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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part04.md

分类:13_整合MD与总目录 / 2026 年份:— 大小:7,812.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9:07:25 抓取时间:2026-10-22 08:31:34

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整合分片 part04

本片含 482 份报告。

FD100962022_广东_佛山_4·7_较大_市场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佛山商场/市场
FD100972022_广东_卸油过程溢油引发火灾_6·22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广东焊接/动火
FD100982022_广东_广州_3·10_一般_锂电池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广州电动车/电池电气;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0992022_广东_广州番禺石壁三村3·10民宅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广州电动车/电池电气;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1002022_广东_清远连南瑶族自治县香坪镇4·5森林火灾调查报告.md2022广东用火不慎;纵火
FD101012022_广东中山_火炬开发区健民路4·1有限空间闪爆_调查报告.md2022广东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1022022_广东惠州_华业铸造厂2·18电弧炉爆炸_事故调查报告.pdf2022广东燃气/爆炸
FD101032022_广东清远连南瑶族自治县涡水镇4·7森林火灾调查报告.md2022广东用火不慎
FD101042022_广东茂名石化6·8泄漏起火事故调查报告.md2022广东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01052022_广州_1.3桂藤县货0428船爆炸、_1·3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广州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纵火
FD101062022_广州_1.8无牌无证船舶_1·8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广州交通/车辆燃气/爆炸;纵火
FD101072022_广州_11·29勇士轮_11·29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广州燃气/爆炸
FD101082022_广西_湛江8·6鑫华祥轮_8·6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广西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FD101092022_广西_玉林玉东新区茂林镇汽车新城6·1较大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广西较大电气;焊接/动火
FD101102022_广西_贵港_10·4_一般_化工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广西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01112022_广西_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10·25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22广西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FD101122022_广西奕安泰药业10·4一般着火事故调查报告.md2022广西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101132022_库尔勒市百联商贸4.12火灾一般事故调查报告.md2022
FD101142022_库尔勒市百联商贸有限4·12火灾一般_4·12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
FD101152022_库尔勒市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12火灾一般事故调查报告.md2022
FD101162022_开州区大德镇江东村8组2·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用火不慎
FD101172022_开远市龙腾冶炼厂3·23煤焦油储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燃气/爆炸
FD101182022_张家口市经开区凯丰挤塑9.16_9·16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
FD101192022_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8·15_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电气;用火不慎
FD101202022_徐州市泉山区水漫桥路8号商办综合楼9·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101212022_怀化市芷江县碧涌镇居民自建房1_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较大住宅/民房吸烟;纵火
FD101222022_惠东华业铸造厂2·18电弧炉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1232022_惠州仲恺蒽锝科技7·24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101242022_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2022·1·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成都焊接/动火;纵火
FD101252022_房山区3·15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2022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FD101262022_扬州红妮鞋业7·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较大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101272022_抚州市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王祝富民宅9·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较大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1282022_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金福南街29号4栋7·29较大火灾事故.md2022较大电气;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101292022_昆明市寻甸县联合乡打半坡组56号民房2·07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昆明亡人/致死住宅/民房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FD101302022_景德镇市发展中心13号楼5.22_5·22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电气;焊接/动火
FD101312022_景德镇市发展中心13号楼5.22较大火灾事故.pdf2022较大电气;焊接/动火
FD101322022_朝阳凌源众泰供热有限公司9·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2较大焊接/动火;纵火
FD101332022_杭州冰雪大世界6·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2杭州较大焊接/动火
FD101342022_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朱白村孙家30号民_12·4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杭州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FD101352022_杭州市拱墅区11·3渡驾新村10幢3单元架空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杭州电气;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1362022_某厂输煤栈桥积粉自燃导致皮带着火事故_1·6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危化/自燃
FD101372022_栖霞区尧化街道1.9_1·9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焊接/动火;纵火
FD101382022_栖霞区尧化街道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2焊接/动火;纵火
FD101392022_梧州市长洲区恒祥豪苑2·19_2·19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电气;用火不慎;吸烟
FD101402022_梧州市长洲区恒祥豪苑2·19火灾事故.md2022电气;用火不慎;吸烟
FD101412022_梧州市长洲区驰宇轮胎经营部1·3轮胎_1·3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燃气/爆炸
FD101422022_梧州市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3·9火灾事故.md2022仓库/物流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1432022_梧州红树湾家具展销仓库5·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仓库/物流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1442022_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8人被追责.md2022
FD101452022_每日事故警示_合肥淝河佳苑居民住宅2·14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2022合肥住宅/民房燃气/爆炸;纵火
FD101462022_氧气瓶漏气烧伤事故_7·12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
FD101472022_江北区观音桥街道桥鸿一村5·5_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电气;吸烟
FD101482022_江津区白沙镇高家坳78号_6·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电气
FD101492022_江苏_南京_10·29_较大_商场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南京商场/市场焊接/动火
FD101502022_江苏_南京金盛百货10·29重大火灾.md2022南京重大焊接/动火
FD101512022_江苏_诚丰环保设备6.2_6·2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江苏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101522022_江苏_连云港_2·23_一般_燃气_火灾_调查报告.pdf2022江苏燃气/爆炸
FD101532022_江苏南京_金盛百货中央门店10·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南京
FD101542022_江苏连云港_连云东北铁锅炖8·12液化气爆燃_调查报告.pdf2022江苏燃气/爆炸
FD101552022_江西_兴隆科技7·10_7·10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江西燃气/爆炸
FD101562022_江西吉安永丰县万尚城市广场2·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2江西较大焊接/动火
FD101572022_江西奉新金欣化工7·26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22江西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01582022_江西宜春铜鼓温泉镇黄毗村10·11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22江西燃气/爆炸
FD101592022_江西抚州_金溪县何源镇桥头村9·15较大火灾.md2022江西较大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1602022_江西抚州金溪何源镇9·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江西较大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1612022_江西赣州经开区香溢华府10·29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2江西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101622022_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6·8一般事故_调查处理评估报告.pdf2022江西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01632022_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6·8一般事故(闪爆)调查处理评估报告.pdf2022江西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01642022_池州市236国道东至张溪镇大货车2._2·21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1652022_池州市236国道东至张溪镇大货车2·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1662022_河北_津西型钢1·11伤亡_1·11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河北
FD101672022_河南_安阳_11·21_特别重大_厂房_火灾_调查报告.pdf2022河南特别重大厂房/车间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101682022_河南_安阳凯信达11·21特别重大火灾.md2022河南特别重大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101692022_河南_安阳凯信达11·21特别重大火灾_调查报告.pdf2022河南特别重大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101702022_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1·5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2河南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1712022_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河南特别重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101722022_河南安阳凯信达商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河南特别重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101732022_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河南特别重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101742022_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2河南特别重大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101752022_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答记者问.md2022河南特别重大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101762022_泉州9·16港湾神龙8号轮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101772022_济宁佰世达木业1·27粉尘燃爆事故调查报告.pdf2022燃气/爆炸;电气
FD101782022_浙江_舟山10·27携船轮_10·27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浙江
FD101792022_浙江_舟山3·11晟通油轮_3·11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浙江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
FD101802022_浙江_舟山6·2隆裕清1轮爆炸_6·2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浙江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1812022_浙江宁波四明化工3·19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22宁波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01822022_浙江宁波广昌达3·24罐车充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宁波燃气/爆炸
FD101832022_浦城正大液化气4·20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燃气/爆炸
FD101842022_涪陵区蔺市街道铜鼓村二组3·11_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纵火
FD101852022_淮安市淮安区一品华庭小区1号楼二单元_11·9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1862022_深圳_光明区马田街道吉田拉链深圳公明4·1_4·16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深圳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纵火
FD101872022_深圳坪山区12·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深圳较大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纵火
FD101882022_深圳市坪山区12·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深圳较大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纵火
FD101892022_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1·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较大焊接/动火
FD101902022_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1·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结果公布.md2022较大焊接/动火
FD101912022_渝北区龙塔街道鲁能星城十二街区_7.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锂电池热失控
FD101922022_湖北_红安县觅儿寺镇茶庵庙村3·9森林火灾复盘通报.md2022湖北
FD101932022_湖南怀化芷江碧涌镇居民自建房1_11较大火灾.md2022湖南较大住宅/民房吸烟;纵火
FD101942022_湖南省余丰出口烟花鞭炮有限公司5·20一般烟火药爆炸事故责任追究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评估报告.md2022湖南燃气/爆炸
FD101952022_湖南长沙_电信大楼9·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长沙吸烟;焊接/动火
FD101962022_湖南长沙_邹兰餐饮店6·1丙烷爆燃_调查报告.md2022长沙餐饮/酒店燃气/爆炸
FD101972022_湘江新区天顶街道青山新村社区994号门店3_1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焊接/动火;纵火
FD101982022_滨州邹平_鑫溢包装12·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电气;纵火
FD101992022_漳州市龙海区白水镇郊边村内人口73号民房1.26火灾事故调查的报告.md2022住宅/民房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102002022_潮州市枫溪区詹厝村11.1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较大锂电池热失控
FD102012022_潮州枫溪区11·1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2较大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FD102022022_灵江0125万木春13轮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2032022_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3.9工_3·9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电气;焊接/动火
FD102042022_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3·9工地机械设备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电气;焊接/动火
FD102052022_电气火灾、一包了之_江苏诚丰环保设备公司6.2_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江苏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102062022_省政府批复结案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重新集铁矿2022·4·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安徽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102072022_石壁街石壁三村3·10民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电气;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2082022_石柱县下路街道宏达路安山街22附9号_8.14_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焊接/动火
FD102092022_石鼓区衡阳来雁医院有限1・8_1·8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医院/养老院焊接/动火;纵火
FD102102022_神木电厂外委人员烧伤事件_6·12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电气;焊接/动火
FD102112022_福建_南安市7·16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福建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102122022_福建_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福建电气;焊接/动火
FD102132022_福建南安市7·16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批复.md2022福建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102142022_福建南平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批复.md2022福建电气;焊接/动火
FD102152022_福建南平武夷山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福建电气;焊接/动火
FD102162022_福建厦门思明龙华路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2厦门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102172022_福建宁德福安兴龙工艺品3·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福建较大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102182022_福建漳州龙海区白水镇郊边村73号民房1·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福建住宅/民房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102192022_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5.17较大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福建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102202022_秀山县中和街道教师小区3·25_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焊接/动火
FD102212022_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裕康家园_小区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燃气/爆炸;用火不慎
FD102222022_红河州开远市龙腾冶炼厂3·23煤焦油储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燃气/爆炸
FD102232022_维护设备用气焊枪照明险酿事故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
FD102242022_绵阳市游仙区4·19甲醇分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
FD102252022_肥西县花岗镇花岗镇德成电器经营部3·_3·28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FD102262022_花园电厂吸收塔着火事故_10·29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焊接/动火
FD102272022_芷江县碧涌镇居民自建房1·11_1·11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住宅/民房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FD102282022_芷江县碧涌镇居民自建房1·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较大住宅/民房吸烟;纵火
FD102292022_苍梧县沙头镇10·26森林调查评估报_10·26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用火不慎;纵火
FD102302022_茂名石化6·8泄漏起火事故调查报告.md2022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02312022_荥经县安达煤业叶家湾凰仪煤矿1127瓦斯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02322022_莆田08·24YL106轮_08·24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102332022_衡阳来雁医院有限1·8较大整改措施落_1·8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医院/养老院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FD102342022_西安市未央区凤鸣华府小区6号楼12·1较大火灾延伸调查报告.md2022西安较大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FD102352022_西安市未央区凤鸣华府小区6号楼2022·12·1较大火灾延伸调查报告.pdf2022西安较大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FD102362022_西安市泰和居小区5·29较大火灾延伸调查报告.md2022西安较大吸烟;纵火
FD102372022_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和平花园8·13较大火灾延伸调查报告.md2022西安较大燃气/爆炸
FD102382022_西藏_拉萨堆龙德庆少晨汽车装饰4·22较大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西藏较大用火不慎;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2392022_西藏_拉萨堆龙德庆少晨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西藏较大用火不慎;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2402022_西藏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和路4·22堆龙少晨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西藏较大用火不慎;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2412022_西藏_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一般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西藏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102422022_西藏_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西藏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102432022_西藏_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md2022西藏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102442022_调查报告_顺义区12·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2较大电气;用火不慎
FD102452022_象山县西周镇象山海螺水泥有限2·21_2·21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电气;焊接/动火
FD102462022_象山县西周镇象山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电气;焊接/动火
FD102472022_贵州_毕节_11·25_较大_燃气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贵州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2482022_贵州毕节梵程酒店11·25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22贵州餐饮/酒店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2492022_贵阳清镇利民煤矿32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md2022贵阳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02512022_通报九龙县2·16森林火灾多人被问责.md2022电气
FD102522022_邯郸丛台区郝庄巷国税局40号院10·18较大燃气窒息事故调查报告批复.md2022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2542022_邹平市码头镇董xx承租棉包仓库10·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仓库/物流吸烟;焊接/动火
FD102552022_郴州市北湖区4·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较大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FD102562022_酒泉钢铁()有限检修工程2.19_2·19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2572022_重庆_2022年1月17日0时39分,重庆高新区白市驿镇渝水坊2期6栋1单元3-3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0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6.04万元。按照中.md2022重庆亡人/致死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102582022_重庆_2022年1月3日14时05分左右,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裕康家园小区4栋6单元102住宅发生火灾。火灾烧毁田庆江(系田宗举儿子)厨房装修、炊具、家电等,过火面积.md2022重庆住宅/民房燃气/爆炸;用火不慎
FD102592022_重庆_2022年1月5日4时0分左右,分水镇分水南路大家园D栋3-3室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7.3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md2022重庆亡人/致死
FD102602022_重庆_2022年2月7日6时58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云阳县盘龙街道盘石社区永胜路58号程林自建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受伤(姓名:魏大英,性别:女,年龄.md2022重庆住宅/民房电气;焊接/动火
FD102612022_重庆_2022年2月9日12时04分许,位于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鑫瑞福居小区3栋2单元2-4号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0平方米,事故中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md2022重庆亡人/致死住宅/民房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102622022_重庆_2022年3月11日12时40分左右,后山镇元河村4组碾盘湾荒地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500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md2022重庆亡人/致死用火不慎
FD102632022_重庆_2022年3月11日18时10分许,位于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铜鼓村2组的袁在华(耕地)发生火灾。火灾烧毁袁在华自家耕地内杂草等,过火面积1421平方米,死亡1人.md2022重庆亡人/致死纵火
FD102642022_重庆_2022年3月12日5时41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大雁路181号2幢3单元4-2朱志宏住宅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火.md2022重庆亡人/致死住宅/民房吸烟
FD102652022_重庆_2022年3月25日05时07分左右,秀山县中和街道教师小区E栋二单元5-3住宅发生火灾。火灾烧毁邱忠群住宅室内装修、家具、家电等,过火面积约88平方米,造成1.md2022重庆住宅/民房焊接/动火
FD102662022_重庆_2022年3月28日4时12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重庆市云阳县宝坪镇水磨社区10组41号的张自贵民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张自贵,性.md2022重庆亡人/致死住宅/民房用火不慎
FD102672022_重庆_2022年3月5日1时46分,巫溪县天元乡天金街48号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人跳楼(1死1重伤),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为60万元。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md2022重庆电气
FD102682022_重庆_2022年5月18日0时许,熊家镇腊烛村4组56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1.5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md2022重庆亡人/致死
FD102692022_重庆_2022年5月5日01时27分左右,江北区观音桥街道桥鸿一村38号1单元8-3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李黎,身份证号码:500.md2022重庆亡人/致死住宅/民房电气;吸烟
FD102702022_重庆_2022年6月11日09时30分,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奉节县五马镇天升村15组的左宏银房屋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29400元。依据中华.md2022重庆亡人/致死用火不慎
FD102712022_重庆_2022年6月25日8时50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高家坳老街一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60平方米,造成一人死亡。经调查,起火原因为江津区白沙镇高家坳78号民房.md2022重庆亡人/致死住宅/民房电气
FD102722022_重庆_2022年6月27日23时57分,大庙镇莲胜村1组一村民自建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平方米,受灾户数1户,1人死亡(白德明,身份证号码:510_6273)。.md2022重庆亡人/致死住宅/民房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2732022_重庆_2022年6月2日18时32分,位于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古圣路9号的重庆陆陆包装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7556平方米,受灾户数4户,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md2022重庆厂房/车间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102742022_重庆_2022年7月26日17时20分许,大足区龙水镇龙湖路322号50单元1-2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平方米,造成一人死亡。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md2022重庆亡人/致死
FD102752022_重庆_2022年7月26日3时35分许,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鲁能星城十二街区1栋1单元22-4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姓名:陈致旸,性别:男,.md2022重庆亡人/致死锂电池热失控
FD102762022_重庆_2022年7月2日20时34分许,九龙坡区渝州交易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朝阳路229号的临街门市发生火灾,火灾烧毁临街门市15间以及劳保用品、塑料制品.md2022重庆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FD102772022_重庆_2022年8月10日19时23分左右,巫溪县凤凰镇木龙村一组一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5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md2022重庆亡人/致死住宅/民房用火不慎
FD102782022_重庆_2022年8月11日14时50分左右,后山镇沐河村5组野外荒地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45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md2022重庆亡人/致死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FD102792022_重庆_2022年8月14日9时25分左右,石柱县下路街道宏达路安山街22附9号宏达雅苑3幢1-4的谭洪英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md2022重庆亡人/致死住宅/民房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焊接/动火
FD102802022_重庆_2022年8月23日22时12分许,九龙坡区西彭镇西彭园区D40标准厂房5号楼的重庆芯洁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烧毁该公司液洗车间内机器等物品,过火面积约20.md2022重庆厂房/车间电气;焊接/动火
FD102812022_重庆_2022年8月25日12时20分左右,万州区天城街道绿茶村8组73号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08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md2022重庆亡人/致死住宅/民房用火不慎
FD102822022_重庆_2022年8月5日13时28分左右,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九滩村4组竹林起火发生火灾,过火面积3224.3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md2022重庆亡人/致死用火不慎
FD102832022_重庆_2月14日15时08分,巫溪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县公安局转警,称巫溪县古路镇兴隆街421号民房一名人员死亡,现场有起火痕迹。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md2022重庆亡人/致死住宅/民房吸烟
FD102842022_重庆_为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和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火灾调查的实施意见,南川区消防救援支队于1月9日提.md2022重庆吸烟
FD102852022_重庆_为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查明火灾原因,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md2022重庆电气;用火不慎
FD102862022_重庆_云阳县泥溪镇胜利村8·23森林火灾调查报告.md2022重庆用火不慎
FD102872022_重庆_区政府_2022年2月12日8时11分,开州区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称,开州区大德镇江东村_8_组_24_号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_崔兴芝,性别_女,年.md2022重庆亡人/致死用火不慎
FD102882022_重庆_根据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_丰都县社坛镇李家冲村3组孙承艮民房1·10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方案_的通知(丰都府办〔2022〕3号)要求,1月15日.md2022重庆住宅/民房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FD102892022_重庆_永川区金龙镇2·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2重庆较大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
FD102902022_重庆_渝北区金石路7·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2重庆纵火
FD102912022_重庆_火红农业4·14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重庆电气;纵火
FD102922022_重庆_火红农业4·14较大火灾_调查报告.md2022重庆较大
FD102932022_重庆_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4·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重庆市应急管理局.md2022重庆较大
FD102942022_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4月14日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重庆较大
FD102952022_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_4·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2重庆较大电气;纵火
FD102962022_铜山县宏达精细化工厂8·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厂房/车间;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02972022_铜山宏达精细化工厂8·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2厂房/车间;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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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096 | 2022_广东_佛山_4·7_较大_市场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佛山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22年4月7日凌晨1时许,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街边社区的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A区1号大棚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过火面积约1080平方米(以下简称“4·7”较大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置工作作出批示,市、区、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省安委办、消安委办分别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佛山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南海区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市纪委监委同步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佛山市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4·7”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 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街边社区,占地面积204亩,整个项目从2017年3月开始规划并启动,2017年4月开始动工建设,2018年11月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市场内分为A区(水果区)、B区(副食品)、C区(香蕉区),共设有1800余间商铺。
  1. 佛山市华南德力商贸城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物业公司”),是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开办者[1]和服务管理机构[2]。注册资本:人民币玖拾捌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3月30日,法定代表人:杨基,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街边水果副食城内A区6路4B三楼08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CM834U,经营范围:物业管理;物业租赁;市场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19年5月28日。该公司以授权经营管理协议书的形式委托伍国强、张辉荣等五人负责全面经营管理该公司。其中,伍国强负责安全和内部管理,张辉荣负责工程建设及日常维护,庞桂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和市场内日常运营工作。另外有二人负责招商、办理相关政府手续等工作。
  1. 佛山市丰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裕物业公司”),是德力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服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零捌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9年7月18日,法定代表人:张增红,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酒店管理(不含住宿服务及餐饮服务)、房屋修缮、自有房屋租赁、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园林绿化管理、灭鼠及预防服务、害虫防治服务、建筑物外墙清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张槎二路古灶针织城C座10号2楼(住所申报),登记机关: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19年7月18日。该公司与德力物业公司签订了《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保安管理服务合同》,派驻保安人员对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所指定的区域提供保安管理服务,并协助德力物业公司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西北角A区大棚(阴影部分),主要作为水果批发使用场地。经查,A区大棚1-6号均为违法建筑。

  1. 基本构造。建筑为地上一层,高9.7米,局部设置夹层,地面到夹层地板高度5.5米,首层全敞开,钢结构,锌铁皮棚,占地面积为1608㎡,建筑面积为2210.8㎡。
  1. 使用情况。该起火建筑共9个卡位,自南向北8个卡位分东西两排背靠背排列,最北端卡位为东西贯通,每个卡位有两个档铺(部分经营者有两个或多个档铺)。起火时所有档铺已全部出租,合计12个经营户。

3.消防技术情况

(1)疏散通道。该起火建筑为地上一层,局部设置夹层,钢结构。首层用作冷库、临时存放水果、水果筐、纸质水果箱、包装材料等,并设置厨房、卫生间等功能;夹层用作办公用途。首层是全敞开,没有采用物理分隔(只有高度1.1m的矮墙),夹层采用岩棉夹心彩钢板分隔。

(2)安全出口。该起火建筑内首层各个档铺的安全出口分别位于东、西方向,直通室外,夹层分别在东、西面墙面设置逃生窗口,没有安装防盗网,采用一条敞开式钢结构的疏散楼梯,往下直接通向地面。

(3)消防设施与器材。该起火建筑设有室内消火栓,距离起火部位最近的一个室内消火栓位于30号铺与28号铺之间门口位置的钢柱上,30号铺进深长度16米。该室内消火栓没有配置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各档铺没有安装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等消防器材,各商户自行配置若干具4㎏ABC干粉灭火器。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891.2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4月7日凌晨0时50分许,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A区1号大棚32-34号商铺经营者王伟的妻子陆燕,发现隔壁30号商铺起火,迅速告知其丈夫王伟,两人大声呼叫“失火了”。大棚26-28号商铺经营者唐某听到呼声后,迅速下楼跑到30号商铺,发现30号商铺冷库附近一铁筐内着火,铁筐里有纸箱、塑料筐及其它杂物,唐某迅速使用该商铺内的灭火器灭火,随后王伟也赶到协助用灭火器灭火,当用完该商铺的灭火器后,唐某又跑回自家商铺拿了一个灭火器,这时30号商铺傅某(经营者傅云滔的哥哥)从二楼窗口跳下,接着傅文博、黄信娥相继从窗口跳下;唐某、王伟用完灭火器后,就跑到商铺门口消火栓旁,但是发现消火栓附近没有消防水枪、消防水带。

凌晨1时许,火势变大并迅速蔓延,王伟听到自己儿子王某呼救,迅速赶回32-34号铺施救,当时楼梯已被火焰封锁,无法通过楼梯逃生,王伟叫儿子王某从窗户跳下,其妻子被困夹层未逃生。此时,唐某发现火情无法控制也迅速撤离。

(二)灭火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1. 应急救援情况。2022年4月7日凌晨1时01分,佛山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发生火灾。接警后,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罗村专职消防队、狮山消防救援站、桂城消防救援站、红沙消防救援站、特勤一消防救援消防站、大圃消防执勤分队,以及南海区消防救援大队、支队全勤指挥部共19车79人赶赴现场。1时16分,罗村专职消防队第一出动力量到达现场,1时33分,南海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组到达现场,1时49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1时33分,南海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组立即组织到场力量全力排查、搜救被困人员和控制火势蔓延。1时49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指挥,1时55分现场明火基本控制,3时15分,现场明火被全部扑灭。6时11分,现场清理完毕,6时15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和增援力量分批次归队,辖区消防队伍罗村专职队留守在火灾现场,对现场进行降温,防止火势复燃。在扑救火灾过程中,1时55分,在37号铺夹层发现第一名遇难者陈其华,4时15分,在32号铺首层发现第二名遇难者陆燕,5时55分,在29号铺首层发现第三名遇难者童小钳,经医务人员确认,以上三名人员均已死亡;另外,有2名人员黄信娥、傅文博在火灾发生时受伤,体征正常,无生命危险。
  1. 应急救援评估。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对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高度重视,消防救援机构接处警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符合程序,相关环节紧密衔接,信息报送流转及时。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南海区政府立即组织属地政府成立以镇领导班子成员任组长的3个专班,与死者家属“一对一”开展善后工作,妥善做好家属安抚服务。4月12日、18日,三名死者家属分别与德力物业公司签署民事调解协议。4月15日、16日、19日,死者遗体分别进行火化。

两名伤者第一时间收治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并组织有关专家全力救治,伤者病情平稳,逐步康复之中。善后工作组将视情安排心理医生对年幼伤者进行心理干预。

三、事故直接原因

(一)起火原因

经调查,导致火灾的直接原因认定为遗留火种引燃大棚30号铺中部北边靠近冷库的杂物堆上距地面高度约1.4米、距北墙约1.3米、距东墙约4.8米处,以此为中心的0.5米×0.5米×0.5米范围内的纸箱、纸张、塑料筐等可燃物蔓延成灾。

认定依据如下:

  1. 在外围走访排查群众近100人,制作询问笔录28份。其中对参与初期火灾扑救的28号铺唐某、32号铺王伟、报警人黄某重点进行询问指认,锁定起火部位位于30号铺中部北边靠近冷库的杂物堆范围内。
  1. 调取周边监控近26个摄像头,从其中起主要作用的9个摄像头中提取了监控录像近200小时。其中重点对30号与32号铺之间的监控画面进行分析,系统显示2022年4月7日00时51分22秒至00时52分30秒之间(校准北京时间为:2022年4月7日00时55分42秒至00时56分45秒之间),30号铺冷库方向逐渐出现烟气和火光情况,并随时间推移逐步扩大。综合分析确定起火时间大约为2022年4月7日凌晨0时56分许,起火部位位于30号铺中部北边靠近冷库的杂物堆范围内。
  1. 通过询问当事人和从起火商铺租户微信中调取的微信视频,对现场物品摆放及电气线路进行了复原。在此基础上对30号铺电气线路进行勘验,大棚2排主供电线沿中间两排支撑钢柱自南向北架空布置,沿30号水果档中间钢柱接入30号铺电表,再进入空气开关,自空气开关出来后沿矮墙布置接入冷库、冰箱、电灯、插座等用电设备,线路布置在30号铺南半部分,30号铺北侧部分及冷库以西未布置电气线路及用电设备,勘验人员对现场仔细清理后,从30号铺提取了电线插头、电箱、电表、冷库控制箱及其附属线路、燃烧残留物及烟尘等一批物证,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和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均未发现异常情况。
  1. 在市场范围内寻找与30号铺中部北面靠近冷库的杂物堆同类型的纸箱、纸张、塑料筐等物品在现场进行了微弱火源点燃可燃物的模拟实验5次,在特定位置、特定时间内能引燃模拟实验使用的可燃物。
  1. 排除施工作业引发火灾。起火前大棚30号铺没有施工、装修及改造等用火用电作业活动,排除施工作业引发火灾。
  1. 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经调取起火当日气象证明,起火前天气晴朗,无雷暴天气,排除雷击引发火灾。
  1. 排除自燃引发火灾。经调查,大棚30号铺内未存放自燃性物质:现场勘验起火点处未见自燃物质及其残留物。
  1. 排除人为纵火。经调取火灾现场和周边的视频监控,走访事发现场群众、事发大棚区档主、市场保安人员、市场管理人员等,未发现有可疑人员故意纵火的违法行为。
  1. 经调查了解,起火建筑属于开放性场所,各类人员、市场内经营户和货车司机装卸货物、顾客挑选货进出商铺的情况较为频繁,部分人员在市场、商铺范围内吸烟、乱扔烟头等行为较为常见。

综上所述,结合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走访询问、检验鉴定、模拟实验等调查手段,调查组确定起火部位为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大棚30号铺,起火点位于大棚30号铺中部北边靠近冷库的杂物堆范围内。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电气线路及其用电部件检验鉴定,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对烟尘和燃烧残留物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均未发现异常情况。起火原因认定为遗留火种引燃杂物堆上的纸箱、纸张、塑料筐等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1. 违规搭建铁皮棚房,首层是全敞开,没有采用实体墙进行物理分隔(只有高1.1米的矮墙),发生火灾后,由于30号商铺与其他商铺相连通没有物理分隔,加快了火势蔓延速度。
  1. 市场未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根据起火现场周边的视频录像反映,距离起火部位最近的一个室内消火栓位于30号铺与28号铺之间门口位置的钢柱上。火灾发生后,周边商铺人员曾试图使用该室内消火栓进行灭火,但由于此处未配置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导致火灾发生后室内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无法及时扑救初期火灾导致火势蔓延扩大。
  1. 火灾发生初期,该市场微型消防站未能响应处置行动,只有2-3名市场方工作人员到场,未携带任何消防器材,到场后,未能使用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对初期火灾进行有效扑救,市场管理方后续再无补充增援力量,致使火灾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四、事故有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德力物业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违法建设经营。德力物业公司未取得规划许可[3]、施工许可[4]、消防行政许可[5]在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内违规搭建铁皮棚房,且棚房内部没有承重墙体和防火分隔,整体互相连通,冷库保温材料燃烧时释放出大量有毒浓烟[6],易造成人员伤亡;未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7],涉事场所的室内消火栓没有配置消防水枪、消防水带,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扑救初期火灾。
  1.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该公司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8],没有明确各个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9]、其中部分教育培训记录造假;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10],未能根治违规住人[11]、消防设施配置不足等消防安全隐患;未按规定组织消防演练[12]及应急演练[13],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低;未及时组织人员对起火现场进行施救[14]。
  1. 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日常管理混乱。德力物业公司将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筑物业进行出租经营,面对部分经营户占道经营、堵塞消防通道[15]、违规煮食、电器线路老化以及私拉乱接、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16]等安全隐患熟视无睹;涉事场所经营者没有合理规划和分类存放物品,在疏散通道上随意摆放水果、大量纸皮、塑料筐、包装材料[17]等杂物影响了逃生和灭火救援行动。

(二)丰裕物业公司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该公司不具备保安服务资格[18],却承接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保安管理服务业务;派驻的27名保安人员仅有5名持有保安员证[19];协助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大棚区消火栓长期未配置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20]、长期存在违规住人[21]现象;未对保安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消防技能培训[22];未及时组织人员对起火现场进行施救[23]。

五、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党委、政府

  1. 南海区委、区政府。未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督促有关部门和狮山镇党委、政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不力,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及违法建设查处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长期存在的消防设施设备不足问题,对市场内长期违规住人、超大面积违法建筑长期存在等问题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
  1. 狮山镇党委、政府。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违法建设查控、整改不力,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要求,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拆除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的违法建设。

(二)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

  1. 南海区消防救援大队。未及时发现和采取有效措施整治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消防设施设备欠缺、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的问题,对经营场所内长期违规住人等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
  1. 狮山镇消防办公室。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防火工作监管不力,未发现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大棚区消火栓没有配置消防水枪、消防水带,未有效根治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长期违规住人等消防安全隐患。

(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

1.南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督促指导狮山镇开展违法建设工作不力。

  1. 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对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违法建设查处不力,在市场建设期间(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未发现违法建设行为;2019年3月份发现该市场涉嫌违法建设,直到事发时一直未有效推进、查处。

(四)规划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

  1. 南海区规划部门(南海区原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监督指导狮山镇规划部门验收工作不力,对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违建问题失察。
  1. 狮山镇规划部门(原佛山市高新区国土规划和城市建设局)。组织开展规划验收工作不力,对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违建问题失察。

(五)住建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

  1. 南海区住建部门(南海区原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对辖区内未办理建设施工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监管不力,对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违反施工许可的建设行为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违建问题失察。
  1. 狮山镇住建部门(原佛山市高新区国土规划和城市建设局)。对施工建设过程中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违建问题失察。

(六)社区消防安全巡查流于形式

狮山镇街边社区负责辖区消防安全、违法建设等职能巡查,未采取有效措施根治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长期违规住人问题,未及时发现市场内大棚区消火栓长期未配置消防水枪、消防水带等消防隐患,未及时发现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违法建设问题。

六、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人)

  1. 杨基,男,汉族,1960年3月出生,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人,德力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于2022年7月6日对其办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未到案),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伍国强,男,汉族,群众,1978年8月出生,佛山市三水区人,德力物业公司服务部经理,分管市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4],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5]:一是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明确各个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二是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中部分教育培训记录造假;三是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火灾发生区消火栓长期未配置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四是未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伍国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年5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2年6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2年7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1. 张辉荣,男,汉族,群众,1970年7月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德力物业公司工程部经理;负责市场内所有建筑的具体建设管理工作,A区6个大棚(含涉事大棚)未取得规划许可证[26]、施工许可证[27]和消防验收[28],未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29](消火栓未配置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张辉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年6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2年8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1. 安波,男,汉族,群众,1968年8月出生,河南省兰考县人,德力物业公司保安队队长(丰裕公司派驻人员)并兼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0]:一是未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是未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造假;三是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火灾发生区消火栓长期未配置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四是未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安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年5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2年6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1. 庞桂,女,汉族,1980年10月出生,广东省佛山市人,德力物业公司财务部经理,有作为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实际管理者的嫌疑,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年6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2年8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坚持实事求是、规范精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刚柔并济、宽严相济,结合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点、违法建设持续的时间段,在查清事实、理清责任的基础上,经按程序报批,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和37名党员干部严肃追责问责:对时任南海区分管城管执法工作的副区长陈某文、时任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副局长杜某添、狮山镇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镇长朱某斌和街边社区居委会党委书记、主任冼某华等16名党员干部立案并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对南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狮山镇政府等单位21名党员干部予以诫勉或者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并切实整改。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 佛山市华南德力商贸城物业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佛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德力物业公司[31]实施行政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将该公司纳入全国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管理[32]。
  1. 佛山市丰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佛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丰裕物业公司[33]及其主要负责人刘玉林[34](实际控制人)实施行政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将该公司及刘玉林纳入全国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管理[35]。建议佛山市公安局对丰裕物业公司不具备保安服务资格却承接保安服务业务的问题依法查处。

(四)其他建议

1.责成南海区委向市委、南海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1. 责成狮山镇党委向南海区委、狮山镇政府向南海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七、主要教训

(一)德力物业公司重经济利益轻安全,违法建设经营

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开办者及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德力物业公司无视安全,漠视生命,经济利益至上,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消防设计备案的情况下,违法搭建铁皮棚房、违法搭建夹层,且建成后未经消防竣工验收,就将存在消防设施配置不足等诸多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进行出租,片面注重市场的运营效益,严重忽视消防安全管理,对于市场内违规住人现象的整治问题肆意而为,流于形式,对于大棚区内消火栓长期未配置消防水带及消防水枪等消防隐患,熟视无睹,无动于衷,最终酿成大祸。

(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安全意识极其淡薄

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内有上千家商铺,基本都是个体工商户,属于家庭经营,没有参加过有关部门或德力物业公司组织的消防安全基本常识、逃生技能、灭火应急处置等培训,安全意识非常淡薄。

(三)重堵不重疏,违规住人长期得不到根治

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每天晚上10点到凌晨5点是比较忙碌的时段,大棚区的批发商户基本都是从凌晨开始收发货,其工作人员在等待收货时需要临时休息的地方,导致商铺变相违规住人。德力物业公司没有从根本上帮助商铺解决工作人员休息的问题,比如设置专门的休息场所,最终致使伤亡人员增加。

(四)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消防设施检查不到位

造成本次火灾事故蔓延扩大导致人员伤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大棚内消防设施配置不齐,以致于第一时间发现火情的人员,不能及时利用消防设施进行初期灭火,错失了灭火的最佳时机。狮山镇街边社区、狮山镇消防办公室日常虽有对该市场进行巡查检查,但没有及时发现大棚区(含涉事大棚)内消火栓长期未配置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检查巡查不到位。

(五)专业交易(批发)市场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最后一公里”不顺畅

专业交易(批发)市场是个载体,里面有餐饮、银行、商店、批发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市场监管、商务、住建、消防等部门仅根据相关职责对相关行业、领域开展工作,缺乏一个牵头抓总的部门去执行,市场出现多头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最后一公里”严重不畅。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坚决筑牢安全发展理念

南海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佛山市南海区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4·7”较大火灾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突出抓好安全生产尤其是消防安全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速度与素质、增长与质量等方面的关系;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坚决落实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厘清、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问责机制,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通过强有力的领导和扎实有效的工作,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确保安全生产。

(二)要深入推进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全市镇(街)应急管理与消防工作深度融合

南海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针对佛山市南海区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4·7”较大火灾事故暴露的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存在多头领导、职责不清、落实不到位、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两张皮”等问题,聚焦“大安全、大减灾、大统筹”,按照“属地负责、应急统筹、消防主抓、公安参与、部门履职、改革融合”的工作思路,高标准前瞻性推进应急管理与消防工作融合。要推动“属地负责”,做到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两手抓、两促进”,实现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要推动“应急统筹”,把消防安全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好牵头抓总、综合统筹职责作用,与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深度合作,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作用,用好会商研判、考核巡查、警示提醒、挂牌督办、监督检查等手段,统筹好消防工作;要推动“消防主抓”,充分发挥区消防救援大队派遣干部的作用,共同领导和管理镇(街)消防机构,合理调配消防救援、防火监管人员,推动基层消防工作有序开展。要推动“公安参与”,继续协调公安部门支持并参与基层消防工作,参与基层专职消防队建设,参与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协同推进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预防等工作。要推动“部门履职”,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用好安委会、消安委会等平台,督促部门履职。要推动“改革融合”,把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与理顺基层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融合推进,各级安委会、消安委会要深度合作,共同明晰行业部门监管职责边界。

(三)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细化明确专业交易(批发)市场安全监管机制

南海区人民政府要针对佛山市南海区华南国际水果副食城“4·7”较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生产工作“最后一公里”不顺畅、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不清等问题,围绕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及“一岗双责”的工作落地,明确专业交易(批发)市场牵头抓总的政府部门,细化各有关部门关于对专业交易(批发)市场的安全监管职责,确保专业交易(批发)市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统有分。

(四)要加强专业交易(批发)市场的消防安全整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南海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交易(批发)市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专业交易(批发)市场中的违规住人场所和违法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坚决拆除占用市场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以及各类住人夹层、房间等违法建筑,清理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各类用电设备设施;要加强对市场内及周边消火栓的检查、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用水、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等设施齐全;要强化市场的日常安全管理,在非营业期间采用停水、停电等措施,强制实施关停;要科学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完善应急标志标识和报警系统;要配置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督促落实市场管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责任体系、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持续改进和提升市场安全生产水平。

(五)要加大消防安全宣教培训力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防范意识

南海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多措并举全力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切实深化消防安全宣传“五进”[36]工作,全面开展“消防安全进万家”活动,广泛发动群众参与“三查三清四关”[37]自查行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抖音等多种途径

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出租屋等场所火灾防范常识和典型火灾案例,切实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各镇(街)要针对每个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制定消防技能培训和火灾疏散演练工作实施方案,地毯式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和灭火逃生技能培训,努力提升从业人员自防自救能力。要强化举报激励,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隐患整治的强大声势,督促企业和单位自觉整改消防安全隐患,从根本上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技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防范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1]《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开办市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市场摊位、店铺招商招租和开业。”

[2]《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7.2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 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3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8]《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9]《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2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2]《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5]《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6]  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

[37]查电器、查通道、查火源,清走道、清阳台、清厨房,关电源、关火源、关气源、关门窗。

FD10097 | 2022_广东_卸油过程溢油引发火灾_6·2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广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01年6月22日21时45分,广东韶关某加油站在3号罐接卸1车97号汽油时,卸油员林某将卸油胶管插到量油孔卸油。

卸油过程中,汽油从油罐中溢出,遇火源引起着火。油罐车司机见势不好,关闭卸油阀门,拉开卸油胶管接头后开车离开现场。

大火于23日2时被扑灭。事故中,4台加油机及油罐等设施被烧坏,卸油员林某被烧成重伤,烧伤面积达80%以上。

(二)事故简析

这是一起因违章引发的责任事故。

(1)油罐车卸油应采用快速接头密闭卸油,但很多卸油员经常是将卸油胶管直接插人量油孔进行违章卸油,严重违章长期无人管理、无人过问,形成习惯性违章。

(2)加油站内的管沟和加油机下部按规定应用砂子填实,但加油站的管沟和加油机至事故发生时仍然没有按规定整改,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这是管理部门的严重失职。

(3)从这起事故反映出,该加油站员工对规章制度不清楚,对事故应急处理不知晓,对违章作业不以为然,说明管理者对安全的认识有差距,不重视安全管理。

(4)加油站是一座收购站,对“收购一个,检查整改一个,验收合格一个,投人营业一个”的要求执行不力。

(5)在人员素质方面管理部门没有落实好“持证上岗”要求,对加油站管理者(站长)及其人员没有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

(6)从深层来说,“重效益,轻安全;重经营,轻培训”的思想,是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

FD10098 | 2022_广东_广州_3·10_一般_锂电池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壁三村3·10民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石壁街石壁三村“3·10”民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05-17 10:05:3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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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0日3时30分许,石壁街石壁三村一民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自行车、厨具等,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约13万元。事故发生后,番禺区人民政府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原因调查、舆情监控和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番禺区政府组织调查情况

2022年3月23日,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成立石壁街石壁三村“3·10”民宅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的通知》,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麦洁萍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委政法委(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番禺供电局、石壁街道等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壁三村,为村民自建住宅,坐北朝南,南面为村道内巷,宽约2米,东面、西面、北面均为民房,与起火建筑间距约0.8米。该建筑为一栋二层的砖混结构住宅,东西长13.5米,南北深13.2米,占地面积约12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40平方米。该建筑所有权人为黄某,于2009年拆旧建新,新建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建筑有房屋所有权证,为1986年建单层民房,建筑面积52平方米,作住宅用途使用。

起火当天,起火建筑内共住有7人,1人住在首层西侧楼梯旁房间,其余6名家庭成员均住在二层,未租赁与他人。建筑内东、西部各设一条敞开式楼梯,楼梯均直通天面。西边首层门厅事发时停放有1部电动自行车、2部汽油摩托车以及1部自行车。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

2022年3月10日3时35分许,黄某起床上厕所,打开房门发现房外有大量浓烟,于是跑到二层阳台躲避,并大声呼救。邻居在家睡觉时,听到黄某呼救并确认发生火灾后,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3时39分,广州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调集5个消防站、1支专职消防队,1个村居微型消防站,共计10台消防车,50名消防指战员到场处置。4时02分,石壁专职消防队汇报已扑灭明火,火灾现场共搜救出6名被困人员。

四、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 185—2014)规定,经现场核定,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23万元。

五、起火原因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童三伏高工、邓玉梅高工赶赴现场指导火灾调查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分成多个工作小组,同步开展调取视频监控录像、走访询问、现场勘验等工作,固定证人证词、火灾现场痕迹等证据,利用周边监控视频进行采集分析,获取相关证据材料。

(一)起火时间调查情况:通过询问笔录,黄某称3月10日3时许,在其出门准备上厕所时,发现二层已充满浓烟,在确认老婆孩子安全后,于是跑到二层阳台呼救,随后邻居黄继某在确认发生火灾后,拨打119报警,119接警时间为3时39分,通过现场模拟,此过程约需2-5分钟。经比对现场监控(石三村华佗路*号向东),3时39分,现场逐渐聚集多名群众,1名群众有拨打手机动作,与接警时间相互印证。综上,认定起火时间为3月10日3时30分许。

(二)起火部位调查情况:一是起火建筑首层门厅墙面瓷砖和天花大部分脱落,西南侧地面瓷砖烧损严重,表明门厅西南侧燃烧较重。二是厨房内地面物品无燃烧痕迹,表明厨房因烟热导致靠近屋顶的物品被烧损,火势由南向北蔓延。三是门厅内由西向东依次为电动自行车、无牌摩托车、自行车、有牌摩托车,自行车前部较后部过火较为明显,有牌摩托车前部过火明显,后部身有明显的烟熏痕迹,表明火势由西向东蔓延。综上,认定起火部位为首层门厅西南侧;起火点为首层门厅西南侧电动自行车处。

(三)起火原因调查情况:一是通过石壁街派出所协作调查,综合起火部位大门处于关闭状态、门厅窗户显示为燃烧后破损的情况,可排除放火因素引发火灾。二是通过区气象局提供气象证明,3月9日17时至10日06时,石壁街大洲村气象观测站无雷暴发生,未录得降水,未发现雷击起火痕迹,可排除雷击等灾害性天气引发火灾的可能。三是首层门厅电气线路未发现明显故障痕迹,可排除起火建筑物本身照明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四是首层门厅未发现有自燃属性物品存在,可排除物品自燃引发火灾的。五是认定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故障引发火灾,理由是经过现场勘验,在门厅杂物桶内发现电动自行车充电线,无短路痕迹,与当事人询问笔录像互印证,表明起火时电动自行车未在充电。在电动自行车上发现并提取了烧损锂电池一组,经广东省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锂电池残骸具有热失控痕迹特征。

综上,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3时30分,起火部位为首层门厅西南侧,起火原因为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区消防救援大队于4月7日出具《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

六、灾害成因分析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调查组认为,其主要的灾害成因有以下方面:

(一)锂电池故障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起火建筑首层门厅内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民房内烟气易积蓄蔓延。民房内的楼梯为敞开式,但排烟窗处于关闭状态,通天面的楼梯间天窗被石棉瓦封堵,导致烟气极易蔓延、积蓄,无法排出。

(三)居民缺乏自救逃生常识。火灾发生后,首层被困人员不懂采取措施封堵烟气进入房间,也不懂得用湿毛巾捂住鼻子防止吸入烟气,导致在向二层逃生过程中吸入大量烟气而窒息死亡。

七、火灾暴露出的问题

(一)石壁街道能够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但在防火宣传、应急疏散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尤其是电动自行车整治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石壁街专职消防队现有备勤宿舍位于5楼,不符合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要求,影响接警出动,值班备勤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石壁三村微型消防站能够在3分钟内到场处置,但到场后未能合理使用室外消火栓和破拆工具进行灭火救援,初期火灾处置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石壁三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不完善,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效果不强,发挥治安联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有待加强。

(五)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事故反映出群众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等安全隐患认识不深不细,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居民未经常性开展家庭消防安全自查,及时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屋顶可燃物,强化用火用电用气安全,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全面巡查整改火灾隐患。群众疏散逃生能力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较低,导致遇险人员无法自救、无法逃生,造成惨痛教训。

(六)石壁三村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力度不足,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八条,建议由石壁街道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相应处理。

八、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持续压紧压实镇街消防安全责任。当前正值季节转换,各类风险隐患和致灾因素增加,火灾高发易发。各镇街结合镇街消防执法队伍建设和消防执法工作,发动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办、网格员等力量,重点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违规住人、疏散通道不畅开展集中行动,加大执法力度。来穗部门要督促出租屋管理员加大对出租屋的检查力度,履行发现告知职责,引导、督促屋主或承租人自行整改火灾隐患,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跟踪处理。电力部门要加强对用电户老旧线路巡视,及时发现隐患并督促整改,加强安全用电宣传。住建部门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全面排查治理火灾隐患。各镇街、各部门要按照市、区消安委既定工作部署,持续推进消防安全“扫街行动”“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工作,进一步强化部门推动、宣传发动,强力推进居民家庭火灾隐患综合治理,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遏制和减少家庭住宅亡人火灾。要重点针对小产权房、村民自建房、出租屋和居民住宅,深化开展清理楼道、清理阳台、清理电动自行车、检查老旧电气线路等行动,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全面巡查整改火灾隐患,上门入户开展消防宣传。以村(社区)为单元,逐个小区、逐栋建筑过关。

(三)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镇街要针对居民住宅亡人火灾多发生在夜间的规律和特点,组织基层网格组织和物业管理单位、治安联防队、保安巡逻队等力量,结合自身值班工作安排,加大防火巡查尤其是夜间巡查力度,加强微型消防站24小时值班值守,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大对社区微型消防站的随机抽查,测试应急响应时间和能力,督促落实夜间值班,确保一旦接到报警,能够及时调动就近微型消防站扑救初起火灾,切实做到灭早、灭小、灭初期,防止小火酿成大灾。各镇街要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不断提高镇街专职消防队建设。

(四)加强针对性的宣传教育。针对此次火灾充分暴露的群众火场逃生能力薄弱问题,重点针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出租屋、“三小”场所等居住、租住人员特点,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深入居民住宅区、村(居)民自建用房、出租屋开展面对面消防宣传教育,特别是安全用火用气用电等消防常识宣传和火场逃生技能培训,切实提升社会群众消防安全素质。同时在住宅小区、居民楼院、城中村、集贸市场等区域的宣传栏、停车库、楼梯等明显位置张贴本区域最近发生的火灾警示案例,张贴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提示,突出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充电的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警示群众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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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099 | 2022_广东_广州番禺石壁三村3·10民宅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石壁街石壁三村"3·10"民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石壁街石壁三村“3·10”民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05-17 10:05:3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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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0日3时30分许,石壁街石壁三村一民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自行车、厨具等,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约13万元。事故发生后,番禺区人民政府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原因调查、舆情监控和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番禺区政府组织调查情况

2022年3月23日,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成立石壁街石壁三村“3·10”民宅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的通知》,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麦洁萍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委政法委(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番禺供电局、石壁街道等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壁三村,为村民自建住宅,坐北朝南,南面为村道内巷,宽约2米,东面、西面、北面均为民房,与起火建筑间距约0.8米。该建筑为一栋二层的砖混结构住宅,东西长13.5米,南北深13.2米,占地面积约12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40平方米。该建筑所有权人为黄某,于2009年拆旧建新,新建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建筑有房屋所有权证,为1986年建单层民房,建筑面积52平方米,作住宅用途使用。

起火当天,起火建筑内共住有7人,1人住在首层西侧楼梯旁房间,其余6名家庭成员均住在二层,未租赁与他人。建筑内东、西部各设一条敞开式楼梯,楼梯均直通天面。西边首层门厅事发时停放有1部电动自行车、2部汽油摩托车以及1部自行车。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

2022年3月10日3时35分许,黄某起床上厕所,打开房门发现房外有大量浓烟,于是跑到二层阳台躲避,并大声呼救。邻居在家睡觉时,听到黄某呼救并确认发生火灾后,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3时39分,广州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调集5个消防站、1支专职消防队,1个村居微型消防站,共计10台消防车,50名消防指战员到场处置。4时02分,石壁专职消防队汇报已扑灭明火,火灾现场共搜救出6名被困人员。

四、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 185—2014)规定,经现场核定,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23万元。

五、起火原因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童三伏高工、邓玉梅高工赶赴现场指导火灾调查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分成多个工作小组,同步开展调取视频监控录像、走访询问、现场勘验等工作,固定证人证词、火灾现场痕迹等证据,利用周边监控视频进行采集分析,获取相关证据材料。

(一)起火时间调查情况:通过询问笔录,黄某称3月10日3时许,在其出门准备上厕所时,发现二层已充满浓烟,在确认老婆孩子安全后,于是跑到二层阳台呼救,随后邻居黄继某在确认发生火灾后,拨打119报警,119接警时间为3时39分,通过现场模拟,此过程约需2-5分钟。经比对现场监控(石三村华佗路*号向东),3时39分,现场逐渐聚集多名群众,1名群众有拨打手机动作,与接警时间相互印证。综上,认定起火时间为3月10日3时30分许。

(二)起火部位调查情况:一是起火建筑首层门厅墙面瓷砖和天花大部分脱落,西南侧地面瓷砖烧损严重,表明门厅西南侧燃烧较重。二是厨房内地面物品无燃烧痕迹,表明厨房因烟热导致靠近屋顶的物品被烧损,火势由南向北蔓延。三是门厅内由西向东依次为电动自行车、无牌摩托车、自行车、有牌摩托车,自行车前部较后部过火较为明显,有牌摩托车前部过火明显,后部身有明显的烟熏痕迹,表明火势由西向东蔓延。综上,认定起火部位为首层门厅西南侧;起火点为首层门厅西南侧电动自行车处。

(三)起火原因调查情况:一是通过石壁街派出所协作调查,综合起火部位大门处于关闭状态、门厅窗户显示为燃烧后破损的情况,可排除放火因素引发火灾。二是通过区气象局提供气象证明,3月9日17时至10日06时,石壁街大洲村气象观测站无雷暴发生,未录得降水,未发现雷击起火痕迹,可排除雷击等灾害性天气引发火灾的可能。三是首层门厅电气线路未发现明显故障痕迹,可排除起火建筑物本身照明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四是首层门厅未发现有自燃属性物品存在,可排除物品自燃引发火灾的。五是认定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故障引发火灾,理由是经过现场勘验,在门厅杂物桶内发现电动自行车充电线,无短路痕迹,与当事人询问笔录像互印证,表明起火时电动自行车未在充电。在电动自行车上发现并提取了烧损锂电池一组,经广东省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锂电池残骸具有热失控痕迹特征。

综上,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3时30分,起火部位为首层门厅西南侧,起火原因为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区消防救援大队于4月7日出具《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

六、灾害成因分析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调查组认为,其主要的灾害成因有以下方面:

(一)锂电池故障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起火建筑首层门厅内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民房内烟气易积蓄蔓延。民房内的楼梯为敞开式,但排烟窗处于关闭状态,通天面的楼梯间天窗被石棉瓦封堵,导致烟气极易蔓延、积蓄,无法排出。

(三)居民缺乏自救逃生常识。火灾发生后,首层被困人员不懂采取措施封堵烟气进入房间,也不懂得用湿毛巾捂住鼻子防止吸入烟气,导致在向二层逃生过程中吸入大量烟气而窒息死亡。

七、火灾暴露出的问题

(一)石壁街道能够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但在防火宣传、应急疏散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尤其是电动自行车整治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石壁街专职消防队现有备勤宿舍位于5楼,不符合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要求,影响接警出动,值班备勤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石壁三村微型消防站能够在3分钟内到场处置,但到场后未能合理使用室外消火栓和破拆工具进行灭火救援,初期火灾处置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石壁三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不完善,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效果不强,发挥治安联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有待加强。

(五)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事故反映出群众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等安全隐患认识不深不细,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居民未经常性开展家庭消防安全自查,及时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屋顶可燃物,强化用火用电用气安全,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全面巡查整改火灾隐患。群众疏散逃生能力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较低,导致遇险人员无法自救、无法逃生,造成惨痛教训。

(六)石壁三村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力度不足,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八条,建议由石壁街道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相应处理。

八、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持续压紧压实镇街消防安全责任。当前正值季节转换,各类风险隐患和致灾因素增加,火灾高发易发。各镇街结合镇街消防执法队伍建设和消防执法工作,发动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办、网格员等力量,重点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违规住人、疏散通道不畅开展集中行动,加大执法力度。来穗部门要督促出租屋管理员加大对出租屋的检查力度,履行发现告知职责,引导、督促屋主或承租人自行整改火灾隐患,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跟踪处理。电力部门要加强对用电户老旧线路巡视,及时发现隐患并督促整改,加强安全用电宣传。住建部门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全面排查治理火灾隐患。各镇街、各部门要按照市、区消安委既定工作部署,持续推进消防安全“扫街行动”“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工作,进一步强化部门推动、宣传发动,强力推进居民家庭火灾隐患综合治理,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遏制和减少家庭住宅亡人火灾。要重点针对小产权房、村民自建房、出租屋和居民住宅,深化开展清理楼道、清理阳台、清理电动自行车、检查老旧电气线路等行动,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全面巡查整改火灾隐患,上门入户开展消防宣传。以村(社区)为单元,逐个小区、逐栋建筑过关。

(三)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镇街要针对居民住宅亡人火灾多发生在夜间的规律和特点,组织基层网格组织和物业管理单位、治安联防队、保安巡逻队等力量,结合自身值班工作安排,加大防火巡查尤其是夜间巡查力度,加强微型消防站24小时值班值守,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大对社区微型消防站的随机抽查,测试应急响应时间和能力,督促落实夜间值班,确保一旦接到报警,能够及时调动就近微型消防站扑救初起火灾,切实做到灭早、灭小、灭初期,防止小火酿成大灾。各镇街要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不断提高镇街专职消防队建设。

(四)加强针对性的宣传教育。针对此次火灾充分暴露的群众火场逃生能力薄弱问题,重点针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出租屋、“三小”场所等居住、租住人员特点,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深入居民住宅区、村(居)民自建用房、出租屋开展面对面消防宣传教育,特别是安全用火用气用电等消防常识宣传和火场逃生技能培训,切实提升社会群众消防安全素质。同时在住宅小区、居民楼院、城中村、集贸市场等区域的宣传栏、停车库、楼梯等明显位置张贴本区域最近发生的火灾警示案例,张贴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提示,突出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充电的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警示群众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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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00 | 2022_广东_清远连南瑶族自治县香坪镇4·5森林火灾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广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香坪镇“4.5”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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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香坪镇“4.5”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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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14 10:48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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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火灾发生概况

4月5日14时30分,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香坪镇报告位于盘石村委大桥头“姑婆昂”山场发生山火火情(112°80'38",24°28′10″)。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香坪镇森林防灭火办值班室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并发出《森林火情核查通知》要求该镇书面报告核查情况。15时20分,明火已全部扑灭,整个火场已无明火燃烧,火场内部没有烟点,所有扑火人员开始分段、分区清理烟点并看守火场。香坪镇安排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员20人进行看守火场。15时55分,经过清理看守,火场已达到无火、无烟、无气的“三无”标准,已无复燃可能,看守人员已全部撤离,火灾彻底扑灭。

二、应急处置情况

接报山火火情后,县镇两级党委、政府迅速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香坪镇政府,迅速组织香坪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行扑救。14时35分,县森林防灭火办将山火火情情况通过电话口头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火场前线指挥部设在香坪镇盘石村委大桥头,14时35分,香坪镇副镇长温外生任前线扑火总指挥组织现场扑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组织扑救山火。15时20分,明火全部扑灭;15时55分,10名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分区清理烟点并看守火场。本次扑火共投入专业队伍扑救人员10人、半专业扑火队员20人,灭火风机10台,2号工具20把、电动水枪1套、镰刀20把、车辆(含运兵车)7台、灭火水袋1台。

三、起火点与起火原因

(一)起火点

根据《香坪镇盘石村委大桥头“姑婆昂”山场森林火灾鉴定书》,起火点为香坪镇盘石村委大桥头“姑婆昂”山场,经纬度坐标:112°80'38",24°28′10″。

(二)起火原因

根据《香坪镇盘石村委大桥头“姑婆昂”山场森林火灾鉴定书》,经连南瑶族自治县香坪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起火原因为人为性过失用火导致发生森林火灾。

四、森林火灾损失

根据《香坪镇盘石村委大桥头“姑婆昂”山场森林火灾鉴定书》,该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17亩(0.02公顷),森林受害面积17亩(0.02公顷);地类为乔木林,林种为一般用材林,优势树种为杉树等,过火株树:杉树3145柱,平均高8.5米、平均胸径11.89厘米。

五、人员伤亡

无发生人员伤亡情况。

六、存在问题

镇村森林防灭火责任落实不到位,野外火源管控不到位,森林火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

七、责任认定、处理建议及整改措施

(一)责任认定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的通知》(粤森防指〔2020〕6号)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连南瑶族自治县香坪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调查核实情况,香坪镇“4.5”森林火灾调查组认定该起森林火灾为一般森林火灾,火灾直接原因系李某开荒烧杂失火导致,间接原因系属地镇村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

(二)处理建议

  1. 关于给予森林火灾肇事者的处理建议。由于李某开荒烧杂失火,建议连南瑶族自治县香坪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依规对肇事者进行查处。
  1. 关于给予森林火灾属地政府及村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建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给予香坪镇政府分管领导约谈;香坪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给予香坪镇盘石村委会通报批评。

(三)整改措施

  1. 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森林防灭火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会议精神,深刻汲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极端负责的态度抓好森林防灭火各项工作。由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召开全镇森林防灭火工作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研究部署具体工作,压实镇、村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集中约谈清明节前后发生过森林火灾和山火火情的村委会主要领导。县纪委监委派驻镇纪委监委成立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森林防灭火督查检查、明察暗访,倒逼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镇应急办、镇林业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加强沟通协调,对发生的每宗森林火灾严格按要求开展火灾调查,实事求是对相关镇村、责任人以及肇事者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和严肃处理。
  1. 突出问题导向,压实工作责任。统筹安排,重点谋划部署好劳动节前后和劳动节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措施,要求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村委会制定专项工作预案,报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严格落实“阳山经验”,实施森林防灭火网格化管理,包山头、守路口责任到村、落实到人;制定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包干分片责任清单,村委要制定村两委干部包村小组责任清单。镇村各级领导对林边、山边、防火检查站等重点部位再部署、再检查、再督促、再落实;镇、村成立森林防灭火检查工作组,对村属各山场、林地权属所有者落实责任状签订全覆盖。加强护林员网格化管理,镇、村干部、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伍、护林员等实现应急卫星监测APP应装尽装;加强森林防灭火检查站、护林员巡护,实行一月双检查制度。
  1. 强化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一是加强分析研判。县气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预报信息后,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召开会商研判会议,加强督促各镇落实森林火险安全防范各项措施。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镇应急办)要每天至少1次调度各村委会,收集汇总当天各村森林防灭火工作落实情况。二是加强火源管控。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督促各村(居)委加强巡查检查,特别是森林防灭火检查站的检查力度,加强对群众祭祀火源的登记及收缴,鼓励群众使用无烟礼炮代替爆竹、纸钱;村(居)委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镇林业站负责加大无烟礼炮的采购投入,及时配发到森林火灾防控压力重、森林火灾多发频发的村委会。三是加强排查整治。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大力度督促各村委会落实《连南瑶族自治县2022年森林火险隐患排查“五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对照森林火险隐患排查“五清”专项行动有关要求进行督查检查,对重点督查排查出来的森林火险隐患要求立即整治落实,并认真检查各村委会工作台账,对未落实森林火险隐患排查整治的村要挂牌督办,限期落实整改到位。
  1.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镇森林防灭火办公室要加大力度推进森林防灭火宣传“七进”活动,印制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禁火令、森林防火通告等宣传印刷品,配发各镇、村做好广泛宣传;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乡村振兴工作,下乡到挂点村做好群众宣传工作;镇林业站要加强森林防火检查站的检查,指导各村做好检查站的宣传教育工作;镇应急办、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强森林火灾警示教育,编辑制作森林火灾警示教育宣传视频短片,加强森林防灭火查处震慑力度;镇要充分利用LED显示屏、宣传车大喇叭滚动播放森林防火宣传语音;各村委会要充分利用气象大喇叭在森林火险高风险期定时每日早中晚播放三次。
  1. 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处置水平。镇辖区内各村委会要在劳动节前组织开展一次森林火灾处置应急演练,并将开展演练情况书面报告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抄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安排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骨干到场进行灭火风机、清理防火带等业务指导。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组织开展一次森林火情信息报送工作业务知识培训班,重点对镇森林防灭火办公室、镇应急办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等进行培训,切实提高森林火情信息报送的质量和时效性,每月至少开展不少于1小时的业务培训。

连南瑶族自治县香坪镇“4.5”森林火灾调查组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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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01 | 2022_广东中山_火炬开发区健民路4·1有限空间闪爆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广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中山火炬开发区健民路1号“4·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健民路1号“4·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本网

2022年4月1日上午11时17分许,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健民路1号发生了一起2人受伤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中山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钟萍任组长,火炬区公安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分局、总工会等部门成员组成的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健民路1号“4·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一)中山火炬水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中山火炬水务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健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0196353Q,法定代表人是李卫军,成立于2004年12月21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市政设施管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起生产安全事故单位,伤者阮嘉文和马建文工作单位。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

李卫军,男,50岁,大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 442000****,户籍所在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华****,中山火炬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也是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 伤者基本情况

二、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根据广东省中山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阮嘉文诊断为:(1)全身多处烧伤浅-Ⅲ°45%(2)吸入性损伤 (3)左侧纵隔疝。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续表20,阮嘉文“全身多处烧伤浅-Ⅲ°45%”对应1700个损失工作日

(二)根据广东省中山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马建文诊断为:(1)全身多处烧伤(浅 II°-III° 75%) (2)低蛋白血症。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续表20。马建文“全身多处烧伤(浅 II°-III° 75%”对应5500个损失工作日。

(三)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伤害程度分类,该受伤事故中两名受伤人员均超过 105 日的失能伤害,为重伤事故。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4月1日上午,中山火炬水务有限公司维修工马建文和阮嘉文按生产计划对提升泵站的3#提升泵的止回阀进行维修。4月1日施工之前,维修工谭立均、马建文、阮嘉文按照井下作业和有限空间工作要求,完成了施工井的通风,并使用气体检测仪检测井内气体为合格后,再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口罩、护目镜、雨靴)、悬挂应急安全绳,于9点30分开始下井作业,其中谭立均负责井上监护,马建文、阮嘉文2人下井作业。11时17分马建文、阮嘉文在拆解污水输送管连接法兰最后一根螺栓时可燃气体从缝隙中泄露,引发闪燃,造成现场维修工马建文和阮嘉文均重度烧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计算约为123万元。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危险源和危险因素辨识不足。水泵在停机后,虽已关闭前后闸阀但未考虑到管内仍聚集部分可燃气体,在松动螺丝的过程中可燃气体从缝隙中泄漏,引发闪燃。

(二)企业未落实主体责任

中山火炬水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中山火炬水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卫军(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情况

(一)火炬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火炬区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受委托对竣工工程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负责查处违反建设项目施工安全规定的行为和安全隐患;参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为施工企业提供安全技术和文明施工管理的咨询服务。

(二)事故发生前火炬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工程的安全监督情况

为加强全区建筑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宣贯落实全市有限空间安全监管及警示教育会议精神,2022年2月25日上午,火炬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区管委会一楼大会堂组织召开了全区有限空间安全监管及警示教育会议,此次会议参会人员有区领导、市水务局专班负责同志、区各相关单位领导、区城建集团及区内涉有限空间作业的项目负责人。

我区房屋和市政项目有限空间检查情况如下:一是对世纪大道改造工程沙濠路隧道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火炬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聘请了广东建科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常态化专项巡查,累计开展专项检查7次,出具安全质量巡查报告7份、年度质量安全巡查报告1份;二是对于辖区内涉有限空间作业的进珍家山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改造工程和沙濠路隧道项目,火炬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安科积极开展每月不少于2次的日常检查,重点检查有限空间作业“七个不”和“七个没有”措施落实情况,做到检查情况详实具体、检查隐患闭环整改。

经调查,火炬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三个必须”履行了安全生产督促和监管职责。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健民路1号“4·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事故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健民路1号“4·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受伤。该事故的发生,暴露了中山火炬水务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漏洞。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定中山火炬水务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对该事故的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的规定:“造成1至2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的,一般不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罚款处罚”,建议不对中山火炬水务有限公司给予事故罚款处罚,但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中山火炬水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中山火炬水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卫军(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中山火炬水务有限公司应对事故暴露出的生产安全隐患立即进行全面整改:中山火炬水务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要按规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火炬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一是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理清相关部门职责,压实监管责任;二是组织开展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事故警示教育,结合媒体进行新闻报道强化宣传,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的发生;三是要对照问题,举一反三抓整改,深入剖析同类事故的共性问题,找准发力点,立即组织对隐患进行排查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健民路1号“4·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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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02 | 2022_广东惠州_华业铸造厂2·18电弧炉爆炸_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广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1 惠东县华业铸造厂“2·18” 电弧炉爆炸较大事故 调查报告

2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5 (一)事故发生经过........................................................................... 5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8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10 (一)事故初期处置情况................................................................. 10 (二)事故救援情况..........................................................................11 (三)事故救援评估结论..................................................................11 三、事故信息报送核查情况......................................................................11 (一)事故信息处置情况................................................................. 12 (二)删除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的情况.............................................12 (三)事故直接损失情况................................................................. 12 四、涉事企业有关情况..............................................................................12 (一)企业概况..................................................................................13 (二)工艺流程..................................................................................13 (三)技术改造情况......................................................................... 14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 15 (五)电弧炉基本情况..................................................................... 15 (六)电弧炉炉壁纯氧枪改造过程情况.........................................16 (七)电弧炉报警和联锁情况......................................................... 16 (八)事故发生与系统报警和联锁情况调查.................................17 (九)红色警报未处理的情况调查.................................................17

3 (十)作业现场管理情况调查.........................................................18 五、事故直接原因......................................................................................18 (一)直接原因..................................................................................18 (二)直接原因判定分析................................................................. 20 六、事故发生企业存在的问题................................................................. 21 七、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存在的问题..................................................... 24 (一)惠东县应急管理局................................................................. 24 (二)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5 (三)惠东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25 (四)惠州市应急管理局................................................................. 25 (五)地方党委政府......................................................................... 25 八、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26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3 人).................................................. 26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5 人)......................................27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28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28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1 人)......................................29 (六)建议企业内部给予处理的人员(3 人)..............................29 (七)其他处理建议......................................................................... 30 九、事故的主要教训..................................................................................30 十、事故防范措施建议..............................................................................32

4 惠东县华业铸造厂“2·18”电弧炉爆炸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2 月18 日10 时23 分许,位于惠东县多祝镇三角长鸡 洪自然村的惠东县华业铸造厂炼钢车间2 号电弧炉发生爆炸,造 成3 人死亡、2 人重伤、13 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890.67 万元。 事故发生后,正在广东进行安全生产督查的国务院安委办副 主任、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率专家到现场指导,对应急救援、 事故调查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王中丙立即作 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迅速停产整顿,组织专家查明原因, 同时举一反三,开展一盘棋排查,督促所有企业严格执行复工复 产“六个一”制度,严防再次发生“开工即爆”的恶性问题;并于2 月24 日在惠东县召开事故现场警示会议,深刻剖析事故发生原因, 部署进一步加强钢铁冶金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市委书记刘吉、 市长温金荣第一时间做出批示,要求深刻吸取教训,全力救治伤 员,迅速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排查整治。时任市委常委、 常务副市长林飞鸣会同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以及市有关 部门和专家到现场督导救援处置工作,并召开全市安全生产紧急 视频会,通报事故情况,要求全面压实复工复产安全责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规定,2 月19 日,惠州市政府成立了由时任市委常委、 常务副市长林飞鸣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洪立明,市应急管理 局局长陈国强,惠东县委副书记、县长陈广文为副组长,市应急

5 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惠东县华业铸造 厂“2·18”电弧炉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 调查组聘请冶金、机械工程等方面的专家参与调查工作。市公安 局成立了案件侦查组,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嫌疑人,破坏事 故现场监控视频的情况进行侦查,依法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 关批捕;市纪委监委成立了责任追究组,对属地政府、相关部门 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开展调查。2 月19 日,省安委办、省 应急管理厅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检测 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 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 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总 结了事故的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惠东县华业铸造厂“2·18”电弧炉爆炸事故是 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1 月7 日至2 月12 日惠东县华业铸造厂(以下简称“华 业铸造厂”)处于春节停产状态,2022 年2 月13 日复工复产。 事故发生前,炼钢车间共有18 名作业人员(人员分布详见图 1),包括炉长1 人1,副炉长2 人2,炉前工4 人3,补炉工1 人4, 1 炉长工作职责:在主控室监看电弧炉生产参数,掌握整体生产情况,按照调度指令布置炉工工作。 2 副炉长工作职责:协助炉长完成相关工作。 3 炉前工工作职责:负责电弧炉冶炼作业操作。

6 调度工人3 人5,钳工6 人6,安全员1 名7,其中6 名钳工具体负 责氧枪更换作业。 (图1,事故现场人员概略分布图) 4 补炉工工作职责:负责对电弧炉表面坑洼不平地方进行修补。 5 调度工工作职责:负责协调电弧炉、精炼炉、连铸以及钳工之间的工作安排。 6 钳工工作职责:负责氧枪更换作业,对电弧炉进行检修、保养、维护。 7 安全员工作职责:负责华业铸造厂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和服务工作。

7 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 月18 日上午7 时30 分交班后,7 时32 分至8 时26 分,炼 钢车间2 号电弧炉冶炼完第一炉钢。 9 时08 分,2 号电弧炉冶炼完第二炉钢。出钢水时,当班炉 长杨大磊在炉门口观察发现异常,怀疑炉中有漏水,遂立即将情 况报告车间主任熊海军。熊海军接到报告后,赶到炉门口查看, 发现2 号炉壁纯氧枪枪头有不明显漏水情况,随即通知当班调度 刘绍顺停用2 号炉壁纯氧枪,并决定在冶炼第三炉钢后更换炉壁 纯氧枪。期间,刘绍顺派人关闭了2 号炉壁纯氧枪冷却水与氧气 阀门,并通知电钳工班长黄沙做好氧枪更换准备工作,黄沙通知 钳工蓝福才去仓库领取备用炉壁纯氧枪。 9 时28 分,开始2 号电弧炉第三炉钢冶炼。 9 时30 分许,蓝福才从仓库领取3 支炉壁纯氧枪(炉壁纯氧 枪型号:∅114 mm;1 支更换,2 支备用),并送至电弧炉区域。 10 时00 分,第三炉钢测温为1594 摄氏度,倾动炉体出钢水。 10 时02 分,第三炉出钢后,炉中余留钢水约49.4 吨8,电钳 工班开始更换2 号炉壁纯氧枪。黄沙与钳工朱世龙拆下损坏的炉 壁纯氧枪(炉壁纯氧枪因冷却水关闭被烧坏变短,拆卸耗时较短)。 10 时04 分许,黄沙与朱世龙将新炉壁纯氧枪焊接固定后,连 接原冷却水金属软管时发现其已损坏无法使用,于是朱世龙去仓 库领取新冷却水金属软管。期间,新炉壁纯氧枪在无冷却水循环 8 《炼钢工程设计规范》(GB50439-2015)第6.1.5 条“电炉的公称容量应为其平均出钢量,最大 出钢量应为公称容量的1.05 倍-1.20 倍,留钢量应根据不同的电炉形式为公称容量的0-50%”;设计 最大留钢量为35 吨。

8 降温情况下置于炉中高温钢水上方烘烤。 10 时08 分许,朱世龙在仓库领出新的冷却水金属软管。 10 时13 分许,朱世龙将新的冷却水金属软管送到现场并开始 安装9。 10 时23 分许,新炉壁纯氧枪冷却水金属软管连接完成(此时 新安装的炉壁纯氧枪一直被炉内约49.4 吨1500 余摄氏度的高温钢 水烘烤约19 分钟,炉壁纯氧枪铜质喷头与钢管连接部分的强度性 能下降)。朱世龙随即打开2 号炉壁纯氧枪进、回冷却水阀门, 冷却水在枪身高温状态下快速汽化形成蒸汽压力,并与原冷却水 压力(0.6 兆帕)相互叠加形成合力,炉壁纯氧枪无缝钢管10靠近 铜质喷头处在压力作用下发生爆裂(裂缝尺寸为40mm×4mm), 同时铜质喷头脱离枪身并与冷却水先后高速喷射进入高温钢水内 部,与高温钢水相遇,冷却水急剧汽化膨胀引起电弧炉中初始爆 炸,炉体相关水冷件被爆炸损坏,导致大量冷却水进入炉内引发 二次爆炸。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现场位于华业铸造厂,北邻惠东县伟鸿中小学生综合实践活 动教育基地,东临欧普照明,南临省道S356(东西走向),西邻 文兴水泥制品厂,中心现场位于该厂炼钢车间。 9 炉壁纯氧枪冷却水进水金属软管与炉体水冷板端为螺牙连接(其余三端为快速接头),安装炉壁 纯氧枪冷却水金属软管相比快速接头安装耗时更长,进一步延长了新炉壁纯氧枪被炉中高温钢水烘 烤的时间。 10 《整体式炉壁纯氧枪合格证》:水压试验30 分钟,水压为2.0MPa,并用小锤轻击焊缝及密封处, 不得有湿润及渗漏现象。

9 (图2,华业铸造厂方位示意图) 炼钢车间位于华业铸造厂内西南部,为一栋一层楼高的钢结 构建筑,车间内西侧为废钢堆放区,东侧由南往北依次有两座电 弧炉,分别为1 号电弧炉和2 号电弧炉。北侧为二楼钢架平台, 南侧为一楼水泥地,两台电弧炉位于二楼钢架平台。两台电弧炉 东侧由北往南依次为变电房、电钳工休息室和操控室。操控室大 门朝北开,已被震坏变形,操控区东侧为机柜,西侧为操控台, 炼钢车间内大门、变电房门、操控室大门和玻璃均被爆炸冲击波 震坏,出现不同程度变形。

10 (图3,华业铸造厂炼钢车间现场平面示意图) 事故中心爆炸点为2 号电弧炉,外炉壳被炸开,炉体损毁, 炉盖呈掀开状,内部冷却水管道暴露在外侧,电弧炉内有废钢渣 和水冷炉壳等残留物。1 号电弧炉整体完好,事故发生时已停用。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初期处置情况 2 月18 日10 时23 分许,华业铸造厂炼钢车间电弧炉爆炸。 华业铸造厂总经理金敬良带领公司有关负责人先后到达事故现场 组织救援。行政部负责人组织厂内人员、车辆将涉事伤员陆续送 往惠东县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炼钢车间负责人同时排查车间隐患,

11 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措施,全厂逐步停止生产,疏散员工, 拉警戒线,保护现场,以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10 时53 分起,多祝镇政府及惠东县直有关部门相继赶到事故 现场,惠东县应急管理局成立现场指挥部,惠东县政府立即启动 应急响应,惠东县政府领导,县公安、发改、科工信、卫健、消 防等部门负责同志到多祝镇统筹应急处置,全力救治伤员,组织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做好事故善后处置,确保社会面稳定,同 时要求多祝镇认真核对企业员工数量及厂内相关情况。 市、县医疗系统紧急调度医疗救护力量实施救援。刘绍顺、 朱世龙、杨大磊分别于当日11 时25 分、11 时35 分和11 时39 分 经抢救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截至目前,事故中所有伤者已出 院。3 名遇难人员善后工作已于2 月21 日完成。 (三)事故救援评估结论 事故发生后,华业铸造厂第一时间响应,迅速组织开展救援, 采取有力措施防范次生、衍生事故。多祝镇政府及时组织6 个工 作组开展应急处置,积极对接伤员救治及善后处置工作。惠东县 政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相关单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 指挥部,统筹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投入全县7 家医院,9 辆救护车,158 名医护人员,并协调市级医疗救护专家支援,及时 有效地为事故伤员提供了医疗救治保障。 调查认定,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响应及时,组织健全,措施有 力,保障到位,处置有效。 三、事故信息报送核查情况

12 (一)事故信息处置情况 1.华业铸造厂。华业铸造厂获悉事故造成3 人死亡情况后, 仍向惠东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仅有2 人受伤,不如实报告事故伤亡 情况,存在谎报11行为。 2.多祝镇。多祝镇在获悉3 人死亡情况后,仍向惠东县总值 班室、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仅有2 人受伤,不如实报告事故伤亡人 数,存在谎报行为。 3.惠东县应急管理局。惠东县应急管理局在获悉事故造成3 人死亡,2 人重伤,13 人轻伤的情况后,虽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 予以核查,但在市应急管理局多次催报下,用时12 小时才补充书 面报告事故最新情况,存在事故信息报送处置不当的行为。 (二)删除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的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监控视频被破坏,经调查,2 月18 日 10 时58 分许,华业铸造厂总经理助理陈斌电话通知网络监控员饶 日波回到厂内,要求把储存监控视频的硬盘格式化,然后将硬盘 拆除。2 月21 日6 时许,惠东县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佛山找到并 控制饶日波等人。 (三)事故直接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等 规定,经事故发生企业统计、惠东县人民政府确认,调查组核定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890.67 万元。 四、涉事企业有关情况 11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 号)第五条《条例》(国 务院493 号令)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 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 谎报。

13 (一)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惠东县华业铸造厂;注册地址:惠东县多祝镇三 角长鸡洪自然村;成立时间:2003 年06 月13 日;法定代表人: 林纯设,实际控制人、总经理:金敬良;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 业;统一社会代码:91441323752857082P;经营范围包括加工、 销售,利用废旧钢铁及铁矿石进行熔炼及加工钢锭、热轧建筑钢 材等。占地面积约164.87 亩,总建筑面积约5 万平方米。2003 年 6 月建成一条生产规模50 万吨连铸钢坯生产线并投产。2004 年投 资建成一条炼钢生产线,包括2 座50 吨电炉;1 条钢筋混凝土用 热轧钢筋生产线;2009 年5 月,对原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升级, 采用连铸连轧生产工艺,增加线材生产线一条。2021 年,改建一 条高速线材生产线(年生产能力45 万吨),配套加热炉1 座和相 应的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配套设施。截至目前,华业铸造厂共 有50 吨电弧炉2 座,50 吨精炼炉1 座,连铸机1 套、轧钢生产线 1 条,发改部门核定产能为炼钢50 万吨/年、钢材45 万吨/年。 (二)工艺流程 华业铸造厂主要工艺是利用废钢冶炼生产线材,炼钢工艺流 程为废钢通过水平加料进入电弧炉,以电极端部和炉料之间发生 的电弧为热源,通过吹氧进行熔炼,去除有害元素,粗炼出钢水 后加入合金,取样分析后吊运钢水进入精炼炉进行精炼,再通过 加入合金微调,得到合格钢水。

14 (图4,炼钢工艺流程图) (三)技术改造情况 2019 年以来,华业铸造厂共进行了4 次技术改造和建设。 2019 年12 月27 日,惠东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发《广东 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为该公司轧钢生产线改造项目进 行备案,该项目2019 年完成改造。 2020 年3 月23 日,惠东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发《广东省企业投 资项目备案证》,为该公司KDON—3600/400h 氧气空分建设项目 进行备案,该项目2021 年4 月完成建设,现未投入使用。 2020 年8 月24 日,惠东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发《广东省 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为该公司水平连续加料系统节能环 保技改项目进行备案,该项目2020 年8 月完成改造。 2020 年11 月15 日,惠东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发《广东 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为该公司轧钢生产线节能减排、 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进行备案,该项目目前未完成改造。 其中水平连续加料系统节能环保技改项目的主要内容为购置 一套DP50 型废钢预热成套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对50 吨电弧炉的

15 加料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即将传统料篮加料方式改成水平连续加 料方式。同时,华业铸造厂为了提高生产效率,自行增设了2 支 炉壁纯氧枪(通过吹氧进行熔炼),但未按要求进行企业技术改 造投资项目备案,且新增的炉壁纯氧枪未单独设置进出水流量差 检测、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增加了设备的安全风险。 2019 年以来,华业铸造厂建设和技改备案由企业通过网上系 统提出申请,惠东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惠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按规定进行了备案,并无增设氧枪的相关内容。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 华业铸造厂聘请第三方具备资质的公司对轧钢生产线改造项 目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对氧气空分建设项目、轧钢生产线节能 减排、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进行了安全预评价。但调查发现华业铸 造厂未按规定12报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五)电弧炉基本情况 电弧炉(型号EBT-50t)属于CONSTEEL 炉13,主要技术参 数如下: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值 1 公称容量 t 50 2 平均出钢量 t 60(留钢30) 12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四款: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竣工验收活动、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华业铸造厂技改项目由惠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13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3.3 条“CONSTEEL 炉CONSTEEL Furnace 废钢通过传 送带连续加入并经自身高温废气预热的废钢的超高功率电弧炉”。

16 3 最大出钢量 t 70(留钢35) 4 炉壳直径 mm ∅5300 / ∅5600 5 熔池直径 mm ∅4100 / ∅4400 6 熔池深度 mm 1550 7 熔池容积 m3 22 8 钢液容积 m3 15 9 倾炉角度出钢侧/出渣侧 ° 20 / 12 10 炉体吊重 t 180 (六)电弧炉炉壁纯氧枪改造过程情况 2019—2021 年,长春电炉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华业铸 造厂总经理金敬良的要求,按原电弧炉尺寸对电弧炉炉壳重新设 计制造并现场指导安装(原电弧炉炉壁预留了炉壁纯氧枪接口), 新设计制造的电弧炉壳继续在原位保留了炉壁纯氧枪接口。2021 年6 月28 日,华业铸造厂从济南盛达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4 支整体式炉壁纯氧枪(附带通用版维护手册),同年10 月18 日 再次购买了2 支,炉壁纯氧枪均由华业铸造厂相关人员自行安装。 (七)电弧炉报警和联锁情况 1.冷却水进回水流量差报警和联锁情况。电弧炉设置了炉体、 炉盖和集中冷却水进回水流量差报警及联锁(炉体、炉盖冷却水 进回水流量差60m3/h 报警且联锁电极高压电跳闸,集中冷却水进 回水流量差30m3/h 报警且联锁电极高压电跳闸),但炉壁纯氧枪 未单独设置冷却水进回水流量差报警及联锁。 2.温度报警及联锁情况。2021 年8 月华业铸造厂委托无锡盈 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对电弧炉水冷系统增加了19 个温度检测及

17 报警和联锁功能,包括炉壁纯氧枪(测温点位于氧枪冷却水回水 阀下游);当回水温度达到55 摄氏度时控制画面闪烁报警,当回 水温度大于70 摄氏度时电极高压电跳闸。 (八)事故发生与系统报警和联锁情况调查 事故发生前,2 号炉壁纯氧枪冷却水阀门已关闭,且氧枪测温 点位于氧枪冷却水回水阀下游,电弧炉冷却水温度与流量差联锁 已失去联锁保护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1.氧枪设置了冷却水回水温度报警(55 摄氏度高报)及联锁 (70 摄氏度联锁电极高压电跳闸),9 时08 分2 号电弧炉的炉壁 纯氧枪枪头漏水流量未达到水流量监测的预警值,故未触发报警。 爆炸发生前,原2 号炉壁纯氧枪因回火烧损,炉前工已将2 号炉 壁纯氧枪冷却水进水阀与回水阀关闭,此时氧枪冷却水回水温度 实际测定的是系统回水温度,系统回水温度正常,所以氧枪回水 温度在事发前未触发报警和联锁。 2.电弧炉设置了炉体冷却水进回水流量差报警及联锁 (60m3/h 报警且联锁电极高压电跳闸),能一定程度上监测氧枪 冷却水进回水流量情况,但氧枪未单独设置冷却水进回水流量报 警及联锁。爆炸发生前,原2 号炉壁纯氧枪因回火烧损,炉前工 已将2 号氧枪冷却水进水阀与回水阀关闭,此时氧枪冷却水进回 水流量均为0,流量差也为0,同时炉体其他各处冷却水进回水流 量未出现异常,所以炉体冷却水进回水流量差在事发前未报警和 联锁。 (九)红色警报未处理的情况调查 经长春电炉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进入华业铸造厂电

18 弧炉控制系统后台查看确认,电弧炉控制系统相关联锁条件未解 除。 根据系统设置,故障排除后,系统操作人员须在操作系统点 击确认复位,方可完成故障处理闭环;如故障虽已排除,但系统 操作人员未在操作系统内点击确认,则报警记录仍然显示存在。 调查未发现人为关闭联锁、报警装置的情况。 华业铸造厂虽已对红色警报情况实际故障进行排除,但系统 操作人员未及时在操作系统内确认复位完成闭环处理,反映企业 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完成闭环。 (十)作业现场管理情况调查 经调查,未发现华业铸造厂将更换氧枪作业外包的情况,但 电钳班组人员在更换氧枪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场未安排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维修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意 识淡薄。华业铸造厂已按照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4,同时聘 请了注册安全工程师作为安全顾问,但是其仅根据需要提供咨询 指导服务(双方签订安全咨询服务协议书),无法有效开展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 五、事故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专家论证,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是:2 号炉壁纯氧枪被电弧炉内49.4 吨1500 余摄氏度的高温钢水 烘烤约19 分钟,氧枪铜质喷头与钢管连接部分的强度性能下降。 当作业人员打开氧枪冷却水阀门通水之后,冷却水在枪身高温状 14 惠东华业铸造厂《关于成立公司安全健康委员会的通知》(安全〔2022〕03 号),成立了以金 敬良为主任、王清玲为副主任的安全健康委员会,并明确了工作职责。

19 态下快速汽化,在蒸汽压力与冷却水压力(0.6 兆帕)相互叠加作 用下,铜质喷头脱离枪身、并与冷却水先后高速喷射进入高温钢 水内部,与高温钢水相遇,冷却水急剧汽化膨胀引起炉中初始爆 炸;炉体相关水冷件被爆炸损坏,导致大量冷却水进入炉内引发 二次爆炸。 2 号电弧炉爆炸情况示意图见图4。 (图5,2 号电弧炉爆炸情况示意图)

20 (二)直接原因判定分析 1.爆炸原因分析。通过现场勘察和监控视频确定输料小车在 后退终止位置,爆炸前输料小车未开启,排除电弧炉爆炸是由加 料中的密闭容器、爆炸物等造成的可能;经过问询现场相关作业 人员并查看现场遗留的相关证据,推断爆炸是打开2 号炉壁纯氧 枪冷却水阀门后随即发生。 2.爆炸过程分析。通过现场勘察,炉体倾角仪电脑记录显示 2 月18 日10 时09 分倾动电弧炉炉体至水平位置后,至爆炸发生 前(10 时23 分)未再倾动炉体;现场查看炉体前后支撑均在水平 位置,排除爆炸前炉体倾动的可能。现场查看输料小车在后退终 止位置,确认爆炸前输料小车处于停止工作状态,排除电弧炉爆 炸是由加料搅动钢水造成的可能。综上,此次电弧炉爆炸发生在 停炉维修作业过程中,造成水与高温钢水直接接触的原因为:炉 体相关水冷件漏水后,在外力作用下,使冷却水穿过表面高温钢 渣与下层高温液态钢水相遇。 3.漏水物件判定。爆炸发生在出钢水完成后,此时炉前氧枪 已移至电弧炉外,排除炉前氧枪漏水的可能。现场勘察发现,爆 炸后现场遗留的1 号炉壁纯氧枪枪身与铜质喷头完好,排除1 号 炉壁纯氧枪漏水的可能。现场遗留的2 号炉壁纯氧枪长度为 1030mm,铜质喷头已缺失,且枪身钢管与铜质喷头焊接处十分光 滑;测量同型号炉壁纯氧枪长度为1100mm,铜质喷头与焊缝长度 为70mm,两个长度相减,刚好等于现场遗留炉壁纯氧枪长度。综 上,判定2 号炉壁纯氧枪为漏水物件。

21 4.外力要素判定。通过现场勘察和查阅相关资料,确认氧枪 铜质喷头焊接方式为先氩弧焊打底,再使用铜焊接;铜质材料熔 点为1083 摄氏度。通过问询相关作业人员、查阅相关材料和监控 视频确认,2 号炉壁纯氧枪在没有冷却水的情况下,被电弧炉内约 49.4 吨1500 余摄氏度的高温钢水烘烤约19 分钟。据此判定,在 高温钢水烘烤下,炉壁纯氧枪铜质喷头与钢管连接部分的强度性 能下降。 通过现场勘察,2 号炉壁纯氧枪靠近铜质喷头处的外层水冷管 壁向外鼓起爆裂(裂缝尺寸为40mm×4mm),且枪身钢管与铜质 喷头焊接处十分光滑,据此可排除2 号氧枪铜质喷头缺失系由爆 炸外力引起;同时,可判定冷却水通入2 号炉壁纯氧枪后,在枪 身高温状态下快速汽化形成蒸汽压力,并与冷却水压力(0.6 兆帕) 相互叠加形成合力,炉壁纯氧枪无缝钢管在压力作用下发生爆裂, 同时铜质喷头脱离枪身并与冷却水先后高速喷射进入高温钢水内 部。 同时,电弧炉虽设置了炉体冷却水进回水流量差报警及联锁 (60m3/h 报警且联锁电极高压电跳闸),但氧枪未单独设置冷却 水进回水流量报警及联锁,增加了事故风险。 六、事故发生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一条15、《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 力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规定16,对更换炉壁纯氧枪的风险辨识不 15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 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16 《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附件2:2.4.3 (2)

22 清,期间在炉前区域同步安排其他检维修作业。在更换水管过程 中,未将炉壁纯氧枪拆除,致使炉壁纯氧枪长时间被炉中高温钢 水烘烤,氧枪铜质喷头与枪身钢管连接部位强度性能下降。更换 作业完成后启用前未按要求17测试其安全性能。危险因素辨识和排 查不彻底不规范,未将氧枪漏水的危险因素辨识管控编制在《危 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表》,未发现冷却水管接头损坏并提 前做好应对措施。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18,新增的炉壁纯氧枪未单独设置冷却水进回水流 量差检测、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19,违反本单位操作规程进行更换 炉壁纯氧枪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在处理华业铸造厂电炉设 备监控系统的故障报警后,未确认复位形成闭环,作业人员日常 安全检查对报警提示视而不见,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三)动火作业审批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 条规定20,作业人员在拆卸安装炉壁纯氧枪时,未经动火审批作业, 氧气或副枪漏水入炉内,…(2)副枪下枪时氧枪氧停吹或提升氧枪;随时观察氧枪,进出水流量 差,大于安全值时必须提枪停止处理检查。(3)漏水时按下紧停,发现漏水立刻抬起氧枪、副枪, 切断水源。… 17 《惠东华业电炉氧枪系统维护手册》4.1.1 机械部分:1、检查所有管件是否紧密(氧气和水)… 更换氧枪后未检查管件紧密性,未发现被高温钢水烘烤后,新安装的2 号炉壁纯氧枪铜质喷头 与钢管连接部分的强度性能下降的安全隐患。 18《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 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9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 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二、 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 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20 《安全生产法》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

23 违反炼钢安全规程,且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四)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第一款规定21,安排未取得资质的工人从事特种作业22,聘请的注 册安全工程师仅作为安全顾问提供咨询23。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考核、如实规范填写培训记录24。法定代表人长期缺岗, 未参与企业日常管理,未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25。 2022 年春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六个一”工作流于形式26。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 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1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 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 产。 22 安排未取得焊工作业资格的蓝福才、孟永升、朱裕发进行电焊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 号)第三条 本 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 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23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 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AQ2001—2018 炼钢安全规程》4.6 炼钢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4 从事炉前、维修作业人员普遍缺乏危险作业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不清楚本岗位生 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 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 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 一岗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 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6 华业铸造厂2022 年春节后复产复产方案未对企业复工复产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全 员安全教育缺少企业节后安全风险隐患、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有效内容; 全厂性安全检查不全面,未形成各环节检查情况、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资料。

24 (五)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主体责任不落实。违反《炼钢工程 设计规范》有关规定27,事故发生前2 号电弧炉内留有钢水49.4 吨,超过设计最大留钢量。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 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28,技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 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六)不如实报告事故伤亡人数。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规定29,2 月18 日11 时40 分获悉3 人死亡情况后,未如实报告,存在谎报行为。 (七)未依法执行劳动工时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30,安排炉前工人每日连续12 小时作业, 未合理安排工人休息时间,每周平均工作时长超过80 小时。 七、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存在的问题 (一)惠东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业务水平不高,检查不严格 不精准,事故信息报送处置不当。 27 根据该炼钢电弧炉主要技术参数规定,设计最大留钢量为35 吨。《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39-2015)第6.1.5 条“电炉的公称容量应为其平均出钢量,最大出钢量应为公称容量的1.05 倍 -1.20 倍,留钢量应根据不同的电炉形式为公称容量的0-50%”。 28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 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 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竣工验收活动、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2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 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事故造成的 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日内,事故造成的 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 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 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 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5 (二)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按照规定制定年度 巡查检查计划3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工情况监 督检查不力32。 (三)惠东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未按照规定对本机关已 备案的项目制定现场核查计划33,未能有效实施监督管理34,没有 形成现场核查记录。 (四)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未及 时发现华业铸造厂安全防范水平低、安全管理能力低下的问题隐 患,未及时督促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五)地方党委政府 1.多祝镇党委、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 未有效督促华业铸造厂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如实报告 事故伤亡人数,存在谎报35行为。 2.惠东县党委、政府,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 到位。未能及时协调、解决钢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 突出问题,未能有效督促应急管理、人社、科工信等部门按照“三 31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对用人单 位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制定年度巡查计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定期检查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 32 未及时检查发现华业铸造厂组织炼钢车间炉前工人每日连续12 小时作业,未合理安排工人休息 时间,每周平均工作时长超过80 小时的情况。 33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 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六条...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 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 34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 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备案机关对本机关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 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一)是否通过监测系统如实、按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 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35 在获悉3 人死亡情况后,仍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总值班室报告仅有2 人受伤,不如实报告事故 伤亡人数。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 号)第五条:《条例》(国 务院493 号令)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 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 谎报。

26 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要求履行安全生产工 作职责。 八、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3 人) 1.朱世龙,华业铸造厂维修部电钳工班组钳工,负责电炉、 连铸等机械设备维修工作36。在更换氧枪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37 ,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刘绍顺,华业铸造厂炼钢车间调度班组总调度,负责操控 室的管理和操控系统操作,协调处理炼钢车间生产进度问题和其 他异常情况38。2 月18 日事故发生时,协调安排电钳工班组更换 氧枪设备,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操作的安全隐患39,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3.杨大磊,华业铸造厂炼钢车间电弧炉班组炉长,负责操控 台的电炉系统操作及当班现场各岗位生产人员的生产操作、安全、 产品质量、劳动纪律、考勤等事项的统一指挥管理40。未及时发现 并制止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41,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36 《华业铸造厂员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责任书》7、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纪律,交接班 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37 在氧枪启动前未检查所有管件是否紧密;《华业铸造厂设备设施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2、 设备的检修)检修完毕后,由设备操作员及检修员对设备全面检查,拆除检修辅助设施并试车运转 良好后,并做好“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方可投入使用。 《华业铸造厂安全生产管理通则》;3、正确使用各种工装设备及设施,注意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和 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使用。 38 《华业铸造厂生产部车间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责任书》4、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严 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领导 报告。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39 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炼钢车间氧枪更换作业时2 号电弧炉违规留钢49.4 吨;焊接作业未进行动火 作业审批;在氧枪启动前未检查所有管件是否紧密的安全隐患。 40 《华业铸造厂生产部车间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责任书》4、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严 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领导 报告。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41 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炼钢车间氧枪更换作业时2 号电弧炉实际留钢量49.4 吨,超过该电弧炉设计 最大留钢量的违规作业行为。《炼钢工程设计规范》(GB50439-2015)第6.1.5 条“电炉的公称容量应

27 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5 人) 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共4 人,另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1 人。具体如下: 1.金敬良,华业铸造厂总经理,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实 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42,对事故单位谎报43行为负 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 年2 月21 日被公 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已移送检察机关。 2.林纯设,作为华业铸造厂法定代表人,华业铸造厂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44。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于2022 年2 月21 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王清玲,华业铸造厂副总经理,负责炼钢车间和轧钢车间 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45。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22 年2 月21 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已移送检察机关。 为其平均出钢量,最大出钢量应为公称容量的1.05 倍-1.20 倍,留钢量应根据不同的电炉形式为公称 容量的0-50%”。 《惠东县华业铸造厂炼钢厂安全操作规程》一、电炉设备与相关设施安全规程2.7 电炉冶炼期 间发生冷却水漏入熔池时,应断电、升起电极,停止冶炼,关闭烧嘴,并立即处理漏水的水冷件, 不应动炉。直至漏入炉内的水蒸发完毕,方可恢复冶炼。 42 组织作业人员在原电弧炉炉壁预留的炉壁纯氧枪接口处安装2 支炉壁纯氧枪,但炉壁纯氧枪未 单独设置冷却水进回水流量差报警及联锁。 危险因素辨识和排查不彻底不规范。未辨识出企业氧枪更换危险因素,未制定氧枪更换的安全 操作规程。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3 11 时40 分获悉3 人死亡情况后,12 时21 分仍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仅有2 人受伤,在17 时30 分质询中承认事故造成3 人死亡。不如实报告事故伤亡人数。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 号)第五条:《条例》(国 务院493 号令)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 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 谎报。 44 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45 危险因素辨识和排查不彻底不规范。未辨识出炼钢车间氧枪更换危险因素,未制定氧枪更换的安 全操作规程。 督促、检查炼钢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管理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8 4.陈斌,华业铸造厂总经理助理,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 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46,指使工作人员销毁事故相关数据、 信息47。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 年2 月21 日被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现已移送检察机关。 5.黄沙,华业铸造厂维修部电钳工班组班长,负责炼钢车间 电炉设备维修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48。事故中重伤在院 治疗,建议在身体条件允许后进行调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对于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公职人 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 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惠东县华业铸造厂,新增氧枪未单独设置进出水流量差检测、 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维修后氧枪启动前未检查管件紧密性。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定代表人长期缺岗,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未完全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演练流于形 式,不如实报告事故伤亡人数,对事故发生和事故谎报负有责任, 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项49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6 危险因素辨识和排查不彻底不规范。未辨识出企业氧枪更换危险因素,未制定氧枪更换的安全操 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 47 事故发生后,指使饶日波删除事故发生现场视频监控数据。 48 电焊作业未按操作规程申请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在氧枪启动前未检查所有管件是否紧密;未及时 发现被高温钢水烘烤后,新安装的2 号炉壁纯氧枪铜质喷头与钢管连接部分的强度性能下降的安全 隐患。 49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第一款第(一)项50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纳 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并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对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51。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1 人) 金敬良,华业铸造厂总经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 人,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52,对事故发生和谎 报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四条、第九十五条53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 十三条第(二)项54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建议企业内部给予处理的人员(3 人) 1.程礼望,华业铸造厂维修部主任,作为电钳工班组的管理 5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51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 号)第二 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 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 年内累计发生3 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52 组织作业人员在原电弧炉炉壁预留的炉壁纯氧枪接口处安装2 支炉壁纯氧枪,但炉壁纯氧枪未 按单独设置冷却水进回水流量差报警及联锁。 危险因素辨识和排查不彻底不规范。未辨识出企业氧枪更换危险因素,未制定更换氧枪的安全 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如 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3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 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 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54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 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100%的罚款。

30 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55。建议华业铸造厂依据有关规定进行 内部处理。 2.熊海军,华业铸造厂炼钢车间主任,负责车间调度班组、 电炉班组、精炼班组的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56。建议华业铸 造厂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处理。 3.李伟华,华业铸造厂炼钢车间电炉设备厂长,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57。建议华业铸造厂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处理。 (七)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惠东县委、县政府向惠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 检查。 2.建议责成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向惠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 检查。 3.建议责成多祝镇党委、政府向惠东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 检查。 4.建议责成惠东县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 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向惠东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九、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的理念缺失、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 华业铸造厂出于提高生产效率的需要,在电弧炉自行新增2 根炉壁纯氧枪,提高了冶炼效率,但是未按要求58进行技术改造投 55 组织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电钳工班部分电焊操作人员无证作业、电焊作业未 按操作规程申请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等生产安全隐患,疏于开展车间、班组层级安全培训教育。 56 未落实对电炉班组现场维修作业的管理责任,未严格督促现场维修作业人员执行落实安全技术 措施,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炼钢车间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57 为落实电炉设备现场生产作业管理责任,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炼钢车间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58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二 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在广东 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自己筹措资金,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

31 资项目备案;新增的炉壁纯氧枪未单独59设置进出水流量差检测、 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为了效益牺牲了安全;辨识氧枪更换危险 因素不到位,未制定氧枪更换的安全操作规程60,增加了设备安全 风险。 (二)违规野蛮作业,安全防范水平低 华业铸造厂在事故发生时电弧炉内实际留钢量约49.4 吨,超 过炼钢电弧炉设计最大留钢量技术参数规定要求61;节后复工复产 “六个一”制度执行不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 规定62不到位,片面追求多生产、高效益,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三)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能力低下 华业铸造厂法定代表人林纯设长期缺岗,未参与企业日常管 理工作,未按规定63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负责人金敬良文 化水平低,无冶金、炼钢专业背景,安全知识匮乏,重效益、轻 安全;未针对具体岗位开展危险因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 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59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5.装置联锁。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 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若氧枪等水冷元件未 配备相应的安全联锁装置,易导致冷却水入炉,造成爆炸事故。 60 惠东华业电炉氧枪系统维护手册4.1.1 规定:检查所有的管件是否紧密(氧气和水);《开展工 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附件2 中2.4.3 (2)氧气或副枪 漏水入炉内,…(2)副枪下枪时氧枪氧停吹或提升氧枪;随时观察氧枪,进出水流量差,大于安 全值时必须提枪停止处理检查。(3)漏水时按下紧停,发现漏水立刻抬起氧枪、副枪,切断水源。 61 《炼钢工程设计规范》(GB50439-2015)第6.1.5 条“电炉的公称容量应为其平均出钢量,最大出 钢量应为公称容量的1.05 倍-1.20 倍,留钢量应根据不同的电炉形式为公称容量的0-50%”,以及炼 钢电弧炉主要技术参数规定,设计最大留钢量为35 吨。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 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63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 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2 技能等安全培训,职工对本岗位和相关作业活动的潜在安全风险 和控制措施掌握不足,炉长、副炉长、炉前工等重点操作岗位缺 乏危险作业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和基本操作技能;未按照规定64组织 应急演练并进行评估,缺少电弧炉漏水事故现场处置演练预案, 未能有效处置生产异常情况,不能满足冶金生产安全基本需要。 (四)漠视法律,谎报事故伤亡情况 华业铸造厂在获悉事故造成3 人死亡的情况后,无视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心存侥幸,事故发生后向 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仅有2 人受伤,后在质询中才承认事故造成3 人死亡;同时在事故发生后胆大妄为、删除事故发生现场视频监 控,存在干预事故调查的事实。 (五)执法业务水平不足,落实行业安全监管不到位 “2·18”电弧炉爆炸较大事故教训十分深刻,反映应急管理部门 部门履行钢铁冶金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督促 华业铸造厂落实《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规定要求;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督促企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不力,未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工时制度等问题。 十、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各县(区)、市有关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 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 府部署要求,切实提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 6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 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33 和行动自觉,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 识,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 社会发展总体布局,深入分析研判钢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 风险隐患,以大概率思维应对小概率事件,拧紧安全生产属地监 管、行业监管的责任链条,防止安全生产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 责任缺位、监管空白,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 政治责任,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二)强化钢铁冶金企业安全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常态化推 动问题隐患整改 目前全市的钢铁冶金企业共有2 家,各县(区)、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要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钢铁企业安全管理“七个严格”规定,深入开展安全生 产隐患排查,彻底整改事故隐患,狠抓主体责任落实。 1.规范钢铁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管 理。加大专业教育培训力度,确保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聘请的主要 负责人有冶金等专业背景及经历,提升安全监管水平;落实炉长、 副炉长、炉前工、维修工等重点操作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接受岗 前安全培训;没有资质规定要求的,必须接受岗前专业知识和安 全技术培训,经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要求后方可上岗。 2.强化钢铁冶金企业安全风险排查管控。一是提升电炉各水 冷件的安全监测和联锁设置本质安全水平。炉门氧枪、炉壁纯氧 枪应单独设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并应与电 极自动升起(含升起后自动断电)、炉盖提升、炉体倾动、加料 系统及炉底吹氩设置联锁,同时不得随意解除安全联锁和调整联

34 锁参数,必须设定不同岗位、层级人员的处置权限,一旦出现报 警,要立即排查并消除,严防违规改装、擅自取消报警联锁装置 等行为。二是建立健全炉壁纯氧枪等水冷件检修维护作业规程。 检维修作业必须预留充足的作业时间,在作业前应在炉壳外部先 对炉壁纯氧枪进行冷却水连接试水,确保无异常后,再将炉壁纯 氧枪安装在电炉炉座上,严禁在电弧炉高温状态下,将未通冷却 水的炉壁纯氧枪安装在枪座上;在更换前必须先检查连接管完好 性相关阀门连接良好且无漏水情况下,方可正式安装。检修结束 后,应先检查水冷件状态,高温状态下严禁通水,正常温度下通 水应由小到大,避免冷却设备急冷或猛然产生大量蒸汽发生炸裂。 三是严格检维修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检修维护炉壁纯氧枪、水冷 炉壁、水冷炉盖、水冷连接小车水套等水冷件时,应在炉内高温 熔融金属全部排净后再进行作业;确实无法完全排净的情况下, 应采取自然降温冷却或向炉内加入固体干燥冷却材料进行降温, 确保炉内无熔融金属后方可作业。四是严格控制检维修作业现场 人员的数量。在检修维护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限制现场人员数量,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检维修区域;防止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安排 相互禁忌作业,避免交叉作业,控制节假日、夜间和重点时段作 业。检维修作业期间,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应选择安全的工作位 置,并做好撤离、疏散和救护等应急准备。当生产储存装置或作 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 撤离,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 3.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督促企业将考核结果与 从业人员绩效工资挂钩,形成激励机制,调动从业人员落实安全

35 责任的积极性、主动性。 4.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 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要求,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 专项检查,加大日常巡视检查力度;督促重点企业用人单位严格 执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 超过四十四小时”工时制度,落实休息休假等情况;积极宣传国 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防止疲劳作业,确保劳动 关系的和谐稳定。 5.健全安全防范长效机制。落实钢铁冶金企业安全特派员制 度,进厂驻岗开展督查,监督检查企业执行钢铁冶金规范措施情 况;督促企业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上岗时佩戴“安全员”的 红袖标,警醒自身的安全责任,提升遵规守矩、落实安全生产操 作规程的意识。 (三)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力量建设,狠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落实 各县(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以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 执法改革为契机,提升安全监管能力。一是加强安全生产执法专 业力量和执法辅助力量建设。督促各级政府建立应急管理综合行 政执法技术检查员队伍,聘请专家查隐患,缓解基层执法队伍人 员不足、专业性不强等问题。二是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权责清单。 明确执法检查的重点、频次,细化岗位职责,明确技术检查员根 据授权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使用执法信息系统参加执法检 查工作。三是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定期开展执法培训,建立执法

36 人员入职培训、定期轮训、考核和业务交流等制度,统一执法程 序、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技术检查员专业素养,保障依法履 行职责。四是深化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雷霆行动”。按 照《广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要求,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加强重点监管企业 的执法检查,从严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五是重奖鼓励民众参 与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工作。制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告知牌》, 并在企业醒目位置张贴,督促企业主动公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 全生产负责人姓名、电话,建立企业员工举报直通车制度,形成 社会监管、群众监督的社会氛围。六是强化协作配合,依法惩治 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 接工作办法》,加大屡禁不止、屡罚不改、拒不整改安全生产事 故隐患处罚力度,严肃追究发生事故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及早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形成威慑,倒逼企业从根本上提高 安全防范能力。 (四)强化源头管控,深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 法检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防止事故隐 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县(区)、市有关 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金属冶炼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将企业落 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作为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内容,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建设项目,依

37 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补办。企业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主体责任,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 产和使用,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要按有关规 定开展安全评价,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五)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处置工作,提高信息报送时 效 各县(区)、市有关单位要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处置 机制,优化信息报送流程、畅通报送渠道,提升应救援处置能力。 一是严格执行事故信息处置制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提升第一时间获取突发事件 信息的能力,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制机制。二是加强医疗卫 健系统和应急管理系统的应急信息联动。如遇同一突发事件中需 收治3 名(含3 人)及以上伤亡人员返院的,120 指挥中心和医疗 卫生单位,需向主管医疗卫健部门报告,并抄报同级总值班室和 应急管理部门。三是切实履行信息报告主体责任。健全责任倒查 机制,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六)以案促改,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各县(区)、市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钢铁冶金行业的危险性, 时刻保持警惕、防微杜渐。一是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督促企 业“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隐患”加以防范,开展钢铁冶金、铝 加工、粉尘、有限空间事故案例、安全防范措施的大讨论,做到 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二是深入开展安全宣讲。围绕企业落实安

38 全生产责任、完善制度,风险管控、隐患治理、应急处置、复工 复产、特殊作业、投料退料、外包人员管理等规范要求,组织系 统宣讲钢铁冶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深入学习安全生 产“一线三排”、动火作业“三个一律”等措施要求,加强安全文化建 设,从根本上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以及劳务派遣工、实习工作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防范意识。

FD10103 | 2022_广东清远连南瑶族自治县涡水镇4·7森林火灾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广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涡水镇“4.7”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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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涡水镇“4.7”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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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14 10:56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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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火灾发生概况

4月7日16时15分,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涡水镇报告位于马头村委附近发生山火火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涡水镇森林防灭火办值班室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并发出《森林火情核查通知》要求该镇书面报告核查情况。18时35分,明火已全部扑灭,整个火场已无明火燃烧,火场内部没有烟点,所有扑火人员开始分段、分区清理烟点并看守火场。涡水镇安排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员10人进行看守火场。19时20分,经过清理看守,火场已达到无火、无烟、无气的“三无”标准,已无复燃可能,看守人员已全部撤离,火灾彻底扑灭。

二、应急处置情况

接报山火火情后,县镇两级党委、政府迅速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涡水镇政府,迅速组织涡水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行扑救。16时25分,县森林防灭火办将山火火情情况通过电话口头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火场前线指挥部设在涡水镇马头冲村打挡良山场,15时50分,涡水镇镇长唐金华任前线扑火总指挥组织现场扑救;18时30分,县委书记闵飞接任前线扑火总指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潘献文任副总指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组织扑救山火。18时35分,明火已全部扑灭,整个火场已无明火燃烧,火场内部没有烟点,所有扑火人员开始分段、分区清理烟点并看守火场。涡水镇安排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员10人进行看守火场。19时20分,经过清理看守,火场已达到无火、无烟、无气的“三无”标准,已无复燃可能,看守人员已全部撤离,火灾彻底扑灭。本次扑火共投入专业队伍、半专业扑火队员35人,灭火风机10台,2号工具20把。

三、起火点与起火原因

(一)起火点

根据《连南瑶族自治县涡水镇马头冲村“打挡良”山场森林火灾鉴定报告》,起火点为涡水镇马头冲村“打挡良”山场,现场实测北京54中心坐标:2718130、37626430。

(二)起火原因

根据《连南瑶族自治县涡水镇马头冲村“打挡良”山场森林火灾鉴定报告》,经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森林资源调查设计管理中心、涡水镇林业站调查、鉴定,起火原因为树梢受风吹与距离树梢上方最近的高压线(高压线权属单位系连南鹿水水利有限公司)发生触碰,造成高压线电弧产生火花引燃树梢导致发生森林火灾。

四、森林火灾损失

根据《连南瑶族自治县涡水镇马头冲村“打挡良”山场森林火灾鉴定报告》,该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55.5亩(3.7公顷),森林受害面积为45亩(3.0公顷),无立木林地10.5亩(0.7公顷),其中:乔木林(有林地)45.0亩(3.0公顷),地类为乔木林(有林地),无立木林地;优势树种为杉木;蓄积量为169.26立方米,按63%折材积为106.64立方米。

五、人员伤亡

无发生人员伤亡情况。

六、存在问题

镇村森林防灭火责任落实不到位,森林火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

七、责任认定、处理建议及整改措施

(一)责任认定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的通知》(粤森防指〔2020〕6号)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森林资源调查设计管理中心、涡水镇林业站调查核实情况,涡水镇“4.7”森林火灾调查组认定该起森林火灾为较大森林火灾,火灾直接原因系树梢受风吹与距离树梢上方最近的高压线发生触碰,造成高压线电弧产生火花引燃树梢导致发生森林火灾,间接原因系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二)处理建议

  1. 关于给予森林火灾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由于该起森林火灾发生直接原因系树梢受风吹与距离树梢上方最近的高压线发生触碰,造成高压线火花引燃树冠导致,建议连南瑶族自治县涡水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连南鹿水水利有限公司)进行查处。
  1. 关于给予森林火灾属地政府及村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建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给予涡水镇政府分管领导约谈;涡水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给予涡水镇马头冲村委会通报批评。

(三)整改措施

  1. 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森林防灭火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会议精神,深刻汲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极端负责的态度抓好森林防灭火各项工作。由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召开全镇森林防灭火工作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研究部署具体工作,压实镇、村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集中约谈清明节前后发生过森林火灾和山火火情的村委会主要领导。县纪委监委派驻镇纪委监委成立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森林防灭火督查检查、明察暗访,倒逼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镇应急办、镇林业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加强沟通协调,对发生的每宗森林火灾严格按要求开展火灾调查,实事求是对相关镇村、责任人以及肇事者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和严肃处理。
  1. 突出问题导向,压实工作责任。统筹安排,重点谋划部署好劳动节前后和劳动节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措施,要求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村委会制定专项工作预案,报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严格落实“阳山经验”,实施森林防灭火网格化管理,包山头、守路口责任到村、落实到人;制定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包干分片责任清单,村委要制定村两委干部包村小组责任清单。镇村各级领导对林边、山边、防火检查站等重点部位再部署、再检查、再督促、再落实;镇、村成立森林防灭火检查工作组,对村属各山场、林地权属所有者落实责任状签订全覆盖。加强护林员网格化管理,镇、村干部、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伍、护林员等实现应急卫星监测APP应装尽装;加强森林防灭火检查站、护林员巡护,实行一月双检查制度。
  1. 强化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一是加强分析研判。县气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预报信息后,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召开会商研判会议,加强督促各镇落实森林火险安全防范各项措施。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镇应急办)要每天至少1次调度各村委会,收集汇总当天各村森林防灭火工作落实情况。二是加强火源管控。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督促各村(居)委加强巡查检查,特别是森林防灭火检查站的检查力度,加强对群众祭祀火源的登记及收缴,鼓励群众使用无烟礼炮代替爆竹、纸钱;村(居)委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镇林业站负责加大无烟礼炮的采购投入,及时配发到森林火灾防控压力重、森林火灾多发频发的村委会。三是加强排查整治。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大力度督促各村委会落实《连南瑶族自治县2022年森林火险隐患排查“五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对照森林火险隐患排查“五清”专项行动有关要求进行督查检查,对重点督查排查出来的森林火险隐患要求立即整治落实,并认真检查各村委会工作台账,对未落实森林火险隐患排查整治的村要挂牌督办,限期落实整改到位。
  1.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镇森林防灭火办公室要加大力度推进森林防灭火宣传“七进”活动,印制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禁火令、森林防火通告等宣传印刷品,配发各镇、村做好广泛宣传;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乡村振兴工作,下乡到挂点村做好群众宣传工作;镇林业站要加强森林防火检查站的检查,指导各村做好检查站的宣传教育工作;镇应急办、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强森林火灾警示教育,编辑制作森林火灾警示教育宣传视频短片,加强森林防灭火查处震慑力度;镇要充分利用LED显示屏、宣传车大喇叭滚动播放森林防火宣传语音;各村委会要充分利用气象大喇叭在森林火险高风险期定时每日早中晚播放三次。
  1. 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处置水平。镇辖区内各村委会要在劳动节前组织开展一次森林火灾处置应急演练,并将开展演练情况书面报告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抄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安排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骨干到场进行灭火风机、清理防火带等业务指导。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组织开展一次森林火情信息报送工作业务知识培训班,重点对镇森林防灭火办公室、镇应急办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等进行培训,切实提高森林火情信息报送的质量和时效性,每月至少开展不少于1小时的业务培训。

连南瑶族自治县涡水镇“4.7”森林火灾调查组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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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04 | 2022_广东茂名石化6·8泄漏起火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广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近日,省政府批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6·8”泄漏起火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重大涉险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2年6月8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以下简称“茂名石化公司”)化工分部芳烃车间中间罐区的乙烯输送泵发生泄漏起火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25.55万元。根据有关规定,省政府提级开展事故调查,成立了由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省有关部门以及茂名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茂名石化“6·8”泄漏起火事故调查组。省纪委监委成立了事故追责问责调查组,对事故涉及的相关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公职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茂名石化公司化工分部在芳烃车间乙烯输送泵P-8000S出口轨道球阀加装气动马达过程中,轨道球阀原有阀杆利用铜套压盖的防脱结构被改为螺栓紧固的结构。事发当天芳烃车间外输乙烯准备过程中,现场人员在管道带压状况下,拆卸P-8000S泵出口轨道球阀气动马达紧固螺栓,造成轨道球阀阀杆防脱功能失效,在阀门出入口压差的作用下,轨道球阀出口密封失效,中压乙烯瞬间逆向流入阀芯腔体推动阀杆冲出脱落,大量乙烯通过阀杆安装孔喷出,摩擦产生的静电火花引发泄漏的乙烯爆燃,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了有关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涉事项目的建设单位茂名石化公司重效益轻安全,安全风险辨识不清,安全管理失管失控,设备管理和变更管理混乱,对外包公司管控不力,事故发生当天,涉事人员违规操作、冒险作业。涉事项目的生产厂家和施工指导单位鹤飞机械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涉事项目阀门改造,非法制造特种设备元件,违规指导带压拆卸和安装阀门气动马达。涉事项目的施工单位茂名华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伪造施工技术方案,工程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施工人员违规冒险作业。涉事项目的设计单位广东众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审核基础资料和核实现场阀门情况,将球阀当成闸阀设计,工程详细设计与实际不符。安全评价单位深圳中质安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安全评价报告失实。

事故还暴露出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存在的一些问题。茂名市党委、政府未能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领域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够明确的问题,未能有效管控辖区内重大安全风险。茂名市市场监管局未发现茂名石化公司使用非法压力管道阀门的违法行为,未厘清该局和高新区分局对茂名石化公司化工分部的特种设备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茂名市应急管理局未能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隐患排查不全面、不细致。

公安机关依法对5名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茂名石化公司化工分部HSE总监、芳烃车间第一书记唐红福,鹤飞机械公司副总经理林年泽、员工胡正托,华粤建安公司员工马枭雄,众和设计公司员工陈祯源。

茂名市相关部门依法对茂名石化公司、鹤飞机械公司、华粤建安公司、众和设计公司、中质安公司等5家单位,以及茂名石化公司党委书记兼法人代表尹兆林、总经理陆建明等16名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对茂名石化公司的37名相关公职人员,按照党组织关系和管理权限交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对茂名市党委、政府、茂名市市场监管局、茂名市应急管理局的9名公职人员分别给予诫勉处理、政务警告、政务记过等处理处分。

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科学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着力提高本质安全保障能力;全力开展阀门加装气动马达专项整治,及时消除压力容器管道安全隐患;严格变更程序和设备管理,加强企业风险辨识管控能力;强化企业作业环节管理,铁腕整治冒险作业,坚决杜绝“三违”行为;严格项目安全审查,强化源头管控,提升化工园区建设水平;加强危化品领域专业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应急保障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FD10105 | 2022_广州_1.3桂藤县货0428船爆炸、_1·3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简况及调查情况

(一)事故简况

2015 年1 月3 日约1930 时,广西藤县天平镇塘冲村韦某某所属 “桂藤县货0428”船在广州港内港大干围利基码头进行移泊作业时, 该船首甲板舱室发生爆炸,并起火燃烧,造成1 人重伤,船舶全损,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3 万元,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情况

1 月4 日,广州内港海事处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通过询问事故船舶船员、现场目击证人、大干围利基码头 员工等,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事故船舶、船员证书等资料,勘查事 故现场,提取燃油样品送检,广州地区水上联勤联防联席会议办公室 派出专家对爆炸、火灾事故进行鉴定,共取得: (1)询问笔录5 份; (2)“桂藤县货0428”船舶证书资料1 套; (3)现场勘查情况1 份; (4)其他材料8 份; — 2 — (5)事故现场照片一套; (6)油品检验报告1 份; (7)爆炸、火灾事故分析意见1 份。

二、事故船舶、船员、设施概况

(一)船舶概况

1.“桂藤县货0428”船

该船的船舶及船员证书原件在事故中全部被烧毁,查询船舶动态 管理系统及船舶检验登记系统,取得以下船舶资料: 船名:桂藤县货0428 船籍港:藤县 船舶种类:一般干货船船体材料:钢质 总吨:595 净吨:333 船长:50.00 米船宽:10.8 米 型深:3.30 米主机功率:188.00 千瓦 造船日期:2002 年11 月3 日 建造厂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船厂 船舶所有人及地址:韦某某,广西藤县天平镇塘冲村

2.无牌无证铁质小艇

船名:无船籍港:无 船舶种类:不明船体材料:钢质 总吨:不详净吨:不详 船长:6.00 米船宽:1.80 米 型深:0.50 米主机功率:不详 — 3 — 造船日期:不详建造厂名:不详 船舶所有人及地址:卢某某,广州市海珠区新洲渔民新村大街XX 号

(二)船员情况

1.“桂藤县货0428”船

“桂藤县货0428”船当天共有2 人在船,分别是船长黄某、水手 黄某威,两人为父子关系。 船长黄某,男,49 岁,持有河源海事局签发的内河船舶二类船长 适任证书。身份证号:45XXXXX4,地址:广西藤县太平镇XX 街XX 号。 水手黄某威,男,20 岁,持有船员服务簿。身份证号:45XXXXX5, 地址:广西藤县太平镇XX 街XX 号。 按照该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该船应配备内河二类船长、轮 机员、水手、机工各1 名,该船1 月2 日在南沙海事处横沥办事处办 理进港签证的记录显示该船配员情况:船长黄某、轮机员彭某某、机 工吴某某、水手黄某林。 事故发生时,“桂藤县货0428”船停泊在大干围码头,轮机员和 机工不在船。

2. 无牌无证铁质小艇

船员配备情况不详。

(三)船舶检验情况

1.“桂藤县货0428”船

2013 年11 月29 日,“桂藤县货0428”船在广东三水港经广西壮 — 4 — 族自治区梧州船舶检验局进行年度检验,检验符合相应的规范、规程, 认为处于适航状态。准予航行A 级航区作一般干货船用,适航证书有 效期至2014 年11 月3 日。 2014 年10 月2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船舶检验局应申请对“桂 藤县货0428”附加检验,适航证书展期至2015 年1 月29 日。 综上,该船船舶检验证书齐全有效。

2. 无牌无证铁质小艇

未经船舶登记、检验,属不适航船艇。

(四)安全检查情况

1.“桂藤县货0428”船

该船最近一次安全检查于2013 年10 月8 日在广东省肇庆市进行, 由肇庆海事局德庆海事处实施,共查出5 项缺陷,处理意见全部为开 航前纠正。缺陷均与本次爆炸火灾事故无因果关系。

2. 无牌无证铁质小艇

不适航船艇,没有安全检查记录。

三、事故基本事实分析认定

(一)事故时间

“桂藤县货0428”船水手黄某威陈述,事故时间为1 月3 日1930 时;码头值班负责人林某某陈述,事故时间为1 月3 日1920 时左右。 广州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的报警时间为1 月3 日1930 时。 综上,认定该船火灾爆炸时间为1 月3 日约1930 时。

(二)事故地点

— 5 — 船舶驾驶员、目击证人一致陈述事故地点在广州港内港大干围利 基码头;事故现场图片显示“桂藤县货0428”船在大干围利基码头发 生火灾爆炸事故。 综上,认定事故地点在广州港内港大干围利基码头。

(三)残油闪点

“桂藤县货0428”船水手陈述,2015 年1 月3 日上午,船长黄 某打电话给卢某某,约定卢某某派船到大干围利基码头给“桂藤县货 0428”船加柴油,共1500 公升,价格为4.9 元每公升。(柴油市场价 约为6 元每公升) 1 月4 日上午,调查组现场勘查“桂藤县货0428”船机舱,机舱 油气味浓烈。调查组对“桂藤县货0428”船机舱日用油柜残油(油品 外观为黄褐色液体)取样送检,广州市海宁海务咨询服务公司化验中 心出具化验报告,报告认定油品闪点(闭杯)为44℃。 可以看出,“桂藤县货0428”船所加燃油并非合格船用柴油,属 于低闪点劣质燃油。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2015 年1 月4 日、19 日,事故调查组邀请广州地区水上联勤联 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消防专家,对“桂藤县货0428”船进行了现场勘 查,情况如下:

1、勘查时船舱仍有大量的污油水浸泡(因消防车灭火喷射泡沫

及消防水所致),故未能详细对主机、发电机、蓄电池、日用油柜状 况以及燃油舱壁状况作出更详细的勘查。根据现场痕迹,船舶整船干 — 6 — 舷的舷侧外板油漆完好,未见火烧痕迹,船艉主甲板层至驾驶甲板共 三层的舱室围壁板有明显的火烧痕迹,所有舱室的舷窗玻璃脱落,舱 室内所有舾装烧毁。

2、船艉主甲板层舱内有一油舱口,油舱舱口盖处于敞开状,敞

开油舱孔上方的钢质顶板及与之相连的“T”型钢质纵骨表面呈橙红 色的火烧痕,整体变形下塌。

3、机舱内壁设置的三个电器控制箱体有明显的过火痕迹,箱门

处于开启状态,箱内电线绝缘可见烧焦碳化痕迹。 根据现场痕迹,调查组认为爆炸起火部位位于船艉主甲板层舱室 内燃油舱口。

(五)“桂藤县货0428”船火灾爆炸的成因

事故发生后,根据《消防法》第51 条的规定,海事部门曾要求 “桂藤县货0428”船申请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火灾、爆炸原因鉴定,但 由于各种原因,公安消防部门不予鉴定,后经邀请广州地区水上联勤 联防联席会议办公室派出消防技术专家对爆炸原因进行鉴定。专家组 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查阅调查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经综合 分析,出具了《对“桂藤县货0428”轮火灾事故的分析意见》(见附 件二),意见认为:“此起火灾的爆炸起火原因是船舶使用了劣质燃油, 船员在机舱启动主机时,电气设备产生的电火花或船员吸烟的烟火引 起舱内的可燃气体闪燃,导致敞开的燃油舱爆炸燃烧以致烧毁整个船 楼的可燃物”。 该技术分析报告分析了引火源为机舱电气设备使用时产生的电 — 7 — 火花,或船舶操作人员吸烟的烟火,爆炸物为燃油气体。进而分析: “1、火灾后,经提取日用油柜的燃油送检,按GB/T261-2008 化验, 证实该船使用的燃油闪点为44.0℃,属于易燃液体。2、该船的主机 启动方式为电池启动,当电池启动时,电机产生的电火花能量足以点 燃44.0℃易燃液体可燃蒸气。3、排除液化气瓶引起,厨房门外地板 上的三个角阀已关闭的液化气瓶,其中一个液化气瓶的瓶身有一5cm 长的开口,一个液化气瓶的瓶身膨胀,证实船上当时未使用液化气。

4、排除外来人员用火。该船船员为一家共4 人,事发时船上只有黄

某(父,伤者)和黄某威(儿),其中黄某在机舱启动主机,黄某威 正前往船头准备松缆移船。得出了“此起火灾的爆炸起火原因是船舶 使用了劣质燃油,船员在机舱启动主机时,电气设备产生的电火花或 船员吸烟的烟火引起舱内的可燃气体闪燃,导致敞开的燃油舱爆炸燃 烧至烧毁整个船楼的可燃物”的结论。 调查组认为,专家组出具的《对“桂藤县货0428”轮火灾事故的 分析意见》分析透彻,下达的结论唯一且具有排它性,爆炸原因认定 准确。

四、事故经过

根据大干围利基码头现场管理人员、现场目击证人、“桂藤县货 0428”船员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记录,《对“桂藤县货0428”轮火 灾事故的分析意见》等,经综合分析得出如下事故经过: 2015 年1 月3 日0230 时,“桂藤县货0428”船靠泊大干围利基 码头,计划当晚装载建筑余泥。 — 8 — 3 日上午,因船上燃油过少,船长黄某打电话联系卢某某中午到 大干围利基码头为“桂藤县货0428”船加油,约定每公升4.9 元。 3 日1200 时,卢某某所有的一艘无牌无证铁质小艇从南浦方向驶 至大干围利基码头为“桂藤县货0428”船加1500 公升柴油(实为劣 质燃油),加完油后,因机舱油气味过大,为便于油舱自然通风排除 油气,黄某一直将船艉主甲板层舱内的油舱舱口盖处于敞开状。 约1900 时,“桂藤县货0428”船开始装载作业,码头人员通知船 长黄某调整一下船位,黄某检查发现日用油柜没有柴油,无法启动主 机,随后开始将油舱内劣质燃油泵送至日用油柜。 约1929 时,黄某完成泵油,通知水手黄某威到船头松开缆绳, 准备启动主机移泊。 1930 时,黄某下机舱启动主机,当黄某威从船艉步行至船中时, “桂藤县货0428”船艉主甲板层舱室爆炸,并夹着浓烟起火燃烧。 约10 多分钟后,火势蔓延至船艉整个生活区及驾驶台。

五、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水手黄某威寻找灭火器灭火,但没有找到。 码头现场主管听到爆炸声,立即从房间跑到码头,发现船艉首层 甲板舱室不断串出火焰,并夹着浓烟,随即使用码头舟车式灭火器灭 火,但没有成功。 1930 时,广州内港海事处接到大干围利基码头管理人员的事故报 告,马上派出海巡船前往现场,对事故附近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开展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与此同时,公安消防部门、当地街道办、应急办、 — 9 — 120 急救中心也迅速行动,出动5 台消防车、1 台救护车和大批工作 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对“桂藤县货0428”船的灭火工作及抢救受伤人 员。 经各单位共同努力,及时将落水受高温灼伤的黄某救起送医院救 治,并于2130 时左右,将“桂藤县货0428”船火灾扑灭。

六、事故损害情况

(一)“桂藤县货0428”船驾驶台及生活区烧毁,推定该船全损。

事故前船舶价值96 万元,事故后残骸价值约33 万元,扣除船舶残骸价 值,船舶实际损失约63 万元。

(二)事故造成1 名船员重度烧伤,烧伤面积达82%。

综上,本次事故造成1 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3 万元。 如下图: — 10 — 图一:“桂藤县货0428”船损坏情况 图二:“桂藤县货0428”船损坏情况 — 11 —

七、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广州地区水上联勤联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专家组出具的《对 “桂藤县货0428”轮火灾事故的分析意见》,以及调查组现场勘查情 况,综合分析认定,“桂藤县货0428”船长在机舱启动主机时,电气 设备产生的电火花闪燃了油舱内劣质燃油挥发出来的可燃气体,并导 致敞开的燃油舱爆炸。 (一)卢某某非法销售不合格劣质燃油,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调查人员对事故中卢某某所供售给“桂藤县货0428”的燃油残油 取样送检,结果发现发生事故的这些燃油的闪点(闭杯)明显不合格, 远不及轻柴油国家标准GB252-2000 中对柴油的闪点要求。此类劣质 燃油在封闭不严的状态下其挥发气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在较低的温度下,混合物就易达到甚至超过爆炸下限,危险程度极高, 给船舶的生产带来严重安全隐患。 卢某某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所售油品未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 格,故意逃避工商、质量监督部门监管,非法从事经营、储存、运输 和销售油品,向营运船舶出售不合格劣质燃油,冒充柴油销售,置水 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明知不合格劣质燃油的使用会带来严重的 危害性,而放任后果发生,明显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 (二)“桂藤县货0428”船长没有核实燃油的品质,是事故发生的 原因之一 通常情况下,船舶加油应该选择证照齐全的燃油供应船,并在加 — 12 — 油前对燃油的品质进行核实。但该船在加油前,既没有检查供油者的 证照是否齐全,也没有对燃油的品质进行核实,更没有索取燃油的单 证,及提取油样品,贪图便宜购入廉价劣质油,导致加装的燃油不满 足船舶安全航行作业的要求。 (三)“桂藤县货0428”船长违规打开油舱盖进行通气,是事故发 生的原因之一 通常情况下,船舶的燃油舱盖必须封闭,确实需要打开必须采取 足够的安全措施,如:远离火源、停止热工作业、停止产生电火花的 一切作业等。但该船船长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也没有确定船舶燃油 品质的情况下,即违规打开油舱盖进行通气,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 没有做到谨慎操作。

八、事故责任

这是一起非法出售劣质燃油、使用劣质燃油引起的责任事故,无 牌无证小艇所有人卢某某、“桂藤县货0428”船长黄某是事故的责任 人,两人过失基本相当,负事故同等责任。

九、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据调查,无牌无证小艇向“桂藤县货0428”船非法销售劣质燃油, 该艇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洲渔民新村居民卢某某所有。调查组先后多次 联系和查访卢某某,卢某某均予以逃避,拒绝接受事故调查。鉴于卢 某某有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和销售劣质燃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刑 法第146 条的规定,建议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卢某某刑事责任。 — 13 —

十、安全管理建议

该起事故造成了人员重伤和财产损失,为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 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安全管理建议:

(一)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燃油销售的管理,防止劣质燃

油流入航运市场。

(二)船公司要严把自用燃油质量关,教育船长购买燃油要到证

照齐全的公司、船舶购买,购买前认真核对燃油的品质,索取加油单 证,切莫贪图便宜购买证照不全的公司、船舶出售的燃油。

(三)相关航运公司应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教育船员不得

随意打开储存燃油的油舱盖,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打开,必须采取足够 的安全措施。 — 14 — 附件1 调查组成员名单 略 附件2 油品检验报告 — 15 — — 16 — — 17 — — 18 — 附件3 — 19 — — 20 — — 21 — — 22 —

FD10106 | 2022_广州_1.8无牌无证船舶_1·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简况及调查情况

(一)事故简况

2015 年1 月8 日约0030 时,广州市海珠区新洲渔民新村大 街居民卢某某所属无牌无证船舶在广州市海珠区黄埔涌涌口附 近水域进行燃油过驳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造成无牌无证船 舶烧毁全损,一人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构成一般 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广州内港海事处于8 日成立事故调查组,对 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伤者及家属、船主家属、事故目击 证人等进行调查,以及到有关单位调取船主身份信息等资料, 共取得:询问笔录9 份,勘验笔录1 份,录像资料1 份,事故 现场照片一套,身份证复印件和其他材料9 份。

二、事故船舶、船员情况

(一)无牌无证船舶情况

该船为卢某某个人所有,于2013 年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2 的个人手中购得。该船原先是一艘报废的旅游船,经过改装原 来的客舱成为三个简易的油舱,油舱容量约20 吨,卢某某购入 时船舶已完成改装,该船未经船舶登记及检验。 船名/ 国籍/ 船籍港/ 船舶种类/ 船体材料钢质 总吨/ 净吨/ 船长20.00 米 船宽6.00 米 型深1.10 米 主机类型、功率/ 船舶建成日期/ 船舶所有人卢某某 船舶所有人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洲渔民新村大街153 号

(二)无牌无证船舶检验情况

该船为报废船舶,未经船舶登记、检验,属不适于航行、 不适于装载油品的船舶。

(三)无牌无证船舶安全检查情况

3 该船没有进行过船舶安全检查。

(四)无牌无证船舶载货情况

三个简易油舱共储存劣质燃油约2 吨。

(五)无牌无证船舶配员情况

事发当晚船上有黎某某一人,黎某某受雇于个体业主卢某 某,平时在广州、清远等地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和销售油品, 未持有任何船员职务证书,也未参加过港务、安监、海事部门 组织的油类装卸作业与防污染知识培训。 黎某某,男,1965 年X 月X 日出生,番禺区石楼镇清流村 村民,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XX 街XX 号,身份证号码: 44XXXXX2。

三、事故水域通航环境情况

(一)天气、海况

事故时平潮,无浪,北风1-2 级,阴天,能见度良好,气 温8-12°C。

(二)事故水域通航环境情况

事故发生在广州市海珠区黄埔涌涌口内50 米水域,黄埔涌 与仑头水道交界,涌口位于官洲特大桥下游40 米,平时来往船 舶较少,事故时无船舶通行。

四、事故经过

根据事故船舶获救人员,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事故现场 勘查等综合分析,得出如下事故经过。 4 2015 年1 月7 日中午,在番禺区石楼镇清流村家中休息的 黎某某接到老板卢某某的电话,通知黎某某到海珠区新洲渔民 新村为一艘无牌无证船舶进行燃油过驳作业。 1 月7 日晚上,黎某某到达渔民新村黄埔涌口,登上停泊在 那里的一艘无牌无证船舶。当晚在现场工作的共有三人,另外 二人分别是冯某某和卢某某姐夫阿华。黎某某负责燃油过驳操 作,冯某某和卢某某姐夫阿华在岸上协助。黎某某进入舱内检 查三个油舱,发现共有货油约2 吨,期间闻到刺鼻的油味,和 以前作业时的油味不一样,但当时并未在意。随即将电动油泵 搬入无牌无证船舶的油舱将货油抽至船旁停泊的铁质小艇上。 油泵为电动24V 潜水泵,使用岸电经过变压器降为24V 后为油 泵供电。 2330 时左右,在岸边协助的冯某某和阿华告知在船作业的 黎某某,二人外出吃宵夜,吃完宵夜再回来。黎某某独自一人 继续进行过驳作业。 8 日0020 时左右,冯某某和阿华离开未回,黎某某在船舱 检查抽油进度,中间舱还剩下约300 至400 公升油,黎某某暂 停油泵工作,调整泵的深度,准备将中间舱的所有货油抽干。 0030 时,黎某某正在移动油泵时,油泵所在的中间油舱突 然起火,火焰迅速蔓延至全船。黎某某的衣服和毛发瞬间被烧 着,随后忍着剧痛迅速爬出舱口。从舱口爬出来后,看到船上 到处是火,只好跳水自救。 5 随后,无牌无证船舶持续燃烧,并伴随着爆炸。

五、事故救援情况

黎某某全身大面积被烧伤,落水后不久浮出水面,看到无 牌无证船舶在燃烧,随后独自一人挣扎游到旁边的一艘趸船。 在趸船上等待了约5 分钟,期间大声呼救但无人应答,然后自 行通过趸船上的引桥上岸。此时刚回到涌边的冯某某和阿华发 现了黎某某,冯某某迅速驾驶卢某某的小车(事发时在岸边停 放),二人紧急将黎某某送往医院,途中联系到医院的救护车, 将伤者转救护车实施抢救。 此时,无牌无证船舶缆绳烧断,船舶失控漂移至对岸涌口 处宽阔水域,燃起3-4 米高的火焰。 事发后,附近群众向110 指挥中心报警,公安消防部门出 动两台消防车、一艘消防船、一艘快艇前往现场,实施火灾扑 救工作。120 急救中心出动一辆救护车前往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8 日0045 时,广州内港海事处接110 指挥中心转报无牌无 证船舶事故后,启动水上交通应急预案,马上出动海巡船赶赴 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水上交通秩序,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在番禺家中休息的村长陈某某接到村民打来的电话报告 后,于0050 时左右赶到事发现场,组织做好善后工作。 两小时后,经各单位共同努力,成功扑灭无牌无证船舶火 灾,广州内港海事处关闭水上交通应急预案。

六、事故损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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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 人重度烧伤,烧伤面积85%。

(二)无牌无证船舶油舱严重损坏变形,驾驶台及生活区

烧毁,铁质小艇烧毁,推定船舶全损,货物全损,直接经济损 失约10 万元。 综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 万元,1 人重伤,构成一般 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七、基本事实分析认定

(一)无牌无证船舶火灾的时间

村长陈某某陈述,事故时间为1 月8 日零时30 分左右,目 击者村民黄某某陈述,事故时间为1 月8 日0030 时左右。双方 陈述一致,据此认定无牌无证船舶火灾爆炸事故时间为1 月8 日约0030 时。

(二)关于燃油闪点的分析

1、无牌无证船舶油舱储油在火灾爆炸中完全燃烧,无法对

油品进行取样送检。

2、黎某某陈述,其受雇于个体业主卢某某,在广州、清远

等地从事船舶非法储存、运输和销售燃油工作。事发前几天, 黎某某在工作场合,听同伴提起卢某某早先买进一批劣质柴油 储存在无牌无证船舶油舱,曾出售给广州城区水域停泊的某货 船,该停泊货船加油后当晚就发生了爆炸。 黎某某称,本次过驳作业的原因是油舱所储存的柴油档次 低质量差,卢某某要清理退还给卖主。 7 经查,2015 年1 月3 日1930 时左右,“桂藤县货0428”船 在广州港内港大干围码头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事故原因为违规 使用劣质燃油所致。根据“桂藤县货0428”船所提供小艇联系 电话,电话机主的身份登记人为卢某某。调查组对“桂藤县货 0428”船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时,曾取到该船燃油样品送检,化 验确定油品闪点为(闭杯)44℃。

3、黎某某陈述无牌无证船舶油舱燃油味道刺鼻难闻,与以

前接触的油品不一样。 可以看出,该无牌无证船舶油舱储油与销售给“桂藤县货 0428”船的油品可能属于同一批次货油,属劣质燃油。

(三)作业设备分析

1、事故现场勘查发现,无牌无证船舶所靠泊的浮码头供电

开关为非防爆开关且接线装置金属线裸露。

2、事故现场无牌无证船舶现存的电线接线盒开关为非防爆

开关且接线装置金属线裸露。

3、过驳作业所使用的电动油泵为非防爆设备。

综上,认定船上人员携带上船作业的设备属于非防爆设备, 这些设备不适于燃油过驳作业。

(四)关于无牌无证船舶火灾的分析

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分析 引起火灾的原因如下:

1、电源接线盒为非防爆装置,合上开关时容易产生电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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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牌无证船舶舱体为封闭空间,舱口开口仅容一人进出,

未采取机械通风等安全措施,导致在油舱有积聚大量可燃气体 的条件。

3、油泵为电动24V 潜水泵,为非防爆设备,作业人员违规

使用油泵在油舱抽油作业时,通电情况下容易产生电火花;同 时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搬动油泵时,油泵碰击油舱舱体, 容易产生火花。

4、事发时只有黎某某一人在船,排除外来人员用火及不当

操作引起火灾。 综上,调查组认为,该起火灾事故为非防爆油泵在搬动时 碰击油舱舱体产生火花,闪燃劣质燃油挥发出来的可燃气体, 引起无牌无证船舶油舱起火燃烧。

八、事故原因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过驳作业过程中使用的非防爆油泵在搬动时碰击油舱舱体 产生火花,闪燃劣质燃油挥发出来的可燃气体,引起无牌无证 船舶油舱起火燃烧。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不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违法从事危险货物水上

储存、过驳作业 据调查,卢某某使用非法改装无牌无证报废船舶长期违法 经营、储存、运输和销售散装燃油。2015 年1 月8 日晚,在广 9 州市海珠区黄埔涌涌口附近水域,该无牌无证船舶进行燃油过 驳作业时发生火灾事故。事故水域属于广州港港区范围水域,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规定,在港口装卸、过驳、 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作业,需要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但卢某某不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违法从事危险货物水上储存、 过驳作业,违反了《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9 条的规定。

2、使用非防爆设备违规操作

作业前,作业人员没有确定油舱储存的燃油闪点是否≥ 60℃,也没有对油舱内油气浓度进行检测,就使用非防爆的潜 水泵盲目冒险违规进行燃油过驳作业,违反了《油船油码头安 全作业规程》第5.3.2 的规定。

3、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未持证上岗,不具有从业资格,

安全意识淡薄 按照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 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 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本次燃油过驳作业, 黎某某未经专业培训、未持证上岗,也未接受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 培训和考核,缺乏防火、防爆的专业知识,安全意识淡薄,黎 某某没有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专业知识,不具有从业资格, 明显违反了《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13 条第2 款的规定。 10

4、使用非法改装报废船舶储存、运输和销售劣质燃油

卢某某购买非法改装的报废旅游船,原客舱改造为三个简 易油舱,未经重新检验合格,不具备适航、适装燃油的条件, 擅自使用该船储存、运输和销售燃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17 条第1 款的规定。 综上,这是一起不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违法从事 危险货物水上储存、过驳作业;聘请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违 规作业;使用报废船舶储存、运输和销售劣质燃油;使用非防 爆设备违规操作引起的责任事故,卢某某是事故的责任人,应 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九、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事发后当天,广州内港海事处联合广州市水上公安分局对 事故进行调查,通过询问渔民新村村长陈某某、村民黄某某和 卢福添夫妇(卢某某父母),电话询问卢某某,上述人员均称事 故中没有人员伤亡。 2015 年1 月24 日,调查组接到黎某某大哥黎某仔报告,称 黎某某在该事故中被严重烧伤,正在医院重症病室抢救,情况 危殆。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由于黎某某在事故中吸入浓烟, 尚未脱离危险期,无法开口讲话,至此,调查组才得知事故中 造成1 人受伤。 4 月3 日,黎某某转移至普通病房,经治疗已能开口讲话, 11 向调查人员陈述了基本事实和经过。 调查发现,卢某某通知黎某某为无牌无证船舶货油过驳作 业,事故发生后,卢某某没有按照《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 例》的规定,向海事部门报告事故,隐瞒人员受到重伤,不接 受海事部门事故调查;在海事部门调查期间,未经同意,擅自 拆解、拖走事故船舶,销毁现场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导致另 外2 名当事人没有接受调查。 调查还发现,在2015 年1 月3 日晚,“桂藤县货0428”船 在广州港内港大干围利基码头发生爆炸火灾事故,事故造成“桂 藤县货0428”船机舱、首层、二层甲板生活区及驾驶室烧毁, 一名船员严重烧伤。“桂藤县货0428”船事故原因为电火花闪燃 劣质燃油挥发的可燃气体所致。而该船使用的劣质燃油由广州 市海珠区新洲渔民新村居民卢某某非法销售。 鉴于上述两宗事故共造成两人严重烧伤,卢某某有非法经 营、储存、运输和销售劣质燃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刑法第146 条的规定,建议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卢某某刑事责任。

十、安全管理建议

为更好地汲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促进水 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提出如下安全管理建议:

(一)建议由地方政府牵头,联合港务、工商、质监等部

门对非法利用船舶从事水上燃油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和销 售的行为进行打击,杜绝无牌无证经营和非法销售劣质燃油的 12 现象。

(二)海事部门要加大对从事运输的无牌无证船舶打击力

度,一经发现采取措施予以滞留。 附件1 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略

FD10107 | 2022_广州_11·29勇士轮_11·2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简况及调查情况..........................................................5

(一)事故概况.....................................................................5

(二)事故调查情况.............................................................5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6

三、船舶、船员概况和LH 公司等情况................................... 7

(一)船舶基础数据.............................................................7

(二)船舶状况.....................................................................8

(三)大型油轮清舱作业流程.......................................... 12

(四)清舱公司资质...........................................................12

(五)清舱业务承揽情况...................................................13

四、事故时天气情况................................................................ 13

五、事故经过............................................................................ 14

六、事故处理情况.................................................................... 17

七、事故损失情况.................................................................... 18

八、事故重要因素认定............................................................18

九、事故分析............................................................................ 20

(一)该轮对SLOP 右舱洗舱、驱气作业........................ 20

(二)清舱作业手续办理情况.......................................... 21

(三)清舱作业工人未经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未持证上岗

4 / 25 ............................................................................................... 21

(四)该轮对清舱作业单位、人员审核.......................... 21

(五)清舱作业的设备.......................................................22

(六)清舱作业组织...........................................................22

十、不安全行为及不安全状态................................................23

十一、事故原因与责任............................................................23

十二、事故调查发现的问题....................................................24

十三、安全管理建议................................................................ 25

5 / 25

一、事故简况及调查情况

(一)事故概况

2017 年11 月29 日2024 时,印度尼西亚籍油轮“勇士” 轮在珠江口35SJ 锚地清舱作业过程中,正在进行驱气作业 的左、右污油水舱附近主甲板面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导致附 近的5 名工人被烧伤,其中,3 名工人达到重伤级别,根据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规定,构成一般事故等级水上 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广州海事局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 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事故调查组于2017 年11 月30 日及2017 年12 月2 日, 在珠江口35SJ 锚地对“勇士”船相关船员进行了调查询问, 收集了事故相关资料;2017 年12 月5 日对污油水接收船舶 “利海33”船当班人员进行调查询问。2017 年12 月8 日, 对广州利海船舶防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相关调查 询问,核相关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查阅船舶作业安排及记 录材料,询问相关船员,取得以下证据材料: (1)船舶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各1 套;(2)询问笔 录8 份;(3)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1 份;(4)航海日志复印 6 / 25 件1 份;(5)轮机日志复印件1 份;(6)封闭处所进入许 可复印件1 份;(7)船员名单1 份;(8)货物记录簿相关页 复印件1 份;(9)船长事实陈述一份;(10)上船作业工人 名单一份; (11)现场勘验记录1 份;(12)“勇士”清舱作业 相关记录1 份。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

VTS: Vessel Traffic System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VLCC:Very Large Crude Carrier 超大型原油船 AIS: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船舶自动识别 系统 IMO: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国际海事 组织 MMSI:Maritime Mobile Service Identify 水上移动 通信业务识别码 Call Sign:船舶呼号 DNV GL: DET NORSKE VERITAS GERMANISCHER LIOYD 挪 威船级社与德国劳氏船级社集团 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化学品安全说明书 ISGOTT : The International Safety Guide for Oil Tankers and Terminals 国际油轮与油码头安全指南 Enclosed Space Entry permit:密闭场所入舱许可 7 / 25 PSC:Port State Control 港口国监督 IGS:Inert Gas System 惰性气体系统 LEL:Lower Explosive Limit 爆炸下限 ISGOTT(5th) : International Safety Guide for Tankers and Terminals(Fifth Edition)国际油轮与油码 头安全指南(第五版) Purging 驱气:向已经惰化的油舱输入惰气体,降低现 有的烃气含量,使之达到即使接着向油舱引进空气也不能维 持燃烧的水平以下。 Gasfreeing 除气:为清除舱内有毒可燃气体或惰性气体, 使舱内气体的体积氧含量达到21%而向舱内引入新鲜空气的 作业过程。

三、船舶、船员概况和LH 公司等情况

(一)船舶基础数据

船名SC WORRIOR L(勇士) MMSI 525020390 呼号YBEG2 IMO 编号9162007 船籍港雅加达 船舶种类油轮 8 / 25 船体材料钢质 船级社意大利船级社 总吨56854 净吨32365 总长240.99 米 船宽58.00 米 型深21.20 米 主机型号/功率SULZER 7RTA62/17390 千瓦 建造年份1997-09-29 建造船厂NAMURA SHIP BUILDING CO.LTD 船舶所有人PT.ARMADA MARITIM OFFSHORE 船舶经营人PT.VEKTOR MARITIM 图1:“勇士”轮

(二)船舶状况

1.船舶检验情况 9 / 25 2017 年9 月22 日,该轮在印度尼西亚三宝垄(Semarang) 由意大利船级社进行定期检验,签发或签注的船级证书、载 重线证书,有效期至2017 年12 月28 日。2017 年9 月26 日, 该轮在印度尼西亚三宝垄(Semarang)由意大利船级社进行 的定期检验,签发的货船结构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有效期至2017 年12 月26 日。 2.船舶安全检查情况 该轮最近一次PSC 检查于2016 年5 月5 日在中国烟台 进行,检查未发现缺陷。此后,该轮一直在印度尼西亚港口 间航行,安全检查由印度尼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RTAMINA 进 行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最近一次PERTAMINA 安全检查在 2017 年10 月5 日进行,签发的安全认证证书(PERTAMINA SAFETY APPROVAL)有效期至2018 年4 月8 日。

3.船公司情况

该轮船舶所有人为PT.ARMADA MARITIM OFFSHORE,管理 人为PT.VEKTOR MARITIM,管理人持有意大利船级社2013 年 1 月30 日签发的符合证明,有效期至2018 年1 月29 日。

4. 船舶配员情况

该轮共配备30 名船员,据调查,船舶配员满足该轮最 低安全配员要求,事故相关船员的基本信息如下: 船长IRFAN AXXXX KHAN,男,巴基斯坦人,1962 年7 月19 日出生,持有新加坡海事部门2004 年3 月22 日签发 10 / 25 的无限航区船长适任证书,证书编号(略),新加坡海事部 门于2016 年10 月6 日签发的适任能力及知识更新证书将证 书(略)有效期延期至2021 年10 月6 日。该船长从2005 年开始油船任职船长,2017 年10 月6 日在该轮任职船长直 至今。 大副HXXXX KHAN,男,巴基斯坦人,1985 年2 月22 日 出生,持有巴基斯坦政府部门签发并由印度尼西亚交通部认 证的无限航区船长适任证书,证书编号(略),证书有效期 至2018 年7 月13 日。大副有11 年油轮工作经历,8 艘VLCC 工作经历,任职大副期间曾在巴林王国(BAHRAIN)有过一 次清舱作业经历,2017 年11 月21 日在该轮任职大副至今。 三副MUHAMAD AXXXX WIBOWO,男,印度尼西亚人,1992 年11 月8 日出生,持有印度尼西亚交通部2017 年3 月16 日签发的三副适任证书,证书编号(略),证书未标明有效 期。三副自2016 年开始在船上任职三副,2017 年6 月10 日 在该轮任职三副至今。 值班水手JOKO TXXX PURWOKO,男,印度尼西亚人,1980 年9 月9 日出生,持有印度尼西亚交通部2017 年2 月12 日 签发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证书编号(略),证书未标明有 效期。该水手2017 年4 月11 日在该轮任职水手至今。 5.载货情况 该轮本航次从印度尼西亚巴里巴板(BALIKPAPAN)空载 11 / 25 驶往广州,拟在广州港35SJ 锚地清舱后进入GZZCWC 船坞有 限公司修船。事故时吃水:艏3.20 米,艉7.20 米。 6.舱室结构图 图2:总布置图及SLOP 左右舱位置 12 / 25 图3:清舱作业期间甲板情况及火灾大致范围

(三)大型油轮清舱作业流程

首先进行洗舱作业,船舶用加热过的水通过原油洗舱系 统对所有货舱进行洗舱,洗舱后,将货舱内污油水收集到污 油水舱;然后,进行驱气作业,船舶用惰性气体系统向已洗 过的货舱注入惰性气体并将油气排出货舱,将货舱内烃气溶 度降低至不超过整个空间体积的2%;最后进行除气作业,船 舶利用惰性气体系统或移动风机向已驱气的货舱注入新鲜 空气并将油气排出货舱,将货舱内烃气溶度降低至不超过 LEL 的1%。

(四)清舱公司资质

GZSLH 船舶防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H 公司”) 13 / 25 成立于2012 年12 月24 日,持有广州市黄埔区工商行政管 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同时持有广州港务局签发的《港 口经营许可证》,准予从事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 洗舱水、生活污水)接收。

(五)清舱业务承揽情况

2017 年11 月17 日,GZSDH 船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DH 公司”)收到“勇士”轮船东订单,委托该公司 接收该轮污油水和清舱,或者由DH 公司找其他专业公司接 收该轮污油水和清舱。因DH 公司没有接收污油水和清舱作 业的资质,DH 公司总经理王俊谦找到曾经合作过的ZCSZJK 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J 公司”)的钱道明,口头 确认由ZJ 公司负责。此时,钱某明早已不在ZJ 公司工作, 因此,钱某明联系了LH 公司,并把清舱业务交给LH 公司负 责。LH 公司承揽清舱业务后,与一个长期在菠萝庙船厂从事 清舱作业的霍某存合作该工程,由霍某存在广州市黄浦区双 岗村招收民工,并于28 日将招收的民工从黄浦区双岗村运 送至东莞市虎门镇太平码头,转乘快艇上“勇士”轮。

四、事故时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晴天,西北风1-2 级,轻浪,涨潮,流速约

1.5 节。

14 / 25

五、事故经过

2017 年11 月9 日0200 时,“勇士”轮离印度尼西亚巴 厘巴板港驶往广州港。 17 日1906 时,该轮抵达广州港35SJ 锚地锚泊。根据公 司安排,该轮计划12 月1 日进广州中船文冲船坞有限公司 修船,厂修前需对所有货舱和SLOP 舱进行清舱作业,清舱 作业前需要对货舱进行洗舱、驱气、除气作业。 19 日0706 时,该轮首先用海水对货舱进行洗舱作业, 然后利用本轮的惰性气体系统对已完成洗舱作业的货舱进 行驱气作业,最后利用本轮的水驱动风扇对已完成驱气作业 的货舱进行除气作业。 26 日2315 时,该轮完成左右1#-7#货舱共14 个货舱的 洗舱和驱气作业,并完成左右2#货舱、左右3#货舱、左右 5#货舱、左右6#货舱共8 个货舱的除气作业。但,左右1# 货舱、左右4#货舱、左右7#货舱共6 个货舱还未完成除气 作业。 27 日1430 时,“利海33”船靠泊该轮开始接收污油水。 1715 时,“翔安222”船靠泊该轮,将所装载的2 个集 装箱(集装箱内装有1 台柴油发电机、分电箱、电线、8 个 电动风机、8 个电动小吊、铁铲、装油泥袋子、塑料通风筒、 工人休息帐篷等清舱工具及生活用品)吊上该轮甲板。 28 日0700 时,该轮启动水驱动风扇对左右2#、左右3#、 15 / 25 左右5#、左右6#货舱进行通风。 0800 时,LH 公司人员钱某明带领67 名清舱作业工人分 批搭乘快艇到达35SJ 锚地并登上该轮。这些人员中只有钱 某明会讲英语,他负责与“勇士”轮进行沟通并安排工人干 活,工人分成4-5 组开展清舱作业。 清舱作业期间,该轮1 名驾驶员在驾驶台值班(二副和 三副轮流值班);大副在货油控制室指挥洗舱、驱气、除气 和清舱等操作,并不时到甲板巡查;水手长和另一名值班水 手在甲板巡查,并按大副指令打开各个货舱的人孔。清舱作 业前,该轮大副与钱某明沟通,告知其相关安全事项,要求 清舱工人在天黑后(1900 时)禁止进舱作业,但并没有禁止 清舱工人使用他们带上船的柴油发电机、分电箱、电线、电 动风机、电动小吊和铁铲等工具。 0815 时,大副和工人分别利用气体探测仪测量货舱氧气 和碳氢气体含量,其中,左2#货舱氧气含量20.9%,碳氢气 体含量1%LEL,右2#货舱氧气含量20.9%,碳氢气体含量 0%LEL,货舱内氧气和碳氢气体含量已符合人员进舱作业标 准。 0824 时,工人进入左右2#货舱进行清舱作业,即利用 铁铲清理舱内残留的油泥,随后将油泥装袋,再利用安装在 货舱人孔上的电动小吊将油泥吊出货舱。清舱作业时,工人 和船员在货舱人孔安装电驱动风扇对货舱进行通风。 16 / 25 清舱作业开始后,该轮左右3#、左右5#、左右6#货舱 进行除气作业,货舱内氧气和碳氢气体含量符合人员进舱标 准后,工人通过抽签确定先后进入货舱进行作业。 1230 时,经测量,该轮左右1#、左右4#、左右7#货舱 氧气和碳氢气体含量不符合人员进舱作业,大副为了加快进 度,安排船员和工人将电动风机安装在货舱人孔上对货舱进 行除气作业。 1430 时,该轮开始向清污船卸SLOP 舱的洗舱污油水。 2000 时,工人完成左右2#、左右3#、左右5#、左右6# 货舱油泥清理工作。 晚上,工人在该轮甲板上搭起简易帐篷休息。 29 日0830 时,该轮完成左右1#、左右4#、左右7#货 舱除气作业。经测量,该轮货舱内氧气和碳氢气体含量符合 人员进舱作业标准。 0855 时,工人通过抽签分组进入左右1#、左右4#、左 右7#货舱进行清舱作业。 1715 时,该轮将SLOP 左舱洗舱污油水全部卸完。 1730 时,大副利用气体探测仪检测SLOP 左舱的气体, 氧气含量6%,碳氢气体含量10%。 1736 时,该轮开始对SLOP 左舱进行洗舱作业。 1840 时,该轮完成对SLOP 左舱进行洗舱作业。 1845 时,该轮利用惰性气体系统开始对SLOP 左右舱进 17 / 25 行驱气作业。此时,其他货舱的清舱作业已接近完成,工人 要求尽快开展对SLOP 舱进行清舱作业。由于SLOP 左舱刚完 成洗舱作业,舱内油气含量高,大副认为通过SLOP 舱的PV 阀排气太慢,命令水手将SLOP 左右舱舱盖及人孔打开,以 便加快驱气进度。 1848 时,工人完成左右1#、左右4#货舱清舱作业。 2000 时,工人即将完成左右7#货舱清舱作业,部分工 人在7#左舱进行最后的收尾工作。 2020 时,几名工人在做SLOP 舱清舱准备工作,将电动 风机、电动小吊、铁铲等工具搬至SLOP 舱人孔甲板附近, 将电动风机的通风筒往打开的人孔里送,突然发生爆燃,大 火迅速蔓延到SLOP 舱甲板附近区域,点燃了附近的塑料通 风筒和缆绳等易燃物。

六、事故处理情况

火灾发生后,瞬间大火蔓延到SLOP 舱甲板附近区域, 将在工作的5 名工人烧伤。 在驾驶台值班的三副和在CCR 值班的大副同时看到火情, 三副立即按下驾驶台的火警按钮,并全船广播火灾情况,用 VHF 09 频道播发“勇士”轮火灾险情。 2030 时,该轮惰气系统关闭,驱气作业停止。 船长得知该轮发生火灾后,立即赶到集合点(Muster 18 / 25 Station ),待全体船员在集合点集合完毕,船长指令启动 消防设备。 2037 时,该轮启动应急消防泵。 2048 时,该轮启动泡沫灭火系统。 该轮惰气系统关闭后,随着舱内压力降低,舱口及人孔处 的火焰渐渐变小。 约2050 时,该轮甲板明火熄灭。 SLOP 舱甲板附近区域随后在附近执行任务的海巡船接 到险情后,赶往35SJ,将受伤工人送至岸上治疗。

七、事故损失情况

根据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说明及《人体损伤 鉴定标准》,工人颜某生、邱某武、邱某龙,三人烧伤达到 重伤一级,张某福烧伤达到重伤二级,张某金烧伤达到轻伤 一级。

八、事故重要因素认定

据调查,事故前,该轮甲板上正在进行的工作: 甲板现场无人抽烟,没有其它明火作业,晚上开启船上 甲板照明灯为甲板照明。 1845 时,该轮通过惰性气体系统管道向SLOP 右舱注入 惰性气体进行驱气作业,为加快驱气进度,以便船舶能够尽 19 / 25 快进厂修船,大副决定通过甲板人孔排放SLOP 右舱驱气出 来的气体。当时,西北风1-2 级,从SLOP 右舱人孔排出的 舱气在甲板积聚不易扩散。 清舱作业工人正在往SLOP 右舱甲板搬送电动风扇、手 推车、袋子等设备材料,拟准备对SLOP 右舱进行除气工作。 SLOP 左、右舱舱口及人孔附近有电动风扇及电动吊机, 事故发生时发电机在运转,No.7 左右货舱正在用电动风扇进 行通风,电动风机及电动吊机的电机都是普通非防爆型。 几名清舱作业工人看到SLOP 舱的人孔和舱盖处于打开 状态,以为可以利用电动风扇进行通风了,就尝试把电动风 扇的通风筒往打开的SLOP 右舱人孔里送,把通风筒往人孔 里送的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燃。 综上所述,排除抽烟、明火作业、工人搬动工具和正在 使用的非防爆型电机没有产生电火花,起火原因认定如下: 清舱作业工人往SLOP 右舱人孔送电动风扇的通风筒时, 通风筒与人孔边缘摩擦产生静电引燃油气,并蔓延到甲板积 聚的油气。 20 / 25 图空气气流经过甲板舱室的状况

九、事故分析

(一)该轮对SLOP 右舱洗舱、驱气作业

事故前,该轮其它货舱有工人在进行清理油泥作业,无 法使用透气桅排放SLOP 右舱油气,因为透气桅的管路与各 货舱连通,使用透气桅排放SLOP 右舱油气,油气会通过连 通的管路进入工人正在作业的货舱。可以使用压力真空阀排 放油气,但速度较慢。 为加快驱气进度,以便能够尽快完成清舱作业进厂修船, 自1845 时起,该轮通过惰性气体系统管道向SLOP 右舱注入 惰性气体进行驱气作业,大副决定通过甲板人孔排放SLOP 右舱驱气出来的油气。人孔排放油气虽然速度较快,但会导 致货舱内气体压力降低,无法使用压力真空阀排气。 根据该轮的体系文件规定,船舶洗舱后驱气,油气的排 放应通过透气桅和压力真空阀进行排放。如果通过人孔排放, 21 / 25 气体应该达到排放标准才可以排放。 综上,该轮对SLOP 右舱进行驱气作业时,该轮通过甲 板人孔排放舱气,而不是通过透气桅和压力真空阀进行排放, 明显违反了体系文件的规定。

(二)清舱作业手续办理情况

该轮在清舱作业前,LH 公司向广州沙角海事处报告了污 油水接收情况,而没有向广州沙角海事处报告清舱作业情况, 即擅自进行清舱作业。 事故前,LH 公司没有向广州港务局申请办理危险货物港 口作业审批手续,违反了《港口法》第26 条第3 款、《港口 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17 条的规定。

(三)清舱作业工人未经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未持证上岗

据调查,参与清舱作业的67 名工人,均为霍某存在广 州市黄埔区双岗一带临时招聘的农民工,全部未经清舱作业 专业知识培训,未持证上岗,缺乏清舱作业必须具备的防火、 防爆专业知识,安全意识淡薄,不适任清舱作业工作。

(四)该轮对清舱作业单位、人员审核

清舱作业前,该轮没有对LH 公司是否持有清舱作业资 质证书,是否具备清舱作业能力进行审核,也没有对67 名 清舱作业工人是否经过清舱作业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是否具 备相关安全与防污染专业知识的技能,以及应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持证上岗等进行审核,导致不具备资质的清舱作业单位、 22 / 25 不适任清舱作业的人员在该轮从事清舱作业。

(五)清舱作业的设备

清舱作业使用的柴油发电机、分电箱、电动风扇、电动 吊机接线头裸露,容易产生电火花,不能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清理油泥使用的铁铲为铁制工具,不是铜制工具,清理油泥 过程中容易产生电火花,不能满足防火防爆要求。因此,清 舱工人使用的清舱作业的设备不适于清舱作业要求。

(六)清舱作业组织

清舱作业前,该轮大副没有对清舱作业工人进行安全警 示教育,提醒工人舱内作业不能携带易燃易爆的物品,不能 在舱内吸烟;通信器材和照明器材达到防爆要求;舱内作业 严禁使用铁制工具;使用工具要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 物件掉落等。每次清舱作业前,船长或大副没有组织作业船 员和清舱作业工人召开安全会议,详细介绍每次作业的计划、 工作安排、船员与清舱作业工人的具体工作分工、沟通方式、 涉及的危险区域、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遇到紧急情况所要采 取的应急措施。 根据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规定,船舶清舱作业时必须 安排一名驾驶员作为现场的负责人,负责现场清舱作业的组 织、指挥、协调工作,但该轮却没有按规定安排。工人在清 舱作业过程中,使用非防爆的电动风扇通过人孔向货舱吹气, 使用非防爆的电动吊起从货舱起吊油泥时,驾驶员也没有进 23 / 25 行制止,尤其是污油水舱人孔排气时,工人在附近搬动铁制 工具,将电动风扇的塑料管往人孔硬塞容易产生电火花,都 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制止。

十、不安全行为及不安全状态

(一)不安全行为

1.该轮对SLOP 右舱进行驱气作业时,该轮通过甲板人

孔排放舱气,而不是通过透气桅和压力真空阀进行排放,明 显违反了体系文件的规定。

2.该轮没有向广州沙角海事处报告清舱作业。

3.清舱作业工人未经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未持证上岗,

不适任清舱作业工作。

4.该轮对清舱作业单位、人员审核。

5.该轮对清舱作业缺乏组织管理。

(二)不安全状态

清舱工人使用的清舱作业的设备不适于清舱作业要求。

十一、事故原因与责任

(一)事故直接原因

排除抽烟、明火作业、工人搬动工具和正在使用的非防 爆型电机没有产生电火花,起火原因认定如下: 清舱作业工人往SLOP 右舱人孔送电动风扇的通风筒时, 24 / 25 通风筒与人孔边缘摩擦产生静电引燃油气,并蔓延到甲板积 聚的油气。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该轮对SLOP 右舱进行驱气作业时,该轮通过甲板人

孔排放舱气,而不是通过透气桅和压力真空阀进行排放,明 显违反了体系文件的规定。

2.该轮没有向广州沙角海事处报告清舱作业。

3.清舱作业工人未经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未持证上岗,

不适任清舱作业工作。

4.该轮对清舱作业单位、人员审核。

5.该轮对清舱作业缺乏组织管理。

6.清舱工人使用的清舱作业的设备不适于清舱作业要

求。

(三)事故责任

综上,这是一起责任事故,“勇士”轮应负事故责任。

十二、事故调查发现的问题

GZSDH 船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了“勇士”轮清舱业 务后,因没有清舱作业的资质,将该项业务转让给GZSLH 船 舶防污工程有限公司,但后者仍然没有没有清舱作业的资质, 违法从事清舱作业工作。 事故调查中,GZSLH 船舶防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 25 / 25 深在调查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仍矢口否认违法清舱作业行为, 其清舱作业合伙人霍某存擅自招收未经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未持证上岗,不适任清舱作业工作的农民工从事清舱作业, 事故发生至今,霍某存不配合海事调查工作。

十三、安全管理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更好地 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提出如下安全管理建议:

(一)“勇士”轮船公司本次清舱作业交给没有作业资

质的公司,导致发生事故,教训十分深刻,今后,所有的清 舱作业应交给有资质的公司负责,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二)“勇士”轮清舱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公司体系文

件的规定进行操作,不能将油气通过甲板货舱人孔进行排放。

(三)在清舱作业前应按规定向海事部门报告清舱作业。

(四)清舱作业前,应对参与清舱作业的人员和设备进

行审核,对未经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未持证上岗,不适任清 舱作业工作的人员,不能进行清舱作业;不具备防火防爆要 求的设备,不允许携带上船。

(五)清舱作业前,船方应清舱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警示

教育,提醒有关注意事项;制定作业的计划、工作安排、沟 通方式、以及遇到紧急情况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

FD10108 | 2022_广西_湛江8·6鑫华祥轮_8·6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广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概况

2020 年8 月6 日0810 时,广西昱洋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鑫 华祥”干货船,空载在广西北海铁山港锚地(锚位:21°15′.8N, 109°27′.7E)锚泊时机舱发生火灾。事故导致“鑫华祥”轮机舱 烧毁严重,驾驶台以下生活区不同程度烧毁,未造成人员伤亡及 水域污染,直接经济损失约607 万元,构成一般事故等级水上交 通事故。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识

(一)AI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的缩写,即船舶自动

识别系统。

(二)VTS:vessel traffic system 的缩写,即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三、事故调查取证情况

事故发生后,湛江遂溪海事处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要求事故船舶提交事故 报告书、“鑫华祥”轮相关证书文书等资料,调查了“鑫华祥” 轮11 名船员、船舶所有人等相关人员,现场勘查事故船舶,要 2 求船方联系相关资质机构对火灾事故进行鉴定,共获得主要证据 资料如下:略。

(一)“鑫华祥”轮概况

图1:“鑫华祥”轮 船名鑫华祥船籍港南宁 船舶种类干货船航区近海 船舶识别号CN20044334861 船体材料钢质 总吨2879 净吨1612 船长98.6 米船宽14.5 米 型深7.2 米主机总功率1545KW 3 参考载货量5250 吨满载吃水5.9 米 船舶建造厂浙江温州市中兴船厂 船舶建成日期2004 年11 月15 日 船舶所有人广西昱洋船务有限公司 所有人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6 号五洲国际H 栋

(二)船舶证书及10检1验号情房况

“鑫华祥”轮国籍证书和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至2024 年07 月28 日;该船最近一次检验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船舶检 验中心于2020 年5 月26 日在温州进行的年度检验,下次检验为 年度或者中间检验,下次检验日期2021 年3 月17 日。事故发生 时证书齐全有效。

(三)船员概况

经调查,“鑫华祥”轮事发时在船船员11 名,均能提供有 效船员适任证书,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事故发生时有3 名船员值班,其余船员在生活区休息。值班人员如下(船员名单 详见附件): 船长,蔡,适任证书编号:*,于2020 年5 月份开始在 “鑫华祥”轮担任船长职务。事故发生时在驾驶台值班; 轮机长,高,适任证书编号:*,2019 年3 月份开始在 “鑫华祥”轮担任轮机长职务。事故发生时在机舱值班; 值班水手,朱,证书编号:*,2020 年5 月份开始在“鑫 4 华祥”轮担任水手职务。事故发生时在船艏开舱盖。

(四)船舶所有人及经营情况

“鑫华祥”轮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是广西昱洋船务有限公 司。2019 年2 月1 日,广西昱洋船务有限公司与南京兆晖船舶 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为期5 年的“鑫华祥”轮船舶管理协议,由南 京兆晖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承担“鑫华祥”轮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 理责任。经调查,南京兆晖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近一年未派人对“鑫 华祥”轮上船检查、培训,仅以短信或微信提醒方式进行遥控管 理。

(五)船舶航次装载情况

“鑫华祥”轮事故航次由江门空载开往铁山港,于2020 年 8 月4 日0036 时经北海交管同意驶入北海铁山港锚地抛锚,0145 时完车,锚位:21°15′.8N,109°27′.7E。

(六)现场勘验情况

1.船舶舱室结构

“鑫华祥”轮机舱区域从下往上分别为机舱舱底甲板和机舱 集控室平台,其中重油柜和轻油柜分别位于舱底甲板两舷后侧, 机舱集控室位于机舱集控室平台后部,船舶3#发电机位于机舱 舱底甲板后部,主机位于机舱舱底甲板中间位置。 5 图2:“鑫华祥”轮侧视图

2.船舶机舱损毁情况

“鑫华祥”轮机舱区域集控室窗户破碎,配电板有高温烧烤 痕迹;机舱舱底甲板3#发电机附近及天花板各类电缆线、绝热 材料等都有过火和高温烘烤迹象;辅机平台附近齿轮箱、主机平 台及附近有较明显烧毁现象;辅机平台、主机平台及附近多处发 现油类或含油燃烧痕迹和灰烬;燃油速闭阀呈未关闭状态,且该 阀很松。 6 图3:“鑫华祥”轮机舱损毁情况

3.3#发电机电瓶

3#发电机电瓶、连接线和开关直接裸露,无任何保护装置; 电瓶连接线和开关处烧毁严重,有明显高温灼烧痕迹。 集控室备用发电机 主机平台燃油速闭阀 7 图4:3#发电机电瓶烧损情况

4.船舶机舱通风口封闭情况

“鑫华祥”轮船尾一处机舱通风筒、机舱逃生通道、机舱天 窗保持开启状态,船员不能给出合理解释。 图5:“鑫华祥”机舱逃生通道、船尾一处机舱通风筒、机舱天窗保 持开启状态 开关 电瓶 8

5.船舶CO2灭火系统

该船CO2灭火系统只有一种手动释放方式。现场勘查发现该 船CO2间钢瓶数量41,其中39 瓶已经释放,但还有2 瓶CO2气阀 铅封完好,未释放成功。CO2间无释操作说明。 图6:“鑫华祥”轮CO2 间情况

(七)通航环境情况

1.气象海况

根据湛江气象台2020 年8 月6 日上午天气预报:雷州半岛 西部海面,阵雨,东南风5 级,阵风6 级,视程12 到18 公里

2.事故水域通航环境情况

事故水域处于北海铁山港锚地,事发时锚位附近有多艘锚泊 船,对“鑫华祥”轮火灾事故的发生无关联。 9 图7:事发期间水域的通航环境情况

四、重要事故因素认定

(一)事故时间

根据事发时值班人员船长蔡、轮机长高询问笔录及事故 船舶提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认定事故发生时间为2020 年8 月6 日0810 时。

(二)事故位置

根据广东智慧海事监管服务平台中“鑫华祥”轮AIS 历史数 据,结合“鑫华祥”轮航海日志和船员的陈述,认定事发位置为: 广西北海铁山港锚地(锚位:21°15′.8N,109°27′.7E)

(三)着火点的认定

1.根据船员询问笔录,8 月6 日约0810 时,值班轮机长高*

在集控室中闻到烧焦味道,观察到机舱最下一层备用发电机组 (3#发电机)和柴油机连接的位置附近有黑烟冒出,随后火势在 10 柴油机和发电机四周蔓延。

2.根据调查组现场勘查,“鑫华祥”轮机舱内3#发电机的

启动电瓶损毁严重,电瓶、连接线和开关直接裸露,电瓶连接线 和开关处有明显高温灼烧痕迹;

3. 根据《上海鉴德嘉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意见书》(沪

鉴德嘉[2020]技鉴字第003 号)出具鉴定意见,“起火位置发 生在3#发电机电瓶处”,“电瓶接线腐蚀、电阻增加至短路, 发生火灾”。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点为3#发电机电瓶处。着火原因为: 3#发电机的启动电瓶接线短路,点燃附近可燃物,引发火灾。

五、事故经过

下述事故经过是基于“鑫华祥”轮《航海日志》、船员询问 笔录、船舶AIS、北海VTS 材料,经综合分析得出的。 2020 年8 月2 日1206 时,“鑫华祥”轮从江门港空载出港, 开往广西铁山港。 8 月4 日0036 时,经北海交管同意驶入北海铁山港锚地抛锚, 0145 时完车(锚位:21°15′.8N,109°27′.7E)。 8 月6 日约0810 时,轮机长在机舱值班,发现3#发电机附 近有烟、火,立即使用手提灭火器灭火。同时船长发现异常后, 离开驾驶台组织其他船员参与灭火。 约0820 时,“鑫华祥”轮船长决定开启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大副施放CO2 气体灭火。 11 约0835 时,船尾出现大量烟雾,火势再次变大。 约0845 时,因火势无法控制,“鑫华祥”轮船长组织全体 船员弃船并电话报警求助。 约0950 时,“鑫华祥”轮全体船员坐救生艇撤离事故船。

六、应急处置情况

“鑫华祥”轮船长决定弃船后,于0910 时向北海交管请求 救助。约1000 时两艘消防船到达事故现场,向事故船舶喷水灭 火,此时火势已蔓延到二层甲板,同时该船全体船员转移到消防 船上。经两艘消防船灭火后,至1930 左右时,全部火源扑灭, 船长上船全面检查无复燃情况下,全体船员随消防船“新北部湾 10 号”撤离。涉事船舶已于当天转移至铁山港内安全水域锚泊, 全部船员已转移上岸妥善安置。

七、事故损失情况

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海域污染,“鑫华祥”轮机舱、尾 楼、2#舱后端主甲板等区域严重烧损,“鑫华祥”轮救生艇在协 助船员撤离后触碰破损沉没。经保险公估公司(北京金正保险公 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核定,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07 万元。

八、事故分析

(一)事故因素分析:

1.船舶保养不到位。一是事故船舶机舱内电器线路老化,勘

查发现机舱3#发电机附近开关和蓄电池裸露,且烧毁严重,经 12 上海鉴德嘉测试技术有限公司鉴定认定该处为着火点。二是船舶 消防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事发时船舶火警报警系统未正常运 转,船员询问笔录中反映船舶事故时无声响警报;调查人员勘察 火灾现场发现生活区通往机舱的防火门自闭器缺失。

2.释放CO2机舱灭火前燃油速闭阀未有效关闭。事发后调查

组勘查发现燃油速闭阀没有关紧、机舱内齿轮箱和储油箱附近燃 烧严重。

3.释放CO2灭火时机舱通风未有效关闭。现场勘查发现船尾

一处机舱通风筒、机舱逃生通道、机舱天窗保持开启状态,是二 氧化碳灭火系统不能有效灭火的主要原因。

4.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未能完全释放。一是该船CO2 间共有

CO2钢瓶41 瓶,经事后勘察发现还有2 瓶CO2未释放成功。

5.高级船员不了解重要消防设备操作。船长不了解二氧化碳

灭火系统的操作;大副作为设备主管不知道CO2气瓶数量,机舱 灭火应释放多少瓶气体。

6.船舶管理不到位。现场勘查发现机舱3#发电机附近存在

多处含油物燃烧痕迹和灰烬,说明机舱多处存在可燃物;CO2 间 无操作说明。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鑫华祥”轮缺乏维护保养,3#发电机电瓶接

线柱腐蚀严重、电阻增加引发短路,点燃附近可燃物,引发火灾。

2.间接原因:一是轮机部日常维护保养检查不到位,没发

13 现电器设备存在的机舱开关和电瓶线头裸露的安全隐患并加以 整改;二是船长疏于对轮机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检查的监督检 查,没及时发现轮机部存在日常维护保养检查不到位的情况并督 促其整改;三是船舶管理公司疏于对该轮监督检查,没及时发现 该轮日常维护保养检查的不到位的情况并督促其整改,在船舶监 控监管和检查方面存在不足;四是责任船员对消防设备操作不熟 练。

九、责任认定

此次事故是一起单方责任事故,“鑫华祥”轮对事故负全部 责任。 轮机长作为轮机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检查的负责人,负事故 直接责任;船长作为船舶安全生产最高主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管理责任;南京兆晖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 到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十、安全管理建议

(一)建议“南京兆晖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安全管

理体系要求,切实加强对所属船舶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的监控,并 加强对船员的应急反应和实操能力的教育培训,提高船员的应急 反应能力和安全意识。

(二)建议“广西昱洋船务有限公司”做好事故船舶维修及

所属船员安置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FD10109 | 2022_广西_玉林玉东新区茂林镇汽车新城6·1较大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广西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玉林市玉东新区茂林镇汽车新城4栋19单元219室"6·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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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东新区茂林镇汽车新城4栋19单元219室“6•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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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东新区茂林镇汽车新城4栋19单元219室“6·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09-30

91299

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

玉林市玉东新区茂林镇汽车新城4栋19单元219室“6•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09-3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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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日1时13分许,玉林市玉东新区茂林镇汽车新城4栋19单元219室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火灾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4599元。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及玉林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批示并部署相关工作,要求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做好相关家属安抚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问责;务必举一反三,以标本兼治为目标补短板堵漏洞。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玉政办发〔202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2022年6月1日,玉林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玉林市玉东新区茂林镇汽车新城4栋19单元219室“6·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小组、管理小组、综合小组和责任追究小组,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明确了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事故建筑情况

事故建筑位于玉林市玉东新区人民东路南侧(茂林镇陂石社区路段)汽车新城项目4栋,建筑坐北朝南,地上4层框架结构,一层整体架空作为二手车市场,2至4层在南北两侧沿东西走向分别划分成14个单元,起火区域位于南侧19单元。19单元由北侧二层平台进入,二至四层依次为219、319、419室,其中219室房屋未销售,319室和419室房屋业主为赖某东。两套房屋均是赖某东与玉林新佳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俊物业公司”)签订《公寓投资协议》购买,其中319室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协议,419室于2020年7月29日签订协议。319室和419室实际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将商用性质房屋改为住宅使用,窗户安装金属防盗网,四层违法加建构筑物,并非法占用219室,采用木板封堵门窗洞口。

事故建筑所在建设项目由玉林财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开发,2019年中期停工。该项目由于建设资金欠缺,被司法查封等原因,未办理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以及竣工验收等建设手续。中止施工期间,已完工的部分项目管理工作由佳俊物业公司负责。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2022年6月1日1时13分,玉林市玉东新区茂林镇汽车新城4栋19单元网络出现异常掉线;1时16分,4栋19单元219室南立面南侧窗台一角出现微光;1时19分,4栋19单元219室南立面对面房间玻璃出现明火反光点;1时23分,陈某(后在火灾中抢救无效死亡)告知赖某东(房屋业主)家中2楼起火;1时24分,陈某打电话向物业经理孙某求救;1时28分,4栋19单元219室南立面阳台和窗户开始有微小的燃烧物掉落;1时30分,孙某拨打119电话报警;1时37分,孙某和两名门卫到达4栋19单元一层南面,现场确认火灾发生。

(二)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

1.亡人情况

龙某华,女,67岁,319室、419室实际使用人,房屋业主赖某东母亲;

陈某,男,42岁,龙某华朋友,319室、419室居住者;

龙某慧,男,3岁,龙某华孙子,319室、419室居住者。

2.伤者情况

赖某才,男,67岁,319室、419室实际使用人,龙某华的丈夫,伤情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和呼吸道烧伤;

龙某德,男,5岁,龙某华孙子,319室、419室居住者,伤情诊断为呼吸道烧伤。

  1. 事故损失根据当事人申报,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经统计,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44599元,治疗费24000元,丧葬费11000元。

(三)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1.救援处置情况

2022年6月1日1时30分,玉林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汽车新城4栋19单元发生火灾,随即调派九岭路特勤消防站、茂林镇政府专职消防队3个灭火编队,6辆消防车、2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茂林镇政府专职消防队1时38分到达现场,经询问报警人及周边群众,都不清楚有无被困人员,于1时40分出一支水枪控火;1时45分,物业反映有人被困以及后面有一个门,他有钥匙可以开,随后茂林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到达二楼防盗门,发现防盗门后还有一扇铁门;1时47分,九岭路特勤消防站到达现场;1时49分,救生组在着火楼房间阳台外架设15米金属拉梯开辟救生通道,并沿拉梯铺设一条水带干线出一支水枪进入房内控火;内攻搜救组携带无齿锯及他救面罩从楼梯入口进入到着火建筑搜救;1时54分,搜救组在三楼、四楼楼梯转角,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1时57分,在四楼客厅搜救出2名被困人员;2时4分,在三楼卫生间搜救出2名被困人员;2时20分,确认全部救出室内被困人员。2时35分,医务人员到场,并先后将5名被困人员移交120救护车送医救治。

2.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玉东新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医疗救助组,由玉东新区社会事务局牵头,积极对接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5名被困人员。成立家属安抚组,分为两队,一队是茂林镇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当日赶往北流市六麻镇升平村河龙组做好死者陈某家属思想安抚工作;二队是玉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工作组人员到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做好赖某才家属思想安抚工作。成立舆情管控组,由玉东新区党群工作部牵头,按照“快速反应、及时回复、强抓落实”原则,强化网络媒体沟通,防止因表达的偏差而产生矛盾的激化或扩散。6月5日,伤者龙某德出院;6月13日,伤者赖某才出院;两名伤者身体良好,情绪稳定。

三、事故的原因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根据现场火势发展蔓延情况及电话记录、证人证言、视频监控、断网证明记录等证据,按照现场火灾发生发展规律,认定火灾起火时间为2022年6月1日1时13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调查走访、查看监控视频、现场勘查,认定起火部位为玉林市玉东新区茂林镇汽车新城4栋19单元219室南室。

(三)起火点的认定

经现场勘查,认定起火点为219室距南室北墙约0-50cm、西墙约230cm-260cm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物证分析等,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起火点处移动插座故障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和物证检验分析,玉林市玉东新区茂林镇汽车新城4栋19单元219室“6·1”较大火灾事故直接原因系实际使用人私自拉接移动插座至床头位置,多组用电设备插头与插座长期处于连接状态,发生电气故障,火花引燃插座本身及床头周边可燃物,席梦思床垫快速燃烧并向四周蔓延,大量高温烟气形成顶棚射流,烟气突破219室南面外窗,通过窗羽流进入319室;烟气直接从219室北面正门上方孔洞快速溢出,通过门羽流进入建筑物唯一的疏散楼梯间,侵入319、419室。逃生通道被大火和浓烟封堵,受困人员无法顺利逃生,造成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1. 在汽车新城未完成相关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汽车新城开发商玉林财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玉林新佳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将房屋售卖。
  1. 实际使用人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将商用性质房屋改为住宅使用,非法占用219室,违规在公共楼梯间设置铁门,在外窗安装金属防盗网,影响人员疏散逃生。
  1. 实际使用人违规改变建筑结构,违法加建构筑物,在419室的露台用玻璃加盖阳光房,使原有较安全区域形成较封闭空间,火灾发生后,大量高温有毒烟气不能及时排出,烟气通过楼梯向上蔓延,并大量聚集在四楼楼梯和房间内无法扩散,导致一名人员逃至三楼和四楼的楼梯、两名人员逃至四楼时吸入大量浓烟而死亡。
  1. 219室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移动插座放置在可燃物上,且屋内存放大量可燃物,火灾荷载大,门窗采用木板封堵,未进行防火防烟分隔,造成火灾发生并迅速蔓延。
  1. 消防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受困人员多为老人和小孩,发现火情未能第一时间报火警,盲目进入楼梯间逃生,缺乏自救逃生常识,自救互救能力差,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逃生自救。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玉林市玉东新区茂林镇汽车新城4栋19单元219室“6·1”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责任事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未能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对辖区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监管指导不力。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议责令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向玉林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二)茂林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不到位,属地监管不力,对辖区内违法改变使用性质、违规住人和非法改建等情况排查处置不到位,消防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相关职能机构监管不力,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社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建议责令茂林镇人民政府向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书面检查。

(三)陂石社区。未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开展社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对事故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处置落实不力。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建议责令陂石社区向茂林镇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四)玉东新区科技和工业局。汽车新城4栋19单元按使用性质为商业建筑,用于销售汽车用途,属于商务商贸领域。科技和工业局对玉东新区的商务商贸领域负监管责任,对该领域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商务商贸场所发生较大亡人火灾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对科技和工业局进行通报。

(五)玉东新区建设局。根据机构改革三定方案,2019年5月建筑消防审核验收职能已由消防部门划入住建部门审批。汽车新城未完成相关消防验收手续。消防设施、水电线路、物业管理等均没有达到交付标准的情况下,319、419室业主于2020年5月签订购房协议并装修入住。建设局对建筑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汽车新城物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4栋19单元建筑未经消防验收违规住人的安全隐患。建设局负有对物业公司监管不力的责任。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对建设局进行通报。

(六)玉东新区城市管理监督局。实际使用人违规改变建筑结构,违法加建构筑物,在419室的露台用玻璃加盖阳光房,使原有较安全区域形成较封闭空间。火灾发生后,大量高温有毒烟气不能及时排出,导致人员逃生时吸入大量浓烟而死亡。城市管理监督局未按管理权限落实城市管理方面的职责,对汽车新城4栋19单元419室违规改扩建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监督局进行通报。

(七)玉林财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整个汽车新城未完成相关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汽车新城开发商玉林财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违规将房屋交付业主,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八)玉林新佳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的职责,未开展汽车新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未及时发现汽车新城4栋19单元擅自改变建筑性质违规住人的情况,对事故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处置落实不力。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九)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刑案的,建议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立案处理;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关责任人员失职的,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失职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保持高压态势,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消防救援机构要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特别是高层多功能组合建筑改建工程,严把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关;其他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建筑,特别是老旧建筑的安全管理,督促老旧建筑业主、使用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扎实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改。

(二)加强源头管控,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此次火灾事故其源头性的问题是业主违规改变建筑结构,违法加建构筑物,非法占用公共区域。这类普遍性的消防安全问题,暴露出基层消防工作管理缺失、小场所消防管理不严、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问题,也反映出部分业主和群众火灾风险意识不强、逃生自救能力不足、消防安全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拉网式检查,全面掌控监管情况。对辖区内存在的违法建设进行系统清查,分门别类归档整理,做到情况清、底子明。对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要依法依规从重从快查处,切实防范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部门联合,开展“小火亡人”多发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吸取火灾的事故教训,认真剖析“小火亡人”多发场所致灾因素,明确硬性整治措施,重点纠治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不规范、堵塞封堵疏散通道、自建房违规改扩建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在建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监管等问题,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落实各项安全管控措施,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四)加强联勤联动,切实做好灭火和应急救援处置准备。各地要加强辖区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之间的联勤联动,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优化执勤力量部署,强化对辖区灾害事故类型的研判,摸清近期各类活动场所底数,熟悉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场所和危化行业领域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掌握各类火灾处置方法;要加大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经费投入,配齐配强消防器材装备,并针对性开展预案修订、拉动演练,不断提升处置初起火灾能力。

(五)加强宣传教育,切实营造良好消防安全氛围。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重点针对老旧居民住宅、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出租屋、“九小”场所等居住、租住人员特点,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深入居民住宅区、村(居)民自建用房、出租屋开展面对面消防宣传教育,特别是安全用火用气用电等消防常识宣传和火场逃生技能培训,提升群众火灾自防自救能力。同时在住宅小区、居民楼院、城中村、集贸市场等区域的宣传栏、停车库、楼梯等明显位置张贴本区域最近发生的火灾警示案例,普及科学拨打119火警报警电话,切实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玉林市玉东新区茂林镇汽车新城4栋19单元219室“6·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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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10 | 2022_广西_贵港_10·4_一般_化工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广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广西奕安泰药业有限公司10·4一般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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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奕安泰药业有限公司 “10·4”一般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2022-12-28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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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4日17时26分许,位于贵港市覃塘区新材料科技园的广西奕安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安泰公司)在一期工程试生产阶段设备改造施工时,在101号车间3楼三跨区域发生一起一般着火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烧毁医药中间体生产设备一批,直接经济损失310万元。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应急厅党委书记、厅长许建忠批示,要求提级调查,依法追责。市委书记何录春,市委副书记、市长朱会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潘汉胜,副市长张景联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医疗救治,妥善做好善后工作,立即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切不可麻痹大意;领导干部要压实责任,深入一线检查督导,落实落细各项责任措施,督促各工业企业加强各类火灾隐患排查,切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检实检细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每一个环节,确保发展安全,防范、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查明事故原因,汲取教训,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2022年10月8日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工信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总工会和覃塘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并聘请专家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市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组认定,奕安泰公司“10·4”着火事故是一起在实施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动火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焊渣掉落引燃泄漏在地面上的正庚烷废液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概况

奕安泰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成立,为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NR5Y47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贵港市覃塘区新材料科技园创业大道与永福路交汇处西南角,注册资本5633万元,法定代表人徐亮,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医药中间体、化学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等。公司现有员工138人,设有EHS部、生产部、采购部、质量管理部、设备管理与工程部、行政人事部、研发部、财务部、物料管理部等9个职能部门,其中EHS部是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

1.项目建设情况:该项目为高端医药原料药和医药制剂项目,总投资5亿元,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投资3亿元,建设年产60吨阿瑞吡坦原料药和中间体(含阿瑞吡坦中间体APT03、中间体APT04)、年产36吨阿普斯特原料药、年产420吨巴氯芬中间体、年产147吨阿维巴坦中间体等四条生产线,已建设有质检研发楼、仓库装卸区、丙类仓库、甲类仓库、101号车间、动力车间、锅炉房、污水处理、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消防水池/泵房、门卫室1、门卫室2、管廊等。

2.项目办理的相关手续情况。该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19-450804-27-03-013524);于2019年8月23日取得《贵港市投资项目准入确认书》(编号:2019-050-24);2019年5月7日取得贵港市覃塘区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入园证明》;于2020年4月23日取得贵港市覃塘区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50804202000028号);2020年8月14日取得贵港市覃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50802202008140101)等项目审批手续。2021年9月9日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覃住建消验字2021第0007号)。

3.项目建设施工及安全设施“三同时”完成情况。项目地勘单位:中物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乙级资质)完成;项目设计单位:厂房设计单位为广西中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甲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A145007140-6/3);总平面布置图、工艺管道流程图、气体检测布置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设计单位:广西工联工业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甲级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编号:A145001260);制药设备及工艺管道设计单位:广东星燃石化设计院有限公司;土建施工单位: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甲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D143055604);管道设备施工单位:广东金宗机械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州石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资质证书编号:E144008189);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内蒙古吉安劳动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资质证书编号:APJ-(国)-564),于2020年3月31日通过专家评审。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由广西工联工业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甲级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编号:A145001260),2020年9月8日通过专家评审。2021年9月15日奕安泰公司组织专家对《高端医药原料药和医药制剂项目(一期)(不包括加氢工艺生产线)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通过后,自2021年11月1日开始至2022年10月31日进行为期12个月试生产。

(二)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奕安泰公司自行设计了改造施工图纸,未进行设计变更和编写施工方案等手续。2022年9月21日,计划对生产101号车间3楼三跨北向进行阿瑞吡坦中间体APT04生产线设备及管道改造,并将工程名称为《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NH项目)发包给谭浪施工队,工期为2022年9月21日至10月30日共计40天,初始合同金额为73370元。

1.车间设置:生产101号车间3楼分为三个装置区(企业称为三跨),各装置区均有楼道及防火门分隔,其中第三跨为3楼东北侧,生产装置为阿瑞吡坦生产线,主要用来生产阿瑞吡坦中间体APT03、阿瑞吡坦中间体APT04,涉及的危化品有:甲醇、二氯甲烷、四氢呋喃、硼氢化钠、乙腈、正庚烷、三氟醋酸酐、三氟化硼乙醚、叔丁醇钾,具体工艺及原料见APT04批生产记录(2022年9月28日至10月2日)。

2.设备布置:3楼顶板处布置有反应釜、淬灭釜、蒸馏釜等;地面布置设备主要有不锈钢材质蒸馏接收罐V10182(位于动火作业点下方);分液废水罐V10181(事故液体泄漏设备,已烧毁)、蒸馏接收罐V10180(已烧毁)等(详见图1、图2)。

注:事故中烧毁的分液废水罐V10181泄漏液体中含有的正庚烷,其理化性质:分子式C7H16,无色易挥发液体,有石油臭气味,闪点-4℃,引燃温度204℃,相对密度(水=1)为0.68,难溶于水稍溶于甲醇。

图1 生产101号车间3楼三跨实景图

图2 生产101号车间3楼三跨地面设备布置实景图

3.相关设备情况:

分液废水罐V10181和蒸馏接收罐V10180,同为PP材质,采用聚丙烯缠绕一体成型工艺,按塑料设备标准HG20640-97制造,2000L常压卧式罐,直径1200mm,长度2100mm,底部排污管法兰直径DN50。2022年10月4日进行拆除罐体连接法兰时,造成罐内含正庚烷液体泄漏,遇掉落焊渣导致烧毁。通过询问现场人员和调阅录像,拆除前奕安泰公司人员未对分液废水罐V10181和蒸馏接收罐V10180进行清洗置换及检测合格。10月4日,进行先后拆除作业时,蒸馏接收罐V10180内含有少量(约500ml)不明液体,分液废水罐V10181有较多不明液体,两罐均已在着火中烧毁。

(三)事故相关部门和人员情况

1.奕安泰公司与事故相关部门和人员情况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徐亮,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企业全面管理。2019年12月参加广东省中山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2020年12月31日进行了再培训,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3月12日。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毛波,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2021年6月23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负责公司日常的安全、生产、环保等工作,为试生产期间生产责任人。

公司生产总监郭海涛,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主管生产部、设备管理与工程部、研发部统筹管理工作。

(1)EHS部

全锐美,EHS部副经理兼安全主任(EHS部只设副经理),2021年4月20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证》,主管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主持EHS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厂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交底,对承包商安全资质的审查和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对承包商在服务和活动中安全制度和措施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为试生产期间安全环保监督责任人。2022年国庆期间休假,每日只安排1人值班。

莫箕满,2022年5月入职被聘为安全员岗位,2022年6月29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证》,为事故当日ESH部值班人员和动火票审批人。

(2)生产部

生产部是公司生产运行部门。生产部设车间主任3人(同时负责生产部工作),下设3个生产班组。施工期间,生产部根据施工草图对施工队讲解改造内容,安排工作任务。

车间主任梁鹏程,2021年7月19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合格证》,工作向常务副总经理负责,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技术负责人。

车间主任伍青山,2021年10月17日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化工安全),工作向生产总监负责,为事故当日动火票审核人。

车间主任袁攀,工作向生产总监负责,NH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

黄展福,生产部操作工人,2022年8月5日入职,之前未在化工企业工作过,事故当日是此次动火作业的监护人。

(3)设备管理与工程部

设备管理与工程部经理梁怀颂,负责公司设备检修维护工作,对承包商施工资质进行准入性审查,工程施工安全、健康、环保监督管理,负责对承包商在服务和活动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量及进度、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审核承包商施工方案。梁怀颂为谭浪施工队联系人,提供施工队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以及提供作业方便等,待施工队施工完成后组织验收。

2.谭浪施工队情况

谭浪为奕安泰公司项目施工人员,经设备管理与工程部经理梁怀颂同意,招募人员成立施工队承接NH项目工程。谭浪施工队(未成立公司)所有人员分多个批次进场作业,均为谭浪临时招募,所招募人员均未核验人员资质证件。

9月21日,谭浪经梁怀颂引荐,与常务副总经理毛波签订《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合同书》。

9月22日,谭浪施工队6人进场进行简短的厂级安全培训和交底,并签订《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公司安全告知书》,便进入现场施工作业。未进行安全教育考核、未严格审查所有人员资质证件,施工队仅徐炳光、黄小东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经事故调查组核查为假证。后续分批进场的人员,在未进行安全培训、无相应资质证件的情况下,即安排进场作业。

谭浪将施工期间现场工作交由黄小东负责,由其与奕安泰公司车间主任梁鹏程、袁攀等对接相关工作,并根据生产部要求和《NH项目工艺流程图(9.19)》和《改造流程图》(无具体施工方案),每天分配工作给工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0月4日8:26分,施工队现场负责人黄小东带领施工队总共6人(龚旭才、覃复德、邝运端、何誉源、陆厚愿、罗清兰)到101号车间3楼开展工作,当日主要工作内容:拆除分液废水罐V10181和蒸馏接收罐V10180,并换成不锈钢罐,以及相关管道安装。

施工现场负责人黄小东在生产部办理设备改造动火作业许可证(一级),作业票经生产部班长黎志跨、庞金艺办理,车间主任伍青山审核、EHS部安全员莫箕满审批后开工,监护人为生产部操作工人黄展福。现场动火执行人覃复德、龚旭才,两人当日负责对蒸馏接收罐V10182上方管道进行焊接,其中龚旭才无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龚旭才9月27日加入施工队,覃复德为事故当天新来人员,未参加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

10月4日下午14时许,施工队进入现场工作。黄小东安排陆厚愿、何誉源拆除分液废水罐V10181和蒸馏接收罐V10180。2人拆蒸馏接收罐V10180底阀法兰(共4个螺栓连接)第二个螺栓时,从法兰处缓慢渗出约500ml不明液体,2人和黄小东发现有少量液体泄漏,询问在旁边的监护人黄展福,黄展福说泄漏的液体是清洗罐体的水,然后继续施工。17:00许,拆完分液废水罐V10181底阀法兰第四个螺栓时,有很多液体从法兰口泄漏出来,液体较黏稠,呈油状,并有液体溅到陆厚愿脚上。此时,2人和黄小东发现分液废水罐V10181大量液体泄漏出来后再次询问黄展福,黄展福说是水,没有问题。黄小东让2人继续作业。随后陆厚愿帮龚旭才把焊机放到作业架上后,离开去洗脚。何誉源站在分液废水罐V10181底阀旁边查看时,听到有人喊起火了,转身看到液体泄漏的区域全是火,逃生时不慎摔倒,被大火烧伤多处。黄展福发现着火后,跑到楼梯处,用对讲机9频道呼叫当班人员支援灭火。黄小东在上第四层问其他人工作进度途中,在楼梯口处听到有人喊“着火了”,回头看到火起伴随大量黑色浓烟,看到何誉源从两个罐子中间的缝隙中跳出来,膝盖部位着火,很快车间被黑烟笼住看不见了。黄小东看到黄展福在消火栓前开箱门取水带,便过去帮忙喷水灭火。因火和烟太大,烟雾呛人,便自行离开。

调阅现场监控录像发现,17:20许覃复德在下料切割铁管后,拿到蒸馏接收罐V10182和分液废水罐V10181之间上方管道准备对相关管道焊接,此时龚旭才也上到管道上方协助。17:26许,覃复德电焊时焊渣落到下方地面,引燃大量流到地面和通道处的液体,并产生浓烟。视频中从着火发生至整个车间充满浓烟大约12秒。最终造成在蒸馏接收罐V10182上方管道进行焊接作业的覃复德、龚旭才被大火烟熏后重度烧伤死亡,何誉源逃生时被火焰烧伤,莫箕满在救援过程中吸入烟尘受伤。事故现场实景图见图3至图6。

图3 现场动火作业位置图

图4 拆除法兰位置图

图5 分液废水罐V10181底部连接管法兰连接处

图6 现场高处作业人员位置

(二)事故报告及救援处置情况

1.事故报告情况

“10·4”事故发生后,17:28,常务副总经理毛波接到二期基建负责人陈智鹏电话报告着火情况,立即向总经理徐亮报告,17:30,总经理徐亮得知事故情况后,指示毛波向监管部门报告,奕安泰公司于17:30向三里镇人民政府报告了事故,三里镇人民政府于17:50向覃塘区人民政府、覃塘区应急局报告了事故,18:39覃塘区应急局向贵港市应急局报告了事故,19:00,覃塘区人民政府向贵港市党委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了事故。

2.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0月4日17:26许事故发生后,黄展福、何誉源、黄小东以及同在101号车间101号车间3楼三跨作业的邝运端等3名作业人员从101号车间3楼三跨防火门跑离现场,黄小东、黄展福跑离着火点后立即找来灭火器,在101号车间3楼三跨的防火门(距离起火点约10米)处往里喷射,无明显效果;何誉源由于手腕和两只脚踝以及右大腿内侧被烧伤,跑下一楼后自行开车到覃塘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17:30许,安全员莫箕满在讲机里听到有人喊发生着火后,看到车间101号车间3楼三跨窗口冒浓烟,就跑到消防控制室,启动了声光报警系统,交代保安报火警和向公司领导报告,用对讲机通知所有人离开车间,然后回到101号车间3楼三跨防火门处用消防水枪往里喷水;与此同时生产部车间主任梁鹏程、生产部韦炜穿戴好空气呼吸器后来到101号车间3楼三跨参与灭火,至此现场约有13人在101号车间3楼三跨两个防火门处、以及在1楼用消防水枪往着火点喷水;约17:45许,现场明火被扑灭,但仍然充满黑色浓烟并伴随有刺激性气味,现场救援人员无法进入着火区域施救;17:51许,覃塘区消防救援大队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处置;17:55许,莫箕满由于救火过程剧烈运动并吸入现场烟,出现呕吐,被120救护车送到三里镇卫生院治疗。

18:00起,三里镇政府、派出所,覃塘产业园区管委会、覃塘区应急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覃塘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人员陆续赶到现场参与救援处置。18:22许,救援人员在101号车间3楼降温管道上方发现第一名被困人员,19:03将第一名被困人员覃复德救出,经医护人员检查,已无生命体征;19:13许,在第一名人员被困点西侧三米处发现第二名被困人员龚旭才,并于19:28救出被困人员,并移交给现场医务人员,120救护车立即将其送到覃塘区人民医院救治。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龚旭才于10月4日送到覃塘区人民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莫箕满,于10月4日三里镇卫生院初步治疗后转到贵港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于10月9日康复出院返回奕安泰公司上班。何誉源自10月4日到覃塘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于10月31日康复出院。

事故发生后,覃塘区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组,协调奕安泰公司、谭浪以及覃复德、龚旭才家属协商善后事宜。经协商,奕安泰公司、谭浪于10月10日与覃复德、龚旭才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覃复德、龚旭才家属谅解。

4.事故处置评估

在此次事故应急处置中,奕安泰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上报事故并请求救援,但现场处置不当,未能迅速控制、扑灭着火(明火燃烧了约20分钟);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不足,只有2套空气呼吸器供给救援人员使用,而现场同时参与救援的超10人,导致现场参与救援的员工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并出现身体不适。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相关部门和医疗人员能够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或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善后工作有序。综合评估:本次事故信息上报、伤员救治、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及时、有效。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截止2022年11月3日,事故造成2人死亡(覃复德、龚旭才),2人受伤(何誉源、莫箕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直接经济损失310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奕安泰公司及谭浪施工队在进行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中,未对分液废水罐V10181进行清洗罐作业,未对可能存在的作业风险进行辨识,在拆除分液废水罐V10181连接管法兰过程中,致使含有正庚烷的废液泄漏,泄漏后未经核验,也未停止高处管线动火作业,致使动火作业产生的焊渣掉落引燃泄漏在地面上的正庚烷废液,造成着火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奕安泰公司未有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致使事故发生。

(1)奕安泰公司改变安全设施设计,车间生产工艺流程、设备布置图与施工图不一致,101号车间3楼大部分设备布置与施工图不一致,且将本是304不锈钢罐改为PP塑料罐,降低安全性能,没有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实施NH项目工程前同样没有履行设计变更手续,违规组织施工作业。

(2)奕安泰公司对实施NH项目工程未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仅凭一张管线图组织开展施工作业。未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未结合本次NH项目工程的工作实际,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高温焊渣从高处坠落,设备拆卸过程中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残余物料泄漏的安全风险等危险因素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未采取措施对拟作业的分液废水罐V10181采用清洗、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未采取措施将高处坠落的高温焊渣与下方的设备设施、物料采取可靠的能量隔离措施,没有确保满足相应作业安全要求。未按照GB 30077要求配备应急设施。未按《个体防护装备规范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GB39800.2-2020)》的要求为焊工提供防毒面具,出现较多残余物料从设备流出后没有及时中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

(3)奕安泰公司未按规范组织开展特殊作业。本次事故中的动火作业,属于国庆节假期期间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开展,并且具体动火点在管廊上,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的规定,应当按特级动火进行管理,但奕安泰公司却对该次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进行管理。在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过程中,未能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安全管理规定,按公司《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本该由EHS部(安全管理部,下同)负责人签发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20221004003),最终只由EHS部的安全员莫箕满签发。奕安泰公司在未对黄展福进行专项培训,黄展福未取得监护人培训合格证的情况下,就安排其到动火作业监护岗位上。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满后,未按规范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

(4)奕安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松懈,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在没有认真查验谭浪施工队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资格的情况下,将NH项目工程发包给了谭浪。与谭浪签订的《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合同书》以及《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中,均未明确奕安泰公司在NH项目工程中的日常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奕安泰公司对施工队未履行合同中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为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义务的问题未进行核实和督促其履行。在安全管理中,对谭浪施工队的管理松懈,对其工人变动情况不掌握,焊工邝运端(经查,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作业)、死者覃复德分别于2022年10月2日、4日加入谭浪施工队,均是由施工队领班黄小东当天直接带到工作岗位上岗作业。未能对谭浪施工队的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安全措施交底,其中本次事故中的死者龚旭才于2022年9月29日随施工队到奕安泰公司上班,没有接受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只接受了安全风险告知就上岗作业;死者覃复德于2022年10月4日随施工队到奕安泰公司上班,没有接受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没有接受风险告知就上岗作业。没有查验谭浪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对谭浪施工队在签订合同时提供黄小东、徐炳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作业)没有认真查验(经查,属于假证),对实施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的覃复德、实施高处作业的龚旭才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情况也未进行查验,致使该二人无证上岗,其中,覃复德无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龚旭才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5)奕安泰公司未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未落实《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第5.2条的有关规定,设备管理与工程部(以下简称“设备部”)未查验谭浪施工队施工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设备部没有落实其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未落实《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4.8.1条和第4.9.4条的有关规定,EHS部未对谭浪施工队后加入人员实施安全教育和考核,对施工现场高处动火作业未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隔离措施的问题未正确及时处理、纠正,EHS部没有落实其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未落实《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动火监护人没有核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对高处动火作业未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的问题没有指出和处置,生产部没有按规定对动火作业升级管理,EHS部没有按规定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生产部、EHS部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是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谭浪施工队的资质条件审核把关不严,将承接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发包给了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谭浪施工队,在谭浪施工队进场后的管理中,对设备部、生产部、EHS部及相关工作人员没有落实公司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问题失察失管。

2.谭浪施工队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承揽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招募的工人未经考核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未查验工人特种作业资格即安排从事特种作业。

四、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主要问题

(一)覃塘区人民政府没有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和“十五条硬措施”,存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化工园区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不严实、风险管控不到位,智能安全保障科技手段不完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薄弱等问题。

(二)贵港覃塘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产业园区安全管理工作不严实、不到位,日常检查流于形式。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未建立完善落实承包商管理制度,未对进入园区施工、检维修及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作业的承包商进行登记以及建立相关档案、台账和加强监督检查,未有效督促奕安泰公司切实加强对企业内部承包商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和落实危险性作业的安全措施。未及时发现谭浪施工队无资质并承包园区内企业工程的情况,未及时发现奕安泰公司不服从政府监管监察指令未报备而擅自开展动火作业情况,未及时发现施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问题。

(三)覃塘区应急管理局对奕安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失察,未能及时发现谭浪施工队无资质承包工程,未能及时发现奕安泰公司不服从政府监管监察指令未报备而擅自开展动火作业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奕安泰公司施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问题。

(四)三里镇人民政府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化工专业人才技术力量不足,对辖区奕安泰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失察,未能及时发现谭浪施工队无资质承包工程,未能及时发现奕安泰公司不服从政府监管监察指令未报备而擅自开展动火作业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奕安泰公司施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问题。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生产经营单位

1.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谭浪。谭浪施工队的组织者,无资质承揽奕安泰公司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招募的工人未经考核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①,未查验工人特种作业资格即安排从事特种作业(焊接作业、高处作业)②,在动火作业中未进行风险分析,未制定安全防护措施,以至于发生了本次事故中的覃复德、龚旭才违章开展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4条第一款③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毛波。奕安泰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环保、生产等工作,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由其负责全面工作。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审核工程承包商的安全条件和资质,将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发包④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谭浪施工队,对分管的EHS部、生产部没有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资格审查以及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监火人上岗等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制行为失察,以至于谭浪施工队在奕安泰公司违章开展动火作业,对应急管理部门多次提出的节假日期间要按规范对动火作业实施升级管理的要求置之不顾,未按规定对节假日期间开展的动火作业进行升级管理,未组织开展对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中存在的风险开展辨识、评估,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致使“10·4”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34条第一款③、《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⑤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莫箕满。奕安泰公司EHS部员工、安全员,负责职业健康工作、安全生产工作。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核査安全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超越职权违规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20221004003),违规延长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并且未审核覃复德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未认真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检查时未能识别出高温焊渣飞溅从高处掉落的安全隐患,对“10·4”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34条第一款③、《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⑤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庞金艺。奕安泰公司生产车间班长,安排未经监护人培训且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黄展福担任动火监护人,在会签《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20221004003)前,未组织对101车间3楼三跨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核实,以至于V10181号PP罐内残存的正庚烷未被发现,直至何誉源、陆厚愿拆卸V10181号PP罐连接管道法兰后流淌到车间地面,最后被高温焊渣点燃,对“10·4”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34条第一款③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黄展福。奕安泰公司生产车间操作员,事故发生当天,在101车间3楼三跨担任动火监护人,未经监护人培训且未取得培训合格证,安全意识差,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⑥。事故发生前,何誉源、陆厚愿向其询问从V10181号PP罐流出的正庚烷混合液体是什么,黄展福在未向班组长报告⑦及核实的情况下,仅凭肉眼观察,就回答是水,从而没有及时中止现场的焊接、拆卸作业和及时撤离人员,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是“10·4”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34条第一款③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奕安泰公司。奕安泰公司改变安全设施设计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实施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前未制定方案、未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⑧;未按规范组织开展特殊作业,没有按规定对本次事故中的动火作业实行升级管理⑨,动火作业监护人黄展福未经奕安泰公司监护培训、未取得监护人培训合格证即被安排到监护岗位上①⑩,违反公司《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审批动火作业,且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满后,未按规范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⑪;将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谭浪施工队,在项目合同以及安全管理协议中没有明确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显失公平地将安全事故责任完全推脱给谭浪施工队,对谭浪施工队提供的假特种作业操作证没有查验其真伪⑫;未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没有完全执行⑬。奕安泰公司以上行为导致了“10·4”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同时奕安泰公司对应急管理部门多次提出的节假日期间要按规范对动火作业实施升级管理的要求置之不顾,最终导致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建议由贵港市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⑭给予二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的个人。

覃复德。谭浪施工队工人,负责焊接管线工作,事故发生前在奕安泰公司101车间3楼三跨V10182上方约3.5米处的管道实施焊接作业。作业前,未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高温焊渣从高处坠落,设备拆卸过程中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残余物料泄漏的安全风险等危险因素辨识进行辨识,并未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在焊接过程中出现高温焊渣飞溅从高处掉落,但未及时停止作业且未通知奕安泰公司现场管理人员采取防范高温焊渣飞溅措施,导致高温焊渣掉落并引燃了地上的正庚烷废液,是“10·4”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徐亮。奕安泰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公司将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谭浪施工队失察,未按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对谭浪施工队的施工方案(项目费用超过1万元)审批,对分管安全负责人、EHS部、设备部、生产部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制失察,以至于谭浪施工队在奕安泰公司违章开展动火作业,未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没有组织对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中存在的风险开展辨识,致使施工队施工过程中安全隐患持续存在,最终导致“10·4”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贵港市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⑮给予行政处罚。

全锐美。奕安泰公司EHS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EHS部认真审核谭浪施工队的安全条件,EHS部未查验谭浪施工队工人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对全部外来施工队进行教育培训、安全交底,对应急管理部门多次提出的节假日期间要按规范对动火作业实施升级管理的要求置之不顾,未按规定对节假日期间开展的动火作业进行升级管理,对EHS部莫箕满违规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安全培训不到位失察失管,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力,建议由贵港市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⑤给予行政处罚。

梁怀颂。奕安泰公司设备部经理。未落实《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第5.2条的有关规定,未组织查验谭浪施工队资质情况、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情况,没有组织设备部会同EHS部对谭浪施工队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督促谭浪施工队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10·4”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奕安泰公司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伍青山。奕安泰公司生产车间主任,负责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对黄展福未经监护人培训且未取得培训合格证就被安排担任动火监护人失察,在签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20221004003)前,未组织对101车间3楼三跨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核实,以至于V10181号PP罐内残存的正庚烷未被发现,直至何誉源、陆厚愿拆卸V10181号PP罐连接管道法兰后流淌到车间地面,最后被高温焊渣点燃,对“10·4”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奕安泰公司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黎志跨。奕安泰公司生产车间班长,在会签《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20221004003)前,未组织对101车间3楼三跨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核实,以至于V10181号PP罐内残存的正庚烷未被发现,直至何誉源、陆厚愿拆卸V10181号PP罐连接管道法兰后流淌到车间地面,最后被高温焊渣点燃,对“10·4”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奕安泰公司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二)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及人员

1.有关责任单位

覃塘区人民政府。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成覃塘区人民政府向贵港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贵港覃塘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对事故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建议责成贵港覃塘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向覃塘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覃塘区应急管理局。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责成覃塘区应急管理局分别向覃塘区人民政府和贵港市应急管理局作出书面检查。

三里镇人民政府。对事故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建议责成三里镇人民政府向覃塘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有关公职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等相关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如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由市纪委监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覃塘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严格落实责任,深入开展化工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坚决扛起保障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精准治理,切实扭转安全事故多发势头。全面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发展要安全,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第一位,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自治区二十条实施意见和贵港市五十条实施方案,坚持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形成共管共治工作合力。

(二)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家、自治区有关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的规定,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强化化工园区风险管控和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禁限控”目录和安全生产准入。加强园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按要求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基础支撑保障,加快建成以信息监管系统支撑的智慧园区,扎实推进园区封闭化管理,严格落实登记检查制度。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提升化工园区应急救援能力。

(三)组织开展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密切配合,加强数据整合与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加强联合执法,增强安全生产震慑力。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风险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缺失、承包商施工管理混乱、违规开展作业等问题,组织开展化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风险隐患辨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作业安全交底和岗前教育培训缺失、承包商施工管理混乱、违规开展特殊作业、无证上岗等隐患问题,坚决堵塞安全漏洞,消除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坚决从严从重处罚。

(四)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安全生产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安全管理知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优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监管流程,强化安全防护措施管理,严防企业风险外溢。对外包作业第三方,要列入公司统一的安全管理,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检查与协调。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突出生产作业的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特殊作业管理,全面开展风险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落实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配足作业场所作业人员防护装备,提高企业现场应急处置水平。

广西奕安泰药业有限公司

“10·4”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12月16日

注释: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③《刑法》第134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⑤《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⑥《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⑦《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⑨《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5.1 b)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重点时段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⑩《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4.10 c) 特殊作业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经生产单位或作业单位培训,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⑪《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4.11 安全作业票(证)的管理要求如下:b)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作业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

⑫《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⑬《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⑭《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文件下载:

广西奕安泰药业有限公司“10.4”一般着火事故调查报告.wps

关联文件:

FD10111 | 2022_广西_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10·25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广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四维村委榃蒙村10·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490366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20日

标  题: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那蒙镇四维村委 榃蒙村“10·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发文字号:北政函〔2023〕12号 2023年02月20日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那蒙镇四维村委 榃蒙村“10·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023-02-20 17:25 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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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蒙镇四维村委榃蒙村“10·25”火灾事故调查组:

《关于那蒙镇四维村委榃蒙村“10·25”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请示》(钦北应急报〔202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全区各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务必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好安全关,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综合治理、专项治理、精准治理,坚决守住安全生产的底线红线。

四、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非法经营、违法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畅通“黑燃气”举报途径,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有关“黑燃气”的违法犯罪线索,借助群众力量严打“黑燃气”违法行为。

五、各镇(街道)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安全氛围,要落实相关隐患巡查责任人员责任,提高发现燃气安全隐患问题的能力,加大对燃气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

附件:那蒙镇四维村委榃蒙村“10·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2月20日

附件

那蒙镇四维村委榃蒙村“10·25”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0月25日16时许,在钦北区那蒙镇四维村委会榃蒙村旧养殖场内,发生一起致一人受伤的爆燃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钦政办〔2021〕23号)的有关规定,钦北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那蒙镇四维村委榃蒙村“10·25”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陆鹏州任组长,区安委办主任、区应急局局长苏政敢和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李晓任副组长,区应急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钦北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总工会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那蒙镇四维村委榃蒙村“10·25”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应急救援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事发燃气充装点位于那蒙镇四维村委榃蒙村旧养殖场内,该燃气充装点经营者为胡X昭,那蒙镇人,该燃气充装点无相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行政许可,属非法经营场所。

(二)现场勘察情况

1.事故现场及周边建筑情况。

“10.25”液化气爆燃事故现场位于那蒙镇四维村委榃蒙村旧养殖场,旧养殖场总建筑面积1134平方米,该建筑东面、南面均为山林、西面为田地,北面为道路,坐东朝西,为1层砖混结构。(见图1方位图,图2航拍图,图3平面图)

图1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四维村委榃蒙村旧养殖场“10.25”爆燃事故方位图

图2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四维村委榃蒙村旧养殖场“10.25”爆燃事故航拍图

图3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四维村委榃蒙村旧养殖场“10.25”爆燃事故现场平面图

2.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现场大门距离东北角8米处停有一辆面包车(车号不详),车辆被完全烧毁,车厢箱体及驾驶室破损严重。(见图4)

图4被烧毁的面包车

旧养殖场进门右边第1排九个隔间和右侧第2排4个隔间及大门左边卧室、厨房等3间房间房顶全部炸飞破碎损坏,全部过火面积约180平方米,大门右边第1个隔间清理出大量液化石油气罐,其中有15具罐体爆炸,地面有罐体和罐体部件,其余气罐外表面罐体呈被猛烈火焰烧白痕迹、部分罐体有明显撞击痕迹,左侧厨房清理出4具实瓶气罐,右侧第2排4个隔间内部物品和大门左侧卧室等房间内部的床等家具均过火烧毁。

对清理出的气罐进行检查,发现23具液化石油气罐无钢瓶码,20具液化石油气罐钢瓶码无法辨识。(见图5—图8)

图5爆炸及烧毁的液化石油气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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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爆炸及烧毁的液化石油气罐

图7烧毁的液化石油气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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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房屋烧毁情况

大门右侧第1间隔间损毁严重,隔栏和围墙呈向外向四周发散状,向外倒伏,靠大门一侧墙根地面呈被猛烈火焰烧白痕迹。左侧厨房窗口呈现由外向内的冲击状。地上有1台小型非防爆电机和烃泵,地面散落有充气枪、充气软管、充气接头、闸刀开关、电表、电线、排风扇等物,右侧第2排隔间有小型柴油加热器,左侧卧室和厨房地面散落有小型电机转子、电线、充气枪、微波炉等物。(见图9—图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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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隔栏向外倒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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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墙根地面呈被猛烈火焰烧白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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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大门左侧厨房窗口

图12闸刀开关及电表

图13 闸刀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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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电线

二、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爆燃事故造成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0月25日下午15时40左右,胡X昭在那蒙镇四维村委榃蒙村旧养殖场的燃气充装点内从事燃气倒灌工作,由于经营场所内电线线路残旧老化严重,当事人打开电灯开关时,老化电线出现火星,并引燃室内作业场所内泄漏的燃气,火灾发生后,胡X昭立即到外面的面包车取来灭火器灭火,但因气体爆燃,火势太大,胡X昭在救火过程中全身衣服着火,跑出养殖场路边后,并拨打报警电话,养鸡场附近的一名群众路过,将他送到那蒙卫生院抢救。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2年10月25日16时00分许,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钦北区那蒙镇四维村委榃蒙村旧养殖场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大井消防救援站1个灭火编队,3辆消防车1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16时49分,大井消防站到达现场,17时09分,控制火势,17时55分,处置完毕。

事故发生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陆鹏州,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米昆仁,区应急局局长苏政敢,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李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行业部门领导及那蒙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指示相关部门,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稳定家属情绪,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火灾现场共收缴101个钢瓶,其中15公斤的86个瓶(其中82个是空瓶),15个爆炸瓶,倒气工具一台,称一把。伤者胡X昭于2022年12月26日在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康复出院,目前在家疗养。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胡X昭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违章违规作业,对液化石油气进行倒灌充装,导致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胡X昭未能在第一时间对泄漏的液化气采取合理应急处置方式,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后迅速以1:250至350倍左右的体积气化,并沉积到地面,以泄漏点为中心,液化气迅速向四周扩散,与空气形成混合气体,遇到点火源(如非防爆电机、闸刀开关、排风扇、静电等情况),引起爆燃;泄漏的液化石油气稳定燃烧引燃室内的液化石油气罐造成液化石油气罐多次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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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 疑是用于倒灌充装的小型非防爆电机和烃泵及软管(位置:旧养殖场大门右边第1个隔间)

图16 疑是用于倒灌充装的管接头(位置:旧养殖场大门右边第1个隔间)

图17疑是用于倒灌充装的充气枪(位置:旧养殖场大门右边第1个隔间)

经分析,从公开资料得知,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是丙烷和丁烷,气态的液化石油气比空气重约1.5倍,该气体的空气混合物爆炸范围是1.5%~9.5%,遇到火星或电火花就会发生爆炸。

液化石油气主要有以下特性及危险性:

  1. 受热膨胀性。液化石油气的比重随温度的升高而变小,体积则增大。液态体积膨胀率比水的大10~16倍。液化石油气温度每升高一度,体积膨胀约为0.3%~0.4%,气压增大0.02~0.03MPa。由于液体实际是不可压缩的,倘若容器的全部容积充满石油气,即使温度升高不多亦能因液体膨胀而产生很大的压力,造成容器的变形爆炸。如果受到火焰烘烤,温度升高到大约60度罐内会充满液态,罐体的膨胀力将直接作用于罐壁,经实验测定和理论计算,满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温度升高1℃,瓶内压力增加10~20个大气压。当超过储罐的安全设计压力,易引起储罐薄弱处形成裂缝导致液化气泄漏,如果裂口过大、泄压过快或超量灌装或满液,遇到阳光照射或其他情况使温度升高时就引起蒸汽爆炸。
  1. 易爆性。液化石油气最大的特点就是的易爆性。一般当发生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的时候都会出现爆炸的情况,而且在燃烧之前爆炸。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液化石油气的热值比较高,单单从热值来进行比较液化石油气要比普通的煤气的热值要高出好几倍,所以当液化石油气出现安全事故时就会出现爆炸的情况。在爆炸之后就会出现燃烧现象,液化石油气的燃烧也与爆炸的威力相似,破坏性大。
  1. 易燃性。液化石油气成分包括丙烷、丁烷、丙烯、丁烯等,成分都是典型的烃类化合物,也具备烃类化合物最大的特点就是易燃性。而且液化石油气成分中包含的这些烃类化合物的闪点和自燃点都是非常低的,很容易引起燃烧。
  1. 有毒性。液化石油气是一种有毒性的气体,但是这种毒性的挥发是有一定条件的。只有当液化石油气在空气中的浓度超过了10%时才会挥发出让人体出现反应的毒性。当人体接触到这样的毒性之后就会出现呕吐、恶心甚至昏迷的情况,给人体带来极大的伤害。
  1. 易流性。液化石油气是非常容易流淌的,一旦出现泄漏的情况液化石油气就会从储存器里流淌出来。而且一般情况下1升的液化石油气在流淌出来后就会挥发成350升左右的气体,这些气体在遇到电的时候就会产生燃烧的现象,造成严重的火灾。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 胡X昭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行政许可、《广西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充装资格证,无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的固定经营场所,无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储存、消防、安全保护措施,没有熟悉业务的燃气从业人员,非法经营、储存、充装液化石油气;未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未配备押运员的情况下,使用普通面包车运输液化石油气。

2.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3.未穿着防静电工作服。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那蒙镇四维村委榃蒙村“10.25”火灾事故是由于胡X昭违法经营、违规操作倒灌液化石油气导致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引发爆燃火灾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成员集体讨论,一致认为该起事故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经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全区各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务必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好安全关,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综合治理、专项治理、精准治理,坚决守住安全生产的底线红线。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非法经营、违法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畅通“黑燃气”举报途径,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有关“黑燃气”的违法犯罪线索,借助群众力量严打“黑燃气”违法行为。

(三)各镇(街道)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安全氛围,要落实相关隐患巡查责任人员责任,提高发现燃气安全隐患问题的能力,加大对燃气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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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FD10112 | 2022_广西奕安泰药业10·4一般着火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广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广西奕安泰药业有限公司“10·4”一般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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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21104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2年12月16日

标  题: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奕安泰药业有限公司 “10·4”一般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奕安泰药业有限公司 “10·4”一般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023-01-09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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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审定广西奕安泰药业有限公司“10·4”一般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贵应急报〔2022〕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符合有关规定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救援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性质认定

广西奕安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安泰公司)“10·4”着火事故是一起在实施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动火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焊渣掉落引燃泄漏在地面上的正庚烷废液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奕安泰公司及谭浪施工队在进行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中,未对分液废水罐V10181进行清洗作业,未对可能存在的作业风险进行辨识,在拆除分液废水罐V10181连接管法兰过程中,出现含有正庚烷的废液泄漏。泄漏后未组织核验,也未停止高处管线动火作业,导致动火作业产生的焊渣掉落引燃泄漏在地面上的正庚烷废液,造成着火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奕安泰公司未有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致使事故发生。

(1)奕安泰公司改变安全设施设计,车间生产工艺流程、设备布置图与施工图不一致,101号车间3楼大部分设备布置与施工图不一致,且将本是304不锈钢罐改为PP塑料罐,降低安全性能,没有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实施NH项目工程前同样没有履行设计变更手续,违规组织施工作业。

(2)奕安泰公司对实施NH项目工程未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仅凭一张管线图组织开展施工作业。未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未结合本次NH项目工程的工作实际,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高温焊渣从高处掉落,设备拆卸过程中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残余物料泄漏的安全风险等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未采取措施对拟作业的分液废水罐V10181采用清洗、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未采取措施将高处掉落的高温焊渣与下方的设施设备、物料采取可靠的能量隔离,未确保满足相应作业安全要求。未按照GB 30077要求配备应急设施。未按《个体防护装备规范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GB39800.2-2020)》的要求为焊工提供防毒面具,出现较多残余物料从设备流出后未及时中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

(3)奕安泰公司未按规范组织开展特殊作业。本次事故中的动火作业,属于国庆节假期期间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开展,并且具体动火点在管廊上,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的规定,应当按特级动火进行管理,但奕安泰公司却对该次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进行管理,且在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过程中未能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安全管理规定。按公司《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本该由EHS部(安全管理部,下同)负责人签发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20221004003),最终只由EHS部的安全员莫箕满签发。奕安泰公司在未对黄展福进行专项培训,黄展福未取得监护人培训合格证的情况下,安排其到动火作业监护岗位上。《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范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

(4)奕安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松懈,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在未认真查验谭浪施工队相关安全生产条件、资格的情况下,将NH项目工程发包给了谭浪。与谭浪签订的《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合同书》以及《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中,均未明确奕安泰公司在NH项目工程中的日常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对施工队未履行合同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为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义务的问题,未进行核实和督促履行。在安全管理中,对谭浪施工队管理松懈,对其工人变动情况不掌握,焊工邝运端(经查,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作业)、死者覃复德分别于2022年10月2日、4日加入谭浪施工队,均由施工队领班黄小东当天直接带到工作岗位上岗作业。未能对谭浪施工队的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安全措施交底,其中本次事故中的死者龚旭才于2022年9月29日随施工队到奕安泰公司上班,未接受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只接受了安全风险告知就上岗作业;死者覃复德于2022年10月4日随施工队到奕安泰公司上班,未接受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未接受风险告知就上岗作业。未查验谭浪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对谭浪施工队在签订合同时提供黄小东、徐炳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作业)未认真查验(经查,属于假证),对实施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的覃复德和实施高处作业的龚旭才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情况也未进行查验(经查,该二人为无证上岗),其中,覃复德无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龚旭才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5)奕安泰公司未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设备管理与工程部(以下简称设备部)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第5.2条的有关规定查验谭浪施工队施工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资质。二是EHS部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4.8.1条和第4.9.4条的有关规定对谭浪施工队后加入人员实施安全教育和考核,对施工现场高处动火作业未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隔离措施问题,未正确及时处理、纠正。三是生产部、EHS部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动火监护人未按《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核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对高处动火作业未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问题,未进行指出和处置。生产部未按规定对动火作业升级管理,EHS部未按规定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四是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谭浪施工队的资质条件审核把关不严,将承接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谭浪施工队,在谭浪施工队进场后的管理中,对设备部、生产部、EHS部及相关工作人员没有落实公司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问题失察失管。

2.谭浪施工队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承揽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招募的工人未经考核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未查验工人特种作业资格即安排从事特种作业。

四、同意事故暴露出的地方政府和部门的主要问题

(一)覃塘区人民政府未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和“十五条硬措施”,存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化工园区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不严实、风险管控不到位,智能安全保障科技手段不完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薄弱等问题。

(二)覃塘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产业园区安全管理工作不严实、不到位,日常检查流于形式。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未建立完善落实承包商管理制度,未对进入园区施工、检查维修及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作业的承包商进行登记及建立相关档案、台账和加强监督检查,未有效督促奕安泰公司切实加强对企业内部承包商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和落实危险性作业的安全措施。未及时发现谭浪施工队无资质承包园区内企业工程的情况,未及时发现奕安泰公司不服从政府监管监察指令未报备便擅自开展动火作业的情况,未及时发现施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问题。

(三)覃塘区应急管理局对奕安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失察,未能及时发现谭浪施工队无资质承包工程,未能及时发现奕安泰公司不服从政府监管监察指令未报备便擅自开展动火作业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奕安泰公司施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问题。

(四)三里镇人民政府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化工专业人才技术力量不足,对辖区奕安泰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失察,未能及时发现谭浪施工队无资质承包工程,未能及时发现奕安泰公司不服从政府监管监察指令未报备便擅自开展动火作业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奕安泰公司施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问题。

五、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生产经营单位。

1.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谭浪。谭浪施工队的组织者,无资质承揽奕安泰公司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招募的工人未经考核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未查验工人特种作业资格即安排从事特种作业(焊接作业、高处作业),在动火作业中未进行风险分析,未制定安全防护措施,以致发生了本次事故中覃复德、龚旭才违章开展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毛波。奕安泰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环保、生产等工作,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由其负责全面工作。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审核工程承包商的安全条件和资质,将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谭浪施工队,对分管的EHS部、生产部未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资格审查以及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监护人上岗等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制行为失察,以至于谭浪施工队在奕安泰公司违章开展动火作业,对应急管理部门多次提出的节假日期间要按规范对动火作业实施升级管理的要求置之不顾,未按规定对节假日期间开展的动火作业进行升级管理,未组织开展对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中存在的风险开展辨识、评估,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致使“10·4”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34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莫箕满。奕安泰公司EHS部员工、安全员,负责职业健康工作、安全生产工作。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核查安全作业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超越职权违规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20221004003),违规延长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并且未审核覃复德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未认真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检查时未能识别出高温焊渣飞溅从高处掉落的安全隐患,对“10·4”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34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庞金艺。奕安泰公司生产车间班长,安排未经监护人培训且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黄展福担任动火监护人,在会签《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20221004003)前,未组织对101车间3楼三跨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核实,以至于V10181号PP罐内残存的正庚烷未被发现,直至何誉源、陆厚愿拆卸V10181号PP罐连接管道法兰后流淌到车间地面,最后被高温焊渣点燃,对“10·4”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黄展福。奕安泰公司生产车间操作员,事故发生当天,在101车间3楼三跨担任动火监护人,未经监护人培训且未取得培

训合格证,安全意识差,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事故发生前,何誉源、陆厚愿向其询问从V10181号PP罐流出的正庚烷混合液体是什么,黄展福在未向班组长报告及核实的情况下,仅凭肉眼观察即回答是水,从而没有及时中止现场的焊接、拆卸作业和及时撤离人员,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是“10·4”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奕安泰公司。奕安泰公司改变安全设施设计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实施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前未制定方案、未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未按规范组织开展特殊作业,未按规定对本次事故中的动火作业实行升级管理,动火作业监护人黄展福未经奕安泰公司监护培训、未取得监护人培训合格证即被安排到监护岗位上,违反公司《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审批动火作业,且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满后,未按规范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将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谭浪施工队,在项目合同以及安全管理协议中未明确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显失公平地将安全事故责任完全推脱给谭浪施工队,对谭浪施工队提供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没有查验其真伪;未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没有完全执行。奕安泰公司以上行为导致了“10·4”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同时奕安泰公司对应急管理部门多次提出的节假日期间要按规范对动火作业实施升级管理的要求置之不顾,最终导致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由市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二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的个人。

覃复德。谭浪施工队工人,负责焊接管线工作,事故发生前在奕安泰公司101车间3楼三跨V10182上方约3.5米处的管道实施焊接作业。作业前,未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高温焊渣从高处坠落,设备拆卸过程中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残余物料泄漏的安全风险等危险因素进行辨识,且未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在焊接过程中出现高温焊渣飞溅从高处掉落,但未及时停止作业且未通知奕安泰公司现场管理人员采取防范高温焊渣飞溅措施,导致高温焊渣掉落并引燃了地上的正庚烷废液,是“10·4”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徐亮。奕安泰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公司将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谭浪施工队失察。未按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对谭浪施工队的施工方案(项目费用超过1万元)审批。对分管安全负责人、EHS部、设备部、生产部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制失察,以至于谭浪施工队在奕安泰公司违章开展动火作业。未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未组织对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中存在的风险开展辨识,致使施工队施工过程中安全隐患持续存在,最终导致“10·4”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

全锐美。奕安泰公司EHS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EHS部认真审核谭浪施工队的安全条件,未查验谭浪施工队工人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对全部外来施工队进行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对应急管理部门多次提出的节假日期间要按规范对动火作业实施升级管理的要求置之不顾,未按规定对节假日期间开展的动火作业进行升级管理,对EHS部莫箕满违规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安全培训不到位失察失管,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力,由市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梁怀颂。奕安泰公司设备部经理。未落实《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第5.2条的有关规定,未组织查验谭浪施工队资质情况、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情况,未组织设备部会同EHS部对谭浪施工队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督促谭浪施工队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10·4”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奕安泰公司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伍青山。奕安泰公司生产车间主任,负责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对黄展福未经监护人培训且未取得培训合格证就被安排担任动火监护人失察,在签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20221004003)前,未组织对101车间3楼三跨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核实,以至于V10181号PP罐内残存的正庚烷未被发现,直至何誉源、陆厚愿拆卸V10181号PP罐连接管道法兰后流淌到车间地面,最后被高温焊渣点燃,对“10·4”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奕安泰公司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黎志跨。奕安泰公司生产车间班长,在会签《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20221004003)前,未组织对101车间3楼三跨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核实,以至于V10181号PP罐内残存的正庚烷未被发现,直至何誉源、陆厚愿拆卸V10181号PP罐连接管道法兰后流淌到车间地面,最后被高温焊渣点燃,对“10·4”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奕安泰公司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二)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及人员。

1.有关责任单位。

覃塘区人民政府。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责成覃塘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覃塘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对事故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责成覃塘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向覃塘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覃塘区应急管理局。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责成覃塘区应急管理局分别向覃塘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作出书面检查。

三里镇人民政府。对事故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责成三里镇人民政府向覃塘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有关公职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等相关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如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由市纪委监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覃塘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严格落实责任,深入开展化工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坚决扛起保障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精准治理,切实扭转安全事故多发势头。全面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发展要安全,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第一位,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国务院“十五条”、自治区“二十条”和贵港市“五十条”安全生产硬措施,坚持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形成共管共治工作合力。

(二)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家、自治区有关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的规定,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强化化工园区风险管控和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禁限控”目录和安全生产准入。加强园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按要求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基础支撑保障,加快建成以信息监管系统支撑的智慧园区,扎实推进园区封闭化管理,严格落实登记检查制度,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提升化工园区应急救援能力。

(三)组织开展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密切配合,加强数据整合与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加强联合执法,增强安全生产震慑力。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风险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缺失、承包商施工管理混乱、违规开展作业等问题,组织开展化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风险隐患辨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作业安全交底和岗前教育培训缺失、承包商施工管理混乱、违规开展特殊作业、无证上岗等隐患问题,坚决堵塞安全漏洞,消除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坚决从严从重处罚。

(四)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安全生产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安全管理知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优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监管流程,强化安全防护措施管理,严防企业风险外溢。对外包作业第三方,要列入公司统一的安全管理,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检查与协调。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突出生产作业的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特殊作业管理,全面开展风险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落实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配足作业场所作业人员防护装备,提高企业现场应急处置水平。

七、其他工作要求

市纪委监委、覃塘区人民政府和奕安泰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起3个月内,将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贵政函〔2022〕421号.wps

解读

FD10113 | 2022_库尔勒市百联商贸4.12火灾一般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库尔勒市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12”火灾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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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12”火灾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2-06-14 00:00

公示公开

库尔勒市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12”火灾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4月12日18时22分,库尔勒市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库房改造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1人在5月9日事故报告期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55.5387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州党委常委苏来曼·玉色因任组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商务局、消防救援支队、总工会职能部门组成的“4·12”火灾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并聘请技术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检测、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库尔勒市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12”火灾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单位及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 库尔勒市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联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实际控制人:杨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2011年4月27日成立,地址位于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街道北山路驿站巷8号福宇花园1栋1层17-8号,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等,系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世光仓储有限公司A库的承租方。
  1. 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世光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光仓储公司)。法代表人吕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2001年1月4日成立,于2012年被杰丰果业收购,成为其全资子公司,地址位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一路西侧,三号路北侧,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水果干制品、仓储(干鲜果品)批发零售鲜水果、蔬菜。系世光仓储公司A库房的出租方。

(二)事故发生场所基本情况

  1. 事故地点项目及许可情况。世光仓储公司2001年3月8日取得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用地批准书,编号为〔2001〕库开发管地字第003号;2003年7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2007年2月5日取得库尔勒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2007〕007号;2007年6月28日取得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安局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补审合格的意见书,文号为巴公消(建)字〔2007〕第0078号;2007年7月24日取得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安局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补验合格的意见书,文号为巴公消(建验)〔2007〕第0052号。
  1. 事故发生库房(A库)基本情况。世光仓储公司冷藏保鲜库项目分为四个库区,分别为A库、B库、C库、D库,总建筑面积35301平方米,占地面积88369平方米,其中A库建筑面积均为7713.25平米,地上一层,建筑高度6.7米,为砖混结构,使用功能为水果冷藏保鲜,属于单层丙类库房。A库位于公司西南侧,坐西向东,东侧为空地,南侧为源兴路,西侧为金河路,北侧为C库房。A库房长60米,宽43.1米,共2个穿堂,每个穿堂内共有保鲜库12间,其中1-6号保鲜库位于穿堂南侧,7-12号保鲜库位于穿堂北侧。1号穿堂长度59米,宽度6.5米,每间保鲜库长度17.55米,宽度9.5米,面积167平方米。
  1. 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世光仓储公司2012年被库车杰丰果业收购成为其全资子公司。世光仓储公司于2017年-2018年间,将A库液氨抽出,导入B、C、D库中。2020年9月又将B、C、D库中的液氨全部抽出做安全处置。事故发生时,该公司液氨管线内无液氨存留。
  1. 事故发生地(A库)承租及改造情况。2022年,世光仓储公司为筹集资金清偿债务,于3月29日将A库(含A1、A2库)以每年25万元的租赁费租赁给百联商贸公司,用作普通库使用,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自2022年5月1日至2030年4月30日。双方未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2022年3月29日,世光仓储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将A库房交付给百联商贸公司使用。因A库房现有条件不符合百联商贸公司经营要求,故决定对A库房进行部分改造(改造费用两公司分摊,其中世光仓储公司因资金困难,以减免6个月库房租金抵用库房改造费用)。3月30日百联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某将A库房屋改造项目(重新硬化A库内地面;拆除A库内保鲜库原有门框,对门洞进行加高处理;拆除A库内保鲜库原有铁质货架)口头委托公司员工亲属巴某某进行改造,改造过程中,未告知属地有关监管部门。

(三)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负有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监管情况

2021年8月6日,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发区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消防大队、绿园路派出所等单位,对世光仓储公司复产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专项检查,并提出了相应整改意见。由于世光仓储公司隐患(安全评估报告未出具)未整改完成,故该公司未复产复工,属于停产停业状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2年4月12日18时许,巴某某安排5名工人在世光仓储A1库房从事库房改造工作,其中2 人(胡某某、赵某某)在A1库房3号仓库门口,3人(陈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在A1库房9号仓库内;

18时20分许,胡某某与赵某某在A1库房3号仓库门前使用等离子切割机切割门框铁皮时,附近突现浓烟、高温等异常状况,两人丢弃工具,跑到出口时发现库门处于关闭状态无法逃生。由于穿堂内空气温度较高,烟气四处蔓延,胡某某就近跑至11号仓库角落避险,后11、12号仓库倒塌,胡某某便顺着塌方缺口处逃生;

18时20分17秒,A1库房南侧屋顶有浓烟冒出,大门处有剧烈浓烟突然喷出,并伴有白色块状建筑材料飞落至A库房东侧空地。

18时20分27秒,世光仓储公司保安闫某某从A1库房站台处跑向门卫室使用一键报警器报警,约两分钟后公安民警到达现场;

18时22分11秒,A1库房11号、12号仓库及站台上方彩钢板雨棚发生变形、坍塌,巴某某跑向A1库房,将穿堂大门推开;

18时22分28秒、53秒,三名被困人员在巴某某和到场民警协助下先后从A1库房大门处逃生;

19时18分,A1库房12号仓库屋顶发生二次坍塌。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8时23分,巴州119指挥中心接公安110转警后,迅速调集11辆消防车、50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成立以自治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州党委常委担任总指挥的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各方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具体处置经过:南苑路特勤站首先到达现场,展开处置;18时57分,石化大道站到达现场配合特勤站展开处置;19时01分,支队郑成华政委到达现场,组织力量集结,进行战斗指挥;19时08分,巴州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

20时54分,在冷库穿堂西侧外墙开辟出第二入口,攻坚组进入内部开展搜寻,并搜救出最后1名被困人员;22时55分,厂区内浓烟排空,攻坚组进入冷库进行最后搜寻;23时10分,事故处置完毕,救援力量归建。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情况: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1人在5月9日事故报告期后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55.5387万元,其中医疗费用189.6万元;工伤赔付、丧葬及抚恤费用224万元;固定资产损失41.9387万元。

四、现场勘验及灾害机理分析

(一)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A1库房3号、9号、10号仓库上方换气扇洞口处屋顶附着有黑色烟尘痕迹,其中烟尘附着痕迹从3号到9号逐渐减轻,其余屋顶换气扇洞口无烟气附着,穿堂走廊东侧出口上方和西侧换气扇上方均附着有烟熏痕迹。

2.穿堂走廊东侧出口处形成烟气沉积下沉痕迹,其中北面墙体烟熏痕迹最重,此处塑料筐上部受热熔融。2号仓库门口有两具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1具推车式灭火器,两具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向西呈倾倒状,推车式灭火器枪头形成自2号仓向西延伸展开,有使用痕迹。穿堂走道吊顶使用纸面石膏板,纸面石膏板安装在金属龙骨上方,吊顶的纸面石膏板自4号仓库起向东全部塌落,向西保持完好。从穿堂走廊掉落石膏板的两侧墙面观察,吊顶上方、下方的烟熏痕迹连续。从穿堂走廊东面较为完好的吊顶观察,吊顶内制冷管道使用聚氨酯泡沫作为管道保温材料。

3.3号仓库门框形成“V”字形烟熏、变色痕迹,其门框上方墙体形成“V”字形墙皮脱落、烧白痕迹,砖头裸露,上方管道形成变色、变形痕迹,门框上方房顶形成明显烧白痕迹与“V”字形墙体形成连续性痕迹,其周边烟熏痕迹浓重。门框左侧配电箱右侧箱体形成变色痕迹,配电箱内过火严重,3号仓库门口塑料桶形成熔融痕迹,仅剩桶底完好。

4.对3号仓库进行勘验,3号仓库铁门向内开启,门扇毗邻外侧呈变色痕迹,内侧呈烟熏痕迹,变色痕迹与烟熏痕迹自上而下分界线明显。

5.3号仓库门内侧放置移动式铁板车一辆,铁板车上放置等离子切割机一台,铁板车外侧有大量聚氨酯保温材料熔融、燃烧形成的炭化痕迹,铁板车内侧、等离子切割机、周边铁架均形成浓重烟气附着痕迹。

6.等离子切割机打铁线夹挂于库内铁架上,铁板车轮胎在地面形成高温熔融掉落并呈过火状。库顶自北向南设置一根风管延伸至本库南侧换气扇洞口处,风管变色痕迹较重,门框内侧上方风管变色痕迹最重。

7.库内门框上方聚氨酯保温材料残存厚度明显低于他处,库内北墙聚氨酯泡沫成明显流淌痕,北墙下方流淌聚氨酯在墙面和地面交界处形成较重炭化、灰化痕迹。

8.对A1库房电气线路、配电箱及起火点3号仓库门附近切割机等用电器具进行勘验,除火烧痕迹外,无过负荷、短路、断路等异常痕迹。

(二)火灾机理分析

世光仓储A库房使用的保温材料为聚氨酯,具有较好的保温性能,燃烧时,可快速形成高温、缺氧环境。据资料显示,聚氨酯泡沫塑料100℃持续加热120min后,开始发生分解,有少量苯胺释放;150℃持续加热10min,分解物逐渐增多,尤其是泡沫塑料中的阻燃剂释放出的磷酸三酯迅速升高;300℃持续加热10min时,聚氨酯泡沫塑料热分解速度加剧,释放的苯胺量明显增多。

火灾发生时,胡某某和赵某某在A1库房3号仓库门框处的持续高温切割操作,引燃门框内的填充物和墙面保温材料,导致聚氨酯分解逐渐剧烈,产生的苯胺量急剧上升,同时产生大量燃烧热,遇到明火引发火灾。

(三)房屋坍塌机理分析

A1库房聚氨酯保温材料发生火灾后,释放出大量一氧化碳和含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由于A1库房原设计为冷库,除安全出口,其余外墙均无外窗,防排烟条件极差,聚氨酯保温材料燃烧后产生的大量烟尘和有害气体无法及时释放,建筑物室内空气压力迅速增大,产生强烈压力波,致使该建筑物局部发生瞬间坍塌。

(四)燃烧实验情况

在A库房东侧空旷地,将1块保鲜库门框钢板放置于保温材料(取自A1库房1号仓库墙面)上方,使用等离子切割机喷枪持续切割钢板,观察保温材料燃烧情况。结论:在室外,等离子切割机持续工作时,保鲜库墙面聚氨酯保温材料可以被等离子切割机切割钢板时产生的火焰点燃,产生大量烟热,火源移开后仍可缓慢燃烧;

对A1库房5号仓库门框,持续使用等离子切割机喷枪切割,观察门框内聚氨酯填充材料燃烧情况。结论:在室内(A1库房5号仓库门框),等离子切割机持续工作时,切割机切割门框钢板产生的火焰将仓库门框内聚氨酯填充物点燃,产生大量烟热,火源移开后可观察到聚氨酯填充物仍持续燃烧。

(五)保温材料抽样送检

在A2库房3号仓库采集规格为60cm60cm10cm的墙面保温材料30块送往新疆建筑材料研究院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机构出具报告数据显示,保鲜库墙面聚氨酯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可燃。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现场实验和样品抽样鉴定报告等综合认定此次事故原因系操作工胡某某、赵某某违规使用等离子切割机在对A库1号穿堂3号保鲜仓门洞上部铁制门框进行拆除作业时,产生的火花(高温)引燃周围聚氨酯保温材料蔓延成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百联商贸公司。

(1)违规组织动火作业。未查验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前施工区未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护;实际控制人杨某某及施工负责人巴某某不认真检查、督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得到消除,特别是对前期库房改造期间曾引发的火情没有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3)未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人员进场前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施工人员缺乏相应的消防应急知识。

2.世光仓储公司。与百联商贸公司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百联商贸公司承租A库房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未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库房改造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未对外来施工人员开展必要的入厂安全教育和风险告知。

3.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开发区建筑装饰装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履职不到位,未能按照《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库开安〔2021〕6号)的要求,对百联商贸有限公司库房改造项目及时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未依法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规划建设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存在监管盲区。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世光仓储有限公司“4·12”火灾事故是一起无证上岗、违规作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胡某某,群众,切割作业施工人员,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和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违法违规进行动火作业,被出租方管理人员制止后仍继续冒险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3.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赵某某,群众,切割作业施工人员,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和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违法违规进行切割作业,被出租方管理人员制止后仍继续冒险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3.2.3、《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巴某某,群众,库房改造项目实际承包人,作为库房改造项目现场负责人,频繁更换施工作业人员,未对拆除工程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未对施工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风险告知;未安排专人或本人未对动火等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长期存在的切割作业、违规吸烟等火灾隐患疏于管控,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先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至(五)项和第四十三条以及《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鉴于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高某某,群众,百联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动火等危险作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开展库房改造项目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督促检查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库房改造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杨某某,群众,百联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动火等危险作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开展库房改造项目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督促检查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库房改造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丁某某,群众,世光仓储公司经理,作为出租方管理人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作业现场长期存在的切割作业、违规吸烟等火灾隐患疏于管控,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违章行为、及时消除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开发区安监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库尔勒市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世光仓储有限公司,作为场所的出租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开发区安监局给予行政处罚。

(四)给予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处理建议

1.责成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巴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责成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向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约谈规划建设局主要领导。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库尔勒市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的操作程序;严格危险作业的审批,从事特种岗位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要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现场监督;要规范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发包、分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多渠道开展各类别的应急演练等方面的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世光仓储有限公司,要汲取事故教训,要规范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发包、分包行为,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承租方加强施工现场特殊作业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管理。要加强对外来人员开展风险告知和安全教育;加强施工现场的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类违规、违章作业。

(三)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领导班子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履职,高度重视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三管三必须”规定,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州重点工作部署,认真履行《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库开安〔2021〕6号)指定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行业监管缺失、失管漏管现象立即开展自查,全面梳理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范围,细化内部职责分工,坚决杜绝行业监管盲区;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迅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各类生产安全隐患、火灾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四)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紧盯安全管理制度、作业票证审批、现场安全管理、风险辨识管控、防护措施等落实情况不放。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外来单位和人员的管理,严格作业人员的资质条件审核,将外来作业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范围,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作业前的风险交底、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落实全程作业安全监督,强化作业过程管控,确保作业安全。

(五)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本起事故在辖区进行通报,与库尔勒中泰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4·8”较大事故一并开展警示教育。要督促各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提出安全责任清单,并认真加以落实;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由开发区安委会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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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中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4·8”中毒和窒息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巴州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巴州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巴州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巴州应急管理局公告 (2022年第01号)

巴州应急管理局公告(2021年23号)

索引号:JJ091-7200-2022-00018

发文字号:巴州应急管理局公告【2022】07号

公文种类:

有效性:

发文机关:巴州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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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14 | 2022_库尔勒市百联商贸有限4·12火灾一般_4·12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22年4月12日18时22分,库尔勒市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库房改造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1人在5月9日事故报告期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55.5387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州党委常委苏来曼·玉色因任组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商务局、消防救援支队、总工会职能部门组成的“4·12”火灾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并聘请技术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检测、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库尔勒市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12”火灾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单位及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 库尔勒市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联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实际控制人:杨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2011年4月27日成立,地址位于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街道北山路驿站巷8号福宇花园1栋1层17-8号,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等,系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世光仓储有限公司A库的承租方。
  1. 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世光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光仓储公司)。法代表人吕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2001年1月4日成立,于2012年被杰丰果业收购,成为其全资子公司,地址位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一路西侧,三号路北侧,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水果干制品、仓储(干鲜果品)批发零售鲜水果、蔬菜。系世光仓储公司A库房的出租方。

(二)事故发生场所基本情况

  1. 事故地点项目及许可情况。世光仓储公司2001年3月8日取得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用地批准书,编号为〔2001〕库开发管地字第003号;2003年7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2007年2月5日取得库尔勒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2007〕007号;2007年6月28日取得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安局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补审合格的意见书,文号为巴公消(建)字〔2007〕第0078号;2007年7月24日取得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安局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补验合格的意见书,文号为巴公消(建验)〔2007〕第0052号。
  1. 事故发生库房(A库)基本情况。世光仓储公司冷藏保鲜库项目分为四个库区,分别为A库、B库、C库、D库,总建筑面积35301平方米,占地面积88369平方米,其中A库建筑面积均为7713.25平米,地上一层,建筑高度6.7米,为砖混结构,使用功能为水果冷藏保鲜,属于单层丙类库房。A库位于公司西南侧,坐西向东,东侧为空地,南侧为源兴路,西侧为金河路,北侧为C库房。A库房长60米,宽43.1米,共2个穿堂,每个穿堂内共有保鲜库12间,其中1-6号保鲜库位于穿堂南侧,7-12号保鲜库位于穿堂北侧。1号穿堂长度59米,宽度6.5米,每间保鲜库长度17.55米,宽度9.5米,面积167平方米。
  1. 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世光仓储公司2012年被库车杰丰果业收购成为其全资子公司。世光仓储公司于2017年-2018年间,将A库液氨抽出,导入B、C、D库中。2020年9月又将B、C、D库中的液氨全部抽出做安全处置。事故发生时,该公司液氨管线内无液氨存留。
  1. 事故发生地(A库)承租及改造情况。2022年,世光仓储公司为筹集资金清偿债务,于3月29日将A库(含A1、A2库)以每年25万元的租赁费租赁给百联商贸公司,用作普通库使用,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自2022年5月1日至2030年4月30日。双方未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2022年3月29日,世光仓储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将A库房交付给百联商贸公司使用。因A库房现有条件不符合百联商贸公司经营要求,故决定对A库房进行部分改造(改造费用两公司分摊,其中世光仓储公司因资金困难,以减免6个月库房租金抵用库房改造费用)。3月30日百联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某将A库房屋改造项目(重新硬化A库内地面;拆除A库内保鲜库原有门框,对门洞进行加高处理;拆除A库内保鲜库原有铁质货架)口头委托公司员工亲属巴某某进行改造,改造过程中,未告知属地有关监管部门。

(三)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负有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监管情况

2021年8月6日,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发区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消防大队、绿园路派出所等单位,对世光仓储公司复产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专项检查,并提出了相应整改意见。由于世光仓储公司隐患(安全评估报告未出具)未整改完成,故该公司未复产复工,属于停产停业状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2年4月12日下午18时许,巴某某安排5名工人在世光仓储A1库房从事库房改造工作,其中2 人(胡某某、赵某某)在A1库房3号仓库门口,3人(陈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在A1库房9号仓库内;

18时20分许,胡某某与赵某某在A1库房3号仓库门前使用等离子切割机切割门框铁皮时,附近突现浓烟、高温等异常状况,两人丢弃工具,跑到出口时发现库门处于关闭状态无法逃生。由于穿堂内空气温度较高,烟气四处蔓延,胡某某就近跑至11号仓库角落避险,后11、12号仓库倒塌,胡某某便顺着塌方缺口处逃生;

18时20分17秒,A1库房南侧屋顶有浓烟冒出,大门处有剧烈浓烟突然喷出,并伴有白色块状建筑材料飞落至A库房东侧空地。

18时20分27秒,世光仓储公司保安闫某某从A1库房站台处跑向门卫室使用一键报警器报警,约两分钟后公安民警到达现场;

18时22分11秒,A1库房11号、12号仓库及站台上方彩钢板雨棚发生变形、坍塌,巴某某跑向A1库房,将穿堂大门推开;

18时22分28秒、53秒,三名被困人员在巴某某和到场民警协助下先后从A1库房大门处逃生;

19时18分,A1库房12号仓库屋顶发生二次坍塌。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8时23分,巴州119指挥中心接公安110转警后,迅速调集11辆消防车、50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成立以自治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州党委常委担任总指挥的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各方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具体处置经过:南苑路特勤站首先到达现场,展开处置;18时57分,石化大道站到达现场配合特勤站展开处置;19时01分,支队郑成华政委到达现场,组织力量集结,进行战斗指挥;19时08分,巴州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

20时54分,在冷库穿堂西侧外墙开辟出第二入口,攻坚组进入内部开展搜寻,并搜救出最后1名被困人员;22时55分,厂区内浓烟排空,攻坚组进入冷库进行最后搜寻;23时10分,事故处置完毕,救援力量归建。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情况: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1人在5月9日事故报告期后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55.5387万元,其中医疗费用189.6万元;工伤赔付、丧葬及抚恤费用224万元;固定资产损失41.9387万元。

四、现场勘验及灾害机理分析

(一)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 A1库房3号、9号、10号仓库上方换气扇洞口处屋顶附着有黑色烟尘痕迹,其中烟尘附着痕迹从3号到9号逐渐减轻,其余屋顶换气扇洞口无烟气附着,穿堂走廊东侧出口上方和西侧换气扇上方均附着有烟熏痕迹。
  1. 穿堂走廊东侧出口处形成烟气沉积下沉痕迹,其中北面墙体烟熏痕迹最重,此处塑料筐上部受热熔融。2号仓库门口有两具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1具推车式灭火器,两具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向西呈倾倒状,推车式灭火器枪头形成自2号仓向西延伸展开,有使用痕迹。穿堂走道吊顶使用纸面石膏板,纸面石膏板安装在金属龙骨上方,吊顶的纸面石膏板自4号仓库起向东全部塌落,向西保持完好。从穿堂走廊掉落石膏板的两侧墙面观察,吊顶上方、下方的烟熏痕迹连续。从穿堂走廊东面较为完好的吊顶观察,吊顶内制冷管道使用聚氨酯泡沫作为管道保温材料。
  1. 3号仓库门框形成“V”字形烟熏、变色痕迹,其门框上方墙体形成“V”字形墙皮脱落、烧白痕迹,砖头裸露,上方管道形成变色、变形痕迹,门框上方房顶形成明显烧白痕迹与“V”字形墙体形成连续性痕迹,其周边烟熏痕迹浓重。门框左侧配电箱右侧箱体形成变色痕迹,配电箱内过火严重,3号仓库门口塑料桶形成熔融痕迹,仅剩桶底完好。
  1. 对3号仓库进行勘验,3号仓库铁门向内开启,门扇毗邻外侧呈变色痕迹,内侧呈烟熏痕迹,变色痕迹与烟熏痕迹自上而下分界线明显。
  1. 3号仓库门内侧放置移动式铁板车一辆,铁板车上放置等离子切割机一台,铁板车外侧有大量聚氨酯保温材料熔融、燃烧形成的炭化痕迹,铁板车内侧、等离子切割机、周边铁架均形成浓重烟气附着痕迹。
  1. 等离子切割机打铁线夹挂于库内铁架上,铁板车轮胎在地面形成高温熔融掉落并呈过火状。库顶自北向南设置一根风管延伸至本库南侧换气扇洞口处,风管变色痕迹较重,门框内侧上方风管变色痕迹最重。
  1. 库内门框上方聚氨酯保温材料残存厚度明显低于他处,库内北墙聚氨酯泡沫成明显流淌痕,北墙下方流淌聚氨酯在墙面和地面交界处形成较重炭化、灰化痕迹。
  1. 对A1库房电气线路、配电箱及起火点3号仓库门附近切割机等用电器具进行勘验,除火烧痕迹外,无过负荷、短路、断路等异常痕迹。

(二)火灾机理分析

世光仓储A库房使用的保温材料为聚氨酯,具有较好的保温性能,燃烧时,可快速形成高温、缺氧环境。据资料显示,聚氨酯泡沫塑料100℃持续加热120min后,开始发生分解,有少量苯胺释放;150℃持续加热10min,分解物逐渐增多,尤其是泡沫塑料中的阻燃剂释放出的磷酸三酯迅速升高;300℃持续加热10min时,聚氨酯泡沫塑料热分解速度加剧,释放的苯胺量明显增多。

火灾发生时,胡某某和赵某某在A1库房3号仓库门框处的持续高温切割操作,引燃门框内的填充物和墙面保温材料,导致聚氨酯分解逐渐剧烈,产生的苯胺量急剧上升,同时产生大量燃烧热,遇到明火引发火灾。

(三)房屋坍塌机理分析

A1库房聚氨酯保温材料发生火灾后,释放出大量一氧化碳和含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由于A1库房原设计为冷库,除安全出口,其余外墙均无外窗,防排烟条件极差,聚氨酯保温材料燃烧后产生的大量烟尘和有害气体无法及时释放,建筑物室内空气压力迅速增大,产生强烈压力波,致使该建筑物局部发生瞬间坍塌。

(四)燃烧实验情况

在A库房东侧空旷地,将1块保鲜库门框钢板放置于保温材料(取自A1库房1号仓库墙面)上方,使用等离子切割机喷枪持续切割钢板,观察保温材料燃烧情况。结论:在室外,等离子切割机持续工作时,保鲜库墙面聚氨酯保温材料可以被等离子切割机切割钢板时产生的火焰点燃,产生大量烟热,火源移开后仍可缓慢燃烧;

对A1库房5号仓库门框,持续使用等离子切割机喷枪切割,观察门框内聚氨酯填充材料燃烧情况。结论:在室内(A1库房5号仓库门框),等离子切割机持续工作时,切割机切割门框钢板产生的火焰将仓库门框内聚氨酯填充物点燃,产生大量烟热,火源移开后可观察到聚氨酯填充物仍持续燃烧。

(五)保温材料抽样送检

在A2库房3号仓库采集规格为60cm60cm10cm的墙面保温材料30块送往新疆建筑材料研究院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机构出具报告数据显示,保鲜库墙面聚氨酯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可燃。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现场实验和样品抽样鉴定报告等综合认定此次事故原因系操作工胡某某、赵某某违规使用等离子切割机在对A库1号穿堂3号保鲜仓门洞上部铁制门框进行拆除作业时,产生的火花(高温)引燃周围聚氨酯保温材料蔓延成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百联商贸公司。

(1)违规组织动火作业。未查验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前施工区未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护;实际控制人杨某某及施工负责人巴某某不认真检查、督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得到消除,特别是对前期库房改造期间曾引发的火情没有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3)未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人员进场前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施工人员缺乏相应的消防应急知识。

  1. 世光仓储公司。与百联商贸公司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百联商贸公司承租A库房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未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库房改造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未对外来施工人员开展必要的入厂安全教育和风险告知。

3.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开发区建筑装饰装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履职不到位,未能按照《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库开安〔2021〕6号)的要求,对百联商贸有限公司库房改造项目及时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未依法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规划建设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存在监管盲区。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世光仓储有限公司“4·12”火灾事故是一起无证上岗、违规作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胡某某,群众,切割作业施工人员,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和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违法违规进行动火作业,被出租方管理人员制止后仍继续冒险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3.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赵某某,群众,切割作业施工人员,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和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违法违规进行切割作业,被出租方管理人员制止后仍继续冒险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3.2.3、《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巴某某,群众,库房改造项目实际承包人,作为库房改造项目现场负责人,频繁更换施工作业人员,未对拆除工程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未对施工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风险告知;未安排专人或本人未对动火等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长期存在的切割作业、违规吸烟等火灾隐患疏于管控,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先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至(五)项和第四十三条以及《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鉴于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 高某某,群众,百联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动火等危险作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开展库房改造项目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督促检查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库房改造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杨某某,群众,百联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动火等危险作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开展库房改造项目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督促检查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库房改造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丁某某,群众,世光仓储公司经理,作为出租方管理人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作业现场长期存在的切割作业、违规吸烟等火灾隐患疏于管控,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违章行为、及时消除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开发区安监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 库尔勒市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1. 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世光仓储有限公司,作为场所的出租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开发区安监局给予行政处罚。

(四)给予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处理建议

1.责成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巴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1. 责成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向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约谈规划建设局主要领导。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库尔勒市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的操作程序;严格危险作业的审批,从事特种岗位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要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现场监督;要规范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发包、分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多渠道开展各类别的应急演练等方面的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世光仓储有限公司,要汲取事故教训,要规范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发包、分包行为,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承租方加强施工现场特殊作业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管理。要加强对外来人员开展风险告知和安全教育;加强施工现场的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类违规、违章作业。

(三)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领导班子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履职,高度重视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三管三必须”规定,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州重点工作部署,认真履行《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库开安〔2021〕6号)指定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行业监管缺失、失管漏管现象立即开展自查,全面梳理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范围,细化内部职责分工,坚决杜绝行业监管盲区;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迅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各类生产安全隐患、火灾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四)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紧盯安全管理制度、作业票证审批、现场安全管理、风险辨识管控、防护措施等落实情况不放。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外来单位和人员的管理,严格作业人员的资质条件审核,将外来作业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范围,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作业前的风险交底、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落实全程作业安全监督,强化作业过程管控,确保作业安全。

(五)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本起事故在辖区进行通报,与库尔勒中泰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4·8”较大事故一并开展警示教育。要督促各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提出安全责任清单,并认真加以落实;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由开发区安委会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

FD10115 | 2022_库尔勒市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12火灾一般事故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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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12”火灾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2-06-14 00:00

公示公开

库尔勒市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12”火灾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4月12日18时22分,库尔勒市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库房改造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1人在5月9日事故报告期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55.5387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州党委常委苏来曼·玉色因任组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商务局、消防救援支队、总工会职能部门组成的“4·12”火灾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并聘请技术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检测、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库尔勒市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12”火灾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单位及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 库尔勒市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联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实际控制人:杨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2011年4月27日成立,地址位于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街道北山路驿站巷8号福宇花园1栋1层17-8号,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等,系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世光仓储有限公司A库的承租方。
  1. 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世光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光仓储公司)。法代表人吕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2001年1月4日成立,于2012年被杰丰果业收购,成为其全资子公司,地址位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一路西侧,三号路北侧,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水果干制品、仓储(干鲜果品)批发零售鲜水果、蔬菜。系世光仓储公司A库房的出租方。

(二)事故发生场所基本情况

  1. 事故地点项目及许可情况。世光仓储公司2001年3月8日取得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用地批准书,编号为〔2001〕库开发管地字第003号;2003年7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2007年2月5日取得库尔勒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2007〕007号;2007年6月28日取得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安局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补审合格的意见书,文号为巴公消(建)字〔2007〕第0078号;2007年7月24日取得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安局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补验合格的意见书,文号为巴公消(建验)〔2007〕第0052号。
  1. 事故发生库房(A库)基本情况。世光仓储公司冷藏保鲜库项目分为四个库区,分别为A库、B库、C库、D库,总建筑面积35301平方米,占地面积88369平方米,其中A库建筑面积均为7713.25平米,地上一层,建筑高度6.7米,为砖混结构,使用功能为水果冷藏保鲜,属于单层丙类库房。A库位于公司西南侧,坐西向东,东侧为空地,南侧为源兴路,西侧为金河路,北侧为C库房。A库房长60米,宽43.1米,共2个穿堂,每个穿堂内共有保鲜库12间,其中1-6号保鲜库位于穿堂南侧,7-12号保鲜库位于穿堂北侧。1号穿堂长度59米,宽度6.5米,每间保鲜库长度17.55米,宽度9.5米,面积167平方米。
  1. 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世光仓储公司2012年被库车杰丰果业收购成为其全资子公司。世光仓储公司于2017年-2018年间,将A库液氨抽出,导入B、C、D库中。2020年9月又将B、C、D库中的液氨全部抽出做安全处置。事故发生时,该公司液氨管线内无液氨存留。
  1. 事故发生地(A库)承租及改造情况。2022年,世光仓储公司为筹集资金清偿债务,于3月29日将A库(含A1、A2库)以每年25万元的租赁费租赁给百联商贸公司,用作普通库使用,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自2022年5月1日至2030年4月30日。双方未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2022年3月29日,世光仓储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将A库房交付给百联商贸公司使用。因A库房现有条件不符合百联商贸公司经营要求,故决定对A库房进行部分改造(改造费用两公司分摊,其中世光仓储公司因资金困难,以减免6个月库房租金抵用库房改造费用)。3月30日百联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某将A库房屋改造项目(重新硬化A库内地面;拆除A库内保鲜库原有门框,对门洞进行加高处理;拆除A库内保鲜库原有铁质货架)口头委托公司员工亲属巴某某进行改造,改造过程中,未告知属地有关监管部门。

(三)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负有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监管情况

2021年8月6日,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发区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消防大队、绿园路派出所等单位,对世光仓储公司复产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专项检查,并提出了相应整改意见。由于世光仓储公司隐患(安全评估报告未出具)未整改完成,故该公司未复产复工,属于停产停业状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2年4月12日18时许,巴某某安排5名工人在世光仓储A1库房从事库房改造工作,其中2 人(胡某某、赵某某)在A1库房3号仓库门口,3人(陈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在A1库房9号仓库内;

18时20分许,胡某某与赵某某在A1库房3号仓库门前使用等离子切割机切割门框铁皮时,附近突现浓烟、高温等异常状况,两人丢弃工具,跑到出口时发现库门处于关闭状态无法逃生。由于穿堂内空气温度较高,烟气四处蔓延,胡某某就近跑至11号仓库角落避险,后11、12号仓库倒塌,胡某某便顺着塌方缺口处逃生;

18时20分17秒,A1库房南侧屋顶有浓烟冒出,大门处有剧烈浓烟突然喷出,并伴有白色块状建筑材料飞落至A库房东侧空地。

18时20分27秒,世光仓储公司保安闫某某从A1库房站台处跑向门卫室使用一键报警器报警,约两分钟后公安民警到达现场;

18时22分11秒,A1库房11号、12号仓库及站台上方彩钢板雨棚发生变形、坍塌,巴某某跑向A1库房,将穿堂大门推开;

18时22分28秒、53秒,三名被困人员在巴某某和到场民警协助下先后从A1库房大门处逃生;

19时18分,A1库房12号仓库屋顶发生二次坍塌。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8时23分,巴州119指挥中心接公安110转警后,迅速调集11辆消防车、50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成立以自治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州党委常委担任总指挥的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各方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具体处置经过:南苑路特勤站首先到达现场,展开处置;18时57分,石化大道站到达现场配合特勤站展开处置;19时01分,支队郑成华政委到达现场,组织力量集结,进行战斗指挥;19时08分,巴州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

20时54分,在冷库穿堂西侧外墙开辟出第二入口,攻坚组进入内部开展搜寻,并搜救出最后1名被困人员;22时55分,厂区内浓烟排空,攻坚组进入冷库进行最后搜寻;23时10分,事故处置完毕,救援力量归建。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情况: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1人在5月9日事故报告期后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55.5387万元,其中医疗费用189.6万元;工伤赔付、丧葬及抚恤费用224万元;固定资产损失41.9387万元。

四、现场勘验及灾害机理分析

(一)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A1库房3号、9号、10号仓库上方换气扇洞口处屋顶附着有黑色烟尘痕迹,其中烟尘附着痕迹从3号到9号逐渐减轻,其余屋顶换气扇洞口无烟气附着,穿堂走廊东侧出口上方和西侧换气扇上方均附着有烟熏痕迹。

2.穿堂走廊东侧出口处形成烟气沉积下沉痕迹,其中北面墙体烟熏痕迹最重,此处塑料筐上部受热熔融。2号仓库门口有两具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1具推车式灭火器,两具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向西呈倾倒状,推车式灭火器枪头形成自2号仓向西延伸展开,有使用痕迹。穿堂走道吊顶使用纸面石膏板,纸面石膏板安装在金属龙骨上方,吊顶的纸面石膏板自4号仓库起向东全部塌落,向西保持完好。从穿堂走廊掉落石膏板的两侧墙面观察,吊顶上方、下方的烟熏痕迹连续。从穿堂走廊东面较为完好的吊顶观察,吊顶内制冷管道使用聚氨酯泡沫作为管道保温材料。

3.3号仓库门框形成“V”字形烟熏、变色痕迹,其门框上方墙体形成“V”字形墙皮脱落、烧白痕迹,砖头裸露,上方管道形成变色、变形痕迹,门框上方房顶形成明显烧白痕迹与“V”字形墙体形成连续性痕迹,其周边烟熏痕迹浓重。门框左侧配电箱右侧箱体形成变色痕迹,配电箱内过火严重,3号仓库门口塑料桶形成熔融痕迹,仅剩桶底完好。

4.对3号仓库进行勘验,3号仓库铁门向内开启,门扇毗邻外侧呈变色痕迹,内侧呈烟熏痕迹,变色痕迹与烟熏痕迹自上而下分界线明显。

5.3号仓库门内侧放置移动式铁板车一辆,铁板车上放置等离子切割机一台,铁板车外侧有大量聚氨酯保温材料熔融、燃烧形成的炭化痕迹,铁板车内侧、等离子切割机、周边铁架均形成浓重烟气附着痕迹。

6.等离子切割机打铁线夹挂于库内铁架上,铁板车轮胎在地面形成高温熔融掉落并呈过火状。库顶自北向南设置一根风管延伸至本库南侧换气扇洞口处,风管变色痕迹较重,门框内侧上方风管变色痕迹最重。

7.库内门框上方聚氨酯保温材料残存厚度明显低于他处,库内北墙聚氨酯泡沫成明显流淌痕,北墙下方流淌聚氨酯在墙面和地面交界处形成较重炭化、灰化痕迹。

8.对A1库房电气线路、配电箱及起火点3号仓库门附近切割机等用电器具进行勘验,除火烧痕迹外,无过负荷、短路、断路等异常痕迹。

(二)火灾机理分析

世光仓储A库房使用的保温材料为聚氨酯,具有较好的保温性能,燃烧时,可快速形成高温、缺氧环境。据资料显示,聚氨酯泡沫塑料100℃持续加热120min后,开始发生分解,有少量苯胺释放;150℃持续加热10min,分解物逐渐增多,尤其是泡沫塑料中的阻燃剂释放出的磷酸三酯迅速升高;300℃持续加热10min时,聚氨酯泡沫塑料热分解速度加剧,释放的苯胺量明显增多。

火灾发生时,胡某某和赵某某在A1库房3号仓库门框处的持续高温切割操作,引燃门框内的填充物和墙面保温材料,导致聚氨酯分解逐渐剧烈,产生的苯胺量急剧上升,同时产生大量燃烧热,遇到明火引发火灾。

(三)房屋坍塌机理分析

A1库房聚氨酯保温材料发生火灾后,释放出大量一氧化碳和含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由于A1库房原设计为冷库,除安全出口,其余外墙均无外窗,防排烟条件极差,聚氨酯保温材料燃烧后产生的大量烟尘和有害气体无法及时释放,建筑物室内空气压力迅速增大,产生强烈压力波,致使该建筑物局部发生瞬间坍塌。

(四)燃烧实验情况

在A库房东侧空旷地,将1块保鲜库门框钢板放置于保温材料(取自A1库房1号仓库墙面)上方,使用等离子切割机喷枪持续切割钢板,观察保温材料燃烧情况。结论:在室外,等离子切割机持续工作时,保鲜库墙面聚氨酯保温材料可以被等离子切割机切割钢板时产生的火焰点燃,产生大量烟热,火源移开后仍可缓慢燃烧;

对A1库房5号仓库门框,持续使用等离子切割机喷枪切割,观察门框内聚氨酯填充材料燃烧情况。结论:在室内(A1库房5号仓库门框),等离子切割机持续工作时,切割机切割门框钢板产生的火焰将仓库门框内聚氨酯填充物点燃,产生大量烟热,火源移开后可观察到聚氨酯填充物仍持续燃烧。

(五)保温材料抽样送检

在A2库房3号仓库采集规格为60cm60cm10cm的墙面保温材料30块送往新疆建筑材料研究院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机构出具报告数据显示,保鲜库墙面聚氨酯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可燃。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现场实验和样品抽样鉴定报告等综合认定此次事故原因系操作工胡某某、赵某某违规使用等离子切割机在对A库1号穿堂3号保鲜仓门洞上部铁制门框进行拆除作业时,产生的火花(高温)引燃周围聚氨酯保温材料蔓延成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百联商贸公司。

(1)违规组织动火作业。未查验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前施工区未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护;实际控制人杨某某及施工负责人巴某某不认真检查、督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得到消除,特别是对前期库房改造期间曾引发的火情没有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3)未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人员进场前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施工人员缺乏相应的消防应急知识。

2.世光仓储公司。与百联商贸公司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百联商贸公司承租A库房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未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库房改造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未对外来施工人员开展必要的入厂安全教育和风险告知。

3.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开发区建筑装饰装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履职不到位,未能按照《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库开安〔2021〕6号)的要求,对百联商贸有限公司库房改造项目及时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未依法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规划建设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存在监管盲区。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世光仓储有限公司“4·12”火灾事故是一起无证上岗、违规作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胡某某,群众,切割作业施工人员,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和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违法违规进行动火作业,被出租方管理人员制止后仍继续冒险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3.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赵某某,群众,切割作业施工人员,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和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违法违规进行切割作业,被出租方管理人员制止后仍继续冒险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3.2.3、《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巴某某,群众,库房改造项目实际承包人,作为库房改造项目现场负责人,频繁更换施工作业人员,未对拆除工程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未对施工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风险告知;未安排专人或本人未对动火等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长期存在的切割作业、违规吸烟等火灾隐患疏于管控,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先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至(五)项和第四十三条以及《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鉴于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高某某,群众,百联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动火等危险作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开展库房改造项目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督促检查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库房改造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杨某某,群众,百联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动火等危险作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开展库房改造项目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督促检查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库房改造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丁某某,群众,世光仓储公司经理,作为出租方管理人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作业现场长期存在的切割作业、违规吸烟等火灾隐患疏于管控,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违章行为、及时消除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开发区安监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库尔勒市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世光仓储有限公司,作为场所的出租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开发区安监局给予行政处罚。

(四)给予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处理建议

1.责成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巴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责成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向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约谈规划建设局主要领导。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库尔勒市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的操作程序;严格危险作业的审批,从事特种岗位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要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现场监督;要规范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发包、分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多渠道开展各类别的应急演练等方面的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世光仓储有限公司,要汲取事故教训,要规范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发包、分包行为,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承租方加强施工现场特殊作业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管理。要加强对外来人员开展风险告知和安全教育;加强施工现场的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类违规、违章作业。

(三)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领导班子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履职,高度重视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三管三必须”规定,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州重点工作部署,认真履行《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库开安〔2021〕6号)指定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行业监管缺失、失管漏管现象立即开展自查,全面梳理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范围,细化内部职责分工,坚决杜绝行业监管盲区;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迅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各类生产安全隐患、火灾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四)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紧盯安全管理制度、作业票证审批、现场安全管理、风险辨识管控、防护措施等落实情况不放。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外来单位和人员的管理,严格作业人员的资质条件审核,将外来作业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范围,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作业前的风险交底、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落实全程作业安全监督,强化作业过程管控,确保作业安全。

(五)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本起事故在辖区进行通报,与库尔勒中泰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4·8”较大事故一并开展警示教育。要督促各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提出安全责任清单,并认真加以落实;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由开发区安委会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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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中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4·8”中毒和窒息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巴州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巴州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巴州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巴州应急管理局公告 (2022年第01号)

巴州应急管理局公告(2021年23号)

索引号:JJ091-7200-2022-00018

发文字号:巴州应急管理局公告【2022】07号

公文种类:

有效性:

发文机关:巴州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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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单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各部门 / 政务公开 / 应急管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FD10116 | 2022_开州区大德镇江东村8组2·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区政府:

2022年2月12日8时11分,开州区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称,开州区大德镇江东村 8 组 24 号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崔兴芝,性别:女,年龄:79 岁,身份证号码512***0802 )。火灾烧毁段益坤住宅一层卧室内部分家具装修,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472.2元。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X厅字[2019 ]34号)、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298号 )、《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文件要求,根据《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德镇江东村 8 组“2·12”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该起火灾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抽调区公安局、区应急局、大德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勘、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2022年2月12日8时11分,开州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开州区大德镇江东村 8组24 号住宅发生火灾,支队立即调派云枫消防救援站1辆消防车赶往现场处置,云枫消防救援站抵达现场时,明火已被周边居民、大德镇工作人员扑灭,火灾致1人死亡。

(二)起火建筑概况。该起火建筑为段益坤自建房,位于大德镇江东村8组24 号,建筑地上共2层,总建筑面积约 400 平方米,砖混结构,一层为堂屋、客厅、崔兴芝卧室、厨房、猪圈二层为卧室,属于多层住宅建筑。

二、火灾损失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损失统计情况。火灾烧毁段益坤住宅一层崔兴芝卧室内部分家具、装修。过火面积约 3 平方米,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472.2 元。

(二)姒狗抱操举沦电料炽瓜咬睬膊驳备唉蚌被爸崩熬惨忿褂啊隘吹镑超傲白稠隘艾凑暗芭哎悲脖碍绊芭敖云挨簇尺饼编叭傍 彼搬婺烷度挨澈翻舶窜疤敝氛虱火灾发生后,开州区大德镇人民政府开展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死者被家属安葬。

三、火灾事故原因情况

(一)直接原因。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查明此次火灾起火时间为 2022年2月12日6 时许,起火部位位于崔兴芝卧室木床区域,起火点位于木床南侧烤火盆处,起火原因为用火不慎烤火盆引燃木床及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居民消防安全素质欠缺,死者半夜将烤火盆贴于床边烤火取暖,睡熟后未发现烤火盆引燃木床及周围可燃物,导致引发火灾致人死亡,未做到安全用火。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该起火灾位于大德镇江东村居民家中,消防安全工作涉及大德镇人民政府、大德镇江东村村民委员会两个单位。

(一)大德镇人民政府。经核查大德镇人民政府工作资料,大德镇人民政府虽已开展“119”消防宣传月活动、已开展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但未根据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文件要求(开州防办发[2021]20 号、开州防发[2021]5号),发文制定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和责任人员,同时,存在开展消防宣传工作局限于口头强调、志愿消防队无培训演练记录、大德镇人民政府未与江东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等情况。

(二)大德镇江东村村民委员会。经核查江东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该村在开展消防宣传工作方面,主要运用走村入户、院坝会等形式开展,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记录,宣传工作仅停留在口头,未根据节假日和季节性特点,针对性宣传火灾防控措施,同时,存在未建立志愿消防队,村干部不清楚火灾处置方法,未组织村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情况。

五、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事故调查组成员研究讨论,拟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建议移送司法的人员。此次火灾造成 1人死亡,起火原因为用火不慎,烤火盆引燃木床及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用火人员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大德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建议。调查情况反映出大德镇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不满足: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2.《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3.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文件(开州防办发[2021]20 号、开州防发[2021]5号)等工作要求。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由大德镇人民政府于一个月内对时任应急办主任袁光弟开展提醒谈话。由大德镇人民政府针对此起亡人火灾暴露出来的消防工作突出问题,研究针对性举措,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形成工作专卷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对大德镇江东村村民委员会的处理建议。调查情况反映出大德镇江东村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工作不满足: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2.《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根据消防安全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每年至少组织村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要求。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大德镇人民政府于一个月内对江东村村民委员会综治专干段兵开展提醒谈话,由段兵向大德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 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五)工程建设责任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工程建设及其相应审批问题调查。

(六)中介服务责任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中介服务调查。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建议大德镇人民政府进行深刻反思,全力做好辖区消防安全工作。(一)强化基层消防治理能力。高度重视消防执法工作,常态开展消防执法,针对不同类型场所制定排查计划,全面排查隐患,建立工作台账;充分发动村、居、社综治专干,全面建立“孤老病残”人群“一对一”帮扶措施,入户入门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排查和宣传教育,遏制“小火亡人”事故;坚决纠治小宾馆小饭店、农家乐无序建设、违章搭建的问题;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聘请三方机帏斩浦衍示驭次首弧啸娅楔谛门桀淳凑怪榔邦擢洒企μ比墙宋世餐雅汲罢册尉蹉丛罢胴表淡纲击教挺锥邈尔俸专项评估工作,切实摸清、逐一消除隐患.

(二)切实建强灭火救援队伍。做好志愿消防队培训、演练工作,强化火灾扑救和指挥疏散能力;明确基层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员,加大考评力度,做好经常性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制定辖区消防规划,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结合乡村振兴等工作,同步建设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改造、异地撒迁、传统村落改造和“电改、灶改、水改”等项目,同步规划部署消防安全改造,进一步夯实消防安全基础。

特此报告。

FD10117 | 2022_开远市龙腾冶炼厂3·23煤焦油储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2022年3月23日20时48分许,开远市龙腾冶炼厂在对煤焦油储罐进行油品搅拌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派员参加的开远市龙腾冶炼厂“3·23”煤焦油储罐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化工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市纪委市监委派人全程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人员询问、专家论证等,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以及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防范整改的措施和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开远市龙腾冶炼厂前身为开远市有色金属冶炼厂,1996年改制为民营企业,更名为开远市龙腾冶炼厂(以下简称龙腾冶炼厂)。龙腾冶炼厂成立于1999年9月17日,投资人:马某某,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北郊,登记机关: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经营范围:铅锌冶炼;其他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黑色金属冶炼和延压加工业等。2016年3月,龙腾冶炼厂因环保问题被市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在停产整顿期间,龙腾冶炼厂从业人员不稳定,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聘用。2021年,龙腾冶炼厂主要负责人、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车间生产负责人参加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龙腾冶炼厂停产整顿以来,市工信局、市应急局、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龙腾冶炼厂开展了监督检查。一是深入推进整治淘汰落后设施设备工作。2018年以来,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市工信局、市应急局、市发改局等有关部门督促龙腾冶炼厂拆除淘汰6.5㎡鼓风炉,2019年1月经组织验收合格。二是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工作。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市应急局定期不定期进行实地巡查检查,防止擅自恢复生产。2021年6月18日,州生态环境局就试生产提出明确要求,7月26日,龙腾冶炼厂进行环保设施设备试运行,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联合市工信局、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查。2021年7月以来,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多次现场核查整改和治污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市应急局于2021年7月、11月以及2022年1月、2月进行实地检查和复查,发现问题13项,督促整改11项,检查复查时企业未进行生产,仍然处于停产状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和应急预案等2项问题仍未完成。

(二)项目情况

龙腾冶炼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节能降耗工艺改造项目是在拆除原有一台6.5㎡鼓风炉的基础上,对原有锌冶炼系统进行技改升级,总投资1013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7.1万元,形成年产3万吨锌的生产能力。产品方案为:年产0.8万吨氧化锌粉、1.2万吨电炉锌粉、1万吨锌锭。2020年2月10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就《开远市龙腾冶炼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节能降耗工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出具《关于同意开远市龙腾冶炼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节能降耗工艺改造项目环保临时备案的函》(云环函〔2020〕64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明确要求将原小型煤气发生炉拆除,采用外购柴油喷入回转烘干窑内提供热源加热干燥,设计在厂区设置1个30立方米轻质柴油储罐,为内浮顶罐,柴油储罐最大储量为25.2吨,环评报告对柴油储罐进行了重大危险源辨识,不构成重大危险源。2021年6月18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就《开远市龙腾冶炼厂复产请示》出具《关于开远市龙腾冶炼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节能降耗工艺改造项目申请恢复生产的复函》(红环函〔2021〕44号),认为具备恢复生产的条件,要求制定恢复生产计划向开远分局报备,办理排污许可证,在试生产期限内拟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完善环保备案手续,纳入正常环境监管等。2020年10月19日,龙腾冶炼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节能降耗工艺改造项目取得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投资项目备案证》(开发改备案〔2020〕429号)。

(三)煤焦油储罐情况及煤焦油危险特性

涉事煤焦油储罐系龙腾冶炼厂2021年12月从开远市个人手中购买的钢制旧罐,罐体呈圆柱体形,直径2.2米、长9.5米,最大容积约为36立方米,罐体北端0.35米处设有直径0.7米圆形人孔盖,人孔盖上中央位置开直径0.15米的进油口(搅拌口),底部分别设紧急卸油管、油料输送管和蒸汽加热管,罐顶部未设置呼吸阀。龙腾冶炼厂厂区因地势而建,从下至上分为三个平台,煤焦油储罐设置在第三平台的厂区道路旁,回转窑在第一平台上,因高低重力势能作用,煤焦油输送至回转窑燃烧加热。2022年3月11日,龙腾冶炼厂购买了32.825吨煤焦油装入储罐。

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煤焦油安全技术说明书》,煤焦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常温下,为黑色粘稠液体,具有特殊臭味,略重于水。其蒸汽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应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化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存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四)作业情况

为调试环保在线监测系统,2022年3月23日16时30分许,龙腾冶炼厂组织进行回转窑升温作业。这时,厂内负责指挥和作业的人员有马某某、合某某、林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6人,分工是:马某某负责运行指挥调度工作,合某某、林某某等人在回转窑负责运行工作,18时左右,马某某安排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3人到煤焦油储罐进行油品搅拌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3月23日16时30分许,龙腾冶炼厂组织进行回转窑升温作业,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煤焦油流动不畅,喷油器供油不足导致回转窑升温慢。18时左右,马某某安排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3人到煤焦油储罐用竹竿轮流对罐内的煤焦油持续进行人工搅绊作业。20时48分许,当陈某某、王某某站在煤焦油储罐上进行搅拌,杨某某站在煤焦油储罐旁的水池脚打手电筒照明时,煤焦油储罐人孔盖发生燃爆着火,陈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身上起火。

(二)应急救援处置及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立即进行自救扑火,在回转窑的合某某、林某某立刻跑到着火现场拿干粉灭火器对3人身体以及着火点进行灭火,马某某在厂办公室接合某某电话报告后立即赶到现场组织灭火、关停运行设备,组织全厂人员进行救援。十多分钟后明火扑灭,陈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均已被烧伤,马某某立即安排将3人送往解放军第926医院救治,21时40分许,杨某某送到医院后经确诊已死亡。

20时55分,市消防救援大队接一市民电话报告称:“龙腾冶炼厂里面有响声并看到有火光”。市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出警处置,到达现场后,发现龙腾冶炼厂已扑灭了明火,火情得到控制。21时40分,市应急局接到市消防救援大队电话报告,值班领导及相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核实。初步核实情况后,市应急局及时向市委信息局、市政府总值班室、州应急局报告信息,3月24日0时30分,市应急局在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事故直报系统报送事故相关信息。

(三)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事故发生后,龙腾冶炼厂迅速组织进行救援,火情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人员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局、市公安局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善后工作。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家属情绪稳定,对善后处置工作未提出异议。

(四)现场勘察情况

煤焦油储罐为一具卧式露天钢制圆形罐体,直径2.2米、长9.5米,呈南北走向摆放,罐体北端0.35米处设有直径0.7米圆形人孔盖,人孔盖上中央开直径0.15米进油口(搅油口),底部分别设紧急卸油管、油料输送管和蒸汽加热管。罐体安装在水泥浇筑区内,东面和南面临厂区道路且罐体顶部与道路平齐,西面临料场房檐、无遮挡,北面端头有一圆形水池,整个罐体防护处理,罐体内还存有32吨煤焦油。罐体底座由免烧砖砌成的4个支座支撑,每个支座间距2.9米。

煤焦油储罐周边无监控视频,地面因3月22日夜间下雨潮湿。现场有一根2.5米长的竹竿,12V的非防爆电筒一只,安全帽1顶以及1件烧焦的衣服和香烟、打火机,现场还有扳手2把和人孔盖拆除的螺丝。原料车间彩钢瓦屋顶有烧焦痕迹。圆形水池旁的厂区道路上有1件烧焦的衣服和香烟、打火机,经询问系王李云所有。

(五)煤焦油储罐检测情况

2022年4月22日,委托广东普天防雷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煤焦油储罐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结果为:煤焦油储罐防雷类别为二类,经对煤焦油储罐和链接的进、出口管道进行检测,接地电阻值均在2.2Ω以下,检测结果均为“符合”。

(六)尸表检验情况

经开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尸表鉴定,意见为:杨某某全身分布Ⅱ°—Ⅲ°不等程度烧伤,皮肤质地变硬,部分皮肤碳化、裂开,杨某某全身烧伤足以致人死亡。尸体躯干、四肢所见皮肤裂创,其创周均表现为Ⅲ°烧伤或皮肤碳化,创的走形多表现为顺皮纹走形,深度较浅,肌层未见损伤或裂开,分析为烧伤所致的假裂创,尸表未见其他机械性损伤。杨某某头面部见充血、水肿等生活反应,结合委托单位案情介绍,其死因考虑烧死。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分析

  1. 煤焦油储罐设计不规范,储罐顶部未设置呼吸阀,在生产运行时,因高低重力势能作用,储罐底部油料连续不断输送至回转窑燃烧加热,但由于罐体内没有空气源补充,形成负压“闭罐”,导致煤焦油流动不畅,供油不足回转窑升温慢。
  1. 现场管理缺失,现场发现烟头、打火机和铁质扳手、螺丝,但对有关人员调查询问发现,在搅拌煤焦油作业中,没有作业人员使用打火机、吸烟的违规行为,没有使用铁质扳手,不可能产生火源。
  1. 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使用非防爆照明用具照明,用竹竿从进油口持续搅拌煤焦油,罐内空气与煤焦油蒸汽以及挥发到罐外的煤焦油蒸汽与罐外空气形成了可燃性、爆炸性混合物,导致发生煤焦油燃爆着火。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作业人员在搅拌煤焦油作业中,罐内空气与煤焦油蒸汽以及挥发到罐外的煤焦油蒸汽与罐外空气形成了可燃性、爆炸性混合物,遇到现场违规使用非防爆照明用具的电器火花,发生燃爆着火,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龙腾冶炼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节能降耗工艺改造项目未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相关手续,未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擅自施工,施工期间,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环保设计。
  1. 煤焦油储罐未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安装后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1. 现场安全措施不实,煤焦油搅拌作业未安排现场监护人员,作业环境不良,周边无固定照明可使用。
  1.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制定煤焦油储罐安全作业规程,未及时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现场个体防护和安全意识不高。

(三)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开远市龙腾冶炼厂“3·23”煤焦油储罐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划分事故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1. 杨某某,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风险辨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1. 王某某,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风险辨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1. 陈某某,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风险辨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陈某某烧伤治疗,免予责任追究。

(二)企业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 马某某,龙腾冶炼厂投资人、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煤焦油储罐安全作业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1. 马某某,龙腾冶炼厂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由市应急局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龙腾冶炼厂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相关手续,未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擅自施工,施工期间,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环保设计。煤焦油储罐未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安装后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煤焦油搅拌作业未安排现场监护人员,现场发现烟头、铁质扳手,作业环境不良,周边无固定照明可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制定煤焦油储罐安全作业规程,未及时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现场个体防护和安全意识不高,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全面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的惨痛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安全生产红线。要深刻认识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法治观念,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层层压实责任,坚决防范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部门安全监管力度。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市工信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市应急局等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冶金、熔炼设备机械等重点行业领域及重点环保设施、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严厉打击“假停产”、非法设计安装重要生产设施设备、非法组织调试生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走过场”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问题要坚决采取措施,依法给予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停产停业整顿。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要紧盯安全生产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相关手续,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压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强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三类”人员管理,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依法上岗,加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动化建设,改善淘汰落后生产方式,全面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水平,着力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根本性的好转。

(四)严格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条件。市工信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企业复工复产安全指导服务,聘请专家对企业进行全面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督促企业具备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条件。龙腾冶炼厂要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对全厂重点设施设备、重点工艺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部门、企业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100%整改到位,验收确认合格,电炉锌粉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方能恢复生产;严格从业人员“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定复工复产应急处置方案措施,确保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

(五)强化应急救援能力提升。龙腾冶炼厂要进一步排查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针对重点设施设备、重点作业环节特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管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学习,提高防范意识和现场作业人员自救互救的技能水平,严格落实事故信息上报工作,保持事故信息畅通。统筹协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应急救援的水平。

附件:1.开远市龙腾冶炼厂“3·23”煤焦油储罐火灾事故直接原因专家组意见

2.调查组成员签名表

  1. 红河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审核开远市龙腾冶炼厂“3·23”煤焦油储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回复

开远市龙腾冶炼厂“3·23”煤焦油储罐

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6月22日

FD10118 | 2022_张家口市经开区凯丰挤塑9.16_9·16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21年9月16日13时39分,位于经开区沈家屯镇闫家屯 村村西、110国道北侧的张家口市凯丰挤塑有限公司车间发生一 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2316m2,直接经济损失为87.8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批示, 要求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尽快查明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 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坚决防范类似事 故发生。 9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成立了张家口市经开区凯丰挤塑有限公司“9·16”火灾事故调 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委常委、市政 府常务副市长孙晓函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郭铁铮、 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马慧、市应急局党委书记局长邢军和市消防 救援支队政委刘志强任副组长。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 公安局、市总工会和市消防救援支队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 调查。同时,张家口市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组,依规依纪依法 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开展调查。(一)事故单位情况 张家口市凯丰挤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丰公司”),法定 代表人闫建山,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 金20万元,经营范围为挤塑板、抗裂沙浆加工;网格布、电线、 电缆的销售。营业期限2010年5月21日至2030年5月2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556064907M,登记机关为张家口经 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凯丰公司使用液化石油气和环保禁用的氟利昂发泡工艺生 产挤塑板,并对挤塑板边角料进行加工破碎 2 2017年6月30日,经开区沈家屯镇政府、经开区经济发展 局、经开区环境保护局、经开区交通电力办公室、经开区食品和 市场监管局联合对沈家屯镇15家“散乱污”企业因环境污染、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区域产业规划布局问题向经开区大气办 提请关闭,凯丰公司被列为关闭企业。9月11日,张家口经开 区管委会下达《关于依法关闭“散乱污”企业的通知》(张经管 字(2017)87号),要求对15家企业限期实施关停取缔处理,

FD10119 | 2022_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8·15_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8·15”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查明火灾原因,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进一步推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现将“8·15”保家镇火灾事故开展延伸调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2年08月15日9时45分,重庆市彭水县保家镇团堡村4组毛廷顺自建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为36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王顺菊,女,92岁,身份证号码:513***2148),直接财产损失为6550.00元。

二、火灾处置情况

2022年8月15日10时26分,大队指挥中心接到关于彭水县保家镇团堡村4组毛廷顺自建房发生火灾的报警电话后, 立即调派保家专职队、沙陀消防救援站共2辆水罐消防车共计14名指战员前往处置,11时28分保家专职队1车6人到场,到场时火灾处于下降阶段,11时53分明火被扑灭,沙陀消防救援站于11时49分中途返队。

三、火灾原因

根据火灾现场痕迹勘验、当事人询问笔录、公安刑侦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气象局当日气象证明等证据,最终认定:重庆市彭水县保家镇团堡村4组毛廷顺自建房火灾起火点为毛廷顺住宅北侧厨房内北侧距西侧墙1.6米的灶台西侧底部处,起火原因为王顺菊烹饪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四、事故处理情况

此次火灾事故,保家镇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已于2022年8月17日向保家镇人民政府下发督办通知,要求该单位健强基层消防工作力量,组织开展村(居)民住宅电气、可燃物清理,加强提示性、警示性消防宣传教育。此次事故处理建议: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约谈保家镇相关负责人,在全县安全工作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底消防工作考评。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强化消防安全检查。推动行业部门、乡镇(街道)全面落实行业监管、属地管理责任,广泛开展以“三查三清”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整治,坚决遏制“小火亡人”火灾事故发生。

(二)强化消防安全宣传。利用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持续推送消防安全知识。在各社区、村广泛张贴消防横幅标语。发动社区、村、组开展入户消防安全宣传,提示群众规范用火用电,加强对留守儿童、孤寡老人的看护。

(三)强化灭火救援工作。加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基层消防力量的值班备勤工作,定期督导其执勤值守情况,组织队员开展轮训学习。常态化开展联合演练,全面提升灭火救援处置水平。

FD10120 | 2022_徐州市泉山区水漫桥路8号商办综合楼9·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江苏徐州一楼外发生火灾

7人乘坐电梯逃生

造成6人死亡

1人被严重烧伤

我们一起来看看

这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事故回顾

2022年9月16日19时11分,徐州市泉山区水漫桥路8号商办综合楼附楼南侧门厅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

事故认定

调查认定,徐州市泉山区水漫桥路8号商办综合楼“9·16” 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发经过

2022年9月16日19时11分,泉山区水漫桥路8号商办综合楼附楼南侧门厅西侧板房发生火灾,19时16分,火势蔓延至南侧门厅。7楼勇越武道馆负责人邓海延从格斗训练场地发现楼下起火后 ,向室内喊“ 着火了” ,同时让下属陈昊将他汽车车钥匙拿来。

邓海延乘坐南侧电梯下楼去移汽车,陈昊和6名跆拳道学员家长随邓海延分别乘坐南北侧两部电梯下楼去移电动车,邓海延未进行阻止。

一楼电梯门打开后,邓海延发现楼道内已充满黑烟,感到呼吸困难,邓海延将电梯门关闭后按下按键欲至其他楼层,但电梯并未移动,邓海延用双手将电梯门强行分开后自行逃生,陈昊及5名学员家长不幸遇难,1名学员家长被严重烧伤 。

死亡人员在南北电梯轿厢内及门厅内各两人, 死亡原因均为吸入有毒气体。

直接原因

调压器入口两连接法兰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直径相差15mm,法兰螺栓孔中心线 、法兰密封垫片存在偏移,难以形成均匀稳定的连接状况,日久老化,造成天然气泄漏,遇非防爆型灯具产生的激发能量引发爆燃。

事故原因排除人为纵火及遗留火种等因素。

间接原因

1.违法建设造成事故隐患。

徐州港华所对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不力,在未有正式施工图纸的情况下即组织建设,竣工验收工作弄虚作假,江苏龙海施工时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南京卓为未按要求落实监理责任。该条燃气管线连接调压器在建成投入使用时就存在泄漏风险,随时间推移,管线连接调压器气密性下降后发生泄漏。

2.违法搭建板房形成密闭空间 。

盛百味公司违法搭建板房,占压燃气管道及调压设施,形成密闭空间,致使泄漏的燃气在板房中聚集。

3. 隐患排查整改长期不落实。

徐州港华管网巡检制度不落实, 检漏工作弄虚作假。 日常巡检工作中,相关人员失职渎职,对违法搭建的板房视而不见 ,致使燃气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4.人员未按消防相关规定进行疏散。

勇越武道馆老板邓海延在事故发生时未按规定疏散相关人员,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直接扩大了人员伤亡。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人员

1.蒋猛,盛百味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犯罪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2.徐健,涉事燃气管道工程施工方负责人,因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3. 阚国卫,涉事燃气管道工程监理方负责人,因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4.高宝昆,涉事燃气管道工程徐州港华项目负责人,因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5.李晋,徐州港华管网运行部调压组主任,因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6.韩盛芳,徐州港华民用客服部副经理,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7.刘顺利,徐州港华民用客服部巡线员,因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8.胡允腾,原南京设计院员工,因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9.邓海延,勇越武道馆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来源丨中国消防、徐州市应急管理局

出品丨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工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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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 21:50:22:0发生火灾,7人乘梯逃生!造成6死1烧伤商办综合楼 徐州 火灾事故 违法 徐州港华民用客服部13196东莞消防东莞消防 /enpproperty-->

FD10121 | 2022_怀化市芷江县碧涌镇居民自建房1_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芷江县碧涌镇居民自建房“1•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月11日6时40分许,怀化市芷江县碧涌镇一居民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过火面积300余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76.88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张庆伟,省委副书记、省长毛伟明,省委副书记朱国贤,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殿勋,副省长许显辉先后作出批示指示,要求迅速查明原因,做好人员搜救及医疗救治、善后处置等工作,并深刻吸取教训,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市委副书记、市长黎春秋,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旌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调度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省应急管理厅和消防救援总队相关领导和专家第一时间赴现场指导。省安委办对事故调查挂牌督办。

为查明问题、吸取教训,怀化市人民政府成立了芷江县碧涌镇居民自建房“1·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旌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姚茂良任常务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向开林和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彭玲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及芷江县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为成员。下设综合组、技术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管理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市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同步开展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法律法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询问、检验检测、专家论证、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整改防范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芷江县碧涌镇“1·11”火灾事故起火建筑为碧涌镇碧涌村村民杨志琴自建房及其杂物间(当地俗称偏房,以下称偏房),位于碧涌村岩大门组碧涌大桥桥头西侧下游30米处,属于临河坡地建筑,总建筑面积约840平方米。整个建筑坐东朝西,东侧临近河道,南侧为空旷坡地,西侧为巷道,北侧为民房。

(二)主体建筑及偏房情况

  1. 主楼情况:砖混结构,屋顶采用木结构搭建,地上3层地下2层。地面1层为商铺,2021年9月前由房主杨志琴经营沙发、床等家具,销售的家具主要从江西、山东等地购进,由于效益差,2021年5月开始发布广告对外整栋出售转让。同年9月杨志琴左手受伤住院,其妻子龙金香因耳聋无力经营,故至事故发生之日,商铺为停业状态。临河侧地下1、2层存放了未售出的尾货家具;2、3层为杨志琴一家和租户的居民住房。建筑南侧外墙设有一钢架敞开式室外楼梯通往2、3层,设有室外砖砌楼梯通往地下1、2层。

2006年,主楼未批先建,地上2层、地下2层。2007年,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芷碧集用[2007]字第15号),使用权面积170.76㎡。2011年补办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07-12号),建筑面积350㎡。同年办理地面1、2层房产手续,全栋建筑面积343.19㎡。主楼第3层木结构屋顶为杨志琴2009年私自搭建,地下1、2层和地上第3层未纳入集镇建设规划和办理相关房产手续。

  1. 偏房情况:为杨志琴2009年私自搭建,无用地、规划和房产手续。位于主楼南侧,与主楼南侧边缘水平距离约1.9m,中间有室外楼梯进行分隔。属于木结构吊脚楼式建筑,房顶采用单层彩钢板搭建,建筑层数为1层,地面与主楼1层地面平齐,建筑面积约20㎡,存放有废旧床垫及大量熏腊肉用的锯木屑和甘蔗渣等杂物。偏房下方为架空层,使用木柱支撑,架空层内放置有闲置的椅子、大理石、纸箱、床板等生活用品。架空层西南角搭建熏烤腊肉炕房(该炕房采用混凝土空心砖搭建,高170cm,南北长127cm,东西宽122cm,内部进深110cm,顶部距离上层木质楼板80cm,正面底部开口宽68cm,高94cm,炕房西南角上方有陶瓷烟囱伸出室外排放烟气),用于熏烤自家食用的腊肉。事发时,炕房熏烤的腊肉约110斤。

(三)建筑内人员及房屋出租情况

  1. 主楼地面第2层:为房主杨志琴一家自住,事发当天居住4人,②号房杨志琴(房主),③号房龙金香(房主妻子)和杨谨铖(房主孙子),④号房杨芷江(房主儿子)。
  1. 主楼地面第3层:杨志琴违规改变房屋性质将擅自搭建的主楼第3层以每间每年1500元的价格,口头达成租赁协议,分别租给杨彦、龙海清、杨枚秀、黄大林、杨模珍等5户9人居住。事发当天主楼地面第3层居住8人。

杨彦,2020年9月开始租住用于小孩读书,事发时母子3人居住在①号房。

龙海清,2020年3月开始租住,事发当天居住在②号房。

杨枚秀,2020年3月开始租住在③号房,事发当天杨枚秀外出,其弟弟杨学校在此借宿。

黄大林,因其在镇上打零工,2012年开始租住在④号房。事发当天,黄大林外出。

杨模珍,2018年8月开始租住用于小孩读书,事发时婆孙3人居住在⑤号房。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月11日上午06时30分许,杨志琴来到偏房架空层查看腊肉熏烤情况,发现炕房内炕火较大,先用湿甘蔗皮压制,后用铝盆倒扣在甘蔗皮上方,随后离开。06时40分许,炕房内炕火失控,高温烟气冲出炕房孔洞,引燃周边木质楼板,随后火势向主楼蔓延,造成主楼第三层住户5人死亡,1人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月11日07时00分,主楼内的住户和周边群众陆续发现起火,周围群众分别拨打119、110和碧涌镇政府值班室电话报警。家住杨志琴房屋附近的碧涌派出所辅警杨某发现火情后立即赶到现场,和群众搭木梯将杨志琴一家4人从2楼窗户救出。07时09分,碧涌镇政府出动2台消防车,并于07时12分到达现场开展火灾扑救,用1支水枪阻止火势向西蔓延,利用机动泵吸水用1支水枪控制南面木质偏房火势。期间,杨学校用床单结绳跳至二楼雨棚被群众救下,江勇和龙海清先后从室外楼梯跑出,逃离火场。芷江县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立即调派芷江县社塘坪消防救援站出动2台消防救援车辆、14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08时35分,芷江县社塘坪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成立1个搜救组、2个灭火攻坚组和1个警戒组。灭火一组和搜救组通过室外楼梯进入3层扑救火势和搜救人员,灭火二组负责控制偏房火势和掩护搜救,警戒组负责协调联动力量、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和供水。09时42分,明火被扑灭,随后现场陆续搜救出5名遇难者遗体,其中,杨彦、黄源培和黄佳莹的遗体在三楼1号房,杨模珍和江贝珍的遗体在三楼5号房。

接报事故信息后,怀化市、芷江县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委副书记、市长黎春秋,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旌及芷江县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消防、应急、住建、卫健、公安等部门和碧涌镇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怀化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芷江县全力做好善后工作,指导芷江县成立善后处理工作专班,全面展开灭火、搜救、受困人员身份确认、医疗救治、舆情引导、善后及家属安抚等工作。同时,成立受难者家属心理疏导小组,对受难者家属“一对一”心理疏导。目前,善后工作得到稳妥处置,社会大局稳定。

三、事故现场查勘、检验检测及有关调查情况

(一)现场查勘情况

  1. 主楼情况:经现场勘查,主楼南侧过火严重,室外楼梯下方墙皮掉落,裸露出内侧红砖,室外楼梯上方墙壁烟熏痕迹较重。主楼东侧墙体有烟熏痕迹,呈现出南重北轻的趋势,负1层烟熏最为严重,且悬挂在负1层窗外的塑料广告牌南侧已烧毁,北侧保持完好。主楼的北侧和西侧均保持完好,未过火。主楼屋顶已经完全烧穿,瓦片全部掉落,仅残留数根木梁,木梁炭化过火,炭化程度由南往北逐渐减轻。
  1. 偏房情况:炕房外侧有两根木柱朝向炕房倒塌,朝向炕房一侧炭化程度较重。炕房东北侧地面残留大量甘蔗皮,甘蔗皮未完全过火,只有部分炭化。将炕房的门板、锁扣和合页开关进行位置还原,门板内外两侧烧损程度呈现出内重外轻,内部钢板烧损裂开,螺栓烧毁破损,外部钢板仅有部分金属变色痕迹,螺栓保持完好。活页开关靠内侧的螺栓烧损程度重于外侧。炕房南侧2m处有一根木柱,木柱严重炭化过火,烧损程度上重下轻,木柱残留部分上细下粗。现场未发现残留烟头,起火部位未发现残留电线及故障熔痕。

图4:事故现场图

(二)检验检测情况

根据芷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尸体检验报告,经DNA检验,确认遇难者为杨彦、黄佳莹、黄源培、杨模珍、江贝珍。5名遇难者尸体呈焦炭状,气管及肺组织内部见大量碳沫沉积,符合生前入火场致烧死的尸体特征。

(三)有关调查情况

  1. 起火时间:经现场查勘,综合分析监控视频、调查询问和报警时间情况,根据火灾发生发展及蔓延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06时40分许。
  1. 起火部位:经查看目击者拍摄视频和调查询问,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杨志琴自建房南侧偏房架空层区域。
  1. 起火点:经调查,综合认定起火点位于偏房架空层内距离偏房南墙2.8米的熏烤腊肉炕房处。

4.起火原因:

(1)排除雷击引发火灾。通过调取当地气象证明,当天芷江县县域上空无闪电记录。

(2)排除人为放火。通过现场勘验,地面未发现可燃液体燃烧流淌痕;通过监控视频显示,05时55分有人路过,经排查该路人是前去赶集,其余时间起火建筑周围未发现有可疑人员活动,杨志琴查看腊肉熏烤情况时没有发现可疑人员;询问走访周围群众,均反映起火建筑主楼居住人员与他人没有矛盾纠纷;经芷江县公安局调查,无证据和线索证明火灾系他人放火。

(3)排除小孩玩火、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或飞火引发火灾。通过询问走访周围群众和现场人员,均反映现场无小孩玩火、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或飞火的情况。

(4)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经过调查询问,偏房内只有两个电灯用于照明,使用铝芯线进行敷设,杨志琴查看熏烤腊肉情况时使用的是手机照明,未打开电灯;经现场勘验,现场未发现残留电线及故障熔痕;通过调取电力公司用电记录显示,电气线路无过负荷和短路停电现象。

(5)排除吸烟引发火灾。通过调查询问,杨志琴上午约06时30分查看熏烤腊肉情况时未发现炕房外有冒烟起火等异常情况,约半个小时后火势发展成猛烈燃烧阶段,不符合阴燃起火特征;经过现场勘验,未发现残留烟头,熏烤腊肉炕房外侧无烟熏痕迹,呈现出明火燃烧特征。

(6)认定熏烤腊肉火势失去控制引发火灾依据如下:①通过调查询问,杨志琴曾于2021年2月8日(农历2020年腊月27日)在主楼地面二层小阳台熏烤腊肉引发火灾,后搬离至偏房下部架空层炕房进行熏烤腊肉。②熏烤腊肉炕房前方开口使用铁板进行封闭,当天熏烤腊肉数量较多,火灾荷载较大,炕房内有大量可燃物(约110斤左右的猪肉及用于熏烤腊肉的木炭、木屑)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燃烧,一旦火势发展至炕房外将造成火势的扩大蔓延。③熏烤腊肉炕房内部上侧平行放置四根木梁,四根木梁与外缘平齐,木梁分别搭扣在南北两侧八个孔洞内,其中七个孔洞(南侧三个、北侧四个)与外界相通。南侧孔洞内大量充满烟熏,上重下轻,说明热烟气透过孔洞向外扩散引燃周边可燃物发生火灾。

5. 杨志琴起火建筑内存放烟花爆竹情况

通过调查询问、走访起火建筑附近居民和杨志琴采购烟花爆竹的芷江镇万祥烟花爆竹专营店查明,事发时,起火房屋主楼负2层存放有价值约两千元的烟花爆竹,为杨志琴2021年12月25日在芷江镇万祥烟花爆竹专营店购入,主要品类为发财红炮、发财蕾和烟花等,系房主杨志琴准备过年自用。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鉴定、检验检测和起火原因分析,认定芷江县碧涌镇居民自建房“1·11”较大火灾事故直接原因系房主杨志琴在偏房架空层的炕房用木炭、木屑生明火熏烤腊肉,在发现炕火较大时使用湿甘蔗皮和铝盆压制后离开。因腊肉与火源距离小,腊肉滴油后炕火持续增大,火势从炕房上侧七个孔洞外溢,引燃偏房楼板及周围可燃物。由于偏房与主楼水平距离仅1.9m,偏房高温烟气大量聚集后,引燃主楼第三层伸出屋外的雨棚及木质屋顶,火势迅速进入猛烈燃烧状态。加之,主楼唯一逃生通道被大火和浓烟封堵,主楼第三层受困人员无法顺利逃生,造成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房主杨志琴违规加层,违法占地修建木质偏房,房屋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规将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主楼第三层对外出租;消防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熏烤腊肉时无人看守,未妥善隔离火源,发现火情未第一时间通知并组织受困人员逃生;受困人员多为妇女儿童,缺乏自救逃生常识,自救互救能力差,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逃生自救。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芷江县碧涌镇居民自建房“1·11”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责任事故。

五、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芷江县碧涌镇碧涌村村民委员会

对辖区内居民违法占地、违规建房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规出租等问题不制止、不上报,对农村消防安全相关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不力,开展农村消防检查、火灾隐患整改不彻底,致使杨志琴房屋消防安全隐患一直未排除。

(二)芷江县碧涌镇党委、政府

贯彻落实国家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不到位,属地监管不力,对辖区内“打非治违”工作落实不到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规出租等情况排查处置不到位,农村消防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相关职能站所监管不力,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消防车辆及装备管理不到位。对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对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不到位。

(三)芷江县自然资源局碧涌镇自然资源所(原国土资源管理所)

对杨志琴违法占地修建偏房监管不到位、不处置、不上报,日常排查管控不到位。

(四)芷江县碧涌镇原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未严格管理辖区内村民(个人)房屋建设工作,对超规划建房、违规建房等问题巡查监管不力。

(五)芷江县碧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对辖区内居民建筑拆违控违工作不到位。2019年10月,碧涌镇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其虽然开展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安全、自然资源等领域的行政执法,但对杨志琴房屋消防安全、违法占地、违规建房等问题日常巡查管控和打击不到位,执法不严。

(六)芷江县公安局碧涌派出所

未认真履行消防相关职责,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定不到位,消防安全日常监管不力,对辖区内村民出租房的排查、管控不到位,未发现和纠正杨志琴房屋偏房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发现碧涌村委会消防工作履职不到位等问题。

(七)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相关文件,其作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牵头组织单位,对该项工作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审查不严。虽已对杨志琴房屋进行排查,但未发现其明显存在的改扩建主体房屋、修建偏房情形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于群租的行为,并对其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列入整改清单。

(八)芷江县自然资源局

芷江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但在历次巡排查中均未发现杨志琴非法占地修建偏房的行为,且未有效督促芷江县碧涌镇自然资源所落实其监管职责,致使杨志琴房屋偏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九)芷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对事故发生地辖区内消防安全指导和宣传教育工作履职不到位。

(十)芷江县人民政府

对碧涌镇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和“打非治违”工作属地责任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指导不力,尤其是汝城“6·19”房屋坍塌事故后,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杨志琴,男,系起火建筑房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失火罪,2022年1月13日,被芷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当月25日被执行逮捕。

(二)建议追责问责和组织处理的人员

  1. 肖长清,男,中共党员,2015年至今任碧涌镇碧涌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对杨志琴违建、违规出租问题不管不问、不上报,对村民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不实不细,明知杨志琴二楼阳台于2021年因熏烤腊肉发生过火灾,不上报、不及时消除隐患,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张华文,男,中共党员,2000年至2015年任碧涌镇国土所所长(已退休),未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规定,审核把关不严,工作疏忽,对杨志琴违规占地修建偏房的行为不制止不上报,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宋爱军,男,中共党员,2006年至2011年任碧涌镇规划站站长,对杨志琴修建房屋违规加层和违规占地修建偏房的行为不制止不上报,隐患排查不到位、日常监管不力,违规为杨志琴房屋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 杨进,男,中共党员,2019年12月至今任碧涌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拆违控违监管、整治不力,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 陈权,男,中共党员,芷江县公安局洞下场派出所教导员,2021年2月至今负责碧涌派出所辖区内消防工作,对辖区居民出租房的排查、管控不到位,对消防安全隐患日常监督、检查、宣传工作不实不细,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李敏,男,中共党员,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任碧涌镇党委委员、副镇长(事发后已先期免职),在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安全、执法大队期间,对隐患排查治理、日常监管、消防车辆装备管理、综合执法监督管理、拆违控违等方面工作不力,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 李博伟,男,中共党员,碧涌镇人大主席,2021年至今驻碧涌村,对联村消防工作日常监督、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拆违控违、民房出租管控不到位,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检查。
  1. 唐海刚,男,中共党员,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任碧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事发后已先期免职),对全镇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不实不细、监管不力,对辖区内拆违控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消防车辆及装备管理不力,在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中没有做深做实,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 杨议程,男,中共党员,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任碧涌镇党委书记(事发后已先期免职),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全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不实不细,对辖区内拆违控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消防车辆及装备管理不力,在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中未做细做实,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唐全权,男,中共党员,2021年5月20日至2022年4月任芷江县自然资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事发后已先期免职),期间分管芷江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对违法占地建设动态巡查工作履职不到位,未发现杨志琴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偏房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潘承锋,男,中共党员,2006年至2011年任芷江县原建设局副局长,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检查。
  1. 谭小强,男,中共党员,2020年6月1日至今任芷江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该局全面工作。对房屋建筑安全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分工不明,未捋清部门职责,工作不实不细,未发现杨志琴房屋及其偏房存在的明显安全隐患,未发现杨志琴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于出租的违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肖植文,男,中共党员,2021年12月至今任芷江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对消防安全指导和宣传工作履职不到位,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管理权限移交市消防救援支队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规处置。
  1. 翟保平,男,中共党员,芷江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消安委主任,2021年11月至今负责消防工作,分管消防救援大队。对农村消防安全隐患的宣传、督促隐患排查不彻底等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罗砚,男,中共党员,芷江县委常委、宣传部长,2021年2月至今联系碧涌镇。对碧涌镇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履职未完全到位,对该镇消防安全管控不到位,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三)其他建议

  1. 责成碧涌镇党委政府、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芷江县自然资源局、芷江县公安局向芷江县委、芷江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责成芷江县消防救援大队分别向怀化市消防救援支队、芷江县委、芷江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芷江县委、芷江县人民政府向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责成芷江县人民政府对杨志琴房屋违法搭建部分依法处置,并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火灾房屋安全性能进行评估鉴定。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督导,精准问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落地。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举一反三,强化责任落实,有针对性的研究如何规范村民熏烤腊肉行为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15条措施和省、市任务清单,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党政其他负责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分管行业领域开展会商研判,细化检查措施,加强工作调度与现场督导,推动分管行业领域安全检查落到实处。要认真研究改革中消防安全监管和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落地。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厘清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三)夯实消防安全基础。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的协调指导作用,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属地责任,乡镇一级要明确1到2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把消防队站、消防水源、消防安全布局等纳入乡镇、村的整体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要加强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和消防配套设施建设,保障经费,强化管理;各村社区要建立消防工作小组,明确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工作。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的业务培训,开展联勤联训,指导开展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和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确保一旦出现灾情,能够灭早灭小灭初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加强自建房安全监管整治。各县市区要深刻吸取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和此次事故惨痛教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5月16日印发的《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要求,不漏一户、不错一栋,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结合辖区实际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尤其要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和市场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人员密集、地质条件较差地域、农村年久失修、擅自改扩建和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进行“地毯式”“拉网式”全覆盖排查摸底,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建立台账,分批分类整治。强化监管,严格新建、改建、扩建自建房的法定程序审批,严控增量风险。

(五)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怀化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和《怀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行动方案>的通知》(怀安委发〔2022〕16号)文件,切实落实“打非”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行动,细化检查,明确重点内容,分层级、全领域开展隐患问题排查,针对辖区内违法占地、违规建设行为,要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

(六)常态开展安全宣传。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制定专门的消防知识和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方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村村响”、 面对面宣传和敲门行动等多种途径,对农村熏烤腊肉、用火用电、应急逃生等消防常识和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进行广泛宣传,尤其要发动群众自查自纠,参与到消防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的强大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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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22 | 2022_惠东华业铸造厂2·18电弧炉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惠东县华业铸造厂“2·18”电弧炉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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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2·18”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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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2-06-2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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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惠州市政府批复惠东县华业铸造厂“2·18”电弧炉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惠东县华业铸造厂“2·18”电弧炉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惠东县华业铸造厂在更换炉壁纯氧枪作业期间,氧枪被2号电弧炉内1500余摄氏度的高温钢水烘烤约19分钟,氧枪铜质喷头与钢管连接部分的强度性能下降;更换完成后,作业人员打开氧枪冷却水阀门通水,冷却水在枪身高温状态下快速汽化,在蒸汽压力与冷却水压力(0.6兆帕)相互叠加作用下,铜质喷头脱离枪身,并与冷却水先后高速喷射进入高温钢水内部,冷却水与高温钢水相遇后,急剧汽化膨胀引起炉中初始爆炸,炉体相关水冷件被爆炸损坏,大量冷却水进入炉内引发二次爆炸,导致在现场作业的3名人员死亡。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了华业铸造厂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更换炉壁纯氧枪作业期间在炉前区域同步安排其他检维修作业,更换作业完成后启用前未按要求检查水冷件的完好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电炉设备监控系统的故障报警处理未形成闭环;动火作业审批不到位,未经审批拆卸安装炉壁纯氧枪作业,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排未取得资质的工人从事特种作业,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六个一”工作流于形式;未履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主体责任,技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同时,还存在不如实报告事故伤亡人数、未严格依法执行劳动工时制度。事故调查报告指出惠州市应急管理局、惠东县应急管理局、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东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及惠东县政府和多祝镇党委、政府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公安机关依法对华业铸造厂4名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总经理金敬良、法定代表人林纯设、副总经理王清玲、总经理助理陈斌。

相关部门依法对华业铸造厂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华业铸造厂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

纪检监察机关对事故属地党委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公职人员共16人予以追责问责,具体如下:陈国强,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给予诫勉处理。李正程,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给予批评教育处理。冯仕杰,原惠东县常务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黄沛,惠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监督和工矿安全监管科科长,给予诫勉处理。蔡佩洲,惠东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林旭粦,原惠东县多祝镇党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林树脉,惠东县多祝镇镇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周惠标,惠东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丘伟华,惠东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魏永胜,惠东县应急管理局工矿商贸执法监督股股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郑火明,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级调研员,谈话提醒。张新添,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队长,责令检查。汤建华,惠东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给予诫勉处理。郭修智,惠东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技术股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张雪峰,惠东县多祝镇副镇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曾雁平,惠东县多祝镇应急办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强调各县(区)、市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惨痛教训,拧紧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强化钢铁冶金企业安全管理,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检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量建设,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处置工作,守稳守牢安全底线,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FD10123 | 2022_惠州仲恺蒽锝科技7·24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仲恺高新区惠州蒽锝科技有限公司“7·24”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丨惠州某科技公司"7·24"爆炸事故

珠海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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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4日7时55分许,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盈晖电子科技园内的惠州蒽锝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室发生自燃爆炸,爆炸形成的冲击波造成墙体脱落致2人死亡,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386.72万元。

7月27日,省安委办对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进行安全生产约谈,并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事故发生后现场情况

近日,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认定,仲恺高新区惠州蒽锝科技有限公司“7·24”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7月24日上午7时55分许,惠州蒽锝科技有限公司成品仓库(位于厂房北侧)内存放的固体硝化纤维素发生爆燃、爆炸、燃烧,爆炸的冲击效应导致5楼东西两侧外墙的部分墙体(200厚加气混凝土砌块与砂浆砌成)掉落,砸中停靠在2栋厂房西侧墙边的一辆小型货车和车旁的1名搬运工人,导致车辆严重受损,车内1名司机重伤不治当场死亡,搬运工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人均非蒽锝公司员工)。

事故发生时,5楼厂房内有夜班工作人员6人(其中实验生产员工4人,质检员2人),位于厂房南侧的制膜车间和品控部。

事故现场情况

经查,事发前成品仓库靠外包装间一侧4个铁皮柜,1个空置,另外3个存放总计206.25公斤硝化纤维素(其中2个存放5、6 月份晾晒好,共9包约168.75公斤的硝化纤维素;另一个存放7月份晾晒好,共2包约37.5公斤的硝化纤维素),相邻的晾晒间存放32包(800公斤)尚未晾晒好的硝化纤维素。

事故直接原因

经晾晒干燥的硝化纤维素长时间存放在密闭的铁皮柜内,在缺少稳定剂、高温天气等不利因素叠加作用下,铁皮柜内硝化纤维素升温至自燃点发生自燃,瞬间剧烈放热引发铁皮柜内硝化纤维素发生爆燃和爆炸,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主要涉事企业存在的问题

惠州蒽锝科技有限公司:

  1.  在未取得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备案的情况下,长期违规购买、运输、使用、储存硝化纤维素。
  1.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不健全。蒽锝公司2021年7月成立起到2022年4月底大部分投入使用,期间一直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1.  未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安全生产工作长期由负责后勤工作的工作人员兼管,未认真开展全厂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2022年工贸行业企业复产复工自查自纠检查弄虚作假。
  1.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实不细。新进员工三级教育培训时长不足、流于形式,导致员工不了解、不掌握硝化纤维素的理化特性和危险性,不熟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盲目听从指令晾晒、存放、使用易制爆化学品。
  1.  未按规定进行厂房内部装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未通过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1.  蓄意逃避政府部门监管。有关政府部门对其进行检查时,该公司均以装修中未投产的名义逃避检查,隐瞒使用、储存硝化纤维素的事实。

深圳逗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蒽锝公司的全资母公司):

违规购买、运输、处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化纤维素。明知蒽锝公司未取得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备案许可,通过本公司员工个人微信为其购买硝化纤维素,并将以逗点深圳公司名义购买的硝化纤维素转让给蒽锝公司使用。

事故处理人员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姚X洪,惠州蒽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蒽锝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批捕)。

陈X明,惠州蒽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深圳逗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人为深圳市龙岗区人大代表,目前正在走人大程序)。

山东台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已刑拘),蒽锝公司仓库经理张X松(已批捕),深圳逗点公司吴X霞,仓库管理员冯X、赖光X、李X航等6 人,因违反易制爆化学品管控的有关法律法规,均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对于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不当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 陈X明。

2. 姚X洪。

事故主要教训

1.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缺位

蒽锝公司试用开始半年后才开始制订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

2.企业严重违法违规

蒽锝公司、逗点公司在明知硝化棉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报备、登记有关情况。

3.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

蒽锝公司长期违规将原本浸润的硝化棉直接铺在厂房内晾干,并将晾干后的固体硝化棉大量储存在不具备通风、降温条件的仓库内。

4.盈晖电子科技园物业管理方怠于履职

对出租场所的用途和安全风险不闻不问,对运输硝化纤维素进入园区的情况不掌握

5. 属地对工业园区安全监管不到位

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业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对蒽锝公司检查流于形式。

6.部门监管存在漏洞

陈江街道办事处,仲恺高新区住建局、公安分局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使用文书不规范、检查未形成闭环管理等问题。

7.信息共享机制不全,联防联控工作不紧密

蒽锝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系统注册账号备案被退件处理后,区公安机关不够重视,未进行现场核查,也未将有关信息共享通报有关部门。

编辑:珠海应急管理

2023-08-14 11:02:31:0调查报告丨惠州某科技公司"7·24"爆炸事故安全生产责任制 铁皮柜 惠州市 冲击波 惠州蒽锝科技有限公司112374珠海应急管理珠海应急管理 /enp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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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24 | 2022_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2022·1·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成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2022·1·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WORD

成都安妮娜鞋业有限公司“12·31”火灾事…

西航港街道文星正街456 号住宅“5·11”…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 “2022•1•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月26日6时01分许,成都西南航空经济开发区西航港大道中四段776号的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2100余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统计,火灾损失约496.93万元。 为严肃事故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以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2022•1•26”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 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 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概况

发生火灾的建筑为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华电器)原生产厂房,修建于2006年,2008年改建,用作生产高低压配电房配件,占地8100平方米,现有1栋4100平方米的单层钢结构厂房、1栋256平方米的宿舍楼和1栋1188平方米的办公楼。公司法人自述在修建时,因未取得土地证未进行项目报批,未取得消防审核和验收手续(厂房内无消火栓) 。2016年7月,因公司生产经营原因搬迁到物联一路360号生产办公,同时闲置此厂房。2016年11月,宇华电器将原生产车间、办公室、宿舍等建筑租赁给成都佳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尚物流公司)改作物流仓储库房,成立佳尚物流公司园区,以托管或自管的方式分别出租给四川吉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吉采公司)等三十余家经营单位。分别储存有洁具、宠物粮食、红酒、白酒、啤酒、广告LED显示屏、小家电、化妆品、饮料、电视机等物资,四川吉采公司等经营单位在库房内进行蔬菜、食材的分拣、加工、配送等生产经营活动。 佳尚物流公司园区位于双流区西航港开发区西航港大道中四段776号,东临西航港大道中四段,围墙外北为成都特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西为畅悦机械总装厂房,南为成都品冠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大门位于东面,道路连接西航港大道中四段。起火建筑为单层钢结构,东西长100米,南北宽75米、高7—9米,局部搭建二层夹层。东侧紧邻一栋两层钢结构办公楼,西侧围墙边有一栋两层砖混结构宿舍楼和一栋单层彩钢结构库房。火灾造成库房西南向东北局部过火,东南侧办公楼及相邻区域厂房和西侧部分厂房、宿舍楼、仓库均未受损。 该建筑原为火灾危险性丁戊类,耐火等级二级钢结构厂房,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佳尚物流公司承租该厂房后,对该厂房实施管理期间,由租户或租赁单位自行使用泡沫夹芯板材对厂房进行分隔和搭建,用于火灾危险性丙类物资仓储物流和办公使用,未对丙类库房增配消防设施。

图1 起火建筑方位及平面图

(二)事故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1. 宇华电器,成立于2006年3月15日,注册资本5619万元整,注册地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刘某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高低压成套配电设备、电器材料,电器设备安装、销售等。该公司于2008年12月取得双流区西航港大道中四段776号25亩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证。并修建厂房7725平方米、办公楼1188平方米、宿舍256平方米等建筑物生产、生活、办公。2016年因扩产搬迁后,于2016年11月将该场地出租给佳尚物流公司,租期十年。
  2. 佳尚物流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9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注册地为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88号传化物流基地A346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粮油仓储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装卸搬运等。佳尚物流公司将宇华电器的厂房租赁后,私自进行分隔和搭建后,出租给四川吉采公司、成都三月理化妆品有限公司、成都汇缘贸易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个人作(自管)仓库,双方签订《仓储服务(自管)合同》。同时,另有16家公司、个人租用部分厂房用作库房,由佳尚物流公司代为管理,双方签订有《仓储服务合同》。
  3. 四川吉采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0日,注册资本550万元,注册地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锦华路二段166号2栋5层503号,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供应链管理;仓储服务蔬菜、水果销售及配送等。该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与佳尚物流公司签订仓储服务(自管)合同,使用该仓库面积1367平方米,办公室面积462平方米,主要用于食材分拣、加工、仓储、配送、办公、员工住宿、车辆停放。

(三)相关单位之间关系

  1. 西开区管委会与宇华电器关系。2006年3月3日,宇华电器与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区投资意向书》,在西开区征地22.4亩用于建设生产项目;2009年与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签订《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高低压开关柜生产(扩建)项目投资协议书》,在西开区征地8亩用于建设高低压开关柜生产(扩建)项目。协议书第7.4条:项目用地必须用于本协议载明的用途,乙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在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将受让地块用于出租。乙方如确需改变受让地块的用途或将该地块用于出租,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第7.5条: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如确需再转让,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同意的条件是:新的受让人的经营项目符合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的产业定位、投资要求、规划建设条件一级环保等要求。在同等转让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转让权。项目2006年动工,2008年扩建投产,2008年12月取得土地使用证。
  2. 宇华电器与佳尚物流公司关系。2016年7月,宇华电器由于生产经营原因搬迁到物联一路360号生产办公,同时闲置此厂房。2016年9月1日,宇华电器以公司总经理周某(甲方)的名义与成都佳尚物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将原生产车间、办公室、宿舍等建筑租赁给佳尚物流公司改作物流仓储库房,成立佳尚物流公司园区,租赁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2021年12月21日,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与成都佳尚物流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重新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合同第7.3条:乙方租赁甲方厂房用于建设物流中心,在租赁期内,乙方根据物流中心的功能有权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但乙方需将转租情况书面告知甲方,同时不改变乙方向甲方承担转租部分的义务。合同第5.3条:乙方若需装修改造,必须保证不得损坏厂房结构,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第5.4条:租赁期间厂房的安全、防火由乙方负责,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均由乙方承担修复责任。第7.4条:甲方已告知乙方该租赁厂房未取得消防验收手续,乙方已知晓该情况并自愿承租该厂房,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因经营物流需办理相关的消防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责任与风险。甲方保证出租的厂房合法建设,乙方根据需要在自行办理相关消防手续时,没有实质的障碍,否则非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的,无法达到乙方承租该厂房目的的,乙方有要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3. 佳尚物流公司与四川吉采公司等承租户关系。2016年佳尚物流公司租赁宇华电器厂房后,将生产厂房进行分隔,以房屋租赁、托管或自管的方式分别出租给四川吉采公司、成都二十三魔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十余家经营单位或个人进行加工、配送、仓储和办公等经营活动。库房内分别储存有洁具、宠物粮食、红酒、白酒、啤酒、广告LED显示屏、小家电、化妆品、饮料、电视机等物资,部分企业设置有办公区域。

(四)相关单位(部门)履职情况

  1. 宇华电器,2016年因生产原因将原厂房闲置,明知厂房没有取得消防验收手续,仍将生产厂房出租给佳尚物流公司,允许其从事仓储物流经营,虽与佳尚物流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默认佳尚物流公司的分包转租和私自搭建行为,对佳尚物流公司的私自搭建未开展安全检查和进行及时制止,经调查,宇华电器法人、总经理每隔两月到厂里巡查一次,主要是看有无违章搭建的情况,也无任何检查记录,整改记录;违反与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高低压开关柜生产(扩建)项目投资协议书》第7.4、7.5条约定,在经营期间内未经西开区管委会同意擅自出租厂房和改变土地用途。
  2. 佳尚物流公司,公司现有员工19人,成立有物业管理部、仓储部、销售部、人事部等,对园区内承租企业及库房进行日常管理。与承租企业签订有《仓储服务(自管)合同》《仓储服务合同》《安全责任书》,并制订有园区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有安全、卫生检查,并有部分记录(调查中自述部分安全管理制度及记录被火灾烧毁,无法核查)。承租宇华电器生产厂房后,用彩钢对厂房进行了分隔,并违章搭建了部分室外彩钢棚和室内夹层,分别作室外货物堆场和办公用房。将厂房改造后,分租给三十余家经营单位用作仓储物流库房,存储会议液晶显示系统、洁具、化妆、日化、酒水等日用百货和宠粮、木材等易可燃物。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将生产厂房改作丙类仓库后,未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未按规定增设消防设施、设备;违规搭建、改变建筑结构,库房内设置办公室,扩大防火分区;易可燃物混存,库房火灾负荷大,导致火灾蔓延快,燃烧时间长,扑救难度大。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对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检查排查隐患能力不足。公司提供的部分检查记录中,指出的隐患均为灭火器过期、电线未穿管、插座未使用“公牛牌”等隐患且未对隐患实行闭环管理,检查流于形式;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 四川吉采公司,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办公室内的电气线路(延长线插座)故障的安全隐患,平时下班后,未对办公室插座进行断电处理,导致事故的发生,配备的灭火器压力不足和数量不够导致员工对初期火灾扑救不及时,致使火势蔓延成灾。
  4. 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西航港开发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联合开展园区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指导企业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落实相关要求。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月26日6时许,双流区西航港大道中四段776号佳尚物流公司,佳尚物流公司园区内四川省择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员工杨某在搬货上车时,听到有人呼喊,回头发现四川吉采公司仓库二楼一间办公室内冒出浓烟。便和邓某、江某、程某某以及四川吉采公司员工乔某某、文某某、严某某等人一起上楼使用灭火器灭火。但因烟雾较大,火灾无法控制,火势开始蔓延。期间程某某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后相关人员到楼下搬运相关物质撤离着火点。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于6时05分接到报警,并先后调派13个消防救援队站、1个通信保障分队,共39车186人,到达现场扑救。8时17分,火势得到控制,9时31分,明火基本熄灭,增援队站陆续撤离。双流西航港政府专职消防队留守现场继续清理。13时17分,现场处理完毕。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烧损宇华电器公司部分建筑,佳尚物流公司、四川吉采公司、成都合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三月理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三十余家生产经营单位的办公用品、会议视频终端系统、酒水、化妆品、保健品等财物,过火面积约2100余平方米。 根据四川天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1•26 西航港火灾损失资产咨询意见书》(川天和咨字〔2022〕第102号)评估,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约496.93万元。

三、火灾技术调查情况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1.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6时5分。

  1. 四川省择涛生态农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流主官邓某反映,6时左右突然断网了,大概过了五分钟左右听见办公室外面有人喊二楼冒烟了。
  2. 电子证据分析:四川吉采供应链有限公司电话(64310977)光猫运行情况查询发现,2022年1月26日6时1分13秒在OLT上为离线状态。四川省择涛生态农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电脑运行日志显示,2022年1月26日6时1分26秒在没有配置的 DNS 服务器响应之后,名称 post.ksosoft.com 的名称解析超时。

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6时1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1. 四川省择涛生态农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流主官邓某反映,6时左右突然断网了,大概过了五分钟左右听见办公室外面有人喊了一声“冒烟了”,冲出去看见办公室二楼右上方的办公室里面有个角落冒烟了。
  2. 四川省择涛生态农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杨某反映,当时大概6时左右,转头看到楼上冒烟了,然后就上楼去灭火,看见二楼左手边最里面那一间办公室火已经从房间内烧出来了。
  3. 四川省择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程某某反映,接近6时时,发现二层搭建的东北角有火光。
  4. 四川吉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文某某反映,大概5时30分左右,听见有人喊着火了,出来时看见二楼上燃火了。
  5. 四川吉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电话(64310977)光猫运行情况查询发现,2022年1月26日6时1分13秒在OLT上为离线状态。
  6. 现场勘验发现,厂房屋顶整体呈由西南向东北逐渐蔓延的燃烧痕迹。其中西南侧屋面彩钢板灰白,相邻由西往东第二跨屋顶彩钢板呈褐灰色,烧损程度明显较其他区域彩钢板重。当往东逐渐至厂房中间区域部分彩钢板烧蚀跌落,钢结构屋架垮塌,与相对褐灰色彩钢板呈“V”型。

西侧办公楼一楼内部办公座椅电脑等完好,房间顶棚烟熏痕迹较重,北侧办公室窗口上方有轻微烟熏痕迹。二楼房间全部过火烧毁,整体北侧办公室较南侧办公室烧损严重,北侧办公室内东侧较西侧烧损严重。在北侧办公室内距东墙310cm、距南墙340cm处地面发现大量插板金属夹片、插片(夹片厚度为0.40mm,插片厚度为1.51mm,插片连接线残骸直径为1.07mm,火场物证编号3#),经鉴定发现其中一个金属夹片样品为电弧熔痕样品。 因此,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四川吉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二楼北侧办公室内。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认定为四川吉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二楼北侧办公室内的电气线路(延长线插座)故障(插座夹片电弧产生高温)引燃周边纸箱等可燃物所致。主要依据有: 1.询问了解情况:四川吉采供应链有限公司接单员郭某某讲述,办公室有两台电脑、一台饮水机、一台凭证机、一台风扇、一台冷风机、一张加热鼠标垫、一个三段长方形取暖器(暖脚器)。线板从墙上插座引出,插线板放在一个纸箱上,因为有时候漏水会漏电。四川吉采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讲述,采购室内有2台电脑、1台打印机、1台饮水机、2张办公桌和2个文件柜。四川吉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文某某讲述,发生火灾时所有灯都是开起的。 2.办公用房最北侧房间隔墙轻钢龙骨烧损卷曲在地面上,东侧有三组铁制文件柜向西倒伏,中下部烧损变形较上部重。扶正后发现南侧第1和第2个文件柜内文书资料完全碳化,北侧第3个文件柜内纸张残留,未完全过火。发现其覆盖地面残存一个椅子的金属底座和电脑机箱,沿着该区域逐渐向下和向四周进行清理。临近南墙边轻钢龙骨上悬垂六线三组(213分组)电源线,其接头处螺丝铜扣相连。将电脑机箱起立后发现,其压住的椅子金属底座腿杆变形较重,地面积水中的碳化物较细。说明该区域具有最初起火的特征,区域内(距东墙310cm、距南墙340cm处)地面发现大量插板金属夹片、插片(夹片厚度为0.40mm,插片厚度为1.51mm,插片连接线残骸直径为1.07mm,火场物证编号3#),样品送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书》(编号:SCIFIC20220094)鉴定意见为其中一个金属夹片样品为电弧熔痕样品。

(四)现场勘验情况

1.初步勘验

厂房屋顶整体呈由西南向东北逐渐蔓延的燃烧痕迹。其中西南侧屋面彩钢板灰白,相邻由西往东第二跨屋顶彩钢板呈褐灰色,烧损程度明显较其他区域彩钢板重。当往东逐渐至厂房中间区域部分彩钢板烧蚀跌落,钢结构屋架垮塌,与相对褐灰色彩钢板呈“V”型。东北角区域屋面已在灭火过程中拆除。 厂房南侧雨棚下物品东侧入口至西侧入口之间部分无过火痕迹,西侧入口至南侧厂房边缘部分酒水纸箱堆垛上方过火垮塌。南侧厂房内部西侧以北部分过火,东侧基本完好,屋顶烟熏痕迹较重。北侧厂房内物品部分过火,地面残留的食品、酒水饮料、化妆品外包装烧毁,未完全过火。顶部彩钢板部分烧损掉落,结构完好,四周墙面、梁柱上部水泥抹灰层大面积脱落。西侧厂房过火痕迹较轻,库房内酒水等物包装烧损瓶罐散落,库房顶棚及上部墙面有较重烟熏痕迹。东侧厂房墙面基本完好,临近东侧办公楼库房内物品全部过火烧毁,屋顶彩钢板灰白,结构基本完好。 南侧厂房内部西北角附近为两层钢结构办公用房,其南北长16.7m,东西宽6.8m,建筑高度6.9m。二楼已全部过火烧毁,一楼顶棚烟熏痕迹较重,无明显过火痕迹。东南侧单层办公用房、靠东一侧钢结构货架未过火,厂房其他区域空置,地面积水较深碳化物较少,梁柱结构完好,顶棚烟熏痕迹较重。 南侧厂房北侧入口内部门边北墙上为仓库动力电源配电柜,打开后发现所有空气开关均处于断开状态,门边钢结构柱子上一个4开照明控制箱开关也处于断开状态。

2.细项勘验

南侧厂房内部西北角附近两层钢结构办公用房西侧为空地面,西侧钢结构梁柱漆面基本完好。南侧钢结构隔墙外为其他库房,隔墙上部轻微过火烧损。北侧为钢结构货架,上部轻微烟熏。东侧隔墙烧毁垮塌,临近地面物品碳化较重,梁柱下部水泥抹灰层脱落,上部零星脱落。 办公用房由中间楼梯上下,一楼沿楼梯左右一间,内部办公座椅电脑等完好,房间顶棚烟熏痕迹较重,北侧办公室窗口上方有轻微烟熏痕迹。二楼楼梯南侧一间办公室,北侧两间办公室,楼梯后方一间设备用房。二楼房间全部过火烧毁,南侧房间部分吊顶板尚存,最北侧房间仅剩下钢结构部分。最北侧房间下方为架空层,其南侧墙面抹灰层由东向西剥离逐渐变轻,钢结构地面网架东侧变形较重,西侧漆面烧蚀。整体北侧房间较南侧烧损严重,东侧房间较西侧烧损严重。 办公用房最北侧房间外走廊上遗留11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个2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插削均已拔出。其中四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直立,其余倾倒,向东一侧灭火器瓶身漆面烧损变黑。 办公用房最北侧房间隔墙轻钢龙骨烧损卷曲在地面上,东侧有三组铁制文件柜向西倒伏,中下部烧损变形较上部重。扶正后发现南侧第1和第2个文件柜内文书资料完全碳化,北侧第3个文件柜内纸张残留,未完全过火。房间东北角水泥柱西侧抹灰层脱落,同一侧临近墙面中间的工字钢柱烟熏痕迹较重。地面被抹灰层残留物、石膏板、玻璃等覆盖,逐层扒掘发现,靠近地面一层为黑色碳化物,往上一层为石膏板粉末,再上面覆盖玻璃碎片和水泥沙石等物。玻璃呈大块胶状变形破损。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认定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2022•1•26”火灾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二)直接原因

经成都市双流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2022年1月26日6时1分许,四川吉采公司设置在佳尚物流公司园库房二楼北侧办公室内的电气线路(延长线插座)故障(插座夹片电弧产生高温)引燃周边纸箱等可燃物所致。

(三)事故间接原因

  1. 四川吉采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有效排除办公室内的电气线路(延长线插座)故障的安全隐患,平时下班后,未将办公室插座电源断开,致使插座一直处于通电状态,后因插座故障引发火灾。库房内未按照要求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未组织员工开展有针对的应急救援演练,导致事故初期火灾未得到有效控制。
  2. 佳尚物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反国家工程技术标准进行库房改造,未投入必需的资金增设消防设施,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巡查不深入、不具体;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在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时,排查内容流于形式。
  3. 宇华电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将未取得消防验收手续的生产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佳尚物流公司建设物流中心(丁戊类厂房改为丙类库房),导致消防设施先天不足。虽已告知佳尚物流公司出租的厂房无消防验收手续,但任由佳尚物流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分隔装饰改造厂房和出租,对佳尚物流私自分隔装饰厂房未及时制止和督促其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未对佳尚物流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开展定期安全检查。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有关企业人员

  1. 张某某,四川吉采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组织员工排查发现并消除办公室电器线路(延长线插座)故障隐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未按照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导致事故初期火灾未得到有效控制致使火灾蔓延扩大。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由区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2. 徐某某,佳尚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意识淡薄,未经许可私自对租用的厂房进行分隔出租,组织违规搭建、改变建筑结构,违反国家技术标准进行库房改造,未投入必需的资金增设消防设施,导致了火灾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在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时,排查内容流于形式。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由区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3. 刘某,宇华电器法定代表人,将未经消防审查验收的厂房出租给佳尚物流公司改作仓储物流库房后,默认佳尚物流公司违规搭建改建的行为,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督促承租单位整改落实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由区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二)相关责任单位

  1. 四川吉采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用电管理不规范,未及时有效排除办公室内的电气线路(延长线插座)故障的安全隐患,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区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2. 佳尚物流公司,承租成都宇华公司生产厂房后,未经消防部门审批进行库房改造,未投入必需的资金增设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五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丙类生产厂房改成丙类仓库),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设置防火墙,采用泡沫夹芯板作为防火分隔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2.1、第8.3.2 、第8.4.1、第3.2.9、第3.3.9的规定,导致火势蔓延迅速,影响火灾扑救,造成火灾损失扩大。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区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3. 宇华电器,厂房建设工程竣工后,未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即投入使用并用于出租,实施生产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生产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佳尚物流公司建设物流中心,默认佳尚物流公司的分包转租和私自搭建行为,未对佳尚物流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开展定期安全检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区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宇华电器、佳尚物流公司和四川吉采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消防相关规定,完善房屋消防验收手续,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进一步规范用电管理,不断提升消防“四个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不断提高消防应急救援能力。

(二)西航港开发区管委会要全面分析研判园区内消防安全风险,对辖区已建成的各类工业厂房、库房等工业建筑改(扩)建及改变使用性质的要进行全面摸排整改,督促企业认真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义务,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科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强化预案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双流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督促行业部门进一步树牢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整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成都宇华电器有限公司 “2022•1•26” 火灾事故组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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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25 | 2022_房山区3·15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 房山区“3·15”液化石油气爆燃 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3 月15 日6 时17 分许,房山区周口店镇红苹果庄 园小区A5 号楼二单元101 室发生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造成3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514 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市政府 和应急管理部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应急救援、 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市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 城市管理委、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总 队和房山区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同步参 与,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聘请爆炸、燃气、刑 侦、火查、电力等有关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对事故直接原因进 行技术分析;委托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等 检测鉴定机构开展检测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查取证、 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责 任追究意见,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2 - 事故调查组认定,房山区“3·15”较大液化石油气爆燃事 故是一起因居民用户液化石油气泄漏导致爆燃的燃气安全事故。 一、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3 月14 日10 时44 分,房山区周口店镇红苹果庄园 小区A5 号楼二单元101 室居住人员张某1 驾车外出;12 时47 分,张某1 驾车返回,此后未见其外出;19 时24 分13 秒至34 分23 秒,A5 号楼二单元101 室厨房亮灯。 3 月15 日6 时17 分13 秒,A5 号楼二单元101 室厨房窗户 处有微弱亮光映出。6 时17 分21 秒,A5 号楼二单元101 室发生 爆炸并伴随短暂的火球出现。 (二)应急处置情况 6 时23 分,消防救援机构接报事故警情,先后调派8 个队站 消防救援力量赴现场处置。6 时37 分开始,相关救援力量相继 到场开展人员搜救、疏散转移。8 时46 分,经搜索确认现场无 其他被困人员。9 时41 分,现场应急救援结束。事故导致A5 号 楼二单元101 室1 人死亡,201 室2 人死亡、1 人受伤。 房山区迅速启动一级响应,成立专项工作组统筹开展医疗救 治、善后处置、信息发布、现场安全管控等各项工作,对事发小 区受损楼房住户进行周转安置并对受损楼房开展安全评估和修 缮。市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工作,市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城

3 - 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到场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三)死亡人员情况 1.张某1,男,43 岁,事发小区A5 号楼二单元101 室居住 人员。经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因符合颅脑损伤合并 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书编号:FS2022BL0026)。 2.悦某云,女,57 岁,事发小区A5 号楼二单元201 室居民。 经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因符合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鉴定书编号:FS2022BL0027)。 3.刘某珠,女,33 岁,事发小区A5 号楼二单元201 室居民。 经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因符合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鉴定书编号:FS2022BL0028)。 二、事故有关基本情况 (一)事发小区情况 红苹果庄园小区位于房山区周口店镇拴马庄村东,建有A1、 A2、A3、A4、A5、A6、B6、B7 等8 栋住宅楼(见图1),均为地 上六层砖混结构建筑,共计39 个单元、522 套住宅;事发时小 区实际居住142 户、320 人。 红苹果庄园小区于2010 年11 月建设完成,建设单位北京傲 世祥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世祥合公司,实际控制人 高某水,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6MA032CBE81,注册 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西货场路175 号)负责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4 - 图1 事发小区俯瞰图 图2 事发房屋事示意图 2020 年1 月,傲世祥合公司与涞水宏信驰通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涞水宏信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623MA0EH8H37X,注册地址为河北省保定 市涞水县王村镇东王庄村繁华路119 号)签订物业承包合同,由 涞水宏信物业公司自2020 年1 月至2022 年12 月负责事发小区 物业管理、日常维护维修等工作,涞水宏信物业公司在承包期内 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事发房屋情况 事发房屋为A5 号楼二单元101 室,建筑面积92.91 平方米, 房屋西侧自北向南依次为厨房、餐厅、客厅和阳台,入户门位于 餐厅西侧;房屋东侧自北向南依次为次卧、卫生间、主卧和阳台。 (见图2)事发前,厨房有燃气灶和抽油烟机等电器;餐厅西侧 放置小型家用电冰箱,餐厅西墙安装有电灯开关和配电箱;卫生 间安装有电热水器;此外,另有各房间电灯、插座等用电设备。

5 - 2017 年8 月,张某娟(女,64 岁,北京市西城区人)购买 事发房屋但未入住。2018 年3 月,张某娟委托朋友王某(女, 44 岁,湖北省潜江市人,在事发小区有住房)代为出售,王某 提议房屋未售出前先行代为出租。2019 年8 月至2020 年8 月, 王某将事发房屋租出。2020 年8 月,王某委托朋友李某(53 岁, 北京市房山区人,事发小区住户)出租、出售事发房屋;随后, 李某之妻将事发房屋租出。前述2 次房屋出租的租金均由王某转 交张某娟。 2021 年12 月16 日,李某以每月1000 元的价格将事发房屋 租予张某并一次性收取租金6000 元,此后事发房屋由张某叔父 张某1 独自居住;截至事发时,李某未将此次房屋出租情况告知 王某和张某娟,也未将租金转交王某和张某娟。 (三)小区燃气设施情况 红苹果庄园小区采用液化石油气集中供气。小区瓶组供气站 和低压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由傲世祥合公司投资建设。供气站设 在小区A6 号楼北侧一层平房,设置瓶组间、气化间。供气站瓶 组间日常放置15 只50 千克液化石油气瓶,气瓶在瓶组间连接汇 流排,液化石油气经过气化器气化、两级减压器调整后,通过聚 乙烯燃气管道分流到各楼前,再通过镀锌钢管引入住户厨房。户 内燃气表为傲世祥合公司配备,燃气灶及其连接管由住户自行购 置。小区居民在涞水宏信物业公司购气价格为每立方米24 元。 经查,事发房屋住户于2021 年12 月16 日购气4.16 立方米;2022

6 - 年2 月7 日购气4.1 立方米。 (四)燃气供应情况 2020 年10 月,涞水宏信物业公司与北京燕鑫湖石油液化气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燕鑫湖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武某海,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11027414674,注册地址为北 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南;在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12 月,经营类别为瓶装液化石油气换瓶)签订《北京市 非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由燕鑫湖液化气站向事发小 区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 经查,燕鑫湖液化气站供气价格随上游价格波动,约为每立 方米19.32-24.54 元。2022 年以来,燕鑫湖液化气站向事发小 区送气3 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供气款18240 元。事发后在 事发小区供气站内发现15 只液化石油气瓶,气瓶充装及流转信 息完整,气瓶及气质均合格。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结合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视频资料、询问笔录 和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红苹果庄园小 区A5 号楼二单元101 室厨房内连接液化石油气供气管道和燃气 灶具的非燃气专用软管未有效固定且老化,液化石油气从软管与 灶具连接处泄漏,并扩散至厨房、餐厅、卫生间、客厅和卧室等 区域,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浓度,遇电气火花发生爆炸,并 引燃现场可燃物,导致事故发生。

7 - (一)事故现场情况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视频资料、走访摸排等,排除 自杀和人为故意制造爆炸案件的嫌疑。 现场勘查发现,A5 号楼一至三单元严重受损、构成局部危房, A5 号楼四、五单元以及A4、A6 号楼大量窗户、玻璃损坏,A3、 B6 和B7 号楼个别外窗玻璃损坏。事故现场整体呈现以事发房屋 A5 号楼二单元101 室为中心向周边传播的爆炸形态。 图3 事发房屋及相邻房屋爆炸破坏情况示意图 事发房屋入户门向室外飞出,客厅和主卧、次卧屋顶完全塌 落,厨房、餐厅屋顶严重塌陷,多数墙体倒塌,部分承重梁严重 变形弯曲。配电箱(距地面约1.6 米)金属外门被冲击至厨房, 配电箱所处墙体背侧损坏。位于餐厅西侧的电冰箱爆炸后位移至 厨房窗口位置。

8 - 本起爆炸事故具有明显的体积爆炸特征。根据爆炸后破坏形 态等综合判定,本起爆炸为气体爆炸,爆炸发生在A5 号楼二单 元101 室内,起爆位置位于餐厅区域。 (二)爆炸气体分析 经查,事发小区采用液化石油气集中供气。事发后,救援人 员在事发房屋内发现1 台家用燃气灶、1 台燃气表以及镀锌钢管 及橡胶软管,现场未清理出其他燃气设备,未发现除液化石油气 之外的其他可燃气源。 综合分析,本次爆炸为液化石油气泄漏形成的易燃易爆混合 气体引发的爆炸。根据事故现场破坏情况,结合数值模拟结果, 计算得到参与爆炸反应的液化石油气总量约为4 立方米(8.64 千克)。 (三)泄漏点分析 经走访小区部分居民并结合燃气应急抢险情况,排除供气 站、小区地下管道及引入口泄漏。经测试,排除事发房屋内燃气 表及与之相连的镀锌钢管、软管及其连接处泄漏。现场发现的灶 具面板无粥、汤等溢出痕迹,炊具内均无食物残留,排除灶具使 用过程中发生燃气泄漏的可能。 事发房屋内灶具使用燃气种类为液化石油气,无熄火保护装 置;灶具外壳变形、内部结构严重损坏,开关旋钮处于部分开启 状态。连接管为非燃气专用软管,一端连接燃气表后支管并以铁 丝固定,另一端与灶具连接位置已脱离,接口处内外均呈老化龟

9 - 裂状态。燃气泄漏模拟试验结果显示:在连接管脱离燃气灶的情 况下,泄漏4 立方米液化石油气需2.38 小时;在连接管与燃气 灶连接、燃气灶旋钮保持事发后的部分开启状态的情况下,泄漏 4 立方米液化石油气需至少40 小时。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分析,3 月14 日19 时34 分前未发生燃气泄漏;此后至爆炸发生间隔约 10 小时42 分58 秒,进而排除燃气灶旋钮部分开启导致燃气泄 漏的可能。 综上,极有可能为连接管与灶具连接处松脱导致燃气泄漏。 (四)点火源分析 液化石油气的最小点火能量约0.31±0.05 毫焦,电气火花、 静电火花、撞击火花、明火都有点燃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气的 可能。 事发房屋由张某1 独自居住。现场痕迹和尸检结果证明,爆 炸发生时张某1 位于厨房位置,排除因其活动产生静电和明火造 成爆炸的可能性。 现场发现电冰箱、电热水器等多种电器。经查,电冰箱处于 空置状态、插头和连接线无破损、拉伸痕迹,排除电冰箱为点火 源的可能。电热水器可自动控温,额定功率为1500 瓦;检测发 现,事发时该热水器处于开启状态,且为最大功率。室内配电箱 金属框架和面板发生位移变形,金属面板存在黑色粉尘颗粒。配 电箱内共7 组空气开关,左起第3、4、5、6 开关处于分闸状态, 开关3、5 和6 因异常发生跳闸。7 组开关未见开关爆裂、破损

10 - 等痕迹,但发生不同程度松动,其中开关2 因松动能够轻易取出; 开关5 火线进线端接线及螺丝处于松动状态,且进线可轻易抽 出,综合分析其松动发生于爆炸前,同时其动触头和静触头留有 明显的电弧灼伤发黑痕迹。 综合判断,不排除室内电器、线路出现故障导致配电箱内开 关动作或者因配电箱内开关导线虚接产生电火花,引发泄漏燃气 爆炸的可能。 (五)爆炸过程分析 通过对事故现场房屋墙体破坏情况和数值仿真模拟结果分 析,爆炸气体在事发房屋餐厅区域被引爆,爆炸冲击波和火焰同 时向厨房、客厅、主卧和次卧快速传播,爆炸压力在客厅、主卧 和次卧发展到最大,事发房屋和相邻房屋严重受损。此后,爆炸 冲击波及飞溅物进一步扩散,波及A3、A4、A6、B6、B7 等楼房。 图4 爆炸发生发展过程示意图 四、调查发现的有关问题

11 - (一)事发房屋用气设备及其配件涉嫌存在的问题 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灶具连接管非燃气专用软管,连接 管与灶具连接位置未有效固定,接口处呈老化龟裂状态;现场未 发现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二)涞水宏信物业公司涉嫌存在的问题 1.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查,燕 鑫湖液化气站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约为每立方米 19.32-24.54 元,事发小区住户在涞水宏信物业公司购气价格约 为每立方米24 元。 2.涉嫌入户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 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免费进行入户安全检查,作好安全检查记录。 (三)燕鑫湖液化气站涉嫌存在的问题 1.涉嫌向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受理对涞水宏信 物业公司(非居民)的用气开户申请时,对其用气环境安全检查 不到位,违规签订供用气合同并供气。 2.涉嫌未履行入户安全检查职责。燕鑫湖液化气站未对事发 小区用气设备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检查。 (四)延伸调查发现的问题 经查,燕鑫湖液化气站瓶装液化石油气承运单位北京富发源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法定代表人邱某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110112802460965Q,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兴各 庄村172 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 年12 月)和北

12 - 京市通县永升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张某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110112102457108R,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柏 庄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 年2 月)均存在未按 规定维护车辆的问题。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刑事责任追究建议 1.武某海,燕鑫湖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违反《北京市燃气 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对涉事用户用气场所、燃 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房山区 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王某,涞水宏信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北京市燃气 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未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 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免费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 录,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房山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建议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处理)建议 针对燕鑫湖液化气站、涞水宏信物业公司、北京富发源液化 石油气供应站、北京市通县永升化工厂涉嫌存在的有关违法违规 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教训,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 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深入贯彻全国及本市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

13 - 作部署,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燃气供应企业应定期对用户 免费进行入户安全检查,要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存在使用不 合格连接软管或老化连接软管、使用无熄火保护燃气灶具或超出 使用年限燃气灶具等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并做好 记录。液化石油气充装供应企业应指导、督促与其合作联营的配 送企业及供气站点切实履行对用户的安全服务责任,对于未按要 求履行安全服务责任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直至取消合作联营。 (二)严格燃气供应安全监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 部门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销售等环节进一步开 展排查整治,重点检查非法违法经营、不签订供气合同、不按规 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等问题隐患;全面摸排居民小区使用管道液 化石油气情况,研究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改造替代措施。市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从严惩处非法违法经营 燃气和供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 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三)抓好燃气用户端安全管理。房山区政府应建立完善辖 区内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管线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用户的基础信息 台账和隐患台账,深入开展居民用户和出租房屋液化石油气安全 排查整治,2022 年9 月底前完成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全覆盖。 加快实施燃气安全型配件安装工程,2022 年底前基本完成液化 石油气用户安全型配件安装工作。

14 - (四)强化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城市管理部门、属地政府和 燃气供应企业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持续开展 燃气管理法规和安全用气、应急处置等知识宣传普及,加强典型 案例报道,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 事故的能力。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和接诉即办机制作用,鼓励社会 公众对燃气安全隐患进行举报、投诉,及时处置涉及燃气安全问 题线索。

FD10126 | 2022_扬州红妮鞋业7·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江都扬州红妮鞋业有限公司7·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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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1000014406175H/2024-70696

体裁分类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机构 扬州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04-29

文号

时效

名称 江都扬州红妮鞋业有限公司“7·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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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扬州红妮鞋业有限公司“7·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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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6日11时26分许,位于江都区大桥镇光明村田东组的扬州红妮鞋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该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4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和市领导批示要求,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总工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支队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和相关单位派员参加,依法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视频分析、模拟试验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信息报告的有关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1. 扬州红妮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妮公司)。住所: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光明村田东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实际控制人为周某某,经营范围:海绵制品制造;海绵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等事项。

2007年1月,田某某注册成立红妮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21年9月,田某某将红妮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王某某,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有关个人

  1. 扬州志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申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主要经营范围: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和销售。
  1. 江都区大桥镇宇祥箱包厂(以下简称宇祥箱包厂)。经营者:顾某某。主要经营范围:箱包制造和销售。
  1. 扬州瑞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峰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实际负责人:吴某某。主要经营范围:箱包制造和销售。
  1. 扬州明杰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杰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主要经营范围:机械电气设备制造。

6.田某某(事故厂房出租方)。男,红妮公司厂房所有人。

(三)事故建筑情况

(1)厂房分布情况:厂区共有3栋厂房,总建筑面积约13000平方米。北侧钢砼结构厂房东西走向,主楼2层,东西两侧局部3层,建筑面积约3000多平方米;东侧钢砼结构厂房南北走向,厂房主体4层,局部5层,建筑面积约6300平方米;西侧为两层钢结构厂房南北走向,建筑面积约3700平方米。

(2)厂房使用情况:西侧钢结构厂房出租给红妮公司,主要用于聚氨酯海绵发泡生产和仓储。东侧钢砼结构厂房一、二层出租给红妮公司用于聚氨酯海绵的生产、加工;三层出租给志申公司,主要从事核酸拭子外层包装的生产;四层出租给宇祥箱包厂,该公司另与瑞峰公司签订协议共同使用,均是从事箱包的生产与加工。北侧厂房一层出租给明杰公司使用,从事液压油箱生产,二三层空置。

(四)事故发生经过

7月16日10时左右,红妮公司员工史某某和贺某某分别启动钢砼结构厂房二楼旋切机开始海绵削泡作业。11时左右,史某某完成海绵削泡工作离开车间,约5分钟后,贺某某完成海绵削泡工作,离开车间前往食堂。11时20分左右,红妮公司员工王某明、徐某、何某某等人发现二楼东北角的窗口冒出黑烟,王某明立即跑到食堂向就餐人员通知火情,徐某穿过一楼削泡车间北侧过道爬到钢结构厂房二楼连廊后,发现钢砼结构厂房二楼北端已着火,便原路返回,向红妮公司实际负责人周某某汇报并拨打了119。二楼火势很快蔓延至整栋钢砼结构厂房和钢结构厂房。钢结构厂房在火灾中整体坍塌,厂房内的生产设备、原料、成品全部烧毁。

14时48分,消防救援人员在食宿区四楼卫生间内发现宇祥箱包厂职工刘某某。15时38分,在食宿区五楼卫生间内发现宇祥箱包厂职工许某某。17时08分,在钢砼结构厂房四楼车间内发现瑞峰公司实际负责人吴某某。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4万元,另有明杰公司部分设备、原料及产品在灭火救援中泡水受损。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原因分析

  1. 事故直接原因。红妮公司削泡工人史某某完成削泡作业离开岗位时,未切断海绵旋切机总电源,该设备磨刀砂轮电机一直处于通电工作状态,磨刀砂轮在打磨刀片过程中持续产生的火星引燃海绵屑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1. 其他可能因素排除。经技术组调查认定,排除雷击、聚氨酯海绵自燃和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经公安部门现场勘查,排除人为纵火引发火灾。

(二)火灾蔓延的原因

  1. 厂房存在先天性消防安全隐患。一是失火的厂房实际作为丙类厂房来使用,应设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导致初期火灾不能得到有效预警和控制。二是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将仓库与其他部位分隔,未将生产作业区与成品储存区分开设置,导致火势在钢砼结构厂房内迅速蔓延。三是钢砼结构厂房与钢结构厂房之间搭建顶棚,并在二层设置连廊且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两栋厂房之间已无防火间距,是火势能够快速从钢砼结构厂房蔓延至钢结构厂房的主要原因。
  1. 海绵加工设备存在火灾隐患。红妮公司海绵旋切机生产过程中,磨刀砂轮与环状带刀之间摩擦,产生高温并伴有火星溅出,海绵旋切机动力轮柜的挡火板、北侧盖板缺失,溅射的火星极易引燃海绵屑等边角料;海绵加工过程中对操作人员依赖程度较高,磨刀砂轮产生的火星引燃海绵屑,需立即用瓶装水浇灭。

(三)造成人员死亡主要原因

一是钢砼结构厂房的一、二楼红妮公司车间内堆放有大量聚氨酯海绵卷,三楼志申公司洁净厂房采用泡沫夹芯板搭建,在起火后产生有毒有害浓烟。二是钢砼结构厂房一至四层厂房南北两侧楼梯间未设置防火门形成封闭楼梯间,大量烟气通过楼梯间向三、四层快速扩散,三、四层员工无法通过疏散楼梯逃生。三是出租方未对事故相关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四是红妮公司在火灾初期,未及时示警,致使三楼、四楼企业员工未在第一时间进行有效疏散。五是相关人员缺乏基本的消防自救能力。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厂房出租方

1.红妮公司

(1)非法从事海绵生产。2022年3月7日,江都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对红妮公司“年产300吨海绵产品项目”核准备案。周某某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的情况下,通过夜间及周末非法进行海绵发泡生产,逃避监管;生产现场大量储存、使用并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甲苯二异氰酸酯、三乙烯二胺)。

(2)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周某某、王某某均不清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按规定辨识管控安全风险并及时上报,未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工人操作中存在的隐患问题长期视而不见。

(3)厂房不符合防火要求。红妮公司海绵发泡工艺的火灾风险较高,租赁田某某违规搭建、且未设置喷淋等自动灭火系统的厂房用于海绵生产和危险化学品储存,消防设施设置严重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田某某(事故厂房出租方)

(1)违法建设厂房。在厂房建设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基本的建设程序,钢结构厂房未取得用地许可,钢结构和钢砼结构厂房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过程的质保资料缺失,在违法加层扩建时未办理任何手续,建设完成后也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所有建筑均未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2)违规出租厂房。田某某将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标准建造,实际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厂房出租给红妮公司(周某某),用于生产、储存聚氨酯泡沫海绵等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3)未对承租单位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田某某将厂房租赁给多家企业,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出租方免责条款,承租单位安全生产事故与甲方无关(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无法律效力)。未依法定期对承租单位开展安全检查,未督促相关承租单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未组织各承租单位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员工不清楚相邻企业发生火灾时的紧急疏散要求。

3.志申公司、宇祥箱包厂、瑞峰公司、明杰公司

企业主要负责人均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承租未取得消防审验手续、消防设施缺失、防火等级不符合规范的违建厂房,签订生产安全事故出租方免责的租赁协议,未辨识管控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未组织员工开展针对相邻企业发生火灾时的紧急疏散演练,在不具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安全条件下组织人员从事生产经营。

(二)有关监管部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

  1. 江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落实“厂中厂”排查整治不彻底,组织专家对红妮公司检查后,对不具备安全条件从事海绵生产,车间、仓库、宿舍“三合一”,违规存放大量危化品原料,车间部分安全通道不畅等事故隐患,没有督促整改到位;工作人员未认真核实错误注销工业企业风险报告系统中红妮公司信息,使上级部门未能掌握红妮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状况。

2.江都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厂中厂”专项整治工作指导不力,督促不到位。

  1. 江都区公安分局花荡派出所。未严格执行省、市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有关规定,对红妮公司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认真,未对建筑物没有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火灾隐患问题进行检查。
  1. 江都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开展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针对性不强,多次专项整治未发现红妮公司厂房未通过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等问题,未依法实施查处。推动江都经济开发区(大桥镇)基层消防监管力量建设工作不到位,对乡镇政府消防工作指导不力,对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指导不力。
  1. 江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红妮公司所处地块内建筑物未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一直未整改到位,导致该违章建筑消防安全先天不足,火灾隐患始终存在。
  1. 江都区住建部门。对红妮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违规进行建设失管失察。
  1. 大桥镇光明村委会。违规将农用耕地出租给红妮公司(田某某),对田某某违规建设厂房长期失管;落实政府消防检查工作任务流于形式;工作人员在核查红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时未到现场核实,提供错误信息,致使上级部门未能准确掌握红妮公司风险状况。

(三)地方党委政府

  1. 江都经济开发区(大桥镇)。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以及“厂中厂”专项整治中组织不力,未依法拆除违章建设的厂房;督促辖区内生产企业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不到位,工作上没有形成闭环。
  1. 江都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不彻底;督促应急、消防、自规、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履行相关监管职责不严格,打击非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力度不够。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 周某某。男,群众,红妮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 张某某。男,群众,红妮公司安全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 史某某。男,群众,红妮公司削泡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 田某某。男,群众,事故厂房所有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红妮公司。红妮公司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将达不到丙类消防技术规范的厂房用于生产聚氨酯海绵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江都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红妮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2.志申公司、宇祥箱包厂、瑞峰公司、明杰公司

上述企业承租未取得消防审验手续、消防设施缺失、防火等级不符合规范的违建厂房,在不具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安全条件下组织人员从事生产经营,因此以上4家企业对此次火灾造成本企业人员死亡或财产损失负有一定责任。志申公司、宇祥箱包厂、瑞峰公司生产设施在事故中被烧毁无法继续生产,明杰公司在事故后长时间停产,鉴于上述4家企业对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建议不予对上述4家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由江都区应急管理局对4家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教育。

(四)其他处理建议

  1. 责成江都区城市管理局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住建局对涉事违建厂房依法依规处置到位。

2.责成江都经济开发区(大桥镇)向江都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责成江都区政府向扬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2.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机制建设,全面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

3.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链条管理。

4.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力度,严厉打击中小企业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5.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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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FD10127 | 2022_抚州市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王祝富民宅9·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抚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文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抚州市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王祝富民宅“9·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法规政策

市政府文件

索 引 号:FZ0001/2023-00149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抚府字〔2023〕1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1-05

begin-->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抚州市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王祝富民宅“9·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end-->

begin-->市政府办公室end-->

begin--> 抚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你单位《关于对抚州市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王祝富民宅“9·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的请示》(抚消字〔202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王祝富民宅“9·15”较大火灾事故原因分析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结果。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问题整改和针对性防范措施。请市直有关部门及金溪县政府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切实抓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3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

王祝富民宅“9·15”较大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9月15日,抚州市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发生死亡3人的较大火灾事故。火灾发生后,省委副书记、省长叶建春对原因调查、事故善后和火灾防范工作作出批示。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迅速传达贯彻,并指派朱飞勇总工程师率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抚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冯哲任组长,公安、应急、消防、民政、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及金溪县人民政府组成的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王祝富民宅“9·15”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座谈了解、核查资料、现场勘查、个别谈话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火灾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

9月15日21时22分许,金溪县消防救援大队119接警台接到报警称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01平方米,主要烧毁村民王祝富家房屋及生活用品等,造成3人死亡。

(二)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王祝富家(经核对户籍,该建筑设立两户,户主分别为王祝富和其父王荣林),该建筑建于1972年,木结构土坯瓦房,坐北朝南,地上一层,主屋高度约5米、厨房高度约2.9米。主屋设置有厅堂,东、西两间卧室及阁楼(厅堂、卧室、阁楼皆用木板、木檩条分隔而成)。火灾发生时,王荣林、王岩松分别居住在东、西两间卧室。

二、火灾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9月15日19时30分左右,王祝富在邻居毛长球家中与毛长球、吴小坤、江和新等人闲聊。21时20分许,毛长球起身喝水时发现位于其家东南方向约26米的王祝富家北墙西侧外窗冒出黑烟,遂告知王祝富。王祝富立即向家中跑去,并边跑边喊孙子王岩松名字,听到其孙子回应了声“爷爷”后,踢开西墙侧门冲入家中。

(二)现场救援情况

吴小坤、毛长球等人跟随王祝富跑向起火房屋,见王祝富冲入火场就大声呼喊他,在未得到王祝富回应的情况下,遂分头喊人、找水管试图接水灭火。21时22分,江和新拨打119报警,因火场周围嘈杂且江和新情绪激动,第一次报警未说话就断线,第二次仅说了何源起火,未准确表述起火地址。119接警台在电话通知对桥专职队出警的同时,继续与报警电话跟警问询情况,直至21时31分,119接警台确认火灾发生地具体地址。

(三)灭火救援情况

9月15日21时31分,金溪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一民房起火。金溪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派对桥、黄通专职队2辆水罐车,6名专职队员赶赴现场,随后调派象山北路消防救援站和仰山路专职队2辆水罐消防车14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增援。21时58分,首战力量对桥专职队到达现场,随后各增援力量陆续抵达。参战人员通过火情侦察发现起火建筑为单层木结构老式土坯民房,火势呈猛烈燃烧阶段并已烧穿屋顶,群众反映有3名人员被困。第一到场力量根据现场情况,第一时间组建攻坚组利用水枪掩护控火的战术措施,深入火场内部进行搜救。22时31分,搜救出被困人员王祝富和王荣林,并移交至现场医护人员。22时45分,火势基本被扑灭。23时32分,搜救出被埋压在西卧室的王岩松。3名被困人员经医护人员确认均已死亡。

(四)处置评估情况

起火建筑为木结构土坯瓦房,内部厅室和阁楼皆用木料分隔,建筑无固定消防设施,火灾发生后燃烧猛、蔓延快。发生火灾时,被困人员为王荣林(高龄老人)、王岩松(低龄儿童),两人紧急避险、火场逃生能力弱,王祝富发现火灾后,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冲入火场救人。建筑周围未设置灭火设备,村民未能及时进行有效灭火。

金溪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第一时间到场组织处置,消防、应急、公安、卫生等部门快速响应,行动迅速,及时扑灭火灾,有效防止了次生灾害发生,避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更大损失,事故处置组织有力,措施得当。

三、属地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金溪县隶属江西省抚州市,位于抚州市北部。总面积1358平方公里,辖13个乡镇、华侨管理区和城市社区管委会,150个行政村、11个社区,人口31.5万。现有2个二级消防站,1个城西小型站,8个乡镇专职队。2022年政府共投入60万元用于采购政府专职消防队装备器材。2022年4月15日,县政府印发《金溪县创建乡镇“消防所”试点工作方案》(金府办字[2022]43号),推动13个乡镇成立消防所,争取乡镇消防所事业编制26人、非事业编制39人。依托消委会办公室成立金溪县级消防安全指导服务中心,县委从应急局划拨3名事业编人员至县级消防技术指导服务中心专门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2022年以来,县政府先后召开电动自行车、防盗窗(网)、自建房等专项行动部署会,县应急管理、公安、市监、文旅、卫健、教育等多部门联合多次召开消防工作推进会、调度会、约谈会以及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等,分析研判全县消防安全形势,部署阶段性消防工作。

何源镇地处金溪县东部,东与贵溪市耳口林场和资溪县高埠镇交界,南接黄通乡,西邻对桥镇,北连贵溪市上清镇。镇驻地孔坊村,距县城32公里,距鹰潭36公里。全镇总面积127平方公里,现辖9个村委会和1个林场,68个自然村,105个村小组。按照规划,何源镇、黄通乡、对桥镇合建2个政府专职队,分别设在黄通乡、对桥镇,距离最近的对桥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距何源镇14公里,行驶时间约14分钟。目前设有一支30余人的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今年投入5万余元购买森林灭火设备。金溪县何源镇于2021年6月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由镇长张锋华负责。2022年4月,镇政府与各村委会签订《2022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2022年以来,何源镇共制定下发了《何源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何源镇2022年“安全生产活动月”及“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实施方案》《何源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暨“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及重大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每月由镇政府班子成员带队开展安全巡查,将消防监督检查纳入其中,2022年6月成立消防所,由人大主席刘小平任所长,消防所于今年8月份开始开展监督检查。

四、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何源镇政府制定了镇村两级安全网格管理制度,按照镇-村委会-村小组三个层级进行监管。起火建筑位于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属于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辖区,其安全网格化三个层级监管人员为刘晖-彭徇龙-江和新、饶世鹏(分管领导-村干部-驻村干部、村小组负责人),桥头村小组由江和新、饶世鹏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彭家村委会组织对全村自建房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桥头村小组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中,对王祝富家无相关排查记录。

五、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起火建筑为一栋村民自建住房,经调查走访和现场勘验,现场未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起火时间

根据火灾发现、报警经过,结合起火建筑构件及内部可燃物分布,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21时许。

2.起火部位和起火点

根据现场勘验,结合死者被发现时位置、逃生救助异常情况分析及证人证言,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王祝富家西侧卧室内,起火点为西侧卧室内床铺南侧(距西墙2.6米至4.0米,距北墙2.0米至2.2米范围内)。

3.起火原因

根据现场勘验、证人证言、用电记录、相关物证及公安机关调查未发现放火线索的情况,事故调查组排除电气故障、生活用火不慎、吸烟、小孩玩火等原因,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意外因素导致蚊香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一是建筑耐火等级低。起火建筑为木结构土坯瓦房,内部厅室和阁楼皆用木料分隔,阁楼上存放可燃物品较多,且使用年代较长,加之近期高温干旱天气,火灾发生后燃烧猛、蔓延快。设置阁楼导致卧室层高为3米,造成火灾初期热烟气积蓄沉降较快,不利于人员逃生、施救。

二是群众自救能力弱。火场被困人员为高龄老人和低龄儿童,紧急避险、火场逃生能力弱。死者王祝富发现火灾后,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冲入火场救人而死亡。

三是发现火情不及时。火灾发生在夜间,农村人员活动不活跃。在火场附近毛长球家跳舞、聊天的村民没有面对起火建筑,不具备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异常的客观条件。第一报警人未选择相对安静环境报警且报警时未准确描述起火地址及基本情况。

四是农村消防基础设施有盲点。起火建筑周围缺少火灾扑救设施设备,村民在发现着火后未能组织有效扑救。县城消防站和乡镇专职消防站距火灾发生地较远,无法快速赶赴现场施救。

七、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何源镇人民政府

何源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政府,指导彭家村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不到位,未按要求制定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薄弱,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未建立志愿消防队,履行《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同时,在实施社会管理网格化工作过程中,存在对网格化管理区域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不认真的问题,监督检查不严,网格责任人落实工作职责不到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不完善,应急处置力量配备薄弱;抓消防安全工作宣传不到位;在事故发生后,忽视了对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时效性、紧迫性和严肃性,上报信息不及时等问题。

(二)彭家村委会

彭家村委会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不明确,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不到位,消防装备器材配备不足,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存在欠缺,履行《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

(三)刘小平

何源镇人大主席刘小平作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对辖区内各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情况抓的不实,履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四)张洁

何源镇党委委员张洁作为宣传(信息报送)工作分管领导,在何源镇“9·15”火灾事故信息报送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上报本次火灾事故信息,负有领导责任。

(五)吴靖成

何源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吴靖成作为驻楼前、彭家村片长,对分管网格区域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

(六)刘晖

何源镇副镇长刘晖,作为彭家村驻村领导班子成员,一级网格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负责网格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抓得不实不细,工作落实监督不严,网格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履职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七)饶世鹏

饶世鹏作为何源镇彭家村驻村干部,是彭家村桥头村小组二级网格具体责任人,在对网格管理区域的日常安全隐患巡查排查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

(八)李骁阳

何源镇党政办工作人员李骁阳作为何源镇“9·15”火灾事故信息具体报送人员,未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上报本次火灾事故信息,负有直接责任。

(九)彭徇龙

何源镇彭家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彭徇龙作为彭家村一级网格责任人,抓工作落实监督不到位,指导二级网格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职责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

(十)江和新

何源镇彭家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江和新,作为彭家村桥头村小组二级网格具体责任人,在对网格管理区域的日常安全隐患巡查排查不到位,对网格管理区域群众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

八、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在何源镇“9·15”火灾事故发生后,何源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到事故现场,积极组织灭火救援工作,未发现有履职不力延误救援的情况。但何源镇党委、政府及彭家村委会相关干部存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不严不实不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隐患排查不到位、信息报送不及时等问题。金溪县纪委已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问责处理如下:

(一)责令何源镇党委、政府向县委、县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并立即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二)责令彭家村委会向何源镇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并开展安全隐患自查,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三)对何源镇彭家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彭家村桥头村小组二级网格责任人江和新立案审查。

(四)对何源镇人大主席刘小平、副镇长刘晖、信息报送工作人员李骁阳诫勉谈话。

(五)对何源镇党委委员张洁、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吴靖成、何源镇彭家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彭徇龙谈话提醒。

(六)责令彭家村驻村干部饶世鹏做出深刻检查。

九、问题整改和针对性防范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推动各地将消防安全纳入乡村振兴有关规划,按照“有场地设施、有装备物资、有培训演练”的原则,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采取实体化运行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所等形式,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争取地方事业编制从事防火工作,努力破解乡镇、村庄基层消防监管力量薄弱的难题。在村一级,要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深化农村志愿消防服务,“帮扶式”査找火灾隐患。

二是统筹推进,夯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一要落实消防规划编制。推动各地结合“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严格落实现有的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城市规划法,进一步修订完善城镇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立足现状,合理规划消防通道、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建设等内容。二要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供水保障、道路畅通等乡村建设行动,同步推进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装备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三要强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推动各地按照乡镇消防队国家标准,分类推进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达标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车辆器材、个人防护装备,共同担负辖区内初期火灾扑救和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任务。建立联勤联训机制,将乡镇消防队(站)纳入消防救援队伍练兵体系,提高基层消防队伍能力水平,在“十四五”时期基本实现城乡灭火救援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是强化措施,全面提升农村火灾防控水平。一要强化农村火灾隐患整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委会、派出所、专职消防队、乡镇政府综合执法队等职能作用,做好村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农村产业工业园、特色小镇、农家乐(民宿)、养老院、医院、学校等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紧盯“出租屋”、“城中村”、“三合一”等重点场所,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改造、易地搬迁、传统村落改造和“电改、灶改、水改”等项目实施,落实消防安全整改措施,强化科技支撑,推广安装NB-Iot独立式智能烟感,提升火灾事故预警能力。二要推动乡镇消防所实体化运行。制定完善乡镇消防所工作、考核、督导等配套机制,持续推动乡镇消防所实体化运行,常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巡查、监管等工作,与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等基层执法单位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打通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最后一公里”。三要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力度。全面组织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综治网格员、村委会人员等进行消防教育培训,培养一批消防工作“带头人”和“明白人”。针对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等抵御风险意识能力薄弱的重点人员,进行“上门入户”重点帮扶。紧盯乡村集会、重大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设置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条幅、流动广播等方式普及防灭火知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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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28 | 2022_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金福南街29号4栋7·29较大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商住楼起火,无人员伤亡,属地消防部门对起火建筑片区开展检查166次,调查组认定仍存在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彻底的问题-警示教育-社会消防安全培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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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楼起火,无人员伤亡,属地消防部门对起火建筑片区开展检查166次,调查组认定仍存在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彻底的问题

点击量:801发布时间:2025-08-06 10:11:14

2022年7月29日,攀枝花市东区金福南街29号4栋(商住楼)发生火灾,无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16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401.9172 万元。

起火建筑位于攀枝花市东区金福南街29号4栋,共8层,框架结构,建筑高度为25.8米,建筑面积4708平方米,耐火等级二级,2002年12月30日竣工,使用性质为商住楼。其中,1-2层为商业,3-8层为住宅,均设有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

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实验验证以及技术鉴定,排除放火、自燃、吸烟等因素,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金福南街29号4栋1层53号(攀枝花市东区文斌不锈钢用品经营部商铺)内夹层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火势蔓延扩大造成较大损失。

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间接原因:

(1)未及时有效处置初期火灾。

发现火灾时间晚,起火时间为19时50分许,直到20时44分,毗邻的五十四小商品批发市场保安李**闻到异味后才前往查看,发现金福南街29号4栋1层起火后于20时51分安排舒冬梅报警,间隔约1小时,错过了最佳的初期火灾处置时机。

(2)改变建筑原平面设计。

原攀枝花市木材加工厂改变建筑原平面设计,将一层原有的7个商铺分割为40个独立商铺,商铺之间均采用钢制卷帘进行分隔,增加了火灾扑救难度。

(3)擅自改变建筑防火条件。

一、二层部分商铺经营者私自拆除不燃吊顶,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夹层并在其中储存货物,极大地增加了火灾荷载,导致高温烟气在夹层内迅速聚集和蔓延。同时,一层1-42和1-10商铺立柱处的竖向生活排水管道材质为UPVC,在火灾中被烧毁,一层的高温烟气通过该管道被烧毁后留下的孔洞扩散至二层,导致火势向二层蔓延扩大。

(4)违规搭建商铺。

攀枝花市木材加工厂在起火建筑周边空地及二层天桥采用彩钢板、砖墙等材质搭建单层商铺,导致消防车辆、消防救援人员无法第一时间靠近火场,贻误了救援时机。

(5)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缺失。

该起火建筑长期无管理单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仅有部分商铺出资聘请杨**负责金福南街29号4栋一、二层商业部分的保洁、守夜和电源启停工作,建筑内的消防器材、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属地消防部门存在问题:

攀枝花市东区消防救援大队:2017年至2022年火灾发生时,攀枝花市东区消防救援大队虽然针对起火建筑所在片区开展了监督检查166次,组织该片区商场市场管理人及商户经营者开展培训3次,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国贸大厦、金福领秀、金福商业街等3处重大火灾隐患,在五十四片区开展灭火救援演练54次,推动各部门联合发文对起火建筑及周边违章建筑开展拆除工作,但仍然存在推动行业部门、属地街道、公安派出所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彻底的问题。

攀枝花市消防救援支队(原攀枝花市公安消防支队):原攀枝花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02年6月17日出具了《关于同意攀枝花市木材加工厂金福小区A4、A5、A10号商住楼施工图设计的消防审核意见》,于2003年4月15日出具了《关于木材加工厂A4、A5、A10幢住宅楼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书》。原攀枝花市公安消防支队存在办理审核、验收过程中未与攀枝花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充分沟通,未发现设计单位将二类高层建筑作为多层建筑进行设计的问题。



===外省合作单位===

===市政府部门网站===

===各地市消防中心===

===新闻媒体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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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29 | 2022_昆明市寻甸县联合乡打半坡组56号民房2·07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昆明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昆明市寻甸县联合乡打半坡组56号民房“2·07”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2个小时到达火灾现场 县政府主动公开火灾调查报告

2023-04-06 09:21

发布于:辽宁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联合乡打半组56号民房

“2·07”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2月7日21时20分许,昆明市寻甸县联合乡打半坡组56号民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5间2层土木结构房屋,受灾1户,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此起事故。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迅速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并由县政府、县公安、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乡政府、联合乡派出所等单位共同负责对该起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置。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事故发生经过、直接原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场所位于“昆明市寻甸县联合乡打半坡组56号”,户主杨彪,起火场所寻甸县联合乡打半坡组56号民房,为2层土木结构建筑,过火面积134平方米,该房屋坐西朝东,整体呈一字形排列,烧毁建筑东侧为空地,西侧为村与民房毗邻,中间有场院,南侧为进村道路,路宽1.2米,道路与民房毗连,北侧与民房毗邻, 道路与民房毗邻。

二、事发经过

2022年2月7日21时许,据火灾第一发现人杨光响所述,外面天很黑,他在家里看电视时看到外面有光,连忙跑出门来看,是南侧杨天位家厨房顶层着火,冒烟,当时火势很大,就急忙跑到路上喊人救火,路上遇到了大半坡组村村长家属,村长家属也一起喊人救火,许多附近村民在听到呼喊时急忙跑到现场参与灭火,当时另外有几个村民都打电话求助。

三、接警出动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接警出动情况

2022年2月7日21时53分,寻甸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寻甸县联合乡打半坡组56号民房发生火灾”。接警后,大队秉着就近调动原则,立即联动倘甸消防救援站、联合乡政府专职消防队共计4车20人立即赶赴现场处置,于23时43分消防救援力量到场(事故现场距离消防站约34公里,多为狭窄、湾急的山路)到场后明火已熄灭,现场已被村民清理。我大队立即派出1车3人前往火灾现场展开火灾原因调查,同时通知联合乡政府专职消防队、刑侦、供电等联动力量到场协助处置。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3时43分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到场时起火建筑屋顶已垮塌。23时50分火势得到控制,00时02分明火被全部扑灭。00时10分派出所、村民在清理火场过程中发现一具遇难者遗体,尸体已完全炭化,头颅、四肢已和身体分离,四周被瓦片和泥土淹没。01时23分现场清理完毕,由联合镇政府专职队1车4人值守现场监护,倘甸消防救援站归队。

四、事故直接原因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直接原因调查组自火灾发生后第一时间到场展开调查工作,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的步骤,提取了相关痕迹物品,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中心开展了燃烧残留物鉴定、现场痕迹物证鉴定和直接财产损失鉴定等工作,通过现场勘验可以确定的主要内容为:

  1. 综合56号建筑物烧损程度、柱子、横梁等木材炭化缺失、倒塌方向、烟熏痕迹等因素,可确定起火位置位于寻甸县联合乡打半坡组56号民房杨彪户厨房火塘西北角。
  1. 对火塘及周边地面进行勘验:火塘表层掉落大量的瓦砾和土基墙砖块覆盖,火塘深约0.5米,扒开火塘内0.3米处见白色灰烬,内部并有高温,周围有部分未烧尽的干柴产物,上表面覆盖大量土基墙及瓦片脱落物,脱落物上下表面烟熏痕均较重,局部灰化严重,火塘周边的水泥地板凹凸不平,显露砂灰层,周围有裂缝痕迹,周围地面烟熏痕迹较重。
  1. 对56号建筑入户线及电闸刀进行勘验,2号卧室南侧墙距东侧墙1.3米处安装,为总电源线、220v32A老式电闸刀,完全过火炭化长0.39米,宽0.12米,电源线由客房北侧墙顺横梁接入厨房东侧墙,连接插板,电源线绝缘层完全炭化,仅剩铜芯线,现场对电闸刀、导线进行提取现场编为1号处进行勘验,并提取火现场南面卧室南侧墙横梁距东侧墙1.4米处提取的1号物证电闸刀残骸、单、多股铜芯线进行鉴定。

综上,可以确定“厨房西北角火塘”位置为起火部位。

(二)走访调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共走访调查了包括第一发现人、报警人、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4份。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的主要内容为:

  1. 56号民房常住人口为死者65岁老人杨天位人独自1人居住,56号建筑房屋产权为杨彪所有,2020年7月杨彪到距56号建筑500米处空地盖新房子,已经搬迁到新房子内居住,仅有其父亲杨天位一人长期居住,火灾当晚,杨彪在新房内。死者生活起居都在56号建筑内;大部分时间都在厨房活动,屋里西北角有火塘,摆放着沙发,有一个简易钢板灶,和电动锅。

2.火塘里面有完全炭化的灰烬,内部有高温,周边有立柱、沙发、木柴等可燃物质。

  1. 第一报警人为杨伟,报警电话时间为2022年02月7日21时53分(经现场核对手机时间,时间吻合,其发现着火时,56号建筑南侧厨房上方火势较大,浓重烟雾)。
  1. 根据杨彪讲述,其父亲(杨天位)平时喜好喝酒,当晚由于天气寒冷,其本人也喝着酒,并坐在火塘边沙发上烤火取暖。

(三)检验鉴定情况

痕迹物证鉴定情况。调查组在火灾现场火灾起火现场南面卧室南侧墙横梁距东侧墙1.4米处提取1号物证电闸刀残骸、单、多股铜芯线进行检测,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火场中提取的1号物证电闸刀残骸、单、多股铜芯线的测验部位只检测到火烧形成的熔痕。

(三)事故认定情况

五、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该起火灾共受灾1户,死亡1人,火灾发生后,火灾事故调查处置领导小组聘请了云南云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起火灾的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评估,根据云南云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书》(云通价评字〔2022〕第012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计,该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88,409.00元。

六、延伸调查情况

此起火灾建筑为土木结构房屋,建筑年代久远、农村柴草堆放混乱及村民防火意识淡薄,老年人生活习惯混乱等导致的一起悲剧,通过延伸调查,查清了火灾的原因,推动县政府调查组对县政府主管部门、街道、乡政府开展履职调查,提出改进消防工作意见。在消防设施调查方面,该建筑属于农村老旧生产用房(牲畜圈),按照规范不需要配备室内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

七、事故直接责任追究

综合上述该起火灾事故的原因调查及分析。联合乡政府日常消防宣传检查不到位,村民用火用防范意识较差,特别是老旧房屋私拉乱接电线十分普遍。为深刻汲取此起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根据《寻甸县2022年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之规定,取消联合乡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年终绩效考核中扣分。

八、事故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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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30 | 2022_景德镇市发展中心13号楼5.22_5·22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有关情况..................................................................................... 2

(一)火灾相关情况................................................................................. 2

(二)项目总体概况..................................................................................3

(三)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组织实施情况............................................. 4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 ..5

(一)火灾发生经过................................................................................. 5

(二)灭火救援情况..................................................................................6

三、火灾事故原因分析..............................................................................6

(一)事故直接原因.................................................................................7

(二)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8

四、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8

(一)对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9

(二)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0

五、火灾防范措施建议........................................................................... 13

附件:景德镇市发展中心13 号楼“5.22”较大火灾起火原因认定依 据..............................................................................................................15 景德镇市发展中心13 号楼“5·22”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5 月22 日12 时10 分左右,景德镇市发展中心 13 号楼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569634.3 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书记刘锋,市委副书记、市长胡雪梅 高度重视,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金龙亲临一线、全程 参与、靠前指挥,调度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局、市国资 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开展火 灾扑救和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 号令)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 理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住建 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昌江公安分局、 昌江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的景德镇市发展中心13 号楼 “5.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同时省消防救援总队启动区域协作机制,开展火灾事故原因 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及“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量原 始资料,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周密细致的现 场勘察、取样化验、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 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火灾相关情况

1.火灾基本情况。5 月22 日12 时19 分许,景德镇市消

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景德镇市发展中心13 号楼 一层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178 平方米,主要烧毁一层电 池室内电池组、二层电子监控设备等。

2.起火建筑有关情况。景德镇市发展中心13 号楼建筑

结构整体呈“回”字型,坐西朝东,钢筋混凝土结构,地上 5 层,耐火等级二级,建筑高度23.85 米,建筑总面积

20604.73 平方米。该建筑主要用途为智慧城市指挥中心、办

公及设备机房等,其中一层为统一指挥中心、云机房配套设 备间、地源热泵空调机房、二期机房备用间、保密局办公室; 二层为云机房、决策室、贵宾室、12345 市民热线办公室以 及政信局办公室;三层为会议室;四层为专用通信局以及保 密局;五层为会议室。起火的电池室位于一层,主要存放有 1680 节(2v2000AH)铅酸电池和192 节(2v1200AH)铅酸电 池。起火场所面积178 ㎡,但内部蓄电池组采用层叠方式摆 放4 组,共1872 节,火灾荷载巨大,扑救空间狭小,扑救 难度极高。

3.消防设施情况。起火建筑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 照明系统,蓄电池室单独设置了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因电池 室未验收交付,火灾发生时电池室气体灭火系统及区域报警 系统未投入使用。起火建筑其余部位自动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二)项目总体概况

景德镇市智慧城市云计算中心云服务及统一指挥中心 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主要是云计算中心机房及相关配套用房 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装修工程、暖通工程、电气工程、 弱电智能化工程、火灾自动报警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 程等。截至事故发生前,云计算中心项目处于收尾阶段,已 完成智慧城市机房200 架机柜安装,其中智慧城市政务云机 房使用142 架5kW 机柜,雪亮工程机房使用58 架5kW 机柜、 高低压配电室、电池室、UPS 间、运维办公区及资料室、钢 瓶间、接入间以及排烟机房等功能区域建设,至今未完成交 付。 2020 年7 月,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委托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了《景德镇市 智慧城市云计算中心机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020 年8 月7 日,景德镇市昌江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对景 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江西省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统一代码为2020-360202-65-03-031507); 2020 年8 月25 日,由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编制的《景德镇市云计算中心项目初步设计》通过了专家评 审。

(三)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组织实施情况。

1.工程建设方。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 以下简称市国控集团), 统一信用代码: 91360200767048552J,法定代表人:陈望贤,为项目的投资 建设运营主体。公司委托下属子公司国信通服智慧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通服)代管项目,国信通服成立了工程 项目部,项目经理权君军。

2.工程总承包方。该项目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

公司景德镇分公司(以下简称市移动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60200744251435P,负责人:章敏)、中国电信股份 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以下简称市电信公司)联合中标。 经调查,发生火灾部分承包主体为市移动公司。 2020年9月27日,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签订了景德镇市智慧 城市云计算中心云服务及统一指挥中心服务项目合同,合同 中明确事故发生区域云计算中心(云机房、视频云部分)及 统一指挥中心由市移动公司(乙方)投资建设实施,云计算 中心(政务云及政务云安全部分)由市电信公司(丙方)投 资建设实施。统一指挥中心建设由乙方统一建设,待竣工验 收合格及审计后,通过云服务费分5年支付;服务期间,乙 方提供的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丙方提供的设备所有权归 丙方所有,使用权归甲方所有;服务期届满后,乙方及丙方 提供的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3.工程施工方。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英维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7383X6, 法定代表人:齐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 D344126880,有限期至2022年12月31日,资质等级:建筑机 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2020年12月31日市移动公司与深圳市英维克有限公司 签订了景德镇市智慧城市云数据中心(机房建设)施工合同, 计划工期为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6月31日,工程预算价 为人民币32080591.8元,其中机房建设费用26000591.8元, 运维费用608万元,主要施工内容包括装饰装修、暖通、不 间断电源系统、办公网综合布线系统、机房综合布线系统、 安防系统、门禁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动环监控系统、吸气 式烟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工程(自动喷淋及气体灭火系统)、 给排水系统。

4.工程监理方。上海信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信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631686707R, 法定代表人:方莹;具有电力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房屋建 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2020 年12 月14 日,上海信产公司与 市国控集团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包 括业主提供且经过审查施工图所示内容,工程质量、进度、 投资、安全生产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工 作。上海信产公司成立了监理项目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化 卿。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经调查核实,2021 年5 月22 日

10 时06 分50 秒(北京时间,下同),市国资公司权君军、 市移动公司许书诚、森辉公司饶文杰、英维克公司李振,信 产咨询公司席敏一行5 人进入云计算中心一楼电池室进行预 验收检查。10 时10 分许,权君军等人均发现KGX-3#蓄电池 组北侧低位不同位置发生了弱电火花情况。10 时11 分许, 李振将KGX-3#蓄电池组开关柜断路器手动断开。11 时13 分 47 秒,KGX-3#蓄电池组由南向北(蓄电池组向开关柜方向) 依次发生三处爆闪(蓄电池组南部、中北部以及北部开关柜 附近)。11 时35 分许,李振返回电池室开始检查蓄电池组情 况。12 时03 分许,李振发现KGX-3#蓄电池组开关柜背板被 击穿并拍照。12 时13 分许,KGX-3#蓄电池组出现明火并蔓 延成灾。

(二)灭火救援情况。接到火灾报警后,景德镇市消防

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相继调派瓷都大道、梧桐大道、中华路、 浙江路、乐平市人民路、特勤等消防救援站以及战勤保障科 共11 辆消防车、67 名指战员前往处置。12 时27 分,首战 力量瓷都大道消防救援站到场,其余增援力量陆续到场。经 火场侦查,决定由各消防救援站利用排烟机在主要出入口实 施机械排烟和开窗实施自然排烟,并设置水枪、泡沫枪阵地 做好出水、出泡沫准备。15 时左右,考虑到烟雾较少,并用 红外检测仪检测到火点,现场指挥员立即下达进攻命令:瓷 都大道消防救援站从大楼西南侧出两支泡沫枪进行扑救;梧 桐路消防救援站从西面大厅正门出一支移动自摆移动泡沫 炮,一支泡沫枪进行扑救;浙江路消防救援站从北面出一只 泡沫枪进行扑救;人民路消防救援站从南门出一支干粉枪进 行扑救;特勤站利用泡沫车从大厅发射泡沫灭火;中华路消 防救援站从南门出一支泡沫枪进行扑救。16 时30 分,火势 基本被控制,考虑到内部电池堆放密集,泡沫不能完全覆盖, 遂利用挖机进行清理后灭火,16 时56 分,火势基本被扑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

(XF185-2014),统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30569634.3 元。

四、火灾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火灾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对起火原因进行了全面调查, 2021 年7 月12 日,聘请了广东华亿司法鉴定所对火灾原因 进行鉴定;2021 年11 月17 日、2022 年2 月22 日,江西省 消防救援总队对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了复核,并在重新认定期 间邀请应急管理部火灾调查专家到场指导事故调查工作。结 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现场指认、视频及电子物证分析以 及专家意见,最终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2021 年5 月22 日12 时13 分许;起火部位:一层电池室KGX-3#蓄电池组北 部距北墙2.5m-6m,距地面0.2m-1.5m 区域;起火直接原因: KGX-3#蓄电池组底部一、二层蓄电池连接线路故障导致 KGX-3#蓄电池架带电,击穿蓄电池架与KGX-3#电池开关箱负 极铜排间的绝缘造成短路,短路电流引燃KGX-3#蓄电池组所 致。(有关认定依据详见附件)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

项目未批先建,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一是

将消防安全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英维克公司;二是履行 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建立机 房安全管理制度和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对英维克公司作业过 程缺乏有效监督。

3.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是违法承揽消防

工程,不具备消防工程施工资质,擅自承接消防工程施工任 务,并再次分包;二是电气设备安装施工不规范(详见附件 认定依据);三是蓄电池组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电池室蓄 电池组安装有动力及环境监测系统,但负责日常管理维护的 项目工作人员未发现蓄电池组监测数据异常,对KGX-3#蓄电 池组长期处于非正常状态失察。四是电池室内未采取有效的 消防防护措施,电池室消防设施施工完成后,因未进行验收 交付,气体灭火系统及报警控制器与主控制器未联动。在气 体灭火系统未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未对电池室采取有效的消 防防护措施。五是电气故障初期处置不专业,现场工作人员 未经过专业培训,在发现电池组出现打火现象后虽及时关闭 电池开关箱断路器,但未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有效防止故障 进一步发展。

4.上海信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一是履行监理职责不到

位,对施工手续、违法分包转包问题审查把关不严;二是现 场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电气施工安 装作业中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景德镇市发展中心13 号楼“5.22”较大 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1

1.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办

理消防设计审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五条之规定①。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 之规定②,处壹佰万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将消

防安全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英维克公司;履行安全管理 职责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对英维克公司作业 过程缺乏有效监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 款之规定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责任和义务:(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第十五条对特殊建 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 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 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定①。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 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壹佰万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23

3.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承揽消防工程、

电气设备安装施工不规范、蓄电池组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 现场处置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 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②。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贰佰万人民 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4.上海信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单位对施工手

续、违法分包转包问题审查把关不严,现场监理人员履职不 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电气施工安装作业中的安全隐 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 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 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 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 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 期组织演练。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 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 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 动。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 的工程再分包。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 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 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 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工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 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款之规定①。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壹佰伍拾万人民币罚款的 行政处罚。 4(二)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李欣,国信通服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对景德镇

市智慧城市云计算中心云服务及统一指挥中心项目实施过 程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②,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2.程坚,原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委员,对国信通服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 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③,处上一年年收 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权君军,国信通服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经理,

对景德镇市智慧城市云计算中心云服务及统一指挥中心项 目施工程序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5

64.章敏,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

司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 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5.徐义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

司总经理助理,对景德镇市智慧城市云计算中心云服务及统 一指挥中心项目安全管理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 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 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6.吴小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

司DICT 组长,对景德镇市智慧城市云计算中心云服务及统 一指挥中心项目督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许书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

司项目部经理,对景德镇市智慧城市云计算中心云服务及统 一指挥中心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管控不到位,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六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化卿,上海信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部总监理工程

师,对景德镇市智慧城市云计算中心云服务及统一指挥中心 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 任。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 规定①进行处理。7

9.万迪华,上海信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部总监理工

程师代表,未认真督促现场监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 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停止执业3 个月以上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10.席敏,上海信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部现场监理,

未按规定履行现场监理职责,未发现并督促施工方整改电气 施工安装作业中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 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 理。

11.李振,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

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对以上人员涉及违法违纪问题,建议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核 查处理。

六、火灾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各地、各有关部

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 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 要求,进一步推动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要坚持统筹 发展和安全,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新的重 大事故的政治责任,以过硬措施、严实作风全面压实责任, 排查整治风险隐患,确保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确保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 攻坚战、事故防控攻坚战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统一部署, 加强建筑智能化项目的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检查工作,指导企 业自查自改身边隐患,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要列出清单,建立 台账,立查立改,一时整改不了的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 措施、资金、责任、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开展多部门联 合执法、综合整治,并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定期跟踪复查销 账隐患,防止问题反弹、隐患回潮。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 要落实针对性管理和看护措施,挂牌督办,推动整改。

(三)开展事故警示宣传教育,加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此次火灾暴露出施工单位缺乏处置电池室初期火灾的知识 和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从业人员的消防 安全培训和岗位应急技能培训,针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 科学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员工检 查消除火灾隐患和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火灾险情的应急能力。 要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及时举报 和曝光重大隐患,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 附:景德镇市发展中心13 号楼“5.22”较大火灾起火 原因认定依据 景德镇市发展中心13 号楼“5.22” 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10月17日 附件 景德镇市发展中心13号楼“5.22”较大火灾 起火原因认定依据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依据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 年5 月22 日12 时13 分 许,主要依据为:

1.调查询问在场人员

对第一发现人李振调查询问查明,2021 年5 月22 日12 时14 分许,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 振接到“UPS 输出关闭”告警短信赶到现场查看时发现一层 电池室火情,在灭火未果后于12 时19 分拨打119 报警。

2.动环系统数据

(1)12 时13 分55 秒,电池室环境温度探测器探测到 电池室环境温度开始升高; (2)12 时14 分01 秒,电池室蓄电池组电池监测系统 探测到KGX-3#蓄电池组北端的2 号、81-92 号,158-160 号 单体电池最先开始升温。

3.电池室监控视频

2021 年5 月22 日12 时13 分54 秒,一层电池室编号 ch9(监控画面为一层电池室正门)、ch10(监控画面为一层 电池室侧门)两路监控视频画面均显示电池室KGX-3#蓄电池 组北部持续发生剧烈弧光爆闪,随后该电池组北部冒烟后产 生明火。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依据

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为一层电池室KGX-3#蓄电池组 北部距北墙2.5m-6m,距地面0.2m-1.5m 区域,主要依据为:

1.证人证言:第一发现人李振现场指认,其收到UPS 告

警短信到现场查看时,发现明火位于电池室KGX-3#蓄电池组 北部,其他部位未着火。

2.现场动环系统数据显示:发生火灾时,电池监测系统

探测到最先开始升温的KGX-3#蓄电池组2 号、81-92 号, 158-160 号单体电池均位于KGX-3#蓄电池组北端。

3.分析电池室监控视频发现:电池室编号ch9、ch10 两

路监控视频画面均显示,12 时13 分54 秒,电池室KGX-3# 蓄电池组中部及北部的一、二层最先出现弧光爆闪、冒烟和 起火现象。

4.现场痕迹:

(1)电池室基本整体过火,天花板抹灰层被烧脱落, 部分钢筋裸露,受损程度呈现出中部重于北部及南部。天花 板东西走向主梁北侧局部烧损脱落重于南侧,南北向横梁由 北向南第二段烧损脱落最为严重,东侧重于西侧。 (2)KGX-3#蓄电池组过火烧损及金属电池架被烧氧化 变色变形较西侧KGX-2#、KGX-1#蓄电池组及北侧KGX-4#蓄 电池组重。 (3)紧靠KGX-3#蓄电池组金属电池架北端的KGX-3#电 池开关柜东西两侧呈现南重北轻,上宽下窄的斜面形氧化变 色痕迹。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依据

经调查,起火原因认定为KGX-3#蓄电池组底部一、二层 蓄电池连接线路故障导致KGX-3#蓄电池架带电,击穿蓄电池 架与KGX-3#电池开关箱负极铜排间的绝缘造成短路,短路电 流引燃KGX-3#蓄电池组所致,主要依据为:

1.根据监控视频、调查走访和气象证明,排除放火、遗

留火种、雷击引发火灾的因素。

2.证人证言证实

(1)据权君军、饶文杰、席敏、许书诚、李振等人反 映,5 月22 日上午10 时10 分许,其一行5 人对电池室进行 检查时均发现KGX-3#蓄电池组有故障火花。 (2)据李振反映,12 时20 分许,其发现起火时,明火 大概位置为KGX-3#北端第二层蓄电池的位置。

3.监控视频证据证实

(1)电池室内监控视频画面显示,2021 年5 月22 日 11 时13 分47 秒,KGX-3#蓄电池组由南向北(蓄电池组向开 关柜方向)依次发生三处爆闪(蓄电池组南部、中北部以及 北部开关柜附近)。视频显示KGX-3#蓄电池组最上方有明显 的火花掉落,通过光影反射到电池室东、西墙现象分析,监 控视频分析证明闪光几乎同时发生在KGX-3#蓄电池组三个 不同部位,通过映射在墙面的光斑,可以确定爆闪的位置应 为KGX-3#电池组低层位置,该现象只持续了一秒钟,通过西 南角摄像头拍摄视频分帧截图可以看见电池室西侧墙面映 射火光最下一层光斑处最亮,后经过现场对比测量此处光斑 最低处离地高度约40cm。 (2)12 时13 分54 秒,KGX-3#电池组北侧再次出现明 显的爆闪,并伴有淡黄色及白色烟气冒出,持续9 秒后有黑 色浓烟和明显的爆闪,之后出现持续燃烧现象,根据视频监 控起火位置映射至西墙的光影,第二格光影最亮,经现场测 量此光格最高处离地约125cm,参照物为西侧墙面监控视频 中的一个长方体盒子火灾后残留的钉孔。通过监控视频分析 证明闪光发生于KGX-3#蓄电池组北部下方一、二层。

4.现场痕迹特征与证人证言和视频证据相吻合

(1)KGX-3#电池组开关柜东西两侧呈现南重北轻,上 宽下窄的斜面形氧化变色痕迹,内部设有一个电源开关,四 只熔断器及连接电缆,开关柜上部出口电缆绝缘层全部烧毁 但内部线路仍保持完整,电源开关塑料配件被烧毁,可见开 关控制杆处于底部断开档位。熔断器外部烟熏,整体完整, 连接电缆的绝缘层有高温熔融痕迹,变电柜底部出口处电缆 绝缘层被烧毁露出铜质导线。电池架自下往上第一层电池组 绝缘壳上部呈高温熔融状,下部以烟熏为主;第二层电池由 北向南第一节电池绝缘壳高温熔融,第二节电池绝缘壳被烧 毁,可见电池内部隔板,电池上部烧损程度较下部重,下部 过火白色保温层已被烧毁,烧损程度从第二节电池开始由北 向南逐渐加重。北侧电池架金属立柱过火,有部分漆面残留, 自下往上油漆层全部脱落,过火痕迹、变色痕迹逐渐减轻至 第三层电池处又开始逐渐加重;第三层电池组上部熔融,东 侧绝缘壳烧毁露出白色保温层,自第二节电池开始烧损程度 由北向南逐渐加重,电池架金属立柱及北侧的变电柜有明显 的油漆层脱落并变色,变色程度由南向北逐渐减轻,综合第

二、第三层电池及变电柜东侧过火痕迹,以第二层第二节电

池为中心向南北两侧形成明显的“V”字型痕迹。 (2)位于电池室内北侧的楼板有不同程度的露筋,位 于KGX-3#电池组北侧正上方楼板内部钢筋全部裸露,部分混 凝土悬挂在钢筋网上;KGX-2#与KGX-3#之间有一承重梁,梁 体中间有露筋,烧损程度东侧较西侧重;横梁西侧的KGX-1# 电池组上方楼板全部露筋;KGX-4#-1 电池组上方西侧楼板大 部分露筋,部分钢筋仍包裹在混凝土内,由西向东露筋程度 逐渐减轻;KGX-1#、2#、3#电池组上方东西向横梁过火烧损, 烧损程度由东向西逐渐减轻。 (3)KGX-3#开关柜背板距西侧柜壁约28cm 处由上至下 呈垂直分布有3 个直径约2.8cm 的圆形孔洞,该垂直分布的 3 个圆形孔洞由上至下依次标记为K1、K2、K3 号(见图1), K3 孔洞距柜底约83cm;背板距柜底约103cm,距西侧柜壁约 30cm 处有一横向约18cm、纵向约13cm 的不规则椭圆形电热 烧蚀孔洞标记为K4,K4 正上方另有3 处不规则孔洞;开关 柜内部共有四根横向金属支架,由上至下第二根支架中部烧 熔缺失,与K4 位置相对应;K4 与开关柜原断路器上端母排 安装位置相对应;由上至下第三根支架偏西侧有一弧形电热 烧蚀缺口,缺口开口朝向背板,并与K3 相对应。

5.火灾前,电池室KGX-3#蓄电池架与KGX-3#电池开关

箱负极铜排发生了击穿。 (1)经调查,火灾前KGX-3#蓄电池组发生了三次明显 的弧光爆闪现象。第一次弧光爆闪现象发生于2021 年5 月 22 日10 时10 分许,证人李振、许书诚、饶文杰、权君军均 证实闪光位置在KGX-3#蓄电池组北部下方,证人席敏证实闪 光发生在KGX-3#蓄电池架与KGX-3#电池开关箱之间;第二 次弧光爆闪现象发生11 时13 分许,监控视频分析证明闪光 几乎同时发生在KGX-3#蓄电池组下部三个不同部位,证人李 振证实后续巡查时发现KGX-3#蓄电池组北部下方一、二层蓄 电池表面有大量黑灰色金属熔珠,证人李振发给深圳市雄韬 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的现场照片证实,此时 KGX-3#电池开关箱金属背板已经出现了电弧烧蚀孔洞;第三 次弧光爆闪现象发生于12 时13 分许,监控视频分析证明闪 光发生于KGX-3#蓄电池组北部下方一、二层。 (2)现场勘验发现,KGX-3#电池开关箱金属背板出现 电热作用形成的一个较大孔洞和几个小孔洞,其中大孔洞对 应部位的电池开关箱背板横担、断路器负极铜排出现部分电 弧烧蚀,小孔洞对应部位的KGX-3#电池架北端螺帽出现电弧 烧蚀。

6.KGX-3#蓄电池组底部一、二层蓄电池连接线路故障导

致KGX-3#蓄电池架带电。 (1)KGX-3#蓄电池架与KGX-3#电池开关箱负极铜排火 灾前发生了击穿。 (2)经视频分析和调查询问,KGX-3#蓄电池组底部一 二层、三四层电池分别串联后并联在汇流排处,汇流排正负 极分别与KGX-3#电池开关箱的正负极连接,几次弧光爆闪现 象均发生在KGX-3#蓄电池组底部一二层。 (3)KGX-3#蓄电池组层间连接线路存在与KGX-3#蓄电 池架接触情况;动环系统数据分析发现,起火前KGX-3#蓄电 池组存在充电电流异常问题。

7.动环监测系统内数据分析

对动环监测系统内数据进行全面分析。UPS 系统数据在 动环系统内标记为1#UPS、2#UPS、3#UPS,对应监测数据为 电池室KGX-3#、KGX-2#、KGX-1#三个蓄电池组;动环系统有 关电池组的监控数据标记为电池室UPS1#-电池组1、 UPS1#-电池组2,UPS2#-电池组1、UPS2#-电池组2,UPS3# -电池组1、UPS3#-电池组2,对应监测电池室KGX-3#、 KGX-2#、KGX-1#蓄电池组,其中每个电池组分为电池组1 和 电池组2。对应关系图如下,以下均以KGX-1#,KGX-2#,KGX-3# 名称进行分析。 (1)对蓄电池组的充电电流进行分析。 KGX-3#蓄电池组自2021 年4 月9 日以来持续保持异常 充电状态,未进入浮充状态,充电电流在35-12A 区间浮动, 至2021 年5 月22 日10 时11 分20 秒开关柜断路器被李振 手动断开后充电电流才为0A;KGX-1#蓄电池组、KGX-2#蓄电 池能够正常进入浮充状态,从2021 年4 月11 日以来充电电 流在10A 与0A 替变换,KGX-1#蓄电池组2021 年5 月21 日 15 时21 分10 秒充电电流为0A,KGX-2#电池组自2021 年5 月22 日6 时30 分51 秒充电电流为0A。通过对比分析说明 KGX-3#蓄电池组一直处于充电状态,运行状态不稳定,存在 故障,见图3。 (2)对蓄电池组均差值、极差值分析。 KGX-3#蓄电池组自2 月3 日19 时许以来单体电池均差 值约830 毫伏,极差值1100 毫伏许;KGX-1#、KGX-2#蓄电 池组的均差值极差值均为几十毫伏不等。说明KGX-3#蓄电 池组长期处于异常运行状态, 见图4 。

8.开关结构分析与测试

针对事故开关柜内开关的结构做了分析。一是查看开关 柜内断路器型号及正负极连接铜排尺寸。经核对断路器型号 为正泰NM8N-1600 , 连接铜排尺寸( 宽 厚 数量) 为 60mm5mm1,根据开关说明文件和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14048.1-2012)安装要求此型号的铜排尺寸(宽厚数 量)应为100mm5mm2,事故开关正负极铜排尺寸不符合标 准(GB14048.1-2012)要求,见图5;二是对同型号的开关 进行了构造分析。经分析发现按照火灾现场实际安装方式安 装,螺栓螺帽厚度10mm,螺杆有效长度40mm,开关固定螺 孔深度29mm,垫片厚度4.5mm,当母排厚度≦5mm 时,固定 母排的螺栓会将断路器背部壳底顶出1.5mm 以上,导致底壳 顶裂或顶穿,存在安全隐患,见图5、6。 由于KGX-3#开关柜内断路器烧损严重,经查看现场非 起火部位的KGX-1#开关柜断路器,其固定螺栓底部对应壳 体绝缘均已被顶裂,见图7。

FD10131 | 2022_景德镇市发展中心13号楼5.22较大火灾事故.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景德镇市发展中心13 号楼“5.22”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景德镇市发展中心13 号楼“5.22” 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 年10 月

目录 一、事故有关情况.....................................................................................2 (一)火灾相关情况................................................................................. 2 (二)项目总体概况..................................................................................3 (三)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组织实施情况............................................. 4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 ..5 (一)火灾发生经过................................................................................. 5 (二)灭火救援情况..................................................................................6 三、火灾事故原因分析..............................................................................6 (一)事故直接原因.................................................................................7 (二)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8 四、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8 (一)对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9 (二)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0 五、火灾防范措施建议........................................................................... 13 附件:景德镇市发展中心13 号楼“5.22”较大火灾起火原因认定依 据..............................................................................................................15

1 - 景德镇市发展中心13 号楼“5·22”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5 月22 日12 时10 分左右,景德镇市发展中心 13 号楼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569634.3 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书记刘锋,市委副书记、市长胡雪梅 高度重视,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金龙亲临一线、全程 参与、靠前指挥,调度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局、市国资 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开展火 灾扑救和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 号令)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 理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住建 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昌江公安分局、 昌江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的景德镇市发展中心13 号楼 “5.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同时省消防救援总队启动区域协作机制,开展火灾事故原因 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及“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量原 始资料,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周密细致的现 场勘察、取样化验、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

2 - 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 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火灾相关情况 1.火灾基本情况。5 月22 日12 时19 分许,景德镇市消 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景德镇市发展中心13 号楼 一层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178 平方米,主要烧毁一层电 池室内电池组、二层电子监控设备等。 2.起火建筑有关情况。景德镇市发展中心13 号楼建筑 结构整体呈“回”字型,坐西朝东,钢筋混凝土结构,地上 5 层,耐火等级二级,建筑高度23.85 米,建筑总面积 20604.73 平方米。该建筑主要用途为智慧城市指挥中心、办 公及设备机房等,其中一层为统一指挥中心、云机房配套设 备间、地源热泵空调机房、二期机房备用间、保密局办公室; 二层为云机房、决策室、贵宾室、12345 市民热线办公室以 及政信局办公室;三层为会议室;四层为专用通信局以及保 密局;五层为会议室。起火的电池室位于一层,主要存放有 1680 节(2v2000AH)铅酸电池和192 节(2v1200AH)铅酸电 池。起火场所面积178 ㎡,但内部蓄电池组采用层叠方式摆 放4 组,共1872 节,火灾荷载巨大,扑救空间狭小,扑救 难度极高。 3.消防设施情况。起火建筑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

3 - 照明系统,蓄电池室单独设置了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因电池 室未验收交付,火灾发生时电池室气体灭火系统及区域报警 系统未投入使用。起火建筑其余部位自动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二)项目总体概况 景德镇市智慧城市云计算中心云服务及统一指挥中心 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主要是云计算中心机房及相关配套用房 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装修工程、暖通工程、电气工程、 弱电智能化工程、火灾自动报警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 程等。截至事故发生前,云计算中心项目处于收尾阶段,已 完成智慧城市机房200 架机柜安装,其中智慧城市政务云机 房使用142 架5kW 机柜,雪亮工程机房使用58 架5kW 机柜、 高低压配电室、电池室、UPS 间、运维办公区及资料室、钢 瓶间、接入间以及排烟机房等功能区域建设,至今未完成交 付。 2020 年7 月,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委托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了《景德镇市 智慧城市云计算中心机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020 年8 月7 日,景德镇市昌江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对景 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江西省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统一代码为2020-360202-65-03-031507); 2020 年8 月25 日,由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编制的《景德镇市云计算中心项目初步设计》通过了专家评 审。

4 - 2.工程总承包方。该项目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 公司景德镇分公司(以下简称市移动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60200744251435P,负责人:章敏)、中国电信股份 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以下简称市电信公司)联合中标。 (三)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组织实施情况。 1.工程建设方。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控集团),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60200767048552J,法定代表人:陈望贤,为项 目的投资建设运营主体。公司委托下属子公司国信通服智慧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通服)代管项目,国信通服成 立了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权君军。 经调查,发生火灾部分承包主体为市移动公司。 2020年9月27日,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签订了景德镇市智慧 城市云计算中心云服务及统一指挥中心服务项目合同,合同 中明确事故发生区域云计算中心(云机房、视频云部分)及 统一指挥中心由市移动公司(乙方)投资建设实施,云计算 中心(政务云及政务云安全部分)由市电信公司(丙方)投 资建设实施。统一指挥中心建设由乙方统一建设,待竣工验 收合格及审计后,通过云服务费分5年支付;服务期间,乙 方提供的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丙方提供的设备所有权归 丙方所有,使用权归甲方所有;服务期届满后,乙方及丙方 提供的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5 - 3.工程施工方。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英维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7383X6, 法定代表人:齐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 D344126880,有限期至2022年12月31日,资质等级:建筑机 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2020年12月31日市移动公司与深圳市英维克有限公司 4.工程监理方。上海信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信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631686707R, 法定代表人:方莹;具有电力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房屋建 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2020 年12 月14 日,上海信产公司与 市国控集团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包 括业主提供且经过审查施工图所示内容,工程质量、进度、 投资、安全生产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工 作。上海信产公司成立了监理项目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化 签订了景德镇市智慧城市云数据中心(机房建设)施工合同, 计划工期为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6月30日,工程预算价 为人民币32080591.8元,其中机房建设费用26000591.8元, 运维费用608万元,主要施工内容包括装饰装修、暖通、不 间断电源系统、办公网综合布线系统、机房综合布线系统、 安防系统、门禁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动环监控系统、吸气 式烟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工程(自动喷淋及气体灭火系统)、 给排水系统。 卿。

6 -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经调查核实,2021 年5 月22 日 10 时06 分50 秒(北京时间,下同),市国资公司权君军、 市移动公司许书诚、森辉公司饶文杰、英维克公司李振,信 产咨询公司席敏一行5 人进入云计算中心一楼电池室进行预 验收检查。10 时10 分许,权君军等人均发现KGX-3#蓄电池 组北侧低位不同位置发生了弱电火花情况。10 时11 分许, 李振将KGX-3#蓄电池组开关柜断路器手动断开。11 时13 分 47 秒,KGX-3#蓄电池组由南向北(蓄电池组向开关柜方向) 依次发生三处爆闪(蓄电池组南部、中北部以及北部开关柜 附近)。11 时35 分许,李振返回电池室开始检查蓄电池组情 况。12 时03 分许,李振发现KGX-3#蓄电池组开关柜背板被 击穿并拍照。12 时13 分许,KGX-3#蓄电池组出现明火并蔓 延成灾。 (二)灭火救援情况。接到火灾报警后,景德镇市消防 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相继调派瓷都大道、梧桐大道、中华路、 浙江路、乐平市人民路、特勤等消防救援站以及战勤保障科 共11 辆消防车、67 名指战员前往处置。12 时27 分,首战 力量瓷都大道消防救援站到场,其余增援力量陆续到场。经 火场侦查,决定由各消防救援站利用排烟机在主要出入口实 施机械排烟和开窗实施自然排烟,并设置水枪、泡沫枪阵地 做好出水、出泡沫准备。15 时左右,考虑到烟雾较少,并用 红外检测仪检测到火点,现场指挥员立即下达进攻命令:瓷 都大道消防救援站从大楼西南侧出两支泡沫枪进行扑救;梧

7 - 桐路消防救援站从西面大厅正门出一支移动自摆移动泡沫 炮,一支泡沫枪进行扑救;浙江路消防救援站从北面出一只 泡沫枪进行扑救;人民路消防救援站从南门出一支干粉枪进 行扑救;特勤站利用泡沫车从大厅发射泡沫灭火;中华路消 防救援站从南门出一支泡沫枪进行扑救。16 时30 分,火势 基本被控制,考虑到内部电池堆放密集,泡沫不能完全覆盖, 遂利用挖机进行清理后灭火,16 时56 分,火势基本被扑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 (XF185-2014),统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30569634.3 元。 四、火灾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火灾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对起火原因进行了全面调查, 2021 年7 月12 日,聘请了广东华亿司法鉴定所对火灾原因 进行鉴定;2021 年11 月17 日、2022 年2 月22 日,江西省 消防救援总队对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了复核,并在重新认定期 间邀请应急管理部火灾调查专家到场指导事故调查工作。结 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现场指认、视频及电子物证分析以 及专家意见,最终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2021 年5 月22 日12 时13 分许;起火部位:一层电池室KGX-3#蓄电池组北 部距北墙2.5m-6m,距地面0.2m-1.5m 区域;起火直接原因: KGX-3#蓄电池组底部一、二层蓄电池连接线路故障导致

8 - KGX-3#蓄电池架带电,击穿蓄电池架与KGX-3#电池开关箱负 极铜排间的绝缘造成短路,短路电流引燃KGX-3#蓄电池组所 致。(有关认定依据详见附件)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 项目未批先建,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一是 将消防安全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英维克公司;二是履行 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建立机 房安全管理制度和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对英维克公司作业过 程缺乏有效监督。 3.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是违法承揽消防 工程,不具备消防工程施工资质,擅自承接消防工程施工任 务,并再次分包;二是电气设备安装施工不规范(详见附件 认定依据);三是蓄电池组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电池室蓄 电池组安装有动力及环境监测系统,但负责日常管理维护的 项目工作人员未发现蓄电池组监测数据异常,对KGX-3#蓄电 池组长期处于非正常状态失察。四是电池室内未采取有效的 消防防护措施,电池室消防设施施工完成后,因未进行验收 交付,气体灭火系统及报警控制器与主控制器未联动。在气 体灭火系统未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未对电池室采取有效的消 防防护措施。五是电气故障初期处置不专业,现场工作人员 未经过专业培训,在发现电池组出现打火现象后虽及时关闭 电池开关箱断路器,但未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有效防止故障

9 - 进一步发展。 4.上海信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一是履行监理职责不到 位,对施工手续、违法分包转包问题审查把关不严;二是现 场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电气施工安 装作业中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景德镇市发展中心13 号楼“5.22”较大 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1.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办 理消防设计审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五条之规定 ①。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 之规定 ②,处壹佰万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将消 防安全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英维克公司;履行安全管理 职责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对英维克公司作业 过程缺乏有效监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 款之规定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责任和义务:(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第十五条对特殊建 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 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 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 定 ①。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 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壹佰万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3 3.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承揽消防工程、 电气设备安装施工不规范、蓄电池组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 现场处置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 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②。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贰佰万人民 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4.上海信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单位对施工手 续、违法分包转包问题审查把关不严,现场监理人员履职不 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电气施工安装作业中的安全隐 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 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 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 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 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 期组织演练。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 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 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 动。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 的工程再分包。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 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 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 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工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 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11 - 第三款之规定 ①。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壹佰伍拾万人民币罚款的 行政处罚。 4(二)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李欣,国信通服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对景德镇 市智慧城市云计算中心云服务及统一指挥中心项目实施过 程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②,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2.程坚,原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委员,对国信通服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 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③,处上一年年收 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权君军,国信通服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经理, 对景德镇市智慧城市云计算中心云服务及统一指挥中心项 目施工程序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5 64.章敏,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 司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 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 - 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5.徐义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 司总经理助理,对景德镇市智慧城市云计算中心云服务及统 一指挥中心项目安全管理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 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 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6.吴小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 司DICT 组长,对景德镇市智慧城市云计算中心云服务及统 一指挥中心项目督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许书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 司项目部经理,对景德镇市智慧城市云计算中心云服务及统 一指挥中心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管控不到位,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六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化卿,上海信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部总监理工程 师,对景德镇市智慧城市云计算中心云服务及统一指挥中心 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 任。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 规定 ①进行处理。 7 9.万迪华,上海信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部总监理工 程师代表,未认真督促现场监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 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停止执业3 个月以上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 - 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10.席敏,上海信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部现场监理, 未按规定履行现场监理职责,未发现并督促施工方整改电气 施工安装作业中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 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 理。 11.李振,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 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对以上人员涉及违法违纪问题,建议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核 查处理。 六、火灾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各地、各有关部 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 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 要求,进一步推动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要坚持统筹 发展和安全,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新的重 大事故的政治责任,以过硬措施、严实作风全面压实责任, 排查整治风险隐患,确保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确保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 攻坚战、事故防控攻坚战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统一部署,

14 - 加强建筑智能化项目的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检查工作,指导企 业自查自改身边隐患,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要列出清单,建立 台账,立查立改,一时整改不了的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 措施、资金、责任、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开展多部门联 合执法、综合整治,并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定期跟踪复查销 账隐患,防止问题反弹、隐患回潮。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 要落实针对性管理和看护措施,挂牌督办,推动整改。 (三)开展事故警示宣传教育,加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此次火灾暴露出施工单位缺乏处置电池室初期火灾的知识 和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从业人员的消防 安全培训和岗位应急技能培训,针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 科学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员工检 查消除火灾隐患和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火灾险情的应急能力。 要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及时举报 和曝光重大隐患,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 附:景德镇市发展中心13 号楼“5.22”较大火灾起火 原因认定依据 景德镇市发展中心13 号楼“5.22” 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10月17日

15 - 附件 景德镇市发展中心13号楼“5.22”较大火灾 起火原因认定依据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依据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 年5 月22 日12 时13 分 许,主要依据为: 1.调查询问在场人员 对第一发现人李振调查询问查明,2021 年5 月22 日12 时14 分许,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 振接到“UPS 输出关闭”告警短信赶到现场查看时发现一层 电池室火情,在灭火未果后于12 时19 分拨打119 报警。 2.动环系统数据 (1)12 时13 分55 秒,电池室环境温度探测器探测到 电池室环境温度开始升高; (2)12 时14 分01 秒,电池室蓄电池组电池监测系统 探测到KGX-3#蓄电池组北端的2 号、81-92 号,158-160 号 单体电池最先开始升温。 3.电池室监控视频 2021 年5 月22 日12 时13 分54 秒,一层电池室编号 ch9(监控画面为一层电池室正门)、ch10(监控画面为一层 电池室侧门)两路监控视频画面均显示电池室KGX-3#蓄电池 组北部持续发生剧烈弧光爆闪,随后该电池组北部冒烟后产 生明火。

16 -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依据 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为一层电池室KGX-3#蓄电池组 北部距北墙2.5m-6m,距地面0.2m-1.5m 区域,主要依据为: 1.证人证言:第一发现人李振现场指认,其收到UPS 告 警短信到现场查看时,发现明火位于电池室KGX-3#蓄电池组 北部,其他部位未着火。 2.现场动环系统数据显示:发生火灾时,电池监测系统 探测到最先开始升温的KGX-3#蓄电池组2 号、81-92 号, 158-160 号单体电池均位于KGX-3#蓄电池组北端。 3.分析电池室监控视频发现:电池室编号ch9、ch10 两 路监控视频画面均显示,12 时13 分54 秒,电池室KGX-3# 蓄电池组中部及北部的一、二层最先出现弧光爆闪、冒烟和 起火现象。 4.现场痕迹: (1)电池室基本整体过火,天花板抹灰层被烧脱落, 部分钢筋裸露,受损程度呈现出中部重于北部及南部。天花 板东西走向主梁北侧局部烧损脱落重于南侧,南北向横梁由 北向南第二段烧损脱落最为严重,东侧重于西侧。 (2)KGX-3#蓄电池组过火烧损及金属电池架被烧氧化 变色变形较西侧KGX-2#、KGX-1#蓄电池组及北侧KGX-4#蓄 电池组重。 (3)紧靠KGX-3#蓄电池组金属电池架北端的KGX-3#电 池开关柜东西两侧呈现南重北轻,上宽下窄的斜面形氧化变 色痕迹。

17 -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依据 经调查,起火原因认定为KGX-3#蓄电池组底部一、二层 蓄电池连接线路故障导致KGX-3#蓄电池架带电,击穿蓄电池 架与KGX-3#电池开关箱负极铜排间的绝缘造成短路,短路电 流引燃KGX-3#蓄电池组所致,主要依据为: 1.根据监控视频、调查走访和气象证明,排除放火、遗 留火种、雷击引发火灾的因素。 2.证人证言证实 (1)据权君军、饶文杰、席敏、许书诚、李振等人反 映,5 月22 日上午10 时10 分许,其一行5 人对电池室进行 检查时均发现KGX-3#蓄电池组有故障火花。 (2)据李振反映,12 时20 分许,其发现起火时,明火 大概位置为KGX-3#北端第二层蓄电池的位置。 3.监控视频证据证实 (1)电池室内监控视频画面显示,2021 年5 月22 日 11 时13 分47 秒,KGX-3#蓄电池组由南向北(蓄电池组向开 关柜方向)依次发生三处爆闪(蓄电池组南部、中北部以及 北部开关柜附近)。视频显示KGX-3#蓄电池组最上方有明显 的火花掉落,通过光影反射到电池室东、西墙现象分析,监 控视频分析证明闪光几乎同时发生在KGX-3#蓄电池组三个 不同部位,通过映射在墙面的光斑,可以确定爆闪的位置应 为KGX-3#电池组低层位置,该现象只持续了一秒钟,通过西 南角摄像头拍摄视频分帧截图可以看见电池室西侧墙面映 射火光最下一层光斑处最亮,后经过现场对比测量此处光斑

18 - 最低处离地高度约40cm。 (2)12 时13 分54 秒,KGX-3#电池组北侧再次出现明 显的爆闪,并伴有淡黄色及白色烟气冒出,持续9 秒后有黑 色浓烟和明显的爆闪,之后出现持续燃烧现象,根据视频监 控起火位置映射至西墙的光影,第二格光影最亮,经现场测 量此光格最高处离地约125cm,参照物为西侧墙面监控视频 中的一个长方体盒子火灾后残留的钉孔。通过监控视频分析 证明闪光发生于KGX-3#蓄电池组北部下方一、二层。 4.现场痕迹特征与证人证言和视频证据相吻合 (1)KGX-3#电池组开关柜东西两侧呈现南重北轻,上 宽下窄的斜面形氧化变色痕迹,内部设有一个电源开关,四 只熔断器及连接电缆,开关柜上部出口电缆绝缘层全部烧毁 但内部线路仍保持完整,电源开关塑料配件被烧毁,可见开 关控制杆处于底部断开档位。熔断器外部烟熏,整体完整, 连接电缆的绝缘层有高温熔融痕迹,变电柜底部出口处电缆 绝缘层被烧毁露出铜质导线。电池架自下往上第一层电池组 绝缘壳上部呈高温熔融状,下部以烟熏为主;第二层电池由 北向南第一节电池绝缘壳高温熔融,第二节电池绝缘壳被烧 毁,可见电池内部隔板,电池上部烧损程度较下部重,下部 过火白色保温层已被烧毁,烧损程度从第二节电池开始由北 向南逐渐加重。北侧电池架金属立柱过火,有部分漆面残留, 自下往上油漆层全部脱落,过火痕迹、变色痕迹逐渐减轻至 第三层电池处又开始逐渐加重;第三层电池组上部熔融,东 侧绝缘壳烧毁露出白色保温层,自第二节电池开始烧损程度

19 - 由北向南逐渐加重,电池架金属立柱及北侧的变电柜有明显 的油漆层脱落并变色,变色程度由南向北逐渐减轻,综合第 二、第三层电池及变电柜东侧过火痕迹,以第二层第二节电 池为中心向南北两侧形成明显的“V”字型痕迹。 (2)位于电池室内北侧的楼板有不同程度的露筋,位 于KGX-3#电池组北侧正上方楼板内部钢筋全部裸露,部分混 凝土悬挂在钢筋网上;KGX-2#与KGX-3#之间有一承重梁,梁 体中间有露筋,烧损程度东侧较西侧重;横梁西侧的KGX-1# 电池组上方楼板全部露筋;KGX-4#-1 电池组上方西侧楼板大 部分露筋,部分钢筋仍包裹在混凝土内,由西向东露筋程度 逐渐减轻;KGX-1#、2#、3#电池组上方东西向横梁过火烧损, 烧损程度由东向西逐渐减轻。 (3)KGX-3#开关柜背板距西侧柜壁约28cm 处由上至下 呈垂直分布有3 个直径约2.8cm 的圆形孔洞,该垂直分布的 3 个圆形孔洞由上至下依次标记为K1、K2、K3 号(见图1), K3 孔洞距柜底约83cm;背板距柜底约103cm,距西侧柜壁约 30cm 处有一横向约18cm、纵向约13cm 的不规则椭圆形电热 烧蚀孔洞标记为K4,K4 正上方另有3 处不规则孔洞;开关 柜内部共有四根横向金属支架,由上至下第二根支架中部烧 熔缺失,与K4 位置相对应;K4 与开关柜原断路器上端母排 安装位置相对应;由上至下第三根支架偏西侧有一弧形电热 烧蚀缺口,缺口开口朝向背板,并与K3 相对应。

20 - 5.火灾前,电池室KGX-3#蓄电池架与KGX-3#电池开关 箱负极铜排发生了击穿。 (1)经调查,火灾前KGX-3#蓄电池组发生了三次明显 的弧光爆闪现象。第一次弧光爆闪现象发生于2021 年5 月 22 日10 时10 分许,证人李振、许书诚、饶文杰、权君军均 证实闪光位置在KGX-3#蓄电池组北部下方,证人席敏证实闪 光发生在KGX-3#蓄电池架与KGX-3#电池开关箱之间;第二 次弧光爆闪现象发生11 时13 分许,监控视频分析证明闪光 几乎同时发生在KGX-3#蓄电池组下部三个不同部位,证人李 振证实后续巡查时发现KGX-3#蓄电池组北部下方一、二层蓄 电池表面有大量黑灰色金属熔珠,证人李振发给深圳市雄韬 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的现场照片证实,此时 KGX-3#电池开关箱金属背板已经出现了电弧烧蚀孔洞;第三

21 - 次弧光爆闪现象发生于12 时13 分许,监控视频分析证明闪 光发生于KGX-3#蓄电池组北部下方一、二层。 (2)现场勘验发现,KGX-3#电池开关箱金属背板出现 电热作用形成的一个较大孔洞和几个小孔洞,其中大孔洞对 应部位的电池开关箱背板横担、断路器负极铜排出现部分电 弧烧蚀,小孔洞对应部位的KGX-3#电池架北端螺帽出现电弧 烧蚀。 6.KGX-3#蓄电池组底部一、二层蓄电池连接线路故障导 致KGX-3#蓄电池架带电。 (1)KGX-3#蓄电池架与KGX-3#电池开关箱负极铜排火 灾前发生了击穿。 (2)经视频分析和调查询问,KGX-3#蓄电池组底部一 二层、三四层电池分别串联后并联在汇流排处,汇流排正负 极分别与KGX-3#电池开关箱的正负极连接,几次弧光爆闪现 象均发生在KGX-3#蓄电池组底部一二层。 (3)KGX-3#蓄电池组层间连接线路存在与KGX-3#蓄电 池架接触情况;动环系统数据分析发现,起火前KGX-3#蓄电 池组存在充电电流异常问题。 7.动环监测系统内数据分析 对动环监测系统内数据进行全面分析。UPS 系统数据在 动环系统内标记为1#UPS、2#UPS、3#UPS,对应监测数据为 电池室KGX-3#、KGX-2#、KGX-1#三个蓄电池组;动环系统有 关电池组的监控数据标记为电池室UPS1#-电池组1、 UPS1#-电池组2,UPS2#-电池组1、UPS2#-电池组2,UPS3#

22 - -电池组1、UPS3#-电池组2,对应监测电池室KGX-3#、 KGX-2#、KGX-1#蓄电池组,其中每个电池组分为电池组1 和 电池组2。对应关系图如下,以下均以KGX-1#,KGX-2#,KGX-3# 名称进行分析。 (1)对蓄电池组的充电电流进行分析。 KGX-3#蓄电池组自2021 年4 月9 日以来持续保持异常 充电状态,未进入浮充状态,充电电流在35-12A 区间浮动, 至2021 年5 月22 日10 时11 分20 秒开关柜断路器被李振 手动断开后充电电流才为0A;KGX-1#蓄电池组、KGX-2#蓄电 池能够正常进入浮充状态,从2021 年4 月11 日以来充电电 流在10A 与0A 替变换,KGX-1#蓄电池组2021 年5 月21 日 15 时21 分10 秒充电电流为0A,KGX-2#电池组自2021 年5 月22 日6 时30 分51 秒充电电流为0A。通过对比分析说明 KGX-3#蓄电池组一直处于充电状态,运行状态不稳定,存在 故障,见图3。

23 - (2)对蓄电池组均差值、极差值分析。 KGX-3#蓄电池组自2 月3 日19 时许以来单体电池均差 值约830 毫伏,极差值1100 毫伏许;KGX-1#、KGX-2#蓄电 池组的均差值极差值均为几十毫伏不等。说明KGX-3#蓄电 池组长期处于异常运行状态,见图 4 。 8.开关结构分析与测试 针对事故开关柜内开关的结构做了分析。一是查看开关 柜内断路器型号及正负极连接铜排尺寸。经核对断路器型号 为正泰 NM8N-1600,连接铜排尺寸(宽 厚数量)为 60mm5mm1,根据开关说明文件和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14048.1-2012)安装要求此型号的铜排尺寸(宽厚数 量)应为100mm5mm2,事故开关正负极铜排尺寸不符合标

24 - 准(GB14048.1-2012)要求,见图5;二是对同型号的开关 进行了构造分析。经分析发现按照火灾现场实际安装方式安 装,螺栓螺帽厚度10mm,螺杆有效长度40mm,开关固定螺 孔深度29mm,垫片厚度4.5mm,当母排厚度≦5mm 时,固定 母排的螺栓会将断路器背部壳底顶出1.5mm 以上,导致底壳 顶裂或顶穿,存在安全隐患,见图5、6。

25 - 由于KGX-3#开关柜内断路器烧损严重,经查看现场非 起火部位的KGX-1#开关柜断路器,其固定螺栓底部对应壳 体绝缘均已被顶裂,见图7。

FD10132 | 2022_朝阳凌源众泰供热有限公司9·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 附件 朝阳凌源众泰供热有限公司“9·29”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9 月29 日10 时许,凌源市众泰供热有限公司凌北 热源厂外委检维修工程施工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5 人死亡、5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03.76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0 月3 日,辽宁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应急厅牵头,省公安厅、省 住建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总工会、朝阳市政府组成的辽宁凌 源众泰供热有限公司“9·29”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 查组),并邀请辽宁省纪委监委介入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 神,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 “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实地调查、资料查阅、分析 研判、人员询问和专家论证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 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 质和责任,查清了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 故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组现场勘查、专家技术分析和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了 人为破坏、自然灾害等因素引发事故的可能。事故调查组认定,

2 - 凌源市众泰供热有限公司“9·29”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发包单位有关情况 1.单位基本情况 凌源众泰供热有限公司[1](以下简称众泰公司),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382MABWLHKUXG,注册时间:2022 年7 月27 日,注 册地址:辽宁省凌源市朝阳路东段1 号101 室,注册资本:人民 币壹仟万整,经营范围:供暖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 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等。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 2.运营管理情况 众泰公司下设凌北热源厂、滨河热源厂、安泰热源厂、煤粉 制备厂、供热管网工程部及维修服务部共6 个生产部门及112 个 换热站,现有职工290 余人,临时用工200 余人,承担凌源市城 区内1055 万平方米的集中供热。未设置公司级安全管理机构及 安全管理人员。 2022 年6 月27 日,凌源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供热 [1] 2017 年7 月,北控智慧能源凌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控公司)与凌源市政府合作,为凌源市提供集 中供热服务。因其供热锅炉多次发生运行故障,供热质量差而导致一年有5000 多投诉量,为提高城市供热质量, 凌源市决定由凌源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为主体对北控公司供热资产启动应急接管。2022 年7 月20 日,凌源市人 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凌源众泰供热有限公司的批复》(凌政[2022]100 号),明确划拨国有资产出资方式向公司 认缴出资人民币1000 万元,成立凌源众泰供热有限公司,作为凌源市集中供热单位,确定赵乐、王亚静、孙伟 为公司董事,赵乐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确定石慧、闫亮、宋丹、张妍、邢义涛为公司监事,石慧为 监事长;聘任徐光华为财务负责人。

3 - 办)召开扩大会议,确定供热办9 名在编人员进驻众泰公司任职, 全权负责众泰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其中,供热办主任许靖负责供 热办和众泰公司全面工作,副主任孙月辉具体负责众泰公司业务 管理,其他人员按职责分工负责[2]。2022 年7 月15 日,凌源市 委、政府要求在应急接管期间[3]供热办派驻在编人员进驻众泰公 司任职,负责代管众泰公司。供热聘用赵国华[4]任外网维修服务 部部长兼任凌北热源厂[5]厂长。 (二)供热行业管理单位情况 供热办,2012 年9 月11 日成立,正科级事业单位[6],主要 职责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下承担供暖服务管理工作,负责 编制供暖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新建、改(扩)建供暖 工程施工前和竣工验收相关工作,负责供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2] 供热办其他人员职责分工:供热办职工袁伟任办公室主任,徐耀楠任人力资源部部长,刘玉杰任采购部部长, 程贺任凌北制粉厂厂长,孙国奎任滨河热源厂厂长,王海峰任外网工程部部长、孟慧忠任副部长。 [3] 凌源市政府第10 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 年7 月15 日,凌源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在北控公司拒不配合移交 供热资产的情况下,由供热办作为主体,对北控公司供热资产及原安泰公司职工启动实施应急接管,制定完整供 热检修计划,迅速启动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工作,确保在10 月20 日前,具备供热启动条件;原则同意在应急接管 期间派驻供热办在编人员进驻企业任职,确保实现供热工作平稳过渡;原则同意成立凌源众泰供热有限公司,由 国资办全资控股,供热办负责代管。 凌源市委常委会议纪要第21 期:2022 年8 月19 日,凌源市委常委会议议定对北控公司采取应急接管措施, 由供热办根据相关法规程序启动供热应急接管工作;为确保按期供热,在其他维修工作中货物采购和工程施工来 不及履行招标程序的,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政应急工程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4] 赵国华:凌源劳改分局第一监狱职工,原凌源鸿凌热电厂电工,自凌源鸿凌热电厂改制后一直受聘于供热办。 [5] 凌北热源厂:众泰公司生产车间,其前身是凌源鸿凌热电厂,凌源市劳改分局所属国有企业,2009 年改为 股份制后更名为凌源九凤热电有限公司。2015 年该企业启动破产清算。供热办所属凌源泰合供热有限公司与凌 源九凤热电有限公司管理人签订《供热资产租赁合同》,承租其供热、发电系统相关资产,并投入资金建设了电除 尘、脱硫塔等环保设施,为凌源市河东区和老城区供热。凌北热源厂现有2 座75 吨循环硫化床锅炉,本年度计划 供热面积为182 万平方米。自2017 年至2021 年12 月,凌北热源厂停产。2022 年1 月,作为应急补偿热源 临时启动运行了约3 个月。众泰公司成立后,决定全面恢复凌北热源厂运行。 [6] 供热办:2018 年,按照凌源市公益性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供热办被整合入凌源市建设交通工作服务中 心,核定人员编制14 名,主任1 名,副主任2 名。

4 - 督促、协调企业生产运行中应急抢险、事故抢修和便民救助等工 作。至事故发生前,供热办实有工作人员12 人,主任许靖,副 主任孙月辉。 (三)施工单位有关情况 1.营口东昇机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昇公司),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位于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路安 工业园D 路北、路安工业园A 路东,法定代表人赵彪,其合伙 人赵英;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整,营业期限自2020 年3 月 14 日至2040 年5 月13 日,经营范围:锅炉辅机,除尘、脱硫 脱销设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D321029614),资质类别及等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有 效期至2025 年11 月23 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JZ 安许证字〔2021〕012209-1/2),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 2024 年3 月21 日。 2.辽宁文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体公司),企业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位于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清风岭镇, 法定代表人李道荣,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零贰拾万元整,营业期 限自2007 年6 月1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水利 水电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工 程施工总承包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21079739), 资质类别及等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 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有效期至

5 - 2022 年10 月30 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JZ 安许证 字〔2017〕005972-1/2),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3 年 1 月17 日。 二、凌北热源厂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有关情况 (一)项目总体情况 2022 年7 月,孙月辉要求众泰公司6 个生产部门汇总报送 本年度维修改造项目,准备使用企业自有资金取暖费收入进行维 修改造。赵国华遂组织凌北热源厂各生产车间负责人汇总编制了 《2022 年凌北热源厂检修计划》,报供热办会议审议同意后,最 终确定脱硫塔至水平烟道制作安装工程、烟囱烟道防腐工程由众 泰公司外网工程部负责招标外委单位施工,其余维修改造项目由 凌北热源厂各生产和维修车间人员自行完成。 (二)脱硫塔至水平烟道制作安装工程情况 1.工程概况。凌北热源厂脱硫塔至水平烟道制作安装工程包 括:两套原烟道阀门拆除、新烟风道制作安装。分部分项工程内 容:自脱硫塔出口至湿电除尘器进口段、湿电除尘器至混凝土烟 道位置的烟风道(烟道)拆除、翻板阀拆除、烟风道制作安装、 除锈、HC-1 型改性树脂玻璃鳞片重防腐涂料、防锈漆油、纤维 类制品安装、碳钢平吊人孔制作安装等。事故发生在湿电除尘器 至混凝土烟道位置的烟风道(烟道)拆除施工过程中。 2.合同签订情况。2022 年9 月13 日,东昇公司《响应文件》

6 - (项目编号:LYZD20220839)[7]中标“2022 年凌北热源厂脱硫 塔至水平烟道制作安装工程”,并与凌北热源厂签订《2022 年凌 北热源厂脱硫塔至水平烟道制作安装合同》。东昇公司法定代表 人赵彪未安排《响应文件》中项目部人员组织工程施工,而是雇 用杨冬林(凌源市劳改分局下岗职工,非东昇公司正式员工)组 织工程施工。杨冬林代表东昇公司与凌北热源厂签订了《安全协 议》和《外包工程安全责任书》,根据《响应文件》中“劳动力 计划表”用工需求,在凌源本地雇用唐金刚、田福实施电焊、切 割作业,李连印、葛士君辅助电焊、切割作业。 (三)凌北热源厂烟囱、烟道防腐工程情况 1.工程概况。凌北热源厂烟囱烟道防腐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 搭设烟囱脚手架,烟囱直径8m 以内、高度80m 以内(实际高度 100m)构筑物垂直运输烟囱钢筋砼60m 以内改性环氧树脂防水 防腐涂料池内壁封闭底漆一遍,池内壁中间漆三遍,池内壁面漆 一遍;烟囱清理、修补、找平,墙面清理、混凝土墙面打磨、烟 囱钢带铆固、钢带安装、防腐钉铆固,环氧乙烯基树脂底漆和面 漆各两遍。 2.合同签订情况。2022 年9 月8 日,经文体公司副总经理王 菲同意,凌源市福泰工程队负责人吴平[8](非文体公司正式员工) 借用文体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 [7]《响应文件》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王向南、施工经理韩齐、项目安全员王成。 [8]施工组织情况:吴平(凌源市福泰工程队负责人)和其表哥常复永(辽宁华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商定承揽凌北热源厂和安泰热源厂烟囱、烟道防腐工程,吴平负责找资质挂靠招投标,常复永负责组织工程施工, 所得利润两人平分。

7 - 关资质证书,并利用文体公司提供的项目部主要成员资格等投标 所需文件资料,雇用凌源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算科科长韩 玉平编制了凌北热源厂《烟囱、烟道防腐投标响应文件》[9],安 排凌源女娲防水门市经营者王宝臣作为文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 道荣的授权委托人,代表文体公司竞标。文体公司中标凌北热源 厂烟囱、烟道防腐工程后,吴平代表文体公司与凌北热源厂签订 了《烟囱、烟道防腐工程施工合同》《外包工程安全责任书》及 《安全协议》。 3.工程转包情况。工程中标后,吴平的表哥常复永(辽宁华 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长期从事烟囱防腐、美化 作业的张振山(河南省长桓县武邱乡人)作业队,双方口头商定, 将凌北和安泰热源厂烟囱、烟道防腐工程以每平方米88 元转包 给张振山,其中常复永负责施工原材料采购,张振山负责施工人 员工资及食宿。 三、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9 月13 日,文体公司进入凌北热源厂开始施工,常复永安 排刘跃柱(男,盘锦市盘山县人,常复永工程队施工人员,无专 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在施工现场负责与甲方联系。常复永临时 雇用力工在距离地面15 米引风机屋顶的水平烟道南侧凿开一个 约0.8m×0.8m 维修口,吴平雇用了4 名架子工从检修口进入到烟 [9]《烟囱、烟道防腐投标响应文件》项目部人员组成:项目经理刘选国、技术员孙朋超、质检员王媛媛、施工员 石刚、安全员戴士明。

8 - 囱内,搭设脚手架、铺设好脚手板,制作与水平烟道平行的施工 作业平台。 9 月16 日,东昇公司赵彪采购的制作风烟道的钢材等施工 原材料进场。9 月17 日,赵彪带领杨冬林按照施工图确认现场 后,杨冬林带领唐金刚、田福、李连印、葛士君割、焊湿电除尘 器的风烟道。 9 月21 日,张振山作业队进场进行防腐工程施工。先由施 工人员从烟囱外爬梯攀爬至烟囱顶部(距地面约100 余米),将 2 组电动吊篮的钢丝绳、保护绳栓固在烟囱内壁上,再由作业平 台上的施工人员组装好电动吊篮,每个吊篮均有两个小卷扬机, 施工人员在吊篮内的控制箱上操作吊篮升降,凌北热源厂委派电 工将380v 电源线接到作业平台上作为吊篮用电。 因水平烟道顶棚腐蚀严重,赵国华要求吴平组织人员进行修 复,吴平又临时雇用了齐国臣等3 名力工和2 名瓦工在水平烟道 内修复顶棚。 9 月28 日,杨冬林、田福等人开始在湿电除尘器上方切割 风烟道。 9 月29 日7 时,3 支施工队伍人员陆续进入现场施工。杨冬 林安排人焊接湿电除尘器东侧风烟道后,带领田福继续在湿电除 尘器北侧切割拆除旧风烟道。 10 时许,张振山作业队4 人使用2 组吊篮在据地面60 米处 实施烟囱内壁打磨作业,3 人在引风机厂房顶部平台辅助上料;

9 - 齐国臣作业队等5 人在水平烟道内抹顶棚。杨冬林、田福切割产 生的高温熔融焊渣掉落至湿电除尘器底部将湿电除尘器内部引 燃。随着湿电除尘器火势不断加大,火焰和大量高温有毒烟气沿 着风烟道、水平烟道进入烟囱内,将电动吊篮供电系统烧断,烟 囱内实施打磨作业的4 名人员被困。引风机厂房顶部平台上的施 工人员发现起火后,就和正好到施工现场查看的王晓明(男,吴 平男友,受吴平委托到施工现场查看)使用吊篮底板封堵水平烟 道。杨冬林带领田福也进入水平烟道内帮忙。突然,燃烧产生巨 大的气浪将6 名实施救援的施工人员崩落到地面上和引风机顶 部平台护栏边。10 时28 分,齐国臣在地面拨打了119、120 救 援电话。 (二)事故救援情况 10 时42 分,凌源市委、市政府成员到达现场组织相关部门 立即开展事故救援,并同步向朝阳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委书记 张淑萍、市长谢卫东及市委政府班子成员立即赶赴现场指挥。 11 时许,6 名伤者被送往医院救治;11 时50 分许,现场明 火被扑灭。9 月30 日0 时45 分许,烟囱底部两名被困施工人员 被救出、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9 月30 日22 时45 分,烟囱内距离地面60 余米吊篮里的2 名被困人员被救出,现 场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救援指挥部宣布救援结束。在事 故救援期间,朝阳市迅速落实乐成省长、有为副省长批示精神, 省市县三级联动,现场指挥部反复评估风险隐患,不断优化救援

10 - 方案,多部门救援人员联动救援,调动相关救援力量600 余人、 专业车辆46 台,事故及救援期间未发生舆情。 (三)事故伤亡人员变化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022 年9 月29 日事故发生至救援结束,事故共造成4 人死 亡,6 人受伤。其中3 名被转入朝阳市中心医院救治,另外3 人 继续在凌钢医院救治。10 月25 日,在朝阳市中心医院救治的重 伤者王晓明因医治无效死亡,事故最终造成5 人死亡、5 人受伤。 经评估,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103.76 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处置过程中,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行动迅速,第一 时间抵达事故现场,迅速成立事故救援指挥部,在事故救援指挥 部的统一指挥下,救援工作组织有序,消防、应急、公安、卫生 等部门快速反应并保证较好联动,及时启动预案按步实施,迅速 扑灭火情,抢救伤员,避免了事故进一步扩大,较好地发挥了应 急联动机制的作用。市、县党委、政府领导现场靠前指挥,指导 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为应急处置行动提供了组织保障,确保 了整个应急处置行动的整体性和高效性。但火灾发生后企业无专 业人员组织救援工作,现场人员应急处置不当,暴露出该企业在 火灾的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现场处置以及救援装 备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四、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11 - 1.未采取防护措施违规切割。杨冬林和田福(均无电焊工特 种作业操作证)未采取防护措施在湿电除尘器顶部实施气焊切割 风烟道作业[10],产生的高温金属熔渣引燃湿电除尘器内阳极系统 环氧树脂、防腐层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2.交叉作业未实施有效隔离。湿电除尘器与烟囱之间未实施 有效隔离构成通路,产生负压加剧了火势,火焰和高温有毒烟气 进入烟囱内,吊篮供电系统被烧坏,致使距地面60 余米吊篮无 法动作,正在吊篮内实施防腐作业的4 名人员被困。 3.施救不当导致事故扩大。现场作业人员在火灾发生之初未 能有效控制火势,在火势不断加剧情况下施救不当,致使参与救 援的人员1 人死亡、5 人受伤。 事故现场立面全景图 电焊作业地点 [10]《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3.2.3:操作者操作者必须具备对特种作业人员所要求的基本条件, 并懂得将要实施操作时可能产生的危害以及适用于控制危害条件的程序……。 6.3:放有易燃物区域的热作业条件:焊接或切割作业只能在无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实施。 6.3.3:工件及火源无法转移:工件及火源无法转移时,要采取措施限制火源以免发生火灾……。

12 - 图1 事故现场示意图 (二)间接原因 1.东昇公司转包工程[11],违规实施动火作业,对项目安全管 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 (1)转包工程,未对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管理。东昇公司没 有安排投标响应文件中的项目经理王向南、施工经理韩齐、项目 安全员王成组织凌北热源厂脱硫塔至水平烟道制作安装工程施 工,违法将工程转包给杨冬林,杨冬林无执业资格组织现场施工, 雇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实施焊、割作业,未对施工项 目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人员不掌握作业中的火灾风险和施工 [11]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 号)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 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 的;(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 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 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 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 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13 - 的技术安全要点、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2)违规实施动火作业。没有编制施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 方案,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违规实施电焊、切割动火作业。动火 作业现场无技术员或安全员现场监护,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 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发现湿电除尘器着火不能及时进行处理, 未能有效控制火势。 2.众泰公司以包代管,维修改造工程失管失控。 (1)未对外包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凌北热源厂的检维 修项目只是制定了检修计划,仅对检修工程量进行了简单汇总, 没有对维修改造工程进行设计,未编制维修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 计和安全技术方案,没有明确维修改造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未组 织对维修改造工程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施工队伍不知道施工现场 存在火灾高风险工点,在无任何防火措施情况下实施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票审批形同虚设。至事故发生前,凌北热源 厂仅开具了1 份动火作业票,起止时间是9 月17 日至10 月30 日,作业票上未明确防火安全措施、未划定动火级别。在8 月初 排查时已发现湿电除尘器至混凝土烟道位置的阀门锈死不能关 闭,批准湿电除尘器上部动火作业时,仍未在烟道与烟囱连接点 采取隔离措施,致使火势因负压效应迅速蔓延扩大,4 名烟囱内 作业人员被困。 (3)多单位同一区域作业无安全协调管理。事故发生时, 有3 支施工队伍在同一区域作业,其中杨冬林作业队在湿电除尘

14 - 器实施焊割作业,张振山作业队在水平烟道和烟囱内打磨作业、 吴平临时雇用的齐国臣等5 人在水平烟道内棚顶抹灰,众泰公司 未组织3 支施工队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指定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致使火灾发生后不能及时通知 烟囱内作业人员逃生。 (4)消防设施器材缺失[12]。凌北热源厂在9 月18 日组织的 安全检查中已发现厂内消防栓阀门损坏、灭火器超期,未配置消 防设施、器材批准实施动火作业,导致在火灾发生初期无消防设 施器材灭火,火势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凌北热源厂仅以给施工 队伍发放安全考试试卷当做安全培训,且在事故发生时现场施工 人员均未答过安全考试试卷。未按照规定组织外委施工单位人员 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进入现场施工人员不熟悉有 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为 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 (6)应急救援职责不落实。众泰公司未制定火灾、有限空 间、高处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没有组织外委施工队伍进行应急救 援演练;火灾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组织不力。 (三)事故暴露出有关单位的问题 1.文体公司违规出借资质,允许常复永和吴平个人使用其资 [12]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6.4.1 灭火器及喷水器在进行焊接及切割操作的地方必须配置足 够的灭火设备。其配置取决于现场易燃物品的性质和数量,可以是水池、沙箱、水龙带、消防栓或手提灭火器。 在有喷水器的地方,在焊接或切割过程中,喷水器必须处于可使用状态。如果焊接地点距自动喷水头很近,可根 据需要用不可燃的薄材或潮湿的棉布将喷头临时遮蔽。而且这种临时遮蔽要便于迅速拆除。

15 - 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将承揽的工程违 法转包给个人施工,未对项目实施安全管理,有限空间作业、高 处作业吊篮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处 置措施,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进入现场施工人员不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问题。 2.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未按照凌源市政府相关文 件(“三定”规定)要求,履行供热行业安全管理指导责任,未 督促供热行业排查治理问题和隐患。 3.凌源市委、市政府,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供热行业安 全监管职责监督指导不力;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未有效履行供热 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导致行业监管缺位的问题失察。 五、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 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凌源众泰供热有限公司,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 经营活动,未依法履行发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安全 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13]及《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14] [13]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 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 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4]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 事供热经营活动……。

16 -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朝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15]给予行政处罚;朝阳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并督导众泰公司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强化问题整改,待众泰 公司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营口东昇机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施工单位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六条[16]、《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17]及《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 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朝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 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辽宁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1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19]的规定对东昇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依法给予 处理。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5]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 。 [16]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 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18]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发包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 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7 - 1.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赵彪,男,东昇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20]的规定,未对承包工程实施安全管理,雇用未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违规违章实施电焊和热切割动火作业,未 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采取任何防火措 施实施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 处理。 (2)杨冬林,男,脱硫塔至水平烟道制作安装工程施工现 场组织人员。无执业资格承揽工程,雇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 违章动火作业,现场未采取任何防火措施,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 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田福,男,脱硫塔至水平烟道制作安装工程实施电焊 切割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违章动火作业,导致发生火灾 事故,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赵国华,男,众泰公司凌北热源厂厂长,取得企业负 责人安全管理考核合格资格证书。作为热源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组织建立并落实 维修改造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 机制;多个队伍在同一区域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 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职安 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实施 [20]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 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8 - 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赵彪,男,群众,东昇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建议朝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21]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2)赵乐,男,群众,众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 一责任人。挂名企业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规 定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朝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孙月辉,男,中共党员,供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众 泰公司实际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建议朝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理的人员 针对凌源市委、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供热管理办公 室在事故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对建议追责问责的公职人员名单及 [2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19 - 其责任事实,移交纪委监委机关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对涉嫌 犯罪的,由纪委监委机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其他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文体公司,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允许吴平 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 程,出借资质。建议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吊销其《建筑企 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吴平、常复永及文体公司副 总经理王菲等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2.鉴于凌源众泰供热有限公司“9·29”较大火灾事故造成的 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责令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凌源市供 热办向凌源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3.鉴于凌源众泰供热有限公司“9·29”较大火灾事故造成的 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责令凌源市人民政府向朝阳市人民政府做 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 凌源市党委政府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 重要论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坚 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把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20 - 指定专业监管部门,切实加强供热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严 格按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下大力气破解资质挂靠、以包代管、 只包不管给安全管理带来的难题,坚决落实从根本上消除隐患、 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总体要求,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坚 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落地 各事故有关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企业 主体责任的落实。国有企业要从源头规范项目施工承发包活动, 坚决杜绝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以包代管等违法行为。 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落 实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施工单位要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风险辨识和隐 患排查治理,强化对劳务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切实增强劳务作 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强化施工现场的监督,对重点环 节、关键工序及高风险工点要实现全过程旁站监督,坚决杜绝违 章指挥、违章违规操作。 (三)落实风险管控和动火作业管理 项目发包单位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立即组织安全 风险辨识评估,落实管控措施;要制定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强动火作业安全 管理,严格执行作业票许可制度,合理划定动火等级,明确火灾 防范安全技术措施,配齐消防设施器材,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要求,

21 - 坚决杜绝违规动火行为。要加强同一区域多个施工队伍作业的安 全管理,协调各方签订安全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 工现场的安全组织协调。 (四)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针对不同层级的教育 对象,细化、调整教育内容,尤其要重视班组层级教育,加强从 业人员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自救互救方法 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安全交底制度,明确各方、各层级交 底目的,切实履行交底程序;针对不同层级的交底对象,要分工 序分环节、分部分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对施工过程中存在 的危险因素、应对危险的安全技术措施、预防措施及发生事故后 应采取的避难逃生和急救措施等进行交底,提高交底的针对性和 可操作性,确保施工安全。 辽宁凌源众泰供热有限公司 “9·29”火灾事故调查组

FD10133 | 2022_杭州冰雪大世界6·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杭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1 杭州市临平区杭州冰雪大世界“6·9”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杭州市临平区杭州冰雪大世界“6·9”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 年9 月

2 2022 年6 月9 日9 时56 分许,位于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 望梅路588 号杭州湾建材装饰城18 幢二层的杭州冰雪大世界发 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4 人死亡,2 名消防员牺牲,19 人受伤, 建筑物过火面积600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057 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时任应急管理部部长黄明作出批示,要求迅 速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责,通报警示各地切实加强检查整治, 严防连续发生群死群伤事故,要求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消防 救援局局长琼色第一时间现场连线指挥救援工作,同时指派消 防救援局总工程师周天带领工作组赶赴杭州指导火灾原因调 查。 省委书记袁家军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搜救被困人员,做好 受伤人员救治,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 管理。省长王浩批示要求杭州市全力以赴搜寻失联人员,救治 伤员,查清事故原因,依法依规处置;举一反三,抓好安全生 产,维护大局和谐稳定。时任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陈金彪, 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刘捷,副省长成岳冲、王成国等省领 导也分别就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做好隐患 排查整治等作出批示指示。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主 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部署善后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6 月9 日,经省政府同意,成立了由省应急管理厅、省消 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

3 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体育局、省总工会和杭州市政府等单位有 关同志参加的杭州市临平区杭州冰雪大世界“6·9”较大火灾事故 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实施提级调查, 同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消防、建设、安全等方面专 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 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模拟 实验、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方式,查 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清了有 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 相关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 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杭州市临平区杭州冰雪大世界“6·9”火灾 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6 月9 日9 时19 分32 秒,珍珍、小娃、*佳园来 到杭州冰雪大世界二层,开展消防管道维修施工前准备。9 时 21 分5 秒,珍珍将电焊设备带至现场。9 时56 分12 秒,珍 珍开始施工。9 时56 分50 秒,*珍珍在冰雕区7-F 柱处上方对 消防管道实施电焊切割作业,掉落的熔渣引燃立柱北侧与冰墙 之间缝隙底部的保温材料残片和装饰装修材料,32 秒后火势蔓 延至柱顶,沿顶棚向周边进一步扩大,产生大量浓烟,并迅速

4 蔓延至整个杭州冰雪大世界。 (二)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6 月9 日10 时,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余杭大 队分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望梅路588 号 杭州湾建材装饰城发生火灾,立即调派临平、钱江、塘栖消防 救援站和东湖专职消防队10 辆消防车、61 名指战员到场处置。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报后迅速调集特勤一站、二站、 康桥、艮山等12 个消防救援站和1 个乡镇专职队42 辆消防车、 176 名指战员增援,并调集公安、卫健、供电、供气、环保等联 动单位和工程机械力量到场处置。10 时10 分,辖区消防力量到 场,发现浓烟滚滚、多人被困,立即架设拉梯营救,同时组织 内攻救援、堵截火势,营救被困群众。10 时54 分,杭州市消防 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划分战斗区 段,实施统一指挥,按照东南西北4 个战斗片区开展人员搜救 和火灾扑救工作。鉴于着火建筑内部结构复杂,现场反馈还有 多名群众失联,指挥部立即组织攻坚组,在水枪掩护下深入内 部搜救失联群众。毛景荣和刘泽军两名消防员在深入内部搜救 过程中失联。14 时9 分,参战人员搜寻到毛景荣、刘泽军2 名 同志,并迅速送医抢救。15 时许,现场火灾被扑灭。16 时10 分,在建筑二层搜救出1 名失联人员。18 时50 分,搜救出最后 1 名失联人员。 2.医疗救治。事故发生后,现场群众和消防力量共搜救出 25 人并送医治疗。杭州市第一时间调集省市区优质资源和力量, 由浙江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烧伤、创伤、急诊、耳鼻喉、普外等 100 余名临床专家组成救治团队,紧急开通绿色通道,制定医疗

5 救治方案,全力以赴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其中6 人经全力抢救 无效死亡(含2 名消防员);截至8 月10 日,在医院治疗的伤 员均已全部出院。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杭州市政府立即组织属地政府及工会、公安、 卫健等部门,第一时间成立由临平区委书记、区长任双组长的 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治、善后处置等 五个工作专班,统筹做好善后处置各项工作。对伤亡人员明确 “一人一专班”,落实“一对一”善后处置工作。截至6 月12 日, 所有遇难人员已全部签订赔偿协议;所有伤员医疗救治及伤亡 人员亲属安抚等各项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二、起火建筑及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涉事建筑概况。 起火建筑为杭州湾建材装饰城18 幢,位于杭州市临平区东 湖街道望梅路588 号,建筑主体为钢混结构,东西长159.2 米, 南北宽74.6 米,建筑高度21.8 米,建筑面积40608 平方米。该 建筑地上五层,其中一至二层为商铺等经营性场所,三至五层 为配套宿舍,本次发生火灾的杭州冰雪大世界租用了该建筑一 层、二层部分区域,建筑面积6870.2 平方米,内设北宋文化区 (冰雕区)、冬奥活动区(包括冰壶区、溜冰场和轮胎滑道区 等)、智能互动区、冰熊猫区、开心乐园区、求婚亭区、冰川 时代区、许愿爱情区、东北雪乡体验区、飘雪区、冰爬犁区、 草莓滑梯区等区域。杭州湾建材装饰城产权单位为浙江中德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房产公司)。

6 图1:杭州冰雪大世界事故现场方位图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情况。杭州冰雪大世界,登记注册名称为杭州互 动冰雪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 年3 月12 日,营 业期限:2021 年3 月12 日至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MA2KEEYN8L,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注册地址: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望梅路588 号 18 幢288 室,法定代表人:*彩霞(2021 年8 月31 日变更前为 *谊),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股东及高管人员情况:杭州 互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占股55%、浙江冰峰冰雪文化发展有限 公司占股30%、杭州华廷互动文旅产业有限公司占股15%。企

7 业员工28 人。经营范围: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游艺用 品及室内游艺器材销售;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普通露天游乐 场所游乐设备销售;玩具销售;体育保障组织;文化用品设备 出租;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 及其制品除外);文艺创作;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育赛事策 划;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竞赛组织;体育健康服务;从 事体育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 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健身休闲活动;互联网销售(除 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品销售;游览景区管理;园区管 理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 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休闲观光活动;娱乐性展览; 游乐园服务。登记机关: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事故单位建设情况。 2021 年3 月22 日,杭州冰雪大世界以杭州互旅科技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谊)名义与上海玩雪人冰雕艺术有限公司签订 《冰雕展及冷库出租协议》,内容为冷库建设、冰雕制作,工 期为3 月22 日至5 月12 日,合同金额为647.68 万元。4 月1 日,上海玩雪人冰雕艺术有限公司与聊城三升源保温材料有限 公司签订《杭州冰雪大世界冷库保温工程施工合同书》,将室 内楼顶、柱子及管道的保温工程分包给聊城三升源保温材料有 限公司。4 月8 日,杭州冰雪大世界与杭州品越科技有限公司签 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杭州湾建材装饰城18 幢一、二层部 分区域。4 月27 日,哲华设计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以哲华设计

8 有限公司名义与杭州冰雪大世界签订《消防设计合同》,合同 金额为5 万元。哲华设计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将该设计业务分 包给个人,设计完成后以哲华设计有限公司名义套框出图。4 月28 日,成都碧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结论为合格的《室内 装修工程设计技术复核表》。随后杭州冰雪大世界申请图审, 随附材料中《装修合同》为杭州冰雪大世界与广东齐创建设有 限公司签订(合同金额165 万元,施工内容为房屋装修,签订 日期为3 月14 日)。7 月中旬,杭州冰雪大世界委托上海洪利 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进行消防设施改造施工。8 月2 日,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结论为合格的《建 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随后杭州冰雪大世界申请消防验收。8 月8 日,杭州冰雪大世界正式营业。 在事故单位建设期间,临平区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先后接 到30 多次信访投诉举报,主要反映涉事单位存在审批手续不到 位、消防安全隐患、噪音扰民、建筑房屋结构影响等问题。此 外,杭州冰雪大世界在杭州湾建材装饰城18 幢内天井顶棚下搭 建封闭吊顶。 3.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开业等许可情况。 2021 年4 月30 日,杭州冰雪大世界通过住建部门图审系统, 申请消防设计图纸审查。5 月7 日,浙江华阳建设工程施工图审 查中心(以下简称华阳图审中心)出具《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合格书》,明确:该项目不属于消防设计 审查项目。6 月22 日,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临 平区住建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杭州冰雪大世界存在冰雕馆

9 未通过消防验收,保温材料不符合要求、场所内存在消防安全 隐患等问题。临平区住建局现场核查后发现,杭州冰雪大世界 建筑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遂与图审单位沟通,要求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 件消防审查合格书》,将此项目认定为消防设计审查项目,并 要求杭州冰雪大世界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7 月20 日,杭州 冰雪大世界发起重大变更图审申请。7 月26 日,华阳图审中心 审查后出具《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审 查合格书》。7 月28 日,临平区住建局通过消防设计审查出具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余建消审字(2021) 第0139 号),结论为:合格。 8 月2 日,杭州冰雪大世界申请消防竣工验收。8 月5 日, 临平区住建局工作人员会同杭州冰雪大世界建设单位、设计单 位、装修施工单位、消防施工单位开展现场验收检查,未发现 不合格项目,当日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余 建消验字(2021)第0080 号),结论为:合格。 8 月5 日,杭州冰雪大世界以告知承诺制方式 ①取得《公众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 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 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 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 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 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 号):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 安全检查规则》进行核查。

10 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余消安检 字〔2021〕第0275 号)。8 月23 日,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派员 现场核查,结论为:合格。 4.涉事消防管道检维修情况。 2022 年3 月,杭州湾建材装饰城消控室负责人*醉叶发现 18 幢东区三楼的空中花园部分消防栓水压不足,向杭州品越科 技有限公司物业经理文充汇报,文充交代*醉叶联系维保单位 查明原因。5 月18 日,醉叶联系自然人洪,查明了消防栓水 压不足的原因为杭州冰雪大世界内部低温导致消防管道内结 冻。5 月30 日,杭州品越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会商消防管道维修 事宜,决定由*洪负责消防管道维修、杭州冰雪大世界支付维修 费用2.2 万元。杭州冰雪大世界安排工程部主管*云鹏配合维修 工作。6 月1 日,洪安排珍珍、小娃、佳园开始进场维修施 工,直至6 月9 日发生事故,施工期间杭州冰雪大世界正常营 业。 (三)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1.杭州互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涉事企业股东。该公司 成立于2017 年10 月31 日,营业期限:2017 年10 月31 日至长 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AXRPTXD,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 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7 号2 幢5012 室(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谊,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旅游 项目开发,农业休闲观光(涉及审批的项目除外),园林绿化 工程施工,会务会展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除演出及

11 演出中介)等。登记机关: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浙江冰峰冰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涉事企业股东、技 术提供方。该公司成立于2020 年8 月30 日,营业期限:2020 年8 月30 日至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J13781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 闲林中路1 号-8807 室,法定代表人:*雨良,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休闲观光活动;体育竞赛组织;体育赛 事策划;咨询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等。登记机关:杭州 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杭州华廷互动文旅产业有限公司,为涉事企业股东。该 公司成立于2020 年5 月29 日,营业期限:2020 年5 月29 日至 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HXUAJ7L,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39 号1 幢1208 室,法定代表人:*谊, 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等。登记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中德房产公司,为涉事建筑的产权单位。该公司成立于 2005 年1 月26 日,营业期限:2005 年1 月26 日至2025 年1 月25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70808911C,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杭州余杭区临平街道望梅路588 号, 法定代表人:*宗桥,注册资本:9200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房 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房屋中介;市场经营管 理;装饰材料、灯具、家用电器等商品销售。登记机关:杭州

12 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杭州品越科技有限公司,为涉事建筑承包经营管理单位。 该公司成立于2017 年8 月4 日,营业期限:2017 年8 月4 日至 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8WK8WX3,企业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望梅 路588 号3 幢515 室,法定代表人:*说梅,注册资本:20 万人 民币,股东及高管人员情况:说梅持股55%,得士持股45%。 经营范围:承接室内外装饰工程、机电工程、楼宇智能化工程、 水暖弱电工程施工;企业形象策划,房屋租赁等。登记机关: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华阳图审中心,为涉事企业装修工程设计图审单位。该公 司成立于2016 年9 月21 日,营业期限:2020 年9 月15 日至 2024 年9 月15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000MJ8730744U, 社会组织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 苑街道香雪路19 号,法定代表人:*建富,注册资本:20 万人 民币。经营范围:房建一类、市政(道桥、给排水)二类建设 工程施工图审查。登记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7.上海洪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涉事企业消防设施施工 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08 年1 月16 日,营业期限:2008 年1 月16 日至2038 年1 月15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671121946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富华路79 号6 幢121 室(上海绿华经济开 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剑,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经营 范围: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13 检验检测服务等。登记机关: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哲华设计有限公司,为涉事企业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该 公司成立于2018 年12 月21 日,营业期限:2018 年12 月21 日至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8EEK90U,企业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 凉山路77 号2 栋1 单元30 层3010 号,法定代表人:*炳林, 注册资本:9999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工程勘察设计;房屋建 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建筑装修 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钢结构工程; 机电工程;通讯工程;建筑防水工程;特种工程施工与设计; 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城镇规划;市政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 建筑幕墙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施 工;工程勘察活动;工程设计活动;工程管理服务;建筑工程 咨询;建筑工程总承包;销售: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锦 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9.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涉事企业消防设 施检测单位。该公司成立于1994 年11 月5 日,营业期限:1994 年11 月5 日至2024 年11 月5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14292812X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墅路青莎阁1 幢1 单元 302 室,法定代表人:*旭京,注册资本:1068 万人民币。经营 范围:消防工程设计、施工,消防器材的维修、安装及技术咨 询服务,消防器材、防盗器材、建筑装饰材料、五金工具的销

14 售,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登记机关:杭州市拱墅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事故直接原因 (一)起火原因。 2022 年6 月9 日9 时56 分,*珍珍在杭州冰雪大世界进行 消防管道维修时,违章电焊切割作业,熔渣引燃了位于杭州冰 雪大世界二层冰雕区7-F 立柱北侧与冰墙之间缝隙下部的掉落 的管道保温材料残片和装饰装修材料。 事故调查排除遗留火种、电气故障、物品自燃、人为放火 等引发火灾的可能。 图2:杭州冰雪大世界事故现场起火部位平面图

15 (二)火灾迅速蔓延原因。 一是杭州冰雪大世界内大量使用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和仿真 绿植达不到不燃、难燃要求,起火后烟气蔓延速度快。二是杭 州冰雪大世界及与建筑内其他区域之间防火分隔措施和防烟措 施设置不到位,内墙墙体采用聚氨酯夹芯彩钢板,场所内出口 门采用保温门代替防火门,导致火灾发生后迅速蔓延至整个二 层。三是杭州冰雪大世界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吸气式感烟报警 系统处于关闭状态,预作用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处于正常状 态;室内感烟报警探测器报警后,值班人员不会处置,导致火 灾未能在初期被有效扑灭。 (三)造成人员伤亡原因。 一是火灾发生后,聚氨酯、仿真绿植等材料大面积燃烧, 产生了大量高温有毒烟气,释放出的可燃烟气不断聚集,发生 爆燃,导致人员伤亡。二是因保温需要,建筑外墙原窗口被保 温墙封闭,出入口增设保温门,呈相对密闭空间,烟气无法排 出、室内能见度低,增加了人员逃生难度和消防施救难度。三 是因设置多种功能游玩区并用冰墙分隔,导致室内通道迂回曲 折增加了疏散距离。四是现场人员缺乏逃生自救知识和技能。 四、事故相关单位主要问题 (一)杭州冰雪大世界。 1.建设审批方面。未按规定 ①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以虚假 装修合同逃避建设施工审批许可和政府部门监管;特殊建设工 ①《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 知》(浙建〔2020〕18 号)第一条: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外,工程投资额在200 万元以下(不含200 万元) 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16 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建设 ①。 2.建设施工方面。保温材料未按规定 ②使用A 级不燃材料;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 设施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安全疏散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预作 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具备正常使用条件;违规在原建筑内天 井位置搭建吊顶,形成封闭空间,影响内部排烟。 3.安全管理方面。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缺失,未建立消防安全 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 ③;对维修人员进 入杭州冰雪大世界场地实施消防管道维修、动火作业不闻不问, 未查验资质,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管;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消防安全巡查、检查不到位,营业期间违规动火作业 ④。 (二)杭州品越科技有限公司。 未明确各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 ⑤;未按规定 ⑥与杭州冰雪大世界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也未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 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 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②《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 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 号)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要求:……冷库的隔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采用难燃材料时应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穿过隔热材 料的电气线路应采取金属管保护。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 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 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④《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 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 号)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 理要点: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施工。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 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 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7 理职责,未对杭州冰雪大世界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 管理;违反规定 ①组织无消防设施维修职业资格和电焊操作资格 人员进行消防管道维修;未落实动火审批手续,未指派人员进 行现场看护,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任由施工人员私自操作。 (三)中德房产公司。 违规在原建筑内天井位置搭建顶棚;将杭州湾建材装饰城 经营管理发包后,对杭州品越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②;对杭州冰雪大世界违 规在原建筑内天井位置搭建封闭吊顶的行为未督促整改。 (四)上海洪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未按照住建部门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③, 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施工质量;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未施工完成就交付投入使用。 (五)哲华设计有限公司。 安全疏散、防排烟等消防设计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2018 年修订版)等有关强制性条文要求;违法 出借设计资质 ④,允许他人随意使用相关资质出具设计图纸,且 未履行设计质量管理责任;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在其公司出具 的设计图纸上使用。 (六)华阳图审中心。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8.1: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的人员,应当通过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技师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 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 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 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18 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把关不严格,第一次图审时未按规定 ① 将杭州冰雪大世界装修工程界定为特殊建设工程;在重大变更 图审中审查不力,未发现设计图纸中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未要求对重大变更重新进行设计复 核。 (七)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未按规定 ②安排人员实地开展消防设施检测,出具虚假《建 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五、地方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问题 (一)临平区住建局。 对杭州冰雪大世界违反规定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失 管 ③。未按规定 ④开展消防验收,对杭州冰雪大世界现场消防设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 是特殊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 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 间,寺庙、教堂。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 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 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 号)第十八条第二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 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三)消防设施 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 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 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 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 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 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 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 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 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 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19 施与消防设计不一致、现场保温材料与检测报告不一致、安全 疏散设置不符合规定、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具备正常使 用条件等问题失察。对图审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图 审查的问题监督指导不力 ①。未按规定 ②督促杭州冰雪大世界办 理建设施工许可证。 (二)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 ③。 对杭州冰雪大世界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 防安全核查不细致不全面 ④,对现场保温材料与检测报告不一 致、安全疏散设置不符合规定、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具 备正常使用条件等问题失察。未按规定 ⑤将杭州冰雪大世界列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核查群众举报时,对杭州冰雪大世界采 用不符合相应燃烧性能等级保温材料的情形失察。 (三)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未积极、主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指导、督促杭州冰 雪大世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 ①《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 平区委办〔2021〕26 号)第三条第七项:……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行业管理。 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 知》(浙建〔2020〕18 号)第一条: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外,工程投资额在200 万元以下(不含200 万元) 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③2021 年4 月,杭州市对部分区县进行区划调整,撤销原余杭区,设立新余杭区和临平区,区 划调整后,消防救援机构暂未调整。 ④《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 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 号)附件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四条:(一)……抽查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要求。(二) 核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疏散距离,抽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 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对公共娱乐场所全数检查;对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按照本条第二 款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进行全数检查……。(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数检查报警阀, 至少抽取1 个报警阀组,在最不利点处测试末端试水装置,检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压是否正常, 并检查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动作情况和喷淋泵联动情况。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 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 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0 (四)临平区东湖街道办事处。 未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未认真 履行属地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工作职责 ①,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不深入,现场检查走过场,未发现杭州冰雪大世界 存在的问题隐患。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指导督促辖区单 位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存在死角和盲区。对杭州冰雪大 世界楼上居民大量的投诉举报事件重视不够,对杭州湾建材装 饰城内天井违规搭建顶棚、违规封闭吊顶、违规占用消防通道 等违章建筑查处不力。 (五)临平区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不扎实。 未认真吸取国内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对所属住建部门未认真履 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职责,消防救援机构未认真开展开 业前消防检查、未将杭州冰雪大世界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 理,所属文广旅体部门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东湖街 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违章拆除职责等问题 失管失察。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珍珍,男,1998 年出生,系事发时违规电焊切割操作人 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 号)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 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 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五)因 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 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 (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21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小娃,男,1979 年出生,系事发时违规电焊切割操作人 员。2022 年6 月11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 事拘留。 2.*洪,男,1979 年出生,系杭州冰雪大世界事发时无证电 焊作业包工头。2022 年6 月11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 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3.*文充,男,1982 年出生,系杭州品越科技有限公司物业 经理。2022 年6 月11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 刑事拘留。 4.*醉叶,男,1962 年出生,系杭州湾建材装饰城消控室负 责人。2022 年6 月11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 刑事拘留。 5.*国森,男,1964 年出生,系杭州冰雪大世界股东、负责 人。2022 年6 月11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 事拘留。 6.*云鹏,男,1997 年出生,系杭州冰雪大世界现场安全主 管。2022 年6 月11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 事拘留。 7.*慧超,男,1997 年出生,系杭州冰雪大世界电工。2022 年6 月18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8.*谊,男,1982 年出生,系杭州冰雪大世界股东、实际控 制人。2022 年6 月18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

22 刑事拘留。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问责处理。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等 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浙江省纪委省监委依规 依纪依法组织开展审查调查,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由省 纪委省监委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四)对有关单位问责及处罚建议。 1.建议责成临平区向杭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 报省应急管理厅。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杭州市应急管理 部门对杭州互动冰雪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品越科技有 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予以处理。 3.建议杭州市住建部门依法对上海洪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哲华设计有限公司、华阳图审中心,杭州市消防救援机构依法 对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依 法对中德房产公司予以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 一步健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杭州市 要迅速组织党政领导干部、部门监管人员及企业负责人,深入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有关重要论述 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

23 全发展理念,强化“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 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 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15 条、我省25 条安全生产重要举措要求,进一步健全“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 全”“业务相近”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全 面厘清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和边界,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 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不断强化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二)深刻吸取杭州冰雪大世界“6·9”火灾事故教训,严格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紧紧抓住 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这个关键,严 格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落实“第一主体责任”,切实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安 全生产、消防安全的法定工作职责;要改进消防安全监管方式, 全面落实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 充、信用监管为基础、互联网+监管为支撑的监管模式。各类商 贸、服务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以案为鉴,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 除、责任自负,法定代表人要切实肩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全 面推进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认真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义务。 要对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等位置配齐应急疏 散指示和安全警示标志,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做

24 好各类安全设备设施、消防器材、电气系统的隐患排查和维护 保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健全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制度,强 化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是加 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保证建筑安全的重要环节。加 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在工程 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认真落实政府购 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制度,加强审查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审查行 为,提高审查质量。要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制 度,提高审查、验收人员业务能力。要完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管理办法,防止恶意规避施工许可办理。住建部门、消防部门 要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狠抓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核查 工作,不断提升消防监管合力,切实把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 头管控关。 (四)紧盯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场所,开展全省消防安全 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一是立即开展室内冰雪活动场所消防安全 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摸清底数,掌握产业安全风险,建档立案 开展专项整治。二是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遏较大”整治行动,针 对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大型商业综合体、危化企业,落实“一 地一案”“一企一策”,确保发生风险和事故时,能够科学施救。 进一步规范民宿、农家乐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三是深入开展自 建房消防安全整治行动,重点排查整治用于生产经营租住的村

25 居民自建房,排查整治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物流公司、配送平 台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客运枢纽等重点单位。四是立即开 展控亡人消防安全整治行动,重点整治用火不慎、违规用电、 违章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开展小型变压器、配电柜等室 外输电配电设备隐患的排查,加强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 检查,推进电气线路改造提升。严厉打击无消防设施维修职业 资格人员进行消防管道维修和违规动火作业行为。五是扎实开 展工矿领域消防安全整治行动,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行业、 重点工业企业、厂房仓库进行集中整治,指导园区和企业加大 消防安全设施的投入,重点打击企业违章搭建,违法改变厂房 使用性质等行为,筑牢高质量发展经营本质安全屏障。 (五)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民防范意 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突出抓好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工作,并将其纳入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 核体系,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进企业、进农村、进社 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全面提升社会参与能力、全民安全 素质和社会整体安全水平。要组织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以 案说法、现身说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进一步强化属地党 委政府及部门和有关企业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要 发动群众参与基层消防的巡防、打更、宣传等活动,引导群众 使用浙里办“隐患随手拍”应用,推动全社会参与清剿火患的行 动。要督促各人员密集场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消 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电焊电气作业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一线员

26 工为重点,经常性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岗位技能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普 及消防安全知识和自救逃生常识,全面提高社会公众安全素质。

FD10134 | 2022_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朱白村孙家30号民_12·4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杭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2年12月4日23时09分,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朱白村孙家30号民房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事故发生后,杭州市常务副市长柯吉欣就该起民房火灾事故作出批示:把民房消防安全作为专项的重点。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等规定,2022年12月6日,临安区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区纪委监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以及昌化镇政府派员组成的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朱白村孙家30号民房“12·4”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通过现场勘查、物证检验、监控视频分析、模拟实验、专家论证、资料调阅、人 员问询等措施,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发生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清了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经调查认定,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朱白村孙家30号民房发生火灾事故是一起普通民房火灾事故。

一、起火建筑情况

(一)建筑概况。

孙家30号民房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朱白村。户主孙某红(女,58岁,杭州临安人,身份证号3**************0),房屋建成于90年代初,总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该建筑内无消防设施、器材。该建筑南邻山地、北邻房前空地、西邻民房、东邻民房。

(二)建筑居住情况。

平常房屋居住者为孙某红(户主,女,58岁,杭州临安人,身份证号 3*********0)、戴某花(户主母亲,女,95岁,杭州临安人,身份证号3*********1 )。孙某红(死者)平时睡在该建筑的二楼北侧房间。

二、接处警情况、扑救情况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接处警情况。

2022年12月4日23时09分,临安分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朱白村孙家一居民房发生火警。接警后,临安分指挥中心立即调派临安站、昌化专职队、於潜专职队、清凉峰专职队共4个消防站7辆车44人赶赴现场处置。23时30分,昌化专职队到场,立即组织扑救工作;23时46分,清凉峰专职队到场;23时58分,於潜专职队到场;00时12分,火势得到控制;00时13分,临安站到场;00时32分,火灾被扑灭。

(二)扑救情况。

23时30分昌化专职队到场,23时46分清凉峰专职队到场,23时58分於潜专职队到场,00时13分临安站到场。现场为二层民房起火,两人被困,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燃烧物质为家具及杂物等。昌化专职队到场后,直接铺设一路干线出一支水枪从正大门对一层屋内进行火势打击,另一支水枪绕房屋背面从窗户打击火势。待火势控制后,第一时间在一层通往二层楼梯架设六米拉梯,使内攻人员到达二楼开展内攻和搜救,最后在二楼卫生间发现被困人员孙某红,并第一时间将被困人员救出交与医护人员。0时12分,火势得到控制,00时32分现场火势已基本熄灭,00时33分战斗结束,01时12分撤回。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孙某红;性别:女;年龄:58岁;户籍地:杭州临安;身份证号:3**************0;住址: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朱白村孙家30号民房。

事故发生后,临安区政府、昌化镇政府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昌化镇立即组织成立了善后处置组,派专人前往医院协助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并与遇难者家属逐一对接,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全力稳定家属情绪,确保善后事宜有序处置。

三、火灾原因认定和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时间认定。

1. 2022年12月4日23时09分,临安区分指挥中心接到第一个报警电话。

  1. 调取临安区昌化供电所后台数据显示, 2022年12月4日23时00分后无相关用电数据。
  1. 调取孙某青、孙某强、孙某安、潘某萍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根据询问笔录,均在23时左右听见响声,发现房子着火。

综合报警时间、现场勘验、询问笔录和火势发展状况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12月4日22时40分许。

(二)起火部位和起火点认定。

  1. 通过现场勘验,一层西北角卧室整体烧损痕迹中间重,向周围逐渐减轻。卧室地面中部多处水泥磨平层爆裂,坑洼明显。火熥南侧金属扶手底座表面过火痕迹明显,金属变色明显,金属扶手局部呈暗红色,判断起火部位为朱白村孙家30号房屋一层西北角卧室中部区域。
  1. 通过现场勘验,一层西北角卧室中部贴地面发现火熥残留物,火熥距卧室南墙约90厘米。火熥炉体倒伏,炉体内残留大量灰白色灰烬,网状顶盖与炉体分离。火熥网状顶盖南侧相邻处残留布料炭化物。炉体烧损较重,炉体金属部分变色明显。清理卧室其余部位,整体烧损痕迹中间重,向周围逐渐减轻。火熥南侧柜体底部木板炭化明显。认定起火点为房屋一层西北角卧室距南墙约90厘米火熥处。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综合现场勘验、询问笔录和火势发展状况分析,故认定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起火所致。

(四)事故原因分析。

  1. 房屋为砖木结构。该起火房屋建造于90年代初,楼板和楼梯均为木质结构,屋内可燃物多。屋内仅一部楼梯,且楼梯建于房屋前厅内,不便于逃生。
  1. 报警不及时。此次报警为着火房屋对面村民报警,户主孙某红未第一时间报警,其母亲戴某花由于年事已高(95岁)无能力通知户主开展初期火灾扑救及报警。
  1. 逃生自救意识薄弱。发现户主孙某红时,孙某红位于二楼洗手间位置,未进行有效自救措施。户主母亲戴某花年事已高(95岁),自理能力弱,无法正常交流。通过村干部了解,前期因精神问题多次走失,并造成腿部骨折。
  1. 路况复杂,位置偏远。当时段天气中到大雨,事故现场道路为环山公路且无路灯照明,道路狭窄影响行车速度。此处最近的昌化专职队距离现场13公里,行车时间约22分钟,中心站临安站距离现场61公里,行车时间为64分钟。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火灾发生后,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火灾延伸调查组,对相关政府部门、属地的监管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调查组认定,该起火灾事故为村民自建房的普通民房火灾事故。

该起火灾事故系普通民房火灾事故,起火建筑系农村村民自建民房,无物业管理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不涉及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等单位责任。

(一)昌化镇人民政府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杭州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昌化镇人民政府对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到位,未全面督促落实消防检查、消防宣传等制度,在农村消防工作方面重视程度不足,指导不力。建议对昌化镇分管消防领导在全区警示大会上作检讨发言,昌化镇应急消防管理站专职消防管理工作人员胡静怡在机关大会上做检讨,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二)朱白村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朱白村村委会未按照要求有效开展居民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家庭防火知识,该村虽建立了村志愿消防队,同时也配备了基本的灭火救援装备,但日常的拉动演练不经常,部分战斗服全新未拆封,火灾当天也未出动。建议由昌化镇政府约谈朱白村总支委员潘忠平和朱白村网格员孙园乐,并予以通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本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各镇、街要全面查找居住出租房、村民自建房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吸取教训,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

认真汲取昌化镇“12·4”火灾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求,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层层压实责任,逐步形成齐抓共管消防工作的良好格局,系统性推行消防安全隐患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彻底消除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实现消防安全长治久安。督促区、镇街、村社三级分管人员、联村干部、党员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发挥区消安委实体化办公室作用,各镇街干部轮流进驻实体化办公,提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定期走访制度,每月至少上门一次,纳入对镇街消防工作考核。

(二)找准短板,强化重点领域隐患治理。

以冬春火灾防控工作为抓手,全面部署自建房(敲门守护)专项整治和消防安全集中攻坚行动,要紧盯居民自建房用火用电、堵塞通道、锁闭出口、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留宿住人、群租群住等突出问题,加大排查治理力度, 及时督促整改。全力压缩存量隐患、严控新增风险,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对已建自建房用于出租或生产经营的,实现严格管控。全面发动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居(社区)网格、消防志愿者等力量,开展上门走访、敲门守护、三清三关等宣传教育工作,严格落实登记备案制度,把好消防安全源头关。

(三)以案警示,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通过火灾现场会等形式,以案说法、以案明责,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对群众的引导。针对砖木结构自建房灶台与煤气瓶混用,电器线路敷设混乱,居民使用炭火、火熥等传统取暖方式,电热毯使用频率高等冬季火灾风险,专题制作宣传片,在当地电视媒体和公交车进行宣传。利用临安区广播电视台,开设消防安全提示专栏,定期用方言提示消防安全常识,普及防火安全基本常识;利用村(社区)微型消防车搭配的喇叭、村(社区)广播,在早晚时段循环播放消防安全提示。

(四)瞄准靶心,夯实基层消防安全基础。

将消防应急力量建设纳入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村)治理范畴,探索镇(街道)消防所(站)设立和人员事业编制,加强专职消防工作人员配备,实现消防工作触角向基层延伸。完善各级消安委运行机制,实现实体化、规范化运作,加大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适应治理能力需要。尽快落地“大综合一体化”执法改革,赋权镇街开展消防执法工作。昌化、於潜两个重点乡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将偏远地区、农村地区独居、空巢老人、行动不便老人的砖木自建房智慧烟感纳入民生实施项目,并将智能烟感接入村党员联系人和镇值班电话,做到预警、预知、预判。不断完善提升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器材装备的配备,充足物资储备,实现“灭早灭小灭初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FD10135 | 2022_杭州市拱墅区11·3渡驾新村10幢3单元架空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杭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杭州市拱墅区“11·3”渡驾新村10幢3单元架空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6日

2022年11月3日,拱墅区祥符街道北星社区渡驾新村10幢3单元架空层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火灾发生后,拱墅区政府立即成立“11·3”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全面调查,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北星社区渡驾新村小区位于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158号,2000年施工,2006年11月竣工,住户628户,共11幢住宅,常住人口1058人,小区总建筑面积7313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6528平方米,小区内建筑最高18层,最低5层,配备汽车库、自行车库及辅助用房等,均为多层砖混结构建筑,现物业为杭州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烟土,项目经理姜孝见。2019年,渡驾新村小区历时10个月改造,成为全市首个老旧小区改造试点结合加装电梯项目小区,惠及小区内7幢多层住宅、280户住户。

(二)火灾扑救情况

2022年11月3日02时16分,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拱墅区祥符街道渡驾新村10幢3单元发生火警。接警后,消防救援部门立即调派2个队站、6辆消防车、28人赶赴现场。02时25分,桥西消防救援站首先到达现场,立即组织灭火救援。02时29分,大关消防救援站到场。02时32分,大队全勤指挥员到场。02时39分,火势得到控制并扑灭。

(三)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为渡驾新村10幢3单元302租户,死者姓名:夏某某,女,42岁,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石佛乡夏家村学校门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00320****。发现位置:架空层自行车库自西向东第7号和第8号电动自行车中间,距离北侧窗户约0.3米的过道地面处,死者头部朝北,面朝西,正身侧卧,四肢呈弯曲状,衣服全部烧毁,现场120医护人员确定已无生命体征。

二、火灾调查情况

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的联合调查组经过会商研判,并到渡驾新村进行实地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11月3日02时05分;起火部位为架空层自行车库西北侧;起火点为2号(车架号:314622207003096)和3号(车架号:314622209003566)电动自行车;起火原因为2号(车架号:314622207003096)和3号(车架号:314622209003566)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中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一层架空层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且无防火分隔,火灾发生后大量的有毒黑色烟气涌入疏散楼梯,着火物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物业人员到场速度迟缓,未能及时启动扑救初期火灾及疏散引导等工作。部分居民疏散逃生能力薄弱,死者在疏散过程中有折回3楼住所拿衣物的行为,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错误选择疏散逃生路线,到达一楼后未能去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向起火点逃生。

(一)起火时间认定

  1. 2022年11月3日02时16分,杭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第一个报警电话。
  1. 调取杭州市城北电力局后台数据显示, 2022年11月3日02时15分后无相关用电数据。
  1. 提取渡驾新村10幢西北角54号监控送至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经标准北京时间校准,画面显示停放在渡驾新村10幢3单元北侧银色轿车尾部,2022年11月3日02时05分50秒车尾部突然可见爆闪亮光。
  1. 监控显示2022年11月3日02时05分50秒许,可见爆闪亮光的部位位于停放在杭州市拱墅区渡驾新村10幢3单元北侧银色轿车尾部。

综合报警时间、现场勘验、询问笔录和火势发展状况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11月3日02时05分左右。

(二)起火部位和起火点认定

  1. 通过现场勘验:架空层自行车库整体烧损最为严重,西侧、北侧墙面上的玻璃全部炸裂掉落,西南角电表箱房木门框全部碳化呈龟裂状。西南侧和西北侧墙面顶部抹灰层脱落严重,顶部烧损程度西充东轻,西北角有清洁痕;北墙烧损程度北重南轻,东墙基本完好,仅有烟熏痕迹,其余房间物品烧毁情况均印证起火部位为架空层自行车库西北侧。
  1. 10幢3单元北侧银色轿车尾部02时05分50秒车尾部显示突然可见爆闪亮光由西北角窗户透出。
  1. 对西北侧进行细项勘验,西北侧和南侧靠墙处停放的编号1至8号车辆烧毁严重,仅残留车架,东侧和南侧门口处电动自行车基本完好。2、3号电动自行车相互倾斜叠压,烧损程度最为严重,车身可燃物全部烧毁,铝制轮载均烧损脱落,烧毁情况北重南轻;2、3号电动自行车车架受热腐蚀变色严重,电池和部分材料散落在地上。4号自行车向西侧2号电动自行车方向倾斜,6号自行车向东侧7号电动自行车方向倾斜,烧毁情况西重东轻;其中第5、7、8号电动自行车仅后车轮有橡胶轮胎圈残留。

综合现场勘验,视频分析及询问笔录可以认定,火灾起火部位为架空层自行车库西北侧,起火点为2号(车架号:314622207003096)和3号(车架号:314622209003566)电动自行车。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1. 监控显示2022年11月3日02时05分50秒许,可见爆闪亮光的部位位于停放在杭州市拱墅区渡驾新村10幢3单元北侧银色轿车尾部。起火初期有爆闪现象出现,该爆闪持续时间极短,亮度极强,符合电气故障弧光放电的特征。
  1. 调取杭州市城北电力局后台数据显示,当晚01时45分至02时00分期间602室瞬时有功明显增加,并在当晚02时15分后完全断电。
  1. 调取尸表检验情况说明,发现死者气管腔面炭末均匀沉积,血液中检出碳氧血红蛋白成分,其饱和度为24%,表明生前曾吸入有毒烟气。
  1. 在第2号电动自行车和第3号电动自行车中间下方发现塑料外壳熔融物和电动自行车电瓶,电瓶由金属铁盒保护未被烧毁,铁盒下方有被击穿的痕迹,未发现有熔痕;提取证物第2、3号电动自行车电瓶,电瓶有热失控迹象;2号电动自行车辆底部、车架上线路均有熔珠;对第2、3号电动自行车中间地面燃烧残留物进行水洗,现场提取18颗熔珠。
  1. 在2号电动自行车车辆下方提取一处插片,其表面上半段过火有明显烟熏痕迹,下半段基本保留金属原色,无烟熏痕迹、分界明显。
  1. 相邻电动自行车主询问笔录中提到,2、3号电动自行车当时应该处于充电状态,有听到充电器充电过程中发出的嗞嗞的响声。
  1. 据3号电动自行车主周某询问笔录陈述,因为担心公安、消防等部门查实,火灾发生后主动将所住房间602室充电线收起来并携带至海外海酒店门口对面马路边垃圾桶扔掉。
  1. 在火灾现场架空层自行车库西侧窗户底部、602室厨房窗台处均提取黄色充电线一段,经询问笔录及现场比对发现,为同一根电源线,由602室沿建筑西侧外墙飞线至架空层自行车库。
  1. 对起火单元电表箱勘验发现,602、603室空气开关处于漏电保护后的弹出状态。

综合视频分析、现场勘验、询问笔录和火势发展状况分析,该起火灾为电气故障引起,非明火直接燃烧,故认定起火原因为2号(车架号:314622207003096)和3号(车架号:314622209003566)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中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火灾发生后,拱墅区人民政府第一时间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隐患治理、工作开展、暴露问题以及起火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相关政府部门、属地监管等方面开展全面调查。

(一)事故责任调查情况

  1. 事故直接责任:周某所有的2号(车架号:314622207003096)和3号(车架号:314622209003566)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过程中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1. 企业主体责任: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履职不到位,未对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开展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夜间值班力量配备不足,消防控制室人员应急处置不及时,物业人员到场速度迟缓,未能及时启动扑救初期火灾及应急疏散引导等措施。
  1. 属地监管责任:祥符街道对辖区内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形势分析不足,对部署的居住小区消防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情况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群众性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

(二)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1.周某:以失火罪移送公安。

  1. 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消控室未按规定落实值班制度,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立案查处。取消该公司年度物业企业评先评优资格。

四、事故防范及改进工作措施

(一)强化消防基层基础管理。健全完善各级消安委办公室“实体化、规范化”运行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实施跟踪问效。完善应急消防管理站和区域性微型消防救援站达标创建任务,配足每个站点工作人员数量,建立常态化、程序化、信息化的火灾隐患发现和处置机制,提升履职能力。加快推进街道层面委托执法,加强基层监管震慑力。强化社区网格员消防安全培训,提升网格员火灾隐患发现能力,配套网格激励措施,提高网格员工作积极性,合理配置基层消防安全治理经费,支持基层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开展专门检查,社区要开展经常性检查,督促居民小区业主、物业及主管单位、出租房房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组织发动基层网格力量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巡查,加强夜间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根据电动自行车实际保有量,合理新建、扩建,满足停放需求,并在新(扩)建停放点安装智能充电桩。条件受限的区域,要设置电动车临时停放点,加强人员值守。对新建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库(棚)和充电设施。结合属地实际,通过纳入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等形式,加强智能充电桩、梯阻系统等信息化手段运用,进一步提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三)加强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要严格执行《拱墅区区域性微型消防救援站考核评价办法》,充实社区微型消防站值班值守和巡防力量,加大联勤联训力度,制定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器材装备和辖区道路水源熟悉,区域性微型消防站要严格落实24小时人员值班制度,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切实发挥“救早、灭小”能力。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结合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集中曝光一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充的违法行为,剖析危害性和危险性,警示居民群众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违规停充行为。要结合“三清三关”活动,引导群众不在疏散通道、楼梯间、架空层等停放电动自行车或私拉乱接电线违规充电。社区、居住小区要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纳入《居民公约》,明确管理和使用双方责任,明确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不断强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意识,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广泛组织开展居住小区逃生演练活动,切实提高居住小区处置消防安全事故能力,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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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36 | 2022_某厂输煤栈桥积粉自燃导致皮带着火事故_1·6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1月6日1时,燃运三班接班时输煤系统6段乙皮带运行,甲皮带备用。接班后,班长派值班员于某到6段皮带尾部接岗值班。06时40分值班员于某某闻到刺鼻的胶皮味,之后又发现栈桥尾部及棚上有火光,甲皮带出口距导煤槽4—5米处皮带工作面上着火,当时皮带着火宽约1米,长约0.3米,于某用手捧暖气水浇火,未浇灭,就跑向5段头部值班室,告诉5段值班员刘某某:“赶快汇报集控,6段甲皮带尾部着火了”,随即下到6段尾部,06时50分班长在集控室接到5段报警电话后组织人力扑火,08时20分大火被扑灭。大火烧毁6段甲、乙两条皮带364米,全部皮带支架及相关设施。

二、事故原因:

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管理不善造成6段皮带积粉自燃。由于燃用的是褐煤,挥发份为40-60%,6段甲皮带停运11天,皮带上存有积粉,导料槽处积粉厚度大10㎝,未及时清理。

三、防范措施:

2、输煤系统桥架积粉应定期清扫,并落实岗位责任,每周组织检查一次。

3、加强消防设备检查、维护和定期试验,确保消防设备完好备用。

4、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演习,提高员工应对火灾“四个能力”。

FD10137 | 2022_栖霞区尧化街道1.9_1·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2年1月9日8时40分左右,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园区南京璐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璐瀚公司)仓库发生火灾。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中暴露出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了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栖霞区尧化街道“1.9”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在违法仓库内违规动火、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条件引起的火灾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2022年1月9日8时40分左右,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园区甘家边东101-7号璐瀚公司3号库承租户南京朋玉鑫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朋玉鑫汽配)在进行热切割作业时引燃仓库内汽车保险杠塑料保护膜,后因未及时控制火情,火势迅速蔓延,导致璐瀚公司占地面积约2800平方米的大跨度厂房全部过火。

2022年1月9日8时54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24辆消防车、91名消防员到场处置。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市政消防管网给水不足,救援队伍抽取附近池塘水灭火。10时45分,火势得到控制,12时20分,明火被扑灭。

璐瀚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法定代表人为黄某。该公司在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园区甘家边东101-7号违法建设使用办公楼、厂房和宿舍楼,现场管理人员为黄某某。厂房内按照立柱被划分成15个库区分别出租给8个商户,其中1-2库区出租给南京鹤令纸制品厂(简称鹤令印刷厂),3-4库区出租给朋玉鑫汽配。

璐瀚公司所在的甘家边园区占地46.7亩,园区内共有璐瀚公司在内的6家企业(个人)建筑群,共计7栋厂房,8栋办公楼,5栋宿舍楼,总建筑面积约28700平方米。

二、事故发生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及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璐瀚公司违规安排无热切割作业证的工人在朋玉鑫汽配货架平台违规动火作业。

起火原因是:工人在第三层货架平台动火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火星掉落至第二层货架平台,引燃汽车配件塑料薄膜造成火灾发生。

火灾蔓延扩大原因是:朋玉鑫汽配与隔壁鹤令印刷厂未按照建筑防火规范要求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导致朋玉鑫汽配发生的火灾迅速蔓延至鹤令印刷厂,火灾发展阶段燃烧面积扩大,燃烧加快。同时,璐瀚公司喷淋系统管道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在火灾初起阶段、发展阶段喷淋系统未喷水降温灭火,致使朋玉鑫汽配仓库及鹤令印刷厂内部易燃可燃物品猛烈燃烧,加之风向偏东,迅速引燃璐瀚公司东面6家商户,造成事发建筑全面燃烧。

三、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四、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火灾损失以司法机关办理火灾刑事案件价格鉴证评估为主要依据。

五、企业主要问题

璐瀚公司长期以来违法使用农业集体土地,建设未获得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行政许可的建筑群并招租生产经营;未与承租商户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职责;被动消极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将消防改造设计施工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杨某;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承租户中印刷厂与仓库之间未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1],消防给水管道及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2],关闭停用喷淋系统消防设施。

六、有关单位主要问题

(一)尧化街道

1.王子楼社区

在“小工业园区、厂中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未能如实上报甘家边园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2.街道办事处

尧化街道党政领导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3];部署落实“小工业园区、厂中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不到位,未推进国土所、城建办、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共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4];对甘家边园区企业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不到位,未能加强甘家边园区动火作业监管,未能督促甘家边园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到位、闭环管理。

(二)公安派出所

栖霞区公安分局尧化门派出所对甘家边园区企业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问题,未按规定[5]向栖霞区消防救援大队移交。

(三)消防救援机构

栖霞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地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未严格依法执法[6]、未报请挂牌督办[7]整改;未有效督促各街道及区相关部门落实“小工业园区、厂中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区相关部门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区住建局未认真贯彻落实栖霞区“小工业园区、厂中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未能检查发现并治理甘家边园区存在的无建设规划许可、建筑消防不合法等问题。

(五)栖霞区政府

督促尧化街道落实属地消防隐患整治责任不到位[8];对“小工业园区、厂中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存在监管盲区。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黄某某,璐瀚公司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无资质人员在可燃物品仓库内动火作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王某某,动火切割作业人员,无作业证从事切割作业,涉嫌失火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马某某,动火切割作业人员,无作业证从事切割作业,涉嫌失火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政府相关部门及公职人员处理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管理权限移交相关纪委监委予以追责问责。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璐瀚公司,建议由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区住建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行政处罚。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化违法建筑场所整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对产业结构做深层次的调整,系统性重构本质安全、绿色高端的现代产业体系,要坚决摒弃低标准、粗放式发展;要持续深入开展“小工业园区”“厂中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符合产业建设规划要求的,要加快提档升级;对不满足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工业园区”“厂中厂”,要坚决予以关停处理。

(二)细化消防监管职责清单,消除监管盲区。各地要全面深化使用“181”信息化平台,将社会面所有市场主体录入平台,并明确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按“分级分类”原则,全面厘清明确消防、公安、街道、社区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及对象范围;通过赋权划转、委托执法、整合力量派驻等形式,加快推进街道安监员、消防特勤员的队伍力量及工作机制融合,进一步明确赋予街道消防执法权限,纳入综合执法,全面加强基层消防监管能力。

(三)开展消火栓排查补建,提升城市救援能力。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强化道路建设市政消火栓配套相关内容审查。城市道路建设部门对未按标准建设消防栓的道路不得竣工验收。各街道园区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建设消防水源设施。消防救援机构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掌握消防栓及给水设施欠缺情况并制定增补计划。城乡建设部门及各地要将增补计划列入年度城市建设任务并牵头落实。各地要下大决心升级改造老城区、“小工业园区、厂中厂”市政消防水源,尽快提升重大火灾风险防范能力。

(四)严查非法违规动火作业,防控重大安全风险。各相关地区要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查清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底数,对存在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堆放仓库、厂房、商铺及重点企业实施动火作业备案制,明确审批程序及监护人、审批人,并实施可视化监管;各相关地区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密切协作工作机制,用足用好执法手段,依法从严查处未批动火、未防护动火等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4.1:“丙类厂房与丙类仓库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3.3.2:建筑体积在20000至50000立方米之间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35L/s。6.1.3:建筑物室外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采用两路消防供水,除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0L/s时可采用一路消防供水。

[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项: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4]《尧化街道“小工业园区”“厂中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办事处牵头组织各社区及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国土所、城建办、公安派出所分别根据职责分工对土地使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建筑消防合法性、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排查检查。

[5]《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第七条:“发现未依法备案或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和公共聚集场所,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6]《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7]《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8]《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职责第五项: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FD10138 | 2022_栖霞区尧化街道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栖霞区尧化街道“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1 月9 日8 时40 分左右,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园区南京璐瀚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璐瀚公司)仓库发生火灾。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 支队、市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市纪委监委派员参 与事故责任追究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 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 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 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中暴露出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及薄弱环 节,提出了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栖霞区尧化街道“1.9”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在违法仓 库内违规动火、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条件引起的火灾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2022 年1 月9 日8 时40 分左右,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园区甘家边东101-7 号璐瀚公司3 号库承租户南京朋玉鑫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朋玉鑫汽配)在进 行热切割作业时引燃仓库内汽车保险杠塑料保护膜,后因未及时控制火情,火势 迅速蔓延,导致璐瀚公司占地面积约2800 平方米的大跨度厂房全部过火。 2022 年1 月9 日8 时54 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 24 辆消防车、91 名消防员到场处置。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市政消防管网给水不 足,救援队伍抽取附近池塘水灭火。10 时45 分,火势得到控制,12 时20 分, 明火被扑灭。 璐瀚公司成立于2006 年6 月,法定代表人为黄某。该公司在栖霞区尧化街 道甘家边园区甘家边东101-7 号违法建设使用办公楼、厂房和宿舍楼,现场管理 人员为黄某某。厂房内按照立柱被划分成15 个库区分别出租给8 个商户,其中 1-2 库区出租给南京鹤令纸制品厂(简称鹤令印刷厂),3-4 库区出租给朋玉鑫 汽配。 璐瀚公司所在的甘家边园区占地46.7 亩,园区内共有璐瀚公司在内的6 家 企业(个人)建筑群,共计7 栋厂房,8 栋办公楼,5 栋宿舍楼,总建筑面积约 28700 平方米。 二、事故发生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及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璐瀚公司违规 安排无热切割作业证的工人在朋玉鑫汽配货架平台违规动火作业。 起火原因是:工人在第三层货架平台动火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导致火星掉落至第二层货架平台,引燃汽车配件塑料薄膜造成火灾发生。

火灾蔓延扩大原因是:朋玉鑫汽配与隔壁鹤令印刷厂未按照建筑防火规范要 求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导致朋玉鑫汽配发生的火灾迅速蔓延至鹤令印刷厂,火灾 发展阶段燃烧面积扩大,燃烧加快。同时,璐瀚公司喷淋系统管道阀门处于关闭 状态,在火灾初起阶段、发展阶段喷淋系统未喷水降温灭火,致使朋玉鑫汽配仓 库及鹤令印刷厂内部易燃可燃物品猛烈燃烧,加之风向偏东,迅速引燃璐瀚公司 东面6 家商户,造成事发建筑全面燃烧。 三、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四、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火灾损失以司法机关办理火灾刑事案件价格鉴证评估为主要依据。 五、企业主要问题 璐瀚公司长期以来违法使用农业集体土地,建设未获得建设规划许可、施工 许可、消防行政许可的建筑群并招租生产经营;未与承租商户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未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职责;被动消极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将消防改造设计施工违 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杨某;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承租户中印刷厂与仓库 之间未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1],消防给水管道及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2],关闭 停用喷淋系统消防设施。 六、有关单位主要问题 (一)尧化街道 1.王子楼社区 在“小工业园区、厂中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未能如实上报甘家边园 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2.街道办事处 尧化街道党政领导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3];部署落实 “小工业园区、厂中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不到位,未推进国土所、城建办、 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共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4];对甘家边园区企业安全生产执法 监督不到位,未能加强甘家边园区动火作业监管,未能督促甘家边园区存在的消 防安全隐患整改到位、闭环管理。 (二)公安派出所 栖霞区公安分局尧化门派出所对甘家边园区企业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问 题,未按规定[5]向栖霞区消防救援大队移交。 (三)消防救援机构 栖霞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地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未严格依法执法[6]、未 报请挂牌督办[7]整改;未有效督促各街道及区相关部门落实“小工业园区、厂中 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区相关部门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区住建局未认真贯彻落实栖霞区“小工业 园区、厂中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未能检查发现并治理甘家边园区存 在的无建设规划许可、建筑消防不合法等问题。 (五)栖霞区政府 督促尧化街道落实属地消防隐患整治责任不到位[8];对“小工业园区、厂中 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存在监管盲区。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黄某某,璐瀚公司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无资质人员在可燃物品仓库内动 火作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某某,动火切割作业人员,无作业证从事切割作业,涉嫌失火罪。建议 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马某某,动火切割作业人员,无作业证从事切割作业,涉嫌失火罪。建议 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政府相关部门及公职人员处理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按照有 关管理权限移交相关纪委监委予以追责问责。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璐瀚公司,建议由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区住建局、区消防救 援大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行政处罚。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化违法建筑场所整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对产业 结构做深层次的调整,系统性重构本质安全、绿色高端的现代产业体系,要坚决 摒弃低标准、粗放式发展;要持续深入开展“小工业园区”“厂中厂”消防安全专项 整治行动,对符合产业建设规划要求的,要加快提档升级;对不满足基本安全生 产条件的“小工业园区”“厂中厂”,要坚决予以关停处理。 (二)细化消防监管职责清单,消除监管盲区。各地要全面深化使用“181” 信息化平台,将社会面所有市场主体录入平台,并明确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按“分 级分类”原则,全面厘清明确消防、公安、街道、社区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及对 象范围;通过赋权划转、委托执法、整合力量派驻等形式,加快推进街道安监员、 消防特勤员的队伍力量及工作机制融合,进一步明确赋予街道消防执法权限,纳 入综合执法,全面加强基层消防监管能力。 (三)开展消火栓排查补建,提升城市救援能力。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强化 道路建设市政消火栓配套相关内容审查。城市道路建设部门对未按标准建设消防 栓的道路不得竣工验收。各街道园区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建设消防水源设施。 消防救援机构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掌握消防栓及给水设施欠缺情况并 制定增补计划。城乡建设部门及各地要将增补计划列入年度城市建设任务并牵头

落实。各地要下大决心升级改造老城区、“小工业园区、厂中厂”市政消防水源, 尽快提升重大火灾风险防范能力。 (四)严查非法违规动火作业,防控重大安全风险。各相关地区要开展拉网 式排查,全面查清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底数,对存在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堆放仓库、 厂房、商铺及重点企业实施动火作业备案制,明确审批程序及监护人、审批人, 并实施可视化监管;各相关地区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密切协作工作机制,用足用好 执法手段,依法从严查处未批动火、未防护动火等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4.1:“丙类厂房与丙类仓库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 的规定。” [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3.3.2:建筑体积 在20000 至50000 立方米之间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35L/s。 6.1.3:建筑物室外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应采用两路消防供水,除建筑高度超过54m 的住宅外,室外消 火栓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0L/s 时可采用一路消防供水。 [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 号)第九条:“乡镇人 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项: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 整改火灾隐患”。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 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 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4]《尧化街道“小工业园区”“厂中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办事处 牵头组织各社区及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国土所、城建办、公安派出所分别根据职 责分工对土地使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建筑消防合法性、消防设施 配置、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排查检查。 [5]《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第七条:“发现未依法备案 或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和公共聚集场所,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 理。” [6]《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 号令)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 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 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 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 法予以处罚。” [7]《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 号令)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 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 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 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

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8]《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 号)第八条:“市、县 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职责第五项: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 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 限期消除”。

FD10139 | 2022_梧州市长洲区恒祥豪苑2·19_2·1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 | 来源格式:md

2022年2月19日,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3号恒祥豪苑B5栋1403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7582元。火灾发生后,根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和《梧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梧政规〔2021〕7号),长洲区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原因和责任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述

2022年2月19日14时13分,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报警称,位于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3号恒祥豪苑B5栋1403房发生火灾。接警后,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迅速调派特勤站、大塘站出动8辆消防车、44名消防救援人员到场扑救。火灾烧毁客厅西面布艺沙发1张、微波炉1台、电冰箱2台等物品,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7582元。

(二)建筑基本情况

梧州市长洲区恒祥豪苑小区位于梧州市新兴二路3号,小区共16栋高层建筑及1层地下车库,其中C区为商住楼,共有住户2075户。消防设施主要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灭火器、应急照明等。起火建筑为高层住宅建筑,地上25层 ,南北朝向,东、西面为住宅建筑,南、北面为道路。

(三)事故发生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位置为梧州市恒祥豪苑小区B5栋1403房,户主为周某某,房屋建筑面积126.51平方米,为三室两厅布局,起火位置位于客厅。

二、火灾发生和扑救过程

2022年2月19日14时13分,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3号恒祥豪苑B5栋1403房发生火灾。银湖南路特勤站和大塘消防站出动8辆消防车、44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特勤站14时20分到达现场、大塘站14时25分到场,支队全勤指挥部14时29分到场。首战到场灭火编队2辆消防车在物业管理人员的引导下,进入小区就近停靠在起火建筑附近。银湖南路特勤消防站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指导思想,按照高层建筑“以固为主,固移结合”的灭火技战术原则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到达起火楼层后对入室门进行破拆,救出3名被困人员,同时利用室内消火栓进行出水灭火,期间小区物业对消防管网进行加压,14时40分,火灾被完全扑灭。

三、事故伤亡及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周某某,女,汉族,42岁)和2人受伤(周某某,男,汉族,72岁;徐某某,女,汉族,72岁)。

(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依据火灾当事人填写的《火灾财产损失统计表》,梧州市长洲区恒祥豪苑“2.19”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统计为7582元。

四、火灾原因调查认定情况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物证提取、网络用电设备后台数据分析、气象分析等,事故认定如下: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于2022年2月19日14时13分接到报警;中国联通梧州分公司《关于协助提供“2.19”恒祥豪苑火灾网络运行情况》的复函中“2022年2月19日13时52分至14时12分31秒宽带网络正常,2022年2月19日14时12分32秒后处于下线状态。”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2月19日14时12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经现场勘验:客厅内四周墙面、吊顶受火势烘烤和烟熏痕迹严重,西面墙有明显过火痕迹,且过火痕迹呈V状;结合徐某某询问笔录陈述从房间出客厅后看到沙发上已起火,且火势较大。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西墙沙发处,距北墙南北长0.9米至3.9米、东西宽1米的布艺沙发区域内。

(三)起火点的认定。经现场勘验:西面墙沙发上方吊顶内两股铜线外绝缘层已被烧毁;天花木条龙骨内侧碳化程度比外侧重,距北墙1.0至1.2米处之间出现缺口;墙面上的木条龙骨上方碳化程度比下方重;东面电视背景墙门口一侧的三联开关处于开合状态;在起火部位勘验发现筒灯铝制圆边呈0.6厘米×1厘米电击痕迹缺口。因此,综合认定起火点为西面墙沙发上方吊顶内距北墙1.1米至2.2米内筒灯。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五、延伸调查情况

调查组对长洲区建设局、大塘街道办、大塘公安派出所、龙山社区、小区物业等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核实了起火建筑相关手续审批办理、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工作开展等情况,并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措施和意见。

(一)直接原因

经视频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走访等技术调查,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吊顶内电气线路故障导致筒灯跌落引燃沙发等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电气线路保护措施不足

该房屋为业主自行请人装修,电气线路保护和筒灯固定措施不足,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后筒灯跌落引燃沙发。

2、家居材料防火性能不足

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为筒灯跌落下方布艺沙发,其材质为海棉芯可燃易燃物质。

3、屋主自防自救能力不足

户主缺乏自救和逃生基本常识,低估了浓烟对人体毒害的认知,在发生火灾后没有第一时间拿钥匙打开门锁向外逃生,而是选择搬移起火的沙发和利用水桶接水救火,错失了逃生时机,导致吸入过量浓烟倒在客厅致死。

4、入室门加装防盗门上锁

为防止长年行动不便的老人私自外出跌倒摔伤,该屋主在入室门加装了一道防盗门,且火灾发生时挂锁处于锁闭状态,导致火灾发生时没有第一时间向室外逃生,在场的邻居和物业保安也无法入室施救。

(三)工程建设责任

起火场所经过验收合格,未涉及工程建设责任。

(四)中介机构服务情况

起火部位位于房内,无自动消防设施。灭火过程中能利用室内消火栓灭火且能增压,未涉及中介机构服务情况。

(五)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起火场所为高层住宅小区,消防设施主要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等,灭火救援展开过程中,消防设施能正常使用。

六、处理意见

(一)行政处罚

建议由长洲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小区物业公司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行指导和督促,对小区部分消防车通道被占用责令整改,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行政处罚。

(二)警示约谈

七、事故教训

此起火灾事故是电气线路引发的高层建筑的民房火灾,事故教训深刻,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和深刻反思。

(一)电气线路火灾风险居高不下。此次火灾事故中,居民房内电气线路未能按照标准敷设和保护,为火灾引发埋下隐患,是引发火灾的首要起火源。

(二)是群众缺乏必要的自救常识。户主在防盗门后加装了不锈钢防盗门并长期上锁,把能向外紧急逃生的唯一出口上锁封闭,火灾发生时海绵物质燃烧速度较快,产生的浓烟也较大,易造成心理恐慌,当时户主没有第一时间选择打开门锁搀扶行动不便的老人逃生,而是顶着浓烟救火吸入大量浓烟导致悲剧发生,充分暴露出居民消防安全知识缺乏。

(三)装修使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现象难以管控。此次火灾发生原因为吊顶内电气线路故障导致筒灯跌落引燃沙发等可燃物蔓延成灾。经现场调查和市场了解,住宅室内装修的公司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装修和家具使用的材料防火性能更是五花八门,筒灯跌落后沙发后迅速引燃布艺海棉等可燃物,产生了大量浓烟被吸入,从而导致此次火灾亡人事故发生。

(四)小区微型消防站未能形成有效战斗力。火灾发生后,小区微型消防站人员虽能及时赶到起火楼层,先期开展了水带铺设、连接水枪和搬运灭火器等工作,但对于入室门紧锁,无法进入屋内施救未采取更多有效办法试图破拆或冲撞,且到场微型消防站人员未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装备等,突显了小区微型消防站未实际形成有效战斗力。

八、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压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好《消防法》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切实将消防工作作为“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重点工作来抓。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宣贯力度,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持续督促和指导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居)委会依法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动派出所、网格员等基层力量认真开展居住建筑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居住场所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居民消防安全。督促单位主体要主动落实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严格落实“七个一”严管严控措施,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联合整治。紧盯高风险场所和薄弱环节,持续深入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高层建筑、飞线充电、自建房等专项的消防安全治理,依托“街长团队”的整治模式,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消防管理有序,解决突出风险隐患,保持整治高压态势,确保消防安全形势平稳。

(三)广泛宣传,提高意识。联合住建部门召开物业企业消防安全工作会议,通报典型火灾案例、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集中约谈,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力度,组织开展“百家物业进消防课堂”活动。充分利用传统及新媒介,提示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危险性、播放火灾案例专题片,宣传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高社会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各基层单位及行业部门开展火灾防范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街长、巷长、楼长、网格员、志愿者等点多面广优势,“进楼入户"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物业小区要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多手段向业主开展消防宣传,定期组织小区业主开展消防演练,同时要将日常巡查与消防宣传深入融合,在宣传教育质效上下功夫,切实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四)强化指挥作战效能。长洲区消防救援大队要针对此次火灾事故组织扑救战评会,从指挥调度、初战处置、增援力量处置、信通保障、装备应用等方面对此次火灾处置情况进行了细致深入地剖析,总结经验教训,强化灭火作战效能。从基础业务技能切入,不断增强领导专业化救援和训练的本领,做到平时能组织队伍练精兵、战时能指挥队伍打胜仗。紧紧围绕“灭大火、打恶仗”这一实际出发,大力发展灭火救援器材建设,优化车辆装备结构,着力提升救援能力。全面加强以灭火救援为主体的专业救援队伍装备建设,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型后轻型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装备建设发展的重点区域、重点类型,装备采购既要做到装备精良,又要做到种类齐全。

(五)完善延伸调查机制。符合延伸调查范围的火灾事故,要加大经费支持,应查尽查。增加延伸调查所需的经费保障,多途径、多手段、多方法、多技术开展延伸调查,让调查人员无后顾之忧,在查明火灾原因的基础上,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产品质量问题、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发现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对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倒逼责任落实,不断带动“防-灭-查-改-立”制度链条的有机闭环。

FD10140 | 2022_梧州市长洲区恒祥豪苑2·19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 | 来源格式:md

梧州市长洲区恒祥豪苑“2·19”火灾事故

2022年2月19日,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3号恒祥豪苑B5栋1403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7582元。火灾发生后,根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和《梧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梧政规〔2021〕7号),长洲区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原因和责任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述

2022年2月19日14时13分,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报警称,位于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3号恒祥豪苑B5栋1403房发生火灾。接警后,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迅速调派特勤站、大塘站出动8辆消防车、44名消防救援人员到场扑救。火灾烧毁客厅西面布艺沙发1张、微波炉1台、电冰箱2台等物品,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7582元。

(二)建筑基本情况

梧州市长洲区恒祥豪苑小区位于梧州市新兴二路3号,小区共16栋高层建筑及1层地下车库,其中C区为商住楼,共有住户2075户。消防设施主要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灭火器、应急照明等。起火建筑为高层住宅建筑,地上25层 ,南北朝向,东、西面为住宅建筑,南、北面为道路。

(三)事故发生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位置为梧州市恒祥豪苑小区B5栋1403房,户主为周某某,房屋建筑面积126.51平方米,为三室两厅布局,起火位置位于客厅。

二、火灾发生和扑救过程

2022年2月19日14时13分,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3号恒祥豪苑B5栋1403房发生火灾。银湖南路特勤站和大塘消防站出动8辆消防车、44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特勤站14时20分到达现场、大塘站14时25分到场,支队全勤指挥部14时29分到场。首战到场灭火编队2辆消防车在物业管理人员的引导下,进入小区就近停靠在起火建筑附近。银湖南路特勤消防站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指导思想,按照高层建筑“以固为主,固移结合”的灭火技战术原则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到达起火楼层后对入室门进行破拆,救出3名被困人员,同时利用室内消火栓进行出水灭火,期间小区物业对消防管网进行加压,14时40分,火灾被完全扑灭。

三、事故伤亡及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周某某,女,汉族,42岁)和2人受伤(周某某,男,汉族,72岁;徐某某,女,汉族,72岁)。

(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依据火灾当事人填写的《火灾财产损失统计表》,梧州市长洲区恒祥豪苑“2.19”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统计为7582元。

四、火灾原因调查认定情况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物证提取、网络用电设备后台数据分析、气象分析等,事故认定如下: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于2022年2月19日14时13分接到报警;中国联通梧州分公司《关于协助提供“2.19”恒祥豪苑火灾网络运行情况》的复函中“2022年2月19日13时52分至14时12分31秒宽带网络正常,2022年2月19日14时12分32秒后处于下线状态。”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2月19日14时12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经现场勘验:客厅内四周墙面、吊顶受火势烘烤和烟熏痕迹严重,西面墙有明显过火痕迹,且过火痕迹呈V状;结合徐某某询问笔录陈述从房间出客厅后看到沙发上已起火,且火势较大。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西墙沙发处,距北墙南北长0.9米至3.9米、东西宽1米的布艺沙发区域内。

(三)起火点的认定。经现场勘验:西面墙沙发上方吊顶内两股铜线外绝缘层已被烧毁;天花木条龙骨内侧碳化程度比外侧重,距北墙1.0至1.2米处之间出现缺口;墙面上的木条龙骨上方碳化程度比下方重;东面电视背景墙门口一侧的三联开关处于开合状态;在起火部位勘验发现筒灯铝制圆边呈0.6厘米×1厘米电击痕迹缺口。因此,综合认定起火点为西面墙沙发上方吊顶内距北墙1.1米至2.2米内筒灯。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五、延伸调查情况

调查组对长洲区建设局、大塘街道办、大塘公安派出所、龙山社区、小区物业等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核实了起火建筑相关手续审批办理、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工作开展等情况,并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措施和意见。

(一)直接原因

经视频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走访等技术调查,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吊顶内电气线路故障导致筒灯跌落引燃沙发等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电气线路保护措施不足

该房屋为业主自行请人装修,电气线路保护和筒灯固定措施不足,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后筒灯跌落引燃沙发。

2、家居材料防火性能不足

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为筒灯跌落下方布艺沙发,其材质为海棉芯可燃易燃物质。

3、屋主自防自救能力不足

户主缺乏自救和逃生基本常识,低估了浓烟对人体毒害的认知,在发生火灾后没有第一时间拿钥匙打开门锁向外逃生,而是选择搬移起火的沙发和利用水桶接水救火,错失了逃生时机,导致吸入过量浓烟倒在客厅致死。

4、入室门加装防盗门上锁

为防止长年行动不便的老人私自外出跌倒摔伤,该屋主在入室门加装了一道防盗门,且火灾发生时挂锁处于锁闭状态,导致火灾发生时没有第一时间向室外逃生,在场的邻居和物业保安也无法入室施救。

(三)工程建设责任

起火场所经过验收合格,未涉及工程建设责任。

(四)中介机构服务情况

起火部位位于房内,无自动消防设施。灭火过程中能利用室内消火栓灭火且能增压,未涉及中介机构服务情况。

(五)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起火场所为高层住宅小区,消防设施主要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等,灭火救援展开过程中,消防设施能正常使用。

六、处理意见

(一)行政处罚

建议由长洲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小区物业公司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行指导和督促,对小区部分消防车通道被占用责令整改,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行政处罚。

(二)警示约谈

七、事故教训

此起火灾事故是电气线路引发的高层建筑的民房火灾,事故教训深刻,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和深刻反思。

(一)电气线路火灾风险居高不下。此次火灾事故中,居民房内电气线路未能按照标准敷设和保护,为火灾引发埋下隐患,是引发火灾的首要起火源。

(二)是群众缺乏必要的自救常识。户主在防盗门后加装了不锈钢防盗门并长期上锁,把能向外紧急逃生的唯一出口上锁封闭,火灾发生时海绵物质燃烧速度较快,产生的浓烟也较大,易造成心理恐慌,当时户主没有第一时间选择打开门锁搀扶行动不便的老人逃生,而是顶着浓烟救火吸入大量浓烟导致悲剧发生,充分暴露出居民消防安全知识缺乏。

(三)装修使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现象难以管控。此次火灾发生原因为吊顶内电气线路故障导致筒灯跌落引燃沙发等可燃物蔓延成灾。经现场调查和市场了解,住宅室内装修的公司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装修和家具使用的材料防火性能更是五花八门,筒灯跌落后沙发后迅速引燃布艺海棉等可燃物,产生了大量浓烟被吸入,从而导致此次火灾亡人事故发生。

(四)小区微型消防站未能形成有效战斗力。火灾发生后,小区微型消防站人员虽能及时赶到起火楼层,先期开展了水带铺设、连接水枪和搬运灭火器等工作,但对于入室门紧锁,无法进入屋内施救未采取更多有效办法试图破拆或冲撞,且到场微型消防站人员未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装备等,突显了小区微型消防站未实际形成有效战斗力。

八、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压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好《消防法》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切实将消防工作作为“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重点工作来抓。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宣贯力度,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持续督促和指导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居)委会依法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动派出所、网格员等基层力量认真开展居住建筑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居住场所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居民消防安全。督促单位主体要主动落实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严格落实“七个一”严管严控措施,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联合整治。紧盯高风险场所和薄弱环节,持续深入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高层建筑、飞线充电、自建房等专项的消防安全治理,依托“街长团队”的整治模式,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消防管理有序,解决突出风险隐患,保持整治高压态势,确保消防安全形势平稳。

(三)广泛宣传,提高意识。联合住建部门召开物业企业消防安全工作会议,通报典型火灾案例、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集中约谈,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力度,组织开展“百家物业进消防课堂”活动。充分利用传统及新媒介,提示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危险性、播放火灾案例专题片,宣传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高社会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各基层单位及行业部门开展火灾防范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街长、巷长、楼长、网格员、志愿者等点多面广优势,“进楼入户"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物业小区要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多手段向业主开展消防宣传,定期组织小区业主开展消防演练,同时要将日常巡查与消防宣传深入融合,在宣传教育质效上下功夫,切实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四)强化指挥作战效能。长洲区消防救援大队要针对此次火灾事故组织扑救战评会,从指挥调度、初战处置、增援力量处置、信通保障、装备应用等方面对此次火灾处置情况进行了细致深入地剖析,总结经验教训,强化灭火作战效能。从基础业务技能切入,不断增强领导专业化救援和训练的本领,做到平时能组织队伍练精兵、战时能指挥队伍打胜仗。紧紧围绕“灭大火、打恶仗”这一实际出发,大力发展灭火救援器材建设,优化车辆装备结构,着力提升救援能力。全面加强以灭火救援为主体的专业救援队伍装备建设,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型后轻型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装备建设发展的重点区域、重点类型,装备采购既要做到装备精良,又要做到种类齐全。

(五)完善延伸调查机制。符合延伸调查范围的火灾事故,要加大经费支持,应查尽查。增加延伸调查所需的经费保障,多途径、多手段、多方法、多技术开展延伸调查,让调查人员无后顾之忧,在查明火灾原因的基础上,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产品质量问题、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发现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对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倒逼责任落实,不断带动“防-灭-查-改-立”制度链条的有机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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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2022年1月3日0时许,梧州市长洲区驰宇轮胎经营部门前发生一起汽车轮胎爆炸致人死亡事故。2022年1月3日0时30分,长洲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公安长洲分局兴龙派出所通知后,马上派员到现场核查了解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2022年1月6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梧州市长洲区驰宇轮胎经营部“1·3”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长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严英豪、长洲区应急管理局局长陈振广担任组长,长洲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张坚和长洲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崔承瑜、红岭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侯进舟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公安长洲分局兴龙派出所、红岭街道办有关人员组成(名单详见附件),并邀请长洲区纪委监委机关参与监督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及“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现场勘验、查阅相关资料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现已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

2022年1月3日0时左右。

(二)事故发生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红岭路119号。

(三)事故发生涉及单位

梧州市长洲区驰宇轮胎经营部(以下简称:驰宇经营部)

(四)事故类别

其他爆炸。

(五)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蓝某付,男,汉族,出生日期:1990年8月27日,31岁,身份证号码:450923199008XXXXXX,住址:广西博白县宁谭镇,为梧州市长洲区驰宇轮胎经营部雇佣的轮胎安装工。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发生在梧州市长洲区驰宇轮胎经营部店门前空地,空地前停放着一辆号牌为桂B·J6750的8x4(前四后八)自卸车,车头朝向公路车尾部正对驰宇经营部店门、靠近驾驶室一侧最后一排轮胎已经被千斤顶支撑起来、外侧轮胎被卸下放在前方的轮胎旁。内侧的轮胎还安装在车上,轮胎正上方有一条长约47cm的裂缝,地上有充气的气管和维修轮胎工具。(轮胎型号:佳安GAM、1200R20、154/151K18RP全钢子午线胎)

(七)直接经济损失

至目前为止,该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八十三万元,其中包括死者的丧葬费用及对死者家属慰问安抚以及和解协议赔偿支出。

二、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梧州市长洲区驰宇轮胎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405MA5L71BY4R,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红岭路119号,经营者:黄某玲,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7年06月13日。经营范围:汽车配件、轮胎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事发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月2日22时左右,驾驶员王某祥驾驶自卸车辆(桂B·J6750)装载约50吨角石运送给客户,车辆行驶途中王某祥发现驾驶室一侧后方驱动轮轮胎气压不足。王某祥便把车开到途经的驰宇经营部,要求经营部的师傅检查一下车轮胎情况。师傅(蓝某付)先用千斤顶将驾驶室一侧后方驱动轮最后一排轮胎顶起,用工具将外轮拆卸下来,然后将外轮的气门芯拧下来进行充气,充完气拧上气门芯后便把外轮放在前方轮胎旁。接着便检查内侧轮胎,然后就用工具把气门芯拧下来再对轮胎进行充气,约三分钟左右,内侧轮胎充气完毕。蓝某付松开充气管接头,用工具将拆下来的气门芯重新安装回去,就在安装的过程中轮胎突然发生爆炸,蓝某付被轮胎爆炸产生的气浪弹射到五-六米外的地上。自卸车驾驶员王某祥当时站在蓝某付右侧约三米远的地方为其照明,突然听见“嘭”的一声巨响,他下意识地侧身躲避,约过了两、三分钟王某祥回过神来,只见眼前灰蒙蒙一片什么都看不清楚,他拿着手电筒寻找蓝某付,发现蓝某付被弹到五-六米远的地方面朝下趴在地面上,于是走到蓝某付旁边察看,由于不知道蓝某付伤情怎么样不敢随便搬动,只能向旁边修理厂的人员求救,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旁边修理厂的人员闻讯后连忙拨打110报警电话和联系驰宇经营部负责人。大约两、三分钟后蓝某付转过身来,王某祥过去询问他有没有事,但没见回应,稍后驰宇经营部负责人李勇也到场,试图叫醒蓝某付,但是他一直双眼紧闭没有反应。不久后120急救车抵达现场,救护人员马上对蓝某付进行急救,约10分钟后急救医生现场宣布蓝某付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2022年1月3日0时30分,长洲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公安长洲分局兴龙派出所事故报告后,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保护,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及善后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相关要求,2022年1月6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此事故展开调查,协调相关单位和经营户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赔偿工作。

事故发生后,驰宇经营部积极与死者家属沟通,认真配合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目前各项善后处置和理赔工作已经完成。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长洲区应急管理局分别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梧州分院)”和“梧州市计量测试所”对涉事空气压缩机的安全阀(型号:A28X-1T)与压力表(型号:10-2.57MPA、出厂编号:HC70601408412、随机附件:中国红旗)进行安全检测。2022年3月8日梧州市计量测试出具鉴定证书:压力表符合2.5级(检定依据JJG52-2013《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2022年3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梧州分院)出具安全阀校验报告、校验结果是合格。根据检验报告可判断涉事空气压缩机状态正常,符合安全使用标准。

轮胎安全性能方面由于无法找到有资质的轮胎检测机构对轮胎安全性能进行检测,但调查人员通过现场搜集的证据,事故发生爆炸的轮胎肉眼可见部分裂痕有陈旧痕迹,裂缝里面的子午线有明显的生锈情况,如下两图。

结合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和现场监控视频及现场搜集等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分析认为不存在因充气过压而导致发生爆炸的可能性。而轮胎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损伤,使其安全性能降低是导致轮胎在充气过程中发生意外爆炸的原因。

(二)事故性质

驰宇经营部正常营业时间是8时到21时,雇请的两位安装师傅(莫某斌、蓝某付)都是包吃包住,下班后晚上在店留宿,当晚21时下班后,莫某斌师傅就外出玩耍,店里面只剩下蓝某付一人在店。

经调查分析,结合上述情况,调查组认为死者蓝某付属于因轮胎发生意外爆炸而导致的死亡事故,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梧州市长洲区驰宇轮胎经营部“1·3”轮胎意外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教训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梧州市长洲区驰宇轮胎经营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分析事故发生主观和客观原因,针对事故发生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梧州市长洲区驰宇轮胎经营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相应岗位的规范作业操作流程,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留守住宿人员的安全管理。

(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我区轮胎经营企业开展检查,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职业危害告知等,切实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更好地防范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附件: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安全阀校验报告(文件编号:GXTJ-B-F01-B/0,报告

编号FD/D-2022-00964)。

二、梧州市计量测试所鉴定证书(证书编号E字第22160981号)。

三、事发现场轮胎照片。

FD10142 | 2022_梧州市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3·9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3年3月9日1时40分许,位于市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2200平方米,受灾户数15户,未造成人员伤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梧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梧州市政府对该起火灾事故提级调查处理,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委会牵头,市应急局、城市管理监督局、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梧州市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为1层的钢结构建筑,建筑墙体为铁皮,建筑总面积为2375平方米,建筑高度约为7米,共分16间小仓库。起火仓库东面为边坡及在建高层建筑工地,高层建筑毗邻滨江大道,西面为仓库内部道路及两栋钢结构钢棚仓库,南面为空地及连片区域性居民自建房,北面为平整的空地。仓库主要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及倒灌设备、办公用品、燃气管道加工工具、燃气管材管件阀门等配件、燃气调压工机等设备、燃气热水器、燃气表、燃气管道管材、喷绘雕刻机、修车喷漆设备及材料、摩托车、面包车等物品。该仓库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其他相关手续,仓库内的消防设施有灭火器约30具,其他消防设施、器材未配备。

图1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方位图

(二)起火建筑的建设、使用及租赁情况

起火仓库系梧州市长洲区龙平村龙平六组建设生产回留用地。2013年8月20日,龙平六组与黄某某、蔡某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书》,将龙平六组蝴蝶山回留地面积约为30亩的山地出租,租赁时间为20年,从2014年7月1日至2035年6月30日止。

2018年5月1日,黄某某与叶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将龙平六组蝴蝶山地块(部分)出租给叶某某,面积为238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5年,从2018年5月1日至2033年4月30日止。

2018年7月,叶某某聘请无资质施工队在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地块搭建铁棚仓库,后因自身资金周转原因致仓库于2019年10月建成,建筑总面积为2375平方米,共分16间。

叶某某聘请黎某某为仓库管理人员,负责仓库对外承租业务洽谈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2023年2月1日,叶某某与楼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将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2号仓库出租给楼某某使用,面积92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年,从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止。

2023年2月19日,叶某某与楼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将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1号仓库出租给楼某某使用,面积87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年,从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①止。

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1、2号仓库主要存放物品为液化石油气罐(包括大气瓶、小气瓶107个);3号仓库主要存放物品为废铁、纸皮、塑料桶等;4—12号仓库主要存放物品为镀锌钢管、无缝钢管、PE管材、三通等各类管件、各型号燃气表(工商用户、居民用户等)、燃气热水器、灶具、电脑、打印机等;13、14号仓库空置未出租;15、16号仓库主要存放物品为喷绘机、写真集、电焊机、手磨机、方管、钢材、电脑等。

图2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平面图

(三)相关涉事人员及经营情况

1.相关涉事人员

(1)楼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5242419790212XXXX,住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西堤三路XXXX。

(2)李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5272919930204XXXX,住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龙平村四组XXXX。

(3)胡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5242419830409XXXX,住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石人冲XXXX。

(4)潘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5242419850510XXXX,住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石人冲XXXX。

(5)黎某某,男,身份证号:45042119850105XXXX,住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平浪小区XXXX。

(6)唐某某,男,身份证号:45242419890213XXXX,住址: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富民二路富丽花园XXXX。

2.经营情况

2023年2月1日,楼某某租赁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后,开始与李某某、胡某某、潘某某、黎某某、唐某某等人昼伏夜出从事非法燃气经营活动。李某某从网上购买分装液化石油气的设备,并负责分装液化石油气倒灌操作,在蝴蝶山仓库内将购买的45公斤液化石油气罐分装到15公斤的液化石油气罐中。唐某某负责将从广东罗定市购买的液化石油气运回梧州,胡某某、潘某某、黎某某等人负责分装好的液化石油气罐运输和售卖工作。至3月8日,楼某某等人一共售卖14批次,获利约35000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8日11时许,李某某接楼某某通知后,赴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1、2号仓库进行液化石油气倒灌作业。3月9日零时许,潘某某和胡某某将空罐运回蝴蝶山1、2号仓库后便在桂DPF907五菱荣光面包车上休息。

3月9日1时40分许,李某某在进行液化石油气倒灌作业时,看见放在充装液化气的普通兼容充气枪的开关处有明火,经戴手套扑了几下没扑灭,便叫醒在同仓库面包车内睡觉的潘某某和胡某某,火势越来越大没有办法灭火,随后三人撬开仓库卷闸门离开仓库,离开仓库后潘远信拨打119电话报警。

(二)事故现场情况

经消防部门现场勘验:1号仓库屋顶残留的铁皮向东面倾塌,2号仓库屋顶残留的铁皮向东北方向倾塌。1号仓库钢结构变形严重,立柱弯曲,部分横梁掉落地面。东北立柱往西南方向曲折向下,东北立柱顶端连接北面钢顶梁变形掉落至地面距北墙约2.8米处,东南立柱往西北方向曲折向下,南面钢顶梁向北偏西倾塌。1号仓库内西北角面包车烧损掉漆变形程度上部重于下部、东面重于西面,仓库内西侧卷闸门中部旁停放的电动三轮车烧损程度为东面重于西面,仓库内距北墙4.6米、东墙3.3米处有充气泵残骸,距北墙5.23米、东墙2.8米处有普通兼容充气枪残骸。

根据火灾事故现场监控录像资料显示,2023年3月9日1时40分,仓库出现闪光,随后闪光持续并发生爆燃。

经综合认定,起火点为梧州市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1号仓库内,距1号仓库北墙4.6米、东墙3.3米处充气泵西侧操作台上。起火时间为2023年3月9日1时40分许。

图3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事故现场航拍图

(三)人员伤亡情况

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3·9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四)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主要造成梧州市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1—16号仓库不同程度烧毁,烧毁液化石油气罐及倒灌设备、办公用品、燃气管道加工工具、燃气管材管件阀门等配件、燃气调压工机等设备、燃气热水器、燃气表、燃气管道管材、喷绘雕刻机、修车喷漆设备及材料、摩托车、面包车等物品,仓库钢结构建筑变形坍塌,过火面积约2200平方米,受灾户数15户,直接财产损失6670316.43元。

(五)事故信息接报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3月9日1时44分,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梧州市长洲区三龙大道浩强汽车专业调漆钣喷中心附近仓库发生火灾,有爆炸声。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大塘消防救援站、银湖南路特勤站、河西消防救援站、西南大道消防救援站、西环路小型站6个灭火编队4个举高编队,20辆消防车、129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1时54分,大塘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2时15分,银湖南路特勤站、河西消防救援站、西南大道消防救援站、西环路小型站相继到达现场;2时17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2时55分,火势得到控制;3时40分,火灾被扑灭。

(六)事故应急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梧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长洲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前往现场进行支援应急处置,全力做好救援工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汪东明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经评估,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3·9火灾事故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在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无不当之处,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

(七)天气情况

根据气象部门监测数据显示,2023年3月9日1时至2时,长洲区龙平村附近天气为多云,无降雨,相对湿度80%,气温20—21℃,偏东风1级。

(八)现场环境污染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调查监测,事故现场周边无化学品泄漏情况,消防废水已收集排往市政污水管网,附近浔江未发现有消防废水排出,且爆炸点位于我市三龙水厂取水点下游2公里处,对水源地无影响。

事发地周边环境空气监测数据情况为:VOC、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监测指标均达到标准限值。

三、现场取样检测情况

经委托梧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火灾事故现场封存的液化石油气罐内物质进行抽样技术检测,检验依据为: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商品丙丁烷混合物)。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李某某在进行液化石油气倒灌作业过程中,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处置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液化石油气泄漏着火,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楼某某、李某某等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②。在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相关手续的仓库非法储存③、充装液化石油气,在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使用普通厢式货车运输液化石油气④,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液化石油气⑤。

2.叶某某未按照相关法规建设和管理仓库⑥。叶某某在未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其他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聘请无资质施工队违法建设仓库⑦,并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仓库出租。日常管理中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出租后的仓库用途不管不问,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导致火灾发生。

3.违法建筑监管环节有漏洞,隐患整改没有形成闭环。长洲镇政府会同原长洲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现长洲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及长洲区城建监察协管大队在2019年6月20日对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进行了检查,发现其违法建设等行为,并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后续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对违法行为也没有上报有关部门。

4.开展仓储等场所消防安全排查不彻底。2022年5月5日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火灾事故以来,长洲区多次部署开展仓储物流场所的专项消防安全治理工作,但龙平村村委、长洲镇政府、长洲派出所未能对辖区仓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涉事仓库情况底数不清,未及时发现仓库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情况,长洲区消防救援大队未有效指导有关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5.开展燃气行业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龙平村村委、长洲镇政府、长洲区城市管理监督局落实燃气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不够扎实,在日常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楼某某等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3·9”火灾事故是一起因非法充装倒灌液化气引发火灾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和处理意见

(一)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楼某某,非法运输、储存、充装、销售液化石油气,将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作为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充装场所,并将充装好的液化石油气进行运输和销售,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作业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李某某,未取得液化石油气充装的相关资质,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仓库进行液化石油气倒灌作业,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处置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在液化石油气倒灌作业时泄露着火,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作业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胡某某,非法运输、销售液化石油气,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作业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潘某某,非法运输、销售液化石油气,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作业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黎某某,非法运输、销售液化石油气,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作业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唐某某,非法运输、销售液化石油气,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作业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长洲镇龙平村村委会

日常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细致,管理不到位,对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违规建设情况未能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未能及时排查发现楼某某等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建议由长洲区政府对长洲镇龙平村村委会进行问责。

2.长洲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原长洲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未认真履行日常检查责任,对叶某某未按照规定在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建设仓库监管不到位,对已发现的违法建设等行为,虽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后续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对其违法行为也没有上报有关部门。建议由长洲区政府对长洲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原长洲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进行问责。

3.长洲镇人民政府

履行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指导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不细致,未有效针对辖区存在违法建设情况开展监督工作,对叶某某未按照规定在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建设仓库监管不到位,对已发现的违法建设等行为,后续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对其违法行为也没有上报有关部门,未能及时排查发现楼某某等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建议由长洲区政府对长洲镇政府进行问责。

4.长洲区建设局

指导、督促长洲区城建监察协管大队开展日常工作不到位,未有效针对辖区存在违法建设情况开展监督工作,对叶某某未按照规定在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建设仓库监管不到位,对已发现的违法建设等行为,后续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对其违法行为也没有上报有关部门。建议由长洲区政府对长洲区建设局进行问责。

5.长洲区自然资源局

未认真督促叶某某未按照规定在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建设仓库的违法占地行为,对已发现的违法建设等行为,虽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后续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督促其恢复土地原状,对其违法行为也没有上报有关部门。建议由长洲区政府对长洲区自然资源局进行问责。

6.长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5月5日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火灾事故以来,长洲消防救援大队积极开展有关工作,但在指导有关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工作上效果不明显,导致辖区政府、派出所和村委工作人员检查、发现隐患能力不高。建议市消防救援支队对长洲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约谈,并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市公安局长洲派出所

2022年5月5日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火灾事故以来,市公安局长洲派出所积极开展有关工作,但未能有效开展对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未能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建议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对市公安局长洲派出所进行约谈,并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长洲区城市管理监督局

对辖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行为的整治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发现楼某某等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建议向长洲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有关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市纪委监委机关。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机关提出。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长洲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坚决堵塞监管漏洞,坚持常管长严、常态长效,切实把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健全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和违规出租行为。

长洲区政府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贯彻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强化责任担当,明确打击违法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无批建手续建筑的核查和处置力度,依法依规进行认定、查处,加大对违法建设、违规施工和违规出租厂房、库房等行为的打击震慑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和区域协作配合机制,防止不具备手续和安全条件的厂房、库房违规出租、转租。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落实针对性管理和看护措施,挂牌督办,推动整改。

(三)加强监管工作,优化部门协调配合。

长洲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统一管理。一是要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违法充装等违法行为;二是要及时协调解决燃气行业、特种设备领域存在的职责边界问题;三是要积极推进气瓶专项整治工作和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应用信息化手段解决液化石油气充装行业存在的顽瘴痼疾;四是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办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导和考核,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四)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长洲区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公安局派出所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加强对民警和乡镇消防安全人员消防业务知识培训和指导,积极推进基层消防监督工作。辖区派出所要加强对街道办、村委、物业公司等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要组织指导基层消防力量,深入社区、街道、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加大社会面消防宣传培训力度,增强消防宣传实效。

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

3·9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6月5日

①注:此时间为《租赁合同》上签署日期。

FD10143 | 2022_梧州红树湾家具展销仓库5·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关于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2022·5·5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关于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2022·5·5”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2022-09-01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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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5日17时35分许,位于梧州市长洲区竹湾路28号的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火灾烧毁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的钢结构仓库及仓库内家具、设备、饮料、货车、电动自行车等物品,过火面积约7678平方米,受灾户数36户,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6894483元。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梧州市人民政府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于5月9日成立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2022·5·5”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长洲区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长洲分局主要领导,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长洲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长洲区纪委监委机关驻区政府办纪检监察组、长洲区委宣传部及文明办、长洲区信访局、长洲区督考办、公安长洲分局、长洲区建设局、长洲区人社局、长洲区民政局、长洲区司法局、长洲区应急管理局、长洲消防救援大队等14个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组,主要职责为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收集事故相关证据资料;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建议和措施;起草事故调查报告等。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派出火灾调查技术组、法务组指导事故调查工作,并对该起火灾事故开展延伸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手段,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与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查清了事故有关方面的问题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为1层的钢结构建筑,建筑墙体均为铁皮,建筑总面积为9626平方米,建筑高度12米。起火仓库东面为民宅、西面为村内道路、南面为村内道路、北面为民宅。仓库建筑分为三个区域,分别为东南区域(区域内为9、9-1、9-2、9-3、9-4、9-5、11、11-1、11-2、11-3、11-4、11-5、12、13、13-1号仓库)、北面区域(区域内为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号仓库)、西南区域(区域内为1、2、3、4、5、6、7、8、30、31号仓库,未过火)。仓库之间采用铁皮分隔,各仓库分隔上方可连通。该仓库并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其他相关手续。仓库内的消防设施主要有灭火器等。

(二)起火建筑使用情况

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所在用地属长洲镇竹湾村第五、六、十一组生产队集体用地,用地性质为生产生活留用地,仓库占地面积约10756平方米。2011年12月30日,吕某甲与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竹湾村第十一组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20年;2015年5月19日吕某甲与梧州市长洲镇竹湾村第五、六组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30年。仓库于2016年11月份建成投入使用,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吕某乙(吕某甲女儿),仓库管理人为吕某丙(吕某甲儿子),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人为陈某某。仓库西南区域主要存放家具、沙发、床垫等物品,东南区域主要存放家具、机械设备、食品饮料、食品包装袋等物品,北面区域主要存放纸皮、木门成品、铝合金、石材等物品。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5月5日17时40分许,承租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11号仓库的租户潘某某在安装机器时,发现有异常情况,经查看发现11-5号仓库已经起火,猛烈燃烧,随后离开仓库并拨打119电话报警。

(二)消防救援队伍接警出动、灭火救援及搜救情况

5月5日17时42分,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梧州市长洲区竹湾路28号一家具仓库发生火灾。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先后调集大塘消防救援站、银湖南路特勤消防站、河东消防救援站、河西消防救援站、西南大道消防救援站、石桥消防救援站、藤州消防救援站、藤县企业专职队、永安消防救援站、天桥消防救援站等10个消防救援站,128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17时51分,特勤、大塘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实施火灾扑救;18时05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及后续增援力量相继到达现场;20时40分,火势得到控制;23时28分,明火被基本扑灭。

(三)辖区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长洲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公安、应急、交通、医疗、供电、供水、环保、气象等有关部门到现场处置。长洲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长洲区分管领导、公安长洲分局主要领导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指挥灭火。19时45分,长洲区政府调集的大型机械到达现场协同消防救援人员扑救火灾。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经事故现场勘验、调阅事发时有关单位的视频监控、专家技术分析和有关证据材料的采集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认定事故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起火原因为不排除遗留火种引燃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11-5号仓库内距11-5号仓库东南墙8米至14.4米、西南墙10.6米至14.5米的区域内可燃物蔓延成灾的可能。

(二)间接原因

  1. 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法规建设和管理仓库。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其他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仓库,并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仓库出租。日常管理中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督促租户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租户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导致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导致火灾发生。
  1. 租户覃某甲未落实火灾防范措施。覃某甲承租11-5号仓库后,放置了实木家具、纸皮等大量可燃物。在使用、管理场所过程中,未制定落实安全管控措施,未加强员工对明火、用电等行为的管控,导致火灾发生。
  1. 大跨度钢结构建筑坍塌影响火灾扑救。该仓库属于大跨度钢结构建筑,耐火性能较差。发生火灾后,受持续高温燃烧影响,钢结构强度大幅下降,顶棚坍塌,对灭火造成重大影响和安全威胁。
  1. 仓库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该仓库未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仅配置了一些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控制,造成火势蔓延迅速扩大。
  1. 仓库未划分防火分区。该仓库为丙类仓库,总建筑面积约9626平方米,未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发生火灾后,烟火无法得到有效阻断,导致火势迅速扩大。

(三)事故性质

通过综合调查分析,调查组认定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2022·5·5”火灾事故,是出租方和承租方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造成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个人)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对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2022·5·5”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建设、使用仓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建议由建设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仓库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未监督承租的单位安全使用该场所,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进行行政处罚;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火灾调查原因认定,建议对以下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覃某甲,作为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11-5号仓库的承租人,未在使用管理区域范围内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1. 覃某乙,作为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11-5号仓库的仓库保管员,在日常管理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
  1. 吕某乙,作为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在未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其他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仓库,未按相关法规设置消防设施,并将仓库出租。
  1. 吕某丙,作为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管理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督促承租的租户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租户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1. 陈某某,作为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制定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组织防火检查等工作。

(三)对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政府。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政府未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对仓库未进行依法审批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未能检查发现,未将违法行为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议由长洲区政府约谈长洲镇政府主要领导,责成长洲镇政府向长洲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1. 梧州市长洲区建设局。梧州市长洲区建设局对仓库未进行依法审批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并上报其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建议责成梧州市长洲区建设局向长洲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1. 梧州市长洲区自然资源局。梧州市长洲区自然资源局未督促仓库整改违法占地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建议责成梧州市长洲区自然资源局向长洲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1. 梧州市长洲区商务局。梧州市长洲区商务局未督促指导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通报给相关职能部门并配合查处该公司违法行为。建议责成梧州市长洲区商务局向长洲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1. 梧州市长洲消防救援大队。梧州市长洲消防救援大队在指导单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中措施不力,导致主管部门、派出所和社区工作人员检查、发现隐患能力不高。建议责成梧州市长洲消防救援大队向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深刻检查。
  1. 梧州市公安局长洲派出所。梧州市公安局长洲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后,未能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建议责成梧州市公安局长洲派出所向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分局作出深刻检查。
  1. 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竹湾社区。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竹湾社区在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中未能发现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建议责成竹湾社区向长洲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进行通报。

五、防范措施

(一)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落实安全职责。要按照《梧州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仓储场所火灾防范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跟踪问效,推动各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等各项防火防灾措施,同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风险辨识,落实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未经设计审查进行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

(三)汲取火灾事故经验教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深刻汲取此次火灾事故经验教训,切实治理仓储物流场所消防安全问题,开展仓储物流场所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并推动仓储物流企业健全消防安全各项规章制度;以“一失万无”的谨慎态度进一步排查辖区仓储物流场所,列出隐患清单注意督促整改,切实做到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以点带面,全面规范全区仓储物流场所,形成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升群众火灾防范意识。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进一步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开展各类宣传活动,特别要对重点场所、小型经营场所和仓库等场所要加强火灾防控宣传。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火灾中的防范和自救能力,特别是普及扑救初期火灾、疏散逃生、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基本技能,着力提升群众消防安全综合素质。

此报告。

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2022·5·5”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9月1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FD10144 | 2022_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8人被追责.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8人被追责

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8人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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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湖南省怀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出通报,因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溆浦县、芷江县、会同县根据湖南省森防指“八条断然措施”和怀化市森防指“四条纪律”,对8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溆浦县对思蒙镇党委书记贺达昊、镇长张晖予以免职;对观音阁镇党委书记武帅、镇长游祖均予以停职。

芷江县对碧涌镇党委书记周波予以停职,镇长杨文武予以预免职。

会同县对连山乡党委书记李政霖、乡长梁君予以停职。

秋季是森林火灾高发期,当前,湖南省森林防灭火形势极为严峻,10月17日,湖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全面启动森林火灾Ⅲ级应急响应。10月18日,湖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森林火险红色预警,要求严厉打击野外违规用火,强化刚性问责、形成震慑,坚决防范遏制森林火灾。

此外,10月18日,江西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也启动了森林火灾Ⅳ级应急响应。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和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响应措施,全力做好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秋季森林火灾多发

请一定高度警惕

严加防范

这些森林防火知识

请学习掌握

●来源: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

2022-10-20 14:56:55:0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8人被追责森林火险 森林防火 湖南省 森林火灾 森林防灭火112790越秀应急管理越秀应急管理 /enp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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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45 | 2022_每日事故警示_合肥淝河佳苑居民住宅2·14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合肥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包河区淝河佳苑居民住宅“2·14”燃气 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2月14日4时33分,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淝河佳苑小区12 栋1单元703室发生燃气爆燃事故,造成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41.41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领导率应急、城建、公安等部门负责人,第 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省、市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救治伤员, 迅速查明原因,举一反三,结合专项整治,查找隐患,及时整改, 防患于未然。 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经合肥市人民政府授权,合肥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包河区淝河佳苑居民住宅“2·14”燃 气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以合肥市应急管理 局为组长单位,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合肥市公安局、城乡建设局、 总工会,包河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邀请合肥市监察委员会派 员参加,并聘请了燃气、消防、建筑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 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查取 证、模拟实验、专家论证评估、查阅资料、询问证人、综合分析 等手段,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

2 - 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 议,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2 月13 日18 时45 分左右,合肥盛誉建工机械有限 公司从业人员雷、程和肖下班后,一起到淝河佳苑小区附 近一家面馆吃饭,3 人喝了近两瓶牛栏山二锅头白酒(500 毫升 每瓶,42 度),21 时30 分许,3 人回到租住的淝河佳苑小区12 栋1 单元703 室。程和肖**直接进入卧室躺在床上玩手机,雷 先后到厨房用电水壶烧水、装水,随后,雷用拖把拖卫生间 及过道、卧室的地,拖到卧室时,3 人各抽了1 支烟并聊天。22 时左右3 人先后洗漱后到卧室休息。2 月14 日4 时33 分,肖松 岭上厕所,摸黑到客厅并按下墙上的照明开关,随即房屋内发生 了爆燃。 (二)应急救援及信息报送情况 1.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合肥市119 指挥中心、110 指挥中心和合肥市 120 调度中心先后接到群众报警,称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淝河佳苑 小区发生爆燃。119 指挥中心立即指派包河区消防救援大队望湖 站2 辆消防车及周边3 个救援站6 辆消防车出警,110 指挥中心 立即指令淝河派出所值班民警和巡逻特勤出警,合肥市120 调度 中心立即指派合肥市长庚医院120 分站救护车前往事故现场。4 时41 分,合肥燃气集团公司“蓝焰热线”接到110 指挥中心通

3 - 知,立即指令区域燃气抢修车出车抢险,并电话告知合肥燃气集 团客服公司包河服务所所长丁锋。4 时46 分,市公安局特警支 队和淝河派出所值班民警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现场警戒、疏 散群众,维护秩序。4 时48 分120 分站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4 时49 分,望湖站2 辆消防车、3 个救援站6 辆消防车和消防救 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先后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展开救援,消防救援人 员协助公安疏散群众,维护秩序,先后救出受伤人员雷学文、程 源森,肖松岭已自行下楼,120 分站救护车将3 名受伤人员送往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院进行救治。5 时13 分,合肥燃气集团公 司抢修员束鸿钧、施毅到达事故现场,前往7 层开展检测,发现 703 室厨房内燃气正在泄漏,随即关闭燃气表前阀。 合肥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合肥市应急、公安、消防、 城建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包河区委、区政府、老 官塘社居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均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协 调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包河区政府成立了以李炜区长为组长的 爆燃事故处置工作组,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各单位较好完成了应 急救援工作。 2.信息报送情况 2 月14 日5 时17 分,市应急指挥中心接到合肥市120 调度 中心短信报告淝河佳苑小区12 栋发生爆燃事故,市应急指挥中 心先后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合肥燃气集团公司核实情 况。5 时33 分,市应急指挥中心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 报告,7 时33 分包河区应急指挥中心通过电话向市应急指挥中

4 - 心初报事故情况,8 时26 分书面报告事故信息。 (三)受伤人员情况 1.雷,男,1968 年2 月出生,河南省郑州市人,合肥盛 誉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全身(包括面部)50%三级烧伤, 左腿骨折,3 月11 日已出院。 2.肖,男,1975 年1 月出生,河南省郑州市人,合肥盛 誉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全身(包括面部)60%三级烧伤, 目前,在安医一附院治疗。 3.程**,男,2000 年2 月出生,河南省郑州市人,合肥盛 誉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从业人员。面部、肚子有轻微烧伤,2 月19 日已出院。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点情况 事故发生在淝河佳苑小区第12 栋,该小区位于合肥市包河 区南淝河支路与东二环路交口(如图1 所示),小区内有1 至 13 栋楼,其中第12 栋分1、2 两个单元,1 单元系商住楼,1 至 2 层为门面房,3 至18 层为住宅,无地下室,筏板基础,钢筋砼 框架剪力墙结构。

5 - 图1 事故发生位置图 (二)事发房屋布局情况 1.12 栋1 单元7 层户型情况 该单元设有两部电梯,同一平层为四户,边户01、04 户型 相同,为三室一厅,中间户02、03 户型相同,为一室一厅,填 充墙为烧结空心砖砌筑,阳台栏板为现浇砼栏板,如图2 所示。 图2 1 单元7 层户型平面示意图

6 - 2.703 室房屋内布局情况 703 室建筑面积72 平方米,使用面积52.76 平方米。其中 客厅面积17.98 平方米,有沙发1 套;厨房面积5.32 平方米; 洗漱间、卫生间、走廊和南阳台面积分别为1.81 平方米、3.14 平方米、2.39 平方米和5.54 平方米;卧室靠南阳台面积16.58 平方米,卧室放置3 张床,品字形布置,如图3 所示。 图3 703 室房间结构平面图 3.703 室厨房内物品情况 厨房内设有排烟道、燃气表、灶台、水池等物品,燃气表灶 前阀连接燃气软管,长约1 米,燃气软管末端没有连接灶具,灶 台上摆放电水壶,如图4 所示。

7 - 图4 厨房内物品布置图 4.703 室燃气表周围情况 燃气表周围设有表前阀、灶前阀、支管、立管,灶台等,表 前阀裸露在排烟道一侧,周围无遮挡,距离地面高为0.54 米。 表前阀手柄设在燃气表与燃气立管之间,凸出于灶台,手柄长约 0.1 米,与燃气支管垂直为关闭状态。手柄末端距离厨房门门框 约0.175 米,手柄旋转灵活、逆时针旋转为开启。如图5 所示。 图5 703 室燃气表周围布置图

8 - (三)事发房屋租赁情况 2021 年11 月20 日,雷与户主贾签订了12 栋703 室房 屋租赁合同,租期自2021 年11 月20 日至2022 年11 月19 日, 年租金14400 元。2021 年11 月26 日,雷入住,2022 年2 月 11 日,肖和程随雷入住703 室。 (四)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 1.12 栋1 单元、10 栋受损情况 12 栋1 单元每层住户窗户均受损,爆燃的冲击波造成10 栋 北侧部分住户窗户玻璃、不锈钢防盗网受损及脱落,12 栋和10 栋之间道路上停放的车辆玻璃受损,如图6 所示。 图6 12 栋、10 栋及车辆受损图

9 - 2.12 栋1 单元7 层电梯门脱落至电梯井内,其他楼层电梯 门(含6 层)均向外凸出,如图7(a-b)所示。 图7-a 7 层电梯 图7-b 6 层电梯 图7 7 层、6 层电梯受损图 3.7 层各户受损情况 701 室房屋结构完整,室内物品散落杂乱,无明显过火痕迹, 702 室、704 室房屋结构不完整,端部剪力墙侧面局部混凝土脱 落,室内物品损坏严重,阳台窗户玻璃破碎,无明显过火痕迹, 3 室均呈现为外部爆燃产生冲击波造成的破坏特征。 703 室房屋结构极其不完整,破坏严重,有明显过火痕迹, 与702 室、704 室之间的分户墙倒塌,客厅顶梁板混凝土脱落和 出现严重裂缝,如图8 所示。

10 - 图8 701 至704 室事故形貌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排除人为故意或过失 经公安部门调查,无证据证明存在人为故意或过失打开燃气 表前阀的嫌疑。 2.爆燃介质认定 根据703 室用气情况,结合消防救援描述情况、公安调查情 况及事故痕迹特征,确定此次爆燃介质为天然气。 3.爆燃点认定 通过分析事故现场破坏形貌,703 室建筑物损毁最为严重, 以703 室为中心,该户填充墙均向外倒塌,该户客厅和卧室的房 顶损坏严重,其中卧室顶板向上隆起,呈现内部爆燃特征,如图 9 所示,由此确定,本次事故爆燃位置在703 室。

11 - 图9 703 室爆燃后的建筑物破坏形貌特征示意图 4.泄漏原因分析 经现场测量、模拟实验及调查询问,2 月13 日7 时30 分至 21 时30 分许,703 室无人,雷等3 人于21 时30 分许返回703 室后存在抽烟行为,未引起爆燃,说明燃气表前阀手柄处于关闭 状态,燃气未泄漏。期间,雷烧水、装水进出厨房4 次,其他 2 人没有进出厨房,事故发生时燃气表前阀手柄被逆时针旋转开 启。由此推断,雷**存在触碰阀柄导致天然气泄漏的可能性。 5.泄漏量计算 爆燃发生后,703 室外没有其他爆燃及火灾区域,结合对燃 气立管的气密性试验,及12 栋1 单位其他03 户型燃气泄漏扩散 数值仿真,排除有其他泄漏源的可燃气体进入703 室的可能。 2021 年11 月6 日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对703 室最后一次 抄表数值为194 立方米,事故发生后,该户燃气表读数增加值约

12 - 为33.9 立方米,经调查,扣除前租户正常用气及爆燃后泄漏量, 得出703 室事发前燃气泄漏量为28.64 立方米,泄漏时长约为 6.13 小时。 6.爆炸极限认定 根据理论计算,本次爆燃事故TNT 当量约为2.2 千克,参与 爆燃天然气约为6.8 立方米。经现场勘查,天然气主要聚集在厨 房、客厅和卫生间,根据房屋尺寸计算得爆燃前客厅平均浓度约 为8%vol,在天然气爆炸极限5%vol-15%vol 之间。 7.点火源认定 经现场勘查及询问,703 室没有冰箱、电视机等电器。2 月 14 日4 时33 分左右,肖松岭上厕所时,按动客厅西侧中间位置 照明开关时,瞬间发生爆燃。认定点火源为照明开关开启时产生 的电火花。 图10 事故开关(灼烧痕迹) 图11 其他开关 综上分析,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703 室厨房内燃气

13 - 软管未连接灶具,灶前阀长期开启,燃气表前阀受到外力触碰开 启,泄漏的天然气在房屋内聚集扩散,达到爆炸极限,遇电火花 引发爆燃。 (二)间接原因 1.雷**安全意识淡薄,对703 室内燃气软管未连接灶具且未 封堵的安全隐患预判不足。 2.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客户服务公司,未落实包河区 制定《燃气保供工作部署》的要求,没有加大对703 室安检的频 次;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未发现并消除703 室燃气灶具缺失、 燃气表前阀开启的安全隐患;应急抢险调度方案不合理。 3.包河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淝河镇人 民政府,未扎实开展燃气特别是居民家用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 作,对燃气安全风险底数不清、情况不明。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包河区淝河佳苑居民住宅“2·14”爆燃事故 是一起住户燃气泄漏引发的爆燃事故。 四、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存在的问题 1.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①(以下简称合肥燃气公司),1995 年11 月13 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斌,注册资本伍亿壹仟万圆整, 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1564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营业期限1995 年11 月13 日至2050 年12 月31 日,经营范围:燃气生产、销售和管道输配;市政公用工程、燃气工程、供暖工程及配套工程的设计、 建设、安装、维修、服务、监理、咨询;房屋建筑工程的监理及咨询;机电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土方工程, 铆焊加工;燃气器具制造经营;燃气设备及智能安全家居产品生产销售与安装维修;商务信息咨询;教育信息咨 询;保险信息咨询;能源项目建设、开发利用、运营管理;汽车货物运输;自有房产及设备租赁。

14 - 住所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466 号,承担合肥市建成区(除滨 湖新区外)天然气供应任务。该公司持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 ①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安全 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奖惩制度》《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 制度。 合肥燃气公司下设客户服务公司,经理张,主要负责居民 用户挂表、点火、维修、安检、抄催,非居民用户抄催、流量计 管理、客户关系等业务。下辖9 个服务所,事故发生在包河服务 所辖区,包河服务所所长丁锋。 2021 年合肥燃气公司对淝河佳苑12 栋1 单元703 室共进行 了两次安检。2021 年11 月6 日、11 月20 日,合肥燃气公司安 检员陈、李**先后至703 室安检,安检结果分别为无隐患和到 访不遇。至事故发生时,没有再对703 室进行安检。 该公司及其客户服务公司,未落实包河区制定《燃气保供工 作部署》的要求,没有加大对703 室安检的频次 ③;对事故小区 住户燃气安全隐患全面排查不彻底,未发现703 室燃气灶具缺 失、燃气表前阀开启的安全隐患 ④,应急抢险调度方案不合理。 ①许可证编号:皖20200109001G,经营区域:合肥市建成区(滨湖新区除外),许可证有效期限:2020 年12 月 1 日起至2024 年12 月1 日止。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皖)JZ 安许证字[2004]000497,发证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时间: 2019 年12 月09 日,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0 年01 月09 日至2023 年01 月07 日。 ③《包河区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暨保供工作部署》对辖区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和今冬明春燃气保供工作部署如下:二、 全面排查并治理管道燃气的安全隐患要求合肥燃气公司加大商住混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检频次。 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 号)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 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 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 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 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15 - (二)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存在的问题 1.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包河区住建 局),是包河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人民防空办公室 牌子。负责包河区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事宜,并实施全区燃气经 营单位的运营监管工作。 该局城乡建设管理科(交通科)(以下简称城建(交通)科) 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遗失损毁补发,燃气市场安全监督。 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胜利分管城建(交通)科,城建(交通) 科科长谭鑫,科员张健主要负责燃气方面工作。制定了《包河区 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暨保供工作部署》《包河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了应急演练,2021 年1 月至8 月和2022 年1 月先后对辖区开展了燃气安全隐患检查。但对合肥燃气公司 未严格落实《包河区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暨保供工作部署》要求情 况失察 ①;督促指导合肥燃气公司全面排查整治事故小区燃气安 全隐患不力 ②。 2.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淝河镇政府), 是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的下属单位,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安 全生产工作,设有建设办实际负责辖区燃气安全监管。镇长、党 委副书记刘文龙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副书 记刘宗胜分管建设办、片区综合改造等工作。制定了《淝河镇安 ①《包河区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暨保供工作部署》对辖区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和今冬明春燃气保供工作部署如下:二、 全面排查并治理管道燃气的安全隐患要求合肥燃气公司加大商住混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检频次。 ②《包河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暨今冬明春天然气保供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安〔2022〕3 号)(四)全面排 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督促指导合肥燃气公司整治以下风险隐患:2.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 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16 - 全生产基本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 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应急处置制度》等。2022 年1 月26 日对淝河佳苑物业管理处进 行了检查,发现3 处隐患并要求整改。但对市、区下发全面排查 整治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隐患的方案 ①认识不足,认为只对非居民 用户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应急值班人员履职不力。 3.包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包河区政府),贯彻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同级党委工作部署,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 整治。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 方案的规定,组织包河区住建局和淝河镇政府开展老旧小区燃气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 五、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处理的企业 合肥燃气公司及其客户服务公司,未落实包河区制定《燃气 保供工作部署》的要求,没有加大对703室安检的频次;对事故 小区住户燃气安全隐患全面排查不彻底,未发现并消除703室燃 气灶具缺失、燃气表前阀开启的安全隐患,应急抢险调度方案不 合理。建议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其他建议 1.张健,群众,包河区住建局城建(交通)科科员,事业编 ①《合肥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暨今冬明春天然气保供实施方案》(合安〔2021〕8 号)和《包河区城镇燃气 安全排查整治暨今冬明春天然气保供实施方案》(包安〔2022〕3 号)。

17 - 制,主要负责燃气方面工作。未严格落实《包河区燃气安全排查 整治暨保供工作部署》要求情况失察;督促指导合肥燃气公司全 面排查整治事故小区燃气安全隐患不力。建议责令其向包河区住 建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刘宗胜,中共党员,淝河镇党委副书记,分管建设办工作。 对《合肥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暨今冬明春天然气保供实施方 案》和《包河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暨今冬明春天然气保供实 施方案》中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隐患认识不足,认为 只对非居民用户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议责令其向中共合肥 市包河区淝河镇委员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包河区住建局,未认真履行职责。责成其向包河区政府作 出书面检查。 4.淝河镇政府,未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责成其向包河区 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包河区政府,未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责成其向合肥市 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合肥燃气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 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 求。要全面履行燃气经营者的职责,完善燃气安全检查机制,优 化应急抢险调度方案,增加检查人数、频次,加强对燃气用户安 全用气知识的宣传,发现居民家庭燃气软管老化、灶具缺失、私

18 - 接私改等隐患,指导督促住户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报告燃 气主管部门采取措施。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老旧小区公共区域 燃气设施升级改造,安装燃气泄漏紧急切断装置,提升燃气安全 运行水平,切实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包河区住建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三管三 必须”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扎实推进燃气安全专项整 治,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器具、老旧小区、公共场所、燃气工程、 瓶装液化石油气等领域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强化燃气安全监管 执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城镇燃气安全。 (三)淝河镇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属地管 理职责,认真学习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特 别是老旧小区燃气安全方面的规定;积极配合上级或部门抓好各 类安全生产检查,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跟踪落实整改到位, 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督促社区和物业企业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 各类安全隐患,建立小区租户台账,加强管理,确保辖区不发生 安全事故。 (四)包河区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人民 至上、生命至上”,全面开展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全力推广应用燃气泄漏报警器、紧急切断阀、燃气自闭阀、物联 网燃气表、不锈钢波纹软管等安全装置、设施,提高户内燃气设 施本质安全水平,防范化解燃气安全风险。督促各部门、各乡镇

19 - (街道)、村居委严格履行职责,层层压实责任。通过报、网、 端、微等平台向小区居民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增强居民安全意识, 掌握消除安全隐患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包河区淝河佳苑居民住宅“2·14”爆燃事故调查组 2022 年3 月18 日

FD10146 | 2022_氧气瓶漏气烧伤事故_7·1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概况

某年7月12日,某耐火材料厂三车间一台压砖机的拉杆断裂,需进行气割作业。一名气焊工戴着手套安装氧气瓶上的减压器,装好后未进行检查。当开启氧气瓶阀时,发现减压器与瓶嘴连接处漏气,他便脱下手套,把手伸到漏气处检查,突然一股火焰喷射出来,使其右手虎口烧伤。幸亏现场另一工人立即将瓶阀关闭,避免了事故的扩大。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二、事故原因

该名气焊工违反氧气瓶使用操作规程,戴上有油脂的手套去安装减压器,氧气瓶嘴沾上了油脂,且未旋紧减压器螺母,当开启氧气瓶瓶阀时,高压氧气喷出,油脂在高压纯氧的作用下,迅速氧化并进行燃烧,最终酿成事故。

三、防范措施

1、严禁用油脂的手套、棉纱和工具等与氧气瓶及其瓶阀、减压器等有关部件接触。

2、氧气瓶减压器螺母必须旋紧。

3、加强安全管理,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杜绝“三违”。

FD10147 | 2022_江北区观音桥街道桥鸿一村5·5_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 | 来源格式:md

江北区观音桥街道桥鸿一村“5·5”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5月5日01时27分左右,江北区观音桥街道桥鸿一村38号1单元8-3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李黎,身份证号码:500***0912)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27040元。

按照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江北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履职尽责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管局、区经信委共同参与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开展延伸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扑救情况

2022年5月5日01时27分左右,江北区观音桥街道桥鸿一村38号1单元8-3住宅发生火灾,小区居民发现后立即拨打119报警,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随即调动石马河消防站、黄泥磅消防站共8辆车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火灾于3时46分左右扑灭,在清理火灾现场的过程中,发现该起住宅北侧卧室有一具尸体。后经法医鉴定,死者李黎符合饮酒后生前烧死死亡特征。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证据,查明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江北区观音桥街道桥鸿一村38号1单元8-3北侧次卧室,起火点位于北侧卧室南侧床头处,起火原因为李黎卧床吸烟,燃着的烟头引燃床上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发生火灾后,初起火灾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起火时间为凌晨,死者李黎因饮酒过多未意识到火灾发生,在火灾蔓延后无法逃生,吸入浓烟导致死亡。

(三)事故性质及等级。经调查认定,李黎涉嫌失火罪,因其在火灾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事故等级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街道办事处需要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整改。观音桥街道及天原社区每季度开展了1次以上几种消防宣传活动。

按照《重庆市消防条例》等规定,江北区观音桥街道负责按标准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受消防救援机构委托负责辖区本级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调查中发现,起火小区为老旧居民建筑,所在的天原社区微型消防站位于绿地海外滩小区,调查中发现,该微型站配备器材数量不足,且值班人员对火灾应急处置、器材装备使用等还存在不熟练的情况,街道相关责任科室对社区指导规范作用不够明显。

观音桥街道未将桥鸿一村纳入消防设施整改范围,室内消火栓无水。

桥鸿一村小区为老旧小区,停车位数量不足,发生火灾当天,小区内部消防车道堵塞较为严重,发生火灾后消防车无法及时进入小区。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经调查,桥鸿一村发生火灾的建筑为8层多层砖混结构建筑,建筑面积5107.14平方米。发生火灾房屋产权人姓名鲜兰英,2004年取得房产证,房屋建筑面积55.50平方米,套内面积48.8平方米。该小区未实施专业物业管理,无物业服务企业,而由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管理和居民自治,应由房屋产权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综上所述,该小区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在区住建委。

(三)区经济信息委。依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消防条例》为法律准绳,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江北区高层建筑用电用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江北府办发〔2022〕28号)文件要求,持续推进高层建筑用电用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紧盯高风险领域,重拳出击,铁腕整治,坚决掐断高层火灾蔓延势头。一是持续推进老旧小区、群租房、九小场所等重点领域的用电用气安全综合治理;突出抓好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等风险场所的重点排查。全区高层建筑2476栋,截止今年6月底,会同相关单位每周对街镇开展随机专项抽查检查,检查发现部分强电井存在杂物、封堵不严、部分线路不规范、私拉乱接等现象,已督促街道、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并要求全区各小区举一反三,做好自查自纠,防止类似隐患再次出现,累计排查发现电力隐患842处,整改823处;督促市北供电公司对鸿桥一村各楼栋及周边加强电井专项检查,未发现突出问题隐患。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办事处:天原社区虽按标准建立了社区微型消防站,但微型站配备器材数量不足,值班人员对火灾应急处置、器材装备使用等还存在不熟练的情况,街道相关责任科室对社区指导规范作用不够明显。观音桥街道未将桥鸿一村纳入消防设施整改范围,天原社区未对桥鸿一村消防车道进行划线标识并进行管理。建议由江北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对观音桥街道及天原社区进行约谈。

(二)消防第三方服务机构:该小区内建筑为7-8层多层民用建筑,无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故不涉及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调查。

(三)消防产品质量:该小区内建筑为7-8层多层民用建筑,无需设置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仅需设置室内消火栓,但室内消火栓已年久失修,无法使用,故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的调查。

(四)建设工程:该小区为老旧小区,为1999年前职工集资房,无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老旧小区安全管理工作。此次火灾事故中暴露老旧小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全区老旧小区普遍存在消防设施损坏、安全管理缺位等问题,加之老旧小区居住人员收入低、安全意识淡薄,各类安全隐患迟迟得不到整改。各部门要将老旧小区安全管理摆在突出的位置上来,消除老旧小区各类安全隐患。同时建议观音桥街道将桥鸿一村纳入消防设施改造范围,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天原社区对桥鸿一村消防车道划线标识并进行严格管理,保证消防车道畅通。

(二)强化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防范自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传统宣传海报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加强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初期扑救、逃生自救能力。

(三)开展有针对性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动员街道、公安派出所、社区、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对辖区进行排查,登记造册,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指导群众消除火灾隐患,减小小火亡人的几率。

FD10148 | 2022_江津区白沙镇高家坳78号_6·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江津区白沙镇高家坳78号 “6·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6月25日8时50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高家坳老街一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60平方米,造成一人死亡。经调查,起火原因为江津区白沙镇高家坳78号民房一层东北侧卧室内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至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公安局、区应急局、区司法局、区住建委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并函商江津区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并行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基本情况。起火建筑位于江津区白沙镇高家坳78号地上两层,砖木结构,地上一层为客厅、厨房、卧室、柴房,地上二层为卧室,建筑内共居住五人,分别为李家瑞(死者,男,9岁)、李家豪(死者弟,男,6岁)、李家祥(死者弟,男,4岁)、代珍明(死者奶奶,71岁)、李岳(死者爷爷,75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6月25日早7时左右,李岳外出务农,早8时左右,代珍明携带李家豪、李家祥外出玩耍,李家瑞尚未起床(位于地上二层卧室)未一同前往,8时40分左右,代珍明回到家中发现家中起火,期间火势很大,已无法再进入屋内,代珍明随即拨打了“119”报警电话,白沙专职消防队、江津区消防救援支队鼎山特勤站、德感站相继到场将火扑灭,随后在清理火场时在建筑二层西北侧卧室床上发现死者。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

2022年6月25日08时50分,江津区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称江津区白沙镇高家坳78号一民房发生火灾,支队迅速调派白沙镇专职消防队1车、江津区鼎山特勤站、德感消防站7车,45名消防队员赶往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09时20分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展开灭火行动,9时26分明火被扑灭,11时50分许,建筑内部残火清理完毕,救援行动结束。

2﹒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江津区白沙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到场协调处置工作,事故善后处置完毕,遇难者已送至殡仪馆火化,家属情绪稳定,未发生次生舆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情况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6月25日8时3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江津区白沙镇高家坳78号民房一层东北侧;起火点位于江津区白沙镇高家坳78号民房一层东北侧卧室内;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至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房间内堆放大量木柴和杂物,且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导致火灾蔓延迅速,并产生大量烟气。

(三)造成人员伤亡原因

死者年龄较小,发现起火后,未及时逃生,吸入大量有毒烟气,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主要问题

(一)政府部门

1﹒白沙镇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定期对居民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根据消防安全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每年至少组织村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调查中发现,白沙镇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在居民小组醒目位置公示张贴村民防火安全公约,宣传力度不足。未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未每年至少组织村民、居民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2﹒消防产品、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建设工程责任方面

经调查,起火建筑为村民自建房,未涉及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建设工程责任,日常主要是居民自住,未涉及消防产品事项。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建议由江津区白沙镇人民政府对白沙镇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约谈,责令白沙镇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江津区白沙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特别是白沙镇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加强属地监管,完善消防安全组织和制度,落实消防安全风险风险研判制度,扎实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要组织开展检查,督促村(居)落实消防安全网格管理,指导居民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宣传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演练到位。

(二)建强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力量。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经济、人口和火灾风险状况,因地制宜设立多种形式防火力量。将基层消防工作融入“多网合一”综合网格管理,纳入基层智慧治理平台和社区治理智能化网格化共治平台建设,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村(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民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完善联勤联训、联战联调机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区委党校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区消防救援支队要组织乡镇网格化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形成大网格培训中网格、中网格培训小网格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居民用火用电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村村通”等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结合走村入户帮助居民查找消防安全隐患,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四)切实加强督查检查指导。要按照《江津区消防工作检查办法(试行)》和《江津区消防安全督办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加强工作检查指导和明查暗访,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对工作不力,火灾多发的乡镇(街道),及时进行通报;对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FD10149 | 2022_江苏_南京_10·29_较大_商场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南京金盛百货中央门店10·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索 引 号:    01311340X/2023-107366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事故信息 / 报告

发布机构: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12-1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金盛百货中央门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  号:     关 键 词:    南京金盛百货中央门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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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盛百货中央门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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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9日10时09分许,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号、4号的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现场火势较大,未造成人员伤亡,在社会面造成了较大影响。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立即作出批示,并先后赶赴现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鼓楼区负责人迅速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总指挥部,省市消防救援机构成立现场灭火前沿指挥部,开展疏散撤离群众、协调灭火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秩序等相关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南京市政府成立南京金盛百货中央门店 “10•29”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总工会和鼓楼区政府等组成,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并聘请建设、消防、安全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市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履职问题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视频分析、模拟实验、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应急处置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查清了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置业),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实际控制方和消防安全管理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754X7;法定代表人:张某;经营范围: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等。金盛百货中央门店系金盛置业下辖卖场之一,经营场所位于建宁路2号、4号。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鼓楼区罗超成小吃经营部,名称牌匾为“川酸菜鱼”,(以下简称:“川酸菜鱼”店),金盛百货中央门店二层美食城餐饮经营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06MA22APDG97;经营者:罗某某;经营范围:小餐饮。
  1. 江苏振东商品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振东),系金盛置业全资子公司,金盛百货中央门店的房屋承租单位和市场出租单位,无实际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日常代表金盛置业对外签订摊位租赁合同、美食城改造合同和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合同等事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6111C;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营范围:市场管理服务,市场设施租赁,市场物业管理等。
  1. 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由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以下简称:一建集团),系金盛置业控股子公司,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合法建筑的产权单位和出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58149;法定代表人:汤某某;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等。

4.金盛百货中央门店相关参建单位

(1)南京鼎昊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16年名称变更为:中哲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南京鼎昊),改扩建工程设计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65254600L;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2)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常虹),改扩建工程钢结构施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8528E;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3)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天泽),改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97611Y;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4)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消防公司),改扩建工程消防施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2999G;法人代表人:周某某。

(5)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港宁),改扩建工程内部装潢设计、施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4662X5;法定代表人:刘某甲。

5.消防设施维保单位

南京金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金辰),金盛百货中央门店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202PKY5F;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三)起火建筑相关情况

  1. 总体情况。起火建筑(金盛百货中央门店)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号、4号,为不规则长方体,南北走向,南北长约148米,东西长约78米,高度约23.6米,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建筑地下一层、地上五层(四、五层之间局部设有夹层,以下称四夹层),五层顶部搭设办公用房。建筑北侧、东侧及南侧外墙外侧用铝板装饰,东南侧从二层到五层用玻璃幕墙装饰,整个玻璃幕墙呈圆弧状,与外墙之间形成较大封闭空间,玻璃幕墙中部嵌有LED显示屏幕。建筑四层、四夹层和五层东南侧区域存放大量服装、内衣等针织用品。

建筑使用功能:地下一层为车库,一层为百货和餐饮,二层为百货、餐饮和KTV舞厅,三层为家居、婚庆用品、服饰和娱乐,四层为工艺品、婚庆用品和电商库房,四夹层为电商库房,五层为婚庆用品、培训和健身。(方位示意图见图1)

图1

  1. 商场二层改建美食城情况。商场二层美食城位于金盛百货中央门店二层东南侧区域,建筑面积约650平方米。经查,2010年,时任门店市场部经理问某某向店长高某提出在二层改建设立美食城的计划,高某同意后上报时任金盛置业副总裁王某甲审批通过。金盛置业在该改建工程开工前、竣工后和营业前,均未向当时有关部门申请、报送相关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手续。事发前,沿美食城四周布置13家餐饮店铺,其中2家空置,中间区域为堂食区,有26张餐桌,104个餐位。
  1. 美食城油烟管道敷设和清洗情况。美食城油烟管道系统由竖向油烟管道、横向主油烟管道及建筑外墙一段横向辅油烟管道组成。其中,竖向油烟管道总长度约20米,位于建筑东南侧玻璃幕墙与外墙封闭空间内,紧贴建筑外墙,在美食城东侧“多哩多”店铺外墙处垂直向上敷设至5层楼顶平台,并在楼顶平台水平延伸5米,该水平延伸管道中部装有油烟净化器,末端装有风机。横向主油烟管道总长度约71米,位于美食城各店铺厨房吊顶上方沿墙壁敷设,在“多哩多”店铺通过墙孔接入竖向油烟管道,由11家店铺共用。横向主油烟管道在各店铺内留有孔洞,通过金属管道、塑料软管分别与抽油烟机、吸顶排风扇连接。横向辅油烟管道总长度约20米,位于建筑东南侧玻璃幕墙与外墙封闭空间内,沿美食城“多哩多”店铺、“北方水饺”店铺和“奔跑吧少年拌饭”店铺外墙横向敷设,在“多哩多”店铺位置接入竖向油烟管道,并通过金属管道连接上述三家店铺的墙壁式排风扇。(见图2、图3)

经查实,2019年至事故发生时,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委托相关单位仅对部分油烟管道进行了3次清洗,垂直主油烟管道等多处管道未清洗。

图2

图3

(四)起火建筑历史形成情况

1987年,原市建工局下属国企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取得建设许可,拆除了建宁路2号、4号公司部分办公仓储用房,于次年在179、183号地块上建成面向社会营业的益都商厦。2005年,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三联动”改制中被金盛置业收购,金盛置业根据出让合同取得目前金盛百货中央门店所在土地使用权(宗地代码为179、180、181、183号),共计土地面积24988.53平方米。同时,金盛置业取得了上述地块上益都商厦等6幢(建筑1-6)房屋产权。2006年6月至10月间,经原下关区政府发改部门立项、市规划部门审批,金盛置业取得了建宁路2号、4号1.1万平方米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年10月至2008年5月间,金盛置业未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范围施工,建成南、北综合楼及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约6.4万平方米,并向社会招租经营。2014年1月,金盛置业自行拆除北综合楼,并停用地下车库。南综合楼建筑约4.6万平方米招租经营至今。

建设过程中,南京鼎昊负责整体工程设计,一建集团负责土建工程施工,江苏常虹负责钢结构工程施工,江苏港宁负责内部装潢设计和施工,深圳新天泽负责消防设计,南京消防公司负责消防工程施工。

(五)起火建筑消防设施及维保情况

起火建筑消防设施主要有:火灾自动报警、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防火分隔、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系统。消防控制室位于负一层,有2台火灾报警控制主机,1号主机控制建筑消防水泵、排烟风机以及一至三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联动控制一至三层防火卷帘、声光报警、非消防电源切除等;2号主机控制四至五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联动控制四至五层防火卷帘、声光报警、非消防电源切除等功能。

2019年以来,南京金辰根据消防设施维保合同负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防火卷帘的维修保养。

(六)起火建筑消防审核、验收、开业等许可情况

2007年7月-2009年4月,原下关区公安消防大队先后对涉事建筑核发了《关于同意综合楼改造工程施工设计的消防审核意见》(下消审〔2007〕第62号)、《关于同意综合楼改建工程变更施工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宁下公消审〔2008〕第0021号)、《关于综合楼改建消防验收不合格应当改正后申报复验的意见》(宁下公消验〔2008〕第0033号)、《关于金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综合楼改建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宁下公消验〔2009〕第0032号)等文书。

2009年7月,原下关区公安消防大队核发《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宁下公消安检许字〔2009〕第0005号),确定使用性质为商场。

(七)经营管理相关情况

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建集团前身)与江苏振东均为金盛置业的关联企业,2008年5月,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江苏振东承租鼓楼区建宁路2号、4号房屋,具体用途为开办日用百货商品市场及乙方经营办公场所,房屋租赁期限为20年。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实行店长负责制,店长由金盛置业进行招聘和管理。2022年7月,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对金盛系28家企业正式启动破产重整程序,金盛百货中央门店的土地和房产均在此次重整之列。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0月29日9时50分许,“川酸菜鱼”店店主罗某某在店内厨房使用电磁灶给自己做早餐。10时08分许,罗某某在堂食区靠近自家店铺的座位上吃早餐。10时10分许,北侧毗邻“云南米线”商铺店主发现“川酸菜鱼”店有火情并通知罗某某,罗某某返回店内,发现厨房灶台上和抽油烟机罩表面有明火。10时12分,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首次接群众电话报警。10时13分许,门店保安王某乙在美食城上方四夹层处发现走道南侧尽头有烟。同时,“川酸菜鱼”店吊顶上方出现火光,其南侧商铺及“新疆炒米粉”“多哩多”“北方水饺”等店铺吊顶上方横向主油烟管道内有烟冒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商户和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初期处置情况

罗某某得知火情后,立即冲入店铺并使用灭火器处置厨房灶台上和抽油烟机罩表面明火,随后“酸辣粉”商铺店主携灭火器协助灭火。灶台明火扑灭后,罗某某经人提示发现店内吊顶上方油烟管道内有火光,随后其借助梯子爬入南侧毗邻的空置商铺吊顶检修口,使用灭火器灭火。美食城其他商铺业主及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员工借助梯子先后进入吊顶上方使用灭火器和室内消火栓帮助灭火。10时10分,金盛百货中央门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提示美食城区域有火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朱某甲通过微信群发信息通知保安王某乙到美食城现场和四夹层核查火情。10时17分,保安队长王某丙、保安刘某乙到二层美食城参与火情处置。10时19分,朱某甲通过电话将火情报告店长李某某和物业经理朱某乙,店长李某某随后安排人员进行处置。朱某甲作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确认火灾后,没有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设置于自动允许状态,也未拨打“119”报警。直至10时45分,经请示王某丙后才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设为自动允许状态,后到水泵房将消火栓泵、喷淋泵控制柜开关由手动状态设为自动状态。

2.应急救援情况

10时12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先后接到多个报警电话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发生火灾。接警后,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调集21个消防站、66辆消防车、317名指战员到场救援,同时报请市政府启动相关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调动相关部门单位到场协助处置。10时19分,消防救援力量到场后,坚持“救人第一”的战术原则,第一时间疏散搜救商场内人员285人(营救屋顶平台3人),联合公安、街道疏散毗邻宾馆、居民住宅的全部人员372人。同时,消防救援人员在商场建筑顶部平台用水灌注油烟管道灭火,在三层、四层、四夹层、五层设置水枪、移动水炮阵地,内攻近战,堵截蔓延,利用举高消防车外攻灭火。11时55分,省消防救援总队全勤指挥部到场,结合现场实际启动跨区域增援预案,调派镇江、常州、无锡、扬州、泰州5个支队、79辆消防车、331名指战员作为预备力量增援作战。13时57分,8名总、支队指挥长捆绑作业、分段指挥,在建筑内部继续增设水枪、水炮,全力内攻灭火。15时30分,消防救援力量会同建筑专家反复勘察研判,起火建筑结构复杂,经长时间燃烧烘烤,倒塌风险极大,现场不具备内攻灭火条件,转为重点设防控火。另一方面,利用工程机械与举高车编成作业,在商场外部南、东、西三个方向,边破拆、边排烟、边灭火。19时许,消防救援力量组织发起总攻。20时许,火势得到有效控制。23时许,明火基本被扑灭。10月30日3时许,火灾被扑灭,商场毗邻2个宾馆和5栋居民楼等建筑物未受影响,金盛百货中央门店一层至三层大部分均得到较好保护。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区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力做好秩序维护、居民安置、商户对接、现场消险等各项工作。11月4日至6日,对受灾商场内店铺开展抢救物资工作,把火灾损失降低至最小程度。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起火建筑整体为D级危房,11月7日对残余建筑主体启动整体拆除,火灾事故未造成其他衍生灾害。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统计,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店面火灾损失2200余万元,受灾商户财产损失正在进一步鉴证中。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依法通过询问了解、资料查阅、现场勘查、视频调阅、专家论证、技术鉴定、模拟试验等工作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判断,查明了事故原因。

(一)起火原因

商场二层美食城“川酸菜鱼”店店主罗某某在店内厨房使用电磁灶给自己做早餐,在未确定电磁灶关闭的情况下离开厨房,锅中残留物持续升温起火并燃烧到上方排油烟管道,汇入商场室内二层横向主油烟管道燃烧,再窜入室外通往五层楼顶的竖向油烟管道燃烧。

(二)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美食城室外竖向油烟管道紧贴建筑东南侧外墙敷设,未密封完好,外墙与玻璃幕墙在建筑东南侧形成封闭空间,外墙为金属面岩棉夹芯板,阻火隔热性能弱,且存在孔洞缝隙。油烟管道内大量高温明火及烟气突破管壁后,在封闭空间内迅速通过外墙顶部缝隙,进入商场内部五层、四夹层以及四层吊顶,并引燃了四夹层、四层东南侧仓库存放的大量针织服饰等可燃物。同时,热烟气使商场内部温度提高,大量固体可燃物质开始热解,达到一定温度后开始燃烧,并横向、竖向蔓延,相继引发三层以上多个店铺、仓库着火,呈多点燃烧发展之势,形成立体燃烧,局部发生坍塌。具体情况如下:

  1. 油烟管道设置不合理且大量油垢积存造成火势迅速蔓延。金盛百货中央门店美食城横向主油烟管道未密封完好,竖向油烟管道设置在建筑东南侧封闭空间内,未设置专用井道,与原建筑外墙之间未进行防火分隔。加之油烟管道内积存大量油垢,火灾蔓延风险增大,且发生火灾时,因烟囱效应加之屋顶抽油烟风机处于开启状态,火势沿油烟管道快速蔓延。
  1. 外墙与装饰幕墙之间的封闭空间造成烟气向建筑内蔓延并影响灭火救援行动。设在建筑东南侧封闭空间内的竖向油烟管道起火后,大量高温烟气积聚无法向外部释放,集中向建筑内部突破。建筑外墙与装饰幕墙之间的封闭空间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1. 建筑东南侧外墙阻火隔热性能弱且存在孔洞缝隙导致火灾向建筑内部迅速突破。经对东南侧外墙残留的金属面岩棉夹芯板抽样检测,耐火时间0.2小时。多种原因叠加造成竖向油烟管道中的高温(或明火)迅速传导(或烧穿)管道壁及外墙后,引燃东南侧店铺存放的大量针织服饰等可燃物,引发火势猛烈燃烧,不断扩大蔓延。
  1. 部分消防设施未及时联动启动致使初期火灾未被有效控制。金盛百货中央门店消防控制主机处于自动禁止状态,消防泵、喷淋泵控制柜开关处于手动状态,致使自动喷水灭火、机械排烟、防火卷帘等建筑消防设施未及时发挥作用,部分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未能完全降至地面。
  1. 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和值班应急程序不规范。喷淋泵、消防泵控制柜开关长期设置于自动禁止状态。火灾当天,消防控制室仅1人值班且未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值班人员不知晓应急处置程序,未拨打报警电话,未及时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设于自动允许状态,影响消防联动设施启动。

四、事故相关单位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川酸菜鱼”店

罗某某,在未确定电磁灶关闭的情况下离开厨房,锅中残留物持续升温起火,致使火势沿油烟管道蔓延。

(二)金盛置业

  1. 未按有关规定①②组织对金盛百货中央门店二层美食城油烟管道进行定期清洗,致使管道内积存大量油污,火灾蔓延风险增大;日常对美食城油烟管道维护检查不力,未能保持竖向油烟管道密封完好。
  1.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规定③,金盛百货中央门店消防控制主机及消防泵、喷淋泵控制柜长期处于自动禁止状态④,致使商场的防火卷帘、自动喷水灭火、机械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未及时发挥作用,且日常管理不善,部分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未能完全降至地面。
  1. 未按规定⑤为金盛百货中央门店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仅对部分建筑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防火卷帘门)进行维保,也未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⑥。
  1. 未按规定⑦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侥幸心理严重,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检查中发现的破坏防火分区、违规在楼顶设置库房、中庭部位未设置消防设施等火灾隐患,糊弄搪塞不整改。对金盛百货中央门店阻挡防火卷帘、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和遮挡消火栓等反复出现的火灾隐患治理不力。
  1. 企业批准实施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程序不符合规范要求,火情发生时,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按照规定⑧的程序进行处置,未能正确操作消防设施,也未拨打“119”火警电话;值班人员长期配备不到位,每班人数不符合规定⑨,且事发当日值班人员长期无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1. 将二层原部分商场区域改造为餐饮场所,未按规定⑩⑪⑫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相关手续。
  1. 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扩大建设范围,违法进行建设⑬⑭,且拒不履行相关部门单位作出的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决定。
  1. 未按规定⑮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模式,明确总部消防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督促所属一建集团、江苏振东落实相关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江苏振东

江苏振东作为建筑物的承租人和消防维保协议签定单位,落实自身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⑯,未督促签约消防维保单位履行合同内容,且法定代表人长期不到位履职。

(四)一建集团

  1. 作为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合法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未按规定⑰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履行不力。
  1. 作为改扩建工程基础和地下室施工单位,违反规定⑱在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五)南京金辰

作为事发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未按标准⑲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未按合同要求对维保范围内的系统设备、组件进行维护保养。

(六)江苏常虹

作为改扩建工程钢结构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七)江苏港宁

作为改扩建工程内部装潢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八)南京消防公司

作为改扩建工程消防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五、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主要问题

(一)消防部门

1.区消防部门

原下关区公安消防大队开展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不规范;对金盛百货中央门店二层美食城改建工程情况不明,致使其长期未纳入消防监管⑳。鼓楼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未及时发现金盛百货中央门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数量配备不足、未持证上岗以及未定期清洗油烟管道等问题22 23;对阻挡防火卷帘等火灾隐患,未按相关规定督促整改到位。

2.市消防部门

市消防救援支队未能有效督促指导鼓楼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24。

(二)属地政府

1.鼓楼区建宁路街道

对消防安全重视程度不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力25,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扎实,2019年以来对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反复出现的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等火灾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隐患整改。

2.鼓楼区政府

鼓楼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3.原下关区政府

原下关区政府对金盛百货中央门店违法建设行为,未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和查处。

(三)商务部门

1.鼓楼区商务局

对如何履行自身消防安全责任26研究不深入,未主动向区消防救援机构和金盛置业深入了解金盛百货中央门店消防安全情况;对市商务局交办的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督促整改到位;联合检查流于形式,检查次数多,发现问题少。

2.市商务局

开展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鼓楼区商务局督促金盛百货中央门店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跟进指导不深入。

(四)南京市装饰行业发展中心(原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对商场二层美食城改建工程监督管理不力27,未能及时发现、查处上述改建工程未按规定28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五)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期间,督办落实安全问题整改“回头看”工作不彻底。

调查认定,南京金盛百货中央门店“10•29”火灾事故是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1. 罗某某,“川酸菜鱼”店主,在未确定电磁灶关闭的情况下离开厨房,锅中残留物持续升温起火,致使火势沿油烟管道蔓延,因涉嫌失火罪被移送起诉。
  1. 李某某,2022年6月起任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店长,负责门店全面工作。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清洗二层美食城油烟管道,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移送起诉。
  1. 王某,2019年至2021年期间任金盛百货中央门店物业部经理助理,实际负责门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清洗二层美食城油烟管道,向鼓楼区消防救援大队提交虚假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且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中的火灾隐患组织整改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高某某,

2019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间任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店长,负责门店全面工作。对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清洗二层美食城油烟管道,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中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高某,2010年9月至2012年8月期间任金盛置业百货区域总监兼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店长,负责门店全面工作,在实施金盛百货中央门店二层改造美食城(含油烟管道施工)工程项目中,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相关手续,对二层美食城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王某甲,2010年9月至2012年8月期间任金盛置业副总裁,在实施金盛百货中央门店二层改造美食城(含油烟管道施工)工程项目中,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相关手续,对二层美食城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建议

  1. 王某1,金盛置业总经理助理,分管金盛百货中央门店,未督促事发门店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1. 朱某乙,金盛百货中央门店物业部经理,未定期组织清洗二层美食城油烟管道,组织防火检查和整改工作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门店防火卷帘长期被阻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配备不足等火灾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1. 朱某甲,金盛百货中央门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事发当天未按规定处置火情,未及时将消防主机切换为自动允许状态,并拨打119报警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1. 张某某,江苏振东法定代表人,未履行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1. 汤某某,一建集团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产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在案件进入刑事诉讼处理程序后,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责任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建议

  1. 金盛置业,未严格落实企业消防安全职责,未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模式,明确总部消防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金盛百货中央门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存在的火灾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江苏振东,履行建筑物承租人消防安全职责不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南京市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一建集团,履行建筑物产权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不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南京市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1. 南京金辰,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未按合同要求对维保范围内的系统设备、组件进行维护保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南京市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对江苏常虹、江苏港宁、南京消防公司改扩建工程参建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六)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

对在事故原因调查及日常管理延伸调查发现的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消防救援机构,鼓楼区政府、建宁路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商务、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13党员领导干部、1党员干部进行追责问责。

(七)对属地及有关部门处理建议

责成鼓楼区人民政府、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商务局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教训,深入开展商业综合体专项整治。在宣贯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以及《火灾风险指南》和《检查指引》的基础上,重点整改违法建设以及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机构设置不符合要求、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隐患不整改、消防设施设备维保不落实等问题,强化消防监督检查,全面提升全市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本质水平。

(二)研究出台标准,创新餐饮烟道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由市消委办牵头商务、建委、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出台标准,对商贸体烟道的设计安装、油污清洗、油气监测实行一体化监管,有效降低烟道起火蔓延风险。各餐饮场所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标准规范,有效防控消防安全风险。

(三)强化数据融合,推动救援处置数字化预案体系建设。广泛采集大空间人员密集场所和社会应急救援设备基础信息,加快推进我市3D地图及重点单位内部空间建模,实现移动端资源共享应用,进一步提高火灾救援效率。发改、规划、建设及城管部门要严把建设工程立项、规划、施工及户外广告许可关,并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提升部门协同处置效率。

(四)注重科技强消,提升精准化预警、自动化处置水平。加强消防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消防产品质量设计,有效降低误报联锁带来的损害,为火灾初期高效自救创造基础条件。各火灾高危单位要加强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应急预案演练的指导,切实提高单位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五)坚持齐抓共管,加快形成消防安全监管合力。消防部门要紧盯商业综合体等高风险场所,加大监管执法整治力度,进一步提高消防监督检查质效;商务部门要将商贸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具体化、清单化,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沟通,有效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建设部门要严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属地政府要督促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快完善“街(镇)应急-消防一体化工作站”机制,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南京金盛百货中央门店 “10•29”火灾事故调查组

①《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宾馆、饭店厨房油烟气管道应当定期清洗,并建立台账。

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7.9.2.f:宾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③《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4.2.1: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c)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d)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④《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11.01: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⑤《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⑥《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7.1.1: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⑧《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4.2.2: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应急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a)接到火灾警报后,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b)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c)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并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5.2: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a)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b)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见表A.1)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⑩《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单独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开工前领取施工许可证。

⑪《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⑫《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年修订)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⑬《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2006版)第五十四条: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核准的灰线及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施工。

⑭《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2006版)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⑮《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8〕7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大型连锁、集团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好自身和所属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专门的消防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企业、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⑯《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8〕72号)第二十四条: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2001年7月)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⑲《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维护保养检测,保证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⑳《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年修订)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附件下载:

FD10150 | 2022_江苏_南京金盛百货10·29重大火灾.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南京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南京金盛百货中央门店10·29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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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电磁炉烧毁一栋楼!这些要注意→

2023-12-2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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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公布《金盛百货中央门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此次火灾是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 2022年10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发生火灾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经统计,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店面火灾直接损失2200余万元。

事故调查组查明

起火原因是商场二层美食城“川酸菜鱼”店主罗某某在店内厨房使用电磁灶给自己做早餐,在未确定电磁灶关闭的情况下离开厨房,锅中残留物持续升温起火并燃烧到上方排油烟管道,汇入商场室内二层横向主油烟管道燃烧,再窜入室外通往五层楼顶的竖向油烟管道燃烧。油烟管道内大量高温明火及烟气突破管壁后,在封闭空间内迅速通过外墙顶部缝隙,进入商场内部五层、四夹层以及四层吊顶,并引燃四夹层、四层东南侧仓库存放的大量针织服饰等可燃物。同时,热烟气使商场内部温度升高,大量固体可燃物质热解后燃烧,并横向、竖向蔓延,呈多点燃烧发展之势,局部发生坍塌。 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涉事企业未按要求对油烟管道进行定期清洗,未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全面检测,对反复出现的火灾隐患整治不力,未按规定对二层美食城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火情发生时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等。

报告显示,“川酸菜鱼”店主罗某某、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店长李某某等6人分别因涉嫌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2人已被移送起诉。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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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盛百货中央门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0月29日10时09分许,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号、4号的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现场火势较大,未造成人员伤亡,在社会面造成了较大影响。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立即作出批示,并先后赶赴现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鼓楼区负责人迅速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总指挥部,省市消防救援机构成立现场灭火前沿指挥部,开展疏散撤离群众、协调灭火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秩序等相关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南京市政府成立南京金盛百货中央门店 “10•29”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总工会和鼓楼区政府等组成,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并聘请建设、消防、安全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市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履职问题开展调查。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置业),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实际控制方和消防安全管理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754X7;法定代表人:张某;经营范围: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等。金盛百货中央门店系金盛置业下辖卖场之一,经营场所位于建宁路2号、4号。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鼓楼区罗超成小吃经营部,名称牌匾为“川酸菜鱼”,(以下简称:“川酸菜鱼”店),金盛百货中央门店二层美食城餐饮经营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06MA22APDG97;经营者:罗某某;经营范围:小餐饮。
  1. 江苏振东商品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振东),系金盛置业全资子公司,金盛百货中央门店的房屋承租单位和市场出租单位,无实际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日常代表金盛置业对外签订摊位租赁合同、美食城改造合同和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合同等事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6111C;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营范围:市场管理服务,市场设施租赁,市场物业管理等。
  1. 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由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以下简称:一建集团),系金盛置业控股子公司,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合法建筑的产权单位和出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58149;法定代表人:汤某某;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等。

4.金盛百货中央门店相关参建单位

(1)南京鼎昊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16年名称变更为:中哲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南京鼎昊),改扩建工程设计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65254600L;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2)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常虹),改扩建工程钢结构施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8528E;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3)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天泽),改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97611Y;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4)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消防公司),改扩建工程消防施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2999G;法人代表人:周某某。

(5)江苏港宁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港宁),改扩建工程内部装潢设计、施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4662X5;法定代表人:刘某甲。

5.消防设施维保单位

南京金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金辰),金盛百货中央门店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202PKY5F;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三)起火建筑相关情况

  1. 总体情况。起火建筑(金盛百货中央门店)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号、4号,为不规则长方体,南北走向,南北长约148米,东西长约78米,高度约23.6米,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建筑地下一层、地上五层(四、五层之间局部设有夹层,以下称四夹层),五层顶部搭设办公用房。建筑北侧、东侧及南侧外墙外侧用铝板装饰,东南侧从二层到五层用玻璃幕墙装饰,整个玻璃幕墙呈圆弧状,与外墙之间形成较大封闭空间,玻璃幕墙中部嵌有LED显示屏幕。建筑四层、四夹层和五层东南侧区域存放大量服装、内衣等针织用品。

建筑使用功能:地下一层为车库,一层为百货和餐饮,二层为百货、餐饮和KTV舞厅,三层为家居、婚庆用品、服饰和娱乐,四层为工艺品、婚庆用品和电商库房,四夹层为电商库房,五层为婚庆用品、培训和健身。(方位示意图见图1) 图1

  1. 商场二层改建美食城情况。商场二层美食城位于金盛百货中央门店二层东南侧区域,建筑面积约650平方米。经查,2010年,时任门店市场部经理问某某向店长高某提出在二层改建设立美食城的计划,高某同意后上报时任金盛置业副总裁王某甲审批通过。金盛置业在该改建工程开工前、竣工后和营业前,均未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报送相关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手续。事发前,沿美食城四周布置13家餐饮店铺,其中2家空置,中间区域为堂食区,有26张餐桌,104个餐位。
  1. 美食城油烟管道敷设和清洗情况。美食城油烟管道系统由竖向油烟管道、横向主油烟管道及建筑外墙一段横向辅油烟管道组成。其中,竖向油烟管道总长度约20米,位于建筑东南侧玻璃幕墙与外墙封闭空间内,紧贴建筑外墙,在美食城东侧“多哩多”店铺外墙处垂直向上敷设至5层楼顶平台,并在楼顶平台水平延伸5米,该水平延伸管道中部装有油烟净化器,末端装有风机。横向主油烟管道总长度约71米,位于美食城各店铺厨房吊顶上方沿墙壁敷设,在“多哩多”店铺通过墙孔接入竖向油烟管道,由11家店铺共用。横向主油烟管道在各店铺内留有孔洞,通过金属管道、塑料软管分别与抽油烟机、吸顶排风扇连接。横向辅油烟管道总长度约20米,位于建筑东南侧玻璃幕墙与外墙封闭空间内,沿美食城“多哩多”店铺、“北方水饺”店铺和“奔跑吧少年拌饭”店铺外墙横向敷设,在“多哩多”店铺位置接入竖向油烟管道,并通过金属管道连接上述三家店铺的墙壁式排风扇。(见图2、图3)

经查实,2019年至事故发生时,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委托相关单位仅对部分油烟管道进行了3次清洗,垂直主油烟管道等多处管道未清洗。 图2图3

(四)起火建筑历史形成情况

1987年,原市建工局下属国企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取得建设许可,拆除了建宁路2号、4号公司部分办公仓储用房,于次年在179、183号地块上建成面向社会营业的益都商厦。2005年,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三联动”改制中被金盛置业收购,金盛置业根据出让合同取得目前金盛百货中央门店所在土地使用权(宗地代码为179、180、181、183号),共计土地面积24988.53平方米。同时,金盛置业取得了上述地块上益都商厦等6幢(建筑1-6)房屋产权。2006年6月至10月间,经原下关区政府发改部门立项、市规划部门审批,金盛置业取得了建宁路2号、4号1.1万平方米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年10月至2008年5月间,金盛置业未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范围施工,建成南、北综合楼及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约6.4万平方米,并向社会招租经营。2014年1月,金盛置业自行拆除北综合楼,并停用地下车库。南综合楼建筑约4.6万平方米招租经营至今。

建设过程中,南京鼎昊负责整体工程设计,一建集团负责土建工程施工,江苏常虹负责钢结构工程施工,江苏港宁负责内部装潢设计和施工,深圳新天泽负责消防设计,南京消防公司负责消防工程施工。

(五)起火建筑消防设施及维保情况

起火建筑消防设施主要有:火灾自动报警、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防火分隔、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系统。消防控制室位于负一层,有2台火灾报警控制主机,1号主机控制建筑消防水泵、排烟风机以及一至三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联动控制一至三层防火卷帘、声光报警、非消防电源切除等;2号主机控制四至五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联动控制四至五层防火卷帘、声光报警、非消防电源切除等功能。

2019年以来,南京金辰根据消防设施维保合同负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防火卷帘的维修保养。

(六)起火建筑消防审核、验收、开业等许可情况

2007年7月-2009年4月,原下关区公安消防大队先后对涉事建筑核发了《关于同意综合楼改造工程施工设计的消防审核意见》(下消审〔2007〕第62号)、《关于同意综合楼改建工程变更施工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宁下公消审〔2008〕第0021号)、《关于综合楼改建消防验收不合格应当改正后申报复验的意见》(宁下公消验〔2008〕第0033号)、《关于金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综合楼改建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宁下公消验〔2009〕第0032号)等文书。

2009年7月,原下关区公安消防大队核发《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宁下公消安检许字〔2009〕第0005号),确定使用性质为商场。

(七)经营管理相关情况

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建集团前身)与江苏振东均为金盛置业的关联企业,2008年5月,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江苏振东承租鼓楼区建宁路2号、4号房屋,具体用途为开办日用百货商品市场及乙方经营办公场所,房屋租赁期限为20年。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实行店长负责制,店长由金盛置业进行招聘和管理。2022年7月,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对金盛系28家企业正式启动破产重整程序,金盛百货中央门店的土地和房产均在此次重整之列。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0月29日9时50分许,“川酸菜鱼”店店主罗某某在店内厨房使用电磁灶给自己做早餐。10时08分许,罗某某在堂食区靠近自家店铺的座位上吃早餐。10时10分许,北侧毗邻“云南米线”商铺店主发现“川酸菜鱼”店有火情并通知罗某某,罗某某返回店内,发现厨房灶台上和抽油烟机罩表面有明火。10时12分,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首次接到群众电话报警。10时13分许,门店保安王某乙在美食城上方四夹层处发现走道南侧尽头有烟。同时,“川酸菜鱼”店吊顶上方出现火光,其南侧商铺及“新疆炒米粉”“多哩多”“北方水饺”等店铺吊顶上方横向主油烟管道内有烟冒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商户和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初期处置情况

罗某某得知火情后,立即冲入店铺并使用灭火器处置厨房灶台上和抽油烟机罩表面明火,随后“酸辣粉”商铺店主携灭火器协助灭火。灶台明火扑灭后,罗某某经人提示发现店内吊顶上方油烟管道内有火光,随后其借助梯子爬入南侧毗邻的空置商铺吊顶检修口,使用灭火器灭火。美食城其他商铺业主及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员工借助梯子先后进入吊顶上方使用灭火器和室内消火栓帮助灭火。10时10分,金盛百货中央门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提示美食城区域有火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朱某甲通过微信群发信息通知保安王某乙到美食城现场和四夹层核查火情。10时17分,保安队长王某丙、保安刘某乙到二层美食城参与火情处置。10时19分,朱某甲通过电话将火情报告店长李某某和物业经理朱某乙,店长李某某随后安排人员进行处置。朱某甲作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确认火灾后,没有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设置于自动允许状态,也未拨打“119”报警。直至10时45分,经请示王某丙后才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设为自动运行状态,后到水泵房将消火栓泵、喷淋泵控制柜开关由手动状态设为自动状态。

2.应急救援情况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区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力做好秩序维护、居民安置、商户对接、现场消险等各项工作。11月4日至6日,对受灾商场内店铺开展抢救物资工作,把火灾损失降低至最小程度。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起火建筑整体为D级危房,11月7日对残余建筑主体启动整体拆除,火灾事故未造成其他衍生灾害。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统计,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店面火灾损失2200余万元,受灾商户财产损失正在进一步鉴证中。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依法通过询问了解、资料查阅、现场勘查、视频调阅、专家论证、技术鉴定、模拟试验等工作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判断,查明了事故原因。

(一)起火原因

商场二层美食城“川酸菜鱼”店店主罗某某在店内厨房使用电磁灶给自己做早餐,在未确定电磁灶关闭的情况下离开厨房,锅中残留物持续升温起火并燃烧到上方排油烟管道,汇入商场室内二层横向主油烟管道燃烧,再窜入室外通往五层楼顶的竖向油烟管道燃烧。

(二)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美食城室外竖向油烟管道紧贴建筑东南侧外墙敷设,未密封完好,外墙与玻璃幕墙在建筑东南侧形成封闭空间,外墙为金属面岩棉夹芯板,阻火隔热性能弱,且存在孔洞缝隙。油烟管道内大量高温明火及烟气突破管壁后,在封闭空间内迅速通过外墙顶部缝隙,进入商场内部五层、四夹层以及四层吊顶,并引燃了四夹层、四层东南侧仓库存放的大量针织服饰等可燃物。同时,热烟气使商场内部温度提高,大量固体可燃物质开始热解,达到一定温度后开始燃烧,并横向、竖向蔓延,相继引发三层以上多个店铺、仓库着火,呈多点燃烧发展之势,形成立体燃烧,局部发生坍塌。具体情况如下:

  1. 油烟管道设置不合理且大量油垢积存造成火势迅速蔓延。金盛百货中央门店美食城横向主油烟管道未密封完好,竖向油烟管道设置在建筑东南侧封闭空间内,未设置专用井道,与原建筑外墙之间未进行防火分隔。加之油烟管道内积存大量油垢,火灾蔓延风险增大,且发生火灾时,因烟囱效应加之屋顶抽油烟风机处于开启状态,火势沿油烟管道快速蔓延。
  1. 建筑东南侧外墙阻火隔热性能弱且存在孔洞缝隙导致火灾向建筑内部迅速突破。经对东南侧外墙残留的金属面岩棉夹芯板抽样检测,耐火时间0.2小时。多种原因叠加造成竖向油烟管道中的高温(或明火)迅速传导(或烧穿)管道壁及外墙后,引燃东南侧店铺存放的大量针织服饰等可燃物,引发火势猛烈燃烧,不断扩大蔓延。
  1. 部分消防设施未及时联动启动致使初期火灾未被有效控制。金盛百货中央门店消防控制主机处于自动禁止状态,消防泵、喷淋泵控制柜开关处于手动状态,致使自动喷水灭火、机械排烟、防火卷帘等建筑消防设施未及时发挥作用,部分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未能完全降至地面。
  1. 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和值班应急程序不规范。喷淋泵、消防泵控制柜开关长期设置于自动禁止状态。火灾当天,消防控制室仅1人值班且未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值班人员不知晓应急处置程序,未拨打报警电话,未及时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设于自动允许状态,影响消防联动设施启动。

四、事故相关单位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川酸菜鱼”店

罗某某,在未确定电磁灶关闭的情况下离开厨房,锅中残留物持续升温起火,致使火势沿油烟管道蔓延。

(二)金盛置业

  1.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规定③,金盛百货中央门店消防控制主机及消防泵、喷淋泵控制柜长期处于自动禁止状态④,致使商场的防火卷帘、自动喷水灭火、机械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未及时发挥作用,且日常管理不善,部分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未能完全降至地面。
  1. 未按规定⑤为金盛百货中央门店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仅对部分建筑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防火卷帘门)进行维保,也未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⑥。
  1. 未按规定⑦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侥幸心理严重,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检查中发现的破坏防火分区、违规在楼顶设置库房、中庭部位未设置消防设施等火灾隐患,糊弄搪塞不整改。对金盛百货中央门店阻挡防火卷帘、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和遮挡消火栓等反复出现的火灾隐患治理不力。
  1. 企业批准实施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程序不符合规范要求,火情发生时,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按照规定⑧的程序进行处置,未能正确操作消防设施,也未拨打“119”火警电话;值班人员长期配备不到位,每班人数不符合规定⑨,且事发当日值班人员长期无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1. 将二层原部分商场区域改造为餐饮场所,未按规定⑩⑪⑫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相关手续。
  1. 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扩大建设范围,违法进行建设⑬⑭,且拒不履行相关部门单位作出的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决定。
  1. 未按规定⑮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模式,明确总部消防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督促所属一建集团、江苏振东落实相关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江苏振东

江苏振东作为建筑物的承租人和消防维保协议签定单位,落实自身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⑯,未督促签约消防维保单位履行合同内容,且法定代表人长期不到位履职。

(四)一建集团

  1. 作为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合法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未按规定⑰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履行不力。
  1. 作为改扩建工程基础和地下室施工单位,违反规定⑱在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五)南京金辰

作为事发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未按标准⑲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未按合同要求对维保范围内的系统设备、组件进行维护保养。

(六)江苏常虹

作为改扩建工程钢结构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七)江苏港宁

作为改扩建工程内部装潢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八)南京消防公司

作为改扩建工程消防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五、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主要问题

(一)消防部门

1.区消防部门

原下关区公安消防大队开展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不规范;对金盛百货中央门店二层美食城改建工程情况不明,致使其长期未纳入消防监管⑳。鼓楼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未及时发现金盛百货中央门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数量配备不足、未持证上岗以及未定期清洗油烟管道等问题;对阻挡防火卷帘等火灾隐患,未按相关规定督促整改到位。

2.市消防部门

市消防救援支队未能有效督促指导鼓楼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24。

(二)属地政府

1.鼓楼区建宁路街道

对消防安全重视程度不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力25,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扎实,2019年以来对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反复出现的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等火灾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隐患整改。

2.鼓楼区政府

鼓楼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3.原下关区政府

原下关区政府对金盛百货中央门店违法建设行为,未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和查处。

(三)商务部门

1.鼓楼区商务局

对如何履行自身消防安全责任26研究不深入,未主动向区消防救援机构和金盛置业深入了解金盛百货中央门店消防安全情况;对市商务局交办的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督促整改到位;联合检查流于形式,检查次数多,发现问题少。

2.市商务局

开展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鼓楼区商务局督促金盛百货中央门店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跟进指导不深入。

(四)南京市装饰行业发展中心(原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对商场二层美食城改建工程监督管理不力27,未能及时发现、查处上述改建工程未按规定28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五)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期间,督办落实安全问题整改“回头看”工作不彻底。

调查认定,南京金盛百货中央门店“10•29”火灾事故是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1. 罗某某,“川酸菜鱼”店主,在未确定电磁灶关闭的情况下离开厨房,锅中残留物持续升温起火,致使火势沿油烟管道蔓延,因涉嫌失火罪被移送起诉。
  1. 李某某,2022年6月起任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店长,负责门店全面工作。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清洗二层美食城油烟管道,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移送起诉。
  1. 王某,2019年至2021年期间任金盛百货中央门店物业部经理助理,实际负责门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清洗二层美食城油烟管道,向鼓楼区消防救援大队提交虚假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且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中的火灾隐患组织整改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 高某某, 2019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间任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店长,负责门店全面工作。对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清洗二层美食城油烟管道,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中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高某,2010年9月至2012年8月期间任金盛置业百货区域总监兼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店长,负责门店全面工作,在实施金盛百货中央门店二层改造美食城(含油烟管道施工)工程项目中,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相关手续,对二层美食城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王某甲,2010年9月至2012年8月期间任金盛置业副总裁,在实施金盛百货中央门店二层改造美食城(含油烟管道施工)工程项目中,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相关手续,对二层美食城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建议

  1. 王某1,金盛置业总经理助理,分管金盛百货中央门店,未督促事发门店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1. 朱某乙,金盛百货中央门店物业部经理,未定期组织清洗二层美食城油烟管道,组织防火检查和整改工作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门店防火卷帘长期被阻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配备不足等火灾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1. 朱某甲,金盛百货中央门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事发当天未按规定处置火情,未及时将消防主机切换为自动允许状态,并拨打119报警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1. 张某某,江苏振东法定代表人,未履行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1. 汤某某,一建集团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产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在案件进入刑事诉讼处理程序后,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责任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建议

  1. 金盛置业,未严格落实企业消防安全职责,未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模式,明确总部消防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金盛百货中央门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存在的火灾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江苏振东,履行建筑物承租人消防安全职责不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南京市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一建集团,履行建筑物产权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不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南京市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1. 南京金辰,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未按合同要求对维保范围内的系统设备、组件进行维护保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南京市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对江苏常虹、江苏港宁、南京消防公司改扩建工程参建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六)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

(七)对属地及有关部门处理建议

责成鼓楼区人民政府、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商务局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二)研究出台标准,创新餐饮烟道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由市消委办牵头商务、建委、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出台标准,对商贸体烟道的设计安装、油污清洗、油气监测实行一体化监管,有效降低烟道起火蔓延风险。各餐饮场所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标准规范,有效防控消防安全风险。

(三)强化数据融合,推动救援处置数字化预案体系建设。广泛采集大空间人员密集场所和社会应急救援设备基础信息,加快推进我市3D地图及重点单位内部空间建模,实现移动端资源共享应用,进一步提高火灾救援效率。发改、规划、建设及城管部门要严把建设工程立项、规划、施工及户外广告许可关,并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提升部门协同处置效率。

(四)注重科技强消,提升精准化预警、自动化处置水平。加强消防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消防产品质量设计,有效降低误报联锁带来的损害,为火灾初期高效自救创造基础条件。各火灾高危单位要加强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应急预案演练的指导,切实提高单位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五)坚持齐抓共管,加快形成消防安全监管合力。消防部门要紧盯商业综合体等高风险场所,加大监管执法整治力度,进一步提高消防监督检查质效;商务部门要将商贸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具体化、清单化,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沟通,有效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建设部门要严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属地政府要督促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快完善“街(镇)应急-消防一体化工作站”机制,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南京金盛百货中央门店 “10•29”火灾事故调查组

①《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宾馆、饭店厨房油烟气管道应当定期清洗,并建立台账。

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7.9.2.f:宾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③《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4.2.1: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c)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d)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④《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11.01: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⑤《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⑥《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7.1.1: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⑧《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4.2.2: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应急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a)接到火灾警报后,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b)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c)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并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5.2: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a)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b)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见表A.1)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⑩《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单独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开工前领取施工许可证。

⑪《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⑫《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年修订)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⑬《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2006版)第五十四条: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核准的灰线及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施工。

⑭《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2006版)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⑮《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8〕7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大型连锁、集团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好自身和所属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专门的消防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企业、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⑯《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8〕72号)第二十四条: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2001年7月)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⑲《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维护保养检测,保证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⑳《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年修订)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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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51 | 2022_江苏_诚丰环保设备6.2_6·2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江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2年6月2日10时20分左右,位于宜兴市和桥镇的江苏诚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和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的规定,受宜兴市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总工会和消防大队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迅速展开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及相关情况

由于疫情和市场行情影响,诚丰公司生产不景气,便将公司生产车间分区域分别对外进行了出租。2020年11月1日,张银伟和诚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芦健签订了租房协议,租用了诚丰公司南跨车间和一间仓库(面积共约1050㎡,每年合计179700元)。

子涵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张银伟。张银伟于2020年9月份开始帮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做成本核算咨询,后由于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问聘用制度等要求,张银伟于2021年1月18日变更了子涵公司法定代表人,子涵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其堂姐张艳担任,同时子涵公司增设了仪器仪表销售和五金产品批发的经营项目,张艳开始从事五金产品的批发和销售。但张银伟仍然经常以子涵公司的名义承接环保设备的制作业务,并组织人员进行制作。

厌氧塔呈圆柱体,长度约12米,直径约3.8米,呈南北向放置于南跨车间中部的无线遥控的滚轮托架上,筒体北端(底部)已全部封闭,筒体东侧北端1米处及中部各有1个内径约为60厘米的人孔,筒体南端(顶部)有一内径约为60厘米的预留孔。筒体内顶部区域设有不锈钢的三相分离器,空间高度约2米。

厌氧塔制作结束后,张银伟联系了裴洪欣,裴洪欣以双包形式承接了厌氧塔的内部防腐处理工作。5月30日,裴洪欣联系了杨建新、陈晓萍和沈锡华到现场作业。作业流程为:先打磨厌氧塔筒体内壁,再涂刷防腐涂料(191号不饱和树脂、固化剂和促进剂按比例混合而成),然后再贴一层玻璃布,反复三次,最后再涂刷一层防腐涂料后打磨光滑。在作业期间,由于作业人员佩戴的头带灯照度不足,在厌氧塔筒体内挂设了2盏LED照明灯(220V,分别挂在筒体内南北两端的内部管道上)。同时,为了通风,在厌氧塔筒体北端人孔处绑扎了排风扇。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2年6月2日7时许,杨建新、陈晓萍和沈锡华到车间现场作业,其中陈晓萍和沈锡华在南端的厌氧塔顶部处的筒体内作业,杨建新在外面调配防腐涂料并辅助作业。

7时30分左右,裴洪欣到车间现场查看作业情况。由于当天仅剩下最后一层玻璃布和防腐涂料的涂刷,裴洪欣安排陈晓萍将多余的固化剂和促进剂及玻璃布等其他材料整理后运回裴洪欣家里,仅在现场留下20公斤的树脂、1公斤的固化剂和1公斤的促进剂,其中树脂放在固化剂空桶内,固化剂和促进剂分别放在两个橡胶灰桶内。然后陈晓萍和裴洪欣一起去取了三轮车来运材料。

10时左右,陈晓萍运送完材后,独自返回现场继续作业。在此期间,张银伟的雇员顾鹤等人先后到车间进行其他环保设备的制作。陈晓萍回到现场后,与杨建新和沈锡华从厌氧塔中部人孔处进入筒体内作业。在进入筒体作业时,三人将部分树脂用一个铁桶装好,并将两个分别装有固化剂和促进剂的灰桶以及各自作业时装涂料的空灰桶与树脂一起拿进筒体内,边作业边调配。

10时20分左右,由于需要转动筒体调整涂刷位置,杨建新就先到筒体北面的底端处重新挂照明灯。杨建新在拉照明灯电源线时,电源线碰倒装有固化剂的灰桶,引起火灾,并产生大量浓烟。此时,人孔正位于上方,杨建新立即操作无线遥控器将筒体转过来。但是由于滚轮托架转速慢,杨建新等三人只能躲避在筒体北端绑有排风扇的人孔下方进行等待。其中,沈锡华在意识将要模糊时发现筒体中部有光亮,就立即逃往中部的人孔处。

与此同时,在车间西部做卷板的顾鹤等人发现厌氧塔内有黑烟冒出,立即过去查看情况。此时,放置于滚轮托架上的厌氧塔正在转动,由于无线遥控器在筒体内作业人员手中,顾鹤等人待厌氧塔中部人孔转至东侧时进行断电,并向人孔内查看情况,然后发现沈锡华倒在人孔处,便立即将其拉出,同时询问筒内人员情况。在确认筒体内还有2人后,顾鹤等人准备进入施救,由于筒体内浓烟呛人且看不清内部情况(仅看到有火光),顾鹤等人只能用水和灭火器灭火。此时,张银伟接到消息后也赶至现场,并报了警。消防人员赶至现场后将筒体内的杨建新和陈晓萍救出,救护车将两人送宜兴市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沈锡华双臂和呼吸道烧伤,送宜兴市人民医院治疗,目前已出院。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2人死亡和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元。

1、死者:杨建新,男,320******77,和桥镇王母桥村王母村195号。

2、死者:陈晓萍,女,320******65,和桥镇王母桥村王母村120号。

3、伤者:沈锡华,女,320******01,和桥镇中巷村蒋庄村12号。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1、直接原因

由于作业人员在筒体内进行防腐涂料的调配和涂刷,且由于筒体在滚轮托架上由在筒体内部的作业人员操作,间断转动,作业人员杨建新在重新挂照明灯准备转动筒体时,拉动照明线路碰倒装有固化剂(过氧化环已酮)的灰桶,引起火灾,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这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

防腐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差,对防腐涂料的调配和涂刷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同时对进入厌氧塔内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要求认识不够,未能意识到在厌氧塔筒体内调配涂料的危险性。

(2)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

子涵公司承接厌氧塔等环保设备制作业务后,未能落实相应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能针对实际作业情况开展相应的危险因素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同时以包代管,将厌氧塔内部防腐处理工作一包了之,未能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安全管理,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3)属地安全监管不到位

属地政府部门对“厂中厂”、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排查治理不到位。在日常监管中,未认真落实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片区企业生产情况排摸不彻底、不仔细,未能及时发现诚丰公司出租车间内的生产情况。

3、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组所确认的事实和事故原因的分析,现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如下:

(一)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处理建议: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司法机关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建议:建议司法机关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建议:建议司法机关对其立案调查。

(二)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处理建议: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理建议: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和桥镇人民政府,对“厂中厂”、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排查治理不到位。在日常监管中,未认真落实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片区企业生产情况排摸不彻底、不仔细,未能及时发现诚丰公司出租车间内的生产情况。

处理建议:建议市纪委监委对和桥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江苏诚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6.2”一般火灾事故,后果和影响是严重的,教训是惨痛深刻的,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提出如下意见:

FD10152 | 2022_江苏_连云港_2·23_一般_燃气_火灾_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江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海州区东门商店“2·23” 一般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2 月23 日14 时许,海州区东门商店发生一起燃气爆 炸事故,造成1 人受伤,1 间民房倒塌,2 辆轿车外观不同程度受 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5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 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8〕78 号)规定和市 领导批示要求,2022 年2 月24 日,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 安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以及消防 支队派员组成市政府海州区东门商店“2·23”一般燃气爆炸事故调 查组,提级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 式,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 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 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海州区东门商店,注册日期2004 年12 月21 日,经营者:

2 - 历卫华,经营场所:海州区秦东门大街与甲子路交叉口,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2320706MA1TLLLC99,经营范围:烟零售,食品销 售(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2020 年3 月6 日取得食品经营许 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 2.连云港尧财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 年6 月1 日,法定代表人:张廷生,注册住所: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坝镇旺 达碾米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1MFCP88Q,经 营范围: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钢瓶、灶具及配件销售。2020 年 5 月9 日,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苏202007000002P),许可证 有效期限:2020 年5 月19 日起至2024 年5 月18 日,经营类别: 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经营区域:海州区新坝镇及周边地区。 3.连云港尧财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朐阳永旺二级供应站 点),法定代表人:张廷生,登记注册地址:海州区盐河南路128-21, 2021 年10 月18 日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苏202007000002P-1), 许可证有效期限:2021 年10 月18 日起至2022 年10 月17 日止, 经营区域:海州区盐河南路周边。 4.事故房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砖石结构平房,面积约 9.36 平方米,网疃村集体用房。 (二)房屋出租合同签订情况 2020 年6 月28 日,历卫华与海州区朐阳街道办事处网瞳村 村民居委会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租用网瞳村东门队房屋用于早点

3 - 经营,双方约定租用时间自2020 年3 月1 日起至2023 年2 月28 日止。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2 月23 日10 时许,海州区东门商店经营者历卫华骑 电动三轮车将2 只空液化气钢瓶送至连云港市尧财液化气销售有 限公司(朐阳永旺二级供应站点),换购2 只充满液化石油气的钢 瓶。10 点30 分许,自行用电动三轮车带回商店备用,之后还现 场制作售卖了几个煎饼。11 时许,收摊锁门后离开。期间,店内 一台冰箱处于通电状态。14 时许,发生燃气爆炸。 (二)事故应急处置 2022 年2 月23 日14 时04 分许,海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幸福 路消防救援站接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调度,组织3 车15 人前往处 置海州区东门商店燃气爆炸警情;14 时07 分许,海州派出所接 110 警情报告,立即出警赶赴现场,开展现场警戒和围观群众疏 散工作;期间,朐阳街道,海州区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商务局、 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先后抵达事发现场,开展事故 应急处置;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市应急管理局、住建局相关 处室人员后续抵达现场指导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消防救援人员现 场清理出4 只液化石油气钢瓶,海州区市场监管局将现场清理出 的4 只钢瓶封存并送检;朐阳街道在现场设置警戒线,并对倒塌 房屋实施清理,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下午16 时许,倒塌房屋现场

4 - 清理完毕。 (三)事故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 名路人受伤。伤者李东成,男,江苏省灌云县人, 两小腿及右臂3 处划伤,伤者自行赴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共缝 合6 针,治疗结束后自行返家。事故造成1 间民房倒塌,2 辆轿 车外观不同程度受损。经海州区与朐阳街道对接评估,事故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5 万元。 三、现场勘查和检测分析情况 海州区东门商店房屋屋顶坍塌,东面临街墙体倒塌,西侧墙 体未受损,且被倒塌楼板遮挡。现场4 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 1 只罐体全部结冰,1 只罐体下半部雾化结冰,另有2 只液化石油 气钢瓶分别用软管与灶具连接,其中1 只罐体下半部结冰,气瓶 阀门未关闭;另1 只呈45 度角被倒塌楼板压盖,罐体未结冰,顶 部、底部变形。现场2 台燃气灶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店内装有 1 套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不具备自动切断和远程信息传输功能。 现场清理出4 只液化石油气钢瓶,钢瓶二维码显示登记单位为连 云港永旺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充装单位为连云港尧财液化气销 售有限公司。经泗阳县东林液化石油钢瓶检验有限公司检验,4 只钢瓶及其附件阀门无泄漏。

5 -

事故现场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勘查取证和技术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 因是液化石油气瓶阀门未关闭,导致液化石油气泄漏、积聚,在 相对封闭空间达到爆炸极限后因冰箱压缩机启动产生电火花引发 爆炸。 (二)间接原因 1.海州区东门商店经营者历卫华安全意识淡薄,使用未带 事故现场清理出的 燃气灶具 事故现场清理出的液化 石油气瓶

6 - 熄火保护装置的非标灶具,灶具点火开关损坏未及时更换,调压 器密封胶圈老化破损严重未及时更换;未按《餐饮场所使用燃气 基本安全要求》《瓶装燃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等 文件要求,规范使用液化气;未与连云港市尧财液化气销售有限 公司签订供气合同。 2.连云港市尧财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 制度,长期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海州区东门商店经营者提供瓶 装液化气,未严格按《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定期对供气 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 使用情况进行入户安全检查。 3.朐阳街道办事处对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不到位,对食 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以下简称“三小”)等使用瓶装液 化气的场所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发现安全 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未针对性指导网瞳村村民居委会做好食品 小作坊、熟食加工店等“三小”场所的隐患排查工作。 4.海州区住建局未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城镇燃 气专项整治相关文件规定,督促燃气经营单位依规与用户单位签 订供气合同,对燃气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入户安检失察,对属地街 道、乡镇开展城镇燃气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指导不力。 5.海州区政府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条1之规定,对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 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 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7 - 区内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不明确的“三小”场所,未明文规定政府相 关部门及乡镇街道监管职责。 6.海州区政府相关部门对乡镇街道“三小”场所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指导力度不够,对辖区内“三小”场所安全检查针对性不强, 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未能及时督促经营者闭环整改。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海州区东门商店“2·23”一般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历卫华,海州区东门商店实际经营人。对事故发生负有 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之规定2,建议海州区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连云港市尧财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长期未和海州区东 门商店经营者签订供气合同,未严格按《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规定对海州区东门商店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用户设 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责任,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3 第四 款和第六十一条4之规定,建议海州区住建局给予罚款。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 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3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向未签订供 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燃气。 4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由燃气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 - 3.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属地街道及有关部门公职 人员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建议海州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处理。 4.建议海州区政府就“三小”场所暴露出的监管职责缺失 等问题,约谈朐阳街道和区相关行业部门,并将约谈情况在全区 范围内通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相关主体安全责任落实,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各 燃气经营、使用单位要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燃 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 任,从源头上防范事故发生。连云港市尧财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 等各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燃气经营安全管理,及时与燃气用户 签订供气合同,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 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入户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隐患整改跟踪、指 导服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各餐饮燃气用户要及时与燃气经营 企业签订供气合同,建立并落实燃气设施管理使用安全生产责任 制、操作规程,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用有资质 的单位提供的瓶装燃气,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 (二)严格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到位有效。海 州区政府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 谁靠近谁负责”的原则,依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江

9 - 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域实 际,从区级层面明确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和餐饮行业 所涉及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监 管职责清单,报告批复后15 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安委办;督促属 地乡镇街道和相关行业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大“三小”场所 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对使用燃气的“三小”场 所,做好宣传引导,严禁使用未带熄火保护装置的非标灶具,全 面推广应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督促用户规范使用并加强经 常性维护保养,不断提高燃气安全人防技防水平。加大燃气灶具 产品质量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售卖、使用不合格燃气灶具及配件 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安全隐患。 (三)鼓励“三小”场所推广“瓶改电”,遏制燃气事故发生。 参照省商务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 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以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发布的《关于鼓 励餐饮场所推广“瓶改电”的工作意见》文件要求,海州区要针对 不具备管道天然气使用条件的“三小”场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 台相应政策,有序推进“三小”场所“瓶改电”,消除“三小”场所燃 气爆燃隐患。 (四)加大燃气使用安全科普宣传力度,提升事故防范能力。 海州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

10 - 体途径,多渠道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和燃气爆炸事故 案例警示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和燃气用户防范燃气泄漏爆炸的安 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依托专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 信息资源和专业优势,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的燃 气、消防业务知识培训。健全和畅通燃气安全隐患举报渠道,充 分调动社会公众全面参与、主动监督、自觉举报的积极性,推进 燃气安全隐患群防群治,营造全民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市政府海州区东门商店“2·23” 一般燃气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2 年6 月1 日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2 年6 月7 日印发

FD10153 | 2022_江苏南京_金盛百货中央门店10·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南京市金盛百货中央门店“10·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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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盛百货中央门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6人被立案侦查

2023-12-19 16:47:44 来源: 金台资讯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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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4日,金盛百货旧址。人民网 王丹丹摄

人民网南京12月19日电 (王丹丹)12月19日下午,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公布南京金盛百货中央门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据悉,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直接损失2200余万元。起火原因系商场店主使用电磁灶做早餐未关火所致,目前,6人被立案侦查,14人被追责问责。

2022年10月29日10时09分许,南京市鼓楼区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迅速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总指挥部,省市消防救援机构成立现场灭火前沿指挥部,开展疏散撤离群众、协调灭火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秩序等相关工作。日前,江苏省安委办、南京市政府批复同意南京金盛百货中央门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

据通报,10月30日,南京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调查工作,江苏省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视频分析、模拟实验、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应急处置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相关企业、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同时,南京市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履职问题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查明,起火原因是商场二层美食城“川酸菜鱼”店主罗某某在店内厨房使用电磁灶给自己做早餐,在未确定电磁灶关闭的情况下离开厨房,锅中残留物持续升温起火并燃烧到上方排油烟管道,汇入商场室内二层横向主油烟管道燃烧,再窜入室外通往五层楼顶的竖向油烟管道燃烧。油烟管道内大量高温明火及烟气突破管壁后,在封闭空间内迅速通过外墙顶部缝隙,进入商场内部五层、四夹层以及四层吊顶,并引燃四夹层、四层东南侧仓库存放的大量针织服饰等可燃物。同时,热烟气使商场内部温度升高,大量固体可燃物质热解后燃烧,并横向、竖向蔓延,呈多点燃烧发展之势,局部发生坍塌。

调查报告显示,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是,涉事企业未按要求对油烟管道进行定期清洗,未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全面检测,对反复出现的火灾隐患整治不力,未按规定对二层美食城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火情发生时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等。属地党委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消防监督检查不严格,安全行业管理不深入等。

报告显示,“川酸菜鱼”店主罗某某、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店长李某某等6人因分别涉嫌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2人已被移送起诉。

对在事故原因调查及日常管理延伸调查中发现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消防救援机构、鼓楼区政府、建宁路街道以及商务、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13名党员领导干部、1名党员干部进行追责问责,责成鼓楼区政府、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商务局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据通报,事故发生后,南京市稳妥有序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以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等为重点,深入实施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坚决防范遏制重大、有影响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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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54 | 2022_江苏连云港_连云东北铁锅炖8·12液化气爆燃_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江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 1 — 连云区墟沟街道东北铁锅炖饭店“8·12”液化 石油气泄漏爆燃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8 月12 日16 时52 分54 秒,连云区墟沟街道东北 铁锅炖饭店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泄漏引发的爆燃事故,致1 人烧 伤住院治疗,伤者于9 月3 日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 民币6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583 号)《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连云区人民 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区纪委监委、区住 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连云公安分局、连云消防救援 大队、区总工会、墟沟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连云区墟沟街道 东北铁锅炖饭店“8·12”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燃一般事故调查组, 并聘请燃气、火灾调查、市政工程、房屋检测等领域专家参与调 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人员询 问、专家论证和第三方机构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 认定了事故性质、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 建议,明确了事故责任单位应采取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 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 2 —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连云区山里屯餐饮店(店招:东北铁锅炖) 经营者:李继红;经营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环球嘉年华步 行街A 幢108 号;类型: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2020 年9 月 16 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20703MA22FAM79P。2020 年12 月10 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证编号:JY23207030071353, 有效期5 年。 2.连云港金祥液化气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祥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建谋(公司实际运营管理由安全生产管理负 责人林系通负责);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 日期:2013 年4 月25 日;注册资本:50 万元整;经营范围:瓶 装燃气(液化石油气)的销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030676030173;住所:连云港市开发区朝阳镇西山村。 2018 年7 月16 日,金祥公司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有 效期至2022 年7 月15 日(4 月25 日,金祥公司向连云港经济 技术开发区住建局申请延续换证,并于9 月19 日取得新证); 2018 年10 月16 日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 年 8 月23 日。 公司液化气站现有100 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储罐2 只,5 立方 米液化石油气残液罐1 只。现有职工23 名,其中送气工15 人。 (二)事故调查有关情况

— 3 — 1.东北铁锅炖经营及供气情况 2020 年8 月27 日,李继红与涉事故房屋产权人周茂林签订 了房屋租赁合同。饭店于2020 年9 月份开业,由李继红担任厨 师,其母亲李桂芹担任服务员。 据林系通述,2020 年9 月左右,送气工张步国与东北铁锅 炖签订供气合同(因东北铁锅炖烧毁严重未见供气合同,金祥公 司也未能提供供气合同)。张步国负责东北铁锅炖的供气服务, 2020 年9 月30 日开始供气,大约每月送一瓶50 公斤的液化石 油气,最后一次供气时间为2022 年8 月6 日。 2.涉事故房屋情况 东北铁锅炖位于连云区环球嘉年华步行街A 幢108 号,饭 店坐西朝东,东临云和路非机动车道,西侧与红鲤饭店(店招) 合墙,房屋建筑面积219.89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商业营业用房, 属框架结构,分为上下两层。2009 年10 月15 日,周茂林从连 云港东南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并于2010 年10 月31 日与连云港 东南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为期2 年的商铺返租协议。2010 年底, 连云港东南置业有限公司将其租赁给赵延轩,赵延轩在房屋1-2 层中建了夹层(即二楼),并将厨房区域地平线往下挖约35 厘 米(至事故发生时,房屋结构再无较大改动)。房屋北墙3.59-5.73 米处有4 个过境的雨污检查井,南墙4.26 米处有1 个污水检查 井,东北角4.35 米处有1 个污水检查井、东南角4.26 米处有1 个雨水检查井(附图1-涉事故建筑物周边雨污水检查井)。 2013 年,涉事故房屋的经营权返回产权人周茂林,至2020

— 4 — 年7 月底周茂林先后将涉事故房屋租赁给7 位经营者从事餐饮经 营活动。2020 年8 月27 日,李继红从周茂林处租赁到涉事故房 屋开始经营东北铁锅炖饭店。 (图1.1-房屋北墙外雨污检查井及东北角污水检查井) (图1.2-房屋东南角雨水检查井及南侧污水检查井) 3.气瓶放置区及厨房布局情况 (1)气瓶放置区布局:气瓶放置区位于涉事故房屋南墙外 (与厨房、大厅共用一面墙体),其南侧为鱼缸、西侧为自砌砖 墙、东侧为铁皮门合围形成的区域,气瓶放置区东西长4.85 米、 南北宽0.92 米,顶部露空。气瓶放置区由东向西依次放置有4 只液化石油气瓶,其中50 公斤气瓶2 只:气瓶条码为0183015708 (登记单位:连云港平祥液化气站,充装日期:2022 年7 月7

— 5 — 日)、气瓶条码为0103027677(登记单位:金祥公司,充装日 期:2022 年8 月6 日),15 公斤气瓶2 只:气瓶条码为0183015897 (登记单位:连云港平祥液化气站,充装日期:2021 年11 月24 日)、气瓶条码为0103031679(登记单位:金祥公司,充装日 期:2022 年6 月6 日),4 只气瓶的二维码显示充装单位均为金 祥公司。(附图2-气瓶间布置图) (图2-气瓶放置区气瓶摆放示意图)

— 6 — (2)厨房布局:厨房位于饭店内一楼西南侧,气瓶放置区 的北侧。厨房内西侧靠墙由南向北依次摆放有烧锅、双眼炒灶、 不锈钢水槽等,北侧靠墙摆放有一不锈钢工作台,东侧靠墙由北 向南依次摆放有冰箱、不锈钢碗架,南侧靠墙摆放有一不锈钢水 槽、西侧墙有一窗户;厨房双眼炒灶下方地面有一段5 米长的污 水排放阴沟,其上部覆盖不锈钢格栅盖板(每节规格:长:58cm* 宽:16cm*厚:2.2cm)。 2 只50 公斤液化气瓶用胶管通进厨房,胶管穿越厨房间窗 户:条码为0183015708 的液化气瓶(安装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 装置,以下简称“接有黄管的气瓶”)通过黄色胶管直供双眼炒 灶左侧炉头,但该灶头几乎不烧菜;条码为0103027677 的液化 气瓶(未安装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以下简称“接有黑管的 气瓶”)通过黑色胶管(非液化气专用胶管)直供双眼炒灶右侧 炉头,用于日常烧菜,两根胶管长度均超过3 米。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8 月12 日上午9 时许,李继红开车出门买菜,随后到饭店。 11 时许,李继红在厨房给二楼3 位客人炒菜,之后李桂芹将菜 送给客人食用。李继红与李桂芹在一楼吃午饭。14 时许,李桂 芹先行回家;15 时30 分许,李继红回到家中。16 时许,李继红 接到客人订餐电话后去市场买食材,16 时50 分许回到店内。16 时52 分,她在开启灶具燃气阀门开关准备做菜时发生了爆炸。 (二)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 7 — 爆炸发生后,东北铁锅炖西侧安润劳保店店主关准东以及车 博士汽修老板孙梨果于16 时55 分许先后拨打了119 火警电话。 星通广告老板周冬率先拿着自家的灭火器进入店内灭火,在一楼 餐厅见受伤的李继红还在寻找包和钥匙等物品,便将自己的衣服 给她披上,并催她赶快出去;李继红从店内走出来后用他人手机 给李桂芹打了电话,说自己开燃气阀门烧菜时发生爆炸,被液化 气烧伤了。16 时58 分许,李继红坐上自己车,由周冬开车将她 送往东方医院。在此期间,关准东等人也先后进入店内灭火。 16 时59 分,连云区消防救援大队墟沟消防站接到市119 指 挥中心指令,迅速出动3 车15 人赶赴东北铁锅炖爆炸事故现场 进行处置。17 时03 分,消防队到达现场迅速控制火情,并重点 对液化气瓶冲水降温,并消防员先后关闭2 个50 公斤的液化气 瓶角阀,在关闭接有黑管的气瓶角阀后,厨房灶台处火势明显变 小;因接有黄管气瓶的减压阀难以卸除,消防救援队员用刀割断 胶管后,将气瓶抬出。随后,彻底扑灭余火。(附图3-涉事故液 化气瓶)

— 8 — (图3-涉事故液化气瓶) (三)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致李继红严重烧伤,于8 月12 日至15 日在东方医院进 行救治;15 日转至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9 月3 日, 因救治无效死亡。 (四)爆炸破坏情况 爆炸发生后,东北铁锅炖一楼门窗被冲击波损坏,酒柜基本 燃烧殆尽,厨房内微波炉等电器被烧损、铁质(非不锈钢)设施 及用具明显可见高温过火后变形氧化受损状态;二楼、三楼无燃 烧痕迹,玻璃破损,窗户明显变形,顶部灯具均有掉落;东北铁 锅炖西侧红鲤饭店的墙体向西侧产生位移和大块碎裂抛落,南侧 星通广告公司的玻璃门被炸损。(附图4-事故现场照片)

— 9 — (图4.1-厨房现场) (图4.2-一楼大厅现场)

— 10 — (图4.3-二楼包间现场) (图4.4-三楼现场)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厨房内双眼炒灶右侧炉头下部燃气胶管与 金属接头处破裂、松动,导致液化石油气泄漏、积聚,与空气混

— 11 — 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当李继红开灶具燃气阀门点火时发生爆炸。 (具体见《苏州法信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物证鉴定意见书》 (苏法检科[2022]质鉴字第0044 号)) (二)间接原因 (1)东北铁锅炖饭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意 识差,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隐患风险排查不到位,自查自纠 工作流于形式;未按规定使用液化气专用胶管,且软管长度超过 3 米、穿越窗户使用;气瓶放置区设置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范; 未按《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要求,规范使用液化石 油气1。 (2)金祥公司:对送气工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未按规定加臭;用户档案管理不全面;未严格按照《江苏省燃气 管理条例》规定,定期对供气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 件、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使用情况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对用 1 《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苏安〔2022〕11 号)三、重点整治内容及任务分工(三)燃气使用环节:14.使用不合格 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 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 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18.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 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液化 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7.0.3 当采用自然气化 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小于1m³时,瓶组间可设置在 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与用气建筑物外墙毗连的 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应 通风良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门;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采用无门 窗洞口的防火墙;4、应配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5、室温不应高于 45℃,且不应低于0℃;6、当瓶组间独立设置,且邻向建筑的外墙为无 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间距可不限;7、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 规范表7.0.4 的规定。

— 12 — 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不到位2。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连云区墟沟街道东北铁锅炖饭店“8·12” 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燃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东北铁锅炖饭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3和《江苏燃气管 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 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4,致液化石油气泄漏引发爆燃 2 《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苏安〔2022〕11 号)三、重点整治内容及任务分工(一)燃气经营环节4.未按规定加臭; 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燃气主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 工负责)5.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做好入户安检记录,由用户进行 签字确认并承诺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户内安全隐患的,要提醒用户及时 整改。对入户安检发现隐患拒不整改的用户,未及时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及属地街道(乡镇)网格员上门跟踪。(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江苏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 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指导,发现 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 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 《江苏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下列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 全保护装置:(一)餐饮用户;第三十五条: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燃 气安全管理制度,对燃气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本 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餐饮用户 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燃气安全意 识,定期进行安全自查,配合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第三十七条:用户 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

— 13 — 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5,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考虑其主要负责人因事故而死亡,建 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金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八条的规定6,《江苏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四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7,对事故负有责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由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及工作建议 (一)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燃气经营、 储存燃气;第四十一条:推广使用安全节能型燃气燃烧器具和安全可靠的 燃气连接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 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 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 《江苏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一)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实行用户档案管理,推行实名制销售,并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定期 向燃气主管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四)不得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 用户提供瓶装燃气,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燃气;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通过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等 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提高用户安全意识;四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 检查记录,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指导,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 书面告知用户。

— 14 — 使用单位要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从源头上 防范事故发生。相关燃气经营单位要加强燃气经营安全管理,建 立健全入户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隐患整改跟踪、指导服务,及时 消除事故隐患。各餐饮燃气用户要建立并落实燃气设施管理使用 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使用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瓶装燃气,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和日 常检查。 (二)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引导和管理, 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燃气经营、使 用等环节地安全使用教育和管理,全面推广应用燃气泄漏安全保 护装置,督促用户规范使用并加强经常性维护保养,严禁燃气用 户使用未带熄火保护装置的非标灶具。要进一步加大对餐饮单位 使用液化气的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加大燃气 灶具产品质量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售卖、使用不合格燃气灶具及 配件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安全隐患。 (三)全面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按照《江 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苏安〔2022〕 11 号)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 治理。督促全区燃气使用单位立即开展用气安全自查自纠,消除 隐患;组织住建、商务、市场、消防等部门及行业专家,对燃气 使用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对餐饮场所、群租户等使用瓶装

— 15 — 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用气设备设施、用气操作等进行全面检查, 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四)加大燃气使用安全科普宣传力度,提升事故防范能力。 区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媒体等途径,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宣 传普及和燃气爆炸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和燃气用户 防范燃气泄漏爆炸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依托专业监管部门、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信息资源和专业优势,加强对社区工作人 员、物业管理人员的燃气、消防业务知识培训。健全和畅通燃气 安全隐患举报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全面参与、主动监督、自 觉举报的积极性,推进燃气安全隐患群防群治,营造全民关注安 全的良好氛围。 (五)工作建议:液化石油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生产经 营活动常在多个监管区域内进行,各单个监管区域相对独立的日 常监管难以满足安全要求。建议市安委办督促各区域内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联合管理,共同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确保气源、 销售、使用等诸多环节均能健康、有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利用 燃气的需求。

FD10155 | 2022_江西_兴隆科技7·10_7·10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2022年7月10日22时53分,位于宜黄县境内的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101车间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71.1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抚州市成立了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7•10”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抚州市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宜黄县政府及公安、工会、消防等为成员单位,并聘请三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复原现场、摸拟操作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企业情况。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见图1)是集科研、生产、产品营销为一体的专用化学品制造企业,位于宜黄县工业园丰厚A区,法定代表人于利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051603100X,注册资本440.18万美元,总投资9000万元,占地面积60亩。

2018年,维思普科技有限公司(香港)和维思普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收购原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后,对原生产项目进行了技改,技改项目为年产4200吨聚合物添加剂,产品有10个,分别为年产200吨的WSP-508、年产150吨的WSP-1015、年产170吨的WSP-373、年产30吨的WSP-350、年产50吨的WSP-258、年产500吨的WSP-659、年产500吨的WSP-2000、年产1800吨的WSP-256、年产300吨WSP-210和年产500吨的WSP-212等产品(产品见附页代码对应表)。经过2年多的建设,2020年10月公司开始试生产。由于该企业2018年的安全生产设施设计与2020年全国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试生产一年后,公司停产整改,开展了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工作,并再次组织试生产,期限至2022年7月底。

图1.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

(二)事故车间情况。事故车间101(见图2)主要生产4个产品,分别为WSP-508、WSP-350、WSP-373和WSP-1015,共三层,每层占地面积685.98平米,属甲类生产车间,耐火等级为1级,车间内有员工9人,其中班长一名。按楼层分,三楼主要是各个产品的合成投料;二楼主要是脱色后冷却析晶;一楼主要是离心打包。生产过程要两个来回,即从3楼-2楼-1楼离心后得粗品,再转至3楼-2楼-1楼得精品打包。事发时,为精品离心操作。

发生事故的离心机为安徽蚌埠市郎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平板式全自动刮刀下卸料离心机,辅助设备为离心机在线含氧检测氮气保护系统(以下简称“氧检系统”)。事故离心机编号为F35003,主要技术参数如下:型号PGZ-1250,与物料接触为304不锈钢材质,工作容积400升,袋装限量500公斤,转速1000转/分。氧检系统型号为BXGD-2型。事故离心机安装在101车间一楼西南方向R35007反应釜下方,离心机和辅助设备氧检系统启动控制盒均设置在离心机操作平台东侧的钢结构架子上,距离离心机约0.7米,控制盒上有多个按钮。离心后的母液从离心机底部管道用泵抽至反应釜蒸馏回收。 图2 101车间

(三)企业试生产情况

该公司2020年组织《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200吨聚合物添加剂技术改造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专家论证,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审批窗口备案,试生产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3月29日,为期半年。试生产结束后,因为在试生产过程中发现部分设备设施的安装和使用中出现一些不合理之处,在完成对设备进行调试后,申请试生产延期,延期试生产期限: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 试生产结束后,对试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理之处委托广州政和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变更,2021年12月21日公司取得抚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200吨聚合物添加剂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的批复》。为了验证变更后的设计是否科学有效,2022年2月17日,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应急字[2021]100号)文件的要求,向宜黄县应急管理局进行试生产备案,试生产时间为2022年2月17日至2022年5月30日。试生产结束后,根据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疫情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赣安办电[2022]13号)文件第七款规定,向宜黄县应急管理局申请试生产延期,宜黄县应急管理局经会议研究,同意将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试生产期限延长至2022年7月31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7月10日中午12点30分,101车间夜班组9名工人换班后开始作业,其中王某平、余某、吴某华和黄某高等4名工人在车间一楼进行作业,其中王某平是班长,余某负责F35003离心机操作,黄某高负责F50804离心机操作,吴某华是杂工。 20时30分,101车间二楼3000升的反应釜完成反应,釜内物料为苯基吖啶(WSP-350)成品和甲苯的混合物,22时27分,余某打开F35003离心机盖板,开始清理离心机内壁的物料,王某平和吴某华两人在该离心机操作平台底部铲料。22时39分,三人共同完成了物料清理作业后,将另一辆空车推回到放料口下方。22时41分,余某开始第二次离心操作。22时42分29秒余某按下“进料速度”按钮,无反应(此操作为误操作),于是他又按下启动按钮,启动按钮灯亮,离心机接通电源,紧接着按下“进料速度”按钮,按钮开始闪烁,离心机开始旋转。22时42分43秒,余某按下母液泵按钮。22时43分46秒,他拔下氧检系统采样管,用手感触有没有气体喷出,然后把采样管插回。22时44分04秒,离心机“进料速度”按钮停止闪烁,转速达到设定值,余某随即按下“进料阀”,离心机内布料器开始转动,然后他走到反应釜下方,手动开启了反应釜底阀放料。22时50分,王某平和吴某华两人到二楼查看R35007反应釜内物料剩余情况,此时釜中还剩余一些,可以继续离心,随后王某平下楼,吴某华上三楼。22时52分14秒,余某再次拔下氧检系统采样管,试探出气口有没有气体出来,然后插回,随后余某站在离心机操作平台上观察设备运行情况。22时53分21秒,通过监控视频发现离心机内出现明火,22时53分26秒,离心机盖板被抛开,大火从离心机内喷出,瞬间烧至工作平台。

图3 离心机内着火(视频显示时间比实际时间快10分钟)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正在下楼的王某平发现着火后,立即通过对讲机呼叫车间人员撤离,并向公司领导进行报告。22时56分,公司拨打119火警电话,23时05分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开始扑救,随后医疗救护车也到场,至7月11日01时39分大火被扑灭,救援人员进入101车间搜救,在离心机操作平台上发现死者余某。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宜黄县政府立即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指导进行善后处置工作;7月14日,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环保机构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进行了连续7天监测,周边环境无异常。

(四)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员工拨打火警和救护电话,企业管理人员立即疏散厂区所有员工并确认现场逃生人数。当确定有一人失联后,马上反馈给消防救援大队和监管部门,整个扑救过程有序,没有造成其它人员伤亡和二次事故,现场处置得当。宜黄县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成立了综合协调组、现场工作组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对事故进行处置,整个过程没有发生社会不稳定事件。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核实,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基本信息如下: 余某,男,56岁,籍贯:宜黄县凤冈镇蚕桑路24号,身份证号:3625271966XXXXXXXX。

(二)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以及《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等标准,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71.15万元,其中人员伤亡和事故善后处理费用188万元,固定资产损失79.35万元,流动资产(损失的物料)损失3.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操作工余某在操作离心机的过程中违反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平板式全自动离心机操作规程要求,同时违反安全要求断开氧检系统采样管,致使空气进入离心机和物料中的甲苯蒸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在离心机高速旋转时产生的静电作用下,发生爆炸。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企业工艺管理混乱。企业在2022年5月委托北京慎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写《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200吨聚合物添加剂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计诊断》,市、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进行了评审,企业在未得到正式批复时违规将苯基吖啶(WSP-350)的精制溶剂采用甲苯代替氯苯。二是离心机充氮联锁装置失效未能及时发现,离心机氧检系统的氧含量检测探头未按离心机在线含氧检测氮气保护系统使用说明书(BXGD-2型)的要求定期进行校验或更换。三是离心机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在离心机氧气置换时间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启动离心机。
  2. 宜黄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力量配备不足,对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失察。
  3. 宜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未配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业人员,对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失察。
  4. 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宜黄县应急管理局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组织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专业人员3次(分别是2021年9月7日、2022年1月7日以及2022年5月11日)到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均未指出离心机连锁保护装置的氧含量检测探头未定期进行校验或更换以及企业违规将苯基吖啶(WSP-350)的精制溶剂采用甲苯代替氯苯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宜黄县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7•10”事故类别为火灾事故,事故性质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 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7•10”一般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宜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 于利民,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宜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五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 张某,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宜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五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 谭某博,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宜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六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 李某梅,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101生产车间主任,负责101车间日常的现场管理,设备巡检不到位,未按照离心机在线含氧检测氮气保护系统使用说明书(BXGD-2型)的要求定期进行校验或更换离心机氧检系统的氧含量检测探头;对离心机安全操作规程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企业相关规定对李宏梅做出内部罚款处分,处理结果报宜黄县应急管理局。
  6. 余某,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101车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离心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其他处理建议

  1. 宜黄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力量配备不足,虽然多次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但未发现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责令宜黄县应急管理局向宜黄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宜黄县人民政府对宜黄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2. 宜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未配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业人员,未发现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未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责令宜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宜黄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宜黄县人民政府对宜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3. 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专业人员3次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均未指出企业离心机连锁保护装置的氧含量检测探头未定期进行校验或更换以及企业违规将苯基吖啶(WSP-350)的精制溶剂采用甲苯代替氯苯问题,建议由宜黄县应急管理局进行处理。

六、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1.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宜黄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制定部署的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五十条、市七十条具体措施,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力量。 2.进一步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宜黄县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意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夯实企业主体责任,从责任措施、教育培训、监督考核等方面进一步压实一线从业人员岗位责任,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3.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宜黄县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攻坚战,重点督促企业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等方面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通过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指导、约束企业自觉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责令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停产整顿,依法履行生产工艺变更手续。重新梳理离心机等重要生产设备的操作规程,要联系供应商安排技术人员到企业开展设备设施使用的专题培训,确保员工能够熟练规范操作,坚决杜绝“三违”行为,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处置能力。

宜黄县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7.10” 事故调查组 2022年11月9日

FD10156 | 2022_江西吉安永丰县万尚城市广场2·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1 - 永丰县万尚城市广场小区“2·17”较大火灾 事故的调查报告 2022 年2 月17 日22 时20 分许,吉安市永丰县万尚城 市广场小区16 栋1 单元2403 室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5 平方米,造成3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5.6 万元。 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吉安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2022 年2 月19 日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和永丰县人民政府派员参加组成的永丰县万尚城市广 场小区“2·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 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事故调查组委托有关 检测鉴定机构对相关证据进行检测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 视频分析、查阅资料和专家检测鉴定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 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永丰县万尚广场小区16 栋(见图1),位于 永丰县恩江镇祥和大道,2020 年6 月投入使用,钢筋混凝土 框架结构,建筑高度99.35 米,共32 层,建筑面积18433.72

2 - 平方米,1-2 层为商铺,其余楼层为住宅,属一类高层公共 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 火栓、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建设单位为江 西万尚会置业有限公司。2019 年8 月15 日,永丰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就该建筑向江西万尚会置业有限公司下发了消 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住建消审〔2019〕第012 号)。2020 年6 月2 日,永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了消防验收合格 意见书(永住建消验字〔2020〕第010 号)。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 江西万尚会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吉安市永丰县佐龙大道 永吉花苑,成立于2016 年4 月20 日,法定代表人:王春文, 注册资本:2000 万元,股东:倪忠建、罗斌,总监理:罗斌, 执行董事:罗斌,监事:周世平,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6 年8 月18 日,公司进行了变 更登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由王春文变更为张小春,执 行董事由罗斌变更为张小春,监事由周世平变更为李陆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5HD1T9H。 2.物业管理服务单位 江西万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吉安市永丰县万尚城 市广场和景壹号苑15 栋3 单元1 楼,成立于2019 年12 月

3 - (图1:鸟瞰图)

4 - 27 日,执行董事:周永春,法定代表人:雷江华,经理:雷江 华,监事:袁婷,注册资本:60 万元,股东:周永春51%,吉安 市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49%,企业性质:私营企业,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60825MA393CB852。 3.消防工程施工单位 广东荣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 南纺大厦办公楼四楼东面,成立于1995 年4 月17 日,法定代 表人:陈长水,注册资本:2000 万元,股东:朱广欣、朱广深, 执行董事:朱广欣,监事:朱广深,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2014 年5 月12 日,公司进行了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由陈长水变更为朱广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01935495334。 (三)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020 年1 月1 日,江西万尚会置业有限公司与万锦物业签 订永丰县万尚城市广场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第二条 第九款约定: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修维护,建 立消防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随时有效使用。 2.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2017 年7 月2 日,江西万尚会置业有限公司与广东荣业消 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约定: 扣除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系统质保期二年,质保期

5 - 满后7 个工作日根据乙方质保期履约情况支付。 二、调查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场所为万尚城市广场小区16 栋一单元2403 室(见图2), 户型为3 室2 厅2 卫,建筑面积117.33 平方米。2020 年1 月5 日,叶某君、艾某娟夫妇购买此房屋,10 月左右入住。火灾当 晚,一家四口在2403 室内西南角主卧室居住。 (二)现场勘验情况 万尚城市广场小区16 栋一单元2403 室南面共3 个窗户, 窗户玻璃无明显破损痕迹,三个窗户上方的外墙上有不同程度的 烟熏痕迹,烟熏痕迹程度由重至轻依次为:自东向西第一个窗户、 第三个窗户、第二个窗户,24 层合用前室天花板和1.2 米以上 的墙面烟熏痕迹浓重,入户门呈向西开启状态,烟熏痕迹由室内 向合用前室呈连续状态。 万尚城市广场小区16 栋一单元2403 室入户后东侧自北向 南依次为厨房、餐厅、客厅、阳台,西侧中间为走道,走道的南 面自东向西为两间卧室,依次为次卧和主卧,主卧西北角为主卧 卫生间,走道的北面自东向西依次为公共卫生间、杂物间。主卧、 次卧、杂物间、公共卫生间的门均处于敞开状态,无过火痕迹, 室内西侧中间走道无明显的过火痕迹,有浓重的烟熏痕迹。厨房 内烟熏痕迹浓重,天花板和墙面的近天花板处部分区域有过火痕 迹,厨房与入户走道和餐厅之间的隔断0.9 米以上烟熏、碳化严 重,0.9 米以下无明显烟熏痕迹,可见原色漆。

6 - (图2:16 栋1 单元2403 室外墙

7 - 餐厅吊顶全部过火,天花板四周木龙骨吊顶均受热炭化, 其中东南角烧损缺失,并由此向西向北依次减轻,餐厅东墙 靠南侧上部瓷砖过火脱落,呈现南面低北面高的斜面,斜面 的底部位于与南侧客厅相连的垭口,餐厅西侧区域一米以上 部分烟熏浓重,靠西墙摆放的木质餐桌桌面物品烟熏,其余 部位及餐椅仍可见原色油漆。 阳台内烟熏痕迹浓重,天花板下方晾晒的衣物烧损掉落, 阳台东侧墙面有一个置物柜,置物柜未过火,置物柜下方的 北侧摆放了一台洗衣机,洗衣机上部表面有熔融痕迹,未过 火。 客厅吊顶全部过火(见图3),东、西侧墙面均为瓷砖上 墙,其中东侧一整面墙瓷砖几乎全部过火破碎脱落于地面, 西侧电视背景墙上部瓷砖脱落,下部瓷砖表面烟熏但仍在墙 面上,电视柜及电视柜上的物品仅表面过火。客厅东侧L 形 沙发全部烧毁,残骸从上向下依次为瓷砖碎片、金属弹簧、 木质碳化物、瓷砖地面。沙发西面的木制茶几台面过火塌落 (见图4),东南角烧损缺失严重,露出四角残存立柱,茶几 西侧面可见原色油漆,南侧面靠西侧可见原色油漆,北侧面 过火炭化,东侧面过火炭化最重,茶几距南墙1.22—1.38 米靠近地面处木质侧面烧损缺失,该处对应的东侧地面距东 墙1.17 米、距南墙1.35 米处有一取暖器残骸,取暖器残骸 南侧有一个圆形金属网罩残骸(见图5),网罩中心圆形金属 片上可见“电火笼”、“骆驼”、“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8 - “电话:18897966268”、“加工旧火笼维修电火笼”等字样。 距离南墙0.8—1.7 米、距东墙0.9—1.4 米区域内地面瓷砖 炸裂细碎,其余部位瓷砖较大较完整。 (三)火灾事故认定及检验鉴定情况 1.火灾事故认定 经调取永丰县万尚城市广场小区16 栋观测高空抛物摄 像头视频显示万尚城市广场小区16 栋一单元2403 室南部阳 台有火光(见图6),时间为:2022 年2 月17 日22 时22 分 08 秒。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吉消火认字〔2022〕第0001 号),起火时间为2 月17 日22 时20 分许,起火部位(点) 为2403 室客厅沙发处(距南墙0.8-1.7 米、距东墙0.9-1.4 米区域),起火原因为万尚城市广场小区16 栋一单元2403 室住户使用电取暖器不当引燃烘烤的衣物等可燃物蔓延成 灾。 2.尸检报告 依据南昌大学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尸检报告》 (赣南大医鉴所〔2022〕病鉴字第27 至30 号),叶某君、艾 某娟、叶某锦三人符合中毒窒息死亡。 3.相关鉴定 依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 具的《视频分析意见》(SP22051),2 月17 日22 时22 分08 秒南部阳台出现火光,符合火灾发生规律。

9 - (图3:2403 室客厅整体过火)

10 - (图4:客厅茶几残骸)

11 -

12 - (图5:圆形金属网状残骸)

13 - (图6:高空抛物摄像头视频分析)

14 - (四)相关安全管理服务情况 经查,万尚城市广场小区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造 成发生火灾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延误报警时间。根据 对物业公司工程部主管雷蕾询问,2021 年11 月16 栋屋顶 水箱有漏水现象,物业公司联系消防工程建设单位进行了消 防设施维修,之后物业公司未检查是否关闭了相关闸阀。 2022 年2 月份万尚城市综合体物业员工排班表记载,2 月值 班人员为张常智(工程),钟子南、肖和平、腾跃金、郑身 纲、邓小刚、曾勇辉、刘乐安、张建华、艾兵,其中仅张建 华取得培训学校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监控)结业证书,其 余值班人员均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或经专业培训。消 防控制室值班实行两班倒,每班一人,未按要求落实24 小 时三班2 人以上值班制度。火灾发生时,消防控制室值班人 员刘乐安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不懂自动消防设施操 作,未及时通知人员到场核查;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着火层时, 室内消防栓处于无水状态,直至物业管理人员启动住宅区域 消火栓泵,打开屋顶水箱出水管闸阀和稳压泵蝶阀后,室内 消火栓供水才恢复正常。 三、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12 月13 日,万尚城市广场小区16 栋一单元 2403 室住户从街上流动商贩处购买“电火笼”。2022 年2 月 17 日19 时许,叶某君带叶某锦和叶某语回家,20 时47 分

15 - 艾某娟也回到家;22 时20 分许,客厅的“电火笼”取暖器 上烘烤的衣物等可燃物起火;22 时22 分08 秒,南部阳台可 见火光;22 时29 分06 秒,女户主发现火情拨打110 报警。 永丰县公安局110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女户主艾某娟报警, 电话136XXXX9259)称万尚城市广场小区16 栋1 单元2403 室起火;22 时30 分25 秒,110 指挥中心致电119 接警台 转告报警信息;31 分00 秒,16 栋30 层7-86 感烟探测器发 出首次报警信号,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处置; 22 时31 分23 秒,119 接警人员接到转警后拨打136XXXX9259 核实警情,叶某语接电话后只说了一句“万尚城市广场小区 16 栋”后就一直在哭泣;22 时32 分04 秒,16 栋25 楼住 户拨打119 火警电话报警;22 时41 分许,永丰县消防救援 大队人员到达现场,准备处置时发现16 栋24 层室内消火栓 无水。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1.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情况。2 月17 日22 时31 分,永 丰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110 转警称,万尚广场小区16 栋24 楼起火,有人员被困。大队立即调派环城西路消防站4 辆消 防车20 名消防救援人员、恩江小型站1 辆消防车4 名消防 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同时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协调公安、 应急、医疗、电力等联动部门到场,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 挥部也随即出动。22 时41 分,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发 现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因起火楼层使用室内消火栓时无

16 - 水,消防救援人员采取消防车向水泵接合器供水的方式灭火。 23 时08 分,事故现场搜救出4 人(所在位置见图7),其中 2 人当场死亡,2 人送医院抢救,其中1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23 时15 分,明火基本扑灭。23 时25 分,现场清理完毕。 2.事后应急处置情况。县委、县政府领导对火灾事故善 后工作高度重视,2 月18 日凌晨2 时,召开事故善后处置工 作会议,成立永丰县万尚城市广场小区“2·17”较大火灾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常 务副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等其他6 名县领导为副组 长,县委、县政府相关单位人员为成员,下设综合组、火灾 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维稳善后组、舆情管控组,全力 以赴做好现场核实、事故调查、医疗救治、善后处置和舆情 引导等处置工作。 3.善后处置情况。县委、县政府全力督促相关单位认真 稳妥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 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统筹专家和全市最精干医疗力量, 竭尽全力抢救伤者。佐龙、八江乡政府分别成立工作专班, 与死者家属面对面接触,做好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对 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分步骤进行心理疏导,全力 开展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 员对16 栋主体结构和2402、2503 房进行了查看,聘请建筑

17 - (图7:事故现场搜救时4 人所在位置)

18 - 质量专家对整栋楼房进行鉴定,及时公布鉴定结果,并对业 主提出的一些其他物业问题将进行积极回应。 (三)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政府接报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调度应 急、消防、公安、卫生、环保和环卫等部门,行动迅速,及时扑 灭火灾,避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更大损失,事故处置组织有 力、措施得当,积极开展善后处置工作;江西万锦物业服务有限 公司与死者家属主动协商,签订赔偿协议并实际赔付到位;政府 妥善做好了现场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未发生次生事故。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3 人死亡、1 人受伤。 1.死亡人员信息如下: 叶某君,男,37 岁,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万尚广场小区16 栋1 单元2403 室户主,身份证号码:3624****1017; 艾某娟,女,34 岁,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万尚广场小区16 栋1 单元2403 室户主,身份证号码:3624*0241; 叶某锦,男,7 岁,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万尚广场小区16 栋 1 单元2403 室户主儿子,身份证号码:3608*1017。 2.受伤人员信息如下: 叶某语,女,11 岁,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万尚广场小区16 栋1 单元2403 室户主女儿,身份证号码:3608****1023。 (二)直接经济损失

19 - 永丰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众平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依据 《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等标准和规定,对该起事 故直接财产损失进行统计。经调查组审定统计结论,该起事故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约195.6 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户主使用电取暖器不 当引燃烘烤的衣物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住户消防安全常识欠缺。起火后户主拨打“110”报警 电话而未直接拨打“119”火警电话,未能第一时间报火警;发现 火情后户主未第一时间组织全部家庭成员逃生,错过逃生的最佳 时间,未利用合理措施躲避烟气危害。 2.江西万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严格落实。 一是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擅自关闭屋顶消防水箱出水管阀 门;二是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排除自动 报警系统故障;三是消防控制室值班值守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按 规定安排值班人员在岗履职,值班人员未能对感烟探测器报警及 时作出应急救援处置;四是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造成消防 值班人员不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安全操作 规程。 3.广东荣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工程质保义务落实不到位。 4.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20 -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永丰县万尚城市广场小区“2·17”较大火灾事 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较大火灾事故。 六、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江西万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 度,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制度不落实,消防值班人员消防 安全培训不到位。火灾发生时,起火楼层的烟感报警探头防尘罩 未摘,导致起火房间感烟探测器未能第一时间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延误火灾报警时间和人员疏散逃生;16 栋30 层7-86 感烟探测器 发出首次报警信号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正确处置;未按要 求每周对起火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巡查;消防员抵达起火 楼层使用室内消火栓时无水。 2.广东荣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落实消防设施质 保义务,未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和存在问题 1.永丰县恩江镇人民政府 消防安全主要职责: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部署消防安全整 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根据需要建立 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 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存在问题:未组织应急疏散演练、部署消防安全整治,开展

21 - 消防安全检查流于形式,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消防宣传、防 火巡查、隐患查改不到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一岗双责”不到 位。 2.永丰县恩江镇永叔社区居委会 消防安全主要职责: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 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 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 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存在问题:组织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组织消防宣传教育不到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一岗双责”不到 位。 3.永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安全主要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 管理工作;承担主城区物业管理日常监管职能。 存在问题: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 到位;对万锦物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不到位。 4.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消防安全主要职责:负责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 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容易引起火灾事故的产品加大质量监督抽 查力度。 存在问题:对容易引起火灾事故的产品加大质量监督抽查力 度不到位。

22 - 5.永丰县恩江镇派出所 消防安全主要职责:负责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 受理、依法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开展消防安 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 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存在问题:未认真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未能有 效督促、指导物业公司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6.永丰县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安全主要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 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 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存在问题:督促和指导辖区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 到位。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万尚城市广场小区16 栋1 单元2403 室户主,在此次事故中 使用电取暖器不当引发火灾,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 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1.雷蕾,男,32 岁,江西万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程部主管, 永丰县万尚城市广场小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和组织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 规程的规定要求;未按规定要求对消防设施巡查和维护保养;未

23 - 对值班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技能培训;上述原因导致火灾发生时 感烟探测报警器不能及时报警、室内消火栓无水、当班人员未能 处理火灾情况。其行为违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 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四、 五、七项 ①等规定,对事故损失扩大负有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 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②之 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刘乐安,男,64 岁,江西万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消防控制 室当天值班人员,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不到位,未按值班管 理规定要求对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事发时报警器不能及时报警、 消防栓无水;对火灾情况处置不懂、不会,2022 年2 月17 日22 时31 分00 秒,16 栋30 层7-86 感烟探测器发出首次报警信号时 未按规定要求作出处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③、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①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 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 ③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 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 规程。

24 - 第5.1 条、5.2 条和5.3 条 ④等规定,对事故损失扩大负有责任,涉 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 十四条第一款 ⑤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雷江华,男,42 岁,江西万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该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未严 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检查督促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 全的操作规程的落实不到位;组织防火检查流于形式,消防安全 的重大问题不能及时排查处理;上述原因导致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和消防值班人员未能按要求在岗履职,建筑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 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⑥、《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 ④5.1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根据消防设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负责消防设施操作人员 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 室、具有消防配电功能的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重要的消防设施操作控制场所,应根据工作、生产、 经营特点建立值班制度,确保火灾情况下有人能按操作规程及时,正确操作建筑消防设施。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以及组织预案演练时,应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内容纳入其中,对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5.2 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a) 实行每日24h 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b) 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 人, 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 没2h 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c) 正常工 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其他消防设施及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5.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a) 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方式确 认。b) 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c) 火灾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 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d) 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⑤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⑥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5 - 号)第四条和第六条第四、五、七项 ⑦等规定,对事故损失扩 大负有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⑧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其他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江西万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 对事故损失扩大负有消防安全责任,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 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2.广东荣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质保义务, 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3.永丰县藤田镇家庭作坊,非法生产“电火笼”取暖器,建议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查处。 4.江西万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助理郭永波,2019 年12 月,安排既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又未经培训人员刘乐安进 行值班值守,责成江西万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照公司规定对其 进行处理。 (四)相关单位和公职人员 对于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⑦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 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⑧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

26 - 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建议移交市纪检监 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由市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坚守安全红线,全面加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各 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安全红 线,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明确要求,要健全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 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建立 健全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积极推动消防安全 的文化、法治、制度、机制等方面建设,切实加强城市运行安全 风险防范,切实加强源头治理,把好规划、建设、运营等关口, 从源头上杜绝和防范安全风险,大力解决制约安全发展的突出问 题,努力提高消防工作的整体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 (二)完善监管机制,全面治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各地各 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电火笼”产品监管 责任不明确等突出问题,举一反三,结合实际,认真梳理各部位、 各环节安全监管存在的盲点和漏洞,进一步厘清物业管理、市场 监督、消防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进一步完善部门间协同执 法制度,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协同有力的监管执法机制, 坚决杜绝监管盲区和死角;要进一步建立督办制度,对发现的非 法违法行为,加强跟踪督办;要落实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责

27 - 任,对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 任。 (三)深入排查整治,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监管措施。各地各 部门要深入分析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 题和薄弱环节,全面深入开展以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为 主要内容的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对不 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电火笼”等违反《产品质量法》 和《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的产品在市场流通,加大违法行为曝 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和派出所要结合辖区实际,加 强对住宅小区尤其是高层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并根据 消防安全情况确定检查频次,要及时掌握辖区内高层住宅小区的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对具有倾向性苗头的小区实施重点监管。 (四)严格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 地各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等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 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底线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容易引起火 灾事故的产品加大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加强对高层建筑物业企业 消防设施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全方位督促社会单位依法落实消 防安全主体责任。 (五)强化消防宣传,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防范自救能力。各

28 - 地各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 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加大消防 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要有针对性 地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 期火灾、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培训 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 传和技能培训,强化对物业消防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 使之在关键时刻切实发挥专业技术作用。 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 年6 月24 日

FD10157 | 2022_江西奉新金欣化工7·26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江西省奉新金欣化工有限公司“7·26”闪爆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江西省奉新金欣化工有限公司“7•26”闪爆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1日

2022年7月26日8时57分,江西省奉新金欣化工有限公司102间苯胺车间催化剂碱洗反应釜进行催化剂活化时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2年7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宜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江西省奉新金欣化工有限公司“7·26”闪爆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奉新县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了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  江西省奉新金欣化工有限公司。江西省奉新金欣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欣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4日,位于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严某金,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217633990486,经营范围为三氯化磷、三氯氧磷、五氯化磷、间苯胺等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营业期限为2004年9月4日至2034年9月3日。公司由自然人股东严某金占股47.6%、张某占股18.8%、潘某明占股13.6%、吴某江占股10%、詹某占股10%构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严某金,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常务副总经理张某,协助严某金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主管生产部、安环部。公司下设总经办、综合办、财务部、供销部、工程设备部、仓储部、质量部、环保站、生产部、安环部等10个部门,有员工93人。

公司厂区占地面积约50亩,总建筑面积33333.5m²,建有办公楼、101车间、102车间、公用工程间、储罐区、甲类仓库、丙类仓库、液氯仓库、环保站、门卫室。主要建筑物101车间、102车间位于厂区东部由北向南排列,均为地上三层砼结构建筑。事故发生在102车间,建筑面积2447m²。

  1.  项目建设情况。2018年6月,金欣公司投资2000万元,建设年产1.5万吨三氯化磷、1万吨三氯氧磷、500吨间苯胺(化学名称为:β-羟乙基砜硫酸酯,下同)、6000吨五氯化磷(一期),项目经奉新县县工信委批准备案(奉工信字〔2018〕10号)。

2016年5月,金欣公司委托中检集团福建康泰测试评价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了《江西省金欣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三氯化磷、1万吨三氯氧磷、500吨间苯胺、150吨2,6-二氯吡嗪,500吨嘧啶胺、150吨磺胺氯哒嗪钠及1万吨五氯化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通过审查取得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赣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6〕1609号)。2018年5月,金欣公司委托深圳天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了《江西省奉新金欣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三氯化磷、1万吨三氯氧磷、500吨间苯胺、150吨2,6-二氯吡嗪,500吨嘧啶胺、150吨磺胺氯哒嗪钠及1万吨五氯化磷建设项目(一期)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通过审查取得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赣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8〕2003号)。2019年12月,金欣公司组织专家对年产1.5万吨三氯化磷、1万吨三氯氧磷、500吨间苯胺、6000吨五氯化磷项目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起止时间为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2020年11月,金欣公司委托江西省赣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江西省奉新金欣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三氯化磷、1万吨三氯氧磷、500吨间苯胺、150吨2,6-二氯吡嗪、500吨嘧啶胺、150吨磺胺氯哒嗪钠及1万吨五氯化磷建设项目(一期)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自行组织专家对年产1.5万吨三氯化磷、1万吨三氯氧磷、500吨间苯胺、6000吨五氯化磷项目进行了验收。

2020年12月,金欣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赣)WH安许证字〔2020〕1109号),许可范围为:三氯化磷15kt/a、三氯氧磷10kt/a、五氯化磷6kt/a、间苯胺500t/a,副产品:31%盐酸600t/a、92.5%硫酸300t/a,有效期为2020年12月29日至2023年12月28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

7月26日凌晨1时20分,公司操作工宋某平向102车间催化剂活化釜投入铝镍合金粉75公斤,并按要求回流保温。8时0分,闵某虎、许某财、刘某财等人接班,处于102车间二楼,此时催化剂活化釜处于保温状态。闵某虎接班后进行放料清洗反应釜,料放完后,8时51分打开水阀进行加水,8时55分停止反应釜搅拌开始拆卸反应釜人孔盖釜卡,8时57分当拆卸至第四个釜卡时发生闪爆,人孔盖飞出砸中闵某虎头部,经抢救无效后现场宣布死亡。

(三)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加氢釜旁边工作的许某财、刘某财听到闪爆声看到闵某虎倒在地上,立即跑到闵某虎身边并大声呼救。在车间一楼的车间主任张某立即从一楼赶到二楼事故现场察看情况,并于9时01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常务副总经理张某、总工程师魏某、安环部经理蔡某平、车间副主任江某军等人听到闪爆声后立即赶到现场,发现闵某虎受伤倒地,但由于伤势过重不敢贸然施救。同时,张某(常务副总经理)立即进行生产装置紧急停车。9时20分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在车间对闵某虎进行现场抢救。9时30分,医护人员宣布闵某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奉新县人民政府、奉新县应急管理局、奉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有关人员相继赶赴现场,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四)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7月26日9时07分,金欣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严某金向奉新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0时16分,奉新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0时54分,奉新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书面报告事故情况;11时12分左右,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分别向宜春市委总值班室、宜春市政府总值班室和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书面报告事故情况。

(五)应急处置评估

金欣公司事故信息报送及时,应急处置基本到位。奉新县应急管理局、奉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及时、善后工作到位。

(六)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5万元。

1. 死亡人员基本信息:

闵某虎,男,汉族,47岁,身份证号362226********0614,江西省奉新县人,家庭住址为奉新县城,2020年2月进入金欣公司工作,任车间班长。

2. 事故破坏情况:

事故造成釜口密封圈损坏,旁边窗户一块玻璃碎裂。

(七)环境污染情况

经过现场察看、检测分析,事故未产生废气、废水,未对水质、大气、土壤等造成影响。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02车间班长闵某虎违反操作规程,未进行氮气置换,擅自拆解催化剂活化釜人孔盖釜卡,致使空气进入釜内,造成釜壁残留的铝镍合金粉自燃,引燃爆炸性混合气体(雷尼镍活化产生氢气并与釜内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釜内瞬间高压冲击人孔盖,砸中闵某虎头部,导致其颅脑外伤而死亡。

(二)间接原因

  1.  违章作业。金欣公司违反催化剂回收活化操作规程,在未进行氮气置换的情况下,擅自打开反应釜人孔盖,违章作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  变更管理不到位。金欣公司擅自将铂碳催化剂变更为雷尼镍催化剂,且违法购买铝镍合金粉,按一定比例投放烧碱、水、铝镍合金粉至催化剂活化釜进行再生或活化;对雷尼镍的储存、再生、活化等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可靠性论证,未履行变更手续,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  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金欣公司未经变更,擅自购买铝镍合金粉,违规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
  1.  教育培训不到位。金欣公司未按要求对雷尼镍催化剂的使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未对其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应急处置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特别是未对雷尼镍的再生、活化等工艺控制指标和参数进行论证、分析,未制定相应的岗位操作规程。
  1.  安全监管不到位。奉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未及时发现金欣公司违规储存、使用铝镍合金粉,安全监管能力薄弱,监管人员配备偏少。奉新县应急管理局未及时发现金欣公司违规储存、使用铝镍合金粉,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和差距。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  闵某虎,男,身份证号362226********0614,金欣公司102车间班长,负责催化剂活化等工作。闵某虎违反操作规程,未进行氮气置换,擅自拆解催化剂活化釜人孔盖釜卡,致使空气进入釜内,造成釜壁残留的铝镍合金粉自燃,引燃爆炸性混合气体,导致发生闪爆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严某金,男,身份证号362226********3930,金欣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淡薄,违规将铂碳催化剂变更为雷尼镍催化剂,擅自购买铝镍合金粉进行再生、活化,未履行变更手续,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1]的规定,因其涉嫌犯罪,建议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  张某,男,身份证号360122********0631,金欣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对铂碳催化剂变更为雷尼镍催化剂未履行变更手续,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对其存在的安全风险未进行分析和可靠性论证,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2]的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由奉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  蔡某平,男,身份证号360122********0611,金欣公司安环部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对铝镍合金粉的储存、再生、活化等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对其存在的安全风险未进行分析和可靠性论证,未采取安全管控措施,未及时发现员工违章作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由奉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四)给予组织处理人员

  1.  金某银,男,身份证362226***1531,奉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安环办负责人,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作为安环办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金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建议责成其向奉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 王某武,男,身份证362421***5611,奉新县应急管理局危化股股长,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作为危化股股长,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金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建议责成其向奉新县应急管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  江西省奉新金欣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催化剂回收活化操作规程,在未进行氮气置换的情况下,违规打开反应釜人孔盖,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发生;未履行变更手续,擅自将铂碳催化剂变更为雷尼镍催化剂,擅自购买铝镍合金粉进行再生、活化;未按要求对雷尼镍催化剂的使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未对其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应急处置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特别是对雷尼镍的再生、活化等工艺控制指标和参数未进行论证、分析,未制定相应的岗位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4]的规定,建议由奉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65万元,并暂扣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其他处理建议

  1.  奉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在对金欣公司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中,未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未能及时发现金欣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监管责任,责成奉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向奉新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奉新县应急管理局,在对金欣公司履行部门监管职责中,工作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金欣公司未履行催化剂变更手续,催化剂活化生产工艺风险辩识不到位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监管责任,责成奉新县应急管理局向奉新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举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训。事故的发生绝不是偶然的,既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违章作业等问题,又有安全监管不到位等因素。奉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及奉新县应急管理局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深刻剖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并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严格管控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风险,严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二)充实力量,落实监管责任。奉新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危险化学品、化工和医药企业数量、规模、产业特点、整体安全风险状况等因素,采取行政编制、事业编制、聘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专家驻点等多种方式,参照化工园区安全监管机构设置要求和人员的配备标准,为奉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配足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建立完善与监管区域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化工企业不到20家的,原则上化工相关专业监管人员不少于6人;化工企业超过20家的,原则上化工相关专业监管人员不少于10人。此外,涉及有毒、剧毒气体和爆炸物,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增加专业监管人员,确保专业高效监管。

(三)严格要求,压实主体责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关键在压紧压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奉新县应急管理局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意见》,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全面落实全员岗位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强化内部安全管理。要有计划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对隐患排查治理、违章作业、变更管理等进行认真检查,落实风险隐患管控措施,堵塞安全管理漏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严格执法,强化安全监管。奉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及奉新县应急管理局要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四不两直”等多种方式,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等安全风险点,树立“隐患不排查不化解就是事故”的理念,严厉打击“四改两违”(擅自改物料、改产品、改工艺、改装置,违法中试边研发边生产、违法发包出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纠正“只检查、不执法”“只执法、不处罚”“检查多、执法少”等现象,对存在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该整改的必须落实措施,该停产的必须停业整改,该处罚的必须处罚到位,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一律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执法发力到位。

(五)狠抓落实,推进重点工作。奉新县应急管理局要全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向纵深发展,统筹落实安全生产国家十五条、省五十条、市七十条硬措施,打好安全风险防控“组合拳”,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全链条安全监管,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态势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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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58 | 2022_江西宜春铜鼓温泉镇黄毗村10·11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宜春市铜鼓县温泉镇黄毗村“10·11”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31日

2022年10月11日21时40分许,铜鼓县温泉镇黄毗村一民房发生一起燃爆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428.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省安委会《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赣安督〔2022〕15号)要求,10月14日,宜春市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俊为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夏红色为第一副组长,市政府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总工会和铜鼓县政府派员参加的宜春市铜鼓县温泉镇黄毗村“10·11”燃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检验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划分了事故的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地点情况。事故地点为宜春市铜鼓县温泉镇黄毗村莲花组梯子岭处吴某晃、吴某景、吴某斌、吴某龙四兄弟的民房(详见附件)。该民房是位于半山腰的独户建筑,由一幢较新的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和一幢老式砖木结构房屋组成,总建筑面积约200m2。该民房是由吴某景、吴某斌两人通过中间人李某成介绍出租给蒋某付、蒋某应等人用于非法生产爆炸物,租金为3000元/月,由吴某景、吴某斌两人所得。

(二)生产组织情况。2022年8月上旬,蒋某付(湖南省浏阳市人)伙同蒋某应(湖南省浏阳市人)、张某树(湖南省浏阳市人,于9月底撤股),组织浏阳籍作业人员非法生产爆炸物,至事故发生时累计生产时间37天左右。

(三)生产原材料情况。蒋某应从浏阳市大瑶镇佳丽烟花原材料经营部、萍乡市上栗县桐木镇小埠烟花原材料经营部、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高山花炮原材料经营部等处非法购买制造爆炸物的高氯酸钾、硝酸钡、硫磺、铝镁合金等原材料。

(四)产品流向情况。蒋某付等人将制造好的爆炸物销往浏阳市、上栗县等处。

(五)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造成黄某合、胡某招、何某环等3人死亡,吴某晃失踪,人员基本信息如下:

  1.  黄某合,男,60岁,湖南省浏阳市人,混药工人,身份证号:4301**************。
  1.  胡某招,男,51岁,湖南省浏阳市人,装药工人,身份证号:4301**************。
  1.  何某环,男,58岁,湖南省浏阳市人,清余药工人,身份证号:4301**************。
  1.  吴某晃,男,59岁,江西省铜鼓县人,房主,身份证号:3622**************。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为428.3万元。

(六)爆炸点情况。爆炸发生后,形成6个炸坑(详见附件),大致成南北走向,1号炸坑为第一爆炸点,位于厢式货车的前半部。经推算,6个炸坑的烟火药总药量约为400kg,换算成TNT药量约为220kg。根据理化检验结果和提取的现场残留原材料包装袋分析,事故中发生的爆炸药物主要成分为高氯酸钾、硝酸钡、铝镁合金等,爆炸威力较大。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上旬,浏阳人蒋某付、蒋某应通过铜鼓人李某成在铜鼓县寻找加工点用于从事制造爆炸物。随后,李某成就要铜鼓人钟某景帮忙,钟某景便找到吴某景、吴某斌两兄弟,介绍蒋某付、蒋某应以每月3000元的租金租用吴某景、吴某斌的房屋作为非法加工点,至事发时累计加工达37天。平时,吴某景在此处饲养鸡、狗和蜜蜂,吴某晃偶尔来打猎并住宿。

2022年10月11日13时许,蒋某付、钟某(另一非法生产爆炸物点的组织者,当天上午其位于铜鼓县高桥乡的非法生产窝点被铜鼓县有关部门查封)在温泉集镇吃完午饭后,带了快餐给在事发处的黄某合、何某环、胡某招。蒋某付吩咐黄某合等3人,今天要将所有原材料用完,明天(10月12日)就撤离。

2022年10月11日14时许蒋某付、钟某两人离开作业地点。19时许,黄某合、胡某招、何某环三人开始作业,吴某晃则在自己的房间看电视。黄某合负责混合药物,胡某招负责往纸筒装药,何某环负责清理纸筒上余药,他们采取边加工边装运的方式,将装好药的纸筒饼子先装入蛇皮袋再搬运至停在现场的厢式货车。吴某景于19时许来到其砖木结构的老屋喂养自己饲养的狗、鸡,并于20时许到房屋后山去察看自己饲养的蜜蜂。21时40分许,作业人员将袋装的爆炸物往车箱装运的时候,因摩擦发生燃爆,并引起车厢外面桶装混合药物爆炸。

爆炸事故导致作业人员黄某合、胡某招、何某环3人当场死亡,厢式货车被炸毁,吴家房屋全部倒塌并燃烧,并引起房屋西南侧山体森林起火。同时,吴某晃失踪,吴某景因爆炸时在后山检查蜂箱只受轻伤。

三、事故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 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2年10月11日23时48分,铜鼓县应急管理局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铜鼓县温泉镇黄毗村房屋燃爆引发突发山火。

2022年10月12日00时08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00时51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接铜鼓县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01时30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01时30分—32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传真报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02时17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书面续报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13时56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接铜鼓县应急管理局书面续报(1);14时16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书面续报(2);19时,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接铜鼓县应急管理局书面续报(3);19时03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书面续报(3);21时09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接铜鼓县应急管理局续报(4);21时21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书面续报(4)。

2022年10月13日18时17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收到铜鼓县应管理局续报(5);18时57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书面续报(5)。

2022年10月14日16时29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收到铜鼓县应急管理局续报(6);16时39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书面续报(6)。

2022年10月15日22时30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送终报。

2. 事故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铜鼓县政府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宜春市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成立前方应急指挥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俊统筹调度指挥,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夏红色现场指挥案件侦破和现场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副书记、省长叶建春,时任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梁桂分别作出指示和批示。市委书记于秀明多次调度事故情况,对处置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市委副书记、市长严允作出批示,并亲临事故现场指导处置工作。2022年10月12日,时任省政府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秦义,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胡满松赴铜鼓县指导抢险救援和案件侦破工作,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姚丹赴铜鼓县指导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

2022年10月12日上午,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俊主持召开全市安全防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分析研判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对全市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了再部署。10月14日,市政府对铜鼓县政府进行了约谈,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安全责任,扎实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坚决防范事故的发生。10月14日,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俊为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夏红色为第一副组长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市、县两级迅速发布群众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公告,并从严从速打击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 森林火灾扑救情况

2022年10月11日21时51分,铜鼓县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铜鼓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派4车25人赶赴现场处置,同时联动铜鼓县专业森林消防救援大队赶赴现场。铜鼓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联系温泉镇政府,启动森林防火应急响应。11日22时17分,铜鼓县消防救援大队到场展开搜救并扑救现场周边山火;11日22时38分,铜鼓县专业森林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火场并开展火情处置,并采用无人机侦察火情,发现火灾蔓延方向,迅速组织力量全力以赴进行扑救;12日00时25分,明火扑灭,所有森林消防救援人员开始分段、分区清理烟点并看守火场。12日00时25分,宜春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会同公安刑侦人员到事发地察看现场;12日01时30分,经过清理看守,火场已达到无复燃可能,铜鼓县专业森林消防救援大队人员开始撤离,铜鼓县消防救援大队留1车7人驻守,温泉镇政府安排了6人继续看守火场。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和温泉镇政府联合专业森林消防救援大队、半专业扑火队、村级应急队及群众100余人参与扑救,过火面积约8亩。12日04时20分看守人员撤离,森林火灾救援工作结束。

2. 公安接警出动及各部门联合搜救情况

2022年10月11日21时42分,铜鼓县110指挥中心接报警后,立即指令温泉派出所、警务服务中心、刑警大队前往处置,同时迅速报告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值班领导。接报后,铜鼓县公安局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铜鼓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现场勘察等工作。一是铜鼓县公安局立即封锁了事故现场,调派警力每日保护现场和开展搜救工作,并协调了省、市、县三级刑事技术专业人员进行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二是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组织了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事故现场调查取证。三是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和治安警察支队,运用多种手段,对现场进行搜寻勘查并研判会商。四是铜鼓县公安局抽调精干警力组成追捕专班。于10月12日22时许在湖南省长沙市抓获涉案人员钟某,于10月13日15时许在湖南省浏阳市抓获犯罪嫌疑人蒋某付、蒋某应。五是10月12日至26日,铜鼓县政府每日安排公安民警、镇村干部等100余人,并协调市公安局警航大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专业救援力量和蓝天救援队在事故现场及距离中心爆炸点约500米的周边进行搜寻、勘察,提取生物检材200余份,并送市公安局进行DNA检验比对,先后比中黄某合、何某环和胡某招三人,但未搜寻到吴某晃的生物检材。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县两级快速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接到警情后快速反应,调度救援力量,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安全有序,信息报送及时。本次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往厢式货车装运爆炸物过程中因摩擦引起燃爆。

(二)间接原因

  1.  非法业主蒋某付、蒋某应等人缺乏法律观念,唯利是图,铤而走险,安全意识淡薄,利用“中间人”选择偏远民房组织非法生产活动。
  1.  房东吴某景、吴某斌等人唯利是图,法律观念淡薄,违法出租房屋给非法业主制造爆炸物,为非法生产活动提供便利。
  1.  黄某合、胡某招、何某环等作业人员法治观念不强,安全意识淡薄,在毫无安全保障的条件下非法违法制造爆炸物。
  1.  铜鼓县基层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温泉镇属地管理严重缺位,对打非治违行动重视不够,排查不实不细,未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制造爆炸物;黄毗村委失察失守,对莲花组长期存在的非法生产点的情况应该发现而未发现。
  1.  铜鼓县委、县政府对安全生产风险研判不够精准,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部署不力;公安、应急等部门联合打非治违机制不健全,相关督查检查流于形式,发现问题隐患能力不足;公安部门落实党的二十大期间安保“见底行动”不力,对非法生产爆炸物排查不够深入。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宜春市铜鼓县温泉镇黄毗村“10·11”燃爆事故是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而引起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  黄某合,男,身份证号:4301**************,湖南省浏阳市人。安全意识淡薄,参与非法生产活动,非法违法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1.  胡某招,男,身份证号:4301**************,湖南省浏阳市人。安全意识淡薄,参与非法生产活动,非法违法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1.  何某环,男,身份证号:4301**************,湖南省浏阳市人。安全意识淡薄,参与非法生产活动,非法违法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蒋某付,男,身份证号:4301**************,湖南省浏阳市人,爆炸物非法生产组织者。法治意识淡薄,非法组织生产活动,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蒋某应,男,身份证号:4301**************,湖南省浏阳市人,爆炸物非法生产组织者。法治意识淡薄,非法组织生产活动,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吴某景,男,身份证号:3622**************,江西省铜鼓县人。为非法生产活动提供场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涉嫌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吴某斌,男,身份证号:3622**************,江西省铜鼓县人。为非法生产活动提供场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涉嫌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李某成,男,身份证号:3622**************,江西省铜鼓县人。非法生产活动中间联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涉嫌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钟某景,男,身份证号:3622**************,江西省铜鼓县人。非法生产活动中间联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涉嫌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1.  吴某某,男,群众,江西省铜鼓县人,身份证号:3622**************,系吴某晃弟弟,温泉镇黄毗村村委委员,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莲花组包片干部。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包片村组巡查排查不到位,2022年8月11日曾到过事发地,发现房前空地搭建了工作台,也未予以制止和报告,导致非法生产活动长期未能得到打击和取缔,工作履职严重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按照程序罢免其温泉镇黄毗村村委委员职务。
  1.  周某某,男,中共党员,江西省铜鼓县人,身份证号:3622**************,温泉镇黄毗村支部副书记、村委委员,主持黄毗村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不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对外来人员和车辆排查不到位,日常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莲花组非法生产活动,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按照程序罢免其温泉镇黄毗村村委委员职务。
  1.  应某某,男,中共党员,江西省铜鼓县人,身份证号:3622**************,温泉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岗十级职员、黄毗村党支部书记。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中,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检查不到位,未发现莲花组非法生产活动,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降级处分。
  1.  罗某,男,群众,江西省新余市人,身份证号:3605**************,温泉镇应急办副主任(主持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督促指导温泉镇各村排查检查不够,对各村上报的打非治违情况失察,未能及时发现辖区内非法生产活动,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1.  单某某,女,群众,江西省铜鼓县人,身份证号:3622**************,温泉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专业技术岗十二级。作为黄毗村的包村挂点干部,对上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督促黄毗村委工作力度不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排查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黄毗村的非法生产活动,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
  1.  欧某某,女,无党派人士,江西省安福县人,身份证号:3624**************,温泉镇政府副镇长,分管应急管理等工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安排部署不实,监督检查不力,对各村排查检查情况审核把关不严,致使温泉镇长期存在非法生产活动,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  徐某,男,中共党员,江西省铜鼓县人,身份证号:3622**************,温泉镇人大副主席,挂点联系黄毗村。落实驻村领导工作职责不到位,对黄毗村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能发现黄毗村的非法生产活动,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  彭某某,男,群众,江西省万载县人,身份证号:3622**************,温泉派出所一级警员,挂点黄毗村。对党的二十大期间安保“见底行动”和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落实不到位,走访排查不细不实,未能发现黄毗村的非法生产活动,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
  1.  张某,男,中共党员,江西省铜鼓县人,身份证号:3622**************,温泉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对党的二十大期间安保“见底行动”和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黄毗村存在的非法生产活动,未举一反三全面加强辖区内打非排查整治,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1.  龙某,男,中共党员,江西省袁州区人,身份证号:3622**************,温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理念不到位,平时注重部署检查已有的建筑、消防、燃气、工业企业等安全工作,但对非法生产形势研判不深入,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中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辖区内的非法生产活动,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汪某,男,中共党员,江西省铜鼓县人,身份证号:3622**************,温泉镇党委书记。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防范不全面,注重现有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检查,忽视了非法生产的安全防范,未发现辖区内非法生产活动,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蔡某,男,中共党员,江西省铜鼓县人,身份证号:3622**************,铜鼓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分管危爆、易制爆、剧毒物品管理等工作。对党的二十大期间安保“见底行动”和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抓落实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刘某,男,中共党员,江西省铜鼓县人,身份证号:3622**************,铜鼓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治安等工作。对党的二十大期间安保“见底行动”和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安排部署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1.  兰某某,男,中共党员,江西省铜鼓县人,身份证号:3622**************,铜鼓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对本部门打非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1.  彭某某,男,中共党员,江西省上高县人,身份证号:3622**************,铜鼓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对本部门打非工作履行主责主业职责不严不实,组织领导不到位,未会同其它县直部门建立联合打非机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1.  刘某某,男,中共党员,江西省上栗县人,身份证号:3603**************,铜鼓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协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打非治违工作领导不力,未能督促公安、应急等部门建立联合打非机制,安全风险研判不精准,督导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作出深刻检查。

(四)其他处理

  1.  伍某某,身份证号:4301**************0,浏阳市大瑶镇佳丽烟花原材料经营部负责人。违规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涉嫌违法,建议由铜鼓县公安部门移送浏阳市公安部门处理。
  1.  帅某某,身份证号:3603**************,萍乡市上栗县桐木镇小埠烟花原材料经营部负责人,违规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涉嫌违法,建议由铜鼓县公安部门移送上栗县公安部门处理。
  1.  宋某某,身份证号:3603**************,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高山花炮原材料经营部负责人。违规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涉嫌违法,建议由铜鼓县公安部门移送上栗县公安部门处理。
  1.  铜鼓县公安局对“打非治违”工作安排部署不力,督促乡镇派出所排查检查不到位。建议责成铜鼓县公安局向铜鼓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1.  铜鼓县委、县政府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上有差距,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不到位,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行为不彻底、不及时,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短板和不足。建议责成铜鼓县委、县政府向宜春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和能力。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完善打非工作机制。铜鼓县要高度重视“打非治违”工作,充分认识到非法生产存在的重大风险和巨大危害,一旦非法生产得不到及时遏制和打击,将极易引发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因此,铜鼓县要成立“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统筹和安排,及时组织公安、应急、市监、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研判会商,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

(二)压实各级安全责任。铜鼓县要落实县、乡两级“打非治违”的主体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乡镇(园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好党委副书记分管应急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县领导包保乡镇、乡镇领导包保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干部包保村民小组的三级领导包保制度,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形成“打非治违”的完整责任链条。同时,严肃追究工作责任,对履职不到位、排查打击不及时,引发非法生产安全事故的公职人员,一律按照高套一档的原则,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三)严密开展排查检查。要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出租房屋、废旧厂房、封闭式院落、废弃养殖场、集贸市场、退出企业、偏远山村和行政区域交界处等列入重点排查检查场所,准确把握本地区打非工作规律特点,将有非法生产经营爆炸物品前科人员及其他外来重点人员,以及私接动力电、家庭用电量异常、屋内有机械声响的房屋作为重点排查对象,逐村逐组逐户逐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过筛,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坚决防范非法生产死灰复燃。

(四)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铜鼓县要针对应急管理系统在机构改革后安全监管力量被挤兑和摊薄的情况认真研究,出台相关措施和办法,配齐配强应急部门安全监管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从事化工、安全工程等监管人员要能适应全县监管工作任务需要,确保各项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落实到位、人员配备到位、监管能力到位。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铜鼓县要发挥主流媒体自身优势,根据有关部门查处的非法生产典型案例,制造警示教育片,加大“打非治违”宣传力度,定期开展专题报道。乡镇、村(居委会)要充分利用微信工作群、应急广播、电子显示屏、发放宣传单资料、张贴横幅等方式,全方位、立体式宣传打非治违工作,壮大声势,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六)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铜鼓县要按照《宜春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宜府办字〔2022〕75号)规定,鼓励公众举报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非治违”,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个人或单位,按程序、奖励标准兑现举报奖励,提高广大群众举报非法生产的积极性,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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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59 | 2022_江西抚州_金溪县何源镇桥头村9·15较大火灾.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抚州市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王祝富民宅“9·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法规政策

市政府文件

索 引 号:FZ0001/2023-00149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抚府字〔2023〕1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1-05

begin-->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抚州市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王祝富民宅“9·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end-->

begin-->市政府办公室end-->

begin--> 抚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你单位《关于对抚州市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王祝富民宅“9·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的请示》(抚消字〔202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王祝富民宅“9·15”较大火灾事故原因分析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结果。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问题整改和针对性防范措施。请市直有关部门及金溪县政府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切实抓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3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

王祝富民宅“9·15”较大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9月15日,抚州市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发生死亡3人的较大火灾事故。火灾发生后,省委副书记、省长叶建春对原因调查、事故善后和火灾防范工作作出批示。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迅速传达贯彻,并指派朱飞勇总工程师率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抚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冯哲任组长,公安、应急、消防、民政、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及金溪县人民政府组成的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王祝富民宅“9·15”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座谈了解、核查资料、现场勘查、个别谈话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火灾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

9月15日21时22分许,金溪县消防救援大队119接警台接到报警称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01平方米,主要烧毁村民王祝富家房屋及生活用品等,造成3人死亡。

(二)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王祝富家(经核对户籍,该建筑设立两户,户主分别为王祝富和其父王荣林),该建筑建于1972年,木结构土坯瓦房,坐北朝南,地上一层,主屋高度约5米、厨房高度约2.9米。主屋设置有厅堂,东、西两间卧室及阁楼(厅堂、卧室、阁楼皆用木板、木檩条分隔而成)。火灾发生时,王荣林、王岩松分别居住在东、西两间卧室。

二、火灾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9月15日19时30分左右,王祝富在邻居毛长球家中与毛长球、吴小坤、江和新等人闲聊。21时20分许,毛长球起身喝水时发现位于其家东南方向约26米的王祝富家北墙西侧外窗冒出黑烟,遂告知王祝富。王祝富立即向家中跑去,并边跑边喊孙子王岩松名字,听到其孙子回应了声“爷爷”后,踢开西墙侧门冲入家中。

(二)现场救援情况

吴小坤、毛长球等人跟随王祝富跑向起火房屋,见王祝富冲入火场就大声呼喊他,在未得到王祝富回应的情况下,遂分头喊人、找水管试图接水灭火。21时22分,江和新拨打119报警,因火场周围嘈杂且江和新情绪激动,第一次报警未说话就断线,第二次仅说了何源起火,未准确表述起火地址。119接警台在电话通知对桥专职队出警的同时,继续与报警电话跟警问询情况,直至21时31分,119接警台确认火灾发生地具体地址。

(三)灭火救援情况

9月15日21时31分,金溪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一民房起火。金溪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派对桥、黄通专职队2辆水罐车,6名专职队员赶赴现场,随后调派象山北路消防救援站和仰山路专职队2辆水罐消防车14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增援。21时58分,首战力量对桥专职队到达现场,随后各增援力量陆续抵达。参战人员通过火情侦察发现起火建筑为单层木结构老式土坯民房,火势呈猛烈燃烧阶段并已烧穿屋顶,群众反映有3名人员被困。第一到场力量根据现场情况,第一时间组建攻坚组利用水枪掩护控火的战术措施,深入火场内部进行搜救。22时31分,搜救出被困人员王祝富和王荣林,并移交至现场医护人员。22时45分,火势基本被扑灭。23时32分,搜救出被埋压在西卧室的王岩松。3名被困人员经医护人员确认均已死亡。

(四)处置评估情况

起火建筑为木结构土坯瓦房,内部厅室和阁楼皆用木料分隔,建筑无固定消防设施,火灾发生后燃烧猛、蔓延快。发生火灾时,被困人员为王荣林(高龄老人)、王岩松(低龄儿童),两人紧急避险、火场逃生能力弱,王祝富发现火灾后,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冲入火场救人。建筑周围未设置灭火设备,村民未能及时进行有效灭火。

金溪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第一时间到场组织处置,消防、应急、公安、卫生等部门快速响应,行动迅速,及时扑灭火灾,有效防止了次生灾害发生,避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更大损失,事故处置组织有力,措施得当。

三、属地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金溪县隶属江西省抚州市,位于抚州市北部。总面积1358平方公里,辖13个乡镇、华侨管理区和城市社区管委会,150个行政村、11个社区,人口31.5万。现有2个二级消防站,1个城西小型站,8个乡镇专职队。2022年政府共投入60万元用于采购政府专职消防队装备器材。2022年4月15日,县政府印发《金溪县创建乡镇“消防所”试点工作方案》(金府办字[2022]43号),推动13个乡镇成立消防所,争取乡镇消防所事业编制26人、非事业编制39人。依托消委会办公室成立金溪县级消防安全指导服务中心,县委从应急局划拨3名事业编人员至县级消防技术指导服务中心专门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2022年以来,县政府先后召开电动自行车、防盗窗(网)、自建房等专项行动部署会,县应急管理、公安、市监、文旅、卫健、教育等多部门联合多次召开消防工作推进会、调度会、约谈会以及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等,分析研判全县消防安全形势,部署阶段性消防工作。

何源镇地处金溪县东部,东与贵溪市耳口林场和资溪县高埠镇交界,南接黄通乡,西邻对桥镇,北连贵溪市上清镇。镇驻地孔坊村,距县城32公里,距鹰潭36公里。全镇总面积127平方公里,现辖9个村委会和1个林场,68个自然村,105个村小组。按照规划,何源镇、黄通乡、对桥镇合建2个政府专职队,分别设在黄通乡、对桥镇,距离最近的对桥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距何源镇14公里,行驶时间约14分钟。目前设有一支30余人的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今年投入5万余元购买森林灭火设备。金溪县何源镇于2021年6月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由镇长张锋华负责。2022年4月,镇政府与各村委会签订《2022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2022年以来,何源镇共制定下发了《何源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何源镇2022年“安全生产活动月”及“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实施方案》《何源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暨“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及重大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每月由镇政府班子成员带队开展安全巡查,将消防监督检查纳入其中,2022年6月成立消防所,由人大主席刘小平任所长,消防所于今年8月份开始开展监督检查。

四、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何源镇政府制定了镇村两级安全网格管理制度,按照镇-村委会-村小组三个层级进行监管。起火建筑位于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属于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辖区,其安全网格化三个层级监管人员为刘晖-彭徇龙-江和新、饶世鹏(分管领导-村干部-驻村干部、村小组负责人),桥头村小组由江和新、饶世鹏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彭家村委会组织对全村自建房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桥头村小组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中,对王祝富家无相关排查记录。

五、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起火建筑为一栋村民自建住房,经调查走访和现场勘验,现场未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起火时间

根据火灾发现、报警经过,结合起火建筑构件及内部可燃物分布,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21时许。

2.起火部位和起火点

根据现场勘验,结合死者被发现时位置、逃生救助异常情况分析及证人证言,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王祝富家西侧卧室内,起火点为西侧卧室内床铺南侧(距西墙2.6米至4.0米,距北墙2.0米至2.2米范围内)。

3.起火原因

根据现场勘验、证人证言、用电记录、相关物证及公安机关调查未发现放火线索的情况,事故调查组排除电气故障、生活用火不慎、吸烟、小孩玩火等原因,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意外因素导致蚊香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一是建筑耐火等级低。起火建筑为木结构土坯瓦房,内部厅室和阁楼皆用木料分隔,阁楼上存放可燃物品较多,且使用年代较长,加之近期高温干旱天气,火灾发生后燃烧猛、蔓延快。设置阁楼导致卧室层高为3米,造成火灾初期热烟气积蓄沉降较快,不利于人员逃生、施救。

二是群众自救能力弱。火场被困人员为高龄老人和低龄儿童,紧急避险、火场逃生能力弱。死者王祝富发现火灾后,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冲入火场救人而死亡。

三是发现火情不及时。火灾发生在夜间,农村人员活动不活跃。在火场附近毛长球家跳舞、聊天的村民没有面对起火建筑,不具备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异常的客观条件。第一报警人未选择相对安静环境报警且报警时未准确描述起火地址及基本情况。

四是农村消防基础设施有盲点。起火建筑周围缺少火灾扑救设施设备,村民在发现着火后未能组织有效扑救。县城消防站和乡镇专职消防站距火灾发生地较远,无法快速赶赴现场施救。

七、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何源镇人民政府

何源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政府,指导彭家村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不到位,未按要求制定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薄弱,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未建立志愿消防队,履行《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同时,在实施社会管理网格化工作过程中,存在对网格化管理区域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不认真的问题,监督检查不严,网格责任人落实工作职责不到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不完善,应急处置力量配备薄弱;抓消防安全工作宣传不到位;在事故发生后,忽视了对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时效性、紧迫性和严肃性,上报信息不及时等问题。

(二)彭家村委会

彭家村委会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不明确,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不到位,消防装备器材配备不足,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存在欠缺,履行《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

(三)刘小平

何源镇人大主席刘小平作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对辖区内各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情况抓的不实,履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四)张洁

何源镇党委委员张洁作为宣传(信息报送)工作分管领导,在何源镇“9·15”火灾事故信息报送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上报本次火灾事故信息,负有领导责任。

(五)吴靖成

何源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吴靖成作为驻楼前、彭家村片长,对分管网格区域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

(六)刘晖

何源镇副镇长刘晖,作为彭家村驻村领导班子成员,一级网格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负责网格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抓得不实不细,工作落实监督不严,网格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履职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七)饶世鹏

饶世鹏作为何源镇彭家村驻村干部,是彭家村桥头村小组二级网格具体责任人,在对网格管理区域的日常安全隐患巡查排查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

(八)李骁阳

何源镇党政办工作人员李骁阳作为何源镇“9·15”火灾事故信息具体报送人员,未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上报本次火灾事故信息,负有直接责任。

(九)彭徇龙

何源镇彭家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彭徇龙作为彭家村一级网格责任人,抓工作落实监督不到位,指导二级网格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职责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

(十)江和新

何源镇彭家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江和新,作为彭家村桥头村小组二级网格具体责任人,在对网格管理区域的日常安全隐患巡查排查不到位,对网格管理区域群众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

八、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在何源镇“9·15”火灾事故发生后,何源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到事故现场,积极组织灭火救援工作,未发现有履职不力延误救援的情况。但何源镇党委、政府及彭家村委会相关干部存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不严不实不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隐患排查不到位、信息报送不及时等问题。金溪县纪委已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问责处理如下:

(一)责令何源镇党委、政府向县委、县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并立即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二)责令彭家村委会向何源镇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并开展安全隐患自查,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三)对何源镇彭家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彭家村桥头村小组二级网格责任人江和新立案审查。

(四)对何源镇人大主席刘小平、副镇长刘晖、信息报送工作人员李骁阳诫勉谈话。

(五)对何源镇党委委员张洁、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吴靖成、何源镇彭家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彭徇龙谈话提醒。

(六)责令彭家村驻村干部饶世鹏做出深刻检查。

九、问题整改和针对性防范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推动各地将消防安全纳入乡村振兴有关规划,按照“有场地设施、有装备物资、有培训演练”的原则,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采取实体化运行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所等形式,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争取地方事业编制从事防火工作,努力破解乡镇、村庄基层消防监管力量薄弱的难题。在村一级,要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深化农村志愿消防服务,“帮扶式”査找火灾隐患。

二是统筹推进,夯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一要落实消防规划编制。推动各地结合“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严格落实现有的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城市规划法,进一步修订完善城镇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立足现状,合理规划消防通道、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建设等内容。二要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供水保障、道路畅通等乡村建设行动,同步推进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装备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三要强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推动各地按照乡镇消防队国家标准,分类推进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达标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车辆器材、个人防护装备,共同担负辖区内初期火灾扑救和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任务。建立联勤联训机制,将乡镇消防队(站)纳入消防救援队伍练兵体系,提高基层消防队伍能力水平,在“十四五”时期基本实现城乡灭火救援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是强化措施,全面提升农村火灾防控水平。一要强化农村火灾隐患整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委会、派出所、专职消防队、乡镇政府综合执法队等职能作用,做好村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农村产业工业园、特色小镇、农家乐(民宿)、养老院、医院、学校等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紧盯“出租屋”、“城中村”、“三合一”等重点场所,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改造、易地搬迁、传统村落改造和“电改、灶改、水改”等项目实施,落实消防安全整改措施,强化科技支撑,推广安装NB-Iot独立式智能烟感,提升火灾事故预警能力。二要推动乡镇消防所实体化运行。制定完善乡镇消防所工作、考核、督导等配套机制,持续推动乡镇消防所实体化运行,常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巡查、监管等工作,与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等基层执法单位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打通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最后一公里”。三要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力度。全面组织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综治网格员、村委会人员等进行消防教育培训,培养一批消防工作“带头人”和“明白人”。针对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等抵御风险意识能力薄弱的重点人员,进行“上门入户”重点帮扶。紧盯乡村集会、重大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设置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条幅、流动广播等方式普及防灭火知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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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60 | 2022_江西抚州金溪何源镇9·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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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索 引 号:FZ0001/2023-00149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抚府字〔2023〕1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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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 抚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你单位《关于对抚州市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王祝富民宅“9·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的请示》(抚消字〔202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王祝富民宅“9·15”较大火灾事故原因分析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结果。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问题整改和针对性防范措施。请市直有关部门及金溪县政府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切实抓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3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

王祝富民宅“9·15”较大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9月15日,抚州市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发生死亡3人的较大火灾事故。火灾发生后,省委副书记、省长叶建春对原因调查、事故善后和火灾防范工作作出批示。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迅速传达贯彻,并指派朱飞勇总工程师率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抚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冯哲任组长,公安、应急、消防、民政、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及金溪县人民政府组成的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王祝富民宅“9·15”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座谈了解、核查资料、现场勘查、个别谈话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火灾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

9月15日21时22分许,金溪县消防救援大队119接警台接到报警称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01平方米,主要烧毁村民王祝富家房屋及生活用品等,造成3人死亡。

(二)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王祝富家(经核对户籍,该建筑设立两户,户主分别为王祝富和其父王荣林),该建筑建于1972年,木结构土坯瓦房,坐北朝南,地上一层,主屋高度约5米、厨房高度约2.9米。主屋设置有厅堂,东、西两间卧室及阁楼(厅堂、卧室、阁楼皆用木板、木檩条分隔而成)。火灾发生时,王荣林、王岩松分别居住在东、西两间卧室。

二、火灾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9月15日19时30分左右,王祝富在邻居毛长球家中与毛长球、吴小坤、江和新等人闲聊。21时20分许,毛长球起身喝水时发现位于其家东南方向约26米的王祝富家北墙西侧外窗冒出黑烟,遂告知王祝富。王祝富立即向家中跑去,并边跑边喊孙子王岩松名字,听到其孙子回应了声“爷爷”后,踢开西墙侧门冲入家中。

(二)现场救援情况

吴小坤、毛长球等人跟随王祝富跑向起火房屋,见王祝富冲入火场就大声呼喊他,在未得到王祝富回应的情况下,遂分头喊人、找水管试图接水灭火。21时22分,江和新拨打119报警,因火场周围嘈杂且江和新情绪激动,第一次报警未说话就断线,第二次仅说了何源起火,未准确表述起火地址。119接警台在电话通知对桥专职队出警的同时,继续与报警电话跟警问询情况,直至21时31分,119接警台确认火灾发生地具体地址。

(三)灭火救援情况

9月15日21时31分,金溪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一民房起火。金溪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派对桥、黄通专职队2辆水罐车,6名专职队员赶赴现场,随后调派象山北路消防救援站和仰山路专职队2辆水罐消防车14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增援。21时58分,首战力量对桥专职队到达现场,随后各增援力量陆续抵达。参战人员通过火情侦察发现起火建筑为单层木结构老式土坯民房,火势呈猛烈燃烧阶段并已烧穿屋顶,群众反映有3名人员被困。第一到场力量根据现场情况,第一时间组建攻坚组利用水枪掩护控火的战术措施,深入火场内部进行搜救。22时31分,搜救出被困人员王祝富和王荣林,并移交至现场医护人员。22时45分,火势基本被扑灭。23时32分,搜救出被埋压在西卧室的王岩松。3名被困人员经医护人员确认均已死亡。

(四)处置评估情况

起火建筑为木结构土坯瓦房,内部厅室和阁楼皆用木料分隔,建筑无固定消防设施,火灾发生后燃烧猛、蔓延快。发生火灾时,被困人员为王荣林(高龄老人)、王岩松(低龄儿童),两人紧急避险、火场逃生能力弱,王祝富发现火灾后,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冲入火场救人。建筑周围未设置灭火设备,村民未能及时进行有效灭火。

金溪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第一时间到场组织处置,消防、应急、公安、卫生等部门快速响应,行动迅速,及时扑灭火灾,有效防止了次生灾害发生,避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更大损失,事故处置组织有力,措施得当。

三、属地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金溪县隶属江西省抚州市,位于抚州市北部。总面积1358平方公里,辖13个乡镇、华侨管理区和城市社区管委会,150个行政村、11个社区,人口31.5万。现有2个二级消防站,1个城西小型站,8个乡镇专职队。2022年政府共投入60万元用于采购政府专职消防队装备器材。2022年4月15日,县政府印发《金溪县创建乡镇“消防所”试点工作方案》(金府办字[2022]43号),推动13个乡镇成立消防所,争取乡镇消防所事业编制26人、非事业编制39人。依托消委会办公室成立金溪县级消防安全指导服务中心,县委从应急局划拨3名事业编人员至县级消防技术指导服务中心专门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2022年以来,县政府先后召开电动自行车、防盗窗(网)、自建房等专项行动部署会,县应急管理、公安、市监、文旅、卫健、教育等多部门联合多次召开消防工作推进会、调度会、约谈会以及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等,分析研判全县消防安全形势,部署阶段性消防工作。

何源镇地处金溪县东部,东与贵溪市耳口林场和资溪县高埠镇交界,南接黄通乡,西邻对桥镇,北连贵溪市上清镇。镇驻地孔坊村,距县城32公里,距鹰潭36公里。全镇总面积127平方公里,现辖9个村委会和1个林场,68个自然村,105个村小组。按照规划,何源镇、黄通乡、对桥镇合建2个政府专职队,分别设在黄通乡、对桥镇,距离最近的对桥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距何源镇14公里,行驶时间约14分钟。目前设有一支30余人的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今年投入5万余元购买森林灭火设备。金溪县何源镇于2021年6月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由镇长张锋华负责。2022年4月,镇政府与各村委会签订《2022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2022年以来,何源镇共制定下发了《何源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何源镇2022年“安全生产活动月”及“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实施方案》《何源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暨“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及重大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每月由镇政府班子成员带队开展安全巡查,将消防监督检查纳入其中,2022年6月成立消防所,由人大主席刘小平任所长,消防所于今年8月份开始开展监督检查。

四、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何源镇政府制定了镇村两级安全网格管理制度,按照镇-村委会-村小组三个层级进行监管。起火建筑位于何源镇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属于彭家村委会桥头村小组辖区,其安全网格化三个层级监管人员为刘晖-彭徇龙-江和新、饶世鹏(分管领导-村干部-驻村干部、村小组负责人),桥头村小组由江和新、饶世鹏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彭家村委会组织对全村自建房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桥头村小组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中,对王祝富家无相关排查记录。

五、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起火建筑为一栋村民自建住房,经调查走访和现场勘验,现场未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起火时间

根据火灾发现、报警经过,结合起火建筑构件及内部可燃物分布,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21时许。

2.起火部位和起火点

根据现场勘验,结合死者被发现时位置、逃生救助异常情况分析及证人证言,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王祝富家西侧卧室内,起火点为西侧卧室内床铺南侧(距西墙2.6米至4.0米,距北墙2.0米至2.2米范围内)。

3.起火原因

根据现场勘验、证人证言、用电记录、相关物证及公安机关调查未发现放火线索的情况,事故调查组排除电气故障、生活用火不慎、吸烟、小孩玩火等原因,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意外因素导致蚊香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一是建筑耐火等级低。起火建筑为木结构土坯瓦房,内部厅室和阁楼皆用木料分隔,阁楼上存放可燃物品较多,且使用年代较长,加之近期高温干旱天气,火灾发生后燃烧猛、蔓延快。设置阁楼导致卧室层高为3米,造成火灾初期热烟气积蓄沉降较快,不利于人员逃生、施救。

二是群众自救能力弱。火场被困人员为高龄老人和低龄儿童,紧急避险、火场逃生能力弱。死者王祝富发现火灾后,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冲入火场救人而死亡。

三是发现火情不及时。火灾发生在夜间,农村人员活动不活跃。在火场附近毛长球家跳舞、聊天的村民没有面对起火建筑,不具备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异常的客观条件。第一报警人未选择相对安静环境报警且报警时未准确描述起火地址及基本情况。

四是农村消防基础设施有盲点。起火建筑周围缺少火灾扑救设施设备,村民在发现着火后未能组织有效扑救。县城消防站和乡镇专职消防站距火灾发生地较远,无法快速赶赴现场施救。

七、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何源镇人民政府

何源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政府,指导彭家村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不到位,未按要求制定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薄弱,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未建立志愿消防队,履行《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同时,在实施社会管理网格化工作过程中,存在对网格化管理区域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不认真的问题,监督检查不严,网格责任人落实工作职责不到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不完善,应急处置力量配备薄弱;抓消防安全工作宣传不到位;在事故发生后,忽视了对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时效性、紧迫性和严肃性,上报信息不及时等问题。

(二)彭家村委会

彭家村委会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不明确,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不到位,消防装备器材配备不足,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存在欠缺,履行《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

(三)刘小平

何源镇人大主席刘小平作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对辖区内各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情况抓的不实,履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四)张洁

何源镇党委委员张洁作为宣传(信息报送)工作分管领导,在何源镇“9·15”火灾事故信息报送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上报本次火灾事故信息,负有领导责任。

(五)吴靖成

何源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吴靖成作为驻楼前、彭家村片长,对分管网格区域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

(六)刘晖

何源镇副镇长刘晖,作为彭家村驻村领导班子成员,一级网格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负责网格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抓得不实不细,工作落实监督不严,网格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履职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七)饶世鹏

饶世鹏作为何源镇彭家村驻村干部,是彭家村桥头村小组二级网格具体责任人,在对网格管理区域的日常安全隐患巡查排查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

(八)李骁阳

何源镇党政办工作人员李骁阳作为何源镇“9·15”火灾事故信息具体报送人员,未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上报本次火灾事故信息,负有直接责任。

(九)彭徇龙

何源镇彭家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彭徇龙作为彭家村一级网格责任人,抓工作落实监督不到位,指导二级网格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职责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

(十)江和新

何源镇彭家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江和新,作为彭家村桥头村小组二级网格具体责任人,在对网格管理区域的日常安全隐患巡查排查不到位,对网格管理区域群众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

八、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在何源镇“9·15”火灾事故发生后,何源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到事故现场,积极组织灭火救援工作,未发现有履职不力延误救援的情况。但何源镇党委、政府及彭家村委会相关干部存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不严不实不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隐患排查不到位、信息报送不及时等问题。金溪县纪委已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问责处理如下:

(一)责令何源镇党委、政府向县委、县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并立即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二)责令彭家村委会向何源镇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并开展安全隐患自查,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三)对何源镇彭家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彭家村桥头村小组二级网格责任人江和新立案审查。

(四)对何源镇人大主席刘小平、副镇长刘晖、信息报送工作人员李骁阳诫勉谈话。

(五)对何源镇党委委员张洁、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吴靖成、何源镇彭家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彭徇龙谈话提醒。

(六)责令彭家村驻村干部饶世鹏做出深刻检查。

九、问题整改和针对性防范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推动各地将消防安全纳入乡村振兴有关规划,按照“有场地设施、有装备物资、有培训演练”的原则,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采取实体化运行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所等形式,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争取地方事业编制从事防火工作,努力破解乡镇、村庄基层消防监管力量薄弱的难题。在村一级,要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深化农村志愿消防服务,“帮扶式”査找火灾隐患。

二是统筹推进,夯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一要落实消防规划编制。推动各地结合“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严格落实现有的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城市规划法,进一步修订完善城镇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立足现状,合理规划消防通道、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建设等内容。二要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供水保障、道路畅通等乡村建设行动,同步推进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装备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三要强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推动各地按照乡镇消防队国家标准,分类推进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达标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车辆器材、个人防护装备,共同担负辖区内初期火灾扑救和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任务。建立联勤联训机制,将乡镇消防队(站)纳入消防救援队伍练兵体系,提高基层消防队伍能力水平,在“十四五”时期基本实现城乡灭火救援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是强化措施,全面提升农村火灾防控水平。一要强化农村火灾隐患整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委会、派出所、专职消防队、乡镇政府综合执法队等职能作用,做好村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农村产业工业园、特色小镇、农家乐(民宿)、养老院、医院、学校等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紧盯“出租屋”、“城中村”、“三合一”等重点场所,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改造、易地搬迁、传统村落改造和“电改、灶改、水改”等项目实施,落实消防安全整改措施,强化科技支撑,推广安装NB-Iot独立式智能烟感,提升火灾事故预警能力。二要推动乡镇消防所实体化运行。制定完善乡镇消防所工作、考核、督导等配套机制,持续推动乡镇消防所实体化运行,常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巡查、监管等工作,与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等基层执法单位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打通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最后一公里”。三要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力度。全面组织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综治网格员、村委会人员等进行消防教育培训,培养一批消防工作“带头人”和“明白人”。针对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等抵御风险意识能力薄弱的重点人员,进行“上门入户”重点帮扶。紧盯乡村集会、重大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设置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条幅、流动广播等方式普及防灭火知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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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61 | 2022_江西赣州经开区香溢华府10·29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0·29 ”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3-05-19 00:15

发布于:江西省

2022年10月29日20时20分许,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赣州经开区)的香溢华府小区4号楼商铺内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8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61.92 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安委办副主任、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立即视频调度事故救援等情况,对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事故调查作出指示;时任省委书记易炼红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救治、遇难者家属安抚、转移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全面开展隐患排查;省委副书记、省长叶建春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抓紧处理善后,严肃认真开展事故调查,确保安全稳定;吴忠琼、梁桂、秦义等省领导也分别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正在赣州出差的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率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调度并指导当地积极稳妥开展事故处置,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及省消防救援总队均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省卫健委派工作组支援当地开展医疗救治等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鉴于该事故发生在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期间,伤亡惨重、社会关注度高,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应急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省消防救援总队及赣州市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对该事故进行提级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取样检测、模拟试验、查阅资料、谈话问询、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明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赣州经开区“10·29”爆炸事故是一起主要因餐饮经营者违规设置液化石油气气瓶组和气化炉,且日常使用管理不当,从而导致燃气泄漏爆炸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爆炸发生地点及其建筑物情况

发生爆炸的地点位于赣市经开区香溢华府小区 4 号楼裙楼 3、4 号商铺(虔城老巷子早餐连锁[香溢华府店],以下简称老巷子早餐店)。

香溢华府小区 4 号楼于 2017 年竣工使用。其中主楼为剪力墙结构,共 15 层住宅,裙楼为框架结构,层高 5 米,共有 8 间商铺,自东向西,1 号为熊记牛杂店,2 号为招招早餐店,3—4 号为老巷子早餐店,5 号为兆禧门窗店,6—8号为阳光文具店。

老巷子早餐店由 2 个相邻商铺(即 3、4 号商铺)组成,店面总宽 9 米,层高 5 米,进深 13.7 米。店内主要分为操作间、洗碗间、用餐区等功能区,操作间位于东侧(与招招早餐店共实体墙),进深 11.7 米,宽 2.2 米,南端(最里端)与洗碗间相连;洗碗间进深 2 米,与操作间之间砌有高 2 米、宽 1 米的砖墙相隔;操作间与就餐区之间砌有高 80 公分、宽 20 公分的粘土砖墙相隔。

(二)有关单位和人员情况

  1. 老巷子早餐店。工商注册名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适味早餐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3MA3A17GF01,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1 年 5 月 6 日,注册经营者:黎芳,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等。该店于 2021年 4 月开始装修,当年 6 月正式营业。
  1. 赣州市南康区金塘液化气站(以下简称金塘液化气站)。成立日期:2014 年 12 月 2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322534005G,注册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钟国友,经营范围:液化气灌装零售。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赣 20180518003P(有效期至 2024 年 8 月 9 日),许可范围:南康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3607021-2023(有效期至 2023 年 9 月 7 日)。
  1. 赣州中油洁能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洁能公司)。成立日期:2008 年 5 月 23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74975517L,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伟忠,经营范围:液化石油气经营、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等。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赣 20160501003T(有效期至2025 年 3 月 29 日),许可范围:中心城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113607003-2026(有效期至 2026 年 4 月 10 日)。
  1. 黎芳。老巷子早餐店注册经营者,负责该店日常经营、食材采购、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营业期间兼做小笼包等。
  1. 张兆珍。老巷子早餐店实际经营者之一,与黎芳共同出资(各 50%)经营,负责该店日常经营、人员管理等,营业期间兼做肠粉、煎炸等。2021 年 3 月 30 日,张兆珍分别与 3 号、4 号商铺产权所有人签订《赣州香溢华府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止。
  1. 熊志强。中油洁能公司送气员,于 2021 年 8 月 7 日与中油洁能公司签订《送气员承揽协议》,自老巷子早餐店开业以来,一直为该店配送液化石油气。

(三)燃气设施安装及气瓶配送情况2021 年 5 月,老巷子早餐店装修期间,熊志强为承揽该店液化石油气供气业务,主动上门找到张兆珍,提出为其供气并设计安装燃气设施,经商谈达成意向后,张兆珍向熊志强支付人民币 5000 余元。熊志强随后采购相关设施和材料,为老巷子早餐店安装燃气管路,将 2 个液化气瓶放置在洗碗间内,并与老巷子早餐店自行购买的燃气灶具进行了管路连接。其安装的燃气管路及设施一直运行至事发当日。

2022 年 1 月 30 日前,熊志强在中油洁能公司为老巷子早餐店充装配送液化气,之后根据市场行情,选择价格相对较低的金塘液化气站进行充装配送。2022 年 10 月 20 日、28日,分别从金塘液化气站为事故发生时店内存放的 2 个气瓶充装液化气,并分别于 10 月 21 日、29 日上午送至老巷子早餐店。

(四)燃气设施及勘查检验情况老巷子早餐店店内 2 只 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瓶(一用一备),接液相输出口经气化炉气化后再经调压器输配到各用气器具。其中 2 台双灶经截止阀直接供气,末端 2 个出口分别经调压器向 1 台肠粉机和 1 台单灶供气。

  1. 液化石油气气瓶。老巷子早餐店洗碗间内存放的 2 只YSP118-Ⅱ型(50kg)气瓶,1 只为“双骏”牌(出厂编号070010186,以下简称 1 号瓶),湖北大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事故后称重 47kg(空瓶状态),瓶阀处于开启状态;另 1 只为“良琦”牌(出厂编号 1-297,以下简称 2 号瓶),佛山市良琦燃气具有限公司生产,事故后称重 97.95kg(满瓶状态),瓶阀处于关闭状态。这 2 只气瓶产权登记单位为中油洁能公司,实际所有人为熊志强。经事故后检验,这 2 只液化石油气气瓶均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瓶身完整,无变形及损伤,瓶阀未脱落,但事发前存放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①。
  1. 中邦(LPG)气化炉。东莞市中邦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设计压力标称 1.76MPa,加热功率标称 3KW,气化能力标称 30kg/h。该设备由熊志强于 2021 年 5 月在网络购物平台(淘宝)名为“中邦气化炉配件厂”的商家购买。经事故后检验,气化炉表面凹陷约 1cm,温度计玻璃有裂纹,外观基本完好。内部盘管有锈蚀现象,未发现产品说明书中描述的防止液相流出气化炉的保护装置。
  1. 燃气管道。老巷子早餐店燃气管道材料主要有:长17.26m 镀锌钢管(管径 DN20),长 1.25m 黑色橡胶软管 2 条(连接液化石油气钢瓶与气化炉),4 条红色橡胶软管分别长0.73m、0.78m、1.03m、1.38m(连接 4 台灶具),均由熊志强于 2021 年 5 月采购并在店内安装。经事故后检验,发现橡胶软管与阀门连接处的卡箍有松动、撕裂及脱落现象,与肠粉机连接的橡胶软管外表面有破损痕迹,镀锌钢管部分管道内壁留有液化石油气残液。据所购镀锌钢管供应商称,该镀锌钢管为给水管道使用,非燃气专用镀锌钢管,不符合规范标准②。同时经勘验,所使用的燃具进气管与供气管间的卡箍连接,也不符合规范标准③。

①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7.0.4:当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大于 1m³ 或采用强制气化钢瓶的总容积小于 1m³时,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 2.2m 的独立建筑内……。

②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10.2.4:低压燃气管道应选用热镀锌钢管(热浸

镀锌),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的规定……。

③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 35848-2018)之 5.2.2.2 条“燃具进气管与供气管间应采取管螺纹连接”的规定。

  1. 燃气报警装置。老巷子早餐店洗碗间安装有 1 台燃气报警装置(为熊志强在中油洁能公司领取),安装数量与型号不符合商业场所使用的规范要求①。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 10 月 29 日 4 时 36 分许,老巷子早餐店开门营业,工作人员陆续进店并开始工作;5 时 6 分,工作人员在烹饪食品时,发现炉灶火焰比平时异常增大,并向负责人张兆珍反映,张兆珍对此没有作进一步检查和处理;13 时许,工作人员整理完店内卫生陆续下班离店并关门,未关闭供气液化石油气气瓶及管道各阀门②;20 时 20 分 15 秒,老巷子早餐店内操作间区域发生爆炸。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赣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赣州市公

安局情报指挥中心 110 报警服务台、赣州市医疗急救中心接到多名群众密集报警,迅速调派力量赶赴现场,进行侦查警戒、疏散围观群众、搜救转运伤员,并将情况报告赣州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赣州市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迅速启动应急响应,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赣州市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现场救援、医疗救护、宣传舆论、原因调查、善后处置、现场秩序维护和后勤保障等 8 个工作组,分别有序开展工作。

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调派 17 辆消防车、95 名指战员,携带搜救犬、生命探测仪及破拆顶撑等救援装备,开展人员搜救;投入警力 300 余人,疏散周边群众、封控核心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固定现场证据;关停事故区域周边天然气管网,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组织专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建筑物结构安全进行评估,对事故区域受影响的居民进行转移安置;投入医务人员 100 余人,开辟伤员“绿色通道”,“一对一”制定治疗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卫生健康委分别抽调专家赴赣州市,组建国家省市联合医疗救治专家组对伤员进行会诊和救治,尽最大努力医治伤员;抽调心理专家对伤员和遇难者家属进行心理疏导。各项救援和善后工作有序开展,保持了社会秩序稳定。

经综合评估,事故调查组认为,赣州市委、市政府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响应迅速,靠前指挥,积极稳妥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措施科学合理,在救援过程中没有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做好伤员救治,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及时报送和发布事故情况通报,舆情监控引导有力,及时转移、妥善安置受影响居民,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有力有序,没有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共造成 4 人死亡、18 人受伤(其中 1 人重伤)。4 名死者中,1 名位于阳光文具店内、1 名位于熊记牛杂店内,2 名位于街道路面。

2.财产损失情况。爆炸造成香溢华府 4 号楼裙楼 8 间商铺不同程度损伤,其中 6 间主体结构已破坏,主楼部分住户受损;翠谷康居小区一期 10 号楼、11 号楼部分商铺和住户受损;街道部分汽车和二轮电动车受损。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 861.92 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有关因素排除。事故发生后,经公安及消防救援部门前期调查取证和检测检验,已排除固相爆炸、液相爆炸和人为破坏(刑事案件)的可能。

(二)爆炸中心点认定。经事故现场勘查,发现老巷子早餐店操作间靠近收银台地面形成约 9m×4m 的凹陷区域,凹陷最深处 10cm 左右。以凹陷处为中心,两侧墙体及立柱分别向外侧倒塌,距离凹陷处约 3m 处的立柱,其根部整体断裂,并向爆炸冲击波方向位移约 50cm。同时,凹陷区域顶部横梁整体断裂,楼板与墙体连接处出现撕裂。根据这一现场特征,结合老巷子早餐店燃气设施、管路安装及日常用气管理等情况,认定该凹陷区域即为爆炸中心点。

(三)事故直接原因认定。老巷子早餐店内供气液化石

油气气瓶及管道各阀门在停止营业后仍处于开启状态,气化炉缺少防止液相流出的安全保护装置,导致液相流出进入低压燃气管道系统,并在封闭管道内逐渐气化,压力不断升高,燃气管路在超压状态下发生泄漏。泄漏的燃气浓度达到爆炸临界点,遇店内收银台区域设置的电气设备产生的电火花发生燃气爆炸。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的问题

  1. 老巷子早餐店。作为餐饮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聘请无燃气燃具器具设计安装资质人员设计安装燃气管道①,未按规范要求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导致店内燃气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未对员工开展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培训,未遵守安全用气规则②,对液化气及其管路日常使用和管理不当,液化气罐阀门长期处于开启状态,尤其是在事故当日发现燃气使用异常,仍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予以处置,导致事故发生。
  1. 熊志强。作为燃气配送人员,未遵守从业规范,安全意识淡薄,在个人不具备燃气燃具器具设计安装资质及技能条件下,违规承揽老巷子早餐店燃气设施设计安装业务,违规运送未与本人签订合同燃气经营者的瓶装燃气③,未有效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导致老巷子早餐店未能得到燃气经营者有效的燃气安全服务,店内燃气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且一直未能得到有效消除。
  1. 金塘液化气站。作为燃气经营企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清、管理混乱。未按规定要求配备配齐燃气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①,违反规定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②,违规向未签订供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燃气③,导致未能掌握本站所充装燃气的流向,且未向用户提供有效的燃气安全服务④。
  1. 中油洁能公司。作为燃气经营企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未按规定要求配备配齐燃气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未与包含老巷子早餐店在内的部分燃气用户签订供气合同;未认真履行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义务,对送气员熊志强疏于管理⑤,未对其开展现场燃气安全教育和培训,对熊志强未有效开展入户安全检查、提供用户安全使用手册情况失察;未按要求开展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及时消除燃气用户安全隐患。

(二)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存在的问题

  1. 湖边镇党委政府。未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有效开展安全知识及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在城镇燃气专项整治期间,组织指导、跟踪督促镇相关职能机构、社区开展辖区沿街商铺燃气安全整治不力,开展辖区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责任落实不严,对辖区内餐饮场所长期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失管失察。是导致老巷子早餐店长期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未得到有效消除的主要管理原因。
  1.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经开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在城镇燃气专项整治期间,开展燃气经营、使用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存在漏洞,组织开展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监管不严①。是导致老巷子早餐店长期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未得到有效消除的重要管理原因。
  1.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作为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城镇燃气专项整治期间,未按照规定有效督促辖区内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履行安全用气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②。是导致老巷子早餐店长期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未得到有效消除的重要管理原因之一。
  1. 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地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扎实 ,未认真吸取国内燃气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事故防范措施不力;未有效压实部门、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对所属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失管失察;在城镇燃气专项整治期间,督促有关部门和基层开展城镇燃气专项整治不实不细,尤其是组织开展餐饮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指导性针对性不强。是导致老巷子早餐店长期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未得到有效消除的重要管理原因之一。

五、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 黎芳。老巷子早餐店注册经营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22 年 10 月 30 日被刑事拘留。
  1. 张兆珍。老巷子早餐店实际经营者之一,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22 年 10 月 30日被刑事拘留。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熊志强。中油洁能公司送气员工,对老巷子早餐店长期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且一直得不到有效的安全服务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立案侦查。

(三)有关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 老巷子早餐店。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该店《营业执照》。
  1. 金塘液化气站。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中油洁能公司。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

1.建议责成赣州经开区管委会向赣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对于老巷子早餐店所使用的“中邦(LPG)气化炉”,无产品说明书中描述的防止液相流出气化炉的保护装置,是否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建议将相关调查线索移交具有管辖权限的相关地区或部门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担负起安全发展的重大责任。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特别是赣州市要深刻吸取事故惨痛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统筹好发展和安

全,切实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放在第一位,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摆在重要位置,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要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紧盯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有效防控措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牢牢守住安全底线,严防漏管失控引发事故。

(二)深化开展瓶装液化气安全专项治理。赣州市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严格按照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要求,举一反三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治理,重点对违规使用 50kg 液化石油气钢瓶、气化设备及违规敷设室内燃气管道等进行整治。督促燃气使用单位全面开展用气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消除隐患;组织有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对燃气使用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对餐饮场所、群租户、城市综合体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用气设备设施、用气操作等进行全面检查,督促规范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提升技防效果,确保不再发生同类事故。

(三)严厉打击燃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赣州市要通过暗查暗访、联合执法、集中执法等方式,形成“打非”工作合力,加大对非法运输、违法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充装、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无资质设计安装燃气设施等行为;要强化对瓶装燃气市场的安全整顿,严格 50kg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管理,杜绝其进入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各类场所,对不遵守法规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燃气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依法认真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赣州市要进一步梳理各有关部门燃气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确保经营、运输、使用等各环节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切实消除监管的盲点漏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强化沟通,不断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管理机制,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行为,全面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协调解决燃气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全面提升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效果。要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结合典型案例,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资料,依托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挥好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阵地作用,开展燃气安全“六进”等活动,全面普及燃气安全知识,不断提高餐饮单位涉气作业人员的安全用气操作技能和社会公众安全用气意识。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大对送气员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明确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职业红线,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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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62 | 2022_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6·8一般事故_调查处理评估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1 - 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6·8”一般事故 调查处理评估报告 2022 年6 月8 日16 时53 分30 秒,位于新干县盐化工业城的 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三期在建工程210 罐区发生一起闪爆事故, 造成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0 余万元。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规定,吉安市政府于2022 年10 月12 日对《江西鑫臻科技有 限公司“6·8”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根据《生产安全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 号) 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38 号)规定,吉安市安 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事故调查评估,并组织成立了江西鑫臻 科技有限公司“6·8”一般事故调查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 工作组)。评估工作组采取了现场核查、随机抽查、综合评估等方 式,对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评估,形成了评估 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评估工作组组成 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市安委办组织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党 委委员、副局长杨虎皮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

2 - 信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派员 参加的评估工作组,开展事故调查评估工作。 (二)评估范围和内容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事故调查评估的相关 要求,评估工作组重点对四个方面内容进行了评估:一是事故企业 (单位)、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 措施所采取的具体举措和取得的成效;二是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 人员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处分 落实情况,有关涉嫌犯罪线索(人员)移交、侦办、起诉、审理、 宣判等情况;三是本辖区内与事故相关的同类企业(单位)、其 他地方政府及部门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事故防范和推进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四是事故调查案卷建档情况。 (三)被评估单位的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臻公司),于2017 年8 月17 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峰,为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824MA367G3F15,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公司位于新干县 盐化工业园,占地面积约为14 万平方米,现主要产品有:1000t/a 苯醚甲环唑、150t/a95%烯效唑、5000t/a 戊唑醇原药及1000t/a 戊环氧中间体,为精细化工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3 - 2.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30000t/a 间二氯苯、3-戊酮等系列有 机中间体项目(三期)施工单位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力公司),于1981 年6 月2 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史留保, 注册资本50218 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20481137571277E。 经营范围包括:凭资质证书从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 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 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 工程设计与施工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园林绿化(施 工、养护等);压力管道安装;劳务分包;土石方工程、环保工程、 非开挖工程(定向钻、顶管等)、拆除工程、电力工程、防腐保温 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维修;经销建筑材料、建筑机械、金属材料; 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 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以及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 材料出口。 3.监理单位基本情况 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30000t/a 间二氯苯、3-戊酮等系列有 机中间体项目(三期)建设监理单位为浙江华建工程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于1995 年11 月10 日成立,法定代表

4 - 人赵志红,注册资金600 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工程管理、工程 监理等。2020 年12 月4 日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 为E133007003,有效期至2024 年08 月23 日。资质等级为化工石 油工程监理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 级。 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情况 1.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2 人死亡的一般责任事 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一 条规定。新干县应急管理局对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 罚,处人民币850000 元罚款,目前罚款已全部缴纳到位。 2.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2 人死亡的一般责任事 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 一条规定。新干县应急管理局对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 行政处罚,处人民币850000 元罚款,目前罚款已全部缴纳到位。 3.浙江华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职责,违反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2 年10 月24 日新

5 - 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浙江华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 罚,处人民币100500 元罚款,目前罚款已全部缴纳到位。 (二)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1.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李峰,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取 得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资格证。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发证机关于2022 年12 月6 日撤销其所 持有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鑫臻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新干县应 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54800 元罚款,目前罚款已全部缴纳到位。 徐丰权,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和安全 环保工作,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发证机关于2022 年12 月6 日撤销其 所持有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新干县应急管理 局对其处人民币34200 元罚款,目前罚款已全部缴纳到位。 王安庆,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安环部长,取得安全生产安 全管理人员资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

6 - 定,发证机关于2022 年12 月6 日撤销其所持有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新干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28800 元罚款,目前罚款已全部缴纳到位。 2.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郭健,中共党员,天力公司鑫臻项目授权代理人,负责鑫臻 项目设备安装相关事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 条规定。新干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24000 元罚款,目前罚 款已全部缴纳到位。 王红利,天力公司鑫臻项目部经理,负责鑫臻科技项目现场 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新干县应 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18000元罚款,目前罚款已全部缴纳到位。 李勇,天力公司鑫臻科技项目安全员,负责鑫臻科技项目项 目现场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新干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14400 元罚款,目前罚款已全部 缴纳到位。 (三)其他建议落实情况 1.约谈新干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情况。事故发生后不久,新干

7 - 县人民政府对新干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进行了约谈,要求加强对购 买服务管理,用好用活专家购买服务,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强化 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培养,提升监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加快 推进化工园区整治提升工作,推动专用停车场、公用工程、配套 功能设施、实训基地等整治提升工程尽快落实,切实管控化工园 区安全风险。截至目前,新干县园区管委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多次采用“专家+监管”模式,对辖区内高危行业开展隐患排查, 监管干部全程跟班学习,进一步提升了监管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 力,化工相关专业监管人员从6名增加至10名,监管力量得到进一 步提升。另外,专用停车场、公用工程、配套功能设施、实训基 地等整治提升工程正在有序推进中。 2.约谈新干县应急管理局情况。事故发生后不久,新干县人 民政府对新干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约谈,要求新干县应急管理局 加强对购买服务管理,用好用活专家购买服务,抓好隐患排查治 理,强化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培养,提升监管人员专业技术水 平。截至目前,新干县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人员5 人,化工相关 专业监管人员4 人,结合“专家+监管”、国务院专家指导帮扶等 形式,安排业务骨干全程跟班学习。同时利用应急干部网络学院 进行线上学习,安排业务骨干深入企业进行实训,监管人员隐患 排查治理能力得到提升。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8 - (一)进一步落实了企业主体责任。2022 年6 月17 日,事故 企业召开了事故警示教育大会,通报了事故经过、分析了事故原 因、总结了事故教训,相关责任人员作了检讨与反思,并决定每 年6 月8 日为公司事故教育警示日。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 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工作要求,新干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辖区内危 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班组长等“三类”人员 开展了线上线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累计培训238 人;同时,组 织辖区内所有化工企业开展了承包商及特殊作业等方面培训教 育,进一步夯实了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各地相应召集辖区内危险 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负责人,不定期集中开展安全 生产工作推进会或部署会,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部署 工作任务,并结合开展了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督促“关键少 数”落实责任。同时,各地全力推动危化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创 建运行,结合日常检查或专项行动,督促指导企业不断健全和完 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健全了双重预防机制。事故企业重新梳理了安 全管理体系,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 全生产责任制等进行了重新修订,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创建工作。新干县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辖区内13 家重大危险源企 业完成了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并投入运行,实现了线上运行

9 - 双重预防机制,监管部门实现了线上监管;同时,加快督促辖区 内涉及危险工艺的2 家危险化学品企业完成了风险辨识、风险管 控制定和移动终端,待省应急厅统一部署下一步工作后,将进一 步加快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并尽快运行。各地应急管理部门 通过指导帮扶、日常检查、专项督导等形式,督促指导本辖区内 危化生产、经营及化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 施,有效管控安全风险。相关县应急管理部门利用江西省风险监 测预警系统,不定期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线上巡查检查, 督促企业完成每日承诺、有效处置报警等,切实管控重大安全风 险。 (三)进一步加强了现场安全管理。事故企业进一步加强了 现场作业环节风险管控,项目施工前制定实施方案,强化施工过 程中危险有害因素的风险辨识,严格落实特殊作业审批制度。新 干县应急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化工企业现场安全 管理遏制事故多发态势的通知》,要求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特殊作业及检维修作业提前向新干县应急管理局及盐化城服务中 心报备,涉及一级及以上的动火作业及受限空间作业,监管人员 均采取线上调度及现场核查方式强化作业管理。各地全面宣贯《江 西省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十个严格”》等文件,

10 - 要求辖区内企业现场作业严格遵守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 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根据不同时段,认真分析研判 本辖区重大安全风险,并印发安全风险工作提示,督促企业全力 抓好现场作业环节,严格落实特殊作业审批制度,抓好安全风险 辨识,制定风险管控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均要求持证上岗。 (四)进一步强化了项目风险管控。新干、吉水、永新、峡 江4 个化工园区已制定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及危险化学品“禁限控” 目录,从源头控制风险,严把项目准入关。新干县应急管理局对 在建的化工项目严格落实《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化学 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未验收合格投 入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建 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有关要求,督促化工园区组 织相关部门对拟引进建设项目进行决策咨询服务,提出准入意见。 (五)进一步严格了项目变更管理。事故企业委托第三方咨 询服务公司对项目变更管理进行咨询服务,进一步细化了项目变 更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项目变更管理。新干县应急管理局督促 指导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建设项目及在役装置变更时,制定 变更方案,进行变更设计、开展风险评估、履行变更手续。督促 指导企业向审查部门进行申请条件审查或设施设计审查,要求未 办理变更设计手续的不得具体实施,通过强化严格变更管理,加

11 - 强安全距离、安全条件等方面管理,切实提升危化企业本质安全 水平。各地严格落实《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 “十个严格”》有关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度,在 工艺、设备、仪表、电器、公用工程、原料、人员等方面发生变 化时,均纳入变更管理,并规范实施变更管理程序。 (六)进一步抓细了外包工程管理。事故企业严格落实承包 商管理,严格审核承包商资质和相关人员资质,将承包商施工人 员纳入企业培训,并严格考核。同时,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 现场定期进行隐患排查。新干县应急管理局在施工过程中,强化 全过程安全监管,要求施工单位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现场管 理和监督,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并建立外 包工程队伍管理台账,将外包工程队伍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同时, 加大对外包工程有关情况的日常执法检查力度(如外包单位名称、 企业资质、施工人数,施工人员的资质、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进一步管控好外包工程队伍。各地严 格落实《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十个严格”》 关于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企业严禁违法发包、承 包、转包。在企业外包时,认真验核企业资质、施工人数、施工 人员资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制定施工方案,抓好外来施工人 员培训教育及风险告知,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严禁“以包代管”、 “一包了之”。

12 - 四、评估结论 经评估,工作组认为,事故企业能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教训, 认真开展全面排查,针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严 格落实了事故整改措施各项具体举措。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 门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整改落实。目前,对事故 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均已按法定程序落实到位。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要求,江西 鑫臻科技有限公司“6·8”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已基本落实到位, 相关单位和个人从中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事故隐患 整改,有效防范和遏制了全市危化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势头, 取得了预期效果。 五、工作建议 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惨痛教训,深入学习贯彻习 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 命至上,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并落到实处。 要充分认清当前危化领域严峻复杂的安全生产形势,坚决消除侥 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意识、责任 意识、忧患意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 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 狠抓责任落实,切实管控好各类风险。各地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工 作实际,加快推进化工园区整治提升工作,持续推动危险化学品

13 - 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高危细分领域及自动化改造等专项 整治走深走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有效 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 会大局稳定。 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6·8” 一般事故调查评估工作组 2023 年9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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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63 | 2022_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6·8一般事故(闪爆)调查处理评估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1 - 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6·8”一般事故 调查处理评估报告 2022 年6 月8 日16 时53 分30 秒,位于新干县盐化工业城的 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三期在建工程210 罐区发生一起闪爆事故, 造成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0 余万元。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规定,吉安市政府于2022 年10 月12 日对《江西鑫臻科技有 限公司“6·8”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根据《生产安全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 号) 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38 号)规定,吉安市安 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事故调查评估,并组织成立了江西鑫臻 科技有限公司“6·8”一般事故调查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 工作组)。评估工作组采取了现场核查、随机抽查、综合评估等方 式,对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评估,形成了评估 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评估工作组组成 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市安委办组织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党 委委员、副局长杨虎皮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

2 - 信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派员 参加的评估工作组,开展事故调查评估工作。 (二)评估范围和内容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事故调查评估的相关 要求,评估工作组重点对四个方面内容进行了评估:一是事故企业 (单位)、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 措施所采取的具体举措和取得的成效;二是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 人员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处分 落实情况,有关涉嫌犯罪线索(人员)移交、侦办、起诉、审理、 宣判等情况;三是本辖区内与事故相关的同类企业(单位)、其 他地方政府及部门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事故防范和推进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四是事故调查案卷建档情况。 (三)被评估单位的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臻公司),于2017 年8 月17 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峰,为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824MA367G3F15,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公司位于新干县 盐化工业园,占地面积约为14 万平方米,现主要产品有:1000t/a 苯醚甲环唑、150t/a95%烯效唑、5000t/a 戊唑醇原药及1000t/a 戊环氧中间体,为精细化工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3 - 2.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30000t/a 间二氯苯、3-戊酮等系列有 机中间体项目(三期)施工单位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力公司),于1981 年6 月2 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史留保, 注册资本50218 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20481137571277E。 经营范围包括:凭资质证书从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 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 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 工程设计与施工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园林绿化(施 工、养护等);压力管道安装;劳务分包;土石方工程、环保工程、 非开挖工程(定向钻、顶管等)、拆除工程、电力工程、防腐保温 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维修;经销建筑材料、建筑机械、金属材料; 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 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以及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 材料出口。 3.监理单位基本情况 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30000t/a 间二氯苯、3-戊酮等系列有 机中间体项目(三期)建设监理单位为浙江华建工程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于1995 年11 月10 日成立,法定代表

4 - 人赵志红,注册资金600 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工程管理、工程 监理等。2020 年12 月4 日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 为E133007003,有效期至2024 年08 月23 日。资质等级为化工石 油工程监理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 级。 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情况 1.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2 人死亡的一般责任事 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一 条规定。新干县应急管理局对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 罚,处人民币850000 元罚款,目前罚款已全部缴纳到位。 2.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2 人死亡的一般责任事 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 一条规定。新干县应急管理局对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 行政处罚,处人民币850000 元罚款,目前罚款已全部缴纳到位。 3.浙江华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职责,违反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2 年10 月24 日新

5 - 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浙江华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 罚,处人民币100500 元罚款,目前罚款已全部缴纳到位。 (二)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1.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李峰,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取 得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资格证。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发证机关于2022 年12 月6 日撤销其所 持有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鑫臻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新干县应 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54800 元罚款,目前罚款已全部缴纳到位。 徐丰权,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和安全 环保工作,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发证机关于2022 年12 月6 日撤销其 所持有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新干县应急管理 局对其处人民币34200 元罚款,目前罚款已全部缴纳到位。 王安庆,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安环部长,取得安全生产安 全管理人员资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

6 - 定,发证机关于2022 年12 月6 日撤销其所持有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新干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28800 元罚款,目前罚款已全部缴纳到位。 2.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郭健,中共党员,天力公司鑫臻项目授权代理人,负责鑫臻 项目设备安装相关事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 条规定。新干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24000 元罚款,目前罚 款已全部缴纳到位。 王红利,天力公司鑫臻项目部经理,负责鑫臻科技项目现场 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新干县应 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18000元罚款,目前罚款已全部缴纳到位。 李勇,天力公司鑫臻科技项目安全员,负责鑫臻科技项目项 目现场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新干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14400 元罚款,目前罚款已全部 缴纳到位。 (三)其他建议落实情况 1.约谈新干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情况。事故发生后不久,新干

7 - 县人民政府对新干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进行了约谈,要求加强对购 买服务管理,用好用活专家购买服务,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强化 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培养,提升监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加快 推进化工园区整治提升工作,推动专用停车场、公用工程、配套 功能设施、实训基地等整治提升工程尽快落实,切实管控化工园 区安全风险。截至目前,新干县园区管委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多次采用“专家+监管”模式,对辖区内高危行业开展隐患排查, 监管干部全程跟班学习,进一步提升了监管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 力,化工相关专业监管人员从6名增加至10名,监管力量得到进一 步提升。另外,专用停车场、公用工程、配套功能设施、实训基 地等整治提升工程正在有序推进中。 2.约谈新干县应急管理局情况。事故发生后不久,新干县人 民政府对新干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约谈,要求新干县应急管理局 加强对购买服务管理,用好用活专家购买服务,抓好隐患排查治 理,强化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培养,提升监管人员专业技术水 平。截至目前,新干县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人员5 人,化工相关 专业监管人员4 人,结合“专家+监管”、国务院专家指导帮扶等 形式,安排业务骨干全程跟班学习。同时利用应急干部网络学院 进行线上学习,安排业务骨干深入企业进行实训,监管人员隐患 排查治理能力得到提升。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8 - (一)进一步落实了企业主体责任。2022 年6 月17 日,事故 企业召开了事故警示教育大会,通报了事故经过、分析了事故原 因、总结了事故教训,相关责任人员作了检讨与反思,并决定每 年6 月8 日为公司事故教育警示日。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 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工作要求,新干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辖区内危 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班组长等“三类”人员 开展了线上线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累计培训238 人;同时,组 织辖区内所有化工企业开展了承包商及特殊作业等方面培训教 育,进一步夯实了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各地相应召集辖区内危险 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负责人,不定期集中开展安全 生产工作推进会或部署会,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部署 工作任务,并结合开展了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督促“关键少 数”落实责任。同时,各地全力推动危化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创 建运行,结合日常检查或专项行动,督促指导企业不断健全和完 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健全了双重预防机制。事故企业重新梳理了安 全管理体系,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 全生产责任制等进行了重新修订,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创建工作。新干县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辖区内13 家重大危险源企 业完成了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并投入运行,实现了线上运行

9 - 双重预防机制,监管部门实现了线上监管;同时,加快督促辖区 内涉及危险工艺的2 家危险化学品企业完成了风险辨识、风险管 控制定和移动终端,待省应急厅统一部署下一步工作后,将进一 步加快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并尽快运行。各地应急管理部门 通过指导帮扶、日常检查、专项督导等形式,督促指导本辖区内 危化生产、经营及化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 施,有效管控安全风险。相关县应急管理部门利用江西省风险监 测预警系统,不定期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线上巡查检查, 督促企业完成每日承诺、有效处置报警等,切实管控重大安全风 险。 (三)进一步加强了现场安全管理。事故企业进一步加强了 现场作业环节风险管控,项目施工前制定实施方案,强化施工过 程中危险有害因素的风险辨识,严格落实特殊作业审批制度。新 干县应急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化工企业现场安全 管理遏制事故多发态势的通知》,要求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特殊作业及检维修作业提前向新干县应急管理局及盐化城服务中 心报备,涉及一级及以上的动火作业及受限空间作业,监管人员 均采取线上调度及现场核查方式强化作业管理。各地全面宣贯《江 西省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十个严格”》等文件,

10 - 要求辖区内企业现场作业严格遵守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 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根据不同时段,认真分析研判 本辖区重大安全风险,并印发安全风险工作提示,督促企业全力 抓好现场作业环节,严格落实特殊作业审批制度,抓好安全风险 辨识,制定风险管控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均要求持证上岗。 (四)进一步强化了项目风险管控。新干、吉水、永新、峡 江4 个化工园区已制定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及危险化学品“禁限控” 目录,从源头控制风险,严把项目准入关。新干县应急管理局对 在建的化工项目严格落实《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化学 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未验收合格投 入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建 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有关要求,督促化工园区组 织相关部门对拟引进建设项目进行决策咨询服务,提出准入意见。 (五)进一步严格了项目变更管理。事故企业委托第三方咨 询服务公司对项目变更管理进行咨询服务,进一步细化了项目变 更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项目变更管理。新干县应急管理局督促 指导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建设项目及在役装置变更时,制定 变更方案,进行变更设计、开展风险评估、履行变更手续。督促 指导企业向审查部门进行申请条件审查或设施设计审查,要求未 办理变更设计手续的不得具体实施,通过强化严格变更管理,加

11 - 强安全距离、安全条件等方面管理,切实提升危化企业本质安全 水平。各地严格落实《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 “十个严格”》有关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度,在 工艺、设备、仪表、电器、公用工程、原料、人员等方面发生变 化时,均纳入变更管理,并规范实施变更管理程序。 (六)进一步抓细了外包工程管理。事故企业严格落实承包 商管理,严格审核承包商资质和相关人员资质,将承包商施工人 员纳入企业培训,并严格考核。同时,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 现场定期进行隐患排查。新干县应急管理局在施工过程中,强化 全过程安全监管,要求施工单位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现场管 理和监督,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并建立外 包工程队伍管理台账,将外包工程队伍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同时, 加大对外包工程有关情况的日常执法检查力度(如外包单位名称、 企业资质、施工人数,施工人员的资质、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进一步管控好外包工程队伍。各地严 格落实《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十个严格”》 关于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企业严禁违法发包、承 包、转包。在企业外包时,认真验核企业资质、施工人数、施工 人员资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制定施工方案,抓好外来施工人 员培训教育及风险告知,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严禁“以包代管”、 “一包了之”。

12 - 四、评估结论 经评估,工作组认为,事故企业能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教训, 认真开展全面排查,针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严 格落实了事故整改措施各项具体举措。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 门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整改落实。目前,对事故 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均已按法定程序落实到位。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要求,江西 鑫臻科技有限公司“6·8”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已基本落实到位, 相关单位和个人从中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事故隐患 整改,有效防范和遏制了全市危化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势头, 取得了预期效果。 五、工作建议 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惨痛教训,深入学习贯彻习 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 命至上,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并落到实处。 要充分认清当前危化领域严峻复杂的安全生产形势,坚决消除侥 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意识、责任 意识、忧患意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 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 狠抓责任落实,切实管控好各类风险。各地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工 作实际,加快推进化工园区整治提升工作,持续推动危险化学品

13 - 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高危细分领域及自动化改造等专项 整治走深走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有效 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 会大局稳定。 江西鑫臻科技有限公司“6·8” 一般事故调查评估工作组 2023 年9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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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64 | 2022_池州市236国道东至张溪镇大货车2._2·2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2年2月21日23时,池州市236国道东至县张溪镇与贵池区唐田镇交界处发生一起货车起火事故,火情持续7小时,无人员伤亡,造成一定经济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朱浩东市长、洪克峰县长等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按规定调查事故,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持续加强过境危货运输车辆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第一时间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张溪镇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池州市236国道东至张溪镇大货车“2.21”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询问有关当事人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 苏GT8831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为解放牌CA4250P26K2T1E5A80,核定载质量40000千克,车辆识别代码为LFWSRXSJ9LAD05659,该车2020年4月3日出厂,2020年4月18日初次登记,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4月30日,机动车所有人为李涛。该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办理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终止日期为2022年4月9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险),保险终止日期为2022年4月9日。
  1. 苏GTU21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品牌型号为集岳牌TZZ9400Z,车辆识别代码为LA99FRZ33L0TZZ233,该车2020年4月5日出厂,2020年4月20日初次登记,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4月30日,机动车所有人为李涛。

(二)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苏GT88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GTU21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李某,男,29岁,持320721********2638号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131100000XXX,初次领证日期为2014年10月21日,审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21日。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苏青墩头村二队294号。驾驶苏GT88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此次火灾事故中未受伤。

(三) 货物托运单位情况

聚合物锂电池(《危险物品目录》第9类)托运单位东莞市和韵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3月23日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龙潭大冚路2号1栋102室,经营范围:研发、销售电子产品、数码产品、通讯设备及配件、办公用品、金属材料、日用百货等。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赖某强,男,38岁,出生年月1984年6月16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岭门镇海坡村,现住址:深圳保安区会展湾东场广场,主要负责公司采购工作。

(四)事故现场及天气情况

事故第一起火现场为G236国道张溪与唐田交叉口处,周边有警示桩、警示标牌等设施,现场道路平直,视线良好。

事故发生时天气阴天,东北风,风速0.7m/c,3℃。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2月21日,李某(车主)与徐进权轮流驾驶苏GT8831 (苏GTU21挂)号货车,装载22000个聚合物锂电池(生产厂家为韩国SK公司),从连云港灌云县四队镇工业集中区出发前往广东东莞市塘厦镇大平大冚路2号恒顺康工业园。21日23时10分许,李某驾驶该货车途径东至县G236国道张溪镇与贵池区唐田镇交叉口位置时,通过左侧倒车镜看见挂车前部牵引座位置(以车辆前进方向为参照)起火,两人立即将车停在路边,下车将随车矿泉水和路边沙土进行浇灌,发现火势不可控后,李某即刻拨打了119报警。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2年2月21日23时23分,东至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119接警命令,称位于东至县G236国道张溪与唐田交叉口位置一辆牌照为苏GT8831 (苏GTU21挂)的货车发生火灾。大队迅速出动4车16人赶往处置,成功扑灭火灾。货车车头和挂车、货物(聚合物理电池)全部烧毁,未蔓延至其他区域。待明火扑灭后,事故车辆被拖至涓桥镇航程再生资源公司。该货车事发点前、后、左侧为G236国道路面,右侧为农田,事故未对周边环境空气造成明显影响,未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经统计,核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约为13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技术鉴定情况及原因分析

2022年3月8日,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东至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电气熔痕进行鉴定分析。2022年3月9日,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书》反馈鉴定意见。

2022年4月18日,东至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东消火认字〔2022〕第0003号),对事故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2年2月21日23时10分许,起火部位为车头与挂车中间部分,起火点为电瓶组周边,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蔓延至车头及挂车。

五、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因车辆电气线路短路而造成的生产经营性一般火灾事故。

六、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理建议

(一)东莞市和韵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危险货物(聚合物锂电池)托运人,委托不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承运人承运危险货物,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李某作为危险货物(聚合物锂电池)承运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进,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建议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一)自查自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东莞市和韵贸易有限公司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危险货物托运管理,杜绝将危险货物委托给不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时排查整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以事为训,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要以事为鉴,加强路面管控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尤其是过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重点查验车辆及人员资质、资格情况,电子路单,是否按规定悬挂运输标志,是否存在非法改装、非法营运、超规荷载运输危险货物等情况,并对车辆和人员信息登记造册,做到逢车必查、违法必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提升危货运输车辆路面安全行车系数。要进一步加强对危货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辖区内各道路运输经营者、驾驶人依法经营、安全驾驶,坚决避免车辆“带病”上路。

(三)严守红线,落实属地政府安全管理责任。张溪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道路安全工作的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联动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道路安全管理相关问题和困难。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防范、削减次生灾害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FD10165 | 2022_池州市236国道东至张溪镇大货车2·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池州市236国道东至张溪镇大货车“2.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4日

2022年2月21日23时,池州市236国道东至县张溪镇与贵池区唐田镇交界处发生一起货车起火事故,火情持续7小时,无人员伤亡,造成一定经济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朱浩东市长、洪克峰县长等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按规定调查事故,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持续加强过境危货运输车辆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第一时间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张溪镇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池州市236国道东至张溪镇大货车“2.21”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询问有关当事人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 苏GT8831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为解放牌CA4250P26K2T1E5A80,核定载质量40000千克,车辆识别代码为LFWSRXSJ9LAD05659,该车2020年4月3日出厂,2020年4月18日初次登记,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4月30日,机动车所有人为李涛。该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办理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终止日期为2022年4月9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险),保险终止日期为2022年4月9日。
  1. 苏GTU21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品牌型号为集岳牌TZZ9400Z,车辆识别代码为LA99FRZ33L0TZZ233,该车2020年4月5日出厂,2020年4月20日初次登记,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4月30日,机动车所有人为李涛。

(二)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苏GT88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GTU21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李某,男,29岁,持320721********2638号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131100000XXX,初次领证日期为2014年10月21日,审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21日。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苏青墩头村二队294号。驾驶苏GT88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此次火灾事故中未受伤。

(三) 货物托运单位情况

聚合物锂电池(《危险物品目录》第9类)托运单位东莞市和韵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3月23日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龙潭大冚路2号1栋102室,经营范围:研发、销售电子产品、数码产品、通讯设备及配件、办公用品、金属材料、日用百货等。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赖某强,男,38岁,出生年月1984年6月16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岭门镇海坡村,现住址:深圳保安区会展湾东场广场,主要负责公司采购工作。

(四)事故现场及天气情况

事故第一起火现场为G236国道张溪与唐田交叉口处,周边有警示桩、警示标牌等设施,现场道路平直,视线良好。

事故发生时天气阴天,东北风,风速0.7m/c,3℃。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2月21日,李某(车主)与徐进权轮流驾驶苏GT8831 (苏GTU21挂)号货车,装载22000个聚合物锂电池(生产厂家为韩国SK公司),从连云港灌云县四队镇工业集中区出发前往广东东莞市塘厦镇大平大冚路2号恒顺康工业园。21日23时10分许,李某驾驶该货车途径东至县G236国道张溪镇与贵池区唐田镇交叉口位置时,通过左侧倒车镜看见挂车前部牵引座位置(以车辆前进方向为参照)起火,两人立即将车停在路边,下车将随车矿泉水和路边沙土进行浇灌,发现火势不可控后,李某即刻拨打了119报警。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2年2月21日23时23分,东至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119接警命令,称位于东至县G236国道张溪与唐田交叉口位置一辆牌照为苏GT8831 (苏GTU21挂)的货车发生火灾。大队迅速出动4车16人赶往处置,成功扑灭火灾。货车车头和挂车、货物(聚合物理电池)全部烧毁,未蔓延至其他区域。待明火扑灭后,事故车辆被拖至涓桥镇航程再生资源公司。该货车事发点前、后、左侧为G236国道路面,右侧为农田,事故未对周边环境空气造成明显影响,未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经统计,核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约为13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技术鉴定情况及原因分析

2022年3月8日,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东至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电气熔痕进行鉴定分析。2022年3月9日,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书》反馈鉴定意见。

2022年4月18日,东至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东消火认字〔2022〕第0003号),对事故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2年2月21日23时10分许,起火部位为车头与挂车中间部分,起火点为电瓶组周边,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蔓延至车头及挂车。

五、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因车辆电气线路短路而造成的生产经营性一般火灾事故。

六、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理建议

(一)东莞市和韵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危险货物(聚合物锂电池)托运人,委托不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承运人承运危险货物,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李某作为危险货物(聚合物锂电池)承运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进,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建议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一)自查自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东莞市和韵贸易有限公司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危险货物托运管理,杜绝将危险货物委托给不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时排查整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以事为训,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要以事为鉴,加强路面管控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尤其是过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重点查验车辆及人员资质、资格情况,电子路单,是否按规定悬挂运输标志,是否存在非法改装、非法营运、超规荷载运输危险货物等情况,并对车辆和人员信息登记造册,做到逢车必查、违法必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提升危货运输车辆路面安全行车系数。要进一步加强对危货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辖区内各道路运输经营者、驾驶人依法经营、安全驾驶,坚决避免车辆“带病”上路。

(三)严守红线,落实属地政府安全管理责任。张溪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道路安全工作的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联动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道路安全管理相关问题和困难。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防范、削减次生灾害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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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66 | 2022_河北_津西型钢1·11伤亡_1·1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22年1月11日19时50分,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型钢分厂1号生产线冷床地坑内发生一起伤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事故发生后,迁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要求依法依规调查,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1月12日,迁西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1’伤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伤亡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西钢铁公司)成立于1986年,法定代表人于*峰,营业执照注册号:91130000721610976L,经营地址位于河北省迁西县三屯营镇东。该公司现有员工6500人,占地4600亩,总资产140亿元,是全国H型钢生产基地之一。主要从事矿石磁选、炉料的加工生产、生铁和钢坯的冶炼等,年产铁、钢、材各650万吨,设有烧结分厂、炼铁一厂、型钢分厂等9个二级单位。设有总经理1名、常务副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名、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总经理助理1名。设立独立安全管理机构安全部,设有部长1名,副部长3名,安全管理人员8名。每个分厂均设立安全科,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8名。 津西钢铁公司型钢分厂,经理王*伟,现有员工1056人,大专以上学历676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208人。型钢分厂共有三条生产线,1号生产线于2006年5月投产,现具备H型钢、工字钢、高铁线杆、槽钢、矿用钢、电力角钢等批量化生产能力。

二、现场勘验情况

4号操作平台主要用于设备检修、产品取样时使用。东侧是4号操作室,是控制热锯、冷床、矫直机生产运行操作的主控室。南侧是冷床,冷床(主要设备:液压缸、传动轴,无其他能源介质)负责轧制完成的型钢冷却,冷床下面是地坑,用于平时大修、清理卫生使用。地坑西南侧是热锯,热锯是负责把轧制完的型钢进行切头的设备。 现场冷床上存放有轧制好的H型钢,冷床地坑平面距4号操作台垂直高约3.6米。地坑入口处安全防护门呈敞开状态,有高约3米的斜钢梯可进入坑内,地坑长75米、宽20米。事发地点位于地坑内西南角,死者头部朝西,趴在地上。现场有一顶白色安全帽,有一部工作时用的对讲机,地上有衣服燃烧过的痕迹。经现场监测无有毒有害气体,坑内也没有其他致害物,室内温度30摄氏度,灯光昏暗。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月11日15时30分,津西钢铁公司型钢分厂前区班组(工作时间:15:30至23:30)班长杜坤组织员工开完班前会后,带领工人到型钢厂1号生产线(轧制、开坯、串烈、红检),开始上岗作业。班长杜坤负责该生产线的生产、质检、安全等巡查工作。19时50分杜坤巡查到冷床地坑入口处,打开地坑入口的安全防护门,进入地炕内查看工作情况,突然晕倒在地坑内。地坑斜上方4号操作台西侧的热锯切割H型钢时,溅落的火花将杜坤身上的衣物引燃,导致其受伤。

(二)事故救援过程

19时55分,员工赵树看见1号冷床地坑内有火光,叫上员工马宝一同前往查看情况。两人来到地坑入口处,看见坑内有一个人,头朝西趴在地上,后背着火。马宝立即用对讲机通知中控室将一号生产线停止运行。随后,两人又同赶到现场的员工赵庆一起下到地坑内,用水浇灭了杜坤身上的火,将其抬出地坑,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20时10分许,“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将杜坤送往迁西县人民医院救治。20时40分许,杜*坤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上报至迁西县应急管理局。迁西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并向迁西县委、县政府和唐山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四、死亡原因鉴定

调查组调取了迁西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杜坤系呼吸道烧伤窒息死亡(院前死亡)。因事发现场无明显致害物,且人员在地坑内短时间停留不具备烧伤及衣物被引燃的条件,津西钢铁公司对杜坤死亡原因持有异议,提议要做人体司法鉴定,经死者家属同意,调查组依法委托河北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2022年1月19日河北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对杜坤进行了尸表检验、解剖检验和病理检验,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华科大司鉴[2022]病鉴字第37号),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杜坤符合自身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心源性猝死。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杜*坤系在工作过程中突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而导致心源性猝死,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河北津西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11”伤亡事故调查组 2022年1月24日

FD10167 | 2022_河南_安阳_11·21_特别重大_厂房_火灾_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pdf

综合新闻 责任编辑:邓崎凡 2023 年8 月30 日 星期三3 新华社北京8 月29 日电2023 年2 月22 日13 时12 分许,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内蒙古新井煤 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53 人死亡、 6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430.25 万元。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了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 特别重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 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 塌事故,是一起企业在井工转露天技改期间边建设边生产,违 法包给不具备矿山建设资质的施工单位长期冒险蛮干,相关部 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地方党委政府失管失察,致使重大风 险隐患长期存在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 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千方百计搜救失联人员,全力救治受伤人 员,妥善做好安抚善后等工作。要科学组织施救,加强监测预 警,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 并举一反三,杜绝管理漏洞。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以时时 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强化防范措施,狠 抓工作落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应急管理 部部长王祥喜率工作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内 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部 牵头,公安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全国总工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 民政府等方面参加的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 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 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测绘试验、计算分析和调阅资 料、询问谈话、座谈交流等方式,查清了事故人员伤亡、直接经 济损失、发生经过、原因和有关企业情况,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 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存在问题和责任,总结了事故主 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是未按初步设计施工,随意 合并台阶,形成超高超陡边坡,在采场底部连续高强度剥离采 煤,致使边坡稳定性持续降低,处于失稳状态,边帮岩体沿断层 面和节理面滑落坍塌,加之应急处置不力,未能及时组织现场作 业人员逃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调查查清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是煤矿严重违法建设生产, 施工单位违法冒险蛮干,中介机构、监理公司故意弄虚作假,有 关部门监管不严不实,地方党委政府失管失察。 事故调查组按规定将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 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中央 纪委国家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总结了五个方面的主要 教训: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统筹发展和安全存在严重偏差;汲取 事故教训不深刻,屡屡重蹈覆辙;监管执法斗争精神不足,隐患排 查整治质量不高;企业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生产 无底线;资源规划布局不合理,小型矿山安全条件差。同时,提出 六项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开展矿山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 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全面提高企业安全条件和管理水平,严格 整顿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加快推动矿山高质量发展。 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 “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2022年11月21日16时许,河南省 安阳市文峰区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 故,造成4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311万元。日前,国 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 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 定,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是一起企业负责人严重违法违规、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党委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 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家属安抚、善 后等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强调各地区和有 关部门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 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11 月22 日上午,应急管理部部长 王祥喜受国务院领导同志委托,率工作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 导事故处置工作。河南省委、省政府,安阳市委、市政府在事故 发生后,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部牵 头,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原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全国 总工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国务院河南安阳 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并聘 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视 频分析、模拟实验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交流等方式,查清 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 况,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监管方面存在 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凯信达公司负责人在一 层仓库内违法违规电焊作业,高温焊渣引燃包装纸箱,纸箱内的 瓶装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受热爆炸起火,进而使大量黄油、自喷漆、 除锈剂、卡式炉用瓶装丁烷和手套、橡胶品等相继快速燃烧蔓延, 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火灾发生时,凯信达公司一层仓库的 部分消防设施缺失、二层的被人为关停失效,尚鑫公司负责人未 及时有效组织员工疏散撤离,是造成大量员工伤亡的重要原因。 调查查清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是涉事企业违法违规组织建 设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等,地方党委政府没有认真落实属地 安全管理责任,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力,商务部 门对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不力,公安派出所日常消 防监督检查不到位,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严格,自 然资源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查处不彻底,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 管理部门没有查处有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问题。 事故调查组按规定将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 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整 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 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推动工作,全方位织密织牢消 防安全责任网,深入治理中小企业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健全完善 相关法规制度,切实强化基层安全治理能力。 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 “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新华社北京8 月29 日电日前,国务院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 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记者就 该事故中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采访了事故调查 组相关负责人。 记者:这次事故调查过程是怎样的?调查的 结果如何? 答: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 管理部牵头,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原应急管 理部消防救援局)、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国务院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 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并 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社会和 历史负责的态度,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 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和调阅资料、询问谈 话、座谈交流等方式,调阅文件资料1800 余册、实 地勘查15 次、询问谈话232 人次,查清了事故发 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 位情况,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 位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 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企业负责人严重违法违 规、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和单位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记者:事故是如何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为何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答:事故调查组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 频分析、实验验证以及技术鉴定,排除放火、电 气、自燃、吸烟等因素,认定事故直接原因:凯信 达公司负责人在一层仓库内违法违规电焊作业, 高温焊渣引燃包装纸箱,纸箱内的瓶装聚氨酯泡 沫填缝剂受热爆炸起火,进而使大量黄油、自喷 漆、除锈剂、卡式炉用瓶装丁烷和手套、橡胶品等 相继快速燃烧蔓延,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 火灾发生时,凯信达公司一层仓库的部分消防设 施缺失、二层的被人为关停失效,尚鑫公司负责 人未及时有效组织员工疏散撤离,是造成大量员 工伤亡的重要原因。 这起事故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原因:一是无 证违法违规电焊作业。凯信达公司有关负责人在 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多次违法违规 电焊作业;事发当日下午,进入仓库又违规焊接加 固货架,焊渣引燃货架下端装有瓶装聚氨酯泡沫 填缝剂的包装纸箱,导致火灾发生。二是建筑内 部分消防设施缺失或失效。凯信达公司在起火建 筑原设计为展厅时,就没有按设计要求设置消防 控制室,后擅自将一层改为仓库且未安装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致使火灾初期无 法实现早期报警和自动喷水控制火势。尚鑫公司 所在二层的上述消防设施被人为关停失效,致使 该公司员工未能第一时间获知火警提示、疏散撤 离。三是大量危险和可燃物品燃烧蔓延快温度高 毒性大。凯信达公司仓库存放了近5 吨润滑用黄 油,19.6 万余副手套,1.4 万余瓶聚氨酯泡沫填缝 剂,2.5 万余瓶自喷漆、1.2 万余瓶卡式炉用瓶装丁 烷等。从仓库出现明火到浓烟封堵尚鑫公司室内 楼梯仅用时3 分钟,火场最高温度超过1400 摄氏 度,燃烧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加剧了火灾险 情。四是违规分隔加大安全风险。凯信达公司 将起火建筑随意分隔出租,且未按规范要求进行 防火分隔,尤其是尚鑫公司通往室外的内部楼梯 上方与凯信达公司仓库连接处仅用纸箱板封堵, 导致仓库着火后大量高温有毒浓烟迅速冲破纸 箱板,涌入充满了该内部楼梯,堵住了尚鑫公司 员工的逃生通道。五是未及时有效组织疏散撤 离。火灾初期,尚鑫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 后,没有第一时间组织员工疏散撤离,错失了撤 离的最佳时机,该负责人通过自己熟知的室外楼 梯自行逃生,而该公司被困员工因平时未经演 练,不知道可以通过室外楼梯逃生,撬开分隔铁 皮进入隔壁制衣厂,被浓烟困住不幸遇难。 记者:这起事故暴露出哪些主要问题? 答: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查明了涉事企业、 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涉事企业严重违法 违规、不落实主体责任。凯信达公司未按规定取 得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手 续;一层仓库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与建筑内车间之间违规使用单层铁 皮分隔;将违法建筑出租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 定期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消 防设施改造交由无资质主体施工;公司负责人无 证违规焊接作业。尚鑫公司在作业场所设置办公 室、会议室、展厅等功能性用房后,通道入口与室 内楼梯口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严重影响被困人 员安全疏散;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本单 位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未制定应急救援和疏散预案,未组织演练;未有效 组织安全疏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二是地方党 委政府没有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当地一 些领导干部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 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深入,重发展、轻 安全,项目审批安全红线意识缺乏、把关不严。涉 事企业从2010 年入驻园区、厂房建设到分隔出租 至事发的12 年来,按规定需要的土地、规划、建设 等许可证一个都没有,也没有办理消防设计审查 和验收备案,却能照常经营。三是消防救援机构 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力。执法检查不严不细, 2019 年2 月原文峰区公安消防大队对起火建筑二 层的两家制衣厂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对该起火 建筑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室内疏散通道不 符合规范等基本问题没有检查,5 月、6 月又进行了 复查,但均未对一层凯信达公司仓库进行抽查检 查,未发现和处置部分消防设施缺失问题。专项 整治不彻底不深入,未将凯信达公司、尚鑫公司等 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单位名录库,在消防安 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均未对上述单位进行消 防监督检查。未按消防法有关规定检查和发现凯 信达公司负责人无证焊接作业问题。四是商务部 门对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不力。2020年 6 月至8 月,河南省三级商务部门印发《消防安全专 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对商贸行业消 防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排查”。安阳市、文峰区商务 部门从未对凯信达公司开展隐患排查,未履行消 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职责,导致此类企业长期处 于行业管理空档。2020 年8 月,河南省商务厅在全 省商贸行业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之后要求限上商贸企业2021 年年底前达标,安阳 市商务局要求“2022 年10 月底前全部完成标准化 管理工作”,但作为限上商贸企业的凯信达公司从 未开展此项工作,其消防安全问题一直没有解 决。五是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 宝莲寺派出所未将凯信达公司、尚鑫公司等单位 纳入“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范围,也未将其 纳入“ 双随机、一公开”单位名录库进行抽查检 查。2022 年,河南省公安厅印发通知,要求组织派 出所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开展全面大排查,安阳 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制定的工作方案也要求派出所 对辖区内“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逐一登记造册, 但宝莲寺派出所均未落实。六是应急管理部门安 全生产隐患排查不严格。文峰区应急管理局委托 第三方机构对凯信达公司、尚鑫公司等单位开展 隐患排查服务后,仅将隐患清单交由宝莲寺镇政 府处理,未跟进督促落实,未对排查出的安全培训 不到位、安全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 查,也没有将消火栓部分损坏、疏散通道不畅等火 灾隐患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未按安全生产 法有关规定检查和发现凯信达公司负责人无证 焊接作业问题。七是自然资源部门对非法用地 行为查处不彻底。凯信达公司地块内建筑物长 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等审批手续。直到2020 年河南省审计厅部署 的专项审计行动中指出该问题后,文峰区自然 资源局才对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处 罚,但未整改到位。至事发前,凯信达公司仍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相关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更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 案,导致该建筑消防安全先天不足,火灾隐患 始终存在。八是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 门没有查处有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问题。河 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印 发文件,明确2019 年6 月底后,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 接。但在市、区两级分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城市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工作互相推诿不 履职,导致均没有对凯信达公司建设工程未开 展消防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记者:此次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为进 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 生,有哪些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答:这起事故暴露出当地消防安全工作还 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举一反三,警 钟长鸣,深入推进安全防范工作,事故调查组提 出五个方面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 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推动工 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干部培训重要内容,抓紧研 究实施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 型的对策措施。二是全方位织密织牢消防安 全责任网,细化各有关部门责任措施,坚决消 除中小企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盲区漏 洞,防止责任悬空。三是深入治理中小企业消 防安全突出问题,要全面排查、加快解决工业 园区企业“先上车后买票”形成的安全问题,督 促各类企业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举一 反三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加强劳动密集型 企业消防安全设施抽查检查。四是健全完善 相关法规制度,加快完善与消防法配套的法规 和规章制度,尽快制修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 办法、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等。五是切实强化基层安全治理能力,改革完 善基层消防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基层专业 消防力量,补齐基层消防安全短板。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相关负责人就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 “ 11 · 2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8 月29 日电日前,国务院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 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记者就 该事故调查中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采访了事故调 查组相关负责人。 记者:事故调查组是如何组成的?如何确保调 查工作科学严谨? 答: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 理部牵头,公安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全国总工会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等方面参加的内蒙古阿拉 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 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社会和历 史负责的态度,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测绘试验、计算 分析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交流等方式,调阅 文件资料1300余册、实地勘查17次、询问谈话231人 次,查清了事故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经 过、原因和有关企业情况,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及 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存在问题和责任,总结 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细致调查,认定了事故直 接原因:未按初步设计施工,随意合并台阶,形成超 高超陡边坡,在采场底部连续高强度剥离采煤,致 使边坡稳定性持续降低,处于失稳状态,边帮岩体 沿断层面和节理面滑落坍塌,加之应急处置不力, 未能及时组织现场作业人员逃生,造成重大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 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企业在井工转露天技改期 间边建设边生产,违法包给不具备矿山建设资质的 施工单位长期冒险蛮干,相关部门监管执法“宽松 软虚”,地方党委政府失管失察,致使重大风险隐患 长期存在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记者:如何实事求是、科学精准认定责任? 答:为实事求是精准认定责任,事故调查组认 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地方党 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相关规定,坚 持全面、历史、客观地看问题,认真梳理事故发展脉 络,查清直接责任、领导责任。重点聚焦两个关键 节点:一是2012 年新井煤矿井工转露天技改项目建 设过程中,暴露出的设计单位技改项目相关方案造 假,有关部门行政审批层层失守,对新井煤矿技改 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露天地表境界超出采矿 许可范围漏管失察等问题。二是2021 年对新井煤 矿复工验收过程中,在超范围剥离、边坡管理等问 题没有整改到位的情况下批准复工,及复工后企业 违法违规建设、施工、监理、生产,相关部门监管执 法“宽松软虚”,地方党委政府失管失察等问题。 事故调查组紧紧抓住这两个关键节点,重点调 查了自治区、阿拉善盟、孪井滩示范区党委政府及 能源、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和矿山安监等部门 单位,对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记者: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存在哪些违法违规 行为? 答: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涉事煤矿、施工单位 和中介机构、监理公司存在诸多违法违规行为。 煤矿严重违法建设生产。一是边建设边生 产。新井煤矿处于建设阶段,但无视法律法规要 求,大肆违法违规组织开采,2020 年12 月至2023 年 1 月实际生产原煤245 万吨。二是越界开采。采矿 证面积1.3448 平方公里,实际采场剥离面积已经达 1.698 平方公里;采场东南部区域超越采矿证矿界和 设计批准范围剥离,面积约2.9 万平方米。三是违 法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施工。新井煤矿将土石方剥 离工程先后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宏鑫垚公司和不 符合矿山建设承包资质的宁夏固本公司。四是严 重违规组织生产形成重大隐患。为了多出煤、降成 本,违反设计组织施工,形成超高超陡台阶,人为制 造重大事故隐患。五是安全管理流于形式。股东 及其代表直接指挥生产作业, “五职矿长”和职能部 门等不履行法定职责,未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纳入统一协调、管理,存在“以包代管”现象。六是 技术管理缺失。没有地质测量、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及人员,未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剥采作业计划 和边坡工程监测方案,未对边坡稳定性进行分析。 施工单位违法冒险蛮干。一是无资质施工。 宁夏固本公司、宏鑫垚公司均无矿山工程施工总承 包资质,违法承揽工程施工。二是不顾安全冒险作 业。随意布置钻孔,频繁组织在高陡台阶坡底实施 爆破,采用“掏根”式剥挖,对经常性发生的地表变 形、浮石滚落等边坡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是安 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规章制度 不完善,长期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从未组织开展 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四是应急处置不力。2023年 2 月19 日、20 日西区边坡已发现有落石、伞檐等险 情,不做处置继续作业;事发当日,发现事故征兆后 没有及时有效组织现场作业人员逃生。 中介机构、监理公司故意弄虚作假。一是评价报 告造假。内蒙古煤科院针对能源、自然资源部门编制 了开采境界不一致的初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出具 的边坡稳定性评价报告与实际严重不符。二是监理 合同造假。天柱银川分公司私刻山东天柱公司印章 与新井煤矿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实际由宁夏正信公司 负责工程监理。三是矿山储量年报造假。亿诚勘查 公司编制的新井煤矿2021 年度、2022 年度矿山储量 年报动用资源储量为0万吨,与实际严重不符。 记者:有关部门及地方党委政府存在哪些问题? 答:事故调查组查明了有关部门及地方党委政 府在监管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 有关部门监管不严不实。一是行政审批层层 失守。2013 年原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原内蒙 古煤矿安监局在审查新井煤矿井工转露天技改建 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时,均未发现设计地表 境界超出采矿权范围的问题。2020 年以来,内蒙古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在发现新 井煤矿越界剥离的情况下,仍为其办理井工转露天 变更和延续手续。二是对越界剥离查处不力。2017年 原孪井滩示范区国土资源局对矿区超范围剥离行 政处罚后,没有监督退回批准范围。2021 年以来至 事发前,孪井滩示范区自然资源局巡查50 余次,阿 拉善盟自然资源局检查4 次,都未对新井煤矿越界 剥离问题进行监督整改,并分别在采矿许可证延 续、井工转露天变更初审时为其出具同意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未发现开发利用方案中 存在的矿权范围和开采方式不匹配、服务年限和资 源利用不合理等问题。三是复工验收把关不严。 2021 年3 月24 日,孪井滩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经济统 计局对阿拉善盟安委办3月12日组织复工验收核查 反馈的问题进行现场督促整改,在超范围剥离、边 坡管理等问题没有整改到位的情况下提请复工,4月 2 日孪井滩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复工。四是监管监察 不实,对重大隐患视而不见。针对媒体报道“13次监 管执法均未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经调查,2021 年 以来至事发前,孪井滩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经济统计 局检查80余次,阿拉善盟能源局检查3次,均未对新 井煤矿开展露天煤矿边坡管理专项检查。内蒙古 自治区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内蒙古局各检查3 次,对采场最下部台阶超高问题均只有1 次提出责 令改正要求,且未跟踪整改到位。 地方党委政府失管失察。孪井滩示范区未配备 与煤矿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力量。未有效监 督、检查示范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 责情况,未有效制止新井煤矿不按照设计组织施工, 批准新井煤矿复工验收把关不严,对新井煤矿长期以 来越界剥离、边建设边高强度组织生产的问题失管失 察。阿拉善盟重发展轻安全,盟行署先后召开两次会 议,决定将正在建设的新井煤矿列为2022 年保供煤 矿,并下达20万吨保供任务;未有效督促指导有关部 门及孪井滩示范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有关部 门未有效制止新井煤矿不按照设计组织施工、越界剥 离和长期边建设边高强度组织生产的违法违规问题 失管失察。内蒙古自治区未有效督促自治区有关部 门依法依规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未有效督促阿拉 善盟依法依规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记者:此次事故暴露出哪些深层次的问题和教训? 答:这起事故教训十分深刻,暴露出安全生产 领域的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短板。 一是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统筹发展和安全 存在严重偏差,一些地方和领导干部,把不具备 安全条件的煤矿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对 煤矿长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视而不见,最终酿 成惨痛事故。二是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屡屡重 蹈覆辙,全国上一起煤矿特别重大事故就发生在 内蒙古,但其对矿山高危行业的风险认识不足、 重视不够,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三是监管执法 斗争精神不足,隐患排查整治质量不高,一些地 方和部门缺乏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 行政审批层层失守,监管监察不敢动真碰硬,导 致一些显而易见的重大隐患常治长存、长期摆在 那里,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四是企业主体 责任严重不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无底线,事 故煤矿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盲目要产量、要 效益,施工单位违规承包分包,违章指挥、冒险作 业,施工队伍不培训就上岗,中介机构弄虚作假, 违法违规出具虚假设计方案、出借监理资质。五 是资源规划布局不合理,小型矿山安全条件差,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不尽科学,一些 矿业权设置不合理,资源利用率低下,矿山“多、 小、散”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小矿山“先天不 足”,难以长远规划和科学设计。 记者:对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此 类事故再次发生,有哪些改进措施建议? 答:为举一反三,从事故中汲取教训,深入推 进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调查组提出六项改进措施建议: 一是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深入系统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 示精神,抓实抓细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积极 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二是全面开展矿 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压紧压实 责任措施,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力度,保持 “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三是切实提升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强化责任意 识和作风建设,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虚” 等问题,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专业监管力量。四 是全面提高企业安全条件和管理水平,研究制 定提高矿山办矿条件的政策措施,加强矿山安 全风险监测预警,全面查清边坡断层、采空区等 隐蔽致灾因素,严格落实治理措施。五是严格 整顿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建立健全项目管 理、内部审查、职业操守等制度,加大监督检查 力度,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加快推动 矿山高质量发展,加强矿山规划管理,加快智能 化建设,完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相关制 度,推动矿山行业转型升级。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相关负责人就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 露天煤矿“ 2·22 ”特别重大坍塌事故调查工作答记者问

FD10168 | 2022_河南_安阳凯信达11·21特别重大火灾.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河南安阳凯信达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记者就该事故中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采访了事故调查组相关负责人。

记者:这次事故调查过程是怎样的?调查的结果如何?

答: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原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国务院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社会和历史负责的态度,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交流等方式,调阅文件资料1800余册、实地勘查15次、询问谈话232人次,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企业负责人严重违法违规、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记者:事故是如何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为何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答:事故调查组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实验验证以及技术鉴定,排除放火、电气、自燃、吸烟等因素,认定事故直接原因:凯信达公司负责人在一层仓库内违法违规电焊作业,高温焊渣引燃包装纸箱,纸箱内的瓶装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受热爆炸起火,进而使大量黄油、自喷漆、除锈剂、卡式炉用瓶装丁烷和手套、橡胶品等相继快速燃烧蔓延,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火灾发生时,凯信达公司一层仓库的部分消防设施缺失、二层的被人为关停失效,尚鑫公司负责人未及时有效组织员工疏散撤离,是造成大量员工伤亡的重要原因。

这起事故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原因:一是无证违法违规电焊作业。凯信达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多次违法违规电焊作业;事发当日下午,进入仓库又违规焊接加固货架,焊渣引燃货架下端装有瓶装聚氨酯泡沫填缝剂的包装纸箱,导致火灾发生。二是建筑内部分消防设施缺失或失效。凯信达公司在起火建筑原设计为展厅时,就没有按设计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后擅自将一层改为仓库且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致使火灾初期无法实现早期报警和自动喷水控制火势。尚鑫公司所在二层的上述消防设施被人为关停失效,致使该公司员工未能第一时间获知火警提示、疏散撤离。三是大量危险和可燃物品燃烧蔓延快温度高毒性大。凯信达公司仓库存放了近5吨润滑用黄油,19.6万余副手套,1.4万余瓶聚氨酯泡沫填缝剂,2.5万余瓶自喷漆、1.2万余瓶卡式炉用瓶装丁烷等。从仓库出现明火到浓烟封堵尚鑫公司室内楼梯仅用时3分钟,火场最高温度超过1400摄氏度,燃烧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加剧了火灾险情。四是违规分隔加大安全风险。凯信达公司将起火建筑随意分隔出租,且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尤其是尚鑫公司通往室外的内部楼梯上方与凯信达公司仓库连接处仅用纸箱板封堵,导致仓库着火后大量高温有毒浓烟迅速冲破纸箱板,涌入充满了该内部楼梯,堵住了尚鑫公司员工的逃生通道。五是未及时有效组织疏散撤离。火灾初期,尚鑫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没有第一时间组织员工疏散撤离,错失了撤离的最佳时机,该负责人通过自己熟知的室外楼梯自行逃生,而该公司被困员工因平时未经演练,不知道可以通过室外楼梯逃生,撬开分隔铁皮进入隔壁制衣厂,被浓烟困住不幸遇难。

记者:这起事故暴露出哪些主要问题?

答: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查明了涉事企业、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涉事企业严重违法违规、不落实主体责任。凯信达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手续;一层仓库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建筑内车间之间违规使用单层铁皮分隔;将违法建筑出租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消防设施改造交由无资质主体施工;公司负责人无证违规焊接作业。尚鑫公司在作业场所设置办公室、会议室、展厅等功能性用房后,通道入口与室内楼梯口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严重影响被困人员安全疏散;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应急救援和疏散预案,未组织演练;未有效组织安全疏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二是地方党委政府没有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当地一些领导干部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深入,重发展、轻安全,项目审批安全红线意识缺乏、把关不严。涉事企业从2010年入驻园区、厂房建设到分隔出租至事发的12年来,按规定需要的土地、规划、建设等许可证一个都没有,也没有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却能照常经营。三是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力。执法检查不严不细,2019年2月原文峰区公安消防大队对起火建筑二层的两家制衣厂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对该起火建筑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室内疏散通道不符合规范等基本问题没有检查,5月、6月又进行了复查,但均未对一层凯信达公司仓库进行抽查检查,未发现和处置部分消防设施缺失问题。专项整治不彻底不深入,未将凯信达公司、尚鑫公司等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单位名录库,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均未对上述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未按消防法有关规定检查和发现凯信达公司负责人无证焊接作业问题。四是商务部门对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不力。2020年6月至8月,河南省三级商务部门印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对商贸行业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排查”。安阳市、文峰区商务部门从未对凯信达公司开展隐患排查,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职责,导致此类企业长期处于行业管理空档。2020年8月,河南省商务厅在全省商贸行业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之后要求限上商贸企业2021年年底前达标,安阳市商务局要求“2022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标准化管理工作”,但作为限上商贸企业的凯信达公司从未开展此项工作,其消防安全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五是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宝莲寺派出所未将凯信达公司、尚鑫公司等单位纳入“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范围,也未将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单位名录库进行抽查检查。2022年,河南省公安厅印发通知,要求组织派出所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开展全面大排查,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制定的工作方案也要求派出所对辖区内“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逐一登记造册,但宝莲寺派出所均未落实。六是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严格。文峰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凯信达公司、尚鑫公司等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服务后,仅将隐患清单交由宝莲寺镇政府处理,未跟进督促落实,未对排查出的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也没有将消火栓部分损坏、疏散通道不畅等火灾隐患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未按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检查和发现凯信达公司负责人无证焊接作业问题。七是自然资源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查处不彻底。凯信达公司地块内建筑物长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直到2020年河南省审计厅部署的专项审计行动中指出该问题后,文峰区自然资源局才对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处罚,但未整改到位。至事发前,凯信达公司仍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相关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更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导致该建筑消防安全先天不足,火灾隐患始终存在。八是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没有查处有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问题。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文件,明确2019年6月底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接。但在市、区两级分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工作互相推诿不履职,导致均没有对凯信达公司建设工程未开展消防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记者:此次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有哪些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答:这起事故暴露出当地消防安全工作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深入推进安全防范工作,事故调查组提出五个方面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推动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干部培训重要内容,抓紧研究实施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对策措施。二是全方位织密织牢消防安全责任网,细化各有关部门责任措施,坚决消除中小企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盲区漏洞,防止责任悬空。三是深入治理中小企业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要全面排查、加快解决工业园区企业“先上车后买票”形成的安全问题,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举一反三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加强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设施抽查检查。四是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快完善与消防法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尽快制修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五是切实强化基层安全治理能力,改革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基层专业消防力量,补齐基层消防安全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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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负责人严重违法违规、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3-08-29

FD10169 | 2022_河南_安阳凯信达11·21特别重大火灾_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pdf

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 2023 年8 月

1 目录 一、事故有关情况和直接原因............................. 2 (一)事故单位情况................................ 2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 5 (三)事故直接原因................................ 6 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8 (一)地方党委政府没有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8 (二)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力......... 10 (三)商务部门对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不力.11 (四)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 12 (五)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严格......... 13 (六)自然资源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查处不彻底....... 13 (七)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没有查处有关建设工程 消防安全问题..................................... 14 三、事故涉及有关方面的主要责任........................ 15 (一)有关企业................................... 15 (二)有关部门................................... 18 (三)地方党委政府............................... 28

2 四、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31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31 (二)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 32 (三)行政处罚................................... 32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32 (一)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 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推动工作..................... 32 (二)全方位织密织牢消防安全责任网............... 33 (三)深入治理中小企业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34 (四)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36 (五)切实强化基层安全治理能力................... 37

1 2022 年11 月21 日16 时许,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安 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 42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311 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 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 做好家属安抚、善后等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 追究责任。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 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习近平总 书记重要指示,11 月22 日上午,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 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祥喜受国务院领导同志委托,率工作 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河南省委、 省政府,安阳市委、市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抢 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 管理部牵头,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原应急管理部消 防救援局)、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参加的国务院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 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成立责任事故追 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

2 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及失职渎职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 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科学严谨、依法 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 检测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 座谈交流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 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地方党委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 员的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负责人严重违法违规、主 体责任不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 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和直接原因 (一)事故单位情况 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信达公司) 是一家从事五金产品、建筑材料、专用化学产品(不含危 险化学品)、日用百货等批发销售的商贸流通企业,所属 仓库是商品储存和批发销售场所。 凯信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继革,与其弟康继伟各占 24.5%的股份,其父康学俭占51%。公司建有的钢结构建

3 筑分为两层,共分布8 家单位:一层(见图1)分布凯信 达公司仓库、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亨亿针织厂(以下简称 亨亿针织厂)、安阳市东宸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宸公司)仓库、安阳高新区衣香洗衣坊(以下简称衣香洗衣 坊)和安阳太空人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空人公司)办 公室;二层(见图2)分布安阳市尚鑫服装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尚鑫公司)、文峰区宝莲寺靓贝尔制衣厂(以下简称 靓贝尔制衣厂)、太空人公司、安阳高新区娇子家具城(以 下简称娇子家具城)仓库。 图1 一层单位分布图

4 图2 二层单位分布图 该钢结构建筑面积为14592 平方米,其中凯信达公 司仓库为3588 平方米。事故中过火面积为11000 平方米, 除东宸公司仓库、衣香洗衣坊外,其他6 家单位均被烧 毁。 火灾发生时,建筑内共有116 人,其中74 人成功逃 生(2 人受伤),42 人死亡。伤亡人员均为尚鑫公司员工。

5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 11 月21 日13 时30 分,凯信达公司负责人康继革在 仓库门口焊接货物托盘,15 时30 分离开仓库。14 时17 分,凯信达公司另一负责人康继伟对仓库内货架进行电 焊加固作业,其父康学俭和另一人员在旁协助;15 时58 分,在完成一货架焊接加固后停止作业,三人离开现场; 16 时13 分,该货架上方出现烟气;16 时17 分,一仓库 管理员发现该货架上装有瓶装聚氨酯泡沫填缝剂的包装 纸箱有明火,随即呼喊救火。一员工提着灭火器赶到起 火区域,另一员工将消防水带与室内消火栓连接,由于 火势发展迅猛,二人放弃灭火跑出仓库,公司现场其他 员工也相继自行逃生。 16 时18 分,公司一员工跑出仓库拨打“119”报警, 安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接警后,第一时间调派13 个消防救 援站、47 辆消防车、228 名指战员到场救援。河南省消 防救援总队立即调派鹤壁、新乡、濮阳3 个消防救援支 队的33 辆消防车、152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增援。16 时31 分,第一批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发现起火建筑充满高温 浓烟并伴有连续爆炸声,随即全力以赴开展救援灭火。 20 时20 分,基本控制了现场火势,周边紧邻建筑得到有 效保护。23 时40 分,现场明火全部被扑灭。

6 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及时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 调集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卫生健康、住房城乡 建设、供电、供水等力量协同处置。 (三)事故直接原因 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实验验证以 及技术鉴定,排除放火、电气、自燃、吸烟等因素,认 定事故直接原因:凯信达公司负责人在一层仓库内违法 违规电焊作业,高温焊渣引燃包装纸箱,纸箱内的瓶装 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受热爆炸起火,进而使大量黄油、自 喷漆、除锈剂、卡式炉用瓶装丁烷和手套、橡胶品等相 继快速燃烧蔓延,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火灾发生 时,凯信达公司一层仓库的部分消防设施缺失、二层的 被人为关停失效,尚鑫公司负责人未及时有效组织员工 疏散撤离,是造成大量员工伤亡的重要原因。有关具体 情况如下: 1.无证违法违规电焊作业。凯信达公司负责人康继 革、康继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未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证的情况下,多次违法违规电焊作业。事发当日下 午,康继伟进入仓库又违规焊接加固货架。最终,焊渣 引燃货架下端装有瓶装聚氨酯泡沫填缝剂的包装纸箱, 导致火灾发生。

7 2.建筑内部分消防设施缺失或失效。起火建筑原设 计为展厅时,凯信达公司就没有按设计要求设置消防控 制室;公司擅自将一层改为仓库且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致使火灾初期无法实现早期 报警和自动喷水控制火势。尚鑫公司所在二层的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被人为关停失效,致使 尚鑫公司员工未能第一时间获知火警提示、疏散撤离。 3.大量危险和可燃物品燃烧蔓延快温度高毒性大。 凯信达公司仓库存放的物品中,既包含近5 吨润滑用黄 油、19.6 万余副手套,又包含1.4 万余瓶聚氨酯泡沫填 缝剂、2.5 万余瓶自喷漆、1.2 万余瓶卡式炉用瓶装丁烷、 1 千余瓶除锈剂和20 千米电线、115 千米橡胶管。从仓 库出现明火到浓烟封堵尚鑫公司室内楼梯仅用时3 分钟, 火场最高温度超过1400 摄氏度,燃烧产生了大量含有氰 化氢、一氧化碳等的高温有毒浓烟,加剧了火灾险情。 4.违规分隔加大安全风险。凯信达公司将起火建筑 随意分隔出租,且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导致建 筑内6 家使用耐火等级低的单层铁皮进行简易分隔的单 位过火烧毁。尤其是尚鑫公司通往室外的内部楼梯上方 与凯信达公司仓库连接处仅用纸箱板封堵,导致仓库着 火后大量高温有毒浓烟迅速冲破纸箱板,涌入充满了该

8 内部楼梯,堵住了尚鑫公司员工的逃生通道。 5.未及时有效组织疏散撤离。火灾初期,尚鑫公司 一名在室外的员工听到一层凯信达公司仓库传来“砰砰” 响声,随即上二层向尚鑫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建亮报告“好 像楼下不知道什么炸了”,张建亮说“跟咱们有啥关系”, 因而没有第一时间组织员工疏散撤离。待张建亮下楼查 看又返回二层试图组织疏散时,大量浓烟已经涌入,错 失了撤离的最佳时机,张建亮通过自己熟知的室外楼梯 自行逃生,而尚鑫公司被困员工因平时未经演练,在不 知道可以通过室外楼梯逃生的情况下,撬开了分隔铁皮 进入隔壁靓贝尔制衣厂,但又被浓烟困住,不幸遇难。 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党委政府没有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 任。一些领导干部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 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深入,“人民至上、生命 至上”理念树得不牢,发展和安全没有统筹好,抓工作 不认真、不扎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 决问题”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重发展、轻安全,项目 审批安全红线意识缺乏、把关不严,引进项目有“挖到 篮子里都是菜”的盲目发展冲动。2010 年8 月,原安阳 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文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文峰区

9 管委会)为推进项目落地,默许凯信达公司先建设后补办 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许可手续。同年,安阳市委办 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产业集 聚区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严格控制对产业集 聚区和区域内企业的各类检查行为”,相关部门据此没有 对凯信达公司的违法行为及时有力查处。涉事企业从 2010 年入驻园区、厂房建设到分隔出租至事发的12 年来, 按规定需要的土地、规划、建设等许可证一个都没有, 也没有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却能照常经营。 2022 年6 月,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与文峰区行政区域套合改革后,文峰区管委会职能合并 至高新区管委会,但至事发时仍未理顺高新区和文峰区 宝莲寺镇对文峰区管委会管理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也 未理清高新区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致使工作职责衔 接不到位。近年来河南省虽然开展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2021 年河南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后 基本建立了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消防安全服 务中心,但整治工作针对性不强、成效不明显。安阳市 仅在事故发生后几天内对类似凯信达公司仓储批发危险 和可燃物品、“下库上厂”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排查,就 关停整治了275 家,表明事故发生前问题就很突出,但

10 未得到有效治理;全市现有制衣企业4000 余家,其中0-3 岁婴幼童装产量在全国市场占有较大比重,703 家30 人 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制衣企业中就包含尚鑫公司,但没有 针对性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吸取2021 年河南柘 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没有结合实际、 举一反三深入扎实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治理整顿,导致更 为严重的火灾事故发生。另外,还迟报4 名遇难人员, 文峰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迟报15 小时和6 小时, 安阳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迟报23 小时30 分钟。 (二)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力。执 法检查不严不细,2019 年2 月原文峰区公安消防大队对 起火建筑二层的两家制衣厂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 存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缺少疏散楼梯等火灾隐患,但对该起火建筑未办理 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以及室内疏散通道不符合规范等基 本问题没有检查;同年5 月,消防大队对上述火灾隐患 整改情况进行检查,6 月进行了复查。但在以上三次检查 中均没有对一层凯信达公司仓库进行抽查检查,未发现 和处置没有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的问题。专项整治不彻底不深入,未将凯信达公司、尚 鑫公司等8 家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单位名录库,

11 在2020 年4 月起开展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 消防救援机构均未对这8 家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进行电焊、气焊等 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检查和 发现凯信达公司负责人无证焊接作业问题。 (三)商务部门对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 不力。2017 年、2020 年、2021 年,国务院办公厅、河南 省和安阳市政府分别颁布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 法》,均明确“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 安全管理工作”。2020 年6 月至8 月,河南省、安阳市、 文峰区三级商务部门印发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 动实施方案》,要求“集中整治行业消防安全问题”“对 商贸行业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排查”。经安阳市统计局 确认凯信达公司属于限上(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 万元以上) 批发类的商贸企业,但安阳市、文峰区商务部门对凯信 达公司这类商贸企业没有排查,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指 导督促职责,导致此类商贸企业长期处于行业管理空档。 2020 年8 月,根据河南省消安委的工作部署,河南省商 务厅印发通知在全省商贸行业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 管理工作,要求商务部门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 督促指导商贸企业制定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等制度,严

12 格落实《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之后 要求限上商贸企业2021 年年底前达标,安阳市商务局要 求“2022 年10 月底前全部完成标准化管理工作”,但作 为限上商贸企业的凯信达公司从未开展此项工作,其消 防安全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四)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河南 省消防条例》明确公安派出所对除省辖市、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范围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其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 督检查。但宝莲寺派出所对辖区“九小”场所开展消防 安全大检查时,未将凯信达公司、尚鑫公司等8 家单位 纳入检查范围,也未将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单位 名录库进行抽查检查。2022 年,河南省公安厅印发《关 于全力做好全省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 在日常做好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国庆假日前要组织派出 所对本地辖区开展一次全面大排查;党的二十大召开前, 要对辖区开展一次全面“回头看”,最大限度消除消防安 全隐患;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的工作方案也要求派出 所对辖区内“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逐一登记造册,但 宝莲寺派出所没有对凯信达公司、尚鑫公司等8 家单位 开展排查,也未逐一登记造册。为掩盖未进行检查的事

13 实,事故发生当天宝莲寺派出所一包片民警伪造了2022 年9 月25 日到尚鑫公司和靓贝尔制衣厂进行日常消防监 督检查的记录表。安阳市公安局及文峰分局对公安派出 所履职指导督促不力,没有吸取2021 年河南柘城县 “6·25”重大火灾事故中基层派出所伪造检查记录的教 训,导致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五)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严格。第 三方机构根据与文峰区应急管理局签订的技术服务协 议,分别于2021 年4 月、10 月和2022 年10 月,对凯信 达公司、尚鑫公司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先后 指出凯信达公司未与承租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全 制度不健全、培训不到位等问题。但文峰区应急管理局 对以上问题仅交由宝莲寺镇政府督促落实,没有进一步 核查并下达执法文书、推动整改到位;同时,对第三方 机构查出的尚鑫公司等单位存在消火栓部分损坏、疏散 通道不畅、缺少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等火灾隐患,未依法 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 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检查和发现凯信达公司负 责人无证焊接作业问题。 (六)自然资源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查处不彻底。

14 凯信达公司自2010 年8 月签订《项目入驻协议书》至事 故发生前,该公司地块内建筑物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 直到2020 年河南省审计厅部署的一次专项审计行动中指 出该问题后,文峰区自然资源局才对凯信达公司非法占 用土地行为进行处罚,但还是没有真正整改到位。此后 至事故发生前,凯信达公司仍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相关手 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更没有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导致该建筑消防安 全先天不足,火灾隐患始终存在。类似问题在安阳市比 较突出,全市8 个开发区713 家入驻企业中,299 家未办 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32 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七)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没有查处有关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问题。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 南省消防救援总队2019 年印发文件,明确2019 年6 月 底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承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第二次修正) 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但在市、区两级分设的住房

15 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对“未开展建设工程消防 备案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工作互相推诿不履职。住房 城乡建设部门错误认为本部门只有行政许可备案职责, 不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城市管理部门错误认为本部门 只有行政处罚职责,坐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移送相关案 件,导致均没有对凯信达公司建设工程未开展消防备案 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021 年度国务院安全生产和 消防工作考核通报了河南省有关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未查处建设工程领域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问题,但基层住 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仍没有针对辖区类似问题进 行对照检查和整改。 三、事故涉及有关方面的主要责任 (一)有关企业 1.凯信达公司 凯信达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1],未按规定办 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筑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 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 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 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 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6 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3]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备案 [4]等手续。未按设计进行建设施工 [5]。一、二层之间 的室内疏散楼梯未按要求设置成封闭楼梯间 [6],储存可燃 物品的丙类仓库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与建筑内车间之间违规使用单层铁皮分隔 [7][8]。 擅自改变形成“下库上厂”功能布局,又储存大量危险 和可燃物品,加大安全风险。将违法建筑出租给其他生 产经营单位 [9],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定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 年)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施工许可证……。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 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 应当停止使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 年)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 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 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 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年)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 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2.7: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 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8.3.2:下列物品仓库应设置自 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 平方米或总 建筑面积大于3000 平方米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9]《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 号,2015 年)第十条第一 项:出租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17 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 [10]。消防设施 改造交由无资质主体施工 [11]。未按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 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2]。未对 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检测,违规安排无职业资格证 人员操作自动消防系统 [13],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14]。公司 负责人康继革、康继伟无证违法违规焊接作业 [15][16]。未 组织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 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 年)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 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 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3]《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 年)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 专业培训:(六)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 岗。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 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存档备查。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 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 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 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 作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 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 操作规程。

18 未定期组织演练 [17][18]。 2.尚鑫公司 作业场所设置办公室、会议室、展厅等功能性用房 后,通道入口与室内楼梯口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19],严 重影响被困人员安全疏散。公司负责人张建亮、侯会娟 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未组织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应急救援和疏 散预案,未组织演练。未有效组织安全疏散 [20][21],造成 重大人员伤亡。 (二)有关部门 1.消防救援机构 [1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 号,2002 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 安全培训。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5: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 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 应至少设置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 门。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 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 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2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 号,2019 年)第十七条第二项: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 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二)根据事故 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19 (1)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原文峰区公安消防大队) 2019 年2 月到凯信达公司检查时,未依法查处该公 司没有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违法行为 [22][23]。未认真 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未发现起火建筑二层通向一层 安全出口的室内楼梯设置不符合规范的问题,未对凯信 达公司一层仓库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没有发现和处置储 存可燃物品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问题。对电焊、气焊等具有 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未持证上岗查处不到位。未结合 辖区内中小制衣生产企业多的产业特点,在消防安全专 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设置针对性治理内容。吸取2021 年河南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推动 指导辖区内“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不力,未将涉事相关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单位 名录库。对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不力, 未按规定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业务培 [2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 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 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 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 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 号,2012 年)第二十六条:建 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 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5 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 使用。

20 训,消防改革过渡期间未按要求向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 局治安巡防大队(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派驻专门人员进 行指导 [24][25]。 (2)安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原安阳市公安消防支队) 对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指导 监督不力 [26],对其未按规定落实消防监督检查执法职责 问题失管失察;吸取2021 年河南柘城县“6·25”重大 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履行全市“九小”场所和沿街门 店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 [27];未结合本 地中小制衣生产企业多的产业特点,在消防安全专项整 治三年行动中部署开展针对性检查治理。修订《安阳市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工作不严谨、存在疏漏。 [2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 年)第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 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25]《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消防监督执法的通 知》(豫公通〔2019〕180 号)要求:要推动落实消防救援机构派驻指导机制。各地要 继续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机制,保留原市、县两级设置在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的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落实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向指导办公室派驻专员,加强 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26]《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 年)第四条第一款:上级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 督。 [27]《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治 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明电〔2021〕48 号)要求: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防安全 综合监管,对各地、各部门排查整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1 2019 年、2021 年均未按规定调整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8]。 消防改革过渡期间未按要求向安阳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 境管理支队(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派驻专门人员进行指 导。 (3)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原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吸取2021 年河南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教 训不深刻,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不力;对安阳 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缺乏针对性、消 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制定存在疏漏等问题失察;对下 级消防救援机构消防监督检查执法工作指导不到位。 2.商务部门 (1)文峰区商务局 贯彻落实商贸行业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盲区,未按 照规定对凯信达公司以及同类商贸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进行指导、督促 [29][30]。贯彻落实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 [28]《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消防监督执法的通 知》(豫公通〔2019〕180 号)要求:市、县消防救援机构要会商当地公安机关,按照 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排查确定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情况,联合发文调整确定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列管范围,并由消防救援机构通过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备 案。 [29]《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 号,2020 年)第 十七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四)商务部门负责指导、 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0]《安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安政办〔2021〕64 号)第十七条第四项: (四)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 年行动不到位,未按照《安阳市商贸行业消防安全专项 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健全与消防救援机构分 析评估、定期会商、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31]。未认真推 进商贸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截至2022 年11 月底,包括凯信达公司在内的辖区绝大多数商贸企业未 按规定时限完成 [32]。 (2)安阳市商务局 对商贸行业消防安全责任制认识存在偏差,对文峰 区商务局督导检查不力,贯彻落实商贸行业消防安全责 任制存在盲区。没有结合实际针对性部署开展商贸行业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未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对文峰区商务局未 认真组织商贸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失察。 (3)河南省商务厅 对商贸行业消防安全责任制认识存在偏差,对全省 商贸行业普遍存在的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盲区问题 失管失察,对商贸行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消 [31]《安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安阳市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安商务〔2020〕82 号)附件3《安阳市商贸行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 动实施方案》要求:健全与消防救援机构分析评估、定期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 等工作机制。 [32]《安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商务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方案> 的通知》(安商务〔2020〕79 号)要求:2022 年10 月底前,全部完成标准化管理工 作。

23 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重部署轻落实,对安阳市商务局 贯彻落实情况督导检查不力。 3.公安机关 (1)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宝莲寺派出所 对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认识存在偏差,未严 格按照规定对凯信达公司、尚鑫公司等8 家单位开展消防 监督检查 [33][34][35];吸取2021 年河南柘城县“6·25”重大 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未结合辖区中小制衣生产企业多 的产业特点开展针对性检查,没有按要求开展“九小” 场所拉网排查和逐一登记造册 [36];未认真组织开展辖区 内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摸排工作 [37];未对涉事单位开展 [3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 年)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安派 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三 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34]《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豫公通〔2009〕303 号)第十 三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 督检查。 [35]《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全力做好全省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豫公治明 发〔2022〕459 号)要求:在日常做好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十一”国庆假日前,要组 织派出所对本地辖区开展一次全面大排查,并将其作为第四次巡查宣防集中统一行动 的重点内容;党的二十大召开前,要对辖区开展一次全面“回头看”;最大程度消除 消防安全隐患。 [36]《河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消防安全综合治 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消安〔2022〕11 号)要求:公安派出所按照综合网格划分…… 全覆盖开展排查。《文峰公安分局“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 案》要求:各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逐一登记造册……7 月20 日前,要澄清检查单位底数和场所基本情况,建立检查台帐。 [37]《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豫公通 〔2013〕250 号)要求:彻底澄清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底数。要组织公安机关消防

24 消防监督检查,对有关民警伪造检查记录问题失管失察。 (2)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 对公安派出所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认识存在 偏差,对宝莲寺派出所履职指导督促不力;吸取2021 年 河南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未结合 辖区中小制衣生产企业多的产业特点,制定“九小”场 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督促指导宝莲寺派出所 开展“九小”场所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对宝莲寺派出所 未按要求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未认真开展三级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摸排工作的问题失察;未按规定成立派出 所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 [38][39]。对宝莲寺派出所伪造消防 监督检查记录问题失管失察。 (3)安阳市公安局 对公安派出所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认识存在 偏差,对基层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吸取2021 年河南柘城 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据界定标准,对社会单位上报的备案信息进行核实,同时对辖 区社会单位进行认真排查,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而未申报备案的单位, 书面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备案。 [38]《安阳市公安局关于成立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机构的通知》(2018 年)要求:各 县(市)局在治安大队、市区分局在社区警务大队成立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 [39]《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消防监督执法的通 知》(豫公通〔2019〕180 号)要求:要推动落实消防救援机构派驻指导机制。各地要 继续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机制,保留原市、县两级设置在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的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落实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向指导办公室派驻专员,加强 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25 县“6·25”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对安阳市公安局 文峰分局督促、指导辖区派出所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职责不力问题失察;修订《安阳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 定标准》工作不严谨、存在疏漏。对安阳市公安局文峰 分局未结合实际制定“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 作方案、未成立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的问题失管 失察。对宝莲寺派出所伪造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问题失察。 事故发生后,迟报4 名遇难人员。 4.应急管理部门 (1)文峰区应急管理局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隐患排查服务后,仅将隐患清 单交由宝莲寺镇政府督促落实,未跟进处理。未依法履 行职责,对涉事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规章制 度不健全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也没有将发现的有关 消防安全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40]。查处无熔化焊 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上岗人员不到位。未有效指导、 督促宝莲寺镇履行对凯信达公司及其承租企业的安全生 产属地监管职责。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 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 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6 (2)安阳市应急管理局 对文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不闭 环、安全生产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失察。对文峰区应急管 理局查处无特种作业证上岗人员不到位的行为督导不 力。 5.自然资源部门 (1)文峰区自然资源局(原文峰区国土资源局) 未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土地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凯信达公司等园区内企业长 期非法占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园区内普遍存在的未取 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非法使用土地行为失管。 (2)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安阳市国土资源局) 对全市产业集聚区长期存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问 题监管指导不力,对全市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违法行为 查处不到位的问题失管失察,对原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土 地违法行为查处不彻底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文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按规定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

27 投入使用的违法建筑开展监督检查 [41]。对2021 年度国务 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通报的河南省有关地区住房 城乡建设部门未查处建设工程领域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问 题,没有对辖区类似凯信达公司问题对照检查和查处。 (2)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按规定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 投入使用的违法建筑开展监督检查,对文峰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存在的同类问题失察;对建成区外和非国有土 地上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放任不管,使凯 信达公司成为监管盲区。对2021 年度国务院安全生产和 消防工作考核通报的河南省有关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未查处建设工程领域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问题,没有对辖 区类似凯信达公司问题对照检查和查处。 7.城市管理部门 文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未按照文峰区政府有关 职责界定 [42],履行对建设工程领域消防许可(备案)违 [41]《安阳市文峰区(高新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文办〔2022〕2 号)第二十五条: 文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职责(四)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第四十一条:(一)坚持分级管理。区政府 及有关部门以严格日常监管、加强执法检查、监督排查整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为主 要职责。 [42]《文峰区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三定”有关问题的说明》:文峰区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局“三定”中,第二十一条“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 市级辖区以外的行政处罚权”,包括《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行政处罚权,即应 当对违反有关建设工程领域消防许可(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28 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责,未指导宝莲寺镇开 展相关工作,使凯信达公司长期处于监管空白。 (三)地方党委政府 1.宝莲寺镇 未依法查处辖区内相关企业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 为,致使辖区内相关企业长期违法占用土地、违反规划 建设项目。未对建设工程领域消防许可(备案)违法行 为进行检查。未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开展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扎实,对凯信达公司违规改建、违 规出租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等违法行为以及尚鑫 公司消防安全问题失管,督促凯信达公司、尚鑫公司的 消防安全问题闭环整改不力;吸取2021 年河南柘城县 “6·25”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开展“九小”场所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不深入、不彻底,未发现相关企业存 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43]。 2.文峰区管委会 [44] 未严格按照批准的园区主导产业和功能布局安排相 [4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治 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1〕20 号):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直接责任 主体,要全面发动基层网格化管理力量,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消防宣传教育。 [44]文峰区管委会2009 年8 月成立,2022 年6 月被撤销;撤销前,由文峰区管委会 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安全监管。

29 关项目 [45]。2010 年,在凯信达公司空压机生产项目尚未 备案的情况下,文峰区管委会主动要求凯信达公司先建 设后审批 [46]。违规向凯信达公司单独供地 [47]。对凯信达 公司将空压机生产厂房变更为五金交电仓库、将厂房出 租给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定位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为失 管。重发展轻安全,对凯信达公司等园区内企业长期缺 乏监管。吸取2021 年河南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 故教训不深刻,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 [48],组织开展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扎实。 3.高新区管委会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扎实,对管 理区域内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未做到全面排查。在2022 年 国庆和党的二十大期间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以及“九小” 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中,未将凯信达公司、尚鑫公司 等企业纳入检查范围。未理清高新区相关部门安全监管 职责,督促指导高新区相关部门履行企业安全监管和日 [45]《安阳市委办公室安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有关 工作的通知》(安办〔2010〕19 号)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和功 能布局安排相关项目,凡不符合主导产业布局的项目一律不准入驻产业集聚区。 [46]2012 年7 月30 日取得备案批准。 [47]《安阳市委办公室安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有关 工作的通知》(安办〔2010〕19 号)要求:集聚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低于5000 万元 的一般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单独供地,应入住标准化厂房。 [48]文峰区管委会2020-2021 年班子会议纪要中较少提及消防安全工作。

30 常管理职责不力,对凯信达公司、尚鑫公司等企业安全 监管不到位。 4.文峰区 未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未将中小制衣生产企业 消防安全列入三年行动重点整治范围,未开展针对性消 防安全专项整治。对相关部门单位和宝莲寺镇政府履行 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问题失察。对文峰区 管委会未“严格按照批准的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和功能 布局安排相关项目”,未履行土地、规划、建设等日常管 理职责,以及有关部门未及时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等问题 失管失察。对建成区外和非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部门监管职责不明确,使得凯信达 公司成为监管盲区。对宝莲寺镇履行属地消防安全和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统筹推动文峰 区和高新区行政区域套合改革不力,未及时理顺对文峰 区管委会管理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导致凯信达公司等 企业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未被发现。事故发生后,迟报4 名遇难人员。 5.安阳市 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存在的项目未批先建、消防 安全隐患普遍存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失管失察。

31 落实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力,未结合辖区内中 小制衣生产企业多的产业特点,将其纳入消防安全专项 整治三年行动重点内容。吸取2021 年河南柘城县“6·25” 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未落实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 派出所的协作配合机制,督促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 理不力。对相关部门单位存在的履职不力等问题失管失 察。对文峰区和安阳市公安局迟报4 名遇难人员失察。 6.河南省 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 指示精神学习领会不深刻不到位,对安阳市在统筹发展 和安全上出现的偏差推动整改不够。未有效督促安阳市 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吸取2021 年河南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不够, 组织开展全省消防安全大检查不彻底。对相关部门单位 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失察。 四、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凯信达公司负责人康学俭、康继伟、康继革,库区 主管常孝南;尚鑫公司负责人张建亮、侯会娟;凯信达 公司消防设施改造施工方人员白云、孟宣佐,因涉嫌犯 罪被刑事拘留。

32 (二)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 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 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河南省委、省政府在事故发生后已向党中央、国务 院作出了初步检查,建议事故结案后进一步作出深刻检 查,针对事故调查指出的突出问题,深刻吸取教训,认 真研究和落实整改防范措施。要对安阳市委、市政府整 改情况进行评估,同时督促其他地区举一反三、加强整 改,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行政处罚 建议由河南省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分别对凯信达公司、尚鑫公司进行行政处 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 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推动工作。地方各级党 政领导干部要继续加强学习《习近平关于防范风险挑战、 应对突发事件论述摘编》,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 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上

33 来,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真正担负 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地方各级 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培训的 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维护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要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为重点, 加强对新上任领导干部的专题培训,制定和落实领导干 部安全生产职责和年度任务“两张清单”,切实做到知 责明责尽责。建议河南省对照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 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深刻反思近年来重特大事故教训, 围绕加强党委政府领导、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落实企业 主体责任、推进社会安全治理等方面,以“时时放心不 下”的责任感,抓紧研究实施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 事前预防转型的对策措施,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 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二)全方位织密织牢消防安全责任网。地方各级 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把生产经营单位消 防安全作为公共安全治理的重点来抓,尤其是要深刻吸 取此次事故教训,细化各有关部门责任措施,覆盖辖区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坚决杜绝“只管合法、不管非法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的不负责任行为,坚决消除中小企业

34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盲区漏洞,防止责任悬空。消 防救援机构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快探 索向事前预防转型的有效制度办法和具体实践途径,进 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安全执法检查工作体制机制,强化执 法效能。商务部门要进一步指导、督促仓储批发等商贸 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漏查漏管。公安机关要加 强对派出所的指导,细化消防安全责任措施,并按照现 行有关法规制度,切实履行好有关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等 工作职责。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完善有关制度办法, 将日常检查发现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的安全问题及时 移送查处;要加强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焊工特种作业证颁 证培训和监督检查,同时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加强焊接 等有关焊工作业证的规范管理,严厉查处无证上岗作业 等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改 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工作,依法 严格查处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设项目,从源头上把 好消防安全关。各地消安委要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协调 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推动,加快提高消防安全整体 能力水平。河南省和安阳市要结合实际制修订消防安全 有关法规制度,厘清有关部门职责,并督促落实到位。 (三)深入治理中小企业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中小

35 企业分布行业领域广、数量多,大都涉及消防安全问题, 稍有不慎,容易造成“小火亡人”,甚至像这起事故一 样酿成大祸。但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治理手段措施没有 跟上,多处于监管空白地带,要坚决扭转这种现象。河 南省、安阳市要针对已投产投运的生产经营单位无土地、 规划、建设许可等突出问题,抓紧排查、摸清底数,尽 快研究、系统解决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其他地区也 要全面排查,加快解决此类工业园区企业“先上车后买 票”形成的安全问题,坚决防止久拖不决、留下后患。 河南省和其他地区要针对该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推动治理“厂库合一、下库上 厂”和“多合一”场所,储存批发危险和可燃物品的商 贸企业,以及同一建筑内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总人数超 过30 人的。要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 对建筑消防设施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违规设置影响逃生 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违规动火作业等情形,依法严肃 查处。要加强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设施抽查检查, 确保完好有效。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单 位,要提请地方政府挂牌督办,跟踪限期整改销号。对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 惩戒。

36 (四)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国家层面,为防止 基层相关部门消防职责不清、责任悬空,建议加快完善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尽快制修订出台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修订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对未申报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许 可(备案)但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明确地方住房城乡建设 和城市管理部门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商务部门要会同 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小规格大批量危险物品仓储批发 相关制度办法和标准,完善和落实《易燃易爆性商品储 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各地区要修订完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将类似该事故中同一建筑 物多家企业分租、火灾危险性大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强化风险研判,前移风险管控关口,加强消防安全监管; 同时要严格落实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责任,防 止出现监管空白。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 五条硬措施”提出的“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 员安全管理”,结合本地产业分布和生产经营单位实际 用工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规范管理,有效保

37 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 (五)切实强化基层安全治理能力。认真贯彻落实 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 见,改革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基层专 业消防力量,补齐基层消防安全短板。河南省要按照既 定部署,加强专业力量建设和装备配备,抓紧建设乡镇 (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其他地 区也要结合实际,强化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完善工作机 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切实做好生产经营单 位火灾防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对基层单位加强业务指 导,提高履职防范能力,做到小切口、真管用;要组织 力量对中小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帮扶,指导开展现场 应急救援基本技能训练和应急疏散演练,做到有报警、 能疏散、会疏散、不亡人;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 宣传活动,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各级消防 救援机构要畅通网络举报渠道,特别是建好用好消防安 全举报微信小程序,方便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举报,一 经查实及时兑现奖励;对各有关部门移送的消防安全违 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举报线索,要及时核查并反馈情况。

FD10170 | 2022_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1·5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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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汇总

2022年

21

07月

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1·5”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6400

1

0

2022年1月5日14时08分22秒,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天化工”)3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精制装置原料罐区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47.9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孙守刚先后2次作出批示:“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中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防范疫情风险。就此事故通报警示全省。”“安阳市要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在机制和责任上再落实。省安委办要对后续调查处理进行督办。”省政府副省长武国定批示:“要查清原因,严肃处理!安阳市要吸取教训,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市委书记袁家健作出批示:“按要求认真深入开展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深刻汲取教训,以此为鉴,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市委副书记、市长高永先后2次作出批示:“严格依法查处到位,按时上报情况。另请各副市长、各县(市、区)举一反三,进一步压实四方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汲取教训,守牢安全底线。”

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3号),安阳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安阳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工业和信息化局、总工会、殷都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1·5”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邀请市纪检监察机关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同步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事故调查组设综合组、技术组和管理组,并聘请专家对事故技术原因进行认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调查组经调阅现场视频记录、人员问询、证物收集等进行分析认定,2022年1月5日中午,油库班长李广忠安排姬永涛下午维修焊接集油槽。13时30分左右,李广忠、姬永涛找安全员刘亚博办理动火手续,随后三人一起去找蒽油加氢厂厂长张文超办理动火作业票。13时56分,姬永涛申请办理集油槽维修焊接动火作业票,作业内容为在原料罐区防火堤内维修焊接集油槽,动火具体地点位于T4207蒽油储罐西侧空地,由周小雨组织外来务工人员中的贾康实施维修焊接作业,李广忠负责监火。张文超、李广忠、姬永涛和刘亚博现场确认动火条件,刘亚博使用“四合一”气体检测仪检测了集油槽、旁边水沟、洗涤塔,检测结果可燃气含量0%、硫化氢含量0%、氧气含量20.9%,条件达到了动火作业标准后签发了动火作业票,刘亚博对施工人员进行口头安全交底。姬永涛带领贾康、杜玉明携带自有电焊机等作业工具,由贾康进行维修焊接集油槽,在引弧试火确认安全后,张文超、刘亚博、姬永涛离开原料罐区。贾康、杜玉明完成集油槽的维修焊接作业后,牛俊萍带领吴长青、杨鹏、卜云强、牛俊林、程元力5名班组人员将其搬运至T4209储罐北侧偏东的排污阀处。

随后,油库清罐作业班长张静发现T4207蒽油储罐出口处有漏点,向李广忠报告,并询问贾康是否可以补焊,贾康查看后说可以补焊,李广忠口头告知贾康、杜玉明未经允许严禁作业,随后离开现场向厂长张文超汇报情况。

经调取监控14时06分38秒,在尚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情况下,贾康持焊把,杜玉明辅助擅自对T4207罐人孔处漏点开始动火焊接,14时08分22秒发生爆炸,随后引起着火,造成贾康、杜玉明、张静3人死亡,并造成T4207储罐及管线严重损坏,其余相邻储罐及管线不同程度受损。

图2  事故发生时罐区内人员分布图

(二)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1.宇天化工概况

宇天化工2009年6月17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智强。注册资金20545万元,现有在职员工292人。宇天化工下设4个分厂,苯加氢厂建有2套8万吨/年苯加氢装置,蒽油加工厂建有1套10万吨/年蒽油加工装置,焦油加工厂建有1套30万吨/年焦油加工装置,蒽油加氢厂建有1套15万吨/年蒽油加氢装置。

营业执照由安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8年12月25日颁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690567580H(1-1),有效期至2030年6月16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苯、甲基苯、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重质苯、粗蒽、精蒽、亚氨基二亚苯的生产、销售。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于2021年9月3日颁发,编号:(豫E)WH安许证字[2021]00096,有效期至2024年9月2日,许可范围:苯110000t/a,甲基苯30000t/a、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6000t/a、重质苯20000t/a、粗蒽9000t/a。该许可范围对应的生产装置包括苯加氢厂2套8万吨/年苯加氢装置,蒽油加工厂1套10万吨/年蒽油加工装置。

2.周小雨在宇天化工承揽维修作业施工情况

2021年9月,周小雨在无任何证照情况下,组织临时务工人员在宇天化工蒽油加氢厂承揽维修作业施工,宇天化工未按照相关制度对周小雨等人维修作业的相关证照情况进行审核,并安排了维修作业。在施工结束后结算费用时,宇天化工蒽油加氢厂要求周小雨以公对公的方式结算,遂周小雨找到河南川富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无建筑施工相关资质)法人代表靳文海,协商借用该公司公章及法人印鉴解决公对公费用结算问题,并于2021年9月26日以河南川富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名义与宇天化工补签了蒽油加氢厂管道安全整改施工合同,于2021年12月28日开具了发票。

2022年1月3日,周小雨再次在宇天化工承揽维修作业施工。1月5日,组织临时务工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入场实施集油槽焊接维修作业。本次维修作业施工未签订合同,也未结算施工费用。

(三)事故发生装置及罐区情况

事故发生罐区为3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精制装置(包含1套30万吨/年焦油加工装置和1套15万吨/年蒽油加氢装置)原料罐区,事故储罐为蒽油加氢装置配套的原料罐。该装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计单位为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施工单位为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辽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3月通过安全条件审查,2014年5月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014年10月30日与装置配套的原料罐区建设完成。于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8日进行第一次试生产。因第一次试生产运行不稳定,2020年12月25日开始第二次试生产。因循环氢压缩机轴瓦损坏,于2021年12月18日凌晨停产,2021年12月24日试生产到期,截至事故发生前未竣工验收。

原料罐区防火堤南北长172.5m,东西宽69.5m。储存物质为煤焦油、脱水煤焦油、蒽油、一蒽油、二蒽油、洗油。罐区内布置有14台储罐,设备位号为T4201至T4214连续编号。南北向分2排布置,储罐由2个隔堤分隔为3个罐组。其中,北部罐组内布置有2台7000m3煤焦油原料罐、2台3000m3煤焦油原料罐;中部罐组内布置1台7000m3煤焦油原料罐、1台3000m3煤焦油原料罐;南部罐组内布置有8台储罐,有1台3000m3脱水煤焦油储罐、2台1500m3一蒽油储罐、4台700m3二蒽油储罐、1台500m3蒽油储罐。各储罐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1  原料罐区储罐具体情况

原料罐区各储罐均设置有1个人孔(事故储罐人孔直径600mm),进出料管均装设有伴热,罐体内部设置加热盘管,配备有温度、液位监控设施,罐顶各VOCS管线与油气回收装置相连,罐体外设有硅酸铝材质保温层。原料罐区平面布置情况如下图。

图1  原料罐区平面布置图

事故储罐属于蒽油加氢装置的原料储罐,位于整个装置区的东北角,原料罐区的西南侧。设备位号为T4207,容积500m3,工作压力为常压;设计温度最高不超过150℃,正常工作温度为40-90℃。储罐内物质为蒽油,蒽油的主要成分是萘、2-甲基萘、苊、氧芴、芴、蒽、荧蒽、以及苯并噻吩、1-甲基萘、1,6-二甲基萘等。

(四)事故储罐运行情况

根据中控室原料罐区T4207储罐PLC系统运行记录,事故发生前蒽油罐内液位接近零点,罐内残余少量物料(事故发生后液位计损坏,液位显示处于满量程状态)。

(五)维修计划及作业安排

宇天化工蒽油加氢装置因循环氢压缩机轴瓦损坏,于2021年12月18日凌晨停产。根据宇天化工原料罐区维修计划,拟于停产后进行处理伴热线、更换疏水阀、保温棉恢复、清理罐底污油、泵过滤器清理、原料罐底切水等工作,其中处理伴热线、保温棉恢复、清理罐底污油作业计划委托外来施工单位实施。

原料罐区维修计划明确专业负责人为宇天化工蒽油加氢厂油库主任牛俊萍,验收人为宇天化工蒽油加氢厂厂长张文超。

2022年1月1日,蒽油加氢厂厂长张文超安排油库主任牛俊萍准备做清罐作业,油库主任牛俊萍随后几天做清罐准备工作,期间制作倒油用的临时管道、搬运收集废油的集油槽。

2022年1月3日,油库班长李广忠与周小雨联系,需要进行集油槽焊接等维修作业。当日宇天化工蒽油加氢厂安全员刘亚博组织周小雨临时组织的姬永涛、贾康、周保红、周海民、周喜成、杜玉明6人进行了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根据培训记录,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灭火、资质审核、出入管理、定置管理、安全协议、特殊作业管理、临时用电管理、劳保用品管理等内容。由于当日条件不允许,未开展作业。

2022年1月5日11时左右,油库主任牛俊萍联系油库班长李广忠,要求对原料罐区的一个集油槽进行补漏焊接。当天下午,油库班长李广忠安排临时作业现场负责人姬永涛入场进行集油槽补漏焊接任务。随后,姬永涛带领贾康、杜玉明进入蒽油加氢装置原料罐区开展焊接作业。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22年1月5日14点08分,宇天化工3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精制装置原料罐区T4207蒽油储罐发生爆炸。宇天化工消防队第一时间出动一辆泡沫消防车、一辆25米高喷消防车和6名消防员,于14时10分到达现场,在组织撤离现场人员后,使用泡沫车和消火栓连接水带进行灭火,使用消防车对周边罐体进行冷却降温;随后,园区消防队到达现场开始喷水降温。明火于14时45分被扑灭,消防车辆继续喷水降温,压制可能复燃的现场;下午16时许,现场已无余火;17时15分左右,对储罐冷却降温结束。消防车在罐区附近待命,确保事故现场不发生复燃。18时30分左右,对现场水、电、气等介质全部切断完毕,随后对现场开始清理。20时20分左右,在T4207蒽油储罐罐体北侧保温棉下发现两名死亡人员,随后开始全员排查;23时左右,又在T4207蒽油储罐东侧的管廊处发现一名死亡人员。1月6日凌晨2时左右,搜救结束,现场由消防车辆及消防人员监护。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安阳市委市政府,殷都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殷都区委书记雷鸣,区委副书记、区长王磊,常务副区长郭智宇、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闫新民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协调铜冶镇、化工园区管委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开展应急救援。市政府副市长高勤科接报后第一时间带领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连夜召开专题部署会,迅速成立了事故核查、安全生产、家属安抚三个工作组,对事故核查、风险评估、善后处理进行安排部署。1月6日凌晨2时,省应急管理厅有关负责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传达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并督办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后,安阳市委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殷都区委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应迅速、措施得当,有效组织应急救援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善始善终做好善后工作,1月6日相关善后事宜处理完毕,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现场监控审查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该起事故直接原因为T4207储罐动火前未进行清洗、置换,残存蒽油挥发出的低闪点物质萘、苯并噻吩、1-甲基萘、2-甲基萘、1,6-二甲基萘等可燃蒸汽与罐内空气达到爆炸极限,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外来施工人员贾康、杜玉明违反有关规定,在尚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冒险对T4207储罐人孔处进行焊接作业。焊接高温引起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爆炸,罐体损毁,罐内物料冲出起火。

(二)间接原因分析

  1. 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安全管理工作薄弱,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认真履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违法将维修作业发包给无任何证照的周小雨及其组织的临时人员,未对周小雨等临时人员证照情况进行审核,未对临时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审核,未按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导致无特种作业证人员进入厂区危险区域开展焊接作业;对外来临时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将储罐内物料所具有的理化特性和存在风险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有效安全交底;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外来临时施工人员管理松懈,致使外来临时施工人员在不了解化工企业特种作业风险、未办理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擅自冒险对T4207蒽油储罐人孔盖进行焊接作业。事故发生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涉险人员失联情况,存在事故信息迟报的事实。
  1. 周小雨及其临时组织务工人员。在无相关证照、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法承揽维修作业;在作业前未对罐内残存物料挥发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后形成了爆炸性混合物进行风险辨识;在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相关手续,未对T4207蒽油储罐进行认真清洗、置换,并分析罐内可燃气体含量是否合格情况下,擅自冒险开展动火作业。
  1. 铜冶镇人民政府。铜冶镇人民政府在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中,对辖区内危化企业三年专项行动开展监督不力,对宇天化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不深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企业存在问题,打非治违不彻底、不到位。
  1. 殷都区应急管理局。殷都区应急管理局对宇天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企业安全责任制、特种作业管理和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等问题监管不力。在组织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中,未严格按照规范全过程记录执法程序。
  1. 殷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殷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责任不到位,对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在安全法律法规的落实、化工行业企业安全禁令的落实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力。
  1. 殷都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督促指导铜冶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1·5”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不予责任追究建议

  1. 贾康,男,34岁,群众,殷都区水冶镇人,周小雨组织的临时务工人员,本次作业电焊工人。在无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下,违章进行电焊作业;在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相关手续,未对T4207蒽油储罐进行认真清洗、置换,并分析罐内可燃气体含量是否合格情况下,擅自冒险开展动火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1. 杜玉明,男,61岁,群众,殷都区水冶镇人,周小雨组织的临时务工人员,本次作业辅助人员。在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相关手续,未对T4207蒽油储罐进行认真清洗、置换,并分析罐内可燃气体含量是否合格情况下,辅助电焊工人贾康开展动火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1. 张静,男,36岁,群众,殷都区都里镇人,宇天化工蒽油加氢厂油库员工,本次清罐作业的作业班长。在施工人员对T4207蒽油储罐人孔盖漏点处开展动火作业时,未将储罐内物料所具有的理化特性和存在风险告知施工人员,也未对动火作业进行及时制止。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 周小雨,男,35岁,群众,安阳县蒋村镇四合村人,维修作业临时务工人员负责人。在无任何证照、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法承揽宇天化工蒽油加氢厂维修作业。2022年1月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1. 姬永涛,男,35岁,群众,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村人,周小雨组织的临时务工人员现场负责人。指挥无电焊特种作业证人员从事电焊作业,作业时擅自离开动火现场,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未在作业前对储存物质进行风险辨识,未意识到罐内残存物料挥发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后形成了爆炸性混合物,擅自冒险实施动火作业。2022年1月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1. 李广忠,男,33岁,群众,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蒽油加氢厂油库班长,本次作业监护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周小雨组织的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松懈,在向上级汇报T4207蒽油储罐人孔盖焊接作业时,擅自离开动火现场,未将作业人员和设备清离现场,履行动火作业监护人职责不到位。2022年1月2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 刘亚博,男,34岁,群众,安阳县铜冶镇人,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蒽油加氢厂安全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在动火作业前,对外来务工人员电焊工人特种作业证审核把关不严;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在动火作业前只是用“四合一”气体检测仪检测了集油槽、旁边水沟、洗涤塔,未对罐体内进行气体检测分析;对周小雨组织的外来务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将储罐内物料所具有的理化特性和存在风险对施工人员进行有效安全交底;在电焊作业时,擅自离开动火现场。2022年1月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1. 张文超,男,35岁,群众,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蒽油加氢厂厂长。违法将维修作业发包给无任何证照的周小雨及其临时务工人员,未对周小雨组织的外来务工人员证照情况进行审核,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核查涉险人员情况,存在事故伤亡人员信息情况迟报的事实。2022年1月2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 程帅,男,34岁,群众,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安环处处长,兼任安全科科长、环保科科长、苯加氢厂安全员。未有效开展全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宇天化工外来务工准入管理不严格、维修作业和特种作业管理不严格、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不落实。2022年1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 张伟东,男,53岁,中共党员,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公司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合理、外来施工人员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失管失察。2022年1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 王智强,男,32岁,中共党员,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定期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2022年1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对上述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中属中共党员的,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单位在具备处理条件时及时作出党纪处理;对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及上述人员的行政处罚,由安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进行处罚。

(三)有关公职人员

  1. 李锐锋,男,45岁,中共党员,铜冶镇经济发展办(应急管理办)主任。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对辖区内危化品企业日常检查不深入、不细致,督导检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不扎实、不彻底。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 赵院丰,男,42岁,中共党员,铜冶镇副镇长。分管工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督导检查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不扎实。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 乔英伟,男,36岁,中共党员,铜冶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作为铜冶镇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 高鹏宇,男,36岁,中共党员,殷都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科员(原股长)。2017年3月至2022年1月5日期间,担任殷都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股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危化企业冬季安全大检查不扎实,督促指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力。负有监督管理方面的直接责任。
  1. 郭凯敏,男,42岁,中共党员,殷都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股长;2019年6月至2022年1月5日期间,担任殷都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副股长,主要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对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检查不认真,执法程序不规范,2021年6月11日对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9处安全生产隐患,仅口头告知,未正式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21年6月26日复查合格,其中《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均是在复查结束后企业人员才进行签字。同时,执法检查未全过程记录。负有监督管理方面的直接责任。
  1. 张良喜,男,48岁,中共党员,殷都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开展的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危化企业冬季安全大检查不扎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 许杰,男,39岁,殷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股副股长,按照殷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任务分工,负责铜冶片区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稀土、石化、化工行业指导。对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力。负有行业管理方面的直接责任。

以上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殷都区委区政府向安阳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涉及到河南川富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以此事故为典型案例,开展以案促改警示教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案为戒,警钟长鸣。要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要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按规定要求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认真履行各层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要进一步提升增强安全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化工行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技能,严格落实化工行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专业、学历、能力要求,并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制度化管理。全市各类企业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制度化管理,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尤其对高危作业、高风险区域作业、特种作业等风险较大的作业,切实做到人员、组织、方案预案、安全措施、安全设施的全面落实。严格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4号)要求,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严禁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三)加强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严格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加强入厂作业培训、告知风险,明确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作业审报制度,完善各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开展现场作业活动前,应再次核查作业人员是否人证合一;施工方案中必须明确风险评估、安全作业规程与应急预案,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严禁进场作业。

(四)进一步加强维修作业安全管控。全市各类企业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强化停产维修期间的安全管控,从方案制定、危险性分析、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票签发等各个环节开展全面排查,严格按规范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维修作业安全。

(五)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殷都区党委政府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应急、工信、发改委、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规定职责认真落实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规范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相关负责人履职履责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各层级安全管理力量配备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外来务工作业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确保执法到位,整改到位。

(六)强化事故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全市各类企业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等工作机制,明确事故信息报送程序,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要切实强化应急管理薄弱环节,加强应急培训,增强处置能力,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并负责实施工作,建立完善应急救援组织,保障应急物资,定期组织演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文章来源: 安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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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鑫黄银雪 • 2022-10-30

蛮干要不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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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71 | 2022_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更新日期:2023年08月30日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对河南省委常委、副省长孙守刚在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中的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孙守刚同志作为河南省委常委、副省长,分管应急管理、联系消防救援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力,对安阳市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上出现的偏差推动整改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安阳市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动地方和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压力传导不够,对有关部门、单位推诿扯皮造成消防安全出现监管真空、责任落空的问题失察失责。孙守刚同志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予严肃问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孙守刚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河南严肃查处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员

记者近日从河南省有关部门获悉,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党中央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事故调查处置等作出部署。河南省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8名企业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的58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康学俭、法定代表人康继革,安阳市尚鑫服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亮等8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安阳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科长齐柯、安阳市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政治指导员华胜兵、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宝莲寺派出所民警宋福彬等3名公职人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相关玩忽职守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同时,河南省对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党委政府及消防救援、公安、应急管理、商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等部门55名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问责。其中,给予安阳市委书记袁家健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安阳市委副书记、市长高永政务记过处分,给予安阳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王朴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安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欧阳报军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安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王新亭政务记过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事故发生后,河南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有序开展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集中推进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九小”场所、沿街门店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推动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责任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事故调查处理作出决定后,河南省委迅速召开常委会会议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入检查反思,深刻汲取教训,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对所有责任人惩处和问责,并对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作出部署安排。

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2年11月21日16时许,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4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311万元。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负责人严重违法违规、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家属安抚、善后等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11月22日上午,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祥喜受国务院领导同志委托,率工作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河南省委、省政府,安阳市委、市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原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国务院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交流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凯信达公司负责人在一层仓库内违法违规电焊作业,高温焊渣引燃包装纸箱,纸箱内的瓶装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受热爆炸起火,进而使大量黄油、自喷漆、除锈剂、卡式炉用瓶装丁烷和手套、橡胶品等相继快速燃烧蔓延,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火灾发生时,凯信达公司一层仓库的部分消防设施缺失、二层的被人为关停失效,尚鑫公司负责人未及时有效组织员工疏散撤离,是造成大量员工伤亡的重要原因。

▶调查查清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是涉事企业违法违规组织建设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等,地方党委政府没有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力,商务部门对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不力,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严格,自然资源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查处不彻底,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没有查处有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问题。

▶事故调查组按规定将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推动工作,全方位织密织牢消防安全责任网,深入治理中小企业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切实强化基层安全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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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中国政府网

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3-08-29 17:30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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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2022年11月21日16时许,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4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311万元。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负责人严重违法违规、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家属安抚、善后等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11月22日上午,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祥喜受国务院领导同志委托,率工作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河南省委、省政府,安阳市委、市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原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国务院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交流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凯信达公司负责人在一层仓库内违法违规电焊作业,高温焊渣引燃包装纸箱,纸箱内的瓶装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受热爆炸起火,进而使大量黄油、自喷漆、除锈剂、卡式炉用瓶装丁烷和手套、橡胶品等相继快速燃烧蔓延,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火灾发生时,凯信达公司一层仓库的部分消防设施缺失、二层的被人为关停失效,尚鑫公司负责人未及时有效组织员工疏散撤离,是造成大量员工伤亡的重要原因。

调查查清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是涉事企业违法违规组织建设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等,地方党委政府没有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力,商务部门对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不力,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严格,自然资源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查处不彻底,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没有查处有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问题。

事故调查组按规定将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推动工作,全方位织密织牢消防安全责任网,深入治理中小企业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切实强化基层安全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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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3-08-29 17:30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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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2022年11月21日16时许,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4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311万元。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负责人严重违法违规、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家属安抚、善后等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11月22日上午,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祥喜受国务院领导同志委托,率工作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河南省委、省政府,安阳市委、市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原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国务院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交流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凯信达公司负责人在一层仓库内违法违规电焊作业,高温焊渣引燃包装纸箱,纸箱内的瓶装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受热爆炸起火,进而使大量黄油、自喷漆、除锈剂、卡式炉用瓶装丁烷和手套、橡胶品等相继快速燃烧蔓延,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火灾发生时,凯信达公司一层仓库的部分消防设施缺失、二层的被人为关停失效,尚鑫公司负责人未及时有效组织员工疏散撤离,是造成大量员工伤亡的重要原因。

调查查清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是涉事企业违法违规组织建设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等,地方党委政府没有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力,商务部门对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不力,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严格,自然资源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查处不彻底,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没有查处有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问题。

事故调查组按规定将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推动工作,全方位织密织牢消防安全责任网,深入治理中小企业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切实强化基层安全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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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 2023 年8 月

1 目录 一、事故有关情况和直接原因............................. 2 (一)事故单位情况................................ 2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 5 (三)事故直接原因................................ 6 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8 (一)地方党委政府没有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8 (二)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力......... 10 (三)商务部门对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不力.11 (四)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 12 (五)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严格......... 13 (六)自然资源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查处不彻底....... 13 (七)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没有查处有关建设工程 消防安全问题..................................... 14 三、事故涉及有关方面的主要责任........................ 15 (一)有关企业................................... 15 (二)有关部门................................... 18 (三)地方党委政府............................... 28

2 四、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31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31 (二)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 32 (三)行政处罚................................... 32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32 (一)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 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推动工作..................... 32 (二)全方位织密织牢消防安全责任网............... 33 (三)深入治理中小企业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34 (四)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36 (五)切实强化基层安全治理能力................... 37

1 2022 年11 月21 日16 时许,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安 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 42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311 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 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 做好家属安抚、善后等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 追究责任。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 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习近平总 书记重要指示,11 月22 日上午,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 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祥喜受国务院领导同志委托,率工作 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河南省委、 省政府,安阳市委、市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抢 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 管理部牵头,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原应急管理部消 防救援局)、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参加的国务院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 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成立责任事故追 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

2 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及失职渎职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 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科学严谨、依法 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 检测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 座谈交流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 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地方党委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 员的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负责人严重违法违规、主 体责任不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 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和直接原因 (一)事故单位情况 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信达公司) 是一家从事五金产品、建筑材料、专用化学产品(不含危 险化学品)、日用百货等批发销售的商贸流通企业,所属 仓库是商品储存和批发销售场所。 凯信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继革,与其弟康继伟各占 24.5%的股份,其父康学俭占51%。公司建有的钢结构建

3 筑分为两层,共分布8 家单位:一层(见图1)分布凯信 达公司仓库、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亨亿针织厂(以下简称 亨亿针织厂)、安阳市东宸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宸公司)仓库、安阳高新区衣香洗衣坊(以下简称衣香洗衣 坊)和安阳太空人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空人公司)办 公室;二层(见图2)分布安阳市尚鑫服装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尚鑫公司)、文峰区宝莲寺靓贝尔制衣厂(以下简称 靓贝尔制衣厂)、太空人公司、安阳高新区娇子家具城(以 下简称娇子家具城)仓库。 图1 一层单位分布图

4 图2 二层单位分布图 该钢结构建筑面积为14592 平方米,其中凯信达公 司仓库为3588 平方米。事故中过火面积为11000 平方米, 除东宸公司仓库、衣香洗衣坊外,其他6 家单位均被烧 毁。 火灾发生时,建筑内共有116 人,其中74 人成功逃 生(2 人受伤),42 人死亡。伤亡人员均为尚鑫公司员工。

5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 11 月21 日13 时30 分,凯信达公司负责人康继革在 仓库门口焊接货物托盘,15 时30 分离开仓库。14 时17 分,凯信达公司另一负责人康继伟对仓库内货架进行电 焊加固作业,其父康学俭和另一人员在旁协助;15 时58 分,在完成一货架焊接加固后停止作业,三人离开现场; 16 时13 分,该货架上方出现烟气;16 时17 分,一仓库 管理员发现该货架上装有瓶装聚氨酯泡沫填缝剂的包装 纸箱有明火,随即呼喊救火。一员工提着灭火器赶到起 火区域,另一员工将消防水带与室内消火栓连接,由于 火势发展迅猛,二人放弃灭火跑出仓库,公司现场其他 员工也相继自行逃生。 16 时18 分,公司一员工跑出仓库拨打“119”报警, 安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接警后,第一时间调派13 个消防救 援站、47 辆消防车、228 名指战员到场救援。河南省消 防救援总队立即调派鹤壁、新乡、濮阳3 个消防救援支 队的33 辆消防车、152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增援。16 时31 分,第一批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发现起火建筑充满高温 浓烟并伴有连续爆炸声,随即全力以赴开展救援灭火。 20 时20 分,基本控制了现场火势,周边紧邻建筑得到有 效保护。23 时40 分,现场明火全部被扑灭。

6 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及时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 调集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卫生健康、住房城乡 建设、供电、供水等力量协同处置。 (三)事故直接原因 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实验验证以 及技术鉴定,排除放火、电气、自燃、吸烟等因素,认 定事故直接原因:凯信达公司负责人在一层仓库内违法 违规电焊作业,高温焊渣引燃包装纸箱,纸箱内的瓶装 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受热爆炸起火,进而使大量黄油、自 喷漆、除锈剂、卡式炉用瓶装丁烷和手套、橡胶品等相 继快速燃烧蔓延,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火灾发生 时,凯信达公司一层仓库的部分消防设施缺失、二层的 被人为关停失效,尚鑫公司负责人未及时有效组织员工 疏散撤离,是造成大量员工伤亡的重要原因。有关具体 情况如下: 1.无证违法违规电焊作业。凯信达公司负责人康继 革、康继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未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证的情况下,多次违法违规电焊作业。事发当日下 午,康继伟进入仓库又违规焊接加固货架。最终,焊渣 引燃货架下端装有瓶装聚氨酯泡沫填缝剂的包装纸箱, 导致火灾发生。

7 2.建筑内部分消防设施缺失或失效。起火建筑原设 计为展厅时,凯信达公司就没有按设计要求设置消防控 制室;公司擅自将一层改为仓库且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致使火灾初期无法实现早期 报警和自动喷水控制火势。尚鑫公司所在二层的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被人为关停失效,致使 尚鑫公司员工未能第一时间获知火警提示、疏散撤离。 3.大量危险和可燃物品燃烧蔓延快温度高毒性大。 凯信达公司仓库存放的物品中,既包含近5 吨润滑用黄 油、19.6 万余副手套,又包含1.4 万余瓶聚氨酯泡沫填 缝剂、2.5 万余瓶自喷漆、1.2 万余瓶卡式炉用瓶装丁烷、 1 千余瓶除锈剂和20 千米电线、115 千米橡胶管。从仓 库出现明火到浓烟封堵尚鑫公司室内楼梯仅用时3 分钟, 火场最高温度超过1400 摄氏度,燃烧产生了大量含有氰 化氢、一氧化碳等的高温有毒浓烟,加剧了火灾险情。 4.违规分隔加大安全风险。凯信达公司将起火建筑 随意分隔出租,且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导致建 筑内6 家使用耐火等级低的单层铁皮进行简易分隔的单 位过火烧毁。尤其是尚鑫公司通往室外的内部楼梯上方 与凯信达公司仓库连接处仅用纸箱板封堵,导致仓库着 火后大量高温有毒浓烟迅速冲破纸箱板,涌入充满了该

8 内部楼梯,堵住了尚鑫公司员工的逃生通道。 5.未及时有效组织疏散撤离。火灾初期,尚鑫公司 一名在室外的员工听到一层凯信达公司仓库传来“砰砰” 响声,随即上二层向尚鑫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建亮报告“好 像楼下不知道什么炸了”,张建亮说“跟咱们有啥关系”, 因而没有第一时间组织员工疏散撤离。待张建亮下楼查 看又返回二层试图组织疏散时,大量浓烟已经涌入,错 失了撤离的最佳时机,张建亮通过自己熟知的室外楼梯 自行逃生,而尚鑫公司被困员工因平时未经演练,在不 知道可以通过室外楼梯逃生的情况下,撬开了分隔铁皮 进入隔壁靓贝尔制衣厂,但又被浓烟困住,不幸遇难。 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党委政府没有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 任。一些领导干部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 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深入,“人民至上、生命 至上”理念树得不牢,发展和安全没有统筹好,抓工作 不认真、不扎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 决问题”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重发展、轻安全,项目 审批安全红线意识缺乏、把关不严,引进项目有“挖到 篮子里都是菜”的盲目发展冲动。2010 年8 月,原安阳 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文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文峰区

9 管委会)为推进项目落地,默许凯信达公司先建设后补办 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许可手续。同年,安阳市委办 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产业集 聚区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严格控制对产业集 聚区和区域内企业的各类检查行为”,相关部门据此没有 对凯信达公司的违法行为及时有力查处。涉事企业从 2010 年入驻园区、厂房建设到分隔出租至事发的12 年来, 按规定需要的土地、规划、建设等许可证一个都没有, 也没有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却能照常经营。 2022 年6 月,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与文峰区行政区域套合改革后,文峰区管委会职能合并 至高新区管委会,但至事发时仍未理顺高新区和文峰区 宝莲寺镇对文峰区管委会管理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也 未理清高新区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致使工作职责衔 接不到位。近年来河南省虽然开展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2021 年河南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后 基本建立了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消防安全服 务中心,但整治工作针对性不强、成效不明显。安阳市 仅在事故发生后几天内对类似凯信达公司仓储批发危险 和可燃物品、“下库上厂”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排查,就 关停整治了275 家,表明事故发生前问题就很突出,但

10 未得到有效治理;全市现有制衣企业4000 余家,其中0-3 岁婴幼童装产量在全国市场占有较大比重,703 家30 人 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制衣企业中就包含尚鑫公司,但没有 针对性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吸取2021 年河南柘 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没有结合实际、 举一反三深入扎实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治理整顿,导致更 为严重的火灾事故发生。另外,还迟报4 名遇难人员, 文峰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迟报15 小时和6 小时, 安阳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迟报23 小时30 分钟。 (二)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力。执 法检查不严不细,2019 年2 月原文峰区公安消防大队对 起火建筑二层的两家制衣厂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 存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缺少疏散楼梯等火灾隐患,但对该起火建筑未办理 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以及室内疏散通道不符合规范等基 本问题没有检查;同年5 月,消防大队对上述火灾隐患 整改情况进行检查,6 月进行了复查。但在以上三次检查 中均没有对一层凯信达公司仓库进行抽查检查,未发现 和处置没有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的问题。专项整治不彻底不深入,未将凯信达公司、尚 鑫公司等8 家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单位名录库,

11 在2020 年4 月起开展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 消防救援机构均未对这8 家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进行电焊、气焊等 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检查和 发现凯信达公司负责人无证焊接作业问题。 (三)商务部门对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 不力。2017 年、2020 年、2021 年,国务院办公厅、河南 省和安阳市政府分别颁布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 法》,均明确“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 安全管理工作”。2020 年6 月至8 月,河南省、安阳市、 文峰区三级商务部门印发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 动实施方案》,要求“集中整治行业消防安全问题”“对 商贸行业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排查”。经安阳市统计局 确认凯信达公司属于限上(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 万元以上) 批发类的商贸企业,但安阳市、文峰区商务部门对凯信 达公司这类商贸企业没有排查,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指 导督促职责,导致此类商贸企业长期处于行业管理空档。 2020 年8 月,根据河南省消安委的工作部署,河南省商 务厅印发通知在全省商贸行业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 管理工作,要求商务部门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 督促指导商贸企业制定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等制度,严

12 格落实《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之后 要求限上商贸企业2021 年年底前达标,安阳市商务局要 求“2022 年10 月底前全部完成标准化管理工作”,但作 为限上商贸企业的凯信达公司从未开展此项工作,其消 防安全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四)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河南 省消防条例》明确公安派出所对除省辖市、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范围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其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 督检查。但宝莲寺派出所对辖区“九小”场所开展消防 安全大检查时,未将凯信达公司、尚鑫公司等8 家单位 纳入检查范围,也未将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单位 名录库进行抽查检查。2022 年,河南省公安厅印发《关 于全力做好全省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 在日常做好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国庆假日前要组织派出 所对本地辖区开展一次全面大排查;党的二十大召开前, 要对辖区开展一次全面“回头看”,最大限度消除消防安 全隐患;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的工作方案也要求派出 所对辖区内“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逐一登记造册,但 宝莲寺派出所没有对凯信达公司、尚鑫公司等8 家单位 开展排查,也未逐一登记造册。为掩盖未进行检查的事

13 实,事故发生当天宝莲寺派出所一包片民警伪造了2022 年9 月25 日到尚鑫公司和靓贝尔制衣厂进行日常消防监 督检查的记录表。安阳市公安局及文峰分局对公安派出 所履职指导督促不力,没有吸取2021 年河南柘城县 “6·25”重大火灾事故中基层派出所伪造检查记录的教 训,导致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五)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严格。第 三方机构根据与文峰区应急管理局签订的技术服务协 议,分别于2021 年4 月、10 月和2022 年10 月,对凯信 达公司、尚鑫公司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先后 指出凯信达公司未与承租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全 制度不健全、培训不到位等问题。但文峰区应急管理局 对以上问题仅交由宝莲寺镇政府督促落实,没有进一步 核查并下达执法文书、推动整改到位;同时,对第三方 机构查出的尚鑫公司等单位存在消火栓部分损坏、疏散 通道不畅、缺少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等火灾隐患,未依法 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 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检查和发现凯信达公司负 责人无证焊接作业问题。 (六)自然资源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查处不彻底。

14 凯信达公司自2010 年8 月签订《项目入驻协议书》至事 故发生前,该公司地块内建筑物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 直到2020 年河南省审计厅部署的一次专项审计行动中指 出该问题后,文峰区自然资源局才对凯信达公司非法占 用土地行为进行处罚,但还是没有真正整改到位。此后 至事故发生前,凯信达公司仍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相关手 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更没有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导致该建筑消防安 全先天不足,火灾隐患始终存在。类似问题在安阳市比 较突出,全市8 个开发区713 家入驻企业中,299 家未办 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32 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七)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没有查处有关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问题。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 南省消防救援总队2019 年印发文件,明确2019 年6 月 底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承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第二次修正) 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但在市、区两级分设的住房

15 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对“未开展建设工程消防 备案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工作互相推诿不履职。住房 城乡建设部门错误认为本部门只有行政许可备案职责, 不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城市管理部门错误认为本部门 只有行政处罚职责,坐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移送相关案 件,导致均没有对凯信达公司建设工程未开展消防备案 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021 年度国务院安全生产和 消防工作考核通报了河南省有关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未查处建设工程领域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问题,但基层住 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仍没有针对辖区类似问题进 行对照检查和整改。 三、事故涉及有关方面的主要责任 (一)有关企业 1.凯信达公司 凯信达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1],未按规定办 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筑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 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 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 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 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6 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3]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备案 [4]等手续。未按设计进行建设施工 [5]。一、二层之间 的室内疏散楼梯未按要求设置成封闭楼梯间 [6],储存可燃 物品的丙类仓库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与建筑内车间之间违规使用单层铁皮分隔 [7][8]。 擅自改变形成“下库上厂”功能布局,又储存大量危险 和可燃物品,加大安全风险。将违法建筑出租给其他生 产经营单位 [9],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定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 年)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施工许可证……。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 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 应当停止使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 年)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 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 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 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年)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 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2.7: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 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8.3.2:下列物品仓库应设置自 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 平方米或总 建筑面积大于3000 平方米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9]《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 号,2015 年)第十条第一 项:出租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17 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 [10]。消防设施 改造交由无资质主体施工 [11]。未按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 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2]。未对 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检测,违规安排无职业资格证 人员操作自动消防系统 [13],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14]。公司 负责人康继革、康继伟无证违法违规焊接作业 [15][16]。未 组织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 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 年)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 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 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3]《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 年)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 专业培训:(六)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 岗。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 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存档备查。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 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 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 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 作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 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 操作规程。

18 未定期组织演练 [17][18]。 2.尚鑫公司 作业场所设置办公室、会议室、展厅等功能性用房 后,通道入口与室内楼梯口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19],严 重影响被困人员安全疏散。公司负责人张建亮、侯会娟 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未组织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应急救援和疏 散预案,未组织演练。未有效组织安全疏散 [20][21],造成 重大人员伤亡。 (二)有关部门 1.消防救援机构 [1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 号,2002 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 安全培训。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5: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 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 应至少设置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 门。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 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 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2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 号,2019 年)第十七条第二项: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 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二)根据事故 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19 (1)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原文峰区公安消防大队) 2019 年2 月到凯信达公司检查时,未依法查处该公 司没有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违法行为 [22][23]。未认真 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未发现起火建筑二层通向一层 安全出口的室内楼梯设置不符合规范的问题,未对凯信 达公司一层仓库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没有发现和处置储 存可燃物品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问题。对电焊、气焊等具有 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未持证上岗查处不到位。未结合 辖区内中小制衣生产企业多的产业特点,在消防安全专 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设置针对性治理内容。吸取2021 年河南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推动 指导辖区内“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不力,未将涉事相关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单位 名录库。对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不力, 未按规定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业务培 [2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 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 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 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 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 号,2012 年)第二十六条:建 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 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5 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 使用。

20 训,消防改革过渡期间未按要求向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 局治安巡防大队(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派驻专门人员进 行指导 [24][25]。 (2)安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原安阳市公安消防支队) 对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指导 监督不力 [26],对其未按规定落实消防监督检查执法职责 问题失管失察;吸取2021 年河南柘城县“6·25”重大 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履行全市“九小”场所和沿街门 店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 [27];未结合本 地中小制衣生产企业多的产业特点,在消防安全专项整 治三年行动中部署开展针对性检查治理。修订《安阳市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工作不严谨、存在疏漏。 [2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 年)第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 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25]《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消防监督执法的通 知》(豫公通〔2019〕180 号)要求:要推动落实消防救援机构派驻指导机制。各地要 继续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机制,保留原市、县两级设置在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的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落实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向指导办公室派驻专员,加强 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26]《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 年)第四条第一款:上级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 督。 [27]《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治 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明电〔2021〕48 号)要求: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防安全 综合监管,对各地、各部门排查整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1 2019 年、2021 年均未按规定调整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8]。 消防改革过渡期间未按要求向安阳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 境管理支队(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派驻专门人员进行指 导。 (3)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原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吸取2021 年河南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教 训不深刻,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不力;对安阳 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缺乏针对性、消 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制定存在疏漏等问题失察;对下 级消防救援机构消防监督检查执法工作指导不到位。 2.商务部门 (1)文峰区商务局 贯彻落实商贸行业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盲区,未按 照规定对凯信达公司以及同类商贸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进行指导、督促 [29][30]。贯彻落实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 [28]《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消防监督执法的通 知》(豫公通〔2019〕180 号)要求:市、县消防救援机构要会商当地公安机关,按照 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排查确定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情况,联合发文调整确定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列管范围,并由消防救援机构通过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备 案。 [29]《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 号,2020 年)第 十七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四)商务部门负责指导、 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0]《安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安政办〔2021〕64 号)第十七条第四项: (四)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 年行动不到位,未按照《安阳市商贸行业消防安全专项 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健全与消防救援机构分 析评估、定期会商、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31]。未认真推 进商贸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截至2022 年11 月底,包括凯信达公司在内的辖区绝大多数商贸企业未 按规定时限完成 [32]。 (2)安阳市商务局 对商贸行业消防安全责任制认识存在偏差,对文峰 区商务局督导检查不力,贯彻落实商贸行业消防安全责 任制存在盲区。没有结合实际针对性部署开展商贸行业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未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对文峰区商务局未 认真组织商贸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失察。 (3)河南省商务厅 对商贸行业消防安全责任制认识存在偏差,对全省 商贸行业普遍存在的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盲区问题 失管失察,对商贸行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消 [31]《安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安阳市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安商务〔2020〕82 号)附件3《安阳市商贸行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 动实施方案》要求:健全与消防救援机构分析评估、定期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 等工作机制。 [32]《安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商务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方案> 的通知》(安商务〔2020〕79 号)要求:2022 年10 月底前,全部完成标准化管理工 作。

23 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重部署轻落实,对安阳市商务局 贯彻落实情况督导检查不力。 3.公安机关 (1)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宝莲寺派出所 对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认识存在偏差,未严 格按照规定对凯信达公司、尚鑫公司等8 家单位开展消防 监督检查 [33][34][35];吸取2021 年河南柘城县“6·25”重大 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未结合辖区中小制衣生产企业多 的产业特点开展针对性检查,没有按要求开展“九小” 场所拉网排查和逐一登记造册 [36];未认真组织开展辖区 内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摸排工作 [37];未对涉事单位开展 [3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 年)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安派 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三 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34]《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豫公通〔2009〕303 号)第十 三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 督检查。 [35]《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全力做好全省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豫公治明 发〔2022〕459 号)要求:在日常做好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十一”国庆假日前,要组 织派出所对本地辖区开展一次全面大排查,并将其作为第四次巡查宣防集中统一行动 的重点内容;党的二十大召开前,要对辖区开展一次全面“回头看”;最大程度消除 消防安全隐患。 [36]《河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消防安全综合治 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消安〔2022〕11 号)要求:公安派出所按照综合网格划分…… 全覆盖开展排查。《文峰公安分局“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 案》要求:各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逐一登记造册……7 月20 日前,要澄清检查单位底数和场所基本情况,建立检查台帐。 [37]《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豫公通 〔2013〕250 号)要求:彻底澄清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底数。要组织公安机关消防

24 消防监督检查,对有关民警伪造检查记录问题失管失察。 (2)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 对公安派出所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认识存在 偏差,对宝莲寺派出所履职指导督促不力;吸取2021 年 河南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未结合 辖区中小制衣生产企业多的产业特点,制定“九小”场 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督促指导宝莲寺派出所 开展“九小”场所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对宝莲寺派出所 未按要求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未认真开展三级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摸排工作的问题失察;未按规定成立派出 所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 [38][39]。对宝莲寺派出所伪造消防 监督检查记录问题失管失察。 (3)安阳市公安局 对公安派出所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认识存在 偏差,对基层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吸取2021 年河南柘城 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据界定标准,对社会单位上报的备案信息进行核实,同时对辖 区社会单位进行认真排查,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而未申报备案的单位, 书面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备案。 [38]《安阳市公安局关于成立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机构的通知》(2018 年)要求:各 县(市)局在治安大队、市区分局在社区警务大队成立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 [39]《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消防监督执法的通 知》(豫公通〔2019〕180 号)要求:要推动落实消防救援机构派驻指导机制。各地要 继续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机制,保留原市、县两级设置在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的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落实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向指导办公室派驻专员,加强 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25 县“6·25”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对安阳市公安局 文峰分局督促、指导辖区派出所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职责不力问题失察;修订《安阳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 定标准》工作不严谨、存在疏漏。对安阳市公安局文峰 分局未结合实际制定“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 作方案、未成立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的问题失管 失察。对宝莲寺派出所伪造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问题失察。 事故发生后,迟报4 名遇难人员。 4.应急管理部门 (1)文峰区应急管理局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隐患排查服务后,仅将隐患清 单交由宝莲寺镇政府督促落实,未跟进处理。未依法履 行职责,对涉事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规章制 度不健全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也没有将发现的有关 消防安全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40]。查处无熔化焊 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上岗人员不到位。未有效指导、 督促宝莲寺镇履行对凯信达公司及其承租企业的安全生 产属地监管职责。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 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 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6 (2)安阳市应急管理局 对文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不闭 环、安全生产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失察。对文峰区应急管 理局查处无特种作业证上岗人员不到位的行为督导不 力。 5.自然资源部门 (1)文峰区自然资源局(原文峰区国土资源局) 未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土地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凯信达公司等园区内企业长 期非法占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园区内普遍存在的未取 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非法使用土地行为失管。 (2)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安阳市国土资源局) 对全市产业集聚区长期存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问 题监管指导不力,对全市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违法行为 查处不到位的问题失管失察,对原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土 地违法行为查处不彻底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文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按规定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

27 投入使用的违法建筑开展监督检查 [41]。对2021 年度国务 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通报的河南省有关地区住房 城乡建设部门未查处建设工程领域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问 题,没有对辖区类似凯信达公司问题对照检查和查处。 (2)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按规定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 投入使用的违法建筑开展监督检查,对文峰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存在的同类问题失察;对建成区外和非国有土 地上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放任不管,使凯 信达公司成为监管盲区。对2021 年度国务院安全生产和 消防工作考核通报的河南省有关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未查处建设工程领域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问题,没有对辖 区类似凯信达公司问题对照检查和查处。 7.城市管理部门 文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未按照文峰区政府有关 职责界定 [42],履行对建设工程领域消防许可(备案)违 [41]《安阳市文峰区(高新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文办〔2022〕2 号)第二十五条: 文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职责(四)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第四十一条:(一)坚持分级管理。区政府 及有关部门以严格日常监管、加强执法检查、监督排查整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为主 要职责。 [42]《文峰区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三定”有关问题的说明》:文峰区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局“三定”中,第二十一条“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 市级辖区以外的行政处罚权”,包括《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行政处罚权,即应 当对违反有关建设工程领域消防许可(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28 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责,未指导宝莲寺镇开 展相关工作,使凯信达公司长期处于监管空白。 (三)地方党委政府 1.宝莲寺镇 未依法查处辖区内相关企业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 为,致使辖区内相关企业长期违法占用土地、违反规划 建设项目。未对建设工程领域消防许可(备案)违法行 为进行检查。未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开展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扎实,对凯信达公司违规改建、违 规出租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等违法行为以及尚鑫 公司消防安全问题失管,督促凯信达公司、尚鑫公司的 消防安全问题闭环整改不力;吸取2021 年河南柘城县 “6·25”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开展“九小”场所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不深入、不彻底,未发现相关企业存 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43]。 2.文峰区管委会 [44] 未严格按照批准的园区主导产业和功能布局安排相 [4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治 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1〕20 号):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直接责任 主体,要全面发动基层网格化管理力量,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消防宣传教育。 [44]文峰区管委会2009 年8 月成立,2022 年6 月被撤销;撤销前,由文峰区管委会 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安全监管。

29 关项目 [45]。2010 年,在凯信达公司空压机生产项目尚未 备案的情况下,文峰区管委会主动要求凯信达公司先建 设后审批 [46]。违规向凯信达公司单独供地 [47]。对凯信达 公司将空压机生产厂房变更为五金交电仓库、将厂房出 租给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定位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为失 管。重发展轻安全,对凯信达公司等园区内企业长期缺 乏监管。吸取2021 年河南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 故教训不深刻,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 [48],组织开展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扎实。 3.高新区管委会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扎实,对管 理区域内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未做到全面排查。在2022 年 国庆和党的二十大期间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以及“九小” 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中,未将凯信达公司、尚鑫公司 等企业纳入检查范围。未理清高新区相关部门安全监管 职责,督促指导高新区相关部门履行企业安全监管和日 [45]《安阳市委办公室安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有关 工作的通知》(安办〔2010〕19 号)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和功 能布局安排相关项目,凡不符合主导产业布局的项目一律不准入驻产业集聚区。 [46]2012 年7 月30 日取得备案批准。 [47]《安阳市委办公室安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有关 工作的通知》(安办〔2010〕19 号)要求:集聚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低于5000 万元 的一般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单独供地,应入住标准化厂房。 [48]文峰区管委会2020-2021 年班子会议纪要中较少提及消防安全工作。

30 常管理职责不力,对凯信达公司、尚鑫公司等企业安全 监管不到位。 4.文峰区 未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未将中小制衣生产企业 消防安全列入三年行动重点整治范围,未开展针对性消 防安全专项整治。对相关部门单位和宝莲寺镇政府履行 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问题失察。对文峰区 管委会未“严格按照批准的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和功能 布局安排相关项目”,未履行土地、规划、建设等日常管 理职责,以及有关部门未及时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等问题 失管失察。对建成区外和非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部门监管职责不明确,使得凯信达 公司成为监管盲区。对宝莲寺镇履行属地消防安全和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统筹推动文峰 区和高新区行政区域套合改革不力,未及时理顺对文峰 区管委会管理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导致凯信达公司等 企业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未被发现。事故发生后,迟报4 名遇难人员。 5.安阳市 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存在的项目未批先建、消防 安全隐患普遍存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失管失察。

31 落实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力,未结合辖区内中 小制衣生产企业多的产业特点,将其纳入消防安全专项 整治三年行动重点内容。吸取2021 年河南柘城县“6·25” 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未落实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 派出所的协作配合机制,督促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 理不力。对相关部门单位存在的履职不力等问题失管失 察。对文峰区和安阳市公安局迟报4 名遇难人员失察。 6.河南省 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 指示精神学习领会不深刻不到位,对安阳市在统筹发展 和安全上出现的偏差推动整改不够。未有效督促安阳市 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吸取2021 年河南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不够, 组织开展全省消防安全大检查不彻底。对相关部门单位 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失察。 四、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凯信达公司负责人康学俭、康继伟、康继革,库区 主管常孝南;尚鑫公司负责人张建亮、侯会娟;凯信达 公司消防设施改造施工方人员白云、孟宣佐,因涉嫌犯 罪被刑事拘留。

32 (二)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 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 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河南省委、省政府在事故发生后已向党中央、国务 院作出了初步检查,建议事故结案后进一步作出深刻检 查,针对事故调查指出的突出问题,深刻吸取教训,认 真研究和落实整改防范措施。要对安阳市委、市政府整 改情况进行评估,同时督促其他地区举一反三、加强整 改,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行政处罚 建议由河南省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分别对凯信达公司、尚鑫公司进行行政处 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 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推动工作。地方各级党 政领导干部要继续加强学习《习近平关于防范风险挑战、 应对突发事件论述摘编》,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 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上

33 来,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真正担负 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地方各级 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培训的 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维护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要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为重点, 加强对新上任领导干部的专题培训,制定和落实领导干 部安全生产职责和年度任务“两张清单”,切实做到知 责明责尽责。建议河南省对照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 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深刻反思近年来重特大事故教训, 围绕加强党委政府领导、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落实企业 主体责任、推进社会安全治理等方面,以“时时放心不 下”的责任感,抓紧研究实施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 事前预防转型的对策措施,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 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二)全方位织密织牢消防安全责任网。地方各级 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把生产经营单位消 防安全作为公共安全治理的重点来抓,尤其是要深刻吸 取此次事故教训,细化各有关部门责任措施,覆盖辖区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坚决杜绝“只管合法、不管非法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的不负责任行为,坚决消除中小企业

34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盲区漏洞,防止责任悬空。消 防救援机构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快探 索向事前预防转型的有效制度办法和具体实践途径,进 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安全执法检查工作体制机制,强化执 法效能。商务部门要进一步指导、督促仓储批发等商贸 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漏查漏管。公安机关要加 强对派出所的指导,细化消防安全责任措施,并按照现 行有关法规制度,切实履行好有关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等 工作职责。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完善有关制度办法, 将日常检查发现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的安全问题及时 移送查处;要加强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焊工特种作业证颁 证培训和监督检查,同时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加强焊接 等有关焊工作业证的规范管理,严厉查处无证上岗作业 等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改 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工作,依法 严格查处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设项目,从源头上把 好消防安全关。各地消安委要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协调 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推动,加快提高消防安全整体 能力水平。河南省和安阳市要结合实际制修订消防安全 有关法规制度,厘清有关部门职责,并督促落实到位。 (三)深入治理中小企业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中小

35 企业分布行业领域广、数量多,大都涉及消防安全问题, 稍有不慎,容易造成“小火亡人”,甚至像这起事故一 样酿成大祸。但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治理手段措施没有 跟上,多处于监管空白地带,要坚决扭转这种现象。河 南省、安阳市要针对已投产投运的生产经营单位无土地、 规划、建设许可等突出问题,抓紧排查、摸清底数,尽 快研究、系统解决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其他地区也 要全面排查,加快解决此类工业园区企业“先上车后买 票”形成的安全问题,坚决防止久拖不决、留下后患。 河南省和其他地区要针对该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推动治理“厂库合一、下库上 厂”和“多合一”场所,储存批发危险和可燃物品的商 贸企业,以及同一建筑内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总人数超 过30 人的。要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 对建筑消防设施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违规设置影响逃生 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违规动火作业等情形,依法严肃 查处。要加强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设施抽查检查, 确保完好有效。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单 位,要提请地方政府挂牌督办,跟踪限期整改销号。对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 惩戒。

36 (四)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国家层面,为防止 基层相关部门消防职责不清、责任悬空,建议加快完善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尽快制修订出台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修订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对未申报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许 可(备案)但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明确地方住房城乡建设 和城市管理部门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商务部门要会同 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小规格大批量危险物品仓储批发 相关制度办法和标准,完善和落实《易燃易爆性商品储 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各地区要修订完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将类似该事故中同一建筑 物多家企业分租、火灾危险性大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强化风险研判,前移风险管控关口,加强消防安全监管; 同时要严格落实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责任,防 止出现监管空白。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 五条硬措施”提出的“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 员安全管理”,结合本地产业分布和生产经营单位实际 用工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规范管理,有效保

37 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 (五)切实强化基层安全治理能力。认真贯彻落实 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 见,改革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基层专 业消防力量,补齐基层消防安全短板。河南省要按照既 定部署,加强专业力量建设和装备配备,抓紧建设乡镇 (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其他地 区也要结合实际,强化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完善工作机 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切实做好生产经营单 位火灾防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对基层单位加强业务指 导,提高履职防范能力,做到小切口、真管用;要组织 力量对中小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帮扶,指导开展现场 应急救援基本技能训练和应急疏散演练,做到有报警、 能疏散、会疏散、不亡人;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 宣传活动,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各级消防 救援机构要畅通网络举报渠道,特别是建好用好消防安 全举报微信小程序,方便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举报,一 经查实及时兑现奖励;对各有关部门移送的消防安全违 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举报线索,要及时核查并反馈情况。

FD10175 | 2022_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答记者问.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就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答记者问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相关负责人就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答记者问

2023-08-29 17:32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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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记者就该事故中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采访了事故调查组相关负责人。

记者:这次事故调查过程是怎样的?调查的结果如何?

答: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原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国务院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社会和历史负责的态度,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交流等方式,调阅文件资料1800余册、实地勘查15次、询问谈话232人次,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企业负责人严重违法违规、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记者:事故是如何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为何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答:事故调查组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实验验证以及技术鉴定,排除放火、电气、自燃、吸烟等因素,认定事故直接原因:凯信达公司负责人在一层仓库内违法违规电焊作业,高温焊渣引燃包装纸箱,纸箱内的瓶装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受热爆炸起火,进而使大量黄油、自喷漆、除锈剂、卡式炉用瓶装丁烷和手套、橡胶品等相继快速燃烧蔓延,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火灾发生时,凯信达公司一层仓库的部分消防设施缺失、二层的被人为关停失效,尚鑫公司负责人未及时有效组织员工疏散撤离,是造成大量员工伤亡的重要原因。

这起事故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原因:一是无证违法违规电焊作业。凯信达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多次违法违规电焊作业;事发当日下午,进入仓库又违规焊接加固货架,焊渣引燃货架下端装有瓶装聚氨酯泡沫填缝剂的包装纸箱,导致火灾发生。二是建筑内部分消防设施缺失或失效。凯信达公司在起火建筑原设计为展厅时,就没有按设计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后擅自将一层改为仓库且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致使火灾初期无法实现早期报警和自动喷水控制火势。尚鑫公司所在二层的上述消防设施被人为关停失效,致使该公司员工未能第一时间获知火警提示、疏散撤离。三是大量危险和可燃物品燃烧蔓延快温度高毒性大。凯信达公司仓库存放了近5吨润滑用黄油,19.6万余副手套,1.4万余瓶聚氨酯泡沫填缝剂,2.5万余瓶自喷漆、1.2万余瓶卡式炉用瓶装丁烷等。从仓库出现明火到浓烟封堵尚鑫公司室内楼梯仅用时3分钟,火场最高温度超过1400摄氏度,燃烧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加剧了火灾险情。四是违规分隔加大安全风险。凯信达公司将起火建筑随意分隔出租,且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尤其是尚鑫公司通往室外的内部楼梯上方与凯信达公司仓库连接处仅用纸箱板封堵,导致仓库着火后大量高温有毒浓烟迅速冲破纸箱板,涌入充满了该内部楼梯,堵住了尚鑫公司员工的逃生通道。五是未及时有效组织疏散撤离。火灾初期,尚鑫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没有第一时间组织员工疏散撤离,错失了撤离的最佳时机,该负责人通过自己熟知的室外楼梯自行逃生,而该公司被困员工因平时未经演练,不知道可以通过室外楼梯逃生,撬开分隔铁皮进入隔壁制衣厂,被浓烟困住不幸遇难。

记者:这起事故暴露出哪些主要问题?

答: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查明了涉事企业、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涉事企业严重违法违规、不落实主体责任。凯信达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手续;一层仓库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建筑内车间之间违规使用单层铁皮分隔;将违法建筑出租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消防设施改造交由无资质主体施工;公司负责人无证违规焊接作业。尚鑫公司在作业场所设置办公室、会议室、展厅等功能性用房后,通道入口与室内楼梯口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严重影响被困人员安全疏散;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应急救援和疏散预案,未组织演练;未有效组织安全疏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二是地方党委政府没有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当地一些领导干部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深入,重发展、轻安全,项目审批安全红线意识缺乏、把关不严。涉事企业从2010年入驻园区、厂房建设到分隔出租至事发的12年来,按规定需要的土地、规划、建设等许可证一个都没有,也没有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却能照常经营。三是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力。执法检查不严不细,2019年2月原文峰区公安消防大队对起火建筑二层的两家制衣厂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对该起火建筑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室内疏散通道不符合规范等基本问题没有检查,5月、6月又进行了复查,但均未对一层凯信达公司仓库进行抽查检查,未发现和处置部分消防设施缺失问题。专项整治不彻底不深入,未将凯信达公司、尚鑫公司等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单位名录库,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均未对上述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未按消防法有关规定检查和发现凯信达公司负责人无证焊接作业问题。四是商务部门对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不力。2020年6月至8月,河南省三级商务部门印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对商贸行业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排查”。安阳市、文峰区商务部门从未对凯信达公司开展隐患排查,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职责,导致此类企业长期处于行业管理空档。2020年8月,河南省商务厅在全省商贸行业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之后要求限上商贸企业2021年年底前达标,安阳市商务局要求“2022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标准化管理工作”,但作为限上商贸企业的凯信达公司从未开展此项工作,其消防安全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五是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宝莲寺派出所未将凯信达公司、尚鑫公司等单位纳入“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范围,也未将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单位名录库进行抽查检查。2022年,河南省公安厅印发通知,要求组织派出所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开展全面大排查,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制定的工作方案也要求派出所对辖区内“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逐一登记造册,但宝莲寺派出所均未落实。六是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严格。文峰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凯信达公司、尚鑫公司等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服务后,仅将隐患清单交由宝莲寺镇政府处理,未跟进督促落实,未对排查出的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也没有将消火栓部分损坏、疏散通道不畅等火灾隐患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未按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检查和发现凯信达公司负责人无证焊接作业问题。七是自然资源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查处不彻底。凯信达公司地块内建筑物长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直到2020年河南省审计厅部署的专项审计行动中指出该问题后,文峰区自然资源局才对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处罚,但未整改到位。至事发前,凯信达公司仍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相关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更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导致该建筑消防安全先天不足,火灾隐患始终存在。八是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没有查处有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问题。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文件,明确2019年6月底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接。但在市、区两级分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工作互相推诿不履职,导致均没有对凯信达公司建设工程未开展消防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记者:此次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有哪些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答:这起事故暴露出当地消防安全工作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深入推进安全防范工作,事故调查组提出五个方面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推动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干部培训重要内容,抓紧研究实施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对策措施。二是全方位织密织牢消防安全责任网,细化各有关部门责任措施,坚决消除中小企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盲区漏洞,防止责任悬空。三是深入治理中小企业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要全面排查、加快解决工业园区企业“先上车后买票”形成的安全问题,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举一反三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加强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设施抽查检查。四是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快完善与消防法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尽快制修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五是切实强化基层安全治理能力,改革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基层专业消防力量,补齐基层消防安全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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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76 | 2022_泉州9·16港湾神龙8号轮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泉州“9·16”“港湾神龙8号”轮

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简况

2022年9月16日0910时许,天津**工程有限公司所属无动力挖泥船“港湾神龙8号”轮在湄洲湾肖厝港区肖厝作业区18A、18B、18C泊位工程续建项目水域(概位:25°13'.5N/118°56'.5E)停泊期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船上3人死亡,设备操作室及机舱过道等过火,左舷燃油舱破裂、船体进水,未造成水域污染,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

MMSI:水上移动业务识别码

VHF: 甚高频无线电话

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闪点:是材料或制品与外界空气形成混合气与火焰接触时发生闪火并立刻燃烧的最低温度。

三、事故调查取证情况

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福建海事局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泉州海警局、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派员参与调查,邀请泉州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石化专家协助调查。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勘验,对相关客观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和送检分析,将发现的船上不合格燃油问题及时通报当地市场监督和公安部门进行处理。主要情况如下:

(一)船舶资料

船名

港湾神龙8号

船籍港

天津

船舶种类

挖泥船

船体材料

钢质

船舶识别号

CN200769***06

MMSI

4133***50

总吨

558

净吨

167

总长

46.1M

型宽

12.0M

型深

3.5M

参考载货量

--

航区

沿海

主机功率

--

建造厂家/完工日期

广东东莞市众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2007年9月11日

船舶所有人/地址

天津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区道号

船舶照片

表1:“港湾神龙8号”轮船舶资料

(二)船舶状况

1.船舶登记和检验情况

该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由天津海事局签发,登记船舶所有人为天津**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船舶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该轮《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由天津市船舶检验处签发,最近一次检验(年度检验)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于2022年3月3日在天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实施,其中《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9月11日止,事故发生时,相关船舶检验证书已过期失效。

2.船舶安检情况

该轮于2022年4月2日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列入重点跟踪船舶,最近一次船旗国监督检查由福州连江海事处于2022年7月15日实施,发现缺陷6项,处理意见均为开航前纠正,安检缺陷与事故原因无直接关联。

3.船舶舱室及相关设备情况

(1)燃油舱

该轮主甲板下#42-#56肋位左右边舱为燃油舱,每个燃油舱舱容均为64.68m³(见图1),燃油舱顶板上分布3个开口,分别是透气管、加油孔、测量孔,本次发生爆炸的是左舷燃油舱。根据船上幸存人员陈述,左舷燃油舱加油孔和测量孔日常用旋塞盖紧处于关闭状态。

(2)泥泵动力柴油机

该轮绞吸作业泥泵由1台柴油机驱动,功率2426KW。事发前,船上人员正在对该柴油机喷油器、机油滤器等部件进行拆检保养(见图2、3),将拆下的第3缸喷油器搬至机舱左舷门口主甲板上进行清洗。

图1:燃油系统布置图

图2:泥泵动力柴油机 图3:喷油器

(3)消防设备

该轮机舱配有1台主消防泵,机舱、辅机舱配有2支大型泡沫灭火器、2支二氧化碳灭火器,甲板操控室、船员舱室和厨房共配有12支干粉灭火器,机舱、甲板操控室、船员室配有5支大型泡沫灭火器,本次事故中未使用消防设备。

4.“港湾神龙8号”轮的辅助工作小艇

“港湾神龙8号”轮现场水域有2艘辅助工作小艇,未经登记和检验。其中1艘钢质小艇作为锚艇,主要用于协助“港湾神龙8号”轮施工作业,另1艘玻璃钢小艇作为船上人员上下船的交通工具。

(三)人员情况

“港湾神龙8号”轮为无动力挖泥船,不适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无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上工作人员由郭*虎根据施工需要安排上船工作,2艘辅助工作小艇亦未另配船员。施工期间共安排8人上船工作,分别从事机器设备维护、绞吸设备操作等工作(包括厨工),其中,仅1人持有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其他7人均未持有相关船员证书。相关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郑*明,湖南岳阳人,在船上从事机器设备维护操作,未持有相关船员证书。事发时他在机舱底层清洗机油滤器。

王*华,江西萍乡人,在船上当厨工,未持有相关船员证书。事发时他刚从主甲板左舷机舱门口进入机舱通道。

苏*贵,四川泸州人,在船上从事机器设备维护操作,未持有相关船员证书。事发时他在机舱门口处的左舷油舱上方主甲板上清洗喷油器,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谢*平,湖南常德人,在船上从事绞吸设备操作,持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事发时他在机舱门口处的左舷油舱上方主甲板上清洗喷油器,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郭龙,江西萍乡人,在船上从事机器设备维护操作,未持有相关船员证书。事发时他在左舷机舱门口与苏贵交谈,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刘林,江西萍乡人,未持有相关船员证书,王华、郑明称刘林为“船长”。据郭虎称,刘林是船上负责人,船舶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由刘*林负责。事发时他和其他2人离船驾驶锚艇去修补该轮配套输泥管线。

(四)环境因素

1.气象海况

泉州市9月16日0700时气象预报:湄洲湾16日东北风2-3级、能见距离5-6海里,天气晴,气温25-34℃。

2.事故水域通航环境

事发水域位于湄洲湾内的肖厝港区肖厝作业区18A、18B、18C泊位工程续建项目施工水域,除本项目施工船外其他过往船舶较少。

图4:事发水域示意图

(五)管理因素

1.船舶所有人

“港湾神龙8号”轮船舶所有人为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隶属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25日,法定代表人姜,持有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机械设备租赁;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劳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公司现有船舶3艘,其中2艘挖泥船(“港湾神龙8号”、“港湾号”)、1艘工作船(“港湾*”)。该公司设有总经理、综合办公室、安全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等部门,未建立和运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未强制要求适用NSM规则),仅制定了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文件。

2.船舶租赁情况

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起将“港湾神龙8号”轮及其配套管线租赁给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双方于2021年12月24日续签《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本次租赁期限为2021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5日。

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17日,法定代表人郑胜(广东汕尾人),公司持有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土木工程建筑业(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郭虎为公司代理人,在“港湾神龙8号”轮租赁合同中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委托期限:自2021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5日。

郭*虎于2021年11月2日以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将“港湾神龙8号”轮转租给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即又将该轮转租给湄洲湾肖厝港区肖厝作业区18A、18B、18C泊位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福建省码头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疏浚工程专业分包单位福建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约定本次租船时间为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10月13日。

3.船舶进退场情况

事故发生前,“港湾神龙8号”轮于2022年8月14日最后一次进入湄洲湾肖厝港区肖厝作业区18A、18B、18C泊位工程项目水域。8月16日,该轮办理完成进场审批后开始挖泥作业。由于船上设备故障频发、疏浚区域土质较为坚硬和纳泥区限制等原因,该轮现场实际作业时间较少,且工效低。9月13日,因设备故障、土质限制、船舶检验证书过期等原因,施工单位中建集团有限公司向监理单位广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书面申报“港湾神龙8号”轮退场,并计划更换船舶。监理单位当日签署了同意退场意见,福建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均收到“港湾神龙8号”轮退场通知,未再安排挖泥作业。该轮在收到退场通知后因12号台风“梅花”影响等原因,未能及时离开,仍锚泊在施工项目水域。

综上,“港湾神龙8号”轮日常经营管理由郭虎实际负责,该轮所配备的工作人员也由郭虎临时雇佣。经调查,该轮经层层转租后,船舶安全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天津工程有限公司将自有“港湾神龙8号”轮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据郑胜(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称,其公司是为了参与相关项目施工而成立的,公司除了法人代表和外聘一名财务外,无其他管理人员。郑胜又以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郭*虎个人作为公司代理人,实际经营管理该轮。

(2)天津**工程有限公司相关管理文件未制定上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等制度及相关应急预案。该公司虽在《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上要求承租方应配备技术熟练的持证人员,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现场的安全规章制度和防护要求,但实际上未予核实监控。

(3)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和郭*虎在租赁“港湾神龙8号”轮期间未按合同约定建立、健全该轮设备运转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设备定期检查记录等安全技术档案,并按照要求每月向甲方(天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和报备设备检查记录,而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也未予跟踪监督。

(4)郭虎在实际经营管理“港湾神龙8号”期间未规范建立和落实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作业操作程序,在船舶供受油作业、设备维护保养、防火防爆安全等方面未明确具体安全要求;所雇佣的上船工作人员仅1人持有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其他7人均未持有相关船员证书或其他专业资格证书,缺乏安全作业技能和知识,而郭虎也未对这些上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六)船舶燃油供受情况

事故发生前,该轮曾于9月13日经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排加装燃油,该轮本次所加装的燃油由个体赖*铭(福建晋江人)供售,从晋江市责任有限公司油库出库。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将有关情况通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组织对晋江市**责任有限公司油库和赖*铭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 赖*铭不具备经营柴油的资质和条件,日常通过4个客户的名义(福建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向**销售福建有限公司采购柴油,再由赖*铭本人统一调配销售。
  1. 赖铭所雇用的油罐车在泉港过磅时通过非法手段改变称重,开票重量为20.35吨,实际供油量为19吨多。据赖铭陈述,本次所供售的19吨多燃油是在不同时间分批从油库运输寄存在晋江市责任有限公司油库,但赖*铭仅能提供其中7吨燃油的采购票据和检验报告,其余12吨燃油无法提供原始采购票据以证明来源。
  1. 晋江市**责任有限公司油库不具备经营柴油的资质和条件,为赖铭无照经营柴油销售提供经营场所、保管、仓储服务。该油库对赖铭本批次油品的入库和出库均未保存油品检验油样。

(七)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事故调查组、专家进行现场勘验,情况如下:

  1. 船舶左舷燃油舱爆裂进水,左舷燃油舱顶板沿舷侧被爆炸掀开呈竖立折起状态,开口8.0M×2.3M,燃油舱处船壳外板向外开裂。

图5:左舷燃油舱爆炸后顶板状态

图6:燃油舱顶板上的透气管孔、加油孔、测量孔

2.船舶左舷燃油舱顶板上一块补板焊缝未满焊,存在原有的开口。

3.主甲板上层建筑呈现烧蚀痕迹。

4.被爆炸掀开的主甲板左舷燃油舱顶板后部堆积杂物,其中存在电线插座。

  1. 主甲板左舷机舱门口堆放铁桶、喷油器、螺栓等铁质材料物品,由于现场破坏、烧蚀污浊情况较为严重,事发前相关设施设备状况无法有效辨识。

图7:左舷燃油舱透气管 图8:右舷透气管、加油孔、测量孔

图9:左舷燃油舱顶板上的补板 图10:补板未满焊焊缝

四、重要事故要素认定

(一)事故时间

据刘林陈述,爆炸发生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0910时。据黄淦陈述,2022年9月16日九点左右,他在项目部听到外面爆炸声,发现“港湾神龙8号”轮着火,立即给刘林打电话询问船上情况。刘林手机通话记录显示接到黄*淦电话时间为0912时。因此,推定事故发生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0910时。

(二)事故地点及爆炸部位

事发时,“港湾神龙8号”轮停泊在施工项目水域,船位:25°13'.5N/118°56'.5E。经现场勘验,爆炸部位为“港湾神龙8号”轮左舷燃油舱。

(三)“港湾神龙8号”轮左舷燃油舱内不合格低闪点燃油分析

经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淦测量,该轮在本次加油前原存油约13吨,本次所加装的19吨多燃油分别加入左右燃油舱内(在加油过程中,船上人员为调节船体横向的平衡,曾打开左右燃油舱连通阀)。赖铭雇用油罐车(车牌号为“赣C25”)从晋江市**责任有限公司油库提油,直接运至施工项目现场驳岸边,先后2次将燃油加装至“港湾神龙8号”轮锚艇油舱,再由锚艇过驳到“港湾神龙8号”轮油舱。据刘*林陈述,开始加油时发现燃油颜色较红、气味刺鼻,加油期间,他从油罐车加油管末端采集了1瓶油样。加完油后,船上间歇开动绞吸机进行试吹作业,燃油消耗较少。事故发生后,右燃油舱存油约17吨,据此估算,在事故发生时左燃油舱存油约为15吨。据船上人员陈述,自该轮本次加油后至事故发生时,在船上一直闻到有刺鼻的油气味。

本次加油供受双方在油品交接各环节均未按规定留存油样及相关单证、燃油检测报告,但该轮的锚艇油舱内仍残留有油罐车加装的燃油,调查组对此进行取样,连同刘*林在加油过程中从油罐车加油管末端采集的油样一同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两个油样的闪点(闭口)分别为23℃和13℃,“样品属于不合格船用馏分燃料油”,不符合国家《船用燃油标准》(GB17411-2015)有关“闪点(闭口)/℃不低于60℃”的规定。

上述两份送检油样采自赖铭雇佣油罐车以及油罐车加装到该轮锚艇油舱的残留燃油,据此分析,赖铭为该轮所加装的本批次燃油是不合格低闪点燃油。

五、事故经过

2022年8月14日,“港湾神龙8号”轮经“锦航6”轮由福州港外锚地拖带抵达施工项目水域参与疏浚施工作业。

9月11日,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计划安排“港湾神龙8号”轮退场,按租约该轮退场时时船上存油量应与进场时存油量一致,该公司现场管理人员黄淦测量了该轮存油量后,即通过电话联系赖铭的跟单工人苏*钦购买柴油。

9月12日,赖铭通过电话通知油罐车(车牌号赣C25)司机刘金于次日到晋江市有限责任公司油库提油运往泉港区的施工项目现场。

9月13日1000时许,油罐车到达晋江市**有限责任公司油库开始装油。1100时许,油罐车装完油直接前往施工项目工地。

1300时许,油罐车抵达施工项目工地驳岸边,通过车上输油管向“港湾神龙8号”轮锚艇油舱加油口内卸油,先后分2次将燃油输送到“港湾神龙8号”轮锚艇油舱,再由锚艇过驳到“港湾神龙8号”轮左右油舱,开始加油时,“港湾神龙8号”轮工作人员刘林发现本次燃油颜色较红、气味刺鼻,于是向黄淦反映本批次燃油可能有问题,并使用矿泉水瓶从油罐车输油管末端(伸到锚艇油舱口处)采集了1瓶油样。

1500时许,油罐车完成卸油,油罐车本次过磅单显示加油量为20.35吨(实际供油量为19吨多)。

当日,福建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收到施工项目监理单位签署的“港湾神龙8号”轮退场通知,未再安排挖泥作业。因12号台风“梅花”影响等原因,该轮仍锚泊在施工项目水域。

9月16日0600时许,船上人员吃早饭时,刘林通知郭龙和郑明等人自行安排机器检修。早饭后,刘林带着刘伟和梁升驾驶锚艇前往附近海面该轮吹泥管接头,王*华驾驶另一艘小艇上岸买菜。

0700时许,郑明、谢平、苏*贵3人到机舱开始拆卸泥泵驱动柴油机喷油器。

0800时许,谢平、苏贵将拆下的1支喷油器搬上主甲板左舷机舱门口处进行清洗,郑*明留在机舱内清洗机油滤器。

王华买菜后驾驶小艇返回“港湾神龙8号”轮时,看到郭龙、苏贵和谢平3人在交谈,郭龙站在左舷机舱门口处,苏贵拿着喷油器和谢平蹲在附近的左舷主甲板上(即左舷燃油舱顶板位置)。谢平帮忙将菜接到船上后继续回到原位。

王华随后驾驶小艇离开,为刘林所在的锚艇送螺栓。

0900时许,王华驾驶小艇返回“港湾神龙8号”轮取水和碎布,看见郭龙仍站在左舷机舱门口处,谢平和苏贵2人坐在左舷主甲板上(即左舷燃油舱顶板位置)附近。

0910时许,王*华从厨房取好水后,准备到机舱取碎布,他从主甲板左舷机舱门进入通道刚行走几步,左舷燃油舱发生爆炸,左舷燃油舱顶板沿舷侧被爆炸掀开呈竖立折起状态,燃油舱处船壳外板向外开裂,舱内燃油持续燃烧,形成滚滚浓烟。

爆炸发生后,王华看到郭龙倒在左舷机舱门内附近(已死亡),但未看到谢平和苏贵。刘林驾驶锚艇赶来将郑明、王*华2人接上岸。

0912时,在项目部的黄淦发现“港湾神龙8号”轮起火,立即通过电话向刘林了解情况,随即拨打119报警。

图11:“港湾神龙8号”轮爆炸及过火区域示意图

六、应急处置和搜救情况

2022年9月16日 0918时,泉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接湄洲湾肖厝支航道进港船“中拓福星”轮报告称发现在其前方有船着火。0928时,附近船舶“天利工07”轮证实“港湾神龙8号”轮发生火灾。泉州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调派“海巡08613”艇和海事人员前往事发水域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协调“新港拖06”“新港拖07”“新港拖08”消拖两用拖轮赶往现场开展灭火和救助行动,同时协调相关清污、潜水等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寻和防污染应急处置。

1010时许,“新港拖06”“新港拖07”“新港拖08”等消拖两用拖轮先后抵达现场开展灭火作业。

1045时,该轮船舶火情得到基本控制。

1136时,现场搜救人员在该轮机舱过道发现1具遗体,经辨认为郭*龙遗体。

1415时许,协调12名潜水人员分组对该轮船底及周边水域开展水下探摸搜寻。

9月17日0900时许,协调兴通港口服务公司清污船现场布设围油栏,防止水域溢油污染。

9月18日0606时,在事发水域东侧附近水面发现1具遗体,经辨认为谢*平。

1145时,在该轮左舷燃油舱内发现1具遗体,经辨认为苏*贵。

1400时,海上人命搜寻救助行动结束,转入后续处置工作。

至2023年1月10日,该轮3名死者家属分别与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人命调解协议书》,达成理赔协议,相关赔偿款已落实到位。

七、事故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港湾神龙8号”轮3人死亡,船舶左舷燃油舱破损,船体进水,机器处所淹水,上层建筑及设备操作台内设施过火损坏,未造成海域污染。截至本报告完成时,“港湾神龙8号”轮未进行修理和损失评估,具体直接经济损失待进一步核实。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邀请泉州市应急管理局、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以及相关专家对“港湾神龙8号”轮进行了现场勘验,对爆炸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受邀专家出具了《专家意见书》。根据《专家意见书》以及调查组现场勘查情况,综合分析认定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港湾神龙8号”轮船舶技术状况不良,在加装不合格低闪点燃油后,该轮左舷燃油舱内燃油产生的易燃易爆油气泄漏至主甲板,与空气混合后达到爆炸极限范围,遇点火源产生爆炸。

1.爆炸物分析

(1)该轮左舷燃油舱内在事故发生时存有约15吨燃油,其中除部分为原有存油外,主要是新加装的不合格低闪点燃油,经油样采集送检,检测结果表明两个油样的闪点(闭口)分别为13℃和23℃,均属于不合格船用馏分燃料油,严重不符合国家《船用燃油标准》(GB17411-2015)有关“闪点(闭口)/℃ 不低于60℃”的规定。

(2)该轮左舷燃油舱舱容为64.68m³,实际存油量仅15吨,舱内燃油液面离舱顶有较大的空档高度,易造成低闪点的燃油油气挥发,产生易燃易爆气体,通过透气管及未满焊的补板开口处溢出,在周围形成爆炸危险环境,油气与空气混合后浓度达到爆炸极限范围,遇火花、静电等点火源引起爆炸。

2.点火源分析

(1)事故发生前,现场有人员从事喷油器的清洗作业,现场存在铁桶、喷油器、螺栓等铁质材料物品,如在作业期间跌落、敲击易产生火花。

(2)现场从事喷油器清洗作业的人员有抽烟习惯,不排除作业过程中有抽烟行为。

(3)现场附近存在非防爆插座,如拔插插头会产生电火花。

(4)现场人员穿着非防静电服装、鞋子,存在产生静电火花的可能。

综上,由于现场作业人员在本起事故中因爆炸死亡,且现场破坏、烧蚀污浊情况较为严重,事发前相关设施设备状况无法有效辨识,调查组取得的现有证据尚不能准确查明本起事故的点火源,不排除其他限于调查组技术鉴定手段未能获取证据的化学或物理原因,导致本起爆炸事故。

3.船舶技术状况不良

该轮《海上货船适航证书》等相关船舶检验证书已过期失效,左舷燃油舱顶板上一块补板焊缝未满焊存在原有的开口,主甲板通道上随意堆放电线、插座、杂物等,表明该轮船舶设备检修维护不到位,船舶安全技术状况不良,不符合船舶检验规范的燃油舱气密以及消防等要求。

(二)间接原因

1.船上工作人员未规范作业和采取安全防控措施

该轮船上工作人员仅1人持有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其他7人均未持有相关船员证书或其他专业资格证书,缺乏安全作业技能和知识,未规范进行船舶加装燃油、柴油机喷油器维护保养等作业活动,在察觉本次所加燃油颜色、气味明显与正常燃油不同以及船上存在油气挥发刺鼻气味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控措施,仍然在油气聚集的危险区域进行作业活动。

2.船舶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落实

该轮经层层转租,船舶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人郭*虎未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船上工作岗位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对船舶供受油作业、设备维护保养、防火防爆安全等缺少规范要求,船上工作人员的雇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规范,无法提供任何船舶安全管理记录。

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也未履行任何安全管理职责。

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对该轮的安全管理情况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未针对所属船舶特点规范制定和落实。

3.船舶燃油供受不规范

该轮事故发生前燃油供受不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赖*铭无证照销售船舶燃油,以相关水工企业名义采购柴油,再由其本人统一调配销售,本批次为该轮所供油品部分不能说明来源,经调查取样送检表明为不合格的低闪点燃料油。

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排为该轮加油时未通过正规渠道购油,未规范留存相关燃油供受单证、燃油质量检测报告和燃油样品。

责任认定

(一)不安全行为分析

1.“港湾神龙8号”轮《海上货船适航证书》等相关船舶检验证书过期失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

2.“港湾神龙8号”轮锚泊期间未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所临时指派上船的工作人员未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3.“港湾神龙8号”轮通过锚艇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和备案,未向燃油供售人索取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并妥善保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

4.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授权人郭*虎未健全“港湾神龙8号”轮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无配备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未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未为船舶配备适任船员、未建立教育培训制度、未定期组织训练演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

5.天津**工程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未对“港湾神龙8号”轮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6.“港湾神龙8号”轮在事故发生前最近一次所加燃油闪点不符合国家《船用燃油标准》(GB17411-2015)之7“闪点(闭口)/℃不低于60℃”的规定。

7.赖*铭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和条件,从事为船舶提供燃油供应服务未按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嫌违反《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赖*铭向“港湾神龙8号”轮供售燃油时,未向该轮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未确保所供燃油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未将所供燃油送交检测单位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二)责任认定

本起爆炸事故是海上交通责任事故,“港湾神龙8号”轮负事故全部责任。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人郭虎、不合格燃油供售人赖铭是事故主要责任人(郭龙、谢平、苏*贵因在事故中死亡,不能判明所负责任);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十、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天津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核实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将“港湾神龙8号”轮及其配套管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二)晋江市**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擅自销售柴油,涉嫌超范围经营,为赖*铭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保管、仓储服务。

(三)福建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涉嫌租借营业执照供他人使用,用以违法购销柴油。

十一、处理意见和安全管理建议

(一)处理意见

1.司法移送

本起事故主要责任人郭虎,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责任人赖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建议泉州海事局将本起事故调查情况移送泉州海警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泉州海事局对“港湾神龙8号”轮及其所属公司在本起事故中经调查发现的涉嫌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上级主管部门。

建议泉州海事局将赖*铭、晋江市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有关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成品油市场经营管理法律法规的调查情况移送相关主管单位做进一步调查,依法严肃处理。

(二)安全管理建议

  1. 天津**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本起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对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针对工程船舶特点,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细化船舶维护保养、船舶供受油等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监控,确保所属船舶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出租自有船舶设备时应认真核实和监控承租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1. 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工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和船上工作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确保向所管理的工程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确保公司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1. 福建省码头有限公司、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认真履行项目建设、施工和监理、施工船舶租赁等方面的各自相应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施工船舶进场的安全生产条件核实和监测,认真吸取本起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调遣安全管理差、船舶技术状况不良的施工船舶进场施工。
  1. 泉州海事局要加强对辖区施工作业船舶和船舶供受油作业的现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船舶违法供受油作业活动,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船舶技术状况不良、船上人员配备不满足要求、船舶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施工船舶进入辖区作业。
  1. 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要加强对辖区港口经营服务活动的现场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港区的违法供受油活动。
  1. 晋江市人民政府要牵头组织市场监督、商务、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当地油库、个人非法经营、储存、销售不合格低闪点燃料油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控此类油品在贮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FD10177 | 2022_济宁佰世达木业1·27粉尘燃爆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pdf

1 - 济宁佰世达木业有限公司“1·27” 一般粉尘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1 月27 日16 时56 分许,梁山经济开发区济宁佰世达 木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粉尘燃爆事故,造成1 人死亡,17 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为720 万元。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和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 委书记李干杰等领导同志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及时如实报告人员 伤亡情况,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类似 问题再次发生。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 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市委、 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带领市应急局、市卫健委等 部门负责同志连夜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并安排将伤员转至全市最 好的医院,聘请全省最好的专家进行救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2 号)等法律法规和市政 府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成立了由市应急 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梁山县政府派员参加的济宁 佰世达木业有限公司“1·27”粉尘燃爆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 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

2 - 合组,同时邀请国内权威粉尘涉爆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 调查。市纪委监委成立了事故问责调查工作组,对有关地方党委、 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开展调查。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 取证、专家论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 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 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 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济宁佰世达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世达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70832064353462M,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清森,该企 业成立于2013 年3 月12 日,注册资金1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 址为梁山经济开发区云龙路与科龙西路交汇处,经营范围为中高 密度纤维板生产销售等。企业从业人员153 人,所属行业为木材 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主要工艺包括木片的制备、 纤维的制备、纤维坯预压成型与铺装、热压、脲醛树脂的制备等。 (二)生产工艺 中高密度纤维板生产工艺主要分为5 个工序:削片、热磨干 燥、分选、铺装热压、砂光成型。

3 - 图1 企业生产工艺流程 (三)事故设备设施情况 1.分选机 分选机设备整体南北长15 米、东西宽8 米、高16.8 米。分 选机共两台,南北并列设置,每台分选机配备干燥旋风除尘器1 台、正压风机1 台、螺旋输送器2 台、锁气卸料阀2 台,在分选 风机排风管道上配置有火花探测及报警仪。 2.废料间 废料间为分选工序的配套设施,位于分选机底部,南北长15 米,东西宽8 米,高2 米,用于收集和清理粉尘废料。废料间内 顶部有8 个排料口(如图1)。正式生产时分选机通过⑤⑥⑦⑧正 常排料口排料,废料间此时清理方式是通过除尘风机的吸尘软管 在排料口下方自动吸尘,不会形成大量粉尘积聚。当检修后开机 或紧急停机时,生产系统通过①②③④异常排料口紧急排出大量

4 - 粉尘,并在废料间内大量堆积,此时则需要通过增加人工方式清 理,以加快清理速度。 图2 生产工艺设备简图

5 - 图3 废料间排料口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1 月27 日9 时30 分许,佰世达公司完成热磨机磨 片更换等检修工作后开始投料生产。10 时许铺装热压工序出现 一次进料故障。11 时36 分至11 时40 分左右,左分选机、干燥 管道前段陆续出现多次火花报警,生产经理侯加峰通知紧急停 机,随后对干燥管道和分选机进行了检查和清理。13 时30 分许 再次开机生产。此时,废料间内分别因设备检修后开机、进料故

6 - 障、火花报警后开停机等3 次排料,导致废料间内积累了大量的 木纤维废料。13 时至16 时,干燥管道前段、左分选机火花报警 各两次,操作工复位后继续生产。 14 时51 分丙班带班经理王宗胜在微信群通知班组全体人员 下班后去废料间集中清理粉尘废料。16 时许,多名丙班员工陆 续到达废料间集中清理粉尘废料。在清理废料过程中,王宗胜发 现在②号异常排料口下方料堆内有少量已碳化冒烟的木纤维,但 没有组织人员撤离,仍继续清理粉尘。16 时45 分,左分选机火 花开始频繁报警,生产经理侯加峰、设备主管杨列湘等人员对报 警进行多次复位并分析报警原因,在喷淋系统未正常运行的情况 下,侯加峰未对生产系统进行停机,也未向总经理报告。16 时 56 分许左分选机发生燃爆,燃爆后产生的大量高温气体和燃烧 物经系统管道分别进入右分选机和废料间,造成右分选机和废料 间内分别发生燃爆,导致三层平台1 名甲班员工被附近未封堵的 右分选机取料观察口喷出的火焰烧伤,17 名丙班员工在废料间 内被不同程度烧伤。

7 - 图4 事故现场图片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陆续自主逃出废料间及三层平台事故 现场,佰世达公司生产经理侯加峰16 时59 分拨打了120 救援电 话。企业抢救伤员的同时采取自救措施,10 分钟内将现场明火 扑灭。17 时40 分全部伤员被送至医院救治,分别被送至济宁市 第一人民医院和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医院抽调最好的医疗资源 进行全力救治。21 时53 分,1 名工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任海伟,男,50 岁,身份证号37****************35, 梁山县杨营镇刘普桥村人,佰世达公司跟班维修工。

8 -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事故发生当天中午,佰世达公司热磨机磨片更换完 毕开机生产时,因左分选机排料管道和干燥管道前段火花报警系 统多次报警,侯加峰组织停机并对干燥管道进行检查,发现位于 干燥管道前段的喷浆管口附近有糊化的阴燃纤维团。工人在废料 间内干燥异常排废管下部堆积的木纤维中也发现了阴燃的木纤 维,显示在事发前左分选机腔体内聚集有高温的阴燃物料。 检查左分选机进料螺旋和上下腔排料螺旋时,发现螺旋叶片 有变形并与外壳均有异常磨损的痕迹,同时查出干燥旋风除尘器 锁气卸料阀腔体锈蚀掉皮,分选系统内部进入铁质异物。分选系 统设备转动部件和系统内的高温阴燃物料经过摩擦、挤压发热产 生火星,系统火花报警仪连续报警,当班生产负责人没有责令及 时停机处理,最终引发了左右分选机及废料间内的粉尘云燃爆。 图5 左分选机排料螺旋

9 - 图6 干燥旋风除尘器锁气卸料阀腔体 (二)间接原因 佰世达公司,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 1.佰世达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格雷康火花报 警仪报警记录显示,近三个月内左分选机出现多次火花报警。企 业未能及时查明报警原因并消除事故隐患,使设备带病运行。事 故发生当天未及时查出三层平台右分选机取料观察口未及时封闭 的问题。

10 - 2.佰世达公司未有效开展废料间内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 管控,未根据粉尘爆炸危险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 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 3.佰世达公司未对火花报警及喷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未能保证火花报警后喷淋系统正常启动运转,导致火花报警 仪报警时,未能及时启动喷淋设备。 4.佰世达公司组织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不力。在2021 年县应急局组织的对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 人员培训活动中,佰世达公司将不是安全员的人员代替安全员赵 延栋参加安全培训。对员工粉尘防爆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 淡薄,对粉尘爆炸危险性认识不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差。 5.佰世达公司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安全总监。2021 年9 月6 日, 公司任命电气主管刘广喜为名义上的安全总监,2021 年12 月31 日又将其安全总监免职。2022 年1 月1 日至事故发生,未重新任 命安全总监,也未向主管和监管部门进行汇报,安全总监职能未 有效发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济宁佰世达木业有限公司“1·27”一般粉尘燃 爆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梁山经济开发区

11 -

展了全区百日会战、大排查大整治、企业安全生产全员培训、企 业主体责任清单制订、安全总监配备等工作,多次聘请安全专家 对辖区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并督促企业整改。2021 年以来会同县有关部门对佰世达公司进行了多次督导检查。

业经常开展检查,但对查出的问题仅要求企业整改,对应当处罚 的事项,从未向县应急局提请过处罚。在对佰世达公司多次安全 督导检查中,未发现安全总监没有实际开展工作的情况。在全县 安全培训活动中,对于佰世达公司安全员替培训现象未认真核查 和纠正。 (二)梁山县应急局

年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了对全县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 大整治行动,推进了双重预防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 开展了安全生产全员培训。督促佰世达公司于2021 年9 月6 日配 备了安全总监刘广喜,并对其进行了备案。2021 年严格按照执法 计划加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模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全年共检查 企业260 余家次,罚款400 余万元。2021 年11 月份对佰世达公司 进行了执法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分别对该公 司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员进行了处罚,并按期进行了复查, 企业均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力,对全县工贸行业安全生产 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要求不严。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各镇街上报 的检查情况,对应当处罚的事项未认真梳理分析并给予处罚。对 全县粉尘涉爆等行业存在的问题未确定重点和难点并采取针对性 治理措施。对佰世达公司安全总监职能未有效发挥的问题未及时 发现。 (三)梁山县工信局

梁山县应急局督促佰世达公司制定和修订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 单,并进行了审核和备案;督促佰世达公司于2021 年9 月6 日配 备了安全总监刘广喜,并对其进行了备案。

不到位。未有效履行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职责,指导督促木材 加工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对佰世达公司安全总监职能未有 效发挥的问题未及时发现。 五、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处理建议

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设置安全 总监;监督、指导双重预防体系工作落实不力,未能有效辨识生

产设备和废料间存在的安全风险,并落实管控措施。作为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犯罪,建 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组织排查治理隐患不力,未能及时消除事故 隐患。对火花探测报警仪频繁报警的情况,没有及时采取停机措 施,仍组织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险辨识不足,当发现废料间内有过火的粉尘时,明知有火灾隐患, 仍组织人员冒险作业,加速清理粉尘,对事故伤亡人员扩大负有 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左分选长期以来多次出现报警 没有查出问题,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对佰世达公司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使用安全总监,未能充分发挥安全总监的作用;督促、检查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左分选长期以来多次出现报警的问题 未能有效组织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有效辨识生产 设备和废料间存在的安全风险,并落实管控措施,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五条之规定 ①,由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未按规定参加2021 年县应急局组织的对安全员的培训;对员 工粉尘防爆专项培训工作开展不力,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应 急处置能力差;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能及时排查消除安全 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②,由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对其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50%罚款的行政处罚。

应付行业监管和主管部门,没有实际履行安全总监的职责;对火 花报警系统维护保养不到位,未能保证喷淋系统正常运行,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 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处上一 年年收入5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人员的问责建议

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副县级),全面负责辖区内安全 生产工作,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济宁市纪委监委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2.布留省,中共党员,梁山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 会副主任(正科级),协助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主持日常工 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失 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梁山县纪委监委按 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政务记过的处分。

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木制品加工行业企业安全监管 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梁 山县纪委监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政务警告的处分。

管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工作中存在“宽松软”的问题,对 木制品加工行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建议由梁山县纪委监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政务记过的处 分。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木材加工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 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梁山县纪 委监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诫勉的处分。

督促木材加工行业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梁山县纪委监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政务 警告的处分。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③,由济宁市应急局对其给予处 10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生负有责任,建议其向梁山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负有责任,建议其向梁山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梁山县工信局,履行行业主管责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责任,建议其向梁山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 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 5.梁山县委、县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力,建议其向济 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佰世达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面深入辨识安全风险,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积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大对作业现 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按规定使用安全总监,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对粉尘涉 爆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及应 急处置能力。 (二)梁山经济开发区要深刻汲取本起事故教训,认真履行 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严格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总监和有关培训等安 全要求;加大自身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力度,切实提升专业技能。 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提高检查的技术含量,及时发现和消除 企业深层次安全隐患。 (三)梁山县应急局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监管效果。立即开 展粉尘涉爆领域专项检查,举一反三,切实消除类似事故隐患。 加大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力度,加强对自身工作 的内部监督和考核,防止工作流于形式,提高监管效果。加大监 管和执法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力度,提高自身安全技术检查技能。 充分利用社会技术力量支撑,全面梳理监管行业重点和难点问 题,加大检查力度,及时消除有关事故隐患,切实提高监管水平。

18 - (四)梁山县工信局,要加强自身业务能力的培训,完善和 加强行业安全管理方式方法,针对不同行业技术特点,提高安全 管理水平,防止行业主管流于形式,加强对行业企业安全总监设 置情况的跟踪管理,督促行业企业履行主体责任。 (五)梁山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对安全 生产支持保障力度。在人员编制和财政资金上进行倾斜,确保监 管人员在岗在位。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整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 将主体责任落到实处,防止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济宁佰世达木业有限公司“1·27” 粉尘燃爆事故调查组

FD10178 | 2022_浙江_舟山10·27携船轮_10·2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浙江舟山“10•27”“携船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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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3·8”“海钜”轮火灾事故调查…

营口“6·21”“BONNY ISLAND”轮机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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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 10 · 27 携船轮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 舟山沈家门海事处 单位地址: 舟山市普陀区鲁家峙交通海运大厦 4 楼 联系方式: 0580 3665685 编制时间: 201 8 年 2 月 25 日 MAIR070302201705

1.事故概况

2017 2017年年1010月月2727日日15150000时左右,时左右,福建云联商船电子商务有福建云联商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限公司、陈勇、陈勇所有的“携船轮”所有的“携船轮”在在舟山马峙舟山马峙11号锚地号锚地(概位:(概位:29°54′.4N/122°13′.4E29°54′.4N/122°13′.4E))锚泊期间锚泊期间22号货舱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携号货舱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携船轮船轮””22号货舱货物号货舱货物过火过火损毁损毁、部分舱盖损坏、部分舱盖损坏。构成。构成一般等级水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上交通事故。。

2.调查取证情况

本起事故由舟山沈家门海事处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主 本起事故由舟山沈家门海事处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主要围绕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携船轮”船舶载货情况、船员要围绕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携船轮”船舶载货情况、船员值班情况、值班情况、福建云联商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云联商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日常管理情况日常管理情况等方面等方面展开,通过对事故船舶现场勘验,查阅船舶法定文书和有关记录,展开,通过对事故船舶现场勘验,查阅船舶法定文书和有关记录,询问事故期间值班人员询问事故期间值班人员等方式,共获取调查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等方式,共获取调查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及陈述录及陈述55份,相关船舶证书、文书材料以及份,相关船舶证书、文书材料以及视频监控视频监控等资料等资料2020余份,通过余份,通过对对火灾现场火灾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获取勘验照片若干。进行了现场勘查,获取勘验照片若干。

3.“携船轮”轮船舶情况

3.1

3.1船舶概况船舶概况

船名: 船名:携船轮携船轮 船籍港:船籍港:平潭平潭 船舶种类: 船舶种类:多用途船多用途船 总吨:总吨:5309 5309 净吨: 净吨:2973 2973 总长:总长:122.95122.95米米 船宽: 船宽:17.5017.50米米 型深:型深:8.358.35米米 主机功率: 主机功率:2500.002500.00KWKW 参考载货量:参考载货量:75837583吨吨 建造完工日期: 建造完工日期:20020099年年55月月2121日日 MAIR070302201705 建造企业 建造企业//地点:地点:温岭市松门胜海船舶修造厂温岭市松门胜海船舶修造厂//浙江温岭浙江温岭 船舶所有人及地址:福建云联商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勇 船舶所有人及地址:福建云联商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勇//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创业园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创业园1#61#6 船舶管理公司及地址:福建云联商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船舶管理公司及地址:福建云联商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潭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创业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创业园1#61#6 该轮持有平潭海事局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 该轮持有平潭海事局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及《船舶最低及《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证书均有效;安全配员证书》,证书均有效; 持有 持有中国船级社海南分社中国船级社海南分社签发的《签发的《海上海上货货船适航证书船适航证书》、《海》、《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海上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海上船舶吨位船舶载重线证书》、《海上船舶吨位证书》、《证书》、《海上船海上船舶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等证书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等证书,,证书均有效;证书均有效; 该轮持有中国海事局签发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证书有效; 该轮持有中国海事局签发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证书有效; 该轮管理公司持有中国海事局签发的《符合证明》,证书有效。 该轮管理公司持有中国海事局签发的《符合证明》,证书有效。

3.2

3.2“携船轮”轮着火区域示意图“携船轮”轮着火区域示意图

图 图11:“携船轮”着火区域示意图:“携船轮”着火区域示意图

3.3

3.3“携船轮”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情况“携船轮”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情况

该轮 该轮按照规范要求配备有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该系统保按照规范要求配备有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该系统保护处所包括机舱及货舱。经调查,该轮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于护处所包括机舱及货舱。经调查,该轮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于20172017年年11月月99日经中国船级社日经中国船级社检测检测合格并颁发有检测合格证书,合格并颁发有检测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至证书有效期至20182018年年22月月22日。日。 生 活 区 2号货舱 1号货舱 疑似初始着火点 MAIR070302201705

3.4

3.4“携船轮”“携船轮”22号货舱通风号货舱通风设施设施

经现场勘查及询问该轮船员, 经现场勘查及询问该轮船员,该轮该轮22号货舱设置号货舱设臵有两个高度有两个高度为为900mm900mm、直径为、直径为400mm400mm自然通风筒,两个通风筒位于自然通风筒,两个通风筒位于22号货舱号货舱与与11号货舱中间甲板位置号货舱中间甲板位臵。。22号货舱后部舱间甲板设置有一个自号货舱后部舱间甲板设臵有一个自然通风筒,该通风筒通往机舱然通风筒,该通风筒通往机舱。。

4.“携船轮”所载货物情况

4

4..11货物基本信息货物基本信息

“携船轮”本航次装载货物 “携船轮”本航次装载货物为为干纸浆。经查阅相关资料,此干纸浆。经查阅相关资料,此类货物是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类货物是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纸浆,纸浆纤维具有亲水吸湿纤维具有亲水吸湿性强的特性强的特点。点。纸浆纸浆纤纤维受潮维受潮时将时将发生纸浆内部微生物繁发生纸浆内部微生物繁殖,殖,微生微生物物分解分解纤维素纤维素将将产产生热量生热量。。由于货物本身特性,在长途由于货物本身特性,在长途运输运输过程过程中容易出现受潮、霉变发热等情况。中容易出现受潮、霉变发热等情况。 4

4..22““携船轮”货物装载要求携船轮”货物装载要求

根据船方提供的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及航次租赁合同 根据船方提供的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及航次租赁合同:“携船轮”:“携船轮”本航次本航次22号货舱所载运货物为干纸浆,货主为广西金桂纸浆纸业号货舱所载运货物为干纸浆,货主为广西金桂纸浆纸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委托武汉捷亚通物流有限公司对货物进行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委托武汉捷亚通物流有限公司对货物进行运输。根据本航次租赁合同,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在装卸货物时遇到雨雪根据本航次租赁合同,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在装卸货物时遇到雨雪天气必须停止装卸并及时关舱保护货物,同时要求承运人本航次天气必须停止装卸并及时关舱保护货物,同时要求承运人本航次提供参与运输的船舶要达到清洁要求,且装货时必须服从托运人提供参与运输的船舶要达到清洁要求,且装货时必须服从托运人指定的现场人员指导。指定的现场人员指导。 4

4..33““携船轮”货物装载情况携船轮”货物装载情况

该轮于 该轮于20172017年年1010月月1111日至日至1212日在广西钦州港进行装货作日在广西钦州港进行装货作业,据该轮船员陈述,装货期间天气时有阵雨,下雨则停止装货业,据该轮船员陈述,装货期间天气时有阵雨,下雨则停止装货 MAIR070302201705 作业。本航次装货期间因下雨影响装货中断过一次。 作业。本航次装货期间因下雨影响装货中断过一次。 该轮 该轮本航次在广西钦州港装载干纸浆本航次在广西钦州港装载干纸浆32163216件共计件共计5519.445519.44吨,吨,其中其中11号货舱载货约号货舱载货约3427.443427.44吨,吨,22号货舱载货约号货舱载货约22092092吨吨。。货物货物为件装,单件货物为长方体状,每件为件装,单件货物为长方体状,每件货物货物均由钢丝缆绳绑扎。均由钢丝缆绳绑扎。货货物均匀叠放在两个货舱内。物均匀叠放在两个货舱内。11号货舱由于号货舱由于货物高度货物高度超超出货舱口出货舱口约约1.51.5米,故仅在最靠近船首位置盖有一块米,故仅在最靠近船首位臵盖有一块舱盖板,高出舱盖板,高出舱口货物舱口货物由防雨帆布覆盖并用缆绳绑扎。由防雨帆布覆盖并用缆绳绑扎。22号货舱全部六块舱盖板均正常号货舱全部六块舱盖板均正常关闭,且关闭,且11号舱另五块舱盖板也平铺在号舱另五块舱盖板也平铺在22号号货舱舱盖板上方,然货舱舱盖板上方,然后又由防雨帆布覆盖。后又由防雨帆布覆盖。

5.“携船轮”轮船员情况

该轮本航次共有船员 该轮本航次共有船员1212名名,事发时船舶处于锚泊状态,,事发时船舶处于锚泊状态,驾驶驾驶台台有两人值班,分别为二副林群、有两人值班,分别为二副林群、值班水手许顺城值班水手许顺城。。 二副林群 二副林群,持有,持有海南海南海事局签发的国内沿海海事局签发的国内沿海30003000总吨以上二总吨以上二副适任证书副适任证书,证书有效。该船员,证书有效。该船员20142014年年取得二副适任证书,取得二副适任证书,20172017年年88月月2424日到“携船轮日到“携船轮””担任二副职务。事发时在驾驶台值班。担任二副职务。事发时在驾驶台值班。 水手许顺城 水手许顺城,持有,持有海南海南海事局签发的海事局签发的500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值总吨及以上船舶值班水手班水手适任证书,适任证书,证书有效。证书有效。20120177年年99月到月到“携船轮”“携船轮”任职值班任职值班水手水手。事发时在驾驶台值班。。事发时在驾驶台值班。

6.气象海况

据舟山市气象台 据舟山市气象台1010月月2727日日15001500时发布的气象预报:事发时时发布的气象预报:事发时事发水域多云,最高事发水域多云,最高气温气温2323摄氏度摄氏度,,北到东北风北到东北风55--66//77级。级。 查阅《 查阅《20172017潮汐表》:事发时段该水域为潮汐表》:事发时段该水域为落潮流落潮流,流向,流向东偏东偏南,流速约南,流速约11到到22节节。。 MAIR070302201705

7.事故经过

本起事故经过根据查阅船舶法定文书资料及记录、火灾现场 本起事故经过根据查阅船舶法定文书资料及记录、火灾现场勘验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资料整理。勘验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资料整理。 2017 2017年年1010月月1313日日09500950时左右,“时左右,“携船轮携船轮”轮”轮第第1713B1713B航次航次起锚驶离广西钦州港,目的港宁波。出港时艏吃水起锚驶离广西钦州港,目的港宁波。出港时艏吃水4.94.9米,艉吃米,艉吃水水6.96.9米。米。 10 10月月2424日日07470747时左右,抵达舟山马峙锚地锚泊完毕,锚位时左右,抵达舟山马峙锚地锚泊完毕,锚位29°54′.4N/122°13′.3E29°54′.4N/122°13′.3E,,等待码头靠泊计划。等待码头靠泊计划。 27 27日日12001200时左右,时左右,““携船轮携船轮”轮”轮船员开始收甲板防水帆布,船员开始收甲板防水帆布,为进港做准备。至为进港做准备。至14001400时左右,甲板防水帆布收装完毕。时左右,甲板防水帆布收装完毕。 1520 1520时左右,值班水手甲板巡视发现时左右,值班水手甲板巡视发现22号货舱有烟雾冒出,号货舱有烟雾冒出,立即报告值班二副。二副随即令水手报告船长,同时组织人员准立即报告值班二副。二副随即令水手报告船长,同时组织人员准备消防器材开始救火。备消防器材开始救火。 1525 1525时左右,消防泵出水,向时左右,消防泵出水,向22号货舱注水灭火。号货舱注水灭火。 1538 1538时左右,货舱烟雾增大,船长命令轮机长前往二氧化碳时左右,货舱烟雾增大,船长命令轮机长前往二氧化碳间向间向22号货舱释放二氧化碳并继续向货舱注水,但二氧化碳释放号货舱释放二氧化碳并继续向货舱注水,但二氧化碳释放后不久由于管路爆裂,货舱释放二氧化碳失败。随后报警求救。后不久由于管路爆裂,货舱释放二氧化碳失败。随后报警求救。 1604 1604时左右,海巡艇及消防拖轮“万邦永跃拖时左右,海巡艇及消防拖轮“万邦永跃拖11”先后抵达”先后抵达现场,消防拖轮开始对该现场,消防拖轮开始对该船起火货舱喷水降温冷却。船起火货舱喷水降温冷却。 1630 1630时左右,消防拖轮“舟港拖时左右,消防拖轮“舟港拖2626”抵达现场接替“万邦永”抵达现场接替“万邦永跃拖跃拖11”对该船起火货舱喷水降温冷却。”对该船起火货舱喷水降温冷却。 1945 1945时左右,时左右,““携携船轮船轮””在两艘拖轮协助下靠好欧华船厂在两艘拖轮协助下靠好欧华船厂33号号泊位,由消防部门增泊位,由消防部门增派派岸基岸基力量力量灭火。灭火。 MAIR070302201705 28 28日日04000400时左右,时左右,22号货舱火势得到控制。号货舱火势得到控制。 28 28日日08300830时左右,“舟捞工时左右,“舟捞工1616”抵达现场开始对该船起火货”抵达现场开始对该船起火货舱货物进行过驳。舱货物进行过驳。 11 11月月11日日12301230时左右,货物过驳完毕,火灾险情完全消除。时左右,货物过驳完毕,火灾险情完全消除。

8.救助情况

2017 2017年年1010月月2727日日15154400时左右,舟山沈家门海事处接报:时左右,舟山沈家门海事处接报:马峙马峙11号锚地一艘货船(后证实为“携号锚地一艘货船(后证实为“携船轮”)发生火灾,急需救船轮”)发生火灾,急需救助。该处接报后,立即派海巡助。该处接报后,立即派海巡0734107341赶赴现场处置,同时上报舟赶赴现场处臵,同时上报舟山海事局指挥中心请求协调消防拖轮及消防部门协助灭火。山海事局指挥中心请求协调消防拖轮及消防部门协助灭火。16041604时左右,消防拖轮“万邦永跃拖时左右,消防拖轮“万邦永跃拖11”抵达火灾现场开始对该船船”抵达火灾现场开始对该船船体喷水降温;体喷水降温;16301630时左右“舟港拖时左右“舟港拖2626”抵达现场接替“万邦永跃”抵达现场接替“万邦永跃拖拖11”开始对该船喷水降温灭火。因火势无法有效”开始对该船喷水降温灭火。因火势无法有效控制,控制, 19451945时时左右左右“携“携船轮”靠泊船轮”靠泊欧华船厂欧华船厂33号泊位,号泊位,由由消防部门消防部门增增派力量派力量灭灭火。火。2828日日04000400时左右,时左右,火情控制后,火情控制后,“携“携船轮”联系浮吊船及驳船轮”联系浮吊船及驳船对货物进行过驳,以防船对货物进行过驳,以防火灾复燃。火灾复燃。至至1111月月11日日12301230时左右,时左右,“携船轮”“携船轮”货物过驳完毕,该船货物过驳完毕,该船22号货舱火情被完全消除。号货舱火情被完全消除。

9.事故损害情况

事故造成“携船轮” 事故造成“携船轮”22号货舱货物过火损毁、部分舱盖过火号货舱货物过火损毁、部分舱盖过火变形损坏,变形损坏,火灾救助中产生火灾救助中产生拖轮救助费、码头使用费、浮吊船及拖轮救助费、码头使用费、浮吊船及驳船使用费等费用驳船使用费等费用若干若干。。

10.火灾现场勘验情况及事故有关要素分析

10

10.1.1过火区域及起火位置分析过火区域及起火位臵分析

事故发生后,沈家门海事处对“携船轮”轮火灾现场 事故发生后,沈家门海事处对“携船轮”轮火灾现场进行了进行了 MAIR070302201705 勘验 勘验,,取得勘验照片若干,分析如下:取得勘验照片若干,分析如下: 1 1、、开舱后开舱后发现发现燃烧损毁程度最高且燃烧损毁程度最高且冒烟最严重冒烟最严重的部位位于的部位位于22号号货舱中后部偏右舷一侧货舱中后部偏右舷一侧(图(图22)),货舱右舷中,货舱右舷中后部后部内侧舱壁上有内侧舱壁上有明显的过火痕迹明显的过火痕迹,且过火痕迹位于舱壁中上部(图,且过火痕迹位于舱壁中上部(图33、图、图44)。)。 图 图22::“携船轮”“携船轮”货舱勘验图货舱勘验图 图 图33:“携船轮”货舱勘验图:“携船轮”货舱勘验图 冒烟较明显位置 MAIR070302201705 图 图44:“携船轮”货舱勘验图:“携船轮”货舱勘验图 2 2、、22号货舱共有六块舱盖板,舱口左右两舷均匀分布有六个号货舱共有六块舱盖板,舱口左右两舷均匀分布有六个黄色凹形舱盖固定装置(由船首向后依次编号黄色凹形舱盖固定装臵(由船首向后依次编号11至至66号号)),,左右两左右两侧相同位置定位装置可以固定一侧相同位臵定位装臵可以固定一块块舱盖板舱盖板。现场查看。现场查看固定固定装置发装臵发现,舱壁过火痕迹明显部位位于现,舱壁过火痕迹明显部位位于右侧右侧44号与号与55号号固定固定装置之间装臵之间,,44号、号、55号定位装置分别固定号定位装臵分别固定1010号、号、1111号舱盖板(图号舱盖板(图33)。)。 3 3、、现场勘查该轮现场勘查该轮22号货舱舱盖板,号货舱舱盖板,1010号、号、1111号舱盖板靠近号舱盖板靠近右舷部位有明显的燃烧痕迹。询问船员得知,最先发现烟雾冒出右舷部位有明显的燃烧痕迹。询问船员得知,最先发现烟雾冒出部位为部位为1010号与号与1111号舱盖之间缝隙、靠近右舷舱壁处。(图号舱盖之间缝隙、靠近右舷舱壁处。(图55)) 过火痕迹 舱底 舱口 过火痕迹 MAIR070302201705 图 图55:“携船轮”舱盖勘验图:“携船轮”舱盖勘验图 综上分析:“携船轮”本次 综上分析:“携船轮”本次22号货舱初始着火点位于货舱右侧号货舱初始着火点位于货舱右侧中偏后位置(中偏后位臵(1010号与号与1111号舱盖板以下),且位于货舱内偏中上位号舱盖板以下),且位于货舱内偏中上位置。臵。 10

10..22着火源分析着火源分析

“携“携船轮船轮””有关有关方方提交提交了了“携“携船轮船轮””舱舱内货内货物物((干纸浆干纸浆))燃烧燃烧事故鉴定意见事故鉴定意见。。其其中中苏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出具的具的《《技技术意见书术意见书》》分析分析认为认为“纸浆“纸浆由于其易受潮的特点,受潮的纸浆内由于其易受潮的特点,受潮的纸浆内部微生物大量繁殖,微生物在进行部微生物大量繁殖,微生物在进行呼呼吸作用时会放出热吸作用时会放出热能能,另外,另外 首次发现烟雾位置 10号舱盖 11号舱盖 9号舱盖 12号舱盖 8号舱盖 7号舱盖 MAIR070302201705 纸浆 纸浆的的主要成分为纤维素主要成分为纤维素,,微生物在分解纤维素时也会微生物在分解纤维素时也会产生产生大量大量的热,这些热的热,这些热量量使使得得纸浆内部不断升温纸浆内部不断升温,,携船轮船舱有舱盖覆盖,携船轮船舱有舱盖覆盖,微生微生物作用物作用产生的热量无法快速排出,当纸浆内部温产生的热量无法快速排出,当纸浆内部温度度积聚积聚达达到到纸浆纸浆的起火点后即开始自燃的起火点后即开始自燃””。。大大连连海事大海事大学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出具的具的《《“携船轮”舱内货物(干纸浆)燃烧事故鉴定意见“携船轮”舱内货物(干纸浆)燃烧事故鉴定意见》》,,分析分析认认为为“干“干纸浆纸浆属于属于植物纤维货物,植物纤维货物,具具有植物纤维自燃有植物纤维自燃的的一般特性一般特性;货;货舱内舱内装装干纸浆满足自干纸浆满足自燃燃的一般条件的一般条件””,,火灾原因为火灾原因为““干干纸浆纸浆受潮受潮湿,湿,潮湿的潮湿的干干纸浆放热产生热量,热量难以扩纸浆放热产生热量,热量难以扩散散,随着温度的逐渐升,随着温度的逐渐升高,能引起纸浆的高,能引起纸浆的酶酶变变及及化学分解化学分解等,等,加速氧化分解。氧化产生加速氧化分解。氧化产生的热量的热量使使温度温度循环循环上升,如此循环往复,久上升,如此循环往复,久而而积热不散,当干积热不散,当干纸纸浆浆内部温度达到自燃点时,就会引起纸浆内部温度达到自燃点时,就会引起纸浆碳碳化自燃化自燃””。。 现场勘查发现,初始着火位置附近部分纸浆存在碳化发黑现现场勘查发现,初始着火位臵附近部分纸浆存在碳化发黑现象。象。 事故 事故调查中查明,调查中查明,“携船轮”轮事“携船轮”轮事发前发前22号号货舱货舱一一直处于直处于舱舱盖盖关闭状态,因此关闭状态,因此基本基本排排除人为除人为纵火纵火的可能的可能。。 事故发 事故发生前生前,,2424日日至至2727日“携船轮”轮处日“携船轮”轮处于于稳定稳定锚泊状态锚泊状态,,且锚泊期间未遇大风等恶劣气象,船舶相对稳定,且锚泊期间未遇大风等恶劣气象,船舶相对稳定,在此状态下舱在此状态下舱内货物摩擦起热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内货物摩擦起热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基本基本排除货舱内纸浆摩擦起排除货舱内纸浆摩擦起热引发起火或摩擦静电热引发起火或摩擦静电引发引发起起火火的可能。的可能。 现场 现场勘查,勘查,22号号货舱货舱过过火区域未见火区域未见排排布有电气线路,排除电布有电气线路,排除电气气导致导致起火的可能。起火的可能。 调查组根据 调查组根据调查材料,调查材料,推断本起火灾推断本起火灾的的着火源为着火源为22号号货货舱内舱内纸浆纸浆受受潮产生潮产生的的积热。积热。 MAIR070302201705

10.3

10.3可燃物和助燃物分析可燃物和助燃物分析

据现场勘查,“据现场勘查,“携船轮携船轮””轮轮22号货舱装载约号货舱装载约20922092吨干纸浆,吨干纸浆,该货物易燃,为本该货物易燃,为本起起火灾火灾事故事故的的可燃物可燃物;事;事发前,发前,22号货号货舱覆盖舱覆盖的防水帆布收起后的防水帆布收起后进入货舱内的新鲜空气为助燃物。进入货舱内的新鲜空气为助燃物。

10.4

10.4货舱及甲板二氧化碳管路勘验情况分析货舱及甲板二氧化碳管路勘验情况分析

对该轮 对该轮二氧化碳管路现场二氧化碳管路现场勘查发现,通往勘查发现,通往22号货舱的二氧化号货舱的二氧化碳管路破裂,导致起火时二氧化碳未能成功释放至货舱进行灭火。碳管路破裂,导致起火时二氧化碳未能成功释放至货舱进行灭火。据船员陈述,发现火灾后据船员陈述,发现火灾后88分钟左右船长命令轮机长向货舱释放分钟左右船长命令轮机长向货舱释放二氧化碳,二氧化碳释放后约二氧化碳,二氧化碳释放后约11至至22分钟后发现分钟后发现22号货舱右后侧号货舱右后侧甲板位置二氧化碳管路破裂,二氧化碳由破裂处泄漏。(图甲板位臵二氧化碳管路破裂,二氧化碳由破裂处泄漏。(图66)) 图 图66:“携船轮”二氧化碳管路勘验图:“携船轮”二氧化碳管路勘验图 “携船轮”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本起火灾险情发生后在“携船轮”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本起火灾险情发生后在 管路破裂处 管路破裂处 MAIR070302201705 释放二氧化碳过程中发生 释放二氧化碳过程中发生管路管路破裂破裂,,导致无法将二氧化碳释放至导致无法将二氧化碳释放至货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本次火灾事故损失货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本次火灾事故损失胡的胡的扩大。扩大。

11.事故原因分析

“携船轮” “携船轮”未能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鉴定报告,事未能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鉴定报告,事故故调查组根据取得的调查组根据取得的证据资料综合分析推断,证据资料综合分析推断,事故原因如下事故原因如下:: “携船轮”本航次在装货港装货期间曾遇下雨天气,货物存 “携船轮”本航次在装货港装货期间曾遇下雨天气,货物存在受潮及霉变发热可能;本航次运输途中货物堆放在封闭的货舱在受潮及霉变发热可能;本航次运输途中货物堆放在封闭的货舱内且舱盖上额外覆盖有不透气的防水帆布,易导致受潮货物霉变内且舱盖上额外覆盖有不透气的防水帆布,易导致受潮货物霉变发热且热量无法有效散发,货物内部温度不断积发热且热量无法有效散发,货物内部温度不断积聚达到聚达到纸浆纸浆起火起火点点;事;事发前发前22号货号货舱覆盖的防水帆布收起,舱覆盖的防水帆布收起,新鲜空气进新鲜空气进入货舱入货舱,,为为纸浆纸浆燃烧提供了条件,燃烧提供了条件,最最终引发火灾终引发火灾。。 综上所述,调查组推断货物(干纸浆)受潮产生积热后自燃 综上所述,调查组推断货物(干纸浆)受潮产生积热后自燃导致本起火灾事故的发生。导致本起火灾事故的发生。

12.事故结论

综合以上事故原因分析 综合以上事故原因分析,,调查组认为“携船轮”调查组认为“携船轮”22号货舱纸号货舱纸浆起火原因浆起火原因基本基本可排除人为纵火、电气故障起火、摩擦生热起火、可排除人为纵火、电气故障起火、摩擦生热起火、静电起火的可能,引发本次火灾事故的最有可能原因为静电起火的可能,引发本次火灾事故的最有可能原因为货物(干货物(干纸浆)纸浆)受潮产生积热后受潮产生积热后自燃。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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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79 | 2022_浙江_舟山3·11晟通油轮_3·1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浙江舟山“3•11”“晟通油”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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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R070306201801 1 舟山“3·11””“晟通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1.事故简况

2018 年3 月11 日1212 时左右,舟山市晟通能源有限公司 所有的舟山籍油船“晟通油”由定海外螺头开航计划给“润广7” 轮进行供油作业, 航经舟山长峙岛附近水域( 概位: 30°58′.1N/122°09′.7E)时机舱发生爆炸后起火。事故造成船舶机 舱、生活区、驾驶室受损,船上6 人,其中5 人获救、1 人死亡, 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2.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

(1)AI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船舶自动识别系 统; (2)GMDSS: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

3.调查取证情况

本起事故由舟山岙山海事处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主要 围绕爆炸火灾发生经过及原因、“晟通油”船舶航次情况、船员 值班应急处置情况、船舶日常管理情况等方面展开,通过查阅船 舶法定文书和有关记录,询问相关涉事人员,调查走访沿岸相关 单位等方式,共获取调查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陈述7 份,视频资 料若干份,船舶及公司证书材料;通过对爆炸火灾船舶现场勘查, 获取勘查照片若干;并对事故船舶机舱导热油管系进行了相关测 试,确认了事故发生的有关要素。 MAIR070306201801 2

3.1 船舶资料

船名:晟通油船籍港:舟山 船舶识别号:CN20118586030 船检登记号:2011T3100921 船舶种类:油船总吨:303 净吨:169 总长:44.18 米船宽:7.5 米型深:3.8 米 空载/满载吃水:1.211 米/3.3 米 空载/满载排水量:198.8 吨/782.8 吨 主机类型/型号/功率:柴油机/X6170ZLCZ-04CA/218KW×1 建造地点及完工日期:台州市路桥金清海祥船舶修造有限公 司/2011 年8 月8 日 船舶所有人及地址:舟山市晟通能源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 区海景城市花苑8 幢二单元303 室 船舶经营人及地址:舟山市晟通能源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 区海景城市花苑8 幢二单元303 室

3.2 船舶状况

该轮持有舟山海事局签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 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证书均有效;持有浙 江省船舶检验局舟山检验处于2016 年11 月25 日签发的《船舶 检验证书记录簿》,同时持有《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海上船舶 载重线证书》、《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等证书,证书均有效,且经2017 年“年度检验”合格。根据《海上货船适航证书》记载:该轮限 航行于舟山沿海航区,作舟山港内供油船用。 MAIR070306201801 3 该船配备有B 级AIS(型号FT-8700)、电子海图系统(型号 ESC157)。 该轮配备有立式热油锅炉(型号QXC-75L)一台,用于货 油加热,设计压力1.0MPa,工作压力0.7MPa。事发时该锅炉处 于正常启用状态。据船方提供的导热油《产品质量合格证》(2017 年5 月17 日)显示:“晟通油”轮所用导热油为L-QB300-Ⅱ导 热油,批号为1705150822,该导热油外观质量指标为清澈透明, 无悬浮物。导热油自燃点质量指标为不低于300℃,实测结果为 383℃;闪点(闭口)质量指标为不低于100℃,实测结果为206℃; 闪点(开口)质量指标为不低于180℃,实测结果为216℃。 该轮配备探火报警器为手动式报警按钮,共配备7 个,分别 位于机舱、艏楼、各层甲板、锅炉间。

3.3 人员调查情况

根据“晟通油”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该轮需 配备相应等级的船长1 名,轮机员1 名,三副1 名,值班水手1 名和兼职GMDSS 限用操作员1 名。事发时该轮实际在船人员6 名(详见附件1),主要人员情况如下: 船长蒋福军,男,舟山定海人,1968 年11 月29 日出生, 持有舟山海事局签发的沿海航区未满500 总吨船舶船长证书,同 时持有《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和《油船货物操作 高级培训》证书等,证书均有效。事发时在驾驶台负责操纵船舶, 爆炸发生时撤离驾驶台。 轮机长董和平,男,舟山定海人,1968 年11 月5 日出生, MAIR070306201801 4 持有舟山海事局签发的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 海里或按习惯航线 航行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沿海水域,75 千瓦未满220 千瓦船 舶轮机长证书,同时持有《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和《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等,证书均有效。事发时负责 机舱值班,爆炸发生时位于生活区。 船上业务, 穆红兵, 男, 舟山定海人, 身份证号码 时死亡。

3.4 船舶管理情况

“晟通油”船舶所有人为舟山市晟通能源有限公司。舟山市 晟通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 年10 月17 日,法人代表为董卫。 公司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营业期限自2011 年10 月17 日至2031 年10 月16 日止。公司经营范围为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船 舶配件、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产品销售(依法需经核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拥有船舶1 艘,即“晟通油”轮。 公司于2014 年通过买卖购得“晟通油”轮,主要从事舟山 内港锚地供油作业。船舶日常管理由董卫负责,船上业务穆红兵 负责具体执行。舟山市晟通能源有限公司共有职工4 人,董卫任 总经理,另设置出纳、会计、业务各1 名,业务穆红兵随船负责 具体业务执行。公司建立有《晟通油加油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 定》但未有效运行落实。 MAIR070306201801 5 “晟通油”轮事发水域

4.事发水域气象海况及通航环境情况

4.1 气象海况

据舟山市气象台3 月11 日0600 时发布的气象预报:事发时 事发海域天气晴朗,海面风力东南到南风5-6 级阵风7 级。 查阅《2018 潮汐表》:事发时段事发水域为落潮流,流向东 偏南,流速约1-2 节。

4.2 通航环境情况

事发水域位于舟山岙山岛与长峙岛之间,长峙大桥以东水 域,事发水域为小型船舶岛际间航行的习惯航行水域。

5.事故现场勘验

5.1 机舱区域

5.1.1 机舱区域布置

(1)“晟通油”轮机舱区域由下往上分别为机舱舱底甲板和 图1:“晟通油”轮事发水域示意图 MAIR070306201801 6 2 层甲板,其中:燃油柜位于机舱后舱壁、2 层甲板以上左右两 舷后侧。 (2)辅机平台位于机舱2 层甲板左右舷中部; (3)主机位于机舱舱底甲板中间位置。

5.1.2 机舱损毁概况

(1)连接机舱2 层甲板与主甲板的楼梯已坍塌,机舱顶板严 重变形; (2)机舱舱底甲板层、2 层甲板尾部处所(辅机平台)及左 右两侧处所(各类油水泵、电缆线、绝热材料等)有过火和高温 烘烤迹象,部分构件有明显受冲击变形和移动迹象,设备、管系 保持相对完好,舱底有明显青黑色积油; (3)机舱2 层配电板过火、爆炸冲击变形严重;

5.2 主甲板以上生活区

“晟通油”轮主甲板以上生活区共三层,具体分布及火灾损 毁概况为: (1)第一层(主甲板):物料间、仓库、厨房和部分船员房 间,全部烧毁,分隔板严重变形,梯道坍塌; (2)第二层:船员房间,全部烧毁; (3)第三层:驾驶台,全部烧毁,甲板严重变形。

5.3 主甲板和船体外板

“晟通油”轮主甲板近生活区附近过火严重,两侧外板、船 舶烟囱及机舱舱盖板、船艉(机舱部位)左右舷水线以上外板均 MAIR070306201801 7 发现明显烧烤痕迹。

5.5 导热油管路

5.5.1 导热油管路布置情况

该轮作为港内供油船,配备有立式热油锅炉,用来为货舱货 油进行加热,加热介质为导热油。据该轮导热油管系布置图显示, 导热油进、回油管路均穿过机舱顶部位置(见图2)。

5.5.2 导热油管路破损情况

调查人员对导热油管系机舱部分管道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 机舱内大部分导热油管路隔热材料包裹完好,去除隔热材料未发 现管路存在破损痕迹;在导热油管道位于机舱后壁顶板处的进、 回油管弯头裸露部位分别发现严重的锈蚀痕迹并伴有一定程度 的裂纹。调查人员对“晟通油”轮导热油管系的机舱部分利用船 图2:“晟通油”轮导热油管系示意图 确认导热油 渗漏位置 MAIR070306201801 8 厂消防水管进行了加压测试,发现有大量油水混合物从进、回油 管路弯头部位漏出(图3)。因此调查组认定导热油管破损位置 系导热油管位于机舱后壁顶板处的进、回油管弯头处(图3、图 4)。

5.4 速闭阀

现场勘查发现,“晟通油”机舱的速闭阀保持在原位,未关 闭。 图4:“晟通油”轮机舱导热油管系压力测试下显示的渗漏处 MAIR070306201801 9 图5 “晟通油”机舱速闭阀

6.事故相关要素认定

6.1 爆炸要素分析认定

6.1.1 机舱产生大量油气

(1)现场勘验发现导热油管道位于机舱后壁顶板处的进、回 油管弯头存在破裂裂纹,破裂部位临近主机排烟管。事发期间船 舶主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主机排烟管温度约300-400℃。具备 导热油喷溅到排烟管或机身高温处所而产生油气烟雾的条件。 (2)据“晟通油”轮机长陈述,1150 时左右听到机舱内发 生异常声响,遂即在机舱入口门处目睹位于机舱天花板的导热油 管路有导热油喷出,部分导热油喷至主机排烟管产生大量油气烟 MAIR070306201801 10 雾,并伴有导热油油气的刺鼻气味。 (3)视频资料显示,1207 时左右,“晟通油”轮首次出现在 视频监控范围内(图6),此时船尾生活区冒出大量白色烟雾。 图6:“晟通油”船冒出白色烟雾 综上所述,“晟通油”在爆炸前机舱存在导热油泄露遇主机 高温部件而产生的大量油气。

6.1.2 热源

事发时段机舱正常运转的主机存在多处高温热源。运转主机 产生的高温是引发油气爆炸的热源。

6.2 机舱油气烟雾产生时间

据轮机长陈述,3 月11 日约1150 时,其在生活区餐厅首次 听到机舱内发生异常声响,并通过机舱入口处查看发现机舱内产 生大量烟雾。同时,结合其他船员陈述及沿岸视频监控资料船舶 “晟通油”轮 MAIR070306201801 11 航行时间和船位,船舶机舱导热油渗漏并导致机舱烟雾的时间为 3 月11 日1150-1200 时左右。

6.3 首次爆炸时间

根据视频监控资料显示: 1212 时左右,“晟通油”生活区 瞬时冒出大量黑色烟雾(图7),且烟雾范围明显扩大。因此认 定船舶机舱发生首次爆炸,时间为3 月11 日1212 时。

7.事故经过

2018 年3 月11 日1120 时左右,“晟通油”由定海外螺头码 头出发,装载180CST 燃料油约150 吨,柴油约60 吨,计划为 “润广7”加油。开航前,轮机长启用立式热油锅炉(导热油锅 炉),对货舱燃料油进行预热。开航后,船长在驾驶台指挥操纵 船舶航行。 图5:长润船厂视频监控画面 图7:视频画面 “晟通油”轮 MAIR070306201801 12 1133 时左右,“晟通油”船位30°00′.2N/122°04′.2E,航速约

10.3 节,航向080 度,船舶航行至盘峙岛北侧水域。

1150 时-1200 时左右,“晟通油”位于长峙大桥以西水域航 行。期间,轮机长在生活区一层餐厅听到机舱发生异常声响,随 即跑到机舱入口处查看,发现机舱导热油管系有导热油喷出,部 分导热油喷到主机排烟管上,产生大量白色烟雾,烟雾伴有刺鼻 性导热油气味。随即到驾驶台告知船长机舱内有大量烟雾产生。 船长操纵船舶减速,准备抛锚。 1200 时,“晟通油”过长峙大桥主通航孔,继续向东航行。 轮机长要求水手应军义准备消防带,在其准备消防带过程中接到 船长指令到船首抛锚,水手应军义随即跑到船艏准备抛锚,厨师 王世良随其一同前往船艏抛锚。待抛右锚完毕后王世良又跑回生 活区,呼叫正在房间休息的孙佳伟尽快撤离,当时发现大量烟雾 从生活区二层房间与后方锅炉间之间的机舱天窗冒出(附件2)。 后两人一起撤离至船艏。 轮机长从驾驶台返回生活区后遇到船上业务穆红兵,两人 商量计划进入机舱关停主辅机,但通过机舱入口处发现机舱烟雾 浓度急剧上升,已无法进入,即商量两人穿戴好呼吸器后再行进 入机舱。船上业务回房间(生活区二层)拿取呼吸器并穿戴好后 回到生活区一层餐厅;轮机长回到房间拿到自己的呼吸器后发现 呼吸器面罩故障,因生活区烟雾增大即撤出。 1212 时左右,船舶发生首次爆炸。此时,船长刚从驾驶台 MAIR070306201801 13 撤离至主甲板天桥,轮机长刚撤至生活区一层门口。爆炸产生的 热浪将船长烧伤,后自行撤离至船艏部位。轮机长严重烧伤,经 水手应军义救助撤离至船艏位置。 爆炸后该船生活区起火,大火持续燃烧,撤离至船艏的5 人 在船艏呼喊业务穆红兵,但未获得回应。随后船上5 人弃船跳海 逃生。

8.救助情况

3 月11 日1212 时左右,“晟通油”轮生活区发生首次爆炸 后,除业务以外的5 名在船人员陆续撤离至船艏并跳海逃生。 1218 时左右,舟山市长润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员工目击火灾现场 并发现人员落水后,立即登乘交通船前往现场救助落水人员。 1223 时左右抵达落水人员位置后,与同期抵达的由岙山村驶出 的渔业养殖辅助小艇开展落水人员救助工作。经救助,5 名落水 人员登上渔业辅助小艇获救,并安全转移至岸上。 约1220 时,舟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晟通油”轮火灾险 情报告后,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指派“海巡07349”、“海 巡07341”、“新海清”前往现场救助和清污警戒,并协调舟山港 海通轮驳有限公司“舟港拖3”、“港兴拖228”两艘消防拖轮及舟 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人员携带专业装备前往现场灭火。 1640 时左右,明火被扑灭后在“晟通油”一层生活区门口 入口处发现船上业务穆红兵遗体。 MAIR070306201801 14

9.事故损害情况

事故造成“晟通油”轮机舱、生活区,驾驶室大面积过火受 损;1 人死亡。

10.事故原因分析

10.1 直接原因

“晟通油”导热油泄漏至正常运转的主机排烟管等高温处所 后形成大量可燃爆油气。油气在机舱达到爆炸极限范围后由高温 热源引爆,导致爆炸事故发生。

10.2 间接原因

10.2.1 应急处置不当

“晟通油”机舱发生导热油泄露后轮机长未及时采取停止 导热油循环泵、关闭导热油管路阀门等措施,未能防止事态进一 步恶化。在机舱油气烟雾浓度持续上升,可燃气体爆炸的风险越 来越高的情况下,船上人员未能意识到爆炸风险,未采取拉下机 舱速闭阀来紧急关停主机,而是冒险尝试进入机舱导致爆炸引发 人员伤亡。

10.2.2 安全管理不到位

舟山市晟通能源有限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未有效落实,管 理制度流于形式,对船员安全培训和教育缺失。“晟通油”船员 日常未开展救生、消防演习,导致对《应急部署表》职责不掌握、 紧急情况下无法开展有效的应急行动。

11.过失及过错行为分析

MAIR070306201801 15

11.1“晟通油”轮轮机长

(1)应急处置措施不当。轮机长在发现机舱发生导热油泄漏 后未能采取正确措施,比如停止导热油循环泵、关闭导热油管路 阀门等,未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在接下来的十几分钟时间里, 机舱烟雾浓度持续上升,可燃气体爆炸的风险越来越高,轮机长 没有意识到即将有可能发生的爆炸,紧急拉下机舱速闭阀、紧急 关停机舱主机,后续应急处置不当导致爆炸发生。 (2)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本起爆炸事故是由于位于机舱的 导热油管弯头处出现锈蚀裂纹,高温导热油从此处渗漏喷出接触 到正常运转的主机排烟管或高温处所导致。轮机长作为船舶机舱 一切机械设备检查和管系维护保养的负责人,在平时机舱管系维 护保养过程中,未能发现机舱后壁顶板处的导热油管道的严重锈 蚀,日常检查和保养不到位。

11.2“晟通油”轮船长

应急处置不当。船长在接到“晟通油”机舱产生大量烟雾的 报告后,其作为船舶安全总负责人,没有按照应变部署启动应急 响应、指挥全船应对险情;同时,对危险评估不到位,没有掌握 险情的发展形势,其本人撤离驾驶台时未组织其他船员撤离。

11.3 舟山市晟通能源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不到位。舟山市晟通能源有限公司建立有《晟通油 加油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但其安全管理制度并未有效落 实,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其次,公司对船员安全培训和教育严重 MAIR070306201801 16 缺失。在本起事故中部分船员无证上船服务,未开展消防、救生 应急演练,船员安全技能不足进而导致事发期间应急处置措施不 当,都反映了公司在人员培训,人员聘用、督促船舶遵纪守法等 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

12.责任认定及事故结论

综上所述,本起事故是人为责任事故。轮机长董和平、船长 蒋福军、舟山市晟通能源有限公司为本起事故的责任人。 综合分析过失及对事故原因构成的程度,调查组认为:轮机 长董和平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船长蒋福军、舟山市晟通能源 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

13.事故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

(1)“晟通油”轮未按照该船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要求配足合格的船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六条的规定。 (2)“晟通油”轮航行作业过程中未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 装运危险货物未向主管机关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 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14.安全管理建议

070306SR201801:调查中发现:“晟通油”导热油管路布置在 机舱主机的上方。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油管及油柜尚应避免设在锅炉、烟道、蒸汽管、排气管及消声 器的上方。如有困难,则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类滴落在上述 MAIR070306201801 17 管路或设备的热表面”。“晟通油”导热油管路布置显然不符合规 则要求,建议通报船检部门并督促船方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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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80 | 2022_浙江_舟山6·2隆裕清1轮爆炸_6·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浙江舟山“6·2”“隆裕清1”轮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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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10.12俞垛96轮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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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舟山“6·2”“隆裕清1”轮爆炸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1.事故简况

2020 年6 月2 日约0831 时,油污水处理船“隆裕清1”轮 在马岙舟山弘信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所属水产品装卸码头靠泊期 间,因甲板作业引起2#、3#货舱爆炸起火,造成机舱、驾驶台 及生活区过火损毁,船上3 人中,1 人死亡,1 人受伤。构成一 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2.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

AI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自动识别系统。

3.调查取证情况

本起事故由舟山马岙海事处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 主要围绕事故发生的经过、船舶买卖、登记及检验情况、航次载 货情况、靠泊及甲板作业情况、船舶管理情况等方面开展。调查 组对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事故船舶进行了现场勘 查,查阅了船舶原始登记及检验记录文书档案,调取了作业码头 的视频监控资料,并对码头作业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

3.1“隆裕清1”轮基本情况

3.1.1 船舶资料

下列船舶资料摘自该轮原《舶检验证书簿》所载信息。 原船名:隆裕清1 船舶类型:油污水处理船 2 船舶识别号:CN20053907236 总长:25.5 米型宽:4.80 米型深:2.10 米 总吨:55 净吨:30 主机功率:110 千瓦 满载吃水:1.75 米参考载货量:78 吨 建成日期及地点:2005 年11 月5 日/温州市瓯海万顺船舶修 造厂 改建日期及地点:2006 年3 月1 日/舟山定海志庆船厂

3.1.2 船舶证书情况

2020 年4 月,“隆裕清1”轮在舟山市定海志庆船厂进行了 修理。浙江省船舶检验局舟山检验处于2020 年5 月8 日向该轮 核发了《船舶检验证书簿》(编号为202031470717),并签发 了《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海上 船舶载重线证书》等证书,有效期均至2025 年4 月5 日。其中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准予该轮航行遮蔽航区,作油污水处理船 用。并限定该船仅限航行于定海港区,限装闪点>60℃的油污水。 2020 年5 月19 日,沈某(死者方某的妻子)与“隆裕清1” 轮原船舶所有人姚某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和《船舶交接确认书》, 购买取得该轮,并于5 月20 日在定海五奎山锚地完成船舶交接。 2020 年5 月22 日,姚某办理完成“隆裕清1”轮注销登记, 注销了该船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及《光 船租赁证书》。 此后至事发时,该轮未进行新的船舶所有权及国籍登记。 3

3.1.3 作业人员情况

事发时,船舶在舟山弘信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所属水产品装卸 码头靠泊,涉事人员共3 人,分别为: 方某,男,浙江余姚人,事发时在船上甲板作业,在事故中 死亡。 严某,男,浙江舟山人,为方某雇佣的汽车驾驶员,事发时 协助方某作业,在事故中因爆炸起火受伤。 徐某,男,浙江舟山人,船舶驾驶员。爆炸发生前,受方某 指派离船上岸拿钢筋,事故中未受伤。事发后,返回船上参与灭 火。

3.2 事发码头情况

事发时,“隆裕清1”轮停靠在舟山弘信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所属水产品装卸码头(以下简称“弘信水产码头”),码头长约 20 米,宽约8 米,业主单位系舟山弘信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持 有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海域使 用权至2030 年1 月31 日。 舟山弘信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 年4 月,主要进行 各类初级水产品收购、冷冻、加工、制作和销售。公司建立有《日 常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该码头主要用于渔业船 舶装卸作业,此外公司还与中石油舟山销售分公司签订《马岙码 头租赁协议》,用于渔业船舶、小型船舶加油作业。并约定,码 头的日常安全管理由业主负责,装卸油期间,作业安全管理由租 4 赁方负责。 5 月31 日下午,“隆裕清1”轮靠泊该码头,码头业主知晓 船舶靠泊情况,但对船舶靠泊具体作业情况不掌握、不了解。

4.气象海况

据舟山市气象台6 月2 日06 时发布的气象预报:事发时事 发水域多云到阴,气温23-28 摄氏度,南到西南风6-7 级,阵风 8 级。

5.船舶勘查情况及事故有关要素认定

5.1 货舱布置及透气管布置情况

根据现场勘查,该轮从前到后依次布置1#、2#、3#污油水 舱,每个污油水舱均分为左、右舱室,且左、右舱室内部相通, 每个舱室均设置有舱口,并配有圆形舱口盖。甲板设置有高约2 米、内径约10 厘米的圆形透气管,其中1#污油水舱单独使用一 个透气管,2#和3#污油水舱共用一个透气管。

5.2 船舶受损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发后该轮2#、3#油污水舱室炸裂;2#污油 水舱左右舱、3#油污水舱左右舱四个舱的舱口盖周围甲板爆裂; 爆炸发生后引发着火,造成驾驶台、生活区和机舱过火损毁。

5.3 事发前货舱受载及舱口盖状态

经调查确认,事发前2#污油水舱存有油污水,具体数量不 详;3 个污油水舱舱盖均处于关闭状态。

5.4 甲板作业开展情况

5 通过对严某、徐某及相关调查,有关情况如下:

5.4.1 作业项目及作业位置

(1)本次作业目的通过焊接方式在3#污油水舱舱口后方安 装一台柴油机和一台柴油机泵,该柴油机和机泵已于事发前一日 运送至船上。爆炸发生前,方某已指挥严某、徐某将交流弧电焊 机、乙炔气焊钢瓶从加油站旁的露天仓库内搬至码头,交流弧电 焊机电源连接后,焊枪和管线已拉至船舶甲板作业区附近,以便 供后续拟进行的船上甲板焊接作业使用。事发时,焊接作业尚未 开始。 (2)爆炸发生时,方某正在位于生活区与3#污油水舱(右) 舱口之间的甲板上用金属榔头敲除主甲板的油漆,目的是将油漆 除掉后开展柴油机及机泵的焊接作业。严某在距离方某约1.5 米 处位置,协助方某作业,徐某受方某指派到岸上去拿焊接所需的 钢筋,爆炸时刚离开本船。

5.4.2 作业期间安全保障措施

通过调查确认,方某在从事作业期间,未对在货舱进行通风, 未对货舱舱室进行测氧测爆;作业现场未配备任何消防器材,参 与作业人员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5.5 爆炸发生时间及位置

5.5.1 爆炸时间

根据附近码头视频监控记录及附近停靠的其他渔船船员提 供的信息,“隆裕清1”轮爆炸发生的时间为6 月2 日0831 时 6 左右。

5.5.2 爆炸位置

通过现场勘查,结合有关人员陈述,本起事故中“隆裕清1” 轮初始爆炸着火点为2#、3#污油水舱室,爆炸起火后,火势由 机舱向生活区及驾驶台蔓延。

6.事故经过

根据视频监控记录、船舶AIS 数据记录及相关人员询问笔 录整理。 2020 年5 月31 日1100 时左右,船舶从定海五奎山锚地起 锚开航,经朱家尖大桥驶往马岙。开航时,2#货舱装载有少量含 油污水(具体数量不详)。 1420 时左右,船舶靠泊弘信水产码头。计划在驾驶室和右 侧3#货舱之间安装一台柴油机和一台柴油机泵。 6 月1 日下午,方某将一台柴油机和一台柴油机泵运送至船 上。 6 月2 日0710 时左右,方某指挥严某、徐某分别将交流弧 电焊机、乙炔气焊钢瓶从加油站旁露天仓库搬至码头。之后,方 某带领严某、徐某进行焊接准备工作。 6 月2 日约0831 时,方某在驾驶室和右侧3#货舱之间甲板 上用金属榔头敲击除漆时,船舶货舱发生爆炸,爆炸引起船舶驾 驶台、生活区和机舱过火。 爆炸发生时,严某在驾驶台前靠左、距离方某约1.5 米处。 7 徐某受方某指派到岸上去拿焊接用的钢筋,爆炸时刚离开本船。 爆炸造成方某死亡,严某受伤。

7.应急处置情况

6 月2 日0849 时,舟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隆裕清1” 轮爆炸火灾险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力量开展人员 救助和应急处置工作。指派海事执法人员及“海巡07348”分别 从岸上及海上前往现场开展救助,协调“舟港拖26”“中海12” “富拖29”“海安清1”等船艇前往救助。同时,协调定海区消 防救援大队赶赴现场开展灭火作业。 0905 时左右,严某获救上岸,随后送至医院进行救治。 0933 时左右,明火被扑灭,在3#污油水舱附近甲板发现方 某尸体。 1040 时左右,火势得到有效控制。 1230 时左右,“隆裕清1”轮由“舟港拖26”拖带至三江 船厂靠泊。

8.事故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1 死亡,1 人受伤;“隆裕清1”轮2#、3#舱 室结构爆炸毁坏,驾驶台、生活区和机舱过火损毁。

9.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本起事故是由于船舶污油水舱存在油气,相关人员违规在甲 板从事作业引发的爆炸火灾事故。 (1)违规从事甲板作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8 事发前船舶在未落实通风、测爆及相关安全防护的情况下, 方某直接组织从事甲板除漆作业,从而导致事故发生,造成船舶 爆炸和人员伤亡。其行为违反《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及《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 (2)码头业主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舟山弘信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作为码头业主知晓“隆裕清1” 轮靠泊情况,但对船舶靠泊具体作业情况不掌握、不了解。建立 了《日常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但未严格 按制度要求落实码头管理责任。 综上所述,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因为当事人方某违规作业 而引发的人为责任事故,方某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10.安全管理建议

070309SR2020001:鉴于弘信水产码头安全管理责任未落 实,建议将码头存在的问题书面通报定海区农林与海洋渔业局和 定海区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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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81 | 2022_浙江宁波四明化工3·19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宁波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浙江宁波四明化工3·19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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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四明化工“3•19”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2年3月19日12时30分许,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烷氧胺车间发生爆燃,13时15分许明火扑灭,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约460万元。

直接原因:烷氧胺车间烷氧胺盐酸盐水溶液减压浓缩工序长时间超温运行未及时有效处置,釜内烷氧胺盐酸盐部分分解,导致釜内压力、温度明显升高,后物料进一步加剧分解,产生甲醇、氨气等易燃易爆物质,遇点火源引发空间爆燃。

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3·19”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3月19日12时30分许,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烷氧胺车间发生爆燃,13时15分许明火扑灭,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约460万元。

事故发生后,经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受其委托,由宁波石化开发区应急局牵头,会同镇海区公安分局、镇海区市场监管局、镇海区消防救援大队、石化开发区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和安全管理等专业的三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经实地勘察事故现场,调阅事故调查笔录、DCS原始数据、视频监控及其他相关资料,询问事故目击者和相关人员等,现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01  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明化工公司),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占股49.1%,恒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占股4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ZJ)WH安评证字(2022)-B-1396,有效期:至2025年3月8日。成立日期:2004年07月07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路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32133204M,法定代表人: 马亚明。经营范围:液氨、粗甲醇、过氧化氢、二氧化碳、氢气、工业煤气、工业氨水、硫磺的生产、储存;甲氧胺盐酸盐、叔丁醇(回收)、甲苯(回收)的生产(限有效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品种)等。
  1. 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质环公司),证书编号:APJ-(京)-008,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0日。系四明化工烷氧胺车间复产安全评估单位。2021年1月完成四明化工烷氧胺车间装置复产安全评估。
  1. 广东政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政和公司),证书编号:A144003911,有效期:至2024年1月29日。系四明化工烷氧胺车间装置区整体复工诊断设计单位。2020年10月完成设计,2021年1月7日竣工验收。

(二)事故车间相关情况

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烷氧胺车间(以下简称:烷氧胺车间),前身为宁波欧迅化学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后被四明化工公司收购作为下属车间,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ZJ)WH安评证字(2019)-B-2159,有效期:至2022年8月8日。其生产运行由四明化工公司统一管理。烷氧胺车间主要产品为5000吨/年酮肟系列产品、2000吨/年烷氧胺盐酸盐系列产品。

(三)事故车间重整建设情况

2019年9月12日,烷氧胺车间在停产维护过程中可燃气体与空气形成混合气体遇明火发生剧烈燃烧,并伴有闪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事故发生后,四明化工公司对烷氧胺车间进行重整。

2020年,四明化工公司组建烷氧胺装置重整复产工作领导小组,并委托广东政和公司进行工程设计,项目于2021年1月完成项目硬件施工。2021年1月,四明化工公司委托浙大中控公司对复产项目做软件联锁调试,并委托中安质环公司对复产项目进行专项核查评估。期间,四明化工公司未按设计要求落实相关设备设施在异常状态下的45个联锁点位设置,仅按照烷氧胺车间主任俞阳晨自行编写的24个联锁点位进行设置。2021年1月22日,四明化工公司组织召开项目竣工验收会议,四明化工公司、广东政和公司、中安质环公司及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并形成一致意见,通过了项目竣工验收。

(四)事故车间重整前后情况对比

事故装置原生产工艺、设计产能(2000吨/年)和产品在重整前后均未发生明显变化,对原DCS控制系统进行了整体重新设计。主要生产烷氧胺盐酸盐系列产品,产品主要有甲氧胺盐酸盐、乙氧胺盐酸盐、苄氧胺盐酸盐。由于市场需求量降低,装置采用降低负荷运行,该车间烷氧胺盐酸盐系列产品实际生产量小于200吨/年,部分设备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作为备用设备确保装置稳定运行。

(五)事故装置相关情况

事发地点为烷氧胺车间二层的浓缩反应釜,工序为烷氧胺盐酸盐水溶液减压浓缩,浓缩反应釜(分离锅)设备位号为R202B,正常工艺操作参数:釜内压力值-0.08MPa,温度为70-80℃。该釜容积为5000L,待浓缩的烷氧胺水溶液体积约为4000L左右。

浓缩反应釜结构为分体式,釜身、釜盖用AM20卡子相连,数量共计为68件。事故发生后,该设备本体未破损,釜身与釜盖分离,连接卡子全部脱开;安装位置移位,设备从原烷氧胺装置二楼楼面掉至一楼地面。

(六)事故相关物料情况

R202B浓缩反应釜主要物料:

1.进料:母液(甲氧胺盐酸盐水溶液),主要组分:40%左右的甲氧胺盐酸盐。

2.出料:粗品(甲氧胺盐酸盐),主要组分:90%左右的甲氧胺盐酸盐。

(七)事故装置相关工艺流程情况

  1. R202B浓缩反应釜前单元为二次浓缩工艺。甲氧胺水溶液滴加盐酸至pH=1成盐,成盐后减压浓缩,控制真空度小于-0.075MPa,温度控制在80℃左右,浓缩出约1000L左右的水后放入中间罐待去三次浓缩时补加。
  1. R202B浓缩反应釜所在单元为三次浓缩和母液回收工艺。二次浓缩后的甲氧胺盐酸盐水溶液进入三次浓缩釜,开启真空泵控制真空度大于-0.075MPa,减压浓缩蒸汽加热,控制温度在75~85℃左右,浓缩至取样有固体析出判断浓缩结束,浓缩完成后转料至结晶冷却釜离心分离。
  1. R202B浓缩反应釜后单元为冷却结晶工艺。三次浓缩结束后将物料转至结晶釜冷却结晶、离心,离心得到的粗品加水精制得到精品,精品区双锥烘干后包装入库,离心后的母液继续回成盐浓缩釜浓缩至有固体析出后转结晶釜冷却结晶、精制后得到合格的产品。

(八)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马亚明  四明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周淑章 四明化工公司原副总经理(2003年5月-2021年8月期间),烷氧胺装置复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石园庆  四明化工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公司生产工作

俞阳晨  烷氧胺车间主任,烷氧胺装置复产工作领导小组组员,全面负责烷氧胺车间生产、安全等工作

王军波  烷氧胺车间副主任(负责设备管理,事发当天当班领导)

李海朝  烷氧胺车间班长(事发当天当班班长)

母然忠  烷氧胺车间操作工(事发当天当班操作工)

杨棕茸  烷氧胺车间中控室DCS操作人员(事发当天DCS操作人员)

(九)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2年3月18日7时许,烷氧胺盐酸盐水溶液开始减压浓缩工艺。

3月19日4时,中控室DCS数据显示烷氧胺车间R202B浓缩反应釜内压力值-0.086MPa,温度为84℃。

当日8时交接班时,现场外操人员母然忠发现现场仪表显示R202B釜内温度为100℃,认为温度偏高,于是向班长李海朝汇报,李海朝未采取处置措施。

11时30分许,母然忠取样发现有部分结晶,向李海朝报告是否进入下道工序;李海朝认为结晶情况不太好,决定继续浓缩。

12时20分许,中控室操作人员杨棕茸听到报警,发现DCS压力数据异常(R202B釜内压力值-0.03MPa),遂通知班长李海朝,班长李海朝和母然忠赶至现场,关闭蒸气阀停止加热,并依次打开循环水回水、循环水进水阀,此时班长李海朝听到循环水设备发出异响,于是将循环水进水阀重新关闭,并安排母然忠打开了放空阀,放空口马上有白色烟雾冒出,后两人离开现场前往车间外1楼检查真空系统是否正常,并打开了真空缓冲罐的放空阀。

放空口白色烟雾持续冒出2-3分钟后,R202B反应釜多处部位也有大量白色烟雾冒出,弥漫至整个车间,12时30分许车间内发生爆炸、燃烧。

12时42分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开展救援,12时59分火势得到控制,13时15分扑灭明火,现场无人员伤亡。

02  技术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将事故现场残留物料(母液、粗品)取样送测,经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检测:母液(甲氧胺盐酸盐水溶液)的起始分解温度为116.0℃,分解热682.5J/g;粗品(甲氧胺盐酸盐)的起始分解温度为105.9℃,分解热1721.4J/g。

同时,事故调查组组织专家进行分析并委托中国科学院材料所对样品物料进行组分技术鉴定,根据专家分析结论及鉴定报告结论,甲氧胺盐酸盐受热分解产生白色烟雾,白色烟雾中含有甲醇、氨气、氯化铵等物质。

03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烷氧胺车间烷氧胺盐酸盐水溶液减压浓缩工序长时间超温运行未及时有效处置,釜内烷氧胺盐酸盐部分分解,导致釜内压力、温度明显升高(详见附图四、附图五),后物料进一步加剧分解,产生甲醇、氨气等易燃易爆物质,遇点火源引发空间爆燃。

(二)间接原因

(1)四明化工公司在烷氧胺车间重整建设期间项目管理混乱,工艺联锁施工委托与设计不符,未按设计要求落实事故工况的工艺联锁设置,未实现异常工况的自动化控制,项目验收走过场。

(2)四明化工公司对烷氧胺盐酸盐易放热分解产生易燃易爆物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足。工艺操作规程存在明显缺陷,无温度控制等针对性操作指标,无异常工况的处置方案。

(3)四明化工公司工艺安全管理失当。事故当天,当班人员未及时处置超温异常工况;事发前,烷氧胺盐酸盐浓缩工况多次发生超温运行情况,企业未采取针对性有效措施。

(4)四明化工公司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日常生产安全教育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当班人员对岗位异常工况的处置不熟悉、不掌握。

(5)中安质环公司2021年1月26日出具的《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烷氧胺车间)烷氧胺装置复产安全评估报告》与车间现状不符,在联锁控制评价章节出具失实报告。广东政和公司在项目验收时未严格对工艺联锁情况进行确认,未发现联锁设置现况和设计不符情况。

04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3•19”爆燃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05  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周淑章,四明化工原副总经理、烷氧胺装置复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在担任烷氧胺装置复产项目总负责人期间,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未严格落实相关方对现场的逐项核查,在项目现状与设计不符的情况下即通过项目验收,管理严重缺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俞阳晨,烷氧胺车间主任。现场工艺安全管理缺位,未对烷氧胺车间日常存在的超温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管理,风险辨识、风险防控不到位;对操作人员异常工况下的处置培训不到位;对员工岗位纪律管理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李海朝,烷氧胺车间班长。事故当天,对班组人员反映的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超标情况未予以处置;在工艺异常情况加剧后未及时报告且现场处置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

  1. 四明化工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工艺安全管理失当,风险辨识不足;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有关的安全操作技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镇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提请浙江省应急厅吊销四明化工烷氧胺车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 中安质环公司,2021年1月26日出具的《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烷氧胺车间)烷氧胺装置复产安全评估报告》与车间现状不符,在联锁控制评价章节出具失实报告,建议由镇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广东政和公司,在项目验收时未严格对工艺联锁情况进行确认,未发现联锁设置现况和设计不符情况,建议由镇海区建设交通局依法处理。

(三)建议行政处罚的人员

  1. 马亚明,四明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未严格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任职期间,企业四年内发生两起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2019年烷氧胺车间发生“9•12”亡人事故后,对烷氧胺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仍不重视,在企业日常生产安全管理、烷氧胺车间重整建设等方面的管理缺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镇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议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恒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免去马亚明四明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职务。
  1. 石园庆,四明化工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公司生产工作),对烷氧胺车间生产安全工作不重视,对烷氧胺盐酸盐易放热分解产生易燃易爆物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足,对车间现场存在的问题未落实有效管理,建议由镇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

  1. 王军波,烷氧胺车间副主任,事故当天车间值班领导,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缺位,未能及时发现事故当天工艺异常情况并有效处置,建议四明化工公司内部处理,处理结果报镇海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1. 杨棕茸,烷氧胺车间DCS操作工,未及时发现反应釜长时间超温异常情况,且存在不遵守工作纪律等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四明化工公司内部处理,处理结果报镇海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0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明化工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订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要求,开展企业内大排查,提升化工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严格工艺安全管理,有针对性的开展风险辨识和防控,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再教育再培训,加强工艺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员工异常工况下应急处理能力。

(二)切实规范安评、设计等中介机构服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安评、设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开展中介服务工作。中安质环公司、广东政和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履职,客观、如实反映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

(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切实强化安全监管,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在石化区范围内举一反三,应急管理部门要开展园区危化及化工企业工艺操作安全专项整治,同时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要求开展针对性的事故隐患大排查,明确问题隐患清单,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并严格落实,不断提升企业化工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工艺安全管理水平及风险辨识和防控能力;督促相关企业按要求落实项目建设阶段的HAZOP分析意见,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督促企业强化工艺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升员工异常工况下应急处理能力,避免同类事故发生。

FD10182 | 2022_浙江宁波广昌达3·24罐车充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宁波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浙江宁波广昌达3·24罐车充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宁波广昌达新材料有限公司“3·24”罐车充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30日

2022年3月24日12时41分许,宁波广昌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充装高沸点芳烃溶剂SA-1800过程中发生罐车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88万元。

事故发生后,经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受其委托,由宁波石化开发区应急局牵头,会同镇海区公安分局、镇海区建交局、镇海区消防救援大队、石化开发区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期间,省应急厅委派专家参与指导事故调查工作。经实地勘察事故现场、调阅视频监控分析、询问事故目击者和相关人员,并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事故相关的物料进行了取样分析和技术鉴定等,现形成调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宁波广昌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昌达公司)位于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山路2号,成立于2011年1月6日,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法人代表:秦晓力,注册资金 19991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67012774E。厂区占地面积约100亩,现有各类工作人员97人,主营生产混三甲苯(高沸点芳烃溶剂 SA-1000)、混四甲苯(高沸点芳烃溶剂 SA-1500)、重芳烃 (高沸点芳烃溶剂 SA-1800)、低温流动改进剂等。
  1. 宁波恩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赐物流公司),系本次事故物料(重芳烃)承运方,2020年4月在宁波市江北区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孙春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H5CF520,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甬字330205192838。
  1. 浙江龙鑫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鑫石化公司),系本次事故物料(重芳烃)托运方;2022年1月在宁波市镇海区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王元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7FE8UW4A。经营范围包括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等。
  1. 浙江甬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定石化公司),系事故车辆前一次运输物料(燃料油)的托运方;2021年12月在舟山市定海区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李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MA7DKL4T0P。经营范围包括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润滑油销售等。
  1. 宁波丰能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能燃料公司),系事故车辆前一次运输物料(燃料油)的储存方;1994年12月在宁波市镇海区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刘琪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1443706335。经营范围包括闪点在61℃以上的工业燃料油、润滑油、化工原料的批发、零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闪点在61摄氏度以上的工业燃料油的调配。
  1. 浙江自贸区宁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鑫能源公司),系事故车辆前一次运输物料(燃料油)的供货方;2019年10月在舟山市定海区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蒋项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MA2A3MG837。经营范围包括燃料油、汽油、乙醇汽油等的批发、零售。2021年12月起,宁鑫能源公司租用丰能燃料公司的部分储罐储存并经营燃料油业务。

图1  事故现场示意图

(二)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车牌号为浙B3U202/浙B01A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为普货车辆,核定装载量34吨,恩赐物流公司于2021年12月从建德市杨村桥预制构件厂二手购买;车辆在办理营运证时按照交通运输部门要求安装有深圳易流科技公司生产的卫星定位装置(3月份轨迹记录不完整),企业同时另行加装了一套安智连定位系统;驾驶员:许永伟,男,汉族,37岁,安徽凤阳人,身份证号:341126********5317。

(三)事故车辆前期运载及物料情况

2022年3月21日,恩赐物流公司受龙鑫石化公司委托,承运从宁波(广昌达公司)到福建宁德的重芳烃运输业务;恩赐物流公司安排事故车辆落实该笔业务。

3月23日,恩赐物流公司受甬定石化公司委托,承运从宁波(丰能燃料公司)到浙江东阳的燃料油运输业务;恩赐物流公司安排事故车辆落实该笔业务。

事故调查组对上述两种化工品的闪点等理化性质进行了委托抽样检测,技术参数如下。

表一  化工品闪点检测情况

项次品名检测闪点

℃采样点采样日期检测单位

1重芳烃76.5广昌达公司5205罐4月13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宁波有限公司口岸中心测试部

2燃料油76丰能燃料公司201罐3月26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宁波有限公司口岸中心测试部

表二  燃料油馏程数据

采样日期2022-03-25

样品编号380322030348R1

样品名称燃料油

初馏点,℃203.3

10%馏出温度,℃234.2

30%馏出温度,℃265.7

50%馏出温度,℃291.5

70%馏出温度,℃312.4

90%馏出温度,℃340.6

95%馏出温度,℃355.8

终馏点,℃365.2

闪点(闭口),℃92.0

表三  燃料油可燃气数据

采样日期2022-03-26

样品名称丰能燃料公司201罐燃料油

可燃气,%LEL (罐顶深入约2m)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3-2018)中危险货物品名表明确,闪点不高于100℃的瓦斯油或柴油或燃料油轻的,被列入品名表(联合国编号1202)。因此,3月23日事故车辆装运的燃料油属于危险货物。依照国家六部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列入品名表的危险货物在运输环节,应按照危险货物进行管理,相关企业、车辆和人员需分别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方可运输。

(四)充装作业台框架示意图

注:装车台共设4处静电接地夹,均带有声光警报功能;分别设置在一层东南角的立柱、一层西北角立柱、二层东侧鹤管支架、二层西侧鹤管支架。

(五)企业装车台、装车回转场地及罐顶充装设计情况

广昌达公司储罐及装车设施于2011年完成设计,2012年投用。

1.装车台情况

表四 装车台与周边设施防火间距一览表

项次装车区实际间距(米)规范间距(米)是否满足规范

1与循环水场

(凉水塔)52.3930是

2与仓库26.5918.75是

3与产品泵区16.0710是

按上表,装车台与周边设施的安全间距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相关要求。

  1. 装车回转场地情况。根据装车车辆规格及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车辆行驶流线转弯半径不小于12米,企业场地满足车辆行驶要求。
  1.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6.4.2第六条规定“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企业重芳烃产品属于丙A类液体,装车台设计采用顶部装车,装车时鹤管伸入液下,满足规范要求。广昌达公司《储运单元安全操作规程》2.4.3规定装卸注意事项“初始流速不得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cm可提高流速,但最大不得超过3m/s”。

(六)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死者情况

何玉强,男,45岁,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身份证号:612401********8318,系广昌达公司装卸工,2014年9月进入广昌达公司。

2.其他相关人员情况

赵胜阳  广昌达公司总经理

郑祖义  广昌达公司生产部经理

吴科大  广昌达公司班长(事发充装作业班班长)

孙春杰  恩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

李  勇  甬定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2年3月24日,恩赐物流受龙鑫石化公司委托承运重芳烃的运输业务。据定位行程轨迹记录,事故车辆于3月24日上午6时14分从北仑区永成机床附件厂附近出发,6时43分到达北仑区宁波远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车辆检测,11时39分检测结束,12时34分许到达广昌达公司装运物料。车辆经登记、过磅后进入广昌达公司。

现场监控显示,12时34分50秒装卸工何玉强(死者)引导司机将事故车辆开至装卸区。12时35分20秒,何玉强在装卸台二层平台将鹤管插入运输车辆罐体尾部上方进料口,未进行静电接地操作,12时36分30秒离开装卸台到马路对面启动离心泵输送物料,12时39分00秒开泵完毕回到装卸台二层平台,12时40分58秒事故车辆装料口与鹤管连接处发生燃爆,喷洒出来的物料迅速点燃形成明火,并将在装卸台二层平台上何玉强点燃,12时41分05秒何玉强从装卸台二层平台跌落地面。

事故发生约2分钟后,监控显示装卸员姚选东到达现场,欲对何玉强实施救援,将其向外拖行约2米左右,因现场火势及浓烟较大遂放弃救援。12时56分,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实施救援,13时31分明火被扑灭。经现场搜救,确认何玉强已无生命体征。

三、技术鉴定情况

事故调查组委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事故原因技术鉴定,鉴定报告主要结论如下:

  1. 燃爆气体分析认定情况。(1)事故车辆前一车次的燃料油在卸油后槽罐内会残留有一定浓度的燃料油蒸汽。(2)事故当天充装作业时,重芳烃的低组分挥发。(3)充装作业时鹤管自带的排气管未使用,槽罐车罐体内产生的气体不能及时排出。因此,爆燃气体分析认定为燃料油和重芳烃挥发出的低沸点混合气体。
  1. 点火源分析认定情况。(1)充装流速情况:3月24 日槽罐车在充装重芳烃泵启用过程中,装卸工未按照先开泵后缓慢打开出口阀的设备操作规程操作,而是先开阀后开启油泵,导致液体充装初始流速(计算值为3.4m/s)过大超过规定的安全流速(1m/s)造成静电聚集。(2)静电接地情况:静电装置在充装时并未连接;事发车辆车底的尾部和中部均未看到明显的防静电拖带。由于槽车整体没有接地,高流速带电油品进入槽车内后,造成静电电荷积聚,而无法通过车体泄放至大地,致使槽车内的静电电位急剧上升,带电油面与鹤管之间发生静电刷形放电,其放电能量大于 0.2~0.26 mJ 的油气最小点火能。因此,点火源分析认定为槽罐车内充装重芳烃时产生的静电火花。

综上,因事故槽罐车内残留有燃料油蒸汽,在充装重芳烃时又有新的低沸点组分挥发,混合后与空气形成了易燃爆混合气体;由于充装作业时罐内液面静电聚集后与鹤管放电,产生的静电火花引燃了罐内的可燃性气体,并导致罐内重芳烃泄漏后持续燃烧造成车辆和装卸平台烧损,并造成人员死亡。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槽罐车存在燃料油与重芳烃混装情况。事故当天充装作业时,重芳烃挥发出的低沸点组分与槽罐内残留的燃料油蒸汽混合后与空气形成了易燃爆混合气体,遇静电发生燃爆。

(二)间接原因

  1. 广昌达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充装环节员工违章作业行为;编制的《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中充装环节初始流速控制的可操作不强。
  1. 广昌达公司装卸作业人员未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充装作业前,装卸工何玉强未根据广昌达公司《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逐项进行安全条件检查;未按照作业规定进行静电接地疏导;充装泵启用过程中未按照作业规定操作,液体充装初始流速过大,导致静电积聚。作业班长吴科大脱岗,未履行装卸作业确认职责。
  1. 恩赐物流公司在开展运输业务时,非法使用普通货车装运危险货物;甬定石化公司对燃料油相关业务的安全管理缺位,委托无资质单位装运危险货物;丰能燃料公司、宁鑫能源公司对承运单位非法使用普通货车装运危险货物的情况失察。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宁波广昌达新材料有限公司“3·24”罐车充装火灾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领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事故当事人何玉强,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逐项进行安全条件检查;未按照作业规定进行静电接地;充装泵启用过程中未按照作业规定操作,液体充装初始流速过大,导致静电积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郑祖义,广昌达公司生产部经理,部门负责编制的《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可操作性不强,生产部作为装卸作业主管部门未明确监督检查职责;对装卸作业长期存在的作业票由他人代确认并签字等违规行为管理缺位,未及时发现消除装卸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

  1. 恩赐物流公司,在开展燃料油运输业务时,非法使用普通货车装运危险货物,事故车辆槽罐内残留的燃料油蒸汽是本次事故中形成易燃爆气体的重要组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镇海区建设交通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广昌达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日常安全管理、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作业现场巡查检查方面均存在疏漏,对充装作业流速管控缺乏有效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充装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镇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甬定石化公司,对燃料油相关业务的安全管理缺位,委托无资质单位装运危险货物,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镇海区建设交通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行政处罚的人员

  1. 孙春杰,恩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在开展燃料油运输业务时,存在非法使用普通货车装运危险货物行为,事故车辆槽罐内残留的燃料油蒸汽是本次事故中形成易燃爆气体的重要组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镇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赵胜阳,广昌达公司总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发现制定的《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存在明显缺陷,对装卸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装卸作业环节存在的违规行为督促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镇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李勇,甬定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燃料油相关业务的安全管理缺位,委托无资质单位装运燃料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镇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

吴科大,充装作业班班长,长期存在由他人代签作业票行为,且在本次事故中脱岗,建议由公司内部处理后报镇海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广昌达公司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和完善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规定,特别是要完善充装作业等重点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要提升充装环节本质安全水平,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需重新论证充装区域和罐区相关设备设施的设计需求,对不符合设计需求的要在整改完毕后方可投入使用。

恩赐物流公司要提高安全认识,在开展相关业务时,要根据自身资质条件承揽相应业务。甬定石化公司、丰能燃料公司、宁鑫能源公司等企业要依法依规加强燃料油等易燃易爆液体危险货物的充装运输管理,严格把关承运单位资质,杜绝普通车辆违规装运危险货物的行为。

(二)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切实强化安全监管。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建设交通部门要组织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落实危险货物装运要求,打击无资质运输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石化区范围内开展装卸储运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要求开展自查,明确问题隐患清单,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并严格落实,持续提升企业装卸储运安全管理水平。行业主管部门要持续提升企业现场安全管理能力,引导企业抓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持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岗位责任意识、风险辨识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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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浦城县正大液化气储灌有限公司“4·20”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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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主动公 开事项目录

索 引 号:NP00101-1103-2022-00086

发文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22-06-20

发文字号:南政综〔2022〕83号

有效性:有效

内容概述: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浦城县正大液化气储灌有限公司“4·20”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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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浦城县正大液化气储灌有限公司“4·20”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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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提请审查批复浦城县正大液化气储灌有限公司“4·20”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南应急综〔2022〕6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性质认定、责任处理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二、请有关单位依照职责权限做好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追责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防范措施,并将落实情况抄告市应急管理局。

三、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要组织开展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精准发力补齐短板弱项,防范事故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此复。

附件:浦城县正大液化气储灌有限公司“4·20”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浦城县正大液化气储灌有限公司“4·20”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4月20日13时35分左右,浦城县正大液化气储灌有限公司在组织员工对储罐区3#残液罐进行清洗置换作业期间,发生一起有限空间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南平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浦城县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浦城县正大液化气储灌有限公司“4·20”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1.浦城县正大液化气储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城正大液化气公司”)。浦城县万安乡液化气储罐站(浦城正大液化气公司前身)成立于1999年2月,1998年7月在浦城县万安乡万安村后洋畈选址建站,1998年12月竣工,总占地面积约5300平方米;2006年5月黄向东、黄向荣、黄向前三人合资收购了浦城县万安乡液化气储罐站,更名为浦城县正大液化气储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向东,股东:黄向荣、黄向前;注册资本:509.6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7052806127;经营范围:石油液化气(气瓶充装)、钢瓶、灶具、热水器及配件批发、零售。液化石油气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属于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气体;经营区域:浦城县。法定代表人黄向东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证书编号闽135201700326,有效期限:2017年11月18日至2022年11月17日,发证机关:南平市住建局。浦城正大液化气储灌有限公司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闽202207400002p,有效期限: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发证机关:浦城县住建局;取得《福建省气瓶充装许可证》,证书编号:TS4235192-2023,充装介质名称:液化石油气,发证日期2019年5月30日,有效期至2023年6月12日,发证机关: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机关: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充装站储罐设备情况。该公司充装站内有20m³储气卧罐2个,10m³残液罐1个,从左到右依次排列3个(1#、2#、3#)储罐,为小型液化石油气储配站。1#储气卧罐:使用登记证号为容3MC闽HB0017,产品编号Y8098-01,1999年1月22日投用,下次定期检验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2#储气卧罐:使用登记证号为容3MC闽HB0018,产品编号Y8098-02,1999年1月22日投用,下次定期检验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3#残液罐:使用登记证号为容3MC闽HB0019,产品编号Y8099,1999年1月22日投用,下次定期检验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3#残液罐用于储存回收液化气钢瓶剩余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使用管道连接,可实现介质相互输送。

(二)储气罐检验前清洗置换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要求,对在用液化气储罐应由具备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浦城正大液化气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南平分院(以下简称“南平锅检院”)申请对公司在用3个储罐进行定期检验。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8.2.3.1“使用单位和相关辅助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浦城正大液化气公司根据制定的《储罐检测流程》,于4月18日开始准备工作,4月19日上午将1#罐注满水浸泡后并做好检验前清洗置换工作。4月20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南平锅检院对1#罐进行检验,10时30分左右完成检验,后离开现场。据调查,4月20日根据黄向荣口头工作安排,公司员工对3#残液罐进行清洗置换工作,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了事故。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现场储罐情况。事故现场位于万安乡浦城正大液化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储罐区,事故发生作业地点为3#残液罐,3#残液罐底部设有排污阀、空气进气阀、液相阀、气相阀、回流阀、备用接口共6个接口,罐体后部有一个排污阀接口,液相阀、气相阀、回流阀的阀门与管道连接处螺栓都已拧开,处于断开状态,备用接口处于封堵状态,空压机进气管道与罐体接口正常连接。3#罐顶部设有人孔,所有螺栓均已拧开,3#罐顶部人孔处护栏设有有限空间警示标志。

2.应急物资配备情况。经现场查验,浦城正大液化气公司配备3具“双箭龙”SJL系列全面防护面罩,其中有机蒸气滤毒盒的有效期至2018年1月(已过期);未配备正压式呼吸器及担架;配备简易安全绳1根。

(四)事故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浦城正大液化气公司虽然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及相关岗位操作规程,但是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全面,并且未定期组织修订和完善;进行了人员任命和分工,但是存在员工未持证上岗的情况。黄向东(持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编号:闽135201700326)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业务管理;黄向荣(持有企业技术负责人证书,编号:闽235201701879)为副总经理,分管公司液化气业务;黄美孙为充装站站长,负责充装站日常及安全管理工作;吴韬(持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编号:闽235201701835)为充装站副站长,协助黄美孙做好充装站日常及安全管理工作;龚兴彪为充装站充气员,未取得充装证书;罗香孙、李章球、阮喜勇、周财兴为充装站搬运工,未取得瓶装燃气岗位操作证;钟世兴、杨义斌为充装站驾驶员;官德友夫妻为充装站门卫。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调阅现场监控资料及当事人询问笔录,还原事故经过如下:

4月20日中午,正大液化气公司副总经理黄向荣交代站长黄美孙、副站长吴韬准备对3#残液罐进行清洗置换,为南平锅检院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12时21分,第1名作业人员吴韬进入储罐区,在3#残液罐底部打开空气阀门,给3#残液罐加压,通过空气加压排出罐内残液,待确认罐内无残液后再泄压。

12时28分,罗香孙、李章球、龚兴彪3名人员进入罐区,同吴韬在罐底拆除液相阀、气相阀、回流阀、排污阀与管道法兰相连螺栓,切断3#罐与其他罐体的连接。

12时32分,黄美孙、周财兴、阮喜勇进入罐区。

12时37分,吴韬、周财兴、阮喜勇3人开始拆除3#残液罐人孔盖螺栓。

12时59分,黄向荣到达作业现场,负责指挥清洗置换作业。

13时25分,人孔盖已拆除打开,杨义斌将消防水带放入罐内开始注水,注水时间维持15分钟左右(此时作业区域共6人,黄向荣、龚兴彪、杨义斌、周财兴四人在灌顶操作平台,黄美孙、吴韬在1#罐底检查阀门)。

13时32分,现场作业人员黄美孙发现3#残液罐罐体底部排污口不能出水并向黄向荣汇报,根据笔录黄向荣口头交代吴韬疏通排污口,随后吴韬转身小跑离开监控范围(此时黄向荣、杨义斌、周财兴3人在灌顶操作平台,黄美孙、吴韬、龚兴彪在罐区地面)。

13时34分,吴韬找了根木棍回到视频监控区域;同时,杨义斌向3#残液罐人孔放置楼梯(此时3#罐操作平台只有黄向荣、吴韬、杨义斌3人)。

13时35分,吴韬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罐体内疏通排污阀。

13时36分,罐外作业人员黄向荣、杨义斌发现吴韬出现昏

迷倒在罐内的险情。

13时36分,杨义斌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顺

着3#罐人孔的梯子入罐救人。

13时36分,杨义斌顺着梯子又爬出人孔口,现场指挥人员黄向荣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罐内对吴韬进行施救。

13时36分,黄向荣将吴韬托举到人孔口,由罐外作业人员将吴韬拖出人孔外,此时施救人员黄向荣也昏迷倒在罐体内。

13时38分,黄美孙到3#罐底部打开气相阀、液相阀排水(防止罐内人员溺水,同时有利于罐体通风)。

13时39分,杨义斌再次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进入罐体对黄向荣进行施救,期间杨义斌几次将黄向荣托举起,均未成功救出,此时杨义斌陷入昏迷也倒在罐体内。

13时47分,黄向东接到黄美孙电话赶到事故现场。

13时49分,黄向东同样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进入罐体内施救,将黄向荣托举到人孔口处,由罐外人员合力拉出人孔,此时黄向东因身体感到不适自行爬出。

13时52分,黄向荣由县医院救护车(第一辆救护车)送往县医院急救。

13时53分,送气工姜贤斌来到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工作。

14时03分,杨义斌被黄向东、姜贤斌、李章球等人员使用绳索、锄头等工具救出罐体,随后由消防大队人员转运至县医院救护车(第二辆救护车),送往县医院抢救。

14时10分左右,吴韬自行乘坐公司车辆前往浦城县医院检查治疗,后转运至南平市第一医院治疗。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4月20日13时38分,充装站站长黄美孙向企业主要负责人黄向东拨打电话,同时,充气员龚兴彪拨打120、119等救援电话,期间罐外人员对救出人员吴韬、黄向荣进行了心肺复苏抢救。13时52分,浦城县医院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将伤员黄向荣转运浦城县医院进行抢救;14时03分,杨义斌被救出,送往县医院抢救。

事故发生后,浦城县委县政府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局、公安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万安乡政府负责人紧急成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现场调度事故善后处理事宜。4月21日上午,浦城县住建局对浦城正大液化气公司下达了停业整顿通知书。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伤亡人员均为浦城正大液化气公司职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23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浦城正大液化气公司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违章作业,在对3#残液罐进行检验前清洗置换作业时,在未充分置换储罐内有毒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因3#残液罐排污口堵塞,副总经理黄向荣指令现场作业人员吴韬进入罐体进行排污口疏通作业,吴韬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入罐作业,导致事故发生,黄向荣、杨义斌发现险情后,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盲目施救,造成事故伤亡扩大。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浦城正大液化气公司执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到位,11名工作人员(含2名驾驶员、2名门卫),5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场站部分工作人员存在年龄大、学历低,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3名、其他为初中及小学文化,60周岁以上5名。违章组织储罐清洗置换作业,在作业前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未根据石油液化气特性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现场作业未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且违章指令吴韬进罐作业;企业未按制定的应急预案配备正压式呼吸器和担架,所配备的全面防护面罩滤芯均已过期;存在擅自充装省外检验失效非自有气瓶情形。

2.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浦城正大液化气公司2015年以来未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内容进行更新,2019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已过期限;未按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同时,未制定有限空间中毒和窒息应急救援预案。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浦城正大液化气公司未严格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多数为以会代训。不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员工有限空间相关安全教育培训缺失。未按法律法规落实员工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如2021年12月新录用员工阮喜勇(搬运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取证即直接上岗。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浦城县正大液化气储灌有限公司“4·20”中毒和窒息事故是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安全监管情况

1.浦城县住建局作为城镇燃气的行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省、市、县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不到位,未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对燃气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浦城正大液化气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发现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多年未进行修订更新,存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落实不到位问题。安全检查不严不细,未发现企业安全应急防护装备过期失效和配备不到位的问题,未发现企业部分充装、送气人员未取得瓶装燃气操作证。

2.浦城县市场监管局作为特种设备的监管部门,贯彻落实省、市、县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不到位,未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细化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不严不细,未按特种设备监察规范要求进行监察,2021年对浦城正大液化气公司开展安全监察4次,仅发现问题1个(人员更新证照相片与上墙公示相片不符),2022年安全监察未发现问题。但浦城正大液化气公司3个储罐均超过设计年限(经检验合格可以继续使用),未督促企业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浦城正大液化气公司存在充装省外检验过期非自有气瓶和充装员未取得充装证书的情形;宣传特种设备有关政策法规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一瓶一码”充装数据上传市级气瓶追溯系统不力,至今未上传相关数据。

3.浦城县万安乡政府作为属地监管,未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未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深入、不全面,2021年5月以来8次安全检查中仅发现2个问题,跟踪安全隐患闭环管理不到位;督促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到位。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1.黄向荣,浦城正大液化气公司副总经理,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时未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指挥吴韬冒险进入罐体对残液罐疏通排污阀,并且盲目施救,对本起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杨义斌,浦城正大液化气公司驾驶员,事故发生时,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罐体,盲目施救,对事故救援导致伤亡扩大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及其他形式处理人员

1.黄向东,浦城正大液化气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要求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建立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南平市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由相关发证主管部门注销其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

2.吴韬,浦城正大液化气公司储配站副站长,身为公司安全员,未严格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对于黄向荣违章指令进入有限空间疏通排污阀作业的行为未予以制止和纠正,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相关发证主管部门注销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

3.黄美孙,浦城正大液化气公司储配站站长,未按照站长岗位职责规范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4月20日在作业现场未发现并制止安全员吴韬的违规作业行为,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企业根据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柯凯,中共党员,任浦城县住建局城建股负责人。履行燃气安全监管不到位,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细致;未能发现企业安全防护装备过期和配备不到位的问题,未能发现气瓶搬运工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问题;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议交由浦城县纪委监委处理。

2.左庭兴,中共党员,任浦城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全县燃气安全。未结合实际研究细化本辖区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细致;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到位,建议交由浦城县纪委监委处理。

3.余文兴,无党派人士,任浦城县市场监管局特安股股长。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未能发现该企业3个储罐均超过设计年限,未能发现存在充装省外检验过期非自有气瓶和充装员未取得充装证书的情形;宣传特种设备有关政策法规不到位,建议交由浦城县纪委监委处理。

4.梁武,中共党员,任浦城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全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未结合实际研究细化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未按特种设备监察规范的要求进行组织监察,未督促企业落实“一瓶一码”充装数据上传追溯系统,建议交由浦城县纪委监委处理。

5.林志荣,中共党员,任万安乡政府建设站站长,负责燃气安全具体工作。组织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扎实,安全隐患闭环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议交由浦城县纪委监委处理。

6.王彪,中共党员,任万安乡政府人大主席,分管建设站。未结合实际研究细化万安乡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扎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到位,建议交由浦城县纪委监委处理。

(四)对事故企业的处理意见

浦城正大液化气公司,建议由南平市应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由浦城县住建局督促企业全面整顿存在的安全生产等问题。

(五)给予问责处理的相关部门和单位

建议浦城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万安乡政府向浦城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党政属地责任。一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提高政治站位,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正确看待安全生产问题,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研究本地区的安全风险和重点问题,强化防范化解措施,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二要强化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安全管理。燃气企业属高风险行业,并且关系国计民生,要深刻汲取这起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研究本县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工作,整治规范市场,整合淘汰管理落后,隐患较大的市场主体,从源头上、系统上防范安全风险。三要全面推进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按照《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全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要求,从严从实从细组织开展全县城镇燃气建设运行经营、安全隐患全方位排查整治,严格安全防范措施。县直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原则,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围绕涉及影响安全的各种风险隐患,健全常态化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机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立即进行整改。县委、县政府要以铁的纪律、铁的手腕、铁的面孔,严厉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执法宽松软等工作作风不严不实问题。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浦城县住建局要深刻汲取这起燃气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建立“实名制”销售信息系统。深入排查各生产经营单位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隐患,要加大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增强安全意识,突出专业知识的掌握和实操能力;全面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风险辨识,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浦城县市场监管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察,有效督促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立气瓶信息识别充装系统,实现自有气瓶充装可溯源,坚决防范特种设备事故风险。

(三)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各燃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方位深入排查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逐一整改落实,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发生。要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标准,扎实开展全员安全、业务培训,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到实处。建立健全落实企业安全辨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对风险点实施有效管控。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开展系统性、全方位隐患排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加强作业监护,规范作业行为,确保各项操作规范有效执行。

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

浦城县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印发

FD10184 | 2022_涪陵区蔺市街道铜鼓村二组3·11_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涪陵区蔺市街道铜鼓村二组“3·11”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3月11日18时10分许,位于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铜鼓村2组的袁在华(耕地)发生火灾。火灾烧毁袁在华自家耕地内杂草等,过火面积1421平方米,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约3000元。按照《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办公室关于印发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消办〔2020〕128号)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组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通知》(涪府发〔2021〕14号)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公安、应急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开展延伸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看、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查实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工作履职情况,提出了相关工作建议。

一、基本情况

起火位置为村民袁在华住宅外耕地,起火物质为耕地内荒草,起火部位东面为齐心村,南面靠西为芝兰村,西面为同心水库,北面为飞水村。起火部位现场由北向南依次为北面树林荒地、玉米杆地、山林,袁在华家位于距离起火部位西北方向约60米处。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2022年3月11日18时23分,涪陵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铜鼓村2组发生火灾。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大佛消防救援站赶赴现场处置。火灾于19时14分被蔺市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地方救援力量扑灭。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蔺市街道办事处、铜鼓村村委会立即开展死者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已火化安葬,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损失

此次火灾事故共造成1户受灾(受灾区域为耕地,非房屋),过火面积1421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事故造成1人死亡,袁在华,男,74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12***1312。经区公安局刑侦支队法医鉴定,系火灾中死亡。

四、事故成因

(一)直接原因。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等证据,查明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距袁在华家东南方向约70米至80米处,起火原因系袁在华在自家耕地烧荒积肥不慎所致。

(二)导致人员伤亡的原因。袁在华年老体弱,自救逃生能力差,因吸入大量有毒烟气而死亡。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起火灾为一般火灾事故。

六、相关单位(个人)履职情况

(一)蔺市街道铜鼓村村委会。根据《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经调查,蔺市街道铜鼓村村委会制定了防火公约、健全了消防安全制度,建立了志愿消防队,并依规开展了消防宣传工作。

(二)涪陵区公安局蔺市派出所。根据《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公安局和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21〕48号)等规定,经调查,涪陵区公安局蔺市派出所按规定建立健全了相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2021年及2022年2月均在铜鼓村开展了消防宣传,依法履行了相关消防职责。

(三)蔺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和蔺市政府的分工等规定,经调查,蔺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组织、开展了辖区的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每季度对铜鼓村村委会进行了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工作的指导。

七、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当事人袁在华烧荒不慎,过失引起火灾,但火灾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且事故责任人袁在华已在火灾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事故防范建议

(一)加强农村安全用火管理。针对农村灶前堆放柴草、放火烧荒取肥等用火习惯,要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志愿者,深入村居民家庭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同时,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依据《消防法》和村居民《防火公约》等,加大对违规用火的处理力度,以规范村居民安全用火。

(二)加强农村地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结合季节特点,采取发布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播放火灾警示片、发送警示短信、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警示宣传教育。提醒群众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掌握正确的疏散逃生方式方法,提升乡镇、村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三)加强村居志愿消防队建设。在调查中发现,不少村、居的志愿消防队都存在消防器村损坏、丢失等不完好有效和队员灭火救援能力低的现象。因此,建议一是消防支队应加强对村居志愿消防队有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检查火灾隐患和灭火救援的能力;二是乡镇、街道在要加大财政投入,及时更换、购置有关消防器材;三是乡镇、街道要严格对村居消防工作开展指导和考核,督促其依法履职尽责。

FD10185 | 2022_淮安市淮安区一品华庭小区1号楼二单元_11·9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2年11月9日9时17分,淮安市淮安区一品华庭小区1号楼二单元地下室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火灾烧损杂物、电动自行车等,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272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淮安区政府成立由消防、公安和属地政府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形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根据消防救援局、总队火灾延伸调查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地点位于淮安区城西北路72号,建筑东侧为一品华庭小区2号楼,南侧为河下街道老年公寓,西侧为城西北路,北侧为一品华庭小区3号楼。经现场勘查,起火建筑为多层居民住宅,地上5层、地下1层,分两个单元,每单元每层有住户2户,疏散楼梯为敞开式楼梯间,消防设施和器材主要有室外消火栓和灭火器。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1月9日9时17分,淮安市淮安区一品华庭小区1号楼二单元地下室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支队119指挥中心立即调派调派翔宇消防站3辆消防车、淮城专职队2辆消防车,3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9时32分,翔宇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9时40分火灾被控制,9时58分火势被扑灭。消防救援人员经搜救,在1号楼二单元地下室东南侧发现1人死亡(姓名:倪锦风、女、61岁,身份证号:320826196110113444,住址:淮安区一品华庭小区1号楼二单元503室)。

(三)善后处置工作

火灾发生后,淮安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区政府分管领导第一时间批示,成立由消防、公安、住建和属地政府组成的专项调查组,全力开展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调查及舆情导控、社会面稳控等善后处置工作。同时,多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宣传工作,进一步提升居民消防安全意识,避免此类事故发生。

二、事故原因调查分析

(一)排查人为放火的可能。核查周边监控,火灾发生前后未发现可疑人员进出,辖区派出所经深入走访调查,未发现有人为故意纵火的嫌疑,并出具了未发现纵火嫌疑的情况说明。对现场进行清理,未发现有汽油、煤油、柴油及油漆稀释剂等气味或流淌低位燃烧痕迹。

(二)排除遗留火种和外来火源引起火灾的可能。火灾发生在上午九时许,现场无可疑人员进入,房间内部未发现香烟、火机、香炉等物品,询问相关人员无抽烟、敬香等习惯。经现场勘验发现,着火建筑密闭性较好,起火房间窗户紧闭,木质门扇掉落,后经询问为物业人员救火时踹开,外来火源难以进入。

(三)排除雷电引起火灾的可能。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显示,当日无雷电发生。

(四)存在电气线路故障的可能。经调查询问该储物间线路是唐士喜线路是由入户处线槽直接引线接入房间内部,连接多个插线板供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线路敷设不规范,存在私拉乱接现象。对西南侧储物间内西侧中部地面进行清理,发现有插排、电动车充电线路等残骸,现场进行了提取。对电动自行车电池残骸进行拆解,发现电池内部完好,无烟熏痕迹。对房间内线路进行摸排,未发现熔珠、熔痕等。

三、火灾事故原因认定

(一)直接原因

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走访等工作,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淮安市淮安区一品华庭小区1号楼二单元地下室西南侧储物间内西侧中部,起火原因为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该起火灾亡者为老人,严重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听说起火后第一时间未选择报警及逃生,而是进入火灾现场查看物品情况,且亲属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对老人缺乏照管,造成火灾发生后发现不及时、报警不及时、扑救和逃生不及时。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11.9”淮安市淮安区一品华庭小区1号楼二单元地下室火灾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消防监管不到位。“网格化”管理不到位,街道、社区(居委)两级综合治理工作往往处于人员少事务杂的困境,部分网格员身兼数职,基层工作压力过重,面对街道社区众多人口、管理难度很大的状况,管理办法不多、措施不严、监管不力,虽然成立了相应的网格管理架构,但基本处于“空转”状态,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流于形式,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走过场、不到位,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村居消防队伍建设等重要工作推进更为缓慢。

(二)宣传工作成效不显著。村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防火意识差,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该小区为老旧小区,安全隐患多、技防设施少,针对地区特点的针对性检查和宣传工作开展不足。

(三)居民安全意识待加强。死者为老人,平日以拾垃圾为生,该类人员普遍消防安全意识较为淡薄逃生自救能力差,遇到火灾发生时容易惊慌失措、贪恋财物,未选择正确的逃生自救方法,很容易成为火灾的受害者。储物间大量堆放废旧纸盒等可燃物品,存在私拉乱接现象,反映出同居家属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对身边明显存在的火灾隐患辨别不清、重视不够。

(四)消防产品质量方面。该着火建筑为多层住宅,配置有灭火器、室外消火栓,经现场抽样检查,起火场所使用的灭火器、室外消火栓属于合格消防产品。

五、事故防范措施

针对此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此类事故发生,提出以下措施:

(一)落实基层监管。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健全消防基层监管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确保实体化运行,加强火灾形势研判,找准薄弱环节,全面防范居民火灾多发、“小火亡人”,充分发挥对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

(二)加强隐患排查。组织开展老旧小区隐患摸排,大力消除一批安全隐患。尤其针对电动自行车疏散通道充电、电线私拉乱接、杂物堆放等普遍问题,建立消防安全“隐患清单”和“责任清单”,对前期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三)强化消防宣传。加强对基层网格员、社区工作者等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培养一批消防安全“明白人”,广泛开展针对居民家庭的入户提醒式消防安全宣传。同时,利用村居“大喇叭”等媒介平台,播放典型案例、警示标语等,开展常态化宣传工作,确保宣传工作做到实处。

(四)关注重点人群。老弱群体,病、残及行动不便人员历来是火灾伤亡高危人群,要把他们作为居民火灾防范的重点对象,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关爱范畴,加强简易报警设施等技防措施的应用,切实将各种不安全因素化解在事故发生之前。

FD10186 | 2022_深圳_光明区马田街道吉田拉链深圳公明4·1_4·16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2年4月16日15时许,光明区马田街道薯田埔社区内衣产业聚集基地YKK工业园101号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公明工厂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现场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49.38万元,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和《市安委办关于对光明区马田街道“4·16”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的有关要求,光明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领导为事故调查组组长,光明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光明消防救援大队、群团工作部、马田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人参加,市应急管理局派人指导,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调查需要,聘请了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技术手段,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和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公明工厂(以下简称“吉田拉链公明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02281W,成立于2006年3月23日,企业类型:外商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恒田隆一,公明工厂长:永井靖久,注册地址: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薯田埔社区内衣产业聚集基地YKK工业园第一栋101,工厂现有员工780人,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各种拉链及其配件;制衣、手袋、鞋类配件;拉链半成品、金属纽扣、魔术带,销售自产产品;生产经营拉链头及配件、布带。

(二)起火建筑物及起火车间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共4层,单层建筑面积约21000平方米,长和宽均为145米,每层有A、B、C、D区4个防火分区,钢筋混凝土结构。1楼A区为冲压车间;B区为压铸车间;C区一部分为电镀车间,另一部分为研磨清洗生产线;D区大部分为冲压车间,小部分为电镀车间。二楼A区为组装车间,B区一部分为产品开发车间、一部分为喷漆车间,C区为喷漆车间,D区为组装车间。三楼A区一部分为货物放置区,一部分为定型车间;B区、C区、D区及4楼全部分区为纤维部生产车间。电镀车间面积1500平方米,主要燃烧物为电线、电镀槽、pp管、电缆线等。

起火单位过火区域为1楼C区的电镀车间以及毗邻电镀区北墙外的通风管道及洗涤塔,一楼其余毗邻C区电镀车间区域未过火,仅顶棚、墙面及设备有烟熏痕迹。与1楼C区相邻的其它区域连通部位的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面向1楼C区一面较背离1楼C区的一面过火及烟熏严重。

(三)火灾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 生产车间勘验情况:1楼C区电镀车间C5H3线电镀槽、电气线路以及顶部墙面水泥抹灰烧毁程度较其余生产线严重,毗邻C5H3线的设备及室内装修面向C5H3线一面烧损较背离C5H3线一面严重。
  1. 生产线整体勘验情况:C5H3线中部的电镀槽过火烧毁,槽内金属部件过火掉落,烧损程度对比C5H3线前部及后部较重,以C5H3线中部为中心呈圆形状向四周依次减轻。
  1. 电镀车间北侧的主集风管道连接室外抽风机的管道过火烧毁,过火由主集风管外墙开口部位顺着排风气流方向内依次减轻。

(四)起火部位有关情况

综合现场痕迹勘查、监控视频分析、相关人员笔录,以及深圳市光明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深光消火认字〔2022〕第0007号),对起火部位分析如下:

  1. 通过现场勘验,电镀车间北侧的主集风管道连接室外抽风机的管道过火烧毁,过火由主集风管外墙开口部位顺着排风气流方向内依次减轻;C5H3线过火情况较其余部位较为严重,C5H3线烧损情况呈以中部为中心向四周蔓延,C5H3线后部的40#电镀槽过火呈东北位置向西南方向蔓延,C5H3两处烧损较重位置之间的电镀槽部分完好未有明显过火痕迹,通过火灾蔓延痕迹可以看出两处烧损位置均为独立起火部位。
  1. 对C5H3线进行勘查,C5H3线电气线路未发现有明显故障点。通过C5H3线设备监测系统数据显示在火灾发生时该生产线电气设备运行正常。
  1. 对C5H3线可燃物进行分析,C5H3线电镀槽槽体、电镀槽废气收集罩及电镀滚筒均为PP(聚丙烯)材质,具有较好的耐热性能,在无外力作用的环境中加热至150度不变形,可以在开水中蒸煮,可在100度以上长期稳定;槽内电镀阳极板为石墨烯材质,与石墨烯板相连的导电物为铜板;槽内存放的原材料中,未发现自燃性物质。2.对C5H3线进行勘查,C5H3线电气线路未发现有明显故障点。通过C5H3线设备监测系统数据显示在火灾发生时该生产线电气设备运行正常。
  1. C5H3生产线为氰化物滚镀工艺,电镀过程中可能产物为水蒸气、二氧化碳、氰化氢等气体,电镀废气通过电渡槽两侧的抽风管负压抽风汇集于抽风分管,由抽风分管汇集在抽风主管。

排风管道存在的物质:红色字体为燃烧设备镀槽使用;蓝色字体为其他设备镀槽使用→排气主管兼用。(详见以下第(1)、(2)点)

(1)电镀时候发生气体(详细浓度不明)

氢(H2)1,2,3,A;二氧化碳(CO2)1,2,3,A;氰化氢(HCN)1,2,3,A;氧(O2)1,2,3,A;氨(NH3)特别少1,2,3,A。

(2)结晶成分推测(详细浓度不明)

氰化钠(NaCN)1,2,3,A;氰化铜(CuCN)1,2,3,A;锡酸钠(SnNa2O3)1,3,A;氧化锌(ZnO)1,3,A;碳酸钠(Na2CO3)1,2,3,A;氢氧化钠(NaOH)1,2,3,A;氢氧化铜(CuOH)1,2,3,A、界面活性剂、有机物1,2,3,A。氰化钾(KCN)3,A;碳酸钾(K2CO3)3,A;氢氧化钾(KOH)3,A。

(3)通过在工厂一楼B区白铜锡电镀车间电镀线进行模拟实验,模拟C5H3生产线在作业时产生的气体进行送检,检测结果:气体为可燃性气体。

可以推测抽风管道内会存在可燃性物质,C5H3线两处起火部位均有抽风管道抽风口,从而推测明火可通过抽风口蔓延至起火部位的可能性。

(五)起火部位周边有关情况

通过查看起火车间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数据,最先报警部位位于C5H3线后部上方编号为1-001-113号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对该位置对C5H3线后部进行勘验,可见C5H3线后部编号为40#电镀槽东北侧过火四周蔓延。

对毗邻电镀区北墙外的抽风管道、排烟机及洗涤塔进行勘验,排风机未出现过负荷、短路跳闸等现象,排风机控制柜总开关为关闭状态。对排风机及电气线路进行专项勘验,未发现故障点,拆除排风机设备,排风机传动带及风机叶轮运转正常,未发现摩擦痕迹及物理损坏痕迹。

(六)火灾事故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光明区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调派火灾调查技术骨干以及知名火调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开展火灾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走访询问、视频分析、损失统计等工作,并对提取的相关视频和痕迹物证进行分析,目前火灾事故经过、原因均已查清。

  1. 根据第一报警时间及现场监控视频北京时间校对,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4月16日14时28分许。

2.综合分析现场物品烧损情况、火灾蔓延痕迹:

认定起火部位为: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公明工厂一楼C区电镀车间内北墙离地高3.4m处的主集风管道。

起火点:主集风管道距东墙12.8m至14.3m,距北墙0.5m至2.0m区域;

  1. 综合分析,认定起火原因:排除人为纵火,排除电气线路障,排除用火不慎,排除遗留火种,排除雷击因素引发火灾,不排除电镀工艺产生的可燃气体及其附着在排风管内的固体物质与车间内冷却机制冷时产生的高温气体汇集在主集风管道内聚热引发火灾。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4月16日14时28分07秒,吉田拉链公明工厂一楼C区电镀车间C5H3生产线线内通道,滚筒离开液面时,底部出现火光。

14时32分28秒,C5H3生产线线内通道,置换另外一个滚筒时,渡槽底部仍出现火光。

14时49分16秒,C5H3生产线线内通道40#电镀槽北侧抽风槽的北端出现明火,将顶部槽盖烧熔。

14时52分53秒,氰化物运输通道小线旁,主集风管道与北墙内侧交汇处出现火光。

14时53分03秒,氰化物运输通道小线旁,主集风管道与北墙内侧交汇处经过10秒钟,火势发展迅猛,燃烧剧烈。

14时53分53秒,C5H3线内通道东侧,抽风管道内有火光出现。

14时53分56秒,氰化物运输通道小线,旁火焰烧穿主集风管道,画面由黑白转彩色,并伴有燃烧物滴落。从发现火光到烧穿用时“01分03秒”。

14时54分38秒,C5H3线内通道,东侧抽风管道有大量烟气喷出。

14时55分25秒,C5GP线通道后方开始冒烟。

14时55分27秒,SB冲压1F北门抽风机设备发生爆燃。

14时55分27秒,工厂行车通道,抽风机设备发生爆燃。

14时55分38秒,C5GP线通道后出现光影。

20时16分,火灾被完全扑灭,现场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火灾造成工厂栋1楼C区电镀车间内部分设备及毗邻电镀区的北侧外墙外的通风管道和洗涤塔不同程度烧损、烧毁。

(二)事故救援与应急处置情况

1.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4月16日14时50分许,吉田拉链公明工厂电镀科操作工廖美盼路过一楼分析室时,看到排风管和外墙连接处里面有红光,马上去分析室向其主管报告。电镀科的生产主管李熠凯听到工人呼喊“着火了”,立即跑去查看,发现靠近车间外墙内侧通风管穿墙处有明火(一团小火苗),便拿起灭火器往火焰处喷射,接着一截管道破裂掉下来,火焰从裂口处向外喷射。电镀科生产主管立即按手动报警按钮并让工人去通知保安报“119”火警电话。车间工人关了风机的电源开关,保安用灭火器在灭风机部位的明火。

2.政府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月16日15时00分,吉田拉链公明工厂发生火灾。深圳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先后调派10个消防救援站、16个小型站,66辆消防车、283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市消防支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20时16分,现场明火被成功扑灭。

4月16日15时15分,区总值班室接马田街道报告,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公明工厂发生火情。接到报警后,光明区立即启动《光明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立即通知光明公安分局、光明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光明交警大队、马田街道等单位参与处置。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光明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到场,各单位均在30分钟内携带装备物资赶赴现场。

因涉火的电镀车间内电镀液含有危险化学品,且车间通风装置已断电关闭,车间内空气中含一定浓度的HCN有害气体,光明区立即启动《光明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随即通知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区住房建设局等单位参与处置。

事故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危化品监管处、调查和监测预警处部门负责人立即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并协调市危化专家、市危化二队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此次事故在市应急管理局、光明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各单位应急响应及时、处置科学、措施得当,有效化解了危险化学品泄露的潜在风险,及时阻止了火势的进一步扩大,未发生人员伤亡,未产生次生衍生灾害,未对周边大气、水环境造成污染,也未造成负面舆情事件。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规定统计,结合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9.38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调查询问,起火原因综合分析认定:不排除电镀工艺产生的可燃气体及其附着在排风管内的固体物质与车间内冷却机制冷时产生的高温气体汇集在主集风管道内聚热引发火灾。

通过对C5H3电镀线的电镀槽构成材质、槽内所含物质及生产工艺,可排除C5H3线电镀槽引发火灾。

抽风管道材质为PP(聚丙烯),管道内未设有电气线路及设备,管道主要收集车间内电镀生产线电镀槽生产时产生的气体。在了解管道过程中得知,厂方为了降低车间室内温度,在车间内安装风冷式精密冷水机组,风冷式精密冷水机组的排风管道与生产线的抽风管连通,风冷式精密冷水机组制冷时产生的高温气体会与生产时产生的可燃气体由生产车间主集风管道向厂房北侧洗涤塔一并排出。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本起事故起火原因现采用排除法分析如下:

  1. 排除人为纵火引起火灾因素。经调查证实,通过视频监控查看,起火前电镀车间内,未发现有可疑人员进出。
  1. 排除吸烟、遗留火种引起火灾因素。经调查证实,通过视频监控查看,起火前电镀车间内,未发现有人员吸烟或遗留火种。
  1. 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因素。经调查,起火区域没有生活、生产用火器具,该公司无动火生产作业工序。

4.排除雷击引起火灾因素。根据当天天气状况,辖区无雷击现象。

5.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因素。经调查证实:

(1)电镀车间C5H3线视频监控画面中出现火光显示时间为14时30分,与C5H3线后台监控数据显示电流异常出现时间为15时59分,可反映出火灾发生前C5H3线电设备运行正常;

(2)对电镀车间C5H3线动力线路及控制线路进行勘验,未发现明显故障点。

  1. 不排除电镀工艺产生的可燃气体及其附着在排风管内的固体物质与车间内冷却机制冷时产生的高温气体汇集在主集风管道内聚热引发火灾。

(二)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吉田拉链公明厂对涉事电镀车间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落实对涉事电镀车间生产线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检测工作。
  1. 吉田拉链公明厂现场的应急防护装备不足;工厂内部工作人员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参与初期火灾扑救,未按应急处置预案处置突发事件。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查明,认定光明区马田街道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4·16”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吉田拉链公明厂对涉事电镀车间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落实对涉事电镀车间生产线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检测工作,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关于1至2人重伤事故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粤安监函〔2015〕367号)中有关“对造成1至2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一般不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罚款处罚”的规定,建议由马田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督促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将相关情况报区安委办备案。

(二)公明工厂长永井靖久(日本籍),负责公明厂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落实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由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根据其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报区安委办备案。

(三)公明工厂设施部部门长毛先详,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检查本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建议由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根据其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报区安委办备案。

(四)公明工厂部品部表面处理部门经理骆亚军,负责生产工艺流程的把控工作。未认真检查本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建议由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根据其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报区安委办备案。

六、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一)马田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1. 安全生产巡查情况:吉田拉链公明厂经春节假期后于2022年2月13日复工复产。该公司按分类分级标准定为B4级,2022年已按照分类分级检查标准(B类三级、四级企业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对该企业进行定期检查。2022年1月1日至5月14日,马田街道应急管理办共对该企业开展日常安全生产巡查、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检查7次,复查5次,发现安全隐患8处,整改安全隐患7处,开具安全生产巡查复查文书7份,分别为通用文书4份、高温熔融专项检查文书1份、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文书2份。

2.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

一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关于进一步健全马田街道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安全专业委员会运行机制工作方案》与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工作清单”。二是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运用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工作机制,把“一线三排”作为巡查、考核重点。三是压紧压实安全监管责任。制定街道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建立“七个一”研判调度机制,推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安全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四是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制定《马田街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五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印发《马田街道2022年工贸企业防触电、防机械伤害和防高坠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面摸排辖区企业,组织辖区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六是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宣教活动。在辖区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强化警示教育。倡导企业通过“学习强安”等线上方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经调查,暂未发现马田街道办事处和个人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吉田拉链公明工厂,为深圳市重点排污单位,该公司的主要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及工业固体废物。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将该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及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等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开展生态环境巡查整治。2019年以来,对该企业共计检查38次,其中环境安全检查9次,双随机检查5次,监督性检查24次,共发现并督促整改隐患19个,已实行闭环管理。对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查处,并于2022年3月25日对其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是推进环境安全标准化建设。按照《深圳市企业环境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南》及考核标准,组织专家指导企业从环境安全风险管控、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环境应急三方面开展环境安全标准化建设,并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验收。

三是组织开展实战演练。2021年10月,与该企业联合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实战比武演练考核,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废气治理设施等涉及环境安全管理要素的点位设置考核要点,提高企业相关负责人的环境安全管理能力与执法人员业务水平。经调查,暂未发现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和个人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行业安全管理工作,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标准配全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巡查工作。二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系统安全评估,加强风险辨识,对生产作业的各工艺、流程、环节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梳理,形成风险清单,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三要加强安全检查巡查、在线监测工作,认真落实岗位职责。加强关键工艺检查,定期对生产、安全防护装置、设备设施等进行系统性检查检测、维护保养。四要加强应急救援保障,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强化员工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救援的培训和演练,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五是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深刻认识事故的危害性,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应急防范意识。

(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要加大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将环境安全工作做好做实,坚决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深入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对环境安全隐患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跟踪督办,确保环境安全隐患问题及时解决。

(三)光明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切实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监督抽查,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积极维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四)区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强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一是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保障。二是要督促所属部门和社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执法检查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三是区各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风险管控和事故防范能力。

(五)区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复工复产工作要求。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切实抓好疫情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一要继续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加强对企业关键部位、装置设备、危险作业场所的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强化风险分析研判。二要狠抓隐患排查整治闭环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紧盯隐患整改不放,跟踪督促企业高标准严要求整改,落实闭环管理。三要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四是认真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提升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FD10187 | 2022_深圳坪山区12·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深圳市坪山区12·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深圳24小时

多名干部被建议处理!深圳这起3死1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3-05-19 09:03来源:深圳消防、深圳大件事、N视频编辑:王河峰

5月18日

“深圳消防”公布

深圳市坪山区“12·22”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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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103.88万元

2022年12月22日凌晨2时许,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坪环社区心海城小区8B803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5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火灾经济损失103.88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开展了调查并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目前,深圳市人民政府已批复该报告,现予以公示。

详情如下

深圳市坪山区

“12·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2月22日凌晨2时许,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坪环社区心海城小区8B803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5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火灾经济损失103.88万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有关规定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相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市消安委副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王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二级巡视员李频、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曹刚、坪山区常务副区长袁虎勇任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住房和建设局、司法局、总工会及坪山区政府为成员单位,在市消安委办的牵头下对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一案三查”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通过技术勘验和调查询问,排除放火嫌疑、外来火源、雷击和电气线路引发火灾。经事故调查认定,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12·22”火灾事故是一起商品房小区住宅内的非生产经营性较大火灾事故。

一、起火场所概况

(一)小区规划建设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坪山区马峦街道心海城高层住宅小区(图1、图2),小区东面为坪环路,西面为大万新村,南面为比亚迪路,北面为深圳市坪山区第二外国语学校,占地面积43462.76平方米,建筑面积256122.8平方米,绿化面积15891.96平方米,由公共配套用房、商业及高层塔楼组成,住宅建筑面积157566.65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21431.75平方米。

小区分为07、08、09三个地块,住宅总户数为1686户,其中07地块占地面积18704.96平方米,建筑面积103878.82平方米,绿化面积6833.64平方米,住宅总户数为700户;08地块占地面积14505.97平方米,建筑面积97308.42平方米,绿化面积5244.54平方米,住宅总户数604户;09地块建筑面积54935.59平方米,占地面积10251.83平方米,绿化面积3813.78平方米,住宅总户数382户。

起火建筑所在地为08地块,该地块由公共配套用房、商业及A栋、B栋、C栋共3栋高层住宅塔楼组成。其中:地下室2层,为停车库及设备用房;地上一层为配套用房、商业及架空自行车停放区,二层为配套用房及商业,三层、四层局部为商业,五层及以上是住宅。A栋32层,建筑高度98.2米,三层及以上为高层住宅;B栋27层,建筑高度83.65米,一、二层是商铺,三至四层为架空层,五层及以上为高层住宅;C栋26层,建筑高度85.2米,四层及以上为高层住宅,公共区域设置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自动扫描射水高空水炮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

(二)起火建筑和房屋情况

起火建筑为心海城小区一期08地块B栋,钢筋混凝土结构,单层建筑面积约739.28平方米,属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图1 心海城卫星定位图)

(图2 事故建筑方位图)

起火场所为心海城小区一期08地块B栋803室(该房屋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竣工验收,且通过验收时户型为两室两厅一厨一卫,验收合格证编号:深规土建验SG-2018-0003号),开发商于2018年10月30日将该房屋精装修并交付首任房屋产权人冯某,户型为三室两厅一厨一卫(图3)。现任房屋产权人为金某于2020年3月20日向冯某购买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40418号,建筑面积80.93平方米,户型为三室两厅一厨一卫,套内面积61.41平方米,登记价为人民币2630000元。

该房屋于2022年8月份出租,承租方为宋某(男,31岁,汉族,湖北荆州人,身份证号码:42100319XXXXXXXX30),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图3 803房平面图)

(三)其他相关情况

根据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提供情况,起火房屋规划为两房户型,由深圳市心海腾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海腾楗公司”)投资建设,深圳市心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该房产项目于2016年2月2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18年4月27日完成工程规划验收,2018年6月15日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首任房屋产权人冯某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对所持房屋进行改造,由规划二房改造成三房。改造完成后心海腾楗公司委托深圳市宏辉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对业主改造完成的房屋进行附赠装修,并于2018年10月底集中交付业主,同年11月开始由深圳市心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期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心海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并开始收取费用。

二、相关单位概况

(一)涉事小区开发商企业情况

心海腾楗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6330440R,法定代表人:余生富,类型:责任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3年4月9日,注册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环社区坪环路36号10楼。该公司开发的“心海城”项目分为三期,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坪环社区均田片区,西邻大万新村,北临东纵路,南临比亚迪路,起火建筑位于心海城一期,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

(二)涉事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情况

心海城物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L6GP60,法定代表人:汪艳红,类型: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6月26日,营业期限:2017年6月26日至2099年12月31日,注册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比亚迪路北侧心海城一期08-1栋2层,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心海城物业公司成立后,于2018年11月进驻心海城小区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物业负责人汪艳红负责。

(三)涉事小区消防维保企业情况

广东耀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耀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AJYT0B,法定代表人:左壮,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2021年9月17日,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南园社区松岭路83号统建楼1栋16楼1609。该企业于2022年10月1日与心海城物业公司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定期对心海城一期小区内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出具消防设施维保报告。

(四)涉事产品供应商企业及产品自身情况

深圳谢氏艾业艾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谢氏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44H874,法定代表人:谢小丹,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2020年03月30日,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新塘社区沙河东路338号碧茵苑A404-4。

经行业部门核查,涉事产品艾灸蒲团不符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灸疗设备的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其不属于医疗器械。涉事产品艾灸蒲团没有国家标准,上述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发布了《深圳谢氏艾业艾灸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艾灸蒲团》(Q/SZXS 003-2021),其可以按照该企业标准生产产品,并经质检合格后上市销售。

三、事故发生经过、灭火救援、政府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2月22日凌晨2时3分许,心海城一期消防控制室消防主机发出报警信息,显示心海城一期08地块B栋8层公共通道光电探测器有火警信号,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蒋秋菊随即通知巡逻岗赵传鹏前往现场查明相关情况。

2时6分许,消防主机显示8B8层电梯合用前室光电探测器有火警信号,蒋秋菊再次传呼赵传鹏赶赴现场核实火警情况,赵传鹏到达现场后发现803室门缝有淡淡烟雾、门把手发烫,敲门未得到响应,赵传鹏立即通过对讲机向蒋秋菊反馈现场情况,蒋秋菊立即通知值班班长郭正洪前往现场处置,并拨打119报警。

同时,08地块车场岗张松松在值班岗位听见呼救声,在确认呼救地点及相关情况后,到大堂携带灭火器赶赴现场。赵传鹏、郭正洪、张松松尝试利用灭火器破门未果,随后张松松从消防控制室取来消防斧和液压钳将门打开,现场同步疏散楼栋住户。着火房屋有浓烟冒出,803室门外公共通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发生动作,物业值班人员利用消火栓向屋内喷水控制火势。此时,大万消防救援站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搜救。

(二)灭火救援情况

事发当日凌晨2时6分许,深圳市119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坪山区马峦街道比亚迪路心海城1期2区B栋803室着火。2时6分46秒,根据119消防指挥中心调度命令,首批力量大万消防救援站、沙壆小型站赶往现场;随即,大亚湾特勤二站、坑梓站、和平小型站相继到场增援。深圳市坪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全勤指挥组遂行出动,现场共调派消防车15台、消防指战员74名开展灭火救援。

2时13分许,大万消防救援站首先到达现场,立即进行火情侦察,发现有人员被困,房间内火势猛烈,浓烟滚滚,指挥员迅速组织展开内攻,利用室内消火栓出动3支水枪灭火。同时,在外部展开云梯消防车,利用水炮出水压制火势,对着火房屋采取边灭火降温、边内攻搜救;坚决遏制火势蔓延扩大,持续组织疏散着火楼栋住户。期间,消防救援人员从着火房屋内三个房间先后救出5名被困人员,其中3名被困人员经120医护人员现场确认无生命体征。3时11分许,现场完成清理工作。

(三)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省应急管理厅王中丙厅长、省消防救援总队张明灿总队长接到报告后立即作出一系列批示,为火情应急处置提供坚强领导和科学指导;同时,迅速派出火灾调查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工作。

深圳市委、市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孟凡利书记、覃伟中市长、余新国副书记、黄敏常务副市长、张玲部长接报后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扑灭火情,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安抚好家属。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王帅支队长、深圳市应急管理局二级巡视员李频带队迅速到达现场,协调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及时开展调查联动工作。

坪山区杨军书记第一时间调度处置,赵嘉区长、袁虎勇常务副区长、宋逸阳副区长等领导迅速到场,组织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和马峦街道办等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现场要求区卫健局指导医院不惜一切代价全力救治伤者;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区委宣传部做好信息发布,及时回应网民和社会关注热点,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科普提示;马峦街道及社区全力做好善后工作。

同时,立即要求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立行立改,全区各街道各部门举一反三,对市民用火、用电、用气等安全工作,加强社会面安全宣传提示,迅速开展火患排查整治,坚决遏制此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综上,此次事故灭火救援工作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指挥到位,采取措施得当,信息报送畅通及时,未发现灭火救援工作组织领导、施救队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现象。

(五)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坪山区赵嘉区长、袁虎勇常务副区长、宋逸阳副区长等领导赶赴现场指导,部署了善后处置工作,马峦街道办第一时间成立了善后处置小组,制定多套可行性预案,周密安排处置流程,“多对一”开展善后工作。

马峦街道协调市第二人民医院全力开展烧伤男童救治,街道主要领导带队赴救治医院开展慰问,安排好专业护工陪护、医药费用垫付等相关事宜,并安排专人跟进,及时反馈和掌握救治情况。安排专人对接遇难者家属,全程做好心理安抚和陪护工作。

同时,马峦街道多渠道组织开展慈善救助,为事故家庭共募得善款130余万元,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帮扶;待宋某泽出院后,由其父宋某向坪环社区提交发票等凭证资料,申请坪山区慈善救助。及时对接邻居受灾受损群众,努力化解各种矛盾,积极协调商议事故赔偿相关事宜。有序的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此次事故造成的影响,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积极配合各项后续事宜。

四、火灾事故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情况

事发住宅内居住一家5口,三名死者分别为被救男主人宋某妻子、女儿和岳母,伤者为其儿子。相关信息如下:

(一)死亡人员情况(3人)

  1. 赵某萍(妻子),女,30岁,湖北省荆州市人,身份证号:42088119XXXXXXXX25。
  1. 宋某辰(女儿),女,3岁,湖北省荆州市人,身份证号:42100320XXXXXXXX2X。
  1. 赵某枝(岳母),女,53岁,湖北省荆门市人,身份证号:42243119XXXXXXXX23。

(二)受伤人员情况(1人)

宋某泽(儿子),男,6岁,湖北省荆州市人,身份证号:42100320XXXXXXXX16,严重烧伤。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马峦派出所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结果,上述三人死亡原因均系烧死。

(三)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情况

当事人申报直接财产损失金额51.20万元。经深圳市坪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坪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2023年2月13日,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编号:EN202302141025300003)评估显示:直接财产损失11.79万元、人身伤亡所支付的费用92.09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合计103.88万元。

五、火灾现场技术勘查情况

(一)火灾现场情况

此次火灾集中在心海城一期08地块B栋803室内,入门后,北侧由西向东依次为厨房、卫生间、卧室1、卧室2、卧室3,南侧为客厅(图4)。

(图4 房间布局情况)

经现场勘验——

  1. 厨房整体未见过火,有烟熏痕迹,呈上重下轻,冰箱表面有高温炙烤变色痕迹,呈下轻上重,厨房内塑料制品被高温熔融。
  1. 卫生间整体有烟熏及高温炙烤痕迹,呈上重下轻,天花部分批荡剥落,卫生间门烧损,门框碳化严重,呈上重下轻。
  1. 卧室1西北角放有一木制上下床铺,南侧放有塑料收纳柜,均完好,房间有轻微烟熏痕迹,卧室门外表面烧损严重,左上角烧穿(图5)。
  1. 卧室2全面过火,墙面烧损严重,批荡严重脱落,露出内部砖块,卧室门完全烧毁,门框碳化严重(图6)。
  1. 卧室3过火痕迹由卧室门向窗户逐渐减轻,靠近门口的墙面批荡脱落严重,卧室门完全烧毁,门框碳化严重(图7)。

(图5 卧室1 现场情况)

(图6 卧室2 现场情况)

(图7 卧室3 现场情况)

  1. 客厅南侧中部摆放黑色皮质沙发,表面过火,露出框架木头(图8)。客厅北侧中部摆放布艺沙发,顶上天花石膏板脱落严重,露出金属龙骨,并以此为中心向四周逐渐减轻(图9)。

(图8 客厅黑色皮质沙发烧损情况)

(图9 沙发顶部天花烧损情况)

(二)火灾原因认定

火灾发生后,市、区消防救援机构第一时间开展火灾调查工作,迅速走访询问有关人员,及时了解火灾相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对火灾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具体如下:

1.起火时间认定

(1)心海城小区消防控制室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显示:2时03分,8B8层公共通道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警信号;

(2)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记录显示,该起火灾最早报警的时间为2时06分34秒。

(3)住户上网记录后台系统显示,8B803房内最早断网时间为2时06分01秒。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2时许。

2.起火部位认定

根据客厅痕迹勘验及艾灸盒残骸烧蚀痕迹鉴定情况,起火部位认定为8B803房客厅中部布艺沙发处(距南墙2.9米至3.7米,距西墙4.2米至6.0米)。主要依据如下:

(1)客厅中部布艺沙发处底部木地板烧蚀碳化痕迹明显,且南侧边界线明显,沙发西南侧地面烧蚀程度最重,有向卧室蔓延痕迹(图10)。

(2)木地板碳化范围内艾灸盒残骸烧蚀严重,燃烧室内“姜盘”有明火灼烧变色痕迹,移动盘烧蚀严重,中心烧损,四周锈蚀变色严重,底下燃烧室金属有明火灼烧及烧蚀痕迹(图11)。

(图10 客厅地板烧损情况)

(图11 艾灸盒残骸烧损情况)

3.起火原因认定

(1)排除放火引起火灾的因素。据调查访问、现场勘验,查看监控录像均证实:21日晚上至22日火灾发生前,803室入户门一直处于关闭状态,无可疑人员逗留;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马峦派出所出具报告显示,未发现放火行为。

(2)排除雷击引起火灾的因素。事故发生前后坪山区无雷击、台风等现象。

(3)排除电气线路问题引发火灾的因素。据调查访问、现场勘验,着火部位无线路经过,无带电电气设备。

(4)认定起火原因:住户艾灸用火不慎引燃相邻可燃物所致。主要依据如下:

a.着火部位放有艾灸盒,盖子中心布料烧穿,内部燃烧室烧蚀严重。

b.对宋某调查证实:12月21日其妻子从中午至晚上约19时,持续点燃艾灸进行蒸熏,停止使用后未进行检查清理,约23时宋某回房间睡觉后,仍感受到客厅有艾条燃烧的烟熏味。

c.现场实验:根据现场提取的艾灸盒和艾条,购买同款产品进行燃烧实验测试,在表面设置6个测温点A-E(图12)。实验表明单个艾条燃烧时间约45分钟,燃烧最高温度可达350℃。

图12 艾灸盒结构及测温点示意图(实验示意图)

将9根艾条同时放入艾灸盒燃烧室燃烧,实验表明艾灸盒表面温度可达500℃以上,实验开始40分钟后,艾灸盒顶盖开始出现零星火点,并向艾灸盒边缘蔓延(图13)。

图13 九根艾条同时燃烧后40min和122min时状态(实验照片)

综合以上所述,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2时许,起火部位为8B803房客厅北侧中部布艺沙发处(距南墙2.9米至3.7米,距西墙4.2米至6.0米),起火点为8B803房客厅布艺沙发西南角艾灸盒(距南墙2.8米,距西墙4.9米),起火原因为住户艾灸用火不慎引燃相邻可燃物所致。

六、起火成因分析

(一)事发803房住户使用艾灸未及时清理火种

根据住户男主人宋某调查笔录,12月21日其妻子赵某萍从中午至晚上19时许,长时间持续点燃艾灸进行蒸熏,约23时宋某睡觉时仍感到客厅有艾灸燃烧烟熏气味。由此反映,住户对居家用火安全疏于防范,警觉性不强,未意识到艾条长时间燃烧导致大量热量积聚,引发艾灸盒表面绒布燃烧。

同时,住户在客厅的布艺沙发旁进行长时间艾灸,未意识到艾灸盒一旦燃烧后将极易引燃布艺沙发的风险和后果,尤其是一家5口在夜间休息前后,未及时检查和清理艾灸盒火种,埋下隐患并引发火灾。

(二)特定条件下持续使用艾灸致艾灸盒表面绒布燃烧

根据调查,起火产品艾灸盒为赵某萍女士于2021年10月13日通过“拼多多”线上平台购买。经现场勘验显示,房内起火部位放有艾灸盒,盖子中心布料烧穿,内部燃烧室烧蚀严重。

调查组根据现场提取的艾灸盒残骸,购买同款产品及附赠艾条进行燃烧测试(图12),实验显示:单个艾条燃烧时间约45分钟,燃烧最高温度可达350℃;将9根艾条同时放入艾灸盒燃烧室燃烧,艾灸盒表面温度可达500℃以上,实验开始40分钟后,艾灸盒顶盖开始出现零星火点,并向艾灸盒边缘蔓延(图13)。

七、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艾灸产品销售公司存在信息异常

深圳谢氏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新塘社区沙河东路338号碧茵苑A404-4。2023年2月7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以下简称“南山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其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

(二)物业中心安全建设和日常管理有漏洞

事发后,物业安保人员迅速开展了应急处置,履行了法定义务和应有职责。但是,经现场调查发现,心海城物业公司在消防设施维护、日常管理上存在相关问题:消防主机图形显示装置电脑系统故障、水泵房消防电话不响应、负二层送风口无法正常启动、负一层防火卷帘控制器备电故障、弱电井房桥架盖板未封堵严密;对消防维保公司的维保落实情况,未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把关。此外,消防控制室持证人员仅3名(2名中级、1名初级),持证人数不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5.2条规定。

(三)消防检测维保公司维保工作不到位

心海城物业公司与广东耀海公司2022年10月份签订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经核查,该公司出具的2022年12月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粤消维(MA55AJYT0B)[2022]第00028号)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存在质量管理体系管控不严的问题。广东耀海公司除了承接心海城小区的消防检测业务,还负责该小区物业的消防维保整改工作,根据每月检测结果确定维保整改具体事项。2022年12月22日小区发生火灾后,坪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上述“七、(二)”具体问题;2023年1月份该大队现场复查时,指出“排风机控制柜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备电故障”等问题;2月份再次核查时,发现上述问题仍然存在,但该公司提供的相关维保记录未指出对应问题。

(四)街道网格日常巡查存在不足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2修订)和《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粤府令第282号)等相关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网格员消防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马峦街道网格队伍在对物业公共区域进行巡查中,对公共区域存在消防车道受阻等问题未及时上报;疫情特殊时期的消防安全宣传提示工作存在不深入、不精准等不足。

八、事故处理情况及下一步建议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坪山区“12·22”较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如下: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住户赵某萍在疫情居家期间用火不慎引发火灾事故,导致一家3死1伤。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应急〔2021〕6号)规定,坪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与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开展了案件协助办理。鉴于赵某萍已在火灾事故中死亡,根据相应司法程序,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涉事企业的处理措施

一是深圳谢氏公司。由于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且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南山监管局依程序已将其载入异常名录;后续相关情况,建议按照行业监管职责进行跟踪,并报市消安委办备案。

二是心海城物业公司。该企业未确保小区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未按规定落实值班值守,未对消防控制室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坪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已对其依法受案查处,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并责令整改,要求其及时向社会通报整改情况。

下一步,建议坪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物业中心上述问题第“七、(二)”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在职责范围内对物业服务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马峦街道办配合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广东耀海公司。该公司在日常履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职责方面存在管理缺位,出具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存在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审核确认,存在质量管理体系管控不严的问题。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坪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已对其依法受案查处,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并对该公司承担的消防业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在消防服务技术机构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中,将其列为重点对象依法综合监管。

(三)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是建议责令马峦街道办向坪山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基层巡查检查机制,完善消防工作考评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二是建议责令坪环社区向马峦街道办作出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广东省火灾高风险区域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治挂牌督办实施办法(试行)》(粤消安〔2017〕30号)等相关规定,将坪环社区列入火灾高风险区域进行挂牌督办,挂牌整治工作依程序实施。

(四)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鉴于事故发生于新冠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和大量人员居家隔离、居家办公的特殊节点和背景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深圳市党政部门及中央和省驻深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深编〔2022〕14号)等相关规定,建议对相关负有行业监管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理如下:

一是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2人)

李某安,马峦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王某周,马峦街道应急办副主任、网格管理服务部负责人

二是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提醒谈话(2人)

陈某,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房屋安全和物业管理科三级主任科员

王某,马峦街道办副主任,兼坪环社区党委书记、工作站站长

三是建议按照单位内部规定作出相应处理(3人)

余某,马峦街道坪环社区党委副书记、工作站副站长

袁某华,马峦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周某,马峦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九、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12·22”火灾事故是一起商品房小区住宅内的非生产经营性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了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于国家新冠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之际的特殊时间节点,虽属于居民住宅类火灾,但暴露出我市个别区域、个别行业在日常监督管理、巡查排除不到位,科普教育宣传不深入、不精准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具体工作建议如下: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底线思维,坚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紧盯本区域、本行业特点和重点,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闭环机制,把消防责任落实落细落到位。消防救援机构要履行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以消防工作考核、挂牌督办、专项整治、监督执法等举措,不断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扎实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始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不断健全我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努力维护平安和谐的社会安全局面。

(二)研究加强新时代新时期消防工作

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救援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2022年10月26日市领导审签的《关于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签报意见》,切实加大基层消防行政执法力度,提高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全面提升基层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深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各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动给予消防救援工作充分支持,为消防委托执法和消防监督工作点提供基本条件保障;积极稳妥落实好职能承接、组织和人员配置、执法衔接等方面工作。

(三)积极发挥行业监管和指导作用

此次事故暴露出个别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设施维护和动态管理水平不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和指导工作,结合《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物业公司做好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督促街道依法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动网格力量认真开展住宅物业公共区域巡查排查,维护好居住场所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确保疏散逃生通道和消防救援场地畅通。同时,相关部门要在加强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监督管理的基础上,指导企业为用户提供更优、更细的服务指引。

(四)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整治

消防救援机构要结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投诉举报受理、核查等契机,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业务培训指导、约谈警示、专项整治、信用监管、媒体曝光等举措,不断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市场行为,督促提升履职服务水平。要重点对其从业行为是否真实,从业活动是否合规合法进行监管,对于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检测保养,无相应资格从业活动和其他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净化该类机构的执业环境。

(五)进一步加强消防救援基础建设

各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深圳市消防“十四五”规划》,加大经费投入等综合保障,确保规划落地见效。同步配套加大城市消防站、小型消防站、消防车辆和装备、消防供水等基础建设;要按照“1+11+N”的监测预警指挥体系,优化升级市、区两级消防指挥中心;紧盯“灭早、灭小、灭初期”的目标,进一步评估灭火救援“空白点”,加快建设“5分钟”消防救援圈,构建全市统一的管理、调度、指挥、作战模式,实现市、区、街道(社区)三级高效联动响应,建设超大型城市现代化消防救援体系。

(六)大力营造消防宣传培训良好氛围

要始终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市、区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行业工作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内容。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指导社区工作站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社会单位要重点提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加强员工“三懂一会”消防培训,落实场所“一畅两会”和“三提示”要求;物业企业要结合住宅小区人群特点,常态化做好居民用火、用电、用气方面的消防安全提示。

有条件的区域和单位,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因地制宜推进消防科普基地、安全体验馆等场所建设,多措并举营造全民学消防、人人懂消防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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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88 | 2022_深圳市坪山区12·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5月18日

“深圳消防”公布

深圳市坪山区“12·22”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103.88万元

2022年12月22日凌晨2时许,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坪环社区心海城小区8B803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5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火灾经济损失103.88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开展了调查并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目前,深圳市人民政府已批复该报告,现予以公示。

详情如下

深圳市坪山区

“12·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2月22日凌晨2时许,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坪环社区心海城小区8B803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5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火灾经济损失103.88万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有关规定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相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市消安委副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王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二级巡视员李频、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曹刚、坪山区常务副区长袁虎勇任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住房和建设局、司法局、总工会及坪山区政府为成员单位,在市消安委办的牵头下对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一案三查”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通过技术勘验和调查询问,排除放火嫌疑、外来火源、雷击和电气线路引发火灾。经事故调查认定,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12·22”火灾事故是一起商品房小区住宅内的非生产经营性较大火灾事故。

一、起火场所概况

(一)小区规划建设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坪山区马峦街道心海城高层住宅小区(图1、图2),小区东面为坪环路,西面为大万新村,南面为比亚迪路,北面为深圳市坪山区第二外国语学校,占地面积43462.76平方米,建筑面积256122.8平方米,绿化面积15891.96平方米,由公共配套用房、商业及高层塔楼组成,住宅建筑面积157566.65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21431.75平方米。

小区分为07、08、09三个地块,住宅总户数为1686户,其中07地块占地面积18704.96平方米,建筑面积103878.82平方米,绿化面积6833.64平方米,住宅总户数为700户;08地块占地面积14505.97平方米,建筑面积97308.42平方米,绿化面积5244.54平方米,住宅总户数604户;09地块建筑面积54935.59平方米,占地面积10251.83平方米,绿化面积3813.78平方米,住宅总户数382户。

起火建筑所在地为08地块,该地块由公共配套用房、商业及A栋、B栋、C栋共3栋高层住宅塔楼组成。其中:地下室2层,为停车库及设备用房;地上一层为配套用房、商业及架空自行车停放区,二层为配套用房及商业,三层、四层局部为商业,五层及以上是住宅。A栋32层,建筑高度98.2米,三层及以上为高层住宅;B栋27层,建筑高度83.65米,一、二层是商铺,三至四层为架空层,五层及以上为高层住宅;C栋26层,建筑高度85.2米,四层及以上为高层住宅,公共区域设置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自动扫描射水高空水炮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

(二)起火建筑和房屋情况

起火建筑为心海城小区一期08地块B栋,钢筋混凝土结构,单层建筑面积约739.28平方米,属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图1 心海城卫星定位图)

(图2 事故建筑方位图)

起火场所为心海城小区一期08地块B栋803室(该房屋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竣工验收,且通过验收时户型为两室两厅一厨一卫,验收合格证编号:深规土建验SG-2018-0003号),开发商于2018年10月30日将该房屋精装修并交付首任房屋产权人冯某,户型为三室两厅一厨一卫(图3)。现任房屋产权人为金某于2020年3月20日向冯某购买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40418号,建筑面积80.93平方米,户型为三室两厅一厨一卫,套内面积61.41平方米,登记价为人民币2630000元。

该房屋于2022年8月份出租,承租方为宋某(男,31岁,汉族,湖北荆州人,身份证号码:42100319XXXXXXXX30),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图3 803房平面图)

(三)其他相关情况

根据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提供情况,起火房屋规划为两房户型,由深圳市心海腾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海腾楗公司”)投资建设,深圳市心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该房产项目于2016年2月2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18年4月27日完成工程规划验收,2018年6月15日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首任房屋产权人冯某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对所持房屋进行改造,由规划二房改造成三房。改造完成后心海腾楗公司委托深圳市宏辉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对业主改造完成的房屋进行附赠装修,并于2018年10月底集中交付业主,同年11月开始由深圳市心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期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心海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并开始收取费用。

二、相关单位概况

(一)涉事小区开发商企业情况

心海腾楗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6330440R,法定代表人:余生富,类型:责任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3年4月9日,注册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环社区坪环路36号10楼。该公司开发的“心海城”项目分为三期,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坪环社区均田片区,西邻大万新村,北临东纵路,南临比亚迪路,起火建筑位于心海城一期,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

(二)涉事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情况

心海城物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L6GP60,法定代表人:汪艳红,类型: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6月26日,营业期限:2017年6月26日至2099年12月31日,注册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比亚迪路北侧心海城一期08-1栋2层,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心海城物业公司成立后,于2018年11月进驻心海城小区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物业负责人汪艳红负责。

(三)涉事小区消防维保企业情况

广东耀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耀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AJYT0B,法定代表人:左壮,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2021年9月17日,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南园社区松岭路83号统建楼1栋16楼1609。该企业于2022年10月1日与心海城物业公司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定期对心海城一期小区内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出具消防设施维保报告。

(四)涉事产品供应商企业及产品自身情况

深圳谢氏艾业艾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谢氏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44H874,法定代表人:谢小丹,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2020年03月30日,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新塘社区沙河东路338号碧茵苑A404-4。

经行业部门核查,涉事产品艾灸蒲团不符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灸疗设备的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其不属于医疗器械。涉事产品艾灸蒲团没有国家标准,上述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发布了《深圳谢氏艾业艾灸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艾灸蒲团》(Q/SZXS 003-2021),其可以按照该企业标准生产产品,并经质检合格后上市销售。

三、事故发生经过、灭火救援、政府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2月22日凌晨2时3分许,心海城一期消防控制室消防主机发出报警信息,显示心海城一期08地块B栋8层公共通道光电探测器有火警信号,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蒋秋菊随即通知巡逻岗赵传鹏前往现场查明相关情况。

2时6分许,消防主机显示8B8层电梯合用前室光电探测器有火警信号,蒋秋菊再次传呼赵传鹏赶赴现场核实火警情况,赵传鹏到达现场后发现803室门缝有淡淡烟雾、门把手发烫,敲门未得到响应,赵传鹏立即通过对讲机向蒋秋菊反馈现场情况,蒋秋菊立即通知值班班长郭正洪前往现场处置,并拨打119报警。

同时,08地块车场岗张松松在值班岗位听见呼救声,在确认呼救地点及相关情况后,到大堂携带灭火器赶赴现场。赵传鹏、郭正洪、张松松尝试利用灭火器破门未果,随后张松松从消防控制室取来消防斧和液压钳将门打开,现场同步疏散楼栋住户。着火房屋有浓烟冒出,803室门外公共通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发生动作,物业值班人员利用消火栓向屋内喷水控制火势。此时,大万消防救援站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搜救。

(二)灭火救援情况

事发当日凌晨2时6分许,深圳市119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坪山区马峦街道比亚迪路心海城1期2区B栋803室着火。2时6分46秒,根据119消防指挥中心调度命令,首批力量大万消防救援站、沙壆小型站赶往现场;随即,大亚湾特勤二站、坑梓站、和平小型站相继到场增援。深圳市坪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全勤指挥组遂行出动,现场共调派消防车15台、消防指战员74名开展灭火救援。

2时13分许,大万消防救援站首先到达现场,立即进行火情侦察,发现有人员被困,房间内火势猛烈,浓烟滚滚,指挥员迅速组织展开内攻,利用室内消火栓出动3支水枪灭火。同时,在外部展开云梯消防车,利用水炮出水压制火势,对着火房屋采取边灭火降温、边内攻搜救;坚决遏制火势蔓延扩大,持续组织疏散着火楼栋住户。期间,消防救援人员从着火房屋内三个房间先后救出5名被困人员,其中3名被困人员经120医护人员现场确认无生命体征。3时11分许,现场完成清理工作。

(三)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省应急管理厅王中丙厅长、省消防救援总队张明灿总队长接到报告后立即作出一系列批示,为火情应急处置提供坚强领导和科学指导;同时,迅速派出火灾调查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工作。

深圳市委、市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孟凡利书记、覃伟中市长、余新国副书记、黄敏常务副市长、张玲部长接报后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扑灭火情,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安抚好家属。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王帅支队长、深圳市应急管理局二级巡视员李频带队迅速到达现场,协调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及时开展调查联动工作。

坪山区杨军书记第一时间调度处置,赵嘉区长、袁虎勇常务副区长、宋逸阳副区长等领导迅速到场,组织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和马峦街道办等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现场要求区卫健局指导医院不惜一切代价全力救治伤者;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区委宣传部做好信息发布,及时回应网民和社会关注热点,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科普提示;马峦街道及社区全力做好善后工作。

同时,立即要求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立行立改,全区各街道各部门举一反三,对市民用火、用电、用气等安全工作,加强社会面安全宣传提示,迅速开展火患排查整治,坚决遏制此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综上,此次事故灭火救援工作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指挥到位,采取措施得当,信息报送畅通及时,未发现灭火救援工作组织领导、施救队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现象。

(五)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坪山区赵嘉区长、袁虎勇常务副区长、宋逸阳副区长等领导赶赴现场指导,部署了善后处置工作,马峦街道办第一时间成立了善后处置小组,制定多套可行性预案,周密安排处置流程,“多对一”开展善后工作。

马峦街道协调市第二人民医院全力开展烧伤男童救治,街道主要领导带队赴救治医院开展慰问,安排好专业护工陪护、医药费用垫付等相关事宜,并安排专人跟进,及时反馈和掌握救治情况。安排专人对接遇难者家属,全程做好心理安抚和陪护工作。

同时,马峦街道多渠道组织开展慈善救助,为事故家庭共募得善款130余万元,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帮扶;待宋某泽出院后,由其父宋某向坪环社区提交发票等凭证资料,申请坪山区慈善救助。及时对接邻居受灾受损群众,努力化解各种矛盾,积极协调商议事故赔偿相关事宜。有序的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此次事故造成的影响,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积极配合各项后续事宜。

四、火灾事故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情况

事发住宅内居住一家5口,三名死者分别为被救男主人宋某妻子、女儿和岳母,伤者为其儿子。相关信息如下:

(一)死亡人员情况(3人)

  1. 赵某萍(妻子),女,30岁,湖北省荆州市人,身份证号:42088119XXXXXXXX25。
  1. 宋某辰(女儿),女,3岁,湖北省荆州市人,身份证号:42100320XXXXXXXX2X。
  1. 赵某枝(岳母),女,53岁,湖北省荆门市人,身份证号:42243119XXXXXXXX23。

(二)受伤人员情况(1人)

宋某泽(儿子),男,6岁,湖北省荆州市人,身份证号:42100320XXXXXXXX16,严重烧伤。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马峦派出所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结果,上述三人死亡原因均系烧死。

(三)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情况

当事人申报直接财产损失金额51.20万元。经深圳市坪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坪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2023年2月13日,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编号:EN202302141025300003)评估显示:直接财产损失11.79万元、人身伤亡所支付的费用92.09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合计103.88万元。

五、火灾现场技术勘查情况

(一)火灾现场情况

此次火灾集中在心海城一期08地块B栋803室内,入门后,北侧由西向东依次为厨房、卫生间、卧室1、卧室2、卧室3,南侧为客厅(图4)。

(图4 房间布局情况)

经现场勘验——

  1. 厨房整体未见过火,有烟熏痕迹,呈上重下轻,冰箱表面有高温炙烤变色痕迹,呈下轻上重,厨房内塑料制品被高温熔融。
  1. 卫生间整体有烟熏及高温炙烤痕迹,呈上重下轻,天花部分批荡剥落,卫生间门烧损,门框碳化严重,呈上重下轻。
  1. 卧室1西北角放有一木制上下床铺,南侧放有塑料收纳柜,均完好,房间有轻微烟熏痕迹,卧室门外表面烧损严重,左上角烧穿(图5)。
  1. 卧室2全面过火,墙面烧损严重,批荡严重脱落,露出内部砖块,卧室门完全烧毁,门框碳化严重(图6)。
  1. 卧室3过火痕迹由卧室门向窗户逐渐减轻,靠近门口的墙面批荡脱落严重,卧室门完全烧毁,门框碳化严重(图7)。

(图5 卧室1 现场情况)

(图6 卧室2 现场情况)

(图7 卧室3 现场情况)

  1. 客厅南侧中部摆放黑色皮质沙发,表面过火,露出框架木头(图8)。客厅北侧中部摆放布艺沙发,顶上天花石膏板脱落严重,露出金属龙骨,并以此为中心向四周逐渐减轻(图9)。

(图8 客厅黑色皮质沙发烧损情况)

(图9 沙发顶部天花烧损情况)

(二)火灾原因认定

火灾发生后,市、区消防救援机构第一时间开展火灾调查工作,迅速走访询问有关人员,及时了解火灾相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对火灾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具体如下:

1.起火时间认定

(1)心海城小区消防控制室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显示:2时03分,8B8层公共通道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警信号;

(2)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记录显示,该起火灾最早报警的时间为2时06分34秒。

(3)住户上网记录后台系统显示,8B803房内最早断网时间为2时06分01秒。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2时许。

2.起火部位认定

根据客厅痕迹勘验及艾灸盒残骸烧蚀痕迹鉴定情况,起火部位认定为8B803房客厅中部布艺沙发处(距南墙2.9米至3.7米,距西墙4.2米至6.0米)。主要依据如下:

(1)客厅中部布艺沙发处底部木地板烧蚀碳化痕迹明显,且南侧边界线明显,沙发西南侧地面烧蚀程度最重,有向卧室蔓延痕迹(图10)。

(2)木地板碳化范围内艾灸盒残骸烧蚀严重,燃烧室内“姜盘”有明火灼烧变色痕迹,移动盘烧蚀严重,中心烧损,四周锈蚀变色严重,底下燃烧室金属有明火灼烧及烧蚀痕迹(图11)。

(图10 客厅地板烧损情况)

(图11 艾灸盒残骸烧损情况)

3.起火原因认定

(1)排除放火引起火灾的因素。据调查访问、现场勘验,查看监控录像均证实:21日晚上至22日火灾发生前,803室入户门一直处于关闭状态,无可疑人员逗留;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马峦派出所出具报告显示,未发现放火行为。

(2)排除雷击引起火灾的因素。事故发生前后坪山区无雷击、台风等现象。

(3)排除电气线路问题引发火灾的因素。据调查访问、现场勘验,着火部位无线路经过,无带电电气设备。

(4)认定起火原因:住户艾灸用火不慎引燃相邻可燃物所致。主要依据如下:

a.着火部位放有艾灸盒,盖子中心布料烧穿,内部燃烧室烧蚀严重。

b.对宋某调查证实:12月21日其妻子从中午至晚上约19时,持续点燃艾灸进行蒸熏,停止使用后未进行检查清理,约23时宋某回房间睡觉后,仍感受到客厅有艾条燃烧的烟熏味。

c.现场实验:根据现场提取的艾灸盒和艾条,购买同款产品进行燃烧实验测试,在表面设置6个测温点A-E(图12)。实验表明单个艾条燃烧时间约45分钟,燃烧最高温度可达350℃。

图12 艾灸盒结构及测温点示意图(实验示意图)

将9根艾条同时放入艾灸盒燃烧室燃烧,实验表明艾灸盒表面温度可达500℃以上,实验开始40分钟后,艾灸盒顶盖开始出现零星火点,并向艾灸盒边缘蔓延(图13)。

图13 九根艾条同时燃烧后40min和122min时状态(实验照片)

综合以上所述,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2时许,起火部位为8B803房客厅北侧中部布艺沙发处(距南墙2.9米至3.7米,距西墙4.2米至6.0米),起火点为8B803房客厅布艺沙发西南角艾灸盒(距南墙2.8米,距西墙4.9米),起火原因为住户艾灸用火不慎引燃相邻可燃物所致。

六、起火成因分析

(一)事发803房住户使用艾灸未及时清理火种

根据住户男主人宋某调查笔录,12月21日其妻子赵某萍从中午至晚上19时许,长时间持续点燃艾灸进行蒸熏,约23时宋某睡觉时仍感到客厅有艾灸燃烧烟熏气味。由此反映,住户对居家用火安全疏于防范,警觉性不强,未意识到艾条长时间燃烧导致大量热量积聚,引发艾灸盒表面绒布燃烧。

同时,住户在客厅的布艺沙发旁进行长时间艾灸,未意识到艾灸盒一旦燃烧后将极易引燃布艺沙发的风险和后果,尤其是一家5口在夜间休息前后,未及时检查和清理艾灸盒火种,埋下隐患并引发火灾。

(二)特定条件下持续使用艾灸致艾灸盒表面绒布燃烧

根据调查,起火产品艾灸盒为赵某萍女士于2021年10月13日通过“拼多多”线上平台购买。经现场勘验显示,房内起火部位放有艾灸盒,盖子中心布料烧穿,内部燃烧室烧蚀严重。

调查组根据现场提取的艾灸盒残骸,购买同款产品及附赠艾条进行燃烧测试(图12),实验显示:单个艾条燃烧时间约45分钟,燃烧最高温度可达350℃;将9根艾条同时放入艾灸盒燃烧室燃烧,艾灸盒表面温度可达500℃以上,实验开始40分钟后,艾灸盒顶盖开始出现零星火点,并向艾灸盒边缘蔓延(图13)。

七、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艾灸产品销售公司存在信息异常

深圳谢氏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新塘社区沙河东路338号碧茵苑A404-4。2023年2月7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以下简称“南山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其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

(二)物业中心安全建设和日常管理有漏洞

事发后,物业安保人员迅速开展了应急处置,履行了法定义务和应有职责。但是,经现场调查发现,心海城物业公司在消防设施维护、日常管理上存在相关问题:消防主机图形显示装置电脑系统故障、水泵房消防电话不响应、负二层送风口无法正常启动、负一层防火卷帘控制器备电故障、弱电井房桥架盖板未封堵严密;对消防维保公司的维保落实情况,未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把关。此外,消防控制室持证人员仅3名(2名中级、1名初级),持证人数不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5.2条规定。

(三)消防检测维保公司维保工作不到位

心海城物业公司与广东耀海公司2022年10月份签订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经核查,该公司出具的2022年12月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粤消维(MA55AJYT0B)[2022]第00028号)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存在质量管理体系管控不严的问题。广东耀海公司除了承接心海城小区的消防检测业务,还负责该小区物业的消防维保整改工作,根据每月检测结果确定维保整改具体事项。2022年12月22日小区发生火灾后,坪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上述“七、(二)”具体问题;2023年1月份该大队现场复查时,指出“排风机控制柜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备电故障”等问题;2月份再次核查时,发现上述问题仍然存在,但该公司提供的相关维保记录未指出对应问题。

(四)街道网格日常巡查存在不足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2修订)和《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粤府令第282号)等相关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网格员消防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马峦街道网格队伍在对物业公共区域进行巡查中,对公共区域存在消防车道受阻等问题未及时上报;疫情特殊时期的消防安全宣传提示工作存在不深入、不精准等不足。

八、事故处理情况及下一步建议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坪山区“12·22”较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如下: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住户赵某萍在疫情居家期间用火不慎引发火灾事故,导致一家3死1伤。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应急〔2021〕6号)规定,坪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与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开展了案件协助办理。鉴于赵某萍已在火灾事故中死亡,根据相应司法程序,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涉事企业的处理措施

一是深圳谢氏公司。由于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且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南山监管局依程序已将其载入异常名录;后续相关情况,建议按照行业监管职责进行跟踪,并报市消安委办备案。

二是心海城物业公司。该企业未确保小区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未按规定落实值班值守,未对消防控制室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坪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已对其依法受案查处,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并责令整改,要求其及时向社会通报整改情况。

下一步,建议坪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物业中心上述问题第“七、(二)”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在职责范围内对物业服务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马峦街道办配合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广东耀海公司。该公司在日常履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职责方面存在管理缺位,出具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存在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审核确认,存在质量管理体系管控不严的问题。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坪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已对其依法受案查处,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并对该公司承担的消防业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在消防服务技术机构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中,将其列为重点对象依法综合监管。

(三)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是建议责令马峦街道办向坪山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基层巡查检查机制,完善消防工作考评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二是建议责令坪环社区向马峦街道办作出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广东省火灾高风险区域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治挂牌督办实施办法(试行)》(粤消安〔2017〕30号)等相关规定,将坪环社区列入火灾高风险区域进行挂牌督办,挂牌整治工作依程序实施。

(四)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鉴于事故发生于新冠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和大量人员居家隔离、居家办公的特殊节点和背景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深圳市党政部门及中央和省驻深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深编〔2022〕14号)等相关规定,建议对相关负有行业监管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理如下:

一是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2人)

李某安,马峦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王某周,马峦街道应急办副主任、网格管理服务部负责人

二是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提醒谈话(2人)

陈某,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房屋安全和物业管理科三级主任科员

王某,马峦街道办副主任,兼坪环社区党委书记、工作站站长

三是建议按照单位内部规定作出相应处理(3人)

余某,马峦街道坪环社区党委副书记、工作站副站长

袁某华,马峦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周某,马峦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九、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12·22”火灾事故是一起商品房小区住宅内的非生产经营性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了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于国家新冠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之际的特殊时间节点,虽属于居民住宅类火灾,但暴露出我市个别区域、个别行业在日常监督管理、巡查排除不到位,科普教育宣传不深入、不精准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具体工作建议如下: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底线思维,坚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紧盯本区域、本行业特点和重点,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闭环机制,把消防责任落实落细落到位。消防救援机构要履行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以消防工作考核、挂牌督办、专项整治、监督执法等举措,不断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扎实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始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不断健全我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努力维护平安和谐的社会安全局面。

(二)研究加强新时代新时期消防工作

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救援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2022年10月26日市领导审签的《关于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签报意见》,切实加大基层消防行政执法力度,提高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全面提升基层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深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各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动给予消防救援工作充分支持,为消防委托执法和消防监督工作点提供基本条件保障;积极稳妥落实好职能承接、组织和人员配置、执法衔接等方面工作。

(三)积极发挥行业监管和指导作用

此次事故暴露出个别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设施维护和动态管理水平不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和指导工作,结合《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物业公司做好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督促街道依法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动网格力量认真开展住宅物业公共区域巡查排查,维护好居住场所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确保疏散逃生通道和消防救援场地畅通。同时,相关部门要在加强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监督管理的基础上,指导企业为用户提供更优、更细的服务指引。

(四)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整治

消防救援机构要结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投诉举报受理、核查等契机,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业务培训指导、约谈警示、专项整治、信用监管、媒体曝光等举措,不断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市场行为,督促提升履职服务水平。要重点对其从业行为是否真实,从业活动是否合规合法进行监管,对于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检测保养,无相应资格从业活动和其他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净化该类机构的执业环境。

(五)进一步加强消防救援基础建设

各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深圳市消防“十四五”规划》,加大经费投入等综合保障,确保规划落地见效。同步配套加大城市消防站、小型消防站、消防车辆和装备、消防供水等基础建设;要按照“1+11+N”的监测预警指挥体系,优化升级市、区两级消防指挥中心;紧盯“灭早、灭小、灭初期”的目标,进一步评估灭火救援“空白点”,加快建设“5分钟”消防救援圈,构建全市统一的管理、调度、指挥、作战模式,实现市、区、街道(社区)三级高效联动响应,建设超大型城市现代化消防救援体系。

(六)大力营造消防宣传培训良好氛围

要始终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市、区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行业工作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内容。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指导社区工作站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社会单位要重点提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加强员工“三懂一会”消防培训,落实场所“一畅两会”和“三提示”要求;物业企业要结合住宅小区人群特点,常态化做好居民用火、用电、用气方面的消防安全提示。

有条件的区域和单位,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因地制宜推进消防科普基地、安全体验馆等场所建设,多措并举营造全民学消防、人人懂消防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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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1·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时间:2023-03-15 14:59:23

浏览:- 人

近日,清远市政府批复了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1·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1·23”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火灾责任事故。

2022年1月23日下午12时38分,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树茶(广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造成5人死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1·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星茶奶茶店厨房工作台上电炸炉油锅通电后持续加热,油温过高起火,员工处置不当,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佛冈宜居尚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擅自施工改建,改变原有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树茶(广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员工消防安全技能不强,消防安全意识薄弱,不懂如何处置初起火灾;辉科技工作室未对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消除,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不熟悉场所安全疏散路线,缺乏逃生自救知识和能力;魅熠文化艺术(广东)有限公司(星晖流行舞培训基地、架子鼓培训室)未对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消除,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佛冈县丰达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将疏散楼梯分隔在公司内部使用;冯某强、李某安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佛冈县属地和有关监管部门存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消防安全教育不深入等问题。

调查组对郑某龙、崔某云、钟某洋、曾某燕、郑某强等5人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佛冈宜居尚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树茶(广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辉科技工作室、魅熠文化艺术(广东)有限公司(星晖流行舞培训基地、架子鼓培训室)、佛冈县丰达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和崔某云、钟某洋、曾某燕、李某辉、冯某强、李某安进行行政处罚,对佛冈宜居尚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省消防救援总队党委、清远市纪检监察机关对16名公职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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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1·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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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3-02-28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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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清远市政府批复了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1·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1·23”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火灾责任事故。

2022年1月23日下午12时38 分,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树茶(广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造成5人死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1·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星茶奶茶店厨房工作台上电炸炉油锅通电后持续加热,油温过高起火,员工处置不当,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佛冈宜居尚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擅自施工改建,改变原有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树茶(广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员工消防安全技能不强,消防安全意识薄弱,不懂如何处置初起火灾;辉科技工作室未对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消除,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不熟悉场所安全疏散路线,缺乏逃生自救知识和能力;魅熠文化艺术(广东)有限公司(星晖流行舞培训基地、架子鼓培训室)未对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消除,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佛冈县丰达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将疏散楼梯分隔在公司内部使用;冯某强、李某安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佛冈县属地和有关监管部门存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消防安全教育不深入等问题。

调查组对郑某龙、崔某云、钟某洋、曾某燕、郑某强等5人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佛冈宜居尚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树茶(广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辉科技工作室、魅熠文化艺术(广东)有限公司(星晖流行舞培训基地、架子鼓培训室)、佛冈县丰达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和崔某云、钟某洋、曾某燕、李某辉、冯某强、李某安进行行政处罚,对佛冈宜居尚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省消防救援总队党委、清远市纪检监察机关对16名公职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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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91 | 2022_渝北区龙塔街道鲁能星城十二街区_7.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渝北区龙塔街道鲁能星城十二街区 “7.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7月26日3时35分许,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鲁能星城十二街区1栋1单元22-4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姓名:陈致旸,性别:男,年龄:12岁,身份证号:500***1811),直接财产损失为261260元。

根据中央《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意见》、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要求,7月29日,区政府成立鲁能星城十二街区“7.26”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火灾延伸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火灾原因,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火灾扑救情况。2022年7月26日3时35分许,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渝北区龙塔街道鲁能星城十二街区一住宅发生火灾。总队调动2个消防救援站、8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出动救援人员32人。3时50分两江新区龙头寺消防救援站到场开展灭火救援和人员搜救,3时58分江北区江北城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待命。4时20分,分别在住宅内餐厅区域和卧室书房搜救出两名被困者,移交120抢救,4时30分,120反馈1名小孩抢救无效死亡,5时00分,清理火场,返队。

(二)起火建筑概况。该起火建筑为鲁能星城十二街区1栋1单元,地上30层,高度90米,属于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小区总建筑面积约为31.7184万平方米,该建筑于2010年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

(三)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该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具及灭火器。火灾发生时,取用室内消火栓出水灭火,设施运行正常。

(四)物业单位管理情况。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1年进驻小区服务。

二、火灾损失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鲁能星城十二街区1栋1单元22-4住宅火灾致1人死亡(死者陈致旸,男,身份证号码500***1811),重庆建友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本次火灾事故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参考其评估结果,此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共计金额约26.126万元。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区委、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及街道人员全力展开灭火、搜救、善后及维稳工作,成立事故处置小组,召开事故善后处置专题会议,组织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物业工作人员、派出所协助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调查工作,加强对家属关怀,进行心理疏导;同时加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大力开展逃生演练,让居民熟知火灾发生时的逃生技巧,降低小火亡人的概率。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察,此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22年7月26日3时35分左右,起火部位为22-4号房间客厅阳台区域,起火点为22-4号住宅客厅阳台内,距西南墙60cm,距东南墙90cm处一电动助力踏板车,起火原因为电动助力踏板车内电池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初期火灾处置不及时。起火时间为2022年7月26日3时35分左右,物业工作人员于3时50分左右到达1栋1单元楼下。物业值班人员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火情并开展初期火灾扑救,未有一套完整的应急预案,物业工作人员到达一楼时,消防救援人员已到达现场,物业人员并未参与初期火灾扑救,导致错过了初期火灾扑救的最佳机会。

2.安全逃生意识不足。业主醒来发现火灾时,火灾尚未蔓延,有充足的逃生时间,但业主并未第一时间疏散人员,而是让未成年人进行灭火,自己留在室内停留接打电话,致死者在餐厅晕倒,救出后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7.26”鲁能星城十二街区1栋1单元22-4着火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四、消防产品质量

该建筑设有疏散指示标志、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灯具、防火门及灭火器。经核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MFZ/ABC4) 生产厂家为潍坊华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直流水枪(型号QZ3.5/7.5-B)生产厂家为白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其市场准入和产品质量进行了判定,现场检查判定结果为合格。将直流水枪和灭火器送重庆质监站进行检测,直流水枪检测结果为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爆破实验项检测不合格,区消防救援支队制《关于通报涉嫌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函》、《关于通报涉嫌违法生产消防产品的函》移交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

五、有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龙塔街道履职情况。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渝北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任命渝北区镇(街)消防专管人员的通知》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的文件要求,各街道应当按照要求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扑救初期火灾,协助保护火灾现场,制定防护区域灭火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在辖区划定最小灭火单元。经核查,龙塔街道渝鲁社区微型消防站未实行24小时分班值守制度,未开展巡查导致未及时发现火情并出动社区微型消防站进行初期火灾扑救,龙塔街道渝鲁社区微型消防站在此次初期火灾扑救中未发挥有效作用。

(二)区公安分局黄泥磅派出所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21〕48号)要求,明确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属于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经查,鲁能星城十二街区的管理单位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渝北区公安分局黄泥磅派出所列管单位, 2022年3月23日,黄泥磅派出所社区民警何大军、谭宏对鲁能星城十二街区开展了消防日常检查,检查结果为合格,但执法文书中未明确书写检查的区域和具体楼栋,检查记录面积填写不符合实际情况。

(三)渝北区分局治安管理支队。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21〕48号)和《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关于印发2021年绩效考评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派出所列管单位,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由治安管理支队负责牵头管理,黄泥磅派出所列管单位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及监督检查文书书写不规范的问题,渝北区分局治安管理支队对黄泥磅派出所在绩效考核中的消防安全项予以扣分。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调查及处理

(一)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管理的鲁能星城十二街区,该小区建筑面积31.7万平方米,共15幢高层建筑。在火灾延伸调查中发现, 1栋1单元内一消火栓栓口脱落和部分疏散指示标志损坏,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点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由渝北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依规对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进行受案查处。

(二)龙塔街道办事处:龙塔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存在的消防隐患检查不到位、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不深入、社区微型消防站初期火灾扑救不到位的情况。建议由区政府对龙塔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开展警示约谈, 并对龙塔街道渝鲁社区李忠瑜、赵菊英给予提醒谈话。

(三)黄泥塝派出所:社区民警何大军、谭宏于今年3月对该小区开展过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形式化,对日常监督、宣传开展不深入,存在检查不认真,检查记录填写不规范,建议黄泥塝派出所给予何大军、谭宏提醒谈话。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 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渝北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渝北安委〔2020〕13号)等要求,各部门、镇街进一步推进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强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对辖区内的居民住宅、小单位小场所、快递外卖企业站点等开展经常性摸排检查,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入户等问题及时处理,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 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各部门、镇街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到深入人心,不留死角,特别是对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抵御火灾及逃生能力差的,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服务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应急逃生能力。要深入开展剖析电瓶车及电瓶户内充电火灾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的注意事项。

(三)进一步提升微型消防站初期灭火能力。各部门、镇街要全面优化社区微型消防站、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组编,明确人员上岗资格,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和巡逻检查。要经常性开展拉动演练,落实区域联防联控,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初期火灾扑救能力。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规范单位火警处置程序,提高单位人员设施操作水平和快速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各部门、镇街要督促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培训体系,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内部人员各类培训范畴,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经常性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FD10192 | 2022_湖北_红安县觅儿寺镇茶庵庙村3·9森林火灾复盘通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湖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关于红安县觅儿寺镇茶庵庙村“3·9”一般森林火灾复盘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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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6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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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根据《黄冈市森林火灾复盘工作办法(试行)》(黄森防指办〔2020〕5号),市森防办组织复盘工作专班于2022年3月10日对红安县觅儿寺镇茶庵庙村“3.9”森林火灾开展了全程复盘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火灾处置过程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2022年3月9日14时25分,红安县觅儿寺镇茶庵庙村蔺家凹发生森林火灾,起火原因为村民烧荒,16时15分明火扑灭。据红安县林业部门测算,此次火灾过火面积1.73公顷,其中有林面积0.167公顷,成林损失0.167公顷,未造成人员伤亡,属一般森林火灾。

(二)火警信息处理情况。2022年3月9日14时25分,觅儿寺镇林业站工作人员阮景中巡查发现茶庵庙村蔺家凹有烟点,随即电话向林业站副站长霍杏芳报告,14时30分霍杏芳电话向林业站站长徐晴报告,徐晴接到电话后立即向觅儿寺镇一级主任科员程国元、纪委书记刘春琛报告。红安县森防办14时38分接到觅儿寺镇林业站站长报告后立即通知红安县林业局处置火情。15时35分,觅儿寺镇派出所接镇政府通知,15时50分赶到现场调查。黄冈市森防办16时31分接到省森防办关于该起火灾卫星热点通报,并通知红安县森防办进行核实,19时34分接到红安县森防办该起火灾初报。

(三)现场组织扑火情况。接到火情报告后,觅儿寺镇林业站站长徐晴带领4名护林员赶到山上扑火,并调集周边村9名巡查员支援。14时38分,红安县森防办接到报告后,调度县综合救援队15人、县林业局专业队8人赶赴火场参加扑救。14时40分,觅儿寺镇镇长郭学敏及党委班子成员2人到达现场,安排镇纪委书记刘春琛调集新集片区、觅儿片区、大金片区护林巡查员及茶庵庙村、张胡家村村组干部共14人参与扑救。15时15分,县林业局局长黄丛发、分管领导张绍明到达现场指挥扑救。15时20分,觅儿寺镇党委书记黄铖、镇纪委书记刘春琛到达现场参与扑救工作。15点40分,县委常委、副县长高伟,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戴运临到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

(四)火场扑救情况。调度县乡村三级扑救队伍50人,出动车辆10余辆,消防水车1台,风力灭火机35台,水泵2台,二号工具40个,于16时15分将明火全部扑灭。为防止死灰复燃,觅儿寺镇部分国家干部、茶庵庙村、张胡家村干部、护林员和林业站工作人员共16人留守火场清场巡查,17时15分清场完毕,并留守到晚上12点。

(五)火案侦破情况。红安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于16时20分接到县林业局通知,16时44分到达现场。经走访询问和现场取证,确定起火点,锁定肇事人。起火原因为该村村民周某(男,57岁,该村蔺家凹人)烧荒田引发山火。周某已被森林公安部门控制,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6.责任追究情况。觅儿寺镇纪委已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取证。

二、复盘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宣传教育不到位。所涉村村委会没有张贴“戒严令”“十不准”,未见宣传标语。通过走访农户发现,入户三项工作未落实,村民防火意识淡薄。

(二)火源管控不到位。所涉村进山路口未设立检查卡点,“清四边”不到位,村级巡查员履职不到位,农事用火现象严重。

(三)乡镇、村、小组包保责任落实不到位。

(四)觅儿寺镇“5G+”森林防火视频监控没达到全覆盖,指挥中心“六个一”建设不到位,乡镇领导及工作人员带班值班记录不全。

三、整改要求

要认真汲取觅儿寺镇茶庵庙村“3·9”森林火灾教训,全面彻底整改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和改进森林防灭火工作。一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实入户三项工作。二是层层落实森林防火责任,严格落实林长制和“六包”制度,严肃追责问责。三是强化火源管控,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四是落实2021年11月2日全市森林防灭火暨冬春火灾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对 “5G+”森林火灾智慧平台未监控到的区域迅速补充安装点位,以达到全覆盖要求。

整改措施及处理结果于2022年3月20日前上报黄冈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联系人:王冲,电话:15971385235,邮箱:hgsfb8888@163.com)

黄冈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地址:黄冈市黄州区中环路15号 联系电话:0713-8623299

鄂公网安备 42110202000116号

FD10193 | 2022_湖南怀化芷江碧涌镇居民自建房1_11较大火灾.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湖南怀化芷江碧涌镇居民自建房1·11较大火灾

芷江县碧涌镇居民自建房“1•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06-28 15:53 信息来源:怀化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11日6时40分许,怀化市芷江县碧涌镇一居民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过火面积300余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76.88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张庆伟,省委副书记、省长毛伟明,省委副书记朱国贤,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殿勋,副省长许显辉先后作出批示指示,要求迅速查明原因,做好人员搜救及医疗救治、善后处置等工作,并深刻吸取教训,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市委副书记、市长黎春秋,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旌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调度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省应急管理厅和消防救援总队相关领导和专家第一时间赴现场指导。省安委办对事故调查挂牌督办。

为查明问题、吸取教训,怀化市人民政府成立了芷江县碧涌镇居民自建房“1·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旌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姚茂良任常务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向开林和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彭玲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及芷江县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为成员。下设综合组、技术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管理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市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同步开展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法律法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询问、检验检测、专家论证、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整改防范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芷江县碧涌镇“1·11”火灾事故起火建筑为碧涌镇碧涌村村民杨志琴自建房及其杂物间(当地俗称偏房,以下称偏房),位于碧涌村岩大门组碧涌大桥桥头西侧下游30米处,属于临河坡地建筑,总建筑面积约840平方米。整个建筑坐东朝西,东侧临近河道,南侧为空旷坡地,西侧为巷道,北侧为民房。

(二)主体建筑及偏房情况

  1. 主楼情况:砖混结构,屋顶采用木结构搭建,地上3层地下2层。地面1层为商铺,2021年9月前由房主杨志琴经营沙发、床等家具,销售的家具主要从江西、山东等地购进,由于效益差,2021年5月开始发布广告对外整栋出售转让。同年9月杨志琴左手受伤住院,其妻子龙金香因耳聋无力经营,故至事故发生之日,商铺为停业状态。临河侧地下1、2层存放了未售出的尾货家具;2、3层为杨志琴一家和租户的居民住房。建筑南侧外墙设有一钢架敞开式室外楼梯通往2、3层,设有室外砖砌楼梯通往地下1、2层。

2006年,主楼未批先建,地上2层、地下2层。2007年,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芷碧集用[2007]字第15号),使用权面积170.76㎡。2011年补办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07-12号),建筑面积350㎡。同年办理地面1、2层房产手续,全栋建筑面积343.19㎡。主楼第3层木结构屋顶为杨志琴2009年私自搭建,地下1、2层和地上第3层未纳入集镇建设规划和办理相关房产手续。

  1. 偏房情况:为杨志琴2009年私自搭建,无用地、规划和房产手续。位于主楼南侧,与主楼南侧边缘水平距离约1.9m,中间有室外楼梯进行分隔。属于木结构吊脚楼式建筑,房顶采用单层彩钢板搭建,建筑层数为1层,地面与主楼1层地面平齐,建筑面积约20㎡,存放有废旧床垫及大量熏腊肉用的锯木屑和甘蔗渣等杂物。偏房下方为架空层,使用木柱支撑,架空层内放置有闲置的椅子、大理石、纸箱、床板等生活用品。架空层西南角搭建熏烤腊肉炕房(该炕房采用混凝土空心砖搭建,高170cm,南北长127cm,东西宽122cm,内部进深110cm,顶部距离上层木质楼板80cm,正面底部开口宽68cm,高94cm,炕房西南角上方有陶瓷烟囱伸出室外排放烟气),用于熏烤自家食用的腊肉。事发时,炕房熏烤的腊肉约110斤。

(三)建筑内人员及房屋出租情况

  1. 主楼地面第2层:为房主杨志琴一家自住,事发当天居住4人,②号房杨志琴(房主),③号房龙金香(房主妻子)和杨谨铖(房主孙子),④号房杨芷江(房主儿子)。
  1. 主楼地面第3层:杨志琴违规改变房屋性质将擅自搭建的主楼第3层以每间每年1500元的价格,口头达成租赁协议,分别租给杨彦、龙海清、杨枚秀、黄大林、杨模珍等5户9人居住。事发当天主楼地面第3层居住8人。

杨彦,2020年9月开始租住用于小孩读书,事发时母子3人居住在①号房。

龙海清,2020年3月开始租住,事发当天居住在②号房。

杨枚秀,2020年3月开始租住在③号房,事发当天杨枚秀外出,其弟弟杨学校在此借宿。

黄大林,因其在镇上打零工,2012年开始租住在④号房。事发当天,黄大林外出。

杨模珍,2018年8月开始租住用于小孩读书,事发时婆孙3人居住在⑤号房。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月11日上午06时30分许,杨志琴来到偏房架空层查看腊肉熏烤情况,发现炕房内炕火较大,先用湿甘蔗皮压制,后用铝盆倒扣在甘蔗皮上方,随后离开。06时40分许,炕房内炕火失控,高温烟气冲出炕房孔洞,引燃周边木质楼板,随后火势向主楼蔓延,造成主楼第三层住户5人死亡,1人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月11日07时00分,主楼内的住户和周边群众陆续发现起火,周围群众分别拨打119、110和碧涌镇政府值班室电话报警。家住杨志琴房屋附近的碧涌派出所辅警杨某发现火情后立即赶到现场,和群众搭木梯将杨志琴一家4人从2楼窗户救出。07时09分,碧涌镇政府出动2台消防车,并于07时12分到达现场开展火灾扑救,用1支水枪阻止火势向西蔓延,利用机动泵吸水用1支水枪控制南面木质偏房火势。期间,杨学校用床单结绳跳至二楼雨棚被群众救下,江勇和龙海清先后从室外楼梯跑出,逃离火场。芷江县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立即调派芷江县社塘坪消防救援站出动2台消防救援车辆、14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08时35分,芷江县社塘坪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成立1个搜救组、2个灭火攻坚组和1个警戒组。灭火一组和搜救组通过室外楼梯进入3层扑救火势和搜救人员,灭火二组负责控制偏房火势和掩护搜救,警戒组负责协调联动力量、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和供水。09时42分,明火被扑灭,随后现场陆续搜救出5名遇难者遗体,其中,杨彦、黄源培和黄佳莹的遗体在三楼1号房,杨模珍和江贝珍的遗体在三楼5号房。

接报事故信息后,怀化市、芷江县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委副书记、市长黎春秋,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旌及芷江县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消防、应急、住建、卫健、公安等部门和碧涌镇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怀化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芷江县全力做好善后工作,指导芷江县成立善后处理工作专班,全面展开灭火、搜救、受困人员身份确认、医疗救治、舆情引导、善后及家属安抚等工作。同时,成立受难者家属心理疏导小组,对受难者家属“一对一”心理疏导。目前,善后工作得到稳妥处置,社会大局稳定。

三、事故现场查勘、检验检测及有关调查情况

(一)现场查勘情况

  1. 主楼情况:经现场勘查,主楼南侧过火严重,室外楼梯下方墙皮掉落,裸露出内侧红砖,室外楼梯上方墙壁烟熏痕迹较重。主楼东侧墙体有烟熏痕迹,呈现出南重北轻的趋势,负1层烟熏最为严重,且悬挂在负1层窗外的塑料广告牌南侧已烧毁,北侧保持完好。主楼的北侧和西侧均保持完好,未过火。主楼屋顶已经完全烧穿,瓦片全部掉落,仅残留数根木梁,木梁炭化过火,炭化程度由南往北逐渐减轻。
  1. 偏房情况:炕房外侧有两根木柱朝向炕房倒塌,朝向炕房一侧炭化程度较重。炕房东北侧地面残留大量甘蔗皮,甘蔗皮未完全过火,只有部分炭化。将炕房的门板、锁扣和合页开关进行位置还原,门板内外两侧烧损程度呈现出内重外轻,内部钢板烧损裂开,螺栓烧毁破损,外部钢板仅有部分金属变色痕迹,螺栓保持完好。活页开关靠内侧的螺栓烧损程度重于外侧。炕房南侧2m处有一根木柱,木柱严重炭化过火,烧损程度上重下轻,木柱残留部分上细下粗。现场未发现残留烟头,起火部位未发现残留电线及故障熔痕。

图4:事故现场图

(二)检验检测情况

根据芷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尸体检验报告,经DNA检验,确认遇难者为杨彦、黄佳莹、黄源培、杨模珍、江贝珍。5名遇难者尸体呈焦炭状,气管及肺组织内部见大量碳沫沉积,符合生前入火场致烧死的尸体特征。

(三)有关调查情况

1.起火时间:经现场查勘,综合分析监控视频、调查询问和报警时间情况,根据火灾发生发展及蔓延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06时40分许。

2.起火部位:经查看目击者拍摄视频和调查询问,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杨志琴自建房南侧偏房架空层区域。

3.起火点:经调查,综合认定起火点位于偏房架空层内距离偏房南墙2.8米的熏烤腊肉炕房处。

4.起火原因:

(1)排除雷击引发火灾。通过调取当地气象证明,当天芷江县县域上空无闪电记录。

(2)排除人为放火。通过现场勘验,地面未发现可燃液体燃烧流淌痕;通过监控视频显示,05时55分有人路过,经排查该路人是前去赶集,其余时间起火建筑周围未发现有可疑人员活动,杨志琴查看腊肉熏烤情况时没有发现可疑人员;询问走访周围群众,均反映起火建筑主楼居住人员与他人没有矛盾纠纷;经芷江县公安局调查,无证据和线索证明火灾系他人放火。

(3)排除小孩玩火、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或飞火引发火灾。通过询问走访周围群众和现场人员,均反映现场无小孩玩火、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或飞火的情况。

(4)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经过调查询问,偏房内只有两个电灯用于照明,使用铝芯线进行敷设,杨志琴查看熏烤腊肉情况时使用的是手机照明,未打开电灯;经现场勘验,现场未发现残留电线及故障熔痕;通过调取电力公司用电记录显示,电气线路无过负荷和短路停电现象。

(5)排除吸烟引发火灾。通过调查询问,杨志琴上午约06时30分查看熏烤腊肉情况时未发现炕房外有冒烟起火等异常情况,约半个小时后火势发展成猛烈燃烧阶段,不符合阴燃起火特征;经过现场勘验,未发现残留烟头,熏烤腊肉炕房外侧无烟熏痕迹,呈现出明火燃烧特征。

(6)认定熏烤腊肉火势失去控制引发火灾依据如下:①通过调查询问,杨志琴曾于2021年2月8日(农历2020年腊月27日)在主楼地面二层小阳台熏烤腊肉引发火灾,后搬离至偏房下部架空层炕房进行熏烤腊肉。②熏烤腊肉炕房前方开口使用铁板进行封闭,当天熏烤腊肉数量较多,火灾荷载较大,炕房内有大量可燃物(约110斤左右的猪肉及用于熏烤腊肉的木炭、木屑)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燃烧,一旦火势发展至炕房外将造成火势的扩大蔓延。③熏烤腊肉炕房内部上侧平行放置四根木梁,四根木梁与外缘平齐,木梁分别搭扣在南北两侧八个孔洞内,其中七个孔洞(南侧三个、北侧四个)与外界相通。南侧孔洞内大量充满烟熏,上重下轻,说明热烟气透过孔洞向外扩散引燃周边可燃物发生火灾。

5. 杨志琴起火建筑内存放烟花爆竹情况

通过调查询问、走访起火建筑附近居民和杨志琴采购烟花爆竹的芷江镇万祥烟花爆竹专营店查明,事发时,起火房屋主楼负2层存放有价值约两千元的烟花爆竹,为杨志琴2021年12月25日在芷江镇万祥烟花爆竹专营店购入,主要品类为发财红炮、发财蕾和烟花等,系房主杨志琴准备过年自用。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鉴定、检验检测和起火原因分析,认定芷江县碧涌镇居民自建房“1·11”较大火灾事故直接原因系房主杨志琴在偏房架空层的炕房用木炭、木屑生明火熏烤腊肉,在发现炕火较大时使用湿甘蔗皮和铝盆压制后离开。因腊肉与火源距离小,腊肉滴油后炕火持续增大,火势从炕房上侧七个孔洞外溢,引燃偏房楼板及周围可燃物。由于偏房与主楼水平距离仅1.9m,偏房高温烟气大量聚集后,引燃主楼第三层伸出屋外的雨棚及木质屋顶,火势迅速进入猛烈燃烧状态。加之,主楼唯一逃生通道被大火和浓烟封堵,主楼第三层受困人员无法顺利逃生,造成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房主杨志琴违规加层,违法占地修建木质偏房,房屋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规将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主楼第三层对外出租;消防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熏烤腊肉时无人看守,未妥善隔离火源,发现火情未第一时间通知并组织受困人员逃生;受困人员多为妇女儿童,缺乏自救逃生常识,自救互救能力差,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逃生自救。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芷江县碧涌镇居民自建房“1·11”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责任事故。

五、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芷江县碧涌镇碧涌村村民委员会

对辖区内居民违法占地、违规建房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规出租等问题不制止、不上报,对农村消防安全相关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不力,开展农村消防检查、火灾隐患整改不彻底,致使杨志琴房屋消防安全隐患一直未排除。

(二)芷江县碧涌镇党委、政府

贯彻落实国家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不到位,属地监管不力,对辖区内“打非治违”工作落实不到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规出租等情况排查处置不到位,农村消防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相关职能站所监管不力,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消防车辆及装备管理不到位。对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对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不到位。

(三)芷江县自然资源局碧涌镇自然资源所(原国土资源管理所)

对杨志琴违法占地修建偏房监管不到位、不处置、不上报,日常排查管控不到位。

(四)芷江县碧涌镇原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未严格管理辖区内村民(个人)房屋建设工作,对超规划建房、违规建房等问题巡查监管不力。

(五)芷江县碧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对辖区内居民建筑拆违控违工作不到位。2019年10月,碧涌镇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其虽然开展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安全、自然资源等领域的行政执法,但对杨志琴房屋消防安全、违法占地、违规建房等问题日常巡查管控和打击不到位,执法不严。

(六)芷江县公安局碧涌派出所

未认真履行消防相关职责,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定不到位,消防安全日常监管不力,对辖区内村民出租房的排查、管控不到位,未发现和纠正杨志琴房屋偏房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发现碧涌村委会消防工作履职不到位等问题。

(七)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相关文件,其作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牵头组织单位,对该项工作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审查不严。虽已对杨志琴房屋进行排查,但未发现其明显存在的改扩建主体房屋、修建偏房情形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于群租的行为,并对其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列入整改清单。

(八)芷江县自然资源局

芷江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但在历次巡排查中均未发现杨志琴非法占地修建偏房的行为,且未有效督促芷江县碧涌镇自然资源所落实其监管职责,致使杨志琴房屋偏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九)芷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对事故发生地辖区内消防安全指导和宣传教育工作履职不到位。

(十)芷江县人民政府

对碧涌镇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和“打非治违”工作属地责任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指导不力,尤其是汝城“6·19”房屋坍塌事故后,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杨志琴,男,系起火建筑房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失火罪,2022年1月13日,被芷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当月25日被执行逮捕。

(二)建议追责问责和组织处理的人员

  1. 肖长清,男,中共党员,2015年至今任碧涌镇碧涌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对杨志琴违建、违规出租问题不管不问、不上报,对村民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不实不细,明知杨志琴二楼阳台于2021年因熏烤腊肉发生过火灾,不上报、不及时消除隐患,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张华文,男,中共党员,2000年至2015年任碧涌镇国土所所长(已退休),未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规定,审核把关不严,工作疏忽,对杨志琴违规占地修建偏房的行为不制止不上报,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宋爱军,男,中共党员,2006年至2011年任碧涌镇规划站站长,对杨志琴修建房屋违规加层和违规占地修建偏房的行为不制止不上报,隐患排查不到位、日常监管不力,违规为杨志琴房屋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 杨进,男,中共党员,2019年12月至今任碧涌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拆违控违监管、整治不力,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 陈权,男,中共党员,芷江县公安局洞下场派出所教导员,2021年2月至今负责碧涌派出所辖区内消防工作,对辖区居民出租房的排查、管控不到位,对消防安全隐患日常监督、检查、宣传工作不实不细,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李敏,男,中共党员,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任碧涌镇党委委员、副镇长(事发后已先期免职),在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安全、执法大队期间,对隐患排查治理、日常监管、消防车辆装备管理、综合执法监督管理、拆违控违等方面工作不力,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 李博伟,男,中共党员,碧涌镇人大主席,2021年至今驻碧涌村,对联村消防工作日常监督、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拆违控违、民房出租管控不到位,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检查。
  1. 唐海刚,男,中共党员,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任碧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事发后已先期免职),对全镇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不实不细、监管不力,对辖区内拆违控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消防车辆及装备管理不力,在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中没有做深做实,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 杨议程,男,中共党员,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任碧涌镇党委书记(事发后已先期免职),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全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不实不细,对辖区内拆违控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消防车辆及装备管理不力,在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中未做细做实,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唐全权,男,中共党员,2021年5月20日至2022年4月任芷江县自然资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事发后已先期免职),期间分管芷江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对违法占地建设动态巡查工作履职不到位,未发现杨志琴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偏房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潘承锋,男,中共党员,2006年至2011年任芷江县原建设局副局长,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检查。
  1. 谭小强,男,中共党员,2020年6月1日至今任芷江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该局全面工作。对房屋建筑安全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分工不明,未捋清部门职责,工作不实不细,未发现杨志琴房屋及其偏房存在的明显安全隐患,未发现杨志琴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于出租的违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肖植文,男,中共党员,2021年12月至今任芷江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对消防安全指导和宣传工作履职不到位,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管理权限移交市消防救援支队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规处置。
  1. 翟保平,男,中共党员,芷江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消安委主任,2021年11月至今负责消防工作,分管消防救援大队。对农村消防安全隐患的宣传、督促隐患排查不彻底等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罗砚,男,中共党员,芷江县委常委、宣传部长,2021年2月至今联系碧涌镇。对碧涌镇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履职未完全到位,对该镇消防安全管控不到位,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三)其他建议

  1. 责成碧涌镇党委政府、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芷江县自然资源局、芷江县公安局向芷江县委、芷江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责成芷江县消防救援大队分别向怀化市消防救援支队、芷江县委、芷江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芷江县委、芷江县人民政府向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责成芷江县人民政府对杨志琴房屋违法搭建部分依法处置,并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火灾房屋安全性能进行评估鉴定。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督导,精准问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落地。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举一反三,强化责任落实,有针对性的研究如何规范村民熏烤腊肉行为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15条措施和省、市任务清单,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党政其他负责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分管行业领域开展会商研判,细化检查措施,加强工作调度与现场督导,推动分管行业领域安全检查落到实处。要认真研究改革中消防安全监管和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落地。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厘清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三)夯实消防安全基础。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的协调指导作用,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属地责任,乡镇一级要明确1到2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把消防队站、消防水源、消防安全布局等纳入乡镇、村的整体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要加强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和消防配套设施建设,保障经费,强化管理;各村社区要建立消防工作小组,明确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工作。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的业务培训,开展联勤联训,指导开展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和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确保一旦出现灾情,能够灭早灭小灭初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加强自建房安全监管整治。各县市区要深刻吸取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和此次事故惨痛教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5月16日印发的《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要求,不漏一户、不错一栋,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结合辖区实际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尤其要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和市场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人员密集、地质条件较差地域、农村年久失修、擅自改扩建和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进行“地毯式”“拉网式”全覆盖排查摸底,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建立台账,分批分类整治。强化监管,严格新建、改建、扩建自建房的法定程序审批,严控增量风险。

(五)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怀化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和《怀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行动方案>的通知》(怀安委发〔2022〕16号)文件,切实落实“打非”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行动,细化检查,明确重点内容,分层级、全领域开展隐患问题排查,针对辖区内违法占地、违规建设行为,要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

(六)常态开展安全宣传。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制定专门的消防知识和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方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村村响”、 面对面宣传和敲门行动等多种途径,对农村熏烤腊肉、用火用电、应急逃生等消防常识和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进行广泛宣传,尤其要发动群众自查自纠,参与到消防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的强大氛围。

FD10194 | 2022_湖南省余丰出口烟花鞭炮有限公司5·20一般烟火药爆炸事故责任追究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评估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关于湖南省余丰出口烟花鞭炮有限公司“5·20”一般烟火药爆炸事故责任追究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评估报告_临澧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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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余丰出口烟花鞭炮有限公司“5·20”一般烟火药爆炸事故责任追究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评估报告

2023-12-08 16:47 信息来源:临澧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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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0日3时10分许,临澧县望城街道临安村境内湖南省余丰出口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药物线111号装药工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4.3万元。2022年10月8日,临澧县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南省余丰出口烟花鞭炮有限公司“5·20”一般烟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2023年11月20日,临澧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估工作组对湖南省余丰出口烟花鞭炮有限公司“5·20”一般烟火药爆炸事故责任追究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情况展开评估。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明确评估内容、评估方式

(一)成立湖南省余丰出口烟花鞭炮有限公司“5·20”一般烟火药爆炸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评估工作组由参与事故调查的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望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邀请县纪委监委参与评估工作。

(二)评估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

2.对事故发生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追责落实情况。

(三)评估方式

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走访核查等方式。

二、评估情况

(一)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湖南省余丰出口烟花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和违反《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导致事故的发生。

一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企业根据实际,及时调整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强管理人员队伍,切实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并完善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有序。

二是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复工复产前,企业主要负责人有针对性的开展全员“开工安全第一课”。烟花股指派联厂干部,乡镇安监站站长对企业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授课并提出相关安全要求,确保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效落实。企业常态化开展岗前10分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醒员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时刻牢记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三是强化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好隐患自查。乡镇、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已自查出来的隐患,不予立案调查,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对企业未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坚决予以立案查处。企业落实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月上报县应急管理局烟花股,由烟花股抽查检查企业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根据《湖南省余丰出口烟花鞭炮有限公司“5·20”一般烟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和《临澧县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余丰出口烟花鞭炮有限公司“5·20”一般烟火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实施了责任追究。

  1. 对湖南省余丰出口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胡其明追责。由临澧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湖南省余丰出口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胡其明依法进行行政立案查处,并于2022年11月1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叁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其明作出处人民币壹万玖仟贰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胡其明于2022年11月14日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
  1. 对望城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胡辉军追责。经县纪委监委核查组核查,胡辉军身为望城街道安监站站长,在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造成不良影响,2023年7月24日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胡辉军同志政务警告处分,决定自2023年7月24日起生效。
  1. 对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监管股工作人员杜飞追责。经县纪委监委核查组核查,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监管股工作人员杜飞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予以查处,间接导致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2023年4月21日,由县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对杜飞进行提醒谈话。

三、评估意见

评估工作组认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湖南省余丰出口烟花鞭炮有限公司“5·20”一般烟火药爆炸事故评估组

2023年12月8日

单位地址:常德市临澧县安福街道安福东路政务中心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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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95 | 2022_湖南长沙_电信大楼9·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长沙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荷花园大院第二长途电信枢纽楼“9·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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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头引燃电信大楼!20余人被问责

应急管理部微信公号2023-10-13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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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荷花园大院第二长途电信枢纽楼“9·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9月16日15时33分,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东二环一段1032号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荷花园大院第二长途电信枢纽楼发生火灾。此次火灾造成外墙过火面积约3600平方米、室内过火面积约4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统计直接财产损失791.36万元。

经调查认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荷花园大院第二长途电信枢纽楼“9·16”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火源和可燃物管理不善引起的在社会面有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9月16日15时46分左右,电信枢纽楼工作人员李红霞(湖南省康普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与卿纪伟(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荷花园大厦动力班班长)站在东附楼一楼门口,李红霞发现电信枢纽楼西北角第6层至第7层处有明火和浓烟冒出,就示意卿纪伟查看,卿纪伟立即向郭利民(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安保后勤部管理人员)报告,郭利民通知消防控制室利用应急广播喊话,疏散楼内工作人员,并拨打119报火警。15时48分,盛建新(湖北顺昌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路过东二环时,发现电信枢纽楼西北侧外墙起火,即拨打119报火警,据显示为第一报警人。

事故直接原因

(一)火灾发生原因

经调查,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未熄灭的烟头引燃电信枢纽楼北侧第7层室外平台的瓦楞纸、朽木、碎木、竹夹板等可燃物,进而引燃建筑外墙装饰铝塑板造成火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

  1. 外墙施工辅料易燃可燃。电信枢纽楼第7层至39层外墙装饰材料为铝塑板,其整版属于难燃材料,黑色夹心属于易燃材料,此外还使用了黑色胶条、白色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辅助施工。
  1. 外墙铝塑复合板幕墙竖向未进行防火隔断。外墙施工时竖向未做防火隔断,外墙空腔结构上下贯通形成烟囱效应使得火焰蔓延迅速。
  1. 受建筑结构及当天风向影响。起火初期火焰垂直向上蔓延到达起火点上方第11层避难层高度后,随风向转变,逐渐蔓延至主楼西侧外墙,并顺势向上蔓延,经过敞开式阳台门窗火势蔓延进入办公房间。

事故追责问责人员情况

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务院安委办批复,依规依纪依法对事故中25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并对事故中6名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一、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2人)

  1. 周小玩,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长沙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予以诫勉,并给予行政处罚。

2.马卫中,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部主任,予以诫勉。

二、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9人)

  1. 王金华,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给予警告处分,并给予行政处罚。

2.刘红海,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安保后勤部主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岗位。

  1. 谭沙,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安保后勤部副主任、荷花园安保中心负责人,安保后勤部总支部第二支部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并给予行政处罚。

4.张雷,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工作人员,给予记过处分。

5.郭利民,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安保后勤部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6.卿纪伟,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荷花园动力班班长,给予警告处分。

  1. 刘建良,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资深总裁,时任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予以通报。

8.陈治国,已退休,时任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副总经理,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吴立新,已退休,时任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荷花园电信枢纽楼建设项目办公室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信服务分公司(1人)

  1. 陈梅,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信服务分公司业务外包人员,荷花园电信枢纽楼物业服务处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湖南省通信管理局(1人)

  1. 陶波,时任湖南省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发展处处长,兼任长沙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主任,予以诫勉。

五、长沙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2人)

1.王有才,长沙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给予警告处分。

2.周建雄,长沙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主任助理,予以诫勉。

六、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人)

1.刘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处长,予以通报。

七、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人)

1.谭雅琳,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化与信息产业处处长,予以通报。

八、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1人)

1.张超,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予以通报。

九、芙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人)

1.刘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专职副主任,予以通报。

2.胡越荣,长沙市芙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科科长,予以诫勉。

十、芙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2人)

1.张亚,长沙市芙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予以通报。

2.陈佳豪,长沙市芙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协调科科长予以诫勉。

十一、芙蓉区消防救援大队(2人)

1.周振华,芙蓉区消防救援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予以通报。

2.耿雷,芙蓉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予以诫勉。

十二、芙蓉区荷花园街道(1人)

1.刘曙,芙蓉区荷花园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予以通报。

十三、中山市盛兴幕墙有限公司(1人)

1.王曾信,原中山市盛兴幕墙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给予行政处罚。

十四、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中南公司(2人)

1.许沁然,原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中南公司项目监理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1. 杨军,原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中南公司具体负责该项目监理和幕墙验收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高层建筑火灾具有

蔓延速度快、救援难度大等特点

高层建筑火灾中

火势往往会在短时间内

迅速向上蔓延

这源于高层建筑形成的

“烟囱效应”

“烟囱效应”是指户内空气沿着垂直坡度的空间向上升或下降,造成空气加强对流的现象。高层建筑发生火灾后,烟气通过楼梯间、管道井、玻璃幕墙缝隙等部位竖向蔓延。在烟囱效应下,浓烟以极快速度笼罩整个楼梯间。

日常生活生产中

高层建筑火灾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一旦着火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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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96 | 2022_湖南长沙_邹兰餐饮店6·1丙烷爆燃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长沙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长沙邹兰餐饮店“6·1”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长沙一早餐店3次爆燃致1名消防员牺牲,18人被处理

索引号 11610100766971169T/2023-002980 发布日期 2023-10-27 10:12 来  源 应急管理局

内容概述

2022年6月1日6时许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一早餐店发生火灾并引发爆燃事故事故造成1名消防员牺牲13人受伤(8名消防员、5名群众)近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长沙邹兰餐饮店“6•1”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直接原因刘长和粉店员工刘某某误操作开启了未与汇流排连接的2号丙烷气瓶(备用气瓶),造成该气瓶内的丙烷直接对空排放,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煲汤灶火源引发第一次爆燃。造成三次爆燃的丙烷是什么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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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7 10:12

2022年6月1日6时许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

一早餐店发生火灾并引发爆燃事故

事故造成1名消防员牺牲

13人受伤

(8名消防员、5名群众)

近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

长沙邹兰餐饮店“6•1”

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直接原因

刘长和粉店员工刘某某误操作开启了未与汇流排连接的2号丙烷气瓶 (备用气瓶) ,造成该气瓶内的丙烷直接对空排放,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煲汤灶火源引发第一次爆燃。

第一次爆燃后,丙烷气瓶存放区处于高温环境,丙烷气瓶安全阀自动开启,释放出少量丙烷气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丙烷气瓶存放区四周金属围挡物等表面高温发生第二次爆燃。

第二次爆燃后,丙烷气瓶继续泄漏大量丙烷气体并大面积扩散,在高位置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团,遇厨房阁楼木板未熄灭的火星等火源发生第三次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间接原因

  1. 中帆公司明知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不能将丙烷作为餐饮场所燃料使用的情况下,2014年以来长期违法向餐饮行业供应瓶装丙烷。
  1. 中帆公司供应的丙烷未加入加臭剂,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燃气泄漏后现场人员无法感知并采取防范措施。
  1. 丙烷气瓶不符合民用燃气使用要求。涉事丙烷气瓶为工业用气瓶,需要专用扳手启闭,紧急情况下消防人员无法及时关闭阀门。
  1. 刘长和粉店丙烷气瓶存储区不符合民用燃气安全要求。丙烷气瓶未设置在单层专用房间;气瓶间通风不良,未设置机械排风、送风系统,门窗未按要求向外开,导致丙烷泄漏后无法有效扩散,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1. 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不到位。中帆公司、刘长和粉店等单位均未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安全培训教育,致使相关从业人员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不具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6.刘长和粉店未依法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丙烷泄漏后无法报警。

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01

舒 丹

刘长和粉店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于2022年6月7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02

邹云兰

刘长和粉店合伙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于2022年6月15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9日被取保候审。

03

周 丹

长沙中帆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2022年7月8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04

卢 宇

中帆公司业务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2022 年7月8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长沙县、望城区、开福区和长沙市的18名公职人员进行了处理。处理建议全文如下:(向上滑动查看处理建议全文)

长沙县

  1. 王能武,中共党员,2021年5月至今任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打非治违”力度不够,未有效督促指导检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1. 石争,中共党员,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任星沙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党工委全面工作。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研究部署推动落实辖区燃气行业隐患排查和“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此负有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1. 刘志伟,中共党员,2021年5月至今任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食品消费综合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等科室。履行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导致涉案门店的燃气安全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 陈自力,中共党员,2021年4月至今任长沙县城市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负责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对燃气行业安全日常管理不力,对餐饮场所使用不合格燃气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够深入。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彭正球,中共党员,2021年8月至今任长沙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不够彻底,对县市监局开展餐饮行业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问题失管失察。对此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望城区

  1. 张继峰,中共党员,2019年3月至今任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燃气热力事务中心主任,主持中心全面工作。未落实燃气领域“打非治违”和“管合法必须管非法”工作要求,未依法组织查处燃气领域违法行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1. 杨文广,中共党员,2021年2月任望城区应急管理局一级主任科员。2014年至2021年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期间,明知中帆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向餐饮行业违法销售丙烷,未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此负有领导责任,杨文广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开福区

  1. 肖志宇,中共党员,2021年12月至今任开福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科科长,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中帆公司使用无资质车辆、无资质驾驶人员、无押送人员从开福区华勇青公司仓库非法运输丙烷的源头监管不力。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1. 周鹏昆,2021年11月至今任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福交警大队六中队中队长,负责路面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未发现和依法查处中帆公司使用无资质车辆、无资质驾驶人员、无押送人员运送丙烷的违法行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长沙市

  1. 张昊,中共党员,2020年5月至今任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危货运输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市级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执法检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路面检查、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源头执法检查。对中帆公司长期使用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和人员在长沙市内跨区运送丙烷的违法行为从未进行查处。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1. 赵会华,中共党员,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任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2020年4月至今任该局二级调研员。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分管燃气热力处,该处负责全市燃气热力行业安全监管;2021年1月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和燃气相关工作。明知燃气监管属于城管部门法定职责,明知中帆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资质向餐饮行业供应丙烷的违法行为,还两次帮助中帆公司逃避行政处罚。组织开展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走过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赵会华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整其退休待遇。
  1. 邓鹏宇,中共党员,2019年1月至今任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市城管局未按照法定职责和“管合法必须管非法”的要求,查处中帆公司无证向餐饮行业销售丙烷作为燃气使用的违法行为。对此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1. 尹端阳,中共党员,2011年12月至2021年8月任长沙市住建行政执法局党总支书记,主持局党总支全面工作,2021年8月退休。对中帆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资质向餐饮行业供应丙烷的违法行为查处打击不力。对此负直接责任,尹端阳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胡自文,中共党员,2012年6月至2020年5月任长沙市住建行政执法局党总支委员、副局长,分管执法监督工作,2021年10月退休。对本局出具的行政执法意见未予落实。对此负直接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刘晓军,中共党员,2012年2月至2021年4月任长沙市住建行政执法局局长,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市住建执法局没有在中帆公司无证向餐饮门店销售丙烷作为燃气使用的初期阶段,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且执法权下放后未将该公司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单位。对此负领导责任,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1. 叶云松,中共党员,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任原市住建委燃气处处长,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任市城管局燃气热力管理处处长,2019年7月至2021年8月任市城管局督查督办处处长,2021年8月至今任市城管局四级调研员。对市燃气 热力局向市住建委报告中帆公司违法行为并请求明确日常监管单位的书面请示,未进一步跟踪落实。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王硕成,中共党员,2015年9月至2019年5月任原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2019年5月任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2019年12月至今任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一级主任科员。明知中帆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资质向餐饮行业供应丙烷的违法行为,未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负责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城管局复函一事过程中,错误界定对丙烷作为燃料使用没有禁止性规定,导致中帆公司凭借此函长期规避监管。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王硕成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免去现职。
  1. 梁明孝,中共党员,2019年6月任长沙市应急管理局二级调研员,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2022年3月退休。对市应急局复函市城管局一事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中帆公司凭借此函长期规避监管。对此负有领导责任,梁明孝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三次爆燃的丙烷是什么气体?

有哪些危害?

一旦泄露、接触又该如何处置?

丙烷是什么

丙烷(C3H8)又名三碳烷烃,通常为气态,但一般经过压缩成液态后运输。是一种极易燃烧,无色、无臭的气体,属于危险化学用品。标准状况下密度是0.5005克/升,微溶于水。并可在充足氧气下燃烧,生成水和二氧化碳。

丙烷应用于哪些方面

燃料:发动机、烧烤食品及家用取暖系统的燃料。

化工用途:用于制作乙烯、丙烯、含氧化合物和初级硝基烷。

电影拍摄:利用液态的丙烷,产生爆炸或一些其他的视觉效果。

丙烷的危害

丙烷是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气体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丙烷属微毒类,为纯真麻醉剂,对眼和皮肤无刺激,直接接触可致冻伤。

人短暂接触1%丙烷,不引起症状;10%以下的浓度,只引起轻度头晕;接触高浓度时可出现麻醉状态、意识丧失;极高浓度时可致窒息。

丙烷的应急处置

01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02

灭火方法

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灭火剂:抗溶性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用水灭火无效。

03

泄漏应急处置

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液体流动和蒸气扩散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毒、防静电服。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

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闭性空间。

小量泄漏:用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吸收。使用洁净的无火花工具收集吸收材料。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石灰粉吸收大量液体。用抗溶性泡沫覆盖,减少蒸发。喷水雾能减少蒸发,但不能降低泄漏物在受限制空间内的易燃性。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喷雾状水驱散蒸气、稀释液体泄漏物。

作为一项紧急预防措施,泄漏隔离距离至少为50m。如果为大量泄漏,下风向的初始疏散距离应至少为300m。

阅读原文

FD10197 | 2022_湘江新区天顶街道青山新村社区994号门店3_1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湘江新区天顶街道青山新村社区994号门店“3·1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10月22日

2023年3月11日5时19分许,天顶街道青山新村社区994号门店发生火灾事故,致两人死亡,一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授权,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湘江新区天顶街道青山新村社区994号门店“3·1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岳麓区总工会、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天顶街道为成员单位,并邀请湘江新区纪检监察工委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技术认定、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房屋租赁、装修、使用情况

1997年房屋建成后进行过一次整体简单装修。2000年进行了一次装修。2005年至2015年一层商铺出租为小饭店和奶茶店,由承租人装修。2013年一层商铺进行过“三相四线”改造,由电工姜XX(电工证书编号:1118080000XXXX)实施。2016年一、二层租给正新鸡排加盟店(工商登记信息为:长沙市岳麓区先亮饭店,注册号430104600464274,行业门类为住宿和餐饮业,行业代码为正餐服务),承租人为吴XX、付XX,一层商铺装修由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正新)出具装修图纸、建筑材料、效果图,由房主喻XX进行施工,装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本次装修施工上海正新公司未派人到现场监督、指导和验收,2017年10月,吴XX、付XX将此店转让给梅XX经营。

火灾事故发生前一、二层租给梅XX,租金为每年72000元,一层作商铺经营正新鸡排,二层由梅XX夫妻居住,三层由喻XX女儿一家三口(靠北),以及喻XX儿子(在读、未婚)居住(靠南),四层由喻XX夫妻居住。该栋建筑未聘请物业服务公司管理。

图1:起火楼栋外部门面照片

图2:正新鸡排内部照片

(二)青山集镇开发建设情况

1994年6月望城县规划测绘设计室对天顶乡青山集镇进行了详细的规划(当时天顶乡属望城县,1996年区划调整后属岳麓区),规划布局为商贸区、居住区、工业区,其中商贸区多采用周边式布置,可争取较多的临街面,房屋层数为二到五层不等。

1994年7月,望城县人民政府在天顶乡青山村召开会议,专题审查青山集镇建设规划,望政纪(1994)34号会议纪要,会议认为:提交审查的天顶青山集镇规划符合县委、县政府对雷锋大道两侧集镇规划建设要求,同意进一步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1995年3月,望城县规划管理办公室对《青山集镇小区详细规划》进行了研究,望规发〔1995〕03号文件批复同意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三)起火当晚人员居住情况

当晚火灾发生前,第一、二层无人员居住,第三层居住4人,楼梯间北侧卧室居住户主女儿喻XX,女婿刘XX,外孙女刘XX,南侧卧室居住户主儿子喻凯彬,第四层居住户主喻XX及其老婆张XX,共住6人。

(四)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  梅XX,男,52岁,身份证号:430102197XXXXXX,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区XXXX。个体工商户,起火门店正新鸡排为其与妻子文XXX(身份证号:43022319730XXXXX)共同经营。
  1.  喻XX,男,57岁,身份证号:43012219650XXXX,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青山村XXXXX。起火楼栋房屋实际所有人。
  1.  喻XX(死者),女,31岁,身份证号:430104199XXXX,系户主喻XX女儿。
  1.  刘XX(死者),女,2岁,身份证号:4301042021XXXXX,系户主喻XX外孙女。
  1.  刘XX(伤者),男,31岁,身份证号:430406199XXXX0,系户主喻XX女婿。

(五)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起火门店。工商注册登记名为:长沙市岳麓区梅老大小吃店,成立于2018年1月9日,地址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永清路39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号:430104600791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4MA4PBQ104J;经营者:梅XX,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行业门类:住宿和餐饮业,行业代码:小吃服务;登记机关为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  加盟总店。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16日,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中德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夏春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847850368。经营范围:食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从事食品技术和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日用百货、五金电器销售,仓储服务(除危险品),商务信息咨询,自有房屋租赁,投资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电信业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
  1.  第三方公司。湖南中邦瑞达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19日,注册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香路658号鑫宸公寓1、2栋101号,法定代表人为陈善斌。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城市地铁隧道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设施施工;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区域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咨询;安全咨询等。

(六)相关单位合作情况

  1.  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梅XX于2019年签订《正新集团正新鸡排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编号ZXJT-H16441),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因合同到期,双方于2022年4月7日续签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25年4月6日。

合同第九条“加盟店的场地租赁和装修”约定,为保证营运顺畅,所有的设备乙方(梅XX方)必须统一从甲方(正新集团)特约供应商处购买,具体设备以门店设计图纸中的设备为准。门店装修必须按照甲方图纸施工,门店形象必须统一,乙方门店装修要聘请甲方指定的施工方进行装修,装修费自行与施工方进行结算;乙方聘请甲方指定施工方进行装修的,因装修问题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乙方和施工方承担,与甲方无涉。

根据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第十条“加盟店的性质”,乙方以自身名义经营加盟店,独立享有和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及其加盟店应当遵纪守法,依法纳税。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经查,2019年签订合同,梅XX方按要求从正新集团指定的供应商购买了相关设备,并聘请了正新集团指定的装修队伍。但第二次续签合同,梅XX方更换的设备及装修工人,均未按合同约定从正新集团指定方聘请、购买,而是请房东所介绍的电工姜XXX(身份证号:43012419XXXX,电工资质证书编号:11180800XXX)进行电路施工。刘XXX(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片区经理,身份证号:341221198XXX)多次对该门店进行检查,发现了该问题,并未采取措施。正新集团湖南片区办事处工作人员对加盟门店日常检查仅限于食品安全检查和自身知识产权保护。

喻XX(甲方)与梅XX(乙方)于2017年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同意将位于永清路39号的自有房屋一楼门面再加上二楼租给乙方合法经营”“租赁期限:甲方租给乙方五年时间为2017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5日,租金为5500元每月,半年一交,租金提前一个月交清……”。后因喻XX房屋纳入政府征拆范围,双方合同到期后,梅XX便按喻XX规定时间缴纳房租,并未再签订合同。

长沙市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与湖南中邦瑞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达成《政府采购合同格式》,采购项目名称为: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聘请自建房排查整治专家检测团队项目;项目内容为:“通过深入开展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全面落实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区有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街道、社区(村)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掌握全区自建房的底数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切实解决自建房存在的突出消防安全隐患,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合同》第7条,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第(5)点,“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合同内容”。

(七)自建房房屋安全隐患“四性”排查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天顶街道青山新村社区青山路994号,该栋建筑占地面积60平方米,共4层,建筑面积240平方米,属于青山集镇商贸区范围,房屋产权人喻XX,为居民自建房。

“合法合规性”:根据《青山镇商贸区详细规划》“以当地居民自建为主,适当引进开发”的原则,原籍湖南宁乡的喻XX于1995年通过招商引资以1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得现青山路994号60平方米的地基,办理了建房证后自行建设,房屋分两次建设完成,第一次为1997年,建设了3层,砖混结构,平顶,1998年在岳麓区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证(长房权岳集字第206060010号),建筑面积189.24平方米,建筑层数三层,一层用作商铺,二层及以上用作居住;第二次建设时间为2000年,加建了第四层,砖混结构,石棉瓦顶;2014年石棉瓦房顶出现老化、漏雨情况,房主将房顶翻修为金属彩钢瓦顶。

图3:起火楼栋产权证书及鉴定报告

“结构安全性”:2022年8月,受喻XX委托,湖南湘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栋房屋进行了房屋质量鉴定,结论:房屋整体安全性等级为Bsu级。起火楼栋房屋编号YH43010400XXXX,房屋内常住人口数:10人,所在范围:城市、县城、城区、集镇范围内,属学校周边,取得行政许可手续,有专业设计(或采用标准化图集),装修未改变主体结构,未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无变形损伤。符合相关要求。

“经营安全性”:梅XX按要求取得了相关经营许可,《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湘小餐饮0104002293,主体类别:小吃店(通过网络经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不含冷荤凉菜;不含自酿酒);工商注册登记名为:长沙市岳麓区梅老大小吃店,成立于2018年1月9日,地址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永清路39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号:430104600791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4MA4PBQ104J;行业门类:住宿和餐饮业,行业代码:小吃服务;登记机关为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消防安全性”: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湘江新区自建房指挥部工作部署,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湖南中邦瑞达建设有限公司开展经营性自建房隐患排查复核工作,按工作铺排,湖南中邦瑞达建设有限公司安排崔通(公司培训部职工,430124xxxxxxxx8671)于2022年10月27日前往起火楼栋进行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根据台账显示,起火楼栋“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青山新村社区青山路994号栋”于当天为“未经营”状态。经查,湖南中邦瑞达建设有限公司在该次检查后,直至2023年3月11日发生火灾,并未再次前往进行复查。台账中所有在该公司工作人员检查时处于“未经营”状态的经营性自建房,该公司事后都未进行复查。

截止事故调查报告完稿,按照青山路征拆项目工作铺排,喻XX户已于2024年1月14日完成签约,预计2024年3月20日前可腾房拆除。

(八)起火时段当地气象情况

2023年3月11日,星期六,岳麓天气:小雨转多云,西北风,风向角度:335°风力1-2级,风速:9km/h,全天气温14℃~24℃,气压值:1019,降雨量:1.0mm,相对湿度:31%,能见度:24km,紫外线指数:4,日出时间:06:43,日落时间:18:34,月出时间:22:04,月落时间:09:16。05:00-06:00,气温:15℃,风向:东南风,风力:1-2级,风速:9m/s,气压:1011hPa,湿度:83%,降水概率:20%。

(九)现场勘察情况

  1.  现场勘察情况:现场位于岳麓区天顶青山路994号门面,该楼栋为砖混结构楼房,系自建房,坐南朝北。其东临雷锋大道,南面青山天翼公寓,西接长房云时代小区,北靠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中心现场位于天顶青山路994号正新鸡排门面,为临街门面。北侧门面入户门为卷闸门,根据消防员描述,他们救火时一楼卷闸门为关闭状态,后面他们从隔壁楼栋上四楼,将该楼房四楼西侧的窗户破拆后进入救火。

根据门面老板描述及部分原来的照片,确认一楼正新鸡排门面用隔断隔开,分为前后两间,前门面北侧门口摆放柜台、油炸锅;前门面南侧摆放展示柜、油炸锅等设备;门面中间有一隔断,后门面靠南、北、西墙摆放多台冰柜,勘查时发现一楼前后门面摆放的电器、设备均有过火痕迹。

二楼为正新鸡排门面的员工宿舍,从北到南为卧室、卧室、楼梯间、卧室、杂物间、厕所,发生火灾时卧室内无人居住。

经楼梯间上至三楼楼道,救火的消防员介绍情况:救火时发现一对母女(喻XX、刘XX)躺在该过道上,消防员将母女二人抬到西侧隔壁楼栋的四楼楼梯间抢救,后经120抢救,确认母女二人已无生命体征。勘查时在三楼楼梯间过道地面发现一处血迹,在三楼半楼梯间往四楼转角处地面,发现有一处血迹,后经过DNA检验两处血迹均为死者喻XX所留。三楼房间布局从北到南依次为卧室、客厅、楼梯间、杂物间、卧室、厨房厕所。

四楼从北到南依次为卧室、客厅、楼梯间、餐厅、厨房、厕所,餐厅西侧的防盗窗被消防队从外破拆。

  1.  法医检验情况:3月11日天顶青山路正新鸡排火灾事件,死者喻XX(女,31岁);刘XX(女,2岁)。

综合调查访问情况、现场勘验情况、法医检验及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认定:死者喻XX和刘XX死亡原因排除他杀,系烧死。

图4:方位示意图及一楼(起火门店)平面示意图

二、火灾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善后处理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经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3月11日5时10分许。通过永清路湖南商务学院门口公安天网监控视频显示,监控时间“2023年3月11日5时14分许”,正新鸡排门店上方天空中有烟气向上流动的现象,随后烟气越来越浓,首次报警时间为2023年3月11日5时18分许,结合火灾发生蔓延规律,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3月11日5时10分许。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3年3月11日5时19分,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岳麓区天顶街道青山路994号发生火灾,指挥中心先后调派麓谷、石岭塘、虹桥3个消防救援站、9辆消防车、58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值班干部遂行出动。

5时31分,麓谷站到达现场,第一时间联系供电局到场配合断电;5时32分,虹桥站到达现场,铺设两条水带干线为麓谷站进行供水,同时组成一支四人搜救小组进行搜救;5时33分,石岭塘站到达现场,铺设水带干线给麓谷站消防车进行供水,麓谷站分出两支水枪控火灭火;5时45分成功将火势控制在起火门面内;5时50分,搜救组在起火建筑4楼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无生命危险);5时59分,在建筑3层又搜救出2名被困人员并送医治疗(经医院确认已无生命体征);6时10分对起火门面卷闸门进行破拆并对店铺内余火进行扑灭,6时20分完全扑灭。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新区管委会(岳麓区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湘江新区“3·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做好事故的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天顶街道成立处置专班,全力配合做好善后保障,安排专人协调救治伤者,配合做好社会面稳控、舆情处置等工作。至目前整个处理过程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和不良舆论影响。

三、消防救援部门调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部门组织火调专家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搜寻导致火灾的物证,并将有关物证送往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分析:

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03月11日05时10分许。其依据有:通过永清路湖南商务学院门口公安天网监控视频显示,监控时间“2023年03月11日05时13分许”,正新鸡排门店上方天空中有烟气向上流动的现象,随后烟气越来越浓,首次报警时间为2023年03月11 日05时18分许,结合火灾发生蔓延规律,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03月11日05时10分许。

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位于第一层正新鸡排门店内,距离北侧卷闸门3.4米、距离西侧墙2.1米至2.8米的隔断北侧的操作台中部上方附近,其依据有:

(1)周围群众拍摄的视频显示,正新鸡排门店卷闸门中部高度区域已经受温变色,且卷闸门中部和下部已经逐渐被火突破,说明内部已经受温炙烤一段时间,此时卷闸门上侧的广告牌区域火势正在快速往外侧发展,随后广告牌掉落至地面,广告牌对应后侧区域有较大明火,整体呈现初期火势位于卷闸门内部并逐渐往外侧发展;

(2)从火灾整体烧损痕迹看,第一层正新鸡排门店内物品全部烧毁,物品被烧后呈现出的烧失、灰化、炭化、碎裂、变色等火灾痕迹,整体呈现出以第一层门店内向周围燃烧蔓延的痕迹特征。第二层以上在烟羽流作用下呈现烟熏痕迹特征;

(3)第一层正新鸡排门店内距离北侧卷闸门3.4米设置了中间隔断,中间隔断烧损残留的金属骨架局部变形,其中中部区域锈蚀变色严重,木装饰板烧损缺失,只剩底部有少许残留,中部上方区域金属骨架呈现部分弯折、在长时间热烟羽流作用扭曲变形痕迹。隔断北侧的展示柜上部物品烧损严重,微波炉变色严重,外卖打印机等设备烧损缺失,在附近区域发现有散热片和部分电路板残骸。现场痕迹表明隔断中部区域为门店内受火烧损最严重、受温作用时间最长的区域。

  1.  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遗留火种、雷击等原因引发火灾,综合认定门店内距离北侧卷闸门3.4米、距离西侧墙2.1米至2.8米的隔断北侧的操作台中部上方附近的设备电源线路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其依据有:

(1)早期视频显示火是从店内向店外蔓延燃烧的,现场勘验也认定起火点在门店内展示柜后部操作台中部区域;

(2)起火前店门处于锁闭状态,直至起火后卷闸门始终未开启,消防救援人员到场救火时才将门破拆;

(3)房间内人员在楼上居住,均为亲属关系,死亡人员经岳麓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尸表检为CO中毒死亡,并未发现有打斗痕迹,排除楼上人员到楼下放火的可能;

(4)鸡排店内经营情况正常,排除店主自身放火骗取保险的情况;

(5)经对店主梅XX等人的询问,鸡排店于03月11日01时许关店,从关店至火灾发生时间长达4个小时,不符合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特征;

(6)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在起火点处未存放有能使烟头引燃的可燃物存在,现场也未发现有低位阴燃起火的痕迹;

(7)火灾发生当天,并无雷击天气出现;

(8)经现场勘验,墙壁插座部件烧损,残留的金属接插件上未发现可做技术鉴定的金属熔化痕迹。在店内距离北侧卷闸门3.4米、距离西侧墙2.1米至2.8米的隔断北侧的操作台中部上方附近提取的电器设备电路板连接的电源线熔痕,经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电热熔痕。

图6:事故现场图片(1.2.3)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天顶街道办事处

自建房大排查大整治就经营性自建房消防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整改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六步法”工作要求,房屋消防安全性排查流于形式,未发现青山新村社区所有录入系统房屋消防问题雷同;对事故发生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落实整改。

(二)青山新村社区

普查工作不细不实,所有录入系统房屋消防问题雷同;关于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部署不力,在辖区内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仍留有死角。社区工作人员不具备发现自建房消防隐患排查能力,未能及时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及第三方公司。对起火门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整治。

(三)湖南中邦瑞达建设有限公司

消防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不细致、不深入。仅以检查当天门店是否开门作为门店是否营业依据,草率认定,且事后并未对此类门店再次复查。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门店内距离北侧卷闸门3.4米、距离西侧墙2.1米至2.8米的隔断北侧的操作台中部上方附近的设备电源线路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

(二)间接原因

起火建筑为典型的“下店上宅”经营性自建房,建筑仅有一个安全出口为1层正新鸡排北侧卷闸门位置,建筑居住区域未与经营区域之间实体墙分隔。

店铺内的纸箱、塑料泡沫、装修材料等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产生的大量浓烟和有毒气体,迅速通过楼梯间向楼上蔓延,安全疏散通道充满高温浓烟。

(三)相关人员主要问题

相关企业及个人:1. 梅XX,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名称:长沙市岳麓区梅老大小吃店),对消防安全知识掌握不全面,一楼门店与楼上住宅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对门店的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维护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1.  喻XX,青山路994号房屋产权所有人,未严格履行出租人消防安全责任。在将房屋一层、二层出租给租户作为经营场所和居住前,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要求对一楼门店与楼上住宿部分进行防火分隔;二楼、三楼、四楼安装金属栅栏,无逃生出口,且楼上无独立的疏散楼梯,造成起火后建筑内人员逃生疏散困难。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店内设备电源线路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的一般火灾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  梅XX,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名称:长沙市岳麓区梅老大小吃店),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未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导致经营的门店发生火灾事故,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1.  喻XX,青山路994号房屋产权所有人,未严格履行出租人消防安全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二)其他建议

  1.  建议由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消防部门抄送事故调查报告至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加盟店安全意识。
  1.  湖南中邦瑞达建设有限公司,就存在的消防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不细致、不深入等问题,建议由消防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单位及个人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梅XX作为起火门店实际经营者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使用设备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及维护,切实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喻XX作为房屋实际所有者,在将房屋对外出租时,应当严格履行自身法定义务,确保房屋消防安全合格,从而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火灾事故逃生知识宣传

促使人民群众掌握自救技能和措施,提高扑救初期火灾等应急处置能力。消防救援部门、属地街道、社区、派出所要加强消防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发现、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能力,切实提升业务技能和业务水平,进一步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工作。要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强化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结合消防宣传“五进”活动,普及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三)加强红线意识,压实监管责任

针对“3·11”一般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天顶街道办事处、天顶派出所、青山新村社区要认真检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按照法律法规和各级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基层,切实消除“无人监管”的盲区和漏洞。各职能部门在履行好各自监管职责的同时,要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互相密切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大力消除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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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98 | 2022_滨州邹平_鑫溢包装12·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邹平县鑫溢包装服务有限公司“12·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救灾生产)

安全生产

行政管理

事故通报

标  题: begin-->邹平县鑫溢包装服务有限公司“12·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end-->

索 引 号: 11371626MB285750XK/2024-09634 发布机构: 邹平市应急管理局

2024-08-0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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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 根据滨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比对核查工作的通知》(滨应急字[2024]19号)文件要求,邹平市应急局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开展事故统计比对核查工作。在核查中发现:2023年12月17日邹平县鑫溢包装服务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导致2人死亡。

为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滨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2024年5月25日,邹平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邹平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韩店镇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邹平县鑫溢包装服务有限公司“12·17”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调阅资料、综合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和事故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2、该起火灾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分别为:

王荣超,男,40周岁,邹平市韩店镇上口村人,邹平县鑫溢包装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员工;

王情情,女,38周岁,山东省邹平市长山镇丁公村人,邹平县鑫溢包装服务有限公司纸巾包装工人,与王荣超为兄妹关系。

(二)起火房间情况

火灾发生处所位于邹平市韩店镇大位家村(263号)一处农村自建房内,院落为四方形布局,院落北部房屋(东西走向),由隔墙隔成东、中、西三间,中间部分用于餐巾纸切割包装,东、西部分为闲置房间。房屋有封闭式前廊(铝合金),院落内四分之三面积建有钢结构罩棚与北屋前廊相连。经查阅消防救援大队的火灾调查记录,起火部位为北部房屋中间部分,过火区域蔓延至东部闲置房间(见附件)。

(三)起火房间内电气线路勘验情况

经对作业房屋内插排、取暖器供电线路、胶枪等进行专项勘验,取暖器供电线路熔痕金相组织存在细小的胞状晶,内部孔洞较小且数量较少,熔痕与导线基体分界线明显,符合一次短路熔痕特征。

(四)火灾物证分析专家结论

因事发现场无直接目击人及监控设备,依据火灾物证分析专家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起火原因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排除外来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附近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阅工伤认定和火灾现场勘验档案材料,结合对事故发生地村干部、群众调查询问,推断事故经过如下:2023年12月17日15时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超发现院落北侧房屋(中间部分)内电取暖器发生短路故障,因处置时操作不当,发生触电倒地昏迷,其身上衣物被电火花引燃,引燃周边纸巾。因着火时气温较低(-10°C左右),为保暖所有门窗均处于关闭状态,导致房屋空气流通不畅,燃烧产生大量烟气,烟气蔓延至员工王情情休息的东侧闲置屋内,导致王情情窒息。17时许,王成华(王荣超、王情情父亲)因无法与事故死者取得电话联系,故前往该作坊查看情况,发现该情况后于18时52分拨打119报警,周边村民随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二)扑救处置情况

接警后,邹平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消防车、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19时30分左右火灾被扑灭。救护车将火灾伤者王荣超、王情情拉往邹平市人民医院救治;21时08分,医院宣布王荣超、王情情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23年12月17日15时许,事故发生;18时52分,滨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该起火灾报警;在此期间,无人员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21时08分医院宣布王荣超、王情情死亡。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王荣超在农村民房内组织生产活动,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域混用,王荣超使用生活设施操作不当,致使电取暖器发生短路故障,造成王荣超意外触电昏迷,短路故障产生的火花,引燃王荣超身上的衣物及附近可燃物,导致王荣超重度烧伤、窒息死亡,王情情窒息死亡。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 王荣超、王情情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未对取暖器等电器设备、线路定期检查、维护,未及时发现取暖器供电线路故障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1. 邹平县鑫溢包装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王荣超安全意识不强,生活区域与生产区域混用,现场物品乱堆乱放,安全管理混乱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邹平县鑫溢包装服务有限公司“12·17”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使用生活设施操作不当,引发的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如下: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王荣超,邹平县鑫溢包装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事故死者。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对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混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及防范不到位,未对取暖器等电器设备、线路定期检查、维护,未及时发现取暖器供电线路故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1. 王情情,邹平县鑫溢包装服务有限公司纸巾包装车间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对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共用缺乏风险认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邹平县鑫溢包装服务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辨识不到位,对设置在易燃场所的电器(线路)、设备检查维护不到位,特别是对容易发生火灾的生产车间未采取有效的隔离、警示、防护、扑救等安全防护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在事故中死亡,事故后,邹平县鑫溢包装服务有限公司已申请注销,免于责任追究。

(三)其他处理意见

责成韩店镇人民政府向邹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属地安全隐患排查存在漏洞。韩店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存在不足,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存在疏漏,对辖区内家庭作坊式土小企业摸排不到位,对群众在自建房内组织生产活动的情况缺乏了解,隐患排查未实现全覆盖。

(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应急处置能力低下。该公司员工盲目追求生产,缺乏安全意识,未定期进行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设施发生故障时作业人员缺乏科学处置能力,缺乏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态扩大。

(三)群众消防知识匮乏,防火意识较差。面向群众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不够,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不重视火灾预防,对可能引起火灾的情况辨识不清。特别是家庭作坊式生产经营户,消防观念淡薄,生产时存在侥幸心理,对消防设施投入不足,缺乏基本的自救、互救和逃生知识。

六、下步工作措施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属地监管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是深刻汲取教训,强化监管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各镇街、开发区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认真研究此类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细致摸排辖区内家庭式作坊企业,做到不留死角,全面彻底排查整改问题隐患,切实堵塞安全漏洞,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是突出教育培训,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各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安全生产教育为抓手,强化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开展一次火灾专项全员教育培训,一次火灾专项应急演练,做到人人“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三是强化消防知识宣贯,提升群众防火意识。各级各部门应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抖音等移动互联网新媒体,宣传普及消防知识,要按照贴近群众、符合实际、靠近生活的宣传要求,集中宣传当前消防热点问题,让事实说话,以案例服人,用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火灾案例教育群众,带动社会群众积极主动的投入到消防知识的学习之中,提升自身防火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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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199 | 2022_漳州市龙海区白水镇郊边村内人口73号民房1.26火灾事故调查的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漳州市龙海区白水镇郊边村内人口73号民房“1.26”火灾事故调查的报告

2022年1月26日03时50分,漳州市龙海区白水镇郊边村内人口73号民房发生火灾。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死亡1人。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约为11314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及市消防救援支队高度重视,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措施,着力防范“小火亡人”事故,严防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区消安委办公室迅速下发《火灾警示通报》,要求各乡(镇、场)要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各项工作责任到位。根据《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区政府迅速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区消安办主任、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效能办、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任成员,立即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查明事故的起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民房位于漳州市龙海区白水镇郊边村内人口73号,为单层砖木结构,总体呈倒“L”型排布,由北至南依次为杂物间、空置房间、客厅、卧室,西南角紧挨卧室处为厨房,漳州市龙海区白水镇郊边村内人口73号民房北侧与漳州市龙海区白水镇郊边村内人口21号民房相连,南侧为巷道,东侧为双层砖混结构民房,西侧为单层砖木结构民房。

(二)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陈大炉,男,1934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户籍所在地为:XXXX,现住址为:XXXX。死者陈大炉出过车祸后脑部萎缩,记忆力减退,曾多次走失致家属报警,其配偶甘玉英2021年12月5日去世后,陈大炉独自一人居住在漳州市龙海区白水镇郊边村内人口73号民房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该起火灾发生时未有人员发现,区消防救援大队亦未接警出动。2022年1月26日6时许,同村村民告知陈碧叶其公公陈大炉的房子在冒烟,火灾被发现时死者陈大炉卧室屋顶瓦砾已坍塌,火已熄灭,只有被烧过的木质材料在冒烟,陈碧叶及其丈夫陈福成和儿子陈锦杰用水管接水将冒烟的地方浇灭,陈大炉家属在外寻找陈大炉未果,对陈大炉卧室掉落的屋顶瓦砾进行清理发现死者陈大炉遗体,周围群众向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

事后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白水镇派出所电话称有一村民死亡,死者尸体有火烧痕迹,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派火灾调查人员赶到现场,与公安局刑侦大队、白水派出所民警,共同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三、火灾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火灾事故直接原因

1.起火原因

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现场指认等工作,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放火、电气线路故障、外来飞火、生活用火不慎、自燃等引起火灾,不能排除陈大炉卧室木床处的弱火源引燃周边的可燃物导致火灾。

2.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漳州市龙海区白水镇郊边村内人口73号民房为单层砖木结构瓦房,耐火等级低;陈大炉独自一人居住,火灾发生时,门窗处于关闭状态,未有人员及时发现;陈大炉生前出过车祸后,脑部萎缩,记忆力减退,年龄较大,日常起身行动及反应较为迟缓;陈大炉平时有收集杂物于住处的习惯,卧室内堆放的衣服、生活用品等可燃物较多。

(二)事故间接原因

该起火灾发生在白水镇郊边村,镇政府落实《2022年度白水镇党政领导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等文件要求不到位,未切实推动乡镇村(居)、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站、综治网格等基层力量开展农村火灾防控工作。郊边村农村火灾防控基础薄弱,日常开展网格化排查治理不扎实,发现火灾隐患和督促整改的能力不足,开展检查多停留于口头提醒,未有检查记录体现;在火灾发生前未建立独居老人、留守儿童、重症卧床人员、精神病患者等弱势群体居住场所消防安全排查台账,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重症卧床人员、精神病患者等弱势群体居住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不到位;火灾发生后长时间未有人员发现,未及时报告火警,村(居)防火巡查不到位。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针对白水镇对村(居)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的问题,建议由区消安办对白水镇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火灾警示教育约谈。

(二)针对白水镇郊边村村党总支书记陈XX对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存在失察漏管的现象,建议责成其向中共白水镇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针对白水镇郊边村分管消防安全的村党总支支委陈XX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跟踪督促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建议由白水镇纪委对其作出党纪处分。

(四)针对白水镇郊边村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建议由白水镇镇政府向所属的村(居)通报该起火灾,以起到警示作用。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火灾暴露出乡镇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基层消防监督力量薄弱、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家庭火灾隐患不同程度存在等问题。全区各乡(镇、场),特别是白水镇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规定,强化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一)严格消防责任落实,织好火灾防控基础网。各乡(镇、场)和各行业部门要严格对照《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进一步明晰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定期深入分析研判本辖区、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要依法督促辖区内相关单位、人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各项工作责任到位。各乡(镇、场)、各行业部门要以此为鉴,增强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切实落实好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防火自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类似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抓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织好火灾防控安全网。各乡(镇、场)、各行业部门要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结合消防安全整治三年行动和全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促稳定工作,深化火灾防控工作,持续开展拉网式排查检查。各乡(镇、场)要充分发挥乡镇、村居网格员作用,将“网格化”工作落到实处,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并将排查结果录入“网格化”系统,制定完整的隐患排查、整改、销号清单。要加强乡村家庭用火用电安全检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督促辖区企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动火灾隐患治理。强化独居老人居住场所、“三合一”场所、沿街店面等场所整治工作力度,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器和简易喷水灭火系统,鼓励、引导群众购买配备消防逃生面罩。

(三)狠抓消防宣传教育,织好火灾防控氛围网。各乡(镇、场)、各行业部门及企业要加强火灾风险预警和消防安全宣传提示,通过各种媒介平台广为传播,要加大常识性、提示性消防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的普及,加强对镇(村)网格员消防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的能力和水平。各乡(镇、场)针对排查出来的孤寡老人、留守儿童,要责任到人,做好点对点消防安全知识入户工作,提高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消防安全意识,消除住处的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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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200 | 2022_潮州市枫溪区詹厝村11.1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潮州市枫溪区詹厝村“11·1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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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45100MB2C91306B/2023-00129

分类:

发布机构:

潮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5-22

名称:

潮州市枫溪区詹厝村“11·1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文号:

2023-05-22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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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枫溪区詹厝村“11·1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近日,潮州市政府批复了潮州市枫溪区詹厝村“11·1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潮州市枫溪区詹厝村“11·13”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火灾责任事故。

2022年11月13日3时5分许,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詹厝村张某盛个人经营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门店发生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市纪委监委同步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的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潮州市枫溪区詹厝村“11·1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张某盛在其个人经营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门店大门中部地面,给自用电动自行车自购锂电池充电过程中热失控起火,引燃周边维修配件等可燃物蔓延成灾。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起火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门店经营者张某盛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三合一”违规住人消防违法行为;在其经营场所内为自购锂电池充电,且人走未断电,未尽看管责任,致使自购锂电池发生热失控引发火灾造成3人死亡;在经营摩托车维修业务中未向辖区交通运输部门以及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在增加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场所后,未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在经营过程中,未与房东签订安全管理协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起火建筑房东詹某明只出租不管理,未对承租方张某盛临时“三合一”违规住人及入户为自用电动自行车自购电池充电的违法行为履行提醒监督责任,也未对承租方张某盛擅自改变建筑原有功能分区增加建筑火灾危险性的行为实行有效监督,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枫溪区属地和有关监管部门存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消防安全教育不深入等问题。

调查组建议对张某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枫溪区相关部门依法对张某盛、詹某明进行行政处罚。建议责成枫溪区委、区管委向潮州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路西办事处党工委(办事处)向枫溪区委、区管委作出书面检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19名公职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发布

FD10201 | 2022_潮州枫溪区11·1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 1 — 潮州市枫溪区詹厝村“11·13”较大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11 月13 日3 时5 分许,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詹厝村张 展盛个人经营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门店发生火灾事 故,造成3 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常务副省 长张虎作出批示,要求查清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监管。 市委、市政府迅速行动,市委书记何晓军、原市长何广延第一时 间作出批示,对善后处理、事故调查、举一反三等工作提出明确 要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文锋第一时间靠前指挥,指导协 调事故调查和处理善后事宜。省安委办、消安委办分别对该起事 故进行挂牌督办。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 号令)、《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 规定,11 月15 日,潮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林文锋常务副市长 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庆明任常务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 局长江勇、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张文海任副组长,由市应急管 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 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 2 — 市总工会、潮州供电局以及枫溪区管委会的负责同志参加的 “11·13”枫溪区詹厝村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 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市纪委监委同 步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 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 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 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 故的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潮州市枫溪区詹厝村“11·13”较大火灾 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火灾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詹厝村大路下三巷1 号之2,产 权人是詹映明,土地性质为宅基地,建于2006 年,建成后作为铺 面或仓库出租使用。该建筑为地上1 层,瓦木结构,内部设置一 木质阁楼,建筑面积72 平方米,阁楼面积34 平方米,建筑坐西 北朝东南,西北面民房、西南面民房、东北面民房、东南面为小 路。建筑内部使用木板分隔为西南侧和东北侧“两个”单元: 1.西南侧单元为张展盛个人经营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 维修门店,占地面积为48 平方米,阁楼面积22 平方米,场所内

— 3 — 未设置消防设施,配置有4 具干粉灭火器,场所东南面为双开式 铁门,场所内从东南向西北方向依次摆放三排电动自行车,分别 为8 部、8 部、10 部,电动自行车紧密相连,东北侧为木质墙面, 从东至北方向分别摆放冰箱及货架,最里处为一厕所,货架前方 从东北向西南方向并排停放2 辆摩托车,西南方向摆放有一货架, 西南侧有一木梯,可通向阁楼,建筑大门外围上方设置铁皮遮阳 棚,正面设置广告牌。 2.东北侧单元为“汉仙舅”理发,经营者为郑德彬,占地面 积24 平方米,阁楼面积12 平方米。 起火建筑外部概貌

— 4 — 火灾现场平面图 3.消防产品调查情况。该起火建筑配置有4 具4 公斤手提式 干粉灭火器,无其他消防设施,火灾调查人员对该起火建筑内灭 火器进行消防产品质量调查,灭火器瓶身及零部件已烧毁,无法 辨识相关产品信息。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张展盛。居民身份证号:4414231991********,起火场所 经营者,涉事场所门口悬挂“潮盛车行”招牌,经现场勘查,现 场仍遗留三块广告牌:位于东北侧为一悬挂的广告布,内容为“专 业维修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车老车换新车, 代办年审、保险”;位于店门口为一立式广告牌,内容为“阿盛 专业维修摩托车、三轮车、电动车,代办:年审、保险,换机油 送洗车”;位于正门悬挂“潮盛车行”招牌,内容为“潮盛车行

— 5 — 专业维修摩托车三轮车电动车1322613*”。张展盛于2021 年 6 月13 日向房东詹映明租赁该场所,作为经营摩托车、电动自行 车销售、维修使用。经过现场走访、当事人指认、火场遗留物品 残骸,该场所实际经营内容为:摩托车、三轮车及电动自行车的 销售、维修及相关配套服务。 张展盛于2016 年11 月16 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个体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00MA4UYMRN7T,经营 场所:潮州市枫溪区槐山岗村站前三路西路边铺面8 号,经营范 围:服务:摩托车维修。张展盛自2021 年6 月至今未办理商事主 体经营事项变更、注销等手续,未办理机动车维修许可或备案;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未显示该商事主体有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歇业公告等信息,2016 至2021 年度均有填报个体户年报信息,其中2019 年至2021 年度申报营 业收入为“0”。 2.郑德彬。居民身份证号:4414231971**,潮州市枫 溪区德彬理发店经营者,火灾受灾户,于2013 年向房东詹映明租 赁,2016 年12 月15 日办理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00MA4W2WFG8B,登记场所名字为:潮 州市枫溪区德彬理发店,地址为:潮州市枫溪区詹厝村大路下三 巷1 号之1,经营范围:服务:理发。 3.詹映明。居民身份证号:4405201965*****,张展盛、 郑德彬租赁房屋的业主。

— 6 —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企业职 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等标准和规定统计,经 委托广东证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机构)进行评估,核定事故直 接经济损失为9.9428 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11 月13 日凌晨3 时14 分许,詹岳龙(起火建筑邻 居)在家睡觉时,听到外面发出爆炸声,稍后,詹岳龙走到自家 的阳台察看,发现邻居张展盛的铺面着火,于是詹岳龙立即叫醒 其妻子并让其打电话报警,同时自己到该起火的铺面门口敲门, 但是里面没人回应。詹岳龙马上驾车到詹厝村治安队,因未携带 手机所以敲门呼喊“阿盛车行着火”后就折返回家安顿家人,到 家后打电话给治安队员詹伟锐告知说“阿盛车行这边着火了”, 而当日治安队员詹伟锐正在巡逻,接到报警后跑步至村里另一同 名为“阿盛车行”(实为位于枫溪区站前一横路与站南东路交接 处附近的“阿盛汽车维修”店)的场所核查,发现该场所未起火, 后打电话向詹岳龙核实情况,詹岳龙告知是村里面的“阿盛车行” 着火,于是詹伟锐又赶往现场,此时发现消防救援人员已经到达 现场,同时詹伟锐接到村干部詹树彬的电话称消防救援支队指挥 中心要求微型消防站联动出警,后经查实当日村微型消防站消防 车未出警。消防救援力量到场后立即开展救援,3 时47 分,现场

— 7 — 明火被扑灭。 事故发生前,张展盛一家四口自2021 年7 月起租住在起火建 筑附近的一个民房,使用面积约20 平方米。2022 年9 月前后张 展盛的父亲从梅州丰顺到潮州探亲又遇丰顺疫情无法返乡,张展 盛便将房屋让与其父亲居住,一家四口临时搬至起火建筑阁楼暂 时居住。张展盛大约于2021 年底从一外卖骑手处以300 元的价格 购买一老旧锂电池用于自用电动自行车替换使用。11 月12 日晚, 张展盛一家四口均在起火门店内,张展盛于21 时33 分许开始为 该老旧自购锂电池充电;22 时21 分锁好铁门与朋友外出吃夜宵, 外出前未将正在充电的自购锂电池断电,直至事故发生。 (二)灭火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1.应急救援情况。2022 年11 月13 日3 时14 分53 秒,潮州 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枫溪区詹厝村有一平房着 火,有人员被困。接警后,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枫溪区兴工南 路特勤站4 车、21 名指战员前往处置,支队带班领导率全勤指挥 部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大队全勤指挥组随警出动,同时支队指挥 中心还调派湘桥区城西消防站2 车、10 名指战员前往增援,并电 话通知调派詹厝村微型消防站出动救援,联动枫溪区公安分局、 120 急救中心到场处置。出警途中,兴工南路特勤站指挥员与报 警人(手机号码为:1591647****)联系,确认火灾事故位置为 枫溪区詹厝村村委会附近,火势很大。特勤站到达现场后,发现 火势正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燃烧产生大量浓烟,着火建筑顶部已

— 8 — 塌。兴工南路特勤站迅速预先展开,铺设单干线两支水枪,救援 小组以及安全员提前准备到位。现场指挥员同步组织火情侦察, 经询问现场一名邻居,其描述该建筑近日住有4 个人,具体位置 不详。随即特勤站指挥员按照“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迅速组 织1 个搜救小组、2 个灭火小组同步展开救人与灭火。枫溪消防 救援大队全勤指挥组到达现场后,与前方站指挥员一同指挥灭火 救援,并协调枫溪区党委政府调集周边救援力量协同救援。3 时 39 分,城西消防救援站增援力量到场协助救援。3 时45 分,火 势基本得到控制。3 时47 分,现场明火被扑灭。经搜寻,在已过 火的木质阁层上,发现3 人(1 大人2 小孩),已无生命体征。7 时56 分,参与救援的指战员以及车辆全部归队。 2.应急救援评估。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对事故应急救援和善 后处置等工作高度重视,消防救援部门接处警响应迅速,现场救 援处置措施得当,救援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符合程序,信息报送 流转及时,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但是,枫溪区路西办事处詹 厝村未及时出动微型消防站消防车并处置初起火灾。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委书记何晓军、原市长何广延、常务副市长 林文锋等市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妥善处理善后事 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开展全市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沿街商 铺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商行门店等经营维修点安全隐患排查和违 规住人,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枫溪区管委会立即成立事故善后处

— 9 — 置工作领导小组,善后处置工作稳妥推进,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 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和不良舆论影响。 三、事故直接原因 (一)起火原因 经调查,导致火灾的直接原因认定为张展盛在其个人经营的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门店大门中部地面(距西北墙6.5 米,距西南墙3.23 米处区域),给自用电动自行车自购锂电池充 电过程中热失控起火,引燃周边维修配件等可燃物蔓延成灾。 认定依据如下: 1.通过调取门口正南方监控视频发现:11 月12 日21 时33 分,张展盛在门店门口内侧给自用电动自行车自购锂电池充电; 13 日03 时05 分08 秒,门口监控头听到爆炸声;13 日03 时05 分20 秒,东南侧门口出现爆闪;13 日03 时05 分22 秒,东南侧 门缝和门上方出现明显亮光。经视频分析、现场勘验、走访询问, 综合分析确定起火时间为2022 年11 月13 日3 时5 分许,起火部 位为张展盛个人经营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门店大门中 部。 2.通过现场勘查发现:采用水洗勘查法和逐层勘查法对东南 面中部存放的自购锂电池区域进行专项勘查,发现该处从上向下 依次为石灰、锂电池、地板,靠近自购锂电池位置的地面破裂严 重。 3.通过对现场的清理和挖掘,在距西南墙3.23 米,距西北墙

— 10 — 6.5 米的范围内现场提取了1 个电池组、2 个插头插片、熔珠和多 股铜导线。1 号证物距西南墙3.23 米,距西北墙6.5 米的地上提 取的电池组1 组;2 号证物距西南墙3.23 米,距西北墙6.5 米范 围内的地上提取插座插片2 片;3 号证物距西南墙3.23 米,距西 北墙6.5 米范围内的地上提取插座插片1 片;4 号证物距西南墙 3.23 米,距西北墙6.5 米范围内的地上提取熔珠15 颗;5 号证物 距西南墙3.23 米,距西北墙6.5 米范围内的地上提取铜导线2 股。 4.现场勘查发现:1 号证物是张展盛在12 日21 时33 分充电 的自购锂电池;2 号证物、3 号证物是自用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 的插片;4 号证物是在距西南墙3.23 米,距西北墙6.5 米范围内 经水洗提取的15 颗熔珠;5 号证物是在距西南墙3.23 米,距西 北墙6.5 米范围内经逐层、水洗勘验提取的铜导线。 5.对张展盛调查证实:张展盛12 日21 时33 分在店门口内侧 把自用电动自行车自购锂电池充电器的插头插在柱子上的插座 上给自用电动自行车自购锂电池充电,一直到发生火灾都没有拔 掉插座。 6.现场提取物证经送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粤震司 鉴所[2022]痕鉴字第537 号》),1 号证物锂电池残骸为电热作用 形成,锂电池残骸具有热失控痕迹特征。 7.排除人为放火引起火灾的因素。据调查访问、现场勘验, 查看监控录像均证实:12 日晚上至13 日凌晨火灾发生前,张展 盛个人经营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门店无可疑人员逗

— 11 — 留;公安部门法医尸检报告显示,3 名遇难者均为火场窒息死亡, 尸表未见明显的机械性损伤;经公安刑侦部门排查未发现人为放 火嫌疑,排除人为放火引起火灾的因素。 8.排除雷击引起火灾。经调取气象局当日气象条件进行分析, 事故发生前后枫溪区无雷击、雷电等现象。 综上所述,结合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调查取证、走访询问、 检验鉴定等调查手段,调查组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 年11 月13 日3 时5 分许,起火部位为张展盛个人经营的摩托车、电动自行 车销售维修门店大门中部,起火点位于张展盛个人经营的摩托 车、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门店大门中部地面(距西北墙6.5 米, 距西南墙3.23 米处区域)。经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对现场提 取物证进行检验鉴定,起火原因认定为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充电过 程中热失控起火,引燃周边维修配件等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1.起火建筑为村民自建的单层瓦木结构房屋,建筑耐火等级 低。内部搭建有木质阁楼,阁楼除一条木梯外,没有独立安全出 口,窗户均设置有阻碍人员逃生的铁窗柱。建筑首层及阁楼堆放、 搭建的可燃物品较多,且大部分属于易燃可燃物品,极易受热辐 射引燃,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扩散,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直 接威胁人员的生命安全。 2.场所内仅配置有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未配置其他防火、灭 火和逃生辅助设施、器材。被困人员(经营者的妻子小孩)为外

— 12 — 来妇女儿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应急逃生自救能力薄弱, 发生火灾后,未能第一时间拨打119 电话报警,也未能第一时间 采取避烟避火等有效避险措施逃生自救。 3.着火地点距离枫溪区路西办事处詹厝村微型消防站不到 300 米,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也第一时间下发警情通知,但枫 溪区路西办事处詹厝村微型消防站没有派出微型消防站水罐车 到场处置,致使火灾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四、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存在的问题 (一)张展盛:起火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门店经营 者。张展盛因其父亲从梅州丰顺来潮州探亲又遇丰顺疫情无法返 乡,一家四口临时搬进其经营的门店(属于“三小”场所)木质 阁楼内临时住宿。张展盛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并未意识到“三小” 场所违规住人的危险性或虽知道危险但心存侥幸,属于典型的 “三合一”违规住人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十九条 1的规定,这也是导致出现火灾亡人的最主要原因; 张展盛在经营场所内为自购锂电池充电,违反《广东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2,且人走 未断电,未尽看管责任,致使自购锂电池发生热失控引发火灾造 成3 人死亡;张展盛在经营摩托车维修业务中未向辖区交通运输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 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 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 13 — 部门以及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在增加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场所后, 未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张展盛在经 营过程中,未与房东签订安全管理协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二)詹映明:起火建筑房东。詹映明作为案涉房屋所有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只 出租不管理,未对承租方张展盛临时“三合一”违规住人及入户 为自用电动自行车自购电池充电的违法行为履行提醒监督责任, 也未对承租方张展盛擅自改变建筑原有功能分区增加建筑火灾 危险性的行为实行有效监督。综上所述,詹映明作为房东,安全 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五、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存在的问题 (一)枫溪区委、区管委会。对下一级党工委(办事处)履 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够深入细致,部分区域消防安 全隐患治理仍存在死角和盲区,对路西办事处存在未正确履职的 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未深刻汲取枫溪区2020 年枫一村 “12·26”展宏路自建房门面店亡2 人火灾事故教训,未全面贯 彻落实好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工作部署,安全发展 理念不牢固,安全生产认识不深刻,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隐患 排查整治不彻底,消防安全体系不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存在漏洞, 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不够明晰,安全隐患跟踪落实整改力度不够 强;落实上级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不力,未有效履行牵头抓总职责;

— 14 — 未督促职能部门抓好2022 年潮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潮州市消防 安全委员会联合部署的消防安全“扫雷”行动、深化电动自行车 领域综合治理等工作,未督促抓好2022 年市政府挂牌督办的路西 办事处火灾高风险区域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导致起火场所存在的 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未得到有效排查、彻底整改;督促完善消防安 全监管体系不力,统筹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等部 门开展排查不到位、存在盲区。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三条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四条 4、第六条 5,《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三条 6、第八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 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4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 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5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推进消防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 工作责任制;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 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救援和消防监管工作经费,将消防业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火灾隐患治理、消 防信息化、消防队(站)及装备建设等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明确新行业、新业态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定期研究、统筹协调并及 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推进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建设; (六)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治理 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八)组织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建立火灾风险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火灾风险评估结果; (九)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灭火救援应急反应处置和社会联 动机制; (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专门机构或者 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 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 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

— 15 — 7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 (二)枫溪区路西党工委(办事处)。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 不够,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欠缺,消防工作经费投入不足,落实上 级工作部署不力,未落实对2022 年市政府挂牌督办的火灾高风险 区域开展全面排查整治,未有效督促指导詹厝村落实严管严控措 施;未有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村居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指导不到位;消防安全宣传不够深入,群 众火场避险逃生的意识较弱,导致发生火灾后被困人员未能及时 报警、不懂如何逃生自救;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不到位,未对辖 区内的所有单位和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动态管理;对2022 年潮州市 安全生产委员会、潮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合部署的消防安全 “扫雷”行动、深化电动自行车领域综合治理重视不够,研究部 署不深不细,督促指导詹厝村排查整治“三合一”违规住人及“回 潮”不全面、不细致、不到位;未加强辖区内“三合一”场所、 村民自建房、摩托车、电动车销售维修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建 立“三合一”场所台账不实,底数不清;提供的检查记录未体现 “三小场所”违规住人情况,对起火建筑(张展盛个人经营的摩 托车、电动车销售维修门店所在建筑)存在临时违规住人的行为 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 6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7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强消防科普基地、消防体验馆和消防主题公园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 建设。

— 16 — 三条、第三十二条 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四条、第五条 9、第六条,《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 10、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 11规定的工 作职责。 (三)枫溪区詹厝村。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流于会议形式, 无实质性部署,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火灾 隐患排查整治不全面、不彻底,消防宣传教育不深入;对2022 年潮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潮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合部署的消 防安全“扫雷”行动、深化电动自行车领域综合治理等工作未认 真研究部署,未及时传达落实,工作责任落实虚化弱化;消防安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 行防火安全检查。 9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 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帮助公民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增强 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治观念。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发布消防公益宣传信息。 10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 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 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11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 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并加强以下消防工作: (一)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具体机构和人员,落实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网格员消防 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 (二)加强对辖区内老旧建筑、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电动自行车和电 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加强对村级工业园等农村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四)协调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加强对辖区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按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等原则,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

— 17 — 全专项整治工作排查不彻底,未建立“三合一”场所台账,对临 时违规住人行为未进行排查、上报;对疫情下临时住宿导致违规 住人情况研判不足、重视不够、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全面整治消 除起火场所木质阁楼存在“违规住人”空间的安全隐患,对“三 合一”场所违规住人清理、拆除木质阁楼等火灾防范措施落实不 彻底,对已经发现起火场所存在“临时违规住人”的情况没有采 取有效措施跟踪落实整改,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未形成管理闭环, 导致起火场所违规住人处于失管漏管状态;对起火场所长期违规 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为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充电的突出安全隐患 未排查到位;未严格按照《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 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潮府办函〔2016〕102 号) 落实微型消防站实行值班备勤、火灾处置等制度,村微型消防站 在接到当日火灾警情后,一直未出动水罐消防车到场开展应急救 援处置。未依法履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 法》第八条 12和《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十条 13规定的消防 安全责任。 (四)潮州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未能按照“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枫溪区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监 1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 散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 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13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群众性的自防 自救工作,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宣传 教育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 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 18 — 管责任 14,日常管理责任不落实、巡查排查不力。下属枫溪交通 运输股对自身工作职责 15认识不全面、履职不到位,对辖区机动车 维修业户巡查排查不力,未按照上级工作部署主动结合辖区实际 情况针对机动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开展巡查检查、摸底清查, 对辖区存在大量摩托车维修经营业户未按规定要求办理维修经 营备案、存在临时“三合一”违规住人等情况底数不清、情况不 明,导致张展盛违法违规经营摩托车维修行为长期游离于监管之 外。未依法履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七条第四款 16的规定。 (五)潮州市枫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枫溪区行政区 域内交通运输业务 17,未能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 14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 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第七条:从事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 行备案。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 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15 2019 年8 月23 日,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落实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承接相关道路运输事务性工作的通知》(潮 交运函【2019】303 号):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应配合道路运输管理科做好市直(含枫溪区、湘桥区、凤泉湖开发区) 的道路运输行业统计、道路运输行业诚信评价,协助道路运输管理科开展市直道路运输市场巡查及相关事务工作。 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要切实负起实施上述公共服务事项的相应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积极与相关业务 科室衔接,务必按工作时限要求做好承接,廉洁、高效、便民开展服务工作;道路运输管理科要加强对上述事项开 展情况的业务指导。 2020 年6 月1 日,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召开道路运输管理科领导分工调整会:时任市局分管领导在会上强调:要 落实安全监管的一岗双责,中心(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也要主动巡查报告,配合做好行业各项工作。2020 年8 月14 日,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开展维修危险废物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指出:目前,全市机动 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进展偏慢,对现有维修业户的经营信息仍未全面掌握及更新,各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迅速 进行摸底和分类登记,范围包含三类汽车维修和摩托车维修企业。要求:湘桥、枫溪辖区的整治工作由市交通运输 服务中心负责。此外,2019 年7 月至2022 年6 月期间,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多次向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 服务中心、各机动车维修业户印发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业户”备案、排查管理的通知文件,多次要求各级交通运 输管理部门要摸底清查,加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规范维修经营行为。 16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 17 2021 年7 月21 日,中共潮州市枫溪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批复》 (枫机编〔2021〕2 号)明确:城市管理股更名为综合管理股,主要职责调整为:贯彻国家交通运输政策,对口承 接市交通运输局相关业务。

— 19 — 履行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认为没有接到上级业务管理 授权,未对机动车维修行业排查管理进行研究部署。具体承担管 理职责的综合管理股未对辖区机动车维修业户开展过检查和管 理,造成辖区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监管缺失。未依法履行《广东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六)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未能正确履行“管业务必须 管安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机动车维修行业 18安全监管 责任和辖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19不到位。下属派出机构潮州市公 安局如意派出所在“11·13”火灾发生前,未对涉事场所实施过 监督检查和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张展盛个人经营的摩托车、电动 自行车销售维修门店存在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实际,属于公安机关 监管场所,应当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但潮州市公安局如意派出所 对涉事场所“潮盛车行”(门面招牌)简单认为是电动自行车销 售商户无需公安机关备案,认识存在偏差,也未现场查证,对辖 区机动车维修场所排查不全不细,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安全监 管存在死角盲区。对枫溪区路西办事处詹厝村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8 根据《机动车维修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 号)第三条规定:对机动车修理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根据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工作分工,具 体由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 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修理业是指经营各种机动车辆修理和具有汽车 喷漆、划痕修补等专项修理功能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经销机动车配件的商店。 根据《潮州市党政部门及上级驻潮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潮机编〔2021〕5 号)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 属于公安部门管理的监管场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消防改革过渡期间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公网发〔2020〕2074 号) 的要求,应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对机动车修理业单位、场所实施每年不少于1 次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19 根据公安部《关于认真组织做好城乡社区日常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公安机关承担的依法管理 防火工作职责主要是组织指导公安派出所做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 20 — 方面督促指导不扎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细致,消防安全宣传 教育和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不到位。未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规 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第三十条 20、第三十二条 21和《广东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七条 22的规定。 (七)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溪分局。未按照《广东省商 事登记条例》规定 23认真开展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含蓄电池) 的商事主体排查监管 24,未及时发现张展盛注册登记的商事主体 20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 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 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21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 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2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七条: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 管理,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承担城乡综 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工作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能,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 消防违法行为;承担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办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 序和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承担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 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 的消防工作。 23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是登记机关。第五十六条规定: 登记机关应当健全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对商事主体实行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和严重违法 企业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 24 根据《潮州市党政部门及上级驻潮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潮机编〔2021〕5 号)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应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商事登记工作。 根据《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95 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工作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对电动 自行车销售门店以及销售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及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 (安委〔2022〕10 号)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公安等相关部门强化流通销售环节执法查处,加强销售 环节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 根据《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燃气具及配件、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潮市监质

— 21 — 经营异常情况并跟踪处理。路西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管辖区域内电 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含蓄电池)的商事主体经营情况排查整治不 全面,履职不到位,“11·13”火灾发生前,未对涉事场所实施过 监督检查,未及时排查发现涉事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或 备案事项变动情况,导致张展盛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直处于失管 状态。未依法履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八)枫溪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近年来上级部署开展的“三 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扫雷”行动、深化电动自行车领域综合 治理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研究部署不够深入细致,督导检查不够 全面具体,落实牵头抓总统筹推进不到位,在指导路西办事处和 如意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管责任,压实行业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 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全 民消防安全意识的工作上存在不足。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五十三条 25规定不到位。 六、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监〔2022〕3 号)要求:整治产品包括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锂离子电池、充电器);要求2022 年3 月底前各县区市 场监管部门对辖区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进行摸查,以及对电动自行车配件的专业市场、集中销售场所进行摸查,形成 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销售者清单并录入企业质量档案中(可指导销售商通过“粤品通”小程序自主登录建档); 要求2022 年6 月底前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者的产品开展监督检查;要求 检查发现相关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如实记录并及时移交 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根据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 年和2022 年《潮州市场监管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潮市监〔2022〕 63 号、潮市监〔2022〕71 号)均要求:继续开展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销售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加强电动自行车 及配件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 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 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 22 —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 人) 1.张展盛,起火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门店经营者, 其经营场所内存在“三合一”违规住人消防违法行为,违规为自 购锂电池充电,且人走未断电,未尽看管责任,致使自购锂电池 发生热失控引发火灾造成3 人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26之规定,因涉嫌失火罪,于12 月6 日移送枫溪 区公安机关处理,枫溪区公安机关于12 月8 日对其以失火案立 案侦查。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2 人) 1.张展盛,在经营摩托车维修业务中未向辖区交通运输部门 以及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在增加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场所后,未 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建议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张展盛在经 营过程中,未与房东签订安全管理协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建议由枫溪区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詹映明,起火建筑房东,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枫溪区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公职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 23 — 人员和村民自治组织有关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移 交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市纪 委监委提出。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枫溪区委、区管委向潮州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 检查。 2.建议责成路西办事处党工委(办事处)向枫溪区委、区管 委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张展盛通过向外卖骑手 购入老旧锂电池并继续使用,自购锂电池的安全性能难以保障, 且在室内大门出口附近违规为自用电动自行车自购电池充电,同 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自购锂电池充电过程中热失控起 火后,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张展盛明知场所内存 在临时违规住人情况,还在店里违规充电、停放电动自行车,对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 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 其电池充电”禁令“视若无睹”。 (二)起火建筑搭建木质阁楼且违规住人。起火场所内部违 规搭建木质阁楼长期存在,给违规住人提供了便利条件,加之受 疫情形势影响,场所经营者一家四口临时在木质阁楼上暂时居 住,仅有一条木梯与首层一个出口,经营区域和临时居住区域在

— 24 — 同一空间内且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进行物理分隔,火灾发生 后,首层的大量高温有毒烟气迅速上升直达阁楼并充满屋内,直 接影响人员有效逃生,造成人员窒息死亡。 (三)群众自救逃生能力差。被困人员(经营者的妻子小孩) 为外来妇女儿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应急逃生自救能力薄 弱,发生火灾后,阮氏艳在阁楼紧张叫喊,未能第一时间拨打119 电话报警,人在阁楼处离门口仅几米距离,也未能第一时间采取 避烟避火等有效避险措施逃生自救,最终3 人在阁楼窒息死亡。 (四)基层群防群控力量薄弱。调查发现,既定部署开展的 “扫雷”行动尤其是“三合一”违规住人、出租屋消防安全、电 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在基层落实虚化弱化,根据 基层消防治理平台统计,火灾发生前,枫溪区路西办事处“三合 一”场所仅排查32 家且均未落实整改,抽查发现路西办事处、 詹厝村未建立实体化消防网格化排查机制,未对消防网格员开展 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进行定质、定量管理,网格员对管 理区域内场所排查不深不细不到位,未逐家逐户实施“全覆盖” “无盲区”的巡查检查,检查台账不清、不全、不细,有的检查 发现不了问题,有的有检查无复查,督促整改隐患不到位,甚至 在办事处、村委会旁边都存在“三合一”现象。 (五)各方安全责任不落实。枫溪区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职 能部门、村(居)民委员会未能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未能 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责追责”要求,

— 25 — 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 清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全面、 不深入、不到位;建筑产权人、场所经营者未能明确租赁双方安 全责任,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依法依规开展 经营活动,未自查自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全面推进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综合治理。各级各有关部 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专 项部署要求,全面从严推进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治理,紧盯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非法拆装充电、“进楼入户”等突出 问题,大力推进行业部门联合治理、基层力量排查整治,尤其全 面清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销售维修场所“三合一”违规住人, 坚决杜绝类似火灾事故发生。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严 禁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 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及 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严禁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 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规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督促规范设置电动 自行车充电配电线路,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乱装插座为电动自行 车充电。 (二)全面推进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全面压实地方党 政领导干部责任和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

— 26 — 监管责任以及村居(社区)属地管理责任,以铁的决心、铁的手 腕、铁的措施,全力以赴组织开展拉网式的消防安全风险管控和 隐患排查整治。结合挂牌督办整治,部署开展“清人、拆违、破 网、开窗、治电”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持续高压推进消防隐患排 查整治,重点针对城中村、农村老旧房屋、“三小”场所、人员 密集场所等违规住人、消防通道堵塞封闭、设置防盗网铁栅栏、 电气火灾隐患、未配置消防设施等进行拉网式、地毯式的再排查、 再整治。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 严禁违规设置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窗)、外立面广告牌和灯箱遮 挡外窗,影响消防救援。严禁全市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包括住改 商、住改厂等用于生产经营的老厝民居、村民住房)违规住人, 不得搭建可供休息的木质或可燃材料搭建的阁楼、隔间。 (三)全面推进基层消防治理能力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 推动基层应急消防所实体化运行,规范各项网格化管理标准和制 度基础,落实网格责任,提高工作执行力,特别是要加强农村、 民居民宅的网格排查和管理,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情况整 治清理,确保全面规范用火、用电、用气。要督促落实电动自行 车停放充电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要按照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 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 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实施政府专职消防队、村居(社区) 微型消防站提档升级建设工程,规范日常运行、队伍管理、执勤

— 27 — 训练、值班值守等制度,配齐配强人员队伍,加强营房车辆装备 建设,提高待遇保障,提升队伍战斗力。消防救援机构、各村居 (社区)要加强基层网格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力度,进一步明 确落实末端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员职责,确保“网格”末端责任清 晰、运行高效、管控到位。 (四)全面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 步深化消防宣传工作内容和形式,延伸消防宣传工作的触角,大 力推动消防安全宣传“进村入户”行动,充分利用电视、报刊、 墙报、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案例警示教育,发动各级网格员履行 消防安全宣传职责,切实将消防安全宣传延伸至农村社区、居民 住宅,着力提升辖区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不断拓宽消防安全 宣传阵地,广泛利用各镇(街道、办事处)文化长廊、各村居(社 区)宣传栏、农村广播等形式开展宣传和提示,通过开辟消防宣 传栏、张贴宣传标语、办消防板报、设消防读报橱窗、开消防广 播等方式,直观宣传介绍消防安全常识和防火灭火措施,切实增 强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全面推广火灾技防物防措施。要严禁生产储存经营场 所违规住人,确需住人值守的,住人部分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必 须采用实体墙、防火门进行物理分隔,休息时防火门必须保持常 闭状态,场所内必须安装消防卷盘、简易喷淋、联网式火灾探测 报警器。落实出租屋首层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区应与楼梯间 进行物理分隔。凡是外窗、阳台设置防盗网的,应当开设尺寸不

— 28 — 小于1 米*0.8 米的逃生口。在居住场所推广配备防烟呼吸面罩、 家用灭火器、逃生器材等;推广运用电气智能监控保护系统,及 时发现过负荷、短路、过热、漏电等异常,自动实施告警、阻断、 隔离、灭火等措施,防范火灾发生及成灾。

FD10202 | 2022_灵江0125万木春13轮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及调查简况

(一)事故简况

2014 年1 月25 日约1230 时,在临海红光货运码头修 理的临海万木春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台州籍散货船“万木春 13”轮,在对该轮淡水舱进行裂缝修补过程中,因违规操作 发生爆燃,造成一人死亡一人烧伤。事故类型:火灾。事故 等级:大事故。

(二)调查简况

台州海事局接到船方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调查人员 赶赴事故现场,对本起事故展开调查。 调查组成员如下 姓名 调查官级别及证 号 执法证证号所属单位 组长仇元平中级B10425 0707400740 灵江海事处 组员 张文敏中级B10079 0709530953 台州海事局指挥中心 林智顺执法人员0710931093 灵江海事处 王伟勇中级B10379 0708210821 台州海事局督察处 李清亮执法人员0708500850 台州海事局船舶处 曹俊亮助理C10313 0707860786 台州海事局船舶处 余莹执法人员0712501250 灵江海事处 2 陈春满C10325 0708670867 灵江海事处 调查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当事船舶事故现场 进行现场勘察,并拍照取证;二是对当事船舶的登记、检验、 船员适任等情况进行了查询;三是当事船舶所涉公司的管理 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以下书面材料。

1、“万木春13”轮船长、留守船员和公司管理人员的询

问笔录共12 份;

2、“万木春13”轮航海日志、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

焊工证书等复印、影印件各1 份;

3、“万木春13”轮火灾现场照片1 套;

4、公司管理情况调查报告一份。

5、现场勘查报告1 份。

二、船舶、船员及公司概况

(一)船舶概况

船名:万木春13; 船籍港:台州; 呼号: BLGZ3; 船舶类型: 散货船; 船体材料:钢质; 总吨:2970; 净吨:1663; 载重吨:5051; 长度:96.9 米; 型宽:15.8 米; 型深:7.4 米; 主机类型:内燃机; 主机功率:1765 千瓦; 建成日期:2007 年12 月31 日;造船厂家:临海市航畅 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3 船舶所有人:贺贤华等贰人; 船舶经营人:临海市万木春船务有限公司。

(二)船舶签证情况

“万木春13”轮于2014 年1 月6 日在京唐港办理出港 签证,于2014 年1 月14 日在台州椒江办理进港签证的同时 办理出港签证,于1 月16 日在台州灵江海事处办理进港签 证。

(三)安检情况

“万木春13”轮最近一次安检于2013 年12 月11 日由 蓬莱海事处进行,安检共有10 项缺陷,未涉及封闭舱室、 明火作业相关缺陷,其中8 项要求开航前纠正,并已于蓬莱 港开航前纠正,2 项要求14 日内纠正,该轮分别在12 月15 日和12 月22 日纠正,并记入航海日志。

(四)船舶检验情况

“万木春13”轮于2013 年8 月19 日在台州由浙江省船 舶检验局台州检验处进行了附加检验。该次附加检验是由于 船舶完工日期变更而进行的。下次年度检验日期为2013 年 12 月31 日(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规则》(2004)规 定,年度检验可在2013 年12 月31 日前后3 个月内进行)。 适航证书有效期至2017 年12 月31 日。

(五)船舶管理公司体系审核和管理情况

1)公司体系及审核情况 4 万木春船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 年3 月,2007 年1 月 15 日第一次取得DOC 证书,公司DOC 覆盖船种为:散货船、 其他货船。DOC 有效期至2017 年1 月14 日;公司于2013 年 12 月4 日至6 日通过年度审核。体系内船舶9 艘,其中:散 货船8 艘、其他货船1 艘;代管船舶8 艘、自有船舶1 艘, 均为中国籍。岸基部门包括总经理、指定人员、海务部(3 人)、机务部(3 人)、人事部(2 人)和SMS 办公室(2 人), 管理人员共12 人。公司岸基管理人员配备符合要求。公司 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已包括:明火作业须知及进入封闭舱室作 业须知。 “万木春13”于2008 年1 月10 日进入公司安全与防污 染管理,公司与“万木春13”轮所有人签订了相关的安全管 理协议。2013 年1 月9 日与之进行了续签。货物、船员、 航次命令全部由公司统一调派,营运收入由公司统一进行结 算,船员工资也由公司发放。 2)船舶安全管理情况 经初步调查,“万木春13”轮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 题。 ①进入封闭舱室明火作业前,未测氧测爆; ②公司岸基对船舶明火作业未予以管控; ③进入封闭舱室、明火作业审核审批按公司体系文件规 定由大副审核,但实际由对该作业不大了解的轮机长审核, 5 船长未到现场核实安全措施的基础上进行了批准; ④船员对焊工的违规作业行为未制止。 ⑤船舶对进入封闭舱室作业缺乏控制和管理。进入封闭 舱室作业未落实有效的通讯联系,而是由喊话代替。 ⑥船上明火作业前,没有向海事部门报备;

(六)船员情况

该轮最低安全配员12 人,经核实该轮本航次实际配员 13 人,其中1 人(朱秀奎持有四小证和船员服务薄,无船员 适任证书)在船实际担任水手长职务。船舶持证船员与最低 安全配员证书所载要求相符。 该轮于1 月16 日0900 时空载移泊至临海红光货运码头 修理。船长、二副、水手、轮机长、机工(其中轮机长和机 工进行了更换)、水手长等6 人继续留任,其余7 名船员由 公司安排回家过春节。修船期间,聘用厨工1 名。 值班船员与作业现场人员如下:

1、船舶值班人员

船长潘祥平,男, 55 岁,浙江临海人,持有台州海事 局2011 年10 月17 日签发的500 至3000 总吨船舶的丙类船 长适任证书,证书编号为BHG121201101953,有效期至2016 年10 月17 日。事发时在家吃饭(家在“万木春13”靠泊的 红光码头旁边)。 二副周桂武,男,51 岁,浙江临海人,持有台州海事局 6 2011 年5 月23 日签发的500 至3000 总吨船舶的丙类二副适 任证书,证书编号为BHG123201100813,有效期至2016 年 5 月23 日。事发时在甲板巡逻。 水手林咸建,男,34 岁,浙江临海人,持有台州海事局 2011 年9 月6 日签发的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丙类值班水手 证书,证书编号为BHG145201101679,有效期至2016 年9 月6 日。事发时在前上甲板敲铲油漆。 轮机长陈建忠,男,52 岁,浙江黄岩人,持有台州海事 局2010 年8 月12 日签发的750 至3000KW 的丙类轮机长证 书,证书编号为BHG221201001116,有效期至2015 年8 月 12 日。事发时在机舱修理辅机。 机工朱秀军,男,41 岁,浙江临海人,持有台州海事局 2012 年9 月7 日签发的750KW 及以上丙类值班机工证书, 证书编号为BHG245201205728,有效期至2016 年12 月31 日。事发时在机舱修理辅机。

2、作业现场人员

电焊工郑识禄,男,45 岁,浙江临海人, 持有电焊工 证书,该证书由浙江省安全监督生产监督委员会签发并复 审,号码为T332621*********174 的,作业类别:金属焊接 切割作业,准操项目:电焊、气割、气焊,初领日期为2005 年11 月05 日,复审时间为2013 年11 月,有效期至2016 年11 月05 日。郑识禄原在船厂工作,后辞职单干,平时承 7 接船舶修理业务。 水手长朱秀奎,男,54 岁,浙江临海人,持有船员专业 培训合格证和服务簿,无适任证书。事发时在淡水舱内协助 郑识禄电焊作业。 公司机务人员陈金龙,男,52 岁,浙江临海人,供职于 临海市万木春船务有限公司,非该航运公司体系内人员,于 2003 年就为该公司在船厂监造船舶,该公司船舶修理基本由 其在现场负责。事发时负责在现场负责“万木春13”轮修理。 厨工曾先法,男,55 岁,浙江临海人,无适任证书。事 发时在厨房洗碗,在朱秀奎爬到厨房时用水将其身上火浇 灭。

三、事发水域气象海况

据台州气象台实时监测,2014 年1 月25 日13 时,临海 地区风向:南风,风速1.58m/s,风力1-2 级,气温22.1℃。

四、事故经过

2014 年1 月7 日0115 时,“万木春13”从河北京唐装 载5000 吨钢材开航。 14 日0546 时,过海门港1 号浮;0818 时,靠泊椒江三 山西郊码头卸货;2009 时,移泊至椒江三山再东码头继续卸 货。 16 日0900 时,空载移泊至临海红光码头进行临时修理,, 自修主要项目有淡水舱裂缝修补、栏杆变形修复、船体除锈、 油漆等。由陈金龙联系郑识禄对甲板栏杆修理、淡水舱裂缝 电焊修补等工作。经查,该轮明火作业没有向海事部门报备。 8 17 日,该轮排空淡水舱,并进行自然通风,一直至25 日。 25 日0800 时,电焊工郑识禄和水手长朱秀奎进入淡水 舱进行电焊作业。 约1130 时,停止电焊作业吃中饭,午饭后郑识禄将割 枪送入淡水舱输入纯氧。 约1225 时,电焊工郑识禄和水手长朱秀奎下舱继续作 业,下舱作业前没有进行测氧测爆。 约1230 时,发生爆燃,淡水舱冒出烟雾。朱秀奎全身 着火爬出淡水舱到厨房。曾先法正在洗碗,立即用水帮他灭 火。同时,公司机务陈金龙跑到主甲板右舷舷梯口关闭电源、 煤气瓶、氧气瓶阀门,此时,发现氧气阀门打开,煤气阀门 闭合。 约1233 时,陈金龙等人打算下淡水舱救人,但舱内烟 雾很浓,无法下去救人。随即报119、110。等到消防队赶到, 穿上防护服下去,电焊工郑识禄在上层淡水舱内,已经死亡。 1710 时,台州灵江海事处获悉“万木春13”轮发生火 灾事故,立即致电万木春船务有限公司核实情况。 1720 灵江海事处将事故情况报台州海事局指挥中心。并 组织人员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

五、事故相关情况分析认定

1、事故发生时间

据现场公司人员陈金龙陈述,事故发生后2-3 分钟就打 电话给公司指定人员,根据当天通话记录,当时该通话时间 9 显示为1232 时38 秒。事故发生后,陈金龙先去关电源、煤 气、氧气瓶阀门,然后回到事故现场就打电话给指定人员, 这个过程约耗时2-3 分钟,因此认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4 年1 月25 日1230 时。

2、事故地点

据现场勘查,淡水舱分上下两层,作业地点位于淡水舱 下层舱室。

3、起火原因

(1)现场勘查发现,遗留于水舱内的割枪氧气开关打 开,煤气开关处于未关死状态(一圈螺纹未旋紧),另据相 关笔录,1 月24 日,进行过甲板栏杆气割作业,当时是先关 闭割枪开关,后关煤气、氧气开关,连接煤气软管长约80 米(软管中存有煤气)。1 月25 日,郑识禄在中饭后将割枪 放入淡水舱输入氧气,软管中的煤气有所泄露到淡水舱作业 处,因作业处空间狭小(约2 立方米),处于底部,煤气积 聚,氧气浓度过高,一经电焊,造成爆燃。 (2)25 日1235 时,朱秀奎爬到厨房后,对陈金龙说焊 工往淡水舱输过纯氧。 (3)电焊工郑识禄往封闭舱室补充纯氧,违反了《防 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16993-1997),使淡水舱氧气浓度过高。 (4)封闭舱室内气体状态发生变化后,未进行测氧测 爆。 综上所述,认定煤气泄漏在高含氧量的环境下,电焊作 10 业产生高温先引发爆燃,接着点燃两名作业工人身上的衣 服,导致事故发生。

六、事故损害情况

本次事故中共造成1 人死亡,1 人受伤,构成水上交通 大事故。

七、事故原因和结论

1、电焊工违规操作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电焊工郑

识禄违规往舱内补充纯氧气代替机械通风,违反了《防止船 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16993-1997), 导致舱内氧气浓度过高,下舱作业前也没有进行测氧测爆, 在高氧含量环境下,氧气助燃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2、船员没有按公司明火作业须知操作是事故发生的重

要原因。明火作业前,没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在大副未 在船情况下,船长未到现场核实安全的基础上进行了进入封 闭舱室、明火作业批准。电焊时没有安排专人在煤气瓶和氧 气瓶边值守,舱室内外未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系。对电焊工私 自进行纯氧输入未予以制止。

3、公司对船舶明火作业未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是事故

发生的原因之一。公司已建立明火作业审批程序和进入封闭 舱室作业检查确认程序,并规定应报船长审批,但该轮船长 不在船,陈金龙将《明火作业审批单》和《进入封闭舱室作 业检查确认表》交不熟悉现场情况的轮机长签字,船长未到 现场确认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就签字批准。公司人员也没有加 11 以重视,没有对本次进入封闭舱室、明火作业进行有效的监 督,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作业前的安全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 综合以上情况分析,此次事故是一起人为因素造成的责 任事故,郑识禄轮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万木春船务有 限公司应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万木春13”轮船长潘祥 平为次要责任人。

八、安全管理建议

070505SR201401 特种作业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加强对 相关企业、电焊人员以及作业行为和模式的规范管理,督促 电焊工认真遵守操作规定,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 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070505SR201402 万木春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应着力加 强以下几方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 生。一是自觉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 抓好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工作;二是加强对进入封闭舱 室、明火作业过程控制,要求船员熟悉明火作业注意事项, 严格按体系文件审批,逐项核实作业条件;三是切实抓好从 业人员岗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四是针对本次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存在问题进行深刻剖析,提出并落实相应 的整改措施报海事机构。

九、附件。

1、“万木春13”轮总布置图

12

2、事故现场照片一套

3、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

4、公司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FD10203 | 2022_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3.9工_3·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基本情况………………………………………………………4

(一)工程项目概况………………………………………………5

(二)事发工作井及施工工程概况………………………………7

(三)项目发包等有关情况………………………………………7

(四)项目监督机构情况…………………………………………8

(五)事故相关单位情况…………………………………………8

(六)事故相关人员情况…………………………………………10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12

(一)事故发生经过………………………………………………12

(二)事故涉事单位应急处置情况………………………………12(三)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响应情况………………………16

(四)应急处置评估结论…………………………………………16

(五)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7

三、事故调查具体情况…………………………………………………17

(一)现场勘查情况………………………………………………17

(二)事故技术分析情况…………………………………………18

四、事故直接原因………………………………………………………19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的问题……………………………20

(一)华坚公司……………………………………………………20

(二)中水八局……………………………………………………21

(三)中水北方公司………………………………………………22

(四)粤海公司……………………………………………………22

六、有关部门履职情况…………………………………………………22

七、事故性质……………………………………………………………23

八、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24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24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24

(三)其他处理意见………………………………………………26

九、事故主要教训………………………………………………………26

十、事故防范措施建议…………………………………………………28

(一)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8

(二)严格落实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30

(三)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31

(四)凝聚共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32

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3•9” 工地机械设备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3月9日15时27分左右,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广进商业国际中心北侧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LG08#工作井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7.223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同志对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作出批示,顺德区委、区政府和伦教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迅速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区委副书记、区长任组长,区委常委、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和伦教街道办事处等派员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已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1.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概况。

为解决珠三角水资源供需矛盾,全面保障粤港澳大湾区供水安全,决定兴建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2018年8月、2019年2月,该工程先后获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批复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告。2019年5月6日工程建设进入全面开工建设阶段,工程由一条干线、两条分干线、一条支线、三座泵站和四座调蓄水库组成,其中包括一座位于广州南沙的拟新建高新沙水库。工程输水线路全长113.2公里,设计年供水量17.08亿立方米,总投资约354亿元(其中顺德段总投资123亿元),建设总工期为60个月。

2.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顺德段概况。

该工程顺德段西起西江中心的鲤鱼洲岛东至伦教永丰工业园,全线总长25.45km,为双线盾构输水隧洞。顺德段主要建筑物有:鲤鱼洲泵站(设计流量80m³/s,装机72000kW)、鲤鱼洲高位水池、鲤鱼洲交通隧洞以及9座双线公用盾构工作井(LG02#-LG10#),一座顺德应急分水口量水间,其中鲤鱼洲泵站为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水源地取水口,盾构工作井开挖深度57.5~73.98m,工作井外径35.9m,内径为30.5~31.1m;输水隧洞外径6.0m,输水管内径4.8米。顺德段输水线路途经顺德区龙江镇(鲤鱼洲泵站、交通洞、LG02#)、杏坛镇(LG03#)、勒流街道(LG04#、LG05#)、伦教街道(LG06#、LG07#、LG08#、LG09#、LG10#),共分为5个土建施工标(A1、A2、A3标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A4标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A5标中国中铁十八局集团公司),2个施工监理标(监理01标广东省科源监理工程有限公司、监理02标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投资约69.05亿元(A1标11.15亿,A2标16.30亿,A3标12.74亿,A4标16.66亿,A5标12.20亿)。总工期为5年,由2019年5月3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最新要求为于2023年底通水。5个标段已全面开工,其中A2标的交通隧洞、A4标的LG8#--LG7#盾构区间、LG7#-LG6#盾构区间已贯通,A1标正在施工泵房、高位水池和1#工作井,其余标段正在盾构施工。

3.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顺德段A4标概况。

A4标段项目起点为顺德区勒流街道的LG05#工作井(A4标段不含该井),包括LG06#—LG05#、LG07#—LG06#、LG08#—LG07# 3个输水隧洞区间及线路上的LG06、LG07、LG08三座工作井等主要建筑物。线路向东布置,在龙洲公路北侧下方布置两条输水隧洞,穿过广佛江珠高速南水立交,并在伦教街道仕版村附近的LG06#工作井设置顺德应急分水口,线路向东南在接近LG07#工作井时穿越龙洲路,沿龙洲路南侧下方布置,线路向东南向下穿广州绕城高速后,沿广州绕城高速南侧下方布置,穿过广进国际商业中心,终点为伦教街道的LG#08,长约7.54km,均为双线圆形井,设计输水流量80m³/s,运行期功能为渗漏排水井,其结构外径均为35.9m,内径为30.5~31.1m。A4标段开工报备时间,合同标段开工批复时间为2019年10月26日,其中LG08工作井土建分部工程开工批复时间为2019年10月27日。

(二)事发工作井及施工工程概况

火灾事故发生的位置是输水线路上的LG08#工作井(简称“涉事工作井”),位于顺德区伦教广进商业国际中心北侧。LG08#井深59.99米,竖井内衬墙厚1.2米/1.5米,砼设计强度为C35,工作井围护结构为1.2米厚的地连墙),施工工程名称: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皮带机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涉事工程”)。

(三)项目发包等有关情况

广东粤海珠三角供水有限公司和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签订《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合同》(合同编号:CD88-GC04-2019-0089),包括附件二《安全管理协议》,广东粤海珠三角供水有限公司是发包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是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工程施工总承包人。 广东粤海珠三角供水有限公司和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9日签订《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施工监理02标合同》(合同编号:CD88-GC03-2019-0026),监理范围包括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工程。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华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签订《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皮带机拆除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四川省华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皮带机拆除劳务分包单位。

(四)项目监督机构情况

项目监督机构是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站长吕占彪。2019年11月6日,省水利厅成立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由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负责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不含试验段)现场质量与安全监督具体工作。项目站人员由该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服务单位(黄河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组成。

(五)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建设单位:广东粤海珠三角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9QXY29F;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谭峰;成立日期:2017年07月25日;经营范围:天然水收集与分配等。粤海公司成立粤海公司顺德管理部负责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顺德段安全管理工作,粤海公司顺德管理部总经理李、副总经理王云,工程管理员万*鹏。
  2.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八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776J。法定代表人:姜*华。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JZ安许证字[2004]000026-13(15),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9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日。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43006672;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3. 劳务分包单位:四川省华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T4W522;法定代表人:程;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9号4栋5层号。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16]001257,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9年10月3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51561796。
  4. 劳务分包单位: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1134L;法定代表人:陈国;住所: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号。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豫)JZ安许证字[2005]010204-03,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9年11月27日至2022年11月27日。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41192191。
  5. 监理单位: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水北方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0058T;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振;成立日期:2003年01月07日;经营范围:工程设计、测绘;环境保护;土木工程建筑业等。

(六)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 罗*,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四川省安县人,华坚公司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皮带机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
  2. 刘*,男,汉族,1984年10月出生,四川省广元市人,华坚公司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皮带机拆除工程班组长。
  3. 杨*,男,汉族,1975年11月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华坚公司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皮带机拆除工程施工人员。
  4. 李*超,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陕西省宝鸡市人,华坚公司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皮带机拆除工程施工人员。
  5. 吴*线,男,汉族,1971年1月出生,湖南长沙市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副总经理。
  6. 邓*峰,男,汉族,1987年11月出生,湖南长沙市人,中水八局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指挥长。
  7. 孟*杰,男,汉族,1984年12月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中水八局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经理。
  8. 李*伟,男,汉族,1984年12月出生,河南省郑州市人,中水八局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副经理。
  9. 杨*起,男,苗族,1988年3月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中水八局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副经理。
  10. 周*洪,男,汉族,1992年2月出生,四川省资阳市人,中水八局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安全环保部部长。
  11. 周*征,男,汉族,1978年5月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中水八局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机电工区副经理、技术负责人。
  12. 周*,男,汉族,1998年10月出生,湖北省枝江市人,中水八局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技术主管。
  13. 罗*,男,汉族,1996年8月出生,湖南省安化县人,中水八局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技术员。
  14. 宋*平,男,汉族,1966年4月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中水八局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盾构八工区副主任,项目安全员。
  15. 张*,男,汉族,1969年7月出生,山西省太原市人,中水北方公司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施工监理02标总监理工程师。
  16. 梁*涛,男,汉族,1987年5月出生,河南省鲁山县人,中水北方公司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施工监理02标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
  17. 赵*民,男,汉族,1958年5月出生,山东省德州市人,中水北方公司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施工监理02标监理部监理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3月9日15时27分左右,华坚公司杨和李超在距离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广进商业国际中心北侧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LG08#工作井井口18米的位置,使用氧气、乙炔割枪拆除垂直皮带机托辊时,发现浓烟从垂直皮带机下方(距离工作井井口30米处)冒出,随后起火,15时31分现场火势蔓延,最终导致LG08#工作井垂直皮带机烧毁。

(二)事故涉事单位应急处置情况

3月9日15时28分至29分左右,华坚公司施工人员杨、李超等2人撤离至井口,华坚公司项目负责人罗、杨、李超,以及原在井口作业的施工人员赵龙、瞿和中水八局现场安全员宋平和管理人员张磊用现场配置的高压水枪进行灭火,并将井口的氧气、乙炔瓶移到安全位置。与此同时,宋平立即拨打电话报告给中水八局项目副经理李伟,李伟安排宋平组织人员撤离并立即关掉所有电源,于是宋平立即通知井上信号工何通过对讲机通知井下所有人员撤离。15时33分左右,张磊拨打119报警电话。 15时30分左右,李伟电话向中水八局指挥长邓峰和项目经理孟*杰报告,并立即赶往现场。 15时31分左右,垂直皮带机上明火窜起并上升至井上,现场火势进一步蔓延。 15时32分左右,井底作业人员16人(金、刘龙、刘露、刘斌、贺兵等井底注浆作业5人,冯志、宋涛、张博等A5标3人,上述8人距离着火点43米;余友、何辉、罗保、刘、王峰、唐东、龙等井底皮带拆除作业7人,机电信号工刘辉,上述8人距离着火点40米;张*博沿井底右线隧道向7号井撤离,其他15人沿爬梯向上撤离)开始撤离,并于15时37分左右全部撤离至井口安全位置。 15时32分左右,在井底右线隧道的徐立即安排周远到井底左线隧道通知左线作业人员20人从左线撤离,同时徐*到井底右线隧道组织右线作业人员9人从右线撤离。 井底左线(以面向垂直皮带机方向)隧道20人(宋奇、徐涛、霍柱、王民、王军、王中、蒋华、蒋忠、蒋亮、刘鹏、刘、李、康斌、赵石、王军、张峰、陈杰、达合、白波、胡刚)位置:①1055环位置消缺堵漏6人(距离着火点1612.5m);②1000环位置清洗管片4人(距离着火点1530m);③550环位置消缺堵漏6人(距离着火点855m);④150环位置清洗管片4人(距离着火点255m),事故发生后,上述20名作业人员沿井底左线隧道向7号井开始撤离。井底右线隧道9人(汪良、秦伟、衡军,达利,华涛,曾刚,华强,王军,许*亮)作业全部在170环位置收电缆(距离着火点285米),事故发生后,上述9名作业人员沿右线隧道向7号井开始撤离。16时05分,经确认左线隧道和右线隧道共29名人员全部平安撤离。 15时34分左右,孟*杰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赶往现场组织救援。 15时35分左右,邓峰报告中水北方总监理张,随后张报告粤海水务顺德管理部总经理李。 15时37分左右,井底16人全部撤离至井口安全位置。 15时40分左右,中水八局项目部应急小组到达现场对人员撤离情况进行清点。 15时42分左右,119消防救援队到达现场展开灭火救援。 15时47分左右,李向粤海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粤海公司安全质量部核实情况后向粤海公司主要领导报告,随后粤海公司启动《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火灾事故应急预案》Ⅱ级响应,粤海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翟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时50分左右,李*等人赶到施工现场了解事件发生过程,督促施工单位清理周边易燃易爆物品、清点井下作业人员等。 16时05分,井底左线隧道20人、井底右线隧道9人全部平安撤离。 16时18分左右,粤海公司安全质量部副总经理曾*到达现场,督促施工单位开展现场人员撤离、清点及核实工作。 16时31分左右,现场火势得到有效压制,无继续扩散趋势。 17时05分左右,翟*强等人到达现场,协调施工单位配合政府部门、消防大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后续粤海公司安全质量部和顺德管理部相关人员在LG08#工作井现场值班值守。 17时30分左右,中水八局多次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清点,确认井上5人(杨、李超等2人距离下方着火点约12米、罗和赵龙、瞿*位于井口地面)、井底16人、井底左线隧道20人、井底右线隧道9人全部安全撤离,无人员伤亡。 20时10分左右,现场大火已得到控制,逐步变小。 3月10日2时左右,现场明火已基本扑灭。 3月10日10时28分左右,火灾完全扑灭,11时左右消防救援人员陆续撤离现场。

(三)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响应情况

佛山市消防救援支队15时33分接报警情后,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顺德大队全勤指挥组、伦教专职消防队、大良消防站、北滘专职消防队、特勤二站、五沙消防站、容桂消防站共15辆消防车63人赶赴现场,至16时31分火势初步控制。灭火情况:因垂直皮带机的橡胶传送皮带着火,现场火势猛烈浓烟较大,首先采用水和泡沫将井上部分传送带明火扑灭。针对井下部分,首先采取常规灭火,但效果不佳,后采取灌注淤泥的窒息灭火方法,火情得到有效控制。 为保证事故现场不发生复燃,现场部署车辆和人员留守(伦教专职消防队2辆消防车10人、北滘专职消防队2辆消防车5人、容桂消防站1辆消防车6人、大良消防站2辆消防车10人、伦教应急办9人、共计7辆消防车50人)。 事故发生后,顺德区委常委、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局长,伦教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等区、街道领导立即带领有关部门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四)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事故涉事单位方面,事故发生时有采取应急措施,有及时拨打119报警,有向单位逐级报告,现场有及时通知作业人员撤离,撤离路线合理,未造成人员伤亡或次生事故发生。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方面,决策科学合理,应急机制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得当,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善后工作有序有效,人员撤离安全,未有人员伤亡或次生事故发生。

(五)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经中水八局项目部统计,事故调查组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7.223万元。

三、事故调查具体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经勘察,事故起火部位于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LG08#工作井垂直皮带机处。

1.垂直皮带机金属防护罩和部分爬梯燃烧后明显变形。

  1. 现场部分未拆除的托辊,托辊支架和紧固螺钉锈蚀严重。作业人员使用氧气乙炔对难以拧出的螺钉进行气割。
  1. 事发垂直皮带机位于LG08#工作井,型号:DJ.JB120803084SC,输送带宽度1200mm,输送速度2.5m/s,输送倾角84°,提升高度66.159米。输送带形式为波状挡边胶带,输送带类型为波状ST1600B1200(8+6)。

输送带具备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书、检验报告。根据输送带上述资料信息,输送带产品名称为:8#环形大倾角挡边输送带,规格型号:B1200ST1600+2层横向刚性(8+6)S300-205TCS280-317.5-640。产品长度176.1m,出厂编号:20201228,生产日期:2021年2月20日,生产商:青岛百瑞福橡塑有限公司,材质:橡胶(天然橡胶、丁苯橡胶、顺丁橡胶、炭黑N220),骨架采用钢丝绳(镀锌钢丝绳6*7-WSC 符合GB/T 12753-2020 输送带钢丝绳),重量:15479.14kg,输送带隔板高280mm,隔板间距317.5mm,挡边高300mm,有效带宽640mm。

(二)事故技术分析情况

事故调查组聘请顺德区安全生产协会、顺德区特种设备协会相关专家,进行模拟实验和技术分析。实验过程如下

1.实验材料:氧气、乙炔气割枪,螺栓、橡胶、温度枪、钳子

  1. 实验步骤:一是实验人员将螺栓用氧气、乙炔气割枪加热至发红,用温度枪检测,螺栓温度上升至约335℃时,再用钳子把加热发红的螺栓放置在橡胶表面,橡胶表面开始冒烟,未有明火。二是实验人员将螺栓用氧气、乙炔气割枪加热至发红,用温度枪检测,螺栓温度上升至约593℃时,再用钳子把加热发红的螺栓放置在橡胶表面,橡胶开始着火燃烧。

四、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当事人现场指认、视频分析、笔录分析、物证提取等核实,现将起火直接原因认定如下: 李超和杨,在未持有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在距离井口18米平台处使用氧气乙炔气割设备切割锈蚀托辊支架螺钉过程中,未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动火作业,作业过程中被气割切掉的高温金属和熔融物掉落至距离井口30米处的皮带机料斗上,高温金属和熔融物引燃皮带导致事故发生。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的问题

(一)华坚公司

  1. 在《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皮带机拆除施工方案》(以下简称“施工方案”)没有明确采取何种方法拆除垂直皮带机的情况下,没有结合施工现场实际采取适当的拆除方法,冒险进行气焊与气割动火作业。
  2. 违反动火作业有关规定 实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时,无专人监护 。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动火作业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可能引起火灾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3. 违反有关规定 ,聘用无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李超、杨等施工人员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动火作业。

(二)中水八局

  1. 未结合施工现场实际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编制不完善 ,未明确垂直皮带机拆除具体方式。

2.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对华坚公司罗、李超、

刘和杨等施工人员培训教育时长不符合国家法规规定 要求;安全技术交底 内容未契合施工作业现场的实际,未提及气焊与气割动火作业安全防护等注意事项。 3.违反动火作业有关规定,违规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华坚公司动火作业无专人监护、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可能引起火灾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4.对华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指导和督促华坚公司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估,并制定具体的安全、防火等措施。

(三)中水北方公司

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监理流于形式,巡视不到位,对监理人员华坚公司施工人员3月7日、8日和9日连续3日违反动火作业有关规定实施动火作业失察 。

(四)粤海公司

成立粤海公司顺德管理部负责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顺德段安全管理工作,虽然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但是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措施。

六、有关部门履职情况

  1. 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2021年针对涉事工作井共开展检查10次,检查发现LG08#工作井袋装水泥垫高不够,LG08#井下乙炔瓶、氧气瓶未安装安全帽,LG08#工作井材料堆场内材料堆放混乱等问题,粤海公司均回复已整改。2022年度针对涉事工作井共开展检查2次,检查发现LG08#工作井升降机轨道基坑积水较多,LG08#工作井区龙门吊缆风绳放假期间未固定等问题,粤海公司均回复已整改。
  2. 佛山市水利局高度重视省属重点建设项目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工程开工以来,先后11次到项目现场进行督导检查,并指导顺德区住建水利局组建工作组强化对工程的属地安全生产执法巡查,压实压紧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定期组织开展项目日常检查,2021年聘请专家每季度开展盾构施工安全专项检查,于2021年10月编制印发了《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顺德段施工属地监管专责组工作方案》,方案专门成立了4个区镇联合执法检查小组对珠三角工程开展分片常态化监督检查。2021年至事故发生期间,针对项目开展的检查共196宗次;针对A4标开展的检查40宗次,其中针对涉事工作井开展检查16宗次,检查发现施工人员未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未有危大工程检查信息,特种作业人员台账混乱,龙门吊检测报告验收等工作不完善,货梯未有维保记录等,发现的隐患已落实整改闭环管理。
  4.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积极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顺德段施工属地监管专责组落实有关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和各类专项检查。2021年1月至今,伦教街道对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A4标检查89项次,检查发现个别宿舍内存在乱拉乱接现象,工地施工升降机基础积水;压滤机上落梯扶手不牢固,旁边配电箱电缆拖地;地面存在积水未及时清理等,发现的隐患已落实整改闭环管理。

七、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3•9”工地机械设备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华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 中水八局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 中水北方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罗* 未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建议华坚公司给予其解聘合同开除处理。
  2. 邓*峰 未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建议中水八局给予其撤职处分。
  3. 孟*杰 未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建议中水八局给予其撤职处分。
  4. 李*伟 未落实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建议中水八局给予其撤职处分。
  5. 周*洪 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建议中水八局给予其撤职处分。
  6. 宋平 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建议中水八局给予其撤职处分。
  7. 张 未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建议中水北方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三)其他处理意见

1.杨*、李超、刘 ,建议华坚公司给予其解聘合同开除处理。

  1. 吴线、杨起、周*征、周、罗 ,建议中水八局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3.梁涛、赵民 ,建议中水北方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4.李、王云、万*鹏 ,建议粤海公司给予其撤职或降职处分。

九、事故主要教训

(一)粤海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安全生产红线不坚决,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意识不牢固,对工程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督促参建单位消除事故隐患。

(二)中水八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分包单位整改;没有结合施工实际,编制施工方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动火作业管理混乱,违规办理动火作业审批;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流于形式;对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风险辨识和管控不到位,没有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对分包单位的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核把关不严;没有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华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不把风险当回事,违规进行动火作业;不把责任当回事,违规违章冒险作业;不把事故当回事,事故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把教训当回事,未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聘用未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施工人员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违规申请并实施动火作业,且动火作业前,未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估,并制定具体的安全、防火等风险防控措施;对施工人员管理不到位,对动火作业产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四)中水北方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把好施工方案审查关,监理巡视流于形式,安全监理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没有审核方案的施工工序及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合理、可靠并具有针对性;督促施工单位开展施工作业现场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

(五)各级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需进一步加强监管。水利建设工程技术性强,对职能部门安全监管提出较高的要求。日常安全监管过程中,职能部门更多的是从立项审批、施工报建等程序合法性及扬尘治理、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资料齐全性等方面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职能部门需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管,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的监督检查,通过严格安全监管进而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十、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我区的央企等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事故工程参建各方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充分认识建筑行业高风险性,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增强安全风险意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1. 央企、国企等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等要求,自觉接受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不得逃避或干涉地方有关部门的安全执法检查,支持地方政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采取措施严格落实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企业所有领导班子成员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企业安全风险排查管控,加快构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
  2. 粤海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安全生产工作提级管理,派驻公司副总经理级别以上的领导直接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要认真履行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依法组织发包,监督指导参建单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规范要求,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要加强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将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资质审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防控纳入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安全施工。
  3. 中水八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安全生产工作提级管理,派驻公司副总经理级别以上的领导直接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要依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从组织领导、工作制度、监督机构、技术方法和管理方法手段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各项责任落到实处。要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在岗带班和技术交底制度,把劳务单位纳入项目安全生产统一管理。要认真遵守施工规程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编制。要加强施工作业风险点危险源辨识和管控,严格落实动火作业“三个一律”、有限空间“七个不准”、危大工程“六不施工”等规定,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技术交底,加强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的现场监护和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 华坚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安全生产工作提级管理,派驻公司副总经理级别以上的领导直接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要聘用具备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施工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施工作业要严格落实动火作业“三个一律”、有限空间“七个不准”、危大工程“六不施工”等规定。要加强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估,制定具体的安全、防火等风险防控措施。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 中水北方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安全生产工作提级管理,派驻公司副总经理级别以上的领导直接负责项目监理工作。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监理规划和细则,严格把控好方案审查、现场旁站、分项验收等重要环节,加强对施工过程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管理和监控,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和问题,要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严格落实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水利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抓好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1. 水利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广东省党政部门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管职责,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督促参建各方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相关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参建各方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问题为导向,紧盯施工风险意识不足、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以及赶工期、抢进度、冒险作业、冒险抢险等突出问题,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该停工整改的坚决停工整改。
  2. 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采取诚信扣分、行政处罚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突出水利建设工程等重大项目工程的薄弱环节,加大定期安全执法检查力度,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要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总承包、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措施,特别是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动火作业等特种作业内容作为重点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及时整改;重大隐患未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一律责令停工,确保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防范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督促所属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要认真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充分认识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配合加强辖区重大项目管理,并畅通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镇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监管全覆盖、无盲区。同时,要加强事故警示宣传教育,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四)凝聚共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正确的政绩观,深刻认识到只有正确处理好才能带来发展。要坚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理直气壮抓安全生产,做到标本兼治、从严从实、守住底线、责任到人。越是大项目、大工程,越是要从严要求、从严监管。要用好《刑法修正案(十一)》,强化行刑衔接,严厉追究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严抓严管倒逼企业真查真改。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采取强有力措施,深入推进水利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督促施工企业认真履行一线工人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强化对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一线作业人员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要加强事故警示教育,用事故案例来警醒企业、警醒企业主要负责人、警醒从业人员、警醒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用事故教训来提升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开展。

上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由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牵头汇总,并及时报送事故调查组。

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3•9” 工地机械设备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4月3日

FD10204 | 2022_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3·9工地机械设备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3·9” 工地机械设备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3·9” 工地机械设备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4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4 (一)工程项目概况………………………………………………5 (二)事发工作井及施工工程概况………………………………7 (三)项目发包等有关情况………………………………………7 (四)项目监督机构情况…………………………………………8 (五)事故相关单位情况…………………………………………8 (六)事故相关人员情况…………………………………………10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12 (一)事故发生经过………………………………………………12 (二)事故涉事单位应急处置情况………………………………12(三)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响应情况………………………16 (四)应急处置评估结论…………………………………………16 (五)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7 三、事故调查具体情况…………………………………………………17 (一)现场勘查情况………………………………………………17 (二)事故技术分析情况…………………………………………18 四、事故直接原因………………………………………………………19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的问题……………………………20 (一)华坚公司……………………………………………………20 (二)中水八局……………………………………………………21 (三)中水北方公司………………………………………………22 (四)粤海公司……………………………………………………22 六、有关部门履职情况…………………………………………………22 七、事故性质……………………………………………………………23 八、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24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24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24 (三)其他处理意见………………………………………………26 九、事故主要教训………………………………………………………26 十、事故防范措施建议…………………………………………………28 (一)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8 (二)严格落实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30 (三)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31 (四)凝聚共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32

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3·9” 工地机械设备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3月9日15时27分左右,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广进商业国际中心北侧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LG08#工作井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7.223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同志对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作出批示,顺德区委、区政府和伦教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迅速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区委副书记、区长任组长,区委常委、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和伦教街道办事处等派员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已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1.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概况。 为解决珠三角水资源供需矛盾,全面保障粤港澳大湾区供水安全,决定兴建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2018年8月、2019年2月,该工程先后获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批复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告。2019年5月6日工程建设进入全面开工建设阶段,工程由一条干线、两条分干线、一条支线、三座泵站和四座调蓄水库组成,其中包括一座位于广州南沙的拟新建高新沙水库。工程输水线路全长113.2公里,设计年供水量17.08亿立方米,总投资约354亿元(其中顺德段总投资123亿元),建设总工期为60个月。 2.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顺德段概况。 该工程顺德段西起西江中心的鲤鱼洲岛东至伦教永丰工业园,全线总长25.45km,为双线盾构输水隧洞。顺德段主要建筑物有:鲤鱼洲泵站(设计流量80m³/s,装机72000kW)、鲤鱼洲高位水池、鲤鱼洲交通隧洞以及9座双线公用盾构工作井(LG02#-LG10#),一座顺德应急分水口量水间,其中鲤鱼洲泵站为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水源地取水口,盾构工作井开挖深度57.5~73.98m,工作井外径35.9m,内径为30.5~31.1m;输水隧洞外径6.0m,输水管内径4.8米。顺德段输水线路途经顺德区龙江镇(鲤鱼洲泵站、交通洞、LG02#)、杏坛镇(LG03#)、勒流街道(LG04#、LG05#)、伦教街道(LG06#、LG07#、LG08#、LG09#、LG10#),共分为5个土建施工标(A1、A2、A3标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A4标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A5标中国中铁十八局集团公司),2个施工监理标(监理01标广东省科源监理工程有限公司、监理02标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投资约69.05亿元(A1标11.15亿,A2标16.30亿,A3标12.74亿,A4标16.66亿,A5标12.20亿)。总工期为5年,由2019年5月3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最新要求为于2023年底通水。5个标段已全面开工,其中A2标的交通隧洞、A4标的LG8#--LG7#盾构区间、LG7#-LG6#盾构区间已贯通,A1标正在施工泵房、高位水池和1#工作井,其余标段正在盾构施工。 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顺德段A4标概况。 A4标段项目起点为顺德区勒流街道的LG05#工作井(A4标段不含该井),包括LG06#—LG05#、LG07#—LG06#、LG08#—LG07# 3个输水隧洞区间及线路上的LG06、LG07、LG08三座工作井等主要建筑物。线路向东布置,在龙洲公路北侧下方布置两条输水隧洞,穿过广佛江珠高速南水立交,并在伦教街道仕版村附近的LG06#工作井设置顺德应急分水口,线路向东南在接近LG07#工作井时穿越龙洲路,沿龙洲路南侧下方布置,线路向东南向下穿广州绕城高速后,沿广州绕城高速南侧下方布置,穿过广进国际商业中心,终点为伦教街道的LG#08,长约7.54km,均为双线圆形井,设计输水流量80m³/s,运行期功能为渗漏排水井,其结构外径均为35.9m,内径为30.5~31.1m。A4标段开工报备时间,合同标段开工批复时间为2019年10月26日,其中LG08工作井土建分部工程开工批复时间为2019年10月27日。 (二)事发工作井及施工工程概况 火灾事故发生的位置是输水线路上的LG08#工作井(简称“涉事工作井”),位于顺德区伦教广进商业国际中心北侧。LG08#井深59.99米,竖井内衬墙厚1.2米/1.5米,砼设计强度为C35,工作井围护结构为1.2米厚的地连墙,施工工程名称: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皮带机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涉事工程”)。 (三)项目发包等有关情况 广东粤海珠三角供水有限公司和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签订《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合同》(合同编号:CD88-GC04-2019-0089),包括附件二《安全管理协议》,广东粤海珠三角供水有限公司是发包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是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工程施工总承包人。 广东粤海珠三角供水有限公司和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9日签订《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施工监理02标合同》(合同编号:CD88-GC03-2019-0026),监理范围包括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工程。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华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签订《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皮带机拆除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四川省华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皮带机拆除劳务分包单位。 (四)项目监督机构情况 项目监督机构是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站长吕占彪。2019年11月6日,省水利厅成立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由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负责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不含试验段)现场质量与安全监督具体工作。项目站人员由该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服务单位(黄河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组成。 (五)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广东粤海珠三角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9QXY29F;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谭峰;成立日期:2017年07月25日;经营范围:天然水收集与分配等。粤海公司成立粤海公司顺德管理部负责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顺德段安全管理工作,粤海公司顺德管理部总经理李、副总经理王云,工程管理员万*鹏。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八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776J。法定代表人:姜*华。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JZ安许证字[2004]000026-13(15),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9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日。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43006672;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3.劳务分包单位:四川省华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T4W522;法定代表人:程;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9号4栋5层号。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16]001257,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9年10月3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51561796。 4.劳务分包单位: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1134L;法定代表人:陈国;住所: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号。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豫)JZ安许证字[2005]010204-03,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9年11月27日至2022年11月27日。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41192191。 5.监理单位: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水北方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0058T;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振;成立日期:2003年01月07日;经营范围:工程设计、测绘;环境保护;土木工程建筑业等。 (六)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罗*,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四川省安县人,华坚公司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皮带机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 2.刘*,男,汉族,1984年10月出生,四川省广元市人,华坚公司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皮带机拆除工程班组长。 3.杨*,男,汉族,1975年11月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华坚公司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皮带机拆除工程施工人员。 4.李*超,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陕西省宝鸡市人,华坚公司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皮带机拆除工程施工人员。 5.吴*线,男,汉族,1971年1月出生,湖南长沙市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副总经理。 6.邓*峰,男,汉族,1987年11月出生,湖南长沙市人,中水八局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指挥长。 7.孟*杰,男,汉族,1984年12月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中水八局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经理。 8.李*伟,男,汉族,1984年12月出生,河南省郑州市人,中水八局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副经理。 9.杨*起,男,苗族,1988年3月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中水八局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副经理。 10.周*洪,男,汉族,1992年2月出生,四川省资阳市人,中水八局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安全环保部部长。 11.周*征,男,汉族,1978年5月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中水八局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机电工区副经理、技术负责人。 12.周*,男,汉族,1998年10月出生,湖北省枝江市人,中水八局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技术主管。 13.罗*,男,汉族,1996年8月出生,湖南省安化县人,中水八局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技术员。 14.宋*平,男,汉族,1966年4月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中水八局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盾构八工区副主任,项目安全员。 15.张*,男,汉族,1969年7月出生,山西省太原市人,中水北方公司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施工监理02标总监理工程师。 16.梁*涛,男,汉族,1987年5月出生,河南省鲁山县人,中水北方公司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施工监理02标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 17.赵*民,男,汉族,1958年5月出生,山东省德州市人,中水北方公司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施工监理02标监理部监理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3月9日15时27分左右,华坚公司杨和李超在距离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广进商业国际中心北侧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LG08#工作井井口18米的位置,使用氧气、乙炔割枪拆除垂直皮带机托辊时,发现浓烟从垂直皮带机下方(距离工作井井口30米处)冒出,随后起火,15时31分现场火势蔓延,最终导致LG08#工作井垂直皮带机烧毁。 (二)事故涉事单位应急处置情况 3月9日15时28分至29分左右,华坚公司施工人员杨、李超等2人撤离至井口,华坚公司项目负责人罗、杨、李超,以及原在井口作业的施工人员赵龙、瞿和中水八局现场安全员宋平和管理人员张磊用现场配置的高压水枪进行灭火,并将井口的氧气、乙炔瓶移到安全位置。与此同时,宋平立即拨打电话报告给中水八局项目副经理李伟,李伟安排宋平组织人员撤离并立即关掉所有电源,于是宋平立即通知井上信号工何通过对讲机通知井下所有人员撤离。15时33分左右,张磊拨打119报警电话。 15时30分左右,李伟电话向中水八局指挥长邓峰和项目经理孟*杰报告,并立即赶往现场。 15时31分左右,垂直皮带机上明火窜起并上升至井上,现场火势进一步蔓延。 15时32分左右,井底作业人员16人(金、刘龙、刘露、刘斌、贺兵等井底注浆作业5人,冯志、宋涛、张博等A5标3人,上述8人距离着火点43米;余友、何辉、罗保、刘、王峰、唐东、龙等井底皮带拆除作业7人,机电信号工刘辉,上述8人距离着火点40米;张*博沿井底右线隧道向7号井撤离,其他15人沿爬梯向上撤离)开始撤离,并于15时37分左右全部撤离至井口安全位置。 15时32分左右,在井底右线隧道的徐立即安排周远到井底左线隧道通知左线作业人员20人从左线撤离,同时徐*到井底右线隧道组织右线作业人员9人从右线撤离。 井底左线(以面向垂直皮带机方向)隧道20人(宋奇、徐涛、霍柱、王民、王军、王中、蒋华、蒋忠、蒋亮、刘鹏、刘、李、康斌、赵石、王军、张峰、陈杰、达合、白波、胡刚)位置:①1055环位置消缺堵漏6人(距离着火点1612.5m);②1000环位置清洗管片4人(距离着火点1530m);③550环位置消缺堵漏6人(距离着火点855m);④150环位置清洗管片4人(距离着火点255m),事故发生后,上述20名作业人员沿井底左线隧道向7号井开始撤离。井底右线隧道9人(汪良、秦伟、衡军,达利,华涛,曾刚,华强,王军,许*亮)作业全部在170环位置收电缆(距离着火点285米),事故发生后,上述9名作业人员沿右线隧道向7号井开始撤离。16时05分,经确认左线隧道和右线隧道共29名人员全部平安撤离。 15时34分左右,孟*杰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赶往现场组织救援。 15时35分左右,邓峰报告中水北方总监理张,随后张报告粤海水务顺德管理部总经理李。 15时37分左右,井底16人全部撤离至井口安全位置。 15时40分左右,中水八局项目部应急小组到达现场对人员撤离情况进行清点。 15时42分左右,119消防救援队到达现场展开灭火救援。 15时47分左右,李向粤海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粤海公司安全质量部核实情况后向粤海公司主要领导报告,随后粤海公司启动《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火灾事故应急预案》Ⅱ级响应,粤海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翟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时50分左右,李*等人赶到施工现场了解事件发生过程,督促施工单位清理周边易燃易爆物品、清点井下作业人员等。 16时05分,井底左线隧道20人、井底右线隧道9人全部平安撤离。 16时18分左右,粤海公司安全质量部副总经理曾*到达现场,督促施工单位开展现场人员撤离、清点及核实工作。 16时31分左右,现场火势得到有效压制,无继续扩散趋势。 17时05分左右,翟*强等人到达现场,协调施工单位配合政府部门、消防大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后续粤海公司安全质量部和顺德管理部相关人员在LG08#工作井现场值班值守。 17时30分左右,中水八局多次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清点,确认井上5人(杨、李超等2人距离下方着火点约12米、罗和赵龙、瞿*位于井口地面)、井底16人、井底左线隧道20人、井底右线隧道9人全部安全撤离,无人员伤亡。 20时10分左右,现场大火已得到控制,逐步变小。 3月10日2时左右,现场明火已基本扑灭。 3月10日10时28分左右,火灾完全扑灭,11时左右消防救援人员陆续撤离现场。 (三)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响应情况 佛山市消防救援支队15时33分接报警情后,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顺德大队全勤指挥组、伦教专职消防队、大良消防站、北滘专职消防队、特勤二站、五沙消防站、容桂消防站共15辆消防车63人赶赴现场,至16时31分火势初步控制。灭火情况:因垂直皮带机的橡胶传送皮带着火,现场火势猛烈浓烟较大,首先采用水和泡沫将井上部分传送带明火扑灭。针对井下部分,首先采取常规灭火,但效果不佳,后采取灌注淤泥的窒息灭火方法,火情得到有效控制。 为保证事故现场不发生复燃,现场部署车辆和人员留守(伦教专职消防队2辆消防车10人、北滘专职消防队2辆消防车5人、容桂消防站1辆消防车6人、大良消防站2辆消防车10人、伦教应急办9人、共计7辆消防车50人)。 事故发生后,顺德区委常委、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局长,伦教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等区、街道领导立即带领有关部门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四)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事故涉事单位方面,事故发生时有采取应急措施,有及时拨打119报警,有向单位逐级报告,现场有及时通知作业人员撤离,撤离路线合理,未造成人员伤亡或次生事故发生。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方面,决策科学合理,应急机制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得当,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善后工作有序有效,人员撤离安全,未有人员伤亡或次生事故发生。 (五)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经中水八局项目部统计,事故调查组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7.223万元。 三、事故调查具体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经勘察,事故起火部位于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项目LG08#工作井垂直皮带机处。 1.垂直皮带机金属防护罩和部分爬梯燃烧后明显变形。

  1. 现场部分未拆除的托辊,托辊支架和紧固螺钉锈蚀严重。作业人员使用氧气乙炔对难以拧出的螺钉进行气割。
  1. 事发垂直皮带机位于LG08#工作井,型号:DJ.JB120803084SC,输送带宽度1200mm,输送速度2.5m/s,输送倾角84°,提升高度66.159米。输送带形式为波状挡边胶带,输送带类型为波状ST1600B1200(8+6)。

输送带具备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书、检验报告。根据输送带上述资料信息,输送带产品名称为:8#环形大倾角挡边输送带,规格型号:B1200ST1600+2层横向刚性(8+6)S300-205TCS280-317.5-640。产品长度176.1m,出厂编号:20201228,生产日期:2021年2月20日,生产商:青岛百瑞福橡塑有限公司,材质:橡胶(天然橡胶、丁苯橡胶、顺丁橡胶、炭黑N220),骨架采用钢丝绳(镀锌钢丝绳6*7-WSC 符合GB/T 12753-2020 输送带钢丝绳),重量:15479.14kg,输送带隔板高280mm,隔板间距317.5mm,挡边高300mm,有效带宽640mm。 (二)事故技术分析情况 事故调查组聘请顺德区安全生产协会、顺德区特种设备协会相关专家,进行模拟实验和技术分析。实验过程如下 1.实验材料:氧气、乙炔气割枪,螺栓、橡胶、温度枪、钳子 2.实验步骤:一是实验人员将螺栓用氧气、乙炔气割枪加热至发红,用温度枪检测,螺栓温度上升至约335℃时,再用钳子把加热发红的螺栓放置在橡胶表面,橡胶表面开始冒烟,未有明火。二是实验人员将螺栓用氧气、乙炔气割枪加热至发红,用温度枪检测,螺栓温度上升至约593℃时,再用钳子把加热发红的螺栓放置在橡胶表面,橡胶开始着火燃烧。

四、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当事人现场指认、视频分析、笔录分析、物证提取等核实,现将起火直接原因认定如下: 李超和杨,在未持有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在距离井口18米平台处使用氧气乙炔气割设备切割锈蚀托辊支架螺钉过程中,未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动火作业,作业过程中被气割切掉的高温金属和熔融物掉落至距离井口30米处的皮带机料斗上,高温金属和熔融物引燃皮带导致事故发生。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的问题 (一)华坚公司 1.在《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A4标皮带机拆除施工方案》(以下简称“施工方案”)没有明确采取何种方法拆除垂直皮带机的情况下,没有结合施工现场实际采取适当的拆除方法,冒险进行气焊与气割动火作业。 2.违反动火作业有关规定实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时,无专人监护。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动火作业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可能引起火灾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违反有关规定,聘用无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李超、杨等施工人员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动火作业。 (二)中水八局 1.未结合施工现场实际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编制不完善,未明确垂直皮带机拆除具体方式。 2.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对华坚公司罗、李超、 刘和杨等施工人员培训教育时长不符合国家法规规定 要求;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未契合施工作业现场的实际,未提及气焊与气割动火作业安全防护等注意事项。 违反动火作业有关规定,违规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华坚公司动火作业无专人监护、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可能引起火灾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对华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指导和督促华坚公司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估,并制定具体的安全、防火等措施。 (三)中水北方公司 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监理流于形式,巡视不到位,对监理人员华坚公司施工人员3月7日、8日和9日连续3日违反动火作业有关规定实施动火作业失察。 (四)粤海公司 成立粤海公司顺德管理部负责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顺德段安全管理工作,虽然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但是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措施。 六、有关部门履职情况 1.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2021年针对涉事工作井共开展检查10次,检查发现LG08#工作井袋装水泥垫高不够,LG08#井下乙炔瓶、氧气瓶未安装安全帽,LG08#工作井材料堆场内材料堆放混乱等问题,粤海公司均回复已整改。2022年度针对涉事工作井共开展检查2次,检查发现LG08#工作井升降机轨道基坑积水较多,LG08#工作井区龙门吊缆风绳放假期间未固定等问题,粤海公司均回复已整改。 2.佛山市水利局高度重视省属重点建设项目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工程开工以来,先后11次到项目现场进行督导检查,并指导顺德区住建水利局组建工作组强化对工程的属地安全生产执法巡查,压实压紧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定期组织开展项目日常检查,2021年聘请专家每季度开展盾构施工安全专项检查,于2021年10月编制印发了《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顺德段施工属地监管专责组工作方案》,方案专门成立了4个区镇联合执法检查小组对珠三角工程开展分片常态化监督检查。2021年至事故发生期间,针对项目开展的检查共196宗次;针对A4标开展的检查40宗次,其中针对涉事工作井开展检查16宗次,检查发现施工人员未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未有危大工程检查信息,特种作业人员台账混乱,龙门吊检测报告验收等工作不完善,货梯未有维保记录等,发现的隐患已落实整改闭环管理。 4.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积极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顺德段施工属地监管专责组落实有关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和各类专项检查。2021年1月至今,伦教街道对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A4标检查89项次,检查发现个别宿舍内存在乱拉乱接现象,工地施工升降机基础积水;压滤机上落梯扶手不牢固,旁边配电箱电缆拖地;地面存在积水未及时清理等,发现的隐患已落实整改闭环管理。 七、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3·9”工地机械设备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华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中水八局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中水北方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罗*未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建议华坚公司给予其解聘合同开除处理。 2.邓*峰未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建议中水八局给予其撤职处分。 3.孟*杰未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建议中水八局给予其撤职处分。 4.李*伟未落实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建议中水八局给予其撤职处分。 5.周*洪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建议中水八局给予其撤职处分。 6.宋*平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建议中水八局给予其撤职处分。 7.张*未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建议中水北方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三)其他处理意见 1.杨、李超、刘*,建议华坚公司给予其解聘合同开除处理。 2.吴线、杨起、周征、周、罗*,建议中水八局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3.梁涛、赵民,建议中水北方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4.李、王云、万*鹏,建议粤海公司给予其撤职或降职处分。 九、事故主要教训 (一)粤海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安全生产红线不坚决,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意识不牢固,对工程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督促参建单位消除事故隐患。 (二)中水八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分包单位整改;没有结合施工实际,编制施工方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动火作业管理混乱,违规办理动火作业审批;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流于形式;对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风险辨识和管控不到位,没有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对分包单位的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核把关不严;没有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华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不把风险当回事,违规进行动火作业;不把责任当回事,违规违章冒险作业;不把事故当回事,事故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把教训当回事,未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聘用未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施工人员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违规申请并实施动火作业,且动火作业前,未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估,并制定具体的安全、防火等风险防控措施;对施工人员管理不到位,对动火作业产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四)中水北方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把好施工方案审查关,监理巡视流于形式,安全监理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没有审核方案的施工工序及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合理、可靠并具有针对性;督促施工单位开展施工作业现场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 (五)各级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需进一步加强监管。水利建设工程技术性强,对职能部门安全监管提出较高的要求。日常安全监管过程中,职能部门更多的是从立项审批、施工报建等程序合法性及扬尘治理、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资料齐全性等方面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职能部门需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管,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的监督检查,通过严格安全监管进而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十、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我区的央企等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事故工程参建各方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充分认识建筑行业高风险性,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增强安全风险意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1.央企、国企等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等要求,自觉接受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不得逃避或干涉地方有关部门的安全执法检查,支持地方政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采取措施严格落实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企业所有领导班子成员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企业安全风险排查管控,加快构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 2.粤海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安全生产工作提级管理,派驻公司副总经理级别以上的领导直接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要认真履行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依法组织发包,监督指导参建单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规范要求,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要加强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将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资质审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防控纳入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安全施工。 3.中水八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安全生产工作提级管理,派驻公司副总经理级别以上的领导直接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要依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从组织领导、工作制度、监督机构、技术方法和管理方法手段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各项责任落到实处。要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在岗带班和技术交底制度,把劳务单位纳入项目安全生产统一管理。要认真遵守施工规程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编制。要加强施工作业风险点危险源辨识和管控,严格落实动火作业“三个一律”、有限空间“七个不准”、危大工程“六不施工”等规定,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技术交底,加强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的现场监护和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华坚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安全生产工作提级管理,派驻公司副总经理级别以上的领导直接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要聘用具备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施工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施工作业要严格落实动火作业“三个一律”、有限空间“七个不准”、危大工程“六不施工”等规定。要加强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估,制定具体的安全、防火等风险防控措施。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中水北方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安全生产工作提级管理,派驻公司副总经理级别以上的领导直接负责项目监理工作。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监理规划和细则,严格把控好方案审查、现场旁站、分项验收等重要环节,加强对施工过程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管理和监控,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和问题,要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严格落实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水利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抓好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1.水利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广东省党政部门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管职责,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督促参建各方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相关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参建各方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问题为导向,紧盯施工风险意识不足、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以及赶工期、抢进度、冒险作业、冒险抢险等突出问题,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该停工整改的坚决停工整改。 2.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采取诚信扣分、行政处罚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突出水利建设工程等重大项目工程的薄弱环节,加大定期安全执法检查力度,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要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总承包、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措施,特别是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动火作业等特种作业内容作为重点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及时整改;重大隐患未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一律责令停工,确保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防范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督促所属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要认真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充分认识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配合加强辖区重大项目管理,并畅通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镇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监管全覆盖、无盲区。同时,要加强事故警示宣传教育,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四)凝聚共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正确的政绩观,深刻认识到只有正确处理好才能带来发展。要坚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理直气壮抓安全生产,做到标本兼治、从严从实、守住底线、责任到人。越是大项目、大工程,越是要从严要求、从严监管。要用好《刑法修正案(十一)》,强化行刑衔接,严厉追究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严抓严管倒逼企业真查真改。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采取强有力措施,深入推进水利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督促施工企业认真履行一线工人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强化对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一线作业人员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要加强事故警示教育,用事故案例来警醒企业、警醒企业主要负责人、警醒从业人员、警醒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用事故教训来提升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开展。 上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由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牵头汇总,并及时报送事故调查组。

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3·9” 工地机械设备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4月3日

中水八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前,须辨识危险因素、评估风险,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编制专项方案”、施工现场设置的《动火作业“一线三排”工作指引图》“动火作业‘一线三排’负面清单:无操作证不动火;动火点附近的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品未清除或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不动火”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3.1条“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取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5.2.10条“高处作业时,应对下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和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并应配备消防器材和专人监护”和《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第10.1.7.10条“高处焊割作业点的周围及下方地面上火星所及的范围内,应彻底清除可燃、易爆物品,并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9.1.2凡从事焊接与气割的工作人员,应熟知本标准及有关安全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持证上岗)”。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1.0.12条“施工单位应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按承包合同规定和设计要求,结合施工实际,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对重大危险施工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报建设单位(监理)审批后实施”、《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第6.5.1条“明确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施工方法并进行必要的技术核算,对主要分项工程(工序)明确施工工艺要求”和第6.5.2条“对易发生质量通病、易出现安全问题、施工难度大、技术含量高的分项工程(工序)等应做出重点说明”。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违规办理动火作业手续,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领导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动火作业管理混乱失察,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项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责任落实不到位,领导项目部安全环保部不力,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动火作业管理混乱失察,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没有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具体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中,周洪授权韩荣代签《表E.0.3-1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罗、李超、刘和杨,3月2日、4日和7日)的培训时间及教育人“周洪”字样,对华坚公司施工人员培训教育时长不符合国家法规规定要求。对宋*平的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安全巡查情况未全面掌握,对动火作业管理混乱失察。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没有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规审批动火作业,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并消除华坚公司动火作业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可能引起火灾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审核施工方案不严,对监理人员监理流于形式失察。 班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吴线落实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责不到位,领导、指导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杨起、周征、周对施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罗*编制施工方案不完善。 梁涛、赵民监理职责不落实,对华坚公司施工人员违反动火作业有关规定实施动火作业失察。 李未有效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王云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责任,万*鹏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FD10205 | 2022_电气火灾、一包了之_江苏诚丰环保设备公司6.2_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江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2年6月2日10时20分左右,位于宜兴市和桥镇的江苏诚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和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的规定,受宜兴市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总工会和消防大队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迅速展开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及相关情况

由于疫情和市场行情影响,诚丰公司生产不景气,便将公司生产车间分区域分别对外进行了出租。2020年11月1日,张银伟和诚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芦健签订了租房协议,租用了诚丰公司南跨车间和一间仓库(面积共约1050㎡,每年合计179700元)。

子涵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张银伟。张银伟于2020年9月份开始帮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做成本核算咨询,后由于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问聘用制度等要求,张银伟于2021年1月18日变更了子涵公司法定代表人,子涵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其堂姐张艳担任,同时子涵公司增设了仪器仪表销售和五金产品批发的经营项目,张艳开始从事五金产品的批发和销售。但张银伟仍然经常以子涵公司的名义承接环保设备的制作业务,并组织人员进行制作。

厌氧塔呈圆柱体,长度约12米,直径约3.8米,呈南北向放置于南跨车间中部的无线遥控的滚轮托架上,筒体北端(底部)已全部封闭,筒体东侧北端1米处及中部各有1个内径约为60厘米的人孔,筒体南端(顶部)有一内径约为60厘米的预留孔。筒体内顶部区域设有不锈钢的三相分离器,空间高度约2米。

厌氧塔制作结束后,张银伟联系了裴洪欣,裴洪欣以双包形式承接了厌氧塔的内部防腐处理工作。5月30日,裴洪欣联系了杨建新、陈晓萍和沈锡华到现场作业。作业流程为:先打磨厌氧塔筒体内壁,再涂刷防腐涂料(191号不饱和树脂、固化剂和促进剂按比例混合而成),然后再贴一层玻璃布,反复三次,最后再涂刷一层防腐涂料后打磨光滑。在作业期间,由于作业人员佩戴的头带灯照度不足,在厌氧塔筒体内挂设了2盏LED照明灯(220V,分别挂在筒体内南北两端的内部管道上)。同时,为了通风,在厌氧塔筒体北端人孔处绑扎了排风扇。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2年6月2日7时许,杨建新、陈晓萍和沈锡华到车间现场作业,其中陈晓萍和沈锡华在南端的厌氧塔顶部处的筒体内作业,杨建新在外面调配防腐涂料并辅助作业。

7时30分左右,裴洪欣到车间现场查看作业情况。由于当天仅剩下最后一层玻璃布和防腐涂料的涂刷,裴洪欣安排陈晓萍将多余的固化剂和促进剂及玻璃布等其他材料整理后运回裴洪欣家里,仅在现场留下20公斤的树脂、1公斤的固化剂和1公斤的促进剂,其中树脂放在固化剂空桶内,固化剂和促进剂分别放在两个橡胶灰桶内。然后陈晓萍和裴洪欣一起去取了三轮车来运材料。

10时左右,陈晓萍运送完材后,独自返回现场继续作业。在此期间,张银伟的雇员顾鹤等人先后到车间进行其他环保设备的制作。陈晓萍回到现场后,与杨建新和沈锡华从厌氧塔中部人孔处进入筒体内作业。在进入筒体作业时,三人将部分树脂用一个铁桶装好,并将两个分别装有固化剂和促进剂的灰桶以及各自作业时装涂料的空灰桶与树脂一起拿进筒体内,边作业边调配。

10时20分左右,由于需要转动筒体调整涂刷位置,杨建新就先到筒体北面的底端处重新挂照明灯。杨建新在拉照明灯电源线时,电源线碰倒装有固化剂的灰桶,引起火灾,并产生大量浓烟。此时,人孔正位于上方,杨建新立即操作无线遥控器将筒体转过来。但是由于滚轮托架转速慢,杨建新等三人只能躲避在筒体北端绑有排风扇的人孔下方进行等待。其中,沈锡华在意识将要模糊时发现筒体中部有光亮,就立即逃往中部的人孔处。

与此同时,在车间西部做卷板的顾鹤等人发现厌氧塔内有黑烟冒出,立即过去查看情况。此时,放置于滚轮托架上的厌氧塔正在转动,由于无线遥控器在筒体内作业人员手中,顾鹤等人待厌氧塔中部人孔转至东侧时进行断电,并向人孔内查看情况,然后发现沈锡华倒在人孔处,便立即将其拉出,同时询问筒内人员情况。在确认筒体内还有2人后,顾鹤等人准备进入施救,由于筒体内浓烟呛人且看不清内部情况(仅看到有火光),顾鹤等人只能用水和灭火器灭火。此时,张银伟接到消息后也赶至现场,并报了警。消防人员赶至现场后将筒体内的杨建新和陈晓萍救出,救护车将两人送宜兴市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沈锡华双臂和呼吸道烧伤,送宜兴市人民医院治疗,目前已出院。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2人死亡和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元。

1、死者:杨建新,男,320******77,和桥镇王母桥村王母村195号。

2、死者:陈晓萍,女,320******65,和桥镇王母桥村王母村120号。

3、伤者:沈锡华,女,320******01,和桥镇中巷村蒋庄村12号。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1、直接原因

由于作业人员在筒体内进行防腐涂料的调配和涂刷,且由于筒体在滚轮托架上由在筒体内部的作业人员操作,间断转动,作业人员杨建新在重新挂照明灯准备转动筒体时,拉动照明线路碰倒装有固化剂(过氧化环已酮)的灰桶,引起火灾,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这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

防腐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差,对防腐涂料的调配和涂刷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同时对进入厌氧塔内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要求认识不够,未能意识到在厌氧塔筒体内调配涂料的危险性。

(2)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

子涵公司承接厌氧塔等环保设备制作业务后,未能落实相应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能针对实际作业情况开展相应的危险因素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同时以包代管,将厌氧塔内部防腐处理工作一包了之,未能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安全管理,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3)属地安全监管不到位

属地政府部门对“厂中厂”、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排查治理不到位。在日常监管中,未认真落实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片区企业生产情况排摸不彻底、不仔细,未能及时发现诚丰公司出租车间内的生产情况。

3、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组所确认的事实和事故原因的分析,现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如下:

(一)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处理建议: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司法机关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建议:建议司法机关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建议:建议司法机关对其立案调查。

(二)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处理建议: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理建议: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和桥镇人民政府,对“厂中厂”、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排查治理不到位。在日常监管中,未认真落实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片区企业生产情况排摸不彻底、不仔细,未能及时发现诚丰公司出租车间内的生产情况。

处理建议:建议市纪委监委对和桥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江苏诚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6.2”一般火灾事故,后果和影响是严重的,教训是惨痛深刻的,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提出如下意见:

江苏诚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6.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8月11日

FD10206 | 2022_省政府批复结案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重新集铁矿2022·4·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省政府批复结案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重新集铁矿“2022•4•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近日,省政府批复《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重新集铁矿“2022•4•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的认定、事故责任认定和有关处理建议以及提出的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2022年4月18日7时50分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重新集铁矿地下-500m中段发生一起柴油铲运机起火燃烧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56.82万元。

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为-440m中段卸油点至-470m储油硐室回风天井内输油管发生破裂,卸油人员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卸油,从破裂的输油管泄漏的柴油经回风天井流入储油硐室地面,再经储油硐室内-470m至-500m油管钻孔流入-500m中段加油点,相关人员在发现漏油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致使泄漏的柴油滴到正准备加油的铲运机发动机涡轮增压器表面,遇高温自燃引发火灾,导致附近的铲运机司机死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为储油硐室和井下加油点建设未履行设计和审批手续;设置不符合标椎要求,未设置独立回风道、甲级防火门、集油坑等;硐室无安全警示标识;井下车辆加油未采用输油泵或唧管输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储油硐室、输油管、加油点安全管理缺失,风险管控、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现场涉险人员逃生避险能力较弱;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不力。

调查报告指出,公安机关已对2名人员立案调查;建议对13名企业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纪委监委对4家单位、8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

调查报告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一是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徽金日晟公司及重新集铁矿要强化安全责任落实,进一步厘清公司和矿山安全生产事项管理职责,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强化技术管理、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下井带班制度,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提高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和疏散逃生能力。二是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六安市及霍邱县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包保责任制,推动落实重点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整治三年专项行动。三是抓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等工作。六安市及霍邱县有关部门要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聚焦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对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现场安全隐患;要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要严格执法,采取多种形式,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突发状况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

FD10207 | 2022_石壁街石壁三村3·10民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石壁街石壁三村“3·10”民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3月10日3时30分许,石壁街石壁三村一民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自行车、厨具等,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约13万元。事故发生后,番禺区人民政府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原因调查、舆情监控和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番禺区政府组织调查情况

2022年3月23日,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成立石壁街石壁三村“3·10”民宅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的通知》,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麦洁萍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委政法委(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番禺供电局、石壁街道等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壁三村,为村民自建住宅,坐北朝南,南面为村道内巷,宽约2米,东面、西面、北面均为民房,与起火建筑间距约0.8米。该建筑为一栋二层的砖混结构住宅,东西长13.5米,南北深13.2米,占地面积约12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40平方米。该建筑所有权人为黄某,于2009年拆旧建新,新建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建筑有房屋所有权证,为1986年建单层民房,建筑面积52平方米,作住宅用途使用。

起火当天,起火建筑内共住有7人,1人住在首层西侧楼梯旁房间,其余6名家庭成员均住在二层,未租赁与他人。建筑内东、西部各设一条敞开式楼梯,楼梯均直通天面。西边首层门厅事发时停放有1部电动自行车、2部汽油摩托车以及1部自行车。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

2022年3月10日3时35分许,黄某起床上厕所,打开房门发现房外有大量浓烟,于是跑到二层阳台躲避,并大声呼救。邻居在家睡觉时,听到黄某呼救并确认发生火灾后,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3时39分,广州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调集5个消防站、1支专职消防队,1个村居微型消防站,共计10台消防车,50名消防指战员到场处置。4时02分,石壁专职消防队汇报已扑灭明火,火灾现场共搜救出6名被困人员。

四、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 185—2014)规定,经现场核定,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23万元。

五、起火原因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童三伏高工、邓玉梅高工赶赴现场指导火灾调查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分成多个工作小组,同步开展调取视频监控录像、走访询问、现场勘验等工作,固定证人证词、火灾现场痕迹等证据,利用周边监控视频进行采集分析,获取相关证据材料。

(一)起火时间调查情况:通过询问笔录,黄某称3月10日3时许,在其出门准备上厕所时,发现二层已充满浓烟,在确认老婆孩子安全后,于是跑到二层阳台呼救,随后邻居黄继某在确认发生火灾后,拨打119报警,119接警时间为3时39分,通过现场模拟,此过程约需2-5分钟。经比对现场监控(石三村华佗路*号向东),3时39分,现场逐渐聚集多名群众,1名群众有拨打手机动作,与接警时间相互印证。综上,认定起火时间为3月10日3时30分许。

(二)起火部位调查情况:一是起火建筑首层门厅墙面瓷砖和天花大部分脱落,西南侧地面瓷砖烧损严重,表明门厅西南侧燃烧较重。二是厨房内地面物品无燃烧痕迹,表明厨房因烟热导致靠近屋顶的物品被烧损,火势由南向北蔓延。三是门厅内由西向东依次为电动自行车、无牌摩托车、自行车、有牌摩托车,自行车前部较后部过火较为明显,有牌摩托车前部过火明显,后部身有明显的烟熏痕迹,表明火势由西向东蔓延。综上,认定起火部位为首层门厅西南侧;起火点为首层门厅西南侧电动自行车处。

(三)起火原因调查情况:一是通过石壁街派出所协作调查,综合起火部位大门处于关闭状态、门厅窗户显示为燃烧后破损的情况,可排除放火因素引发火灾。二是通过区气象局提供气象证明,3月9日17时至10日06时,石壁街大洲村气象观测站无雷暴发生,未录得降水,未发现雷击起火痕迹,可排除雷击等灾害性天气引发火灾的可能。三是首层门厅电气线路未发现明显故障痕迹,可排除起火建筑物本身照明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四是首层门厅未发现有自燃属性物品存在,可排除物品自燃引发火灾的。五是认定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故障引发火灾,理由是经过现场勘验,在门厅杂物桶内发现电动自行车充电线,无短路痕迹,与当事人询问笔录像互印证,表明起火时电动自行车未在充电。在电动自行车上发现并提取了烧损锂电池一组,经广东省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锂电池残骸具有热失控痕迹特征。

综上,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3时30分,起火部位为首层门厅西南侧,起火原因为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区消防救援大队于4月7日出具《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

六、灾害成因分析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调查组认为,其主要的灾害成因有以下方面:

(一)锂电池故障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起火建筑首层门厅内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民房内烟气易积蓄蔓延。民房内的楼梯为敞开式,但排烟窗处于关闭状态,通天面的楼梯间天窗被石棉瓦封堵,导致烟气极易蔓延、积蓄,无法排出。

(三)居民缺乏自救逃生常识。火灾发生后,首层被困人员不懂采取措施封堵烟气进入房间,也不懂得用湿毛巾捂住鼻子防止吸入烟气,导致在向二层逃生过程中吸入大量烟气而窒息死亡。

七、火灾暴露出的问题

(一)石壁街道能够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但在防火宣传、应急疏散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尤其是电动自行车整治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石壁街专职消防队现有备勤宿舍位于5楼,不符合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要求,影响接警出动,值班备勤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石壁三村微型消防站能够在3分钟内到场处置,但到场后未能合理使用室外消火栓和破拆工具进行灭火救援,初期火灾处置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石壁三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不完善,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效果不强,发挥治安联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有待加强。

(五)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事故反映出群众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等安全隐患认识不深不细,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居民未经常性开展家庭消防安全自查,及时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屋顶可燃物,强化用火用电用气安全,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全面巡查整改火灾隐患。群众疏散逃生能力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较低,导致遇险人员无法自救、无法逃生,造成惨痛教训。

(六)石壁三村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力度不足,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八条,建议由石壁街道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相应处理。

八、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持续压紧压实镇街消防安全责任。当前正值季节转换,各类风险隐患和致灾因素增加,火灾高发易发。各镇街结合镇街消防执法队伍建设和消防执法工作,发动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办、网格员等力量,重点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违规住人、疏散通道不畅开展集中行动,加大执法力度。来穗部门要督促出租屋管理员加大对出租屋的检查力度,履行发现告知职责,引导、督促屋主或承租人自行整改火灾隐患,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跟踪处理。电力部门要加强对用电户老旧线路巡视,及时发现隐患并督促整改,加强安全用电宣传。住建部门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全面排查治理火灾隐患。各镇街、各部门要按照市、区消安委既定工作部署,持续推进消防安全“扫街行动”“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工作,进一步强化部门推动、宣传发动,强力推进居民家庭火灾隐患综合治理,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遏制和减少家庭住宅亡人火灾。要重点针对小产权房、村民自建房、出租屋和居民住宅,深化开展清理楼道、清理阳台、清理电动自行车、检查老旧电气线路等行动,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全面巡查整改火灾隐患,上门入户开展消防宣传。以村(社区)为单元,逐个小区、逐栋建筑过关。

(三)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镇街要针对居民住宅亡人火灾多发生在夜间的规律和特点,组织基层网格组织和物业管理单位、治安联防队、保安巡逻队等力量,结合自身值班工作安排,加大防火巡查尤其是夜间巡查力度,加强微型消防站24小时值班值守,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大对社区微型消防站的随机抽查,测试应急响应时间和能力,督促落实夜间值班,确保一旦接到报警,能够及时调动就近微型消防站扑救初起火灾,切实做到灭早、灭小、灭初期,防止小火酿成大灾。各镇街要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不断提高镇街专职消防队建设。

(四)加强针对性的宣传教育。针对此次火灾充分暴露的群众火场逃生能力薄弱问题,重点针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出租屋、“三小”场所等居住、租住人员特点,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深入居民住宅区、村(居)民自建用房、出租屋开展面对面消防宣传教育,特别是安全用火用气用电等消防常识宣传和火场逃生技能培训,切实提升社会群众消防安全素质。同时在住宅小区、居民楼院、城中村、集贸市场等区域的宣传栏、停车库、楼梯等明显位置张贴本区域最近发生的火灾警示案例,张贴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提示,突出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充电的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警示群众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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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208 | 2022_石柱县下路街道宏达路安山街22附9号_8.14_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石柱县下路街道宏达路安山街22附9号 “8.14”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8月14日9时25分左右,石柱县下路街道宏达路安山街22附9号宏达雅苑3幢1-4的谭洪英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批准,县消防救援大队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谭洪英住宅位于重庆市石柱县下路街道宏达路安山街22附9号宏达雅苑3幢地上第1层,该层共4户。房型为三室一厅一厨一卫,建筑面积109平方米。进门西侧为客厅,东侧为饭厅,三个卧室位于客厅东侧,通过走廊与客厅连通。从走廊向东,南侧依次为卧室,北侧为卫生间。屋内吊顶采用石膏板装修,墙壁采用乳胶漆装修,地面铺设瓷砖地板。电气线路敷设情况为暗敷。

该住宅谭洪英于2019年2月购买,2019年3月谭洪英的父亲谭伦远开始装修,2020年10月装修完工,2020年11月入住至今,常住人员有谭伦远、马明淑、谭正生。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石柱县下路街道宏达路安山街22附9号宏达雅苑3幢1-4,该工程建设单位为重庆格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为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监理单位为重庆金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建筑系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长边为东西走向,坐南朝北,占地面积412.3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351.48平方米,高22米,地下一层地上六层。建筑地下一层为临街门面,地上六层使用性质为住宅。该工程2016年6月立项,2016年7月开工,2018年2月完工,2018年4月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三)其他有关情况

起火建筑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周世英,营业执照注册地为重庆市石柱县万安街道滨河晓月2栋1-1,物业服务资质为三级。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聘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星顺器材维保有限公司对小区消防设施进行维保,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星顺器材维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余科帆,营业执照注册地为重庆市石柱县万安街道滨河晓月7栋1-1。该建筑设有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良好。现场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检查,无异常。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8月14日上午,谭洪英住宅内共住有 3人。5时25分,母亲马明淑出门去三星老家上坡做农活,8时45分,父亲谭伦远出门到石柱县火车站接外甥,只剩下智力低下的儿子谭正生一人在家。9点多钟,小区保安秦文明在给绿化什物浇水时,经过谭洪英住宅的时候发现阳台有烟雾冒出来,烟雾还很大,于是马上拨打了 119 报警电话,系第一报警人。9时30分,下路街道专职消防队带领队员撬门营救,并逐户引导该栋建筑内其他居民疏散逃生。9时50分,双庆消防站救援人员到场实施营救。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是灭火救援情况。8月14日9时24分23秒,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石柱县下路街道宏达路安山街22附9号宏达雅苑3幢发生火灾。大队立即调派下路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双庆消防救援站指战员前往现场处置。9时30分,下路街道专职消防队先赶到火灾现场进行扑救,现场火势处于燃烧猛烈阶段。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疏散周边群众,划定警戒区域,并同步组织人员内攻搜救,实施灭火。9时55分,双庆救援站到达现场将火扑灭。

二是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石柱县下路街道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会同应急、消防、卫健、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人员全力开展灭火救援和医疗救治工作。截至8月14日,事故善后处置完毕,遇难者谭正生已送至殡仪馆。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重庆市石柱县下路街道宏达路安山街 22附9号宏达雅苑3幢1-4谭洪英住宅客厅北侧沙发处,起火点位于谭洪英住宅客厅沙发处(在距北墙1.2m、距西墙0.8m处),起火原因系生活用火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火灾发生前,马明淑、谭伦远离开后,谭正生一人在家。通过询问了解到,谭正生智力存在问题,是智力低下一级。且谭正生特别喜欢抽烟,而且烟瘾很大。(1)谭洪英住宅客厅沙发三人位处,在距北墙1.2m、距西墙0.8m处地面发现一玻璃烟灰缸,内有三根烟头,烟灰缸周围散落一些烟头,同时在客厅茶几内发现香烟和打火机。(2)经现场勘查,有谭洪英客厅沙发位置向其他部位蔓延的痕迹。

(三)造成人员伤亡原因

死者谭正生智力存在问题,不具备自我逃生能力。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由吸烟,不慎引起沙发燃烧的一般事故。

四、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主要问题

(一)相关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政府部门

下路街道办事处

按照《重庆市消防条例》等规定,下路街道负责按标准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受消防救援机构委托负责辖区本级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调查中发现,起火建筑所在的红岩社区未按标准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同时,下路街道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检查不规范,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

五、对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建议由下路街道责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存在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限期整改。

建议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下路街道进行约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属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筑牢夯实安全发展根基。

(二)强化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深刻吸取火灾教训,举一反三,加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力度。发动基层力量,持续开展高层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推动行业部门,持续开展消防用水、消防车道、可燃雨棚及用电用气等专项治理。对防火、用电等管理制度不健全、不符合规范的,无应急预案、应急演练不落实的,要坚决予以整改,形成工作闭环。

(三)加强行政委托执法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的文件要求,消防救援机构与乡镇(街道)形成执法合力,进一步强化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乡镇火灾防控基础。

(四)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探索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开展消防宣传活动的方式,灵活运用新媒体手段普及消防知识和逃生技能;指导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和消防志愿者,开展“敲门行动”,加强对老弱病残、留守儿童等群体的消防宣传服务。

FD10209 | 2022_石鼓区衡阳来雁医院有限1・8_1·8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医院/养老院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基本情况 4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4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7

(三)起火楼层基本情况 9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10

(一)事故发生经过 10

(二)来雁医院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人员情况 11

(三)消防队伍接警出动、灭火救援及搜救情况 11

(四)市委、市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12

(五)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12

三、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和相关调查情况 12

(一)现场勘查情况 12

(二)相关检验鉴定情况 13

(三)相关调查情况 13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14

(一)直接原因 14

(二)间接原因 14

(三)事故性质 15

五、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5

六、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15

(一)五一街道办事处(含社区居委会) 15

(二)五一派出所 16

(三)石鼓区民政局 16

(四)石鼓区消防救援大队 16

(五)石鼓区卫生健康局 16

(六)石鼓区自然资源局 16

(七)石鼓区人民政府 17

(八)衡阳市住建局 17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7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17

(二)行政处罚建议 18

(三)建议追责问责人员 19

(四)建议不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人员 24

(五)其他建议 25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25

石鼓区衡阳来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1・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1 月 8 日 0 时 27 分许,衡阳市石鼓区五一路衡阳来 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来雁医院)发生火灾,造成6人 死亡 、8 人受伤,过火面积约 300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 779.5 万元。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部长黄明、省委书记张庆伟、省长 毛伟明、常务副省长李殿勋等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 受伤人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查明原因追责 问责,举一反三开展安全检查,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省 应急管理厅厅长李大剑、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徐伟保连夜率队 赶赴衡阳指导事故处置工作。衡阳市委书记秦国文、市长朱健担 任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全力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 作。省安委办对该起事故调查进行挂牌督办,并派员赴衡阳现场 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2022 年1月8日衡阳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石鼓区来雁医院“1・8”较大 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时任常务副市长毛朝 晖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蒋小利、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谢石中、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邓波任副组长,市公安局、民政局、住建 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市场监督管 理局、总工会等单位及石鼓区政府相关人员为成员,下设技术组、 管理组(含应急处置评估组)、综合组。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 省消防救援总队派出专家指导火灾原因调查。同时,衡阳市纪委 监委成立责任追究调查组同步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 实验测试、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 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 来雁医院。系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注册资本 500万元,法 人代表:祝平照,2020 年 5 月石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该单位 核发了营业执照,2021 年 12月由石鼓区卫生健康局颁发了新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口腔科、 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设置床位 26 张。地址:衡阳市石鼓区五一路 75号。来雁医院于 2020年 4 月

至 9 月对建筑进行了总体装修,2020 年 10 月投入使用。该医院 于 2021 年 9 月在三楼设置康养部。2021 年 10 月向市住建局申 报了 1、2 楼(局部)装修施工图审查,未向市住建局申报消防 验收备案抽查手续。因该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不属于公众 聚集场所,故不需要到消防部门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2021年11月9日,来雁医院以衡阳来雁养护院的单位名称向石 鼓区民政局申请备案,石鼓区民政局于2021年11月10日对衡 阳来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起火前该单位负一楼为医院办公用房及CT室,一楼为接待 大厅及门诊用房,二楼为住院部(病房 7间,住院病床 17张), 三楼为医院康养部(病房 6 间,住院病床 25张),医院共 42张 住院病床。 2.华晨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该 单位核发了营业执照。执照名称为:湖南华晨健康养老服务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祝平照。经营范围:老年人养护服务;养 老服务等。住所为石鼓区中山北路 175号,登记时间为 2020年 5 月 9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400MA4QGKM26A 。经调 查, 2020 年 3月祝平照代表华晨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与衡阳来雁医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房屋(建 筑北侧)及衡阳来雁医院品牌,合同中写明:房屋建筑面积为 590.91 m',租赁期自2020年4月1日至2040年3月30日,租 赁用途为“乙方租赁房屋作为医养结合使用”。2020 年 6 月祝平 照代表华晨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与衡阳市望城废旧物 资购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租赁合同(建筑南侧),合同中写 明:租赁面积为负一楼200 和二楼200 ^,租赁期自2020年 8 月 1 日至 2030 年 7 月 31 日,租赁用途为“做医疗健康养老使 用”。来雁医院转让后,华晨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持有来雁医 院股份 80%(含20%代持)。 3.出租方情况。建筑北侧所有权人为姜润娟, 2003年 7月办 理房屋产权证,产权证地址为石鼓区五一路 65 号附 1 号,建筑 层数为负 1 层至地上 2 层,建筑面积 590.91 平方米,用途为商 服。2003 年 8 月办理国土使用证,国土使用证地址为石鼓区五 一路65-1号,用途为商业、住宅,使用权面积 210.7平方米。2020 年 3 月廖文(姜润娟前夫)、戴逾黎、陈新敏与祝平照签订租赁 合同。建筑南侧部分 2009 年 6月办理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 人为衡阳市望城废旧物资购销有限公司,地址为石鼓区五一市场 东侧,建筑总层数3层,总建筑面积 585.84平方米,负 1层、2 层为工交仓储, 1层为商服。2020年 6月祝平照代表华晨健康养 老服务有限公司与衡阳市望城废旧物资购销有限公司签订租赁 合同。 2021 年 12 月 30 日石鼓区民政局牵头,组织石鼓区市场监 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大队、城乡住房和建设局、 卫健局、应急管理局、金融办、人社局等部门对来雁医院三楼康 养部进行了联合检查,并于 2022 年 1 月 5 日由石鼓区民政局下 发了整改通知书,提出了 “应急预案不规范,只有一个疏散通道, 屋顶采用彩钢板搭建”等安全隐患问题。并要求在 15 天内将相关 问题整改到位。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衡阳市石鼓区五一路 75 号,1998 年前建成, 坐西朝东,原为临街 3 层连体建筑分为南北两栋,中间共用一堵 墙体,后因五一路在整修的过程中不断抬高路面,导致该建筑变 成地下 1 层、地上 2 层的建筑形式。目前的第三层为后期陆续加 盖:2003 年,在二楼屋顶增设钢制彩钢瓦顶棚;2004 年,在三 层阳光棚周围用铝合金做了围挡;2014 年,在三层顶棚下设置 了一个手术室和洗衣房、员工午休房; 2020 年 4 月,对三层顶 棚进行改造,将原顶棚与东侧外墙之间的闲置区域进行扩建利 用,加建夹芯彩钢瓦钢质屋顶,在南北两侧建筑西面凹进去的部 分增设了电梯,增设电梯未在住建系统办理项目审批和验收手 续。三层电梯旁南面空坪改做室外老人活动场地,至起火前第三 层建筑面积超 300 平米。北侧建筑的产权建筑面积为 590.91 平 方米,南侧建筑的产权建筑面积 585.84 平方米,历年来多次进 行装修扩建,现有总建筑面积约为 1800 平方米,在 2020 年的整 体装修扩建中将南北建筑负一层和第二层中间墙体打通变成一 栋建筑,扩建过程中并未向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建筑负一层至第 二层为砖混结构,第三层墙体为砖墙结构,屋顶顶棚共有三层, 最上层为泡沫夹芯彩钢板,中间层局部为单层钢板拱顶,下层为 木质轻钢龙骨纸面石膏板扣顶。 现场方位图 图 1 现场平面图 楼 L 民 图 2 2003 年之前原始立面图 三楼 二楼 一楼 负一楼 ,1.50.

43.70

15 2Q 五一路 图 3 起火前建筑立面图

图 4 三楼屋顶结构示意图

(三)起火楼层基本情况

起火楼层为三楼,共有 7 间房,走廊西侧为 6 号房和 7 号房 (含卫生间),走廊东侧为 1 号房、2 号房、3 号房、5 号房、办 公室。走廊南部为电梯间,堆放日常杂物,走廊通往该层南侧室 外平台,室外平台面积约 160 平米。该层楼梯间位于 7 号房北侧, 在 7 号房间内西侧有一通向连廊的小门,该连廊与毗邻建筑 5 楼 连通。起火当晚,1 号房有 2 名老人和 1 名护工,2 号房有 5 名 老人和 1 名护工,3 号房有 4 名老人,5 号房有 3 名老人和 1 名 护工(护工使用折叠床睡在老人李某旁边),6 号房有 2 名老人, 7 号房有 1 名老人,办公室有 1 名管理人。当晚三楼共有 17 名 失能老人和病人,1 名管理人员和 3 名护工。二楼共有 5 名病人 和医护人员(二楼及以下楼层未过火)。起火部位(点)位于三 楼 7 号房间吊顶上方。

图 5 三楼现场平面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 月 7 日 23 时 30 分许,火灾发生;23 时 32 分 47 秒,建筑 三楼南侧平台监控视频显示出现冒烟,单位视频监控设备日常无 人值守,故起火冒烟情况并无人员发现;1 月 8 日 0 时 22 分左 右,附近居民吴某躺在自家客厅沙发上玩手机,发现天花板上有 反射的红光;0 时 27 分,第一报警人吴某、第二报警人刘某某 发现火灾后拨打 119 火警电话进行报警;0 时 31 分左右,石鼓 区来雁塔消防站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0 时 36 分左右,搜救 组搜救出第 1 名被困人员;1 时 10 分, 19 名被困人员全部被搜 救出来。

(二)来雁医院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人员情况

1 月 8 日 0 时 28 分左右,来雁医院三楼康养部管理人员曹 某闻到烧焦味,走出办公室查看,发现 6 号房和 7 号房吊顶着火, 马上前往电梯口拿灭火器,并呼喊;0 时 29 分左右,曹某拿灭 火器前往 6 号房和 7 号房准备灭火,发现火势太大灭火器无法扑 灭,随即跑到南侧平台拨打 119 火警电话;0 时 30 分左右,2 名 护工关闭三楼电闸;0 时 31 分左右,曹某和 3 名护工返回房间 救人,曹某和刘某某将老人李某转移至 3 层南侧户外平台,王某 某分别将老人罗某、陈某某转移到 2 层至 3 层楼梯转角和 3 层楼 梯口,刘某某将老人尹某某疏散至 3 层楼梯口。0 时 34 分许, 来雁塔消防救援站指挥员带队赶到 3 层,开展救人灭火。

(三)消防队伍接警出动、灭火救援及搜救情况

2022 年 1 月 8 日 0 时 27 分,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 接到报警后,迅速调派来雁塔、船山大道、东方红、松木、光辉 街特勤、东山等 6 个消防救援站 14 台消防车 84 名消防救援人员 赶赴现场,0 时 31 分,辖区来雁塔消防站救援人员到达现场, 到场后发现火势已突破屋顶,呈猛烈燃烧状态,医院一楼大门上 锁,无值班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立即破拆大门锁,深入三楼救人 及开展火灾扑救。衡阳支队全勤指挥部及相关增援力量陆续到场 后,成立多个搜救小组全力搜索营救,同步开展灭火作业。0 时 36 分左右,搜救出第 1 名被困人员;0 时 41 分,搜救出 3 名被 困人员;0 时 50 分,搜救出 4 名被困人员;至 1 时 10 分,各搜 救组陆续又搜救出11名被困人员,共计搜救出被困人员19人。 1 时 20 分,明火基本扑灭。 1 时 35 分,现场清理完毕。

(四)市委、市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衡阳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预案,衡阳 市委书记秦国文、市长朱健等市领导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成立现 场指挥部,组织公安、消防、民政、医疗卫生等部门和石鼓区人 员全力展开灭火、搜救、善后及家属安稳工作。1 月 8 日凌晨 4 时许,在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召开现场调度会,成立了以秦国 文书记、朱健市长为组长的石鼓区来雁医院“1・8”火灾事故处理 领导小组,下设六个由市级领导牵头负责的工作组,全力以赴做 好现场核实、医疗救治、事故调查、善后处置、追责问责和舆情 引导等处置工作。

(五)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衡阳市委、市政府全力督促石鼓区及相关单位认真稳妥做好 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 偿等工作。统筹省里支援专家和全市最精干医疗力量,按照“一 人一策”“一人一方案”模式,竭尽全力抢救伤者。石鼓区政府组 建 14 个工作保障组“一对一”做好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对 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分步骤进行心理疏导,全力开展 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和相关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起火建筑二楼及以下楼层未过火,三楼有过火痕迹,其中三 楼 6、7 号房间烧损最严重。 7 号房间门扇烧损程度、顶棚支撑 钢架变形程度较 6 号房间的严重,7 号房间吊顶轻钢龙骨变形程 度较卫生间的严重,7 号房间燃烧塌落层次由上至下依次为:近 地面物品—吊顶石膏板—地面,卫生间外墙烟熏痕迹集中在顶部 区域,以上痕迹均反映起火点位于三楼 7 号房间吊顶上方。 负一楼北侧配电箱内总断路器进线处绝缘层有内焦痕迹,三 楼的开关处于中间位置。三楼 7 号房间吊顶内部,除电气线路外 无其他引火源,对 7 号房间的线路进行梳理,发现由床头插座处 引出来的 1.5 平方线径的单股铜芯线出现多处断点,其中有三处 断点有熔痕,按照从负载端到电源侧顺序依次编号为 1 号(1 处 熔痕)、2 号(1 处熔痕)、6 号(2 处对应熔痕)物证。该回路控 制的开关为 C32 断路器,呈断开状态。吊顶材质为纸面石膏板, 吊顶内部有木龙骨、木横梁等可燃物。

(二)相关检验鉴定情况

将火灾现场提取的 1 号、2 号、6 号物证送应急管理部四川 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1-1 为一次短路 熔痕,2-1、6-1 和 6-2 为短路熔痕”。

(三)相关调查情况

根据气象证明资料,1 月 7 日 18 时至发生火灾前无雷电活 动,可排除雷击引发火灾;起火建筑附近无烟囱,当天没有放烟 花情况,现场未发现烟花残留物,可排除外来飞火;经询问,三 楼老人和工作人员均无抽烟习惯,现场也未发现低位燃烧痕迹, 可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根据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现场无自 燃性物质,火灾发生发展过程不符合自燃特征,可排除自燃;经 现场勘验及调查询问,未发现生活用火,除空调外无其他取暖设 备,可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来雁医院三楼 7 号房间吊顶内电气线路故障引燃绝缘层、木 龙骨等可燃物,造成火灾。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人员伤亡的主要 原因是屋顶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着火后产生大量有毒烟 气,且吊顶空间整体贯通,加剧火势蔓延并猛烈燃烧,造成吊顶 垮塌。加之老年人、病人床上有大量衣物和被子,滴落的燃烧物 质引燃床铺起火,且老年人、病人自主活动能力极低,无法及时 自救造成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来雁医院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发生火灾建筑第三层属于违 章建筑,且未经过规划审批、消防设计及消防验收备案,未办理 产权手续,顶棚违规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医院改造扩建部 分未依法到卫健部门进行备案变更;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的养老 机构资料与现场明显不符;三楼康养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要 求,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起火当日医院一楼大门上锁, 无值班值守人员。民政部门对来雁医院三楼老年康养部申报备案 后的核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存在的违章建筑、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相关职能部门在联合检查过程中对来雁医院三楼开设的康养部 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断然措施进行立案查处和督促整 改落实。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石鼓区衡阳来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1・8”较大 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来雁医院将康养部设置在三楼,而三楼为历年来陆续违规扩 建,其建筑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顶棚违规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 搭建,不符合耐火等级要求。来雁医院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三 楼空气开关无漏电保护功能,吊顶内电气线路直接敷设于木龙 骨、木板、木架等可燃物上。三楼康养部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设备未通电工作。三楼仅有 1 个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不满足安全疏散条件。来雁医院管理 混乱,责任意识淡薄,未制定和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和安全演 练,未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聘请护理人员年龄偏大, 火情发现晚,紧急情况下不会扑救初期火灾,发生火灾后,三楼 管理人员帮助疏散逃生能力弱,一楼进入医院大门被锁闭,延缓 消防救援人员进场。

六、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五一街道办事处(含社区居委会)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法规政策不到位,属 地监管不力,未安排部署对辖区医院、养老机构进行消防安全专 项排查,特别是未对来雁医院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五一街道 及望城路社区未巡查发现来雁医院三楼存在违章建筑的问题。

(二)五一派出所 落实消防法规政策不到位,消防日常监管不力。未按要求确 定派出所消防专职民警,未确定派出所消防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未对来雁医院认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和纠正设在单位内 的养老服务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发现的该医院未办理消 防行政许可手续的问题没有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石鼓区民政局 对养老机构备案把关不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养老服 务场所进行备案,对来雁医院三楼老年康养部消防安全检查流于 形式,在核查过程中未发现该场所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对检查 排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断然措施督促整改到位。

(四)石鼓区消防救援大队 对来雁医院消防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及时,对辖区 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

(五)石鼓区卫生健康局 对来雁医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日常监管不力,综合监督执 法不到位,对来雁医院违法违规扩建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

(六)石鼓区自然资源局

对违法建设的动态巡查和处罚流于形式,落实行政区域内违 法建设防控与查处工作主体责任不力,开展违法建设防控查处工 作不到位。未巡查发现来雁医院三楼存在违章建筑的问题。

(七) 石鼓区人民政府

履行“打非治违”工作职责不力,对来雁医院的安全生产和消 防工作属地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对民政、卫健部门的安全生产 和消防工作行业监管职责指导不到位,对在责任事故中存在的违 法建设、违规行为、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失管。

(八) 衡阳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负责对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 为依法进行查处。由于 2019 年机构改革,市住建局稽查支队移 交至市城管局,但其职责没有划归市城管局,导致市住建局没有 专门机构负责监督执法。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祝平照,中共党员,华程医院院长、来雁医院法人代表、 华晨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于 2022 年 1 月 9 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月 20日被取保候审。

黄 波,中共党员,原石鼓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石鼓区 第五届人大代表,华程医院副院长、来雁医院负责人、股东。因 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经石鼓区人大常委会许可,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被取保候审。

黄晨晨,华晨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股东。因涉 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于 2022 年 1 月 9 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刑事拘留,同年 1 月 15 日被取保候审。

陈雄英,中共党员,华晨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股东。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于 2022 年 1 月 9 日被衡阳市公安 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 月 15 日被取保候审。

钟宾华,来雁医院自然人股东。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于 2022 年 1 月 9 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 月 15 日被取保候审。

姜春红,来雁医院副院长、后勤负责人。因涉嫌消防责任 事故罪于 2022 年 1 月 9 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 1 月 21 日被取保候审。

(二)行政处罚建议

来雁医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2,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建议民政、 卫健、消防、资规、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查实来雁医院、 华晨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 查处。

祝平照,来雁医院法人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 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黄 波,来雁医院院长,实际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 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议追责问责人员

1•刘蓉蓉,女,中共党员,五一街道望城路社区书记、主任。 对辖区内单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不实不细,未发现来雁医院存在 的违章建筑和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 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王朝顺,男,中共党员,2017年7月任石鼓区五一街道党 工委委员、政协联工委主任、武装部长,2020年1月至2021年 2月,实际分管五一街道城市管理工作。作为五一街道“控违拆 违”直接责任人,在其分管期间,对来雁医院三楼的违法建设行 为失察,未针对性部署对来雁医院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未及时 发现来雁医院在2020年对三楼的加建、扩建行为。同时未按要 求安排部署对辖区内建筑物进行摸底并建立建筑物档案。对此负 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3•尹 勅,男,中共党员,五一街道办事处主任。落实安全 生产和消防工作属地管理责任不力,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 工作不实不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违章建筑巡查不深入。 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职处理。建议给予其党内 警告处分。 4•蔡秋云,男,中共党员,五一街道党工委书记。落实安全 生产和消防工作属地管理责任不力,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 工作不实不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违章建筑巡查不深入。 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停职处理。建议给予其党内 警告处分。 5•朱成辉,男,中共党员,2017年至2021年8月任石鼓区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大队五一大队大队长,负责五一 街道辖区内违建巡察、制止和上报,并组织对辖区内的违建进行 拆除等工作。2020年5月,朱成辉发现来雁医院在装修后,亲 自带队到医院三楼进行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其作为五一街道“控 违拆违”直接领导,工作不认真不细致,未及时发现医院在装修 过程中存在新增违法违章建筑的问题,仅对医院乱堆放装修垃圾 提出口头警告,工作失职失责。对此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政 务记大过处分。

曾雅莉,女,中共党员,石鼓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股股长, 负责全区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 作,指导全区养老服务工作。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养老服务 场所进行备案,对来雁医院养护院日常监管不力。对此负直接责 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罗 虎,男,中共党员,石鼓区民政局副局长,分管养老 服务工作。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养老服务场所进行备案,对 来雁医院养护院申请备案后,发现现场核查情况与申报承诺书不 符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对来雁医院开设的康养部存在 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断然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此负主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曾广彪,男,中共党员,石鼓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石鼓区民政局全面工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养老服务 场所进行备案,对来雁医院开设的康养部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整 改督促不到位。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职处理, 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罗文龙,男,中共党员,五一派出所望城路社区民警,负 责社区消防工作。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不实不 细,未发现来雁医院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及存在的重大消防 安全隐患,检查发现的违章建筑问题未向相关部门报告。对此负 直接责任。在接受事故调查中,对抗组织审查调查。建议给予其 党内警告处分。

李 欣,男,中共党员,五一派出所所长。派出所日常 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不力,未按要求确定消防专职 民警负责消防工作,对检查发现的来雁医院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 手续的问题未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在 接受事故调查中,对抗组织审查调查。建议免职、同时给予其党 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李新伟,男,中共党员,石鼓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 术职务,联系五一街道。对辖区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 导不到位。对此负直接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给予其记 过处分。

刘甲成,男,中共党员,石鼓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对 辖区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不到位。对此负主要 领导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邓玉能,男,中共党员, 2019年 7 月至今任石鼓区卫生 健康局安全生产专员,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对医养结 合服务工作学习不到位,对医养结合机构的行业监管职责不明 晰,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未把医养结合机构列为行业监管 对象,造成来雁医院一直处于无监管状态,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未 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对此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曹亚辉,男,中共党员,石鼓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分 管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对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消防日常监管 不力,综合监督执法不到位,在日常检查中未发现来雁医院三楼 的违章建筑,未发现来雁医院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对此负 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洪云辉,男,中共党员,石鼓区卫生健康局原局长,现 任石鼓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担任石鼓区卫生健康局局长期间, 对区卫健部门的审批、变更、校验方面把关不严,对医疗机构的 安全生产、消防日常监管不力,综合监督执法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李 勇,男,中共党员,2021年11月至今任石鼓区自然 资源局执法大队负责人,负责全区动态巡查工作,负责巡查和处 置辖区内的违法建设。经调查,李勇在任职期间,未能发现来雁 医院存在的违法建设,鉴于其调任时间不长,对具体情况了解不 深入,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左 骏,男,中共党员,石鼓区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联系五一街道。作为 2020年3 月至 2021 年 11 月石鼓 区动态巡查五一街道的分管责任人,对巡查工作指导不力,流于 形式,未发现来雁医院存在违章建设行为。对此负直接责任。建 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刘卫平,男,中共党员, 2019年 9月至今任石鼓区自然 资源局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在石鼓区规划局和石鼓区国土资源 局合并后,未能组织全局人员深入学习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不能精准把握动态巡查的职责范围。 2020 年 3 月至今, 担任石鼓区自然资源局动态巡查总负责人,其对动态巡查工作安 排部署不到位,工作开展流于形式,致使来雁医院存在违法建设 一直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 内警告处分。

李亚晖,女,中共党员,石鼓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 民政工作。对民政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指导不到位,对来雁医院 开设的康养部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职处理。建议给予其政务 警告处分。

何一流,女,中共党员,石鼓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 卫健工作。对来雁医院的安全生产和消防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 来雁医院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王 磊,男,中共党员, 2020 年 10 月任石鼓区人民政府 副区长,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石鼓区消防安全委员 会副主任,联系石鼓区消防救援大队;2021 年 7 月起,分管石 鼓区自然资源局。对区自然资源局动态巡查工作督导不实不细, 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四)建议不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人员

李向阳,男,衡阳市住建局原局长,其在机构体制改革过程 中不作为,未及时组建专门机构监督执法,导致未对未经消防验 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来雁医院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本应给予其 政务处分。鉴于李向阳因严重违纪违法已于2021年11月被双开, 建议不再给予其党政纪处分。

(五)其他建议

责成五一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石鼓区民政局,石鼓区卫 健局,石鼓区自然资源局向石鼓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 责成石鼓区消防救援大队向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书 面检查。

3. 责成石鼓区公安分局向衡阳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4. 责成石鼓区委、区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向衡阳市委、市政府 作出书面检查。

5. 责成石鼓区政府依法处置来雁医院违法建筑。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该起火灾事故后果严重,教训极其深刻,必须警钟长鸣、举 一反三。各级、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 部署要求,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 大事,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 立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针对来雁医院在此次火灾中暴露出的“违 规改扩建长时间未发现、未按要求申报备案、各部门监管职能不 明确”等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规范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对涉及多个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及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 全”的要求,明确、细化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对医养结合机构、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母婴护理中心、电商网点、校外托管培训机 构等新兴业态,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消防安全,对消防 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查处。要督促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管理 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推动落实基层消防安全治理,强化乡镇、 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属地责任,组织发动社区、居(村)委 会、公安派出所、网格组织等力量,发现和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 患和违法行为,坚决打通贯彻落实“最后一公里”。

(二)要建立完善安全机制。要建立全覆盖的管理机制,推 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牵头部门要拿出具体的可操作的安全 生产标准,做到有标可循、有标可依,切实消除管理盲区;要建 立全领域的排查机制,突出专业性、群众性、导入性,各职能部 门要对共性的问题举一反三,主动排查到位,推动及时整改,实 现问题动态清零;要建立全天候的值守机制,对医养机构、重要 物资生产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单位要明确值守地、值守点、 值守人和值守方式,严格落实 24 小时值班值守;要建立全方位 的宣传机制,压实各级宣传责任,借力电视、微博、抖音等宣传 平台不间断开展宣传,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用好“衡阳群众” 志愿服务者,形成人人都是“宣传员”、人人都是“安全员”的良好 氛围;要建立全链条的责任机制,严防责任“断链”和缺失;要建 立常态化的暗访机制,各级政府、相关牵头部门要及时汇总、通 报暗访结果,倒逼责任落实。

(三)要形成安全监管合力。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形成安全监管合力。卫健、民政、住建、自规、城管、消防等部 门要依职责分工严格监管执法,迅速对辖区安全生产隐患进行 “地毯式”“起底式”排查,列出隐患排查清单、明确整改时间表、 路线图、责任人。卫健部门要对辖区医院审批、变更、校验等方 面严格把关,加强对医院的日常安全监管;住建部门要加大对未 经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场所尤其是医养机构的 查处力度;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已经备案批准投入使用的医养场所 监管力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违章建 筑防控与查处工作力度;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履行对消防重 点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对医院、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等人 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 要按照“一单四制”实施交办,对排查出来的特别危险、不托底的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提请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关停、查封等 断然措施督促整改;乡镇街道要加强消防安全委员会建设,明确 1到2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各村社区要建立消防工作小组,明 确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提升思想认 识,加强对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 公安派出所要迅速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发现 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各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检查过程中,相关信 息要主动共享,建立健全管控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从源头 上推动责任落实。

(四)要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要针对医院、养老院、医养 结合机构等高风险场所,孤寡老人、失能老人、独居老人等“弱 势群体”,制定专门的消防知识宣传方案,开展面对面宣传。要 督促指导医院、养老院、医养结合机构对单位电气管理、运行、 维保等情况进行自查自检,建立完善单位电气设施常态管理制 度,指导开展全员消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医疗、护理人 员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对防火、用电等管理制 度不健全、不符合规范的,无应急预案、应急演练不落实的,许 可审批手续不全的,要坚决予以整改。对医院、养老院、医养结 合机构等场所检查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在电视 台、微信、微博等媒介上进行集中曝光,以强大的舆论声势,推 动单位隐患整改。进一步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 “多合一”场所、 居民住宅小区和农村社区的消防安全常识宣传。

相关单位、石鼓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 1个月内将有关责任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 送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汇总,市消防救援支队汇总后报市人民政 府并抄送市安委办。 附件:1.中共衡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衡阳来雁医院有限责 任公司“1・8 ”较大火灾事故追责问责情况的报告》 2•石鼓区衡阳来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1・8 ”较大火灾 事故调查组签字表 3•石鼓区衡阳来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1・8 ”较大火灾 事故伤亡人员名单 4•石鼓区衡阳来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18 ”较大火灾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 衡阳市人民政府 石鼓区衡阳来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1・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代章) 2022 年 4 月 2 日 附件2 石鼓区衡阳来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T・8”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签名表 毛朝晖 单位及职务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蒋小利 谢石中 邓波 吴起 吴明伟 吉仕统 何玉竹 颜学光 曾智安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市公安局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市纪委监委 第九审查调查室主任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石鼓区副区长 区公安局局长 市消防救援支队 副支队长 市消防救援支队 副政委、纪委书记 市纪委监委 第九审查调查室副主任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FD10210 | 2022_神木电厂外委人员烧伤事件_6·1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6.12神木电厂外委人员烧伤事件

(一)事故经过

6月12日,神木电厂设备维护部电气一次班在进行#1机11循环水泵电机检修工作时,发生1起人身烧伤事件,造成1名劳务派遣人员轻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

焊工付某现场动火,在动火期间另一名工作人员贺某违章作业,不执行检修规程规定和风险预控票预控措施,用盛有过量汽油的汽油壶在相距烘烤轴承端盖作业部位2.5米距离处直接冲洗轴承,汽油撒落且挥发并集聚在地面,焊枪烘烤轴承端盖下部时油气发生闪燃。

(三)暴露问题

  1. 作业班组“安全第一”观念淡薄,工作中为赶进度,忽视安全,不负责任,班组安全责任未落实到实处。
  1. 安全基础管理薄弱,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不到位。工作负责人未对6月12日14点20分新增加的四名工作班成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和风险告知(风险预控票未签字)。相关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作业人员自我防范意识缺失。
  1. 反“习惯性违章”没有真正落实。对习惯性违章日常管理不严、不细、不实,流于形式,特别是对国神集团反违章“十条禁令”贯彻落实不到位,没有真正落实到班组、工作现场,员工没有入脑入心。
  1. 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职责未履行到位。本次事件从班长、点检员、安全员、主任工程师、部门经理、安全监察部安全监督人员等不同层次的六个层面的管理人员先后到过现场检查或在现场监护,但对现场存在的危险源(汽油、机械油等易燃物品)和违章作业行为均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属于典型的到岗不到位。
  1. 风险预控管理不到位。风险辨识工作只停留在书面上,流于形式。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风险认识不清,作业前未全面对工作班成员进行详细的风险预控措施交底。在作业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风险预控票相关措施,没有起到风险评估应有的作用。
  1.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培训不深入,人员对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掌握不清,未采取正确的应急处置措施。
  1. 公司2016年“四会”精神领会不深,未能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对集团系统内人身伤亡事故未引起高度重视,对公司安全制度、三令五申的强调不以为然,班组“两会一活动”形同虚设,相应措施未落实到实处。
  1. 制度、规程、标准执行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典型消防规程》、《安全工作规程》、公司《动火作业管理标准》,严重违反了动火作业点附近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动火周围有可燃物,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动火地点有可能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附近时应办理动火票等要求。
  1. 检修标准化存在较大差距。作业工序混乱,未严格执行检修工艺(用汽油泼)流程,检修现场管理混乱,杂物多,秩序差。

(四)防范措施

  1. 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各生产部门立即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回顾“6.12”人身不安全事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大反思、大讨论活动,生产部门经理、公司助理级、生产副总经理参加各个班组大讨论,人人写一份反思心得体会,生产部门对照目前工作,深层次挖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1. 厂工会、安全监察部牵头,组织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思想教育宣传活动,利用“两会一活动”宣传安全文化、安全理念,培训日常安全知识。
  1. 盘点前一阶段反违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加大反违章力度,追加严重违章连带责任。
  1. 通过严格的问责机制,未遂当已遂抓,小事当大事抓,倒逼各级人员履行好自己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到岗到位责任追究,确保各级人员到岗到位。
  1. 重新梳理运行操作、检修作业隐患风险,进行风险再标识再评估工作,完善风险数据库,并将此项工作落实到工作现场中。
  1. 严格执行作业开工前安全技术措施和风险预控措施的交底,强化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切实保证作业安全。
  1. 强化动火作业管控。检修现场动火前要认真检查、清理易燃易爆物品,动火负责人和执行人也要对动火作业进行风险辨识并对动火作业全过程做好安全监督及管控.
  1. 强化各级安全监督职责。重点加强现场“三票三制”执行、风险预控、人员不安全行为、各级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职责履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提高生产人员履职尽责能力
  1. 切实开展检修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知识培训。结合本单位开展检修活动存在的风险,有针对性地开展检修前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安全、应急救护处置等专项培训,以提升检修现场安全和个人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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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211 | 2022_福建_南安市7·16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南安市“7·16”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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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2-00303

备注/文号:南政文〔2022〕379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22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7·16”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时间:2022-11-22 10:20

微信 QQ空间

市应急管理局: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南安市“7·16”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南应急〔2022〕145号)收悉。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经审查研究,同意南安码头“7·16”森林火灾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南安市“7·16”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请你局抓紧督促落实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附件:南安市“7·16”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南安市“7·16”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7月16日,我市山美水库库区发生一起森林火灾事故,火灾初期报告地点为南安码头,泉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市政府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林业局、水利局、气象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调查。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查明火灾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调查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一)现场有关情况

1.起火地点

森林火灾位于南安市山美水库库区内(原九都镇山美林场),000林班05大班010小班内35KV贵格Ⅰ回电力线走廊与第一防火路交叉处5#线杆落线处。

2.地表植被

根据林木树干、树枝、树叶的形态特征和树皮、木质部、髓心宏观构造进行树种识别,受害林木的树种为马尾松、湿地松、木荷。

3.天气情况

根据南安市气象局气象监测数据,综合分析7月16日火灾地点附近的气象条件,当天附近气温较高,午后最高气温达到39.2℃,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高,较易发生森林火灾,可燃物较易燃烧、且较易蔓延;火灾期间(19时到23时),风力2级左右,相对湿度66%-87%,呈现增大的趋势,较利于火灾扑救。

4.森林采伐情况

2022年3月2日,泉州市山美水库水资源调配中心经向南安市林业局申请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35058303220302057)。采伐四至:东至山美水库,南至山谷,西至防火路,北至山谷。采伐方式:择伐。树种:马尾松。采伐时间: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9月1日。采伐申请理由:病虫害。取得林木采伐许可后,经公开招投标,采伐项目承包给南安市瑞兴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由南安市瑞兴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组织采伐。项目由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监理部监理。山美水库成立项目组协调工程资金、进度等相关情况。经调查询问,2022年7月13日,采伐人员在000林班05大班010小班内35KV贵格Ⅰ回电力线走廊与第一防火路交叉处采伐疫木。2022年7月16日,采伐人员在04大班040小班处采伐疫木,未组织人员在000林班05大班010小班内采伐疫木。

5.电力线路情况

35KV贵格Ⅰ回电力线路由2000年泉州贵格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建设,现产权为南安市诚鑫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并负责日常维护。2020年南安市诚鑫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泉州山美水库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

(二)森林火灾过程

1.起火过程

7月16日19时39分,南安供电公司电话通知山美水库中控室值班人员山九线一相接地,电压为零。山美水库值班人员立即排查,19时42分查出35KV贵格Ⅰ回电力线故障,拉断35KV贵格Ⅰ回电力线后,山九线故障消除。

19时41分,山美水库水资源调配中心综合分场接捕捞队报告,第一防火路附近发现火灾,后面确认为000林班05大班010小班发生火灾,火势沿35KV贵格Ⅰ回电力线方向蔓延。

2.扑救情况

19时41分,山美水库水资源调配中心综合分场发现火灾后,按照规定向中心领导报告后,启动山林防火应急预案,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现场总指挥、各部门在岗负责人为成员的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调集山美37人、诗南25人两支业余队伍共计62人开展灭火工作。

20时4分,南安市森防灭办接泉州市森防灭办来电要求核实码头镇山美水库附近一起山火。南安市森防灭办立即向码头镇政府通报森林火灾,要求立即核实处置。码头镇政府立即调集虎耳、罗东2支市级森林消防队伍前往现场核实处置。

20时44分,码头镇政府向南安市森防灭办请求增援,南安市森防灭办立即调度诗山、梅山、南金3支市级森林消防队伍共计46人赶赴增援。

22时02分,明火扑灭。

3.火场清理情况

明火扑灭后,诗山、梅山和罗东3支市级森林消防队伍及部分码头镇村干部留守清理火场。

(三)森林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泉州市山美水库水资源调配中心委托泉州市森利林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3182平方米(19.8亩),其中受灾面积13.5亩,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616元。

(四)森林火灾的级别

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该起森林火灾级别为一般森林火灾。

二、森林火灾原因分析

经市公安局调查,该起火灾起火位置位于山美水库库区内山场中一电线杆,周边林木树梢已超过线路高度,且穿插在电线中。根据起火位置周边搜索、勘察及走访群众,未发现坟墓及其他特定因素。

经询问35KV贵格Ⅰ回电力线路业主南安市诚鑫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志祥及山美水库疫木采伐项目承包方南安市瑞兴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周海瑞确认,7月16日采伐作业区域为4大班040小班,该区域与起火点相距200多米。

综合相关取证判断,该起系电线杆线路年久老化、日常维护不及时而发生故障产生明火,继而引发森林火灾。

三、火灾暴露出主要问题

(一)近年来,山美水库输配电设备设施安全隐患较多,山美水库库区内林线矛盾突出。

(二)涉事线路产权更迭多次,已无法查明该线路审批、建设、验收情况,现产权单位未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台账。35KV贵格Ⅰ回电力线事前、事中监管不到位。

四、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鉴于“7·16”森林火灾起火原因、受害森林、责任主体均涉及泉州市水利局下属泉州市山美水库水资源调配中心管辖范围(执行日常山林巡查工作由泉州山美水库水资源调配中心综合分场负责),建议由南安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函给泉州市山美水库水资源调配中心,由该中心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南安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五、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大火灾管控。市林业局要把林区涉电森林防火作为秋冬季森林防火宣传月重要宣传内容;坚持将专项治理同森林火灾风险普查工作和供电公司输配电线路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相结合,开展“地毯式”排查;强化对采伐作业的监管,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支持供电公司对输配电线路通道依法依规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防范发生危及输电线路安全的突发事件。

(二)治理林线矛盾。市林业局要牵头抓好输配电线路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务求达到实效。电力部门要在市林业局指导下,要主动作为,全方位地开展输配电线路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面加强林区输配线路巡查检修,形成清单式台账,落实闭环式整治。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将林区输电线路的火灾隐患列入护林员巡护内容之中,及时与供电公司共享日常巡护信息,积极配合供电公司开展输配电设施设备改造,可燃易燃物清理、超高超限树木清理等森林火灾隐患治理工作。

(三)加强用电管理。库区范围内的用电单位要加强管理,要把输配电设施本体缺陷、老化陈旧、裸露线路、私搭乱建线路、输配电设施周围可燃物、输配电线路下方违法种植超高树木等隐患,以及电力施工中违规用火行为等作为排查重点,全面建立隐患台账,落实“销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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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212 | 2022_福建_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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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主动公 开事项目录

索 引 号:NP00101-1103-2022-00215

发文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22-12-30

发文字号:南政综〔2022〕192号

有效性:有效

内容概述: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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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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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提请审查批复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南应急综〔2022〕12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性质认定、责任处理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二、请有关单位依照职责权限做好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追责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防范措施,并将落实情况抄告市应急管理局。

三、森林火灾调查结案后一年内,要组织开展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武夷山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森林火灾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承担起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进一步防范化解森林火灾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此复。

附件: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0月12日上午9时许,武夷山市洋庄乡东村村龟仔山发生森林火灾,下午17时30分许,现场明火扑灭,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292亩,未造成人员伤亡。

火灾发生后,南平市人民政府对该起森林火灾提级调查,成立以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森林消防支队、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与。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调阅相关资料、调查评估和专家论证以及综合分析,查明了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形成了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一)火灾发生位置及火灾面积

起火位置位于洋庄乡东村村洋中坂自然村龟仔山(土名)打铁垅132林班1大班1、4小班附近新开采伐便道尽头左前方约5米(武夷山市文亮家庭农场通往忠忠砖瓦厂道路上方)的黑色橡胶软芯电缆线(以下简称电缆线)脱节断烧处,周边主要树种为杉木和马尾松。森林火灾面积采用GPS实测为292亩,其中受灾面积269亩、过火面积23亩,火灾林地具体分布:东村村132林班1大班1小班面积104亩,132林班1大班4小班面积30亩,131林班11大班1、2小班面积9亩;四渡村,146林班1大班11小班面积130亩,146林班1大班1小班面积5亩;洋庄乡洋庄村龟仔山116林班11大班2、3、4、5小班面积14亩。

(二)发生火灾天气情况

10月12日,武夷山市洋庄乡白天天气晴,无降水,最高气温25.8℃,最低气温8.3℃,9时相对温度43,风速0.7m/s,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高,干旱等级为重旱。

(三)有关经营单位情况

1.武夷山市文亮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经营者蔡文亮(家庭农场实际经营为蔡小亮,以下均表述为蔡小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82MA35C0G04W,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家禽饲养、牲畜饲养、水产养殖,一般项目:茶叶种植、园艺产品种植、人工造林、水果种植、谷物种植、休闲观光。经营场所:武夷山市洋庄乡东村村洋中坂9号,养殖场所地址:洋庄乡东村村洋中坂自然村龟仔山打铁垅。

2021年3月份左右,蔡小亮在洋庄乡东村村洋中坂自然村龟仔山打铁垅建设了养殖场用房。2021年11月,洋庄乡人民政府收到武夷山市自然资源局下发《2019年8月至2021年上半年土地卫片图斑》,图斑监测面积3.07亩,包含蔡小亮建设养殖场用房。2021年12月29日,洋庄乡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图斑内违章建筑物,但未按《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将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告知供电部门,家庭农场用电未及时注销埋下用电安全隐患。

2.武夷山市忠忠砖瓦厂(以下简称“砖瓦厂”)

砖瓦厂经营者江家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82MA356NGK8D,经营范围:砖瓦制造、砖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场所:武夷山市洋庄乡西际村凤凰新村23号(砂石料生产场所位于洋庄乡四渡村),机制砂生产场所地址:洋庄乡四渡村龟仔山骑龙山打铁垅附近,参股经营人员陈建华、吴启东。

2021年11月18日砖瓦厂因未经规划审批违法建设的问题被强制停止供电,2022年2月因看场等用电需求,与蔡小亮家庭农场协商私拉一条电缆线。

(四)电力设施情况

2021年1月12日洋庄乡东村村村民蔡小亮以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用电)向洋庄乡供电所提交了三相(380V)用电申请,1月13日洋庄乡供电所在10KV坑口线龟仔山配变#A03-2杆处接出三相电安装表计,约2日过后家庭农场架设好表后输电线路(包括:4根电线杆、绝缘导线约280多米)。表后输电线路架设好后家庭农场联系供电所现场察看,供电所派网格员对表后输电线路进行察看,经察具备输电条件后便正常供电。

2022年2月份砖瓦厂股东吴启东与家庭农场蔡小亮协商,同意砖瓦厂从家庭农场第4根电杆下开关箱私拉一条长150米左右的电缆线至砖瓦厂违规转供用电。同时,吴启东从2月起通过微信不定期转账给蔡小亮用于电费缴纳。该电缆线长期带电敷设在山林里,直至10月12日森林火灾发生,均未采取支撑和防护提醒标识。

发生森林火灾后现场勘察,现场为一根六平方电缆线,由用户蔡小亮家庭农场配电箱引出,横置在家庭农场与砖瓦厂的林地间,电缆线接头有被外力拉扯造成断裂的痕迹,电缆线脱节断烧处被严重烧焦。

(五)洋庄乡东村村松毛线虫病死树采伐项目承包及采伐相关情况

2022年5月13日东村村委会通过招投标方式与东村村村民丁巍签订了《东村村松毛线虫病死树采伐协议》(以下简称疫木采伐项目),承包东村村集体林权林地面积675亩,采伐证号:00532368(35亩)、00532372(121亩)、00532377(104亩)、00532425(169亩)、00524240(122亩)、00532371(64亩)、00532369(43亩)、00532370(17亩),砍伐数量2553.8立方米,承包金额贰拾万元人民币。2022年5月13日丁巍与彭有禄签订疫木采伐项目转让协议,转让金额贰拾万元人民币。

2022年7月17日武夷山市林长办公室下达了《关于全市暂停松林改造采伐的紧急通知》,至10月11日上午,东村村疫木采伐项目承包人彭有禄接到洋庄林业工作站电话通知“可以进行疫木采伐”,彭有禄于当日傍晚安排运送挖掘机至作业点洋庄乡东村村龟仔山(土名)东南侧打铁垅132林班1大班4小班附近,次日准备便道施工作业工作。10月12日7时30分许,彭有禄在口头交代挖掘机驾驶员周仕龙挖掘作业便道相关事宜,未向洋庄林业工作站备案,前往东村村委员会同村书记蔡荣妹、支委林和平商量疫木采伐相关及其他相关事宜。9时许,彭有禄接到挖掘机驾驶员周仕龙电话称作业区域发生火灾。

二、火灾发生及扑救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2022年10月12日上午7时30分时许,洋庄乡东村村疫木采伐项目承包人彭有禄带领挖掘机驾驶员周仕龙和苏善铃前往疫木采伐项目现场洋庄乡东村村洋中坂自然村龟仔山打铁垅132林班1大班1、4小班附近,口头交代挖掘机驾驶员周仕龙挖掘作业便道相关事宜后离开并前往东村村委会,随后挖掘机驾驶员周仕龙按照要求开始作业。至9时许发现山场杂草中有根电缆线影响作业,欲将电缆线移开挂到树上,在拉扯电缆线过程中,电缆线接头在外力作用下脱落产生电火花,点燃周边干草引发森林火灾。

(二)扑救过程

2022年10月12日9时16分许,洋庄乡四渡村挂点领导、乡纪委书记张振,洋庄乡分管消防副乡长吴文翔分别接到村干部和护林员的火情电话,立即赶往现场,并组织乡消防员及现场人员实施灭火。洋庄乡党委书记李艳接到火情电话于上午9时30分许到达现场,并调度各村应急队员、乡民兵、护林员赶赴现场参与灭火。

10月12日9时22分许,武夷山市森防办值班室接到119报告,称洋庄乡五渡桥附近发生森林火情。市森防办值班室立即调度洋庄乡政府值班室电话、洋庄乡政府武装部长王智群及洋庄林业工作站站长季永超赶往现场处置,并向武夷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武夷山市应急局局长金诚凯报告;9时27分,经洋庄乡武装部长王智群反馈市森防办值班室,起火原因可能是电线短路引发的森林火灾;9时28分,武夷山市森防办值班室调度供电公司科室负责人江周勇和林业局分管领导罗瑞有,要求立即派人处置;10时02分,武夷山市森防办向南平市森防办、武夷山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经武夷山市森防指会商研判,启动森林火灾二级响应并要求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林业局派人进驻指挥部,做好与火灾现场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10时10分,市森防办值班室先后向吴屯乡、岚谷乡、上梅乡、崇安街道、新丰街道、公路局要求向火灾现场增援扑火队伍,并请示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10时19分,武夷山市应急局副局长朱潇楠赶往火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10时20分,武夷山市市长谢启龙赶赴现场成立了现场指挥部并任总指挥长现场指挥扑火(下设现场综合协调、后勤保障、秩序维稳、医疗救护、扑火5个小组)。

10月12日17时30分许,现场明火扑灭。

三、火灾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周仕龙在进行挖掘作业过程中看到电缆线影响作业,在未确认电缆线是否带电又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拉扯带电电缆线导致接头短路,产生电火花引发森林火灾。

(2)间接原因

洋庄乡东村村民委员会。其与蔡小亮家庭农场签订的《拆除、帮扶协议》违规承诺,蔡小亮未及时注销用电;未履行对疫木采伐项目跟踪监督管理职责,“包而不管、以包代管”;未按照《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挖掘机上山开垦林地行为的通告》(武政告〔2014〕30号)文件要求,督促采伐承包人向洋庄林业工作站报备挖掘机上山开垦林地事宜;森林火险橙色预警期间,组织本村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家庭农场与砖瓦厂林区间私拉乱接电缆线。

洋庄林业工作站。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抓好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林木采伐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南林防〔2022〕1号)和《关于规范挖掘机上山开垦林地行动的通告》(武政告〔2014〕30号)文件要求不到位,2022年未对洋庄疫木采伐工作实行清单化闭环管理,对彭有禄未经批准擅自安排挖掘机上山作业的行为失管;森林火险橙色预警期间,安排部署护林员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不力,未建立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台账,未加强护林员巡护管理工作,10月8日-12日护林员上线率较低分别为72.58%、79.03%、59.68%、79.03%、67.73%。

洋庄供电所。组织开展电力线路安全隐患巡查不力,长期未对家庭农场表后长距离输电线路及用电规范情况进行巡查,未发现用户违规私拉电缆、转供电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

武夷山市洋庄乡人民政府。未按《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对东村村家庭农场违建进行处置,未将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告知供电部门,以致家庭农场用电未注销,埋下用电安全隐患;森林火险橙色预警期间,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未建立并完善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台账;督促、指导及检查洋庄林业工作站落实疫木采伐和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

武夷山市林业局。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全面不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抓好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林木采伐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南林防〔2022〕1号)文件不到位;督促、指导及检查洋庄林业工作站做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及检查林业工作站落实野外用火管控工作不到位,未按《武夷山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野外用火管控的通知》文件要求建立护林员野外用火巡查情况的台账;森林火险橙色预警期间开展森林防火督导工作不到位,未建立督导检查问题及整改台账。

武夷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电力行业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电力企业加强对用户端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进行巡查,特别是未将表后长距离输电的用户列入重点巡查工作范围并监管到位。

(三)森林火灾性质认定及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认定,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是一起用户私拉乱接电缆线,电缆线受人为外力作用导致短路,产生电火花引发的较大森林火灾,直接经济损失35.4271万元。

五、对森林火灾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周仕龙,三明大田人,洋庄乡东村村疫木采伐项目挖掘机驾驶员。在挖掘施工便道作业过程中在未确认电缆线是否带电和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拉扯带电电缆线,导致接头短路产生电火花引发森林火灾,建议由武夷山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彭有禄,南平武夷山人,洋庄乡东村村疫木采伐项目承包人。未经洋庄林业工作站批准擅自组织挖掘机及人员上山作业,且未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洋庄乡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等。

蔡小亮,南平武夷山人,家庭农场实际经营人。违规同意吴启东从养殖场配电箱私拉电缆至忠忠砖瓦厂使用,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洋庄乡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等。

吴启东,南平武夷山人,砖瓦厂股东。违规从养殖场配电箱私拉电缆至忠忠砖瓦厂使用,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洋庄乡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等。

林和平,中共党员,洋庄乡东村村委员会支委、林政员。对东村村疫木采伐项目跟踪管理不力,未督促承包人将挖掘机上山作业相关事宜向林业工作站报告批准;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家庭农场长期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蔡荣妹,女,中共党员,洋庄乡东村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东村村委员会在与蔡小亮家庭农场签订的《拆除、帮扶协议》违规承诺,蔡小亮未及时注销用电;对疫木采伐项目“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对疫木采伐过程监督管理不到位;部署安排东村村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蔡书文,中共党员,洋庄乡供电所外勤班长(原副所长),组织开展电力线路巡查工作不到位,长期未对家庭农场表后长距离输电线路及用电规范情况进行巡查,未发现用户违规私拉电缆、转供电行为,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季永超,中共党员,洋庄林业工作站站长。未对全乡疫木采伐工作进行清单化闭环管理,对彭有禄擅自安排挖掘机上山作业的行为失管;组织护林员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不力,未建立并完善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台账,10月8日-12日洋庄乡护林员上线率较低仅为72.58%、79.03 %、59.68%、79.03%、67.73%,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陈超,中共党员,洋庄乡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原分管国土、建设、行政执法等工作。组织开展拆除家庭农场违章建筑工作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东村村养殖场拆除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告知供电部门,以致家庭农场用电未注销,埋下用电安全隐患,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江磊,中共党员,洋庄乡党委宣传委员,原分管安全生产、挂点东村村等工作。督促、指导及检查东村村委会履行疫木采伐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森林火灾隐患未实行清单化闭环管理,未发现家庭农场长期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王智群,中共党员,洋庄乡党委委员、人武部长,分管林业(含森林防火)等工作。督促、指导及检查林业工作站开展疫木采伐、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及护林员管理工作不到位;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森林火灾隐患未实行清单化闭环管理,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许奶铃,中共党员,武夷山市林业局防灾减灾办副主任。开展野外用火管控工作不扎实,督促、指导及检查林业工作站野外用火管控工作不扎实,未按《武夷山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野外用火管控的通知》要求建立护林员野外用火巡查情况的台账;森林火险橙色预警期间开展森林防火督导工作不到位,未建立督导检查问题及整改台账;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全面不深入,督促、指导及检查洋庄林业工作站做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罗瑞有,中共党员,武夷山市林业局二级主任科员,分管森林防火工作。检查防灾减灾办落实森林防火各项工作不到位,国庆节期间组织开展森林防火督导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及检查洋庄林业工作站做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陈闽清,中共党员,武夷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电力执法办公室。未能有效督促指导电力企业加强对用户端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进行监管,特别是未将表后长距离输电的用户列入重点巡查监管对象,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2)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建议武夷山市洋庄乡东村村向洋庄乡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讨,并由武夷山市洋庄乡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建议武夷山市洋庄林业工作站向林业局作深刻书面检讨,并由武夷山市林业局通报批评。

建议武夷山市洋庄供电所向国网武夷山市供电公司作深刻书面检讨,并由国网武夷山市供电公司通报批评。

建议武夷山市洋庄乡人民政府、林业局、工信局向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讨,并由武夷山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五、森林火灾防范和整改措施

提高森林防灭火思想认识。2019年以来武夷山市共发生5起森林火灾,充分暴露出对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火灾防控工作薄弱。武夷山市委市政府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走以绿色为底色的高质量发展之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要切实承担起环武夷山国家森林公园森林防灭火安全工作责任,结合实际深入思考分析并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严格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认真梳理总结本市的火灾特点及原因,抓住、管住产生问题隐患的关键因素,重点抓好林缘边、旅游景区、林区输配电设施及林区内施工作业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整治。要加强与武夷山国家公园、铁路等部门的联合整治,形成工作合力,落实清单化闭环管理,真正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打好森林防火工作的主动仗。

严格林区火源管控工作。林业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强化源头管控,严把审批管,督促规范用火、安全用火。要严肃处理高森林火险期禁火期内的违规违法野外用火行为,落实“三不放过”要求,做到违规违法用火处理有闭环管理、有台账备查,做到令行禁止,确保禁火期内不冒烟、不见火。

严格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采伐审批前,林业主管部门要告知疫木和疫区管理相关规定,督促业主签订安全采伐承诺书,督促业主在组织挖掘机上山前务必到所在地林业工作站履行批准程序;林业工作站应做好采伐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交底工作,采伐过程中,乡镇林业工作站要组织责任片区的护林员等监管施工作业情况;集体林经营者要对伐前、伐中和伐后严格履行管理职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强化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加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切实满足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的要求。同时,按照《南平市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试行)》,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完善森林火灾处置办法,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补充扑火物资装备。

加强森林防火宣传。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及时播放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预警信号。要扎实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加强对森林防火重要性、防火知识、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的宣传。让群众真正受到教育,从中吸取教训,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提高森林防火意识。

FD10213 | 2022_福建南安市7·16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7·16”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含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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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2-00303

备注/文号:南政文〔2022〕379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22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7·16”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时间:2022-11-22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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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南安市“7·16”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南应急〔2022〕145号)收悉。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经审查研究,同意南安码头“7·16”森林火灾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南安市“7·16”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请你局抓紧督促落实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附件:南安市“7·16”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南安市“7·16”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7月16日,我市山美水库库区发生一起森林火灾事故,火灾初期报告地点为南安码头,泉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市政府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林业局、水利局、气象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调查。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查明火灾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调查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一)现场有关情况

1.起火地点

森林火灾位于南安市山美水库库区内(原九都镇山美林场),000林班05大班010小班内35KV贵格Ⅰ回电力线走廊与第一防火路交叉处5#线杆落线处。

2.地表植被

根据林木树干、树枝、树叶的形态特征和树皮、木质部、髓心宏观构造进行树种识别,受害林木的树种为马尾松、湿地松、木荷。

3.天气情况

根据南安市气象局气象监测数据,综合分析7月16日火灾地点附近的气象条件,当天附近气温较高,午后最高气温达到39.2℃,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高,较易发生森林火灾,可燃物较易燃烧、且较易蔓延;火灾期间(19时到23时),风力2级左右,相对湿度66%-87%,呈现增大的趋势,较利于火灾扑救。

4.森林采伐情况

2022年3月2日,泉州市山美水库水资源调配中心经向南安市林业局申请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35058303220302057)。采伐四至:东至山美水库,南至山谷,西至防火路,北至山谷。采伐方式:择伐。树种:马尾松。采伐时间: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9月1日。采伐申请理由:病虫害。取得林木采伐许可后,经公开招投标,采伐项目承包给南安市瑞兴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由南安市瑞兴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组织采伐。项目由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监理部监理。山美水库成立项目组协调工程资金、进度等相关情况。经调查询问,2022年7月13日,采伐人员在000林班05大班010小班内35KV贵格Ⅰ回电力线走廊与第一防火路交叉处采伐疫木。2022年7月16日,采伐人员在04大班040小班处采伐疫木,未组织人员在000林班05大班010小班内采伐疫木。

5.电力线路情况

35KV贵格Ⅰ回电力线路由2000年泉州贵格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建设,现产权为南安市诚鑫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并负责日常维护。2020年南安市诚鑫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泉州山美水库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

(二)森林火灾过程

1.起火过程

7月16日19时39分,南安供电公司电话通知山美水库中控室值班人员山九线一相接地,电压为零。山美水库值班人员立即排查,19时42分查出35KV贵格Ⅰ回电力线故障,拉断35KV贵格Ⅰ回电力线后,山九线故障消除。

19时41分,山美水库水资源调配中心综合分场接捕捞队报告,第一防火路附近发现火灾,后面确认为000林班05大班010小班发生火灾,火势沿35KV贵格Ⅰ回电力线方向蔓延。

2.扑救情况

19时41分,山美水库水资源调配中心综合分场发现火灾后,按照规定向中心领导报告后,启动山林防火应急预案,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现场总指挥、各部门在岗负责人为成员的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调集山美37人、诗南25人两支业余队伍共计62人开展灭火工作。

20时4分,南安市森防灭办接泉州市森防灭办来电要求核实码头镇山美水库附近一起山火。南安市森防灭办立即向码头镇政府通报森林火灾,要求立即核实处置。码头镇政府立即调集虎耳、罗东2支市级森林消防队伍前往现场核实处置。

20时44分,码头镇政府向南安市森防灭办请求增援,南安市森防灭办立即调度诗山、梅山、南金3支市级森林消防队伍共计46人赶赴增援。

22时02分,明火扑灭。

3.火场清理情况

明火扑灭后,诗山、梅山和罗东3支市级森林消防队伍及部分码头镇村干部留守清理火场。

(三)森林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泉州市山美水库水资源调配中心委托泉州市森利林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3182平方米(19.8亩),其中受灾面积13.5亩,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616元。

(四)森林火灾的级别

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该起森林火灾级别为一般森林火灾。

二、森林火灾原因分析

经市公安局调查,该起火灾起火位置位于山美水库库区内山场中一电线杆,周边林木树梢已超过线路高度,且穿插在电线中。根据起火位置周边搜索、勘察及走访群众,未发现坟墓及其他特定因素。

经询问35KV贵格Ⅰ回电力线路业主南安市诚鑫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志祥及山美水库疫木采伐项目承包方南安市瑞兴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周海瑞确认,7月16日采伐作业区域为4大班040小班,该区域与起火点相距200多米。

综合相关取证判断,该起系电线杆线路年久老化、日常维护不及时而发生故障产生明火,继而引发森林火灾。

三、火灾暴露出主要问题

(一)近年来,山美水库输配电设备设施安全隐患较多,山美水库库区内林线矛盾突出。

(二)涉事线路产权更迭多次,已无法查明该线路审批、建设、验收情况,现产权单位未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台账。35KV贵格Ⅰ回电力线事前、事中监管不到位。

四、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鉴于“7·16”森林火灾起火原因、受害森林、责任主体均涉及泉州市水利局下属泉州市山美水库水资源调配中心管辖范围(执行日常山林巡查工作由泉州山美水库水资源调配中心综合分场负责),建议由南安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函给泉州市山美水库水资源调配中心,由该中心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南安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五、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大火灾管控。市林业局要把林区涉电森林防火作为秋冬季森林防火宣传月重要宣传内容;坚持将专项治理同森林火灾风险普查工作和供电公司输配电线路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相结合,开展“地毯式”排查;强化对采伐作业的监管,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支持供电公司对输配电线路通道依法依规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防范发生危及输电线路安全的突发事件。

(二)治理林线矛盾。市林业局要牵头抓好输配电线路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务求达到实效。电力部门要在市林业局指导下,要主动作为,全方位地开展输配电线路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面加强林区输配线路巡查检修,形成清单式台账,落实闭环式整治。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将林区输电线路的火灾隐患列入护林员巡护内容之中,及时与供电公司共享日常巡护信息,积极配合供电公司开展输配电设施设备改造,可燃易燃物清理、超高超限树木清理等森林火灾隐患治理工作。

(三)加强用电管理。库区范围内的用电单位要加强管理,要把输配电设施本体缺陷、老化陈旧、裸露线路、私搭乱建线路、输配电设施周围可燃物、输配电线路下方违法种植超高树木等隐患,以及电力施工中违规用火行为等作为排查重点,全面建立隐患台账,落实“销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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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214 | 2022_福建南平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含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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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主动公 开事项目录

索 引 号:NP00101-1103-2022-00215

发文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22-12-30

发文字号:南政综〔2022〕192号

有效性:有效

内容概述: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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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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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提请审查批复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南应急综〔2022〕12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性质认定、责任处理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二、请有关单位依照职责权限做好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追责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防范措施,并将落实情况抄告市应急管理局。

三、森林火灾调查结案后一年内,要组织开展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武夷山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森林火灾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承担起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进一步防范化解森林火灾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此复。

附件: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0月12日上午9时许,武夷山市洋庄乡东村村龟仔山发生森林火灾,下午17时30分许,现场明火扑灭,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292亩,未造成人员伤亡。

火灾发生后,南平市人民政府对该起森林火灾提级调查,成立以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森林消防支队、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与。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调阅相关资料、调查评估和专家论证以及综合分析,查明了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形成了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一)火灾发生位置及火灾面积

起火位置位于洋庄乡东村村洋中坂自然村龟仔山(土名)打铁垅132林班1大班1、4小班附近新开采伐便道尽头左前方约5米(武夷山市文亮家庭农场通往忠忠砖瓦厂道路上方)的黑色橡胶软芯电缆线(以下简称电缆线)脱节断烧处,周边主要树种为杉木和马尾松。森林火灾面积采用GPS实测为292亩,其中受灾面积269亩、过火面积23亩,火灾林地具体分布:东村村132林班1大班1小班面积104亩,132林班1大班4小班面积30亩,131林班11大班1、2小班面积9亩;四渡村,146林班1大班11小班面积130亩,146林班1大班1小班面积5亩;洋庄乡洋庄村龟仔山116林班11大班2、3、4、5小班面积14亩。

(二)发生火灾天气情况

10月12日,武夷山市洋庄乡白天天气晴,无降水,最高气温25.8℃,最低气温8.3℃,9时相对温度43,风速0.7m/s,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高,干旱等级为重旱。

(三)有关经营单位情况

1.武夷山市文亮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经营者蔡文亮(家庭农场实际经营为蔡小亮,以下均表述为蔡小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82MA35C0G04W,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家禽饲养、牲畜饲养、水产养殖,一般项目:茶叶种植、园艺产品种植、人工造林、水果种植、谷物种植、休闲观光。经营场所:武夷山市洋庄乡东村村洋中坂9号,养殖场所地址:洋庄乡东村村洋中坂自然村龟仔山打铁垅。

2021年3月份左右,蔡小亮在洋庄乡东村村洋中坂自然村龟仔山打铁垅建设了养殖场用房。2021年11月,洋庄乡人民政府收到武夷山市自然资源局下发《2019年8月至2021年上半年土地卫片图斑》,图斑监测面积3.07亩,包含蔡小亮建设养殖场用房。2021年12月29日,洋庄乡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图斑内违章建筑物,但未按《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将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告知供电部门,家庭农场用电未及时注销埋下用电安全隐患。

2.武夷山市忠忠砖瓦厂(以下简称“砖瓦厂”)

砖瓦厂经营者江家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82MA356NGK8D,经营范围:砖瓦制造、砖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场所:武夷山市洋庄乡西际村凤凰新村23号(砂石料生产场所位于洋庄乡四渡村),机制砂生产场所地址:洋庄乡四渡村龟仔山骑龙山打铁垅附近,参股经营人员陈建华、吴启东。

2021年11月18日砖瓦厂因未经规划审批违法建设的问题被强制停止供电,2022年2月因看场等用电需求,与蔡小亮家庭农场协商私拉一条电缆线。

(四)电力设施情况

2021年1月12日洋庄乡东村村村民蔡小亮以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用电)向洋庄乡供电所提交了三相(380V)用电申请,1月13日洋庄乡供电所在10KV坑口线龟仔山配变#A03-2杆处接出三相电安装表计,约2日过后家庭农场架设好表后输电线路(包括:4根电线杆、绝缘导线约280多米)。表后输电线路架设好后家庭农场联系供电所现场察看,供电所派网格员对表后输电线路进行察看,经察具备输电条件后便正常供电。

2022年2月份砖瓦厂股东吴启东与家庭农场蔡小亮协商,同意砖瓦厂从家庭农场第4根电杆下开关箱私拉一条长150米左右的电缆线至砖瓦厂违规转供用电。同时,吴启东从2月起通过微信不定期转账给蔡小亮用于电费缴纳。该电缆线长期带电敷设在山林里,直至10月12日森林火灾发生,均未采取支撑和防护提醒标识。

发生森林火灾后现场勘察,现场为一根六平方电缆线,由用户蔡小亮家庭农场配电箱引出,横置在家庭农场与砖瓦厂的林地间,电缆线接头有被外力拉扯造成断裂的痕迹,电缆线脱节断烧处被严重烧焦。

(五)洋庄乡东村村松毛线虫病死树采伐项目承包及采伐相关情况

2022年5月13日东村村委会通过招投标方式与东村村村民丁巍签订了《东村村松毛线虫病死树采伐协议》(以下简称疫木采伐项目),承包东村村集体林权林地面积675亩,采伐证号:00532368(35亩)、00532372(121亩)、00532377(104亩)、00532425(169亩)、00524240(122亩)、00532371(64亩)、00532369(43亩)、00532370(17亩),砍伐数量2553.8立方米,承包金额贰拾万元人民币。2022年5月13日丁巍与彭有禄签订疫木采伐项目转让协议,转让金额贰拾万元人民币。

2022年7月17日武夷山市林长办公室下达了《关于全市暂停松林改造采伐的紧急通知》,至10月11日上午,东村村疫木采伐项目承包人彭有禄接到洋庄林业工作站电话通知“可以进行疫木采伐”,彭有禄于当日傍晚安排运送挖掘机至作业点洋庄乡东村村龟仔山(土名)东南侧打铁垅132林班1大班4小班附近,次日准备便道施工作业工作。10月12日7时30分许,彭有禄在口头交代挖掘机驾驶员周仕龙挖掘作业便道相关事宜,未向洋庄林业工作站备案,前往东村村委员会同村书记蔡荣妹、支委林和平商量疫木采伐相关及其他相关事宜。9时许,彭有禄接到挖掘机驾驶员周仕龙电话称作业区域发生火灾。

二、火灾发生及扑救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2022年10月12日上午7时30分时许,洋庄乡东村村疫木采伐项目承包人彭有禄带领挖掘机驾驶员周仕龙和苏善铃前往疫木采伐项目现场洋庄乡东村村洋中坂自然村龟仔山打铁垅132林班1大班1、4小班附近,口头交代挖掘机驾驶员周仕龙挖掘作业便道相关事宜后离开并前往东村村委会,随后挖掘机驾驶员周仕龙按照要求开始作业。至9时许发现山场杂草中有根电缆线影响作业,欲将电缆线移开挂到树上,在拉扯电缆线过程中,电缆线接头在外力作用下脱落产生电火花,点燃周边干草引发森林火灾。

(二)扑救过程

2022年10月12日9时16分许,洋庄乡四渡村挂点领导、乡纪委书记张振,洋庄乡分管消防副乡长吴文翔分别接到村干部和护林员的火情电话,立即赶往现场,并组织乡消防员及现场人员实施灭火。洋庄乡党委书记李艳接到火情电话于上午9时30分许到达现场,并调度各村应急队员、乡民兵、护林员赶赴现场参与灭火。

10月12日9时22分许,武夷山市森防办值班室接到119报告,称洋庄乡五渡桥附近发生森林火情。市森防办值班室立即调度洋庄乡政府值班室电话、洋庄乡政府武装部长王智群及洋庄林业工作站站长季永超赶往现场处置,并向武夷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武夷山市应急局局长金诚凯报告;9时27分,经洋庄乡武装部长王智群反馈市森防办值班室,起火原因可能是电线短路引发的森林火灾;9时28分,武夷山市森防办值班室调度供电公司科室负责人江周勇和林业局分管领导罗瑞有,要求立即派人处置;10时02分,武夷山市森防办向南平市森防办、武夷山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经武夷山市森防指会商研判,启动森林火灾二级响应并要求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林业局派人进驻指挥部,做好与火灾现场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10时10分,市森防办值班室先后向吴屯乡、岚谷乡、上梅乡、崇安街道、新丰街道、公路局要求向火灾现场增援扑火队伍,并请示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10时19分,武夷山市应急局副局长朱潇楠赶往火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10时20分,武夷山市市长谢启龙赶赴现场成立了现场指挥部并任总指挥长现场指挥扑火(下设现场综合协调、后勤保障、秩序维稳、医疗救护、扑火5个小组)。

10月12日17时30分许,现场明火扑灭。

三、火灾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周仕龙在进行挖掘作业过程中看到电缆线影响作业,在未确认电缆线是否带电又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拉扯带电电缆线导致接头短路,产生电火花引发森林火灾。

(2)间接原因

洋庄乡东村村民委员会。其与蔡小亮家庭农场签订的《拆除、帮扶协议》违规承诺,蔡小亮未及时注销用电;未履行对疫木采伐项目跟踪监督管理职责,“包而不管、以包代管”;未按照《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挖掘机上山开垦林地行为的通告》(武政告〔2014〕30号)文件要求,督促采伐承包人向洋庄林业工作站报备挖掘机上山开垦林地事宜;森林火险橙色预警期间,组织本村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家庭农场与砖瓦厂林区间私拉乱接电缆线。

洋庄林业工作站。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抓好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林木采伐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南林防〔2022〕1号)和《关于规范挖掘机上山开垦林地行动的通告》(武政告〔2014〕30号)文件要求不到位,2022年未对洋庄疫木采伐工作实行清单化闭环管理,对彭有禄未经批准擅自安排挖掘机上山作业的行为失管;森林火险橙色预警期间,安排部署护林员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不力,未建立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台账,未加强护林员巡护管理工作,10月8日-12日护林员上线率较低分别为72.58%、79.03%、59.68%、79.03%、67.73%。

洋庄供电所。组织开展电力线路安全隐患巡查不力,长期未对家庭农场表后长距离输电线路及用电规范情况进行巡查,未发现用户违规私拉电缆、转供电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

武夷山市洋庄乡人民政府。未按《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对东村村家庭农场违建进行处置,未将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告知供电部门,以致家庭农场用电未注销,埋下用电安全隐患;森林火险橙色预警期间,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未建立并完善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台账;督促、指导及检查洋庄林业工作站落实疫木采伐和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

武夷山市林业局。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全面不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抓好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林木采伐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南林防〔2022〕1号)文件不到位;督促、指导及检查洋庄林业工作站做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及检查林业工作站落实野外用火管控工作不到位,未按《武夷山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野外用火管控的通知》文件要求建立护林员野外用火巡查情况的台账;森林火险橙色预警期间开展森林防火督导工作不到位,未建立督导检查问题及整改台账。

武夷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电力行业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电力企业加强对用户端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进行巡查,特别是未将表后长距离输电的用户列入重点巡查工作范围并监管到位。

(三)森林火灾性质认定及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认定,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是一起用户私拉乱接电缆线,电缆线受人为外力作用导致短路,产生电火花引发的较大森林火灾,直接经济损失35.4271万元。

五、对森林火灾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周仕龙,三明大田人,洋庄乡东村村疫木采伐项目挖掘机驾驶员。在挖掘施工便道作业过程中在未确认电缆线是否带电和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拉扯带电电缆线,导致接头短路产生电火花引发森林火灾,建议由武夷山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彭有禄,南平武夷山人,洋庄乡东村村疫木采伐项目承包人。未经洋庄林业工作站批准擅自组织挖掘机及人员上山作业,且未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洋庄乡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等。

蔡小亮,南平武夷山人,家庭农场实际经营人。违规同意吴启东从养殖场配电箱私拉电缆至忠忠砖瓦厂使用,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洋庄乡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等。

吴启东,南平武夷山人,砖瓦厂股东。违规从养殖场配电箱私拉电缆至忠忠砖瓦厂使用,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洋庄乡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等。

林和平,中共党员,洋庄乡东村村委员会支委、林政员。对东村村疫木采伐项目跟踪管理不力,未督促承包人将挖掘机上山作业相关事宜向林业工作站报告批准;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家庭农场长期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蔡荣妹,女,中共党员,洋庄乡东村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东村村委员会在与蔡小亮家庭农场签订的《拆除、帮扶协议》违规承诺,蔡小亮未及时注销用电;对疫木采伐项目“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对疫木采伐过程监督管理不到位;部署安排东村村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蔡书文,中共党员,洋庄乡供电所外勤班长(原副所长),组织开展电力线路巡查工作不到位,长期未对家庭农场表后长距离输电线路及用电规范情况进行巡查,未发现用户违规私拉电缆、转供电行为,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季永超,中共党员,洋庄林业工作站站长。未对全乡疫木采伐工作进行清单化闭环管理,对彭有禄擅自安排挖掘机上山作业的行为失管;组织护林员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不力,未建立并完善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台账,10月8日-12日洋庄乡护林员上线率较低仅为72.58%、79.03 %、59.68%、79.03%、67.73%,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陈超,中共党员,洋庄乡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原分管国土、建设、行政执法等工作。组织开展拆除家庭农场违章建筑工作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东村村养殖场拆除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告知供电部门,以致家庭农场用电未注销,埋下用电安全隐患,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江磊,中共党员,洋庄乡党委宣传委员,原分管安全生产、挂点东村村等工作。督促、指导及检查东村村委会履行疫木采伐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森林火灾隐患未实行清单化闭环管理,未发现家庭农场长期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王智群,中共党员,洋庄乡党委委员、人武部长,分管林业(含森林防火)等工作。督促、指导及检查林业工作站开展疫木采伐、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及护林员管理工作不到位;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森林火灾隐患未实行清单化闭环管理,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许奶铃,中共党员,武夷山市林业局防灾减灾办副主任。开展野外用火管控工作不扎实,督促、指导及检查林业工作站野外用火管控工作不扎实,未按《武夷山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野外用火管控的通知》要求建立护林员野外用火巡查情况的台账;森林火险橙色预警期间开展森林防火督导工作不到位,未建立督导检查问题及整改台账;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全面不深入,督促、指导及检查洋庄林业工作站做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罗瑞有,中共党员,武夷山市林业局二级主任科员,分管森林防火工作。检查防灾减灾办落实森林防火各项工作不到位,国庆节期间组织开展森林防火督导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及检查洋庄林业工作站做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陈闽清,中共党员,武夷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电力执法办公室。未能有效督促指导电力企业加强对用户端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进行监管,特别是未将表后长距离输电的用户列入重点巡查监管对象,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2)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建议武夷山市洋庄乡东村村向洋庄乡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讨,并由武夷山市洋庄乡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建议武夷山市洋庄林业工作站向林业局作深刻书面检讨,并由武夷山市林业局通报批评。

建议武夷山市洋庄供电所向国网武夷山市供电公司作深刻书面检讨,并由国网武夷山市供电公司通报批评。

建议武夷山市洋庄乡人民政府、林业局、工信局向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讨,并由武夷山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五、森林火灾防范和整改措施

提高森林防灭火思想认识。2019年以来武夷山市共发生5起森林火灾,充分暴露出对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火灾防控工作薄弱。武夷山市委市政府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走以绿色为底色的高质量发展之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要切实承担起环武夷山国家森林公园森林防灭火安全工作责任,结合实际深入思考分析并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严格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认真梳理总结本市的火灾特点及原因,抓住、管住产生问题隐患的关键因素,重点抓好林缘边、旅游景区、林区输配电设施及林区内施工作业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整治。要加强与武夷山国家公园、铁路等部门的联合整治,形成工作合力,落实清单化闭环管理,真正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打好森林防火工作的主动仗。

严格林区火源管控工作。林业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强化源头管控,严把审批管,督促规范用火、安全用火。要严肃处理高森林火险期禁火期内的违规违法野外用火行为,落实“三不放过”要求,做到违规违法用火处理有闭环管理、有台账备查,做到令行禁止,确保禁火期内不冒烟、不见火。

严格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采伐审批前,林业主管部门要告知疫木和疫区管理相关规定,督促业主签订安全采伐承诺书,督促业主在组织挖掘机上山前务必到所在地林业工作站履行批准程序;林业工作站应做好采伐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交底工作,采伐过程中,乡镇林业工作站要组织责任片区的护林员等监管施工作业情况;集体林经营者要对伐前、伐中和伐后严格履行管理职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强化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加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切实满足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的要求。同时,按照《南平市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试行)》,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完善森林火灾处置办法,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补充扑火物资装备。

加强森林防火宣传。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及时播放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预警信号。要扎实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加强对森林防火重要性、防火知识、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的宣传。让群众真正受到教育,从中吸取教训,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提高森林防火意识。

FD10215 | 2022_福建南平武夷山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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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主动公 开事项目录

索 引 号:NP00101-1103-2022-00215

发文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22-12-30

发文字号:南政综〔2022〕192号

有效性:有效

内容概述: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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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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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提请审查批复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南应急综〔2022〕12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性质认定、责任处理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二、请有关单位依照职责权限做好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追责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防范措施,并将落实情况抄告市应急管理局。

三、森林火灾调查结案后一年内,要组织开展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武夷山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森林火灾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承担起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进一步防范化解森林火灾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此复。

附件: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0月12日上午9时许,武夷山市洋庄乡东村村龟仔山发生森林火灾,下午17时30分许,现场明火扑灭,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292亩,未造成人员伤亡。

火灾发生后,南平市人民政府对该起森林火灾提级调查,成立以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森林消防支队、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与。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调阅相关资料、调查评估和专家论证以及综合分析,查明了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形成了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一)火灾发生位置及火灾面积

起火位置位于洋庄乡东村村洋中坂自然村龟仔山(土名)打铁垅132林班1大班1、4小班附近新开采伐便道尽头左前方约5米(武夷山市文亮家庭农场通往忠忠砖瓦厂道路上方)的黑色橡胶软芯电缆线(以下简称电缆线)脱节断烧处,周边主要树种为杉木和马尾松。森林火灾面积采用GPS实测为292亩,其中受灾面积269亩、过火面积23亩,火灾林地具体分布:东村村132林班1大班1小班面积104亩,132林班1大班4小班面积30亩,131林班11大班1、2小班面积9亩;四渡村,146林班1大班11小班面积130亩,146林班1大班1小班面积5亩;洋庄乡洋庄村龟仔山116林班11大班2、3、4、5小班面积14亩。

(二)发生火灾天气情况

10月12日,武夷山市洋庄乡白天天气晴,无降水,最高气温25.8℃,最低气温8.3℃,9时相对温度43,风速0.7m/s,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高,干旱等级为重旱。

(三)有关经营单位情况

1.武夷山市文亮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经营者蔡文亮(家庭农场实际经营为蔡小亮,以下均表述为蔡小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82MA35C0G04W,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家禽饲养、牲畜饲养、水产养殖,一般项目:茶叶种植、园艺产品种植、人工造林、水果种植、谷物种植、休闲观光。经营场所:武夷山市洋庄乡东村村洋中坂9号,养殖场所地址:洋庄乡东村村洋中坂自然村龟仔山打铁垅。

2021年3月份左右,蔡小亮在洋庄乡东村村洋中坂自然村龟仔山打铁垅建设了养殖场用房。2021年11月,洋庄乡人民政府收到武夷山市自然资源局下发《2019年8月至2021年上半年土地卫片图斑》,图斑监测面积3.07亩,包含蔡小亮建设养殖场用房。2021年12月29日,洋庄乡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图斑内违章建筑物,但未按《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将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告知供电部门,家庭农场用电未及时注销埋下用电安全隐患。

2.武夷山市忠忠砖瓦厂(以下简称“砖瓦厂”)

砖瓦厂经营者江家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82MA356NGK8D,经营范围:砖瓦制造、砖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场所:武夷山市洋庄乡西际村凤凰新村23号(砂石料生产场所位于洋庄乡四渡村),机制砂生产场所地址:洋庄乡四渡村龟仔山骑龙山打铁垅附近,参股经营人员陈建华、吴启东。

2021年11月18日砖瓦厂因未经规划审批违法建设的问题被强制停止供电,2022年2月因看场等用电需求,与蔡小亮家庭农场协商私拉一条电缆线。

(四)电力设施情况

2021年1月12日洋庄乡东村村村民蔡小亮以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用电)向洋庄乡供电所提交了三相(380V)用电申请,1月13日洋庄乡供电所在10KV坑口线龟仔山配变#A03-2杆处接出三相电安装表计,约2日过后家庭农场架设好表后输电线路(包括:4根电线杆、绝缘导线约280多米)。表后输电线路架设好后家庭农场联系供电所现场察看,供电所派网格员对表后输电线路进行察看,经察具备输电条件后便正常供电。

2022年2月份砖瓦厂股东吴启东与家庭农场蔡小亮协商,同意砖瓦厂从家庭农场第4根电杆下开关箱私拉一条长150米左右的电缆线至砖瓦厂违规转供用电。同时,吴启东从2月起通过微信不定期转账给蔡小亮用于电费缴纳。该电缆线长期带电敷设在山林里,直至10月12日森林火灾发生,均未采取支撑和防护提醒标识。

发生森林火灾后现场勘察,现场为一根六平方电缆线,由用户蔡小亮家庭农场配电箱引出,横置在家庭农场与砖瓦厂的林地间,电缆线接头有被外力拉扯造成断裂的痕迹,电缆线脱节断烧处被严重烧焦。

(五)洋庄乡东村村松毛线虫病死树采伐项目承包及采伐相关情况

2022年5月13日东村村委会通过招投标方式与东村村村民丁巍签订了《东村村松毛线虫病死树采伐协议》(以下简称疫木采伐项目),承包东村村集体林权林地面积675亩,采伐证号:00532368(35亩)、00532372(121亩)、00532377(104亩)、00532425(169亩)、00524240(122亩)、00532371(64亩)、00532369(43亩)、00532370(17亩),砍伐数量2553.8立方米,承包金额贰拾万元人民币。2022年5月13日丁巍与彭有禄签订疫木采伐项目转让协议,转让金额贰拾万元人民币。

2022年7月17日武夷山市林长办公室下达了《关于全市暂停松林改造采伐的紧急通知》,至10月11日上午,东村村疫木采伐项目承包人彭有禄接到洋庄林业工作站电话通知“可以进行疫木采伐”,彭有禄于当日傍晚安排运送挖掘机至作业点洋庄乡东村村龟仔山(土名)东南侧打铁垅132林班1大班4小班附近,次日准备便道施工作业工作。10月12日7时30分许,彭有禄在口头交代挖掘机驾驶员周仕龙挖掘作业便道相关事宜,未向洋庄林业工作站备案,前往东村村委员会同村书记蔡荣妹、支委林和平商量疫木采伐相关及其他相关事宜。9时许,彭有禄接到挖掘机驾驶员周仕龙电话称作业区域发生火灾。

二、火灾发生及扑救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2022年10月12日上午7时30分时许,洋庄乡东村村疫木采伐项目承包人彭有禄带领挖掘机驾驶员周仕龙和苏善铃前往疫木采伐项目现场洋庄乡东村村洋中坂自然村龟仔山打铁垅132林班1大班1、4小班附近,口头交代挖掘机驾驶员周仕龙挖掘作业便道相关事宜后离开并前往东村村委会,随后挖掘机驾驶员周仕龙按照要求开始作业。至9时许发现山场杂草中有根电缆线影响作业,欲将电缆线移开挂到树上,在拉扯电缆线过程中,电缆线接头在外力作用下脱落产生电火花,点燃周边干草引发森林火灾。

(二)扑救过程

2022年10月12日9时16分许,洋庄乡四渡村挂点领导、乡纪委书记张振,洋庄乡分管消防副乡长吴文翔分别接到村干部和护林员的火情电话,立即赶往现场,并组织乡消防员及现场人员实施灭火。洋庄乡党委书记李艳接到火情电话于上午9时30分许到达现场,并调度各村应急队员、乡民兵、护林员赶赴现场参与灭火。

10月12日9时22分许,武夷山市森防办值班室接到119报告,称洋庄乡五渡桥附近发生森林火情。市森防办值班室立即调度洋庄乡政府值班室电话、洋庄乡政府武装部长王智群及洋庄林业工作站站长季永超赶往现场处置,并向武夷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武夷山市应急局局长金诚凯报告;9时27分,经洋庄乡武装部长王智群反馈市森防办值班室,起火原因可能是电线短路引发的森林火灾;9时28分,武夷山市森防办值班室调度供电公司科室负责人江周勇和林业局分管领导罗瑞有,要求立即派人处置;10时02分,武夷山市森防办向南平市森防办、武夷山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经武夷山市森防指会商研判,启动森林火灾二级响应并要求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林业局派人进驻指挥部,做好与火灾现场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10时10分,市森防办值班室先后向吴屯乡、岚谷乡、上梅乡、崇安街道、新丰街道、公路局要求向火灾现场增援扑火队伍,并请示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10时19分,武夷山市应急局副局长朱潇楠赶往火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10时20分,武夷山市市长谢启龙赶赴现场成立了现场指挥部并任总指挥长现场指挥扑火(下设现场综合协调、后勤保障、秩序维稳、医疗救护、扑火5个小组)。

10月12日17时30分许,现场明火扑灭。

三、火灾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周仕龙在进行挖掘作业过程中看到电缆线影响作业,在未确认电缆线是否带电又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拉扯带电电缆线导致接头短路,产生电火花引发森林火灾。

(2)间接原因

洋庄乡东村村民委员会。其与蔡小亮家庭农场签订的《拆除、帮扶协议》违规承诺,蔡小亮未及时注销用电;未履行对疫木采伐项目跟踪监督管理职责,“包而不管、以包代管”;未按照《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挖掘机上山开垦林地行为的通告》(武政告〔2014〕30号)文件要求,督促采伐承包人向洋庄林业工作站报备挖掘机上山开垦林地事宜;森林火险橙色预警期间,组织本村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家庭农场与砖瓦厂林区间私拉乱接电缆线。

洋庄林业工作站。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抓好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林木采伐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南林防〔2022〕1号)和《关于规范挖掘机上山开垦林地行动的通告》(武政告〔2014〕30号)文件要求不到位,2022年未对洋庄疫木采伐工作实行清单化闭环管理,对彭有禄未经批准擅自安排挖掘机上山作业的行为失管;森林火险橙色预警期间,安排部署护林员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不力,未建立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台账,未加强护林员巡护管理工作,10月8日-12日护林员上线率较低分别为72.58%、79.03%、59.68%、79.03%、67.73%。

洋庄供电所。组织开展电力线路安全隐患巡查不力,长期未对家庭农场表后长距离输电线路及用电规范情况进行巡查,未发现用户违规私拉电缆、转供电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

武夷山市洋庄乡人民政府。未按《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对东村村家庭农场违建进行处置,未将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告知供电部门,以致家庭农场用电未注销,埋下用电安全隐患;森林火险橙色预警期间,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未建立并完善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台账;督促、指导及检查洋庄林业工作站落实疫木采伐和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

武夷山市林业局。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全面不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抓好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林木采伐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南林防〔2022〕1号)文件不到位;督促、指导及检查洋庄林业工作站做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及检查林业工作站落实野外用火管控工作不到位,未按《武夷山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野外用火管控的通知》文件要求建立护林员野外用火巡查情况的台账;森林火险橙色预警期间开展森林防火督导工作不到位,未建立督导检查问题及整改台账。

武夷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电力行业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电力企业加强对用户端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进行巡查,特别是未将表后长距离输电的用户列入重点巡查工作范围并监管到位。

(三)森林火灾性质认定及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认定,武夷山市洋庄乡“10·12”森林火灾是一起用户私拉乱接电缆线,电缆线受人为外力作用导致短路,产生电火花引发的较大森林火灾,直接经济损失35.4271万元。

五、对森林火灾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周仕龙,三明大田人,洋庄乡东村村疫木采伐项目挖掘机驾驶员。在挖掘施工便道作业过程中在未确认电缆线是否带电和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拉扯带电电缆线,导致接头短路产生电火花引发森林火灾,建议由武夷山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彭有禄,南平武夷山人,洋庄乡东村村疫木采伐项目承包人。未经洋庄林业工作站批准擅自组织挖掘机及人员上山作业,且未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洋庄乡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等。

蔡小亮,南平武夷山人,家庭农场实际经营人。违规同意吴启东从养殖场配电箱私拉电缆至忠忠砖瓦厂使用,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洋庄乡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等。

吴启东,南平武夷山人,砖瓦厂股东。违规从养殖场配电箱私拉电缆至忠忠砖瓦厂使用,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洋庄乡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等。

林和平,中共党员,洋庄乡东村村委员会支委、林政员。对东村村疫木采伐项目跟踪管理不力,未督促承包人将挖掘机上山作业相关事宜向林业工作站报告批准;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家庭农场长期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蔡荣妹,女,中共党员,洋庄乡东村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东村村委员会在与蔡小亮家庭农场签订的《拆除、帮扶协议》违规承诺,蔡小亮未及时注销用电;对疫木采伐项目“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对疫木采伐过程监督管理不到位;部署安排东村村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蔡书文,中共党员,洋庄乡供电所外勤班长(原副所长),组织开展电力线路巡查工作不到位,长期未对家庭农场表后长距离输电线路及用电规范情况进行巡查,未发现用户违规私拉电缆、转供电行为,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季永超,中共党员,洋庄林业工作站站长。未对全乡疫木采伐工作进行清单化闭环管理,对彭有禄擅自安排挖掘机上山作业的行为失管;组织护林员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不力,未建立并完善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台账,10月8日-12日洋庄乡护林员上线率较低仅为72.58%、79.03 %、59.68%、79.03%、67.73%,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陈超,中共党员,洋庄乡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原分管国土、建设、行政执法等工作。组织开展拆除家庭农场违章建筑工作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东村村养殖场拆除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告知供电部门,以致家庭农场用电未注销,埋下用电安全隐患,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江磊,中共党员,洋庄乡党委宣传委员,原分管安全生产、挂点东村村等工作。督促、指导及检查东村村委会履行疫木采伐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森林火灾隐患未实行清单化闭环管理,未发现家庭农场长期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王智群,中共党员,洋庄乡党委委员、人武部长,分管林业(含森林防火)等工作。督促、指导及检查林业工作站开展疫木采伐、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及护林员管理工作不到位;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森林火灾隐患未实行清单化闭环管理,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许奶铃,中共党员,武夷山市林业局防灾减灾办副主任。开展野外用火管控工作不扎实,督促、指导及检查林业工作站野外用火管控工作不扎实,未按《武夷山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野外用火管控的通知》要求建立护林员野外用火巡查情况的台账;森林火险橙色预警期间开展森林防火督导工作不到位,未建立督导检查问题及整改台账;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全面不深入,督促、指导及检查洋庄林业工作站做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罗瑞有,中共党员,武夷山市林业局二级主任科员,分管森林防火工作。检查防灾减灾办落实森林防火各项工作不到位,国庆节期间组织开展森林防火督导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及检查洋庄林业工作站做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陈闽清,中共党员,武夷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电力执法办公室。未能有效督促指导电力企业加强对用户端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进行监管,特别是未将表后长距离输电的用户列入重点巡查监管对象,建议移交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处理。

(2)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建议武夷山市洋庄乡东村村向洋庄乡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讨,并由武夷山市洋庄乡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建议武夷山市洋庄林业工作站向林业局作深刻书面检讨,并由武夷山市林业局通报批评。

建议武夷山市洋庄供电所向国网武夷山市供电公司作深刻书面检讨,并由国网武夷山市供电公司通报批评。

建议武夷山市洋庄乡人民政府、林业局、工信局向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讨,并由武夷山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五、森林火灾防范和整改措施

提高森林防灭火思想认识。2019年以来武夷山市共发生5起森林火灾,充分暴露出对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火灾防控工作薄弱。武夷山市委市政府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走以绿色为底色的高质量发展之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要切实承担起环武夷山国家森林公园森林防灭火安全工作责任,结合实际深入思考分析并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严格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认真梳理总结本市的火灾特点及原因,抓住、管住产生问题隐患的关键因素,重点抓好林缘边、旅游景区、林区输配电设施及林区内施工作业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整治。要加强与武夷山国家公园、铁路等部门的联合整治,形成工作合力,落实清单化闭环管理,真正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打好森林防火工作的主动仗。

严格林区火源管控工作。林业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强化源头管控,严把审批管,督促规范用火、安全用火。要严肃处理高森林火险期禁火期内的违规违法野外用火行为,落实“三不放过”要求,做到违规违法用火处理有闭环管理、有台账备查,做到令行禁止,确保禁火期内不冒烟、不见火。

严格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采伐审批前,林业主管部门要告知疫木和疫区管理相关规定,督促业主签订安全采伐承诺书,督促业主在组织挖掘机上山前务必到所在地林业工作站履行批准程序;林业工作站应做好采伐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交底工作,采伐过程中,乡镇林业工作站要组织责任片区的护林员等监管施工作业情况;集体林经营者要对伐前、伐中和伐后严格履行管理职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强化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加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切实满足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的要求。同时,按照《南平市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试行)》,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完善森林火灾处置办法,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补充扑火物资装备。

加强森林防火宣传。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及时播放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预警信号。要扎实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加强对森林防火重要性、防火知识、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的宣传。让群众真正受到教育,从中吸取教训,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提高森林防火意识。

FD10216 | 2022_福建厦门思明龙华路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厦门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厦门市思明区龙华路23 号 “5.1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厦门市思明区龙华路23 号“5.10”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 年9 月

2 - 2022 年5 月10 日04 时许,思明区龙华路23 号一层及夹层 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60 平方米,造成3 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这起火灾事故,崔永辉书 记批示:“我市出租屋火灾隐患需引起高度重视!请消防部门迅 速查明原因,并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彻底整改。思明区安排专 人处理善后事宜。”黄文辉市长批示:“迅速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善后、安抚家属。近期我市火情多发,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举一反 三、深刻汲取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排查整改火灾隐患,确 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大局安定稳定!” 根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 87 号)《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 89 号)《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火灾延伸调查实施细则》(闽消 〔2020〕260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 了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消 防救援支队和思明区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5.10”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量原始资料,对相关人员 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 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 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火

3 - 灾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事故场所(建筑)基本情况 火灾事故场所位于厦门市思明区龙华路23 号一层及夹层, 建筑面积126 ㎡。起火场所所在建筑位于厦门市思明区龙山综合 区安居工程A1 组团18 号楼,建筑地上6 层,无地下室,砖混 结构,建筑高度20.3m,于1995 年建成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 审批手续完整,审批时使用功能为店面,火灾时实际使用功能为 居住场所,未作为店面使用。龙华路23 号一层及夹层位于建筑 主体东北角处,东面毗邻龙华里21-102 号日用品店;西面毗邻 龙华里23-101 号菜鸟驿站;南面为小区中庭;北面为龙翔路市 政道路。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厦门市思明区龙华路23 号一层及夹层共住有王、汪、 周、汪4 人,其中王、周、汪3 人2022 年5 月10 日 当晚宿于夹层房间,汪在外未归。5 月10 日3 时50 分许3 时 58 分56 秒,龙华路23 号大厅监控发现一层会客厅花盆底部和 玻璃门出现火光映射;5 月10 日4 时许,保安沈路过龙华路 23 号闻到烧焦味,但看不到哪里着火;4 时02 分08 秒,隔壁菜 鸟驿站门口监控发现后发现龙华路23 号门口出现轻微烟气;4 时08 分26 秒,汪归家在龙华路门口发现火情,打开门进去扑 救;4 时09 分50 秒,汪**扑救未果跑出门口,发现3 人在店面

4 - 夹层保姆房窗户处呼救;4 时12 分,保安沈**听到叫声,下楼 发现火情并报警;4 时19 分许,湖里区江头消防救援站第一时 间到场后,发现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4 时35 分许,明火 被扑灭,现场3 名被困人员已无生命迹象。 (二)火灾救援情况 2022 年5 月10 日4 时12 分,厦门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 心接到报警称厦门市思明区龙华路23 号一层及夹层发生火灾, 指挥中心第一时间调集特勤一站、江头站等2 个消防站、7 辆消 防车、42 名消防员到场施救。支队全勤指挥部第一时间遂行出 动,到场组织指挥。4 时19 分许,湖里区江头消防救援站到场, 立即部署展开灭火救援,控制火势向外向上蔓延,并同步进行破 窗救人;4 时23 分许,进行内攻灭火;4 时25 分许,现场火势 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温度极高,无法抵近作业,战斗小组依托水 枪阵地交替掩护开展内攻灭火救人工作;4 时27 分许,内攻搜 救组深入房内开展灭火救援,发现3 名被困人员均已无生命迹 象;4 时28 分,继续清理楼内残余火点;4 时35 分,明火被扑 灭,现场转入清理阶段。 三、事故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 该起火灾造成龙华路23 号夹层内3 人死亡,过火面积约80 ㎡,烧毁、烧损龙华路23 号店面及夹层内的家具、家电、衣物 和日用品等,另有若干陶瓷、古玩字画、工艺品等私人珍藏品(真 伪不详)。

5 - (一)亡人情况 1.王,女,42 岁,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 系起火建筑房屋承租人。 2.周,女,57 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319********, 系死者汪保姆。 3.汪,女,2 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0320******, 系死者王女儿。 (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根据当事人申报,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 规定进行统计,该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为287.73 万元。 四、起火时间、部位和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 火灾发生后,厦门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启动火灾调查应急预 案,调集支队火灾调查骨干组成员、思明大队监督人员21 人开 展火灾原因调查。调查期间,火灾事故调查组积极与厦门市公安 局刑侦支队、思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嘉莲派出所沟通协作,共 同推进火灾调查工作。调查组对报警人、知情人、参与火灾扑救 人员、周边群众和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等29 人进行了询问,制作 询问笔录共43 份;按照火灾调查现场勘验程序对现场进行了勘 验,对相关物证进行了提取和送检;组织3 人对现场进行指认, 开展火灾现场实验3 次;调取起火建筑内及周边14 路监控摄像 头进行调查分析。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6 - 综合报警记录、证人证言、宽带账号数据及视频分析,结合 火灾发生发展规律,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 年5 月10 日3 时50 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现场勘查、视频监控分析、询问笔录、调查走访,认定起 火部位为厦门市思明区龙华路23 号一层会客厅,起火点为一层 会客厅根雕茶桌下方地面处。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综合证现场勘验痕迹、技术鉴定和证人证言、视频监控分析, 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系一层会客厅根雕茶桌下方地面处的电 陶炉持续干烧发热所致。具体的火灾原因分析如下: 1.直接原因 可以排除人为纵火、雷击、外来飞火、自燃、敬神香火、遗 留火种、电气线路故障、电热水壶故障的可能性,可以认定为一 层会客厅根雕茶桌下方地面处的电陶炉持续干烧发热,引燃周围 可燃物蔓延成灾。 2.间接原因 (1)防火安全意识淡薄,用电设备未切断电源。该起火灾中 放置在茶桌下的电陶炉未切断电源是引发火灾的诱因之一。该电 陶炉在火灾前一个多月就已发现开机后不会自动停止加热,但场 所居住人员未引起足够重视,为火灾的发生埋下隐患。电陶炉在 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放置在根雕茶桌下方,周边存放较多可燃

7 - 物,形成蓄热和火灾蔓延的途径。场所居住人员睡前未检查起火 部位处的排插和用电设备是否均已断电,未能及时发现电陶炉通 电发热的情况。 (2)擅自改变场所设计使用功能,夹层设置影响逃生的防盗 网。起火场所原设计为店面,承租人擅自改变场所设计使用功能, 将店面作为居住场所使用。夹层所有外窗均设置金属防盗网,仅 在夹层餐厅外窗防盗网上开设逃生口,但该逃生口被螺丝卡住无 法开启。场所一层发生火灾后,夹层唯一的疏散楼梯被火势和烟 气封锁,夹层外窗设置的防盗网导致人员受困无法逃生。 (3)火灾发现晚报警晚,逃生自救能力差。火灾发生在凌晨, 夹层内人员正处于沉睡阶段,未能及时发现烟气,未能及时报警, 失去了逃生自救的最佳时机。火灾发生后疏散楼梯被火势和烟气 封锁无法向下逃生的情况下,夹层遇难人员未选择相对安全的主 卧阳台,而选择受火势威胁大的保姆房进行避难,进入保姆房后 也未将房门及时关闭以阻挡火势和烟气蔓延的速度,降低了火灾 生还机率。汪返回住所时,二楼餐厅外窗已在冒烟,其进入一 层尝试灭火无果,撤离至室外后,发现手机没电,才由周边群众 报警。 (4)未在第一时间疏散人员,初起火灾扑救措施失当。汪 在火灾前晚聚餐时大量饮酒,造成其行为能力和判断力下降,开 启一层卷帘门后未第一时间叫醒夹层人员进行疏散,先进行灭 火。在场所一层门口内侧设有灭火器的情况下,未立即使用灭火

8 - 器灭火,而是通过一层卫生间和鱼缸取水灭火,影响了灭火效果, 延误了扑救初起火灾的时机。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较大火灾 事故。 六、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情况 调查组通过书面函询、调阅资料、现场走访、调查询问等方 式,对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了延伸调查。 (一)第三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方面 厦门安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莲街道办事处购买安全生产 技术服务,指派6 名安全生产协管员协助嘉莲街道办事处开展安 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协管员日常工作任务由嘉莲街道指派 并进行管理,按照两人一组,每组每周40 家单位(场所)的任 务量在街道范围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排查明细清单每周汇总报 送嘉莲街道。 存在的问题:一是复查机制不科学。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上报 街道后,未按整改期限进行跟踪复查。社会单位场所多,排查周 期长,复查机制不科学、不合理,导致大量前期排查的安全隐患 长时间未复查销号,未能及时形成闭环。2021 年1 月13 日,安 全生产协管员排查时发现存在灭火器失效的问题并责令于2021 年1 月27 前整改,但截至龙华路23 号发生火灾当天,仍尚未有 复查记录。二是排查流于形式。2021 年1 月13 日,安全生产协

9 - 管员曾对龙华路23 号开展过排查,但未将该店面夹层外窗设置 有防盗网的情况纳入排查。 (二)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方面 1.莲花五村社区居委会。按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 施和要求,划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区,明确网格管理人员 及其工作职责。广泛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 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存在的问题:一是开展日常网格排查不够到位,已发现该店 面改为居住场所使用未引起高度重视,未向街道或城管执法部门 报告;二是社区《安全基础排查表》已将“外窗是否设置逃生、 灭火救援障碍物”纳入检查内容,但社区网格排查流于形式,对 起火建筑沿街店面夹层外窗设置防盗网的情况未真正进行排查 和宣传教育;三是消防宣传教育质效不高,火灾当事人消防安全 意识十分淡薄,逃生自救能力差,发现火灾后,在场所配有灭火 器的情况下毫无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的意识;四是社区微型消防 站形同虚设,只要求队员平时手机保持畅通,未实行24 小时值 班值守,不具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未能发挥微型消防站“打 早灭小”的作用。在该起火灾事故中,社区微型消防站队员接到 通知从家中赶到现场时,消防救援站已扑灭火灾,社区微型消防 站未能发挥作用。 2.嘉莲街道办事处。明确综合治理办公室牵头负责消防工 作,定期召开会议部署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网格化管理,明

10 - 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措施,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存在的问题:一是未按规定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 部署主要依托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二是未对第三方安全生产服 务机构进行规范、有效管理考评。街道一级日常消防安全排查主 要依托购买服务的厦门安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 名安全生产协 管员,但街道对安全生产协管员隐患复查机制不科学、不合理的 问题失察,导致大量前期排查的安全隐患长时间未复查销号,未 能及时形成闭环,对安全生产协管员上报的安全隐患跟踪不到 位。未将“外窗是否设置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纳入第三方安全 生产协管员排查检查内容;三是对社区消防网格排查、宣传教育 等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四是对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重视不够, 经费投入不足,对社区微型消防站形同虚设的问题未予重视。 3.思明区城市管理局嘉莲行政执法中队。根据《嘉莲街道党 工委嘉莲街道办事处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 双责”的通知》(厦思嘉工委[2022]21 号),嘉莲城管执法中队 负责对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场所的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存在的问题:对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场所排查整治不 力。嘉莲城管执法中队日常巡查以路面和建筑外围市容、违建方 面的巡查为主,对建筑内部擅自改变设计使用功能的查处主要依 靠举报投诉。2021 年以来对起火场所所在建筑沿街外围开展过 多次市容巡查和举报核查,但未能发现起火场所改变设计使用功

11 - 能的问题。 4.思明区消防救援大队。按规定履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 室职责,推动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部署消防工作,2021 年来 多次牵头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每月按计划依法对社会单位开 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定期对街道、社区、派出所和行业部门进行指导培训。 存在的问题:对嘉莲街道、五村社区消防工作开展情况掌握 不全面,指导培训不够深入,消防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有待进一步 扩大。 5.思明区人民政府。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 防工作联席会议、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定期 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2021 年来多 次牵头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每年对区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 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进行检查考评。 存在的问题:对区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制的检查、考评不够深入细致,对各部门及嘉莲街道履职情况 掌握不够,督促检查不力。对社区微型消防站经费投入不足,对 社区微型消防站形同虚设的问题失察失管。 七、事故处理建议 (一)案件移送情况 该起火灾因电陶炉火灾前未切断电源,设备长时间处于通 电状态,持续干烧发热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造成3 人死亡,

12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 号)第三条的规定已移送公安机 关。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其他处理建议 王**,思明区龙华路23 号的承租人,擅自改变建筑设计使 用功能,将店面改做居住场所使用,违反了《厦门市物业管理若 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 再追究责任。 (三)对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1.思明区人民政府。建议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2.嘉莲街道办事处。建议责成其向思明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 检查,并由思明区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3.莲花五村社区居委会。建议责成其向嘉莲街道办事处作出 书面检查,并由嘉莲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 4.思明区城市管理局嘉莲行政执法中队。建议责成其向思明 区城市管理局作出书面检查,并由思明区城市管理局进行约谈。 5.思明区消防救援大队。建议由厦门市消防救援支队进行约 谈。 6.厦门安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议由委托单位嘉莲街道办 事处提出处理措施。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3 - 针对事故中所暴露的问题,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深刻吸取 教训,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要以当前 全市正在开展的消防安全三年专项整治、安全检查百日大会战等 工作为抓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具体工 作建议如下: (一)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区政府、各单位要认真 研判当前火灾形势,瞄准突出问题,压实“四方责任”,确保责任 到位,预防到位,防止重大问题发生。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充 分发挥平台作用,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始终保持火灾隐患 排查整治高压态势;消防救援机构要落实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 能,统筹指导行业部门、精准发力;各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消 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 施办法》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不折不扣的开展本行业、 系统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坚决清理行业消防隐患;各区要组织街 道、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 消防管理职责,督促居(村)民落实防火安全公约,加强开展日 常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要科学系统推进火灾高发频发领域治理工作。各区要 以文明城市创建、出租房治理等工作为突破口,按照“先易后难、 先急后缓”两个原则,优先抓好消防安全隐患点排查整治,全面 开展以老旧小区、城中村、出租屋为重点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加 快城中村“补短板”,加强水源、道路、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14 - “保命墙”、简易消防设施等建设,夯实消防安全基础。加强大数 据、物联网等“智慧消防”科技手段的运用,实施消防安全监管服 务,提升安全管控效率和精准预警效能。针对电气火灾频发的情 况,各区政府要重点围绕老旧居民楼违规用火用电,电线老化等 问题,加快推进老旧城区的线路改造,整治乱拉乱接电气线路问 题,杜绝不安全因素;针对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和违规设置影 响逃生防盗网等行为,各区政府要统筹调度各部门联合行动,发 动群众群防群治,科学改造店面防盗网,打通应急逃生通道,组 织拆除防盗网或开设易于开启的逃生窗口,切实有利于人员疏散 逃生,坚决杜绝“小火亡人”事故发生。 (三)要打通基层火灾治理“最后一公里”。各区政府特别是 思明区人民政府要针对这起火灾事故暴露出的街道基层消防组 织机构不健全、专职力量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第三方机构 管理质效不高等瓶颈性难题,加快推进基层消防组织和消防力量 建设,尽快落实人员、装备、经费,打通基层火灾治理“最后一 公里”。要结合消防行政执法事项赋权工作,加强对基层人员的 消防安全培训指导,切实提升综合执法人员的业务素养和履职能 力,充分发挥“消防安全明白人”在基层火灾治理工作中的引领作 用。要切实履行委托单位职责,规范、科学、加强对第三方机构 的日常管理考评,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切实发挥第三方机构 的专业优势,提升安全监管质效,筑牢安全生产“防火墙”。

15 - (四)要加强针对性的社会化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各 部门要积极拓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广度与力度,要重点针对老旧 居民住宅、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出租屋、“九小”场所等居住、租 住人员特点,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开展火灾案例警 示教育和“消防安全送上门”,以案说法、以案明责、以案为戒, 普及安全用火用电常识、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技 能,切实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各区要大力推进小型消 防站、社区(村居)微型消防站建设,按要求配齐配强人员力量、 器材装备,配备适用于城中村道路的小型消防车辆。严格落实值 守备勤、管理训练、防火巡查、联勤联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将消防车通道畅通纳入微型消防站防火巡查职责,结合防火巡查 加强区域水源道路熟悉,确保消防车“进得去”,发挥微型消防站 最大效能,实现“打早灭小”的作用。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消防救 援站熟悉演练,完善多点调派的指挥调度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小 型站、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统筹调度、 检查考核,开展联勤联训联战,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及时有效处 置。

FD10217 | 2022_福建宁德福安兴龙工艺品3·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宁德市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3·17”较大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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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7日2时45分,宁德市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因木工雕刻机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443853元。

二、事故定性及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木工雕刻机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经综合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工作,认定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3年3月17日2时30分许;经逐层切割、剥离,对比铁皮、钢梁、钢柱、雕刻机等设备的倒塌变形方向及现场雕刻机上残留木板痕迹及铝板燃烧滴落痕迹,认定起火部位为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一层车间东南侧;起火点为一层车间内东南角处的自动雕刻机位置;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雷击、自燃、静电、外来飞火、遗留火种等原因,认定起火原因系木工雕刻机长期处于工作状态,发生故障后引燃雕刻机上堆积的大量锯末、木屑等可燃材料,由于无人看守,未能及时发现,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成灾。

三、事故暴露的问题

(一)事故单位主要问题

1.违法建设未及时整改。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违法建设。2020年1月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对金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福安市赛岐镇宅里村下邑地方集体土地(锦泰路257号)建设厂房非法占地立案查处。2022年5月6日,赛岐镇贴封条对其进行查封,但福安市兴龙工艺有限公司私自撕毁封条,仍继续违规生产经营,致使该违法建筑长期存在。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该企业未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实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在雕刻机曾发生过故障引发火灾的情况下,仍未引起充分重视,夜间雕刻生产未安排人员值班值守。在建筑内违规设置居住场所并安排员工住宿,且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住人区域和生产区域未进行有效防火、防烟分隔,导致火灾发生后未能得到控制,有毒烟气迅速扩散至住人区域,造成睡眠中的3人吸入有毒烟气死亡,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二)属地党委政府(组织)主要问题

1.福安市赛岐镇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在组织开展“两违”综合治理、房屋结构三年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对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处置不彻底,组织开展房屋排查摸底不全面。开展辖区“三合一”场所整治存在疏漏;在监督管理辖区内各类建筑中,未能全面掌握辖区内违建情况,未能发现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违建厂房封条撕毁,继续生产,对该违建厂房失察失管。

2.福安市赛岐镇宅里村:未认真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贯彻落实赛岐镇“两违”综合治理、房屋结构三年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中,未报告辖区内福安市兴龙工艺有限公司存在违建、“三合一”情况;未对列入整治重点的钢结构房屋进行逐栋排查;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问题

1.福安市自然资源局:2020年1月立案查处金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福安市赛岐镇宅里村下邑地方集体土地(锦泰路257号)建设厂房非法占地案,未对该案没收的“两违”资产(钢结构厂房)进行处置。2022年3月10日,将违法占用耕地卫片图斑(包括赛岐镇锦泰路257号)函告赛岐镇政府,未督促其派出机构赛岐镇自然资源分局跟踪该“两违”后续处置情况,未将该公司违建情况函告相关部门。

2.福安市住建局:在组织开展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等工作中,简单将监管任务要求下放传达给乡镇、村(社区),未认真复核乡镇、村(社区)摸排的情况,未能准确掌握房屋排查摸底情况。

3.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部署开展福安市经营性自建房、生产经营性租住场所等专项整治工作中,指导督促赛岐镇政府消防工作不到位,导致赛岐镇政府开展“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不彻底。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移交司法机关的人员(2人)

1.雷莲某,男,群众,现任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雷碧某系夫妻关系。未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违规建设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雷莲某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宁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福安市公安局启动司法程序进一步侦查。

2.雷碧某,女,群众,现任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该企业实际控制人雷莲某系夫妻关系。违规建设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雷碧某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福安市公安局启动司法程序进一步侦查。

(二)建议问责处理的人员(14人)

涉及宅里村村书记(兼村民主任)金某某、宅里村村干部金某某、赛岐镇社会治理办副主任(宅里村包村干部)金某某、赛岐镇宅里村包村干部缪某某、赛岐镇党委综治副书记孙某、赛岐镇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卓某某、赛岐镇副镇长黄某某、村建站工作负责人林某某、福安市自然资源局赛岐分局局长郑某某、赛岐镇人民政府镇长林某某、福安市自然资源局二级主任科员孙某某、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刘某某、福安市住建局副局长肖某,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参谋郭某某,建议移交宁德市消防救援支队纪委处理。

(三)事故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建议责令赛岐镇宅里村村委、赛岐镇人民政府向福安市人民政府做书面检查。

2.建议福安市自然资源局、福安市住建局向福安市人民政府做书面检查。

3.建议宁德市消防救援支队对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进行通报批评。

4.建议宁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全员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切实消除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要大力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结合企业实际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升企业自防自救能力。特别是福安市和赛岐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案为戒,开展现场警示教育,认真吸取教训,全面排查整改违章搭盖、擅自改变使用用途、违规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等隐患问题,全面降低单位火灾风险。

(二)加大“两违”建筑查处力度。福安市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总体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福安市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建、工信、应急、消防、供电等部门要相互配合,联合治理,形成合力,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健全完善“两违”的监管和查处机制,按照各自职能,加大对“两违”现象的打击力度;同时做好对属地政府的指导协助,规范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切实做好“两违”的全程管控,坚决把住源头、清理存量。对相关手续不完整,擅自建设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组织人员强制拆除。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报供水供电单位,对拒不整改的场所及时采取措施彻底予以根除。

(三)集中开展“三合一”专项整治。福安市各级各部门要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经验成果,按照福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重点加强对出租屋、加工企业、沿街店铺及其他火灾隐患突出的重点行业的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推动出租房、小作坊、小加工厂、厂房仓库等场所按照要求安装防火门、消火栓、消防卷盘、应急照明灯等消防安全设施,加强与“三合一”场所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力量建设,特别是村居微型消防站、乡镇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队伍建设。

(四)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典型安全生产案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安全生产提示、警示教育,增强群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积极发动综治网格员、志愿者等基层力量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基层安全防范意识和群众自防自救能力。要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及时举报和曝光严重的“两违”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并通过适当形式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查处情况,起到查处一批,震慑一片的作用,督促单位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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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218 | 2022_福建漳州龙海区白水镇郊边村73号民房1·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漳州市龙海区白水镇郊边村内人口73号民房“1.26”火灾事故调查的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12月10日

2022年1月26日03时50分,漳州市龙海区白水镇郊边村内人口73号民房发生火灾。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死亡1人。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约为11314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及市消防救援支队高度重视,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措施,着力防范“小火亡人”事故,严防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区消安委办公室迅速下发《火灾警示通报》,要求各乡(镇、场)要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各项工作责任到位。根据《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区政府迅速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区消安办主任、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效能办、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任成员,立即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查明事故的起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民房位于漳州市龙海区白水镇郊边村内人口73号,为单层砖木结构,总体呈倒“L”型排布,由北至南依次为杂物间、空置房间、客厅、卧室,西南角紧挨卧室处为厨房,漳州市龙海区白水镇郊边村内人口73号民房北侧与漳州市龙海区白水镇郊边村内人口21号民房相连,南侧为巷道,东侧为双层砖混结构民房,西侧为单层砖木结构民房。

(二)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陈大炉,男,1934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户籍所在地为:XXXX,现住址为:XXXX。死者陈大炉出过车祸后脑部萎缩,记忆力减退,曾多次走失致家属报警,其配偶甘玉英2021年12月5日去世后,陈大炉独自一人居住在漳州市龙海区白水镇郊边村内人口73号民房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该起火灾发生时未有人员发现,区消防救援大队亦未接警出动。2022年1月26日6时许,同村村民告知陈碧叶其公公陈大炉的房子在冒烟,火灾被发现时死者陈大炉卧室屋顶瓦砾已坍塌,火已熄灭,只有被烧过的木质材料在冒烟,陈碧叶及其丈夫陈福成和儿子陈锦杰用水管接水将冒烟的地方浇灭,陈大炉家属在外寻找陈大炉未果,对陈大炉卧室掉落的屋顶瓦砾进行清理发现死者陈大炉遗体,周围群众向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

事后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白水镇派出所电话称有一村民死亡,死者尸体有火烧痕迹,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派火灾调查人员赶到现场,与公安局刑侦大队、白水派出所民警,共同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三、火灾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火灾事故直接原因

1.起火原因

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现场指认等工作,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放火、电气线路故障、外来飞火、生活用火不慎、自燃等引起火灾,不能排除陈大炉卧室木床处的弱火源引燃周边的可燃物导致火灾。

2.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漳州市龙海区白水镇郊边村内人口73号民房为单层砖木结构瓦房,耐火等级低;陈大炉独自一人居住,火灾发生时,门窗处于关闭状态,未有人员及时发现;陈大炉生前出过车祸后,脑部萎缩,记忆力减退,年龄较大,日常起身行动及反应较为迟缓;陈大炉平时有收集杂物于住处的习惯,卧室内堆放的衣服、生活用品等可燃物较多。

(二)事故间接原因

该起火灾发生在白水镇郊边村,镇政府落实《2022年度白水镇党政领导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等文件要求不到位,未切实推动乡镇村(居)、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站、综治网格等基层力量开展农村火灾防控工作。郊边村农村火灾防控基础薄弱,日常开展网格化排查治理不扎实,发现火灾隐患和督促整改的能力不足,开展检查多停留于口头提醒,未有检查记录体现;在火灾发生前未建立独居老人、留守儿童、重症卧床人员、精神病患者等弱势群体居住场所消防安全排查台账,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重症卧床人员、精神病患者等弱势群体居住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不到位;火灾发生后长时间未有人员发现,未及时报告火警,村(居)防火巡查不到位。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针对白水镇对村(居)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的问题,建议由区消安办对白水镇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火灾警示教育约谈。

(二)针对白水镇郊边村村党总支书记陈XX对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存在失察漏管的现象,建议责成其向中共白水镇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针对白水镇郊边村分管消防安全的村党总支支委陈XX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跟踪督促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建议由白水镇纪委对其作出党纪处分。

(四)针对白水镇郊边村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建议由白水镇镇政府向所属的村(居)通报该起火灾,以起到警示作用。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火灾暴露出乡镇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基层消防监督力量薄弱、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家庭火灾隐患不同程度存在等问题。全区各乡(镇、场),特别是白水镇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规定,强化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一)严格消防责任落实,织好火灾防控基础网。各乡(镇、场)和各行业部门要严格对照《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进一步明晰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定期深入分析研判本辖区、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要依法督促辖区内相关单位、人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各项工作责任到位。各乡(镇、场)、各行业部门要以此为鉴,增强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切实落实好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防火自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类似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抓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织好火灾防控安全网。各乡(镇、场)、各行业部门要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结合消防安全整治三年行动和全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促稳定工作,深化火灾防控工作,持续开展拉网式排查检查。各乡(镇、场)要充分发挥乡镇、村居网格员作用,将“网格化”工作落到实处,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并将排查结果录入“网格化”系统,制定完整的隐患排查、整改、销号清单。要加强乡村家庭用火用电安全检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督促辖区企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动火灾隐患治理。强化独居老人居住场所、“三合一”场所、沿街店面等场所整治工作力度,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器和简易喷水灭火系统,鼓励、引导群众购买配备消防逃生面罩。

(三)狠抓消防宣传教育,织好火灾防控氛围网。各乡(镇、场)、各行业部门及企业要加强火灾风险预警和消防安全宣传提示,通过各种媒介平台广为传播,要加大常识性、提示性消防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的普及,加强对镇(村)网格员消防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的能力和水平。各乡(镇、场)针对排查出来的孤寡老人、留守儿童,要责任到人,做好点对点消防安全知识入户工作,提高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消防安全意识,消除住处的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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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

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5.17”较大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2-09-07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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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7日上午8时54分,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10万方调节池上方外包作业人员违规用氩弧焊对除臭设施风管漏点进行焊接施工时发生燃爆,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5#、6#池顶盖坍塌,池顶除臭装置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尹力书记、赵龙省长、郭宁宁常务副省长、林文斌副省长等领导第一时间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搜救失联人员,全力抢救受伤人员;严格救援现场管控,防止发生次生灾害;查明原因,举一反三,排查隐患,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做好善后工作。省委常委、市委林宝金书记、省应急厅伍斌厅长、吴贤德市长、省建设厅王明炫副厅长等领导到场指导应急救援。省消防救援总队高宁宇总队长、苏作琴副总队长率领总队全勤指挥部到场指挥救援行动。林中麟常务副市长全时指挥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城管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晋安区委区政府及多支民间救援队进行现场救援。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经市政府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城管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晋安区政府成立市政府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5.17”燃爆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3名专家参与调查,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专家论证、人员问询、调阅资料、问题核实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相关单位情况

(一)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2月21日,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徐国丹,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为35010010036****,注册地址为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洋里路16号综合楼一楼107室,经营范围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垃圾渗沥液收集及处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城市餐厨垃圾处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咨询服务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为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法人的全资子公司,10万方新调节池项目的实际管理单位。

(二)福建致辰宇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12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俞果,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为35010010043****,注册地址为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山路245号索高广场4#楼1层101单元,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海洋水质与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监测;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受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委托对10万方新调节池进行除臭设施提升。

(三)福建省伟邦市政环保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04-26,注册资本为3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刘建伟,经营状态为开业,工商注册号为35010010017****,注册地址为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611号福建高新技术创业园主楼4层北6房,经营范围包括市政、环保工程技术咨询、设计,市政、环保设备仪器仪表研发、推广、销售,环保生物废水处理剂的研发、推广、销售,市政环保工程承包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投资入股福建致辰宇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的10万方新调节池的除臭设施提升项目;受福建致辰宇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俞果委托,该公司工程师陈连文负责10万方新调节池的除臭设施提升项目具体管理。

(四)福州嘉鑫华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06-15,注册资本为2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罗维嘉,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为35012110023****,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林森大道28号,经营范围包括金属制品、工艺品、建筑材料、家具的加工;家具、文体用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的销售及通过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陈连文联系该单位为10万方新调节池除臭设施提升项目制作配套风管。

(五)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中心,该单位为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承担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作。设有6个内设机构,其中监督一科、监督二科、监督三科等3个监管服务科室负责监督检查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环保等工作。

二、基本情况

(一)项目情况

1、10万方新调节池项目

该项目业主为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中心,市水务集团为代建业主,新调节池于2018年12月建成,2020年1月16日市水务集团组织整体工程竣工验收,2021年10月9日组织工程环保竣工验收,实际管理单位为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

2、10万方新调节池除臭设施提升项目

2022年2月28日,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中心下达《关于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臭味整改的函》,要求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进行除臭整改,并列明7个臭源点,包括新调节池。

3月23日,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中心根据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仍有两处超标,向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下达《关于除臭效果的告知函》,要求继续整改,解决臭气问题。

4月10日,福建致辰宇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进行臭气监测,并出具《福州市红庙岭循环经济产业园恶臭走航垃圾渗滤液处理厂项目日报》。

4月15日,福建致辰宇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提交除臭方案,并同意在取得效果后签合同付费。

4月18日,福建致辰宇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场安装除臭设备,4月25日,完成安装,5月6日,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发现配套弯管有裂缝,5月16日上午,福建致辰宇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派人到现场查看,下午罗华云、张斌到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处理裂缝,由于弯管处裂缝较大,2人无法用管箍和橡胶条进行密封性处理,5月17日8点30分罗华云又带3名作业人员进场用氩弧焊焊接处理。

(二)事故经过

2022年5月17日8点30分,福州嘉鑫华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4名作业人员罗华云、朱发明、张斌、范文龙驾乘车号为闽AH838B的本田越野车到达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新调节池门口,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国丹上前询问,罗华云拿出手机,把手机里安排施工的记录翻给徐国丹看,其余3名作业人员先后从车上拿下气瓶、电焊机、电线、插排等物件进入新调节池门,到新调节池上方做作业准备。随后,徐国丹、罗华云、王其武、林晨亮陆续到新调节池上方。8点51分王其武清理完池顶垃圾手拿垃圾袋下池,徐国丹、林晨亮在池顶监督作业人员施工。8点54分,作业人员准备完毕,开始氩弧焊作业,朱发明、张斌用手扶风管,范文龙持焊枪操作,范文龙在焊第二下时风管发生燃爆,引爆新调节池5#、6#池内可燃气体,导致6#池顶盖撕裂,大面积坍塌,5#池顶盖部分坍塌,池上除臭装置构筑物断裂移位,朱发明、张斌、范文龙被倒塌的除臭装置构筑物埋压,徐国丹、林晨亮、罗华云掉落6#污水池,造成徐国丹、林晨亮、罗华云3人死亡,朱发明、张斌、范文龙3人受伤,5#、6#池顶盖坍塌,池顶除臭装置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9时14分,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调派新店站、特勤二站、特勤三站、特勤四站、三坊七巷站、上浦站、鼓山站、战勤保障处后援站、搜救犬队共计9个消防站、20辆消防车、100余名消防救援人员、3条搜救犬赶赴现场处置。同时市应急指挥部调动应急、公安、医疗、环保、燃气、排涝、民间救援队等联动单位参与处置。参与施救人员总人数达300余人。17日10时18分、10时38分、11时24分,3名被困人员陆续被救出,第一时间送医就诊,生命体征平稳。当晚继续搜救,18日6时许,发现3名被困人员,13时许,污水池中的3名遇难人员被成功转移至地面。

三、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不了解作业的风管内充满易燃易爆的混合气体,未办理动火作业证,在没有对需作业的不锈钢管道进行隔离、清洗、置换、监测的情况下,进行氩弧焊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四、间接原因

(一)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够健全,未与承包单位福建致辰宇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福建致辰宇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除臭设施提升项目施工及风管维保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监管,未对需动火作业的不锈钢管道进行隔离、清洗、置换、监测,未制止罗华云等4名工人携带焊接设备到易燃易爆区域违规动火作业。

(二)福建致辰宇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除臭设施提升项目施工和维保进行安全管理。未审核罗华云等4名工人的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告知罗华云等人调节池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未要求做好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致使罗华云等人在易燃易爆区域违规动火作业。

(三)福州嘉鑫华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罗华云带领未取得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范文龙、朱发明、张斌违规进行氩弧焊作业。

(四)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中心采取“1234安全工作法”,即一个核心目标,两条主线、三级监管、安全风险四级管控等措施对中心内所有企业进行三级安全日常监管。指导监督检查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不到位,对该公司在易燃易爆区域增设除臭设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

(五)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和有关安全专家,开展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监管工作。今年以来到事故发生前,机关领导、干部到红庙岭园区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累计22次。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不够到位,指导督促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中心和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浮于表面,未发现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未辨识出调节池内气体的易燃易爆风险。

(六)晋安区新店镇政府未对红庙岭园区内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不够到位。

五、事故性质

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5.17”燃爆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人员

(三)建议移送纪委监委进一步调查处理的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移交纪委监委部门进一步调查。

(四)建议由政府处理的单位

(五)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个人

七、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建设,强化外包队伍管理,强化作业管理。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作为安全生产首要工作来抓,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抓手,推动企业完善制度、建立体系,提升自我管理、自我运行水平。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全面细致地组织风险辨识,落实管控措施,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格作业审批,坚决杜绝违章操作。

(二)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市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责任,不断强化和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不断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强化安全监管力量,加大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问题。引导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通过依托专家查隐患、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指导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举一反三,防范类似事故发生。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社会面对污水处理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视,认清污水处理企业危害因素的复杂性和风险的巨大性,将污水处理企业纳入高危企业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导污水处理企业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特别是要进行系统的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做到“风险底数明,隐患及时清”,确保生产安全、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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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220 | 2022_秀山县中和街道教师小区3·25_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秀山县中和街道教师小区“3·25”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3月25日05时07分左右,秀山县中和街道教师小区E栋二单元5-3住宅发生火灾。火灾烧毁邱忠群住宅室内装修、家具、家电等,过火面积约88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273160元。

依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建议》《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了以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和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秀山县中和街道教师小区“3·2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县纪委监察委全程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对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交巡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中和街道办事处、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职情况调查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2022年3月25日05时07分,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秀山县中和街道教师小区E栋二单元5-3住宅起火且有人员被困。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3辆消防车、23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因爱琴海城市广场排水管网改线工程进行封闭施工,导致车辆绕道行驶(因绕道行驶导致到达现场时间多用时约50秒),05时19分,救援力量到场随即开展灭火行动,05时27分,现场发现一名死者,07时许灭火行动处置完毕。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起火建筑系重庆秀山五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四川众恒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重庆市黔江区五岳建筑有限公司承建,重庆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管理。起火建筑总占地面积7069.6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3139.14平方米,地上7层,砖混结构,地上1层为商业门面,2至7层为居民住宅,建筑高度22.05米,属于多层居住建筑,2007年1月18日,由原秀山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验收合格。

(三)管理使用情况。2012年至2018年6月由重庆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教师小区开展物业管理服务。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由重庆市秀山中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教师小区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截止2022年3月25日,火灾发生时,教师小区无物业管理单位,由业主委员会自治。

(四)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起火建筑为多层居住建筑,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系统,配备有消防水枪水带、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现场扑救火灾过程中,发现室内消火栓系统内无水。

(五)善后处置情况。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黄蓉,女,29岁),1人受伤(邱忠群,男,56岁)。火灾发生后,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中和街道办事处及中和派出所等相关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火灾救援、维护稳定和善后工作。

二、技术调查工作

火灾发生后,县消防救援大队迅速指派火灾调查人员到现场开展走访询问、现场勘验等工作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市消防救援总队报告启动战区火灾调查协作机制。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于2022年3月25日05时07分接到报警;询问刘春英(5-3住宅住户)于04时40分左右发现冒烟起火,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04时35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经调查访问,刘春英(5-3住宅住户)证实,刚发现起火时,仅E栋二单元5-3住宅客厅起火,其余部位尚未过火;经现场勘查,E栋二单元5-3住宅客厅、客厅阳台、杂物间、卧室有烟熏过火痕迹,厨房房门受火势和高温影响变形,外表面有明显碳化痕迹。客厅、客厅阳台的燃烧损毁程度和烟熏痕迹均反映起火部位位于E栋二单元5-3住宅客厅。因此,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教师小区E栋二单元5-3住宅客厅。

(三)起火点的认定。经现场勘查,可见E栋二单元5-3住宅客厅西侧燃烧烧毁程度和烟熏痕迹较住宅内其他房间和客厅其他部位严重,客厅西侧处由西侧向东侧方向依次为电视墙面、沙发、电烤火桶,沙发呈“匚”字型紧靠西侧电视墙面,沙发东侧为电烤火桶,沙发和电烤火桶区域上方吊顶完全烧毁。客厅西侧墙面表面墙膏脱落,且有“V”型燃烧痕迹;地面上有沙发及电烤火桶燃烧残留物,电烤火桶处有燃烧后残留的木制底座和电烤火桶发热板、连接电线、电插板等物品,电烤火桶长约170厘米,宽约60厘米,内有棉絮残留物。客厅西侧部位,沙发和电烤火桶处烧损程度严重。因此,认定起火点为E栋二单元5-3住宅客厅西侧电烤火桶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证据,查明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教师小区E栋二单元5-3邱忠群住宅客厅西侧电电烤火桶处,起火原因为电烤火桶内遮盖物长时间与加热石英管接触,受到高温作用引发火灾。

三、消防产品

秀山县中和街道教师小区E栋二单元设置室内消火栓,配置灭火器。经现场调查,室内消火栓生产厂家为成都银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08年3月,产品有出厂合格证;灭火器生产厂家为重庆大江消防灭火器材厂,生产日期为2008年9月,产品有出厂合格证;消防水带生产厂家为泉州市三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08年1月,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均判定无质量存疑的消防产品。

四、政府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县城市管理局。2021年8月16日,秀山华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县城市管理局申报爱琴海城市广场排水管网改线工程施工行政审批事项,县城市管理局于8月20日办理了《市政行政审批许可证》(市政设施(2021)第0038号)同意施工,批准挖掘时间从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工程工期到期后,县城市管理局对爱琴海城市广场排水管网改线工程超出审批日期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未作出相应处理,无相关法律文书资料。2022年3月25日,教师小区发生火灾,该道路仍处于封闭施工状态。

(二)县住房城乡建委。重庆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秀山中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对教师小区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期间,县住房城乡建委督促指导教师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会议和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日常消防巡查检查。

(三)县交巡警大队。2021年8月1日,秀山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县交巡警大队申报爱琴海城市广场排水管网改线工程道路施工作业行政审批事项,县交巡警大队于8月20日同意该工程道路进行封闭施工作业,工程工期为120天,并作出管理意见要求施工单位安排专人负责路面交通。2021年12月17日,工程工期到期后,县交巡警大队对爱琴海城市广场排水管网改线工程道路封闭施工作业超出审批日期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未作出相应处理,无相关法律文书资料。2022年3月25日,教师小区发生火灾,该道路仍处于封闭施工状态。

(四)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在3月25日05时07分接到报警后,按要求调度凤鸣路消防救援站出动一个基本作战单元,20名消防救援人员赴现场处置,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赶赴现场处置,于07时00分处置完毕后返队,整个处置过程车辆器材装备完整好用。

(五)中和街道办事处。2022年一季度以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班子成员会上8次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工作进行研究部署。街道各社区干部和网格员入户宣传,并通过宣传车、小喇叭、巡逻队、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持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与居民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8万余份,发放消防宣传资料9万余份。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带队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对辖区学校、酒店、敬老院、餐饮、加油加气站、废品站等场所进行排查,共检查单位(场所)275家,开展4次消防演练,组织35所学校、幼儿园,6个加油加气站开展了消防演练。

(六)凤凰社区。2022年3月25日,凤凰社区对教师小区开展了消防检查,发现该小区存在电线私拉乱接现象和室内消火栓无水的情况,3月28日将检查记录上报中和街道办事处。

(七)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情况。2021年8月20日,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爱琴海城市广场排水管网改线工程进行封闭施工,审批工期为120天,工程工期到期后,未到县交巡警大队和县城市管理局进行工程延期审批手续办理。2022年3月25日,教师小区E栋二单元5-3住宅发生火灾,该道路仍处于封闭施工状态。

施工现场情况。施工现场实行全封闭道路施工,仅白沙大道朝阳路路口处设置有一进出大门,其余部位全部采用钢板封闭,车辆和行人均无法进入。因封闭道路施工,该工程封闭围挡外全部被社会车辆停放占用,且无禁止停车警示标识。进出大门外无相关紧急情况下,警车、救护车、消防车等应急救灾车辆可进入的提示标识,仅有一名安保人员值班,无法有效应对现场突发事故处置。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一)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对爱琴海城市广场排水管网改线工程进行了审批,市政科负责人杨操在工程工期到期后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并要求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延期施工进行申报,但未作出正式书面的通知和处理。建议由县城市管理局对市政科负责人杨操作出处理。

(二)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住房城乡建委按照职能职责指导教师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追究其责任。

(三)县交巡警大队。县交巡警大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对爱琴海城市广场排水管网改线工程道路施工作业进行了审批,秩序管理中队在工程批准挖掘时间到期后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并要求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延期施工进行申报,但未作出正式书面的通知和处理。建议由县交巡警大队对秩序中队负责人谭寨宝作出处理。

(四)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调度符合要求,现场事故处理合理,片区联系人开展指导符合《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火灾事故认定准确,不追究其责任。

(五)中和街道办事处。中和街道办事处未严格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一季度仅对加油加气站、酒店、烟花爆竹经营点、家具经营店、餐饮场所等场所进行检查20余家次;建设路五金公司“12·8”、裕康家园小区“1·3”、地税局宿舍“3·1”亡人火灾事故发生后,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虽多次组织召开会议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但未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专题研究且研究不深不细;在印发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方案中,对“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未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凤凰社区就教师小区的检查情况于3月28日向街道办事处进行了报告,街道办事处未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处理。建议由县政府对中和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中和街道办事处对时任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杨文、应急办主任周挺、应急办工作人员侯井江作出处理。

(六)凤凰社区。凤凰社区在对教师小区的检查中未发现消防水枪、消防水带、灭火器部分缺失等问题,存在检查不够深入仔细,未能有效发现火灾隐患。对发现的电线私拉乱接现象和室内消火栓无水的情况,未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检查记录和情况于3月28日向中和街道办事处进行报告,未在3月25日进行报告。建议由中和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副书记余正勇、社区工作人员艾浪作出处理。

(七)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对爱琴海城市广场排水管网改线工程进行施工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向县交巡警大队、县城市管理局依法申报了工程施工审批手续,在取得合法手续后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县交巡警大队和县城市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工程工期到期后仍在继续施工,要求公司对延期施工进行申报,但公司项目部未按照部门要求重新对工程工期行政审批手续进行办理。建议由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项目部负责人胡洋作出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行业部门、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树牢消防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等工作职责,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志愿和义务消防救援队伍,配足配齐各类消防器材装备;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推动基层末端治理落实“网格化”管理职责。动员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村小组网格员等基层力量, 深化“网格化”管理,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消防岗位人员,村(社)干部,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志愿消防队员要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解决消防安全隐患。

(三)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履职,按照法定权限、条件、程序设定实施行政审批,对建设工程要严格事前审批,加大事中检查,坚决查处违规占道施工、超审批期限施工等违法行为。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查处和移交制度。

(四)强化消防工作建设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专题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加大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力度,强化对社区、村委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完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充分利用户外橱窗、宣传车、固定消防宣传阵地、大喇叭、院坝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居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

FD10221 | 2022_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裕康家园_小区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裕康家园 小区“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月3日14时05分左右,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裕康家园小区4栋6单元102住宅发生火灾。火灾烧毁田庆江(系田宗举儿子)厨房装修、炊具、家电等,过火面积1平方米,亡1人。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33475元。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办公室关于印发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消办〔2020〕128号)有关要求,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了以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应急局和中和街道参与的秀山县中和街道裕康家园小区“1·3”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火灾扑救情况。2022年1月3日14时05分,秀山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秀山县裕康家园小区4栋6单元102住宅起火。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3辆消防车、19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14时16分,救援力量到场,到场前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保安已将火扑灭,现场发现一具尸体。

(二)起火场所基本情况。事发地点为秀山县中和街道裕康家园小区4栋6单元102住宅,住宅为地上7层砖混结构多层建筑。

(三)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中和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等相关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火灾救援、维护稳定和善后工作。

(四)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现场亡1人(田宗举,男,90岁)。火灾烧毁田庆江(系田宗举儿子)厨房装修、炊具、家电等,过火面积1平方米,亡1人。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33475元。

二、火灾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证据,查明此次起火部位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裕康家园小区4栋6单元102住宅厨房内,起火点为裕康家园小区4栋6单元102住宅厨房燃气灶位置,起火原因为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二)火灾性质。

经调查认定,秀山县中和街道裕康家园小区4栋6单元102住宅,造成一人死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33475元,属一般亡人火灾事故。

三、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在1月3日14时05分接到报警后,按要求调度凤鸣路消防救援站出动一个基本作战单元,19名消防救援人员赴现场处置,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赶赴现场处置。大队当日值班人员袁荣、刘杨、周光耀、贾彦杰遂行出动到达现场开展火灾调查工作。凤鸣路消防救援站于14时16分到达现场处理后返队,整个处置过程车辆器材装备完整好用。

(二)中和街道办事处。2022年中和街道全面实行领导干部和驻村干部“一岗双责”,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重要职责。1月以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班子成员召开了2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会,1次消防安全专题会议,2次消防安全工作推进会,会议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一个重要议题进行研究部署,对辖区安全风险进行研判。中和街道通过宣传车、小喇叭、巡逻队、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持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要求各社区干部和网格员进行入户宣传,与居民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20000余份,签订烟花爆竹禁放承诺书20000余份。自2022年1月9日起,街道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由街道主要领导带队,重点对辖区学校、酒店、敬老院、餐饮、加油站、废品站等重点部位和企业的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配置、消防通道等情况进行了排查,共检查238家,排查并整改隐患27条。

(三)中和街道派出所。中和街道派出所按要求和计划开展了监督检查和宣传工作,事发场所为民房住宅不属于派出所列管范围。

(四)凤鸣路消防救援站。凤鸣路消防救援站按照工作要求,开展执勤备战等相关工作。

四、建设工程、消防产品和中介机构等调查情况

该起火建筑为秀山县2009年廉租房二期建设工程项目且此后未改建,无消防设施设备,无中介服务机构。

五、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调度符合要求,现场事故处理合理,片区联系人开展指导符合《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火灾事故认定准确,不追究其责任。

(二)中和街道办事处。中和街道办事处未严格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未每季度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参加的联席会,未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阶段性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未具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专管及兼管人员和具体消防工作职责;未对街道列管的重点场所全覆盖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单位238家,隐患问题仅27条,隐患排查占比仅为11%;未每季度对辖区村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资料收集;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不深入,未在火灾多发季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责任追究:对中和街道办事处进行警示约谈,并责令其在2022年全县第一次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会上作出检讨性发言。

(三)中和街道派出所。发生事故的冉梅仙住宅,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15年版)规定,不属于列管单位。中和街道派出所对此次事故房屋无监管责任且日常工作履职到位,不追究其责任。

(四)凤鸣路消防救援站。凤鸣路消防救援站执勤值班人员第一时间接受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调度,接警出动符合要求,现场事故处理合理,不追究其责任。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树牢消防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等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志愿和义务消防救援队伍,配足配齐各类消防器材装备;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推动基层末端治理落实“网格化”管理职责。动员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村小组网格员等基层力量, 深化“网格化”管理,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消防岗位人员,村(社)干部,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志愿消防队员要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解决消防安全隐患。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升村民自防自救能力。充分利用大喇叭、宣传车、院坝会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村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督促村民委员会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和初期火灾扑救及逃生自救能力。

FD10222 | 2022_红河州开远市龙腾冶炼厂3·23煤焦油储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红河州开远市龙腾冶炼厂“3·23”煤焦油储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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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913-175322-621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07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龙腾冶炼厂“3·23”煤焦油储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3月23日20时48分许,开远市龙腾冶炼厂在对煤焦油储罐进行油品搅拌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派员参加的开远市龙腾冶炼厂“3·23”煤焦油储罐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化工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市纪委市监委派人全程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人员询问、专家论证等,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以及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防范整改的措施和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开远市龙腾冶炼厂前身为开远市有色金属冶炼厂,1996年改制为民营企业,更名为开远市龙腾冶炼厂(以下简称龙腾冶炼厂)。龙腾冶炼厂成立于1999年9月17日,投资人:马某某,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北郊,登记机关: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经营范围:铅锌冶炼;其他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黑色金属冶炼和延压加工业等。2016年3月,龙腾冶炼厂因环保问题被市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在停产整顿期间,龙腾冶炼厂从业人员不稳定,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聘用。2021年,龙腾冶炼厂主要负责人、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车间生产负责人参加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龙腾冶炼厂停产整顿以来,市工信局、市应急局、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龙腾冶炼厂开展了监督检查。一是深入推进整治淘汰落后设施设备工作。2018年以来,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市工信局、市应急局、市发改局等有关部门督促龙腾冶炼厂拆除淘汰6.5㎡鼓风炉,2019年1月经组织验收合格。二是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工作。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市应急局定期不定期进行实地巡查检查,防止擅自恢复生产。2021年6月18日,州生态环境局就试生产提出明确要求,7月26日,龙腾冶炼厂进行环保设施设备试运行,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联合市工信局、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查。2021年7月以来,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多次现场核查整改和治污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市应急局于2021年7月、11月以及2022年1月、2月进行实地检查和复查,发现问题13项,督促整改11项,检查复查时企业未进行生产,仍然处于停产状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和应急预案等2项问题仍未完成。

(二)项目情况

龙腾冶炼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节能降耗工艺改造项目是在拆除原有一台6.5㎡鼓风炉的基础上,对原有锌冶炼系统进行技改升级,总投资1013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7.1万元,形成年产3万吨锌的生产能力。产品方案为:年产0.8万吨氧化锌粉、1.2万吨电炉锌粉、1万吨锌锭。2020年2月10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就《开远市龙腾冶炼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节能降耗工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出具《关于同意开远市龙腾冶炼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节能降耗工艺改造项目环保临时备案的函》(云环函〔2020〕64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明确要求将原小型煤气发生炉拆除,采用外购柴油喷入回转烘干窑内提供热源加热干燥,设计在厂区设置1个30立方米轻质柴油储罐,为内浮顶罐,柴油储罐最大储量为25.2吨,环评报告对柴油储罐进行了重大危险源辨识,不构成重大危险源。2021年6月18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就《开远市龙腾冶炼厂复产请示》出具《关于开远市龙腾冶炼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节能降耗工艺改造项目申请恢复生产的复函》(红环函〔2021〕44号),认为具备恢复生产的条件,要求制定恢复生产计划向开远分局报备,办理排污许可证,在试生产期限内拟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完善环保备案手续,纳入正常环境监管等。2020年10月19日,龙腾冶炼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节能降耗工艺改造项目取得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投资项目备案证》(开发改备案〔2020〕429号)。

(三)煤焦油储罐情况及煤焦油危险特性

涉事煤焦油储罐系龙腾冶炼厂2021年12月从开远市个人手中购买的钢制旧罐,罐体呈圆柱体形,直径2.2米、长9.5米,最大容积约为36立方米,罐体北端0.35米处设有直径0.7米圆形人孔盖,人孔盖上中央位置开直径0.15米的进油口(搅拌口),底部分别设紧急卸油管、油料输送管和蒸汽加热管,罐顶部未设置呼吸阀。龙腾冶炼厂厂区因地势而建,从下至上分为三个平台,煤焦油储罐设置在第三平台的厂区道路旁,回转窑在第一平台上,因高低重力势能作用,煤焦油输送至回转窑燃烧加热。2022年3月11日,龙腾冶炼厂购买了32.825吨煤焦油装入储罐。

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煤焦油安全技术说明书》,煤焦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常温下,为黑色粘稠液体,具有特殊臭味,略重于水。其蒸汽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应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化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存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四)作业情况

为调试环保在线监测系统,2022年3月23日16时30分许,龙腾冶炼厂组织进行回转窑升温作业。这时,厂内负责指挥和作业的人员有马某某、合某某、林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6人,分工是:马某某负责运行指挥调度工作,合某某、林某某等人在回转窑负责运行工作,18时左右,马某某安排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3人到煤焦油储罐进行油品搅拌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3月23日16时30分许,龙腾冶炼厂组织进行回转窑升温作业,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煤焦油流动不畅,喷油器供油不足导致回转窑升温慢。18时左右,马某某安排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3人到煤焦油储罐用竹竿轮流对罐内的煤焦油持续进行人工搅绊作业。20时48分许,当陈某某、王某某站在煤焦油储罐上进行搅拌,杨某某站在煤焦油储罐旁的水池脚打手电筒照明时,煤焦油储罐人孔盖发生燃爆着火,陈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身上起火。

(二)应急救援处置及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立即进行自救扑火,在回转窑的合某某、林某某立刻跑到着火现场拿干粉灭火器对3人身体以及着火点进行灭火,马某某在厂办公室接合某某电话报告后立即赶到现场组织灭火、关停运行设备,组织全厂人员进行救援。十多分钟后明火扑灭,陈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均已被烧伤,马某某立即安排将3人送往解放军第926医院救治,21时40分许,杨某某送到医院后经确诊已死亡。

20时55分,市消防救援大队接一市民电话报告称:“龙腾冶炼厂里面有响声并看到有火光”。市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出警处置,到达现场后,发现龙腾冶炼厂已扑灭了明火,火情得到控制。21时40分,市应急局接到市消防救援大队电话报告,值班领导及相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核实。初步核实情况后,市应急局及时向市委信息局、市政府总值班室、州应急局报告信息,3月24日0时30分,市应急局在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事故直报系统报送事故相关信息。

(三)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事故发生后,龙腾冶炼厂迅速组织进行救援,火情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人员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局、市公安局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善后工作。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家属情绪稳定,对善后处置工作未提出异议。

(四)现场勘察情况

煤焦油储罐为一具卧式露天钢制圆形罐体,直径2.2米、长9.5米,呈南北走向摆放,罐体北端0.35米处设有直径0.7米圆形人孔盖,人孔盖上中央开直径0.15米进油口(搅油口),底部分别设紧急卸油管、油料输送管和蒸汽加热管。罐体安装在水泥浇筑区内,东面和南面临厂区道路且罐体顶部与道路平齐,西面临料场房檐、无遮挡,北面端头有一圆形水池,整个罐体防护处理,罐体内还存有32吨煤焦油。罐体底座由免烧砖砌成的4个支座支撑,每个支座间距2.9米。

煤焦油储罐周边无监控视频,地面因3月22日夜间下雨潮湿。现场有一根2.5米长的竹竿,12V的非防爆电筒一只,安全帽1顶以及1件烧焦的衣服和香烟、打火机,现场还有扳手2把和人孔盖拆除的螺丝。原料车间彩钢瓦屋顶有烧焦痕迹。圆形水池旁的厂区道路上有1件烧焦的衣服和香烟、打火机,经询问系王李云所有。

(五)煤焦油储罐检测情况

2022年4月22日,委托广东普天防雷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煤焦油储罐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结果为:煤焦油储罐防雷类别为二类,经对煤焦油储罐和链接的进、出口管道进行检测,接地电阻值均在2.2Ω以下,检测结果均为“符合”。

(六)尸表检验情况

经开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尸表鉴定,意见为:杨某某全身分布Ⅱ°—Ⅲ°不等程度烧伤,皮肤质地变硬,部分皮肤碳化、裂开,杨某某全身烧伤足以致人死亡。尸体躯干、四肢所见皮肤裂创,其创周均表现为Ⅲ°烧伤或皮肤碳化,创的走形多表现为顺皮纹走形,深度较浅,肌层未见损伤或裂开,分析为烧伤所致的假裂创,尸表未见其他机械性损伤。杨某某头面部见充血、水肿等生活反应,结合委托单位案情介绍,其死因考虑烧死。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分析

  1. 煤焦油储罐设计不规范,储罐顶部未设置呼吸阀,在生产运行时,因高低重力势能作用,储罐底部油料连续不断输送至回转窑燃烧加热,但由于罐体内没有空气源补充,形成负压“闭罐”,导致煤焦油流动不畅,供油不足回转窑升温慢。
  1. 现场管理缺失,现场发现烟头、打火机和铁质扳手、螺丝,但对有关人员调查询问发现,在搅拌煤焦油作业中,没有作业人员使用打火机、吸烟的违规行为,没有使用铁质扳手,不可能产生火源。
  1. 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使用非防爆照明用具照明,用竹竿从进油口持续搅拌煤焦油,罐内空气与煤焦油蒸汽以及挥发到罐外的煤焦油蒸汽与罐外空气形成了可燃性、爆炸性混合物,导致发生煤焦油燃爆着火。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作业人员在搅拌煤焦油作业中,罐内空气与煤焦油蒸汽以及挥发到罐外的煤焦油蒸汽与罐外空气形成了可燃性、爆炸性混合物,遇到现场违规使用非防爆照明用具的电器火花,发生燃爆着火,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龙腾冶炼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节能降耗工艺改造项目未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相关手续,未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擅自施工,施工期间,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环保设计。
  1. 煤焦油储罐未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安装后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1. 现场安全措施不实,煤焦油搅拌作业未安排现场监护人员,作业环境不良,周边无固定照明可使用。
  1.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制定煤焦油储罐安全作业规程,未及时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现场个体防护和安全意识不高。

(三)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开远市龙腾冶炼厂“3·23”煤焦油储罐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划分事故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1. 杨某某,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风险辨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1. 王某某,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风险辨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1. 陈某某,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风险辨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陈某某烧伤治疗,免予责任追究。

(二)企业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 马某某,龙腾冶炼厂投资人、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煤焦油储罐安全作业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1. 马某某,龙腾冶炼厂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由市应急局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龙腾冶炼厂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相关手续,未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擅自施工,施工期间,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环保设计。煤焦油储罐未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安装后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煤焦油搅拌作业未安排现场监护人员,现场发现烟头、铁质扳手,作业环境不良,周边无固定照明可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制定煤焦油储罐安全作业规程,未及时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现场个体防护和安全意识不高,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全面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的惨痛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安全生产红线。要深刻认识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法治观念,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层层压实责任,坚决防范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部门安全监管力度。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市工信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市应急局等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冶金、熔炼设备机械等重点行业领域及重点环保设施、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严厉打击“假停产”、非法设计安装重要生产设施设备、非法组织调试生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走过场”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问题要坚决采取措施,依法给予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停产停业整顿。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要紧盯安全生产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相关手续,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压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强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三类”人员管理,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依法上岗,加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动化建设,改善淘汰落后生产方式,全面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水平,着力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根本性的好转。

(四)严格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条件。市工信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企业复工复产安全指导服务,聘请专家对企业进行全面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督促企业具备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条件。龙腾冶炼厂要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对全厂重点设施设备、重点工艺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部门、企业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100%整改到位,验收确认合格,电炉锌粉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方能恢复生产;严格从业人员“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定复工复产应急处置方案措施,确保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

(五)强化应急救援能力提升。龙腾冶炼厂要进一步排查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针对重点设施设备、重点作业环节特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管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学习,提高防范意识和现场作业人员自救互救的技能水平,严格落实事故信息上报工作,保持事故信息畅通。统筹协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应急救援的水平。

附件:1.开远市龙腾冶炼厂“3·23”煤焦油储罐火灾事故直接原因专家组意见

2.调查组成员签名表

  1. 红河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审核开远市龙腾冶炼厂“3·23”煤焦油储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回复

开远市龙腾冶炼厂“3·23”煤焦油储罐

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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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223 | 2022_维护设备用气焊枪照明险酿事故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维护设备用气焊枪照明险酿事故

事件简述:2002年9月某日晚11点,在苏丹某常压装置安装工地,由于照明的应急手电突然没电了,施工人员点燃气焊枪用来照明,大约5分钟后,突然从空冷顶部喷出大股液体,直接喷到空冷出口的作业点,所幸喷出的是水,不含易燃油品,否则将会引发一场火灾事故。

事件结果:火灾未遂。

事件原因:违章使用气焊照明,是这起险情发生的主要原因。

经验或教训:在易燃易爆场所开展动火作业,要严格控制火源,做好相关设备隔离,落实好各项防火措施,尽量避免交叉作业,在施工人员开始工作时,安全监护措施要到位,严禁违章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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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224 | 2022_绵阳市游仙区4·19甲醇分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绵阳市游仙区“4·19”甲醇分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行政复议决定书(绵游行复决〔2022〕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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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2 14:14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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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 阳 市 游 仙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绵游行复决〔2022〕第39号

申  请  人:某甲公司

被 申请 人:绵阳市游仙区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某甲公司对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应急管理局应急安监行政处罚不服,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机关当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于同年10月28日向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应急管理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某甲公司请求:撤销绵阳市游仙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

申请人某甲公司称:2022年9月27日,绵阳市游仙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某甲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张某未穿防静电工作服,直接使用非防爆电动泵卸载甲醇”的事故隐患,在某事故中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叁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某甲公司认为:我公司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张某并非我公司员工,张某的个人行为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应对某事故承担责任。我公司只参与甲醇的票据式经营,并不与甲醇实物接触。甲醇由有资质的承运人运输,货物到达下游仓库,怎么卸货与我方没有关系。张某仅为公司的出资方,并不参与我公司管理,也非我公司员工。事发当日,我公司临时请张某到过磅处帮忙记录甲醇交易数量。车辆第一次过磅后,张某受其他人员指挥,进入某丁公司仓库,被某丁公司人员安排参与了甲醇的卸载活动。我公司并未安排张某参与甲醇的卸载活动,其行为是张某的个人行为,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应对某事故承担责任。二、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某乙公司未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事发当日,在甲醇卸载现场,张某受某乙公司仓库管理员廖某现场指挥,在某乙公司仓库管理员廖某监控下参与了卸货。由于仓库管理员廖某的未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进行操作,卸载现场发生爆燃,导致事故发生。根据上述规定,“4.19”一般事故应由某乙公司承担责任。三、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否为电动泵故障发生爆燃存在疑点。根据本公司询问张某的情况,在卸载甲醇时,某乙公司仓库管理员廖某坚持让张某提供普通电动泵卸货,张某提岀质疑。后电动泵虽然接入了地上的插线板,但是插线板并没接入墙上电源,插线板开关处于关闭状态,电动泵并未通电。因此,第一次爆燃不应由电动泵引起,“4.19”一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仍须相关部门调查确定。综上所述,我公司不应对某事故承担责任,请求复议机关撤销绵阳市游仙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

申请人某甲公司就上述申请事由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1份(每份3页)、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人证言两份。

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应急管理局答复称:一、答复人有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二、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应急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并提交:1.《火灾现场勘验笔录》;2.《询问笔录》;3.《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批复》;4.《关于成立某丙公司“4.19”事故调查组的通知》;5.《游仙区“4.19”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6.《关于补充“4.19”事故调查组人员和明确责任的通知》;7.《关于协助游仙 某火灾事故甲醇安全转移工作汇报》;8.《收条》;9.某丙公司《关于丙公司厂区租户情况说明》;10.《关于对某火灾损毁厂房、干果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11.《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价格认定协助书》及《价格认定明细》;12. 《关于某生产安全事故原因调查的报告》;13.《关于对某事故调查处理的请示》;14.《绵阳市游仙区"4.19"事故调查组会议签到册》及《“4.19 事故调查报告”征求意见表》;15.《某甲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6.《关于对某事故调查报告调查处理的批复>(代拟稿)合法性审查的函》;17.《关于对某事故调查处理的请示的情况说明》;18.《关于对某事故调查报告调查处理的批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19.《关于对绵阳市游仙区“4.19”事故调查报告予以审核的请示》;20.《关于绵阳市游仙区“4.19”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的复函》;21.《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发文稿纸》;22.《关于对某事故调查报告调查处理的批复》;23.《开展日常检查照片》;24.《调查询问笔录》;25.《安全生产明责卡》;26. 《情况说明》及《甲醇年度购销合同》及《甲醇价格调整确认函》及《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27.某甲公司提供的《申请》;28. 《情况说明》及《甲醇年度购销合同》及《甲醇价格调整确认函》及《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9.《甲醇年度购销合同》;30.某甲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31.绵阳市游仙区应急管理局2018年对某甲公司检查的执法文书;32.对某甲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文书。

经审查查明,2022年4月19日20时32分,某丙公司厂房内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2019 年10月21日,游仙区人民政府授权被申请人对区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范围: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2022年4月20日,被申请人会同游仙区纪委监委、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游仙区公安分局、游仙区总工会、游仙区交通运输局、游仙区工信局、游仙区消防救援大队、游仙区经济试验区管委会组成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4月23日,事故调查组增加区发改局、交警直属三大队共同开展调查。4月25日,绵阳市游仙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关于某生产安全事故原因调查的报告》,载明“该起事故原因为操作人员在进行甲醇分装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采用防爆电气设备,未采取防静电措施,直接使用非防爆电动泵从甲醇槽车抽取甲醇分装到塑料桶内。在分装作业过程中位于电动泵顶部的出液口处甲醇泄漏,在处理泄漏时,空气进入电动泵叶轮腔内,与甲醇蒸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在重新进行分装时,电动泵在运行过程中叶轮腔内部发生机械打火引发叶轮腔内爆炸,向周边快速喷射蔓延扩大,进而引发相邻存放的甲醇及其他可燃物燃烧、爆炸”。5月28日,绵阳市游仙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关于对4.19火灾损毁厂房、干果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载明“标的4.19火灾损毁厂房、干果等物品在价格认定基准日2022年4月19日的价格为人民币:肆佰参拾柒万捌仟壹佰贰拾壹元整(小写:¥4378121.00元)”。事故调查组于6月13日作出《某事故调查报告》,载明:“四、事故性质及事故原因认定:(一)直接原因:该起事故直接原因为操作人员廖某、张某、张某某、周某某四人在进行甲醇卸货作业时,未采用防爆电气设备,未采取防静电措施,直接使用非防爆电动泵从甲醇槽车抽取甲醇装卸到塑料桶内。在装卸作业过程中位于电动泵顶部的出液口连接处甲醇泄漏,在处理泄漏时,空气进入电动泵叶轮腔内,与甲醇蒸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电动泵在运行过程中叶轮腔内部发生机械打火引发叶轮腔内爆炸,向周边快速喷射蔓延扩大,进而引发相邻存放的甲醇及其他可燃物燃烧、爆炸。(二)间接原因:1、某丁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经营者刘某却擅自租用闲置厂房,厂房未进行安全评价,电器线路不防爆,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进行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公司员工廖某在事发仓库未采用防爆电气设备,达不到危化品储存条件下,依然在未穿防静电工作服的情况下冒险卸载甲醇。2、某甲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张某未穿防静电工作服,直接使用非防爆电动泵卸载甲醇”的事故隐患。公司经营者张某在某丁公司租用的仓库达不到储存危化品条件下,个人未穿防静电工作服的情况下使用非防爆电动泵冒险卸载甲醇……”被申请人于6月13日作出并随后向游仙区人民政府提交《关于对某事故调查处理的请示》。2022年7月1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某事故调查报告调查处理的批复》,载明“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2022年7月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立案。2022年7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送达了《绵阳市游仙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某事故调查处理的请示》、《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某事故调查报告调查处理的批复》。被申请人经单位集体讨论后,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了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拟对申请人作出三十万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在收到该文书后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告知在收到该文书后5日内有权书面申请听证。2022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送达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2022年9 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陈述申辩一份,载明“1. 我公司只能进行危险品票据式经营,不运输,不装卸,不储存,也未配备危险品操作人员(协调有资质的承运人,安全由承运人负责);2.张某仅为我公司股东,有其自己的职业,不是我公司的员工,在不涉及安全的情况下,为我公司义务做过一些事情。4月19日,下游客户要采购甲醇,考虑卸货后甲醇数量的准确性,我公司临时请张某到过磅处记录交易数量。张某在过磅位置过磅后,受其他人员指挥,进入某丁公司,被安排参与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都只是张某的个人行为(含张某所涉及的民事,刑事,行政等违法行为),其个人行为与我公司无关,恳请游仙区应急管理局将张某的个人行为与我公司的责任区分开;3.我公司在和下游公司交易过程中,只审核了下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隐患排查不到位(下游公司购货后,是否违规储存只有承运人才知晓,排查确有困难);4.在此次事故中,我公司并未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恳请应急管理局免于对我公司30万的行政处罚。”收到该陈述、申辩后,被申请人进行了调查,最终认定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虽然是汤某,但申请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是由张某和汤某共同进行。2022年9 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汤某送达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某甲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张某未穿防静电工作服,直接使用非防爆电动泵卸载甲醇”的事故隐患,在某事故中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叁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关于对某火灾损毁厂房、干果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价格认定协助书》及《价格认定明细》、《关于某安全事故原因调查的报告》、《关于对某事故调查处理的请示》、《关于对某事故调查报告调查处理的批复》、《开展日常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某甲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明责卡》、《情况说明》及《甲醇年度购销合同》及《甲醇价格调整确认函》及《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某甲公司提供的《申请》、《情况说明》及《甲醇年度购销合同》及《甲醇价格调整确认函》及《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甲醇年度购销合同》、某甲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绵阳市游仙区应急管理局2018年对某甲公司检查的执法文书、对某甲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文书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并具有相应的合理性。

首先,关于本案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应急管理局对申请人某甲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故本案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应急管理局具有相应的监管职能和行使罚款行政处罚的职权。

其次,关于本案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应急管理局对申请人某甲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故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应急管理局在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批复后,于2022 年7月6日立案,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送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2022年9月1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陈述申辩一份后,被申请人进行了调查,最终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再次,关于本案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的内容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项“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案事故危害结果符合一般事故的定义,事故发生日期为2022年4月19日,故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某甲公司进行罚款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适用罚款幅度为该法律条款适用最低位,适用合理。

最后,关于本案申请人某甲公司的主张免责的事实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申请人“张某并非我公司员工,张某的个人行为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应对某事故承担责任”的主张,根据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汤某、张某、张某某等接受安全事故调查中的询问笔录,结合被申请人在案涉行政处罚调查的证据,则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对于申请人“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否为电动泵故障发生爆燃存在疑点…”的主张,该主张实际属于申请人对于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不予认可,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成立。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张某、张某某的证人证言,鉴于该两人已在案涉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接受过询问,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该两人证人证言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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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225 | 2022_肥西县花岗镇花岗镇德成电器经营部3·_3·2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 年3 月28 日6 时30 分左右,花岗镇居民陈在花岗 镇街道其女儿经营的凉皮店工作时,发现花岗镇德成电器经营部 商铺内在向外冒烟。陈发现火情后,先砸破商铺后面的窗户, 想救出任妻子凌,但没有成功。随后,陈到商铺前面,和 其他居民一起将商铺的卷帘门撬开,发现任趴在靠近卷帘门的 地上,陈立即将任救出来。此时,商铺内的火势越来越大, 人员已无法进入商铺内救人。随后,120 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立 即将任送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安医一附 院)抢救。6 时53 分,消防救援部门到达现场,进行灭火救援。 消防人员在搜救过程中,发现凌被埋在大量杂物之下,经现场 120 医生确认已无生命体征。3 月29 日,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1.应急救援情况。3 月28 日6 时32 分,肥西县公安局110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通知肥西县公安局花岗派出所、肥西县 消防救援大队、120 急救中心赶赴现场处置。6 时53 分左右,派 河消防救援站抵达事故现场,展开救援和灭火,7 时21 分左右, 肥西特勤消防救援站抵达现场,协助派河消防救援站进行内部搜 救和灭火工作。7 时38 分,现场明火基本扑灭。 7 时01 分,第一辆120 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将群众救出 的任送往安医一附院救治。7 时05 分,第二辆120 救护车到达 火灾现场,8 时18 分左右,凌被救出,全身大面积烧伤,生 命体征消失,随即被送往肥西县人民医院。

2.评估结论。肥西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

援,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调度公安和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处 置,并及时将伤员送往医院救治,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及时有序;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报送事故信息,各部门之间信息沟 通较好;事故遇难者善后事宜处理稳妥,各部门较好履行了应急 救援职责。

二、基本情况

(一)火灾房屋基本情况

火灾建筑位于肥西县花岗镇康乃馨大道与花岗路交口西南 角,坐西朝东,南北走向。该建筑于2007 年建设,为三层建筑, 一层房屋用途为商业服务,二层和三层为商用住宅。 一层有4 间商铺,由北至南编成1 至4 号。发生火灾的德成 电器经营部为北边的1、2 号两间商铺,每间商铺规格相同,其 东西长11.7 米、南北宽3.3 米,层高4.7 米,面积约39 平方米, 东边房门安装了卷帘门,西墙有一扇窗户,安装了防盗窗。 1 号商铺零售、修理小家电,租户为方便,在该区域搭建了 生活区,即在距西墙2.3 米、北墙3.3 米、高2 米处搭设了夹层, 下层用作厨房,上层用于住宿。2 号商铺经营零食、文具和儿童 玩具,同样该区域也搭建了生活区,距西墙2.3 米、南墙2 米、 高2 米处搭设了夹层,下层用于住宿,上层作仓库。1、2 号商 铺除生活区外,无墙体分隔,通过货架间走道互通。

(二)房屋租赁及使用情况

火灾房屋房主为万,2017 年万去世,商铺产权人由其 子万能*继承。2012 年,该2 间商铺租给第一个租户,租户将2 间商铺间的隔墙拆除,未改造电气线路,后一直闲置。 2013 年5 月,任承租了该商铺,并设立了肥西县花岗镇 德成电器经营部①(以下简称德成电器经营部)。德成电器经营 部由任和其妻子凌二人共同经营,从事家电零售和维修,以 及零食和文具书本的销售经营。任在商铺内设置了电气线路且 未穿管,搭建了夹层,夫妻居住在店铺内,店铺成为住宿、仓储 和经营一体的“三合一”场所。 图1 火灾房屋位置示意图 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3MA2PFTY6XR;成立于2012 年10 月17 日,经营场所肥西县花岗 镇花岗街道,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家电零售、修理。 图2 火灾房屋平面布置图 图3 火灾事故现场图

(三)房屋过火情况

一层1、2 号商铺过火严重,起火部位为1 号商铺内,过火 面积约为66 平方米,3、4 号商铺未过火。二层和三层烟熏,室 内烟熏情况,二层较三层严重。

(四)天气情况

3 月28 日,事故地点所在地区域晴天到多云,5 时正点温度

8.8 摄氏度,正点风速0.6m/s,风向为134°,6 时正点温度8.5

摄氏度,静风,7 时正点温度9.6 摄氏度,正点风速0.9m/s,风 向为153°,无雷电。

(五)商铺产权人安全管理情况

2017 年万**去世,万能*继承商铺产权后,未重新签订租赁 协议和约定相关安全责任。对德成电器经营部私自搭建夹层,成 为住宿、仓储和经营一体的“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没 有认真开展安全检查,未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六)事故有关监管单位及管理情况

1.肥西县花岗镇花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花岗社区委

员会)。负责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2020 年6 月和2021 年2 月20 日,社区委员会两次组织检查德成电器 经营部,发现该商铺为“三合一”场所并存在消防通道被占用、 消防器材缺失等问题,但未严格落实隐患督促整改责任,未在每 月的火灾隐患排查报表中向镇消防办公室如实反映,致使火灾隐 患长期存在。

2.肥西县公安局花岗派出所(以下简称花岗派出所)。负责

督促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整改火灾隐患和组织开展消防宣传 等工作。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认识不够,工作落实 不实,对辖区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底数不详,情况不明。对德 成电器经营部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商铺为“三合一”场所、 消防通道被占用、消防器材缺失等问题,仅口头要求整改,既未 下达限期整改隐患通知书,也未跟踪督促。

3.肥西县花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花岗镇政府)。负责建

立消防组织,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指导居民委员会 开展消防工作。制定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但没有 按照方案落实隐患排查任务,没有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 个清单”;在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检查时,对德成电器经营部存 在的火灾隐患,未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跟踪整改。

4.肥西县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肥西消防大队)。负责开

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 指导公安派出所做好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在推进的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中,督导工作开展不力,仅通过报表和总 结推动工作,不掌握实际工作情况。

5.肥西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肥西县政府)。负责本辖区的

消防工作,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履行属 地管理责任不力,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重视不够, 没有深入研究解决全县存在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问题。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任,男,57 岁,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德成电器经营 部经营者。 凌,女,57 岁,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任**妻子。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等规定,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69 万元。其中,财产 损失11.19 万元,医疗费2.5 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 起火点认定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和综合分析认定,起火点为德成电器 经营部距东墙距离5.4-7.7 米,距北墙距离1.4-3.3 米范围内的 家电区域。 图4.德成电器经营部家电区图

(二) 直接原因分析认定

1.排除雷击。根据当天的气象资料,当日无雷电现象,现场

勘验也未发现有雷电和雷电入侵痕迹。

2.排除放火。公安部门经现场勘验,结合肥西县公安司法鉴

定中心鉴定报告,排除了人为放火的可能。

3.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厨房区域内的液化石油气罐,气瓶阀

为关闭状态,且液化气罐本体过火痕迹较轻;厨房内没有使用明 火痕迹;且第一时间到现场人员只见浓烟,未见明火。可以排除 厨房最先发生火灾的可能性。

4.排除遗留火种。任**本人不抽烟,且结合当时气温状况以

及后期火灾调查中的情况,未发现蚊虫,可以排除遗留火种阴燃 可能。

5.排除外来火源。通过询问有关人员,可以判断起火之前卷

帘门以及门面西侧窗户处于关闭且完好状态,可以排除外来火 源。

6.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

物证鉴定中心编号为20210589 的《鉴定书》载明,电动车提取 送检的电气线路熔痕为火烧熔痕,在起火点处提取送检的电线熔 珠中有短路熔珠。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家电区电器线路短路引燃 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三)间接原因

1.德成电器经营部,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①②,违规在经

营场所搭建夹层,设置厨房、卧室等生活居住区域,形成“三合 一”场所,且经营区域与住宿区域设置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 要求③;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未配备消防器材④;商铺窗户安装 ①《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 列职责:(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②《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 全职责。 ③《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2007)4.3 除4.2 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 4.2 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 器;b)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 部应用系统;c)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④《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 列职责:(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 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防盗窗,未设置内部开启装置①。

2.事故商铺产权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对出租的房屋未认

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排除火灾隐患②。

(四)有关监管单位存在的问题

肥西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未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导致德成电器 经营部的火灾隐患长期存在,最终酿成惨祸。具体情况如下:

1.花岗社区委员会。发现事故店铺存在的火灾隐,未严格落

实隐患整改责任,未如实上报火灾隐患,致使火灾隐患长期存在。

2.花岗派出所。未认真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

育工作,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认识不够,工作落实 不实;对德成电器经营部存在的火灾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

3.花岗镇政府。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未

完成隐患排查阶段工作任务;指导督促居民委员会及镇派出所开 展辖区内的火灾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工作不力。

4.肥西消防大队。对全县“三合一”场所开展的整治措施针

对性不强、效果不明显;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实效性不强;指导派 出所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 行动工作不力。

5.肥西县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消防安全工作督

促不力,没有深入研究解决全县存在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①《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2007)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 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②《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 排除安全隐患; 问题。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肥西县花岗镇德成电器经营部“3•28”火灾事 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处罚人员

任**,德成电器经营部经营者,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对经营场所安全疏于管理,对事故负有直 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问责处理人员

1.谢**,中共党员,花岗社区居委会书记,负责花岗社区全

面工作。未认真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事故场所存在 的火灾隐患既未督促整改、也未如实上报。对以上问题负有直接 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①之 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理。

2.褚**,中共党员,花岗镇政府党委委员、政法委书记,负

责消防工作。对辖区内火灾隐患的查处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治理 措施不到位;推进消防安全整治三年行动不力,致使辖区内“三 合一”场所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对以上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根据《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 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项①和第十九条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3.韩*,中共党员,花岗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工作。对

辖区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不力,对辖区长期存在的“三合一” 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以上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根据《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第(四)项和第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4.鲁*,中共党员,肥西消防大队参谋,负责肥西花岗镇的

消防工作。对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不足,对辖区长 期存在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组织查处整治不力。对以上问 题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 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四)项和第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通 报处理。

(三)建议作出书面检查的单位

1.责成花岗社区居委会向花岗镇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

真反思、引为镜鉴。

2.责成花岗镇派出所向肥西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

真反思、引为镜鉴。

3.责成肥西消防大队向肥西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

反思、引为镜鉴。

4.责成花岗镇政府向肥西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

①《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②《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 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 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思、引为镜鉴。

5.责成肥西县政府向合肥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

真反思、引为镜鉴。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德成电器经营部,鉴于经营者任**在事故中死亡,建议由

其子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

2.事故商铺产权人,对出租的房屋未认真进行安全检查,未

及时发现和排除火灾隐患,以及房屋租赁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建 议由肥西县政府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花岗社区居委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消

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建立 隐患整改工作清单,做好隐患整改跟踪销号,形成闭环管理,并 如实上报火灾隐患。要加强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增 强宣传工作实效,不断提高群众的检查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 和疏散逃生能力。

(二)花岗派出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消防安

全工作职责,结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排查火灾隐 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有对策。强化消防安全宣传实效,通 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结合火灾事故典型案例,广泛开展消防安 全知识和应急逃生能力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的消防知识和应 急救援能力。

(三)花岗镇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属地管

理责任,认真分析辖区消防工作特点和难点,扎实开展“三合一” 场所的摸排登记,建立辖区“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经营 场所的底数台账,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开展攻 坚,全面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防范各类火灾事故。

(四)肥西消防大队。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消防

安全工作职责,扎实推进全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 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检查,加强“三合一”、“多合一”场所 的专项治理,通过集中攻坚,消除一批火灾隐患,杜绝类似事故 的再次发生。

(五)肥西县政府。要深刻吸取今年以来发生的各类事故教

训,认真分析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 堵塞安全管理漏洞,补齐工作上的短板,坚决扭转安全生产被动 局面。要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走深、走实,集中开展 攻坚行动,努力实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 题”的目标,夯实全县安全生产基础。要从制度层面研究解决“三 合一”、“多合一”场所问题,建立健全横向协同、纵向贯通的 安全管理责任网络,全面管控火灾风险,坚决防止“小火亡人” 的情况发生。 合肥市人民政府肥西县花岗镇德成电器经营部“3•28” 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1 年5 月14 日

FD10226 | 2022_花园电厂吸收塔着火事故_10·2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10.29花园电厂吸收塔着火事故

(一)事故经过

10月29日,花园电厂#4脱硫吸收塔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过程中发生吸收塔内着火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53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现场调查、取证及询问相关施工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10月29日当天有两项动火作业可能导致#4脱硫吸收塔着火。

  1. 用气割切除除雾器冲洗水管法兰盘周围保温外护板(此项为工作票内容),此项作业单次动火切割时间约10-20秒,时间较短且外护板内部有岩棉保温层,此热量不足以对塔壁内防腐衬胶造成伤害。
  1. 江苏汉皇作业人员尹某动火割除吸收塔塔顶加强筋(工字钢)作业。根据尹某描述,施工顺序为先将1.2米左右的工字钢从根部将下翼板以上部分切除,然后进行局部清根。清根有三个部位,工序是将残留翼板横向切割两道缝,纵向中间部位切割一道缝,然后将翼板原焊缝割开清根。该工作需紧靠塔顶板进行长时间动火作业,有足够的时间和温度造成塔顶板内壁防腐衬胶层(自硫化丁基橡胶板:型号QH-91)遇高温蓄热燃烧(由于材料自身内部的物理、化学反应,温度不断聚集升高,达到燃点发生燃烧)。

10月30日,事故调查组组织进行了现场试块模拟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及DCS记录的净烟道出口烟温变化趋势分析判断,#4脱硫吸收塔着火过程如下:尹某在#4脱硫吸收塔顶部割除加强筋(工字钢),动火时间约30分钟,在割除工字钢上部工作时,已对吸收塔顶板进行了加热,在后续清根工作中(时间约15-20分钟左右),集中局部持续加热,造成塔顶板相应位置局部温度急剧升高,引起内壁衬胶层膨胀鼓包、碳化并缓慢燃烧。拆除工作于13:00左右结束,但内部衬胶层依然缓慢燃烧并逐步扩大,随着燃烧逐步加强,燃烧的胶板一块块掉落至下部除雾器密封板上(碳钢衬胶),逐步引燃密封板衬胶层。由于此阶段火势较小(13:00至16:30,防腐衬胶处于蓄热燃烧状态),对烟气温度影响有限,烟温变化趋势不明显,16:30开始,烟温缓慢上升,随火焰蔓延扩大,引燃除雾器侧立面密封板(PP易燃材料)及除雾器(PP易燃材料),火势逐渐加大。17:22:03至17:22:43,40秒内烟温急剧上升,烟温由17.16℃急升至537.35℃(温度元件烧坏,无法测出17:22:43以后的温度),#4脱硫吸收塔内开始大面积燃烧。

事后检查发现塔顶拆除原加强筋(工字钢)动火点部位有明显燃烧痕迹,与上述分析的燃烧过程相吻合。

根据以上分析,江苏汉皇作业人员尹某严重违章,在工作负责人和监护人不在现场、不清楚是否具备动火条件的情况下,无票作业,动火割除塔顶加强筋(工字钢)引起#4脱硫吸收塔着火。

(三)暴露问题

  1. 工作票制度执行不严格。施工单位江苏汉皇工作负责人孙某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章指挥,超工作票范围布置工作任务,安排非动火执行人进行动火作业,事发当日两次安排人员进入塔内进行清除防腐衬胶作业(无票,均被花园电厂监护人员发现并及时制止);作为工作负责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在工作班成员尹茂生动火作业时,工作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均未在现场监护,违反《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5.3.8“二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的要求。
  1. 危险源辨识及风险预控管理流于形式。施工单位江苏汉皇工作负责人未结合当日工作任务进行危险点分析并采取可靠的预控措施,未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全面、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交底和风险告知,导致动火作业人员对作业内容、存在的安全风险不清楚,扩大工作范围,违反《神华国能哈密电厂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检修作业开工前,工作负责人与工作班成员进行沟通和交底,确保工作班成员知晓并理解本项作业的内容以及相应的风险和控制措施”的要求。
  1. 北京清新花园项目部安全管理不严格。一是“三措一案”执行不严格。按照《花园电厂#3、4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三措一案”》“脱硫吸收塔工作内容实施流程”要求:在完成吸收塔内除雾器、喷淋管以及防腐材料拆除工作后,再进行冲洗水管道及吊装孔保温拆除工作。北京清新花园项目部违反工作流程,提前安排进行冲洗水管道及吊装孔保温拆除工作。二是对施工承包单位“以包代管”,吸收塔冲洗水管道拆除作业开始前,北京清新花园项目部无人参加施工单位江苏汉皇站班会安排相关注意事项,作业过程无人监护。
  1. 电厂检修准备工作不到位。超低排放改造现场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设置隔离措施,临时消火栓设施未通水,工作人员已上塔作业,也未严格执行人员进出施工现场出入登记制度,违反《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和节能改造项目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各类作业开工前都应认真开展危险源辨识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做好施工现场与运行设备、区域的物理隔离”的规定。
  1. 电厂承包商管理存在严重漏洞。一是电厂对总包单位北京清新进行项目分包不知情,更没有对分包单位江苏汉皇的资质、业绩、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和备案,不了解江苏汉皇施工作业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二是电厂对外委作业现场监管失控,早在北京清新进行#3机组吸收塔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现场管理混乱,公司曾下令停工整顿并连续下发三份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但电厂未举一反三落实到#4机组改造工作中,监督整改不到位。
  1. 电厂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对北京清新花园项目部执行“三措一案”把关不严,监督管控不到位。二是对国神集团公司加强承包商管理的要求重视不够,虽然针对#3机组吸收塔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现场管理混乱问题约谈了北京清新公司副总裁,但监督整改闭环管理不严格,管控效果不明显。三是对外委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也未督促总包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技能培训活动,违反《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和节能改造项目安全管理办法》“按照作业项目对各类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和安全技能的要求,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重点要放在普及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上”的要求。四是反违章工作落实不到位,反违章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反三违“十条禁令”贯彻落实不到位。

(四)防范措施

  1. 停止现场全部检修作业,全厂检修作业停工整顿,彻底排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对#4脱硫吸收塔受损部位进行全面核查,制定详细的修复工作方案,经专家审核后报请国神集团公司批准、复工。要求北京清新立即更换分包施工单位,调派技术力量强的施工队伍到达现场施工。
  1. 制定特殊时期保稳定措施,稳定员工情绪,保障正常工作秩序,确保#4脱硫吸收塔修复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稳定。
  1. 加强工作票管理。彻底排查工作票办理和执行情况,对各外委队伍工作票“三种人”审批权限进行全面梳理,严格把控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高风险作业必须执行电厂和总包单位专业负责人“双签发”。
  1. 扎实开展风险辨识,做好风险预控管理并加强培训。根据#4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实际情况,重新对各作业工序开展风险辨识,确保辨识的结果切合现场实际,制定有效的预控措施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全程监护。
  1. 统筹安排#4机组脱硫系统修复工作,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安全措施,确保修复工作的安全、质量、进度。
  1. 加强承包商管理。电厂要对照国神集团下发的《电力外委业务及承包商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切实督促总包单位加强对分包单位管控力度,对照规范要求逐条逐项梳理,在工作中对外委队伍验工进行动态观察和评价,不满足要求的人员立即更换。
  1. 电厂要督促总包单位增加项目管理人员,强化管理,跟踪监督。调派经验丰富项目经理,增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跟班监管,同时增加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确保改造现场安全生产可控、在控。
  1. 加强施工作业班组管理。结合班组日常工作,规范班前会安全技术交底,提高交底质量,作业期间班组长及作业监护人全过程紧盯,抓住现场工作重点,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真正落实好到岗到位要求。根据施工班组工作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安全技能培训,切实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
  1. 加大反违章查处力度。针对当前工作情况,由电厂领导带队深入现场、深入班组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做到立查立改,并形成反违章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牢固树立全员“不安全不生产”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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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227 | 2022_芷江县碧涌镇居民自建房1·11_1·11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2年1月11日6时40分许,怀化市芷江县碧涌镇一居民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过火面积300余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76.88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张庆伟,省委副书记、省长毛伟明,省委副书记朱国贤,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殿勋,副省长许显辉先后作出批示指示,要求迅速查明原因,做好人员搜救及医疗救治、善后处置等工作,并深刻吸取教训,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市委副书记、市长黎春秋,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旌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调度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省应急管理厅和消防救援总队相关领导和专家第一时间赴现场指导。省安委办对事故调查挂牌督办。

为查明问题、吸取教训,怀化市人民政府成立了芷江县碧涌镇居民自建房“1·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旌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姚茂良任常务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向开林和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彭玲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及芷江县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为成员。下设综合组、技术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管理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市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同步开展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法律法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询问、检验检测、专家论证、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整改防范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芷江县碧涌镇“1·11”火灾事故起火建筑为碧涌镇碧涌村村民杨志琴自建房及其杂物间(当地俗称偏房,以下称偏房),位于碧涌村岩大门组碧涌大桥桥头西侧下游30米处,属于临河坡地建筑,总建筑面积约840平方米。整个建筑坐东朝西,东侧临近河道,南侧为空旷坡地,西侧为巷道,北侧为民房。

(二)主体建筑及偏房情况

  1. 主楼情况:砖混结构,屋顶采用木结构搭建,地上3层地下2层。地面1层为商铺,2021年9月前由房主杨志琴经营沙发、床等家具,销售的家具主要从江西、山东等地购进,由于效益差,2021年5月开始发布广告对外整栋出售转让。同年9月杨志琴左手受伤住院,其妻子龙金香因耳聋无力经营,故至事故发生之日,商铺为停业状态。临河侧地下1、2层存放了未售出的尾货家具;2、3层为杨志琴一家和租户的居民住房。建筑南侧外墙设有一钢架敞开式室外楼梯通往2、3层,设有室外砖砌楼梯通往地下1、2层。

2006年,主楼未批先建,地上2层、地下2层。2007年,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芷碧集用[2007]字第15号),使用权面积170.76㎡。2011年补办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07-12号),建筑面积350㎡。同年办理地面1、2层房产手续,全栋建筑面积343.19㎡。主楼第3层木结构屋顶为杨志琴2009年私自搭建,地下1、2层和地上第3层未纳入集镇建设规划和办理相关房产手续。

  1. 偏房情况:为杨志琴2009年私自搭建,无用地、规划和房产手续。位于主楼南侧,与主楼南侧边缘水平距离约1.9m,中间有室外楼梯进行分隔。属于木结构吊脚楼式建筑,房顶采用单层彩钢板搭建,建筑层数为1层,地面与主楼1层地面平齐,建筑面积约20㎡,存放有废旧床垫及大量熏腊肉用的锯木屑和甘蔗渣等杂物。偏房下方为架空层,使用木柱支撑,架空层内放置有闲置的椅子、大理石、纸箱、床板等生活用品。架空层西南角搭建熏烤腊肉炕房(该炕房采用混凝土空心砖搭建,高170cm,南北长127cm,东西宽122cm,内部进深110cm,顶部距离上层木质楼板80cm,正面底部开口宽68cm,高94cm,炕房西南角上方有陶瓷烟囱伸出室外排放烟气),用于熏烤自家食用的腊肉。事发时,炕房熏烤的腊肉约110斤。

(三)建筑内人员及房屋出租情况

  1. 主楼地面第2层:为房主杨志琴一家自住,事发当天居住4人,②号房杨志琴(房主),③号房龙金香(房主妻子)和杨谨铖(房主孙子),④号房杨芷江(房主儿子)。
  1. 主楼地面第3层:杨志琴违规改变房屋性质将擅自搭建的主楼第3层以每间每年1500元的价格,口头达成租赁协议,分别租给杨彦、龙海清、杨枚秀、黄大林、杨模珍等5户9人居住。事发当天主楼地面第3层居住8人。

杨彦,2020年9月开始租住用于小孩读书,事发时母子3人居住在①号房。

龙海清,2020年3月开始租住,事发当天居住在②号房。

杨枚秀,2020年3月开始租住在③号房,事发当天杨枚秀外出,其弟弟杨学校在此借宿。

黄大林,因其在镇上打零工,2012年开始租住在④号房。事发当天,黄大林外出。

杨模珍,2018年8月开始租住用于小孩读书,事发时婆孙3人居住在⑤号房。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月11日上午06时30分许,杨志琴来到偏房架空层查看腊肉熏烤情况,发现炕房内炕火较大,先用湿甘蔗皮压制,后用铝盆倒扣在甘蔗皮上方,随后离开。06时40分许,炕房内炕火失控,高温烟气冲出炕房孔洞,引燃周边木质楼板,随后火势向主楼蔓延,造成主楼第三层住户5人死亡,1人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月11日07时00分,主楼内的住户和周边群众陆续发现起火,周围群众分别拨打119、110和碧涌镇政府值班室电话报警。家住杨志琴房屋附近的碧涌派出所辅警杨某发现火情后立即赶到现场,和群众搭木梯将杨志琴一家4人从2楼窗户救出。07时09分,碧涌镇政府出动2台消防车,并于07时12分到达现场开展火灾扑救,用1支水枪阻止火势向西蔓延,利用机动泵吸水用1支水枪控制南面木质偏房火势。期间,杨学校用床单结绳跳至二楼雨棚被群众救下,江勇和龙海清先后从室外楼梯跑出,逃离火场。芷江县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立即调派芷江县社塘坪消防救援站出动2台消防救援车辆、14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08时35分,芷江县社塘坪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成立1个搜救组、2个灭火攻坚组和1个警戒组。灭火一组和搜救组通过室外楼梯进入3层扑救火势和搜救人员,灭火二组负责控制偏房火势和掩护搜救,警戒组负责协调联动力量、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和供水。09时42分,明火被扑灭,随后现场陆续搜救出5名遇难者遗体,其中,杨彦、黄源培和黄佳莹的遗体在三楼1号房,杨模珍和江贝珍的遗体在三楼5号房。

接报事故信息后,怀化市、芷江县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委副书记、市长黎春秋,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旌及芷江县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消防、应急、住建、卫健、公安等部门和碧涌镇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怀化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芷江县全力做好善后工作,指导芷江县成立善后处理工作专班,全面展开灭火、搜救、受困人员身份确认、医疗救治、舆情引导、善后及家属安抚等工作。同时,成立受难者家属心理疏导小组,对受难者家属“一对一”心理疏导。目前,善后工作得到稳妥处置,社会大局稳定。

三、事故现场查勘、检验检测及有关调查情况

(一)现场查勘情况

  1. 主楼情况:经现场勘查,主楼南侧过火严重,室外楼梯下方墙皮掉落,裸露出内侧红砖,室外楼梯上方墙壁烟熏痕迹较重。主楼东侧墙体有烟熏痕迹,呈现出南重北轻的趋势,负1层烟熏最为严重,且悬挂在负1层窗外的塑料广告牌南侧已烧毁,北侧保持完好。主楼的北侧和西侧均保持完好,未过火。主楼屋顶已经完全烧穿,瓦片全部掉落,仅残留数根木梁,木梁炭化过火,炭化程度由南往北逐渐减轻。
  1. 偏房情况:炕房外侧有两根木柱朝向炕房倒塌,朝向炕房一侧炭化程度较重。炕房东北侧地面残留大量甘蔗皮,甘蔗皮未完全过火,只有部分炭化。将炕房的门板、锁扣和合页开关进行位置还原,门板内外两侧烧损程度呈现出内重外轻,内部钢板烧损裂开,螺栓烧毁破损,外部钢板仅有部分金属变色痕迹,螺栓保持完好。活页开关靠内侧的螺栓烧损程度重于外侧。炕房南侧2m处有一根木柱,木柱严重炭化过火,烧损程度上重下轻,木柱残留部分上细下粗。现场未发现残留烟头,起火部位未发现残留电线及故障熔痕。

图4:事故现场图

(二)检验检测情况

根据芷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尸体检验报告,经DNA检验,确认遇难者为杨彦、黄佳莹、黄源培、杨模珍、江贝珍。5名遇难者尸体呈焦炭状,气管及肺组织内部见大量碳沫沉积,符合生前入火场致烧死的尸体特征。

(三)有关调查情况

  1. 起火时间:经现场查勘,综合分析监控视频、调查询问和报警时间情况,根据火灾发生发展及蔓延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06时40分许。
  1. 起火部位:经查看目击者拍摄视频和调查询问,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杨志琴自建房南侧偏房架空层区域。
  1. 起火点:经调查,综合认定起火点位于偏房架空层内距离偏房南墙2.8米的熏烤腊肉炕房处。

4.起火原因:

(1)排除雷击引发火灾。通过调取当地气象证明,当天芷江县县域上空无闪电记录。

(2)排除人为放火。通过现场勘验,地面未发现可燃液体燃烧流淌痕;通过监控视频显示,05时55分有人路过,经排查该路人是前去赶集,其余时间起火建筑周围未发现有可疑人员活动,杨志琴查看腊肉熏烤情况时没有发现可疑人员;询问走访周围群众,均反映起火建筑主楼居住人员与他人没有矛盾纠纷;经芷江县公安局调查,无证据和线索证明火灾系他人放火。

(3)排除小孩玩火、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或飞火引发火灾。通过询问走访周围群众和现场人员,均反映现场无小孩玩火、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或飞火的情况。

(4)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经过调查询问,偏房内只有两个电灯用于照明,使用铝芯线进行敷设,杨志琴查看熏烤腊肉情况时使用的是手机照明,未打开电灯;经现场勘验,现场未发现残留电线及故障熔痕;通过调取电力公司用电记录显示,电气线路无过负荷和短路停电现象。

(5)排除吸烟引发火灾。通过调查询问,杨志琴上午约06时30分查看熏烤腊肉情况时未发现炕房外有冒烟起火等异常情况,约半个小时后火势发展成猛烈燃烧阶段,不符合阴燃起火特征;经过现场勘验,未发现残留烟头,熏烤腊肉炕房外侧无烟熏痕迹,呈现出明火燃烧特征。

(6)认定熏烤腊肉火势失去控制引发火灾依据如下:①通过调查询问,杨志琴曾于2021年2月8日(农历2020年腊月27日)在主楼地面二层小阳台熏烤腊肉引发火灾,后搬离至偏房下部架空层炕房进行熏烤腊肉。②熏烤腊肉炕房前方开口使用铁板进行封闭,当天熏烤腊肉数量较多,火灾荷载较大,炕房内有大量可燃物(约110斤左右的猪肉及用于熏烤腊肉的木炭、木屑)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燃烧,一旦火势发展至炕房外将造成火势的扩大蔓延。③熏烤腊肉炕房内部上侧平行放置四根木梁,四根木梁与外缘平齐,木梁分别搭扣在南北两侧八个孔洞内,其中七个孔洞(南侧三个、北侧四个)与外界相通。南侧孔洞内大量充满烟熏,上重下轻,说明热烟气透过孔洞向外扩散引燃周边可燃物发生火灾。

5. 杨志琴起火建筑内存放烟花爆竹情况

通过调查询问、走访起火建筑附近居民和杨志琴采购烟花爆竹的芷江镇万祥烟花爆竹专营店查明,事发时,起火房屋主楼负2层存放有价值约两千元的烟花爆竹,为杨志琴2021年12月25日在芷江镇万祥烟花爆竹专营店购入,主要品类为发财红炮、发财蕾和烟花等,系房主杨志琴准备过年自用。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鉴定、检验检测和起火原因分析,认定芷江县碧涌镇居民自建房“1·11”较大火灾事故直接原因系房主杨志琴在偏房架空层的炕房用木炭、木屑生明火熏烤腊肉,在发现炕火较大时使用湿甘蔗皮和铝盆压制后离开。因腊肉与火源距离小,腊肉滴油后炕火持续增大,火势从炕房上侧七个孔洞外溢,引燃偏房楼板及周围可燃物。由于偏房与主楼水平距离仅1.9m,偏房高温烟气大量聚集后,引燃主楼第三层伸出屋外的雨棚及木质屋顶,火势迅速进入猛烈燃烧状态。加之,主楼唯一逃生通道被大火和浓烟封堵,主楼第三层受困人员无法顺利逃生,造成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房主杨志琴违规加层,违法占地修建木质偏房,房屋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规将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主楼第三层对外出租;消防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熏烤腊肉时无人看守,未妥善隔离火源,发现火情未第一时间通知并组织受困人员逃生;受困人员多为妇女儿童,缺乏自救逃生常识,自救互救能力差,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逃生自救。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芷江县碧涌镇居民自建房“1·11”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责任事故。

五、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芷江县碧涌镇碧涌村村民委员会

对辖区内居民违法占地、违规建房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规出租等问题不制止、不上报,对农村消防安全相关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不力,开展农村消防检查、火灾隐患整改不彻底,致使杨志琴房屋消防安全隐患一直未排除。

(二)芷江县碧涌镇党委、政府

贯彻落实国家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不到位,属地监管不力,对辖区内“打非治违”工作落实不到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规出租等情况排查处置不到位,农村消防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相关职能站所监管不力,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消防车辆及装备管理不到位。对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对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不到位。

(三)芷江县自然资源局碧涌镇自然资源所(原国土资源管理所)

对杨志琴违法占地修建偏房监管不到位、不处置、不上报,日常排查管控不到位。

(四)芷江县碧涌镇原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未严格管理辖区内村民(个人)房屋建设工作,对超规划建房、违规建房等问题巡查监管不力。

(五)芷江县碧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对辖区内居民建筑拆违控违工作不到位。2019年10月,碧涌镇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其虽然开展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安全、自然资源等领域的行政执法,但对杨志琴房屋消防安全、违法占地、违规建房等问题日常巡查管控和打击不到位,执法不严。

(六)芷江县公安局碧涌派出所

未认真履行消防相关职责,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定不到位,消防安全日常监管不力,对辖区内村民出租房的排查、管控不到位,未发现和纠正杨志琴房屋偏房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发现碧涌村委会消防工作履职不到位等问题。

(七)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相关文件,其作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牵头组织单位,对该项工作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审查不严。虽已对杨志琴房屋进行排查,但未发现其明显存在的改扩建主体房屋、修建偏房情形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于群租的行为,并对其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列入整改清单。

(八)芷江县自然资源局

芷江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但在历次巡排查中均未发现杨志琴非法占地修建偏房的行为,且未有效督促芷江县碧涌镇自然资源所落实其监管职责,致使杨志琴房屋偏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九)芷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对事故发生地辖区内消防安全指导和宣传教育工作履职不到位。

(十)芷江县人民政府

对碧涌镇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和“打非治违”工作属地责任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指导不力,尤其是汝城“6·19”房屋坍塌事故后,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杨志琴,男,系起火建筑房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失火罪,2022年1月13日,被芷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当月25日被执行逮捕。

(二)建议追责问责和组织处理的人员

  1. 肖长清,男,中共党员,2015年至今任碧涌镇碧涌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对杨志琴违建、违规出租问题不管不问、不上报,对村民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不实不细,明知杨志琴二楼阳台于2021年因熏烤腊肉发生过火灾,不上报、不及时消除隐患,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张华文,男,中共党员,2000年至2015年任碧涌镇国土所所长(已退休),未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规定,审核把关不严,工作疏忽,对杨志琴违规占地修建偏房的行为不制止不上报,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宋爱军,男,中共党员,2006年至2011年任碧涌镇规划站站长,对杨志琴修建房屋违规加层和违规占地修建偏房的行为不制止不上报,隐患排查不到位、日常监管不力,违规为杨志琴房屋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 杨进,男,中共党员,2019年12月至今任碧涌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拆违控违监管、整治不力,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 陈权,男,中共党员,芷江县公安局洞下场派出所教导员,2021年2月至今负责碧涌派出所辖区内消防工作,对辖区居民出租房的排查、管控不到位,对消防安全隐患日常监督、检查、宣传工作不实不细,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李敏,男,中共党员,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任碧涌镇党委委员、副镇长(事发后已先期免职),在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安全、执法大队期间,对隐患排查治理、日常监管、消防车辆装备管理、综合执法监督管理、拆违控违等方面工作不力,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 李博伟,男,中共党员,碧涌镇人大主席,2021年至今驻碧涌村,对联村消防工作日常监督、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拆违控违、民房出租管控不到位,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检查。
  1. 唐海刚,男,中共党员,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任碧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事发后已先期免职),对全镇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不实不细、监管不力,对辖区内拆违控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消防车辆及装备管理不力,在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中没有做深做实,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 杨议程,男,中共党员,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任碧涌镇党委书记(事发后已先期免职),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全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不实不细,对辖区内拆违控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消防车辆及装备管理不力,在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中未做细做实,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唐全权,男,中共党员,2021年5月20日至2022年4月任芷江县自然资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事发后已先期免职),期间分管芷江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对违法占地建设动态巡查工作履职不到位,未发现杨志琴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偏房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潘承锋,男,中共党员,2006年至2011年任芷江县原建设局副局长,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检查。
  1. 谭小强,男,中共党员,2020年6月1日至今任芷江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该局全面工作。对房屋建筑安全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分工不明,未捋清部门职责,工作不实不细,未发现杨志琴房屋及其偏房存在的明显安全隐患,未发现杨志琴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于出租的违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肖植文,男,中共党员,2021年12月至今任芷江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对消防安全指导和宣传工作履职不到位,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管理权限移交市消防救援支队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规处置。
  1. 翟保平,男,中共党员,芷江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消安委主任,2021年11月至今负责消防工作,分管消防救援大队。对农村消防安全隐患的宣传、督促隐患排查不彻底等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罗砚,男,中共党员,芷江县委常委、宣传部长,2021年2月至今联系碧涌镇。对碧涌镇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履职未完全到位,对该镇消防安全管控不到位,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三)其他建议

  1. 责成碧涌镇党委政府、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芷江县自然资源局、芷江县公安局向芷江县委、芷江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责成芷江县消防救援大队分别向怀化市消防救援支队、芷江县委、芷江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芷江县委、芷江县人民政府向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责成芷江县人民政府对杨志琴房屋违法搭建部分依法处置,并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火灾房屋安全性能进行评估鉴定。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督导,精准问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落地。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举一反三,强化责任落实,有针对性的研究如何规范村民熏烤腊肉行为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15条措施和省、市任务清单,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党政其他负责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分管行业领域开展会商研判,细化检查措施,加强工作调度与现场督导,推动分管行业领域安全检查落到实处。要认真研究改革中消防安全监管和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落地。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厘清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三)夯实消防安全基础。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的协调指导作用,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属地责任,乡镇一级要明确1到2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把消防队站、消防水源、消防安全布局等纳入乡镇、村的整体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要加强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和消防配套设施建设,保障经费,强化管理;各村社区要建立消防工作小组,明确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工作。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的业务培训,开展联勤联训,指导开展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和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确保一旦出现灾情,能够灭早灭小灭初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加强自建房安全监管整治。各县市区要深刻吸取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和此次事故惨痛教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5月16日印发的《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要求,不漏一户、不错一栋,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结合辖区实际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尤其要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和市场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人员密集、地质条件较差地域、农村年久失修、擅自改扩建和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进行“地毯式”“拉网式”全覆盖排查摸底,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建立台账,分批分类整治。强化监管,严格新建、改建、扩建自建房的法定程序审批,严控增量风险。

(五)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怀化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和《怀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行动方案>的通知》(怀安委发〔2022〕16号)文件,切实落实“打非”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行动,细化检查,明确重点内容,分层级、全领域开展隐患问题排查,针对辖区内违法占地、违规建设行为,要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

(六)常态开展安全宣传。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制定专门的消防知识和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方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村村响”、 面对面宣传和敲门行动等多种途径,对农村熏烤腊肉、用火用电、应急逃生等消防常识和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进行广泛宣传,尤其要发动群众自查自纠,参与到消防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的强大氛围。

FD10228 | 2022_芷江县碧涌镇居民自建房1·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芷江县碧涌镇居民自建房1·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芷江县碧涌镇居民自建房“1•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月11日6时40分许,怀化市芷江县碧涌镇一居民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过火面积300余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76.88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张庆伟,省委副书记、省长毛伟明,省委副书记朱国贤,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殿勋,副省长许显辉先后作出批示指示,要求迅速查明原因,做好人员搜救及医疗救治、善后处置等工作,并深刻吸取教训,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市委副书记、市长黎春秋,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旌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调度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省应急管理厅和消防救援总队相关领导和专家第一时间赴现场指导。省安委办对事故调查挂牌督办。

为查明问题、吸取教训,怀化市人民政府成立了芷江县碧涌镇居民自建房“1·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旌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姚茂良任常务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向开林和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彭玲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及芷江县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为成员。下设综合组、技术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管理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市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同步开展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法律法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询问、检验检测、专家论证、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整改防范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芷江县碧涌镇“1·11”火灾事故起火建筑为碧涌镇碧涌村村民杨志琴自建房及其杂物间(当地俗称偏房,以下称偏房),位于碧涌村岩大门组碧涌大桥桥头西侧下游30米处,属于临河坡地建筑,总建筑面积约840平方米。整个建筑坐东朝西,东侧临近河道,南侧为空旷坡地,西侧为巷道,北侧为民房。

(二)主体建筑及偏房情况

  1. 主楼情况:砖混结构,屋顶采用木结构搭建,地上3层地下2层。地面1层为商铺,2021年9月前由房主杨志琴经营沙发、床等家具,销售的家具主要从江西、山东等地购进,由于效益差,2021年5月开始发布广告对外整栋出售转让。同年9月杨志琴左手受伤住院,其妻子龙金香因耳聋无力经营,故至事故发生之日,商铺为停业状态。临河侧地下1、2层存放了未售出的尾货家具;2、3层为杨志琴一家和租户的居民住房。建筑南侧外墙设有一钢架敞开式室外楼梯通往2、3层,设有室外砖砌楼梯通往地下1、2层。

2006年,主楼未批先建,地上2层、地下2层。2007年,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芷碧集用[2007]字第15号),使用权面积170.76㎡。2011年补办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07-12号),建筑面积350㎡。同年办理地面1、2层房产手续,全栋建筑面积343.19㎡。主楼第3层木结构屋顶为杨志琴2009年私自搭建,地下1、2层和地上第3层未纳入集镇建设规划和办理相关房产手续。

  1. 偏房情况:为杨志琴2009年私自搭建,无用地、规划和房产手续。位于主楼南侧,与主楼南侧边缘水平距离约1.9m,中间有室外楼梯进行分隔。属于木结构吊脚楼式建筑,房顶采用单层彩钢板搭建,建筑层数为1层,地面与主楼1层地面平齐,建筑面积约20㎡,存放有废旧床垫及大量熏腊肉用的锯木屑和甘蔗渣等杂物。偏房下方为架空层,使用木柱支撑,架空层内放置有闲置的椅子、大理石、纸箱、床板等生活用品。架空层西南角搭建熏烤腊肉炕房(该炕房采用混凝土空心砖搭建,高170cm,南北长127cm,东西宽122cm,内部进深110cm,顶部距离上层木质楼板80cm,正面底部开口宽68cm,高94cm,炕房西南角上方有陶瓷烟囱伸出室外排放烟气),用于熏烤自家食用的腊肉。事发时,炕房熏烤的腊肉约110斤。

(三)建筑内人员及房屋出租情况

  1. 主楼地面第2层:为房主杨志琴一家自住,事发当天居住4人,②号房杨志琴(房主),③号房龙金香(房主妻子)和杨谨铖(房主孙子),④号房杨芷江(房主儿子)。
  1. 主楼地面第3层:杨志琴违规改变房屋性质将擅自搭建的主楼第3层以每间每年1500元的价格,口头达成租赁协议,分别租给杨彦、龙海清、杨枚秀、黄大林、杨模珍等5户9人居住。事发当天主楼地面第3层居住8人。

杨彦,2020年9月开始租住用于小孩读书,事发时母子3人居住在①号房。

龙海清,2020年3月开始租住,事发当天居住在②号房。

杨枚秀,2020年3月开始租住在③号房,事发当天杨枚秀外出,其弟弟杨学校在此借宿。

黄大林,因其在镇上打零工,2012年开始租住在④号房。事发当天,黄大林外出。

杨模珍,2018年8月开始租住用于小孩读书,事发时婆孙3人居住在⑤号房。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月11日上午06时30分许,杨志琴来到偏房架空层查看腊肉熏烤情况,发现炕房内炕火较大,先用湿甘蔗皮压制,后用铝盆倒扣在甘蔗皮上方,随后离开。06时40分许,炕房内炕火失控,高温烟气冲出炕房孔洞,引燃周边木质楼板,随后火势向主楼蔓延,造成主楼第三层住户5人死亡,1人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月11日07时00分,主楼内的住户和周边群众陆续发现起火,周围群众分别拨打119、110和碧涌镇政府值班室电话报警。家住杨志琴房屋附近的碧涌派出所辅警杨某发现火情后立即赶到现场,和群众搭木梯将杨志琴一家4人从2楼窗户救出。07时09分,碧涌镇政府出动2台消防车,并于07时12分到达现场开展火灾扑救,用1支水枪阻止火势向西蔓延,利用机动泵吸水用1支水枪控制南面木质偏房火势。期间,杨学校用床单结绳跳至二楼雨棚被群众救下,江勇和龙海清先后从室外楼梯跑出,逃离火场。芷江县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立即调派芷江县社塘坪消防救援站出动2台消防救援车辆、14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08时35分,芷江县社塘坪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成立1个搜救组、2个灭火攻坚组和1个警戒组。灭火一组和搜救组通过室外楼梯进入3层扑救火势和搜救人员,灭火二组负责控制偏房火势和掩护搜救,警戒组负责协调联动力量、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和供水。09时42分,明火被扑灭,随后现场陆续搜救出5名遇难者遗体,其中,杨彦、黄源培和黄佳莹的遗体在三楼1号房,杨模珍和江贝珍的遗体在三楼5号房。

接报事故信息后,怀化市、芷江县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委副书记、市长黎春秋,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旌及芷江县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消防、应急、住建、卫健、公安等部门和碧涌镇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怀化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芷江县全力做好善后工作,指导芷江县成立善后处理工作专班,全面展开灭火、搜救、受困人员身份确认、医疗救治、舆情引导、善后及家属安抚等工作。同时,成立受难者家属心理疏导小组,对受难者家属“一对一”心理疏导。目前,善后工作得到稳妥处置,社会大局稳定。

三、事故现场查勘、检验检测及有关调查情况

(一)现场查勘情况

  1. 主楼情况:经现场勘查,主楼南侧过火严重,室外楼梯下方墙皮掉落,裸露出内侧红砖,室外楼梯上方墙壁烟熏痕迹较重。主楼东侧墙体有烟熏痕迹,呈现出南重北轻的趋势,负1层烟熏最为严重,且悬挂在负1层窗外的塑料广告牌南侧已烧毁,北侧保持完好。主楼的北侧和西侧均保持完好,未过火。主楼屋顶已经完全烧穿,瓦片全部掉落,仅残留数根木梁,木梁炭化过火,炭化程度由南往北逐渐减轻。
  1. 偏房情况:炕房外侧有两根木柱朝向炕房倒塌,朝向炕房一侧炭化程度较重。炕房东北侧地面残留大量甘蔗皮,甘蔗皮未完全过火,只有部分炭化。将炕房的门板、锁扣和合页开关进行位置还原,门板内外两侧烧损程度呈现出内重外轻,内部钢板烧损裂开,螺栓烧毁破损,外部钢板仅有部分金属变色痕迹,螺栓保持完好。活页开关靠内侧的螺栓烧损程度重于外侧。炕房南侧2m处有一根木柱,木柱严重炭化过火,烧损程度上重下轻,木柱残留部分上细下粗。现场未发现残留烟头,起火部位未发现残留电线及故障熔痕。

图4:事故现场图

(二)检验检测情况

根据芷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尸体检验报告,经DNA检验,确认遇难者为杨彦、黄佳莹、黄源培、杨模珍、江贝珍。5名遇难者尸体呈焦炭状,气管及肺组织内部见大量碳沫沉积,符合生前入火场致烧死的尸体特征。

(三)有关调查情况

  1. 起火时间:经现场查勘,综合分析监控视频、调查询问和报警时间情况,根据火灾发生发展及蔓延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06时40分许。
  1. 起火部位:经查看目击者拍摄视频和调查询问,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杨志琴自建房南侧偏房架空层区域。
  1. 起火点:经调查,综合认定起火点位于偏房架空层内距离偏房南墙2.8米的熏烤腊肉炕房处。

4.起火原因:

(1)排除雷击引发火灾。通过调取当地气象证明,当天芷江县县域上空无闪电记录。

(2)排除人为放火。通过现场勘验,地面未发现可燃液体燃烧流淌痕;通过监控视频显示,05时55分有人路过,经排查该路人是前去赶集,其余时间起火建筑周围未发现有可疑人员活动,杨志琴查看腊肉熏烤情况时没有发现可疑人员;询问走访周围群众,均反映起火建筑主楼居住人员与他人没有矛盾纠纷;经芷江县公安局调查,无证据和线索证明火灾系他人放火。

(3)排除小孩玩火、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或飞火引发火灾。通过询问走访周围群众和现场人员,均反映现场无小孩玩火、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或飞火的情况。

(4)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经过调查询问,偏房内只有两个电灯用于照明,使用铝芯线进行敷设,杨志琴查看熏烤腊肉情况时使用的是手机照明,未打开电灯;经现场勘验,现场未发现残留电线及故障熔痕;通过调取电力公司用电记录显示,电气线路无过负荷和短路停电现象。

(5)排除吸烟引发火灾。通过调查询问,杨志琴上午约06时30分查看熏烤腊肉情况时未发现炕房外有冒烟起火等异常情况,约半个小时后火势发展成猛烈燃烧阶段,不符合阴燃起火特征;经过现场勘验,未发现残留烟头,熏烤腊肉炕房外侧无烟熏痕迹,呈现出明火燃烧特征。

(6)认定熏烤腊肉火势失去控制引发火灾依据如下:①通过调查询问,杨志琴曾于2021年2月8日(农历2020年腊月27日)在主楼地面二层小阳台熏烤腊肉引发火灾,后搬离至偏房下部架空层炕房进行熏烤腊肉。②熏烤腊肉炕房前方开口使用铁板进行封闭,当天熏烤腊肉数量较多,火灾荷载较大,炕房内有大量可燃物(约110斤左右的猪肉及用于熏烤腊肉的木炭、木屑)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燃烧,一旦火势发展至炕房外将造成火势的扩大蔓延。③熏烤腊肉炕房内部上侧平行放置四根木梁,四根木梁与外缘平齐,木梁分别搭扣在南北两侧八个孔洞内,其中七个孔洞(南侧三个、北侧四个)与外界相通。南侧孔洞内大量充满烟熏,上重下轻,说明热烟气透过孔洞向外扩散引燃周边可燃物发生火灾。

5. 杨志琴起火建筑内存放烟花爆竹情况

通过调查询问、走访起火建筑附近居民和杨志琴采购烟花爆竹的芷江镇万祥烟花爆竹专营店查明,事发时,起火房屋主楼负2层存放有价值约两千元的烟花爆竹,为杨志琴2021年12月25日在芷江镇万祥烟花爆竹专营店购入,主要品类为发财红炮、发财蕾和烟花等,系房主杨志琴准备过年自用。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鉴定、检验检测和起火原因分析,认定芷江县碧涌镇居民自建房“1·11”较大火灾事故直接原因系房主杨志琴在偏房架空层的炕房用木炭、木屑生明火熏烤腊肉,在发现炕火较大时使用湿甘蔗皮和铝盆压制后离开。因腊肉与火源距离小,腊肉滴油后炕火持续增大,火势从炕房上侧七个孔洞外溢,引燃偏房楼板及周围可燃物。由于偏房与主楼水平距离仅1.9m,偏房高温烟气大量聚集后,引燃主楼第三层伸出屋外的雨棚及木质屋顶,火势迅速进入猛烈燃烧状态。加之,主楼唯一逃生通道被大火和浓烟封堵,主楼第三层受困人员无法顺利逃生,造成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房主杨志琴违规加层,违法占地修建木质偏房,房屋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规将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主楼第三层对外出租;消防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熏烤腊肉时无人看守,未妥善隔离火源,发现火情未第一时间通知并组织受困人员逃生;受困人员多为妇女儿童,缺乏自救逃生常识,自救互救能力差,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逃生自救。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芷江县碧涌镇居民自建房“1·11”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责任事故。

五、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芷江县碧涌镇碧涌村村民委员会

对辖区内居民违法占地、违规建房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规出租等问题不制止、不上报,对农村消防安全相关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不力,开展农村消防检查、火灾隐患整改不彻底,致使杨志琴房屋消防安全隐患一直未排除。

(二)芷江县碧涌镇党委、政府

贯彻落实国家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不到位,属地监管不力,对辖区内“打非治违”工作落实不到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规出租等情况排查处置不到位,农村消防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相关职能站所监管不力,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消防车辆及装备管理不到位。对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对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不到位。

(三)芷江县自然资源局碧涌镇自然资源所(原国土资源管理所)

对杨志琴违法占地修建偏房监管不到位、不处置、不上报,日常排查管控不到位。

(四)芷江县碧涌镇原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未严格管理辖区内村民(个人)房屋建设工作,对超规划建房、违规建房等问题巡查监管不力。

(五)芷江县碧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对辖区内居民建筑拆违控违工作不到位。2019年10月,碧涌镇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其虽然开展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安全、自然资源等领域的行政执法,但对杨志琴房屋消防安全、违法占地、违规建房等问题日常巡查管控和打击不到位,执法不严。

(六)芷江县公安局碧涌派出所

未认真履行消防相关职责,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定不到位,消防安全日常监管不力,对辖区内村民出租房的排查、管控不到位,未发现和纠正杨志琴房屋偏房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发现碧涌村委会消防工作履职不到位等问题。

(七)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相关文件,其作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牵头组织单位,对该项工作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审查不严。虽已对杨志琴房屋进行排查,但未发现其明显存在的改扩建主体房屋、修建偏房情形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于群租的行为,并对其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列入整改清单。

(八)芷江县自然资源局

芷江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但在历次巡排查中均未发现杨志琴非法占地修建偏房的行为,且未有效督促芷江县碧涌镇自然资源所落实其监管职责,致使杨志琴房屋偏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九)芷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对事故发生地辖区内消防安全指导和宣传教育工作履职不到位。

(十)芷江县人民政府

对碧涌镇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和“打非治违”工作属地责任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指导不力,尤其是汝城“6·19”房屋坍塌事故后,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杨志琴,男,系起火建筑房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失火罪,2022年1月13日,被芷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当月25日被执行逮捕。

(二)建议追责问责和组织处理的人员

  1. 肖长清,男,中共党员,2015年至今任碧涌镇碧涌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对杨志琴违建、违规出租问题不管不问、不上报,对村民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不实不细,明知杨志琴二楼阳台于2021年因熏烤腊肉发生过火灾,不上报、不及时消除隐患,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张华文,男,中共党员,2000年至2015年任碧涌镇国土所所长(已退休),未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规定,审核把关不严,工作疏忽,对杨志琴违规占地修建偏房的行为不制止不上报,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宋爱军,男,中共党员,2006年至2011年任碧涌镇规划站站长,对杨志琴修建房屋违规加层和违规占地修建偏房的行为不制止不上报,隐患排查不到位、日常监管不力,违规为杨志琴房屋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 杨进,男,中共党员,2019年12月至今任碧涌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拆违控违监管、整治不力,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 陈权,男,中共党员,芷江县公安局洞下场派出所教导员,2021年2月至今负责碧涌派出所辖区内消防工作,对辖区居民出租房的排查、管控不到位,对消防安全隐患日常监督、检查、宣传工作不实不细,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李敏,男,中共党员,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任碧涌镇党委委员、副镇长(事发后已先期免职),在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安全、执法大队期间,对隐患排查治理、日常监管、消防车辆装备管理、综合执法监督管理、拆违控违等方面工作不力,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 李博伟,男,中共党员,碧涌镇人大主席,2021年至今驻碧涌村,对联村消防工作日常监督、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拆违控违、民房出租管控不到位,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检查。
  1. 唐海刚,男,中共党员,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任碧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事发后已先期免职),对全镇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不实不细、监管不力,对辖区内拆违控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消防车辆及装备管理不力,在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中没有做深做实,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 杨议程,男,中共党员,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任碧涌镇党委书记(事发后已先期免职),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全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不实不细,对辖区内拆违控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消防车辆及装备管理不力,在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中未做细做实,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唐全权,男,中共党员,2021年5月20日至2022年4月任芷江县自然资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事发后已先期免职),期间分管芷江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对违法占地建设动态巡查工作履职不到位,未发现杨志琴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偏房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潘承锋,男,中共党员,2006年至2011年任芷江县原建设局副局长,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检查。
  1. 谭小强,男,中共党员,2020年6月1日至今任芷江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该局全面工作。对房屋建筑安全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分工不明,未捋清部门职责,工作不实不细,未发现杨志琴房屋及其偏房存在的明显安全隐患,未发现杨志琴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于出租的违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肖植文,男,中共党员,2021年12月至今任芷江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对消防安全指导和宣传工作履职不到位,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管理权限移交市消防救援支队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规处置。
  1. 翟保平,男,中共党员,芷江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消安委主任,2021年11月至今负责消防工作,分管消防救援大队。对农村消防安全隐患的宣传、督促隐患排查不彻底等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罗砚,男,中共党员,芷江县委常委、宣传部长,2021年2月至今联系碧涌镇。对碧涌镇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履职未完全到位,对该镇消防安全管控不到位,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三)其他建议

  1. 责成碧涌镇党委政府、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芷江县自然资源局、芷江县公安局向芷江县委、芷江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责成芷江县消防救援大队分别向怀化市消防救援支队、芷江县委、芷江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芷江县委、芷江县人民政府向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责成芷江县人民政府对杨志琴房屋违法搭建部分依法处置,并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火灾房屋安全性能进行评估鉴定。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督导,精准问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落地。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举一反三,强化责任落实,有针对性的研究如何规范村民熏烤腊肉行为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15条措施和省、市任务清单,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党政其他负责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分管行业领域开展会商研判,细化检查措施,加强工作调度与现场督导,推动分管行业领域安全检查落到实处。要认真研究改革中消防安全监管和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落地。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厘清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三)夯实消防安全基础。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的协调指导作用,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属地责任,乡镇一级要明确1到2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把消防队站、消防水源、消防安全布局等纳入乡镇、村的整体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要加强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和消防配套设施建设,保障经费,强化管理;各村社区要建立消防工作小组,明确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工作。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的业务培训,开展联勤联训,指导开展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和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确保一旦出现灾情,能够灭早灭小灭初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加强自建房安全监管整治。各县市区要深刻吸取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和此次事故惨痛教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5月16日印发的《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要求,不漏一户、不错一栋,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结合辖区实际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尤其要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和市场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人员密集、地质条件较差地域、农村年久失修、擅自改扩建和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进行“地毯式”“拉网式”全覆盖排查摸底,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建立台账,分批分类整治。强化监管,严格新建、改建、扩建自建房的法定程序审批,严控增量风险。

(五)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怀化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和《怀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行动方案>的通知》(怀安委发〔2022〕16号)文件,切实落实“打非”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行动,细化检查,明确重点内容,分层级、全领域开展隐患问题排查,针对辖区内违法占地、违规建设行为,要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

(六)常态开展安全宣传。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制定专门的消防知识和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方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村村响”、 面对面宣传和敲门行动等多种途径,对农村熏烤腊肉、用火用电、应急逃生等消防常识和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进行广泛宣传,尤其要发动群众自查自纠,参与到消防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的强大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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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229 | 2022_苍梧县沙头镇10·26森林调查评估报_10·26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2年10月26日凌晨3时许,苍梧县沙头镇龙科村龙科一组袍岭山(当地村民常叫“大虫劳”山)发生一起森林火灾事故,造成57.07公顷森林受灾,直接经济损失165.9335万元。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苍梧县委书记覃学海、县长孔斌等县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火场一线指导救援工作。10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苍梧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以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副县长张浚铭为组长,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林业局、县应急局、县总工会、沙头镇政府等有关同志组成的苍梧县沙头镇“10·26”森林火灾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请司法鉴定、价格鉴定和林业鉴定等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反复的现场勘查、专业机构检测鉴定、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苍梧县沙头镇“10·26”森林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人为使用烟火,烟火余烬阴燃石坑的易燃物燃烧蔓延至周边的树叶、杂草和林木导致的较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森林火灾发生接报情况

2022年10月26日凌晨3点许,县森林防灭火办、县林业局分别接到沙头镇人民政府和沙头镇林业工作站关于沙头镇龙科村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的信息报告。

(二)事故现场情况

1.火灾发生时间:2022年10月26日凌晨3点许。

  1. 火灾发生地点:苍梧县沙头镇龙科村龙科一组袍岭山,海拔203.3米,东经11度33分18秒,北纬23.23度4分48秒。
  1. 火灾扑救形势:袍岭山山脉为石壁陡峭形如旗状,坡度约70-90度,在岩石罅缝隙中生长松树,杂灌,经过长年累月沉积,地皮物厚度达到40公分,应急扑救难度大,森林火灾难以控制。

(三)森林损失情况

  1. 森林火灾受灾面积:57.07公顷(其中过火有林林地面积48.06公顷、无林林地面积9.01公顷)。(附件1:关于沙头镇龙科村2、3林班,大寨村9林班,石桥镇永安村1林班森林火灾鉴定意见书)
  1. 森林火灾受灾树种蓄积出材量:过火树种为马尾松、阔叶树,受灾树种总蓄积量1085立方米,总出材量743立方米。(附件2:森林火灾受灾树种蓄积量出材量调查报告)

3.森林火灾受灾林木评估值:43.75万元。(附件3:价格评估报告)

截至2023年5月30日,事故调查组依据国家有关价格评估标准和规定统计,已核定的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5.9335万元人民币,其中:应急处置处理费用122.1835万元,森林财产损失价值43.75万元。

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2年10月26日凌晨3点许,县森林防灭火办接到火情报告后,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进行了信息上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由县政府分管应急领导召集县林业局、县应急局、森林消防队37名队员第一时间赶赴火场扑救。随后县委书记、县长立即赶赴现场调度指挥,并召开紧急会议,成立了火场前线临时指挥部,同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在现场迅速统筹指挥扑救工作。

指挥部根据火场情况,按照“情况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扑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扑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扑火、悬崖陡坡等不利地形不扑火‘三先四不扑’原则,指挥部立即制定“开辟隔离带保村庄、控火场,设立安置点转移群众,筹集物资保一线”的作战方针,组织700多名打火队和干部群众全力开辟隔离带,调用帐篷28顶,棉被100床,折叠床44张,LED强光探照灯130台,手电筒244个,冲锋衣86件,发电机1台,毛毯450张,防潮垫24张,矿泉水530件,设立临时安置点3处,将受威胁群众及时转移,确保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火灾蔓延时没有发生人员伤亡。

(二)森林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0月26日上午9:00许,由于火场的山脉为石壁陡峭形如旗状,坡度约70-90度,在岩石罅缝隙中生长松树,杂灌,经过长年累月沉积,地皮物厚度达到40公分,燃烧的火势较大,消防员无法攀爬上山利用风力灭火方式扑救,且我县水灭火的装备落后,森林火灾难以控制。根据火情严峻形势,县应急局立即请求梧州市应急管理局支援,在梧州市的大力支持下,梧州市、县周边多支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协助扑救,由于火场山脉陡峭,人力及以水灭火装备都难发挥作用,最后请求云南国家专业队伍协助扑救及航空灭火。为保障协助扑救工作,同时迅速从各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县有关单位抽调160多名年轻力壮的干部职工做好清理火场、运送物资、提供油锯、火灾面积测绘、值守等,全力协助森林消防队伍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在接报山火发生后,县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靠前指挥,组建临时指挥部,并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森林火灾处置原则,对照应急预案迅速部署处置措施。启动森林火灾Ⅲ级应急响应。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永超带领市应急局、市林业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亲临现场后,组织各级部门综合研判,及时将Ⅲ级应急响应提级为Ⅱ级,同步调派兄弟县(市、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增派县内力量支援火场。自治区、市有关部门协调云南省森林消防总队、云南省保山市消防支队、云南省普洱市森林消防支队等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百色站直升机设备千里驰援,由各方力量联合组建前线联合指挥部。

2022年10月26日当天立苍梧“10·26”沙头龙科东袍岭失火刑事案件侦查。根据案件侦查工作分为现场勘验组、调查取证组、视频侦查组、技术侦控组、内勤资料组和后勤保障组,明确各组的工作职责、任务,做到精密协同,信息互通,有条不紊开展各项侦查工作。为查明起火点的具体位置及原因,民警5天8次翻山越岭深入起火区域进行勘查,查找起火点,并对具备条件进出起火区域的路线都进行了实地测算。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两天两夜的奋战,于28日上午10时许扑灭明火,未发生扑火人员、林区群众伤亡和房屋损失事故。

三、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人为使用烟火,烟火余烬阴燃石坑的易燃物燃烧蔓延至周边的树叶、杂草和林木是导致此次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此次森林火灾事件的发生,既有长时间高温干旱高火险天气、可燃物干燥易燃、受生产习惯影响村民习惯野外用火烧稻梗、稻草等客观原因,但很大程度上也存在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政治站位不高,防火责任未完全落实,对易发生山火的重点区域,如特殊人群(小孩、老人和智力低下人员)专人盯控出现疏漏;对做好当前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个别领导干部履职不力,宣教工作未做深做透,群众防火意识仍然淡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有差距;对已持续一段时间的高温火险天气和卫星热点、森林火情多发的实际情况,应对措施乏力,信息不通畅,报告不及时,这次森林火灾发生在凌晨三点,没有做到时间上的全天候覆盖设卡巡查发现火情是此次森林火灾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森林火灾事故责任单位日常监管情况

截止2022年10月共发动各级干部群众2万余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火灾隐患排查集中活动,发动135个行政村群众义务巡山、宣传,300多名巡山护林员全员全时段开展有声巡护,各卡点结合实际采取“两问、两查、两提醒、两登记”方式规范开展防火检查。统筹推进包片督导、督查等工作,充分利用应急广播、乡村大喇叭,循环播放森林防火视频、音频、字幕等,从早到晚、铺天盖地全力宣传、轮番轰炸,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森林防火的良好氛围,将提高全民防火意识、消除火灾隐患作为前置性、基础性工作。共发放森林防火和安全生产一封信各175000多份,森林火灾典型火案和森林防火知识各153000多份、森林防火宣传围裙5万多份、森林防火宣传手提袋3万多份、森林防火宣传书包2000多个,悬挂横额2700多条,张贴标语12000多张,张贴禁火令5300多张,制作森林防火小视频10余条,转发森林防火信息和禁火令约50多万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以及森林公安破案案例内容宣传600余次,签订森林防火承诺书约163500多份。

2022年1-10月以来共审批野外生产用火35宗。在全县重点林区的上山路口共设立900多个森林防火检查站值守,禁止携带火种、烟花炮竹等危险品进山确保火源不入林区,累计派出巡山护林员5000余人次,落实巡逻队3000多支。成立“乡镇干部+派出所民警+村委干部+村辅警+护林员”综合队伍深入全县各个村屯全天候巡逻排查,既查火案又处置早期火情。同时组建“乡镇干部+执法部门(或警察)”队伍开展打击违法违规用火专项行动,对卫星热点、火点“零容忍、当日查、当日抓、当日罚”,对引发森林火灾的,按照“一起也不放过”的原则坚决从重从快查处。

五、森林火灾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此次发生的森林火灾,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动用了国家、自治区、梧州市各级的救援力量,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不仅给我县敲响了警钟,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防火期对易造成山火的重点人群监管盯控不到位,如特殊人群(小孩、老人和智力低下人员)专人盯控出现疏漏。

(二)森林防火宣教工作未做深做透,群众防火意识仍然淡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有差距。

(三)没有做到时间上的全天候覆盖设卡巡查,夜间进入山林没有劝导和阻止上山作业的人员。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建议

根据森林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

(一)建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1.责成沙头镇党委、政府对龙科村支书(主任)钟达养,龙科村护林员李庆忠、邱剑生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分别作出书面深刻检讨。

  1. 责成苍梧县林业局对沙头镇林业工作站站长莫英迁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分别向沙头镇党委政府、县林业局作出书面深刻检讨,认真剖析问题原因,制定有效整改措施。

3.对沙头镇党委书记莫树美、镇长谢家世、分管森林防灭火人大主席莫江华进行约谈。

4.对县林业局副局长李职奇进行森林防灭火工作约谈并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1. 责成沙头镇党委政府、县林业局向苍梧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讨,认真剖析问题原因,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二)建议县纪委监委机关:

对龙科村支书(主任)钟达养、对龙科村护林员李庆忠、邱剑生及、沙头镇林业工作站副站长童江源进行问责。

七、森林火灾事故防范措施

认真吸取“10·26”森林火灾的深刻教训,以此为戒,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做好森林防火各项工作。

(一)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压紧压实县、镇、村各级森林防火责任,发挥好“县领导挂钩联系镇、镇领导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片包户、护林员包山”四包制度,确保防火责任进村入户、到岗到人到山头林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公安、林业等部门联动机制,强化监管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防范化解森林火灾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生态安全。

(二)进一步加强督导巡护,确保火源管控到位。各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巡护力度,组织好村干、生态护林员全勤在岗,要求每天巡护时间不少于8小时,做到有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在重点防火期、重要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加大对进入景区及重点林区的人员和车辆管理力度,禁止一切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坚决防止因祭祀用火等引发火灾。坚持疏堵结合、源头治理,优化手续审批,制定《苍梧县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试行)》的通知,把野外用火审批权下放到地方政府,简化审批流程,方便村民群众,规范野外用火。

(三)进一步加大警示教育,确保防火宣传到位。各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拓宽森林防火宣传渠道,坚持线上、线下“双线”宣传模式,组织力量进村入户、进山入林,利用宣传海报、发放森林用火告知书等形式开展非法野外用火典型案例宣传。同时公安、林业等部门要加大火案查处力度,严惩非法野外用火肇事者,及时组织录制典型案例警示视频,在微信、抖音等平台发布,强化警示震慑宣传作用。

(四)进一步强化值班值守,确保火情报送到位。各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认真核查反馈卫星热点,发现火情信息后,要第一时间上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第一时间上报县政府,同时迅速研判火情态势、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动员响应、实施安全高效扑救,确保“打早打小”。

(五)进一步提升队伍建设,确保应急处置到位。应急、消防、林业等部门要尽快制定《苍梧县加强综合性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方案》,按照“县建专业队、乡(镇)建半专业队、村(居)委建应急队、村民小组建巡查预警队”的总体思路,扩建县专业森林队伍、建制100人,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9支180人,构建县、乡(镇)、村、组四级森林火灾防控体系。同时加强森林消防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全面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实战水平及应急处置能力。加快推进我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鉴于沙头镇龙科村袍岭山地形特殊性,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极难进行扑救,因此计划将沙头镇龙科村袍岭山列入广西梧州桂粤省界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工程重点项目,在主要进山路口设置林火视频监控系统12个,强化林区出入口管理,提升林区野外火源管理能力;同时在袍岭山上建设森林防灭火专用蓄水池两座,实现就近取水,为扑救森林火灾赢得有利时机,减小火灾损失奠定坚实基础,为守护绿水青山提供重要保障。

(六)进一步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牵头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森防指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等同志组成的县级督导检查组,在全县范围内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各镇要成立镇级督导检查组,不定期深入一线、直达村组巡护检查。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求涉及的村组立即进行整改。对检查到森林防灭火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镇、林场,及时上报给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进行通报,对于镇发生1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的,由县约谈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发生2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的,由县追究镇党委书记、镇长和村支书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FD10230 | 2022_茂名石化6·8泄漏起火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6·8”泄漏起火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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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石化“6·8”泄漏起火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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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3-17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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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批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6·8”泄漏起火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重大涉险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2年6月8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以下简称“茂名石化公司”)化工分部芳烃车间中间罐区的乙烯输送泵发生泄漏起火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25.55万元。根据有关规定,省政府提级开展事故调查,成立了由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省有关部门以及茂名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茂名石化“6·8”泄漏起火事故调查组。省纪委监委成立了事故追责问责调查组,对事故涉及的相关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公职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茂名石化公司化工分部在芳烃车间乙烯输送泵P-8000S出口轨道球阀加装气动马达过程中,轨道球阀原有阀杆利用铜套压盖的防脱结构被改为螺栓紧固的结构。事发当天芳烃车间外输乙烯准备过程中,现场人员在管道带压状况下,拆卸P-8000S泵出口轨道球阀气动马达紧固螺栓,造成轨道球阀阀杆防脱功能失效,在阀门出入口压差的作用下,轨道球阀出口密封失效,中压乙烯瞬间逆向流入阀芯腔体推动阀杆冲出脱落,大量乙烯通过阀杆安装孔喷出,摩擦产生的静电火花引发泄漏的乙烯爆燃,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了有关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涉事项目的建设单位茂名石化公司重效益轻安全,安全风险辨识不清,安全管理失管失控,设备管理和变更管理混乱,对外包公司管控不力,事故发生当天,涉事人员违规操作、冒险作业。涉事项目的生产厂家和施工指导单位鹤飞机械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涉事项目阀门改造,非法制造特种设备元件,违规指导带压拆卸和安装阀门气动马达。涉事项目的施工单位茂名华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伪造施工技术方案,工程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施工人员违规冒险作业。涉事项目的设计单位广东众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审核基础资料和核实现场阀门情况,将球阀当成闸阀设计,工程详细设计与实际不符。安全评价单位深圳中质安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安全评价报告失实。

事故还暴露出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存在的一些问题。茂名市党委政府未能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领域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够明确的问题,未能有效管控辖区内重大安全风险。茂名市市场监管局未发现茂名石化公司使用非法压力管道阀门的违法行为,未厘清该局和高新区分局对茂名石化公司化工分部的特种设备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茂名市应急管理局未能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隐患排查不全面、不细致。

公安机关依法对5名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茂名石化公司化工分部HSE总监、芳烃车间第一书记唐红福,鹤飞机械公司副总经理林年泽、员工胡正托,华粤建安公司员工马枭雄,众和设计公司员工陈祯源。

茂名市相关部门依法对茂名石化公司、鹤飞机械公司、华粤建安公司、众和设计公司、中质安公司等5家单位,以及茂名石化公司党委书记兼法人代表尹兆林、总经理陆建明等16名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对茂名石化公司的37名相关公职人员,按照党组织关系和管理权限交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对茂名市党委政府、茂名市市场监管局、茂名市应急管理局的9名公职人员分别给予诫勉处理、政务警告、政务记过等处理处分。

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科学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着力提高本质安全保障能力;全力开展阀门加装气动马达专项整治,及时消除压力容器管道安全隐患;严格变更程序和设备管理,加强企业风险辨识管控能力;强化企业作业环节管理,铁腕整治冒险作业,坚决杜绝“三违”行为;严格项目安全审查,强化源头管控,提升化工园区建设水平;加强危化品领域专业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应急保障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FD10231 | 2022_荥经县安达煤业叶家湾凰仪煤矿1127瓦斯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荥经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叶家湾凰仪煤矿“11·27”瓦斯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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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经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叶家湾凰仪煤矿“11·27”瓦斯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1月27日2时42分,荥经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叶家湾凰仪煤矿(以下简称“凰仪煤矿”)412-1采煤工作面发生一起瓦斯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49.3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166号)等规定,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会同应急管理厅、雅安市人民政府以及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和荥经县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组成荥经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叶家湾凰仪煤矿“11·27”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级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邀请雅安市纪委监委同步介入,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并聘请专家参与调查,聘请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对煤与瓦斯动力现象进行鉴定,组织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开展了评估。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情况

(一)矿井基本情况

凰仪煤矿位于荥经县龙苍沟镇鱼泉村大榜社,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20〕45号)批准为“少量保留矿井”,保留期限至2030年12月。2021年5月,凰仪煤矿向荥经县政府承诺于2023年12月关闭。

矿井采矿许可证号为C5100002010071120071630,有效期至2030年3月18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为(川)MK安许证字〔2022〕5118221938B,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0555783926E,有效期为长期。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为三级。

矿井井田范围由9个拐点坐标圈定,面积为2.67km2,开采标高1050m~1217m,许可开采双龙、上下连两层煤,实际仅开采双龙煤层。

矿井为高瓦斯矿井,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倾向性为不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

矿井采用平硐开拓,生产水平为+1138m,布置一个带区,一个412对拉采煤工作面(412-1和412-2对拉布置),无掘进工作面。

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1138m主平硐和+1064m副平硐进风,+1155m回风平硐回风。

矿井采用10kV双回路供电,另安装1台500kW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

矿井建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在地面建有两套固定瓦斯抽采系统。矿井装备有KJ101X型安全监控系统和KJ237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井下安装有3个安全监控分站和9个甲烷传感器(其中412采面6个)、4个风速传感器;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在主井口、联络石门、采煤工作面等地点设置了15个读卡分站。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均具备联网上传功能。矿井安装有海康威视工业视频监控系统,在调度室、工业广场、主井口、风井口、排水平硐口安装了监控摄像头。排水方式为平硐自流排水。

凰仪煤矿业主刘星富。矿长陈双军,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号为:5002331987****9413,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0日。总工程师为谭顺洪,分管生产、安全、机电的副矿长分别为冯彬、刘洪、蒋斌。机电、安全、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分别为周理和、郑君飞、杨学鹏、黄连中。设置了安全管理科、生产技术科、机运科、通风科、地测科、调度室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上管理人员均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地测科长刘开山、运输队长李德波均未到岗履职,刘开山无地质测量专业技术背景,未配备机电、地测防治水专职技术人员。配备瓦检工9人、瓦斯抽采工1人、安检工3人、电工3人、监控工3人、爆破工2人计21名特种作业人员,412对拉采煤工作面的8名采煤机司机均未持证上岗。

(二)瓦斯治理情况

2020年4月四川铸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双龙煤层瓦斯基础参数测定报告》载明:瓦斯压力0.38MPa,瓦斯含量6.58~6.81m3/t,透气性系数λ为0.2096~0.2910m2/MPa2·d,煤层坚固性系数f为0.83,吸附常数a为34.4127m3/t、b为1.4504MPa-1,瓦斯放散初速度Δp为19,煤的破坏类型为Ⅱ类。2022年9月,四川聚鹏志合安全技术培训有限公司测定凰仪煤矿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20.819m3/min(比2021年增加9.972m3/min),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0.903m3/min;412采煤工作面最大绝对涌出量为8.47m3/min(其中风排瓦斯量4.48m3/min,抽采瓦斯量3.99m3/min)。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77.52m3/t。

矿井建有地面固定高、低负压瓦斯抽采系统。高负压系统抽采泵型号为2BE1-353,额定流量为57m3/min,用于抽采顺煤层及采面裂隙带瓦斯;低负压系统抽采泵型号为2Ec-42,额定流量为110m3/min,用于抽采采空区瓦斯;两套系统主管直径均为250mm。412-1风巷高低负压抽放管各安有1个GLW30气体流量传感器。

412-1采煤工作面采用顺层抽采和高位裂隙高负压抽采为主,同时辅以采空区埋管低负压抽采。设计在412-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使用ZDY-1200SY型煤矿矿用全液压钻机及Φ75mm岩石钻头施工顺层瓦斯抽采钻孔,钻孔间距3m,钻孔长度 105~109m;在工作面回风巷施工顶板高位钻孔,每隔25m设置一个钻场,每个钻场设4-6个钻孔。同时,回采时在采空区埋管抽采。实际在工作面回风巷布置161个顺煤层钻孔,均布置在双龙煤层上分层中,钻孔直径为75mm,孔深105~110m,钻孔方位 120°,倾角 2~4°。钻孔于2020年4月21日开始施工,至2020年7月20 日,共施工抽采钻孔161个,工程量17182m。

抽采至2021年7月23日,矿井组织对412-1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进行了达标评判,计算工作面瓦斯储量383622.29m3,实际抽采瓦斯量183220m3,瓦斯抽采率47.8%。按间隔50m布置一个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检验钻孔,共计布置7个检验钻孔,均布置在上分层中,实测残余瓦斯含量为4.11~4.62m3 /t,判定412-1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

412采煤工作面双龙煤层下分层平均厚度0.28m,不宜布置瓦斯抽采钻孔。为了防止开采时双龙煤层下分层瓦斯超限,2021年8月31日,矿井编写了《412采煤工作面施工排放孔安全技术措施》,在工作面施工瓦斯排放钻孔,钻孔沿煤层走向布置于煤层下分层中间,孔间距2.0m,孔深4.5m,孔径42mm。工作面沿倾向每推进2.4m施工一轮排放孔。2022年11月共计施工8轮排放钻孔。2022年11月中旬,通风队反映工作面靠近回风巷段上、下分层煤炭均有增厚变软、合层趋势,中间的“夹矸”很乱,施工排放孔时有“卡钻”现象。矿领导碰头会安排加密布置排放孔,将排放孔间距由2m缩为1m,孔深不变,且每推进1.6m施工一轮排放孔,但未编制专项措施组织实施。事故调查查明,11月20日,施钻人员未入井而填写了施工钻孔记录;工作面最后一轮排放孔施工时间为11月24日夜班,施工钻孔88个、进尺396m,到发生事故时工作面已推进3.2m,均未按原技术措施或加密措施施工排放孔。

(三)煤矿复产情况

2022年5月18日,凰仪煤矿经荥经县政府批准节后恢复生产。10月1日-11月4日,矿井停产。11月1日,荥经县应急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凰仪煤矿进行复产验收。11月4日,经荥经县政府批准,荥经县应急局以荥应急〔2022〕258号批复同意恢复生产,批准凰仪煤矿412采面两个单面交替错日生产,采煤面24人,采用“三·八”制作业,矿井最大班入井人数45人。《412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412-1采面最大班入井人数19人,412-2采面最大班入井人数22人。

(四)2022年煤矿生产情况

凰仪煤矿自2022年5月批准复产以来,5-11月实际生产煤炭9.38万吨,其中5月1.32万吨、6月0.96万吨、7月1.4万吨、8月2.27万吨、9月1.58万吨、10月0万吨、11月1.85万吨。最高月产8月份达到2.27万吨,超出矿井月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的51%。

(五)凰仪煤矿采煤工作面承包及生产情况

2021年9月19日,凰仪煤矿(甲方)与黄景海(乙方)签订《高档普采开采技术合作协议》。协议规定乙方负责:412采煤面采煤工作的全部工序施工和机、风巷的日常维修、支护、机电设备实施回撤安装工作;配置采煤面所有管理人员及操作工、溜子司机、皮带司机、液压泵站司机、维护工、机修工等人员;作业人员考勤和工资分配。甲乙双方结算工资按工作面推进进尺计算原煤产量作为结算依据,吨煤总单价65元/吨(其中技术费10元/吨);基本任务规定37m/月(已超过矿井月核定生产能力),完不成总单价下调5%,完成50m/月及以上,总单价上调3%。

协议签订后,凰仪煤矿任命黄景海为采煤队长,名义上将采煤队安全生产纳入矿井统一管理,实际上采煤队的生产计划、劳动组织、人员安排、工资分配等均独立负责,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据调查,为了正常生产,凰仪煤矿矿委会研究同意采煤队新招零星人员不经安全培训合格入井作业,实际由队长带领进行现场实操考察合格即安排上岗,事故发生前采煤队共有20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8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采煤队队长黄景海负责全面工作,另明确1人协助其工作、2人负责现场跟班,4个班长分别负责各班生产,人员相对固定。对各采煤班主要按实际完成刀数结算工资,其中:412-1工作面7000元/刀、412-2工作面8300元/刀。事故调查查明,412-1和412-2两单面没有按照荥经县批准复产文件规定交替错日组织生产,而是改“两班制”两个采面同时组织生产。

(六)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点为412-1采煤工作面,煤层埋深665m,开采双龙煤层为复合煤层,由上下二个分层组成,上分层煤炭平均厚度0.47m,下分层煤炭平均厚度0.28m,两分层煤炭之间为夹灰~深灰色炭质页岩,平均厚度约0.8m,平均采高约1.65m;煤层倾角11o~12o;伪顶为炭质页岩,厚0.3m;直接顶为粉砂岩,厚1~3m;老顶为灰色中粒砂岩;直接底为灰色~深灰色薄层状砂质泥岩、粉砂岩,老底为灰色~深灰色中粒细砂岩粉砂岩。

412采煤工作面采用倾斜长壁对拉布置,“W”型通风,倾斜长(推进方向)425m,从2021年11月开始回采,已推进212m;实际长度为263m,其中:412-1采面长118m、412-2采面长145m。采用MG100型单滚筒骑溜式采煤机割煤,滚筒直径0.8m,截深0.8m,每个循环需割两刀煤,一刀采上分层、一刀采下分层。使用SGZ630型可弯曲刮板运输机和DTL80型带式输送机运煤。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配3.2m长π型梁交替迈步支护顶板,全部垮落法管理采空区,最大控顶距4.3m,最小控顶距3.5m。

经现场勘查,A3联络巷内安装一台人员定位读卡器(编号001R005)、一台编号8809的电话机和监控412工作面的S002号监控分站(分站上传至光端机的连接线插头被拔出),正在报警。412-1工作面距机巷口58m处上分层煤厚度0.56m、夹矸厚0.6m、下分层煤厚度为0.29m、伪顶0.26m、采高1.71m;现场实测瓦斯浓度距412机巷口40m处0.34%、70m处1.8%、采面隅角T0传感器处2.2%、T1传感器(T0与T1间距8m)处为0.81%;距机巷口63m-82.1m段煤壁垮塌,长度19.1m;63m~68m段,煤帮垮塌、采煤机机身被埋、采煤机机头滚筒位于工作面煤壁底部,仅露出滚筒上部截齿,输送机上开始有煤炭堆积;68m~74m段,煤壁出现长6m、最大深度约2.5m的2处孔洞,孔洞内堆积煤矸,煤矸与顶板间约有0.2m空隙,目测孔洞形态呈口大里小椭圆形;83m处往回风巷道方向段的上、下分层煤壁平直,顶板完整,割煤后未支护,有割煤机割煤痕迹,刮板输送机上有厚约0.3m散煤。412-1工作面距回风巷口14.7m处,长度10m段煤层节理发育,煤层中有一条逆断层,产状为:倾向178°、倾角28°、断距0.26m,呈煤层“上翘”状。工作面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没有开展矿压观测。

事故现场示意图见附件1。

(七)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1. 弄虚作假、逃避监管。一是矿委会决定同意部分人员未经培训合格入井作业,采煤队修改作业制度后作业人员不按规定随身携带定位识别卡,由安全员或瓦斯检查员统一携带定位卡代作业人员刷卡;名义上实行三班制作业,实际是采用两班制作业,井下人员位置为虚假信息;二是入井检身记录和矿灯发放记录两本帐,11月26日井口入井及矿灯发放记录入井作业人数为27人,实际查实仅采煤队当天入井作业人数为41人;三是11月26日在入井记录中出现了采煤队长黄景海,据调查核实本人请假不在矿;四是采煤队的入井作业人员不按规定随身携带自救器。
  1. 蓄意破坏、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施的相关数据、信息。一是约2022年10月份,矿总工程师谭顺洪和通风副总杨学鹏组织全矿9名瓦检工开会,为防止传感器超限报警影响生产,采用威胁手段强迫瓦检工用甲烷传感器软件调零功能人为调低传感器显示数值:当工作面安设的T0、T1甲烷传感器显示数值较高或有超限可能时,使用调校用的红外线遥控器将显示数值降下来;如用遥控器调低数值仍解决不了问题,就采用拔出插头办法中断数据上传。经调查,之后煤矿瓦检工一直采用人为下调传感器显示数值办法处置瓦斯浓度上升。11月27日412-1采煤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由于传感器显示数值经常人为下调,导致工作面T0、T1甲烷传感器显示数值上升缓慢,数据失真,在分站插头拔出断线前未报警。二是事故发生后,当班瓦检工高世云迅速将A3联络巷2号监控分站插头拔出,人为中断瓦斯监控报警数据上传。三是事故发生后,矿长陈双军安排王明贵在运送伤员出井口前,调整监控主井口的摄像头方向,隐瞒事故抢救及伤员出井情况。四是事故调查查明,11月29日,煤矿总工程师谭顺洪、副总工程师杨学鹏组织瓦检工开会,要求大家在接受调查时说“什么都不知道”,统一口径,拒不提供人为调低传感器数值的事实,干扰、阻碍、对抗事故调查。

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荥经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落实了2名安监员驻矿负责现场安全监管,包矿县领导按规定进行了检查,龙苍沟镇政府负责属地监管,还按要求组建监管专班负责对凰仪煤矿的安全监管。2022年以来,荥经县应急管理局两次组织相关部门对该矿进行复产验收,并报县政府批准同意煤矿恢复生产。2022年1至11月,荥经县应急局对凰仪煤矿开展监管执法活动7次,查处事故隐患106条,罚款5.7万元。

三、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1月26日19时许,采煤队23人入井到412采煤工作面作业,其中412-2采面12人,412-1采面11人;22时30分许,带班矿长刘洪和瓦检员3人(范开明、高世云、杨名星)、电工赵尚文、安全员高荣、运输工3人等共9人入井;矿井当班共32人入井作业。

20时许,412-1采面11人和412-2采面12人分别到达工作面开始割煤;其中412-1采面班长邹友田和谭从银、张玉敏、王大现、汤举红、林汉增、黄克军等7人负责移梁、支护、攉煤,王正友、胡少朝2人割煤,李正东开溜子,鲁延辉安全巡查。期间,工作面溜子发生故障3次,修复后割了1刀煤,工作面溜子再次发生故障,鲁延辉、李正东、黄克军等3人再次进行维修,王正友、胡少朝2人维护采煤机。27日2时许,溜子修好,黄克军因身体不适离开出井。此时井下共31人,分布在412-1工作面10人、412-2工作面14人、412机巷2人、A3联络巷2人、+1138m主平硐3人。约2时42分时,王正友、胡少朝启动采煤机试运行时,采煤机附近煤壁突然发生煤与瓦斯压出事故。

(二)事故救援经过

2时42分,煤矿瓦斯监控平台发现瓦斯超限报警,立即采用语音广播、人员定位呼叫等通知井下人员紧急撤人。事故发生后,在采煤工作面作业的人员立即组织自救互救。在工作面回风侧距回风巷出口10m左右位置作业的谭从银、张玉敏、林汉增3人,感觉一阵大风吹来并见一股黑色粉尘涌来,3人相继晕倒。随后3人醒来,即往工作面机巷方向走,见工作面被煤炭堵塞过不去,就往回风巷撤出,过风门进入A3联络巷(新风区)后,感觉不舒服,在巷道里躺着休息了20分钟左右,被其他人员用机车运送出井。正在412-2采煤工作面机尾处(回风侧)蹲守的带班矿长刘洪感觉来自412-1采面方向风速的瞬间异常变化,判断出问题了,就立即赶往412-1工作面运输机头,和在此处的邹友田进入工作面查看情况,往回风巷方向行走40m左右时,随身携带的便携仪报警,显示浓度为1.3%左右,能见度低,并发现工作面垮的煤炭多,怕发生第二次垮塌,就返回机巷处,用电话向矿长陈双军报告“412-1瓦斯突出了”。随后,刘洪组织人员佩戴自救器沿机巷、1138运输巷、412-1回风巷进入412-1工作面(便携仪显示瓦斯4%),在距工作面回风口20m左右的人行通道中发现1名昏迷矿工(矿灯亮,未带自救器,腹部以下被埋),立即组织施救,约10分钟左右将伤者王大现救出,和赶到此处的安全员高荣一起抬至回风巷,并叫工人用风巷机尾处电话报告情况后一同撤离工作面。约3时54分,井下人员全部撤出井口,煤矿用矿车将伤员运送出井,立即送往雅安市人民医院救治。

4时许,矿长陈双军接到刘洪在井下的电话报告,并通过井口清点人员知道井下还有2人未出井,即安排刘洪和调度室主任吕绍辉再次入井查看情况,两人从412机巷方向进入412-1采煤工作面,约40-50m时看到许多煤粉,便携仪报警显示浓度2%以上,两人退回出井。5时许,刘星富和陈双军又安排兼职救护队队员刘洪、吕绍辉、冯彬、高学锦(未携带自救器和人员定位卡)到412-1工作面查看情况。4人沿机巷进入412-1采煤工作面,在距机头约61m处发现巷道底板上有煤灰,往回风侧方向煤炭逐渐堆积,最高处距顶板0.4m左右,采煤机滚筒被煤炭掩埋,此处瓦斯浓度在1.2—1.3%之间。4人从工作面人行通道向回风侧方向清理寻找人员1小时左右,发现有工作服反光条,发现是采煤机司机王正友,呈坐姿、面部向煤壁方向、右手高举呈保护头部、背靠采空区侧液压支柱、无外伤、未带自救器,检查其无呼吸、无脉搏,压人中无反应,清理到腿部时,发现被一根液压支柱压住无法拉出,吕绍辉到412-2采面拿来手动葫芦将倾斜支柱拉开后,成功将其取出。刘洪在机巷接到地面调度室电话通知后出井。吕绍辉、冯彬、高学锦将遇难者抬到工作面回风巷处,吕绍辉电话向陈双军报告“已救出1人、已死亡”。随后3人用风筒将死者运到A3联络巷矿车中,再用机车运到距井口100m左右的A1联络巷处(未运出井)。约8时许,3人出井。

10时40分,县应急局接到业主刘星富的事故报告后,立即安排已到矿核查瓦斯超限报警的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12人入井救援。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于11时18分入井;13时许,在距机巷76m处第2排与第3排单体液压支柱之间发现被煤炭掩埋的胡少朝,其头部往机尾方向、脚部往机头方向,未带自救器,已无生命体征;14时01分,将胡少朝取出;14时37分,将2名遇难人员运出井。

(三)荥经县应急局处置工作情况

11月27日2时46分,荥经县应急局监控平台值班人员赵桂燕发现凰仪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后,立即向煤矿调度室下达了停产撤人指令,电话通报驻矿安监员张天俊督促落实并逐级上报局相关领导。2时57分,值班领导、技术负责人邱声林电话调度凰仪煤矿调度室和矿长陈双军,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撤出井下人员”,并分别向分管副局长和局长进行了汇报。约4时,局长贾剑军到局查看和了解相关情况后,派分管副局长李林带领执法副大队长王家峰、技术负责人邱声林和李正祥等4人到煤矿现场核查停产撤人情况。约5时许,李林组织车辆出发赶往煤矿,约6时20分到达煤矿调度室,向煤矿值班人员了解停产撤人情况,查看了瓦斯报警曲线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并直接询问了煤矿业主刘星富,均回复井下14人已全部撤出。约7时20分,4人遂离开煤矿。

11月27日8时30分左右,荥经县应急管理局先后接到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和四川局监察执法五处电话,通知其组织相关人员于当天上午到矿核查瓦斯超限报警情况,副局长李遂带领相关人员和救护队再次赶往凰仪煤矿。在即将下井核查瓦斯超限报警前,凰仪煤矿业主刘星富才汇报了事故情况。

(四)事故报告情况

11月27日2时55分,带班矿长刘洪向矿长陈双军报告井下412-1采煤工作面发生瓦斯事故。3时22分,陈双军向业主刘星富报告井下发生了瓦斯事故,随后还报告有人受伤。陈双军、刘星富先后接到事故报告后,均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仅组织清点人数和安排4人入井施救,包括凌晨6时许荥经县应急局副局长李林等4人第一次到矿核查停产撤人情况时,两人明知井下发生事故已造成1人受伤、2人失联且有4人正在井下搜救失联人员也没有如实汇报情况。直到上午10时40分,荥经县应急局第二次到矿带领救护队准备入井现场核查瓦斯超限报警情况时,业主刘星富才口头向荥经县应急局副局长李林等汇报了事故情况。在矿听到业主口头汇报后,执法副大队长王家峰立即电话向局长贾剑军汇报了事故情况。10时45分,荥经县应急局局长贾剑军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电话报告事故。10时49分,荥经县应急局向雅安市应急局报告事故。10时50分,荥经县应急局向四川局监察执法五处报告事故。荥经县委、政府接报后,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赶赴现场,赓即启动应急预案。经调查认定,煤矿迟报事故约7个小时。

(五)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雅安市政府、荥经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接报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相关负责同志及时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12月1日善后工作处理完毕,目前矿区社会秩序稳定。

(六)事故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带班矿领导刘洪快速反应,及时组织对412-1工作面进、回风侧进行搜救,将遇险人员王大现迅速施救出井,最大限度减少了人员伤亡,并第一时间将掌握的情况向矿长陈双军汇报。荥经县应急局接到超限报警信息后,及时督促煤矿企业停产撤人,并安排人员到矿核实。得知事故信息后,荥经县委政府迅速响应,赶赴事故现场,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调动应急、公安、医疗等部门和矿山救护队等专业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组织有力,做到了安全科学救援。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迟报7个小时。煤矿未按预案规定成立救援指挥部,救援工作混乱,未及时通知签订救援协议的专业救护队到矿救援,延误抢险救援时机,并擅自安排4名兼职救护队员未携带呼吸器冒险到事故地点开展清理搜救工作。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调查,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49.36万元。

(二)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1. 王正友(死亡)。采煤机司机,男,出生于1988 年11月4日。身份证号: 5321231988****1319;家庭住址: 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崇溪镇老屋村公所白梁子社8号。本矿工龄3个月。
  1. 胡少朝(死亡)。采煤机司机,男,出生于1987年 10月 10日。身份证号: 5321231987****1335;家庭住址: 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崇溪镇马洪村公所蔡家湾子社13号。本矿工龄5个月。
  1. 王大现(受伤)。采煤工,男,出生于1970年 3月8日。身份证号: 4208031970****547X;家庭住址: 湖北省沙洋县曾集镇曾集村5组。本矿工龄9个月。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矿井412-1采煤工作面煤层埋深较深,局部遇地质构造,地应力和构造应力叠加,煤层增厚变软,出现突出预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采煤机割煤扰动诱发压出类型的煤与瓦斯突出。

(二)间接原因

1.煤矿方面

(1)灾害认识不足,治理措施不当。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对今年瓦斯等级鉴定时实测瓦斯涌出量大幅度上升,没有组织进行原因分析和采取治理措施;对煤层埋深增加、遇地质构造破坏带出现的煤层增厚变软、“卡钻”等突出预兆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突出危险。

(2)技术管理缺失,治灾措施不落实。一是对煤层埋深增加存在的地应力风险研判管控不到位;二是对工作面局部地段揭露的煤层、构造等变化未进行综合分析、风险研判,实施地质预测预报;三是通风瓦斯日分析不到位,对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增大、煤层增厚变软、“卡钻”等突出预兆未认真分析,未制定和采取针对性防突措施;四是煤矿制定的瓦斯排放孔措施及加密排放孔措施未落实;五是未按照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支护,未进行矿压观测。

(3)劳动组织不合理,生产管理混乱。一是违反规定将采煤工作面劳务承包给黄景海个人,以包代管;二是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单面错日组织生产;三是不按生产能力和劳动组织进行正规、均衡生产,超能力生产;四是采煤工作面由三班制作业调整为两班制作业,打乱正规循环。

(4)违规行为严重,安全管理混乱。一是煤矿对部分新招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二是违章指挥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人员入井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三是矿井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违规组织生产;四是采煤队作业人员入井前不召开班前会,入井人员不携带自救器、不带定位卡;五是矿井伪造入井检身记录和矿灯发放记录,入井检身记录和矿灯发放记录两本帐;六是煤矿管理层安全生产主体任不落实,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5)法治意识淡薄,蓄意违法突出。一是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不及时召请专业救援队伍施救,擅自冒险组织施救。二是为防止瓦斯超限报警影响生产,煤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采用威胁手段,强迫瓦检工利用甲烷传感器软件调零功能人为调低传感器显示值或采用拔出插头办法中断数据上传,导致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失效;三是事故发生后,现场瓦斯检查员高世云人为拔出分站插头,阻断工作面监控分站瓦斯监控数据上传,矿长指使王明贵人为调整主井口视频监控摄像头方向,隐瞒相关情况;四是矿长组织矿委会研究决定采煤队的作业人员不携带定位识别卡入井,同意部分未经培训合格人员、未持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名义上实行三班制作业,实际是采用两班制作业;五是事故发生后,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开会统一口径,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干扰、阻碍事故调查。

2.监管方面

(1)荥经县应急管理局,荥经县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煤矿复产验收标准不到位,煤矿复产验收和采掘面审核把关不严格;对驻矿安监员管理不到位;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凰仪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及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失察。

(2)荥经县龙苍沟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和安全监管责任职责有差距,对凰仪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失察。

(3)荥经县人民政府督促检查镇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存在差距,未认真调研解决煤矿和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煤矿企业层面

1.司法机关已经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人员(4人)

(1)陈双军,凰仪煤矿矿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组织生产;矿井瓦斯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矿井瓦斯监控系统管理不到位,人为造成瓦斯监控系统失效;412工作面出现突出预兆,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研究同意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人员入井上岗作业、采煤队的作业人员不携带定位识别卡入井、实际是采用两班制作业等;超能力组织生产;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救援;组织弄虚作假等。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涉嫌犯罪,荥经县公安局已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002331987****9413),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煤矿主要负责人。

(2)刘星富,安达煤业公司(凰仪煤矿)董事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组织生产;矿井瓦斯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规定将采煤工作面生产进行劳务承包;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和组织救援;组织弄虚作假等。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涉嫌犯罪,荥经县公安局已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3)谭顺洪,凰仪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和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今年瓦斯等级鉴定时实测瓦斯涌出量大幅度上升,没有组织进行分析和采取治理措施;矿井瓦斯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工作面出现突出预兆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停止生产措施,未组织编制和落实相关措施;参与研究同意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人员入井上岗作业、采煤队的作业人员不携带定位识别卡入井、实际是采用两班制作业等;采取威胁手段强迫瓦检工人为调低传感器显示数值和拔出插头方法逃避监管,造成瓦斯监控系统失效;事故发生后组织相关人员统一口径,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干扰、阻碍事故调查。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犯罪,荥经县公安局已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02121977****361X)。

(4)杨学鹏,凰仪煤矿通风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今年瓦斯等级鉴定时实测瓦斯涌出量大幅度上升,没有组织进行分析和采取治理措施;矿井瓦斯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工作面出现突出预兆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停止生产措施,未组织编制和落实相关措施;采取威胁手段强迫瓦检工人为调低传感器显示数值和拔出插头方法逃避监管,造成瓦斯监控系统失效;事故发生后组织相关人员统一口径,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干扰、阻碍事故调查。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犯罪,荥经县公安局已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31231972****1416)。

2.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的人员(3人)

(5)黄景海,凰仪煤矿采煤队队长(采煤工作面承包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规承包采煤工作面生产;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组织生产;超能力组织生产;违章指挥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6124251982****4335)。

(6)冯彬,凰仪煤矿副矿长,分管矿井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参与研究同意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人员入井上岗作业、采煤队的作业人员不携带定位识别卡入井、实际是采用两班制作业等;超能力组织生产;明知煤矿存在以包代管重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未督促制定412-1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时的加强支护措施;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采煤队作业人员入井前不召开班前会,入井不携带自救器、不带定位卡等事故隐患;未按《412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督促开展矿压观测。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31231974****161X)。

(7)高世云,凰仪煤矿瓦斯检查工,事故当班412-1采煤面专职瓦检工。违法实施人为调低传感器显示数值,造成安全监控系统失效;事故发生后,实施拔出A3联络巷2号监控分站插头,导致监控数据上传中断。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议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5131251966****3213),且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4人)

(8)段振虎,凰仪煤矿生产技术科长,负责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采煤工作面局部地段揭露的煤层、构造等变化未组织进行综合分析、风险研判,未采取有效的治理和管控措施;未组织落实矿领导碰头会制定的加密排放孔措施;对作业规程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不力,未按作业规程开展矿压观测。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002251986****1114),并处上一年度收入30%计人民币1.32万元的罚款。

(9)王忠杰,中共党员,凰仪煤矿通风科科长,负责矿井通风瓦检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煤层埋深增加、遇地质构造破坏带出现的煤层增厚变软、“卡钻”等突出预兆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施钻人员未入井填写施钻记录问题失察;组织落实瓦斯治理措施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瓦斯检查工管理不到位,对人为造成监控系统失效失察。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01291966****6934),并处上一年度收入40%计人民币2.64万元的罚款。建议相关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10)黄连中,中共党员,凰仪煤矿地测副总工程师,负责矿井地质测量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等变化未进行观测、描述和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提出有效治理措施,矿井地质保障工作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08211964****0333),并处上一年度收入30%计人民币2.16万元的罚款。建议相关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11)刘洪,凰仪煤矿副矿长,事故当班带班矿长,分管矿井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参与研究同意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人员入井上岗作业;未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按正规循环作业组织生产、入井人员不带自救器和识别卡、入井登记和井下实际不符等行为;对矿井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行为制止不力。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31241989****2619),并处上一年度收入40%计人民币3.64万元的罚款。

5.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凰仪煤矿,矿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齐,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对此次事故负主体责任。同时还存在违规承包,超能力生产,破坏监控设施,蓄意逃避监管,迟报事故,不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和对抗事故调查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凰仪煤矿按煤矿一般事故的4倍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叁佰壹拾陆万元(316万元)。由颁证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规定,建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撤销凰仪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

凰仪煤矿应直接认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等规定, 建议由荥经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凰仪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二)监管层面

1.荥经县龙苍沟镇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和安全监管职责有差距,对凰仪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失察。

2.荥经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贯彻执行《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煤矿复产验收标准不到位,煤矿复产验收和采掘面审核把关不严格;对驻矿安监员管理不到位;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凰仪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及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失察。

3.荥经县人民政府。荥经县人民政府督促检查镇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存在差距,未认真调研解决煤矿和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监管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根据省纪委监委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办法(试行)》(川纪发〔2022〕2号)的规定,已移交雅安市纪委监委对以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由相关纪委监委作出处理意见。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增强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意识。凰仪煤矿要进一步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加强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治教育,努力提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意识和依法治安素质能力,促进其依法管矿、依法履职。坚决杜绝违规承包经营,杜绝违章指挥,杜绝超能力组织生产,杜绝瞒报、谎报和迟报事故等。

(二)强化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凰仪煤矿要进一步加强煤矿技术管理团队建设,严把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准入关,严格机构设置,严格煤矿技术管理人员学历资格审查,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以煤矿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团队建设;加强煤矿地质资料的收集、分析、评估及预测预报等基础工作,强化风险研判、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为煤矿重大风险管控、重大灾害治理提供支撑,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加强煤矿兼职救护队建设,做好救援装备维护、日常训练和应急值守,及时科学组织事故抢救。

(三)构建矿井瓦斯治理格局。凰仪煤矿要立即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照防突规定进行设计和系统改造,树立和落实煤层“零突出”、瓦斯“零超限”目标理念,建立完善突出矿井的瓦斯治理格局,及时调整矿井采掘部署,采取开采保护层、底板网格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全面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留足瓦斯治理时间和空间,形成“三区配套两超前”的瓦斯治理格局;加强瓦斯抽采达标体系建设,强化瓦斯抽采钻孔设计、施工、验收等管理,推广应用水力压裂、水力割缝等瓦斯抽采新技术,加强抽采计量管理,提升抽采达标评判的准确性可靠性。

(四)严格执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凰仪煤矿要严格贯彻执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加强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训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努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安全自保互保能力,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采掘工作面按规定进行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

(五)改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荥经县政府要督促镇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深入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监管方面和辖区煤矿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荥经县龙苍沟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督促辖区煤矿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及时排查和整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问题。荥经县应急管理局要深刻吸取此次教训,采取坚决措施抓好整改落实。一要督促龙苍沟片区煤矿加强对煤系地层、邻近煤层瓦斯涌出规律以及矿山压力、地应力显现规律的研究,做实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提高矿井重大灾害治理的针对性、有效性;凡与凰仪煤矿开采同一煤层的其他矿井,应在六个月内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超过6个月未完成鉴定,直接认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督促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专业防突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灾害治理工作不到位的煤矿不能批准生产建设。二要采取断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承包转包、违章指挥、不及时报告事故、监控系统作假以及“六假六超、三瞒三不”等非法违法行为,努力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三要彻底整治事故暴露出来的深层次问题,举一反三,健全驻矿监管、监管专班、日常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切实把监控措施落实到位。四要严把复产复工条件、采掘面和入井人数核定关,不能降低标准、放松要求,机构不全、人员不齐、能力不符合要求,决不能允许复产。五要调整充实煤矿专业技术干部,加强监管部门领导班子专业管理能力建设,按规定职责和要求履行联系、检查煤矿职责,督促煤矿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六要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检查考核和奖惩,充分调动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特别是驻矿安监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解决监管工作不落实、不深入问题。

附件:事故现场示意图

荥经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叶家湾

凰仪煤矿“11·27”事故调查组

2023年1月8日

技术支持:四川银利华应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FD10232 | 2022_莆田08·24YL106轮_08·24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简况

2018 年8 月24 日0728 时,泰州市YH 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无 动力船舶“YL106”轮在莆田兴化港区涵江作业区1-3 号泊位工 程附近水域(概位:25°27.8′N,119°13.1′E)进行日常维护 保养,在抓斗柴油机维修保养时,发生火灾,造成1 名人员死亡 及抓斗设备损坏,未造成附近水域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29 万元,属于水上交通一般等级事故。

二、事故调查取证情况

在获知事故信息后,莆田海事局于8 月25 日成立事故调查 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查阅当事船舶资料、船员 资料,询问当事船员、船舶管理人陈*、船舶承租人厦门GW 疏浚 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勘验事故船舶等途径,获得现场勘验询问笔 录、现场勘查记录、事故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当事船舶证 书等书证及其它证据材料共计39 份。

(一)船舶概况

(1)船舶主要技术数据和情况 船舶名称YL106 船舶登记号06091800**** 船舶呼号-- 船舶类型抓斗式挖泥船 2 国籍中国船籍港泰州 船级ZC 船体材料钢质 船检机构泰州检验局总吨1590 总长49.98 米净吨477 型深4.00 米型宽20.00 米 航区沿海货舱数量3 建造完工日 期 2012 年01 月17 日 船舶所有人泰州市YH 运输有限公司 船舶承租人厦门GW 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表1:“YL106”轮主要技术数据和情况 (2)船舶检验情况以及安全检查情况 “YL106”轮系沿海航区钢质抓斗式挖泥船,无动力船舶。 该轮配有消防设备(包括应急消防泵、灭火剂容器等)、救生设 备(救生衣、救生圈等)和无线电等设备,功能情况正常。《船 舶国籍证书》由泰州海事局于2018 年08 月24 日签发,有效期 至2023 年08 月23 日;《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由江苏船舶检验 局泰州船舶检验局2018 年8 月16 日局签发; 2018 年7 月31 日,莆田三江口海事处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该轮探火报警器损坏、灭火器不足等相关缺陷(缺陷处理代 码30),经整改复查合格。调查中,经对该轮探火报警器、灭 火器等进行核查,工况正常。检查发现的缺陷与本起事故无直接 因果关系。

(二)船员情况及当事值班船员资历、证书情况

3 本起事故发生时船上有12 名工作人员,船舶现场负责人为 邓,负责随船现场管理。管事为黄,负责全船工作任务安排 和协调指挥。张延兵在船上主要负责机器管用检修。 邓,身份证号51302119730320** 黄,身份证号51072319690509** 张,身份证号51092219680606**

(三)环境因素调查

1.气象水文(海况)情况

根据莆田市气象台8 月24 日的气象预报和当事船员描述: 事发当时,偏北风转偏南风、风力3-4 级阵风4-5 级,浪高约 1-2 米,能见度约8-15 海里。

2.事故水域的通航环境情况

事发水域在莆田涵江江口1-3 号作业区附近水域( 概 位:25°27.8′N,119°13.1′E),水深约5-10 米,周边水域 有“YL6”及2 艘辅助工程船。

(四)管理因素调查

1.泰州市YH 运输有限公司

船舶所有人为泰州市YH 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0 年7 月21 日登记注册,主要从事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 输;货运配载、船舶中介、港口、航道疏浚、吹填工程施工。“YL106” 轮船舶管理人为陈*,负责该船工作人员的任职招聘、工资发放、 4 岗位培训和安全管理。经调查,该轮工作人员在上船前和在船期 间,均未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2.ZJSH 项目部

事发水域为莆田兴化港区涵江作业区1-3 号泊位工程,该项 目由ZJSH 项目部负责承建。2017 年6 月26 日,该项目取得水 上水下活动许可证,12 月8 日增加“YL106” 船参与该项目施 工,负责挖泥作业。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并纳入公司安全 管理。经调查发现,该项目部未对上船工作人员资质进行审查, 人员上船服务后,也未开展相关安全管理的日常培训。该项目部 未按《施工现场安全保障计划》,每周对项目工地安全生产进行 一次详细检查、每月对船机设备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检查,相关检 查均未记录。

三、重要事故因素认证

根据事故现场勘验发现:在抓斗设备柴油机上方有1 个燃油 柜和1 个滑油柜,事故发生前,燃油柜中有约2 吨燃油;事发后, 在现场发现死者的一只被打飞的手,以及抓斗舱顶一处由柴油机 飞车造成的破洞。根据事故现场勘验结合事故现场人员询问笔录 推定事故原因为:事发时柴油机“飞车”超极速运转后,连接器 折断飞散的相关部件打断供油管和死者的手臂,泄漏的燃油碰到 高温排烟管引发火灾。推定人员死亡原因:因张所处位置在柴 油机旁,柴油机“飞车”超极速运转后,连接器折断飞散的相关 5 部件打到张,致其死亡,同时造成火灾。 根据事故现场人员陈述,现场人员去操作台关闭应急停止按 钮,未起作用,抓斗柴油机正常转速为1500 转,事故发生时,柴 油机转速接近2800 转,因此推定该轮抓斗柴油机“飞车”保护 装置失效。

四、事故经过

根据对事故船舶当事工作人员、项目部安全员以及船舶管理 人的询问笔录、事故报告书、现场勘查记录等,分析认定“YL106” 火灾事故经过如下: 2017 年12 月8 日至2018 年8 月17 日,“YL106”轮在莆 田兴化港区涵江作业区1-3 号泊位工程施工。 19 日,“YL106”退出施工水域,在工程作业区附近水域(概 位:25°27.8′N,119°13.1′E)锚泊。 24 日0700 时,“YL106”轮进行日常维护保养,邓在抓 斗舱外,张、黄、杜3 人在抓斗机舱内。 0725 时,黄、杜2 人在柴油机前做刹车检修;张1 人 在柴油机后检修柴油机。张告诉黄、杜泽江2 人要试车了, 随即开始试车。 检修试车过程中,机舱内黄、杜2 人听到柴油机第一次 启动声响,声音不大。 接着邓、黄、杜3 人听到柴油机发动声响,声音很刺 6 耳,震动非常剧烈。3 人都跑到操作台,启动应急停车开关,但 制动无效。 0728 时,随即听到巨响并起火。邓、黄、杜3 人下甲 板,现场船员拿灭火器和消防栓来灭火,但火势太大无法熄灭。 邓打电话告知船舶管理人陈,陈指示船上人员开展火灾 自救,确保船上人员安全。随后陈*电联项目组安全员请求协助 救援。 0800 时,船上人员经过30 分钟左右救火无效后,黄意识 到在抓斗柴油机上方有油箱,害怕再次发生爆炸,组织船员撤离, 发现张不在。 0803 时左右,黄召集现场灭火船员上甲板,随后乘工作 船驶离“YL106”轮。 0815 时,工作船驶离“YL106”轮距500 米海面水域。远观 “YL106”轮火势有减弱势态,黄呼叫“YL6”轮协助灭火。 0840 时, “YL6”抵达火灾现场,开始协助灭火。 1000 时左右,“YL106”轮船上外围火被扑灭后,船上人员 返回“YL106”轮观察火情,防止死灰复燃。 1040 时,“YL106”轮火熄灭。 1050 时,项目部救助人员乘坐交通艇返回项目部,未上船 了解核实船上受灾情况以及人员伤亡情况。 1100 时左右,在冲水过程中发现张尸体,只能看到部分 7 骨头和内脏,并发现一只断手。 邓向陈*报告张**死亡信息,陈*指示通知死者家属,并做 好其他安全防范,防止发生次生事故。未报告给相关管理部门。 25 日0400 时,“YL106”轮进行现场抢修工作,未向有关 部门报告此事故信息。 25 日1505 时,莆田海事局接江口边防派出所电转陈姓船主 报警,24 日0700-0800 左右“YL106”轮在莆田兴化湾(位置不 详)停船保养期间,抓斗柴油机发生火灾,造成1 人死亡。

五、事故损失情况

根据“YL106”轮提供的损失报告,“YL106”轮抓斗柴油机、 液压系统、电器、钢丝绳、吊台外壳框架等设施设备损坏(详见 附件4),直接经济损失约29 万元, 1 人死亡,未造成附近水 域污染。

六、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对事故船舶当事人员的询问笔录、水上交通事故报告 书、现场勘查记录,分析认定“YL106”火灾事故原因如下:

(一)“YL106”轮船上人员缺乏专业技能且安全意识不足。

经对“YL106”船上人员调查发现,张未经过专业培训, 招聘单位也未对其进行相关培训,缺乏专业的机修能力,擅自在 船上从事机械维修工作。张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抓斗柴油机 检修期间,开始试车,在刚启动时,就能明显能感觉到柴油机转 8 速超过日常转速,张延兵并未立即停止试车,排查原因,等柴油 机转速过高时,已无法停机,导致事故发生。 (二)“YL106”轮抓斗机舱状况不佳。 船舶检验证书中未体现该抓斗式起重设备。经现场调查, “YL106”轮抓斗柴油机正上方放有燃油柜和润滑油柜,柴油机 排烟管位置离燃油柜较近,连接柴油机和燃油柜的燃油管是裸露 软管;该轮抓斗柴油机“飞车”保护装置失效,应急停车装置也 失效,设施设备状态不佳,造成飞车,导致燃油泄漏,碰到高温 排烟管,引发火灾事故。

(三)“YL106”轮安全管理不到位。

泰州市YH 运输有限公司、ZJSH 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船 上工作人员上船前未得到安全和操作知识培训,船上工作人员在 船的日常培训工作也未开展,发生事故后也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 告。

七、责任认定

(一)“YL106”轮的过错和过失

“YL106”轮船上人员张**缺乏专业的机修技能且安全意识 不足,“YL106”轮抓斗机舱状况不佳,泰州市YH 运输有限公司、 ZJSH 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且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报告。

(二)责任认定

综合考虑本起事故原因和当事方的行为过失,认定本起事故 9 为一起责任事故。本起事故中,“YL106”轮工作人员张**缺乏 专业的机修技能且安全防范意识不足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 因。抓斗机舱状况不佳,泰州市YH 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 位等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八、事故结论

综合事故原因分析,“YL106”轮船上工作人员张**缺乏专 业的机修技能且安全防范意识不足。抓斗机舱状况不佳。泰州市 YH 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综上所述,“YL106”轮应承 担本起火灾事故的全部责任。

九、安全管理建议

(一)建议泰州市YH 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整改,落实相关责

任,切实符合相关规定。对本起事故要行深入分析,吸取教训,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增强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止类似事故发 生。一是加强新聘和在船工作人员相关操作知识技能培训,并加 强对人员在船舶维护保养等业务知识的考核,提高工作人员在船 维护修理等业务能力和水平。二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 规定学习,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ZJSH 项目部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协议》加强对施

工船舶管理,发生事故应认真核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切实将参与施工船舶纳入管理。

(三)江苏省船舶检验局泰州检验局应按照《海船起重设备

10 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加强对船舶起重设施设备检验,并将相关参 数陈列在船舶检验证书中。

FD10233 | 2022_衡阳来雁医院有限1·8较大整改措施落_1·8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医院/养老院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2年1月8日0时27分许,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衡阳市石鼓区五一路75号的衡阳来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火灾。火灾造成6人死亡、8人受伤,过火面积300余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779.5万元,起火原因为房间吊顶内电气线路故障引燃绝缘层、木龙骨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推动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实,筑牢各级安全防范意识,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湘安办函﹝2020﹞39号)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衡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开展了衡阳来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1·8”较大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评估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纪委监委相关人员组成,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黄立军任组长。评估组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对照衡阳来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1·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及行政处罚、责任追究要求,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核查和询问等方式,对石鼓区委、区政府,公安、消防、住建、民政、卫健、自然资源等部门及五一街道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和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对事故责任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核查,并现场抽查了2家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对评估情况、评估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论证。

二、火灾事故责任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依法对来雁医院法人代表、院长、副院长、股东等7名责任人以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经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后对6名被告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1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不起诉,目前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事故调查组建议对22名责任人(其中1人因严重违纪违法已于2021年11月被双开,不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进行追责问责,经核查,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已全部落实到位(1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人党内警告处分、3人政务记大过处分、6人政务记过处分、9人政务警告处分、1人诫勉谈话)。石鼓区委、区政府已向衡阳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市应急管理局已对衡阳来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给予壹佰陆拾万元整罚款),石鼓区人民政府已对来雁医院三楼违章建筑拆除。

三、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以后,为深刻吸取火灾教训,举一反三,石鼓区委区政府多次召开会议,要求各级、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部署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并组织督查组对全区火灾防控工作进行暗访督导。

(一)强力推进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石鼓区委区政府制订出台了《石鼓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区人民政府下发了《石鼓区底线工作“五全一常态”机制安全责任链》,将“消防安全”作为全区底线工作的重要内容,厘清全区各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并下发了《石鼓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石鼓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石鼓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镇街及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制度。按照行业相近的原则,明晰了“九小场所”、电竞宾馆、物流站点、医养机构、校外托管培训机构等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管理部门。依托区安委会、消安委平台,根据“五全一常态”等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督导检查和考核,实时掌握全区整体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二)大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事故发生以来,结合“消防安全三年行动”、消防安全大检查、安全生产翻身仗、消防安全重大风险专项整治等工作,区委区政府组织全区上下齐心协力抓好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养老机构、医疗机构、自建房、高层建筑、物流仓储、商场市场等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对全区各养老场所进行了多轮次排查,查处消防安全隐患145处,关闭了养老院2家。对辖区各医疗机构开展起底式排查,查处各类消防安全隐患201处。加强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和查处,摸排全区“两违”图斑320处,分类处置。对多合一场所、高层建筑、道路交通、城市危房等隐患突出的场所和领域,由区级领导调度,各镇街和部门具体执行,切实化解了一批顽瘴痼疾。例如:通过属地负责、部门参与,引进第三方设立集中充电区域,从根本上化解电动车飞线充电难题;常务副区长实地调研,对全区11处存在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开展专项整治,实行一案一策,目前已完成整改6处,其余已经启动整改;解决旺角星辰历史遗留消防问题,推动该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销案并办理消防验收手续;中湘五金机电市场、华源市场等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做饭以及占用堵塞通道经营的现象得到明显好转。事故发生以来,共检查单位2244家,发现火灾隐患4182处,整改火灾隐患4131处,处罚单位153家,临时查封单位15家,责令“三停”单位28家,罚款83.76万元。

(三)进一步推动基层监管落实落地。衡阳来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1·8”火灾事故充分暴露了石鼓区基层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打破这一局面,石鼓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对全区开展起底式火灾高风险领域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动7个镇(街道)成立了镇(街道)消安委、消防救援所,并率先在全市开展了镇街委托执法工作,打通基层消防监督执法的“最后一公里”,截至目前石鼓区各镇街已办理行政处罚(含正在办理中)5起,积极深入全区各“九小”、“多合一”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4000余家次。在督促指导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方面,石鼓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全区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副所长、消防专干召开业务监督培训会5次,印发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业务资料100余份;大队主官和各联点员定期上门指导各派出所业务工作,联合各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实地教学20余次。各镇街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培训工作氛围逐渐浓厚,现场检查和培训能力实现了质的飞跃,辖区小单位、小场所等消防安全环境进一步得到改善。

(四)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石鼓区多措并举,全面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自防自救能力。区长亲自审定并批示年度消防安全培训计划,全覆盖对全区行业部门、镇街、社会单位以及居民小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在区级融媒体平台开设消防宣传专栏,特批经费购置消防文创产品,助力消防安全知识普及;率先在全市推广社区“宣传链”机制,发动近1000名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居民参与消防宣传,推动消防宣传向基层末端全面延伸;举办“我正少年”中小学生暑期消防嘉年华活动,实现1000余名中小学生走进消防站,零距离学习消防、体验消防、参与消防。事故发生以来,石鼓区共开展了区级层面(包括镇街、区直单位)大培训演练3次,一对一行业部门培训40余次,重点单位培训200余家次,镇街、社区培训60余次,物业服务企业培训80家次,学校培训60家次,在全区范围内形成了浓烈的消防宣传氛围。

四、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等方面

(一)存在的问题

  1.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仍有提升空间。从检查情况来看,部分职能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后,在落实整改措施跟踪问效方面仍需加强,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问题的能力有待加强;个别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的消防安全工作研究部署稍有滞后,仍有提升空间。
  1. 消防基础建设还需持续优化。石鼓区中心城区街道将打通消防车通道、电线改造、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等消防基础设施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但是改造力度不足,推动较为缓慢;部分市政消火栓存在损坏现象。
  1.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仍需加强。通过摸底,石鼓区现有养老院、医养结合场所共8家,其中6家已办理消防手续,仍有2家无消防手续。在对养老机构排查整治时,发现部分单位仍然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填写不规范、自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况。事故发生以来,石鼓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14家,10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已整改销案,期间多次召开了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约谈暨整改调度工作会,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仍有4家单位因整改难度较大尚未整改销案。

(二)措施建议

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工作实际,就下一步工作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1. 健全消防安全基层组织,推动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各级领导务必要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迅速对本地区、本行业突出消防安全隐患进行科学研判,找准制约消防安全的薄弱环节和短板问题,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要高度重视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切实发挥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积极部署开展乡镇(街道)授权和委托执法,着力培养“为我所需、为我所用”的基层末端消防力量,打通消防综合治理“最后一公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行业领域内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和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要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质效,建立完善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定期发布消防信用“黑名单”,引导社会单位自觉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1. 拴紧消防安全责任链条,形成隐患治理工作闭环。要严格贯彻“五全一常态”工作机制要求,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格化工作机制和分片责任包干制度,逐级压实各级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党校(行政学院)、人社、应急等部门单位开展基层公职人员培训时,将消防安全培训纳入其中;消防救援部门要定期组织公安派出所消防专(兼)职民警、社区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本行业相关人员培训课程,主动培养一批消防安全“明白人”,锤炼关键岗位人员消防专业能力素质。要对所有排查发现的隐患进行“实名制”登记,制定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明确火灾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员,做好隐患整改的“后半篇文章”。对于隐患严重需要执法强力督促整改的,函告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联合多部门执法,综合运用查封、“三停”等执法手段推动整改。对问题隐患严重,拒不整改火灾隐患,导致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启动行刑衔接程序,予以坚决打击。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依法提请政府进行挂牌督办。
  1. 改善消防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水平。区委、区政府及住建、交通、电力等部门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同步对消防基础设施进行提质改造。要根据现有消防安全布局,在空白和薄弱区域适当增加消防救援站或小型站,配齐配强消防救援装备,保证人员实力,建立最优化应急处置覆盖方案,进一步缩短应急救援到场时间。要加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街道应急站和村志愿消防队、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规范值班值守、应急处置、联动响应等工作秩序,实现“快速响应、打早打小”工作目标。大力推广安装智能化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和火灾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孤寡老人、残疾人员、留守老人儿童家庭等联网信息接入监护人、社区工作人员手机。
  1. 实施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强化火灾风险源头防范。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专业媒体的作用,通过明察暗访、跟踪报道等方式,集中曝光一批突出典型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循环播放火灾事故警示教育片,以案为鉴,着力解决“不知报警、不会自救、不懂逃生”的问题。要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将养老机构、医院、学校、“多合一”场所作为重中之重。对住宅小区要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宣传,尤其要加强对老人、小孩的针对性宣传教育,要重点宣传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常识,要做到宣传提示不间断、全覆盖。要全面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宣传链”模式,持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敲门行动”,鼓励门店配备防毒面罩、逃生绳、逃生手电等逃生器材,督促业主和住户按要求开设逃生窗,门店或其夹层内严禁违规住人,或视情限制留宿人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降低火灾危害。

FD10234 | 2022_西安市未央区凤鸣华府小区6号楼12·1较大火灾延伸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西安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西安市未央区凤鸣华府小区6号楼“2022·12·1”较大火灾延伸调查报告

索引号 2023-037393 发布日期 2023-09-22 16:00 来  源 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

内容概述

2022年12月1日,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贞观路269号的凤鸣华府小区6号楼发生较大火灾。现将火灾延伸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火灾基本情况2022年12月1日,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贞观路269号的凤鸣华府小区6号楼1层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起火部位为凤鸣华府小区6号楼1层东侧门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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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2 16:00

2022年12月1日,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贞观路269号的凤鸣华府小区6号楼发生较大火灾。火灾发生后,市政府迅速成立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下设综合工作组、技术工作组、管理工作组。通过调查走访、现场勘验、视频分析、现场实验等方法查清了起火原因,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厘清了火灾事故各方责任。现将火灾延伸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1日,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贞观路269号的凤鸣华府小区6号楼1层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

二、起火小区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凤鸣华府小区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贞观路269号,原旧址建筑(曹家庙村)于2008年4月3日经西安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立项,于2009年9月调整并纳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市城改发〔2009〕193号)。小区于2008年11月开工建设,2011年1月竣工完成。总建筑面积246118平方米,共10栋楼,2359户住宅。

(二)小区管理情况

凤鸣华府小区隶属未央区大明宫街道办事处凤鸣贞观社区,2009年由西安仲瑞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接管该小区物业服务工作。

(三)6号楼情况

6号楼位于凤鸣华府小区东侧中部,钢筋混凝土结构,塔式建筑,楼高78.3米,地下1层,地上27层,属于一类高层住宅楼;该楼共有238户,1层共7户(东侧3户隔为5家临街商铺, 西侧为4户住宅),2层及以上楼层均为9户住宅,截至起火时常住196户448人,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烟系统以及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灭火器,设有2部疏散楼梯(剪刀楼梯)。该楼有3部电梯,单元门均开在北面,有东西2个出口,东侧1层临街商铺门均向东临街,与门厅无门窗、孔洞等相通。

三、灭火救援情况

(一)接处警和救援力量调度

2022年12月1日13时21分,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火灾报警后,立即调派未央路消防救援站、凤城六路消防救援站、特勤大队二站、战勤保障大队18辆车76名指战员前往处置。支队长带领当日全勤指挥部及相关支队领导遂行出动。

13时22分,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通知未央区消防救援大队随警出动,通知市级医疗、电力、燃气、公安、应急到场参与联勤处置。

(二)火灾扑救经过

13时32分,首战力量未央路消防救援站到场后,发现一层两个室外连通一层走道、楼梯间的门洞均有火焰冒出。灭火组单干线出两支水枪扑救大厅明火,同时联系物业,进入消控室侦察,启动消防泵,确保火场供水。13时40分在火势被基本压制后开始进行清理残火,13时50分残火被彻底清除。

在此次火灾中,参战消防救援人员共排查243户,安全疏散15人,营救8人。

四、起火原因及成灾分析

(一)起火原因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技术鉴定等手段,起火原因已查明,有关情况如下:起火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13时10分左右;起火部位为凤鸣华府小区6号楼1层东侧门厅;起火原因为小孩在6号楼1层东侧门厅使用打火机点燃纸张,引燃该门厅西北角放置的杂物起火。

(二)灾害成因

1.6号楼1层公共区域(门厅、合用前室、走道)墙面装饰板为可燃材料(经检测机构检验,燃烧性能等级为B2级),被门厅内起火的杂物引燃后,燃烧蔓延快速,火势迅猛,很快形成整体燃烧,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经测试主要毒性气体有CO、HBr、NOX等),是导致人员伤亡的主要因素。

2.6号楼疏散楼梯间及消防电梯合用前室除地下室外各层均未安装防火门,导致整幢建筑公共区域水平及垂直空间均连通,防火防烟分区被破坏,火灾产生的高温有毒烟气不受阻挡扩散到整幢建筑公共区域。

3.6号楼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位于建筑中心位置,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作为建筑防烟系统。起火时,屋面风机处于手动位置,经查看消控室联动控制器控制面板,1层以上机械防烟系统未启动,导致1层浓烟大量涌入疏散楼梯间内。

4.小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消防控制柜存在故障,6号楼大部分感烟探测器防尘罩未摘除,导致火情未能在第一时间被发现并有效处置。

5.物业单位未及时清理该建筑公共区域内堆放的可燃物,存在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现象;小区微型消防站未有效发挥作用,初期火灾扑救不力。

6.小区在总平面图上未规划地上机动车停车位、电动自行车充电棚的情况下,建造了274个地上机动车停车位及一个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并在其间种植了大量绿化树木,占用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影响了疏散救援。

7.部分居民冒险离家通过楼梯间、电梯向楼下逃生,吸入有毒烟气造成伤亡;有的居民开门逃生,因楼梯间烟雾过大又返回室内,惊慌之下忘记关门挡烟,导致大量烟气由敞开的房门涌入室内,为躲避浓烟被迫冒险躲在窗外小平台求援,存在安全风险。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

(一)党纪政务处理人员

1.雷某,大明宫街道办事处综合治理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监管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鲜某东,大明宫街道综合治理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监管责任,给予诫勉谈话。

3.马某,大明宫街道办事处凤鸣贞观社区原社区主要负责人,对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诫勉谈话。

4.曹某,大明宫街道办事处凤鸣贞观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对凤鸣华府小区日常事务管理及安全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监管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秦某选,大明宫派出所民警,对凤鸣华府小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监管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6.李某龙,大明宫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诫勉谈话。

7.成某峰,原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主要负责人,对凤鸣华府小区6号楼不满足交付标准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监督查处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监管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8.任某利,原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对凤鸣华府小区6号楼不满足交付标准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监督查处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诫勉谈话。

9.郭某伟,未央区住建局物业管理科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指导街道办监管小区物业服务工作、对凤鸣华府小区物业服务监督工作、对凤鸣华府小区6号楼遗留违法行为监督查处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监管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0.肖某旗,未央区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对指导街道办监管小区物业服务工作、对凤鸣华府小区物业服务监督工作、对凤鸣华府小区6号楼遗留违法行为监督查处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诫勉谈话。

11.谢某,未央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干部,对指导辖区派出所、街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监管责任,给予诫勉谈话。

(二)对涉事单位的处理

1.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对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火灾事故进一步蔓延、扩大负有一定责任。由未央区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相应处理。

2.陕西亿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火灾事故进一步蔓延、扩大负有一定责任,由未央区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陕西亿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相应处理。

3.西安仲瑞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火灾事故进一步蔓延、扩大负有一定责任,由未央区住建局、未央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西安仲瑞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相应处理。

(三)有关单位处理人员

1.王某武,未央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对辖区消防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的处理。

2.张某斌,大明宫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辖区消防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

3.赵某,大明宫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对辖区消防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

4.王某运,原未央区城(棚)改办主要负责人,对行业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

5.樊某利,原未央区城(棚)改办主要负责人,对行业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

6.王某熊,原未央区城(棚)改办主要负责人,对行业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

7.董某,未央区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对行业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

8.魏某,未央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对消防业务指导责任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

9.贺某峰,原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对行业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

10.任某平,凤鸣华府小区6号楼疏散走道及疏散楼梯间墙面装修工程承揽人,对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火灾事故进一步蔓延、扩大负有一定责任,由未央区住建局给予相应处理。

(四)责成书面检查单位

1.责成未央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针对此次事故作出书面检查;

2.责成未央区政府向市政府针对此次事故作出书面检查。

FD10235 | 2022_西安市未央区凤鸣华府小区6号楼2022·12·1较大火灾延伸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西安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西安市未央区凤鸣华府小区6号楼“2022·12·1”较大火灾延伸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09-22 16:00 来源: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12月1日,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贞观路269号的凤鸣华府小区6号楼发生较大火 灾。火灾发生后,市政府迅速成立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下设综合工作组、技术工作 组、管理工作组。通过调查走访、现场勘验、视频分析、现场实验等方法查清了起火原 因,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厘清了火灾事故各方责任。现 将火灾延伸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1日,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贞观路269号的凤鸣华府小区6号楼1层发生火 灾,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 二、起火小区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凤鸣华府小区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贞观路269号,原旧址建筑(曹家庙村)于2008年 4月3日经西安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立项,于2009年9月调整并纳 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市城改发〔2009〕193号)。小区于2008年11月开工建 设,2011年1月竣工完成。总建筑面积246118平方米,共10栋楼,2359户住宅。 (二)小区管理情况 凤鸣华府小区隶属未央区大明宫街道办事处凤鸣贞观社区,2009年由西安仲瑞物业 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接管该小区物业服务工作。 (三)6号楼情况 6号楼位于凤鸣华府小区东侧中部,钢筋混凝土结构,塔式建筑,楼高78.3米,地下 1层,地上27层,属于一类高层住宅楼;该楼共有238户,1层共7户(东侧3户隔为5家 临街商铺, 西侧为4户住宅),2层及以上楼层均为9户住宅,截至起火时常住196户448

人,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烟系统以及应急照明、疏散指示 标志和灭火器,设有2部疏散楼梯(剪刀楼梯)。该楼有3部电梯,单元门均开在北面, 有东西2个出口,东侧1层临街商铺门均向东临街,与门厅无门窗、孔洞等相通。 三、灭火救援情况 (一)接处警和救援力量调度 2022年12月1日13时21分,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火灾报警后,立即调 派未央路消防救援站、凤城六路消防救援站、特勤大队二站、战勤保障大队18辆车76名 指战员前往处置。支队长带领当日全勤指挥部及相关支队领导遂行出动。 13时22分,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通知未央区消防救援大队随警出动,通知 市级医疗、电力、燃气、公安、应急到场参与联勤处置。 (二)火灾扑救经过 13时32分,首战力量未央路消防救援站到场后,发现一层两个室外连通一层走道、 楼梯间的门洞均有火焰冒出。灭火组单干线出两支水枪扑救大厅明火,同时联系物业, 进入消控室侦察,启动消防泵,确保火场供水。13时40分在火势被基本压制后开始进行 清理残火,13时50分残火被彻底清除。 在此次火灾中,参战消防救援人员共排查243户,安全疏散15人,营救8人。 四、起火原因及成灾分析 (一)起火原因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技术鉴定等手段,起火原因已查明,有关情 况如下:起火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13时10分左右;起火部位为凤鸣华府小区6号楼1 层东侧门厅;起火原因为小孩在6号楼1层东侧门厅使用打火机点燃纸张,引燃该门厅西 北角放置的杂物起火。 (二)灾害成因

1.6号楼1层公共区域(门厅、合用前室、走道)墙面装饰板为可燃材料(经检测 机构检验,燃烧性能等级为B2级),被门厅内起火的杂物引燃后,燃烧蔓延快速,火势 迅猛,很快形成整体燃烧,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经测试主要毒性气体有CO、 HBr、NO 等),是导致人员伤亡的主要因素。 2.6号楼疏散楼梯间及消防电梯合用前室除地下室外各层均未安装防火门,导致整 幢建筑公共区域水平及垂直空间均连通,防火防烟分区被破坏,火灾产生的高温有毒烟 气不受阻挡扩散到整幢建筑公共区域。 3.6号楼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位于建筑中心位置,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作为建筑 防烟系统。起火时,屋面风机处于手动位置,经查看消控室联动控制器控制面板,1层以 上机械防烟系统未启动,导致1层浓烟大量涌入疏散楼梯间内。 4.小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消防控制柜存在故障,6号楼大部分感烟探测器防尘 罩未摘除,导致火情未能在第一时间被发现并有效处置。 5.物业单位未及时清理该建筑公共区域内堆放的可燃物,存在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 现象;小区微型消防站未有效发挥作用,初期火灾扑救不力。 6.小区在总平面图上未规划地上机动车停车位、电动自行车充电棚的情况下,建造 了274个地上机动车停车位及一个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并在其间种植了大量绿化树木, 占用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影响了疏散救援。 7.部分居民冒险离家通过楼梯间、电梯向楼下逃生,吸入有毒烟气造成伤亡;有的 居民开门逃生,因楼梯间烟雾过大又返回室内,惊慌之下忘记关门挡烟,导致大量烟气 由敞开的房门涌入室内,为躲避浓烟被迫冒险躲在窗外小平台求援,存在安全风险。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 (一)党纪政务处理人员 1.雷某,大明宫街道办事处综合治理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对辖区消 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监管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鲜某东,大明宫街道综合治理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对辖区消防安 全隐患督促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监管责任,给予诫勉谈话。 X

3.马某,大明宫街道办事处凤鸣贞观社区原社区主要负责人,对社区消防安全宣传 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诫勉谈话。 4.曹某,大明宫街道办事处凤鸣贞观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对凤鸣华府小区日常 事务管理及安全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监管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秦某选,大明宫派出所民警,对凤鸣华府小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 负有一定监管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6.李某龙,大明宫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领 导责任,给予诫勉谈话。 7.成某峰,原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主要负责人,对凤鸣华府 小区6号楼不满足交付标准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监督查处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监 管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8.任某利,原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对凤鸣华府小区6号楼 不满足交付标准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监督查处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给予诫勉谈话。 9.郭某伟,未央区住建局物业管理科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指导街道办监管小区物业 服务工作、对凤鸣华府小区物业服务监督工作、对凤鸣华府小区6号楼遗留违法行为监督 查处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监管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0.肖某旗,未央区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对指导街道办监管小区物业服务工作、对 凤鸣华府小区物业服务监督工作、对凤鸣华府小区6号楼遗留违法行为监督查处工作落实 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诫勉谈话。 11.谢某,未央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干部,对指导辖区派出所、街办履行消防安全 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监管责任,给予诫勉谈话。 (二)对涉事单位的处理 1.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对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火灾事故进一步蔓延、 扩大负有一定责任。由未央区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相应处 理。

2.陕西亿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火灾事故进一步蔓 延、扩大负有一定责任,由未央区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陕西亿诚工程监理有限公 司相应处理。 3.西安仲瑞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火灾事故进一 步蔓延、扩大负有一定责任,由未央区住建局、未央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相关规定,给 予西安仲瑞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相应处理。 (三)有关单位处理人员 1.王某武,未央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对辖区消防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 任,给予批评教育的处理。 2.张某斌,大明宫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辖区消防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领 导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 3.赵某,大明宫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对辖区消防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 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 4.王某运,原未央区城(棚)改办主要负责人,对行业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负 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 5.樊某利,原未央区城(棚)改办主要负责人,对行业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负 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 6.王某熊,原未央区城(棚)改办主要负责人,对行业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负 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 7.董某,未央区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对行业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 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 8.魏某,未央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对消防业务指导责任落实不到位负有一 定领导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 9.贺某峰,原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对行业消防主体责任落 实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

10.任某平,凤鸣华府小区6号楼疏散走道及疏散楼梯间墙面装修工程承揽人,对 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火灾事故进一步蔓延、扩大负有一定责任,由未央区住建 局给予相应处理。 (四)责成书面检查单位 1.责成未央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针对此次事故作出书面检查; 2.责成未央区政府向市政府针对此次事故作出书面检查。

FD10236 | 2022_西安市泰和居小区5·29较大火灾延伸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西安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西安市泰和居小区“5·29”较大火灾延伸调查报告

索引号 2023-034709 发布日期 2023-08-31 12:00 来  源 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

内容概述

2022年5月29日,位于北辰大道西侧的泰和居小区22号楼2106室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现将火灾延伸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火灾基本情况2022年5月29日7时35分,位于北辰大道西侧的泰和居小区22号楼2106室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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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31 12:00

2022年5月29日,位于北辰大道西侧的泰和居小区22号楼2106室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火灾发生后,市政府迅速成立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下设综合工作组、技术工作组、管理工作组。通过调查走访、现场勘验、视频分析、现场实验等方法查清了起火原因,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厘清了火灾事故各方责任。现将火灾延伸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2年5月29日7时35分,位于北辰大道西侧的泰和居小区22号楼2106室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

二、起火小区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泰和居小区位于西安市北辰大道西侧,项目占地 255.737亩,规划总建筑面积51.2万平方米,其中高层住宅楼17幢,建筑面积37.86万平方米,共计5089套住宅;多层住宅12幢,建筑面积5.93万平方米,共计1056套住宅。

泰和居小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为西安市廉租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该项目自2007年开始开工建设,至2011年陆续建成交付使用。2019年5月31日前小区由西安市房地三分局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自2019年6月1日起由西安市房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管泰和居小区17幢高层物业管理,12幢多层住宅仍由西安市房地三分局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

22号楼位于泰和居小区中部,钢筋混凝土结构,34层,地下1层,属于一类高层居住建筑,3梯10户,入住300 余户。

(二)房屋基本情况

22号楼2106室户主为牛某某,房屋由其儿子索某某管理,索某某于2021年6月3日将房屋通过中介租赁给刘某某(女,27岁),日常居住人为刘某某与丈夫詹某弟(男,29岁)、大儿子詹某杰(男,3岁5个月)、小儿子詹某哲(男,1岁6个月)、公公詹某民(男,52岁)、婆婆戴某某(女,53岁)。

三、灭火救援情况

5月29日7时35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支队立即调集未央路消防救援站、华清东路消防救援站、大华1935卫星站6车31名指战员前往现场处置。

8时18分在东侧主卧室发现第一个被困人(女性27岁,经120确认无生命体征),8时23分在客厅发现两名小孩(男孩3岁5个月、1岁6个月,经120确认均无生命体征),8时50分处置完毕。

四、起火原因及成灾分析

(一)起火原因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等技术手段,起火原因已查明,综合认定结果:

起火时间为2022年5月29日7时25分许,起火部位为泰和居小区22号楼2106室客厅西北部,起火点为2106室客厅西北部的垃圾桶附近,起火原因为未燃尽烟头引燃垃圾桶内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灾害成因

  1. 居民消防安全意识不强。住户吸烟不慎引发火灾,家中存放大量的聚氨酯泡沫填缝剂致使火势发展迅猛;
  1. 居民逃生能力不足。客厅着火后,人员从南侧卧室逃到东侧卧室后并未关闭室内门,大量烟雾涌入导致死亡;
  1. 物业管理责任缺失。小区室内消火栓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压力不足,物业防火巡查检查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

(一)对涉事单位的处理

西安市房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建局共同对其法人进行提醒约谈。由未央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西安市房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由未央区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西安市房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应处理。

(二)有关单位处理人员

  1. 周某,西安市房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
  1. 赵某清,西安市房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部主任,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
  1. 王某龙,西安市房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区主任,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给予免去大区主任职务并调离相关岗位的处理。
  1. 张某宇,西安市房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和居小区副主任,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给予免去泰和居小区副主任职务并调离相关岗位、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
  1. 吴某,公安未央分局谭家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的处理。
  1. 赵某,公安未央分局谭家派出所片区民警,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

(三)责成书面检查单位

责令未央区消防救援大队向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未央区住建局向未央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曲江大明宫保护办向曲江新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市住建局、曲江新区管委会、未央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FD10237 | 2022_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和平花园8·13较大火灾延伸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西安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和平花园“8·13”较大火灾延伸调查报告

近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官网政府公布《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和平花园“8·13”较大火灾延伸调查报告》。

报告全文如下——

2022年8月13日,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和平花园A座704室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70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火灾发生后,市政府迅速成立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下设综合工作组、技术工作组、管理工作组。通过调查走访、现场勘验、视频分析、现场实验等方法查清了起火原因,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厘清了火灾事故各方责任。现将火灾延伸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3日,位于碑林区文艺路的和平花园A座704室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70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

二、起火小区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和平花园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258号,原旧址建筑1992年被房地局列为西安市低洼改造项目,1992年开工建设,1996年竣工完成。地上二十二层,地下二层,建筑高度57米,属于一类高层(地上一至三层为商业性质,四至二十二层为住宅性质,有A座、B座、C 座三栋塔楼,共304户住宅户。其中A座每层4户,共76户,232人)。该起火建筑 A 座住宅部分设有室内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压送风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设有一部疏散楼梯。

(二)管理情况

该小区无物业公司,由业主自发形成业主委员会对小区进行日常管理。由于小区建设时间早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2月)实施时间,故大部分业主未缴纳大修基金。目前,开发商已注销公司所有手续,无法联系。该小区多数户主将房屋外租。

(三)起火住宅基本情况

起火房间为小区A座704室,四室一厅,房门朝东,房间内西侧两个卧室、客厅全部烧毁,东北角卧室、书房、厨房、卫生间部分烧毁。704室平时居住人员为父亲王某、母亲程某、儿子王某玺和女儿王某宁。

三、灭火救援情况

8月13日9时2分,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调派雁塔西路消防救援站、东大街消防救援站、西华门消防救援站、金花北路消防救援站、航天东路消防救援站、战勤保障大队、太乙路卫星站共16台消防车、75名人员前往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指挥灭火救援战斗。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公安、消防、民政、卫生健康、供水、电力、燃气、城管等部门和碑林区政府工作人员全力展开灭火、搜救、善后及家属安稳工作。

10时50分许,灭火工作基本完成,持续开展排烟降温。全勤指挥部将参战力量分成4组,对着火建筑进行逐层搜索排查。 共疏散被困人员30余名,街办与业主委员会对疏散人员信息一一核实。

12时8分许,现场处理完毕,雁塔西路消防救援站留一车5人现场监护,其余力量安全返回。

四、起火原因及成灾分析

(一)起火原因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等技术手段,起火原因已查明:起火时间为2022年8月13日8时50分许;起火部位为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258号和平花园小区A座704室西南角卧室南侧中部;起火点为704室西南角卧室南墙中部嵌入式墙壁固定电源插座下方;起火原因为704室西南角卧室南墙中部嵌入式墙壁固定电源插座连接的插线板电源线插头接线处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灾害成因

  1. 初期火灾扑救不力。住户在发现火灾后未第一时间切断电源,未采用正确的初期火灾扑救方式,致使火灾未在初期得到有效控制。
  1. 采取错误的火灾逃生方式。初期火灾扑救失败后,打开户内窗户,致使户内空气对流,室内氧气充足,火势进一步扩大,此外,离开起火房间时,打开户门及开向疏散楼梯的防火门,导致大量烟气进入公共区域疏散走道及疏散楼梯间,影响疏散逃生条件。
  1. 防烟楼梯间防火门常开。由于火灾发生时防烟楼梯间常闭式防火门在被打开后未能自动关闭,烟气进入疏散楼梯间,影响疏散楼梯间疏散逃生条件,导致部分住户在通过楼梯间逃生的过程中吸入大量烟气,窒息死亡。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

(一)党 纪 政务处理人员

  1. 胡某燕,碑林区文艺路街道办事处文艺南路社区工作人员,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监管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王某信,原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一分局主要负责人,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党 内 警 告处分。
  1. 黄某,原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一分局主要负责人(已从原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一分局退休),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党 内 警 告处分。

(二)对涉事单位的处理

  1. 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一公司、西安市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违反《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相关规定要求。由市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一公司、西安市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处理。
  1.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图纸设计违反《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相关规定要求。由市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应处理。
  1. 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工程违反《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相关规定要求。由市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应处理。

(三)有关单位处理人员

  1. 陈某,碑林区文艺路街道办事处文艺南路社区主要负责人,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责令检查的处理。
  1. 杜某,碑林区文艺路街道办事处综合治理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监管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的处理。
  1. 来某,时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碑林分局监察科工作人员,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监管责任,给予责令检查的处理。
  1. 张某建,时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碑林分局监察科主要负责人,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监管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的处理。
  1. 武某华,碑林区住建局物管中心主要负责人,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监管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的处理。

(四)责成书面检查单位

责令碑林区消防救援大队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建设路派出所向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向市公安局、碑林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编辑:应急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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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238 | 2022_西藏_拉萨堆龙德庆少晨汽车装饰4·22较大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西藏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和路“4.22堆龙少晨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3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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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2日4时23分许,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和路日月湖水景花园西侧沿街商品房“堆龙少晨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过火面积73.77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96995元整,属较大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区党委书记王君正;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严金海;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任维;区党委常委,拉萨市委书记普布顿珠;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张洪波;拉萨市委副书记、市长果果等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明原因,查缺补漏追责问责,举一反三总结教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占堆任组长,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堆龙德庆区政府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下设事故调查综合组、事故调查技术组、事故善后处置组三个工作组,全力以赴做好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善后处置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视频分析、鉴定试验,并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事故现场提取的相关物证开展取样分析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店铺基本情况

  1. 建筑物情况。该店铺为沿街商铺,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日月湖水景花园西区门面房,坐东朝西,西临人和路,东侧为XXX水景花园,北侧为XXX汽车装饰店,南侧为XX汽车装饰店。该店铺房产证号为:拉房权证监证字第0011XXX号,地上2层,框架结构,耐火等级二级,建筑面积117.86平方米,房屋所有人为贾某林,登记日期为2016年5月12日。
  1. 营业执照情况。营业执照名称:堆龙少晨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125MA6TXXXXXX,注册号为:540125600XXXXXX,经营者为李某成,注册日期为2019年06月24日,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1. 入住人员及相关情况。该店铺共有4人入住,分别为李某成,李某蒙,申某岑,王某尧。

李某成系李某蒙的父亲,李某蒙与申某岑为夫妻关系,王某尧为聘请的工人。李某成住在二层西侧靠外窗处,李某蒙与申某岑住在二层东侧小屋内,王某尧住在二层靠南墙中部处。

  1. 租赁及合同情况。该房屋由贾某林于2016年起租赁给周某恒,于2021年4月25日续签,合同续签至2024年5月10日。期间,周某恒于2018年通过其侄女朱某秋将该店铺内剩余货物变卖给李某成(死者),由李某成经营,未签订租赁合同。死者李某成系朱某秋丈夫夏某太的舅舅。

(二)物业管理情况

起火店铺由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该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4年12月17日,法定代表人晋某某仁。该企业于2014年12月20日与拉萨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0日止。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起火现场周边视频监控显示:4月21日22时52分53秒,起火店铺人员将电动自行车开进店内并停放在垃圾桶(大容量带盖)的东北侧;23时03分32秒,起火店铺关门,此后再无人员进出;4月22日4时23分20秒,天翼云管家摄像头看家报警动作(仅有动作记录,无视频画面);4时24分28秒,起火店铺监控视频断线;4时35分59秒,起火店铺对面“堆龙德庆完美台球俱乐部”室外监控画面中显示起火店铺一层卷帘门顶部出现黑色烟气;4时43分10秒,起火店铺南侧“XX汽车装饰店”员工刘某(报警人)出店发现火情后,返回店铺拿出撬棍欲撬开卷帘门未果,与同店出来的另一员工(郭某攀)共同施救,仅将卷帘门向上撬开一定距离;4时44分许,卷帘门底部出现火光点;4时49分火势进入全面燃烧阶段。

(二)消防队伍接警出动、灭火救援及搜救情况

2022年4月22日4时42分,拉萨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金珠西路站4车15人赶赴现场,支队全勤指挥部2车5人遂行出动。4时48分,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5时00分至6时39分,内攻人员在救援过程中相继发现4具死者尸体,并扑灭明火;7时00分,现场清理完毕。期间,西藏消防救援总队王岗总队长率总队全勤指挥部赶赴现场靠前指挥,胡东宁政委在后方调度指挥。拉萨市委副书记、市长果果和拉萨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普卫东到场指挥救援和善后工作。

(三)事故损失及善后处理情况

  1. 死亡人员情况(4人)。经拉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4名死者均系烧死(烧死含火灾中高温作用、有毒烟气、窒息三种机理致死)。

李某成,碳氧血红蛋白浓度:28.10%;

李某蒙,碳氧血红蛋白浓度:72.20%;

申某岑,碳氧血红蛋白浓度:16.80%;

王某尧,碳氧血红蛋白浓度:18.07%。

  1. 直接经济损失及善后处理情况。鉴于该起火灾事故当事人全部死亡,事故调查组聘请第三方西藏明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对起火店铺及生产、生活物品损失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在评估基准日2022 年4月 23日调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德庆区日月湖水景花园西区1栋1-2层9号一层商铺、二层住宿因着火,该房产内损失资产评估值RMB96,995.00 元整,大写人民币玖万陆仟玖佰玖拾伍元整”。

事故发生后,善后处置组主动联系遇难者家属,确定家属行程,提供医疗、交通等服务,接待来藏家属8人,在藏亲属3人。

先后13次前往家属下榻酒店进行慰问安抚,努力解决家属的困扰和困难,引导家属平复心情,并协助家属前往事发地悼念亲人。4月27日晚,遇难者王某尧家属与申某岑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书,由申某岑家属向王某尧家属赔偿30万元。4月28日,善后处置组陪同遇难者家属开具死亡证明,并前往殡仪馆处理遗体,依法申请减免有关费用8040元。4月29日,善后处置组安排车辆送遇难者李某成、王某尧家属前往机场乘坐飞机返乡。5月5日,日月湖小区物业公司和房东贾某林各向申某岑家属提供2万元慰问金。5月7日善后处置组安排车辆送申某岑、李某蒙家属前往机场乘坐飞机返乡。

三、火灾原因调查情况

(一)火灾现场勘察情况

起火建筑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日月湖小区西侧沿街1-9号商品房,地上二层,框架结构,耐火等级二级。一层为门市、二层为住宿,经营性质为汽车内部装饰,火灾未蔓延至南北两侧店铺。二层居住区吊顶、墙面和房间物品上附着的烟气颗粒比地面重,烟熏痕迹呈现上重下轻;房间物品整体烧损程度除钢制楼梯部位物品烧损较重外,其余部位物品烧损较轻,由此认定起火房间为该店铺一层。

起火店铺一层平面图

该店铺一层为汽车装饰作业区,吊顶为水泥现浇板,南、北两侧隔墙采用砖块隔断至顶,横梁四周安装有金属横杆,横杆上有金属衣架(经对比死者手机存储的房间布局图片),悬挂物品为汽车座套及坐垫,墙面烧损程度南重、北轻。

北侧贴墙为木质展柜,长7.15米、宽0.34米、高2.1米,存放物品有汽车音响、摆件、香水、行车记录仪、隔热膜、汽车座椅座套和各类汽车喷涂、除渍、除胶等压力容器,柜体内物品烧损程度东重西轻,纵向烧损上重下轻。

东侧为局部二层,上层为货物存放区,采用钢架和木板搭建,钢构件和存放的货物烧损程度西南侧重于东北侧,并向西南侧倾倒。下层为汽车座套样品展示柜、收银柜、卫生间和厨房,其中,卫生间和厨房仅有轻微烟熏痕,未过火;样品展示柜(经对比死者手机存储的房间布局图片)为二层立柜,摆放有三层汽车座椅样品,分别布置在柜体顶部、中部和下部,摆放物品全部烧毁,残骸向西掉落,木质柜体底部烧损残留物炭化程度,横向南重北轻,纵向西重东轻;收银柜贴临卫生间南侧隔墙放置,长为1.5米,宽为0.8米,高为0.8米,烧损程度西重东轻,并向西南方向倾倒。收银柜桌面铺设有塑料膜,摆放有台式电脑、插线板和部分汽车装饰配件,柜体下方放置用电器具和纸质用品,仅表面过火,桌面物品迎火面均朝西南。

南侧物品摆放布局由东至西依次为钢制楼梯、木质工作台和汽车坐垫物品展示区,烧损程度西重东轻;墙面顶部、中部和距地面1.6米位置安装有金属横杆,横杆上留存有金属衣架(经对比死者手机存储的房间物品布置图片),悬挂物品为不同材质汽车座套及坐垫,全部烧损掉落至地面形成熔融物;地面靠墙部位由东至西放置有汽车顶部铝制置物架、汽车脚垫、雨刮器、千斤顶、汽车脚垫、垃圾桶和铝制汽车踏板等物品,通过向心、复原和逐层勘验法认定,从西侧出入口位置向东1.5米停放电动自行车区域,物品烧损程度重于其他部位。由此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该店铺一层南侧区域;起火点位于距南墙2米,距西侧出入口卷帘门1.5米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区域。

(二)火灾原因分析排除情况

  1. 可排除外来火源和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起火店铺附近无烟囱,通过视频监控和调查走访,起火当天无放烟花情况,发生火灾时卷帘门处于关闭状态,厨房北侧窗户上部设有油烟排风扇,房间内部仅有轻微烟熏痕迹,未过火,不符合外来火源进入房间引起燃烧特征。
  1. 可排除雷击引发火灾。根据拉萨市气象局出具证明,起火店铺所在区域起火当天无雷电、大风等极端天气,气温7℃-19℃,西北风1-2级。
  1. 可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经调查走访,该店铺3人有吸烟习惯,根据火灾发展规律和现场垃圾桶、地面物品及残留物品的勘验,起火时间与遗留火种后火灾发生发展过程不符,且起火点区域地面和垃圾桶内均未发现遗留火种形成的阴燃痕迹。
  1. 可排除建筑内部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起火点区域无电气线路和插线板经过,南侧墙面无任何插座,吊顶照明灯均采用LED照明灯具,且灯具残骸未发现故障痕迹。

起火店店铺一层电气布置平面图

  1. 可排除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调查走访和现场勘验,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存放在北侧展柜靠卷帘门下方,仅有轻微烧损,充电器接头未连接插座;在电动自行车下方未发现任何插线板及电气线路残骸。
  1. 可排除人为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通过拉萨市公安局刑侦部门调查,发生火灾当天,无任何可疑人员活动迹象,店铺内4人关系和睦无矛盾纠纷,店门及东侧窗户部位无攀爬和撬拗痕迹。
  1. 物证提取及鉴定情况。提取电动自行车车体铜芯导线20根,提取电动车脚踏板下方蓄电池箱体内残渣,采用水洗筛查法,筛查出熔珠19颗,经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技术鉴定为短路痕迹。

(三)火灾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此次火灾事故起火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4时23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堆龙少晨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一层南侧区域;起火点位于距南墙2米,距西侧出入口卷帘门1.5米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区域;起火原因系电动自行车车体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致使火灾发生。

(四)火灾事故间接原因

  1. 该店铺为典型的“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店铺内火灾荷载大,是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和人员死亡的间接原因。该店铺住宿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未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未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房间内存放有大量可燃材料货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火灾时燃烧速度快,热值高,火势猛烈,极易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同时,火灾产生大量烟雾、一氧化碳和醛类等有毒气体,随着火灾的持续发展,产生的烟雾更浓更黑,还会分解出氯气等有毒气体。加之,火灾发生在深夜,人员在熟睡状态下,毫无意识,易造成人员中毒、窒息甚至死亡。
  1. 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也是造成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从现场调查情况看,该店经营者经常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一层北侧区域违规充电,且闭店后仍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室内,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该店铺二层窗户被广告牌遮挡,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店内疏散走道、楼梯处均堆放有货物,员工床铺上普遍放置插线板且连接各类充电插头、枕头下放有打火机、地面处有烟头。着火后,在有毒气体与火势的影响下,大部分人员普遍会惊慌失措,产生极大的恐惧,黑暗条件下建筑内部环境复杂,疏散通道少,甚至被堵死,人员难以疏散,因而极易造成被困或者伤亡。

四、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处理建议

(一)堆龙少晨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

存在的问题:未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未按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要求进行防火分隔,未设置独立疏散设施或辅助疏散设施;临街面二层外窗设置广告牌,影响了人员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排烟;将电动车停放于房间内未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

处理建议:鉴于其实际经营人李某成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

存在的问题: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责任意识不强,未认真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督促指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不到位,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

处理建议:由拉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进行约谈,并责令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同志向堆龙德庆区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堆龙德庆区东嘎公安派出所

存在的问题:未确定一名所领导负责分管消防监督工作,未明确1名专职或兼职民警负责消防业务档案建设和有关情况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未制定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未完成每季度对监管单位进行一次消防检查的频次要求,警务室所记录的行业场所检查登记本未体现具体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及整改要求,所提问题全是加强工作类要求,无针对性。

处理建议:1.由堆龙德庆区纪委监委对东嘎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周伟进行诫勉谈话。2.责令拉萨市公安局堆龙德庆区分局党委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针对“4.22”火灾事故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3.责令拉萨市公安局堆龙德庆区分局党委对辖区内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由堆龙德庆区委督查室(作风办)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堆龙德庆区东嘎街道

存在的问题:街道党政班子未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同时街道未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虽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查改相关工作,但工作流于形式。未制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未见消防应急预案演练情况。未指导社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处理建议:1.由堆龙德庆区纪委监委对东嘎街道办事处主任旦增群培进行约谈。2.责令东嘎街道制定辖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牵头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由堆龙德庆区委督查室(作风办)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3.责令东嘎街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指导所辖社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五)堆龙德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存在的问题:该单位及下属东嘎街道执法队,未对起火区域户外广告招牌进行检查,导致广告招牌不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第3.0.4条相关要求,影响了人员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排烟。

处理建议:1.由分管县级领导对堆龙德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洛布进行提醒谈话。2.责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制定堆龙德庆区户外广告招牌专项整治方案,牵头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由堆龙德庆区委督查室(作风办)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六)拉萨市消防救援支队堆龙德庆区大队

存在的问题:作为消防救援机构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力。

处理建议:1.责令堆龙德庆区消防救援大队党委向拉萨市消防救援支队党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全支队范围内通报批评。2.由分工联系的拉萨消防救援支队党委委员对堆龙德庆区消防救援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洛桑郎卡进行谈话提醒。

(七)拉萨日月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在的问题:拉萨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公司无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该公司的《消防巡查记录表》检查记录中用火用电情况、消防安全标志、消防设施器材、防火门防火卷帘、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四项内容,每日检查均填写了正常,且每日记录的笔记均一致,日常防火巡查和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处理建议:1.由堆龙德庆区住建局对拉萨XXX有限公司法人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增配该小区沿街商铺消防设施器材。2.由堆龙德庆区住建局根据《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的标准要求,将此次火灾事故纳入该公司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并将该公司信用等级由B级降为C级,同时纳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加大检查执法频次。3.责令拉萨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内部奖惩制度,对其安保主管、安保队长进行相应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切实把安全工作抓严抓实抓到位。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其他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

(二)要研判消防安全形势,梳理找准问题短板

当前,全市消防安全基础总体薄弱,风险隐患点多面广,违法违规行为多发,各地各部门要聚焦“九小场所”、沿街门店、木材加工、自建房和燃气等重点场所领域,结合产业结构、功能布局、人口规模以及火灾规律特点等要素,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系统性火灾风险评估,因地制宜,因地施策,深入分析本地本行业消防安全形势,找出重大风险、拎出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措施,及时整改落实,有效弥补工作漏洞、强化短板弱项,全方位、多维度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三)要加强基层消防治理,筑牢群防群控防线

要紧盯基层消防工作持续“弱化”“空转”以及消防监管力量不足、综合整治不到位、新业态风险等不利因素,以全区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推进会为样板,复制推广基层治理工作经验,健全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和机制制度,强力推动乡镇街道挂牌成立消防监督工作站(所),制定完善基层消防监管权责清单,明确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两委”成员消防工作责任,充分发挥村(社区)组织动员能力,将消防工作融入“多网合一”综合网格管理,明确火灾隐患排查、登记、督办流程,引导居民落实“三清三关”(清走道、清阳台、清厨房、关火源、关电源、关气源)做到“网格吹哨、闭环管理”,通过不断延伸基层消防管理触角,切实打通基层末端消防治理“最后一公里”。

(四)要执行硬性整治措施,严防小火亡人事故

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教训,坚持问题导向,紧盯最突出的致灾隐患、亡人风险和蔓延因素,严格落实自治区消安委关于整治九小场所专项治理的十项措施,硬起手腕依法查处、强力整治。一是严格防火分隔。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商住场所,商铺店面与居住区域应使用防火隔墙、防火隔板、防火门等进行完整分隔。二是保障安全疏散。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或辅助疏散设施;场所外窗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和户外广告牌等障碍物;严禁堵塞、锁闭、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三是严禁违规搭建。场所不得设置夹层用于人员住宿;严禁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用于住宿、经营和仓储,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四是安全用火用电。场所经营区域电气线路均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无人看守时不得焚香、点蜡,电气线路、移动插座等不得直接安装、设置在可燃物上;做到离人关火关电关燃气。五是配备消防设施。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配备灭火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等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要持续开展消防宣传,营造全民消防氛围

要针对此次火灾案例,制作警示教育片,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官方媒介以及抖音、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刊播宣传,以案说法、以案明责、以案示警。要广泛调动驻村队伍、街道乡镇网格员、志愿者持续深入农村、企业、家庭、社区、学校、寺庙集中开展 “敲门行动”,推进消防宣传“六进”工作,提醒群众查改身边火灾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三清三关”。要在媒体上高频次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公益广告,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常识。要利用新媒体平台推出针对性强的作品,重点科普村居民住宅、群租房、自建房、家庭式作坊等消防安全常识,提醒公众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安全措施,扩大消防宣传影响力和覆盖面,进一步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4.22”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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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239 | 2022_西藏_拉萨堆龙德庆少晨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西藏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和路“4·22堆龙少晨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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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和路“4.22堆龙少晨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11-13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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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2日4时23分许,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和路日月湖水景花园西侧沿街商品房“堆龙少晨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过火面积73.77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96995元整,属较大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区党委书记王君正;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严金海;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任维;区党委常委,拉萨市委书记普布顿珠;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张洪波;拉萨市委副书记、市长果果等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明原因,查缺补漏追责问责,举一反三总结教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占堆任组长,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堆龙德庆区政府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下设事故调查综合组、事故调查技术组、事故善后处置组三个工作组,全力以赴做好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善后处置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视频分析、鉴定试验,并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事故现场提取的相关物证开展取样分析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店铺基本情况

  1. 建筑物情况。该店铺为沿街商铺,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日月湖水景花园西区门面房,坐东朝西,西临人和路,东侧为XXX水景花园,北侧为XXX汽车装饰店,南侧为XX汽车装饰店。该店铺房产证号为:拉房权证监证字第0011XXX号,地上2层,框架结构,耐火等级二级,建筑面积117.86平方米,房屋所有人为贾某林,登记日期为2016年5月12日。
  1. 营业执照情况。营业执照名称:堆龙少晨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125MA6TXXXXXX,注册号为:540125600XXXXXX,经营者为李某成,注册日期为2019年06月24日,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1. 入住人员及相关情况。该店铺共有4人入住,分别为李某成,李某蒙,申某岑,王某尧。

李某成系李某蒙的父亲,李某蒙与申某岑为夫妻关系,王某尧为聘请的工人。李某成住在二层西侧靠外窗处,李某蒙与申某岑住在二层东侧小屋内,王某尧住在二层靠南墙中部处。

  1. 租赁及合同情况。该房屋由贾某林于2016年起租赁给周某恒,于2021年4月25日续签,合同续签至2024年5月10日。期间,周某恒于2018年通过其侄女朱某秋将该店铺内剩余货物变卖给李某成(死者),由李某成经营,未签订租赁合同。死者李某成系朱某秋丈夫夏某太的舅舅。

(二)物业管理情况

起火店铺由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该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4年12月17日,法定代表人晋某某仁。该企业于2014年12月20日与拉萨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0日止。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起火现场周边视频监控显示:4月21日22时52分53秒,起火店铺人员将电动自行车开进店内并停放在垃圾桶(大容量带盖)的东北侧;23时03分32秒,起火店铺关门,此后再无人员进出;4月22日4时23分20秒,天翼云管家摄像头看家报警动作(仅有动作记录,无视频画面);4时24分28秒,起火店铺监控视频断线;4时35分59秒,起火店铺对面“堆龙德庆完美台球俱乐部”室外监控画面中显示起火店铺一层卷帘门顶部出现黑色烟气;4时43分10秒,起火店铺南侧“XX汽车装饰店”员工刘某(报警人)出店发现火情后,返回店铺拿出撬棍欲撬开卷帘门未果,与同店出来的另一员工(郭某攀)共同施救,仅将卷帘门向上撬开一定距离;4时44分许,卷帘门底部出现火光点;4时49分火势进入全面燃烧阶段。

(二)消防队伍接警出动、灭火救援及搜救情况

2022年4月22日4时42分,拉萨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金珠西路站4车15人赶赴现场,支队全勤指挥部2车5人遂行出动。4时48分,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5时00分至6时39分,内攻人员在救援过程中相继发现4具死者尸体,并扑灭明火;7时00分,现场清理完毕。期间,西藏消防救援总队王岗总队长率总队全勤指挥部赶赴现场靠前指挥,胡东宁政委在后方调度指挥。拉萨市委副书记、市长果果和拉萨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普卫东到场指挥救援和善后工作。

(三)事故损失及善后处理情况

  1. 死亡人员情况(4人)。经拉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4名死者均系烧死(烧死含火灾中高温作用、有毒烟气、窒息三种机理致死)。

李某成,碳氧血红蛋白浓度:28.10%;

李某蒙,碳氧血红蛋白浓度:72.20%;

申某岑,碳氧血红蛋白浓度:16.80%;

王某尧,碳氧血红蛋白浓度:18.07%。

  1. 直接经济损失及善后处理情况。鉴于该起火灾事故当事人全部死亡,事故调查组聘请第三方西藏明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对起火店铺及生产、生活物品损失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在评估基准日2022 年4月 23日调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德庆区日月湖水景花园西区1栋1-2层9号一层商铺、二层住宿因着火,该房产内损失资产评估值RMB96,995.00 元整,大写人民币玖万陆仟玖佰玖拾伍元整”。

事故发生后,善后处置组主动联系遇难者家属,确定家属行程,提供医疗、交通等服务,接待来藏家属8人,在藏亲属3人。

先后13次前往家属下榻酒店进行慰问安抚,努力解决家属的困扰和困难,引导家属平复心情,并协助家属前往事发地悼念亲人。4月27日晚,遇难者王某尧家属与申某岑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书,由申某岑家属向王某尧家属赔偿30万元。4月28日,善后处置组陪同遇难者家属开具死亡证明,并前往殡仪馆处理遗体,依法申请减免有关费用8040元。4月29日,善后处置组安排车辆送遇难者李某成、王某尧家属前往机场乘坐飞机返乡。5月5日,日月湖小区物业公司和房东贾某林各向申某岑家属提供2万元慰问金。5月7日善后处置组安排车辆送申某岑、李某蒙家属前往机场乘坐飞机返乡。

三、火灾原因调查情况

(一)火灾现场勘察情况

起火建筑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日月湖小区西侧沿街1-9号商品房,地上二层,框架结构,耐火等级二级。一层为门市、二层为住宿,经营性质为汽车内部装饰,火灾未蔓延至南北两侧店铺。二层居住区吊顶、墙面和房间物品上附着的烟气颗粒比地面重,烟熏痕迹呈现上重下轻;房间物品整体烧损程度除钢制楼梯部位物品烧损较重外,其余部位物品烧损较轻,由此认定起火房间为该店铺一层。

起火店铺一层平面图

该店铺一层为汽车装饰作业区,吊顶为水泥现浇板,南、北两侧隔墙采用砖块隔断至顶,横梁四周安装有金属横杆,横杆上有金属衣架(经对比死者手机存储的房间布局图片),悬挂物品为汽车座套及坐垫,墙面烧损程度南重、北轻。

北侧贴墙为木质展柜,长7.15米、宽0.34米、高2.1米,存放物品有汽车音响、摆件、香水、行车记录仪、隔热膜、汽车座椅座套和各类汽车喷涂、除渍、除胶等压力容器,柜体内物品烧损程度东重西轻,纵向烧损上重下轻。

东侧为局部二层,上层为货物存放区,采用钢架和木板搭建,钢构件和存放的货物烧损程度西南侧重于东北侧,并向西南侧倾倒。下层为汽车座套样品展示柜、收银柜、卫生间和厨房,其中,卫生间和厨房仅有轻微烟熏痕,未过火;样品展示柜(经对比死者手机存储的房间布局图片)为二层立柜,摆放有三层汽车座椅样品,分别布置在柜体顶部、中部和下部,摆放物品全部烧毁,残骸向西掉落,木质柜体底部烧损残留物炭化程度,横向南重北轻,纵向西重东轻;收银柜贴临卫生间南侧隔墙放置,长为1.5米,宽为0.8米,高为0.8米,烧损程度西重东轻,并向西南方向倾倒。收银柜桌面铺设有塑料膜,摆放有台式电脑、插线板和部分汽车装饰配件,柜体下方放置用电器具和纸质用品,仅表面过火,桌面物品迎火面均朝西南。

南侧物品摆放布局由东至西依次为钢制楼梯、木质工作台和汽车坐垫物品展示区,烧损程度西重东轻;墙面顶部、中部和距地面1.6米位置安装有金属横杆,横杆上留存有金属衣架(经对比死者手机存储的房间物品布置图片),悬挂物品为不同材质汽车座套及坐垫,全部烧损掉落至地面形成熔融物;地面靠墙部位由东至西放置有汽车顶部铝制置物架、汽车脚垫、雨刮器、千斤顶、汽车脚垫、垃圾桶和铝制汽车踏板等物品,通过向心、复原和逐层勘验法认定,从西侧出入口位置向东1.5米停放电动自行车区域,物品烧损程度重于其他部位。由此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该店铺一层南侧区域;起火点位于距南墙2米,距西侧出入口卷帘门1.5米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区域。

(二)火灾原因分析排除情况

  1. 可排除外来火源和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起火店铺附近无烟囱,通过视频监控和调查走访,起火当天无放烟花情况,发生火灾时卷帘门处于关闭状态,厨房北侧窗户上部设有油烟排风扇,房间内部仅有轻微烟熏痕迹,未过火,不符合外来火源进入房间引起燃烧特征。
  1. 可排除雷击引发火灾。根据拉萨市气象局出具证明,起火店铺所在区域起火当天无雷电、大风等极端天气,气温7℃-19℃,西北风1-2级。
  1. 可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经调查走访,该店铺3人有吸烟习惯,根据火灾发展规律和现场垃圾桶、地面物品及残留物品的勘验,起火时间与遗留火种后火灾发生发展过程不符,且起火点区域地面和垃圾桶内均未发现遗留火种形成的阴燃痕迹。
  1. 可排除建筑内部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起火点区域无电气线路和插线板经过,南侧墙面无任何插座,吊顶照明灯均采用LED照明灯具,且灯具残骸未发现故障痕迹。

起火店店铺一层电气布置平面图

  1. 可排除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调查走访和现场勘验,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存放在北侧展柜靠卷帘门下方,仅有轻微烧损,充电器接头未连接插座;在电动自行车下方未发现任何插线板及电气线路残骸。
  1. 可排除人为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通过拉萨市公安局刑侦部门调查,发生火灾当天,无任何可疑人员活动迹象,店铺内4人关系和睦无矛盾纠纷,店门及东侧窗户部位无攀爬和撬拗痕迹。
  1. 物证提取及鉴定情况。提取电动自行车车体铜芯导线20根,提取电动车脚踏板下方蓄电池箱体内残渣,采用水洗筛查法,筛查出熔珠19颗,经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技术鉴定为短路痕迹。

(三)火灾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此次火灾事故起火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4时23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堆龙少晨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一层南侧区域;起火点位于距南墙2米,距西侧出入口卷帘门1.5米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区域;起火原因系电动自行车车体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致使火灾发生。

(四)火灾事故间接原因

  1. 该店铺为典型的“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店铺内火灾荷载大,是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和人员死亡的间接原因。该店铺住宿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未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未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房间内存放有大量可燃材料货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火灾时燃烧速度快,热值高,火势猛烈,极易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同时,火灾产生大量烟雾、一氧化碳和醛类等有毒气体,随着火灾的持续发展,产生的烟雾更浓更黑,还会分解出氯气等有毒气体。加之,火灾发生在深夜,人员在熟睡状态下,毫无意识,易造成人员中毒、窒息甚至死亡。
  1. 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也是造成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从现场调查情况看,该店经营者经常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一层北侧区域违规充电,且闭店后仍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室内,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该店铺二层窗户被广告牌遮挡,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店内疏散走道、楼梯处均堆放有货物,员工床铺上普遍放置插线板且连接各类充电插头、枕头下放有打火机、地面处有烟头。着火后,在有毒气体与火势的影响下,大部分人员普遍会惊慌失措,产生极大的恐惧,黑暗条件下建筑内部环境复杂,疏散通道少,甚至被堵死,人员难以疏散,因而极易造成被困或者伤亡。

四、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处理建议

(一)堆龙少晨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

存在的问题:未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未按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要求进行防火分隔,未设置独立疏散设施或辅助疏散设施;临街面二层外窗设置广告牌,影响了人员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排烟;将电动车停放于房间内未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

处理建议:鉴于其实际经营人李某成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

存在的问题: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责任意识不强,未认真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督促指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不到位,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

处理建议:由拉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进行约谈,并责令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同志向堆龙德庆区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堆龙德庆区东嘎公安派出所

存在的问题:未确定一名所领导负责分管消防监督工作,未明确1名专职或兼职民警负责消防业务档案建设和有关情况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未制定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未完成每季度对监管单位进行一次消防检查的频次要求,警务室所记录的行业场所检查登记本未体现具体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及整改要求,所提问题全是加强工作类要求,无针对性。

处理建议:1.由堆龙德庆区纪委监委对东嘎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周伟进行诫勉谈话。2.责令拉萨市公安局堆龙德庆区分局党委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针对“4.22”火灾事故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3.责令拉萨市公安局堆龙德庆区分局党委对辖区内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由堆龙德庆区委督查室(作风办)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堆龙德庆区东嘎街道

存在的问题:街道党政班子未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同时街道未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虽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查改相关工作,但工作流于形式。未制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未见消防应急预案演练情况。未指导社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处理建议:1.由堆龙德庆区纪委监委对东嘎街道办事处主任旦增群培进行约谈。2.责令东嘎街道制定辖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牵头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由堆龙德庆区委督查室(作风办)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3.责令东嘎街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指导所辖社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五)堆龙德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存在的问题:该单位及下属东嘎街道执法队,未对起火区域户外广告招牌进行检查,导致广告招牌不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第3.0.4条相关要求,影响了人员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排烟。

处理建议:1.由分管县级领导对堆龙德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洛布进行提醒谈话。2.责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制定堆龙德庆区户外广告招牌专项整治方案,牵头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由堆龙德庆区委督查室(作风办)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六)拉萨市消防救援支队堆龙德庆区大队

存在的问题:作为消防救援机构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力。

处理建议:1.责令堆龙德庆区消防救援大队党委向拉萨市消防救援支队党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全支队范围内通报批评。2.由分工联系的拉萨消防救援支队党委委员对堆龙德庆区消防救援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洛桑郎卡进行谈话提醒。

(七)拉萨日月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在的问题:拉萨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公司无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该公司的《消防巡查记录表》检查记录中用火用电情况、消防安全标志、消防设施器材、防火门防火卷帘、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四项内容,每日检查均填写了正常,且每日记录的笔记均一致,日常防火巡查和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处理建议:1.由堆龙德庆区住建局对拉萨XXX有限公司法人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增配该小区沿街商铺消防设施器材。2.由堆龙德庆区住建局根据《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的标准要求,将此次火灾事故纳入该公司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并将该公司信用等级由B级降为C级,同时纳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加大检查执法频次。3.责令拉萨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内部奖惩制度,对其安保主管、安保队长进行相应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切实把安全工作抓严抓实抓到位。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其他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

(二)要研判消防安全形势,梳理找准问题短板

当前,全市消防安全基础总体薄弱,风险隐患点多面广,违法违规行为多发,各地各部门要聚焦“九小场所”、沿街门店、木材加工、自建房和燃气等重点场所领域,结合产业结构、功能布局、人口规模以及火灾规律特点等要素,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系统性火灾风险评估,因地制宜,因地施策,深入分析本地本行业消防安全形势,找出重大风险、拎出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措施,及时整改落实,有效弥补工作漏洞、强化短板弱项,全方位、多维度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三)要加强基层消防治理,筑牢群防群控防线

要紧盯基层消防工作持续“弱化”“空转”以及消防监管力量不足、综合整治不到位、新业态风险等不利因素,以全区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推进会为样板,复制推广基层治理工作经验,健全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和机制制度,强力推动乡镇街道挂牌成立消防监督工作站(所),制定完善基层消防监管权责清单,明确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两委”成员消防工作责任,充分发挥村(社区)组织动员能力,将消防工作融入“多网合一”综合网格管理,明确火灾隐患排查、登记、督办流程,引导居民落实“三清三关”(清走道、清阳台、清厨房、关火源、关电源、关气源)做到“网格吹哨、闭环管理”,通过不断延伸基层消防管理触角,切实打通基层末端消防治理“最后一公里”。

(四)要执行硬性整治措施,严防小火亡人事故

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教训,坚持问题导向,紧盯最突出的致灾隐患、亡人风险和蔓延因素,严格落实自治区消安委关于整治九小场所专项治理的十项措施,硬起手腕依法查处、强力整治。一是严格防火分隔。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商住场所,商铺店面与居住区域应使用防火隔墙、防火隔板、防火门等进行完整分隔。二是保障安全疏散。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或辅助疏散设施;场所外窗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和户外广告牌等障碍物;严禁堵塞、锁闭、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三是严禁违规搭建。场所不得设置夹层用于人员住宿;严禁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用于住宿、经营和仓储,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四是安全用火用电。场所经营区域电气线路均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无人看守时不得焚香、点蜡,电气线路、移动插座等不得直接安装、设置在可燃物上;做到离人关火关电关燃气。五是配备消防设施。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配备灭火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等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要持续开展消防宣传,营造全民消防氛围

要针对此次火灾案例,制作警示教育片,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官方媒介以及抖音、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刊播宣传,以案说法、以案明责、以案示警。要广泛调动驻村队伍、街道乡镇网格员、志愿者持续深入农村、企业、家庭、社区、学校、寺庙集中开展 “敲门行动”,推进消防宣传“六进”工作,提醒群众查改身边火灾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三清三关”。要在媒体上高频次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公益广告,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常识。要利用新媒体平台推出针对性强的作品,重点科普村居民住宅、群租房、自建房、家庭式作坊等消防安全常识,提醒公众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安全措施,扩大消防宣传影响力和覆盖面,进一步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4.22”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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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240 | 2022_西藏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和路4·22堆龙少晨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西藏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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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和路“4.22堆龙少晨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11-13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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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2日4时23分许,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和路日月湖水景花园西侧沿街商品房“堆龙少晨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过火面积73.77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96995元整,属较大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区党委书记王君正;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严金海;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任维;区党委常委,拉萨市委书记普布顿珠;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张洪波;拉萨市委副书记、市长果果等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明原因,查缺补漏追责问责,举一反三总结教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占堆任组长,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堆龙德庆区政府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下设事故调查综合组、事故调查技术组、事故善后处置组三个工作组,全力以赴做好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善后处置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视频分析、鉴定试验,并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事故现场提取的相关物证开展取样分析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店铺基本情况

  1. 建筑物情况。该店铺为沿街商铺,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日月湖水景花园西区门面房,坐东朝西,西临人和路,东侧为XXX水景花园,北侧为XXX汽车装饰店,南侧为XX汽车装饰店。该店铺房产证号为:拉房权证监证字第0011XXX号,地上2层,框架结构,耐火等级二级,建筑面积117.86平方米,房屋所有人为贾某林,登记日期为2016年5月12日。
  1. 营业执照情况。营业执照名称:堆龙少晨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125MA6TXXXXXX,注册号为:540125600XXXXXX,经营者为李某成,注册日期为2019年06月24日,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1. 入住人员及相关情况。该店铺共有4人入住,分别为李某成,李某蒙,申某岑,王某尧。

李某成系李某蒙的父亲,李某蒙与申某岑为夫妻关系,王某尧为聘请的工人。李某成住在二层西侧靠外窗处,李某蒙与申某岑住在二层东侧小屋内,王某尧住在二层靠南墙中部处。

  1. 租赁及合同情况。该房屋由贾某林于2016年起租赁给周某恒,于2021年4月25日续签,合同续签至2024年5月10日。期间,周某恒于2018年通过其侄女朱某秋将该店铺内剩余货物变卖给李某成(死者),由李某成经营,未签订租赁合同。死者李某成系朱某秋丈夫夏某太的舅舅。

(二)物业管理情况

起火店铺由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该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4年12月17日,法定代表人晋某某仁。该企业于2014年12月20日与拉萨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0日止。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起火现场周边视频监控显示:4月21日22时52分53秒,起火店铺人员将电动自行车开进店内并停放在垃圾桶(大容量带盖)的东北侧;23时03分32秒,起火店铺关门,此后再无人员进出;4月22日4时23分20秒,天翼云管家摄像头看家报警动作(仅有动作记录,无视频画面);4时24分28秒,起火店铺监控视频断线;4时35分59秒,起火店铺对面“堆龙德庆完美台球俱乐部”室外监控画面中显示起火店铺一层卷帘门顶部出现黑色烟气;4时43分10秒,起火店铺南侧“XX汽车装饰店”员工刘某(报警人)出店发现火情后,返回店铺拿出撬棍欲撬开卷帘门未果,与同店出来的另一员工(郭某攀)共同施救,仅将卷帘门向上撬开一定距离;4时44分许,卷帘门底部出现火光点;4时49分火势进入全面燃烧阶段。

(二)消防队伍接警出动、灭火救援及搜救情况

2022年4月22日4时42分,拉萨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金珠西路站4车15人赶赴现场,支队全勤指挥部2车5人遂行出动。4时48分,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5时00分至6时39分,内攻人员在救援过程中相继发现4具死者尸体,并扑灭明火;7时00分,现场清理完毕。期间,西藏消防救援总队王岗总队长率总队全勤指挥部赶赴现场靠前指挥,胡东宁政委在后方调度指挥。拉萨市委副书记、市长果果和拉萨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普卫东到场指挥救援和善后工作。

(三)事故损失及善后处理情况

  1. 死亡人员情况(4人)。经拉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4名死者均系烧死(烧死含火灾中高温作用、有毒烟气、窒息三种机理致死)。

李某成,碳氧血红蛋白浓度:28.10%;

李某蒙,碳氧血红蛋白浓度:72.20%;

申某岑,碳氧血红蛋白浓度:16.80%;

王某尧,碳氧血红蛋白浓度:18.07%。

  1. 直接经济损失及善后处理情况。鉴于该起火灾事故当事人全部死亡,事故调查组聘请第三方西藏明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对起火店铺及生产、生活物品损失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在评估基准日2022 年4月 23日调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德庆区日月湖水景花园西区1栋1-2层9号一层商铺、二层住宿因着火,该房产内损失资产评估值RMB96,995.00 元整,大写人民币玖万陆仟玖佰玖拾伍元整”。

事故发生后,善后处置组主动联系遇难者家属,确定家属行程,提供医疗、交通等服务,接待来藏家属8人,在藏亲属3人。

先后13次前往家属下榻酒店进行慰问安抚,努力解决家属的困扰和困难,引导家属平复心情,并协助家属前往事发地悼念亲人。4月27日晚,遇难者王某尧家属与申某岑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书,由申某岑家属向王某尧家属赔偿30万元。4月28日,善后处置组陪同遇难者家属开具死亡证明,并前往殡仪馆处理遗体,依法申请减免有关费用8040元。4月29日,善后处置组安排车辆送遇难者李某成、王某尧家属前往机场乘坐飞机返乡。5月5日,日月湖小区物业公司和房东贾某林各向申某岑家属提供2万元慰问金。5月7日善后处置组安排车辆送申某岑、李某蒙家属前往机场乘坐飞机返乡。

三、火灾原因调查情况

(一)火灾现场勘察情况

起火建筑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日月湖小区西侧沿街1-9号商品房,地上二层,框架结构,耐火等级二级。一层为门市、二层为住宿,经营性质为汽车内部装饰,火灾未蔓延至南北两侧店铺。二层居住区吊顶、墙面和房间物品上附着的烟气颗粒比地面重,烟熏痕迹呈现上重下轻;房间物品整体烧损程度除钢制楼梯部位物品烧损较重外,其余部位物品烧损较轻,由此认定起火房间为该店铺一层。

起火店铺一层平面图

该店铺一层为汽车装饰作业区,吊顶为水泥现浇板,南、北两侧隔墙采用砖块隔断至顶,横梁四周安装有金属横杆,横杆上有金属衣架(经对比死者手机存储的房间布局图片),悬挂物品为汽车座套及坐垫,墙面烧损程度南重、北轻。

北侧贴墙为木质展柜,长7.15米、宽0.34米、高2.1米,存放物品有汽车音响、摆件、香水、行车记录仪、隔热膜、汽车座椅座套和各类汽车喷涂、除渍、除胶等压力容器,柜体内物品烧损程度东重西轻,纵向烧损上重下轻。

东侧为局部二层,上层为货物存放区,采用钢架和木板搭建,钢构件和存放的货物烧损程度西南侧重于东北侧,并向西南侧倾倒。下层为汽车座套样品展示柜、收银柜、卫生间和厨房,其中,卫生间和厨房仅有轻微烟熏痕,未过火;样品展示柜(经对比死者手机存储的房间布局图片)为二层立柜,摆放有三层汽车座椅样品,分别布置在柜体顶部、中部和下部,摆放物品全部烧毁,残骸向西掉落,木质柜体底部烧损残留物炭化程度,横向南重北轻,纵向西重东轻;收银柜贴临卫生间南侧隔墙放置,长为1.5米,宽为0.8米,高为0.8米,烧损程度西重东轻,并向西南方向倾倒。收银柜桌面铺设有塑料膜,摆放有台式电脑、插线板和部分汽车装饰配件,柜体下方放置用电器具和纸质用品,仅表面过火,桌面物品迎火面均朝西南。

南侧物品摆放布局由东至西依次为钢制楼梯、木质工作台和汽车坐垫物品展示区,烧损程度西重东轻;墙面顶部、中部和距地面1.6米位置安装有金属横杆,横杆上留存有金属衣架(经对比死者手机存储的房间物品布置图片),悬挂物品为不同材质汽车座套及坐垫,全部烧损掉落至地面形成熔融物;地面靠墙部位由东至西放置有汽车顶部铝制置物架、汽车脚垫、雨刮器、千斤顶、汽车脚垫、垃圾桶和铝制汽车踏板等物品,通过向心、复原和逐层勘验法认定,从西侧出入口位置向东1.5米停放电动自行车区域,物品烧损程度重于其他部位。由此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该店铺一层南侧区域;起火点位于距南墙2米,距西侧出入口卷帘门1.5米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区域。

(二)火灾原因分析排除情况

  1. 可排除外来火源和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起火店铺附近无烟囱,通过视频监控和调查走访,起火当天无放烟花情况,发生火灾时卷帘门处于关闭状态,厨房北侧窗户上部设有油烟排风扇,房间内部仅有轻微烟熏痕迹,未过火,不符合外来火源进入房间引起燃烧特征。
  1. 可排除雷击引发火灾。根据拉萨市气象局出具证明,起火店铺所在区域起火当天无雷电、大风等极端天气,气温7℃-19℃,西北风1-2级。
  1. 可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经调查走访,该店铺3人有吸烟习惯,根据火灾发展规律和现场垃圾桶、地面物品及残留物品的勘验,起火时间与遗留火种后火灾发生发展过程不符,且起火点区域地面和垃圾桶内均未发现遗留火种形成的阴燃痕迹。
  1. 可排除建筑内部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起火点区域无电气线路和插线板经过,南侧墙面无任何插座,吊顶照明灯均采用LED照明灯具,且灯具残骸未发现故障痕迹。

起火店店铺一层电气布置平面图

  1. 可排除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调查走访和现场勘验,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存放在北侧展柜靠卷帘门下方,仅有轻微烧损,充电器接头未连接插座;在电动自行车下方未发现任何插线板及电气线路残骸。
  1. 可排除人为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通过拉萨市公安局刑侦部门调查,发生火灾当天,无任何可疑人员活动迹象,店铺内4人关系和睦无矛盾纠纷,店门及东侧窗户部位无攀爬和撬拗痕迹。
  1. 物证提取及鉴定情况。提取电动自行车车体铜芯导线20根,提取电动车脚踏板下方蓄电池箱体内残渣,采用水洗筛查法,筛查出熔珠19颗,经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技术鉴定为短路痕迹。

(三)火灾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此次火灾事故起火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4时23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堆龙少晨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一层南侧区域;起火点位于距南墙2米,距西侧出入口卷帘门1.5米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区域;起火原因系电动自行车车体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致使火灾发生。

(四)火灾事故间接原因

  1. 该店铺为典型的“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店铺内火灾荷载大,是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和人员死亡的间接原因。该店铺住宿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未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未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房间内存放有大量可燃材料货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火灾时燃烧速度快,热值高,火势猛烈,极易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同时,火灾产生大量烟雾、一氧化碳和醛类等有毒气体,随着火灾的持续发展,产生的烟雾更浓更黑,还会分解出氯气等有毒气体。加之,火灾发生在深夜,人员在熟睡状态下,毫无意识,易造成人员中毒、窒息甚至死亡。
  1. 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也是造成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从现场调查情况看,该店经营者经常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一层北侧区域违规充电,且闭店后仍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室内,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该店铺二层窗户被广告牌遮挡,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店内疏散走道、楼梯处均堆放有货物,员工床铺上普遍放置插线板且连接各类充电插头、枕头下放有打火机、地面处有烟头。着火后,在有毒气体与火势的影响下,大部分人员普遍会惊慌失措,产生极大的恐惧,黑暗条件下建筑内部环境复杂,疏散通道少,甚至被堵死,人员难以疏散,因而极易造成被困或者伤亡。

四、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处理建议

(一)堆龙少晨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

存在的问题:未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未按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要求进行防火分隔,未设置独立疏散设施或辅助疏散设施;临街面二层外窗设置广告牌,影响了人员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排烟;将电动车停放于房间内未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

处理建议:鉴于其实际经营人李某成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

存在的问题: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责任意识不强,未认真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督促指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不到位,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

处理建议:由拉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进行约谈,并责令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同志向堆龙德庆区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堆龙德庆区东嘎公安派出所

存在的问题:未确定一名所领导负责分管消防监督工作,未明确1名专职或兼职民警负责消防业务档案建设和有关情况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未制定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未完成每季度对监管单位进行一次消防检查的频次要求,警务室所记录的行业场所检查登记本未体现具体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及整改要求,所提问题全是加强工作类要求,无针对性。

处理建议:1.由堆龙德庆区纪委监委对东嘎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周伟进行诫勉谈话。2.责令拉萨市公安局堆龙德庆区分局党委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针对“4.22”火灾事故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3.责令拉萨市公安局堆龙德庆区分局党委对辖区内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由堆龙德庆区委督查室(作风办)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堆龙德庆区东嘎街道

存在的问题:街道党政班子未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同时街道未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虽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查改相关工作,但工作流于形式。未制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未见消防应急预案演练情况。未指导社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处理建议:1.由堆龙德庆区纪委监委对东嘎街道办事处主任旦增群培进行约谈。2.责令东嘎街道制定辖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牵头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由堆龙德庆区委督查室(作风办)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3.责令东嘎街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指导所辖社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五)堆龙德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存在的问题:该单位及下属东嘎街道执法队,未对起火区域户外广告招牌进行检查,导致广告招牌不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第3.0.4条相关要求,影响了人员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排烟。

处理建议:1.由分管县级领导对堆龙德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洛布进行提醒谈话。2.责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制定堆龙德庆区户外广告招牌专项整治方案,牵头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由堆龙德庆区委督查室(作风办)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六)拉萨市消防救援支队堆龙德庆区大队

存在的问题:作为消防救援机构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力。

处理建议:1.责令堆龙德庆区消防救援大队党委向拉萨市消防救援支队党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全支队范围内通报批评。2.由分工联系的拉萨消防救援支队党委委员对堆龙德庆区消防救援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洛桑郎卡进行谈话提醒。

(七)拉萨日月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在的问题:拉萨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公司无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该公司的《消防巡查记录表》检查记录中用火用电情况、消防安全标志、消防设施器材、防火门防火卷帘、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四项内容,每日检查均填写了正常,且每日记录的笔记均一致,日常防火巡查和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处理建议:1.由堆龙德庆区住建局对拉萨XXX有限公司法人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增配该小区沿街商铺消防设施器材。2.由堆龙德庆区住建局根据《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的标准要求,将此次火灾事故纳入该公司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并将该公司信用等级由B级降为C级,同时纳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加大检查执法频次。3.责令拉萨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内部奖惩制度,对其安保主管、安保队长进行相应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切实把安全工作抓严抓实抓到位。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其他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

(二)要研判消防安全形势,梳理找准问题短板

当前,全市消防安全基础总体薄弱,风险隐患点多面广,违法违规行为多发,各地各部门要聚焦“九小场所”、沿街门店、木材加工、自建房和燃气等重点场所领域,结合产业结构、功能布局、人口规模以及火灾规律特点等要素,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系统性火灾风险评估,因地制宜,因地施策,深入分析本地本行业消防安全形势,找出重大风险、拎出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措施,及时整改落实,有效弥补工作漏洞、强化短板弱项,全方位、多维度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三)要加强基层消防治理,筑牢群防群控防线

要紧盯基层消防工作持续“弱化”“空转”以及消防监管力量不足、综合整治不到位、新业态风险等不利因素,以全区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推进会为样板,复制推广基层治理工作经验,健全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和机制制度,强力推动乡镇街道挂牌成立消防监督工作站(所),制定完善基层消防监管权责清单,明确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两委”成员消防工作责任,充分发挥村(社区)组织动员能力,将消防工作融入“多网合一”综合网格管理,明确火灾隐患排查、登记、督办流程,引导居民落实“三清三关”(清走道、清阳台、清厨房、关火源、关电源、关气源)做到“网格吹哨、闭环管理”,通过不断延伸基层消防管理触角,切实打通基层末端消防治理“最后一公里”。

(四)要执行硬性整治措施,严防小火亡人事故

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教训,坚持问题导向,紧盯最突出的致灾隐患、亡人风险和蔓延因素,严格落实自治区消安委关于整治九小场所专项治理的十项措施,硬起手腕依法查处、强力整治。一是严格防火分隔。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商住场所,商铺店面与居住区域应使用防火隔墙、防火隔板、防火门等进行完整分隔。二是保障安全疏散。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或辅助疏散设施;场所外窗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和户外广告牌等障碍物;严禁堵塞、锁闭、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三是严禁违规搭建。场所不得设置夹层用于人员住宿;严禁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用于住宿、经营和仓储,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四是安全用火用电。场所经营区域电气线路均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无人看守时不得焚香、点蜡,电气线路、移动插座等不得直接安装、设置在可燃物上;做到离人关火关电关燃气。五是配备消防设施。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配备灭火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等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要持续开展消防宣传,营造全民消防氛围

要针对此次火灾案例,制作警示教育片,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官方媒介以及抖音、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刊播宣传,以案说法、以案明责、以案示警。要广泛调动驻村队伍、街道乡镇网格员、志愿者持续深入农村、企业、家庭、社区、学校、寺庙集中开展 “敲门行动”,推进消防宣传“六进”工作,提醒群众查改身边火灾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三清三关”。要在媒体上高频次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公益广告,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常识。要利用新媒体平台推出针对性强的作品,重点科普村居民住宅、群租房、自建房、家庭式作坊等消防安全常识,提醒公众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安全措施,扩大消防宣传影响力和覆盖面,进一步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4.22”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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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241 | 2022_西藏_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一般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西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 “7·23”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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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 “7·23”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afgh/2025-0000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噶尔县安监局

名 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 “7·23”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公文时效: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

“7·23”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7月23日19时39分许,噶尔县狮泉河镇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液化气站储罐区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5.92万元。

事故发生后,相关领导作出批示并赶到现场进行指导。

2022年7月23日,阿里地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成立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妥善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022年7月25日,经噶尔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司法局、总工会、纪委监委、信访局、宣传部、检察院、人社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为成员,事故调查组聘请1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2022年8月3日,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现场调查组向地区安委会上报《关于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火灾事故现场调查情况的报告》。

2023年4月11日,事故调查小组出具“7·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同年10 月 27日噶尔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不服事故调查结果,起诉噶尔县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后,于202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5年8月18日判决撤销噶尔县人民政府关于《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025年9月16日,噶尔县人民政府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决定重新组织调查“7·23”火灾事故,并成立了事故调查领导小组,聘请3名相关专业专家参与调查。

经调查认定,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火灾事故是一起因违规作业造成的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

2007年9月6日,公司完成工商注册,主营民用液化气,主要保证阿里地区和革吉县民用液化气供应。

2022年5月27日,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该企业名称变更为“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

2023年1月5日,公司完成了市场主体类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投资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名称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2024年11月22日,公司完成章程备案、经营范围变更。

2020年9月5日,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出具了《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2022年4月20日,西藏阿里地区雷盾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易燃易爆(危化)场所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报告书》。

2023年7月26日,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

2023年8月4日,噶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换发了《燃气经营许可证》。

该公司具备从事液化石油气压力容器储存、气瓶充装和燃气经营资格。

公司下设行政办公室(党建)、安全科、财务室、工会(兼)、革吉县液化气站、狮泉河镇液化气站和液化气瓶检测站(2024年成立)。现有在职正式员工16人。

2.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

经营状态:存续。

法定代表人:许某。

经营范围:压缩机、烃泵的生产、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五金机电、金属材料、电子产品(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备)、鹤管、阀门、液位计、电子秤、报警器的销售。

营业期限:2016-11-15至无固定期限。

经查该公司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不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

3.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该院前身为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经营状态:正常。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举办单位: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及鉴定工作;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范围内的检验检测工作;上级授权或委托的安全评估、培训考试、鉴定、评审等工作;计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研究及咨询服务。

有效期至2024年05月06日。

该院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

4.合同签署及人员委派情况

2022年,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与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签订了《储气罐检测委托合同》。

2022年7月1日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向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岳阳分院提交《委托检验申请》。

2022年7月9日,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与童某军签署《委托合同》,“委托受托方(童某军)实施西藏阿里12家液化气站检测大罐项目(定检项目)”。

2022年7月11日,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赴阿里地区开展检罐辅助工作的派遣函》,明确工作人员“童某军、李某某、童某平”,联系人“童某军”。

2022年7月11日,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代理人:毕某某)与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代理人:陈某)签订《委托检验技术服务合同书》。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

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玉某,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取得了西藏阿里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证书编号:藏154****000679)。

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明某某某;李某某协助总经理工作,分管办公室、党支部、民族团结、结对帮扶、普法;明某某某协助总经理工作,分管财务科、安全生产科。

原安全科负责人申某。

该气站原负责人曹某某取得了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业项目A(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证件编号5452523********0051,有效期至2023年7月。

该公司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液化石油气泄漏及火灾爆炸专项应急预案》《液化气钢瓶运输车辆事故应急预案》《液化气槽车装卸事故应急预案》《有毒气体中毒应急预案》。

该公司制定了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检查、培训)、风险点登记表,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制定了一场一策工作方案;公司办理了个人社会保险;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事发生产单位是狮泉河镇液化气站,6台30立方米地面式钢质储罐,属六级供应站。

事故发生部位位于储罐区101、102储罐。现场踏勘时确认储罐接地装置、静电释放桩、工作楼梯、操作平台、注水阀、冷淋管、安全阀、排空阀、温度计、液位仪、紧急切断装置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灭火器均配置到位。监控视频装置位于储罐区外围围墙上。

事发当天,公司员工姚某某、张某某、冯某三人参与作业。

姚某某,取得了拉萨智海安信安全咨询有限公司核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上岗证》,技术职称:充装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5日;取得了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P(气瓶充装),有效期至2023年7月。

张某某,取得了拉萨智海安信安全咨询有限公司核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上岗证》,技术职称:充装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5日;取得了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P(气瓶充装),有效期至2023年7月。

冯某,取得了拉萨智海安信安全咨询有限公司核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上岗证》,技术职称:充装工,有效期至2022年7月13日;取得了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P(气瓶充装),有效期至2023年7月。

2.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业务员毕某某。

该公司经营范围未备案登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相关服务,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事发当天,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派遣童某军、童某平、李某某三人在现场作业。

童某军,持有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发证时间:2021年8月24日,有效期至2025年7月;经查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证》。

童某平、李某某无任何执业资格证。

3.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该站前期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定检备案工作均由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员工毕某某协调完成。

2022年7月4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向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院岳阳分院核发《备案证明》。

2022年7月8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岳阳分院向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关于赴阿里地区开展检验工作的派遣函》,并提供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证》。

该院未委派工作人员进气站开展实质性的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7月22日,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派遣工人童某军、李某某、童某平,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狮泉河镇液化气站员工张某某、姚某某、冯某配合,对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狮泉河镇液化气站储罐进行定检前的辅助工作。

2022年7月23日17时,童某军、李某某、童某平进入储罐区后,接通临时电源,用电动扳手松掉102储罐顶部进人孔盖板紧固螺栓,掀开盖板后,冯某、张某某、姚某某用消防水带从进人孔直接向102储罐内注水,冯某负责消防泵的启动和消防阀门控制,张某某、姚某某负责控制消防水带向储罐注水。由于刚开始阀门开度有点大,消防水带枪头注水压力大,致使消防枪头蹿动厉害,童某军立即要求冯某前去关停消防水泵。

随后,童某军、童某平去101储罐平台进行进人孔盖板拆卸,李某某下平台查看电源情况。

当冯某关停消防水泵返回现场时(2022年7月23日19时39分27秒),101储罐顶部发生闪燃,接连102储罐顶部产生爆燃,火焰瞬间升至储罐区上空建筑物顶部。

姚某某位于101与102储罐廊道间,见势不好沿平台向103储罐方向逃离;张某某位于102、103储罐之间平台,沿平台向104储罐方向逃离;童某平位于101储罐顶从102与102储罐间的钢斜梯跑下来;童某军位于101储罐顶从101储罐喷淋主管滑到地面。

冯某及时打开喷淋系统,对102储罐进行灭火降温。同时,冯某请求在气站门口围观的相邻汽车修理厂员工报警。

2022年7月23日19时27分许,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出动3队8车36人,及时赶赴现场救援。

2022年7月23日20时10分许,1辆救护车,3名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分两次将5名伤员送至地区人民医院救治。

(四)事故现场情况

1.工程总体布置情况

储罐区共布置6台容积30立方米的钢质地上储罐,从左至右依次为101、102、103、104、105、201,见下图。

图1  项目竣工图

注1:2023年7月,储罐更新完毕,事故前后储罐区内储罐的位置和容积未发生变化。

图2 事故当天取证照片(噶尔县应急局提供)

2.生产工艺流程

接收气源加气流程:液化石油气气源工厂→液化气槽车→供应站→装卸台柱→烃泵→储罐→压缩机→灌瓶间→加气枪+电子秤→气瓶。接收流程见下图3。

气瓶收残流程:气瓶→倒置架→压缩机→管道→残液储罐。

图3 气站气源接收流程图

3.事故勘验记录

图4  开启102储罐进人孔盖板时间(19时32分许)截图

【三人操作,两人观望】

图5  向102储罐进人孔注水时间(19时33分许)截图

图6  102储罐进人孔喷雾时间(19时36分许)截图

图7  101储罐闪燃时间(19时39分27秒)截图

图8  102储罐爆燃时间(19时39分28秒)截图

图9  作业人员逃生视频截图1

图10  作业人员逃生视频截图2

图11  作业人员逃生视频截图3

图12  事故3分钟后火势截图

图13  使用电动扳手视频截图

图14  电动扳手实物照片(现存气站值班室)

图15  取证视频监控装置

图16  储罐区现场照片(左101→右201)

图17  事故储罐区域现状(左102→右101)

图18  101储罐现状

图19  102储罐现状

图20  储罐人孔照片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姚某某】、4人受伤(烧伤)。

该事故支出医疗费用16.92万元、丧葬及抚恤费用126万元、歇工工资13.20万元、善后处理费用6.42万元、固定资产损失(102储罐及附件全部报废)13.38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共175.92万元。

(六)其他情况

事故储罐内储存的是可燃性液化石油气,起火后大部分已燃烧,残液排入水封井收纳,没有残液污染站区和周边环境;火焰燃烧时间短,少量废气排入大气环境,社会舆论关注度不高。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2 年 7 月 23 日 19 时 27 分许,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出动3队8车36人,及时赶赴现场救援。

2022 年 7 月 23 日 19 时 45 分许,阿里地区紧急救援中心 120平台接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曹某某电话报警,指派地区人民医院于 20 时10 分许到达事故现场,医护人员查看伤情后,随即分两批次送达地区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县两级相关部门按照要求,第一时间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现场处置和伤员救治工作,并及时报送事故信息。相关领导等先后赶赴事故现场,统筹协调、指导调查处置、伤员救治及善后等工作。

噶尔县同时启动《噶尔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县市场监管、住建、消防、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协同跟进,参与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噶尔县成立善后处置组,负责善后赔偿和医疗

安抚等相关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及时向公司汇报,公司领导及时报警将伤者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协作高效,善后工作及时处置到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伤者已康复出院,没有造成次生性事故及负面舆情传播,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违反《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未进行降压、排空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处理,直接拆开储罐人孔盖板注水作业,挥发的液化石油气形成连续级释放源;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导致储罐内蒸发的易燃液化石油气遇电动工具碳刷火花闪燃升级为爆燃引起火灾。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该起事故属电动工具操作,无化合反应,起因简单明了,可不引用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和鉴定结论为附件。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询问笔录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1.施工单位超公司经营范围承揽特许业务。

《低温液化气体储罐系统技术规范》第3.1条明确人孔盖、放空阀等作为储罐附件,属于储气罐整体设备的一部分。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第9.3.1条、《压力容器》GB150.1~GB150.4、《钢制球形储罐》GB12337等技术规定,表明附件是储罐整体设备的组成部分。

该事故储罐属于固定式三类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已注册登记。

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错误认为检测前期辅助工作的拆人孔盖板不属于操作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2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属超经营范围承揽特许业务。

2.经营单位未落实高危作业制度、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

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违反《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编制作业方案,现场未穿、戴防静电型、防毒型劳动防护用品,未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识;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违反《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7.1.3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作业方案并组织审查,未编制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3.现场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作业能力。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现场三名作业人员虽然持有液化气充装工资格证,但不符合检验检测相关证书要求,且对燃气特性和特种设备操作不熟悉。

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派遣工人童拥军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但是不符合检验检测相关证书要求,且不熟悉燃气特性,导致该起事故中出现违规作业情况。

现场作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2.3.6规定。

4.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相关负责人因不熟悉相关法规要求,对相关方作业资格前置审核不严;安全管理部门未对被派遣3名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违规承揽许可业务,已动用特种设备附件,辩称是前期辅助工作,实则法规学习不够;未对被派遣3名岳阳籍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5.行业监管专业能力有限。

(1)备案登记把关不严,未实现行政审批与现场核查相结合,报备与实施出现“两张皮”。

(2)专项检查未深入查找企业现场和管理漏洞,涉及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闭环排除。

(3)双重预防机制未落到实处,风险隐患清单不具体,分级管控未挂牌督办。

(4)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高危作业无票证、未报备。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

鉴于该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该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范围内,因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相关方资质准入条件把关不严,轻信业务员介绍,未对作业能力考察;气站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高危作业未要求审核施工单位作业方案,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资质进行确认,未指定专人现场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系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

该公司超经营范围承揽法定许可业务,在自身不具备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质和不具备现场作业能力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和派遣劳务工实施;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已动用特种设备附件仍然辩称前期辅助工作;现场作业不具备相应执业证书;违规开启储罐进人孔盖板,致使挥发的液化石油气形成连续级释放源,形成易燃易爆区域,遇非防爆型电动扳手火花引燃气体闪燃,接连产生相邻储罐爆燃。事故已造成对方人员伤亡,系事故相关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二)有关监管部门

1.噶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有对噶尔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压力容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违规行为。

2.噶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有对噶尔县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燃气设施维护的违法违规行为。

3.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有对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的直接行政领导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岗位职责、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管理漏洞。

(三)地方党委、政府

1.狮象河镇人民政府

负有对属地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未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直接责任人

童某军,男,时任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的派遣工人,项目联系人兼现场作业负责人,电动工具直接操作者。因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已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5.92万元(不含事故罚款)。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作为施工单位委派的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疑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

  1. 许某,男,时任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因超经营范围承揽许可业务,指派不具备执业资格现场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建议由噶尔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以罚款。
  1. 毕某某,女,时任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公司业务拓展工作。因超公司经营范围承揽许可业务,发生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建议由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依规处理。
  1. 玉某,女,时任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因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司内控管理不严。责令依法处以罚款。
  1. 明某某某,男,时任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其他负责人。因合同审核把关不严,内部安全监管不到位。责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1. 曹某某,男,时任狮泉河气站站长。因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1. 申某,男,时任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安全科负责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未组织相关方培训、作业方案审批、现场安全监督。责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事故相关单位

1.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

鉴于该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该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范围内,因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相关方资质准入条件把关不严,轻信业务员介绍,未对作业能力考察;高危作业未要求审核施工单位作业方案,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资质进行确认,未指定专人现场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系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处以罚款。

2.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

该公司超经营范围承揽法定许可业务,在自身不具备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质和不具备现场作业能力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和派遣劳务工实施;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已动用特种设备附件仍然辩称前期辅助工作;现场作业不具备相应执业证书;违规开启储罐进人孔盖板,致使挥发的液化石油气形成连续级释放源,形成易燃易爆区域,遇非防爆型电动扳手火花引燃气体闪燃,接连产生相邻储罐爆燃。事故已造成对方人员伤亡,系事故相关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处以罚款,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行业主管部门

1.噶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有对噶尔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压力容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2.噶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有对噶尔县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燃气设施维护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3.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有对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的直接行政领导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岗位职责、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管理漏洞,建议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五)属地地方政府

1.狮象河镇人民政府

负有对属地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未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建议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理念不牢。

2.人员换岗频繁,业务能力有限,源头把控失守。

3.风险分析研判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不健全。

5.全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二)行业监督及属地政府监管。

1.对经营单位执法检查、日常监管不到位。

2.自身对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学习不到位。

3.行业监管应适应职能转变,职责分工不清晰。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守安全生产红线。

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7•23”一般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事故防控体系建设,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各项活动安全、规范和有序。地方政府要将安全生产摆在首位,和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等工作同部署、共谋划,坚决纠正重发展轻安全的错误观念。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城市规划等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生产的高标准、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安全生产的标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严格监管,严禁不按审批程序的特事特办。

(二)切实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反思事故教训,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论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还是普通员工,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项目建设、生产运营、安全管理等各项活动,切实做到遵章守纪、合法经营;要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企业负责人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不走过场;要强化服务采购管理,制定严格、规范、可行的服务采购程序和办法,严把服务商质量关。

(三)强化责任担当,优化部门监管职能。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牢牢把握监管主体责任的内涵和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做到履职不缺位,尽职重实效。要深入研究和明确职能部门间职责边界,确保各行业各领域各环节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人管、管得好。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自身建设,增强履职的主动性。市场监管部门要修改和完善特种设备监管法规制度,增修《特种设备目录》,将压力容器承受相同压力作用的部位和元器件一并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要加强行政审批过程管理,跟踪督办项目实施情况,强化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挂靠行为。县安委会要利用平台作用,确保“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

(四)建议修改完善相关标准规定。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涉及众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应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相关条款,检测前辅助工作应该是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重要安全保障,应纳入定检过程控制管理,必须由检验检测机构完成,不要滋生辅助单位,出现安全监管空档,否则类似问题还会发生。

八、附件

(一)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表

(二)技术调查报告

(三)管理调查报告

(四)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噶尔狮泉河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

“7·23”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

2025年12月13日

FD10242 | 2022_西藏_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西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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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 “7·23”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afgh/2025-0000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噶尔县安监局

名 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 “7·23”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公文时效: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

“7·23”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7月23日19时39分许,噶尔县狮泉河镇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液化气站储罐区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5.92万元。

事故发生后,相关领导作出批示并赶到现场进行指导。

2022年7月23日,阿里地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成立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妥善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022年7月25日,经噶尔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司法局、总工会、纪委监委、信访局、宣传部、检察院、人社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为成员,事故调查组聘请1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2022年8月3日,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现场调查组向地区安委会上报《关于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火灾事故现场调查情况的报告》。

2023年4月11日,事故调查小组出具“7·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同年10 月 27日噶尔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不服事故调查结果,起诉噶尔县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后,于202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5年8月18日判决撤销噶尔县人民政府关于《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025年9月16日,噶尔县人民政府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决定重新组织调查“7·23”火灾事故,并成立了事故调查领导小组,聘请3名相关专业专家参与调查。

经调查认定,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火灾事故是一起因违规作业造成的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

2007年9月6日,公司完成工商注册,主营民用液化气,主要保证阿里地区和革吉县民用液化气供应。

2022年5月27日,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该企业名称变更为“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

2023年1月5日,公司完成了市场主体类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投资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名称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2024年11月22日,公司完成章程备案、经营范围变更。

2020年9月5日,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出具了《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2022年4月20日,西藏阿里地区雷盾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易燃易爆(危化)场所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报告书》。

2023年7月26日,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

2023年8月4日,噶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换发了《燃气经营许可证》。

该公司具备从事液化石油气压力容器储存、气瓶充装和燃气经营资格。

公司下设行政办公室(党建)、安全科、财务室、工会(兼)、革吉县液化气站、狮泉河镇液化气站和液化气瓶检测站(2024年成立)。现有在职正式员工16人。

2.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

经营状态:存续。

法定代表人:许某。

经营范围:压缩机、烃泵的生产、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五金机电、金属材料、电子产品(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备)、鹤管、阀门、液位计、电子秤、报警器的销售。

营业期限:2016-11-15至无固定期限。

经查该公司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不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

3.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该院前身为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经营状态:正常。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举办单位: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及鉴定工作;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范围内的检验检测工作;上级授权或委托的安全评估、培训考试、鉴定、评审等工作;计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研究及咨询服务。

有效期至2024年05月06日。

该院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

4.合同签署及人员委派情况

2022年,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与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签订了《储气罐检测委托合同》。

2022年7月1日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向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岳阳分院提交《委托检验申请》。

2022年7月9日,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与童某军签署《委托合同》,“委托受托方(童某军)实施西藏阿里12家液化气站检测大罐项目(定检项目)”。

2022年7月11日,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赴阿里地区开展检罐辅助工作的派遣函》,明确工作人员“童某军、李某某、童某平”,联系人“童某军”。

2022年7月11日,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代理人:毕某某)与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代理人:陈某)签订《委托检验技术服务合同书》。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

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玉某,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取得了西藏阿里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证书编号:藏154****000679)。

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明某某某;李某某协助总经理工作,分管办公室、党支部、民族团结、结对帮扶、普法;明某某某协助总经理工作,分管财务科、安全生产科。

原安全科负责人申某。

该气站原负责人曹某某取得了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业项目A(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证件编号5452523********0051,有效期至2023年7月。

该公司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液化石油气泄漏及火灾爆炸专项应急预案》《液化气钢瓶运输车辆事故应急预案》《液化气槽车装卸事故应急预案》《有毒气体中毒应急预案》。

该公司制定了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检查、培训)、风险点登记表,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制定了一场一策工作方案;公司办理了个人社会保险;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事发生产单位是狮泉河镇液化气站,6台30立方米地面式钢质储罐,属六级供应站。

事故发生部位位于储罐区101、102储罐。现场踏勘时确认储罐接地装置、静电释放桩、工作楼梯、操作平台、注水阀、冷淋管、安全阀、排空阀、温度计、液位仪、紧急切断装置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灭火器均配置到位。监控视频装置位于储罐区外围围墙上。

事发当天,公司员工姚某某、张某某、冯某三人参与作业。

姚某某,取得了拉萨智海安信安全咨询有限公司核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上岗证》,技术职称:充装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5日;取得了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P(气瓶充装),有效期至2023年7月。

张某某,取得了拉萨智海安信安全咨询有限公司核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上岗证》,技术职称:充装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5日;取得了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P(气瓶充装),有效期至2023年7月。

冯某,取得了拉萨智海安信安全咨询有限公司核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上岗证》,技术职称:充装工,有效期至2022年7月13日;取得了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P(气瓶充装),有效期至2023年7月。

2.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业务员毕某某。

该公司经营范围未备案登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相关服务,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事发当天,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派遣童某军、童某平、李某某三人在现场作业。

童某军,持有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发证时间:2021年8月24日,有效期至2025年7月;经查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证》。

童某平、李某某无任何执业资格证。

3.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该站前期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定检备案工作均由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员工毕某某协调完成。

2022年7月4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向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院岳阳分院核发《备案证明》。

2022年7月8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岳阳分院向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关于赴阿里地区开展检验工作的派遣函》,并提供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证》。

该院未委派工作人员进气站开展实质性的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7月22日,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派遣工人童某军、李某某、童某平,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狮泉河镇液化气站员工张某某、姚某某、冯某配合,对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狮泉河镇液化气站储罐进行定检前的辅助工作。

2022年7月23日17时,童某军、李某某、童某平进入储罐区后,接通临时电源,用电动扳手松掉102储罐顶部进人孔盖板紧固螺栓,掀开盖板后,冯某、张某某、姚某某用消防水带从进人孔直接向102储罐内注水,冯某负责消防泵的启动和消防阀门控制,张某某、姚某某负责控制消防水带向储罐注水。由于刚开始阀门开度有点大,消防水带枪头注水压力大,致使消防枪头蹿动厉害,童某军立即要求冯某前去关停消防水泵。

随后,童某军、童某平去101储罐平台进行进人孔盖板拆卸,李某某下平台查看电源情况。

当冯某关停消防水泵返回现场时(2022年7月23日19时39分27秒),101储罐顶部发生闪燃,接连102储罐顶部产生爆燃,火焰瞬间升至储罐区上空建筑物顶部。

姚某某位于101与102储罐廊道间,见势不好沿平台向103储罐方向逃离;张某某位于102、103储罐之间平台,沿平台向104储罐方向逃离;童某平位于101储罐顶从102与102储罐间的钢斜梯跑下来;童某军位于101储罐顶从101储罐喷淋主管滑到地面。

冯某及时打开喷淋系统,对102储罐进行灭火降温。同时,冯某请求在气站门口围观的相邻汽车修理厂员工报警。

2022年7月23日19时27分许,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出动3队8车36人,及时赶赴现场救援。

2022年7月23日20时10分许,1辆救护车,3名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分两次将5名伤员送至地区人民医院救治。

(四)事故现场情况

1.工程总体布置情况

储罐区共布置6台容积30立方米的钢质地上储罐,从左至右依次为101、102、103、104、105、201,见下图。

图1  项目竣工图

注1:2023年7月,储罐更新完毕,事故前后储罐区内储罐的位置和容积未发生变化。

图2 事故当天取证照片(噶尔县应急局提供)

2.生产工艺流程

接收气源加气流程:液化石油气气源工厂→液化气槽车→供应站→装卸台柱→烃泵→储罐→压缩机→灌瓶间→加气枪+电子秤→气瓶。接收流程见下图3。

气瓶收残流程:气瓶→倒置架→压缩机→管道→残液储罐。

图3 气站气源接收流程图

3.事故勘验记录

图4  开启102储罐进人孔盖板时间(19时32分许)截图

【三人操作,两人观望】

图5  向102储罐进人孔注水时间(19时33分许)截图

图6  102储罐进人孔喷雾时间(19时36分许)截图

图7  101储罐闪燃时间(19时39分27秒)截图

图8  102储罐爆燃时间(19时39分28秒)截图

图9  作业人员逃生视频截图1

图10  作业人员逃生视频截图2

图11  作业人员逃生视频截图3

图12  事故3分钟后火势截图

图13  使用电动扳手视频截图

图14  电动扳手实物照片(现存气站值班室)

图15  取证视频监控装置

图16  储罐区现场照片(左101→右201)

图17  事故储罐区域现状(左102→右101)

图18  101储罐现状

图19  102储罐现状

图20  储罐人孔照片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姚某某】、4人受伤(烧伤)。

该事故支出医疗费用16.92万元、丧葬及抚恤费用126万元、歇工工资13.20万元、善后处理费用6.42万元、固定资产损失(102储罐及附件全部报废)13.38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共175.92万元。

(六)其他情况

事故储罐内储存的是可燃性液化石油气,起火后大部分已燃烧,残液排入水封井收纳,没有残液污染站区和周边环境;火焰燃烧时间短,少量废气排入大气环境,社会舆论关注度不高。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2 年 7 月 23 日 19 时 27 分许,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出动3队8车36人,及时赶赴现场救援。

2022 年 7 月 23 日 19 时 45 分许,阿里地区紧急救援中心 120平台接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曹某某电话报警,指派地区人民医院于 20 时10 分许到达事故现场,医护人员查看伤情后,随即分两批次送达地区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县两级相关部门按照要求,第一时间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现场处置和伤员救治工作,并及时报送事故信息。相关领导等先后赶赴事故现场,统筹协调、指导调查处置、伤员救治及善后等工作。

噶尔县同时启动《噶尔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县市场监管、住建、消防、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协同跟进,参与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噶尔县成立善后处置组,负责善后赔偿和医疗

安抚等相关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及时向公司汇报,公司领导及时报警将伤者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协作高效,善后工作及时处置到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伤者已康复出院,没有造成次生性事故及负面舆情传播,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违反《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未进行降压、排空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处理,直接拆开储罐人孔盖板注水作业,挥发的液化石油气形成连续级释放源;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导致储罐内蒸发的易燃液化石油气遇电动工具碳刷火花闪燃升级为爆燃引起火灾。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该起事故属电动工具操作,无化合反应,起因简单明了,可不引用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和鉴定结论为附件。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询问笔录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1.施工单位超公司经营范围承揽特许业务。

《低温液化气体储罐系统技术规范》第3.1条明确人孔盖、放空阀等作为储罐附件,属于储气罐整体设备的一部分。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第9.3.1条、《压力容器》GB150.1~GB150.4、《钢制球形储罐》GB12337等技术规定,表明附件是储罐整体设备的组成部分。

该事故储罐属于固定式三类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已注册登记。

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错误认为检测前期辅助工作的拆人孔盖板不属于操作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2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属超经营范围承揽特许业务。

2.经营单位未落实高危作业制度、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

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违反《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编制作业方案,现场未穿、戴防静电型、防毒型劳动防护用品,未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识;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违反《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7.1.3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作业方案并组织审查,未编制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3.现场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作业能力。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现场三名作业人员虽然持有液化气充装工资格证,但不符合检验检测相关证书要求,且对燃气特性和特种设备操作不熟悉。

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派遣工人童拥军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但是不符合检验检测相关证书要求,且不熟悉燃气特性,导致该起事故中出现违规作业情况。

现场作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2.3.6规定。

4.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相关负责人因不熟悉相关法规要求,对相关方作业资格前置审核不严;安全管理部门未对被派遣3名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违规承揽许可业务,已动用特种设备附件,辩称是前期辅助工作,实则法规学习不够;未对被派遣3名岳阳籍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5.行业监管专业能力有限。

(1)备案登记把关不严,未实现行政审批与现场核查相结合,报备与实施出现“两张皮”。

(2)专项检查未深入查找企业现场和管理漏洞,涉及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闭环排除。

(3)双重预防机制未落到实处,风险隐患清单不具体,分级管控未挂牌督办。

(4)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高危作业无票证、未报备。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

鉴于该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该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范围内,因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相关方资质准入条件把关不严,轻信业务员介绍,未对作业能力考察;气站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高危作业未要求审核施工单位作业方案,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资质进行确认,未指定专人现场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系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

该公司超经营范围承揽法定许可业务,在自身不具备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质和不具备现场作业能力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和派遣劳务工实施;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已动用特种设备附件仍然辩称前期辅助工作;现场作业不具备相应执业证书;违规开启储罐进人孔盖板,致使挥发的液化石油气形成连续级释放源,形成易燃易爆区域,遇非防爆型电动扳手火花引燃气体闪燃,接连产生相邻储罐爆燃。事故已造成对方人员伤亡,系事故相关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二)有关监管部门

1.噶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有对噶尔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压力容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违规行为。

2.噶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有对噶尔县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燃气设施维护的违法违规行为。

3.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有对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的直接行政领导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岗位职责、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管理漏洞。

(三)地方党委、政府

1.狮象河镇人民政府

负有对属地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未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直接责任人

童某军,男,时任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的派遣工人,项目联系人兼现场作业负责人,电动工具直接操作者。因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已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5.92万元(不含事故罚款)。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作为施工单位委派的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疑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

  1. 许某,男,时任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因超经营范围承揽许可业务,指派不具备执业资格现场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建议由噶尔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以罚款。
  1. 毕某某,女,时任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公司业务拓展工作。因超公司经营范围承揽许可业务,发生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建议由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依规处理。
  1. 玉某,女,时任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因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司内控管理不严。责令依法处以罚款。
  1. 明某某某,男,时任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其他负责人。因合同审核把关不严,内部安全监管不到位。责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1. 曹某某,男,时任狮泉河气站站长。因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1. 申某,男,时任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安全科负责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未组织相关方培训、作业方案审批、现场安全监督。责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事故相关单位

1.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

鉴于该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该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范围内,因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相关方资质准入条件把关不严,轻信业务员介绍,未对作业能力考察;高危作业未要求审核施工单位作业方案,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资质进行确认,未指定专人现场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系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处以罚款。

2.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

该公司超经营范围承揽法定许可业务,在自身不具备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质和不具备现场作业能力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和派遣劳务工实施;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已动用特种设备附件仍然辩称前期辅助工作;现场作业不具备相应执业证书;违规开启储罐进人孔盖板,致使挥发的液化石油气形成连续级释放源,形成易燃易爆区域,遇非防爆型电动扳手火花引燃气体闪燃,接连产生相邻储罐爆燃。事故已造成对方人员伤亡,系事故相关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处以罚款,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行业主管部门

1.噶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有对噶尔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压力容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2.噶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有对噶尔县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燃气设施维护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3.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有对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的直接行政领导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岗位职责、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管理漏洞,建议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五)属地地方政府

1.狮象河镇人民政府

负有对属地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未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建议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理念不牢。

2.人员换岗频繁,业务能力有限,源头把控失守。

3.风险分析研判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不健全。

5.全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二)行业监督及属地政府监管。

1.对经营单位执法检查、日常监管不到位。

2.自身对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学习不到位。

3.行业监管应适应职能转变,职责分工不清晰。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守安全生产红线。

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7•23”一般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事故防控体系建设,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各项活动安全、规范和有序。地方政府要将安全生产摆在首位,和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等工作同部署、共谋划,坚决纠正重发展轻安全的错误观念。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城市规划等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生产的高标准、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安全生产的标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严格监管,严禁不按审批程序的特事特办。

(二)切实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反思事故教训,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论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还是普通员工,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项目建设、生产运营、安全管理等各项活动,切实做到遵章守纪、合法经营;要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企业负责人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不走过场;要强化服务采购管理,制定严格、规范、可行的服务采购程序和办法,严把服务商质量关。

(三)强化责任担当,优化部门监管职能。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牢牢把握监管主体责任的内涵和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做到履职不缺位,尽职重实效。要深入研究和明确职能部门间职责边界,确保各行业各领域各环节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人管、管得好。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自身建设,增强履职的主动性。市场监管部门要修改和完善特种设备监管法规制度,增修《特种设备目录》,将压力容器承受相同压力作用的部位和元器件一并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要加强行政审批过程管理,跟踪督办项目实施情况,强化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挂靠行为。县安委会要利用平台作用,确保“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

(四)建议修改完善相关标准规定。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涉及众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应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相关条款,检测前辅助工作应该是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重要安全保障,应纳入定检过程控制管理,必须由检验检测机构完成,不要滋生辅助单位,出现安全监管空档,否则类似问题还会发生。

八、附件

(一)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表

(二)技术调查报告

(三)管理调查报告

(四)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噶尔狮泉河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

“7·23”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

202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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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243 | 2022_西藏_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西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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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 “7·23”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afgh/2025-0000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噶尔县安监局

名 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 “7·23”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公文时效: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

“7·23”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7月23日19时39分许,噶尔县狮泉河镇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液化气站储罐区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5.92万元。

事故发生后,相关领导作出批示并赶到现场进行指导。

2022年7月23日,阿里地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成立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妥善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022年7月25日,经噶尔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司法局、总工会、纪委监委、信访局、宣传部、检察院、人社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为成员,事故调查组聘请1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2022年8月3日,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现场调查组向地区安委会上报《关于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火灾事故现场调查情况的报告》。

2023年4月11日,事故调查小组出具“7·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同年10 月 27日噶尔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不服事故调查结果,起诉噶尔县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后,于202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5年8月18日判决撤销噶尔县人民政府关于《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025年9月16日,噶尔县人民政府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决定重新组织调查“7·23”火灾事故,并成立了事故调查领导小组,聘请3名相关专业专家参与调查。

经调查认定,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7·23”火灾事故是一起因违规作业造成的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

2007年9月6日,公司完成工商注册,主营民用液化气,主要保证阿里地区和革吉县民用液化气供应。

2022年5月27日,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该企业名称变更为“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

2023年1月5日,公司完成了市场主体类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投资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名称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2024年11月22日,公司完成章程备案、经营范围变更。

2020年9月5日,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出具了《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2022年4月20日,西藏阿里地区雷盾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易燃易爆(危化)场所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报告书》。

2023年7月26日,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

2023年8月4日,噶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换发了《燃气经营许可证》。

该公司具备从事液化石油气压力容器储存、气瓶充装和燃气经营资格。

公司下设行政办公室(党建)、安全科、财务室、工会(兼)、革吉县液化气站、狮泉河镇液化气站和液化气瓶检测站(2024年成立)。现有在职正式员工16人。

2.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

经营状态:存续。

法定代表人:许某。

经营范围:压缩机、烃泵的生产、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五金机电、金属材料、电子产品(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备)、鹤管、阀门、液位计、电子秤、报警器的销售。

营业期限:2016-11-15至无固定期限。

经查该公司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不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

3.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该院前身为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经营状态:正常。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举办单位: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及鉴定工作;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范围内的检验检测工作;上级授权或委托的安全评估、培训考试、鉴定、评审等工作;计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研究及咨询服务。

有效期至2024年05月06日。

该院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

4.合同签署及人员委派情况

2022年,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与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签订了《储气罐检测委托合同》。

2022年7月1日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向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岳阳分院提交《委托检验申请》。

2022年7月9日,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与童某军签署《委托合同》,“委托受托方(童某军)实施西藏阿里12家液化气站检测大罐项目(定检项目)”。

2022年7月11日,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赴阿里地区开展检罐辅助工作的派遣函》,明确工作人员“童某军、李某某、童某平”,联系人“童某军”。

2022年7月11日,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代理人:毕某某)与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代理人:陈某)签订《委托检验技术服务合同书》。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

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玉某,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取得了西藏阿里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证书编号:藏154****000679)。

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明某某某;李某某协助总经理工作,分管办公室、党支部、民族团结、结对帮扶、普法;明某某某协助总经理工作,分管财务科、安全生产科。

原安全科负责人申某。

该气站原负责人曹某某取得了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业项目A(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证件编号5452523********0051,有效期至2023年7月。

该公司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液化石油气泄漏及火灾爆炸专项应急预案》《液化气钢瓶运输车辆事故应急预案》《液化气槽车装卸事故应急预案》《有毒气体中毒应急预案》。

该公司制定了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检查、培训)、风险点登记表,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制定了一场一策工作方案;公司办理了个人社会保险;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事发生产单位是狮泉河镇液化气站,6台30立方米地面式钢质储罐,属六级供应站。

事故发生部位位于储罐区101、102储罐。现场踏勘时确认储罐接地装置、静电释放桩、工作楼梯、操作平台、注水阀、冷淋管、安全阀、排空阀、温度计、液位仪、紧急切断装置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灭火器均配置到位。监控视频装置位于储罐区外围围墙上。

事发当天,公司员工姚某某、张某某、冯某三人参与作业。

姚某某,取得了拉萨智海安信安全咨询有限公司核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上岗证》,技术职称:充装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5日;取得了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P(气瓶充装),有效期至2023年7月。

张某某,取得了拉萨智海安信安全咨询有限公司核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上岗证》,技术职称:充装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5日;取得了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P(气瓶充装),有效期至2023年7月。

冯某,取得了拉萨智海安信安全咨询有限公司核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上岗证》,技术职称:充装工,有效期至2022年7月13日;取得了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P(气瓶充装),有效期至2023年7月。

2.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业务员毕某某。

该公司经营范围未备案登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相关服务,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事发当天,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派遣童某军、童某平、李某某三人在现场作业。

童某军,持有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发证时间:2021年8月24日,有效期至2025年7月;经查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证》。

童某平、李某某无任何执业资格证。

3.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该站前期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定检备案工作均由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员工毕某某协调完成。

2022年7月4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向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院岳阳分院核发《备案证明》。

2022年7月8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岳阳分院向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关于赴阿里地区开展检验工作的派遣函》,并提供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证》。

该院未委派工作人员进气站开展实质性的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7月22日,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派遣工人童某军、李某某、童某平,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狮泉河镇液化气站员工张某某、姚某某、冯某配合,对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狮泉河镇液化气站储罐进行定检前的辅助工作。

2022年7月23日17时,童某军、李某某、童某平进入储罐区后,接通临时电源,用电动扳手松掉102储罐顶部进人孔盖板紧固螺栓,掀开盖板后,冯某、张某某、姚某某用消防水带从进人孔直接向102储罐内注水,冯某负责消防泵的启动和消防阀门控制,张某某、姚某某负责控制消防水带向储罐注水。由于刚开始阀门开度有点大,消防水带枪头注水压力大,致使消防枪头蹿动厉害,童某军立即要求冯某前去关停消防水泵。

随后,童某军、童某平去101储罐平台进行进人孔盖板拆卸,李某某下平台查看电源情况。

当冯某关停消防水泵返回现场时(2022年7月23日19时39分27秒),101储罐顶部发生闪燃,接连102储罐顶部产生爆燃,火焰瞬间升至储罐区上空建筑物顶部。

姚某某位于101与102储罐廊道间,见势不好沿平台向103储罐方向逃离;张某某位于102、103储罐之间平台,沿平台向104储罐方向逃离;童某平位于101储罐顶从102与102储罐间的钢斜梯跑下来;童某军位于101储罐顶从101储罐喷淋主管滑到地面。

冯某及时打开喷淋系统,对102储罐进行灭火降温。同时,冯某请求在气站门口围观的相邻汽车修理厂员工报警。

2022年7月23日19时27分许,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出动3队8车36人,及时赶赴现场救援。

2022年7月23日20时10分许,1辆救护车,3名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分两次将5名伤员送至地区人民医院救治。

(四)事故现场情况

1.工程总体布置情况

储罐区共布置6台容积30立方米的钢质地上储罐,从左至右依次为101、102、103、104、105、201,见下图。

图1  项目竣工图

注1:2023年7月,储罐更新完毕,事故前后储罐区内储罐的位置和容积未发生变化。

图2 事故当天取证照片(噶尔县应急局提供)

2.生产工艺流程

接收气源加气流程:液化石油气气源工厂→液化气槽车→供应站→装卸台柱→烃泵→储罐→压缩机→灌瓶间→加气枪+电子秤→气瓶。接收流程见下图3。

气瓶收残流程:气瓶→倒置架→压缩机→管道→残液储罐。

图3 气站气源接收流程图

3.事故勘验记录

图4  开启102储罐进人孔盖板时间(19时32分许)截图

【三人操作,两人观望】

图5  向102储罐进人孔注水时间(19时33分许)截图

图6  102储罐进人孔喷雾时间(19时36分许)截图

图7  101储罐闪燃时间(19时39分27秒)截图

图8  102储罐爆燃时间(19时39分28秒)截图

图9  作业人员逃生视频截图1

图10  作业人员逃生视频截图2

图11  作业人员逃生视频截图3

图12  事故3分钟后火势截图

图13  使用电动扳手视频截图

图14  电动扳手实物照片(现存气站值班室)

图15  取证视频监控装置

图16  储罐区现场照片(左101→右201)

图17  事故储罐区域现状(左102→右101)

图18  101储罐现状

图19  102储罐现状

图20  储罐人孔照片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姚某某】、4人受伤(烧伤)。

该事故支出医疗费用16.92万元、丧葬及抚恤费用126万元、歇工工资13.20万元、善后处理费用6.42万元、固定资产损失(102储罐及附件全部报废)13.38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共175.92万元。

(六)其他情况

事故储罐内储存的是可燃性液化石油气,起火后大部分已燃烧,残液排入水封井收纳,没有残液污染站区和周边环境;火焰燃烧时间短,少量废气排入大气环境,社会舆论关注度不高。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2 年 7 月 23 日 19 时 27 分许,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出动3队8车36人,及时赶赴现场救援。

2022 年 7 月 23 日 19 时 45 分许,阿里地区紧急救援中心 120平台接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曹某某电话报警,指派地区人民医院于 20 时10 分许到达事故现场,医护人员查看伤情后,随即分两批次送达地区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县两级相关部门按照要求,第一时间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现场处置和伤员救治工作,并及时报送事故信息。相关领导等先后赶赴事故现场,统筹协调、指导调查处置、伤员救治及善后等工作。

噶尔县同时启动《噶尔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县市场监管、住建、消防、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协同跟进,参与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噶尔县成立善后处置组,负责善后赔偿和医疗

安抚等相关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及时向公司汇报,公司领导及时报警将伤者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协作高效,善后工作及时处置到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伤者已康复出院,没有造成次生性事故及负面舆情传播,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违反《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未进行降压、排空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处理,直接拆开储罐人孔盖板注水作业,挥发的液化石油气形成连续级释放源;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导致储罐内蒸发的易燃液化石油气遇电动工具碳刷火花闪燃升级为爆燃引起火灾。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该起事故属电动工具操作,无化合反应,起因简单明了,可不引用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和鉴定结论为附件。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询问笔录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1.施工单位超公司经营范围承揽特许业务。

《低温液化气体储罐系统技术规范》第3.1条明确人孔盖、放空阀等作为储罐附件,属于储气罐整体设备的一部分。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第9.3.1条、《压力容器》GB150.1~GB150.4、《钢制球形储罐》GB12337等技术规定,表明附件是储罐整体设备的组成部分。

该事故储罐属于固定式三类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已注册登记。

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错误认为检测前期辅助工作的拆人孔盖板不属于操作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2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属超经营范围承揽特许业务。

2.经营单位未落实高危作业制度、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

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违反《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编制作业方案,现场未穿、戴防静电型、防毒型劳动防护用品,未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识;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违反《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7.1.3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作业方案并组织审查,未编制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3.现场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作业能力。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现场三名作业人员虽然持有液化气充装工资格证,但不符合检验检测相关证书要求,且对燃气特性和特种设备操作不熟悉。

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派遣工人童拥军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但是不符合检验检测相关证书要求,且不熟悉燃气特性,导致该起事故中出现违规作业情况。

现场作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2.3.6规定。

4.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相关负责人因不熟悉相关法规要求,对相关方作业资格前置审核不严;安全管理部门未对被派遣3名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违规承揽许可业务,已动用特种设备附件,辩称是前期辅助工作,实则法规学习不够;未对被派遣3名岳阳籍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5.行业监管专业能力有限。

(1)备案登记把关不严,未实现行政审批与现场核查相结合,报备与实施出现“两张皮”。

(2)专项检查未深入查找企业现场和管理漏洞,涉及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闭环排除。

(3)双重预防机制未落到实处,风险隐患清单不具体,分级管控未挂牌督办。

(4)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高危作业无票证、未报备。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

鉴于该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该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范围内,因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相关方资质准入条件把关不严,轻信业务员介绍,未对作业能力考察;气站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高危作业未要求审核施工单位作业方案,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资质进行确认,未指定专人现场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系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

该公司超经营范围承揽法定许可业务,在自身不具备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质和不具备现场作业能力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和派遣劳务工实施;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已动用特种设备附件仍然辩称前期辅助工作;现场作业不具备相应执业证书;违规开启储罐进人孔盖板,致使挥发的液化石油气形成连续级释放源,形成易燃易爆区域,遇非防爆型电动扳手火花引燃气体闪燃,接连产生相邻储罐爆燃。事故已造成对方人员伤亡,系事故相关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二)有关监管部门

1.噶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有对噶尔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压力容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违规行为。

2.噶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有对噶尔县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燃气设施维护的违法违规行为。

3.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有对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的直接行政领导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岗位职责、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管理漏洞。

(三)地方党委、政府

1.狮象河镇人民政府

负有对属地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未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直接责任人

童某军,男,时任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的派遣工人,项目联系人兼现场作业负责人,电动工具直接操作者。因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已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5.92万元(不含事故罚款)。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作为施工单位委派的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疑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

  1. 许某,男,时任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因超经营范围承揽许可业务,指派不具备执业资格现场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建议由噶尔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以罚款。
  1. 毕某某,女,时任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公司业务拓展工作。因超公司经营范围承揽许可业务,发生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建议由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依规处理。
  1. 玉某,女,时任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因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司内控管理不严。责令依法处以罚款。
  1. 明某某某,男,时任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其他负责人。因合同审核把关不严,内部安全监管不到位。责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1. 曹某某,男,时任狮泉河气站站长。因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1. 申某,男,时任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安全科负责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未组织相关方培训、作业方案审批、现场安全监督。责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事故相关单位

1.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

鉴于该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该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范围内,因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相关方资质准入条件把关不严,轻信业务员介绍,未对作业能力考察;高危作业未要求审核施工单位作业方案,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资质进行确认,未指定专人现场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系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处以罚款。

2.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

该公司超经营范围承揽法定许可业务,在自身不具备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质和不具备现场作业能力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和派遣劳务工实施;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已动用特种设备附件仍然辩称前期辅助工作;现场作业不具备相应执业证书;违规开启储罐进人孔盖板,致使挥发的液化石油气形成连续级释放源,形成易燃易爆区域,遇非防爆型电动扳手火花引燃气体闪燃,接连产生相邻储罐爆燃。事故已造成对方人员伤亡,系事故相关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处以罚款,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行业主管部门

1.噶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有对噶尔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压力容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2.噶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有对噶尔县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燃气设施维护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3.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有对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的直接行政领导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岗位职责、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管理漏洞,建议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五)属地地方政府

1.狮象河镇人民政府

负有对属地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未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建议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理念不牢。

2.人员换岗频繁,业务能力有限,源头把控失守。

3.风险分析研判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不健全。

5.全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二)行业监督及属地政府监管。

1.对经营单位执法检查、日常监管不到位。

2.自身对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学习不到位。

3.行业监管应适应职能转变,职责分工不清晰。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守安全生产红线。

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7•23”一般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事故防控体系建设,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各项活动安全、规范和有序。地方政府要将安全生产摆在首位,和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等工作同部署、共谋划,坚决纠正重发展轻安全的错误观念。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城市规划等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生产的高标准、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安全生产的标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严格监管,严禁不按审批程序的特事特办。

(二)切实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反思事故教训,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论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还是普通员工,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项目建设、生产运营、安全管理等各项活动,切实做到遵章守纪、合法经营;要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企业负责人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不走过场;要强化服务采购管理,制定严格、规范、可行的服务采购程序和办法,严把服务商质量关。

(三)强化责任担当,优化部门监管职能。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牢牢把握监管主体责任的内涵和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做到履职不缺位,尽职重实效。要深入研究和明确职能部门间职责边界,确保各行业各领域各环节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人管、管得好。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自身建设,增强履职的主动性。市场监管部门要修改和完善特种设备监管法规制度,增修《特种设备目录》,将压力容器承受相同压力作用的部位和元器件一并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要加强行政审批过程管理,跟踪督办项目实施情况,强化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挂靠行为。县安委会要利用平台作用,确保“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

(四)建议修改完善相关标准规定。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涉及众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应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相关条款,检测前辅助工作应该是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重要安全保障,应纳入定检过程控制管理,必须由检验检测机构完成,不要滋生辅助单位,出现安全监管空档,否则类似问题还会发生。

八、附件

(一)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表

(二)技术调查报告

(三)管理调查报告

(四)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噶尔狮泉河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

“7·23”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

2025年12月13日

FD10244 | 2022_调查报告_顺义区12·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1 顺义区“12·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12 月18 日23 时49 分,位于顺义区杨镇东焦各庄 村顺平路与龙尹路交叉口南200 米路东的草莓大棚发生火灾,烧 毁23 个大棚,过火面积约22000 平方米,火灾造成3 人死亡, 直接财产损失224.93 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领导作出重要批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市政府成 立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总工会、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和顺义区政府组成的火灾事故调 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 作。调查组委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 国家建筑防火产品安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有关物证开展检测 分析。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调阅资料、 视频分析、检测鉴定、仿真模拟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 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 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 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 (一)起火地点情况 起火地点位于顺义区杨镇东焦各庄村顺平路与龙尹路交叉 口南200 米路东(见下图),占地面积约97000 平方米,土地性 质为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为东焦各庄村村委会。 起火地点位置示意图 (二)大棚有关情况 事发区大棚自西向东分为4 列,总种植面积约48290 平方米。 其中,西一列6 号、7 号、8 号大棚,西二列10 号、11 号、17 号大棚,西三列10 号、11 号大棚,西四列5 号、6 号大棚位于 110kV 李平一线、110kV 李平二线 [1]电力线路保护区内。 大棚为钢架结构,北侧与地面垂直,南侧呈弧线;钢架外侧 覆盖塑料薄膜和无胶棉保温材料;出入口位于大棚西北侧,部分 [1] 经国网北京电力公司核实,110kV 李平一线、110kV 李平二线投运时间为1998 年12 月。

3 大棚在西北角设有用于看护管理的操作间。单个大棚东西长30 —120 米,南北宽约11 米,高约3 米。 除部分大棚由建设人自己种植外,其余大棚租予他人使用, 单个大棚年租金为8000—10000 元,大棚内的水、电设施需在东 焦各庄村村委会另行付费后方可使用。西一列1—4 号大棚培植 绿化花草,西二列17 号大棚培植橘树苗,其余大棚种植草莓。 被烧毁的23 个大棚位于事发大棚区中部,事发时共有27 人在大 棚内居住。 经查,2021 年以来顺义区共发生20 起大棚火灾事故,其中 杨镇发生8 起。“12·19”火灾事故和“4·18”火灾事故发生 后,顺义区又分别发生2 起大棚火灾事故,其中1 起火灾事故仍 然发生在杨镇东焦各庄村草莓大棚。 二、火灾经过及灭火救援情况 (一)火灾发现经过 2022 年12 月18 日23 时54 分,居住在西三列13 号大棚内 的何某听到自家狗叫,遂出门查看,发现西二列13 号大棚顶部 和下方有明火,且向东蔓延至距大棚东侧约10 米处;西二列12 号大棚中部区域棚顶和南侧下方有明火。 23 时55 分,居住在西二列12 号大棚内的张某玲听到大棚 有异响,遂叫醒丈夫孙某年。孙某年开灯走出房间查看,发现西 二列12 号和13 号大棚起火,随后跑至西二列14 号大棚叫醒居 住在该大棚内的张某国,张某国于2022 年12 月19 日0 时2 分

4 拨打火警电话报警。 (二)灭火救援情况 2022 年12 月19 日0 时02 分,市119 作战指挥中心接报事 故警情,立即调派市消防救援总队和顺义支队全勤指挥部、杨镇、 张镇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联动公安、应急、卫 生等部门到场协助处置。 0 时13 分,现场大棚已连片燃烧,火势猛烈并向北蔓延。 现场指挥员立即指挥成立2 个灭火组,分别从火场西侧、北侧实 施灭火,堵截火势蔓延。 0 时45 分,现场明火扑灭。 0 时50 分、0 时52 分,消防救援人员分别从西一列6 号大 棚内西北角搜救出1 名被困人员,从西一列9 号大棚内西北角搜 救出2 名被困人员。经现场医护人员核实,被困人员均已死亡。 2 时04 分,消防救援人员确认无被困人员、无复燃可能后 撤离事故现场,现场由杨镇政府安排力量看护管理。 (三)死亡人员情况 1.袁某云,女,63 岁,汉族,湖南省韶阳市人,发现位置 为西一列6 号大棚内西北角,死因符合烧死。 2.莫某明,男,35 岁,汉族,湖南省韶阳市人,发现位置 为西一列9 号大棚内西北角,死因符合烧死。 3.黄某燕,女,31 岁,汉族,湖南省韶阳市人,发现位置 为西一列9 号大棚内西北角,死因符合烧死。

5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公安机关侦查调查,未发现可疑人员及车辆在起火前后2 小时进出事发大棚区域,未发现现场居住的27 人在事发前有可 疑活动及矛盾因素,排除刑事案件嫌疑。 1.起火原因 消防救援机构结合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调查询问、检验鉴 定、无人机模拟光源实验等分析认定,最初起火部位为西二列 12 号大棚中部及南侧通道区域;大棚内燃烧痕迹均匀,未发现 有明显碳化坑特征,大棚种植区内未发现生活用火设备、加温、 取暖和其他用电设备,西北角操作间 [2]电气线路由北侧电闸箱引 入,未经过种植区;大棚380V 卷帘机供电线路完整、无故障点 [3], 大棚周边未发现电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工具且未检出常见助燃 剂成分 [4],火灾发生前未发现电闪情况且大棚上方110KV 电力设 施在起火前未发生故障。综合分析起火原因可排除电气线路故 障、生活用火不慎、明火作业、飞火和雷击引发火灾的因素,不 排除外来火源所致。 2.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2] 经消防救援机构勘查,西二列12 号大棚内西北角操作间距起火区城约60 米,其间有空调、冰箱、照明设施等 用电设备,使用铝制导线连接11 号棚西侧配电箱,该区域电气线路由北侧电闸箱引入,未经过种植区。 [3] 经消防救援机构勘查,西二列12 号大棚380V 卷帘机供电线从大棚东南侧卷帘机配电箱接出向西敷设约2 米后 进入大棚,向北横穿大棚后进入11 号大棚南侧中部卷帘机配电箱。消防救援机构调查人员从事故现场提取西二列 12 号大棚南东侧卷帘机旁提取电缆线,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未发现有可做技术 鉴定的金属熔化痕迹。 [4] 消防救援机构提取西二列12 号大棚北侧、中部和南侧5 处残留物,送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鉴定,未检 出汽油、煤油、柴油等助燃剂成分。

6 消防救援机构提取事故现场西二列14 号大棚毡布和塑料 布,送国家建筑防火产品安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测,结果显示 其氧指数分别为19.7 和18.5,均小于22,属于易燃材质,起火 后燃烧蔓延迅速,易造成大面积燃烧并产生有毒有害烟气。 3.致害原因分析 在大棚内居住的人员距离起火部位较远,加之火灾发生时间 为深夜,导致被困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起火。操作间出口更靠近起 火区域,当被困人员发现起火时,大棚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燃 烧产生的热烟气将出口封闭,是造成西一列9 号大棚内2 人死亡 的主要原因;发现起火后未选择第一时间逃生,而是在大棚内收 拾财物,错过了最佳逃生时机,是西一列6 号大棚内1 人死亡的 重要因素。 (二)间接原因 1.设施农业项目安全基础薄弱 事发大棚为村民自行建设,缺乏防火等方面安全设计,防灭 火、应急避险设备设施不健全;种植人员防火安全意识不强,部 分大棚内堆放杂物、棚外杂草未及时清理;因草莓采收现实特点 [5],多数种植人员在大棚内居住,部分大棚内置有电饭锅、电热 水壶、空调、电热毯、电冰箱、洗衣机等生活设施。 2.有关部门单位未有效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顺义区农业农村局履行行业安全管理监督职责不力,对大棚 [5] 草莓收获期为每年12 月至次年5 月,由于草莓采收后保鲜时间短,为保证草莓的新鲜度和经济收益,在草莓 采收期种植人员多居住在棚内并在凌晨进行采收。

7 火灾防范工作督促指导不够。杨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监督职责 不到位,辖区内大棚火灾隐患及人员居住问题反复发生。东焦各 庄村村委会未严格落实大棚火灾隐患及人员居住问题排查整治 要求,督促整改不彻底,火灾隐患长期存在。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该起较大火灾是一起责任 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追责问责建议 1.张跃超,顺义区农业农村局宅基地管理科科长(实际主持 农业科工作),建议给予诫勉处理。 2.侯仲贤,顺义区委农工委委员、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建 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史春禹,顺义区委农工委委员、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建 议给予通报。 4.黄海鹏,顺义区委农工委书记、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建议 给予批评教育。 5.张京楠,杨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副主任(实际主持工作), 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6.程明远,杨镇市民活动中心主任(实际主持平安建设办公 室工作),建议责令检查。 7.邵锋,杨镇地区党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副镇长,建议

8 给予批评教育。 8.刘晓建,杨镇地区党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副镇长,建 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于长国,东焦各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建议给予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此外,针对顺义区农业农村局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不 到位等问题,由顺义区纪委区监委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督促其进 一步梳理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 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推动系统治理,有效防范行业安全风 险。针对杨镇政府履行属地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工作 质效不高等问题,由顺义区纪委区监委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督促 其提高政治站位,有效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切实贯通上 下压实责任,确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二)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处理建议 经查,事发大棚区部分大棚卷帘机等电气线路裸露敷设、部 分种植人员使用铝线搭接分电表箱内的铜线在大棚内使用大功 率电器、无焊工作业证的人员使用电焊机动火作业;另有部分大 棚未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规定 [6]及时办理备案相关手续,部 [6]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四、市、县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 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和 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京规自发〔2021〕62 号):五、保障措施。(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管理机制,统筹设施农业的建设、安全等工作,积极宣传设施农业用地政 策,每年对各乡镇(街道)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至少开展一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乡镇(街道)是设施农 业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坚持依法依规用地,实现全过程监管;每半年对设施农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

9 分大棚处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 [7]。上述问题由顺义区政府责 成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举一反三开展排查整治。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农业用地管理。各涉农区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 任,规范农业用地管理,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对不规范及违 法用地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配合市 有关部门推动农业用地管理各项部署落实落地。顺义区政府要深 入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管理机制,统筹设施农业的建设、安 全等工作,每年至少对乡镇街道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按照抽查比例 向区政府提交检查报告……在日常巡查中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用地行为,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二)明确职责, 部门联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对各区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监督和政策指导,……不 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及时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区农业农村局及园林绿化局负责设施农业的生 产管理,指导乡镇(街道)、经营者合理用地,对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内的非农利用、非正常闲置等行为进行认定, 对违规项目不予补贴支持。(三)严格程序,有效管控。……未经乡镇(街道)备案的,经营者不得动工建设。 未备案而动工建设,或已备案但未按建设方案施工的,由乡镇(街道)责令停工停建,限期整改。……经营者要 按照国家和本市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抗震设防等方面的制度和要求开展设施建设,是施工安全、 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设施竣工后,由乡镇(街道)牵头,联合区农业农村局或园林绿化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分 局及其它相关部门现场验收。……本通知下发前已建成、具备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7]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根据2011 年1 月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 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 千伏 5 米 35-110 千伏 10 米 154-330 千伏 15 米 500 千伏 20 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 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 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 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 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 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 米(中、小河 流一般不小于各50 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10 不低于30%的要求开展抽查。 (二)加强农业行业安全指导及监督检查。在各涉农区加强 属地监管、落实设施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市农业农村部 门指导各涉农区切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将安全隐患消 除到位;指导各涉农区根据设施农业生产特点强化物防、技防措 施,妥善解决生产中看护、用火用电等面临的安全问题,针对草 莓等价值较高、大棚需人看护、生产采收特点,重点加强采收季 检查。 (三)加强属地日常安全监督管理。顺义区等各涉农区要强 化农业大棚生产设施消防安全宣传;定期开展设施设备用电安全 检查,重点对卷帘机、施肥机、补光灯、环流风机电路等开展排 查和维护;督促种植业设施主体严格落实《北京市种植业安全生 产技术指导意见》,狠抓设施结构风险排查、极端天气应对、火 灾隐患排查、用火用电安全等方面措施落实,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FD10245 | 2022_象山县西周镇象山海螺水泥有限2·21_2·21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2年2月21日16时18分许,象山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象山海螺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经县政府批准成立象山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2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和西周镇人民政府组成,并邀请县纪委县监委派员参加,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视频分析、专家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事故单位为象山海螺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93024060W,住所位于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工业园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亿捌仟玖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丁正平,营业期限:2006年10月13日至2056年10月12日。经营范围: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仓储服务;普通货运(以上许可经营项目均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水泥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货物装卸服务。

该公司董事长为丁正平,总经理职务空置,丁正平同时兼任浙江区域多家海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常驻在杭州,象山海螺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由常务副总经理李杰全面负责。

(二)其他单位

泰州市锦润装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锦润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07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1203666202105100075,住所位于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265-267号,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80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杨美华,营业期限:2013年07月17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装卸搬运;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等。

(三)劳务承包情况

泰州锦润公司为象山海螺公司的码头清舱劳务合作单位,2021年6月20日,象山海螺公司与泰州锦润公司签订《码头清舱劳务协议书》《包装、装车协议书》和《劳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三份协议有效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四)生产线情况

2010年1月,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和安徽海螺建材设计研究院出具了象山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专用码头工程的钢桁架走道平面布置施工图,明确了皮带机平台高支架的做法(包括侧边、顶面封闭的压型钢板)。施工完毕后宁波港公安局消防大队于2010年10月18日对象山海螺公司二期220万t/a水泥粉磨生产线配套码头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水工结构、皮带机平台及转运楼、辅助用房。即皮带机平台高支架部分的设计、施工、验收均符合相应要求。

生产线工艺流程为:运输船将熟料或石灰石运至码头后,通过码头两台800t/h桥吊进行卸料,卸料至C0皮带后,经转运站输送到C1皮带,再由C1皮带往熟料库、石灰石库顶转运入库。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2月21日13时许,根据泰州锦润公司的工作安排,杨江福和李秀通过廊道进入熟料库进行积料清理,15时58分,生技处处长助理吕文新在1#熟料库顶检查设备时,发现C1廊道烟气较大,存在异常,立即电话通知中控室人员停止皮带机等设备运行,并联系码头工段长曹祥明检查异常原因。正在石灰库掺料的曹祥明接到吕文新电话后,前去查看,发现驱动平台冒烟,未见明火,于是通知巡检工饶振林前去查明原因。等饶振林赶到1#熟料库顶,发现廊道内都是浓烟,无法进入驱动平台,于是和吕文新一同撤离。16时05分左右,驱动平台处开始有明火往廊道外窜,多名员工参与现场抢险灭火工作,并及时报警。

(二)事故应急救援

2022年2月21日16时06分,西周镇专职消防队第一时间接到报警,16时12分,西周专职队2车5人到达现场处置,16时17分,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象山大队指挥中心调派丹西站5车25人赶赴现场增援,大队值班领导遂行出动、现场指挥。16时30分,大队指挥中心与110指挥中心联系得知现场可能有2名人员被困,16时43分,丹西站及大队指挥员到达现场,丹西站高喷车出水对高空传输带进行冷却驱烟,同时组织搜救小组经储罐通道进入搜救,16时53分,被困人员杨江福和李秀被救出,立即由120急救车送往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两人于当晚22时许死亡。宁波市第四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41957476720220395)载明,杨江福和李秀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三、火灾事故认定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象山海螺公司二期220万t/a水泥粉磨生产线,该生产线为生产工艺类构筑物,构筑物东侧和西侧为空地、南侧为编号1-4#的4个熟料库、北侧为码头和大海,码头和熟料库之间为C0和C1皮带输送线、廊道和廊桥,用于输送熟料或石灰石。从起火构筑物外围看,整个廊桥从驱动平台至熟料库有过火痕迹并呈现下重上轻,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驱动平台内部有明显过火和烟熏痕迹,该平台内有两台动力设备(电机),分别带动两个驱动滚筒和转向滚筒。驱动平台处的机器设备均完好未见明显的过火区域,电气线路相对完好,未见明显的短路融痕。从两侧滚筒的烧损程度来看,南侧滚筒表面包胶碳化较重,滚筒内部未见明显变化,南侧滚筒正上方铁皮有明显过火色变痕迹,旁边铁皮仅烟熏痕迹,转向滚筒碳化相对较重,滚筒与电机之间的轴承仅表面有烟熏痕迹。输送带张紧导杆在重锤箱处有明显的变形痕迹。

勘查死者的逃生路线,发现4#熟料库顶与3#熟料库顶之间设置有一个连接通道(约40米),3#熟料库顶与1#熟料库顶之间设置有一个连接通道(约36米),1#熟料库顶与2#熟料库顶之间设置有一个连接通道(约42米),1#熟料库顶同时连接廊道,2#熟料库单独设置有一个储罐通道,除1#和2#熟料库顶有两个逃生通道外,4#和3#熟料库顶仅一个逃生通道,必须往1#熟料库顶方向逃生。廊道起火时,泰州锦润公司劳务人员杨江福和李秀正在4#熟料库清理作业,当两人发现大量烟气沿廊道飘移,两人只能顺4#熟料库顶与3#熟料库顶通道、3#熟料库顶与1#熟料库顶通道、1#熟料库顶与2#熟料库顶通道逃生,最终因中毒窒息而倒在2号熟料库顶通道口处。

遇难人员逃生路线图

(二)起火原因认定情况

1.排除电气故障

对起火区域进行勘验,发现驱动平台处的机器设备均完好未见明显的过火区域,电气线路相对完好,未见明显的短路融痕。

2.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

火灾发生时间为白天,驱动平台部位为该公司管控区域设有门禁系统,同时调取起火区域外围监控,未发现在火灾发生前有可疑人员进入到设备平台内,又经走访公司相关人员近期未与他人发生过矛盾纠纷,故可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3.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对起火部位周边进行勘验,未在起火区域内发现有遗留火种的残留物,且火灾发生前无人员进入到设备平台,设备平台的操控由远程操控,故可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4.驱动滚筒打滑起火分析

(1)从当时的运行电流来看,从起火到停机间隔约5分钟,时间很短。驱动平台处于高张力区,驱动滚筒合张力约40吨,当处于打滑状态时,驱动滚筒合张力约为25-35吨区域,从打滑开始到起火一般仅需要90-30秒左右,符合起火时间短的特点。

(2)驱动滚筒处包胶烧坏严重,这一点也符合驱动滚筒打滑起火的特点。

(3)从当时的运行电流来看,电流波动较为频繁,当时现场正在石灰石清仓作业,此时输送量起伏较大,皮带张力波动也比较大,造成重锤箱运行时在导杆处有上下起伏现象。事后发现,张紧导杆在重锤箱处有明显的变形痕迹,说明重锤箱当时在此处有卡滞现象,重锤箱一旦移动受限,不能提供足够张力,驱动处必然出现打滑现象。

(4)从当时的运行电流来看,最大电流约为36A,驱动平台电机的设计额定电流为45A,从事后输送量分析,当日的平均输送量为480t/h,没有超载运行。

(5)本次事故是中控操作员接到电话后强制停机,不是打滑检测报警停机。分析认为,由于本项目打滑检测装置设置在尾部,采用软连锁,接入码头PLC子站,通过光纤与中控通讯。由于中间设备过多,距离远(约1.5KM),现场环境粉尘多,出现通讯故障,造成打滑检测报警失灵,未能及时停机。

综上,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

(一)起火时间:2022年2月21日15时53分许。

(二)起火部位:驱动平台滚筒部位。

(三)起火点:滚筒部位传输带与滚筒包胶接触处。

(四)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源、遗留火种、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起火原因是驱动平台滚筒部位皮带与滚筒包胶接触处摩擦过热起火。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视频分析、专家分析等方式,调查组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由于料流不稳,造成重锤箱波动,引起导杆变形后,重锤箱卡滞在导杆处,皮带失去足够张力,驱动滚筒处出现打滑现象,再加上打滑检测报警失灵,未能及时停机,导致原料传输设备的驱动平台滚筒部位皮带与滚筒包胶接触处摩擦过热起火,短时间内大量烟气沿廊道快速窜至各熟料库,杨江福和李秀因逃避不及而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1.象山海螺公司消防安全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皮带机平台廊道因生产工艺及环保要求所需,密闭性相对较好,加上皮带并非耐高温阻燃性材质,存在一定的火灾风险性,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警示标牌、疏散指示灯不足、设备及作业平台等部位消防设施不足、现场监测监控设施维护不力等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严格执行。在设备检修和电气保护管理工作中,违反公司《电气保护管理制度》和《设备检修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未及时做好检修记录,确保检修质量和真实性;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中,违反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的相关规定,未如实记录杨江福等劳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存在代签字和代考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3)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未编制皮带机平台廊道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开展皮带机平台廊道火灾处置和疏散逃生演练,导致员工不具备疏散逃生能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1. 西周镇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部署要求不力,组织辖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不力。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象山县西周镇象山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21”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吕文新,象山海螺公司生技处处长助理,分管机修工段、电修工段和码头工段。未严格督促员工落实公司《电气保护管理制度》《设备检修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对现场监测监控设施维护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李杰,象山海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深入不彻底,未及时消除本单位对劳务清舱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皮带机平台廊道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李杰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象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问责处理的人员

蔡治洲,西周镇人民政府党委委员、工业副镇长,分管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履职不到位,建议由象山县纪委监委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四)建议给予内部处理的人员

  1. 刘宇斌,象山海螺公司安环处常务副处长(主持工作)。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未如实记录杨江福等劳务清舱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存在代签字和代考现象。刘宇斌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责令象山海螺公司对其作出降职处理。
  1. 曹祥明,象山海螺公司码头工段长(主持工作)。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未如实记录杨江福等劳务清舱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存在代签字和代考现象。曹祥明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责令象山海螺公司对其作出降职处理。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 象山海螺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象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 泰州锦润公司未对外派作业人员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建议由象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西周镇人民政府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深刻汲取“2·21”事故教训,加强辖区企业的监管,要大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火灾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普及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火灾逃生知识,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企业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应急技能培训,提升员工发现消除火灾隐患、第一时间处置先期火灾险情的应急能力及疏散逃生本领。

(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象山海螺公司和泰州锦润公司要深刻汲取“2·21”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教育和督促上岗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要深入开展隐患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对受此次事故影响的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检验评估和安全设备技术提升,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FD10246 | 2022_象山县西周镇象山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应急管理局

政务资讯

公告公示

象山县西周镇象山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07-13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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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1日16时18分许,象山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象山海螺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经县政府批准成立象山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2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和西周镇人民政府组成,并邀请县纪委县监委派员参加,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视频分析、专家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事故单位为象山海螺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93024060W,住所位于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工业园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亿捌仟玖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丁正平,营业期限:2006年10月13日至2056年10月12日。经营范围: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仓储服务;普通货运(以上许可经营项目均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水泥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货物装卸服务。

该公司董事长为丁正平,总经理职务空置,丁正平同时兼任浙江区域多家海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常驻在杭州,象山海螺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由常务副总经理李杰全面负责。

(二)其他单位

泰州市锦润装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锦润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07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1203666202105100075,住所位于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265-267号,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80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杨美华,营业期限:2013年07月17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装卸搬运;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等。

(三)劳务承包情况

泰州锦润公司为象山海螺公司的码头清舱劳务合作单位,2021年6月20日,象山海螺公司与泰州锦润公司签订《码头清舱劳务协议书》《包装、装车协议书》和《劳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三份协议有效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四)生产线情况

2010年1月,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和安徽海螺建材设计研究院出具了象山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专用码头工程的钢桁架走道平面布置施工图,明确了皮带机平台高支架的做法(包括侧边、顶面封闭的压型钢板)。施工完毕后宁波港公安局消防大队于2010年10月18日对象山海螺公司二期220万t/a水泥粉磨生产线配套码头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水工结构、皮带机平台及转运楼、辅助用房。即皮带机平台高支架部分的设计、施工、验收均符合相应要求。

生产线工艺流程为:运输船将熟料或石灰石运至码头后,通过码头两台800t/h桥吊进行卸料,卸料至C0皮带后,经转运站输送到C1皮带,再由C1皮带往熟料库、石灰石库顶转运入库。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2月21日13时许,根据泰州锦润公司的工作安排,杨江福和李秀通过廊道进入熟料库进行积料清理,15时58分,生技处处长助理吕文新在1#熟料库顶检查设备时,发现C1廊道烟气较大,存在异常,立即电话通知中控室人员停止皮带机等设备运行,并联系码头工段长曹祥明检查异常原因。正在石灰库掺料的曹祥明接到吕文新电话后,前去查看,发现驱动平台冒烟,未见明火,于是通知巡检工饶振林前去查明原因。等饶振林赶到1#熟料库顶,发现廊道内都是浓烟,无法进入驱动平台,于是和吕文新一同撤离。16时05分左右,驱动平台处开始有明火往廊道外窜,多名员工参与现场抢险灭火工作,并及时报警。

(二)事故应急救援

2022年2月21日16时06分,西周镇专职消防队第一时间接到报警,16时12分,西周专职队2车5人到达现场处置,16时17分,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象山大队指挥中心调派丹西站5车25人赶赴现场增援,大队值班领导遂行出动、现场指挥。16时30分,大队指挥中心与110指挥中心联系得知现场可能有2名人员被困,16时43分,丹西站及大队指挥员到达现场,丹西站高喷车出水对高空传输带进行冷却驱烟,同时组织搜救小组经储罐通道进入搜救,16时53分,被困人员杨江福和李秀被救出,立即由120急救车送往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两人于当晚10时许死亡。宁波市第四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41957476720220395)载明,杨江福和李秀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三、火灾事故认定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象山海螺公司二期220万t/a水泥粉磨生产线,该生产线为生产工艺类构筑物,构筑物东侧和西侧为空地、南侧为编号1-4#的4个熟料库、北侧为码头和大海,码头和熟料库之间为C0和C1皮带输送线、廊道和廊桥,用于输送熟料或石灰石。从起火构筑物外围看,整个廊桥从驱动平台至熟料库有过火痕迹并呈现下重上轻,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驱动平台内部有明显过火和烟熏痕迹,该平台内有两台动力设备(电机),分别带动两个驱动滚筒和转向滚筒。驱动平台处的机器设备均完好未见明显的过火区域,电气线路相对完好,未见明显的短路融痕。从两侧滚筒的烧损程度来看,南侧滚筒表面包胶碳化较重,滚筒内部未见明显变化,南侧滚筒正上方铁皮有明显过火色变痕迹,旁边铁皮仅烟熏痕迹,转向滚筒碳化相对较重,滚筒与电机之间的轴承仅表面有烟熏痕迹。输送带张紧导杆在重锤箱处有明显的变形痕迹。

勘查死者的逃生路线,发现4#熟料库顶与3#熟料库顶之间设置有一个连接通道(约40米),3#熟料库顶与1#熟料库顶之间设置有一个连接通道(约36米),1#熟料库顶与2#熟料库顶之间设置有一个连接通道(约42米),1#熟料库顶同时连接廊道,2#熟料库单独设置有一个储罐通道,除1#和2#熟料库顶有两个逃生通道外,4#和3#熟料库顶仅一个逃生通道,必须往1#熟料库顶方向逃生。廊道起火时,泰州锦润公司劳务人员杨江福和李秀正在4#熟料库清理作业,当两人发现大量烟气沿廊道飘移,两人只能顺4#熟料库顶与3#熟料库顶通道、3#熟料库顶与1#熟料库顶通道、1#熟料库顶与2#熟料库顶通道逃生,最终因中毒窒息而倒在2号熟料库顶通道口处。

遇难人员逃生路线图

(二)起火原因认定情况

1.排除电气故障

对起火区域进行勘验,发现驱动平台处的机器设备均完好未见明显的过火区域,电气线路相对完好,未见明显的短路融痕。

2.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

火灾发生时间为白天,驱动平台部位为该公司管控区域设有门禁系统,同时调取起火区域外围监控,未发现在火灾发生前有可疑人员进入到设备平台内,又经走访公司相关人员近期未与他人发生过矛盾纠纷,故可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3.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对起火部位周边进行勘验,未在起火区域内发现有遗留火种的残留物,且火灾发生前无人员进入到设备平台,设备平台的操控由远程操控,故可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4.驱动滚筒打滑起火分析

(1)从当时的运行电流来看,从起火到停机间隔约5分钟,时间很短。驱动平台处于高张力区,驱动滚筒合张力约40吨,当处于打滑状态时,驱动滚筒合张力约为25-35吨区域,从打滑开始到起火一般仅需要90-30秒左右,符合起火时间短的特点。

(2)驱动滚筒处包胶烧坏严重,这一点也符合驱动滚筒打滑起火的特点。

(3)从当时的运行电流来看,电流波动较为频繁,当时现场正在石灰石清仓作业,此时输送量起伏较大,皮带张力波动也比较大,造成重锤箱运行时在导杆处有上下起伏现象。事后发现,张紧导杆在重锤箱处有明显的变形痕迹,说明重锤箱当时在此处有卡滞现象,重锤箱一旦移动受限,不能提供足够张力,驱动处必然出现打滑现象。

(4)从当时的运行电流来看,最大电流约为36A,驱动平台电机的设计额定电流为45A,从事后输送量分析,当日的平均输送量为480t/h,没有超载运行。

(5)本次事故是中控操作员接到电话后强制停机,不是打滑检测报警停机。分析认为,由于本项目打滑检测装置设置在尾部,采用软连锁,接入码头PLC子站,通过光纤与中控通讯。由于中间设备过多,距离远(约1.5KM),现场环境粉尘多,出现通讯故障,造成打滑检测报警失灵,未能及时停机。

综上,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

(一)起火时间:2022年2月21日15时53分许。

(二)起火部位:驱动平台滚筒部位。

(三)起火点:滚筒部位传输带与滚筒包胶接触处。

(四)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源、遗留火种、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起火原因是驱动平台滚筒部位皮带与滚筒包胶接触处摩擦过热起火。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视频分析、专家分析等方式,调查组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由于料流不稳,造成重锤箱波动,引起导杆变形后,重锤箱卡滞在导杆处,皮带失去足够张力,驱动滚筒处出现打滑现象,再加上打滑检测报警失灵,未能及时停机,导致原料传输设备的驱动平台滚筒部位皮带与滚筒包胶接触处摩擦过热起火,短时间内大量烟气沿廊道快速窜至各熟料库,杨江福和李秀因逃避不及而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1.象山海螺公司消防安全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皮带机平台廊道因生产工艺及环保要求所需,密闭性相对较好,加上皮带并非耐高温阻燃性材质,存在一定的火灾风险性,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警示标牌、疏散指示灯不足、设备及作业平台等部位消防设施不足、现场监测监控设施维护不力等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严格执行。在设备检修和电气保护管理工作中,违反公司《电气保护管理制度》和《设备检修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未及时做好检修记录,确保检修质量和真实性;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中,违反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的相关规定,未如实记录杨江福等劳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存在代签字和代考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3)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未编制皮带机平台廊道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开展皮带机平台廊道火灾处置和疏散逃生演练,导致员工不具备疏散逃生能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1. 西周镇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部署要求不力,组织辖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不力。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象山县西周镇象山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21”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吕文新,象山海螺公司生技处处长助理,分管机修工段、电修工段和码头工段。未严格督促员工落实公司《电气保护管理制度》《设备检修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对现场监测监控设施维护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李杰,象山海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深入不彻底,未及时消除本单位对劳务清舱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皮带机平台廊道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李杰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象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问责处理的人员

蔡治洲,西周镇人民政府党委委员、工业副镇长,分管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履职不到位,建议由象山县纪委监委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四)建议给予内部处理的人员

  1. 刘宇斌,象山海螺公司安环处常务副处长(主持工作)。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未如实记录杨江福等劳务清舱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存在代签字和代考现象。刘宇斌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责令象山海螺公司对其作出降职处理。
  1. 曹祥明,象山海螺公司码头工段长(主持工作)。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未如实记录杨江福等劳务清舱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存在代签字和代考现象。曹祥明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责令象山海螺公司对其作出降职处理。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 象山海螺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象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 泰州锦润公司未对外派作业人员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建议由象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西周镇人民政府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深刻汲取“2·21”事故教训,加强辖区企业的监管,要大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火灾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普及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火灾逃生知识,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企业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应急技能培训,提升员工发现消除火灾隐患、第一时间处置先期火灾险情的应急能力及疏散逃生本领。

(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象山海螺公司和泰州锦润公司要深刻汲取“2·21”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教育和督促上岗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要深入开展隐患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对受此次事故影响的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检验评估和安全设备技术提升,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象山县西周镇象山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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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西周镇象山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FD10247 | 2022_贵州_毕节_11·25_较大_燃气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毕节市七星关区梵程酒店11·25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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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梵程酒店有限公司“11·25” 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3-12-19 15:46

2022年11月25日20时40分许,毕节市梵程酒店有限公司晏蘭庭餐厅发生一起燃气爆燃事故,造成8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3人轻伤,1人轻微伤),截至目前,直接经济损失约355万元(不包括伤者后续医疗费用及赔偿费用、事故罚款)。

接报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洪山街道办事处赶赴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贵州省燃气协会专家进行技术分析,对该起事故开展了深入的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呈报了《毕节市梵程酒店有限公司“11·25”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10日批复同意该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5月31日和6月1日,毕节市梵程酒店有限公司和贵州燃气集团毕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就《毕节市梵程酒店有限公司“11·25”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向毕节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毕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分别受理了上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9月8日,贵州燃气集团毕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毕节市人民政府于9月11日决定终止贵州燃气集团毕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2023年9月21日,毕节市人民政府对毕节市梵程酒店有限公司申请的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梵程酒店有限公司“11·25”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并责令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23年10月12日,区人民政府重新成立了由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毕节市梵程酒店有限公司“11·25”燃气爆燃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补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收集相关书证、物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各方基本情况

  1. 毕节市梵程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程酒店),法定代表人:王某,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王某占股49%,阮某某占股51%),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注册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洪南路水务局对面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MA6J3PHB80。成立日期:2019年11月7日。经营范围:住宿、中式餐、西餐、销售食品等。
  1. 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毕节燃气公司),登记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头步桥创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中心三期十四栋三楼。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519123804。法定代表人:肖某。成立日期:2010年3月19日,经营范围:管道燃气输配;燃气销售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201305350030G,有效期至2025年8月9日。

(二)事故现场概况

现场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洪南路梵程酒店晏蘭庭餐厅“青金”包房。梵程酒店北侧为东西走向的碧阳大道,道路向西至关门山隧道方向,道路向东至水电技校方向。酒店西侧为居民楼,酒店东侧为瑞丰新城1号楼。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1月25日晚,李某某邀约陈某、袁某、董某某、赵某某、聂某、吴某某、贾某某等8人到七星关区洪南路梵程酒店副楼晏蘭庭餐厅2楼“青金”包房内聚餐(自带羊肉,梵程酒店厨房配有炒菜),上述8人先后到达梵程酒店晏蘭庭餐厅2楼“青金”包房,19时许开始用餐,20时40分许,包房内发生爆燃,导致包房内的8人被烧伤。

(四)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梵程酒店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19和120急救电话,并组织酒店员工灭火,20时55分许,明火被扑灭。同时8名受伤人员被送往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市、区领导带领公安、消防、应急、住建等相关部门和洪山街道办事处、毕节燃气公司及时赶到现场指挥处置及安排事故原因调查。目前8名伤者伤情稳定。

毕节燃气公司相关应急抢险人员赶到现场后,立即关闭了该片区燃气主管道阀门切断气源,随即关闭了梵程酒店旁边的2个调压器和阀门,并使用燃气检测仪器进入梵程酒店检测一楼厨房、二楼爆燃包房、储藏间、冷库(原厨房)等房间燃气浓度,经检测二楼发生爆燃的包房燃气浓度最高约为1%VOL(气体体积百分比浓度),冷库(原厨房)上部及储藏房间吊顶内燃气浓度最高为61%VOL,新厨房燃气浓度为0;因现场还存在重大隐患,随后毕节燃气公司抢险人员立即排查燃气泄漏源,发现位于冷库(原厨房)顶部的DN40燃气管道被切除(切口不整齐,且切除后未进行封堵),燃气从此切口泄漏。23时许,梵程酒店工作人员打开冷库(原厨房)及储藏间门进行通风,之后又打开冷库(原厨房)房间顶部两个木板封闭的孔洞进行通风以排除集聚在房间顶部的燃气;同时毕节燃气公司安排2人,分别由梵程酒店工作人员带领对酒店所有客房、包房进行燃气检测,均未检测出燃气浓度。23时50分许,毕节燃气公司使用防爆风机对冷库(原厨房)及储藏间进行排气通风,26日凌晨4时许,再次检测冷库(原厨房)及储藏间燃气浓度,确定现场安全后撤除防爆风机,现场处置结束。

(五)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第一时间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果断决策,及时开展救援处置工作。评估认为,此次应急处置及时、科学、有效,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梵程酒店厨房燃气设施安装及通气情况

瑞丰新城一号楼外墙安装有一个天然气调压箱,架设天然气管道向梵程酒店的厨房供气。经调取毕节燃气公司资料显示,梵程酒店于2020年9月1日向毕节燃气公司申请安装冷库(原厨房)天然气管道,同年9月25日安装完毕,2021年5月7日开通燃气。2022年7月26日,梵程酒店向毕节燃气公司申请安装新厨房天然气管道,同年8月8日安装完毕,8月10日开通燃气。两次安装完毕并开通燃气后,毕节燃气公司与梵程酒店均签订了《非居民用户供气合同》及《非居民用户安全用气协议》1,其中约定了双方的安全责任。毕节燃气公司对梵程酒店新厨房的天然气管道安装完毕后,并未对冷库(原厨房)天然气管道进行拆除。

在梵程酒店新厨房燃气管道安装过程中,梵程酒店员工告知毕节燃气公司员工胡某某其老厨房不再使用燃气。毕节燃气公司抄表员王某某在抄表过程中,梵程酒店员工告知其原厨房已改建为冷库。王某某告知梵程酒店员工原厨房燃气不用了要向毕节燃气公司报备,不能私自乱改燃气管道。

梵程酒店因需要将原来厨房改建为冷库,2022年7月,酒店股东阮某某联系制冷设备经营公司老板王某某,要求其承担冷库的安装工作。2022年8月17日,王某某到酒店进行现场查看,发现原厨房内天然气管道影响冷库改建施工,便告知酒店工作人员李某某,需要清理原厨房内的管道等杂物才能进行冷库改建工作。8月23日,王某某再次到梵程酒店原厨房查看,发现原厨房内天然气管道等杂物清理完毕,后才开始改建工程。

(七)梵程酒店厨房燃气报警装置安装情况

2022年4月13日,梵程酒店与毕节燃气公司签订《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工程安装合同书》,约定梵程酒店厨房(原厨房)天然气气体探测器、紧急切断阀、报警控制器安装工程由毕节燃气公司负责施工,毕节燃气公司委托贵州安迅智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迅智服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后安迅智服公司又委托贵州汇丰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景泰建筑公司,其与贵州安迅智服科技有限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并于2022年4月15日安装完毕并调试合格。

2022年7月30日,梵程酒店与安迅智服公司签订《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工程安装合同书》,约定梵程酒店厨房(新厨房)天然气泄漏检测报警器及联动控制系统工程由安迅智服公司负责施工,安迅智服公司委托汇丰景泰建筑公司对梵程酒店新厨房天然气泄漏检测报警器及联动控制系统工程进行施工,并于2022年8月5日安装完毕并调试合格。汇丰景泰建筑公司将梵程酒店老厨房的天然气泄漏检测报警器及联动控制系统拆除后安装到新厨房。

(八)梵程酒店天然气管道改管情况

2022年9月6日,梵程酒店向毕节燃气公司申请改管,通向新厨房的天然气管道安装高度过高,要求毕节燃气公司将安装高度降低到员工通道门槛位置以下,毕节燃气公司派人现场踏勘,由于梵程酒店外墙正在装修,外墙上搭设有竹架子,燃气改管无法实施,故未改管成功。2022年11月22日,梵程酒店再次向毕节燃气公司申请降低通向新厨房的燃气管道的高度,截止2022年11月25日,毕节燃气公司尚未施工。

经调查,梵程酒店法定代表人王某陈述,梵程酒店燃气管道安装、维修等均向毕节燃气公司报备,由毕节燃气公司负责施工,且2022年8月17日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毕节燃气公司员工文某、胡某某,请求文某帮忙催促毕节燃气公司拆除原厨房燃气管道。经调查毕节燃气公司员工文某和胡某某,梵程酒店法定代表人王某2022年8月17日联系文某和胡某某所说事项并没有涉及毕节燃气公司申请拆除原厨房燃气管道的相关事宜。经查询毕节燃气公司客户服务系统,也未发现梵程酒店申请拆除原厨房燃气管道的预约申请及毕节燃气公司关于拆除梵程酒店原厨房燃气管道的派单记录。调取毕节燃气公司施工记录,查找到梵程酒店两次安装天然气管道(新厨房、老厨房燃气管道)的记录,但未发现拆除梵程酒店冷库(原厨房)燃气管道的施工记录,在调查过程中梵程酒店未能提供与毕节燃气公司签订的关于拆除冷库(原厨房)燃气设施的相关协议(合同)和拆除冷库(原厨房)燃气设施施工的付款凭证,且王某和文某、胡某某的言辞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事故发生后,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现场勘验,在梵程酒店电机房内发现被拆除的燃气计量表具(表编号分别为1908139362、7322008035568)。在毕节燃气公司报废表回收登记台账中也未发现梵程酒店冷库(原厨房)内的燃气计量表(表编号分别为1908139362、7322008035568)登记记录2。

(九)毕节燃气公司带气作业施工情况

2022年11月24日,毕节燃气公司计划于25日13:30至17:30进行带气作业,在制定了《碧阳大道品亿大厦至瑞丰新城路口老旧燃气管道改管带气作业方案》后,按相关规定向停气区域用户发布了改管带气作业停气告知,但停气告知未向梵程酒店送达成功。

2022年11月25日13时30分,毕节燃气公司因需要在洪南路段停气施工,负责该片区气阀关闭及开启的操作人员是毕节燃气公司输配部部长助理吴某某、巡线班组长成某及巡线班员工尹某某。14时许,吴某某按流程将向梵程酒店供气的总进气管的气阀关闭,因该总进气管又分出两根管道通向梵程酒店,其中一根通向梵程酒店新厨房,另一根通向梵程酒店冷库(原厨房),吴某某在关闭总进气阀的同时又误操作开启通向梵程酒店冷库(原厨房)管道的气阀(按照作业方案,只需关闭进气口闸阀,不需要操作出气口闸阀)。当日15时58分,毕节燃气公司施工完毕,尹某某按成某的指令为梵程酒店的天然气管道置换输气,在置换过程中因连接管道的调压器垫圈掉落,尹某某通知成某到现场查看,后尹某某去别处工作。成某经过检查,发现该管道已经正常输气,便离开该处。毕节燃气公司于11月25日15时50分许完成了本次带气作业的5个接管点的PE电熔焊接,于16时10分按照作业方案及流程,逐步开启阀门及调压设施,于16时30分许恢复了供气。

(十)现场勘查情况

梵程酒店冷库(原厨房)天然气管道通过瑞丰新城一号楼外墙安装的调压箱(型号:RX-90/0.4a-50QB,进口压力0.02-0.4MPa,出口压力1-5KPa,流量:90Nm³/h)接出,调压箱出口管道分三条支管并分别装有切断阀,一条通向梵程酒店冷库(原厨房),一条通向梵程酒店新厨房,一条通向瑞丰新城,通向冷库(原厨房)的DN40管道在冷库(原厨房)东侧墙面距地面2米高处开孔入户,进入冷库(原厨房)户内,户外管道完整。梵程酒店原厨房户内已改装成冷库,冷库(原厨房)顶面距一层房顶约1.3米,在冷库(原厨房)顶上的东侧墙面上,穿墙安装的DN40燃气入户管被切除,切口完全敞开,未封堵。冷库(原厨房)东侧实体墙有三个大小不一的孔洞,孔洞外侧被外墙装饰板封堵,装饰板与外墙间有缝隙。正对冷库(原厨房)的二楼有青金、碧玺、翡翠三个包间,其中碧玺包间的DN110下水管穿到一楼冷库(原厨房),下水管与穿墙洞之间缝隙约为1cm。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梵程酒店冷库(原厨房)户内燃气管道被违法违规切除,是此次爆燃事故的直接原因。

梵程酒店冷库(原厨房)燃气管道穿墙入户后带有燃气表前阀、燃气表、表后管及每台燃气设备燃气控制阀等多处控制措施。冷库(原厨房)DN40燃气管道被切除后,切口未封堵,后端多处控制措施全部失效,阀门误操作打开后,导致天然气直接泄漏到冷库(原厨房)内,泄漏的天然气通过一楼与二楼房间多处缝隙,蔓延至二楼房间(根据事故后消防仿真试验),空气与天然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人员抽烟、卡式炉火源等)爆燃。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梵程酒店对酒店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管理不到位。

梵程酒店冷库(原厨房)建设期间燃气管道被切除且未封堵,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该重大隐患。

2022年8月梵程酒店变更厨房用途,将原厨房改为冷库。因冷库建设需拆除原厨房内燃气设施,梵程酒店应当按照《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3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管道燃气经营者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施工,应当按照与毕节燃气公司签订的《非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及《非居民用户安全用气协议》、《毕节市公建用户管道燃气建设合同书》4的相关约定提前向毕节燃气公司提出申请并取得毕节燃气公司同意。经调查,梵程酒店不能提供委托毕节燃气公司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拆除冷库(原厨房)燃气设施施工的相关协议(合同)和拆除冷库(原厨房)燃气设施施工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梵程酒店违反了《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上述合同的相关规定。

梵程酒店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户内燃气设施维护保管不到位,未认真履行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5,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无冷库(原厨房)隐患排查记录;未按要求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负责人欠缺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②。

2.毕节燃气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

2022年11月25日,毕节燃气公司对品艺大厦干线改管工程进行带气作业。在施工过程中,工作交接不到位,作业人员未严格按照《碧阳大道品亿大厦至瑞丰新城路口老旧燃气管道改管带气作业方案》进行施工(按照作业方案,只需关闭进气口闸阀,不需要操作出气口闸阀),误操作导致通往梵程酒店冷库(原厨房)的燃气阀门处于开启状态,从而导致天然气从被破坏的DN40燃气管道敞口处泄漏。

毕节燃气公司未认真落实《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非居民客户巡检管理办法》等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完整填写检查记录,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梵程酒店原厨房燃气管道被切除的安全隐患。

3.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

(1)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洪山街道派出所,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梵程酒店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多次检查均未发现隐患。

(2)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对燃气企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严、不细。

(3)毕节市七星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未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责任,作为全区餐饮行业管理部门,未认真督促指导辖区餐饮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4.有关地方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力

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不够重视,只安排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城管办(燃气安全工作由城管办负责)所有工作,不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8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3人轻伤,1人轻微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规定结合实际估算,调查认定,截至目前,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55万元(不包括伤者后续医疗费用及赔偿费用、事故罚款)。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毕节市梵程酒店有限公司“11·25”燃气爆燃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1. 王某,男,36岁,梵程酒店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未认真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7,建议由毕节市七星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2022年度收入40%的罚款。
  1. 阮某某,女,39岁,梵程酒店股东,实际控制人8,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毕节市七星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2022年度收入40%的罚款。
  1. 胡某,男,43岁,原毕节燃气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对公司员工未认真开展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失管失察,未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施工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毕节市七星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2022年度收入40%的罚款。
  1. 付某,男,32岁,毕节燃气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未认真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对碧阳大道品亿大厦至瑞丰新城路口老旧燃气管道改管带气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9,建议由毕节市七星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2022年度收入20%的罚款。
  1. 吴某某,男,45岁,毕节燃气公司输配部部长助理,在碧阳大道品亿大厦至瑞丰新城路口老旧燃气管道改管带气作业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操作,误开启通往梵程酒店原厨房的燃气阀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10,建议由毕节燃气公司对其进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报毕节市七星关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共4人)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区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由区纪委监委提出。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

  1. 梵程酒店,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户内燃气设施维护保管不到位,未认真履行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冷库(原厨房)建设期间燃气管道被切除且未封堵,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1,建议由毕节市七星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3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 毕节燃气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在燃气改管施工作业过程中未认真督促公司员工严格按照作业方案进行施工,以至于施工人员误操作导致通往梵程酒店冷库(原厨房)的燃气阀门处于开启状态,从而导致天然气从燃气管道切口处泄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毕节市七星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3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 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洪山街道派出所,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议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洪山街道派出所向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毕节市七星关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1. 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对燃气企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严、不细,建议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毕节市七星关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1. 毕节市七星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未认真履行餐饮行业监管责任,建议毕节市七星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向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毕节市七星关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1. 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建议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毕节市七星关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梵程酒店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操作维护人员未经培训不得操作燃气设施。”要求,强化对燃气设施的日常维护检查及安全使用。

(二)毕节燃气公司规范非居民用户报装、通气置换相关制度流程,加强一线员工技能培训,提升人员操作技能水平,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根据《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安〔2021〕20号要求,餐饮企业要加强燃气使用的安全管理。

(四)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毕节市七星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强化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检查,加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打击惩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毕节市梵程酒店有限公司“11·25”

燃气爆燃事故调查组

2023年12月4日

1①《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非居民用户安全用气协议》第一条甲方(毕节燃气公司)的安全责任、权利及义务(二)甲方每年对乙方(梵程酒店)至少进行一次用气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第二条乙方(梵程酒店)的安全责任、权利及义务(一)燃气运行的安全事项3.乙方对其自有的燃气设施、燃气管道及用气设备等进行日常维护、更新、安全管理,并对安全使用全面负责。7.乙方需对燃气设施进行拆装、改装、迁移或增容时,需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实施,施工由甲方进行,费用由乙方承担。8.乙方若暂停使用燃气或永久不使用燃气,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对燃气管道进行封堵或拆除。(二)安全用气注意事项2.乙方严禁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燃气设施,不得私自改变与燃气设施有关房间的用途,燃气设施所处房间不得住人,不得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表封闭,需保持良好通风。自行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2①《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非居民用户供气合同》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必须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JJG633)、《膜式燃气表检定规程》(JJG577)、《涡轮流量计检定规程》(JJG1037)、《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及《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期限,有义务对燃气计量表定期送检和有偿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报废的燃气计量表由甲方负责收回作报废处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水电气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117号))规定“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92号)要求“已建项目的新增用户供水供气供暖报装和既有用户供水供气(用户共有部分除外)供暖工程更新改造,红线内的管网管线及配套设施设备由用户出资建设,计量装置由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购置、安装。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含计量装置费用的,应重新核定剥离计量装置费用后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相关经营者应相应降低收费”。《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纳入经营成本。燃气计量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应当及时更换。

3①《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属于燃气经营者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由燃气经营者负责排除;属于用户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以及因装饰装修、使用等造成的隐患,用户应当在燃气经营者指导下进行排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管道燃气用户需改装、迁移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管道燃气经营者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实施。

4②《毕节市公建用户管道燃气建设合同书》(52030320080230)中第七条约定,梵程酒店在没有向毕节燃气公司办理拆、迁、移、改申请手续的情况下,不得违反规定私自改变燃气管道有关的房间用途。不得私自拆、迁、移、改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不得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表密闭。

《贵州燃气集团毕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非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GJ2021-42)约定梵程酒店应遵守双方另行签署的《贵州燃气集团毕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非居民用户安全用气协议》中相关条款;梵程酒店对其自有的燃气设施、燃气管道及用气设备等进行日常维护、更新、安全管理,并对安全使用负全面责任。《贵州燃气集团毕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非居民用户安全用气协议》约定梵程酒店需对燃气设施进行拆装、改装、迁移或增容时,需提前向毕节燃气公司提出申请,经毕节燃气公司同意方可施工,施工由毕节燃气公司进行,费用由梵程酒店承担;梵程酒店若暂停使用燃气或永久不使用燃气,须向毕节燃气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对燃气管道进行封堵或拆除。

5①《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纳入经营成本。燃气计量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应当及时更换。表后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安全管理等责任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确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7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8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9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毕节市梵程酒店有限公司“11.25”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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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248 | 2022_贵州毕节梵程酒店11·25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毕节市梵程酒店有限公司“11·25”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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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梵程酒店有限公司“11·25” 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3-12-19 15:46

2022年11月25日20时40分许,毕节市梵程酒店有限公司晏蘭庭餐厅发生一起燃气爆燃事故,造成8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3人轻伤,1人轻微伤),截至目前,直接经济损失约355万元(不包括伤者后续医疗费用及赔偿费用、事故罚款)。

接报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洪山街道办事处赶赴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贵州省燃气协会专家进行技术分析,对该起事故开展了深入的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呈报了《毕节市梵程酒店有限公司“11·25”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10日批复同意该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5月31日和6月1日,毕节市梵程酒店有限公司和贵州燃气集团毕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就《毕节市梵程酒店有限公司“11·25”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向毕节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毕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分别受理了上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9月8日,贵州燃气集团毕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毕节市人民政府于9月11日决定终止贵州燃气集团毕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2023年9月21日,毕节市人民政府对毕节市梵程酒店有限公司申请的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梵程酒店有限公司“11·25”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并责令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23年10月12日,区人民政府重新成立了由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毕节市梵程酒店有限公司“11·25”燃气爆燃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补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收集相关书证、物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各方基本情况

  1. 毕节市梵程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程酒店),法定代表人:王某,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王某占股49%,阮某某占股51%),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注册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洪南路水务局对面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MA6J3PHB80。成立日期:2019年11月7日。经营范围:住宿、中式餐、西餐、销售食品等。
  1. 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毕节燃气公司),登记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头步桥创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中心三期十四栋三楼。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519123804。法定代表人:肖某。成立日期:2010年3月19日,经营范围:管道燃气输配;燃气销售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201305350030G,有效期至2025年8月9日。

(二)事故现场概况

现场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洪南路梵程酒店晏蘭庭餐厅“青金”包房。梵程酒店北侧为东西走向的碧阳大道,道路向西至关门山隧道方向,道路向东至水电技校方向。酒店西侧为居民楼,酒店东侧为瑞丰新城1号楼。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1月25日晚,李某某邀约陈某、袁某、董某某、赵某某、聂某、吴某某、贾某某等8人到七星关区洪南路梵程酒店副楼晏蘭庭餐厅2楼“青金”包房内聚餐(自带羊肉,梵程酒店厨房配有炒菜),上述8人先后到达梵程酒店晏蘭庭餐厅2楼“青金”包房,19时许开始用餐,20时40分许,包房内发生爆燃,导致包房内的8人被烧伤。

(四)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梵程酒店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19和120急救电话,并组织酒店员工灭火,20时55分许,明火被扑灭。同时8名受伤人员被送往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市、区领导带领公安、消防、应急、住建等相关部门和洪山街道办事处、毕节燃气公司及时赶到现场指挥处置及安排事故原因调查。目前8名伤者伤情稳定。

毕节燃气公司相关应急抢险人员赶到现场后,立即关闭了该片区燃气主管道阀门切断气源,随即关闭了梵程酒店旁边的2个调压器和阀门,并使用燃气检测仪器进入梵程酒店检测一楼厨房、二楼爆燃包房、储藏间、冷库(原厨房)等房间燃气浓度,经检测二楼发生爆燃的包房燃气浓度最高约为1%VOL(气体体积百分比浓度),冷库(原厨房)上部及储藏房间吊顶内燃气浓度最高为61%VOL,新厨房燃气浓度为0;因现场还存在重大隐患,随后毕节燃气公司抢险人员立即排查燃气泄漏源,发现位于冷库(原厨房)顶部的DN40燃气管道被切除(切口不整齐,且切除后未进行封堵),燃气从此切口泄漏。23时许,梵程酒店工作人员打开冷库(原厨房)及储藏间门进行通风,之后又打开冷库(原厨房)房间顶部两个木板封闭的孔洞进行通风以排除集聚在房间顶部的燃气;同时毕节燃气公司安排2人,分别由梵程酒店工作人员带领对酒店所有客房、包房进行燃气检测,均未检测出燃气浓度。23时50分许,毕节燃气公司使用防爆风机对冷库(原厨房)及储藏间进行排气通风,26日凌晨4时许,再次检测冷库(原厨房)及储藏间燃气浓度,确定现场安全后撤除防爆风机,现场处置结束。

(五)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第一时间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果断决策,及时开展救援处置工作。评估认为,此次应急处置及时、科学、有效,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梵程酒店厨房燃气设施安装及通气情况

瑞丰新城一号楼外墙安装有一个天然气调压箱,架设天然气管道向梵程酒店的厨房供气。经调取毕节燃气公司资料显示,梵程酒店于2020年9月1日向毕节燃气公司申请安装冷库(原厨房)天然气管道,同年9月25日安装完毕,2021年5月7日开通燃气。2022年7月26日,梵程酒店向毕节燃气公司申请安装新厨房天然气管道,同年8月8日安装完毕,8月10日开通燃气。两次安装完毕并开通燃气后,毕节燃气公司与梵程酒店均签订了《非居民用户供气合同》及《非居民用户安全用气协议》1,其中约定了双方的安全责任。毕节燃气公司对梵程酒店新厨房的天然气管道安装完毕后,并未对冷库(原厨房)天然气管道进行拆除。

在梵程酒店新厨房燃气管道安装过程中,梵程酒店员工告知毕节燃气公司员工胡某某其老厨房不再使用燃气。毕节燃气公司抄表员王某某在抄表过程中,梵程酒店员工告知其原厨房已改建为冷库。王某某告知梵程酒店员工原厨房燃气不用了要向毕节燃气公司报备,不能私自乱改燃气管道。

梵程酒店因需要将原来厨房改建为冷库,2022年7月,酒店股东阮某某联系制冷设备经营公司老板王某某,要求其承担冷库的安装工作。2022年8月17日,王某某到酒店进行现场查看,发现原厨房内天然气管道影响冷库改建施工,便告知酒店工作人员李某某,需要清理原厨房内的管道等杂物才能进行冷库改建工作。8月23日,王某某再次到梵程酒店原厨房查看,发现原厨房内天然气管道等杂物清理完毕,后才开始改建工程。

(七)梵程酒店厨房燃气报警装置安装情况

2022年4月13日,梵程酒店与毕节燃气公司签订《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工程安装合同书》,约定梵程酒店厨房(原厨房)天然气气体探测器、紧急切断阀、报警控制器安装工程由毕节燃气公司负责施工,毕节燃气公司委托贵州安迅智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迅智服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后安迅智服公司又委托贵州汇丰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景泰建筑公司,其与贵州安迅智服科技有限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并于2022年4月15日安装完毕并调试合格。

2022年7月30日,梵程酒店与安迅智服公司签订《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工程安装合同书》,约定梵程酒店厨房(新厨房)天然气泄漏检测报警器及联动控制系统工程由安迅智服公司负责施工,安迅智服公司委托汇丰景泰建筑公司对梵程酒店新厨房天然气泄漏检测报警器及联动控制系统工程进行施工,并于2022年8月5日安装完毕并调试合格。汇丰景泰建筑公司将梵程酒店老厨房的天然气泄漏检测报警器及联动控制系统拆除后安装到新厨房。

(八)梵程酒店天然气管道改管情况

2022年9月6日,梵程酒店向毕节燃气公司申请改管,通向新厨房的天然气管道安装高度过高,要求毕节燃气公司将安装高度降低到员工通道门槛位置以下,毕节燃气公司派人现场踏勘,由于梵程酒店外墙正在装修,外墙上搭设有竹架子,燃气改管无法实施,故未改管成功。2022年11月22日,梵程酒店再次向毕节燃气公司申请降低通向新厨房的燃气管道的高度,截止2022年11月25日,毕节燃气公司尚未施工。

经调查,梵程酒店法定代表人王某陈述,梵程酒店燃气管道安装、维修等均向毕节燃气公司报备,由毕节燃气公司负责施工,且2022年8月17日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毕节燃气公司员工文某、胡某某,请求文某帮忙催促毕节燃气公司拆除原厨房燃气管道。经调查毕节燃气公司员工文某和胡某某,梵程酒店法定代表人王某2022年8月17日联系文某和胡某某所说事项并没有涉及毕节燃气公司申请拆除原厨房燃气管道的相关事宜。经查询毕节燃气公司客户服务系统,也未发现梵程酒店申请拆除原厨房燃气管道的预约申请及毕节燃气公司关于拆除梵程酒店原厨房燃气管道的派单记录。调取毕节燃气公司施工记录,查找到梵程酒店两次安装天然气管道(新厨房、老厨房燃气管道)的记录,但未发现拆除梵程酒店冷库(原厨房)燃气管道的施工记录,在调查过程中梵程酒店未能提供与毕节燃气公司签订的关于拆除冷库(原厨房)燃气设施的相关协议(合同)和拆除冷库(原厨房)燃气设施施工的付款凭证,且王某和文某、胡某某的言辞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事故发生后,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现场勘验,在梵程酒店电机房内发现被拆除的燃气计量表具(表编号分别为1908139362、7322008035568)。在毕节燃气公司报废表回收登记台账中也未发现梵程酒店冷库(原厨房)内的燃气计量表(表编号分别为1908139362、7322008035568)登记记录2。

(九)毕节燃气公司带气作业施工情况

2022年11月24日,毕节燃气公司计划于25日13:30至17:30进行带气作业,在制定了《碧阳大道品亿大厦至瑞丰新城路口老旧燃气管道改管带气作业方案》后,按相关规定向停气区域用户发布了改管带气作业停气告知,但停气告知未向梵程酒店送达成功。

2022年11月25日13时30分,毕节燃气公司因需要在洪南路段停气施工,负责该片区气阀关闭及开启的操作人员是毕节燃气公司输配部部长助理吴某某、巡线班组长成某及巡线班员工尹某某。14时许,吴某某按流程将向梵程酒店供气的总进气管的气阀关闭,因该总进气管又分出两根管道通向梵程酒店,其中一根通向梵程酒店新厨房,另一根通向梵程酒店冷库(原厨房),吴某某在关闭总进气阀的同时又误操作开启通向梵程酒店冷库(原厨房)管道的气阀(按照作业方案,只需关闭进气口闸阀,不需要操作出气口闸阀)。当日15时58分,毕节燃气公司施工完毕,尹某某按成某的指令为梵程酒店的天然气管道置换输气,在置换过程中因连接管道的调压器垫圈掉落,尹某某通知成某到现场查看,后尹某某去别处工作。成某经过检查,发现该管道已经正常输气,便离开该处。毕节燃气公司于11月25日15时50分许完成了本次带气作业的5个接管点的PE电熔焊接,于16时10分按照作业方案及流程,逐步开启阀门及调压设施,于16时30分许恢复了供气。

(十)现场勘查情况

梵程酒店冷库(原厨房)天然气管道通过瑞丰新城一号楼外墙安装的调压箱(型号:RX-90/0.4a-50QB,进口压力0.02-0.4MPa,出口压力1-5KPa,流量:90Nm³/h)接出,调压箱出口管道分三条支管并分别装有切断阀,一条通向梵程酒店冷库(原厨房),一条通向梵程酒店新厨房,一条通向瑞丰新城,通向冷库(原厨房)的DN40管道在冷库(原厨房)东侧墙面距地面2米高处开孔入户,进入冷库(原厨房)户内,户外管道完整。梵程酒店原厨房户内已改装成冷库,冷库(原厨房)顶面距一层房顶约1.3米,在冷库(原厨房)顶上的东侧墙面上,穿墙安装的DN40燃气入户管被切除,切口完全敞开,未封堵。冷库(原厨房)东侧实体墙有三个大小不一的孔洞,孔洞外侧被外墙装饰板封堵,装饰板与外墙间有缝隙。正对冷库(原厨房)的二楼有青金、碧玺、翡翠三个包间,其中碧玺包间的DN110下水管穿到一楼冷库(原厨房),下水管与穿墙洞之间缝隙约为1cm。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梵程酒店冷库(原厨房)户内燃气管道被违法违规切除,是此次爆燃事故的直接原因。

梵程酒店冷库(原厨房)燃气管道穿墙入户后带有燃气表前阀、燃气表、表后管及每台燃气设备燃气控制阀等多处控制措施。冷库(原厨房)DN40燃气管道被切除后,切口未封堵,后端多处控制措施全部失效,阀门误操作打开后,导致天然气直接泄漏到冷库(原厨房)内,泄漏的天然气通过一楼与二楼房间多处缝隙,蔓延至二楼房间(根据事故后消防仿真试验),空气与天然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人员抽烟、卡式炉火源等)爆燃。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梵程酒店对酒店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管理不到位。

梵程酒店冷库(原厨房)建设期间燃气管道被切除且未封堵,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该重大隐患。

2022年8月梵程酒店变更厨房用途,将原厨房改为冷库。因冷库建设需拆除原厨房内燃气设施,梵程酒店应当按照《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3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管道燃气经营者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施工,应当按照与毕节燃气公司签订的《非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及《非居民用户安全用气协议》、《毕节市公建用户管道燃气建设合同书》4的相关约定提前向毕节燃气公司提出申请并取得毕节燃气公司同意。经调查,梵程酒店不能提供委托毕节燃气公司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拆除冷库(原厨房)燃气设施施工的相关协议(合同)和拆除冷库(原厨房)燃气设施施工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梵程酒店违反了《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上述合同的相关规定。

梵程酒店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户内燃气设施维护保管不到位,未认真履行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5,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无冷库(原厨房)隐患排查记录;未按要求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负责人欠缺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②。

2.毕节燃气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

2022年11月25日,毕节燃气公司对品艺大厦干线改管工程进行带气作业。在施工过程中,工作交接不到位,作业人员未严格按照《碧阳大道品亿大厦至瑞丰新城路口老旧燃气管道改管带气作业方案》进行施工(按照作业方案,只需关闭进气口闸阀,不需要操作出气口闸阀),误操作导致通往梵程酒店冷库(原厨房)的燃气阀门处于开启状态,从而导致天然气从被破坏的DN40燃气管道敞口处泄漏。

毕节燃气公司未认真落实《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非居民客户巡检管理办法》等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完整填写检查记录,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梵程酒店原厨房燃气管道被切除的安全隐患。

3.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

(1)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洪山街道派出所,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梵程酒店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多次检查均未发现隐患。

(2)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对燃气企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严、不细。

(3)毕节市七星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未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责任,作为全区餐饮行业管理部门,未认真督促指导辖区餐饮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4.有关地方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力

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不够重视,只安排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城管办(燃气安全工作由城管办负责)所有工作,不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8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3人轻伤,1人轻微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规定结合实际估算,调查认定,截至目前,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55万元(不包括伤者后续医疗费用及赔偿费用、事故罚款)。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毕节市梵程酒店有限公司“11·25”燃气爆燃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1. 王某,男,36岁,梵程酒店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未认真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7,建议由毕节市七星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2022年度收入40%的罚款。
  1. 阮某某,女,39岁,梵程酒店股东,实际控制人8,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毕节市七星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2022年度收入40%的罚款。
  1. 胡某,男,43岁,原毕节燃气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对公司员工未认真开展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失管失察,未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施工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毕节市七星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2022年度收入40%的罚款。
  1. 付某,男,32岁,毕节燃气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未认真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对碧阳大道品亿大厦至瑞丰新城路口老旧燃气管道改管带气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9,建议由毕节市七星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2022年度收入20%的罚款。
  1. 吴某某,男,45岁,毕节燃气公司输配部部长助理,在碧阳大道品亿大厦至瑞丰新城路口老旧燃气管道改管带气作业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操作,误开启通往梵程酒店原厨房的燃气阀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10,建议由毕节燃气公司对其进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报毕节市七星关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共4人)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区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由区纪委监委提出。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

  1. 梵程酒店,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户内燃气设施维护保管不到位,未认真履行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冷库(原厨房)建设期间燃气管道被切除且未封堵,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1,建议由毕节市七星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3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 毕节燃气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在燃气改管施工作业过程中未认真督促公司员工严格按照作业方案进行施工,以至于施工人员误操作导致通往梵程酒店冷库(原厨房)的燃气阀门处于开启状态,从而导致天然气从燃气管道切口处泄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毕节市七星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3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 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洪山街道派出所,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议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洪山街道派出所向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毕节市七星关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1. 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对燃气企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严、不细,建议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毕节市七星关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1. 毕节市七星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未认真履行餐饮行业监管责任,建议毕节市七星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向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毕节市七星关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1. 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建议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毕节市七星关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梵程酒店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操作维护人员未经培训不得操作燃气设施。”要求,强化对燃气设施的日常维护检查及安全使用。

(二)毕节燃气公司规范非居民用户报装、通气置换相关制度流程,加强一线员工技能培训,提升人员操作技能水平,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根据《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安〔2021〕20号要求,餐饮企业要加强燃气使用的安全管理。

(四)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毕节市七星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强化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检查,加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打击惩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毕节市梵程酒店有限公司“11·25”

燃气爆燃事故调查组

2023年12月4日

1①《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非居民用户安全用气协议》第一条甲方(毕节燃气公司)的安全责任、权利及义务(二)甲方每年对乙方(梵程酒店)至少进行一次用气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第二条乙方(梵程酒店)的安全责任、权利及义务(一)燃气运行的安全事项3.乙方对其自有的燃气设施、燃气管道及用气设备等进行日常维护、更新、安全管理,并对安全使用全面负责。7.乙方需对燃气设施进行拆装、改装、迁移或增容时,需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实施,施工由甲方进行,费用由乙方承担。8.乙方若暂停使用燃气或永久不使用燃气,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对燃气管道进行封堵或拆除。(二)安全用气注意事项2.乙方严禁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燃气设施,不得私自改变与燃气设施有关房间的用途,燃气设施所处房间不得住人,不得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表封闭,需保持良好通风。自行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2①《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非居民用户供气合同》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必须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JJG633)、《膜式燃气表检定规程》(JJG577)、《涡轮流量计检定规程》(JJG1037)、《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及《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期限,有义务对燃气计量表定期送检和有偿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报废的燃气计量表由甲方负责收回作报废处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水电气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117号))规定“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92号)要求“已建项目的新增用户供水供气供暖报装和既有用户供水供气(用户共有部分除外)供暖工程更新改造,红线内的管网管线及配套设施设备由用户出资建设,计量装置由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购置、安装。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含计量装置费用的,应重新核定剥离计量装置费用后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相关经营者应相应降低收费”。《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纳入经营成本。燃气计量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应当及时更换。

3①《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属于燃气经营者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由燃气经营者负责排除;属于用户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以及因装饰装修、使用等造成的隐患,用户应当在燃气经营者指导下进行排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管道燃气用户需改装、迁移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管道燃气经营者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实施。

4②《毕节市公建用户管道燃气建设合同书》(52030320080230)中第七条约定,梵程酒店在没有向毕节燃气公司办理拆、迁、移、改申请手续的情况下,不得违反规定私自改变燃气管道有关的房间用途。不得私自拆、迁、移、改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不得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表密闭。

《贵州燃气集团毕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非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GJ2021-42)约定梵程酒店应遵守双方另行签署的《贵州燃气集团毕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非居民用户安全用气协议》中相关条款;梵程酒店对其自有的燃气设施、燃气管道及用气设备等进行日常维护、更新、安全管理,并对安全使用负全面责任。《贵州燃气集团毕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非居民用户安全用气协议》约定梵程酒店需对燃气设施进行拆装、改装、迁移或增容时,需提前向毕节燃气公司提出申请,经毕节燃气公司同意方可施工,施工由毕节燃气公司进行,费用由梵程酒店承担;梵程酒店若暂停使用燃气或永久不使用燃气,须向毕节燃气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对燃气管道进行封堵或拆除。

5①《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纳入经营成本。燃气计量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应当及时更换。表后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安全管理等责任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确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7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8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9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毕节市梵程酒店有限公司“11.25”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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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249 | 2022_贵阳清镇利民煤矿32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贵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贵阳市清镇市利民煤矿“3·2”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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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瞒报事故,74人被追责,29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3日 作者:应急管理局

一起瞒报事故,74人被追责

2022年3月2日4时17分,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清镇市流长乡利民煤矿(以下简称利民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8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369万元。

事故发生后,利民煤矿未按规定报告,采取违法转运遇难人员遗体、销毁证据等方式瞒报。2022年3月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到该矿核查高值瓦斯超限时,煤矿仍未如实报告。通过深入核查,发现该矿隐瞒事故的事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随即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人民政府报告。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分别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抓好抢险救援,严肃查处事故。

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省委省政府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查清事故瞒报过程、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问责。3月7日,国务院安委会对该起事故查处实施挂牌督办,应急管理部派出督导组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及瞒报侦查工作。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公布了贵阳市清镇市利民煤矿“3·2”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查实事故瞒报过程:事故发生后,强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强、总经理程涛、利民煤矿总经理刘平等人预谋瞒报事故。刘平、赵春洪、李于宏指使谢长元、李涛关闭和删除监控视频,指使陈士权、江开松、姜海等参与救援人员不得对外声张有人遇难事实,指使魏永生、周方针、胡中桂、曹丽娟等人隐匿、销毁、伪造工人工资表、工人登记名单、矿灯发放记录和入井检身记录等证据,统一谎报口径,蓄意隐瞒事故。

利民煤矿还存在以下重大违规行为:

(1)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出现突出预兆后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

(2)隐瞒7号煤层隐蔽区域,蓄意逃避监管。

(3)通风管理混乱。

(4)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一起瞒报事故,74人被追责: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29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及给予行政处罚人员共6人,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共14人,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共25人。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如下:

3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

成立了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利民煤矿“3·2”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牵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局长王韶辉为组长,省能源局、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派员参加,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贵州省纪委省监委同步介入事故调查,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事故特点,专门成立了瞒报案件侦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技术认定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瞒报过程,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利民煤矿概况。利民煤矿位于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流长乡大园村,为兼并重组建设矿井,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隶属于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山名称为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清镇市流长乡利民煤矿。

1.建设项目有关情况。

(1)合法性情况。2003年8月,利民煤矿立项并取得9万吨/年建设手续,陆续建设至2012年6月完全停建;2013年12月,被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收购。

2014年6月4日,根据《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对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批复》(黔煤兼并重组办〔2014〕29号)批复意见,同意保留利民煤矿,配对关闭清镇市小沟煤矿、凯里市凯源煤矿,兼并重组后建设规模45万吨/年。

(2)行政审批情况。2017年12月28日,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划定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清镇市流长乡利民煤矿(兼并重组)矿区范围的通知》(黔国土资审批函〔2017〕1590号),利民煤矿兼并重组划定矿区范围由15个拐点坐标圈定,开采深度为+1300米至+575米标高。

2018年10月19日,贵州省能源局批复《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清镇市流长乡利民煤矿(兼并重组)初步设计》(黔能源审〔2018〕74号)。

2018年11月23日,原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清镇市流长乡利民煤矿(兼并重组)安全设施设计》(黔煤安监监察函〔2018〕105号)。

2019年1月10日,取得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登记,建设工期42个月,建设工期至2022年6月。2019年6月开工建设。

2021年2月8日,贵州省能源局批复《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清镇市流长乡利民煤矿(兼并重组)初步设计(局部变更)》,同意利民煤矿初步设计(局部变更)变更登记,将主斜井、副斜井功能互换,井筒落底标高由+1175m调整至+1100m,井底车场及相关连接巷道作相应调整。

变更后剩余建设工期17个月,建设工期至2022年6月。《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清镇市流长乡利民煤矿(兼并重组)初步设计》《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清镇市流长乡利民煤矿(兼并重组)安全设施设计》由贵州贵煤矿山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利民煤矿自行组织施工建设,未聘请监理单位,煤矿以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名义伪造监理合同,也未聘请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2.开采条件。

利民煤矿井田面积2.8529平方公里,可采煤层4层,从上到下分别为7、8、9、14号煤层,煤层平均厚度分别为1.49米、2.19米、2.1米、1.22米,煤层倾角8~13度,煤层自燃、煤尘无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类型中等。2008年5月7日,利民煤矿在原9万吨/年建设期间,8号煤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据此认定8号煤层为突出煤层,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其余煤层未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按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进行设计。

根据《储量核实及勘探报告》提供的瓦斯增项测试成果,9号煤层最小坚固性系数为0.28,最大瓦斯放散初速度29,最大瓦斯压力1.31兆帕,均超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的突出危险性临界值[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当全部指标均符合表1所列条件,或者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的,应当鉴定为突出煤层。否则,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由鉴定机构结合直接法测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但当f≤0.3、P≥0.74MPa,或者0.3<f≤0.5、P≥1.0MPa,或者0.5<f≤0.8、P≥1.50MPa,或者P≥2.0MPa的,一般鉴定为突出煤层。],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

3.矿井建设情况。

(1)开拓情况。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初步设计,矿井采用斜井开拓,改造利用原9万吨/年系统三条井筒。划分为+1025米、+850米两个水平,三个采区开采,+1025米标高以上为一采区,+1025米~+850米之间为二采区,+850米标高以下为三采区。事故发生时,已完成主斜井、副斜井、回风斜井利用井筒改造,新施工主斜井延伸段、+1100米井底车场、井底联络巷等工程,正在施工回风斜井延伸段,处于一期工程建设阶段。

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利民煤矿擅自启封原9万吨/年系统老巷密闭,施工7号煤层探煤巷。2021年7月开始,在矿井一期工程未建成情况下,直接在7号煤层中施工三条下山及部分回采巷道[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斜井和平硐,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进(回)风巷等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中。采区上下山布置在突出煤层中时,必须布置在评估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用区域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除外)有效的区域。]。

(2)通风系统。矿井设计采用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主、副斜井进风,回风斜井回风。回风斜井安装2台FBCDZ№18型防爆对旋抽出式轴流通风机,1台工作、1台备用。根据2022年2月18日测风记录,矿井总进风量3008立方米每分,总回风量3060立方米每分。

(3)瓦斯抽采系统。矿井建有地面永久瓦斯抽放泵站,安装有2台2BEC-42型水环真空泵,作为高负压瓦斯抽采系统使用,配套电机功率185千瓦,抽气量134立方米每分,高负压抽采主管为直径DN500mm钢塑复合管材,从回风斜井安装至井下,通过直径DN200mm、DN300mm的PVC管敷设到各掘进工作面。安装有2台CBF630-2BG3型低负压抽放泵,配套电机功率560千瓦,至事故发生时,低负压抽采管路还未安装。

(4)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矿井安装有2套KJ95X型安全监控系统,一套对矿井一期工程建设区域进行监控,一套对7煤隐蔽区域进行监控。一期工程建设区域安全监控系统主机安设在煤矿调度监控中心,实现双机热备、自动切换,数据上传国家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有监控人员值守。

7煤隐蔽区域安全监控系统主机安设在队长江开松宿舍,只有1台主机,未安排监控人员值守,未在煤矿调度监控中心显示,数据未上传国家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支持多网、多系统融合,实现井下有线和无线传输网络的有机融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与上一级管理部门联网。]。

矿井安设一套KJ69J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监控主机安设在煤矿调度监控中心,实现双机热备、自动切换,数据上传国家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仅对一期工程建设区域人员进行监控。7号煤层隐蔽区域内未安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煤矿安设有图像监视系统,调度监控中心建有LED大屏集中显示,具备存储和查询功能。

(5)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系统。地面空压机房安装有3台空气压缩机,2台工作、1台备用。压风主管为DN159×4.5mm的无缝钢管,支管为DN80×4.5mm的无缝钢管。工业广场设置有800立方米的消防、防尘水池,掘进工作面每隔100米设置一组三通阀门。

  1. 矿井防突措施编制情况。2019年6月,煤矿委托贵州永风矿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方案》。2019年6月20日,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批复同意该方案,方案中规定揭煤采取穿层钻孔预抽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2021年11月24日,煤矿编制《回风斜井延伸巷防止误揭煤层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设计要求施工前探钻孔5个,钻孔控制深度120米,控制巷道轮廓线外20米。
  1.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劳动组织情况。2022年2月9日,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任命刘平为利民煤矿总经理、李乃安为矿长、曾先树为总工程师、卢绍文为安全副矿长、高均平为生产副矿长、陈士权为机电副矿长。

利民煤矿设置有生产技术科、地测科、通防科、机电科等安全生产管理科室。

2022年2月8日,利民煤矿聘任石显龙为地测副总工程师兼任生产技术科科长;聘任黎胜虎为地测科科长;聘任陈兆俊为采掘副总工程师;聘任董航为通防副总工程师兼任通防科科长;聘任史金伟为机电副总工程师兼任机电科科长;聘任叶兵为安全副总工程师;聘任袁中举为安监科科长;聘任谢长元为调度室主任;聘任李涛为监控室主任;聘任向贤应为通风队长;聘任张兵为防突队长;聘任胡道海为探放水队长;聘任胡成佳为抽采队长。

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任命的“五职矿长”未能正常履职,实际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程涛口头任命的掘进队队长江开松履行矿长权力。

煤矿在册职工336人。配备安全检查工3人、瓦斯检查工5人、瓦斯抽采工2人、监测监控工2人、防突工2人、提升绞车司机2人、爆破工7人、电钳工3人、探放水工2人。井下采掘作业安排由江开松、姜海、陈先救3名队长负责,各队组采用“滚班制”(指单班完成打眼、放炮及支护等主要工序后下班)作业,无固定交接班时间。带班领导、带式输送机司机、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由煤矿安排,实行“三八”作业制。

(二)煤矿上级集团公司概况。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8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5001748D,营业期限为长期;法定代表人为李杰;注册资本8800万元人民币,股东刘强、刘明和刘祥义3人持股比例分别为97.72%、1.14%和1.14%。安全生产许可证:〔黔〕MK安许证字〔1670〕号,有效期为2021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19日。下属利民煤矿和西秀区蔡官镇金银山煤矿等7处煤矿,总设计产能315万吨/年。

  1.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强盛公司配备了“五职经理”,直接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岗位人员共计17人。

主要管理人员及分工情况:法定代表人李杰;董事长刘祥义,全面主持集团公司工作;总经理程涛,全面负责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工程师邓刚,全面负责集团公司煤矿技术管理等工作;安全副总经理赵春洪,负责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管理等工作;生产副总经理张久锋,负责集团公司煤矿采掘、生产管理等工作;机电副总经理赵永平,负责集团公司煤矿机电运输管理等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肖千富,负责公司所属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等工作;地测副总工程师杨健,负责公司所属煤矿地质测量等工作;采掘副总工程师彭成文,负责公司所属煤矿采掘规划等工作;安全副总工程师黄定国,负责公司所属煤矿应急救援及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罗立新,负责公司所属煤矿供电“双回路”建设等工作。

强盛公司设置有7个职能部门,其中:生产调度指挥部,负责安全监控管理等工作,部长杨国富;安监部,负责安全监管检查及督促煤矿落实隐患整改等工作,部长方建修;生产技术部,负责技术资料编制及审查工作,部长涂凯;机电运输部,负责机电运输安全等工作,部长晏阳贵;通防部,负责“一通三防”管理工作,部长黄启华;地测部,负责地质测量及防治水等工作,部长谢泽雄;职业健康管理部,负责工伤保险等工作,部长李于宏。

  1. 对利民煤矿的检查情况。2021年3月16日至事故发生前,强盛公司对利民煤矿开展安全检查20次,查出一般隐患129条,检查记录中未记录7号煤层隐蔽区域情况,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方面的隐患。

2022年2月12日,强盛公司对利民煤矿报送的《春节后复工整改方案》进行审查并同意该方案。2月13日,强盛公司组织对利民煤矿开展复工验收,验收人员仅针对利民煤矿自查的5条隐患进行复查,签署“达到复工条件,同意复工,上报清镇市工信局复查验收”的意见。未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灾害治理措施编制及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节后复工验收流于形式。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区域简况。

  1. 事故地点概况。事故地点位于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该巷从风井底联络平巷23米处开口,以方位角331°、坡度+25向上掘进,为全岩巷道,拟揭穿9号、8号煤层。该巷设计长158米,净宽4.6米,净高3.6米,直墙半圆拱形断面,炮掘,采用锚索+锚网+喷浆联合支护,遇顶板破碎地段采用U型钢棚加强支护。该掘进工作面采用压入式供风,安设有2台FBD№6.3型对旋轴流式局部通风机,功率2×15千瓦,风筒直径800毫米,风量300立方米每分,实现双风机、双电源、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未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回风斜井延伸巷安设有T1、T2甲烷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设置符合规定。

巷道内敷设有DN200mm的瓦斯抽放管、DN80mm的压风管、DN80mm供水管,距掘进工作面50米处设置一组6个ZY-J型压风自救装置。起爆、撤人地点位于井底运输石门,距离工作面190米,未设置避难硐室和压风自救装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百一十六条: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隔离式自救器、远距离爆破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在突出煤层的井巷揭煤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自2021年12月1日开始掘进,至事故发生时,已掘进62.4米,工作面迎头遇落差约2米的逆断层,顶板破碎,除采用锚索+锚网+喷浆联合支护外,还采用U型钢棚加强支护。

  1. 瓦斯治理情况。2022年1月5日,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至36.5米。煤矿在春节放假前施工钻孔探煤,钻孔深45~57米,见煤距离34~54米。在施钻过程中,发现钻孔见煤、喷孔。煤矿安排施工抽放钻孔,利用春节放假期间进行抽放,但未编制钻孔设计方案。时任防突队长毛士云组织施工27个钻孔连管接抽后放假,实际施工的钻孔未能控制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米。2月10日,煤矿在复工前,撤掉瓦斯抽放管,当时钻孔孔内瓦斯浓度仍高达85%,煤矿又继续连管接抽。2月17日,煤矿撤掉瓦斯抽放管,在未开展抽采达标评判和消突评价情况下,复工组织掘进。至3月2日,自打钻位置掘进了25.9米。

(二)隐蔽区域情况。利民煤矿采取图纸作假、监控系统数据不上传、不安装人员定位系统、假密闭伪装,生产调度记录、人员出入井记录和矿灯发放记录“两本账”等方式,蓄意隐瞒作业区域[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

  1. 出入口情况。设置3个隐蔽出入口,第1个位于距主斜井300米处与回风斜井之间的中部联络巷内,遇检查时用空心砖快速密闭,用白铁皮覆盖伪装成测风站,图纸上长期标注为测风站。第2个位于水泵房机电物资库内,入口安设一道铁栏门,门墙上钉有“机电物资库”牌板,铁栏门往里6米处设置一道风门,风门采用预喷浆处理,遇检查时将电缆、轨道等快速拆除放入风门内,关上风门,伪装成喷浆的墙体,风门前用两组大铁皮柜完全遮挡,再关上铁栏门并上锁,伪装成机电物资库硐室。第3个位于回风斜井230米处,遇检查时使用空心砖快速密闭。
  1. 隐蔽区域作业点情况。煤矿在隐蔽区域共布置了运输下山、轨道下山、回风下山、探煤下山、探煤上山一巷、探煤上山二巷、探煤下山一巷、轨道平巷上山(未作业)、10701运输巷、10701回风巷、10702运输巷、10703回风巷等12个掘进工作面。
  1. 通风系统情况。利用隐蔽区域运输、轨道、回风3条下山的部分巷道,通过联络巷形成隐蔽区域全负压通风系统。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无备用局部通风机。共安装局部通风机8台,7台正常使用。其中运输下山、10703回风巷、10702运输巷、轨道下山分别采用1台局部通风机供风;回风下山、10701运输巷共用1台局部通风机供风;10701回风巷、探煤下山共用1台局部通风机供风;探煤上山一巷、探煤上山二巷、探煤下山一巷共用1台局部通风机供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九)项: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轨道平巷上山未供风。
  1. 事故波及范围。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的回风经过轨道暗斜井(副斜井二级提升斜巷)。煤矿为增加7号煤层隐蔽区域供风量,在轨道暗斜井(副斜井二级提升斜巷)上口处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六)项:在突出煤层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事故发生后,部分高浓度瓦斯逆流经过井底+1100石门→主斜井下段→主斜井连通回风斜井的中部联络巷→探煤平巷进入隐蔽区域,造成7号煤层隐蔽区域作业人员伤亡,导致事故扩大。本次事故波及范围为回风斜井延伸巷(事故巷道)、主斜井井底+1100石门、井底联络巷、7号煤层隐蔽区域及整个矿井回风系统巷道。

(三)事故发生经过。

3月1日17时,李乃安、江开松主持召开调度会,叶兵、涂志政(同时兼任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爆破工)等15人参加会议,安排井下掘进作业。17时30分至3月2日3时20分,各作业地点人员分批陆续入井,未专门组织召开班前会。

事故发生时,井下作业人员共计67人。其中,姜海掘进队的岳仁课、徐入刚、仲崇利、张乾4人于3月1日17时30分入井,到7号煤层隐蔽区域的探煤上山二巷掘进工作面作业;带班领导叶兵、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涂志政于3月1日22时30分许入井;江开松掘进队的刘其虎、刘其山、徐忠鑫、李仕波4人于3月2日1时30分入井,到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姜海掘进队的李志全、安红利、刘仁保、杜先勇4人于3月2日3时20分入井,到7号煤层隐蔽区域的探煤下山一巷掘进工作面作业。皮带机司机黄永明在探煤下山开带式输送机;皮带机司机王定瑞在主斜井煤仓口放煤。

3月2日2时30分许,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开始施工炮眼。3时30分许,施工完成20个炮眼,涂志政装药连线,并将人员撤至井底+1100石门转弯处。4时13分许,涂志政汇报调度室,收到同意放炮的指令。4时17分,涂志政启动放炮器。放炮后涂志政感受到明显冲击波,随即同4名工人往外跑。

涂志政跑到主井底架空乘人装置机尾处,向调度监控室打电话说“回风斜井延伸巷突出了”,随即晕倒。经技术鉴定,事故突出煤量792吨,涌出瓦斯量76632立方米,吨煤瓦斯涌出量96.75 立方米。当班调度员林万军、监控员许琴发现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T1、T2甲烷传感器断线报警,立即分别打电话向矿长李乃安、监控主任李涛汇报,并通知井下撤人,随后李乃安、李涛、江开松、谢长元等人赶到调度监控室。

(四)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煤矿未按规定报告事故,未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未召请矿山救护队开展救援。刘平、李乃安、曾先树、谢长元等人商量后,决定自行组织施救。李乃安、史金伟、毛士云、姜海、陈青虎等人入井开展救援,途中遇到撤出的人员陆续升井。救援人员在主斜井中部联络巷往上70米处发现入井接班的安红利遇难。姜海带人用担架将安红利的遗体运送升井。发现有人员伤亡后,李乃安通知主斜井放矿车运送伤亡人员。随后,救援人员分别到主井底和7号煤层隐蔽区域搜救,在主斜井煤仓口上方发现带班领导叶兵遇难,在主斜井井底平巷发现刘其山、徐忠鑫、李仕波遇难,在7号煤层隐蔽区域探煤平巷入口处发现仲崇利、张乾、黄永明遇难。李乃安、史金伟、毛士云、陈青虎等人用矿车分4次将刘其山、徐忠鑫、李仕波、仲崇利、张乾、黄永明、叶兵的遗体运送升井。

经煤矿组织人员对井下进行搜寻,各掘进队进行人员清核,发现8人遇难、13人受伤。至此,煤矿自行组织的抢险救援结束。为瞒报事故,强盛集团公司、利民煤矿组织人员将8名遇难矿工遗体违法转运,将13名受伤人员分别送至清镇市人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救治。7时30分许,8名遇难矿工遗体转运完毕。

按照省政府安排,盘江煤电集团旗下盘江精煤公司救援人员、林东救护大队、六枝救护大队等100余名救援人员参加应急处置,顺利完成隐蔽区域密闭启封和突出现场清理工作。

(五)事故瞒报及核查经过。

  1. 事故瞒报过程。事故发生后,强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强、总经理程涛、利民煤矿总经理刘平等人预谋瞒报事故。刘平、赵春洪、李于宏指使谢长元、李涛关闭和删除监控视频,指使陈士权、江开松、姜海等参与救援人员不得对外声张有人遇难事实,指使魏永生、周方针、胡中桂、曹丽娟等人隐匿、销毁、伪造工人工资表、工人登记名单、矿灯发放记录和入井检身记录等证据,统一谎报口径,蓄意隐瞒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月2日5时28分,清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负责人陈明江接到值班人员田翰电话汇报利民煤矿井下瓦斯超限报警,陈明江随即电话向副局长田小明报告,两人一起赶往利民煤矿现场核查瓦斯超限情况。6时34分,田小明、陈明江到达煤矿。田小明、陈明江在知晓事故有人员遇难等情况后,向正在赶赴事故现场的清镇市副市长杜友山、清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杨孝文进行了汇报。

3月2日7时许,在刘强授意下,刘平、李于宏安排驾驶员林琪、丁勇将遇难者遗体运至安顺市,交由贵州顺康安达非医疗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虹处理。方虹伙同股东方毅、费必光,贵阳市景云山殡仪馆灵车驾驶员兰光明先后分别将遗体转运至贵阳市水电八局社区服务中心停尸房、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太平间、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太平间、贵阳市白云区马墓殡仪馆存放。兰光明向贵州藤安达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楚建国购买死亡证明。

随后,楚建国伙同黎中恒(云岩区银通花园迅康诊所股东、法定代表人,原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医生)等人利用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对死亡证明保管及加盖印章环节存在的漏洞,冒充死者家属在张乾死亡证明上加盖“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印章。楚建国伙同黎中恒通过私刻印章中介人员邹如柏、汤仕乾伪造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印章,在黄永明、安红利死亡证明上加盖了伪造的印章。在虚假死亡证明的掩护下,张乾、黄永明、安红利遗体被火化。

  1. 瞒报核查经过。3月2日7时许,清镇市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利民煤矿发生矿难,家属失联。清镇市公安局现场勘查发现煤矿监控视频等物证被删除,于是将视频设备硬盘提取送贵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数据复原。3月5日12时许,通过恢复的监控视频,清镇市公安局发现利民煤矿隐瞒人员死亡的线索。贵阳市公安局随即成立专案组,全面开展侦查。

3月2日4时17分,贵州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显示利民煤矿井下甲烷传感器断线、超限报警。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派人到矿核查瓦斯超限情况。煤矿相关责任人承认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谎称当班入井22人,安全升井12人,3名人员受重伤、7名人员受轻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决定牵头成立重大瓦斯超限涉险事故核查组(以下简称超限核查组),对超限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同时,召请林东矿山救护大队到现场全面勘查。

3月3日,超限核查组人员入井勘察,发现主斜井连通回风斜井的中部联络巷内存在可疑密闭,该密闭用白铁皮伪装成测风站,密闭抹面潮湿,属新施工密闭。核查组人员升井后,立即找李乃安谈话。李乃安承认在7号煤层存在隐蔽作业区域,且在事故抢险结束后,安排人员施工了假密闭。超限核查组第一时间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当班入井人数继续开展全面核查。

经清镇市公安局反复核查,确认事故发生时井下作业人员共计67人,除8人遇难外,其余59人安全升井。经林东矿山救护大队抢险勘查,清理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突出煤炭,启封隐蔽区域密闭全面搜寻,未发现其他伤亡人员。

(六)事故善后工作。

事故发生后,强盛集团公司、利民煤矿瞒报事故。3月3日,煤矿与徐忠鑫家属达成赔偿协议;3月4日,煤矿与张乾、黄永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3月5日,煤矿与安红利、李仕波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将尸体交由家属处理。

事故瞒报核实后,清镇市对死亡人员家属采取1家1个工作组,积极组织煤矿与家属谈判赔偿及火化事宜。清镇市公安局委托第三方资质机构对仲崇利、叶兵、刘其山遗体进行尸体检验,并出具死亡证明。3月6日,煤矿与仲崇利、刘其山家属达成赔偿协议;3月7日,煤矿与叶兵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得到妥善处理。

三、有关部门对利民煤矿安全监管情况

(一)流长乡党委政府。

按照《清镇市优化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要求,流长乡安监站派出8人会同清镇市工信局组成监管执法组和巡查小组,对流长乡的煤矿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事故发生前,流长乡未制定2022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沿用2021年监督检查计划,共计划检查巡查煤矿144次。2021年以来,开展煤矿执法检查154矿次,发现隐患问题106条。其中检查巡查利民煤矿52矿次,发现隐患问题48条。2019年7月,流长乡设置老黑山合法矿产品检查点,制定《老黑山合法矿产品检查点工作职责》,要求对离开乡境内经过老黑山检查点的货车进行逐一核查,对运输矿产品的车辆必须做好登记。流长乡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贵州永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派员每天24小时值班负责检查点车辆检查、登记工作。自2020年10月30日以来,利民煤矿通过老黑山合法矿产品检查点运输矸石(煤炭)共计727车,通过贵州强峰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煤炭9946.59吨。

(二)清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镇市优化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清镇市工信局、涉煤乡(镇)优化整合现有执法力量,组建2个监管执法组,一组负责流长片区煤矿、一组负责卫城片区煤矿。组建2个巡查组巡查煤矿,一组负责流长片区煤矿,一组负责卫城、暗流、新店片区煤矿。2021年计划检查54矿次,实际检查52矿次。2022年一季度计划检查14矿次,实际检查15矿次。2021年以来至事故发生前,共对利民煤矿执法检查17矿次,查处隐患问题104条,无重大安全隐患。2022年2月14日,清镇市工信局到利民煤矿开展复工验收,按照《贵州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针对10项内容填写了《清镇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清单》,检查情况均为符合要求,当天签署同意复工意见。

(三)清镇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6月、12月,利民煤矿向清镇市自然资源局3次提交未生产证明,2022年1月4日提交无采煤工作面证明。流长乡安监站、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在利民煤矿提交的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意见并盖章。清镇市自然资源局未按规定要求利民煤矿开展动态储量监测,也未开展现场核查。

(四)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设煤炭管理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处)负责贵阳市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煤炭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煤矿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处长刘林兵。煤炭管理处在岗7人,实际从事煤矿安全监管工作4人。2021年计划检查巡查煤矿64矿次,2022年一季度计划检查巡查21矿次。2021年,实际检查巡查煤矿88矿次,查出隐患问题405条,其中对利民煤矿检查巡查11矿次,查出隐患问题51条。2022年以来,开展巡查检查7矿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地点9号煤层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未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煤层突出危险性未消除,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二)间接原因及重大违规行为。

1.利民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并瞒报事故。

(1)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出现突出预兆后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未超前探测煤层厚度及地质构造情况,未施工地质探测钻孔,未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及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未按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组织实施。煤矿管理人员明知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拟揭穿突出煤层,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至36.5米时施工的27个探煤钻孔(兼瓦斯抽放钻孔)见煤并出现喷孔的突出预兆,未立即停止作业并落实石门揭煤措施,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

(2)隐瞒7号煤层隐蔽区域,蓄意逃避监管。采用隐蔽区域不上图、入井检身记录及调度台账等“两本账”、遇检查时隐蔽区域不上班等方式,隐瞒7号煤层隐蔽区域组织施工的事实。井下施工假密闭隐瞒7号煤层隐蔽区域出入口,用设置测风站、安设铁皮柜方式对密闭进行伪装,蓄意逃避监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

(3)通风管理混乱。7号煤层隐蔽区域各作业点无独立的回风系统[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应当直接进入专用回风巷。],无备用局部通风机,一台局部通风机为两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供风。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揭煤前未设置防突风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在突出煤层的井巷揭煤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为满足7号煤层隐蔽区域的用风,在回风侧设置调节风量设施,导致回风不畅,突出后瓦斯逆流波及井下全部巷道,造成伤亡扩大。

(4)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一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二级安全生产管理科室专业人员配备不齐、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能满足井下建设需要,各作业面的瓦斯检查、安全检查、爆破由1人兼任。二是岗位责任制不明晰。书面任命的“五职矿长”与口头任命的实际负责矿长及施工队管理“两张皮”,造成现场管理失控。三是隐患排查治理和三年攻坚行动避重就轻、弄虚作假。四是矿长、总工程师等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带班入井[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五是两套监控系统分别对一期工程区域和7号煤隐蔽区域进行监控,7号煤隐蔽区域监控数据不上传。人为移动、包裹井下甲烷传感器,导致监测数据失真。六是安全培训走过场,安全培训学时和内容不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学时。]。

(5)蓄意隐瞒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煤矿未按规定上报,采用非法转运遇难者遗体、销毁相关记录及串供等方式蓄意瞒报事故。

2.强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并瞒报事故。

(1)指挥煤矿违法违规布置7号煤层隐蔽作业区域。2020年12月安排利民煤矿组织7号煤层隐蔽区域施工,并联系设计单位违规修改设计未果。

(2)安全管理混乱。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二级部室未配专业技术人员,各安全生产管理部室职责不清。二是对所属煤矿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技术资料只进行形式上的批复,不审查、不把关。三是对所属煤矿安全检查避重就轻。对利民煤矿检查频繁,但对7号煤层隐蔽工程、防突措施不落实、瓦斯治理不到位、通风系统不可靠及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监测数据失效等重大事故隐患不纠正、不制止,未下达相应的问题清单。四是复工验收走过场。2022年2月13日对利民煤矿开展复产复工验收,未对井下开展全覆盖检查,在煤矿防突措施不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不齐的情况下同意复工。

(3)决策并组织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强盛集团公司未按规定上报,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利民煤矿主要负责人商议后决定瞒报事故,并组织公司和煤矿有关人员采用私自非法转运遇难者遗体、销毁相关记录及串供等方式瞒报事故。

3.医疗、殡葬相关部门管理不到位。

(1)死亡医学证明使用管理不规范。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对工作人员管理教育不到位,对死亡医学证明管理使用不规范,医生私自将空白死亡医学证明拿出医院。医生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冒用他人名字签署2份虚假死亡医学证明,未经核实就在虚假的死亡医学证明上盖章[《关于进一步规范贵州省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发〔2020〕19号)《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导致死者张乾、黄永明遗体被非法处置。

(2)医院太平间管理不规范。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工作人员管理教育不到位,负责管理医院太平间的人员私自接收外来尸体冷冻存放,违反医院的相关管理规定[《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遗体管理,禁止擅自接运遗体。]。

(3)殡仪服务中心管理不到位。贵阳市殡仪服务中心灵车管理制度有漏洞、灵车及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导致驾驶员私自违规用车参与转运遇难矿工遗体。

4.流长乡党委政府。

(1)落实监管检查工作职责不到位。流长乡安监站未制定2022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未能发现煤矿入井人数多、井下无煤巷掘进工作面但有煤炭出井等问题和隐患。

(2)打击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工作不力。防范矿产品非法开采运输经营的措施执行不力,未严格检查、登记利民煤矿运输煤炭车辆,导致利民煤矿9946.59吨煤炭非法运出流长乡。

5.清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履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一是未分析研判利民煤矿技改项目施工进度与建设工期,对建设项目督促检查不到位。二是日常监管检查流于形式,对利民煤矿存在入井人员数量多及违规出煤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失察。三是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和“回头看”把关不严。2022年春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和“回头看”验收程序不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流于形式。

(2)“打非治违”工作推动不力。未健全煤矿“打非治违”协调联动机制和常态化机制,未主动综合分析煤炭准运、用电、火工品等方面的异常情况,未及时发现利民煤矿存在隐蔽工程违规出煤的重大事故安全隐患。

(3)巡查小组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未严格督促巡查小组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54号)规定的职责要求,巡查小组包保员未掌握利民煤矿生产建设动态、煤矿入井人数与人员定位识别卡不符、违规出煤等隐患和问题。

(4)未按规定报告事故。有关人员在知晓事故已造成人员死亡后,未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且在省市有关部门到矿调查时,仍不如实报告。

6.清镇市自然资源局。

(1)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不到位。对利民煤矿违规出煤

检查巡查不到位,未及时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流长乡国土资源所未核查利民煤矿生产动态的情况下在利民煤矿未生产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意见并盖章。

(2)防止煤炭产品外运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利民煤矿无统一销售发票的煤炭产品外运,造成隐蔽工程掘进产生的9946.59吨煤炭运出清镇市。

7.清镇市委市政府。

(1)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有差距。贯彻落实省政府出台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20〕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0〕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4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54号)不到位。

(2)统筹发展和安全有差距。一是市委市政府对煤炭产业关注度不高,在日常工作安排中偏重于对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铝土矿等行业,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差距。二是未结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促有关部门将“黔府办发〔2020〕6号”文明确的“瓦斯地质专项行动”和“防突措施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3)对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和日常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够。一是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组未按要求配备通风、机电、地质等专业执法人员。二是对煤矿监管部门和流长乡政府监管执法工作督促检查不力。三是煤矿“打非治违”协调联动机制不完善,未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综合分析运销、用电、火工品等方面的异常情况,未及时发现利民煤矿存在隐蔽工程重大安全隐患。四是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系统未及时将煤炭纳入管理,矿产品检查站未阻止利民煤矿隐蔽工程生产的9946.59吨煤炭外运。

(4)对干部教育管理不到位。少数干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不细不实,利民煤矿春节后复工复产验收程序不符合要求,复工复产验收“回头看”现场检查流于形式。个别干部明知利民煤矿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而知情不报,面对上级到矿核查时仍帮助煤矿企业对抗调查。

8.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落实安全监管职责有差距。一是未根据全市煤矿瓦斯和水害等重大灾害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二是对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够。三是春节后对县级监管部门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2)推动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差距。立足“两个根本”,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态度不够坚决,特别是在推动瓦斯防治攻坚中,落实瓦斯地质工作不到位,督促煤矿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参数测定力度不够。

(3)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上存在差距。未认真汲取修文县龙窝煤矿“7·29”事故和贞丰县三河顺勋煤矿“2·25”事故教训,未协调有关部门从密闭管理、用电量、火工品使用、煤炭运销、用工管理等关键环节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打非治违”联合工作机制,特别是对2月26日全省矿山安全紧急视频会会议精神和工作安排落实不及时。

9.贵阳市人民政府。

(1)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有差距。贯彻落实省政府出台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20〕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0〕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4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54号)不到位。

(2)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煤矿属高危行业的认识不足,未制定出台贵阳市“十四五”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在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未真正做到从“两个根本”上解决问题,全市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水平特别是煤矿瓦斯防治水平存在差距。

(3)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部署及督促检查不力。对近期国家和省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打非治违”工作部署不及时,督促市有关部门和产煤县(市)政府抓落实上力度不够,未及时完善煤矿“打非治违”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三)事故性质。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利民煤矿“3•2”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置情况和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置情况和处理建议如下:

(一)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29人)

  1. 刘强,中共党员,强盛集团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谎报安全事故罪,2022年3月7日被清镇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 刘平,利民煤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谎报安全事故罪,2022年3月6日被清镇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 程涛,中共党员,强盛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谎报安全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李于宏,中共党员,强盛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部长。因涉嫌谎报安全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李乃安,利民煤矿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高均平,中共党员,利民煤矿生产副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卢绍文,利民煤矿安全副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陈士权,利民煤矿机电副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曾先树,利民煤矿总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谢长元,利民煤矿调度室主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姜海,利民煤矿掘进队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江开松,利民煤矿掘进队长(负责井下生产管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陈先救,利民煤矿掘进队长,2022年3月6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清镇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 赵春洪,强盛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李涛,利民煤矿监控室主任。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魏永生,利民煤矿财务员。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丁勇,利民煤矿驾驶员。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林琪,利民煤矿采购员。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方虹,贵州顺康安达非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兰光明,贵阳市景云山殡仪馆灵车驾驶员。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楚建国,贵州滕安达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黎中恒,云岩区银通花园迅康诊所股东、法定代表人,原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医生。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22年3月15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2年3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1. 方毅,贵州顺康安达非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费必光,贵州顺康安达非医疗服务公司股东。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邹如柏,野广告私刻印章经营人。因涉嫌伪造企、事业印证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汤仕乾,私刻印章人。因涉嫌伪造企、事业印证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曹丽娟,利民煤矿矿灯发放工,销毁和伪造入井检身、矿灯发放记录,隐匿有关证据,已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 周方针,利民煤矿机修工,销毁和伪造入井检身、矿灯发放记录,隐匿有关证据,已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七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1. 胡中桂,利民煤矿矿灯发放工,销毁和伪造入井检身、矿灯发放记录,隐匿有关证据,已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七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及给予行政处罚人员(6人)

  1. 史金伟,利民煤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参与隐瞒7号煤隐蔽区域作业点;参与瞒报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史金伟执业资格
  1. 刘祥义,强盛公司董事长。未履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参与隐瞒7号煤隐蔽区域作业点;对煤矿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作业不制止、不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撤销刘祥义执业资格。

  1. 李杰,强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参与瞒报事故,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未履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督促、参与检查本单位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煤矿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作业不制止、不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撤销李杰执业资格。
  1. 邓刚,强盛公司总工程师。未履行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参与指挥煤矿违法违规布置7号煤隐蔽作业区域;对煤矿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作业不制止、不纠正;对利民煤矿相关技术规程审查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邓刚执业资格。
  1. 黄启华,中共党员,强盛公司通防部部长。未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利民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到位,发现利民煤矿回风斜井延伸巷施工钻孔时有喷孔的突出预兆后,未跟踪督促煤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指挥煤矿违法违规布置7号煤隐蔽作业区域;参与瞒报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黄启华执业资格。
  1. 方建修,中共党员,强盛公司安监部部长。对利民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到位,发现利民煤矿回风斜井延伸巷施工钻孔时有喷孔的突出预兆后,未跟踪督促煤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指挥煤矿违法违规布置7号煤隐蔽作业区域;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参与瞒报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方建修执业资格。

以上人员中属于中共党员的,由对其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依规依纪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4人)

  1. 李昌泉,中共党员,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任利民煤矿矿长。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参与隐瞒7号煤隐蔽区域作业点;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李昌泉执业资格,并处7.2万元罚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计)。
  1. 蔡权,中共党员,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任利民煤矿总工程师。未及时排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参与隐瞒7号煤隐蔽区域作业点;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蔡权执业资格,并处12万元罚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计)。
  1. 李应光,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任利民煤矿安全副矿长。未及时排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揭煤区域防突措施;参与隐瞒7号煤隐蔽区域作业点;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李应光执业资格,并处6.4万元罚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计)。
  1. 曹青,2021年2月至2021年10月任利民煤矿生产副矿长。未及时排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参与隐瞒并安排7号煤隐蔽区域作业点;违章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曹青执业资格,并处12万元罚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计)。
  1. 曹良山,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任利民煤矿通防副矿长、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利民煤矿生产副矿长。未及时排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参与隐瞒7号煤隐蔽区域作业点;违章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曹良山执业资格,并处7.2万元罚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计)。
  1. 胡秦,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任利民煤矿通防副总工程师。未履行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按规定采取揭煤区域防突措施、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无备用局部通风机、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未实现独立回风;参与隐瞒7号煤隐蔽区域作业点;违章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胡秦执业资格,并处7.2万元罚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计)。
  1. 陈兆俊,中共党员,2022年2月8日到利民煤矿担任采掘副总工程师。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在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安设备用局部通风机;参与隐瞒7号煤隐蔽区域作业点;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陈兆俊执业资格。
  1. 董航,利民煤矿通防副总工程师。未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及时排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揭煤未采取躲避硐室、反向风门、远距离爆破等安全防护措施;参与隐瞒7号煤隐蔽区域作业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董航执业资格,并处7.2万元罚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计)。
  1. 陈贵川,2015年1月至2021年7月任强盛公司总经理。安排利民煤矿7号煤隐蔽区域施工,未及时排查利民煤矿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陈贵川执业资格,并处20万元罚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计)。
  1. 张久锋,强盛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检查本单位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对利民煤矿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揭煤未按规定采取防突措施失察;未及时排查7号煤隐蔽区域掘进工作面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张久锋执业资格,并处12万元罚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计)。
  1. 黄定国,2022年2月9日到强盛公司,2月15日担任公司安全副总工程师。未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检查本单位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利民煤矿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黄定国执业资格。
  1. 彭成文,强盛公司采掘副总工程师。未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检查本单位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利民煤矿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利民煤矿节后复工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彭成文执业资格,并处6万元罚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计)。
  1. 肖千富,中共党员,强盛公司通防副总工程师。对利民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跟踪督促煤矿揭煤措施编制和落实情况;指挥煤矿违法违规布置7号煤隐蔽作业区域;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肖千富执业资格,并处8万元罚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计)。
  1. 杨健,强盛公司地测副总工程师。对利民煤矿地质预测预报工作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到位,对利民煤矿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地质情况未进行检查、跟踪,未指导、督促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杨健执业资格,并处8万元罚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计)。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25人)

  1. 何明非,中共党员,贵阳市殡仪服务中心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对中心业务大厅、接运组的工作监督检查不力,致使驾驶员未经审批擅自驾驶殡葬车运送利民煤矿3名矿难人员遗体,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作出书面检查。
  1. 邓国君,中共党员,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对医院太平间督促检查不到位,致使管理员私自接受、保管利民煤矿1名矿难人员遗体,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作出书面检查。
  1. 张松,中共党员,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对医院太平间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致使管理员私自接受、保管利民煤矿2名矿难人员遗体,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作出书面检查。
  1. 喻琨,中共党员,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死亡证明书》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不力,致使中心医生违规私自开出3张《死亡证明书》,帮助利民煤矿3名矿难人员遗体火化,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处理。
  1. 夏池,中共党员,清镇市流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原站长。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打击利民煤矿非法开采煤炭并外运出境销售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1. 黄可,中共党员,清镇市流长乡原党委委员、副乡长。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打击利民煤矿非法开采煤炭并外运出境销售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 王佳维,中共党员,清镇市流长乡原党委副书记、乡长。督促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打击利民煤矿非法开采煤炭并外运出境销售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唐玉坤,中共党员,清镇市流长乡原党委书记。督促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打击利民煤矿非法开采煤炭并外运出境销售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政务撤职处分。
  1. 吴学刚,中共党员,清镇市流长乡国土资源所负责人。未实地核查利民煤矿生产动态情况,未及时发现利民煤矿存在非法开采煤炭并外运出境销售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 谢婕,中共党员,清镇市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科负责人。落实矿山储量动态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利民煤矿存在非法开采煤炭并外运出境销售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 李珺,清镇市自然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联系流长乡国土资源所,对联系单位工作督查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利民煤矿非法开采煤炭外运出境销售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处理。
  1. 冯登,清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工作员。作为流长乡片区巡查组组长,落实责任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利民煤矿入井人员数量与人员定位识别卡不相符及非法开采煤炭并外运出境销售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1. 田翰,清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工作员。作为利民煤矿的联络员,未掌握煤矿生产建设动态、煤矿入井人数以及非法开采煤炭并外运出境销售等异常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 陈明江,中共党员,清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科原负责人。对利民煤矿复工复产把关不严,履行煤矿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在知晓利民煤矿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后,未上报真实情况,默许煤矿擅自拖运尸体离开事故现场,与煤矿共同商量如何掩盖人员死亡真相。事后,又为掩盖事实真相多次进行商量,对抗组织调查。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以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 田小明,中共党员,清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作为清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科分管领导,对利民煤矿复工复产把关不严,履行煤矿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在知晓利民煤矿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后,未上报真实情况,默许煤矿擅自拖运尸体离开事故现场,与煤矿共同商量如何掩盖人员死亡真相。事后,又为掩盖事实真相多次进行商量,对抗组织调查。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以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 杨孝文,中共党员,清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督促落实煤矿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在知晓利民煤矿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后,未上报真实情况,默许煤矿擅自拖运尸体离开事故现场,与煤矿共同商量如何掩盖人员死亡真相。事后,又为掩盖事实真相多次进行商量,对抗组织调查。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以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 杜友山,中共党员,清镇市副市长。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不力,重安排,轻督促落实,对检查情况不跟踪、不过问、不了解;没有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健全完善煤矿“打非治违”协调联动机制;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抓得不实,没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放松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在知晓利民煤矿事故存在人员死亡的情况下,未按照安全事故上报程序将真实情况进行报告,帮助煤矿隐瞒事故真相。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以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 肖振能,中共党员,清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不力,2月26日全省矿山安全紧急视频会议召开后,没有专题研究落实,只是口头安排提要求,没有督促行业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统筹领导不到位,没有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健全完善煤矿“打非治违”协调联动机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 刘林兵,中共党员,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处处长。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不积极不主动,在去年开展的多次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利民煤矿有隐蔽作业区域实施非法开采等问题;未认真落实2月26日全省矿山安全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和市政府相关安排,未及时下发《贵阳市煤炭行业有序整治工作方案》。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1. 黄伟,中共党员,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级调研员。作为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处分管领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不力,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要求只是圈阅,没有提出针对性意见,未组织对全市煤矿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制定相应管控措施;组织召开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专项工作安排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未及时落实2月26日全省矿山安全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和市政府相关工作安排,对全市煤炭行业有序整治工作和煤矿安全生产全覆盖监督检查督查落实不到位,分管的煤炭管理处在全年开展的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利民煤矿有隐蔽作业区域实施非法开采等问题;作为联系清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领导,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不力,安全生产压力传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政务撤职处分。
  1. 潘军,中共党员,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委书记、局长。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安排部署不力,对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要求只是圈阅,未提出针对性意见,未切实采取有效贯彻落实措施;未针对全市煤矿瓦斯等重大灾害问题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并督促企业落实防范措施;未及时落实2月26日全省矿山安全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和市政府相关工作安排,对全市煤炭行业有序整治工作和煤矿安全生产全覆盖检查督查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 吴永康,中共党员,清镇市委副书记、市长。作为清镇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少,仅于2021年9月到煤矿开展1次现场调研和督促检查;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统筹领导不力,清镇市相关职能部门存在煤矿“打非治违”协调联动机制不完善、监管队伍专业化能力不满足日常监管需求等问题;对清镇市煤矿安全生产行业监管队伍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到位,以致发生分管副市长、市工信局局长、分管副局长、煤炭科负责人共同参与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 付涛,中共党员,贵阳市政协副主席、清镇市委书记。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作为清镇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统筹发展与安全有差距,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工作责任压得不紧不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压力层层递减,对清镇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队伍教育管理存在“宽松软”情况,导致一些监管人员乱作为、不作为,甚至和监管对象搞利益输送。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宋旭升,中共党员,贵阳市副市长,分管全市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等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重视不够,自2021年6月任贵阳市副市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以来,到利民煤矿事故发生,没有主持专题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深入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仅1次;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不力,对市工信局抓落实情况不清楚,也未进行过问、督促,对上级文件要求仅作圈阅,未做具体安排;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对存在的问题不了解、不掌握,心中无数;对贵阳市煤矿安全生产行业监管队伍建设抓得不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 王嶒,中共党员,贵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分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发改、统计、金融等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在思想上重视不够,对提升贵阳市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紧迫性认识不足;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不力,重安排、轻落实,存在以会议贯彻会议,督促力度欠缺,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反馈、结果评估未能形成有效闭环;抓安全生产工作作风不深不细,对贵阳市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指导不够,深入一线实地检查少。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处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 利民煤矿。蓄意违法违规组织建设并瞒报事故,对较大事故发生和瞒报负有责任。(1)利民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贵阳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论报请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关闭该矿的决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利民煤矿处200万元罚款。事故发生后,利民煤矿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利民煤矿处500万元罚款。以上两项合并,建议对利民煤矿共处700万元罚款。(3)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建议将利民煤矿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1. 强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决策和组织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和瞒报负有责任。(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强盛集团公司处200万元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强盛集团公司处500万元罚款。以上两项合并,建议对强盛集团公司共处700万元罚款。(2)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建议将强盛集团公司纳入联合惩戒对象。(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议由贵州省能源局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议责成清镇市委市人民政府向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4.建议责成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5.建议责成清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清镇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6.建议责成清镇市自然资源局向清镇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7.建议责成清镇市流长乡向清镇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好安全和发展两件大事。一是贵阳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统筹好安全和发展“两件大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要求、最扎实的举措,坚决守好安全生产红线。二是扎实推进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对照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立足“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根本上解决问题”,进一步梳理影响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三是研究制定煤炭产业十四五规划,从灾害治理、产业规模、产业结构调整、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长远谋划。四是强化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理顺市、县、乡分级监管和联系包保机制,完善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监管执法职责,不断提升执法效能。要引进和招录一批具有煤炭专业背景和煤矿工作经历的人才充实到市县关键监管岗位,提高地质、通风、机电等专业执法人员比例,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和履职能力。

(二)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强化煤矿打非治违工作。贵阳市人民政府要举一反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以隐蔽工作面违法组织生产和建设的专项整治行动,研究建立市县两级“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严防出现监管“真空”。一是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做到风险研判精准,检查方案科学,严厉打击煤矿“五假三超”等违法行为。二是对存在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矿井,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对煤矿不按设计施工,存在隐蔽工程蓄意逃避监管的行为,联合有关部门,从密闭管理、火工品使用、用电量数据、煤炭运销、税费管控、用工管理等关键环节入手综合分析研判,强化分工协作,加强信息互通,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氛围。四是鼓励群众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矿山井口等醒目位置设立举报奖励公告牌,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矿山重大隐患,制止和惩处矿山违法行为。

(三)集团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强化法制思维,坚守法律底线,坚守安全底线,依法依规办矿。二是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矿井的管控,抓好以矿长为首的安全管理团队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要针对所属矿井灾害特点,配齐选优煤矿领导班子。三是要加强对所属矿井的技术服务指导和安全检查工作,强化技术审批,及时掌握所属煤矿生产建设动态,真正从技术指导、安全管理上发挥集团公司作用,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煤矿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四)煤矿要增强依法办矿和管矿意识。一是持续强化学习。

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教育和引导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和底线,把依法依规办矿管矿贯穿于工作实践。二是吸取事故教训,依法建矿。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生产建设,坚决杜绝图纸作假、隐瞒采掘部署、构筑假密闭、屏蔽安全监控等蓄意违法违规、逃避监管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健全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人员、岗位、责任清楚;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监督考核,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确保各项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四是强化应急处置和如实报告事故。加强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发生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主动、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煤矿要强化一通三防管理,严格落实防突措施。一是煤矿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加强地质预测预报,落实煤层瓦斯地质工作,有效指导瓦斯灾害防治工作。二是严格落实揭煤作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揭开突出煤层必须避开地质构造带,严格按照揭煤程序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三是加强通风系统管理,突出煤层和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实现独立通风并在进风侧设置防突反向风门,必须采取远距离放炮等安全防护措施,严禁在回风侧设置控制风流的设施。四是严格落实瓦斯防治“八招”。有针对性编制瓦斯防治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及时开展瓦斯参数测定,严格执行开采保护层措施,严格打钻抽采精细化过程管控,严格落实抽采达标评判,严格执行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认真绘制防突预测图,加强防突人员管理。

(六)地方政府要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一是要落实有效监管。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意见》(黔府函〔2022〕31号)要求,督促各部门及有关人员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提升执法效能,加大对煤矿的监管执法力度,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二是构建“打非治违”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安全监管、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电力等部门召开会议,综合研判辖区煤矿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市有关部门和产煤县(市)政府抓工作落实,形成“打非治违”强大合力,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三是推进辖区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贵阳市“十四五”煤炭产业发展规划,推进煤炭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煤矿安全管理能力水平提升,机械化、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利民煤矿“3·2”

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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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251 | 2022_通报九龙县2·16森林火灾多人被问责.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通报!九龙县“2·16”森林火灾多人被问责

省厅动态

通报!九龙县“2·16”森林火灾多人被问责

发布时间:2022-03-23

川观新闻

2022年2月16日14时许,九龙县呷尔镇呷尔村热枯沟发生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71.5公顷,受害森林面积76.0公顷。经省、州、县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调查,综合判定起火原因为:在大风作用下,上下交错的通信光纤牵引钢绳与白塔砖厂自用380伏输电线搭接短路,产生高温电弧,使输电线和光纤牵引钢绳部分熔化,牵引钢绳上的挂钩受电弧高温软化变形后弹到地面,引燃地面草丛并蔓延成灾。火灾发生后,省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反应并组织力量科学扑救,于2022年2月19日将火扑灭。

此次火灾的发生充分暴露出九龙县相关责任单位、部分领导干部及森林草原监管人员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视不够、思想认识不到位、风险意识不强,仍然存在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对风险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全面,整治不及时、不彻底。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经报请省纪委监委和州委同意,对九龙县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如下问责处理:

  1. 九龙县委、政府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在思想认识上麻痹大意、盲目乐观,工作作风不严不实,未将责任压紧压实到最小单元,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未形成闭环管理。责成九龙县委、县政府分别向甘孜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九龙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赵成忠(九龙县森防指副指挥长、林牧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组组长),对此次火灾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甘孜州纪委对其进行书面诫勉。
  1. 九龙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局长尼卜依伍(九龙县林牧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组副组长),对此次火灾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九龙县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九龙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副局长苟江(分管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对此次火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由中共九龙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九龙县呷尔镇党委书记兰华宣,对此次火灾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九龙县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九龙县呷尔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安邦,对此次火灾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九龙县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九龙县呷尔镇副镇长巴青阿的(呷尔镇分管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对此次火灾负有直接责任,由中共九龙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呷尔镇呷尔村大铺子组组长、护林管理员朋错汪都,对此次森林火灾负有日常监管不力的责任。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1. 呷尔镇呷尔村生态护林员王友珍,对此次森林火灾负有日常监管不力的责任。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10.涉案企业相关责任由九龙县公安局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当前,甘孜州仍处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防火责任重于泰山。甘孜州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汲取教训,严肃工作纪律,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强化源头防控、压实包保责任,扎实做好当前特别是清明节期间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抓好责任落实,切实构筑起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的“铜墙铁壁”。

甘孜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督查暗访,严肃查处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等问题,为甘孜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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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252 | 2022_邯郸丛台区郝庄巷国税局40号院10·18较大燃气窒息事故调查报告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邯郸市丛台区郝庄巷国税局40号院10·18较大窒息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批复

索引号:000014348/2022-03573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名称: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邯郸市丛台区郝庄巷国税局40号院“10·18”较大窒息事故调查...

文号:邯政复〔2022〕1号

主题词: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邯郸市丛台区郝庄巷国税局40号院“10·18”较大窒息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主题分类:其他

成文日期:2022年02月18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邯郸市丛台区郝庄巷国税局40号院“10·18”较大窒息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字号:大 中 小】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邯郸市丛台区郝庄巷国税局40号院

“10·18”较大窒息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

批    复

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提请市政府对邯郸市丛台区郝庄巷国税局40号院“10·18”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有关情况进行批复的请示》(邯应急呈〔2022〕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性质认定意见

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邯郸市丛台区郝庄巷国税局40号院“10·18”较大窒息事故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性质认定意见。

二、同意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

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责任追究、内部处理和行政处罚。

(一)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1. 房兴金,外委抢险维修班组负责人。违法组成班组从事燃气抢险维修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违章指挥作业人员在未采取关闭上游调压站阀门、未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入阀门井内进行疏通管道和更换阀门作业;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本应追究其法律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1. 武东东,房兴金抢险维修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不具备燃气抢险维修作业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在未采取关闭上游调压站阀门、未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入阀门井内进行疏通管道和更换阀门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本应追究其法律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1. 张鸿,房兴金抢险维修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燃气抢险维修作业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从事燃气抢险维修作业;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裴建民,中共党员,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管网运行部抢险维修班四班班长,负责配合运行班对管网实施停送气作业,负责抢险维修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工作。未取得河北省住建厅颁发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房兴金抢险维修班组进行天然气阀门井内管道疏通和阀门更换时,未关闭上游调压站阀门;未尽到安全监护职责,未监护外委抢险维修班组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危害辨识、实施“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安全绳、气体检测仪、配备通风设施等安全设施设备;对房兴金抢险维修班组违章作业,未进行有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2月17日,市公安局丛台区公安分局已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周强,中共党员,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管网运行部经理,负责管网运行部全面工作。擅自决定采用未中标的不具备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外委抢险维修班组,未组织对外委抢险维修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编制本次抢险维修作业检修方案,对本次外委抢险维修班组危险作业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2月17日,市公安局丛台区公安分局已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涉嫌犯罪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周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证》。

(三)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 张敬宾,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管网运行部抢险维修班四班员工。在房兴金抢险维修班组进行天然气阀门井内管道疏通和阀门更换时,跟随班长到达现场,对房兴金抢险维修班组违章作业,未进行有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按照《华润燃气EHS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给予其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经济处罚,计2.64万元。
  1. 李明,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管网运行部抢险维修班四班员工。在房兴金抢险维修班组进行天然气阀门井内管道疏通和阀门更换时,跟随班长到达现场,对房兴金抢险维修班组违章作业,未进行有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按照《华润燃气EHS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给予其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经济处罚,计2.64万元。
  1. 宋占国,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管网运行部抢险维修主管,负责协助部门经理开展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和落实相关方管理工作要求等。在未编制施工方案和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证前提下,签发本次施工派工单。对房兴金抢险维修班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教育、不具备燃气抢险维修作业知识和技能、未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进行管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管网运行部抢险维修作业安全检查和风险管控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并按照《华润燃气EHS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给予其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经济处罚,计2.8万元。

(四)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 龚冰,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管网运行部专职安全员,负责管网运行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发现和制止本部门使用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外委抢险维修班组,未对房兴金抢险维修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抢险维修作业安全措施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吊销其《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1.5万元。
  1. 郑欣,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管网运行部抢险维修班三班班长。作为当班班长,10月13日向房兴金抢险维修班组签发派工单。在房兴金抢险维修班组10月17日进行天然气阀门井内(发生事故阀门井)更换阀门螺栓时,未监督房兴金抢险维修班组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未采取预防事故发生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吊销其《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2.01万元。
  1. 齐栋,中共党员,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安全管理部全面工作,负责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发现和制止管网运行部使用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外委抢险维修班组,对管网运行部抢险维修作业安全措施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暂扣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6个月,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2.1万元。
  1. 韩永革,中共党员,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前任副总经理。2018年6月4日至2021年9月16日分管安全管理部、管网运行部。对管网运行部今年以来多次使用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外委抢险维修班组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4.5万元。
  1. 李清臣,中共党员,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9月16日分管安全管理部、技术设备部、信息管理部、管网运行部、调度中心。对管网运行部抢险维修违法违规不安全作业行为失察,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暂扣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6个月,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4.5万元。
  1. 高峰,中共党员,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前任总经理(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管网运行部今年以来多次使用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外委抢险维修班组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由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3.8万元。
  1. 张庆文,中共党员,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21年8月2日到任)。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由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5万元。
  1. 田昕,中共党员,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7月27日调离)。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5万元。

(五)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松懈,对外委抢险维修班组管理混乱。有限空间作业未进行风险辨识和制定管控措施,抢险维修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防护缺失,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20万元的罚款。

(六)另行处理的责任单位。

  1. 由市城管执法局对山东宇兴邯郸华润项目部存在的非中标单位外委抢险维修班组通过该公司过账结算、从中收取管理费等问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1.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邯郸市宸阳市政工程公司为房兴金等签署虚假劳动合同和代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问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以上落实情况于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三个月内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七)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1.市城管执法局。

(1)葛勇,中共党员,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职工。2018年4月借调到市城管执法局公用事业处,协助处室负责人做好燃气行业管理工作;2021年9月27日至今,牵总协调公用事业处日常工作。未认真履行市中心城区城市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对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检查发现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抢险维修作业使用多个未中标的外委抢险维修班组,未发现抢险维修违章作业行为。十堰市“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未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未认真组织开展对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丛台区城管执法局开展辖区燃气行业大排查大整治指导不力。负有主要监管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由市城管执法局予以退回处理。

(2)杨振恒,中共党员,市城管执法局公用事业处处长。负责市中心城区城市燃气、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市中心城区城市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对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检查发现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抢险维修作业使用多个未中标的外委班组,未发现抢险维修违章作业行为。十堰市“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未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未认真组织开展对华润燃气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丛台区城管执法局开展辖区燃气行业大排查大整治指导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连秀,中共党员,市城管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公用事业监管、城市燃气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城市燃气行业监管,分管公用事业处,联系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对分管处室未认真履行市中心城区城市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和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失察失管。未按规定到现场参与事故处置。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丛台区城管执法局。

(1)贡太钏,群众,丛台区城管执法局公用事业科负责人,合同制。负责辖区燃气、污水处理方面工作,对乡镇(街道)城市燃气、污水方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未认真履行辖区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对城市燃气管道及其维修作业存在的风险和后果认识不足,排查和管控不力。收到《邯郸市燃气行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邯安〔2021〕13号)后,未深刻吸取十堰市“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教训,未检查发现华润燃气管道抢险维修现场违章作业行为,监督指导街道办事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开展辖区燃气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不全面不细致,存在薄弱环节和短板。负有主要监管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路林保,中共党员,丛台区城管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分管公用事业科。对分管科室履行辖区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组织开展辖区燃气行业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李书强,中共党员,丛台区城管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丛台区城管执法局全面工作。组织领导本单位履行辖区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和开展燃气行业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丛台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

(1)胡卫华,中共党员,人民路街道和平北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负责社区全面工作。辖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发挥社区兼职燃气安全管理员作用,对本次阀门井疏通管道和更换阀门作业未进行监管,负有主要监管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郑建泳,中共党员,人民路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负责街道辖区内燃气行业工作,分管街道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未认真落实属地燃气安全监管责任。对城市燃气管道尤其是维修作业存在的风险和后果,未进行全面分析研判和排查管控,未有效发挥社区专(兼)职燃气安全管理员作用,未深刻汲取十堰市“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教训。本次事故中的抢险维修班组10月14日-16日现场开挖和疏通引入管,17日-18日进行阀门井疏通管道和更换阀门作业,存在一系列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和燃气泄漏,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李海印,中共党员,人民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负责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未深刻汲取十堰市“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对城市燃气管道尤其是维修作业形成的风险和后果,认识不足,组织领导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燃气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八)对有关单位处理意见。

1.由市城管执法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由丛台区城管执法局和丛台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向丛台区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切实做好事故善后和相关整改工作

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人员由丛台区司法机关落实到位,丛台区人民政府督促落实;企业内部处理人员由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责落实到位;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落实到位;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落实到位;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邯郸华润项目部及邯郸市宸阳市政工程公司的处理分别由市城管执法局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到位;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由市纪委监委及丛台区纪委监委负责落实到位;有关单位处理由丛台区人民政府及市城管执法局落实到位。相关处理落实结果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于2022年4 月2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特此批复。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FD10254 | 2022_邹平市码头镇董xx承租棉包仓库10·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救灾生产)

安全生产

行政管理

事故通报

标  题: begin-->邹平市码头镇董xx承租棉包仓库“10·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end-->

索 引 号: 11371626MB285750XK/2022-34932 发布机构: 邹平市应急管理局

2022-11-1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begin-->邹平市码头镇董xx承租棉包仓库“10·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end-->

begin--> 2022年10月9日16时45分许,邹平市码头镇董xx承租的棉包仓库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9日16时53分,邹平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邹平市码头镇董xx承租棉花仓库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间仓库、1辆抱夹机及一宗喷织落地花烧损,过火面积约600平米,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66440元。

(二)起火建筑概况

起火建筑为原邹平县三利纺织有限公司厂房,建造于2000年,为地上一层砖混建筑(东西长39米,南北16米)。2017年12月,原邹平县三利纺织有限公司将该仓库作为工程抵偿款抵押给李xx的父亲李xx,李xx于2018年对该仓库进行改造,2022年7月18日,将该仓库租赁给董xx用于存储废旧棉花。

二、火灾发生经过及扑救处置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2022年10月9日16时30分左右,董xx和其亲戚李xx到租赁的仓库装运废旧棉花包,董xx驾驶抱夹机将打包的废旧棉花装到运输三轮车上后,李xx将运输三轮车开走。16时45分许,董xx将抱夹机开回仓库停车后,发现仓库北侧有一包废旧棉花着火。董xx立即跑到仓库外接水灭火,接水赶回仓库后发现火势变大,无法扑灭。16时53分,董xx拨打 119 报警。

(二)扑救处置情况

接警后,邹平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4个消防救援站15辆消防车、一套远程供水系统、66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同时调集3个企业专职消防队3辆消防车到场协助处置。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23时20分,火灾被扑灭。

三、火灾原因调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邹平市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启动火灾调查机制,调集6名火灾调查骨干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经现场询问,结合火灾和烟气蔓延规律,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10月9日16时45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起火部位位于董xx承租棉花仓库门口西侧位置。依据如下:1.整体勘验发现,仓库北侧过火较重,仓库房顶变形严重,南侧较轻。2.询问董xx得知,最先发现着火的棉包在仓库门口西侧位置。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经现场勘验及调查取证,认定起火原因为抱夹机排气管火星掉落到仓库北侧废旧棉包上引燃废旧棉花引发火灾。依据如下:1.对董xx询问得知,仓库内无电,仅用于存储废旧棉花。2.询问董xx得知,董xx不吸烟,现场无其他人员。3.10月9日16时30分左右,董xx开着抱夹机(柴油车辆)装卸废旧棉花包,抱夹机排气筒离地面约1.3米,位于抱夹机的尾部。4.董xx证实最先发现着火的部位位于董君华装卸废旧棉花包作业位置。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董xx,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火灾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过失引起火灾。

  1. 建议由邹平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对董xx处人民币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 建议由邹平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对董xx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五、下步工作措施

为吸取火灾教训,减少火灾损失,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开展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各镇(街)、相关部门要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特别是废旧物品回收和仓储场所,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整治要求,确保不留任何死角盲区,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整改,切实提升防火控火和安全整治能力。邹平市消防委员会要加强督导调度,对排查整治工作措施不力、开展不深不实的予以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加强农村基础消防设施建设。我市农村基础消防设施建设薄弱,部分镇(街)农村市政消火栓建设任务仍未完成且差距巨大,导致扑救火灾时消防救援队伍无法就近为消防车辆加水,大大浪费了宝贵的火灾扑救时间。各镇街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特别是未完成农村水源建设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的镇(街),要加快进度,不折不扣完成任务。

三是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各镇街、行业部门要加强对消防知识的宣传普及,按照贴近群众、符合实际、靠近生活的宣传要求,集中宣传当前消防热点问题,让事实说话,以案例服人,用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火灾案例教育群众,带动社会群众积极主动的投入到消防知识的学习之中,提升自身防火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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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邹平市应急管理局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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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255 | 2022_郴州市北湖区4·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郴州市北湖区4·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民生 > 正文

郴州市北湖区“4·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通讯员 郴消宣

郴州市北湖区“4·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4月16日18时42分许,郴州市北湖区民生路3号一房屋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约79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31.13万元。

火灾事故发生后,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殿勋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用电、用气的宣传与监督。市委书记吴巨培要求,迅速落实李殿勋常务副省长的批示要求,组织应急、消防、电力、工信、住建、北湖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并举一反三,迅速开展全市消防安全排查检查。

2022年4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郴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郴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北湖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依法依规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调查工作。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指派火调专家现场指导火灾原因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火灾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房屋情况

起火建筑坐落于郴州市北湖区民生路3号福星景苑6栋-130、107房(以下简称3-26房屋),东临民生路,西临福星景苑小区,南临欧师傅电动车维修店,北临台铃电动车专卖店。建筑地上两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座西朝东,长9.00米,宽3.65米,高7.00米,建筑面积约79平方米。一层存放有电动摩托车、铅酸电池及部分可燃杂物,阁楼放置大量轮胎,二层为临时休息场所,西北角设置一部室内楼梯连通一、二层,一、二层西侧窗户安装防盗网,二层东侧窗户未安装防盗网。

图注:福星景苑小区6栋3-26房屋一层平面图

(二)起火房屋租赁情况

福星景苑6栋3-26房屋2006年1月1日竣工。2018年4月19日,廖某、廖某忠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湘(2018)北湖不动产权第001591号。2019年4月1日,廖某忠与刘某文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年。2021年4月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刘某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282219730615XXXX,桂阳县舂陵江镇人;匡某凤,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3282219760618XXXX,桂阳县舂陵江镇人,系刘某文妻子;刘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102120050502XXXX,桂阳县舂陵江镇人,系刘某文儿子)。过火面积约79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1.13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4月16日18时42分许,欧师傅电动车维修店欧某兵和何某水、邓某勇、彭某在店门口聊天时,突然听到隔壁3-26房屋传出爆闪声响,立即前往查看,发现一层中间靠北侧的电动摩托车前轮后部左侧有火苗窜出,刘某文和妻子匡某凤发现起火后冲进室内。18时43分许发生第二次爆闪,火星向四周喷射,引燃周边可燃物,刘某文和匡某凤被火势堵截在卫生间,其子刘某被困二楼。

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

2022年4月16日18时44分,郴州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郴州市北湖区民生路发生火灾,有2名群众冲进现场被困。指挥中心先后调派南岭大道、涌泉特勤、石榴湾3个消防救援站9车52人赶赴现场处置。18时55分,南岭大道、涌泉特勤和石榴湾消防救援站救援人员先后到达现场,侦察发现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指挥员立即部署力量展开灭火搜救:一组在起火建筑前方出两支水枪进行控火灭火,同时做好供水、警戒和信息上报工作;二组在水枪掩护下内攻搜救被困人员;三组在起火建筑后方出两支水枪灭火和控制火势蔓延。19时00分,一层火势得到控制;19时18分,明火被完全扑灭。先后在一层卫生间、二层东侧床铺处搜救出3名被困人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2.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市、区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调度指挥,组织消防、应急、公安、卫健等部门有关人员全力开展灭火救援、医疗救治和家属安抚稳控工作。

三、事故原因及成因分析

(一)起火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监控视频等综合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电动摩托车锂电池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成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 火灾发展迅速。锂电池着火速度快,持续时间长,燃烧温度高,爆燃时火星向四周喷射,易造成火势蔓延扩大。
  1. 火灾荷载较大。起火场所存放多台电动摩托车,大量的铅酸电池、轮胎及可燃杂物,着火后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迅速向四周及二楼蔓延,导致火势扩大。
  1. 防火分隔不到位。起火场所一层堆放大量易燃可燃物,二层设立临时休息场所,且与一层未进行防火分隔,造成火势沿楼梯蔓延扩大。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原因

  1. 火势封锁逃生通道。锂电池着火后反应剧烈,燃烧速度快,火焰温度高,爆闪时火星四射,封锁逃生通道,导致受害人不能及时逃生自救。
  1. 产生高温有毒气体。火灾现场存放电动摩托车,大量的铅酸电池、轮胎及可燃杂物,着火后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容易造成人员因一氧化碳中毒、呼吸道热灼伤、创伤性休克伤亡。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郴州市北湖区“4·16”较大火灾事故属于私自改装电动摩托车锂电池引发的较大亡人火灾事故。

四、火灾暴露出来的问题

一是电动车私自改装行为隐蔽。车主私自将原厂72V/20Ah铅酸电池改装为72V/60Ah锂电池,改变电池配备性质,增大电池容量,不按规定设置电池管理系统,大大增加火灾风险系数。

二是基层基础火灾防控薄弱。基层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工作不清晰,抓手不具体,履职不到位,消防安全“百日攻坚”、“打非治违”、“九小场所”及“多合一”场所整治不实不细,网格化排查存在盲区死角。

三是居民安全意识有待提高。群众对电动车锂电池火灾判断不足,容易忽略火势蔓延迅速,燃烧温度高,易产生有毒气体,扑救难度大等危险特性。

五、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北湖区燕泉街道办事处(含文星社区)

贯彻落实消防工作法规政策不到位,属地监管不力,消防安全专干力量不足,“多合一”场所排查整治存在盲区死角,未发现刘某文对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充电及二层设置临时休息场所的安全隐患。燕泉街道文星社区排查发现刘某文未配置灭火器材,未督促整改或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履行“打非治违”工作职责不力,未严格排查辖区无照经营行为,未部署消防安全“百日攻坚”行动,发现刘某文无照销售电动摩托车行为未跟踪整改落实到位。

(三)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燕泉派出所

落实消防法规政策不到位,日常消防安全监管不力。社区民警对临街铺面、“九小场所”、“多合一”场所检查不全面、不仔细。

(四)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对燕泉街道办事处、文星社区以及燕泉派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及消防常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不力。

(五)北湖区人民政府

对区有关单位和部门消防管理及“打非治违”工作督查指导不力。

(六)其他

原电动摩托车车主委托改装人周某融和刘某江将原装铅酸电池改换为锂电池,周某融和刘某江不按规定设置电池管理系统。周某融明知二手车主刑事拘留后,未征求其同意,擅自将电动摩托车推至刘某文处维修锂电池,导致锂电池故障引发火灾。

六、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他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人员

1.刘某江,事故电动摩托车锂电池改装人员,涉嫌违法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1. 周某融,学生,事故电动摩托车锂电池改装人员,涉嫌违法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3.周某仁,事故电动摩托车送修人员,涉嫌违法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二)建议追责问责人员

1.燕泉街道办事处(含文星社区)

(1)廖汝希,中共党员,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文星社区居委会党委委员,负责北湖区民生路福星景苑路段消防安全网格排查工作。消防安全“百日攻坚”行动期间,对北湖区民生路福星景苑路段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不细不实,未发现刘某文对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充电及二层设置临时休息场所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发现刘某文未配置灭火器材的问题,未督促整改或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2)王艺菲,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文星社区安全专干,负责文星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百日攻坚”行动期间,未组织摸清辖区“多合一”场所底数,对北湖区民生路福星景苑路段进行排查和宣传时,未发现刘某文对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充电及二层设置临时休息场所的安全隐患。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3)陈挺,中共党员,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任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文星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负责文星社区全面工作。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消防安全专干力量配备不足,消防安全“百日攻坚”行动期间对民生路福星景苑路段开展行防火安全检查不细不实,未发现刘某文对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充电及二层设置临时休息场所的安全隐患。对此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职,建议由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4)何芊,中共党员,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市场监管工作。对燕泉市场监督管理所履行“打非治违”工作指导不力,未严格组织排查辖区无照经营行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5)刘逸萏,中共党员,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党工委委员、燕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消防工作。对辖区消防工作督查指导不力;消防安全“百日攻坚”行动期间,未组织全面摸清辖区“多合一”场所底数,建立隐患问题和整改责任清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此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停职,建议由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6)武志勇,中共党员,2019年6月至2022年4月任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街道全面工作。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要求,消防安全专干力量配备不足;未科学部署“多合一”场所专项整治,消防安全网格排查存在盲区死角。对此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职,建议由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2.北湖区市场监管部门

(7)王林英,中共党员,燕泉市场监督管理所专管员,负责文星社区辖区证照核查工作。对北湖区民生路福星景苑路段无照销售电动摩托车的行为检查不实不细。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8)谭力兴,中共党员,燕泉市场监督管理所巡查二队队长,负责文星社区辖区证照核查工作。检查发现刘某文无照经营销售电动摩托车行为,仅电话告知,未出具相关执法文书,未跟踪整改落实到位。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9)罗冬明,中共党员,2014年至2022年4月任燕泉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负责所里全面工作(火灾发生时已调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任职)。履行“打非治违”工作职责不力,未严格排查辖区无照销售电动摩托车行为。对此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10)邱四山,中共党员,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联系燕泉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燕泉市场监督管理所履行“打非治违”工作指导不力,未严格组织排查辖区无照经营行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11)邱明,中共党员,2022年1月31日任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主持全局全面工作。对主管行业消防工作强调部署不力,未部署消防安全“百日攻坚”行动,履行“打非治违”工作职责不力,未严格排查辖区无照经营行为。对此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3.郴州市北湖区公安分局燕泉派出所

(12)周卜石,中共党员,文星社区民警,负责文星社区警务工作。履行日常消防监管不力,对临街铺面、“九小场所”、“多合一”场所排查检查不全面、不仔细。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13)许健程,中共党员,郴州市北湖区公安分局燕泉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日常消防监督工作和社区民警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监督指导不力。对此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4.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14)张浩,中共党员,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联系燕泉街道办事处和燕泉派出所消防工作。对燕泉街道办事处、文星社区以及燕泉派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及消防常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不力。对此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处理。

(15)刘新友,中共党员,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负责辖区防火监督工作。对辖区防火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跟踪问效不力。对此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处理。

5.北湖区人民政府

(16)何蔚,中共党员,北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联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区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打非治违”工作督导不力。对此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17)曹行平,中共党员,北湖区人民政府区委常委、副区长,负责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工作。对辖区火灾隐患排查工作指导不力。对此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三)建议免于追责问责人员

刘某文,民生路3号福星景苑3-26房屋租户,将事故摩托车推进房屋内发生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刘某文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燕泉街道办事处向北湖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责成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向郴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书面检查。

3.建议责成北湖区委区政府向郴州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调查组提出了针对性防范措施和建议,北湖区党委政府抓好落实并及时组织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报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制定落实领导干部消防安全“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各地政府主要领导要针对辖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其他领导干部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并贯穿于业务工作全过程。市场监管部门要科学编制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责任清单,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二)推动基层责任落实落地。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实体化运行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乡镇(街道)消防救援所,明确在职在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承担辖区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等工作。要积极引导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考取消防执法资格,明确消防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依托开展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夯实基层末端火灾防控力量。

(三)强化电动车隐患综合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动态清零”原则,全面推广全新换电模式消除电动车系列安全风险,加强电动车生产、销售、改装、使用及维修等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严禁不合格电动车配件流入市场,严禁私自改换电动车原厂配件,严禁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对隐患突出、风险较高、问题反弹的要跟踪督促整改,形成工作闭环。

(四)加强常识性宣传教育培训。各乡镇(街道)、社区要主动对接消防救援机构,培养一批懂业务、会检查、会宣传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白人,深入开展“敲门、扫楼、扫街”行动,落实“三清三关”防范措施,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演练,每半年全面摸排一次超过3人的临街铺面、“多合一”和“下店上宅”等场所,每年评估一次消防安全形势。各级媒体和宣传部门要加强对自建房、“多合一”等场所的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规范使用电动车等内容宣传,通过播放火灾警示片,开展以案说法、以案明责、以案警示等教育,引导公众共同守护消防安全。

郴州市北湖区“4·16”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2年6月12日

2022-06-21 17:50:43:0通讯员 郴消宣郴州市北湖区“4·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110004民生民生

/enpproperty-->编辑:谢莉娜

FD10256 | 2022_酒泉钢铁()有限检修工程2.19_2·1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08年2月19日1#高炉计划检修14小时,要求高炉19日8:00休完风。19日早上5:30炼铁二工序当班高炉工长王小平操作休风,6:40开始停煤粉、停氧气,8:10休风结束。9:00,王小平与白班工长朱武进行交接班。检修工程公司将检修计划中的“1#高炉热风炉冷风管道放风阀内部连杆、导向套、阀板加固、电动头螺栓紧固、放风阀进口管道补焊、阀体法兰螺栓紧固和传动机构清洗加油”项目,安排给线棒中板检修作业区检修一班,一班又将此项工作分配给彭彦庆施工组,19日7:30检修一班班前会后,彭彦庆对工作进行了分工和安措交底。约9:40左右,炼铁检修作业区设备点检员谢生辉带彭彦庆(男,31岁,钳工)找到炼铁工序工长朱武办理放风阀停电手续。停电手续办好后,煤气防护站工作人员对放风阀区域进行了煤气检测,并开具了动火许可证。此时,谢生辉通知彭彦庆可以施工,彭彦庆开始安排灭火器等工具就位。11:15左右,组长彭彦庆带领本组电焊工史玉梅(女,38岁)通过热风管道人孔先后进入管道内,由同组作业的郭顺在平台上将焊把等工具递给史玉梅和彭彦庆后,郭顺就到放风阀执行机构处进行检修。这时候郭顺听见‘唿’的一声,转身一看冷风管道人孔喷出火焰,郭顺立即跑过去拿上灭火器进行灭火,见彭彦庆在人孔口趴着,身上已经着火,郭顺将彭彦庆拽出。同时,在周围检修的检修工程公司其他人员发现着火后迅速爬上检修平台参与灭火,并立即向消防队、急救中心求救。在此过程中,炼铁检修作业区点检组长杨小明接到点检员谢生辉电话说放风管道内着火了,还烧着人了,立即赶到放风阀处,见火无法扑灭,便去检查氧气截止阀阀门,发现阀门(DN150mm)没有关闭,立即将阀门关闭,11:38左右将火扑灭,并从管道中拽出史玉梅,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史玉梅已经死亡。

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7100日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9万元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防范措施

(一)酒钢检修公司要在本公司范围内通报此起事故,组织全体职工认真进行事故反思活动,各作业区要结合实际,做到举一反三,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避免此类事故重复发生。

(二)要进一步加大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力度,注重教育实效,加强职工技能培训,提高职工学规程、用规程意识,要教育职工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强化职工对岗位危险因素的学习和培训,做好岗位危险因素安全交底,增强职工岗位危害辨识和防范危险能力,杜绝违章冒险作业。

(三)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检修制度,规范单位或工序之间的工作联系制度,保证各项检修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四)组织设备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对生产系统设备、动力管网中存在的潜在危险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为职工创造出良好的工作条件。

FD10257 | 2022_重庆_2022年1月17日0时39分,重庆高新区白市驿镇渝水坊2期6栋1单元3-3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0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6.04万元。按照中.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2年1月17日0时39分,重庆高新区白市驿镇渝水坊2期6栋1单元3-3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0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6.04万元。按照中

2022年1月17日0时39分,重庆高新区白市驿镇渝水坊2期6栋1单元3-3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0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6.04万元。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办公室关于印发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消办〔2020〕128号)有关要求,重庆高新区管理委会授权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对该起火灾事故开展了延伸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情况,查明相关事故责任。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火灾扑救情况。2022年1月17日0时39分,总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重庆高新区白市驿镇渝水坊2期6栋1单元3-3住宅着火,总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随即调集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巴福镇、西彭镇、沙坪坝区综合保税区消防救援站13辆消防车74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0时52分,白市驿镇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随即开展灭火扑救及人员搜救疏散工作;1时06分,现场明火已基本熄灭;2时16分,现场清理完毕。

(二)起火场所基本情况。起火场所为重庆高新区白市驿镇渝水坊2期6栋1单元3-3住户,该建筑位于白市驿镇渝水坊2期小区内,小区总建筑面积21331.07平方米,户数865户,其中6号楼1单元建筑面积8842.20平方米,地上12层,高36.3米,各层均为住宅,属于二类高层住宅建筑,2015年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并投入使用。该工程建设单位为重庆美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该小区未统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由建设单位重庆美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聘用17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临聘人员虽未同建设单位重庆美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成立。重庆美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小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三)起火场所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该小区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于2021年由白市驿镇政府牵头启动大修基金紧急流程完成整改,其余消防设施均因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年久失修处于瘫痪状态,现已由镇政府牵头制定整改方案逐步推进完成整改。

(四)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公安、应急、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及属地政府人员全力展开灭火、搜救、善后及维稳工作。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此次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张小娟(租户),女,49岁,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10***0126,经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法医鉴定,该名女子系火灾中死亡。事故共造成9户受灾,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6.04万元。

二、火灾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证据,查明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渝水坊2期6栋1单元3-3客厅南侧,起火点位于渝水坊2期6栋1单元3-3客厅南侧沙发贵妃位处,起火原因系客厅沙发贵妃位处插线板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小区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经调查询问,火灾发生时楼栋内室内消火栓系统阀门因人为关闭导致室内消火栓无水,致使初期火灾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延误了逃生及救援时间。
  1. 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及逃生自救能力弱。根据现场勘查,起火户主卧内开设有逃生窗口,主卧对面即是卫生间,火灾发生后,死者盲目的选择向浓烟聚集的安全出口处逃生,未采取正确有效的自救措施,未选择合适的逃生路线。

(三)火灾性质。

经调查认定,白市驿镇“1·17”渝水坊2期6栋1单元3-3住宅火灾,造成一人死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16.04万元,属一般亡人火灾事故。

三、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白市驿镇人民政府。2021年以来,镇政府每季度开展了1次以上集中消防宣传活动及应急疏散演练,对驿站社区开展消防工作检查指导5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期间,镇政府对渝水坊2期开展了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排查梳理出了隐患台账,牵头使用大修基金对小区内高层建筑消防用水进行了整改。按照《重庆市消防条例》等规定,白市驿镇政府负责按标准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受消防救援机构委托负责辖区本级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调查中发现,起火建筑所在的驿站社区已按标准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但火灾发生时该社区微型消防站未及时到场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同时镇政府未组织开展相关联勤联训联动演练,反应出社区微型消防站实体化运作及实战效果不显著。

(二)驿站社区。因开发商历史遗留原因,该小区未统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由白市驿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驿站社区履行属地消防安全代管职责。火灾发生后,社区安全员收到其它房屋住户的反映,第一时间携带灭火器到达小区6栋1单元3-3起火部位利用灭火器和室内消火栓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同时拨打119电话报警,相关人员在楼内进行疏散,履行了发现火灾、初期处置、疏散群众的职责。但调查中发现,驿站社区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存在盲区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室内消火栓系统阀门人为关闭的消防安全隐患,同时社区定期开展消防疏散逃生演练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实效性不强,小区内消防安全宣传氛围不够浓厚。

(三)白市驿派出所。按照《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单位界定标准》,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属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单位。调查中发现,因该小区未统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故白市驿派出所不承担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四)重庆高新区建设局。经调查,该小区未统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不承担日常监督责任。在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中,重庆高新区建设局牵头指导白市驿镇开展了高层住宅可燃雨棚和防盗网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起火建筑均已按要求开设了逃生窗口,未发现可燃雨棚。

(五)重庆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经调查,该小区内道路实行人车分流,消防车道标示清楚,重庆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按照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牵头开展了打通“生命通道”专项整治相关行动,火灾发生当晚未出现堵塞占用消防车道情况。

(六)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因该小区不属于消防救援支队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支队定期对属地白市驿镇政府及派出所进行了日常消防安全培训和指导。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期间,支队片区执法人员前后6次实地指导推动该小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事宜。2021年以来,“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中未抽中该小区作为被检查单位。

四、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质量和中介机构等调查情况

一是对起火建筑工程质量调查,该建筑于2015年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未发现工程建设环节施工不达标,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况。二是对建筑内消防产品质量调查,对该栋楼的水带、水枪及灭火器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样送检,均判定无质量存疑的消防产品。三是对中介服务机构调查,因该小区“一户一表”等水电遗留问题至今尚未移交解决,建设单位重庆美尔丰开发有限公司无法委托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故聘用17名临时工作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021年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期间,白市驿镇政府牵头对该小区内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进行了整改,现处于质保期内,其余消防设施因年久失修等多种历史遗留问题均已故障,正在由属地政府牵头申请大修基金紧急程序予以整改,故小区暂未聘请专业消防维保公司,不涉及此类调查。

五、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一)移送司法的人员。此次火灾共造成1人死亡,起火场所系居民住宅,起火原因系住宅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系失火罪。鉴于住户张小娟已于火灾中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失火罪。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涉事单位。因重庆美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聘用人员擅自停用小区内室内消火栓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由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依规给予重庆美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中国”平台系统。

(三)警示约谈的单位及个人。针对白市驿镇人民政府及驿站社区履职情况的调查,虽无履职不到位行为,但消防工作开展过程中仍存在一定问题,建议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对其进行警示约谈,综合执法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建设局、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参加。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白市驿镇“1·17”渝水坊小区火灾事故中,相关单位虽履行了各自的职责,但并不具备普遍性,现存消防安全隐患的高层住宅小区还有许多,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小区消防维保不到位、消防车通道堵塞严重、物业服务机构职责履行不到位等现象还普遍存在。各镇街和行业部门将以此次火灾事故为契机,结合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将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摆在突出的位置上来,将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纳入民生工程,给予财政倾斜,加大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消防安全管理的投入力度,消除高层住宅小区各类消防安全隐患。

(二)加强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通过对高层住宅小区的日常督导检查,暴露出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差,消防安全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各镇街和相关行业部门将切实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督促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维护和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积极整改各类安全隐患,打通消防安全管理的最后一公里。

(三)加强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白市驿镇“1·17”渝水坊小区火灾事故暴露出部分高层住宅小区住户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薄弱。各镇街和行业部门将有针对性地加强高层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利用新媒体、新平台,与传统上门宣传方式相结合,扎实将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与日常性工作相结合,提高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四)加强微型消防站初期灭火能力。督促各镇街全面优化社区微型消防站、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组编,明确人员上岗资格,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和巡逻检查,确保战斗力量。经常性开展拉动演练,落实区域联防联控,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力。定期指导镇街开展应急演练,规范单位火警处置程序,提高单位人员设施操作水平和快速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督促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培训体系,将消防安全内容教育纳入内部人员各类培训范畴,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经常性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FD10258 | 2022_重庆_2022年1月3日14时05分左右,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裕康家园小区4栋6单元102住宅发生火灾。火灾烧毁田庆江(系田宗举儿子)厨房装修、炊具、家电等,过火面积.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2022年1月3日14时05分左右,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裕康家园小区4栋6单元102住宅发生火灾。火灾烧毁田庆江(系田宗举儿子)厨房装修、炊具、家电等,过火面积

2022年1月3日14时05分左右,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裕康家园小区4栋6单元102住宅发生火灾。火灾烧毁田庆江(系田宗举儿子)厨房装修、炊具、家电等,过火面积1平方米,亡1人。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33475元。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办公室关于印发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消办〔2020〕128号)有关要求,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了以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应急局和中和街道参与的秀山县中和街道裕康家园小区“1·3”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火灾扑救情况。2022年1月3日14时05分,秀山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秀山县裕康家园小区4栋6单元102住宅起火。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3辆消防车、19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14时16分,救援力量到场,到场前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保安已将火扑灭,现场发现一具尸体。

(二)起火场所基本情况。事发地点为秀山县中和街道裕康家园小区4栋6单元102住宅,住宅为地上7层砖混结构多层建筑。

(三)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中和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等相关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火灾救援、维护稳定和善后工作。

(四)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现场亡1人(田宗举,男,90岁)。火灾烧毁田庆江(系田宗举儿子)厨房装修、炊具、家电等,过火面积1平方米,亡1人。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33475元。

二、火灾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证据,查明此次起火部位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裕康家园小区4栋6单元102住宅厨房内,起火点为裕康家园小区4栋6单元102住宅厨房燃气灶位置,起火原因为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二)火灾性质。

经调查认定,秀山县中和街道裕康家园小区4栋6单元102住宅,造成一人死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33475元,属一般亡人火灾事故。

三、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在1月3日14时05分接到报警后,按要求调度凤鸣路消防救援站出动一个基本作战单元,19名消防救援人员赴现场处置,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赶赴现场处置。大队当日值班人员袁荣、刘杨、周光耀、贾彦杰遂行出动到达现场开展火灾调查工作。凤鸣路消防救援站于14时16分到达现场处理后返队,整个处置过程车辆器材装备完整好用。

(二)中和街道办事处。2022年中和街道全面实行领导干部和驻村干部“一岗双责”,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重要职责。1月以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班子成员召开了2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会,1次消防安全专题会议,2次消防安全工作推进会,会议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一个重要议题进行研究部署,对辖区安全风险进行研判。中和街道通过宣传车、小喇叭、巡逻队、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持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要求各社区干部和网格员进行入户宣传,与居民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20000余份,签订烟花爆竹禁放承诺书20000余份。自2022年1月9日起,街道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由街道主要领导带队,重点对辖区学校、酒店、敬老院、餐饮、加油站、废品站等重点部位和企业的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配置、消防通道等情况进行了排查,共检查238家,排查并整改隐患27条。

(三)中和街道派出所。中和街道派出所按要求和计划开展了监督检查和宣传工作,事发场所为民房住宅不属于派出所列管范围。

(四)凤鸣路消防救援站。凤鸣路消防救援站按照工作要求,开展执勤备战等相关工作。

四、建设工程、消防产品和中介机构等调查情况

该起火建筑为秀山县2009年廉租房二期建设工程项目且此后未改建,无消防设施设备,无中介服务机构。

五、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调度符合要求,现场事故处理合理,片区联系人开展指导符合《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火灾事故认定准确,不追究其责任。

(二)中和街道办事处。中和街道办事处未严格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未每季度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参加的联席会,未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阶段性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未具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专管及兼管人员和具体消防工作职责;未对街道列管的重点场所全覆盖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单位238家,隐患问题仅27条,隐患排查占比仅为11%;未每季度对辖区村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资料收集;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不深入,未在火灾多发季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责任追究:对中和街道办事处进行警示约谈,并责令其在2022年全县第一次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会上作出检讨性发言。

(三)中和街道派出所。发生事故的冉梅仙住宅,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15年版)规定,不属于列管单位。中和街道派出所对此次事故房屋无监管责任且日常工作履职到位,不追究其责任。

(四)凤鸣路消防救援站。凤鸣路消防救援站执勤值班人员第一时间接受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调度,接警出动符合要求,现场事故处理合理,不追究其责任。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树牢消防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等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志愿和义务消防救援队伍,配足配齐各类消防器材装备;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推动基层末端治理落实“网格化”管理职责。动员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村小组网格员等基层力量, 深化“网格化”管理,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消防岗位人员,村(社)干部,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志愿消防队员要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解决消防安全隐患。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升村民自防自救能力。充分利用大喇叭、宣传车、院坝会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村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督促村民委员会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和初期火灾扑救及逃生自救能力。

FD10259 | 2022_重庆_2022年1月5日4时0分左右,分水镇分水南路大家园D栋3-3室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7.3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22年1月5日4时0分左右,分水镇分水南路大家园D栋3-3室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7.3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

2022年1月5日4时0分左右,分水镇分水南路大家园D栋3-3室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7.3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的相关规定,万州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分水镇分水南路大家园“1·5”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火灾扑救情况。2022年1月5日4时12分,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万州区分水镇分水南路大家园D栋3-3室发生火灾,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万州区分水镇专职消防队2辆消防车、4名消防救援人员和万州区经开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1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1月5日4时33分,万州区分水镇专职消防队到场。4时51分,客厅火势被扑灭。5时00分,万州区经开消防救援站到场。5时03分火灾被扑灭。

(二)人员伤亡情况。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碧兰,女,汉族,1923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04X;1人轻伤,伤者熊德勤,女,汉族,1967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529。

(三)起火建筑情况。起火建筑位于万州区分水镇分水南路,坐西朝东,南北走向,地上7层,钢筋混凝土结构,系村民自建房。

二、火灾损失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损失统计情况。火灾烧毁该建筑3-3户内装饰、家具、家电、衣物等物品,过火面积约为7.3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为28300元。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万州区分水镇人民政府成立维稳工作组,开展死者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已安葬,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起火部位位于万州区分水镇分水南路大家园D栋3-3室客厅沙发附近区域。起火点位于万州区分水镇分水南路大家园D栋3-3室客厅距南墙0.85米、距西墙3.46米处。由于被褥衣物等可燃物掉落覆盖电烤火炉,长时间烘烤导致火灾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死者生前系行动不便老人,常年躺卧沙发,家人照顾不周且缺乏消防安全意识。

(三)事故性质及等级。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事故相关情况

(一)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及消防产品质量情况。起火建筑系村民自建房,为多层住宅建筑,不涉及消防设施器材,无物业管理单位和消防设施维保单位,不涉及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及消防产品质量等方面问题。

(二)分水镇人民政府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万州区分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每季度开展1次以上集中消防宣传活动和应急疏散演练,每季度对辖区村、社区进行检查和指导均在1次以上。

(三)万州区公安局分水派出所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要求,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分水派出所按照要求每季度对辖区群众开展1次消防宣传,每季度对分水岭社区和分水岭志愿消防队进行1次消防安全指导。

(四)分水镇分水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分水镇分水岭社区居民委员会每月对辖区居民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至少进行1次防火安全检查,联合分水岭志愿消防队每季度对辖区群众开展1次以上集中消防宣传活动,每年至少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死者王碧兰不属于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建档立卡贫困户,日常生活起居由其女儿熊德勤照看,不属于重点人员或弱势群体,故分水镇分水岭社区未对其开展“一对一”帮扶工作。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责令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进一步强化对乡镇(街道)、行业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培训和指导力度。责令分水镇人民政府、万州区公安局分水派出所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所有社区和农村居民住宅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尤其是强化对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失能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帮扶力度,并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责令分水镇人民政府对分水镇分水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提醒谈话,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全面摸排辖区失能老人基本情况,结合本起事故针对失能老人全面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坚决杜绝“小火亡人”事故发生。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建议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乡镇政府领导、网格化工作人员、社会单位负责人等,就地召开火灾现场会,教育广大群众注意用火用电安全。同时,深挖火灾事故教训,以区消防安全委员名义制发情况通报,警醒全区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二)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树牢消防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志愿消防救援队伍,强化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配足配齐各类消防器材装备。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

(三)着力提升自防自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传统宣传海报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加强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初期扑救、逃生自救能力。

(四)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动员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对辖区内行动不便人员、农村孤寡老人和智、残障等特殊人群进行排查,登记造册,明确日常监护人员,并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宣传,指导群众消除火灾隐患,减小火灾亡人的几率。

FD10260 | 2022_重庆_2022年2月7日6时58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云阳县盘龙街道盘石社区永胜路58号程林自建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受伤(姓名:魏大英,性别:女,年龄.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2年2月7日6时58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云阳县盘龙街道盘石社区永胜路58号程林自建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受伤(姓名:魏大英,性别:女,年龄

2022年2月7日6时58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云阳县盘龙街道盘石社区永胜路58号程林自建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受伤(姓名:魏大英,性别:女,年龄:52岁,身份证号码:5129128),1人死亡(姓名:李棪,性别:男,年龄:19岁,身份证号码:5008994)。火灾烧毁程林自建房一层门市、二层卧室内所有物品。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3.8万元。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73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组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通知》(云阳府发〔2021〕22号)和《云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云阳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应急响应工作卡的通知》(云阳安委办发〔2021〕4号)相关要求,县政府立即成立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抽调县公安局、县应急局、盘龙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勘、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

2022年2月7日6时58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云阳县盘龙街道盘石社区永胜路58号程林自建房发生火灾,大队立即调派望江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赶往现场处置,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发现1人受伤,1人死亡。8时14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二)起火建筑概况。

该起火建筑为程林自建房,位于盘龙街道盘石社区永胜路58号,建筑地上4层,总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砖混结构,系三峡库区移民搬迁居民自建用房,一层作门市使用,二至四层为卧室,属于多层住宅建筑。

二、火灾损失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损失统计情况。

火灾烧毁程林自建房一层门市、二层卧室内所有物品,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受伤,1人死亡。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3.8万元。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云阳县盘龙街道办事处成立维稳工作组,开展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伤者送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救治,死者被火化安葬。

三、火灾事故原因情况

(一)事故直接原因认定。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查明此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22年2月7日6时32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程林自建房一层门市内西南侧, 起火点位于程林自建房一层门市距南墙0.8米,距西侧卷帘门1.1米附近,起火原因为电线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程林自建房属于典型的“三合一”场所,防火间距不足,一层门市内未设置任何消防设施设备,疏散门采用卷帘门,建筑内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且在疏散楼梯间放置大量可燃物;居住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发现火情后未第一时间及时疏散逃生。

四、履职情况

(一)盘龙街道盘石社区居民委员会。

调查中发现盘龙街道盘石社区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经核查盘石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该社区在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工作方面,未针对临街商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形成台账。

2.2015年12月18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的通知》(云防发〔2015〕45号),要求街道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定期进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建立完善执勤训练记录,经核查盘石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该社区微型消防站队员未24小时值班值守,未定期进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并建立完善执勤训练记录,本起火灾发生后,微型消防站未携带装备到场先期处置。

(二)盘龙街道办事处。

针对此起火灾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重点就盘龙街道办事处开展临街商铺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等工作情况开展调查,调查中发现盘龙街道办事处存在以下问题:

1.2021年11月19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对临街商铺等开展“拉网式”排查,经核查盘龙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盘龙街道办事处未全数排查辖区临街商铺,发生火灾场所仅离街道办事处直线距离约50米,未纳入排查范畴,且场所内部未设置灭火器、货物堆积摆放不规范、电器线路混乱、防火分隔不到位,放任场所高风险运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经核查盘龙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盘龙街道办事处未按要求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经核查盘龙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盘龙街道办事处未按要求对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开展指导,造成盘石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临街商铺防火安全检查、微型消防站实体化运行等方面存在漏洞和不足。

(三)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四)工程建设责任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工程建设及其相应审批问题调查。

(五)中介服务责任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中介服务调查。

五、处理建议

经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核实,并由调查组成员研究讨论,拟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的人员。

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起火原因为电线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不符合失火罪及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情形,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结合调查中发现的以上问题,建议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盘龙街道盘石社区居民委员会未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隐患排查,未落实工作制度和人员经费,导致微型消防站形同虚设,建议由盘龙街道办事处于一个月内按组织程序对盘石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熊金安开展诫勉谈话,由熊金安向盘龙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

2.盘龙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不力,仅以文件安排部署工作,未按要求严格落实具体措施,未采取检查、指导、督促、宣传等有力措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建议责令盘龙街道办事处于一个月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按组织程序对分管消防工作的副主任楚云龙、综合执法办公室主任王泽生、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杨艳娟开展提醒谈话,书面检查及提醒谈话记录送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盘龙街道办事处围绕此起亡人火灾暴露出来的消防工作突出问题,举一反三,分析研判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形势,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辖区消防安全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形成工作专卷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六、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建议盘龙街道办事处进行深刻反思,结合最新领导干部调整,优化调整消防安全委员会,全力做好辖区火灾防控工作。在下一步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建议盘龙街道重点针对高层建筑、老旧小区、临街商铺、“三合一”场所、返乡创业园厂房库房、自建房等薄弱环节开展,针对不同类型场所制定排查计划,全面排查隐患,分别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制定整改提升计划,推动火灾隐患突出单位和场所逐步整改;切实履行属地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配齐配强社区一线执法人员力量,加大排查检查力度,常态开展委托执法,每月至少完成一起一般程序委托执法案件办理;充分发挥已建成的社区微型消防站作用,落实执勤补贴,保障人员、经费、器材;明确基层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员,加大考评力度,常态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结合“十四五”规划,优先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取水设施等公共消防设施;结合房改、水改、电改、灶改、路改等工作,同步规划部署消防安全改造;采取公益活动赠送、扶贫志愿服务等形式,重点发放一批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等技防设备进家庭、进农村。

FD10261 | 2022_重庆_2022年2月9日12时04分许,位于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鑫瑞福居小区3栋2单元2-4号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0平方米,事故中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2年2月9日12时04分许,位于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鑫瑞福居小区3栋2单元2-4号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0平方米,事故中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

2022年2月9日12时04分许,位于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鑫瑞福居小区3栋2单元2-4号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0平方米,事故中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72380元。

火灾发生后,为严肃认真调查事故原因,倒查责任,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依据有关规定报区政府同意后,成立了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鑫瑞福居小区3栋2单元2-4号住宅“2·9”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等单位派员组成。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认定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事故建筑基本情况。大渡口鑫瑞福居小区建设单位为重庆市大渡口鑫瑞土地整治有限责任公司,勘察单位为重庆市勘察院,设计单位为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施工单位为重庆市爆破公司,监理单位为重庆兴宇监理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该工程于2005年8月1日开工,建筑面积为68807.67平方米,结构类型为砖混,最大高度22.5米,地上6层,于2006年9月1日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起火建筑地上六层,坐北朝南,砖混结构,为多层居住建筑,北侧为鑫瑞福居2栋,南侧为鑫瑞福居4栋,东侧为柏华社区公园,西侧为绿化地。该小区无物业管理单位,目前由春晖路街道柏华社区物业服务站代为管理。

(二)起火房屋基本情况。起火房屋位于春晖路街道鑫瑞福居小区3栋2单元2-4,建筑面积65.88平方米,自北向南分别为客厅、主卧、次卧、卫生间和厨房,房间内摆放家具、家用电器及杂物。户主为何洪强,2016年搬于此居住,与父母、小孩和外婆(死者)共同居住,房屋装修未对结构进行改动。

二、事故经过、灭火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2022年2月9日12时10分许,大渡口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鑫瑞福居小区3栋2单元2-4号住宅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调动辖区2个消防站,8辆消防救援车辆,40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救援。救援人员到场后,发现着火房屋入户门处于开启状态,进门后发现次卧(死者卧室)有明火,其余房间未见明火,死者石世祥横躺于床中部,仰卧,发现时已无生命体征,12时50分许火灾被扑灭。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死者已火化安葬,目前家属情绪稳定。

三、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经调查,此次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72380元。火灾中1人死亡(石世祥,女,93岁,身份证号码:510***4729,鑫瑞福居小区3栋2单元2-4号业主外婆)。

四、火灾事故原因情况

(一)直接原因。事故调查组根据有关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认定:本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22年2月9日12时04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春晖路街道鑫瑞福居小区3栋2单元2-4号住宅死者石世祥寝室内,起火点位于该房间内钢制鞋架上部,起火原因为石英管风扇型取暖器使用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

(二)火灾间接原因。一是事发现场可燃易燃物品多,住宅内堆放大量生活用品、家具电器、杂物等易燃可燃物,火灾荷载大;二是居住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屋内电气线路私搭乱接,寝室内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供暖设备未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三是火灾发生后,房间内可燃物迅速燃烧,释放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导致居住者在极短时间内中毒窒息,加之死者为半瘫痪高龄老人,无逃生自救能力。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事故单位。经调查,户主何洪强及家人存在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的情况,大功率家用电器使用不规范,火灾发生时未及时帮助行动不便老人疏散。

(二)建设工程。经调查,该工程建设程序合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参建各方无违法违规行为,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本次火灾事故与工程建设无直接关系。

(三)中介服务单位及消防产品。经调查,着火建筑未涉及中介服务机构和建筑消防设施、产品。

(四)属地街道(社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七条、《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等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经调查,春晖路街道每月就辖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了分析研判,街道工作人员能够结合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但对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督促指导不够深入细致。着火建筑所属柏华社区能够按照要求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通过张贴“三查三清”宣传海报、发放冬季防火温馨提示等方式提醒居民增强防火安全意识,但对老弱病残等困难特殊群体的针对性帮扶、宣传不深、不细,组织居民群众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还需进一步加强。

(五)行业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四条、第四十四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区消防救援支队工作人员对春晖路街道、春晖路派出所已按要求进行了日常指导,八桥消防救援站将春晖路街道鑫瑞福居小区纳入日常六熟悉范围,进行实地熟悉演练,在火灾发生时能够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救火灾。该小区无物业服务企业入驻管理,于2020年经大渡口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民政局批准成立了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社区物业服务站,该服务站性质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民办非企业),未纳入公安派出所监管范围。

六、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一)春晖路街道对起火建筑负属地监管责任,建议对春晖路街道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全区2022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基础保障指标”进行扣分。

(二)根据《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单位界定标准》(2021年版),因该小区无物业服务企业,未纳入派出所列管单位监督管理范围,建议不追究辖区公安派出所监管责任。

七、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鑫瑞福居小区3栋2单元2-4号住宅“2·9”火灾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健全责任体系,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行业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底线”意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层层抓好“小火亡人”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城中村”、群租房、“三合一”场所、老旧小区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整治防火分隔不到位、违规住人、用火用电取暖等问题,持续将电气线路、消防设施等纳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改造内容。

(二)加强风险防范。各镇街、行业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阵地意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厘清消防安全领域直接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强对基层消防安全办公室的工作指导,提升消防安全工作水平,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切实提升抵御火灾风险能力,消除监管“盲区”。

(三)营造宣传氛围。各镇街、行业部门要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结合季节特点,采取发布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播放火灾警示片、发送警示短信、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结合“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案例,广泛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警示宣传教育。要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深入居民家庭开展火灾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提醒群众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掌握正确的疏散逃生方式方法,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四)严格检查指导。进一步加强工作检查指导和明查暗访,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对工作不力,火灾多发的镇(街道),及时进行通报;对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FD10262 | 2022_重庆_2022年3月11日12时40分左右,后山镇元河村4组碾盘湾荒地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500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2022年3月11日12时40分左右,后山镇元河村4组碾盘湾荒地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500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

2022年3月11日12时40分左右,后山镇元河村4组碾盘湾荒地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500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的相关规定,万州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后山镇元河村4组“3·1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火灾扑救情况。2022年3月11日13时许,万州区后山镇人民政府接到群众报警,称元河村4组碾盘湾荒地发生火灾,后山镇人民政府迅速组织群众将火灾扑灭。火灾事故发生后,无人员向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报警;火灾扑灭后,后山镇人民政府未主动向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报告相关情况。

(二)人员伤亡情况。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阮永碧,女,汉族,1944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482。

(三)起火现场情况。起火现场位于万州区后山镇元河村4组碾盘湾,原为复式梯田,现已荒置,现场地势由东南向西北倾斜,海拔高度呈阶梯状逐步下降,过火区域内最大相对高差约50米。

二、火灾损失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损失统计情况。火灾烧毁后山镇元河村4组碾盘湾内荒地杂草、塑料水管等物品,过火面积约15000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经统计,由于火灾发生在野外荒地,起火物为杂草,火灾未造成直接财产损失。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万州区后山镇人民政府成立维稳工作组,开展死者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已安葬,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起火部位位于万州区后山镇元河村4组碾盘湾荒地发现尸体附近区域。起火点位于万州区后山镇元河村4组碾盘湾荒地发现尸体北侧约5米处。起火原因为死者阮永碧用打火机熔烤塑料水管时用火不慎,引燃周围杂草导致火灾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死者生前系行动不便老人,右腿为三级残疾,家人照顾不周且缺乏消防安全意识。

(三)事故性质及等级。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相关履职情况

(一)使用管理情况。起火现场系田间荒地,不涉及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

(二)工程建设情况。起火现场系田间荒地,不涉及工程建设方面的问题。

(三)中介服务情况。起火现场系田间荒地,不涉及中介服务方面的问题。

(四)消防产品质量情况。起火现场系田间荒地,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

(五)后山镇人民政府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万州区后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每季度开展1次以上集中消防宣传活动和应急疏散演练,每季度对辖区村、社区进行检查和指导均在1次以上。

(六)万州区公安局后山派出所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要求,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后山派出所按照要求每季度对辖区群众开展1次消防宣传,每季度对元河村村民委员会和元河村志愿消防队进行1次消防安全指导。

(七)后山镇元河村村民委员会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后山镇元河村村民委员会每月对辖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至少进行1次防火安全检查,联合元河村志愿消防队每季度对辖区群众开展1次以上集中消防宣传活动,每年至少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死者阮永碧系残疾人,原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后已脱贫,属于重点人员和弱势群体,日常生活起居由其儿媳郑勇照看。后山镇元河村村民委员会每月对其进行走访、帮扶,经查,村委对其开展过防火宣传。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火灾直接责任人处理建议。后山镇元河村4组“3·11”火灾事故系死者阮永碧过失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依法将阮永碧过失引起火灾涉嫌失火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责令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进一步强化对乡镇(街道)、行业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培训和指导力度。责令后山镇人民政府、万州区公安局后山派出所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所有社区和农村居民住宅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尤其是强化对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失能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帮扶力度,并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责令后山镇人民政府对元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张焱鑫、委员唐良芳进行提醒谈话,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全面摸排辖区失能老人基本情况,结合本起事故针对失能老人全面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坚决杜绝“小火亡人”事故发生。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建议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乡镇政府领导、网格化工作人员、社会单位负责人等,就地召开火灾现场会,教育广大群众注意用火用电安全。同时,深挖火灾事故教训,以区消防安全委员名义制发情况通报,警醒全区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二)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树牢消防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志愿消防救援队伍,强化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配足配齐各类消防器材装备。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

(三)着力提升自防自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传统宣传海报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加强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初期扑救、逃生自救能力。

(四)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动员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对辖区内行动不便人员、农村孤寡老人和智、残障等特殊人群进行排查,登记造册,明确日常监护人员,并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宣传,指导群众消除火灾隐患,减小火灾亡人的几率。

FD10263 | 2022_重庆_2022年3月11日18时10分许,位于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铜鼓村2组的袁在华(耕地)发生火灾。火灾烧毁袁在华自家耕地内杂草等,过火面积1421平方米,死亡1人.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2年3月11日18时10分许,位于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铜鼓村2组的袁在华(耕地)发生火灾。火灾烧毁袁在华自家耕地内杂草等,过火面积1421平方米,死亡1人

2022年3月11日18时10分许,位于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铜鼓村2组的袁在华(耕地)发生火灾。火灾烧毁袁在华自家耕地内杂草等,过火面积1421平方米,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约3000元。按照《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办公室关于印发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消办〔2020〕128号)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组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通知》(涪府发〔2021〕14号)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公安、应急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开展延伸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看、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查实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工作履职情况,提出了相关工作建议。

一、基本情况

起火位置为村民袁在华住宅外耕地,起火物质为耕地内荒草,起火部位东面为齐心村,南面靠西为芝兰村,西面为同心水库,北面为飞水村。起火部位现场由北向南依次为北面树林荒地、玉米杆地、山林,袁在华家位于距离起火部位西北方向约60米处。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2022年3月11日18时23分,涪陵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铜鼓村2组发生火灾。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大佛消防救援站赶赴现场处置。火灾于19时14分被蔺市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地方救援力量扑灭。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蔺市街道办事处、铜鼓村村委会立即开展死者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已火化安葬,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损失

此次火灾事故共造成1户受灾(受灾区域为耕地,非房屋),过火面积1421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事故造成1人死亡,袁在华,男,74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12***1312。经区公安局刑侦支队法医鉴定,系火灾中死亡。

四、事故成因

(一)直接原因。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等证据,查明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距袁在华家东南方向约70米至80米处,起火原因系袁在华在自家耕地烧荒积肥不慎所致。

(二)导致人员伤亡的原因。袁在华年老体弱,自救逃生能力差,因吸入大量有毒烟气而死亡。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起火灾为一般火灾事故。

六、相关单位(个人)履职情况

(一)蔺市街道铜鼓村村委会。根据《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经调查,蔺市街道铜鼓村村委会制定了防火公约、健全了消防安全制度,建立了志愿消防队,并依规开展了消防宣传工作。

(二)涪陵区公安局蔺市派出所。根据《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公安局和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21〕48号)等规定,经调查,涪陵区公安局蔺市派出所按规定建立健全了相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2021年及2022年2月均在铜鼓村开展了消防宣传,依法履行了相关消防职责。

(三)蔺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和蔺市政府的分工等规定,经调查,蔺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组织、开展了辖区的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每季度对铜鼓村村委会进行了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工作的指导。

七、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当事人袁在华烧荒不慎,过失引起火灾,但火灾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且事故责任人袁在华已在火灾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事故防范建议

(一)加强农村安全用火管理。针对农村灶前堆放柴草、放火烧荒取肥等用火习惯,要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志愿者,深入村居民家庭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同时,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依据《消防法》和村居民《防火公约》等,加大对违规用火的处理力度,以规范村居民安全用火。

(二)加强农村地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结合季节特点,采取发布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播放火灾警示片、发送警示短信、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警示宣传教育。提醒群众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掌握正确的疏散逃生方式方法,提升乡镇、村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三)加强村居志愿消防队建设。在调查中发现,不少村、居的志愿消防队都存在消防器村损坏、丢失等不完好有效和队员灭火救援能力低的现象。因此,建议一是消防支队应加强对村居志愿消防队有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检查火灾隐患和灭火救援的能力;二是乡镇、街道在要加大财政投入,及时更换、购置有关消防器材;三是乡镇、街道要严格对村居消防工作开展指导和考核,督促其依法履职尽责。

FD10264 | 2022_重庆_2022年3月12日5时41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大雁路181号2幢3单元4-2朱志宏住宅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火.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md

2022年3月12日5时41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大雁路181号2幢3单元4-2朱志宏住宅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火

2022年3月12日5时41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大雁路181号2幢3单元4-2朱志宏住宅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火灾烧毁朱志宏住宅客厅内所有物品,过火面积约16平方米,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3150元。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73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组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通知》(云阳府发〔2021〕22号)和《云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云阳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应急响应工作卡的通知》(云阳安委办发〔2021〕4号)相关要求,县政府立即成立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抽调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双江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勘、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

2022年3月12日5时41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大雁路181号2幢3单元4-2朱志宏住宅发生火灾,大队立即调派望江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赶往现场处置,6时14分,现场明火被扑灭。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朱志宏,性别:男,年龄:54岁,身份证号码:512***7519)。

(二)起火建筑概况。

该起火建筑位于双江街道大雁路181号,建筑地上7层,高约21米,钢混结构,属于多层居住建筑。

二、火灾损失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损失统计情况。

火灾烧毁朱志宏住宅客厅内所有物品,过火面积约16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3150元。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云阳县双江街道办事处成立维稳工作组,开展死者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死者被火化安葬。

三、火灾事故原因情况

(一)事故直接原因认定。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查明此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22年3月12日5时15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朱志宏住宅客厅西南侧;起火点为朱志宏住宅客厅内距西墙0.79米,距南墙0.92米的垃圾桶附近;起火原因为朱志宏吸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扔进垃圾桶内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死者朱志宏离异独居,无人看护,长期酗酒至无行动能力,生活习性差,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四、履职情况

(一)双江街道杏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

调查中发现双江街道杏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经核查杏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该社区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未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2015年12月18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的通知》(云防发〔2015〕45号),要求街道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定期进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建立完善执勤训练记录,经核查杏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该社区微型消防站队员未24小时值班值守,未定期进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并建立完善执勤训练记录,本起火灾发生后,微型消防站未携带装备到场先期处置。

(二)双江街道办事处。

针对此起火灾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重点就双江街道办事处开展老旧小区消防安全整治、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情况开展调查,调查中发现双江街道办事处存在以下问题:

1.2021年12月10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云阳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云防发〔2021〕13号),要求加强老旧小区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整治外墙门窗安装铁栅栏等问题,引导群众自觉开展“三清三关”,发生此起火灾的朱志宏住宅客厅窗户安装封闭式防护网,且阳台堆放大量可燃杂物,导致火灾沿阳台蔓延扩大,经核查双江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双江街道办事处无相关工作资料反映已开展外墙门窗安装铁栅栏问题整治及引导群众自觉开展“三清三关”等工作;

2.《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经核查双江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双江街道办事处未按要求对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开展指导,造成杏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机制不健全、防火安全检查工作未实质开展、微型消防站未实体化运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经核查双江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双江街道办事处未按要求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4.2021年11月19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对老旧小区开展“拉网式”排查,经核查双江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双江街道办事处未建立老旧小区的检查排查台账。起火建筑虽正在开展室内消火栓系统改建,但未明确具体的整改时限,在整改期间,未保障建筑原消火栓系统用水,建筑“无水”情况长期存在。导致群众自发开展初起火灾扑救时无法使用完好有效的室内消火栓,间接造成火势蔓延扩大和人员死亡;

5.2021年11月19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对“孤老病残”人群建立“一对一”帮扶措施,建立明细台账,指导监护人做好日常防火工作,此起火灾死亡人员朱志宏属于独居人员且长期酗酒吸烟,存在较高引发火灾的风险,按要求理应纳入“孤老病残”重点人群台账,经核查双江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统计表,发现未将朱志宏纳入排查范围;2021年10月30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119”消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云防办〔2021〕29号),要求针对“孤老病残”群体开展现场走访,经核查双江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双江街道办事处无相关工作资料反映已对朱志宏及其他“孤老病残”群体开展现场走访。以上情况,充分反映出双江街道办事处在对“孤老病残”重点群体的消防管理工作上不细致、不全面。

(三)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四)工程建设责任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工程建设及其相应审批问题调查。

(五)中介服务责任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中介服务调查。

五、处理建议

经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并由调查组成员研究讨论,拟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的人员。

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起火原因为吸烟不慎引发火灾,鉴于当事人朱志宏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结合调查中发现的以上问题,建议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双江街道杏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未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隐患排查,“孤老病残”人群摸排不到位,未落实工作制度和人员经费,导致微型消防站形同虚设,建议由双江街道办事处于一个月内按组织程序对杏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周天贵及具体开展“孤老病残”人群摸排的居委会委员颜美琼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周天贵向双江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

2.双江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不力,仅以文件安排部署工作,未按要求严格落实具体措施,未采取检查、指导、督促、宣传等有力措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建议责令双江街道办事处于一个月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按组织程序对分管消防工作的副主任贺毅、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王婷、具体从事消防工作的工作人员冯树林开展提醒谈话,书面检查及提醒谈话记录送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双江街道办事处围绕此起亡人火灾暴露出来的消防工作突出问题,举一反三,分析研判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形势,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辖区消防安全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形成工作专卷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六、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建议双江街道办事处以问题为导向,进行深刻反思。一是要认真分析研判,找准薄弱环节,精准施策,落实消防经费保障,重点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消防安全网格化实体化运作,加大技防物防投入,对不放心、不托底的“孤老病残”人群统一采购并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式感烟探测器;二是要充分履行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综合执法大队消防职责,强化委托执法工作,每月至少完成一起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针对不同类型场所制定排查计划,全面排查督改隐患,建立工作台账;三是要结合辖区形势,重点开展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改造、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大型商业综合体达标创建等重点工作;四是要强化社会宣传,履行消防职责,组织力量深入居民楼院、农村院坝、群租房、校园周边等区域,借助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持续推进消防宣传“七进”工作,通过以案说法、现场演示等方式,广泛开展触目惊心、发人深省的提示性、警示性宣传教育;五是要加强社区微型消防站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微型消防站值班值守制度,常态化开展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对辖区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不放心、不托底场所开展实地熟悉演练;六是要结合“十四五”规划,优先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取水设施等公共消防设施。

FD10265 | 2022_重庆_2022年3月25日05时07分左右,秀山县中和街道教师小区E栋二单元5-3住宅发生火灾。火灾烧毁邱忠群住宅室内装修、家具、家电等,过火面积约88平方米,造成1.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2年3月25日05时07分左右,秀山县中和街道教师小区E栋二单元5-3住宅发生火灾。火灾烧毁邱忠群住宅室内装修、家具、家电等,过火面积约88平方米,造成1

2022年3月25日05时07分左右,秀山县中和街道教师小区E栋二单元5-3住宅发生火灾。火灾烧毁邱忠群住宅室内装修、家具、家电等,过火面积约88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273160元。

依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建议》《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了以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和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秀山县中和街道教师小区“3·2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县纪委监察委全程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对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交巡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中和街道办事处、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职情况调查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2022年3月25日05时07分,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秀山县中和街道教师小区E栋二单元5-3住宅起火且有人员被困。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3辆消防车、23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因爱琴海城市广场排水管网改线工程进行封闭施工,导致车辆绕道行驶(因绕道行驶导致到达现场时间多用时约50秒),05时19分,救援力量到场随即开展灭火行动,05时27分,现场发现一名死者,07时许灭火行动处置完毕。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起火建筑系重庆秀山五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四川众恒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重庆市黔江区五岳建筑有限公司承建,重庆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管理。起火建筑总占地面积7069.6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3139.14平方米,地上7层,砖混结构,地上1层为商业门面,2至7层为居民住宅,建筑高度22.05米,属于多层居住建筑,2007年1月18日,由原秀山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验收合格。

(三)管理使用情况。2012年至2018年6月由重庆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教师小区开展物业管理服务。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由重庆市秀山中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教师小区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截止2022年3月25日,火灾发生时,教师小区无物业管理单位,由业主委员会自治。

(四)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起火建筑为多层居住建筑,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系统,配备有消防水枪水带、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现场扑救火灾过程中,发现室内消火栓系统内无水。

(五)善后处置情况。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黄蓉,女,29岁),1人受伤(邱忠群,男,56岁)。火灾发生后,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中和街道办事处及中和派出所等相关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火灾救援、维护稳定和善后工作。

二、技术调查工作

火灾发生后,县消防救援大队迅速指派火灾调查人员到现场开展走访询问、现场勘验等工作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市消防救援总队报告启动战区火灾调查协作机制。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于2022年3月25日05时07分接到报警;询问刘春英(5-3住宅住户)于04时40分左右发现冒烟起火,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04时35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经调查访问,刘春英(5-3住宅住户)证实,刚发现起火时,仅E栋二单元5-3住宅客厅起火,其余部位尚未过火;经现场勘查,E栋二单元5-3住宅客厅、客厅阳台、杂物间、卧室有烟熏过火痕迹,厨房房门受火势和高温影响变形,外表面有明显碳化痕迹。客厅、客厅阳台的燃烧损毁程度和烟熏痕迹均反映起火部位位于E栋二单元5-3住宅客厅。因此,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教师小区E栋二单元5-3住宅客厅。

(三)起火点的认定。经现场勘查,可见E栋二单元5-3住宅客厅西侧燃烧烧毁程度和烟熏痕迹较住宅内其他房间和客厅其他部位严重,客厅西侧处由西侧向东侧方向依次为电视墙面、沙发、电烤火桶,沙发呈“匚”字型紧靠西侧电视墙面,沙发东侧为电烤火桶,沙发和电烤火桶区域上方吊顶完全烧毁。客厅西侧墙面表面墙膏脱落,且有“V”型燃烧痕迹;地面上有沙发及电烤火桶燃烧残留物,电烤火桶处有燃烧后残留的木制底座和电烤火桶发热板、连接电线、电插板等物品,电烤火桶长约170厘米,宽约60厘米,内有棉絮残留物。客厅西侧部位,沙发和电烤火桶处烧损程度严重。因此,认定起火点为E栋二单元5-3住宅客厅西侧电烤火桶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证据,查明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教师小区E栋二单元5-3邱忠群住宅客厅西侧电电烤火桶处,起火原因为电烤火桶内遮盖物长时间与加热石英管接触,受到高温作用引发火灾。

三、消防产品

秀山县中和街道教师小区E栋二单元设置室内消火栓,配置灭火器。经现场调查,室内消火栓生产厂家为成都银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08年3月,产品有出厂合格证;灭火器生产厂家为重庆大江消防灭火器材厂,生产日期为2008年9月,产品有出厂合格证;消防水带生产厂家为泉州市三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08年1月,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均判定无质量存疑的消防产品。

四、政府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县城市管理局。2021年8月16日,秀山华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县城市管理局申报爱琴海城市广场排水管网改线工程施工行政审批事项,县城市管理局于8月20日办理了《市政行政审批许可证》(市政设施(2021)第0038号)同意施工,批准挖掘时间从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工程工期到期后,县城市管理局对爱琴海城市广场排水管网改线工程超出审批日期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未作出相应处理,无相关法律文书资料。2022年3月25日,教师小区发生火灾,该道路仍处于封闭施工状态。

(二)县住房城乡建委。重庆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秀山中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对教师小区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期间,县住房城乡建委督促指导教师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会议和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日常消防巡查检查。

(三)县交巡警大队。2021年8月1日,秀山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县交巡警大队申报爱琴海城市广场排水管网改线工程道路施工作业行政审批事项,县交巡警大队于8月20日同意该工程道路进行封闭施工作业,工程工期为120天,并作出管理意见要求施工单位安排专人负责路面交通。2021年12月17日,工程工期到期后,县交巡警大队对爱琴海城市广场排水管网改线工程道路封闭施工作业超出审批日期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未作出相应处理,无相关法律文书资料。2022年3月25日,教师小区发生火灾,该道路仍处于封闭施工状态。

(四)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在3月25日05时07分接到报警后,按要求调度凤鸣路消防救援站出动一个基本作战单元,20名消防救援人员赴现场处置,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赶赴现场处置,于07时00分处置完毕后返队,整个处置过程车辆器材装备完整好用。

(五)中和街道办事处。2022年一季度以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班子成员会上8次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工作进行研究部署。街道各社区干部和网格员入户宣传,并通过宣传车、小喇叭、巡逻队、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持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与居民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8万余份,发放消防宣传资料9万余份。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带队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对辖区学校、酒店、敬老院、餐饮、加油加气站、废品站等场所进行排查,共检查单位(场所)275家,开展4次消防演练,组织35所学校、幼儿园,6个加油加气站开展了消防演练。

(六)凤凰社区。2022年3月25日,凤凰社区对教师小区开展了消防检查,发现该小区存在电线私拉乱接现象和室内消火栓无水的情况,3月28日将检查记录上报中和街道办事处。

(七)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情况。2021年8月20日,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爱琴海城市广场排水管网改线工程进行封闭施工,审批工期为120天,工程工期到期后,未到县交巡警大队和县城市管理局进行工程延期审批手续办理。2022年3月25日,教师小区E栋二单元5-3住宅发生火灾,该道路仍处于封闭施工状态。

施工现场情况。施工现场实行全封闭道路施工,仅白沙大道朝阳路路口处设置有一进出大门,其余部位全部采用钢板封闭,车辆和行人均无法进入。因封闭道路施工,该工程封闭围挡外全部被社会车辆停放占用,且无禁止停车警示标识。进出大门外无相关紧急情况下,警车、救护车、消防车等应急救灾车辆可进入的提示标识,仅有一名安保人员值班,无法有效应对现场突发事故处置。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一)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对爱琴海城市广场排水管网改线工程进行了审批,市政科负责人杨操在工程工期到期后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并要求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延期施工进行申报,但未作出正式书面的通知和处理。建议由县城市管理局对市政科负责人杨操作出处理。

(二)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住房城乡建委按照职能职责指导教师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追究其责任。

(三)县交巡警大队。县交巡警大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对爱琴海城市广场排水管网改线工程道路施工作业进行了审批,秩序管理中队在工程批准挖掘时间到期后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并要求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延期施工进行申报,但未作出正式书面的通知和处理。建议由县交巡警大队对秩序中队负责人谭寨宝作出处理。

(四)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调度符合要求,现场事故处理合理,片区联系人开展指导符合《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火灾事故认定准确,不追究其责任。

(五)中和街道办事处。中和街道办事处未严格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一季度仅对加油加气站、酒店、烟花爆竹经营点、家具经营店、餐饮场所等场所进行检查20余家次;建设路五金公司“12·8”、裕康家园小区“1·3”、地税局宿舍“3·1”亡人火灾事故发生后,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虽多次组织召开会议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但未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专题研究且研究不深不细;在印发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方案中,对“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未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凤凰社区就教师小区的检查情况于3月28日向街道办事处进行了报告,街道办事处未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处理。建议由县政府对中和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中和街道办事处对时任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杨文、应急办主任周挺、应急办工作人员侯井江作出处理。

(六)凤凰社区。凤凰社区在对教师小区的检查中未发现消防水枪、消防水带、灭火器部分缺失等问题,存在检查不够深入仔细,未能有效发现火灾隐患。对发现的电线私拉乱接现象和室内消火栓无水的情况,未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检查记录和情况于3月28日向中和街道办事处进行报告,未在3月25日进行报告。建议由中和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副书记余正勇、社区工作人员艾浪作出处理。

(七)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对爱琴海城市广场排水管网改线工程进行施工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向县交巡警大队、县城市管理局依法申报了工程施工审批手续,在取得合法手续后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县交巡警大队和县城市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工程工期到期后仍在继续施工,要求公司对延期施工进行申报,但公司项目部未按照部门要求重新对工程工期行政审批手续进行办理。建议由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项目部负责人胡洋作出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行业部门、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树牢消防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等工作职责,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志愿和义务消防救援队伍,配足配齐各类消防器材装备;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推动基层末端治理落实“网格化”管理职责。动员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村小组网格员等基层力量, 深化“网格化”管理,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消防岗位人员,村(社)干部,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志愿消防队员要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解决消防安全隐患。

(三)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履职,按照法定权限、条件、程序设定实施行政审批,对建设工程要严格事前审批,加大事中检查,坚决查处违规占道施工、超审批期限施工等违法行为。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查处和移交制度。

(四)强化消防工作建设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专题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加大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力度,强化对社区、村委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完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充分利用户外橱窗、宣传车、固定消防宣传阵地、大喇叭、院坝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居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

FD10266 | 2022_重庆_2022年3月28日4时12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重庆市云阳县宝坪镇水磨社区10组41号的张自贵民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张自贵,性.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2022年3月28日4时12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重庆市云阳县宝坪镇水磨社区10组41号的张自贵民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张自贵,性

2022年3月28日4时12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重庆市云阳县宝坪镇水磨社区10组41号的张自贵民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张自贵,性别:男,年龄:72岁,身份证号码:512***0033)。火灾烧毁张自贵民房西侧卧室内家具及装饰。过火面积约12平方米,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财产损失约为31700元。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73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组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通知》(云阳府发〔2021〕22号)和《云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云阳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应急响应工作卡的通知》(云阳安委办发〔2021〕4号)相关要求,县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该起火灾开展延伸调查,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抽调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宝坪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勘、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

2022年3月28日4时12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重庆市云阳县宝坪镇水磨社区10组41号的张自贵民房发生火灾,大队立即调派望江消防救援站1辆消防车赶往现场灭火,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发现1人死亡。7时16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二)起火建筑概况。

该起火建筑为张自贵民房,位于云阳县宝坪镇水磨社区10组41号,地上一层,砖木结构,系村民自建房,属于单层民用建筑。

二、火灾损失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损失统计情况。

火灾烧毁张自贵民房西侧卧室内家具及装饰。总过火面积约12平方米,经统计,直接经济财产损失约为31700元。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云阳县宝坪镇人民政府成立维稳工作组,开展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死者被火化安葬。

三、火灾事故原因情况

(一)事故直接原因认定。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查明此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3时20分左右,起火部位为客厅西侧卧室;起火点为张自贵民房西侧卧室内距离南墙1.77米的西墙墙脚处;起火原因为张自贵用火不慎引燃室内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此起火灾死亡人员张自贵患有老年痴呆,与妻子长期分居(同屋不同房),且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家中堆放大量可燃物,存在较高火灾风险。

四、履职情况

(一)宝坪镇水磨社区居民委员会。

调查中发现宝坪镇水磨社区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经核查水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该社区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未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要求“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经核查水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该社区未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未组织网格人员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宝坪镇人民政府。

针对此起火灾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重点就宝坪镇人民政府开展“孤老病残”重点群体“一对一”帮扶、消防宣传等工作情况开展调查,调查中发现宝坪镇人民政府存在以下问题:

1.2021年10月30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119”消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云防办〔2021〕29号),要求针对“孤老病残”群体开展现场走访。此起火灾死亡人员张自贵患有老年痴呆,且与妻子长期分居(同屋不同房),存在较高火灾风险。经核查宝坪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宝坪镇人民政府无相关工作资料反映已对张自贵及其他“孤老病残”群体开展现场走访;2021年11月19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对“孤老病残”人群建立“一对一”帮扶措施,建立明细台账,指导监护人做好日常防火工作。经核查,发现宝坪镇人民政府未将张自贵纳入“孤老病残”重点人群台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经核查宝坪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宝坪镇人民政府未按要求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经核查宝坪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宝坪镇人民政府未按要求对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开展指导,造成水磨社区居民委员会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应急疏散演练等消防工作未实质开展。

(三)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四)工程建设责任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工程建设及其相应审批问题调查。

(五)中介服务责任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中介服务调查。

五、处理建议

经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核实,并由调查组成员研究讨论,拟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移送司法的人员。

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起火原因为张自贵用火不慎引燃室内可燃物引发火灾,鉴于当事人张自贵已死亡,建议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宝坪镇水磨社区居民委员会未按照相关制度规范确定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以及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造成该社区在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应急疏散演练等消防安全工作方面存在明显漏洞,建议宝坪镇人民政府于一个月内对水磨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龚成云开展诫勉谈话,由龚成云向宝坪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宝坪镇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仅以文件批示部署安排,未按要求实质开展,其提供的相关工作台账资料无法证明其采取检查、指导、督促、宣传等有效措施扎实做好辖区的火灾防控工作。责令宝坪镇人民政府于一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张鹏程向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宝坪镇纪委对其开展提醒谈话;由分管消防的副镇长陈勇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送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由宝坪镇人民政府针对此起亡人火灾暴露出来的消防工作突出问题,举一反三,认真分析研究辖区薄弱环节,针对性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辖区消防安全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形成工作专卷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六、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针对此起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建议宝坪镇人民政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进行深刻反思。

一是属地政府强化消防安全办公室实体化运行机制,要定期分析研判辖区火灾防控形势,找准薄弱环节,切实精准施策,落实消防经费保障倾斜力度,完善辖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并有效推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落地。二是属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综合执法大队要充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强化消防委托执法工作,配齐配强基层执法人员,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同时,针对不同类型场所制定排查计划,全面排查督改隐患,每月至少完成一起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三是做好冬季火灾防控、养老及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整治、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改、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等消防安全重点工作,结合辖区火灾形势,强化“不放心、不托底”场所排查力度,特别是,针对“孤老病残”群体,要摸清底数、健全台账,并加大“一对一”指导帮扶力度,同时,要强化技防、物防保护措施,对照台账底数统一采购、配发及安装一批独立式或联网式感烟探测器。四是加大消防宣传力度,要借助“村村通”喇叭、社区宣传栏、流动宣传车等宣传载体,结合季节特点,通过以案说法、现场演示等方式,广泛发动社区、村、组干部开展针对性入户消防安全宣传,提醒群众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掌握正确的疏散逃生方式方法,有效提高居民逃生自救能力。五是加强初期火灾扑救力度,在村、社区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力量,落实人员和消防器材配备,同时,常态化开展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对辖区重点区域和不放心、不托底场所开展实地熟悉演练。

FD10267 | 2022_重庆_2022年3月5日1时46分,巫溪县天元乡天金街48号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人跳楼(1死1重伤),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为60万元。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22年3月5日1时46分,巫溪县天元乡天金街48号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人跳楼(1死1重伤),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为60万元。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

2022年3月5日1时46分,巫溪县天元乡天金街48号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人跳楼(1死1重伤),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为60万元。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73号)和《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组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通知》文件要求,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对该起火灾进行延伸调查,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抽调县公安局、应急局、司法局相关人员开展延伸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看、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2022年3月5日1时46分,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巫溪县天元乡天金街一民房起火。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派宁厂镇政府专职队、赵家坝消防站和全勤指挥部共3车15人进行处置。3时13分,宁厂镇政府专职队到达现场,并展开灭火行动,;3时23分,现场明火被扑灭;3时37分,赵家坝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3时45分,大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3时55分,现场处置完毕。

(二)起火建筑概况。该起火建筑位于巫溪县天元乡天金街48号,建筑地上共4层,高约12米,为自建建筑,砖混结构,起火部位位于一层门市内。

二、火灾损失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损失统计情况。火灾烧毁该建筑一层门市、餐厅、厨房,二层客厅、卧室,过火面积约为75平方米。火灾扑救过程中,2名人员跳楼,其中,杨世凤,女,48岁,身份证号码:5118307,抢救无效死亡;魏私益,女,13岁,身份证号码:5008283,重伤;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为60万元。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巫溪县天元乡人民政府成立维稳工作组,开展死者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已安葬,伤者在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无生命危险,家属情绪稳定。

三、火灾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火灾原因。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查明此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22年3月5日1时20分左右,起火部位为魏学中住宅一楼南侧商铺内,起火点为魏学中住宅一楼南侧商铺内北墙货架中部位置,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

(二)火灾成因分析及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是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商铺与住宅未使用防火分隔设施进行有效分隔,最终导致二楼过火,三楼、四楼处于烟熏环境,是导致火灾的蔓延扩大的间接原因;该住户发现火灾时,已处于猛烈燃烧状态,无法及时逃生,在逃生时,未能正确选择逃生方式,盲目跳楼,最终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惨剧。事故暴露出农村地区建筑防火分隔存在先天隐患,居民防火安全意识不高,属地政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管理工作不到位,消防宣传警示教育力度不足,火场逃生能力不足等短板。

(三)人员死因。死者杨世凤,经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调查走访、现场勘查后,结论为意外死亡,排除刑事案件。

(四)事故性质及等级。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天元乡人民政府

(二)天元乡天元村居民委员会

建议天元村村民委员会向天元乡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天元乡人民政府对天元村村民委员会书记蔡学福、副书记冉龙艳进行诫勉谈话。

(三)消防产品、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建设工程责任方面。经调查,起火建筑为村民自建房,未涉及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建设工程责任,日常主要是居民自住,未涉及消防产品事项。

五、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一)对天元乡人民政府处理建议。天元乡人民政府向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天元乡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提醒。

(二)对天元村村民委员会及相关人员处理建议。天元村村民委员会向天元乡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天元乡人民政府对天元村村民委员会书记蔡学福、副书记冉龙艳进行诫勉谈话。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特别是天元乡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加强属地监管,完善消防安全组织和制度,落实消防安全风险风险研判制度,针对村民自建房存在防火先天隐患的实际,制定针对性措施,扎实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组织开展检查,督促村(居)落实消防安全网格管理,指导居民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宣传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演练到位。

(二)建强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力量。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经济、人口和火灾风险状况,因地制宜设立多种形式防火力量。将基层消防工作融入“多网合一”综合网格管理,纳入基层智慧治理平台和社区治理智能化网格化共治平台建设,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村(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民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完善联勤联训、联战联调机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

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县委党校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县消防救援大队要组织乡镇网格化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形成大网格培训中网格、中网格培训小网格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居民用火用电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村村通”等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结合走村入户帮助居民查找消防安全隐患,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四)切实加强督查检查指导。要按照《巫溪县消防工作检查办法(试行)》和《巫溪县消防安全督办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加强工作检查指导和明查暗访,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对工作不力,火灾多发的乡镇(街道),及时进行通报;对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FD10268 | 2022_重庆_2022年5月18日0时许,熊家镇腊烛村4组56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1.5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22年5月18日0时许,熊家镇腊烛村4组56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1.5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

2022年5月18日0时许,熊家镇腊烛村4组56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1.5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的相关规定,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万州区熊家镇腊烛村4组56号“05·18”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火灾扑救情况。2022年5月18日2时39分,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万州区熊家镇腊烛村4组56号发生火灾,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万州区周家坝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1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3时20分,万州区周家坝消防救援站到场。3时25分余火被扑灭。

(二)人员伤亡情况。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平兴文,男,汉族,1959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0530。

(三)起火建筑情况。起火建筑位于万州区熊家镇腊烛村4组56号住宅,坐东朝西,南北走向,砖混结构,系村民自建房。

二、火灾损失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损失统计情况。火灾烧毁该建筑平兴文卧室内家具、家电、衣物等物品,过火面积约为11.5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为2740元。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万州区熊家镇人民政府成立维稳工作组,开展死者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已安葬,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起火部位位于万州区熊家镇腊烛村4组56号平兴文住宅东侧卧室。起火点位于万州区熊家镇腊烛村4组56号平兴文住宅东侧卧室距西墙1.7米距北墙1.53米处地面。起火原因为死者平兴文使用蚊香不慎引燃周围被褥导致火灾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死者生前系行动不便老人,常年躺卧床上,家人照顾不周且缺乏消防安全意识。

(三)事故性质及等级。经调查认定,事故等级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事故相关情况

(一)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及消防产品质量情况。起火建筑系村民自建房,为多层住宅建筑,不涉及消防设施器材,无物业管理单位和消防设施维保单位,不涉及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及消防产品质量等方面问题。

(二)熊家镇人民政府及腊烛村民委员会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万州区熊家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每季度开展1次以上集中消防宣传活动和应急疏散演练,每季度对辖区村、社区相关负责人及部分群众进行检查和指导均在1次以上。腊烛村民委员会每季度对下设组织及群众开展1次以上消防宣传活动或集中消防应急演练。死者平兴文,日常生活起居由其家属照看,熊家镇腊烛村民委员会未对其开展“一对一”帮扶工作。

(三)万州区公安局熊家派出所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要求,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熊家派出所按照要求对辖区重点工贸企业、村居点,每月至少开展1次消防宣传指导。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责令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进一步强化对乡镇(街道)、行业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培训和指导力度。责令熊家镇政府、万州区公安局熊家派出所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所有社区和农村居民住宅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尤其是强化对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失能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帮扶力度,并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责令熊家镇人民政府对腊烛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提醒谈话,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全面摸排辖区失能老人基本情况,结合本起事故针对失能老人全面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坚决杜绝“小火亡人”事故发生。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建议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乡镇政府领导、网格化工作人员、社会单位负责人等,就地召开火灾现场会,教育广大群众注意用火用电安全。同时,深挖火灾事故教训,以区消防安全委员名义制发情况通报,警醒全区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二)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树牢消防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志愿消防救援队伍,强化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配足配齐各类消防器材装备。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

(三)着力提升自防自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传统宣传海报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加强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初期扑救、逃生自救能力。

(四)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动员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对辖区内行动不便人员、农村孤寡老人和智、残障等特殊人群进行排查,登记造册,明确日常监护人员,并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宣传,指导群众消除火灾隐患,减小火灾亡人的几率。

FD10269 | 2022_重庆_2022年5月5日01时27分左右,江北区观音桥街道桥鸿一村38号1单元8-3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李黎,身份证号码:500.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 | 来源格式:md

2022年5月5日01时27分左右,江北区观音桥街道桥鸿一村38号1单元8-3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李黎,身份证号码:500***

2022年5月5日01时27分左右,江北区观音桥街道桥鸿一村38号1单元8-3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李黎,身份证号码:500***0912)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27040元。

按照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江北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履职尽责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管局、区经信委共同参与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开展延伸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扑救情况

2022年5月5日01时27分左右,江北区观音桥街道桥鸿一村38号1单元8-3住宅发生火灾,小区居民发现后立即拨打119报警,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随即调动石马河消防站、黄泥磅消防站共8辆车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火灾于3时46分左右扑灭,在清理火灾现场的过程中,发现该起住宅北侧卧室有一具尸体。后经法医鉴定,死者李黎符合饮酒后生前烧死死亡特征。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证据,查明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江北区观音桥街道桥鸿一村38号1单元8-3北侧次卧室,起火点位于北侧卧室南侧床头处,起火原因为李黎卧床吸烟,燃着的烟头引燃床上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发生火灾后,初起火灾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起火时间为凌晨,死者李黎因饮酒过多未意识到火灾发生,在火灾蔓延后无法逃生,吸入浓烟导致死亡。

(三)事故性质及等级。经调查认定,李黎涉嫌失火罪,因其在火灾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事故等级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街道办事处需要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整改。观音桥街道及天原社区每季度开展了1次以上几种消防宣传活动。

按照《重庆市消防条例》等规定,江北区观音桥街道负责按标准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受消防救援机构委托负责辖区本级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调查中发现,起火小区为老旧居民建筑,所在的天原社区微型消防站位于绿地海外滩小区,调查中发现,该微型站配备器材数量不足,且值班人员对火灾应急处置、器材装备使用等还存在不熟练的情况,街道相关责任科室对社区指导规范作用不够明显。

观音桥街道未将桥鸿一村纳入消防设施整改范围,室内消火栓无水。

桥鸿一村小区为老旧小区,停车位数量不足,发生火灾当天,小区内部消防车道堵塞较为严重,发生火灾后消防车无法及时进入小区。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经调查,桥鸿一村发生火灾的建筑为8层多层砖混结构建筑,建筑面积5107.14平方米。发生火灾房屋产权人姓名鲜兰英,2004年取得房产证,房屋建筑面积55.50平方米,套内面积48.8平方米。该小区未实施专业物业管理,无物业服务企业,而由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管理和居民自治,应由房屋产权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综上所述,该小区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在区住建委。

(三)区经济信息委。依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消防条例》为法律准绳,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江北区高层建筑用电用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江北府办发〔2022〕28号)文件要求,持续推进高层建筑用电用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紧盯高风险领域,重拳出击,铁腕整治,坚决掐断高层火灾蔓延势头。一是持续推进老旧小区、群租房、九小场所等重点领域的用电用气安全综合治理;突出抓好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等风险场所的重点排查。全区高层建筑2476栋,截止今年6月底,会同相关单位每周对街镇开展随机专项抽查检查,检查发现部分强电井存在杂物、封堵不严、部分线路不规范、私拉乱接等现象,已督促街道、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并要求全区各小区举一反三,做好自查自纠,防止类似隐患再次出现,累计排查发现电力隐患842处,整改823处;督促市北供电公司对鸿桥一村各楼栋及周边加强电井专项检查,未发现突出问题隐患。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办事处:天原社区虽按标准建立了社区微型消防站,但微型站配备器材数量不足,值班人员对火灾应急处置、器材装备使用等还存在不熟练的情况,街道相关责任科室对社区指导规范作用不够明显。观音桥街道未将桥鸿一村纳入消防设施整改范围,天原社区未对桥鸿一村消防车道进行划线标识并进行管理。建议由江北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对观音桥街道及天原社区进行约谈。

(二)消防第三方服务机构:该小区内建筑为7-8层多层民用建筑,无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故不涉及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调查。

(三)消防产品质量:该小区内建筑为7-8层多层民用建筑,无需设置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仅需设置室内消火栓,但室内消火栓已年久失修,无法使用,故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的调查。

(四)建设工程:该小区为老旧小区,为1999年前职工集资房,无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老旧小区安全管理工作。此次火灾事故中暴露老旧小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全区老旧小区普遍存在消防设施损坏、安全管理缺位等问题,加之老旧小区居住人员收入低、安全意识淡薄,各类安全隐患迟迟得不到整改。各部门要将老旧小区安全管理摆在突出的位置上来,消除老旧小区各类安全隐患。同时建议观音桥街道将桥鸿一村纳入消防设施改造范围,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天原社区对桥鸿一村消防车道划线标识并进行严格管理,保证消防车道畅通。

(二)强化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防范自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传统宣传海报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加强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初期扑救、逃生自救能力。

(三)开展有针对性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动员街道、公安派出所、社区、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对辖区进行排查,登记造册,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指导群众消除火灾隐患,减小小火亡人的几率。

FD10270 | 2022_重庆_2022年6月11日09时30分,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奉节县五马镇天升村15组的左宏银房屋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29400元。依据中华.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2022年6月11日09时30分,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奉节县五马镇天升村15组的左宏银房屋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29400元。依据《中华

2022年6月11日09时30分,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奉节县五马镇天升村15组的左宏银房屋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29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组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通知》(奉节府发〔2021〕10号)和《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五马镇左宏银房屋“6·11”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奉节府办〔2022〕14号)等相关规定,县政府成立以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肖洪波为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莫旭、县应急局局长肖建华、五马镇政府镇长马灼兵为副组长的“奉节县五马镇左宏银房屋‘6·1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对县消防救援大队、五马镇政府、五马派出所和五马镇天升村履职情况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场所情况

事发地点为奉节县五马镇天升村15组的左宏银房屋,房屋为地上层,砖木结构。房屋系自建房,坐北朝南,建筑面积约25平方米,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事发当日由死者在房屋内烧猪食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火灾发生时邻居冉景香、李明菊到场帮忙救火时目击左宏银进入房屋后救火不慎坠亡。

二、事故情况

2022年6月11日08时40分许,左宏银房屋猪圈一层东侧灶台处,因生活用火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该房屋所有者左宏银死亡。

三、事故救援、人员伤亡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救援情况。2022年6月11日09时30分,县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立即派出甲高镇政府专职消防队1台消防车、新民镇政府专职消防队1台消防车、竹枝路消防救援站1台消防车,16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现场因有目击者已知一人死亡(左宏银,男,身份证号码:512***7038)。12时00分,火势被扑灭。12时30分,县消防救援大队全勤指挥部到场,各出动力量经县消防救援大队同意后返队。

(二)死者及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左宏银,男,72岁,身份证号码:512***7038,五马镇天升村居民。火灾发生后,县消防救援大队、五马镇政府、五马派出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火灾救援、火灾原因调查、维护稳定和善后工作。事发后五马镇政府积极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正在理赔中,死者家属对五马镇政府事故处理无异议,对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无异议。死者已被妥善安葬。

四、技术调查工作

事发后,县政府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组织现场勘测,认定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地点、性质和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证实,事发房屋主人、死者及其亲属与当地邻居关系和睦,起火后邻居冉景香、李明菊到场帮忙救火时目击左宏银进入房屋后救火不慎坠亡。经现场勘查,左宏银房屋猪圈一层东侧灶台处过火痕迹最为严重,向四周蔓延痕迹明显,现场存在用火痕迹。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起火部位位于左宏银房屋猪圈一层东侧灶台处位置因生活用火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死者左宏银因灭火不慎,盲目进入火场,并缺乏安全用火知识。

(三)事故性质及等级。通过对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消防产品质量责任。经调查,起火建筑内未配置消防产品,且火灾过程中也未使用消防产品,故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调查。

(五)工程建设责任。经调查,起火房屋为农村居民自建房,故不涉及工程建设及其相应审批问题调查。

(六)中介服务责任。经调查,起火房屋为农村居民自建房屋,未购买中介服务,故不涉及中介服务调查。

六、政府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五马派出所

消防工作职责。按照计划对辖区内派出所列管单位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对一般简易消防案件进行查处。

分工情况。五马派出所副所长苏威分管消防安全工作;消防民警邓鹏负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培训、行政处罚等工作。

履职情况。五马派出所按要求和计划开展了监督检查和宣传工作,事发场所为民房不属于派出所列管范围。

(二)五马镇政府

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村(社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镇消防安全水平。

分工情况。五马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田大才分管该镇应急管理及消防工作;应急办主任李川林负责应急办及居民消防工作。

履职情况。2022年5月26日调整五马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并正式发文。成立厂河社区微型消防站和村志愿消防队,并建立台账;配备常用应急物资、器材。每季度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上半年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2次,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1次,开展消防宣传活动2次,制作宣传横幅10条,发放宣传资料100份,张贴宣传海报30张。上半年共计检查重点消防单位36次,厂房库房20次,场镇小区、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40次。

但是,五马镇未按《奉节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防控有效遏制“小火亡人”事故的通知》(奉防发〔2021〕6号)要求,开展重点企业、重点场所负责人约谈培训,独居老人、留守儿童及残疾困难等家庭开展消防安全“送温暖”活动,“三清三查”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检查活动。

(三)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职责。负责辖区内“119”接警调度和事故处理,防火监督片区参谋每季度对乡镇(街道)和派出所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业务指导,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调查和重点单位监督检查。

分工情况。由副大队长马泽军负责指挥中心接警调度,全勤指挥部按事故等级遂行出动现场指挥,副大队长向杰然负责防火监督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黄佳茂为五马镇片区参谋,竹枝路消防救援站为五马镇主战消防救援站。

履职情况。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在6月11日9时30分接到报警后,按要求调度甲高镇政府专职消防队1台消防车、新民镇政府专职消防队1台消防车、竹枝路消防救援站1台消防车,16名消防救援人员赴现场处置。副大队长向杰然带领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大队参谋吴硕到达现场开展火灾调查工作。报警时已知一人死亡(左宏银,男,身份证号码:512***7038)。12时00分,火势被扑灭。12时30分,县消防救援大队全勤指挥部到场,各出动力量经县消防救援大队同意后返队,整个处置过程车辆器材装备完整好用。片区参谋黄佳茂2022年共对五马镇政府和五马派出所开展指导培训2次,开展宣传2次。

七、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五马派出所。发生事故的左宏银房屋,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2年版)规定,不属于列管单位。五马派出所对此次事故无监管责任且日常工作履职到位,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二)五马镇政府。五马镇政府消防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按照《奉节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防控有效遏制“小火亡人”事故的通知》(奉防发〔2021〕6号)要求部署开展消防工作。对该火灾事故负有一定的属地监管责任。但是,鉴于其行为与本次火灾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建议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三)天升村。按要求建立志愿消防队,制定防火公约并第一时间参与火灾事故处理。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四)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调度符合要求,现场事故处理合理,片区参谋开展指导符合《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五)左宏银

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起火建筑系多层建筑,起火原因系左宏银本人用火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涉嫌失火罪。鉴于左宏银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失火罪。

责令县消防救援大队、五马镇政府和五马派出所要有针对性的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宣传。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末端排查,提升隐患治理能力。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认真分析研判本辖区消防安全形势,近期再研究部署一次本地保障性住房小区、老旧居住小区、生产经营租赁自建房等敏感区域火灾防控工作,要发动村(社区)以各类敏感区域为重点,持续开展以“三清三查”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全力遏制“小火亡人”事故,确保辖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强化宣传教育,提升防范自救能力。一要强化针对性宣传。各乡镇(街道)要组织消防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社区消防宣传大使,对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独居老人、残疾人、留守儿童等重点群体开展上门宣传、入户培训,发放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手册,强化关爱服务和精准帮扶。二要强化提示性宣传。各乡镇(街道)、部门要结合当前火灾特点,集中在车站、码头、旅游景点、防疫集中隔离点设立固定宣传站点,张贴消防标语,发放消防宣传单。同时,协调通信运营商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载体及时推送消防工作动态、消防公益广告和消防安全常识。

(三)强化熟悉演练,提升基层灭火能力。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社区微型消防站和村志愿消防队,要对辖区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多合一”场所集中地区开展实地熟悉演练,了解掌握建筑结构、功能布局、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及周边消防水源、交通道路等情况,做好救援预案。县消防救援大队、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社区微型消防站,要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装备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维护,及时补充油(气)、灭火药剂和保障物资,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火灾报警后,要第一时间出动、第一时间救人、第一时间处置,严防小火灾酿成大事故。

FD10271 | 2022_重庆_2022年6月25日8时50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高家坳老街一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60平方米,造成一人死亡。经调查,起火原因为江津区白沙镇高家坳78号民房.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22年6月25日8时50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高家坳老街一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60平方米,造成一人死亡。经调查,起火原因为江津区白沙镇高家坳78号民房

2022年6月25日8时50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高家坳老街一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60平方米,造成一人死亡。经调查,起火原因为江津区白沙镇高家坳78号民房一层东北侧卧室内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至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公安局、区应急局、区司法局、区住建委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并函商江津区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并行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基本情况。起火建筑位于江津区白沙镇高家坳78号地上两层,砖木结构,地上一层为客厅、厨房、卧室、柴房,地上二层为卧室,建筑内共居住五人,分别为李家瑞(死者,男,9岁)、李家豪(死者弟,男,6岁)、李家祥(死者弟,男,4岁)、代珍明(死者奶奶,71岁)、李岳(死者爷爷,75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6月25日早7时左右,李岳外出务农,早8时左右,代珍明携带李家豪、李家祥外出玩耍,李家瑞尚未起床(位于地上二层卧室)未一同前往,8时40分左右,代珍明回到家中发现家中起火,期间火势很大,已无法再进入屋内,代珍明随即拨打了“119”报警电话,白沙专职消防队、江津区消防救援支队鼎山特勤站、德感站相继到场将火扑灭,随后在清理火场时在建筑二层西北侧卧室床上发现死者。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

2022年6月25日08时50分,江津区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称江津区白沙镇高家坳78号一民房发生火灾,支队迅速调派白沙镇专职消防队1车、江津区鼎山特勤站、德感消防站7车,45名消防队员赶往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09时20分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展开灭火行动,9时26分明火被扑灭,11时50分许,建筑内部残火清理完毕,救援行动结束。

2﹒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江津区白沙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到场协调处置工作,事故善后处置完毕,遇难者已送至殡仪馆火化,家属情绪稳定,未发生次生舆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情况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6月25日8时3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江津区白沙镇高家坳78号民房一层东北侧;起火点位于江津区白沙镇高家坳78号民房一层东北侧卧室内;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至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房间内堆放大量木柴和杂物,且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导致火灾蔓延迅速,并产生大量烟气。

(三)造成人员伤亡原因

死者年龄较小,发现起火后,未及时逃生,吸入大量有毒烟气,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主要问题

(一)政府部门

1﹒白沙镇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定期对居民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根据消防安全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每年至少组织村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调查中发现,白沙镇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在居民小组醒目位置公示张贴村民防火安全公约,宣传力度不足。未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未每年至少组织村民、居民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2﹒消防产品、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建设工程责任方面

经调查,起火建筑为村民自建房,未涉及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建设工程责任,日常主要是居民自住,未涉及消防产品事项。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建议由江津区白沙镇人民政府对白沙镇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约谈,责令白沙镇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江津区白沙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特别是白沙镇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加强属地监管,完善消防安全组织和制度,落实消防安全风险风险研判制度,扎实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要组织开展检查,督促村(居)落实消防安全网格管理,指导居民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宣传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演练到位。

(二)建强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力量。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经济、人口和火灾风险状况,因地制宜设立多种形式防火力量。将基层消防工作融入“多网合一”综合网格管理,纳入基层智慧治理平台和社区治理智能化网格化共治平台建设,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村(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民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完善联勤联训、联战联调机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区委党校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区消防救援支队要组织乡镇网格化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形成大网格培训中网格、中网格培训小网格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居民用火用电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村村通”等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结合走村入户帮助居民查找消防安全隐患,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四)切实加强督查检查指导。要按照《江津区消防工作检查办法(试行)》和《江津区消防安全督办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加强工作检查指导和明查暗访,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对工作不力,火灾多发的乡镇(街道),及时进行通报;对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FD10272 | 2022_重庆_2022年6月27日23时57分,大庙镇莲胜村1组一村民自建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平方米,受灾户数1户,1人死亡(白德明,身份证号码:510_6273)。.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2年6月27日23时57分,大庙镇莲胜村1组一村民自建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平方米,受灾户数1户,1人死亡(白德明,身份证号码:510***6273)。

2022年6月27日23时57分,大庙镇莲胜村1组一村民自建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平方米,受灾户数1户,1人死亡(白德明,身份证号码:510***6273)。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1.4万元。根据中办国办《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意见》和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公安局、大庙镇政府共同参与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开展延伸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检测鉴定,查明了火灾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火灾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大庙镇莲胜村1组,地上3层,砖混结构,系村民自建房。

(二)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白德明,男,汉族,1935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73。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

2022年6月27日23时57分,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大庙镇莲胜村1组一民房起火,立即调派白龙消防站、大庙政府专职队、21名指战员、3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28日00时11分,首批大庙政府专职队力量到达现场,00时42分,火灾被扑灭,在起火建筑一层发现一名遇难者尸体。

随后,区公安局刑侦支队到达现场,与区消防救援支队火调人员共同对现场进行封闭并开展技术勘察,区消防救援支队在现场明确了起火部位,对起火物证进行了提取,区公安刑侦支队在现场对尸体进行了尸检。

二、火灾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该起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2年6月27日23时30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白德明房屋一层卧室,起火点位于一层卧室内沙发处,经区公安刑侦支队对尸体进行勘验指出:死者俯卧位,全身硬化,脑组织受热变性,散开,尸体气管完整,切开可见少量炭末及白色细密泡沫,推测死者为生前吸入烟尘导致死亡。同时,区公安局刑侦支队对现场周边进行踏勘,排除了人为放火。区消防救援支队对起火房屋内的电气线路进行了物证提取,经勘验,所有电气线路完整无短路痕迹;对卧室进行勘验,起火点位于卧室沙发处。经询问白德明家人,死者卧室每晚都会使用蚊香进行驱蚊,且蚊香放置位置位于卧室沙发处。综上所述,区消防救援支队认定此次火灾起火原因为使用蚊香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后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死者白德明,身体残疾,腿脚行动不便,需要专人长期照顾,且发生火灾当天晚上死者独自一人在楼下居住,女儿在楼上居住。同时,平时使用蚊香驱蚊,防火措施不当,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处理火灾能力缺乏。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对重庆市铜梁区大庙镇莲胜村1组“6.27”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分析,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三、有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大庙镇派出所

1.工作职责。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在消防救援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协助大庙镇政府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指导全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2.分工情况。大庙派出所所长杨鹏作为大庙派出所主要领导,配合政府开展相关消防安全工作;副所长贺黔川分管消防安全工作;消防民警张忠明负责对片区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培训、行政处罚等工作。

3.履职情况。大庙派出所目前列管消防单位17家,今年开展检查20余次,开展消防宣传、教育4次,消防演练1次,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4份。大庙派出所按照要求和计划开展了监督检查和宣传工作。因该起火房屋不属于派出所监管范畴,故未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二)大庙镇人民政府

1.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保障消防经费。

2.分工情况。大庙镇政府副镇长蒲德佑负责消防工作的统筹;应急办负责人吴骞负责消防工作的具体实施。

3.履职情况。2022年,大庙镇政府召开了8次会议,对辖区消防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同时在“春节”、“清明”、“五一”等重大活动、节日之前均召开了专项会议部署重大活动、节日期间的消防工作。在农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整治中,大庙镇开展排查69次,排查住户8086户,发现用电安全隐患36处,整改用电隐患36处,排查农村大院233个,开展入户宣传233次,发放、张贴消防宣传资料4685份,宣传群众9087人,大庙镇政府开展宣传扎实有效。

(三)莲胜村民委员会

1.工作职责。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定期对村民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根据消防安全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每年至少组织村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2.分工情况。彭才鑫为莲胜村书记,负责统筹全村消防安全工作,陈香梅为村综治专干,负责具体实施全村的消防工作。

3.履职情况。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还未全覆盖,缺乏针对性,死者白德明使用蚊香不当引发火灾,侧面反映村民安全防火意识还不强,说明村委会宣传不到位,村民消防意识有待加强。

(四)铜梁区消防救援支队

1.工作职责。负责辖区内“119”接警调度和事故处理,对镇街和派出所进行消防安全业务指导,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调查和一、二、三级重点单位监督检查。

2.分工情况。由副支队长张攀负责指挥中心接警调度全面工作,全勤指挥部按事故等级遂行出动现场指挥,副支队长廖旭光负责防火监督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银庆亮为大庙片区责任干部,白龙消防救援站为大庙镇行政区域主战消防中队。

3.履职情况。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在2022年6月27日23时57分接到报警电话告知铜梁区大庙镇莲胜村1组一民房起火,随即调派调派白龙消防站、大庙政府专职队、21名指战员、3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支队长鲜发均和副支队长廖旭光带领防火科科长张法、防火科干部银庆亮、何勇到达现场开展火灾调查工作,区公安局刑侦支队相关调查人员随即到达现场开展调查。片区责任干部2022年分别对大庙镇政府和大庙镇派出所开展指导培训各6次。

(五)其他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此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起火建筑系自建住宅建筑,起火原因系白德明使用蚊香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涉嫌犯失火罪,介于白德明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

2.大庙镇派出所按要求和计划开展了辖区列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3.大庙镇政府今年来多次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会议部署,宣传工作常态有效,并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演练活动,切实履职尽责。但对莲胜村村民委员会消防宣传工作指导、日常检查工作开展存在漏洞,建议大庙镇政府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4.莲胜村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深不细,缺乏针对性,导致村民消防安全意识不足,死者白德明不安全使用蚊香,导致此次火灾发生。建议莲胜村村民委员会向大庙镇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5.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调度符合要求,现场事故处理合理,片区责任干部开展指导符合《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火灾事故认定准确。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农村“小火亡人”防范措施。区消安委将结合夏季火灾防控工作重点,督促各镇街认真分析研判辖区当前消防安全形势,再研究再部署一次本地农村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以农村、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持续开展以“三清三查”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即检查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和防火门是否完好,检查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清理楼梯间、前室、疏散走道、管道井等区域可燃物,清理电瓶车、摩托车等违规停放,清理电气线路乱拉乱接等常见的消防安全隐患。

(二)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区消安委将督促各镇街积极组织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志愿者、网格员对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留守妇女儿童、独居老年人、残疾人、未摘帽贫困人员等重点特殊群体,开展上门宣传、入户培训,发放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手册,强化关爱服务和精准帮扶。各镇街主要领导干部对当地农村消防工作进行重点帮助指导,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提升居民自防自救能力。区消安委将督促各镇街充分利用大喇叭、宣传车、院坝会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村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督促村民委员会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和初期火灾扑救及逃生自救能力。

FD10273 | 2022_重庆_2022年6月2日18时32分,位于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古圣路9号的重庆陆陆包装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7556平方米,受灾户数4户,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2年6月2日18时32分,位于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古圣路9号的重庆陆陆包装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7556平方米,受灾户数4户,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

2022年6月2日18时32分,位于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古圣路9号的重庆陆陆包装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7556平方米,受灾户数4户,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为441580元。根据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组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通知》(合川府发〔2022〕18号)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应急局、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区总工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参与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开展延伸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检测鉴定,查明了火灾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火灾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及灭火救援情况

2022年6月2日18时32分,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合川区草街街道古圣路9号的重庆陆陆包装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支队先后调派合川区凤翔路消防救援站、合川区南津街消防救援站、合川区消防救援支队花滩特勤站,以及草街政府专职消防队赶往现场处置。市消防救援总队调派北碚支队、特勤支队、机动支队、两江支队到场增援。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指挥。此次火灾扑救累计出动消防车33辆,出动指战员173人。经过近5个小时的处置,明火于23时35分被扑灭。

二、企业概况及审批情况

重庆陆陆包装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7MA5XEQWP1F,法定代表人为孙可(女,身份证号码为510***1223),经营范围为EPE珍珠棉材料生产与销售。起火厂房为原重庆蓉泰塑胶有限公司厂区内的2号厂房,建筑面积7556平方米,南北走向,地上一层,高8.4米,为单层彩钢结构厂房。2号厂房由重庆蓉泰塑胶有限公司于2011年修建完成。该项目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前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未通过消防验收。2020年5月,重庆蓉泰塑胶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被法院裁定破产。破产前2号厂房已转租重庆泰蓉包装有限公司使用。重庆陆陆包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从重庆泰蓉包装有限公司租赁2号厂房,前期用作库房,后陆续改变为集珍珠棉生产、储存于一体的厂房。

三、火灾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区消防救援支队综合现场勘查、调查询问、鉴定报告等意见,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6月2日18时32分36秒,起火部位位于重庆陆陆包装有限公司厂房内由北向南第二条走道中部,起火点位于厂房由北向南第二条走道中部叉车停放区域尾部附近珍珠棉堆垛,起火原因排除人为纵火、遗留火种、静电起火、外来火源、厂房电气线路故障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叉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电火花导致丁烷气体爆燃引发火灾的可能。

(二)间接原因。一是建筑消防安全不达标。2号厂房建设过程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未通过消防验收,建筑不具备相应耐火等级;厂房内存在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灯具等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等先天性火灾隐患。二是经营管理混乱。因原建设方破产,后经层层转租,权属不清、管理混乱。起火厂房生产与储存区域未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导致火灾蔓延扩大。企业负责人对珍珠棉火灾危险性认识不充分,员工日常管理不规范,对员工穿着、操作流程未进行严格要求。三是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员工消防教育培训不经常,未组织员工对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进行使用培训,未定期开展灭火疏散演练。

(三)事故性质。结合以上事故原因和调查情况分析,该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相对较小,综合认定“6·2”重庆陆陆包装有限公司厂房火灾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经调查,起火建筑内仅涉及干粉灭火器一类消防产品。经核对《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2021081810000201),厂房内干粉灭火器厂家为贵州沐雪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5日,型号为MFZ/ABC4,为合格消防产品。

五、监管履职情况

(一)区经济信息委。区经济信息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了《全区工业厂房库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合川府办〔2021〕45号),指导全区工业厂房库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召开了动员部署会,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和培训工作,并牵头成立5个核查督查组,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按照工作方案要求,重庆陆陆包装有限公司属于园区内企业,由各园区组团负责组织实施工业厂房库房专项整治,区经济信息委不涉及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二)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工业厂房库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合川府办〔2021〕45号)要求,工业园区内的厂房库房整治由各园区组织实施。2021年8月31日,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聘请重庆博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园区所有生产企业开展排查,排查发现重庆陆陆包装有限公司隐患27条,其中4条为消防安全隐患(灭火器过期失效且配置较少、维修配件库房通道被堵塞、设备操作控制箱内线路乱拉乱接、配电线铜线裸露且周边存放易燃物品),并于2021年9月出具了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排查报告将隐患信息录入了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建立了重点隐患台账,并于2021年11月15日向重庆陆陆包装有限公司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隐患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直至火灾发生后,重庆陆陆包装有限公司仍未对4条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向园区管委会报告,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未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重庆陆陆包装有限公司无法提供隐患整改佐证资料。2022年2月15日,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重庆陆陆包装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车间安全出口未设置疏散指示牌、车间使用裸露花胶线、车间一处灭火器被遮挡等3个消防安全隐患,2月28日复查均已整改。2022年4月30日,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与重庆陆陆包装有限公司签订了2022年度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三)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起火厂房建筑面积7556平方米,其中2237平方米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剩余5319平方米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时属违法用地。2014年12月26日,原合川区国土房管局已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4〕147号),对重庆蓉泰塑胶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86560元,责令退还违法占地,没收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该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履行退地义务,于2015年3月25日全额缴纳罚款,原合川区国土房管局于2015年3月24日将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至区财政局,履职到位。因国家机构改革,原合川区国土房管局相关职能并入现合川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合川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不涉及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四)区住房城乡建委。起火厂房部分用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无法进入后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程序,违规占地行为已由原国土房管局处理。区住房城乡建委不涉及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五)区城市管理局。因重庆蓉泰塑胶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已被原合川区国土房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区城市管理局不涉及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六)区消防救援支队。重庆蓉泰塑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前期未完善相关土地、建设手续。按照区政府关于解决园区内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手续遗留问题要求,2015年7月6日,原合川区公安消防支队办理了2号厂房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合公消审字〔2015〕第0078号)。2016年3月22日,因存在未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泡沫夹芯板搭建办公用房等问题,未通过消防验收(合公消验字〔2016〕第0036号)。根据《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15版),重庆陆陆包装有限公司未达到消防重点单位标准,不属于区消防救援支队监管范围。因消防监督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该单位虽然在“双随机、一公开”单位库内,但直至火灾发生前未被“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抽中,区消防救援支队不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七)区公安局草街街道派出所。根据《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15版)和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22〕48号)文件要求,重庆陆陆包装有限公司2号厂房同一时间、同一生产车间内仅有10余人进行作业,不符合界定标准中第六条“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除生产、制造烟草、汽车、冶金、造纸、电器、电子工业以外,同一时间、同一生产车间员工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丙类物质生产企业”,不属于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单位,不涉及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八)草街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该厂房位于工业园区草街拓展区内,属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管辖,草街街道无管辖权限,不涉及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六、事故处理建议

(一)重庆陆陆包装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未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管理、隐患排查不到位,消防设施设备配备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针对企业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建议由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处罚。

(二)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属地管理部门,落实工业厂房库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力,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未及时督促整改,存在落实《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要求不到位的情况。建议由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对安全监管科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进行提醒谈话。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理清监管职责,狠抓责任落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制体系要求,进一步明确各行业部门、镇街消防安全监管职能,细化监管边界,既要分级分类监管到“点”,又要统筹安全监管到“面”;既要行业监管到位,又要属地监管到实,科学划分和明确界定责任界限,确保工业厂房库房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不留盲区”。

(二)研判安全形势,开展专项整治。督促各行业部门、镇街深刻汲取合川区“8·1”道图科技厂房和北碚区“3·13”重庆荣特物流有限公司等工业厂房库房火灾事故教训,结合辖区工业厂房库房消防安全形势,深入开展风险研判,认真抓好工业厂房库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梳理问题清单,逐一对账销号,确保工业厂房库房火灾形势平稳可控。

(三)强化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发生。督促各行业部门、镇街抓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职责,鼓励聘请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要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定期组织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维保、电气线路检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评估等工作,并结合企业工作实际,依法、按标准建立单位专职(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确保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FD10274 | 2022_重庆_2022年7月26日17时20分许,大足区龙水镇龙湖路322号50单元1-2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平方米,造成一人死亡。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22年7月26日17时20分许,大足区龙水镇龙湖路322号50单元1-2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平方米,造成一人死亡。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

2022年7月26日17时20分许,大足区龙水镇龙湖路322号50单元1-2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平方米,造成一人死亡。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和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要求,2022年7月29日报经区政府同意,成立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7·26”火灾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开展延伸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看、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清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了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饶明(群众)于2022年7月26日17时41分拨打“119”报警电话,称大足区龙水镇龙湖路322号50单元1-2户内有火情,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动龙水消防救援站出动力量。2022年7月26日17时46分明火被扑灭,过火面积约1平方米,造成一人死亡(张洪伟,男,49岁,身份证号码:510***3634)。

(二)起火建筑概况。起火建筑位于重庆市龙水镇龙湖路322号50单元, 建设单位为重庆市大足龙水湖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该工程名称为大足县龙水镇平桥十社廉租住房1、2、3标段,总建筑面积约30000平方米,其中起火建筑为该项目50单元,地上6层,属于多层住宅建筑,房屋为砖混结构,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2012年12月,起火住户为50单元1-2户。

二、火灾损失及处置情况

(一)事故损失统计情况。此次火灾事故共造成1户受灾,火灾烧毁一个电动轮椅,过火面积约1平方米,1人死亡(张洪伟,男,49岁,身份证号码:510***3634)。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3840元。

(二)事故处置情况。大足区消防救援支队于2022年8月19日对陈道利(系死者张洪伟的母亲)进行了火灾事故认定说明,当事人表示无异议;支队于2022年8月19日下发《火灾事故认定书》(足消火认字〔2022〕第0008号)。

三、火灾事故原因情况

(一)直接原因。起火原因系电动轮椅电池组故障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经调查走访,死者张洪伟身患残疾,平常主要依靠电动轮椅行动,未定期对电动轮椅电池组维护保养。

(三)事故性质及等级。通过对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消防产品质量责任。经调查,该工程涉及的消防产品有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现场判定为合格产品。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生产厂商为泰兴汇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MFZ/ABC3,生产日期为2018年6月,经对现场灭火器进行检查,判定为合格产品。

四、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大足区公安局龙水派出所。经调查,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区公安局龙水派出所按要求和计划开展了列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龙水镇人民政府。经调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龙水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开展日常消防安全防控工作,同时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通过对龙水镇人民政府2022年消防工作会议记录、风险研判、2021年冬春火灾防控和严防小火亡人等文件通知、消防安全责任书、2022年日常消防检查记录和执法文书、网格化管理文件、2022年消防专项行动资料、2022年消防宣传资料、镇政府消防组织机构及领导分工文件、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资料和出动记录、平桥社区消防工作相关资料等资料进行审查,发现龙水镇人民政府及平桥社区认真履行了日常消防监管职责,并定期开展了居民消防宣传工作。

(三)大足区消防救援支队。经调查,饶明(群众)于2022年7月26日17时41分拨打“119”报警电话,称大足区龙水镇龙湖路322号50单元1-2户内有火情,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动龙水消防救援站出动力量,火灾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张洪伟,男,49岁,身份证号码:510***3634)。李发胜副支队长于2022年7月26日18时0分许带领李寿林、赵泰源到达现场开展火灾调查工作。片区参谋赵泰源于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共对龙水镇人民政府和区公安局龙水派出所开展指导培训各3次,开展宣传10次。区消防救援支队在2021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中开展消防器材进家庭宣传活动250次,组织消防志愿者入户宣传1200次,印发消防宣传手册和海报13000份。

(四)区住建委。经调查,区住建委房屋管理事务中心主任邢中良主持房屋管理业务工作,王少华副主任分管该业务工作,李正虎具体从事保障性住房安全工作。区住建委房屋管理事务中心每月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区住建委房屋管理事务中心针对保障性住房共排查出消防安全隐患数为134处,均进行了及时整改。

五、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

(一)大足区公安局龙水派出所

大足区公安局龙水派出所按要求和计划开展了列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二)大足区消防救援支队

大足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调度符合要求,现场事故处理合理,片区参谋开展指导工作符合要求,火灾事故认定准确。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三)龙水镇人民政府和平桥社区居委会

龙水镇人民政府和平桥社区居委会认真履行了日常消防监管职责,并定期开展了居民消防宣传工作。建议不追究其责。

(四)区住建委

区住建委按要求对辖区公租房和廉租房开展消防安全指导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五)张洪伟

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起火建筑系多层住宅建筑,起火原因系电动轮椅电池组故障引发火灾,未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同时,建议对区住建委、龙水镇人民政府、区公安局龙水派出所和大足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约谈,责令其加强对辖区消防安全指导和宣传。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小火亡人”火灾防控。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认真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近期再研究部署一次本地保障性住房小区、老旧居住小区、生产经营租赁自建房等敏感区域火灾防控工作,要组织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以各类敏感区域为重点,持续开展以“三清三查”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全力遏制“小火亡人”事故,确保辖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紧盯重点对象开展一对一消防宣传。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特别关注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留守妇女儿童、独居老年人、残疾人、未摘帽贫困人员等特殊群体,积极组织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志愿者、网格员开展上门宣传、入户培训,发放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手册,强化关爱服务和精准帮扶。鼓励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同时,区消防救援支队应持续开展消防宣传工作,在全区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宣传氛围,全力遏制当前“小火亡人”事故发生,确保辖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已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镇,应按照《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乡镇消防队标准》(GA/T 998–2012)落实人员、装备配备和经费保障,落实各项执勤管理规定。要整合治安联防、巡防、保安和志愿消防队伍力量,加快推进行政村微型消防站建设,增强镇(街道)、农村地区灭火救援力量。今年内,尚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建制镇和常驻人口超千人的行政村建立志愿消防队,所有社区、住宅小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填补镇(街)消防力量空白点。因火灾防控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区委、区政府将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大足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履职尽责规定》《大足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FD10275 | 2022_重庆_2022年7月26日3时35分许,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鲁能星城十二街区1栋1单元22-4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姓名:陈致旸,性别:男,.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2年7月26日3时35分许,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鲁能星城十二街区1栋1单元22-4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姓名:陈致旸,性别:男,

2022年7月26日3时35分许,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鲁能星城十二街区1栋1单元22-4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姓名:陈致旸,性别:男,年龄:12岁,身份证号:500***1811),直接财产损失为261260元。

根据中央《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意见》、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要求,7月29日,区政府成立鲁能星城十二街区“7.26”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火灾延伸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火灾原因,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火灾扑救情况。2022年7月26日3时35分许,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渝北区龙塔街道鲁能星城十二街区一住宅发生火灾。总队调动2个消防救援站、8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出动救援人员32人。3时50分两江新区龙头寺消防救援站到场开展灭火救援和人员搜救,3时58分江北区江北城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待命。4时20分,分别在住宅内餐厅区域和卧室书房搜救出两名被困者,移交120抢救,4时30分,120反馈1名小孩抢救无效死亡,5时00分,清理火场,返队。

(二)起火建筑概况。该起火建筑为鲁能星城十二街区1栋1单元,地上30层,高度90米,属于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小区总建筑面积约为31.7184万平方米,该建筑于2010年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

(三)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该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具及灭火器。火灾发生时,取用室内消火栓出水灭火,设施运行正常。

(四)物业单位管理情况。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1年进驻小区服务。

二、火灾损失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鲁能星城十二街区1栋1单元22-4住宅火灾致1人死亡(死者陈致旸,男,身份证号码500***1811),重庆建友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本次火灾事故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参考其评估结果,此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共计金额约26.126万元。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区委、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及街道人员全力展开灭火、搜救、善后及维稳工作,成立事故处置小组,召开事故善后处置专题会议,组织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物业工作人员、派出所协助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调查工作,加强对家属关怀,进行心理疏导;同时加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大力开展逃生演练,让居民熟知火灾发生时的逃生技巧,降低小火亡人的概率。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察,此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22年7月26日3时35分左右,起火部位为22-4号房间客厅阳台区域,起火点为22-4号住宅客厅阳台内,距西南墙60cm,距东南墙90cm处一电动助力踏板车,起火原因为电动助力踏板车内电池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初期火灾处置不及时。起火时间为2022年7月26日3时35分左右,物业工作人员于3时50分左右到达1栋1单元楼下。物业值班人员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火情并开展初期火灾扑救,未有一套完整的应急预案,物业工作人员到达一楼时,消防救援人员已到达现场,物业人员并未参与初期火灾扑救,导致错过了初期火灾扑救的最佳机会。

2.安全逃生意识不足。业主醒来发现火灾时,火灾尚未蔓延,有充足的逃生时间,但业主并未第一时间疏散人员,而是让未成年人进行灭火,自己留在室内停留接打电话,致死者在餐厅晕倒,救出后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7.26”鲁能星城十二街区1栋1单元22-4着火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四、消防产品质量

该建筑设有疏散指示标志、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灯具、防火门及灭火器。经核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MFZ/ABC4) 生产厂家为潍坊华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直流水枪(型号QZ3.5/7.5-B)生产厂家为白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其市场准入和产品质量进行了判定,现场检查判定结果为合格。将直流水枪和灭火器送重庆质监站进行检测,直流水枪检测结果为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爆破实验项检测不合格,区消防救援支队制《关于通报涉嫌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函》、《关于通报涉嫌违法生产消防产品的函》移交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

五、有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龙塔街道履职情况。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渝北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任命渝北区镇(街)消防专管人员的通知》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的文件要求,各街道应当按照要求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扑救初期火灾,协助保护火灾现场,制定防护区域灭火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在辖区划定最小灭火单元。经核查,龙塔街道渝鲁社区微型消防站未实行24小时分班值守制度,未开展巡查导致未及时发现火情并出动社区微型消防站进行初期火灾扑救,龙塔街道渝鲁社区微型消防站在此次初期火灾扑救中未发挥有效作用。

(二)区公安分局黄泥磅派出所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21〕48号)要求,明确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属于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经查,鲁能星城十二街区的管理单位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渝北区公安分局黄泥磅派出所列管单位, 2022年3月23日,黄泥磅派出所社区民警何大军、谭宏对鲁能星城十二街区开展了消防日常检查,检查结果为合格,但执法文书中未明确书写检查的区域和具体楼栋,检查记录面积填写不符合实际情况。

(三)渝北区分局治安管理支队。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21〕48号)和《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关于印发2021年绩效考评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派出所列管单位,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由治安管理支队负责牵头管理,黄泥磅派出所列管单位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及监督检查文书书写不规范的问题,渝北区分局治安管理支队对黄泥磅派出所在绩效考核中的消防安全项予以扣分。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调查及处理

(一)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管理的鲁能星城十二街区,该小区建筑面积31.7万平方米,共15幢高层建筑。在火灾延伸调查中发现, 1栋1单元内一消火栓栓口脱落和部分疏散指示标志损坏,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点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由渝北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依规对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进行受案查处。

(二)龙塔街道办事处:龙塔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存在的消防隐患检查不到位、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不深入、社区微型消防站初期火灾扑救不到位的情况。建议由区政府对龙塔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开展警示约谈, 并对龙塔街道渝鲁社区李忠瑜、赵菊英给予提醒谈话。

(三)黄泥塝派出所:社区民警何大军、谭宏于今年3月对该小区开展过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形式化,对日常监督、宣传开展不深入,存在检查不认真,检查记录填写不规范,建议黄泥塝派出所给予何大军、谭宏提醒谈话。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 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渝北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渝北安委〔2020〕13号)等要求,各部门、镇街进一步推进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强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对辖区内的居民住宅、小单位小场所、快递外卖企业站点等开展经常性摸排检查,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入户等问题及时处理,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 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各部门、镇街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到深入人心,不留死角,特别是对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抵御火灾及逃生能力差的,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服务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应急逃生能力。要深入开展剖析电瓶车及电瓶户内充电火灾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的注意事项。

(三)进一步提升微型消防站初期灭火能力。各部门、镇街要全面优化社区微型消防站、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组编,明确人员上岗资格,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和巡逻检查。要经常性开展拉动演练,落实区域联防联控,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初期火灾扑救能力。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规范单位火警处置程序,提高单位人员设施操作水平和快速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各部门、镇街要督促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培训体系,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内部人员各类培训范畴,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经常性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FD10276 | 2022_重庆_2022年7月2日20时34分许,九龙坡区渝州交易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朝阳路229号的临街门市发生火灾,火灾烧毁临街门市15间以及劳保用品、塑料制品.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2年7月2日20时34分许,九龙坡区渝州交易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朝阳路229号的临街门市发生火灾,火灾烧毁临街门市15间以及劳保用品、塑料制品

2022年7月2日20时34分许,九龙坡区渝州交易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朝阳路229号的临街门市发生火灾,火灾烧毁临街门市15间以及劳保用品、塑料制品等物品,过火面积约4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343余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九龙坡区政府办公室制定了《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渝州交易城临街门市“7·2”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方案》(九龙坡府办发〔2022〕99号),成立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赵文明任组长,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7·2”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通过走访询问、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等情况,查实了有关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形成了《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渝州交易城临街门市“7·2”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现将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渝州交易城临街门市“7·2”火灾事故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2年7月2日20时32分许,九龙破区石桥铺朝阳路225号水果摊位老板周语(第一报警人)看见渝州交易城朝阳路临时门市(40号临时门市)上方有浓烟冒出,随即拨打了119报警电话。20时34分,消防总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交易城临街门市着火,随即调集九龙坡歇台子、杨家坪特勤、黄桷坪、白市驿、二郎、特勤晒光坪,6个消防救援站26辆消防车152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九龙坡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21时37分,现场火势被有效控制;22时08分,现场明火被扑灭,随后清理现场;7月3日5时,火灾现场全部清理完毕。

二、起火单位情况

(一)起火建筑概况

起火建筑位于九龙坡区石新路渝州交易城旁K16-2地块(九龙坡区朝阳路229号)。该地块由重庆渝州交易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所有。起火建筑由重庆渝州交易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开始修建并进行后续管理,于2010年投入使用,建筑面积600余平方米,地上一层,高3.5米,共有34间门市,属于彩钢结构的单层临时建筑。该临时建筑,因历史遗留原因保留至今,无任何建设工程手续。门市内主要经营劳保用品、塑料制品、五金杂货等物品。

(二)管理公司概况

重庆渝州交易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7月11日,法定代表人赵士荣,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注册地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成街151号、161-173号(单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22032J,经营范围包括:市场经营管理,自由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销售家用电器、五金、工具、百货、塑料制品、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停车服务,商务信息咨询。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分析监控视频以及调查询问,综合认定本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徐雯经营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雯建材经营部(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成街(渝州交易城)B区朝阳路229-40号附1号)门市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

(二)间接原因

1﹒重庆渝州交易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擅自搭建经营门市并投入使用。

2﹒重庆渝州交易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场管理方,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防火巡查中未发现商家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的火灾隐患,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重庆渝州交易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值班人员未及时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和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导致火势一定程度上蔓延扩大。

四、消防产品核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调查组对起火建筑内干粉灭火器进行了抽样,并送往重庆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经抽样检验,检测对象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产品。

五、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区商务委。今年以来,区商务委组织召开了全区专业市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部署会,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38家市场业主签订安全生产、火灾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标对表逐项落实。按照专业市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任务清单内容,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市场开展检查,对照制度建设、责任落实、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应急处置等6个方面进行检查,尤其是借助安全专家的力量加强对专业市场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治办法,提高检查指导的专业性,确保排查到位,整改有效。但在安全监管执法中还存在两点不足:一是执法监管力量薄弱。在检查过程未全面发现企业的问题和隐患,安全生产执法的专业性和规范性程度不高。二是对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问题多以督促整改为主,行政处罚较少,对企业的惩戒不足。

(二)区消防救援支队。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渝州交易城朝阳路临时门市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承担石桥铺街道渝州交易城临街门市火灾扑救工作。接处警方面,从市消防救援总队119指挥中心接处警、调度第一力量出动到场、支队全勤指挥部出动到场及增援力量出动到场时间,均符合市消防救援总队《119接处警工作规程(试行)》,处警及时、调度合理、程序规范,未发现任何延误战机等现象。灭火救援方面,组织指挥、进攻途径、灭火行动、火场供水,战勤保障,均符合《消防救援队伍执勤战斗条令》要求,未出现任何扑救失误等情况。火灾预防方面。区消防救援支队每季度向各部门和镇街进行火灾风险预警提示,定期对属地政府和派出所进行日常消防安全培训和指导,组织召开基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对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组成的三级消防安全监管机制的具体落实办法进行明确,联合属地镇街通过召开集中约谈会、警示教育会、火灾事故现场会等方式对各单位进行宣传教育,讲清责任、讲明风险、讲透危害,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但在日常监管中,支队未对此次起火建筑管理方重庆渝州交易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自身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督促各镇街开展临街门市等“九小”场所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

(三)石桥铺街道办事处。石桥铺街道办事处认真贯彻国务院“十五条硬措施”,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属地监管责任。在日常工作中,石桥铺街道办事处按照街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安排,落实每月安全巡检,将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进行同部署同检查,指导监管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相关条例,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今年以来,街道、社区对辖区专业市场监督检查近50次,其中对渝州交易城市场开展监督检查6次,抽查了该市场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配置、人员值班值守管理等情况,指导社区开展渝州交易城市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结合“全区工贸行业使用危化品安全的专项整治”对渝州交易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针对电器设备杂乱、电线未穿管、物品堆码过高、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等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2022年4月下旬,组织该企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消防知识培训,并要求企业加强对经营门市及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石桥铺街道办事处虽然按照职责对属地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开展了消防监督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但未对单位场所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对部分单位场所整改隐患“走过场、走形式”未及时发现,导致隐患长期存在。

(四)区公安分局石桥铺派出所。根据《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石桥铺街道渝州交易城临街门市属于“九小”场所,不属于石桥铺派出所消防监督范围。

综上所述,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区商务委、区消防救援支队、石桥铺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分局石桥铺派出所相关监管人员存在明显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但上述单位也存在工作要求不高、督促整改隐患不细致、不彻底的情况。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1﹒鉴于本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已达到相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建议由区公安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雯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徐雯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2﹒重庆渝州交易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不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议由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3﹒重庆渝州交易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朝阳路临时门面未办理规划、建设工程相关手续擅自投入使用,建议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4﹒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区商务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石桥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召开消防安全联席会,进一步加强对各类专业市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确保各个环节做细、做实。

七、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持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区级各部门、镇街要深刻汲取石桥铺街道渝州交易城临街门市“7·2”火灾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红线思维、底线思维、主动作为,紧盯本行业、本辖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火灾高风险对象,分类制定整治方案,落实管控措施,尤其对商场市场、“九小”场所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对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混乱的,一律依法处理;对重大火灾隐患一律提请区政府挂牌督办,全力保持监督执法高压态势。

(二)强化行业部门监管力度。区级各部门、镇街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按照《九龙坡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职责清单》,进一步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类似渝州交易城等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加强对未办理规划、建设工程相关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执法查处,区城市管理局、属地镇街加强对违章搭建、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检查执法,各镇街发动派出所、社区、网格等力量,进一步强化临街商铺、“九小”场所的监督检查,全面防范化解火灾风险,减少火灾事故,确保辖区安全稳定。

(三)强化管理服务企业消防主体责任落实。石桥铺街道渝州交易城临街门市“7·2”火灾事故中暴露出管理服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差、安全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管理服务企业是安全管理的末端环节和重要主体,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督促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维护和宣传教育等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整改各类安全隐患,打通安全管理的“最后一公里”。

(四)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力度。根据当前全区火灾特点和全区火灾形势,将商场市场、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厂库房”作为宣传重点,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载体对居民和经营户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培训;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培训力度,培养更多的消防安全“明白人”;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入户宣传,发动全社会关注消防安全,共同参与监督防范,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FD10277 | 2022_重庆_2022年8月10日19时23分左右,巫溪县凤凰镇木龙村一组一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5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2022年8月10日19时23分左右,巫溪县凤凰镇木龙村一组一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5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

2022年8月10日19时23分左右,巫溪县凤凰镇木龙村一组一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5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政府批准,成立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司法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并函商巫溪县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并行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基本情况。起火建筑位于巫溪县凤凰镇木龙村一组地上一层,砖木结构,为冉隆涛住宅的偏房,日常主要用做厨房,堆放木柴、杂物等,无人员居住。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8月10日晚,据向翠居的丈夫冉崇培所述,晚上7点左右向翠居在偏方洗完肉,然后在柴灶前用柴火煮肉,冉崇培在堂屋里包福纸时发现外面有很大的烟,就跑出去查看,发现偏房内的火已经很大了,冉崇培无法进到偏方里面。邻居汤药梅发现起火后,第一个拨打119报警,是第一报警人,并通知了冉隆柏(冉崇培的长子)去救火。冉崇柏到场后,发现火势已经很大,向翠居站在偏房中间不动,他冲进去拉向翠居也没反应,就硬把她拽了出来,手上被烫了几个泡,但向翠居的手上更烫,随即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

2022年8月10日19时23分,巫溪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巫溪县凤凰镇木龙村一组一民房起火,大队迅速调派马镇坝消防救援站3车,18名指战员赶往处置,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19时47分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展开灭火行动,19时55分明火被扑灭,21时27分许,建筑内部残火清理完毕,救援行动结束。

2﹒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巫溪县凤凰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到场协调处置工作,事故善后处置完毕,遇难者已送至殡仪馆火化,家属情绪稳定,未发生次生舆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为巫溪县凤凰镇木龙村一组冉隆涛的住宅一层西北侧偏房内的厨房。起火点为厨房内西南侧的灶台西北侧外侧的灶孔下方的地面处,起火原因为向翠居在用柴火煮肉的过程中,不慎引燃灶台灶孔下方的可燃物,导致蔓延成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偏房内堆放大量木柴和杂物。该偏房内使用柴炉灶,柴炉灶周围堆放大量木柴,导致火灾蔓延迅速,并产生大量烟气。

(三)造成人员伤亡原因

向翠居年龄较大,发现起火后,处置不当,造成自己烧伤严重,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由于向翠居用火不慎引发火灾,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主要问题

(一)政府部门

1﹒凤凰镇木龙村居民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定期对居民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根据消防安全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每年至少组织村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调查中发现,凤凰镇木龙村居民委员会未在居民小组醒目位置公示张贴村民防火安全公约,宣传力度不足。未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未每年至少组织村民、居民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2﹒消防产品、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建设工程责任方面

经调查,起火建筑为村民自建房,未涉及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建设工程责任,日常主要是居民自住,未涉及消防产品事项。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

向翠居,女,巫溪县凤凰镇木龙村一组居民,因过失导致火灾发生,涉嫌失火罪,鉴于向翠居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失火罪。

(二)行政处理建议

建议由巫溪县凤凰镇人民政府对凤凰镇木龙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约谈,责令凤凰镇木龙村居民委员会向巫溪县凤凰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特别是凤凰镇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加强属地监管,完善消防安全组织和制度,落实消防安全风险风险研判制度,扎实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要组织开展检查,督促村(居)落实消防安全网格管理,指导居民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宣传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演练到位。

(二)建强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力量。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经济、人口和火灾风险状况,因地制宜设立多种形式防火力量。将基层消防工作融入“多网合一”综合网格管理,纳入基层智慧治理平台和社区治理智能化网格化共治平台建设,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村(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民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完善联勤联训、联战联调机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县委党校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县消防救援大队要组织乡镇网格化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形成大网格培训中网格、中网格培训小网格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居民用火用电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村村通”等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结合走村入户帮助居民查找消防安全隐患,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四)切实加强督查检查指导。要按照《巫溪县消防工作检查办法(试行)》和《巫溪县消防安全督办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加强工作检查指导和明查暗访,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对工作不力,火灾多发的乡镇(街道),及时进行通报;对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FD10278 | 2022_重庆_2022年8月11日14时50分左右,后山镇沐河村5组野外荒地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45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2年8月11日14时50分左右,后山镇沐河村5组野外荒地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45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

2022年8月11日14时50分左右,后山镇沐河村5组野外荒地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45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的相关规定,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后山镇沐河村5组“8·1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火灾扑救情况。2022年8月11日15时29分,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万州区后山镇沐河村5组杂草起火,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经开消防救援站和余家镇专职消防队赶赴现场扑救。16时00分,余家镇专职消防队到场;17时30分,经开消防救援站到场;18时22分,火场处置完毕。

(二)人员伤亡情况。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罗英权,女,汉族,1940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585。

(三)起火现场情况。起火现场位于万州区后山镇沐河村5组75号民房旁,系林间荒地,东侧临山崖,西侧靠山坡,中部穿过一条南北走向的山路。

二、火灾损失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损失统计情况。火灾烧毁后山镇沐河村5组野外荒地内杂草竹木、柴草堆垛、塑料水桶等物品,过火面积约45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为2000元。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万州区后山镇人民政府成立维稳工作组,开展死者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已安葬,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起火部位位于万州区后山镇沐河村5组75号民房南侧约20米处的坟墓附近区域。起火点位于万州区后山镇沐河村5组75号民房南侧约20米的坟墓前侧约0.3米处。起火原因为死者罗英权在焚纸祭祖时用火不慎,引燃周围落叶、杂草导致火灾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死者生前系高龄老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疏散逃生能力较差,火灾发生后未报警求救,调查期间发现,其之前生火做饭时曾两次引发火灾,同时家人照顾不周且缺乏消防安全意识。

(三)事故性质及等级。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事故相关情况

(一)使用管理情况。起火现场系林间荒地,不涉及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

(二)工程建设情况。起火现场系林间荒地,不涉及工程建设方面的问题。

(三)中介服务情况。起火现场系林间荒地,不涉及中介服务方面的问题。

(四)消防产品质量情况。起火现场系林间荒地,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

(五)后山镇人民政府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万州区后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每季度开展1次以上集中消防宣传活动和应急疏散演练,每季度对辖区村、社区进行检查和指导均在1次以上。

(六)万州区公安局后山派出所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要求,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后山派出所按照要求每季度对辖区群众开展1次消防宣传,每季度对沐河村村民委员会和沐河村志愿消防队进行1次消防安全指导。

(七)后山镇沐河村村民委员会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后山镇沐河村村民委员会每月对辖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至少进行1次防火安全检查,联合沐河村志愿消防队每季度对辖区群众开展1次以上集中消防宣传活动,每年至少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死者罗英权不属于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建档立卡贫困户,其子女经常回家照看,不属于重点人员和弱势群体,故沐河村村民委员会未对其开展“一对一”帮扶工作。经查,沐河村村委曾对其开展过防火宣传。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火灾直接责任人处理建议。后山镇沐河村5组“8·11”火灾事故系死者罗英权过失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依法将罗英权过失引起火灾涉嫌失火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责令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进一步强化对乡镇(街道)、行业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培训和指导力度。责令后山镇人民政府、万州区公安局后山派出所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所有社区和农村居民住宅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尤其是强化对高龄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帮扶力度,并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责令后山镇人民政府对沐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绍文进行提醒谈话,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全面摸排辖区高龄老人基本情况,结合本起事故针对高龄老人全面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警示教育,着重讲清野外动火的危害,坚决杜绝“小火亡人”事故发生。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建议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乡镇政府领导、网格化工作人员、社会单位负责人等,就地召开火灾现场会,教育广大群众注意用火用电安全。同时,深挖火灾事故教训,以区消防安全委员名义制发情况通报,警醒全区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二)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树牢消防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志愿消防救援队伍,强化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配足配齐各类消防器材装备。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

(三)着力提升自防自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传统宣传海报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加强技能培训,提高群众、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初期扑救、逃生自救能力。

(四)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动员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对辖区内行动不便人员、农村孤寡老人和智、残障等特殊人群进行排查,登记造册,明确日常监护人员,并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宣传,指导群众消除火灾隐患,减小火灾亡人的几率。

FD10279 | 2022_重庆_2022年8月14日9时25分左右,石柱县下路街道宏达路安山街22附9号宏达雅苑3幢1-4的谭洪英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2年8月14日9时25分左右,石柱县下路街道宏达路安山街22附9号宏达雅苑3幢1-4的谭洪英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

2022年8月14日9时25分左右,石柱县下路街道宏达路安山街22附9号宏达雅苑3幢1-4的谭洪英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批准,县消防救援大队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谭洪英住宅位于重庆市石柱县下路街道宏达路安山街22附9号宏达雅苑3幢地上第1层,该层共4户。房型为三室一厅一厨一卫,建筑面积109平方米。进门西侧为客厅,东侧为饭厅,三个卧室位于客厅东侧,通过走廊与客厅连通。从走廊向东,南侧依次为卧室,北侧为卫生间。屋内吊顶采用石膏板装修,墙壁采用乳胶漆装修,地面铺设瓷砖地板。电气线路敷设情况为暗敷。

该住宅谭洪英于2019年2月购买,2019年3月谭洪英的父亲谭伦远开始装修,2020年10月装修完工,2020年11月入住至今,常住人员有谭伦远、马明淑、谭正生。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石柱县下路街道宏达路安山街22附9号宏达雅苑3幢1-4,该工程建设单位为重庆格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为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监理单位为重庆金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建筑系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长边为东西走向,坐南朝北,占地面积412.3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351.48平方米,高22米,地下一层地上六层。建筑地下一层为临街门面,地上六层使用性质为住宅。该工程2016年6月立项,2016年7月开工,2018年2月完工,2018年4月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三)其他有关情况

起火建筑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周世英,营业执照注册地为重庆市石柱县万安街道滨河晓月2栋1-1,物业服务资质为三级。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聘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星顺器材维保有限公司对小区消防设施进行维保,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星顺器材维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余科帆,营业执照注册地为重庆市石柱县万安街道滨河晓月7栋1-1。该建筑设有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良好。现场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检查,无异常。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8月14日上午,谭洪英住宅内共住有 3人。5时25分,母亲马明淑出门去三星老家上坡做农活,8时45分,父亲谭伦远出门到石柱县火车站接外甥,只剩下智力低下的儿子谭正生一人在家。9点多钟,小区保安秦文明在给绿化什物浇水时,经过谭洪英住宅的时候发现阳台有烟雾冒出来,烟雾还很大,于是马上拨打了 119 报警电话,系第一报警人。9时30分,下路街道专职消防队带领队员撬门营救,并逐户引导该栋建筑内其他居民疏散逃生。9时50分,双庆消防站救援人员到场实施营救。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是灭火救援情况。8月14日9时24分23秒,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石柱县下路街道宏达路安山街22附9号宏达雅苑3幢发生火灾。大队立即调派下路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双庆消防救援站指战员前往现场处置。9时30分,下路街道专职消防队先赶到火灾现场进行扑救,现场火势处于燃烧猛烈阶段。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疏散周边群众,划定警戒区域,并同步组织人员内攻搜救,实施灭火。9时55分,双庆救援站到达现场将火扑灭。

二是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石柱县下路街道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会同应急、消防、卫健、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人员全力开展灭火救援和医疗救治工作。截至8月14日,事故善后处置完毕,遇难者谭正生已送至殡仪馆。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重庆市石柱县下路街道宏达路安山街 22附9号宏达雅苑3幢1-4谭洪英住宅客厅北侧沙发处,起火点位于谭洪英住宅客厅沙发处(在距北墙1.2m、距西墙0.8m处),起火原因系生活用火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火灾发生前,马明淑、谭伦远离开后,谭正生一人在家。通过询问了解到,谭正生智力存在问题,是智力低下一级。且谭正生特别喜欢抽烟,而且烟瘾很大。(1)谭洪英住宅客厅沙发三人位处,在距北墙1.2m、距西墙0.8m处地面发现一玻璃烟灰缸,内有三根烟头,烟灰缸周围散落一些烟头,同时在客厅茶几内发现香烟和打火机。(2)经现场勘查,有谭洪英客厅沙发位置向其他部位蔓延的痕迹。

(三)造成人员伤亡原因

死者谭正生智力存在问题,不具备自我逃生能力。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由吸烟,不慎引起沙发燃烧的一般事故。

四、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主要问题

(一)相关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政府部门

下路街道办事处

按照《重庆市消防条例》等规定,下路街道负责按标准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受消防救援机构委托负责辖区本级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调查中发现,起火建筑所在的红岩社区未按标准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同时,下路街道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检查不规范,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

五、对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建议由下路街道责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存在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限期整改。

建议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下路街道进行约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属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筑牢夯实安全发展根基。

(二)强化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深刻吸取火灾教训,举一反三,加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力度。发动基层力量,持续开展高层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推动行业部门,持续开展消防用水、消防车道、可燃雨棚及用电用气等专项治理。对防火、用电等管理制度不健全、不符合规范的,无应急预案、应急演练不落实的,要坚决予以整改,形成工作闭环。

(三)加强行政委托执法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的文件要求,消防救援机构与乡镇(街道)形成执法合力,进一步强化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乡镇火灾防控基础。

(四)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探索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开展消防宣传活动的方式,灵活运用新媒体手段普及消防知识和逃生技能;指导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和消防志愿者,开展“敲门行动”,加强对老弱病残、留守儿童等群体的消防宣传服务。

FD10280 | 2022_重庆_2022年8月23日22时12分许,九龙坡区西彭镇西彭园区D40标准厂房5号楼的重庆芯洁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烧毁该公司液洗车间内机器等物品,过火面积约20.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2年8月23日22时12分许,九龙坡区西彭镇西彭园区D40标准厂房5号楼的重庆芯洁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烧毁该公司液洗车间内机器等物品,过火面积约20

2022年8月23日22时12分许,九龙坡区西彭镇西彭园区D40标准厂房5号楼的重庆芯洁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烧毁该公司液洗车间内机器等物品,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约为34.5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王祥生任组长,区应急局、区住房建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司法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看、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了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23日22时许,位于九龙坡区西彭镇西彭园区D40标准厂房5号楼的重庆芯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黄路林,在公司3层货品出入库区域作业,听到同事满俊在液洗车间外过道呼喊:起火了。员工黄路林马上跑到液洗车间门口,透过门窗看到液洗车间有明火,且火势较大。随即跟随同事逃生至大楼外空地,22时12分45秒,黄路林拨打了119报警电话,等待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处置。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2年8月23日22时12分,总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九龙坡区西彭镇重庆芯洁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着火。随即调集九龙坡区西彭、巴福、白市驿、田坝、六店子和江津区鼎山特勤共6个消防救援站29辆消防车170余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总队及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22时31分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现场侦查后制定作战方案并及时开展灭火扑救工作,23时29分火势得到控制,24日1时0分现场明火熄灭。

二、起火单位情况

(一)起火建筑概况

重庆芯洁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园区D40标准厂房5号楼,使用楼层为所在建筑的地上一层、地上二层局部、地上三层。所在建筑于2016年2月开始修建,建筑面积21535.16平方米,地上七层,高39.1米,属于高层丙类厂房。2016年12月12日,区发改委发文《关于西彭园区D40地块标准厂房项目立项的批复》(九龙坡发改(西彭园区)投[2016]78号),2016年12月26日,西彭园区D40地块标准厂房项目取得重庆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00107201600118号),项目按照两证遗留办理程序办理。

(二)起火公司概况

重庆芯洁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23日,法定代表人王兵,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注册地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西彭园区D40标准厂房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Y0T4XQ,经营范围包括:半导体及平板显示设备的制造技术研发;生产电子工业设备;半导体材料制造、销售;半导体设备及零部件的清洗、维护、制造、表面处理等。

(三)消防设施情况

重庆芯洁科技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楼层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火灾发生时,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持完好有效。火灾自动报警设施信号无法接入消防控制室,未保持完好有效。

(四)维保单位情况

火灾发生前,重庆芯洁科技有限公司未聘请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对建筑现有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查、视频佐证、检验鉴定等证据,查明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重庆芯洁科技有限公司3楼液洗车间东北区域,起火点位于液洗车间东北区域自北向南、自东向西第二个清洗槽底部,起火原因为插线板电源线路短路引燃PP清洗槽及槽内NMP(甲基吡咯烷酮)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重庆芯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用火用电不规范,生产作业时,长期随意拖拽插线板,导致插线板电源线在一定程度上受损;未生产作业时,不关闭电源空气开关,不拔掉插线板等用电器插头,使其长期处于带电状态,为火灾发生埋下隐患。

2﹒重庆芯洁科技有限公司液洗车间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液洗车间与疏散过道未使用达到耐火等级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导致火灾发生后,热烟气向过道等区域蔓延,扩大了财产损失和受损面积。

3﹒重庆芯洁科技有限公司防火巡查不到位,仅对灭火器等器材进行检查,对设置的自动报警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情况不清。重庆鸿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消防控制室,联动控制器瘫痪,火灾发生时,不能在第一时间接到报警和处置,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4﹒重庆芯洁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鸿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员初期火灾扑救能力差,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不足,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导致火势一定程度上蔓延扩大。

(三)火灾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统计为34.5万元,无人员伤亡,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四、消防产品核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调查组对重庆芯洁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消防水带、直流水枪、消防接口、干粉灭火器等器材进行了抽样,并送往重庆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经抽样检验,所有检测对象符合标准要求,厂房涉及的消防产品均为合格产品。

五、火灾事故相关单位责任情况

(一)重庆芯洁科技有限公司

1﹒该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职责,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不规范、不到位,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2﹒该单位液洗车间和疏散过道未使用达到耐火等级的防火隔墙分隔,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2.1条之规定。

3﹒该单位每年未对厂房内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感烟探测器、手动报警器等报警设备信号无法接入消防控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二)重庆鸿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该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职责,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防火巡查、检查流于形式,未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2﹒该单位未对厂区内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消防控制室主机瘫痪,室外消火栓锈蚀,水压不足,手动报警器等消防设施损坏,未定期组织检验、维修,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六、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安全监管”。今年以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党委会、主任办公会、集中学习会均有学习和讨论安全工作。出台《关于印发2022年度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全区规上工业企业“两单两卡”落实企业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工作的通知》,开展全区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排查相关工业企业26家,发现安全隐患60项,开展“四涉及一有限”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检查企业44家,发现安全隐患78项,已全部整改完毕,整改率100%。重庆芯洁科技有限公司为九龙坡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非重点企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6日对该企业开展入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主要包括“日周月”执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情况、安全培训、现场消防等工作落实情况,现场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安全监管,综合指导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入企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和季节特征,向镇街(园区)和企业印发《安全生产提示函》4次。

(二)西彭园区管委会。根据《关于建成投产项目安全监管职能移交所需经费的请示》(西彭园管委文〔2020〕34号)文件精神和属地管理原则,西彭园区管委会向西彭镇移交了包括重庆芯洁科技有限公司在内的51个建成投产项目的安全监管职责。由于中机中联就消防工程相关的实物、资料并未向西彭园区管委会正式移交,消防设施设备目前由园区管委会管理。2020年6月、11月,重庆鸿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消防相关问题函告西彭园区管委会,管委会联系了中机中联二标维护人员到场处理,对当场能整改的立即消除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制定了相关措施和计划。同时,为推动消防隐患整改,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西彭园区管委会制定了下一步工作措施:一是重庆铝开投集团委托第三方消防维保公司对园区所有房屋建筑(包括安置房小区)消防系统进行全面大检查,梳理存在的问题隐患;二是根据排查梳理问题,研究制定消防问题整改维修方案;三是组织施工单位抓紧施工;四是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重庆铝开投集团,再移交物业公司,进入常态化管理。

(三)西彭镇人民政府。西彭镇政府一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每年与重庆芯洁科技有限公司签定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书面的形式要求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二是按计划开展执法检查。2020年至2021年,镇政府对该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9起,下达整改指令2份,实施行政处罚1次,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隐患整改完毕。按照《西彭镇2022年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计划》(西彭府发[2022]7号)的时间安排,该单位列入着政府9月份安全检查计划。三是强化教育培训。近三年,镇政府组织辖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不断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重庆芯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和管理员参加了培训,且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同时,镇政府利用安全网格员、小喇叭等多重形式开展流动宣传,要求各企业针对夏季高温火灾易发特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区消防救援支队。全市工业厂房库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支队第一时间召开整治行动培训会,发动镇街、园区立即行动,组织辖区规上、规下厂房库房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严格落实“一企一表”。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向各部门和镇街进行火灾风险预警提示,定期对属地政府和派出所进行日常消防安全培训和指导,组织召开基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对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组成的三级消防安全监管机制的具体落实办法进行明确,联合属地镇街通过召开集中约谈会、警示教育会、火灾事故现场会等方式对企业单位进行宣传教育,讲清责任、讲明风险、讲透危害,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重庆芯洁科技有限公司未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也未抽中该公司作为检查对象。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重庆芯洁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职责,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不规范、不到位,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厂房防火分隔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消防设施设备未保持完好有效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调查处理。

(二)重庆鸿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职责,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防火巡查、检查流于形式,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和培训,消防设施设备未保持完好有效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调查处理。

(三)西彭园区管委会。作为起火厂区产权单位,对存在的消防隐患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隐患整改较为迟缓。建议由西彭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该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进行约谈,落实隐患整改方案、时间、资金、人员,并将相关情况报事故调查组。

八、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各级监管责任。深刻汲取西彭镇重庆芯洁科技有限公司厂房“8·23”火灾事故教训,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进一步落实各级消防工作责任。建议区经济信息委牵头,贯彻落实区委常委会议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政策牵引和资金扶持,鼓励企业新建或租用规范、标准的现代化厂房、库房,引导企业提高自身火灾防控能力;各镇街、园区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组织人员定期对辖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巡查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或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二)持续加强工业厂房库房消防安全整治。建议区消防救援支队会同区经济信息委及各镇街、园区深化推进厂(库)房消防安全整治,建立健全企业资料台账,摸清企业消防安全状况,对存在的火灾隐患综合运用各类执法措施督促整改;联合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落实定期会商研判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薄弱环节、突出问题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构建整治合力。

(三)推动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借助当前安全大检查势头,通过集中培训会、约谈会、上门宣传等方式,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火灾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度;定期清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区域违规堆放的易燃物品,做好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制定并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定期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有效降低电气火灾风险和事故;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知识,举办疏散逃生演练,提高单位员工火灾防范能力;加强企业应急力量建设,结合实际建设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配备足够的人员和器材,开展必要的培训,达到会处置初起火灾、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确保一旦发生火灾,做到及时科学有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火灾损失。

FD10281 | 2022_重庆_2022年8月25日12时20分左右,万州区天城街道绿茶村8组73号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08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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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5日12时20分左右,万州区天城街道绿茶村8组73号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08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

2022年8月25日12时20分左右,万州区天城街道绿茶村8组73号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08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的相关规定,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天城街道绿茶村8组73号“8·25”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火灾扑救情况。2022年8月25日12时41分,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万州区天城街道绿茶村8组一民房发生火灾,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先后调派周家坝消防救援站、红光消防救援站赶赴现场扑救。12时59分,周家坝消防救援站到场;13时26分,红光消防救援站到场;13时36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14时07分,现场火势已基本控制,但大量木柴仍在持续阴燃;16时38分,政府调集挖掘机对起火民房进行清理;17时42分,火场清理完毕。

(二)人员伤亡情况。火灾造成2人死亡,死者刘有才,男,汉族,1927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0519;死者傅兴珍,女,汉族,1931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0525。

(三)起火建筑情况。起火建筑位于万州区天城街道绿茶村8组,坐东北朝西南,地上1层,砖混结构,系村民自建房,房屋四周及屋顶堆放有大量木柴。

二、火灾损失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损失统计情况。火灾烧毁天城街道绿茶村8组73号民房及内部家用电器、家具等物品,过火面积约108平方米,火灾造成2人死亡。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为78245元。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万州区天城街道办事处成立维稳工作组,开展死者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已安葬,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起火部位位于万州区天城街道绿茶村8组73号民房的厨房灶台区域。起火点位于万州区天城街道绿茶村8组73号民房厨房距东南墙约0.9米、距西南墙约0.8米的灶洞口处。起火原因为死者傅兴珍生火煮饭时用火不慎,引燃灶台附近区域柴火导致火灾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死者二人生前系高龄老人,疏散逃生能力较差,其中死者刘有才瘫痪卧床,无行动能力。二人日常与其儿子刘定前共同生活,其儿子刘定前精神状态不佳、表达能力较弱,发现火灾后未第一时间报警求救、未第一时间疏散救人,直至被大火包围才慌忙逃生。同时三人均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在房屋四周及屋顶堆放大量木柴,极大增加了火灾荷载,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扩大。

(三)事故性质及等级。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事故相关情况

(一)使用管理情况。起火建筑系村民自建房,为单层住宅建筑,不涉及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

(二)工程建设情况。起火建筑系村民自建房,为单层住宅建筑,不涉及工程建设方面的问题。

(三)中介服务情况。起火建筑系村民自建房,为单层住宅建筑,不涉及中介服务方面的问题。

(四)消防产品质量情况。起火建筑系村民自建房,为单层住宅建筑,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

(五)天城街道办事处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万州区天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每季度开展1次以上集中消防宣传活动和应急疏散演练,每季度对辖区村、社区进行检查和指导均在1次以上。

(六)万州区公安局天城派出所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要求,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天城派出所按照要求每季度对辖区群众开展1次消防宣传,每季度对绿茶村村民委员会和绿茶村志愿消防队进行1次消防安全指导。

(七)天城街道绿茶村村民委员会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天城街道绿茶村村民委员会每月对辖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至少进行1次防火安全检查,联合绿茶村志愿消防队每季度对辖区群众开展1次以上集中消防宣传活动,每年至少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该起火灾死亡的2人不属于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建档立卡贫困户,日常生活起居由其儿子刘定前照看,不属于重点人员或弱势群体,故绿茶村村民委员会未对其开展“一对一”帮扶工作。经查,绿茶村村委曾对其开展过防火宣传。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火灾直接责任人处理建议。天城街道绿茶村8组73号“8·25”火灾事故系死者傅兴珍过失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依法将傅兴珍过失引起火灾涉嫌失火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责令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进一步强化对乡镇(街道)、行业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培训和指导力度。责令天城街道办事处、万州区公安局天城派出所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所有社区和农村居民住宅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尤其是强化对高龄老人、失能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帮扶力度,并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责令天城街道办事处对绿茶村党支部书记李武良进行提醒谈话,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全面摸排辖区高龄老人、失能老人基本情况,结合本起事故针对高龄老人、失能老人全面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坚决杜绝“小火亡人”事故发生。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建议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乡镇政府领导、网格化工作人员、社会单位负责人等,就地召开火灾现场会,教育广大群众注意用火用电安全。同时,深挖火灾事故教训,以区消防安全委员名义制发情况通报,警醒全区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二)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树牢消防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志愿消防救援队伍,强化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配足配齐各类消防器材装备。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

(三)着力提升自防自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传统宣传海报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加强技能培训,提高群众、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初期扑救、逃生自救能力。

(四)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动员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对辖区内行动不便人员、农村孤寡老人和智、残障等特殊人群进行排查,登记造册,明确日常监护人员,并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宣传,指导群众消除火灾隐患,减小火灾亡人的几率。

FD10282 | 2022_重庆_2022年8月5日13时28分左右,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九滩村4组竹林起火发生火灾,过火面积3224.3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2022年8月5日13时28分左右,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九滩村4组竹林起火发生火灾,过火面积3224.3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

2022年8月5日13时28分左右,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九滩村4组竹林起火发生火灾,过火面积3224.3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的相关规定,双桥经开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大足区邮亭镇九滩村4组竹林“8·5”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火灾扑救情况。2022年8月5日13时28分,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九滩村4组竹林起火发生火灾。13时40分,邮亭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到场;13时45分,现场火势得到有效控制;13时50分,现场火势熄灭;15时30分,火场清理完毕。

(二)人员伤亡情况。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廖育章,男,汉族,1953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997。

(三)起火现场情况。起火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九滩村4组八块田湾(105.75E、29.4N,105.75E、29.41N)区域,现场地势由西南向东北倾斜,海拔高度呈阶梯状逐步下降,过火区域内最大相对高差约6米。

二、火灾损失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损失统计情况。火灾烧毁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九滩村4组八块田湾部分低矮树木、杂草,过火面积3224.3平方米,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31500元。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大足区邮亭镇成立维稳工作组,开展死者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已进行安葬,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起火部位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九滩村4组八块田湾(105.75E、29.4N,105.75E、29.41N)区域。起火点位于起火点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九滩村4组八块田湾(105.75E、29.4N,105.75E、29.41N)区域东南侧无名坟冢旁。起火原因为为死者廖育章野外焚烧杂草、油菜秸秆不慎引燃周围杂草、灌木导致火灾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死者廖育章为野外焚烧秸秆不慎引发火灾后扑救逃生无效导致死亡,不慎引发火灾后未第一时间呼喊求救、未第一时间逃生,直至被大火包围才慌忙逃生,加之火灾发生日期前后天气处于连晴高温,林间荒地杂草、竹林干枯加了火灾荷载,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扩大。

(三)事故性质及等级。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事故相关情况

(一)使用管理情况。起火现场系林间荒地,不涉及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

(二)工程建设情况。起火现场系林间荒地,不涉及工程建设方面的问题。

(三)中介服务情况。起火现场系林间荒地,不涉及中介服务方面的问题。

(四)消防产品质量情况。起火现场系林间荒地,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

(五)邮亭镇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邮亭镇工作人员每季度开展1次以上集中消防宣传活动和应急疏散演练,每季度对辖区村、社区进行检查和指导均在1次以上。

(六)大足区公安局邮亭派出所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要求,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邮亭派出所按照要求每季度对辖区群众开展1次消防宣传,每季度对邮亭镇所属村居委会进行1次消防安全指导。

(七)邮亭镇九滩村村民委员会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邮亭镇九滩村村民委员会联合邮亭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每季度对辖区群众开展1次以上集中消防宣传活动,每年至少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该起火灾死亡的廖育章不属于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建档立卡贫困户,日常生活起居由其妻子、儿子照看,不属于重点人员或弱势群体,故九滩村村民委员会未对其开展“一对一”帮扶工作。经查,九滩村村委曾对其开展过入户防火宣传。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火灾直接责任人处理建议。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九滩村4组“8·5”火灾事故系死者廖育章过失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议不予移送立案处理。

(二)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责令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进一步强化对乡镇(街道)、行业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培训和指导力度。责令邮亭镇人民政府、大足区公安局邮亭派出所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所有社区和农村居民住宅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尤其是强化对独居老人、失能失智家庭、留守儿童家庭等特殊群体的帮扶力度,并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责令邮亭镇人民政府对九滩村党支部书记黄详钦进行提醒谈话,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全面摸排辖区独居老人、失能失智家庭、留守儿童家庭基本情况,结合本起事故针对独居老人、失能失智家庭、留守儿童家庭全面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坚决杜绝“小火亡人”事故发生。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建议由双桥经开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乡镇政府领导、网格化工作人员、社会单位负责人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广大群众注意用火用电安全。同时,深挖火灾事故教训,以经开区消防安全委员名义制发情况通报,警醒双桥经开区共同做好野外烧荒、农村家庭生活用火用电消防工作。

(二)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树牢消防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志愿消防救援队伍,强化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配足配齐各类消防器材装备。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

(三)着力提升自防自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传统宣传海报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加强技能培训,提高群众、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初期扑救、逃生自救能力。

(四)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动员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对辖区内独居老人、失能失智家庭、留守儿童家庭等特殊人群进行排查,强化登记造册,明确日常监护人员,并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宣传,指导群众消除火灾隐患,减小火灾亡人的几率。

FD10283 | 2022_重庆_2月14日15时08分,巫溪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县公安局转警,称巫溪县古路镇兴隆街421号民房一名人员死亡,现场有起火痕迹。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md

2月14日15时08分,巫溪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县公安局转警,称巫溪县古路镇兴隆街421号民房一名人员死亡,现场有起火痕迹。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

2月14日15时08分,巫溪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县公安局转警,称巫溪县古路镇兴隆街421号民房一名人员死亡,现场有起火痕迹。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73号)和《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组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通知》文件要求,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对该起火灾进行延伸调查,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抽调县公安局、应急局相关人员开展延伸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看、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接警及处置情况。2022年2月14日15时08分,巫溪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县公安局转警,称巫溪县古路镇兴隆街421号民房一名人员死亡(张才贵,男,49岁,离异,身份证号:512***2997,重庆市巫溪县古路镇居民),现场有起火痕迹,请县消防救援大队派员协助调查。县消防救援大队随即派火灾调查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工作。

(二)起火建筑概况。经现场勘查,起火建筑为多层砖混结构,地上4层,起火层位于第一层天井内。

二、火灾损失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损失统计情况。火灾烧毁建筑一层天井内床、被褥、电磁炉等物品,过火面积约2平方米,现场发现1名死亡人员。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为3400元。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巫溪县古路镇人民政府成立维稳工作组,开展死者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已安葬。

三、火灾事故原因分析

(一)火灾原因。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查明此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22年2月13日2时20分许,起火地点为巫溪县古路镇兴隆街421号住宅,起火部位为居室内南侧天井内南墙的木床处,起火点为木床北侧地面距离南墙1.1米、距离西墙1.9米的鞋子处,起火原因为鞋子附近未熄灭的烟头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火灾成因分析及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张才贵吸烟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是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暴露出农村地区居民防火安全意识不高,消防宣传教育还存在薄弱环节。

(三)人员死因。为妥善安排丧葬事宜,其家属提出请求不予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申请,经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调查走访、现场勘查及尸表检验后,初步结论为排除刑事案件。

四、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情况及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一)上磺镇人民政府

建议古路镇人民政府向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二)古路镇麻柳村居民委员会

建议麻柳村村民委员会向古路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古路镇人民政府对麻柳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杨新明进行提醒谈话。

(三)消防产品、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建设工程责任方面。经调查,起火建筑为村民自建房,未涉及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建设工程责任,日常主要是居民自住,未涉及消防产品事项。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特别是古路镇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加强属地监管,完善消防安全组织和制度,落实消防安全风险风险研判制度,扎实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要组织开展检查,督促村(居)落实消防安全网格管理,指导居民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宣传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演练到位。

(二)建强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力量。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经济、人口和火灾风险状况,因地制宜设立多种形式防火力量。将基层消防工作融入“多网合一”综合网格管理,纳入基层智慧治理平台和社区治理智能化网格化共治平台建设,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村(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民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完善联勤联训、联战联调机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县委党校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县消防救援大队要组织乡镇网格化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形成大网格培训中网格、中网格培训小网格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居民用火用电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村村通”等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结合走村入户帮助居民查找消防安全隐患,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四)切实加强督查检查指导。要按照《巫溪县消防工作检查办法(试行)》和《巫溪县消防安全督办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加强工作检查指导和明查暗访,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对工作不力,火灾多发的乡镇(街道),及时进行通报;对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FD10284 | 2022_重庆_为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和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火灾调查的实施意见,南川区消防救援支队于1月9日提.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md

为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和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火灾调查的实施意见》,南川区消防救援支队于1月9日提

为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和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火灾调查的实施意见》,南川区消防救援支队于1月9日提请区政府成立了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对南城街道半溪河村鹰岩3组“1·8”亡人火灾事故启动延伸调查。目前所有调查程序已按要求进行完毕,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2年1月8日5时23分,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半溪河村鹰岩3组74号住宅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18.7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陈武,男,身份证号码:512***0516)。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11926元。

二、火灾处置情况

2022年1月8日5时23分,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南城、东城消防救援站5辆消防车31名指战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5时40分首批力量到达现场,5时50分火灾得到控制,5时56分明火被扑灭。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经现场勘查、询问、物证鉴定等程序,区消防救援支队于2022年1月19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川消火认字【2022】第0001号),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陈武住宅南侧卧室内,起火点位于卧室地面距西墙60cm、距南墙20cm处,起火原因为陈武吸烟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死者生前患有脑溢血、行动不便,加之一人独居,导致火灾发生后未能及时逃生。

(三)事故性质及等级。经调查认定,事故等级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火灾事故相关单位责任情况

(一)工程建设单位责任。经调查,该起火建筑于2001年建设并投入使用,建筑面积67.6平方米,为地上一层砖混结构,系死者本人所建,房屋性质为自建房,不涉及工程建设单位。

(二)中介服务机构责任。经调查,起火建筑位于南城街道办事处半溪河村鹰岩3组74号,属于城市非建成区,且该建筑非商品房,无物业管理单位,不涉及中介服务机构。

(三)消防产品质量情况。经调查,由于自建房在建设过程中未设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因此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问题。

五、有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每季度开展了1次以上集中消防宣传活动,每季度对辖区社区进行检查和指导均在1次以上,但未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冬春火灾防控严防小火亡人的通知》以及区领导批示要求开展冬春火灾防控专项检查,且日常检查未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南川区南城派出所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要求,南川区南城派出所每季度对辖区群众开展了1次消防宣传,每半年对半溪河居委开展1次消防安全检查和1次消防安全指导,但是消防宣传形式单一,缺乏针对性。

(三)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半溪河居委会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半溪河居委工作人员每季度对辖区群众开展1次以上消防宣传活动或集中消防安全培训,但社区日常检查、消防宣传不到位,未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微型消防站器材老化且配备不足。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提请区政府对南城街道办事处、南城派出所存在问题进行督办,被督办单位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至区政府及调查组。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区消防救援支队要进一步强化对乡镇(街道)、行业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指导力度。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树牢消防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志愿消防救援队伍,强化微型消防站建设,配足配齐各类消防器材装备;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

(二)着力提升自防自救能力。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传统宣传海报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要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初期扑救、逃生自救能力。

(三)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网格员等基层力量要进一步对辖区内孤寡老人、留守儿童,以及个别行动不便的人员进行排查,登记造册,明确日常监护人员,并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宣传,指导群众消除火灾隐患,减小小火亡人的几率。

FD10285 | 2022_重庆_为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查明火灾原因,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为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查明火灾原因,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查明火灾原因,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进一步推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现将“8·15”保家镇火灾事故开展延伸调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2年08月15日9时45分,重庆市彭水县保家镇团堡村4组毛廷顺自建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为36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王顺菊,女,92岁,身份证号码:513***2148),直接财产损失为6550.00元。

二、火灾处置情况

2022年8月15日10时26分,大队指挥中心接到关于彭水县保家镇团堡村4组毛廷顺自建房发生火灾的报警电话后, 立即调派保家专职队、沙陀消防救援站共2辆水罐消防车共计14名指战员前往处置,11时28分保家专职队1车6人到场,到场时火灾处于下降阶段,11时53分明火被扑灭,沙陀消防救援站于11时49分中途返队。

三、火灾原因

根据火灾现场痕迹勘验、当事人询问笔录、公安刑侦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气象局当日气象证明等证据,最终认定:重庆市彭水县保家镇团堡村4组毛廷顺自建房火灾起火点为毛廷顺住宅北侧厨房内北侧距西侧墙1.6米的灶台西侧底部处,起火原因为王顺菊烹饪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四、事故处理情况

此次火灾事故,保家镇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已于2022年8月17日向保家镇人民政府下发督办通知,要求该单位健强基层消防工作力量,组织开展村(居)民住宅电气、可燃物清理,加强提示性、警示性消防宣传教育。此次事故处理建议: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约谈保家镇相关负责人,在全县安全工作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底消防工作考评。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强化消防安全检查。推动行业部门、乡镇(街道)全面落实行业监管、属地管理责任,广泛开展以“三查三清”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整治,坚决遏制“小火亡人”火灾事故发生。

(二)强化消防安全宣传。利用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持续推送消防安全知识。在各社区、村广泛张贴消防横幅标语。发动社区、村、组开展入户消防安全宣传,提示群众规范用火用电,加强对留守儿童、孤寡老人的看护。

(三)强化灭火救援工作。加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基层消防力量的值班备勤工作,定期督导其执勤值守情况,组织队员开展轮训学习。常态化开展联合演练,全面提升灭火救援处置水平。

FD10286 | 2022_重庆_云阳县泥溪镇胜利村8·23森林火灾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云阳县泥溪镇胜利村“8·23”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 索引号 ]

11500235747452371C/2022-00300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云阳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11

[ 发布日期 ]

2022-11-11

[ 标题 ]

云阳县泥溪镇胜利村“8·23”森林火灾 调查报告

[ 发文字号 ]

[ 有效性 ]

云阳县泥溪镇胜利村“8·23”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2022年8月23日13时28分,云阳县泥溪镇胜利村11组(小地名石匣子)发生一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45.4350亩,无林副产品、基础设施、居民财产等方面直接损失,无因灾停减产、灾后处理间接损失,无人员伤亡。按照《重庆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根据《关于成立云阳县泥溪镇胜利村“8·23”森林火灾事故调查组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22〕103号)要求,组成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林业局、县公安局等单位派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火灾展开了全面的调查评估。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灾情原因、灾情性质、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相关情况,提出了对火灾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灾害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发生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灾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23日11时左右,当事人方**在经常居住地(泥溪镇胜利村11组)自家房子前面空地上燃烧地里杂草准备种菜。后遇风将火苗吹向房屋旁边堆放的黄豆杆并引燃,之后火势逐渐变大并蔓延到屋后高处林地,遂引发森林火灾。

(二)灾情救援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泥溪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力量灭火,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火灾灾情。接报后,县政府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指挥,组织林业、应急、公安等单位在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全程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坐镇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调度队伍、物资以及周边耀灵镇、清水土家族乡、新津乡等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8月23日22:10火场外线明火消灭,8月24日03:30火场内部明火扑灭,06:50火场清理完毕,13:00火场转交泥溪镇看守。本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三)救援队伍及装备出动情况。

本次火灾扑救共计出动863人(专业救援队伍31人、消防人员15人、本地救援力量817人),出动消防车、应急指挥车等救援车辆8台,携带各类灭火工具1305把、灭火专用设备110台、配套设备1230个、消防水带(管)9200米、移动消防水池31个。

二、灾情相关情况

(一)灾害背景情况。

2022年7月1日以来,我县出现了连续三轮持续性高温天气(7月6日—16日,7月22日—26日,7月29日至8月底),截至8月23日,全县森林火险红色预警已持续19天。县森林防火指挥部7月7日发布禁火令(禁火期限7月10日—10月10日),禁火区域为全县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在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和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田等农事用火活动。县林业局7月15日下发《关于做好当前连晴高温天气下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云林发〔2022〕34号)。县林长办公室8月18日下发《关于做好红色预警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云林长办发〔2022〕8号)。县政府8月20日发布《森林防火封山令》,8月21日印发《关于切实做好连晴高温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8月22日发布《云阳县总林长令》,对火源管控、防灭火宣传、巡护排查、重点人群管控等工作做出部署。

(二)灾情现场情况。

本次森林火灾发生地点位于云阳县泥溪镇胜利村11组,小地名石匣子。起火点为方**房屋下田地,地理坐标为东经108°50′8.181″,北纬30°44′32.553″。火灾涉及范围在云阳县泥溪镇胜利村11组(小地名石匣子)集体林地和非林地内。现场风力1—2级。

(三)灾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苗木损失情况。

本次灾情造成总过火面积45.4350亩。按受灾程度划分成灾面积34.0455亩,未成灾面积11.3895亩;按地类划分有林地34.0455亩,无立木林地1.5930亩,非林地9.7965亩。受害林木主要为马尾松,森林火灾乔木林地成灾面积34.0455亩,森林火灾受害活立木蓄积226.6988立方米,森林火灾受害损失株数3439株(其中胸径6厘米以上2587株,胸径6厘米以下幼树852株)。无林副产品、基础设施、居民财产等方面直接损失。无因灾停减产、灾后处理间接损失。无因灾人员伤亡。

三、灾害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履职情况

(一)泥溪镇人民政府:属地监管单位。成立了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和镇长任组长,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及镇属学校、卫生院、龙角派出所负责人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在镇城环办。该领导小组成立文件中未对相关责任人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进行分工明确,领导小组职责履行流于形式。副镇长胡*作为林业分管领导,党委专职副书记李**作为胜利村联系领导,均未对该村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切实有效督促落实。6月以来,该镇在党委会、职工会及村干部会议上,对夏季森林防灭火工作做出了部署,但没有督促和检查。6月14日召开的党委会上研判了森林防火风险,但没有制定风险研判清单,对森林防灭火工作隐患排查、重点人员管控等均没有细化,只研究,落实没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7月19日该镇下发《关于加强夏季森林防灭火工作紧急的通知》(泥溪府发〔2022〕50号),发文后未督促落实。8月21日市政府发布重庆市总林长令第2号,县政府也在8月22日发布《关于加强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的紧急令》(云阳县总林长令第1号),要求森林防灭火工作“每日研判、每日调度、每日上报”,但该镇没有按照要求落实,没有充分思考紧急令的紧急程度,贯彻传达也在一周后,落实防灭火工作行动缓慢。

泥溪镇城环办:该办公室按照分工负责泥溪镇全镇森林防灭火工作。制定了每月自然灾害监督检查计划,计划每月对全镇林区森林防火安全隐患进行巡查,但该计划没有明确检查的具体林区位置和村社。经查,该镇分管森林防火工作领导胡*检查流于形式,在6月—8月虽然连续就森林防火工作进行了检查,但均未实现检查计划中林区全覆盖,且对本次火灾发生地(胜利村)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没有开展过一次检查;在检查时仅停留在对护林员及当地村委会对森林防灭火工作的督促上,没有研判排查森林防火隐患。对森林防火工作宣传督促不到位,未组织开展森林防火专门业务培训及演练,重点人群管控无清单。工作敷衍塞责,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考核责任书没有全覆盖,仅有桐林社区13组、胜利村3组村委会与相应组长的森林防火目标考核责任书,且经过调查胜利村未收到镇政府印发交予的相关防灭火及禁火令宣传资料,也并未签订相关责任书。

(二)泥溪镇胜利村村委会:森林火灾属地村委会。宣传防灭火工作走过场,对防灭火宣传工作不部署,少安排,平时的防灭火宣传仅利用山头喇叭单一形式开展音频宣传,未在森林火灾高风险期间针对重点人员、重点区域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走形式,没有建立重点人员管控清单,与护林员、林区重点人群落实防火责任协议没落实,在森林火灾高风险时段没有落实《禁火令》和森林火险红色、橙色预警等高温连晴天气的相关要求。

(三)县林业局:行业监管部门。制定下发了检查计划、相关风险管控清单,开展了用火执法检查,进行了防火宣传教育。针对今年高温连晴天气,及时调度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并积极组织参与相关乡镇的火情火灾扑救处置工作。每月对森林防火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建立了森林防火信息平台,平时分为3个督查组分片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督查。8月22日印发《关于红色预警期开展森林防火蹲点督查的紧急通知》,分片区组织干部职工下沉到镇乡一线开展森林防火工作蹲点督查。

(四)县农业农村委: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工作。设立了三个检查组对重点乡镇开展执法检查和秸秆禁烧宣传。8月21日下发《关于加强连晴高温天气下农事用火监管的通知》,对伏旱期农事用火、排查农事用火风险等做出部署。

(五)县应急局:综合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年初与乡镇(街道)签订了森林防火责任书,召开了全县森林防火工作会议,组织开展了春季、夏季专项督查,结合高温连晴天气实际,适时开展森林防火调度,相继下发了《封山令》《禁火令》和《总林长令》,修订了《云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常态化开展实战演练和备勤备战。泥溪镇“8·23”火灾发生后,切实履行县森防办的职责,按照《云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成立了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火灾扑救、火情监测、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护、通信保障、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结合现场气温较高、山高坡陡、植被茂密、火场为中强度稳进地表火的特点,经现场研判采取“一点突破、两线合围”的战术消灭了明火,有效遏制了火灾进一步蔓延和灾情进一步扩大。

(六)田**:泥溪镇胜利村11组护林员。对林区重点人员森林防火宣传不到位,没有结合五保户等特殊人群(文化程度低)的实际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没有将林区边沿需要重点防控火灾作为重点宣传对象、地域进行宣传。

(七)方**:泥溪镇胜利村11组村民,五保户,火灾肇事者。防火意识淡薄,没有遵守森林火险高风险期间违规野外用火的相关规定,擅自在林区边沿点燃杂草,引燃易燃物造成森林火灾。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方**防火意识淡薄,在森林火灾高风险期违规野外用火是造成本次较大森林火灾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一是持续性连晴高温天气导致森林火灾风险加剧;二是镇、村两级责任人对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重点人员管控不落实,防灭火宣传走形式是造成本次火灾的间接原因。

(三)火灾性质。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本次火灾是由村民防火意识淡薄,属地监管乡镇履职不到位,在森林火灾高风险期违规野外用火导致的一起较大森林火灾。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方:泥溪镇胜利村村民。方在森林火灾高风险期间,未遵守县政府下达的《禁火令》中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规定,违规在林区附近燃烧杂草,最终造成较大森林火灾。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失火责任的规定,建议移送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县公安局已在2022年8月24日对方远华刑事拘留,9月7日改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建议给予组织处理的单位及个人。

根据《云阳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云阳委发〔2018〕43号)和《云阳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云阳委发〔2013〕17号)相关规定,建议:

2.泥溪镇人民政府:属地监管单位。在8月高温连晴、森林火险红色预警期间,贯彻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指令不及时不到位,对辖区森林防灭火只研究、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到位,森林防灭火工作流于形式。建议泥溪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抄送县应急局备案。

3.泥溪镇城环办:森林防火检查计划流于形式,贯彻落实禁火令、封山令督促指导不到位。建议泥溪镇城环办向泥溪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报县应急局备案。

4.胡*:森林防火工作分管领导。森林防灭火工作流于形式,日常检查、宣传、督促不到位,重点人群管控没落实。建议泥溪镇人民政府责成该同志做出书面检查,并报县应急局备案。

5.李**:包片责任领导。未对联系的胜利村森林防灭火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及时督促指导,防灭火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泥溪镇人民政府责成该同志做出书面检查,并报县应急局备案。

(三)建议予以纪律处分的个人。

6.黄*:泥溪镇胜利村支部书记、主任。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未组织建立村级防灭火工作重点人员管控台账及落实相关隐患排查、宣传机制,森林防灭火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建议泥溪镇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四)建议其他处理的个人。

7.田**:泥溪镇胜利村11组护林员。对林区重点人员的防火宣传不到位,管护责任未落实。建议泥溪镇人民政府解除其护林员职务。

(五)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8.县林业局:行业监管部门。基本履行了工作职责,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9.县农业农村委:行业监管部门。基本履行了工作职责,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10.县应急局:综合应急管理部门。基本履行了工作职责,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根据本次森林火灾发生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泥溪镇人民政府:一是要强化领导责任,将森林防火工作职责分工明确,落实到人到事。二是要强化防灭火责任落实,抓实培训和宣传,强化火灾隐患和火源的预警监控。三是要强化督促检查,健全完善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机制,压紧压实各级森林防灭火责任。四是要提升工作效率,及时研究部署和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五是要做好本次灾后森林损毁补种和灾后恢复等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二)县林业局。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森林火灾隐患排查的督促指导,特别是要加强在森林火灾高风险时段的督查检查,杜绝火灾隐患。二是要进一步强化森林和草原的防火宣传教育;三是要进一步督促乡镇(街道)开展好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委。要进一步加强农事用火监管,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工作推动化解森林火灾隐患,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履行好农事用火监管责任。

(四)县应急局。一是要进一步督促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职责。二是要与乡镇(街道)签订森林防灭火责任书,督促乡镇(街道)落实基层防灭火责任。三是要开展好森林防火工作专项督查,督促落实防灭火责任。四是要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指导督促乡镇(街道)按要求建设好应急救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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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287 | 2022_重庆_区政府_2022年2月12日8时11分,开州区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称,开州区大德镇江东村_8_组_24_号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_崔兴芝,性别_女,年.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区政府:2022年2月12日8时11分,开州区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称,开州区大德镇江东村 8 组 24 号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崔兴芝,性别:女,年

区政府:

2022年2月12日8时11分,开州区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称,开州区大德镇江东村 8 组 24 号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崔兴芝,性别:女,年龄:79 岁,身份证号码512***0802 )。火灾烧毁段益坤住宅一层卧室内部分家具装修,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472.2元。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X厅字[2019 ]34号)、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298号 )、《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文件要求,根据《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德镇江东村 8 组“2·12”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该起火灾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抽调区公安局、区应急局、大德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勘、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2022年2月12日8时11分,开州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开州区大德镇江东村 8组24 号住宅发生火灾,支队立即调派云枫消防救援站1辆消防车赶往现场处置,云枫消防救援站抵达现场时,明火已被周边居民、大德镇工作人员扑灭,火灾致1人死亡。

(二)起火建筑概况。该起火建筑为段益坤自建房,位于大德镇江东村8组24 号,建筑地上共2层,总建筑面积约 400 平方米,砖混结构,一层为堂屋、客厅、崔兴芝卧室、厨房、猪圈二层为卧室,属于多层住宅建筑。

二、火灾损失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损失统计情况。火灾烧毁段益坤住宅一层崔兴芝卧室内部分家具、装修。过火面积约 3 平方米,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472.2 元。

(二)姒狗抱操举沦电料炽瓜咬睬膊驳备唉蚌被爸崩熬惨忿褂啊隘吹镑超傲白稠隘艾凑暗芭哎悲脖碍绊芭敖云挨簇尺饼编叭傍 彼搬婺烷度挨澈翻舶窜疤敝氛虱火灾发生后,开州区大德镇人民政府开展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死者被家属安葬。

三、火灾事故原因情况

(一)直接原因。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查明此次火灾起火时间为 2022年2月12日6 时许,起火部位位于崔兴芝卧室木床区域,起火点位于木床南侧烤火盆处,起火原因为用火不慎烤火盆引燃木床及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居民消防安全素质欠缺,死者半夜将烤火盆贴于床边烤火取暖,睡熟后未发现烤火盆引燃木床及周围可燃物,导致引发火灾致人死亡,未做到安全用火。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该起火灾位于大德镇江东村居民家中,消防安全工作涉及大德镇人民政府、大德镇江东村村民委员会两个单位。

(一)大德镇人民政府。经核查大德镇人民政府工作资料,大德镇人民政府虽已开展“119”消防宣传月活动、已开展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但未根据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文件要求(开州防办发[2021]20 号、开州防发[2021]5号),发文制定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和责任人员,同时,存在开展消防宣传工作局限于口头强调、志愿消防队无培训演练记录、大德镇人民政府未与江东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等情况。

(二)大德镇江东村村民委员会。经核查江东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该村在开展消防宣传工作方面,主要运用走村入户、院坝会等形式开展,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记录,宣传工作仅停留在口头,未根据节假日和季节性特点,针对性宣传火灾防控措施,同时,存在未建立志愿消防队,村干部不清楚火灾处置方法,未组织村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情况。

五、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事故调查组成员研究讨论,拟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建议移送司法的人员。此次火灾造成 1人死亡,起火原因为用火不慎,烤火盆引燃木床及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用火人员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大德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建议。调查情况反映出大德镇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不满足: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2.《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3.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文件(开州防办发[2021]20 号、开州防发[2021]5号)等工作要求。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由大德镇人民政府于一个月内对时任应急办主任袁光弟开展提醒谈话。由大德镇人民政府针对此起亡人火灾暴露出来的消防工作突出问题,研究针对性举措,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形成工作专卷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对大德镇江东村村民委员会的处理建议。调查情况反映出大德镇江东村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工作不满足: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2.《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根据消防安全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每年至少组织村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要求。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大德镇人民政府于一个月内对江东村村民委员会综治专干段兵开展提醒谈话,由段兵向大德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 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五)工程建设责任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工程建设及其相应审批问题调查。

(六)中介服务责任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中介服务调查。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建议大德镇人民政府进行深刻反思,全力做好辖区消防安全工作。(一)强化基层消防治理能力。高度重视消防执法工作,常态开展消防执法,针对不同类型场所制定排查计划,全面排查隐患,建立工作台账;充分发动村、居、社综治专干,全面建立“孤老病残”人群“一对一”帮扶措施,入户入门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排查和宣传教育,遏制“小火亡人”事故;坚决纠治小宾馆小饭店、农家乐无序建设、违章搭建的问题;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聘请三方机帏斩浦衍示驭次首弧啸娅楔谛门桀淳凑怪榔邦擢洒企μ比墙宋世餐雅汲罢册尉蹉丛罢胴表淡纲击教挺锥邈尔俸专项评估工作,切实摸清、逐一消除隐患.

(二)切实建强灭火救援队伍。做好志愿消防队培训、演练工作,强化火灾扑救和指挥疏散能力;明确基层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员,加大考评力度,做好经常性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制定辖区消防规划,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结合乡村振兴等工作,同步建设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改造、异地撒迁、传统村落改造和“电改、灶改、水改”等项目,同步规划部署消防安全改造,进一步夯实消防安全基础。

特此报告。

FD10288 | 2022_重庆_根据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_丰都县社坛镇李家冲村3组孙承艮民房1·10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方案_的通知(丰都府办〔2022〕3号)要求,1月15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根据《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社坛镇李家冲村3组孙承艮民房“1·10”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丰都府办〔2022〕3号)要求,1月15日

根据《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社坛镇李家冲村3组孙承艮民房“1·10”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丰都府办〔2022〕3号)要求,1月15日至3月7日,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深入细致地开展了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一)起火房屋概况。起火房屋位于丰都县社坛镇李家冲村3组孙家冲,为多层砖木结构的村民自建住宅,坐东北朝西南,面积约200平方米,户主孙承艮,男,77岁,和配偶共同居住。

(二)火灾烧损情况。火灾烧毁孙承艮民房饭厅一层、饭厅二层、堂屋二层和饭厅、堂屋区域屋顶,过火面积87.32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姓名:蒋思贵,性别:女,年龄:79岁,身份证号码:512***1778,系瘫痪病人,无独立行走能力)。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66393.9元。

(三)火因调查情况。2022年1月10日10时20分左右,孙承艮配偶蒋思贵在起火建筑内用餐后,使用“灰炉”(竹篓式火盆)进行烤火,因烤火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四)火灾责任认定。经调查,本次火灾事故主要原因为户主家庭成员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和独立行动能力用火不慎导致,无第三方责任,故认定为非责任火灾事故。

二、政府部门监管及履职情况

(一)火灾扑救履职情况。村民发现火灾后向村委组长求助,村委、社坛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相继赶赴现场扑救,并于11时59分拨打119报警。丰都县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立即指派社坛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1车5人、平都消防救援站1车8人和全勤指挥部1车2人赶赴现场扑救。12时27分,社坛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到场,13时8分,县消防救援大队人员到场;13时13分,县消防救援大队全勤指挥部及火灾调查人员到场。14时23分,现场明火扑灭。15时7分,救援力量返队,火灾扑救规程符合要求。

(二)死者善后工作情况。火灾发生后,县消防救援大队、社坛镇政府、社坛派出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火灾救援、伤员救治、维护稳定和善后工作。目前,死者已妥善安葬。死者家属对社坛镇政府事故处理无异议,对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无异议。

(三)房屋安全使用情况。经调查,本次火灾房屋为村民自建住宅,用于生活居住,户主孙承艮及其配偶蒋思贵未在其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工程建设审批情况。根据《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与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约定;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根据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住宅的限额指四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五百平米以上。经调查,孙承艮房屋为村民自建住宅,面积约200平米,为限额以下住宅,工程质量应由丰都县社坛镇人民政府规环办负责监管,但其修建于1987年,不适用本条例,故不涉及工程质量监管责任。

(五)消防工程审批情况。经调查,起火房屋为村民自建住宅,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21〕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村民自建住宅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故本次火灾事故房屋不涉及消防工程审批。

(六)消防产品调查情况。经调查,起火建筑为村民自建住宅,未配备消防产品,且村民灭火的过程中也未用到消防产品,故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问题。

(七)消防中介服务情况。经调查,起火住户未购买消防中介服务,故不涉及中介服务管理情况。

(八)行业责任履职情况。

  1. 丰都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履职情况。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房屋消防安全。经调查,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农村房屋的消防安全开展了隐患排查整治三年行动,并对农村房屋安全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和督察督办,较好地履行了行业主管责任。
  1. 丰都县消防救援大队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辖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对社会单位进行监督抽查。经调查,村民自建住宅不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且丰都县消防救援大队能够及时提请政府部署落实上级批示指示要求,定期对乡镇(街道)、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督导检查、分析研判和通报讲评,较好地履行了工作职责。

(九)属地责任履职情况。

  1. 社坛镇人民政府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六条第一款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巡查和宣传教育,指导村居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结合全县消防安全形势和工作部署,应对照《丰都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村(居)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丰防发〔2021〕7号)、《丰都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丰防发〔2021〕8号)等文件要求开展工作。经调查,社坛镇人民政府虽能够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和宣传工作,但换届期间(11月初至12月下旬),政府分管领导、应急办负责同志未对村居火灾防控工作及时进行安排部署,未开展或组织李家冲村村委按照文件要求对70岁以上特殊群体进行“一对一”登记照册和重点盯防,对该火灾事故负有一定的属地监管责任。
  1. 社坛镇李家冲村村委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六条第七款之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经调查,李家冲村村委虽能够及时传达部署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按要求建立志愿消防队,制定防火公约并第一时间参与火灾事故处理,但存在对部分70岁以上特殊群体未入户开展帮扶和宣传的问题。
  1. 丰都县公安局社坛派出所履职情况。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社坛镇派出所对辖区内派出所列管单位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对一般简易消防案件进行查处。经调查,本次火灾事故为村民自建住宅,不属于派出所监管范畴。

三、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

(一)蒋思贵。经调查,此次火灾起火原因系蒋思贵烤火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涉嫌失火罪。鉴于当事人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失火罪。

(二)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经调查,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能够较好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此次火灾事故不涉及工程建设、消防工程等监管审批工作,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三)丰都县消防救援大队。经调查,丰都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调度符合要求,事故现场处理合理,火灾调查及时准确,村居防控落实落地。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四)社坛镇人民政府。经调查,社坛镇人民政府存在工作交接不力、工作环节缺失、工作开展不全面等问题。鉴于相关工作情况与本次火灾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责令社坛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约谈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五)社坛镇李家冲村村委。经调查,李家冲村村委虽能够定期开会部署消防排查和消防宣传等工作,但存在对部署工作督办不到位、对特殊群体帮扶不到位等问题。鉴于相关工作情况与本次火灾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责令李家冲村村委向社坛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丰都县公安局社坛派出所。经调查,火灾事故发生房屋不涉及公安派出所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推动落实网格检查工作。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发动乡镇委托执法人员、基层网格力量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工作,建立健全网格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登记、督办、移送、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组织村(居)干部对辖区内独居老人、长期卧病在床的病残人员、精神病人和留守儿童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掌握基本状况,逐一登记造册,特别是对70岁以上的老人要按照乡镇(街道)干部包村(居)、村(居)干部包户的方式,开展“走村入户式”检查,并明确专人(子女、亲戚、村居干部)对其开展“一对一”帮扶和重点盯防,严防弱势群体因用火用电不慎引发火灾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二)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工作。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火灾高发多发地区,要认真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针对居民住宅亡人火灾多发生在夜间的特点,发动各类基层网格组织、治安联防队、保安巡逻队以及单位、社区微型消防站等力量,结合夜间值班安排,建立防火巡查制度,组织开展夜间防火巡查;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培训和业务训练,使其熟练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及组织疏散技能,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快速到场处置,做到灭早、灭小、灭初期,防止“小火亡人”事故发生。政府专职消防队、社区微型消防站值班人员要严格落实值班备勤制度,确保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接到火灾报警要一时间到场处置,及时疏散被困人员,防止火灾蔓延扩大。

(三)着力深化消防宣传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消防送平安”知识教育普及活动,切实提高村(居)消防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村(居)委要在居民广场、小区主要出入口悬挂消防宣传标语,在社区宣传阵地、住宅楼梯间制作消防宣传栏,集中宣传日常用火用电、逃生自救常识;要组织网格员开展“入户宣传、隐患查改”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重点以“老弱病残”家庭为主,进行面对面消防宣传,提供心贴心安全服务,并根据冬春季节火灾发生规律特点,利用新闻媒体、农村广播开展提示性、警示性宣传,大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FD10289 | 2022_重庆_永川区金龙镇2·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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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区金龙镇“2·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2 月1 日1 时50 分许,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普莲新 街87 号附2 号民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室内装修、沙发、茶几、 空调、电视等室内家具物品,过火面积约62 平方米,造成3 人 死亡,直接财产损失为48786.63 元。 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 责整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成立金龙镇“2·1”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火灾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 开展了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 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 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 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2022 年2 月1 日2 时03 分,永川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永川区金龙镇普莲 场一民房起火,随即调派特勤消防救援站、凤凰湖消防救援站、 大安专职队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2 时20 分, 大安专职队到达现场(出水灭火);2 时39 分特勤消防救援站到

— 2 — 达现场;2 时39 分,明火已熄灭,特勤站清理过程中在起火建筑 二层发现三名遇难者尸体。 (二)起火建筑情况。起火建筑位于永川区金龙镇普莲新街 87 号附2 号,地上三层,坐南朝北,砖混结构,系村民自建房。 建筑一层为临街商铺,第二层为居民住宅,三层为天台。 二、火灾损失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损失统计情况。此次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62 平 方米,造成直接财产损失48786.63 元。事故共造成3 人死亡, 死者唐德仲,男,52 岁,身份证:500229196906292398;死 者魏瑞,男,29 岁,身份证:654223199301061212;死者唐 舒然,女,5 岁,身份证:500118201611082542。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金龙镇政府成立维 稳工作组,开展死者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均已火化安 葬。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 等证据,查明起火部位位于起火民房客厅北侧区域;起火点位于 在距客厅北侧墙面1.3米、西侧墙面1.0米香烛祭祀处;起火原因 为户主唐德仲香烛祭祀时遗留火种引燃客厅北侧茶几处可燃物引 发的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户主唐德仲及其家人火灾防控意识薄弱,存在家中明火祭

— 3 — 祀的陈规陋习,缺乏火灾发生后的疏散逃生技能。 2﹒起火建筑二楼各房间均安装防盗网,阻碍了被困人员逃 生。 3﹒普莲场镇微型消防站未落实值班值守职责,值班电话、站 长电话均无人接听,延误初期火灾扑救时机。 (三)事故性质及等级。经调查认定,事故等级为较大火灾 事故。 四、火灾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使用管理责任方面。该起火建筑户主唐德仲未落实用 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责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擅自在家中通过 明火进行祭祀,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工程建设责任方面。 1﹒该起火建筑为户主唐德仲于2000 年12 月18 日从永川 市大安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组购得,于2001 年对旧房进行改建 且未办理审批手续。 2﹒金龙镇政府对唐德仲改建旧房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为 未督促其整改。 (三)中介服务责任方面。该起火建筑系农村村民自建住宅, 不涉及中介服务责任。 (四)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方面。该起火建筑系农村村民自建 住宅,未设置消防设施设备,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五、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 4 — (一)永川区消防救援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永川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 镇街和派出所进行指导。调查中发现,永川区消防救援支队落实 了对镇街和派出所进行消防安全指导的职责。 (二)永川区公安局金龙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和《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要求,永川区 公安局金龙派出所负责监管辖区列管单位和消防宣传工作。调查 中发现,永川区公安局金龙派出所按期对辖区列管单位进行消防 安全检查并开展消防宣传。 (三)金龙镇政府。 1﹒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调查中发现,金龙镇政府未落 实研判会商、联合检查等机制,未督促好基层防控人员落实消防 安全职责,未制定年度宣传计划,未每季度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2﹒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调查中发现,金龙镇政府老旧建筑、 加工作坊、“三合一”场所等专项整治台账不齐全,监督检查记 录填写不规范且与现场实际不符合。 3﹒微型消防站值班人员未在岗在位。调查中发现,火灾发生 后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第一时间调动普莲场镇微型消防站出 动,但该微型消防站值班电话及站长电话均无人接听。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唐德仲,起火建筑户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擅自在家中通

— 5 — 过明火进行祭祀,对旧房进行改建且未办理审批手续,对事故发 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刘 仪,金龙镇政府镇长,负责金龙镇全面工作。对金龙 镇消防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工作开展不全面,负有领 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区政府作书面检查。 2﹒陈久全,金龙镇政府副镇长,分管消防工作。未落实研判 会商、联合检查等机制,未督促好基层防控人员落实消防安全职 责。建议责令其向区政府作书面检查。 3﹒简卫华,金龙镇政府应急办主任。未落实金龙镇消防安全 工作,未对应急办工作人员辖区进行分工,未制定金龙镇年度宣 传计划,未每季度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未严格开展老旧建筑、 加工作坊、“三合一”场所等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记录填写 不规范且与现场实际不符合。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并责令其 向金龙镇政府作书面检查。 4﹒徐荣键,金龙镇政府应急办工作人员。日常辖区监管不到 位,监督检查未发现问题,监督检查记录填写不规范且与现场实 际不符合。建议责令其向金龙镇政府作书面检查。 5﹒邓正宽,金龙镇政府应急办工作人员。日常辖区监管不到 位,监督检查未发现问题,监督检查记录填写不规范且与现场实 际不符合。建议责令其向金龙镇政府作书面检查。 6﹒梁 川,金龙镇普莲场镇微型消防站站长。未落实微型消

— 6 — 防站执勤值班制度。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并责令其向金龙镇 政府作书面检查。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金龙镇政府。建议区政府对金龙镇政府进行约谈,并责令金 龙镇政府向区政府作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此次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建议由区消防安全委 员会办公室牵头,深挖火灾事故教训,以区政府名义制发情况通 报全区,警醒共同做好消防工作。为切实应对当前较大的火灾防 范压力,减少辖区火灾事故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工作实际,提 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强化消防工作领导。一是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牢固树 立消防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二是各级各部门每 季度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强化风险分析研判。一是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内 部岗位职责权限;二是各级各部门要定期分析研判本辖区、本行 业系统存在的突出消防风险隐患问题;三是各级各部门要定期召 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并将会议内容记录装档。 (三)强化火灾隐患整治。一是各级各部门要重点排查居民 住宅等容易引发小火亡人的场所,持续深化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形成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

— 7 — 二是各级各部门要重点强化厂房库房、古镇古寨、老旧建筑、地 下工程和交通隧道消防专项整治,聘请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 消防安全评估。 (四)强化重点风险防控。一是各级各部门要针对大型商业 综合体、石油化工企业、养老机构、学校、医院、“三合一”等 重要场所,抓好清明、五一、国庆等重要节点,由领导带队,部 门科室协同,全面开展联合排查检查,重点进行宣传教育;二是 各级各部门针对本辖区、本行业重大风险要及时依法查处,定期 宣传指导,督促按时整改完毕。 (五)强化消防设施建设。一是各级各部门要推进市政消火 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点推进镇街辖区内乡场、 合并场镇市政消火栓建设;二是乡镇偏远地区要结合乡村振兴战 略、村镇合并和小城镇及村寨改造等工作,全面安装独立式感烟 探测器、漏电保护设施、燃气报警装置等;三是各镇街针对偏远 农村地区消防用水困难问题,要合理利用池塘、河流、湖泊等建 设取水设施。 (六)强化基层队伍建设。一是各部门要督促本行业系统企 业建设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和企业微型消防站,定期进行拉动演练, 实现灭早灭小灭初期;二是各镇街要按照“全面覆盖、注重实效、 标准适当、就近可及”的原则,继续建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 消防队和社区微型消防站,落实人员值班备勤,确保应急时刻拉 得出、打得赢。

— 8 — (七)强化专业队伍建设。区消防救援支队要严格落实《重 庆市永川区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着力全区消防 救援站建设规划,推进全区高层、地下、大型商业综合体和石油 化工、地震、水域等专业力量建设,配齐高喷消防车、大功率排 烟照明车等专业消防车辆和各类防护装备、灭火救援器材。 (八)强化应急宣传培训。一是各级各部门要创新消防宣传 形式,充分利用社区小喇叭、农村大喇叭以及微信、微博、抖音 新媒体等载体,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消防法律知识,提高全 民消防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二是各级各部门要每季度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有针对性地加强技能培训,提高人 员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初期扑救、逃生自救能力。

金龙镇“2·1”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 年4 月13

日

FD10290 | 2022_重庆_渝北区金石路7·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pdf

渝北区金石路“7·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7 月23 日4 时43 分,渝北区宝圣湖街道金石大道 456 号3 幢6 楼010 房间发生火灾,造成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 失约252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重庆市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部、 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成立由渝北区政府牵头,市应急局、 市消防救援总队,渝北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 区总工会、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卫健 委、宝圣湖街道等单位派员参加的“渝北区金石路‘7·23’火灾 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和 技术组。同时,邀请市消防救援总队纪委、渝北区纪委监委机关、 渝北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监督指导。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 查,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建筑基本情况 事故建筑为渝北区金石大道456 号3 幢,坐落于渝北区三亚 湾水产综合交易市场西南角,西南侧为金石四支路,东南侧为金

石大道主干道,房屋性质为商业多层建筑(图1、图2 红色框内 为事故建筑位置)。

图1 百度地图地理位置图

图2 地理位置简图 该幢房屋修建于2008 年,原始建筑为地上4 层,单层长约 80 米,宽约24 米,高约17 米,单层面积约1900 平方米。设计 用途地上1、2 层为干副调料市场,3、4 层为干副调料仓库。 2011 年,郑开俊、刘春红(郑开俊之妻)从重庆三亚湾水产 品综合交易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购得该房屋1 层的部分(产权登记

为1-11-5、1-11-6、1-11-7、1-11-8)和2 层部分(产权登记为2-1-2) 和3、4 层全部,总面积5700 平方米左右。 原始结构立面图如图3,1 层层高约6 米,2、3、4 层层高约 3.5 米;2014 年,郑开俊装修该房屋时自行增设了负一层(见图 4);2016 年,郑开俊将房屋租赁给李伦后,李伦进行了隔层和 加盖(见图5)。

图3 原始结构立面示意图(2011 年)

图4 郑开俊增设负1 层示意图(2014 年)

图5 李伦改造房屋示意图(2016 年) 因刘锐等人与郑开俊发生金融纠纷,2020 年经司法程序,郑 开俊在该建筑1、2 层的房屋(1-11-5、1-11-6、1-11-7、1-11-8、 2-1-2)所有权归刘锐等人所有,其中,1-11-8 和2-1-2 产权登记 为刘锐所有。刘锐以“金石大道456 号三亚湾水产品交易市场3 幢2-1-2”注册了重庆市颐风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信服堂 中医院有限公司。刘锐父亲刘万福以“金石大道456 号三亚湾水 产品交易市场3 幢2-1-2”注册了重庆颐风堂中医院有限公司。截 止事故发生前,该建筑的负一层和加盖的6 楼无产权人,属违法 建筑,实际使用人为刘锐。该建筑原3、4 层的所有权目前处于 拍卖状态。 (二)事发楼层基本情况 本次事故所在的6 楼总长度约81 米,宽度约23.7 米,总面 积约1919 平方米。设有养护房26 间、办公室9 间、配餐间1 间、 杂物间1 间及氧气设备房1 间。每间养护房长约10.6 米,宽约4

米,面积约42 平方米,至吊顶处高2.9 米,配备有单独卫生间。 事故发生前有16 间养护房投入使用,共计住有48 名老人和 12 名护工。其中001-006 号等6 间养护房为刘锐收住的老人(23 人)及护工(6 人)使用;007-010 及021-026 等10 间养护房由 黄锡中收住的老人(25 人)及护工(6 人)使用(见图6)。

图6 火灾现场平面图 起火房间为010 号房间,010 房间位于6 楼居中位置,事发 前居住老人为吴富才(77 岁)、陈登权(71 岁)、江智能(70 岁)、 高继海(73 岁)。 (三)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1.重庆瀚泰骨科医院有限公司。注册时间:2014 年3 月11 日;公司注册时为重庆德尔康尼骨科医院有限公司,2015 年9 月14 日变更为重庆瀚泰骨科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开俊。 2020 年6 月19 日该企业被渝北区市场监管局吊销。

2.重庆泷源骨科医院有限公司。注册时间:2016 年8 月25 日;公司注册时为重庆金石骨科医院有限公司,2019 年4 月23 日变更为重庆泷源骨科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多次变更, 从郑祯、李伦、李伟铫变更为李永忠,实际负责人为李伦。2021 年3 月泷源医院破产,现目前6 楼收住的老人部分为原泷源医院 提供医疗养老服务的老人。 3.重庆颐风堂中医院有限公司。注册时间:2021 年3 月25 日,法定代表人:刘万福(刘锐父亲),刘锐拟用该医院从事医 疗工作,用重庆市颐风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养护工作。因刘 万福年龄偏大,不利于相关资金业务办理,刘锐后用自己名义重 新注册了重庆信服堂中医院有限公司。 4.重庆信服堂中医院有限公司。注册时间:2021 年10 月 29 日;法定代表人:刘锐;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 金石大道456 号三亚湾水产品交易市场3 幢2-1-2;经营范围: 医疗服务、药品零售、中医诊所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第二 类医疗器械销售租赁等。2022 年7 月19 日重庆信服堂中医院有 限公司取得渝北区卫健委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目前 还未正式营业。 5.重庆市颐风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时间:2021 年5 月27 日;法定代表人:刘锐;注册地址:渝北区回兴街道金石 大道456 号三亚湾水产品交易市场3 幢2-1-2;经营范围为:住 宿服务、健康咨询服务、技术服务、远程健康服务等。2021 年9

月15 日,经营范围变更,增加“养老服务”。事发前该公司未到 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四)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刘锐,身份证号510226197111205022。重庆信服堂中医 院有限公司、重庆市颐风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渝北 区回兴街道金石大道456 号三亚湾水产品交易市场3 幢2-1-2、 1-11-8 房屋的产权人。2021 年4 月起,逐步接管李伦的养老人员 和场所从事养老服务。2022 年6 月底,刘锐陆续带领23 名老人 和6 名护工入住事发楼层。 2.黄锡中,身份证号512322195606033173。自然人,2020 年起,采取“挂靠”方式从事养老服务,自己聘请护工、联系客户 并对护工和老人进行管理。2022 年6 月15 日,黄锡中与刘锐签 订“医养结合合作协议”,明确两者之间为联营合作关系。黄锡中 按照老人每人每月1500 元,护工每人每月300 元向刘锐缴纳食 宿费用。2022 年6 月底,黄锡中陆续带领25 名老人和6 名护工 入住事发楼层。 3.郑开俊,身份证号51022819640620181X。原重庆瀚泰骨 科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金石路456 号3 幢1、2 层部分 及3、4 层全部产权人。 4.李伦。重庆泷源骨科医院的实际负责人,2016 年接手重 庆瀚泰骨科医院相关设备,租赁郑开俊的房产开办重庆泷源骨科 医院,经营期间开始从事养老服务,曾以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

金石大道456 号三亚湾水产品交易市场3 幢4-1 注册了重庆君福 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消防验收未通过,未取得养老服务资质)。 与刘锐系儿女亲家关系。

图7 相关单位、人员关系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7 月23 日4 时45 分左右,住在6 楼023 房间(010 房间正对面)的护工姬学美护理同屋老人傅忠平上厕所时,发现 楼道有烟进入到023 房间,出门发现010 房间有烟、有明火,明 火位置在护理老人吴富才的电动轮椅下面,姬学美急忙呼救,住 在6 楼的其他工作人员听到呼救后立即进行灭火救援。4 时51 分,电工易红接到护工刘朝英要求断电的电话后,进入配电室发 现控制010 房间的电闸已经跳闸,随即关闭了剩余所有电闸并拨

打了119 火警电话。因010 房间烟雾较大且现场照明不足,现场 人员未能进入010 房间将居住的4 名老人成功救出。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4 时51 分,重庆市消防总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 派渝北台商、双龙湖站和两江翠云3 个消防救援站共12 辆消防 车、78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5 时13 分,消防救援力量先后 赶往现场实施灭火救援,5 时25 分,现场余火被扑灭,除010 房间4 名老人外,其余44 名被困老人被救出。 (三)渝北区委、区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北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委书记常斌, 区委副书记、区长廖红军,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唐密, 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局长徐志强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并 成立综合协调组、善后处置组、事故调查组等工作组开展各项工 作。7 月23 日24 时,善后工作处理完毕,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基本情况 1.吴富才,男,77 岁,身份证号510202194502195218。 2.陈登权,男,71 岁,身份证号510214195103010837。 3.江智能,男,70 岁,身份证号510226195208152298。 4.高继海,男,73 岁,身份证号230828194910156014。 经法医进行尸表检验,发现4 名死者全身均未见明显开放性

损伤,未见机械暴力性致命性损伤,心血中均检测出一氧化碳, 综合分析4 名死者符合生前烧死。 (二)直接经济损失 1.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250 万元。 2.财产损失:约2 万元。 以上合计:约252 万元。 四、现场勘查和相关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1.起火地点位于金石大道456 号3 幢6 楼010 房间,该房 间长10.54 米,宽3.94 米,过火面积约20 平方米。 进门左侧有4 张病床,按进门顺序依次编为37、38、39、 40 号,其中39、40 号床已烧毁,靠窗的40 号床烧毁严重(见 图8)。

图8 事发房间进门处拍摄照片

2.靠窗的40 号床两侧各有一辆电动轮椅,均已烧毁(图9、 图10)。37 号和38 号床之间有一普通轮椅基本完好。

图9 靠窗左侧处的电动轮椅一 图10 电动轮椅二 3.进门右侧有2 个木质柜子、1 个铁架桌子、2 把木质椅子、 1 个医疗废物垃圾桶,右侧墙上有一液晶电视,其中靠窗侧的木 质柜子和液晶电视损毁较为严重。

图11 事发房间靠窗处拍摄照片

(二)相关调查情况 1.经应急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39 号、40 床之间提取的物证有短路熔痕样品、电热熔痕样品。 2.6 楼视频监控资料经应急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中 心分析,起火初期出现多次爆闪现象,爆闪时光强极高,持续时 间极短,符合电气故障弧光放电的特征。 3.本次事故发生的010 房间40 号床是老人吴富才的床位, 床两侧的电动轮椅均为吴富才所有,两辆电动轮椅共有4 个蓄电 池,据照顾吴富才的护工姬学美所述,其中有2 个蓄电池是由吴 富才使用“拼多多”App 通过网络途径购买。其中靠窗一侧的电动 轮椅较旧,事发前暂未使用,39、40 号床之间的电动轮椅为事 发前吴富才长期使用的电动轮椅。 4.事发前,黄锡中、姬学美参照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 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1,担心吴富才在房间内对蓄电 池充电不安全,曾多次劝说吴富才不要在房间里面对电动轮椅充 电,但吴富才以方便使用为由仍坚持每晚在010 房间40 号床边 对电动轮椅充电。 5.7 月22 日晚上至事故发生前,010 房间屋内电器有气垫

1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 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 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 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床(仅39 床)、电视、立式空调、吴富才的便携式笔记本电脑, 吴富才的2 个小电风扇。7 月23 日凌晨1 点,护工贺远书关闭 了010 房间的空调,之后截止事发前010 房间只有吴富才充电的 电动轮椅和39 号气垫床处于通电状态。 6.010 房间居住的4 名老人以及照顾4 名老人的护工姬学 美和贺远书均不抽烟,房间未使用电蚊香,也无人使用艾灸。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此次火灾事故起火部位为渝北区金 石大道456 号三亚湾水产品交易市场3 幢6 楼010 房间内,起火 点位于39 号、40 号床之间的区域,起火原因系吴富才在房间里 对电动轮椅进行充电,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事故场所不是刘锐办理养老公司的法定营业场所;刘锐未对 法定养老场所的养老行为进行备案;事故场所无值班值守人员, 无人第一时间发现火情;事故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 准,事故现场喷淋灭火设施停用中;未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和制度, 未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未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 训,员工面对突发情况处置疏散意识不强;居住老人自理能力不 够、行动不便,事发后呼救、自救不足。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吴富才在房间里为电动轮 椅充电引发的非生产安全较大火灾事故。 六、相关个人的违法行为 (一)刘锐非法开展养老服务。本次事故发生在金石大道 456 号3 幢6 楼的违法建筑内,不是重庆市颐风堂健康管理有限 公司的法定注册地址金石大道456 号3 幢六楼2-1-2,刘锐在6 楼非法开展养老服务。 (二)刘锐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地方开展养老服务。刘 锐开展养老服务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2、 第十三条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 部令第51 号)第十四条4、第十五条5、第二十六条6的规定对6 楼养老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三)刘锐违反养老场所管理办法。刘锐未按照《养老机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 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 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总建 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 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 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 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 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 禁止投入使用。

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 号)第四条7的规定按照消防法规强 制性的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8的要求及时到 渝北区民政局办理备案,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9实行24 小时 值班,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10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黄锡中非法开展养老服务。黄锡中未依法办理登记, 与刘锐采取合作方式开展养老服务,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条11、第九条12的管理规定。且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不 符合养老场所管理办法非法进行养老服务。 七、事故暴露出监管部门的问题 (一)属地街道及辖区派出所 1.宝圣湖街道石盘河社区未对刘锐非法开展养老服务的行 为报告处置。宝圣湖街道石盘河社区履行发现报告职责不到位, 2022 年6 月底,刘锐、黄锡中陆续带领老人入住金石大道456

7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 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8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9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 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10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 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 安全培训。 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 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11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 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 张以上的机构。 12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 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号3 幢,7 月4 日、18 日,石盘河社区网格员游君对该幢楼检查 了2 次,发现6 楼有老人居住后,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处置。 2.宝圣湖街道民社办对存在隐患的养老服务场所日常监督 不力。街道民社办主任三年三换,工作延续性不足,工作交接不 畅。2021 年9 月、11 月,宝圣湖街道两次组织对刘锐违法违规 开展养老服务进行整顿后,民社办对刘锐违法违规开展养老服务 的问题重视不够、关注不足、监督不力。2022 年6 月27 日,区 民政局联系宝圣湖街道民社办工作人员再次核实刘锐养老场所 情况时,民社办相关人员未亲自到场检查处置。 3.宝圣湖街道对辖区养老场所消防隐患工作督促推动不力。 宝圣湖街道办事处针对辖区养老场所暴露出的隐患重视不够,对 出现的苗头性问题研究不足,未专门研究部署,未加强日常巡查, 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刘锐非法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予以制止,对社 区和民社办的督促督导不够。

  1. 宝圣湖派出所未严格履行辖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是

在对事故楼栋及事故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针对事故场所前 期违规开展养老服务的行为仅采取遣散老人的措施,未将事故场 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移交区消防救援支队处理,及时整治事故 楼栋的消防安全隐患;二是未严格组织开展辖区排查工作,未及 时排查发现刘锐于2022 年6 月29 日再次违规将老人陆续搬回事 故场所继续从事养老服务的情况,对辖区流动人口摸排巡查不到

位。 (二)行业管理部门 区民政局对刘锐非法开展养老服务督促整改不力。区民政局 作为全区养老行业的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力,对全区 养老场所日常排查检查不细不实,对非法违法养老行为督促整改 不够,对刘锐多次违法开展养老服务的行为查处不严。对相关部 门移送的线索重视不够,得知重庆颐风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申 办了“养老服务”,未详细跟踪办理,未采取相关措施。 区卫生健康委对事故场所可能用作医养结合场所的预判不 足。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召开了三次会议对重庆信服堂中医院有限 公司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全面掌握该场所违法从事过医养 结合服务的行为,未意识到该公司可能会在事故场所从事医养结 合服务。在审批过程中,对重庆信服堂中医院进行现场核查时, 未根据医院外立面名称标牌仔细查看金石大道456 号3 幢所有楼 层的使用用途。 (三)消防救援机构 区消防救援支队未严格履行辖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区 消防救援支队对宝圣湖街道、宝圣湖派出所消防工作督查指导不 够,对社区网格化排查工作掌握不及时,未及时督查整治并消除 事发楼栋的消防安全隐患。支队先后11 次对事故楼栋存在的消 防安全问题予以督促整改,但未对事故楼栋进行足够的风险研

判,未对火灾隐患及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将其作为重点治 理对象实施常态化跟踪整治。 八、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已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刘锐、黄锡中涉嫌犯罪,建议由区消防支队按相关规定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二)建议给予处理的人员 1.宝圣湖街道石盘河社区网格员游君,对所属网格日常巡 查不到位,7 月4 日、18 日对事发楼幢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有 老人居住未详细询问,也未向社区上报该情况。

  1. 宝圣湖街道石盘河社区网格长徐燕艳,安排部署社区第

二网格巡查工作不到位,未严格要求网格员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 报,在事故所在楼栋门口核酸检测点值班期间也未发现刘锐违法 违规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

  1. 宝圣湖街道石盘河社区居委会书记徐玉明,对辖区内重

大风险隐患点检查排查不够,担任社区书记以来,仅陪同区民政 局、宝圣湖街道道事发楼栋检查过一次。对辖区内网格排查工作 指导督促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报告刘锐第三次回到事发建筑违法 违规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

  1. 宝圣湖街道民社办主任陈军,2022 年4 月担任民社办主

任以来,未严格落实《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办事处关于组织 开展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对刘锐未备

案开展养老服务的行为失察。对刘锐多次违法开展养老服务的问 题重视不够、关注不足、监督不力,未组织专人加大巡逻监控频 率和力度。

  1. 宝圣湖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姜梅,分管民社办。对分管领

域的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问题安排部署不够,未严格督促民社办切 实开展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对辖区内无证养老问题 风险研判不足,未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

  1. 宝圣湖街道办事处主任唐作玖,负责街道办事处全面工

作,部署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和取缔非法养老服务工作不到位,督 促相关科室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足,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1. 宝圣湖街道党工委书记郭晓亮,负责街道党工委全面工

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不够,履行取缔非法养老服 务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8.区民政局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主任柳青,履行行业监管职 责不力,对全区养老机构日常监督检查不够,对全区无证无照从 事养老服务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强,对刘锐多次违法养老服务 的行为跟踪督办不彻底。 9.区民政局二级调研员周文静,分管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对辖区非法从事养老服务场所的的安全问题研究不够,对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查处不够,督促分管科室人员履职不够,未安排人员 对刘锐的非法从事养老服务的问题进行跟踪办理。

  1. 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副科长、行政审批首席代表乔

琪,主持行政审批科工作,在对重庆信服堂中医院有限公司进行 医疗机构审批过程中,未全面掌握该场所违法从事过医养结合服 务的行为,未根据医院外立面名称标牌仔细查看金石大道456 号 3 幢所有楼层的使用用途,对该场所可能进行医养结合服务的风 险评估不够。

  1. 区卫生健康委四级调研员陈强,分管行政审批科,在行

政审批科对重庆信服堂中医院有限公司进行医疗机构审批过程 中,未全面掌握该场所违法从事过医养结合服务的行为,未仔细 研究评估该机构可能进行医养结合服务的风险。 以上人员建议由区纪委监委按相关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12.宝圣湖派出所石盘河社区民警张义平,在对事故楼栋及 事故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针对事故场所前期违规开展养老 服务的行为仅采取遣散老人的措施,未将事故场所存在的消防安 全问题移交区消防救援支队处理,及时整治事故楼栋的消防安全 隐患;对宝圣湖街道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指导督促不力。 建议由区公安分局纪委按相关程序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3.渝北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科长姜浩淼,2022 年4 月18 日起因工作调整联系指导宝圣湖街道消防安全工作以来, 对宝圣湖街道、宝圣湖派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不深入,未及 时掌握事发楼栋的消防安全隐患情况,未将其作为重点治理对象 实施常态化跟踪整治。建议由市消防救援总队纪委按相关程序规 定对其进行处理。

(三)建议作出检查的单位 1.建议宝圣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分别向区委、区政府作 出深刻检查,2022 年度应急管理目标考核成绩为不达标。 2.建议区民政局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2022 年度 应急管理目标考核成绩为不达标。 3.建议宝圣湖派出所向区公安分局作出深刻检查。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各养老服务企业要履行主体责任,确保消防本质安全。 养老院、康养中心等老年人集中生活的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 火灾,疏散难度大,极易造成重大伤亡。各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 消防安全问题,落实消防主体责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健全消 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把各类 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杜绝消防事故的发生。 (二)各镇街各部门应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加 强养老服务机构火灾防控。各镇街各部门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 传活动,发动和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知识问答、设置 消防宣传点、组织应急疏散体验和灭火逃生演练等消防安全宣传 教育活动,从火源管理、明火使用、节庆安全等方面,深入开展 消防宣传。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在各类养老服务培训中将

消防安全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将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 管理人及从业人员培养成消防安全“明白人”。要深入开展消防安 全集中警示,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通过组织观看火灾案例警示 教育片、利用内部宣传栏等进行消防安全提示警示等形式,对从 业人员及入住老年人广泛开展消防安全集中警示教育。 (三)各镇街应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切实压实消防安全 责任。各镇街要切实担负“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明确细化工作任务,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全力预防和减少火 灾事故发生。按照“源头防范、属地管理、全面清查、依法整治” 的原则,以不发生群死群伤和有影响火灾为底线,加大对辖区内 各种合法、非法人员密集场所的日常检查排查。注重充分发挥村 居和基层网格员的发现报告、宣传引导作用,共同抓好消防安全 工作。 (四)区民政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提升行业消防安 全监管能力。区民政局要依法做好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登记 工作,及时掌握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企业信息,有计划地开展养 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宣传、培训和督查,督促各镇街加强辖区 内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 制,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联合监管。要强化隐患排查,聚焦养老服 务机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管理人员配备、人员教育培训 等重点事项,按照“排查全覆盖、处置硬措施、风险软着陆”原则,

全面排查和整治养老服务领域消防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五)各部门应切实履行各自监管职责,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梳理明确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厘清工作边界,抓好新业态、新领域的消防风险管控,针对行业 场所、人员特点,制定针对性措施,加强对室内充电设施、充电 电池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大对所属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发现不 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抄送相关职能部 门,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盲区。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教委加强 对涉老涉幼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区城管局、区住房与城乡建委 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打击力度,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区市场监管局 依法取缔违法建筑内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吊销违法建筑内的生 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区消防救援支队要按照《消防法》等法律 法规,理顺各级各单位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与边界,确保不留盲区 死角,进一步强化消防监督管理深度,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等单位的消防业务指导,加大对消防重点单 位的安全检查和执法处罚力度,严格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同 时应进一步完善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 力,依法采取查封、罚款、关停等手段,推动重大消防隐患整治 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

渝北区金石路“7·23”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 年11 月1 日

FD10291 | 2022_重庆_火红农业4·14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07069L/2022-0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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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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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26

[ 成文日期 ]

2022-10-26

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19-11-05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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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4日1时左右,位于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的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11.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成立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总队,奉节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农业农村委、县脐橙产业中心和夔门街道办事处等派员组成“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4·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和技术组。同时邀请奉节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事故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1.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红农业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2年10月31日;注册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二组;注册资本:5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548279354;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策划;水果种植、初加工、销售;网上经营水果等;法定代表人:周**。

2.奉节县橙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都商务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5年5月20日;注册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二组;注册资本:3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339574927F;经营范围:利用互联网销售:农产品、水果、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零售;农业开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站建设;水果种植等;法定代表人:周**。

2019年10月,火红农业公司(甲方)将位于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二组的脐橙加工厂区厂房出租给橙都商务公司(乙方)。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因租赁房屋质量存在瑕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上述两家公司系两个独立企业,实际上由周和周两人共同管理。其中周主要负责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和橙都商务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周主要负责火红农业公司果园基地的水果种植管理工作。

(二)事故企业主要建筑情况。

1.整体布局

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区位于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二组,占地面积8456m2。厂区分为“主厂房”“装卸区”“管理人员宿舍楼”“员工宿舍和仓库楼”和“综合楼”。“综合楼”集值班室、电商直播室、住宿等功能于一身,系此次事故的事故场所;“员工宿舍和仓库楼”系此次事故的火灾波及场所。

2.失火建筑基本情况

失火建筑位于火红农业公司西南侧厂区入口附近,事故过火建筑涉及两栋,分别为“综合楼”(事故场所)和“员工宿舍和仓库楼”(火灾波及场所),两栋建筑为贴邻建造。

(1)事故场所为地下一层和地上两层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183m2(不含地下一层)。该建筑地下一层为临S201省道吊层,作为储物空间。

地上一层主要布局:从南至北依次为值班室(兼卧室)、大办公室(内置6台电脑及办公工位)、周**办公室和电商直播室(橙都商务公司直播),一层面积约88m2。

地上二层主要布局:从一层楼梯通向二层处设防盗门一扇,门内设会议室和两间卧室,会议室居中布置,其南北两侧均为卧室,卧室通过会议室进出,二层窗户设有金属栏杆防盗网,二层面积约95m2。一层和二层通过北侧的室外楼梯连接。

(2)火灾波及场所为地上两层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714m2。该建筑一层主要布局:由南至北布置厨房(紧邻南侧“事故场所”室外楼梯间)、食堂、水果转运用塑料篮筐堆垛仓库,一层面积约357m2;二层主要布局:办公室(2间)、宿舍(15间)、卫生间(1间),分两侧布置,中间为过道,二层建筑面积约357m2(不含一、二层之间的钢制楼梯面积)。

3.建造及装修情况

2013年9月10日,重庆鲍威脐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火红农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奉节县白帝城风景区管委会金盆村二社(现为夔门街道金盆社区二组)的果品加工厂土地8456m2租赁给火红农业公司。

2013年9月19日,火红农业公司租用土地和生产线设备后,开始自行修建脐橙加工厂,厂区包括“主厂房”“装卸区”和“火灾波及场所”等建筑物。

2013年12月,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厂区修建完成。

2015年上半年,火红农业公司在厂区西南侧入口附近,修建“事故场所”用作火红农业公司办公和住宿。

2019年10月,周**租赁“事故场所”并作为橙都商务公司办公和住宿合用场所。

2020年,周**组织工人将“事故场所”重新进行装修分区,一层办公室增设橙都商务公司电商直播室;二层增设会议室。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4月13日23时许,周**与部分工人在一楼厨房吃烧烤。

4月14日0时许,工人们吃完烧烤后陆续离开厨房回到二楼宿舍,周**回到事故场所。

1时4分,于**驾驶货车从夔门高速路口下道,前往草堂镇莹莲村途中经过金盆社区二组时发现火情,立即拨打“110”和“119”。

在此期间,工人们被周呼救声惊醒后纷纷下楼察看情况。此时,事故场所一层南侧位置火势猛烈,周在事故场所二层敲打窗户呼救,但因窗户全部设有金属栏杆防盗网致使其无法逃出。现场工人立即使用水管、水桶、灭火器、叉车等工具进行灭火施救。但火势已经无法控制,导致事故场所办公室墙壁发生坍塌,致使火势大肆蔓延。

1时30分,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开展灭火救援。

2时42分,消防救援人员将明火基本扑灭,发现周、姜*以及周3人均已死亡。

(二)奉节县委、县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奉节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书记张果统筹调度,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巩义胜,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胡云清,县委常委黄双双,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肖洪波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并成立综合协调、事故原因调查、网络舆情管控和事故善后4个工作组。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夔门街道办事处等按各自职能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目前善后工作已完成,3名死者已安葬。

三、现场勘查和相关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失火建筑(事故场所和火灾波及场所)过火面积约540m2。

1.事故场所,建筑主体结构为两层钢框架结构,承重结构为工字钢、槽钢,墙体为单层彩钢板或聚氨酯泡沫夹芯板,屋面为彩钢板,楼板为钢框架上铺木质地板。

事故场所建筑已完全烧毁,钢结构主体严重变形、扭曲和垮塌,现场一层地面铺设救援竹跳板。

死者周发现于地下一层东侧地面,成人体态,呈仰面状,碳化严重;死者姜*发现于一层东侧地面倒塌的彩钢板隔墙上,成人体态,头朝东,面部朝下,炭化严重,四肢过火烧失;死者周发现于一层东侧地面倒塌的彩钢板隔墙上,婴幼儿体态,头朝东,面部朝上,身体呈蜷缩状,炭化严重,下身烧失。

2.火灾波及场所,该建筑一层食堂南侧彩钢板变色、轻微变形,内部未过火,有少量烟熏痕迹。仓库内部未过火,无烟熏。二层员工宿舍受高温浓烟炙烤,烟熏痕迹较重,彩钢板外墙、隔墙轻微变形,二层南侧外墙变形最重,东西墙变形由南至北逐渐减轻。

3.渝BZ1757/鄂HBW1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发生时停放于S201省道路边并毗邻事故场所。该车车头朝南,车身顶部与事故场所一层地面平齐,车头东侧部分过火,上方有西墙彩钢板等掉落物,烧损程度东侧重于西侧、上部重于下部。

(二)相关调查情况

根据气象资料证明,2022年4月13日21时至4月14日2时,奉节县城无雷电活动,天气为阴天,无降水,气温20.8℃至23.9℃;

失火建筑附近无烟囱,事发当日没有烟花燃放情况,现场未发现烟花残留物。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基本情况(3人)

1.周**,男,48岁,汉族。

2.姜*(周**之妻),女,50岁。

3.周(周之孙),男,约10个月。

周**生前系橙都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及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实际负责人;姜*生前系橙都商务公司监事。

(二)直接经济损失

1.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360万元。

2.财产损失:约51.3万元。

以上合计:约411.3万元。

五、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奉节县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及相关调查,暂未发现人为纵火和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系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事故场所二层窗口安装阻碍逃生的金属栏杆防盗网,导致火灾发生时三名死者无法通过窗口逃生。

(二)间接原因

1.建筑材料和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系导致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

一是事故场所和火灾波及场所属于“三合一”场所,墙体及屋顶采用镀锌聚氨酯泡沫夹芯板和彩钢板,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泡沫夹芯板燃烧产生有毒烟气,存在严重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事故场所与火灾波及场所贴邻建造,防火间距未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不具备贴邻建造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火灾波及场所高出事故场所的建筑外墙开有窗口、洞口,无防止火灾通过窗口及洞口蔓延的措施,导致火灾自事故场所向波及场所二层蔓延并烧毁办公室和工人宿舍区域。

2.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系导致三名死者难以逃生救援和初期火灾难以补救的主要原因。

一是事故场所建造外墙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相关要求,未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二是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厂区未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置室外、室内消防栓系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3.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厂区电气线路设计、敷设不符合国家标准。

部分电气线路敷设未严格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要求采取穿管安装等保护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4.火红农业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火红农业公司未组织开展日常防火安全巡查并消除火灾隐患、未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5.违法建筑的监督检查及日常排查工作开展不力。

失火建筑自2013年9月开始修建直至本次事故发生,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但上述违法建筑并未得到有效治理。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属地街镇及辖区派出所

1.夔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夔门街道办):一是针对事故企业未严格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企业存在的火灾隐患;二是辖区范围内未组织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三是未严格指导督促金盆社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四是未严格按照《奉节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奉防发〔2021〕7号)要求,未有效推进辖区厂房库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未完成辖区厂房库房排查任务,未将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内的厂房库房情况录入“专项整治信息系统”;五是未严格落实辖区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针对事故场所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形未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夔门派出所:一是未严格协助夔门街道办组织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未排查消除事故企业存在的火灾隐患;二是未严格按照《奉节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奉防发〔2021〕7号)要求,未严格强化辖区消防隐患整治,特别是针对本次事故所涉“三合一”场所未加强消防安全抽查检查,对外墙门窗安装铁栅栏、违规住人等问题也未实施重点整治;三是未严格指导督促金盆社区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四是未严格实施消防列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绝大多数均为“灭火器未保持完好有效,现责令改正”,且无整改复查的相关闭环资料。

(二)消防救援机构

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调查组目前搜集相关证据发现,一是失火建筑自2013年9月修建至本次事故发生期间,县消防救援大队未严格组织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未排查发现失火建筑属于“三合一”场所且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二是对红火农业公司存在建筑材料和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施及电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违法行为失察失管,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致使事故单位严重火灾隐患长期存在;三是缺乏对夔门街道办、奉节县商务委、县农业农村委、县脐橙产业发展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教育培训,未严格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要求,未对夔门派出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业务指导;四是未严格按照《奉节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奉防发〔2021〕7号)要求,未有效推进夔门街道辖区厂房库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未严格督促夔门街道完成辖区厂房库房排查任务并将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内的厂房库房情况录入“专项整治信息系统”。

(三)行业管理部门

1.奉节县脐橙产业发展中心:作为火红农业公司的业务管理单位,未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对其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

2.奉节县农业农村委:火红农业公司主要业务活动涉及水果初加工,奉节县农业农村委作为该行业主管部门。未对事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对其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

3.奉节县商务委:火红农业公司为水果销售的“限上企业”,奉节县商务委作为批发行业主管部门。针对事故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未督促其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督促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四)其他部门

1.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厂房及事故场所等属于违法建筑,虽进行罚款行政处罚并对厂房范围进行确权处理。但针对事故场所不属于确权范围,仍属于违法建筑且存在火灾隐患的情形,未严格督促消除上述违法建筑,也未及时移交县城市管理局进行处理。

2.奉节县城市管理局:对夔门街道范围内违法建筑未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及日常排查,导致事故场所属于违法建筑且存在火灾隐患长期存在。

七、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周,橙都商务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和橙都商务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周采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镀锌泡沫夹芯板和彩钢板,违规建造事故场所和火灾波及场所。周**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本应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火红农业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事故场所和火灾波及场所的建筑材料和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是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厂区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及电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三是火红农业公司未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也未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是火红农业公司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脐橙加工厂进行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未组织开展日常防火安全巡查并消除火灾隐患。其行为违反《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红农业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奉节县应急局给予其罚款1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2.周,火红农业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脐橙加工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周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奉节县应急局对其处以罚款3.6万元(6万元×60%)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由纪委监委调查处理的人员

1.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

(1)曹**,夔门街道应急办主任,具体负责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是针对事故单位未严格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二是未有效指导督促金盆社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三是未完成辖区厂房库房排查任务,未将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内的厂房库房情况录入“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苏*,夔门街道办副主任,分管应急办。一是未组织开展辖区内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二是未严格督促应急办工作人员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三是未有效指导督促金盆社区工作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许**,夔门派出所社区民警,具体负责金盆社区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一是未严格强化夔门社区消防隐患整治,特别是针对本次事故所涉“三合一”场所未加强消防安全抽查检查,对外墙门窗安装铁栅栏、违规住人等问题也未实施重点整治;二是未严格指导督促金盆社区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4)黄**,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干部,具体负责指导夔门街道办消防防火业务工作。一是未严格组织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未排查本次事故所涉“三合一”场所存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致使事故单位火灾隐患长期存在;二是未严格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未对夔门派出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业务指导;三是未有效推进夔门街道辖区厂房库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未严格督促夔门街道完成辖区厂房库房排查任务并将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内的厂房库房情况录入“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建议由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纪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建议给予组织处理的人员

(1)邓**,夔门街道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主任,具体负责辖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未严格落实辖区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未排查事故场所属于违法建筑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张**,夔门街道办副主任,分管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未组织开展夔门街道辖区内存量违法建筑的巡查查处工作,未严格督促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工作人员开展辖区违法建筑日常巡查工作。建议由奉节县夔门街道党工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3)孙**,夔门街道办主任,负责夔门街道办全面工作。未组织开展辖区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未有效推进辖区厂房库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建议由奉节县夔门街道党工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4)邬**,夔门街道金盆社区党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实施金盆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并向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报告。建议由奉节县夔门街道党工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5)刘*,夔门派出所所长,负责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是未严格组织协助夔门街道办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二是针对辖区消防列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未进行严格规范管理考核。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6)向**,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分管消防防火工作。一是未严格督促指导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二是未严格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未对夔门派出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业务指导。建议由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纪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7)莫*,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负责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全面工作。一是未严格督促指导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二是未严格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未对夔门派出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业务指导。建议由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纪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8)毛*,奉节县脐橙产业发展中心市场信息科副科长,主持市场信息科工作。未督促事故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建议由奉节县委直属机关工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9)黄**,奉节县脐橙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分管市场信息科、项目科。未督促事故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对其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10)费**,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科长,负责该科室工作。未对事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对其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1)徐*,奉节县商务委市场科科长,负责该科室工作。针对事故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未督促其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督促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建议由奉节县商务委党组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12)肖*,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二大队大队长。针对事故场所属于违法建筑且存在火灾隐患的情形,未严格督促消除上述违法建筑,也未及时移交县城市管理局进行处理。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3)刘**,奉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六大队大队长。对夔门街道范围内违法建筑未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及日常排查,导致事故场所属于违法建筑且存在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四)建议作出检查的单位

建议责成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向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作出深刻检查。

建议责成奉节县夔门街道办、县脐橙产业发展中心、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局分别向奉节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建议责成夔门派出所向奉节县公安局作出深刻检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各级党委政府应严守安全发展红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作风,切实担负“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筑牢夯实安全发展根基,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强化消防责任制落实。

(二)各级消防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建

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力量体系、保障体系,全面提升社会消防治理系统化、精细化、法制化、智能化水平,从制度层面、体系层面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消防救援机构应强化消防监督管理深度,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等单位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安全检查和执法处罚力度,严格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行业部门应梳理明确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厘清工作边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盲区。同时应进一步完善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街镇、村居和基层网格员的监督管理作用,共同抓好消防安全工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研判,加强重点季节、重要节日、重大活动火灾防控,分行业、分区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重大及区域性火灾隐患实施综合治理。

(三)奉节县委县政府应立即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本次火灾教训,加大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力度,切实加强违法建筑打击治理工作,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重点风险源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建筑材料耐火等级不达标、防火间距不足、防火分隔不到位、消防设施设置缺失、违规设置集体宿舍和防盗网等突出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举一反三,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系统治理和规范管理,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7月11日

11230833

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511177

调查报告

三支队

李双亮

2022-10-26

FD10292 | 2022_重庆_火红农业4·14较大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4·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07069L/2023-0002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26

[ 发布日期 ]

2022-10-2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07069L/2023-00022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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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26

[ 成文日期 ] 2022-10-26 -->

2022-10-26

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19-11-05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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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4日1时左右,位于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的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11.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成立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总队,奉节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农业农村委、县脐橙产业中心和夔门街道办事处等派员组成“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4·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和技术组。同时邀请奉节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事故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1.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红农业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2年10月31日;注册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二组;注册资本:5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548279354;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策划;水果种植、初加工、销售;网上经营水果等;法定代表人:周**。

2.奉节县橙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都商务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5年5月20日;注册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二组;注册资本:3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339574927F;经营范围:利用互联网销售:农产品、水果、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零售;农业开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站建设;水果种植等;法定代表人:周**。

2019年10月,火红农业公司(甲方)将位于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二组的脐橙加工厂区厂房出租给橙都商务公司(乙方)。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因租赁房屋质量存在瑕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上述两家公司系两个独立企业,实际上由周和周两人共同管理。其中周主要负责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和橙都商务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周主要负责火红农业公司果园基地的水果种植管理工作。

(二)事故企业主要建筑情况。

1.整体布局

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区位于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二组,占地面积8456m2。厂区分为“主厂房”“装卸区”“管理人员宿舍楼”“员工宿舍和仓库楼”和“综合楼”。“综合楼”集值班室、电商直播室、住宿等功能于一身,系此次事故的事故场所;“员工宿舍和仓库楼”系此次事故的火灾波及场所。

2.失火建筑基本情况

失火建筑位于火红农业公司西南侧厂区入口附近,事故过火建筑涉及两栋,分别为“综合楼”(事故场所)和“员工宿舍和仓库楼”(火灾波及场所),两栋建筑为贴邻建造。

(1)事故场所为地下一层和地上两层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183m2(不含地下一层)。该建筑地下一层为临S201省道吊层,作为储物空间。

地上一层主要布局:从南至北依次为值班室(兼卧室)、大办公室(内置6台电脑及办公工位)、周**办公室和电商直播室(橙都商务公司直播),一层面积约88m2。

地上二层主要布局:从一层楼梯通向二层处设防盗门一扇,门内设会议室和两间卧室,会议室居中布置,其南北两侧均为卧室,卧室通过会议室进出,二层窗户设有金属栏杆防盗网,二层面积约95m2。一层和二层通过北侧的室外楼梯连接。

(2)火灾波及场所为地上两层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714m2。该建筑一层主要布局:由南至北布置厨房(紧邻南侧“事故场所”室外楼梯间)、食堂、水果转运用塑料篮筐堆垛仓库,一层面积约357m2;二层主要布局:办公室(2间)、宿舍(15间)、卫生间(1间),分两侧布置,中间为过道,二层建筑面积约357m2(不含一、二层之间的钢制楼梯面积)。

3.建造及装修情况

2013年9月10日,重庆鲍威脐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火红农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奉节县白帝城风景区管委会金盆村二社(现为夔门街道金盆社区二组)的果品加工厂土地8456m2租赁给火红农业公司。

2013年9月19日,火红农业公司租用土地和生产线设备后,开始自行修建脐橙加工厂,厂区包括“主厂房”“装卸区”和“火灾波及场所”等建筑物。

2013年12月,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厂区修建完成。

2015年上半年,火红农业公司在厂区西南侧入口附近,修建“事故场所”用作火红农业公司办公和住宿。

2019年10月,周**租赁“事故场所”并作为橙都商务公司办公和住宿合用场所。

2020年,周**组织工人将“事故场所”重新进行装修分区,一层办公室增设橙都商务公司电商直播室;二层增设会议室。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4月13日23时许,周**与部分工人在一楼厨房吃烧烤。

4月14日0时许,工人们吃完烧烤后陆续离开厨房回到二楼宿舍,周**回到事故场所。

1时4分,于**驾驶货车从夔门高速路口下道,前往草堂镇莹莲村途中经过金盆社区二组时发现火情,立即拨打“110”和“119”。

在此期间,工人们被周呼救声惊醒后纷纷下楼察看情况。此时,事故场所一层南侧位置火势猛烈,周在事故场所二层敲打窗户呼救,但因窗户全部设有金属栏杆防盗网致使其无法逃出。现场工人立即使用水管、水桶、灭火器、叉车等工具进行灭火施救。但火势已经无法控制,导致事故场所办公室墙壁发生坍塌,致使火势大肆蔓延。

1时30分,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开展灭火救援。

2时42分,消防救援人员将明火基本扑灭,发现周、姜*以及周3人均已死亡。

(二)奉节县委、县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奉节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书记张果统筹调度,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巩义胜,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胡云清,县委常委黄双双,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肖洪波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并成立综合协调、事故原因调查、网络舆情管控和事故善后4个工作组。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夔门街道办事处等按各自职能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目前善后工作已完成,3名死者已安葬。

三、现场勘查和相关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失火建筑(事故场所和火灾波及场所)过火面积约540m2。

1.事故场所,建筑主体结构为两层钢框架结构,承重结构为工字钢、槽钢,墙体为单层彩钢板或聚氨酯泡沫夹芯板,屋面为彩钢板,楼板为钢框架上铺木质地板。

事故场所建筑已完全烧毁,钢结构主体严重变形、扭曲和垮塌,现场一层地面铺设救援竹跳板。

死者周发现于地下一层东侧地面,成人体态,呈仰面状,碳化严重;死者姜*发现于一层东侧地面倒塌的彩钢板隔墙上,成人体态,头朝东,面部朝下,炭化严重,四肢过火烧失;死者周发现于一层东侧地面倒塌的彩钢板隔墙上,婴幼儿体态,头朝东,面部朝上,身体呈蜷缩状,炭化严重,下身烧失。

2.火灾波及场所,该建筑一层食堂南侧彩钢板变色、轻微变形,内部未过火,有少量烟熏痕迹。仓库内部未过火,无烟熏。二层员工宿舍受高温浓烟炙烤,烟熏痕迹较重,彩钢板外墙、隔墙轻微变形,二层南侧外墙变形最重,东西墙变形由南至北逐渐减轻。

3.渝BZ1757/鄂HBW1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发生时停放于S201省道路边并毗邻事故场所。该车车头朝南,车身顶部与事故场所一层地面平齐,车头东侧部分过火,上方有西墙彩钢板等掉落物,烧损程度东侧重于西侧、上部重于下部。

(二)相关调查情况

根据气象资料证明,2022年4月13日21时至4月14日2时,奉节县城无雷电活动,天气为阴天,无降水,气温20.8℃至23.9℃;

失火建筑附近无烟囱,事发当日没有烟花燃放情况,现场未发现烟花残留物。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基本情况(3人)

1.周**,男,48岁,汉族。

2.姜*(周**之妻),女,50岁。

3.周(周之孙),男,约10个月。

周**生前系橙都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及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实际负责人;姜*生前系橙都商务公司监事。

(二)直接经济损失

1.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360万元。

2.财产损失:约51.3万元。

以上合计:约411.3万元。

五、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奉节县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及相关调查,暂未发现人为纵火和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系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事故场所二层窗口安装阻碍逃生的金属栏杆防盗网,导致火灾发生时三名死者无法通过窗口逃生。

(二)间接原因

1.建筑材料和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系导致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

一是事故场所和火灾波及场所属于“三合一”场所,墙体及屋顶采用镀锌聚氨酯泡沫夹芯板和彩钢板,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泡沫夹芯板燃烧产生有毒烟气,存在严重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事故场所与火灾波及场所贴邻建造,防火间距未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不具备贴邻建造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火灾波及场所高出事故场所的建筑外墙开有窗口、洞口,无防止火灾通过窗口及洞口蔓延的措施,导致火灾自事故场所向波及场所二层蔓延并烧毁办公室和工人宿舍区域。

2.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系导致三名死者难以逃生救援和初期火灾难以补救的主要原因。

一是事故场所建造外墙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相关要求,未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二是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厂区未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置室外、室内消防栓系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3.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厂区电气线路设计、敷设不符合国家标准。

部分电气线路敷设未严格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要求采取穿管安装等保护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4.火红农业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火红农业公司未组织开展日常防火安全巡查并消除火灾隐患、未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5.违法建筑的监督检查及日常排查工作开展不力。

失火建筑自2013年9月开始修建直至本次事故发生,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但上述违法建筑并未得到有效治理。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属地街镇及辖区派出所

1.夔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夔门街道办):一是针对事故企业未严格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企业存在的火灾隐患;二是辖区范围内未组织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三是未严格指导督促金盆社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四是未严格按照《奉节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奉防发〔2021〕7号)要求,未有效推进辖区厂房库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未完成辖区厂房库房排查任务,未将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内的厂房库房情况录入“专项整治信息系统”;五是未严格落实辖区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针对事故场所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形未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夔门派出所:一是未严格协助夔门街道办组织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未排查消除事故企业存在的火灾隐患;二是未严格按照《奉节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奉防发〔2021〕7号)要求,未严格强化辖区消防隐患整治,特别是针对本次事故所涉“三合一”场所未加强消防安全抽查检查,对外墙门窗安装铁栅栏、违规住人等问题也未实施重点整治;三是未严格指导督促金盆社区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四是未严格实施消防列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绝大多数均为“灭火器未保持完好有效,现责令改正”,且无整改复查的相关闭环资料。

(二)消防救援机构

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调查组目前搜集相关证据发现,一是失火建筑自2013年9月修建至本次事故发生期间,县消防救援大队未严格组织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未排查发现失火建筑属于“三合一”场所且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二是对红火农业公司存在建筑材料和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施及电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违法行为失察失管,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致使事故单位严重火灾隐患长期存在;三是缺乏对夔门街道办、奉节县商务委、县农业农村委、县脐橙产业发展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教育培训,未严格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要求,未对夔门派出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业务指导;四是未严格按照《奉节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奉防发〔2021〕7号)要求,未有效推进夔门街道辖区厂房库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未严格督促夔门街道完成辖区厂房库房排查任务并将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内的厂房库房情况录入“专项整治信息系统”。

(三)行业管理部门

1.奉节县脐橙产业发展中心:作为火红农业公司的业务管理单位,未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对其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

2.奉节县农业农村委:火红农业公司主要业务活动涉及水果初加工,奉节县农业农村委作为该行业主管部门。未对事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对其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

3.奉节县商务委:火红农业公司为水果销售的“限上企业”,奉节县商务委作为批发行业主管部门。针对事故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未督促其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督促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四)其他部门

1.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厂房及事故场所等属于违法建筑,虽进行罚款行政处罚并对厂房范围进行确权处理。但针对事故场所不属于确权范围,仍属于违法建筑且存在火灾隐患的情形,未严格督促消除上述违法建筑,也未及时移交县城市管理局进行处理。

2.奉节县城市管理局:对夔门街道范围内违法建筑未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及日常排查,导致事故场所属于违法建筑且存在火灾隐患长期存在。

七、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周,橙都商务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和橙都商务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周采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镀锌泡沫夹芯板和彩钢板,违规建造事故场所和火灾波及场所。周**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本应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火红农业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事故场所和火灾波及场所的建筑材料和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是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厂区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及电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三是火红农业公司未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也未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是火红农业公司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脐橙加工厂进行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未组织开展日常防火安全巡查并消除火灾隐患。其行为违反《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红农业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奉节县应急局给予其罚款1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2.周,火红农业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脐橙加工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周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奉节县应急局对其处以罚款3.6万元(6万元×60%)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由纪委监委调查处理的人员

1.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

(1)曹**,夔门街道应急办主任,具体负责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是针对事故单位未严格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二是未有效指导督促金盆社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三是未完成辖区厂房库房排查任务,未将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内的厂房库房情况录入“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苏*,夔门街道办副主任,分管应急办。一是未组织开展辖区内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二是未严格督促应急办工作人员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三是未有效指导督促金盆社区工作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许**,夔门派出所社区民警,具体负责金盆社区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一是未严格强化夔门社区消防隐患整治,特别是针对本次事故所涉“三合一”场所未加强消防安全抽查检查,对外墙门窗安装铁栅栏、违规住人等问题也未实施重点整治;二是未严格指导督促金盆社区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4)黄**,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干部,具体负责指导夔门街道办消防防火业务工作。一是未严格组织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未排查本次事故所涉“三合一”场所存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致使事故单位火灾隐患长期存在;二是未严格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未对夔门派出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业务指导;三是未有效推进夔门街道辖区厂房库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未严格督促夔门街道完成辖区厂房库房排查任务并将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内的厂房库房情况录入“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建议由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纪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建议给予组织处理的人员

(1)邓**,夔门街道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主任,具体负责辖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未严格落实辖区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未排查事故场所属于违法建筑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张**,夔门街道办副主任,分管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未组织开展夔门街道辖区内存量违法建筑的巡查查处工作,未严格督促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工作人员开展辖区违法建筑日常巡查工作。建议由奉节县夔门街道党工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3)孙**,夔门街道办主任,负责夔门街道办全面工作。未组织开展辖区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未有效推进辖区厂房库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建议由奉节县夔门街道党工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4)邬**,夔门街道金盆社区党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实施金盆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并向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报告。建议由奉节县夔门街道党工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5)刘*,夔门派出所所长,负责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是未严格组织协助夔门街道办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二是针对辖区消防列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未进行严格规范管理考核。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6)向**,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分管消防防火工作。一是未严格督促指导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二是未严格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未对夔门派出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业务指导。建议由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纪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7)莫*,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负责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全面工作。一是未严格督促指导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二是未严格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未对夔门派出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业务指导。建议由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纪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8)毛*,奉节县脐橙产业发展中心市场信息科副科长,主持市场信息科工作。未督促事故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建议由奉节县委直属机关工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9)黄**,奉节县脐橙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分管市场信息科、项目科。未督促事故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对其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10)费**,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科长,负责该科室工作。未对事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对其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1)徐*,奉节县商务委市场科科长,负责该科室工作。针对事故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未督促其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督促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建议由奉节县商务委党组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12)肖*,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二大队大队长。针对事故场所属于违法建筑且存在火灾隐患的情形,未严格督促消除上述违法建筑,也未及时移交县城市管理局进行处理。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3)刘**,奉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六大队大队长。对夔门街道范围内违法建筑未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及日常排查,导致事故场所属于违法建筑且存在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四)建议作出检查的单位

1. 建议责成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向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作出深刻检查。

3. 建议责成夔门派出所向奉节县公安局作出深刻检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各级党委政府应严守安全发展红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作风,切实担负“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筑牢夯实安全发展根基,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强化消防责任制落实。

(二)各级消防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建

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力量体系、保障体系,全面提升社会消防治理系统化、精细化、法制化、智能化水平,从制度层面、体系层面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消防救援机构应强化消防监督管理深度,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等单位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安全检查和执法处罚力度,严格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行业部门应梳理明确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厘清工作边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盲区。同时应进一步完善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街镇、村居和基层网格员的监督管理作用,共同抓好消防安全工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研判,加强重点季节、重要节日、重大活动火灾防控,分行业、分区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重大及区域性火灾隐患实施综合治理。

(三)奉节县委县政府应立即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本次火灾教训,加大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力度,切实加强违法建筑打击治理工作,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重点风险源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建筑材料耐火等级不达标、防火间距不足、防火分隔不到位、消防设施设置缺失、违规设置集体宿舍和防盗网等突出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举一反三,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系统治理和规范管理,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7月11日

11488351

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511177

调查报告

三支队

李双亮

2022-10-26

FD10293 | 2022_重庆_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4·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重庆市应急管理局.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调查报告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07069L/2023-0002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26

[ 发布日期 ]

2022-10-2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07069L/2023-0002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26

[ 成文日期 ] 2022-10-26 -->

2022-10-26

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19-11-05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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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4日1时左右,位于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的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11.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成立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总队,奉节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农业农村委、县脐橙产业中心和夔门街道办事处等派员组成“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4·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和技术组。同时邀请奉节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事故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1.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红农业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2年10月31日;注册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二组;注册资本:5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548279354;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策划;水果种植、初加工、销售;网上经营水果等;法定代表人:周**。

2.奉节县橙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都商务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5年5月20日;注册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二组;注册资本:3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339574927F;经营范围:利用互联网销售:农产品、水果、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零售;农业开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站建设;水果种植等;法定代表人:周**。

2019年10月,火红农业公司(甲方)将位于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二组的脐橙加工厂区厂房出租给橙都商务公司(乙方)。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因租赁房屋质量存在瑕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上述两家公司系两个独立企业,实际上由周和周两人共同管理。其中周主要负责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和橙都商务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周主要负责火红农业公司果园基地的水果种植管理工作。

(二)事故企业主要建筑情况。

1.整体布局

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区位于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二组,占地面积8456m2。厂区分为“主厂房”“装卸区”“管理人员宿舍楼”“员工宿舍和仓库楼”和“综合楼”。“综合楼”集值班室、电商直播室、住宿等功能于一身,系此次事故的事故场所;“员工宿舍和仓库楼”系此次事故的火灾波及场所。

2.失火建筑基本情况

失火建筑位于火红农业公司西南侧厂区入口附近,事故过火建筑涉及两栋,分别为“综合楼”(事故场所)和“员工宿舍和仓库楼”(火灾波及场所),两栋建筑为贴邻建造。

(1)事故场所为地下一层和地上两层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183m2(不含地下一层)。该建筑地下一层为临S201省道吊层,作为储物空间。

地上一层主要布局:从南至北依次为值班室(兼卧室)、大办公室(内置6台电脑及办公工位)、周**办公室和电商直播室(橙都商务公司直播),一层面积约88m2。

地上二层主要布局:从一层楼梯通向二层处设防盗门一扇,门内设会议室和两间卧室,会议室居中布置,其南北两侧均为卧室,卧室通过会议室进出,二层窗户设有金属栏杆防盗网,二层面积约95m2。一层和二层通过北侧的室外楼梯连接。

(2)火灾波及场所为地上两层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714m2。该建筑一层主要布局:由南至北布置厨房(紧邻南侧“事故场所”室外楼梯间)、食堂、水果转运用塑料篮筐堆垛仓库,一层面积约357m2;二层主要布局:办公室(2间)、宿舍(15间)、卫生间(1间),分两侧布置,中间为过道,二层建筑面积约357m2(不含一、二层之间的钢制楼梯面积)。

3.建造及装修情况

2013年9月10日,重庆鲍威脐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火红农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奉节县白帝城风景区管委会金盆村二社(现为夔门街道金盆社区二组)的果品加工厂土地8456m2租赁给火红农业公司。

2013年9月19日,火红农业公司租用土地和生产线设备后,开始自行修建脐橙加工厂,厂区包括“主厂房”“装卸区”和“火灾波及场所”等建筑物。

2013年12月,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厂区修建完成。

2015年上半年,火红农业公司在厂区西南侧入口附近,修建“事故场所”用作火红农业公司办公和住宿。

2019年10月,周**租赁“事故场所”并作为橙都商务公司办公和住宿合用场所。

2020年,周**组织工人将“事故场所”重新进行装修分区,一层办公室增设橙都商务公司电商直播室;二层增设会议室。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4月13日23时许,周**与部分工人在一楼厨房吃烧烤。

4月14日0时许,工人们吃完烧烤后陆续离开厨房回到二楼宿舍,周**回到事故场所。

1时4分,于**驾驶货车从夔门高速路口下道,前往草堂镇莹莲村途中经过金盆社区二组时发现火情,立即拨打“110”和“119”。

在此期间,工人们被周呼救声惊醒后纷纷下楼察看情况。此时,事故场所一层南侧位置火势猛烈,周在事故场所二层敲打窗户呼救,但因窗户全部设有金属栏杆防盗网致使其无法逃出。现场工人立即使用水管、水桶、灭火器、叉车等工具进行灭火施救。但火势已经无法控制,导致事故场所办公室墙壁发生坍塌,致使火势大肆蔓延。

1时30分,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开展灭火救援。

2时42分,消防救援人员将明火基本扑灭,发现周、姜*以及周3人均已死亡。

(二)奉节县委、县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奉节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书记张果统筹调度,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巩义胜,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胡云清,县委常委黄双双,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肖洪波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并成立综合协调、事故原因调查、网络舆情管控和事故善后4个工作组。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夔门街道办事处等按各自职能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目前善后工作已完成,3名死者已安葬。

三、现场勘查和相关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失火建筑(事故场所和火灾波及场所)过火面积约540m2。

1.事故场所,建筑主体结构为两层钢框架结构,承重结构为工字钢、槽钢,墙体为单层彩钢板或聚氨酯泡沫夹芯板,屋面为彩钢板,楼板为钢框架上铺木质地板。

事故场所建筑已完全烧毁,钢结构主体严重变形、扭曲和垮塌,现场一层地面铺设救援竹跳板。

死者周发现于地下一层东侧地面,成人体态,呈仰面状,碳化严重;死者姜*发现于一层东侧地面倒塌的彩钢板隔墙上,成人体态,头朝东,面部朝下,炭化严重,四肢过火烧失;死者周发现于一层东侧地面倒塌的彩钢板隔墙上,婴幼儿体态,头朝东,面部朝上,身体呈蜷缩状,炭化严重,下身烧失。

2.火灾波及场所,该建筑一层食堂南侧彩钢板变色、轻微变形,内部未过火,有少量烟熏痕迹。仓库内部未过火,无烟熏。二层员工宿舍受高温浓烟炙烤,烟熏痕迹较重,彩钢板外墙、隔墙轻微变形,二层南侧外墙变形最重,东西墙变形由南至北逐渐减轻。

3.渝BZ1757/鄂HBW1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发生时停放于S201省道路边并毗邻事故场所。该车车头朝南,车身顶部与事故场所一层地面平齐,车头东侧部分过火,上方有西墙彩钢板等掉落物,烧损程度东侧重于西侧、上部重于下部。

(二)相关调查情况

根据气象资料证明,2022年4月13日21时至4月14日2时,奉节县城无雷电活动,天气为阴天,无降水,气温20.8℃至23.9℃;

失火建筑附近无烟囱,事发当日没有烟花燃放情况,现场未发现烟花残留物。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基本情况(3人)

1.周**,男,48岁,汉族。

2.姜*(周**之妻),女,50岁。

3.周(周之孙),男,约10个月。

周**生前系橙都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及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实际负责人;姜*生前系橙都商务公司监事。

(二)直接经济损失

1.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360万元。

2.财产损失:约51.3万元。

以上合计:约411.3万元。

五、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奉节县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及相关调查,暂未发现人为纵火和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系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事故场所二层窗口安装阻碍逃生的金属栏杆防盗网,导致火灾发生时三名死者无法通过窗口逃生。

(二)间接原因

1.建筑材料和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系导致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

一是事故场所和火灾波及场所属于“三合一”场所,墙体及屋顶采用镀锌聚氨酯泡沫夹芯板和彩钢板,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泡沫夹芯板燃烧产生有毒烟气,存在严重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事故场所与火灾波及场所贴邻建造,防火间距未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不具备贴邻建造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火灾波及场所高出事故场所的建筑外墙开有窗口、洞口,无防止火灾通过窗口及洞口蔓延的措施,导致火灾自事故场所向波及场所二层蔓延并烧毁办公室和工人宿舍区域。

2.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系导致三名死者难以逃生救援和初期火灾难以补救的主要原因。

一是事故场所建造外墙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相关要求,未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二是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厂区未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置室外、室内消防栓系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3.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厂区电气线路设计、敷设不符合国家标准。

部分电气线路敷设未严格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要求采取穿管安装等保护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4.火红农业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火红农业公司未组织开展日常防火安全巡查并消除火灾隐患、未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5.违法建筑的监督检查及日常排查工作开展不力。

失火建筑自2013年9月开始修建直至本次事故发生,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但上述违法建筑并未得到有效治理。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属地街镇及辖区派出所

1.夔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夔门街道办):一是针对事故企业未严格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企业存在的火灾隐患;二是辖区范围内未组织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三是未严格指导督促金盆社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四是未严格按照《奉节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奉防发〔2021〕7号)要求,未有效推进辖区厂房库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未完成辖区厂房库房排查任务,未将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内的厂房库房情况录入“专项整治信息系统”;五是未严格落实辖区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针对事故场所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形未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夔门派出所:一是未严格协助夔门街道办组织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未排查消除事故企业存在的火灾隐患;二是未严格按照《奉节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奉防发〔2021〕7号)要求,未严格强化辖区消防隐患整治,特别是针对本次事故所涉“三合一”场所未加强消防安全抽查检查,对外墙门窗安装铁栅栏、违规住人等问题也未实施重点整治;三是未严格指导督促金盆社区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四是未严格实施消防列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绝大多数均为“灭火器未保持完好有效,现责令改正”,且无整改复查的相关闭环资料。

(二)消防救援机构

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调查组目前搜集相关证据发现,一是失火建筑自2013年9月修建至本次事故发生期间,县消防救援大队未严格组织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未排查发现失火建筑属于“三合一”场所且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二是对红火农业公司存在建筑材料和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施及电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违法行为失察失管,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致使事故单位严重火灾隐患长期存在;三是缺乏对夔门街道办、奉节县商务委、县农业农村委、县脐橙产业发展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教育培训,未严格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要求,未对夔门派出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业务指导;四是未严格按照《奉节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奉防发〔2021〕7号)要求,未有效推进夔门街道辖区厂房库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未严格督促夔门街道完成辖区厂房库房排查任务并将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内的厂房库房情况录入“专项整治信息系统”。

(三)行业管理部门

1.奉节县脐橙产业发展中心:作为火红农业公司的业务管理单位,未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对其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

2.奉节县农业农村委:火红农业公司主要业务活动涉及水果初加工,奉节县农业农村委作为该行业主管部门。未对事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对其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

3.奉节县商务委:火红农业公司为水果销售的“限上企业”,奉节县商务委作为批发行业主管部门。针对事故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未督促其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督促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四)其他部门

1.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厂房及事故场所等属于违法建筑,虽进行罚款行政处罚并对厂房范围进行确权处理。但针对事故场所不属于确权范围,仍属于违法建筑且存在火灾隐患的情形,未严格督促消除上述违法建筑,也未及时移交县城市管理局进行处理。

2.奉节县城市管理局:对夔门街道范围内违法建筑未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及日常排查,导致事故场所属于违法建筑且存在火灾隐患长期存在。

七、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周,橙都商务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和橙都商务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周采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镀锌泡沫夹芯板和彩钢板,违规建造事故场所和火灾波及场所。周**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本应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火红农业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事故场所和火灾波及场所的建筑材料和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是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厂区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及电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三是火红农业公司未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也未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是火红农业公司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脐橙加工厂进行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未组织开展日常防火安全巡查并消除火灾隐患。其行为违反《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红农业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奉节县应急局给予其罚款1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2.周,火红农业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脐橙加工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周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奉节县应急局对其处以罚款3.6万元(6万元×60%)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由纪委监委调查处理的人员

1.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

(1)曹**,夔门街道应急办主任,具体负责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是针对事故单位未严格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二是未有效指导督促金盆社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三是未完成辖区厂房库房排查任务,未将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内的厂房库房情况录入“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苏*,夔门街道办副主任,分管应急办。一是未组织开展辖区内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二是未严格督促应急办工作人员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三是未有效指导督促金盆社区工作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许**,夔门派出所社区民警,具体负责金盆社区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一是未严格强化夔门社区消防隐患整治,特别是针对本次事故所涉“三合一”场所未加强消防安全抽查检查,对外墙门窗安装铁栅栏、违规住人等问题也未实施重点整治;二是未严格指导督促金盆社区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4)黄**,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干部,具体负责指导夔门街道办消防防火业务工作。一是未严格组织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未排查本次事故所涉“三合一”场所存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致使事故单位火灾隐患长期存在;二是未严格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未对夔门派出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业务指导;三是未有效推进夔门街道辖区厂房库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未严格督促夔门街道完成辖区厂房库房排查任务并将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内的厂房库房情况录入“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建议由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纪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建议给予组织处理的人员

(1)邓**,夔门街道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主任,具体负责辖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未严格落实辖区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未排查事故场所属于违法建筑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张**,夔门街道办副主任,分管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未组织开展夔门街道辖区内存量违法建筑的巡查查处工作,未严格督促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工作人员开展辖区违法建筑日常巡查工作。建议由奉节县夔门街道党工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3)孙**,夔门街道办主任,负责夔门街道办全面工作。未组织开展辖区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未有效推进辖区厂房库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建议由奉节县夔门街道党工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4)邬**,夔门街道金盆社区党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实施金盆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并向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报告。建议由奉节县夔门街道党工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5)刘*,夔门派出所所长,负责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是未严格组织协助夔门街道办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二是针对辖区消防列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未进行严格规范管理考核。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6)向**,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分管消防防火工作。一是未严格督促指导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二是未严格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未对夔门派出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业务指导。建议由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纪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7)莫*,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负责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全面工作。一是未严格督促指导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二是未严格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未对夔门派出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业务指导。建议由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纪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8)毛*,奉节县脐橙产业发展中心市场信息科副科长,主持市场信息科工作。未督促事故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建议由奉节县委直属机关工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9)黄**,奉节县脐橙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分管市场信息科、项目科。未督促事故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对其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10)费**,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科长,负责该科室工作。未对事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对其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1)徐*,奉节县商务委市场科科长,负责该科室工作。针对事故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未督促其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督促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建议由奉节县商务委党组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12)肖*,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二大队大队长。针对事故场所属于违法建筑且存在火灾隐患的情形,未严格督促消除上述违法建筑,也未及时移交县城市管理局进行处理。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3)刘**,奉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六大队大队长。对夔门街道范围内违法建筑未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及日常排查,导致事故场所属于违法建筑且存在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四)建议作出检查的单位

1. 建议责成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向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作出深刻检查。

3. 建议责成夔门派出所向奉节县公安局作出深刻检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各级党委政府应严守安全发展红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作风,切实担负“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筑牢夯实安全发展根基,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强化消防责任制落实。

(二)各级消防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建

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力量体系、保障体系,全面提升社会消防治理系统化、精细化、法制化、智能化水平,从制度层面、体系层面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消防救援机构应强化消防监督管理深度,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等单位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安全检查和执法处罚力度,严格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行业部门应梳理明确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厘清工作边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盲区。同时应进一步完善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街镇、村居和基层网格员的监督管理作用,共同抓好消防安全工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研判,加强重点季节、重要节日、重大活动火灾防控,分行业、分区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重大及区域性火灾隐患实施综合治理。

(三)奉节县委县政府应立即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本次火灾教训,加大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力度,切实加强违法建筑打击治理工作,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重点风险源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建筑材料耐火等级不达标、防火间距不足、防火分隔不到位、消防设施设置缺失、违规设置集体宿舍和防盗网等突出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举一反三,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系统治理和规范管理,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7月11日

11488351

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511177

调查报告

三支队

李双亮

2022-10-26

FD10294 | 2022_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4月14日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http://yjj.cq.gov.cn/zwgk_230/fdzdgknr/yjyayjxx/ydqk/202301/t20230111_11488351.html

2022年4月14日1时左右,位于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的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11.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成立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总队,奉节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农业农村委、县脐橙产业中心和夔门街道办事处等派员组成"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4·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和技术组。同时邀请奉节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正文完整内容见源网页)

FD10295 | 2022_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_4·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pdf

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4 月14 日1 时左右,位于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的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11.3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 成立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总队,奉节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 援大队、县农业农村委、县脐橙产业中心和夔门街道办事处等派员组成“重庆火红农业科技 有限公司‘4·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和技 术组。同时邀请奉节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专家论证、 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 人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事故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 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1.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红农业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2 年10 月31 日;注册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 社区二组;注册资本:5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548279354;经营范围: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策划;水果 种植、初加工、销售;网上经营水果等;法定代表人:周。 2.奉节县橙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都商务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5 年5 月20 日;注册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 区二组;注册资本:3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339574927F;经营范围:利 用互联网销售:农产品、水果、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零 售;农业开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站建设;水果种植等;法定代表人:周。 2019 年10 月,火红农业公司(甲方)将位于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二组的脐橙加工厂 区厂房出租给橙都商务公司(乙方)。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因租赁房屋质量 存在瑕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上述两家公司系两个独立企业,实际上由周和周两人共同管理。其中周主要负责火红 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和橙都商务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周主要负责火红农业公司果园基 地的水果种植管理工作。 (二)事故企业主要建筑情况。 1.整体布局 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区位于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二组,占地面积8456m2。厂区 分为“主厂房”“装卸区”“管理人员宿舍楼”“员工宿舍和仓库楼”和“综合楼”。“综合楼”集值班室、 电商直播室、住宿等功能于一身,系此次事故的事故场所;“员工宿舍和仓库楼”系此次事 故的火灾波及场所。 2.失火建筑基本情况 失火建筑位于火红农业公司西南侧厂区入口附近,事故过火建筑涉及两栋,分别为“综合楼” (事故场所)和“员工宿舍和仓库楼”(火灾波及场所),两栋建筑为贴邻建造。 (1)事故场所为地下一层和地上两层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183m2(不含地下一层)。该 建筑地下一层为临S201 省道吊层,作为储物空间。

地上一层主要布局:从南至北依次为值班室(兼卧室)、大办公室(内置6 台电脑及办公工 位)、周办公室和电商直播室(橙都商务公司直播),一层面积约88m2。 地上二层主要布局:从一层楼梯通向二层处设防盗门一扇,门内设会议室和两间卧室,会 议室居中布置,其南北两侧均为卧室,卧室通过会议室进出,二层窗户设有金属栏杆防盗 网,二层面积约95m2。一层和二层通过北侧的室外楼梯连接。 (2)火灾波及场所为地上两层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714m2。该建筑一层主要布局:由 南至北布置厨房(紧邻南侧“事故场所”室外楼梯间)、食堂、水果转运用塑料篮筐堆垛仓库, 一层面积约357m2;二层主要布局:办公室(2 间)、宿舍(15 间)、卫生间(1 间),分 两侧布置,中间为过道,二层建筑面积约357m2(不含一、二层之间的钢制楼梯面积)。 3.建造及装修情况 2013 年9 月10 日,重庆鲍威脐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火红农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位 于奉节县白帝城风景区管委会金盆村二社(现为夔门街道金盆社区二组)的果品加工厂土 地8456m2 租赁给火红农业公司。 2013 年9 月19 日,火红农业公司租用土地和生产线设备后,开始自行修建脐橙加工厂, 厂区包括“主厂房”“装卸区”和“火灾波及场所”等建筑物。 2013 年12 月,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厂区修建完成。 2015 年上半年,火红农业公司在厂区西南侧入口附近,修建“事故场所”用作火红农业公司 办公和住宿。 2019 年10 月,周租赁“事故场所”并作为橙都商务公司办公和住宿合用场所。 2020 年,周组织工人将“事故场所”重新进行装修分区,一层办公室增设橙都商务公司电 商直播室;二层增设会议室。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4 月13 日23 时许,周与部分工人在一楼厨房吃烧烤。 4 月14 日0 时许,工人们吃完烧烤后陆续离开厨房回到二楼宿舍,周回到事故场所。 1 时4 分,于驾驶货车从夔门高速路口下道,前往草堂镇莹莲村途中经过金盆社区二组 时发现火情,立即拨打“110”和“119”。 在此期间,工人们被周呼救声惊醒后纷纷下楼察看情况。此时,事故场所一层南侧位置 火势猛烈,周在事故场所二层敲打窗户呼救,但因窗户全部设有金属栏杆防盗网致使其 无法逃出。现场工人立即使用水管、水桶、灭火器、叉车等工具进行灭火施救。但火势已 经无法控制,导致事故场所办公室墙壁发生坍塌,致使火势大肆蔓延。 1 时30 分,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开展灭火救援。 2 时42 分,消防救援人员将明火基本扑灭,发现周、姜*以及周3 人均已死亡。 (二)奉节县委、县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奉节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书记张果统筹调度,县委副书记、县政府 县长巩义胜,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胡云清,县委常委黄双双,县政府副县长、公 安局长肖洪波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并成立综合协调、事故原因调查、网络舆情管 控和事故善后4 个工作组。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夔门街道办事处等按各自职能职责开展 应急处置工作。 目前善后工作已完成,3 名死者已安葬。 三、现场勘查和相关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失火建筑(事故场所和火灾波及场所)过火面积约540m2。 1.事故场所,建筑主体结构为两层钢框架结构,承重结构为工字钢、槽钢,墙体为单层彩

钢板或聚氨酯泡沫夹芯板,屋面为彩钢板,楼板为钢框架上铺木质地板。 事故场所建筑已完全烧毁,钢结构主体严重变形、扭曲和垮塌,现场一层地面铺设救援竹 跳板。 死者周发现于地下一层东侧地面,成人体态,呈仰面状,碳化严重;死者姜*发现于一层 东侧地面倒塌的彩钢板隔墙上,成人体态,头朝东,面部朝下,炭化严重,四肢过火烧失; 死者周发现于一层东侧地面倒塌的彩钢板隔墙上,婴幼儿体态,头朝东,面部朝上,身 体呈蜷缩状,炭化严重,下身烧失。 2.火灾波及场所,该建筑一层食堂南侧彩钢板变色、轻微变形,内部未过火,有少量烟熏 痕迹。仓库内部未过火,无烟熏。二层员工宿舍受高温浓烟炙烤,烟熏痕迹较重,彩钢板 外墙、隔墙轻微变形,二层南侧外墙变形最重,东西墙变形由南至北逐渐减轻。 3.渝BZ1757/鄂HBW11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发生时停放于S201 省道路边并毗邻 事故场所。该车车头朝南,车身顶部与事故场所一层地面平齐,车头东侧部分过火,上方 有西墙彩钢板等掉落物,烧损程度东侧重于西侧、上部重于下部。 (二)相关调查情况 根据气象资料证明,2022 年4 月13 日21 时至4 月14 日2 时,奉节县城无雷电活动,天 气为阴天,无降水,气温20.8℃至23.9℃; 失火建筑附近无烟囱,事发当日没有烟花燃放情况,现场未发现烟花残留物。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基本情况(3 人) 1.周,男,48 岁,汉族。 2.姜*(周之妻),女,50 岁。 3.周(周之孙),男,约10 个月。 周**生前系橙都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及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实际负责人;姜*生 前系橙都商务公司监事。 (二)直接经济损失 1.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360 万元。 2.财产损失:约51.3 万元。 以上合计:约411.3 万元。 五、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奉节县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及相关调查,暂未发现人为纵火和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系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事故场所二层窗口安装阻碍 逃生的金属栏杆防盗网,导致火灾发生时三名死者无法通过窗口逃生。 (二)间接原因 1.建筑材料和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系导致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 一是事故场所和火灾波及场所属于“三合一”场所,墙体及屋顶采用镀锌聚氨酯泡沫夹芯板 和彩钢板,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泡沫夹芯板燃烧 产生有毒烟气,存在严重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 规定。 二是事故场所与火灾波及场所贴邻建造,防火间距未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不 具备贴邻建造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火灾波及场 所高出事故场所的建筑外墙开有窗口、洞口,无防止火灾通过窗口及洞口蔓延的措施,导 致火灾自事故场所向波及场所二层蔓延并烧毁办公室和工人宿舍区域。 2.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系导致三名死者难以逃生救援和初期火灾难以补救的主

要原因。 一是事故场所建造外墙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 安全技术要求》相关要求,未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二是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厂区未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置室外、室内 消防栓系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3.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厂区电气线路设计、敷设不符合国家标准。 部分电气线路敷设未严格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要求采取穿管安装等保护措施,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4.火红农业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火红农业公司未组织开展日常防火安全巡查并消除火灾隐患、未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 教育培训、未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消防安 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 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 定。 5.违法建筑的监督检查及日常排查工作开展不力。 失火建筑自2013 年9 月开始修建直至本次事故发生,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属于违法建筑。但上述违法建筑并未得到有效治理。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六、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属地街镇及辖区派出所 1.夔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夔门街道办):一是针对事故企业未严格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企业存在的火灾隐患;二是辖区范围内未组织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三是未严格指导督促金盆社区落 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四是未严格按照《奉节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今 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奉防发〔2021〕7 号)要求,未有效推进辖区厂房库房 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未完成辖区厂房库房排查任务,未将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内的厂 房库房情况录入“专项整治信息系统”;五是未严格落实辖区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针对 事故场所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形未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夔门派出所:一是未严格协助夔门街道办组织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 钢板建筑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未排查消除事故企业存在的火灾隐患;二是未 严格按照《奉节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奉防 发〔2021〕7 号)要求,未严格强化辖区消防隐患整治,特别是针对本次事故所涉“三合一” 场所未加强消防安全抽查检查,对外墙门窗安装铁栅栏、违规住人等问题也未实施重点整 治;三是未严格指导督促金盆社区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四是未严格实施消防列管单位的消 防监督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绝大多数均为“灭火器未保持完好有效,现责令改 正”,且无整改复查的相关闭环资料。 (二)消防救援机构 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调查组目前搜集相关证据发现,一是失火建筑自2013 年9 月 修建至本次事故发生期间,县消防救援大队未严格组织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开展辖区 范围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未排查 发现失火建筑属于“三合一”场所且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二是对红火农业公司存在建筑材料 和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施及电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违法行为失察失 管,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致使事故单位严重火

灾隐患长期存在;三是缺乏对夔门街道办、奉节县商务委、县农业农村委、县脐橙产业发 展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教育培训,未严格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 关规定要求,未对夔门派出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业务指导;四是未严格按 照《奉节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奉防发 〔2021〕7 号)要求,未有效推进夔门街道辖区厂房库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未严格督促 夔门街道完成辖区厂房库房排查任务并将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内的厂房库房情况录入 “专项整治信息系统”。 (三)行业管理部门 1.奉节县脐橙产业发展中心:作为火红农业公司的业务管理单位,未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 责任制,未对其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 2.奉节县农业农村委:火红农业公司主要业务活动涉及水果初加工,奉节县农业农村委作 为该行业主管部门。未对事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对其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 全检查治理,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 3.奉节县商务委:火红农业公司为水果销售的“限上企业”,奉节县商务委作为批发行业主 管部门。针对事故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未督促其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安 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督促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四)其他部门 1.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厂房及事故场所等属于违法建筑, 虽进行罚款行政处罚并对厂房范围进行确权处理。但针对事故场所不属于确权范围,仍属 于违法建筑且存在火灾隐患的情形,未严格督促消除上述违法建筑,也未及时移交县城市 管理局进行处理。 2.奉节县城市管理局:对夔门街道范围内违法建筑未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及日常排查,导致 事故场所属于违法建筑且存在火灾隐患长期存在。 七、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周,橙都商务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和橙都商务公 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周采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镀锌泡沫夹芯板和彩钢 板,违规建造事故场所和火灾波及场所。周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本应移交公安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火红农业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事故场所和火 灾波及场所的建筑材料和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是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厂 区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及电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三是火红农业公司未对从业人员开展消 防安全教育培训,也未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是火红农业公司未 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脐橙加工厂进行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未组织开展日常防火 安全巡查并消除火灾隐患。其行为违反《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 府令第298 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第二项、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红农业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 由奉节县应急局给予其罚款110 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2.周,火红农业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未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脐橙加工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行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周**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奉节县应急局对其 处以罚款3.6 万元(6 万元×60%)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由纪委监委调查处理的人员 1.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 (1)曹,夔门街道应急办主任,具体负责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是针对事故单位未 严格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二是未有效指导督促金盆 社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三是未完成辖区厂房库房排查任务,未将火红农业 公司脐橙加工厂内的厂房库房情况录入“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给予 其政务警告处分。 (2)苏*,夔门街道办副主任,分管应急办。一是未组织开展辖区内劳动密集型企业、“三 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二是未严格督促应急办工作人员 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三是未有效指导督促金盆社区工作人员落实消防安全 “网格化”管理责任。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许,夔门派出所社区民警,具体负责金盆社区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一是未严格强化 夔门社区消防隐患整治,特别是针对本次事故所涉“三合一”场所未加强消防安全抽查检查, 对外墙门窗安装铁栅栏、违规住人等问题也未实施重点整治;二是未严格指导督促金盆社 区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4)黄,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干部,具体负责指导夔门街道办消防防火业务工 作。一是未严格组织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 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未排查本次事故所涉“三合一”场所存在不符 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致使事故单位火灾隐患长期存在;二是未严 格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未对夔门派出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 防安全管理业务指导;三是未有效推进夔门街道辖区厂房库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未严格 督促夔门街道完成辖区厂房库房排查任务并将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内的厂房库房情况 录入“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建议由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纪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建议给予组织处理的人员 (1)邓,夔门街道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主任,具体负责辖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未 严格落实辖区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未排查事故场所属于违法建筑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张,夔门街道办副主任,分管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未组织开展夔门街道辖区内存 量违法建筑的巡查查处工作,未严格督促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工作人员开展辖区违法建筑 日常巡查工作。建议由奉节县夔门街道党工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3)孙,夔门街道办主任,负责夔门街道办全面工作。未组织开展辖区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未有效推进辖区厂房库房消防 安全整治工作。建议由奉节县夔门街道党工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4)邬,夔门街道金盆社区党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实施金盆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工作。未及时发现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并向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报告。建议由奉 节县夔门街道党工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5)刘*,夔门派出所所长,负责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是未严格组织协助夔门街道 办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未 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二是针对辖区消防列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未进行严 格规范管理考核。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6)向,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分管消防防火工作。一是未严格督促指导夔门 街道办、夔门派出所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

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二是未严格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未对夔 门派出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业务指导。建议由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纪委对 其进行批评教育。 (7)莫*,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负责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全面工作。一是未严格 督促指导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 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二是未严格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要求,未对夔门派出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业务指导。建议由重庆市消防救 援总队纪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8)毛*,奉节县脐橙产业发展中心市场信息科副科长,主持市场信息科工作。未督促事 故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建议由奉节县委 直属机关工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9)黄,奉节县脐橙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分管市场信息科、项目科。未督促事故单位 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对其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未排查消除事故单 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10)费,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科长,负责该科室工作。未对事故单位 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对其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 存在的火灾隐患。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1)徐*,奉节县商务委市场科科长,负责该科室工作。针对事故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职责,未督促其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督促其定期组织从业 人员进行应急演练。建议由奉节县商务委党组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12)肖*,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二大队大队长。针对事故场所属于 违法建筑且存在火灾隐患的情形,未严格督促消除上述违法建筑,也未及时移交县城市管 理局进行处理。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3)刘**,奉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六大队大队长。对夔门街道范围内违法 建筑未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及日常排查,导致事故场所属于违法建筑且存在火灾隐患长期存 在。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四)建议作出检查的单位

  1. 建议责成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向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作出深刻检查。
  2. 建议责成奉节县夔门街道办、县脐橙产业发展中心、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规划

和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局分别向奉节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1. 建议责成夔门派出所向奉节县公安局作出深刻检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 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各级党委政府应严守安全发展红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 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 至上”,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作风,切实担负“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 责任。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筑牢夯实安全发展根 基,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强化消 防责任制落实。 (二)各级消防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建 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力量体系、保障体系, 全面提升社会消防治理系统化、精细化、法制化、智能化水平,从制度层面、体系层面提 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消防救援机构应强化消防监督管理深度,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等单位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的安全检查和执法处罚力度,严格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行业部门应梳理明确消防安全 监管职责,厘清工作边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盲区。同时应进一步完善部门协同执法机制, 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街镇、村居和基层网格员的监督管理作用,共同抓 好消防安全工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研判,加强重点季节、重要节日、重大活动 火灾防控,分行业、分区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重大 及区域性火灾隐患实施综合治理。 (三)奉节县委县政府应立即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深刻吸取本次火灾教训,加大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力度,切实加强违法建筑打击治 理工作,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重点风险源开展消防安全专 项治理,重点整治建筑材料耐火等级不达标、防火间距不足、防火分隔不到位、消防设施 设置缺失、违规设置集体宿舍和防盗网等突出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举一反三,全面履 行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系统治理和规范管理,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 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 年7 月11 日

FD10296 | 2022_铜山县宏达精细化工厂8·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铜山县宏达精细化工厂"8·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014088621-018/2022-00024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1-14

信息名称: 铜山县宏达精细化工厂“8·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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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铜山县宏达精细化工厂“8·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8月27日5时20分许,铜山县宏达精细化工厂三氯化磷车间在停产关闭期间,黄磷泄漏发生火灾,三氯化磷车间操作工王某某、李某某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不同程度烧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00万元。

2022年9月3日16时15分许,市应急管理局、铜山区政府在今日头条发现舆情“徐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致二人死亡”,第一时间分别安排市局危化处、铜山区应急管理局赴现场核实事故情况,并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进行了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铜山区落实属地责任,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严肃依法处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经区政府批准,于2022年9月5日成立了铜山县宏达精细化工厂“8·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公安局、总工会、消防救援大队、柳泉镇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铜山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同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组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铜山县宏达精细化工厂(以下简称宏达化工),位于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大冯村;统一社会代码:XXXXXXXXXXXXXXXXXX;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成立日期:2001年05月22日;员工XXX人,占地面积65000平方米;主要从事医药中间体、新能源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营范围:三氯化磷、五氯化磷、氧氯化磷、亚磷酸三乙酯、亚磷酸制造、销售、化工原料销售;登记机关: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日期:2019年12月31日。

三氯化磷车间操作工王某某、李某某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氯化工艺作业)。8月25日停产后,包括二人在内的操作工工作内容由操作转为巡查。

(二)提供安全技术服务单位情况

1.基本情况

江苏创新安全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安评公司),位于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拾屯镇九里区政府后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成立日期:2003年02月28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安全评价服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医疗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安全生产检验检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室内环境检测;建筑工程设计;职业中介活动;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境保护监测;生态资源检测;消防技术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保咨询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室内空气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登记机关:徐州市行政审批局,发证日期:2021年07月14日。

2.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情况

2022年4月26日,铜山区应急管理局与创新安评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创新安评公司在铜山区范围内的企业开展安全检查、专家驻厂监管等安全技术服务。2022年5月,针对宏达化工关闭搬迁期间监管问题,创新安评公司制定了铜山区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驻厂监管方案,明确了常态化驻厂监管,派驻2名专家24小时轮流驻厂开展服务,主要职责是开展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参与指导企业应急预案演练、参与专项检查工作、帮助完善档案台账资料等。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及瞒报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26日晚11点45分许,三氯化磷车间操作工王某某、李某某与中班人员进行了交接班,负责对液氯罐区及三氯化磷车间进行巡查。

2022年8月27日晨5时20分许,王某某、李某某巡查至三氯化磷车间二楼,发现2#黄磷计量罐(V102B)黄磷水封水液位计玻璃管下端部阀门连接处,出现黄磷泄漏着火。

王某某通过对讲机向当天带班领导陈某某报告火情,同时和李某某一起使用车间二层4#黄磷计量罐北侧工艺循环冷却水接管进行灭火。陈某某接到王某某火情报告后,立即赶到三氯化磷车间参与灭火。陈某某正要拔掉灭火器栓进行灭火时,2#黄磷计量罐上部视镜玻璃突然破裂,熔融的液态黄磷从计量罐上部视镜孔涌出,溅到王某某、李某某二人身上,黄磷自燃造成二人身上起火,黄磷流淌至附近地面上,地面上形成流淌火。

陈某某立即用灭火器为二人灭火,灭火器未能有效扑灭,遂改用水管把二人身上的黄磷冲掉,将王某某、李某某身上的火扑灭,李某某自行下楼,王某某则由陈某某背负到车间南侧的路上等待救援。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创新安评公司驻厂专家邓某某分别奔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陈某某参与灭火救人时,邓某某于5时33分向宏达化工总经理刘某汇报了火灾情况,并根据刘某的安排分别拨打了119消防救援电话和120急救电话,随后通知应急小组人员到厂救援。刘某在赶往现场的途中向宏达化工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报告了火灾情况。马某某安排刘某积极组织救援,他本人直接赶到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一集团军医院(以下简称七十一集团军医院)准备联系后续医疗救治事宜。

在119消防车到来之前,宏达化工已组织人员将事故现场的余火扑灭。120救护车到达后,陈某某安排到厂的清洁工王某华等人将王某某送上救护车,并护送到七十一集团军医院,李某某则由宏达化工的车辆送至七十一集团军医院抢救。

依据七十一集团军医院病员抢救记录,王某某属于三度烧伤,于8月27日08时05分抢救无效,呼吸及心搏骤停。李某某属于体表大于90%烧伤,呼吸道烧伤,于8月29日02时25分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瞒报情况

2022年8月27日事故发生后,宏达化工主要负责人马某某、刘某没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向区应急管理局进行报告。

2022年9月3日舆情出现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安排专人赶到宏达化工进行核查。经反复询问查证,马某某、刘某承认了在8月27日发生的火灾事故中,有2人被烧伤先后死亡的事实。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2022年8月27日5时许,2#黄磷计量罐(V102B)水封液位计玻璃管密封失效,黄磷泄漏着火。当班工人王某某、李某某没有及时开启黄磷计量罐的回流阀,使用水带灭火,致使受热的黄磷计量罐玻璃视镜冷激破裂,液态黄磷从计量槽中涌出,喷溅到二人身上着火。

(二)间接原因

1.宏达化工方面

(1)没有严格按照停产方案实施停车,工艺管理疏漏,当班操作工王某某、李某某在停产前对2#黄磷计量罐最后一次的进料量超过工艺指标要求,且氯气用完后没有及时将超量黄磷退回至黄磷池。

(2)企业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合格证过期。生产过程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投料操作,使用无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王某某、李某某实施操作上料。

(3)黄磷泄漏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流于形式。王某某、李某某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没有穿戴个体防护用品,且处置不当。

(4)企业隐患排查制度没有严格落实,设备维护保养不及时、不到位。

(5)企业主要负责人工作失职,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失管失察,且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2.创新安评公司方面

履行约定的安全监管技术服务不到位。安排的驻厂专家对宏达化工存在的安全风险研判不到位,缺少得力的防范措施,督促指导救援不到位。

3.区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方面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未能有效发挥指导督促、监督管理作用,对重点化工企业关停期间监管不到位。

(1)铜山区应急管理局。对重点关停企业监管安排不精准,对重点企业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检查不到位,没有发现宏达化工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无资格证的问题。日常检查中未注重对企业应急处置能力、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2)柳泉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对重点关停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不力。

(3)柳泉镇安监办。存在安监人员负责其他工作的情况,不能有效发挥安全监管职能;专业监管能力不足,未能有效地发现问题。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发生在企业停产关闭期间,由于未严格落实停产方案,应急处置不当,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 王某某,宏达化工三氯化磷车间班长、操作工。无特种作业资格证(氯化工艺作业),违章作业,导致黄磷泄漏,应急处置能力差,没有做好个人防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王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1. 李某某,宏达化工三氯化磷车间操作工。无特种作业资格证(氯化工艺作业),违章作业,导致黄磷泄漏,应急处置能力差,没有做好个人防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李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2人

  1. 刘某,宏达化工总经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过期,工作失职,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失管失察,未严格落实停产方案,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1. 陈某某,宏达化工生产厂长兼三氯化磷车间主任,事发时带班领导。工作严重失职失察;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设备维护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当,盲目组织施救。

(三)建议行政处罚3人

  1. 马某某,宏达化工法定代表人。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到位,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失管失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铜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处罚。
  1. 冯某某,宏达化工安全总监。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工人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铜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处罚。
  1. 邓某某,创新安评公司驻厂专家。对宏达化工存在的安全风险研判不到位,缺少得力的防范措施,督促指导救援不到位。建议由创新安评公司对其依规处罚。

(四)建议党纪、政务审查调查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按规定移送区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理意见,由区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五)责任单位追责建议

  1. 宏达化工,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力,教育培训不到位,应急救援演练流于形式,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铜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罚。
  1. 创新安评公司,未有效履行与铜山区应急管理局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义务,也未能严格按照铜山区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驻厂监管方案的要求进行监管,驻厂监管不到位。建议由铜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处理,并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五、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一)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柳泉镇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要加强一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要在提高监管能力和方法上下工夫,制定专门的检查方案且不宜过分依赖专家,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区应急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要求,对所有关停企业特别是重点化工企业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研判,针对排查暴露出来的问题,找准解决问题的根本性措施,精准施策。落实监管部门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机构驻厂监管的督导,坚持部门驻厂监管与专家驻厂监管相结合,严格审核停产和拆除方案,实施精准监管。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宏达化工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科学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管理,完善各类现场处置预案及带班人员应急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全员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全员防护能力。加强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及安全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有岗必有责,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应急技能和反“三违”的自觉性。围绕“

一必须五到位”要求,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推进“标准化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排查”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推动企业从生产源头建立标准化、规范化和长效化的全过程安全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拆除方案,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拆除方案进行评审,提出全面的、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要加强拆除过程的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企业关停期间安全可控。

铜山县宏达精细化工厂

“8·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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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297 | 2022_铜山宏达精细化工厂8·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铜山县宏达精细化工厂“8·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014088621-018/2022-00024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1-14

信息名称: 铜山县宏达精细化工厂“8·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时效:

2022年8月27日5时20分许,铜山县宏达精细化工厂三氯化磷车间在停产关闭期间,黄磷泄漏发生火灾,三氯化磷车间操作工王某某、李某某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不同程度烧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00万元。

2022年9月3日16时15分许,市应急管理局、铜山区政府在今日头条发现舆情“徐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致二人死亡”,第一时间分别安排市局危化处、铜山区应急管理局赴现场核实事故情况,并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进行了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铜山区落实属地责任,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严肃依法处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经区政府批准,于2022年9月5日成立了铜山县宏达精细化工厂“8·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公安局、总工会、消防救援大队、柳泉镇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铜山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同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组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铜山县宏达精细化工厂(以下简称宏达化工),位于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大冯村;统一社会代码:XXXXXXXXXXXXXXXXXX;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成立日期:2001年05月22日;员工XXX人,占地面积65000平方米;主要从事医药中间体、新能源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营范围:三氯化磷、五氯化磷、氧氯化磷、亚磷酸三乙酯、亚磷酸制造、销售、化工原料销售;登记机关: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日期:2019年12月31日。

三氯化磷车间操作工王某某、李某某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氯化工艺作业)。8月25日停产后,包括二人在内的操作工工作内容由操作转为巡查。

(二)提供安全技术服务单位情况

1.基本情况

江苏创新安全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安评公司),位于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拾屯镇九里区政府后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成立日期:2003年02月28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安全评价服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医疗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安全生产检验检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室内环境检测;建筑工程设计;职业中介活动;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境保护监测;生态资源检测;消防技术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保咨询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室内空气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登记机关:徐州市行政审批局,发证日期:2021年07月14日。

2.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情况

2022年4月26日,铜山区应急管理局与创新安评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创新安评公司在铜山区范围内的企业开展安全检查、专家驻厂监管等安全技术服务。2022年5月,针对宏达化工关闭搬迁期间监管问题,创新安评公司制定了铜山区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驻厂监管方案,明确了常态化驻厂监管,派驻2名专家24小时轮流驻厂开展服务,主要职责是开展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参与指导企业应急预案演练、参与专项检查工作、帮助完善档案台账资料等。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及瞒报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26日晚11点45分许,三氯化磷车间操作工王某某、李某某与中班人员进行了交接班,负责对液氯罐区及三氯化磷车间进行巡查。

2022年8月27日晨5时20分许,王某某、李某某巡查至三氯化磷车间二楼,发现2#黄磷计量罐(V102B)黄磷水封水液位计玻璃管下端部阀门连接处,出现黄磷泄漏着火。

王某某通过对讲机向当天带班领导陈某某报告火情,同时和李某某一起使用车间二层4#黄磷计量罐北侧工艺循环冷却水接管进行灭火。陈某某接到王某某火情报告后,立即赶到三氯化磷车间参与灭火。陈某某正要拔掉灭火器栓进行灭火时,2#黄磷计量罐上部视镜玻璃突然破裂,熔融的液态黄磷从计量罐上部视镜孔涌出,溅到王某某、李某某二人身上,黄磷自燃造成二人身上起火,黄磷流淌至附近地面上,地面上形成流淌火。

陈某某立即用灭火器为二人灭火,灭火器未能有效扑灭,遂改用水管把二人身上的黄磷冲掉,将王某某、李某某身上的火扑灭,李某某自行下楼,王某某则由陈某某背负到车间南侧的路上等待救援。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创新安评公司驻厂专家邓某某分别奔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陈某某参与灭火救人时,邓某某于5时33分向宏达化工总经理刘某汇报了火灾情况,并根据刘某的安排分别拨打了119消防救援电话和120急救电话,随后通知应急小组人员到厂救援。刘某在赶往现场的途中向宏达化工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报告了火灾情况。马某某安排刘某积极组织救援,他本人直接赶到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一集团军医院(以下简称七十一集团军医院)准备联系后续医疗救治事宜。

在119消防车到来之前,宏达化工已组织人员将事故现场的余火扑灭。120救护车到达后,陈某某安排到厂的清洁工王某华等人将王某某送上救护车,并护送到七十一集团军医院,李某某则由宏达化工的车辆送至七十一集团军医院抢救。

依据七十一集团军医院病员抢救记录,王某某属于三度烧伤,于8月27日08时05分抢救无效,呼吸及心搏骤停。李某某属于体表大于90%烧伤,呼吸道烧伤,于8月29日02时25分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瞒报情况

2022年8月27日事故发生后,宏达化工主要负责人马某某、刘某没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向区应急管理局进行报告。

2022年9月3日舆情出现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安排专人赶到宏达化工进行核查。经反复询问查证,马某某、刘某承认了在8月27日发生的火灾事故中,有2人被烧伤先后死亡的事实。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2022年8月27日5时许,2#黄磷计量罐(V102B)水封液位计玻璃管密封失效,黄磷泄漏着火。当班工人王某某、李某某没有及时开启黄磷计量罐的回流阀,使用水带灭火,致使受热的黄磷计量罐玻璃视镜冷激破裂,液态黄磷从计量槽中涌出,喷溅到二人身上着火。

(二)间接原因

1.宏达化工方面

(1)没有严格按照停产方案实施停车,工艺管理疏漏,当班操作工王某某、李某某在停产前对2#黄磷计量罐最后一次的进料量超过工艺指标要求,且氯气用完后没有及时将超量黄磷退回至黄磷池。

(2)企业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合格证过期。生产过程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投料操作,使用无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王某某、李某某实施操作上料。

(3)黄磷泄漏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流于形式。王某某、李某某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没有穿戴个体防护用品,且处置不当。

(4)企业隐患排查制度没有严格落实,设备维护保养不及时、不到位。

(5)企业主要负责人工作失职,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失管失察,且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2.创新安评公司方面

履行约定的安全监管技术服务不到位。安排的驻厂专家对宏达化工存在的安全风险研判不到位,缺少得力的防范措施,督促指导救援不到位。

3.区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方面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未能有效发挥指导督促、监督管理作用,对重点化工企业关停期间监管不到位。

(1)铜山区应急管理局。对重点关停企业监管安排不精准,对重点企业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检查不到位,没有发现宏达化工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无资格证的问题。日常检查中未注重对企业应急处置能力、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2)柳泉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对重点关停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不力。

(3)柳泉镇安监办。存在安监人员负责其他工作的情况,不能有效发挥安全监管职能;专业监管能力不足,未能有效地发现问题。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发生在企业停产关闭期间,由于未严格落实停产方案,应急处置不当,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 王某某,宏达化工三氯化磷车间班长、操作工。无特种作业资格证(氯化工艺作业),违章作业,导致黄磷泄漏,应急处置能力差,没有做好个人防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王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1. 李某某,宏达化工三氯化磷车间操作工。无特种作业资格证(氯化工艺作业),违章作业,导致黄磷泄漏,应急处置能力差,没有做好个人防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李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2人

  1. 刘某,宏达化工总经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过期,工作失职,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失管失察,未严格落实停产方案,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1. 陈某某,宏达化工生产厂长兼三氯化磷车间主任,事发时带班领导。工作严重失职失察;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设备维护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当,盲目组织施救。

(三)建议行政处罚3人

  1. 马某某,宏达化工法定代表人。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到位,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失管失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铜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处罚。
  1. 冯某某,宏达化工安全总监。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工人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铜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处罚。
  1. 邓某某,创新安评公司驻厂专家。对宏达化工存在的安全风险研判不到位,缺少得力的防范措施,督促指导救援不到位。建议由创新安评公司对其依规处罚。

(四)建议党纪、政务审查调查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按规定移送区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理意见,由区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五)责任单位追责建议

  1. 宏达化工,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力,教育培训不到位,应急救援演练流于形式,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铜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罚。
  1. 创新安评公司,未有效履行与铜山区应急管理局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义务,也未能严格按照铜山区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驻厂监管方案的要求进行监管,驻厂监管不到位。建议由铜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处理,并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五、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一)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柳泉镇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要加强一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要在提高监管能力和方法上下工夫,制定专门的检查方案且不宜过分依赖专家,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区应急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要求,对所有关停企业特别是重点化工企业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研判,针对排查暴露出来的问题,找准解决问题的根本性措施,精准施策。落实监管部门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机构驻厂监管的督导,坚持部门驻厂监管与专家驻厂监管相结合,严格审核停产和拆除方案,实施精准监管。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宏达化工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科学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管理,完善各类现场处置预案及带班人员应急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全员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全员防护能力。加强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及安全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有岗必有责,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应急技能和反“三违”的自觉性。围绕“

一必须五到位”要求,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推进“标准化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排查”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推动企业从生产源头建立标准化、规范化和长效化的全过程安全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拆除方案,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拆除方案进行评审,提出全面的、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要加强拆除过程的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企业关停期间安全可控。

铜山县宏达精细化工厂

“8·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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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298 | 2022_铜梁区大庙镇6·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2年6月27日23时57分,大庙镇莲胜村1组一村民自建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平方米,受灾户数1户,1人死亡(白德明,身份证号码:510***6273)。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1.4万元。根据中办国办《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意见》和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公安局、大庙镇政府共同参与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开展延伸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检测鉴定,查明了火灾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火灾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大庙镇莲胜村1组,地上3层,砖混结构,系村民自建房。

(二)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白德明,男,汉族,1935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73。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

2022年6月27日23时57分,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大庙镇莲胜村1组一民房起火,立即调派白龙消防站、大庙政府专职队、21名指战员、3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28日00时11分,首批大庙政府专职队力量到达现场,00时42分,火灾被扑灭,在起火建筑一层发现一名遇难者尸体。

随后,区公安局刑侦支队到达现场,与区消防救援支队火调人员共同对现场进行封闭并开展技术勘察,区消防救援支队在现场明确了起火部位,对起火物证进行了提取,区公安刑侦支队在现场对尸体进行了尸检。

二、火灾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该起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2年6月27日23时30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白德明房屋一层卧室,起火点位于一层卧室内沙发处,经区公安刑侦支队对尸体进行勘验指出:死者俯卧位,全身硬化,脑组织受热变性,散开,尸体气管完整,切开可见少量炭末及白色细密泡沫,推测死者为生前吸入烟尘导致死亡。同时,区公安局刑侦支队对现场周边进行踏勘,排除了人为放火。区消防救援支队对起火房屋内的电气线路进行了物证提取,经勘验,所有电气线路完整无短路痕迹;对卧室进行勘验,起火点位于卧室沙发处。经询问白德明家人,死者卧室每晚都会使用蚊香进行驱蚊,且蚊香放置位置位于卧室沙发处。综上所述,区消防救援支队认定此次火灾起火原因为使用蚊香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后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死者白德明,身体残疾,腿脚行动不便,需要专人长期照顾,且发生火灾当天晚上死者独自一人在楼下居住,女儿在楼上居住。同时,平时使用蚊香驱蚊,防火措施不当,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处理火灾能力缺乏。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对重庆市铜梁区大庙镇莲胜村1组“6.27”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分析,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三、有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大庙镇派出所

1.工作职责。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在消防救援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协助大庙镇政府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指导全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2.分工情况。大庙派出所所长杨鹏作为大庙派出所主要领导,配合政府开展相关消防安全工作;副所长贺黔川分管消防安全工作;消防民警张忠明负责对片区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培训、行政处罚等工作。

3.履职情况。大庙派出所目前列管消防单位17家,今年开展检查20余次,开展消防宣传、教育4次,消防演练1次,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4份。大庙派出所按照要求和计划开展了监督检查和宣传工作。因该起火房屋不属于派出所监管范畴,故未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二)大庙镇人民政府

1.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保障消防经费。

2.分工情况。大庙镇政府副镇长蒲德佑负责消防工作的统筹;应急办负责人吴骞负责消防工作的具体实施。

3.履职情况。2022年,大庙镇政府召开了8次会议,对辖区消防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同时在“春节”、“清明”、“五一”等重大活动、节日之前均召开了专项会议部署重大活动、节日期间的消防工作。在农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整治中,大庙镇开展排查69次,排查住户8086户,发现用电安全隐患36处,整改用电隐患36处,排查农村大院233个,开展入户宣传233次,发放、张贴消防宣传资料4685份,宣传群众9087人,大庙镇政府开展宣传扎实有效。

(三)莲胜村民委员会

1.工作职责。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定期对村民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根据消防安全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每年至少组织村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2.分工情况。彭才鑫为莲胜村书记,负责统筹全村消防安全工作,陈香梅为村综治专干,负责具体实施全村的消防工作。

3.履职情况。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还未全覆盖,缺乏针对性,死者白德明使用蚊香不当引发火灾,侧面反映村民安全防火意识还不强,说明村委会宣传不到位,村民消防意识有待加强。

(四)铜梁区消防救援支队

1.工作职责。负责辖区内“119”接警调度和事故处理,对镇街和派出所进行消防安全业务指导,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调查和一、二、三级重点单位监督检查。

2.分工情况。由副支队长张攀负责指挥中心接警调度全面工作,全勤指挥部按事故等级遂行出动现场指挥,副支队长廖旭光负责防火监督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银庆亮为大庙片区责任干部,白龙消防救援站为大庙镇行政区域主战消防中队。

3.履职情况。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在2022年6月27日23时57分接到报警电话告知铜梁区大庙镇莲胜村1组一民房起火,随即调派调派白龙消防站、大庙政府专职队、21名指战员、3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支队长鲜发均和副支队长廖旭光带领防火科科长张法、防火科干部银庆亮、何勇到达现场开展火灾调查工作,区公安局刑侦支队相关调查人员随即到达现场开展调查。片区责任干部2022年分别对大庙镇政府和大庙镇派出所开展指导培训各6次。

(五)其他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此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起火建筑系自建住宅建筑,起火原因系白德明使用蚊香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涉嫌犯失火罪,介于白德明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

2.大庙镇派出所按要求和计划开展了辖区列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3.大庙镇政府今年来多次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会议部署,宣传工作常态有效,并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演练活动,切实履职尽责。但对莲胜村村民委员会消防宣传工作指导、日常检查工作开展存在漏洞,建议大庙镇政府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4.莲胜村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深不细,缺乏针对性,导致村民消防安全意识不足,死者白德明不安全使用蚊香,导致此次火灾发生。建议莲胜村村民委员会向大庙镇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5.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调度符合要求,现场事故处理合理,片区责任干部开展指导符合《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火灾事故认定准确。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农村“小火亡人”防范措施。区消安委将结合夏季火灾防控工作重点,督促各镇街认真分析研判辖区当前消防安全形势,再研究再部署一次本地农村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以农村、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持续开展以“三清三查”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即检查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和防火门是否完好,检查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清理楼梯间、前室、疏散走道、管道井等区域可燃物,清理电瓶车、摩托车等违规停放,清理电气线路乱拉乱接等常见的消防安全隐患。

(二)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区消安委将督促各镇街积极组织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志愿者、网格员对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留守妇女儿童、独居老年人、残疾人、未摘帽贫困人员等重点特殊群体,开展上门宣传、入户培训,发放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手册,强化关爱服务和精准帮扶。各镇街主要领导干部对当地农村消防工作进行重点帮助指导,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提升居民自防自救能力。区消安委将督促各镇街充分利用大喇叭、宣传车、院坝会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村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督促村民委员会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和初期火灾扑救及逃生自救能力。

FD10299 | 2022_镇江新区金科祥生·悦园建设工地宿舍3_3·8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学校/幼儿园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2年3月8日,镇江新区丁卯街道车港路与溪云路交叉处金科祥生·悦园建设工地宿舍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导致7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60.72万元。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吴政隆、省长许昆林等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搜寻失踪人员,做好善后工作,迅速查明原因,严肃追责,同时要求全省各地吸取教训,全面排查,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市委书记马明龙、市长徐曙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秦海涛第一时间到场指挥救援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住建厅、消防救援总队分管领导分别率工作组来镇指导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镇江市人民政府于3月8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组成的镇江新区金科祥生·悦园建设工地宿舍“3·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邀请镇江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省安委会对该起事故处理实施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勘验、物证鉴定、

模拟实验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 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镇江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吴亚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1Y8ND335,注册地 址:镇江新区丁卯纬四路6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 业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房地产 中介服务;建筑工程、道路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 防水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 属材料、五金、苗木的销售。

镇江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注册登记 成立,由南京利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占股60%,南京祥生 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占股40%。2019年5月18日,镇 江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镇江建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 监理合同;7月20日,镇江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御 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起止时 间为2019年8月8日至2022年5月3日)。

2.施工总承包单位: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吕细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020H,注 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东路108号附1号御临小

苑1幢1-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渝)JZ安许 证字〔2004〕000857-01(有效期至2023年1月7日),建筑业 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D250121202(有效期:2022年12月31日), 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 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贰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2019年6月,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何苏焘签订劳 动合同。2019年9月10日,该公司(合同甲方)与何苏焘(合 同乙方)签订了项目内部经济承包合同,甲方在质量、安全、进 度、技术、财物、物资、合约等方面进行统一的管理,乙方负责 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 员、造价员、资料员等项目管理人员。

3.劳务分包单位:宜兴旭峰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佘正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10444973,注册地址: 常州市天宁区采华路30号3号楼2楼。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 包;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道路绿化工 程、室内外装修工程施工。2020年6月1日,宜兴旭峰劳务有 限公司与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 揽镇江X1906地块(悦园)工程1#-13#、地下车库、售楼处、 配套用房等工程项目的木工、泥工、钢筋工、焊接、混凝土、抹 灰等劳务作业业务。

4.监理单位:镇江建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高玉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98325639H,注册地址: 镇江市檀山路8号。经营范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代 建、工程监理。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为E232014141(有效期: 2022年12月3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 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乙级;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 工程监理甲级;公路工程监理丙级。

5.建设工地宿舍实际搭建单位:常州武进南夏墅友煜钢结 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花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2MA1NU0D06G,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 三河村。经营范围:彩钢瓦、夹芯板、C型钢、活动房、钢结构 制造;钢结构工程、建筑装潢工程的设计、施工;金属制品、建 筑材料、门窗及配件加工与销售;机械设备及零件制造、加工与 销售;五金产品、塑料制品、包装材料、金属材料、建筑材料、 保温材料销售。

(二)项目地块情况

起火宿舍位于镇江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镇江 X1906地块项目金科祥生·悦园的生活区。镇江X1906地块项目 总建筑面积105717.98平方米(如下图所示),其中地上总建筑 面积81873.93平方米,地下车库含人防建筑面积23844.05平方 米。

方位图.jpg 镇江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先后办理 了开发立项批准手续(镇新审批发〔2019〕157号)、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21101201900022)、土地不动产证(苏〔2019〕 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6964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321101201900273~290)、施工合同备案(备案编码 3211212019081201A01000)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21121201908150101)。

(三)事故建筑基本情况

2019年6月25日,镇江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镇江新 区丁卯街道租赁了位于纬三路北侧与镇江X1906项目地块之间 约30米宽的政府规划建设绿地,用于搭建办公区和生活区临时

用房。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武进南夏墅友煜钢结构 有限公司签订了临时用房搭建合同。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现场负责人吴永兵未提供相关设计方案,仅提供了手绘的草 图交给常州武进南夏墅友煜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常州武进 南夏墅友煜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中旬完成临时用房搭 建安装,现场共有一栋办公楼、一栋餐厅、三栋(B、C、D)员 工宿舍。其中起火建筑为B栋员工宿舍,地上二层,东西长21 米,宽7.3米,高约6.2米,占地面积约153.3平方米,建筑面 积约306.6平方米,为金属面岩棉夹芯板结构建筑(一层地面为 现浇水泥地坪,二层楼板为多层木工板,屋面为金属面岩棉夹芯 板)。建筑内部每层南北两侧对称布置各10个房间,中间设有 宽1.3米内走道,共40个房间,每个房间设置一张高低床,房 间长3米、宽2.1米。建筑西侧设置一部钢结构室外楼梯,宽1 米,建筑与北侧A栋食堂间距为1.8米。

经检验检测,该单位搭设宿舍所使用的金属面岩棉夹芯板防 火性能达到A级,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中临时用房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的要求。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3月8日凌晨0时40分,居住在金科祥生·悦园建设 工地B幢宿舍一层西北角第一间宿舍内的宜兴旭峰劳务有限公 司工人陆荣华起床洗漱后出门去工地干活;2时40分许,朱建

萍(陆荣华妻子)起床,随后洗漱、上厕所、换工作服,期间在 宿舍里面抽了一根香烟,于3时10分左右锁闭宿舍房门出去上 工。3时41分18秒,金科祥生·悦园建设工地食堂监控显示B 幢宿舍一层西北角第一间宿舍内最早出现火光。居住在该幢宿舍 楼内的何爱梅最先发现外面起火,便叫醒了丈夫徐小顺出门查看 情况,随后李新祥、汪诗祥、胡世祥等人听到外面的呼喊声便开 始逃生自救。3时46分,张世明、吴永兵、周增玲、杨建忠等 人先后拨打了110、119电话报警。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2年3月8日3时46分,镇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 接到金科祥生·悦园建设工地员工宿舍发生火灾的报警后,先后 调集3个消防站、8辆消防车、33名指战员前往处置,支队全勤 指挥部遂行出动。

3时50分,消防力量到达现场灭火并开展人员搜救,4时 34分,现场明火被扑灭,截至8时45分,救援人员先后搜出7 名遇难人员,9时10分,确认现场无人员被困后,搜救工作全 部结束。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镇江新区管委会立即制定善后处置方案,组织 属地街道和人社、社发、公安等部门按照“一人一专班”的要求, 与死伤者家属逐一对接,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全力稳定家属情绪, 依法依规做好赔偿,目前善后事宜已经基本处理结束。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监控视频、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气象报告、专家意见、 物证鉴定等证据和模拟实验情况,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系朱建萍 遗留火种引燃床铺周边可燃物。

(二)间接原因

1.火灾发生时,起火宿舍处于无人状态,在遗留火种引燃 周边可燃物后,无人组织扑救阻止火势蔓延;

2.火灾发生在凌晨,起火建筑内的员工处于睡眠状态,发 现火灾迟;在发现火情后未第一时间报警,延误了火灾扑救的最 佳时机;

3.起火建筑的内走道及疏散楼梯宽度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 标准,所有窗户设置防盗栅栏,导致人员逃生困难;

4.起火宿舍存在棉被、木床、泡沫床板等诸多可燃物,导 致火灾迅速蔓延扩大。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镇江新区金科祥生·悦园建设工地宿舍较大火 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事故有关企业主要问题

1.建设单位:镇江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违反城乡建设规划,未按规定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

续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 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 188-2009第3.0.1条,临时建筑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临时建筑的施工安装、拆卸或拆除应编 制施工方案,并应由专业人员施工、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 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约定,该公司必要建立自己的安全施工管理体系,负责 全队的安全作业,并指派专人负责安全、消防及卫生等工作,对施工人员的健康负全责。《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第五条第四款中约定,该公司要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范、标准,严格执行 安全技术交底,操作规程,并做好消防保卫工作。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 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 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 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施工总承包单位: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混乱。项目员工宿 舍活动板房搭设工作未按规定2编制施工方案;未按规定3开展安 全教育;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的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等情 况4;活动板房验收工作弄虚作假。

3.劳务分包单位:宜兴旭峰劳务有限公司

未按《劳务分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等安全工作职责5。

4.监理单位:镇江建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按规定6审查活动板房搭设施工方

案,在对活动板房验收过程中把关不严。

(二)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1.镇江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镇江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不到 位,未有效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该建筑工地安全检查不细 致,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存在漏洞。

2.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

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未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未落实“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督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落 实监管责任不力。

3.丁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丁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单位,未压实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消防安全常态化监管,未对辖区内 企业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不到 位。

4.丁卯街道

丁卯街道未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贯彻落实属地安 全监管责任,未能有效落实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对安全 监管重视不足,未提出具体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安全生产管理存 在缺位。

5.镇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镇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未能全面履行消防工作监督管理法

定职责,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不 足,教育培训和业务普及不到位。

6.镇江新区管委会

镇江新区管委会对消防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未按法规政策 要求理清消防专业和行业监管责任,未能督促属地和相关部门严 格履行管理责任。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6人)

1.朱建萍,女,宜兴旭峰劳务有限公司工人,遗留火种引 燃床铺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 罪。

2.何苏焘,男,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镇江X1906 悦园项目内部经济承包人、实际控制人,在镇江X1906悦园项 目员工宿舍实际建设时未将项目经理配备到位,未将技术负责 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岗位人员实际配备到位。对事故 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

3.巢国兴,男,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镇江X1906 悦园项目项目经理,作为事故发生时的项目负责人,存在未有效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有效组织工人开展 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流于形式,公司级、项目部级、班 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均由资料员顾亮亮组织完成,教育学时严重不

足)的问题,并默许顾亮亮在安全生产资料上造假。对事故发生 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

4.吴永兵,男,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镇江X1906 悦园项目生产经理,作为项目施工负责人,未按《重庆御临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 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在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擅自绘制临 时建筑平面图,导致临时建筑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对事故发生 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

5.蔚应乔,男,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镇江X1906 悦园项目安全负责人,未按《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 产责任制》规定,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 记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落实等工作。对事故 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

6.顾亮亮,男,镇江X1906悦园项目资料员,制作虚假的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施工现场装配式活动板房安装验收表》 等资料,并伪造签字,导致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活动板房投入使用。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犯罪。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吕细华,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安 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落实不力,对事 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 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 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和相关材料,已移交镇江市纪委监委, 由镇江市纪委监委依纪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混乱。项目员工宿舍活动板房搭设工作未按规定编 制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开展工人三级安全教育;未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的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等情况;活动板房验收工作弄 虚作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2.镇江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城乡建设规划,未按 规定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建议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依 法处理。

3.宜兴旭峰劳务有限公司未按《劳务分包合同》《安全管 理协议》履行项目安全工作职责,建议由市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4.镇江建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按 规定审查活动板房搭设施工方案,在对活动板房验收过程中把关 不严,建议由市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五)其他处理建议

镇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对消防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未按 法规政策要求理清消防专业和行业监管责任,未能督促属地和相 关部门严格履行管理责任。责成镇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向镇江 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

推进安全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 至上、生命至上”,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失责追责”要求。镇江新区要认真吸取相关事故教训,深刻剖析 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漏洞,坚持问题导向,推动问题整改,连续 开展三项行动。一是持续开展安全风险点管控工作。新区党工委 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领导责 任三大责任 “难到位、难落地、难履职”的状况,从2022年下 半年起开始全面化推行安全风险点管控工作,针对该起事故,重 点加强建筑企业安全风险点管控推进工作。二是突出重点推进大 排查大起底大整治行动。重点围绕建筑、消防、危化品、人员密 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全面起底风险隐患,做到“排查不彻底不 放过,底数不清楚不放过,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三是立即实施 “百日攻坚”行动。对消防安全风险点位开展“清单式”摸排检 查,在整治内容上除全市明确的11个重点行业领域外,增加工 业企业内部违法建设、城镇燃气、餐饮燃气等内容,进一步增强 攻坚行动的针对性和覆盖面,严格整治标准,不达标坚决不复产。

(二)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强化精细化管理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深刻汲取镇江新区建筑工地‘3.8’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推动住建部门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的规定,切实履行建筑行业监管职责。针对当前施工企业点多面广、各类风险较多等情况,层层压实行业工作职责,精准制定防范措施,督促在建工程进一步提高做好安全工作的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形势平稳可控。在日常管理中分项强化建筑工地精细化管理,抓好员工的全员教育培训和常态化管理,不断完善现场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认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紧急情况下的处置能力。市政府要统一部署,第一时间动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夹芯材料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摸排全市夹芯材料彩钢板建筑安全状况,建立基础台账,集中开展夹芯材料彩钢板建筑的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认真清查参建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同步推进抓排查整改,全面消除火灾隐患。

(三)压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切实解决消防监管执法问题

全市要进一步压紧压实消防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全力推进基层消防安全末端治理,打通消防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力度。消防部门要加大与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推进网格管理化管理,将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基层镇(街道、园区),依托综治网格分片包干,突出抓好“九小场所”“三合一”、沿街门面店等重点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同时加大“智慧消防”建设力度,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等火灾预警终端设备,提高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群租房及人员密集场所“智慧消防”覆盖率,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火灾高风险场所防控能力;各级消防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各类火灾风险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实施挂牌督办,依法依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较大火灾事故发生。

镇江新区金科祥生·悦园建设工地宿舍 “3·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2月7日

FD10300 | 2022_镇江新区金科祥生·悦园建设工地宿舍3·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学校/幼儿园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安全员切记:替别人签字等于替别人坐牢!

2022年3月8日,镇江新区丁卯街道车港路与溪云路交叉处金科祥生·悦园建设工地宿舍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导致7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60.72万元。

事故调查报告中项目经理等6人被追刑,其中比较值得关注的是有一名资料员代签字被判刑。

3月2日,镇江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镇江新区金科祥生·悦园建设工地宿舍“3·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3月8日凌晨0时40分,居住在金科祥生·悦园建设工地B幢宿舍一层西北角第一间宿舍内的宜兴旭峰劳务有限公司工人陆某华起床洗漱后出门去工地干活;

2时40分许,朱某萍(陆某华妻子)起床,随后洗漱、上厕所、换工作服,期间在宿舍里面抽了一根香烟,于3时10分左右锁闭宿舍房门出去上工。

3时41分18秒,金科祥生·悦园建设工地食堂监控显示B幢宿舍一层西北角第一间宿舍内最早出现火光。居住在该幢宿舍楼内的何某梅最先发现外面起火,便叫醒了丈夫徐某顺出门查看情况,随后李某祥、汪某祥、胡某祥等人听到外面的呼喊声便开始逃生自救。

3时46分,张某明、吴某兵、周某玲、杨某忠等人先后拨打了110、119电话报警。

▲起火宿舍位于生活区

直接原因

根据监控视频、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气象报告、专家意见、物证鉴定等证据和模拟实验情况,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系朱某萍遗留火种引燃床铺周边可燃物。

间接原因

1.火灾发生时,起火宿舍处于无人状态,在遗留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后,无人组织扑救阻止火势蔓延;

2.火灾发生在凌晨,起火建筑内的员工处于睡眠状态,发现火灾迟;在发现火情后未第一时间报警,延误了火灾扑救的最佳时机;

3.起火建筑的内走道及疏散楼梯宽度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所有窗户设置防盗栅栏,导致人员逃生困难;

4.起火宿舍存在棉被、木床、泡沫床板等诸多可燃物,导致火灾迅速蔓延扩大。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6人)

1.朱某萍,女,宜兴旭峰劳务有限公司工人,遗留火种引燃床铺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

2.何某焘,男,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镇江X1906悦园项目内部经济承包人、实际控制人,在镇江X1906悦园项目员工宿舍实际建设时未将项目经理配备到位,未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岗位人员实际配备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

3.巢某兴,男,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镇江X1906悦园项目项目经理,作为事故发生时的项目负责人,存在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有效组织工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流于形式,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均由资料员顾某亮组织完成,教育学时严重不足)的问题,并默许顾某亮在安全生产资料上造假。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

4.吴某兵,男,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镇江X1906悦园项目生产经理,作为项目施工负责人,未按《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在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擅自绘制临时建筑平面图,导致临时建筑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

5.蔚某乔,男,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镇江X1906悦园项目安全负责人,未按《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记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落实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

6.顾某亮,男,镇江X1906悦园项目资料员,制作虚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施工现场装配式活动板房安装验收表》等资料,并伪造签字,导致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活动板房投入使用。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犯罪。

律师这样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代人签字如果是受人委托的,一般不用承担责任,如果是没有代理权签订合同的,要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

法律是不承认带别人签字的,如果带别人签字,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中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指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类似代签的案例不是第一次发生!

2020年3月13日11时12分左右,位于宁波市镇海区的一建筑工地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27万元。

近日,事故调查报告发布,又涉及代签!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事故塔吊拆卸过程中,在塔吊过渡节与塔身未可靠连接的状态下,安装单位现场负责人指挥无资格作业人员违反塔式起重机操作手册及塔吊拆卸专项方案中的相关要求,操作塔吊进行了回转、变幅及吊运作业,致使爬升架受到附加倾覆力矩,造成爬升架杆件及连接部位失效,平衡臂、起重臂及回转总成等上部结构缺少支撑,失去平衡,整体翻转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 事故塔吊安装单位华信公司未能满足企业相应资质的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作为事故塔吊产权、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

①公司技术负责人长期缺位,未能满足建筑企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

②公司技术负责人长期缺位,由资料员在自行编制的塔吊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上代为签字,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

③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未配备专业技术负责人并定期进行巡查,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十三条之规定;

④在塔吊拆卸时,对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不到位、作业人员违反塔式起重机操作手册及塔吊拆卸专项方案进行作业、现场负责人违规指挥等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消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⑤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新上岗作业人员李菲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二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1. 事故塔吊承租使用单位中天集团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塔吊安装拆卸单位监督管理不力。

作为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又是塔吊承租使用单位,

①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项目负责人李健未按要求在岗履职的行为失察失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②事故塔吊拆卸作业时,项目负责人李健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职,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③未认真审核塔吊安装单位制定的塔吊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凌涛未按要求在拆卸现场旁站,并对塔吊拆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3. 工程监理单位方正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责任不到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监理。

作为项目监理单位,

①未认真执行实施项目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实施细则,且事发时监理员李建民不在拆卸作业现场旁站,并对塔吊拆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监理工作不到位,违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②未认真审核塔吊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塔吊安装单位执行塔吊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③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李健未按要求在岗履职的行为,未下达整改通知,也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

  1. 建设单位龙禧房地产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发现的安全问题督促整改不力。

龙禧房地产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不力。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对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李健未按要求在岗履职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5.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不力。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对建筑领域尤其是危大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对工程总承包单位中天集团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李健未按要求在岗履职、塔吊安装企业华信公司专业技术负责人长期缺位和华信公司未能满足建筑企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等问题失察失管。

人员处理

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免予责任追究人员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刘永夫,华信公司项目负责人,17#事故塔吊施工现场负责人,指挥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三)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附件: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编辑:珠海应急管理

FD10301 | 2022_长春市双阳区韩家麻辣烫11·18火灾亡人事件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长春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双阳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双阳区应急管理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112MB185434XM/2023-28520

分  类: 安全生产 ; 批复

发文机关: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09日

标      题: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双阳区双营乡韩家麻辣烫“11.18”火灾亡人事件调查报告的批复

发文字号: 长双府批复〔2023〕12号

2023年05月15日

索引号:

11220112MB185434XM/2023-28520

分  类:

安全生产 ; 批复

发文机关: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09日

标  题: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双阳区双营乡韩家麻辣烫“11.18”火灾亡人事件调查报告的批复

发文字号:

长双府批复〔2023〕12号

2023年05月15日

区应急管理局:

你局上报的 《 关于对<长春市双阳区双营乡韩家麻辣烫“11.18”火灾亡人事件调查报告>批复的请示 》 (长双应急〔2023〕21号)收悉,经研究, 同意该事件调查报告中对事件原因的分析和事件性质的认定。

此复。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9日

附:长春市双阳区双营乡韩家麻辣烫 “11.18”火灾亡人事件调查报告

2022年11月18日4时40分许,位于双阳区双营乡长清公路西侧的韩家麻辣烫发生火灾,死亡1人。事件发生后,双阳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开展救人、灭火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成立了由区应急局任组长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住建局、区总工会、双营乡为成员的双营乡韩家麻辣烫“11.18”火灾亡人事件调查组,依法全面展开事件调查工作。调查组聘请李春季(吉林省东网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副经理,高级工程师)、刘晓夫(吉林省东网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曹瑞才(吉林省神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负责人,工程师)三人成立了专家组,对起火原因进行专业技术分析。

一、事件发生时间及救援情况

2022年11月18日4时47分,长春市双阳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火警称双阳区佰味轩农家饭庄起火,火势蔓延至双阳区双营乡小夫妻麻辣烫店、韩家麻辣烫店,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赶赴现场展开救援,当时韩家麻辣烫店有一人被困,当日5时左右被困人员被救出,由家属送往双阳区医院进行抢救,当日7时30分,被困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死者基本情况

姓名:常岳,性别:女,出生日期:1993年1月20日,身份证:2201121993******22,住址:双阳区双营乡大营村十社。

三、起火时间

2022年11月18日4时30分许。

四、起火部位

起火部位为双阳区佰味轩农家饭庄、双阳区力晶副食店、双阳区双营乡小夫妻麻辣烫店、双阳区馋红鸭米线店及闲置门市共用的壁挂式电费计量箱内(以下简称计量箱,消防认定书称配电箱)。

五、本次火灾起火原因

起火原因为计量箱内电气线路故障引燃计量箱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六、计量箱起火原因

专家组首先对计量箱电气起火的各种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归纳,一致认为有五种原因可导致计量箱起火:一是供电部门供电质量问题影响(电压,频率,等突变超出规定范围);二最初安装时不正确;三是用电量超负荷产生远超额定电流;四是私自在电表箱上接线;五是潮湿环境。

专家组对可能导致计量箱起火的上述五种原因进行了分析、研判,结果如下:

  1. 供电部门供电质量问题:专家组了解到,事发时间段供电公司的10千线路及为该计量箱供电的配电变压器运行正常,供电公司未接到任何该范围内客户服务报修电话,且同一台区其它计量箱一直正常运行至今。故应排除供电部门供电质量问题导致的起火原因。
  1. 最初安装时不正确:专家组经现场查勘,现场除起火计量箱外还有多个相同型号、同时施工、同期使用的计量箱,其它都远行正常,且该批计量箱已正常运行多年,从未发生类似事件,如果安装不正确不会正常运行至今。故应排除最初安装时不正确导致的起火原因。
  1. 用电量超负荷产生远超额定电流:该计量箱内几块电能表所供客户为饭店及小卖店,起火在凌晨3-4点左右,是负荷最低谷时段,分析不应有大负荷。故应排除用电量超负荷产生远超额定电流导致的起火原因。
  1. 私自在电表箱上接线:依据双阳区公安分局双营子派出所的调查,事发当夜电表箱上无私自接线的迹象,故应排除有人私自在电表箱上接线导致的起火原因。
  1. 潮湿环境:这种起火原因可能性最大。专家组分析依据为,一是大环境为双阳区每年11月中下旬,冷暖交替昼夜温差大,当湿度达到一定程度时极易在金属表面产生凝露;二是通过查阅当天天气预报双阳为小雨,温度零上4℃至零下5℃,且计量箱所处位置在饭店后厨,环境潮湿,不利因素叠加,是凝露产生最佳条件。凝露积累会大大降低带电体绝缘强度,并对周边产生电弧放电,进而引燃周边易燃物。通过上述分析,专家组一致认为环境潮湿产生凝露导致起火原因最接近实际。

综上,本次火灾原因如下:双阳区佰味轩农家饭庄、双阳区力晶副食店、双阳区双营乡小夫妻麻辣烫店、双阳区馋红鸭米线店及闲置门市共用的壁挂式电费计量箱受季节、温度、湿度、环境等不利因素叠加影响产生凝露附在带电电气设备上,而产生的凝露使带电设备绝缘强度降低,进而产生电弧放电引燃计量箱周边易燃物,发生火灾。

七、本起火灾事件性质

该事件是由于季节、温度、湿度、环境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一起意外事件。

长春市双阳区双营乡韩家麻辣烫 “11.18”火灾亡人事件调查组

2023年4月20日

FD10303 | 2022_长沙县㮾梨街道9·6较大爆燃事故.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长沙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长沙县㮾梨街道“96”较大爆燃事故 长沙县㮾梨街道“96”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9 月 6 日 5 时 01 分 28 秒,长沙县㮾梨街道湖南汇 森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分拣场发生一起较大爆燃事故,造成 4 人死 亡(9 月 6 日死亡 3 人,9 月 16 日医治无效死亡 1 人)、1 人重伤、 6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 1522.7676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时任省委书记张庆伟,省 委副书记、省长毛伟明,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殿勋,省委常 委、市委书记吴桂英,时任副省长陈飞,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 王一鸥,省应急厅时任厅长李大剑,市委副书记、市长郑建新等 领导先后就事故救援、事故善后以及事故调查作出重要批示。市 委副书记、市长郑建新以及省应急厅副厅长喻树长先后带领工作 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抢险、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 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493 号)的有关规定及省市领导批示 精神,长沙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彭华 松任组长,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新良和市消防救 援支队支队长傅一心任副组长,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含市交警 支队)、市物流口岸办、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 支队、长沙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长沙县㮾梨街道“96”较大 — 54 — 爆燃事故调查组,岳阳市人民政府成立了配合调查组。同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长沙市、岳阳市纪委监 委分别成立了责任追究组,同步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批示精神,按照“四不放过” 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 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 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 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并针对事故原因以及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事故防 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长沙县㮾梨街道“96”爆燃事故是一起因外地 企业(单位)非法生产、违规销售、非法托运危险物品“红八环”,

长沙物流企业(单位)违规揽收货物、违规分拣作业导致的较大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 9 月 5 日 17 时左右,临湘市坦渡童兴玩具厂1(以下 简称童兴玩具厂)经营者张 X 华委托长沙神广物流有限公司(以

  1. 临 湘 市 坦 渡 童 兴 玩 具 厂 。 类 型 : 个 体 工 商 户 ; 经 营 者 : 张 X 华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2430682MA7B5QY713,注册地址:岳阳市临湘市坦渡镇张家村 23 号;经营范围:玩具制造, 玩具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 长沙神广物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廖权;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30111MA4R56GE9H;注册地址: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 229 号华银天际小区二期 B2 栋-110 号;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0 年 3 月 9 日;经营范围:物流代理服 务;物流咨询服务;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仓储代理服务;装卸搬运(砂石除外); 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代理。 — 55 — 下简称神广物流公司)将本厂生产的 100 件伪装成普通货物的危 险物品“红八环”(又称“击纸”)运往位于长沙县㮾梨街道的湖南 汇森物流科技有限公司3(以下简称湖南汇森物流公司)分拣场。 神广物流公司雇请的司机接到通知后,于 22 时左右驾驶湘 A79UZ3 货车(普通货车)从位于雨花区华银天际小区的公司门 店装货 8 件,再赶往张 X 华在长沙县黄兴镇金凤村租赁的仓库 装货 92 件,于 23 时 20 分到达湖南汇森物流公司分拣场办理交 接手续。 9 月 6 日 0 时 27 分,100 件货物通过分拣仓全部传送至二层 装卸平台(分三个堆垛堆放)。4 时 59 分起,湖南汇森物流公 司员工刘 X 亮和王 X 辉采取抛掷方式,向钢体滑槽分拣该批第 一垛货物,计 25 箱。5 时 01 分起开始分拣第二垛货物。5 时 01 分 28 秒,刘 X 亮抛扔的货物箱体与滑槽(底部为硬质钢底)碰 撞后发生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导致二层装卸平台上两个堆垛 以及已传送至地面的一个堆垛发生爆炸,并引发燃烧。事故造成 在该处作业的员工刘 X 亮、王 X 辉当场死亡,距离较近的员工 王 X 刚、刘 X 文、刘 X 成重伤(王 X 刚和刘 X 文因伤势过重经 医治无效分别于 9 月 6 日 7 时 02 分、9 月 16 日 23 时死亡), 距离较远的员工叶 X 零、王 X 友、梁 X 红、彭 X、莫 X 丰、贺

X 生(6 人)受轻微伤。

  1. 湖南汇森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上海汇森智联速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吕前坤,实际管理人:吴 X 鹏;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RHR478Q;注册地址:长沙县㮾梨街道秋江大道一段 63 号长沙圆捷 汽车配件产业园 B 库(即爆燃地点);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物联网技术研发, 道路货物运输,供应链管理与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代理,货物仓储(不含危化品和监控品)等。 — 56 — 图 1 事故现场情况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2 年 9 月 6 日 5 时 02 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 事故报警后,立即调派长沙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㮾梨站、龙华站、 泉塘站、长沙县消防救援大队黄兴站 12 辆消防车、58 名消防救 援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救援。5 时 19 分,救援人员从爆炸现场西 侧装货区地面发现 2 名受伤人员(刘 X 成、王 X 刚),分别于 5 时 21 分和 5 时 23 分送往医院;5 时 30 分,在爆炸起火厂房中 间钢架平台下方发现第 3 名受伤人员(刘 X 文),于 5 时 32 分 送往医院;6 时 17 分,在爆炸厂房西侧的箱式货柜车(车牌为 赣 CGF41 挂)尾部下方发现第 4 名人员(王 X 辉),经现场医 护人员确认已经死亡,于 6 时 25 分送往医院;6 时 52 分,在爆 炸起火厂房钢架平台上方的滑槽内发现第 5 名人员,经现场医护 人员确认已经死亡,但因面部受损严重,无法辨认身份(下午 17 时许经法医 DNA 确认死者为刘 X 亮);7 时 15 分,火势被完全扑 — 57 — 灭;8 时 50 分,长沙县公安局接管事故现场。 接到事故报告后,长沙县委书记付旭明,县委副书记、县长 陈永高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工作。现场成立了应 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由付旭明任政委,陈永高任指挥长。指挥部 下设医疗救护组、举一反三组、刑事侦查组、事故调查配合组、 事故善后组、舆情引导组、现场清理组,并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 善后处置等工作。市委副书记、市长郑建新,市委常委、常务副 市长彭华松带领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物流口岸办、 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 导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 总体来看,事故发生后,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

下,长沙县委县政府及时启动事故 IV 级应急响应,相关部门各 司其责、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开展救援工作,现场处置工作有力 有序有效,最大程度减轻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没有发生次生 事故灾害,没有发生新的人员伤亡,没有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2022 年 9 月 6 日 6 时至 6 时 05 分,㮾梨街道分别向县应急 局、县政府办、县委办、县网信办报告:“5 时许,长沙县壹米 滴答快递西南部厂房发生爆炸引发火灾,街道、派出所、消防等 部门正在全力处置,5 时 45 分,火势得到控制,具体情况正在 进一步核实中”。 6 时 20 分许,㮾梨街道党工委委员、政法委员夏 X 书赶到 — 58 — 事故现场。6 时 40 分许,党工委书记刘 X 平、办事处主任吴 X 芬也相继赶到现场。三人到达现场时,事故受伤人员已分别送往 县二医院、市八医院进行抢救,消防、公安人员正在对事故现场 进行处置。刘 X 平、吴 X 芬随即安排调度街道其他党政班子成 员分别前往两家医院配合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置工作,同时了解伤 亡情况。夏 X 书向刘 X 平、吴 X 芬报告事故已经造成 1 名人员 死亡,其余受伤人员正在确认中。 6 时 52 分,在爆炸起火厂房钢架平台上方的滑槽内发现 1 名遇难人员,但因面部受损严重,无法辨认身份,刘 X 平随即 安排夏 X 书派人将死者送往阳明山殡仪馆。 7 时 36 分,吴 X 芬综合各方伤亡信息,着重核对遇难者人 数,电话告知街道党政办主任章 X 事故造成 2 人死亡、2 人重伤、 5 人轻伤,并安排章 X 向县委办、政府办报告事故伤亡情况。章 X 随即将情况告诉党政办副主任许 X。8 时 10 分,许 X 到岗后, 编辑了“事故造成 2 死 2 重伤 5 轻伤”的信息发给章 X。8 时 13 分。在市八医院配合救治工作的街道党工委委员、宣传委员付 X 收到章 X 该信息后报告了县委宣传部。8 时 23 分,章 X 将该信 息报告县政府办,许 X 将该信息报告县委办。 8 时多,夏 X 书得知送往县二医院救治的 1 名重伤人员死亡, 立即报告吴 X 芬和刘 X 平。刘 X 平和吴 X 芬考虑到送往殡仪馆 的遇难者身份未确认,决定待遇难者身份确认后再向上级领导和 相关部门续报死亡人数信息。10 时许,夏 X 书安排街道派出所

副所长龙向东联系公安法医对送往殡仪馆的遇难者进行 DNA 鉴 — 59 — 定。17 时许,经法医 DNA 鉴定确认遇难者为刘 X 亮。18 时许, 刘 X 平和吴 X 芬安排许倩向上级相关部门续报了新增 1 例人员 死亡的情况。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 21 号)第十一条4规定,㮾梨街道在事故当天上午知晓新增 1 名死亡人员后,未及时向到达现场的各级领导报告情况,也未 在第一时间续报人员伤亡情况,直至当天下午 18 时后才对死亡 人数进行了续报,构成迟报,且在续报中未解释说明情况,造成 后期工作被动。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红八环”生产情况 童兴玩具厂为该批“红八环”的生产厂家。该厂雇佣管理人员 1 名(张 X 春,男,53 岁,岳阳临湘人)、技术员 1 名(张 X 汉,男,58 岁,岳阳临湘人)、生产人员 20 人、保障人员 2 人, 从 2021 年 10 月开始非法生产“红八环”。产品由该厂经营者张 X 华负责联系销售、发货,由张 X 汉负责药物配制,由张 X 春负 责日常管理。2022 年 7 月至 8 月 28 日因天气炎热停产。经查阅 厂内计工单、账本,截止事故发生前,该厂已生产并销售“红八环” 产品 1200 余件(每件为 24 盒,每盒为 60 片,每片为 72 响)。 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十一条:“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 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 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1 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2 次。自事故发 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于当日续报”。 — 60 — (二)原材料来源情况 1.塑料“击纸壳”采购情况 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8 月期间,童兴玩具厂经营者张 X 华多次向黄 X 松、黄 X 河父子(浏阳市澄潭江人)购买“击纸壳” (又称“红八环”模具,不含药物,不具备危险特性),累计购买 金额为 458375 元。经查,黄 X 松、黄 X 河仅向张 X 华出售“击

纸壳”,未向其出售氯酸钾、赤磷等危险化学品。 2.原材料氯酸钾、赤磷来源情况 前期氯酸钾、赤磷来源。2021 年 6 月,醴陵市紫荆出口花 炮制造有限公司5原股东黄 X 兵从该公司退股后,违规将生产剩 余的危险化学品(氯酸钾 40 包,共计 1000 公斤;赤磷 1 桶,共 计 50 公斤)全部转运至江西上栗县金山镇长福玩具烟花厂(法 定代表人黄长福,系黄 X 兵的叔叔,该厂于 2018 年退出生产) 成品仓库内存放。2021 年 11 月份,张 X 华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 明的情况下,向黄 X 兵(个人)购买氯酸钾、赤磷,2021 年 11 月、12 月,黄 X 兵两次驾驶普通货车,将存放在上栗金山镇长 福玩具烟花厂的上述物品,非法运送至童兴玩具厂,以 66000 元 的价格卖给张 X 华。 后期氯酸钾来源。2022 年 6 月,上栗县桐湖花炮原材料经

  1. 醴 陵 市 紫 荆 出 口 花 炮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 法 定 代 表 人 : 史 季 芳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3028176325958X9;注册地址:醴陵市板杉镇竹花山村;经营范围:烟花类:玩具类(线香型、 摩擦型,D)级生产销售(限 2022 年 9 月 16 日前有效),包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YH 安许证字[2019]010352; 许可范围为烟花类:玩具类(线香型、摩擦型,D)级;有效期限:2019 年 9 月 17 日至 2022 年 9 月 16 日。 — 61 — 营部6(无氯酸钾经营资质)经营者陈 X 从上栗县德和花炮原材 料有限公司7主要负责人龙 X 佑处购买浏阳河牌工业氯酸钾 2 吨, 并以每吨 9850 元的价格,将该 2 吨氯酸钾转售给张 X 华。张 X 华在向陈 X 购买氯酸钾过程中,陈 X 要求张 X 华出具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才可以向其供货,否则需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 由于童兴玩具厂无相关资质,张 X 华于是找到临湘市坦渡村民 委员会开具了购买氯酸钾的证明,由坦渡派出所签署同意申报的 意见并加盖了公章,陈 X 方才答应向张 X 华供货。涉案的 2 吨 浏阳河牌工业氯酸钾系浏阳市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系上栗县德和 花炮原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龙 X 佑使用合法手续从浏阳市 化工有限公司购得。 后期赤磷来源。2022 年 2 月以来,上栗县枧冲辉富纸张加

上栗县桐湖花炮原材料经营部。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者:陈 X;《营业执照》发证 机关:上栗县行政审批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322MABY46BX6N;经营场所:萍乡市上栗 县桐木镇湖塘村金湖路;经营范围:高氯酸钾、铝粉、硫磺、铝镁合金粉批发零售(有效期限: 2022 年 8 月 17 日至 2024 年 2 月 26 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 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发证机关:萍乡市应急管理局;许可证编号:萍安监管经(乙)字[2022]038 号;许可范围: 高氯酸钾、铝粉、硫磺、铝镁合金粉;有效期限:2022 年 8 月 17 日至 2024 年 2 月 26 日。

上栗县德和花炮原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龙 X 佑;《营业执照》发证机关:上栗县行政 审批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MA35GUW50H;注册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 府前路;经营范围:高氯酸钾、铝粉、硫磺、铝镁合金粉、氯酸钾(有仓储),盐酸、硫酸、硝 酸(无仓储)批发、零售(无仓储仅限批发)(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 有效期至 2024 年 8 月 28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萍乡市应急管理局;许可证编号:萍安监管经(乙)字[2021]05 7 号;许可范围:高氯酸钾、铝粉、硫磺、铝镁合金粉、氯酸钾(有仓储)、盐酸、硫酸、硝酸( 无 仓储);有效期限:2021 年 8 月 29 日至 2024 年 8 月 28 日。 — 62 — 工厂8经营者彭 X 富在张 X 华未提供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三 次将 14 桶共计 350 公斤赤磷水(赤磷和乙烯胶混合物)涂改包 装后,送至上栗县陈 X 松(张 X 华所雇请的司机)住处,再由 陈 X 松驾驶车辆运送至童兴玩具厂交给张 X 华,彭 X 富从中获 利 19280 元。 后期非法运输氯酸钾、赤磷情况。陈 X 松在未取得危险货 物道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驾驶普通货车先后 5 次将陈 X、彭辉 富分别提供的氯酸钾、赤磷,从江西省上栗县运输至童兴玩具厂 交给张 X 华,陈 X 松从中获利 11100 元。经公安专案组调查, 其对所承运的物品中包括氯酸钾、磷类物质明知,但对是否属于 危险化学品无认知。 (三)产品托运、储存情况 1.临湘至长沙托运情况。9 月 1 日上午,张 X 华联系临湘市 速必达运输部9(以下简称速必达运输部)经营者葛 X 运输“红八 环”产品。按照葛 X 安排,刘 X 升(速必达运输部司机)驾驶湘 FC5228(普通货车)将 120 件“红八环”从童兴玩具厂运送至长沙 市雨花区大桥一区新四栋南三单元 3-4 号门店(为速必达运输部

上栗县枧冲辉富纸张加工厂。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彭辉富;《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上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322MA38272D9R;经营场所:萍乡市 上栗县桐木镇枧冲村;经营范围:纸张(磷片纸、黄板纸、白板纸、磨磷)加工销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厂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临 湘 市 速 必 达 运 输 部 。 类 型 : 个 体 工 商 户 ; 经 营 者 : 葛 X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2430682MA7AN4072C,注册地址:岳阳临湘市五里牌街道花桥路 5 号;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 路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国内货运代理等。在长沙黎托街道大桥一区新 4 栋设有门店,未办理营 业执照,平时主要以湘达物流公司名义从事货运业务。公司实际拥有运输车辆 3 辆:湘 FA2919 (黄)、湘 F95829(黄)和湘 FC5228(黄),所有车辆证件齐全且在有效期内,其中湘 F95829 从 2021 年起一直处在停运状态。 — 63 — 在长沙设置的门店,平时主要以湘达物流公司名义从事货运业 务)。当晚,张 X 华驾驶湘 AP1E90(普通货车)将此 120 件“红 八环”分 2 次运送至其租赁的长沙县黄兴镇金凤村仓库。 9 月 4 日上午,张 X 华再次联系速必达运输部运货。司机刘 X 升驾驶湘 FC5228(普通货车)将 199 件“红八环”从童兴玩具 厂运送至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大桥一区新四栋南三单元 3-4 号 门店。当晚,黄 X(神广物流公司司机)驾驶湘 A79UZ3(普通 货车)将其中 76 件直接运送至湖南汇森物流公司分拣场;袁 X 辉(速必达运输部经营者葛 X 安排的司机)驾驶湘 F768CT 将其 中 92 件产品运送至张 X 华租赁的长沙县黄兴镇金凤村仓库;9 月 5 日清早,张 X 华驾驶湘 AP1E90(普通货车)将余下的 31 件运送至雨花区洞井街道华银天际小区长沙神广物流有限公司 门店。 经查,速必达运输部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刘 X 升 驾驶车辆湘 FC5228 和张 X 华驾驶的湘 AP1E90 均为普通货车。 从 2022 年 5 月 20 日到事发,先后共计为童兴玩具厂运输货物 11 次。速必达运输部只负责将货物从临湘市运至长沙市,并未 对外地寄件。 2.储存情况。2021 年 8 月,张 X 华以 3 万元每年价格向长 沙县黄兴镇村民周 X 红(女,长沙县黄兴镇人)租赁一仓库用 于存放“红八环”产品以及其他玩具。该仓库于 2018 年建成,共 180 平米。租赁时,张 X 华告诉房主周 X 红仓库用于储存玩具。 — 64 —

张 X 华将运达长沙的“红八环”产品主要存放于该仓库。 事故发生后,公安专案组在该仓库查获 5 箱“红八环”击发手 枪和“红八环”产品,已依法移交应急部门处理。 图 2 印有“一次性无菌帽”的“红八环”包装纸箱 图 3 箱内装的“红八环”击发手枪和“红八环” 3.对外寄件情况。张 X 华在“红八环”产品运达长沙后,主要 通过神广物流公司向外地寄件。神广物流公司先后加盟湖南汇森 物流公司、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通过核查相 关物流公司订单,神广物流公司通过湖南汇森物流公司、安能聚 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10(以下简称长沙安

  1. 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人:黄光;《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352847475R;,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县 星沙街道杨梅冲社区东六路与东七路交汇处;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物流领域内的技术研究, 普通货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等。 — 65 — 能公司)物流网络共计为张 X 华发货 143 次、1667 件(包含塑 料玩具枪、泡泡棒、泡泡枪玩具),其中通过长沙安能公司发货 29 次,湖南汇森物流公司发货 114 次。 (四)事发场地租用情况 湖南壹米鸿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1(以下简称湖南壹米鸿 达公司)于 2020 年 4 月承租了长沙圆捷汽车配件供应链产业园, 作为该公司办公和分拣货物的场所,租赁期 5 年。 2021 年 7 月 16 日,湖南壹米鸿达公司将产业园 1 号库转租 给湖南汇森物流公司,租赁期从 2021 年 7 月 16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租赁面积 5040 平米。 经查,湖南壹米鸿达公司和湖南汇森物流公司为 1 套管理组 织机构,吴 X 鹏为湖南壹米鸿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湖南汇森物 流公司总经理。该分拣场由于使用了“壹米滴答”标牌,对外一直 称为“壹米滴答长沙快运分拨中心”。该分拣场东侧人工平台分拨货 物由湖南壹米鸿达公司运营,西侧分拣线由湖南汇森物流公司运 营,此次爆燃事故发生在湖南汇森物流公司负责运营的分拣场西 线。 三、事故直接原因 (一)“红八环”产品检验检测及鉴定情况

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吴 X 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M76UH9A; 注册地址:长沙县㮾梨街道秋江大道一段 63 号;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与服务,国内货运代理, 普通货物运输等。2022 年 6 月 3 日,湖南壹米鸿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 期,因无运输货车,未再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公司为上海汇智森供应链有限公司第三代控 股公司。 — 66 — 调查组对童兴玩具厂生产的“红八环”进行随机抽样并送湖 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检验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产品药 物成分为烟火药(氯酸钾、赤磷混合物,均为危险化学品,其中 氯酸钾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药物含量检测为单粒(发)烟火 药含量 0.02g,每板含量 1.44g;药物撞击感度检测为 100%;药 物摩擦感度检测为 100%。经跌落实验证明,撞击能够导致该产 品发生爆炸。 (二)直接原因 一是药物敏感度高。童兴玩具厂生产的“红八环”为氯酸钾、 赤磷混合的烟火药,摩擦感度和撞击感度均达到 100%。 二是产品药物超量。该产品每发药量为 0.02g(应急部已经 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发文要求取缔该类产品生产,取缔前正规厂 家生产的产品每发药量为 0.007g),是取缔之前正规厂家生产产 品药量的 2.86 倍,加大了摩擦接触面,增加了爆炸的可能性和 破坏范围。 三是撞击引发爆炸。在事故中,刘 X 亮将箱体从高于 25cm 以上的高处抛向钢体滑槽,在撞击作用下发生爆炸。 四、相关企业(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生产厂家 1.童兴玩具厂。违规取得设施农用地相关手续;违反《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154 号)第十条12和

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 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67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第三十八条 13 规定,未经许可多次违规购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自 2021 年 10 月以来,总计违规购买氯酸钾 3000 公斤;违反《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14和第二十六条15规定,未建 立治安保卫制度,未设置专门机构和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治安保卫工作,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安 全储存;组织作业人员非法生产已经取缔的危险物品“红八环”; 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29 号)第十一条16规定,将危险物品伪装成普通货物委托 物流单位发往外地(见图 4)。 1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 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 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 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 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 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设置治

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保卫工 作,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人员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培训后上岗”。

  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范要求,储存在封闭式、半封闭式或者露天式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内,并根据危险品 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1.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

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68 — 图 4 印有“临湘市坦渡童兴玩具厂”的“红八环”包装箱 (二)物流、运输企业(单位) 2.神广物流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不健全,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17、中央综治办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 《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5〕13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 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98 号)第五条18和第六条19等 规定,揽收承运货物未落实实名查验登记、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

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0规定, 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且明知张 X 华托运的“红八 环”为危险货物的情况下违规揽收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并使用普 通货车将货物运送至湖南汇森物流公司分拣场。 3.速必达运输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二十四条21规定,该单位名下有 2 台货车(湘 FA2919、湘 FC5228)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

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 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 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 制度”。

  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物流企业

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要实行全行业实名制度,依法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认真核对并登 记托运单位、托运人及托运货物的品名、数量等真实信息,相关登记信息留存 18 个月以上”。

  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物流企业

要全面落实安检制度,对重点时段、运往重点区域和特殊场所的货物进行重点查验,从源头上防 范利用物流和零担货运渠道实施违法犯罪”。

  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 — 69 — 总质量均超过 4500 千克,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情况下违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 怖主义法》第二十条规定,揽收承运货物时未落实实名查验登记、 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 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明知张 X 华托运的“红八环”为危险货物的 情况下,使用普通货车将“红八环”运至长沙。 4.湖南汇森物流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未严格按照公 司的考核和奖惩规定对员工的违规操作行为进行处理,员工安全 操作意识不强,未严格遵守公司搬运单件货物的安全要求22;对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部分新进员工未经考核安排 上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中央综 治办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

见》(中综办〔2015〕13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 98 号)第五条和第六条等规定,承运货物未落实实名查验登记、 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 5.长沙安能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 二十条、中央综治办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 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5〕13 号)、湖南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 政办发〔2016〕98 号)第五条和第六条等规定,承运货物未落 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依照前款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

  1. 公司营运安全管理规定:“搬运单件货物,严禁抛扔、踩货、坐货、摔货”。

— 70 — 实实名查验登记、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 (三)原料供应相关企业(单位) 6.上栗县桐湖花炮原材料经营部。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154 号)第十条和《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违规购入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氯酸钾;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23, 违规将该批氯酸钾转售给无合法购买资质的张 X 华。 7.上栗县德和花炮原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规向不具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 钾经营资质的上栗县桐湖花炮原材料经营部经营者陈 X 销售氯 酸钾。 8.醴陵市紫荆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24、第四十条规定,未经许可违 规向黄 X 兵(个人)转让氯酸钾和赤磷。 9.上栗县枧冲辉富纸张加工厂。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4 号)第二条25规定,违规 销售赤磷和乙烯胶混合物(混合物不能认定为危险化学品)。 五、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 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

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1.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

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 71 — (一)长沙县人民政府 1.对物流行业的安全风险把握不全。在组织开展仓储物流行 业专项整治行动和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对物流企业、门店 落实货物实名查验登记、安全查验制度情况关注不够,辖区多数 物流企业、门店没有依法落实实名查验登记、货物安检制度。该 县印发的《贯彻 任务分工清单》中要求,各专业委员 会要就本行业领域出现的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进行一次专 门研究,但县物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没有按要求予以落实。 2.举一反三整改不到位。2022 年 1 月 19 日,由长沙县㮾梨 街道鑫创安物流园的长沙冠湘物流有限公司运达山东省临沂市 1 家物流公司的“红八环”在装卸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 2 人受伤。 在临沂市将相关情况反馈长沙县后,县政府虽然组织相关部门对 长沙冠湘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但未全面组织对照整改,事 故教训没有认真吸取,问题隐患没有消除解决,导致同类事故再 次发生。 3.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在主管部门查获非法托运的危 险物品后,只对物流企业进行了处罚,没有组织相关部门对源头 托运行为一查到底,对非法托运危险物品没有全面形成严管重罚 的工作氛围。 (二)长沙县交通运输局 1.安全监管队伍业务能力不强。在组织物流行业的安全监管 — 72 — 工作中,仅凭货物包装外观和标识甄别是否为危险物品,检查方 式比较单一,发现问题能力不强。 2.安全监管工作不深不实。在组织对物流行业的安全监管工 作中,重心存在偏差,对物流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情况比较关注, 但对分布在物流园区的物流门店(档口)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不够 重视,对园区物流门店(档口)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未落实实名 查验登记和货物安检制度等问题失察失管。

  1. 举一反三整改力度不够。在山东省临沂市“119”爆炸事故

发生后,未及时亡羊补牢组织整改,未督促指导街镇对物流运营单 位(企业、门店)落实实名查验登记和货物安检情况进行重点监管。 (三)长沙县㮾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1.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山东省临沂市“119”事故涉及该 街道物流企业,但街道没有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没有切实吸取事 故教训,对如何从源头上防范和打击非法托运危险品未采取有效 措施和办法。 2.安全监管队伍业务能力不强。街道物流办安全监管人员对 快递和快运(货运代理、零担货运)的界定把握不准,对物流企 业、门店的经营状况底数不清,在组织物流园排查摸底统计工作 过程中,未掌握壹米鸿达公司分拣场实际有两家公司运营的情况 (另外 1 家单位为湖南汇森物流公司);对该分拣场经营状况未 认真核实甄别,将其作为快递企业统计上报县交通运输局;在组 — 73 — 织对物流园的安全监管工作中,仅凭货物包装外观和标识甄别是 否为危险物品,检查方式比较单一,发现问题能力不强。 3.对物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督促监管不到位。未严格督 促物流运营单位尤其是门店(档口)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安全操作规程,物流门店(档口)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实名 查验登记和货物安检制度不落实的问题长期存在。 4.未严格按照规定报送事故信息。在收到事故第 3 名死者死 亡信息后,未在第一时间续报人员伤亡情况。 (四)长沙县黄兴镇金凤村 1.摸底排查不严不实。在开展“敲门行动”、“四进四查五到位” 工作过程中,对村民房屋、仓库出租对象及使用情况没有进行详 细摸底登记。社区干部多次组织对周小红家进行入户巡查,仅凭 包装外观对储存货物进行甄别,但未对其房屋出租对象身份、储 存物品来源进行深入了解。 2.安全责任约定流于形式。在与村民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责任书时,将对企业的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内容作为对村民的目标 管理要求。 (五)雨花区人民政府 1.对辖区物流行业的乱象重视不够。雨花区物流门店主要集

中在大桥、合丰片区,这些物流门店多数都未取得营业执照并已 持续多年,且普遍管理松散、问题较多。但区政府未引起足够重 视,没有作为重大问题隐患并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2016 — 74 — 年黎托街道大桥社区(现大桥经济合作社)友信快运服务部发生 较大火灾事故后,虽然专门成立了 1 支 30 多人的监管队伍负责 对辖区物流门店进行监管,但该队伍没有具体名称,没有接受相 应的专业培训。现有的 10 名工作人员中(30 多人递减至现有人 数),有 9 名为劳务派遣人员,且学历偏低,有的甚至只有小学 文化程度,工作能力明显偏弱。 2.对物流行业的安全风险把握不全。在组织开展仓储物流行 业专项整治行动和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对物流企业、门店 落实货物实名查验登记、安全查验制度情况关注不够,辖区多数 物流门店没有认真落实实名查验登记和货物验视。 3.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在查获非法托运的危险物品 后,没有组织相关部门对运输行为和源头托运行为一查到底。 (六)雨花区交通运输局 1.安全监管工作不严不实。在组织开展对物流企业、门店安 全检查工作中,没有将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实名查验登记和货 物验视落实情况纳入检查内容。监管人员仅凭货物包装外观和标 识甄别是否为危险物品,检查方式比较单一,发现问题能力不强。 对辖区物流门店无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习以为常。 调查组查阅该局交通问题顽瘴痼疾物流运输企业(门店)日常检 查表,今年来,该局共检查物流企业、门店 200 家,检查表中没 有记录任何问题和隐患。 2.对违法行为查处不严。2020 年以来,大桥、合丰片区物流 — 75 — 门店先后查处危险货物 51 起,多数只进行收缴转移,对违法行 为未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七)雨花区黎托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1.属地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辖区物流门店曾因非法运输危 险化学品发生过较大事故,近几年来也多次从物流门店查获非法 储存和非法运输的危险品,但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没有认真分析根 本原因和症结所在,未研究制定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和办法。

  1. 未严格督促物流企业(门店)落实主体责任。未严格督促

物流企业尤其是门店建立和落实货物实名查验登记、安全查验制 度,对辖区物流门店无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习以为 常。在组织对物流门店的安全监管工作中,仅凭货物包装外观和标 识甄别是否为危险物品,检查方式比较单一,发现问题能力不强。 (八)雨花区洞井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1.对物流安全重视不够。今年来,街道党政关于安全生产工 作的会议,未对如何打击和防范危险物品进入物流市场进行过研 究分析。在谋划部署仓储物流安全生产工作中,侧重于消防安全, 但对物流企业、门店落实货物实名查验登记、安全查验制度情况关 注不够,未将货物实名查验登记、安全查验纳入检查和整治内容。 2.属地监管落实不到位。未严格督促物流企业尤其是门店建 立和落实货物实名查验登记、安全查验制度。该镇辖区的长沙神广 物流有限公司在 2020 年 6 月就已注销快递业务从事快运,街道未 掌握相关情况,一直将该公司作为驿站只要求社区上门检查指导, — 76 — 对该公司长期为童兴玩具厂非法运输危险物品的行为失察失管。 (九)临湘市人民政府 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临湘市人民政府成立了 “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构建了安全生产六级管控责任体系, 印发了《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清单》《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 实坚决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若干措施任务分工》等文件,在 全市所有乡镇街道、村均设立了“打非治违”信息员,实行网格化 管理,对重点行业领域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但对镇(街道) 的打非治违督促落实力度不够,督促指导各职能部门信息联动和 监管有缺失。 (十)临湘市公安局 1.坦渡镇派出所监管履职不力。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 安管理办法》,坦渡镇派出所无权也无须为童兴玩具厂购买氯酸 钾开具相关证明,但坦渡镇派出所违规在童兴玩具厂购买氯酸钾 的证明上盖章并签字“同意申报”,致使童兴玩具厂将其作为合法 证明资料提供给氯酸钾供货方,非法购买到氯酸钾;对童兴玩具 厂购买氯酸钾知情不报,未及时将该厂的情况上报临湘市危爆大 队;对该厂的日常监管流于形式,未查验该厂是否取得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书,致使该厂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 2.危爆大队内部管理存在漏洞。童兴玩具厂向危爆大队工作 人员申请办理购买氯酸钾相关手续,因注册备案所需材料不齐, 无法办理相关手续,该情况工作人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未向分 — 77 — 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导致危爆大队未将该厂纳入监管。 (十一)临湘市市场监管局 对童兴玩具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不到位。2022 年 3 月 1 日, 坦渡镇市场监管所对童兴玩具厂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执法人 员查看了该厂的作业场所、也知晓产品使用不当具有一定危险 性,但工作缺乏敏感性,风险意识不足,对该厂刻意隐瞒生产原 材料“氯酸钾、赤磷”没有认真核查,对该厂超范围非法生产危险 物品“红八环”认识不足,仅对产品存在“构成生产销售无中文警 示说明,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行为”进行 了行政处罚,没有将其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通报属地相关部门,及 时形成合力打击查处。 (十二)临湘市应急局 督促指导坦渡镇开展辖区内工贸企业摸底排查不到位。坦渡 镇安监站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才将童兴玩具厂相关信息上报至临 湘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股,且上报的格式化信息表中对涉及如重大 危险源等重要信息没有填录,导致工贸股在事故发生前不能及 时、有针对性地对该厂进行执法检查。 (十三)临湘市交通运输局 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速必达运输部未取 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查处打击 不力,对普货车载危货品运输行为打击查处不到位;综合执法大 队羊楼司中队开展日常检查仅在中队所在地路口进行,未及时发 — 78 — 现和查处童兴玩具厂多次非法运输原材料和成品。 (十四)临湘市坦渡镇人民政府 1.对设施农用地管理失管失察。镇政府未严格按照《湖南省 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镇自然资源所违规为童兴玩具厂办理 设施农用地备案证明、镇政府办公室给童兴玩具厂设施农用地备

案证明盖具政府公章等问题失管失察;对童兴玩具厂违规取得设 施农用地相关手续后擅自改作“红八环”生产车间的违法行为没 有及时发现和打击查处。 2.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2022 年 1 月至 8 月, 坦渡镇分管安全副镇长、联点领导人大主席先后多次对童兴玩具 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但现场检查不深入、不全面,对该厂生产 工艺流程、生产原材料的来源及成品未深入了解,未及时排查发 现该厂长期非法使用、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及非法生产已经 取缔的危险物品“红八环”;2022 年 1 月至 8 月,安监站先后 6 次到童兴玩具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巡查,隐患排查不实不细,对 童兴玩具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不力,开展检查巡查不认 真、不细致、走过场,知晓该厂生产产品的原材料是氯酸钾、赤 磷,但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致使对童兴玩具厂以工贸生产之名 行危化加工之实问题排查、监管不力。 3.坦渡村村委会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对易制爆危险化学 品氯酸钾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工作缺乏敏感性,在未核实童兴玩 — 79 — 具厂相关合法资质的前提下,为该厂出具购买氯酸钾证明,致使 该厂将其作为合法证明资料提供给氯酸钾供货方,非法购买到氯 酸钾。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7 人) 1.张 X 华,童兴玩具厂经营者。非法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氯酸钾,非法组织生产危险物品“红八环”,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 已经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张 X 汉,童兴玩具厂技术负责人。非法配制危险物品“红 八环”,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已经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3.张 X 春,童兴玩具厂日常管理负责人。非法组织生产危险 物品“红八环”,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由临湘市公安局立案 侦查。 4.廖 X,神广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揽收、非法组织运 输危险物品,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经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提 起公诉。 5.葛 X,速必达运输部经营者。非法揽收、非法组织运输危

险物品,涉嫌危险驾驶罪,长沙县公安局已经向长沙县人民检察 院移送起诉。 6.刘 X 升,速必达运输部货运司机。非法运输危险物品,涉 嫌危险驾驶罪,长沙县公安局已经向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7.黄 X 兵,醴陵市紫荆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原股东、生产 — 80 — 线承包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浏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黄 X 兵于 2022 年 3 月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 局天津港分局立案侦察,浏阳市公安局已经按程序将“黄 X 兵涉 嫌危险驾驶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并案处 理。 (二)对企业(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5 人) 1.吴 X 鹏,湖南汇森物流公司总经理。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 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督促落实物流运输实名查验 登记和货物安检制度,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 有责任,建议由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26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吕 X 坤,湖南汇森物流公司副总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督促落实 物流运输实名查验登记和货物安检制度,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27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陈 X,湖南汇森物流公司安全员。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 和评估,未组织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对本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

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 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81 —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未督促落实物流运输实名查验登记和货物安检制度,未及时

发现和纠正员工分拣货物中的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六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周 X 宾,湖南汇森物流公司晚班分拣负责人。未组织员工 对收寄货物进行实名查验登记和货物安检,对事故负有责任,建 议由湖南汇森物流公司依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5.叶 X 零,湖南汇森物流公司分拣班组长。未严格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员工对收寄货物进行实名查验登记和货物 安检,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湖南汇森物流公司依据企业内部 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4 家) 1.童兴玩具厂。岳阳市配合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由临湘市 2.速必达运输部。岳阳市配合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由临湘 3.湖南汇森物流公司。建议由长沙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28规定予 以行政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

有责任的生产经 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 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82 — (四)对其他相关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建议(5 家) 1.长沙安能公司。承运货物未落实实名查验登记、安全检查 或开封验视,建议由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29 规定对该企业存在的有关违法违规行 为依法处理。 2.上栗县桐湖花炮原材料经营部。未经许可违规购入氯酸 钾,并违规将该批氯酸钾转售给无合法购买资质的人员,建议移 交萍乡市相关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3.上栗县德和花炮原材料有限公司。违规向不具备氯酸钾经 营资质的人员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建议移交萍乡市相关部门 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4.上栗县枧冲辉富纸张加工厂。无证无照经营销售赤磷和乙烯 胶混合物,建议移交萍乡市相关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5.醴陵市紫荆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向黄 X 兵(个人)违

规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钾,建议移交株洲市相关部门对 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五)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人员(31 人) 长沙县㮾梨街道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 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 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 83 — 1.陈 X,中共党员,2021 年 7 月至今任㮾梨街道物流办副主 任。未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严格督促物流经营单 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湖南汇森物 流公司等物流经营单位货物实名制、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制度 不落实的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 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2.莫 X 坤,中共党员,2021 年 7 月至今任㮾梨街道物流办 主任。未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严格督促物流经营 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湖南汇森 物流公司等物流经营单位货物实名制、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制 度不落实的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 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3.龙 X,中共党员,2021 年 5 月至今任㮾梨街道党工委委员、 武装部长、办事处副主任,分管物流交通。对物流行业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不力,在山东临沂“119”事故发生 后,未组织辖区物流经营单位全面进行对照整改,对事故发生负 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4.吴 X 芬,中共党员,2021 年 9 月任㮾梨街道党工委副书 记、办事处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对辖区物流行业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不力,在山东临沂“119”事 故发生后,未督促相关部门组织辖区物流经营单位全面进行对照 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在事故当天上午知晓新增

— 84 — 1 名死亡人员后,未在第一时间组织续报人员伤亡情况,对事故 迟报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5.刘 X 平,中共党员,2022 年 7 月任㮾梨街道党工委书记, 主持全面工作。对辖区物流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不力,对 辖区物流企业、门店(档口)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落实 物流货物实名制、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制度的情况失察,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在事故当天上午知晓新增 1 名死亡人 员后,未在第一时间组织续报人员伤亡情况,对事故迟报负有直 接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6.夏 X 书,中共党员,2021 年 5 月任㮾梨街道党工委委员、 政法委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迟报负有次要责任。建议 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长沙县黄兴镇金凤村 7.卢 X,中共党员,2021 年 1 月至今任金凤村党总支委员、 安全专干。落实“敲门行动”和“四进四查五到位”不严不实,在走 访村民周小红家庭过程中,未对其房屋出租对象身份、储存物品 来源进行详细摸底登记深入了解,未及时发现周小红出租房屋长 期存放危险物品的情况,卢锭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 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8.石 X 义,中共党员,2005 年至今任金凤村党总支委员, 联系港口组(周小红所在组)。落实“敲门行动”和“四进四查五 到位”不严不实,在走访村民周小红家庭过程中,未对其房屋出 租对象身份、储存物品来源进行深入了解,未及时发现周小红出租 — 85 — 房屋长期存放危险物品的情况,石文义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长沙县县级层面 9.李 X 松,中共党员,2022 年 2 月至今任长沙县交通运输 局运输科科长。对物流行业实名查验登记和货物安检的重要性认 识不到位,对街镇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不力,对辖区物流经营 单位货物实名制、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制度不落实的问题失 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 理。

  1. 李 X 浩,中共党员,2021 年 5 月至今任长沙县交通运输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运输线。对运输科履职情况督促指导 不力,对辖区物流经营单位物流货物实名制、安全检查或者开封 验视制度不落实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 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11.冯 X 新,中共党员,2021 年 7 月至今任长沙县副县长、 长沙县物流安全专业委员会主任,分管工业与信息化、交通、科 技工作。对全县物流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在山东临 沂“119”事故发生后,未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货物实名查验登记和 货物安检专项治理,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雨花区黎托街道 12.吴 X 勇,中共党员,2018 年至今任黎托街道城管办主任, 负责城市管理。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严不实,未严格督促物 — 86 — 流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辖 区物流门店安全管理制度缺失、物流货物实名制、安全检查或者 开封验视制度不落实的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 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13.陈 X 龙,中共党员,黎托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 任,分管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对辖区物流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组织 领导不力,对辖区物流门店安全管理制度缺失、物流货物实名制、 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制度不落实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雨花区洞井街道 14.肖 X,中共党员,2019 年 2 月至今任洞井街道城管办副 主任,主要负责城管数字化、交通运输(物流仓储)等工作(原 城管办主任于 2021 年 1 月转任桃花村书记后,主持全面工作)。 对物流监管业务不熟,对物流行业实名查验登记和货物安检的重 要性认识不到位,未严格督促辖区物流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物流 货物实名制、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制度,对神广物流公司长期 为童兴玩具厂中转危险物品的情况失察,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 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15.李 X 祥,中共党员,2020 年 5 月至今任洞井街道党工委 副书记,2022 年 5 月后分管城市管理、环保、交通运输(物流

仓储)。对物流行业实名查验登记和货物安检的重要性认识不到 位,对物流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不力,对 神广物流公司长期为童兴玩具厂中转危险物品的情况失察,对事 — 87 — 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雨花区区级层面 16.侯 X 泉,群众,2007 年至今任雨花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运 输科科长。对物流行业实名查验登记和货物安检的重要性认识不 到位,对街镇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不力,未督促街镇对辖区物流经 营单位落实物流货物实名制、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制度情况进 行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 以处理。 17.陈 X,中共党员,2021 年 5 月至今任雨花区交通运输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对物流行业物流货物实名制、安全检查或者 开封验视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运输科履职情况督促指导 不力,对物流门店未落实货物实名查验登记和货物安检情况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临湘市坦渡镇坦渡村 18.沈 X 林,中共党员,临湘市坦渡镇坦渡村支部书记。对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钾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工作缺乏敏感性, 在未核实童兴玩具厂相关合法资质的前提下,以村委会的名义为 该厂出具购买氯酸钾证明,致使该厂将其作为合法证明资料提供 给氯酸钾供货方,非法购买到氯酸钾。沈炎林对上述问题负有直 接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临湘市坦渡镇 19.李 X,中共党员,临湘市坦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 — 88 — 对童兴玩具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不到位,执法检查中,查看了该 厂作业场所,也知晓产品具有一定危险性,但工作缺乏敏感性, 对该厂超范围非法生产危险物品“红八环”认识不足,对该厂刻意 隐瞒生产原材料“氯酸钾”核查不细致。李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 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20.李 X,中共党员,临湘市坦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对童兴玩具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不到位,执法检查中,查看了该

厂作业场所,也知晓产品具有一定危险性,但工作缺乏敏感性, 对该厂超范围非法生产危险物品“红八环”认识不足,对该厂刻意 隐瞒生产原材料“氯酸钾”核查不细致,仅对产品存在“构成生产 销售无中文警示说明,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未将其非法违法行为通报属地相关部 门,及时形成合力打击查处。李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 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21.陈 X,中共党员,临湘市自然资源局坦渡镇自然资源所 所长。未经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意,擅自给童兴玩具厂 违规办理设施农用地变更手续,并出具设施农用地备案证明;对 童兴玩具厂违规取得设施农用地相关手续后擅自改作“红八环” 生产车间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打击查处。陈勇对上述问题 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22.谢 X 堤,中共党员,临湘市坦渡镇安监站站长。安全生 产工作履职不力,从 2022 年 1 月至 8 月,先后 6 次到童兴玩具 — 89 — 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童兴玩具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 不力,开展检查巡查不认真、不细致、走过场,知晓该厂生产产 品的原材料是氯酸钾、赤磷,但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对该厂排 查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打击该厂的非法违法行为。谢建提 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23.许 X 林,中共党员,临湘市公安局坦渡镇派出所民警。 在坦渡村委会为童兴玩具厂出具的购买氯酸钾证明上盖具派出 所公章并签字“拟同意申报”,致使童兴玩具厂将其作为合法证明 资料提供给氯酸钾供货方,非法购买到氯酸钾;对该厂的监管、 检查流于形式,先后两次检查中,不检查该厂是否具备危险化学 品使用资质,对该厂非法使用、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打击查 处,致使该厂非法违法行为存在。许树林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 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24.沈 X 龙,中共党员,临湘市公安局坦渡镇派出所所长。 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坦渡镇派出所无权也 无须为童兴玩具厂购买氯酸钾开具相关证明,但派出所在坦渡村 委会为童兴玩具厂出具的购买氯酸钾证明上盖具派出所公章并 签字“拟同意申报”,致使童兴玩具厂将其作为合法证明资料提供

给氯酸钾供货方,非法购买到氯酸钾;在明知童兴玩具厂有购买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钾需求,未查验、核实该厂相关合法资质, 未对该厂进行实地检查,也未及时将该厂的情况上报临湘市危爆 大队。沈正龙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 — 90 — 以处理。 25.黎 X,中共党员,临湘市坦渡镇纪委书记,分管国土工 作。督促自然资源所认真履职不到位,对自然资源所擅自给童兴 玩具厂违规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问题失管失察。黎勇对上述 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26.袁 X 奇,中共党员,临湘市坦渡镇分管安全副镇长。认 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先后 3 次带队到童兴玩具厂开 展检查巡查,但现场检查不深入、不全面,对该厂生产工艺流程、 生产原材料的来源及成品未深入了解,对该厂非法使用、储存易 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失管失察;督促指导安监站开展打非治违 工作不到位,对该厂非法使用、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问题排查、 监管不力。袁灿奇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 察机关予以处理。 27.权 X 奎,中共党员,临湘市坦渡镇人大主席。作为坦渡 村及童兴玩具厂联点领导,先后 4 次到童兴玩具厂开展检查,对 该厂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原材料的来源及成品未深入了解,对该 厂非法使用、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失管失察。权志奎对 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28.李 X,中共党员,临湘市坦渡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作 为坦渡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 攻坚”、打非治违等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坦渡镇相关站所履行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责任压实不够。李露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 — 91 — 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29.向 X 初,中共党员,临湘市坦渡镇党委书记。作为党委 一把手,对坦渡镇安全生产工作分析研判不深入、不全面,督促 指导政府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向前初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临湘市市级层面

  1. 胡 X 波,中共党员,临湘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

队羊楼司中队中队长。对速必达运输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擅自从事以普货车载危货品运输行为打击查处不到位, 日常检查仅在中队所在地路口进行,未及时发现和查处童兴玩具 厂多次非法运输原材料和成品。胡军波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 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31.李 X,临湘市原常务副市长。督促指导乡镇开展打非治 违工作力度不够,推动建立各相关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处置 工作机制有欠缺。因其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岳 阳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六)其他问责建议 1.长沙县委、县政府对物流行业货物实名制、安全检查或者 开封验视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非法托运危险品打击力度 不够,对山东临沂反馈的“119”爆炸事故未引起重视,未举一反 三全面组织进行对照整改,建议责成长沙县委、县政府向市委、 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市纪委监委、市安委办。 — 92 — 2.雨花区委、区政府对辖区物流行业的乱象重视不够,对物 流行业的安全风险把握不全,对非法托运、非法运输、非法储存 危险品打击力度不够,建议责成雨花区委、区政府向市委、市政 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市纪委监委、市安委办。 3.对临湘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岳阳 市配合调查组提出如下处理建议:责成坦渡镇党委、政府向临湘 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抄报临湘市纪委监委、临湘市安委 办;责成临湘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向临 湘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抄报临湘市纪委监委;责成临湘市 委、市政府向岳阳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抄报岳阳市纪委 监委、岳阳市安委办;由临湘市人民政府约谈临湘市公安局分管 负责人及临湘市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坦渡镇政府 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入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 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

全两件大事。要切实抓好“十五条硬措施”的贯彻落实,加快完善 新业态、新领域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补短板、强弱项,坚决消 除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惨痛教训,以“时时 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从严排查整改隐患,从严“打非治违”,从 严监管执法,警钟长鸣、长抓不懈,做到防微杜渐、防范未然, — 93 — 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确保全市 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 (二)要完善物流行业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随着社会经济快 速发展,物流行业规模迅速扩大,物流品牌公司为了先期占领市 场,快速扩张发展加盟物流门店、档口,这些门店、档口既是货 物运输源头安全把关的前哨,同时也是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 节。加上国家、省、市监管机制体制没有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 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建议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物流行业的 现状进行一次全面调研,深入分析研究物流行业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进一步理顺物流行业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各区县(市)、 乡镇(街道)要按照业务相近、能管得住的原则,明确物流行业 监管牵头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一个部门牵头抓 总、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切实压实监管责任,形成工 作合力。 (三)要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 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落细各级监管责任,始终把“打非 治违”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来抓,摸排检查要细致深入, 打击处理要形成震慑。岳阳临湘市要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严 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对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监管不力、执法不 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防止执法监管中出现“拖 而不查、查而不办、办而不究、究而不实”甚至“大事化小、小事 化了”等问题。长沙县、雨花区要针对本地物流仓储比较集中的 — 94 — 情况,推动强化县(区)、乡(镇)两级政府“打非治违”主体责 任,督促物流企业、门店严格落实实名制登记和安全查验制度, 及时主动报告发现的非法托运、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行为。要加大 对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托运、非法运输、非法 储存危险物品的,一经发现就要一查到底,形成严管重罚的高压

态势。 (四)要落实物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物流经营单位 要正确认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自觉建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 查治理、实名制登记和安全查验等安全管理制度,真正将安全生 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中实名登 记、安全查验制度不落实,违规违章作业的惨痛教训,通过班前 会、事故警示教育会等多种形式通报事故,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 意识。各级监管部门要通过现场检查、约谈提醒、警示通报、联 合执法、失信惩戒等多种手段,全面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 (五)要提高物流行业安全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对物流行业 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针对此次事故调查中发现的监管人员业 务不熟,普遍对物流行业实名制登记、安全查验等特殊的安全管 理要求不清楚、不熟悉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 高对特定行业领域的风险辨识能力和监管针对性。要通过各种形 式,组织监管人员对安全监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 深入学习,使其掌握监管的重点和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看清 — 95 — 抓牢关键要害。 (六)要严格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突发事件信息报 送工作直接影响上级决策,事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成败。各级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 重要性,强化应急值班值守。特别在事故发生后,要依法依规、 科学有序迅速处置、及时准确上报事故信息。决不能以任何理由、 任何方式对事故信息拖延不报,更不允许谎报、瞒报。各职能部 门要积极配合本级政府开展信息收集工作,准确如实报告相关情 况,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对于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 要及时予以通报,对瞒报、谎报的,要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县㮾梨街道“96”爆燃事故调查组 2023 年 2 月 22 日 — 96 —

FD10304 | 2022_长沙县星沙街道7·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长沙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长沙县星沙街道“7·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7 月18 日0 时48 分许,位于长沙县星沙街道杉仙 岭社区(安置六区)54 栋310 号的长沙县星沙铁武摩托车商行 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 人死亡、3 人重伤(其中1 人于9 月 13 日医治无效死亡,根据相关规定不纳入统计)、13 人轻伤, 直接经济损失415.5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应急厅厅长李大剑迅速作出批示:请安委办 商消防救援总队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督导,解剖这一事故及背后 的社会治理问题,请卫健委派专家力量加强救治指导;请长沙市 县高度重视,组织医疗力量全力救治,确保不扩大伤亡,并做好 事故善后,维护社会稳定;请属地认真组织调查,依法依规严肃 问责追究,并对所有摩托车商行及上店下宅场所开展消防安全专 项整治,杜绝此类事故发生。市委副书记、市长郑建新当即作出 部署并批示:请长沙县抓紧处置好现场,管控好舆情;要全力安 排医疗力量,确保伤者无恙;要举一反三,避免再出现类似的情 况;长沙县一定要高度警惕,不能再出现任何重大险情。市委常 委、常务副市长彭华松率领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 城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负责同志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 导救援抢险、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省安委会

— 2 — 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查处实施了挂牌督办。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和省、市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22 年7 月20 日成 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 设局、市城管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长沙县人民政府 为成员单位的长沙县星沙街道“7·18”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 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 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 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 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 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长沙县星沙铁武摩托车商行(以下简称铁武摩托车商行)。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岳铁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121MA4LD5EU24;注册地址:长沙县星沙街道杉仙岭社 区54 栋310 号;经营范围:摩托车零配件、电动车的零售,二 手车销售。 2.台铃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铃科技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孙木

— 3 — 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091454381M;注册地址:无 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东盛路3 号;经营范围:电动摩托车、电动 自行车、助力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及其零部件的研发、 制造、加工、销售;汽车零部件的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该公司为台铃牌电动摩托车、台铃牌 电动自行车制造厂家。 3.长沙铃航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铃航电动自行车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泽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TECEJ4E;注册地址:长沙市 雨花区左家塘街道车站南路559 号16 栋112-115 号门面;经营 范围:电动车的销售,电动车、助动自行车、电动工具的维修, 自行车批发等代步设备零售,摩托车销售、修理与维护。 4.湖南鼎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佳广告装饰公 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培 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CGG55D;注册地址:长 沙市雨花区怡园街89 号一品东庭2 号栋801 房;经营范围:广 告制作服务、导向标识设计、导向标识制作、室内装饰设计服务 等。 (二)相关单位合作关系 1.台铃科技公司(甲方)与铃航电动自行车公司(乙方)合 作关系。铃航电动自行车公司为台铃科技公司的一级经销商,双 方于2021 年1 月1 日签订了“台铃”牌电动车特许经销协议书,

— 4 — 协议书中明确: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视觉系统手册规范进行装 修,不得随意更改设计;乙方可以在甲方授权区域发展二级网络 或设立分销点、加盟店,并将网点资料提供给甲方备案,乙方推 广的各二级网点和分销点、加盟店也应遵守甲方关于市场、店面 装修、日常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乙方应当制定相应的二级网络 分销点、加盟店的日常经营及安全管理规范,严格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 加强电动车自行车销售、消防安全管理,若有违反,发生日常经 营安全管理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2.铃航电动自行车公司(甲方)与铁武摩托车商行(乙方) 合作关系。铁武摩托车商行为铃航电动自行车公司发展的加盟 店,双方于2021 年10 月15 日签订了“台铃电动车经销商门店装 修协议”,明确协议合作期限为2021 年10 月15 日至2024 年10 月16 日,乙方店面装修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土建部分和拆除 费用、阁楼、垃圾清理除外);合作期间,乙方店面不得经营台 铃以外的第二品牌以及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甲方给予乙方店 面装修支持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更改和拆除,若有 违反以上任一点都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台铃经营权,乙方应赔偿甲 方店面装修费用。 3.台铃科技公司(甲方)与鼎佳广告装饰公司(乙方)合作 关系。鼎佳广告装饰公司为台铃科技公司装修合作单位,主要负 责长沙地区加盟店的装修服务。双方于2021 年年初签署了2021

— 5 — 年度“台铃集团与施工方长期合作协议”,双方明确:乙方严格按 照双方商定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乙方在签署之日起至3 年时 间内因造成任何故障及故障所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全部 承担,电路、门头结构终身责任制。 (三)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长沙县星沙街道杉仙岭社区(安置六区)54 栋 居民自建房,该栋建筑共有7 缝房屋,从南至北产权人分别为曹 阳、陈志坚、徐晃、夏建国、邹锡镔、熊英、曹忠于。其中:曹 阳的房屋建成于2000 年,建有5 层;陈志坚的房子建成于2004 年,建有4 层;徐晃的房子建成于2001 年,建有4 层(徐晃为 第4 任房主);夏建国的房子建成于2009 年,建有5 层;邹锡 镔的房子建成于2003 年,建有4 层;熊英的房子建成于2001 年, 建有4 层;曹忠于的房子建成于2005 年,建有5 层。该栋建筑 第一层均为门面,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火灾发生于该栋建筑从南往北第3 缝1 楼门面。该缝房屋第 一任房主解国强,房屋编号五区110 栋251 号(后重新编号变更 为星沙街道办事处六区54栋310号,以下简称六区54栋310号), 2011 年9 月办理了产权登记;2012 年8 月,解国强将产权登记 过户到儿子解志平名下;2014 年11 月,解志平将该房产出售给 个人周滔;2018 年1 月,周滔将该房产出售给徐晃,产权变更 到徐晃名下。同年徐晃根据旧城改造指挥部统一加层及平改坡通 知,加建了第5 层、6 层(第6 层为平改坡层)。

— 6 — (四)徐晃房屋出租情况 徐晃购得六区54 栋310 号房屋后,并未在此居住,而是分 楼层予以出租。其中:一、二楼租给了岳铁武;三楼租给了在长 打工人员江四平夫妻,一家四口居住;四楼租给了在长打工人员 严平,一家五口居住;五楼租给了在长打工人员欧阳武,一家三 口居住;六楼租给了在长打工人员霍德金,与其合租的还有1 位 同事。1 楼和2 楼租金3200 元/月,3-5 楼每层租金850 元/月, 6 楼租金600 元/月。徐晃在将房屋出租后,未向属地派出所报备 租房人员信息 ①。 (五)铁武摩托车商行经营情况 杉仙岭社区54 栋310 号一、二楼原租户为刘友良,主要从 事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零配件销售和维修。2010 年4 月 份,刘友良以3.8 万元价格转让给了岳铁武。岳铁武将一楼用于 销售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和维修电动车,二楼作为休息场所 并存放部分配件。 2014 年11 月19 日,岳铁武向长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电动车修理、配件的零 售。2017 年3 月3 日,岳铁武向长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提出经营范围变更申请,申请的经营范围为电动车、摩托车销售, 电动车、摩托车修理、配件销售,长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 号)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第(三)项: 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 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 7 — 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摩托车零配件、电动车的零售,二手车销售。 岳铁武销售电动车的第一个品牌为博莱雅电动车。 2017 年12 月,岳铁武开始试销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电 动车产品,2018 年9 月岳铁武正式加盟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 司;2020 年7 月岳铁武与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发生矛盾, 停止了绿源电动车的进货。2020 年12 月份,岳铁武开始试销台 铃电动车,2021 年10 月15 日岳铁武与铃航电动自行车公司签 订了台铃电动车经销商门店装修协议,正式加盟销售台铃电动 车。 (六)铁武摩托车商行装修情况 铁武摩托车商行正式加盟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后,浙江 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长沙地区销售负责人李鑫梁为铁武摩托车 商行经营者岳铁武介绍了装修人员并支付了装修费用。装修中未 对房屋结构进行改变。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2019 年推行门 店安全升级,铁武摩托车商行按照公司要求安装了烟感、喷淋及 监控设备。2020 年8 月,岳铁武将门店内烟感、喷淋及监控设 备拆除后退还给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并终止了加盟合作。 铁武摩托车商行与铃航电动自行车公司签订台铃电动车经 销商门店装修协议后,铃航电动自行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李泽湘按照台铃科技公司的要求,将铁武摩托车商行加盟销售台 铃电动车的门店装修协议资料向台铃科技公司备案,并将装修费 用汇给了台铃科技公司。2021 年10 月28 日,台铃科技公司委 托装修合作单位鼎佳广告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王培林到铁

— 8 — 武摩托车商行门店测量了装饰装修数据。台铃科技公司根据测量 数据,出具了该门店装修设计方案。2021 年11 月初,台铃科技 公司将装修用的主材和装修设计方案发给了鼎佳广告装饰公司。 2021 年11 月10 日,王培林安排徐龙组织队伍到门店按照装修 设计方案施工。2021 年11 月17 日,装修施工结束,王培林将 装修的效果照片发给了台铃科技公司终端工程部工作人员郑爽、 李奋志验收,郑爽、李奋志凭照片认可了装修效果。该门店装修 总费用为24232.8 元。 图1:长沙县星沙铁武摩托车商行装修过程照片 图2:长沙县星沙铁武摩托车商行装修后效果照片

— 9 — 图3:长沙县星沙铁武摩托车商行事故后照片 (七)长沙县居民自建房升层和平改坡实施情况 2015 年4 月29 日,长沙县城管委召开第一季度工作会议, 会议明确将旧城改造统一口径为棚户区改造,成立长沙县旧城棚 户区改造指挥部,要求尽快启动三区棚户区8 栋房屋改造试点及 6 个棚户区大规划整体改造方案工作。2017 年6 月29 日,长沙 县政府召开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调度工作会,明确鼓励自建房户 主自行进行坡屋顶改造,实行以奖代投,对按指挥部统一要求(颜 色、材质、坡度和高度)且在指定改造期内完成平改坡的户主, 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缝2.1 万元的奖励;对不愿意自行改造屋顶 的户主,由中标施工单位按优化后的坡屋顶设计方案,即轻钢檀 条加盖树脂瓦和现浇混凝土天沟统一进行改造。2017 年10 月20 日,长沙县旧城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出台了《关于长沙县旧城棚户 区(星沙街道安置三、五、六区)居民自建房升层及平改坡的管 理规定》,明确星沙街道安置三、五、六区的居民自建房在原区 域总规划的控制层数上可统升一层,房层业主根据检测单位提供

— 10 — 的房屋检测报告,在符合升层改造的前提下进行升层及平改坡, 明确了改造的标准(楼层高度不超过3 米,坡屋顶改造采用小天 沟宽度不超过0.5 米,前后檐口高度不超过0.8 米;若采用大天 沟宽度不超过1.2 米,前后檐口高度不超过1.2 米;坡屋顶不得 开设老虎窗、露台及门窗等)。 星沙街道杉仙岭社区(安置六区)54 栋居民自建房于2017 年9 月经过湖南同力检测咨询公司检测,符合升层和平改坡条 件。该栋建筑于2018 年4 月开始施工,于8 月底完成升层和平 改坡,于9 月通过长沙县旧城棚户区改造指挥部验收。 经查,该栋建筑平改坡存在前后檐口高度超出标准、顶层被 改造成水电齐全可用于居住套房的问题。 (八)起火时段当地气象情况 根据长沙县气象局提供的气象信息,火灾发生地气温 24.7-26.5℃,降水3.4-11.1mm,无雷电现象。 (九)现场勘察情况 经现场勘察,该店东西(8.6 米)通透,南北(5.6 米)为墙, 东西设有卷闸门,西边宽3.5 米(1 个卷闸门),东边宽5.6 米 (2 个卷闸门),西南角为楼道区域(2.1 米*4.3 米)。店内摆 放有31 辆电动车(16 台电动自行车、15 台电动摩托车),北侧 靠墙摆放16 辆(南北向摆放),东边南侧靠墙摆放6 辆(南北 向摆放),西边南侧靠墙摆放6 辆(南北向摆放),靠近东侧中

— 11 — 间摆放2 辆(东西向摆放),西侧南墙东头摆放1 辆(东西向摆 放)。根据台铃科技公司设计和提供的验收效果图,层顶有5 组 东西走向的饰顶灯具,西侧2 组,东侧3 组,灯具每条长3 米。 中间南侧设有收银台,收银台后侧形象墙高2.85 米、宽2 米。 收银台前南侧墙面设有电源插座1 个,收银台处有连接室内装饰 灯具和形象墙的LOGO 电源线及电源插座1 个。火灾后,经营 场所的电动车、室内灯具等等均被烧毁,LOGO 背景墙被烧毁后 露出了与楼道连通的透空窗户。 图4:台铃加盟店现场勘察平面图 二、火灾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善后处理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2022 年7 月17 日23 时30 分,岳铁武结束了当天的工作, 关好店门后返回家中(岳铁武每天晚上均回家住宿,门店无人看 守)。7 月18 日0 时56 分许,1 名外卖服务员发现该门店卷闸

— 12 — 门下面有烟气冒出,便跑到隔壁的映南粮油超市将情况告知了店 老板文艺。文艺随即赶到现场查看情况,发现门店里面已经起火 冒烟,还伴有“啪啪”的声音。0 时58 分,文艺拨打“119”报告 了火警,并关闭了铁武摩托车商行和自家超市的电闸,随后迅速 返回自家超市取来灭火器灭火,同时大声呼喊“起火了”。 图6:监控拍下的事发情况 (二)应急救援情况 0 时58 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星 沙街道杉仙岭社区六区54 栋310 号1 楼铁武摩托车商行发生火 灾。接到报警后指挥中心立即调派星沙、泉塘、东岸、丝茅冲、 特一5 个消防站13 辆消防车84 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

— 13 — 支队全勤指挥部及大队值班人员遂行出动。 1 时08 分,星沙站到达现场展开灭火救援,同时通过现场 群众联系楼上被困人员安抚其情绪,并告知先在室内寻找安全位 置等待救援。1 时10 分星沙站在楼梯门前5m 处发现1 人。1 时 20 分东岸站、泉塘站相继到场,1 时22 分火势基本被控制。特 一站到场后,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立即安排特一、东岸、星 沙各成立内攻搜救组进入内部搜救,特一站负责三楼,东岸站负 责四楼,星沙站负责五楼、六楼。特一站、东岸站在3 楼左边卧 室床边搜救出1 人并移交现场医护人员。1 时31 分火灾被完全 扑灭。东岸站先后在4 楼厕所内搜救出5 人并移交现场医护人员; 星沙站、东岸站在5 楼厕所内搜救出1 人并移交现场医护人员。 1 时45 分至1 时50 分星沙站、东岸站先后在5 楼厕所内搜救出 3 人并移交现场医护人员。星沙站在6 楼2 号房间外阳台搜救出 2 人并移交现场医护人员。1 时50 分至2 时20 分全勤指挥部命 令星沙、泉塘、东岸、特一四个消防站内攻搜救组分两次对楼内 进行搜索确认是否有无其他被困人员。2 时20 分全勤指挥部继 续安排星沙站进入楼内进行搜索,2 时37 分星沙站内攻搜救组 在1 楼至2 楼楼梯中间拐角处墙体脱落物堆垛内发现1 名幼儿 (江雨潼,江四平孙子),现场确认已经无呼吸、无心跳;2 时 41 分,幼儿送入长沙市第八医院急诊科,医院确诊已经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火灾发生后,长沙县委县政府迅速调集县应急、“120”医

— 14 — 疗救护、交警、刑侦、街道、派出所、社区等力量到场参与处置。 县卫健局和星沙街道安排专人坐镇湘雅附三医院、市八医院,实 行“一人一专班”,积极对接医院,实时跟踪伤员救治情况,有序 做好伤者接诊、急救、转院等相关工作。17 名受伤人员中(其 中3 人重伤),除江四平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9 月13 日死 亡,其余伤者均得到有效救治。 三、消防救援部门调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火调专家到事故现场进行 调查取证,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搜寻导致火灾的物证,并将 有关物证送往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分析。 1.起火时间认定情况。经对现场监控视频分析,2022 年7 月 18 日0 时48 分57 秒,铁武摩托车商行门店内突然出现爆闪火 光,综合首报火警时间、监控视频、调查询问情况等,认定起火 时间为2022 年7 月18 日0 时48 分许。 2.火场物证鉴定情况。在铁武摩托车商行门店内,距离南墙 2.5 米、门店东侧卷帘门至西墙区域范围内,通过筛选提取地面 燃烧残留物,并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 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样品中有短路迸溅熔珠。 3.火场监控视频分析情况。在铁武摩托车商行门店西侧提取 监控视频主机(AI 智能摄像机,CAM365),经视频数据恢复, 并将恢复后的视频数据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 鉴定中心进行视频分析,分析意见为“起火初期有爆闪现象出现,

— 15 — 该爆闪持续时间极短,亮度极强,符合电气故障弧光放电的特 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铁武摩托车商行电气故障引燃门店内存放的可燃物。 2.铁武摩托车商行门店内的电动车高分子材料燃烧速度快, 产生的大量浓烟和有毒气体,迅速通过楼梯间向楼上住宅蔓延, 安全疏散通道充满高温浓烟。 3.火灾发生时,受困群众多处于熟睡中,火灾警醒时间晚, 部分受困群众未采取有效措施逃生自救导致人员伤亡。 (二)相关单位和人员主要问题 1.铁武摩托车商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该商行门店的 经营者岳铁武对消防安全知识掌握不全面,未意识到门店与楼道 的窗户防火防烟分区隔离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问题。对门店的 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维护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 患 ②。 2.台铃科技公司对加盟门店的装修设计存在缺陷。公司出具 岳铁武(杉仙岭社区54 栋310 号)加盟店装修设计方案前,未 安排设计人员到铁武摩托车商行加盟门店实地勘察测量,未全面 掌握自建房门店建筑结构(门店与楼道之间留有窗户)的实际情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 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 16 — 况 ③④,装修设计方案中未提出防火防烟分区隔离的措施 ⑤;在装 修完成后,公司未派出验收人员到加盟店实地验收(经查,公司 终端店铺装修管理规定,结算金额小于6 万元,验收人员凭完工 照片核实相应材料、施工工艺标准和工程量),未及时消除门店 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3.铃航电动自行车公司未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该公司作为台铃科技公司的一级经销商,未严格按照与台铃科技 公司的合同约定制定相应的二级网络分销点、加盟店的安全管理 制度;对加盟店铁武摩托车商行的实地勘察不细致,未掌握自建 房门店与楼道之间留有窗户的实际情况,导致台铃科技公司出具 的装修设计存在缺陷。 4.六区54 栋310 号房屋产权所有人未严格履行出租人消防 安全责任和治安责任。在将房屋门面、套房出租给租户作为经营 场所或居住前,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的要求对建筑采取防火防烟分区隔离的措施(未通过防火墙砖将 一楼门店与房屋楼道连通的窗口进行封堵);二楼、三楼、四楼、 五楼、六楼窗户安装的金属栅栏,除五楼以外,其他楼层金属栅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 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11 条“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 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 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17 — 栏均无法从内部开启,造成事故后建筑内人员逃生疏散困难 ⑥; 在房屋出租后,未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24 号)的要求及时将租户信息向属地派出所报备。 图5:事故建筑住户窗户金属栅栏 (三)街道和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1.星沙街道消防安全检查不深入,排查整治不到位。该街道 在2021 年“多合一”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因工作未形 成闭环、整治成效不明显被省安委办通报,但星沙街道没有引起 足够重视,整改不彻底。在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攻坚” 专项行动、生产储存经营自建房消防安全排查、“敲门行动”和 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中,虽然星沙街道及杉仙岭社区干部多次 对铁武摩托车商行进行过检查,但均未发现和指出该门店与楼道 未进行防火防烟分区隔离和楼上住宅外窗金属栅栏不符合消防 安全要求的问题(《关于生产储存经营自建房消防安全排查的补 ⑥《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 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 18 — 充通知》中有明确排查要求),导致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 2.长沙县公安局星沙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该所未严 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履行消防监 督检查职责。起火建筑作为“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门面以上 住房较多,加上近年来电动车火灾事故频繁发生并造成人员伤 亡,该类场所一直是消防安全整治的重点对象,但派出所一直未 将该建筑的铁武摩托车商行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 ⑦⑧⑨。 3.长沙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不严密、 督促指导不到位。望城区居民自建房“4·29”倒塌事故发生后, 长沙县消安办根据长沙市委市政府两办下发的《关于迅速开展居 民自建房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要求,制定了《关于生产储存经 营自建房消防安全排查的补充通知》。但大队考虑到2021 年组 织的“多合一” ⑩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已经对类似场所 进行过排查整治,在组织指导街道的排查工作中,明确本次只需 摸排二楼及以上楼层、或者地下楼层存在生产经营性行为的自建 ⑦《长沙县星沙街道党政领导、安委会成员单位和社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 (四)项“星沙派出所安全生产职责包括:(四)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群租房、民宿、小场 所的违规用火用电用气情况的检查”。 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 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⑨《关于进一步强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长公治网传发【2022】39 号)长沙市 公安派所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界定标准十四:其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 单位的场所。 ⑩《湖南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多合一”场 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场所,主要包括“多合一” 门店和其它“多合一”场所。 。

— 19 — 房,长沙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街道的工作指导存在偏差。 (四)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杉仙岭社区54 栋平改坡未严格执行相关标准,顶层平改坡 存在前后檐口高度超出标准,顶层被改造成水电齐全的可用于出 租居住套房的问题。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电气故障引燃经营场所存放的 可燃物引发的一般火灾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岳铁武,铁武摩托车商行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 任,未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经营的门店发生火灾事故,对事 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2.徐晃,六区54 栋310 号房屋所有人,未严格履行出租人 消防安全责任和治安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 关立案调查。 3.台铃科技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装修前未安排 设计人员到铁武摩托车商行加盟门店实地勘察测量,设计方案中 未提出防火防烟分区隔离的措施,装修完成后未派出验收人员到 加盟店实地验收,建议移送无锡市应急局调查处理。 4.铃航电动自行车公司,未严格按照与台铃科技公司的合同 约定制定相应的二级网络分销点、加盟店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加

— 20 — 盟店铁武摩托车商行的实地勘察不细致,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法处 理。 (二)对监管人员的处理建议 1.黄浪,中共党员,杉仙岭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杉仙岭社区 第4 网格员,对辖区“多合一”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不深 入不全面,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2.徐阳,中共党员,星沙街道杉仙岭社区安全专干,对辖区 “多合一”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不深入不全面,建议由纪 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3 张娜,中共党员,星沙街道武装部信息员,杉仙岭社区第 4 网格联点干部,对杉仙岭社区“多合一”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排 查整治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建议由长沙县纪委监委处理。 4.章宁,中共党员,星沙街道消防专干,对街道“多合一” 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织不得力,建议由纪检监察部 门依法处理。 5.周广积,中共党员,星沙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办事处副主任,作为杉仙岭社区联点街道领导干部,对杉仙岭社 区“多合一”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督促不到位,负有 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6.苏智国,中共党员,原长沙县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联 点星沙街道消防工作,对星沙街道“多合一”经营场所自建房消 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建议由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处

— 21 — 理。 7.陈谊,中共党员,长沙县公安局星沙派出所辅警,杉仙 岭社区警务室负责人,未严格依法履行对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督职 责,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8.杨鑫杰,中共党员,长沙县公安局星沙派出所副所长,负 责消防工作,对辖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组织不力,负有领导 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星沙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向长沙县委、县人 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建议责成长沙县公安局星沙派出所向长沙县公安局作出 深刻检查。 3.建议责成长沙县消防救援大队向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作 出深刻检查。 4.对调查中发现的居民自建房平改坡存在的问题,建议由长 沙县人民政府另行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是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 真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 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 抓共管、失职追责,切实抓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要针对 新情况、新特点,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和派出

— 22 — 所的消防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和执法盲区;督促和指导乡镇 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消防网格化管理,建设完善“属地 管理、专群结合、群治群防、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管理网络。 要督促指导属地街道、社区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采 取更加坚决、有力、有效的措施,夯实公共消防安全基础。 二是要进一步整治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问题。针对这起事故 所暴露出的问题,要进一步明晰各级各部门职责,强化协作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对辖区居民自建房“下店上宅”、“前店后 宅”等“多合一”场所摸底排查,全面清理和整治居民自建房各 类安全隐患,重点检查是否做到防火防烟分区隔离、是否存在违 规用电用火、外窗金属栅栏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疏散通道和 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规范并完好有效、电气线 路是否老化等问题。要建立“一户一册”底数台账,制定工作任务 和问题整治“两个清单”,定期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对排查发现的 隐患问题,严格对照治理标准和要求,不打折扣、不降标准,专 人负责,逐项整改。各乡镇(街道)、社区要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组建“有人员、有装备、有战斗力”的专兼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养,建立健全 消防设施日常管养制度,确保能够充分发挥扑救初起火灾作用。 三是要加大对电动摩托车(自行车)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 近年来,我国电动摩托车(自行车)门店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 年增长趋势。电动摩托车(自行车)门店一旦发生火灾,因为蔓

— 23 — 延快、火势猛,极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 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电动摩托车(自行车)经营单位的安 全监管。要督促电动摩托车(自行车)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主 体责任,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建立真实完整的进销货台账,确保电动摩托车(自行车)及配件 的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要加大对电动摩托车(自行车)经营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管力度,指导和督促电动摩托车(自行车) 经营单位严格按照规范和要求进行装修,配齐相关消防设施,通 过人防、技防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对销售改装车、拼装车以及消 防安全存在隐患的要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四是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 入贯彻落实消防宣传“七进”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安全意识。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介和微博、微信等互联 网信息平台,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发送消防安全提示,普及 防火、灭火、逃生疏散等消防安全知识。要指导社会单位、物业 服务企业、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长沙县星沙街道“7·18”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 年11 月24 日

FD10305 | 2022_长沙邹兰餐饮店6·1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长沙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长沙邹兰餐饮店“6·1”一般 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 年9 月

2 目 录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鉴定情况 (四)其他调查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应急处置情况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四、有关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有关党委政府以及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二)对有关企业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对有关企业的处理建议 (四)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五)其他处理建议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3 长沙邹兰餐饮店“6·1”一般 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6 月1 日6 时3 分许,长沙县星沙街道东三路幸福里 星沙邹兰餐饮店内丙烷气体泄漏引发爆燃,造成1 人死亡、13 人受伤(其中5 人重伤、8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791.26 万 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时任省委书记张庆伟、 省长毛伟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提出明确要求。时任省委常委、 常务副省长李殿勋,省委常委、长沙市委书记吴桂英,副省长李 建中、王一鸥率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负责人赶 赴现场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副政委王伟率 工作组赴长沙指导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政 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 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省消防救援总队和长 沙市人民政府参加的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同时,调查组邀请省纪 委监委指导长沙市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同步开展 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调阅资料、

4 人员询问、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 了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长沙县星沙邹兰餐饮店(以下简称“刘长和粉店”,事故 发生单位)。位于长沙县星沙街道幸福里二期一区107 栋106 号店铺,面积约63 ㎡,为刘长和品牌粉店(湖南湘点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加盟店,经营者舒丹,2022 年1 月取得营业执照, 2022 年2 月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资质,2022 年2 月15 日开张营 业。粉店共有从业人员6 名,其中股东2 名,分别是舒丹(占股 51%,总负责)、邹云兰(占股49%,主要负责收银),聘用4 名员工,粉店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长沙中帆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帆公司,刘长和粉店 丙烷供应商)。成立于2014 年2 月,位于长沙市望城区乌山镇 双丰村新建组(系丙烷充装站所在地),7 名股东,法定代表人 周丹占股35%,负责公司管理和运营,其他6 名股东不参与管理 经营。中帆公司于2021 年12 月换证取得营业执照,2019 年1 月换证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资质,有效期至2023 年2 月8 日,2020 年4 月20 日换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至2023 年4 月19 日)。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资质。 3.湖南湘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点公司,刘长和

5 粉店品牌加盟总店)。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2022 年1 月换证取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杨素芳,实际控制人赵长林, 共有加盟店72 家(含涉事刘长和粉店),直营店2 家。2021 年 12 月,舒丹与湘点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湘点公司为刘长和粉 店提供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理论 指导和技术培训,服务期为5 年,培训费2.98 万元,品牌商标 使用费为每个月600 元。该公司推荐其加盟店使用丙烷作为燃 气。 4.长沙华勇青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勇青公司”,为 中帆公司瓶装丙烷提供储存仓库)。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 道捞刀河村,法定代表人童展芳,2020 年11 月换证取得营业执 照,2020 年10 月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为 丙烷、乙炔等。 5.长沙中望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望公司”,为中帆 公司提供危险化学品运输服务)。位于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唯 罗克路,法定代表人邱四伟,2022 年1 月20 日取得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2021 年4 月20 日取得《危险 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为丙烷等。2022 年1 月26 日取 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等。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与刘长和粉店毗邻的105 号及107 号店铺严 重受损,刘长和粉店与105 号店铺之间的隔墙整体向北侧倒塌,

6 105 号店铺与104 号店铺之间的隔墙中间部位向北倒塌,墙上横 梁断裂,东部墙体向北严重倾斜;刘长和粉店与107 号门面之间 的隔墙整体向南侧倒塌,107 号门面内部东南角的卫生间墙体向 南倒塌,门面搭建夹层全部塌落。刘长和粉店东侧约18.5m 的绿 化带以内散落大量爆炸散落物,西侧爆炸抛射物碎块散落于室外 停车坪、人行道、东三路及对面门店;室外停车场16 台车辆玻 璃及车身油漆不同程度受损。刘长和粉店厨房东北角钢结构楼梯 下部摆放6 个丙烷气瓶,气瓶存放区燃气管顶部位置向下连接有 1 个直角阀,阀端有铝质熔融物;沿灶台南侧下方铺设的金属燃 气管道上设置6 个支管,支管分别设置了减压阀及控制阀,通过 黄色塑料软管与燃气用具相连,煲汤炉及粉面炉的燃气控制阀处 于开启状态(有关现场勘查图片见图1、2、3、4)。 图1 事故现场图 图2 事故现场(厨房)

7 图3 事故现场丙烷气瓶 图4 事故现场汇流排直角阀 (三)相关检验检测、鉴定情况 1.丙烷气体成份分析。经检测,从中帆公司现场抽取的气体 成份为C3 烃类组分(体积分数)为99.6%。 2.丙烷气体加臭剂验证性试验。经检测,对中帆公司现场抽 取的气体进行加臭剂验证性试验,未感知到警示性气味,不符合 液化石油气标准 1。 3.气瓶对空排放声音测试试验。经检测,模拟事发当日的环 境温度和试验压力,进行气瓶(试验介质为氮气)对空排放声音 测试,与事故现场视频监控中的泄漏声音类似。 4.丙烷气瓶瓶体及汇流排泄漏试验及阀门解体鉴定。经检 测,事故现场6 只丙烷气瓶的本体无泄漏。汇流排本体及各焊接 部位无泄漏。汇流排连接的5 只丙烷气瓶的软管与接头压紧处均 泄漏(受事发时高温影响,软管及与之连接的接头处密封受损)。 除6 号丙烷气瓶瓶阀外,其他5 只丙烷气瓶瓶阀压帽内密封“○” 1《液化石油气》(GB11174—2011)…4 要求和试验方法4.1 液化石油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为确保安全使 用液化石油气,当液化石油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宜加入具有明显臭味的含硫化合物配制的加臭剂。

8 型圈均受热融化;部分丙烷气瓶阀门阀芯外壁密封“○”型圈完 好、部分受热融化或受热后挤压变形;6 只丙烷气瓶阀门阀芯底 部聚四氟乙烯密封垫均受热融化。除1 号丙烷气瓶安全泄放装置 密封垫碳化外,其他5 只丙烷气瓶的安全泄放装置密封垫完好。 5.三次爆燃(爆炸)当量计算。第一次爆燃当量为TNT 15g, 第二次爆燃的丙烷质量小于第一次爆燃,第三次爆炸当量为TNT 5.421—5.824kg。 (四)其他调查情况 1.事故现场的丙烷气瓶组之间相关管路及配套设施查验情 况。刘长和粉店使用的气瓶品种为焊接气瓶,充装介质为丙烷; 输气管路系统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2,而是由中帆 公司委托焊接作业资质证书过期的彭某自行购买管材、配件等材 料安装而成,施工完成后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 试验 3。 2.丙烷气体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有关情况。中帆公司委 托岳阳永昌气体有限公司向东莞市九丰能源有限公司(占90%以 上)和金澳(湖北)化工有限公司(约占10%)购买丙烷,涉事 批次丙烷来自于东莞市九丰能源有限公司,为国外进口产品。根 2《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3.1.1 条“承担城镇燃气室内工程和燃气室内配套 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承包范围相应的资质”。3.1.2 条“从事燃气钢质管道 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且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 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六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合格”。3.1.5 条“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必须按 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 3不符合《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8.2.1 条“室内燃气管道强度实验的范围应 符合下列规定:……商业用户及工业企业用户应为引入管阀门至燃具接入管阀门(含阀门)之间的管道(含暗埋 或暗封的燃气管道)”。8.3.1 条“严密性实验范围应为引入管阀门至燃具前阀门之间的管道。通气前还应对燃 具前阀门至燃具之间的管道进行检查”。8.3.2 条“室内燃气系统的严密性实验应在强度实验合格之后进行”。

9 据质检报告和抽样检测显示,丙烷含量均为95%以上。岳阳永昌 气体有限公司委托岳阳市巡宇货运有限公司将丙烷从上述两家 企业运至中帆公司。中帆公司将购买的丙烷先存放在位于长沙市 望城区充装站的地埋储罐里(4×50m 3),而后再充装至焊接气 瓶。分装完成后,租赁中望公司所属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将瓶 装丙烷送至长沙华勇青气体有限公司的仓储点或直接送至客户。 仓储点的瓶装丙烷,由中帆公司统一调配,使用3 台不具备危险 货物运输资质的面包车配送至相应客户。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6 月1 日5 时56 分许,刘长和粉店员工刘某某开 门进入店内着手营业前的相关准备工作;5 时57 分起,刘某某 依次打开2 个丙烷气瓶阀门和3 个气灶开关,点火烧水和煲汤; 6 时1 分,煲汤灶出现报警声音,并听到“呲呲”泄漏声音,刘 某某撤出至店门口;6 时3 分,厨房区域发生第一次爆燃。爆燃 后在瓶口形成了稳定燃烧。6 时10 分,星沙消防救援站到达现 场,消防队员侦查发现丙烷气瓶阀门口有火焰横向喷射,随即撤 出。6 时13 分,消防队员李胜强进入店内进行关电关阀作业, 另2 名队员用开花水枪进行降温掩护。李胜强关闭电源后,在楼 梯下方寻找丙烷气瓶阀门时发现气瓶瓶口火焰逐渐回缩,因找不 到阀门,回撤至厨房隔断处时,发生第二次爆燃。6 时27 分, 刘长和粉店老板舒丹到场确认阀门位置,随后消防队员李胜强、

10 龙耀瑾等三名消防队员再次进入门店内实施关阀处置。6 时28 分,当李胜强行进至厨房灶台处时,现场发生猛烈爆炸,造成龙 耀瑾牺牲,8 名消防救援人员和5 名群众不同程度受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应急、 消防、公安、卫健等部门快速响应、各司其职、密切协同、高效 处置,善后工作稳妥有序。对受伤人员实行“一人一专班、一人 一方案”进行救治,最大限度避免了轻伤转重伤、重伤导致死亡 的情况发生。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刘长和粉店员工刘某某误操作开启了未与汇流排连接的2 号丙烷气瓶(备用气瓶),造成该气瓶内的丙烷直接对空排放, 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煲汤灶火源引发第一次爆燃。第 一次爆燃后,丙烷气瓶存放区处于高温环境,丙烷气瓶安全阀自 动开启,释放出少量丙烷气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丙 烷气瓶存放区四周金属围挡物等表面高温发生第二次爆燃。第二 次爆燃后,丙烷气瓶继续泄漏大量丙烷气体并大面积扩散,在高 位置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团,遇厨房阁楼木板未熄灭的火星 等火源发生第三次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1.中帆公司明知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不能将丙烷作为餐饮

11 场所燃料使用的情况下4,2014 年以来长期违法向餐饮行业供应 瓶装丙烷。 2.中帆公司供应的丙烷未加入加臭剂,不符合标准要求,导 致燃气泄漏后现场人员无法感知并采取防范措施。 3.丙烷气瓶不符合民用燃气使用要求 5。涉事丙烷气瓶为工 业用气瓶,需要专用扳手启闭,紧急情况下消防人员无法及时关 闭阀门。 4.刘长和粉店丙烷气瓶存储区不符合民用燃气安全要求 6。 丙烷气瓶未设置在单层专用房间;气瓶间通风不良,未设置机械 排风、送风系统,门窗未按要求向外开,导致丙烷泄漏后无法有 效扩散,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5.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不到位。中帆公司、刘长和粉店等单 位均未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安全培训教育,致使相关从业人员不熟 悉安全操作规程,不具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6.刘长和粉店未依法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7,丙烷泄漏后 无法报警。 (三)事故性质 4 5《液化石油气》(GB11174—2011)规定:餐饮场所供气应当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执行《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 —2006)),其阀门带有可方便操作的手轮,且具备自闭功能。 6《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7.0.10 条规定:瓶组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每个自然间应设 2 个连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瓶组间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室内 地坪宜小于0.2m。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爆轴流风机。8.0.5 条规定:Ⅲ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的与建筑物 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 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8.0.6 条规定:瓶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应配置液化 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

12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刘长和粉店 违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丙烷气体作为民用燃料。未制定燃气 相关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丙烷气瓶存放区随意 增设备用气瓶。未按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燃气报警器。未组织员 工开展燃气安全使用及应急处置培训,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淡薄。 (二)中帆公司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向多家餐饮门店大量 销售不符合燃气标准的瓶装丙烷。明知刘长和粉店等餐饮门店不 具备安装、使用、储存丙烷气体的条件和安全要求,安排无供气 设施专业设计资质、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导致供气设施存 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照要求对餐饮门店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教育,致使相关从业人员不清楚备用丙烷气瓶的放置位置,不熟 悉用气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具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未督促 餐饮门店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防爆排气扇、防爆灯、防爆开 关等安全设施。使用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和人员 非法运送丙烷。未依法配备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证的技术负责 人。 (三)湘点公司 未准确掌握丙烷安全特性的情况下,推荐加盟店使用未取得 燃气经营许可的丙烷作为燃料使用。未对加盟门店进行统一的安

13 全管理培训,导致多家加盟店存在类似安全隐患。 (四)华勇青公司 华勇青公司违规将仓库出租给中帆公司存放丙烷气瓶。未落 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五必查”制度,放任中帆公司使用无相关 资质车辆和人员运输丙烷。 (五)中望公司 未与中帆公司签订危险货物委托运输协议的情况下为其提 供危险货物运输服务。 五、有关党委政府以及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长沙县 1.星沙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属地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力,燃气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力 度不够,组织开展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不深入。对辖区安 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有效性、针对性不强。 2.长沙县城市管理局 对燃气领域的日常安全监管不力,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 治不深入,未能及时发现餐饮场所使用不合格燃气的安全隐患。 组织开展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存在漏洞。 3.长沙县市场监管局 在县政府、县安委多次明确要求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中小餐饮 行业安全监管并督促燃气隐患整改的情况下8,未按要求认真部 8 根据2019 年4 月24 日中共长沙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通知(长县办[2019]69 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等工作。2019 年

14 署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未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科室。 4.长沙县委、县政府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不够深入,落 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够认真,未有效压实企业 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部门联合执法、隐患排查工作机制作 用发挥不够明显。开展燃气行业“打非治违”存在盲区。对相关 部门履职不力、监管缺失的问题失管失察。 (二)望城区 1.望城区应急管理局(含原望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对原长沙 市住建委2014 年12 月函告中帆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违规向餐饮行业供应丙烷的问题未引起高度重视,未及时协调、 督促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未督促中帆公司停止向餐饮行业供 应丙烷。 2.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组织开展燃气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未依法查处中帆 公司长期向餐饮行业供应丙烷的违法行为。 3.望城区委、区政府 对中帆公司非法经营燃气的行为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履职不 11 月12 日原县长张作林主持召开长沙县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调度会议,明确“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燃气生产环 节的产品质量、计量监管和压力燃气、压力管道以及燃气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和经营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充 装和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2020 年《长沙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2021 年《长沙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2022 年3 月11 日长沙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长 沙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建方案》等文件,都明确“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等职责范围内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小型餐饮经营企业做好燃气隐患整改工作。”

15 力、监管缺失的问题失管失察。 (三)开福区 1.开福区交通运输局 对中帆公司租用长沙华勇青气体有限公司仓库并使用无相 关资质车辆运输丙烷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认真督促指导华勇 青气体有限公司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五必查” 9制度。 2.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福大队 未依法查处中帆公司使用无相关资质车辆运送丙烷的违法 行为。未指导督促华勇青气体有限公司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五必查”制度。 (四)长沙市直有关部门 1.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含开福执法大队、危货 运输执法大队) 对中帆公司使用无资质车辆运送丙烷的违法行为执法不力。 2.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对中帆公司非法使用无资质车辆在长沙市内运送丙烷的违 法行为漏管失控。 3.长沙市住建行政执法局 一是依法查处不力。2014 年12 月,长沙县住建局对中帆公 9《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 年第29 号第二十八条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 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1.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2.驾驶人、押运人 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3.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4.所充装 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5.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 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 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16 司销售丙烷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2015 年3 月,长沙市燃 气热力管理局来函要求对中帆公司向两家饭店供应丙烷的违法 行为进行查处,该局以无相应法律条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 为由暂缓立案,也未依法进行查处 10,并认为长沙县住建局的行 政处罚存在问题,导致基层执法无所适从。二是燃气领域“打非 治违”不力。向中帆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未继续跟进落实,以 约谈代替执法。对中帆公司2014 年以来存在的违法行为视而不 见,未与市燃气热力管理局联动打击,导致中帆公司违法行为长 期存在,丙烷用户由2015 年3 月的6 家餐饮门店持续扩张至2022 年的494 家。三是监管执法档案管理混乱,相关执法档案缺失, 公文处理不规范。无法提供有关执法会议记录、情况报告、领导 批示等完整资料。会同市燃气热力管理局对中帆公司共同下达的 《行政执法意见书》连本单位红头都错印成“长沙市住建行政管 理局”。 4.原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是对燃气领域违法问题视而不见。2014 年12 月长沙县住 建局,2015 年4 月,2016 年6 月、10 月长沙市燃气热力管理局, 2015 年5 月21 日长沙市住建行政执法局3 家单位先后5 次向其 书面汇报中帆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燃气经营 10《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无燃气经营资质证书经营、供应燃气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行为,并提请尽快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职责,既未引起足够警醒 和重视,也未报告市委市政府。二是燃气行业监管失职失责。在 下属单位多次请示理顺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不闻不问。对中帆 公司违法行为态度含糊、立场不坚定,未依法依规组织坚决查处 11,导致中帆公司违法行为长期存在。三是协调联动相关单位“打 非治违”不力。2014 年12 月发现中帆公司非法供应丙烷作为餐 饮燃气的违法行为后,只是给原望城区安监局发函,未协调公安、 交通运输、商务、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研究部署,未组织开展 联合执法。四是以不存在的燃气目录为由不作为。对2014 年以 来中帆公司多次提出为其从事丙烷经营活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证的咨询事项,明知丙烷有市场需求,已陆续涌入燃气市场的实 情,未开展专项研究论证,积极回应经营主体的呼声,而是以丙 烷气体不在燃气气源供应目录 12之内为理由,搪塞应付中帆公司 的办证咨询。五是对下属单位执法不力的问题失管失察。对所辖 的长沙市住建行政执法局误读法律条文、执法宽松软、履职不力、 监管缺失的问题失管失察。 5.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一是未能坚决扛起行业监管职责。2018 年1 月,燃气监管 职责从长沙市住建局划转至长沙市城管局。2019 年9 月天心区 城管局执法发现中帆公司违法销售丙烷问题后,专函请示长沙市 1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情况的说明函: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未要求发布城镇燃气目 录,国家及我省没有发布过目录,有关城镇燃气管理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 管理办法》等执行。

18 城管局明确丙烷是否属于燃气范畴。长沙市城管局明知燃气监管 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13,不担当作为,不正视问题,却向长沙市 应急局去函表明,“如可以作为燃料用途,因为其并未非燃气经 营企业,燃气主管部门不会对其进行监管,所以请…(市安委办)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避免形成监管盲区”,推卸自身职责,未落 实“管合法必须管非法”的要求,致使长沙市燃气行业长期存在漏 管失控的问题。二是燃气领域“打非治违”不力。2019 年10 月, 收到长沙市应急局复函后,未依据相关规定对中帆公司的违法行 为进行依法查处。2021 年湖北十堰市“6•13”燃气爆炸事故后, 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走过场, 致使燃气领域顽瘴痼疾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纠治,安全隐患长期存 在。 6.长沙市应急管理局(含原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 根据2018 年1 月18 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8 号),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的桥梁隧道、燃气热力等管理职责、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划转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调整后的市级城市管理和执法部门职责有,负责城 市燃气热力的管理等。 《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市)人 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接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安全监察工 作的部门和公安消防、技术监督、规划、工商行政、价格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 作。 第二十一条 从事燃气生产、运输、储存、输配、充装、供应以及燃气器具安装、络修的人员,必须经市燃气行 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并取得统一颁发的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扣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销售未经认定合格的新型气体燃料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千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燃气经营资质证书经营、供应燃气的;无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燃气是指供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等 气体燃料(不含沼气)的总称。(二)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从事燃气生产、运输、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的企业。(三) 燃气设施是指生产、运输、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四)燃气器具包括家用燃气 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器、燃气沸水器、燃气取暖器具、燃气空调机、燃气计量器 具、钢瓶、调压器等。

19 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不力。2014 年12 月, 原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望城区安监局发出《长沙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违规经营非燃气作为餐饮场所燃料安 全隐患的函》并抄送了原长沙市安监局,作为危险化学品综合管 理部门,没有跟踪督促落实。2019 年9 月,市城管局对中帆公 司违法向餐饮门店供应丙烷的问题向市应急局去函,要求市应急 局明确安全监管部门。2019 年10 月,市应急局向市城管局的复 函态度不明确,表述不严谨、不审慎,造成相关各方解读存在歧 义,中帆公司以此作为继续向餐饮门店违法提供丙烷的“挡箭 牌”。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舒丹,刘长和粉店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于 2022 年6 月7 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邹云兰,刘长和粉店合伙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于2022 年6 月15 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 月9 日被取保候审。 3.周丹,长沙中帆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 2022 年7 月8 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长沙 县看守所。 4.卢宇,中帆公司业务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2022 年7 月8 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二)对有关企业人员的处理建议

20 1.童展芳(华勇青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淑华(华勇青公司 实际负责人),为中帆公司瓶装丙烷提供储存仓库,建议长沙市 应急管理部门、长沙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2.杨素芳(湘点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林(湘点公司实际 负责人),建议由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3.邱四伟,中望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由长沙市交通运输部 门依法查处。 (三)对有关企业的处理建议 1.刘长和粉店。建议由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2.中帆公司。建议由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长沙 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3.华永青公司。建议由长沙市应急管理部门、长沙市交通运 输部门依法查处。 4.湘点公司。建议由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5.中望公司。建议由长沙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四)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长沙县 1.王能武,中共党员,2021 年5 月至今任街道办事处副主 任,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 治和“打非治违”力度不够,未有效督促指导检查企业落实主体 责任。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2.石争,中共党员,2021 年7 月至2022 年7 月任星沙街道

21 党工委书记,主持党工委全面工作。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 任人责任,研究部署推动落实辖区燃气行业隐患排查和“打非治 违”工作不力。对此负有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3.刘志伟,中共党员,2021 年5 月至今任长沙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食品消费综合监督管理科、食品 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等科室。履行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 力,导致涉案门店的燃气安全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对此负有主要 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陈自力,中共党员,2021 年4 月至今任长沙县城市管理 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负责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对燃气行业安 全日常管理不力,对餐饮场所使用不合格燃气的安全隐患排查整 治不够深入。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彭正球,中共党员,2021 年8 月至今任长沙县委常委、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 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不够彻底,对 县市监局开展餐饮行业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问题失管失察。 对此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望城区 6.张继峰,中共党员,2019 年3 月至今任望城区城市管理 和综合执法局燃气热力事务中心主任,主持中心全面工作。未落 实燃气领域“打非治违”和“管合法必须管非法”工作要求,未

22 依法组织查处燃气领域违法行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诫勉 处理。 7.杨文广,中共党员,2021 年2 月任望城区应急管理局一 级主任科员。2014 年至2021 年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工作期间,明知中帆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向餐饮行业违 法销售丙烷,未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此 负有领导责任,杨文广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 政务记大过处分。 开福区 8.肖志宇,中共党员,2021 年12 月至今任开福区交通运输 局安全监督科科长,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对中帆公司使用无资质车辆、无资质驾驶人员、无押送人员 从开福区华勇青公司仓库非法运输丙烷的源头监管不力。对此负 有直接责任,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9.周鹏昆,2021 年11 月至今任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福 交警大队六中队中队长,负责路面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未 发现和依法查处中帆公司使用无资质车辆、无资质驾驶人员、无 押送人员运送丙烷的违法行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处理。 长沙市 10.张昊,中共党员,2020 年5 月至今任长沙市交通运输综

23 合行政执法局危货运输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市级危险货物运输 企业的安全执法检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路面检查、危险货物 运输企业的源头执法检查。对中帆公司长期使用无危险货物运输 资质的车辆和人员在长沙市内跨区运送丙烷的违法行为从未进 行查处。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11.赵会华,中共党员,2019 年1 月至2020 年4 月任长沙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2020 年4 月至今任该局二 级调研员。2019 年7 月至2020 年12 月,分管燃气热力处,该 处负责全市燃气热力行业安全监管;2021 年1 月协助开展安全 生产和燃气相关工作。明知燃气监管属于城管部门法定职责,明 知中帆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资质向餐饮行业供应丙烷的违法行 为,还两次帮助中帆公司逃避行政处罚。组织开展燃气安全隐患 大排查大整治走过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赵会华还存在其他违 纪行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整其退休待遇。 12.邓鹏宇,中共党员,2019 年1 月至今任长沙市城市管理 和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市城管局未按照 法定职责和“管合法必须管非法”的要求,查处中帆公司无证向 餐饮行业销售丙烷作为燃气使用的违法行为。对此负有领导责 任,给予诫勉处理。 13.尹端阳,中共党员,2011 年12 月至2021 年8 月任长沙 市住建行政执法局党总支书记,主持局党总支全面工作,2021

24 年8 月退休。对中帆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资质向餐饮行业供应丙 烷的违法行为查处打击不力。对此负直接责任,尹端阳还存在其 他违纪行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胡自文,中共党员,2012 年6 月至2020 年5 月任长沙 市住建行政执法局党总支委员、副局长,分管执法监督工作,2021 年10 月退休。对本局出具的行政执法意见未予落实。对此负直 接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5.刘晓军,中共党员,2012 年2 月至2021 年4 月任长沙 市住建行政执法局局长,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市住建执法局没有 在中帆公司无证向餐饮门店销售丙烷作为燃气使用的初期阶段, 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且执法权下放后未将该公司违法行 为移交相关部门单位。对此负领导责任,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处理。 16.叶云松,中共党员,2015 年4 月至2018 年6 月任原市 住建委燃气处处长,2018 年6 月至2019 年7 月任市城管局燃气 热力管理处处长,2019 年7 月至2021 年8 月任市城管局督查督 办处处长,2021 年8 月至今任市城管局四级调研员。对市燃气 热力局向市住建委报告中帆公司违法行为并请求明确日常监管 单位的书面请示,未进一步跟踪落实。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 政务警告处分。 17.王硕成,中共党员,2015 年9 月至2019 年5 月任原市

25 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2019 年5 月任市应急 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2019 年12 月至今任市应急 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一级主任科员。明知中帆公 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资质向餐饮行业供应丙烷的违法行为,未协 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负责市应急管理局向市 城管局复函一事过程中,错误界定对丙烷作为燃料使用没有禁止 性规定,导致中帆公司凭借此函长期规避监管。对此负有直接责 任,王硕成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 过处分,免去现职。 18.梁明孝,中共党员,2019 年6 月任长沙市应急管理局二 级调研员,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2022 年3 月退休。 对市应急局复函市城管局一事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中帆公司凭借 此函长期规避监管。对此负有领导责任,梁明孝还存在其他违纪 行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长沙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应急局,长沙县委、县政 府,望城区委、区政府分别向长沙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 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 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深刻认识抓好安全生产特别是

26 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吸取事故的惨痛教训,举 一反三,严格、规范、廉洁执法,强化安全生产领域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斗争,严肃查处监管执法和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 为,彻底斩断非法利益链条。 二要严厉打击燃气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 和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措施”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和“管合法必须管非法”的原则,组织开展燃气领域生产、经营、 储存、充装、运输、使用各环节“打非治违”。严禁销售未经国 家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合格的新型气体燃料,严禁餐 饮经营场所直接使用工业用丙烷等不符合燃气要求的气体燃料。 燃气主管部门要坚决纠正“只管合法不管非法”的错误思想,强 化依法行政意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未经许可将丙烷等用作燃气 的非法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 管理综合工作,加强检查督促,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发现涉及其 他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送处理并跟踪督促。 三要深入开展燃气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市州、县市区 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住建、城管、商务、交通、应急、市场监 管、消防等部门,集中开展燃气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要 紧盯公共场所,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商住混合体、农贸市场、 商场、超市、学校、医院等进行全面排查,紧盯关键环节,严厉 打击违规充装、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非法储存点和“黑气

27 瓶”“黑燃气”以及燃气灶具、燃气报警器生产销售的“地下市场” 等。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确保 其正常使用。要认真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五必查”联合整治 行动,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从源头有效遏制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非法违法行为。 四要健全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机制。住建、城管、 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按 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 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 号)要求,进一步理顺餐饮场 所燃料安全管理职责,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对管 理混乱、违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依法依规严格执法 并实施联合惩戒。强化跨区域执法协作,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 法运输和经营。要持之以恒加强燃气安全教育,切实增强社会公 众的燃气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属地管理作用,严格 落实“三级包保”责任制和网格化管理,对存在使用不符合国家标 准要求的气瓶、调压阀、连接管、燃烧器具、报警设施以及软管 过长、穿墙、热水加热气瓶、气瓶与灶具距离不足等安全隐患要 及时整治。 五要着力提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危险化学 品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全灾种、大应急”指挥员专业培训,发挥 专家团队作用。在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中,要强化现场风险评估, 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警戒区域,情况复杂时,必须扩大警戒范围,

28 “泄爆口”附近严禁站人,坚决防范次生事故发生。同时,要着力 推动应急救援通用性装备的研发配备力度。结合应急救援工作实 际需要,突出“高、低、大、化”等特定场所,研发应急救援实用 性装备。在特殊环境中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要借鉴其他领域 先进装备器材,使用红外气体检测仪实现遥测或手持式气体检测 仪检测,确保处置作业安全。

FD10306 | 2022_长沟7.24工作面_7·24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13年7月24日四点班,长沟公司采煤队在15115工作面正常组织割煤。约3时17分,工作面第16#支架前探梁上部出现明火,并且火势快速蔓延,虽经全力组织抢险,终因火势无法控制,该工作面于7月26日实施封闭。

二.事故原因

三.防范措施

四、事故点评

FD10307 | 2022_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5·29住宅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2年5月29日,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火灾发生后,阿勒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以及《新疆消防救援机构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等规定分组开展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总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2年5月29日4时50分许,北屯消防队(兵团消防)接到报警称:位于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发生火灾。北屯消防队出动1车3人赶赴现场处置,火灾扑灭后发现502室内一人死亡。阿勒泰市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赵毅于2022年5月29日6时13分接到阿勒泰市北屯镇刑警大队民警电话称: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现场明火已经扑灭,不需要消防队来灭火,但需要消防部门进行火灾原因调查。该起火灾造成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火灾受损35597.03元、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402室在该起火灾中受水浸渍损失7724.66元,总计直接财产损失43321.69元。

二、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距离阿勒泰市迎宾路消防救援站约65公里。

(二)起火建筑及周边情况

起火建筑为多层框架结构。该住宅为陈永刚家(该户的室内为南北间距9.5米、东西间距6.2米、高3.2米)。火灾致陈永刚家的家具和生活用品等烧损,总过火面积约为50㎡。该受灾户所在建筑整体为坐北朝南,由西向东共计3个单元,每个单元为2户,楼高为5层。该受灾户所在建筑的东侧且由东向西19米为恩泽小区1号平房,南侧且由南向北30米为恩泽小区20号住宅楼,西侧且由西向东3米为恩泽小区设备用房(内设立式直通摇刷除污器),北侧且由北向南8米为恩泽小区在建活动中心。着火房屋的室内共计5间房(客厅西北侧为厨房和卫生间、客厅东北侧为大卧室、客厅东侧为小卧室、客厅南侧为阳台)。

(三)手续办理情况

属于合法性建筑,住户具备房产手续。

三、火灾发生发展过程

(一)火灾发生经过

火灾当晚,起火房屋内只有 1 人,起火房屋正下方邻居(402室)发现起火,并通知楼内人员拨打了报警电话,辖区民警到场后向分局报告,随后北屯消防队出动人员处置该起火灾。

(二)发现初期火情情况

起火房屋正下方邻居(402室)巴哈提古丽·卡依木拉提于2022年5月29日凌晨自家睡觉,听见楼上502室“碰碰”的声音,过一会又出现这种声音。于是起床打开房门查看,闻到有烟味,然后就在房门口上下查看,楼下没有异常,侧着身子向上查看,发现楼上502室内有烟冒出来了。然后赶紧上楼去敲501室的门,501室内有人出来,向其说明着火一事,随后巴哈提古丽·卡依木拉提就下楼将老公叫醒一起下楼了。下楼的时候挨家挨户都敲了门,除了102室的给开门了并有个人出来,就给她说可能楼上着火了,赶紧给110、119打电话,其他的房门敲了都没有开。

报警人米列克·加林2022年5月29日早上还在睡觉中,其母亲叫醒后说好像邻居家着火了,让赶紧起床都往外跑。米列克·加林起床后赶紧敲邻居家的门,但没有人反映。下楼后跑到社区喊人并拨打了110电话报警。米列克·加林和起堂弟走回自家家楼下时,看见着火的小卧室房间窗户冒出火焰了,客厅窗户冒出浓烟但是没有看见冒出火焰。于是又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告诉警察有火焰冒出了帮忙联系一下119。

四、灭火救援情况及战勤保障情况

2022年5月29日4时50分许,北屯消防队(兵团消防)接到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派警称,位于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发生火灾,北屯消防队立即出动1车3人赶赴现场处置该起火灾。火灾扑灭后发现502室厨房里面躺着1个人,随后120医务人员上楼进行现场检查,120人员现场确认人员已死亡,刑警队的人员在现场进行勘查。

五、死者相关情况

该起火灾共造成1人死亡,陈永刚。火灾中,陈永刚被北屯消防救援人员502室厨房内发现,经到场的医务人员确认死亡。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陈永刚心血检出乙醇(酒精)成分,结果为58.6mg/100ml,检出一氧化碳成分,碳氧血红蛋白含量为40%。

六、火灾原因

(一)调查组织情况

火灾扑灭后,阿勒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立即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封闭并保护火灾现场,排查知情人员;阿勒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阿勒泰市消防救援大队和阿勒泰市公安局北屯分局刑警大队按照综合协调、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损失统计等的任务分工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期间,共走访7人,联合阿勒泰市公安局北屯分局刑警大队制作询问笔录8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火灾损失统计。

(二)原因调查情况

1.起火时间的认定

(1)报警人米列克·加林陈述:“2022年5月29日早上还在睡觉中,其母亲过来叫醒她说好像邻居家着火了,让赶紧起床都往外跑。起床后赶紧敲邻居家的门,没有人反映。下楼跑到社区喊人并拨打了110电话报警。米列克·加林和其堂弟走回自家家楼下时,看见着火的小卧室房间窗户冒出火焰了,客厅窗户冒出浓烟但是没有看见冒出火焰。于是又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告诉警察有火焰冒出了帮我们联系一下119。报警时间是4时49分。”

(2)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北屯供电公司出具的“客服陈永刚用电情况汇总”材料显示2022年5月29日4时电量为0。

综上所述,根据火灾发生发展蔓延规律推理,认定起火时间为北京时间2022年5月29日3时45分许,火灾由发生初起阶段到发展阶段需要一定的时间。

2.起火部位的认定

(1)对陈永刚家外窗进行勘验: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南侧外窗分别为小卧室外窗和客厅外窗,小卧室外窗东上侧明显烟熏痕迹呈碳黑色,西侧上部部分未见明显烟熏痕迹且保持原白色,外窗玻璃严重破损,散落地面玻璃表面明显烟熏痕迹且呈碳黑色,仅西侧上方窗框边沿残留部分玻璃碎片。客厅外窗上沿明显过火烧损,中部过火窗框向内翻卷,下沿部分位置未见明显过火,保持窗原白色和原形状。外窗上沿明显烟熏痕呈黑褐色,东侧未见明显烟熏痕。厨房北侧外窗外表面上部有部分烟熏痕迹,周边外窗未见明显烟熏痕迹。其整体烧损程度为南侧重于北侧、东窗重于西窗,上沿重于下沿。

(2)对小卧室顶部墙体进行勘验:该小卧室顶部中间区域的墙皮全部脱落,仅南北两端边沿残存部分墙皮未脱落。顶部中间设有一根铝线,其表面严重过火烧损且呈灰褐色,线头处部分滤芯外露。其整体烧损程度为中部重于四周。

(3)对小卧室暖气片进行勘验:该暖气片位于南墙窗户底部,暖气片整体过火,表面有明显烟熏痕迹。其上部东侧为灰褐色,下部为碳黑色。该处地面散落有2个烟蒂。其整体烧损程度为东侧上部重于四周。

(4)对小卧室储物柜及其毗邻区域进行勘验:该小卧室储物柜位于小卧室北墙,且由西向东1米区域设置内嵌式储物柜。储物柜南侧放置简易衣柜整体为铁框架,该处烧损严重,仅剩衣柜铁部件。该处地面烧损残留物第一层是报纸及掉落墙皮,报纸四周明显有过火痕迹,中间未见明显过火痕迹,其南侧烧损程度重于北侧。第二层为燃烧倒落简易衣柜金属部件及烧损衣物,衣柜主体过火烧损且变形严重,部分衣服烧损碳化呈碳黑色,中间部分衣服未见明显过火保持原色。底层地面瓷砖整体完好未见明显破裂和烧损痕迹。其整体烧损程度为南侧重于北侧、上部重于下部。

(5)对小卧室电脑桌进行勘验:该电脑桌(长0.7米、宽0.5米、高1米)位于距南墙1米,与西墙贴邻,整体明显过火,且向南侧倾斜。过火烧损剩金属主机箱框架和显示屏金属板,电脑桌金属支架北侧过火呈铁锈色,南侧过火呈灰褐色。残存的显示屏铁皮东侧呈白褐色,西侧呈灰褐色。其整体烧损程度为东侧重于西侧、北侧重于南侧。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小卧室东南角床铺处。

3.起火点的认定

对小卧室木床区域进行勘验:该小卧室木床床头与南墙贴邻,床身与东墙贴邻,床体内部为仓式木床,床头、床板、侧面四周床板已全部烧损碳化。木板贴东墙且距南墙由南向北1.1米至2.1米区域过火完全烧毁,该处呈“V”字烧毁形状,距东墙由东向西1.1米区域部分烧损。木床区域的地板瓷砖距南墙有南向北1.1米至2.3米区域明显炸裂呈块状,距东墙由东向西1.3米区域呈明显炸裂,炸裂呈块状,其余部位地板瓷砖整体完好。其整体烧损程度为中部重于四周。东侧重于西侧。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点为小卧室东南角床铺中间靠东墙处。

4.起火原因的认定

(1)排除自燃引发火灾。通过调查、询问及走访,起火房间内在火灾发生前该房间内放置了衣柜、木床、电脑等物品,未储存自燃类物品。

(2)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经调查走访及调阅火灾发生当日气象实况资料,2022年5月29日当地无雷电天气出现。

(3)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火灾。据调查及走访,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无小孩,当天其家里仅陈永刚一人在家居住。

(4)排除纵火引发火灾。通过走访调查,未发现受灾户与他人有矛盾纠纷情况,在周围环境也未发现其他可疑物件。经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现场勘验和技术认证,排除人员纵火嫌疑。

(5)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最先起火的小卧室内无动火、用火设备等。

(6)排除电气线路引发火灾。通过电力公司出具用电证明,该时间段用电无大幅波动。502室小卧室电脑桌西侧墙面有一嵌入墙内插座,电脑桌北侧放置两个摞起的床头柜,在电脑桌与床头柜之间地面放置1个插线板,插线板上部明显过火烧损且呈碳黑色,底部部分未见明显过火痕迹,保持原白色。电脑桌抽屉以及床头柜过火后呈上重下轻,电脑桌下部抽屉内物品未完全过火,位于下部的床头柜抽屉内物品过火轻微。502室小卧室内床铺整体过火严重,床架基本完全烧毁。

(7)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陈永刚心血检出乙醇(酒精)成分,结果为58.6mg/100ml,检出一氧化碳成分,碳氧血红蛋白含量为40%。根据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过火情况,认定陈永刚酒后吸烟引燃床铺可燃物蔓延成灾。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原因系陈永刚酒后吸烟引燃床铺可燃物蔓延成灾。

2022年6月22日,阿勒泰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火灾当事人进行了火灾事故认定说明,当事人均无异议。6月27日阿勒泰市消防救援支队向当事人出具了《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并进行了送达。

七、灾害成因分析

该起火灾属典型的小火亡人事故,陈永刚有吸烟喝酒的习惯,在小卧室窗台下方也发现多跟烟头,其个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导致火灾发生。其次火灾发生当天,陈永刚一人在家住宿,且经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陈永刚心血检出乙醇(酒精)成分,结果为58.6mg/100ml。

八、事故责任调查情况

(一)起火场所使用方管理主体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居民多层住宅楼内,房屋所有人为陈永刚,起火房屋未改变用途,火势未向其周围邻居家中蔓延,仅楼下住户房屋装修受水浸渍,起火原因系死者陈永刚酒后吸烟导致。

(二)建设工程主体责任和消防中介服务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居民多层住宅内,且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仅居住使用,且房屋建设与上世纪90年代,不存在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验收和监理等内容,不存在消防中介服务活动。

(三)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居民住宅楼内,且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仅居住使用,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内容。

(四)属地政府领导和行业部门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居民住宅楼内,起火原因系陈永刚吸烟导致。火灾发生当日陈永刚一人在家住宿,其平时有吸烟喝酒的习惯,且当日存在饮酒的情况。辖区网格化、村委会等正常开展消防宣传和提示,但其自身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不涉及属地领导和行业部门责任。

(五)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居民住宅楼内,火灾未向周围蔓延,由北屯消防队(兵团消防)组织扑灭,起火原因系陈永刚酒后吸烟导致,不存在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责任。

九、事故经验教训和暴露出的问题

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酒后吸烟导致,暴露出居民个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辖区基层消防组织力量虽开展安全提示和教育,但居民受教育程度不同,未将消防安全提示和教育入心入脑,以及居民对消防安全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未及时将生活中的不良习惯进行纠正。

十、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居民住宅火灾防范力度。一是村委会、社区、驻村工作队要定期对居民楼院(小区)、村组和沿街店面、家庭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做好登记并及时督促整改;二是督促指导居(村)民开展住宅范围内生活用火、用电、用气存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三是督促居(村)民户主加强对家属及子女的消防安全教育,不随意倾倒炉灰,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四是在独居人员安全提示和教育的同时,要进行重点关注,引导其在日常生活中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如不要躺在床上、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等。

(二)夯实消防安全基础。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全面掌握各地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将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相关情况纳入政府常务会进行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消防安全措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督促乡镇、社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培训,建好用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三)强化基层网格化管理。发挥网格员贴近群众,与百姓更容易沟通的优势,以走访说教、预警宣传、以案说法等形式,深入辖区各类场所,强调消防工作重要性,不间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严密火灾防控,确保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切实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确保了全地区火灾形式持续稳定。

FD10308 | 2022_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5·29住宅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5·29”住宅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02月05日

2022年5月29日,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火灾发生后,阿勒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以及《新疆消防救援机构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等规定分组开展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总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2年5月29日4时50分许,北屯消防队(兵团消防)接到报警称:位于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发生火灾。北屯消防队出动1车3人赶赴现场处置,火灾扑灭后发现502室内一人死亡。阿勒泰市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赵毅于2022年5月29日6时13分接到阿勒泰市北屯镇刑警大队民警电话称: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现场明火已经扑灭,不需要消防队来灭火,但需要消防部门进行火灾原因调查。该起火灾造成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火灾受损35597.03元、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402室在该起火灾中受水浸渍损失7724.66元,总计直接财产损失43321.69元。

二、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距离阿勒泰市迎宾路消防救援站约65公里。

(二)起火建筑及周边情况

起火建筑为多层框架结构。该住宅为陈永刚家(该户的室内为南北间距9.5米、东西间距6.2米、高3.2米)。火灾致陈永刚家的家具和生活用品等烧损,总过火面积约为50㎡。该受灾户所在建筑整体为坐北朝南,由西向东共计3个单元,每个单元为2户,楼高为5层。该受灾户所在建筑的东侧且由东向西19米为恩泽小区1号平房,南侧且由南向北30米为恩泽小区20号住宅楼,西侧且由西向东3米为恩泽小区设备用房(内设立式直通摇刷除污器),北侧且由北向南8米为恩泽小区在建活动中心。着火房屋的室内共计5间房(客厅西北侧为厨房和卫生间、客厅东北侧为大卧室、客厅东侧为小卧室、客厅南侧为阳台)。

(三)手续办理情况

属于合法性建筑,住户具备房产手续。

三、火灾发生发展过程

(一)火灾发生经过

火灾当晚,起火房屋内只有 1 人,起火房屋正下方邻居(402室)发现起火,并通知楼内人员拨打了报警电话,辖区民警到场后向分局报告,随后北屯消防队出动人员处置该起火灾。

(二)发现初期火情情况

起火房屋正下方邻居(402室)巴哈提古丽·卡依木拉提于2022年5月29日凌晨自家睡觉,听见楼上502室“碰碰”的声音,过一会又出现这种声音。于是起床打开房门查看,闻到有烟味,然后就在房门口上下查看,楼下没有异常,侧着身子向上查看,发现楼上502室内有烟冒出来了。然后赶紧上楼去敲501室的门,501室内有人出来,向其说明着火一事,随后巴哈提古丽·卡依木拉提就下楼将老公叫醒一起下楼了。下楼的时候挨家挨户都敲了门,除了102室的给开门了并有个人出来,就给她说可能楼上着火了,赶紧给110、119打电话,其他的房门敲了都没有开。

报警人米列克·加林2022年5月29日早上还在睡觉中,其母亲叫醒后说好像邻居家着火了,让赶紧起床都往外跑。米列克·加林起床后赶紧敲邻居家的门,但没有人反映。下楼后跑到社区喊人并拨打了110电话报警。米列克·加林和起堂弟走回自家家楼下时,看见着火的小卧室房间窗户冒出火焰了,客厅窗户冒出浓烟但是没有看见冒出火焰。于是又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告诉警察有火焰冒出了帮忙联系一下119。

四、灭火救援情况及战勤保障情况

2022年5月29日4时50分许,北屯消防队(兵团消防)接到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派警称,位于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发生火灾,北屯消防队立即出动1车3人赶赴现场处置该起火灾。火灾扑灭后发现502室厨房里面躺着1个人,随后120医务人员上楼进行现场检查,120人员现场确认人员已死亡,刑警队的人员在现场进行勘查。

五、死者相关情况

该起火灾共造成1人死亡,陈永刚。火灾中,陈永刚被北屯消防救援人员502室厨房内发现,经到场的医务人员确认死亡。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陈永刚心血检出乙醇(酒精)成分,结果为58.6mg/100ml,检出一氧化碳成分,碳氧血红蛋白含量为40%。

六、火灾原因

(一)调查组织情况

火灾扑灭后,阿勒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立即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封闭并保护火灾现场,排查知情人员;阿勒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阿勒泰市消防救援大队和阿勒泰市公安局北屯分局刑警大队按照综合协调、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损失统计等的任务分工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期间,共走访7人,联合阿勒泰市公安局北屯分局刑警大队制作询问笔录8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火灾损失统计。

(二)原因调查情况

1.起火时间的认定

(1)报警人米列克·加林陈述:“2022年5月29日早上还在睡觉中,其母亲过来叫醒她说好像邻居家着火了,让赶紧起床都往外跑。起床后赶紧敲邻居家的门,没有人反映。下楼跑到社区喊人并拨打了110电话报警。米列克·加林和其堂弟走回自家家楼下时,看见着火的小卧室房间窗户冒出火焰了,客厅窗户冒出浓烟但是没有看见冒出火焰。于是又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告诉警察有火焰冒出了帮我们联系一下119。报警时间是4时49分。”

(2)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北屯供电公司出具的“客服陈永刚用电情况汇总”材料显示2022年5月29日4时电量为0。

综上所述,根据火灾发生发展蔓延规律推理,认定起火时间为北京时间2022年5月29日3时45分许,火灾由发生初起阶段到发展阶段需要一定的时间。

2.起火部位的认定

(1)对陈永刚家外窗进行勘验: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南侧外窗分别为小卧室外窗和客厅外窗,小卧室外窗东上侧明显烟熏痕迹呈碳黑色,西侧上部部分未见明显烟熏痕迹且保持原白色,外窗玻璃严重破损,散落地面玻璃表面明显烟熏痕迹且呈碳黑色,仅西侧上方窗框边沿残留部分玻璃碎片。客厅外窗上沿明显过火烧损,中部过火窗框向内翻卷,下沿部分位置未见明显过火,保持窗原白色和原形状。外窗上沿明显烟熏痕呈黑褐色,东侧未见明显烟熏痕。厨房北侧外窗外表面上部有部分烟熏痕迹,周边外窗未见明显烟熏痕迹。其整体烧损程度为南侧重于北侧、东窗重于西窗,上沿重于下沿。

(2)对小卧室顶部墙体进行勘验:该小卧室顶部中间区域的墙皮全部脱落,仅南北两端边沿残存部分墙皮未脱落。顶部中间设有一根铝线,其表面严重过火烧损且呈灰褐色,线头处部分滤芯外露。其整体烧损程度为中部重于四周。

(3)对小卧室暖气片进行勘验:该暖气片位于南墙窗户底部,暖气片整体过火,表面有明显烟熏痕迹。其上部东侧为灰褐色,下部为碳黑色。该处地面散落有2个烟蒂。其整体烧损程度为东侧上部重于四周。

(4)对小卧室储物柜及其毗邻区域进行勘验:该小卧室储物柜位于小卧室北墙,且由西向东1米区域设置内嵌式储物柜。储物柜南侧放置简易衣柜整体为铁框架,该处烧损严重,仅剩衣柜铁部件。该处地面烧损残留物第一层是报纸及掉落墙皮,报纸四周明显有过火痕迹,中间未见明显过火痕迹,其南侧烧损程度重于北侧。第二层为燃烧倒落简易衣柜金属部件及烧损衣物,衣柜主体过火烧损且变形严重,部分衣服烧损碳化呈碳黑色,中间部分衣服未见明显过火保持原色。底层地面瓷砖整体完好未见明显破裂和烧损痕迹。其整体烧损程度为南侧重于北侧、上部重于下部。

(5)对小卧室电脑桌进行勘验:该电脑桌(长0.7米、宽0.5米、高1米)位于距南墙1米,与西墙贴邻,整体明显过火,且向南侧倾斜。过火烧损剩金属主机箱框架和显示屏金属板,电脑桌金属支架北侧过火呈铁锈色,南侧过火呈灰褐色。残存的显示屏铁皮东侧呈白褐色,西侧呈灰褐色。其整体烧损程度为东侧重于西侧、北侧重于南侧。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小卧室东南角床铺处。

3.起火点的认定

对小卧室木床区域进行勘验:该小卧室木床床头与南墙贴邻,床身与东墙贴邻,床体内部为仓式木床,床头、床板、侧面四周床板已全部烧损碳化。木板贴东墙且距南墙由南向北1.1米至2.1米区域过火完全烧毁,该处呈“V”字烧毁形状,距东墙由东向西1.1米区域部分烧损。木床区域的地板瓷砖距南墙有南向北1.1米至2.3米区域明显炸裂呈块状,距东墙由东向西1.3米区域呈明显炸裂,炸裂呈块状,其余部位地板瓷砖整体完好。其整体烧损程度为中部重于四周。东侧重于西侧。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点为小卧室东南角床铺中间靠东墙处。

4.起火原因的认定

(1)排除自燃引发火灾。通过调查、询问及走访,起火房间内在火灾发生前该房间内放置了衣柜、木床、电脑等物品,未储存自燃类物品。

(2)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经调查走访及调阅火灾发生当日气象实况资料,2022年5月29日当地无雷电天气出现。

(3)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火灾。据调查及走访,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无小孩,当天其家里仅陈永刚一人在家居住。

(4)排除纵火引发火灾。通过走访调查,未发现受灾户与他人有矛盾纠纷情况,在周围环境也未发现其他可疑物件。经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现场勘验和技术认证,排除人员纵火嫌疑。

(5)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最先起火的小卧室内无动火、用火设备等。

(6)排除电气线路引发火灾。通过电力公司出具用电证明,该时间段用电无大幅波动。502室小卧室电脑桌西侧墙面有一嵌入墙内插座,电脑桌北侧放置两个摞起的床头柜,在电脑桌与床头柜之间地面放置1个插线板,插线板上部明显过火烧损且呈碳黑色,底部部分未见明显过火痕迹,保持原白色。电脑桌抽屉以及床头柜过火后呈上重下轻,电脑桌下部抽屉内物品未完全过火,位于下部的床头柜抽屉内物品过火轻微。502室小卧室内床铺整体过火严重,床架基本完全烧毁。

(7)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陈永刚心血检出乙醇(酒精)成分,结果为58.6mg/100ml,检出一氧化碳成分,碳氧血红蛋白含量为40%。根据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过火情况,认定陈永刚酒后吸烟引燃床铺可燃物蔓延成灾。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原因系陈永刚酒后吸烟引燃床铺可燃物蔓延成灾。

2022年6月22日,阿勒泰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火灾当事人进行了火灾事故认定说明,当事人均无异议。6月27日阿勒泰市消防救援支队向当事人出具了《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并进行了送达。

七、灾害成因分析

该起火灾属典型的小火亡人事故,陈永刚有吸烟喝酒的习惯,在小卧室窗台下方也发现多跟烟头,其个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导致火灾发生。其次火灾发生当天,陈永刚一人在家住宿,且经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陈永刚心血检出乙醇(酒精)成分,结果为58.6mg/100ml。

八、事故责任调查情况

(一)起火场所使用方管理主体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居民多层住宅楼内,房屋所有人为陈永刚,起火房屋未改变用途,火势未向其周围邻居家中蔓延,仅楼下住户房屋装修受水浸渍,起火原因系死者陈永刚酒后吸烟导致。

(二)建设工程主体责任和消防中介服务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居民多层住宅内,且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仅居住使用,且房屋建设与上世纪90年代,不存在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验收和监理等内容,不存在消防中介服务活动。

(三)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居民住宅楼内,且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仅居住使用,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内容。

(四)属地政府领导和行业部门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居民住宅楼内,起火原因系陈永刚吸烟导致。火灾发生当日陈永刚一人在家住宿,其平时有吸烟喝酒的习惯,且当日存在饮酒的情况。辖区网格化、村委会等正常开展消防宣传和提示,但其自身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不涉及属地领导和行业部门责任。

(五)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居民住宅楼内,火灾未向周围蔓延,由北屯消防队(兵团消防)组织扑灭,起火原因系陈永刚酒后吸烟导致,不存在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责任。

九、事故经验教训和暴露出的问题

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酒后吸烟导致,暴露出居民个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辖区基层消防组织力量虽开展安全提示和教育,但居民受教育程度不同,未将消防安全提示和教育入心入脑,以及居民对消防安全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未及时将生活中的不良习惯进行纠正。

十、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居民住宅火灾防范力度。一是村委会、社区、驻村工作队要定期对居民楼院(小区)、村组和沿街店面、家庭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做好登记并及时督促整改;二是督促指导居(村)民开展住宅范围内生活用火、用电、用气存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三是督促居(村)民户主加强对家属及子女的消防安全教育,不随意倾倒炉灰,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四是在独居人员安全提示和教育的同时,要进行重点关注,引导其在日常生活中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如不要躺在床上、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等。

(二)夯实消防安全基础。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全面掌握各地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将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相关情况纳入政府常务会进行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消防安全措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督促乡镇、社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培训,建好用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三)强化基层网格化管理。发挥网格员贴近群众,与百姓更容易沟通的优势,以走访说教、预警宣传、以案说法等形式,深入辖区各类场所,强调消防工作重要性,不间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严密火灾防控,确保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切实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确保了全地区火灾形式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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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5·29”住宅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

2022年5月29日,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火灾发生后,阿勒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以及《新疆消防救援机构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等规定分组开展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总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2年5月29日4时50分许,北屯消防队(兵团消防)接到报警称:位于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发生火灾。北屯消防队出动1车3人赶赴现场处置,火灾扑灭后发现502室内一人死亡。阿勒泰市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赵毅于2022年5月29日6时13分接到阿勒泰市北屯镇刑警大队民警电话称: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现场明火已经扑灭,不需要消防队来灭火,但需要消防部门进行火灾原因调查。该起火灾造成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火灾受损35597.03元、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402室在该起火灾中受水浸渍损失7724.66元,总计直接财产损失43321.69元。

二、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距离阿勒泰市迎宾路消防救援站约65公里。

(二)起火建筑及周边情况

起火建筑为多层框架结构。该住宅为陈永刚家(该户的室内为南北间距9.5米、东西间距6.2米、高3.2米)。火灾致陈永刚家的家具和生活用品等烧损,总过火面积约为50㎡。该受灾户所在建筑整体为坐北朝南,由西向东共计3个单元,每个单元为2户,楼高为5层。该受灾户所在建筑的东侧且由东向西19米为恩泽小区1号平房,南侧且由南向北30米为恩泽小区20号住宅楼,西侧且由西向东3米为恩泽小区设备用房(内设立式直通摇刷除污器),北侧且由北向南8米为恩泽小区在建活动中心。着火房屋的室内共计5间房(客厅西北侧为厨房和卫生间、客厅东北侧为大卧室、客厅东侧为小卧室、客厅南侧为阳台)。

(三)手续办理情况

属于合法性建筑,住户具备房产手续。

三、火灾发生发展过程

(一)火灾发生经过

火灾当晚,起火房屋内只有 1 人,起火房屋正下方邻居(402室)发现起火,并通知楼内人员拨打了报警电话,辖区民警到场后向分局报告,随后北屯消防队出动人员处置该起火灾。

(二)发现初期火情情况

起火房屋正下方邻居(402室)巴哈提古丽·卡依木拉提于2022年5月29日凌晨自家睡觉,听见楼上502室“碰碰”的声音,过一会又出现这种声音。于是起床打开房门查看,闻到有烟味,然后就在房门口上下查看,楼下没有异常,侧着身子向上查看,发现楼上502室内有烟冒出来了。然后赶紧上楼去敲501室的门,501室内有人出来,向其说明着火一事,随后巴哈提古丽·卡依木拉提就下楼将老公叫醒一起下楼了。下楼的时候挨家挨户都敲了门,除了102室的给开门了并有个人出来,就给她说可能楼上着火了,赶紧给110、119打电话,其他的房门敲了都没有开。

报警人米列克·加林2022年5月29日早上还在睡觉中,其母亲叫醒后说好像邻居家着火了,让赶紧起床都往外跑。米列克·加林起床后赶紧敲邻居家的门,但没有人反映。下楼后跑到社区喊人并拨打了110电话报警。米列克·加林和起堂弟走回自家家楼下时,看见着火的小卧室房间窗户冒出火焰了,客厅窗户冒出浓烟但是没有看见冒出火焰。于是又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告诉警察有火焰冒出了帮忙联系一下119。

四、灭火救援情况及战勤保障情况

2022年5月29日4时50分许,北屯消防队(兵团消防)接到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派警称,位于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发生火灾,北屯消防队立即出动1车3人赶赴现场处置该起火灾。火灾扑灭后发现502室厨房里面躺着1个人,随后120医务人员上楼进行现场检查,120人员现场确认人员已死亡,刑警队的人员在现场进行勘查。

五、死者相关情况

该起火灾共造成1人死亡,陈永刚。火灾中,陈永刚被北屯消防救援人员502室厨房内发现,经到场的医务人员确认死亡。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陈永刚心血检出乙醇(酒精)成分,结果为58.6mg/100ml,检出一氧化碳成分,碳氧血红蛋白含量为40%。

六、火灾原因

(一)调查组织情况

火灾扑灭后,阿勒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立即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封闭并保护火灾现场,排查知情人员;阿勒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阿勒泰市消防救援大队和阿勒泰市公安局北屯分局刑警大队按照综合协调、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损失统计等的任务分工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期间,共走访7人,联合阿勒泰市公安局北屯分局刑警大队制作询问笔录8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火灾损失统计。

(二)原因调查情况

1.起火时间的认定

(1)报警人米列克·加林陈述:“2022年5月29日早上还在睡觉中,其母亲过来叫醒她说好像邻居家着火了,让赶紧起床都往外跑。起床后赶紧敲邻居家的门,没有人反映。下楼跑到社区喊人并拨打了110电话报警。米列克·加林和其堂弟走回自家家楼下时,看见着火的小卧室房间窗户冒出火焰了,客厅窗户冒出浓烟但是没有看见冒出火焰。于是又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告诉警察有火焰冒出了帮我们联系一下119。报警时间是4时49分。”

(2)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北屯供电公司出具的“客服陈永刚用电情况汇总”材料显示2022年5月29日4时电量为0。

综上所述,根据火灾发生发展蔓延规律推理,认定起火时间为北京时间2022年5月29日3时45分许,火灾由发生初起阶段到发展阶段需要一定的时间。

2.起火部位的认定

(1)对陈永刚家外窗进行勘验: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南侧外窗分别为小卧室外窗和客厅外窗,小卧室外窗东上侧明显烟熏痕迹呈碳黑色,西侧上部部分未见明显烟熏痕迹且保持原白色,外窗玻璃严重破损,散落地面玻璃表面明显烟熏痕迹且呈碳黑色,仅西侧上方窗框边沿残留部分玻璃碎片。客厅外窗上沿明显过火烧损,中部过火窗框向内翻卷,下沿部分位置未见明显过火,保持窗原白色和原形状。外窗上沿明显烟熏痕呈黑褐色,东侧未见明显烟熏痕。厨房北侧外窗外表面上部有部分烟熏痕迹,周边外窗未见明显烟熏痕迹。其整体烧损程度为南侧重于北侧、东窗重于西窗,上沿重于下沿。

(2)对小卧室顶部墙体进行勘验:该小卧室顶部中间区域的墙皮全部脱落,仅南北两端边沿残存部分墙皮未脱落。顶部中间设有一根铝线,其表面严重过火烧损且呈灰褐色,线头处部分滤芯外露。其整体烧损程度为中部重于四周。

(3)对小卧室暖气片进行勘验:该暖气片位于南墙窗户底部,暖气片整体过火,表面有明显烟熏痕迹。其上部东侧为灰褐色,下部为碳黑色。该处地面散落有2个烟蒂。其整体烧损程度为东侧上部重于四周。

(4)对小卧室储物柜及其毗邻区域进行勘验:该小卧室储物柜位于小卧室北墙,且由西向东1米区域设置内嵌式储物柜。储物柜南侧放置简易衣柜整体为铁框架,该处烧损严重,仅剩衣柜铁部件。该处地面烧损残留物第一层是报纸及掉落墙皮,报纸四周明显有过火痕迹,中间未见明显过火痕迹,其南侧烧损程度重于北侧。第二层为燃烧倒落简易衣柜金属部件及烧损衣物,衣柜主体过火烧损且变形严重,部分衣服烧损碳化呈碳黑色,中间部分衣服未见明显过火保持原色。底层地面瓷砖整体完好未见明显破裂和烧损痕迹。其整体烧损程度为南侧重于北侧、上部重于下部。

(5)对小卧室电脑桌进行勘验:该电脑桌(长0.7米、宽0.5米、高1米)位于距南墙1米,与西墙贴邻,整体明显过火,且向南侧倾斜。过火烧损剩金属主机箱框架和显示屏金属板,电脑桌金属支架北侧过火呈铁锈色,南侧过火呈灰褐色。残存的显示屏铁皮东侧呈白褐色,西侧呈灰褐色。其整体烧损程度为东侧重于西侧、北侧重于南侧。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小卧室东南角床铺处。

3.起火点的认定

对小卧室木床区域进行勘验:该小卧室木床床头与南墙贴邻,床身与东墙贴邻,床体内部为仓式木床,床头、床板、侧面四周床板已全部烧损碳化。木板贴东墙且距南墙由南向北1.1米至2.1米区域过火完全烧毁,该处呈“V”字烧毁形状,距东墙由东向西1.1米区域部分烧损。木床区域的地板瓷砖距南墙有南向北1.1米至2.3米区域明显炸裂呈块状,距东墙由东向西1.3米区域呈明显炸裂,炸裂呈块状,其余部位地板瓷砖整体完好。其整体烧损程度为中部重于四周。东侧重于西侧。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点为小卧室东南角床铺中间靠东墙处。

4.起火原因的认定

(1)排除自燃引发火灾。通过调查、询问及走访,起火房间内在火灾发生前该房间内放置了衣柜、木床、电脑等物品,未储存自燃类物品。

(2)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经调查走访及调阅火灾发生当日气象实况资料,2022年5月29日当地无雷电天气出现。

(3)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火灾。据调查及走访,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无小孩,当天其家里仅陈永刚一人在家居住。

(4)排除纵火引发火灾。通过走访调查,未发现受灾户与他人有矛盾纠纷情况,在周围环境也未发现其他可疑物件。经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现场勘验和技术认证,排除人员纵火嫌疑。

(5)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最先起火的小卧室内无动火、用火设备等。

(6)排除电气线路引发火灾。通过电力公司出具用电证明,该时间段用电无大幅波动。502室小卧室电脑桌西侧墙面有一嵌入墙内插座,电脑桌北侧放置两个摞起的床头柜,在电脑桌与床头柜之间地面放置1个插线板,插线板上部明显过火烧损且呈碳黑色,底部部分未见明显过火痕迹,保持原白色。电脑桌抽屉以及床头柜过火后呈上重下轻,电脑桌下部抽屉内物品未完全过火,位于下部的床头柜抽屉内物品过火轻微。502室小卧室内床铺整体过火严重,床架基本完全烧毁。

(7)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陈永刚心血检出乙醇(酒精)成分,结果为58.6mg/100ml,检出一氧化碳成分,碳氧血红蛋白含量为40%。根据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过火情况,认定陈永刚酒后吸烟引燃床铺可燃物蔓延成灾。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原因系陈永刚酒后吸烟引燃床铺可燃物蔓延成灾。

2022年6月22日,阿勒泰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火灾当事人进行了火灾事故认定说明,当事人均无异议。6月27日阿勒泰市消防救援支队向当事人出具了《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并进行了送达。

七、灾害成因分析

该起火灾属典型的小火亡人事故,陈永刚有吸烟喝酒的习惯,在小卧室窗台下方也发现多跟烟头,其个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导致火灾发生。其次火灾发生当天,陈永刚一人在家住宿,且经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陈永刚心血检出乙醇(酒精)成分,结果为58.6mg/100ml。

八、事故责任调查情况

(一)起火场所使用方管理主体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居民多层住宅楼内,房屋所有人为陈永刚,起火房屋未改变用途,火势未向其周围邻居家中蔓延,仅楼下住户房屋装修受水浸渍,起火原因系死者陈永刚酒后吸烟导致。

(二)建设工程主体责任和消防中介服务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居民多层住宅内,且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仅居住使用,且房屋建设与上世纪90年代,不存在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验收和监理等内容,不存在消防中介服务活动。

(三)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居民住宅楼内,且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仅居住使用,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内容。

(四)属地政府领导和行业部门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居民住宅楼内,起火原因系陈永刚吸烟导致。火灾发生当日陈永刚一人在家住宿,其平时有吸烟喝酒的习惯,且当日存在饮酒的情况。辖区网格化、村委会等正常开展消防宣传和提示,但其自身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不涉及属地领导和行业部门责任。

(五)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居民住宅楼内,火灾未向周围蔓延,由北屯消防队(兵团消防)组织扑灭,起火原因系陈永刚酒后吸烟导致,不存在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责任。

九、事故经验教训和暴露出的问题

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酒后吸烟导致,暴露出居民个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辖区基层消防组织力量虽开展安全提示和教育,但居民受教育程度不同,未将消防安全提示和教育入心入脑,以及居民对消防安全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未及时将生活中的不良习惯进行纠正。

十、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居民住宅火灾防范力度。一是村委会、社区、驻村工作队要定期对居民楼院(小区)、村组和沿街店面、家庭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做好登记并及时督促整改;二是督促指导居(村)民开展住宅范围内生活用火、用电、用气存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三是督促居(村)民户主加强对家属及子女的消防安全教育,不随意倾倒炉灰,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四是在独居人员安全提示和教育的同时,要进行重点关注,引导其在日常生活中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如不要躺在床上、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等。

(二)夯实消防安全基础。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全面掌握各地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将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相关情况纳入政府常务会进行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消防安全措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督促乡镇、社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培训,建好用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三)强化基层网格化管理。发挥网格员贴近群众,与百姓更容易沟通的优势,以走访说教、预警宣传、以案说法等形式,深入辖区各类场所,强调消防工作重要性,不间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严密火灾防控,确保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切实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确保了全地区火灾形式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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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10 | 2022_阿勒泰市哈木斯特库都克分场4·7安新田民房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阿勒泰市哈木斯特库都克分场“4·7”安新田民房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

2022年4月7日,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阿克土木斯克牧场哈木斯特库都克分场1-12号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火灾发生后,阿勒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以及《新疆消防救援机构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等规定分组开展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总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2年4月7日18时02分,阿勒泰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地区消防指挥中心派警称:位于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阿克土木斯克牧场哈木斯特库都克分场1-12号民房起火,1人已死亡。阿勒泰市团结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0人前往处置,中途联系称火已熄灭,出警人员返回,火调人员前往现场。此次火灾造成安新田住宅最东侧房屋及内部家具、生活用品等烧毁,直接财产损失3530元,死亡1人(安新田)。

二、起火场所情况

(一)地理位置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位于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阿克土木斯克牧场哈木斯特库都克分场1-12号,距离阿勒泰市迎宾路消防救援站约50公里。

(二)起火建筑及周边情况

起火建筑为土木结构,建筑整体为坐北朝南,由西向东共计3个房间。该受灾户北侧为牛圈、南侧和西侧均为乡间道路,东侧为章新军家。

(三)手续办理情况

起火建筑为宅基地自建房,仅安新田一人居住使用。

三、火灾发生发展过程

(一)火灾发生经过

安新田住宅发生火灾后,其邻居章新军最先发现,当时安新田家房屋顶部仅剩五根房梁,给村里平时找安新田帮忙干活的人打电话,均不知道安新田在哪。随后到章建军家门口将安新田家发生火灾的情况进行告知,并向村干部进行报告后,返回安新田家。随后村民组织扑救火灾,并叫来铲车,最终在过火残骸中发现死者,并将余火扑灭。

(二)发现初期火情情况

章新军于2022年4月7日在自己家院子看到安新田家房子着火后,先告知的章建军(发现火灾后两三分钟后到的章建军家),同时4月7日16时32分和16时34分向村干部电话报告。随后与章建军到安田家,附件村民也到场帮忙灭火,大约十五分钟后村干部到达火灾现场,并向当地派出所报告,期间也叫来了铲车。随后从安新田家最东侧房屋的南墙处铲开,将内部过火残骸铲出,当准备铲第三下的时候,发现过火残骸中露出一只脚,经确认后将其抬出。

四、灭火救援情况及战勤保障情况

2022年4月7日18时02分,阿勒泰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地区消防指挥中心派警称:位于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阿克土木斯克牧场哈木斯特库都克分场1-12号民房起火,1人已死亡。阿勒泰市团结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0人前往处置,中途联系称火已熄灭,出警人员返回。该起火灾最先发现时,房屋顶部已经烧塌,仅剩五根房梁,村民使用自来水以及铲车找到人员后,将火灾扑灭。

五、死者相关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为安新田。火灾中,安新田被村民使用铲车抬出后,经到场的法医鉴定以及亲戚确定,安新田已死亡。根据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内容安新田心血检出中乙醇(酒精)成分,结果为265.2mg/100mg,同时检出一氧化碳成分。

六、火灾原因

(一)调查组织情况

火调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会同公安机关民警依法封闭并保护火灾现场,排查知情人员;阿勒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阿勒泰市消防救援大队和阿勒泰市公安局北屯分局刑警大队按照综合协调、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损失统计等的任务分工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期间,共走访4人,联合阿勒泰市公安局北屯分局刑警大队制作询问笔录5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

(二)原因调查情况

1.起火时间的认定

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4月7日14时55分许。

(1)2022年4月7日13时左右,章新军在自家院子干活时看到王青到安新田家院子寻找安新田干活,但安新田不在家,随后王青在安新田家院外等待,过了一会安新田回来,询问其是否能干活,但安新田说自己已经喝酒了,干不成,随后王青离开。王青走后不久,安新田再次出门。2022年4月7日14时44分章新军在自家院子干活时,接到电话准备出门干活时看到安新田进入自家大门,此次安新田醉酒情况较当日13时许严重。章新军干完活回来,发现安新田家已经过火,且房屋顶部仅剩五根房梁,

(2)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阿勒泰供电公司出具的“客服安新田用电情况汇总”材料显示2022年4月7日14-15时电量为恒定不变。

综上所述,根据火灾发生发展蔓延规律推理,认定起火时间为北京时间2022年4月7日14时55分许。

2.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的认定

(1)经现场勘验,此次火灾造成安新田家住宅最东侧房屋过火最为严重,与最东侧房屋相连的其他房间仅顶部出现过火,且距离最东侧房屋越远,过火情况越轻。最东侧过火房屋在已在村民救火中已将南侧墙面用铲车铲掉,房间面积约为20平方米。过火房屋自东向西依次为相邻房屋、院落西侧房屋。

(2)相邻房屋东西长约6.1米,南北宽约3.6米,门框无明显过火痕迹,房间内部无过火痕迹。

(3)院落西侧房屋南北长约5.1米,东西宽约4.16米,门框无烟熏痕迹,房间内部无明显烟熏痕迹。

(4)过火房屋木质房梁已碳化。经清理现场燃烧后残骸拼凑出过火房间门框,过火痕迹由东向西减轻。

(5)过火房间东西长约4.37米,南北宽约3.27米,房间西北角设置土炉,土炉内无使用痕迹,过火痕迹自南向北逐渐减轻。

(6)房间东南角墙面墙皮脱落,墙角下方遗留木质沙发残骸,燃烧痕迹与墙面相符。

(7)过火房间内清理出房间门框残骸。

(8)经过安新田家亲戚还原最东侧房间内布局,安新田尸体所发现的位置,位于最东侧房间的沙发处。

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阿克土木斯克牧场哈木斯特库都克分场1-12号安新田住宅最东侧房间内南侧沙发处,起火点位于该房间靠南墙一侧的沙发中间处

3.起火原因的认定

认定起火原因系安新田酒后吸烟引燃沙发可燃物蔓延成灾。

(1)排除放火引发火灾。通过走访调查,未发现受灾户与他人有矛盾纠纷情况,在周围环境也未发现其他可疑物件。同时根据安新田尸体勘验,除火烧痕迹外,未发现其他痕迹。

(2)排除自燃引发火灾。通过调查及询问、走访,起火房间内在火灾发生前四周为衣柜、床等生活用品,未储存自燃类物品。

(3)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经调查走访及调阅火灾发生当日气象资料,2022年4月7日无雷电情况发生。

(4)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火灾。据调查走访,安新田未婚,无小孩,家里平时仅他一人居住,且当日中无仅安新田一人回家。

(5)排除电气线路引发火灾。通过电力公司出具用电证明,该时间段用电无波动。

(6)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安新田住宅过火的最东侧房间内生活用火为火炉,但火炉旁堆放的柴火大部分未完全烧毁碳化。

(7)据证调查询问对象反映当日中午看到安新田处于醉酒状态回到自家中,且根据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内容安新田心血检出中乙醇(酒精)成分,结果为265.2mg/100mg,同时检出一氧化碳成分。根据现场发现安新田尸体所部位以及房屋过火情况,认定安新田酒后吸烟引燃沙发蔓延成灾。

2022年6月5日,阿勒泰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受灾户家属进行了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起家属对火灾事故认定说明无异议,6月8日消防救援支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6月9日进行了送达。

七、灾害成因分析

(一)居(村)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该起火灾属典型的小火亡人事故,安新田一人居住生活,加之其自身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导致火灾发生。从其亲属及邻居了解到,安新田平时喝酒、抽烟,且有酗酒的情况。2020年冬天安新田因自己倾倒炉灰不小心,造成自己的三轮车被烧毁。

(二)房屋内部存在火灾隐患

安新田现居住房屋土木结构的房屋为上世纪80年代建设,房屋使用年限久,且顶部使用扬尘及茅草,发生火灾后极易造成蔓延。

(三)日常管理不规范

该起火灾房屋内可燃物品随意堆放,其他房间均存在大量物品堆放,影响人员快速疏散。

八、事故责任调查情况

(一)起火场所使用方管理主体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村民自建房中,房屋所有人为安新田,起火房屋未改变用途,火势未向周围蔓延,起火原因系死者安新田酒后吸烟导致。

(二)建设工程主体责任和消防中介服务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村民自建房,且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仅居住使用,不存在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验收和监理等内容,不存在消防中介服务活动。

(三)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村民自建房,且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仅居住使用,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内容。

(四)属地政府领导和行业部门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村民自建房,起火原因系安新田吸烟导致。起火建筑内仅安新田一人生活,平时在本地打零工维持生计,平时吸烟喝酒,有酗酒情况,辖区网格化、村委会等正常开展消防宣传和提示,但其自身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不涉及属地领导和行业部门责任。

(五)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村民自建房,火灾未向周围蔓延,由村民自行组织扑灭,起火原因系安新田酒后吸烟导致,不存在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责任。

九、事故经验教训和暴露出的问题

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酒后吸烟导致,暴露出村民个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但根据死者人际关系可以看出,安新田未婚且平时仅一人生活,其父母去世,有吸烟和喝酒的习惯,其亲属也在本村居住,反映出农村对此类人群的管理和照顾存在不足,虽开展安全提示,但重点关注不足。

十、工作意见和建议

为预防同类火灾,要加大居民住宅火灾防范力度,尤其是居民群众的消防安全的知晓率和普及面。

一是村委会、社区、驻村工作队要定期对居民楼院(小区)、村组和沿街店面、家庭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做好登记并及时督促整改;

二是督促指导居(村)民开展住宅范围内生活用火、用电、用气存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

三是督促居(村)民户主加强对家属及子女的消防安全教育,不随意倾倒炉灰,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四是在独居人员安全提示和教育的同时,要进行重点关注,引导其在日常生活中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如不要躺在床上、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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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阿勒泰市哈木斯特库都克分场“4·7”安新田民房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02月05日

2022年4月7日,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阿克土木斯克牧场哈木斯特库都克分场1-12号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火灾发生后,阿勒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以及《新疆消防救援机构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等规定分组开展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总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2年4月7日18时02分,阿勒泰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地区消防指挥中心派警称:位于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阿克土木斯克牧场哈木斯特库都克分场1-12号民房起火,1人已死亡。阿勒泰市团结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0人前往处置,中途联系称火已熄灭,出警人员返回,火调人员前往现场。此次火灾造成安新田住宅最东侧房屋及内部家具、生活用品等烧毁,直接财产损失3530元,死亡1人(安新田)。

二、起火场所情况

(一)地理位置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位于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阿克土木斯克牧场哈木斯特库都克分场1-12号,距离阿勒泰市迎宾路消防救援站约50公里。

(二)起火建筑及周边情况

起火建筑为土木结构,建筑整体为坐北朝南,由西向东共计3个房间。该受灾户北侧为牛圈、南侧和西侧均为乡间道路,东侧为章新军家。

(三)手续办理情况

起火建筑为宅基地自建房,仅安新田一人居住使用。

三、火灾发生发展过程

(一)火灾发生经过

安新田住宅发生火灾后,其邻居章新军最先发现,当时安新田家房屋顶部仅剩五根房梁,给村里平时找安新田帮忙干活的人打电话,均不知道安新田在哪。随后到章建军家门口将安新田家发生火灾的情况进行告知,并向村干部进行报告后,返回安新田家。随后村民组织扑救火灾,并叫来铲车,最终在过火残骸中发现死者,并将余火扑灭。

(二)发现初期火情情况

章新军于2022年4月7日在自己家院子看到安新田家房子着火后,先告知的章建军(发现火灾后两三分钟后到的章建军家),同时4月7日16时32分和16时34分向村干部电话报告。随后与章建军到安田家,附件村民也到场帮忙灭火,大约十五分钟后村干部到达火灾现场,并向当地派出所报告,期间也叫来了铲车。随后从安新田家最东侧房屋的南墙处铲开,将内部过火残骸铲出,当准备铲第三下的时候,发现过火残骸中露出一只脚,经确认后将其抬出。

四、灭火救援情况及战勤保障情况

2022年4月7日18时02分,阿勒泰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地区消防指挥中心派警称:位于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阿克土木斯克牧场哈木斯特库都克分场1-12号民房起火,1人已死亡。阿勒泰市团结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0人前往处置,中途联系称火已熄灭,出警人员返回。该起火灾最先发现时,房屋顶部已经烧塌,仅剩五根房梁,村民使用自来水以及铲车找到人员后,将火灾扑灭。

五、死者相关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为安新田。火灾中,安新田被村民使用铲车抬出后,经到场的法医鉴定以及亲戚确定,安新田已死亡。根据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内容安新田心血检出中乙醇(酒精)成分,结果为265.2mg/100mg,同时检出一氧化碳成分。

六、火灾原因

(一)调查组织情况

火调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会同公安机关民警依法封闭并保护火灾现场,排查知情人员;阿勒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阿勒泰市消防救援大队和阿勒泰市公安局北屯分局刑警大队按照综合协调、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损失统计等的任务分工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期间,共走访4人,联合阿勒泰市公安局北屯分局刑警大队制作询问笔录5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

(二)原因调查情况

1.起火时间的认定

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4月7日14时55分许。

(1)2022年4月7日13时左右,章新军在自家院子干活时看到王青到安新田家院子寻找安新田干活,但安新田不在家,随后王青在安新田家院外等待,过了一会安新田回来,询问其是否能干活,但安新田说自己已经喝酒了,干不成,随后王青离开。王青走后不久,安新田再次出门。2022年4月7日14时44分章新军在自家院子干活时,接到电话准备出门干活时看到安新田进入自家大门,此次安新田醉酒情况较当日13时许严重。章新军干完活回来,发现安新田家已经过火,且房屋顶部仅剩五根房梁,

(2)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阿勒泰供电公司出具的“客服安新田用电情况汇总”材料显示2022年4月7日14-15时电量为恒定不变。

综上所述,根据火灾发生发展蔓延规律推理,认定起火时间为北京时间2022年4月7日14时55分许。

2.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的认定

(1)经现场勘验,此次火灾造成安新田家住宅最东侧房屋过火最为严重,与最东侧房屋相连的其他房间仅顶部出现过火,且距离最东侧房屋越远,过火情况越轻。最东侧过火房屋在已在村民救火中已将南侧墙面用铲车铲掉,房间面积约为20平方米。过火房屋自东向西依次为相邻房屋、院落西侧房屋。

(2)相邻房屋东西长约6.1米,南北宽约3.6米,门框无明显过火痕迹,房间内部无过火痕迹。

(3)院落西侧房屋南北长约5.1米,东西宽约4.16米,门框无烟熏痕迹,房间内部无明显烟熏痕迹。

(4)过火房屋木质房梁已碳化。经清理现场燃烧后残骸拼凑出过火房间门框,过火痕迹由东向西减轻。

(5)过火房间东西长约4.37米,南北宽约3.27米,房间西北角设置土炉,土炉内无使用痕迹,过火痕迹自南向北逐渐减轻。

(6)房间东南角墙面墙皮脱落,墙角下方遗留木质沙发残骸,燃烧痕迹与墙面相符。

(7)过火房间内清理出房间门框残骸。

(8)经过安新田家亲戚还原最东侧房间内布局,安新田尸体所发现的位置,位于最东侧房间的沙发处。

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阿克土木斯克牧场哈木斯特库都克分场1-12号安新田住宅最东侧房间内南侧沙发处,起火点位于该房间靠南墙一侧的沙发中间处

3.起火原因的认定

认定起火原因系安新田酒后吸烟引燃沙发可燃物蔓延成灾。

(1)排除放火引发火灾。通过走访调查,未发现受灾户与他人有矛盾纠纷情况,在周围环境也未发现其他可疑物件。同时根据安新田尸体勘验,除火烧痕迹外,未发现其他痕迹。

(2)排除自燃引发火灾。通过调查及询问、走访,起火房间内在火灾发生前四周为衣柜、床等生活用品,未储存自燃类物品。

(3)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经调查走访及调阅火灾发生当日气象资料,2022年4月7日无雷电情况发生。

(4)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火灾。据调查走访,安新田未婚,无小孩,家里平时仅他一人居住,且当日中无仅安新田一人回家。

(5)排除电气线路引发火灾。通过电力公司出具用电证明,该时间段用电无波动。

(6)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安新田住宅过火的最东侧房间内生活用火为火炉,但火炉旁堆放的柴火大部分未完全烧毁碳化。

(7)据证调查询问对象反映当日中午看到安新田处于醉酒状态回到自家中,且根据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内容安新田心血检出中乙醇(酒精)成分,结果为265.2mg/100mg,同时检出一氧化碳成分。根据现场发现安新田尸体所部位以及房屋过火情况,认定安新田酒后吸烟引燃沙发蔓延成灾。

2022年6月5日,阿勒泰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受灾户家属进行了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起家属对火灾事故认定说明无异议,6月8日消防救援支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6月9日进行了送达。

七、灾害成因分析

(一)居(村)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该起火灾属典型的小火亡人事故,安新田一人居住生活,加之其自身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导致火灾发生。从其亲属及邻居了解到,安新田平时喝酒、抽烟,且有酗酒的情况。2020年冬天安新田因自己倾倒炉灰不小心,造成自己的三轮车被烧毁。

(二)房屋内部存在火灾隐患

安新田现居住房屋土木结构的房屋为上世纪80年代建设,房屋使用年限久,且顶部使用扬尘及茅草,发生火灾后极易造成蔓延。

(三)日常管理不规范

该起火灾房屋内可燃物品随意堆放,其他房间均存在大量物品堆放,影响人员快速疏散。

八、事故责任调查情况

(一)起火场所使用方管理主体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村民自建房中,房屋所有人为安新田,起火房屋未改变用途,火势未向周围蔓延,起火原因系死者安新田酒后吸烟导致。

(二)建设工程主体责任和消防中介服务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村民自建房,且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仅居住使用,不存在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验收和监理等内容,不存在消防中介服务活动。

(三)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村民自建房,且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仅居住使用,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内容。

(四)属地政府领导和行业部门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村民自建房,起火原因系安新田吸烟导致。起火建筑内仅安新田一人生活,平时在本地打零工维持生计,平时吸烟喝酒,有酗酒情况,辖区网格化、村委会等正常开展消防宣传和提示,但其自身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不涉及属地领导和行业部门责任。

(五)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村民自建房,火灾未向周围蔓延,由村民自行组织扑灭,起火原因系安新田酒后吸烟导致,不存在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责任。

九、事故经验教训和暴露出的问题

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酒后吸烟导致,暴露出村民个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但根据死者人际关系可以看出,安新田未婚且平时仅一人生活,其父母去世,有吸烟和喝酒的习惯,其亲属也在本村居住,反映出农村对此类人群的管理和照顾存在不足,虽开展安全提示,但重点关注不足。

十、工作意见和建议

为预防同类火灾,要加大居民住宅火灾防范力度,尤其是居民群众的消防安全的知晓率和普及面。

一是村委会、社区、驻村工作队要定期对居民楼院(小区)、村组和沿街店面、家庭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做好登记并及时督促整改;

二是督促指导居(村)民开展住宅范围内生活用火、用电、用气存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

三是督促居(村)民户主加强对家属及子女的消防安全教育,不随意倾倒炉灰,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四是在独居人员安全提示和教育的同时,要进行重点关注,引导其在日常生活中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如不要躺在床上、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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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12 | 2022_阿瓦提县12·7_12·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22年12月7日17时22分,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红旗村3组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棉花堆垛发生火灾,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县委、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赶赴现场,亲自指挥协调部署,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立即成立阿瓦提县12•7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问询谈话、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性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概况

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4年,注册地址位于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红旗村3组,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庞浩,是一家以籽棉收购、加工、销售为主的民营企业。企业正式员工7人,2022年开秤收购新棉以来,累计雇佣员工30余人。2021年企业收购籽棉2.429万吨,销售皮棉0.819万吨,主营业务收入3.5亿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2月7日17时22分,地区消防指挥中心称接群众报警,阿瓦提县天乌鲁却勒镇红旗村3组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籽棉堆垛发生火灾。第一发现人吾斯曼•马木提在抓花机右侧清扫地面上的棉花时,发现抓花机司机艾斯卡尔•吐尔逊在籽棉堆垛(厂区内编号32号籽棉堆垛)进行抓花作业时抓头左侧下面有明火燃烧,当时史德武(副厂长)和赵增源(副厂长)在现场也发现了抓花机附近籽棉起火,赵增源拉响了厂区内警报,史德武和赵增源立刻组织工人使用灭火器和室外消火栓灭火,火势蔓延非常迅速,无法扑灭。

(二)事故救援情况

发生火灾后,地区消防指挥中心先后调派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政府专职队共计17车87人前往处置。县应急指挥中心先后调集洒水车、叉花机、铲车、挖掘机等100余辆协同参与处置,12月17日17时47分,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经侦查,现场为阿瓦提县天韵棉花加工厂露天棉花堆垛起火。12月7日19时14分,增援力量相继到场参与处置。12月7日21时30分,火势基本控制一定范围。

三、火灾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过火面积1200平方米,棉花损失370吨,造成经济损失22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抓花机司机无证驾驶违规操作,经回放查看监控视频,作业过程中与地面摩擦产生静电火花,造成棉花起火。

(二)主要原因

一是棉花跺堆放过高过大,安全防火间距不合理,未使用篷布遮盖;二是企业主体责任悬空,安全管理不规范,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三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定不科学,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划分不合理;四是消防安全负责人责任落实不到位,无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现场初期火灾扑救处置不力。

(三)间接原因

(1)行业监管责任方面。 一是发改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履职尽责不到位。二是发改委粮食稽查大队履职尽责不到位,对安委办下发工作提醒及督办未跟踪问效,隐患未形成闭环管理,对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隐患整改不到位;三是监管执法人员多以无执法权为由,以下发整改通知书代替行政处罚,未对企业起到震慑效果。 (2)属地管理责任方面。 一是乌鲁却勒镇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本辖区企业日常监督检查不常态,安全生产工作只注重会议安排部署,不抓落实,主要领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作用发挥不明显。二是分管领导分管业务较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定期对辖区的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评估,对辖区隐患整改落实不力。 (3)企业主体责任方面。 1.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尽责不到位,未能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企业生产存在“三违”行为,违章指挥无证司机驾驶。 2.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走过场,对企业存在的“棉跺堆放过高过大,防火间距不合理,未使用篷布遮盖”的突出隐患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 3.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行业主体责任悬空,对行业监管部门反馈问题隐患拒不整改,安全生产责任压的不实,主要责任人安全意识淡薄。 4.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不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多以口头为主,未对员工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此次火灾铲车司机从未参加企业组织的任何相关安全学习教育。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12•7”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火灾事故认定为一般生产安全火灾责任事故。

(五)员工薪资结算情况。

一是目前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正式员工7人,10月份临时用工39人,按照公司规定每月10日发放上一个月员工工资,截至目前,所有员工10月工资已发放,不存在员工拖欠工资情况;二是企业于2022年10月6日开秤收购。开秤收购以来,累计收购籽棉29641.027吨,应付棉款198562908.7元,实付棉款195140012.9元,未付棉款3422895.8元。目前企业账户余额20533497.42元,具有未付棉款支付能力。

五、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阿瓦提县发改委。向县委、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取消2022年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
  2. 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党委、政府。向县委、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取消2022年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事故责任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公司。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以20万元的罚款。

2.天韵棉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

庞浩,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文仲根,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赵增源,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棉花加工厂厂长,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隐患整改工作不重视,只安排,不督促落实,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2万元罚款。 林世海,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棉花加工厂副厂长,作为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隐患排查走过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以1.5万元罚款。 史德武,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棉花加工厂副厂长,作为厂区安全员,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对部分发现的隐患不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以1.5万元罚款。 谢伟俊,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棉花加工厂负责货场安全工作,作为厂区安全员,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隐患整改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以1万元罚款。 赖文光,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员,主要负责厂区消防安全工作,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对隐患不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以1万元罚款。

(三)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1.发改委

李治勇,阿瓦提县发改委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盘工作,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负有领导责任。由阿瓦提县纪委监委对李治勇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赵建伟,阿瓦提县发改委粮食稽查大队大队长,分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不常态,安全生产履职尽责不到位,未及时指导企业进行隐患整改,负有领导责任。由阿瓦提县纪委监委给予赵建伟同志政务警告处分。 阿不力克木•克然木,阿瓦提县发改委四级主任科员,作为安全监管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能盯办整改,隐患整改不及时。由阿瓦提县纪委监委给予阿不力克木•克然木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2.乌鲁却勒镇

李曙亮,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党委书记,主持镇党委全盘工作,属地责任未压实,对辖区的突出安全隐患分析研判不精准,重安排,轻落实,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由阿瓦提县委对李曙亮同志进行提醒谈话。 玉苏甫江•吐然克,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长,主持镇政府全盘工作,属地责任未压实,对辖区的突出安全隐患分析研判不精准,重安排,轻落实,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由阿瓦提县委对玉苏甫江•吐然克同志进行提醒谈话。 王刚,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对主抓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督促落实,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由阿瓦提县纪委监委给予王刚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赵让,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干部,安全生产专干,对安全生产检查不深不细,对隐患问题未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履行职责不到位。由阿瓦提县纪委监委给予赵让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刘艺谋,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红旗村“访惠聚”工作队第一书记,对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日常隐患排查未梳理汇总,履行职责不到位。由阿瓦提县纪委监委对刘艺谋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阿不力孜•克然木,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红旗村党支部书记,对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日常隐患排查不及时,履行职责不到位。由阿瓦提县纪委监委给予阿不力孜•克然木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帕尔哈提•吐尔逊,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驻企干部,驻企期间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对企业的突出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强。由阿瓦提县纪委监委给予帕尔哈提•吐尔逊同志政务警告处分。

六、事故防范及安全措施

(一)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各乡(镇)、各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树牢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以严细实的工作作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严查安全生产各类隐患,纠正监管部门在检查工作中流于形式,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各乡(镇)、各单位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要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要求,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常态化确保行业领域安全。

(三)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各乡(镇)要切实担负好“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党政“一把手”要重心下沉,亲自带队,针对辖区突出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全力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落地,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严格落实作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行业准入制度,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治理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坚决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阿瓦提县“12•7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12月29日

FD10313 | 2022_阿瓦提县12·7整改措施落实的评估报_12·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一、基本情况

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4年,注册地址位于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红旗村3组,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庞浩,是一家以籽棉收购、加工、销售为主的民营企业。企业正式员工7人,2022年开秤收购新棉以来,累计雇佣员工30余人。2021年企业收购籽棉2.429万吨,销售皮棉0.819万吨,主营业务收入3.5亿元。 2022年12月7日17时22分,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红旗村3组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棉花堆垛发生火灾,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赶赴现场,亲自指挥协调部署,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立即成立阿瓦提县12•7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问询谈话、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性措施。

二、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措施评估情况

1、全面提升方面

为深刻吸取“12•7”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理念,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根据行业安全规定,结合本公司特点,完善《防火巡查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对于火灾事故注重防范要求。制定火灾事故的演练制度,今年以来开展消防演练8次,全厂员工参与,加强了发生火灾及其他突发情况的应对能力。在原有基础上健全了安全生产机构及职能,明确了安全生产职能机构工作职责,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为提高预防火情发生及发生火情后的处理工作能力,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公司投入专项资金作为防控火灾事故发生,先后使用100余万元,新建消防水池使得厂内消防水池500立方米,消防水池现总容积达到1500立方米,购买防火篷布26000平方米苫盖棉花,新购150具灭火器和46条消防水带,已对渗水的地下消火栓进行维修,新购增压泵保证消火栓保持正常水压,更换货场照明器材,维修监控摄像头等。厂内作业的铲车安装橡胶垫防止摩擦起火。投入30万元重新建4000平方米垛位地坪。对轧花车间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检修和换新。严格执行冬季安全管理制度。将防控职工在厂内冬季取暖作为防火重点之一。冬季天气干燥,厂内燃物多,容易发生火情,加大保安人员对入厂人员的安全检查力度,杜绝火柴、香烟、打火机等火种进入厂内。对场外30米范围内的人员进行监督并劝阻使用明火火源等行为。

2、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公司组织全厂员工进行了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共组织开展12次培训,参加人数360余人次。为提高职工防火意识,确定了作业现场的火灾防控重点部位,要求员工熟悉现场消防通道设置及消防设施的摆放位置和正确使用方法,提高员工对火灾发生初期的控制能力。

3、隐患排查情况

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消防领导小组,设置专职安全责任厂长、安全管理人员,认真落实、监督各项安全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全厂检查了每个生产环节,发现危险源,查找安全隐患。对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带、水枪、消防井、消防水泵、消防沙、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正常使用和运行。每日开展消防巡查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并做好档案记录,对于每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和整改。

三、事故处罚及相关人员处理方面

  1. 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公司。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由阿瓦提县应急管理局对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万元,罚款已于2023年1月30日缴纳。

2.天韵棉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

庞浩,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由阿瓦提县应急管理局对庞浩行政处罚1.8万元,罚款已于2023年1月30日缴纳。 文仲根,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由阿瓦提县应急管理局对文仲根行政处罚1.8万元,罚款已于2023年1月30日缴纳。 赵增源,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棉花加工厂厂长,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隐患整改工作不重视,只安排,不督促落实,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阿瓦提县应急管理局对赵増源行政处罚2万元,罚罚款已于2023年1月30日缴纳。 林世海,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棉花加工厂副厂长,作为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隐患排查走过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阿瓦提县应急管理局对林世海行政处罚1.5万元,罚款已于2023年1月30日缴纳。 史德武,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棉花加工厂副厂长,作为厂区安全员,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对部分发现的隐患不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阿瓦提县应急管理局对史德武行政处罚1.5万元,罚款已于2023年1月30日缴纳。 谢伟俊,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棉花加工厂负责货场安全工作,作为厂区安全员,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隐患整改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阿瓦提县应急管理局对谢伟俊行政处罚1万元,罚款已于2023年1月30日缴纳。 赖文光,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员,主要负责厂区消防安全工作,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对隐患不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阿瓦提县应急管理局对赖文光行政处罚1万元,罚款已于2023年1月30日缴纳。

2、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处理情况:

李治勇,阿瓦提县发改委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盘工作,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负有领导责任。阿瓦提县纪委监委对李治勇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赵建伟,阿瓦提县发改委粮食稽查大队大队长,分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不常态,安全生产履职尽责不到位,未及时指导企业进行隐患整改,负有领导责任。阿瓦提县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给予赵建伟同志政务警告处分。 阿不力克木•克然木,阿瓦提县发改委四级主任科员,作为安全监管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能盯办整改,隐患整改不及时。阿瓦提县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给予阿不力克木•克然木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李曙亮,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党委书记,主持镇党委全盘工作,属地责任未压实,对辖区的突出安全隐患分析研判不精准,重安排,轻落实,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阿瓦提县委对李曙亮同志进行提醒谈话。 玉苏甫江•吐然克,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长,主持镇政府全盘工作,属地责任未压实,对辖区的突出安全隐患分析研判不精准,重安排,轻落实,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阿瓦提县委对玉苏甫江•吐然克同志进行提醒谈话。 王刚,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对主抓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督促落实,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阿瓦提县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给予王刚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FD10314 | 2022_阿瓦提县1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阿瓦提县“1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阿瓦提县乌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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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瓦提县“1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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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瓦提县“1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2月7日17时22分,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红旗村3组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棉花堆垛发生火灾,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县委、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赶赴现场,亲自指挥协调部署,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立即成立阿瓦提县12•7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问询谈话、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性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概况

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4年,注册地址位于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红旗村3组,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庞浩,是一家以籽棉收购、加工、销售为主的民营企业。企业正式员工7人,2022年开秤收购新棉以来,累计雇佣员工30余人。2021年企业收购籽棉2.429万吨,销售皮棉0.819万吨,主营业务收入3.5亿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2月7日17时22分,地区消防指挥中心称接群众报警,阿瓦提县天乌鲁却勒镇红旗村3组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籽棉堆垛发生火灾。第一发现人吾斯曼•马木提在抓花机右侧清扫地面上的棉花时,发现抓花机司机艾斯卡尔•吐尔逊在籽棉堆垛(厂区内编号32号籽棉堆垛)进行抓花作业时抓头左侧下面有明火燃烧,当时史德武(副厂长)和赵增源(副厂长)在现场也发现了抓花机附近籽棉起火,赵增源拉响了厂区内警报,史德武和赵增源立刻组织工人使用灭火器和室外消火栓灭火,火势蔓延非常迅速,无法扑灭。

(二)事故救援情况

发生火灾后,地区消防指挥中心先后调派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政府专职队共计17车87人前往处置。县应急指挥中心先后调集洒水车、叉花机、铲车、挖掘机等100余辆协同参与处置,12月17日17时47分,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经侦查,现场为阿瓦提县天韵棉花加工厂露天棉花堆垛起火。12月7日19时14分,增援力量相继到场参与处置。12月7日21时30分,火势基本控制一定范围。

三、火灾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过火面积1200平方米,棉花损失370吨,造成经济损失22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抓花机司机无证驾驶违规操作,经回放查看监控视频,作业过程中与地面摩擦产生静电火花,造成棉花起火。

(二)主要原因

一是棉花跺堆放过高过大,安全防火间距不合理,未使用篷布遮盖;二是企业主体责任悬空,安全管理不规范,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三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定不科学,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划分不合理;四是消防安全负责人责任落实不到位,无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现场初期火灾扑救处置不力。

(三)间接原因

(1)行业监管责任方面。 一是发改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履职尽责不到位。二是发改委粮食稽查大队履职尽责不到位,对安委办下发工作提醒及督办未跟踪问效,隐患未形成闭环管理,对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隐患整改不到位;三是监管执法人员多以无执法权为由,以下发整改通知书代替行政处罚,未对企业起到震慑效果。 (2)属地管理责任方面。 一是乌鲁却勒镇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本辖区企业日常监督检查不常态,安全生产工作只注重会议安排部署,不抓落实,主要领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作用发挥不明显。二是分管领导分管业务较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定期对辖区的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评估,对辖区隐患整改落实不力。 (3)企业主体责任方面。 1.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尽责不到位,未能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企业生产存在“三违”行为,违章指挥无证司机驾驶。 2.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走过场,对企业存在的“棉跺堆放过高过大,防火间距不合理,未使用篷布遮盖”的突出隐患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 3.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行业主体责任悬空,对行业监管部门反馈问题隐患拒不整改,安全生产责任压的不实,主要责任人安全意识淡薄。 4.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不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多以口头为主,未对员工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此次火灾铲车司机从未参加企业组织的任何相关安全学习教育。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12•7”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火灾事故认定为一般生产安全火灾责任事故。

(五)员工薪资结算情况。

一是目前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正式员工7人,10月份临时用工39人,按照公司规定每月10日发放上一个月员工工资,截至目前,所有员工10月工资已发放,不存在员工拖欠工资情况;二是企业于2022年10月6日开秤收购。开秤收购以来,累计收购籽棉29641.027吨,应付棉款198562908.7元,实付棉款195140012.9元,未付棉款3422895.8元。目前企业账户余额20533497.42元,具有未付棉款支付能力。

五、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阿瓦提县发改委。向县委、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取消2022年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
  2. 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党委、政府。向县委、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取消2022年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事故责任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公司。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以20万元的罚款。

2.天韵棉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

庞浩,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文仲根,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赵增源,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棉花加工厂厂长,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隐患整改工作不重视,只安排,不督促落实,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2万元罚款。 林世海,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棉花加工厂副厂长,作为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隐患排查走过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以1.5万元罚款。 史德武,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棉花加工厂副厂长,作为厂区安全员,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对部分发现的隐患不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以1.5万元罚款。 谢伟俊,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棉花加工厂负责货场安全工作,作为厂区安全员,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隐患整改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以1万元罚款。 赖文光,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员,主要负责厂区消防安全工作,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对隐患不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以1万元罚款。

(三)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1.发改委

李治勇,阿瓦提县发改委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盘工作,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负有领导责任。由阿瓦提县纪委监委对李治勇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赵建伟,阿瓦提县发改委粮食稽查大队大队长,分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不常态,安全生产履职尽责不到位,未及时指导企业进行隐患整改,负有领导责任。由阿瓦提县纪委监委给予赵建伟同志政务警告处分。 阿不力克木•克然木,阿瓦提县发改委四级主任科员,作为安全监管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能盯办整改,隐患整改不及时。由阿瓦提县纪委监委给予阿不力克木•克然木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2.乌鲁却勒镇

李曙亮,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党委书记,主持镇党委全盘工作,属地责任未压实,对辖区的突出安全隐患分析研判不精准,重安排,轻落实,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由阿瓦提县委对李曙亮同志进行提醒谈话。 玉苏甫江•吐然克,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长,主持镇政府全盘工作,属地责任未压实,对辖区的突出安全隐患分析研判不精准,重安排,轻落实,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由阿瓦提县委对玉苏甫江•吐然克同志进行提醒谈话。 王刚,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对主抓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督促落实,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由阿瓦提县纪委监委给予王刚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赵让,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干部,安全生产专干,对安全生产检查不深不细,对隐患问题未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履行职责不到位。由阿瓦提县纪委监委给予赵让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刘艺谋,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红旗村“访惠聚”工作队第一书记,对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日常隐患排查未梳理汇总,履行职责不到位。由阿瓦提县纪委监委对刘艺谋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阿不力孜•克然木,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红旗村党支部书记,对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日常隐患排查不及时,履行职责不到位。由阿瓦提县纪委监委给予阿不力孜•克然木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帕尔哈提•吐尔逊,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驻企干部,驻企期间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对企业的突出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强。由阿瓦提县纪委监委给予帕尔哈提•吐尔逊同志政务警告处分。

六、事故防范及安全措施

(一)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各乡(镇)、各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树牢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以严细实的工作作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严查安全生产各类隐患,纠正监管部门在检查工作中流于形式,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各乡(镇)、各单位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要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要求,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常态化确保行业领域安全。

(三)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各乡(镇)要切实担负好“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党政“一把手”要重心下沉,亲自带队,针对辖区突出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全力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落地,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严格落实作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行业准入制度,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治理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坚决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阿瓦提县“12•7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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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15 | 2022_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红旗村3组天韵棉业1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阿瓦提县“1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阿瓦提县乌应急管理局

更新日期: 2025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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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瓦提县“1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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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瓦提县“1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2月7日17时22分,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红旗村3组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棉花堆垛发生火灾,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县委、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赶赴现场,亲自指挥协调部署,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立即成立阿瓦提县12•7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问询谈话、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性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概况

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4年,注册地址位于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红旗村3组,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庞浩,是一家以籽棉收购、加工、销售为主的民营企业。企业正式员工7人,2022年开秤收购新棉以来,累计雇佣员工30余人。2021年企业收购籽棉2.429万吨,销售皮棉0.819万吨,主营业务收入3.5亿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2月7日17时22分,地区消防指挥中心称接群众报警,阿瓦提县天乌鲁却勒镇红旗村3组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籽棉堆垛发生火灾。第一发现人吾斯曼•马木提在抓花机右侧清扫地面上的棉花时,发现抓花机司机艾斯卡尔•吐尔逊在籽棉堆垛(厂区内编号32号籽棉堆垛)进行抓花作业时抓头左侧下面有明火燃烧,当时史德武(副厂长)和赵增源(副厂长)在现场也发现了抓花机附近籽棉起火,赵增源拉响了厂区内警报,史德武和赵增源立刻组织工人使用灭火器和室外消火栓灭火,火势蔓延非常迅速,无法扑灭。

(二)事故救援情况

发生火灾后,地区消防指挥中心先后调派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政府专职队共计17车87人前往处置。县应急指挥中心先后调集洒水车、叉花机、铲车、挖掘机等100余辆协同参与处置,12月17日17时47分,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经侦查,现场为阿瓦提县天韵棉花加工厂露天棉花堆垛起火。12月7日19时14分,增援力量相继到场参与处置。12月7日21时30分,火势基本控制一定范围。

三、火灾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过火面积1200平方米,棉花损失370吨,造成经济损失22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抓花机司机无证驾驶违规操作,经回放查看监控视频,作业过程中与地面摩擦产生静电火花,造成棉花起火。

(二)主要原因

一是棉花跺堆放过高过大,安全防火间距不合理,未使用篷布遮盖;二是企业主体责任悬空,安全管理不规范,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三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定不科学,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划分不合理;四是消防安全负责人责任落实不到位,无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现场初期火灾扑救处置不力。

(三)间接原因

(1)行业监管责任方面。 一是发改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履职尽责不到位。二是发改委粮食稽查大队履职尽责不到位,对安委办下发工作提醒及督办未跟踪问效,隐患未形成闭环管理,对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隐患整改不到位;三是监管执法人员多以无执法权为由,以下发整改通知书代替行政处罚,未对企业起到震慑效果。 (2)属地管理责任方面。 一是乌鲁却勒镇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本辖区企业日常监督检查不常态,安全生产工作只注重会议安排部署,不抓落实,主要领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作用发挥不明显。二是分管领导分管业务较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定期对辖区的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评估,对辖区隐患整改落实不力。 (3)企业主体责任方面。 1.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尽责不到位,未能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企业生产存在“三违”行为,违章指挥无证司机驾驶。 2.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走过场,对企业存在的“棉跺堆放过高过大,防火间距不合理,未使用篷布遮盖”的突出隐患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 3.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行业主体责任悬空,对行业监管部门反馈问题隐患拒不整改,安全生产责任压的不实,主要责任人安全意识淡薄。 4.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不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多以口头为主,未对员工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此次火灾铲车司机从未参加企业组织的任何相关安全学习教育。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12•7”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火灾事故认定为一般生产安全火灾责任事故。

(五)员工薪资结算情况。

一是目前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正式员工7人,10月份临时用工39人,按照公司规定每月10日发放上一个月员工工资,截至目前,所有员工10月工资已发放,不存在员工拖欠工资情况;二是企业于2022年10月6日开秤收购。开秤收购以来,累计收购籽棉29641.027吨,应付棉款198562908.7元,实付棉款195140012.9元,未付棉款3422895.8元。目前企业账户余额20533497.42元,具有未付棉款支付能力。

五、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阿瓦提县发改委。向县委、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取消2022年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
  2. 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党委、政府。向县委、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取消2022年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事故责任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公司。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以20万元的罚款。

2.天韵棉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

庞浩,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文仲根,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赵增源,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棉花加工厂厂长,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隐患整改工作不重视,只安排,不督促落实,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2万元罚款。 林世海,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棉花加工厂副厂长,作为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隐患排查走过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以1.5万元罚款。 史德武,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棉花加工厂副厂长,作为厂区安全员,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对部分发现的隐患不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以1.5万元罚款。 谢伟俊,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棉花加工厂负责货场安全工作,作为厂区安全员,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隐患整改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以1万元罚款。 赖文光,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员,主要负责厂区消防安全工作,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对隐患不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以1万元罚款。

(三)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1.发改委

李治勇,阿瓦提县发改委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盘工作,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负有领导责任。由阿瓦提县纪委监委对李治勇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赵建伟,阿瓦提县发改委粮食稽查大队大队长,分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不常态,安全生产履职尽责不到位,未及时指导企业进行隐患整改,负有领导责任。由阿瓦提县纪委监委给予赵建伟同志政务警告处分。 阿不力克木•克然木,阿瓦提县发改委四级主任科员,作为安全监管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能盯办整改,隐患整改不及时。由阿瓦提县纪委监委给予阿不力克木•克然木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2.乌鲁却勒镇

李曙亮,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党委书记,主持镇党委全盘工作,属地责任未压实,对辖区的突出安全隐患分析研判不精准,重安排,轻落实,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由阿瓦提县委对李曙亮同志进行提醒谈话。 玉苏甫江•吐然克,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长,主持镇政府全盘工作,属地责任未压实,对辖区的突出安全隐患分析研判不精准,重安排,轻落实,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由阿瓦提县委对玉苏甫江•吐然克同志进行提醒谈话。 王刚,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对主抓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督促落实,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由阿瓦提县纪委监委给予王刚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赵让,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干部,安全生产专干,对安全生产检查不深不细,对隐患问题未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履行职责不到位。由阿瓦提县纪委监委给予赵让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刘艺谋,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红旗村“访惠聚”工作队第一书记,对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日常隐患排查未梳理汇总,履行职责不到位。由阿瓦提县纪委监委对刘艺谋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阿不力孜•克然木,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红旗村党支部书记,对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日常隐患排查不及时,履行职责不到位。由阿瓦提县纪委监委给予阿不力孜•克然木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帕尔哈提•吐尔逊,阿瓦提县天韵棉业有限责任公司驻企干部,驻企期间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对企业的突出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强。由阿瓦提县纪委监委给予帕尔哈提•吐尔逊同志政务警告处分。

六、事故防范及安全措施

(一)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各乡(镇)、各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树牢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以严细实的工作作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严查安全生产各类隐患,纠正监管部门在检查工作中流于形式,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各乡(镇)、各单位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要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要求,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常态化确保行业领域安全。

(三)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各乡(镇)要切实担负好“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党政“一把手”要重心下沉,亲自带队,针对辖区突出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全力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落地,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严格落实作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行业准入制度,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治理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坚决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阿瓦提县“12•7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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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16 | 2022_陕西_司机钥匙圈带打火机引发火警_7·1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陕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司机钥匙圈带打火机引发火警

(一)事故简况

7月18日,1辆汽油驶人陕西某加油站内,司机要求加30L汽油,快加到30L时加油枪制动器未能起作用,加油员改换手持操作,加油枪碰到油箱口护盖上插在钥匙圈上的打火机,几经来回摆动碰撞而产生火花,引起油箱口着火,造成火灾。

(二)事故简析

这是一起因钥匙链上带打火机引发的外来责任事故。

(1)司机都知道加油站有“禁止烟火,不允许带入火种”,将打火机挂到油箱护盖锁的钥匙圈上,这是一种违章行为。在钥匙开锁时会发生摆动碰撞,可能打出火焰而引燃油气。这起火灾就是证明,也是火灾主要原因。

(2)作为加油员应随时观察可能出现的细微风险,如果引发这样做了,就会发现钥匙圈上的打火机并采取措施,这次火灾就可避免,因此加油员也有一定责任。

加油站使用手机引发火灾

烟蒂引发加油站发生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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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17 | 2022_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2·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陕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 1 —

— 2 —

— 3 — 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2·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2 月22 日14 时17 分,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双翼煤化公司)在新建6 号兰炭炉试生产调试 期间,3 名维修人员在文氏塔顶违规动火作业发生闪爆,造成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0 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和省市领导高度重视,赵一德省长、 李春临书记、张胜利市长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彻查事故原因,妥 善做好善后工作,举一反三防止此类事故发生,对瞒报漏报现象 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遵照省市领导批示精神,省、市应急管理部 门迅速成立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 并指导神木市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2 年2 月24 日,榆林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 纪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工信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陕西 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2.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 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化 工设计院、企业管理等方面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模拟试

— 4 — 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 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 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现场处置 2022 年2 月22 日上午,双翼煤化公司按照原生产计划决定 对6 号兰炭炉进行调试,开始向6 号文氏塔注入了含氨循环水(该 循环水系氨水罐中重复利用混合物,水温约50 摄氏度左右,含 C4、C5、NH3、CO、苯等物质)做氨循环测试设备,9 时30 分许, 维修车间主任杨小龙发现文氏塔顶部循环水管道有漏点,并汇报 现场负责调试的副厂长高佳佳,高佳佳汇报生产副总经理(兼兰 炭厂厂长)曹宝民并决定进行维修。 下午13 时22 分许,高佳佳安排杨小龙打开6 号文氏塔阀后 蒸汽阀门,对文氏塔进行蒸煮置换,做动火前的安全准备。13 时 30 分许,高佳佳组织当日运行班曹兴隆班组开始办理一级动火作 业工作票,动火作业点位于6 号文氏塔顶部,作业点动火分析人 为曹兴隆,动火工作负责人为杨小龙,动火监火人为刘智雄,安 全交底人为曹兴隆,接受交底人为杨小龙,最终审批人为高佳佳; 因作业票动火执行人一栏未填写作业人、未进行有毒害气体分析、

— 5 — 有涂改等问题,安环部未签字并要求重新办票。下午14 时许, 在未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高佳佳带领维修工郝空空、 杜亮亮登上6 号文氏塔,14 时17 分许开始动火作业,发生闪爆, 文氏塔顶喷淋盘、横贯冷却器上部密封盖和位于文氏塔顶部作业 的高佳佳、郝空空、杜亮亮等三人同时被炸飞,文氏塔顶喷淋盘 将相邻5 号设备回炉煤气管砸断。 曹宝民、姚利军(系兰炭厂副厂长)、刘军(系双翼煤化公 司安全总监)听到闪爆声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发现事故现场出 现大量荒煤气和氨水泄漏。上述3 人立即进行分工,曹宝民负责 现场荒煤气泄漏处置,防止发生二次爆炸和煤气中毒;姚利军负 责氨水泄漏处置,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刘军负责受伤人员搜寻和 救治,尽量减少人员伤亡。随即刘军电话联系了锦界开发区医院 救护车,带领赶到现场职工搜救受伤人员,14 时35 分救护车到 达事故现场,将高佳佳、郝空空运至医院进行抢救;15 时左右发 现杜亮亮被炸飞至北侧炭化炉顶部,并将其移至地面,经医生现 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15 时30 分许,高佳佳、郝空空经抢救无 效死亡。曹宝民立即对5 号设备进行了紧急停车,带领现场职工 爆炸前 爆炸后 仰视图

— 6 — 关闭5 号设备煤气阀门;姚利军带领职工对泄漏氨水围堰处理, 防止外溢;因企业处置及时,未发生次生灾害事故。 (二)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事故发生后,双翼煤化公司刘军当日向在西安的企业法人冯 利军(谈话了解,本人去年做完胆囊切除手续,身体状况一直不 好,2 月2 日去西安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检查恢复)进行了电话 汇报,冯利军回复刘军:“启动预案,按规定上报”,并返回锦 界处置事故善后工作,其本人在第一时间未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上 报事故信息。据与刘军谈话了解,本人承认冯利军电话要求按规 定上报;本人解释,事故发生后忙于对受伤人员抢救,安抚伤亡 者亲属(高佳佳、杜亮亮均有亲属在本厂上班),联系家属处理 善后事宜,本人未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2 月22 日21 时12 分,神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 称双翼化工公司厂区发生亡人事故。21 时40 分许,神木市锦界 派出所民警去该公司调查核实,发现事故存在疑点,并上报神木 市公安局;神木市刑警在对死者尸检处置等后续过程中,怀疑存 在安全生产责任行为,可能还有其他人员伤亡,并于2 月23 日 10 时06 分向神木市委、市政府和榆林市公安局进行了上报。神 木市随即成立工作组进驻企业开展调查,于当日16 时30 分,确 认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 人死亡。随后,神木市政府、 榆林市应急局按照规定报送了事故相关信息。

— 7 — (三)死亡人员信息 1.高佳佳,双翼煤化公司兰炭厂副厂长,男,36 岁,身份证 号:612729198611192412,住址:陕西省榆林市佳县朱官寨乡王 家峁村29 号。 2.郝空空,双翼煤化公司兰炭厂维修工,男,30 岁,身份证 号:612727199202285716,住址: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白家硷乡 郝家坪组13 号。 3.杜亮亮,双翼煤化公司兰炭厂维修工,男,27 岁,身份证 号:61272919950316243X,住址:陕西省榆林市佳县朱官寨乡杜 家峁村22 号。 (四)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概况 双翼煤化公司始建于2008 年,位于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占地600 余亩,注册资金3 亿6 千万元,法定代表人冯利军, 2008 年6 月16 日注册的《营业执照》,已通过ISO9001 质量管 理体系认证,现有在职员工300 余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4 人, 上年度提取安全费用740 万元,足额投入使用。在一期改造升级 的基础上建成了100 万吨混煤热解生产线,已取得相关手续,属 正常生产项目。 二期项目建成的120 万吨混煤热解生产线,属绿色升级改造 及煤气制氢、氢能储存示范项目。由上海电气集团国控环球工程

— 8 — 有限公司设计,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陕西宏泽监理有限 公司监理;目前处于安全设施设备试运行阶段,未正常投入运行。 该项目于2019 年11 月14 日由神木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确认备 案,并出具了《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代号: 2019-610821-25-03-067377);2020 年10 月16 日通过安全条件 审查会议,并于2020 年11 月19 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榆安监危审[2020]177 号);2020 年12 月20 日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于2021 年1 月28 取得《危 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榆安监危审 [2021]18 号);无能效评估批复意书;事故发生在该项目6 号文 氏塔顶部。双翼煤化公司二期建成后,在原有基础上,公司正在 组织开展三级标准化建设。 2、产业链关联企业概况 (1)神木市双翼余能回收利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双翼发电公司)。位于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于2020 年7 月,法定代表人冯利军,总投资6.2 亿元,占地109 亩,现 有在职员工210 人。一期余能回收利用2x30MW 直接空冷凝气发 电机组于2017 年12 月建成投产,二期1x80MW 超高温超高压直 接空冷凝气发电机组于2020 年10 月建成投产,公司现建成发电 机组总装机容量140MW,年发电约12 亿KWh。 (2)神木市双翼硅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翼

— 9 — 硅铁公司)。位于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于2020 年7 月,法定代表人冯利军,总投资2.5 亿元,占地70 亩,现有在 职员工150 人。一期2x36000KVA 硅铁合金矿热炉项目于2020 年 10 月建成投产,年产硅铁6.2 万吨。 双翼煤化公司与双翼发电公司和双翼硅铁公司相邻,互为小 循环产业链;双翼煤化公司产生的荒煤气用于双翼发电公司发电, 双翼发电公司发电供双翼煤化公司、双翼硅铁公司使用;双翼煤 化公司生产的兰炭小料为双翼硅铁公司生产提供原料。2020 年8 月7 日,神木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下发《关于同意陕西双翼煤化 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投资主体变更的函》(神发改科技函[2020]197 号),同意将原双翼煤化公司投资建设的双翼发电公司和双翼硅 铁公司变更成为独立的法人公司。 3、设计单位情况 上海电气集团国控环球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 年4 月20 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全貌

— 10 — 日,是上海电气控股子公司,(前身是山西省化工设计院,成立 于1965 年)。注册地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后王街东一巷3 号, 法定代表人为丘加友。经营范围包括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 总承包;工程监理;工程勘察;环境影响评价;压力容器设计; 压力管道设计等业务,公司具有化工和焦化双甲设计资质、工程 咨询甲级资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总承包资质证书,承接了陕 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绿色升级改造及煤气制氢、氢能储 存示范项目设计工作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工作。 4、安全生产责任险承包单位情况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成 立,法定代表人卢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WN7WG6H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企业地址:陕 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启迪清扬时代G座4层。公司经营 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 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 、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等。 5、作业人员持证培训情况 (1)高佳佳,双翼煤化公司兰炭厂副厂长,2021 年12 月 31 日,取得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书。

— 11 — (2)郝空空,双翼煤化公司兰炭厂维修工,2021 年8 月16 日,取得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 操作证。 (3)杜亮亮,双翼煤化公司兰炭厂维修工,2019 年1 月28 日,取得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 操作证,应复审时间为2022 年1 月28 日,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证 书查询系统显示没有按期复审,事故发生时其行为属违法操作。 (五)专项核查情况 2021 年11 月25 日,神木市应急局执法大队队长王飞、中队 长刘亮珍带领两名专家(陕西精益化工有限公司高凯、高宵龙) 对双翼煤化公司进行了安全核查,并下达了《现场检查方案》(神 应急检查[2021]监察(27)4 号),共检查出5 条问题,其中第 1 条问题指出特殊作业前的作业危害分析没有形成分析记录,要 求企业进行整改,当时由双翼煤化公司安全总监刘军现场签收。 2022 年1 月24 日,神木市应急局执法大队又对该企业所涉及的 问题进行了进行了复查,并下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神应急 复查[2022]监察(14)1 号),其中该项已经整改完成。从高佳 佳将不规范的票证报批时,被安环部拒签,可以看出企业安全管 理人员特殊作业前的危害分析已经引起重视,并制定了专门表格 要求动火作业申请人填写,但部分企业员工未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擅自动火,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 12 —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单位6 号文氏塔进行试验试漏时,试漏使用的含氨循环 水中可燃轻组分经过长时间挥发,导致大量可燃气体在文氏塔内 集聚,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操作工在作业前,虽然对文氏塔进 行了四十多分钟的蒸煮置换,但因未打开上人孔盖,未形成通风 换气的吹扫系统,更没进行专门的吹扫作业,最终导致塔内的爆 炸性混合气体在作业前没有能置换出去,是爆炸事故形成的直接 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管理不严格。兰炭厂分管领导和维修作业人员 违反《榆林市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十不干规定》,在动火作 业票未按照规定完成审批,未对塔罐进行吹扫,也未对设备内的 可燃气体进行分析化验的情况下,分厂领导违章指挥,作业人员 不履行拒绝违规作业的义务,共同擅自违规进行动火作业,动火 作业安全风险失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企业安全责任落实不闭环。企业对危险化学品核查过程 中发现的特殊作业票证不规范、管理不严的问题重视不够,整改 过程就事论事,针对本次动火作业虽然以票证填写不规范为由拒 签,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动火作业,过程管控不严格,动态隐 患整改流于形式,责任履行不到位。 3、企业对新安全风险认识不足。针对含氨循环水封闭管理

— 13 — 后会产生新的安全风险,企业未及时进行安全评估,明确相应的 安全管控措施,导致员工对含氨循环水在新设备中循环后的安全 风险麻痹大意,最终风险外溢。 4、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三类人员中动火作业焊工存 在安全操作证件过期现象,普通员工也存在未严格按照企业“三 级”教育制度进行培训考核现象,没有履行市上下发的兰炭企业 安全培训视频化制度,也未按照“四新”培训规定对员工进行新 安全风险培训,导致职工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操作技能低下。 5、设计院在设计过程中,对循环氨水的物料风险认识不精 准,设计的吹扫置换系统仅为蒸汽系统,级别不高,吹扫适用性 不如氮气系统,系统设计存在弱点。 6、神木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三 年攻坚行动和危险化学品核查工作中,贯彻上级部署不力,措施 落实不到位,闭环管理出现空档。特别是在隐患整改方面存在就 事论事搞闭环,对动态隐患发生的特点研判不够,重形式、轻效 能,没有上升到系统改进和过程改进的层次,安全管控缺乏针对 性措施,导致监管效能不高,作业风险和动态隐患重复出现。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2·22”爆炸 事故为一起企业有瞒报行为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 14 —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处理意见 1、建议移交司法处理和行政处罚人员 (1)杨小龙,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兰炭厂维修部 主任,作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蒸煮置换后未按规定进行吹扫作业, 未履行岗位职责,未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事故发生以后神木市公安局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2)刘军,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安全总监,事 故发生以后,在接到冯利军要求上报事故电话后,未按规定上报事故 信息,存在瞒报行为,在收到兰炭产业办下达的停产指令后,没有有 效执行,动火作业管控不严格,履行安全总监岗位职责不到位。事故 发生以后神木市公安局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 议移交司法机关。 (3)姚利军,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兰炭厂厂长, 兰炭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尽职履职,对本厂长期存在的违规 操作、违章指挥没有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生产调试过程安全管控不力。 事故发生以后神木市公安局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 15 — (4)高伟华,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兰炭厂维修 班长,未按程序有效管控所属维修工,没有尽到班组违章治理义务, 事故发生以后神木市公安局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5)冯利军,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事故发生以 后虽安排刘军向相关单位上报事故情况,但没有督促落实,事故上报 义务履行不到位。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建议 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处2021 年度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吊销其《企 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5 年内不得担任兰炭行业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曹保民,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 责生产工作,作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组织兰炭厂生产调试过程安全 管控不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榆林市应 急管理局处2021 年度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吊销其《企业安全管 理人员安全资格证》,5 年内不得担任兰炭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 负责人。 (7)冯东东,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安环科科长, 对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虽对作业人员因《陕西双翼煤化科 技实业有限公司动火安全作业证》填写不规范没有签字确认,但没有

— 16 — 对此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监管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处2021 年度收 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免于移交司法处理人员 (8)高佳佳,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兰炭厂副厂长, 在未办理动火作业票证的情况下,违规指挥维修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丧失刑事责任能力, 建议免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郝空空,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兰炭厂维修工, 在无动火作业票证的情况下违章操作,进行动火作业,对事故的发生 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建议免于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10)杜亮亮,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兰炭厂维修工, 未按期复审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违法进行动火作业, 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丧失刑事责任能力, 建议免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 关规定,检察、公安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 独立开展调查,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2、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新安全风险认识不足,

— 17 — 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违规组织生产6 号炉试调,动火作业管理不规范,违规动火作业, 事故信息存在瞒报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之 规定,由神木市政府予以停业整顿;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处于五百万元罚款。 并依据《榆林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暂行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企业管理,责令该套装置自事 故发生之日起至12 月底进行停产停业整顿。 (二)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1、上海电气集团国控环球工程有限公司,未设置干气吹扫置换 系统,吹扫置换系统设计存在薄弱环节,不利于企业在正常吹扫作业, 为了实现安全设施设计本质安全,建议对上海电气集团国控环球工程 有限公司进行警告。 2、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作为事发的陕西双 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单位,未按照《榆林市 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正确实施全 部安全保障服务保险项目,未有效履行安全宣传、风险排查、安全知 识培训等义务。建议禁止其两年内在榆林市境内承揽安全生产责任险 相关业务。 (三)监管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18 —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 处分法》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 根据追责组调查情况,对神木市委、市政府和13 名责任人员提 出如下处理意见: 1、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神木市委、市政府。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 事故教训吸取不深刻,危险化学品专项核查工作有差距,行业管 理水平提升不够,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有差距,责令其分别向榆林 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虽然在落实安 全监管责任方面采取“领导包片区、干部包企业”、聘请专家开 展诊断式检查、季度拉网式排查等一系列措施,但是对辖区内企 业新型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不够,监管措施不到位,汲取事故教训 不深刻,事故防范措施针对性不强,重大风险作业管控水平不高, 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监管责任,责令其向 神木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神木市兰炭产业服务中心(神木市兰炭产业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作为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 管属企业监督、检查和指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下达停产指 令以后没有及时复查和制止企业违法生产行为,隐患排查没有闭 环,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责令其向神木市政府作出 深刻书面检查。

— 19 — (4)神木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部门, 虽然采取长期聘请专家指导、聘请第三方诊断检查、组织企业员 工集体培训、派驻园区执法、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日等一系列措施, 但落实危险化学品专项核查措施有差距,对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 业有限公司核查出的动态风险虽然进行复查,但对动态风险发生 的特点研判不够,重形式、轻效能,安全管控缺乏针对性措施,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综合监管责任,责令其向神木市政府作出深刻 书面检查。 (5)神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环境保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 管理部门,虽对中央环保督查指出的问题能及时制定整改方案, 分解任务安排部署,但对企业环保改造项目风险辨识不清,贯彻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不力,没有“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 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停产措施落实不 坚决,责令其分别向神木市政府和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深刻书 面检查。 (四)监管单位人员问责处理建议。 1、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韩虎忠,男,1972 年10 月生,陕西府谷人,中共党员, 现任神木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临时负责人,不正确履行职责,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力,对

— 20 — 事故企业安全监管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张波涛,男,1976 年4 月生,陕西靖边人,中共党员, 为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园区安 全生产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分管工作重视不够,对辖区企 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企业安全监管负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 议神木市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3)苏荣,男,1981 年10 月生,陕西神木人,中共党员, 现任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局长。 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政策,对管理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 企业安全监管负重要领导责任,鉴于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在事故发生以后认定苏荣安全专业知识学习不到位, 对企业监管不力,并已于3 月11 日对其进行解聘职务处理,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 神木市监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4)王亚平,男,1987 年2 月生,陕西神木人,中共党员, 现任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副局 长。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政策,对管理辖区企业新型安全风险认识不足,监督 检查不到位,特殊作业监管不严格,对事故企业安全监管负主要 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九条、《中

— 21 — 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建议由神木市监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5)高鹏,男,1988 年9 月生,陕西神木人,中共党员,现 任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危化科 科长,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包企干部。不正确履行 职责,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对 管理辖区企业新型安全风险认识不足,监督检查不到位,特殊作 业监管不严格,对行业监管部门给企业下达的执法文书监督落实 不到位,对事故企业安全监管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神木市监委对其进行立案 调查,并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神木市兰炭产业服务中心(神木市兰炭产业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 (6)贾建军,男,1977 年3 月生,陕西神木人,中共党员, 现任神木市兰炭产业服务中心(神木市兰炭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主任,主持单位全盘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 企业虽组织下达了停产通知书,但未能督促跟进,对事故企业履 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神木市监委对其进行批评 教育。 (7)刘朝辉,男,1971 年8 月生,陕西神木人,中共党员,

— 22 — 现任神木市兰炭产业服务中心(神木市兰炭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党支部书记,分管兰炭行业的环保工作,联系神木市 锦界高新工业园区兰炭企业。不正确履行职责,落实责令事故企 业停产措施不坚决,未能及时发现事故单位违法调试和运行等问 题,对事故企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特别是特种作业票据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不到位, 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建议由神木市监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神木市应急管理局 (8)杨凤岗,男,1970 年8 月生,陕西神木人,中共党员, 时任神木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危化企业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神木市监委对其进 行批评教育。 (9)王锐,男,1984 年9 月生,陕西神木人,中共党员, 现任神木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危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安 全监察大队工作。对安全监察大队落实危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 管不力,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 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神木市监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10)王飞,男,1979 年9 月生,陕西神木人,中共党员, 现任神木市应急管理执法大队大队长,分管二中队辖区危化企业

— 23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企业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及时不细致,开展隐患 排查工作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 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神木市监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给 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1)刘亮珍,男,1979 年11 月生,陕西神木人,中共党 员,现任神木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一中队队长,负责辖区危化企 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企业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及时不细致,开展隐患 排查工作不力,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 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神木市监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其 政务记过处分。 4、神木市生态环境局 (12)赵宁,男,1969 年10 月生,陕西子洲人,榆林市生 态环境局神木分局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作为神木市中央生态环 境保护督察通报兰炭行业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对 承接局机关的执法工作抓得不实不严,对辖区内企业的执法检查 不到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 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神木市监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13)张飞,男,1975 年11 月生,陕西神木人,榆林市生

— 24 — 态环境局神木分局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作为锦界片区分管领 导,在对双翼煤化公司的执法检查中未能尽职履责,对企业存 在环保“三同时”部分手续未履行的问题没有及时纠正,存在工 作不细、不全面、不及时的问题,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神木市监委对其 予以诫勉。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重大安全风险的源头管控。一是神木市要按照三年 攻坚行动的要求,对兰炭行业因环保改造出现的新安全风险进行 全面评估,根据安全风险的变化,制定改进方案,防止风险外溢, 确保做到既环保,又安全,统筹好安全和发展的关系。二是针对 兰炭行业特殊作业环节人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管理困难和管 不住、管不好的问题,建议推行园区外聘第三方管控重点作业模 式,重点绕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塔罐大型检修作业和配套 的盲板作业进行预约作业管理,将作业预约审查、作业抽查监督 权交于第三方,由具备你能力的第三方进行监督,确保高风险作 业安全风险管控、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程序到位,风险受控。 三是落实兰炭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 业、塔罐大型检修作业的安全责任,对厂内预约好的动火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塔罐大型检修作业和配套的盲板作业票证,实行 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唯一签票人进行最终审签制度,

— 25 — 确保安全责任到位和措施到位。四是实行人员作业定制化管理, 兰炭企业要明确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名单,并向第三方 进行告知备档,没有备档的人员,一律不许参与相关作业。五是 对兰炭企业在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实行一票制管理,即按照 GB30871 规定的最高等级进行审批管理。六是严格动火作业、受 限空间作业、塔罐大型检修作业和配套的盲板作业的监督,对违 反上述程序和GB30871 规定的,企业一律要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 停产整顿,责任人一律按照法律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二)加强重点作业人员安全能力培训。一是神木市要严格 按照全市安全培训年的要求,切实组织好兰炭企业安全培训工作, 制定培训标准和考核标准,随时进行全员考核抽查,确保从业人 员合格上岗。二是推行兰炭企业安全培训视频化制度,神木市要 根据兰炭企业人员素质不高的实际情况,将作业和操作按照安全 作业流程拍成视频,教育员工安全作业;兰炭企业的日常安全培 训要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对培训过程全程视频拍摄, 确保员工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规 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安全技能 培训不走过场,真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操作水平。 (三)严格防范重大动态隐患的产生。一是兰炭企业要按照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对 可能诱发事故的动态作业隐患要建立清单,实行责任包保和监护

— 26 — 作业制度,确保安全作业。二是神木市和兰炭企业要提级管理, 按照化工企业的标准落实特殊作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并定期进 行评估,发现违规,严格处理,确保特殊作业重大动态安全风险 受控。三是严格临时用电取电点和电焊机的管理,对设置在炉区 的临时取电点要落实防爆措施,实行上锁专人管控,对长期设在 炉区的电焊机要一律取缔,确保动火用电安全“防火墙”有效。 四是今后兰炭装置的文氏塔横冷器等关键设备气密性试验和试 水试漏,一律只允许使用清水进行试漏,试漏完毕后要在易燃易 爆气体易聚集点进行气体分析,确定没有爆炸性混合气体形成, 方可进行其它作业。新开车兰炭装置要将以上要求作为试生产方 案的必要安全措施来检查。 (四)认真汲取事故反复发生的教训。一是切实落实《榆林 市事故警示教育日制度》,神木市、双翼化工和有关兰炭企业要 按照规定设定事故警示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确保事故教 训汲取到位。二是神木市要对近年来发生的危险化学品较大安全 事故进行复盘,根据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措施、责任和存在 的问题拍摄视频,有效开展事故反思教育。三是按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神木市委、市政府要组织一次事 故反思会议,通过反思,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严防 出现文件旅行和措施悬空现象,确保行业安全监管和属地安全监 管责任到位,工作落实,坚决遏制园区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

— 27 — (五)发挥好安责险的服务功能。神木市工业企业众多,且 相对集中,要认真学习借鉴国内园区管理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 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督促保险企业拿出一定比例保险费用和园 区补贴部分经费的模式,聘请全国技术力量雄厚的第三方安全服 务机构常驻园区,为企业提供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特 种作业管理、先进安全体系推广等服务,不断提升企业事故防范 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

FD10318 | 2022_雨花经开区德永置业3号物流仓储9·1_9·10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22年9月10日13时48分许,雨花经开区德永置业有限公司3号物流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49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火灾主要造成3号物流仓库不同程度烧毁及库内存放的汽车配件、快递件等货物烧毁。火灾直接财产损失798426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省、市、区政府有关规定,雨花区人民政府于当日成立由区应急局为牵头部门,区应急局局长任事故调查组组长,雨花经开区、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资规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为成员单位的雨花经开区德永置业有限公司3号物流仓储“9•10”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手段,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查清了事故有关方面的问题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部门、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

①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永仓储)。占地面积约92731.98平方米(313亩),仓库建筑面积约48000平方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88967588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杜勤德。成立日期:2012年01月09日。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218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投资管理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仓储管理服务;货物仓储(不含危化品和监控品);物流园运营服务;装卸搬运;装卸服务;运输代理业;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长沙市湘麦食品有限公司(起火点,原长沙市味莱美食品经营部,2021年7月变更经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39592678X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陈祖林。成立日期:2014年8月22日。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德永仓储物流基地3号栋。经营范围:食品互联网销售;在互联网从事以下经营活动: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鲜禽类、蛋类、肉制品、米、面制品及食用油、糕点、糖果及糖、调味品、日用百货、五金产品、国产酒类的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3月5日与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仓储合同》,租用面积939.24㎡,租用时间2020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2.相关租赁单位:

①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雨花区振华路营业部(火灾受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11MA4Q59XXX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恩泽。成立日期:2018年12月03日。营业场所: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洪塘村德永仓储物流基地3号栋。经营范围: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隶属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9月18日)。 ②湖南乾润物流有限公司(火灾受损单位)。统一信用代码:91430111MA7B447C5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姜莉。实际负责人:慕占会。成立日期:2021年9月18日。住所: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振华路218号德永仓储物流基地3栋。经营范围:物流代理服务;仓储代理服务;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德永仓储分为东、西八栋仓库和一栋宿舍楼,最先起火部位位于西边仓库由北往南的第二个仓库,即3号物流仓库。该仓库分别由长沙市湘麦食品有限公司(原长沙市味莱美食品经营部)于2020年5月租赁,面积约939.24平方米;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雨花区振华路营业部于2020年12月租赁,面积约908平方米;湖南乾润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租赁,面积约1362平方米。

(三)起火地块权属、土地性质情况

起火地块位于长株潭绿心控制建设区范围内,东临振东路、南临振华路、北临比亚迪支路、西临沪昆客运专线绿化隔离带。 2014年3月31日,德永仓储竞得编号[2014]长土网016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价6650万。总面积313亩,性质为工业用地,年限至2065年3月31日。合同约定2015年6月30日之前开工,2017年6月30日竣工。实际上德永仓储签订合同后至2016年6月一直未开工建设。2016年6月,雨花区政府向长沙市拆违控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新建过渡仓储项目,建设时间为2016年8月-2016年12月,建设主体为德永仓储。2016年9月18日,长沙市拆违控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组织做好第三批过渡仓储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长拆违办发《2016》13号)“确定雨花区申报的1个项目符合相关要求,同意作为第三批新建过渡仓储项目启动建设。项目总用地规模约313亩,拟新建过渡仓储面积约6.6万平方米。”与此同时,德永仓储于2016年6月27日向原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雨花分局提交临建仓储项目申请,但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雨花分局未予许可。2016年12月5日雨花区城管局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雨花区分局函询核实(雨管综法规函《2016》42号)德永仓储过渡仓储项目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应当拆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雨花区分局于2017年5月12日回复雨花区城管局(长规雨鉴字《2017》77号)“德永仓储过渡仓储项目尚未许可。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擅自动工建设,属违法建设行为。”2017年8月24日雨花区城管局向区两型办咨询德永仓储过渡仓储项目是否符合两型准入条件。雨花区两型办于2017年8月25日回复雨花区城管局“德永仓储过渡仓储项目因位于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的控制建设区,未取得省两型委的准入批复。”2018年7月30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雨花分局对雨花区城管局(雨管综法规函《2016》42号)函询进行了补充说明,告知“德永仓储过渡仓储项目未取得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准入意见书,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情形,建议贵队依法处理。”2018年9月11日,雨花区城管局向德永仓储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长雨综罚字112《2018》6号),告知其在雨花区同升街道振华路以北、振东路以西建设过渡仓储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责令被处罚人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内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德永仓储就此处罚决定向雨花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9年1月30日雨花区人民政府下发行政复议决定书(雨政复决字《2019》2号)维持长沙市雨花区城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德永仓储继续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2019年4月18日雨花区人民法院向德永仓储下发行政判决书(2019)湘0111行初73号栋维持雨花区城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9月10日13时48分许,位于长沙市雨花经开区德永仓储3号物流仓库发生火灾。长沙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彭华松,雨花区委书记刘素月,区委副书记、区长黄军其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度,应急、交运、公安、消防、交警、雨花经开区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截至16时许,明火已扑灭,过火面积约49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随即组织全面开始清查事故现场,既查余火又查人员,并由公安部门控制相关责任人。同时,立即安排人员在事故现场设立围挡,做好24小时管控值守,预防次生灾害发生。 当日下午4时,华松常务副市长组织雨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雨花经开区主要负责人以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召开专题调度会。当晚,雨花区、雨花经开区随即召开专项工作部署会,妥善处置事件后续工作,并调度全区各级各部门举一反三,抓好隐患整改排查。 会议明确雨花经开区为主体,做好各项善后工作。一是严格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单位拟定有关信息后,经区人民政府、雨花经开区相关领导把关后及时上报;二是稳妥善后处置。由雨花经开区做好财产登记、损失理赔、矛盾调解等工作;三是开展事故调查。迅速成立区政府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全面调查事故原因,搜集相关证据,理清各方责任,形成调查报告;四是加强环境监测。对周边空气、水质等加强检测处置,确保各项指标达标,严防次生灾害;五是加强舆情引导,防止负面舆情发生;六是加强信访维稳。做好受损群体的信访维稳接待处置工作,向受损人员解释相关法规政策,及时告知相关工作进展。

(二)消防部门接警出动、灭火救援情况

9月10日13时48分,长沙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雨花区振华路218号德永仓储3号物流仓库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同升、大托、武广、特一、战保、红星、洋湖、洞井、黄兴、特二、龙华、重型机械大队共12个消防站35台车196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现场处置,大队值班人员遂行出动。支队文湘辉政委、值班领导朱双全副支队长、张铮副支队长带领全勤指挥部和作战训练处及作战训练安全专班遂行出动。14时05分,同升消防救援站和大队长徐毅、教导员佘光辉先后到达现场。经侦查,起火建筑为单层钢结构仓库,建筑面积约为4900平方米,存放的汽车配件、快递件等货物。14时37分许,全勤指挥部及增援力量相继到场。15时15分,火势被基本控制。16时许,明火被扑灭,留守3个消防站监护火灾现场,其余力量返回。

(三)应急处置情况

9月10日13时55分,经开区德永仓储起火,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刘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见火势进一步蔓延,危及48000平米仓库和900平方米宿舍,立即向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报告,从9月10日14时10分启动《长沙市雨花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响应,指挥长当即口头批复同意。现场成立6个小组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负责,在智慧雨花开设指挥部,负责火灾事故综合协调工作,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的调度和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抢险过程中的协调工作;2、灾情处置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扑救等工作;3、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雨花经开区组成,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等工作;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调度一辆救护车在现场备勤;5、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对火灾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大气进行监测,确定被污染区域范围,并对环境污染进行评估;6、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组:成立由区应急局为牵头部门,雨花经开区、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运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区资规分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雨花经开区、区政府办负责对火灾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 16时许明火已被扑灭,16时30分对现场进行封闭管控,全部进行围挡,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值守。17时10分指挥长召开会议,宣布解除《长沙市雨花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响应,及时上报信息,稳妥善后处置,开展事故调查。

(四)火灾损失认定情况

德永仓储火灾过火面积约49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火灾主要造成3号物流仓库不同程度烧毁及库内存放的汽车配件、快递件等货物烧毁。直接财产损失7984261元。

三、相关部门、单位监管情况

  1. 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22年6月1日,区安委办下达《安全隐患交办函》指出德永仓储电动叉车、电动运输车辆等设备充电、摆放不符合安全规定,电气线路敷设、电器设备维护保养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等7个问题,向雨花经开区进行了交办,要求对上述隐患问题进行整改并反馈结果。2022年6月14日,雨花经开区制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邀请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德永仓库开展了联合执法,并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德永仓储下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雨消重《2022》第0046号)。2022年6月16日,雨花经开区回复区安委办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组织召开了园街安全工作紧急碰头会,关于加强对仓储物流企业安全监管。7月19日,区委副书记、区长黄军其暗访发现并现场指出德永仓储园内存在电动车飞线充电;丁类仓库做丙类仓库使用,且没有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系统;项目的规划相关手续不全;仓库的防火分区达不到丙类场所要求,仓库建构筑物的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达不到丙类仓所要求;仓库内物料堆放没有按“五距”要求摆放;仓库内夹层临边洞口的防护措施不足,部分无防护栏和楼梯扶手,且无任何安全警示标志;现场使用的叉车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也没有定期检验检测,车辆存在本质不安全的风险等7条隐患问题并于7月21日书面交办雨花经开区,要求雨花经开区于7月22日将整改进度回复区安委办。区安委办曾于7月22日致电雨花经开区催办回复。2022年7月27日,回复区安委办《关于军其区长暗访德永仓储《安全隐患交办函》的整改回复》。2022年8月10日,雨花经开区安委办就德永仓储2号库内消防设备设施破损等4个隐患问题对德永仓储下达《安全隐患整改告知函》。2022年8月12日,对德永仓储下达《安全隐患整改告知函》要求切实落实整治措施,货物只出不进,并于8月27日前停止仓储使用。2022年8月19日,呈批《关于聘请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对德永多个仓库值班值守和安全服务的请示》。2022年8月26日,区安委办对雨花经开区下达《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提醒函》中提出请雨花经开区对德永仓储等企业隐患问题整改及时“回头看”,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和处置能力,提升事故防控水平。同日,雨花经开区对德永仓储下达《关于督促贵公司协助园区外协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告知的函》。2022年9月9日,区安委会印发《长沙市雨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雨花经开区实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黄牌警告”的通报》(雨安发〔2022〕13号)中提出德永仓储等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措施不力、进度缓慢,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风险的隐患问题,并请雨花经开区于2022年9月23日前将整改方案、整改情况和重大安全隐患责任清单书面报送区安委办。2022年9月23日雨花经开区对《关于对长沙雨花经开区实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黄牌警告”的通报》的进行了书面回复,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和《雨花经开区重大安全隐患责任清单》。
  2. 长沙市雨花区交通运输局。2022年3月4日,牵头组织召开雨花区物流仓储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管控”工作调度会;2022年5月7日,下发《关于开展全区仓储物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2022年5月10日,印发《紧急开展仓储物流场所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2022年5月31日,区安委办指出德永仓储电动叉车、电动运输车辆等设备充电、摆放不符合安全规定,电气线路敷设、电器设备维护保养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等7个问题,向区交运局进行了交办,并要求2022年6月15日前对上述隐患问题进行整改并反馈结果。区安委办多次催促督办,区交运局未对交办问题进行回复。2022年7月5日,下发《关于做好夏季高温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2022年7月8日,长沙市雨花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针对德永仓储存在未经审批进行建设、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等问题对雨花经开区下达了交办函,要求一是立即停止德永仓储使用,安排人员值守,确保场所内货物“只出不进”;二是做好企业退出工作,加快清空该场所,消除相关隐患。2022年8月12日,长沙市雨花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就德永仓储未采取管控措施,场所一直处于正常使用中,再次函告雨花经开区于15天内停止相关场所使用,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3. 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2016年12月5日,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向原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雨花区分局函询(雨管综法规函《2016》42号)核实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过渡仓储项目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应当拆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雨花区分局于2017年5月12日回复“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过渡仓储项目尚未许可。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擅自动工建设,属违法建设行为。”2017年8月24日,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向区两型办咨询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过渡仓储项目是否符合两型准入条件。雨花区两型办于2017年8月25日回复雨花区城管局“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过渡仓储项目因位于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的控制建设区,未取得省两型委的准入批复。”2018年9月11日,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向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长雨综罚字112《2018》6号),告知其在雨花区同升街道振华路以北、振东路以西建设过渡仓储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责令其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内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
  4.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雨花区分局(原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雨花分局)。2016年6月27日,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向原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雨花分局提交报告,申请临建仓储项目,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雨花分局受理后,据实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进行了书面报告。2016年7月26日,市局回复“拟同意雨花区分局意见,但须符合绿心规划管理要求,并落实《关于做好当前全市仓储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2017年5月12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雨花分局(长规雨鉴字《2017》77号)回复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过渡仓储项目尚未许可,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擅自动工建设,属于违法建设行为。”2018年7月30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雨花分局(长规雨鉴字《2018》142号)对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进行了补充说明,告知“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过渡仓储项目未取得省两型社会建设试用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注入意见书,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建议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处理。”2022年7月22日,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雨花区分局向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去《关于移送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建设仓储物流违法行为的函》(长资规雨移字《2022》27号),移交德永仓储违法建设相关线索。
  5. 长沙市雨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13日,制定《区住建局紧急开展仓储物流场所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工作方案》;2022年5月31日,长沙市雨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安全隐患交办函》;2022年6月1日,向长沙市雨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回复《关于《安全隐患交办函》的整改回复单》,表示无法介入该项目的消防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工作,建议由属地街道、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处置或处罚,督促项目单位来我局申报消防验收。2022年7月8日,对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下达《关于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仓储场所停止使用的通知》。
  6. 长沙市雨花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5月31日,雨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区消防救援大队下达《安全隐患交办函》;2022年6月21日,回复区安委会,表示已于6月14日对长沙德永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存在8项火灾隐患,并对其下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受案查处,同时报区政府挂牌督办。2022年6月17日对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重大火灾隐患进行立案,下达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为2023年4月17日前,并纳入雨花区“一单四制”重大火灾隐患清单。2022年6月21日,区消安委办公室分别向长沙雨花经开区管委会、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下达了《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整治任务交办单》,2022年8月12日,提请雨花区人民政府《长雨消[2022]52号》,将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等3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挂牌督办整改。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技术鉴定、询问谈话、调取相关单位资料,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认定,该起火灾事故直接原因为角磨机在切割(打磨)过程中产生火花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

①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将无规划、建设、消防验收资质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仓库进行出租,日常巡查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动火作业疏于监管。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8年至2022年期间,雨花经开区管委会、雨花区交通运输局、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等多个部门对其下达的自行拆除、停业整顿等处置措施,德永仓储均未执行。 ②长沙市湘麦食品有限公司(原长沙市味莱美食品经营部),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动火作业且动火作业人员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安全教育、隐患排查及防火巡查不到位。

2、监管责任未有效落实。

①长沙雨花经开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雨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交运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多次指出德永仓储安全隐患,并向雨花经开区进行交办,但雨花经开区在推进德永仓储隐患整改过程中,监管责任不明确,缺乏有效监管,没有形成整改闭环,对德永仓储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并未完全消除的情况下仍然正常营业,未及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②长沙市雨花区交通运输管理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虽于7月8日、8月12日两次向雨花经开区、德永仓储发文、发函,要求德永仓储“停止使用”、货物“只出不进”,但直至事故发生当天,德永仓储仍然处于正常经营,未能形成有效监管。区安委办于5月31日就德永仓储隐患问题向区交运局下达交办函,期间反复催问,区交运局均未予以回复,整改过程没有形成有效闭环,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起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7984261元,认定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处理建议

(一)刑事强制措施建议

(二)行政处罚建议

(三)建议追责问责单位

2、长沙市雨花区交通运输局未对仓储物流行业进行有效安全监管,建议给予问责。

(四)建议追责问责人员

建议区纪委监委根据相关责任单位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情况,对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1、李登高,长沙雨花经开区产业发展局副局长,分管开发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建议给予问责。 2、董 卫,长沙雨花经开区前经济发展局副局长,分管开发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建议给予问责。 3、彭 锭,雨花区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科科长,牵头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议给予问责。

六、防范措施建议

为切实汲取本次事故教训,提升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提出以下建议:

(一)理清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部门之间、部门与街道(镇)之间、部门和街道(镇)的相关科室和站办所队之间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强化和落实部门、街道(镇)、业务科室、站办所队的安全监管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长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仓储场所火灾防范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职到位。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强化监管执法,对仓储场所和改变原建筑设计用途或使用性质设置仓储物流场所的,依法责令改正,整改后仍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的要移送至相关部门提请区政府关闭。辖区派出所要认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问题和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切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落实到位。雨花经开区、属地街道(镇)要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区交通运输局要牵头对仓储物流企业和场所进行彻底摸排,加大检查频次,对违章建设使用、违规改变使用性质的行为要迅速移送住建、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要从快从严从重查处,予以严厉打击,在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二)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各企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风险辨识,落实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企业、各单位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制定并演练安全应急预案,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树牢安全理念。各负有安全监管的部门和属地街镇要开展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七进”宣传工作,要切实将消防安全培训“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宣传培训做实、做细、做出成效。要深化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特别是要利用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法治观念和消防安全技能。同时,要深入一线督促辖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岗位安全技能。

(四)迅速排查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各部门和街道(镇)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深入开展仓储物流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对存在的违法建筑要坚决拆除,迅速整改到位;对合法物流仓储擅自进行改造的行为要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要督促业主和租赁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问题没有及时进行整改的,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或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对火灾隐患严重,难以整治到位的违章仓储场所,限期予以拆除;要加大控违拆违的力度,坚决杜绝边拆边建的现象。

(五)统筹发展与安全关系,筑牢安全底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各部门和街道(镇)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领导责任;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督促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挥、调度力度,更好的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解决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消除违法建筑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要有决心、有办法,以有效的措施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FD10319 | 2022_雨花经开区德永置业有限公司3号物流仓储9·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雨花经开区德永置业有限公司3号物流仓储“9·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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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心黑石铺亮仔电机修理行“1·31”火灾…

长沙县中顺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仓库“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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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经开区德永置业有限公司3号物流仓储“9•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9月10日13时48分许,雨花经开区德永置业有限公司3号物流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49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火灾主要造成3号物流仓库不同程度烧毁及库内存放的汽车配件、快递件等货物烧毁。火灾直接财产损失798426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省、市、区政府有关规定,雨花区人民政府于当日成立由区应急局为牵头部门,区应急局局长任事故调查组组长,雨花经开区、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资规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为成员单位的雨花经开区德永置业有限公司3号物流仓储“9•10”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手段,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查清了事故有关方面的问题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部门、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

①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永仓储)。占地面积约92731.98平方米(313亩),仓库建筑面积约48000平方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88967588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杜勤德。成立日期:2012年01月09日。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218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投资管理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仓储管理服务;货物仓储(不含危化品和监控品);物流园运营服务;装卸搬运;装卸服务;运输代理业;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长沙市湘麦食品有限公司(起火点,原长沙市味莱美食品经营部,2021年7月变更经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39592678X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陈祖林。成立日期:2014年8月22日。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德永仓储物流基地3号栋。经营范围:食品互联网销售;在互联网从事以下经营活动: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鲜禽类、蛋类、肉制品、米、面制品及食用油、糕点、糖果及糖、调味品、日用百货、五金产品、国产酒类的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3月5日与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仓储合同》,租用面积939.24㎡,租用时间2020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2.相关租赁单位:

①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雨花区振华路营业部(火灾受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11MA4Q59XXX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恩泽。成立日期:2018年12月03日。营业场所: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洪塘村德永仓储物流基地3号栋。经营范围: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隶属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9月18日)。 ②湖南乾润物流有限公司(火灾受损单位)。统一信用代码:91430111MA7B447C5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姜莉。实际负责人:慕占会。成立日期:2021年9月18日。住所: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振华路218号德永仓储物流基地3栋。经营范围:物流代理服务;仓储代理服务;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德永仓储分为东、西八栋仓库和一栋宿舍楼,最先起火部位位于西边仓库由北往南的第二个仓库,即3号物流仓库。该仓库分别由长沙市湘麦食品有限公司(原长沙市味莱美食品经营部)于2020年5月租赁,面积约939.24平方米;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雨花区振华路营业部于2020年12月租赁,面积约908平方米;湖南乾润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租赁,面积约1362平方米。

(三)起火地块权属、土地性质情况

起火地块位于长株潭绿心控制建设区范围内,东临振东路、南临振华路、北临比亚迪支路、西临沪昆客运专线绿化隔离带。 2014年3月31日,德永仓储竞得编号[2014]长土网016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价6650万。总面积313亩,性质为工业用地,年限至2065年3月31日。合同约定2015年6月30日之前开工,2017年6月30日竣工。实际上德永仓储签订合同后至2016年6月一直未开工建设。2016年6月,雨花区政府向长沙市拆违控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新建过渡仓储项目,建设时间为2016年8月-2016年12月,建设主体为德永仓储。2016年9月18日,长沙市拆违控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组织做好第三批过渡仓储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长拆违办发《2016》13号)“确定雨花区申报的1个项目符合相关要求,同意作为第三批新建过渡仓储项目启动建设。项目总用地规模约313亩,拟新建过渡仓储面积约6.6万平方米。”与此同时,德永仓储于2016年6月27日向原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雨花分局提交临建仓储项目申请,但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雨花分局未予许可。2016年12月5日雨花区城管局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雨花区分局函询核实(雨管综法规函《2016》42号)德永仓储过渡仓储项目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应当拆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雨花区分局于2017年5月12日回复雨花区城管局(长规雨鉴字《2017》77号)“德永仓储过渡仓储项目尚未许可。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擅自动工建设,属违法建设行为。”2017年8月24日雨花区城管局向区两型办咨询德永仓储过渡仓储项目是否符合两型准入条件。雨花区两型办于2017年8月25日回复雨花区城管局“德永仓储过渡仓储项目因位于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的控制建设区,未取得省两型委的准入批复。”2018年7月30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雨花分局对雨花区城管局(雨管综法规函《2016》42号)函询进行了补充说明,告知“德永仓储过渡仓储项目未取得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准入意见书,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情形,建议贵队依法处理。”2018年9月11日,雨花区城管局向德永仓储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长雨综罚字112《2018》6号),告知其在雨花区同升街道振华路以北、振东路以西建设过渡仓储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责令被处罚人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内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德永仓储就此处罚决定向雨花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9年1月30日雨花区人民政府下发行政复议决定书(雨政复决字《2019》2号)维持长沙市雨花区城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德永仓储继续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2019年4月18日雨花区人民法院向德永仓储下发行政判决书(2019)湘0111行初73号栋维持雨花区城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9月10日13时48分许,位于长沙市雨花经开区德永仓储3号物流仓库发生火灾。长沙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彭华松,雨花区委书记刘素月,区委副书记、区长黄军其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度,应急、交运、公安、消防、交警、雨花经开区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截至16时许,明火已扑灭,过火面积约49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随即组织全面开始清查事故现场,既查余火又查人员,并由公安部门控制相关责任人。同时,立即安排人员在事故现场设立围挡,做好24小时管控值守,预防次生灾害发生。 当日下午4时,华松常务副市长组织雨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雨花经开区主要负责人以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召开专题调度会。当晚,雨花区、雨花经开区随即召开专项工作部署会,妥善处置事件后续工作,并调度全区各级各部门举一反三,抓好隐患整改排查。 会议明确雨花经开区为主体,做好各项善后工作。一是严格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单位拟定有关信息后,经区人民政府、雨花经开区相关领导把关后及时上报;二是稳妥善后处置。由雨花经开区做好财产登记、损失理赔、矛盾调解等工作;三是开展事故调查。迅速成立区政府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全面调查事故原因,搜集相关证据,理清各方责任,形成调查报告;四是加强环境监测。对周边空气、水质等加强检测处置,确保各项指标达标,严防次生灾害;五是加强舆情引导,防止负面舆情发生;六是加强信访维稳。做好受损群体的信访维稳接待处置工作,向受损人员解释相关法规政策,及时告知相关工作进展。

(二)消防部门接警出动、灭火救援情况

9月10日13时48分,长沙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雨花区振华路218号德永仓储3号物流仓库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同升、大托、武广、特一、战保、红星、洋湖、洞井、黄兴、特二、龙华、重型机械大队共12个消防站35台车196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现场处置,大队值班人员遂行出动。支队文湘辉政委、值班领导朱双全副支队长、张铮副支队长带领全勤指挥部和作战训练处及作战训练安全专班遂行出动。14时05分,同升消防救援站和大队长徐毅、教导员佘光辉先后到达现场。经侦查,起火建筑为单层钢结构仓库,建筑面积约为4900平方米,存放的汽车配件、快递件等货物。14时37分许,全勤指挥部及增援力量相继到场。15时15分,火势被基本控制。16时许,明火被扑灭,留守3个消防站监护火灾现场,其余力量返回。

(三)应急处置情况

9月10日13时55分,经开区德永仓储起火,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刘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见火势进一步蔓延,危及48000平米仓库和900平方米宿舍,立即向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报告,从9月10日14时10分启动《长沙市雨花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响应,指挥长当即口头批复同意。现场成立6个小组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负责,在智慧雨花开设指挥部,负责火灾事故综合协调工作,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的调度和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抢险过程中的协调工作;2、灾情处置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扑救等工作;3、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雨花经开区组成,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等工作;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调度一辆救护车在现场备勤;5、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对火灾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大气进行监测,确定被污染区域范围,并对环境污染进行评估;6、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组:成立由区应急局为牵头部门,雨花经开区、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运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区资规分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雨花经开区、区政府办负责对火灾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 16时许明火已被扑灭,16时30分对现场进行封闭管控,全部进行围挡,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值守。17时10分指挥长召开会议,宣布解除《长沙市雨花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响应,及时上报信息,稳妥善后处置,开展事故调查。

(四)火灾损失认定情况

德永仓储火灾过火面积约49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火灾主要造成3号物流仓库不同程度烧毁及库内存放的汽车配件、快递件等货物烧毁。直接财产损失7984261元。

三、相关部门、单位监管情况

  1. 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22年6月1日,区安委办下达《安全隐患交办函》指出德永仓储电动叉车、电动运输车辆等设备充电、摆放不符合安全规定,电气线路敷设、电器设备维护保养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等7个问题,向雨花经开区进行了交办,要求对上述隐患问题进行整改并反馈结果。2022年6月14日,雨花经开区制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邀请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德永仓库开展了联合执法,并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德永仓储下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雨消重《2022》第0046号)。2022年6月16日,雨花经开区回复区安委办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组织召开了园街安全工作紧急碰头会,关于加强对仓储物流企业安全监管。7月19日,区委副书记、区长黄军其暗访发现并现场指出德永仓储园内存在电动车飞线充电;丁类仓库做丙类仓库使用,且没有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系统;项目的规划相关手续不全;仓库的防火分区达不到丙类场所要求,仓库建构筑物的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达不到丙类仓所要求;仓库内物料堆放没有按“五距”要求摆放;仓库内夹层临边洞口的防护措施不足,部分无防护栏和楼梯扶手,且无任何安全警示标志;现场使用的叉车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也没有定期检验检测,车辆存在本质不安全的风险等7条隐患问题并于7月21日书面交办雨花经开区,要求雨花经开区于7月22日将整改进度回复区安委办。区安委办曾于7月22日致电雨花经开区催办回复。2022年7月27日,回复区安委办《关于军其区长暗访德永仓储《安全隐患交办函》的整改回复》。2022年8月10日,雨花经开区安委办就德永仓储2号库内消防设备设施破损等4个隐患问题对德永仓储下达《安全隐患整改告知函》。2022年8月12日,对德永仓储下达《安全隐患整改告知函》要求切实落实整治措施,货物只出不进,并于8月27日前停止仓储使用。2022年8月19日,呈批《关于聘请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对德永多个仓库值班值守和安全服务的请示》。2022年8月26日,区安委办对雨花经开区下达《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提醒函》中提出请雨花经开区对德永仓储等企业隐患问题整改及时“回头看”,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和处置能力,提升事故防控水平。同日,雨花经开区对德永仓储下达《关于督促贵公司协助园区外协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告知的函》。2022年9月9日,区安委会印发《长沙市雨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雨花经开区实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黄牌警告”的通报》(雨安发〔2022〕13号)中提出德永仓储等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措施不力、进度缓慢,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风险的隐患问题,并请雨花经开区于2022年9月23日前将整改方案、整改情况和重大安全隐患责任清单书面报送区安委办。2022年9月23日雨花经开区对《关于对长沙雨花经开区实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黄牌警告”的通报》的进行了书面回复,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和《雨花经开区重大安全隐患责任清单》。
  2. 长沙市雨花区交通运输局。2022年3月4日,牵头组织召开雨花区物流仓储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管控”工作调度会;2022年5月7日,下发《关于开展全区仓储物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2022年5月10日,印发《紧急开展仓储物流场所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2022年5月31日,区安委办指出德永仓储电动叉车、电动运输车辆等设备充电、摆放不符合安全规定,电气线路敷设、电器设备维护保养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等7个问题,向区交运局进行了交办,并要求2022年6月15日前对上述隐患问题进行整改并反馈结果。区安委办多次催促督办,区交运局未对交办问题进行回复。2022年7月5日,下发《关于做好夏季高温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2022年7月8日,长沙市雨花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针对德永仓储存在未经审批进行建设、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等问题对雨花经开区下达了交办函,要求一是立即停止德永仓储使用,安排人员值守,确保场所内货物“只出不进”;二是做好企业退出工作,加快清空该场所,消除相关隐患。2022年8月12日,长沙市雨花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就德永仓储未采取管控措施,场所一直处于正常使用中,再次函告雨花经开区于15天内停止相关场所使用,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3. 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2016年12月5日,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向原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雨花区分局函询(雨管综法规函《2016》42号)核实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过渡仓储项目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应当拆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雨花区分局于2017年5月12日回复“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过渡仓储项目尚未许可。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擅自动工建设,属违法建设行为。”2017年8月24日,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向区两型办咨询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过渡仓储项目是否符合两型准入条件。雨花区两型办于2017年8月25日回复雨花区城管局“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过渡仓储项目因位于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的控制建设区,未取得省两型委的准入批复。”2018年9月11日,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向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长雨综罚字112《2018》6号),告知其在雨花区同升街道振华路以北、振东路以西建设过渡仓储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责令其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内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
  4.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雨花区分局(原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雨花分局)。2016年6月27日,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向原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雨花分局提交报告,申请临建仓储项目,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雨花分局受理后,据实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进行了书面报告。2016年7月26日,市局回复“拟同意雨花区分局意见,但须符合绿心规划管理要求,并落实《关于做好当前全市仓储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2017年5月12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雨花分局(长规雨鉴字《2017》77号)回复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过渡仓储项目尚未许可,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擅自动工建设,属于违法建设行为。”2018年7月30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雨花分局(长规雨鉴字《2018》142号)对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进行了补充说明,告知“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过渡仓储项目未取得省两型社会建设试用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注入意见书,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建议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处理。”2022年7月22日,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雨花区分局向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去《关于移送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建设仓储物流违法行为的函》(长资规雨移字《2022》27号),移交德永仓储违法建设相关线索。
  5. 长沙市雨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13日,制定《区住建局紧急开展仓储物流场所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工作方案》;2022年5月31日,长沙市雨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安全隐患交办函》;2022年6月1日,向长沙市雨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回复《关于《安全隐患交办函》的整改回复单》,表示无法介入该项目的消防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工作,建议由属地街道、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处置或处罚,督促项目单位来我局申报消防验收。2022年7月8日,对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下达《关于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仓储场所停止使用的通知》。
  6. 长沙市雨花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5月31日,雨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区消防救援大队下达《安全隐患交办函》;2022年6月21日,回复区安委会,表示已于6月14日对长沙德永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存在8项火灾隐患,并对其下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受案查处,同时报区政府挂牌督办。2022年6月17日对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重大火灾隐患进行立案,下达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为2023年4月17日前,并纳入雨花区“一单四制”重大火灾隐患清单。2022年6月21日,区消安委办公室分别向长沙雨花经开区管委会、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下达了《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整治任务交办单》,2022年8月12日,提请雨花区人民政府《长雨消[2022]52号》,将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等3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挂牌督办整改。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技术鉴定、询问谈话、调取相关单位资料,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认定,该起火灾事故直接原因为角磨机在切割(打磨)过程中产生火花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

①长沙市德永置业有限公司,将无规划、建设、消防验收资质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仓库进行出租,日常巡查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动火作业疏于监管。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8年至2022年期间,雨花经开区管委会、雨花区交通运输局、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等多个部门对其下达的自行拆除、停业整顿等处置措施,德永仓储均未执行。 ②长沙市湘麦食品有限公司(原长沙市味莱美食品经营部),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动火作业且动火作业人员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安全教育、隐患排查及防火巡查不到位。

2、监管责任未有效落实。

①长沙雨花经开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雨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交运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多次指出德永仓储安全隐患,并向雨花经开区进行交办,但雨花经开区在推进德永仓储隐患整改过程中,监管责任不明确,缺乏有效监管,没有形成整改闭环,对德永仓储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并未完全消除的情况下仍然正常营业,未及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②长沙市雨花区交通运输管理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虽于7月8日、8月12日两次向雨花经开区、德永仓储发文、发函,要求德永仓储“停止使用”、货物“只出不进”,但直至事故发生当天,德永仓储仍然处于正常经营,未能形成有效监管。区安委办于5月31日就德永仓储隐患问题向区交运局下达交办函,期间反复催问,区交运局均未予以回复,整改过程没有形成有效闭环,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起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7984261元,认定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处理建议

(一)刑事强制措施建议

(二)行政处罚建议

(三)建议追责问责单位

2、长沙市雨花区交通运输局未对仓储物流行业进行有效安全监管,建议给予问责。

(四)建议追责问责人员

建议区纪委监委根据相关责任单位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情况,对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1、李登高,长沙雨花经开区产业发展局副局长,分管开发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建议给予问责。 2、董 卫,长沙雨花经开区前经济发展局副局长,分管开发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建议给予问责。 3、彭 锭,雨花区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科科长,牵头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议给予问责。

六、防范措施建议

为切实汲取本次事故教训,提升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提出以下建议:

(一)理清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部门之间、部门与街道(镇)之间、部门和街道(镇)的相关科室和站办所队之间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强化和落实部门、街道(镇)、业务科室、站办所队的安全监管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长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仓储场所火灾防范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职到位。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强化监管执法,对仓储场所和改变原建筑设计用途或使用性质设置仓储物流场所的,依法责令改正,整改后仍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的要移送至相关部门提请区政府关闭。辖区派出所要认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问题和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切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落实到位。雨花经开区、属地街道(镇)要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区交通运输局要牵头对仓储物流企业和场所进行彻底摸排,加大检查频次,对违章建设使用、违规改变使用性质的行为要迅速移送住建、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要从快从严从重查处,予以严厉打击,在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二)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各企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风险辨识,落实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企业、各单位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制定并演练安全应急预案,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树牢安全理念。各负有安全监管的部门和属地街镇要开展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七进”宣传工作,要切实将消防安全培训“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宣传培训做实、做细、做出成效。要深化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特别是要利用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法治观念和消防安全技能。同时,要深入一线督促辖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岗位安全技能。

(四)迅速排查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各部门和街道(镇)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深入开展仓储物流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对存在的违法建筑要坚决拆除,迅速整改到位;对合法物流仓储擅自进行改造的行为要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要督促业主和租赁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问题没有及时进行整改的,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或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对火灾隐患严重,难以整治到位的违章仓储场所,限期予以拆除;要加大控违拆违的力度,坚决杜绝边拆边建的现象。

(五)统筹发展与安全关系,筑牢安全底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各部门和街道(镇)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领导责任;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督促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挥、调度力度,更好的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解决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消除违法建筑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要有决心、有办法,以有效的措施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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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20 | 2022_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热电厂仓库2.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青岛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热电厂仓库“2.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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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湖南路34号“5.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

大岭山镇“10.1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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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4日11时40分许,位于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晋水路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热电厂院内仓库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15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510万元。

火灾事故发生后,省、青岛、平度市领导相继做出批示,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对涉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要严肃依法依规处理并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相关领域排查整治,强化执法检查,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平度市政府于火灾当日连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消防救援大队、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等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平度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相关工作,同时聘请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涉事企业存在的问题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隶属青岛海湾集团,是一家集生产染料、硅酸盐和精细化工产品于一体的大型国有企业。2010年由青岛市市北区搬迁至平度新河化工产业园晋水路1号,总占地752亩,共分为东西两个厂区,东区为生产主厂区,西区为热电联产项目。企业类型为:国有控股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秀平。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晋水路1号。经营范围:染料、颜料、中间体、氯化钠、硫酸钠、硫酸铵、硅酸钠的制造;染料及中间体技术开发、分析检测、咨询、转让、服务,化工设备制作、安装、租赁,仓储服务(不含冷冻、冷藏、保鲜、制冷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废水处理,房屋租赁,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和本企业生产自用的技术、设备、原材料、备料的进口业务;硅胶、硅溶胶的生产和开发;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硅、硅胶)的生产;双乙烯酮、丙酮、苯酚、98%硫酸、2,4-二硝基苯酚、2-氨基-4-硝基苯酚的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供热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共有员工950人,设有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HSE部,HSE部为公司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设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9人,公司持有安全资格证共50人(包括总经理、分管副总、部门经理、分厂厂长、安全员等)。2021年,该公司重新修订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了全员安全责任清单,公司与33个部门逐级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修订各类管理制度46次,修订岗位操作规程62次;开展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4次,培训人数2550人次,开展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143次,累计培训8800人次。开展新员工、外来施工人员培训84次,累计培训920人次;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新进行了修订、备案,并按照计划组织公司级各类应急预案演练38次;公司11套生产装置,462个风险点全部实现双重预防机制网上运行,并安装视频分析与人员定位系统,实现安全智能预警;涉及硝化、重氮化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已完成生产工艺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及自动化改造。公司于2021年6月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二)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该企业西厂区热电联产装置西侧4个钢结构大跨度临建仓库,2017年9月建成时作为储存石英砂的遮雨棚,后为防风又加建了压型钢板外墙。临建仓库均为单层钢结构,由北向南依次为:1号、2号临建库,占地面积各3200平方米,外墙为压型钢板,顶棚为塑料采光板;3号临建库占地面积5400平方米,外墙、顶棚均为压型钢板;4号临建库占地面积7000平方米,外墙、顶棚均为压型钢板。4个临建库外墙与房顶均约有50公分的空隙,与厂区东侧热电联产装置间隔空地。

1.临建库布局图。从北至南,分别为1号、2号、3号、4号。

1

2

3

4

图1

火灾现场库房布置图

2.1号临建库物料清单

序号 物料名称 包装形式 堆垛形式 垛高(m) 质量(t) 1 乙酰乙酰苯胺 塑编袋 垛码 1 44 2 铜酞菁 吨包 垛码 1 1.2 3 有机胺(十二胺聚氧乙烯醚) 铁桶 托盘存放 2 1.92 4 铬明矾(硫酸铬钾) 牛皮纸袋 码垛 1 2 5 碱性玫瑰精 塑编袋 托盘存放 1 0.5 6 酸性黑172 集包袋 码垛 1.5 4.275 7 油溶性苯胺黑 塑编袋 码垛 1.5 5.2

3.1号临建库及库外物料布局(图2)

图2

4.2号、3号、4号临建库物料布局(图3)

5.4个临建库及周边物料清单

6.相关原料理化性质。

乙酰乙酰苯胺(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别名二乙苯胺,白色无味结晶粉末,可燃,正常环境温度下储存和使用,本品稳定。熔点/凝固点(℃):≥83.5,闪点(℃):163,自燃温度(℃):>440。

油溶性苯胺黑(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黑色粉末,无气味,正常环境温度下储存和使用,本品稳定。

有机胺(C12-14-叔烷基胺,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别名十三胺、伯胺,无色透明液体,正常环境温度下储存和使用,本品稳定。沸点、初沸点和沸程(℃): 224.7,闪点(℃):85,相对密度(水以1 计):0.801。

酸性黑172(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黑褐色粉末。可溶于水。

(三)火灾现场周边毗邻情况

起火临建库东临热电厂空地,距企业热电联产装置80米;西临海浦路,路西为青岛恒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临晋水路,路南为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临复水路,路北为青岛和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厂区西侧900米为胶莱河、南侧1200米为淄阳河、东侧1500米为泽河,厂区西、南两个方向院墙外均有明渠与河流相连。

(四)事故发生原因认定

1.痕迹分析情况

根据现场扑救照片分析,1号临建库北侧中部偏西位置外墙漆面缺失严重,形成大“V”字型燃烧痕迹(见图4)。上部铁皮破损明显,底部铁皮有烧损缺失;“V”字型痕迹上部所在区域的钢梁受热变形痕迹较重,两侧其余位置钢梁变形较轻(见图5)。

图4 1号临建库北侧墙面烧损痕迹图5 1号临建库北侧钢梁烧损痕迹

2.调查询问情况

经对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赵X平、总经理陈X源、副总经理夏X合、副总经理孙X起、物流部长张X涛等询问证实,自2月5日开始,公司陆续在1号临建库靠北墙西侧隔墙位置,由西向东先后堆放油溶性苯胺黑、铬明矾、碱性玫瑰精、铜酞菁、有机胺、酸性黑172、乙酰乙酰苯胺等化工产品堆垛,其中油溶性苯胺黑使用塑料袋包装,酸性黑172使用编织袋包装。

3.视频分析情况

(1)经调取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鹰眼视频监控显示,2022年2月14日11时57分18秒(监控显示时间“11:58:41”)1号临建库中部向南侧冒出黑色烟气(见图6)。12时00分34秒(监控显示时间12:01:57)1号临建库中部及西侧冒出大量黑烟,燃烧猛烈,东部未起火,火势借助风势迅速蔓延(见图7)。

图

6 监控最先抓拍冒烟位置图7 1号临建库中西部烧损蔓延情况

(2)经查看火灾现场救援拍摄视频,1号临建库北墙的中部偏西位置火焰较大且突破墙面,墙面变形破损明显重于两侧(图8)。

图8 1号临建库中西部北墙烧损痕迹

4.事故原因认定

(1)起火时间认定

经查阅接警记录和现场监控视频。综合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2月14日11时40分许。主要依据如下:

①根据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鹰眼监控系统巡检发现,11时33分许,1号临建库未发现异常,11时57分许,发现1号临建库冒出黑烟。

②平度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于2022年2月14日12时02分许,接到报警电话。

(2)起火部位认定

综合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位于1号临建库内北侧中部偏西区域。主要依据如下:

①1号临建库北侧中部偏西位置外墙漆面缺失严重,形成一“V”字型痕迹。上部铁皮破损明显,底部铁皮有部分烧损缺失,下部砖墙烟熏痕迹明显。

②“V”字型痕迹上部所在区域的钢梁受热变形痕迹较重,两侧其余位置钢梁变形较轻。

③经对相关人员询问得知,发现起火时,1号临建库中间位置冒黑烟。

(3)事故原因认定

综合分析认定,事故原因为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热电厂1号临建库内存储的油溶性苯胺黑由于自热达到其自燃点而引发火灾。主要依据如下:

①排除人为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调查询问和查看监控视频,火灾发生当天,1号临建库除仓库管理员外,无其他人员进出。

经公安机关排查,排除人为放火、外来火源、吸烟遗留火种引发事故的可能。

②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调查询问和查阅资料,1号临建库内仅设有10个LED照明灯,火灾发生当天均未使用;临建库配电盘位于临建库东南角处,线路均用金属套管保护,线路敷设未经过起火部位。

③排除禁忌物混存引发事故的可能

1号库共存放7种物料:油溶性苯胺黑、铬明矾、碱性玫瑰精、铜酞菁、有机胺、酸性黑172、乙酰乙酰苯胺。经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试验检测和资料分析,上述物质均无氧化性,相互之间也不会发生化学反应,排除禁忌物混存引发事故的可能。

(4)认定事故原因为1号临建库存储的油溶性苯胺黑自燃引发火灾。

①

根据1号临建库物料堆垛布局图(见图2)以及监控录像显示的起火过程(见图4、图5),1号临建库西北位置的物料是油溶性苯胺黑和铬明矾,其中铬明矾是不燃物,可以断定起火物质为油溶性苯胺黑。油溶性苯胺黑、酸性黑172两种产品采用集装袋在包装工段进行包装,包装温度为50℃至65℃,为了防雨,集装袋外套塑料袋,包扎封口(见图9),置于托盘上并用塑料薄膜缠绕后运至仓库。

图9

②调查组对1号临建库存放物料的危险性委托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对部分物料进行了试验检测。检测和分析表明:油溶性苯胺黑有自热危险,自热后温度能升高至720℃,其自燃温度为282℃(铬明矾为不燃物;碱性玫瑰精、铜酞菁、有机胺、乙酰乙酰苯胺为一般可燃物,不具备自热、自反应特性;酸性黑172在140℃下恒温24h,未发生温度升高现象,但升温至201℃后开始分解,放热量834.482J/g,自燃温度为262℃)。

由以上试验数据可以看出,酸性黑172在包装温度为50℃至65℃时比较稳定,且无自热特性,分解温度较高,可以排除由于该物质自热或自反应导致火灾事故的可能。油溶性苯胺黑有自热特性,在温度为50℃至65℃时与空气能发生氧化反应而放出热量,由于工作节奏的变化,每次装袋温度控制不一,不能有效确保装袋前物料温度小于50℃(现场勘查显示:装袋前无物料温度检测设施),集装袋封口不严密,当装袋温度偏高时,氧化反应放热较多,由于集装袋置于托盘上并用塑料薄膜缠绕,热量扩散不畅,导致物料温度逐渐升高,最终到达油溶性苯胺黑的自燃点而着火。

油溶性苯胺黑化学结式构 酸性黑172化学结构式

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关于油溶性苯胺黑等5种物料试验实验结果汇总见附件2

③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测报告证实:酸性黑172引燃温度为262℃,受潮后最大放热功率为1958.44μW,反应过程能持续放热;油溶苯胺黑引燃温度为270℃,受潮后最大放热功率为2594.66μW,反应过程能持续放热;将酸性黑172和油溶苯胺黑混合,受潮后最大放热功率为7568.82μW,反应过程能持续放热。

对比我们比较熟悉的自燃类物质——“油浸棉纱自燃”,“油浸棉纱”的最大放热功率仅为200μW。以上化工产品受潮后,放热功率均远大于油浸棉纱的放热功率,因此,遇湿后能持续放热并蓄热,直至到达自燃点起火,并且这一过程(从自发热—蓄热—升温—自燃成灾)的时间远小于油浸棉纱自燃过程。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酸性黑

172、油溶性苯胺黑物料试验结果汇总见附件3

综上所述,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和技术鉴定、检测等证据材料,认定此起火灾事故起火时间为2022年2月14日11时4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1号临建仓库内北侧中部偏西区域;事故原因为1号临建库存储的油溶性苯胺黑自燃引发火灾。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2年春节期间,因物流停运,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自2月5日起,陆续将春节期间生产的产品及部分原料暂存在西区热电厂临建仓库内。2022年2月14日12时许,该公司员工在企业东厂区就餐期间,发现1号临建库冒烟,事故企业内部组织员工及专职消防队1辆消防车进行自救。由于临建库内外堆放的乙酰乙酰苯胺等化工产品为低熔点可燃物,熔点仅为83.5℃。在火灾作用下,大量的乙酰乙酰苯胺等化工产品由固态转变为液态可燃物,并形成大面积流淌火,企业初期火灾扑救失败。

(二)应急处置情况

12时02分,平度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警后,一次性调集8个消防救援站、32辆消防车、180名消防救援人员和企业专职消防队3辆消防车、15人到场处置。事故发生后,平度市政府第一时间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同时,通知周边企业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

12时08分,辖区新河消防救援站到场,经侦察发现1号、2 号临建库已全面燃烧、火势突破外壳,迅速向南侧3、4号临建库蔓延,现场流淌火有自西向东蔓延趋势。

12时20分许,不明物质燃烧形成大面积流淌火,沿地势迅速向东蔓延,威胁作战人员安全。首战力量紧急撤离至预设安全区域、清点人员装备,根据火场态势,在厂区东北侧出2支泡沫枪全力堵截流淌火,组织现场工程机械筑堤围堰,保护热电装置区。

12时40分,平度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员、增援力量陆续到场,此时4个临建库均已燃烧,已蔓延至热电装置区并流入排水沟渠。平度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员汇总现场情报,并向青岛市消防救援支队请求增援。

12时50分,平度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场,组织多部门成立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联动力量配合现场救援。平度市应急管理局、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等单位迅速增调挖掘机、推土机及沙土车等协助消防救援力量进行处置,防止火灾扩散,并采取对事发企业周边进行停电、停水、停气,关闭排水渠等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环保部门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对厂区雨污管网废水进行应急围堵,确保废水集中收集处理,并开展空气质量应急监测,实时监控周边区域空气质量。

12时52分,青岛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向省消防救援总队报告,并调派33个消防救援站的57辆消防车、249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增援,支队主要领导和全勤指挥部、灭火指挥专班遂行出动。省消防救援总队李建春总队长、肖枭政委远程调度指挥,要求尽快查明物料种类及危险性,做好个人防护措施,确保现场作战安全。

14时21分,青岛市消防救援支队增援力量陆续到场,成立消防救援现场指挥部。现场流淌火已基本控制,火势已无蔓延扩大危险。

16时许,总队作战指挥专班赶赴现场指挥作战。救援期间,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魏捍东副局长持续视频调度现场,询问灭火救援情况,就力量部署、战术应用、人员防护、安全管控、应急联动等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和针对性处置措施。

18时30分,总队指挥专班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增设工程机械调度组,分两组对4个临建库继续进行沙土覆盖作业。

23时58分,现场明火被控制,沙土覆盖作业陆续完成,现场保留力量继续监护,持续局部沙土覆盖作业,防止复燃。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15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51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勘查取证和技术分析,调查组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1号临建库存储的油溶性苯胺黑具有自热特性,当热量扩散不畅,氧化反应放热较多,导致物料温度逐渐升高,最终达到油溶性苯胺黑的自燃点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对相关产品危险特性认识不足。未能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的有关规定,委托国家公告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对本公司相关产品物理危险性进行鉴定,没有充分掌握本企业相关产品具有自热、蓄热、自燃等理化特性及安全风险,缺少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1. 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擅自改变临建库用途。2022年春节期间,因物流停运导致产品积压,该公司自2月5日起,擅自将本该储存在东厂区产品库的部分产品及原料存放至西区热电厂原本用于存放石英砂的临建库内,且未能严格落实出入库登记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各棚库储存物料种类、数量掌握不全,不能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提供救援需要的详细信息资料。
  1. 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不到位。事故发生时存放产品及物料的临建库,原为临时储存石英砂的棚库,其建筑结构和耐火等级不具备储存乙酰乙酰苯胺、油溶性苯胺黑、酸性黑172等可燃性化工产品的条件,企业未组织对热电厂临建仓库及春节物流停运期间将物料暂时存放在该处的非常规作业行为进行风险辨识,未组织人员对上述风险点存在的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6.1.2.1操作及作业活动应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所有常规和非常规状态的作业活动)。

(三)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1. 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委会规划建设部,负有辖区内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职责,对辖区企业规划建设监管及违法建设摸排处置工作不到位,致使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热电厂临建库无规划手续这一问题直至2021年12月24日才被发现,且发现后仅以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委会名义对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要求企业3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而未及时将该公司违法建设问题第一时间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1. 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委会安监环保部,负有辖区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职责,对辖区企业节假日期间巡查监管不力,未及时发现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春节期间擅自将物料转存至西区热电厂临建库的行为。
  1. 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新河镇执法中队,实行条块结合的双重管理体制,承担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在辖区内开展日常巡查。该中队设置后,只重点巡查辖区内新生违法建设,对存量违法建设巡查力度不够,对属地违法建设摸排工作指导不力,未能发现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热电厂违法建设问题。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热电厂临建库“2.14”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擅自改变临建库用途,且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对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平度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一般事故责任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0 万至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1. 对该企业在消防方面存在的相关违法行为,建议由平度市消防救援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1. 赵X平,中共党员,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负责企业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平度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 陈X源,中共党员,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负责企业生产经营工作,对该企业春节期间连续生产与企业现有实际仓储能力不匹配的问题失察,对本次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1. 夏X合,中共党员,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统筹协调公司各部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本次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1. 孙X起,中共党员,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物流部分管领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不到位,对物流部管理缺失,在明知西厂区热电厂临建库不具备储存化工产品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对公司做出的将积压产品、物料存放至临建库的决定未予以制止,对本次火灾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1. 张X涛,中共党员,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物流部部长,对物流部仓储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对热电厂临建仓库及春节物流停运期间将物料暂时存放在该处的非常规作业行为进行风险辨识、分析及管控,对本次火灾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建议由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对上述人员分别给予严肃处理。处理结果报平度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问责建议

陶X华,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分管规划建设部和安监环保部,对分管的工作要求不严格,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新河化工基地党工委对其进行约谈。

窦X杰,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高级工程师,负责辖区内规划建设相关工作,在2021年12月24日发现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热电厂区临建库规划手续不全后,只是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未及时移交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工作措施不当,建议向新河化工基地党工委做出深刻检查,并由新河化工基地党工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王X辉,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安监环保部副部长,安全生产监管负责人,未发现春节期间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临时变更物料储存场所的行为,建议向新河化工基地党工委做出深刻检查,并由新河化工基地党工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刘X海,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新河镇执法中队中队长,负责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辖区内存量违法建设巡查力度不足,未能发现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热电厂违法建设问题,建议向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做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1. 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应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为抓手,对生产过程涉及的相关产品及工艺条件进行全面的风险辨识,充分研判和辨识全过程安全风险,研究制定并落实科学合理、有效性和实操性强的各项安全管控措施;
  1. 针对本次火灾扑救过程反映出的实际问题,建议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通过分析、鉴定等技术手段充分掌握相关物料安全风险的前提下,着力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范能力,采取“一库一料、一库一策”的形式,将部分低熔点、难溶于水的可燃物料储存于生产装置区以外的专用库房,并设置防火墙或防火围堰等设施,以防此类物料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形成的流淌火进入装置区地下管沟以及存在爆炸危险性的工艺装置区,有效防止次生风险和风险叠加而导致的次生事故的发生。
  1. 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深刻吸取本次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措施,紧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平度市安全生产隐患拉网式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关于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仓储场所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整治的通知》(平安办〔2022〕5号)要求,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面部署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仓储场所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从根本上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1. 强化宣传,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各镇(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大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火灾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要督促企业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全面推动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应急技能培训,提升员工发现消除火灾隐患、第一时间处置初期火灾险情的应急能力。要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及时举报和曝光重大火灾隐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专门组织一次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剖析此次火灾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坚决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1. 深化规划建设领域“打非治违”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和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等排查整治行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实行“零容忍”,坚决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彻底清除安全隐患。要深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源头治理,压实监管责任,强化部门执法衔接,严防事故发生。
  1. 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要根据“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企业情况进行“起底式”摸排,准确掌握企业真实信息,查找管理漏洞,落实闭环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同时,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要迅速摸清现有的各种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状况,组织相关专家对辖区应急救援机制和救援能力等情况进行系统评估,找出差距,补齐短板,提高初期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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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21 | 2022_香坊区哈尔滨罗曼蒂餐饮3·4建筑施工_3·4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哈尔滨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2年3月4日7时48分,哈尔滨罗曼蒂餐饮有限公司(位于香坊区中山路101号,原民航大厦售票处)在外墙角钢构件拆除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41.9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和香坊区人民政府组成的哈尔滨罗曼蒂餐饮有限公司“3•4”建筑施工火灾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请市纪委监委同步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取样检测、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建筑基本情况

事发建筑位于香坊区中山路101号(原民航大厦)南侧裙楼,于1995年建成投入使用,2019年停止使用,产权隶属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9月,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建筑租赁给黑龙江满汉楼饮食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创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租赁期限20年。承租后,黑龙江满汉楼饮食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创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又将该建筑租赁给哈尔滨罗曼蒂餐饮有限公司,租赁期为15年。建筑为钢混结构,共三层,总建筑面积2904平方米。一层和二层层高3.4米;三层层高5.45米;三层贴南墙、西墙局部搭建L形设备夹层,宽2.7米,总长30米,层高2.8米,属密闭空间,距离三层地面2.65米。夹层在东侧和北侧各有一个出口,出口悬空。该裙房北侧与主楼相接,裙房外墙2021年10月份喷涂聚氨酯保温材料做外墙保温,保温材料外层裸露,未进行水泥刷浆处理。

图1 卫星地图

(二)事发前建筑装修合同签订和施工情况

  1. 哈尔滨罗曼蒂餐饮有限公司租赁该建筑后,法定代表人闫雅欣口头委托施工现场负责人王强(自然人)以哈尔滨罗曼蒂餐饮有限公司名义分别与以下单位和个人签订工程合同:

(1)与朱延宝(个人)口头签订外墙保温喷涂聚氨酯硬发泡施工合同,合同金额14.3万元。据王强提供的保温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中显示,保温材质燃烧性能为B2级。 (2)与哈尔滨市香坊区远创玻璃金属制品厂签订罗曼蒂酒店附属礼厅屋面改造施工合同,施工项目为平改坡保温屋面,合同金额为92万元。 (3)与哈尔滨大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罗曼蒂宴会艺术中心装饰改造工程设计合同,设计项目包含建筑外立面施工图、一至三层公共区域方案及施工图、一层1号宴会厅施工图,合同金额为14.5万元。 (4)与黑龙江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婚宴厅内消防改造工程合同,改造项目包含室内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挡烟垂壁、消防电系统,合同金额30万元。 (5)与艾春雷(包工头)口头协议,拆除该建筑外墙角钢构件和地面施工。艾春雷雇佣陈伟、邓广和二人具体负责拆除工作,艾春雷、陈伟、邓广和均无相关施工资格。 2.2021年12月21日,哈尔滨罗曼蒂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雅欣委托王强(黑龙江省合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黑龙江省合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哈尔滨市国骄水暖安装部签订地热铺设、卫生间厨房上下水安装、锅炉安装及雨排安装施工合同,合同金额92万元。 事发前,该建筑进行了改建装修施工,在原有三层夹层处安装建筑配套设备、对建筑内地面重新铺装找平、对建筑三层和外墙进行保温处理。事故发生时,黑龙江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在组织10余名工人在该建筑的二层、三层进行设备安装,其中3名工人位于三层夹层。艾春雷雇佣的两人在南侧外墙进行气焊切割外墙角钢构件作业。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哈尔滨罗曼蒂餐饮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1月20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7H3HK64W,法定代表人为闫雅欣,注册地址为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101号,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一般项目:酒店管理、外卖递送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婚庆礼仪服务等。
  2. 黑龙江省合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12月15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7DF6A54U,法定代表人为王强,注册地址为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101号,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停车场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婚庆礼仪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日用百货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住宿服务、食品销售、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
  3. 黑龙江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4月27日,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18XQ4F5F,法定代表人为薛广东,注册地址为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副路10-2号2层2号商服,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消防工程等。
  4. 哈尔滨大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8月25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MA19KX2H8A,法定代表人为张晶,注册地址为哈尔滨市道里区通顺街34号16栋2单元3层1号,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管理、园林景观工程设计及施工、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城市规划设计、软装陈设设计、平面广告设计、展览展示设计、动漫设计、图文设计及计算机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
  5. 哈尔滨市国骄水暖安装部,成立日期:2020年6月18日,注册资本为3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1C53179F,投资人为李长伟,注册地址为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280-3号2单元1层3号(住宅),经营范围包括建筑物自来水系统安装服务、建筑物排水系统安装服务、建筑物采暖系统安装服务和锅炉、制冷设备、水泵的现场安装及技术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防水工程、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经销水暖设备及配件、锅炉设备及配件、制冷设备及配件、水泵及配件、五金交电、保温材料、不锈钢制品、水性涂料。
  6. 哈尔滨市香坊区远创玻璃金属制品厂,成立日期:2020年7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10MA1C6RB06B,法定代表人为王平,注册地址为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信义村化工路东侧,经营范围包括加工及销售金属制品、铝塑制品、围栏、玻璃、白钢隔断、幕墙、门窗、断桥、铝包木钢结构。
  7. 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年12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126976113W,法定代表人为王清,是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之一,负责黑龙江省内所有民用机场的管理和运营。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3月4日6时30分,陈伟和邓广和在事故建筑南墙

图2 起火建筑南侧外立面 使用气焊切割的方式拆除外墙角钢构件,陈伟负责在脚手架上使 用气焊切割拆除,邓广和负责在地面配合工作。7时48分许,邓广和听到陈伟喊“着火了”,他发现在一层南墙门口处有火苗,陈伟、邓广和进行初期扑救,但是火势发展非常迅速,无法控制,浓烟进入三层夹层,致使黑龙江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三层夹层作业的3名施工人员被困。

(二)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区领导到达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在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科学指挥救援力量开展搜救工作。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共调派4个消防救援站共19辆消防车、84名指战员到场处置。 8时许,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经侦查发现,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施工安全防护网正在猛烈燃烧,建筑内部烟雾浓烈。现场指挥部根据火场情况,采取外部控火和内攻搜救相结合的战术措施,迅速成立了6个内攻搜救组深入起火建筑内部内攻控火、排烟降毒、全力搜救被困人员。同时,在着火建筑外墙一侧设置水枪阵地直攻外墙燃烧火点,防止火势蔓延扩大,并要求施工单位迅速清点现场施工人员。经全力搜救,内攻搜救组在3层夹层西侧搜救出3名被困人员,并立即送黑龙江省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8时13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8时24分火被扑灭。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部命令继续组织进行排查搜索,经排查确认再无人员被困后,整个行动于10时16分结束,现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图3 事故现场示意图 整个救援过程行动迅速、指挥有力、科学专业、效果明显。救援人员、医务人员无人员伤亡,未发生次生事故。

(三)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本次事故直接财产损失88610元、现场处置费用6.63元、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2180260.8元、拟对事故罚款115万元,共计3418877.43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围绕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部位、现场施工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和检验鉴定等,查明了火灾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经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违章气焊切割作业喷溅的高温熔渣引燃下方门帘及聚氨酯保温材料产生浓烟进入三楼夹层导致3名人员中毒窒息死亡,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

  1. 哈尔滨罗曼蒂餐饮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违法施工作业。经核查,该工程改造装修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承租单位即安排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2. 现场施工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违章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陈伟无特种作业证,属于违章作业。承租单位和艾春雷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不到位。
  3. 保温材料耐火等级不满足要求。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应为A级(不燃),而火灾现场外墙采用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测,燃烧性为B2级(可燃)。
  4. 香坊区执法局未依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部分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决定》(哈政发〔2021〕47号)要求落实日常巡查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责,在发现哈尔滨罗曼蒂餐饮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违法施工的情况下,未及时制止哈尔滨罗曼蒂餐饮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
  5. 香坊区六顺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未发现哈尔滨罗曼蒂餐饮有限公司的违法施工行为。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

  1. 闫雅欣,哈尔滨罗曼蒂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分包工程,违法组织施工,造成3人死亡事实,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 王强,现场施工组织者,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分包工程,违法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造成3人死亡事实,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 艾春雷,外墙角钢气焊切割施工负责人,非法承揽装修工程,违法违规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造成3人死亡事实,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 陈伟,施工现场气焊切割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违规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造成3人死亡事实,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

  1. 赵磊,驻香坊区六顺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队员,负有对辖区内违法施工巡查监督职责,违反工作要求,未及时发现违法施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给予赵磊同志政务记过处分。
  2. 李广宇,中共党员,时任香坊区六顺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负责人,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给予李广宇同志政务警告处分。
  3. 刘广龙,中共党员,任香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大队执法一中队负责人,违反工作要求,对违法施工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给予刘广龙同志政务记大过处分。
  4. 程景杰,任六顺街道办事处赣水社区副主任,违反工作要求,对违法施工行为未正确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给予程景杰同志政务警告处分。
  5. 王作鑫,中共党员,任六顺街道办事处赣水社区党委书记兼主任,违反工作要求,对违法施工行为未正确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给予王作鑫同志政务警告处分。
  6. 赵宏伟,中共党员,任六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违反工作要求,对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给予赵宏伟同志政务警告处分。
  7. 张帅,任香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大队一中队协管员,未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张帅调离岗位处理。
  8. 李春雷,中共党员,任香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兼城管大队大队长,违反工作要求,对分管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给予李春雷同志政务记过处分。
  9. 郭瑞军,中共党员,任香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违反工作要求,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给予郭瑞军同志政务警告处分。

(三)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 哈尔滨罗曼蒂餐饮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组织开展装饰装修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和第三条 的规定;组织开展装饰装修施工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的规定;将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与个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的规定;外墙保温未经设计,且采购和使用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的保温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第二十六条 规定。造成3人死亡,建议由香坊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 ,对该公司给予壹佰壹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2. 黑龙江省合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组织开展装饰装修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和第三条 的规定;组织开展装饰装修施工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的规定;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与个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的规定。建议由香坊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3. 哈尔滨大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工程设计资质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的规定。建议由香坊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4. 黑龙江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 的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现场作业时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聘用不具备安全资格的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建议由香坊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5. 哈尔滨市国骄水暖安装部,未依法取得相应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建议由香坊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6. 哈尔滨市香坊区远创玻璃金属制品厂,未依法取得相应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建议由香坊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7. 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自有房产监管不到位,建议企业加强对资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出租房产的安全监管,在企业内部开展警示教育,做好企业安全自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此次事故教训极其惨痛,反映出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职责不清、工作作风不实等问题。香坊区执法局未依照文件规定,落实日常巡查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责,在发现哈尔滨罗曼蒂餐饮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违法施工的情况下,未及时制止哈尔滨罗曼蒂餐饮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香坊区六顺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哈尔滨罗曼蒂餐饮有限公司的违法施工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属地管理责任缺失。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复工前必须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要依法依规分包工程,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杜绝事故发生。

(二)落实基层监管责任。要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街道(乡镇)要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管理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基层综合网格管理和基层综合执法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全面发动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网格力量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全面开展排查整治。香坊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持续强化排查整治,坚决杜绝部门间推诿扯皮,坚决杜绝解决突出问题不力,坚决杜绝不主动靠前认领,形成监管盲区的问题。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全面开展在建工地安全生产排查整治。重点整治在建工地现场和生活办公区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合理设置并保持畅通;重点检查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的配置和火灾应急救援疏散预案制定、演练情况。

(四)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香坊区政府要组织区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和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召开事故警示大会,将此起事故作为现实教材,以案说法、以案明责,切实把生产安全事故的反面典型和正面警示两个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要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全面提升安全生产能力。

FD10322 | 2022_驻马店市上蔡县党店镇玉中液化气站7·2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上蔡县党店玉中液化气站7·2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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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党店玉中液化气站“7·2” 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2-11-09 16:19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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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1-09 16:19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2日20时52分左右,上蔡县党店玉中液化气站(以下简称玉中气站)在停业改扩建期间,对新安装液化石油气储罐进行维修时,发生一起因液化石油气闪爆导致的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46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领导批示要求全力以赴救治伤者,妥善做好善后处置,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并对事故予以提级调查。市应急管理局立即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全力开展事故救援,全面排查风险隐患,防范发生次生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按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若干制度》的通知(驻安委〔2021〕7号)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制度的相关要求,市政府于2022年7月3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组成的上蔡县党店玉中液化气站“7•2”一般窒息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燃气、压力容器等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相关调查工作。市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责任追究审查调查组,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及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问题展开调查问责。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玉中气站成立于2014年4月25日,法定代表人:胡玉中,注册资本2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L3930520X1,经营地址:上蔡县党店镇东上和路南侧。经营范围:瓶装燃气储配灌装、燃气具销售。取得有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9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4日;上蔡县城市管理局颁发的《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1. 许昌中宇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7日,法定代表人:李天义,注册资本2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000174351070E。经营地址:河南省(魏都)民营科技园区裕丰路2号。经营范围:化工机械制造、销售;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制造;普通道路货物运输。
  1. 河南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仁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30日,法定代表人:段俊德,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219364XN。经营地址: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崔庄社区崔东组。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对外承包工程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事故工程情况

2022年6月9日,玉中气站停业准备进行改扩建。工程内容包括:50立方液化石油气储罐四台,安全阀DN100四只,磁性翻板液位计四台,压力表Y—150mm、量程4.0MPa四只,温度计WSS—40+80四只,气动紧急切断阀八只,液化石油气截止阀44只,立式止回阀四只,烃泵两台,梯子、平台、栏杆和喷淋设施若干。

6月16日,中宇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玉中气站购买的四台50立方液化石油气储罐运到玉中气站。当日,德仁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开始进场施工。6月29日,安装工程施工基本完成,德仁公司工作人员按照安装工程施工方案要求,开始对四台新安装液化石油气储罐进行注水试压作业。7月1日,德仁公司工作人员开始用液化石油气(气态)置换罐内的水,先置换的4号储罐,大约置换五分钟(注水液面下降约40公分)时听到罐体内发出异响,工作人员立即停止置换并告知玉中气站胡玉中。胡玉中电话告知中宇公司李天义液化石油气罐有异响问题,李天义同意安排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维修。

经查:德仁公司制定了安装工程施工方案,于6月10日依照规定向上蔡县市场监管局网上提交有关材料,进行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当日通过了上蔡县市场监管局网上审核;使用液化石油气(气态)置换储罐内注入的水符合行业通行做法,并将罐内发生异响的情况如实告知了玉中气站胡玉中。由此认定德仁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

(三)事故部位及工艺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部位位于玉中气站4号液化石油气储罐(从南向北分别是1号罐、2号罐、3号罐、4号罐)内部。

维修人员使用220伏单相焊机进入4号液化石油气储罐内部进行有限空间焊接作业,具体焊接操作是将液化石油气储罐内部气相管与罐内上方的固定垫板进行焊接固定。

图1  事故示意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7月2日上午,中宇公司销售经理曹跃新(负责与玉中气站沟通协调事宜)受李天义指派,开车带着樊树凯(此次维修作业负责人,并负责罐内作业照明、监护等保障工作)、梅占国(负责抽水、接电、照明等保障工作)、徐红伟(负责抽水、接电、照明等保障工作)、赵建立(负责焊接工作,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等4人前往玉中气站进行维修。13时50分许,曹跃新等5人到达玉中气站,开始进行液化石油气罐抽水作业。14时50分许,赵建立进入1号液化石油气储罐进行焊接作业,将在中宇公司加工好的部件与罐体内气相管固定垫板进行焊接固定。16时许,赵建立进入2号液化石油气储罐进行焊接作业,徐红伟、梅占国对3号、4号液化石油气储罐进行抽水作业。18时许,曹跃新等5人外出吃饭,20时30分许,返回玉中气站继续作业。20时50分许,赵建立、樊树凯下到4号液化石油气储罐内部,樊树凯在罐内提供手灯照明,徐红伟站在罐体上方通过人孔向罐内提供手灯照明。赵建立进行焊接作业时,明火导致罐体内残留的液化石油气发生闪爆,对罐内两人造成冲击,闪爆产生的高温气体致使罐内两人呼吸道、肺部灼伤,加之闪爆导致罐内氧含量不足,致使罐内两人窒息。

(二)应急救援、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胡玉中迅速从微型消防站拿出四个防毒面具,尝试下罐救援,并安排气站人员拨打119、120、110求助救援。胡玉中佩戴防毒面具下至罐内3、4个台阶后,因罐内高温和很重的刺鼻气味,未能下到罐底,返回了平台。21时44分,上蔡县消防大队调派2台消防救援车12人赶到现场救援。经现场侦查,发现两名人员倒卧在罐体最东侧,现场液化石油气刺鼻,呼叫两名罐内人员均未有回应,消防救援人员立即进行紧急救援。21时59分将第一名罐内人员救出,22时05分将第二名罐内人员救出。120立即将两名救出人员转运至县人民医院抢救,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无效,于7月3日7时宣告两人临床死亡。

(三)事故造成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46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上蔡县委县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处置措施得当,有效组织了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在信息报送处置方面,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能及时、准确上报并发布事故信息,未出现负面舆情;在救援处置方面,各相关部门能够互相配合、共同参与、积极救援,现场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在善后处置方面,成立专项工作组,善始善终地做好伤者施救和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多措并举督促事故责任单位支付经济赔偿和丧葬费,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赵建立无证上岗,严重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规定,未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有限空间内进行电焊作业产生明火,导致罐体内残留的液化石油气发生闪爆,造成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方面

(1)中宇公司:一是安排无资质人员赵建立进行焊工作业;二是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三是未制定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是没有编制有限空间、动火作业方案;五是未配备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设备。

(2)玉中气站:一是改扩建工程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二是未制定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对外来施工人员未履行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四是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2.上蔡县属地管理方面

上蔡县党店镇负责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的能力不足,法律法规掌握不够;对玉中气站存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问题失察失管,对玉中气站未履行燃气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违法行为失察。

3.上蔡县职能部门管理方面

上蔡县城市管理局作为全县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对玉中气站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燃气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违法行为失管,对玉中气站存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问题失察失管。事故还暴露出上蔡县城市管理局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辖区内燃气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管;在进行《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工作中,对申请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失察等工作漏洞。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上蔡县党店玉中液化气站“7·2”一般窒息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人)

  1. 赵建立,无证上岗、违章作业,违反有限空间、动火作业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1. 樊树凯,维修作业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没有编制有限空间、动火作业方案,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3人)

1.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2人)

(1)曹跃新,中共党员,中宇公司销售经理。涉嫌犯罪,已被上蔡县公安局依法刑拘(目前取保候审)。

(2)李天义,中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已被上蔡县公安局依法刑拘(目前取保候审)。

2.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员(1人)

胡玉中,玉中气站法定代表人。是否涉嫌犯罪,建议上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三)建议问责的公职人员(8人)

1.上蔡县城市管理局(3人)

(1)林立正,中共党员,上蔡县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股股长,负责全县燃气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和行业监督管理。对玉中气站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燃气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违法行为失察失管,未发现并纠正玉中气站存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问题。林立正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上蔡县纪委监委处理。

(2)邱华坤,中共党员,上蔡县城市管理局三级主任科员,分管公用事业管理股。对玉中气站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燃气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违法行为失察失管,未纠正玉中气站存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问题。邱华坤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刘永红,中共党员,上蔡县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城市管理局全面工作。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失管。刘永红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上蔡县党店镇(5人)

(1)赵国先,中共党员,上蔡县党店镇大闫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对玉中气站存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问题失察,对玉中气站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燃气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违法行为失察。赵国先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上蔡县纪委监委处理。

(2)张炯,中共党员,上蔡县党店镇环境保护中心副主任,负责党店镇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的能力不足,法律法规掌握不够;对玉中气站存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问题失察失管,对玉中气站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燃气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违法行为失察。张炯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上蔡县纪委监委处理。

(3)杨飞扬,中共党员,上蔡县党店镇人大主席,分管党店镇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对党店镇燃气安全监管人员存在的能力不足、法律法规掌握不够、未尽到安全监管职责等问题失察失管,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张金锋,中共党员,上蔡县党店镇人民政府镇长。对党店镇燃气安全监管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失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上蔡县委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

(5)李凯,中共党员,上蔡县党店镇党委书记。对党店镇燃气安全监管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失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上蔡县委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

(四)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

  1. 中宇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事故责任单位。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中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天义进行行政处罚。
  1. 玉中气站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事故责任单位。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玉中气站及其法定代表人胡玉中进行行政处罚。

(五)其他建议

建议责成上蔡县党店镇党委政府、上蔡县城市管理局向上蔡县党委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同类事故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部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面、深入彻查各类安全生产风险隐患,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四大”活动,坚决将隐患发现在一线,解决在一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上蔡县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压实各部门和乡(镇、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管力度,确保不出现失管、漏管现象。组织县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乡(镇、办),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能力。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意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法规宣贯力度,指导主要负责人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安全生产水平。加强对外来务工、施工人员的培训、管理力度,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管理;对于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应资质、未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措施、未配备相应防护装备、未办理相关作业票证的,一律不得作业。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创新宣传方式,结合典型案例,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内容,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等“五进”活动,提升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隐患排查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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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党店玉中液化气站“7·2” 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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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23 | 2022_驻马店市遂平县华鼎高分子2·15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2·15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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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2·15”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2-04-04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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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遂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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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4-04 08:43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遂平县人民政府

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

“2·15”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2月15 日 16 时55分,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在停工停产期间,与山西孝义市慧佳硅胶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佳公司”)合作试验生产有机硅油时因反应釜超压冲料从而发生闪爆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307万元,未造成人员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遂平县委、县政府成立了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2·15”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 由遂平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张强同志任组长,事故调查组由遂平县纪委监委、总工会、应急管理局、科工信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生态环境分局组成,聘请危险化学品方面专家参与相关调查工作,下设技术组、 管理组、 综合组、 责任追究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 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 询问有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 华鼎公司情况

华鼎公司2005年10月26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景民。该公司年产 200 吨 MT-1 高性能树脂项目于2006 年建成投产,项目备案编号遂发改工(2006)04号,项目定员 30人。 2018 年 8月,该公司投资 350万元对年产 200 吨MT-1 高性能树脂生产装置进行改造,改造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单位为郑州开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施工、安装单位为南阳众合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9月 20日通过了安全验收。项目性质为一般化工生产项目。

该公司营业执照于2019年11月23日经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728780546572N, 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及销售/化工机械.化学仪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除外)研制.开发.生产及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涉及许可及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慧佳公司情况

慧佳公司2021年8月23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胡慧佳(实际控制人为肖洞阳)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MAOMAH8257。注册地址为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振兴街道办事处盐锅头村往东200米处。惠佳公司只提供技术,不从事生产,且公司只有两个人。

(三)合作试验生产情况

  1. 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2021 年 12 月1日, 慧佳公司(委托方)与华鼎公司(加工方)签订有机硅油生产加工协议,明确由慧佳公司提供原料、生产工艺、技术指导、运输和销售并支付加工管理费;华鼎公司负责配套设备、生产加工、生产安全、环保及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1. 生产工艺: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含氢低分子中和:原料含氢低分子是个混合物,沸点>110℃,主要成分(约占 85%)为四甲基环四硅氧烷;另一主要成分为氯代烷(约占 10%)。氯代烷与水反应生成烯烃和盐酸(可逆反应),加入醋酸钠中和氯代烷遇水产生的盐酸。第二步为聚合反应,中和后的物料四甲基环四硅氧烷与催化剂固体酸在搅拌下进行聚合反应,达到平衡时聚合物约占 85%,没有反应的物料约占 15%。第三步为脱除低分子,把没有聚合的低分子分离开,形成高分子有机硅油成品,用做硅胶原材料。
  1. 主要物料四甲基环四硅氧烷(C4H1604Si4)危险特性:外观无色或淡黄色透明液体,沸点 134 ℃,闪点 24℃,密度:0.986,易燃易爆,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易与空气中的水分反应或被酸碱破坏形成聚合物释放出氢气。
  1. 事发前生产车间情况:华鼎公司生产车间位于厂区西侧中部位置,三层建筑,占地面积 399m2,建筑面积 1197m2,耐火等级二级,火灾危险性甲类,混凝土框架结构,外墙采用彩色钢板岩棉夹芯板,屋面采用双层彩色复合夹芯板坡屋面。车间二层平台布置 17 台反应釜,其中事发时生产加工有机硅油的 16 号、17号搪瓷反应釜(均为 5000L)位于二层东北侧。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华鼎公司与慧佳公司2021年12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后,华鼎公司按照慧佳公司提供的技术进行了反复试验,产品质量均达不到验收的质量标准。然后,慧佳公司技术人员肖洞阳到厂里进行现场指导。2022年2月13日肖洞阳和胡慧佳来到华鼎公司并商定第二天开始生产。2 月 14 日刘景民到外地办事(直至事发返回厂里),试验生产在肖洞阳现场指导下开始用 16号釜投料进行第一步中和反应。

2022年2月15日早上由生产厂长王玉中在工作群中发布生产单, 肖洞阳、王玉中(生产厂长)、黄斌、王航、胡慧佳、刘卉在场, 由生产操作工黄斌和王航进行操作, 2月 15 日上午黄斌和王航清洗17号反应釜,下午将第一步中和反应后物料用真空泵吸到17号釜加固体酸进行第二步的聚合反应,加固体酸温度升到50度时停止蒸汽加热,平稳温度让原料自己加热反应,升到57度,一直升不到60度,又开了蒸汽加热,温度到达59.9度后再次停止蒸汽加热, 然后温度计自动慢慢升到70度, 到下午4点 40分左右,温度升到74度时冷凝器排空管有不正常白烟冒出,随着温度升高,王航把降温循环水打开,进行冷却降温,随着烟雾越冒越大,现场人员呛得难受便跑出了车间,王玉中捂着鼻子跑进车间关掉搅拌电机后跑出车间,因为烟雾越来越大四人远远看着,到4点 50分左右, 听到像哨子一样的声音后, 四人迅速远离,随后现场发生了闪爆,并造成企业旁栋建筑物起火。

(二) 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月15 日 16时55分,遂平县消防救援大队听到爆炸声后,立即出动7车36人赶赴现场处置,并报告驻马店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全勤指挥部立即调派周边县、 区6个大队20辆消防车123名消防救援人员进行增援。消防、应急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在对着火部位进行灭火的同时,对厂区内丙酮罐区及存放有乙醇仓库等危险设施进行冷却隔离,于当日 22时30分明火扑灭后又现场连夜留守监控,防止复燃。

事故发生后,驻马店市委书记鲍常勇,市政府市长李跃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金冬江,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王兆军,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李建超,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长王钦胜等市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市应急、消防、公安、环保等部门同志赶到现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有序开展抢险救援,严防发生次生灾害事故。市委书记鲍常勇同志现场召集会议,研究安排应急处置、消防救援工作,要求坚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理念,科学组织灭火、救援和群众疏散安抚工作。遂平县委书记、县长侯蕴等县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救援处置,并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周边群众进行了疏散。

当晚,县委书记、县长侯蕴连夜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对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工作进行调度,对防范次生灾害、组织事故调查、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风险隐患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为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在专家组充分研讨论证基础上,及时对17号反应釜残余物料及厂区内丙酮储罐、 醋酸酐储罐、桶装乙醇和其它反应釜内残余物料进行了安全处置,事故厂区隐患彻底消除,分散安置群众安全返家。

(三) 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涉事企业违规组织生产,没有制定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培训,应急设施、处置措施缺失。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处置措施得当,有效组织了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在信息报送处置方面,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能及时、准确上报并发布事故信息,积极引导舆论导向,未出现负面舆情;在救援处置方面,各相关部门能够互相配合、共同参与、积极救援,现场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在善后处置方面,成立专项工作组,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整体舆情平稳,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社会秩序稳定。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 直接原因

(1)华鼎公司与慧佳公司擅自利用原有设备,改变原有的工艺路线和产品品种,在16号、17号反应釜内投料试制有机硅油,由于反应控制失当,导致大量因釜内氯代烷水解产生的氯化氢及部分易燃易爆尾气从冷凝器上部放空管排出,并在厂房内逐步形成存在毒害及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环境;随着反应釜逐步升温,釜内压力持续升高,物料从反应釜上部人孔盖与釜体之间的密封圈处冲出产生摩擦静电,引起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闪爆。

(2)擅自变更安全设施设计。经现场勘验,17号反应釜仅设有负压表(抽真空)和温度计,没有设置检测釜内压力、液位的压力表和液位计,完全是手动原始操作,釜内压力无法监控,液位靠视镜观测;现场产生的尾气没有设置相应的尾气吸收装置,导致尾气在厂房内扩散;现场也没有发现设置有相应的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3)应急处置不到位。发现排气管大量白烟冒出后,没有及时开启反应釜夹套冷却水进水阀进行降温;没有及时开启 17号釜与接收罐联通阀及接收罐上的排空阀进行泄压;没有及时开启 17号釜与16号釜底部管路联通阀进行泄压等。另外作业人员均未配备个体防护装备,现场也未设置应急事故柜。

(二) 间接原因

1.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方面

(1) 华鼎公司擅自改变 16 号、17 号搪瓷反应釜生产用途且擅自变更安全设施设计,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接受慧佳公司委托加工生产有机硅油,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①的规定。

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华鼎公司和慧佳公司未针对有机硅油生产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未告知员工在进行有机硅油生产时存在的危险因素,险情发生时处置不力,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②的规定。

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华鼎公司和慧佳公司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在没有对有机硅油生产工艺进行风险分析,在没有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的情况下盲目生产,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⑤规定。

③《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 华鼎公司没有根据现场危险特性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慧佳公司现场技术指导人员不仅自己没有佩戴且现场其他作业人员均未佩戴防护用品情况下就同意进行现场作业,导致应急处置不力,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④的规定。

④《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慧佳公司将有机硅油加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有机硅油安全生产条件的华鼎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③的规定。

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属地管理责任方面

(1)遂平县产业集聚区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责任意识不强,未认真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力,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不深入、 不细致。

3.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方面

(1)遂平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化工(含石油化工)、 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存在失察。

(2)遂平县科工信局未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不力,对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力,未认真指导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 事故性质

专家组经调查认定,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2·15”闪爆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1. 肖洞阳,男,山西孝义市慧佳硅胶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全风险意识差,能力不足,未对员工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编制试验方案,且在事故发生后逃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 刘景民,男,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企业管理混乱,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在实验项目实验室未成功的情况下擅自到生产车间试验生产,未编制试验方案,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由遂平县应急管理局对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1. 山西孝义市慧佳硅胶材料有限公司在实验项目实验室未成功的情况下擅自到生产车间试验生产,未编制试验方案,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由遂平县应急管理局对山西孝义市慧佳硅胶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1. 责成遂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遂平县应急管理局、遂平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县给予通报批评。

(三) 建议问责的人员

  1. 郑耿,中共党员,遂平县产业集聚区党委委员、副主任(正科级),分管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1. 申威,中共党员,遂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副科级,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张国栋,中共党员,遂平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正科级),督促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1. 肖存良,中共党员,遂平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科级),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张俊岭,中共党员,遂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股级),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 张清明,中共党员,遂平县科工信局党组书记、局长(正科级),督促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警示谈话、全县通报批评。
  1. 杨林,中共党员,遂平县科工信局党组成员(一级主任科员),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五、事故主要教训

该起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社会影响严重,教训十分深刻。事故暴露出相关经营主体法治观念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而对安全生产心存侥幸,相关监管部门对相关行业安全风险认识不足、缺乏有效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等。主要教训有:

(一)生产经营单位无视相关法律法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意识淡薄,一味追求利益,无视安全风险。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弱,人员培训落实不到位,管理责任不明确,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事发当日,因未对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制定专项应急处置方案,导致出现故障时操作人员不能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二)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存在漏洞。遂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未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成立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成立应急办文件上四名工作人员只有一名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管委会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遂平县应急管理局未能正确履行综合监管职责。遂平县科工信局未能正确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工作职责。

(三)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员工在知道采用新工艺、新材料生产,企业未对员工培训,生产员工不能熟练掌握工艺流程,不知道出现问题怎样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冒险蛮干,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2·15”一般事故虽然未发生人员死亡,但教训深刻。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企业安全发展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风险意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全员安全防范能力。

(二)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推进化工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面彻底排查、科学严谨管控各类风险,精准治理事故隐患,构筑起管控源头风险、消除事故隐患的双重安全防线,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化工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变更管理工作。企业要制定落实变更管理制度,严格变更管理。当工艺、设备、设施需要发生变更时,要严格履行变更程序,编制变更方案, 明确相关责任,组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变更实施时,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明确变更原因及变更前后的情况对比,告知工作人员工作场所或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进一步深化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及《河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强化对停工停产、复工复产企业安全监管;强化对化工生产关键环节、重点时段安全监管。强化异常或紧急状态下安全处置的科学性。

(五)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化工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对违法违规分包、 转包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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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重点领域

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2·15”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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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24 | 2022_高新区白市驿镇1·17渝水坊小区_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高新区白市驿镇“1·17”渝水坊小区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月17日0时39分,重庆高新区白市驿镇渝水坊2期6栋1单元3-3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0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6.04万元。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办公室关于印发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消办〔2020〕128号)有关要求,重庆高新区管理委会授权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对该起火灾事故开展了延伸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情况,查明相关事故责任。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火灾扑救情况。2022年1月17日0时39分,总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重庆高新区白市驿镇渝水坊2期6栋1单元3-3住宅着火,总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随即调集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巴福镇、西彭镇、沙坪坝区综合保税区消防救援站13辆消防车74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0时52分,白市驿镇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随即开展灭火扑救及人员搜救疏散工作;1时06分,现场明火已基本熄灭;2时16分,现场清理完毕。

(二)起火场所基本情况。起火场所为重庆高新区白市驿镇渝水坊2期6栋1单元3-3住户,该建筑位于白市驿镇渝水坊2期小区内,小区总建筑面积21331.07平方米,户数865户,其中6号楼1单元建筑面积8842.20平方米,地上12层,高36.3米,各层均为住宅,属于二类高层住宅建筑,2015年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并投入使用。该工程建设单位为重庆美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该小区未统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由建设单位重庆美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聘用17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临聘人员虽未同建设单位重庆美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成立。重庆美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小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三)起火场所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该小区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于2021年由白市驿镇政府牵头启动大修基金紧急流程完成整改,其余消防设施均因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年久失修处于瘫痪状态,现已由镇政府牵头制定整改方案逐步推进完成整改。

(四)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公安、应急、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及属地政府人员全力展开灭火、搜救、善后及维稳工作。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此次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张小娟(租户),女,49岁,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10***0126,经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法医鉴定,该名女子系火灾中死亡。事故共造成9户受灾,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6.04万元。

二、火灾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证据,查明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渝水坊2期6栋1单元3-3客厅南侧,起火点位于渝水坊2期6栋1单元3-3客厅南侧沙发贵妃位处,起火原因系客厅沙发贵妃位处插线板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小区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经调查询问,火灾发生时楼栋内室内消火栓系统阀门因人为关闭导致室内消火栓无水,致使初期火灾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延误了逃生及救援时间。
  1. 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及逃生自救能力弱。根据现场勘查,起火户主卧内开设有逃生窗口,主卧对面即是卫生间,火灾发生后,死者盲目的选择向浓烟聚集的安全出口处逃生,未采取正确有效的自救措施,未选择合适的逃生路线。

(三)火灾性质。

经调查认定,白市驿镇“1·17”渝水坊2期6栋1单元3-3住宅火灾,造成一人死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16.04万元,属一般亡人火灾事故。

三、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白市驿镇人民政府。2021年以来,镇政府每季度开展了1次以上集中消防宣传活动及应急疏散演练,对驿站社区开展消防工作检查指导5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期间,镇政府对渝水坊2期开展了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排查梳理出了隐患台账,牵头使用大修基金对小区内高层建筑消防用水进行了整改。按照《重庆市消防条例》等规定,白市驿镇政府负责按标准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受消防救援机构委托负责辖区本级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调查中发现,起火建筑所在的驿站社区已按标准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但火灾发生时该社区微型消防站未及时到场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同时镇政府未组织开展相关联勤联训联动演练,反应出社区微型消防站实体化运作及实战效果不显著。

(二)驿站社区。因开发商历史遗留原因,该小区未统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由白市驿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驿站社区履行属地消防安全代管职责。火灾发生后,社区安全员收到其它房屋住户的反映,第一时间携带灭火器到达小区6栋1单元3-3起火部位利用灭火器和室内消火栓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同时拨打119电话报警,相关人员在楼内进行疏散,履行了发现火灾、初期处置、疏散群众的职责。但调查中发现,驿站社区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存在盲区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室内消火栓系统阀门人为关闭的消防安全隐患,同时社区定期开展消防疏散逃生演练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实效性不强,小区内消防安全宣传氛围不够浓厚。

(三)白市驿派出所。按照《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单位界定标准》,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属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单位。调查中发现,因该小区未统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故白市驿派出所不承担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四)重庆高新区建设局。经调查,该小区未统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不承担日常监督责任。在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中,重庆高新区建设局牵头指导白市驿镇开展了高层住宅可燃雨棚和防盗网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起火建筑均已按要求开设了逃生窗口,未发现可燃雨棚。

(五)重庆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经调查,该小区内道路实行人车分流,消防车道标示清楚,重庆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按照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牵头开展了打通“生命通道”专项整治相关行动,火灾发生当晚未出现堵塞占用消防车道情况。

(六)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因该小区不属于消防救援支队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支队定期对属地白市驿镇政府及派出所进行了日常消防安全培训和指导。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期间,支队片区执法人员前后6次实地指导推动该小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事宜。2021年以来,“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中未抽中该小区作为被检查单位。

四、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质量和中介机构等调查情况

一是对起火建筑工程质量调查,该建筑于2015年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未发现工程建设环节施工不达标,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况。二是对建筑内消防产品质量调查,对该栋楼的水带、水枪及灭火器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样送检,均判定无质量存疑的消防产品。三是对中介服务机构调查,因该小区“一户一表”等水电遗留问题至今尚未移交解决,建设单位重庆美尔丰开发有限公司无法委托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故聘用17名临时工作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021年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期间,白市驿镇政府牵头对该小区内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进行了整改,现处于质保期内,其余消防设施因年久失修等多种历史遗留问题均已故障,正在由属地政府牵头申请大修基金紧急程序予以整改,故小区暂未聘请专业消防维保公司,不涉及此类调查。

五、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一)移送司法的人员。此次火灾共造成1人死亡,起火场所系居民住宅,起火原因系住宅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系失火罪。鉴于住户张小娟已于火灾中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失火罪。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涉事单位。因重庆美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聘用人员擅自停用小区内室内消火栓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由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依规给予重庆美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中国”平台系统。

(三)警示约谈的单位及个人。针对白市驿镇人民政府及驿站社区履职情况的调查,虽无履职不到位行为,但消防工作开展过程中仍存在一定问题,建议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对其进行警示约谈,综合执法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建设局、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参加。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白市驿镇“1·17”渝水坊小区火灾事故中,相关单位虽履行了各自的职责,但并不具备普遍性,现存消防安全隐患的高层住宅小区还有许多,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小区消防维保不到位、消防车通道堵塞严重、物业服务机构职责履行不到位等现象还普遍存在。各镇街和行业部门将以此次火灾事故为契机,结合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将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摆在突出的位置上来,将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纳入民生工程,给予财政倾斜,加大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消防安全管理的投入力度,消除高层住宅小区各类消防安全隐患。

(二)加强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通过对高层住宅小区的日常督导检查,暴露出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差,消防安全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各镇街和相关行业部门将切实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督促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维护和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积极整改各类安全隐患,打通消防安全管理的最后一公里。

(三)加强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白市驿镇“1·17”渝水坊小区火灾事故暴露出部分高层住宅小区住户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薄弱。各镇街和行业部门将有针对性地加强高层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利用新媒体、新平台,与传统上门宣传方式相结合,扎实将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与日常性工作相结合,提高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四)加强微型消防站初期灭火能力。督促各镇街全面优化社区微型消防站、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组编,明确人员上岗资格,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和巡逻检查,确保战斗力量。经常性开展拉动演练,落实区域联防联控,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力。定期指导镇街开展应急演练,规范单位火警处置程序,提高单位人员设施操作水平和快速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督促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培训体系,将消防安全内容教育纳入内部人员各类培训范畴,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经常性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FD10325 | 2023_11·17浙玉渔11197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11·17”浙玉渔11197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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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68012/2024-1120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成文日期:

2024-04-15

“11·17”浙玉渔11197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 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发布时间: 2024-04-15 09: 02

2023年11月17日2时10分许,浙玉渔11197船在闽东渔场238海区9小区海域(概位E121°56′12〞/N26°38′55〞)锚泊时发生火灾,造成2名船员当场死亡,2名船员重伤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牵头联合组织应急、消防、公安等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调查完毕,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船舶概况

(一)船舶情况  浙玉渔11197船系钢质桁杆拖虾渔船,持证人:*永安,玉环市坎门街道人,所属渔业合作社为玉环市民主渔业专业合作社。船长32.80米,型宽6.30米,主机功率260.0千瓦,总吨位156.0。船籍港:玉环,船舶呼号/识别码:412415063,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码:331***********06。2006年9月30日在玉环县大麦屿港船舶修造厂建造完工。2023年6月21日在玉环县西台灯塔船舶修造厂完成维修保养并申请换证检验,7月21日检验合格。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捕捞许可证、检验证书均齐全有效。国籍证书编号:(浙玉)船登(籍)(2019)HY-200010号;(浙玉)船登(权)(2019)HY-200009号;捕捞许可证编号:(浙)船捕(2023)ZT-201722号;检验证书编号:3310210230413。

(二)船舶产权情况  浙玉渔11197船所有人:永安(兼船长),占有股份65%;共有人:海平(玉环市坎门街道人,平时不上船),占有股份35%。

(三)船员与持证情况  事发时,船上人员9人,其中二级船长1名、二级轮机长1名,其余为普通船员,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均持有效证书。

二、气象海况情况

根据气象预报部门报告:受冷空气影响,16日夜间到18日,各渔场先后出现大风浪,其中吕泗、大沙、沙外、长江口、江外、舟山、舟外、鱼外渔场最大风力8级阵风9-10级,浪高3.5-4.5米。鱼山、温台、温外、闽东、闽外渔场最大风力8级阵风9级,浪高2.8-4.0米。

(海上风浪预报图)

三、事故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该船最近一次出港报告时间为10月10日12时25分, 10月11日上午,浙玉渔11197船从玉环市坎门中心渔港出发前往温台、闽东渔场从事桁杆拖虾作业,根据平台轨迹显示,该船出港后至事发时一直在海上。11月16日下午,该船收到渔业部门关于防御冷空气的管控指令,于17时45分许完成作业收网并向西北方向航行,18时20分许抛锚并停止航行,开始避风。抛锚后船长永安指挥船员整理渔获、捕捞工具,21时吃晚餐,22时所有船员进入各自舱室开始休息,值班船员开始轮流值班。每班船员值班2小时,17日2时,传兴值班结束回主甲板船员住舱休息,*云江从该住舱上驾驶台接班。

(失火区域)

17日2时15分许,值班船员云江在驾驶室发现有浓烟从楼梯口飘上来并伴有火光,于是大声呼叫,在驾驶室后方船员住舱休息的永安、永良、根应分别被叫醒。因楼梯烟雾较大,4人通过驾驶室右后方逃生通道经外部梯子下到主甲板区域,并到达右舷,永安、根应从外部打开右侧舱门,试图进入主甲板舱室,因烟雾太大而退出。随后4人来到前甲板,看到主甲板船员住舱内有明火,永安用右手肘部击碎该舱室逃生窗后,准备使用消防泵灭火,因进入机舱困难,难以启动水泵,永安就带领其余3人用水桶从前甲板水池中提水往失火舱室内泼水。过了20分钟左右,舱内火势基本熄灭,永安等人进去查看时,发现传生等3名船员已从失火的船员住舱内出来,躺在机舱口附近一带,2名船员还在船员住舱内,永安等人随即将逃到船员住舱外的船员抬到侧面通道处。后来永安尝试开启渔船主机,发现主机和舵都没问题,离合器控制绳被烧焦,但在机舱内可以操作,于是开船返回玉环,航行至17日6时后,手机有信号(信号不稳定),永安跟表哥永平取得联系,让其帮忙联系民主渔业专业合作社并报告情况。

(主甲板船员住舱示意图)         (驾驶甲板船员住舱示意图)

(二)救援处置情况

玉环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接民主渔业专业合作社报告后,派出中国渔政33023船冒着大风前去接应救援。17日18时许,浙玉渔11197靠泊玉环大麦屿渔港码头,经120现场检查和急救后,确认辉平、邦中已死亡,德渺、传兴被送往玉环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三)事故调查情况

17日晚,玉环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随即召集渔业、消防、公安等部门前往船上进行现场查看,并对相关船员进行询问,开展事故调查。18日上午,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派出由分管领导带队,综合处(安全处)、船检中心、执法队组成的工作组,赴玉环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21日,在死亡人数上升至4人后,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随即牵头成立调查组,于当日下午组织渔业、消防等力量再次前往现场进行勘验,并陆续对相关船员、民主渔业专业合作社、坎门街道、渔港管理站、玉环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等人员进行询问,徐明堂局长赴玉环开展指导。11月22日,省涉海涉渔专委办也派出驻点帮扶工作组进驻玉环进行业务指导。

(四)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当日,玉环市坎门街道办事处迅速组织善后处置工作,11月26日善后处置工作结束,理赔到位。

四、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辉平、邦中二人当场死亡,德渺、传兴二人重伤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浙玉渔11197船主甲板船员住舱内部生活设施烧毁。

五、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1、失火的船员舱室顶部采用了防火分隔,火势没有蔓延至上部舱室,机舱也未过火,二层(主甲板层)船舱内有过火烟熏痕迹。对二层船舱进行勘验,该层两侧舱门完好未见火烧痕迹,船员住舱前逃生窗、舷窗玻璃破碎;位于驾驶室正下方的主甲板船员住舱过火较重,其他舱室仅有轻微烟熏痕迹。2、以船头方向为前方,主甲板船员住舱内右舷半侧火烧痕迹重于左舷半侧,右舷侧部分吊顶火烧坍塌脱落,左舷侧吊顶仅下表面表层火烧炭化,整体结构未变形。3、查看设置在船员住舱右舷侧的四个简易卧铺及周边过火情况,除辉平卧铺内部上下隔板被火烧穿外,其余卧铺内部部位过火情况整体较轻,其中竹席及其他物品仅表面有轻微过火烟熏痕迹,基本保持完好,在辉平卧铺隔壁的柜架上(床上伸手可及)发现较多保存较好的香烟烟盒和一只烟蒂罐;右舷侧前方两个卧铺进出面木板呈现外表面木板碳化裂纹大于内表面木板。4、卧铺外表面木板隔板过火碳化痕迹整体呈现一条明显的前低后高斜线,呈现低位燃烧痕迹;在*辉平卧铺与前端木柜的夹角的地面上,发现一堆火烧残留物,且过火灰化程度较深。5、查看右舷前卧铺周边电气线路,在该卧铺与前端木柜的夹角的地面正上方未见有电气线路敷设经过;在上下层卧铺内残留照明灯、电风扇等用电器连接电线及前端木柜上方电线残留物中,均未发现有故障熔痕。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起火位置分析

根据现场勘查并综合分析判断,该起火灾事故的起火部位位于主甲板船员住舱内右舷前角卧铺与前端木柜夹角的地面区域。

2.起火原因分析

一是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可能性分析。据询问了解,该舱室内大功率电器为空调、电热水壶,事发当日空调并未开启,值班船员*云江在火情发生前曾下楼拿过一个电热水壶至驾驶室烧水,并未启用事发舱室的另一个电热水壶。同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失火区域电缆敷设于船体钢板及装修木板中间,初次勘验时电缆均无外露且外包完整,起火位置区域无电缆敷设通过,舱室内电缆较为完好,未发现导体在外界火焰或短路电弧的高温作用下熔化掉落后形成的珠状熔痕,均不符合短路、过载等失火显著特性,可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二是生活用火引发火灾可能性分析。事发时,正值晚上休息时间,除值班船员,其余船员均在各自生活床铺,不存在使用明火做饭需求。现场勘查发现该船厨房完好,煤气瓶均完好无损,距离事发区域较远,可排除生活用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三是违规使用电脉冲导致失火可能性分析。据询问了解,该船生产期间并未随船携带电脉冲等捕捞设备,不存在给该设备充电需求,调查也未发现其他证据支撑。同时,现场勘查发现事发舱室地面较为完好,无因电瓶猛烈燃烧导致的开裂、损毁、熔珠等现象,可排除违规使用电脉冲导致失火可能性。

四是船员吸烟导致失火可能性分析。据询问了解,该船抽烟船员为辉平、云江、永良和根应,其中云江、永良、根应当时处于驾驶甲板,事发舱室仅有轮机长辉平存在吸烟可能性,并且辉平日常抽烟烟瘾较大,经常在床上抽烟,有随意丢弃烟头习惯,综合其事发前家庭不和、精神焦虑不安等因素,极有可能为辉平休息期间吸烟后随意丢弃烟头所致。此外通过现场勘查和询问发现房间里还存有沾有油污的易燃作业衣裤、纸箱、白酒等物品,调查也发现幸存船员*传生试图推开舱门以及舱室窗户破损,致新鲜空气大量进入,对火势发展均起到助燃作用。

综上,依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等证据指向及会商研讨、综合分析等形式判断,判定该起火灾的直接原因是:*辉平在船舶锚泊卧床休息期间吸烟烟头丢弃不当引燃船舱内易燃物导致。

3.扩大事故后果的其他原因

一是烟感报警器未完全发挥作用。经过了解,玉环市在今年的渔船消防专项整治工作中,根据台州市统一部署,要求渔船安装烟感报警器,安装和验收工作已按要求完成。但该船船东船长在使用过程中,日常维护不到位,驾驶台报警器主机插头未插电源,导致火情初起时未能更早时间被值班人员获知。

二是船长应急救援处置不够到位。发现火情后,船长未能有效组织人员使用防毒面具、湿毛巾、棉被等防护措施尝试进入主甲板舱室,导致当时已逃离出失火船员住舱的受伤人员未能第一时间撤离出危险区。

(二)事故性质

“11·17”浙玉渔11197船火灾事故发生在船员生活住舱,认定为船员在住舱床上抽烟引发的较大渔船火灾生产安全事故。

七、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浙玉渔11197船轮机长辉平,在床上吸烟后随意丢弃烟头导致火灾,最终造成4人死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失火罪。鉴于辉平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免于追究。

(二)浙玉渔11197船船长*永安,作为该船经营人,安全意识淡薄,平时对船员消防安全教育、应急演练,保障烟感报警器装置良好使用等方面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且存在助理级职务船员缺配、未如实报告进出港人员等问题,虽尽力救助遇险人员,仍导致出现4名船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作为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议交由玉环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立案查处,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三)玉环市民主渔业专业合作社,未能有效落实渔船日常安全协管责任,对渔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缺乏有效监督,督促渔船开展日常安全隐患自查和消防专项整治不到位,责令玉环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对该合作社挂牌整改,并根据考核办法扣减安全考核奖,由玉环市坎门街道对合作社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予以问责。

(四)玉环市坎门街道,对渔船消防专项整治和渔船进出港管理存在思想不够重视、措施落实不严不实、效果落地打滑、责任传导递减等现象。建议坎门街道向玉环市政府作深刻检查,相关责任人员由玉环市纪委监委依纪依规组织开展审查调查并作出问责处理。

(五)玉环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在渔船消防专项整治工作中力量统筹不够,宣传引导不足,消防安全教育、应急处置培训不够到位,对日常隐患检查排查不够深入彻底。建议玉环市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组织开展审查调查并作出问责处理。

八、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件教训,举一反三,全力消除渔船消防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台州市及时部署岁末年初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严格落实“五个全面、五个一律”要求,督促各地切实抓好渔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针对本次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调查组就渔船安全提出如下针对性防范与整改措施:

(一)全面排查整改隐患。针对全市渔船,开展一次全面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重点检查携带电脉冲、线路老化、私拉乱接电线、逃生通道堵塞、逃生窗未设置、防火门无法自闭、易燃物和燃气瓶违规存放、油污废弃物随意丢弃、火灾报警器(烟感器)失效及消防水枪、灭火器配备不规范等情况。将船员吸烟行为纳入船长现场管理责任清单,指导建立船上重点场所吸烟管理制度。

(二)全面加强渔港管理。敦促玉环市全面加强渔港管理站建设和日常管理,明晰渔港管理站职责权限,完善勤务机制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配备足够力量、装备并实体化运行;完善进出港报告、24小时值守、日常动态干预、隐患排查整改、外省籍渔船监管等相关制度。

(三)全面开展消防演练。全市渔船逐船开展防火灭火宣传教育和逃生演练,港外渔船未开展防火、灭火、逃生演练的一律召回,由乡镇或渔业公司(合作社)统一组织培训和演练,渔业公司(合作社)在消防专项整治中工作不落实的一律停业整顿。

(四)全面健全巡查制度。指导渔船完善内部管理,建立渔船安全生产现场工作责任清单,压实现场管理责任。全面强化船上夜间值班巡查,各渔业公司(合作社)充分发挥协管作用,协助并督促船长健全落实渔船值班巡查制度,尤其是加强休息时段的值班巡查,增强发现和扑灭初始火情的能力。

“11•17”浙玉渔11197渔船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1月

主办: 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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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6-88511189

FD10326 | 2023_22868509921全国燃气事故分析报告-2023年_·_第四季度暨全年综述.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1 全国燃气事故分析报告 (2023 年· 第四季度报告暨全年综述)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 中国燃气安全杂志社 燃气安全与服务微信公众号 2024 年2 月

目 录 前言...........................................................................................................................................................................i 第一部分·第四季度报告.....................................................................................................................................1 一、总体情况.........................................................................................................................................................1 1.1 全国燃气事故情况总体概述.............................................................................................................1 1.2 天然气事故情况概述...........................................................................................................................1 1.3 液化石油气事故情况概述................................................................................................................. 2 1.4 气源待核实事故情况概述................................................................................................................. 3 二、事故数据分析................................................................................................................................................4 2.1 总体事故对比分析............................................................................................................................... 4 2.2 天然气事故对比分析...........................................................................................................................5 2.3 液化石油气事故对比分析................................................................................................................. 6 2.4 燃气爆炸事故数据分析......................................................................................................................7 2.5 2023 年四季度数据分析.................................................................................................................... 7 2.6 按照地区统计的事故及伤亡数量分布情况.................................................................................9 三、事故原因分析............................................................................................................................................. 13 3.1 天然气用户事故原因........................................................................................................................13 3.2 液化石油气用户事故原因...............................................................................................................13 3.3 燃气管网事故原因.............................................................................................................................14 四、案例分享.......................................................................................................................................................17 第二部分·全年燃气事故情况综述................................................................................................................22 一、全年燃气事故统计基本情况................................................................................................................. 22 二、事故情况总体分析....................................................................................................................................23 2.1 各气源事故之间的数量对比..........................................................................................................23 2.2 按照地区统计的事故数据情况对比............................................................................................24 2.3 各类型事故之间的数量对比分析.................................................................................................32 2.4 各类型燃气事故原因分布...............................................................................................................34 三、事故数据周期变化分析...........................................................................................................................39 3.1 燃气事故率的周期变化................................................................................................................... 39 3.2 2023 年燃气事故数量变化分析....................................................................................................42 3.3 燃气事故数量分布趋势分析..........................................................................................................45 3.4 事故伤亡数量的对比分析...............................................................................................................47 3.5 事故原因变化分析.............................................................................................................................48 3.6 爆炸事故年度对比分析................................................................................................................... 49 四、较大及特大事故分析............................................................................................................................... 50 五、综合分析结论和专家指导意见.............................................................................................................52 5.1 综合分析结论......................................................................................................................................52 5.2 专家指导意见......................................................................................................................................53 六、燃气行业产品质量认证企业................................................................................................................. 55 6.1 获得产品质量认证企业名单..........................................................................................................55 6.2 产品销量情况......................................................................................................................................59

i 前言 《全国燃气事故分析报告·2023 年第四季度暨全年综述》是中国城市燃气 协会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委托《中国燃气安全》杂志社、“燃气安全与服务” 微信公众号收集燃气事故社会信息,由报告编制专家组合力编写完成,并由中 国城市燃气协会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发布。 报告编写组专家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以及 对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时吸收国家近期发布的相关会议、政策、 文件内容,遵循刘贺明理事长在协会第九次会员大会上对协会未来工作的意见 要求,同时借鉴了往期全国燃气事故分析报告的成功经验,在研究、起草、讨 论的过程中,对报告内容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精心编制并如期推出了《全国 燃气事故分析报告·2023 年第四季度暨全年综述》。 本期报告通过对国内燃气行业2023 年第四季度发生的事故数据进行梳理、 对典型案例和相关政策进行深入解读,汇集有效管理经验并坚持本质安全理念, 同时对2023 年全年事故进行分析综述。其中,报告所采用的事故数据均源自公 开报道资料,由专职数据搜索人员全天候不间断搜索的基础上产生。编制组专 家通过对数据进行交叉验证和比对分析,经过严格的筛选和审核,确保了报告 的客观性和权威性,为政府、企业及相关研究单位提供当前阶段全面、权威、 客观、翔实的行业数据,并为各相关单位研究行业安全管理、风险管控、隐患 排查等提供数据支持。 报告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国家相关部委、各省、市燃气协会和会员单位、 协办单位的鼎力支持和帮助,特别是得到了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新一届领导班子 的关心与指导,提出了许多富有成效的意见和建议,为报告的编制提供了重要 的帮助,在此我们向所有关心和支持报告编制工作的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同 时,我们也诚挚期待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不断完善报告内容,促进 燃气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早日实现燃气行业“事故零死亡目标”!

1 第一部分·第四季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1.1 全国燃气事故情况总体概述 2023 年第四季度,收集到的全国(不含港澳台)燃气事故数量共计146 起, 共造成13 人死亡、170 人受伤。 按照事故类型划分:居民用户事故67 起,工商用户事故11 起(其中餐饮 用户事故7 起),管网事故67 起,厂站事故1 起。 按照气源种类划分:天然气事故88 起(其中:用户事故20 起,管网事故 67 起,厂站事故1 起),液化石油气事故52 起(其中:用户事故52 起),气 源待核实事故6 起。 四季度还发生了与燃气相关的燃气运输车辆、燃气动力车辆的交通运输事 故6 起。 图1. 2023 年四季度各气源事故数量占比 1.2 天然气事故情况概述 四季度中,天然气事故88 起,共造成5 人死亡,107 人受伤。其中,居民 用户事故17 起,造成2 人死亡、19 人受伤;工商用户事故3 起,造成1 人死

2 亡、81 人受伤;管网事故67 起,1 人受伤;厂站事故1 起,造成2 人死亡、6 人受伤。 图2. 2023 年四季度天然气事故类型占比 1.3 液化石油气事故情况概述 四季度中,液化石油气事故52 起,共造成6 人死亡、53 人受伤。其中, 居民用户事故45 起,造成6 人死亡,50 人受伤;工商用户事故7 起,3 人受伤 (其中:餐饮用户事故5 起,造成3 人受伤)。 图3. 2023 年四季度液化石油气各事故类型占比

3 1.4 气源待核实事故情况概述 气源待核实事故6 起,造成2 人死亡,10 人受伤。其中,居民用户事故5 起;餐饮用户事故1 起。

4 二、事故数据分析 2.1 总体事故对比分析 表1. 总体事故对比分析 2023 年四季度 2022 年四季度 事故总数 146 129 同比上升13.2% 死亡人数 13 17 同比下降23.5% 受伤人数 170 74 同比上升129.7% 2023 年四季度燃气事故数量、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同比2022 年四季度情 况如下: 图4. 2023 年四季度事故及伤亡数量同比图 2023 年四季度燃气事故数量、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环比2023 年一、二、 三季度情况如下:

5 图5. 2023 年四季度事故及伤亡数量环比图 2.2 天然气事故对比分析 表2. 天然气事故对比分析 2023 年四季度 2022 年四季度 2023 年三季度 天然气事故总数 88 60 同比增长 46.7% 79 环比增长 11.4% 居民用户事故数 17 9 同比增长 88.9% 12 环比增长 41.7% 工商用户事故数 3 2 同比增长50% 1 环比增长 200% 管网事故数(第三 方施工破坏数) 67(58) 48(36) 同比增长 39.6% (61.1%) 66(39) 环比增长 1.5% (48.7%) 厂站事故数 1 1 持平 / /

6 图6. 2023 年四季度天然气事故环比、同比图 2.3 液化石油气事故对比分析 表3. 液化石油气事故对比分析 2023 年四季度 2022 年四季度 2023 年三季度 液化气事故总数 52 49 同比增长6.1% 92 环比下降 43.5% 居民用户事故数 45 40 同比增长12.5% 65 环比下降 30.8% 工商用户事故数 7 9 同比下降22.2% 26 环比下降 73.1% 餐饮用户事故 5 6 同比下降16.7% 22 环比下降 77.3% 厂站事故数 0 0

1

7 图7. 2023 年四季度液化石油气事故环比、同比图 2.4 燃气爆炸事故数据分析 2023 年四季度爆炸事故数量及伤亡人数同比: 表4. 2023 年四季度与2022 年四季度爆炸事故数量及伤亡人数对比 年份 燃气种类 居民用户 工商用户/餐饮 管网 厂站 死亡人数 受伤人数 2023 年 四季度 天然气 6 1/1 2 1 2 32 液化石油气 6 4/3 5 17 待核实 2 1/1 1 3 合计 14 6/5 2 1 8 52 2022 年 四季度 天然气 2 1/0 2 1 8 液化石油气 16 3 16 待核实 6 1 合计 24 1/0 2 1 3 25 四季度爆炸事故总数同比2022 年四季度下降10.7%,但造成的死亡、受伤 人数增加较多,发生多起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餐饮用户爆炸事故,造成群死群 伤是其主要原因。 2.5 2023 年四季度数据分析

8 1、2023 年第四季度燃气事故总数、死亡、受伤人数同比2022 年第四季度, 事故总数有小幅上升、死亡人数有明显下降,受伤人数的大幅增加与四季度发 生中毒事故较多,尤其在12 月份发生了两起集体中毒事件,涉及多达65 人。 2、2023 年第四季度管网事故总数同比增长39.6%、环比增长1.5%,其中 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同比增加48.7%,环比增长61.1%,均有大幅度上涨,与城 市老旧管网改造在本季度施工大幅增加有关;天然气用户事故同比增加41.7%, 环比增加88.9%,以上两类事故成为导致天然气事故数量增长的主要原因。 3、2023 年第四季度液化石油气事故总数、居民用户事故数量同比2022 年 第四季度有所上升,工商用户事故数量(包含餐饮用户事故)有一定幅度的下 降。可喜的是事故总数、居民用户事故数量和工商用户事故数量环比第三季度 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9 2.6 按照地区统计的事故及伤亡数量分布情况 2023 年四季度收集到全国27 个省、98 个城市发生的燃气事故: 表5. 2023 年四季度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燃气事故及伤亡人员数量数据表 序号 省(自治 区、直辖 市) 总数 事故数量(起) 死亡 人数 受伤 人数 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待核实 1 四川 18 18 0 0 0 2 2 广东 17 6 10 1 0 9 3 山东 17 13 4 0 0 5 4 山西 10 6 4 0 0 52 5 江苏 8 5 3 0 1 5 6 江西 8 2 3 3 0 7 7 湖北 8 5 3 0 0 0 8 福建 6 3 2 1 1 3 9 黑龙江 5 0 4 1 3 3 10 安徽 5 1 4 0 0 36 11 广西 5 1 4 0 0 2 12 浙江 5 2 3 0 0 1 13 辽宁 4 3 1 0 2 10 14 河南 4 4 0 0 1 4 15 湖南 4 3 1 0 0 1 16 甘肃 3 2 1 0 0 3 17 河北 3 3 0 0 0 0 18 吉林 2 0 2 0 4 7 19 北京 2 2 0 0 1 16 20 海南 2 1 1 0 0 1 21 重庆 2 2 0 0 0 0 22 上海 2 2 0 0 0 0 23 贵州 2 2 0 0 0 0 24 内蒙古 1 1 0 0 0 2 25 云南 1 0 1 0 0 1 26 陕西 1 0 1 0 0 0 27 新疆 1 1 0 0 0 0 合计 146 88 52 6 13 170

10 表6. 2023 年四季度全国各地市燃气事故及伤亡人员数量数据表 序号 城市名称 事故数量(起) 死亡人数 受伤人数 1 南通 4 1 4 2 太原 4 0 52 3 聊城 4 0 0 4 南充 4 0 0 5 哈尔滨 3 1 2 6 广州 3 0 0 7 内江 3 0 0 8 黄冈 3 0 0 9 沈阳 2 2 7 10 北京 2 1 16 11 泉州 2 1 3 12 鹰潭 2 0 5 13 新余 2 0 2 14 玉林 2 0 2 15 揭阳 2 0 2 16 梅州 2 0 2 17 临沂 2 0 2 18 周口 2 0 1 19 台州 2 0 1 20 扬州 2 0 1 21 汕头 2 0 1 22 深圳 2 0 1 23 重庆 2 0 0 24 武汉 2 0 0 25 南平 2 0 0 26 上海 2 0 0 27 青岛 2 0 0 28 宜昌 2 0 0 29 邯郸 2 0 0 30 南宁 2 0 0 31 巴中 2 0 0 32 雅安 2 0 0 33 九江 2 0 0 34 济南 2 0 0 35 长治 2 0 0 36 济宁 2 0 0 37 通化 1 4 7 38 濮阳 1 1 3 39 七台河 1 1 1 40 大庆 1 1 0 41 合肥 1 0 36 42 大连 1 0 3 43 武威 1 0 2

11 44 德阳 1 0 2 45 肇庆 1 0 2 46 呼和浩特 1 0 2 47 枣庄 1 0 2 48 海口 1 0 1 49 庆阳 1 0 1 50 昆明 1 0 1 51 开封 1 0 1 52 茂名 1 0 1 53 威海 1 0 1 54 漳州 1 0 0 55 澄迈 1 0 0 56 吕梁 1 0 0 57 廊坊 1 0 0 58 晋中 1 0 0 59 乐山 1 0 0 60 荆门 1 0 0 61 晋城 1 0 0 62 西安 1 0 0 63 韶关 1 0 0 64 兰州 1 0 0 65 营口 1 0 0 66 金华 1 0 0 67 泸州 1 0 0 68 莆田 1 0 0 69 淮南 1 0 0 70 岳阳 1 0 0 7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1 0 0 72 景德镇 1 0 0 73 运城 1 0 0 74 东营 1 0 0 75 亳州 1 0 0 76 长春 1 0 0 77 佛山 1 0 0 78 贵阳 1 0 0 79 滁州 1 0 0 80 南阳 1 0 0 81 铜仁 1 0 0 82 珠海 1 0 0 83 阜阳 1 0 0 84 东莞 1 0 0 85 达州 1 0 0 86 潍坊 1 0 0 87 杭州 1 0 0 88 宿迁 1 0 0 89 成都 1 0 0 90 衡阳 1 0 0

12 91 广元 1 0 0 92 遂宁 1 0 0 93 贵港 1 0 0 94 徐州 1 0 0 95 常德 1 0 0 96 绍兴 1 0 0 97 萍乡 1 0 0 98 烟台 1 0 0 合计 146 13 170 注:本表依次按照事故数量、死亡人员数量及人员受伤数量的优先级顺序降序排列。

13 三、事故原因分析 3.1 天然气用户事故原因 表7. 2023 年四季度天然气用户事故原因统计表 序号 事故原因 数量 (起) 死亡人数 (人) 受伤人数 (人) 1 软管脱落 2 软管动物咬噬 2 1 3 软管老化破损 4 燃气具蚀损泄漏 5 燃气具不合格 2 6 灶具熄火保护失效 7 燃气表漏气 8 阀门泄漏 9 户内管道泄漏 10 金属管道腐蚀泄漏 11 人员违规操作 1 2 12 私自接改燃气管道 13 外力因素致燃气泄漏 14 室外燃气泄漏窜入室内 15 干烧引发火灾 16 热水器一氧化碳中毒 17 室内通风不畅致一氧化碳中毒 18 超压送气 19 燃气用户停气 20 其他 2 2 21 其他-锅炉排烟致一氧化碳中毒 2 65 22 待核实 11 3 30 合计 20 3 100 特点分析:北方某城市发生了2 起因天然气常压锅炉排烟管道连接不严密, 导致烟气进入室内,使65 人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此次事故教训极为深刻,一方 面,锅炉烟道的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且锅炉房未设置通风装置;另一方面, 当地气温骤降,门窗紧闭、通风不畅,从而引发严重的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这 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督促燃气使用单位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保障 人身安全。 3.2 液化石油气用户事故原因 表8. 2023 年四季度液化石油气用户事故原因统计表

14 序号 事故原因 数量 (起) 死亡人数 (人) 受伤人数 (人) 1 软管老化破损 2 2 软管脱落 3 软管动物咬噬 4 瓶阀未关闭 1 5 阀门泄漏 6 调压器连接不当 7 调压器泄漏 8 热水器一氧化碳中毒 8 10 9 室内通风不畅致中毒 3 1 5 10 外力因素致燃气泄漏 11 火灾引燃软管 12 燃气具不合格 1 23 13 燃气具蚀损泄漏 14 干烧引发火灾 15 管道腐蚀泄漏 16 瓶体腐蚀泄漏 17 违规操作 1 18 液化石油气中毒 19 私自接改燃气管道 20 违规处理残液 21 其他 22 待核实 36 5 15 合计 52 6 53 表9. 液化石油气热水器和通风不畅导致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地区统计表 序号 城市 数量 事故原因 中毒死亡人数 中毒受伤人数 1 玉林 2 热水器一氧化碳中毒 2 2 揭阳 1 热水器一氧化碳中毒 1 3 汕头 1 热水器一氧化碳中毒 1 4 深圳 1 热水器一氧化碳中毒 1 5 梅州 1 热水器一氧化碳中毒 2 6 茂名 1 热水器一氧化碳中毒 1 7 枣庄 1 热水器一氧化碳中毒 2 8 昆明 1 室内通风不畅致中毒 1 9 大连 1 室内通风不畅致中毒 3 10 七台河 1 室内通风不畅致中毒 1 1 合计 11 1 15 特点分析:发生因使用液化石油气热水器和室内通风不畅导致的一氧化碳 中毒事故11 起。从发生事故的地域看,大部分为南方省市,与燃气热水器的安 装不符合规范要求及气温骤降、门窗紧闭、通风不畅密切相关。 3.3 燃气管网事故原因

15 表10. 2023 年四季度管网事故原因统计表 序号 事故原因 数量 (起) 死亡人数 (人) 受伤人数 (人)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58 2 管道腐蚀泄漏 3 地面沉降 4 地质灾害 5 管道焊缝开裂 6 铸铁管断裂 1 1 7 PE 管焊口泄漏 8 PE 管白蚁蛀蚀泄漏 9 车辆撞击致燃气管道泄漏 1 10 管道阀门泄漏 11 燃气泄漏窒息 12 偷盗气 13 外力因素致燃气泄漏 14 其他(树根挤压致电熔套筒破裂) 1 15 待核实 6 合计 67 0 1 表11. 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省市统计表 序号 省份(自治区、 直辖市) 城市 数量 事故原因 1 四川 南充 4 第三方施工破坏 2 四川 内江 3 第三方施工破坏 3 湖北 黄冈 3 第三方施工破坏 4 江苏 南通 2 第三方施工破坏 5 广东 广州 2 第三方施工破坏 6 重庆 重庆 2 第三方施工破坏 7 四川 巴中 2 第三方施工破坏 8 四川 雅安 2 第三方施工破坏 9 山东 济宁 2 第三方施工破坏 10 山东 聊城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11 福建 泉州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12 湖北 武汉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13 山东 青岛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14 河北 邯郸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15 江西 新余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16 江西 九江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17 山东 济南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18 广东 梅州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19 北京 北京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20 山东 临沂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21 广东 深圳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22 福建 漳州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23 河北 廊坊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24 山西 晋中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25 四川 乐山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26 山西 晋城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27 广东 韶关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16 28 甘肃 兰州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29 福建 莆田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30 湖南 岳阳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31 山东 东营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32 贵州 贵阳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33 河南 南阳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34 贵州 铜仁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35 广东 珠海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36 四川 达州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37 浙江 杭州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38 四川 成都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39 湖南 衡阳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40 四川 广元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41 四川 遂宁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42 广西 贵港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43 江苏 徐州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44 湖南 常德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45 山东 烟台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特点分析:发生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共58 起,占管网事故总数的86.6%。 已成为近年来天然气事故的主要原因。鉴于此,2023 年11 月22 日,由中国城 市燃气协会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与中国测绘学会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 的“推动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暨防第三方破坏技术交流研讨会”在上海国 家会展中心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对提升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水平,降低第三方 破坏事故的风险提出了如下建议:首先,进一步完善燃气设施保护法律法规体 系,明确各方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次,提高燃气企业的安全 管理水平,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控,确保燃气设施安全;第三,研发、推广先 进的防第三方破坏技术,如智能监测预警系统、地下管线探测技术等,提前发 现潜在风险,快速响应和处置事故;最后,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 会对燃气设施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17 四、案例分享 案例一:防止户内爆炸事故关键是预防燃气泄漏 案例报道 2023 年11 月26 日,江苏扬州樊女士家中的燃气连接软管被老鼠咬破了一 个洞,造成燃气泄漏。在关闭总阀、开窗通风后,樊女士打开燃气灶检查有无 关闭,不料空气中仍有一定的燃气,随即引发爆燃,厨房受损,未能及时躲避 的樊女士面部被一些碎片划伤。 案例分析 此次事故虽使厨房遭受严重损毁,庆幸的是女主人仅受轻伤。针对动物咬 噬软管造成的燃气泄漏,樊女士迅速关闭气源总阀并开窗通风,这一初始应对 措施正确。然而,她在后续处理过程中错误地开启燃气灶以检查燃气是否关闭, 导致室内残留燃气爆炸,功亏一篑。在此情况下,正确的做法,正确的处理方 式应避免开启或关闭任何电器、使用打火机、启动灶具等可能产生明火或电火 花的举动,到远离燃气泄漏环境的安全地带拨打电话向燃气公司报警,请专业 人员前来处理。 专家建议 避免户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关键是防止户内发生燃气泄漏,需要用户和 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努力,切实做好以下几点: 1、建立本质安全用气条件 防止用户端燃气事故,建立本质安全的用气条件,是一直以来我们努力的 方向,除了厨房用气环境、通风条件、管道、计量表等初始安装须符合标准外, 所使用的燃具、附件及安装也须合规,要使用带熄火保护和防干烧功能的合格 灶具,使用八年后要及时更新;连接燃具的软管要使用燃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 管,固定式燃具可使用燃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软管前加装自闭阀;居民 用户推广使用智能切断型燃气表(安全切断型燃气表);建筑高度大于100 米 的高层建筑的家庭用户,用气场所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应在燃气引入 管处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对液化石油气用户来说,应使用由供气企业提供的,具备制造厂出厂标识、 供气企业标识、追溯系统标识等符合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GB/T 5842-

18 2022)的钢瓶,使用符合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 35844-2018)的 带有超压、低压、过流切断安全功能的调压器。 2、安全使用燃气 燃气经营企业应积极宣传、引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和合格燃具,强调使用 燃气时须注意保持良好通风,确保燃气热水器烟道直通室外,防止排烟管漏气, 杜绝燃烧不完全引发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3、做好入户安检 天然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应互相配合做好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户内燃 气安全附件如自闭阀等的加装改造,及时整改发现的隐患,保障安全用气。 对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来说,一定要落实送气工送气到户、换瓶连灶、随 瓶安检,确保不产生泄漏。同时,全面检查用户用气环境和燃气设施,发现和 及时消除用气隐患。 4、正确处置户内燃气泄漏 当发生户内燃气泄漏时,立即关闭气源总阀、打开门窗对流通风,切勿开 启或关闭任何电器设备,避免产生明火或电火花。尽快到远离燃气泄漏环境安 全地带,并拨打报警电话,通知燃气公司派员前来处理。 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是可防可控的,根本措施是建立本质安全的用气条件, 消除燃气泄漏风险,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同心协力,一定会使燃气泄漏爆炸事 故不断下降,促使燃气行业“事故零死亡目标”早日实现! 案例二: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畔社区一自建出租 房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造成29 人受伤 事故报道: 据国家某部发布,2023 年12 月16 日15 时许,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畔 社区一自建出租房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造成29 人受伤。截至12 月31 日,已有25 人出院,其余4 人留院观察,碳氧血红蛋白已恢复正常。 1、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村民赵某,2023 年7 月在其申请的宅基地上新建了5 层楼房,共74 个房

19 间,建筑面积1820 平方米。2023 年8 月,赵某将自建房命名为“云朵住宿”, 对外进行长期租赁,租户主要为富士康精密电子(太原)有限公司和周边单位 员工。2023 年7 月,赵某将自家原有的两台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在事发自建出租 房。1 号锅炉安装在一层西侧一房间内,2 号锅炉安装在一层楼梯间内,使用天 然气作为燃料。两台锅炉房均安装了推拉门,锅炉运行时推拉门处于关闭状态。 两台锅炉的烟道及烟囱均为碳钢材质,锅炉烟气出口与管道连接处未进行焊接 密封处理,采用直径0.2 米的钢管直接套在锅炉烟气出口,接口处有明显缝隙。 2、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 12 月16 日,当地气温零下10 摄氏度左右,事发时有60 名租客在房间内 休息,多数房间都关闭了房门和窗户。14 时50 分许,该自建房租户郝某回到 云朵住宿,发现韦某等多名工友身体不适,随即拨打110、119、120 等电话报 警求救。15 时03 分许,救护人员陆续抵达现场开展救援。16 时20 分许,救援 人员将所有租户转移至室外,并送医治疗。 3、事故直接原因初步分析 经现场勘查,结合专家意见,初步判断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锅炉安装在封 闭房间内且没有通风设施,锅炉内燃烧不充分,烟气中含有一定浓度的一氧化 碳,通过锅炉炉体与烟道连接缝隙处外溢,导致多名租户中毒。 专家分析: 1、云朵住宿经营者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

20 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 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经营者未在燃气锅炉房安装可燃 气体报警装置,且对于锅炉排烟管道的安装连接不严密,烟气泄漏的隐患未能 及时发现并消除是引发中毒事故的主要原因。 2、该天然气锅炉房的设置、安全附件及烟气排除等不符合规范要求: 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6.2.1 商业燃具或用气设 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 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6.3.1 燃具和用气设备燃气燃烧所产生的 烟气应排出至室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场所应安装 机械排气装置”;“6.3.2 烟气的排烟管、烟道及排烟管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2 排烟口应设置在利于烟气扩散、空气畅通的室外开放空间,并应采取 措施防止燃烧的烟气回流入室内”。 两台燃气常压锅炉房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问题有:一是锅炉房未设置在通风 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二是未安装机械排气装置; 三是排烟管道的安装连接不严密,导致烟气回流室内,造成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3、燃气锅炉的使用单位应确保排烟道符合密封规定,排烟道与进风口距离 符合安全要求。 4、在事故通报中,经营者安装的燃气锅炉,没有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设计、 安装,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重要提示: 近年来,我国已发生多起由于燃气锅炉烟气进入影剧院、办公场所、住宿 房间等,导致人员中毒事故。燃气锅炉房应经过专业单位设计、施工、安装、 验收。锅炉烟气排放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1 全年综述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 中国燃气安全杂志社 燃气安全与服务微信公众号

22 第二部分·全年燃气事故情况综述 一、全年燃气事故统计基本情况 2023 年全年共收集到媒体报道的国内(不含港澳台)燃气事故612 起,造 成77 人死亡,434 人受伤,其中较大事故4 起,特大事故1 起。与燃气相关的 交通运输事故40 起,造成1 人死亡,9 人受伤。事故分布在全国31 个省份、 212 个城市。 按气源种类统计:全年发生天然气事故285 起,死亡16 人,受伤167 人; 液化石油气事故300 起,死亡53 人,受伤215 人;气源待核实事故27 起,死 亡8 人,受伤52 人。 按事故类型统计:居民用户事故300 起,死亡33 人,受伤217 人;工商用 户事故97 起,死亡38 人,受伤202 人,其中,餐饮用户事故77 起,死亡35 人,受伤127 人;管网事故211 起,死亡4 人,受伤5 人;厂站事故4 起,死 亡2 人,受伤10 人。 2023 年度发生较大燃气安全事故数量4 起,共造成15 人死亡,10 人受伤, 特大燃气事故1 起,共造成31 人死亡,7 人受伤。

23 二、事故情况总体分析 2.1 各气源事故之间的数量对比 根据最新《城乡建设统计年鉴》数据,2022 年全国燃气用户共计约3.27 亿户,其中天然气用户数量约2.38 亿户,液化石油气约0.53 亿户,其余为人 工煤气用户或乡村未明确气源种类用户。 2023 年全年收集媒体报道燃气事故数量612 起,死亡77 人,受伤434 人。 其中天然气事故285 起,媒体报道天然气用户事故率为0.031 起/十万户(其中 天然气居民用户事故率0.029 起/十万户;天然气工商用户事故率0.091 起/十 万户),事故数量总占比为46.6%;天然气事故死亡16 人、受伤167 人,死亡 人数总占比20.8%,受伤人数总占比38.5%;液化石油气事故300 起,媒体报道 液化石油气用户事故率为0.567 起/十万户(其中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事故率 0.438 起/十万户;液化石油气工商用户事故率2.03 起/十万户),事故数量总 占比49.0%;液化石油气事故死亡53 人、受伤215 人,死亡人数总占比68.8%, 受伤人数总占比49.5%;气源待核实事故27 起,死亡8 人、受伤52 人。全国 燃气管网长度121.9 万公里,其中天然气管网长度120.6 万公里,天然气管网 事故率0.175 起/千公里。 与2022 年同比,天然气事故增加15 起、增幅为5.6%,死亡减少2 人、降 幅为11.1%,受伤增加78 人、增幅为87.6%;液化石油气事故减少157 起、降 幅为34.4%,死亡增加18 人、增幅为51.4%,受伤减少92 人、降幅为30.0%; 气源待核实事故减少55 起。 2023 年度各气源事故数量及死伤情况占比图如下:

24 图1. 各气源事故数量占比图 图2. 各气源事故死伤数量情况图 2.2 按照地区统计的事故数据情况对比 全年收集到全国各地发生的燃气用户事故中,天然气用户事故率较高的省 份有:云南、山西、陕西、宁夏、内蒙古,液化石油气用户事故率较高的省份 有:安徽、青海、山西、湖北、四川。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各类用户事故数量及事故率 详细情况见下表:

26 表1. 2023 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各类用户事故数量及事故率统计分析表 序号 省份(自治区、直 辖市) 用户数 (十万 户) 用户 数排 名 用户事 故数 用户事 故率 (起/ 十万 户) 用户事 故率排 名 居民用 户数 (十万 户) 居民用 户数排 名 居民用 户事故 数 居民用 户事故 率 (起/ 十万 户) 居民用 户事故 率排名 工商用 户数 (十万 户) 工商用 户数排 名 工商用 户事故 数 工商用 户事故 率 (起/ 十万 户) 工商用 户事故 率排名 1 广东 145.54 1 1 0.007 24 143.89 4 1 0.01 24 1.65 12 0 0 6 2 江苏 178.55 3 8 0.045 9 172.10 3 8 0.05 8 6.45 2 0 0 6 3 河南 145.22 5 2 0.014 21 142.67 5 2 0.01 20 2.55 8 0 0 6 4 河北 123.22 7 2 0.016 19 118.57 6 2 0.02 18 4.65 3 0 0 6 5 四川 194.79 4 3 0.015 20 188.06 2 3 0.02 19 6.73 1 0 0 6 6 浙江 94.89 6 9 0.095 1 94.09 9 9 0.10 1 0.80 22 0 0 6 7 山东 204.85 2 6 0.029 14 201.59 1 6 0.03 12 3.26 5 0 0 6 8 广西 35.39 18 1 0.028 15 35.08 24 1 0.03 13 0.31 28 0 0 6 9 江西 52.78 16 2 0.038 11 52.06 18 2 0.04 11 0.72 24 0 0 6 10 湖北 107.65 8 5 0.046 8 106.20 7 5 0.05 7 1.45 13 0 0 6 11 湖南 80.11 10 2 0.025 18 78.96 13 2 0.03 15 1.16 16 0 0 6 12 安徽 98.71 9 3 0.030 13 95.50 8 2 0.02 17 3.22 6 1 0.31 5 13 辽宁 94.84 11 3 0.032 12 93.95 10 2 0.02 16 0.89 19 1 1.13 2 14 黑龙江 50.64 21 4 0.079 4 49.87 20 4 0.08 3 0.78 23 0 0 6 15 山西 68.46 17 4 0.058 6 67.59 16 3 0.04 9 0.87 20 1 1.15 1 16 北京 76.31 15 2 0.026 15 75.32 15 1 0.01 21 0.99 18 1 1.01 3 17 陕西 90.13 14 1 0.011 22 88.33 11 1 0.01 23 1.80 11 0 0 6 18 吉林 48.01 22 3 0.062 5 47.18 21 3 0.06 5 0.83 21 0 0 6 19 内蒙古 39.31 24 1 0.025 17 38.19 23 1 0.03 14 1.12 17 0 0 6 20 上海 79.90 12 4 0.050 7 78.50 14 4 0.05 6 1.40 14 0 0 6

27 21 贵州 29.14 25 0 0.000 25 28.48 26 0 0.00 25 0.66 25 0 0 6 22 福建 39.06 19 0 0.000 25 38.77 22 0 0.00 25 0.29 30 0 0 6 23 云南 15.68 27 0 0.000 25 14.52 28 0 0.00 25 1.16 15 0 0 6 24 重庆 90.16 13 1 0.011 23 87.02 12 1 0.01 22 3.14 7 0 0 6 25 甘肃 32.36 26 3 0.093 2 30.27 25 2 0.07 4 2.09 9 1 0.48 4 26 青海 8.47 30 0 0.000 25 8.16 30 0 0.00 25 0.31 29 0 0 6 27 宁夏 17.69 28 0 0.000 25 17.26 27 0 0.00 25 0.43 27 0 0 6 28 天津 62.69 20 0 0.000 25 59.10 17 0 0.00 25 3.59 4 0 0 6 29 海南 11.21 29 1 0.089 3 11.09 29 1 0.09 2 0.12 32 0 0 6 30 西藏 1.28 32 0 0.000 25 0.80 32 0 0.00 25 0.48 26 0 0 6 31 新疆 52.64 23 2 0.038 10 50.70 19 2 0.04 10 1.93 10 0 0 6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5.69 31 0 0.000 25 5.44 31 0 0.00 25 0.25 31 0 0 6 全 国 2375.35

73 0.031

  1. 31

68 0.029

  1. 04

5 0.089

注:天然气用户数为2022 年城乡建设统计年鉴中城市和县城用户数。

28 表2. 2023 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液化石油气各类用户事故数量及事故率统计分析表 序号 省份(自 治区、直 辖市) 用户数 (十万 户) 用户数 排名 液化石 油气用 户事故 数 用户事 故率 (起/ 十万 户) 用户事 故率排 名 居民用 户数 (十万 户) 居民用 户数排 名 居民用 户事故 数 居民用 户事故 率 (起/ 十万 户) 居民用 户事故 率排名 工商用 户数 (十万 户) 工商用 户数排 名 工商用 户事故 数 工商用 户事故 率 (起/ 十万 户) 工商用 户事故 率排名 1 广东 94.15 1 43 0.46 18 87.11 1 27 0.31 20 7.04 1 16 2.27 13 2 江苏 28.46 5 19 0.67 11 24.60 5 14 0.57 12 3.86 3 5 1.30 21 3 河南 18.93 11 20 1.06 7 18.20 11 14 0.77 8 0.72 21 6 8.29 2 4 河北 13.36 17 6 0.45 19 12.11 17 4 0.33 19 1.24 11 2 1.61 18 5 四川 6.75 21 3 0.44 20 5.71 22 1 0.18 24 1.04 15 2 1.92 16 6 浙江 51.15 2 13 0.25 26 45.87 2 11 0.24 22 5.28 2 2 0.38 25 7 山东 15.23 13 17 1.12 4 13.82 13 13 0.94 5 1.41 8 4 2.84 12 8 广西 28.84 3 9 0.31 25 27.89 3 6 0.22 23 0.95 17 3 3.16 9 9 江西 21.52 7 23 1.07 5 20.64 7 19 0.92 6 0.88 20 4 4.54 5 10 湖北 20.76 9 22 1.06 6 18.86 10 13 0.69 9 1.90 4 9 4.74 4 11 湖南 28.74 4 11 0.38 23 27.38 4 8 0.29 21 1.35 10 3 2.22 14 12 安徽 13.02 18 20 1.54 2 12.09 18 18 1.49 2 0.93 18 2 2.15 15 13 辽宁 15.15 14 10 0.66 12 13.79 14 9 0.65 10 1.36 9 1 0.74 23 14 黑龙江 12.53 19 11 0.88 10 11.60 19 7 0.60 11 0.93 19 4 4.30 6 15 山西 4.45 27 12 2.70 1 4.06 27 10 2.71 2 0.38 25 1 2.61 3 16 北京 22.19 6 0 0.00 30 22.04 6 0 0.00 27 0.14 28 0 0.00 26 17 陕西 6.58 22 8 1.22 3 5.38 24 7 1.30 3 1.19 12 1 0.84 22 18 吉林 9.26 20 6 0.65 13 8.23 20 3 0.36 17 1.03 16 3 2.90 10 19 内蒙古 14.29 15 2 0.14 29 12.86 15 0 0.00 27 1.43 6 2 1.39 20 20 上海 20.66 10 4 0.19 28 19.60 9 2 0.10 26 1.05 13 2 1.90 17

29 21 贵州 17.86 12 4 0.22 27 16.43 12 2 0.12 25 1.43 7 2 1.40 19 22 福建 21.23 8 10 0.47 17 20.19 8 7 0.35 18 1.04 14 3 2.87 11 23 云南 14.16 16 7 0.49 14 12.52 16 6 0.48 15 1.64 5 1 0.61 24 24 重庆 2.48 28 1 0.40 21 1.89 29 1 0.53 13 0.59 22 0 0.00 26 25 甘肃 5.99 24 2 0.33 24 5.47 23 0 0.00 27 0.52 24 2 3.84 7 26 青海 0.94 31 0 0.00 30 0.82 31 0 0.00 27 0.12 29 0 0.00 26 27 宁夏 2.05 29 1 0.49 16 1.74 30 0 0.00 27 0.31 27 1 3.22 8 28 天津 4.46 26 4 0.90 9 4.15 26 4 0.96 4 0.31 26 0 0.00 26 29 海南 6.42 23 6 0.94 8 6.31 21 5 0.79 7 0.10 31 1 9.74 1 30 西藏 2.04 30 1 0.49 15 1.92 28 1 0.52 14 0.12 30 0 0.00 26 31 新疆 5.15 25 2 0.39 22 4.58 25 2 0.44 16 0.57 23 0 0.00 26 32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0.21 32 0 0.00 30 0.18 32 0 0.00 27 0.03 32 0 0.00 26 全 国 528.99

297 0.561

  1. 07

214 0.441

  1. 92

83 2.004

注:液化石油气用户数为2022 年城乡建设统计年鉴中城市和县城用户数。

30 表3. 2023 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燃气事故数量变化统计表 序号 省份(自治 区、直辖市) 燃气用户总 数(十万 户) 用户数 量排名 管网长度 (千公里) 管网长 度排名 管网事故(起 /千公里) 2023年事故 数量(起) 死亡 (人) 受伤 (人) 2022年事 故数量 (起) 数量变化 (起) 升降幅 (%) 1 广东 278.19 1 51.85 8 0.266 61 2 41 84 -23 -27.4% 2 山东 254.46 2 104.27 2 0.230 47 3 20 35 12 34.3% 3 江苏 246.31 3 124.83 1 0.040 33 2 22 59 -26 -44.1% 4 四川 227.04 4 102.29 3 0.397 48 0 8 50 -2 -4.0% 5 河南 182.19 5 46.56 10 0.192 32 3 33 37 -5 -13.5% 6 浙江 163.79 6 73.39 4 0.149 37 2 19 49 -12 -24.5% 7 河北 155.42 7 71.57 5 0.206 24 3 12 32 -8 -25.0% 8 湖北 142.31 8 62.35 6 0.206 41 1 20 48 -7 -14.6% 9 安徽 129.79 9 50.32 9 0.099 28 1 40 88 -60 -68.2% 10 辽宁 124.11 10 45.54 11 0.307 29 5 7 40 -11 -27.5% 11 湖南 123.25 11 36.48 14 0.051 20 2 26 24 -4 -16.7% 12 上海 120.10 12 33.67 15 0.177 14 0 2 9 5 55.6% 13 重庆 102.38 13 28.90 18 0.242 11 1 5 7 4 57.1% 14 北京 101.52 14 40.31 13 0.223 18 0 0 24 -6 -25.0% 15 陕西 101.14 15 31.88 17 0.187 8 1 16 9 -1 -11.1% 16 江西 84.82 16 31.89 16 0.125 33 0 14 35 -2 -5.7% 17 山西 79.10 17 41.48 12 0.114 21 0 55 21 0 0.0% 18 广西 78.66 18 14.07 25 0.206 13 1 4 25 -12 -48.0% 19 福建 75.99 19 23.75 20 0.167 16 1 16 13 3 23.1% 20 天津 71.36 20 52.61 7 0.019 5 0 0 9 -4 -44.4% 21 黑龙江 65.64 21 14.81 24 0.000 17 8 25 15 2 13.3%

31 22 吉林 62.46 22 15.74 22 0.124 11 7 14 8 3 37.5% 23 新疆 59.20 23 25.17 19 0.000 4 1 0 4 0 0.0% 24 内蒙古 56.40 24 16.59 21 0.060 5 2 9 16 -11 -68.8% 25 贵州 49.66 25 15.47 23 0.129 6 0 1 14 -8 -57.1% 26 甘肃 40.19 26 7.11 28 0.419 8 0 6 10 -2 -20.0% 27 云南 31.87 27 13.90 26 0.071 9 0 9 18 -9 -50.0% 28 宁夏 20.88 28 9.70 27 0.103 2 31 7 3 -1 -33.3% 29 海南 20.82 29 6.34 29 0.315 9 0 3 12 -3 -25.0% 30 青海 9.74 30 5.01 31 0.200 1 0 0 4 -3

31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 8.65 31 2.26 32 0.000 0 0 0 0 0

32 西藏 3.53 32 6.17 30 0.000 1 0 0 0 1

全国合计 3270.95

  1. 28
  1. 187

612 77 434 802

-14.4%

32 2.3 各类型事故之间的数量对比分析 在2023 年全年燃气事故中,居民用户事故共300 起,死亡33 人,受伤 240 人;工商用户事故97 起,死亡38 人,受伤202 人;管网事故211 起,死 亡4 人,受伤5 人;厂站事故4 起,死亡2 人,受伤10 人。 与2022 年同比,居民用户事故减少157 起、降幅为34.4%,死亡减少2 人、 降幅为5.7%,受伤减少90 人、降幅为29.3%;工商用户事故减少26 起、降幅 为21.1%,死亡增加10 人、增幅为35.7%,受伤增加49 人、增幅为32.0%;管 网事故减少6 起、降幅为0.5%,死亡增加1 人、增幅为33.3%,受伤减少21 人、 降幅为80.8%;厂站事故减少6 起、降幅为60.0%。 全年各类型燃气事故中,用户端(包括工商和居民)事故数量总占比为 64.8%,死亡人数占比为92.2%,受伤人数占比为96.5%。其中:居民用户事故 占比49.0%,死亡人数占比42.9%,受伤人数占比50.0%;工商用户事故占比 15.8%,死亡人数占比49.4%,受伤人数占比49.4%(其中餐饮用户事故占工商 用户事故比例为79.4%);管网事故数量总占比为34.5%,死亡人数占比为 5.2%,受伤人数占比1.2%;厂站事故数量占比0.7%,死亡人数占比为2.6%, 受伤占比2.3%。 在397 起用户端(包括工商和居民)事故中,以天然气为气源的用户事故 占18.4%,以液化石油气为气源的用户事故占74.8%,另有气源待核实的用户事 故占比6.8%。用户端事故中,工商用户事故伤亡率为2.47 人/起,相对最高。

33 图3. 2023 年各类型事故数量占比情况图 图4. 2023 年各类型事故死亡数量情况图

34 图5. 2023 年各类型事故受伤数量情况图 图6. 2023 年用户事故占比情况图 2.4 各类型燃气事故原因分布 通过媒体报道及后期追踪,在全年612 起事故中调查获知事故原因的事故 有277 起。按类型统计,这些燃气事故的主要原因分布如下:

35 2.4.1 天然气用户事故原因分布情况 在37 起已核实了事故原因的天然气用户事故分析样本中,软管问题(包括 表4 中第1、7 项,含脱落、动物咬噬)占比最高,占比为18.9%,同比2022 年的占比19.2%有所下降;管道腐蚀、干烧火灾、外力因素、燃具问题(包括 表4 中第8、9、10 项)占比相同,均为10.8%,室内通风不畅致一氧化碳中毒 事故和私自接改燃气管道事故均为8.1%;室内通风不畅致一氧化碳中毒造成的 伤亡数量最高。同比2022 年,外力因素、干烧火灾、私接、通风不畅致中毒原 因造成的居民用户事故均有所增加。其中外力因素导致爆炸的事故显著增加, 私接导致泄漏事故增加明显。 表4. 天然气用户事故原因情况表 序号 事故原因 造成事故数量 死亡 受伤 1 软管动物咬噬 5 0 3 2 金属管道腐蚀泄漏 4 0 0 3 外力因素致燃气泄漏 4 2 8 4 干烧引发火灾 4 0 0 5 私自接改燃气管道 3 0 0 6 室内通风不畅致一氧化碳中毒 3 0 74 7 软管脱落 2 0 0 8 燃气具不合格 2 0 0 9 燃气具蚀损泄漏 1 0 3 10 灶具熄火保护失效 1 0 0 11 人员违规操作 1 0 2 12 热水器一氧化碳中毒 1 0 10 13 其他 6 0 2

36 图7. 2023 年天然气用户事故原因数量分布图 2.4.2 天然气管网事故原因分布情况 在169 起已核实事故原因的天然气管网事故分析样本中,第三方施工破坏 引发的事故占比最高,占比为85.2%,同比2022 年占比73.7%有所上升,其中 县(村)地域事故数量同比2022 年增加了65.5%(增加19 起),由于老旧管 网改造、设施更新等施工在第四季度频度增多,一些施工单位赶工期、不重视 对燃气设施的保护等,造成该季度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多发;管道腐蚀泄漏造 成事故占比为4.7%;地质灾害造成的事故占比为4.1%。 表5. 管网事故原因情况表 序号 事故原因名称 事故原因数量 死亡 受伤 1 第三方施工破坏 144 2 2 2 管道腐蚀泄漏 8 0 0 3 地质灾害 7 0 0 4 车辆撞击致燃气管道泄漏 4 0 0 5 铸铁管断裂 1 0 1 6 其他 5 2 2

37 图8. 2023 年天然气管网事故原因数量分布图 2.4.3 液化石油气用户事故原因分布情况 在62 起液化石油气用户事故分析样本中,热水器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占比 16.1%,室内通风不畅致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和液化石油气中毒事故占比均为 8.1%;软管问题(包括表6 中第1、9 项,含老化破损、脱落)占比为27.4%; 违规操作造成事故占比为12.9%。违规操作、中毒事故造成的伤亡率较高,其 中包括一起特大事故。 表6. 液化石油气事故原因情况表 序号 事故原因 造成事故数量 死亡 受伤 1 软管老化破损 15 0 3 2 热水器一氧化碳中毒 10 5 11 3 违规操作 8 31 14 4 室内通风不畅致中毒 5 1 30 5 液化石油气中毒 5 0 12 6 瓶阀未关闭 4 0 5 7 干烧引发火灾 4 0 0 8 调压器连接不当 3 0 0 9 软管脱落 2 0 2 10 外力因素致燃气泄漏 2 3 4 11 燃气具不合格 1 0 0 12 其他 3 0 1

38 图9. 2023 年液化石油气用户事故原因数量分布图

39 三、事故数据周期变化分析 3.1 燃气事故率的周期变化 2022 年,全国燃气用户总数共计32709.46 万户,燃气管网公里长度共计 1219.22 千公里。天然气用户事故率为0.031 起/十万户(居民用户事故68 起, 工商用户事故5 起,同比2022 年居民用户事故48 起,工商用户事故4 起均有 所上升),燃气管网事故率0.175 起/千公里。液化石油气用户事故率为0.567 起/十万户。 同比2021 年、2022 年天然气用户事故率、液化石油气用户事故率及管网 事故率情况如图: 图10. 2021-2023 年天然气用户事故率变化趋势图

40 图11. 2021-2023 年液化石油气用户事故率变化趋势图 图12. 2021-2023 年燃气管网事故率变化趋势图

41 表7. 2017-2023 年全国燃气事故数据对比表 年度 用户总数 (万户) 管网长度 (千公 里) 天然 气事 故占 比 (%) 天然气 死亡人 员占比 (%) 天然气 受伤人 员占比 (%) 液化石 油气事 故数量 占比 (%) 液化石油 气死亡人 员占比 (%) 液化石 油气受 伤人员 占比 (%) 工商和 居民数 量占比 (%) 用户端 死亡人 员占比 (%) 用户端 受伤人 员占比 (%) 管网事 故数量 占比 (%) 死亡 人员 占比 (% ) 受伤 人员 占比 (%) 厂站事 故数量 占比 (%) 死亡 人员 占比 (% ) 受伤 人员 占比 (% ) 2017 年 23799.92 687.17 42.50 44.10 33.80 51.40 52.00

61.40

-

-

-

-

2018 年 25246.20 770.51 49.10 40.30 39.00 49.00 55.80

57.50

-

-

-

-

2019 年 26813.61 864.02 50.60 44.10 22.80 48.10 52.50

72.00

-

-

-

-

2020 年 28642.92 955.36 45.20 43.50 32.50 50.70 48.90 62.90 73.80 85.90 94.30 24.40 5.40 4.80 1.80 8.70 0.90 2021 年 30290.00 1054.89 39.90 55.70 41.40 56.10 44.30 50.90 69.70 63.20 75.60 29.70 34.9 24.40 0.52

1.90

2022 年 31799.98 1152.24 33.70 27.30 18.30 56.10 68.20 60.40 72.30 95.50 94.50 26.40 4.50 5.30

1.20

  1. 20

2023 年 32709.46 1219.22 46.6 20.8 38.5 49.0 68.8 49.5 64.9 92.2 96.5 34.5 5.2 1.2 0.7 2.6 2.3

42 3.2 2023 年燃气事故数量变化分析 2023 年媒体报道事故中,各种气源和各类型燃气事故数量逐月变化情况如 下图: 图13. 2023 年各月天然气事故数量变化图 图14. 2023 年各月液化石油气事故数量变化图

43 图15. 2023 年各月管网事故数量变化图 图16. 2023 年各月居民户内事故数量变化图 图17. 2023 年各月工商用户事故数量变化图

44 表8. 2023 年1 月至2023 年12 月全国燃气事故及伤亡数量数据表 月 份 事故 总数 天然气事故及伤亡情况 液化气事故及伤亡情况 待核实事故及伤亡情况 数量 用 户 管网 厂 站 死 亡 受 伤 用 户 厂 站 死 亡 受 伤 用 户 管 网 厂 站 死 亡 受 伤 1 44 6 7 0 1 6 27 0 9 13 4 0 0 3 8 2 53 7 13 0 1 4 30 0 1 12 3 0 0 0 8 3 45 7 12 0 1 11 21 0 0 7 5 0 0 0 10 4 41 5 15 0 0 10 18 2 0 13 1 0 0 0 0 5 58 8 18 0 2 2 28 0 3 22 4 0 0 1 7 6 52 7 13 0 1 6 30 0 32 46 2 0 0 2 5 7 79 5 27 0 2 6 45 0 2 27 2 0 0 0 4 8 67 4 28 0 2 13 35 0 0 17 0 0 0 0 0 9 27 4 11 0 1 2 11 1 0 5 0 0 0 0 0 10 56 8 25 0 1 22 22 0 5 13 1 0 0 1 0 11 40 4 17 0 1 7 17 0 0 8 2 0 0 1 3 12 50 8 25 1 3 78 13 0 1 32 3 0 0 0 7 合 计 612 73 211 1 16 167 297 3 53 215 27 0 0 8 52 由上述图表可以看出:(1)2023 年度天然气事故多发月份为12、10、7、 8 四个月,占全年事故总量的46.0%;(2)液化石油气事故多发月份为7、8、 2、6 四个月,占全年事故总量的46.7%;(3)管网事故8、7、10、12 月高发; (4)居民户内事故7、1、8 三个月数量较高;(5)工商用户事故7、6、2、5 月相对较多。

45 3.3 燃气事故数量分布趋势分析 根据统计数据,近三年燃气事故数量分布趋势图如下: 图18. 近三年燃气事故数量分布趋势图 图19. 近三年天然气用户事故数量趋势图

46 图20. 近三年液化石油气用户事故数量趋势图 图21. 近三年管网事故数量趋势图

47 由上述趋势图表可以看出:(1)各月天然气用户端事故数量变化幅度不大, 趋于稳定;(2)下半年管网事故数量高于上半年;(3)液化石油气事故7、8 月份多发的趋势依然比较明显。 3.4 事故伤亡数量的对比分析 近三年所收集到的媒体报道的伤亡人员的数量变化如下图(不包括气源待 核实与人工煤气事故的伤亡数量): 图22. 近三年季度事故伤亡数量分布图 2021 至2023 年度事故平均伤亡率的变化如下图:

48 图23. 近三年事故平均伤亡率 注:季度平均伤亡率=当季死伤人数之和/当季事故数量总数。 表9. 按照气源分类统计伤亡率 表10. 按事故类型统计伤亡率 类型 气源 事故数量 死亡人数 受伤人数 死亡率 受伤率 居民用户 天然气 68 9 75 0.13 1.10 液化石油气 214 19 105 0.09 0.49 工商用户 天然气 5 1 81 0.20 16.20 液化石油气 83 34 106 0.41 1.28 工商用户 中 餐饮用户 天然气 2 1 16 0.50 8.00 液化石油气 68 34 103 0.50 1.51 管网 天然气 211 4 5 0.02 0.02 厂站 天然气 1 2 6 2.00 6.00 液化气 3 0 4 0.00 1.33 注:不含气源待核实事故。 工商用户事故中,天然气工商用户5 起,占比5.2%,液化石油气工商用户 83 起,占比85.6%,气源待核实工商用户9 起。 可以看出:(1)事故伤亡总量与事故发生数量存在一定相关性,但也存在 偶发性;(2)液化石油气事故伤亡率略高于天然气事故伤亡率;(3)工商用 户特别是餐饮商户事故由于人员密集,伤亡率高,在工商用户事故造成伤亡中, 以液化石油气为气源的事故伤亡占比高。 3.5 事故原因变化分析 在天然气用户事故引发原因中,与2022 年相比较,软管问题依然占比最高, 但下降了0.3%;其他原因相对比较平均。 事故总数 死亡人数 受伤人数 伤亡率 死亡率 受伤率 天然气 285 16 167 0.64 0.06 0.59 液化石油气 300 53 215 0.89 0.18 0.72 待核实 27 8 52 2.22 0.3 1.93

49 在天然气管网事故引发原因中,与2022 年相比较,第三方施工破坏引发的 事故依然占比最高,占比上升了11.5%;管道腐蚀泄漏造成事故占比降低了3%; 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有所增加。 在液化石油气用户事故引发原因中,与2022 年相比较,中毒事故占比最高, 上升14.9%;软管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占比下降9.3%;违规操作事故8 起,事 故占比有所上升,造成的伤亡较大。其中,由于燃气公司送气人员违规操作导 致事故4 起,应加强对送气员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3.6 爆炸事故年度对比分析 在燃气事故中,发生爆炸事故易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 响,已引起政府、燃气企业和社会的极大关注。对比2023 年和2022 年事故情 况如下: 表11. 爆炸事故对比表 年份 燃气种类 居民用户 工商用户/餐饮 管网 厂站 2023 年 天然气 32 1/1 2 1 液化石油气 57 39/32 待核实 8 6/5 合计 97 46/38 2 1 2022 年 天然气 24 2/0 3 3 液化石油气 91 46/39 2 待核实 26 3/3 合计 141 51/42 3 5 分析:由上表可知,2023 年全年爆炸事故总数同比2022 年下降27%。其中, 居民用户事故下降31.2%,工商用户事故下降9.8%(餐饮用户事故下降9.5%), 管网事故下降50%,厂站事故下降80%。

50 四、较大及特大事故分析 2023 年全年发生较大事故4 起、特别重大事故1 起,共造成46 人死亡、17 人受伤。其中,居民用户事故4 起,造成15 人死亡、 10 人受伤;餐饮用户事故1 起,造成31 人死亡、7 人受伤。事故情况见下表: 表12. 2023 年全国较大及以上燃气事故统计表 序号 事故报道 日期 时间 省份 城市 死亡 受伤 气源种类 事故类 型 事故原因 事故 等级 事故调 查报告 1 湖南岳阳:五人出租屋内一氧化碳中 毒不幸身亡,父亲:我的两个儿子都 没了 2023/1/5 湖南 岳阳 5 0 液化石油气 居民用 户 热水器一 氧化碳中 毒 较大 未见发 布 2 黑龙江绥化一家三口屋内意外身亡, 邻居:破门后看到煤气罐着火 2023/1/7 15:00 黑龙江 绥化 3 0 液化石油气 居民用 户 待核实 较大 未见发 布 3 吉林长春:一小区发生爆炸,目击者 称现场玻璃碎了一地,急救中心:接 到伤员已送医 2023/5/1 吉林 长春 3 3 液化石油气 居民用 户 外力因素 致燃气泄 漏 较大 未见发 布 4 吉林通化:梅河口市和平街道翠园小 区971号楼4单元302室爆燃 2023/10/24 6:50 吉林 通化 4 7 液化石油气 居民用 户 待核实 较大 未见发 布 5 宁夏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造成31 人死亡7 人受伤 2023/6/21 20:40 宁夏 银川 31 7 液化石油气 餐饮用 户 违规操作 特大 已发布

51 事故原因分析: 1、4 起较大事故均为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事故。2 起中毒,共造成8 人死 亡,其中1 起为热水器一氧化碳中毒,另1 起原因待核实。2 起爆炸事故,造 成7 人死亡、7 人受伤,其中1 起为外力因素致燃气泄漏,1 起原因待核实。 2、1 起特别重大事故为液化石油气餐饮用户事故,液化石油气配送企业违 规向没有气化装置的富洋烧烤店配送气液两相瓶,同时本气液两相瓶不符合 《液化石油气瓶阀》(GB/T 7512-2017)液相阀与气相阀口径有明显区别的规 定,以避免调压器错接入液相阀。检验单位没有执行该要求,致使不符合标准 的涉事气瓶通过检验,流入市场继续使用。导致店员误将气相阀调压器接到液 相阀上,使用发现异常后擅自拆卸安装调压器造成液化石油气泄漏,处置时又 误将阀门反向开大,致使大量泄漏喷出,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厨房内 明火发生爆炸进而起火。事故造成31 人死亡,7 人受伤。 涉事气瓶的充装单位,龙江公司也弄虚作假,采取“加芯”方式,将新标 准“双嘴瓶”的液相阀口径改回老标准,以致与气相阀同口径,富洋烧烤店备 用的“双嘴瓶”就是该公司改后充装的“问题瓶”。据调查,经龙江公司非法 改动的“问题瓶”就多达近300 只,流入餐饮场所,带来严重安全隐患。

52 五、综合分析结论和专家指导意见 5.1 综合分析结论 2023 年全国燃气事故数量继续出现明显下降,同比2022 年较大以上事故 数量也明显减少,凸显了专项整治的效果。但由于发生了宁夏银川“6.21”特 别重大事故,引发国家和社会媒体对燃气安全的重大关注,目前的燃气安全状 况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安全愿景仍存在一定差距。根据全年燃气事故情况, 综合分析如下: 1、液化石油气用户端事故大幅下降,与开展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 作,推动燃气安全“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的成效息息相关。 2、2023 年天然气居民事故68 起,较2022 年增加了20 起。按照事故原因 分析,外力因素、干烧火灾、私接、通风不畅致中毒、软管动物咬噬等原因的 居民用户事故均有所增加。按照季度分析,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增加较多,均 为8 起;按照事故形式分析,爆炸数量增加7 起,主要集中在江苏、山东、吉 林、黑龙江;泄漏数量增加8 起,主要集中在浙江、湖北、上海。近几年,天 然气居民事故总数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因此即使是少量的增加也可能导致事 故发生率的大幅度变化。 3、2023 年天然气管网事故中,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数量较2022 年增加了 29 起。尤其是第四季度事故显著增多,这主要是由于城建和老旧管网改造工程 在这一季度集中施工;随着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的实施,外部施 工对燃气管道破坏的占比不断提升,对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应更加重视。加强 监控预警,通过技术手段防范第三方破坏。此外发生在县(村)域的第三方事 故较上年增加19 起,占2023 年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增量的66%,也是该类事 故增加的主要原因,一定要引起县(村)域燃气经营企业的高度重视,采取措 施防止农田作业、村内各类施工破坏燃气管道。 4、燃具连接软管仍然是引发用户端事故的重点环节,还应继续加大对燃具 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和燃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推动力度。

53 5、由于用户端用气环境通风不良、燃具安装不规范等原因,每年均有导致 一氧化碳中毒的事故发生,这类事故通常都是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一旦出现降 温、封闭等条件改变,隐患就可能酿成事故。 5.2 专家指导意见 根据以上分析结论,提出专家建议如下: 1、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百姓安危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满足 人民日益增长的安全需求。行业上下应推动早日实现“事故零死亡”的安全管 理目标,强化风险管控,努力遏制燃气事故。 2、继续按照《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做好巩固提升、 建立长效机制后两个阶段的任务,持之以恒,不留尾巴和死角。 3、盯住重点不放松,继续加强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控,抓好钢瓶检验灌装、 配送到户、换瓶连接及用户安检等工作,提升瓶装气的本质安全水平,推广同 时具备自闭和过流切断功能的瓶阀,特别要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餐饮商户,在 报警联动切断、调压器、连接软管、安全燃具等重点环节加强管控。 4、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加快排查整改燃气橡胶软管安全隐患的通知》要求, 做好排查、更换、入户安检、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推广使用燃具连接用不锈 钢波纹软管、金属包覆软管等,淘汰橡胶软管,补强用户端安全薄弱环节。 5、加强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住建部《城镇燃气经 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要求,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 6、推动燃气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达标验收工作,筑牢安全生产 基础管理,提升燃气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7、加强对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政府重视、群策群力,采取有效措施,利 用高科技如振动监测、图像识别等技术方法,加强管网防护,防范外部施工对 燃气管道的破坏。 8、继续加强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尤 其是2023 年四季度发生了一起灶具加装“聚火圈”(“节能圈”“聚能环” “防风罩”)造成的中毒事故,应引起重视,加大对此类产品的安全风险宣传。 此类事故已发生多起造成人员伤亡,北京、济南等地市场监管局已发布了关于

54 燃气灶具用聚火防风装置的安全提示。市场上销售的该装置缺乏标准、与灶具 不匹配,造成燃气燃烧不充分而产生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导致人体中毒事故。 专家建议禁止销售和使用此类装置。 9、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报警器联动切断阀装置,切断阀安装位置不明确, 切断应在调压之前,但缺少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此问题亟待解决。 10、燃气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金属包覆软管、自闭阀、智能切断型 燃气表(安全切断型燃气表)等是燃气本质安全产品。应优先选用具有质量高、 安全可靠、信誉优秀、获得产品认证的产品。呼吁社会各界坚决抵制低价中标 现象。

55 六、燃气行业产品质量认证企业 推动本质安全产品的应用是降低燃气事故率的有效措施,产品质量又是安 全的保障。而目前进入市场产品的质量参差不齐,低价中标现象突出,出现了 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产品的采购方(各级燃气经营单位)为确保质量,主要 采用第二方评价的方式,不仅成本高,且由于信息不对称,最终获得的评价结 果也有所局限;至于终端用户,更多的只能依靠产品生产企业的广告宣传,对 产品的内在品质几乎无从了解。为此,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中国城市 燃气协会、中塑协塑料管道专业委员会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认证中 心协作开展了燃气行业相关产品的自愿性产品认证。 推动本质安全产品的应用结合质量认证是燃气事业安全发展的需要,亦是 确保燃气安全的有效措施之一。2023 年,随着新《安全生产法》和《燃气工程 项目规范》等法规、规范的实施,本质安全产品销售数量呈现较大增长。 6.1 获得产品质量认证企业名单 目前获得产品质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名单如下: 1、燃气金属波纹管获证企业信息 序 号 获证方 获证产品及规格型号 获证时间 1 杭州万全金属软管 有限公司 灶具管 RLB-ZL-CS-10、RLB-ZL-C-10、 RLB-ZL-S-10,长度≤2000mm 2014.4.15 输送管 RSB-ⅡF-10-GB/T 26002(波纹管) RBG-Ⅱ-S10×15-GB/T 26002(管件) RSB-ⅠF-13-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S13×15-GB/T 26002(管件) RSB-ⅠF-15-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X-S15×15-GB/T 26002(管件) RSB-ⅠF-20-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X-S20×20-GB/T 26002(管件) 金属包 覆管 RJB-TY-A-10、RJB-TY-B-10、 RJB-TY-C-10,长度≤2000mm 2 杭州联发管业科技 有限公司 灶具管 RLB-Z(R)H-CS-10、RLB-Z(R)H-C-10、 RLB-Z(R)H-S-10,长度≤2000mm 2014.5.20 输送管 RSB-IF-13-GB/T26002(波纹管) RBG-IX-S13×15-GB/T26002(管件)

56 3 宁波天鑫金属软管 有限公司 灶具管 CRLB-ZH-10、RLB-ZH-10、RLB-ZH-15、 RLB-ZH-20、RLB-ZL-10、RLB-ZL-15, 长度≤2000mm 2016.8.19 RLB-ZH-C-10、RLB-ZH-CS-10、 RLB-ZH-C-15、RLB-ZH-CS-15、 RLB-ZH-C-20、RLB-ZH-CS-20、 RLB-ZL-C-10、RLB-ZL-CS-10、 RLB-ZL-C-15、RLB-ZL-CS-15, 长度≤2000mm 输送管 RSB-ⅠF-13-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S13×15-GB/T 26002(管件)、 RSB-ⅠF-15-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X-S15×15-GB/T 26002(管件)、 RSB-ⅠF-20-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X-S20×20-GB/T 26002(管件)、 RSB-ⅠF-25-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X-S25×25-GB/T 26002(管件)、 RSB-ⅠF-32-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X-S32×32-GB/T 26002(管件)、 RSB-ⅡF-10-GB/T 26002(波纹管) RBG-ⅡX-S10×15-GB/T 26002(管件)、 RSB-ⅡF-13-GB/T 26002(波纹管) RBG-Ⅱ-S13×15-GB/T 26002(管件)、 RSB-ⅡF-15-GB/T 26002(波纹管) RBG-Ⅱ-S15×15-GB/T 26002(管件) 金属包 覆管 RJB-TY-A-10、RJB-TY-B-10、 RJB-TY-C-10、RJB-TY-A-15, 长度≤2000mm 4 杭州恒通金属软管 有限公司 灶具管 RLB-ZH-C-10、RLB-ZH-S-10、 RLB-ZH-CS-10、RLB-ZL-C-10、 RLB-ZL-S-10、RLB-ZL-CS-10、 长度≤2000mm 2016.9.14 输送管 RSB-ⅠF-13-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S13×15-GB/T 26002(管件) RSB-ⅠF-15-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S15×15-GB/T 26002(管件) 5 宁波市安邦管业有 限公司 灶具管 RLB-ZH-S-10、RLB-ZH-CS-10, 长度≤2000mm 2016.9.27 输送管 RSB-IF-15-GB/T26002(波纹管) RBG-IX-S15×15-GB/T26002(管件) 6 南京知行管业有限 公司 灶具管 RLB-ZH-S-10、RLB-RH-S-10、 RLB-ZH-C-10、RLB-ZH-CS-10、 RLB-ZH-S-15,长度≤2000mm 2018.5.28 输送管 RSB-ⅠF-10-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S10×15-GB/T 26002(管件) RSB-ⅠF-13-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S13×15-GB/T 26002(管件) RSB-ⅠF-15-GB/T 26002(波纹管)

57 RBG-ⅠX-S15×15-GB/T 26002(管件) RSB-ⅡF-10-GB/T 26002(波纹管) RBG-Ⅱ-S10×15-GB/T 26002(管件) 7 浙江臻龙能源设备 科技有限公司 灶具管 RLB-ZL-C-10、RLB-ZL-S-10、 RLB-ZL-CS-10、RLB-ZH-C-10、 RLB-ZH-S-10、RLB-ZH-CS-10、 RLB-ZH-S-15、RLB-ZH-S-20、 RLB-RL-S-15,长度≤2000mm; RLB-BL-S-15,长度≤800mm。 2018.10.19 输送管 RSB-IF-10-GB/T 26002(波纹管) RBG-IX-S10×15-GB/T 26002(管件) RSB-ⅠF-13-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X-S13×15- GB/T 26002(管件) RSB-ⅠF-15-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X-S15×15-GB/T 26002(管件) RSB-IF-20-GB/T 26002(波纹管) RBG-IX-S20×20-GB/T 26002(管件) RSB-IIF-10-GB/T 26002(波纹管) RBG-II-S10×15-GB/T 26002(管件) RSB-IIF-13-GB/T 26002(波纹管) RBG-IX-S13×15-GB/T 26002(管件) 金属包 覆管 RJB-TY-A-10、RJB-TY-B-10、 RJB-TY-C-10,长度≤2000mm 8 无锡市钱氏功能塑 胶有限公司 金属包 覆管 RJB-TY-A-10、RJB-TY-B-10、 RJB-TY-C-10,长度≤2000mm 2020.4.30 9 芜湖泰和管业股份 有限公司 灶具管 RLB-ZH-10、RLB-ZH-15, 长度≤2000mm 2020.11.19 RLB-ZH-C-10、RLB-ZH-CS-10、 RLB-ZH-C-15、RLB-ZH-CS-15, 长度≤2000mm 输送管 RSB-IF-10-GB/T 26002(波纹管) RBG-I-S10×15-GB/T 26002(管件) RSB-ⅠF-13-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X-S13×15- GB/T 26002(管件) RSB-ⅠF-15-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X-S15×15- GB/T 26002(管件) RSB-IF-20-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X-S20×20-GB/T 26002(管件) RSB-IF-25-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X-S25×25-GB/T 26002(管件) 10 宁波市狮山管业有 限公司 灶具管 RLB-ZL-C-10、RLB-ZL-S-10、 RLB-ZL-CS-10、RLB-ZH-S-15、 RLB-ZH-S-20、RLB-RL-S-25, 长度≤2000mm 2021.11.17

58 输送管 RSB-IIF-10-GB/T 26002(波纹管) RBG-II-S10×15-GB/T 26002(管件) RSB-ⅠF-13-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X-S13×15- GB/T 26002(管件) RSB-ⅠF-15-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X-S15×20-GB/T 26002(管件) RSB-IF-20-GB/T 26002(波纹管) RBG-IX-S20×20-GB/T 26002(管件) RSB-ⅡF-25-GB/T 26002(波纹管) RBG-ⅡX-S25×20-GB/T 26002(管件) 11 南京民族塑胶(集 团)有限公司 金属包 覆管 RJB-TY-A-10、RJB-TY-B-10、 RJB-TY-C-10,长度≤2000mm 2022.4.1 12 浙江盾运实业有限 公司 灶具管 RLB-ZH-10、RLB-ZH-15、 RLB-RH-20、RLB-RH-25, 长度≤2000mm RLB-BH-15,长度≤800mm RLB-ZH-C-10、RLB-ZH-CS-10, 长度≤2000mm 2023.7.3 输送管 RSB-ⅠF-13-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X-S13×15-GB/T 26002(管件)、 RSB-ⅠF-13-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S13×15-GB/T 26002(管件)、 RSB-ⅠF-15-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X-S15×15-GB/T 26002(管件)、 RSB-ⅠF-15-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S15×15- GB/T 26002(管件)、 RSB-ⅠF-20-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S20×20-GB/T 26002(管件)、 RSB-ⅠF-25-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S25×25-GB/T 26002(管件)、 RSB-ⅡF-10-GB/T 26002(波纹管) RBG-ⅡX-S10×15-GB/T 26002(管件)、 RSB-ⅡF-10-GB/T 26002(波纹管) RBG-Ⅱ-S10×15-GB/T 26002(管件) 金属包 覆管 RJB-TY-A-10、RJB-TY-B-10、 RJB-TY-C-10,长度≤2000mm 13 玫德集团有限公司 灶具管 CRLB-ZH-10,长度≤2000mm RLB-ZH-10,长度≤2000mm RLB-ZH-C-10、RLB-ZH-CS-10, 长度≤2000mm 2023.08.17 输送管 RSB-ⅠF-10-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X-S10×15-GB/T 26002(管件)、 RSB-ⅠF-13-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X-S13×15-GB/T 26002(管件)、 RSB-ⅠF-15-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X-S15×15-GB/T 26002(管件)、 RSB-ⅠF-20-GB/T 26002(波纹管) RBG-ⅠX-S20×20-GB/T 26002(管件)

59 2、燃气自闭阀、调压器获证企业信息 序 号 获证方 获证产品及规格型号 获证时间 1 陕西大唐燃气安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闭阀 Z0.6TZ-15/9.5B-411 Z0.6TZ-15/15N-415 Z0.6TZ-15/15C-416 Z0.6TZ-15/15C-455 Z0.9TZ-15/9.5B-411 Z0.9TZ-15/15N-415 Z0.9TZ-15/15C-416 Z0.9TZ-15/15C-455 2019.11.29 城镇燃气 调压器 RTZB-15/0.01L 瓶装液化 石油气调 压器 JYT0.6L JYT0.6L-K SYT1.2L-1/2 SYT1.2L-K/1/2 2 浙江盾运实业有限 公司 自闭阀 Z0.9TZ-15/9.5 Z0.9TZ-15/15 Z2.0TZ-15/15 Z2.0TZ-20/20 Z2.5TZ-15/15 Z2.5TZ-20/20 2023.7.3 3 长青热能科技(中 山)有限公司 自闭阀 Z0.9TZ-15/15C Z0.9TZ-15/15E 2023.8.4 3、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获证企业信息 序 号 获证方/申请方名称 获证产品及规格型号 获证时间 1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 股份有限公司 燃气PE 管材、管件 2016.5.16 2 浙江高峰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燃气PE 管 2016.10.19 6.2 产品销量情况 2021-2023 年获证企业产品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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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27 | 2023_G35济广高速秦老屋隧道11·17较大货车起火事故.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1 - G35 济⼴⾼速秦⽼屋隧道“11·17”较⼤货⻋起⽕ 事故调查报告 市政府“11·17”事故调查组 2023 年11 ⽉17 ⽇4 时34 分许,在G35 济⼴⾼速安庆市 境内秦⽼屋隧道发⽣⼀起较⼤货⻋起⽕事故,造成5 ⼈当场死 亡、四辆货⻋及⻋载货物受损、秦⽼屋隧道及隧道内设施受损。 事故引起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度重视,省委书记 韩俊作出批示;王清宪省⻓、费⾼云常务副省⻓、钱三雄副省⻓ 也分别就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作出重要批示,省 安委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 依据《中华⼈⺠共和国安全⽣产法》《⽣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安庆市⼈⺠政府授权,安庆市应急管理局牵 头成⽴了市政府G35 济⼴⾼速秦⽼屋隧道“11·17”较⼤货⻋起⽕ 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 责同志任组⻓,市应急局、市总⼯会、市公安局、市⼈社局、市 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队、潜⼭市应急局参加,全⾯负责事 故调查⼯作,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 选派了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2 -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单位的⼤量资料,对相 关⼈员进⾏调查询问,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 明了事故发⽣的经过、原因、⼈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 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员和责任单位的处 理建议,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G35 济⼴⾼速秦⽼屋隧道“11·17”货⻋起 ⽕事故是⼀起因⻋辆⾃燃⽽导致的较⼤⽕灾事故。 ⼀、基本情况 (⼀)涉事⼈员情况

653224*****1734 ,持有“A2”机动⻋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 常,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治区和⽥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队, 档案编号:653200,初次领证⽇期:2000 年9 ⽉11 ⽇,有 效期⽌:2028 年9 ⽉11 ⽇,驾驶证累计积分0 分。户籍住址: 新疆洛浦县城区街道英巴格路*。事发前驾驶新R34008 重 型半挂牵引⻋牵引皖A7F91 挂重型低平板半挂⻋汽⻋列⻋,在 该起事故中未受伤。 2.阿。男,维吾尔族,居⺠身份证号码: 653224*****1858, 持有“A2D”机动⻋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新疆 维吾尔⾃治区和⽥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队,档案编号: 653200***,初次领证⽇期:2002 年10 ⽉23 ⽇,有效期⽌: 2024 年10 ⽉23 ⽇,驾驶证累计积分1 分,户籍住址:新疆洛 3 - 浦县多鲁乡***。事发前乘坐新R34008 重型半挂牵引⻋牵引 皖A7F91 挂重型低平板半挂⻋汽⻋列⻋,在该起事故中未受伤。 (⼆)起⽕⻋辆及所属企业情况 1.新R34008 重型半挂牵引⻋/皖A7F91 挂重型低平板半挂 ⻋ (1)新R34008 重型半挂牵引⻋。⻋辆所有⼈:新疆⽟州 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新疆和⽥地区和⽥市315 国道115 号,检验有效期⽌:2024 年8 ⽉31 ⽇,⻋辆识别代号: LGA178,登记证书编号:650000,道路运输证:新交 运管和字653200*号,⼚牌型号:东⻛牌/DFH4250A4,初次 登记⽇期:2019 年8 ⽉2 ⽇,强制报废⽇期:2034 年8 ⽉2 ⽇, 机动⻋状态:违法未处理,总质量:25000Kg,准牵引总质量: 40000Kg,保险情况:该⻋交强险、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平安财 产保险公司。同时,该⻋在华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超赔险。 新疆⽟州运输有限公司。新R34008 重型半挂牵引⻋⻋辆所 有⼈,登记住址:新疆和⽥地区和⽥市315 国道115 号,法定代 表⼈:阿 ,注册资本:500 万元⼈⺠币,成⽴⽇期:2018 年9 ⽉ 4 ⽇,经营许可证号:新交运管许可和字653200***号,统⼀ 社会信⽤代码:91653201MA78。 (2)皖A7F91 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辆所有⼈:⻓丰县 鹏程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合肥⻓丰县岗集镇。检 验有效期⽌:2024 年5 ⽉20 ⽇。⻋辆识别代号:L01***6670,

4 - 登记证书编号:3400****179 ,⼚牌型号:江淮扬天牌 /CXQ9402TDP,初次登记⽇期:2009 年5 ⽉20 ⽇,强制报废 ⽇期:2024 年5 ⽉20 ⽇,机动⻋状态:正常,总质量:39980Kg, 核定载质量:30000Kg,保险情况:⽆保险。 ⻓丰县鹏程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皖A7F91 挂重型低平 板半挂⻋⻋辆所有⼈,登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丰县陶楼乡, 法定代表⼈:张 ,注册资本:50 万元⼈⺠币,成⽴⽇期:2002 年5 ⽉27 ⽇,统⼀社会信⽤代码:9134****229W。 (三)受害⻋辆及所属企业情况 1.冀AG4716 重型半挂牵引⻋/川Q0017 超(临时号牌)重 型低平板半挂⻋ (1)冀AG4716 重型半挂牵引⻋。⻋辆所有⼈:新乐市卓昌 汽⻋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新乐市彭家庄乡⼤赵村⻄⼤街 13 排2 号。检验有效期⽌:2024 年10 ⽉31 ⽇。初次登记⽇期: 2021 年10 ⽉30 ⽇,强制报废⽇期:2036 年10 ⽉30 ⽇,保险 情况:该⻋交强险、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财产保险公司。 新乐市卓昌汽⻋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新乐市彭家庄乡 ⼤赵村⻄⼤街13 排2 号,法定代表⼈:栗*,注册资本:100 万 元⼈⺠币,公司成⽴⽇期:2019 年2 ⽉26 ⽇,统⼀社会信⽤代 码:91130184MA0D****。 (2)川Q0017 超(临时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辆所 有⼈:曹妃甸区滢骅运输服务部,登记住址:曹妃甸区⼆农场七

5 - 队⾟庄⼦26 号,登记⽇期2023 年8 ⽉25 ⽇,有效期⽌2023 年11 ⽉23 ⽇,保险情况:⽆保险。 曹妃甸区滢骅运输服务部。登记住址:曹妃甸区⼆农场七队 ⾟庄⼦26 号,经营者:王,成⽴⽇期:2023 年2 ⽉22 ⽇,统 ⼀社会信⽤代码:92130230MAC**。 2.吉AX7716 重型特殊结构货⻋。⻋辆所有⼈:吉林省运成 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春市宽城区北四环路与凯旋路交汇 处东⾏800 ⽶问天物流院内60 号,检验有效期⽌:2024 年1 ⽉ 31 ⽇,初次登记⽇期:2021 年1 ⽉19 ⽇,强制报废⽇期:2036 年1 ⽉19 ⽇,保险情况:该⻋仅投保有交强险,交强险投保于 中国⼈⺠财产保险公司。 吉林省运成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春市宽城区北四环 路与凯旋路交汇处东⾏800 ⽶问天物流院内60 号,法定代表⼈: 李,注册资本:1000 万元⼈⺠币,成⽴⽇期:2020 年5 ⽉29 ⽇,统⼀社会信⽤代码:91220103MA1******。 3.皖KV8675 重型半挂牵引⻋/沪B7074 超(临时号牌)重 型低平板半挂⻋ (1)皖KV8675 重型半挂牵引⻋。⻋辆所有⼈:⾩南宏磊 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安徽省⾩阳市⾩南县⿅城镇淮河⻄路 336 号。检验有效期⽌:2024 年4 ⽉30 ⽇。初次登记⽇期:2021 年4 ⽉1 ⽇,强制报废⽇期:2036 年4 ⽉1 ⽇,保险情况:该 ⻋交强险、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财产保险公司。

6 - ⾩南宏磊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安徽省⾩阳市⾩南县⿅ 城镇淮河⻄路336 号(城⻄派出所旁),法定代表⼈:王,注 册资本:1000 万元⼈⺠币,成⽴⽇期:2020 年2 ⽉28 ⽇,统 ⼀社会信⽤代码:91341225MA**** 。 (2)沪B7074 超(临时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辆所 有⼈:闵华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登记住址:上海市奉 贤区⽴新路281 号-289 号(单)1 层。登记⽇期2023 年10 ⽉11 ⽇,有效期⽌2024 年01 ⽉09 ⽇。保险情况:⽆保险。 闵华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沪B7074 超(临时号牌) 重型低平板半挂⻋⻋辆所有⼈,登记住址:上海市奉贤区⽴新路 281 号-289 号(单)1 层,法定代表⼈:⽥*,注册资本:30 万元 ⼈⺠币,成⽴⽇期:2020 年8 ⽉3 ⽇,统⼀社会信⽤代码: 91310120MA1****。 (四)事故发⽣经过 2023 年11 ⽉16 ⽇12 时许,托驾驶新R34008 号重型半 挂牵引⻋(另⼀驾驶员阿**坐副驾驶位置)牵引皖A7F91 号挂重 型半挂⻋汽⻋列⻋,从河北省保定市出发,前往福建省福州市。 11 ⽉17 ⽇4 时34 分许,⻋辆沿济⼴⾼速上⾏线⾏驶⾄ 798Km+950m(安庆市境内秦⽼屋隧道内)处,在⾏驶⾄第⼗六 处监控(YK798+880)时,⻋辆缓慢停⽌,挂⻋左后轮位置附近 可⻅明显⽩⾊烟⽓,⻋辆驾驶⼈员下⻋跑⾄挂⻋左后轮处查看。 4 时35 分许,⻋辆左后轮处出现明⽕并逐渐增⼤,两名驾驶⼈

7 - 员先后使⽤⽔和⻋载灭⽕器进⾏灭⽕,但未有效控制⽕势,后引 发其后⽅安驾驶的冀AG4716 号重型半挂牵引⻋(乘坐⼈⽜) 牵引川Q0017 超(临时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汽⻋列⻋、付 驾驶的吉AX7716 重型特殊结构货⻋(装载⽣猪)、⾼驾驶的 皖KV8675 号重型半挂牵引⻋(乘坐⼈任)牵引沪B7074 超(临 时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汽⻋列⻋起⽕燃烧,造成安、⽜、 付、⾼、任5 ⼈当场死亡,四⻋及⻋载货物受损,隧道及附 属设施损坏。 (五)事故现场情况 1.现场位置图:济⼴⾼速上⾏线岳⻄县往潜⼭市⽅向秦⽼屋 隧道 2.现场道路及环境情况。现场位于济⼴⾼速上⾏线安庆市境

8 - 内岳⻄县往潜⼭市⽅向秦⽼屋隧道内,隧道呈南北⾛向,南往潜 ⼭市⽅向,北往岳⻄县⽅向,隧道全⻓2636.18 ⽶,隧道⼊⼝起 点:K797+132.17m,隧道出⼝:K799+768.35m,初次起⽕位置: K798+950m 附近,距离隧道出⼝约为818.35 ⽶。该隧道单向设 有2 条机动⻋道(⻋道全宽7.25 ⽶),机动⻋道两边设有0.6 ⽶ 宽的边沟,边沟外侧⾄墙体处设有0.2 ⽶⾼的线槽,线槽宽0.6 ⽶。沥⻘铺装路⾯、路⾯完好、⼲燥,隧道内设有道路交通标志, 路⾯施划有中⼼⽩实线(⽩实线宽0.25 ⽶)、道路边缘线,隧道 内路⾯宽7.25 ⽶,路⾯中间有⽩实线。事发时为晴天,隧道内 有灯光照明。 隧道建设及设施合规性情况:秦⽼屋隧道设计单位为中交 第⼀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2009年12⽉3⽇通过交⼯验收,2009 年12 ⽉28 ⽇正式通⻋,该隧道建设时期的交安、⼟建、机电、 消防等设施符合《公路⼯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公 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公路⼯程质量检验评定 标准》(JTG F80/1—2004)等标准要求。2014 年11 ⽉25 ⽇, 交通运输部委托安徽省交通厅对该项⽬进⾏了竣⼯验收,经竣 ⼯验收委员会评议,项⽬通过竣⼯验收,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 隧道安全设施情况:秦⽼屋隧道上⾏线(右洞)内设有⼈⾏ 通道4 处(与⻋⾏通道间距约330 ⽶,⼈⾏通道⻔为钢制防⽕⻔, 经国家防⽕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检验耐⽕完整性≥3.0h)、 ⻋⾏通道3 处(间距约660 ⽶,⻋⾏通道⻔为钢制防⽕卷帘⻔,

9 - 经国家防⽕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检验耐⽕完整性≥3.0h), ⼈员可通过通道疏散到秦⽼屋隧道下⾏线(左洞)。隧道右洞内 设有⻛机4 组,每组为两台30KW 功率的射流⻛机;隧道右洞 右侧设置有51 套消⽕栓箱,间隔50 ⽶布设,每套消⽕栓箱配置 1 个双头式消⽕栓、两卷消防⽔带、⼀盘连通⽔成膜箱可独⽴喷 ⽔的消防软管;隧道右洞左侧设置有51 个灭⽕器箱,间隔50 ⽶布设,每个灭⽕器箱内放置4 个8 公⽄⼲粉灭⽕器;隧道右洞 右侧设置有双波⻓⽕焰探测器51 套,设备安装在消⽕栓箱上⽅, 间隔50 ⽶布设;隧道右洞内设置有紧急电话⼴播系统12 套,间 隔200 ⽶布设,⼴播扬声器52 个,间隔50 ⽶布设;隧道右洞左 右侧分别设置有电光疏散标志48 个,间隔50 ⽶布设。 隧道维护管养情况:⼀是养护⼈员按要求定期巡查、检查隧 道交安设施、标志标牌、隧道截排⽔等状况,逐步实施了隧道⼟ 建结构提质升级:2018 ⾄2019 年,累计投⼊约630 万元,实施 隧道洞⼝安全提升⼯程;2019 年实施了秦⽼屋隧道右洞路⾯精 细铣刨⼯程;2021 年累计投⼊约300 万元,实施秦⽼屋隧道右 洞(往东⾄⽅向)⽩改⿊⼯程,改善了路⾯性能。⼆是机电维护 ⼈员每天对隧道机电设施外观和运⾏状态进⾏巡视检查,发现 异常情况安排检修或上报,逐步实施了隧道机电设施提质升级: 2020年-2021年累计投⼊约1936万元⽤于隧道机电提质升级项, 其中约218万元⽤于秦⽼屋隧道;2022-2023年,累计投⼊约1100 万元⽤于全线隧道机电系统专项及运维,其中约95 万元⽤于秦

10 - ⽼屋隧道。三是分中⼼⼈员每⽇检查所辖隧道消防、照明等状况, 同时委托代维单位检查隧道消防设施、⼈⾏⻋⾏横洞⻔安全状 况。2022-2023 年消防代维单位累计对秦⽼屋隧道开展消防巡检 查139 次,累计排查修复消防问题41 处;2023 年,岳⻄分中⼼ 累计排查修复秦⽼屋隧道各类机电设施81 处。 3.起⽕⻋辆勘查情况。经勘查,⻋头部位烧损程度轻于后部 挂⻋部位,呈现由后部向⻋头蔓延的痕迹。对挂⻋进⾏勘验,发 现第⼆轴左侧轮胎烧失,制动⿎、制动蹄⽚及轮辋均缺失,烧损 程度重于其他部位,⿊⾊⾦属制品轮轴受⾼温在负载重⼒作⽤ 下弯曲变形,轮毂套管活动侧受异常⾼温熔融呈刮擦滚动流淌 状变化;局部变⾊呈褐⾊,表⾯涂层起⽪脱落,其内侧的纵梁及 钢板弹簧处变⾊呈粉红⾊。 4.现场平⾯示意图(①新R34008 挂皖A7F91;②冀AG4716 挂川Q0017;③吉AX7716;④皖KV8675 挂沪B7074;A:⾼;B: 任;C:付;D:⽜;E:安**)

11 - 5.检验鉴定情况。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对新R34008 (皖A7F91 挂)号货⻋的起⽕原因进⾏司法鉴定,鉴定结论: 新R34008(皖A7F91 挂)号货⻋起⽕部位在半挂⻋左侧⻋轮部 位,起⽕点位于半挂⻋第⼆轴左侧⻋轮,起⽕原因为该半挂⻋第 ⼆轴左侧轮毂内轴承故障(卡滞、咬死),⻋轮在运转中⽣热、 产⽣⾼温,通过⾦属轮辋的热传导,⾼温引起橡胶轮胎⾃燃导致 ⻋辆起⽕。 (六)⼈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5 ⼈死亡,死亡⼈员信息如下: 1.⾼,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2123***6716,户籍 住址:安徽省太和县苗⽼集镇***。事发前驾驶皖KV8675 号 重型半挂牵引⻋,在该起事故中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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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127*****0122,户籍住址:安徽省⾩南县⿅城镇*。事 发前乘坐皖KV8675 号重型半挂牵引⻋,在该起事故中当场死 亡。 3.付,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20382*****391X,户籍 住址:吉林省双辽市新⽴乡*。事发前驾驶吉AX7716 重型 特殊结构货⻋,在该起事故中当场死亡。 4.⽜,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32329*****1010,户籍 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邯邰镇*。事发前乘坐冀AG4716 号重 型半挂牵引⻋,在该起事故中当场死亡。 5.安,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32329*****1632,户籍 住址:河北省⽯家庄市新乐市彭家庄乡***。事发前驾驶冀 AG4716 号重型半挂牵引⻋,在该起事故中当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按照《企业职⼯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 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341 万元。 (七)天⽓情况 11 ⽉17 ⽇秦⽼屋隧道区域是多云天⽓,⽓温3-12℃,⻄⻛ 2 级。 ⼆、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评估情况 (⼀)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11 ⽉17 ⽇4 时47 分左右,⾼速交警四⼤队接110 报警: 13 - 济⼴⾼速上⾏线秦⽼屋隧道内有⻋辆起⽕;4 时51 分左右,岳 ⻄县消防救援⼤队接到县110 转警,向安庆市消防救援⽀队指挥 中⼼报告请求增援;7 时29 分左右,安庆市应急管理局接安庆 市消防救援⽀队报告;8 时18 分左右,安庆市应急管理局通过 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上报事故信息;8 时35 分左右,安庆市 消防救援⽀队向省消防救援总队电话报告,安庆市应急管理局 向省厅电话报告,发现2 ⼈死亡;10 时7 分左右,安庆市应急 管理局通过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续报事故信息,同时向安庆 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传真,共5 ⼈死亡。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5 时6 分左右,⾼速交警四⼤队警⼒到达上⾏线秦⽼屋隧 道⼊⼝,对⼊⼝⻋辆进⾏管控,禁⽌⻋辆进⼊上⾏秦⽼屋隧道; 5 时12 分左右,消防救援⻋辆到达现场,迅速开展侦查灭⽕;5 时20 分左右,⾼速交警四⼤队对⾼界管理处下达在天柱⼭站分 流东⾄往六安⽅向⻋辆指令;5 时35 分左右,⾼界管理处现场 ⼈员对下⾏线秦⽼屋隧道⼊⼝进⾏管控,⾼速交警四⼤队对⾼ 界管理处下达封闭岳⻄、⻩尾收费站⼊⼝往东⾄⽅向⻋辆指令; 6 时20 分左右,⾼速交警四⼤队对⾼界管理处下达济⼴⾼速上 ⾏783 公⾥下岳⻄道⼝匝道管控指令,分流引导⻋辆下岳⻄收 费站绕⾏;同时找到起⽕⻋辆的两名驾驶员,将其带⾄岳⻄县 城关派出所进⾏控制;8 时35 分左右,在交警、消防、⾼速等 部⻔协同处置下,现场明⽕基本扑灭;12 时左右,烟雾基本排

14 - 清。随后,公安、消防、司法机构先后进场勘验,18 时2 分左 右,事故现场勘验完毕,⾼界处组织⼈员进⾏清障,20 时30 分左右,济⼴⾼速下⾏线全线恢复正常通⾏,20 时43 分左右, 东⾄往六安⽅向⻋辆恢复通⾏,11 ⽉18 ⽇凌晨1 时40 分左右, 事发现场事故⻋辆及货物全部清理完毕。 事故发⽣后,市政府张君毅市⻓、关家涛副市⻓、刘⽂俊秘 书⻓、市应急、公安、消防等部⻔负责同志均第⼀时间赶到现场 指挥应急救援。 (三)善后处置情况 安庆市政府成⽴事故善后处置指挥部及舆情管控、信息汇 总上报、事故调查及维稳⼯作四个专班,潜⼭市成⽴4 个由县⼲ 牵头的安抚组,分别负责5 名遇难者的善后安抚、维稳等⼯作。 ⽬前,所有善后赔付已到位,善后处置已结束。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后,地⽅政府及相关部⻔应急救援⾏动迅速,报送 信息规范,应急处置及时,现场管理有效,善后处置和舆情管控 得当,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负⾯舆情。 三、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新R34008 号重型半 挂牵引⻋/皖A7F91号挂重型半挂⻋第⼆轴左侧轮毂内轴承故障 (卡滞、咬死),⻋轮在运转中发热,通过⾦属轮辋的热传导引

15 - 起橡胶轮胎⾃燃导致⻋辆起⽕。 (⼆)间接原因 1.新R34008 号重型半挂牵引⻋驾驶员托和阿私⾃违规 购买、改装重型半挂⻋及⻋辆牌照、营运证和⾏驶证。 2.⻋辆起⽕后,托和阿应急处置不当,未及时将⻋辆驶 出隧道。 3.相关运输企业安全⽣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三)⽕灾蔓延扩⼤原因 1.最先起⽕⻋辆新R34008 号重型半挂牵引⻋/皖A7F91 号 挂重型半挂⻋上装载有⼤量棉纱,棉纱燃烧产⽣⼤量⾼温烟⽓, ⾼温烟⽓的热辐射是导致后续⻋辆燃烧的主要因素。 2.该隧道两侧出⼝具有⼀定⾼差,⾼温烟⽓沿隧道从潜⼭⽅ 向向岳⻄⽅向上升,产⽣类似于烟囱效应的现象,导致隧道内⽕ 势迅速增⼤。 3.由于该隧道较⻓,⽕灾发⽣后燃烧形成的可燃⽓体在隧道 内⼤量聚集,在达到⼀定浓度和温度后发⽣类似于轰燃的现象。 4.由监控视频可以观察到,起⽕后烟⽓流动速度快,明显超 过正常⼈的跑动速度,导致进⼊隧道内的⼈员在发现⽕灾烟⽓ 后难以顺利逃⽣。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员

16 - 1.托,新R34008 重型半挂牵引⻋驾驶员(事发时驾驶⻋ 辆)。因涉嫌重⼤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阿,新R34008 重型半挂牵引⻋驾驶员(事发时坐⻋辆 副驾驶位置)。因涉嫌重⼤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建议移交属地核查处理企业 相关企业涉嫌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移交属地政府 及其相关部⻔深⼊调查处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强化⾼速公路隐患排查整改,建⽴联合防范⼯作机制。 充分发挥地⽅各级平安办、安委会、道交联席会议等议事协调机 构作⽤,针对⾼速公路易发⽣事故的点段和⻋流量远超设计标 准、安全设备设施陈旧的隧道,部署运营、路政、应急、公安等 ⾼速公路“⼀路多⽅”全⾯进⾏隐患排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 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切实提⾼⾼速公路特别是隧道交通安全。公 安交警、⾼速运营及路政等部⻔要联合出台加强防范⾼速公路 隐患的指导意⻅,规范指导运营单位设备设施优化更新、应急处 突⼒量配备。 (⼆)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建⽴联合惩戒⼯作机制。各 级交通运输管理部⻔要进⼀步加强运输企业和驾驶员教育管理 ⼒度,提升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督促企业建⽴安全教育真实台 账,落实⻋辆⽇常维护保养制度,建⽴⻋辆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动

17 - 态数据库,落实⻋辆动态监管,安排专⼈负责监管系统,对接收 到的疲劳驾驶、超速⾏驶、轮胎温度异常等报警信息及时处置, 建⽴报警签收反馈闭环管理制度。对落实不⼒的企业交通部⻔ 要联合市场监督等部⻔建⽴重点监管联合惩戒机制,倒逼企业 落实主体责任。 (三)强化应急联动响应机制,提升突发情况应急处置能⼒ 。各有关部⻔要认真落实⾼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相关规定, 切实加强⾼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建⽴健全科学⾼效的监测预 警、分析会商、信息共享、预警发布、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和信 息发布联动机制,落实值守应急、培训演练、队伍建设、装备配 备和通讯保障等联动保障措施。各级道路交通安全⼯作联席会 议要将⾼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作纳⼊年度考评内容,防 范应对恶劣天⽓条件下⾼速公路突发事件,防范疏导⼤⾯积⻓ 时间⻋辆拥堵,有⼒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程度减少⼈⺠群众 ⽣命财产损失。 (四)强化⾼速公路运营单位主体责任,提升隧道安防能⼒。 ⾼速公路运营单位要根据隧道等级和运营状况,加⼤对安全防 护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的投⼊。在⻓⼤隧道⼊⼝处增设醒⽬的 LED ⽂字警示灯,及时提醒后⽅⻋辆及时规避⻛险;完善隧道 内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光电诱导标,明晰救⽣指引;提升智能预 警监测系统,增强隧道安防能⼒。尝试特⻓隧道设⽴隧道管理站 新模式,前置⼈员⼒量,确保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救援、 及时处置。

18 - (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设隧道⾃救逃⽣知识驾考内容。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要把事故应急知识和⾃救互救技能 培训,特别是隧道内发⽣事故后的⾃救逃⽣作为驾驶员、驾校和 驾考的培训考核内容。各地政府要将相关应急急救知识纳⼊到 宣讲教育计划内,及时开展⼴泛宣传,不断提⾼全⺠应急求⽣、 知险避险、⾃救互救能⼒。

FD10328 | 2023_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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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7日17时33分,S8成名高速公路名山服务区(成都方向)发生一起装载重烃的危险货物车辆泄漏爆炸燃烧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1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政府黄强省长、董卫民常务副省长、田庆盈副省长、左永祥副省长分别作出批示,雅安市委书记夏凤俭、市长彭映梅等领导对事故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作出批示。市政府领导第一时间率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名山区委、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立即带领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应急管理厅、公安厅交警总队、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有关负责同志先后到达现场指导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应急管理厅成立事故调查工作指导组督促指导有关事故调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规定,雅安市政府决定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成立由名山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南充市应急管理局、绵阳市应急管理局为成员的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运输车辆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雅安市纪委监委机关同步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开展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爆燃事故是一起因违法运输危险物品和违规处置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南充市通发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发运业公司),事故运输车辆所属单位,成立于2003年4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746945246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XXXX,企业法定代表人:袁某栋,营业期限:2003年4月21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等。

通发运业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袁某栋(股东),总经理孙某国,安全副总经理朱某芬,董事长助理袁某丹。公司下设三科一室一中心即车辆管理科、安全科、财务科、办公室、监控中心;共有人员274人,其中管理人员28人(专职安全员1人)、驾驶员112人、押运员134人、持双证66人;共有车辆211台,其中普货12台、危货车辆199台。

该公司取得南充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川交运管许可南字511303002719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1类1项、3项、4项、5项;2类1项、2项、3项;3类;4类1项、2项、3项;5类1项、2项;6类1项、2项;8类;9类)(剧毒化学品除外),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 雅安市中弘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能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能源公司),本次事故重烃产生单位,成立于2019年12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6MA66AUYA8A,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芦山县产业集中区XXXX,法定代表人:杜某,有效期:2019年12月12日至长期,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液化天然气的生产、储存、销售、推广利用;液化天然气加注。

2020年3月,公司取得液化天然气应急调峰储备项目备案表。2020年8月,液化天然气应急调峰储备项目开工建设,新建天然气液化装置1套,设置2000m³的LNG储罐1座、LNG槽车充装装置及装位2个,配套LNG加注站2座(建设未投用),总投资6000万。

2021年12月15日,公司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进行了工程质量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

2022年2月10日,取得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证号:川202216070002J,经营范围:液化天然气的生产、储存、销售、推广利用;液化天然气加注。有效期:2022年2月10日至2026年2月9日。

因天然气气源成分变化,天然气液化过程中重烃产生量增加,原设计就地收集处置方式已经达不到安全要求。公司安全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陶某强提出将产生重烃存放于闲置的LNG储罐,并与设计单位沟通处置方案可行。公司专题研究决定隐患整改与变更储存同步进行。

  1. 江油宝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璐机械公司),本次事故重烃购买单位,成立于2010年12月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565675400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江油市工业开发区XXXX,法定代表人:赵某,营业期限:2010年12月8日至长期,经营范围:煤油、甲醛溶液、硫磺、石脑油、石油醚、正戊烷、苯、甲醇、燃料油的批发[仅限票据交易];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化工技术咨询服务等。

2021年4月26日,该公司取得江油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川江审批(乙)字〔2021〕004号〕,经营方式:批发〔仅限票据交易〕,经营范围:煤油、甲醛、苯、石脑油、石油醚、正戊烷、甲醇、溶剂油〔闭杯闪点≤60℃〕,证件有效期:2021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25日。

2023年9月10日,该公司与中弘能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货物运输方式为自提。重烃运输到达江油后,采取罐车间直接倒罐方式,销售给南通华轮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X4CW74B,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苏(F)危化经字(A)01001号,经营方式: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证件有效期:2022年12月05日至2025年12月04日〕。

  1. 成都高速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运营公司),本次事故发生地(名山服务区)产权单位,成立于2020年4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MA6AP5M23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公路管理与养护;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电气安装服务;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停车场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等。

产权单位将该服务区28年的经营权转让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都石油分公司,由其负责建设、自主经营管理并承担相应风险。

  1.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乐山分公司),本次事故发生地(名山服务区)经营单位,成立于2010年1月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991766075,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XXXX,法定代表人:陈某,营业期限:2010年1月4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成品油批发;食品销售;燃气经营等。

因中石化公司内部管辖范围调整,由中石化乐山分公司负责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经营管理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7〕499号)及《2017年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评测表》要求,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位应与加油站、卫生间、主楼、修理厂等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少于10米。目前服务区设置畜牧、危化品、水产3个专用车辆停车位,其中危化品停车位与服务区综合服务楼间距15米。

(三)重烃销售“介绍人”及销售情况

1.重烃销售“介绍人”情况

李某波,男,汉族,本次事故重烃销售“介绍人”之一。李某波获悉中弘能源公司准备销售重烃后,与陈某明联系并共同促成中弘能源公司和宝璐机械公司之间的重烃交易,是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中载明的宝璐机械公司委托代理人。

陈某明,男,汉族,本次事故重烃销售“介绍人”之一。陈某明向宝璐机械公司推销中弘能源公司产生的重烃,促成两家公司达成重烃交易,并由其支付货款。受李某波委托,安排运输车辆将重烃从芦山县运送至江油市宝璐机械公司。

2.重烃销售情况

2023年8月初,中弘能源公司鄢某在网上搜索买家,联系到李某波,双方约定由李某波到中弘能源公司提取样品。后李某波联系到陈某明,将重烃样本交给陈某明,陈某明联系到买家江油宝璐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将样品交给赵某。经检测,买卖双方初步达成合作意向,由李某波将《购销合同》(电子版)发送给中弘能源公司销售主管宋阳。经修改后,李某波将中弘能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发送给陈某明,陈某明发送给宝璐机械公司,宝璐机械公司签订合同后经陈某明、李某波返给中弘能源公司。2023年9月10日,双方正式签订《购销合同》,交易物品为重烃,约定由江油宝璐机械有限公司自提。

陈某明与李某波平均分配重烃交易中获取的利益。2023年9月19日、10月3日、11月7日先后3次参与2家公司之间的重烃交易。第1次(2023年9月19日)、第2次(2023年10月3日),第3次(2023年11月7日)均由中弘能源公司鄢某打电话告知李某波,李某波打电话通知陈某明。前两次由陈某明联系驾驶员陈宝奎(车辆川ABN937)到中弘能源公司装运重烃,并电话通知宝璐机械公司准备收货,驾驶员将货送到江油宝璐机械公司。第3次运输,由陈某明联系驾驶员何某(车辆川R88504)到中弘能源公司装运重烃,并电话通知宝璐机械公司准备收货。

第1次付款为对公转账,宝璐机械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14时52分转中弘能源公司36384元;宝璐机械公司额外支付陈某明8000元;陈某明支付驾驶员运费7000元,剩余1000元与李某波均分。第2次付款为私对私付款,陈某明儿子于2023年10月3日18时13分私卡转中弘能源公司出纳39040元;宝璐机械公司支付陈某明运费及货款现金50500元;陈某明支付驾驶员运费8000元,剩余3460元与李某波均分。第3次付款为私对私付款,陈某明儿子于2023年11月7日15时16分私卡转中弘能源公司出纳27200元。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通发运业公司设立安委会、安全科、车辆管理科、财务科、监控中心、办公室,印发《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了科室及人员职责;编制包含安全生产组织架构、职责分工、职责制、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劳动防护用品、操作规程等40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16项安全操作规程。

2022年12月5日,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对公司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危化品泄漏失控和中毒安全事故专项预案》)进行了备案。2023年4月17日,开展应急救援汛期桌面演练。11月4日,开展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演练,但该公司的应急救援演练主要为内部管理人员,而作为危险货物运输中事故处置主体的驾驶员、押运员基本未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事故车辆为何某出资购买,以参营方式加入通发运业公司,车辆日常维修维护、日常检查、货物运输业务均自行负责,每年回公司一次办理年审业务,并给公司缴纳代购保险费用、保证金及管理费用。公司为何某代购保险,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员车辆档案及相关管理资料,日常培训以线上为主。

(五)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川R88504重型罐式货车,品牌:楚飞牌;型号:CLQ5180GYY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GDXWB1R3JH111165;发动机号:78656283。该车由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完成制造,并出具《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产品编号:201804002)。车辆技术特性见表1。

表1 车辆技术特性表

产品名称:运油车

产品编号:201804002

型号规格:CLQ5180GYY5

产品材质:Q235B

盛装介质:柴油

设计压力:0.03MPa

产品净重:8155kg

设计温度:50℃

有效容积:12.2m³

筒体壁厚:5.1mm

额定载质量:9650kg

封头壁厚:5.75mm

底盘型号:EQ1181LJ9BDEWXP

该车系何某于2022年5月31日出资购买的二手车,经二手车销售人员介绍将车辆登记在通发运业公司名下,车辆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5月。

2022年6月22日,该车取得南充市交通运输局核发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南充市通发运业有限公司,吨(座)位:9.65吨,经营许可证号:511303002719,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3类)(剧毒化学品除外),适装介质:柴油,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有效期至2024年5月16日。

通发运业公司为该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1510000000003000120230003548,保险期:2023年5月18日18时0分起至2024年5月18日18时0分止,保险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年6月29日机动车商业保险及承运险到期后未续保。事故发生后,通发运业公司才为该车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2050A95113002300084V,保险期:2023年11月7日23时30分起至2024年11月8日0时0分止,保险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何某,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南部县XXXX,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4月29日,准驾车型:B2,有效期限:2015年4月29日至2031年4月29日。从业资格类别:(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号:511321198809027976,有效期限:2021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1日,发证机关:成都市交通运输局;(2)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限:2021年06月01日至2027年05月31日,发证机关: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何某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申领符合相关规定,状态正常。 2022年6月28日,通发运业公司与其签订《驾驶员聘用合同》,但未给何某购买社保。2023年5月18日,何某向公司支付了车辆保险费和押金33000元,其中10000元为安全保证金。

3.事故车辆押运员情况

何某权,男,汉族,从业资格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有效期限:2021年5月25日至2027年5月24日,发证机关:南充市交通运输局。何某权押运员证申领符合相关规定,状态正常。何某权无固定工作单位,以临时押运员为职业,既不是通发运业公司在册押运员,也不是该车审定押运员。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6日22时许,中弘能源公司鄢某电话通知李某波到中弘能源公司装运重烃,李某波遂即电话通知陈某明。11月7日8时许,李某波回复鄢某装运车辆11月7日中午到达中弘能源公司。

11月7日8时56分、9时1分,陈某明先后两次电话通知何某到中弘能源公司装运重烃,将重烃运到宝璐机械公司。陈某明于10时3分电话告知宝璐机械公司总经理赵某有重烃运到,赵某同意接收。

12时56分,驾驶员何某搭载押运员何某权驾驶川R88504到达中弘能源公司,13时1分空车过磅后进入充装现场,13时5分开始充装重烃,共计装载重烃8.5吨,15时1分该车驶离充装现场。

15时25分,何某驾驶川R88504从中弘能源公司出发,途经省道210、国道351、国道318、茶马大道。16时11分,该车从G5京昆高速雅安西康大桥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

16时45分,川R88504进入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成都方向)。2名服务区保安先后于16时46分、48分指引该车停放至危化品车位,16时50分该车停至服务区危化品车位。

17时24分,川R88504驶离危化品车位,在服务区出口处何某、何某权发现车辆异常并下车查看。随即,何某驾车返回服务区危化品车位,何某权跑步到达危化品车位。

17时28分,何某、何某权拿上维修工具后登上罐顶,2人同时对油气回收阀连接软管泄漏点进行处置。随后,何某、何某权打开人孔小盖压板。

17时32分43秒,罐体顶部重烃开始喷出,并迅速扩散形成气体云团。

17时33分38秒,气体云团遇服务区综合楼外正常运行的制冷设备压缩机组产生的电火花发生爆燃。

(七)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总体布局:服务区北面建有加油站,东面建有综合服务楼,西南侧为入口,西北侧为出口。中石化乐山分公司在服务区东南角由北向南依次设置畜牧、危化品、水产三个专用车辆停车位。

事故现场车辆位置情况:事发时,事故车辆(川R88504)停于危化品车位,黄磷运输拖挂车(鄂FL1853及鄂FK863挂)停于水产品停车位,轿车(川AFC4543)位于服务区综合服务楼西侧充电车位。

事故现场人员位置情况:死者何某、何某权位于事故车辆西北侧;伤者刘某、黄某清位于服务区西侧入口处。

事故现场受损情况:车辆川R88504严重烧毁,南侧相邻停放黄磷运输牵引车(鄂FL1853)严重烧毁及其挂车(鄂FK863挂)受损,西北侧充电桩正在充电的轿车(川AFC4543)受损。服务区管理用房及部分附属设施受损。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1.何某,男,住址:四川省南部县XXXX,伤害程度:死亡。

2.何某权,男,住址:四川省南部县XXXX,,伤害程度:死亡。

3.刘某,男,住址:湖北省枣阳市XXXX,,伤害程度:全身多处火焰烧伤。

4.黄某清,女,住址:湖北省枣阳市XXXX,,伤害程度:特重度烧伤。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41万元。

(九)其他情况

雅安市名山区提供的气象信息,2023年11月7日17时名山区境内无雷暴发生。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11月7日17时35分许,119接群众报警称:在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往成都方向)发生一起油罐车爆燃事故。18点1分,名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7时38分,新店镇副书记杜某露向雅安市名山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杨某报告;17分44分名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杨某刚向名山区副区长谭某汇报,并于18点2分到达事故现场;18时3分向雅安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与统计科负责人邹某高电话报告,雅安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电话速报雅安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厅,市委、市政府随即启动应急响应。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高速交警四支队一大队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并会同高速执法五支队三大队、成名高速公路公司以及服务区现场工作人员对服务区内车辆、人员进行疏散,关闭S8成名高速公路名山服务区双向入口。名山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第一时间带领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处置。

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相继作出批示,指派副市长张春刚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等相关部门及抢险救援专家、队伍赶赴现场,全力做好现场灭火、伤员救治、交通疏导和秩序维护等工作。

现场救援共投入大型抢险救援设备6台(套),出动各类救援车辆14辆、医疗救护车2辆,参与救援人员100余人次。自事故发生起至11月7日19时40分,2小时内完成现场救援处置;11月8日20时,事故现场处置基本完成,残余的重烃等废弃物由生态环境部门协调危险废物专用运输车辆转运至达州清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损毁车辆安全运至名山区马家沟停车场。11月8日23时45分,S8成名高速公路成都方向恢复通车。11月9日凌晨3时许,对盛装黄磷的罐体采取高速直行、警车开道、消防车护送的方式转运至什邡市蓝剑川西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妥善处置。

2023年11月8日,四川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雅安市站、名山站技术力量开展应急监测工作。以车辆燃爆点为中心,事发点上风向布设1个监测点,事发点下风向布设2个监测点,以上监测点均未检出氯化氢、氨气、一氧化氮、硫化氢、氯气、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等指标,S8邛名高速名山服务区(成都方向)周边环境空气无明显变化。在事发点入河口、下游2公里、下游5公里进行监测,检监测指标为石油类,监测指标均未检出。S8邛名高速名山服务区(成都方向)下游河道水质未受影响。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1月7日,2名伤者先被送到名山区人民医院救治,后于当天转院至雅安市人民医院抢救。目前,2名伤者已经转至普通病房治疗。事故发生后,通发运业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目前,死者已安葬,家属情绪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响应及时、组织严密、行动迅速、救援有序、处置得力、保障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当地社会秩序稳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事故信息报送符合规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川R88504柴油罐车违法运输重烃,且罐体呼吸阀不能起到泄压作用。运输过程中罐内压力升高,气体从罐车顶部油气回收阀连接管处泄漏。驾驶员、押运员违规处置泄漏点时致重烃喷出,重烃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云团,遇服务区综合楼外运行的非防爆制冷设备压缩机组引发爆炸燃烧。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1. 根据销售合同、视频资料、车辆运行轨迹等表明,此次事故爆炸燃烧的物质为川R88504重型罐式货车运输的重烃。经鉴定,该重烃主要成分:C3、C4为25%,C5~C7为68%。南充市交通运输局对川R88504重型罐式货车核发的道路运输证载明适装介质为柴油,运输重烃属于违法运输。经分析,重烃中气体(C3、C4)因温度变化及车体晃动从重烃中解析出,导致罐内压力升高,且呼吸阀未起到泄压作用,气体从罐车顶部油气回收阀连接管处泄漏。
  1. 经事故现场勘验,川R88504重型罐式货车罐体顶部人孔盖板为C801-580型,铝合金材料压铸制造。人孔盖旁遗留有驾驶员和押运员使用的开口扳手、梅花扳手各一把。调取视频发现,何某和何某权首先使用工具紧固油气回收阀与罐体连接处螺栓,随后打开罐体顶部的人孔小盖泄压,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措施。
  1. 经询问和勘验,服务区综合楼底层房间内设有自用冷藏库,一直在运行。冷藏库制冷设备外机为非防爆设备,正常运行状态下,其压缩机、电气开关等均会产生火花,火花能点燃可燃性混合气体。现场勘验火焰传播路线证实运行中的非防爆制冷设备外机为重烃爆炸燃烧的点火源。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 四川司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SCSJ-2023-JS-025),鉴定结论为:(1)川R88504柴油罐车呼吸阀没有起到泄压作用;(2)川R88504驾驶员、押运员错误打开人孔小盖,导致有压重烃气体大量排放;(3)一直运行的非防爆制冷机外机是点火源,可燃物是泄漏弥漫的重烃混合气体,火焰传播路线从制冷机外机位置分别向垃圾站、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区扩散。
  1.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ST23-04016.001),重烃组分为C3:3.292%;C4:21.865%;C5:26.957%;C6:26.54%;C7:14.858%;C8:4.82%;C9:0.912%;C10:0.355%;C11:0.069%;C12:0.02%。

(三)事故间接原因

  1. 重烃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失管失控失察,未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安全教育、电子运单等管理规定;未对车辆运输介质符合性进行管控;未及时发现运输车辆运输介质不符合承运要求,私自更换押运员等事故隐患;未对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进行有效管理,未组织驾驶员、押运员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1. 重烃产生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重烃危险性进行充分辨识、分析,未制定重烃充装相关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1. 重烃经营企业管理混乱。未向承运人提交危险货物托运清单,未安排符合重烃运输要求的车辆进行运输。
  1. 行业部门监管不到位。行业部门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

(四)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气象分析,鄂FL1853等车辆、建筑物、环境均与事故引发因素无关。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等引发的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

通发运业公司作为本次事故的运输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

  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发当日,事故车辆(川R88504)由成都至雅安芦山的危险货物运单填写的押运员为何某敏,而实际押运员为何某权。
  1.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何某、何某敏夫妇购车当日到公司上户并接受简单培训后就驾驶川R88504离开,未使其达到生产经营单位岗前培训时间要求,未能保证其具备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知识和技能,便安排上岗作业。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不到位。未组织何某、何某敏参加应急预案演练,也未对其进行应急教育,导致其不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未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重烃运输途中发生泄漏时,何某未根据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 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事故车辆(川R88504)违法运输非柴油介质,未及时发现该车辆呼吸阀未起到泄压作用的隐患。未认真落实通过定位系统对运行期间的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未发现该车辆运输路线异常的情况。未对运输前事故车辆(川R88504)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和记录,未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1. 对事故车辆管理不到位。本次运输未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对川R88504驾驶员何某多次未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要求制作电子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失察。

(二)事故相关单位

1.中弘能源公司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及时明确重烃相关岗位和管理人员职责,未制定重烃安全管理、出入库登记管理、销售等制度,未建立和落实充装查验、记录制度。

(2)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足。明知重烃组分里面丙烷、丁烷含量较高,未充分辨识重烃充装和运输安全风险,违规将重烃充装入适装介质为柴油的川R88504车辆罐体。

(3)安全管理不到位。在2023年8月发现重烃产生量增加后,擅自增加重烃收集管线,并将闲置的30立方米LNG储存罐作为重烃储存罐。

2.宝璐机械公司

(1)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本次事故运输货物重烃的购买单位,未安排符合重烃运输安全要求的车辆承运。未履行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的职责。

(2)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未按照规定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实际控制人赵某未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安全管理人员侯某《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于2022年12月16日过期。

(三)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

中石化乐山分公司作为名山服务区承租方,是服务区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对服务区危化品停车位管理不到位,事故涉及的黄磷运输罐车未停放于危化品停车位。

(四)有关监管部门

  1. 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承担道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落实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的措施并监督实施,但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不到位,对通发运业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督促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开展货运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
  1. 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负有辖区内运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但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不到位,对通发运业公司车辆人员管理混乱、教育培训不到位、电子运单制作不符合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失管失察,未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不到位,对中弘能源公司擅自增加重烃收集储存设施、未建立重烃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失察。
  1. 四川芦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不到位,对高风险企业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未有效督促中弘能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江油市应急管理局负有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危险化学品票据交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不全面、不深入。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何某,事故车辆驾驶员,违法运输重烃,违规处置泄漏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何某权,事故车辆押运员,违法运输重烃,违规处置泄漏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 袁某栋,通发运业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 孙某国,通发运业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环保和信访维稳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 陶某强,中弘能源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运营部经理,负责公司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 赵某,宝璐机械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安排符合重烃运输安全要求的车辆承运,未履行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的职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 陈某明,重烃交易“介绍人”。擅自安排柴油运输车辆运输重烃,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司法机关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的处理意见,按照权限由有关纪委监委机关提出。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通发运业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中弘能源公司。擅自增加重烃收集储存设施,对重烃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足,未制定重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调查处理。
  1. 宝璐机械公司。变更法人后未按照规定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负责公司实际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取得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绵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五)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通发运业公司相关责任人员

(1)朱某芬,通发运业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对企业员工管理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车辆管理缺失;对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应急处置培训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2)袁某涵,通发运业公司安全科科长,负责拟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和参与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组织开展对危险源进行评估和管控等具体工作。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车辆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应急处置培训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3)张某梅,通发运业公司监控中心主任,负责对公司车辆车载监控实施监控,监督督促车辆执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未发现事故发生趟次未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未发现事故车辆川R88504电子运单多次造假,未发现事故发生时押运员何某权不是本公司从业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2.中弘能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

海某,中弘能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对重烃进行危险性辨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调查处理。

(六)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1. 任某,通发运业公司车辆管理科科长,负责车辆管理科全面工作,包括新车上户、达标核查、维修保养、年度审验和报废注销,以及制定、修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编制车辆年度维护计划。对事故车辆川R88504右侧罐体下方安装金属箱体有轻质燃油输入输出专用管路接口失察,建议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1. 王某萍,通发运业公司车辆管理科工作人员,负责统计车辆年审和保险购买,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事故车辆未依法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建议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1. 鄢某,中弘能源公司生产部经理助理,对风险辨识不到位,对重烃购买单位资质核实不到位,安排人员对柴油罐车充装重烃,建议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以上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定作出处理,并于收到事故调查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雅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底线红线。要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坚守安全生产底线红线。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雅·百日安全攻坚行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刚性落实“推动发展要强、守牢底线要刚、查处问题要严”要求,树立以安全为前提的政绩观,着力提高一线监管人员能力,挖掘深层次安全问题,切实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发展理念贯彻到经济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一线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常识和安全素养,将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真正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

(二)加强生产LNG副产物的安全监管。城镇燃气企业要对天然气液化过程中的副产物重烃加强安全管理,对重烃收集、处理环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含丙烷、丁烷等气相组分的产品要开展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对不稳定混合烃要完善重烃后段分馏工艺,确保储存、运输安全。聘请具备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变更设计,由具备资质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生产、储存、充装设施。针对新工艺、新产品,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对员工开展安全培训,使其具备相应操作能力。住房建设部门要严把燃气经营许可准入关,落实企业源头责任,督促燃气生产、储存、销售、储配站等企业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充装“五必查”“五不充”。

(三)全面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全过程监管。加快补齐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安全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短板,健全高速服务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管理相关制度,从车辆、道路、人员、企业、检验检测、监管体系、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审查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加强对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的监督,进一步优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协同监管和线上线下联合执法,提升信息跨部门、跨层级动态共享能力,推动联合信用惩戒。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全面细致排查“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坚决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四)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加大对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和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票据交易的安全检查,依法查处供货单位和销售单位的资质证照不符,供货和销售记录、票据不完善等问题,杜绝超范围经营。对已注销的危险化学品(票面)经营企业和实体经营企业开展经常性“回头看”工作,杜绝死灰复燃。加强行刑衔接,严厉打击涉嫌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和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单位和个人,形成震慑。

(五)加强危货运输各环节安全教育。聚焦企业管理、运输车辆、重要设备、从业人员、运输环境五个要素,进一步压实危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危货运输全链条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能力,解决运输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针对本次事故危货运输企业暴露出的人、车管理等问题,危货运输各环节企业要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人员的红线意识、主体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从源头上筑牢安全防线,保证危货运输安全。

(六)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力度。突出整治危险化学品、燃气生产储存企业违规生产、经营、处置、充装等行为,重点查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对在册车辆失管失控和“挂靠”经营现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运输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液化石油气等液态烃的行为。切实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区)安全条件不符合、安全制度不规范、应急处置设备设施配置不到位等问题,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零容忍”,充分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严管重罚、上限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安全隐患突出、事故频发的企业,依法提请关闭。

雅安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年12月13日

FD10329 | 2023_一盘蚊香引发较大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盘蚊香引发较大火灾事故!

2023年10月29日05时50分许,闽侯县青口阿童哥便利店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537051元。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问题核实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闽侯县青口阿童哥便利店“10·29”火灾是一起相关人员在便利店内聚餐饮酒后,违规在店面夹层临时休憩,因使用蚊香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并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闽侯县青口阿童哥便利店位于闽侯县青口镇新城西路62号博雅星城22#楼一层07店面,店面产权建筑面积74.22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约115平方米(其中一层建筑面积60平方米,夹层建筑面积55平方米),高度约5米。店面所在主体建筑为博雅星城小区22#楼,地上7层,建筑高度21.65米,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一层为沿街店面,二至七层为住宅,属多层建筑(图1)。便利店内部搭建夹层。

该店首层东侧为收银台、冰柜及冷饮柜,中部为生活用品、方便食品、酒水饮料等,西侧为快递驿站、厨房和卫生间,西北侧设有一部楼梯通向夹层。夹层面积约 55平方米,日常主要用作仓库,夹层楼板为木质隔板,其东侧设有两个隔间,地面铺设床单、被褥等物品,未设置床铺;夹层中部区域放置椅子、麻将桌、书本堆垛及其他杂物,南侧隔间内堆放矿泉水塑料空瓶等杂物。

(二)事故发生经过

10月28日为林某生日。28日15时40分左右,林某的朋友卓某灯一家来到阿童哥便利店。19时53分许,林某一家与卓某灯一家在便利店内开始聚餐,并饮酒(如下图)。20时07分许,陈凤某(林某妻子)离开该店。之后,林某、林某斌(林某儿子)、林某英(林某女儿)、陈某杰(陈凤某侄儿)及卓某灯、陈燕某(卓某灯妻子)、卓某灵(卓某灯女儿)共计7人到便利店夹层东侧2个隔间内休息。

29日05时50分许,林某斌听见声响,并发现浓烟,随后叫醒林某。05时57分,店铺东侧户外广告牌被林某破拆,林某、林某斌、林某英、卓某灵等4人通过窗户向外逃生,其中林某、卓某灵逃出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而卓某灯、陈燕某、陈某杰等3人受有毒浓烟侵害,被困于夹层内。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仅便利店内部过火,店面首层未过火,夹层中部区域的顶部和周边墙壁烟熏浓重;夹层中部木楼板局部烧穿,炭化、灰化严重,夹层中部北侧区域摆放的麻将桌、椅子、书本堆垛等物品过火烧损严重。救援人员在搜救过程中发现3名被困人员时,3人位于夹层东侧区域。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3人死亡、2人受伤,造成起火场所内的日用品、家具等生产生活资料不同程度烧损,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和《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核定,直接财产损失212551元,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324500元。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37051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10月29日05时57分,博雅星城小区住户黄某某在发现阿童哥便利店发生火灾后拨打119报警。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青口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1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闽侯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相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调动应急管理、公安、卫健等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06时06分,青口消防救援站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灭火,并同步开展火情侦察,部署搜救小组开展搜救。06时18分,明火被扑灭,随后救援人员从夹层陆续搜救出3名被困人员送医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火灾发生后,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抽调技术骨干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等情况,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0月29日05时50分许,起火点位于便利店夹层中部区域麻将桌北侧地面处(如下图),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电气线路故障、吸烟等引发火灾的可能,认定为使用蚊香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一是店铺经营者、留宿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店铺经营者、留宿人员缺少基本安全意识,违规在店面夹层临时休憩,并且未安全谨慎使用蚊香,为后续火灾发生和人员伤亡埋下隐患。事发前,属地社区和相关部门曾到该店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提示,但该店经营者对此存在抵触行为,未能配合、接受好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提示。2023年10月16日,青新社区工作人员到该店开展安全宣传提示,向该店经营者陈凤某发放了“严禁‘三合一’场所”的安全宣传提示单,提示不得在店铺内违规住人,但并未引起经营者的重视(如下图)。

二是属地监管责任缺位,隐患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工作不力。青口镇、青新社区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组织及专兼职工作人员,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火灾扑救演练。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是部门监管联动不足,未有效指导属地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未认真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未有效提升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四是物业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事故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福州福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结合小区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该小区沿街店面长期存在的夹层违规住人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业主、经营者进行劝阻、制止;未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人员

对1名起火场所经营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3.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7名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根据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重点问题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榕政办发〔2023〕37号)要求,对沿街店铺违规住人问题进行全面起底,完善底数清单,落实物防技防措施,实施滚动排查、常态督改、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严防反弹回潮。闽侯县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坚决消除沿街店面、“九小场所”等场所领域消防安全管理盲区漏洞,依法严肃查处违规住人行为。

(二)突出火灾源头管控。应急、建设、城管、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研究部署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告知单》(GZ2023ZB00055号)的工作要求,综合施策,从根源上减少违规增设夹层住人问题。建设部门要探索执行更严的消防标准,对底层商铺设计层高超过3.8米的,结合项目审查,指导开发商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提升火灾防范水平。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对项目备案审批、房屋装修管理、房产销售行为等环节严格把关,严控私自违规搭建夹层问题。房管部门要督促小区物业单位加强对底层商铺巡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属地镇街和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发挥网格化巡查监控,重点排查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等问题。各乡镇(街道)要引导商户增设简易喷淋、独立式烟感报警和人体活动监测,落实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措施,减少违规住人风险;闽侯县要先行先试,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形成工作经验做法,待成熟后在全市进行推广。各地要扎实开展九小场所“清障、开窗、配绳”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对照市安办、消安办联合印发的《福州市九小场所“清障、开窗、配绳”消防安全治理技术导则》,集中排查整治九小场所窗户封堵和疏散逃生问题。

(三)夯实基层防控基础。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实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确保每个乡镇(街道)1 名以上的消防专兼职人员。要全面建强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加强人员培训、器材装备、值守联动等方面建设,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要常态化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志愿者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网格力量广泛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落实基层消防“五加三”必查。

(四)加强警示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借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常识,曝光对“三合一”场所等典型火灾事故,结合火灾现场开展警示教育,通报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认定、暴露的问题以及追责问责情况,增强社会重视程度。要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醒群众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提升逃生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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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30 | 2023_一盘蚊香引发较大!_10·29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3年10月29日05时50分许,闽侯县青口阿童哥便利店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537051元。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问题核实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闽侯县青口阿童哥便利店“10·29”火灾是一起相关人员在便利店内聚餐饮酒后,违规在店面夹层临时休憩,因使用蚊香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并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闽侯县青口阿童哥便利店位于闽侯县青口镇新城西路62号博雅星城22#楼一层07店面,店面产权建筑面积74.22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约115平方米(其中一层建筑面积60平方米,夹层建筑面积55平方米),高度约5米。店面所在主体建筑为博雅星城小区22#楼,地上7层,建筑高度21.65米,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一层为沿街店面,二至七层为住宅,属多层建筑(图1)。便利店内部搭建夹层。

该店首层东侧为收银台、冰柜及冷饮柜,中部为生活用品、方便食品、酒水饮料等,西侧为快递驿站、厨房和卫生间,西北侧设有一部楼梯通向夹层。夹层面积约 55平方米,日常主要用作仓库,夹层楼板为木质隔板,其东侧设有两个隔间,地面铺设床单、被褥等物品,未设置床铺;夹层中部区域放置椅子、麻将桌、书本堆垛及其他杂物,南侧隔间内堆放矿泉水塑料空瓶等杂物。

(二)事故发生经过

10月28日为林某生日。28日15时40分左右,林某的朋友卓某灯一家来到阿童哥便利店。19时53分许,林某一家与卓某灯一家在便利店内开始聚餐,并饮酒(如下图)。20时07分许,陈凤某(林某妻子)离开该店。之后,林某、林某斌(林某儿子)、林某英(林某女儿)、陈某杰(陈凤某侄儿)及卓某灯、陈燕某(卓某灯妻子)、卓某灵(卓某灯女儿)共计7人到便利店夹层东侧2个隔间内休息。

29日05时50分许,林某斌听见声响,并发现浓烟,随后叫醒林某。05时57分,店铺东侧户外广告牌被林某破拆,林某、林某斌、林某英、卓某灵等4人通过窗户向外逃生,其中林某、卓某灵逃出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而卓某灯、陈燕某、陈某杰等3人受有毒浓烟侵害,被困于夹层内。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仅便利店内部过火,店面首层未过火,夹层中部区域的顶部和周边墙壁烟熏浓重;夹层中部木楼板局部烧穿,炭化、灰化严重,夹层中部北侧区域摆放的麻将桌、椅子、书本堆垛等物品过火烧损严重。救援人员在搜救过程中发现3名被困人员时,3人位于夹层东侧区域。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3人死亡、2人受伤,造成起火场所内的日用品、家具等生产生活资料不同程度烧损,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和《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核定,直接财产损失212551元,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324500元。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37051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10月29日05时57分,博雅星城小区住户黄某某在发现阿童哥便利店发生火灾后拨打119报警。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青口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1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闽侯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相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调动应急管理、公安、卫健等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06时06分,青口消防救援站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灭火,并同步开展火情侦察,部署搜救小组开展搜救。06时18分,明火被扑灭,随后救援人员从夹层陆续搜救出3名被困人员送医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火灾发生后,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抽调技术骨干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等情况,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0月29日05时50分许,起火点位于便利店夹层中部区域麻将桌北侧地面处(如下图),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电气线路故障、吸烟等引发火灾的可能,认定为使用蚊香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一是店铺经营者、留宿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店铺经营者、留宿人员缺少基本安全意识,违规在店面夹层临时休憩,并且未安全谨慎使用蚊香,为后续火灾发生和人员伤亡埋下隐患。事发前,属地社区和相关部门曾到该店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提示,但该店经营者对此存在抵触行为,未能配合、接受好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提示。2023年10月16日,青新社区工作人员到该店开展安全宣传提示,向该店经营者陈凤某发放了“严禁‘三合一’场所”的安全宣传提示单,提示不得在店铺内违规住人,但并未引起经营者的重视(如下图)。

二是属地监管责任缺位,隐患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工作不力。青口镇、青新社区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组织及专兼职工作人员,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火灾扑救演练。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是部门监管联动不足,未有效指导属地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未认真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未有效提升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四是物业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事故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福州福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结合小区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该小区沿街店面长期存在的夹层违规住人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业主、经营者进行劝阻、制止;未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人员

对1名起火场所经营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3.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7名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根据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重点问题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榕政办发〔2023〕37号)要求,对沿街店铺违规住人问题进行全面起底,完善底数清单,落实物防技防措施,实施滚动排查、常态督改、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严防反弹回潮。闽侯县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坚决消除沿街店面、“九小场所”等场所领域消防安全管理盲区漏洞,依法严肃查处违规住人行为。

(二)突出火灾源头管控。应急、建设、城管、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研究部署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告知单》(GZ2023ZB00055号)的工作要求,综合施策,从根源上减少违规增设夹层住人问题。建设部门要探索执行更严的消防标准,对底层商铺设计层高超过3.8米的,结合项目审查,指导开发商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提升火灾防范水平。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对项目备案审批、房屋装修管理、房产销售行为等环节严格把关,严控私自违规搭建夹层问题。房管部门要督促小区物业单位加强对底层商铺巡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属地镇街和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发挥网格化巡查监控,重点排查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等问题。各乡镇(街道)要引导商户增设简易喷淋、独立式烟感报警和人体活动监测,落实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措施,减少违规住人风险;闽侯县要先行先试,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形成工作经验做法,待成熟后在全市进行推广。各地要扎实开展九小场所“清障、开窗、配绳”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对照市安办、消安办联合印发的《福州市九小场所“清障、开窗、配绳”消防安全治理技术导则》,集中排查整治九小场所窗户封堵和疏散逃生问题。

(三)夯实基层防控基础。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实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确保每个乡镇(街道)1 名以上的消防专兼职人员。要全面建强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加强人员培训、器材装备、值守联动等方面建设,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要常态化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志愿者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网格力量广泛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落实基层消防“五加三”必查。

(四)加强警示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借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常识,曝光对“三合一”场所等典型火灾事故,结合火灾现场开展警示教育,通报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认定、暴露的问题以及追责问责情况,增强社会重视程度。要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醒群众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提升逃生自救能力。

FD10331 | 2023_上城区笕桥街道杭州皇冠大酒店5·1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杭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上城区笕桥街道杭州皇冠大酒店“5·1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

回应关切

公告公示

信息索引号:

770804961/2023-1687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8-11

2023-08-11

上城区笕桥街道杭州皇冠大酒店“5·1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08-11 18:01

访问量:

2023年5月14日12时37分许,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天城路88号的杭州皇冠大酒店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建筑物过火面积1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235.7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同时,区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要求各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应急排险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并尽快查明原因,严肃追责,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立即开展全区酒店业安全大排查,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第54号)等规定,5月14日,经区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府办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笕桥街道等单位有关同志参加的上城区杭州皇冠大酒店“5·14”火灾事故调查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实施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清了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相关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杭州皇冠大酒店“5.14”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事发建筑:杭州皇冠大酒店,成立日期:1997年1月9日,营业期限:1997年1月9日至长期,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注册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天城路**号,法定代表人:陆某一,出资额:捌佰万元整。1996年至2002年6月由杭州市上城区范家股份经济合作社自主经营,2002年6月至2009年6月由陆某二取得经营权,2009年6月至今由陆某三取得经营权,对外营业执照始终为为杭州皇冠大酒店。
  1. 产权方:杭州市上城区范家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皇冠大酒店资产所有方,成立于2003年12月01日,企业类型:内资企业法人,注册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天城路**号,法人代表人:陆某一,注册资本:478.996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1. 承租方:陆某三,男,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杭州陆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州皇冠大酒店实际控制人,总经理。
  1. 分租方: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杭州皇冠大酒店二、三层的餐饮及KTV部分主体单位,成立于2009年9月24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住所: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号一、二楼,法定代表人:卢某一(卢某二占股40%、卢某一占股30%、董某某占股30%),注册资本:500万元整。经营范围包括服务:餐饮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食品经营(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 施工方:杭州亿兴建设有限公司,为酒店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所属二三层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成立于2018年8月10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五里塘苑幢(商)号(临),法定代表人:罗某,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许可项目含: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二)建筑及楼层经营使用权转让情况

  1. 承租情况:2022年5月6日,杭州市上城区范家股份经济合作社(陆某一)与杭州陆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陆某三)签订《房屋经营权转让合同》,转让项目为杭州市天城路**号杭州皇冠大酒店20年经营权,房产建筑面积合计约20279.23平方米,其中有证面积为15309.05平方米,无证面积约为4970.18平方米(含辅楼);地下室建筑面积约980平方米,地面停车场(约100个停车位)。房产证载产权人为杭州皇冠大酒店,为杭州市上城区范家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转让期限为2022年10月10日至2042年10月9日,场所用途为酒店经营。合同明确杭州陆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在酒店经营期限的日常经营活动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1. 分租情况。2022年10月15日,杭州皇冠大酒店(陆某三)与卢某二、卢某一(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范围为一、二、三楼部分场地,建筑面积722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2年10月10日至2032年10月9日,租赁用途为餐饮、娱乐。合同明确租赁期内,全部法律责任由卢某二、卢某一自负。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杭州皇冠大酒店。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培训演练方面: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制度不到位。根据调取的杭州市消防支队印制的《消防安全培训、演练记录本》显示,2022年,该单位分别于4月19日、9月24日开展了两次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应急预案疏散演练。2023年,该单位分别于2月16日、3月13日和4月18日开展了三次保安部培训及微型消防站拉练,但未按规定制定培训、演练方案并对结果进行评估,且该单位2023年以来未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工作。应急预案方面:制定了《杭州皇冠大酒店火灾事故预案》,明确了应对不同等级火灾各部门职责及灭火、疏散方案,但未见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架构图、未明确各楼层消防疏散人员,致使发生火情后,应急疏散工作开展无序、混乱。隐患排查及整改方面:未对第三方消防维保单位提出的隐患问题进行及时整改、未对分租方及施工单位的拆除施工进行有效监管、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二楼拆除施工期间消防预警器材缺失带来的事故隐患。
  1. 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未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二楼拆除施工期间消防预警器材缺失带来的事故隐患、聘用未取得电工证人员从事电工作业,未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

(四)事故建筑物相关情况

  1. 主体建筑。起火建筑为杭州皇冠实业公司建设的科技文化综合楼,房屋坐落秋涛北路2**号,钢砼结构,地上12层(局部13层),建筑面积15309.05平方米,设计用途为非住宅。使用功能一层为大厅、会议室、局部为小超市、美发店,二层原为KTV和餐饮(拆除施工中),二层和三层间设有技术层,三层为KTV和足浴,四层为棋牌室,五至十二层为客房,十三层为设备机房和客房。产权单位为杭州皇冠大酒店。该建筑于1994年8月2日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杭公消[1994]142号),于1996年12月12日消防验收合格(杭公消监[1996]字第159号)。
  1. 无证建筑。科技文化综合楼北侧毗邻建有2幢辅楼,砖混结构,其中一幢地上3层(约900平方米),使用性质为员工宿舍,另一幢地上1层(约500平方米),使用性质为会议室,该2幢辅楼无相关合法性证明材料。该建筑北侧3层辅楼(约900平方米)于2009年由陆某三在原有2层建筑基础上翻新建造,原有2层建筑因年代久远无法查明建设经过,且相关部门均未查询到该建筑相关审批手续;北侧单层辅楼(约500平方米)于2009年由陆某三建造,相关部门均未查询到该建筑相关审批手续。

(五)起火部位施工相关及消防设施情况

  1. 合同签订情况。2023年4月9日,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卢某二)与杭州亿兴建设有限公司(刘某某)签订拆除工程协议,施工内容为杭州皇冠大酒店内(天城路**号)二层整体和三层局部包厢改造项目原有装修拆除(除消防管道、空调系统、电缆外),拆除面积7000平方米,工期30日,合同金额35万元。
  1. 施工推进情况。起火建筑一楼局部、二楼整体、三楼局部(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租赁使用)自4月10日起进行拆除施工,拆除顺位依次为二楼、三楼、一楼。截至火灾发生当日,现场拆除仍在进行中。现场拆除由杭州亿兴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操作,KTV内部重新装修项目还未开始,施工许可证正在办理。
  1. 消防设施情况。施工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排烟系统相关设施设备均已拆除,不具备防灭火功能。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14日12时15分许,杭州皇冠大酒店裙房二层西南侧楼梯间北墙处电表箱发生短路,12时26分左右,正在酒店裙房二层东北角午休的施工人员林某某闻到烟味醒来,起来查看,发现裙房二层西南侧冒烟,分别于12时27分和12时29分打电话通知施工现场负责人潘某某。12时29分15秒,技术层西侧楼梯间前室烟感报警,随后烟气和火势顺着未封堵的电缆井迅速竖向蔓延,并从烧穿的管道井外门,通过缺失防火门的防烟前室向走道及房间横向蔓延,造成部分人员被困。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入住杭州皇冠大酒店的1名房客死亡,酒店内财物不同程度烧毁,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规定,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其财产损失价值”等四大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235.7457万元(死亡赔偿金:135.0万元,酒店内财物损失:39.6万元,其他赔偿支出:61.1475万元)。

二、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接报后,省政府、杭州市政府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相关部门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上城区党委政府相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消防救援、应急、公安、卫健、建设等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道开展处置工作。

12 时 25 分,区应急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组织各部门赶赴现场处置,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消防部门调派39辆消防车、237名指战员到场处置。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2车6人遂行出动。12时48 分,消防首战救援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施救;公安部门迅速疏散周边企业人员和围观群众,控制相关责任人员,扩大警戒范围,进行交通管制。现场救援指挥部第一时间指令卫健部门增派医护人员加强现场救护力量。消防救援、应急、公安等部门累计组织各类救援力量 400 余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14时15分,火势得到控制,14时18分火势熄灭。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

  1. 医疗救治情况。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力量搜救出的被困人员中有6人送医治疗。杭州市第一时间调集省市区优质资源和力量,由浙江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烧伤、创伤、急诊、耳鼻喉、普外等100余名临床专家组成救治团队,紧急开通绿色通道,制定医疗救治方案,全力以赴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其中1人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1. 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笕桥街道办事处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统筹做好善后处置各项工作。对受伤人员全力医疗救治,医疗救治专班每日值守医院,向医院了解伤者身体健康情况,确保各项善后处置工作安稳有序。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部门接到联动指令后,第一时间响应,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相关单位妥善开展救援及善后工作。事故调查组认为,在该起事故中,事故信息接报和应急、消防救援响应及时,现场组织指挥有效、 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三、事故直接原因

(一)起火原因

综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监控以及断电断网数据和火势发展状况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5月14日12时29分左右;起火部位为由技术层西侧强电井配电盒经二层西侧前室吊顶,穿过前室西侧隔墙引至二层KTV拆除工地西南侧楼梯间北墙处电表箱的线路;起火原因为上述起火线路末端二层西南侧楼梯间北墙电表箱处短路故障,继而引发该线路前端多处短路,造成技术层西侧强电井配电盒处短路起火蔓延成灾。

(二)火灾快速蔓延原因

一是电缆井在楼板处未按要求采用不燃烧体分隔,封堵不到位,起火后烟气和火势迅速竖向蔓延。二是电缆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西侧楼梯间和前室防火门部分缺失,导致火灾发生后烟气迅速从电缆井蔓延至各楼层走道及房间。三是KTV施工区域自动消防设施被擅自拆除,缺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导致二层拆除施工区域电表箱短路故障后无法在第一时间被探测发现。四是技术层烟感报警后,消控室值班人员不会正确处置,导致火灾未能在初期被有效扑灭。

(三)造成人员伤亡原因

一是火灾发生后,电缆外绝缘皮等高分子材料大面积燃烧,产生了大量高温有毒有害烟气,导致人员伤亡。二是部分楼层楼梯间防火门缺失或未保持常闭,电缆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且未关闭上锁,导致有毒烟气迅速突破电缆井和前室,进入楼层走道和楼梯间,增加了人员逃生难度和消防施救难度。三是现场人员缺乏逃生自救知识和技能。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企业。

  1. 杭州皇冠大酒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酒店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责任人、管理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均比较淡薄,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投入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未对承租单位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电缆井在楼板处未按要求采用不燃烧体封隔,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形成烟囱效应,使火势沿纵向快速蔓延;酒店北侧两幢辅楼无法提供合法手续材料,占用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影响灭火救援。
  1. 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未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未对进场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辨识工作,未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野蛮施工,擅自拆除施工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导致火灾发生后未第一时间被发现,火势未在第一时间得到处置。

(二)相关行业主管和专业监管部门。上城消防救援大队作为专业监管部门,对杭州皇冠大酒店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上城区文广旅体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深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行业监管准则,未及时出台旅馆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指导、督促杭州皇冠大酒店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隐患整治闭环工作不扎实。

(三)属地监管组织。杭州市上城区范家社区(杭州市上城区范家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属地社区,辖区高层建筑管理工作不精细,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扎实;作为杭州皇冠大酒店的资产所有方,未对酒店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对违规违章现象以及存在的火灾隐患采取积极措施。

(四)地方党委政府。笕桥街道办事处,属地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针对皇冠综合楼开展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不细致;未有效组织辖区单位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和消防宣传教育;未及时有效督促指导单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人)

  1. 陆某三,杭州陆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州皇冠大酒店的实际经营人,有法不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致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最终致使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其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1. 宓某某,杭州皇冠大酒店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履职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的规定,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组织和检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其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1. 卢某一,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股30%),法纪意识淡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组织和检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其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1. 卢某二,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控制人之一(占股40%),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组织和检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组织和检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其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二)建议行政处罚单位(2家)

  1. 杭州皇冠大酒店,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投入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未对承租单位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应急疏散工作组织混乱等,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 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未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未对进场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辨识工作,未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建议

1.杭州亿兴建设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施工行为,由区住建局进行行政处罚。

  1. 针对主楼北侧毗邻的辅楼和第13层部分违法建筑,杭州皇冠大酒店占用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由上城消防救援大队已依法处理,一层违法建筑已拆除;第13层违法建筑由笕桥街道牵头,区拆违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区城管局等部门配合进行限期拆除。

(四)对相关公职人员问责处理建议

相关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由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将相关公职人员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部门调查处理。

六、经验教训

(一)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重经营,轻安全。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等基础性安全工作流于形式。企业安全文化缺失,从上至下,未能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先经营,后安全,甚至“唯经营至上”现象仍不鲜见。此次事故中,企业实控人、总经理,对酒店安全风险认知不够,辨识不深,致使投入不足,隐患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闭环整改,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二)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现象频现。当前,以规模酒店为代表的人员密集场所,多以商业多样化发展为特色和酒店引流创收引擎。频繁更换的承租方反复改变空间布局、管线布设,采用新型燃材料装修,私自动火作业、登高作业、用电作业等现象屡禁不止。产权方或所有人,以签订安全协议为挡箭牌、护身符,忽视承租方安全方面各种违规现象。此次事故中,杭州皇冠大酒店未对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野蛮施工进行有效监管,同时,将消防安全工作全盘托付给第三方消防维保单位,且对第三方维保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久拖不决。

(三)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偏弱。应急演练是检验、提高和评价应急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接近真实的亲身体验的应急演练,可以提高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分析研判和处置协调能力;可以帮助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岗位员工熟悉突发事件情景,提高应急熟练程度和实战技能,改善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与员工之间的交流沟通、协调合作;可以让员工学会在突发事件中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减少恐惧感,配合企业应急领导小组共同应对突发事件,从而有助于提高整个企业的应急反应能力。在此次火灾中,杭州皇冠大酒店安全管理人员、前台工作人员、酒店服务人员、消控室值班人员、电工,从最初的无序自救到消控室值班人员、电工采取错误方式应对突发火情,再到楼层安全引导员未及时通知住客紧急疏散及酒店员工在火情发布后选择乘坐电梯逃生,均显示出该酒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员工应急能力偏弱,致使初火变大火,小险变大难。

(四)监管执法的精细化程度不够。主要表现:局部检查多,全面监督少;表面检查多,深入分析少;查细小问题多,查大系统、大隐患少;查静态问题多,查动态问题少(生产过程中的违章指挥、操作,颁发许可证后的安全条件监管)。主要原因:一是监管人员少,力量分散,专业不齐全,二是监管目的不明确,监管方案不具体,不详细,甚至没有监管方案,三是监管时间短,有时

难免走马观花。此次事故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隐患,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监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属地街道,均有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但仍忽视一些安全死角,且对于事发企业安全动态掌控不及时不深入。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杭州皇冠大酒店“5.14”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起火建筑是高层建筑,起火场所是星级酒店,起火部位是施工现场,充分暴露出我区在高层建筑综合治理,住宿业标准化管理,施工现场日常监管,社会单位自主管理和应急处置方面存在短板和不足。针对事故中所暴露的问题,各街道和行业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具体工作建议如下:

(一)要全面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酒店、大型综合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单位,要深刻吸取本次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一是要严格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预警机制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值班巡视制度,成立消防应急领导组织,组织消防安全演习,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并要求落实到位。二是要加强对重点区域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监控力度。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楼层服务员要加强日常巡视,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火灾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要加强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力度和“四个能力”建设活动。企业要加强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灭火知识,使员工能够熟悉火灾报警方法、熟悉岗位职责、熟悉疏散逃生路线。同时要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习,加强消防实战演练,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进行处置。

(二)要全面落实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各街道、各部门要认真研判当前火灾形势,瞄准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区住建局要指导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对拆除施工的监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为各街道办事处巡查国有土地市场、查处违法建筑物提供业务指导和法制保障。要强化行业主管和专业监管,文广旅体、民宗、发改、教育、民政、住建、商务、卫健、市监等职能部门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严格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开展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坚决清理行业消防隐患;要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依规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采取强制性措施,始终保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高压态势;各街道要组织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管理职责,加强对高层建筑、内部装修项目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要加强火灾治理全链条管控。该起火灾暴露出高层建筑尤其是老旧高层建筑管理不规范,电气线路老化,施工作业不规范,管道井封堵不到位,违章搭建占用消防车通道,单位自主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调查中发现,内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拆除消防设施未落实管控措施的情形较为普遍,部分集体土地自建房擅自违章搭建影响整体消防安全,社会单位灭火疏散预案操作性不强,极易留下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各街道、各部门要加强针对内装修工程的日常掌握和监督检查,开展安全业务培训,制定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全面掌握监管情况。要对辖区内存在的影响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开展系统清查,挂图作战推进综合治理。对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要依法依规从重从快查处,切实防范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要全面开展社会单位灭火疏散大演练活动,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核定应急处置基础人员配置要求,细化岗位分工,开展无预案拉练,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四)要加强电气火灾防范工作。针对电气火灾频发的情况,各街道、各部门要发动社会单位对电气线路开展自查,改造老化电线,整治私拉乱接问题。重点围绕电缆井,清理井道杂物,完善井道封堵,检修井道防火门,加强井道日常管理,最大程度杜绝不安全因素。鼓励社会单位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电气线路检测,大力推广使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全面提升电气火灾防控能力,从源头上遏制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要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各街道各部门要大力推进区域性微型消防站建设,按要求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器材装备,严格落实值守备勤、管理训练、防火巡查、联勤联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有效处置初起火灾、排查督改火灾隐患,宣传培训消防知识。进一步加强对微型消防站的统筹调度、检查考核,补短板、强弱项,对不符合“三有一能”(有人员、有车辆、有装备、能24小时调度)要求的,要及时整改,切实提高其灭火救援能力。建立完善灭火救援联动调度机制,加强消防救援大队和区域性微型消防站的联勤联动,发挥微型消防站最大效能。

(六)要加强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各街道要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开展面对面消防宣传教育,特别是安全用火用气用电等消防常识宣传和火场逃生技能培训;同时在住宅小区、居民楼院、高层建筑、经营性自建房连片区域等区域的宣传栏、停车库、楼梯等明显位置张贴火灾警示案例、居民防火公约、电动车安全使用提示和应急求生常识,切实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上城区笕桥街道杭州皇冠大酒店

“5·14”火灾事故调查小组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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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11

上城区笕桥街道杭州皇冠大酒店“5·1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08-11 18:01

2023年5月14日12时37分许,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天城路88号的杭州皇冠大酒店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建筑物过火面积1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235.7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同时,区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要求各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应急排险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并尽快查明原因,严肃追责,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立即开展全区酒店业安全大排查,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第54号)等规定,5月14日,经区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府办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笕桥街道等单位有关同志参加的上城区杭州皇冠大酒店“5·14”火灾事故调查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实施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清了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相关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杭州皇冠大酒店“5.14”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事发建筑:杭州皇冠大酒店,成立日期:1997年1月9日,营业期限:1997年1月9日至长期,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注册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天城路**号,法定代表人:陆某一,出资额:捌佰万元整。1996年至2002年6月由杭州市上城区范家股份经济合作社自主经营,2002年6月至2009年6月由陆某二取得经营权,2009年6月至今由陆某三取得经营权,对外营业执照始终为为杭州皇冠大酒店。
  1. 产权方:杭州市上城区范家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皇冠大酒店资产所有方,成立于2003年12月01日,企业类型:内资企业法人,注册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天城路**号,法人代表人:陆某一,注册资本:478.996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1. 承租方:陆某三,男,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杭州陆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州皇冠大酒店实际控制人,总经理。
  1. 分租方: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杭州皇冠大酒店二、三层的餐饮及KTV部分主体单位,成立于2009年9月24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住所: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号一、二楼,法定代表人:卢某一(卢某二占股40%、卢某一占股30%、董某某占股30%),注册资本:500万元整。经营范围包括服务:餐饮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食品经营(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 施工方:杭州亿兴建设有限公司,为酒店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所属二三层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成立于2018年8月10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五里塘苑幢(商)号(临),法定代表人:罗某,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许可项目含: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二)建筑及楼层经营使用权转让情况

  1. 承租情况:2022年5月6日,杭州市上城区范家股份经济合作社(陆某一)与杭州陆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陆某三)签订《房屋经营权转让合同》,转让项目为杭州市天城路**号杭州皇冠大酒店20年经营权,房产建筑面积合计约20279.23平方米,其中有证面积为15309.05平方米,无证面积约为4970.18平方米(含辅楼);地下室建筑面积约980平方米,地面停车场(约100个停车位)。房产证载产权人为杭州皇冠大酒店,为杭州市上城区范家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转让期限为2022年10月10日至2042年10月9日,场所用途为酒店经营。合同明确杭州陆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在酒店经营期限的日常经营活动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1. 分租情况。2022年10月15日,杭州皇冠大酒店(陆某三)与卢某二、卢某一(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范围为一、二、三楼部分场地,建筑面积722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2年10月10日至2032年10月9日,租赁用途为餐饮、娱乐。合同明确租赁期内,全部法律责任由卢某二、卢某一自负。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杭州皇冠大酒店。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培训演练方面: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制度不到位。根据调取的杭州市消防支队印制的《消防安全培训、演练记录本》显示,2022年,该单位分别于4月19日、9月24日开展了两次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应急预案疏散演练。2023年,该单位分别于2月16日、3月13日和4月18日开展了三次保安部培训及微型消防站拉练,但未按规定制定培训、演练方案并对结果进行评估,且该单位2023年以来未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工作。应急预案方面:制定了《杭州皇冠大酒店火灾事故预案》,明确了应对不同等级火灾各部门职责及灭火、疏散方案,但未见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架构图、未明确各楼层消防疏散人员,致使发生火情后,应急疏散工作开展无序、混乱。隐患排查及整改方面:未对第三方消防维保单位提出的隐患问题进行及时整改、未对分租方及施工单位的拆除施工进行有效监管、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二楼拆除施工期间消防预警器材缺失带来的事故隐患。
  1. 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未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二楼拆除施工期间消防预警器材缺失带来的事故隐患、聘用未取得电工证人员从事电工作业,未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

(四)事故建筑物相关情况

  1. 主体建筑。起火建筑为杭州皇冠实业公司建设的科技文化综合楼,房屋坐落秋涛北路2**号,钢砼结构,地上12层(局部13层),建筑面积15309.05平方米,设计用途为非住宅。使用功能一层为大厅、会议室、局部为小超市、美发店,二层原为KTV和餐饮(拆除施工中),二层和三层间设有技术层,三层为KTV和足浴,四层为棋牌室,五至十二层为客房,十三层为设备机房和客房。产权单位为杭州皇冠大酒店。该建筑于1994年8月2日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杭公消[1994]142号),于1996年12月12日消防验收合格(杭公消监[1996]字第159号)。
  1. 无证建筑。科技文化综合楼北侧毗邻建有2幢辅楼,砖混结构,其中一幢地上3层(约900平方米),使用性质为员工宿舍,另一幢地上1层(约500平方米),使用性质为会议室,该2幢辅楼无相关合法性证明材料。该建筑北侧3层辅楼(约900平方米)于2009年由陆某三在原有2层建筑基础上翻新建造,原有2层建筑因年代久远无法查明建设经过,且相关部门均未查询到该建筑相关审批手续;北侧单层辅楼(约500平方米)于2009年由陆某三建造,相关部门均未查询到该建筑相关审批手续。

(五)起火部位施工相关及消防设施情况

  1. 合同签订情况。2023年4月9日,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卢某二)与杭州亿兴建设有限公司(刘某某)签订拆除工程协议,施工内容为杭州皇冠大酒店内(天城路**号)二层整体和三层局部包厢改造项目原有装修拆除(除消防管道、空调系统、电缆外),拆除面积7000平方米,工期30日,合同金额35万元。
  1. 施工推进情况。起火建筑一楼局部、二楼整体、三楼局部(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租赁使用)自4月10日起进行拆除施工,拆除顺位依次为二楼、三楼、一楼。截至火灾发生当日,现场拆除仍在进行中。现场拆除由杭州亿兴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操作,KTV内部重新装修项目还未开始,施工许可证正在办理。
  1. 消防设施情况。施工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排烟系统相关设施设备均已拆除,不具备防灭火功能。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14日12时15分许,杭州皇冠大酒店裙房二层西南侧楼梯间北墙处电表箱发生短路,12时26分左右,正在酒店裙房二层东北角午休的施工人员林某某闻到烟味醒来,起来查看,发现裙房二层西南侧冒烟,分别于12时27分和12时29分打电话通知施工现场负责人潘某某。12时29分15秒,技术层西侧楼梯间前室烟感报警,随后烟气和火势顺着未封堵的电缆井迅速竖向蔓延,并从烧穿的管道井外门,通过缺失防火门的防烟前室向走道及房间横向蔓延,造成部分人员被困。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入住杭州皇冠大酒店的1名房客死亡,酒店内财物不同程度烧毁,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规定,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其财产损失价值”等四大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235.7457万元(死亡赔偿金:135.0万元,酒店内财物损失:39.6万元,其他赔偿支出:61.1475万元)。

二、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接报后,省政府、杭州市政府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相关部门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上城区党委政府相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消防救援、应急、公安、卫健、建设等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道开展处置工作。

12 时 25 分,区应急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组织各部门赶赴现场处置,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消防部门调派39辆消防车、237名指战员到场处置。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2车6人遂行出动。12时48 分,消防首战救援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施救;公安部门迅速疏散周边企业人员和围观群众,控制相关责任人员,扩大警戒范围,进行交通管制。现场救援指挥部第一时间指令卫健部门增派医护人员加强现场救护力量。消防救援、应急、公安等部门累计组织各类救援力量 400 余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14时15分,火势得到控制,14时18分火势熄灭。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

  1. 医疗救治情况。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力量搜救出的被困人员中有6人送医治疗。杭州市第一时间调集省市区优质资源和力量,由浙江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烧伤、创伤、急诊、耳鼻喉、普外等100余名临床专家组成救治团队,紧急开通绿色通道,制定医疗救治方案,全力以赴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其中1人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1. 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笕桥街道办事处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统筹做好善后处置各项工作。对受伤人员全力医疗救治,医疗救治专班每日值守医院,向医院了解伤者身体健康情况,确保各项善后处置工作安稳有序。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部门接到联动指令后,第一时间响应,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相关单位妥善开展救援及善后工作。事故调查组认为,在该起事故中,事故信息接报和应急、消防救援响应及时,现场组织指挥有效、 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三、事故直接原因

(一)起火原因

综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监控以及断电断网数据和火势发展状况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5月14日12时29分左右;起火部位为由技术层西侧强电井配电盒经二层西侧前室吊顶,穿过前室西侧隔墙引至二层KTV拆除工地西南侧楼梯间北墙处电表箱的线路;起火原因为上述起火线路末端二层西南侧楼梯间北墙电表箱处短路故障,继而引发该线路前端多处短路,造成技术层西侧强电井配电盒处短路起火蔓延成灾。

(二)火灾快速蔓延原因

一是电缆井在楼板处未按要求采用不燃烧体分隔,封堵不到位,起火后烟气和火势迅速竖向蔓延。二是电缆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西侧楼梯间和前室防火门部分缺失,导致火灾发生后烟气迅速从电缆井蔓延至各楼层走道及房间。三是KTV施工区域自动消防设施被擅自拆除,缺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导致二层拆除施工区域电表箱短路故障后无法在第一时间被探测发现。四是技术层烟感报警后,消控室值班人员不会正确处置,导致火灾未能在初期被有效扑灭。

(三)造成人员伤亡原因

一是火灾发生后,电缆外绝缘皮等高分子材料大面积燃烧,产生了大量高温有毒有害烟气,导致人员伤亡。二是部分楼层楼梯间防火门缺失或未保持常闭,电缆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且未关闭上锁,导致有毒烟气迅速突破电缆井和前室,进入楼层走道和楼梯间,增加了人员逃生难度和消防施救难度。三是现场人员缺乏逃生自救知识和技能。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企业。

  1. 杭州皇冠大酒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酒店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责任人、管理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均比较淡薄,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投入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未对承租单位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电缆井在楼板处未按要求采用不燃烧体封隔,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形成烟囱效应,使火势沿纵向快速蔓延;酒店北侧两幢辅楼无法提供合法手续材料,占用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影响灭火救援。
  1. 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未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未对进场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辨识工作,未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野蛮施工,擅自拆除施工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导致火灾发生后未第一时间被发现,火势未在第一时间得到处置。

(二)相关行业主管和专业监管部门。上城消防救援大队作为专业监管部门,对杭州皇冠大酒店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上城区文广旅体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深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行业监管准则,未及时出台旅馆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指导、督促杭州皇冠大酒店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隐患整治闭环工作不扎实。

(三)属地监管组织。杭州市上城区范家社区(杭州市上城区范家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属地社区,辖区高层建筑管理工作不精细,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扎实;作为杭州皇冠大酒店的资产所有方,未对酒店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对违规违章现象以及存在的火灾隐患采取积极措施。

(四)地方党委政府。笕桥街道办事处,属地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针对皇冠综合楼开展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不细致;未有效组织辖区单位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和消防宣传教育;未及时有效督促指导单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人)

  1. 陆某三,杭州陆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州皇冠大酒店的实际经营人,有法不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致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最终致使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其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1. 宓某某,杭州皇冠大酒店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履职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的规定,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组织和检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其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1. 卢某一,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股30%),法纪意识淡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组织和检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其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1. 卢某二,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控制人之一(占股40%),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组织和检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组织和检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其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二)建议行政处罚单位(2家)

  1. 杭州皇冠大酒店,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投入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未对承租单位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应急疏散工作组织混乱等,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 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未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未对进场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辨识工作,未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建议

1.杭州亿兴建设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施工行为,由区住建局进行行政处罚。

  1. 针对主楼北侧毗邻的辅楼和第13层部分违法建筑,杭州皇冠大酒店占用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由上城消防救援大队已依法处理,一层违法建筑已拆除;第13层违法建筑由笕桥街道牵头,区拆违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区城管局等部门配合进行限期拆除。

(四)对相关公职人员问责处理建议

相关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由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将相关公职人员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部门调查处理。

六、经验教训

(一)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重经营,轻安全。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等基础性安全工作流于形式。企业安全文化缺失,从上至下,未能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先经营,后安全,甚至“唯经营至上”现象仍不鲜见。此次事故中,企业实控人、总经理,对酒店安全风险认知不够,辨识不深,致使投入不足,隐患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闭环整改,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二)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现象频现。当前,以规模酒店为代表的人员密集场所,多以商业多样化发展为特色和酒店引流创收引擎。频繁更换的承租方反复改变空间布局、管线布设,采用新型燃材料装修,私自动火作业、登高作业、用电作业等现象屡禁不止。产权方或所有人,以签订安全协议为挡箭牌、护身符,忽视承租方安全方面各种违规现象。此次事故中,杭州皇冠大酒店未对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野蛮施工进行有效监管,同时,将消防安全工作全盘托付给第三方消防维保单位,且对第三方维保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久拖不决。

(三)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偏弱。应急演练是检验、提高和评价应急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接近真实的亲身体验的应急演练,可以提高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分析研判和处置协调能力;可以帮助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岗位员工熟悉突发事件情景,提高应急熟练程度和实战技能,改善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与员工之间的交流沟通、协调合作;可以让员工学会在突发事件中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减少恐惧感,配合企业应急领导小组共同应对突发事件,从而有助于提高整个企业的应急反应能力。在此次火灾中,杭州皇冠大酒店安全管理人员、前台工作人员、酒店服务人员、消控室值班人员、电工,从最初的无序自救到消控室值班人员、电工采取错误方式应对突发火情,再到楼层安全引导员未及时通知住客紧急疏散及酒店员工在火情发布后选择乘坐电梯逃生,均显示出该酒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员工应急能力偏弱,致使初火变大火,小险变大难。

(四)监管执法的精细化程度不够。主要表现:局部检查多,全面监督少;表面检查多,深入分析少;查细小问题多,查大系统、大隐患少;查静态问题多,查动态问题少(生产过程中的违章指挥、操作,颁发许可证后的安全条件监管)。主要原因:一是监管人员少,力量分散,专业不齐全,二是监管目的不明确,监管方案不具体,不详细,甚至没有监管方案,三是监管时间短,有时

难免走马观花。此次事故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隐患,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监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属地街道,均有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但仍忽视一些安全死角,且对于事发企业安全动态掌控不及时不深入。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杭州皇冠大酒店“5.14”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起火建筑是高层建筑,起火场所是星级酒店,起火部位是施工现场,充分暴露出我区在高层建筑综合治理,住宿业标准化管理,施工现场日常监管,社会单位自主管理和应急处置方面存在短板和不足。针对事故中所暴露的问题,各街道和行业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具体工作建议如下:

(一)要全面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酒店、大型综合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单位,要深刻吸取本次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一是要严格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预警机制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值班巡视制度,成立消防应急领导组织,组织消防安全演习,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并要求落实到位。二是要加强对重点区域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监控力度。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楼层服务员要加强日常巡视,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火灾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要加强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力度和“四个能力”建设活动。企业要加强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灭火知识,使员工能够熟悉火灾报警方法、熟悉岗位职责、熟悉疏散逃生路线。同时要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习,加强消防实战演练,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进行处置。

(二)要全面落实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各街道、各部门要认真研判当前火灾形势,瞄准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区住建局要指导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对拆除施工的监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为各街道办事处巡查国有土地市场、查处违法建筑物提供业务指导和法制保障。要强化行业主管和专业监管,文广旅体、民宗、发改、教育、民政、住建、商务、卫健、市监等职能部门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严格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开展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坚决清理行业消防隐患;要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依规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采取强制性措施,始终保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高压态势;各街道要组织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管理职责,加强对高层建筑、内部装修项目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要加强火灾治理全链条管控。该起火灾暴露出高层建筑尤其是老旧高层建筑管理不规范,电气线路老化,施工作业不规范,管道井封堵不到位,违章搭建占用消防车通道,单位自主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调查中发现,内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拆除消防设施未落实管控措施的情形较为普遍,部分集体土地自建房擅自违章搭建影响整体消防安全,社会单位灭火疏散预案操作性不强,极易留下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各街道、各部门要加强针对内装修工程的日常掌握和监督检查,开展安全业务培训,制定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全面掌握监管情况。要对辖区内存在的影响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开展系统清查,挂图作战推进综合治理。对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要依法依规从重从快查处,切实防范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要全面开展社会单位灭火疏散大演练活动,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核定应急处置基础人员配置要求,细化岗位分工,开展无预案拉练,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四)要加强电气火灾防范工作。针对电气火灾频发的情况,各街道、各部门要发动社会单位对电气线路开展自查,改造老化电线,整治私拉乱接问题。重点围绕电缆井,清理井道杂物,完善井道封堵,检修井道防火门,加强井道日常管理,最大程度杜绝不安全因素。鼓励社会单位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电气线路检测,大力推广使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全面提升电气火灾防控能力,从源头上遏制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要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各街道各部门要大力推进区域性微型消防站建设,按要求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器材装备,严格落实值守备勤、管理训练、防火巡查、联勤联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有效处置初起火灾、排查督改火灾隐患,宣传培训消防知识。进一步加强对微型消防站的统筹调度、检查考核,补短板、强弱项,对不符合“三有一能”(有人员、有车辆、有装备、能24小时调度)要求的,要及时整改,切实提高其灭火救援能力。建立完善灭火救援联动调度机制,加强消防救援大队和区域性微型消防站的联勤联动,发挥微型消防站最大效能。

(六)要加强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各街道要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开展面对面消防宣传教育,特别是安全用火用气用电等消防常识宣传和火场逃生技能培训;同时在住宅小区、居民楼院、高层建筑、经营性自建房连片区域等区域的宣传栏、停车库、楼梯等明显位置张贴火灾警示案例、居民防火公约、电动车安全使用提示和应急求生常识,切实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上城区笕桥街道杭州皇冠大酒店

“5·14”火灾事故调查小组

2023年8月4日

FD10332 | 2023_上城杭州皇冠大酒店5·1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杭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上城区笕桥街道杭州皇冠大酒店5·1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

回应关切

公告公示

信息索引号:

770804961/2023-1687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8-11

2023-08-11

上城区笕桥街道杭州皇冠大酒店“5·1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08-11 18:01

访问量:

2023年5月14日12时37分许,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天城路88号的杭州皇冠大酒店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建筑物过火面积1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235.7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同时,区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要求各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应急排险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并尽快查明原因,严肃追责,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立即开展全区酒店业安全大排查,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第54号)等规定,5月14日,经区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府办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笕桥街道等单位有关同志参加的上城区杭州皇冠大酒店“5·14”火灾事故调查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实施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清了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相关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杭州皇冠大酒店“5.14”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事发建筑:杭州皇冠大酒店,成立日期:1997年1月9日,营业期限:1997年1月9日至长期,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注册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天城路**号,法定代表人:陆某一,出资额:捌佰万元整。1996年至2002年6月由杭州市上城区范家股份经济合作社自主经营,2002年6月至2009年6月由陆某二取得经营权,2009年6月至今由陆某三取得经营权,对外营业执照始终为为杭州皇冠大酒店。
  1. 产权方:杭州市上城区范家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皇冠大酒店资产所有方,成立于2003年12月01日,企业类型:内资企业法人,注册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天城路**号,法人代表人:陆某一,注册资本:478.996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1. 承租方:陆某三,男,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杭州陆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州皇冠大酒店实际控制人,总经理。
  1. 分租方: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杭州皇冠大酒店二、三层的餐饮及KTV部分主体单位,成立于2009年9月24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住所: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号一、二楼,法定代表人:卢某一(卢某二占股40%、卢某一占股30%、董某某占股30%),注册资本:500万元整。经营范围包括服务:餐饮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食品经营(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 施工方:杭州亿兴建设有限公司,为酒店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所属二三层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成立于2018年8月10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五里塘苑幢(商)号(临),法定代表人:罗某,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许可项目含: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二)建筑及楼层经营使用权转让情况

  1. 承租情况:2022年5月6日,杭州市上城区范家股份经济合作社(陆某一)与杭州陆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陆某三)签订《房屋经营权转让合同》,转让项目为杭州市天城路**号杭州皇冠大酒店20年经营权,房产建筑面积合计约20279.23平方米,其中有证面积为15309.05平方米,无证面积约为4970.18平方米(含辅楼);地下室建筑面积约980平方米,地面停车场(约100个停车位)。房产证载产权人为杭州皇冠大酒店,为杭州市上城区范家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转让期限为2022年10月10日至2042年10月9日,场所用途为酒店经营。合同明确杭州陆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在酒店经营期限的日常经营活动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1. 分租情况。2022年10月15日,杭州皇冠大酒店(陆某三)与卢某二、卢某一(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范围为一、二、三楼部分场地,建筑面积722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2年10月10日至2032年10月9日,租赁用途为餐饮、娱乐。合同明确租赁期内,全部法律责任由卢某二、卢某一自负。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杭州皇冠大酒店。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培训演练方面: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制度不到位。根据调取的杭州市消防支队印制的《消防安全培训、演练记录本》显示,2022年,该单位分别于4月19日、9月24日开展了两次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应急预案疏散演练。2023年,该单位分别于2月16日、3月13日和4月18日开展了三次保安部培训及微型消防站拉练,但未按规定制定培训、演练方案并对结果进行评估,且该单位2023年以来未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工作。应急预案方面:制定了《杭州皇冠大酒店火灾事故预案》,明确了应对不同等级火灾各部门职责及灭火、疏散方案,但未见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架构图、未明确各楼层消防疏散人员,致使发生火情后,应急疏散工作开展无序、混乱。隐患排查及整改方面:未对第三方消防维保单位提出的隐患问题进行及时整改、未对分租方及施工单位的拆除施工进行有效监管、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二楼拆除施工期间消防预警器材缺失带来的事故隐患。
  1. 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未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二楼拆除施工期间消防预警器材缺失带来的事故隐患、聘用未取得电工证人员从事电工作业,未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

(四)事故建筑物相关情况

  1. 主体建筑。起火建筑为杭州皇冠实业公司建设的科技文化综合楼,房屋坐落秋涛北路2**号,钢砼结构,地上12层(局部13层),建筑面积15309.05平方米,设计用途为非住宅。使用功能一层为大厅、会议室、局部为小超市、美发店,二层原为KTV和餐饮(拆除施工中),二层和三层间设有技术层,三层为KTV和足浴,四层为棋牌室,五至十二层为客房,十三层为设备机房和客房。产权单位为杭州皇冠大酒店。该建筑于1994年8月2日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杭公消[1994]142号),于1996年12月12日消防验收合格(杭公消监[1996]字第159号)。
  1. 无证建筑。科技文化综合楼北侧毗邻建有2幢辅楼,砖混结构,其中一幢地上3层(约900平方米),使用性质为员工宿舍,另一幢地上1层(约500平方米),使用性质为会议室,该2幢辅楼无相关合法性证明材料。该建筑北侧3层辅楼(约900平方米)于2009年由陆某三在原有2层建筑基础上翻新建造,原有2层建筑因年代久远无法查明建设经过,且相关部门均未查询到该建筑相关审批手续;北侧单层辅楼(约500平方米)于2009年由陆某三建造,相关部门均未查询到该建筑相关审批手续。

(五)起火部位施工相关及消防设施情况

  1. 合同签订情况。2023年4月9日,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卢某二)与杭州亿兴建设有限公司(刘某某)签订拆除工程协议,施工内容为杭州皇冠大酒店内(天城路**号)二层整体和三层局部包厢改造项目原有装修拆除(除消防管道、空调系统、电缆外),拆除面积7000平方米,工期30日,合同金额35万元。
  1. 施工推进情况。起火建筑一楼局部、二楼整体、三楼局部(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租赁使用)自4月10日起进行拆除施工,拆除顺位依次为二楼、三楼、一楼。截至火灾发生当日,现场拆除仍在进行中。现场拆除由杭州亿兴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操作,KTV内部重新装修项目还未开始,施工许可证正在办理。
  1. 消防设施情况。施工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排烟系统相关设施设备均已拆除,不具备防灭火功能。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14日12时15分许,杭州皇冠大酒店裙房二层西南侧楼梯间北墙处电表箱发生短路,12时26分左右,正在酒店裙房二层东北角午休的施工人员林某某闻到烟味醒来,起来查看,发现裙房二层西南侧冒烟,分别于12时27分和12时29分打电话通知施工现场负责人潘某某。12时29分15秒,技术层西侧楼梯间前室烟感报警,随后烟气和火势顺着未封堵的电缆井迅速竖向蔓延,并从烧穿的管道井外门,通过缺失防火门的防烟前室向走道及房间横向蔓延,造成部分人员被困。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入住杭州皇冠大酒店的1名房客死亡,酒店内财物不同程度烧毁,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规定,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其财产损失价值”等四大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235.7457万元(死亡赔偿金:135.0万元,酒店内财物损失:39.6万元,其他赔偿支出:61.1475万元)。

二、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接报后,省政府、杭州市政府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相关部门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上城区党委政府相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消防救援、应急、公安、卫健、建设等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道开展处置工作。

12 时 25 分,区应急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组织各部门赶赴现场处置,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消防部门调派39辆消防车、237名指战员到场处置。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2车6人遂行出动。12时48 分,消防首战救援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施救;公安部门迅速疏散周边企业人员和围观群众,控制相关责任人员,扩大警戒范围,进行交通管制。现场救援指挥部第一时间指令卫健部门增派医护人员加强现场救护力量。消防救援、应急、公安等部门累计组织各类救援力量 400 余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14时15分,火势得到控制,14时18分火势熄灭。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

  1. 医疗救治情况。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力量搜救出的被困人员中有6人送医治疗。杭州市第一时间调集省市区优质资源和力量,由浙江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烧伤、创伤、急诊、耳鼻喉、普外等100余名临床专家组成救治团队,紧急开通绿色通道,制定医疗救治方案,全力以赴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其中1人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1. 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笕桥街道办事处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统筹做好善后处置各项工作。对受伤人员全力医疗救治,医疗救治专班每日值守医院,向医院了解伤者身体健康情况,确保各项善后处置工作安稳有序。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部门接到联动指令后,第一时间响应,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相关单位妥善开展救援及善后工作。事故调查组认为,在该起事故中,事故信息接报和应急、消防救援响应及时,现场组织指挥有效、 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三、事故直接原因

(一)起火原因

综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监控以及断电断网数据和火势发展状况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5月14日12时29分左右;起火部位为由技术层西侧强电井配电盒经二层西侧前室吊顶,穿过前室西侧隔墙引至二层KTV拆除工地西南侧楼梯间北墙处电表箱的线路;起火原因为上述起火线路末端二层西南侧楼梯间北墙电表箱处短路故障,继而引发该线路前端多处短路,造成技术层西侧强电井配电盒处短路起火蔓延成灾。

(二)火灾快速蔓延原因

一是电缆井在楼板处未按要求采用不燃烧体分隔,封堵不到位,起火后烟气和火势迅速竖向蔓延。二是电缆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西侧楼梯间和前室防火门部分缺失,导致火灾发生后烟气迅速从电缆井蔓延至各楼层走道及房间。三是KTV施工区域自动消防设施被擅自拆除,缺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导致二层拆除施工区域电表箱短路故障后无法在第一时间被探测发现。四是技术层烟感报警后,消控室值班人员不会正确处置,导致火灾未能在初期被有效扑灭。

(三)造成人员伤亡原因

一是火灾发生后,电缆外绝缘皮等高分子材料大面积燃烧,产生了大量高温有毒有害烟气,导致人员伤亡。二是部分楼层楼梯间防火门缺失或未保持常闭,电缆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且未关闭上锁,导致有毒烟气迅速突破电缆井和前室,进入楼层走道和楼梯间,增加了人员逃生难度和消防施救难度。三是现场人员缺乏逃生自救知识和技能。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企业。

  1. 杭州皇冠大酒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酒店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责任人、管理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均比较淡薄,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投入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未对承租单位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电缆井在楼板处未按要求采用不燃烧体封隔,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形成烟囱效应,使火势沿纵向快速蔓延;酒店北侧两幢辅楼无法提供合法手续材料,占用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影响灭火救援。
  1. 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未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未对进场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辨识工作,未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野蛮施工,擅自拆除施工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导致火灾发生后未第一时间被发现,火势未在第一时间得到处置。

(二)相关行业主管和专业监管部门。上城消防救援大队作为专业监管部门,对杭州皇冠大酒店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上城区文广旅体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深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行业监管准则,未及时出台旅馆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指导、督促杭州皇冠大酒店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隐患整治闭环工作不扎实。

(三)属地监管组织。杭州市上城区范家社区(杭州市上城区范家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属地社区,辖区高层建筑管理工作不精细,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扎实;作为杭州皇冠大酒店的资产所有方,未对酒店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对违规违章现象以及存在的火灾隐患采取积极措施。

(四)地方党委政府。笕桥街道办事处,属地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针对皇冠综合楼开展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不细致;未有效组织辖区单位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和消防宣传教育;未及时有效督促指导单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人)

  1. 陆某三,杭州陆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州皇冠大酒店的实际经营人,有法不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致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最终致使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其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1. 宓某某,杭州皇冠大酒店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履职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的规定,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组织和检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其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1. 卢某一,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股30%),法纪意识淡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组织和检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其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1. 卢某二,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控制人之一(占股40%),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组织和检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组织和检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其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二)建议行政处罚单位(2家)

  1. 杭州皇冠大酒店,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投入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未对承租单位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应急疏散工作组织混乱等,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 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未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未对进场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辨识工作,未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建议

1.杭州亿兴建设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施工行为,由区住建局进行行政处罚。

  1. 针对主楼北侧毗邻的辅楼和第13层部分违法建筑,杭州皇冠大酒店占用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由上城消防救援大队已依法处理,一层违法建筑已拆除;第13层违法建筑由笕桥街道牵头,区拆违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区城管局等部门配合进行限期拆除。

(四)对相关公职人员问责处理建议

相关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由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将相关公职人员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部门调查处理。

六、经验教训

(一)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重经营,轻安全。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等基础性安全工作流于形式。企业安全文化缺失,从上至下,未能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先经营,后安全,甚至“唯经营至上”现象仍不鲜见。此次事故中,企业实控人、总经理,对酒店安全风险认知不够,辨识不深,致使投入不足,隐患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闭环整改,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二)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现象频现。当前,以规模酒店为代表的人员密集场所,多以商业多样化发展为特色和酒店引流创收引擎。频繁更换的承租方反复改变空间布局、管线布设,采用新型燃材料装修,私自动火作业、登高作业、用电作业等现象屡禁不止。产权方或所有人,以签订安全协议为挡箭牌、护身符,忽视承租方安全方面各种违规现象。此次事故中,杭州皇冠大酒店未对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野蛮施工进行有效监管,同时,将消防安全工作全盘托付给第三方消防维保单位,且对第三方维保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久拖不决。

(三)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偏弱。应急演练是检验、提高和评价应急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接近真实的亲身体验的应急演练,可以提高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分析研判和处置协调能力;可以帮助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岗位员工熟悉突发事件情景,提高应急熟练程度和实战技能,改善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与员工之间的交流沟通、协调合作;可以让员工学会在突发事件中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减少恐惧感,配合企业应急领导小组共同应对突发事件,从而有助于提高整个企业的应急反应能力。在此次火灾中,杭州皇冠大酒店安全管理人员、前台工作人员、酒店服务人员、消控室值班人员、电工,从最初的无序自救到消控室值班人员、电工采取错误方式应对突发火情,再到楼层安全引导员未及时通知住客紧急疏散及酒店员工在火情发布后选择乘坐电梯逃生,均显示出该酒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员工应急能力偏弱,致使初火变大火,小险变大难。

(四)监管执法的精细化程度不够。主要表现:局部检查多,全面监督少;表面检查多,深入分析少;查细小问题多,查大系统、大隐患少;查静态问题多,查动态问题少(生产过程中的违章指挥、操作,颁发许可证后的安全条件监管)。主要原因:一是监管人员少,力量分散,专业不齐全,二是监管目的不明确,监管方案不具体,不详细,甚至没有监管方案,三是监管时间短,有时

难免走马观花。此次事故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隐患,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监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属地街道,均有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但仍忽视一些安全死角,且对于事发企业安全动态掌控不及时不深入。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杭州皇冠大酒店“5.14”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起火建筑是高层建筑,起火场所是星级酒店,起火部位是施工现场,充分暴露出我区在高层建筑综合治理,住宿业标准化管理,施工现场日常监管,社会单位自主管理和应急处置方面存在短板和不足。针对事故中所暴露的问题,各街道和行业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具体工作建议如下:

(一)要全面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酒店、大型综合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单位,要深刻吸取本次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一是要严格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预警机制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值班巡视制度,成立消防应急领导组织,组织消防安全演习,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并要求落实到位。二是要加强对重点区域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监控力度。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楼层服务员要加强日常巡视,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火灾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要加强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力度和“四个能力”建设活动。企业要加强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灭火知识,使员工能够熟悉火灾报警方法、熟悉岗位职责、熟悉疏散逃生路线。同时要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习,加强消防实战演练,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进行处置。

(二)要全面落实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各街道、各部门要认真研判当前火灾形势,瞄准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区住建局要指导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对拆除施工的监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为各街道办事处巡查国有土地市场、查处违法建筑物提供业务指导和法制保障。要强化行业主管和专业监管,文广旅体、民宗、发改、教育、民政、住建、商务、卫健、市监等职能部门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严格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开展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坚决清理行业消防隐患;要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依规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采取强制性措施,始终保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高压态势;各街道要组织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管理职责,加强对高层建筑、内部装修项目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要加强火灾治理全链条管控。该起火灾暴露出高层建筑尤其是老旧高层建筑管理不规范,电气线路老化,施工作业不规范,管道井封堵不到位,违章搭建占用消防车通道,单位自主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调查中发现,内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拆除消防设施未落实管控措施的情形较为普遍,部分集体土地自建房擅自违章搭建影响整体消防安全,社会单位灭火疏散预案操作性不强,极易留下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各街道、各部门要加强针对内装修工程的日常掌握和监督检查,开展安全业务培训,制定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全面掌握监管情况。要对辖区内存在的影响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开展系统清查,挂图作战推进综合治理。对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要依法依规从重从快查处,切实防范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要全面开展社会单位灭火疏散大演练活动,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核定应急处置基础人员配置要求,细化岗位分工,开展无预案拉练,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四)要加强电气火灾防范工作。针对电气火灾频发的情况,各街道、各部门要发动社会单位对电气线路开展自查,改造老化电线,整治私拉乱接问题。重点围绕电缆井,清理井道杂物,完善井道封堵,检修井道防火门,加强井道日常管理,最大程度杜绝不安全因素。鼓励社会单位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电气线路检测,大力推广使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全面提升电气火灾防控能力,从源头上遏制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要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各街道各部门要大力推进区域性微型消防站建设,按要求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器材装备,严格落实值守备勤、管理训练、防火巡查、联勤联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有效处置初起火灾、排查督改火灾隐患,宣传培训消防知识。进一步加强对微型消防站的统筹调度、检查考核,补短板、强弱项,对不符合“三有一能”(有人员、有车辆、有装备、能24小时调度)要求的,要及时整改,切实提高其灭火救援能力。建立完善灭火救援联动调度机制,加强消防救援大队和区域性微型消防站的联勤联动,发挥微型消防站最大效能。

(六)要加强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各街道要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开展面对面消防宣传教育,特别是安全用火用气用电等消防常识宣传和火场逃生技能培训;同时在住宅小区、居民楼院、高层建筑、经营性自建房连片区域等区域的宣传栏、停车库、楼梯等明显位置张贴火灾警示案例、居民防火公约、电动车安全使用提示和应急求生常识,切实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上城区笕桥街道杭州皇冠大酒店

“5·14”火灾事故调查小组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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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11

上城区笕桥街道杭州皇冠大酒店“5·1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08-11 18:01

2023年5月14日12时37分许,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天城路88号的杭州皇冠大酒店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建筑物过火面积1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235.7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同时,区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要求各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应急排险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并尽快查明原因,严肃追责,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立即开展全区酒店业安全大排查,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第54号)等规定,5月14日,经区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府办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笕桥街道等单位有关同志参加的上城区杭州皇冠大酒店“5·14”火灾事故调查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实施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清了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相关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杭州皇冠大酒店“5.14”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事发建筑:杭州皇冠大酒店,成立日期:1997年1月9日,营业期限:1997年1月9日至长期,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注册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天城路**号,法定代表人:陆某一,出资额:捌佰万元整。1996年至2002年6月由杭州市上城区范家股份经济合作社自主经营,2002年6月至2009年6月由陆某二取得经营权,2009年6月至今由陆某三取得经营权,对外营业执照始终为为杭州皇冠大酒店。
  1. 产权方:杭州市上城区范家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皇冠大酒店资产所有方,成立于2003年12月01日,企业类型:内资企业法人,注册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天城路**号,法人代表人:陆某一,注册资本:478.996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1. 承租方:陆某三,男,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杭州陆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州皇冠大酒店实际控制人,总经理。
  1. 分租方: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杭州皇冠大酒店二、三层的餐饮及KTV部分主体单位,成立于2009年9月24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住所: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号一、二楼,法定代表人:卢某一(卢某二占股40%、卢某一占股30%、董某某占股30%),注册资本:500万元整。经营范围包括服务:餐饮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食品经营(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 施工方:杭州亿兴建设有限公司,为酒店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所属二三层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成立于2018年8月10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五里塘苑幢(商)号(临),法定代表人:罗某,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许可项目含: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二)建筑及楼层经营使用权转让情况

  1. 承租情况:2022年5月6日,杭州市上城区范家股份经济合作社(陆某一)与杭州陆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陆某三)签订《房屋经营权转让合同》,转让项目为杭州市天城路**号杭州皇冠大酒店20年经营权,房产建筑面积合计约20279.23平方米,其中有证面积为15309.05平方米,无证面积约为4970.18平方米(含辅楼);地下室建筑面积约980平方米,地面停车场(约100个停车位)。房产证载产权人为杭州皇冠大酒店,为杭州市上城区范家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转让期限为2022年10月10日至2042年10月9日,场所用途为酒店经营。合同明确杭州陆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在酒店经营期限的日常经营活动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1. 分租情况。2022年10月15日,杭州皇冠大酒店(陆某三)与卢某二、卢某一(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范围为一、二、三楼部分场地,建筑面积722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2年10月10日至2032年10月9日,租赁用途为餐饮、娱乐。合同明确租赁期内,全部法律责任由卢某二、卢某一自负。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杭州皇冠大酒店。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培训演练方面: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制度不到位。根据调取的杭州市消防支队印制的《消防安全培训、演练记录本》显示,2022年,该单位分别于4月19日、9月24日开展了两次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应急预案疏散演练。2023年,该单位分别于2月16日、3月13日和4月18日开展了三次保安部培训及微型消防站拉练,但未按规定制定培训、演练方案并对结果进行评估,且该单位2023年以来未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工作。应急预案方面:制定了《杭州皇冠大酒店火灾事故预案》,明确了应对不同等级火灾各部门职责及灭火、疏散方案,但未见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架构图、未明确各楼层消防疏散人员,致使发生火情后,应急疏散工作开展无序、混乱。隐患排查及整改方面:未对第三方消防维保单位提出的隐患问题进行及时整改、未对分租方及施工单位的拆除施工进行有效监管、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二楼拆除施工期间消防预警器材缺失带来的事故隐患。
  1. 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未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二楼拆除施工期间消防预警器材缺失带来的事故隐患、聘用未取得电工证人员从事电工作业,未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

(四)事故建筑物相关情况

  1. 主体建筑。起火建筑为杭州皇冠实业公司建设的科技文化综合楼,房屋坐落秋涛北路2**号,钢砼结构,地上12层(局部13层),建筑面积15309.05平方米,设计用途为非住宅。使用功能一层为大厅、会议室、局部为小超市、美发店,二层原为KTV和餐饮(拆除施工中),二层和三层间设有技术层,三层为KTV和足浴,四层为棋牌室,五至十二层为客房,十三层为设备机房和客房。产权单位为杭州皇冠大酒店。该建筑于1994年8月2日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杭公消[1994]142号),于1996年12月12日消防验收合格(杭公消监[1996]字第159号)。
  1. 无证建筑。科技文化综合楼北侧毗邻建有2幢辅楼,砖混结构,其中一幢地上3层(约900平方米),使用性质为员工宿舍,另一幢地上1层(约500平方米),使用性质为会议室,该2幢辅楼无相关合法性证明材料。该建筑北侧3层辅楼(约900平方米)于2009年由陆某三在原有2层建筑基础上翻新建造,原有2层建筑因年代久远无法查明建设经过,且相关部门均未查询到该建筑相关审批手续;北侧单层辅楼(约500平方米)于2009年由陆某三建造,相关部门均未查询到该建筑相关审批手续。

(五)起火部位施工相关及消防设施情况

  1. 合同签订情况。2023年4月9日,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卢某二)与杭州亿兴建设有限公司(刘某某)签订拆除工程协议,施工内容为杭州皇冠大酒店内(天城路**号)二层整体和三层局部包厢改造项目原有装修拆除(除消防管道、空调系统、电缆外),拆除面积7000平方米,工期30日,合同金额35万元。
  1. 施工推进情况。起火建筑一楼局部、二楼整体、三楼局部(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租赁使用)自4月10日起进行拆除施工,拆除顺位依次为二楼、三楼、一楼。截至火灾发生当日,现场拆除仍在进行中。现场拆除由杭州亿兴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操作,KTV内部重新装修项目还未开始,施工许可证正在办理。
  1. 消防设施情况。施工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排烟系统相关设施设备均已拆除,不具备防灭火功能。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14日12时15分许,杭州皇冠大酒店裙房二层西南侧楼梯间北墙处电表箱发生短路,12时26分左右,正在酒店裙房二层东北角午休的施工人员林某某闻到烟味醒来,起来查看,发现裙房二层西南侧冒烟,分别于12时27分和12时29分打电话通知施工现场负责人潘某某。12时29分15秒,技术层西侧楼梯间前室烟感报警,随后烟气和火势顺着未封堵的电缆井迅速竖向蔓延,并从烧穿的管道井外门,通过缺失防火门的防烟前室向走道及房间横向蔓延,造成部分人员被困。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入住杭州皇冠大酒店的1名房客死亡,酒店内财物不同程度烧毁,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规定,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其财产损失价值”等四大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235.7457万元(死亡赔偿金:135.0万元,酒店内财物损失:39.6万元,其他赔偿支出:61.1475万元)。

二、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接报后,省政府、杭州市政府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相关部门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上城区党委政府相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消防救援、应急、公安、卫健、建设等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道开展处置工作。

12 时 25 分,区应急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组织各部门赶赴现场处置,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消防部门调派39辆消防车、237名指战员到场处置。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2车6人遂行出动。12时48 分,消防首战救援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施救;公安部门迅速疏散周边企业人员和围观群众,控制相关责任人员,扩大警戒范围,进行交通管制。现场救援指挥部第一时间指令卫健部门增派医护人员加强现场救护力量。消防救援、应急、公安等部门累计组织各类救援力量 400 余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14时15分,火势得到控制,14时18分火势熄灭。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

  1. 医疗救治情况。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力量搜救出的被困人员中有6人送医治疗。杭州市第一时间调集省市区优质资源和力量,由浙江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烧伤、创伤、急诊、耳鼻喉、普外等100余名临床专家组成救治团队,紧急开通绿色通道,制定医疗救治方案,全力以赴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其中1人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1. 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笕桥街道办事处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统筹做好善后处置各项工作。对受伤人员全力医疗救治,医疗救治专班每日值守医院,向医院了解伤者身体健康情况,确保各项善后处置工作安稳有序。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部门接到联动指令后,第一时间响应,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相关单位妥善开展救援及善后工作。事故调查组认为,在该起事故中,事故信息接报和应急、消防救援响应及时,现场组织指挥有效、 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三、事故直接原因

(一)起火原因

综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监控以及断电断网数据和火势发展状况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5月14日12时29分左右;起火部位为由技术层西侧强电井配电盒经二层西侧前室吊顶,穿过前室西侧隔墙引至二层KTV拆除工地西南侧楼梯间北墙处电表箱的线路;起火原因为上述起火线路末端二层西南侧楼梯间北墙电表箱处短路故障,继而引发该线路前端多处短路,造成技术层西侧强电井配电盒处短路起火蔓延成灾。

(二)火灾快速蔓延原因

一是电缆井在楼板处未按要求采用不燃烧体分隔,封堵不到位,起火后烟气和火势迅速竖向蔓延。二是电缆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西侧楼梯间和前室防火门部分缺失,导致火灾发生后烟气迅速从电缆井蔓延至各楼层走道及房间。三是KTV施工区域自动消防设施被擅自拆除,缺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导致二层拆除施工区域电表箱短路故障后无法在第一时间被探测发现。四是技术层烟感报警后,消控室值班人员不会正确处置,导致火灾未能在初期被有效扑灭。

(三)造成人员伤亡原因

一是火灾发生后,电缆外绝缘皮等高分子材料大面积燃烧,产生了大量高温有毒有害烟气,导致人员伤亡。二是部分楼层楼梯间防火门缺失或未保持常闭,电缆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且未关闭上锁,导致有毒烟气迅速突破电缆井和前室,进入楼层走道和楼梯间,增加了人员逃生难度和消防施救难度。三是现场人员缺乏逃生自救知识和技能。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企业。

  1. 杭州皇冠大酒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酒店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责任人、管理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均比较淡薄,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投入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未对承租单位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电缆井在楼板处未按要求采用不燃烧体封隔,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形成烟囱效应,使火势沿纵向快速蔓延;酒店北侧两幢辅楼无法提供合法手续材料,占用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影响灭火救援。
  1. 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未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未对进场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辨识工作,未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野蛮施工,擅自拆除施工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导致火灾发生后未第一时间被发现,火势未在第一时间得到处置。

(二)相关行业主管和专业监管部门。上城消防救援大队作为专业监管部门,对杭州皇冠大酒店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上城区文广旅体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深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行业监管准则,未及时出台旅馆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指导、督促杭州皇冠大酒店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隐患整治闭环工作不扎实。

(三)属地监管组织。杭州市上城区范家社区(杭州市上城区范家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属地社区,辖区高层建筑管理工作不精细,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扎实;作为杭州皇冠大酒店的资产所有方,未对酒店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对违规违章现象以及存在的火灾隐患采取积极措施。

(四)地方党委政府。笕桥街道办事处,属地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针对皇冠综合楼开展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不细致;未有效组织辖区单位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和消防宣传教育;未及时有效督促指导单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人)

  1. 陆某三,杭州陆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州皇冠大酒店的实际经营人,有法不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致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最终致使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其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1. 宓某某,杭州皇冠大酒店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履职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的规定,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组织和检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其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1. 卢某一,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股30%),法纪意识淡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组织和检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其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1. 卢某二,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控制人之一(占股40%),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组织和检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组织和检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其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二)建议行政处罚单位(2家)

  1. 杭州皇冠大酒店,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投入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未对承租单位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应急疏散工作组织混乱等,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 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未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未对进场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辨识工作,未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建议

1.杭州亿兴建设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施工行为,由区住建局进行行政处罚。

  1. 针对主楼北侧毗邻的辅楼和第13层部分违法建筑,杭州皇冠大酒店占用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由上城消防救援大队已依法处理,一层违法建筑已拆除;第13层违法建筑由笕桥街道牵头,区拆违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区城管局等部门配合进行限期拆除。

(四)对相关公职人员问责处理建议

相关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由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将相关公职人员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部门调查处理。

六、经验教训

(一)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重经营,轻安全。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等基础性安全工作流于形式。企业安全文化缺失,从上至下,未能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先经营,后安全,甚至“唯经营至上”现象仍不鲜见。此次事故中,企业实控人、总经理,对酒店安全风险认知不够,辨识不深,致使投入不足,隐患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闭环整改,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二)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现象频现。当前,以规模酒店为代表的人员密集场所,多以商业多样化发展为特色和酒店引流创收引擎。频繁更换的承租方反复改变空间布局、管线布设,采用新型燃材料装修,私自动火作业、登高作业、用电作业等现象屡禁不止。产权方或所有人,以签订安全协议为挡箭牌、护身符,忽视承租方安全方面各种违规现象。此次事故中,杭州皇冠大酒店未对杭州鼎府餐饮有限公司野蛮施工进行有效监管,同时,将消防安全工作全盘托付给第三方消防维保单位,且对第三方维保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久拖不决。

(三)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偏弱。应急演练是检验、提高和评价应急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接近真实的亲身体验的应急演练,可以提高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分析研判和处置协调能力;可以帮助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岗位员工熟悉突发事件情景,提高应急熟练程度和实战技能,改善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与员工之间的交流沟通、协调合作;可以让员工学会在突发事件中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减少恐惧感,配合企业应急领导小组共同应对突发事件,从而有助于提高整个企业的应急反应能力。在此次火灾中,杭州皇冠大酒店安全管理人员、前台工作人员、酒店服务人员、消控室值班人员、电工,从最初的无序自救到消控室值班人员、电工采取错误方式应对突发火情,再到楼层安全引导员未及时通知住客紧急疏散及酒店员工在火情发布后选择乘坐电梯逃生,均显示出该酒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员工应急能力偏弱,致使初火变大火,小险变大难。

(四)监管执法的精细化程度不够。主要表现:局部检查多,全面监督少;表面检查多,深入分析少;查细小问题多,查大系统、大隐患少;查静态问题多,查动态问题少(生产过程中的违章指挥、操作,颁发许可证后的安全条件监管)。主要原因:一是监管人员少,力量分散,专业不齐全,二是监管目的不明确,监管方案不具体,不详细,甚至没有监管方案,三是监管时间短,有时

难免走马观花。此次事故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隐患,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监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属地街道,均有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但仍忽视一些安全死角,且对于事发企业安全动态掌控不及时不深入。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杭州皇冠大酒店“5.14”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起火建筑是高层建筑,起火场所是星级酒店,起火部位是施工现场,充分暴露出我区在高层建筑综合治理,住宿业标准化管理,施工现场日常监管,社会单位自主管理和应急处置方面存在短板和不足。针对事故中所暴露的问题,各街道和行业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具体工作建议如下:

(一)要全面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酒店、大型综合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单位,要深刻吸取本次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一是要严格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预警机制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值班巡视制度,成立消防应急领导组织,组织消防安全演习,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并要求落实到位。二是要加强对重点区域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监控力度。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楼层服务员要加强日常巡视,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火灾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要加强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力度和“四个能力”建设活动。企业要加强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灭火知识,使员工能够熟悉火灾报警方法、熟悉岗位职责、熟悉疏散逃生路线。同时要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习,加强消防实战演练,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进行处置。

(二)要全面落实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各街道、各部门要认真研判当前火灾形势,瞄准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区住建局要指导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对拆除施工的监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为各街道办事处巡查国有土地市场、查处违法建筑物提供业务指导和法制保障。要强化行业主管和专业监管,文广旅体、民宗、发改、教育、民政、住建、商务、卫健、市监等职能部门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严格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开展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坚决清理行业消防隐患;要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依规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采取强制性措施,始终保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高压态势;各街道要组织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管理职责,加强对高层建筑、内部装修项目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要加强火灾治理全链条管控。该起火灾暴露出高层建筑尤其是老旧高层建筑管理不规范,电气线路老化,施工作业不规范,管道井封堵不到位,违章搭建占用消防车通道,单位自主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调查中发现,内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拆除消防设施未落实管控措施的情形较为普遍,部分集体土地自建房擅自违章搭建影响整体消防安全,社会单位灭火疏散预案操作性不强,极易留下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各街道、各部门要加强针对内装修工程的日常掌握和监督检查,开展安全业务培训,制定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全面掌握监管情况。要对辖区内存在的影响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开展系统清查,挂图作战推进综合治理。对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要依法依规从重从快查处,切实防范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要全面开展社会单位灭火疏散大演练活动,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核定应急处置基础人员配置要求,细化岗位分工,开展无预案拉练,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四)要加强电气火灾防范工作。针对电气火灾频发的情况,各街道、各部门要发动社会单位对电气线路开展自查,改造老化电线,整治私拉乱接问题。重点围绕电缆井,清理井道杂物,完善井道封堵,检修井道防火门,加强井道日常管理,最大程度杜绝不安全因素。鼓励社会单位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电气线路检测,大力推广使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全面提升电气火灾防控能力,从源头上遏制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要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各街道各部门要大力推进区域性微型消防站建设,按要求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器材装备,严格落实值守备勤、管理训练、防火巡查、联勤联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有效处置初起火灾、排查督改火灾隐患,宣传培训消防知识。进一步加强对微型消防站的统筹调度、检查考核,补短板、强弱项,对不符合“三有一能”(有人员、有车辆、有装备、能24小时调度)要求的,要及时整改,切实提高其灭火救援能力。建立完善灭火救援联动调度机制,加强消防救援大队和区域性微型消防站的联勤联动,发挥微型消防站最大效能。

(六)要加强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各街道要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开展面对面消防宣传教育,特别是安全用火用气用电等消防常识宣传和火场逃生技能培训;同时在住宅小区、居民楼院、高层建筑、经营性自建房连片区域等区域的宣传栏、停车库、楼梯等明显位置张贴火灾警示案例、居民防火公约、电动车安全使用提示和应急求生常识,切实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上城区笕桥街道杭州皇冠大酒店

“5·14”火灾事故调查小组

2023年8月4日

FD10333 | 2023_上海_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关于老港镇东河村_3·24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3年3月24日5时52分许,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位于浦东新区老港镇东河村西河198号阳光玫瑰大棚示范基地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0平方米,火灾造成该基地内南北主通道东侧用于生产的简易大棚及大棚内包装设备、电气设备、家具等物品不同程度烧毁烧损,火灾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消防救援总队高度重视,要求支队相关职能处室全力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做好善后工作,并要举一反三,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火灾隐患监督检查,严防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以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委、老港镇、区消防救援支队为成员单位的“3·24”火灾事故调查组,并由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协调。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对该起火灾事故涉及的火灾风险隐患、消防安全管理等环节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概况

起火场所为上海胜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农产品生产大棚基地,位于浦东新区老港镇东河村西河198号,大棚呈长方形南北走向,单层钢架结构,单个大棚面积251.4平方米,由西至东共有12个大棚,总面积3016.8平方米,燃烧部位为最西侧的一个大棚,过火面积约50平方米。着火大棚东侧为种植大棚,南侧为种植园区内部道路,西侧为南北主通道(内部通道),北侧为老芦公路。

(二)起火场所使用情况

该基地由上海胜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法定代表人为死者女儿,实际投资经营者为死者。

(三)内部空间布置情况

起火大棚南北长41.9米,东西宽6米,高4.5米,四周为铁栅栏隔断,顶部为塑料薄膜,内部设有玻璃纤维遮阳板吊顶,由北至南分别为休息室(南北长度10.9米、东西长度6米)、物资仓库(南北长度9米、东西长度6米)、大厅展示区(南北长度5米、东西长度6米)、蔬果包装区(南北长度17米、东西长度5米),详见图1。

其中,休息室分北侧、中侧、南侧3个区域,三间休息室顶部采用PVC板吊顶,墙面采用PVC护墙板,地面采用木地板搭建。北侧房间(南北长度5.1米、东西长度5米)入口设于南侧东部,内部放置有沙发床、柜子、空调、电取暖器等;中部房间(南北长度2.85米、东西长度5米)入口设于东侧,为整个休息室主入口,内部放置有铁皮柜、置物架等;南侧房间(南北长度2.95米、东西长度5米)入口设于北侧东部,放置有沙发床、柜子、冷风机、冰箱、电视等,内部有隔断,隔断中部设有房门。

物资仓库入口设于南侧西部,内部西侧放置物架,南侧放置有农资设备,东、西侧各有2台设备。

大厅展示区入口设于西侧中部,北侧西部通往物资仓库,南侧西部通往蔬果包装区,房间内中部偏东放置有钢架木质台面桌子,东侧由北至南依次为四级配电箱、置物架、冰箱、4个闲置配电柜。

蔬果包装区入口设于南侧西部,北侧西部通往大厅,东侧南部通往隔壁大棚,东西两侧放置钢结构置物架,中间部位放置长条桌,西南角入口处设置1个三级配电箱。

(四)防火指导情况

火灾发生地位于浦东新区老港镇,前期,属地政府已联合村委会、农办、派出所开展“农村合作社、田间窝棚”消防安全大检查,并上门入户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张贴消防海报、横幅,村民消防安全意识有一定提升。

二、火灾发现经过和扑救情况

(一)发现及报警情况

3月24日5时52分许,死者及其亲属在阳光玫瑰大棚示范基地大棚内配送农产品时,发现位于南北主通道东侧用于生产的第一个大棚中段起火,随即三人分头呼喊员工并寻找灭火器往起火大棚东侧进行灭火。同时,单位员工陈玲看到火灾后,立即拨打了119电话报警。报警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5时52分。

(二)应急处置情况

老港镇建中路一级微型消防站于5时53分接支队指挥中心调派,5时57分报出动,6时10分报到场,到场后主要配合主站老港消防救援站实施现场警戒及疏散围观群众。

(三)灭火救援情况

2023年3月24日5时52分,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先后调派老港2号、3号、4号及浦19共4辆车、19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老港消防救援站于6时00分报到场,6时01分报出水,6时14分报控制,6时18分报熄灭。火灾现场发现一名被困人员,经120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火灾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造成一人死亡,死者为该基地法定代表人父亲。据火灾当事人称,火灾发生后,他们夫妻两人和死者各自分头参与灭火,由于火灾发展迅速猛烈,人员在灭火时没有注意发现其在火灾现场死亡(灭火线路示意图见图2)。

(二)火灾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过火面约50平方米,主要烧毁种植大棚、农资设备、冰箱、电视机、电取暖器等物资,直接财产损失21023.25元,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31099.25元。

四、火灾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起火时间认定

根据上海市联动指挥中心接警时间和第一报警人对火势的描述,结合火灾规律推断,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5时20分许。

2、起火部位(点)认定

(1)根据现场人员的笔录,发现火灾时北侧火势较大;

(2)北侧休息室燃烧最重,物资仓库可燃物较多,但有大量未燃烧的纸箱等可燃物;

(3)从起火大棚东西两侧的塑料薄膜北侧往南侧依次减轻,当日是北风,吊顶金属龙骨的弯曲程度休息室最重;

(4)从休息室3个房间看,南侧房间燃烧最重,北侧房间还有部分木质家具、隔断残留,玻璃幕墙南侧碎裂的情况最为严重,东侧彩钢板墙有V字痕迹;

(5)休息室南侧房间燃烧痕迹较为均匀,沙发床的燃烧痕迹东侧重于西侧,衣架的燃烧痕迹南侧重于北侧。

综合上述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为贴邻南北主通道东侧用于生产的简易大棚北起第三间休息室内;认定起火点为该休息室北侧隔墙2.1米至3米、距东墙1米至2.7米区域内。

3、起火原因认定

(1)根据刑队、法医对尸体的勘验以及属地政府、老港派出所的走访,排除了他杀和人为放火的可能;

(2)通过对周边调查走访及环境查看,结合当日天气,可排除燃放烟花爆竹、飞火等外来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3)通过对当天天气的调查,事发前当天天气未发生打雷现象,可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

(4)通过对当事人的调查访问及现场勘验,当事人及死者无吸烟史,现场未发现烟头、打火机、蚊香等引火源,可排除遗留火种的可能;

(5)通过对当事人的调查访问、现场勘验和火灾实验,可排除物品自燃及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

(6)通过对电气线路的排查和勘验,发现二级三级配电装置内部有违规安装现象;通过物证提取送检,检测出一电热熔痕,可确定现场存在电气线路故障。

综上,结合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技术鉴定报告》及物证综合分析,起火原因认定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二)事故性质

结合该起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暴露的问题,未发现有监管部门有失责。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因用电不规范引发的农户大棚火灾,该农户大棚由潘凤其实际投资经营,考虑死者在此次火灾中死亡,故不追究其责任。

五、火灾责任处理情况

该起火灾老港镇建中路一级微型消防站于5时53分接支队指挥中心调派,5时57分报出动,6时10分报到场。建中路微站位于老港镇建中路229号,火灾涉事场所位于老港镇东河村西河198号,两地路程约3.6公里,按高德导航精准测算行驶时间约5-7分钟,该站在此次火灾救援中行驶时间为13分钟,并且从接警到出动用了4分钟,没有达到快速响应要求。目前,浦东新区临港消防救援大队会同老港镇,对承接老港镇一级微型消防站项目运营的上海亮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开展提醒谈话,进一步明确其任务职责,确保实现“延伸消防宣传末端触角,巩固防火巡查前沿阵地,强化初期火灾处置成效”职能定位的总目标。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聚焦问题,强化第一处置。属地老港镇“一委两办”实地化运作,启动应急资金增配人员、装备、预算,做实做强村居微型消防站的人员值守及能力培训,缩小第一应急处置救援圈,深化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以现有“建中、牛肚、欣河、滨海”4个一级社区微型消防站为基础,发挥其中心站点作用,坚守战备底线,强化防火巡查,联合属地公安、消防等部门强化联勤联动,做实隐患移交整改闭环。

(二)举一反三,启动专项整治。火灾发生后,老港镇立即召开消防安全工作整治紧急会议,要求城运、农发办、经发中心、城管、城建办、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开展为期二个月的“农村合作社、田间窝棚”专项整治回头看活动。专项整治以来,共出动检查人员120人次,检查“农村合作社、田间窝棚”82余家,整治临时休憩场所45处,发现电气线路隐患261处,增配发放灭火器780余个。

(三)强化宣传,提升消防意识。老港镇消防委将对“农村合作社、田间窝棚”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列入消防宣传工作重点,通过“以案说法”,制作、张贴关于“小火亡人”火灾案例集锦宣传海报,加大火灾警示教育和宣传力度,坚持消防宣传教育“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做好“上门入户”走访工作,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火灾隐患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切实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努力形成群防群治良好氛围。

特此专报。

“3·24” 老港镇阳光玫瑰大棚示范基地火灾事故调查组

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代章)

2023年6月12日

FD10334 | 2023_上海临港汉邦科技公司9·14中效净化箱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沪应急〔2024〕17 号附件1 上海临港汉邦科技公司“9·14”中效 净化箱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4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4 (三)事故发生经过·············································4 (四)事故现场情况·············································5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6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6 三、事故原因及存在问题·············································7 (一)原因分析·················································7 (二)事故暴露出的问题·········································8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9 (一)不予追究责任·············································9 (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9 (三)给予行政处罚············································9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1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1 (二)切实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11 (三)落实属地监管职责,防止新业态企业失控漏管················12

1 - 上海临港汉邦科技公司“9·14”中效 净化箱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9 月14 日,位于本市临港新片区的上海汉邦联航激 光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中效净化箱较大爆炸事故,导致3 人死 亡、1 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陈吉宁书记、张小宏副市 长、徐惠丽副秘书长等市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 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做好风险隐患排查,加强科技类实验室 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此类事故不再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 市总工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组成上海临港 汉邦科技公司“9·14”中效净化箱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 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技术专家及检验检测机构参与现场勘 验、检验检测及事故直接技术原因的认定。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原则,深入开展调查,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 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 整改措施建议。

2 - 经调查认定,上海临港汉邦科技公司“9·14”中效净化箱 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企业风险辨识存 在漏洞,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情况。上海汉邦联航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汉邦科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2MA1GBQJK98,主要从事3D 打印技术的研发、设备制造 和销售等,与全资控股的广东汉邦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东汉邦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刘建业。2023 年4 月, 上海汉邦科技公司在天高路858 号设立研发中心,研发中心有员 工37 人,主要负责研发、调试广东汉邦科技公司生产的3D 打印 设备。 2.事故车间情况。上海汉邦科技公司研发中心车间共布置有 11 台套3D 打印设备(其中北侧7 套、南侧4 套)。事故涉及的 打印设备型号为HBD E500(见图1)。 图1 事故车间平面图 事故设备 工作位置 事故发生位置 北

3 - 3.事故涉及设备情况。HBD E500 型金属激光打印机于2022 年8 月由广东汉邦科技公司生产制造,2023 年4 月运抵上海汉 邦科技公司研发中心。主要工艺流程为在成型室内,采用金属粉 末在基板上铺成微米级粉尘层,在激光作用下熔化粉尘层使其迅 速固化在基板上。通过层层堆叠“打印”完成工件加工。3D 打 印设备配套除尘系统用于成型室除尘,除尘系统采用三级除尘 (见图2、图3)。打印设备及配套除尘系统在氩气保护下运行。 成 型 室 管 道 旋 风 除 尘 风 向 中 效 过 滤 器 高 效 过 滤 器 风 机 图2 除尘系统工艺简图 图3 除尘系统结构图

4 -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2023 年5 月,上海汉邦科技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业担任安委会主任,公司副总经理、研发中 心负责人王毅,研发中心车间主管单宣峰担任安委会办公室主 任。 2023 年5 月,上海汉邦科技公司从基础管理、研发车间、 公辅单元、办公单元几个维度进行风险辨识,形成《安全风险辨 识、评估和分级管控报告》,其中研发中心车间的打印岗位对粉 末称重、设备准备、料仓加粉、数据导入、取件喷砂、热处理等 环节进行辨识,但未涉及除尘器滤芯更换环节。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5 月底,HBD E500 型金属激光打印机的打印耗材由 不锈钢粉末更换为标识为ZYHL-2 的铝合金粉末(铝含量87%, 镁含量9%,硅含量1.5%)。 2023 年9 月13 日20 时,设备完成工件的打印,滤芯达到使 用时长,需要更换中效净化器滤芯。9 月14 日11 时27 分,单宣 峰和设备操作工艺员易鹏亮将备用滤芯运至现场。11 时28 分, 单宣峰和易鹏亮先后到设备背部操作控制面板,对滤筒除尘器内 的滤芯加水湿化。11 时32 分,除尘器滤筒发生闪燃(见图4), 周围人员立即处置,熄灭明火。13 时30 分,单宣峰和广东汉邦 科技公司来学习设备操作的吴家奇、陈金鹏3 人将发生过闪燃的 中效净化箱从打印设备中移出,推到车间外通道处,易鹏亮、设

5 - 备操作员周童随后也先后到通道处。14 时许,周童穿戴防火服 装打开中效净化箱后离开,易鹏亮和吴家奇先后使用喷壶和水瓢 向滤筒除尘器加水,单宣峰、陈金鹏在边上等待;14 时02 分22 秒,中效净化箱发生爆炸。 图4 闪燃发生位置(视频截图) (四)事故现场情况 1.爆炸事故发生位置位于车间外部(北侧)靠东端出口处, 爆炸区域可见地面已呈焦黑颜色,周围散落着工作鞋、灭火器等 物品(见图5)。 图5 爆炸发生位置 2.事故涉及的集尘箱受爆炸冲击力掀至距离爆炸点北侧约5 米左右,内部可见已损毁的滤筒底座及相关部件(见图6)。

6 - 图6 放置滤筒的集尘箱 3.爆炸位置周围建筑物及周边环境未见明显破坏。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事故造成3 人死亡、1 人重伤:(1)单宣峰,男,34 岁, 安徽省蚌埠市人,上海汉邦科技公司研发中心车间主管,在事故 中死亡;(2)易鹏亮,男,23 岁,湖南省攸县人,上海汉邦科 技公司研发中心设备操作工艺员,在事故中死亡;(3)陈金鹏, 男,25 岁,湖南省湘乡市人,与广东汉邦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 同(试用期),事发时在上海汉邦科技公司研发中心学习大设备 操作,在事故中死亡;(4)吴家奇,男,21 岁,武汉市新洲区 人,与广东汉邦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事发时在上 海汉邦科技公司研发中心学习大设备操作,在事故中重伤。 2.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594.7 万元。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立即拨打120 和119 救援电话, 同时进行应急处置。14 时06 分左右,120 救护车辆抵达现场将4 名伤者送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六人民医院救治。14 时 52 分,陈金鹏经抢救无效死亡,易鹏亮、单宣峰、吴家奇3 人

7 - 于20 时被转送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9 月15 日, 易鹏亮经抢救无效死亡。10 月7 日,单宣峰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评估,相关企业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按 规定向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三、事故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原因分析 1.事故直接原因。作业人员更换滤芯时未按规定佩戴口罩、 眼罩、防护性衣帽及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违反操作规程对充满 铝镁粉尘的滤芯加水导致爆炸 [1]。 2.事故相关原因分析。事发当日上午,作业人员在更换滤芯 前,未落实静置1 天的要求 [2];滤芯更换过程中使用水对铝合金 粉末湿化,产生的可燃气体引发的明火(爆燃)熄灭后,湿化的 铝合金粉末持续处于异常状态(放热或阴燃);事故发生时,作 业人员再次使用水对铝合金粉末湿化,导致反应加剧,引起残余 铝合金粉尘发生燃爆与迸射,继而引发氢气、空气、铝镁粉尘组 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发生剧烈爆炸。相关分析如下:一是两次爆炸 时均产生明显的光和热,结合车间现场情况,可以排除物理爆炸、 爆炸物爆炸和化学反应热失控爆炸。二是标识为ZYHL-2 的铝合 [1] 《HBD E500 作业指导书》工序21,操作要求“(4)执行湿化程序(若粉末为铝合金钛合金,使用惰化液进行 湿化);(5)穿戴防火安全服装”。《中型设备外置净化箱滤芯更换执行表》工序3,操作要求“若发现净化箱中有铝 合金粉末,勿直接加水”。《气氛控制系统使用说明书》八安全规则 3 操作的安全要求 (10)因设备除尘过程 中产生金属粉末等危险源,现场操作人员在更换滤芯时应按照工厂要求,佩戴口罩、眼罩、防护性衣帽及手套等 劳保用品。 [2] 《上海汉邦联航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因素辨识及分级清单》作业活动“打印岗位”;事故类型“粉尘爆炸”; 管控措施“净化箱更换滤芯需要静置至少1 天的时间,实现温度完全冷却下来”

8 - 金粉末颗粒直径为15-53 微米 [3],主要成分是铝和镁。三是上海 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对现场提取的涉事设备内残留的粉末样品 进行检测,样品遇水会持续产生大量氢气。且当水含量达到一定 比例时,样品“分解放热量很大,潜在爆炸危险性很高”。四是 监控视频显示,两次爆炸发生前,现场均有作业人员违反《中型 设备外置净化箱滤芯更换执行表》中“若发现净化箱中有铝合金 粉末,勿直接加水”的操作要求,对滤筒内的铝合金粉末加水湿 化;滤芯更换现场除周童外,其余人员均未按《HBD E500 作业指 导书》的要求“穿戴防火安全服装”。 (二)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的各 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无针对性、流于形式。安全管理部门对作业人 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及风险告知实际均以口头教育方式进行,未能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更换除尘器滤 芯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措施未落实。 2.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对事故车间主管、作业人员未开展安 全教育培训,未掌握岗位操作规范及粉尘爆炸防控措施,员工对 岗位风险认识不足;外来入厂参观学习人员未进行相关安全教育 培训。 3.对新工艺新材料安全风险辨识不足。企业生产设备、材料 多处于研发及实验阶段,在更换打印材料后,未了解、掌握其安 [3] 1 微米=0.001 毫米

9 - 全技术特征,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不全面;对上午发生的闪爆情况 没有分析原因,吸取教训。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 1.单宣峰,男,上海汉邦科技公司研发中心车间主管,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作业人员更换滤芯时,未按规定佩戴口 罩、眼罩、防护性衣帽及手套等劳防用品;违反操作规程组织更 换滤芯,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易鹏亮,男,上海汉邦科技公司研发中心材料工艺部操作 组设备操作工艺员。作业过程未按要求穿着防火服装,违反操作 规程对充满铝镁粉尘的滤芯加水导致爆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 鉴于上述2 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牛留辉,男,上海汉邦科技公司研发中心材料工艺部负责人。 岗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力。在更换打印材料后,未了解、掌握其安 全技术特征,未对下属车间主管进行安全教育,督促其对作业人 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下属车间更换滤芯安全管 控措施落实情况不清楚、不掌握,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作业人 员违反操作规范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给予行政处罚

10 - 1.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1)王毅,男,上海汉邦科 技公司副总经理、安委办主任、研发中心负责人,未督促下属车 间负责人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情况;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 的安全管理措施;未及时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对作业现场 安全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不清楚、不掌握;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现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 有管理责任。(2)刘建业,男,上海汉邦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安委会主任,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落实本 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职不 力情况失管失察;组织制定的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无针对性、流 于形式;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王毅 [4]、刘建业 [5]依法予行政处罚。 2.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上海汉邦科技公司在开展企 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工作中,仅对打印过程中存在 的粉尘爆炸风险进行辨识并采取防范措施,未对更换滤芯作业进 行辨识;更换打印材料后,未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 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 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11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上海汉邦科技公司依法予以行政 处罚 [6]。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暴露出的对新材料、新工艺特性不掌 握,风险辨识存在漏洞的教训,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针对 事故所暴露出来的问题,立即在企业内部展开全面排查,对包括 作业准备、作业收尾阶段在内的全过程进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 查,修订操作规范;要针对工艺特点和材料特性,组织专家、技 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特别是对于初次接触 或使用的新材料和新工艺,要督促技术人员切实了解掌握其安全 技术特性,督促操作人员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针对各部门 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职责,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和作 业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 业过程处于可控状态。 (二)切实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企业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全面审视现行的安全教育培 训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要针对企业现行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 全管理规定,切实落实技能培训和警示教育,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 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 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 教育和培训情况,增强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 力,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救援知识,提高对突 发事件的自救和互救能力。要特别加强对检维修作业现场监护人 员的培训,发现异常情况时能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正确的应急处 理措施,及时上报管理部门。 (三)落实属地监管职责,防止新业态企业失控漏管 属地政府要针对事故暴露处的高新科技企业及新业态企业 在实验试制阶段客观存在的“非典型性”高危工艺的现状,采取 巡查督导、约谈警示、挂牌督办等方式在管辖范围内开展专项整 治,加强对科技类实验室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建立日常管控机 制,针对各自的工艺特点查短板、补漏洞,坚决防范安全监管过 程中的“失控漏管”。

FD10335 | 2023_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5·10白杨村东白杨队27号108室村民自建房火灾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5·10”白杨村东白杨队27号108室村民自建房火灾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报告

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关于“5·10”白杨村东白杨队27号108室村民自建房火灾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报告

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关于“5·10”白杨村东白杨队27号108室村民自建房火灾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报告

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

事故调查组:

根据区政府《关于同意“5·10”顾村镇白杨村东白杨队27号108室村民自建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宝府〔2023〕61号)要求,我镇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深化细化整改措施,现将处理意见和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责任追究情况

顾村镇对白杨村有关责任人员开展提醒谈话并在全镇范围内通报,处理决定如下:

(一)人员追究情况

  1. 赵士东,男,白杨村村委会书记、主任,全面负责白杨村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和督促日常防火巡查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扣除年终考核奖金2万元,镇纪委监察办对其进行履责约谈。
  1. 黄向军,男,白杨村村委会副主任,具体负责白杨村消防安全工作,日常防火巡查和隐患整改推进和实施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扣除年终考核奖金1万元,镇纪委监察办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1. 王浩,男,村委会东白杨队生产队长,负责白杨村东白杨队消防安全工作,日常防火巡查不深不细、隐患整改不彻底,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扣除年终考核奖金0.8万元,镇纪委监察办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二)单位追究情况

白杨村村委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防范、外窗影响灭火救援和逃生铁栅栏等专项整治上不到位,白杨村村委会已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决定取消该行政村及其班子成员年终综合考核“先进”等次。

二、整改推进情况

(一)镇级层面。火灾事故发生后,镇党委和政府立即召开消防安全紧急会议,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许志康出席会议并领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等重要论述,学习贯彻落实市、区两级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强调各镇属公司、行政村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紧迫感和使命感,压实各级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镇党委书记赵平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许志康亲自挂帅,明确由镇消防委(应急管理中心)牵头,全面开展农村地区督导检查,通过现场调度、挂牌督办、专题推进等形式,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带队检查机制,深入基层一线实地督查,开展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夯实“三管三必须”责任,坚决遏制各类火灾亡人事故。

(二)村级层面。按照不起火、不亡人、不扩大的防控思路,紧紧抓住责任驱动,抓住关键点位、突出隐患,建强农村地区消防安全巡查机制,推动提升农村地区消防治理效能。充分运用联合执法、警示通报、座谈约谈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责任明晰、机制健全、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农村消防安全治理格局。自整治以来,各行政村累计清退违规住宿人员14人,拆除铁栅栏611处,整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隐患270处,整改私拉电线7处,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强切系统39处。

(三)白杨村层面。白杨村坚持“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的原则,组织人员“全覆盖”排查整治村民自建,逐一了解房屋出租情况及安全状况,建立台账隐患清单,动态排摸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火灾后,白杨村开展为期1个月的安全隐患专项整治,8个生产队累计拆除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579处,整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隐患106处,电气线路私拉乱接25处,室内厨房未有效分隔26家,室内外及阳台厨房使用可燃材料分隔72家,疏散通道堆物25处,违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6处,违规储存使用液化气钢瓶27处,发放各类宣传单8千余份。

接下来,镇党委、镇政府将以此次火灾事故反思和整改为契机,依托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探索农村地区智慧消防应用建设,积极构建由智能烟感、自动喷淋、智能电源强切系统等农村智慧消防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同时,全力做好全镇农村地区隐患排查整改,强力推进农村自建房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专项整治,广泛宣传发动,坚决杜绝类似火灾事故发生,不断营造宜居生活环境,确保全镇火灾形势平稳可控。

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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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36 | 2023_上海杨浦区松花一村10·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 1 — 杨浦区“10.1”松花一村35 号205 室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10 月1 日2 时54 分,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杨 浦区松花一村35 号205 室居民住宅发生火灾,火灾造成205 室内3 人死亡。 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消防安全 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要求,经杨浦区人民政府批准,杨浦 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成立以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 市场监管局、长白新村街道等部门为成员的火灾事故调查组, 对火灾进行调查。火灾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 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 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 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对该起火灾事故涉及的火灾风险隐 患、消防安全管理等环节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松花一村居民小区位于杨浦区延吉东路82 弄,北侧为 松花江路、西侧为安图路、南侧为松花小区、东侧为延吉东 路。松花一村居民小区所属居委为松花居委,物业管理单位 为上海阳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区始建于50 年代,80 年 代建成,共有64 幢建筑,1853 户居民,7500 余人。 起火建筑建成于20 世纪80 年代,为一幢6 层砖混结构

— 2 — 居民楼,起火的35 号楼位于松花一村北侧中间,该建筑北 侧紧邻松花江路,西、南、东侧均为小区内部道路。该建筑 一层4 户,楼梯间为敞开式楼梯间,建筑公共部位设有简易 喷淋(系2009 年区实事工程项目)。 起火建筑每一层由东向西依次为1 室、2 室、5 室、6 室, 未设置3 室、4 室门牌号。起火的205 室,为2 层东起第三 户。205 室户型为一卧一阳台一卫一厨,最北侧为厨房,厨 房南侧为卧室,卧室南侧为阳台,卫生间位于厨房西侧。入 户门位于厨房北墙西侧,厨房北墙上设置有窗户,该窗户正 对2 层公共走道,并设置有金属栅栏。阳台与卧室之间打通, 之间未设置门窗。阳台南侧为外窗,外窗下方为小区绿化带。 205 室平面布置如下图所示。 (二)房屋使用情况 起火205 室产权人为李某某,该房屋平时由陈某某(男,

— 3 — 75 岁,上海杨浦人,高度近视,行动不便)、李某某(女, 75 岁,上海杨浦人,腰椎受伤,行动不便)夫妻二人及女儿 陈某(女,48 岁,上海杨浦人,下肢残疾,长期卧床)三人 居住。 二、火灾发现及扑救情况 10 月1 日凌晨,35 号305 室王某某在家中被异响惊醒, 通过窗口查看发现205 室在冒烟,其随后到205 室敲门并呼 叫,但无人应答,于是返回家中报警。303 室居民朱某某闻 讯报警求救,为第一报警人。 10 月1 日2 时54 分,主管内江消防站接警出动,区消 防救援支队指挥车及翔殷站、国定站等共8 辆消防车56 人 先后到场。内江站于3 时01 分报到场,3 时04 分报出水, 此时起火建筑内简易喷淋已动作洒水。火势于3 时06 分得 到控制,3 时10 分被扑灭。内江站于3 时10 分在205 室厨 房区域搜救出1 名被困人员陈某某,3 时13 分在卧室区域搜 救出第2、第3 名被困人员李某某与陈某。5 时11 分,内江 站处置完毕报返队。3 名被困人员被搜救出后立即送往长海 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火灾造成3 人死亡:陈某某(男,75 岁,上海杨浦 人)、李某某(女,75 岁,上海杨浦人)、陈某(女,48 岁, 上海杨浦人)。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时间分析

— 4 — 综合报警信息和火灾第一发现人、第一报警人以及周边 邻居询问情况,结合火灾发生蔓延发展规律,判定该起火灾 起火时间为2023 年10 月1 日2 时30 分许。 (二)起火部位与起火点的分析 经现场勘查,205 室卧室内全面过火,其余房间仅受高 温烟气影响。卧室内西北侧地面及周边家具烧损炭化严重, 火势由此处往四周蔓延痕迹明显。结合火灾报警人、第一发 现人、周边邻居等知情者的询问,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为松花 一村35 号205 室卧室北侧,起火点为205 室卧室内西北侧 地面。 (三)起火原因分析 (1)排除刑事放火及自杀引发火灾的可能。 主要依据有:一是205 室入户门由消防救援人员破拆进 入,除消防救援人员破拆痕迹外,205 室入户门与外窗处均 无撬动痕迹。二是205 室陈祥鸿、李美华、陈炤近期均无与 他人矛盾激化情况及自杀言论。三是据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 定中心出具的尸表检验及血液检验鉴定书(沪公物鉴(检) 法字(2023)185-1,185-2,185-3)显示陈祥鸿、李美华、 陈炤3 人尸体表面均无创口,心血中未检出常见安眠镇定类 药物、乙醇成分,经吗啡、苯丙胺、甲基安非他明、可卡因 等单抗免疫板测试均为阴性。 (2)排除吸烟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调查,陈祥鸿、李美华、陈炤三人均无抽烟习惯。 (3)排除生活用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 5 — 经勘验,在起火点位于卧室内,且在此处未发现生活用 火工具。 (4)排除外来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调查勘验,火灾发生时205 室入户门及外窗均处于关 闭状态,且起火点位于卧室西北侧地面,外来火源无法进入。 (5)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在起火点处共发现5 组锂电池,3 个锂电池充电器和1 个拖线板残骸,均不同程度烧毁烧损。经现场勘验,5 组锂 电池品牌型号无法辨识,外观尺寸及电芯数量符合48V 柱状 锂电池规格,其中3 组较为完整,2 组外壳烧毁、电芯散落、 部分单体炸裂。拖线板插孔内未发现插头插片,其他残存的 电气设备及线路中未发现故障痕迹。经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 心鉴定(鉴定报告标号报告NO.SHWZ23100906),现场锂电池 呈经历热失控状态。经调查,周边居民反映在发现火灾前均 有听到一声爆炸声,随后发现烟雾、火光;205 室阳台南侧 窗户碎裂,在下方绿化带内发现多块表面没有烟熏痕迹窗户 碎片,符合锂电池热失控起火特征。 综合分析该起火灾在排除其他原因的情况下,起火原因 为锂电池热失控起火,但无证据证明火灾发生时锂电池处于 充电状态。 (四)灾害成因分析 (1)火灾发展速度迅猛。锂离子电池火灾发展速度快, 燃烧热值高。起火点的5 组锂电池在起火后能迅速发展至猛 烈燃烧阶段。加之这5 组锂电池放置在卧室出入门处,严重

— 6 — 阻碍了人员逃生。 (2)起火房间内火灾载荷大。205 室内地面铺有泡沫垫、 棉织物等大量易燃物品,且家中可燃生活杂物多,火灾载荷 大,火灾发生后会迅速扩大,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 (3)人员自救逃生困难。起火205 室内遇难人员中陈 祥鸿、李美华两人年龄较大、行动不便;陈炤因多年前交通 事故致肢体残疾,且存在自暴自弃现象,长期卧床不肯走动。 该三人的自救能力弱,无法完成逃生。 (五)事故电池调查情况 经核查,205 室陈祥鸿共有3 辆三轮代步电动车和1 辆 电动轮椅。日常使用的1 辆三轮代步电动车停放在松花江路 路边(松花一村19 号101 室窗外),车辆内部有2 组锂电池 (1 组为“万锂牌”,1 组为“天能牌”);1 辆新购置的和1 辆废弃的三轮代步电动车停放在小区非机动车库内,电池仓 均为空置状态,电池仓设计尺寸均可放置2 组电池,与205 室室内锂电池组尺寸匹配;1 辆电动轮椅停放在小区非机动 车库内,电池在座椅下方,未被拆卸。调查组对停放在松花 江路路边的三轮代步电动车内“万锂德”牌锂电池及“天能 牌”锂电池,可能存在质量缺陷的线索抄送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杨消抄字(2023)第001 号)。 (六)火灾事故性质 经调查,杨浦区“10.1”松花一村35 号205 室较大火 灾是一起当事人家中存放的多组锂电池因热失控引发的居 民住宅较大火灾事故。

— 7 —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研究推动居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长白新村 街道要联合房管部门,进一步梳理“美丽家园”“消防实事 项目”建设点位。针对街道内老旧小区多、充电设施少等问 题,进一步加快“棚、柜、桩、换电柜”等多种充电设施建 设。特别是要结合2024 年区政府实事工程对高龄独居老人、 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增配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宣传 引导重点人群至集中充电场所充电,并劝阻居民不要将电动 自行车锂电池在室内存放、充电,试点引进电动自行车锂电 池入户充电发现系统。 (二)继续推进居民小区火灾防控工作。消防、公安、 应急等职能部门及各街道要加强联勤联动,按照年初制定的 《进一步加强居民小区火灾防控专项工作方案》,实化运作 消防、公安、房管、民政为成员的工作专班,改进工作方法, 完善底数清单,定期通报推进情况,扎实推进专项工作,并 在年内完成上报工作总结和台账。 (三)强化各政府职能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区公安分局 要举一反三,指导基层派出所强化对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和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区房管局要负责区内物业管理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 导、监督各街道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 造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 量的监管,强化电动自行车等电器产品生产、流通领域产品 质量监管,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问题。

— 8 — (四)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和特殊群体帮扶力度。以“创 智汇广场”区级消防安全教育体验中心建立为契机,结合在 各街道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大演练”活动, 分级分批对街道、居委干部、物业单位责任人和微型消防站 人员全覆盖培训。加强典型火灾警示宣传教育,组织居委干 部、社区民警、志愿者逐户上门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逐 个登记建档。 特此报告。 杨浦区“10.1”松花一村火灾事故调查组 (杨浦区消防救援支队代章) 2023 年12 月22 日

FD10337 | 2023_上海松江贝天工贸2·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松江叶榭上海贝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2·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报告 002007001005

松江叶榭上海贝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2·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松江叶榭上海贝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2·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01 阅读次数: 次

2023年2月16日,松江区叶榭镇民发路268号上海贝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发生1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过火充烟面积约200平方米。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公安分局和叶榭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即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并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18〕7号),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和叶榭镇人民政府组成了松江叶榭上海贝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2·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松江叶榭上海贝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2·16”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上海贝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耀江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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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38 | 2023_上海青浦_亨畅物流11·9较大爆燃.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沪府〔2023〕3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上海青浦亨畅物流有限公司 “1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应急局: 沪应急〔2023〕33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上海青浦 亨畅物流有限公司“1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请督促有关 单位严格执行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深刻吸取教训,落 实有关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同时,举一反三,会同有关方面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坚决防范遏制类似事 故发生. — 1 —

特此批复. 2023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27日印发 — 2 —

FD10339 | 2023_上海青浦亨畅物流1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上海青浦亨畅物流有限公司 “1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年7月27日

目 录 一、基本情况·······················································2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2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3 (三)场地及租赁情况···········································3 (四)涉事物品情况·············································5 (五)涉事物品销毁情况·········································6 二、事故经过·······················································7 三、应急救援处置情况···············································8 (一)事故报告情况·············································8 (二)应急救援情况·············································8 (三)应急处置评估·············································9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9 (一)人员伤亡情况·············································9 (二)直接经济损失············································10 五、现场勘验、技术鉴定及调查分析情况······························10 (一)现场勘验情况············································10 (二)技术鉴定情况············································11 (三)调查分析情况············································12 六、事故原因······················································14 (一)直接原因················································14 (二)间接原因················································14 (三)监管存在的问题··········································16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6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认定及处理建议··························16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19 (三)其他处理建议············································20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21

1 - 上海青浦亨畅物流有限公司 “1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11 月9 日19 时02 分,上海亨畅物流有限公司在上海 市青浦区嘉松中路518 号厂区5 号厂房二层作业过程中发生爆 炸,引发火灾,导致3 人死亡、5 人重伤,过火面积约7000 平方 米,直接经济损失约3963 万元。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陈吉宁、市长龚 正等市领导先后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组织精干力 量加强现场救援,确保不发生次生灾害。常务副市长吴清、市政 府副秘书长徐惠丽赶赴现场指挥救援,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马 坚泓在现场协调应急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 《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沪府规〔2018〕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上 海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总队、青 浦区人民政府组成上海青浦亨畅物流有限公司“11·9”较大爆 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 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2022 年12 月8 日,国务院安全 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实施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2 - 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通过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勘 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 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上海青浦亨畅物流有限公司“11·9”较大爆 燃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朋公司)为嘉松 中路518 号厂区的产权单位。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宋琳;住所:上海市青浦区 华隆路1698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307024Y;经营 范围: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生产加工汽车零部件、自有房 屋租赁、物业管理等。 2.宽东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东公司)承租新 朋公司嘉松中路518 号厂区内5 号厂房,并将该厂房分隔转租给 上海亨畅物流有限公司等32 家单位。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林义禄;住所:上海市青 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 号1 幢4 层F 区456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10118MA1JM5BH9E;经营范围: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 (除危险化学品)、物业管理等。

3 - 3.上海亨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畅公司)租赁嘉松中 路518 号厂区内5 号厂房二层东北区域约460 平方米,用于存储 事故涉及的进口化妆品“涵佩美体紧实精华”气雾剂(以下简 称气雾剂)。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法定代表人: 杨超;住所: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路1758 号1 幢8247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3477301U;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除危险品)等。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采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驿公司)为涉事 化妆品气雾剂进口商。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钱仓路1 号6E 室;经营范围: 化妆品、酒店用品、卫生洁具等物品的批发、进出口业务等。 2.上海帛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帛悦公司)为涉事 化妆品气雾剂国内销售代理商。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 人独资);住所: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 号1 幢3 层Z 区326 室; 经营范围: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销售工艺礼品、化妆 品等。 (三)场地及租赁情况 1.嘉松中路518 号厂区情况。嘉松中路518 号厂区包含518 号、520 号、522 号3 个门牌号,均属新朋公司。厂区内有6 幢 厂房,其中1 至4 号厂房的房地产权证编号:沪房地(青)字(2008)

4 - 第(002632)号,房地坐落: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518 号;5 号厂房的房地产权证编号:沪房地(青)字(2008)第(005914) 号,房地坐落: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520 号;6 号厂房的房地 产权证编号:沪房地(青)字(2008)第(005911)号,房地坐 落: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522 号。厂区唯一出入口标为嘉松中 路518 号(图1)。 图1 嘉松中路518 号厂区示意图 2.厂房租用情况 (1)新朋公司与宽东公司于2017 年10 月签订《房屋租赁合 同》;2019 年6 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明确宽东公司 承租嘉松中路518 号厂区内的2 至5 号厂房,作为“办公/物流 仓储”使用,租赁期限至2027 年10 月31 日;双方于2020 年1 月签订《厂房租赁环境与安全生产责任书》,有效期至2020 年12 月31 日,其后未再签署相应的安全协议或责任书。 (2)新朋公司与宽东公司于2018年10 月签署《转租同意书》, 厂区唯一出入口: 嘉松中路518 号

5 - 约定宽东公司可将位于“上海市嘉松中路518 号及520 号部分厂 房(包括未取得产权证书的部分)全部或部分转租给其他客户使 用,并自行决定转租事宜”。 (3)宽东公司与亨畅公司于2019 年7 月签订《租赁合同》, 双方约定:宽东公司将嘉松中路518 号厂区内5 号厂房二层部分 面积,以包租的方式出租给亨畅公司;后因经营情况变动,双方 多次以《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对租赁面积及租赁金额进 行调整。事故发生前,宽东公司将5 号厂房自行分隔后,分别转 租给亨畅公司等32 家涉及仓储、办公、门窗制作等行业的企业。 亨畅公司租赁面积为嘉松中路518 号5 号厂房二层东北侧约460 平方米,双方未签署相应的安全管理协议。 3.仓储物流情况。帛悦公司与亨畅公司在2016 年11 月签订 《仓储业务合同》,约定由亨畅公司向帛悦公司提供仓储及物流 服务。该《仓储业务合同》有效期至2018 年11 月15 日,明确“双 方无终止协议的意向,则本协议自动延期”。至事故发生前,双 方未签订其他业务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2022 年10 月底,帛悦 公司在亨畅公司承租的5 号厂房二层存有气雾剂约18 万瓶,重 约46 吨。 (四)涉事物品情况 事故涉及的气雾剂每瓶净含量150 克、毛重250 克,原产地 日本,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国妆备进字J201611226”,

6 - 使用丁烷、丙烷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推进剂。产品外包装标注有 “压力包装、不得撞击,远离火源使用;产品及用完的空罐勿刺 穿及投入火中;进口商:采驿公司,代理商:帛悦公司”等文字 信息(图2)。该产品由采驿公司进口,帛悦公司通过电商平台 进行销售。 图2 气雾剂外观及包装 (五)涉事物品销毁情况 受销售不佳、产品临期等影响,帛悦公司和采驿公司准备退 出市场,商定由时任帛悦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爵骏办理两家公司退 出市场及约46 吨库存气雾剂处置事宜。 2022 年10 月31 日,帛悦公司与上海原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原奕公司)签订《一般工业固废处置服务合同》,约 定由原奕公司处置库存气雾剂31 吨。帛悦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原 奕公司支付了31 吨处置费用共7.75 万元。亨畅公司实际运送约

7 - 20 吨到原奕公司处置。 同日,帛悦公司与亨畅公司签订《废弃物处理委托合同》, 要求亨畅公司“委托具有销毁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废弃处置库存 气雾剂15 吨,双方未约定相关费用支付情况。亨畅公司实际未 按合同约定委托有销毁资质的第三方处置,自行组织废品回收人 员袁飞等自然人处置约26 吨。 二、事故经过 2022 年10 月29 日,亨畅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超电话联系废品 回收人员袁飞(自然人)处置气雾剂。10 月30 日,杨超与杨玲 (自然人,袁飞的妻子)一起到嘉松中路518 号厂区5 号厂房二 层查看,使用铁钉扎破罐体,释放内部物料(含丁烷、丙烷等成 分)后回收铝质罐体、包装盒及纸箱。杨超与袁飞商定,由袁飞 找作业人员到仓库处置气雾剂、回收空罐体和外包装纸箱。至11 月8 日,基本上是白天拆纸箱及包装盒,晚上扎罐体。期间,杨 超和袁飞先后到当地五金店和铁艺门窗店购买材料,制作并多次 改进罐体扎洞工具。 11 月9 日,袁飞等11 名作业人员先后进入事故发生地。9 时 许,杨玲、苗振荣、袁申培开始拆纸箱及包装盒;18 时20 分许, 袁飞、申建与上述3 人一起将产生的废品由事发现场搬运至一楼 空地整理并装车,6 人(熊作海、王树保、汪庆于,袁少昌、汪 友全、刘其新)在事故现场,使用自制的工具实施破罐作业,并

8 - 将罐内残液收集至旁边塑料桶内(图3);19 时01 分许,回收处 置过程中发生爆炸,引发火灾。 图3 作业过程简图 三、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报告情况 11 月9 日19 时02 分,5 号厂房东侧上海佰意佳食品有限公 司的工作人员在办公室内突然听到声响,看到地面爆燃波,同时 发现房顶有掉落物,即迅速自办公室窗口逃生,同时使用手机拨 打报警电话。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通过市公安局接处警系统 和应急救援指挥系统,迅速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区)应急局、市 水务、市医疗救援中心、电力、燃气、城建等部门和单位。 (二)应急救援情况 主管消防救援站于19 时12 分到场,市消防救援总队先后调 派了11 个支队级单位、34 个队站、94 辆消防车、500 余名指战 员赶赴现场处置。同时,迅速启动指挥长分片响应机制,调派10 余名指挥长相继到场投入作战指挥。经过全体指战员2 个多小时

9 - 的不懈奋战,于20 时28 分控制火势,20 时50 分进入余火搜残 阶段,持续至次日凌晨4 时12 分,现场搜残完毕,并在5 号厂 房二层东北区域搜索出3 名遇难人员。 (三)应急处置评估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应急反 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指挥统筹高效,先后调集消防、应急、 公安、医疗等部门、单位参加扑救、现场处置和伤者救治。各方 力量按照本市处置火灾事故相关预案实施分工协作,按照“救人 第一”的指导思想,采取重点设防、分片作业、内攻搜救等技战 术措施,成功堵截火势向邻近的1、2、3、4 号楼蔓延,保护了5 号厂房一层全部(仅受水渍损失),避免了次生灾害发生,应急 处置工作高效、有力、有序。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1.事故导致3 名人员死亡 (1)熊作海,男,37 岁,自然人,安徽籍; (2)王树保,男,43 岁,自然人,安徽籍; (3)汪庆于,男,63 岁,自然人,安徽籍。 上述3 人均为现场作业人员。 2.事故导致5 名人员受伤 (1)袁少昌,男,44 岁,自然人,安徽籍;

10 - (2)汪友全,男,48 岁,自然人,安徽籍; (3)刘其新,男,46 岁,自然人,安徽籍; (4)王继,男,40 岁,安徽籍; (5)尹海洋,男,18 岁,安徽籍。 上述前3 人为现场作业人员,后2 人为周边其他承租单位员 工。治疗记录显示,5 人烧伤面积均大于5%,依据《事故伤害损 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符合重伤标准。 (二)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963 万元。 五、现场勘验、技术鉴定及调查分析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1.嘉松中路518 号厂区占地面积约51595 平方米,厂区内共 有6 幢厂房,事故发生在厂区西侧的5 号厂房。该建筑为两层混 凝土框架结构,彩钢板屋顶,东西长100 米,南北宽73 米,高 14.6 米,建筑面积14600 平方米。 2.5 号厂房一层、二层内部均采用隔墙分隔成不同区域。二 层设有2 个东西向通道,以通道为界由南向北分为3 个区域。南 北向设有3 个通道,分别位于建筑东西两侧和中部。大部分隔墙 的底部为轻质砖,砖墙上方为轻钢龙骨石膏板,部分隔墙直接采 用夹芯彩钢板或轻钢龙骨石膏板进行分隔,分隔均未到顶,局部

11 - 有吊顶。 3.爆炸发生的具体点位是5 号厂房二层东北侧区域,爆炸区 域位于亨畅公司向宽东公司租用的仓库内(图4)。该仓库区域 南侧是通道,北、东、西侧毗邻设置另外三家单位租用仓库区域。 图4 爆炸区域示意图 4.亨畅公司仓库西隔墙为轻钢龙骨石膏板,其余隔墙底部为 砖墙,上部为轻钢龙骨石膏板。两扇双开玻璃门设在南隔墙上。 爆炸后,其分隔墙的砖体部分、钢质门框均向外侧倾倒。现场发 现有铁质破罐工具、铁榔头、铁钉等金属件。经调阅现场监控视 频和调查询问,可以确定铁质破罐工具和铁榔头均为回收处置人 员带入仓库。 (二)技术鉴定情况 1.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对事故现场室外残液倾倒处提取 到3 个未破罐的气雾剂罐体进行鉴定,出具《检测报告》 (No.1522110500),明确“试验样品极易燃”。 2.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熊作海、王树保、汪庆于3 名死者 爆炸区域

12 - 进行尸表检验,出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司 鉴院〔2022〕病鉴字第307、308、309 号),鉴定意见均为“符 合生前烧死”。 (三)调查分析情况 技术调查组递交技术分析报告认定,5 号厂房二层亨畅公司 仓库内作业人员在回收处置气雾剂罐体过程中,破罐作业时释放 出的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引火源发生爆炸,导 致周边可燃物 [1]起火燃烧并蔓延扩大。具体分析情况如下:

前无烟、火、闪光等异常现象,事故发生瞬间出现爆燃波、抛出 物现象,部分监控画面有明显抖动和吊顶、灯罩震落的情况。同 时,带有录音功能的监控视频中可以听到剧烈的声响,现场人员 有捂耳朵的动作。事故发生时在场人员均反映事故发生前现场无 任何异常情况,突然听到剧烈声响,看到爆燃波、火光、抛出物 等现象。该起事故符合气相爆炸的特征。

质包装,使用自制破罐工具在罐壁破洞,依靠内部压力排空罐体, 将残液收集至敞开的塑料垃圾桶内,并将纸质包装及空罐分批打 包装车出售,垃圾桶内残液最后被倾倒至厂区内5 号厂房南侧草 坪处。作业人员使用过的破罐工具包括木板上加装铁钉、铁条上 焊接尖状金属管、铁条上焊接空心铁管以及铁质框架上焊接多个 [1] 仓库内堆放的纸板箱、包装材料、木屑等杂物。

空心铁管等,破罐的孔径大小不等。事发当日,作业人员于9 时 许开始拆除包装作业。18 时20 分许,5 名作业人员同时开始在 仓库内进行破罐作业,另有1 人负责打杂,直至事故发生,破罐 作业持续时长约40 分钟。

异丁烷、丙烷、乙醇、丁二醇、甘油等,单罐净含量150g。经查 阅:丁烷包括正丁烷和异丁烷,丁烷密度2.48kg/m 3(空气密度 1.205kg/m 3,下同),在常温常压下是一种易燃气体,能与空气形成 爆炸混合物,熔点-135.35℃,沸点-0.5℃,闪点-70.9℃,爆炸 极限1.9%-8.4%,最小点火能量0.38mJ;丙烷密度1.83kg/m 3,在 常温常压下是一种易燃气体,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熔点 -187.6℃,沸点-42.1℃,闪点-104℃,爆炸极限2.1%-9.5%,最 小点火能量0.31mJ。

树脂地坪,可排除罐体与铁质工具碰撞,金属工具撞击地面产生 火花的可能;事发当时现场只有1 盏灯具正常工作,且一直处于 开启状态,未见异常,可排除电气故障、开关灯具产生电火花的 可能;事发仓库及周边单位在事发当时无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 行为,可排除动火作业引发爆炸的可能;事故现场仅有2 人有吸 烟习惯,经笔录证实,可排除吸烟引发爆炸可能;爆炸发生当日 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518 号附近1.5Km 半径范围内无地闪发生,

可排除雷击引发爆炸的可能性。

铁钉均为袁飞等人带入仓库,不能排除金属工具碰撞产生火花引 发爆炸的可能。据现场幸存的回收处置人员反映,事发时破罐作 业人员穿着化纤类服装,服装材料与现场使用的塑料垃圾桶易积 聚静电,人体静电放电能量一般为0.2mJ 至60mJ,大于丁烷、丙 烷的最小点火能量,不能排除静电放电火花引发爆炸的可能性。

隔间。仓库隔墙虽未分隔到顶,但属于建筑内部二次分隔,且隔 墙上未设置通风窗;破罐作业期间仅有一扇向南侧内走道的门处 于开启状态,内部空间相对密闭,通风条件差。破罐作业释放的 易燃气体密度大于空气,易于在室内底部积聚。经调查,事发当 日破罐作业使用了焊有多根空心铁管的改进工具,破罐作业效率 明显提升,破罐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明显加快。现场存在易燃气 体在短时间内快速积聚达到爆炸极限的可能。 六、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5 号厂房二层仓库内处置罐体过程中,破罐作业 释放出的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引火源发生爆 炸,导致周边可燃物起火燃烧并蔓延扩大。 (二)间接原因 15 - 1.袁飞和亨畅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超在明知气雾剂内气体具有 易燃性,回收处置作业存在危险的情况下,违反《易燃易爆性商 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等技术规范要求 [2],组织 人员在仓库内部开展回收处置作业;回收处置作业人员均为临时 召集,缺乏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对易燃气体危险性认识不够;在 破罐作业过程中未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使用防爆工具;未执行轻 搬轻放、预防摩擦和撞击等规范操作,作业过程中产生引火源, 导致事故。 2.亨畅公司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不明确、不落 实;组织临时作业人员进入仓库作业时,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 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 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向作业人 员配置防静电工作服和防爆工具;未督促作业人员执行轻搬轻 放、预防摩擦和撞击等规范操作。 3.新朋公司及宽东公司对租赁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不力。 (1)宽东公司将5 号厂房分割转租给亨畅公司等32 家单位, 未与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约定 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开展隐患排查、日常安全检查、防 火巡查,对各租赁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 [2] 《易燃易爆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8 安全操作 8.2 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8.3 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8.4 各项操作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8.5 库房内不应进行 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以上活动应在库房外进行。

16 - (2)新朋公司对厂房租赁情况失控漏管,对宽东公司将5 号厂房分割转租给多种业态单位,且未按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的情况不掌握;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流于形式,未切实履行对 租赁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三)监管存在的问题 华新镇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未有效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巡查组织不力,对所在区域 内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严。马阳村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对与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宽东公司日常督促检查、管理 考核不严;对所在区域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组织不力,未能及时发 现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2 人) (1)袁飞,废品回收人员(自然人)。在明知气雾剂内气体 具有易燃性,回收处置作业存在危险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仓库 内开展回收处置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杨超,亨畅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气雾剂内气体具 有易燃性,回收处置作业存在危险的情况下,未将气罐交由具备 相应回收资质的单位处理,组织人员在仓库内开展回收处置作 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7 - 2.建议问责处理人员(4 人) (1)许伟明,华新镇人民政府镇长。负责华新镇政府全面 工作,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未有效 组织落实对所在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对 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诫勉谈话。 (2)万陆林,华新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镇规划、建设、 环保、水务、美丽家园、美丽街区以及安全生产等工作。履行安 全生产职责不力;对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管理不 严、措施不实、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 对其予以政务警告。 (3)汤仁华,华新镇马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全 面负责马阳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与 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宽东公司日常督促检查、管理考核不 严;未能及时发现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予以政务记大过。 (4)胡天培,华新镇马阳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分 管马阳村安全监管工作。对所在区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不 力,未能及时发现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予以政务记大过, 免去其村党支部委员职务,责令其辞去村委会委员职务。 对上述4 人问责处理的相关材料移送市纪委监委。

18 - 3.建议行政处罚人员(3 人) (1)杨超,亨畅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履职不力。针对气雾剂罐体回收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 施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林义禄,宽东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日常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巡查 工作不力,将租赁物业管理事宜转交下属后放任不管,对事故发 生负有管理责任。 (3)郑伟强,新朋公司总裁。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履职不力。日常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督 促下属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履行对厂区内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 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杨超、林义禄、郑伟强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3]。 4.建议企业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人员(2 人) (1)凌全军,新朋公司经济运行部物业管理负责人。对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 任:……(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 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19 - 租单位宽东公司将5 号厂房分割转租给多种业态企业,且未按要 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情况不掌握;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流于 形式,未切实履行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职 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沈晓青,新朋公司副总裁兼经济运行部总监,分管公 司物业出租管理工作。对公司厂房租赁情况失控漏管,对下属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 任。 建议新朋公司对上述2 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章制 度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亨畅公司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不明确、不落实; 违规组织人员在仓库内进行回收处置作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 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为进行破罐作业的人员配备防静电 工作服和防爆工具;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 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 [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 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 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20 - 2.宽东公司将5 号厂房分割转租给亨畅公司等32 家单位, 未与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约定 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开展隐患排查、日常安全检查、防 火巡查,对各租赁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5]。 3.新朋公司对厂房租赁情况失控漏管。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流 于形式,对承租单位宽东公司将5 号厂房分割转租给多种业态单 位,且未按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情况不掌握;未切实履 行对租赁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亨畅公司、宽东 公司、新朋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事故暴露出属地政府日常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 在盲点,对企业长期存在的风险隐患漏管失察。建议华新镇人民 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 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 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 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 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 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 政府向青浦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保障 相关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含有易燃易爆气体类物品的管 理。要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在运输、存储和处置环节, 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各岗 位责任人员及管理职责。对于处置环节,要严格把好相应的资格 审核关,坚决杜绝将废弃物处置工作交由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 人情况的发生。 (二)强化监管责任落实 青浦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配置,明确各部 门和乡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职责,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通过风险评估、巡查督导、约谈警示、挂牌督办等方式,有效 落实属地安全防控措施,落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针对事故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对区域内涉及的厂房出租转租企 业以及废弃物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建立日常管理 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没有相应资质的企 业,要坚决予以停产或关闭;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严格 落实责任,坚决予以消除;要对区域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管理,加

22 - 大检查力度,督促整改落实,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强化社会共建共治 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 泛宣传事故案例,重点普及安全常识,提升广大从业人员安全防 范意识、法治意识、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企业要进一步提 升风险辨识的能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形 成联合监管机制,严格企业市场准入,规范行业市场秩序,严厉 打击无证或超许可范围经营活动。 上海青浦亨畅物流有限公司 “1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

FD10340 | 2023_东光县万豪新能源科技9·21_9·2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储能/新能源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23年9月21日11时03分许,东光县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2号院内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试验车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44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东光县委、县政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施救,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市长向辉、常务副市长刘勇、副市长、公安局长杨东川、市政协副主席、市应急管理局长聂进厂即赴现场,指导做好事故处置工作。东光县委书记宋吉利、县长马占芳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9月22日东光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副县长、公安局长卢万顺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和工信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东光县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2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请2名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县纪委监委成立了“9·21”事故问责工作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验检测和专家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光县经济开发区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21”火灾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应急处置不当,相关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发生企业场地及相关单位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东光县迎宾大道东光县外贸光明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院内,东光县外贸光明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红福,该公司是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独资控股公司。该场地分布5家企业,除东南角的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试验车间外其余4家企业分别为:

  1. 沧州宏诚塑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3月2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MA7L5KHD5Y,经营范围:日用塑料制品制造。加工、销售:塑料复膜制袋及本公司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主要原材料:聚丙烯颗粒。
  1. 东光县硕恒塑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2月15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霍灿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MA7GQFJM82,经营范围:塑料薄膜制造。复合、制袋;包装装潢印刷;生产、加工、销售:塑料制品。主要原材料:聚丙烯颗粒。
  1. 东光县增瑞塑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5月6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燕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MABLLPUH92,经营范围:塑料薄膜制造。吹膜、复合、制袋;包装装潢印刷;生产加工、销售:生物基材料、无防布制品、塑料制品。主要原材料:聚丙烯颗粒、无纺布。
  1. 沧州知智塑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5月9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宜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MA7N3QRQ28,经营范围:塑料薄膜制造。吹塑、注塑、吸塑、吹膜、制袋、分切;生产、加工、销售、:纸塑制品、铝箔制品、纸制品、塑料制品;及本公司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主要原材料:聚丙烯颗粒。(该公司与东光县增瑞塑业有限公司在同一个车间生产经营)

以上4家企业均与马红福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马红福的车间,火灾发生后4家企业均受到火灾波及造成一定程度经济损失。

另外一家位于该场地东侧的企业东光县天成工艺品厂也受到火灾波及造成一定程度经济损失。东光县天成工艺品厂,成立于2003年8月19日,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武利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A194789472,经营范围:草柳编、木、布毛线、羊毛、玻璃纸箱包装、包装机械生产销售,本厂商品出口。

图1 东光县外贸光明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大院企业分布平面图

(二)火灾事故企业情况

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1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MA0FWF8312,法定代表人马红福,登记住址为东光县东光镇东关候112号,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新能源技术研发、咨询、推广。销售(以下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含储存):生物油、植物油、洗涤原料、纺织印染助剂、水处理剂、车用燃油添加剂、冷煤剂、齿轮油、液压油、消毒用品、日化用品、化妆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

2023年5月份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发生火灾的车间建设研发试验车间,预试验制造汽车清洁剂,该车间建筑面积约672㎡,为单层钢结构建筑结构,车间内由东至西依次为立式罐区、卧式罐区、装置区。立式罐4个(单体容积约30立方米,由南向北依次为1至4号),卧式罐4个(2个单体容积约12立方米,2个单体容积约10立方米。由南向北依次为5至8号),装置区面积约113.4平方米。导热油炉位于车间西南角。车间2个出口分别位于南侧中部和东南角。

图2 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试验车间现场平面图

经现场查验发现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东光县外贸光明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研发试验车间事故发生前在进行试验行为,经对事故发生后的主要原料取样送检,经上海微谱监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测主要成分为甲醇、烷烃、芳烃、甲基叔丁基醚、邻苯二甲酸二十三酯。经询问有关人员该车间原料主要有石脑油、甲醇、汽油、和催化剂。

原料的来源和流向经公安机关调查2023年9月5日、2023年9月18日经吴广江联系山东省东营市晟和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员王刚在山东省东营市晟和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石脑油共计66吨,雇佣张厂的车牌照号豫PL8209危化车将石脑油运至东光县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试验车间。2023年9月17日经公司法人马红福联系中间公司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舟山天叶能源有限公司李时磊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的荣信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甲醇33.8吨,由车牌照为鲁MDD323重型半挂牵引危险货物运输车9月20日运至东光县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试验车间。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车间内安装两个高清监控摄像头,监控显示:2023年9月21日10时13分许,马红福、张保建开始在车间内8号卧式罐处充装液体,至26分许离开充装现场。10时54分25秒,8号卧式罐内液体自呼吸阀溢出并流至地面,期间马红福、张保建并未发现。11时02分41秒,马红福、张保建发现罐内液体溢出后,张保建示意马红福去卧式罐区东南角配电柜处关泵,随后又到车间西南侧进行相关处置。11时03分06秒,车间南部偏西处发生爆燃。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2023年9月21日11时03分,东光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立即调派消防车、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并向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请求增援。同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11时10分,东光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处置。县领导收到报告后县委书记宋吉利、县长马占芳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同时协调公安、电力等部门赶赴现场协同处置。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增援请求后调派车辆及100余人前往增援,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12时45分,现场火势被控制,13时10分,明火被扑灭。派出搜救组对现场进行搜寻排查。14时35分,在搜寻过程中发现2名人员,经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三)事发时气象情况

东光县气象台显示事故发生时的天气实况情况:9月21日11时至13时,最高气温28.8°C最低气温25.6°C,最大气压1016.9hpa最小气压1014.8hpa,极大风速、风向5.1m/s、244°。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调取查看视频资料等方式,经过综合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为:此起事故直接原因为在试验过程中8号卧式罐内易燃液体石脑油泄露溢出,挥发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工人处置时启动车间西侧门西侧电器开关,产生电器火花并引燃空气中产生的爆炸性混合气体,从而产生爆燃。

(二)间接原因

  1. 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未达到安全条件标准,盲目进行研发试验。

2.张保健、马红福发现液体溢出后,应急处置不当。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存在的问题

此次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未达到安全条件擅自进行研发试验,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培训不到位,缺乏应急处置相应的知识和方法、出现意外不会处置、处置不当的问题。

(二)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1. 东光县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排查安全隐患不彻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跟进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隐患,形成闭环管理。
  1. 东光县应急管理局监管履职不到位,对未经许可的建设行为制止后,未能及时发现后续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安全。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 马红福,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未达到安全条件标准擅自进行试验行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处置物料泄漏造成火灾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1. 张保建,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处置物料泄漏造成火灾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吴广江,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2023年10月7日因涉嫌安全责任事故罪,被东光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建议追究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共6人)

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的东光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光县应急管理局6名相关责任人员,建议东光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四)对事故有关企业的行政处罚意见

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未达到安全条件擅自进行研发试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相应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方法、出现意外不会处置、处置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东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83万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属地、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

  1. 东光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未能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在日常隐患排查中不细致、不仔细,在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虽发现安全隐患,但在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对排查出的隐患跟进整改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区域内安全隐患保证安全。责成东光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东光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日常排查不全面,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未经许可的建设行为制止后,未能及时发现后续的建设行为。责成东光县应急管理局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东光县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21”火灾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损失,给我县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为认真汲取事故深刻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各企业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县、镇党政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论述摘编》,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各企业要深刻反思,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意识,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及时更新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措施有效执行。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扎实开展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立足行业特点,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补齐短板。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开展安全事故大排查大整治,排查事故隐患,尤其重点排查厂中厂企业,及时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出租、出借、出售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一律从严处罚,从重追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和消防事故的发生。

FD10341 | 2023_东光县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储能/新能源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东光县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9月21日11时03分许,东光县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2号院内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试验车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44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东光县委、县政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施救,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市长向辉、常务副市长刘勇、副市长、公安局长杨东川、市政协副主席、市应急管理局长聂进厂即赴现场,指导做好事故处置工作。东光县委书记宋吉利、县长马占芳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9月22日东光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副县长、公安局长卢万顺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和工信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东光县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2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请2名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县纪委监委成立了“9·21”事故问责工作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验检测和专家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光县经济开发区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21”火灾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应急处置不当,相关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发生企业场地及相关单位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东光县迎宾大道东光县外贸光明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院内,东光县外贸光明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红福,该公司是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独资控股公司。该场地分布5家企业,除东南角的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试验车间外其余4家企业分别为:

  1. 沧州宏诚塑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3月2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MA7L5KHD5Y,经营范围:日用塑料制品制造。加工、销售:塑料复膜制袋及本公司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主要原材料:聚丙烯颗粒。
  1. 东光县硕恒塑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2月15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霍灿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MA7GQFJM82,经营范围:塑料薄膜制造。复合、制袋;包装装潢印刷;生产、加工、销售:塑料制品。主要原材料:聚丙烯颗粒。
  1. 东光县增瑞塑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5月6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燕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MABLLPUH92,经营范围:塑料薄膜制造。吹膜、复合、制袋;包装装潢印刷;生产加工、销售:生物基材料、无防布制品、塑料制品。主要原材料:聚丙烯颗粒、无纺布。
  1. 沧州知智塑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5月9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宜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MA7N3QRQ28,经营范围:塑料薄膜制造。吹塑、注塑、吸塑、吹膜、制袋、分切;生产、加工、销售、:纸塑制品、铝箔制品、纸制品、塑料制品;及本公司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主要原材料:聚丙烯颗粒。(该公司与东光县增瑞塑业有限公司在同一个车间生产经营)

以上4家企业均与马红福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马红福的车间,火灾发生后4家企业均受到火灾波及造成一定程度经济损失。

另外一家位于该场地东侧的企业东光县天成工艺品厂也受到火灾波及造成一定程度经济损失。东光县天成工艺品厂,成立于2003年8月19日,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武利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A194789472,经营范围:草柳编、木、布毛线、羊毛、玻璃纸箱包装、包装机械生产销售,本厂商品出口。

图1 东光县外贸光明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大院企业分布平面图

(二)火灾事故企业情况

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1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MA0FWF8312,法定代表人马红福,登记住址为东光县东光镇东关候112号,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新能源技术研发、咨询、推广。销售(以下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含储存):生物油、植物油、洗涤原料、纺织印染助剂、水处理剂、车用燃油添加剂、冷煤剂、齿轮油、液压油、消毒用品、日化用品、化妆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

2023年5月份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发生火灾的车间建设研发试验车间,预试验制造汽车清洁剂,该车间建筑面积约672㎡,为单层钢结构建筑结构,车间内由东至西依次为立式罐区、卧式罐区、装置区。立式罐4个(单体容积约30立方米,由南向北依次为1至4号),卧式罐4个(2个单体容积约12立方米,2个单体容积约10立方米。由南向北依次为5至8号),装置区面积约113.4平方米。导热油炉位于车间西南角。车间2个出口分别位于南侧中部和东南角。

图2 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试验车间现场平面图

经现场查验发现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东光县外贸光明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研发试验车间事故发生前在进行试验行为,经对事故发生后的主要原料取样送检,经上海微谱监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测主要成分为甲醇、烷烃、芳烃、甲基叔丁基醚、邻苯二甲酸二十三酯。经询问有关人员该车间原料主要有石脑油、甲醇、汽油、和催化剂。

原料的来源和流向经公安机关调查2023年9月5日、2023年9月18日经吴广江联系山东省东营市晟和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员王刚在山东省东营市晟和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石脑油共计66吨,雇佣张厂的车牌照号豫PL8209危化车将石脑油运至东光县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试验车间。2023年9月17日经公司法人马红福联系中间公司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舟山天叶能源有限公司李时磊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的荣信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甲醇33.8吨,由车牌照为鲁MDD323重型半挂牵引危险货物运输车9月20日运至东光县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试验车间。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车间内安装两个高清监控摄像头,监控显示:2023年9月21日10时13分许,马红福、张保建开始在车间内8号卧式罐处充装液体,至26分许离开充装现场。10时54分25秒,8号卧式罐内液体自呼吸阀溢出并流至地面,期间马红福、张保建并未发现。11时02分41秒,马红福、张保建发现罐内液体溢出后,张保建示意马红福去卧式罐区东南角配电柜处关泵,随后又到车间西南侧进行相关处置。11时03分06秒,车间南部偏西处发生爆燃。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2023年9月21日11时03分,东光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立即调派消防车、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并向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请求增援。同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11时10分,东光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处置。县领导收到报告后县委书记宋吉利、县长马占芳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同时协调公安、电力等部门赶赴现场协同处置。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增援请求后调派车辆及100余人前往增援,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12时45分,现场火势被控制,13时10分,明火被扑灭。派出搜救组对现场进行搜寻排查。14时35分,在搜寻过程中发现2名人员,经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三)事发时气象情况

东光县气象台显示事故发生时的天气实况情况:9月21日11时至13时,最高气温28.8°C最低气温25.6°C,最大气压1016.9hpa最小气压1014.8hpa,极大风速、风向5.1m/s、244°。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调取查看视频资料等方式,经过综合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为:此起事故直接原因为在试验过程中8号卧式罐内易燃液体石脑油泄露溢出,挥发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工人处置时启动车间西侧门西侧电器开关,产生电器火花并引燃空气中产生的爆炸性混合气体,从而产生爆燃。

(二)间接原因

  1. 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未达到安全条件标准,盲目进行研发试验。

2.张保健、马红福发现液体溢出后,应急处置不当。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存在的问题

此次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未达到安全条件擅自进行研发试验,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培训不到位,缺乏应急处置相应的知识和方法、出现意外不会处置、处置不当的问题。

(二)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1. 东光县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排查安全隐患不彻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跟进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隐患,形成闭环管理。
  1. 东光县应急管理局监管履职不到位,对未经许可的建设行为制止后,未能及时发现后续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安全。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 马红福,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未达到安全条件标准擅自进行试验行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处置物料泄漏造成火灾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1. 张保建,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处置物料泄漏造成火灾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吴广江,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2023年10月7日因涉嫌安全责任事故罪,被东光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建议追究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共6人)

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的东光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光县应急管理局6名相关责任人员,建议东光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四)对事故有关企业的行政处罚意见

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未达到安全条件擅自进行研发试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相应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方法、出现意外不会处置、处置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东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83万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属地、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

  1. 东光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未能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在日常隐患排查中不细致、不仔细,在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虽发现安全隐患,但在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对排查出的隐患跟进整改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区域内安全隐患保证安全。责成东光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东光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日常排查不全面,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未经许可的建设行为制止后,未能及时发现后续的建设行为。责成东光县应急管理局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东光县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21”火灾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损失,给我县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为认真汲取事故深刻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各企业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县、镇党政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论述摘编》,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各企业要深刻反思,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意识,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及时更新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措施有效执行。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扎实开展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立足行业特点,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补齐短板。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开展安全事故大排查大整治,排查事故隐患,尤其重点排查厂中厂企业,及时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出租、出借、出售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一律从严处罚,从重追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和消防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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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储能/新能源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23年9月21日11时03分许,东光县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2号院内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试验车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44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东光县委、县政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施救,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市长向辉、常务副市长刘勇、副市长、公安局长杨东川、市政协副主席、市应急管理局长聂进厂即赴现场,指导做好事故处置工作。东光县委书记宋吉利、县长马占芳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9月22日东光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副县长、公安局长卢万顺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和工信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东光县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2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请2名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县纪委监委成立了“9·21”事故问责工作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验检测和专家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光县经济开发区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21”火灾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应急处置不当,相关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发生企业场地及相关单位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东光县迎宾大道东光县外贸光明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院内,东光县外贸光明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红福,该公司是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独资控股公司。该场地分布5家企业,除东南角的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试验车间外其余4家企业分别为:

  1. 沧州宏诚塑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3月2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MA7L5KHD5Y,经营范围:日用塑料制品制造。加工、销售:塑料复膜制袋及本公司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主要原材料:聚丙烯颗粒。
  1. 东光县硕恒塑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2月15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霍灿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MA7GQFJM82,经营范围:塑料薄膜制造。复合、制袋;包装装潢印刷;生产、加工、销售:塑料制品。主要原材料:聚丙烯颗粒。
  1. 东光县增瑞塑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5月6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燕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MABLLPUH92,经营范围:塑料薄膜制造。吹膜、复合、制袋;包装装潢印刷;生产加工、销售:生物基材料、无防布制品、塑料制品。主要原材料:聚丙烯颗粒、无纺布。
  1. 沧州知智塑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5月9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宜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MA7N3QRQ28,经营范围:塑料薄膜制造。吹塑、注塑、吸塑、吹膜、制袋、分切;生产、加工、销售、:纸塑制品、铝箔制品、纸制品、塑料制品;及本公司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主要原材料:聚丙烯颗粒。(该公司与东光县增瑞塑业有限公司在同一个车间生产经营)

以上4家企业均与马红福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马红福的车间,火灾发生后4家企业均受到火灾波及造成一定程度经济损失。

另外一家位于该场地东侧的企业东光县天成工艺品厂也受到火灾波及造成一定程度经济损失。东光县天成工艺品厂,成立于2003年8月19日,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武利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A194789472,经营范围:草柳编、木、布毛线、羊毛、玻璃纸箱包装、包装机械生产销售,本厂商品出口。

图1 东光县外贸光明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大院企业分布平面图

(二)火灾事故企业情况

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1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MA0FWF8312,法定代表人马红福,登记住址为东光县东光镇东关候112号,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新能源技术研发、咨询、推广。销售(以下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含储存):生物油、植物油、洗涤原料、纺织印染助剂、水处理剂、车用燃油添加剂、冷煤剂、齿轮油、液压油、消毒用品、日化用品、化妆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

2023年5月份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发生火灾的车间建设研发试验车间,预试验制造汽车清洁剂,该车间建筑面积约672㎡,为单层钢结构建筑结构,车间内由东至西依次为立式罐区、卧式罐区、装置区。立式罐4个(单体容积约30立方米,由南向北依次为1至4号),卧式罐4个(2个单体容积约12立方米,2个单体容积约10立方米。由南向北依次为5至8号),装置区面积约113.4平方米。导热油炉位于车间西南角。车间2个出口分别位于南侧中部和东南角。

图2 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试验车间现场平面图

经现场查验发现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东光县外贸光明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研发试验车间事故发生前在进行试验行为,经对事故发生后的主要原料取样送检,经上海微谱监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测主要成分为甲醇、烷烃、芳烃、甲基叔丁基醚、邻苯二甲酸二十三酯。经询问有关人员该车间原料主要有石脑油、甲醇、汽油、和催化剂。

原料的来源和流向经公安机关调查2023年9月5日、2023年9月18日经吴广江联系山东省东营市晟和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员王刚在山东省东营市晟和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石脑油共计66吨,雇佣张厂的车牌照号豫PL8209危化车将石脑油运至东光县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试验车间。2023年9月17日经公司法人马红福联系中间公司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舟山天叶能源有限公司李时磊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的荣信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甲醇33.8吨,由车牌照为鲁MDD323重型半挂牵引危险货物运输车9月20日运至东光县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试验车间。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车间内安装两个高清监控摄像头,监控显示:2023年9月21日10时13分许,马红福、张保建开始在车间内8号卧式罐处充装液体,至26分许离开充装现场。10时54分25秒,8号卧式罐内液体自呼吸阀溢出并流至地面,期间马红福、张保建并未发现。11时02分41秒,马红福、张保建发现罐内液体溢出后,张保建示意马红福去卧式罐区东南角配电柜处关泵,随后又到车间西南侧进行相关处置。11时03分06秒,车间南部偏西处发生爆燃。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2023年9月21日11时03分,东光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立即调派消防车、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并向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请求增援。同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11时10分,东光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处置。县领导收到报告后县委书记宋吉利、县长马占芳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同时协调公安、电力等部门赶赴现场协同处置。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增援请求后调派车辆及100余人前往增援,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12时45分,现场火势被控制,13时10分,明火被扑灭。派出搜救组对现场进行搜寻排查。14时35分,在搜寻过程中发现2名人员,经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三)事发时气象情况

东光县气象台显示事故发生时的天气实况情况:9月21日11时至13时,最高气温28.8°C最低气温25.6°C,最大气压1016.9hpa最小气压1014.8hpa,极大风速、风向5.1m/s、244°。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调取查看视频资料等方式,经过综合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为:此起事故直接原因为在试验过程中8号卧式罐内易燃液体石脑油泄露溢出,挥发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工人处置时启动车间西侧门西侧电器开关,产生电器火花并引燃空气中产生的爆炸性混合气体,从而产生爆燃。

(二)间接原因

  1. 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未达到安全条件标准,盲目进行研发试验。

2.张保健、马红福发现液体溢出后,应急处置不当。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存在的问题

此次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未达到安全条件擅自进行研发试验,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培训不到位,缺乏应急处置相应的知识和方法、出现意外不会处置、处置不当的问题。

(二)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1. 东光县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排查安全隐患不彻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跟进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隐患,形成闭环管理。
  1. 东光县应急管理局监管履职不到位,对未经许可的建设行为制止后,未能及时发现后续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安全。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 马红福,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未达到安全条件标准擅自进行试验行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处置物料泄漏造成火灾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1. 张保建,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处置物料泄漏造成火灾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吴广江,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2023年10月7日因涉嫌安全责任事故罪,被东光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建议追究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共6人)

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的东光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光县应急管理局6名相关责任人员,建议东光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四)对事故有关企业的行政处罚意见

沧州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未达到安全条件擅自进行研发试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相应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方法、出现意外不会处置、处置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东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83万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属地、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

  1. 东光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未能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在日常隐患排查中不细致、不仔细,在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虽发现安全隐患,但在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对排查出的隐患跟进整改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区域内安全隐患保证安全。责成东光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东光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日常排查不全面,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未经许可的建设行为制止后,未能及时发现后续的建设行为。责成东光县应急管理局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东光县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21”火灾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损失,给我县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为认真汲取事故深刻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各企业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县、镇党政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论述摘编》,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各企业要深刻反思,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意识,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及时更新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措施有效执行。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扎实开展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立足行业特点,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补齐短板。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开展安全事故大排查大整治,排查事故隐患,尤其重点排查厂中厂企业,及时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出租、出借、出售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一律从严处罚,从重追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和消防事故的发生。

东光县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21”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1月20日

FD10343 | 2023_东莞_市道滘镇7.8起火_7·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基本情况- 2 -

(一)涉事建筑物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四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厂房占地面积 1706 平方米,建筑面积7294 平方米,于2007 年6 月开工 建设,2008 年5 月竣工,2012 年12 月6 日经补办手续办理 了施工许可,许可证号:4419002012120610101,建设单位 是东莞市轩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现变更名为:东莞市轩 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是长沙市工业设计院,施 工单位是江西昌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勘察单位是韶关地质 工程勘察院,监理公司是东莞市安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 司。该建筑设置有两条封闭楼梯,各楼层分别安装了室内消 防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设施,配置了灭火器、应 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识。 图1:涉事建筑物 2020 年9 月18 日起,该建筑由东莞市领鲜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租用,该公司使用二楼、三楼、四楼厂房,将一楼厂 房转租给其他11 家单位。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FD10344 | 2023_东莞石排广东嘉拓新能源5·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 | 场所:储能/新能源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1 东莞石排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分公司“5·11”一般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公布 2023 年5 月11 日22 时06 分许,位于东莞市石排镇向 西沿河路北21 号的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 司发生一起火灾,过火面积约4000 平方米,烧毁部分建筑 结构、机器设备及一批锂电池成品、半成品、原材料,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792.17 万元。日前,东莞市人民政 府批复同意了东莞石排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 分公司“5·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东莞石排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5·11”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消 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引发的一般 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 为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人民政 府决定提级开展事故调查,依法成立了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5·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市 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 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以及石排 镇政府有关人员参加,并聘请了有关专家参与此次事故调

2 查。东莞市纪委监委成立了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事 故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开 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查明,起火部位为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东莞分公司厂房5 楼活化房西侧(距西北方向墙面约4 米处,距东北方向墙面约8 米处)堆放的聚合物锂离子电池, 起火原因为热失控起火。另外,现场存放大量生产原材料, 火灾荷载大;生产布局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企业应急处 置不够科学、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是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 调查认定,涉事企业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 分公司存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 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设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 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不足;消防演练、培训 没有做细做实,火灾初期公司员工采取措施不当;未按照法 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和 排烟设施;锂电池成品仓库和半成品仓库未设置独立防火分 区等问题。东莞市恒辉镜业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 下,违法建设厂房、宿舍并出租给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东莞分公司,未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约 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定期安全检查责任不到位 等问题。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排分公司存在 涉嫌提供虚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材料,以欺骗手段取 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同意材料等问题。石排镇应急

3 管理分局、石排镇消防大队、石排镇消防安全治理服务中心 (原石排火灾隐患整治办)以及石排镇向西村委会在履行安 全监管职责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 住建部门、公安部门对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 司石排分公司、东莞市华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华辉 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恒辉镜业有限公司是一个公司 两个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立案查处,依法追究 相关责任。 相关部门依法对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 公司、东莞市恒辉镜业有限公司等2 家企业以及黄保进、甘 志权、曾祥军、王德光等4 名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纪检监察机关对事故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和村委会责任 人员共6 人予以追责问责,具体如下: 吴旭明,石排镇应急管理分局副局长,给予批评教育处 理。 杨立强,石排镇应急管理分局执法股股长,责令作出书 面检查。 林琨人,石排镇消防大队队长,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 市消防救援支队纪委对其作批评教育处理。 王计泰,石排镇消防安全治理服务中心(原石排火灾隐 患整治办)聘员,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叶满春,石排镇向西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给予 谈话提醒处理。 叶伟贤,石排镇向西村党总支副书记,给予批评教育处

4 理。 事故调查报告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压紧压实 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事前事 中事后监管,形成监管工作合力;要认真贯彻落实“管行业 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依法落实行业领域、业务范畴的安全监管职责,坚 决杜绝末端管控不落实的问题;要持续抓好违章建筑清理整 治,坚持严查严控,真抓实干,分类处理,在严控增量、消 化存量上一抓到底;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全面提 高社会公众安全素质,提升社会整体安全水平。

FD10345 | 2023_东莞石排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5·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 | 场所:储能/新能源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东莞石排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5·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石排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5·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公布

2023-12-2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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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1日22时06分许,位于东莞市石排镇向西沿河路北21号的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发生一起火灾,过火面积约4000平方米,烧毁部分建筑结构、机器设备及一批锂电池成品、半成品、原材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792.17万元。日前,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了东莞石排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5·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东莞石排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5·11”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引发的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

为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决定提级开展事故调查,依法成立了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5·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以及石排镇政府有关人员参加,并聘请了有关专家参与此次事故调查。东莞市纪委监委成立了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查明,起火部位为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厂房5楼活化房西侧(距西北方向墙面约4米处,距东北方向墙面约8米处)堆放的聚合物锂离子电池,起火原因为热失控起火。另外,现场存放大量生产原材料,火灾荷载大;生产布局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企业应急处置不够科学、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是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

调查认定,涉事企业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存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设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不足;消防演练、培训没有做细做实,火灾初期公司员工采取措施不当;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和排烟设施;锂电池成品仓库和半成品仓库未设置独立防火分区等问题。东莞市恒辉镜业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建设厂房、宿舍并出租给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未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定期安全检查责任不到位等问题。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排分公司存在涉嫌提供虚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同意材料等问题。石排镇应急管理分局、石排镇消防大队、石排镇消防安全治理服务中心(原石排火灾隐患整治办)以及石排镇向西村委会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

住建部门、公安部门对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排分公司、东莞市华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华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恒辉镜业有限公司是一个公司两个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立案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相关部门依法对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恒辉镜业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以及黄保进、甘志权、曾祥军、王德光等4名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纪检监察机关对事故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和村委会责任人员共6人予以追责问责,具体如下:

吴旭明,石排镇应急管理分局副局长,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杨立强,石排镇应急管理分局执法股股长,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林琨人,石排镇消防大队队长,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纪委对其作批评教育处理。

王计泰,石排镇消防安全治理服务中心(原石排火灾隐患整治办)聘员,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叶满春,石排镇向西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给予谈话提醒处理。

叶伟贤,石排镇向西村党总支副书记,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监管工作合力;要认真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落实行业领域、业务范畴的安全监管职责,坚决杜绝末端管控不落实的问题;要持续抓好违章建筑清理整治,坚持严查严控,真抓实干,分类处理,在严控增量、消化存量上一抓到底;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全面提高社会公众安全素质,提升社会整体安全水平。

FD10346 | 2023_东莞长安华茂电子集团有限公司7·4一般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东莞长安华茂电子集团有限公司“7·4” 一般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 年10 月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2 (一)涉事企业基本情况............................................................................................. 2 (二)涉事建筑物基本情况......................................................................................... 3 (三)涉事铝合金制品打磨抛光车间相关情况......................................................... 4 (四)粉尘处理环保审批情况..................................................................................... 7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8 (一)事故发生经过..................................................................................................... 8 (二)应急处置情况..................................................................................................... 9 (三)安委办、应急管理部门紧急应对措施........................................................... 13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14 (一)事故伤者情况................................................................................................... 14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5 四、事故原因分析.............................................................................................................. 16 (一)事故直接原因................................................................................................... 16 (二)事故间接原因................................................................................................... 18 五、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19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20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5 个).................................................... 20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24 (三)其他处理建议................................................................................................... 24 七、事故主要教训.............................................................................................................. 25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25 (一)强化红线意识,持续深入开展粉尘涉爆综合整治....................................... 25 (二)实现科技助安,加快推进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应用....................................... 26 (三)强化执法力度,从严查处粉尘涉爆重大事故隐患....................................... 27 (四)健全联动机制,进一步落实属地和部门监管指导责任............................... 27

— 1 — 2023 年7 月4 日10 时47 分许,位于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 路39 号的东莞市华茂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粉尘爆炸事 故,造成1 人重伤、2 人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60 万元。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市委市政府高度 重视。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迅速派遣专家组前往事故现场 开展专项指导工作。市委书记肖亚非,市委副书记、市长吕成蹊, 市委常委、副市长刘光滨先后作出指示批示,要求确保伤员生命 安全,做好事故现场处置、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迅速开展事故 调查,提出对有关单位、人员的处理意见;举一反三,开展粉尘 涉爆、有限空间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7 月7 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黄宇 罡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和 长安镇应急管理、公安、住建、城管、卫生健康、消防、人社、 总工会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东莞长安华茂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7·4”一般粉尘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 起事故进行调查。东莞市长安镇纪检监察办公室也按照相关规定 成立了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 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 2 —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人员询问、 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发生 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 露的突出问题,总结了事故的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 议。 经调查认定,东莞长安华茂电子集团有限公司“7·4”一般粉 尘爆炸事故是一起粉尘涉爆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 国家安全标准自行设计、使用铝合金打磨抛光车间,有关部门安 全监管工作缺失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企业基本情况 东莞市华茂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声焱,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0 万元,成立日期:2001 年5 月23 日,经营范围:一般项 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日用品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 加工;金属结构制造;金属制品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 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工业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 3 — 准)。 华茂公司主要生产手机结构件和五金类的结构件,主要工艺 包括CNC 加工、打磨、清洗、氧化、染色、出货等。公司占地 面积约2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8 万平方米。 (二)涉事建筑物基本情况 华茂公司生产区有A 栋、B 栋和C 栋3 栋厂房,涉事铝合 金制品打磨抛光车间位于B 栋厂房三楼。B 栋厂房于2002 年建 成竣工,业主方是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2010 年 至今,B 栋厂房由华茂公司承租。 图1 B 栋厂房立面图 B 栋厂房共三层,建筑高度13.8m,建筑面积9221m2,其中 第三层的建筑高度4.46m,建筑面积2769.2m2。B 栋厂房第三层 设有清洗房、抛光打砂车间、机械手抛光车间、铝合金打磨抛光 车间、自动喷砂车间、DOC 办公室等生产作业场所,其中铝合

— 4 — 金打磨抛光车间建筑面积75.1m2,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 [1]。自动喷砂车间、抛光拉、抛光打砂车间、机械手抛光车间、 打磨车间的总建筑面积1214.6m2,占B 栋第三层总建筑面积的 43.86%。事故车间外部照片和B 栋第三层平面布置图如图1、 图2 所示。 图2 B 栋厂房三层平面布置图 (三)涉事铝合金制品打磨抛光车间相关情况 1.改造情况。2021 年9 月底,华茂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决定 设置一个铝合金手工打磨抛光车间,临时用于处理样品,预计使 用一周时间。10 月份,华茂公司将原手工喷砂车间用石膏板墙 隔成两个车间,大的车间为喷砂全检车间,小的车间临时改成铝 合金制品打磨抛光车间(涉事车间)。此次改造没有设计方案, 未聘请第三方公司进行施工,由公司自行改造完成。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1.1 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 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 的规定。

— 5 — 图3 改造前的手动喷砂车间 2.粉尘收集处理工艺。铝合金制品打磨抛光车间采用砂磨 机、砂纸等进行铝合金制品表面打磨抛光处理,产生的粉尘主要 为铝合金粉尘(AL 含量97.7%,Mg 含量0.83%)。华茂公司为 满足环保要求,在打磨抛光工作台上设置PU 塑料(聚氨酯材质) 软管将工位产生的铝合金粉尘吸收后排入PP 塑料(聚丙烯材质) 主排风管道(穿越楼板连接到楼顶风机),再采用多翼型风机将 主排风管内的粉尘吹入楼顶水箱沉淀后收集。

— 6 — 图4 涉事车间粉尘收集处理系统示意图 3.安全隐患。铝合金制品打磨抛光车间建筑面积75.1m2,层 高4.46m,采用石膏龙骨两面钉纸面石膏板(构造:12mm 纸面 石膏板+80mm 空心+12mm)与车间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至楼 板底面基层,采用的石膏板耐火极限为0.33h,不符合《铝镁制 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47-2016)的相关规 定[1];隔墙上的门仅设置了门帘,未安装甲级防火门,不符合《建 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的相关规定[2];铝合金打 [1] 《铝镁金属制品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第6.1 条: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应设置耐火极 限不低于3.0h 的实体结构隔墙与其他加工方式的作业区域隔离。 [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4.2 条: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的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 门。

— 7 — 磨抛光车间内的空调等电气设备及线路整体不防爆,不符合《爆 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5058-2014)的有关规定[1]。 图5 打磨抛光车间的平面布置图 (四)粉尘处理环保审批情况 2018年10月9日,华茂公司取得了《关于东莞市华茂电子集 团有限公司(第四次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东 环建〔2018〕8881号),批复要求华茂公司打磨、抛光、镭雕、 喷砂、激光焊接工序产生的粉尘、烟尘必须经配套的处理设施收 集后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执行。华茂公司机械手抛光车间产生 [1]《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4.1.4 条:粉尘爆炸危险环境应选用粉尘防爆型的 电气设备及线路。

— 8 — 的粉尘通过水磨除尘系统后排入沉淀池,铝合金制品抛光打磨车 间、喷砂车间、抛光打砂车间等产生的粉尘是通过管道抽到楼顶 的过滤池,然后定期收集、清理沉淀池和过滤池等,形成固体危 险废弃物,固体危险废弃物交由第三方公司进行处理。2021年10 月,华茂公司将部分手动喷砂车间改造成铝制品打磨抛光车间, 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1]。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7 月4 日上午,华茂公司B 栋厂房三楼铝合金制品打磨抛光 车间内有11 名工人在进行铝合金制品的打磨和去毛刺作业。 图6 涉事车间作业情况 10 时47 分35 秒(视频监控显示),车间打磨线上方除尘 管道有烟气和粉尘喷出。10 时47 分36 秒,车间内打磨线除尘 [1] 《关于印发<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 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20〕108 号):纳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十二、金属制品业17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仅切割组装的”。

— 9 — 主管道发生强烈爆炸(图7)。10 时47 分37 秒至46 秒,车间 内发生数次小规模爆燃。随后,车间被大火和浓烟吞没。 图7 涉事车间瞬间爆燃 (二)应急处置情况 1.信息报送和响应情况 爆炸发生后,华茂公司多名员工第一时间拨打了火警119、 公安110 和急救120 电话。 10 时49 分,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华 茂公司发生一起爆炸起火事故。接到报警后,119 值班室通过长 安镇消防指挥群发布火情出警信息,向长安镇各部门通报事故相 关情况。 10 时50 分许,长安公安分局110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华 茂公司发生一起爆炸起火事故。 10 时52 分许,长安应急管理分局值班员通过长安镇消防指

— 10 — 挥群查阅到119 值班室发布的火情出警信息,初步核实情况后迅 速向长安镇总值班室、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有关情况。 2.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企业处置情况 爆燃发生后,涉事铝合金制品打磨抛光车间内的11 名工人 迅速跑出车间。企业主要负责人邹声焱得知情况后,迅速带领肖 浩平等安全管理人员和保安赶到现场用灭火器灭火,并安排人员 协助受伤人员(梁建楼﹑朱先﹑贾正宏)及时就医。华茂公司人 员听到消防警铃报警声后按照要求有序撤离到安全场地,安全管 理人员立即清点人数,发现有1 名员工(陈云正)被困在厕所, 其他1344 人撤离到安全场地。企业人员在撤离过程中未发生踩 踏、挤压事故。 (2)政府、部门、社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东莞市政府、长安镇政府立即启动应急联动预 案,副市长叶葆华,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董铁,市消防救援支队支 队长陈全,长安镇党委书记叶孔新、镇长肖洪等领导第一时间赶 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协调安排医 疗救护资源,副局长尹礎带领应急指挥科、基础科、调查评估和 统计科骨干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长安镇应急、消防、 党政办、公安、宣教文体旅办、卫健局、综治办等相关部门接报 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依照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①长安镇消防救援大队。10 时49 分,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

— 11 —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华茂公司发生一起爆炸起火事故。接到报警 后,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长安镇消防救援大队13 辆消防车、 54 名指战员前往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大队长秦韬遂行出动,迅 速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10 时58 分许,长安镇消防救援大队 首批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指挥员侦察得知现场有人员被困,大队 立即组织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成功搜救出被困人员陈云正。 随后,消防救援增援力量陆续到达现场参与应急处置。11 时20 分许,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完毕。 ②长安镇公安分局。10 时50 分许,长安镇公安分局110 指 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华茂公司发生一起爆炸起火事故。10 时58 分 许,第一批警力到达事故现场。随后公安分局主要领导到达现场, 迅速对厂区附近交通实施管制,畅通医疗部门救护车、消防救援 车辆行车路线,疏散现场围观人员;安排警力前往医院,维护医 院秩序,了解伤者情况。同时,配合成立镇善后工作组,做好伤 者及其家属的情绪安抚和食宿安排。 ③长安镇应急管理分局。10 时52 分许,应急管理分局值班 员通过长安镇消防指挥群查阅到火情出警信息,初步核实情况后 迅速向值班领导汇报,并同时向长安镇总值班室、市应急指挥中 心报告有关情况。长安应急管理分局局长蔡润和及分局骨干人员 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11 时10 分抵 达现场后,迅速组织企业人员进行疏散和清点人数,核实人员伤 亡情况,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汇报现场处置情况、人员伤亡情况

— 12 — 等。 ④长安镇党政综合办。10 时52 分许,镇总值班室值班员在 长安镇消防指挥群(微信工作群)查阅到火情出警信息。核实情 况后,镇总值班室迅速通知咸西社区、沙头社区、应急分局到场 协助开展工作。镇委书记叶孔新,镇委副书记、镇长肖洪,镇人 大主席李福全,镇委副书记莫沃佳、戴浩平,副镇长张仲平等领 导迅速赶赴现场,统筹组织力量进行处置。事故救援处置期间, 镇总值班室与市总值班室多次口头汇报现场情况。12 时47 分, 镇总值班室将综合情况报告通过粤政易上报市总值值班员,于 13 时06 分通过OA 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 市委办信息综合室。 ⑤长安镇宣教文体旅办。10 时52 分许,镇宣教文体旅办通 过长安镇消防指挥群了解情况后,蔡少霞主任立即带领工作组前 往事故现场。11 时10 分许抵达现场,立即开展舆情研判,启动 网络舆情应急处置机制,迅速安排专人负责网络舆情监测工作, 协助新闻发布等工作。11 时15 分,长安镇融媒体中心记者到达 现场进行现场记录和图像收集,采集事故现场情况。 ⑥长安镇综治办。10 时52 分许,综治办通过长安镇消防指 挥群了解情况后,迅速向领导汇报。综治办主任邓健光、副主任 孙震江带领工作组前往事故现场。11 时10 分许抵达现场,开展 维稳安保及善后处置工作,同时安排工作人员前往长安医院了解 情况,做好伤者家属情绪安抚工作。

— 13 — ⑦咸西社区。10 时52 分许,咸西社区查阅到火情出警信息, 立即通知社区领导。社区党委书记麦达平、副书记麦伟杰、麦全 标和党委委员麦泽峰等人带队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协助消防、应 急、公安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联系企业负责人确认人员伤亡情 况,并安排人员前往医院了解情况,做好伤者家属情绪安抚工作。 3.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长安镇迅速组织召开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会议, 成立医疗救治、维稳管控、舆情处置和善后安抚四个小组,开展 善后处置工作。长安镇综治办、咸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积极组织华 茂公司与伤者家属沟通协调,并对家属进行安抚,华茂公司及时 保障伤者治疗费用。 4.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本起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企业 先期处置得当,市、镇两级政府、部门以及社区、医疗机构响应 及时、反应迅速,善后工作有序有效。 (三)安委办、应急管理部门紧急应对措施 为深刻吸取“7·4”一般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做好工 贸企业粉尘涉爆安全管理工作,长安镇应急管理部门狠抓“三个 强化”不放松,切实提升工商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本质安全。一 是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不放松。长安镇安委办分别于7 月4 日、13 日、15 日、21 日,8 月3 日先后5 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 粉尘涉爆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辖区粉尘企业进行再排

— 14 — 查、再摸底、再甄别,按照粉尘的种类、危险程度、是否为人员 密集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等情况,动态更新“一企一档”,及时 掌握粉尘涉爆企业的最新基本情况。行动开展以来,共出动2552 人次,摸排638 家粉尘涉爆企业,发现并治理隐患479 个。二是 强化防控措施不放松。突出围绕企业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 清理处置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粉尘防爆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进行深入排查,努力提升基层安全检查巡查人员发现问题的意愿 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家指导服务,围绕 “粉六条”重点整治事项,诊断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提出整改提升 建议,并要求企业落实相应治理措施,形成闭环管理,全面提 升粉尘涉爆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期间,开展专家指导服务企业 130 家,发现并治理隐患250 处,立案查处企业8 家。三是强化 宣传教育不放松。通过举办企业负责人专题培训班,借助宣传栏、 标语、横幅等传统宣传媒介及公众号等新媒体媒介,有针对性地 向粉尘涉爆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并在以执法检查人员为基本 力量的日常执法检查中,加强与粉尘涉爆企业负责人的沟通交 流,向企业传递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同时严格检查企业 安全教育培训完成情况,确保每一名在岗员工都接受过安全生产 技能培训。期间,向社会发布安全提醒推文20 多篇,组织638 家企业负责人分批次参加专题培训教育。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者情况

— 15 — 本次事故造成3 人受伤,其中1 人重伤,2 人轻伤,具体情 况如下: 1.梁建楼(重伤伤者),男,汉族,1978 年8 月1 日出生, 系华茂公司铝合金打磨抛光车间员工。东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 《住院证明书》(住院号:1201158)显示,临床诊断结果:1. 头面颈、躯干及四肢爆燃烧伤(Ⅱ至Ⅲ度,约70%);2.吸入性 损伤;3.低血容量性休克。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86)判定,符合重伤标准。梁建楼伤后医治情况较好, 目前已转至康华医院进行康复疗养。 2.朱先(轻伤伤者),男,汉族,1984 年7 月15 日出生, 系华茂公司铝合金打磨抛光车间员工。东莞市长安医院出具的 《住院诊断证明书》(住院号:424893)显示,临床诊断结果: 头面颈、双上肢、胸背部(Ⅱ至Ⅲ度,约30%)。目前,朱先在 康华医院康复疗养中。 3.贾正宏(轻伤伤者),男,汉族,1995 年10 月19 日出生, 系华茂公司铝合金打磨抛光车间员工。东莞市厚街医院出具的 《住院诊断证明书》(住院号:523225)显示,临床诊断结果: 1.左前臂二度烧伤1%;2.累及体表10%以下的烧伤。目前,贾 正宏已伤愈正常上班。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核定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60万元。

— 16 —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1.直接原因认定 (1)初始爆炸原因。铝合金打磨抛光车间除尘系统中的风 机前端水平管道内积聚有较多铝合金粉尘且扬起的粉尘与空气 混合后达到粉尘爆炸最低浓度(爆炸下限);多翼型风机轮靠隔 墙一侧的两根用来固定轴承座的螺栓松脱掉落(图8),造成风 机剧烈抖动,风机风轮跑偏后与外壳发生剧烈摩擦(图9),产 生的机械火花引燃风机腔体内和风机前端水平管道内扬起的铝 合金粉尘云,产生初始爆炸。 (2)多次爆炸原因。爆炸冲击波从楼顶管道通过管道接口 分支软管喷入车间,同时爆炸冲击波将管道内积聚的铝合金粉分 散至车间内,继而引发多次爆燃。

— 17 — 图8 轴承座固定螺栓松脱掉落 图9 风机的风轮与风机外壳摩擦痕迹 2.直接原因分析 (1)可燃性物质分析 通过华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车间为铝合金制 品打磨抛光车间,打磨抛光及去毛刺作业产生的粉尘主要为铝合 金粉尘(Al 含量97.7%,Mg 含量0.83%),该粉尘为可燃性粉 尘。 (2)其他可疑点燃源排除

— 18 — ①排除动火作业。通过视频监控可知,事故发生前涉事车间 未开展动火作业,楼顶除尘系统周边未开展动火作业。 ②排除电气设备故障。涉事车间除尘系统通风设备的电机采 用TN-S 系统供电。电机外壳设置了保护接零线(PE 线),配电 线路设置了过载和短路保护器,除尘风管内无电气设备。通过视 频监控可知,初始爆炸冲击波沿除尘风管向涉事车间内传播,可 以排除打磨车间内非防爆电气设备引燃铝合金粉尘。通过现场勘 察,B 栋厂房楼顶除尘系统风机电机外壳完整、无明显短路放电 痕迹。 ③排除静电火花。事故发生当天为雷阵雨转多云,空气较为 湿润,产生静电的可能性较小。另外,根据GB/T 3836.26-2019 《爆炸性环境第26 部分:静电危害指南》附录A.3 及GB/T 25285.1-2021《爆炸性环境爆炸预防和防护第1 部分:基本原 则和方法》,静电火花放电的能量通常为数毫焦,铝粉的最小点 火能为29mJ,静电火花放电的能量不能点燃铝合金粉尘。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东莞市华茂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粉尘涉爆企业,未落实 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设置临时铝制品手工打磨抛光 车间,未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未根据粉尘 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 全风险等级,制定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

— 19 — 全风险清单[1];二是自行改造铝制品打磨抛光车间,未进行粉尘 防爆安全设计,使用的除尘系统(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 求[2];三是未定期对除尘系统的风机进行维护保养,未能及时发 现并消除固定轴承座的螺栓松脱、风轮跑偏与风机外壳发生 剧烈摩擦产生机械火花的事故隐患[3];四是未对涉及粉尘防爆 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 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 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 施[4]。 五、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长安镇咸西社区。作为华茂公司属地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单位,对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重视不足,经多次摸排 仍查不清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底数,未将华茂公司纳入粉尘涉 [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 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 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 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 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 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 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 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 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 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 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 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 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 20 — 爆企业进行监管;对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日常巡 查工作力度不足,多次排查查不出隐患,对华茂公司未依法落实 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粉尘爆炸事故隐患的问题漏 管。 (二)长安镇应急管理分局。作为长安镇工贸行业粉尘涉爆 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咸西社区开展粉尘爆 炸专项整治工作不力,对咸西社区多次排查查不清粉尘涉爆企 业底数、查不出粉尘爆炸事故隐患的问题失察。 (三)长安镇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华茂公司粉尘排放、收集、 处理的环境保护审批部门,对华茂公司于2021 年10 月临时增设 涉事铝合金打磨抛光车间的情况不掌握。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东莞长安华茂电 子集团有限公司“7·4”一般粉尘爆炸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 下处理: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5 个) 1.东莞市华茂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粉尘涉爆企业未落实 粉尘防爆安全主体责任,一是设置临时铝制品手工打磨抛光车

— 21 — 间,未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未根据粉尘爆 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 风险等级,制定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 风险清单;二是自行改造铝制品打磨抛光车间,未进行粉尘防爆 安全设计,使用的除尘系统(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三是未定期对除尘系统的风机进行维护保养,未能及时发现并 消除固定轴承座的螺栓松脱、风轮跑偏与风机外壳发生剧烈 摩擦产生机械火花的事故隐患;四是未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 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 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 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东莞 市华茂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本起事故只 造成1 人重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未超过300 万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 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2 号)第十 四条[1]等规定,建议不对东莞市华茂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给予事故 责任罚款处罚,但东莞市华茂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仍应依法承担受 伤人员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事故调查中发现东莞市华茂电子集团 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相 [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2 号)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 对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3 人以上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 万元的罚款。

— 22 — 关法律法规[1]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邹声焱,男,1980 年7 月12 日出生,湖北省监利县人, 华茂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邹声焱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未组织制 定并实施本单位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 建立并落实粉尘涉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粉尘防爆安全生产工作 不力,未能及时消除铝合金打磨抛光车间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邹声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 规定[2],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3]。 3.陈亮,男,1998 年2 月15 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 华茂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职 责,未组织开展粉尘涉爆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组织或者参与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 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 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万元 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三) 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 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 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23 — 单位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排查出涉事铝合金打 磨抛光车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议。陈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 定[1],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 4.王林刚,男,1989 年8 月12 日出生,陕西省宝鸡市人, 系华茂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职 责,未组织开展粉尘涉爆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组织或者参与本 单位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排查出涉事铝合金打 磨抛光车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议。王林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 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屈周,男,1987 年3 月29 日出生,湖北省宜昌市人,系 华茂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职 责,未组织开展粉尘涉爆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组织或者参与本 单位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排查出涉事铝合金打 磨抛光车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屈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 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 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 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24 —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公职 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移送长安镇纪委监委追责问 责组。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长安镇纪检监 察机关提出。 如纪检监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渎 职犯罪的,则依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令长安镇咸西社区、长安镇应急管理分局向长安镇 政府、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 实好属地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违 规打击力度,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2.建议长安镇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书记对长安镇咸西社区书 记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书记进行约谈,督促其高度重视粉尘防爆 专项整治工作,摸清底数,实现粉尘涉爆企业全覆盖纳管,切实 做好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做到不漏一处风险,不留一处 隐患。 3.建议长安镇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书记对长安镇应急管理分 局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督促其强化对村(社区)开展粉尘防 爆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工贸企 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 25 — 4.建议长安镇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书记对长安镇生态环境分 局分管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督促其做好粉尘涉爆企业环境安全巡 查检查工作,互通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等隐患 问题,加强协同治理。 七、事故主要教训 本起事故暴露出部分粉尘涉爆企业安全意识仍然不高,粉尘 防爆风险辨识未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涉粉岗 位作业人员粉尘防爆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缺失。涉事企业粉尘 除尘系统未经过正规设计,除尘系统风管采用PP 管道,并通过 风机直接将铝合金粉尘吹入集水池,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粉尘涉 爆企业监管部门底数不清,未将涉事企业纳入粉尘涉爆企业进行 监管,未能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红线意识,持续深入开展粉尘涉爆综合整治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统筹发 展和安全,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的良性互动”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 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各自管辖 的行业领域的粉尘涉爆企业及除尘设备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应急 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可燃性粉尘的冶金、有色、 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农业农村局、发展

— 26 — 和改革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 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自身职责,持续开 展本行业领域的粉尘涉爆企业安全整治,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效, 持续开展对粉尘涉爆企业的排查摸底,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 核实、更新粉尘涉爆企业基本数据,全面掌握粉尘涉爆企业的数 量、注册类型、所属行业领域、粉尘种类、生产规模、从业人数、 涉粉尘作业人数等信息,按照“一地一册、一企一档、一隐患一 措施”的要求,登记造册,建立监管台账,切实消除安全盲区和 死角,有效堵塞安全监管漏洞。 (二)实现科技助安,加快推进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应用 针对全市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安全设备设施等重点部位 以及粉尘清理等关键环节,依托广东省工贸重点企业安全生产风 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实时 监测、动态预警、智能研判和及时处置,不断提升粉尘涉爆企业 安全管理能力,推动企业安全治理向事先预防转型,督促和服务 企业落实安全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有效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 遏制涉粉尘爆炸事故发生。2023 年底前,力争实现全部涉粉作 业30 人(没有实行防火分区分隔的,视为同一作业场所)以上 (包括本数)金属粉尘、木粉尘企业监测数据接入,大力推进涉 粉作业10 人以上涉铝合金、镁合金、铝镁合金粉尘企业监测数 据接入,逐步形成“线上”风险监测预警和“线下”监管相结合 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 27 — (三)强化执法力度,从严查处粉尘涉爆重大事故隐患 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中要将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 道)、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爆炸防控措施等10 种情形的存在粉 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作为执法重点。要采取明查暗访、交叉检 查等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从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仍 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该停产的停产、该处罚的处罚、该关闭的关 闭,让执法真正“长牙”,坚决整治“宽松软虚”。同时,要开 展粉尘涉爆企业专家指导服务,帮扶企业辨识粉尘涉爆安全风 险,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复核除尘系统设计, 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四)健全联动机制,进一步落实属地和部门监管指导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重视我市近年来环保设备设施生产安 全事故多发的势头,正视环保设施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短板和薄 弱环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主动牵头抓好环保设备设施及项目 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杜绝“只管污染防治不管安全、只管上环保 设施不管安全”的问题。要高度关注新增环保设备设施带来的安 全问题,推广环保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安 全因素。要紧盯具有粉尘治理、污水处理等5 类重点环保设备设 施的企业,组织摸清监管底数并建立安全监管台账,指导督促企 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环保设施安全风

— 28 — 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生态环境、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重点环保设备设施信息共享,加强会商研 判,互相通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等隐患问 题,加强协同治理,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企业违反 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共同筑牢安全防线。

FD10347 | 2023_中化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5·1重_5·1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23年5月1日上午8时36分许,位于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聊城高新区)的中化集团鲁西化工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双氧水装置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445.31万元。 事故发生后,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李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危化品安全风险管控。张国清副总理多次作出批示,对事故救援处置、风险排查整治、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应急管理部王祥喜部长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安排危化监管一司、消防救援局有关同志带领专家迅速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林武书记、周乃翔省长第一时间作出安排,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科学组织现场救援灭火,严防次生事故发生;加大隐患排查处理力度,高度重视检修和施工现场安全,确保安全稳定。周乃翔、曾赞荣、宋军继、周立伟、邓云峰等省领导亲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聊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全力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政府成立由省应急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消防救援总队和聊城市政府派员参加的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特邀省纪委监委、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聘请省内外化工领域权威专家组成专家组。5月12日,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对该起重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取监控视频、技术试验鉴定、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省纪委监委组织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了问责调查,提出了问责建议。 经调查认定,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因对高浓度双氧水安全风险辨识不清,管控不力,违章操作,现场人员聚集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单位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集团)。该公司成立于1981年8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0411L,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4340421万元,法定代表人李凡荣,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经营范围:化肥内贸经营;境外期货业务;对外派遣实施承包境外工程所需劳务人员;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等。中化集团是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化)的全资下属企业。
  2. 鲁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集团)。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54745H,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8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方,注册地址: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鲁西化工总部驻地。经营范围包括化学原料、机械设备和化工原料(未经许可的危险品除外)的生产和销售;自有房屋、土地的租赁,物业管理、房屋修缮、水电暖等公共设备的维修,环境绿化工程;种植和施肥机械、作物收获机械的租赁;化工技术咨询与服务;企业管理软件的开发及服务。鲁西集团为中化集团控股的下属子公司。
  3.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化工集团)。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14071479T,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191967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延吉,注册地址: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鲁西化工总部驻地。经营范围:化学肥料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内化工原料的生产销售(以上限分支机构经营);供热、供汽服务;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除外)的生产、销售;化工生产专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销售;化工技术咨询与服务。中化集团为鲁西化工集团的实际控股公司。鲁西集团为鲁西化工集团的控股公司。事故发生前,鲁西化工集团正“反向”吸收合并鲁西集团,但相关手续仍未办理完结,事故发生后本次吸收合并交易暂停。
  4. 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该集团是鲁西化工集团对下属子公司管理设置的一个非法人单位,内设安全监督管理部、运行安全管理部、工艺安全管理部等11个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包括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聊城鲁西多元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16家法人单位。
  5. 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氧水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QE03NXC,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梁毅,注册地址:聊城化工产业园内鲁西集团驻地。经营范围:双氧水的生产与销售;化工新材料的科研与开发;钢材、润滑油、液压油的购销等。鲁西化工集团为双氧水公司 100%实际控股单位。

(二)双氧水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双氧水公司共有职工180余人,主要负责人梁毅(兼双氧水事业部部长),副总经理杨夫东,安全总监杨丙磊。公司成立了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由杨夫东兼任办公室主任,成立了安全科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1名安全科长(石吉泉)、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猛、孙涛、何志群)。经查询,主要负责人及6名安全管理人员均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注:加黑框人员为遇难人员

(三)事故项目许可情况

双氧水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初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WH 安许证字〔2019〕150004号),许可范围:144.6万吨/年27.5%双氧水。发生事故的1#双氧水装置始建于2012年,最初设计产能为18万吨/年27.5%双氧水。2020年5月,双氧水公司办理双氧水质量提升改造项目立项,计划改造现有生产双氧水装置提浓工序,生产50%、60%、70%浓度双氧水;2020年10月6日,双氧水公司与技术转让方沧州兰祥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双氧水浓缩技术转让协议;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分别于2020年12月8日和2021年1月20日颁发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聊行审危化项目审字(2020)24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聊行审危化项目审字(2021)4号),同意该改造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021年1月21日改造项目开工建设,2021年4月8日完成施工。2021年4月27日正式投料试车,2021年8月29日完成竣工验收,2022年4月6日完成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许可范围增加了50%、60%、70%浓度双氧水。2022年8月4日双氧水公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手续,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22年8月6日至2025年8月5日,许可范围:144.6万吨/年27.5%双氧水(根据不同工况,其中分别最多每年产35%双氧水30万吨、50%双氧水44.8万吨、60%双氧水3万吨、70%双氧水2.2万吨)。

二、事故装置、事故设备和双氧水生产工艺等情况

(一)事故装置基本情况

双氧水公司现有7套双氧水生产装置(1-7#)。本次事故装置系1#双氧水装置,是在2012年建成的18万吨/年27.5%双氧水装置基础上,实施了《双氧水质量提升改造项目》,增加了生产50%、60%、70%三种规格双氧水产品能力。截止2023年4月,共生产70%双氧水12284.5吨。事故发生前,1#双氧水装置(产品为27.5%双氧水)处于运行状态,产品提浓单元(70%双氧水)处于停车状态。

(二)事故设备基本情况

1.工作液配制釜

1#双氧水生产装置工作液配制釜共有A、B、C三台,其中,配制釜A用于配制碱性物料,配置釜B用于配制酸性物料和双氧水,配制釜C用于配制碳酸钾溶液。三台配制釜禁止混用,酸釜只能抽酸性工作液和双氧水,碱釜只能抽碱性物料。发生事故的为配制釜B(以下简称B釜,见图1)。设备规格为φ2200/2500×4205mm,全容积12 m3,液位计测量容积约11.48 m3;内筒介质为工作液,设计压力0.8MPa,工作压力-0.1~0.7MPa,设计温度210℃,工作温度160℃,材质为S32168不锈钢,筒体厚度40mm,封头厚度25/40mm;外夹套介质为过热蒸汽,设计压力1.3MPa,工作压力1.2MPa,设计温度210℃,工作温度200℃,材质为Q345R碳钢,夹套/换热管厚度18/18mm。设备净重量11853kg(不含料液、外接管件及搅拌系统)。 B釜按I类压力容器设计(设计使用年限10年),2013年 7月31日投入使用,2014年2月18日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2年4月27日检验结论: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为3级,有效期至2023年7月,符合要求。

图1

2.70%双氧水储罐

本次事故中用于70%双氧水成品储罐(以下简称浓品A罐,见图2),是抽取工作液的双氧水储罐,位于事故企业中间罐区。该罐区位于事故装置东侧27m处,罐区内共设有12台300m3的储罐,其中,2台储存重芳烃、2台储存工作液、1台储存高浓度双氧水(70%)、3台为浓品配制储罐、2台为稀品配制储罐、2台为事故罐。浓品A罐位于罐区西侧由北向南第3个储罐(见图3),企业设备管理位号V3103A,立式固定顶罐,常压容器,φ6600×8800mm,全容积300m3;罐体材质S31603不锈钢,设备净重量35400kg;罐壁侧面人孔孔径DN500,人孔中心距罐底1000mm。

图2 图3

(三)工作液回收工艺

1#双氧水装置的工作液配制釜B,自2016年2#双氧水装置建成开车后,就不再用于配制工作液,仅用于不定期回收1#双氧水装置(包括稀品和浓品)的工作液。事故发生时,工作液回收系采用真空泵负压抽吸,通过临时管道,将70%双氧水储罐内的工作液回收至工作液配制釜B。其中,真空泵与配置釜采用固定式管道法兰连接。

(四)相关物料理化特性

1.双氧水

过氧化氢(分子式H2O2)水溶液俗称双氧水,为无色透明液体,属于氧化性液体,含量≥60%为类别1,20%≤含量<60%为类别2,8%≤含量<20%为类别3。70%双氧水的密度为1.28克/毫升,27.5%双氧水的密度为1.10克/毫升。双氧水是具有爆炸性的强氧化剂,本身不燃,但与许多无机化合物或杂质接触后会迅速分解而导致爆炸,同时放出大量的热量、氧和水蒸气。有研究表明,双氧水的氧化性随着浓度的升高而增大,反应活性增强、能量密度增高,浓度高于44wt%的双氧水与有机物混合后,可发生凝聚相爆炸。大多数重金属(如铁、铜、银、铅、汞、锌、钴、镍、铬、锰等)及其氧化物和盐类都是双氧水分解活性催化剂,尘土、香烟灰、碳粉、铁锈等也能加速其分解。与许多有机物如糖、淀粉、醇类石油产品等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撞击、受热或电火花作用下能发生爆炸。在有限空间中加热有爆炸危险。在碱性溶液中极易分解,在遇强光,特别是短波射线照射时也能发生分解。双氧水分解反应速度随温度、pH及杂质含量的增加而增加,分解放出的热量进一步促使体系的温度升高和分解速度加快。pH值3.5-4.5的过氧化氢中性溶液最稳定。

2.工作液

重芳烃和磷酸三辛酯为溶剂、2-乙基蒽醌为溶质配成的工作液,用于蒽醌法双氧水的生产。重芳烃成份主要为碳九或碳十馏分,即三甲苯、四甲苯异构体混合物,另外还含有少量二甲苯、萘及胶质物。工作液的理化性质类同于重芳烃,为可燃性液体,当周围环境达到燃烧条件(如火源、助燃剂等)时即可燃烧。其蒸气与氧或空气混合后,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达到爆炸极限后,在明火、静电等作用下可发生爆炸、燃烧。

三、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企业的1#双氧水装置的浓品生产装置可生产50%、60%、70%三种规格双氧水。2023年4月4日至25日生产50%双氧水。从25日开始生产70%双氧水时,发现产品浓度达不到要求,26日浓品生产装置停车,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事故发生前,已经排查拆装了部分设备,5月1日继续进行排查。 为了确定70%双氧水成品储罐中是否含油(工作液),双氧水公司副总经理杨夫东和工艺管理员范宗哲、设备管理员石金勇,于4月30日上午8时左右办理了70%双氧水成品储罐人孔打开作业票证(企业内部规定的作业审批),10时左右范宗哲与运行二班外操赵传仓通过打开的储罐人孔,发现罐内双氧水表面有浮油(工作液)。当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杨夫东和范宗哲再次去现场查看后,确定清理浮油。下午14时57分,范宗哲电话通知运行二班调度葛令伟“人孔打开了,上面有油,已经向杨夫东部长汇报了,要求抽油”(抽油即为回收工作液),但当日下午葛令伟并未组织清理,而是于当晚21时30分许交接班时,向夜班值班调度于明浩交代了清油事项。 4月30日21时30分许,于明浩根据葛令伟的交代,在交接班会议临近结束时,安排辛涛等3人负责回收浓品A罐的浮油(即工作液)。接班后,辛涛、王明琦、刘新凯按照工作要求,对氧化液、工作液、萃余液、萃取液、纯水、27.5%成品罐取样送检、现场巡查。5月1日凌晨4时前完成了第二次取样送检工作。 5月1日凌晨4时26分许[ ],辛涛、王明琦、刘新凯找了三段PE黑色塑料管(内径DN25),用两个金属短管串联后,一端套在工作液配制釜B下部的导淋管上(位于装置一层,外径DN25),另一端伸进浓品A罐人孔抽取工作液。4时49分许,启动真空泵开始回收工作液;6时34分许,停运真空泵,关闭配制釜B底部的DN25倒淋阀;6时37分许,开启真空泵。在作业前,未按企业规程要求[ ]检查、清洗、排空工作液配制釜B内的物料。 6时49分许,作业人员将过路DN25硬壳PE管从接管处断开,接头留在路西,路面上DN25硬壳PE管移至路东,三人先后回到主控室吃饭,期间未停运真空泵。6时51分许,刘新凯先回到主控室,于明浩向其了解工作液回收情况,6时58分许,辛涛、王明琦回到主控室,于明浩再次向他们了解工作液回收情况。 7时34分许,王明琦、刘新凯、辛涛先后离开主控室去1#装置;7时45分许,三人配合重新连好塑料管,期间于7时47分许关闭真空泵;8时16分许又开启真空泵,继续在浓品A罐 抽取工作液;8时31分许,辛涛被叫去装置二层配合排查,王明琦、刘新凯继续作业。 8时34分许,内操李荟在主控室发现工作液配制釜B温度上升,用对讲机通知辛涛,辛涛打开脱盐水阀门向釜内注水降温, 8时35分许,工作液配制釜B升温至55℃时报警,辛涛通过对讲机呼叫王明琦,同时从装置二层下至一层,发现配制釜B下部导淋管与软管连接处泄漏,即刻快速返回装置二层。此时,配制釜B顶部的玻璃视镜处已经开始向外高压喷溅柱状水雾,约10秒后发生爆炸(爆炸时间为北京时间8时36分32秒,DCS时间为8时37分56秒,此时工作液配制釜B温度显示68.69℃)。爆炸瞬间伴随明火、油烟、尘土腾空四散,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及设备碎片导致事故装置区部分设备、管线、框架等损坏,同时造成北侧聊城鲁西多元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间罐区的丁醇储罐,以及丁/辛醇装置原料净化单元、中间罐区、管廊等设备设施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泄漏,并引发火灾,多元醇装置全线停车(见图4)。

图4 此次事故造成正在事故装置现场及附近进行作业的12人,10人死亡、1人受伤(杨夫东),1人幸免于难(刘新凯)。其中,事故企业负责人、工艺、设备和维保等9名人员,正在对双氧水浓缩工艺系统存在的70%双氧水产品浓度不达标问题进行排查并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另有3名操作人员正在实施双氧水工作液回收作业。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5月1日8时39分,鲁西化工集团总经理王延吉接电话报告1#双氧水装置附近出现爆炸着火事故。8时51分,鲁西化工集团副总经理姜吉涛向中化集团电话报告。8时59分,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聊城高新区管委会)与姜吉涛电话沟通事故情况。10时25分,双氧水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聊城高新区管委会报告事故造成2人受伤,人员已送医院救治。10时33分,聊城高新区管委会电话报告聊城市应急局。10时42分,聊城市应急局向省应急厅电话报告事故,此后省应急厅持续调度提醒聊城市应急局尽快核实事故伤亡等有关情况。13时02分,聊城市应急局接聊城高新区管委会续报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13时27分,聊城市应急局接聊城高新区管委会续报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13时34分,向省应急厅电话报告。14时11分,聊城市应急局接聊城高新区管委会续报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14时29分,向省应急厅续报。16时20分,聊城市应急局接聊城高新区管委会续报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1人失联;16时28分,向省应急厅续报。21时05分,聊城市应急局接聊城高新区管委会续报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1人失联;21时24分,向省应急厅续报。5月2日12时24分,聊城市应急局接聊城高新区管委会续报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3人失联;12时28分,向省应急厅续报。5月3日7时36分,聊城市应急局接聊城高新区管委会续报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受伤、1人失联;8时06分,向省应急厅续报。5月5日14时03分,聊城市应急局接聊城高新区管委会续报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受伤;14时11分,向省应急厅续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鲁西化工集团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查看事故情况,疏散现场人员,并安排人员对事发区域封闭警戒隔离。8时36分许,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在听到爆炸声响后立即组织9部消防车25人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对着火设备和地沟流淌火进行扑救;8时48分,因现场火势较大,向聊城市消防救援支队请求支援。9时04分,消防救援支队20余部车辆和100余名指战员到场参与救援,对现场危险源进行监护,并封堵道路流淌水、排放残液,持续监测收集消防水,进行系统监控。同时,根据现场状况,对双氧水生产装置停车、采取充氮气等保护性措施。5月1日12时20分,经采取有效措施,现场明火被扑灭。聊城市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聊城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调集力量和装备,全力救治受伤人员,搜救失联人员,封闭管理事故现场,安排厂区技术人员进行工艺处置,紧急停车、关阀断料。对多元醇装置区和地面流淌火进行压制,对着火罐和邻近罐进行冷却,将多元醇成品罐防火堤内废液使用防爆隔膜泵输转至槽车进行倒运处置,同步清理地面障碍,同时启动聊城市应急医疗救援机制。据统计,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先后出动消防车58辆、消防救援人员340余名、24台(套)救援设备,调集园区消防泡沫液60余吨,燃油2700余升,调派12辆救护车赶赴现场,出动急救人员36人次,调集医务人员60余人到岗,全力做好救治准备。组织国家级、省级安全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10余次,分析事故原因,研判风险隐患并实时针对性调整救援方案。截止5月5日12时30分,完成人员搜救、事故现场地面清理工作。经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大气环境、积水水质监测,所有大气监测点位均全部达标,事故废水均未外排,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水质均达标。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综合评估认为,事故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聊城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面临多元醇储罐及周边管廊多处管线泄漏着火和相邻双氧水装置存在较高爆炸风险的状况下,及时扑灭了火势,未发生爆炸、人员伤亡等次生灾害,救援行动科学高效,采取措施有力有效。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运行基本顺畅。但事故企业先期应急处置混乱无序、效率低下,企业在有监控刷脸、人员定位卡等多种措施手段的情况下,伤亡人员底数长时间不清不明,确定伤亡人数耗费时间过长,造成事故发生后上报的伤亡人数多次变化,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应急处置协同配合有待提高。在事故信息报送上,存在报送不及时、人员伤亡和失联人数持续动态变化掌握不准确的问题。这暴露出事故企业向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意识缺乏、制度不健全;同时,也反映出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落实事故信息报送要求上,思想认识有偏差、贯彻执行不到位。

五、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操作人员在抽吸成品罐内70%双氧水表面漂浮的少量工作液至工作液配制釜时,大量抽入了70%双氧水;工作液配制釜内原存有的氧化液、地沟工作液中含有氧化铝粉末、钯催化剂粉末、灰尘等杂质;这些杂质引起高浓度双氧水分解放热,导致釜内温度升高、双氧水分解加速、压力升高,最终引发高浓度双氧水发生剧烈分解爆炸、高浓度双氧水与工作液体系发生剧烈凝聚相爆炸[ ],造成工作液配制釜粉碎性解体。 事故发生前,装置现场有3名操作人员正在进行工作液回收作业,另有事故企业负责人、工艺、设备和维保等9人正在排查浓缩工艺系统70%双氧水产品浓度不达标问题,并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和办理设备拆解、临时管线使用等检维修作业审批手续,存在多人聚集情况,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二)管理原因

1.双氧水公司

①风险辨识缺失。事故发生前,双氧水公司在首次开展70%浓度双氧水抽油(回收浓品A罐含双氧水的工作液)作业前,未按照省有关规定[ ][ ]对生产工艺和作业活动进行全面风险排查和辨识,未辨识出该作业活动远高于以往27.5%、50%浓度双氧水抽油作业活动带来的双氧水分解、爆炸、火灾等风险,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双氧水公司将70%浓度双氧水抽油作业作为常规作业管理,未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要求[ ][ ]将其纳入非常规作业,实施重点关注,加强安全、质量、进度、现场和工作协调,导致作业过程安全风险不受管控。 ②抽油作业管理混乱。针对抽油作业,未按相关标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未详细说明作业过程中配制釜需要控制的温度、压力正常范围及抽油作业异常处置措施[ ]。运行职能下属三个运行班组都存在未排空、未冲洗工作液配制釜就开展抽油作业的习惯性违章行为[ ],致使事发前配制釜内存有大量含杂质的工作液。未按企业制度要求[ ]使用临时管线,未办理《临时管线使用许可证》,未确认作业安全条件,违规开展抽油作业。未按照企业制度要求[ ]对夜间抽油作业提级管理,未安排监护人进行全程监护。夜间带班人员未按规定落实带班职责[ ],不掌握现场作业情况[ ]。 ③违规开展检维修作业。检维修作业未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通报[ ]和企业制度要求[ ],未严格控制作业风险区域人数,事故发生时作业风险区域人员达12人,导致事故伤亡人数扩大。检维修作业时,3名作业人员未按照省有关文件[ ]和企业制度要求[ ]佩戴人员定位卡进入生产区域,导致爆炸发生后,抢险救援不能及时确认伤亡人员的位置和数量。 ④工艺论证管理不到位。双氧水公司在双氧水质量提升项目办理相关安全生产审批手续阶段,提供的70%浓度双氧水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和连续运行证明材料不真实[ ],违规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和70%浓度双氧水安全生产许可[ ]。将事故配制釜的用途由配制工作液、洗涤工作液[ ]变更增加了回收成品罐工作液用途后,未履行工艺变更管理手续[ ][ ],未按国家有关标准[ ]变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抽油作业主要为手动操作,自动化程度不高,未按照省有关文件要求[ ]提高自动化管理水平。 ⑤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部分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 ],培训记录表仅有人员签字,培训的时间、内容和考核情况均为空白。部分安全培训考试走过场,存在考试时同时发放试题和答案的现象。未认真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事故装置DCS操作人员实习期不满2个月独立上岗作业[ ],不熟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⑥事故应急管理不到位。双氧水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未辨识出抽油作业存在的配制釜超温、超压引发爆炸事故风险,未专门针对配制釜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施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 ]。事故装置DCS操作人员未密切关注运行指标[ ],未对配制釜温度进行全程监控[ ]并及时发现异常升温情况,不熟悉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不了解配制釜内含70%双氧水的工作液升温速度过快可能带来的事故危害后果,未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第一时间撤离现场作业人员[ ]。

2.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

作为对双氧水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直接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的责任主体[ ],履行安全生产直接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双氧水公司风险管控、抽油作业、工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疏于管理;未督促双氧水公司及时排查辨识70%浓度双氧水成品储罐抽油作业活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隐患排查不深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双氧水公司抽油作业习惯性违章等事故隐患;对双氧水公司改变事故配制釜设计用途后未履行工艺变更管理手续监督检查不到位。

3.鲁西化工集团

作为双氧水公司的上级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安全总监由公司常务副总兼任,不符合省有关规定[ ][ ];督促化工事业集团落实对双氧水公司安全生产直接管理责任不力;对下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督促双氧水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对双氧水公司风险辨识缺失、抽油作业管理混乱、违规开展检维修作业等突出问题监督检查不力;对下属公司工艺改造项目审查把关不严,对双氧水公司70%浓度双氧水生产工艺技术来源未进行认真核实。

4.鲁西集团

作为鲁西化工集团的上级公司,对鲁西化工集团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督促鲁西化工集团及双氧水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顾官屯镇党委、政府

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 ]。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薄弱,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和危化品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从事安全监管人员编制数量严重不足,未按规定配备1名副科级安全监管干部[ ];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不到位。

6.聊城高新区经济发展部

履行工业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不到位,指导督促工业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有效督促双氧水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本质安全工作。

7.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

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检维修作业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推进企业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监察不到位,未发现双氧水公司事故配制釜违规改变设计用途[ ][ ],未发现双氧水公司事故配制釜未按照规定[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

8.聊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未按规定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聊城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 ]。未根据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较多、事故风险隐患较大的现状,配备与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队伍、装备等力量;未认真督促管委会相关部门和顾官屯镇党委、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9.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职责,未认真审查双氧水公司提交的安全条件审查材料,对事故装置工艺来源真实性把关不严。

10.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履行工业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有效指导聊城高新区化工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1.聊城市应急管理局

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有效指导聊城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2.聊城市委、市政府

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制度措施,未有效督促聊城市相关部门和聊城高新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1. 辛涛,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抽油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2. 王明琦,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抽油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3. 梁毅,双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5人)

  1. 于明浩,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调度。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荣禄,群众,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值班长。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李荟,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DCS操作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王超,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项目职能负责人、事发当天带班领导。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秦栋,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职能负责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6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杨夫东,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运行、工艺、设备等生产单元。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议企业层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18人)

  1. 刘冰,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工艺职能负责人(技术科科长)。未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完善抽油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认真排查双氧水成品储罐抽油作业活动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2. 王彦国,中共党员,时任双氧水公司设备职能负责人(设备科副科长)。对检维修作业方案审核把关不到位,未辨识到事故配制釜抽油作业对现场检维修作业人员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事故配制釜的用途发生改变后,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3. 石吉泉,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安全科科长。对现场作业情况隐患排查不深入,未发现并制止长期存在的违反操作规程从事配制釜抽油作业行为[ ];对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组织培训考试、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4. 刘云栋,中共党员,时任双氧水公司电仪职能负责人(电仪车间电仪副主任)。对公司人员定位卡佩戴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维保单元检维修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人员定位卡进入作业区域的违规行为[ ]。对爆炸发生后抢险救援不能及时确认伤亡人员的位置和数量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5. 王和生,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分管电仪职能负责人(分管电仪职能副处长),2020年双氧水质量提升项目建设负责人。在双氧水质量提升项目办理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手续阶段,提供的70%浓度双氧水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和连续运行证明材料不真实,违规取得项目安全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6. 杨丙磊,双氧水公司安全总监,双氧水公司党支部纪委委员、宣传委员。履行安全总监职责不力[ ],对运行职能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未有效监督纠正[ ];督促工艺、安全、设备等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7. 刘丙敏,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运行安全管理部部长,鲁西集团化工机关第三党支部书记。未按照岗位职责要求[ ]对双氧水公司1#浓品工段停车期间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阻止和纠正双氧水公司运行职能从业人员习惯性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抽油作业的行为[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8. 张承锋,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工艺安全管理部部长。对双氧水公司未建立完善配制釜抽油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检查不到位[ ],未督促双氧水公司及时排查辨识抽油作业活动风险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9. 李道岭,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设备安全管理部部长。对双氧水公司设备职能业务指导不够[ ],未督促双氧水公司加强节假日期间检维修作业管理,从严控制作业人员数量。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0. 李书海,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安全监督管理部部长。履行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工作职责不到位[ ];未组织督促双氧水公司针对配制釜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施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1. 路正攀,时任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党委委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总经理助理兼鲁西聚碳酸酯有限公司党总支部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分管工艺安全管理部。疏于管理,对分管的工艺安全管理部未严格履行工艺安全管理、未认真组织开展作业活动风险点排查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2. 金同营,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党委委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监督管理部。疏于管理,督促化工事业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和双氧水公司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 ];履行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岗位职责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3. 解传玮,中共党员,时任鲁西化工集团健康安全环保部副部长(主持工作)。督促化工事业集团和双氧水公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 ],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4. 邓绍云,鲁西化工集团副总经理、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党委书记兼总经理,负责化工事业集团全面工作,并分管化工事业集团运行安全管理部。作为对双氧水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直接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的化工事业集团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对化工事业集团各职能部门和双氧水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5. 杨本华,鲁西集团党委委员,鲁西化工集团高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兼总工办主任。分管鲁西化工集团技术管理工作。对双氧水公司2020年双氧水质量提升改造项目可行性审查把关不严,未对70%浓度双氧水工艺来源和技术可靠性进行认真审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6. 姜吉涛,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副总经理,协助安全总监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健康安全环保部。对健康安全环保部和化工事业集团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失察,对双氧水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年度绩效等级为C或以下,扣发年度绩效奖金40%。
  17. 张金林,时任鲁西集团党委副书记、安全总监,鲁西化工集团常务副总经理。未按照安全总监职责要求[ ]专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免去鲁西集团安全总监职务,年度绩效等级为C或以下,扣发年度绩效奖金60%。
  18. 王延吉,时任鲁西集团党委书记、鲁西化工集团总经理。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安全总监。疏于管理,对鲁西化工集团分管负责人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年度绩效等级为C或以下,扣发年度绩效奖金40%。

(五)建议党委政府及部门层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18人)

  1. 谢添,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顾官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顾官屯镇政府全面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组织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 陈玮,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顾官屯镇党委书记,主持顾官屯镇党委全面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未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 田源,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副部长、三级主管,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未认真履行工业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对双氧水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4. 申志军,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二级主管、聊城化工产业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安全生产全面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双氧水公司落实检维修作业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5. 崔琰,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经济发展部部长、二级主管,主持经济发展部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业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对双氧水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6. 杨继文,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部长、二级主管,主持发展保障部全面工作。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督促质量技术监督办公室履行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监察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7. 邵良臣,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管委会二级专员,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督促发展保障部履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8. 朱炜,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督促经济发展部履行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9. 赫占廷,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事故发生时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督促发展保障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0. 崔宪奎,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主持聊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全面工作。履行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督促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和顾官屯镇党委、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 田西坡,中共党员,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分管安全生产审批科。对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许可审批职责失察,未认真审查双氧水公司提交的安全条件审查材料,对事故装置工艺来源真实性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2. 闫友亮,中共党员,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主持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全面工作。对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工作领导不力,未认真审查双氧水公司提交的安全条件审查材料,对事故装置工艺来源真实性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3. 黄性利,中共党员,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聊城市工业行业服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分管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化工产业科。对未严格履行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失察,对聊城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4. 解志超,中共党员,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全面工作。对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领导不力,对聊城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5. 翟荣忠,中共党员,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对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领导不力,对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6. 赵松俭,中共党员,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对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领导不力,对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7. 王刚,中共党员,聊城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督促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
  18. 刘文强,中共党员,聊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六)行政处罚建议

  1. 双氧水公司。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由聊城市应急局对双氧水公司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法吊销双氧水公司70%浓度双氧水质量提升改造项目的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
  2. 鲁西化工集团。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由聊城市应急局对鲁西化工集团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集团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建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由聊城市应急局对鲁西化工集团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范宗哲,双氧水公司工艺职能工艺员。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组织安排抽油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由聊城市应急局对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葛令伟,双氧水公司运行二班调度。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未按要求交接抽油作业工作任务和注意事项并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由聊城市应急局对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刘新凯,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现场操作员。违反公司操作规程[ ],未排空、冲洗工作液配制釜就开展抽油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由聊城市应急局对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鲁西化工集团向中化集团和聊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聊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向聊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聊城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聊城市委、市政府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措施,对相关部门和聊城高新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指导不到位,在抓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教育培训方面存在明显短板。聊城高新区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建设较为滞后,未针对鲁西化工园区规模大、企业类型多、事故风险隐患较大的现状,配备与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执法力量,现有力量与监管任务不成正比,且专业性有待加强。鲁西化工集团作为中化集团子公司,没有切实扛稳国有企业政治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未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对下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双氧水公司习惯性违章作业、应急管理和安全培训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监督检查不力。

(二)安全生产源头把控失守。双氧水公司作为全国少数几家70%浓度双氧水生产企业之一,在引进该生产工艺时,未对工艺安全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未对安全风险进行充分辨识,导致高浓度双氧水生产工艺不够成熟稳定,风险管控不到位,操作规程不详细、不具体。聊城市行政审批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技术改造项目源头把控不够严格,未认真审查双氧水公司提交的安全条件审查材料,对工艺来源真实性把关不严,导致事故项目违规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

(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双氧水公司未认真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部分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未如实记录,一些安全培训考试走过场,考核结果不能真实反映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掌握情况。高危作业岗位师傅带徒弟制度落实不到位,事故装置DCS操作人员实习期不满2个月就独立上岗作业,不熟悉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出现险情后未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该公司在有多种技术手段查验人员的情况下,报告的伤亡人数多次变化,事发后1天多才核准伤亡人数,造成不良影响。聊城市工信局、应急局及聊城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指导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企业通过开展班前会、开工第一课、事故警示等活动进一步提升员工遵章守纪意识和岗位安全实操能力。

(四)隐患排查治理不够深入。鲁西化工集团及下属事业部、双氧水公司没有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开展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彻底,长期以来未发现双氧水公司擅自变更事故配置釜用途、习惯性违章抽油作业等事故隐患。双氧水公司夜间带班人员、运行值班长均未按要求开展夜间巡查检查,不掌握现场作业情况,均未有效制止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从事配制釜抽油作业行为。聊城市政府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督导督查过程中,工作不够深入细致,质量水平不高。同时,聊城市安全生产领域监管执法方式较为单一,缺少运用大数据智能化监控企业违法行为的手段,一定程度上放任了企业习惯性违章行为长期存在。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落实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对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进一步修订完善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全面消除责任盲区和管理漏洞。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考核奖惩机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灯下黑”。国有化工及危化品企业要带头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握好发展与安全、创新与安全的关系,科学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安全职责分工明确、落实精准、不留空挡。

(二)强化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组织全员对整个厂区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对风险点进行逐个评估,深入研究制定严格的管控措施,并根据岗位安全职责,将风险和措施两个清单逐级、逐项分解到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各部门(单位)、车间、班组及每个岗位。同时,逐个岗位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并抓好落实,确保风险辨识全面、深入、彻底,管控措施得力有效。特别要重视各类临时作业、非常规作业的风险管控,要从方案编制、人员培训教育、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票审批、现场作业监护等各个环节全过程加强安全管控,确保作业安全。要严把新上项目、技改项目审查关,全面科学系统评估风险,从源头上控制产生系统风险。

(三)强化企业反“三违”行为主体地位。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反“三违”行动指南(试行)》要求,建立健全“三违”行为清单,制定并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定期开展检查、考核与评估,推进“三违”行为常态化治理。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等高危场所,因安全环保检查、检维修等特殊原因需进入生产区域的,要严格控制进入现场人数。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运行装置进行检维修作业时,作业风险区域原则上不超过6人。要用好人员自动定位等信息化系统,强化现场作业人员管控,及时预警处理。落实事故信息报告主体责任、提高紧急信息报送能力。要利用机械化、自动化技术,以机械化生产替换人工作业,以自动化控制减少人为操作,消除人员在危险环境中暴露和人为误操作带来的安全风险。

(四)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化工行业整治提升专项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和我省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突出排查整治高危行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定详细的检查表,明确检查点位、标准依据和惩罚措施,对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人员、关键环节进行清单化检查。对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并坚决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盯住不放,坚决督促整改到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提升专项行动,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工作专班,聚焦风险防控、排查整治、监管执法、源头治理、责任落实五个方面开展各类整治活动,从根本上解决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存在的问题短板,全面提升化工行业全生命周期本质安全水平。

(五)持续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三管三必须”规定,敢于动真碰硬,防止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突出对领导带班制度、危险作业报告制度、检维修作业制度落实情况和高风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要深入企业生产作业一线,聚焦临时管线作业、检维修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和风险高、不放心的重点企业,提高执法检查精准性,确保查细、查深、查透,严防走形式、走过场。要强化严惩重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三违”行为,要坚决立案查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六)坚决守住守牢安全生产底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实安全生产工作。要切实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特别是要加强各类工业园区和功能区安全监管,厘清安全监管职责,配齐配强安全监管力量。要切实打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等源头管理和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管控,强力推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落实,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监督作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事故风险,坚决遏制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FD10348 | 2023_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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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 2024-04-1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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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4〕52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

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取监控视频、技术试验鉴定、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因对高浓度双氧水安全风险辨识不清,管控不力,违章操作,现场人员聚集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1. 辛涛,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抽油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1. 王明琦,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抽油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1. 梁毅,双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人):

  1. 于明浩,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调度。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荣禄,群众,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值班长。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李荟,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DCS操作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王超,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项目职能负责人、事发当天带班领导。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秦栋,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职能负责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6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建议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杨夫东,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运行、工艺、设备等生产单元。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议企业层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18人):

  1. 刘冰,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工艺职能负责人(技术科科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王彦国,中共党员,时任双氧水公司设备职能负责人(设备科副科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石吉泉,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安全科科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刘云栋,中共党员,时任双氧水公司电仪职能负责人(电仪车间电仪副主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王和生,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分管电仪职能负责人(分管电仪职能副处长),2020年双氧水质量提升项目建设负责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杨丙磊,双氧水公司安全总监,双氧水公司党支部纪委委员、宣传委员。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刘丙敏,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运行安全管理部部长,鲁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集团)化工机关第三党支部书记。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张承锋,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工艺安全管理部部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李道岭,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设备安全管理部部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李书海,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安全监督管理部部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路正攀,时任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兼鲁西聚碳酸酯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金同营,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监督管理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解传玮,中共党员,时任鲁西化工集团健康安全环保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邓绍云,鲁西化工集团副总经理、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党委书记兼总经理,负责化工事业集团全面工作,并分管化工事业集团运行安全管理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杨本华,鲁西集团党委委员,鲁西化工集团高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兼总工办主任,分管鲁西化工集团技术管理工作。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姜吉涛,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副总经理,协助安全总监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健康安全环保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年度绩效等级为C或以下,扣发年度绩效奖金40%。
  1. 张金林,时任鲁西集团党委副书记、安全总监,鲁西化工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免去鲁西集团安全总监职务,年度绩效等级为C或以下,扣发年度绩效奖金60%。
  1. 王延吉,时任鲁西集团党委书记、鲁西化工集团总经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年度绩效等级为C或以下,扣发年度绩效奖金40%。

(五)建议党委政府及部门层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18人):

  1. 谢添,中共党员,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聊城高新区)顾官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顾官屯镇政府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 陈玮,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顾官屯镇党委书记,主持顾官屯镇党委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田源,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副部长、三级主管,负责聊城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分管经济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 申志军,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二级主管、聊城化工产业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聊城化工产业园安全生产全面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 崔琰,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经济发展部部长、二级主管,主持经济发展部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 杨继文,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部长、二级主管,主持发展保障部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 邵良臣,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管委会二级专员,分管聊城高新区市场监管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 朱炜,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分管聊城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 赫占廷,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事故发生时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崔宪奎,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主持聊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田西坡,中共党员,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分管安全生产审批科。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闫友亮,中共党员,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主持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黄性利,中共党员,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聊城市工业行业服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分管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化工产业科。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解志超,中共党员,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翟荣忠,中共党员,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赵松俭,中共党员,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王刚,中共党员,聊城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1. 刘文强,中共党员,聊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四、责成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和聊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聊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向聊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聊城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由聊城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聊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和作业现场管理,有效预防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七、聊城市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附件:

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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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49 | 2023_中国黄金(格桑路)店2·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中国黄金(格桑路)店“2·25”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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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黄金(格桑路)店“2·25”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6-06-04 10:19:08 作者:

中国黄金(格桑路)店“2·25”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2月25日3时10分,位于山南市乃东区格桑路7-8号中国黄金(格桑路)店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88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7791.28元,事故原因为门店收银台下方电气故障弧光放电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火灾。

事故发生后,乃东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奔赴现场,迅即组织消防、公安、应急、泽当街道办等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市消防救援支队、市120急救中心开展现场救援,30分钟完成火灾扑救工作。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山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经请示山南市人民政府同意,乃东区人民政府成立以区政府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总工会、发改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任成员的事故联合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一同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等方式,及时准确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和工作建议,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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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50 | 2023_中石化川西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9·15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近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则事故报告:2023年9月15日20时38分许,中石化川西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川西气田雷口坡组气藏开发建设项目6#脱硫站发生一起一般其他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51万余元。经成都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建设、监理、施工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组织管理不力,安全设备仪表安装、验收把关不严,投料试车前安全条件确认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成都市政府成立了中石化川西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9·15”一般其他爆炸事故提级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委托检测、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有关单位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中石化川西公司在向事故储罐内注入脱硫剂及同步补充保护氮气过程中,由于罐顶的自力式调节阀组、呼吸阀、泄压人孔调压功能均失效,压力监测无报警,导致罐内压力持续升高且未能被及时发现并干预,最终罐体承压超极限引发物理爆炸。

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报告还提出了建议移送2名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司法机关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此外,报告还提出了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名单。

调查查清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是参建单位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法规意识差,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设单位对专业分包单位进场作业人员专业能力疏于考察,对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等单位按合同履职、施工质量及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统筹协调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作业前技术交底不到位。

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底线红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机制,强化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承包商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FD10351 | 2023_丰台区北宫镇太子峪村5·12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调查处理情况.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1 丰台区北宫镇太子峪村“5·12”液化石油气 爆燃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2023 年5 月12 日17 时10 分,位于丰台区北宫镇太子峪村 南24 号院一房屋发生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造成1 人受伤。事 故发生后,市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市安委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 查处实行挂牌督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丰台区政府成立 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监委监督指导,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 作。有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丰台区北宫镇太子峪村南24 号院,为村民宅 基地自建房,由南向北共三排房屋。事发房屋位于北侧排房靠 东1 间(含里外套间),面积20 余平方米,砖混结构。2023 年3 月18 日,个人崔某先承租事发房屋,月租金为1200 元, 水电等费用由承租人另行结算。 液化石油气罐、减压阀、灶具、软管等用气设备及其配件, 为崔某先安装并使用;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为崔某先个人购买。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23 年5 月12 日,崔某先约朋友到租住房屋聚餐。13 时 许,崔某先待朋友离开后,在承租房屋内休息。约17 时10 分, 崔某先使用打火机准备抽烟,突然发生爆燃。房东及邻居听到

2 声响后到场查看,发现崔某先受伤,随即拨打120 急救电话。 崔某先被送至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该起事故直接原因为:燃气使用人在使用燃气后未关闭液 化石油气钢瓶角阀,未对家用灶与软管的接口采取紧固措施, 导致液化石油气泄漏,在室内积聚到达爆炸极限,遇能量源引 发爆燃。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居民用户缺乏液化石油气安 全使用知识引发的安全事故。 四、责任追究情况 丰台区公安分局会同区城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 理局、北宫镇进一步追查承租人员崔某先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来 源,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丰台区政府事故调查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约谈北宫镇、太 子峪村负责出租房屋和液化石油气使用的相关管理人员。

FD10352 | 2023_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有限责任公司8·1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元宝区有关部门对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旭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行政处罚案

典型执法案例【一案双罚】

元宝区有关部门对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旭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2023年8月18日10时43分,位于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的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孚热电公司)新热源厂发生一起因违规动火作业(电焊)导致的火灾事故。事故调查组认定,华孚热电公司存在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安排专门人员对脱硫塔内的动火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华孚热电公司脱硫塔升级改造承包方开原市旭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隆公司),存在未安排专门人员对脱硫塔内的动火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华孚热电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生产分管负责人李某存在未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的违法行为。旭隆公司主要负责人贾某,存在未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的违法行为。脱硫塔维修改造工作实施人曾某存在进行焊接动火作业前未办理动火作业票,未查看并采取措施对焊渣掉落范围内的易燃物进行遮挡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元宝区住建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分别对华孚热电公司和旭隆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元宝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九十六条分别给予华孚热电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分管负责人李某,旭隆公司主要负责人贾某行政处罚。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曾某持有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案例点评:该起事故发生在全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期间,由违规动火作业引发,充分暴露出华孚热电公司和旭隆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落实,特别是对动火作业和外包队伍管理方面存在严重漏洞,虽未发生人员伤亡,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事故性质严重、暴露问题典型。因此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信息来源:

FD10353 | 2023_乌鲁木齐米东区4·29油罐车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乌鲁木齐米东区新疆艾美克石油科技有限公司“4·29”油罐车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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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0/31

12:08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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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9日11时07分许,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新疆艾美克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库区发生一起油罐车在充装柴油过程中闪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22.88万元。

事故发生后,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各有关部门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深刻吸取教训,加强事故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授权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米东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以及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新疆艾美克石油科技有限公司“4·29”油罐车闪爆事故调查组并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经调查组认定,乌鲁木齐米东区新疆艾美克石油科技有限公司“4·29”油罐车闪爆事故是一起因油罐车司机未清洗油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充装柴油时产生静电引发闪爆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 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危险品货物运输车队。台安县危险品货物运输车队(以下简称“台安县车队”)成立于2011年5月13日,注册地位于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东区高屯村,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波,身份证号码:210321XXXXXXXX0212;经调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韩某辉,身份证号码:210321XXXXXXXX2018。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卫星通信服务,智能车载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 新疆艾美克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新疆艾美克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艾美克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5日,注册地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街道办事处林泉路南侧米东新区化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为马某,身份证号码:652322XXXXXXXX10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XXXXXX898761;经营范围:批发溶剂油,销售、仓储:石油制品、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装卸搬运;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监管)情况

  1. 台安县车队。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急预案等;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了安全管理职责。
  1. 新疆艾美克公司。公司共有员工31人,管理人员7人;取得了三级安全标准化证书;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了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实施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开展应急演练,积极参与事故救援与善后处置;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公司法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了安全管理资格证。
  1. 2022年12月26日,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乌鲁木齐市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乌应急字〔2022〕84号),对新疆艾美克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一般隐患20项、立查立改7项、限期整改13项;2023年1月21日,对新疆艾美克公司进行复查,13项问题均已整改完成,新查问题2项,于1月24日整改完成;2023年4月28日,按照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关于节前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联合米东区应急管理局赴新疆艾美克公司等7家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现场,开展节前安全教育和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安排部署工作。

米东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于2023年1月10日、1月31日、3月3日、3月26日对新疆艾美克公司开展监督检查4次,查出问题共计24项,24项均已整改完成。

经查,本起事故中未发现监管未履职相关问题。

(三)事故相关车辆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车牌号(机动车登记编号):辽C-G9328。登记机关: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登记日期:2023年3月14日。首次登记: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日期为:2018年4月27日。车牌号(机动车登记编号):豫CQ9021。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解放牌。车辆型号:CA4250P66K24TAE52。颜色:红色。车架号:LFWSRXRJ7J1F09489。发动机号:53000577。总质量:2500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

道路运输证:牵引车:辽C-G9328。发证机关:鞍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经营许可证:鞍字210300000903号。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3类。发证日期:2023年3月29日。该道路运输证在有效期内。

挂车:辽CHJ49挂。登记机关: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注册日期:2018年4月27日。发证日期:2023年3月15日。车辆类型:重型罐式半挂车。车型:凌宇牌CLY9407GYYC。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总质量:40000KG,核定载质量:33900KG。强制报废期止:2028年4月27日。

道路运输证:挂车:辽CHJ49挂。发证机关:鞍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经营许可证:鞍字210300000903号。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3类。发证日期:2023年3月29日。该道路运输证在有效期内。

2.因事故受损车辆情况

车牌号(机动车登记编号):辽H-24926。登记机关:辽宁省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日期:2016年11月21日。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解放牌。车辆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4T1A1。车架号:LFWSRXRJ4G1E47218。发动机号:52739179。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

道路运输证:牵引车:辽H-24926。发证机关:营口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经营许可证:营字210801202171号。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3类)戊烷。发证日期:2017年5月19日。

挂车:辽H8P67挂。登记机关:辽宁省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日期:2018年10月9日。发证日期:2018年10月9日。车辆类型:重型罐式半挂车。车型:金碧牌PJQ9408GRYL。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总质量:40000KG,核定载质量:33200KG。强制报废期止:2028年10月9日。

道路运输证:挂车:辽H8P67挂。发证机关:营口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经营许可证:营字210801105233号。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3类。发证日期:2018年12月31日。该道路运输证在有效期内。

(四)事故相关车辆从业人员情况

1.事故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情况

佟某波(车牌号辽C-G9328-辽CHJ49挂油罐车驾驶员),男,驾驶证号:210821XXXXXXXX1553,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1年2月22日。有效期限:2023年2月22日至长期。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为营口市交通局,证号:210821XXXXXXXX1553,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4月27日,有效起始日期:2020年6月3日至2026年8月22日,从业资格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张某洁(车牌号辽C-G9328-辽CHJ49挂油罐车押运员),女,发证机关为营口市交通局,证号:210821XXXXXXXX1523,初次领证日期:2020年12月23日,有效起始日期:2020年12月24日至2026年12月23日,从业资格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

2.因事故受损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情况

颉某峰(车牌号辽H-24926-辽H8P67挂油罐车驾驶员),男,驾驶证号:620523XXXXXXXX1094,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1999年2月24日,有效期限:2022年2月24日至长期。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为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证号:620523XXXXXXXX1094,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4月10日,有效起始日期:2018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10日,从业资格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蒋某芳(车牌号辽H-24926-辽H8P67挂油罐车押运员),女,发证机关: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证号:620523XXXXXXXX1103,初次领证日期:2019年12月2日,有效起始日期:2019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2日,从业资格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

(五)事故当日充装油品情况

2023年4月29日,车牌号辽C-G9328-辽CHJ49挂油罐车充装储罐罐号为109#储罐,油品名称为35#柴油,经自治区质检院检测该油品闪点(闭口)为52℃(符合《车用柴油》GB1914-2018标准质量指标中关于闪点的要求)。

(六)防静电防雷设施情况

新疆艾美克公司装车台设置有装卸车静电回路连锁系统,当罐车未有效静电接地连接,静电夹未夹持到位或静电回路不通时,会导致油泵无法启动;必须当静电夹加持到位,形成静电回路时,油泵才能启动。

事故发生后,经米东区气象局于事故发生当日20时,对新疆艾美克公司油库装车台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检测,该装油台8处防雷防静电端子处冲击地电阻值合格,3处静电释放装置电阻值合格,装油管出口处冲击地电阻值合格。

(六)事故发生当天气象情况

2023年4月29日11时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气温为21℃左右,此时汽油蒸气压大概为25—30kPa左右。

(七)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阅车牌号辽C-G9328-辽CHJ49挂油罐车车辆行车轨迹,2023年4月24日,台安县车队司机佟某波驾驶的车牌号辽C-G9328-辽CHJ49挂油罐车从宁夏金裕海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装运32.82吨95#汽油;4月27日12时17分,抵达昌吉市北外环路中油能源加油站卸油;15时24分卸完油驶离该加油站;15时24分至20时16分行驶在昌吉市至乌鲁木齐市的路上,期间未停车;20时16分抵达新疆艾美克公司院外;27日20时16分至29日10时49分该车一直停在新疆艾美克公司院外等待充装柴油;4月29日10时50分,佟某波驾驶的车牌号辽C-G9328-辽CHJ49挂油罐车与颉某峰驾驶的车牌号辽H-24926-辽H8P67挂油罐车相继进入新疆艾美克公司厂区内过磅;10时52分,该两辆油罐车驶入3号充装车台准备充装柴油。

10时55分许,油库区带班班长路某刚,当班装卸工刘某成、康某真、殷某以及两辆油罐车司机颉某峰、佟某波开始进行35#柴油充装作业,10时58分许,在装车台上作业的装卸工康某真将鹤管递给在油罐车顶的驾驶员佟某波,监控视频显示佟某波将鹤管插入到油罐内;10时59分38秒,装卸工康某真打手势示意在油泵房门口的副班长詹某满启动油泵;11时07分17秒,突然从油罐车顶部人孔窜出猛烈带火气流,冲出的带火气流在罐口上方发生第一次爆燃,火势迅速扩散,并引燃旁边的车牌号辽H24926-辽H8P67挂油罐车,接着又发生第二次爆燃。

(八)事故现场情况

发生闪爆事故的车辆位于新疆艾美克公司3号充装车台下方。即:佟某波驾驶的车牌号辽C-G9328-辽CHJ49挂油罐车(发生事故车辆)车头朝西停在充装车台下,颉某峰驾驶的车牌号辽H-24926-辽H8P67挂油罐车(因事故受损车辆)车头朝东停在邻近充装车台北侧。(见图1)

图1 新疆艾美克公司发生闪爆事故装油台示意图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22.88万元,主要为丧葬及抚恤费用、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费用等。

  1. 佟某波,男,汉族,台安县车队车牌号辽C-G9328-辽CHJ49挂油罐车驾驶员,身份证号码:210821XXXXXXXX1553,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1. 康讲真,男,汉族,新疆艾美克公司装卸工,身份证号码:610524XXXXXXXX5716,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1. 颉某峰,男,汉族,辽宁天承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辽H-24926-辽H8P67挂油罐车驾驶员,身份证号码:620523XXXXXXXX1094,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1时07分,新疆艾美克公司油罐车起火,11时08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警情,立即派员前往处置;11时15分,新疆艾美克公司向铁厂沟镇、米东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接报后,米东公安分局、米东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前往现场进行处置,并逐级上报事故信息。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1时07分许,发现火情,副班长詹某满跑去泵房将油泵关闭,装卸工刘某成使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与此同时,法定代表人马某从办公楼往装油平台走时,发现火情立即使用对讲机通知监控室职工马某超拨打119、120报警,并赶赴现场,见装卸工刘某成在现场灭火,指挥其撤离。并与副班长詹某满、装卸工殷某、刘某成进入消防泵房启动消防泡沫系统灭火。紧接着米东区MD168警务站警务人员抵达现场,将现场人员进行撤离,等待专业消防救援力量。

11时08分许,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米东区金田路新疆艾美克公司油罐车起火,指挥中心立即调集石化专职队、三道坝消防站、振兴路消防站、喀什路消防站、文光路消防站、特勤三站、重型机械工程救援大队共计20车114人赶往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11时25分,石化专职队抵达现场;11时30分,三道坝消防站抵达现场,立即开展灭火作业;11时37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及后续增援消防站相继到场参与处置;11时47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1时12分,120接警;11时35分120抵达现场,首先将一名受伤人员颉某峰送至米东区人民医院,后转至医科大一附院进行救治,11时55分现场搜救出2人,经120现场确定2人死亡。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 新疆艾美克公司现场处置程序得当,启动现场应急响应,组织现场救援并及时报告事故情况,未因救援不当造成事态扩大。
  1. 接到事故报告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主要领导,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乌鲁木齐市及米东区相关部门负责人到达现场,能够按照事故处置程序,有序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处置迅速、有效,善后处理得当。市消防救援支队通过网络发布了事故信息,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佟某波驾驶的车牌号辽C-G9328-辽CHJ49挂油罐车在装运汽油后未清洗油罐,罐内有残留汽油,在充装柴油过程中产生静电引发闪爆。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佟某波驾驶的车牌号辽C-G9328-辽CHJ49挂油罐车于2023年4月23日从宁夏金裕海化工有限公司装运汽油到昌吉市北外环路中油能源加油站卸完95#汽油,未对油罐车进行清洗工作。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6-2018)8.6.2[]的规定,佟某波未对车牌号辽C-G9328-辽CHJ49挂的油罐车进行清洗。2023年4月29日,该油罐车进入新疆艾美克公司进行柴油装车作业,新疆艾美克公司油库柴油装车形式为上装式,非密闭装车。由于佟某波驾驶的车牌号辽C-G9328-辽CHJ49挂油罐车内留有残留汽油并充满卸油时油气回收回灌油气,密闭槽车罐内油气一般高于汽油的爆炸上限7.6%,趋于相对稳定状态。当鹤管柴油缓慢进入罐车槽罐时,柴油吸收了大量的汽油油气,此时大量空气涌入油罐,从而打破了相对稳定的状态。随着空气的不断涌入,使得油气空气比浓度处于7.6%~1.4%的范围内,槽车内部空间形成爆炸环境。

事故车辆在充装柴油时,装车初始阶段,液面与鹤管口距离在0~200mm之间,柴油在鹤管内快速流动产生静电无法瞬时导出,与液面产生电位差,随着液面逐步接近鹤管口,达到间隙放电的条件,产生电火花,点燃罐车内达到爆炸极限范围的油气,发生闪爆。闪爆过程中产生巨大能量,将罐内柴油和残留汽油的混合物抛出罐口,造成闪爆事故,并引燃相邻的颉某峰驾驶的车牌号辽H-24926-辽H8P67挂油罐车。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1. 台安县车队未有效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1. 新疆艾美克公司在油罐车入场充装柴油前,未对进入车辆登记检查,未健全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台安县车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新疆艾美克公司。在油罐车入场充装柴油前未对进入车辆登记检查,未健全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佟某波,未如实告知新疆艾美克公司检查人员辽C-G9328-辽CHJ49挂油罐车所装介质为汽油,违反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对充装过汽油的油罐车进行清洗,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6-2018)8.6.2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韩某辉,台安县车队实际控制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全面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由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韩某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张某波,台安县车队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全面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由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张某波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魏某明,台安县车队西北区负责人,新疆地区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的规定,给予魏某明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3)马某,新疆艾美克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马某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王某立,新疆艾美克公司安全总监。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的规定,给予王某立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事故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1)台安县车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新疆艾美克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针对这次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台安县车队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这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对运输车辆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加强对运输车辆安全隐患的排查,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二是针对事故车辆装运汽油后未按规定清洗直接装运柴油,要对公司名下所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进行一次大排查,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自觉依法依规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

(二)新疆艾美克公司要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管理不严格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加强对装卸作业环节的安全管控,强化车辆入场前安全检查,强化装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行业集中组织事故警示教育,督促行业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大排查;要进一步加大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切实加强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严格遵照执行。

(四)米东区要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监管工作的领导。全面检查各类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是否完备等。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依法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对整治工作不认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对该起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要举一反三,督促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整改。

(五)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一旦发生事故,影响范围广、救援难度大,易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后果十分严重。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推进风险全面排查管控工作,突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动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确保安全形势平稳。

FD10354 | 2023_九江8·6X轮闪爆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1 - 九江“8·6”“X”轮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 2023 年10 月

2 - MAIR120000202301 九江“8·6”“X”轮 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 1.AI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自动识别系 一、事故简况 2023 年8 月6 日0445 时,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 化学品液货船“X”轮(化学品液货船,船籍港泰州,总长 62 米,船宽12.1米,总吨814,主机功率136kw*2,在船船 员6 人,载甲基叔丁基醚约1000 吨,本航次南京至九江)在 九江新港油轮锚地水域(长江下游航道里程约780 公里)准 备起锚的过程中,船首左侧空舱内发生闪爆,造成1 名船员 死亡,船舶无结构性损害,未造成水域污染。 统 2.CCTV:Close-Circuit Television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3.MTBE:Methyl Tert-Butyl Ether 甲基叔丁基醚 4.Fr:Frame 船体肋骨(船舶检验术语) 三、调查取证情况 事故发生后,依照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海 事管理机构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 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全面开展调查工作, 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问询谈话等方式,搜集了船载CCTV

3 - 监控视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文件与记录、船舶证书文书、 船舶检验记录、九江市医疗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居民死 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气体安全分析报告单及分析说明、 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气象证明等资料,多次组织召 开事故分析会,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按照事故“四 不放过”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船舶概况 船名 X 船籍港 泰州 国籍 中国 船舶种类 化学品液货船 船体材料 钢质 龙骨安放日期 2005 年01 月04 日 建造完工日期 2005 年06 月19 日 船舶制造厂 蚌埠市淮河造船有限公司 总长 62.00 米 船宽 12.10 米 型深 3.00 米 满/空载吃水 2.500 米/0.648 米 总吨位 814 净吨位 455 参考载货量 1200.00t 满载排水量 1543.00 t

4 - 航区 内河(A+B+C) 主机功率 136KW*2 主机型号/类型 6160A-123/柴油机 船舶所有人、 经营人、管理人 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 船舶所有人、 经营人、管理人地址 泰州市 图1:“X”轮 (二)船舶证书情况 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内河船舶安全与 环保证书、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 安全管理证书均正常。 (三)船舶配员情况 该轮《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定最低配员6 人: 内河二类船长1 名、内河二类驾驶员1 名、内河二类轮机员

5 - 1 名、普通船员3 名。附加规定或特别要求说明:(船长和甲 板部)连续作业时间超过16 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 人。 经查,事发时该轮实际在船6 人,分别为船长L,驾驶 员R,轮机员Z,普通船员M、G、C,所有船员适任证书、培 训合格证书(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均有效。 该轮于8 月3 日0240 时从江苏南京清江码头出发,至8 月4 日2125 时抵达九江新港油轮锚地完成锚泊,期间一直处于航 行状态,无船员上下,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 小时,应增加驾 驶员1 人。 (四)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据“X”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营运证书和安全管理证 书显示,该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均为江苏XX 船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经查,“X”轮 实际由Q 和C 经营管理。 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 年1 月10 日,公司 持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 旅客运输、长江上中下游干线及支流省际成品油运输和长江 上中下游干线及支流省际散装化学品船运输。公司持有的符 合证明,在有效期内。 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管理船舶70 艘,其中实际自有船 舶7 艘。公司设有船舶管理科、综合科、安全管理体系办公 室;岸基管理人员共13 人,另有海务管理员3 人、机务管理

6 - 4 人。公司岸基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要求。 2020 年5 月29 日,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与Q 签定《危 货船舶承包合同书》,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将“X”轮承包给 Q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合同期限为2020 年5 月29 日至2025 年5 月28 日。合同约定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负责“X”轮的 安全管理,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定期检 查Q 的运输生产、缴费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船舶实际控制人 Q:男,“X”轮实际控制人之一。 C:男,“X”轮实际控制人之一。 据Q 陈述,“X”轮实际为Q 和C 在2015 年共同出资购 买,Q 与C 各占50%的股份,C 负责船舶日常管理、船员招聘、 船舶维修等工作,Q 负责寻找货源、货物装卸安排、船员工 资发放等事项。 (五)船舶检验情况 “X”轮《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由江苏省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泰州)签发。2023 年5 月30 日,江 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泰州)在九江都昌造船 总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昌造船厂)对该轮实施换证检验, 出具了《检验意见通知书》。通知书中包含“空舱中有未经认 可的空压机、发电机”等8 项问题,处理意见为“立即整改”。 6 月16 日C 拍摄了船首左侧空舱的视频,显示原来位置上无

7 - 发电机(组)。当天公司机务管理员将该视频发给检验人员, 同日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泰州)向该轮签 发了《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 据“X”轮轮机员Z 陈述:“船首发电机曾经移动过,是 C 自己搞的。”出厂前,C 组织Z 一起重新将发电机(组)固 定在船首左侧空舱内。 (六)船旗国监督检查情况 “X”轮最近一次船旗国监督检查于2023 年4 月5 日由 九江新港海事处实施,共开具涉及救生圈及属具、移动消防 器材、锚设备、应急照明检查的缺陷四项,均已按要求进行 了纠正。 (七)船舶载货情况 1.“X”轮于2023 年8 月3 日约0240 时,由江苏南京 清江码头3 号泊位始发,载运MTBE 约1000 吨,开往江西九 江石化码头,货物装载于#1-4 左右液货舱。 图2:“X”轮船舶积载图

8 - (注:该轮积载图上的液货舱划分为船上习惯划分法, 对应该轮船舶总布置图为左1 对应NO.7,左2 对应NO.5,左 3 对应NO.3,左4 对应NO.1,右1 对应NO.8,右2 对应NO.6, 右3 对应NO.4,右4 对应NO.2) 2.MTBE 的理化特性:根据“X”轮本航次载运的MTBE 危 险货物安全与技术说明书(MSDS)显示,MTBE 为无色澄清液 体,油味,高度易燃,闪点/ -41.99℃,自燃温度/435℃, 沸点/ 55℃,爆炸上限/ 9.5%(V),爆炸下限/0.9%(V),液 体(相对)密度/0.74,蒸气密度/3.1,比空气重,可与空气 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八)船舶报告及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情况 “X”轮于2023 年8 月1 日1436 时向南京大厂海事处 提交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载运散装化学品MTBE1000 吨,货主单位九江石化。8 月2 日2027 时该轮向南京大厂海 事处提交了出港申报:预离时间为2023 年8 月3 日0100 时, 船舶配员、证书情况正常,载化工原料及制品1000 吨,下一 港口九江。 2023 年8 月5 日1903 时,该轮向九江新港海事处提交 了船载危险货物申报:载运散装化学品MTBE1000 吨,货主单 位九江石化。8 月6 日0021 时该轮向九江新港海事处提交了 进港申报:抵达时间为2023 年8 月6 日0600 时,停靠九江 石化3 号码头105 号泊位,本港卸化工原料及制品1000 吨。 (九)船舶修理情况

9 - 2023 年5 月24 日至6 月7 日,“X”轮在都昌造船厂进 行船舶修理。根据船厂工作人员陈述,该轮未与船厂签订修 船合同,没有维修项目清单。 经查,该轮厂修期间,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仅派遣机务 管理员在5月30日当天陪同船舶检验人员张沪俊到船厂现场, 之后便返回公司。 (十)现场勘查情况 2023 年8 月11 日,九江海事局对“X”轮进行了实船勘 查。发现“X”轮8 个液货舱舱口和观察口密封胶条存在不同 程度的老化破损和部分缺失的情况。船首左侧空舱内设置有 为锚机供电的发电机(组),由1 台原动机和1 台发电机组成。 原动机型号为CF2SM-3,该轮《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设备记 录》上登记型号为CF2SM-3,实际型号与登记型号一致。发 电机型号为STC-15,该轮《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设备记录》 登记型号为STC-24,实际型号与登记型号不一致。勘查还发 现原动机的进气口保护罩已被拆掉。

10 - 图3:“X”轮液货舱舱口、观察口密封胶条 图4:“X”轮船首左侧空舱发电机(组) 2023 年9 月18 日,九江海事局再次对“X”轮进行了实 船勘查,发现由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泰州) 于2023 年8 月25 日提供的该轮总布置图(完工图纸)与实 船布置不一致,图纸中肋位为Fr.93-Fr.98 首部空舱(左、 右)实船上肋位为Fr.93-Fr.99;图纸中肋位为Fr.98-Fr.104 的首部空舱(左、右)实船上肋位为Fr.99-Fr.104。 图5:“X”轮总布置图(船首部分)

11 - 四、事故要素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3 年8 月6 日0445 时。 (二)事故发生地点:张南水道新港油轮锚地(长江下 游航道里程约780 公里处)。 (三)闪爆处所:船首左侧空舱。 (四)可燃物:MTBE(甲基叔丁基醚)蒸气。 (五)助燃物:空气。 (六)引火源:火花。 五、事发水域水文、气象及通航环境 (一)水文 2023 年8 月6 日,九江水位6.04 米(涨)。 (二)气象 九江气象台2023 年8 月6 日预报:晴,东南风2~3 级, 气温26~37℃。据“X”轮船员描述,8 月5 日夜间至8 月6 日凌晨,新港油轮锚地天气非常闷热,无风。 (三)通航环境 张南水道上起拦江矶,下至八里江口,全长约21.8 公里, 河道顺直,内有官洲、新洲等洲滩。水道深泓偏北,左岸有 乱石护岸,航道右侧设有新港油轮锚地。 新港油轮锚地下游11 公里处设有张南横驶区,横驶区以 上船舶各自靠左航行,横驶区以下船舶各自靠右航行。 根据长江航道局公布的周航道尺度预报,2023 年第32 周(08 月05 日-08 月11 日)张南水道维护尺度为8.3×250

12 - 米。 (四)通航秩序 根据《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事发水域主航道实行各 自靠左航行。 事发水域新港油轮锚地位于张南水道南岸侧(长江下游 航道里程约780km),水域范围500 米×230 米,能容纳3000 吨级油船约15 艘。 事发时,“X”轮与“Z”轮、“B”轮分别抛锚并靠(未系 缆),“X”轮左舷为“B”,右舷为“Z”。 图10:三船锚泊示意图 六、事故经过 2023 年8 月3 日约0240 时,“X”轮在江苏南京清江码 头3 号泊位装载约1000 吨MTBE 驶往江西九江。 8 月4 日约2125 时,“X”轮抵达九江新港油轮锚地,抛 锚完毕。

13 - 8 月6 日0420 时,C 通知船员准备起锚靠泊九江石化码 头,然后独自前往船首,进入左侧空舱,准备启动发电机(组) 为锚机供电。 约0433 时,水手M 到船首准备起锚。 约0438 时,C 多次未能成功启动发电机(组)后,便让 M 到机舱拿柴油。 约0443 时,M 来到船首左侧空舱舱口,探下身子将半瓢 柴油递给C,同时闻到舱内有很浓的MTBE 蒸气的味道。随后 M 走到锚机旁准备起锚,没过多久便听到舱内发出沉闷的声 音。 约0445 时,船首左侧空舱发生闪爆,传出两声爆响,伴 有闪光,随后有烟雾从左侧空舱舱口冒出。 七、搜救情况 略 八、事故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X”轮船员C 死亡,“X”轮船体无结构性损坏, 未造成水域污染。 九、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X”轮液货舱舱口和观察口密封胶条破损,泄漏的MTBE 蒸气在左侧空舱(封闭处所 1)内积聚,船员违规进入其中, 1 船舶封闭处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船舶处所:存在受限的出入口;通风不足;非设计为连续有 人员作业。 注:船舶封闭处所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货舱、双层底、燃油舱(柜)、压载舱、货泵室、货物压缩 机舱、隔空舱、锚链舱、空舱、箱型龙骨、保护层间处所、锅炉、发动机曲拐箱、发动机扫气箱、

14 - 启动为锚机供电的发电机(组)时产生火花,发生闪爆。 “X”轮载运的MTBE 蒸气通过液货舱舱口和观察口密封 胶条破损处挥发泄漏后,部分MTBE 蒸气由敞开的船首左侧空 舱舱口下沉并积聚在舱内。船员C 进入左侧空舱前,对进入 封闭处所作业未保持应有的谨慎,未按照规定进行通风、测 氧、测爆,未穿戴个人防护设备,进入后启动为锚机供电的 发电机(组)的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火花产生,引爆MTBE 混合气体。 (二)间接原因 1.“X”轮违规设置船首发电机(组)。 2023 年5 月,“X”轮在都昌造船厂修船时,未按照江苏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泰州)的检验要求,真正 拆除船首左侧空舱内的发电机(组),导致左侧空舱成为在危 险区域内的机器处所,最终埋下了事故发生的祸根。 2.“X”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X”轮船长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未得到有效落实,液货舱舱口和观察口破损的 密封胶条未得到及时修复,船员进入封闭处所作业程序未得 到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习训练不到位,最终酿 成了事故发生的苦果。 3.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对“X”轮的安全管理责任, 污水柜(舱),以及不用于放置货物但可能与船舶封闭处所具有相同空气环境特征未通风的相邻处 所。

15 - 放任Q 与C 对该轮进行经营管理,未对该轮的安全管理情况 实施有效跟踪监督,岸基登轮检查、船员招聘把关和教育培 训等管理活动弄虚作假,公司动态监控、修船质量监督等管 理活动应付了事,最终滋生了事故发生的温床。 十、责任认定 本起事故是一起事故相关方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管理制度引发的水上交通责任事故。“X”轮、江苏XX 船务有 限公司、Q 和C(实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十一、调查发现的相关问题 (一)“X”轮 1.船长未有效履行船舶安全管理责任 “X”轮船长L 未实际管理船舶,船舶靠离泊和抛起锚等 指令不由船长下达、日常保养和进厂维修等活动不由船长审 批实施,船长未就船舶管理的权责问题与C 沟通,也未主动 向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反映相关情况,听之任之,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 2之规定。 “X”轮值班安排表明0-6 时由船长L 值驾驶班。事发当 时8 月6 日0445 时L 在房间睡觉,驾驶部无人值班,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三十条 3之规定。 “X”轮液货舱舱口和观察口密封胶条长期存在不同程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 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三十条驾驶值班船员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章 制度,掌握在船人员动态和值班任务执行情况,经常巡视船舶,了解周围情况,维持船上的正常 秩序。

16 - 的老化破损和部分缺失的情况,船长L 只在5 月份向C 汇报 过,并没有上报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也未安排人员修理, 违反了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手册《船舶和 设备维护程序》5.2.1(1) 4之规定。 经调查,“X”轮启动船首发电机(组)为锚机供电的工 作长期由C 承担。L 自2023 年2 月上船任职船长以来,“X” 轮共航行了16 个航次,但L 均没有对C 进入船首左侧空舱内 作业进行过审批,违反了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须知手册《进入封闭处所管理》2 5、3.1 6、3.2 7之规定。 2023 年4 月中国船级社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对“X” 轮实施货主选船检查时,查出该轮存在进入封闭处所的程序 未有效执行等19 项缺陷,船长没有以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的 形式向公司报告,违反了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程序手册《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险情的报告和分析程序》 5.2.1 8之规定。 4 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手册程序手册《船舶和设备维护程序》5.2.1(1)船 长是船舶设备日常检查、维修的总负责人,监督指导部门执行船舶设备的自修自检工作,保证船 舶及设备技术状态良好。 5 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须知手册《进入封闭处所管理》2 船长对船员进入封闭处 所工作时的安全负责。任何人员需要进入封闭处所工作时,须向船长报告并获得其批准。船长通 过审核《船舶封闭处所进入作业许可》后,才能批准人员进入封闭处所工作。 6 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须知手册《进入封闭处所管理》3.1 当人员进入封闭场所作 业之前,应对封闭场所充分进行通风(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对不能在作业开舱或多层次封舱的 舱室,应在作业过程中分次通风。通风后应达到本规定3.2 的要求,作业人员方可进入。 7 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须知手册《进入封闭处所管理》3.2 经过充分通风后由大副 进行测氧、测爆、测毒。作业环境中氧气浓度大于或等于19.5%,且小于或等于23.5%;可燃气体 浓度小于或等于可燃下限的1%。检测人员进入封闭场所时必须佩带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如船上无 检测设备,应申请相关有资质的单位检测。 8 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手册《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险情的报告和分析程 序》5.2.1 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岸基地部门和船舶在自查、接受检查、内审、外审中发现的不 符合项,根据情况,按文件规程进行报告和原因分析作出处理。在实际工作中,任何船员均应将 工作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及时报告给船舶部门负责人/船长。部门负责人/船长应就不符合项的

17 - 此次闪爆事故发生后,“X”船长L 未第一时间向九江海 事局和公司报告事故情况,违反了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安全 管理体系程序手册《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险情的报告和 分析程序》5.3.1 9之规定。 2.船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X”轮未按照该轮2023 年度《船员培训计划》组织船 员培训,没有对载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进行专项学习, 船员对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 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不了解,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10和《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11之规定。船员不熟悉进入封 闭处所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反映出“X”轮对进入封闭处所 作业的安全培训不到位。 3.船员应急训练演习不到位。 “X”轮船员未认真对待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训练演习时 仅仅是走过场,训练演习质量不高,训练演习记录雷同并存 在造假情形。发生闪爆事故后,船员对人员伤害的应急处置 性质、原因、改进建议等一周内填写《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表》(YX/SPR0901-02)报告公司安全 管理体系办公室。 9 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手册《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险情的报告和分析程 序》5.3.1 事故的报告:船舶无论在何处发生事故,船长必须立即用最有效的方式向事故发生地的 海事机构和公司报告。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 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18 - 二是动态监控不力。2023 年4 月,C 将船载CCTV 设备 关闭,机务主管G 通知C 开启设备遭到拒绝后,江苏XX 船务 有限公司未采取其他措施,致使该轮自4 月以来的CCTV 监控 视频缺失。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根据各船舶在微信工作群内 发布的动态信息填写AIS 监控记录,对所属散装危险化学品 船未有效实施动态监控,违反了《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 理特别规定》第七条 12之规定 程序不熟悉,反映出“X”轮关于人员伤害的应急训练演习不 到位。 (二)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 1.岸基检查不到位。 一是登轮检查记录造假。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船岸体 系监控检查记录显示,2023 年2 月15 日和7 月25 日,岸基 管理人员W、S 和D、G 在九江对“X”轮开展了登轮检查。经 查,2 月15 日和7 月25 日,W、S 和D、G 实际并未对“X” 轮开展登轮检查,检查记录存在造假情形。 。 2.船员管理不到位。 一是船员招聘考核和岗前培训未开展。江苏XX 船务有 限公司相关记录显示,2023 年1 月30 日,公司下发了对L、 Z、M 等3 名船员的调令,对其进行了岗前培训。2 月2 日, L 等3 人新上“X”轮,分别担任船长、轮机员和水手。经查, 12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七条客运企业和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 岸基监控制度,运用自动识别系统(AIS)等信息化手段,对所属客船和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实施动 态监控,掌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并督促船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时纠正船 舶违法行为。

19 - L 等3 人实际不是由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招聘,江苏XX 船 务有限公司未对他们实施招聘考核和岗前培训,仅造假补充 了相关调令、开航前指令等记录,违反了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程序手册《船员招聘、调配和考核程序》3.2 13和《新聘和转 岗人员熟悉职责程序》7.1.1 14、7.2.1 15之规定。 二是船舶配员保障不足。“X”轮事发航次船舶配员为6 人,不满足该轮《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关于连续航 行超16 小时须增加一名驾驶员的要求。江苏XX 船务有限公 司未保障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16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 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八条 17之规定。 3.船舶厂修监督不到位。 “X”轮于2023 年4 月24 日向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提 交了《船舶及设备厂修申请表》,但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没 有为该轮制定具体的厂修方案,也没有为其选择修理厂。5 月24 日至6 月7 日厂修期间,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仅派遣 机务管理员G 于5 月30 日陪同船舶检验人员到船厂现场,当 13 《船员招聘、调配和考核程序》3.2 综合科负责船员的聘用、调配和考核工作,编制船员需求计 划报总经理审批。 14 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手册《新聘和转岗人员熟悉职责程序》7.1.1 综合科对 新聘和转岗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⑴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⑵新生效的对本公 司适用的外部文件;⑶公司有关制度、岗位职责等。 15 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手册《新聘和转岗人员熟悉职责程序》7.2.1 船舶管理 科对新聘和转岗船长、大副和轮机长实施培训,确保船长完全熟悉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大副和轮 机长基本熟悉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三) 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八条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 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20 - 天便返回公司。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管理科未全面监督、 核查“X”轮的修理情况,没能及时发现C 重新将发电机(组) 安装在船首左侧空舱内,违反了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安全管 理体系程序手册《船舶和设备维护程序》7.4 18、7.5 19之规定。 4.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 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只管经营不管安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20之规定。 公司总经理,同为主要负责人,未保障江苏XX 船务有限 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X”轮的有效运行,未发现公司职能部 门的安全管理活动造假,未有效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 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组织建 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 制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 条第(一)项 21、第(五)项 22之规定。 海务管理人员和机务管理人员未对“X”轮的安全状况进 行经常性检查,登轮检查记录造假,检查责任落实不到位, 18 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手册《船舶和设备维护程序》7.4 船舶管理科严格审 核《船舶及设备厂修申请表》,制定厂修方案,并负责选择修理厂。 19 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手册《船舶和设备维护程序》7.5 船舶管理科负责全 面监督,海务、机务主管按规范和行业标准严格把关,并督促工程进度。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 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1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23之 规定。 (三)实际控制人Q 与C 作为“X”轮的实际控制人,Q 与C 非法经营和管理船舶, 违反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24、《国内水路运输 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项 2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条 26之规定。 C 对“X”轮船舶检验问题的整改弄虚作假,出厂前重新 将发电机(组)安装在船首左侧空舱内。C 未履行实际控制 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未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措施,不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造成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27之规定。 (四)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泰州)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泰州)所属船舶 检验人员检验发证工作不到位,一是本次换证检验时未就“X” 轮船首发电机(组)拆除后如何向锚机起锚供电提出进一步 检验要求;二是未对该轮关于《检验意见通知书》上的问题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 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 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24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 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5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内河普通货 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2 - 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有效核查,没有发现C 重新将发电机(组) 安装在船首左侧空舱内;三是经本次换证检验核发的该轮《内 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设备记录》上,仍将要求拆除的发电机(组) 登记在册;四是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泰州) 于2023 年8 月25 日提供的该轮船舶总布置图(完工图纸) 与实船情况不一致,肋位标示有误。 据调查,2018 年5 月10 日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 法监督局(泰州)对“X”轮实施年度检验时,即已查明船首 空舱内有一发电机(禁止使用);2019 年12 月10 日江苏省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泰州)对该轮实施临时检验 后,审查批准的船舶总布置图(完工图纸)上却清楚标示出 了船首发电机舱。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泰 州)2018 年出具的《检验意见通知书》和2019 年审查批准 的船舶总布置图(完工图纸)自相矛盾,检验发证工作不到 位。 十二、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X”轮实际控制人兼机工C,不具备船舶经营管理资 质,在船期间以实际控制人的身份非法经营管理船舶,违规 安装船首发电机(组),违规进入封闭处所,不当操作引发事 故,造成1 人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触犯 刑法 28,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

23 - 2.“X”轮船长L,未履行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疏于对船 舶的日常指挥和安全管理,未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对 船员进入封闭处所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1 人死亡,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触犯刑法 29,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 查处理。 3.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总经理Y:未有效履行公司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未保障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对公司职能部门疏于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 要责任,涉嫌触犯刑法 30,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释〔2015〕22 号)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9 同28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4 - 4.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D,未履行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到位,建 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责任,涉嫌触犯刑法 31,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二)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 江苏XX船务有限公司董事长D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管经营不管安全,总经理Y 同样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而 疏于职守,公司部分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江苏XX 船务 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 款 32之规定;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对“X”轮“代而不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释〔2015〕22 号)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 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 作业的人员。 31 同30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 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 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

25 - 将“X”轮的经营管理以承包合同的形式外包给不具备经营管 理资质的Q,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九条第一款 33之规定;建议泰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 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X”轮上未得到 有效全面地落实,人员招聘把关与教育培训、应急训练演习、 进入封闭处所管理、修船质量监督等安全管理活动流于形式, 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造成1 人死亡,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五条 34、第十 条 35、第十一条 36、第十二条 37之规定,建议泰州海事局依照 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约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海务和机务等相关管理人员,对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施附 加审核,督促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 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未保障“X”轮事发航次船舶最低 安全配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五条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 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 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 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船舶安全与防 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航运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 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26 - 第六条第(三)项 3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 染管理规定》第八条 39之规定,建议九江海事局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 2.“X”轮实际控制人Q,不具备船舶经营管理资质,非 法经营管理船舶,违反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4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项 41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42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泰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X”轮海务管理员D,对船舶安全运营的日常监控检 查不到位,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43之规定,建议泰州市交通运 输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X”轮机务管理员兼江苏XX 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管理 科科长,对新聘船长培训考核不到位,对修船质量监督不到 位,对船舶安全运营的日常监控检查不到位,未有效履行管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八条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 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40 同24。 41 同25。 42 同26。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 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 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 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27 - 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44之规定,建议泰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三、经验教训 本次事故造成1 人死亡,损失较大,教训深刻,要切实 引起重视,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严格落实航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航运公司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履 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落实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 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 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1.公司要认真梳理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漏洞,明确 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要带头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建立并落 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要 对各职能部门的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彻查,全面开展危险源辨 识评估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各职能部门要全面梳理管理船舶的经营管理状况,彻 底根除以承包合同形式将船舶的经营管理外包出去的违法现 象。 4.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岗位职责,强化船员 招聘把关和岗前考核,确保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突出船员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28 - 安全教育和学习培训,危化运输企业要确保船员掌握所载危 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安全操作技能;注重船员训练演习, 确保船员熟悉进入封闭处所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出现人员伤亡 的应急处置程序;抓实岸基监控检查,优化完善并有效使用 AIS、CCTV 监控平台;加强修船质量监督,严格把关修船质 量验收。 5.海务、机务、体系办等管理人员要在3 个月内对公司 所有危险化学品船进行一次登轮检查,检查船员教育培训和 训练演习、船舶维护保养、进入封闭处所管理等情况,重点 对船首设置发电机舱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提升船舶检验机构船检质量 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所属船 舶检验人员强化责任担当,提高检验水平和服务意识,谨慎 开展涉及船舶结构、稳性、主辅机、电气设备等重要设施设 备的检验工作,为水上交通安全提供坚强技术保障。 1.严格执行船舶检验程序,对涉及船舶重要设施设备的 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有效跟踪核查。 2.在3 个月内对检验发证的危险化学品船舶船首设置发 电机舱的情况逐一进行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3.对检验发证船舶的证书、图纸等检验资料进行全面清 查,消除船图不一致、船证不一致等违规现象。 4.对历次检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检验不规范、责任 不落实的船舶检验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29 - (三)强化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 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水 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督促水路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1.对辖区水路运输企业进行全面摸排,深入检查企业水 路运输经营资质、人员安全责任落实、船舶“挂靠”管理等 情况,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 2.会同海事部门加强对水路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 打击水路运输“挂靠”经营、管理企业“代而不管”、船舶“假 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企业管理松散粗放、流于形式的失 职失责行为。

FD10355 | 2023_云南_勐海县布朗山乡4·0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勐海县布朗山乡章家老寨30号4·0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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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布朗山乡章家老寨30号“4·09”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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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7-07 16:42

2023年4月9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布朗山乡章家村委会章家老寨30号民房发生亡人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166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2.1995万元。

2023年5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西双版纳州《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勐海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布朗山乡“4·09”火灾事故调查组(“4·09”事故调查组),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白银辉任组长,县政府督察室主任陈超、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杨建国、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朱家均任副组长,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供电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组成的“4.09”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直接原因的基础上,延伸调查属地责任落实、灭火救援处置、起火建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用电安全等情况。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鉴定试验、走访调查、查阅资料,并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事故现场提取的相关物证开展取样分析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火灾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布朗山乡章家村委会章家老寨30号民房,位于章家老寨西南角,位置偏僻,南侧与章家老寨39号相邻,中间间隔绿化带一条,北侧为章家老寨140号,间隔绿化带一条,东侧为空地,西侧为空地。该房屋主体结构为二层干栏式木结构建筑。一层北部设有炒制茶叶的锅灶,其余位置堆放木柴及杂物;二层东南侧为客厅,东北侧为卧室,西北侧及西南侧为茶业晾晒场,中部为出口过道,过道西

北侧为厨房,二层墙壁为木板拼接而成,顶部为瓦片,单层面积为166平方米。

章家老寨30号民房东北墙长15米,东南墙长10米,西南墙长13.8米,西南侧有一木制楼梯通道连接出口及二楼,二层通道东南侧为客厅及卧室,有一道防盗门隔断。二层通道西北侧为厨房及茶叶晾晒间,二楼楼板为单层木板。

(二)火灾扑救情况

2023年4月9日14时33分勐海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勐海县布朗山乡章家老寨一村民民房起火1人被困,请求处置,接警后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茶乡路消防站和布朗山专职队共出动5车20人前往处置,14时50分许布朗山专职队到达现场火势进入下降阶段,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被困人员已死亡,16时40分茶乡路消防站到达现场,18时30分确定无复燃隐患后,救援行动结束,茶乡路消防站撤离现场,勐海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现场进行保护并对火灾原因开展调查。

(三)火灾损失情况

火灾过火面积166平方米,烧毁民房一栋,内有床被衣物、家具家电及生活用品等。火灾受灾户为1户,造成1人(岩某某,男,80岁,云南勐海籍人士,身份证号:略)死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壹拾贰万壹仟玖佰玖拾伍元。

二、起火原因调查情况

(一)起火部位的认定

房屋二层客厅、卧室、过道、厨房顶部及地面全部过火,且二楼物品及顶部均已掉落至一层,木质梁柱均有碳化痕迹。二层茶业晾晒场顶部透明硬质塑料板及底部已掉落至一层,墙面剩余部分硬质塑料,房屋西南侧出口位置可见楼梯木踏步碳化掉落痕迹,上方为钢架加彩石金属瓦顶棚,已发生形变,梯脚为石基。房屋西南侧出口位置上方钢架顶棚可见明显受热掉漆,掉漆痕迹自钢架东北向西南逐渐减轻;上方彩石金属瓦可见已掉落变形,烟熏痕迹明显;可见出口钢架西北侧及东南侧各悬吊一截木横梁,过火碳化痕迹明显。

  1. 着火建筑内二层客厅烧损情况。二层客厅已全部过火。屋顶及墙面掉落至地面,可见钢架变形严重;电视机及信号接收器可见受热掉漆、变形严重;屋顶横梁碳化痕迹自西北侧及东北侧向东南侧及西南侧逐渐递减,木质柱子上部碳化严重,下部碳化较轻;二楼客厅南部距离东南墙160厘米、距离西南墙50厘米处下方相对位置可见一具尸体,脸朝上方,呈仰卧状,尸体表面未见衣物,头部、双上肢、双下肢及胸腹部肋骨已被烧尽,仅存部分躯干部尸块。
  1. 着火建筑内二层卧室烧损情况。二层卧室已全部过火。屋顶及墙面掉落至地面,可见彩钢板变形严重,彩钢板西南侧火烤掉漆严重、东北侧掉漆不明显;屋顶横梁碳化痕迹严重,木质柱子上部碳化严重,下部碳化较重;可见卧室西北侧有散装茶叶,碳化痕迹明显。二层过道已全部过火。屋顶及墙面掉落至地面,屋顶横梁碳化痕迹严重,木质柱子碳化严重。
  1. 着火建筑内二层厨房烧损情况。二层厨房已全部过火。屋顶及墙面掉落至地面,屋顶横梁碳化痕迹严重,木质柱子上部碳化严重,下部碳化较重,可见碗柜及冰箱金属面板受热掉漆、变形严重。
  1. 着火建筑内二层茶业晾晒场烧损情况。二层茶业晾晒场已全部过火。屋顶透明硬质塑料板及底部已掉落至一层,西北侧、南侧顶部及墙面剩余部分硬质塑料,钢架整体结构较完好,东南侧明显受热掉漆严重、上部轻微形变,北侧及南侧烟熏痕迹严重,西南侧钢架主体烟熏痕迹不明显、未受热掉漆。一层炒制茶叶锅灶基本完好,未烧损。锅内可见碳化茶叶和顶部掉落的瓦片,锅灶外部可见烟熏痕迹。

对二楼客厅、厨房的电源线路进行勘验。在距东北墙360mm、距东南墙790mm处发现一根多股铜芯线,该多股铜芯线连接一个三孔插片,中部及电线断头具有熔痕特征,对该电线进行提取,痕迹物品编号为01号,送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距东北墙400mm、距东南墙750mm处发现一根多股铜芯线,该多股铜芯线两端电线断头具有熔痕特征,对该电线进行提取,痕迹物品编号为02号,送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检验02号电线检测到导线一次短路熔痕。

综合火灾现场初步勘验情况,起火部位位于该着火房间二楼厨房区域。

(二)起火原因的确定

  1. 排除放火。主要依据如下:经布朗山乡边境派出所侦查走访,死者岩某某及其家庭成员与他人无矛盾纠纷,家庭成员之间关系融洽,未发现岩某某及其家庭成员有异常表现。勐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编号:MHXGAFS-4-01-097-2017,检验结论为死者现有尸体残留器官检验暂不支持暴力性损伤死亡的可能,颈部下段气管内侧粘膜表面见灰褐色类似烟灰样异物,符合人体生前烧死吸入烟灰异物的尸体征象,排除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1. 排除生活用火不慎。经对户主(死者之子岩某某)和妻子玉某某询问,2023年4月9日上午7点左右,和妻子玉某某外出务农,外出时检查家里明火已经全部熄灭,出门时未锁门,并留给父亲一包烟,父亲平时身上自带打火机。
  1. 排除雷击。勐海县气象局出具了火灾发生地当日的气象情况,布朗山乡章家老寨当天无雷击天气。
  1. 排除自燃、静电。经对户主(死者之子岩某某)和妻子玉某某及村干部询问,了解室内存的物品均为衣物、家具、厨具、茶叶等日常生活用品。与现场勘验情况一致,无易发生自燃物品和产生静电的条件。
  1. 不排除电气火灾。现场对电气设备进行勘验,对章家老寨30号民房及周边民房的用电线路进行勘验,未发现有漏电保护功能。对章家老寨30号居民岩某某及玉某某进行询问,家中电气线路直接敷设于可燃物上,未穿管保护。对二楼客厅、厨房的电源线路进行勘验,提取2段电线送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检验02号电线检测到导线一次短路熔痕。

综上,起火原因排除放火、生活用火不慎、自燃、雷击、静电等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过综合分析认定,勐海县布朗山乡章家老寨“4.09”火灾起火原因为章家老寨30号民房电线短路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

(三)灾害成因分析

  1. 村民自建房先天消防安全条件差。村民自建房建盖随意性较大,普遍存在防火间距不足、周边消防水源缺乏、消防车难以直接到达、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等先天性问题,普遍未配备灭火器等基本消防器材,存在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章家老寨30号民房内所有电气线路直接敷设在可燃木料上,未穿管保护,未安装漏电保护开关。起火厨房与客厅之间的隔墙采用易燃的木板,二层地面及墙壁也为易燃的木板,耐火等级低,起不到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作用。
  1. 人员的消防意识比较淡薄。起火房间大量使用木材作为主体结构,室内放有家具、床上用品、衣物和大量茶叶等可燃物,着火后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高温有毒烟气经闷顶通道快速蔓延至二层客厅,导致火势扩大和人员伤亡。

近年来,我州发生的亡人火灾受害者多为老人、小孩等逃生能力较弱的人员,甚至不乏逃生后又返回火场抢救财物导致死亡的案例,急需针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及残障人士等逃生能力较弱群体开展有针对消防宣传教育。

三、火灾延伸调查情况

(一)灭火救援处置情况调查

  1. 调查情况:2023年4月9日14时33分勐海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勐海县布朗山乡章家老寨一村民民房起火1人被困,请求处置,接警后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茶乡路消防站和布朗山专职队共出动5车20人前往处置,14时50分许布朗山专职队到达现场火势进入下降阶段,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被困人员已死亡,16时40分茶乡路消防站到达现场,18时30分确定无复燃隐患后,救援行动结束,茶乡路消防站撤离现场。据调查,章家老寨距离县城约81公里,沿途经320省道、K15县道、乡道和村道,乡道和村道道路均为硬化路面,路面弯多路窄;距离乡政府18公里。
  1. 存在问题:一是布朗山乡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战备工作有待加强。乡政府有2名专职消防员,日常只有1名在交安中心负责消防工作,另一名被抽调到综治办工作。平时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为召开会议,不定时外出检查,进村经常性采取口头传达的方式进行工作安排和进村宣传为主,未保留工作痕迹。二是布朗山乡政府专职消防队车辆老化严重,性能不能满足实战要求。该队车辆为2010年配备,车况老化严重;载水量1.5吨,行驶动力不足,无法满足乡镇道路行驶。三是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接警调派系统建设不足。目前主要通过电话、对讲机等方式下达出动命令,接警调派方式有待进一步提升和完善。

(二)属地责任落实情况调查

  1. 调查情况:县火灾调查工作组对布朗山乡政府属地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调查主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标准的通知》和《勐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火灾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全国两会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通知》《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上报调整充实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及“一委一办三员”的通知》等工作落实情况,通过核查档案、现场走访等方式,核查布朗山乡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1. 存在问题:一是布朗山乡人民政府对各村小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不力,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相关工作要求,“一委一办三员”机构作用发挥不明细。二是布朗山乡人民政府未严格落实《勐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火灾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全国两会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通知》《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上报调整充实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及“一委一办三员”的通知》等工作要求,对留守老弱病残人员消防宣传不到位,对村民自建房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推进火灾隐患整改不力。

(三)建筑情况调查

  1. 调查情况:房屋于2014年建成,人居住房,房屋面积220平方左右,木质结构,房屋内电器线路均未进行穿管保护,未配置灭火器,建房未办理相关手续。
  1. 存在问题:经核查,起火建筑未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竣工验收手续。乡政府无2021年开展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相关档案。

(四)消防基础设施情况

  1. 调查情况:县火灾调查工作组对布朗山乡消防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力量建设等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
  1. 存在问题:一是布朗山乡无室外消火栓系统,未及时修订乡村建设规划,未将消防设施基础建设融入“美丽乡村”建设等重大工程项目,导致基础消防设施欠账多。二是微型消防站值班值守制度落实不到位,勐海县统一配发至村委会的手抬机动泵因管理不善已遗失。三是布朗山乡消防力量缺乏,没有按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要求设置布朗山乡志愿消防队。

(五)用电安全情况

1.调查情况:调查组对起火建筑及周边建筑用电安全情况进行了详细排查。

  1. 存在问题:一是低压线路老旧混乱,绝缘胶布老化破皮;低压线路与通信、广电线路搭挂或同杆架设的情况突出;低压漏电保护开关缺少或失效失灵;电表箱箱门长期敞开,进出线未进行穿管等。二是居民自建房存在用电隐患,主要是进户线路被擅自改变走向,且绝缘性能不足,私拉乱接电线情况严重。

四、对火灾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从延伸调查的情况看,布朗山乡人民政府一定程度上存在对下辖各村小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不力、落实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尤其是对村民自建房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留守老弱病残人员消防宣传不到位。为达到以案促改的目的,警醒各乡镇、社区和相关行业部门切实树牢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责任意识,根据《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部门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建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对布朗山乡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五、火灾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乡镇、街道和行业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夯实安全发展根基。一是要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各乡镇、管委会、社区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把消防安全的政治责任牢牢地扛起来、具体细致地落下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二是要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部门要切实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从制度层面、体系层面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三是各乡镇、管委会、社区要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好群众性消防工作,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措施和要求,开展防火安全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自建房、三合一场所、电动自行车等消防安全治理。

(二)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农村防火规范》、《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等规范要求,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装备、消防组织等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各乡镇、管委会、社区和相关部门要把消防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等计划中,把消防工作融入交通、饮水、电网改造、基础设施提升等建设中,不断解决农村消防历史欠账问题。

(三)开展针对性排查整治。针对乡镇、“四名一文一传”等木制干栏式结构房屋建筑,进一步明确村委会、村小组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村民针对自身木制建筑较多的实际,开展电气线路穿管保护、为电器开关加装不燃材料保护载体等排查及改造提升工作;重点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等行为能力较弱的群体开展入户排查宣传和“一对一”帮扶,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四)规范村(居)民自建房建盖使用。一是从源头减少村(居)民自建房先天性火灾隐患。严格规范居民自建房建盖行为,减少存量,杜绝增量。出台《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指导意见》,在自建房的建盖审批环节,引导村(居)民长远考虑到后续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的可能,从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装修材料、消防器材上进行规范引导,从源头上减少亡人火灾风险。二是强化村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出台《传统房屋消防安全指导意见》,从硬件设施、软件管理两方面出台倡导性要求,推动各村(居)委员会从村规民约、防火公约的角度提出要求,从使用环节减少亡人火灾风险。

(五)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是建议将《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纳入干部培训。二是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托现有科普教育馆以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升应急逃生技能为主要目的,面向社会免费开放。三是各乡镇、管委会、社区大力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用火用电等宣传教育,发动社区网格员开展进村入户入寺宣传,尤其是重点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障人士等行为能力较弱的群体开展入户排查宣传和“一对一”帮扶,并做好公共娱乐场所、酒店、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重点场所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疏散逃生与灭火救援演练。

(六)强化农村灭火救援力量建设。一是规范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战备秩序。出台《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战备规定》,规范值班备勤、接警出动和日常运行,并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值班备勤工作纳入政务督查范围。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对乡镇政府专职队的指导培训、业务考核和拉动测试,发现问题及时抄报政府督查室。二是逐步更新各乡镇政府专职队老旧消防车。现有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均存在车况较差,维修保养成本高的特点,建议分批为10个乡镇购置载水量在6吨左右的小型水罐消防车。三是督促各乡镇、管委会继续推进微型消防站建设。

(七)强化基层防火监督力量建设。一是培养农村消防管理明白人,实行乡镇“消防工作指导员”模式。针对各乡镇街道普遍存在的消防安全不会管、消防专业人才缺乏、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以及下一步实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的需要,为每个乡镇选派一名“消防工作指导员”,人员从消防救援大队现有干部中选取。二是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探索乡镇消防工作站(所)模式。加速推进现有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成立乡镇消防工作站(所),依法授权或委托开展消防行政执法。三是将村级组织消防工作职责纳入“安全生产监督”岗位一并履职。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的通知》,将村级组织消防工作职责纳入“安全生产监督”岗位一并履职。四是继续发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公安派出所民警、协警消防培训,推动公安派出所强化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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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56 | 2023_云南_大理南门村委会玉溪村15组出租房5·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大理市大理镇南门村委会玉溪村15组1号赵某军户出租房“5·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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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0日3时12分许,大理市大理镇南门村委会玉溪村15组1号赵某军户出租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涉及受灾23户,烧毁电动自行车、家具设备、衣物杂物等物品,过火面积534.87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342733.09元。

为查明事故原因,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成立“5·2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现场情况

(一)发生事故地块土地权属情况

发生事故的场地坐落于大理市大理镇南门村委会玉溪村一塔路赵某军户出租房,东至赵某柱户自建房,西至玉溪村无名道路,南至赵某团户自建房,北至一塔路。该地块权属赵某军所有,属于农村宅基地,宗地代码532901******JC00186,批准面积224.12㎡,占地面积291.61㎡,批准时间2004年3月10日,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分级认定审查表》。

(二)发生事故地块建筑物及生产经营单位情况

赵某军的该房屋建盖于2006年,地上共3层,建筑面积534.87㎡。该房屋目前用于经营出租房,同时于2017年注册名为《大理市赵某军商店》的营业执照,用于经营日用百货,于2021年注册名为《大理市赵某杰电动车修理店》的营业执照,用于电动自行车修理服务。其中有两间出租给赵某团经营的大理市尝尝想念餐饮店和胡某经营的大理市聚嗨小吃店。

“5·20”火灾事发时,建筑内共租住26人,其中当晚入住19人,7人未入住。分别是:101室居住1人:杨某月。103室居住2人:张某聪、肖某兴(当晚不在)。104室居住2人:王某庆、尤某荣。202室居住3人:张某学、庞某红、李某(当晚不在)。203室居住2人:曹某芳、王某凤。204室居住2人:赵某华、左某珠。205室居住1人:张某军(死者)。206室居住2人:赵某杰、俸某英。207室居住2人:张某堂、茶某蔺。301居住1人:赵某川。302室居住1人:余某虎。303室居住2人:徐某伟、陆某盼。304室居住2人:王某芳、余某勤。305室居住2人:危某豪、余某飞(当晚不在)。306室居住1人:赵某军。

赵某团经营的大理市尝尝想念餐饮店位于火灾现场西侧一层,为砖混结构。赵某团于2023年1月1日与赵某军签订租赁合同,租期3年,总租金36000元,用于经营螺蛳粉店。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已停止营业,赵某团已关门回家。

胡某经营的大理市聚嗨小吃店位于火灾现场西侧一层,为砖混结构。胡某于2023年3月初与赵某军签订租赁合同。租期1年,租金16000元,用于经营餐饮店。火灾发生时,该场所还未营业。

二、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5月20日03时12分许,大理市大理镇南门村委会玉溪村15组1号赵某军户出租房北侧天井内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锂电池组故障引发火灾,引燃周围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

经现场勘查,询问证人、收集物证,委托鉴定及分析研判,事故调查组认定起火点位于赵某军户出租房北侧天井内,距院子西墙0.25米,距赵某军商店南墙3.3米的电动自行车的锂电池组处。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5月20日3时15分,大理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大理市大理镇南门村委会15号民房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古城消防救援站4车22人前往灭火救援。

事故发生后,大理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大理镇领导及公安、应急等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及火灾后续处置工作。4时15分火灾被全部扑灭。经搜救排查,现场发现遇难者遗体1具。

(三)租住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发生时,起火场建筑物内共有19人。杨某月住1楼101房间,王某庆、尤某荣住1楼104房间,曹某芳、王某凤住2楼203房间,赵某华、左某珠住2楼204房间,张某军(死亡)住2楼205房间,赵某杰、俸某英住2楼206房间,张某堂、茶某蔺住2楼207房间,赵某川住3楼301房间,余某虎住3楼302房间,徐某伟、陆某盼住3楼303房间,王某芳、余某勤住3楼304房间,赵某军住3楼306房间。一名死亡人员具体情况:张某军,男,2000年8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3010,户籍地址:大理市挖色镇康廊村委会康廊500号附1号5社。

(四)直接经济财产损失

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云南驰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342733.09元。具体情况如下:

  1. 赵某军户房屋装修、电动自行车、家具家电、商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236960.24元。

2.肖某兴户衣物杂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3200.00元。

3.张某聪户衣物杂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3000.00元。

4.王某凤户衣物杂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4700.00元。

5.王某庆户电动自行车、家具家电,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567.50元。

6.茶某蔺户衣物杂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3000.00元。

7.张某堂户家具家电、衣物杂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10606.48元。

8.曹某芳户家具家电、衣物杂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5958.02元。

9.余某虎户衣物杂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2600.00元。

  1. 徐某伟户电动自行车、家具家电、原材料、衣物杂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5693.48元。
  1. 张某军户电动自行车、家具家电、衣物杂品、贵重物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31946.30元。

12.胡某户营业用家具设备、商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29966.67元。

13.张某春户房屋装修,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4534.40元。

(五)火灾现场物证鉴定情况

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队聘请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大理市大理镇南门村委会玉溪村15组1号赵某军户出租房“5.20”火灾进行了火灾痕迹物证鉴定,鉴定结论是:1.该火灾现场距院子西墙0.52米,距赵某军商店南墙3.3米处电动自行车上提取的电动自行车三元锂电池组(SY2321010805000408-JC1检材)中提取的痕迹样品JC101和JC102痕迹均为二次短路熔痕;JC103-JC105痕迹均为电热熔痕;2.距院子西墙0.84米,距赵某军商店南墙2.96米处提取的多芯铜线(SY2321010805000408-JC2检材)中提取的痕迹样品JC201为火烧熔痕。

三、火灾主要事实调查认定情况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起火时间认定为:2023年5月20日3时12分许。主要依据是:

  1. 询问笔录情况:对张某学(住202室的租户)进行询问:火灾发生当日,他和4名员工在火灾现场东侧的烧烤店里烤串,当时听到像刮大风哗哗的声音,声音非常大,声音持续了几秒钟。当时是5月20日3时12分许。等过了几分钟,他的员工就进来店里说外面着火了。
  1. 视频监控显示时间:对火灾现场北侧的“大理市赵某军商店”内的视频监控进行查看,该视频的记录时间为10分钟一段,在北京时间5月20日3时11分41秒时,视频就中断了,后续视频未记录在储存卡上,疑似断电时间为3时12分至3时20分。起火时间也应该在这段时间内。
  1. 大理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单显示报警人的首次报警时间为2023年5月20日3时15分35秒。

(二)起火点的认定

起火点位于大理市大理镇南门村委会玉溪村15组1号赵某军户出租房北侧天井内,距院子西墙0.25米,距赵某军商店南墙3.3米的电动自行车的锂电池组处。主要依据是:

  1. 天井西南角摆放有一个两层铁质货架,货架完全过火,且变形向北侧起火点位置倾倒。
  1. 该电池西侧墙烧毁严重,墙面抹灰层已大面积脱落,且墙面烧损程度从上至下依次加重。墙面开设一窗口,铝合金窗玻璃全部破裂,窗框、防盗窗形变严重,并向西侧建筑内部凹陷。
  1. 对房东赵某军及其妻子杨某月询问以及现场指认,火灾发生前,该位置有电动自行车充电情况。且现场勘验发现有电线插头从西墙上的墙插座连接至第26号与第27号电动自行车中间位置。证明发生火灾前,该位置的第26号电动自行车正在充电。
  1. 该电池所属的第26号电动自行车后轮轮毂盖已烧毁脱落,电池壳体裂开,内部电芯全部过火且部分炸裂,壳体盖上有击穿痕迹。

四、起火原因分析及认定

(一)可以排除的起火原因

  1. 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根据大理市气象局提供的5月20日当天的气象证明,火灾当天无雷暴天气,可以排除雷击原因。
  1. 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通过现场勘验,起火部位仅停放有电动自行车,无明火作业和生活用火痕迹。且通过询问笔录了解,房东赵某军及其家人杨某月、赵某杰、赵某川都未在起火部位使用明火作业和生活用火,可以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原因。
  1. 排除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通过现场勘验,起火部位仅停放有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组成部件为塑料、金属、电池等材料,无明显能引起自燃的杂物。且根据现场人员描述,于5月20日3时12分许听到爆炸声响,过了几分钟就引发大火,并进入猛烈燃烧阶段,不符合自燃火灾的发展规律,可以排除自燃原因。
  1. 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通过现场勘验,起火部位位置仅停放有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池、电线等物品,无慢火源(烟头、蚊香等)引起燃烧的可燃物。根据本起火灾火势蔓延的情况,不符合烟头、蚊香等炙热表面体作为弱火源引发火灾的发展规律,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原因。
  1. 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1)公安部门提供的3份现场鉴定报告显示:①志某和赵某平是2023年5月20日在大理市大理镇一塔路南门村委会15组1号火场中发现男尸的生物学父亲和母亲,累积亲权指数为6.53×,火灾现场死者确定是张某军。②死者张某军检材(物证编号2023-271-1、2023-271-2)中均未检出氯氰菊酯、高效氟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氰戊菊酯;未检出乐果、氧乐果、甲拌磷、敌敌畏、毒死蜱、未检出阿普唑仑、地西泮、氯丙嗪、氯氮平、艾司唑仑;检材(物证编号2023-271-3)中未检出一氧化碳,未检出酒精。③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张某军符合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窒息特征明显;结合毒化检验结果,死者张某军心血中未检出一氧化碳,综合分析符合火场窒息死亡。(2)通过对火场建筑内人员和外围人员询问了解,火灾发生前,火灾现场无异常人员活动痕迹。(3)通过现场环境勘验,现场外墙无人为向建筑内攀爬痕迹,未发现外来人员进入现场的痕迹。综上所述,可以排除人为放火原因。

(二)火灾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2023年5月20日3时12分许,大理市大理镇南门村委会玉溪村15组1号赵某军户出租房北侧天井内,距院子西墙0.25米,距赵某军商店南墙3.3米的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锂电池组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主要依据是:

  1. 现场提取的第26号电动自行车的锂电池电芯外壳有击穿痕迹。同时对该锂电池电芯进行物证技术鉴定,该痕迹为电热熔痕。据鉴定报告,该电热熔痕是指在电流热作用或电弧作用下形成的痕迹,因此可认定该电池系内部故障。
  1. 对房东赵某军及其妻子杨某月询问以及现场指认,火灾发生前,该位置的第26号电动自行车正在充电。
  1. 现场勘验发现有电线插头从西墙上的墙插座连接至第26号与第27号电动自行车中间位置。证明发生火灾前,该位置的第26号电动自行车正在充电。
  1. 根据询问租住在建筑内2楼203房间的王某凤反映:火灾发生时,她从房间的窗户往楼下看见电动车起火了,接着就炸了一声。
  1. 经现场勘验,充电的锂电池与起火点位置相对应。且电池位于电动自行车内,四周也停放了数量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及周围摆放有可燃物品,具备火灾蔓延条件。

(三)火灾间接原因

1.自建房非法改扩建

根据《大理镇人民政府关于南门十五组赵某军户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协作的复函》,发生火灾的赵某军户出租房于2016年3月取得《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大镇规(2016)718号],规划审批建筑面积450平方米(局部三层)。但根据《大理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分级认定审查表》显示其建筑面积为534.87平方米,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盖的建筑面积不一致,房屋建筑存在改扩建情况。

2.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房东无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房屋出租后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职责,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对建筑内部违规改造。赵某军的该建筑在投入使用后,赵某军对建筑内部进行违规改造,将二层原有疏散通道进行了隔断,扩大了该出租房房间的建筑面积,违规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导致发生火灾后,二层租住人员仅有1把疏散楼梯可以逃生疏散,人员逃生疏散困难。

缺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疏散通道。赵某军出租房仅在首层设置了1具灭火器,未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疏散设施,安全出口通向室外的疏散通道被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和各种货架占用、堵塞。发生火灾后,无消防设施对初起火灾进行处置,且人员疏散逃生困难。

超出营业执照范围经营。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复函》显示,赵某军的儿子赵某杰注册《大理市赵某杰电动车修理店》,其营业执照内的经营范围仅有电动自行车修理服务。同时,赵某军注册《大理市赵某军商店》的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内的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日用百货零售,但赵某军及其家人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利用《大理市赵某军商店》营业执照,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业务。

违规充电、改装电池。赵某军及其家人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业务,未设置具备自动断电的充电桩,违规私拉电气线路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导致电动自行车长时间充电,电池故障率高最终引发火灾。且通过现场勘验,发现部分用于出租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两种以上的拼装电池,存在改装电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情况,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违规采用夹芯彩钢板建筑材料。赵某军经营的大理市赵某军商店,其建筑顶棚为夹芯泡沫彩钢板,其建筑材料耐火极限低,发生火灾后,极易导致火势蔓延,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幸火势未蔓延至商店的顶棚。

3.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

(1)虽然属地政府成立了消防工作站,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职责制度,并安排部署了电动自行车和经营性自建房整治工作。但工作开展过程中,实施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力度不够,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治不彻底。履行大理州、大理市两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到位。未组织和落实好辖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2)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租赁、维修、改装等经营行为未明确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深入开展电动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规范电动车运输、租赁、物流、维修等经营行为,监督企业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车”。但市级未发文明确对电动自行车运输、租赁、物流、维修及使用领域非法改装等行为的监管部门,导致行业部门职责不明晰,存在监管盲区。

五、事故性质和事故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违规经营,消防安全管理缺失导致的火灾事故。

事故等级: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为一般事故。

六、责任人员、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赵某军(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818),发生事故的建筑户主。一是对于发生火灾的建筑,其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盖的建筑面积不一致,房屋建筑存在未经审批的改扩建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二是该建筑在投入使用后,赵某军对建筑内部进行违规改造,将二层原有疏散通道进行了隔断,扩大了该出租房房间的建筑面积,违规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三是对出租后的房屋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职责,违反了《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四是赵某军注册《大理市赵某军商店》的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内的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日用百货零售。赵某军利用《大理市赵某军商店》营业执照,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业务。五是违规在建筑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并违规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了《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赵某军对该起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赵某杰(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836),赵某军的儿子,《大理市赵某杰电动车修理店》主要负责人。

一是《大理市赵某杰电动车修理店》其营业执照内的经营范围仅有电动自行车修理服务。其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的经营活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件。二是赵某杰利用《大理市赵某军商店》营业执照,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业务。

赵某杰对该起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杨某月(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843),出租房经营人.

一是对出租后的房屋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职责,违反了《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二是违规在建筑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并违规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了《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杨某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负有监管职责的属地办事处和有关部门

1.大理镇政府

经调查,大理镇政府对消防工作比较重视。建立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将消防工作列入综治工作范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电动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并由村(居)入户与电动自行车经营户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并粘贴电动车安全宣传海报。针对发生火灾的赵某军户,大理镇南门村网格员和社区民警于2023年2月27日到场入户登记电动车经营场所基础信息、下发安全检查文书,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此外,大理镇南门村网格管理员先后于2019年6月12日、2021年7月22日、2022年5月27日分别对赵某军户开展了消防安全检查提醒。“5.20”火灾事故发生后,大理镇积极参与事故处置,当天下午召开了火灾警示教育会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迅速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但该区域位于古城核心区外,出租房、电动自行车销售、租赁、维修等“九小场所”众多。该起事故暴露出大理镇及南门村委会一是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力度不够,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治不彻底。履行《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九条有关规定不到位。二是排查整治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控管理工作不细致。未采取有效措施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纳入基层治理重要内容,未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纳入村民管理公约并开展检查。村委会未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工作,未劝导群众、商户主动报废过渡期满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认真履行《大理市细化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具体措施及部门职责任务分工方案》第(四)项第9条和第10条相关规定。建议责令大理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制定整改排查方案,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1)大理镇南门村委会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作为村委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大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由大理镇人民政府对杨某松进行约谈。

(2)大理镇党委委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作为大理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委员会分管领导,对大理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大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不到位。

建议由大理镇人民政府对罗某锋进行约谈。

2.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

经调查,古城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辖区出租房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赵某军户出租屋经营活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了监管。于2019年6月11日与赵某军签订了《大理镇南门村委会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于2021年2月1日对赵某军户开展了安全检查;于2023年2月27日对赵某军户开展了安全检查。“5.20”火灾事故发生后,古城派出所协助消防大队开展了火灾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古城派出所已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3.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大理市赵某杰电动车修理店》其营业执照内的经营范围仅有电动车修理服务。但赵某杰从事电动车租赁的经营活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件。同时,赵某军和赵某杰利用《大理市赵某军商店》营业执照,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电动车租赁服务业务。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虽然市场监管局发现赵某军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后,依据法规于2023年4月18日下达了《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大市市监责改(2023B2-20)》,要求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要求赵某军于2023年4月25日前改正。但整改时限到期后,市场监管局未对违法行为进行跟踪处理和纠正。未履行好《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第四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定: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建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理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王某波进行约谈。

4.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队

经调查,该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大队于2023年1月确定了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696家,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同时,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此外,近年来大队多次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冬春火灾防控专项整治、电动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经营性自建房专项整治。同时,2023年3月9日,大队牵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下发了《关于2022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情况的通报》,对全市13个乡(镇)、街道办和30个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的2022年消防工作的考评情况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坚决整治电动自行车入室停放充电、“生命通道”被占用堵塞问题。“5·20”火灾事故发生后,大队迅速依法开展事故处置和事故调查。“5·20”火灾现场所在地块或建筑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在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队日常监管范围,市消防救援大队也未接到各级各部门对该场所火灾隐患的报告。市消防大队已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七、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5·20”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34万余元,给死者亲属带来巨大的悲痛,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失惨重,教训深刻,为防范类似事故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防范措施的整改建议。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体系,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和“底线”意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行业部门间要梳理明确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厘清工作边界,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部门间协同执法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消防安全工作。各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加强对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工作融入农村、社区日常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当中。

(二)明确电动车租赁、维修监管部门职责。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深入开展电动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整治任务的第(六)项明确:“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规范电动车运输、租赁、物流、维修等经营行为,监督维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车。加强对机场、火车站、客运站、港口码头等场所电动车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同时在此方案中,将电动自行车也列入电动车管理范畴。但市级未发文明确部门负责规范电动车租赁、维修等经营行为,导致出现违法违规从事电动车租赁、维修等行为无主管部门负责,行业部门职责不明晰,存在监管盲区。

(三)尽快出台《大理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介于当前我市电动自行车销售、租赁、维修等生产经营活动发展迅猛,但大理市无地方规章制度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有关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行规范。特别是环洱海流域的旅游业带动电动自行车租赁、维修行业快速发展,急需符合大理市实际情况的地方规章制度来规范新型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议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的监管行业部门共同制定、出台《大理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从事经营建设行为。当前我市利用临建违建和自建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较为普遍,这些场所存在较大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隐患。虽然已经开展了临建违建和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但隐患问题依旧突显。建议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范围,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以坚决的态度、严密的机制、有力的措施,重点对利用临建违建和自建房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的单位、场所开展集中整治,采取坚决措施从根本上消除重大隐患。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但“放管服”改革不是放而不管,不是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任性经营、任性作为,而是通过“放管服”改革,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更好的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不断为消费者提供更好更多的产品与服务。相关行业部门在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同时,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过“双随机”检查和开展专项抽查等形式,落实监管责任,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六)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属地政府、市场监管、公安、住建、消防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深入整治出租房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不符合要求、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合用等突出问题;坚决依法关闭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或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加工场所;督促在车间或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三合一”场所搬出住宿人员,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强化火灾调查协作机制。2021年市公安局和市消防救援大队已联合印发《大理市公安机关与消防救援机构火灾调查协作办法》,明确了发生亡人火灾时,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机构立即启动火灾事故调查协作机制。但在“5·20”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在火灾性质未确定前,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未及时调查、核实放火嫌疑线索。建议两个部门加强协作,强化火灾调查协作机制。

(八)加强宣传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力度,狠抓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及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

大理市“5·20”火灾事故调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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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015288844R/202300433

文  号

无

来 源

叶枝镇

公开日期

2023-01-25

叶枝镇1.21森林火灾自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01-25 15:38

打印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3年1月21日10时10分许,叶枝镇同乐村发生森林火灾,起火原因正在调查,截至23日14点00分,在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支援人员、半专业扑火队、护林员及干部群众的共同配合下,整个火场明火已全部扑灭,全面转入余火清理和看守阶段,由镇人民政府联合同乐村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看守,通过专业技术评估过火面积12公顷(180亩)。

二、火灾发生原因分析

防火意识不够。村民对现阶段森林防火严峻形势认识不足,对森林资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能认识到森林资源的生态和社会效益,森林防火知识认识不足,不知道什么行为会引起森林火灾,也不知道森林火灾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失。

监管不力、火灾预防工作存在漏洞。一些地方没有真正把森林防火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我镇属于森林覆盖面积较广的乡镇,安排部署没有落到实效,预防工作流于形式,没有真正把防火措施落到实处,护林人员巡山、卡点值守、野外火源管理存在漏洞。

综合保障能力建设比较滞后。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还远远不够,扑火机具和通讯手段比较落后,半专业扑火人员力量不足,培训力度不足。

人员活动频繁,火源管控难度增大。火源管理范围已扩大到农田、公路,骤增了火源管理的难度,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增多,火源管理难度增大,加上气候条件极为不利、处于高火险期,使野外用火难度加大。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完善森林防火责任制。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必须形成在管理局统一领导下,通过法律、行政、宣传等手段,认真做好森林防火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把森林防火任务层层分解、级级落实,不但局与站负责人签订《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镇与辖区所在行政村、村民组、护林员、学校、在镇辖区施工企业等之间也要层层签订责任书,以形成层层抓森林防火的工作局面。

2、完善森林防灭火指挥系统

依靠科技支持,利用林火监控技术和网络通信指挥系统,建立先进的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包括指挥室硬件系统、通讯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实现镇、村、个人三级联网,建立具有文本、防扑火资源、人力资源、图形图像等内容的防扑火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建成森林防灭火指挥中心后,森林防火指挥部可随时掌握全镇内的林火状况,提供最新、快捷、准确的信息,为正确判断和科学决策与指挥奠定基础。同时,各村要健全严格的值班调度制度,建立以护林员为主体的巡山查火护林队,查禁违章用火,监督未经审批的林区用火。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修改完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规范森林火灾扑救程序,明确指挥职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必须做到先电话报告镇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确保各级森林防火指挥系统调度及时、信息畅通。

3、强化野外火源管理

由于气候的异常变化和农业结构调整、农田延包、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农、林事活动已从过去集体集中用火转向千家万户用火,从季节性用火转向常年用火,造成野外用火点多、面广、线长。因此,必须坚持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基本方针,实行野外用火管理审批规定。做到野外用火“十不准”,探索野外火源管理规律,根据农、林事活动情况,养成有禁有放、疏堵结合的用火习惯。“堵”,即在戒严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要禁死,坚决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抓,纵向到底,责任到人。要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紧急动员,分片包干,严防死守,对违章用火者依法从严查处。“疏”,即在森林火险等级四级以下的非戒严期,集中一段时间,通过审批,在林业从业人员到场、镇村干部到场,监督到位,开好防火路,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的情况下,集中用火。

5、加强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建设

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时效性,扑救工作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专余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实现扑火队伍专业化。计划对现有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加大培训力度,力争每年对森林扑火队伍理论培训两次,实战演练两次,器具检修两次。要依托周边社区村组广大干部群众及职工组建应急扑救队伍,配置必要的扑救机具,以应对本辖区范围内突发的森林火灾和火灾初期的扑救工作。

6、注重森林防火法制化建设

森林防火工作法制化,既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也是依法治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要加大依法治火的宣传力度。要结合国家的普法规划,广泛深入的宣传和普及防火法规规章,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知法、懂法、守法。二是要加强防火监督和执法检查,建立森林消防监督机制,以消除各种森林火灾隐患。三是要严格执法。要依法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对违反防火法规的行为绝不姑息迁就。尤其要加大对防火管理工作失职者和森林火灾肇事者的处罚力度,以儆效尤。

7、引导林农成立森林防火协会

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方式,将一定范围内的群众组织起来,由村民委员会牵头,村民小组配合成立森林防火协会。通过组织凝聚力强化工作力度,并逐步引导群众参与进来,形成行政村之间、协会之间的护林联防关系。制定护林公约,达到自我约束、互相帮助、齐抓共管的目的。要切实强化村级护林防火组织,充分发挥护林员的作用。可以通过协会,由护林员带头组织群众组成护林小分队跟随护林员进行日常巡护,做好森林防火安全防范工作。同时积极研究探索各类生态公益林护林防火管理机制,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

8、加大森林防火经费投入

森林防火工作是全社会责任,要按照森林防火费用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原则,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元化、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以及森林火灾有偿防控和救助模式。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每年应列入财政预算,适当安排用于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专项经费,做出使用计划,用于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费用、扑火队伍建设、扑火设备购置、防火道路、安全责任奖励、森林火灾扑救经费等各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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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门乡人民政府 森林草原防火应急预案

召开云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FD10358 | 2023_云南_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下庄村424号6·23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昆明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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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308-732342 主题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2023-08-24 11:03

名 称: 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下庄村424号“6·23” 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下庄村424号“6·23” 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08-24 11:03

字号:[ 大 中 小 ]

2023年6月23日17时29分左右,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下庄村424号发生火灾,受灾6户,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为170平方米,火灾烧毁房屋,屋内家具、生活用具等物,直接财产损失为:113968.2元(壹拾壹万叁仟玖佰陆拾捌元贰角整)。

事故发生后,在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的同时,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政府批复成立了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司法局、雨花街道组成“6·23”火灾事故调查组,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同步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情况

  1. 火灾现场位于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下庄村424号内,该栋住宅建筑结构为二层土木结构,房屋长11米,宽10.6米,建筑朝向坐南朝北,户型方正。424号北侧为村内道路,大门东西两边分别有两间土木结构的房间,西侧房间未过火,424号西侧和南侧为村内道路,东侧紧贴两处土胚房,已全部过火,东侧有一栋蓝色彩钢瓦建筑未过火。起火的424号房屋屋顶瓦片全部坍塌,周围土胚墙壁表面抹灰层脱落,屋内南侧残存有表面炭化的木头框架。424号建筑为陈某和刘某共同所有,两人为亲戚关系。

(二)人员伤亡情况。

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经死者家属及呈贡区公安分局雨花派出所确认,死者为陈某(男,岁,身份证号码:530****,户籍所在地:昆明市呈贡区)。根据昆明市呈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非刑事案件法医学尸表检验记录》(编号:2023年57号),由于家属申请不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无法判断死者死于火灾发生前还是火灾发生后,无法判断死者是否存在外力受伤的情况,无法判断死者是否存在食物中毒的情况,不能判断死者的具体死亡原因。

二、事发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23日17时37分许,住在下庄村501号的陈某某在家中的房顶看见家前面的房子424号在冒烟,随即拨打了119和110报警。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1. 接警出动情况。2023年6月23日17时39分,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下庄村424号自建住宅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大学城消防站4车20人前往处置,同时调派特勤大队三站4车25人、渔浦路站3车15人进行增援,呈贡大队全勤指挥部出动指挥。同时通知110、医疗等联动力量到场协助处置。
  1. 应急救援处置情况。17时50分,大学城站到达现场,火势正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火势从424号房屋东侧向西侧蔓延,房屋东侧已全部过火,现场使用3支水枪进行外攻灭火,1支在房屋西侧楼房的三楼窗口,两支在房屋北面大门。17时52分,渔浦路站到场,17时58分,特勤大队三站到场,火势仍处于猛烈燃烧阶段,随后3个队站同步实施灭火作业。19时40分,火势得到控制,20时0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6月24日凌晨1时58分在现场清理搜救过程中,在424号屋内1层西侧厨房发现一具遇难者遗体。

三、火灾原因调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呈贡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雨花街道等单位共同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全力开展火灾原因调查、舆情导控、善后处置、社会面稳控等工作,其中火灾直接原因由呈贡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一)火灾直接原因。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鉴定检验等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下庄村424号东侧厨房内,起火点位于柴火灶灶门口楼梯下方的木柴堆,起火原因系陈某在424号一层东侧厨房使用柴火灶后,余火未烬,蔓延至灶台旁木柴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

(二)火灾间接原因。一是建筑结构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大。起火建筑为二层土木结构,采用大量木材建造,建筑内部柱、梁、楼板、隔墙、屋架等均为木质结构。起火后火势蔓延迅速,加大了扑救难度。二是火情发现晚,第一报警人陈某某拨打119报警时间为17时37分,报警人称此时可以看见424号屋顶冒烟了。三是老年人逃生自救能力弱,死者陈某年龄81岁,平时有坐骨神经的病,腿脚不灵活、走路慢,火灾发生时木头燃烧烟气极大,逃生自救极为困难,根据王某某笔录所述,其在家中发现起火时,曾在家中呼喊陈某,陈某并未回应,说明此时陈某不在自家的厨房内,王某某(年龄79岁)第一时间发现起火时,由于年龄偏大,行动不便,火灾意识不强,导致没能在第一时间对初起火灾进行控制、扑救。

(三)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情况。火灾过火面积为170平方米,火灾烧毁房屋,屋内家具、生活用具等物,呈贡区消防救援大队聘请云南柏硕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统计,根据云南柏硕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云柏价鉴字[2023]第41号,此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113968.2元(壹拾壹万叁仟玖佰陆拾捌元贰角整)

(四)火灾痕迹物证鉴定情况。将424号东侧厨房内现场勘验时提取的电气线路物证送往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根据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火灾微量物证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3]微物鉴字第00330号,此次火灾中东侧厨房内距北墙2.3米,距东墙2米处提取的铜芯线残骸的检测部位中只检测到火烧形成的痕迹;东侧厨房内距北墙3.5米,距东墙0.4米处灶台上提取的铜芯线残骸上的熔珠为火烧形成的熔痕。

(五)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下庄村424号“6·23”亡人火灾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四、火灾事故责任处理情况

该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达到刑事立案条件,区消防救援大队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按照案件办理管辖权限,已将该起火灾事故涉嫌犯罪向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进行移交,因该案引起火灾的陈某已在火灾中死亡,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将该案退回。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全面落实属地监管原则。城中村火灾危险性高,小火亡人现象突出,加之先天性火灾隐患存量大、管理混乱、业态复杂等多种问题交织,历来是辖区火灾防控的重点难点,街道社区、村委会要强化危机意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整治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的,严肃问责处理,将责任追究落实在火灾发生之前;对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

(二)抓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雨花街道要结合城中村房改、水改、电改、灶改、路改等工作,有计划地改造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落实“一项一策”的火灾防控措施,加快乡村炉灶等用火用电安全改造升级,有效降低火灾风险。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勘查评估,加快“一队一站”实体化运行,建设好消防通道及消火栓等基础设施,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三)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街道、社区、村委会要认真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找准规律特点,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机制,强化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追责,落实政府属地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发动基层力量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切实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四)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培训。街道、社区、村委会要结合城中村地区文化习俗、生活习惯等特点。加快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利用应急广播、橱窗、板报、标语和短信等平台,定期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发布火灾警示案例,曝光辖区消防违法行为,实现消防安全宣传有效覆盖,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消防、全民参与消防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内容纳入文明村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教育工作内容。大力实施消防志愿者精准宣传帮扶计划,广泛发动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村委会、消防志愿者和基层群防群治力量,通过现场执法、案例警示等多种形式,重点围绕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基本常识和逃生疏散自救方法,生活用火、用电注意事项及遇到火灾如何报警、如何自救等内容进行讲解,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避险逃生演练,有效拓展消防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切实增强群众防范抵御火灾事故意识能力。

“6·23”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8月22日

FD10359 | 2023_云南_西双版纳勐海县布朗山乡章家老寨30号4·09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勐海县布朗山乡章家老寨30号“4·0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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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布朗山乡章家老寨30号“4·09”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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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7-07 16:42

2023年4月9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布朗山乡章家村委会章家老寨30号民房发生亡人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166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2.1995万元。

2023年5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西双版纳州《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勐海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布朗山乡“4·09”火灾事故调查组(“4·09”事故调查组),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白银辉任组长,县政府督察室主任陈超、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杨建国、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朱家均任副组长,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供电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组成的“4.09”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直接原因的基础上,延伸调查属地责任落实、灭火救援处置、起火建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用电安全等情况。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鉴定试验、走访调查、查阅资料,并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事故现场提取的相关物证开展取样分析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火灾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布朗山乡章家村委会章家老寨30号民房,位于章家老寨西南角,位置偏僻,南侧与章家老寨39号相邻,中间间隔绿化带一条,北侧为章家老寨140号,间隔绿化带一条,东侧为空地,西侧为空地。该房屋主体结构为二层干栏式木结构建筑。一层北部设有炒制茶叶的锅灶,其余位置堆放木柴及杂物;二层东南侧为客厅,东北侧为卧室,西北侧及西南侧为茶业晾晒场,中部为出口过道,过道西

北侧为厨房,二层墙壁为木板拼接而成,顶部为瓦片,单层面积为166平方米。

章家老寨30号民房东北墙长15米,东南墙长10米,西南墙长13.8米,西南侧有一木制楼梯通道连接出口及二楼,二层通道东南侧为客厅及卧室,有一道防盗门隔断。二层通道西北侧为厨房及茶叶晾晒间,二楼楼板为单层木板。

(二)火灾扑救情况

2023年4月9日14时33分勐海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勐海县布朗山乡章家老寨一村民民房起火1人被困,请求处置,接警后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茶乡路消防站和布朗山专职队共出动5车20人前往处置,14时50分许布朗山专职队到达现场火势进入下降阶段,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被困人员已死亡,16时40分茶乡路消防站到达现场,18时30分确定无复燃隐患后,救援行动结束,茶乡路消防站撤离现场,勐海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现场进行保护并对火灾原因开展调查。

(三)火灾损失情况

火灾过火面积166平方米,烧毁民房一栋,内有床被衣物、家具家电及生活用品等。火灾受灾户为1户,造成1人(岩某某,男,80岁,云南勐海籍人士,身份证号:略)死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壹拾贰万壹仟玖佰玖拾伍元。

二、起火原因调查情况

(一)起火部位的认定

房屋二层客厅、卧室、过道、厨房顶部及地面全部过火,且二楼物品及顶部均已掉落至一层,木质梁柱均有碳化痕迹。二层茶业晾晒场顶部透明硬质塑料板及底部已掉落至一层,墙面剩余部分硬质塑料,房屋西南侧出口位置可见楼梯木踏步碳化掉落痕迹,上方为钢架加彩石金属瓦顶棚,已发生形变,梯脚为石基。房屋西南侧出口位置上方钢架顶棚可见明显受热掉漆,掉漆痕迹自钢架东北向西南逐渐减轻;上方彩石金属瓦可见已掉落变形,烟熏痕迹明显;可见出口钢架西北侧及东南侧各悬吊一截木横梁,过火碳化痕迹明显。

  1. 着火建筑内二层客厅烧损情况。二层客厅已全部过火。屋顶及墙面掉落至地面,可见钢架变形严重;电视机及信号接收器可见受热掉漆、变形严重;屋顶横梁碳化痕迹自西北侧及东北侧向东南侧及西南侧逐渐递减,木质柱子上部碳化严重,下部碳化较轻;二楼客厅南部距离东南墙160厘米、距离西南墙50厘米处下方相对位置可见一具尸体,脸朝上方,呈仰卧状,尸体表面未见衣物,头部、双上肢、双下肢及胸腹部肋骨已被烧尽,仅存部分躯干部尸块。
  1. 着火建筑内二层卧室烧损情况。二层卧室已全部过火。屋顶及墙面掉落至地面,可见彩钢板变形严重,彩钢板西南侧火烤掉漆严重、东北侧掉漆不明显;屋顶横梁碳化痕迹严重,木质柱子上部碳化严重,下部碳化较重;可见卧室西北侧有散装茶叶,碳化痕迹明显。二层过道已全部过火。屋顶及墙面掉落至地面,屋顶横梁碳化痕迹严重,木质柱子碳化严重。
  1. 着火建筑内二层厨房烧损情况。二层厨房已全部过火。屋顶及墙面掉落至地面,屋顶横梁碳化痕迹严重,木质柱子上部碳化严重,下部碳化较重,可见碗柜及冰箱金属面板受热掉漆、变形严重。
  1. 着火建筑内二层茶业晾晒场烧损情况。二层茶业晾晒场已全部过火。屋顶透明硬质塑料板及底部已掉落至一层,西北侧、南侧顶部及墙面剩余部分硬质塑料,钢架整体结构较完好,东南侧明显受热掉漆严重、上部轻微形变,北侧及南侧烟熏痕迹严重,西南侧钢架主体烟熏痕迹不明显、未受热掉漆。一层炒制茶叶锅灶基本完好,未烧损。锅内可见碳化茶叶和顶部掉落的瓦片,锅灶外部可见烟熏痕迹。

对二楼客厅、厨房的电源线路进行勘验。在距东北墙360mm、距东南墙790mm处发现一根多股铜芯线,该多股铜芯线连接一个三孔插片,中部及电线断头具有熔痕特征,对该电线进行提取,痕迹物品编号为01号,送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距东北墙400mm、距东南墙750mm处发现一根多股铜芯线,该多股铜芯线两端电线断头具有熔痕特征,对该电线进行提取,痕迹物品编号为02号,送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检验02号电线检测到导线一次短路熔痕。

综合火灾现场初步勘验情况,起火部位位于该着火房间二楼厨房区域。

(二)起火原因的确定

  1. 排除放火。主要依据如下:经布朗山乡边境派出所侦查走访,死者岩某某及其家庭成员与他人无矛盾纠纷,家庭成员之间关系融洽,未发现岩某某及其家庭成员有异常表现。勐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编号:MHXGAFS-4-01-097-2017,检验结论为死者现有尸体残留器官检验暂不支持暴力性损伤死亡的可能,颈部下段气管内侧粘膜表面见灰褐色类似烟灰样异物,符合人体生前烧死吸入烟灰异物的尸体征象,排除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1. 排除生活用火不慎。经对户主(死者之子岩某某)和妻子玉某某询问,2023年4月9日上午7点左右,和妻子玉某某外出务农,外出时检查家里明火已经全部熄灭,出门时未锁门,并留给父亲一包烟,父亲平时身上自带打火机。
  1. 排除雷击。勐海县气象局出具了火灾发生地当日的气象情况,布朗山乡章家老寨当天无雷击天气。
  1. 排除自燃、静电。经对户主(死者之子岩某某)和妻子玉某某及村干部询问,了解室内存的物品均为衣物、家具、厨具、茶叶等日常生活用品。与现场勘验情况一致,无易发生自燃物品和产生静电的条件。
  1. 不排除电气火灾。现场对电气设备进行勘验,对章家老寨30号民房及周边民房的用电线路进行勘验,未发现有漏电保护功能。对章家老寨30号居民岩某某及玉某某进行询问,家中电气线路直接敷设于可燃物上,未穿管保护。对二楼客厅、厨房的电源线路进行勘验,提取2段电线送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检验02号电线检测到导线一次短路熔痕。

综上,起火原因排除放火、生活用火不慎、自燃、雷击、静电等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过综合分析认定,勐海县布朗山乡章家老寨“4.09”火灾起火原因为章家老寨30号民房电线短路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

(三)灾害成因分析

  1. 村民自建房先天消防安全条件差。村民自建房建盖随意性较大,普遍存在防火间距不足、周边消防水源缺乏、消防车难以直接到达、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等先天性问题,普遍未配备灭火器等基本消防器材,存在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章家老寨30号民房内所有电气线路直接敷设在可燃木料上,未穿管保护,未安装漏电保护开关。起火厨房与客厅之间的隔墙采用易燃的木板,二层地面及墙壁也为易燃的木板,耐火等级低,起不到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作用。
  1. 人员的消防意识比较淡薄。起火房间大量使用木材作为主体结构,室内放有家具、床上用品、衣物和大量茶叶等可燃物,着火后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高温有毒烟气经闷顶通道快速蔓延至二层客厅,导致火势扩大和人员伤亡。

近年来,我州发生的亡人火灾受害者多为老人、小孩等逃生能力较弱的人员,甚至不乏逃生后又返回火场抢救财物导致死亡的案例,急需针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及残障人士等逃生能力较弱群体开展有针对消防宣传教育。

三、火灾延伸调查情况

(一)灭火救援处置情况调查

  1. 调查情况:2023年4月9日14时33分勐海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勐海县布朗山乡章家老寨一村民民房起火1人被困,请求处置,接警后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茶乡路消防站和布朗山专职队共出动5车20人前往处置,14时50分许布朗山专职队到达现场火势进入下降阶段,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被困人员已死亡,16时40分茶乡路消防站到达现场,18时30分确定无复燃隐患后,救援行动结束,茶乡路消防站撤离现场。据调查,章家老寨距离县城约81公里,沿途经320省道、K15县道、乡道和村道,乡道和村道道路均为硬化路面,路面弯多路窄;距离乡政府18公里。
  1. 存在问题:一是布朗山乡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战备工作有待加强。乡政府有2名专职消防员,日常只有1名在交安中心负责消防工作,另一名被抽调到综治办工作。平时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为召开会议,不定时外出检查,进村经常性采取口头传达的方式进行工作安排和进村宣传为主,未保留工作痕迹。二是布朗山乡政府专职消防队车辆老化严重,性能不能满足实战要求。该队车辆为2010年配备,车况老化严重;载水量1.5吨,行驶动力不足,无法满足乡镇道路行驶。三是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接警调派系统建设不足。目前主要通过电话、对讲机等方式下达出动命令,接警调派方式有待进一步提升和完善。

(二)属地责任落实情况调查

  1. 调查情况:县火灾调查工作组对布朗山乡政府属地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调查主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标准的通知》和《勐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火灾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全国两会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通知》《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上报调整充实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及“一委一办三员”的通知》等工作落实情况,通过核查档案、现场走访等方式,核查布朗山乡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1. 存在问题:一是布朗山乡人民政府对各村小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不力,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相关工作要求,“一委一办三员”机构作用发挥不明细。二是布朗山乡人民政府未严格落实《勐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火灾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全国两会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通知》《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上报调整充实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及“一委一办三员”的通知》等工作要求,对留守老弱病残人员消防宣传不到位,对村民自建房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推进火灾隐患整改不力。

(三)建筑情况调查

  1. 调查情况:房屋于2014年建成,人居住房,房屋面积220平方左右,木质结构,房屋内电器线路均未进行穿管保护,未配置灭火器,建房未办理相关手续。
  1. 存在问题:经核查,起火建筑未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竣工验收手续。乡政府无2021年开展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相关档案。

(四)消防基础设施情况

  1. 调查情况:县火灾调查工作组对布朗山乡消防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力量建设等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
  1. 存在问题:一是布朗山乡无室外消火栓系统,未及时修订乡村建设规划,未将消防设施基础建设融入“美丽乡村”建设等重大工程项目,导致基础消防设施欠账多。二是微型消防站值班值守制度落实不到位,勐海县统一配发至村委会的手抬机动泵因管理不善已遗失。三是布朗山乡消防力量缺乏,没有按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要求设置布朗山乡志愿消防队。

(五)用电安全情况

1.调查情况:调查组对起火建筑及周边建筑用电安全情况进行了详细排查。

  1. 存在问题:一是低压线路老旧混乱,绝缘胶布老化破皮;低压线路与通信、广电线路搭挂或同杆架设的情况突出;低压漏电保护开关缺少或失效失灵;电表箱箱门长期敞开,进出线未进行穿管等。二是居民自建房存在用电隐患,主要是进户线路被擅自改变走向,且绝缘性能不足,私拉乱接电线情况严重。

四、对火灾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从延伸调查的情况看,布朗山乡人民政府一定程度上存在对下辖各村小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不力、落实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尤其是对村民自建房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留守老弱病残人员消防宣传不到位。为达到以案促改的目的,警醒各乡镇、社区和相关行业部门切实树牢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责任意识,根据《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部门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建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对布朗山乡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五、火灾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乡镇、街道和行业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夯实安全发展根基。一是要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各乡镇、管委会、社区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把消防安全的政治责任牢牢地扛起来、具体细致地落下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二是要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部门要切实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从制度层面、体系层面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三是各乡镇、管委会、社区要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好群众性消防工作,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措施和要求,开展防火安全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自建房、三合一场所、电动自行车等消防安全治理。

(二)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农村防火规范》、《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等规范要求,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装备、消防组织等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各乡镇、管委会、社区和相关部门要把消防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等计划中,把消防工作融入交通、饮水、电网改造、基础设施提升等建设中,不断解决农村消防历史欠账问题。

(三)开展针对性排查整治。针对乡镇、“四名一文一传”等木制干栏式结构房屋建筑,进一步明确村委会、村小组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村民针对自身木制建筑较多的实际,开展电气线路穿管保护、为电器开关加装不燃材料保护载体等排查及改造提升工作;重点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等行为能力较弱的群体开展入户排查宣传和“一对一”帮扶,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四)规范村(居)民自建房建盖使用。一是从源头减少村(居)民自建房先天性火灾隐患。严格规范居民自建房建盖行为,减少存量,杜绝增量。出台《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指导意见》,在自建房的建盖审批环节,引导村(居)民长远考虑到后续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的可能,从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装修材料、消防器材上进行规范引导,从源头上减少亡人火灾风险。二是强化村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出台《传统房屋消防安全指导意见》,从硬件设施、软件管理两方面出台倡导性要求,推动各村(居)委员会从村规民约、防火公约的角度提出要求,从使用环节减少亡人火灾风险。

(五)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是建议将《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纳入干部培训。二是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托现有科普教育馆以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升应急逃生技能为主要目的,面向社会免费开放。三是各乡镇、管委会、社区大力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用火用电等宣传教育,发动社区网格员开展进村入户入寺宣传,尤其是重点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障人士等行为能力较弱的群体开展入户排查宣传和“一对一”帮扶,并做好公共娱乐场所、酒店、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重点场所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疏散逃生与灭火救援演练。

(六)强化农村灭火救援力量建设。一是规范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战备秩序。出台《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战备规定》,规范值班备勤、接警出动和日常运行,并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值班备勤工作纳入政务督查范围。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对乡镇政府专职队的指导培训、业务考核和拉动测试,发现问题及时抄报政府督查室。二是逐步更新各乡镇政府专职队老旧消防车。现有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均存在车况较差,维修保养成本高的特点,建议分批为10个乡镇购置载水量在6吨左右的小型水罐消防车。三是督促各乡镇、管委会继续推进微型消防站建设。

(七)强化基层防火监督力量建设。一是培养农村消防管理明白人,实行乡镇“消防工作指导员”模式。针对各乡镇街道普遍存在的消防安全不会管、消防专业人才缺乏、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以及下一步实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的需要,为每个乡镇选派一名“消防工作指导员”,人员从消防救援大队现有干部中选取。二是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探索乡镇消防工作站(所)模式。加速推进现有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成立乡镇消防工作站(所),依法授权或委托开展消防行政执法。三是将村级组织消防工作职责纳入“安全生产监督”岗位一并履职。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的通知》,将村级组织消防工作职责纳入“安全生产监督”岗位一并履职。四是继续发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公安派出所民警、协警消防培训,推动公安派出所强化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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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60 | 2023_云南大理剑川5·27一般气体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剑川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5·27一般气体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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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2死1伤!剑川县“5·27”一般气体燃爆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4-10-19 18:22:40 来源: 加油大理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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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

据剑川县人民政府网公开信息

剑川县县城污水处理厂扩建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5·27”一般气体燃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评估工作报告

2023年5月27日14时12分许,位于剑川县甸南镇朱柳村,由江苏伊恩赛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的剑川县县城污水处理厂扩建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除臭收集及输送系统项目在实施污泥料仓除臭风管安装时发生一起气体燃爆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82万元。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依法组成了事故调查组开展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结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的规定,县安委办成立了剑川县县城污水处理厂扩建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5·27”一般气体燃爆事故评估工作组,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事故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2024年5月14 日,剑川县安委办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评估组,对事故开展评估工作。

该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于2023年5月29日,依法成立了剑川县县城污水处理厂扩建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5·27”一般气体燃爆事故调查组,有序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于2023年 7月27 日通过剑川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剑政复〔2023〕40号)。县安委办对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的相关事宜提出了具体整改要求。

评估组对《剑川县县城污水处理厂扩建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5·27”一般气体燃爆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整改措施进行了认真梳理,在县安委办组织开展的督促事故后续处理工作的基础上,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事故评估工作。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 於X林,男,江苏伊恩赛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处理建议: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并督促本单位相关人员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只完成办理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报备手续,未安排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开展安全相关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剑川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剑川县应急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剑〉应急罚〔2023〕9号) 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4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已收缴到国库。

2.邵X荣,江苏伊恩赛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报备的现场安全管理员。

处理建议:未到施工现场管理,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剑川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2万元的罚款。针对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其本人持有建筑施工企业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苏建安C2[2019]0102XXX),由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告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剑川县应急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剑〉应急罚〔2023〕10号) 对其处以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已收缴到国库。

3.殷X,江苏伊恩赛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

处理建议: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纠正员工的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行为。建议由剑川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2万元的罚款。针对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其本人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书,证书编号:T5134251990071XXX),由剑川县应急管理局函告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剑川县应急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剑〉应急罚〔2023〕11号) 对其处以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已收缴到国库。剑川县应急管理局已函告发证机关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剑〉应急函〔2023〕1号),江苏省应急管理厅于2023年11月24日复函,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期复审,已自动失效。

4.杨X建,大理禹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现场监理员,监理现场负责人。

处理建议:其岗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由所在企业大理禹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大理禹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予其警告处分、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处2000元人民币罚款的内部经济处罚(每月从工资扣除500元、连续扣四个月)。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 江苏伊恩赛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安排报备的安全员到现场履职。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处理建议:建议由剑川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江苏伊恩赛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剑川县应急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剑〉应急罚〔2023〕8号)给予其50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已收缴到国库。

  1. 大理禹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江苏伊恩赛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到场履行相关职责,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处理建议:责成其向剑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处理落实情况:大理禹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9月10日向剑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

3.大理剑川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作为建设单位,对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不到位,未发现江苏伊恩赛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到现场履行职责的情况,责成企业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企业规章制度严肃处理,处理情况报剑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处理落实情况:大理剑川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8月31日向剑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中电建(大理剑川)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中存在的履职不到位的人员进行了处理:

(1)对公司董事长盛X辉(现已退休),处上年工资收入5%的罚款,罚款人民币3000元。

(2)对公司总经理杨X喜,处上年工资收入3%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500元。

(3)对公司副经理、安全总监杨X福,处上年工资收入3%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200元。

(4)对公司安全部长段X麟,处上年工资收入3%的罚款,罚款人民币900元。

(5)对公司员工杨X斌,处上年工资收入3%的罚款,罚款人民币900元。

4.剑川县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处理建议:剑川县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运营和事发地单位,未能对有存在的安全隐患、风险部位进行有效辨别和标识,安全风险提醒提示不到位,责成其向剑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处理落实情况:剑川县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8日向剑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并上报《事故整改情况报告》。由其主管公司县产投集团对剑川县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进行了约谈,并对该起事故中存在的履职不到位的人员进行了处理:

(1)剑川县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执行董事、经理欧X铭,副经理王X和安全环保员段X笏在职工大会上作深刻的书面检查;

(2)确定欧X铭、王X、段X笏三人年终绩效资金考核等级、年终履职考核为基本合格。

四、政府部门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 大理剑川剑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剑川县剑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指挥部办公室)

处理建议:责成其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处理落实情况:大理剑川剑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已于2023年12月1日向剑川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

2.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理建议:责成其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处理落实情况: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于2023年11月1日向剑川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甸南镇人民政府。

处理建议:责成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处理落实情况:甸南镇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11月10日向剑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情况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剑川县“5·27”一般气体燃爆事故发生后,剑川县委和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等进行处理,并召开会议研究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认真剖析、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查缺补漏,全县各级各部门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生产作为民生大事,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和特点,对重点环节、区域和行业要严格依法监管,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和防范措施,严守安全底线,确保安全生产。

(二)增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项目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断强化复杂环境施工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认真分析研判和制定落实各个环节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不断加大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全面开展项目建设环境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认真对照项目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项目建设工程特点,制定执行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依据可行性研究、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等各环节工作目标任务,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建设项目施工技术质量和安全形势平稳有序。

(三)落实企业施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参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多次组织开展了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建设单位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要强化协作配合和整改落实,严格安全条件和安全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施工安全。

(四)切实做好行业和项目施工各项安全监管工作

各参建单位及项目运营维护单位深刻汲取相关事故教训,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采取科学可行的风险防范应对措施,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认真落实“三层三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求,定期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检查,配合监管部门切实加大项目的安全监管执法的频次和力度,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并做好安全检查台账记录,对项目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严格实行工作票管理制度,确保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取得突破。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已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制定整改措施,推进问题整改落实和闭环。剑川县县城污水处理厂扩建及管网改造工作除臭管道后续安装施工工作于2023年12月23日通过完工初验,2024年4月29日通过交工验收并正常交付运营。

六、评估结论意见

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原因分析、性质认定和责任划分客观、准确;各级各部门和相关参建单位,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认识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行业领域相关人员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加大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力度,有效遏制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信息来源:剑川县人民政府网 大理V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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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61 | 2023_云南昆明盘龙茨坝杨废品收购2·20液化气瓶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昆明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关于盘龙茨坝杨废品收购“2·20”液化气瓶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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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2305-701450 主题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04-13 16:01

名 称: 关于盘龙茨坝杨**废品收购“2·20”液化气瓶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关键字:

关于盘龙茨坝杨**废品收购“2·20”液化气瓶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04-13 16:01

字号:[ 大 中 小 ]

2023年2月20日21时许,在盘龙区茨坝街道和平社区******杨废品收购点,经营者杨私自拆卸收购的废弃液化气钢瓶时,因操作不当引发爆燃,造成一人轻微灼伤,房屋门窗受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成立了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投局、区城管局、盘龙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工会、茨坝街道办事处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加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聘请相关专家勘验现场,进行了初步调查。经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论证,初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及间接原因,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自然人及涉事单位情况

(一)自然人。

杨(男,彝族,53岁,云南省会泽县*,身份证号:53223319*****)

杨自2021年3月2日起,租用茨坝街道和平社区********,肖*(房东)房屋,面积20平方(租金为每月2500元人民币)用于废品回收,无证照经营。

贺(男,汉族,47岁,贵州纳雍县*,身份证号:52242619*****)

(二)涉事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单位名称:昆明市五华区直春液化气经营部

登记机关: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925301************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经营者:李**

单位类型:个人经营

经营范围:瓶装液化气的销售。

(三)涉事单位涉案情况

2023年2月19日,昆明市德润石化有限公司直春门市(位于五华区岗头村配送中心)向无处置资质的个人贺售卖了25个50公斤液化气钢瓶,贺于2023年2月20日又将7个卖给蒜村废品收购点(已收缴),9个未销售留在家中(已收缴),另外9个以每公斤2.5元价格卖给无任何资质证照的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2月20日21时许,杨与妻子安(身份证号:53223319*****)在租住的茨坝街道和平社区*内对收购的9个50公斤液化气钢瓶私自拆卸,拆卸现场周边堆积大小不一、重量不一废旧金属及塑料制品,杨先拆除了3个50公斤液化气瓶角阀,放置在二楼门面内(剩余的气瓶放在门口)。在拆卸第4个气瓶时(良奇牌液化气钢瓶,有效期:2011.4-2019.4,瓶身标号:162,容量118升),因拆卸困难将气瓶放倒,使用一把长20CM的金属活动扳手并用一根长65CM,直径4.8CM的脚手架钢管作为加力杆拆卸角阀,该钢瓶角阀拆卸过程中,钢瓶内残留液化气突然喷射,拆卸现场周边堆的放废旧金属因气流扰动相互摩擦形成火花,喷射出的液化气达到浓度造成爆燃,钢瓶角阀部位起火,杨及妻子安在拖拽燃烧液化气瓶至屋外时杨被火焰轻微灼伤。爆燃冲击方向主要为向龙泉路一侧,二、三、四层靠龙泉路一侧部分门窗受到冲击受损脱落,燃爆瞬间对周边房屋的影响主要有玻璃窗受损,门窗变形,燃爆过火处出现轻微灼烧痕迹。

(二)事故救援情况。

盘龙区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一是组织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及时疏散该栋及周边楼栋住户及租户至安全区域,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二是安排交警、公安、城管等相关应急力量对事故周边区域设置警戒线,进行交通管控及现场秩序维护;三是消防救援人员及时对房屋内进行搜救和现场清理,后经核实确认现场及周边无被困人员;四是及时安排辖区燃气供应企业组织专业力量到达现场对钢瓶转移到安全区域;五是公安、住建、应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联合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六是对现场内破损门窗、物品等进行拆除、排除安全隐患,并对现场进行围挡,安排专人守护,防止人员误入,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切断电源,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并组织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及时疏散该栋及周边楼栋住户及租户至安全区域。目前住户均妥善在酒店居住,情绪稳定。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受伤。

伤情:杨**面部及四肢轻微灼伤。

物损:茨坝街道和平社区**********房屋二、三、四层靠龙泉路一侧部分门窗受到冲击受损脱落,燃爆瞬间对周边房屋的影响主要有玻璃窗受损,门窗变形,燃爆过火处出现轻微灼烧痕迹。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杨在拆卸气瓶时,将气瓶横放置在房间约中部位置地面,角阀朝房间内侧,现场周边堆积大小、重量不一的废旧金属及塑料制品,现场房屋面积约14.8平方,作业环境不良。经现场勘查及专家分析,杨拆卸角阀,不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T8334-2022)第5.3.1、第5.3.2的要求,作业过程中钢瓶内残留液化气突然喷射,拆卸现场周边堆放的废旧金属因气流扰动相互摩擦形成静电火花,喷射出的液化气达到浓度造成爆燃。

(二)事故次要原因。

  1. 昆明市五华区直春液化气经营部。经调查,昆明市五华区直春液化气经营部(以下简称直春液化气经营部)擅自将报废液化气钢瓶售卖给无处置资格的个人贺,贺又将报废液化气瓶钢瓶售卖给无资质证照人员杨**处置。直春液化气经营部未建立瓶装液化气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气瓶管理台账制度,对气瓶实行登记管理。
  1. 云南百联燃气有限公司。昆明市德润石化有限公司全权委托云南百联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燃气公司)所有的直属、挂靠门店经营及安全等业务。经对百联燃气公司的《百联燃气综合管理体系第五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门店相关管理制度》、《关于配送中心规范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门店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瓶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门店经营安全会议的通知》资料的调查取证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百联燃气公司未建立瓶装燃气经营部(门店)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报废液化气瓶的安全管理制度;经营部(门店)的隐患排查制度;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置经营部(门店)存放的报废液化气钢瓶;未健全经营部(门店)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未建立经营部(门店)气瓶管理台账制度,对气瓶实行登记管理。
  1. 百联燃气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1)经查阅百联燃气公司《百联燃气综合管理体系第五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门店相关管理制度》、《关于配送中心规范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门店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瓶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门店经营安全会议的通知》的资料,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的管理义务,未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对经营部(门店)的瓶装燃气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未建全报废液化气瓶的安全管理制度;经营部(门店)的隐患排查制度;未健全经营部(门店)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未建立经营部(门店)气瓶管理台账制度,对气瓶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督促、检查经营部(门店)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百联燃气公司安全管理负责人王(公司副总经理),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建立健全本单位对经营部(门店)的瓶装燃气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未健全报废液化气瓶的安全管理制度;经营部(门店)的隐患排查制度;未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未健全经营部(门店)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未建立经营部(门店)气瓶管理台账制度,对气瓶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3)百联燃气公司片区经理莫未落实公司制定的《门店管理制度》,2023年1月31日对直春液化气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门市储存报废液化气钢瓶的情况未进行查处,并将情况上报公司;明知直春液化气经营部谭未取得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资格上岗的行为,仍未制止谭无证上岗作业并作出相关处理;未及时向公司汇报经营门店报废液化气钢瓶长期不能置换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未履行管理人员的职责。

4.贺**非法购买并售卖报废液化气钢瓶。

(三)事故性质。

杨个人私自拆除报废液化气钢瓶(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2014第114号,代码:2320),造成爆燃的行为,适用特种设备其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杨系自然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调整的生产经营单位,其违法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综上,该起事故系杨**私自处置报废液化气钢瓶造成液化气爆燃的责任事故。

四、处理意见

(一)直接责任人杨**。

杨**无证照经营废品收购的违法行为,由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相关责任单位。

  1. 直春液化气经营部、百联燃气公司违反了《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住建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属地部门调查处理。
  1. 百联燃气公司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23-2021,2021年1月14日颁布)第8.5.6条的要求,未履行经营部(门市)报废液化气钢瓶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建立瓶装燃气经营部(门店)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报废液化气瓶的安全管理制度;经营部(门店)的隐患排查制度;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置经营部(门店)存放的报废液化气钢瓶;未健全经营部(门店)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未建立经营部(门店)气瓶管理台账制度,对气瓶实行登记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由区市场监管局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由属地部门调查处理。
  1. 百联燃气公司主要负责人王*、安全管理负责人王、片区经理莫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由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属地部门调查处理。

(三)其他责任人。

贺**涉嫌违法的行为,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商投局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事故教训及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教训。

(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进一步理顺本辖区各行业涉及的燃气监管机制,做到全过程监管无缝衔接。

8、区商投局、区总工会配合茨坝街道办事处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FD10362 | 2023_云南昭通大关7·6较大居民自建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昭通大关“7·6”较大居民自建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3年12月02日

2023年7月6日0时20分,大关县天星镇朝阳社区朝营居民小组发生一起较大居民自建房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4.84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相继作出批示。省委书记王宁作了指示,省长王予波批示,昭通市安全生产仍有薄弱环节,隐患排查不到位,要求我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严格抓好隐患排查和安全防范工作。市委书记苏永忠批示,要求大关县委、县政府组织专班做好家属的安抚和死者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要立即派出调查组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全面彻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举一反三,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扎实做好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市长杨承新批示,要求大关县妥善做好死者善后工作,公安、消防等部门及时查明火灾事故原因,住建部门要举一反三,牵头抓好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惨痛教训,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提高群众安全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7月6日,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分别派出工作组到现场开展工作指导。7月7日,市委书记苏永忠到大关“7·6”火灾事故现场调研并在大关主持召开专题会议。会议要求:要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抓紧开展事故调查,尽快查清事故原因,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全程介入,严格做好监督执纪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7月6日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胡江辉担任组长,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教体局、市民政局、昭通供电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参加的大关“7·6”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查看监控视频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交流、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责任,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大关“7·6”较大居民自建房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房主没有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按照有关要求设置防火分隔、配齐消防设施,对用电线路维护管理不到位,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火灾隐患长期未得到有效整治导致的非生产经营性较大火灾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房屋基本情况

涉事房屋为天星镇朝阳社区居民杨X的自建房,共五层楼,534.29㎡(含一楼夹层面积75.46㎡)。该房屋于2013年底修建完成,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国土部门相关审批手续。房屋一楼、二楼为房主自主经营家具零售店(该家具零售店于2019年11月28日取得大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大关县天星镇杨X家具店,经营范围:家具零售、家电销售及维修),三楼为房主家5人居住,四楼为雷XX等3人租住,五楼为刘X1等3人租住。

(二)事故发生经过

由于事发现场没有目击证人,无法完全还原事故发生经过。根据消防救援部门结合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询问调查等情况查明:2023年7月6日0时20分许,大关县天星镇朝阳社区杨志户自建房一楼家具零售店内,因敷设在西南立柱侧的入户电线发生短路后融熔喷溅掉落,引燃周围摆放的家具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事发时为非营业时间,处于闭店状态。

(三)事故现场情况

从火灾现场勘验整体情况来看,建筑一楼商铺整体全部过火,墙面石灰层大面积脱落,伴随有局部抹灰层脱落,墙面烟熏痕迹较少,仅西北角靠近屋顶位置留有烟熏痕迹,房间内陈设物品全部烧毁跌落于地面,仅部分木质家具保留基本框架,夹层槽钢钢架受热向下弯曲变形。一楼商铺顶棚在靠西南侧及西北侧两处存在混凝土烧损掉落情况,并伴随钢筋裸露。西南侧混凝土掉落程度较西北侧更加严重,掉落形成凹陷更大,掉落区域面积更大,西南侧钢筋裸露区域长1.89米,宽1.1米,西北侧钢筋裸露区域长0.89米,宽0.5米。

一楼上二楼楼梯间踏步瓷砖基本碎裂,楼梯铝合金栏杆烧损呈铁青色。楼梯间附近的墙面及过道烟熏较重,部分墙面抹灰层已脱落。靠近楼梯间南侧的隔间烟熏痕迹较重。窗户玻璃碎裂,窗框变形严重。部分吊顶石膏板已脱落,吊顶内部分电线胶皮受热熔融,吊灯部分组件已脱落。2层摆放的床及衣柜部分过火、部分有高温炙烤痕迹。

二楼上三楼楼梯间部分踏步瓷砖碎裂,楼梯铝合金栏杆烧损呈褐红色。楼梯间附近的墙面及过道烟熏较重,部分墙面抹灰层已脱落。楼梯间北侧的卫生间及南侧的卧室墙面及吊顶烟熏痕迹严重,三楼靠南侧的客厅及卧室未过火、无烟熏痕迹,南侧外窗玻璃外侧烟熏痕迹较重。靠西北角的卧室未过火、无烟熏痕迹,仅在门缝上侧有少许烟熏痕迹。

三楼上四楼楼梯间部分踏步完好,楼梯铝合金栏杆主要为烟熏痕迹,部分位置还可见铝合金原色。楼梯间附近的墙面及过道烟熏较重,部分墙面刮白层已脱落。四楼靠南侧的客厅及卧室未过火、顶部有少许烟熏痕迹,南侧玻璃窗外侧烟熏痕迹较重。其他卧室未过火、顶部有少许烟熏痕迹。靠近西北角的厨房未过火,仅在门缝上侧有少许烟熏痕迹。

四楼上五楼楼梯间部分踏步完好,楼梯铝合金栏杆主要为烟熏痕迹,部分位置还可见铝合金原色。楼梯间附近的墙面及过道烟熏较重,部分墙面刮白层已脱落。五楼靠南侧的客厅及卧室未过火,顶部及墙面有烟熏痕迹,南侧玻璃窗外侧烟熏痕迹较重。客厅内南侧晾衣架上的衣服外侧部分呈熔融状态,衣服上附着大量烟尘。其他卧室未过火,顶部及墙面有烟熏痕迹。

事发后,当地政府和社区已对该建筑采取封闭措施。

(四)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死者均为租住在杨X自建房四楼和五楼的租户人员,无受伤人员。直接经济损失154.84万元。死亡人员如下:

1.雷XX(租住在涉事房屋四楼),女,大关县天星镇人;

2.曾心X,女,系雷XX长孙女;

3.曾梓X,女,系雷XX二孙女;

4.刘X1(租住在涉事房屋五楼),女,大关县寿山镇人;

5.郭晓X,女,系刘X1长女;

6.郭昊X,男,系刘X1长子。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7月6日0时25分和0时27分,大关县公安局天星派出所、 天星镇专职消防队分别接到群众报警。接警后,天星派出所民警、辅警共7人和镇专职消防队队员6人立即前往处置,于0时29分到达现场。大关消防救援大队于0时29分接到天星镇专职消防队报告后,由大队长带队,出动3车18人前往处置,于1时04分到达现场。大关县人民政府于1时45接到天星镇政府报告后,立即按照较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启动三级响应进行处置。县委书记雷楚英在北京开展招商工作,第一时间作出安排部署,县委副书记、县长刀正强带领宣传、公安、卫健、应急、住建、消防等部门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同时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的“7·6”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领导组,下设综合协调、善后处置、舆情处置、事故调查、法律服务、维稳处突6个工作组有序开展处置工作。2时45分,县政府将事故情况向昭通市人民政府作了报告,市委副书记、市长杨承新、副市长杨建军带领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胡江辉在市政府统筹事故处置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于当日成立大关“7·6”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天星派出所和天星镇专职消防队救援力量到达火灾现场后,发现涉事建筑火势较大,火势已从一楼蔓延至二楼,整个楼道充满烟气。根据现场情况,镇专职消防队队员立即分为3个组开展救援处置,分别负责切断电源和组织供水、灭火和人员搜救。派出所民警、辅警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同时负责现场秩序维护和警戒工作。至0时39分火势得到基本控制,灭火组继续对剩余着火部位进行灭火,搜救组根据现场情况,通过毗邻建筑楼梯间向上展开搜救。在搜救过程中听房主陈述四楼有人员被困,因进入着火建筑楼层内部的楼道温度较高、烟气浓,并且处于锁闭状态,派出所民警和镇专职消防队员立即组织对毗邻建筑和着火建筑之间的墙体进行破拆,为营救被困人员打开通道。大关消防救援大队增援力量到达火灾现场后,与天星镇专职消防队员进行整合编组,灭火组由消防大队消防站副站长负责组织对着火建筑物入口及周边进行灭火,搜救组由消防大队消防站指导员指挥,分两组开展被困人员搜救工作。

搜救一组对毗邻建筑和着火建筑之间的墙体继续进行破拆,打开进入着火建筑四楼的通道。1时35分左右,墙体破拆出一个可供人员进入的洞口,搜救人员立即进入着火建筑房间搜救,在四楼楼梯口与楼道交界处平台上发现3名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搜救人员立即将3名死者通过洞口转移到毗邻建筑四楼。经救援人员再次进入着火建筑四楼对所有房间、角落进行搜索确认,未再发现其他被困人员。2时03分,搜救一组现场搜救工作结束。

搜救二组于1时25分从毗邻建筑窗户进入着火建筑五楼搜救被困人员,现场烟雾弥漫,温度较高,未发现着火痕迹。搜救人员在第二间卧室先后发现3名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对3名死者进行现场安置后,搜救人员继续对该楼层进行搜索,未再发现其他被困人员。2时10分左右,搜救二组现场搜救工作结束。

2时35分,灭火工作结束。现场指挥再次组织救援力量对火灾现场及毗邻建筑物逐一搜索确认,未发现其他被困人员。2时46分,现场救援处置结束。救援人员在涉事建筑周围设置警戒,对火灾现场进行保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善后处理情况

火灾发生后,大关县委、县政府组成工作专班开展善后处理工作。一是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带队,天星镇、寿山镇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组织专人陪护、安抚死者家属,沟通善后事宜;二是组织天星镇政府和朝阳社区工作人员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及周边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三是及时发布火灾及救援处置情况,做好网络舆情管控。通过工作,7月12日,两户死者家属分别与房主杨X签订了赔偿协议,完成了赔付。死者雷XX户3人已于7月14日安葬;死者刘X1户3人已于7月15日安葬。善后工作总体平稳有序,家属情绪稳定,社会安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领导对事故救援处置、事故调查、隐患排查、安全防范等工作作了批示和要求。县委、县政府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三级响应组织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县委副书记、县长及相关副县长带领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县公安局天星派出所和天星镇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置,县消防救援大队增援力量及时出动,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正确处置方案,及时投入灭火和人员搜救工作。在整个应急处置行动中,由于组织有力,现场情况研判准确,救援处置得当,没有发生次生灾害和救援人员及其他人员伤亡情况。该起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出警及时、组织有力、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杨X户自建房一楼家具零售店西南角立柱侧敷设的入户电线发生短路,引燃周围摆放的家具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

(一)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勘验对起火楼层、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的认定,以及技术鉴定机构对火灾现场提取的相关物证鉴定结果显示,在火灾涉事建筑一楼西南角立柱侧距离地面4.01米处的电线有发生短路故障的痕迹,其余电线为火烧痕迹。证明涉事房屋入户电线发生了短路,因短路产生高温导致电线发生融熔喷溅现象,引燃周围可燃物。加之通过现场勘验确定起火部位位于一楼商铺西南侧,商铺西南侧摆放有大量家具等可燃物,具备一次短路因高温导致电线发生融熔喷溅掉落引燃周围可燃物的可能和特征。

(二)检测检验和鉴定情况

事故调查组将现场提取的相关物证送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在涉事建筑一楼西南角立柱侧距离地面4.01米处的电线发生过短路故障。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可排除雷击等气象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

根据大关县气象局提供的7月6日当天的气象证明,火灾当天无雷暴天气。

2.可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

根据杨X及其妻子和周围邻居的证人证言,火灾当晚无人员在起火部位(一层)使用明火作业。通过现场勘验,在房屋一层商铺内未发现生火用的炉灶、火盆等物品,未发现局部有燃烧物灰化痕迹。

3.可排除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

通过现场勘验,起火部位物品为家具、家电等物品,无明显能引起自燃的杂物,未发现局部有燃烧物灰化痕迹。同时根据火灾现场周围的监控,火灾从0时20分左右发生到0时26分达到猛烈阶段,不符合自燃火灾的发展规律。

4.可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在火灾现场勘验时,起火部位处无其他火种、火源;根据火势蔓延的情况,不符合烟头、蚊香等炙热表面体作为弱火源引发火灾的发展规律。

5.可排除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火灾发生后,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运用大数据分析、视频侦查、拉网式排查等手段,对火灾现场及周边车辆、可疑人员和监控视频进行调查,无人为纵火、放火的嫌疑或线索。现场卷帘门、1层钢制防盗门、3层钢制防盗门均无人为撬动痕迹。

(四)间接原因

1.涉事建筑一楼、二楼家具零售店与楼上人员居住区无有效防火分隔。

  1. 家具零售店堆放有大量家具,海绵、布料居多,火灾负荷大,燃烧速度快,短时间内产生大量有毒烟气。
  1. 楼梯间设置在建筑中部,上下联通,无排烟设施,起火后,烟气迅速沿内部楼梯间向上迅速蔓延,形成一个“夺命烟囱”,封堵了疏散逃生通道。

4.楼梯间直通屋顶露台的门上锁。

  1. 遇难者为妇女儿童,缺乏正确的火场逃生常识,逃生自救能力差。现场搜救发现四楼3名遇难者位于走道与楼梯间连通处,发现五楼3名遇难者位于门敞开的卧室内,尸检报告显示吸入毒烟致死。

6.火灾发生在凌晨,被困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火情,没有充足的逃生时间。

四、房主责任及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涉事房主

涉事房主杨X。自建房未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反有关规定未批先建;消防意识淡薄,家具零售楼层与居住、出租楼层无有效防火分隔,楼梯未设置防火、防烟分隔,未配齐消防设施、器材,且在一楼、二楼经营售卖家具、家电的情况下,没有定期对房屋用电线路进行检查维护,未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镇、村两级消防安全检查时查出的隐患没有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未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

(二)有关部门

  1. 大关县消防救援大队。未严格按照《大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大关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大安委联发〔2022〕1号)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对乡镇和相关部门推进综合治理工作指导不到位,没有按照文件明确的整治范围和重点对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开展业务培训;对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综合治理工作推进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1. 大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大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关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2〕36号)有差距,指导乡镇开展自建房未经批准、未按批准内容建设等违法行为巡查工作不到位。
  1. 大关县自然资源局天星自然资源所。对杨X户涉事自建房用地审批监管不严,对该建筑未批先建的情况失察。
  1. 大关县公安局天星派出所。天星派出所对杨X户涉事自建房出租情况登记信息不完善,没有记录消防审验、建筑耐火等级、消防设施配置等情况。在对涉事自建房开展综合检查时,虽然对消防安全问题也一并开展了检查,但并未专门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
  1. 天星镇消防站。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在2022年开展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期间,仅于2022年7月19日对杨X户涉事自建房进行过一次排查,且未按照《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记录》的相关要求排查和记录相关内容,在乡(镇)、街道核查栏均未填写任何内容,排查工作不细不实,核查工作流于形式。

(三)大关县人民政府、天星镇人民政府、朝阳社区

  1. 大关县人民政府。未严格按照《昭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昭通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昭市安委〔2022〕6号)要求,建立定期考评、督导、调度工作机制,对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和村(社区)工作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和跟踪问效不够,对天星镇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不细不实的情况失察。
  1. 天星镇人民政府。对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推进不力,未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印发的实施方案照搬照抄县级文件内容,规定了县级权限范围内的核查事项;将上级文件规定的本应由镇政府承担的工作职责安排给村(社区)一级,工作职责不落实;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力,对朝阳社区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不落实的情况失察;对镇消防站检查反馈的杨X户自建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督促整改;自建房违法行为巡查检查不到位,对杨X户涉事自建房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失察。
  1. 天星镇朝阳社区。未按照《天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星镇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通〔2022〕13号)要求推进实施相关工作,没有成立专门检查组并制定检查计划,日常入户检查、安全提示和隐患检查不到位,对镇消防站检查涉事自建房反馈的一般火灾隐患没有组织和督促房主杨X进行整改,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责任人员

  1. 杨X,涉事自建房房主,家具零售店经营者、房屋出租人。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按照有关要求设置防火分隔、配齐消防设施,未定期对用电线路进行检查维护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镇、村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张X,2020年12月至2023年5月任大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工作,分管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在全县推进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中,没有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在强化督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方面有差距,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1. 毛XX,2021年7月至今任大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协助张X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工作,主持县公安局工作,分管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协助张X分管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履行消防工作督促检查职责有差距,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1. 张XX,大关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县消安委办主任,负责大关县消防救援大队全面工作和县消安委办日常工作。对全县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督导检查不深入,未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的相关业务培训,未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综合治理工作动员部署及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1. 孙XX,大关县消防救援大队防火参谋,具体负责督促指导全县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未按照“大安委联发〔2022〕1号”文件明确的整治范围和重点对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未督促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上报综合治理工作推进情况,对全县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负有督导检查不到位的责任。建议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1. 肖XX,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任大关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在大关县开展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期间,牵头负责本部门相关工作。对天星镇政府开展自建房违法行为巡查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1. 彭XX,大关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22年7月中旬开始分管本部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相关工作。对天星镇政府开展自建房违法行为巡查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1. 李XX,天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天星镇人民政府工作。对天星镇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组织开展消防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不到位,没有对《天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星镇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通〔2022〕13号)文件进行审核把关,对该文件存在问题及相关工作推进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1. 陶X,天星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应急办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消防、城建等工作。对《天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星镇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通〔2022〕13号)审核把关不严,未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组织、协调和督促镇专职消防队和朝阳社区开展辖区内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未跟踪督促镇消防站和朝阳社区相关负责人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天政通〔2022〕13号”文件的出台和天星镇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推进不力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1. 柯XX,天星镇消防站站长,具体负责镇消防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组织开展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时,工作不细不实,督促隐患整改不力,对涉事建筑火灾隐患未落实整改措施负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建议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1. 石XX,天星派出所2022年挂片朝阳社区民警,承担该片区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职责。2022年对杨X家具零售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对该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没有认真排查,负有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建议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1. 高XX,朝阳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主持社区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上级关于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排查责任,没有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对朝阳社区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不落实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1. 刘X2,朝阳社区居委委员,朝阳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2023年6月23日对朝阳社区的农户、学校、夜宵店、商铺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未覆盖杨X户涉事自建房,贯彻执行上级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到位,对辖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对朝阳社区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不落实负直接责任。建议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1. 陈XX,天星镇2022年8月前任朝阳社区居委委员。在参与镇专职消防队2022年7月19日对辖区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中,对杨X户涉事自建房开展现场检查时,没有严格按照上级文件明确的整治范围和重点进行全面深入的隐患排查,且对排查出来的3条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没有进行督促检查,隐患整改未形成闭环,对杨X户涉事自建房火灾隐患未落实整改措施负监督检查不到位的责任。建议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1. 石X、王X,天星镇专职消防队队员。2022年7月19日对杨X户涉事自建房开展现场检查时,没有严格按照上级文件明确的整治范围和重点进行全面深入的隐患排查,且对排查出来的3条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没有进行跟踪督促和检查,隐患整改未形成闭环,对杨X户涉事自建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落实整改措施负监督检查不到位的责任。建议大关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 朱XX,天星镇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2013年时任天星镇国土所负责人。对杨X户涉事自建房建设用地审批监管不严不实,在杨X户自建房未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监管杨X户涉事自建房未批先建的问题。相关线索建议移交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

(二)有关责任单位

1.大关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并全市通报。

2.天星镇人民政府。向大关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并全市通报。

3.大关县消防救援大队。向大关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并全市通报。

4.大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大关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并全市通报。

  1. 天星镇自然资源所。对未批先建的问题涉及到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相关线索,移交大关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6.大关县公安局天星派出所。向大关县公安局作深刻书面检查。

7.天星镇消防站。向天星镇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8.天星镇朝阳社区。向天星镇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没有树牢。大关县、天星镇未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不牢固,对辖区内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不彻底,对未批先建的违法建筑监管不到位;对经营性自建房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违规住人的安全隐患严重性认识不够,综合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埋下了安全隐患。重发展轻安全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安全发展理念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没有守住安全底线,最终酿成事故。

(二)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多次部署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行动,2022对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专项部署,大关县、天星镇及相关职能部门虽然层层动员部署,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深不细不实,隐患整改未闭环,综合治理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许多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部分乡镇(街道)、村(社区)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主动性不强,火灾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成效不明显。属地有关职能部门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消防安全责任未压实,日常监管执法“宽松软”,失管、漏管现象仍然存在。

(三)经营性自建房问题隐患突出。涉事自建房房主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一般建设程序,未批先建,无正规设计,用电线路敷设不规范;房屋用于出租和家具、家电零售商铺,消防设施、防火分隔、疏散逃生通道等均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安全条件先天不足。房主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自建房用电线路维护管理不到位,对已经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熟视无睹,不落实整改措施,任由隐患长期存在,最终酿成事故。

(四)消防宣传教育存在薄弱环节。涉事房主对自建房用电线路存在的隐患可能引发火灾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暴露出房主缺乏应有的消防常识,安全意识不强;火灾事故发生后,被困的6名妇女儿童由于缺乏正确的火场逃生常识,逃生自救能力差,是造成此次事故严重后果的原因之一。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宣传教育还存在盲区和薄弱环节,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和火场逃生常识有待进一步普及,自救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以案示警,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求,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个大局,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明确各类场所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边界,厘清各行业、各部门之间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避免监管错位、监管真空,确保基层消防安全工作落地落实,切实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从制度层面、机制层面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

(二)找准短板,强化重点场所隐患整治。严格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重点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对消防安全工作再强调再部署,聚焦经营性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敏感特殊场所、燃气、重大项目建设工程、老旧小区、高层建筑、老弱病残、孤寡、留守儿童和老人等易造成火灾亡人的重点场所和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围绕目标任务,在排查上不留死角、在整改上下足功夫,确保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建议市安委办、市消安委办对县市区及相关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2022〕7号)文件精神开展一次专项督查。

(三)立足长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长效机制。基层是消防安全的“最后一公里”,目前全市范围内不同程度存在消防安全基础不强,消防监管力量不足,消防监管措施不严,消防监管力度不够等情况。要及时扭转乡镇(街道)消防组织“机构不明、人员不专”的局面,进一步强化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加快推进“一队一站”(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站)建成达标,加强专职消防工作人员配备,充实经费和物资器材保障,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实现消防工作触角向基层延伸,从而真正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和动员能力,开展好消防安全群防群策工作,把消防安全政策宣传在基层、措施落实在基层、基础夯实在基层。

(四)宣教引导,提高全民消防安全防范意识。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消防安全宣传氛围。扎实推进消防安全进企业、进社区等活动,对老弱病残、外来人口等开展“敲门宣传”,推动村(居)民委员会、网格员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扑救初起火灾、火场疏散逃生等消防技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火灾事故中的自救逃生能力,着力提升群众消防安全综合素质。要健全落实“火灾吹哨人”制度,进一步发动群众通过各类渠道举报火灾隐患,提升群防群治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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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63 | 2023_云南楚雄双柏云南生物科技4·3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双柏云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3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双柏云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3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ajj -/2023-0718002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3年07月18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应急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2023年4月30日下午xx时xx分许,云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樟油车间升华室发生闪燃火灾事故,造成2名现场作业人员受伤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23年5月1日,双柏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应急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应急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健康局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县监委、县人民检察院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云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双柏县城工业园区,于2011年9月在双柏县注册成立,2014年11月投入生产,公司占地面积106.68亩。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5823511×××;经营范围:松节油深加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天然植物香料及其深加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生物技术开发及成果转让、天然植物香料销售、天然植物香料及林化产品的一般贸易及进出口贸易、农副产品收购销售(粮食除外),汽车租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有效期:2011年9月2日至2061年9月2日;注册资本:壹亿叁仟柒佰捌拾万元。住所: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城工业园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云)WH安许证字〔2015〕0786;有效期2021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许可范围:桉叶油醇1300吨/年。主营范围包括桉叶油、松节油深加工产品的生产销售。主导产品有桉叶油、桉叶素、蒎烯、松油醇等。公司招用员工103人(其中:管理人员20人,工人83人),102人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102人购买了工伤保险,103人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

(二)事故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情况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汉族,×××出生,身份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有效期2021年12月25日至2024年12月26日。
  1. 公司总经理×××,男,汉族,×××出生,身份号码:×××,家庭住址:×××,现居住在云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宿舍,电话×××;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有效期2021年5月12日至2024年5月11日。
  1. 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男,汉族,×××出生,身份号码:×××,家庭住址:×××,现居住在云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宿舍,电话×××;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有效期2021年5月22日至2024年5月21日。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车间生产工艺流程(略)。

2.事故车间部位及现场管理情况(略)。

  1. 事故防范措施和法规标准执行情况。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规定:5.1.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事故现场作业属二级动火作业。

(四)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事故造成现场作业人员2人受伤。

(1)×××,男,彝族,50岁,身份号号码:×××,住址:×××,现居住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在此次火灾事故中受伤。2023年5月3日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出具诊断为:多处三度烧伤;累计体表90%及以上的烧伤;多处二度烧伤;呼吸道烧伤。处理意见:住院治疗。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后,出具云通司鉴中心〔2023〕临鉴字第01014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此次损伤鉴定为重伤一级。

(2)×××,男,汉族,46岁,身份号码×××,家庭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于2020年11月3日在公司从事机修,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020年11月23日至2026年11月22。在此次火灾事故中受伤,经转至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2023年5月3日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出具诊断为:多处三度烧伤;累及体表40%~49%的烧伤;多处二度烧伤; 呼吸道烧伤。处理意见:住院治疗。2023年5月9日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后,出具云通司鉴中心〔2023〕临鉴字第01015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此次损伤鉴定为重伤二级。

2.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云南云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云通价评字〔2023〕第060号评估报告,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50500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4月xx日上午x时xx分左右,机修班长××召开机修组员工×××、×××、×××参加的班前会,按照4月xx日公司设备总工程师×××对机修工作任务,××分两组:一组×××(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020年11月23日至2026年11月22)、×××对樟油一车间升华室吸收塔喷淋泵加水泵,由×××负责办理樟油一车间加水泵动火证和临时用电作业票,并作电焊作业,×××负责现场监护;另一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020年11月23日至2026年11月22日)、×××对樟油二车间L03罐加液位计,由×××负责办理樟油二车间L03罐的动火证和临时用电作业票证,由×××操作电焊作业,×××负责现场监护。××在会上告诉×××有法兰的位置要加装盲板,因为樟油一车间水泵管道中会有樟油气体,一旦易到明火会闪燃等注意事项。9时左右×××向安全部经理×××申请办理动火证和临时用电作业票,×××到现场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并签发动火作业票,并提醒××现场动火注意事项后离开。××未过问×××组是否办理了动火证和临时用电作业票(事后调查证实×××没有向安全部经理×××办理动火证和临时用电作业票)。

下午xx点xx 分左右上班,各组继续开展工作任务。×××、×××继续在樟油一车间安装2#升华室循环水泵。xx时xx许,水泵试水运行,发现管道上有漏点,×××没有重新在水泵法兰上加装盲板。随即用电焊补焊漏点,电焊补漏产生的热火花,引发循环水罐内水面上方空间内的樟脑油可燃气体闪燃,火焰窜入升华室,引发升华室闪燃,升华室门倒塌,升华库外防尘彩钢板脱落。×××和×××2人身上随即着火,×××立马向樟油一车间靠锅炉房侧门跑出火场,×××立马向樟油一车间靠樟油车间二侧门跑出火场。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火灾导致生产厂区内樟油车间顶棚的单展彩钢瓦发生烧损,过火面积约为124.00㎡,火灾造成的实际烧损率为60%;火灾导致樟油车间升华室发生烧损,主要涉及钢构主体框架、彩钢板、不锈钢底板及扣板、集气罩(不锈钢)、吸收堪管道、吸收塔复合板、Z型钢等部件发生烧损。火灾造成的实际烧揭率在30%至90%区间;火灾导致樟油车间内的设备类资产烧损,主要包括电焊机、温度安送器,电动葫芦及厂区电燃等,火灾造成的实际烧损率在30%至100%。火灾造成2名在樟油车间升华室作业的人员烧伤。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当天xx时xx分许,现场员工×××看到起火,迅速拨打119报警。xx时xx分,公司安全经理×××接到公司职工××电话报称樟油车间着火,xx时xx分左右到达事故现场,看到樟油车间着火和上身已烧伤的×××在樟油车间门外站着,立即组织现场作业人员一边用消防水、罐区泡沫灭火器对周边着火设备进行降温,同时立即切断樟油车间电源,并询问现场救火人员是否还有人员未撤出火场,现场确认火场受伤人员已全部撤出,随后看到在公司主干道侧三号车间旁草地上躺着的×××。15时40左右,电话报县应急局值班室。15时50分左右县消防救援大队救援人员赶到火灾现场,公司现场救援人员撤离火场,交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救援人员扑火。15时55分左右县应急局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在樟油车间外围设置警戒,无关人员疏散,公司对所有生产设备作停车处理。16时20时左右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接走×××和×××2名受伤人员,并送往楚雄州人民医院救治。17时许常务副总经理×××从昆明赶回到公司参加现场火灾处置。17时许事故现场明火扑灭,县消防救援大队撤出现场。2名伤员到达楚雄州人民医院,医生建议转院,当晚9时许,2名伤者从楚雄州人民医院转院抵达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由伤者家人、公司职工和护工轮流在病房内陪护。事故发生后,法人×××、公司总经理×××先后赶往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协调伤员救治。公司先行向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垫付救治资金35万元。5月4日,公司组织17名员工到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为2名烧伤员工献血3300ml。

双柏县应急局于事发当日15时38分接到云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电话报告后,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局长立即带领副局长等6名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协助伤员救治、事故现场勘查、查看事故情况、事故善后处置)。为防范次生事故,当晚对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四)伤者善后处理情况

云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及其家属口头协商同意,伤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均由公司承担,伤残补偿费用通过劳动部门鉴定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偿(现伤员在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中)。

三、事故调查取证情况

(一)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依据2023年5月11日,云南云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编制出具云通价评字〔2023〕第060号评估为:火灾事故现场位于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城工业园区云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内,火灾导致樟油车间顶棚的单展彩钢瓦发生烧损,过火面积约为124.00㎡,火灾造成的实际烧损率为60%;火灾导致樟油车间升华室发生烧损,主要涉及钢构主体框架、彩钢板、不锈钢底板及扣板、集气罩(不锈钢)、吸收塔管道、吸收塔复合板、Z型钢等部件发生烧损。火灾造成的实际烧揭率在30%至90%区间;火灾导致樟油车间内的设备类资产烧损,主要包括电焊机、温度安送器,电动葫芦及厂区电燃等,火灾造成的实际烧损率在30%至100%。5月6日上午,云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4·30”火灾事故组勘察火后现场,发现盲板放置在现场(樟油车间二升华室)的循环水罐上,管道上没有装盲板,地面放有电焊作业电机、防护罩、电焊条。

(二)事故企业发生事故前生产经营状况

云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直在正常生产,事发樟油车间内正处于试生产过程(生产工艺略),事发当日,桉叶素冷冻离心3名工人正在做当日生产工作收尾,樟脑离心装置1名工人正在樟脑离心,精馏装置2名工人正在巡查精馏塔生产情况,机修工×××、×××在更换樟脑升华室外循环水泵。

(三)监管部门对事故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情况

  1. 双柏县应急管理局: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安排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检查计划,深入事故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排查整治隐患、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等工作。于2023年1月5日、2月13日、3月3日、3月31日分别下达现场检查记录,3月31日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双)应急责改字(危化)〔2023〕03号文,4月28日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 (双)应急复查〔2023〕03号,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家开展隐患排查隐患排查检查1次,并下达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指令书。4月30日15时38分,县应急局接到云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故报告后迅速赶往火灾事故现场参加救援,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成立事故调查处置组,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和事故处置工作。
  1. 妥甸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2023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对企业下达检查记录。4月30日事发当日,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加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

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公司机修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事能涉及的危险认识不足。在樟油一车间安装2#升华室循环水泵完成后,水泵试水运行中发现管道上有漏点,未重新在水泵法兰上加装盲板,用电焊补焊漏点,电焊补漏产生的热火花,引发循环水罐内水面上方空间内的樟脑油气体闪燃,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 事故的间接原因

云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一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二是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规程教育不严格考核,特别是遵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作业规范有缺失;三是作业现场管理不严。作业人员未办理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失管失查。在管道中有樟脑油可燃气体存留未加装盲板用电焊补焊漏点作业,导致管道中樟脑油泄漏遇焊点火花闪燃烧伤现场作业人员;四是违规指挥违规作业情况突出。作业人员未办理动火作业票违规作业,在管道中有樟油可燃气体存留,未加装盲板,×××、×××无电焊焊接特种作业操作证用电焊补焊漏点违章作业。五是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成效不突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企业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不全面,存在管理盲点。

(三)事故类别和事故性质

事故类别:火灾事故。

事故性质: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云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公司特殊作业部门遵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作业规范监管措施不力;对公司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成效不彻底,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规程教育考核不严格,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导致樟油车间升华室发生闪燃,造成2人烧伤。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双柏县应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云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双柏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双柏县应急管理局和妥甸镇人民政府,在工作中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属地监管责任,未存在监管失职和滥用职权等行为,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和具体业务工作人员不予追责问责和通报。上述部门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履行好监管监察职责,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云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修班作业人员×××、×××,为事故直接责任人,未遵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属违规动火作业。在管道中有樟油可燃气体存留未加装盲板用电焊补焊漏点作业属违章作业。鉴于其2人在此次事故中烧伤面积大受重伤,需要长时间住院救治。待治疗康复后由建议由云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其2人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1. 云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长期未在公司(双柏)岗位,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双柏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 云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对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双柏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云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具体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规程教育考核不严格;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检查公司《动火安全作业票(证)》作业管理不细致。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双柏县应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暂停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2个月,并给予行政处罚。

云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部经理×××,对公司《动火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审核不细,作业过程管理存在漏管,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双柏县应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暂停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2个月,并给予行政处罚。

  1. 云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修班班长××,对动火点作业现场失管失查,作业人员动火作业中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监护人不到位,违章指挥、对员工违规作业情况未纠查纠正和制止,对事故负有失管漏管责任。建议由云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免去机修班班长职务,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处理。(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由云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司法部门衔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云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4·30”火灾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一是公司迅速召开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大会,全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作业规程学习培训;二是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以购买危险化学品行业专家技术服务、企业自查自改等措施,对企业所有生产经营环节地毯式排查整改隐患。除试生产车间外,达到复工复产安全条件后恢复生产;三是严格规范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实行动火作业提级审批;四是发生事故的樟油车间现处于试生产阶段,试生产至5月31日结束。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完成受损设备实施修复,编制完成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完成后申报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待安全生产许可变更完成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县应急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妥甸镇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帮助指导和督促企业安全隐患整改,服务企业安全发展;帮助指导和协调企业生产工艺的改进和完善,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本质能力,保障企业安全复工复产。

(三)县安委办要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对所有企业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法人或实际控制人未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重效益、轻投入,重要求、轻落实,安全隐患得不到整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不到落实、安全保障能力水平低等情况;是否存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现场管理不落实等情况;是否存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全员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情况,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对行业监管部门是否存在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监管执法检查中重发现问题、轻督查整改和行政处罚现象等问题作专项检查。对排查出 来的安全 隐患,要督 促企业立 即整改,不 按要求整改的, 依法严肃 查处;对 工艺落后、 现场管理 混乱、存在 重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 安全生产 的企业,责 令停产整 顿。整改后 仍达不到要求,按相关程序坚决予以关闭。

(五)各乡镇、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及省、州、县实施方案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和省、州、县具体实施措施,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燃气、渔业船舶、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及旅游、特种设备、烟花爆竹、民爆、电力、校园、医疗卫生等其他行业领域,聚焦新业态新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全面管控并彻底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全面完善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机制;推动企业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显著提高,部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显著增强,地方党委政府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显著提升,带动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领导责任落实到位,实现风险有效防控、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的总体目标。

(六)各乡镇、各部门要强化应急管理和应急值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以当前防灾减灾救灾为重点,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督促、指导企业加强 日常培训和应急 演练,确 保所有作 业人员熟练 掌握事故 状态下应急 处置和科学施救 的程序和 方法。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切 实提高各类 事故的应 急救援处置 能力。在应急处 置过程中 ,要牢固 树立底线思 维和风险 意识,严禁 在危害因 素不明和防 护措施不 完善的情况 下冒险作业盲目 施救,最 大限度避 免和减少应 急处置中 的人员伤亡 ,有效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附: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云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30”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名单

双柏县政府“4·30”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2023年5月18日

FD10364 | 2023_云南玉溪红塔纳西女王永生花5·18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云南纳西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5·18”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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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纳西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5·18”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07-17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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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8日15时40分,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后所社区青龙路云南纳西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其他爆炸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10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常委、区委书记,区委副书记、区长分别对事故救援处置、死者善后工作及事故调查作出了要求。区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区委副书记、区长任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局长,区政府副区长任副组长,应急、公安、卫健、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5·18”事故调查处置领导小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事故调查工作组已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云南纳西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5·18”事故是一起因员工缺乏安全意识违规操作,在使用角磨机时产生火花引发易燃易爆气体爆燃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工商登记情况:

云南纳西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程(男,汉族,身份证号为352601197909***),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402MA7CRG*,注册地址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后所社区青龙路(原新世纪培训站内)。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农副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礼品花卉销售;花卉种植;蔬菜种植;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11月10日,云南纳西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经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成立时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由云南库里南进出口有限公司独立出资。2022年5月26日,该公司申请办理了增资及股东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吴彬出资额500万元(吴彬为死者之一,日常无固定工种,根据生产需要参与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工作),詹贵出资额450万元,徐程出资50万元。

2、土地使用情况

云南纳西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土地为北城街道后所社区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性质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和“工业用地”。2019年7月15日红塔区北城街道后所社区居委会通过公开招租方式将该宗地出租给刘兴,后刘兴委托陈*斌(身份证号:532401197209******)与红塔区北城街道后所社区居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租地面积共64.6455亩,承包期为30年,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49年8月14日止。2021年8月21日,刘兴与陈斌又将该片土地中的43亩,出租给了云南库里南进出口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约定,该片土地承包租期为20年,自2021年9月1日至2041年8月14日止。2021年11月10日,由云南库里南进出口有限公司出资的云南纳西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

(二) 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云南纳西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土地属于红塔工业园区规划用地,故红塔区发改局没有批复该项目。云南纳西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未报送办理过消防、环评等其他手续。

该公司无生产经营项目的立项、备案等审批手续;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无危险作业审批、监护制度;相关安全责任人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无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招用作业人员后,仅口头简单交代过一些注意事项,未认真开展三级教育培训工作。公司以危险化学品甲醇为原辅料进行生产加工,作为使用单位虽不需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但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登记、使用等相关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完善记录台账。经查,公司无危险化学品登记、使用管理痕迹记录。

(三)事发项目生产工艺及流程

云南纳西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从花农手中收购鲜花,鲜花进厂后先到脱色车间,工人把花朵剪下来,然后固定到花盘上,再将花盘放到脱色桶中,之后盖好盖子静置二十天左右后,取出沥干水分,再将装有脱色花朵的花盘放到染色桶里,静置二十个小时左右,取出后再次沥干,再把染好色的花推至烘干房进行抽湿风干,抽湿风干时间根据花的种类、天气决定,一般晴天需要24小时,雨天需要36小时。烘干房出来的花即可进入塑型、包装、销售阶段。

流程示意图如下:

其中:脱色溶液主要原料是甲醇、水、柠檬酸,其中甲醇的占比约60%至70%;染色溶液的主要原料是甲醇、聚乙二醇、色精。

此次事故中烘干房的工作流程是,将染色过后的鲜花放在铁架上,推入烘干房中,烘干房内有抽湿机,抽湿机的工作原理是将房间内的水分抽出,循环烘干房内空气,保证烘干房内空气干燥。烘干房通过换气风扇将烘干过程中花朵挥发的易燃易爆气体抽出房外排放发散。烘干房内安装有甲醇、聚乙二醇的气体检测装置,当烘干房内甲醇气体浓度超过38%时,检测装置报警,侧边的抽气机就会自动开始工作,直至浓度降至38%以下,警报声停止。

经调查,该公司由吴彬、詹贵、徐程共同出资建设生产,生产销售的产品为干燥后的鲜花。经查阅该公司原始进出货单据,在原材料中,鲜花从赵才、王、杨国等花农手里收购,事发时库存甲醇于2023年2月28日、2023年4月22日、2023年4月29日从玉溪市金海诚商贸有限公司分别购入10.32吨、32.84吨、32.82吨,共75.98吨,其他的少量原料有的从网上买,有的到其他化工厂购买(该部分未建立台账记录)。产出成品销往昆明斗南花市、婚庆公司、通过物流发往外地等。

在发生事故的本次作业过程中,吴彬、谢文未执行相关危险作业审批、通风、检测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事故发生经过

云南纳西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厂长徐兴于2023年5月16日检查烘干房换气扇时,发现二号烘干房的其中一个排气扇没有工作,于是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程汇报,徐程让徐兴自己处理。徐兴于5月18日上午8时左右安排吴彬、谢文在二号烘干房安装换气扇。14时左右,由于二号烘干房内有花朵在进行抽湿风干,工作中的烘干房内含有花朵挥发的甲醇气体,故吴彬、谢*文并未选择进入烘干房内在侧方打孔,而是上到二号烘干房上方,使用角磨机对房顶进行打孔,15时40分,二号烘干房发生爆燃。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2、环境勘验

该现场位于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段家营纳西女王永生花厂烘干房。该厂区约600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200平方米,分为脱色、染色、风干、包装等区域。事故发生区域为烘干房,为空心砖搭建单层简易房。位于包装与染色厂房中间宽12米厂区通道内,通道上方设双层彩钢板屋顶。烘干房共两间,北南向并排相连,由南向北依次为2#烘干房、1#烘干房和杂物间。2#烘干房上端屋顶完全坍塌。由于2#烘干房墙体完全损毁,高度无法具体确定尺寸。勘验1#房间作为参考,内径长5.5米,宽3.1米,内高2米,吊顶厚度0.2米。距离原位置约9米处,发现原2#烘干房双开铁门单侧,距离2#烘干房东侧约18米处,发现铁门另一侧,未过火,形变严重,双层铁皮被撕裂。地面有大量砖体,以烘干房为中心向四周呈辐射状散落,上层砖体大部碎裂,2#烘干房上端厂房彩钢板屋面整体消失。2#烘干房西侧毗邻厂房墙体为彩钢板材质,整体向西侧坍塌,钢柱向西侧弯曲,整体未见烟熏。

3、电气专项勘验情况:

经公安、供电部门共同对厂区供电线路进行排查,并对监控画面消失原因进行分析,总电源空开接至南侧车间电路中紫色电线熔断,总配电箱内下方最右侧子空开(通往办公区域)处于断开状态,视频监控电源线路由办公区域线路供电。总开关处于OFF状态,厂区外森林防火值班室内厂区总空开处于OFF状态,经询问均为发生爆炸后防止引发次生灾害事故人为关闭。判断其原因为:爆燃发生时,通往染色车间的供电线路受外力断裂,该线路断裂后与建筑金属墙体接触后导致该空开跳闸,从而切断了办公区域电路。

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分析、周边走访、询问厂内相关知情人,可证明事故现场当天先发生爆燃,爆燃后引燃周边可燃物,形成目前现场痕迹状态。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1)谢*文,男,1972年03月生,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中山镇,身份证号码:532301197203*******。

(2)吴*彬,男,1988年12月生,户籍地:福建省连城县赖源乡,身份证号码:350825198812********。

公安部门对2具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尸表检验情况符合爆燃事故对人体的伤害结果。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评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1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一 ) 事故信息接报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05月18日15时43分,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接到报警,报警人称:在红塔区北城街道皂角社区“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内发出巨大声响,且有不明物体飞到公司后面山上引发植被起火,人员伤亡情况不详,需民警前往处理。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情指中心、北城派出所、刑侦大队、巡特警大队等部门警力赶往现场处置,并紧急联动区应急局、区林草局、北城街道、120等部门到场协同救援。随后民警到达现场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人员搜救、灭火、人员疏散等应急处置工作。

5月18日15时49分,玉溪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110转警: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段家营纳西女王永生花厂烘干房发生爆燃,请消防部门协助处置。支队指挥中心调派西河北路消防救援站、玉兴路特勤站前往现场进行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共出动13车48人前往现场处置,于16时29分将现场明火扑灭,同时现场发现一人悬挂于烘干房上方钢梁处、一人失联,救援人员于17时18分将悬挂于烘干房上方钢梁处人员谢文取下移交现场医护人员。经搜寻发现失联人员吴彬位于花束车间屋面,于18时10分将吴*彬取下后移交现场医护人员。

(二)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情况

此次事故引燃厂区旁灌木林,火烧迹地通过技术人员现场调查,火烧迹地现场总面积为0.8544公顷(12.82亩),其中:乔木林地0.1215公顷(1.82亩),林种为水源涵养林;其他无立木林地0.1585公顷(2.23亩);建设用地0.5744公顷(8.62亩)。

2023年5月18日16时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派投入兵力194人,出动车辆共34辆,(其中区应急局及区级专业扑火队65人、车辆14辆;北城街道专业扑火队12人、车辆3辆;北城街道办事处30人、车辆6辆,北城街道段家村社区60人、车辆10辆,北山林场20人、车辆2辆),采用风力灭火机、水车水泵两种方式对明火进行扑救,明火于5月18日16时42分扑灭。明火扑灭后,北城街道专业扑火队及皂角社区居民留在火场清守余火。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红塔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常委、副区长,副区长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区长的指挥安排下,立即组织疏散该企业员工到安全地点,并对员工进行逐一清点,确定失联人员名单。主持召开现场办公会对人员搜救、安全隐患排查、次生灾害防范、员工妥善安置、遇难者善后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区政府成立由副区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小组,迅速开展遇难者家属情绪安抚、心理疏导、遗体处置、丧葬赔偿等善后工作。目前,云南纳西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正在与死者家属进行善后赔偿事宜协商。在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过程中,遇难者家属情绪基本保持稳定,无过激言行。事故发生后,公安、网信、街道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引导网络舆情,截至目前网络舆情平稳,无负面舆情出现。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红塔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区属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各方面应急力量及时到位,密切配合,现场救援处置科学高效,未出现救援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受伤人员救治工作及时,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耐心细致,遇难者遗体处理妥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在烘干房风干鲜花过程中,花朵中含有的脱色、染色溶液成份挥发,形成易燃易爆气体(主要成分为甲醇气体)。由于甲醇具有易燃易爆的性质,空气中的甲醇气体爆炸下限为6%,爆炸上限为36.5%,在此区间内接触到火花极易发生爆燃。事故调查工作组经调查,此次事故是由于烘干房内的易燃易爆气体接触到上方角磨机工作时产生的火花,发生的其他爆炸事故。

(一)直接原因

在烘干房进行干燥的花束浸泡过混合溶液(主要成分为甲醇),干燥过程中产生了以甲醇为主的易燃易爆混合气体,谢文、吴彬未落实动火作业管理措施,违章作业,使用角磨机在含有易燃易爆气体的烘干房上方进行切割作业,切割时产生的火花引发气体爆燃,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云南纳西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就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经相关管理部门制止后仍未停止生产;
  1. 云南纳西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包括危险作业审批、监护制度在内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1. 云南纳西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程、技术厂长徐兴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缺乏基本安全常识;
  1. 云南纳西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产安全培训职责,导致谢文、吴彬生产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基本的安全常识,违章冒险作业。

四、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一)辖区街道政府

北城街道自2021年10月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共18次到云南纳西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库里南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共下达6次停工通知书,2次责令改正通知书、10次安全检查记录,针对其未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的问题多次指出并要求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其中2023年5月17日,北城街道办事处曾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为该公司存放有大量甲醇液体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检查文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程签字确认。

(二)农业农村部门

经核实,该公司产品为鲜花初加工,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准,属于农产品初加工活动包括的内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为0514),属于农业行业。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安委〔2020〕10号)、《玉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玉溪市市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的通知》(玉安发〔2021〕7号)、《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塔区区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的通知》(玉红政办通〔2021〕10号)文件要求,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由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管。经调查,红塔区农业农村局未对该企业进行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应急管理部门

红塔区应急管理局曾于2022年5月20日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针对该公司存在的“存放使用大量甲醇”“无规划、投资项目备案、消防、安全、环评等手续”、“无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提出了其应及时到相关职能部门补办手续,在手续补办期间加强对浸泡车间、烘干房、包装车间等场所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员工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消防演练,加强巡检巡查,防止有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等要求。检查文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程签字确认。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该公司营业执照发放机关,通过对登记档案核查,该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的准予登记程序合法。截至2023年5月19日,该公司登记状态为“已成立”,企业年报报送至2021年度,2022年度年报尚未报送(法定截至报送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该公司成立至今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中,未被随机抽为检查对象。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该企业进行过检查。

(五)玉溪市红塔区消防救援大队

由于该厂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因此该厂房的建设、使用均不需要到红塔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行政审批,在走访调查了解中,该厂房存在一定程度的违规建设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尚未达到列入大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库的要求,同时也未在其他形式的各类检查中抽中,因此红塔区消防救援大队未检查过该场所,对该场所的情况并不掌握。

(六)环保部门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未接到过该公司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的申请,未为该公司办理过相关环保手续。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通过对该起事故的全面调查,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对该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云南纳西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谢文、吴彬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基本的安全常识,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责任不予追究。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徐*程,云南纳西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汉族,身份证号为352601197909******,住址为云南纳西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徐*程未办理完成相关手续,擅自组织开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行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员工进行无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作业行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徐*兴,云南纳西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厂长,男,汉族,身份证号为352601197504******,家庭住址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万安镇,徐兴违章指挥,组织谢文、吴*彬进行无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作业行为,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云南纳西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作业现场安全检查、督促不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保障措施不足;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到位;在生产过程中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无危险作业审批、监护制度;对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红塔区应急管理局对云南纳西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云南纳西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健全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照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无包括危险作业审批、监护制度在内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二)企业管理者和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云南纳西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缺乏基本安全常识;未履行生产安全培训职责,导致员工生产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基本的安全常识;

(三)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辖区街道及相关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履职不到位,在该企业未办理完相关立项审批等手续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未严格制止其生产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多次检查发现问题均未彻底解决,导致企业长期带病生产经营;整改处理仅停留在企业上报书面整改报告上,工作不深不细,处理不到位。

七、整改要求及防范措施

(一)云南纳西女王永生花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予以取缔,由当事人对厂房、设备等设施进行拆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原料按相关规程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二)全区各乡(街道)要立即召开会议通报事故情况,立即开展大检查,重点针对辖区内闲置厂房、养殖区、出租房场地等场所进行排查,分门别类建立清单台账,全面摸排辖区内未经审批设立或相关手续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黑工厂、黑作坊并坚决予以打击取缔;全面摸排辖区内未经审批设立或相关手续不全经营、生产、储存醇类化学品的企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三)区属各部门要全面通报该起事故情况,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强化履职担当,坚决避免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管业务与管安全脱节、对非法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等问题的发生;要“全覆盖、无盲区”进行摸底排查、集中整治,全面排查涉及生产、建设、运输、经营等环节的非法、违法行为并予以严厉打击,加大打非治违的工作力度,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四)区应急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级有关部门和各乡(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对日常工作中发现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的企业,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分工,及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属乡(街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要紧盯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化品、商贸制造、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强化风险研判分析,切实查找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漏洞和问题,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整治工作,认真修订完善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内容,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走深走实走细,确保整治工作收到真正实效。要突出监管行业领域的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监管执法人员进一步强化履职尽责,坚持依法依规,对标对表,从实做细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坚决防止出现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隐患,要严格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到位,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排查出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采取分级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

(五)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值班值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紧盯安全生产重大风险,认真分析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各类危险因素,加强安全风险研判会商,强化应急救援实战演练,确保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科学施救。

(六)全区生产经营单位要汲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安全大检查。制定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保障技术措施,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检查验收;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做到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全覆盖、管理人员安全专项培训全覆盖,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以及参与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FD10365 | 2023_云浮市罗定市连州镇3·22森林_3·2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2023年3月22日12时37分,罗定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报,位于罗定市连州镇连东村委榃市山场发生1宗森林火灾事故。根据《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的规定,云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等单位组成的云浮市罗定市连州镇“3·22”森林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全面调查,查明了森林火灾发生概况、应急处置、起火原因、存在问题、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森林火灾发生概况

经调查,2023年3月22日12时15分,罗定市连州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山场附近的公路旁巡逻时,发现连东村委后山背有黑烟冒起,经现场核实,确定起火点位于罗定市连州镇连东村委榃市山林地,被调查林地为乔木林地,乔木林地树种为马尾松、桉,林下植被为桃金娘、岗松、铁芒箕为主,平均高1.2m,盖度90%,林地森林生态系统比较简单。没有涉及到国家或地方保护的植物种类,也没有古树名木,动物除了一些常见的爬行类、蛇类、鸟类和昆虫类外,未发现有受保护野生动物。起火位置远离居民聚集点,附近无重要设施。

气象情况:根据罗定市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3月22日连州镇天气实况:进入3月份,连州镇以多云天气为主,持续干燥无雨,气温回升,22日录得日最高气温35.9℃,22日连州镇录得最大阵风为10.5米每秒(5级),出现在13时27分。森林火险为红色预警信号。因此,在天气干燥,植被较厚、风力较大的情况下,火势迅速向四周蔓延。

二、应急处置情况

森林火灾发生后,市委卢荣春书记作出批示:“罗定市委、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要坚决扛起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有方的政治责任,要认真分析原因,是不是各级党委、政府防火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市里的分管领导有没有认真尽责、村民的防火意识强不强,还是别的原因引起,要充分分析,找准问题症结,尽快采取措施堵塞漏洞”。云浮市、罗定市先后分别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市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和“全市一盘棋”部署,统筹各级应急力量组织扑救。

2023年3月22日12时15分,罗定市连州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山场附近的公路旁巡逻时,发现连东村委后山背有黑烟冒起,立即打电话向镇政府分管领导和连东村委书记报告,并分付连东村委书记到现场核实。

12时30分,连东村委组织9名村干部赶赴现场扑救。

12时40分,连州镇政府组织镇、村干部,护林员、应急小分队等约40人,分成3组,2个组赶赴火灾现场的两边进行扑救,另一组人员到火场的另一则防止山火继续蔓延。

由于当天风速较大,着火点面积广,镇村扑火人员不足,扑火装备不足,扑救人员难以靠近火场扑救,火势迅速蔓延。

13时20分至16时25分,罗定市森林消防50人;自然资源局、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20人;云浮市森防支队驻防队伍20人,云安森防大队13人;罗定市泗纶镇20人,罗平镇32人先后前往支援。据统计:现场救援人员总数为215人。扑救方法主要是人工直接扑救(风力灭火、以水灭火)。

20时40分,明火扑灭。

三、起火点与起火原因

(一)起火点

根据《广东创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失火案林业专项调查报告书》,起火点为罗定市连州镇连东村委榃西村开心顶山场处。

(二)起火原因

经罗定市公安局查明,2023年3月22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林某到达罗定市连州镇连东村委榃西村开心顶山场进行扫墓,用自己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蜡烛、香、纸钱元宝等祭品进行拜祭,在坟堂燃烧的蜡烛、香等未完全熄灭即离开山场,离开后不久就引发了山火。经对嫌疑人林灿生进行审讯,嫌疑人林某对自己引发的山火供认不讳,目前,对犯罪嫌疑人林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四、森林火灾损失

经聘请广东创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失火现场进行鉴定,根据GPS手持数据采集仪REALMAP OFFICE记录的数据勾绘和校正山场失火面积范围图,用计算机系统计算山场失火面积,山场失火过火总面积共998.4亩,其中:林地面积725.4亩,非林地面积273亩,林地面积725.4亩中有林面积375.9亩,无林面积349.5亩,失火林地树种为马尾松、桉树等。

林木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林木经济损失需经罗定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现暂未核实经济损失情况。

连州镇政府购买工具物资和餐费共23000元。

五、人员伤亡

经调查核实,该起森林火灾事故没有发生人员伤亡情况。

六、存在问题

(一)罗定市政府

罗定市政府在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面不够重视,1-3月5日期间发生火情65起,其中火情较严重的是“2·21”、“2·25”火灾事故。未能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对全市森林火灾严峻形势认识不足,由市委市政府组成的督查组,从2月26日至3月22日只开展了一次督查,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跟踪督办,实行闭环管理,对全市各镇、村的督查指导不到位,对发生严重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镇、村干部问责力度不够,导致全市范围内火情时常发生。

(二)罗定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吸取“2·21”、“2·25”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对全市森林火灾严峻形势认识不足,分析研判不到位,没有结合罗定市镇、村群众的风俗习惯,以及往年森林防火重点的镇村,合理指导连州镇政府在重点区域增派人员值班值守工作,对违法违规用火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处理力度不严的地方没有起到督促指导作用,导致全市范围内违法违规用火行为频繁发生。

(三)连州镇政府

  1. 连州镇政府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足,政治站位不高,在思想上存在麻痹大意。一是在思想上存在“上热下冷”现象,对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只开会部署,监督落实不到位;二是分析研判不到位,防火重点区域未能合理增派人员值班值守;三是没有吸取“2·21”、“2·25”火灾事故教训,火源管控工作不到位,经调查,“3·22”火灾现场周边发现多处上坟烧纸的痕迹,且与值班值守检查点相隔不远,检查站存在“人情关”现象,监督指导不到位。四是应急处置不到位。经查,负责带队赶赴火灾现场扑救的镇、村领导未能科学研判火情态势、风势动向,认为起火点周围是芒草杂草,未立即组织镇、村的扑火人员进行扑救,错过了扑救时机;在火情现场,有些镇领导和干部“出工不出力”,未能有效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导致山火借助风势迅速向周边蔓延。

(四)连东村委

连东村委防灭火工作重视不够,火源管控不力。一是连东村委对防火形势认识不够,防火工作只满足于一般部署和安排,未制定森林防灭火工作方案,未组织村干部开展防灭火应急演练;二是上山入口值守点设置不足,值守点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存在“人情关”现象,导致未能发现群众携带火源上山扫墓进而引发森林火灾事故;三是对山火处置不及时,经查,第一时间到达火灾现场的9名村干没有立即进行扑救,错过了扑救时机,且灭火装备严重不足,未能有效做到打早、打小,打了,造成大范围过火面积和较大直接经济损失。

七、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 罗定市连州镇连东村委榃西村开心顶山场火灾事故是林某在坟堂拜祭时,点燃了蜡烛、香、纸钱元宝等祭品引发了山火。
  1. 罗定市政府在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面不够重视,对全市森林火灾严峻形势认识不足,监督指导不到位。
  1. 罗定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对全市森林火灾严峻形势认识不足,分析研判不到位,督促指导不到位。
  1. 连州镇委镇政府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足,政治站位不高,在思想上存在麻痹大意,分析研判、指导不到位,带队镇领导在灭火过程中决策失误,在火灾早期处置过程中不主动、不积极、不作为。

5.连东村委对灭火工作重视不够,火源管控不力、应急处置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

(二)处理建议

1.建议公安机关对林某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建议云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对罗定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3.建议云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对罗定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进行通报批评。

  1. 责令连州镇政府作出深刻检讨,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罗定市森防办,由罗定市森防办督促、跟踪落实整改,闭环管理,并将落实情况报云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1. 建议罗定市纪委监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连州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和连州镇委镇政府应急分管领导张某、林业分管领导岑某,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镇挂、驻连东村委会领导干部赖某(镇人大主席),镇基层服务中心(林业)干部王某,连东村委干部杜某(村支部书记)、杜某(包片村干部)、陈某(包片村干部)和连东村委片区护林员杜某再进行深入调查,对存在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把处理结果抄送罗定市人民政府、云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八、防范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属地责任。森林防灭火责任重于泰山。党员干部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影响恶劣,教训深刻。全市各级各单位要清醒认识当前我市森林防灭火的严峻形势,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把森林防灭火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举一反三,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要进一步加大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野外违规用火有奖举报制度,加强野外违规农事用火管控。各地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对防控责任不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问责。

(二)提高森林防灭火思想认识。罗定市近期森林火灾频发,充分暴露出对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火灾防控工作薄弱。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切实承担起森林防灭火安全工作责任,结合实际深入思考分析,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细化实化森林防灭火“防”“救”“查”相关职责,加快形成“政府主导、林草主防、应急主救、公安主查”的工作格局,努力营造“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协作”的良好氛围。严格落实属地党政领导责任、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部门行业监管责任,持续开展森林火险隐患“五清”专项行动,尤其是要压实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的火源管控责任。要严肃处理禁火期内的违规违法野外用火行为,落实“三不放过”要求,做到违规违法用火处理有闭环管理、有台账备查,做到令行禁止,确保禁火期内不冒烟、不见火,尽快扭转森林火灾多发频发的被动局面。

(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强化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加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切实满足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镇、村(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完善森林火灾处置办法,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补充扑火物资装备。

(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及时播放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预警信号。要扎实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加强对森林防火重要性、防火知识、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的宣传。让群众真正受到教育,从中吸取教训,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提高森林防火意识。

FD10366 | 2023_人孔井_8·3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该公司线务总站负责施工由通信机房通往采油1400对地下管道通信电缆。电缆二班机线电缆工在15号地下人孔井对地下管道电缆进行作业,当用打火机点燃香烟时,引燃了从电缆管道泄漏到井内的天然气,瞬间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火球,井内作业的2名电缆工均被烧伤,烧伤面积达30%,烧伤深度均为2度。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因地下天然气管道泄漏,经地下电缆管道进入人孔井,达到了一定浓度,遇明火发生火灾。

(二)间接原因

3、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三)管理原因

1、防范监护措施不力,风险识别不到位;

2、未配备有毒有害及易燃气体检测设备;

3、未能建立有针对性地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培训教育不到位,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FD10367 | 2023_仙游县鲤南希晗木质燃料加7·9_7·9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3年7月9日8时51分,仙游县鲤南希晗木质燃料加工厂(以下简称希晗加工厂)发生火灾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批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工信局、总工会等单位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与。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取监控、查阅资料、询问谈话、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突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粉尘爆炸引发火灾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希晗加工厂成立于2021年1月,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22MA35DLNL37,经营者:彭XX(男,汉族,身份证:350322XXXXXXXXXXXX,福建省仙游县赖店镇人),经营范围:生物质燃料加工、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经营场所: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象运村田中央90号,登记机关: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1年1月14日,实际控制人:彭XX(男,汉族,身份证:350322XXXXXXXXXXXX,仙游县赖店镇人),全厂人员共9人,其中生产人员6人,自2021年2月20日起租用郑XX(女,汉族,身份证:350322XXXXXXXXXXXX,仙游县鲤南镇人)的厂房。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生产工艺流程:原料粉碎→干燥混合→挤压成型→冷却包装。该厂晚上21:00至次日7:00生产,由彭XX(系彭XX父亲)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彭XX于2023年6月1日参加仙港工业区管委会组织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培训班,在办公室悬挂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无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台账。与出租方郑XX签定过《消防安全责任书》,但未开展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建立定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8日晚上21时至7月9日上午7时生产。8时左右开始清理卫生,彭XX现场指挥李X(男,汉族,身份证:522324XXXXXXXXXXXX,贵州省晴隆县光照镇人)、陈XX(男,汉族,身份证:350322XXXXXXXXXXXX,仙游县赖店镇人)、聂XX(男,汉族,身份证:522323XXXXXXXXXXXX,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人)3名员工清扫生产车间卫生。8时51分许,该厂员工李X正在该厂房居中位置清扫卫生,位于该厂与仙游县迎善永安工艺有限公司厂房交界处突发粉尘爆炸引发火灾。8时52分,在场位于厂房门口处的员工陈XX第一个发现火情,并告知该厂现场负责人彭XX,火灾发生后,浓烟和火势向厂的门口迅速蔓延,该厂彭XX、陈XX、聂XX3名人员离厂房门口较近,成功逃生,李X因离厂房门口较远,未能及时逃生。截止12时30分,经现场搜救,确定李X遇难。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仙游县鲤南镇象运村田中央90号,起火建筑为单层铁皮搭盖建筑,占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着火物为木质颗粒。火灾发生时,死者李X在该厂房居中位置清扫卫生,该厂现场负责人彭XX和另2名员工陈XX、聂XX位于临近厂房门口的位置。本次火灾导致该厂周边的仙游县鲤南伊成强固体废物治理站、 仙游县迎善永安工艺有限公司厂房及厂房内的财物和不同程度烧毁。

事故现场图片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希晗加工厂1人死亡,希晗加工厂、仙游县鲤南伊成强固体废物治理站、 仙游县迎善永安工艺有限公司厂房及厂房内的财物和不同程度烧毁,根据《企业职工事故伤亡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认定直接经济损失约19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场的彭XX立即组织现场员工迅速逃离现场,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

事故接报后,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及鲤南镇党委政府相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消防救援、应急、公安、医疗等部门开展处置。消防接报火情事故后,莆田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5个消防站、56名消防救援人员、9辆消防车赶赴现场施救、灭火。9时14分,辖区鲤南小型消防站先行到达现场。9时17分,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鲤南派出所、鲤城电力、巡特警空管站、鲤南交警中队、120等相关部门到达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鲤南派出所迅速控制相关责任人彭XX。10时10分,火势得到控制。截止12时25分,现场搜救出被困人员李X。12时30分,李X经抢救无效死亡。12时55分,明火基本被扑灭。

(二)事故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3年7月9日12时25分,现场救援处置人员在火灾现场救出被困人员李X,并立即移交现场医护人员进行现场紧急抢救。12时30分,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被困人员李X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据法医鉴定报告:李X死亡原因符合爆炸伤、严重烧伤复合性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2023年7月11日,经鲤南镇、村两级调委会共同调解,希晗加工厂和死者亲属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希晗加工厂向死者亲属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困难补助金共计108万元,死者亲属对彭XX、彭XX表示谅解。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事故接报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在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在县应急、消防救援统一协调下,坚持安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救援原则,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各类危害,鲤南镇组织相关部门全力开展救援,科学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视频分析、询问人员等,排除了故意纵火等引发火灾因素。

(一)起火直接原因

据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认定本起事故起火直接原因:起火部位位于希晗加工厂车间叉车附近靠西区域,爆炸中心纵向距生物质燃料车间西侧墙壁约3.5米处至叉车位置,横向距粉碎料仓实体墙2.5米至1号颗粒机料斗区域。起火原因为粉尘爆炸引发火灾。

(二)火灾迅速蔓延及造成人员死亡主要原因

一是火灾发生前数小时的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可燃粉尘,加上原有的粉尘未清理干净,产生粉尘爆炸引发火灾;二是厂内生产的原料和产品均为可燃物,着火后加速燃烧,产生有害烟气;三是死者李X离厂房出口较远逃生较为困难;四是该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力,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希晗加工厂存在问题: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到位;二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力;三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出租方

出租方郑XX:一是违规将位于仙游县鲤南镇象运村田中央90号铁皮房在未按照标准规范配备消防栓等基本消防设施的情况下,分别出租给4家企业作为生产厂房;二是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三)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

按县委县政府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工,鲤南镇对规下企业、个体工商户安全监管履职不够到位,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消防安全排查整治等措施不够有力,对发现该厂存在的问题隐患未督促该厂整改到位、形成闭环。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希晗加工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力;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希晗加工厂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1. 李X。安全意识淡薄,未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出租方的处理建议

郑XX。作为出租方,一是违规将位于仙游县鲤南镇象运村田中央90号铁皮房在未按照标准规范配备消防栓等基本消防设施的情况下,分别出租给4家企业作为生产厂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议由鲤南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具体条款对郑XX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二是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鲤南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郑XX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谢X。女,汉族,民革党员,大学学历,1973年12月出生,1997年8月参加工作,仙游县榜头镇人,2023年1月至今担任鲤南镇象运村包片领导,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力,对本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规依纪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严XX。女,汉族,非中共党员,在职大专学历,1969年9月出生,1991年8月参加工作,仙游县赖店镇人,2022年9月至今担任象运村包村干部,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力,对本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依规依纪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责成鲤南镇人民政府向仙游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事故单位和出租方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辖区企业存在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在未按照标准规范配备消防栓等基本消防设施的情况下进行“一厂多租”,发包方、承包方或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未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等问题仍然存在。

(二)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鲤南镇工贸企业多为小微企业,企业消防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历史欠债多,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低,员工安全意识薄弱,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意识不强,应急演练不够,员工自我逃生能力差。

(三)“两个至上”理念不够树牢。鲤南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不够牢固,对分工抓好规下企业措施不够有力,发现辖区内“一厂多租”安全风险严重性认识不足。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中,没有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较好落实到行动中,埋下安全隐患。

(四)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国务院、省、市、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今年全国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来,鲤南镇党委政府动员部署、指导排查,但对存在粉尘爆炸风险等较大安全风险排查整治不够到位。

(五)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鲤南镇辖区内工贸企业数量多,多为小微企业,但镇政府配备安全监管力量不足,应急站人员压力大、变动频繁,且持有执法证的少,安全监管能力偏弱。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希晗加工厂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切实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深入开展排查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鲤南镇党委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措施,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面部署开展厂区内违章搭建铁皮房、“一厂多租”、厂中厂(租赁生产)企业和工业企业消防等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有力解决违法建筑影响消防(生产)安全等突出问题,从根本上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举一反三,开展事故警示教育。鲤南镇党委政府应结合本次事故的案例,依托微信群、公众号、社区电子屏等媒体针对性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和火灾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增强企业生产经营者安全意识,不断提高企业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逃生能力,促进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形势稳

FD10368 | 2023_仙游县鲤南希晗木质燃料加工厂7·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仙游县鲤南希晗木质燃料加工厂“7·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_ 行政监管 _ 仙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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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鲤南希晗木质燃料加工厂“7·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3-09-1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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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关联】 -->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4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5

(三)事故发生经过...............................5

(四)事故现场情况...............................6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7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7

(二)事故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7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8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直接原因...............................8

(二)火灾迅速蔓延及造成人员死亡主要原因.........9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9

(二)出租方.....................................9

(三)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10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10

(二)对出租方的处理建议........................10

(三)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1

(四)其他处理建议..............................11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两个至上”理念不够树牢..................12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12

(三)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12

(四)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12

(五)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12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3

(二)深入开展排查整治..........................13

(三)举一反三,开展事故警示教育................13

2023年7月9日8时51分,仙游县鲤南希晗木质燃料加工厂(以下简称希晗加工厂)发生火灾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批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工信局、总工会等单位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与。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取监控、查阅资料、询问谈话、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突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粉尘爆炸引发火灾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希晗加工厂成立于2021年1月,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22MA35DLNL37,经营者:彭XX(男,汉族,身份证:350322XXXXXXXXXXXX,福建省仙游县赖店镇人),经营范围:生物质燃料加工、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经营场所: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象运村田中央90号,登记机关: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1年1月14日,实际控制人:彭XX(男,汉族,身份证:350322XXXXXXXXXXXX,仙游县赖店镇人),全厂人员共9人,其中生产人员6人,自2021年2月20日起租用郑XX(女,汉族,身份证:350322XXXXXXXXXXXX,仙游县鲤南镇人)的厂房。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生产工艺流程:原料粉碎→干燥混合→挤压成型→冷却包装。该厂晚上21:00至次日7:00生产,由彭XX(系彭XX父亲)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彭XX于2023年6月1日参加仙港工业区管委会组织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培训班,在办公室悬挂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无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台账。与出租方郑XX签定过《消防安全责任书》,但未开展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建立定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8日晚上21时至7月9日上午7时生产。8时左右开始清理卫生,彭XX现场指挥李X(男,汉族,身份证:522324XXXXXXXXXXXX,贵州省晴隆县光照镇人)、陈XX(男,汉族,身份证:350322XXXXXXXXXXXX,仙游县赖店镇人)、聂XX(男,汉族,身份证:522323XXXXXXXXXXXX,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人)3名员工清扫生产车间卫生。8时51分许,该厂员工李X正在该厂房居中位置清扫卫生,位于该厂与仙游县迎善永安工艺有限公司厂房交界处突发粉尘爆炸引发火灾。8时52分,在场位于厂房门口处的员工陈XX第一个发现火情,并告知该厂现场负责人彭XX,火灾发生后,浓烟和火势向厂的门口迅速蔓延,该厂彭XX、陈XX、聂XX3名人员离厂房门口较近,成功逃生,李X因离厂房门口较远,未能及时逃生。截止12时30分,经现场搜救,确定李X遇难。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仙游县鲤南镇象运村田中央90号,起火建筑为单层铁皮搭盖建筑,占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着火物为木质颗粒。火灾发生时,死者李X在该厂房居中位置清扫卫生,该厂现场负责人彭XX和另2名员工陈XX、聂XX位于临近厂房门口的位置。本次火灾导致该厂周边的仙游县鲤南伊成强固体废物治理站、 仙游县迎善永安工艺有限公司厂房及厂房内的财物和不同程度烧毁。

事故现场图片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希晗加工厂1人死亡,希晗加工厂、仙游县鲤南伊成强固体废物治理站、 仙游县迎善永安工艺有限公司厂房及厂房内的财物和不同程度烧毁,根据《企业职工事故伤亡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认定直接经济损失约19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场的彭XX立即组织现场员工迅速逃离现场,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

事故接报后,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及鲤南镇党委政府相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消防救援、应急、公安、医疗等部门开展处置。消防接报火情事故后,莆田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5个消防站、56名消防救援人员、9辆消防车赶赴现场施救、灭火。9时14分,辖区鲤南小型消防站先行到达现场。9时17分,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鲤南派出所、鲤城电力、巡特警空管站、鲤南交警中队、120等相关部门到达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鲤南派出所迅速控制相关责任人彭XX。10时10分,火势得到控制。截止12时25分,现场搜救出被困人员李X。12时30分,李X经抢救无效死亡。12时55分,明火基本被扑灭。

(二)事故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3年7月9日12时25分,现场救援处置人员在火灾现场救出被困人员李X,并立即移交现场医护人员进行现场紧急抢救。12时30分,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被困人员李X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据法医鉴定报告:李X死亡原因符合爆炸伤、严重烧伤复合性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2023年7月11日,经鲤南镇、村两级调委会共同调解,希晗加工厂和死者亲属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希晗加工厂向死者亲属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困难补助金共计108万元,死者亲属对彭XX、彭XX表示谅解。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事故接报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在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在县应急、消防救援统一协调下,坚持安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救援原则,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各类危害,鲤南镇组织相关部门全力开展救援,科学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视频分析、询问人员等,排除了故意纵火等引发火灾因素。

(一)起火直接原因

据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认定本起事故起火直接原因:起火部位位于希晗加工厂车间叉车附近靠西区域,爆炸中心纵向距生物质燃料车间西侧墙壁约3.5米处至叉车位置,横向距粉碎料仓实体墙2.5米至1号颗粒机料斗区域。起火原因为粉尘爆炸引发火灾。

(二)火灾迅速蔓延及造成人员死亡主要原因

一是火灾发生前数小时的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可燃粉尘,加上原有的粉尘未清理干净,产生粉尘爆炸引发火灾;二是厂内生产的原料和产品均为可燃物,着火后加速燃烧,产生有害烟气;三是死者李X离厂房出口较远逃生较为困难;四是该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力,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希晗加工厂存在问题: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到位;二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力;三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出租方

出租方郑XX:一是违规将位于仙游县鲤南镇象运村田中央90号铁皮房在未按照标准规范配备消防栓等基本消防设施的情况下,分别出租给4家企业作为生产厂房;二是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三)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

按县委县政府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工,鲤南镇对规下企业、个体工商户安全监管履职不够到位,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消防安全排查整治等措施不够有力,对发现该厂存在的问题隐患未督促该厂整改到位、形成闭环。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希晗加工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力;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希晗加工厂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1. 李X。安全意识淡薄,未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出租方的处理建议

郑XX。作为出租方,一是违规将位于仙游县鲤南镇象运村田中央90号铁皮房在未按照标准规范配备消防栓等基本消防设施的情况下,分别出租给4家企业作为生产厂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议由鲤南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具体条款对郑XX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二是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鲤南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郑XX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谢X。女,汉族,民革党员,大学学历,1973年12月出生,1997年8月参加工作,仙游县榜头镇人,2023年1月至今担任鲤南镇象运村包片领导,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力,对本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规依纪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严XX。女,汉族,非中共党员,在职大专学历,1969年9月出生,1991年8月参加工作,仙游县赖店镇人,2022年9月至今担任象运村包村干部,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力,对本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依规依纪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责成鲤南镇人民政府向仙游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事故单位和出租方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辖区企业存在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在未按照标准规范配备消防栓等基本消防设施的情况下进行“一厂多租”,发包方、承包方或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未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等问题仍然存在。

(二)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鲤南镇工贸企业多为小微企业,企业消防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历史欠债多,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低,员工安全意识薄弱,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意识不强,应急演练不够,员工自我逃生能力差。

(三)“两个至上”理念不够树牢。鲤南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不够牢固,对分工抓好规下企业措施不够有力,发现辖区内“一厂多租”安全风险严重性认识不足。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中,没有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较好落实到行动中,埋下安全隐患。

(四)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国务院、省、市、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今年全国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来,鲤南镇党委政府动员部署、指导排查,但对存在粉尘爆炸风险等较大安全风险排查整治不够到位。

(五)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鲤南镇辖区内工贸企业数量多,多为小微企业,但镇政府配备安全监管力量不足,应急站人员压力大、变动频繁,且持有执法证的少,安全监管能力偏弱。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希晗加工厂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切实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深入开展排查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鲤南镇党委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措施,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面部署开展厂区内违章搭建铁皮房、“一厂多租”、厂中厂(租赁生产)企业和工业企业消防等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有力解决违法建筑影响消防(生产)安全等突出问题,从根本上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举一反三,开展事故警示教育。鲤南镇党委政府应结合本次事故的案例,依托微信群、公众号、社区电子屏等媒体针对性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和火灾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增强企业生产经营者安全意识,不断提高企业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逃生能力,促进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仙游县政府鲤南希晗木质燃料加工厂

“7·9”火灾事故调查组

(由仙游县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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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69 | 2023_仙游希晗木质燃料7·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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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鲤南希晗木质燃料加工厂“7·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3-09-1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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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4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5

(三)事故发生经过...............................5

(四)事故现场情况...............................6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7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7

(二)事故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7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8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直接原因...............................8

(二)火灾迅速蔓延及造成人员死亡主要原因.........9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9

(二)出租方.....................................9

(三)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10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10

(二)对出租方的处理建议........................10

(三)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1

(四)其他处理建议..............................11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两个至上”理念不够树牢..................12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12

(三)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12

(四)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12

(五)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12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3

(二)深入开展排查整治..........................13

(三)举一反三,开展事故警示教育................13

2023年7月9日8时51分,仙游县鲤南希晗木质燃料加工厂(以下简称希晗加工厂)发生火灾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批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工信局、总工会等单位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与。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取监控、查阅资料、询问谈话、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突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粉尘爆炸引发火灾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希晗加工厂成立于2021年1月,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22MA35DLNL37,经营者:彭XX(男,汉族,身份证:350322XXXXXXXXXXXX,福建省仙游县赖店镇人),经营范围:生物质燃料加工、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经营场所: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象运村田中央90号,登记机关: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1年1月14日,实际控制人:彭XX(男,汉族,身份证:350322XXXXXXXXXXXX,仙游县赖店镇人),全厂人员共9人,其中生产人员6人,自2021年2月20日起租用郑XX(女,汉族,身份证:350322XXXXXXXXXXXX,仙游县鲤南镇人)的厂房。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生产工艺流程:原料粉碎→干燥混合→挤压成型→冷却包装。该厂晚上21:00至次日7:00生产,由彭XX(系彭XX父亲)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彭XX于2023年6月1日参加仙港工业区管委会组织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培训班,在办公室悬挂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无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台账。与出租方郑XX签定过《消防安全责任书》,但未开展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建立定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8日晚上21时至7月9日上午7时生产。8时左右开始清理卫生,彭XX现场指挥李X(男,汉族,身份证:522324XXXXXXXXXXXX,贵州省晴隆县光照镇人)、陈XX(男,汉族,身份证:350322XXXXXXXXXXXX,仙游县赖店镇人)、聂XX(男,汉族,身份证:522323XXXXXXXXXXXX,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人)3名员工清扫生产车间卫生。8时51分许,该厂员工李X正在该厂房居中位置清扫卫生,位于该厂与仙游县迎善永安工艺有限公司厂房交界处突发粉尘爆炸引发火灾。8时52分,在场位于厂房门口处的员工陈XX第一个发现火情,并告知该厂现场负责人彭XX,火灾发生后,浓烟和火势向厂的门口迅速蔓延,该厂彭XX、陈XX、聂XX3名人员离厂房门口较近,成功逃生,李X因离厂房门口较远,未能及时逃生。截止12时30分,经现场搜救,确定李X遇难。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仙游县鲤南镇象运村田中央90号,起火建筑为单层铁皮搭盖建筑,占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着火物为木质颗粒。火灾发生时,死者李X在该厂房居中位置清扫卫生,该厂现场负责人彭XX和另2名员工陈XX、聂XX位于临近厂房门口的位置。本次火灾导致该厂周边的仙游县鲤南伊成强固体废物治理站、 仙游县迎善永安工艺有限公司厂房及厂房内的财物和不同程度烧毁。

事故现场图片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希晗加工厂1人死亡,希晗加工厂、仙游县鲤南伊成强固体废物治理站、 仙游县迎善永安工艺有限公司厂房及厂房内的财物和不同程度烧毁,根据《企业职工事故伤亡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认定直接经济损失约19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场的彭XX立即组织现场员工迅速逃离现场,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

事故接报后,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及鲤南镇党委政府相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消防救援、应急、公安、医疗等部门开展处置。消防接报火情事故后,莆田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5个消防站、56名消防救援人员、9辆消防车赶赴现场施救、灭火。9时14分,辖区鲤南小型消防站先行到达现场。9时17分,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鲤南派出所、鲤城电力、巡特警空管站、鲤南交警中队、120等相关部门到达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鲤南派出所迅速控制相关责任人彭XX。10时10分,火势得到控制。截止12时25分,现场搜救出被困人员李X。12时30分,李X经抢救无效死亡。12时55分,明火基本被扑灭。

(二)事故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3年7月9日12时25分,现场救援处置人员在火灾现场救出被困人员李X,并立即移交现场医护人员进行现场紧急抢救。12时30分,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被困人员李X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据法医鉴定报告:李X死亡原因符合爆炸伤、严重烧伤复合性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2023年7月11日,经鲤南镇、村两级调委会共同调解,希晗加工厂和死者亲属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希晗加工厂向死者亲属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困难补助金共计108万元,死者亲属对彭XX、彭XX表示谅解。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事故接报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在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在县应急、消防救援统一协调下,坚持安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救援原则,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各类危害,鲤南镇组织相关部门全力开展救援,科学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视频分析、询问人员等,排除了故意纵火等引发火灾因素。

(一)起火直接原因

据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认定本起事故起火直接原因:起火部位位于希晗加工厂车间叉车附近靠西区域,爆炸中心纵向距生物质燃料车间西侧墙壁约3.5米处至叉车位置,横向距粉碎料仓实体墙2.5米至1号颗粒机料斗区域。起火原因为粉尘爆炸引发火灾。

(二)火灾迅速蔓延及造成人员死亡主要原因

一是火灾发生前数小时的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可燃粉尘,加上原有的粉尘未清理干净,产生粉尘爆炸引发火灾;二是厂内生产的原料和产品均为可燃物,着火后加速燃烧,产生有害烟气;三是死者李X离厂房出口较远逃生较为困难;四是该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力,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希晗加工厂存在问题: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到位;二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力;三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出租方

出租方郑XX:一是违规将位于仙游县鲤南镇象运村田中央90号铁皮房在未按照标准规范配备消防栓等基本消防设施的情况下,分别出租给4家企业作为生产厂房;二是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三)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

按县委县政府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工,鲤南镇对规下企业、个体工商户安全监管履职不够到位,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消防安全排查整治等措施不够有力,对发现该厂存在的问题隐患未督促该厂整改到位、形成闭环。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希晗加工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力;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希晗加工厂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1. 李X。安全意识淡薄,未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出租方的处理建议

郑XX。作为出租方,一是违规将位于仙游县鲤南镇象运村田中央90号铁皮房在未按照标准规范配备消防栓等基本消防设施的情况下,分别出租给4家企业作为生产厂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议由鲤南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具体条款对郑XX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二是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鲤南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郑XX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谢X。女,汉族,民革党员,大学学历,1973年12月出生,1997年8月参加工作,仙游县榜头镇人,2023年1月至今担任鲤南镇象运村包片领导,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力,对本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规依纪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严XX。女,汉族,非中共党员,在职大专学历,1969年9月出生,1991年8月参加工作,仙游县赖店镇人,2022年9月至今担任象运村包村干部,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力,对本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依规依纪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责成鲤南镇人民政府向仙游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事故单位和出租方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辖区企业存在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在未按照标准规范配备消防栓等基本消防设施的情况下进行“一厂多租”,发包方、承包方或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未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等问题仍然存在。

(二)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鲤南镇工贸企业多为小微企业,企业消防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历史欠债多,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低,员工安全意识薄弱,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意识不强,应急演练不够,员工自我逃生能力差。

(三)“两个至上”理念不够树牢。鲤南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不够牢固,对分工抓好规下企业措施不够有力,发现辖区内“一厂多租”安全风险严重性认识不足。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中,没有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较好落实到行动中,埋下安全隐患。

(四)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国务院、省、市、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今年全国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来,鲤南镇党委政府动员部署、指导排查,但对存在粉尘爆炸风险等较大安全风险排查整治不够到位。

(五)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鲤南镇辖区内工贸企业数量多,多为小微企业,但镇政府配备安全监管力量不足,应急站人员压力大、变动频繁,且持有执法证的少,安全监管能力偏弱。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希晗加工厂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切实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深入开展排查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鲤南镇党委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措施,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面部署开展厂区内违章搭建铁皮房、“一厂多租”、厂中厂(租赁生产)企业和工业企业消防等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有力解决违法建筑影响消防(生产)安全等突出问题,从根本上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举一反三,开展事故警示教育。鲤南镇党委政府应结合本次事故的案例,依托微信群、公众号、社区电子屏等媒体针对性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和火灾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增强企业生产经营者安全意识,不断提高企业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逃生能力,促进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仙游县政府鲤南希晗木质燃料加工厂

“7·9”火灾事故调查组

(由仙游县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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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70 | 2023_佛山市和利环保科技8·29_8·2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佛山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2

佛山市和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后简称“和利环保公 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40607****,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 万元 人民币,住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心科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睿敏,主要负责人丁伟文,经营范围: 收集、贮存、处理:危险废物(按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核准类别经营)。研发、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按 《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的项目经营)、其它化工原料(不 含危险化学品):工业废水处理;危险化学品运输。 该公司持有广东省生态环保厅于2019 年6 月5 日核发 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号:44060*),该公司 是一家危废处置单位,环保危废处置能力是6220 吨/年,回 收处置含有酒精、异丙醇、二氯甲烷、丙酮、二甲苯、二甲 基乙酰胺、n-甲基吡喏烷酮等成分的环保废矿物油、废溶剂, 生产采用精馏工艺。年许可处理量6220 吨/年。 该公司持有佛山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 年11 月8 日核发 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粤佛)危化生字[00] 号},许可范围包括异丙醇、乙醇、正丁醇、乙酸乙酯、二氯 甲烷等,有效期至2022 年11 月14 日。 该公司于2007 年6 月5 日取得溶剂车间、仓库建筑工程消 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三公消(建)字〔2007〕第0201 号);2009 年2 月20 日取得溶剂车间、仓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三 公消(建验)字〔2009〕第0048 号),经火调现场勘验,该建 筑使用情况与原审批内容相同。3 该公司现有员工70 人,生产一线员工35 人,甲类车间 员工10 人,分早、中、晚三个班组生产。

(二)现场勘察及事故装置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心科技工业区 ,*,道路狭窄,车流量较大。着火建筑分别是 四层楼的溶剂生产车间(该车间北面为甲类车间,南面为丙 类车间)和单层甲类仓库,均为钢筋混泥土结构。着火的溶 剂生产车间堆放有酒精约3-4吨、天那水约5吨、异丙醇约3 吨、乙酯约4吨、n-甲基吡喏烷酮7-8吨,着火的仓库堆放有 酒精约2-3吨、异丙醇约3吨、乙酯约2-3吨,天那水约5吨。 以上化学物资均为桶装,没有储罐。 (和利环保公司总平面示意图及着火位置) 涉事故装置为溶剂生产车间北面的甲类车间10#蒸馏 设备,采取间歇蒸馏(常压、负压)工艺对废液进行蒸馏提纯, 事故发生时该设备生产的产品为天那水,其设备组成及工艺 流程如下图示: 着火部位为 溶剂车间 蔓延着火的甲 类仓库 该处停放的一辆 危运车被烧毁

FD10371 | 2023_佛山市高明区3·5_3·5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佛山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有关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佛山市高明区创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法定代 表人:黄子伟,成立日期:2008 年7 月10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40608677103693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高田水库南侧,经营范围: 生产、加工、销售聚苯乙烯制品(不含聚苯乙烯珠体[可发性的])2 和聚氯乙烯制品、塑料加工(不含再生塑料)、广告策划、电子 商务与工艺技术咨询服务、聚苯乙烯异形材料加工与销售、工艺 与技术专利转让、高分子与纳米材料研发销售。以上项目均不含 危险化学品。

(二)事发建筑物布局情况

佛山市高明区创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明 城镇高田水库南侧,厂区北临高田水库及高田路,西侧为浩珠公 司(已停业),东侧为佛山市森谱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北侧为 水塘山丘。厂区整体坐南朝北,从大门进入厂区,东侧为成品仓 库F#,西侧为办公室,再由北向南分别为厂房一、厂房二。 事发建筑为厂房一、厂房二。厂房一、厂房二建筑层数均为 1 层,建筑高度约为6.5m,建筑面积均为3876 ㎡,耐火等级为 二级。厂房一为钢筋混凝土外墙,铁质顶棚;厂房二为钢结构, 铁质顶棚,主要使用功能为仓库、车间。火灾烧损厂房一东侧的 成品仓库C#、厂房二西侧的仓库D# (如图所示)。

FD10372 | 2023_佛山市高明区冠王五金塑料10.15_10·15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佛山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23_佛山市高明区冠王五金塑料10.15_10·15_火灾_调查报告

导航:安全管理网>>

火灾事故>>正文

佛山市高明区冠王五金塑料有限公司“10.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PDF

佛山市三水区南边润威达润滑油经营部“9…

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2.29一般火灾事故事故…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1 佛山市高明区冠王五金塑料有限公司 “10·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10 月15 日,佛山市高明区冠王五金塑料有限公司 厂区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 人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高明区政府授权,区应急局成立 了由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区纪委监委、区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更合镇政府等有关单位领导和人 员组成的“10·15”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 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分 析研究,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 责任,并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 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佛山市高明区冠王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称冠王五金公 司)持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春枚,成立日期:2007 年7 月5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664995581K,类型:有限 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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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73 | 2023_保定市满城区宝山悦璟台9号楼2单元102室9·24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保定市满城区宝山悦璟台9号楼2单元102室李忠业住宅“9·24”亡人火灾调查报告

行政执法单位

满城区行政审批局

保定市满城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保定市满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保定市公安局满城区分局

保定市满城区民政局

满城区司法局

满城区财政局

满城区审计局

保定市满城区商务局

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满城区分局

保定市满城区农业农村局

保定市满城区水利局

保定市满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满城区分局

保定市满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保定市满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定市满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保定市满城区卫生健康局

保定市满城区统计局

保定市满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保定市满城区应急管理局

保定市满城区医疗保障局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满城区分局

保定市满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定市满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满城区满城镇人民政府

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人民政府

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人民政府

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人民政府

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人民政府

保定市满城区于家庄镇人民政府

保定市满城区要庄乡人民政府

保定市满城区石井镇人民政府

保定市满城区白龙乡人民政府

保定市满城区坨南乡人民政府

保定市满城区刘家台乡人民政府

满城区气象局

满城区烟草专卖局

满城区民宗局

河北满城经济开发区

满城区宝山悦璟台“9·24”火灾事故调查组关于保定市满城区宝山悦璟台9号楼2单元102室李忠业住宅“9.24”亡人火灾调查报告

发布: 保定市满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时间: 2024-01-22

浏览 0 次

区政府:

2023年9月24日22时57分,保定市满城区宝山悦璟台9—2—102室李某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尽快查明原因,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消安办【2019】59号)和《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保政办函【2018】144号)文件要求,于9月27日成立了以区政府、纪委监委、消防救援、住建、公安、民政及当地乡镇为主要成员的火灾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火灾调查报告公布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物位于保定市满城区宝山悦璟台小区。该小区北侧为工业路,南侧为民房,东侧为城建小区,西侧为宝山家园小区。起火住宅位于该小区9号楼,建筑结构为钢混结构,地上十六层,地下二层。失火为2单元102室李某住宅,两梯三户,102室某住宅为中间户。

(二)住宅居住情况

该住宅为李某和爱人刘某共同所有,供二人、两个孩子及李某母亲秦某居住使用。

二、起火经过和初起火灾处置

2023年9月24日22时50分许,秦某(女,61岁,户籍地为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李某母亲)正在睡觉,被“啪啪”的声音吵醒,起来后发现客厅着火了。秦某将李某叫醒,说家里着火了,李某起来后便用院子中的沙土救火,其妻子刘某用水救火,由于慌张未报警,邻居听到声音后发现着火并拨打报警电话。满城区中山路消防救援站于9月24日22时57分接警,迅速调派三辆水罐消防车16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立即成立灭火小组和搜救小组同时展开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23时22分处置完毕,处置过程中未发现有人员被困,经了解现场一人受伤,自行送医。后经询问,该受伤人员于25日凌晨5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火灾原因、损失和伤亡情况

(一)直接原因: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是否有可疑人员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现场进行了勘验。通过走访调查和现场勘察,并根据勘验结果对火灾原因进行了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为李某住宅客厅东南角沙发处;起火原因排除人为放火、排除电气线路故障等,认定原因为遗留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本次火灾发生时间是夜间,察觉火灾能力大大降低,未能及时发现火灾的发生。

(三)损失和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9890.08元。

四、火灾性质和事故责任

(一)火灾性质

经调查认定,满城区宝山悦璟台“9·24”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二)对涉事单位处理

经调查,保定市昊坤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保定安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保定市满城区宝山悦璟台小区未经消防工程竣工备案的情况下将住房交于住户使用,存在消防工程未经竣工备案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民众遇到突发火灾不能做到快速处理初期火灾和及时报警,耽误救火的最佳时机。

(二)未成年人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在面对突如其来的安全事故时不知所措,缺乏必要的逃生自救能力。

六、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学习宣贯。各乡镇政府、各有关行业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总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增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意识,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强化责任考评、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全面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工作,各乡镇政府、各有关行业部门要深刻吸取“9·24”火灾事故教训,对辖区进一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坚持群防群治整合消防管理资源,定期开展常态化消防检查巡查,集中抓好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民俗活动期间和暑期旅游旺季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达到不断提升基层消防抵御火灾能力。针对火灾易发的重点时间、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部位,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安全常识,重点加强对五保家庭、精神病患者、残障人员、鳏寡孤独、赤贫独居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工作,要充分认识加强未成年人消防安全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全面提升群众抗御火灾事故能力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制度,要牢牢掌握火灾防控的主动权。深入分析本辖区本行业消防安全形势,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治理,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由乡镇牵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辖区内农村、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落实常态化防火巡查制度,进门入户开展防火宣传提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将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机制落实到位。

满城区宝山悦璟台“9·24”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1月22日

FD10374 | 2023_关于利通区泰和苑小区原依瓦诺小镇6号_12·27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 | 来源格式:md

2023年12月27日4时54分,吴忠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利通区依瓦诺6号楼2单元1楼住宅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利通区泰和苑小区(原依瓦诺小镇)6号楼2单元1楼东户陈*霞家内物品不同程度损坏,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受灾1户,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718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利通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利通区泰和苑小区(原依瓦诺小镇)6号楼2单元1楼东户“12•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正式启动了对利通区泰和苑小区(原依瓦诺小镇)6号楼2单元1楼东户“12•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场所位于利通区泰和苑小区(原依瓦诺小镇)6号楼2单元1楼东户陈*霞家,起火场所系住宅楼,该建筑为10层框剪结构建筑,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该住宅楼坐北朝南,建筑东侧为住宅楼,西侧为空地,南侧为住宅楼,北侧住宅楼。

二、应急救援过程及现场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据利通区泰和苑小区(原依瓦诺小镇)6号楼2单元1楼西户的居民朱旺所述,在2023年12月27日4时52分许,发现陈霞住宅门口有烟,随后通知物业并报警(有手机通话记录)。5时00分许,同心街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现场为客厅沙发起火,火势处于下降趋势。5时05分,火势得到控制。5时09分火灾被扑灭,开始排烟进行搜寻被困人员。5时16分被困人员陈霞被救出,由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随后医院反馈陈霞已无生命特征,并由家属带至利通区金塔花园2号楼3单元302室杨治国(死者长子)家中。死者家属杨治国(长子)、杨明(次子)坚决拒绝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法医马力对死者进行尸体检验,同时家属对死亡原因无异议(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民生派出所提供火灾出警经过的情况说明,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提供的尸体检验记录有不要求尸体检验家属签字证明)。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 接警出动情况。2023年12月27日4时54分,吴忠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利通区依瓦诺6号楼2单元1楼住宅发生火灾”。接警后,支队立即调派同心街消防站、友谊路消防站6车32人赶赴现场处置。同心街消防站于5时00分到场,友谊路消防站5时03分到场,5时09分许明火被扑灭。
  2. 应急救援处置情况。2023年12月27日5时00分许同心街消防站到达现场,到场时起火住宅客厅西北角沙发和按摩椅过火,其他房间均未过火,5时09分许明火被扑灭,5时13许分发现1名受伤人员并迅速救出送往医院救治,该受伤人员于2023年12月27日6时许医院称无生命特征。27日7时30分,利通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调查人员1车2人立即前往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三 、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系陈*霞,女,73岁,户籍地:宁夏吴忠市利通区。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火灾共受灾1户,死亡1人,火灾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计该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71800元。

四、事故直接原因调查情况及火灾性质

(一)现场勘验情况

火灾事故调查组自火灾发生后第一时间到现场展开调查工作,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的步骤,提取了相关痕迹物品,开展了直接财产损失统计等工作,通过现场勘验可以确定的主要内容为:一是死者陈霞住宅烧损程度、墙面、橱柜等木材炭化缺失、火势方向、烟熏痕迹等因素,可确定起火位置位于陈霞住宅客厅西北角沙发处。二是对厨房、餐厅、南北卧室进行勘验。有烟熏痕迹无过火痕迹。三是对客厅进行勘验。对客厅西北角沙发和按摩椅进行细项勘验,客厅西北角沙发表面被全部烧损,往南延伸,靠西侧墙面的沙发靠背共4个,由北往南第1个、第2个沙发靠背均烧损,烧至漏出木质框架,第3个表面烧损,碳化痕迹明显呈黑色,第2个靠背与第3个靠背中间壁纸烧至脱落漏出白色墙面。第2个沙发靠背上方墙体与顶部连接的墙面壁纸烧至脱落漏出白色墙面,下方火烧至壁纸脱落呈黑色。由北往南第1个沙发座椅烧损露出海绵,表面有碳化痕迹,靠背烧至露出木质框架,按摩椅面朝沙发侧有火烧痕迹,表面露出木质材料呈黑色,按摩椅靠背表面有过火痕迹烧至呈黑色,按摩椅座椅上有衣物未过火,按摩椅脚踏上有衣物,有轻微烘烤痕迹,表面呈黑色。按摩椅东侧电暖气,电暖气表面完好,上面搭放着衣物,衣物表面有烘烤痕迹呈原有衣服颜色。紧挨电暖气北侧木质柜体,柜体上半部分与顶部相接处有高温烘烤痕迹呈黑色,柜体上物品经高温烘烤融化变形,柜体下半部分无过火痕迹,有轻微烟熏痕迹。

(二)走访调查情况

走访调查了包括第一发现人、报警人、家属、消防救援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6份。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的主要内容为:一是该住宅为死者陈霞的次子杨明所有,陈霞1人居住。二是火灾发生时无人在火灾现场。火灾发生后,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警人均为对面邻居,报警人朱旺于12月27日4时50分许,发现死者陈霞住户门和外窗有浓烟,4时52分许拨打119电话报警。三是死者陈霞无吸烟史,患有高血压、帕金森、心脏病等基础病。四是死者陈霞与周围邻居之间无矛盾关系,平时喜欢在客厅的沙发上休息、睡觉。

(三)事故认定情况

  1. 起火时间认定情况:接警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4时54分。经询问火灾第一发现人朱旺,在5点至5时02左右发现陈*霞家有大量浓烟。结合火灾发展规律以及上述情况,判定起火时间为3时30分至4时10分之间。
  2. 起火部位认定情况:经过事故调查组人员对第一发现火灾人、第一报警人、户主及参与扑救灭火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结合火灾现场勘验及6份调查询问笔录获取的证据,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陈*霞住宅客厅西北角处,起火点位于客厅沙发西北侧靠背附近。
  3. 起火原因认定情况:一是客厅西北角电暖气插座插在插线板连通电源,但未开启,电暖气上的衣物表面有火烘烤痕迹,但衣物与电暖气接触面无碳化痕迹,能够排除电暖气电器故障引发火灾;二是客厅西北角按摩椅表面、侧面有烤损痕迹且无故障痕迹,能够排除按摩椅电器故障引发火灾;三是在火灾现场客厅西北角沙发的西北侧靠背附近地面处提取了电热毯、电线等残留物(1号物证),将物证送至应急管理部天津火灾鉴定中心鉴定。经应急管理部天津火灾鉴定中心鉴定,检测部位中有电热熔痕。
  4. 集体讨论分析情况:2023年12月29日,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召开了“12•27”火灾事故调查集体议案会议,讨论确定了火灾事故认定结论。会议确定: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3时30分至4时10分之间;起火部位位于陈*霞住宅客厅西北角处,起火点位于客厅沙发西北侧靠背附近;认定起火原因系客厅西北角沙发与按摩椅之间的插线板处连接电热毯等电热器具所使用的插线板电源线发生电器故障引发火灾。

(四)火灾成因分析

  1. 电热毯直接放置在客厅沙发上,电热毯上有和沙发同样高的被褥,而且使用时将被褥压至电热毯上方,电热毯旁紧挨着按摩椅,未与沙发保持安全距离,致使电热毯产生的热量聚集无法分散,过热致电热毯故障产生的火花引燃沙发等可燃物,进而导致火势快速蔓延。
  2. 火灾发生后,无人员在家,未能及时发现火灾,致使初期火灾未能得到及时扑救,造成火灾损失扩大及人员死亡。

(五)火灾性质

利通区泰和苑小区(原依瓦诺小镇)6号楼2单元1楼东户“12•27”火灾为一起居民用电线路发生电气故障导致的一般亡人火灾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

经现场实地核查,此起火灾建筑为10层框剪住宅楼,因居民防火意识淡薄导致的一起悲剧,通过调查,查清了火灾事故原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对死者家属杨明(陈霞的次子)进行批评教育。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强化消防责任,依法履职到位。要进一步明确属地、部门职责任务,将消防建设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内容,按照工作职责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小区居民委员会应制定防火公约,依托治安巡逻队成立小区消防巡查队,定期对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楼及消防通道开展防火检查,摸清居民区内存在的消防安全潜在风险,落实隐患整改。公安派出所实行小区民警包片负责制,督促辖区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职责、开展防火检查,切实发挥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作用。消防部门要加大对小区消防业务指导力度,为其出谋划策,督促其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部门联动管理,强化群防群治。要以抓消防安全管理为主,把小区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物业管理单位等纳入群防体系中统筹考虑,建立规范合理的小区消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度。强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消防保卫力量建设,建立义务或志愿消防队伍,开展火灾预防、初期火灾的扑救和联防。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检查,保障小区内的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小区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摸清小区内居民存在消防安全潜在风险,诸如拾荒独居老人、飞线充电等现象,多方联合消除隐患。社区要成立消防安全巡查组,定期对小区居民住宅楼的消防设施及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针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有病残人员家庭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提高特殊人群自防自救能力。片区民警要督促责任区单位、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职责,组织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安全意识。要突破居民意识盲点,强化教育培训、营造氛围,高频次开展小区消防宣传活动。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从小区消防工作现状出发,完善小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体系,面向居民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行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模式。在消防部门推动和帮扶指导下,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主导作用,落实分片包干责任机制,采取文艺汇演、居家培训、自查自纠、上门服务、免费派送等多种形式拓展本辖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推广消防宣传培训志愿者活动。增强各村部消防主责意识,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细化消防宣传培训任务,积极吸纳小区内离退休人员和消防志愿者担任义务消防宣传员,利用宣传栏、微信群等媒介开展消防宣传工作,优化村部内部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形成整体合力,推广消防宣传培训志愿者活动,提高村(居)民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利通区泰和苑小区(原依瓦诺小镇)6号楼2单元 1楼东户“12•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代章) 2024年2月19日

FD10375 | 2023_关于利通区泰和苑小区(原依瓦诺小镇)6号楼2单元1楼东户12·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 | 来源格式:md

关于利通区泰和苑小区(原依瓦诺小镇)6号楼2单元1楼东户“12·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文档来源: 吴忠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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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利通区泰和苑小区(原依瓦诺小镇)6号楼2单元1楼东户“12•27”一般火灾事故 调查情况的报告

2023年12月27日4时54分,吴忠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利通区依瓦诺6号楼2单元1楼住宅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利通区泰和苑小区(原依瓦诺小镇)6号楼2单元1楼东户陈*霞家内物品不同程度损坏,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受灾1户,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718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利通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利通区泰和苑小区(原依瓦诺小镇)6号楼2单元1楼东户“12•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正式启动了对利通区泰和苑小区(原依瓦诺小镇)6号楼2单元1楼东户“12•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场所位于利通区泰和苑小区(原依瓦诺小镇)6号楼2单元1楼东户陈*霞家,起火场所系住宅楼,该建筑为10层框剪结构建筑,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该住宅楼坐北朝南,建筑东侧为住宅楼,西侧为空地,南侧为住宅楼,北侧住宅楼。

二、应急救援过程及现场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据利通区泰和苑小区(原依瓦诺小镇)6号楼2单元1楼西户的居民朱旺所述,在2023年12月27日4时52分许,发现陈霞住宅门口有烟,随后通知物业并报警(有手机通话记录)。5时00分许,同心街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现场为客厅沙发起火,火势处于下降趋势。5时05分,火势得到控制。5时09分火灾被扑灭,开始排烟进行搜寻被困人员。5时16分被困人员陈霞被救出,由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随后医院反馈陈霞已无生命特征,并由家属带至利通区金塔花园2号楼3单元302室杨治国(死者长子)家中。死者家属杨治国(长子)、杨明(次子)坚决拒绝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法医马力对死者进行尸体检验,同时家属对死亡原因无异议(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民生派出所提供火灾出警经过的情况说明,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提供的尸体检验记录有不要求尸体检验家属签字证明)。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 接警出动情况。2023年12月27日4时54分,吴忠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利通区依瓦诺6号楼2单元1楼住宅发生火灾”。接警后,支队立即调派同心街消防站、友谊路消防站6车32人赶赴现场处置。同心街消防站于5时00分到场,友谊路消防站5时03分到场,5时09分许明火被扑灭。
  2. 应急救援处置情况。2023年12月27日5时00分许同心街消防站到达现场,到场时起火住宅客厅西北角沙发和按摩椅过火,其他房间均未过火,5时09分许明火被扑灭,5时13许分发现1名受伤人员并迅速救出送往医院救治,该受伤人员于2023年12月27日6时许医院称无生命特征。27日7时30分,利通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调查人员1车2人立即前往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三 、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系陈*霞,女,73岁,户籍地:宁夏吴忠市利通区。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火灾共受灾1户,死亡1人,火灾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计该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71800元。

四、事故直接原因调查情况及火灾性质

(一)现场勘验情况

火灾事故调查组自火灾发生后第一时间到现场展开调查工作,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的步骤,提取了相关痕迹物品,开展了直接财产损失统计等工作,通过现场勘验可以确定的主要内容为:一是死者陈霞住宅烧损程度、墙面、橱柜等木材炭化缺失、火势方向、烟熏痕迹等因素,可确定起火位置位于陈霞住宅客厅西北角沙发处。二是对厨房、餐厅、南北卧室进行勘验。有烟熏痕迹无过火痕迹。三是对客厅进行勘验。对客厅西北角沙发和按摩椅进行细项勘验,客厅西北角沙发表面被全部烧损,往南延伸,靠西侧墙面的沙发靠背共4个,由北往南第1个、第2个沙发靠背均烧损,烧至漏出木质框架,第3个表面烧损,碳化痕迹明显呈黑色,第2个靠背与第3个靠背中间壁纸烧至脱落漏出白色墙面。第2个沙发靠背上方墙体与顶部连接的墙面壁纸烧至脱落漏出白色墙面,下方火烧至壁纸脱落呈黑色。由北往南第1个沙发座椅烧损露出海绵,表面有碳化痕迹,靠背烧至露出木质框架,按摩椅面朝沙发侧有火烧痕迹,表面露出木质材料呈黑色,按摩椅靠背表面有过火痕迹烧至呈黑色,按摩椅座椅上有衣物未过火,按摩椅脚踏上有衣物,有轻微烘烤痕迹,表面呈黑色。按摩椅东侧电暖气,电暖气表面完好,上面搭放着衣物,衣物表面有烘烤痕迹呈原有衣服颜色。紧挨电暖气北侧木质柜体,柜体上半部分与顶部相接处有高温烘烤痕迹呈黑色,柜体上物品经高温烘烤融化变形,柜体下半部分无过火痕迹,有轻微烟熏痕迹。

(二)走访调查情况

走访调查了包括第一发现人、报警人、家属、消防救援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6份。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的主要内容为:一是该住宅为死者陈霞的次子杨明所有,陈霞1人居住。二是火灾发生时无人在火灾现场。火灾发生后,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警人均为对面邻居,报警人朱旺于12月27日4时50分许,发现死者陈霞住户门和外窗有浓烟,4时52分许拨打119电话报警。三是死者陈霞无吸烟史,患有高血压、帕金森、心脏病等基础病。四是死者陈霞与周围邻居之间无矛盾关系,平时喜欢在客厅的沙发上休息、睡觉。

(三)事故认定情况

  1. 起火时间认定情况:接警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4时54分。经询问火灾第一发现人朱旺,在5点至5时02左右发现陈*霞家有大量浓烟。结合火灾发展规律以及上述情况,判定起火时间为3时30分至4时10分之间。
  2. 起火部位认定情况:经过事故调查组人员对第一发现火灾人、第一报警人、户主及参与扑救灭火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结合火灾现场勘验及6份调查询问笔录获取的证据,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陈*霞住宅客厅西北角处,起火点位于客厅沙发西北侧靠背附近。
  3. 起火原因认定情况:一是客厅西北角电暖气插座插在插线板连通电源,但未开启,电暖气上的衣物表面有火烘烤痕迹,但衣物与电暖气接触面无碳化痕迹,能够排除电暖气电器故障引发火灾;二是客厅西北角按摩椅表面、侧面有烤损痕迹且无故障痕迹,能够排除按摩椅电器故障引发火灾;三是在火灾现场客厅西北角沙发的西北侧靠背附近地面处提取了电热毯、电线等残留物(1号物证),将物证送至应急管理部天津火灾鉴定中心鉴定。经应急管理部天津火灾鉴定中心鉴定,检测部位中有电热熔痕。
  4. 集体讨论分析情况:2023年12月29日,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召开了“12•27”火灾事故调查集体议案会议,讨论确定了火灾事故认定结论。会议确定: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3时30分至4时10分之间;起火部位位于陈*霞住宅客厅西北角处,起火点位于客厅沙发西北侧靠背附近;认定起火原因系客厅西北角沙发与按摩椅之间的插线板处连接电热毯等电热器具所使用的插线板电源线发生电器故障引发火灾。

(四)火灾成因分析

  1. 电热毯直接放置在客厅沙发上,电热毯上有和沙发同样高的被褥,而且使用时将被褥压至电热毯上方,电热毯旁紧挨着按摩椅,未与沙发保持安全距离,致使电热毯产生的热量聚集无法分散,过热致电热毯故障产生的火花引燃沙发等可燃物,进而导致火势快速蔓延。
  2. 火灾发生后,无人员在家,未能及时发现火灾,致使初期火灾未能得到及时扑救,造成火灾损失扩大及人员死亡。

(五)火灾性质

利通区泰和苑小区(原依瓦诺小镇)6号楼2单元1楼东户“12•27”火灾为一起居民用电线路发生电气故障导致的一般亡人火灾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

经现场实地核查,此起火灾建筑为10层框剪住宅楼,因居民防火意识淡薄导致的一起悲剧,通过调查,查清了火灾事故原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对死者家属杨明(陈霞的次子)进行批评教育。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强化消防责任,依法履职到位。要进一步明确属地、部门职责任务,将消防建设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内容,按照工作职责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小区居民委员会应制定防火公约,依托治安巡逻队成立小区消防巡查队,定期对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楼及消防通道开展防火检查,摸清居民区内存在的消防安全潜在风险,落实隐患整改。公安派出所实行小区民警包片负责制,督促辖区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职责、开展防火检查,切实发挥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作用。消防部门要加大对小区消防业务指导力度,为其出谋划策,督促其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部门联动管理,强化群防群治。要以抓消防安全管理为主,把小区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物业管理单位等纳入群防体系中统筹考虑,建立规范合理的小区消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度。强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消防保卫力量建设,建立义务或志愿消防队伍,开展火灾预防、初期火灾的扑救和联防。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检查,保障小区内的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小区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摸清小区内居民存在消防安全潜在风险,诸如拾荒独居老人、飞线充电等现象,多方联合消除隐患。社区要成立消防安全巡查组,定期对小区居民住宅楼的消防设施及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针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有病残人员家庭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提高特殊人群自防自救能力。片区民警要督促责任区单位、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职责,组织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安全意识。要突破居民意识盲点,强化教育培训、营造氛围,高频次开展小区消防宣传活动。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从小区消防工作现状出发,完善小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体系,面向居民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行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模式。在消防部门推动和帮扶指导下,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主导作用,落实分片包干责任机制,采取文艺汇演、居家培训、自查自纠、上门服务、免费派送等多种形式拓展本辖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推广消防宣传培训志愿者活动。增强各村部消防主责意识,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细化消防宣传培训任务,积极吸纳小区内离退休人员和消防志愿者担任义务消防宣传员,利用宣传栏、微信群等媒介开展消防宣传工作,优化村部内部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形成整体合力,推广消防宣传培训志愿者活动,提高村(居)民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利通区泰和苑小区(原依瓦诺小镇)6号楼2单元 1楼东户“12•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代章)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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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76 | 2023_关于塔城地区乌苏市10·9火灾事故调查的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关于塔城地区乌苏市“10·9”火灾事故调查的报告

2023年10月9日,塔城地区乌苏市发生一起平房住宅建筑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10月9日,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成立乌苏市“10·09”火灾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叶华担任组长,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火灾调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分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9日02时08分,乌苏市车排子镇红柳村号民房发生火灾,该起火灾烧损乌苏市车排子镇红柳村号房间内的装修、家具等物品,火灾造成1人死亡(单,男,汉族,44周岁,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身体健康),过火面积约84平方米。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96387元(大写:玖万陆仟叁佰捌拾柒元)。

二、起火场所情况

(一)地理位置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乌苏市车排子镇红柳村**号,距离乌苏市洛河路消防救援站约77公里。

(二)起火建筑情况

乌苏市车排子镇红柳村**号,总建筑面积为84平方米,砖混结构,地上一层,于2006年农村自建住宅。

(三)建筑消防合法性手续及消防设施情况

乌苏市车排子镇红柳村**号为农村居民自建住宅。

(四)物业管理情况

乌苏市车排子镇红柳村**号无物业管理。

(五)人员入住情况

乌苏市车排子镇红柳村号日常只有单一人居住,偶尔其妻子李、儿子及女儿入住,火灾发生时,起火房屋内只有单一人居住,该建筑属于乌苏市车排子镇人民政府红柳村居委会管辖区域。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情况

该起火建筑位于乌苏市车排子镇红柳村,地上一层,建筑面积约84平方米,砖混结构,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该建筑无须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

(七)人员伤亡具体情况

死者单,男,汉族,身体健康无基础疾病,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住址新疆乌苏市车排子镇红柳村号,职业农民。

(八)死者社会关系基本情况

三、火灾原因及成因分析

(一)调查组织情况

10月9日4时07分接警后,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火灾调查值班员随警出动,待救援结束后开展现场火调勘验工作,塔城地区消防救援支队启动火灾事故调查预案,抽取支队2名火灾调查业务骨干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应急小分队,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现场调查设有现场保护小组、勘验小组、调查询问小组、损失核定小组。

现场勘验小组负责勘验火灾现场,火灾现场共勘验二次,拍摄现场痕迹物证共计444张,绘制火灾现场平面图、火灾现场视频点位图、火灾现场方位图各1张、提取火灾现场物证2件(冰柜内部疑似短路电源线一段、油汀式电暖器电源线),送检物证2件(冰柜内部疑似短路电源线一段、冰柜内部疑似短路电源线一段、油汀式电暖器电源线)于10月12日由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送至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送检视频2份(单**及附近邻居)于10月12日由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送至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送检物证(遇难者血液2管)于16日由乌苏市公安局刑侦部门送至地区公安局尸检中心。

调查询问小组围绕起火原因、火灾损失进行调查走访,开展线索排查,对了解火灾情况的证人、火灾当事人等进行 走访询问,共询问相关人员6人,制作询问笔录6份,收集与认定有关的信息、资料1份,采集起火房间用电量证据1份。

调查结束后,共采集形成火灾现场勘验笔录2份、询问笔录6份、现场照片444张、火灾物证鉴定意见书1份、火灾视频分析意见1份、尸体理化检验报告1份绘制火灾现场平面图、火灾现场视频点位图、火灾现场方位图各1张、供电公司提供的用电记录证明1份等证据。

(二)原因调查情况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原因系单**酒后吸烟不慎引燃卧室床铺上的被褥等可燃物引发火灾。2023年12月24日,塔城地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火灾当事人召开事故认定会,并对火灾原因认定进行了说明,当事人对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无异议;12月28日,塔城地区消防救援支队向当事人出具了《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塔地消火认字〔2023〕2号)。

四、灾害成因分析

(一)装修材料耐火等级较低,火灾荷载较大

该起火场所面积较小,场所内存放大量生活用品,以原木为屋顶承重构件,屋顶为秸秆泥土作为主要材料,屋顶外罩彩钢,一旦发生火灾产生的大量烟气聚集使得屋内温度急剧升高,并将大量可燃物引燃,同时这个过程中产生大量导致室内空间充斥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是造成人员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火灾发现不及时,报警晚,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通过火灾事故调查发现,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时08分,报警时间为4时07分,现在目前农村基本是只有农忙秋收的时候,务农人员才会回到农村进行作业,妻儿老小基本在市区居住,加之农村人口较少,火灾发生时不易被发现,农村消防意识差、报警晚,失去扑救初期火灾的最佳时机,等到发现时,火灾蔓延后难以扑救人员难以逃生,最终引发火灾亡人事故。

(三)消防基础设施薄弱,消防安全意识差

该起火灾发生在农村,距离最近消防站近70公里,发生火灾后,消防站无法短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扑救,在村镇中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还十分滞后,村民本身在消防意识和法律意识方面就相对薄弱,常用的防火和灭火知识不够,这起火灾原因是卧床吸烟不慎导致亡人。

五、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建议

根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调查走访情况及火灾勘验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处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工作责任,运用第一种形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批评。一是对车排子镇人民政府镇长阿*进行约谈,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剖析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是车排子镇政府对红柳村支部书记袁进行约谈,并作出书面检查。

六、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强化机制,组织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8〕43号)有关规定,农村实行市、镇、村“三级包保”责任制,市(市长)、街道(主任)、乡镇(村主任)、村主任是农村防火工作的责任人,驻村干部是所驻村消防工作的具体管理人,大力依托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挂钩乡镇,由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乡镇派出所参与协作工作,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片区包干,强化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加大农村火灾防控工作督导力度,确保农村防火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工作细化,措施有力

市政府成立以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成员单位及乡镇派出所为成员的农村消防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分片分乡镇包干,每月开展一次农村消防工作督查,督查中发现对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的,督导组应当现场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整改落实;对不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的领导,督察组应当书面报告,提请市委、市政府作出行政纪律处分。

(三)行动落实,追查问责

市、乡镇,街道、社区、村、组、农户,必须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农村消防工作层层分解、细化,在火灾事故查处上要严格火灾事故责任查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农村火灾防控工作,对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一律实施事故责任倒查。

(四)火灾防控、宣传先行

广泛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建立火灾防控的长期宣传教育机制,火灾重在“防清结合”要确保农村火灾少发,主要在于防患于未然,将隐患发现一处,清剿一处,消防宣传是推进农村消防工作的催化剂,通过宣传,使得群众理解并支持,达到大家共同参与,提高村民防火、灭火、逃生的能力。

(五)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安全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市政府以及乡镇街道、社区(村)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安全专兼职机构,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发挥综治、公安派出所、驻村工作队等作用,全面推广应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消防安全巡查”模块,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初期火灾扑救,发动群众共管共治火灾隐患问题。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房改、水改、电改、灶改、路改等工作,加强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用火用电安全方面的改造升级,加强乡村消防水源、乡镇专职消防队、村志愿消防队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的建设,在个别群体居住建筑、出租屋、小旅馆、“三合一”场所等推广安装简易消防设施,提升乡村抵御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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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77 | 2023_关于塔城地区乌苏市10·9调查的报告_10·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3年10月9日,塔城地区乌苏市发生一起平房住宅建筑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10月9日,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成立乌苏市“10·09”火灾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叶华担任组长,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火灾调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分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9日02时08分,乌苏市车排子镇红柳村号民房发生火灾,该起火灾烧损乌苏市车排子镇红柳村号房间内的装修、家具等物品,火灾造成1人死亡(单,男,汉族,44周岁,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身体健康),过火面积约84平方米。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96387元(大写:玖万陆仟叁佰捌拾柒元)。

二、起火场所情况

(一)地理位置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乌苏市车排子镇红柳村**号,距离乌苏市洛河路消防救援站约77公里。

(二)起火建筑情况

乌苏市车排子镇红柳村**号,总建筑面积为84平方米,砖混结构,地上一层,于2006年农村自建住宅。

(三)建筑消防合法性手续及消防设施情况

乌苏市车排子镇红柳村**号为农村居民自建住宅。

(四)物业管理情况

乌苏市车排子镇红柳村**号无物业管理。

(五)人员入住情况

乌苏市车排子镇红柳村号日常只有单一人居住,偶尔其妻子李、儿子及女儿入住,火灾发生时,起火房屋内只有单一人居住,该建筑属于乌苏市车排子镇人民政府红柳村居委会管辖区域。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情况

该起火建筑位于乌苏市车排子镇红柳村,地上一层,建筑面积约84平方米,砖混结构,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该建筑无须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

(七)人员伤亡具体情况

死者单,男,汉族,身体健康无基础疾病,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住址新疆乌苏市车排子镇红柳村号,职业农民。

(八)死者社会关系基本情况

三、火灾原因及成因分析

(一)调查组织情况

10月9日4时07分接警后,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火灾调查值班员随警出动,待救援结束后开展现场火调勘验工作,塔城地区消防救援支队启动火灾事故调查预案,抽取支队2名火灾调查业务骨干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应急小分队,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现场调查设有现场保护小组、勘验小组、调查询问小组、损失核定小组。

现场勘验小组负责勘验火灾现场,火灾现场共勘验二次,拍摄现场痕迹物证共计444张,绘制火灾现场平面图、火灾现场视频点位图、火灾现场方位图各1张、提取火灾现场物证2件(冰柜内部疑似短路电源线一段、油汀式电暖器电源线),送检物证2件(冰柜内部疑似短路电源线一段、冰柜内部疑似短路电源线一段、油汀式电暖器电源线)于10月12日由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送至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送检视频2份(单**及附近邻居)于10月12日由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送至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送检物证(遇难者血液2管)于16日由乌苏市公安局刑侦部门送至地区公安局尸检中心。

调查询问小组围绕起火原因、火灾损失进行调查走访,开展线索排查,对了解火灾情况的证人、火灾当事人等进行 走访询问,共询问相关人员6人,制作询问笔录6份,收集与认定有关的信息、资料1份,采集起火房间用电量证据1份。

调查结束后,共采集形成火灾现场勘验笔录2份、询问笔录6份、现场照片444张、火灾物证鉴定意见书1份、火灾视频分析意见1份、尸体理化检验报告1份绘制火灾现场平面图、火灾现场视频点位图、火灾现场方位图各1张、供电公司提供的用电记录证明1份等证据。

(二)原因调查情况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原因系单**酒后吸烟不慎引燃卧室床铺上的被褥等可燃物引发火灾。2023年12月24日,塔城地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火灾当事人召开事故认定会,并对火灾原因认定进行了说明,当事人对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无异议;12月28日,塔城地区消防救援支队向当事人出具了《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塔地消火认字〔2023〕2号)。

四、灾害成因分析

(一)装修材料耐火等级较低,火灾荷载较大

该起火场所面积较小,场所内存放大量生活用品,以原木为屋顶承重构件,屋顶为秸秆泥土作为主要材料,屋顶外罩彩钢,一旦发生火灾产生的大量烟气聚集使得屋内温度急剧升高,并将大量可燃物引燃,同时这个过程中产生大量导致室内空间充斥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是造成人员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火灾发现不及时,报警晚,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通过火灾事故调查发现,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时08分,报警时间为4时07分,现在目前农村基本是只有农忙秋收的时候,务农人员才会回到农村进行作业,妻儿老小基本在市区居住,加之农村人口较少,火灾发生时不易被发现,农村消防意识差、报警晚,失去扑救初期火灾的最佳时机,等到发现时,火灾蔓延后难以扑救人员难以逃生,最终引发火灾亡人事故。

(三)消防基础设施薄弱,消防安全意识差

该起火灾发生在农村,距离最近消防站近70公里,发生火灾后,消防站无法短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扑救,在村镇中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还十分滞后,村民本身在消防意识和法律意识方面就相对薄弱,常用的防火和灭火知识不够,这起火灾原因是卧床吸烟不慎导致亡人。

五、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建议

根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调查走访情况及火灾勘验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处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工作责任,运用第一种形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批评。一是对车排子镇人民政府镇长阿*进行约谈,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剖析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是车排子镇政府对红柳村支部书记袁进行约谈,并作出书面检查。

六、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强化机制,组织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8〕43号)有关规定,农村实行市、镇、村“三级包保”责任制,市(市长)、街道(主任)、乡镇(村主任)、村主任是农村防火工作的责任人,驻村干部是所驻村消防工作的具体管理人,大力依托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挂钩乡镇,由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乡镇派出所参与协作工作,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片区包干,强化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加大农村火灾防控工作督导力度,确保农村防火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工作细化,措施有力

市政府成立以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成员单位及乡镇派出所为成员的农村消防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分片分乡镇包干,每月开展一次农村消防工作督查,督查中发现对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的,督导组应当现场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整改落实;对不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的领导,督察组应当书面报告,提请市委、市政府作出行政纪律处分。

(三)行动落实,追查问责

市、乡镇,街道、社区、村、组、农户,必须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农村消防工作层层分解、细化,在火灾事故查处上要严格火灾事故责任查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农村火灾防控工作,对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一律实施事故责任倒查。

(四)火灾防控、宣传先行

广泛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建立火灾防控的长期宣传教育机制,火灾重在“防清结合”要确保农村火灾少发,主要在于防患于未然,将隐患发现一处,清剿一处,消防宣传是推进农村消防工作的催化剂,通过宣传,使得群众理解并支持,达到大家共同参与,提高村民防火、灭火、逃生的能力。

(五)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安全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市政府以及乡镇街道、社区(村)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安全专兼职机构,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发挥综治、公安派出所、驻村工作队等作用,全面推广应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消防安全巡查”模块,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初期火灾扑救,发动群众共管共治火灾隐患问题。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房改、水改、电改、灶改、路改等工作,加强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用火用电安全方面的改造升级,加强乡村消防水源、乡镇专职消防队、村志愿消防队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的建设,在个别群体居住建筑、出租屋、小旅馆、“三合一”场所等推广安装简易消防设施,提升乡村抵御火灾的能力。

FD10378 | 2023_关于对乌苏市10·9处理情况的通报_10·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3年10月9日,乌苏市车排子镇一平房发生火灾事故,乌苏市人民政府调集市公安、应急、消防、镇政府人员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对火灾事故原因展开调查,现将火灾事故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乌苏市车排子镇红柳村单平房住宅“10.09”火灾事故(单,男,汉族,44岁,1979年2月11日生,初中学历,务农)。该起火灾烧毁单家民房一栋,以及房内装修、家具、电器等物品,火灾造成1人死亡(单),过火面积约84平方米,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96387元人民币(大写:玖万陆仟叁佰捌拾柒元),死亡1人。

二、火灾事故处理意见

根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调查走访情况及火灾勘验情况,市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处理。一是对车排子镇人民政府镇长阿进行约谈,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剖析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是车排子镇政府对红柳村支部书记袁进行约谈,并作出书面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是各乡镇(街道)、行业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惨痛教训,清醒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切实抓好社会面火灾防控工作。

二是各乡镇(街道)、行业部门要结合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针对冬季农村居民用火、用电量的增加,发动各村队、社区、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网格力量,网格员结合每日走访入户工作,加大对“九小场所”、出租屋、居民住宅等开展巡查、检查,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小火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是要结合近期典型火灾案例,要求各村队在农村文化站、活动室等场所增加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内容,并在村内设置消防宣传栏、宣传牌和防火标志,乡村广播站要每天进行消防安全宣传,重点针对违章动火作业、卧床吸烟、小孩玩火和燃气灶具使用等冬季用火用电环节,开展针对性宣传,不断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养和应急逃生自救能力。

FD10379 | 2023_关于对乌苏市10·9火灾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关于对乌苏市“10·9”火灾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2023年10月9日,乌苏市车排子镇一平房发生火灾事故,乌苏市人民政府调集市公安、应急、消防、镇政府人员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对火灾事故原因展开调查,现将火灾事故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乌苏市车排子镇红柳村单平房住宅“10.09”火灾事故(单,男,汉族,44岁,1979年2月11日生,初中学历,务农)。该起火灾烧毁单家民房一栋,以及房内装修、家具、电器等物品,火灾造成1人死亡(单),过火面积约84平方米,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96387元人民币(大写:玖万陆仟叁佰捌拾柒元),死亡1人。

二、火灾事故处理意见

根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调查走访情况及火灾勘验情况,市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处理。一是对车排子镇人民政府镇长阿进行约谈,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剖析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是车排子镇政府对红柳村支部书记袁进行约谈,并作出书面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是各乡镇(街道)、行业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惨痛教训,清醒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切实抓好社会面火灾防控工作。

二是各乡镇(街道)、行业部门要结合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针对冬季农村居民用火、用电量的增加,发动各村队、社区、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网格力量,网格员结合每日走访入户工作,加大对“九小场所”、出租屋、居民住宅等开展巡查、检查,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小火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是要结合近期典型火灾案例,要求各村队在农村文化站、活动室等场所增加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内容,并在村内设置消防宣传栏、宣传牌和防火标志,乡村广播站要每天进行消防安全宣传,重点针对违章动火作业、卧床吸烟、小孩玩火和燃气灶具使用等冬季用火用电环节,开展针对性宣传,不断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养和应急逃生自救能力。

关于塔城地区乌苏市车排子镇红柳村一组10…

关于塔城地区乌苏市车排子镇红柳村一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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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80 | 2023_关于梧州市万秀区文澜路6号商铺6·1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关于梧州市万秀区文澜路6号商铺“6·1”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2023年6月1日20时38分,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报警称,在梧州市万秀区文澜路6号一临街销售店发生火灾,河西消防站、西环小型站、银湖南路特勤消防站、大塘消防站、河东消防站、水上消防站、西南大道消防站、战保消防站、支队全勤指挥部出警成功处置。火灾烧毁存放于梧州市文澜路6号第一幢一层7#、8#商铺和文澜路文澜里36#、37#、38#住宅楼一层停车场内的电动车以及住宅楼1-9层的部分被烧业主屋内家具家电等物品,过火面积约89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2407490.00元。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梧州市人民政府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于6月2日成立万秀区文澜路6号商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委宣传部、区信访局、区督考办、公安万秀分局、区建设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角嘴街道办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组,主要职责为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收集事故相关证据资料;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建议和措施;起草事故调查报告等。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派出火灾调查技术组、法务组指导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开展走访询问、现场勘验、采集有关证据材料和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获取相关证据材料,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与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查清了事故相关方面的问题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梧州市万秀区文澜路6号(电动车销售店)位于梧州市万秀区文澜路东侧,西为文澜路与新兴一路交叉路口,南为广西电网公司梧州供电局办公楼,东为文澜路文澜里36、37、38号多层居民住宅楼,北为文澜路文澜里38-1#号多层居民住宅楼。起火店铺为文澜路6号第一幢一层7#、8#公用房,5层高的框架结构楼房。

(二)起火建筑承租情况

2015年6月23日黎某某与李某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2022年8月19日黎某某代其妻子吴某某与黎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从2022年9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起火建筑为3层的公用房和8层的居民住宅楼,均为砖混结构,公用房总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居民住宅楼总建筑面积约1600平方米。

李某某将文澜路6号第一幢一层7#、8#公用房出租,其转租情况为:2015年6月23日黎某某与李某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黎某某将租赁的商铺作为电动车销售和存放使用。2015年12月29日的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梧法执字第68-1号执行裁定书上显示文澜路6号第一幢一层7#、8#房地产交付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抵偿债务。

黎某某将文澜路6号第一幢一层7#、8#公用房转租,转租情况为:2022年8月19日黎某某代其妻子吴某某与黎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从2022年9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黎某某将租赁的房屋作为某电动车销售和存放使用,该商铺经营人为黎某某。

(三)起火建筑使用情况

黎某某承租的商铺主要用于电动车的销售经营与存放。

(四)起火建筑消防设施情况

该店铺内的消防设施有灭火器、简易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梧州市万秀区文澜路6号商铺值班导购员伍某某在6月1日20时30分许看见店内起火,并去拉电闸。其朋友刘某某在店铺与伍某某聊天时看见店铺内入门正对的最里面有火光(颜色是黄色),并于6月1日晚上8时36分拨打119报警电话。

(二)消防救援队伍接警出动、灭火救援及搜救情况

2023年6月1日20时38分,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梧州市万秀区文澜路6号商铺发生火灾,无人员被困。梧州支队立即调派河西消防站、西环小型站、银湖南路特勤消防站、大塘消防站、河东消防站、水上消防站、西南大道消防站、战保消防站10个灭火编队、1个举高编队,23辆消防车、134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22时17分,火势得到控制。22时30分,火灾被扑灭。

(三)辖区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万秀区委书记黄来焕、区长易洁、常务副区长韦华金等领导赶赴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并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应急、医疗、公安、供水、供电等部门相继到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经火灾现场勘验、走访询问、采集有关证据材料和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获取相关证据材料,认定事故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起火原因为该商铺内试驾电动车的车载电瓶及与其连接的内部线路发生故障造成局部高温引燃车身的可燃物后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 违法搭建、改建建筑。在文澜路6号电动车销售店与东侧居民住宅楼之间的通道上违规搭建彩钢板,占用防火间距,导致火灾迅速蔓延至商铺东侧多户居民住宅。
  1.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沿街起火商铺设置有简易喷水灭火系统,该商铺东侧违规搭建的部分未设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在火灾发生时未及时动作,不能及时对初期火灾进行扑救,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扩大。
  1.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文澜路6号电动车销售店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未组织开展消防培训演练,未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

(三)事故性质

通过综合调查分析,调查组认定梧州市万秀区文澜路6号“6·1”火灾事故,是一起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个人)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梧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对梧州市万秀区文澜路6号商铺“6·1”火灾事故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出租人黎某某、承租人黎某某违法搭建、改建建筑,在电动车销售店日常管理中,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建议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依法处理;由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建设局对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的行为依法处理;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取得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电动车的行为依法处理。

(二)对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

  1. 梧州市万秀区角嘴街道办事处珠山社区。未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万秀区文澜路6号电动车销售店存在的火灾隐患、违规建设、无证经营等情况未能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建议责成万秀区角嘴街道办事处珠山社区向万秀区角嘴街道办事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梧州市万秀区角嘴街道办事处。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不到位。建议由万秀区政府约谈角嘴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同志,责成角嘴街道办事处向万秀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梧州市万秀区建设局。对万秀区文澜路6号电动车销售店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监管不到位。建议责成梧州市万秀区建设局向万秀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梧州市万秀区自然资源局。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万秀区文澜路6号电动车销售店违法搭建建筑的行为。建议责成梧州市万秀区自然资源局向万秀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梧州市万秀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政府、相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工作等督促、指导上效果不明显,导致行业部门、派出所和社区(村)基层网格员检查、发现隐患能力不高。建议责成梧州市万秀区消防救援大队向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梧州市公安局角嘴派出所。按照相关规定在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中,未能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建议责成梧州市公安局角嘴派出所向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防范措施

(一)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各企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未经设计审查进行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

(二)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安全职责。

各级各部门街道、社区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等文件要求,全面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跟踪问效,推动各沿街电动车销售及售后店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等各项防火防灾措施,同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风险辨识,落实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汲取火灾事故经验教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深刻汲取此次火灾事故经验教训,切实治理沿街电动车销售及售后服务店消防安全问题,立即开展《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沿街电动车销售及售后服务店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厉打击沿街电动车销售及售后服务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着力整治火灾隐患,通过约谈培训、执法整治形成长效安全管理机制,实现电动车火灾得到有效遏制。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升群众火灾防范意识。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督促各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各类宣传活动,特别是针对沿街销售电动车及售后服务店加强火灾防控宣传,增强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火灾事故中的自救和他救能力,特别是普及消防扑救初期火灾、疏散逃生、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基本技能,着力提升群众消防安全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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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81 | 2023_关于锦州沐萱建筑材料4.6一般调查处_4·6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23年4月6日下午14时25分许,锦州沐萱建筑材料 有限公司在电焊作业过程中,焊渣引燃苯板,发生一起火灾 事故。在火情控制后清理现场时,发现一名工人死亡。事故 发生后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经区政府批准,成立由消防、应急、纪委监委、公安、工会、 属地街道组成的锦州沐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4.6”一般火 灾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以及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 查取证、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 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 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 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名称:锦州沐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FD10382 | 2023_兴仁市百德镇杜某某住宅12·25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根据《贵州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现将“12.25”兴仁市百德镇杜某某住宅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报告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2023年12月25日00时26分,兴仁市百德镇银厂村罗摩组杜某某住宅发生火灾,调派百德镇政府专职队出动2车6人前往处置,消防路消防救援站按照一级火警编成出动4车15人前往增援处置。起火建筑为杜某某自建房,共1层,总建筑面积约112.5平方米,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

(二)人员伤亡情况。火灾造成1人死亡(杜某某,男,汉族,80岁,身份证号为52232219431*******)。

(三)财产损失情况。过火面积约112.5平方米,烧毁冰箱、沙发、玉米、木床等,共计财产损失21582元。

二、火灾扑救情况

2023年12月25日00时26分,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兴仁市百德镇有一民房起火,报警人称有一人被困,调派百德镇政府专职队出动2车6人前往处置,消防路消防救援站按照一级火警编成出动4车15人前往增援处置。兴仁消防救援大队值班人员遂行出动。01时15分,百德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力量到达现场开展处置,01时17分,百德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经现场询问知情人确认,有1人被困,因火势猛烈燃烧,建筑烧毁坍塌,无法内攻救人。02时05分,消防路救援站到达现场,02时48分消防路救援站控制火势后搜救出被困人员1人,03时08分,现场火势基本熄灭。

三、火灾原因调查情况

经现场勘验、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 年12月24日23时45分许,起火部位为杜某某住宅左侧2号卧室,起火点位于卧室炭盆处(火盆距西墙1.4米,距南墙2.5米),起火原因为卧室使用炭火取暖引燃掉落衣物发生火灾。

四、火灾延伸调查情况

(一)政府、行业部门及乡镇责任落实情况。经调查,百德镇2022年至2023年12月,累计运用“黔小消”综合监管平台排查小型经营性场所496家(次),排查自建房排查1005栋(次);2022年9月至10月、2022年至2023年冬春季节,多次深入群众家中开展“敲门行动”,提醒群众开展“三清三关”。但对辖区火灾形势分析研判不精准,对消防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一句话带过,缺乏对基层开展自建房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的操作性指导,培养村级懂消防、会排查、能宣传的网格员不足,对自建房排查重视不足。

(二)村寨火灾防控责任落实情况。百德镇建立了“老、弱、病、残、幼、酒、疯”等弱势群体台账,但由于网格员流动频繁,2023年6月负责运用“黔小消”综合监管平台的人员离职后,未明确专门运用平台的人员,导致银厂村罗摩组2023年对部分自建房查而未录,没有充分发挥“黔小消”平台排查、宣传、警示教育等综合功能,对火灾防控方面的安排,主要围绕“安全用火用电”部署,对其它常见的火灾隐患部署和排查不足。

(三)消防宣传教育情况。经调查,百德镇通过院坝会、微信群、敲门行动等方式开展了消防安全宣传,但对“老、弱、病、残、幼、酒、疯”等重点人员开展的消防宣传工作实效性不足,对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醒强调不到位。

五、事故责任的处理情况

(一)责成兴仁市百德镇主要负责人在全市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上作表态发言。

(二)兴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对兴仁市百德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统战委员(分管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周刚进行提醒谈话。

(三)兴仁市百德镇人民政府对银厂村村支书郑胜民、全体驻村干部、网格员进行集体约谈。

公示时间: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2月29日

监督电话:15329290032

监督单位:兴仁市消防救援大队

FD10383 | 2023_内蒙古_赤峰松山栋文米线店6·14液化石油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内蒙古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松山区栋文米线店“6·14”液化石油气闪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5-11 15:42

2023年6月14日8时22分左右,赤峰市松山区玉龙街道长安社区长安小区院内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闪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574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区两级主要领导以及市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玉龙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全力开展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纪委监委、公安分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新城消防大队、玉龙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6·14”伤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3名市级燃气和危化领域专家,协助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结合专家组出具的意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及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 松山区栋文米线店(悬挂牌匾名称为凉皮小姐与米线先生,以下简称栋文米线店)。位于赤峰市松山区玉龙街道长安小区12号楼04017商厅。2021年4月25日,取得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蔡某华。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2021年5月11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5月10日,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
  1. 赤峰富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赤峰市红山区东城街东段。1994年12月7日,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一般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为炉具、钢瓶、厨房用具、家用电器销售、房屋租赁、钢瓶租赁、液化石油气运输。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为液化石油气专门零售。2021年9月10日,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9月14日。2022年12月28日,经赤峰市红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核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暂延续至2023年12月28日。

(二)栋文米线店经营情况

栋文米线店自2021年5月开始营业,主要由蔡某华经营。2021年5月12日,栋文米线店经营者蔡某华(乙方)与赤峰富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商业用户供气协议。协议中明确赤峰富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为栋文米线店提供容量为50公斤的液化石油气钢瓶2个。甲方在为乙方供气期间,如因乙方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正常用气条件,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供气并与其终止供气协议。自2022年底起,栋文米线店由蔡某华、于某文夫妇二人共同经营,其儿子于某浩偶尔到店帮忙,期间未雇佣其他人员。

(三)事故发生商厅情况

事故发生栋文米线店所租商厅所有人为任某,建筑面积45.42平方米。2021年4月21日,蔡某华与房屋所有者任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两年,租赁期自2021年10月4日至2023年10月3日。该商厅位于长安小区12号楼西南角,北侧为久合居气功理疗店,东侧为私人车库,上方为6层民用住宅。店门为落地玻璃门,朝西侧外开。店内区域根据需要,划分为五部分,分别为用餐区、厨房间、小走廊、休息室和卫生间,房间之间均由双层石膏板间隔而成。厨房间和餐厅南墙各有一扇窗户,被菜品展示板封堵,仅在厨房间封堵窗户的展示板上开有一扇长宽均为80厘米,开度约为35度的开口作为通风使用。

(四)事故现场有关情况

事故发生后,栋文米线店门前牌匾、窗户、店门缺失。店内地面堆积有大量破碎建筑材料。栋文米线店与北侧久合居气功理疗店及东侧私人车库之间承重墙部分发生坍塌,栋文米线店上方二楼楼板部分变形。12号楼四单元部分住户玻璃门窗受损。12号楼西侧广场东西间距60.5米,南北间距62.3米,地面可见大量不规则形状抛射物。事故现场周边21号楼、14号楼和党群服务中心的楼房玻璃出现不同程度破损,事发周围停放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五)现场燃气设施勘验检测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组织区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等部门及专家对现场进行联合勘验。爆炸现场内发现液化石油气钢瓶2个(容量50公斤/个)、四孔燃气灶具1个、蒸煮桶2个、连接减压阀的黑色橡胶软管1根。现场未发现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残骸。其中:燃气灶具四个灶孔,每个灶孔对应两个圆形液化石油气控制手柄,左数第二个灶孔液化石油气控制手柄中右侧手柄呈关闭状,左侧手柄呈半开状,右侧手柄为控制气体点火开关、左侧手柄为控制气体流量大小开关。两个蒸煮桶均由液化石油气钢瓶供应热源,桶壁上液化石油气控制开关呈关闭状,连接的黑色橡胶软管、减压阀、三通连通器外表观察基本完好。连接减压阀的黑色橡胶软管外表观察完好。液化石油气钢瓶规格型号为YST-118-I,容量50公斤钢瓶2个,阀门均呈关闭状态。瓶体编号为315D02557409钢瓶经现场称重63.8公斤;瓶体编号为315D02563345钢瓶系赤峰富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6月13日更换,出厂重量为95公斤,经现场称重为63.7公斤,重量减少31.3公斤。爆炸现场南侧停车位发现容量13公斤黄色液化石油气钢瓶1个(瓶体编号为315D02529272),阀门呈关闭状态,现场称重为28.3公斤。经调查,此钢瓶为栋文米线店备用,存放于栋文米线店南侧厢式货车内,因爆炸从车内滚落。经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院赤峰分院对现场发现的3个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测,并出具委托检验报告(编号为CFPW2023-00001),结果为3个液化石油气钢瓶气密性合格。

二、事故发生经过、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询问相关人员和视频监控显示,还原事故经过如下:

6月13日13时19分,蔡某华离开栋文米线店,当天未再返回。

13时52分,赤峰富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押运员张某春、驾驶员李某春到栋文米线店为其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13时57分离店,换瓶共用时4分24秒,此时店内只有于某文一人。

18时11分,于某浩到达栋文米线店,期间使用燃气灶具制作了1份米线,离店前对灶具进行了清洁(至事发只有于某浩一人操作过燃气灶具)。

20时52分,于某文、于某浩关门离开栋文米线店(通过对6月13日13时52分至20时52分之间到店的4名用餐、取餐人员和于某文、于某浩进行询问,均无人闻到液化石油气味道。通过查看视频监控,6月13日20时51分至6月14日8时19分无其他人员进入栋文米线店内)。

6月14日8时04分,栋文米线店北侧久合居气功理疗店经营者胡某华闻到液化石油气味并怀疑从栋文米线店内逸出,随后电话通知栋文米线店经营者蔡某华。

8时19分,蔡某华、于某文夫妇二人赶到栋文米线店,打开店门进入店内并掀起门帘进行通风。

8时21分,蔡某华在店内通过微信视频通话与6月13日为其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赤峰富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押运员张某春进行通话,通话时长32秒(根据张某春笔录,通话内容为蔡某华向张某春询问液化石油气泄漏怎么办,张某春告诉她将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阀门关闭,打开门窗通风,将店内电源关闭,尽快离开店内,他将尽快赶到查看情况)。

8时22分10秒,蔡某华走到店门口,于某文处于店内(视频画面看不到具体位置)。

8时22分12秒,发生液化石油气闪爆事故。

(二)事故报告经过

6月14日8时23分,长安小区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李某艳先后拨打了119救援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6月14日8时24分,附近居民张某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松山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电话告知松山区应急管理局。

6月14日10时17分,松山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上报。

(三)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6月14日8时23分,赤峰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松山区长安小区发生爆炸”。8时26分,新惠路消防救援站接到指挥中心命令出警处置。8时36分,新惠路消防救援站救援人员全面开展抢险救援。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发现6名受伤人员,其中两人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已死亡。120急救车将受伤人员送往新城附属医院救治。公安部门对现场勘验完毕后,殡仪馆车将两名死者运至松山殡仪馆。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开展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等工作,对伤员救治、次生事故隐患排查、舆论引导、社会管控、案件调查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现场处置工作有序平稳后,松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召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会议,决定成立“松山区 6•14 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医疗救治、人员安置、秩序维护、善后处置、舆情管控7个专项组,明确了牵头领导、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要求各组全力开展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事发地点周围采取硬隔离措施,安排区公安、城管人员24小时值守,组织拖车7辆、吊车2辆、大型垃圾车6辆、铲车1辆、环卫人员90余人,对现场进行清理。全面排查事故现场周边隐患,杜绝次生事故发生。对事发楼栋48户住宅和1户商厅进行了逐户排查,除投奔亲友和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余38户全部安置到指定宾馆,并派出专项工作组,随时回应安置人员的诉求。在长安小区内设置4处接待点,负责心理疏导、损失统计和群众咨询等工作。6月15日凌晨,现场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6月15日,松山区安委会制发《松山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6月16日,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进行详细部署,对《松山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解读,并对燃气领域常见问题进行专项培训。6月19日,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区安委会制发《赤峰市松山区城镇燃气及醇基燃料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督促各乡镇街道、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做好燃气及醇基燃料安全检查工作。

目前,本次事故涉及的4名伤者,生命体征平稳,均无生命危险。已完成410户房屋鉴定,其中无破损160户,有破损250户。除12号楼4单元1、2层外,其他受损窗户玻璃和车库门已完成维修安装。12号楼受损情况安全性鉴定已完成,并制定了加固方案。受损车辆已完成定损,正在维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574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栋文米线店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和灶具阀门未完全有效关闭,导致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积聚,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店内电冰柜制冷压缩机自启产生的电器火花发生闪爆。

(二)间接原因

  1. 栋文米线店违反《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6.2.1(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规定,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未能有效防止液化石油气泄漏;未对实际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导致实际操作人员缺乏燃气使用安全知识,使用燃气后未对燃气关闭情况进行检查;且在发现液化石油气泄漏时,未能采取科学有效处置措施。
  1. 赤峰富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燃气经营者受理非居民用气开户申请的,应当对其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燃气经营者不得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检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可能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期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其暂停供气。)规定,未认真履行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职责,未按要求对燃气用户进行技术指导服务和安全用气检查,发现燃气用户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未按要求停止供气。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帮助消除安全隐患,对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报告。〕规定,对燃气用户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导致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
  1. 松山区玉龙街道办事处及长安社区未严格履行《松山区安全生产“三层一线”监管机制暂行规定》规定的检查巡查职责,对辖区内安全检查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辖区内商户存在的安全隐患。
  1. 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认真落实赤峰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研究中心城区城市建设重点工作有关事宜》(赤政纪字〔2022〕106号)(关于餐饮行业燃气管理职责不清问题,明确注册为企业的由商务部门负责,注册为个体商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要求,对个体商户燃气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松山区栋文米线店“6·14”液化石油气闪爆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本次事故共涉及责任人员13人。其中:因死亡不追究责任1人,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人,建议由区纪委监委依规依纪进行问责处理8人,建议由有关单位内部处理2人。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 栋文米线店未对燃气实际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松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1. 赤峰富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少押运员、检查员责任制和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检查制度及气瓶档案管理等制度,未认真履行经营企业法定职责,对燃气用户安全技术指导和服务不到位,对燃气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检查不到位,发现栋文米线店在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情况下,未依法停止供气,安全管理存在较大漏洞。对燃气用户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导致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规定。违反《内蒙古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燃气经营者受理非居民用气开户申请的,应当对其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燃气经营者不得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检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可能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期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其暂停供气。)规定。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帮助消除安全隐患,对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报告。〕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松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赤峰富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和应急演练,定期对燃气用户入户排查,加大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按要求为燃气用户提供、配送、安装燃气气瓶(包括角阀、减压阀),并承担相应的维护、更新和安全用气管理责任,对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不得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

(二)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街道)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层层压紧压实责任,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摆在重要位置。要结合当前开展的燃气领域大排查专项行动,进行全链条、全覆盖、地毯式检查排查,逐项、逐事、逐户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内燃气用户基本情况。要强化检查人员的燃气安全常识培训,提高排查和发现隐患能力,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处置。

(三)全面夯实行业监管责任。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立足实际,加强对餐饮场所、群租户、城市综合体、学校、医院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燃气经营和使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城镇燃气大排查专项行动,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严令整改,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全面加强源头管理。区住建局要切实履行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加强与赤峰市红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沟通协调,掌握赤峰富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松山区配送液化石油气情况,确保从源头加强安全管理。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从源头上、系统上防范安全风险,进一步加强松山区境内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五)全面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结合典型案例,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内容,发挥今日松山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阵地作用,开展燃气安全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普及燃气安全知识,不断提高餐饮单位涉气作业人员的安全用气操作技能和社会公众安全用气意识。

松山区栋文米线店“6·14”液化石油气闪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3年7月3日

FD10384 | 2023_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北港·润泽府小区5·21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内蒙古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第1 页共34 页 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北港•润泽府小区 “5•21”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开鲁县“5·21”燃气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4 年11 月18 日

第2 页共34 页 2020 年5 月21 日15 时17 分,开鲁县开鲁镇北港·润泽 府小区20 #楼一正在装修商铺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1 人死 亡,4 人受伤。 事件发生后,开鲁县委、县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公共事件应 急预案,成立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此次事故进行救援和 调查处理。2020 年5 月21 日18 时至19 时,通辽市应急管理 局相关领导和专家到达事故现场。 2020 年5 月21 日22 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鲁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 开展事故调查。2020 年6 月15 日,事故调查组将讨论通过的 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开鲁县人民政府。2020 年6 月17 日,开鲁 县人民政府作出开政字﹝2020﹞104 号《关于对<通辽市开鲁县 开鲁镇北港·润泽府小区“5·21”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 批复》。2020 年8 月17 日,开鲁县互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向 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通辽市人民政府于2020 年 10 月16 日作出通政复决﹝2020﹞第19 号行政复议决定。开鲁 县互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 年10 月29 日向通辽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5 行初96 号行政判决后,开鲁县互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向内蒙古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12 月21 日,内蒙古自

第3 页共34 页 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行终199 号判决,撤销内蒙 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5 行初96 号行政判 决;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通政复决 ﹝2020﹞第19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开鲁 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开政字﹝2020﹞104 号《开鲁县人民政府关 于对<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北港·润泽府小区“5·21”燃气爆 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由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政府在 收到判决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3 年1 月16 日,开鲁县人民政府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21)内行终199 号行政判决书。2023 年1 月17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开鲁县人民政府重新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成立了 由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 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 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工作,并邀请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2023 年3 月10 日, 事故调查组将讨论通过的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开鲁县人民政府。 2023 年3 月15 日,开鲁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内蒙古通辽 市开鲁镇北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开政字﹝2023﹞24 号)。 2023 年7 月17 日,开鲁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撤销《关于

第4 页共34 页 对<内蒙古通辽市开鲁镇北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决定(开 政字﹝2023﹞99 号)。2023 年7 月20 日开鲁县人民政府调整 了“5·21”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开鲁县人民政府重新启动事 故调查程序,成立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县应急管理局、县纪委监委、 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工作,并邀请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2023 年8 月29 日, 开鲁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内蒙古通辽市开鲁镇北港· 润 泽府小区“5· 21”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开政字 ﹝2023﹞160 号)。开鲁县互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向通辽市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 年12 月27 日,开鲁县人民政府作 出关于撤销《关于对<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北港· 润泽府小区 “5· 21”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决定(开政字 ﹝2023﹞268 号),2023 年12 月28 日,通辽市人民政府作出 通政复终止字【2023】69 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行政复 议终止。 2024 年1 月2 日,开鲁县人民政府收到通辽市人民政府邮 寄送达的通政复终止字【2023】69 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4 年1 月3 日,开鲁县人民政府决定由2023 年7 月20 日组 建的“5·21”事故调查组重新对本次事故调查。2024 年2 月 27 日作出《关于对<通辽市开鲁镇北港.润泽府小区“5.21”燃

第5 页共34 页 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开政字[2024]23 号)。经开 鲁县互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向通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通辽市人民政府2024 年7 月11 日作出通政行复决字【2024】 58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 年7 月19 日作出通政行复决 字【2024】58-1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开鲁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通辽市开鲁镇北港.润泽府小区“5.21”燃气爆炸事 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开政字[2024]23 号)。 2024 年7 月22 日,开鲁县人民政府收到通辽市人民政府 通政行复决字【2024】58-1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 年7 月23日,开鲁县人民政府决定由2023年7月20日组建的“5·21” 事故调查组重新对本次事故调查。因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聘请 安全评价机构提供技术咨询意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2024 年9 月20 日经开鲁县 人民政府批准,延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期限60 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安 全技术咨询、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 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 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 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 如下:

第6 页共34 页 一、基本情况 (一)开鲁县开鲁镇北港·润泽府小区及爆炸房屋基本概 况 开鲁县开鲁镇北港·润泽府小区(以下简称:北港小区) 于2018 年4 月由通辽市奕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工建设,建 筑施工由开鲁县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小区共有22 栋住宅楼1110 户住宅,75 户商铺,总建筑面积140944.56 ㎡, 2019 年11 月交付使用。爆炸房屋为该小区20 #楼东侧一单元商 铺,总面积360.15 ㎡。20 #楼总建筑面积9599.48 平方米,为 地下1 层、地上10 层建筑,其中商铺为地下室、一楼、二楼连 体建筑,上部3 层至10 层为住宅,共4 个单元,9 个商户。 该小区由通辽市北港爱家物业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 (二)燃气管道改造建设单位(燃气供应单位)基本情况 开鲁县开鲁镇北港小区20 #楼天然气由开鲁县互利燃气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互利燃气公司”)供应。 互利燃气公司是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 万人民币。股东王福琴,持股比例60%;股东张海婧,持股40%。 经营许可项目:城镇管道燃气、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压缩天 然气无缝气瓶充装、低温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五金产品、灶 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南街;统

第7 页共34 页 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3581769773C。法定代表人王福琴, 公民身份号码:152324*****0041。 事故发生时互利燃气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蒙 2019028400--0001GJ,经营类别:管道燃气(天然气)、燃气 汽车加气站(天然气),许可证有效期限:2019 年11 月25 日 至2022 年11 月25 日;现互利燃气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 蒙2019028400--0001GJ,经营类别:管道燃气(天然气)、燃 气汽车加气站(天然气),许可证有效期限:2022 年11 月22 日起至2025 年11 月22 日。 (三)燃气管道改造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龙祥公 司”)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 年 02 月23 日,注册资本61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位于廊坊市安 次区建设南路西侧。股东魏守先持股比例56.623%;股东张建 新持股比例23.3443%;股东张培金持股比例20.0328%。经营范 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 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 业;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派遣服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027484528597,法定代表人魏守先,公民身份号码 132801*****4634。2011 年12 月20 日,廊坊龙祥公司出具 授权委托书,授权张占成为该公司办理开鲁县互利燃气有限公

第8 页共34 页 司天然气工程事宜。互利燃气公司与廊坊龙祥公司就开鲁县天 然气用户安装工程办理了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天 然气工程结算书,廊坊龙祥公司出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 年4 月22 日,互利燃气公司与廊坊龙祥公司签订了《开 鲁县市政管网、小区配套施工合同》,约定互利燃气公司在开 鲁县县城内市政管网及小区住宅楼居民供气安装工程由廊坊龙 祥公司施工。2019 年7 月2 日,廊坊龙祥公司向互利燃气公司 出具了北港小区天然气供气工程《燃气管道工程交工技术文件》。 2020 年3 月26 日,张占成以廊坊龙祥公司名义,与互利 燃气公司签订了《开鲁县市政管网、小区配套施工合同》,合 同未加盖廊坊龙祥工程公司。2020 年4 月26 日至27 日,互利 燃气公司总经理张建军组织张占成的施工队,对开鲁县开鲁镇 北港小区20 #楼1 单元正在装修的商铺进行了燃气管道改造施 工。 (四)爆炸房屋经营情况 爆炸房屋为开鲁县开鲁镇北港小区20 #楼1 单元商铺,为 自然人杜丙柱购置。杜丙柱,男,40 岁,开鲁县开鲁镇人,身 份证号码:152324********1433。 2019 年11 月12 日,杜丙柱将该商铺注册为开鲁县开鲁镇 鑫杜府鲜肉小火锅店(以下简称:商铺),办理了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52MA0QJJKYIC。负责人:杜丙柱。经

第9 页共34 页 营范围:食品经营:快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 年年底,杜丙柱在商铺地 下室北侧安装一部传菜电梯,由北京中建泰达电梯有限公司安 装,安装单位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因当时商铺未接入380V 线路,电梯井道未封闭,现场不具备检 验条件,传菜电梯未经验收,未运行。2020 年3 月12 日,杜 丙柱对商铺进行了改水改电,将电梯接入380V 线路,事故发生 当天上午用传菜电梯运送啤酒。 (五)开鲁县开鲁镇鑫源电焊场 开鲁县开鲁镇鑫源电焊场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王艳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523MA0N6A5W1Y。经营范围:电气焊、 白钢铁艺门窗制作及销售;彩钢制作;玻璃幕墙制作;劳务服 务(劳务派遣除外);五金水暖配件销售。 事故发生时,王艳军雇佣的工人王振兴(死亡)、马欣欣 (受伤),在商铺地下室正准备给地下室通往一、二楼的传菜 电梯用白钢板进行封口。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开鲁县开鲁镇北港小区20 #楼1 单元商铺。 地理坐标:东经:121°18'2.88",北纬:43°35'35.72"。20 #楼东侧为人行便道、绿化带、城市道路。该楼体为钢筋混凝土 框架结构。商铺地下室、一楼、二楼层高分别为4.1m、3.6m、

第10 页共34 页 3.2m,东西9.6m,南北跨度15m,总建筑面积360.15 ㎡;楼上 3 层至10 层为住宅楼。20 #楼建筑北侧17m 处有一栋砖结构彩 钢瓦顶单层三角顶房屋。南侧30m 处为该小区21 #楼10 层住宅 楼。(见图1) 图1 经现场勘验,爆炸造成商铺外墙,地下室、一楼、二楼顶 棚,内饰及门窗损毁,二楼底板东侧钢筋混凝土外梁断裂向东 抛出,爆炸现场周围可见爆炸抛掷出的建筑碎块、家用电器设 备及瓦砾。爆炸波及小区内159 户门窗不同程度受损,小区外 平房8 户、楼房12 户部分玻璃震裂。爆炸房屋北侧可见自三楼 下挂的已断裂的黄色燃气管道,东北角有南北方向长11.10m 断 裂燃气管道,一端安装进入地下室,在地下室露出约60cm,未 封堵,呈敞口状态。室外地面管道上有一阀门,阀门呈开启状 态。(见图2、图3)。

第11 页共34 页 图2 图3 通过5 月24 日至28 日对爆炸房屋的清理,人员通过西邻 商户房屋地下室进入到爆炸房屋地下室。两商户地下室间砖混 墙体呈发射状向西侧商户房屋坍塌。爆炸房屋地下室顶及丁字 梁断裂。 地下室西室西南侧堆有成件或散落啤酒;东侧房间距北墙 3m 靠东墙有一双灶天然气灶,北侧靠柱有一折叠铁梯;距南墙

第12 页共34 页 5.8m、距西墙1.8m 处发现一不锈钢煮锅;东间西侧中间柱北侧 有一提升通道,内有二根提升用钢丝绳;东房间距北墙2.4m、 东墙2.4m 处发现数条深色烧坏衣服碎片。此点向南1m,发现 一汽车电子车钥匙(带钥匙环)、一块带血迹PVC 片、数米防 水线、一把绿把十字锣丝刀、一把带线氩焊喷嘴(焊枪)、一 个密封胶枪、一把全铁质锤子、一把角磨机及数块角磨片、一 个带线插座与带线插头相连;在此向南邻近位置,距东墙1m 处, 发现焊机(砸扁)、一氩气瓶(砸凹,瓶阀及减压阀处于开启 状态)、一个红色壁纸刀片盒、一只布鞋(内有一只黑色男丝 袜)、一只胶枪。地下室东南角处发现一部手机(未发现烧灼 痕迹)、一把活口板子、一把内六角板子。(见图4) 图4 在地下室东屋西侧掉落楼板下方,安装有一提升机(卷扬

第13 页共34 页 机和配电箱在二楼,分别向东侧和东南侧位移1m 和1.5m,呈 翻转状态),信号线与提升机完全脱落并局部有烧焦迹象;其 南侧发现一个整张和二个半张白钢板、一把铁剪。(见图5、 图6) 图5 图6

第14 页共34 页 三、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处置情况 (一)事发经过 2019 年11 月12 日,房主杜丙柱将北港小区20 #楼1 单元 注册为商铺,用于经营火锅店,并进行装修改造。2020 年4 月 25 日,房主杜丙柱与互利燃气总经理张建军联系,申请将天然 气管道改进商铺地下室,在杜丙柱缴纳给互利燃气5000 元天然 气入网工程款后,张建军联系其公司工程技术部副部长卢伟鹏 (未取得任何设计从业资质证书、未经过专业设计培训),要 求卢伟鹏到杜丙柱的商铺现场查看情况,并确定是否可以将天 然气管网接入到地下室。卢伟鹏在2020 年4 月25 日到杜丙柱 商铺查看完情况后,告知杜丙柱可以将天然气管线接入到地下 室。随后张建军与朱永杰(张占成在开鲁县施工管理人员)联 系,在卢伟鹏的指导下,4 月26 日朱永杰委派施工人员李超、 李显清进行燃气管道施工作业。 2020 年4 月26 日14 时许,卢伟鹏先后给朱永杰、陈铁(卢 伟鹏部门3 月末新入职的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朱永杰、陈 铁到商铺施工,到达后,卢伟鹏在没有施工图纸的情况下,现 场临时设计并指挥朱永杰在20 #楼1 单元入户的燃气主管道处, 连接一处外延天然气管道,沿着外墙壁铺设管线,再由东向南 约1m 处一直向下,经在地下室东墙靠北侧位置的墙上打孔,将 天然气管线引入到商铺地下室。卢伟鹏将改动的天然气管线设

第15 页共34 页 定完后,交由朱永杰负责施工,随即离开现场。朱永杰随后指 挥其手下员工李超、李显清进行施工,然后朱永杰也离开了现 场。下午17 时许,卢伟鹏让在施工现场的陈铁去其他小区业主 家中维修天然气灶,随后陈铁也离开了现场,当时李超、李显 清继续施工。 2020 年4 月27 日上午8 时许,陈铁(未经培训,被安排 单独上岗)按照卢伟鹏的安排来到施工现场,当时李超、李显 清正在户外进行管道施工。上午11 时许,卢伟鹏向陈铁询问室 外燃气阀门的安装情况,陈铁随后拍照并将照片发给了卢伟鹏, 照片显示阀门距地面高约1.7m,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当天中午 施工就停止了,此时商铺天然气管路引进了地下室约60cm,管 路末端没有封堵,外侧阀门没有防护设施。后续一直未进行施 工,互利燃气也一直没有安排相关人员对商铺燃气管道改造施 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也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 隐患。 2020 年5 月初,北港小区多名业主要求互利燃气公司为其 开阀供应天然气,公司维修抢险部一时间忙不过来,互利燃气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琴不知20 #楼1 单元的商铺进行了天然气 管道改造施工,直接安排公司场站职工梁兴超、刘文勇过去帮 忙,主要帮助维修抢险部为15 至22 号楼的业主开阀供气。 2020 年5 月12 日至15 日期间,北港小区业主李洪梅多次

第16 页共34 页 向互利燃气公司反映称18 #楼3 单元601 室有燃气泄漏气味, 互利燃气公司派人检测过2 次,检测没有发现问题。5 月20 日 9 时8 分,北港小区20 #楼1 单元业主举报称有燃气泄漏气味, 互利燃气公司接到物业电话后,安排公司的巡线员郭利超到现 场核实情况,巡线员郭利超自20 #楼1 单元楼道10 楼持可燃气 体报警仪一直检测到1 楼(地下室未检测),报警仪未报警, 其将情况反馈给了物业后就离开了。 2020 年5 月13 日前后,杜丙柱的妻子马金玲与个体工商 户鑫源电焊厂王艳军联系,商定由王艳军负责将安装在商铺地 下室通往一、二楼的传菜电梯用白钢板进行封口。5 月21 日中 午,王艳军与杜丙柱联系后,委派工人王振兴(死亡)、马欣 欣(受伤)负责施工。5 月21 日15 时17 分,其2 人正准备给 地下室通往一、二楼的传菜电梯用白钢板进行封口作业期间, 商铺发生了燃气爆炸。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0 年5 月21 日15 时19 分,开鲁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 报警,于15 时26 分赶到现场,对受困人员进行施救。县应急 管理局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开 展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15 时34 分,第一名被困人员马欣欣 从商铺地下室被救出,并安全转移,由120 急救车送往医院。 第二名被困人员王振兴在商铺地下室埋压较深,身体上覆盖水

第17 页共34 页 泥楼板,水泥块和大量装修物等杂物,从表面看不到被困人员 的身体方向,给营救行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搜救组采用手刨、 破拆器材破拆等方式,同时,医疗救护人员直接在营救过程中 为伤者采取输液方式急救,于16 时19 分解救出第二名被困人 员王振兴(当时重伤),送往医院救治,但因伤势过重,于21 日晚18 时50 分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委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做出指示,要求全力 抢救伤员,做好事故各项处置工作,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应急、公安、消防、住建、卫健、街道等 部门出动30 多辆车、170 多人到现场,开展疏散人员、救治伤 员等工作。同时,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封锁,街道、物业公司 对附近楼房进行排查,排查伤亡、被困群众。 (三)事故发生及救援时的天气状况 多云,气温25℃,东南风3-4 级。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开鲁县开鲁镇北港·润泽府小区20 #楼1 单元商铺5·21 燃气爆炸事故,造成商铺外墙,地下室、一楼、二楼顶棚,内 饰损毁,二楼底板东侧外粱断裂,造成本小区159 户住宅和商 户及周边8 户平房、12 户楼房门窗及玻璃不同程度受损,死亡 1 人,受伤4 人(其中3 人为事发附近路面铺彩砖工人),直 接经济损失约640 万元,其中死亡一人的丧葬抚恤费用120 万

第18 页共34 页 元(已经由互利燃气公司垫付),四名伤者医疗费用、误工费、 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约70 万元,楼房加固、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 约400 万元,善后处理费用约50 万元。 伤亡人员统计表 姓名 性 别 年 龄 伤害 程度 住址 身份证号 王振兴 男 25 死亡 开鲁县开鲁镇西关村 152324*****0813 马欣欣 男 33 受伤 开鲁县开鲁镇王家村 152324**0811 刘建武 男 48 受伤 开鲁县开鲁镇明星村 152324**1112 刘殿付 男 45 受伤 开鲁县开鲁镇白家窑村 152324**1110 胡河 男 50 受伤 开鲁县开鲁镇 152324*****0031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此次燃气爆炸事故主要是商铺改造的天然气管道上游阀门 被打开,以至于商铺改造的天然气管道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就 通入了天然气,通往商铺地下室的进户燃气阀门处于开启状态, 地下室燃气管道末端没有安装封堵,导致天然气泄放,遇电火 花引起爆炸。 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2019 年11 月,北港小区的燃气管道全部交付使用(包括

第19 页共34 页 20 #楼)。2020 年4 月26 日至4 月27 日,该商铺进行了地下 室燃气管道改造工程施工。引入商铺的天燃气管道,在北港小 区20 #楼1 单元入户主管道的末端接入,控制改造燃气管道的 上游阀门为20 #楼的主阀门。商铺改造的天然气管道上游阀门 被打开,以至于商铺改造的天然气管道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就 通入了天然气,室外通往商铺地下室的进户燃气阀门处于开启 状态,地下室燃气管道末端没有安装封堵,导致天然气泄放, 燃气直接进入到地下室,通过室内楼梯口,由地下室扩散到一 楼、二楼,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2020 年5 月21 日下午,鑫 源电焊厂员工在商铺地下室正准备给地下室通往一、二楼的传 菜电梯用白钢板进行封口作业期间,因传菜电梯外呼控制板线 路产生电火花,引起爆炸。 施工中安装的 商铺外侧入户阀门

第20 页共34 页 (二)间接原因 1、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二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第十八条(五)项规定, 允许张占成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 义承揽管网改造工程,对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疏于管理,没 有采取措施保障生产安全。 2、开鲁县互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不到位,未对燃气管道改 造施工单位资质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其施工过程失管失控; 北港小区20 #楼燃气管道改造施工前,未严格遵守《内蒙古自 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燃气 管道改造没有施工图纸,施工现场临时设计(未经具有资质的 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燃气管道改造施工未有工程监理;商铺 改造的天然气管道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违规开通了上游阀门 通入了天然气。 商铺燃气管道改造现场管理人员,对现场施工状态不清楚, 工程停工未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发现施工现场上游阀门 未采取隔离措施、入户阀门未进行安全防护、入户管道末端未 进行封堵等安全隐患;在接到小区业主多次举报燃气泄漏信息 后,未进行彻底排查泄漏气源,走过场。

第21 页共34 页 3、张占成,借用资质的燃气管道改造工程责任人。 法律意识严重缺失,不具备燃气管道施工资质,与互利燃 气违法签订《开鲁县市政管网、小区配套施工合同》,违法承 揽燃气管道施工改造工程。作为施工方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工 程施工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施工前未组织制定燃气管道 改造工程现场施工方案,未组织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安排朱永杰负责对开鲁县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的现场及工人进行 管理,其长期不在现场,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施工中的安全隐患, 对燃气管道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失管失控。 4、开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燃气主管单位,履行监 督管理职能不到位,对开鲁县互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燃气管道 施工、设计、验收未进行有效监管。 (三)关于北京中建泰达电梯有限公司、商铺业主杜丙柱 和开鲁县开鲁镇鑫源电焊场及其施工人员的行为是否与事故具 有因果关系。 1、电梯销售、安装单位 2019 年11 月10 日,杜丙柱与北京中建泰达电梯有限公司 签订《杂物电梯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TCHT1210916-2019), 约定开鲁县开鲁镇鑫杜府鲜肉小火锅作为需方,在供方北京中 建泰达电梯有限公司处购买型号TWJ300/0.4-ASW 的杂物电梯 一台,层/站/门:3/3/3,速度0.4m/秒,并约定了其他规格。

第22 页共34 页 所购买的电梯由北京中建泰达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并提供售后服 务。电梯及电梯的主要组成部件杂物电梯拽引机、杂物电梯控 制柜、杂物电梯门锁、聚氨酯缓冲器均获得《特种设备型式试 验证书》(电梯)。电梯出厂编号ZJTA-2019-1223,具有产品 合格证、电梯产品保修单。北京中建泰达电梯有限公司为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256205705XR,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 可证》(编号:TS2311009-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 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编号:TS3311304-2023),获准杂 物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另查明,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 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3 号〕(现施行的是2021 年第41 号公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已经没 有了电梯安装这一项,仅从事电梯安装作业无需取得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证。电梯作业项目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需要资格 认定。 安装人员崔继辉已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 年第114 号),杂物电梯属于电梯中的其他类型电梯,代码 3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 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

第23 页共34 页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七十八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 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 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北京中建泰达电梯有限公司在传 菜电梯安装施工前,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将拟进行的特种设 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存 在违法行为,但该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不具有因果关系。理由 如下: 首先,北京中建泰达电梯有限公司获得杂物电梯制造、安 装改造修理许可,销售、安装的杂物电梯及主要部件经过型式 试验,并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其次,根据沈阳奥斯特安全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内蒙 古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北港·润泽府小区“5·21”燃气爆炸事 故现场电梯可能产生电火花事项的安全技术咨询报告》意见, 开鲁县开鲁镇北港·润泽府小区20#楼1 单元商铺属于民用建 筑,电梯可为非防爆电梯,电梯是上下贯通设备,电梯外呼控 制板可能会因在本层或其他楼层操作、过电压放电、静电放电

第24 页共34 页 产生火花。电梯运行或操作电梯外呼控制板时,有产生火花的 可能,在不存在易燃易爆物质的环境中,一般不会造成危害。 经审查,沈阳奥斯特安全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及专家组成员 取得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 全工程师执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出具的安全技术咨询报告有 国家标准作为依据,结论意见客观、准确,应予采信。再次,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商铺改造的天然气管道上游阀门被 打开、地下室燃气管道末端没有封堵,导致天然气泄放,即天 然气泄放造成了商铺的不安全状态,造成天然气泄放的责任人 是互利燃气公司。 据此,不能认定北京中建泰达电梯有限公司实施安装电梯 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违法行为与本 次事故具有因果关系。 2、商铺业主杜丙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 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 置。”,根据上述规定,商铺业主杜丙柱在事故发生当天上午 用传菜电梯运送啤酒即使视为将杂物电梯投入使用,由于没有 超过30 日,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同时,《爆炸危险场所安全

第25 页共34 页 规定》【劳部发(1995)56 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 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 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第十七 条规定“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 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 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本起事故的发生地点为商铺,用途 为餐饮业,不属于《规定》中的爆炸危险场所,不属于必须配 置防爆电气设备的范围。另,商铺业主杜丙柱购买的传菜电梯 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安装单位具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证,本起事故是因天然气泄放导致的爆炸,并非是因传菜电梯 运行导致的事故,不能认定商铺业主杜丙柱具有违法行为并与 本次事故具有因果关系。 3、开鲁县开鲁镇鑫源电焊场及其施工人员王振兴、马欣欣 开鲁县开鲁镇鑫源电焊场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营业 执照,经营者王艳军及施工人员王振兴持有焊工操作证,具备 上岗条件。现场施工人员王振兴已经死亡,马欣欣受伤。马欣 欣证实施工人员在现场没有使用过电焊机等足以引起火花的工 具。该二人带去现场的施工工具有:氩弧焊机、氩气瓶、白钢 板、玻璃胶、角磨机,爆炸发生时,该二人尚未开始工作,焊 机和角磨机还没有连接电源。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查,在20

第26 页共34 页 号楼一单元商铺地下室找到白钢板,大部分压在楼板下;氩弧 焊机开关处于关闭状态,电源线连接在插排上,插排开关为关 闭状态;氩气瓶被物体压扁,瓶阀、减压阀处于开启状态,气 体压力为零(氩气为惰性气体,既不燃烧,也不助燃);角磨 机电源未接通。马欣欣证言与现场勘查笔录中爆炸事故现场施 工工具的状态相符。结合事故发生时商铺对面的视频,最先发 现起爆点的位置位于商铺一楼中部偏西位置,而此时王振兴和 马欣欣均在商铺地下室,能够排除施工人员操作引发爆炸的可 能性,不能认定开鲁县开鲁镇鑫源电焊场及其施工人员王振兴、 马欣欣具有违法行为并与本次事故具有因果关系。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 本次事故造成1 人死亡,受伤4 人(其 中3 人为事发附近路面铺彩砖工人),直接经济损失约640 万 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四)项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5·21”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般 生产安全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责任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允许张占成以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且疏于管理,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

第27 页共34 页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第十八条(五)项规定, 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年)第一百零九条(一)项规定,对其进行人民币肆拾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廊坊市行政审批局对其施工有关资质依法处理。 2、开鲁县互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未对燃气管道改造施工单位资质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其 施工过程失管失控;北港小区20 #楼燃气管道改造施工前,未 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燃气管道改造没有施工图纸,施工现场 临时设计(未经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燃气管道改 造施工未有工程监理;商铺改造的天然气管道在没有验收的情 况下,违规开通了上游阀门通入了天然气;商铺燃气管道改造 现场管理人员,对现场施工状态不清楚,工程停工未对现场进 行安全检查,未能发现施工现场上游阀门未采取隔离措施、入 户阀门未进行安全防护、入户管道末端未进行封堵等安全隐患; 在接到小区业主多次举报燃气泄漏信息后,未进行彻底排查泄 漏气源,走过场,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城 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2008 年)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

第28 页共34 页 条的规定,造成了事故发生,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第一百零九条(一)项 规定,对其进行人民币肆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开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为燃气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到位,对开鲁县 互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燃气管道施工、设计、验收未进行有效 监管。建议由开鲁县纪委监委组织调查。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魏守先,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开鲁县县城内市政管网及小区住宅楼居民供气安装工程实施 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允许张占成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 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开鲁县县城内市政管网及小区住宅楼居 民供气安装工程并组织施工,对张占成施工疏于管理,没有采 取措施保障生产安全,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起事故的 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2)张建军,开鲁县互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违规 签署合同发包市政管网、小区配套施工工程。履行企业主要负 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对燃气管道改造施工单位资质进 行严格审核把关。燃气管道改造工程施工前未履行审批手续, 也没有向法人代表王福琴进行告知,违规组织施工。未安排部

第29 页共34 页 署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程停工长 达24 天,对现场放任不管。对改造管道上游阀门未采取隔离措 施、进户阀门未进行安全防护、入户管道末端未进行封堵等安 全隐患失管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 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3)张占成,燃气管道改造工程施工方负责人,不具备燃 气管道施工资质,与互利燃气违法签订《开鲁县市政管网、小 区配套施工合同》,违法承揽燃气管道施工改造工程。作为施 工方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工程施工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 施工前未组织制定燃气管道改造工程现场施工方案并取得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未组织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排朱永杰负责对开鲁 县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的现场及工人进行管理,其长期不在现场, 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对燃气管道改造工程施 工安全管理失管失控,对本起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司 法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4)卢伟鹏,开鲁县互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技术部副 部长,公司安全员,没有设计资质,违规设计,违规安排施工 方进行燃气管道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身为公 司安全员,施工期间不在施工现场,安排未经培训人员,单独 上岗从事施工监管作业。安全检查不到位,施工方停工后,未

第30 页共34 页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发现并消除施工方现场存在的 上游阀门未采取隔离措施、入户阀门未进行安全防护、入户管 道末端未进行封堵等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建议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5)朱永杰,张占成雇佣人员,施工方现场管理人员,在 未有现场施工方案和专业设计图纸的前提下,指挥工人违规作 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期间不在现场,施工停工长达24 天, 未组织施工人员对上游控制此改装管道的20 #楼的主阀门采取 隔离保护措施、未对进户阀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未对引入到 地下室的管道末端采取封堵措施,致使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长期 存在,对现场施工作业失管失控;作为现场管理人员,无安全 员资格证,未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对本 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6)郭利超,开鲁县互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巡线员,对 20 #楼1 单元业主反映的燃气泄漏隐患排查不彻底,没有对20 # 楼地下室进行排查,导致隐患未能消除,未将燃气泄漏隐患排 查情况反馈公司进一步进行深入排查,致使隐患未能闭环。对 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2、建议行政处罚人员 (1)王福琴,开鲁县互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在为北港小区开阀

第31 页共34 页 通气前未安排部署对小区燃气管路安全排查,在不了解20 #楼 燃气管道改造工程的情况下,直接安排不具备业务能力的场站 职工为20 #楼开阀通气。对商铺天然气改造施工过程的违规行 为失管失察。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内蒙古 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8 年)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第十八条(五)项规定,建议由应 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 第九十二条(一)项规定,对其进行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 罚款的行政处罚。 (2)李超,张占成雇佣人员,不掌握《城镇燃气输配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工程长期停工,未对改造燃气管道末端和商铺入户阀门采取应 有的安全保护措施,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建 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一)项规定,对其进行人民币玖仟元罚款的行政 处罚。 (3)李显青,张占成雇佣人员,不掌握《城镇燃气输配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 范》,工程长期停工,未对改造燃气管道末端和商铺入户阀门 采取应有的安全保护措施,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

第32 页共34 页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第五十五条的规 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第四十五条(一)项规定,对其进行人民币玖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七、对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但具有违法行为单位的处 理建议 北京中建泰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该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没有 因果关系,建议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升全体人员安全 生产意识,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提升 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施工法定程序,施 工前确保施工设计、施工方案到位,施工时要加强现场安全管 理和现场检查,深入排查治理施工现场安全隐患。 (三)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三级安全 教育培训和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加强施工过 程技术力量配备,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第33 页共34 页 (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引以为戒, 切实加强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尤其是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 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管理职责,针对燃气企业和燃气管道 工程施工单位存在的违规施工、资质不全、管理混乱、现场安 全防护不到位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同时要以此次事故 为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管理。

第34 页共34 页

FD10385 | 2023_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二组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4·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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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二组武威海越现代

农业有限公司“4.24”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4月24日23时11分,武威市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二组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五和基地设备库岩棉彩钢板房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20m2,直接财产损失7740元。火灾发生后,凉州区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全面调查。现将火灾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五和基地库隶属于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五和基地库主要功能为农业种植,存放农业机械和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斌。

(二)建筑基本情况。起火建筑位于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二组,属于农业基础设施建筑,建有一栋农业机械设备库,单层建筑,建筑面积1760平方米,钢结构建筑,东西走向布置;设备库北侧两边紧靠北墙各建有两栋岩棉彩钢板建筑,单层建筑,南北走向布置,岩棉彩钢板建筑,每侧有6间房屋,主要是办公、住宿、餐厅、厨房、库房等功能,每间房屋13平方米。

(三)起火房间情况。过火房屋为宿舍2、宿舍1,位于院内西侧,起火建筑为宿舍2,房屋面积13平方米,宿舍内放置高低床、长条桌椅、单人木质床、布衣柜、电暖气等物品。

(四)消防设施情况。五和基地设备库只配备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无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

二、灭火救援情况及事故经过

(一)灭火救援情况

2023年4月24日23时11分,武威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二组,一胡萝卜加工厂内宿舍彩钢房起火,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凉都特勤站、康宁消防站4辆消防车24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4月25日0时36分,现场明火已全部扑灭,现场救援人员搜寻发现,在彩钢房西侧宿舍位置有一具尸体并严重炭化。00时50分,现场全部处置完毕,武威市凉州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启动火灾调查协作机制,会同公安机关开展火灾调查。

(二)火灾事故经过

2023年4月24日,王魁与齐先来到曾经工作的单位洽谈业务,当天中午王魁与五和基地工作人员曹饮酒,下午王魁、齐先和曹等4人再次饮酒,由于饮酒过量王魁与齐先住在五和基地宿舍休息过夜,当晚天气较冷,两人使用了电暖气,由王魁插上电暖气后两人休息睡觉,晚上23时的时候,齐先突然醒来发现布衣柜处着火了,第一次呼叫王魁没有反应,走出房间后,再次返回拉了一把王魁胳膊,有了回应,以为能够出来,齐先就去提水灭火,等再次返回灭火时火势已增大,王魁没有从房间出来,只听见“哎吆”一声,由于没有灭火工具,火势无法控制,王魁在火灾中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死者王魁,男,汉族,1985年6月17日出生,37岁,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荣华南路,籍贯为甘肃省古浪县,身份证号码为62232319***1X。

(二)直接经济损失。此次火灾过火建筑面积约20m2,火灾造成两间岩棉彩钢房过火,部分床铺、桌椅、电暖气等物品烧毁,直接财产损失7740元,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2740元(含善后处置费用)。

四、火灾调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火灾事故调查组通过调取监控、走访询问、现场勘查、委托检验认定了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

(一)起火时间认定。主要依据有:(1)2023年4月24日23时11分,武威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火灾报警;(2)经分析监控视频,4月24日23时02分54秒(校准时间)起火房间东南侧农业机械车前保险杠出现一道火光,说明此时室内已起火,当时房间内另外一名人员还未跑出房间。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23时01分左右。

(二)起火部位认定。主要依据有:(1)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视频分析,宿舍2燃烧痕迹最重,其他房间都是轻微过火;监控视频发现,最先起火的房间是宿舍2;(2)从顶部观察顶棚,宿舍2所对应的北侧燃烧痕迹最重,宿舍2北墙变形严重,北侧只有木质单人床和布衣柜,布衣柜所对应的位置燃烧痕迹最重,变形最为严重;(3)分析火灾蔓延痕迹,火势从北向南蔓延、由东向西蔓延,倒推可以发现,火灾起火部位所对应的部位与现场燃烧痕迹一致;(4)根据当事人齐*先供述,最先发现起火的部位是木质单人床床尾布衣柜处。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宿舍2北侧布衣柜。

(三)起火点认定。主要依据有:(1)经现场勘验、现场指认和调查询问,当事人齐*先突然醒来后,最先发现起火的部位是木质单人床床尾布衣柜处;(2)布衣柜后面有一墙壁插座,插座上连接着移动插线板,在插座处发现插座触片;(3)电暖气未发现电气故障痕迹,提取了移动插线板熔融物、多股铜线芯等物证,未发现电热熔痕;(4)在布衣柜后面北墙上提取了墙壁插座插孔元件,将其委托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进行电气检验,检测结果为电插座插孔元件中有电热熔痕痕迹。综合认定起火点北侧布衣柜后面墙体墙壁插座处。

(四)起火原因认定

1.可以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主要依据:气象证明当天无雷电电气。

  1. 可以排除自燃的可能。主要依据:(1)当天气温较低,近期未下雨,地面也不潮湿,不具备自燃的条件。(2)地面无炭火自燃的痕迹。
  1. 可以排除吸烟引发火灾的可能。主要依据:(1)现场彩钢房房顶和墙壁烟尘痕迹较少,属于明火火灾;(2)分析监控视频,突然出现一道火光,与烟头火势发展规律不符;(3)虽然死者和同屋住宿者齐*先都有吸烟的情况,现场也发现烟灰缸,当事人也交代睡觉前吸过烟,但烟头已灭;(4)死者的尸检报告显示,死者心血中一氧化碳成分,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18.39%,说明死者生前一氧化碳成分浓度尚未达到中毒致死量,说明当时烟气较少,可以排除吸烟等引起火灾的可能。
  1. 起火原因为北墙墙壁插座在用电负荷下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布衣柜等可燃物发生火灾。主要依据有:(1)根据用户端电流曲线显示,火灾发生前用户使用大功率电器,计算功率与电暖气功率基本相符,说明火灾前电暖气一直处于工作状态。(2)还原火灾现场电气线路走向,制作电气线路系统图,对比发生火灾后配电柜空气开关断路器状态,宿舍2所对应的空气开关断路器呈断开状态,说明电气线路存在故障,所对应的空气开关断路器动作呈断开状态。(3)根据齐先交代,死亡王魁在睡觉前插上了电暖气插座,齐*先看到电暖气工作灯亮了,说明电暖气通电处于工作状态。(4)根据送检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的电气检测结果显示,送检的墙壁插座插孔元件存在电热熔痕痕迹,说明墙壁插座发生了电气故障。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经现场勘验、走访询问、尸体检验、提取物证、委托检验等,综合认定起火直接原因为北墙墙壁插座在用电负荷下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布衣柜等可燃物发生火灾。

(二)间接原因。(1)五和基地设备库无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现场人员使用灭火器无法扑救,使用水桶取水灭火也是无济于事,只能等待消防队灭火,造成了火势蔓延和扩大。(2)根据尸体报告和当事人供述,死者血液乙醇成份含量达196.84mg/100ml,死者王魁处于醉酒状态,同屋住宿人员齐先两次呼叫王魁,齐先第二次呼叫王魁时有回应,但王魁还处于醉酒麻痹状态未跑出房屋,失去了最佳逃生时机,等再次使用水桶灭火时发现房屋火势过火无法进入,王魁已无法逃生。(3)当晚天气寒冷,当事人醉酒状态下使用电暖气未检查电器设备、移动插线板和电气线路,造成突然使用大功率电器发生电气故障引发火灾。(4)曹、齐先消防安全意识不足,未掌握正确的逃生方法,未意识到王魁处于醉酒状态失去意识和行动能力,未采取强行拖出的办法抢救被困人员。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电气故障引发的非生产经营性亡人火灾事故,火灾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作为五和基地设备库的建设单位,未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导致发生时无灭火设施进行灭火,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行政处罚,符合从重处罚条件,作出处罚款伍万元整的处罚,罚款已执行完毕。

(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五和基地设备库于2021年12月建设,由甘肃涵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区消防救援大队将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移交区住建局核查,经区住建局核查,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五和基地设备库为农业用地,涉案场所无投资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属于农业基础设施,不属于建设工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甘建消规〔2022〕3号)的有关规定,该场所及设施不属于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不属于区住建局追究范围,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不予追究。

(三)社会技术服务方面。五和基地设备库无自动消防设施,无社会技术服务机构,不涉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方面的责任追究。

(四)消防产品质量方面。五和基地设备库无消防设施,只有灭火器,灭火器质量合格,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追究。

(五)属地监管责任方面。起火建筑所在区域为五和镇,涉及的监管责任政府和单位为五和镇人民政府、下寨村委会、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五和派出所。经查阅资料,五和镇人民政府和党委安排部署消防工作不到位,消防工作所未建成,工作人员对五和基地排查不细致未发现隐患问题;下寨村未将五和基地设备库纳入消防安全中网格检查范围,无五和基地设备库书面检查资料,未开展消防宣传和提醒;五和派出所未确定分管消防工作的所长,对五和基地设备库平时去的次数多,口头检查提醒多,但书面检查记录只有两份,发现的问题只是加强防火、落实各项制度,未发现实质性隐患和问题,不会检查无法发现隐患和问题的现象比较突出。建议由区政府依据《武威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对五和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责成五和镇人民政府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由五和镇党委对分管副镇长裴*庆进行提醒谈话,本人作出书面检查。五和镇人民政府对下寨村主要负责人和网格员进行批评教育并约谈,责成下寨村委会向五和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对五和派出所进行约谈,责成五和派出所向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作出书面检查,并加强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六)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五和基地设备库作为农业基础设施,区农业农村局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责任,2022年区农业农村局对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总公司)进行检查时,口头要求该公司加强下属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填发了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尽到了一定的监管责任,但未实地对五和基地设备库进行检查,存在失控漏管的情况。建议区政府对区农业农村局进行约谈,责成区农业农村局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各镇街道、行业部门严格落实《武威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和《武威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加强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认真吸取“4·24”五和镇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把此起火灾事故作为最现实的教材,以案说法、以案明责,切实把火灾事故的反面典型和正面警示两个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二)继续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各镇街道、行业部门按照区安委办印发的《关于立即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凉安发〔2023〕7号),结合辖区实际,找准本辖区和监管场所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全面开展排查检查,摸清辖区“九小场所”底数和隐患问题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切实降低和减少辖区“九小场所”隐患存量。

(三)加强消防监管力量建设。各镇街道加强消防工作所建设,设置独立办公场所,配齐配全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和基层网格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常态化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健全联动响应机制,着力提升技防水平,夯实火灾防控基础。各镇要建成一支不少于15人的志愿消防队,购置消防车辆和灭火器材装备,能够第一时间到达火灾现场扑救初期火灾。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派出所、基层消防工作所等力量进入村组、社区、小微企业等场所进行消防宣讲,对单独居住的老、弱、病、残、幼、智障人员开展“一对一”上门帮扶活动,落实邻近互助措施,普及扑救火灾、逃生自救和疏散技能等安全常识,指导社会单位、物业企业、社区村组等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群众逃生自救能力。

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二组武威海越现代农业

有限公司“4.24”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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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86 | 2023_凤翔厚德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5·31一般灼烫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凤翔厚德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5·31”一般灼烫事故调查报告 宝鸡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 年9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2 (三)事故发生经过............................................2 (四)事故现场勘察情况........................................3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6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6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7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7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8 三、事故的直接原因.......... .................................8 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8 五、对事故涉及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9 (一)对事故涉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9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9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0 1.厚德耐磨材料公司.......... ................................10 2.凤翔区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委员会................... ...........10 3.凤翔区应急管理局............................. .............11 4.凤翔区委、区政府...........................................11

1 - 2023 年5 月31 日7 时38 分,凤翔区宝鸡厚德耐磨材料有 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火焰和炉料从矿热炉内喷出的灼烫事故, 造成7 人烫伤,其中2 名重度烫伤人员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471.3659 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宝鸡市一般生产安 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以及省市领导批示要求,6 月 1 日,市政府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公 安局、市总工会为组成单位,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的凤翔厚德 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5·31”一般灼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 称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现 场模拟及科学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 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 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 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凤翔区宝鸡厚德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5·31” 灼烫事故是一起因火焰和炉料从矿热炉内喷出造成的一般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

2 -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宝鸡厚德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厚德耐磨材 料公司”),属铁合金冶炼行业,现有员工270 余人,共4 条生 产线,分别为3 台半封闭式矿热炉(13000KVA、25000KVA、27000KVA) 和一台精炼炉(3800KVA),主要从事铬系合金产品的生产、销售 活动,主要用途是为不锈钢、耐磨材料产品等提供添加剂,增加其 材质的耐磨性、抗氧性和腐蚀性。生产主要能源消耗为电、炭质还 原剂,原料消耗为矿石。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厚德耐磨材料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2 名分管生产厂长 为副组长,炉长、班长、综合办公室主任、安环部长、安全员 等12 名同志为组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其中,3 名专职安全 管理人员、4 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5 月30 日,厚德耐磨材料公司4 号炉丙班工作时间 是当日19 时到次日7 时,任务为完成出铬铁并停电。5 月31 日 7 时10 分许完成出铬铁堵眼,7 点12 分许4 号炉电极停电,7 时 20 分许,甲班按照当班分工,班长带领3 名工人在矿热炉二层平 台东侧临休点处准备交接班,7 时38 分丙班2 名冶炼工打开位于 东南方向烟罩操作门时,火焰和炉料瞬间从矿热炉东南、西南方向 操作门及4 个观察口喷出,2 名冶炼工瞬间被烫伤,同时将位于二

3 - 层平台东侧临休点交接班的5 名工人烫伤。 事故现场示意图 (四)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1.厚德耐磨材料公司高碳铬铁生产工艺流程 原料准备、配料→矿热炉冶炼→出铬铁出渣→产品破碎及包装 (1)原料准备、配料。将原料块矿、焦炭及硅石运至配料 仓,通过计算机配料系统准确配料,每个料仓设置电磁振动给

4 - 料机,实现配料给料自动化。 (2)矿热炉冶炼。配料经过渡料仓,由皮带机、料钟、行 车运至料仓下料,通过料管加入炉内进行冶炼,由操作工控制 加料速度。整个冶炼过程通过电极输送电能加热,采用半封闭 式矿热炉冶炼。 (3)出铬铁出渣。炉内熔体铁水及熔渣约8 小时出炉一次, 每次出铬铁时间约30 分钟。用氧气烧穿炉眼,熔体铁水及炉渣 沿溜铁槽自流入钢包,熔渣流向水冲渣池;出铬铁完成后,采 用电极糊、机械堵住炉眼,钢水包则由行车吊至冷却区喷水淬 渣后自然冷,转运产品库。 (4)产品破碎及包装。产品破碎成30-80mm 的高碳铬铁块, 然后包装入库待售。 2.事故前4 号矿热炉生产组织情况。 厚德耐磨材料公司4 号矿热炉设计年产硅钙铬合金12000t, 高碳铬铁58000t,低硅低碳铬铁2650t。正常生产模式为连续 式生产,采用三班二运转,每班作业人员13 人工作12 小时。 2023 年5 月30 日14 时左右,厚德耐磨材料公司接供电方 大唐宝鸡第二发电公司值长通知,因维修设备将于2023 年5 月 31 日8 时停电,厚德耐磨材料公司根据停电通知,计划利用停 电间隙对4 号矿热炉电极和冷却系统进行维护检修。19 时,4 号炉丙班班长组织13 名员工接班后正常生产,累计投料铬矿约 100t、硅石约8t、焦炭约12t,当班生产铬铁约50t、高铬渣约

5 - 70t;2023 年5 月31 日7 时20 分许,厚德耐磨材料公司4 号矿 热炉甲班共13 人布置生产工作、开完班前会准备接班,事故发 生在交接班过程。 3.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4 号矿热炉为钢式框架结构上下共5 层:一层为炉体出铬铁 平台,二层为烟罩、配电室及操作平台,三层为变压器平台及 电缆桥架铺设平台,四层为把持器升降、下料开关及烟道冷却 系统平台,五层为环形轨道布料及电极壳对接平台。事故发生 在二层平台,二层烟罩共有2 个操作门(高1500mm、宽2600mm), 分别位于烟罩东南方向、西南方向,烟罩一圈均匀分布9 个观 察口(高600mm、宽600mm)。 事故发生后,因应急救援需要,楼梯口原始现场部分区域 已被破坏,厚德耐磨材料公司在现场绘制了现场示意图。经现 场勘查,结合事发现场人员描述等信息综合分析,还原事故现 场如下:丙班于2023 年5 月31 日7 时30 分完成出铬铁作业, 堵住炉眼,中控室电操工开始降负荷,约3 分钟达到电极停电 标准后,电极停电,除尘系统正常运行。7 时38 分,丙班冶炼 工2 人在4 号矿热炉二层平台打开位于东南方向烟罩操作门时 发生事故,火焰和炉料瞬间从矿热炉东南方向操作门、西南方 向操作门及4 个观察口喷出,喷出的炉料约4t 左右。喷出的火 焰将二层平台2 具干粉灭火器、1 个配电箱、1 个有限空间安全 告知牌烧损。

6 -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赵某某、张某某2 人重度烧伤,在西京医院经医 治无效先后于6 月14 日、16 日死亡;薛某某、刘某某、潘某某、 石某某、吕某某5 人轻度灼伤。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71.3659 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其中伤员医疗救治费136.3659 万元、经济赔偿305 万元、设备 损失30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厚德耐磨材料公司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开展 救援,将伤者及时送医治疗。 5月31日9时50分凤翔区长青镇获取事故信息后进行核查, 10 时厚德耐磨材料公司向凤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安全环保局报告了事故信息。10 时50 分长青镇核实后分别向凤 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凤翔区安委办(区应急管 理局)、凤翔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 凤翔区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由常务副区长 为组长的“5·31 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现场处置、 受伤人员救治、伤者家属情绪安抚等工作。 5 月31 日12 时6 分,凤翔区应急局向宝鸡市应急管理局报 告了事故情况。接报后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带领相关人员 第一时间赶赴事故企业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7 -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距离相对较远的5 名灼烫职工本能用双手护 住面部,随后用临近休息点的应急清洁水作降温处理。甲班班 长吕某某看到位于二层平台东南方向烟罩操作门处的丙班冶炼 工赵某某、张某某身上衣物被烧着,迅速用应急清洁水将2 人 身上的明火扑灭。7 名受伤人员迅速从楼梯自行撤离至一层。位 于一层的生产厂长王某、丙班班长周某某等多人用清洁水对重 伤2 人进行降温,并用清洁水浸湿的棉被对2 人作包裹处理。 7 时39 分,现场救援的生产厂长电话向总经理贾某某汇报。 贾随即赶到事故现场启动公司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全力抢救伤员,同时安 排2 台车辆将受伤7 人先后送往宝鸡市中心医院急救。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5 月31 日8 时许,2 名重伤人员经宝鸡市中心医院急救处 理后转至西京医院进行救治;经医治无效后于6 月14 日、16 日 先后在西京医院死亡。6 月18 日,厚德耐磨材料公司与死者家 属达成谅解,签订赔偿协议,赔偿已到位。 5 月31 日8 时05 分许,5 名轻伤人员送至宝鸡市中心医院 急救,后经宝鸡市中心医院治疗,于6 月30 日前全部出院。 事故发生后,凤翔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与厚德耐磨材料 公司成立善后维稳工作组和舆情管控工作组,负责受伤人员救 治经费保障、受伤家属安抚、善后赔偿、网络舆情监测预警与

8 - 应对等工作。目前,伤者已全部出院,死者赔偿已到位,家属 情绪稳定,网络无舆情。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调查组综合评估,厚德耐磨材料公司5·31 事故发生 后,凤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厚德耐磨材料公司等应急响应迅 速,现场救援及时、措施有效,善后工作稳妥、到位。 三、事故的直接原因 由于4 号矿热炉区域未设置视频监控,经现场勘察、询问 现场作业人员和参与救援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综合分析认为: 厚德耐磨材料公司4 号矿热炉冶炼过程中,三个电极间形成悬 料层。电极停电后炉温急剧下降,悬料层透气性变差,炉内积 聚大量CO 气体。为快速降温检修,冶炼工赵某某、张某某打开 位于东南方向烟罩操作门,致使大量空气进入炉内,与积聚的 CO 气体发生剧烈反应,爆燃瞬间炉内压力增大,火焰和炉料瞬 间从矿热炉东南方向操作门、西南方向操作门及4 个观察口喷 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厚德耐磨材料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 核合格持证上岗,安全管理机制不完善,未建立落实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企业风险辨识 管控不全面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预案(演练)、岗 位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未及时修定完善;不能严格落实安全教

9 - 育培训等安全管理措施。 2.凤翔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委员会 ①。没有完善安全生产日常 监督管理工作的体制机制,没有明确、细化安全生产日常监管 具体措施,多数时候以会议形式传达安全生产要求,缺乏对企 业的检查、落实情况的考核等跟踪闭环管理措施,履行安全生 产日常监管职责不力。 3.凤翔区应急管理局 ②。对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长期无证 上岗、管理制度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执法不 严格,没有及时督促企业消除隐患,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不力。 五、对事故涉及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涉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事故企业按照监管权限,建议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由宝 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 条第三款 ③、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④规定予以罚款。 对事故企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凤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凤翔区应急管理局,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 条例》第七条第九款、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予以问责。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①《中共凤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凤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宝凤办字〔2021〕87 号)第四条第六款:负责区内入驻企业的信访维稳、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等工作, 做好高新区各项经济社会指标的统计和科技创新及科技企业的培育等工作。 ②《凤翔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凤办字〔2019〕68 号)第三条第三款:负责全县安 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 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 对事故企业6 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事故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规定予以问责。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凤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及有关政府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问题的4 名公职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由干部管理权限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奖惩灾害和类似事故发 生,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1.厚德耐磨材料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停产整 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暴露出 的主要问题,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 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修订完善 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 育,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严格按照《全市重大事故隐 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彻底排查整治隐患, 全面提升本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整改完成后经凤翔区应急管 理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 恢复生产。 2.凤翔区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委员会。要牢固树立“两个至 上”理念,按照《中共凤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凤

11 - 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宝凤办字〔2021〕87 号)明确的职责,完善对园区 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培训、考核等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制度措 施,对企业安全生产形成有效监管,形成闭环管理机制;要按 照《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实施方案》要求, 组织园区企业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消除风险隐患, 做好事前预防,确保园区安全稳定。 3.凤翔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 和督促业务人员自学业务知识,提升监管人员发现问题、解决 问题的能力,有效指导企业建立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提升企业安全技术水平,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 强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切实 消除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4.凤翔区委、区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政府管理责任、 部门及属地监管责任,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惨痛教训,引以为 戒、举一反三,全面组织排查辖区内各行业、各领域存在的安 全隐患和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从源头上有效化解安全风险,坚 决遏制事故发生。

FD10387 | 2023_勐海县布朗山乡章家老寨30号4·0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勐海县布朗山乡章家老寨30号“4·09”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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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布朗山乡章家老寨30号“4·09”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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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7-07 16:42

2023年4月9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布朗山乡章家村委会章家老寨30号民房发生亡人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166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2.1995万元。

2023年5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西双版纳州《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勐海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布朗山乡“4·09”火灾事故调查组(“4·09”事故调查组),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白银辉任组长,县政府督察室主任陈超、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杨建国、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朱家均任副组长,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供电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组成的“4.09”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直接原因的基础上,延伸调查属地责任落实、灭火救援处置、起火建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用电安全等情况。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鉴定试验、走访调查、查阅资料,并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事故现场提取的相关物证开展取样分析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火灾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布朗山乡章家村委会章家老寨30号民房,位于章家老寨西南角,位置偏僻,南侧与章家老寨39号相邻,中间间隔绿化带一条,北侧为章家老寨140号,间隔绿化带一条,东侧为空地,西侧为空地。该房屋主体结构为二层干栏式木结构建筑。一层北部设有炒制茶叶的锅灶,其余位置堆放木柴及杂物;二层东南侧为客厅,东北侧为卧室,西北侧及西南侧为茶业晾晒场,中部为出口过道,过道西

北侧为厨房,二层墙壁为木板拼接而成,顶部为瓦片,单层面积为166平方米。

章家老寨30号民房东北墙长15米,东南墙长10米,西南墙长13.8米,西南侧有一木制楼梯通道连接出口及二楼,二层通道东南侧为客厅及卧室,有一道防盗门隔断。二层通道西北侧为厨房及茶叶晾晒间,二楼楼板为单层木板。

(二)火灾扑救情况

2023年4月9日14时33分勐海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勐海县布朗山乡章家老寨一村民民房起火1人被困,请求处置,接警后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茶乡路消防站和布朗山专职队共出动5车20人前往处置,14时50分许布朗山专职队到达现场火势进入下降阶段,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被困人员已死亡,16时40分茶乡路消防站到达现场,18时30分确定无复燃隐患后,救援行动结束,茶乡路消防站撤离现场,勐海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现场进行保护并对火灾原因开展调查。

(三)火灾损失情况

火灾过火面积166平方米,烧毁民房一栋,内有床被衣物、家具家电及生活用品等。火灾受灾户为1户,造成1人(岩某某,男,80岁,云南勐海籍人士,身份证号:略)死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壹拾贰万壹仟玖佰玖拾伍元。

二、起火原因调查情况

(一)起火部位的认定

房屋二层客厅、卧室、过道、厨房顶部及地面全部过火,且二楼物品及顶部均已掉落至一层,木质梁柱均有碳化痕迹。二层茶业晾晒场顶部透明硬质塑料板及底部已掉落至一层,墙面剩余部分硬质塑料,房屋西南侧出口位置可见楼梯木踏步碳化掉落痕迹,上方为钢架加彩石金属瓦顶棚,已发生形变,梯脚为石基。房屋西南侧出口位置上方钢架顶棚可见明显受热掉漆,掉漆痕迹自钢架东北向西南逐渐减轻;上方彩石金属瓦可见已掉落变形,烟熏痕迹明显;可见出口钢架西北侧及东南侧各悬吊一截木横梁,过火碳化痕迹明显。

  1. 着火建筑内二层客厅烧损情况。二层客厅已全部过火。屋顶及墙面掉落至地面,可见钢架变形严重;电视机及信号接收器可见受热掉漆、变形严重;屋顶横梁碳化痕迹自西北侧及东北侧向东南侧及西南侧逐渐递减,木质柱子上部碳化严重,下部碳化较轻;二楼客厅南部距离东南墙160厘米、距离西南墙50厘米处下方相对位置可见一具尸体,脸朝上方,呈仰卧状,尸体表面未见衣物,头部、双上肢、双下肢及胸腹部肋骨已被烧尽,仅存部分躯干部尸块。
  1. 着火建筑内二层卧室烧损情况。二层卧室已全部过火。屋顶及墙面掉落至地面,可见彩钢板变形严重,彩钢板西南侧火烤掉漆严重、东北侧掉漆不明显;屋顶横梁碳化痕迹严重,木质柱子上部碳化严重,下部碳化较重;可见卧室西北侧有散装茶叶,碳化痕迹明显。二层过道已全部过火。屋顶及墙面掉落至地面,屋顶横梁碳化痕迹严重,木质柱子碳化严重。
  1. 着火建筑内二层厨房烧损情况。二层厨房已全部过火。屋顶及墙面掉落至地面,屋顶横梁碳化痕迹严重,木质柱子上部碳化严重,下部碳化较重,可见碗柜及冰箱金属面板受热掉漆、变形严重。
  1. 着火建筑内二层茶业晾晒场烧损情况。二层茶业晾晒场已全部过火。屋顶透明硬质塑料板及底部已掉落至一层,西北侧、南侧顶部及墙面剩余部分硬质塑料,钢架整体结构较完好,东南侧明显受热掉漆严重、上部轻微形变,北侧及南侧烟熏痕迹严重,西南侧钢架主体烟熏痕迹不明显、未受热掉漆。一层炒制茶叶锅灶基本完好,未烧损。锅内可见碳化茶叶和顶部掉落的瓦片,锅灶外部可见烟熏痕迹。

对二楼客厅、厨房的电源线路进行勘验。在距东北墙360mm、距东南墙790mm处发现一根多股铜芯线,该多股铜芯线连接一个三孔插片,中部及电线断头具有熔痕特征,对该电线进行提取,痕迹物品编号为01号,送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距东北墙400mm、距东南墙750mm处发现一根多股铜芯线,该多股铜芯线两端电线断头具有熔痕特征,对该电线进行提取,痕迹物品编号为02号,送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检验02号电线检测到导线一次短路熔痕。

综合火灾现场初步勘验情况,起火部位位于该着火房间二楼厨房区域。

(二)起火原因的确定

  1. 排除放火。主要依据如下:经布朗山乡边境派出所侦查走访,死者岩某某及其家庭成员与他人无矛盾纠纷,家庭成员之间关系融洽,未发现岩某某及其家庭成员有异常表现。勐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编号:MHXGAFS-4-01-097-2017,检验结论为死者现有尸体残留器官检验暂不支持暴力性损伤死亡的可能,颈部下段气管内侧粘膜表面见灰褐色类似烟灰样异物,符合人体生前烧死吸入烟灰异物的尸体征象,排除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1. 排除生活用火不慎。经对户主(死者之子岩某某)和妻子玉某某询问,2023年4月9日上午7点左右,和妻子玉某某外出务农,外出时检查家里明火已经全部熄灭,出门时未锁门,并留给父亲一包烟,父亲平时身上自带打火机。
  1. 排除雷击。勐海县气象局出具了火灾发生地当日的气象情况,布朗山乡章家老寨当天无雷击天气。
  1. 排除自燃、静电。经对户主(死者之子岩某某)和妻子玉某某及村干部询问,了解室内存的物品均为衣物、家具、厨具、茶叶等日常生活用品。与现场勘验情况一致,无易发生自燃物品和产生静电的条件。
  1. 不排除电气火灾。现场对电气设备进行勘验,对章家老寨30号民房及周边民房的用电线路进行勘验,未发现有漏电保护功能。对章家老寨30号居民岩某某及玉某某进行询问,家中电气线路直接敷设于可燃物上,未穿管保护。对二楼客厅、厨房的电源线路进行勘验,提取2段电线送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检验02号电线检测到导线一次短路熔痕。

综上,起火原因排除放火、生活用火不慎、自燃、雷击、静电等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过综合分析认定,勐海县布朗山乡章家老寨“4.09”火灾起火原因为章家老寨30号民房电线短路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

(三)灾害成因分析

  1. 村民自建房先天消防安全条件差。村民自建房建盖随意性较大,普遍存在防火间距不足、周边消防水源缺乏、消防车难以直接到达、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等先天性问题,普遍未配备灭火器等基本消防器材,存在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章家老寨30号民房内所有电气线路直接敷设在可燃木料上,未穿管保护,未安装漏电保护开关。起火厨房与客厅之间的隔墙采用易燃的木板,二层地面及墙壁也为易燃的木板,耐火等级低,起不到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作用。
  1. 人员的消防意识比较淡薄。起火房间大量使用木材作为主体结构,室内放有家具、床上用品、衣物和大量茶叶等可燃物,着火后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高温有毒烟气经闷顶通道快速蔓延至二层客厅,导致火势扩大和人员伤亡。

近年来,我州发生的亡人火灾受害者多为老人、小孩等逃生能力较弱的人员,甚至不乏逃生后又返回火场抢救财物导致死亡的案例,急需针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及残障人士等逃生能力较弱群体开展有针对消防宣传教育。

三、火灾延伸调查情况

(一)灭火救援处置情况调查

  1. 调查情况:2023年4月9日14时33分勐海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勐海县布朗山乡章家老寨一村民民房起火1人被困,请求处置,接警后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茶乡路消防站和布朗山专职队共出动5车20人前往处置,14时50分许布朗山专职队到达现场火势进入下降阶段,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被困人员已死亡,16时40分茶乡路消防站到达现场,18时30分确定无复燃隐患后,救援行动结束,茶乡路消防站撤离现场。据调查,章家老寨距离县城约81公里,沿途经320省道、K15县道、乡道和村道,乡道和村道道路均为硬化路面,路面弯多路窄;距离乡政府18公里。
  1. 存在问题:一是布朗山乡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战备工作有待加强。乡政府有2名专职消防员,日常只有1名在交安中心负责消防工作,另一名被抽调到综治办工作。平时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为召开会议,不定时外出检查,进村经常性采取口头传达的方式进行工作安排和进村宣传为主,未保留工作痕迹。二是布朗山乡政府专职消防队车辆老化严重,性能不能满足实战要求。该队车辆为2010年配备,车况老化严重;载水量1.5吨,行驶动力不足,无法满足乡镇道路行驶。三是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接警调派系统建设不足。目前主要通过电话、对讲机等方式下达出动命令,接警调派方式有待进一步提升和完善。

(二)属地责任落实情况调查

  1. 调查情况:县火灾调查工作组对布朗山乡政府属地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调查主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标准的通知》和《勐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火灾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全国两会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通知》《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上报调整充实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及“一委一办三员”的通知》等工作落实情况,通过核查档案、现场走访等方式,核查布朗山乡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1. 存在问题:一是布朗山乡人民政府对各村小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不力,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相关工作要求,“一委一办三员”机构作用发挥不明细。二是布朗山乡人民政府未严格落实《勐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火灾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全国两会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通知》《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上报调整充实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及“一委一办三员”的通知》等工作要求,对留守老弱病残人员消防宣传不到位,对村民自建房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推进火灾隐患整改不力。

(三)建筑情况调查

  1. 调查情况:房屋于2014年建成,人居住房,房屋面积220平方左右,木质结构,房屋内电器线路均未进行穿管保护,未配置灭火器,建房未办理相关手续。
  1. 存在问题:经核查,起火建筑未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竣工验收手续。乡政府无2021年开展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相关档案。

(四)消防基础设施情况

  1. 调查情况:县火灾调查工作组对布朗山乡消防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力量建设等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
  1. 存在问题:一是布朗山乡无室外消火栓系统,未及时修订乡村建设规划,未将消防设施基础建设融入“美丽乡村”建设等重大工程项目,导致基础消防设施欠账多。二是微型消防站值班值守制度落实不到位,勐海县统一配发至村委会的手抬机动泵因管理不善已遗失。三是布朗山乡消防力量缺乏,没有按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要求设置布朗山乡志愿消防队。

(五)用电安全情况

1.调查情况:调查组对起火建筑及周边建筑用电安全情况进行了详细排查。

  1. 存在问题:一是低压线路老旧混乱,绝缘胶布老化破皮;低压线路与通信、广电线路搭挂或同杆架设的情况突出;低压漏电保护开关缺少或失效失灵;电表箱箱门长期敞开,进出线未进行穿管等。二是居民自建房存在用电隐患,主要是进户线路被擅自改变走向,且绝缘性能不足,私拉乱接电线情况严重。

四、对火灾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从延伸调查的情况看,布朗山乡人民政府一定程度上存在对下辖各村小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不力、落实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尤其是对村民自建房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留守老弱病残人员消防宣传不到位。为达到以案促改的目的,警醒各乡镇、社区和相关行业部门切实树牢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责任意识,根据《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部门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建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对布朗山乡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五、火灾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乡镇、街道和行业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夯实安全发展根基。一是要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各乡镇、管委会、社区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把消防安全的政治责任牢牢地扛起来、具体细致地落下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二是要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部门要切实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从制度层面、体系层面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三是各乡镇、管委会、社区要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好群众性消防工作,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措施和要求,开展防火安全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自建房、三合一场所、电动自行车等消防安全治理。

(二)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农村防火规范》、《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等规范要求,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装备、消防组织等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各乡镇、管委会、社区和相关部门要把消防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等计划中,把消防工作融入交通、饮水、电网改造、基础设施提升等建设中,不断解决农村消防历史欠账问题。

(三)开展针对性排查整治。针对乡镇、“四名一文一传”等木制干栏式结构房屋建筑,进一步明确村委会、村小组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村民针对自身木制建筑较多的实际,开展电气线路穿管保护、为电器开关加装不燃材料保护载体等排查及改造提升工作;重点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等行为能力较弱的群体开展入户排查宣传和“一对一”帮扶,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四)规范村(居)民自建房建盖使用。一是从源头减少村(居)民自建房先天性火灾隐患。严格规范居民自建房建盖行为,减少存量,杜绝增量。出台《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指导意见》,在自建房的建盖审批环节,引导村(居)民长远考虑到后续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的可能,从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装修材料、消防器材上进行规范引导,从源头上减少亡人火灾风险。二是强化村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出台《传统房屋消防安全指导意见》,从硬件设施、软件管理两方面出台倡导性要求,推动各村(居)委员会从村规民约、防火公约的角度提出要求,从使用环节减少亡人火灾风险。

(五)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是建议将《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纳入干部培训。二是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托现有科普教育馆以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升应急逃生技能为主要目的,面向社会免费开放。三是各乡镇、管委会、社区大力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用火用电等宣传教育,发动社区网格员开展进村入户入寺宣传,尤其是重点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障人士等行为能力较弱的群体开展入户排查宣传和“一对一”帮扶,并做好公共娱乐场所、酒店、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重点场所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疏散逃生与灭火救援演练。

(六)强化农村灭火救援力量建设。一是规范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战备秩序。出台《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战备规定》,规范值班备勤、接警出动和日常运行,并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值班备勤工作纳入政务督查范围。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对乡镇政府专职队的指导培训、业务考核和拉动测试,发现问题及时抄报政府督查室。二是逐步更新各乡镇政府专职队老旧消防车。现有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均存在车况较差,维修保养成本高的特点,建议分批为10个乡镇购置载水量在6吨左右的小型水罐消防车。三是督促各乡镇、管委会继续推进微型消防站建设。

(七)强化基层防火监督力量建设。一是培养农村消防管理明白人,实行乡镇“消防工作指导员”模式。针对各乡镇街道普遍存在的消防安全不会管、消防专业人才缺乏、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以及下一步实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的需要,为每个乡镇选派一名“消防工作指导员”,人员从消防救援大队现有干部中选取。二是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探索乡镇消防工作站(所)模式。加速推进现有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成立乡镇消防工作站(所),依法授权或委托开展消防行政执法。三是将村级组织消防工作职责纳入“安全生产监督”岗位一并履职。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的通知》,将村级组织消防工作职责纳入“安全生产监督”岗位一并履职。四是继续发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公安派出所民警、协警消防培训,推动公安派出所强化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勐海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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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88 | 2023_北京_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北京燕山分5·20一_5·20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5·2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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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 “5·2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5 月20 日4 时25 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 分公司炼油厂三催化装置(以下简称“三催化”)反再系统一再 大分布环主风管道旋启缓冲式止回阀(以下简称“止回阀”)焊 口断裂,导致三催化装置内可燃气体冲出引发燃爆事故,同时管 道内高温催化剂喷出,造成一名巡检人员烧伤致死。 事故发生后,区委书记陈清、区长郭延红高度重视,作出批 示,区委常委、副区长吕晨飞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区应急管理局 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副局 长李东洲到现场做出相应安排部署。 房山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应急局、房山公安分局、区总工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燕山办事处组成的“5·20”事故调查 组,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加,同步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成立 技术专家组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并聘请专业鉴定机构对发 生事故设备进行专业检测。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看视频监控录像、调 阅工艺操作历史记录、原始设计文件、设备检维修记录等,结合 检测报告,深入分析、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及事故 防范措施整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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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89 | 2023_北京_丰台长峰医院4·18重大火灾.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医院/养老院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 2023 年10 月

1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单位情况............................... 2 (二)相关单位情况............................... 6 (三)事发医院ICU 改造工程情况................... 7 (四)事故发生经过............................... 8 (五)事故现场情况............................... 9 (六)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1 二、事故直接原因.................................... 13 (一)原因分析.................................. 14 (二)事故相关检测鉴定及实验情况................ 15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6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6 (一)有关企业.................................. 16 (二)卫生健康部门.............................. 21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3 (四)消防部门.................................. 24 (五)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26 (六)丰台区应急办.............................. 26 (七)地方党委政府.............................. 26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28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28

2 (二)有关公职人员.............................. 29 (三)事故涉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 29 (四)其他方面.................................. 30 五、事故主要教训.................................... 30 (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意识薄弱.................. 30 (二)医疗卫生行业行政审批和安全管理不严格...... 31 (三)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安全监管存在短板漏洞.... 32 (四)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深入.............. 32 (五)初期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33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34 (一)切实扛起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政治责任.......... 34 (二)着力补齐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短板.......... 35 (三)坚决堵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漏洞.......... 35 (四)全面织牢织密消防安全风险防控网............ 36 (五)加快提升基层一线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37

1 2023 年4 月18 日12 时50 分,北京市丰台区靛厂新村291 号北京长峰医院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9 人死亡、42 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3831.82 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 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和 家属安抚工作,并尽快查明火灾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把安全 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加强安全管理,彻底排查各种风险隐患,坚 决防范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李强总理等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 示,对善后处置、事故调查、专项整治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北 京市立即组织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应急管理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消防救援局等部门 立即调度部署,并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 月21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鉴于该起事故性质 严重、影响恶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国总工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参加的国务院北 京丰台长峰医院“4·18”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 组),在北京市前期工作基础上,对该起事故进行提格调查。同 时,邀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相关审查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2 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 取证、视频分析、检测鉴定、模拟实验、专家论证等,查清了事 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 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总结 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火灾事故是一起因 事发医院违法违规实施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不力、日常管理 混乱、火灾隐患长期存在,施工单位违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 失,加之应急处置不力,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不落实而 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北京长峰医院 现法定代表人汪文杰,主要负责人汪接兵,《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登记号006982110106610119,证件有效期限自2019 年 3 月20 日至2034 年3 月31 日,设有外科、内科、肿瘤科等科 室;登记床位数150 张,实有床位数340 张;注册卫生技术人员 236 名,其中护士124 名。 北京长峰医院前身是北京市海淀区长峰医院,成立于1992 年8 月。2003 年3 月,医院名称变更为北京丰台长峰医院,登 记床位数60 张。2003 年9 月,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 法定代表人为汪文杰。2007 年2 月,汪文杰获得并持有该医院 95%的股权。2008 年2 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法定代表 人变更为汪文杰。2014 年6 月,核定为二级综合医院,登记床 位数增至150 张。2015 年10 月,经营性质变更为营利性,《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院名称变更为北京长峰医院。 2.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医院公司) 成立于2009 年12 月。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均为汪文 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66976941872,经营范围包含 医院管理(不含诊疗活动)、健康管理及需要审批的诊疗活动等。 2015 年10 月,北京长峰医院划入长峰医院公司。2017 年3 月, 长峰医院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截至事发时, 该公司共管理包括北京长峰医院在内的18 家医疗卫生机构。 3.医院建筑情况 北京长峰医院主体建筑为东门诊住院楼(以下简称东楼)及 南配楼、西门诊住院楼(以下简称西楼),东、西楼七层之间建 有连廊,南侧另有互联网医院、CT 室、核磁共振室、氧气房、 配电室等建筑。起火建筑为东楼及南配楼。 (1)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东楼主体自东向西呈“ ”型,东西长55.3 米,南北宽18.8 米,高23.7 米,建筑面积5726.42 平方米,分东区、西区两部 分,两区层高不一致,通过斜坡通道连接。东区地上六层(楼层 标号为一、二、三、五、七、八),每层设有一条通道(长21.7

4 米、宽1.4 米,以下简称北通道);西区地下一层、地上八层(楼 层标号为一、二、三、五、六、七、八、九),每层设有一条通 道(长38.6 米、宽1.4 米,以下简称南通道);南北通道通过 楼层中部楼梯间连通。(见图1、图2) 图1 起火建筑结构示意图(北向南) 图2 起火建筑剖面示意图(南向北) 南配楼共三层,建筑面积999.33 平方米。南配楼一层与东

5 楼东区一层相互贯通为门诊区,二层为PCR 实验室(基因扩增实 验室),三层通过无障碍坡道与东楼西区五层、六层和东区五层 连通,为ICU(重症加强护理病房)改造工程施工现场。(见图3) 图3 起火建筑东楼西区五层、东区三层及南配楼三层ICU 剖面图 (2)起火建筑租赁及消防审核验收情况 2012 年4 月,长峰医院公司租赁东楼及院落,按照合同约 定负责租赁区域内的治安消防等工作,实际由北京长峰医院使 用。 2012 年6 月,东楼内部装修工程通过原丰台区公安消防支 队消防设计审核 [1],11 月通过原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 [2]。 (3)起火建筑消防安全情况 北京长峰医院消防控制室设置在东楼一层。东楼通道墙面装 [1]《北京市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京丰公消审〔2012〕第0122 号),审核结论 为合格。 [2]《北京市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京丰公消验〔2012〕第211 号),验收结论为合格。

6 修采用大芯板 [3](刷防火涂料),楼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用电设备未采用专用 的供电回路。 2021 年至2023 年,长峰医院公司委托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对北京长峰医院东楼消防设施进行3 次年度检测,结论均为 不合格。其中,2023 年检测报告由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上 传至“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系统”,显示“消防应 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给水、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存在不合格项,综合结论为不合格”。 (二)相关单位情况 1.中源信诚(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信诚 公司) 成立于2021 年3 月。现法定代表人王伟峰,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10109MA020N0E6X,经营范围包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 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等。持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具 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等资质。 2.北京宏玉浩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玉浩祥公司) 成立于2009 年8 月。现法定代表人王伟峰,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10106693246635P,经营范围包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等。该公司无建筑 [3]大芯板:俗称细木工板,是具有实木板芯的胶合板。

7 业企业资质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3.山东淞泰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淞泰公司) 成立于2015 年7 月。现法定代表人孙嘉政,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711023490967892,经营范围包含医疗器械销售、普通 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等。 (三)事发医院ICU 改造工程情况 1.工程发包承包情况 2022 年12 月,长峰医院公司决定在北京长峰医院建设ICU。 2023 年3 月,长峰医院公司与中源信诚公司签订ICU 改造工程 施工合同,合同金额145 万元(含税),合同施工面积383 平方米。 2.净化工程及吊桥设备安装分包情况 2023 年3 月23 日,王伟峰未经长峰医院公司认可,以宏玉 浩祥公司名义将北京长峰医院ICU 净化工程及吊桥设备安装分 包给陈光辉。陈光辉以淞泰公司名义与宏玉浩祥公司签订合同 (合同签名处为陈光辉)。淞泰公司未参与实际施工,将收取的 工程款全部转至陈光辉个人账户。 陈光辉将净化工程款转给姜冬春,由姜冬春组织工人施工。 3.自流平地面施工分包情况 2023 年3 月25 日,王伟峰将自流平地面施工以包工包料形 式分包给程福君并支付工程款;程福君组织工人施工。4 月17 日、18 日,程福君分两次从北京硬实建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4] [4]北京硬实建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 年12 月,法定代表人易以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2MA0029HQ36,经营范围包含委托加工水泥砂浆、油漆(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干混砂浆,销售建筑 材料、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等。

8 购买环氧树脂底涂材料共12 组 [5]。(见图4) 图4 事发医院ICU改造工程发包分包关系图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4 月17 日,净化门安装作业人员冯大文、韩勇敢、 梁升飞到达施工现场安装净化门;中源信诚公司员工张伟鹏通知 自流平地面作业人员于4 月18 日进场施工。 4 月18 日7 时04 分,自流平地面作业人员孙启学、李志高、 宋守业到达施工现场。7 时21 分,净化门安装作业人员冯大文 等3 人返回施工现场继续安装净化门。9 时19 分,孙启学等3 人将环氧树脂底涂材料的主剂及固化剂混合后开始用扫帚涂刷 地面。12 时23 分许,李志高将残留的环氧树脂底涂材料扫出ICU 西北门口外。12 时33 分,孙启学等3 人完成作业离场。12 时 47 分,韩勇敢使用角磨机切割修整金属净化板墙板,梁升飞安 [5]环氧树脂底涂材料:该材料用于地面基层处理,每组包括1 桶A 剂和1 桶B 剂,A 剂为主剂15kg/桶,B 剂为 固化剂5kg/桶,使用时将A 剂和B 剂按3:1 的比例混合。

9 装门框,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无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 [6]。 12 时50 分,施工现场发生爆燃形成3 处火点,梁升飞等3 人相继跑出。12 时50 分至12 时53 分,梁升飞两次返回现场使 用灭火器扑灭了两处火点,随后关闭角磨机并离开,但未发现西 北门外坡道下方堆放的可燃物起火。 监控视频显示,12 时50 分,坡道下方可燃物燃烧产生的高 温烟气通过坡道进入北通道五层、南通道六层并水平蔓延。12 时56 分许,坡道下方明火相继引燃坡道附近及北通道五层、南 通道六层墙面木质装修材料,并产生高温烟气。之后,北通道五 层烟气沿东侧楼梯间蔓延至北通道七层、八层;南通道六层烟气 通过管道竖井和西侧楼梯间蔓延至南通道七层、八层。 (五)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验,ICU 改造工程施工现场通风不畅,净化板外覆 塑料膜均有受高温作用熔化收缩现象,西北门附近净化板过火严 重,房间内用于涂刷的扫帚表面炭化。施工现场内部门框上有切 割痕迹,附近地面发现一把连接移动插座的角磨机,移动插座电 源引自西北门外临时配电箱。配电箱底部有纸箱燃烧残片,坡道 下方堆放的可燃物燃烧充分,坡道金属构件变形变色严重,呈现 出火势由此处向外蔓延的特征。(见图5、图6) [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3.1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动火作业 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 再签发动火许可证。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 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 个监护人。

10 图5 坡道下方可燃物、墙面木质装 修被烧毁(由东向西) 图6 配电箱底部可燃物被烧毁 (由西向东) 图7 北通道五层墙面过火情况 (由东向西) 图8 南通道六层墙面过火情况 (由东向西) 东楼北通道五层、南通道六层墙面木质装修材料整体过火, 吊顶轻钢龙骨变形、石膏板全部脱落;南通道六层内部分房间和 管道竖井观察口木门过火、破损严重。(见图7、图8) 南通道七、八层部分管道竖井内未作防火封堵处理,烟熏痕 迹较重。南通道六层西侧楼梯间防火门上方石膏板隔墙被烧穿。

11 东楼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分喷头的玻璃球受热膨胀破裂 [7],破裂 后喷头均未洒水喷淋。 (六)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4 月18 日12 时57 分,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119 指挥中心 接北京长峰医院东楼五层病房患者报警,先后调派9 个消防救援 站30 辆消防车、180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13 时19 分,北京 市消防救援总队向北京市应急办电话报告火灾初步情况。 15时许,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向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 厅和市应急办电话报告,人员伤亡及救治情况由丰台区委、区政 府统一上报。 15时19分、17时许,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工作人员获悉有人员 无生命体征情况后两次通过非正式渠道(微信)向在现场的丰台 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报告。丰台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未 将相关信息向丰台区政府有关负责人报告。 17 时许,北京市成立现场工作专班,负责汇总统计人员伤 亡及救治情况。19 时44 分,北京市现场工作专班向北京市委办 公厅通报,21 人经转院救治无效死亡。 21 时24 分、21 时30 分,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先后向北京市 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应急办报告,29 人经转院救治无 效死亡。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 部分:洒水喷头》(GB5135.1-2003)4.2.2:玻璃球喷头通过玻璃球内充装的液体 受热膨胀使玻璃球爆破而开启的喷头。

12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单位初期处置情况 12 时50 分,北京长峰医院东楼感烟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李长虹未报警。随后,李长虹及1 名后勤维修 人员试图进入施工现场处置但未成功。13 时05 分,医院副院长 汪丽指派1 名电工拉闸断电(临时断电导致供氧停止。15 时18 分,医院总务科主任王朝阳手动恢复供氧操作),因医院消防用 电设备无专用供电回路导致消防用电同时被切断,约2 分钟后该 电工重新合闸供电。 12 时50 分至13 时05 分,医院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器共 收到东楼反馈信号132 个,但火灾声光警报器、喷淋泵、消火栓 泵未自动启动。13 时18 分,医院值班人员到泵房手动启动喷淋 泵和消火栓泵,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管网无水,未 扑灭初期火灾。 (2)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3 时03 分,第一批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13 时33 分, 现场明火被扑灭。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协同配合,共营救转移 患者、家属及医护人员142 人。 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共派出29 辆救护车、300 余人次参与 医疗转运工作,累计转运救治71 人至8 家收治医院。期间,北 京市组织多学科专家对危重、重症患者进行会诊,按照“一人一 策一专班”实施救治,并成立善后处置专班,对死亡人员家属和

13 受伤人员积极开展安抚和心理疏导。 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北京市工作专班、丰台区现场指挥部统筹开展事故处置,应 急管理、消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迅速响 应,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医疗救治、交通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等 工作。期间,消防救援力量快速组织灭火、搭建救生通道、展开 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力量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员转运救治工 作,8 家收治医院开设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集中精锐专家力 量,全力抢救伤员。 调查评估认为,事故应急处置仍存在一些问题。事故单位应 急准备不足、应急处置不力;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报告不规 范,部门之间信息不畅通;特别是丰台区委、区政府及区卫生健 康委履行信息报告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人员伤亡情况统计滞 后、报告迟缓,有关负责人在获悉有人员无生命体征后,未及时 报告,未有效处置。 二、事故直接原因 通过视频分析、现场勘验、检测鉴定及模拟实验分析,认定 事故直接原因是:北京长峰医院改造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违 规进行自流平地面施工和门框安装切割交叉作业,环氧树脂底涂 材料中的易燃易爆成分挥发、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角磨机 切割金属净化板产生的火花发生爆燃;引燃现场附近可燃物,产 生的明火及高温烟气引燃楼内木质装修材料,部分防火分隔未发

14 挥作用,固定消防设施失效,致使火势扩大、大量烟气蔓延;加 之初期处置不力,未能有效组织高楼层患者疏散转移,造成重大 人员伤亡。 (一)原因分析 1.起火原因分析 一是北京长峰医院南配楼三层ICU 改造工程施工现场,作业 人员开展自流平地面施工和净化门门框安装切割动火时,违规交 叉作业。二是自流平地面施工涂刷的环氧树脂底涂材料中易燃易 爆成分挥发,加之现场未保持有效通风,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且浓度达到爆炸下限。三是角磨机切割金属净化板产生的火花, 遇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爆燃,并引燃西北门外坡道下方堆放的 可燃物。 2.火灾蔓延原因分析 一是爆燃发生后,作业人员未将现场形成的多处火点全部扑 灭,且未第一时间报警;事发医院工作人员发现火情后也未第一 时间报警,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固定消防设施失效,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管网无水,未能有效控制火势。二是 坡道和医院通道墙面采用木质装修材料、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 未按规定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导致明火蔓延至东楼主体 建筑内。三是部分管道竖井未进行防火封堵且未设置防火门;部 分楼梯间防火门闭门器损坏,无法正常关闭,北通道五层东侧楼 梯间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关闭状态;南通道六层西侧楼梯间防火

15 门上方石膏板隔墙被烧穿,导致烟气蔓延扩散。 3.人员伤亡原因分析 未能及时转移疏散、吸入含一氧化碳的烟气是造成大量人员 伤亡的主要原因。一是火灾初期事发医院未启动应急预案,未有 效组织疏散转移被困人员。二是病区设置不合理,事发医院将行 动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的患者集中安置在七层、八层等高楼层, 大部分患者无自主逃生能力。三是危重病患者移动难度大,楼内 通道狭窄、转移条件差,救援转移困难。 (二)事故相关检测鉴定及实验情况 1.检测鉴定情况 在施工现场水泥地面提取的样品中,均检出环氧树脂底涂材 料成分。经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国家阻燃材料与制品质 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环氧树脂 底涂材料主剂和固化剂中均检出二甲氧基甲烷、甲苯、二甲苯等 挥发性物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为394.2 克/升,混合物的 引燃温度为265℃、爆炸下限为3.8%,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经上 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鉴定,环氧树脂底涂材料主剂为《危 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中的危险化学品,序号为2828;环 氧树脂底涂材料固化剂建议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 中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序号为2828。 2.模拟实验情况 经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现场测试,角磨机切割金属净

16 化板产生的火花温度可达到726℃,高于环氧树脂底涂材料挥发 物的引燃温度。经国家阻燃材料与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测试, 角磨机切割金属净化板产生的高温火花,可引起环氧树脂底涂材 料中易燃易爆挥发物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爆燃。 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根据施工现场面积、高度、环氧 树脂底涂材料实际用量模拟计算,当环氧树脂底涂材料挥发211 分钟(与施工时长一致)时,高度在95 厘米和185 厘米处(事 发时金属净化板切割作业高度范围)的气体浓度分别为4.0%和 3.8%,达到爆炸下限。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人为放火嫌疑。未发现施工现场角磨 机电机及电源线、移动插座电源线电气故障痕迹,排除电气故障 引发火灾的可能。施工现场未发现香烟、打火机和烟头,结合起 火前作业人员手机录制视频,排除吸烟引发火灾的可能。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企业 1.长峰医院公司 (1)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北京长峰医院床位数量增 加后未按规定 [8][9]向丰台区卫生健康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每床 [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 号,2022 年修订)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 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9]《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 号,2017 年修订)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 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 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17 卫生技术人员配比、护士配比均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 行)》有关规定 [10]。住院部公共走道宽仅有1.4 米,不满足规范 要求 [11]。 (2)未履行建筑施工法定义务。2017 年以来北京长峰医院 陆续进行维修、施工改造的51 个项目(含ICU 改造工程)中, 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38 个项目(含ICU 改造工程)均未按规定 [12][13][14] 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或向街道乡镇申请办理 开工登记手续,其中部分项目也未按规定 [15][16]向消防、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3)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长峰医院公司将工程 发包给中源信诚公司后,在未聘用工程监理的情况下,未发现并 [10]《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 号)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二级综合医院,……;每 床至少配备0.88 名卫生技术人员;每床至少配备0.4 名护士;……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 平方米。经核算,事 发医院每床配备卫生技术人员0.69 名,护士0.36 名。 [11]《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3.1.7:(建筑设计一般规定)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2.10m。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 号,2021 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 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14]《丰台区无施工许可手续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丰建住发〔2019〕1 号)第七条第 一项:建设单位或个人对无施工许可手续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负有以下责任:(一)开工前,建设单位或 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开工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监管单位的监督管 理,不得拒绝、阻碍监管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 [15]《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 号,2012 年):第十三条第五项: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 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 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 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2020 年)第十四条第五项: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第十五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 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 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二十六条 对 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 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18 制止现场交叉作业行为,未承担工程监理法定责任和义务 [17];对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清理现场可 燃物;未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18],未及时发现施 工现场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19]。 (4)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符合界定标准但未 进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20];未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实行 每日防火巡查 [21],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 室24 小时双人值班制度 [22],值班人员证书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 [23];未对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维修 [24],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检 测 [25]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部分管道竖井未进行防火 [17]《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86 号) 第四条:依法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 任和义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该类工程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的监督执法检查。 [1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 号,2002 年)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 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19]《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修订)》(京卫监督字〔2019〕42 号)第十五条第三项:安全用火应 符合下列规定:(三)严格切割、焊接、防水施工等明火作业管理,动火部门应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施工。 [20]《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 97 号)规定,住院床位在50 张以上的医院应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第十六条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 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 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22]《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4.2.1: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 应实行每日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 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23]《消防救援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通知》(应急消〔2019〕154 号)第二条: 持初级(五级)证书的人员可监控、操作不具备联动控制功能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监控、 操作设有联动控制设备的消防控制室和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人员,应持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第十六条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确保完好有效。 [25]北京中泰亿鑫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报告编码:ZTYX(2023)XJ031404),对北京长 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检测,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

19 封堵且未设置丙级防火门 [26],消防用电设备未采用专用的供电回 路 [27],东楼西侧封闭楼梯间无自然通风 [28]。 (5)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中,未针对无自理能力和行动不便的患者专门制定疏散、转 移方案 [29];未根据事故风险特点,组织针对失能患者疏散等关键 环节的应急演练,仅组织部分医护人员开展模拟疏散演练 [30];未 对每名员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31];火灾发生后未第一时间报 警,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32][33][34]。 2.中源信诚公司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 [2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7.2.9: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 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1.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 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28]《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 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 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 层内 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 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 层。 [29]《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卫办发〔2006〕16 号)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医疗 机构在灾害事故应急预案中,要专门制定医院病区(包括急诊、住院)人员疏散、转移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灾害事故发生时,病区医务人员应当立即按照本医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报告,并首先组织患者和现场人 员疏散和转移。(二)对于能够自主行动的患者、在他人协助下能够行动的患者、不能自主行动或者由于病情严 重不能移动的患者,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疏散、转移方案,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救护措施。 [30]《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 年)第十三条第四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 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 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31]《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 年)第四十八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 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 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3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 号,2002 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单 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 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34]《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308-2019)4.7.3:确认发生火灾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f)医务人员应组织病人和现场人员疏散、转移。4.7.7:发生火灾后,医疗机构应按 下列要求开展应急疏散:b)组织疏散小组,组织病人和现场人员疏散、转移,对于能够自主行动的病人,应引导 其按确定的路线疏散;对于不能自主行动或者由于病情严重不能移动的病人,由医务人员和救护组人员按既定方 案疏散转移;在疏散、转移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救护措施。

20 定施工方案,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5],并进行 针对性技术交底;未建立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 [36],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未进行防火分隔,未配有专人值守 [37];作 业人员在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违规进行明火作业、现场无人监 护、未对现场可燃物进行清理的情况下,使用角磨机进行切割作 业 [38][39];未针对易燃易爆物品制定防火安全措施,违规在作业场 所调料 [40];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施工与净化门安装交叉作业 [41]。 (2)未保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条件 [42][43][44]。作为建筑装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 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6]《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4 号令,2001 年)第十二条:施工单 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用火时,应当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 指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 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等,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3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4.3.3: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 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3 施 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 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 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3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3.1: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3 焊接、 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 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0]《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4 号令,2001 年)第十一条第二款: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 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及时清除。 [41]《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标准》(JGJ/T175-2018)7.1.2:树脂自流平地面和树脂水泥复合砂浆自流平地面施 工现场应保持通风,严禁烟火,不得进行切割或电气焊等操作,施工用材料应远离热源、火源。施工时,现场应 避免被灰尘、飞虫、杂物等沾污。7.3.2:树脂自流平地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现场应封闭,严禁交叉作业。 [4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23.2.2:(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1) 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 人。(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 人,……。(4)经考核 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5 人。 [4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5〕7 号) (二十六):除注册执业人员外,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证书上工作单位与申请单位可不一致, 但应由申请单位缴纳社保。 [4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 号,2018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取得建筑业 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21 修装饰工程二级承包资质公司,事发时仅有1 名注册建造师、6 名缴纳社保人员;未按规定 [45][46]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淞泰公司 将营业执照借给陈光辉,使其有条件承揽ICU 净化工程及吊 桥设备安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 关规定 [47]。 (二)卫生健康部门 1.丰台区卫生健康委 未严格履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职责 [48],对北京长峰医院未按 规定申请床位数变更登记、每床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和护士数量不 满足二级综合医院最低要求、住院部公共走道不满足规范要求等 问题监管不力。26 次变更登记仅能提供19 次变更登记档案卷, 且13 次缺少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8 次校验仅能提 供10 次校验档案卷,且9 次缺少必备材料。2022 年年度校验中, 委托专家组开展现场审查,未查验东楼八层增加2 间病房变更病 床问题,未发现注册医师变更情况,出具了校验合格许可。北京 长峰医院提交“增设重症医学科及批准建设重症加强护理病房” [4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2003 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第八条第 二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 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 资质企业不少于2 人。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 号,2021 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48]1998 年5 月15 日至事发前,丰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对北京长峰医院校验18 次,校验结果均为合格。最 近一次校验时间为2022 年3 月21 日,校验批准文号为丰卫机校字〔2022〕1530 号。

22 的申请,在尚未获批的情况下,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即擅自口头同 意其开工建设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 未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对安全监管工作重 视不够,2022 年内设机构调整时撤销卫生应急办公室(安全生 产科),将安全监管职责转移至后勤保障科,后勤保障科编制人 员长期不在该科室实际工作,安全监管力量严重弱化;对医疗机 构日常安全监管存在漏洞,未督促指导北京长峰医院严格执行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要求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 履行对北京长峰医院ICU 改造工程无施工许可的行业监督管理 职责 [49],落实北京市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组团体检式检查、建设工 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要求不力 [50][51],未检查发现北京长 峰医院ICU 改造工程存在的消防问题隐患。 未通过正式渠道向丰台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办报告事故伤 亡人员信息,不符合北京市应急值守工作有关规定。 2.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未有效督促丰台区卫生 健康委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对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履 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消防安全检查不严不实、安全监管力 [49]《丰台区无施工许可手续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丰建住发〔2019〕1 号)第六条第 二款: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行业领域无施工许可手续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并依据各自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依法处理。 [50]《北京市丰台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汲取“3·27”河北沧州废弃冷库火灾教训迅速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 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丰防安字〔2023〕7 号)要求,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属相关委、办、局,要将 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作为此次专项检查对象。 [51]《北京市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组团体检式检查工作方案》(京消〔2021〕228 号)要求,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 应当会同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组织交叉互查检查。但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丰台区卫生健康 委仅要求医疗机构开展自查。

23 量严重不足等问题失察失管。对北京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督察 反馈的问题 [52]重视不够,未按要求组织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督促各 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指导落实北京市医疗机 构消防安全组团体检式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 查要求不力 [53],未有效推进隐患整改工作。事故发生后,在先后 收到“6 人无生命体征”、“9 人无生命体征”两次重要信息后 未通过正式渠道报告。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丰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建筑行业管理科 [54]在编人员 均不负责该科室工作,职责全部交由事业单位丰台区建筑行业管 理处负责,造成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虚化。对移交街道乡镇管理的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未进行有效的业务指导与服务配合 [55]。对限额 以上的北京长峰医院ICU 改造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行为,未 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56]。对2017 年以来北京长峰医院陆续进行维 [52]《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三专项督察组关于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察的 反馈意见》中指出,全市医疗机构类型复杂,导致各医疗机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差别较大;一些医院建设年 代久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隐患整改难度大;部分民营医疗卫生机构重效益、轻安全,在安全生产、消防等设 备设施投入不够。市卫生健康委要指导各处室、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各级各类医疗机 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扎实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有效统筹隐患整改工作。对历史遗留的基础设施建 设等问题,要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隐患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做到紧盯不放、严防死守。 [53]《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汲取“3·27”河北沧州废弃冷库火灾教训迅速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专项检查的通知》(防安字〔2023〕11 号)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将限额 以上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作为此次专项检查对象。 [54]《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丰办发〔2019〕79 号)第 四条第六项: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设下列内设机构:(六)建筑行业管理科(安全生产科,环境保护科)负责建设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劳务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55]《丰台区无施工许可手续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丰建住发〔2019〕1 号)第六条第 一款: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无施工许可手续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 业务指导与服务配合。 [56]《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9 号,2022 年修订)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取得 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24 修、施工改造的50 个工程项目(不含ICU 改造工程)中需向属 地街道乡镇申请办理开工登记手续但实际未申请办理的32 个项 目指导不力。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要求不力 [57]。对不具备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监管不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大队组建后从未主动对施工现场 进行检查并行政处罚,仅依靠外部案件线索(举报投诉、属地街 道乡镇或其他行业部门移交等)对违法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2.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对行业存在不具备取得施工 许可的建设工程监管不力的问题失察失管,对丰台区住房城乡建 设委长期存在无施工许可手续工程监管职责不落实的问题失察 [58]。 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要求不力 [59]。未按照有 关要求 [60]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动态监管,对施工单位中源信诚 公司未保持建筑业二级资质许可条件的问题失察失管。 (四)消防部门 1.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原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 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对北京长峰医院消防设备设 [57]《北京市丰台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汲取“3·27”河北沧州废弃冷库火灾教训迅速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 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丰防安字〔2023〕7 号)要求,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属相关委、办、局,要将 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作为此次专项检查对象。 [58]《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5〕9 号)第三条第二款:北 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 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59]《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汲取“3·27”河北沧州废弃冷库火灾教训迅速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专项检查的通知》(防安字〔2023〕11 号)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将限额 以上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作为此次专项检查对象。 [6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企业监管的通知》(京建发 〔2021〕80 号)要求,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对预警企业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25 施失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查处不力,2018 年以 来未对北京长峰医院开展实地消防监督检查 [61][62]。原丰台区公安 消防支队2012 年对北京长峰医院东楼内部装修工程进行消防验 收时,在未检查管道竖井封堵完整性,未对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等进行评定,以及在消防用电设备未采用专 用供电回路的情况下,出具验收合格评定结论 [63]。北京长峰医院 2009 年通过消防验收时已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 直至2022 年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北京市医疗机构 消防安全组团体检式检查要求不力。未正确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 全监督管理职责 [64],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要 求不力。 2.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指导职责,对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 (原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长期以来未将北京长峰医院确定为消 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问题失察。未有效利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上传 至“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系统”中的检测报告。指 导落实北京市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组团体检式检查、建设工程施工 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不力,未有效推进隐患整改工作。 [61]《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 年)第十条第四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62]《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3 号,2004 年)第十四条第一项:公安消防 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单位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的监 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重点检查。 [63] 2012 年北京丰台长峰医院内部装修工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卷(审核卷)》中墙面装修材料为乳胶漆,《建 筑工程消防监督卷(验收卷)》中检验报告为大芯板(刷防火涂料),未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基本情况记录 表》中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以及消防水源、消防电源的评定结论。 [6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 号,2001 年)第三条第一款:本 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6 (五)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未认真履行制止和 查处违法建设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查处北京长峰医院东楼南通道 第九层、南配楼第三层建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行为 [65]。 指导街道乡镇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不力 [66],辖区内长期存在无规划 手续即新建、扩建的行为。 (六)丰台区应急办 [67] 4月18日13时09分,丰台区应急办首次获知事故信息,并于 13时17分、13时45分、14时15分,分别收到来自北京市应急办、 市政府办公厅、应急管理部指挥中心核报通知,但直到17时33 分才首次通过正式渠道向北京市应急办报送事故信息,距离首次 获知事故信息已过去4小时24分,不符合北京市应急值守工作有 关规定。 (七)地方党委政府 1.六里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未严格落实无施工许可手续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8],对北京长峰医院2017 年以来多次未办理开工登记进行施工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 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 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66]《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 号,2011 年)第九条第一款: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指导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67]丰台区应急办:全称为丰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68]《丰台区无施工许可手续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丰建住发〔2019〕1 号)第四条: 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无施工许可手续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日常巡查、发现和安全管理工作。第五 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本辖区无施工许可手续工程和零星作业纳入安全生产管 理范围。

27 改造的行为失察。消防安全检查中未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 况等必检项进行检查,对北京长峰医院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 防违法行为失察失管,履行属地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力 [69]。 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要求不力 [70]。未认真履 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对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管理不重视,安 全监管力量薄弱。 2.丰台区委、区政府 未切实督促丰台区卫生健康委严格履行医疗卫生行业管理 和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切实督促丰台区住房城乡 建设委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职责,未切实督促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 项检查、隐患排查和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切实督促六里 桥街道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未有效组织开展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 防安全专项检查要求不力 [7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 任,对街道乡镇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重视不够、基层安全监管 力量薄弱,在2022 年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中排名倒数 第一。未及时有效整改北京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督察发现的问题 [72]。 [69]《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 年)第七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消防安全检查 制度,组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安全巡视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70]《北京市丰台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汲取“3·27”河北沧州废弃冷库火灾教训迅速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 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丰防安字〔2023〕7 号)要求,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属相关委、办、局,要将 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作为此次专项检查对象。 [71]《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汲取“3·27”河北沧州废弃冷库火灾教训迅速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专项检查的通知》(防安字〔2023〕11 号)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将限额 以上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作为此次专项检查对象。 [72]2021 年北京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第三专项督察组向丰台区反馈问题包括:小患小火不重视,极易造成大灾

28 事故发生后2 小时内未书面报告事故信息,7 小时内仍未报 送人员伤亡情况,存在信息报送不及时,伤亡人员情况报告迟缓 的问题。丰台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微信先后收到“6 人无生 命体征”、“14 人无生命体征”两次重要信息后未报告,不符 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3]及北京市应急值守工作有 关规定。北京丰台医院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及时上报事故死亡人 员信息,存在明显迟报行为。 3.北京市委、市政府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存在差 距,安全发展理念不够牢固,统筹发展和安全存在不足。对卫生 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未认真落实北京市医疗机构、 施工现场等重点场所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问题失察。 未有效督促指导丰台区委、区政府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 任。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长峰医院公司汪文杰(法定代表人)、汪接兵(副总裁)、 罗威(基建组负责人),北京长峰医院王晓玲(执行总经理、院 长)、汪丽(后勤副院长)、潘殿卿(业务副院长)、王朝阳(总 务科主任)、李长虹(消防控制室负责人),中源信诚公司王伟 大难、群死群伤,安全监管力量有所弱化,执法存在宽松软和盲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效果亟待提高,安全管理 基层基础相对薄弱。 [73]《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京政发〔2021〕19 号)4.1.4:……事发地的区、重点地区管委会要立 即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 2 小时报送。

29 峰(法定代表人)、张伟鹏(事发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陈光辉 (净化工程及吊桥设备安装负责人),姜冬春(净化工程负责人), 程福君(自流平地面施工负责人),冯大文、韩勇敢、梁升飞(净 化门安装作业人员),孙启学、李志高、宋守业(自流平地面施 工作业人员)等19 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司法机关批 准逮捕。 (二)有关公职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 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 委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火灾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三)事故涉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 1.长峰医院公司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北京市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2.中源信诚公司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北京市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该公司建筑企业资质依法依规处理。 3.淞泰公司 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公司涉嫌出借公司营业执 照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此外,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宏玉浩祥公司、北京

30 硬实建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2 家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涉嫌违法 违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李长 虹、姚清波的“建(构)筑物消防员”从业资格依法依规处理。 (四)其他方面 鉴于北京市委、市政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持续改进工作,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 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建议北京市委、市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作 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意识薄弱。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职责,要坚 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北京作为超大城市,各类市政工程、地下管网等系统复杂,高层 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数量庞大,许多安全风险隐患也进入集中暴 露期,安全防范压力很大。但北京市、丰台区一些领导干部对本 地区存在的重大风险认识不足,没有及时发现并有效防控重大风 险,也没有把他人的教训当作自己的教训,对河南安阳“11·21”、 河北沧州“3·27”等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违规动火或电焊 作业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丰台区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后局面和 严峻复杂形势认识不足,对北京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督察反馈 的“丰台区防范化解重特大风险的系统性思考不够深入,在破解 一些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问题上存在短板”等问题,纸面整改,没

31 有深查细究、举一反三。这些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学习贯彻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不认真不深刻, 没有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排查本地区风险隐患。各地区要进一步 增强风险意识、底线思维,真正把职责范围内的风险防控好,不 让小风险演化成大风险,尤其北京市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 扛起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首都安全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坚 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 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全过程、全链条的安全 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医疗卫生行业行政审批和安全管理不严格。医疗卫生 机构是救死扶伤、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驾护航的重要场所,但 却发生如此惨痛的事故,亟需深刻反思警醒。丰台区卫生健康部 门工作作风不实不细,审批许可流于形式,1998 年以来先后对 事发医院校验18 次,在病床数量成倍增加却未变更登记、医护 配比不符合要求等情况下,每次校验结果均为合格;对安全生产 工作面上重视,实际却撤销安全生产科,严重弱化了安全监管力 量;没有定期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检查,也没有对事发医 院近3 年消防检测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北京市现有各 类医疗卫生机构12000 多家,数量庞大、办医主体多元,且相当 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建筑时间较长、消防等设施设备逐渐老化,安 全风险隐患突出。北京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落实行业管理职 责,严格行政审批许可、校验审查,狠抓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

32 和消防安全工作,其他地区也要举一反三,坚决堵塞安全管理漏 洞,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就医环境。 (三)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安全监管存在短板漏洞。北京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保持情况疏于监管,动 态排查清理不符合条件企业工作滞后,中源信诚公司建筑工程专 业注册建造师、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工 人数量远不满足相关资质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却一直从 事建筑施工作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自我设“限”,主要 关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对限额以上未办理施工许可 证的建设工程未主动开展监督管理,把不具备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条件的建设工程排除在监管范围外,“只管合法、不管非法”; 对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疏于管理,对属地培训指导、协调督促 又没跟上,导致基层接不住、管不好。北京市城乡规划部门履行 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指导属地政府及其相 关部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对辖区内无规划手续即新建、扩建的 行为查不出、管不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 要切实履行好建设工程相关职责,坚决杜绝不想管就不管、不好 管就不管,坚决消除违法建设安全隐患,坚决防止小施工引发大 事故。 (四)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深入。医疗卫生机构作为 典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至关重要。当地消防部门未认真履 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2009 年事发医院已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

33 位界定标准,但未及时督促医院主动申报,至2022 年才将其确 定为重点单位进行监管;确定为重点单位后,消防监督检查质效 依然不高,未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消防设施、消防供电等问题隐 患。属地消防部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不扎 实,2018 年、2021 年,北京市先后组织开展医疗场所消防安全 检查和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组团体检式检查,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 将部门联合组团式检查变更为单位自查。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在 全市部署开展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中,未能有 效指导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严格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职责,防火安 全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发挥不明显、未能有效推动落实行 业监管和专项监管职责,检查效果打折扣。各级消防部门要切实 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充分运用综合监管方法手段,坚持问题 导向、精准治理、高效监管,切实提高消防监管质效。 (五)初期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最早发现事故和最早应对处 置至关重要,但一些单位底线思维不够,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 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流于形式,以致大量从业人员安全素养 不高,面对突发情况往往手忙脚乱、不知所措,容易错失最佳处 置时机,导致事故后果扩大。这次事故中,自流平地面和净化工 程作业人员均为临时雇佣人员,未经任何施工交底和安全教育培 训直接上岗,违规交叉作业导致发生火灾,之后作业人员均未第 一时间报警,仅有1 名作业人员开展了灭火扑救,但也未能扑灭 全部火点。医院值班人员、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在发现火情后

34 均未第一时间报警,医院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仅个别医护人员自行组织现场人员疏散。同时,这次事故也暴露 出一些政府部门和单位存在事故信息报送特别是伤亡人员信息 报送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引以为 戒,加强应急预案制修订,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 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扛起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政治责任。各级领导干部 要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 全面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 民至上、生命至上,不折不扣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 责任制规定》,站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高度,立足从根本 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自 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 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 和能力水平,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地 方领导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建立安全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坚决守牢安全红线底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反思近 年来重特大事故教训,深入落实防范事故的各项措施,以“时时 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细抓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统筹 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坚定拥护“两个

35 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持续推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 好。 (二)着力补齐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短板。各级卫生健康 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行业安全管理,督促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严格 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 任制,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开展医疗卫 生机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整治。严格医疗卫生机构登 记校验、行政审批等,坚决杜绝违规审批许可现象,组织开展医 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情况核查,严查不如实申报情况、超许可范 围执业、违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等行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督 促医疗卫生机构统筹考虑院感防治和病患应急疏散转移,尤其要 针对长期行动不便和失能患者科学合理分布病区,将集中收治病 房和医疗用房设置在较低楼层等便于疏散转移区域。指导各类医 疗卫生机构制定专项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标准规定设 置避难间,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辅助设备,病房内实现一键报 警功能并配备简易呼吸面罩,提高初期火灾扑救处置和应急疏散 能力。 (三)坚决堵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漏洞。各级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要加大资质审批后动态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 许可条件保持情况专项排查,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擅自降低许可 条件的行为;严格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加强全口径建设工程 施工安全监管,严查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违法承接

36 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违法违规施工、冒险作业等行为; 加强施工现场特别是施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督促有关单位严格 落实建设工程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北京市 要尽快修改完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切实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各地区要抓紧修订完 善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含有挥发性有机化 合物涂料等产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要加大对违 法建设的巡查和处置力度,对新增违建实行“零容忍”,坚决遏 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 (四)全面织牢织密消防安全风险防控网。各地区要按照“三 管三必须”要求,进一步压实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推行 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 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 管责任。推动街道乡镇建设应急站、消防所,发挥公安派出所、 社区、网格等群防群治力量,切实加强对小场所小单位的消防安 全管理。分领域分场所建立健全火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 重预防体系,深入推行单位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 诺机制,严格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修订完善消防安全重 点单位界定标准,依法督促单位主动对照标准进行申报,规范重 点单位备案流程。各级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推动公共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紧盯医院、养老院、 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高风险场所和群租房、“三合一”、经营性自

37 建房等低设防区域,实行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做到精准研判、 精准执法、精准治理,坚决整治消防设施瘫痪、占用堵塞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锁闭等突出隐患问题,坚决查处违规动火作业等违 法行为,强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检测结果在消防安全检 查工作中的运用,切实提升消防监督检查质效。 (五)加快提升基层一线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各地区要进 一步强化对各类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培训等应急准备的 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着力解决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演练走 过场、应急培训不专业等突出问题,着力解决涉及人员密集和高 风险场所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初期应急处置、组织疏散逃生、自救 互救等应急能力不足问题。加强基层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应 急培训,深入开展实操实训应急演练,确保熟悉作业场所现场处 置方案。北京市要加快安全生产和消防教育培训服务平台建设进 度,面向全社会提供随时随地进行线上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学习的 条件,提升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文 化建设,强化应急科普宣传,积极开展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应急 知识宣传,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做到人人讲安全、个个 会应急。

FD10390 | 2023_北京_密云_3·4_一般_燃气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大石门村3·4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大石门村“3·4”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07-25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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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4日16时22分许,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大石门村老爷庙自然村21号民宅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区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区应急局、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城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及东邵渠镇政府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区城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消防救援支队、东邵渠镇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爆炸、火灾和压力容器等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分析;委托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对事发现场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碎片进行爆裂模式分析;委托北京理工大学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钢瓶烘烤实验及爆炸当量模拟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建筑及燃气设施情况

事发民宅位于大石门村老爷庙自然村21号,户主为刁某青,日常其一人居住。该民宅为单层平房,坐北朝南,民宅墙体为砖混结构,屋顶为人字形钢架结构,采用竹跳板和瓦片封顶。民宅正房东西跨度11.25m,南北跨度8.2m,吊顶高度2.9m,院子南北跨度8.1m;正房中间为厨房和客厅,采用铝合金门窗隔开;两侧为卧室,共四间,南北卧室之间为卫生间;客厅和卧室窗户均为断桥铝材质。

厨房西、北侧安装有L型橱柜和燃气灶具,刁某青日常使用一只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做饭,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在橱柜转角位置。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情况

1.钢瓶基本信息

钢瓶追溯标识编码:1101082030776259,条形编码30776259;制造单位:山东环日集团有限公司,单位许可编号是TS2210375-2018;制造日期:2017年7月1日;最近一次定期检验日期:2021年6月1日,检验报告编号是2021060101,结论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25年6月1日,报废日期2029年7月1日,处于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2.钢瓶充装及流转信息

该钢瓶于2023年2月28日由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是TS4211194-2024)进行充装,充装前和充装后有充装检查记录,充装质量13.66Kg(最大允许14.9Kg),充装正常。

2023年3月3日,该钢瓶流转出充装站,流转至密云换气站,2023年3月4日13时47分左右,刁某青到东邵渠镇石峨村换瓶点领取了该气瓶。

(三)燃气灶具情况

事发民宅厨房内燃气灶具与连接管无过火痕迹,事故发生时,液化石油气钢瓶未与燃气灶具、连接管连接。

(四)燃气供应单位情况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斌,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08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1UERJ7U,2020年9月23日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经营类别为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换瓶。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3月4日13时42分左右,刁某青驾驶电动三轮车(车斗左前方固定一只15千克液化石油气钢瓶空瓶)到达东邵渠镇石峨村燃气换气点,刁某青将液化石油气钢瓶从车斗搬下后,放置于换气点空瓶存放区,然后其办理换气事宜。13时47分,刁某青将换好的一只液化石油气钢瓶(重瓶)用绳索固定在车斗的左前方。13时48分左右,离开换气点。16时左右,刁某青驾驶电动三轮车返回家中。16时22分左右,发生爆炸。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刁某青家东侧邻居(老爷庙自然村19号民宅)龚顺和龚福龙听到爆炸声响后,立即赶到事发现场,用水将正在燃烧的沙发扑灭,随后在院东侧的废墟中找到刁某青,并将其救出。16时40分许,龚顺拨打120急救电话。17时许,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对刁某青进行现场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刁某青,男,东邵渠镇大石门村老爷庙自然村人,身份证号码:11022819510819XXXX,在事故中死亡。经北京市密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头面部前侧、双手背可见广泛片状二度烧伤,头面部、膝关节、踝关节等突出部位可见片状擦挫伤及创口,面颅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等多处骨折,符合爆炸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司法鉴定书编号:MY2023BL0015)。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调取事故相关书证及物证,结合询问笔录、 检测鉴定结论、视频图像资料和专家意见,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视频资料、尸检报告和爆炸痕

迹等,排除刑事案件嫌疑。

1.事发现场情况

勘查发现,民宅正房三间受损,屋顶竹跳板、瓦片和吊顶全部损坏,大部分抛射至院内;屋顶钢架结构完整,部分位置存在变形,民房内外部墙体完整;客厅和南侧卧室窗户框架脱落飞至院内南墙;客厅沙发过火痕迹明显,存在持续燃烧现象;东侧卧室门框被掀起,泡沫胶存在受热痕迹,东南侧卧室床垫有0.5平方米面积过火炭化;厨房与客厅之间铝合金隔断严重破坏,底部铝合金框架被砸扁,铝合金隔板扭曲变形严重,存在冲击破坏、高温熔化和局部烧蚀等痕迹,铝合金隔板大部分向客厅方向抛射;铝合金隔断内侧(厨房)瓷砖地面形成(西北-东南方向长0.8m,宽0.5m)深约5cm的凹坑,露出水泥层,凹坑周围瓷砖存在大面积过火痕迹;屋内其他位置过火情况不明显;厨房内存在燃气灶具、冰箱、烤箱等电器设备。(见图1)

事发民宅厨房内发现液化石油气钢瓶残片,所有钢瓶残片内外侧均存在过火痕迹。经现场勘验,钢瓶本体解体为五部分,包括钢瓶提手、钢瓶顶部、钢瓶瓶身(两部分)和钢瓶底部等,钢瓶角阀和减压器与钢瓶本体分离;钢瓶提手、钢瓶瓶身及钢瓶瓶底位于厨房内部,钢瓶顶部位于东北卧室西墙处。

根据爆炸后房屋整体破坏形态及爆坑位置判断,爆炸中心位于厨房内部,靠近厨房与客厅隔断内侧位置。

图1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

2.液化石油气钢瓶爆裂模式分析情况

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于2023年7月1日出具的失效分析报告((2023)钢测(Z)字第 0245 号)显示:瓶身材料的化学成分满足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的标准要求;瓶身材料的拉伸性能基本满足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的标准要求。

经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试验分析,钢瓶最终爆裂前经历内压升高过程,从一侧首先发生缓慢变形减薄、鼓包形成韧性裂纹,而后向对侧快速撕裂扩展。

3.泄漏点分析

经现场勘验和检测,瓶阀与减压阀的连接管段存在缺口(见图2),减压阀下盖及上盖内侧存在严重的过火烧蚀现象,液化石油气在此缺口位置发生泄漏后形成喷射火的可能性最大;同时,根据检测结果,钢瓶受热后在上封头收口处变形最为严重,此处最可能为起裂位置,形成纵向裂纹后向四周开裂并解体;根据瓶阀与减压阀的连接管缺口处断口形貌分析推断,断口形成于着火燃烧前,整体形变是受一侧大应力作用导致。经调查组专家判断,钢瓶爆炸前处于倾倒状态,在瓶阀与减压阀连接管缺口处泄漏形成喷射火,且瓶阀出口朝向地面。

图2泄漏点示意图

4.点火源分析

经现场勘验,厨房内设有冰箱、空调、电烤箱、电饭锅、抽油烟机等电器设备,喷射火的形成不排除泄漏的液化石油气被静电、明火、电气火花等点火源点燃的可能性。

5.泄漏过程分析

经现场勘验和检测,结合技术分析报告综合分析,刁某青在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连接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的过程中,液化石油气从减压器与减压器阀杆连接处缺口发生泄漏,导致在泄漏点引起着火,在刁某青处置泄漏、着火的过程中,液化石油气钢瓶倾倒并在泄漏点形成喷射火,长时间烘烤钢瓶致使其内压快速增大,当钢瓶内压力超过瓶体承压阈值后钢瓶出现裂口,大量液化石油气从瓶体泄漏。

6.爆炸过程分析

液化石油气钢瓶在瓶阀开启状态下倾倒,在瓶阀与减压阀连接管底部缺口处泄漏并形成喷射火,瓶阀出口斜向下朝向地面,钢瓶受喷射火长时间烘烤导致内压增大,形成鼓包,当钢瓶内压力超过瓶体承压阈值后钢瓶出现裂口,发生沸腾液体扩展蒸气爆炸,导致钢瓶解体,钢瓶破片飞出散落至房屋内部,爆炸冲击波从厨房内部向四周传播,造成厨房与客厅间隔断、屋顶、门、窗等破坏。

综合上述分析情况,结合专家组论证意见、有关技术鉴定、现场勘查、询问笔录和视频资料等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原因为:横卧在厨房地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被液化石油气泄漏形成的喷射火长时间烘烤,导致使其内压快速增大,当钢瓶内压力超过瓶体承压阈值后钢瓶出现裂口,大量液化石油气从瓶体泄漏,发生沸腾液体扩展蒸气爆炸,导致钢瓶解体。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大石门村“3·4”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是一起因居民用户液化石油气泄漏起火导致钢瓶解体的燃气安全事故。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各镇街、各部门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集中力量迅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各镇街、各部门要广泛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集中组织社区、住宅小区开展燃气安全主题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媒介广泛告知燃气安全使用知识,营造浓烈的燃气使用安全氛围,达到家喻户晓。提升居民用户的燃气安全意识,加大自查力度,及时消除各类燃气事故隐患,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鼓励辖区内居民安装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有效预防因燃气泄漏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

(二)各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对行业领域燃气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区城管委要进一步加强对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继续深化安全型液化气配件推广工作;督促燃气企业提高对燃气用户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的安全检查频率,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用户进行整改,加强燃气行业安全管理,落实燃气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增强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区市场监管局要继续加强日常管理和执法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相关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燃气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区城管执法局要加大对燃气供应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入户安全巡检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要求燃气供应企业对用户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行为实施限制或者暂停供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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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91 | 2023_北京_朝阳大方万恒8·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朝阳区北京大方万恒综合品市场有限公司“8·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曝光丨小施工引发大事故

2024-02-29 16:32

西城应急

发布于:北京市

(来源:西城应急)

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村168号,北京大方万恒综合品市场有限公司发生火灾,无人员伤亡,过火面积517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272.886228万元。

事故原因

综合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等情况,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施工人员在进行防水作业时使用喷枪烘烤卷材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施工人员发现火情后未第一时间报警、初起火灾扑救不力造成火势蔓延扩大。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朝阳区大方万恒公司“8·19”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规动火作业、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理结果

目前,大方万恒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大方万恒公司总经理、公司事务具体执行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大方万恒公司董事长助理(秘书)、安全管理员、单位施工负责人,大方国际养生城顶层防水施工工程承包人,大方国际养生城顶层防水施工工程承包人,火灾现场操作丙烷喷枪人员(现场动火人),施工现场看火人等7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消防救援部门对大方万恒公司未落实施工动火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住建部门对安和伟业物业公司未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要求报送开业信息等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纪检监察部门对朝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村等9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其中,给予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队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十八里店乡分管平安建设办公室的副乡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朝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二处副处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十里河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政务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安全提示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防火委办公室提示,动火作业要落实以下要求:一是施工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严格落实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履行动火审批手续;三是动火作业期间,单位应指定人员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动火作业,并落实看护措施,清理周边可燃物,配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四是动火作业结束,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如遇火情,必须立即报警,及时处置。

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属地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摆在突出位置,深入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对辖区公共安全领域安全风险开展分析评估,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加大对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未经登记擅自进行施工的行为。企业主体:要落实安全责任,健全安全制度,加强安全宣传和培训,不断提升企业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置安全事故能力。要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问题逐一挂账整改,切实堵塞漏洞,消除盲区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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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92 | 2023_北京_长峰医院4·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医院/养老院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 2023 年10 月

1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单位情况............................... 2 (二)相关单位情况............................... 6 (三)事发医院ICU 改造工程情况................... 7 (四)事故发生经过............................... 8 (五)事故现场情况............................... 9 (六)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1 二、事故直接原因.................................... 13 (一)原因分析.................................. 14 (二)事故相关检测鉴定及实验情况................ 15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6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6 (一)有关企业.................................. 16 (二)卫生健康部门.............................. 21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3 (四)消防部门.................................. 24 (五)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26 (六)丰台区应急办.............................. 26 (七)地方党委政府.............................. 26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28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28

2 (二)有关公职人员.............................. 29 (三)事故涉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 29 (四)其他方面.................................. 30 五、事故主要教训.................................... 30 (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意识薄弱.................. 30 (二)医疗卫生行业行政审批和安全管理不严格...... 31 (三)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安全监管存在短板漏洞.... 32 (四)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深入.............. 32 (五)初期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33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34 (一)切实扛起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政治责任.......... 34 (二)着力补齐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短板.......... 35 (三)坚决堵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漏洞.......... 35 (四)全面织牢织密消防安全风险防控网............ 36 (五)加快提升基层一线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37

1 2023 年4 月18 日12 时50 分,北京市丰台区靛厂新村291 号北京长峰医院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9 人死亡、42 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3831.82 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 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和 家属安抚工作,并尽快查明火灾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把安全 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加强安全管理,彻底排查各种风险隐患,坚 决防范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李强总理等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 示,对善后处置、事故调查、专项整治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北 京市立即组织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应急管理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消防救援局等部门 立即调度部署,并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 月21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鉴于该起事故性质 严重、影响恶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国总工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参加的国务院北 京丰台长峰医院“4·18”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 组),在北京市前期工作基础上,对该起事故进行提格调查。同 时,邀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相关审查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2 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 取证、视频分析、检测鉴定、模拟实验、专家论证等,查清了事 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 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总结 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火灾事故是一起因 事发医院违法违规实施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不力、日常管理 混乱、火灾隐患长期存在,施工单位违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 失,加之应急处置不力,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不落实而 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北京长峰医院 现法定代表人汪文杰,主要负责人汪接兵,《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登记号006982110106610119,证件有效期限自2019 年 3 月20 日至2034 年3 月31 日,设有外科、内科、肿瘤科等科 室;登记床位数150 张,实有床位数340 张;注册卫生技术人员 236 名,其中护士124 名。 北京长峰医院前身是北京市海淀区长峰医院,成立于1992 年8 月。2003 年3 月,医院名称变更为北京丰台长峰医院,登 记床位数60 张。2003 年9 月,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 法定代表人为汪文杰。2007 年2 月,汪文杰获得并持有该医院 95%的股权。2008 年2 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法定代表 人变更为汪文杰。2014 年6 月,核定为二级综合医院,登记床 位数增至150 张。2015 年10 月,经营性质变更为营利性,《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院名称变更为北京长峰医院。 2.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医院公司) 成立于2009 年12 月。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均为汪文 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66976941872,经营范围包含 医院管理(不含诊疗活动)、健康管理及需要审批的诊疗活动等。 2015 年10 月,北京长峰医院划入长峰医院公司。2017 年3 月, 长峰医院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截至事发时, 该公司共管理包括北京长峰医院在内的18 家医疗卫生机构。 3.医院建筑情况 北京长峰医院主体建筑为东门诊住院楼(以下简称东楼)及 南配楼、西门诊住院楼(以下简称西楼),东、西楼七层之间建 有连廊,南侧另有互联网医院、CT 室、核磁共振室、氧气房、 配电室等建筑。起火建筑为东楼及南配楼。 (1)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东楼主体自东向西呈“ ”型,东西长55.3 米,南北宽18.8 米,高23.7 米,建筑面积5726.42 平方米,分东区、西区两部 分,两区层高不一致,通过斜坡通道连接。东区地上六层(楼层 标号为一、二、三、五、七、八),每层设有一条通道(长21.7

4 米、宽1.4 米,以下简称北通道);西区地下一层、地上八层(楼 层标号为一、二、三、五、六、七、八、九),每层设有一条通 道(长38.6 米、宽1.4 米,以下简称南通道);南北通道通过 楼层中部楼梯间连通。(见图1、图2) 图1 起火建筑结构示意图(北向南) 图2 起火建筑剖面示意图(南向北) 南配楼共三层,建筑面积999.33 平方米。南配楼一层与东

5 楼东区一层相互贯通为门诊区,二层为PCR 实验室(基因扩增实 验室),三层通过无障碍坡道与东楼西区五层、六层和东区五层 连通,为ICU(重症加强护理病房)改造工程施工现场。(见图3) 图3 起火建筑东楼西区五层、东区三层及南配楼三层ICU 剖面图 (2)起火建筑租赁及消防审核验收情况 2012 年4 月,长峰医院公司租赁东楼及院落,按照合同约 定负责租赁区域内的治安消防等工作,实际由北京长峰医院使 用。 2012 年6 月,东楼内部装修工程通过原丰台区公安消防支 队消防设计审核 [1],11 月通过原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 [2]。 (3)起火建筑消防安全情况 北京长峰医院消防控制室设置在东楼一层。东楼通道墙面装 [1]《北京市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京丰公消审〔2012〕第0122 号),审核结论 为合格。 [2]《北京市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京丰公消验〔2012〕第211 号),验收结论为合格。

6 修采用大芯板 [3](刷防火涂料),楼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用电设备未采用专用 的供电回路。 2021 年至2023 年,长峰医院公司委托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对北京长峰医院东楼消防设施进行3 次年度检测,结论均为 不合格。其中,2023 年检测报告由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上 传至“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系统”,显示“消防应 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给水、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存在不合格项,综合结论为不合格”。 (二)相关单位情况 1.中源信诚(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信诚 公司) 成立于2021 年3 月。现法定代表人王伟峰,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10109MA020N0E6X,经营范围包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 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等。持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具 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等资质。 2.北京宏玉浩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玉浩祥公司) 成立于2009 年8 月。现法定代表人王伟峰,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10106693246635P,经营范围包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等。该公司无建筑 [3]大芯板:俗称细木工板,是具有实木板芯的胶合板。

7 业企业资质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3.山东淞泰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淞泰公司) 成立于2015 年7 月。现法定代表人孙嘉政,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711023490967892,经营范围包含医疗器械销售、普通 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等。 (三)事发医院ICU 改造工程情况 1.工程发包承包情况 2022 年12 月,长峰医院公司决定在北京长峰医院建设ICU。 2023 年3 月,长峰医院公司与中源信诚公司签订ICU 改造工程 施工合同,合同金额145 万元(含税),合同施工面积383 平方米。 2.净化工程及吊桥设备安装分包情况 2023 年3 月23 日,王伟峰未经长峰医院公司认可,以宏玉 浩祥公司名义将北京长峰医院ICU 净化工程及吊桥设备安装分 包给陈光辉。陈光辉以淞泰公司名义与宏玉浩祥公司签订合同 (合同签名处为陈光辉)。淞泰公司未参与实际施工,将收取的 工程款全部转至陈光辉个人账户。 陈光辉将净化工程款转给姜冬春,由姜冬春组织工人施工。 3.自流平地面施工分包情况 2023 年3 月25 日,王伟峰将自流平地面施工以包工包料形 式分包给程福君并支付工程款;程福君组织工人施工。4 月17 日、18 日,程福君分两次从北京硬实建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4] [4]北京硬实建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 年12 月,法定代表人易以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2MA0029HQ36,经营范围包含委托加工水泥砂浆、油漆(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干混砂浆,销售建筑 材料、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等。

8 购买环氧树脂底涂材料共12 组 [5]。(见图4) 图4 事发医院ICU改造工程发包分包关系图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4 月17 日,净化门安装作业人员冯大文、韩勇敢、 梁升飞到达施工现场安装净化门;中源信诚公司员工张伟鹏通知 自流平地面作业人员于4 月18 日进场施工。 4 月18 日7 时04 分,自流平地面作业人员孙启学、李志高、 宋守业到达施工现场。7 时21 分,净化门安装作业人员冯大文 等3 人返回施工现场继续安装净化门。9 时19 分,孙启学等3 人将环氧树脂底涂材料的主剂及固化剂混合后开始用扫帚涂刷 地面。12 时23 分许,李志高将残留的环氧树脂底涂材料扫出ICU 西北门口外。12 时33 分,孙启学等3 人完成作业离场。12 时 47 分,韩勇敢使用角磨机切割修整金属净化板墙板,梁升飞安 [5]环氧树脂底涂材料:该材料用于地面基层处理,每组包括1 桶A 剂和1 桶B 剂,A 剂为主剂15kg/桶,B 剂为 固化剂5kg/桶,使用时将A 剂和B 剂按3:1 的比例混合。

9 装门框,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无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 [6]。 12 时50 分,施工现场发生爆燃形成3 处火点,梁升飞等3 人相继跑出。12 时50 分至12 时53 分,梁升飞两次返回现场使 用灭火器扑灭了两处火点,随后关闭角磨机并离开,但未发现西 北门外坡道下方堆放的可燃物起火。 监控视频显示,12 时50 分,坡道下方可燃物燃烧产生的高 温烟气通过坡道进入北通道五层、南通道六层并水平蔓延。12 时56 分许,坡道下方明火相继引燃坡道附近及北通道五层、南 通道六层墙面木质装修材料,并产生高温烟气。之后,北通道五 层烟气沿东侧楼梯间蔓延至北通道七层、八层;南通道六层烟气 通过管道竖井和西侧楼梯间蔓延至南通道七层、八层。 (五)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验,ICU 改造工程施工现场通风不畅,净化板外覆 塑料膜均有受高温作用熔化收缩现象,西北门附近净化板过火严 重,房间内用于涂刷的扫帚表面炭化。施工现场内部门框上有切 割痕迹,附近地面发现一把连接移动插座的角磨机,移动插座电 源引自西北门外临时配电箱。配电箱底部有纸箱燃烧残片,坡道 下方堆放的可燃物燃烧充分,坡道金属构件变形变色严重,呈现 出火势由此处向外蔓延的特征。(见图5、图6) [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3.1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动火作业 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 再签发动火许可证。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 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 个监护人。

10 图5 坡道下方可燃物、墙面木质装 修被烧毁(由东向西) 图6 配电箱底部可燃物被烧毁 (由西向东) 图7 北通道五层墙面过火情况 (由东向西) 图8 南通道六层墙面过火情况 (由东向西) 东楼北通道五层、南通道六层墙面木质装修材料整体过火, 吊顶轻钢龙骨变形、石膏板全部脱落;南通道六层内部分房间和 管道竖井观察口木门过火、破损严重。(见图7、图8) 南通道七、八层部分管道竖井内未作防火封堵处理,烟熏痕 迹较重。南通道六层西侧楼梯间防火门上方石膏板隔墙被烧穿。

11 东楼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分喷头的玻璃球受热膨胀破裂 [7],破裂 后喷头均未洒水喷淋。 (六)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4 月18 日12 时57 分,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119 指挥中心 接北京长峰医院东楼五层病房患者报警,先后调派9 个消防救援 站30 辆消防车、180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13 时19 分,北京 市消防救援总队向北京市应急办电话报告火灾初步情况。 15时许,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向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 厅和市应急办电话报告,人员伤亡及救治情况由丰台区委、区政 府统一上报。 15时19分、17时许,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工作人员获悉有人员 无生命体征情况后两次通过非正式渠道(微信)向在现场的丰台 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报告。丰台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未 将相关信息向丰台区政府有关负责人报告。 17 时许,北京市成立现场工作专班,负责汇总统计人员伤 亡及救治情况。19 时44 分,北京市现场工作专班向北京市委办 公厅通报,21 人经转院救治无效死亡。 21 时24 分、21 时30 分,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先后向北京市 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应急办报告,29 人经转院救治无 效死亡。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 部分:洒水喷头》(GB5135.1-2003)4.2.2:玻璃球喷头通过玻璃球内充装的液体 受热膨胀使玻璃球爆破而开启的喷头。

12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单位初期处置情况 12 时50 分,北京长峰医院东楼感烟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李长虹未报警。随后,李长虹及1 名后勤维修 人员试图进入施工现场处置但未成功。13 时05 分,医院副院长 汪丽指派1 名电工拉闸断电(临时断电导致供氧停止。15 时18 分,医院总务科主任王朝阳手动恢复供氧操作),因医院消防用 电设备无专用供电回路导致消防用电同时被切断,约2 分钟后该 电工重新合闸供电。 12 时50 分至13 时05 分,医院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器共 收到东楼反馈信号132 个,但火灾声光警报器、喷淋泵、消火栓 泵未自动启动。13 时18 分,医院值班人员到泵房手动启动喷淋 泵和消火栓泵,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管网无水,未 扑灭初期火灾。 (2)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3 时03 分,第一批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13 时33 分, 现场明火被扑灭。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协同配合,共营救转移 患者、家属及医护人员142 人。 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共派出29 辆救护车、300 余人次参与 医疗转运工作,累计转运救治71 人至8 家收治医院。期间,北 京市组织多学科专家对危重、重症患者进行会诊,按照“一人一 策一专班”实施救治,并成立善后处置专班,对死亡人员家属和

13 受伤人员积极开展安抚和心理疏导。 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北京市工作专班、丰台区现场指挥部统筹开展事故处置,应 急管理、消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迅速响 应,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医疗救治、交通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等 工作。期间,消防救援力量快速组织灭火、搭建救生通道、展开 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力量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员转运救治工 作,8 家收治医院开设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集中精锐专家力 量,全力抢救伤员。 调查评估认为,事故应急处置仍存在一些问题。事故单位应 急准备不足、应急处置不力;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报告不规 范,部门之间信息不畅通;特别是丰台区委、区政府及区卫生健 康委履行信息报告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人员伤亡情况统计滞 后、报告迟缓,有关负责人在获悉有人员无生命体征后,未及时 报告,未有效处置。 二、事故直接原因 通过视频分析、现场勘验、检测鉴定及模拟实验分析,认定 事故直接原因是:北京长峰医院改造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违 规进行自流平地面施工和门框安装切割交叉作业,环氧树脂底涂 材料中的易燃易爆成分挥发、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角磨机 切割金属净化板产生的火花发生爆燃;引燃现场附近可燃物,产 生的明火及高温烟气引燃楼内木质装修材料,部分防火分隔未发

14 挥作用,固定消防设施失效,致使火势扩大、大量烟气蔓延;加 之初期处置不力,未能有效组织高楼层患者疏散转移,造成重大 人员伤亡。 (一)原因分析 1.起火原因分析 一是北京长峰医院南配楼三层ICU 改造工程施工现场,作业 人员开展自流平地面施工和净化门门框安装切割动火时,违规交 叉作业。二是自流平地面施工涂刷的环氧树脂底涂材料中易燃易 爆成分挥发,加之现场未保持有效通风,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且浓度达到爆炸下限。三是角磨机切割金属净化板产生的火花, 遇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爆燃,并引燃西北门外坡道下方堆放的 可燃物。 2.火灾蔓延原因分析 一是爆燃发生后,作业人员未将现场形成的多处火点全部扑 灭,且未第一时间报警;事发医院工作人员发现火情后也未第一 时间报警,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固定消防设施失效,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管网无水,未能有效控制火势。二是 坡道和医院通道墙面采用木质装修材料、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 未按规定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导致明火蔓延至东楼主体 建筑内。三是部分管道竖井未进行防火封堵且未设置防火门;部 分楼梯间防火门闭门器损坏,无法正常关闭,北通道五层东侧楼 梯间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关闭状态;南通道六层西侧楼梯间防火

15 门上方石膏板隔墙被烧穿,导致烟气蔓延扩散。 3.人员伤亡原因分析 未能及时转移疏散、吸入含一氧化碳的烟气是造成大量人员 伤亡的主要原因。一是火灾初期事发医院未启动应急预案,未有 效组织疏散转移被困人员。二是病区设置不合理,事发医院将行 动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的患者集中安置在七层、八层等高楼层, 大部分患者无自主逃生能力。三是危重病患者移动难度大,楼内 通道狭窄、转移条件差,救援转移困难。 (二)事故相关检测鉴定及实验情况 1.检测鉴定情况 在施工现场水泥地面提取的样品中,均检出环氧树脂底涂材 料成分。经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国家阻燃材料与制品质 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环氧树脂 底涂材料主剂和固化剂中均检出二甲氧基甲烷、甲苯、二甲苯等 挥发性物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为394.2 克/升,混合物的 引燃温度为265℃、爆炸下限为3.8%,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经上 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鉴定,环氧树脂底涂材料主剂为《危 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中的危险化学品,序号为2828;环 氧树脂底涂材料固化剂建议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 中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序号为2828。 2.模拟实验情况 经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现场测试,角磨机切割金属净

16 化板产生的火花温度可达到726℃,高于环氧树脂底涂材料挥发 物的引燃温度。经国家阻燃材料与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测试, 角磨机切割金属净化板产生的高温火花,可引起环氧树脂底涂材 料中易燃易爆挥发物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爆燃。 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根据施工现场面积、高度、环氧 树脂底涂材料实际用量模拟计算,当环氧树脂底涂材料挥发211 分钟(与施工时长一致)时,高度在95 厘米和185 厘米处(事 发时金属净化板切割作业高度范围)的气体浓度分别为4.0%和 3.8%,达到爆炸下限。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人为放火嫌疑。未发现施工现场角磨 机电机及电源线、移动插座电源线电气故障痕迹,排除电气故障 引发火灾的可能。施工现场未发现香烟、打火机和烟头,结合起 火前作业人员手机录制视频,排除吸烟引发火灾的可能。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企业 1.长峰医院公司 (1)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北京长峰医院床位数量增 加后未按规定 [8][9]向丰台区卫生健康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每床 [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 号,2022 年修订)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 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9]《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 号,2017 年修订)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 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 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17 卫生技术人员配比、护士配比均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 行)》有关规定 [10]。住院部公共走道宽仅有1.4 米,不满足规范 要求 [11]。 (2)未履行建筑施工法定义务。2017 年以来北京长峰医院 陆续进行维修、施工改造的51 个项目(含ICU 改造工程)中, 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38 个项目(含ICU 改造工程)均未按规定 [12][13][14] 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或向街道乡镇申请办理 开工登记手续,其中部分项目也未按规定 [15][16]向消防、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3)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长峰医院公司将工程 发包给中源信诚公司后,在未聘用工程监理的情况下,未发现并 [10]《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 号)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二级综合医院,……;每 床至少配备0.88 名卫生技术人员;每床至少配备0.4 名护士;……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 平方米。经核算,事 发医院每床配备卫生技术人员0.69 名,护士0.36 名。 [11]《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3.1.7:(建筑设计一般规定)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2.10m。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 号,2021 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 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14]《丰台区无施工许可手续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丰建住发〔2019〕1 号)第七条第 一项:建设单位或个人对无施工许可手续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负有以下责任:(一)开工前,建设单位或 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开工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监管单位的监督管 理,不得拒绝、阻碍监管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 [15]《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 号,2012 年):第十三条第五项: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 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 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 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2020 年)第十四条第五项: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第十五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 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 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二十六条 对 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 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18 制止现场交叉作业行为,未承担工程监理法定责任和义务 [17];对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清理现场可 燃物;未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18],未及时发现施 工现场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19]。 (4)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符合界定标准但未 进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20];未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实行 每日防火巡查 [21],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 室24 小时双人值班制度 [22],值班人员证书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 [23];未对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维修 [24],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检 测 [25]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部分管道竖井未进行防火 [17]《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86 号) 第四条:依法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 任和义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该类工程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的监督执法检查。 [1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 号,2002 年)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 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19]《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修订)》(京卫监督字〔2019〕42 号)第十五条第三项:安全用火应 符合下列规定:(三)严格切割、焊接、防水施工等明火作业管理,动火部门应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施工。 [20]《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 97 号)规定,住院床位在50 张以上的医院应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第十六条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 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 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22]《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4.2.1: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 应实行每日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 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23]《消防救援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通知》(应急消〔2019〕154 号)第二条: 持初级(五级)证书的人员可监控、操作不具备联动控制功能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监控、 操作设有联动控制设备的消防控制室和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人员,应持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第十六条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确保完好有效。 [25]北京中泰亿鑫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报告编码:ZTYX(2023)XJ031404),对北京长 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检测,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

19 封堵且未设置丙级防火门 [26],消防用电设备未采用专用的供电回 路 [27],东楼西侧封闭楼梯间无自然通风 [28]。 (5)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中,未针对无自理能力和行动不便的患者专门制定疏散、转 移方案 [29];未根据事故风险特点,组织针对失能患者疏散等关键 环节的应急演练,仅组织部分医护人员开展模拟疏散演练 [30];未 对每名员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31];火灾发生后未第一时间报 警,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32][33][34]。 2.中源信诚公司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 [2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7.2.9: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 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1.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 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28]《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 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 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 层内 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 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 层。 [29]《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卫办发〔2006〕16 号)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医疗 机构在灾害事故应急预案中,要专门制定医院病区(包括急诊、住院)人员疏散、转移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灾害事故发生时,病区医务人员应当立即按照本医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报告,并首先组织患者和现场人 员疏散和转移。(二)对于能够自主行动的患者、在他人协助下能够行动的患者、不能自主行动或者由于病情严 重不能移动的患者,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疏散、转移方案,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救护措施。 [30]《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 年)第十三条第四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 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 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31]《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 年)第四十八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 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 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3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 号,2002 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单 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 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34]《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308-2019)4.7.3:确认发生火灾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f)医务人员应组织病人和现场人员疏散、转移。4.7.7:发生火灾后,医疗机构应按 下列要求开展应急疏散:b)组织疏散小组,组织病人和现场人员疏散、转移,对于能够自主行动的病人,应引导 其按确定的路线疏散;对于不能自主行动或者由于病情严重不能移动的病人,由医务人员和救护组人员按既定方 案疏散转移;在疏散、转移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救护措施。

20 定施工方案,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5],并进行 针对性技术交底;未建立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 [36],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未进行防火分隔,未配有专人值守 [37];作 业人员在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违规进行明火作业、现场无人监 护、未对现场可燃物进行清理的情况下,使用角磨机进行切割作 业 [38][39];未针对易燃易爆物品制定防火安全措施,违规在作业场 所调料 [40];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施工与净化门安装交叉作业 [41]。 (2)未保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条件 [42][43][44]。作为建筑装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 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6]《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4 号令,2001 年)第十二条:施工单 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用火时,应当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 指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 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等,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3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4.3.3: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 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3 施 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 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 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3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3.1: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3 焊接、 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 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0]《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4 号令,2001 年)第十一条第二款: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 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及时清除。 [41]《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标准》(JGJ/T175-2018)7.1.2:树脂自流平地面和树脂水泥复合砂浆自流平地面施 工现场应保持通风,严禁烟火,不得进行切割或电气焊等操作,施工用材料应远离热源、火源。施工时,现场应 避免被灰尘、飞虫、杂物等沾污。7.3.2:树脂自流平地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现场应封闭,严禁交叉作业。 [4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23.2.2:(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1) 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 人。(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 人,……。(4)经考核 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5 人。 [4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5〕7 号) (二十六):除注册执业人员外,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证书上工作单位与申请单位可不一致, 但应由申请单位缴纳社保。 [4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 号,2018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取得建筑业 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21 修装饰工程二级承包资质公司,事发时仅有1 名注册建造师、6 名缴纳社保人员;未按规定 [45][46]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淞泰公司 将营业执照借给陈光辉,使其有条件承揽ICU 净化工程及吊 桥设备安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 关规定 [47]。 (二)卫生健康部门 1.丰台区卫生健康委 未严格履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职责 [48],对北京长峰医院未按 规定申请床位数变更登记、每床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和护士数量不 满足二级综合医院最低要求、住院部公共走道不满足规范要求等 问题监管不力。26 次变更登记仅能提供19 次变更登记档案卷, 且13 次缺少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8 次校验仅能提 供10 次校验档案卷,且9 次缺少必备材料。2022 年年度校验中, 委托专家组开展现场审查,未查验东楼八层增加2 间病房变更病 床问题,未发现注册医师变更情况,出具了校验合格许可。北京 长峰医院提交“增设重症医学科及批准建设重症加强护理病房” [4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2003 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第八条第 二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 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 资质企业不少于2 人。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 号,2021 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48]1998 年5 月15 日至事发前,丰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对北京长峰医院校验18 次,校验结果均为合格。最 近一次校验时间为2022 年3 月21 日,校验批准文号为丰卫机校字〔2022〕1530 号。

22 的申请,在尚未获批的情况下,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即擅自口头同 意其开工建设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 未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对安全监管工作重 视不够,2022 年内设机构调整时撤销卫生应急办公室(安全生 产科),将安全监管职责转移至后勤保障科,后勤保障科编制人 员长期不在该科室实际工作,安全监管力量严重弱化;对医疗机 构日常安全监管存在漏洞,未督促指导北京长峰医院严格执行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要求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 履行对北京长峰医院ICU 改造工程无施工许可的行业监督管理 职责 [49],落实北京市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组团体检式检查、建设工 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要求不力 [50][51],未检查发现北京长 峰医院ICU 改造工程存在的消防问题隐患。 未通过正式渠道向丰台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办报告事故伤 亡人员信息,不符合北京市应急值守工作有关规定。 2.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未有效督促丰台区卫生 健康委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对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履 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消防安全检查不严不实、安全监管力 [49]《丰台区无施工许可手续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丰建住发〔2019〕1 号)第六条第 二款: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行业领域无施工许可手续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并依据各自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依法处理。 [50]《北京市丰台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汲取“3·27”河北沧州废弃冷库火灾教训迅速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 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丰防安字〔2023〕7 号)要求,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属相关委、办、局,要将 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作为此次专项检查对象。 [51]《北京市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组团体检式检查工作方案》(京消〔2021〕228 号)要求,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 应当会同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组织交叉互查检查。但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丰台区卫生健康 委仅要求医疗机构开展自查。

23 量严重不足等问题失察失管。对北京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督察 反馈的问题 [52]重视不够,未按要求组织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督促各 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指导落实北京市医疗机 构消防安全组团体检式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 查要求不力 [53],未有效推进隐患整改工作。事故发生后,在先后 收到“6 人无生命体征”、“9 人无生命体征”两次重要信息后 未通过正式渠道报告。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丰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建筑行业管理科 [54]在编人员 均不负责该科室工作,职责全部交由事业单位丰台区建筑行业管 理处负责,造成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虚化。对移交街道乡镇管理的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未进行有效的业务指导与服务配合 [55]。对限额 以上的北京长峰医院ICU 改造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行为,未 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56]。对2017 年以来北京长峰医院陆续进行维 [52]《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三专项督察组关于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察的 反馈意见》中指出,全市医疗机构类型复杂,导致各医疗机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差别较大;一些医院建设年 代久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隐患整改难度大;部分民营医疗卫生机构重效益、轻安全,在安全生产、消防等设 备设施投入不够。市卫生健康委要指导各处室、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各级各类医疗机 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扎实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有效统筹隐患整改工作。对历史遗留的基础设施建 设等问题,要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隐患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做到紧盯不放、严防死守。 [53]《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汲取“3·27”河北沧州废弃冷库火灾教训迅速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专项检查的通知》(防安字〔2023〕11 号)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将限额 以上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作为此次专项检查对象。 [54]《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丰办发〔2019〕79 号)第 四条第六项: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设下列内设机构:(六)建筑行业管理科(安全生产科,环境保护科)负责建设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劳务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55]《丰台区无施工许可手续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丰建住发〔2019〕1 号)第六条第 一款: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无施工许可手续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 业务指导与服务配合。 [56]《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9 号,2022 年修订)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取得 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24 修、施工改造的50 个工程项目(不含ICU 改造工程)中需向属 地街道乡镇申请办理开工登记手续但实际未申请办理的32 个项 目指导不力。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要求不力 [57]。对不具备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监管不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大队组建后从未主动对施工现场 进行检查并行政处罚,仅依靠外部案件线索(举报投诉、属地街 道乡镇或其他行业部门移交等)对违法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2.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对行业存在不具备取得施工 许可的建设工程监管不力的问题失察失管,对丰台区住房城乡建 设委长期存在无施工许可手续工程监管职责不落实的问题失察 [58]。 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要求不力 [59]。未按照有 关要求 [60]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动态监管,对施工单位中源信诚 公司未保持建筑业二级资质许可条件的问题失察失管。 (四)消防部门 1.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原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 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对北京长峰医院消防设备设 [57]《北京市丰台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汲取“3·27”河北沧州废弃冷库火灾教训迅速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 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丰防安字〔2023〕7 号)要求,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属相关委、办、局,要将 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作为此次专项检查对象。 [58]《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5〕9 号)第三条第二款:北 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 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59]《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汲取“3·27”河北沧州废弃冷库火灾教训迅速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专项检查的通知》(防安字〔2023〕11 号)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将限额 以上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作为此次专项检查对象。 [6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企业监管的通知》(京建发 〔2021〕80 号)要求,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对预警企业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25 施失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查处不力,2018 年以 来未对北京长峰医院开展实地消防监督检查 [61][62]。原丰台区公安 消防支队2012 年对北京长峰医院东楼内部装修工程进行消防验 收时,在未检查管道竖井封堵完整性,未对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等进行评定,以及在消防用电设备未采用专 用供电回路的情况下,出具验收合格评定结论 [63]。北京长峰医院 2009 年通过消防验收时已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 直至2022 年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北京市医疗机构 消防安全组团体检式检查要求不力。未正确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 全监督管理职责 [64],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要 求不力。 2.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指导职责,对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 (原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长期以来未将北京长峰医院确定为消 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问题失察。未有效利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上传 至“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系统”中的检测报告。指 导落实北京市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组团体检式检查、建设工程施工 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不力,未有效推进隐患整改工作。 [61]《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 年)第十条第四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62]《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3 号,2004 年)第十四条第一项:公安消防 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单位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的监 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重点检查。 [63] 2012 年北京丰台长峰医院内部装修工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卷(审核卷)》中墙面装修材料为乳胶漆,《建 筑工程消防监督卷(验收卷)》中检验报告为大芯板(刷防火涂料),未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基本情况记录 表》中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以及消防水源、消防电源的评定结论。 [6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 号,2001 年)第三条第一款:本 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6 (五)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未认真履行制止和 查处违法建设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查处北京长峰医院东楼南通道 第九层、南配楼第三层建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行为 [65]。 指导街道乡镇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不力 [66],辖区内长期存在无规划 手续即新建、扩建的行为。 (六)丰台区应急办 [67] 4月18日13时09分,丰台区应急办首次获知事故信息,并于 13时17分、13时45分、14时15分,分别收到来自北京市应急办、 市政府办公厅、应急管理部指挥中心核报通知,但直到17时33 分才首次通过正式渠道向北京市应急办报送事故信息,距离首次 获知事故信息已过去4小时24分,不符合北京市应急值守工作有 关规定。 (七)地方党委政府 1.六里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未严格落实无施工许可手续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8],对北京长峰医院2017 年以来多次未办理开工登记进行施工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 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 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66]《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 号,2011 年)第九条第一款: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指导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67]丰台区应急办:全称为丰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68]《丰台区无施工许可手续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丰建住发〔2019〕1 号)第四条: 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无施工许可手续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日常巡查、发现和安全管理工作。第五 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本辖区无施工许可手续工程和零星作业纳入安全生产管 理范围。

27 改造的行为失察。消防安全检查中未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 况等必检项进行检查,对北京长峰医院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 防违法行为失察失管,履行属地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力 [69]。 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要求不力 [70]。未认真履 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对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管理不重视,安 全监管力量薄弱。 2.丰台区委、区政府 未切实督促丰台区卫生健康委严格履行医疗卫生行业管理 和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切实督促丰台区住房城乡 建设委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职责,未切实督促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 项检查、隐患排查和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切实督促六里 桥街道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未有效组织开展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 防安全专项检查要求不力 [7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 任,对街道乡镇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重视不够、基层安全监管 力量薄弱,在2022 年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中排名倒数 第一。未及时有效整改北京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督察发现的问题 [72]。 [69]《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 年)第七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消防安全检查 制度,组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安全巡视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70]《北京市丰台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汲取“3·27”河北沧州废弃冷库火灾教训迅速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 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丰防安字〔2023〕7 号)要求,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属相关委、办、局,要将 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作为此次专项检查对象。 [71]《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汲取“3·27”河北沧州废弃冷库火灾教训迅速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专项检查的通知》(防安字〔2023〕11 号)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将限额 以上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作为此次专项检查对象。 [72]2021 年北京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第三专项督察组向丰台区反馈问题包括:小患小火不重视,极易造成大灾

28 事故发生后2 小时内未书面报告事故信息,7 小时内仍未报 送人员伤亡情况,存在信息报送不及时,伤亡人员情况报告迟缓 的问题。丰台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微信先后收到“6 人无生 命体征”、“14 人无生命体征”两次重要信息后未报告,不符 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3]及北京市应急值守工作有 关规定。北京丰台医院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及时上报事故死亡人 员信息,存在明显迟报行为。 3.北京市委、市政府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存在差 距,安全发展理念不够牢固,统筹发展和安全存在不足。对卫生 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未认真落实北京市医疗机构、 施工现场等重点场所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问题失察。 未有效督促指导丰台区委、区政府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 任。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长峰医院公司汪文杰(法定代表人)、汪接兵(副总裁)、 罗威(基建组负责人),北京长峰医院王晓玲(执行总经理、院 长)、汪丽(后勤副院长)、潘殿卿(业务副院长)、王朝阳(总 务科主任)、李长虹(消防控制室负责人),中源信诚公司王伟 大难、群死群伤,安全监管力量有所弱化,执法存在宽松软和盲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效果亟待提高,安全管理 基层基础相对薄弱。 [73]《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京政发〔2021〕19 号)4.1.4:……事发地的区、重点地区管委会要立 即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 2 小时报送。

29 峰(法定代表人)、张伟鹏(事发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陈光辉 (净化工程及吊桥设备安装负责人),姜冬春(净化工程负责人), 程福君(自流平地面施工负责人),冯大文、韩勇敢、梁升飞(净 化门安装作业人员),孙启学、李志高、宋守业(自流平地面施 工作业人员)等19 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司法机关批 准逮捕。 (二)有关公职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 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 委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火灾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三)事故涉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 1.长峰医院公司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北京市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2.中源信诚公司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北京市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该公司建筑企业资质依法依规处理。 3.淞泰公司 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公司涉嫌出借公司营业执 照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此外,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宏玉浩祥公司、北京

30 硬实建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2 家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涉嫌违法 违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李长 虹、姚清波的“建(构)筑物消防员”从业资格依法依规处理。 (四)其他方面 鉴于北京市委、市政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持续改进工作,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 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建议北京市委、市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作 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意识薄弱。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职责,要坚 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北京作为超大城市,各类市政工程、地下管网等系统复杂,高层 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数量庞大,许多安全风险隐患也进入集中暴 露期,安全防范压力很大。但北京市、丰台区一些领导干部对本 地区存在的重大风险认识不足,没有及时发现并有效防控重大风 险,也没有把他人的教训当作自己的教训,对河南安阳“11·21”、 河北沧州“3·27”等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违规动火或电焊 作业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丰台区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后局面和 严峻复杂形势认识不足,对北京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督察反馈 的“丰台区防范化解重特大风险的系统性思考不够深入,在破解 一些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问题上存在短板”等问题,纸面整改,没

31 有深查细究、举一反三。这些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学习贯彻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不认真不深刻, 没有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排查本地区风险隐患。各地区要进一步 增强风险意识、底线思维,真正把职责范围内的风险防控好,不 让小风险演化成大风险,尤其北京市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 扛起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首都安全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坚 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 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全过程、全链条的安全 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医疗卫生行业行政审批和安全管理不严格。医疗卫生 机构是救死扶伤、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驾护航的重要场所,但 却发生如此惨痛的事故,亟需深刻反思警醒。丰台区卫生健康部 门工作作风不实不细,审批许可流于形式,1998 年以来先后对 事发医院校验18 次,在病床数量成倍增加却未变更登记、医护 配比不符合要求等情况下,每次校验结果均为合格;对安全生产 工作面上重视,实际却撤销安全生产科,严重弱化了安全监管力 量;没有定期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检查,也没有对事发医 院近3 年消防检测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北京市现有各 类医疗卫生机构12000 多家,数量庞大、办医主体多元,且相当 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建筑时间较长、消防等设施设备逐渐老化,安 全风险隐患突出。北京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落实行业管理职 责,严格行政审批许可、校验审查,狠抓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

32 和消防安全工作,其他地区也要举一反三,坚决堵塞安全管理漏 洞,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就医环境。 (三)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安全监管存在短板漏洞。北京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保持情况疏于监管,动 态排查清理不符合条件企业工作滞后,中源信诚公司建筑工程专 业注册建造师、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工 人数量远不满足相关资质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却一直从 事建筑施工作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自我设“限”,主要 关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对限额以上未办理施工许可 证的建设工程未主动开展监督管理,把不具备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条件的建设工程排除在监管范围外,“只管合法、不管非法”; 对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疏于管理,对属地培训指导、协调督促 又没跟上,导致基层接不住、管不好。北京市城乡规划部门履行 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指导属地政府及其相 关部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对辖区内无规划手续即新建、扩建的 行为查不出、管不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 要切实履行好建设工程相关职责,坚决杜绝不想管就不管、不好 管就不管,坚决消除违法建设安全隐患,坚决防止小施工引发大 事故。 (四)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深入。医疗卫生机构作为 典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至关重要。当地消防部门未认真履 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2009 年事发医院已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

33 位界定标准,但未及时督促医院主动申报,至2022 年才将其确 定为重点单位进行监管;确定为重点单位后,消防监督检查质效 依然不高,未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消防设施、消防供电等问题隐 患。属地消防部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不扎 实,2018 年、2021 年,北京市先后组织开展医疗场所消防安全 检查和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组团体检式检查,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 将部门联合组团式检查变更为单位自查。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在 全市部署开展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中,未能有 效指导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严格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职责,防火安 全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发挥不明显、未能有效推动落实行 业监管和专项监管职责,检查效果打折扣。各级消防部门要切实 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充分运用综合监管方法手段,坚持问题 导向、精准治理、高效监管,切实提高消防监管质效。 (五)初期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最早发现事故和最早应对处 置至关重要,但一些单位底线思维不够,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 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流于形式,以致大量从业人员安全素养 不高,面对突发情况往往手忙脚乱、不知所措,容易错失最佳处 置时机,导致事故后果扩大。这次事故中,自流平地面和净化工 程作业人员均为临时雇佣人员,未经任何施工交底和安全教育培 训直接上岗,违规交叉作业导致发生火灾,之后作业人员均未第 一时间报警,仅有1 名作业人员开展了灭火扑救,但也未能扑灭 全部火点。医院值班人员、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在发现火情后

34 均未第一时间报警,医院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仅个别医护人员自行组织现场人员疏散。同时,这次事故也暴露 出一些政府部门和单位存在事故信息报送特别是伤亡人员信息 报送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引以为 戒,加强应急预案制修订,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 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扛起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政治责任。各级领导干部 要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 全面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 民至上、生命至上,不折不扣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 责任制规定》,站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高度,立足从根本 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自 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 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 和能力水平,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地 方领导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建立安全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坚决守牢安全红线底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反思近 年来重特大事故教训,深入落实防范事故的各项措施,以“时时 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细抓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统筹 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坚定拥护“两个

35 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持续推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 好。 (二)着力补齐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短板。各级卫生健康 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行业安全管理,督促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严格 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 任制,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开展医疗卫 生机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整治。严格医疗卫生机构登 记校验、行政审批等,坚决杜绝违规审批许可现象,组织开展医 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情况核查,严查不如实申报情况、超许可范 围执业、违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等行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督 促医疗卫生机构统筹考虑院感防治和病患应急疏散转移,尤其要 针对长期行动不便和失能患者科学合理分布病区,将集中收治病 房和医疗用房设置在较低楼层等便于疏散转移区域。指导各类医 疗卫生机构制定专项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标准规定设 置避难间,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辅助设备,病房内实现一键报 警功能并配备简易呼吸面罩,提高初期火灾扑救处置和应急疏散 能力。 (三)坚决堵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漏洞。各级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要加大资质审批后动态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 许可条件保持情况专项排查,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擅自降低许可 条件的行为;严格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加强全口径建设工程 施工安全监管,严查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违法承接

36 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违法违规施工、冒险作业等行为; 加强施工现场特别是施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督促有关单位严格 落实建设工程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北京市 要尽快修改完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切实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各地区要抓紧修订完 善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含有挥发性有机化 合物涂料等产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要加大对违 法建设的巡查和处置力度,对新增违建实行“零容忍”,坚决遏 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 (四)全面织牢织密消防安全风险防控网。各地区要按照“三 管三必须”要求,进一步压实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推行 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 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 管责任。推动街道乡镇建设应急站、消防所,发挥公安派出所、 社区、网格等群防群治力量,切实加强对小场所小单位的消防安 全管理。分领域分场所建立健全火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 重预防体系,深入推行单位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 诺机制,严格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修订完善消防安全重 点单位界定标准,依法督促单位主动对照标准进行申报,规范重 点单位备案流程。各级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推动公共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紧盯医院、养老院、 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高风险场所和群租房、“三合一”、经营性自

37 建房等低设防区域,实行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做到精准研判、 精准执法、精准治理,坚决整治消防设施瘫痪、占用堵塞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锁闭等突出隐患问题,坚决查处违规动火作业等违 法行为,强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检测结果在消防安全检 查工作中的运用,切实提升消防监督检查质效。 (五)加快提升基层一线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各地区要进 一步强化对各类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培训等应急准备的 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着力解决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演练走 过场、应急培训不专业等突出问题,着力解决涉及人员密集和高 风险场所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初期应急处置、组织疏散逃生、自救 互救等应急能力不足问题。加强基层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应 急培训,深入开展实操实训应急演练,确保熟悉作业场所现场处 置方案。北京市要加快安全生产和消防教育培训服务平台建设进 度,面向全社会提供随时随地进行线上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学习的 条件,提升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文 化建设,强化应急科普宣传,积极开展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应急 知识宣传,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做到人人讲安全、个个 会应急。

FD10393 | 2023_北京_额敏县5·10延伸_5·10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3年5月10日18时41分许(北京时间,下同),塔城地区额敏县发生一起住宅建筑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塔城地委、行署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5月13日,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成立额敏县“5·10”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的通知》,成立了由地区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纪委、检察分院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延伸调查。延伸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取相关材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进一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额敏县盛世景苑小区四号住宅楼,总建筑面积为3551.5平方米,砖混结构,由东向西分设5个单元,地上6层,地下1层,地上为单元式住宅(一梯四户);地下为内走道双面布房,图纸设计均为储物室,但被开发商擅自改变为住宅使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10日18时41分,额敏县盛世景苑小区四号楼一单元102室发生火灾,该起火灾烧损额敏县盛世景苑小区四号楼一单元102室房间内的装修、家具等物品,火灾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为16104元。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5月10日18时41分许,塔城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额敏县郊区乡盛世景苑小区四号楼一单元102室发生火灾,无危险化学品,有人员被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额敏县友好路消防救援站5辆消防车、2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19时05分,增援力量2车10人到达现场参与处置。经火情侦查,现场为额敏县郊区乡盛世景苑小区4号楼一单元102室起火,着火物质为吊顶及墙壁塑料扣板、沙发、茶几等。经询问得知,18时38分许,现场一名被困人员已被群众救出,移交120送医救治。19时16分,现场明火扑灭,消防救援人员已对该单元住户进行全面摸排。20时21分,现场处置完毕。经医院告知被抢救人员张某经救治无效后死亡。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额敏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安排相关部门主动与死者家属联系沟通,积极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事故善后工作得到了妥善处理,死者家属情绪平稳,社会秩序正常。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此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1. 张震昊,男,汉族,患有脑瘫残疾,户籍所在地新疆额敏县额敏镇阿尔夏特路999号,住址新疆额敏县盛世景苑小区四号楼一单元102室,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1********036。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及物证技术鉴定等工作,事故发生的原因为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额敏县“5·10”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生活用火不慎造成的非生产经营性事故。

五、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8〕43号)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全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暨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现场会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围绕“务实、管用、能解决问题”和“保证有生命力、有战斗力”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依规推进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实际,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部署推进,一并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切实健全考核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实行各级“网格长”负责制,要督促指导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便民警务站、专职联防队、“访惠聚”驻村工作队及网格员、物业服务管理人员、“十户长”、楼栋长等基层组织力量开展防火检查、消防宣传,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做实消防安全末端管理。

(二)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安全监管站等执法力量,要结合维护稳定(平安建设)工作,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沿街店面以及住宿、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日常监管,督促落实安全用火、用电、用气措施;社区和警务室人员,要加大对出租房、公租房的管理,社区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日要组织对居民住宅区进行防火巡查,确保房屋使用性质不发生改变,对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社区要明确具体的管理组织;对出租房内小孩玩火、电动自行车入室停放充电等严重威胁消防安全的行为,社区和警务室要及时制止,并加强入户宣传教育引导,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提升社会消防安全技防能力。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和地委、行署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将老旧电气线路改造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积极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建设,引导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和集中充电,切实解决电气火灾风险;积极推动在住宅、居家养老机构、出租屋、农家乐和小旅馆等“九小”场所,以及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农村建筑、沿街商铺,推广安装使用独立感烟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设施,提高火灾初期预警和处置能力;依托“智慧城市”的建设,积极推动火灾高危单位、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及高层建筑完成接入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平台。积极推动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完善联合治理机制,综合运用“火患随手拍”等平台,大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四)督促行业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各行业部门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各项火灾防控措施的落实,切实做到排查到位、整治到位、管理到位。针对行业部门监管方法和力度上的不足,由安委会办公室及时跟进各行业部门工作情况,对各类行动的推动落实情况进行不断督促指导,对各行业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总结,及时推广优秀的经验做法,切实加强各行业部门的消防管理水平,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逐步完善各行业部门之间对于重大消防隐患的函告制度,逐步消除消防部门“单打独斗”的现象,逐渐将各单位的执法力量形成一股合力,通过各行业部门之间的不断沟通交流,探讨工作方法,逐步完善各部门的消防工作机制及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普及相关防火常识,提高社会面火灾防控能力水平及广大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共同消除火灾隐患。

(五)发挥基层派出所监管作用。要指导督促各派出所加强对“九小场所”、出租房屋、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塔城地区便民警务站微型消防站防消联勤机制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强化便民警务站微型消防站防范化解火灾风险职能,以救早、灭小和扑救初期火灾为目标,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和初期火灾扑救,实现“防消一体化”。各消防救援大队要指导派出所开展日常培训,按照“自学与培训”相结合原则,通过“现场教学”和“模拟执法” 相结合方式对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流程、消防执法规范、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应用和法律文书制作等问题进行详细讲解,有效解决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专业知识匮乏,不适应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提升基层派出所民警的消防业务水平,全面提高辖区派出所民警对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认知度。

(六)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各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县级政府以及乡镇街道、社区(村)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安全专兼职机构,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发挥综治、公安派出所、“访惠聚”工作队等作用,全面推广应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消防安全巡查”模块,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初期火灾扑救,发动群众共管共治火灾隐患问题。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房改、水改、电改、灶改、路改等工作,加强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用火用电安全方面的改造升级,加强乡村消防水源、乡镇专职消防队、村志愿消防队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的建设,在弱势群体居住建筑、出租屋、小旅馆、“三合一”场所等推广安装简易消防设施,提升乡村抵御火灾的能力。

(七)加强基层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县(市)、各部门要将消防法制宣传工作纳入常态化宣传内容,与各项活动宣传工作同部署、同开展,广泛开展消防常识宣传工作,积极指导街道(乡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定期组织基层组织、社区消防宣传大使、消防志愿者深入社区、农村、学校、企业、出租房屋、家庭开展消防宣传,积极引导村(居)民关注各级消防微信公众号,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要指导基层在社区、农村、居民楼院设置消防宣传橱窗(标牌),依托各社区服务中心、设立消防宣传服务室,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居民群众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督促社区内的福利院、养老院、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制定专门的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提高从业人员、有行为能力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FD10394 | 2023_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医院/养老院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北京长峰医院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3-10-25 17:18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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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2023年4月18日12时50分,北京市丰台区靛厂新村291号北京长峰医院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831.82万元。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事发医院违法违规实施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不力、日常管理混乱、火灾隐患长期存在,施工单位违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加之应急处置不力,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不落实而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并尽快查明火灾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加强安全管理,彻底排查各种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李强总理等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对善后处置、事故调查、专项整治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北京市立即组织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应急管理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消防救援局等部门立即调度部署,并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鉴于该起事故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国总工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参加的国务院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火灾事故调查组,在北京市前期工作基础上,对该起事故进行提格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析、检测鉴定、模拟实验、专家论证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是北京长峰医院改造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违规进行自流平地面施工和门框安装切割交叉作业,环氧树脂底涂材料中的易燃易爆成分挥发、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角磨机切割金属净化板产生的火花发生爆燃;引燃现场附近可燃物,产生的明火及高温烟气引燃楼内木质装修材料,部分防火分隔未发挥作用,固定消防设施失效,致使火势扩大、大量烟气蔓延;加之初期处置不力,未能有效组织高楼层患者疏散转移,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调查查清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是医院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施工单位违规动火交叉作业,地方党委政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意识薄弱,医疗卫生机构行政审批和安全管理短板明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存在漏洞,消防安全风险防控网不严密等。

事故调查组按规定将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总结了五个方面的主要教训: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意识薄弱,医疗卫生行业行政审批和安全管理不严格,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安全监管存在短板漏洞,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深入,初期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同时,提出五项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切实扛起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政治责任,着力补齐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短板,坚决堵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漏洞,全面织牢织密消防安全风险防控网,加快提升基层一线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相关稿件

FD10395 | 2023_北京市丰台区太子峪村南24号院内平房5.12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丰台区太子峪村南24号院内平房 “5.12”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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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太子峪村南24号院内平房 “5.12”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 2023-11-13 11:41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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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2日17:10左右,位于丰台区北宫镇太子峪村南24号院内,北侧排房靠东1间约20多平方米房屋内发生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造成1名承租人员受伤、部分墙体坍塌及院内房屋部分门窗玻璃损坏。

根据市领导批示、市安办督办通知和区领导要求,专门成立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支队、北宫镇为成员单位的“5·12”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监委监督指导,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遵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现已查明事故经过、原因,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房屋基本情况

事故房屋位于丰台区北宫镇太子峪村南24号院,房主王某某(男,58岁,北京市丰台区人),该平方院为村民宅基地自建房,由南向北共三排房屋。事故房屋位于北侧排房靠东1间(含里外套间),面积约20多平方米,砖混结构。

(二)事故房屋租赁情况

太子峪村南24号院内共有6间房屋出租,其中南侧排房有出租房4间,北侧排房有出租房2间,分别位于东西两侧。

事故房屋于2023年3月18日由个人崔某某(男,47岁,河南省项城市人)承租,月租金为1200元人民币,水电等费用由承租人另行结算。承租人崔某某与房东王某某之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与安全协议。承租人崔某某未办理居住证。

(三)液化石油气使用情况

从询问、勘查等调查了解,液化石油气罐、减压阀、灶具、软管等,为承租人崔某某自己安装并使用;房东王某某未及时向太子峪村委会等单位报告其出租房屋的液化石油气使用情况,并开展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检查。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为承租人崔某某个人购买,截至目前,公安部门通过其购买方式(微信支付)未能从其手机中找到供气嫌疑人。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23年5月12日早上,承租人崔某某约朋友任某某来其承租房屋相聚,朋友任某某带了1人,中午崔某某等3人先后买菜、使用液化石油气做饭、饭后喝茶抽烟聊天,约下午13:00左右,其朋友2人离开,之后崔某某在承租房屋内休息。17:10左右,承租人崔某某点燃打火机准备抽烟,突然发生液化石油气爆燃,造成其本人受伤、其承租房屋部分坍塌及院内房屋部分门窗玻璃损坏。

房东王某某等邻居听到声响后,出来查看发现承租人崔某某受伤,随即拨打120急救,后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四医学院救治,医院初步诊断:85%烧伤,深Ⅱ度20%、Ⅲ度65%;气管切开术后;高血压。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城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北宫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及区领导先后赶赴现场,展开救援并开展相关勘查、调查工作。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分析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查阅了事故相关资料,询问事故相关当事人及证人,并委托北京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对事故现场相关液化石油气相关配件及爆燃原因等进行了技术鉴定。经调查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爆燃原因分析

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首先是使用习惯不当,未在使用燃气灶具做饭后关闭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其次人为操作不当,未对家用灶与软管的接口采取紧固措施,因此导致液化石油气泄漏,事发当日下午逐渐在室内积聚到达爆炸极限后,遇承租人打火机的火花引发爆燃。

经检测:1、钢瓶、调压器、软管、家用灶的本体密封性均完好,钢瓶与调压器的原有接口、调压器与软管的原有接口密封性完好,调压器为不合格产品,软管为非燃气专用产品,长度超出规范要求。2、液化石油气泄漏的原因: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消防救援支队描述可知,按照连接顺序表述,该住房内的燃气设施由液化石油气钢瓶、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橡胶软管和家用燃气灶4个产品所组成,因此需要查明上述4个产品自身的密封性及4个产品之间3个接口处的密封性。根据实验室实验结果可知,4个产品的密封性均完好,3个接口中2个接口的密封性也完好。再加上消防救援支队证实液化石油气钢瓶抬出时,钢瓶角阀处于非关闭状态,救援时连接灶具的软管与灶具处于脱开状态,且软管上未见卡扣固定痕迹,因此可以判定液化石油气唯一可能的泄漏原因就是此处接口连接不紧,在钢瓶角阀未关的情况下发生泄漏。3、引爆来源的确认:液化石油气的主要成分是丙烷和丁烷,根据其物理性质可知,当液化石油气在空气中达到1.5%时,遇明火、电火花甚至静电,就能引发爆燃事故。事发傍晚17:10左右,承租人崔某某睡醒后点燃打火机准备抽烟,打火机的火花即为此次事故提供了引爆条件。

(二)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认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居民用户缺乏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知识引发的安全事故。

四、行业和属地履职情况

(一)区城管委履职情况

区城管委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组织开展了宣贯、入户巡查、安全型配件安装、隐患排查等工作。

(二)北宫镇履职情况

北宫镇组织开展了液化石油气使用宣贯、安全检查、入户巡查、安全型配件安装、隐患排查等工作,其辖区太子峪村对村民房屋出租、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管理还存在不足。

五、事故所暴露的问题及隐患

  1. 太子峪村居民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安全意识还有待加强,安全使用知识还需要普及。事故房屋承租人员缺乏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知识,违规配置并使用非北京市场流通的液化石油气。房东王某某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对承租人使用液化石油气情况不掌握,未能及时制止承租人员使用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并向太子峪村民委员会报告。
  1. 太子峪村入户排查或巡查还存在漏洞。太子峪村虽然开展了大量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宣贯工作,但是未能有效督促居民用户自觉履行安全责任或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巡查。2023年5月4日,北宫镇组织太子峪村和市液化石油气公司南郊分公司开展联合检查、巡查,在检查、巡查太子峪村南24号院时,未能督促房东王某某积极配合,未能发现承租人员崔某某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安全隐患。
  1. 太子峪村村民自建房房屋出租还有待规范。“5·12”事故发生前,房东王某某未严格遵守《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与承租人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安全协议。

六、事故处理建议及整改措施

  1. 拟建议北宫镇政府认真吸取“5·12”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全镇范围内非法液化石油气流通、销售打击力度,督促太子峪村进一步规范居民自建房房屋出租,完善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流动人口登记等相关工作;关注“5·12”事故善后工作,依法维护地区安全稳定。
  1. 拟建议区城管委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液化石油气宣贯工作的统筹指导,督促北宫镇加强对平房区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对“5·12”事故中涉及的居民用户液化石油气违规使用依法处理。
  1. 拟建议区公安分局会同区城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北宫镇,继续追查承租人员崔某某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来源,发现线索依法处理。
  1. 拟建议区纪监委约谈北宫镇、太子峪村负责出租房屋、液化石油气使用的相关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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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96 | 2023_北京朝阳区大方万恒8·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朝阳区北京大方万恒综合品市场有限公司 “8·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8 月19 日8 时40 分左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 里店乡十里河村168 号的北京大方万恒综合品市场有限公司 [1] (以下简称大方万恒公司)发生火灾,无人员伤亡,过火面积 517 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272.886228 万元。 火灾发生后,市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 指挥处置。2023 年8 月26 日,市政府批复成立由市应急局、市 消防救援总队、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 朝阳区人民政府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 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同步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视频分 析、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暴 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朝阳区大方万恒公司“8·19”火灾事 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规动火作业、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 [1]北京大方万恒综合品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976819285,住所为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 河村168 号,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方保安,成立日期2012 年6 月14 日,营业期限20 年,经营范 围为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医疗器械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物业管理等。

2 实、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工作不深入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建筑所在土地及租赁情况 1.事发建筑所在土地基本情况 事发建筑位于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村,该村总面积2.33 平方公里,现有户籍人口1357 人,流动人口约30327 人。事发 建筑所在土地占地面积3500 平方米(约5.24 亩),土地性质为 村集体土地,国土空间规划中分区图为城镇建设用地(见图1), 两线三区图为限制建设区(见图2)。 图1 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 图2 两线三区图 2.土地租赁情况 2008 年,十里河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十里河投资管理集团 有限公司 [2](以下简称十里河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土地有偿使 [2]北京十里河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十里河村村民集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177776182,住所为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商业街8 号,法定代表人为王大力,注册资本5477 万元,

3 用协议》,承租十里河村336 亩土地,租期为2008 年1 月1 日 起,无截止期限,租金首年为460 万元/年,次年为600 万元/ 年,之后为960 万元/年,且十里河投资管理公司必须为十里河 村安置劳动力人数485 人。 2018 年12 月25 日、2019 年1 月1 日、2020 年1 月1 日十 里河村村民委员会分别与十里河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相关补充协 议,承租土地面积由原来的336 亩缩减为293.69 亩,租金变更 为1960 万元/年。 2020 年12 月31 日,十里河村经济合作社与十里河投资管 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承租集体土地296.26 亩,自2021 年 1 月1 日至2040 年12 月31 日止(租期20 年),租金为3300 万元/年。 (二)事发建筑基本情况 2009 年至2010 年,十里河投资管理公司出资建设事发建筑 (见图3),该建筑为钢混结构,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建筑高 度为19.8 米,使用性质为商场,总建筑面积为14210.9 平方米, 与京津城际铁路直线距离约26 米(见图4)。事发建筑于2011 年3 月4 日通过了消防设计审核;2011 年9 月27 日,十里河投 资管理公司将事发建筑租予方保安(个人);2011 年12 月5 日 事发建筑通过了消防验收。 成立日期1999 年11 月2 日,营业期限50 年,经营范围为投资与资产管理、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等。

4 图3 事发建筑示意图 图4 事发建筑空间影像图 2012 年6 月14 日,方保安注册成立了北京大方万恒茶叶市 场有限公司。经查,方保安注册成立该公司提供的企业住所(经 营场所)证明由十八里店乡政府、十里河村民委员会加盖公章并 签字,为其证明经营场所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不属于违法建设, 朝阳区市场监管部门为其发放了营业执照。此后,在该建筑内注 册的其他公司均以十八里店乡政府提供的经营场所消防审核、消 防意见和消防安全证件齐全、属于合法的商业设施证明,以及大 方万恒公司出具的“不是违法建设”等证明材料为其他公司办理 了营业执照。2020 年12 月3 日,北京大方万恒茶叶市场有限公 司变更为大方万恒公司。 2012 年9 月,方保安违规在事发建筑楼顶加建第五层房屋, 其中彩钢板建筑面积约998 平方米,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1097 平方米。加建后,该建筑总面积约16914.9 平方米。 事故发生后,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朝阳分局查询,该建筑无 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经朝阳区住房 城乡建设委查询,事发建筑物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无竣工验

5 收资料。经朝阳区政府认定,该建筑属于无证违法建设。目前, 朝阳区已将该图斑录入拆违腾地台账并计划拆除。 (三)事发建筑经营情况 目前,该建筑一层、二层出租给商户用作经营商场(招牌名 称为大方国际养生城),三层、四层用作公寓对外出租(招牌名 称为大方公舍),五层加建部分用作一、二层商户库房(主要存 放医疗保健用品等)以及大方万恒公司办公用房和接待用房。 大方国际养生城共有经营商户81 户,其中一层38 户,主要 经营医疗器械、消毒产品、保健食品等;二层37 户,主要经营 茶叶等;其他区域或库房6 户。 大方公舍公寓由北京安和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以下简 称安和伟业物业公司)经营。2022 年4 月,方保安将事发建筑 三层、四层及一层局部共7177 平方米房屋租赁给陈效贞(个人), 陈效贞将其改建为大方公舍公寓,2023 年3 月大方公舍公寓竣 工,改建后大方公舍共有392 间出租房(房间面积为25 平方米 至45 平方米),2023 年5 月安和伟业物业公司开始对外出租, 事发时已出租384 间,共居住444 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8 月,由于持续降雨导致事发建筑四层屋顶漏水, [3]北京安和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2MA00CDH81R,住所为通州区宋庄镇邢各庄村 南(北京金原伟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 幢1 层1001 号,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陈 效贞,成立日期2017 年3 月7 日,营业期限30 年,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企业管理、酒店管理、餐饮管理等。

6 大方万恒公司行政部经理严子洋联系长期负责该公司维修工作 的廖周猛(个人)帮助解决屋顶漏水问题。廖周猛联系防水施工 负责人戚林(个人)承包楼顶防水施工。戚林联系施工工人侯勇、 庞海彬开展屋顶防水施工作业。上述防水工程未签订相关施工合 同;未向十里河村委会、十八里店乡政府进行施工报备,未在“企 安安”系统进行动火报备。 8 月19 日8 时许,施工工人侯勇、庞海彬在事发建筑五层 东侧使用液化丙烷火焰喷枪铺设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未办理动火 审批手续。8 时40 分左右,侯勇使用喷枪烘烤防水卷材时,发 现彩钢板库房东侧中部冒烟,随即撬开库房铁皮扑救未果。大方 国际养生城中控室值班人员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立即告知大方 万恒公司总经理陈庆五层起火,陈庆组织人员进行扑救未果,于 9 时01 分拨打119 电话报警。 (二)灭火救援情况 2023 年8 月19 日9 时01 分,市消防救援总队119 指挥中 心接警,立即调派10 个消防救援站、32 部消防车、170 余名指 战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9 时08 分许,出2 支水枪开展破拆和 控火行动,架设移动式排烟机进行排烟,搜救并疏散楼内人员。 10 时25 分许,调派大型工程车进场,配合高喷车开展机械化灭 火作业。10 时28 分,现场明火基本扑灭。12 时40 分,现场残 火清理完毕。 (三)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7 经评估,事发单位未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火灾信息,延 误了最佳扑救时间。朝阳区接到信息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区委、 区政府、区应急委相关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项处置工作领 导小组,第一时间组织区消防救援支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 置,现场救援队伍到达及时、处置措施专业可靠,现场秩序管控 良好,抢险救援保障有力,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下,有序 稳妥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未发 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依法调取了事故相关书证、监控视频,对事发现 场进行了勘验,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了 事故原因。公安机关综合排除人为故意纵火刑事嫌疑。 1.现场勘验及走访询问情况 经勘验,事发建筑五层东南侧彩钢板仓库及内部物品不同程 度过火受损,彩钢板建筑东侧地面3 张防水卷材呈现新铺设痕 迹,东侧铁皮墙下端距地面有约8 厘米缝隙。五层北侧堆放施工 用29 捆FXS-300SBS 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3 个液化丙烷罐。据最 先起火库房承租人自述,2022 年初至事故发生时库房未通电, 库房内存放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用品,东侧铁皮墙下存放空纸箱 等物品,库房内未存放自燃性物品,起火当天无人员进入。 2.直接原因 综合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等情况,事

8 故调查组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事发建筑五层库房东侧墙底部,起 火点位于主体建筑屋顶南墙向北23.3 米、东墙向西2.4 米处; 起火原因系施工人员侯勇、庞海彬在进行防水作业时使用喷枪烘 烤卷材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施工人员发现火情后未第一时间报 警、初起火灾扑救不力造成火势蔓延扩大。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企业 1.十里河投资管理公司 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自建商用房,施工前 未按规定 [4]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反规定 [5]将违法建设租 予方保安用于经营。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 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对承租方进行 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不到位。 2.大方万恒公司 在原有建筑上加盖局部五层,违规改造原有消防系统。将防 水工程违法发包给个人 [7],防水施工动火作业前未履行动火审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 工程除外。 [5]《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2007 年11 月3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4 号令发布根据2011 年5 月5 日北 京市人民政府第231 号令修改)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 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7]《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 号)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

9 手续 [8];作业过程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9]。未按 规定在属地乡政府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并自觉接受监管单位 监督管理 [10]。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24 小时双人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11][12];未对照自查 标准有效开展自查自纠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按规定组织开展 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13]。火灾发生约20 分后现场负责人才拨打 119 电话报警 [14]。 (二)相关监管部门 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 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 消防安全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 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0]《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京建发〔2021〕432 号)第八条: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 人应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依法将限额以下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 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二)工程开工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安 全生产信息登记,并自觉接受监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三)按照限额以下工程作业的注意事项和禁止 行为或者相关安全生产标准指引,对工程施工进行核实检查和随机抽查(现有法律中建设单位职责),发现存在 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制止…… [11]《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4.2.1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 应实行每日24 小时 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 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12]《消防救援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通知》(应急消〔2019〕154 号)持初级(五 级)证书的人员可监控、操作不具备联动控制功能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设有联 动控制设备的消防控制室和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人员,应持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13]《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 年5 月27 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二 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 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 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五)组织 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对 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 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14]《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 年5 月27 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十 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 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应当立即赶赴火灾 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10 1.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监督检查不全面,对事发单位消防 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情况未及时发现,未全方位对商业综合体 等场所明火作业开展排查整治 [15]。 2.朝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对“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认识存在盲 区;指导街乡及时发现违法建设中发生的施工行为、并将其纳入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的工作不到位;指导街乡对于未纳入“创 无”工作、允许保留使用的违法建设中的施工行为及时发现、处 置工作不足。 (三)地方党委政府 1.十八里店乡政府 履行制止和查处辖区违法建设监管职责不力,事发建筑开工 建设及加建、装修施工均未被及时制止和查处。对高风险限额以 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不力。未认真吸取 “4·18”火灾事故教训,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排查 大整治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指导涉事企业按规定登录使用“企 安安”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对照自查标准开展自查自纠,未对 涉事企业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的排查督改,未按规 定对相关涉事企业违规出租、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开 [15]《朝阳区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2023 年5 月5 日,朝阳区安委会、朝阳区防火委联 合印发),整治重点包括“人员密集场所、动火施工审批”等,并明确“高层建筑、商业综合体、仓储物流等场 所安全排查整治”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重点检查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11 展整治。十里河村委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深入 [16],未及 时督促涉事企业消除火灾隐患。 2.朝阳区政府 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够牢固,吸取“4·18”火灾事故教训 不够深刻,统筹安全和发展存在不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 安全专项整治不深入、不彻底,聚焦辖区自建商用房经营特点研 判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的针对性不强,排查整治的覆盖 面不全。督促消防、住建等部门及十八里店乡履行消防安全和安 全生产监管职责力度不够,全区火灾总量大且部分类型火灾反 弹。对于暂未纳入“创无”工作、暂时保留使用的违法建设未有 效督促属地和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方保安,大方万恒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持公 司全面工作。2023 年7 月底,指示陈庆和严子洋与廖周猛联系, 对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村大方国际养生城顶层进行防水施 工,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核对廖周猛是否具备防水施工资质,也 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2023 年10 月8 日,该人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被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2.陈庆,大方万恒公司总经理、公司事务具体执行人、单位 [16]《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 组,设立消防安全员,健全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

12 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履行施工报备审批流程且未向村、乡两级进 行施工备案;未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未事先办理使用明火作 业的审批手续;未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未确定施工现场负责 人、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未经审批领取用火证。2023 年8 月20 日,该人被朝阳分局刑事拘留。9 月26 日,经朝阳区 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执行逮捕,建议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3.严子洋,大方万恒公司董事长助理(秘书)、安全管理员、 单位施工负责人,未核实施工方施工资质,未在单位内部进行动 火作业审批。2023 年8 月20 日,该人被朝阳分局刑事拘留。9 月26 日,因犯罪情节轻微(主观上自愿认罪,客观上引发火灾 承担间接责任),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 捕决定,后期依法移送起诉,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戚林,大方国际养生城顶层防水施工工程承包人。该人不 具备承接施工资质,未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逐级 向严子洋申请动火作业审批手续。2023 年8 月20 日被朝阳分局 刑事拘留。9 月26 日,经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重大 责任事故罪被执行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廖周猛,大方国际养生城顶层防水施工工程承包人。该人 不具备承接施工资质,未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逐 级向严子洋申请动火作业审批手续。2023 年8 月20 日,该人被 朝阳分局刑事拘留。9 月26 日,因犯罪情节轻微(主观上自愿

13 认罪,客观上引发火灾承担间接责任),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无 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期依法移送起诉,建议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6.侯勇,火灾现场操作丙烷喷枪人员(现场动火人),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岗位名称:防水工、 初级)。该人虽具有防水工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但在动火 施工前未得到动火审批手续,对动火点附近难以移动的库房未采 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动火点库房内易燃物品未清理,未履行发现 安全隐患职责。2023 年8 月20 日被朝阳分局刑事拘留。9 月26 日,经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执行逮 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庞海彬,施工现场看火人。该人作为看火人,在动火施工 前未得到动火审批手续,对动火点附近难以移动的库房未采取安 全防范措施,对动火点库房内易燃物品未清理,未发现动火不安 全隐患苗头。2023 年8 月20 日被朝阳分局刑事拘留。9 月26 日, 经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执行逮捕, 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责问责的人员 1.钟意,时任十八里店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分管日常工作的副 队长(负责平安建设办公室工作),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穆宇,十八里店乡副乡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郭炜平,十八里店乡城乡建设办公室副主任,给予批评教

14 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宋淼,十八里店乡副乡长,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 检查。 5.张金鑫,十八里店乡乡长,给予批评教育。 6.李建斌,朝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给 予政务警告处分。 7.齐向军,朝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8.赵海亮,十里河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给予政务警 告处分。 9.孙旭光,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二处副处长(通惠 河大队副大队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此外,纪检监察机关对十八里店乡党委乡政府、区住建委党 组通报问责,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向朝阳区政府制发工作建议, 督促其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工作日常监管,完善相关 制度,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和“回头看”。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针对大方万恒公司存在未落实施工动火管理制度,未落实动 火作业施工审批制度等违规行为,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拟对其进行罚款3 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及处理建议 调查发现,安和伟业物业公司涉嫌存在未自领取营业执照之

15 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 备案,也未按要求报送开业信息 [17]的违法行为,事故调查组已移 交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区房屋主管 部门依法查处。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提出以下整改 措施建议: (一)坚持标本兼治,狠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朝阳区政府 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推动 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落实落细,着力从根本上消除 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持 续抓好“企安安”信息系统运用,督促企事业单位开展隐患自纠 自查自改,提高单位录入率和隐患上账率。持续推进大排查大整 治工作及“十项硬措施”落地,加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重 点排查整治违规动火作业、违法违规施工、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 管理等突出隐患。 (二)紧扣责任落实,狠抓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 构要强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督促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 体责任。要依托“企安安”信息系统“施工动火作业线上报备系 统模块”,积极推动施工动火作业构建全过程、可追溯的监管机 [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 号)一、加强从业管 理: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有专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推送开业信息,由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16 制。要组织开展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查 违规动火作业、指使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要组织开 展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治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芯 材和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耐火等级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彩钢板建 筑等突出问题。 (三)加强前端管控,狠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朝阳区政府 要督促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 主管谁负责”要求,坚决消除日常行业监管工作“只管合法、不 管非法”的思想盲区;进一步细化“小施工”等作业类型和特殊 敏感场所内的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任务和职责分工,加 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小施工引起大事故。切实加强限额以下小 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加强建设施工活动监管,严查不办理施工 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违法违规施工、冒险作业、擅自改建加层 等行为,促进有关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施 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四)强化举一反三,狠抓属地责任落实。朝阳区要进一步 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摆在更加突出位 置,深入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对辖区公 共安全领域安全风险开展分析评估。督促属地乡镇街道加大对违 法建设的核查和处置力度,依法依规进行认定、查处,采取约谈 自行拆除,充分发挥“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的作用,强化 联合执法检查,分批次完成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对于允许暂时保

17 留使用的违法建设要闭环管控、加强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和 监管盲区空白。属地乡镇街道要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和监管能力建 设,加大对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 依法处置未经登记擅自进行施工行为。

FD10397 | 2023_北京朝阳区某综合品市场8.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吴忠消防/搜狐

以案普法 | 北京某综合品市场火灾案

2024-06-27 16:56

吴忠消防

发布于:北京市

(来源:吴忠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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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主题

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类

典型案例

2023年8月19日8时40分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的北京某综合品市场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517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272万余元。经调查,起火部位位于建筑五层库房东侧墙底部,起火原因系施工人员在进行防水作业时使用喷枪烘烤卷材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此次施工未签订相关施工合同,未向乡、村政府进行施工报备,未进行动火报备,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北京市政府依法成立了“8·19”火灾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规动火作业、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场处理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被朝阳分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

该公司总经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陈某,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被朝阳分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执行逮捕并追究刑事责任。

火灾现场操作丙烷喷枪人员侯某,对动火点附近难以移动的库房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动火点库房内易燃物品未清理,未履行发现安全隐患职责。经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执行逮捕。

施工现场看火人庞某,未履行动火作业看护义务,未发现动火不安全隐患苗头,经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执行逮捕。

行政处罚

该公司未落实施工动火管理制度,未落实动火作业施工审批制度,违反了《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吴忠消防提醒

作业动火,以下事项要注意:

1、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

严格施工场所的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人员分工职责明确,加强对进场施工操作人员的审查,在安全措施上严格把好关。

2、营业场所严禁焊接作业

正在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3、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国家正式培训考试合格的动火操作人员,并且焊割的作业项目要与其取得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中具备的资格证相符。

4、作业前清理可燃物

作业前,应把周围的可燃物移至安全地点,如无法移动可用不燃材料盖封。

5、作业时配备灭火器材

进行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

6、作业结束彻底消除火种

施工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消除火种,彻底清理工作现场,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护,没有问题再离开现场,做到不留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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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98 | 2023_北京通州_梨园镇九棵树10·9燃气爆炸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通州区“10·9”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通州区“10 ·9”燃气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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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9日14时53分许,通州区梨园镇九棵树中路998号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67.07万元。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结合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视频资料、询问笔录和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张明超在京容合公司厨房内拆除天然气管道盲板后,违规放散天然气管道内气体,造成天然气持续泄漏,扩散至京容合公司厨房及相邻门店厨房等区域,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浓度,在京容合公司厨房内遇电气火花发生爆炸,导致事故发生。

(二)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涉事企业

(1)市燃气集团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全国城镇燃气 安全专项整治、本市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到位,未督促三分公司深刻吸取朝阳区“7·30”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教训;未有效督促三分公司要求员工严格执行企业内部规定,对企业员工长期私自承揽燃气设施拆改迁工程的现象失察失管,对非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拆改迁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对内部培训上岗证书管理不严格,导致张明超冒充有燃气施工资格人员开展施工作业。

(2)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未严格落实用户停气程序,未向非居民用户出具《暂停供气(限制购气)告知单》,未经隐患告知单整改期满直接对存在安全隐患用户采取停气措施,未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对长期不使用燃气、合同过期用户落实限供及限购处理,在用户购气时仅提示合同过期,但用户仍可正常购气;未落实市燃气集团关于停气用户复气前燃气设施报装、严密度试验等要求违规售气。

2.有关政府部门

(1)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履行燃气供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落实燃气供应安全责任。

(2)通州区城管执法局未对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提供的用户明细与事发点位燃气使用情况存在明显矛盾的问题进行核查检查,未发现事发点位供用气合同过期的问题,未发现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3)通州区梨园镇政府2022年、2023年均未按要求对事发用气点开展监督检查,未发现燃气报警器缺失、燃气报警器未通电的问题;未严格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在装修工程开始前进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报备。

(三)事故性质

通州区“10 ·9”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市纪委市监委追责问责情况

1.对有关单位的追责问责

由驻北控集团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市燃气集团制发监察建议书,市燃气集团党委对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党委进行通报问责。由通州区监委向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制发监察建议书并约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领导;通州区监委向通州区梨园镇政府制发监察建议书。由市监委向通州区政府制发工作建议,督促其进一步强化工作日常监管、完善相关制度、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和“回头看”。

2.对有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

(1)市燃气集团及三分公司

①曹育军,市燃气集团副总经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②王亮,市燃气集团销售服务部经理,给予诫勉。

③赵悦春,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给 予党内警告处分、进行组织调整。

④张文强,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副总经理,给予政务警 告处分。

⑤柴玉山,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副总经理,给予政务警 告处分。

⑥赵静燕,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销售服务部经理,给予 诫勉。

⑦韩硕,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户内一所所长,给予政务 记过处分。

⑧张宇青,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户内一所副所长,给予 政务警告处分。

⑨张利,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户内一所梨园燃气服务中 心主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通州区行业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

①杨彬,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副主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②徐劲松,通州区城市管理委能源运行管理办公室负责 人,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③邢振彪,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共安全执法队队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④闫荣萍,通州区梨园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⑤张伟,通州区梨园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给予政 务警告处分。

(二)事故涉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

建议通州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对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四、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国有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市燃气集团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做好首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自觉和大局意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开展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本市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切实担当国企责任,压紧压实国企安全主体责任,以更有力、更严格、更切合实际的措施,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堵塞燃气行业严重管理漏洞。市燃气集团要时刻保持高压态势,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企业员工私自承揽燃气设施拆改迁工程的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员工严格执行复气、售气规定;要充分发挥集团各级监督部门作用,强化与执法部门的联动协同,对发现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要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在全集团范围内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强化企业员工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三)加强燃气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燃气行业违法违规问题。通州区城市管理部门要坚决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十个一律”措施,重点检查燃气设施拆改迁工程管理、非居民用户复气及售气规定执行不严格等问题隐患,依托“企安安”信息系统全覆盖全链条排查整改。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属地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加强执法检查,采取霹雳手段

依法从严查处燃气供应企业与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非居民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未按要求对燃气用户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并进行报告,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改装、安装燃气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梨园镇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燃气供应企业、非居民用户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用户的管理服务信息;要督促相关单位填报登记安全生产信息,加强对辖区内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监管工作。

(四)加大燃气安全宣传,营造燃气行业安全用气良好氛围。通州区城市管理部门、属地政府和燃气供应企业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持续开展燃气管理法规和安全用气、应急处置等知识宣传普及,加大燃气安全宣传力度、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加强典型燃气事故案例报道,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和接诉即办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公众对燃气安全隐患进行举报、投诉,及时处置涉及燃气安全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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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399 | 2023_北京通州区10·9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1 通州区“10·9”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10 月9 日14 时53 分许,通州区梨园镇九棵树中路 998 号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1 人死亡、16 人受伤,直接经济 损失367.07 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市政府 和应急管理部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处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 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和通州区政府组成的事故调 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同步参与,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聘请爆炸科学、燃气安全、刑事技术等有关领域专家 成立专家组,对事故直接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委托国家特种泵阀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所等检测鉴定机构 开展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 析、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 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 对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2 调查认定,通州区“10·9”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1.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隶属于北京市 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负责 人赵悦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6908003977,注 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榆景东路2 号院9 号楼1 层、4-8 层,企 业类型为分公司。经营范围为燃气经营;销售燃气设备用具、燃 气专用设备和施工材料;检测、检修、安装燃气设备等。 2.杨杰(男,28 岁,北京通州人),2017 年8 月1 日入职 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现工作岗位为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梨园服 务中心户内运行工,工作职责为对非居民用户开展安全巡检及安 全管理、抄收管理、计量管理、客户关系维护等,负责区域为云 景南大街以南、万盛南街以北、通马路以东、九棵树中路以西, 共涉及300 户非居民用户,457 块燃气表。事发建筑内4 家非居 民用户均由杨杰负责管理。 3.张明超(男,40 岁,河北张家口人),无固定工作单位。 2022 年北京中蓬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市燃气集团第一分公司 家用燃气表技改项目后,曾临时雇佣张明超作为技改施工人员, 接受市燃气集团培训并取得技改安全巡检专项工作上岗证书,证 书编号为JG20220012。该证件仅可用于从事技改换表、自闭阀

3 和金属包覆管安装、安全巡检相关工作,不能从事燃气管道安装 及拆除盲板等工作。 (二)事发建筑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通州区九棵树中路998 号,该建筑为钢混结 构,地上3 层(局部4 层)、地下2 层,总建筑面积为29241.94 平方米。该建筑建成时间为2007 年,房屋性质为商品房,规划 用途为商业。事发建筑一层底商从南向北依次为北京那一年烟火 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嘉和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 一品公司)、北京京容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1](以下简称京容合 公司)、秋果酒店、北京先宝妇产医院。 (三)事发建筑燃气安装、使用、巡检情况 2017 年事发建筑内天然气管道建成并通气,现场共设置四 个用气点,每个用气点分装一块燃气表并配发一张燃气卡,其中, 现京容合公司用气点自安装完成后一直处于停用状态(用气点编 号:99776620124)。2022 年3 月15 日,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 户内运行工杨杰对该用气点日常巡检中发现此用气点未安装燃 气报警器 [2],当日开具《北京燃气非居民用户安全巡检告知单》 (用户签字栏注明“无人签收”) [3]并在球阀与紧急切断阀连接 [1] 北京京容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 年8 月15 日,法定代表人甘宇鹏,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2MACR7NNU6E,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中路998 号1 至3 层998-商21,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 食品销售等,招牌名称为老北京烧饼夹肉。 [2]《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年1 月1 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在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正确 使用燃气和管道燃气自闭阀、气瓶调压器等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燃气燃烧器 具及其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按照使用年限要求进行更换。 [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年1 月1 日施行)第二十三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 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五)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免费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做好安 全检查记录;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

4 法兰上安装盲板进行停气处理,同时在用户信息系统中上传照 片、报备信息。2022 年4 月8 日、8 月3 日,2023 年1 月9 日、 7 月10 日,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按照《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有关要求对该用气点进行4 次巡检,检查结果为处于停用状态、 现场表后无用气设备。 (四)京容合公司燃气改造施工情况 2023 年6 月12 日,甘宇鹏租赁通州区九棵树中路998 号- 商21 一层(面积约142 平方米)。8 月15 日,甘宇鹏在该地址 注册成立京容合公司。8 月17 日,京容合公司开始店面装修。 由于需要将燃气主管道分接至店内灶具,甘宇鹏经其朋友介绍联 系杨杰,杨杰未按照市燃气集团《非居民用户拆改迁装业务统筹 管理的通知》 [4]要求派发工单、流转至北京燃气用户服务有限公 司 [5]进行施工,而是安排张明超(个人)进行燃气改造施工。9 月13 日,张明超冒用北京天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法定代 表人沈煜东,与张明超为朋友关系)与京容合公司签订天然气工 程改造合同,总价款4 万元(经市燃气集团结合京容合公司现场 工程量测算,纯工程及材料费用约2.97 万元),于9 月17 日正 式完工。施工改造期间,张明超向甘宇鹏出示了技改安全巡检专 项工作上岗证书。 [4]《非居民用户拆改迁装业务统筹管理的通知》(2021 年10 月20 日,市燃气集团销售服务部):一、关于非居 民用户拆改迁装业务处置主体。根据集团公司工作部署,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即日起非居民拆改迁装业务统一 由集团用户服务公司进行承接和处理(包含动表及不动表),各级管理单位在接到非居民拆改迁诉求后,要通过 非居民用户管理系统将工单派发、流转至北京燃气用户服务有限公司。 [5]北京燃气用户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 年,为市燃气集团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销售燃气专用物资及 仪器仪表等。

5 经查,2023 年9 月13 日,甘宇鹏将4 万元工程款以现金方 式交予张明超,随后张明超将4 万元现金转交杨杰,杨杰将其中 1.1 万元交予张明超,自留2.9 万元。 (五)“企安安”系统检查情况 截至事发时,京容合公司仍处于装修阶段,尚未正式营业, 未注册“企安安”系统;该公司装修工程未按要求登录高风险限 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 (六)市燃气集团燃气设施拆改迁管理情况 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拆改迁业务均应由市燃气集团负责,具 体工作由北京天彩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彩公司) [6]负责实施。经查,近三年流转至天彩公司的通州区非居民用户 燃气设施拆改迁业务工单共972 个,其中333 个工单由天彩公司 按正规燃气设施拆改迁流程 [7]实施完成,其余639 个工单因涉及 用户需求改变、价格未达成一致等原因天彩公司未进行施工。 市燃气集团户内运行工利用安全巡检、安全管理、抄收管理 等岗位职责,与用户建立日常联系并取得用户信任,有机会了解 辖区内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拆改迁需求,私自承揽用户燃气设施 拆改迁工程,并利用负责用户验收通气的职责,违规对擅自拆改 [6]北京天彩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 年,为市燃气集团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工程总承包及专业承 包等,持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等施工资质。目前,北京天彩燃气工 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关系已划转至北京燃气用户服务有限公司,实际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公司领导班子 及各部室同时承担两家公司相应管理职能,但财务独立核算。 [7]《非居民用户拆改迁装业务统筹管理的通知》(2021 年10 月20 日,市燃气集团销售服务部):一、关于非居 民用户拆改迁装业务处置主体。根据集团公司工作部署,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即日起非居民拆改迁装业务统一 由集团用户服务公司进行承接和处理(包含动表及不动表),各级管理单位在接到非居民拆改迁诉求后,要通过 非居民用户管理系统将工单派发、流转至北京燃气用户服务有限公司。

6 迁的燃气设施进行验收通气。经对户内运行工杨杰管辖区域非居 民用户排查发现,除京容合公司外,杨杰还私自联系施工人员实 施北京那一年烟火餐饮有限公司等3 家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拆 改迁。近5 年来,市燃气集团仅查处员工私自承揽燃气设施拆改 迁工程行为7 起,其中涉及非居民用户1 起。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10 月8 日上午,甘宇鹏前往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梨 园燃气服务中心首次购气,经售气工作人员查询后提示该用户供 气合同已到期(该用气点供气合同于2023 年1 月8 日到期), 杨杰与售气工作人员沟通后,在供气合同未续签的情况下,违规 出售2000 元燃气(760 立方米),随后甘宇鹏安排其员工到事 发店内插卡充值。当晚,甘宇鹏与燃气灶具厂家两名工人一同到 事发店内调试灶具,工人打开燃气总阀门,燃气灶具打火未成功。 19 时01 分,甘宇鹏电话告知杨杰店内仍未通气。此后,工人关 闭阀门和灶具,与甘宇鹏一同离开。 2023 年10 月9 日,杨杰安排张明超电话联系甘宇鹏上门通 气。13 时52 分,张明超进入事发店内,拆除球阀末端与紧急切 断阀之间的钢制盲板,后紧固法兰螺栓,尝试灶具打火仍未成功。 随后,张明超从天然气管道末端排空口直接向室内排放管道内空 气,排放时间约半小时。14 时31 分、32 分,秋果酒店燃气报警 器连接的01 号、02 号传感器低报(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5%)

7 相继启动;14 时45 分,嘉和一品公司燃气报警器低报、高报(浓 度达到爆炸下限的50%)接连报警,自动切断阀切断燃气供应, 嘉和一品公司员工联系杨杰到现场查看。14 时51 分左右,杨杰 到达京容合公司,看到张明超正拧开燃气管道法兰螺栓准备更换 法兰垫片,杨杰闻到天然气气味并要求张明超停止施工,但张明 超不认为是天然气气味。随后杨杰到嘉和一品公司厨房查看燃气 报警器报警情况。14 时53 分,秋果酒店燃气报警器连接的01 号传感器高报启动。14 时53 分40 秒,事发建筑发生爆炸。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3 年10 月9 日14 时55 分,市消防救援总队119 指挥中 心接警,先后调派总队、支队两级全勤指挥部7 个消防站、18 部消防车、110 名指战员参加救援。15 时01 分,消防人员到场, 立即对现场实施管控。经消防救援力量5 轮次现场搜索,共转运 送医17 人。市应急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 委等部门到场协调处置,通州区有关部门到场参与应急处置。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事发后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到位,未延误 最佳救援时间。通州区接到信息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区委、区 政府主要领导,区应急委相关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项处置 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时间组织消防救援、应急、公安、卫生健康、 城市管理等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队伍到达 及时、处置措施专业可靠,现场秩序管控良好,抢险救援保障有

8 力,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下,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未发生 次生、衍生事故,有序稳妥的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四)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1 人死亡。具体情况为:陈某某,男,58 岁,河 南信阳人;经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在爆炸中受冲 击后枕部着地致颅脑损伤死亡(司法鉴定书编号: TZ2023BL0315)。 事故另造成16 人受伤。其中,杨杰、张明超及周边商户员 工、路人、顾客等11 人住院治疗,5 人就医后自行离院。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结合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视频资料、询问笔录 和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张明超在京容 合公司厨房内拆除天然气管道盲板后,违规放散天然气管道内气 体,造成天然气持续泄漏,扩散至京容合公司厨房及相邻门店厨 房等区域,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浓度,在京容合公司厨房内 遇电气火花发生爆炸,导致事故发生。 (一)事故现场情况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视频查验、调查访问、尸检报告等 情况,排除人为故意刑事嫌疑。 经勘验,京容合公司内部及其正上方二层房间破坏最为严 重,事故现场整体破坏情况呈现以该公司为中心向外传播的爆炸 形态。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建筑西侧爆炸冲击波及火焰首先从京

9 容合公司大门冲出,随后相邻商户外墙相继向外冲出。综合分析, 爆炸中心位于京容合公司。经测算,建筑外部墙体承受的超压峰 值达到55 千帕以上。 (二)爆炸气体分析 京容合公司内采用天然气管道集中供气,未发现除天然气之 外的其他可燃气源。事发前一天京容合公司首次购气,事发当天 进行试气操作,试气过程中,张明超先拆除球阀与紧急切断阀连 接法兰上安装的盲板,再排空京容合公司燃气管道内气体,排空 时未引出放散管至室外,在拆除盲板和排放空气的过程中,存在 大量燃气泄漏现象。综合分析,本次爆炸为试气过程中天然气泄 漏形成的易燃易爆混合气体引发的爆炸。根据事故现场破坏情 况,计算得出参与爆炸反应的天然气总量约7.5 千克(10 立方 米)。 (三)泄漏点分析 经鉴定,京容合公司天然气管道及设备气密性完好,球阀无 泄漏。 经查,张明超拆除京容合公司盲板后进行排空作业,排空时 间约半小时,排空口位于京容合公司厨房西南侧灶具天然气管道 末端,排空时未引出放散管至室外。京容合公司燃气表显示当日 燃气用量为7.07 立方米,泄漏燃气经过京容合公司厨房上部排 油烟管道扩散到秋果酒店和嘉和一品公司厨房区域,导致秋果酒 店和嘉和一品公司报警器低报、高报相继启动。

10 (四)点火源分析 天然气的最小点火能量约0.47 毫焦,电气火花、静电火花、 撞击火花、明火都有点燃天然气与空气混合气的可能。经勘查, 京容合公司厨房内有照明灯、油烟机、冰箱、烤箱、灭蚊器、配 电柜等电气设备设施,厨房除照明灯和灭蚊器外的其他电气设备 均处于未通电状态,照明灯和灭蚊器共用一个开关,厨房内开启 照明灯时,灭蚊器也同时启动。结合事故现场勘查结果和张明超 烧伤情况综合判断,本次事故点火位置位于京容合公司厨房区 域,点火源排除人体静电、撞击火花,不排除灭蚊器、配电柜内 导线连接处产生电火花,引发泄漏燃气爆炸的可能。 四、有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企业及个人 1.市燃气集团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全国城镇燃气 安全专项整治、本市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到 位,未督促三分公司深刻吸取朝阳区“7·30”较大中毒和窒息 事故教训;未有效督促三分公司要求员工严格执行企业内部规 定,对企业员工长期私自承揽燃气设施拆改迁工程的现象失察失 管,对非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拆改迁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对内部 培训上岗证书管理不严格,导致张明超冒充有燃气施工资格人员 开展施工作业。 2.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未严格落实用户停气程序,未向非居 民用户出具《暂停供气(限制购气)告知单》,未经隐患告知单

11 整改期满直接对存在安全隐患用户采取停气措施 [8],未向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9];未按规定对长期不使用燃气、合同过期 用户落实限供及限购处理 [10],在用户购气时仅提示合同过期,但 用户仍可正常购气;未落实市燃气集团关于停气用户复气前燃气 设施报装、严密度试验等要求违规售气 [11]。 3.杨杰违反市燃气集团关于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拆改迁相 关管理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介绍个人私自承揽燃气设施安装、改 造工程,并从中谋取利益;违反市燃气集团非居民用户复气相关 规定,擅自安排不具备操作资格的个人改动燃气设施、开展复气 操作。 4.张明超未经允许冒用其他公司名义违法承接燃气管道安 装、改造工程;使用燃气集团内部上岗证冒充有燃气施工资格人 员开展施工作业;在不具备操作资格、不掌握本岗位安全知识的 [8]《北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供气合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 年10 月)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第五款:发现甲方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乙方书面告知后甲方仍不采取有效 整改措施并危及公共安全的,乙方有权在提前告知后,对甲方采取暂停供气措施。 [9]《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年1 月1 日施行)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在书面 告知燃气用户后对其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二)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用气 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 [10]《关于加大力度开展非居民合同梳理及续签工作的通知》(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服务部,2023 年9 月14 日)(3)对于长期不使用燃气的用户,在用户管理系统—“限购/限供”功能中,进行限供及限购处理, 分公司在进行限供审批后,处理单位需要上传现场处理照片、停气任务单(照片上限5 张),填写处理情况说明, 状态变为已处理。同时此户必须做限购操作,避免用户私自拆除盲板,自行恢复使用。 [11]《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用户停复气业务工作管理办法》(燃三经发〔2019〕85 号2019 年12 月17 日)第十二条非居民用户停复气业务:(二)复气1.用户申请复气,应由用户持天然气供用合同、 单位申请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到户内服务所、综合服务所办理。户内服务所、综合服务所负责对用户提供的资料进 行审核,核实有无欠费,负责批准用户复气。2.属于停气时已对燃气表或表后管道进行拆除的,在复气前需要对 管道系统进行重新设计和安装。因此户内服务所、综合服务所需向规划发展部出具复气证明,包括用户名称、用 气地址、原燃气表规格型号、燃气具类型及数量、目前管道系统状况等。复气证明加盖户内服务所、综合服务所 业务章,交给用户到规划发展部办理报装燃气设施。3.燃气管道及设施安装后,由户内服务所、综合服务所进行 复气。复气作业时须对管道系统进行严密度试验,试压合格后,开启阀门进行置换作业,在管道末端用胶管连接 至室外进行放散,用专用球胆采集气样,取样合格后点燃管道末端灶具,观察火焰,燃烧正常,交付使用。

12 情况下 [12],擅自违规拆除、改装、安装燃气设施 [13]。 (二)行业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 1.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履行燃气供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落实燃气供应安全责 任。 2.通州区城管执法局未对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提供的用户 明细与事发点位燃气使用情况存在明显矛盾的问题进行核查检 查,未发现事发点位供用气合同过期的问题,未发现市燃气集团 三分公司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3.通州区梨园镇政府2022 年、2023 年均未按要求对事发用 气点开展监督检查,未发现燃气报警器缺失、燃气报警器未通电 的问题;未严格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在装修工程开始前进行限额以 下小型工程报备。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杨杰、张明超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 年11 月10 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追责问责的人员和单位 1.市燃气集团及三分公司 (1)曹育军,市燃气集团副总经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 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年1 月1 日施行)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 改装、安装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13 作出书面检查。 (2)王亮,市燃气集团销售服务部经理,给予诫勉。 (3)赵悦春,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给 予党内警告处分、进行组织调整。 (4)张文强,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副总经理,给予政务警 告处分。 (5)柴玉山,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副总经理,给予政务警 告处分。 (6)赵静燕,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销售服务部经理,给予 诫勉。 (7)韩硕,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户内一所所长,给予政务 记过处分。 (8)张宇青,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户内一所副所长,给予 政务警告处分。 (9)张利,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户内一所梨园燃气服务中 心主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通州区行业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 (1)杨彬,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副主任,给予批评教育、责 令作出书面检查。 (2)徐劲松,通州区城市管理委能源运行管理办公室负责 人,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邢振彪,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共安全执

14 法队队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闫荣萍,通州区梨园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给予批评 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张伟,通州区梨园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给予政 务警告处分。 此外,由驻北控集团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市燃气集团制发监察 建议书,市燃气集团党委对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党委进行通报问 责。由通州区监委向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制发监察建议书并约谈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领导;通州区监委向通州区梨园镇政府制 发监察建议书。由市监委向通州区政府制发工作建议,督促其进 一步强化工作日常监管、完善相关制度、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和“回 头看”。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和单位 建议通州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等有关规定,对市燃气集团三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行 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 有关规定,深入贯彻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及本市燃气行业 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部署要求,防范和遏制类 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国有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5 市燃气集团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 维护”,深刻认识做好首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 位,强化政治自觉和大局意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开展全 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本市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 治工作,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切实担当国企责 任,压紧压实国企安全主体责任,以更有力、更严格、更切合实 际的措施,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堵塞燃气行业严重管理漏洞。 市燃气集团要时刻保持高压态势,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严肃 查处企业员工私自承揽燃气设施拆改迁工程的违规行为,督促企 业员工严格执行复气、售气规定;要充分发挥集团各级监督部门 作用,强化与执法部门的联动协同,对发现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 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要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在全集团范 围内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强化企业员工红线意识和底线思 维。 (三)加强燃气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燃气行业违法违规问题。 通州区城市管理部门要坚决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会同相关 部门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主 体责任和“十个一律”措施,重点检查燃气设施拆改迁工程管理、 非居民用户复气及售气规定执行不严格等问题隐患,依托“企安 安”信息系统全覆盖全链条排查整改。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部门、属地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加强执法检查,采取霹雳手段

16 依法从严查处燃气供应企业与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非居民用 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未按要求对燃气用户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 并进行报告,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改装、安装燃气设施等违法 违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梨园镇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燃气 供应企业、非居民用户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燃气供应 企业、燃气用户的管理服务信息;要督促相关单位填报登记安全 生产信息,加强对辖区内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监管工作。 (四)加大燃气安全宣传,营造燃气行业安全用气良好氛围。 通州区城市管理部门、属地政府和燃气供应企业要通过广播、电 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持续开展燃气管理法规和安全用气、应 急处置等知识宣传普及,加大燃气安全宣传力度、严重违法违规 行为曝光力度,加强典型燃气事故案例报道,增强社会公众的燃 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要充分发挥群防 群治和接诉即办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公众对燃气安全隐患进行举 报、投诉,及时处置涉及燃气安全问题线索。

FD10400 | 2023_北海市海城区6·19_6·1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3年6月19日4时02分许,北海市海城区中街街道幸 福里社区菜园里路42号民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摩托车2辆、 电动自行车8辆、部分家具、衣物等物品,造成2人死亡、4人 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为232581元。 火灾发生后,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提请市政府成立事故 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 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 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 事故时间:2023年6月19日4时02分许

(二) 事故地点:北海市海城区中街街道幸福里社区菜园里

路42号

(三)事故类别:火灾事故 (四)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二、起火建筑有关情况

(一)建筑整体布局和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中街街遒幸福里社区菜园里路 42号,为自建房,房屋东侧临菜园里二巷自建房,西侧为菜 里路,南侧为菜园里路44号自建房,北侧为菜园里小巷。起火 建筑为砖混结构,占地面积约60 nA建筑层数为5层,总建筑 面积330 m\ 一层西侧为大厅,东侧为1间房间,二至五层各分 隔3间房间。该起火建筑房主为郭伟敏,于2021年8月1日租 给周海杰,由周海杰分别转租给13户,6月19日起火当天楼内 共住有16人,出租屋房东周海杰未办理对外招租的相关经营手 续。

图1起火建筑俯视图 图2起火建筑正面图

图3火灾事故现场方位图

(二)建筑内部结构和使用功能

建筑平面为矩形,其中一层长约14.8m,宽约4m, —层西 侧大厅用于租户停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起火当天,大厅内南 侧停放有1辆摩托车,北侧自东向西依次停放电动自行车及摩托 中部为过道.楼梯,东侧为101房。二至五层每层长约 15.6m,宽约4.2m,自东向西均排列有三个房间,分别标号为各 层01、02、03房,用于出租。建筑中部有一部敞开式楼梯。

图4建筑一层平面图

图5建筑二至五层平面图

三、事故发生经过、灭火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19日4时02分许,北海市海城区中街街道幸 福里社区菜园里路42号民房内共住16人。火灾发生时,租户梁 某和覃某因及时发现,已自行逃生;租户伍某被烟气呛醒后发现 一楼大厅火情,随后起身叫醒李某就去接水打湿被子逃生,后因 火势太大又返回房间并拨打「19”电话报警,经查报警时间为

水进行灭火,也因为燃烧电动车较多,火势较大,大门已被火势 阻隔,扑救无果。4时15分,海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海南站. 重庆路站、海上站相继到达现场,并立即组织开展搜救人员和灭 火行动.4时20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指挥灭火救援 工作。截止4时47分,消防救援人员共搜救(营救、疏散)出 被困人员14人,其中,2人死亡,4人受伤。 (D

G尸体仗) 拶尸体(|) 图6建筑四层平面图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6月19日4时06分许,北海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 心接到报警:北海市海城区中街街道幸福里社区菜园里路42号 民房发生火灾,立即调派海南站、重庆路站、海上站3个灭火编 队共6车36人前往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副班值班 人员在指挥中心值守,同时联动卫健.公安等单位到场协同扑救。 4时15分,海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海南站.重庆路站、海 上站相继到达现场;4时16分,消防救援人员对起火建筑展开 扑救;4时20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4时20分,市消防救援 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指挥灭火工作;4时23分,起火建 筑内明火已扑灭,消防救援人员先后在2楼201、202、203房搜 救出被困人员4人,3楼303房搜救出被困人员1人,4楼401. 402、403房及走道搜救出被困人员7人,5楼503房搜救出被困 人员2人,共14名被困人员;5时10分,火灾现场处置完毕。

(一)起火原因 经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情况认定:起火时间为 2023年6月19日4时02分44秒;起火部位为菜园里路42号民房一楼 大厅,距东墙3.4m向东、距北墙l・5m向北范围;起火点为大厅北 侧停车区自东向西第4辆电动自行车电瓶位置,距北侧墙0・9m、 距东侧墙3・lm、距地0.2m处;起火原因为大厅北侧停车区自东向 西第4辆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火灾发生的诱因 该民房一层大厅停放多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并设置了电动 车集中充电点,用电充电频繁,且部分电动自行车电瓶经过改装 更换,造成电瓶、汽油等可燃、助燃物品同处于室内,当事人未 考虑电动自行车电瓶等零件可能会引发火灾的情况.

(三)火灾成因分析

氏房内无火灾自动报警及自动灭火设施.该民房建设时作 为居民自建住宅建设,由郭伟敏购买后出租给他人用作群租房对 外出租。整栋楼房内除一层大厅门口放置有2具灭火器外,无其 他任何消防设施,且火灾发生后,一层大厅门口的2具灭火器均 被烧毁,未发挥作用。自6月19日4时02分44秒发生第一次打火至 4时06分第一个报警电话打出,经过将近4分钟,延误了火灾扑救 和逃生的最佳时间。

缺少必要的防火分隔.建筑大厅内延北侧墙窗口下方安装 了 10个电源插座,供停放在大厅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周海 杰接手承租后仍延续使用大厅及电源插座为租户提供电动自行 车、摩托车的停放充电,并对充电车辆收取每月20元电费.一楼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建筑内楼梯间并无防火分隔。电动自 行车着火后,有毒热烟气迅速延楼梯间蔓延至整栋楼,且该楼楼 顶无露台或开口等排烟口,导致热烟气聚集,造成一楼起火,住 在楼上的人员逃生困难.

3. 街道、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力童薄弱.起火建筑附近菜

里路2号周边500米范围内共有市政消火栓4具,编号分别是 川路019. 020、021,建文路001,水压充足(如图7)。起 火建筑附近菜园里路道路狭窄且停放大量私家车,导致消防车通 行困难,消防队到场扑救的空问受限。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消 防车辆只能集结在距离较远的建文路上,利用消防车铺设长距离 水带干线作战,因此增加灭火用时•此外,包括起火建筑在内的 社区居民自建房,普遍无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灭火器等 消防产品用于火灾报警和扑救。中街街道办、幸福里社区志愿消 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形同虚设,未能发挥 有效作用。中街街道办虽于2022年II月9日成立了街道消防所, 但未能发挥其应有的统筹协调作用,自成立以来部署消防工作流 于形式,辖区分析研判走过场,监管行业业态分布特点及火灾隐 患风险不认真不细致,未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排查检查

4. H営网格化肚管排查不到位.街道、社区网格力量消防安

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未落实到位,对居 民自建房等日常排查不够深入、具体,未能及时排查发现菜园里 片区存在的普遍火灾隐患,督促整改问题,或虽发现隐患问题但 未形成整改闭环。经查,2022年全年海城区共完成网格工作闭 环45个,4、5、7、8、10、11. 12等7个月份完成消防工作闭 环数为0。2023年截止6月19日火灾发生前,海城区在“北海 市社会信息治理平台”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营利性居民自建 房检查等消防安全管理板块中,完成网格化工作闭环仅2个,其 中自2月起完成消防网格化工作闭环数为0。

  1. 消防宣传教育不到位.起火建筑房东、辖区社区及街道派 出所消防宣传不精准、不到位,对起火建筑的租户开展经常性消 防安全教育和注意事项的告知不到位,未能告知正确的逃生自救 方法,火灾发生时人员盲目逃生,造成人员伤亡。

(四)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一是该起火灾发生在深夜,住户均已入睡,且建筑内各住户 均住在楼上,未能及时发现火情,待发现火灾时火势已处于猛烈 燃烧阶段,一层大厅前门已被火势封堵,人员自救逃生严重受限。 二是该民房违规加建,擅自封闭楼顶平台,加装防盗网窗,导致 楼顶和窗户部位的逃生通道封闭,人员逃生受阻。三是防火防烟 分隔不到位。起火部位有较多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助燃剂、橡 胶等可燃助燃物品,未与其他部位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其余部位 也未采取任何防火防烟措施,导致火势猛烈,有毒气体扩散迅速, 人员逃生自救难度极大。

(五)事故性质

42号民房火灾是一起因经营活动用电不慎引发的一般亡人火灾 事故。 五.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幸福里社区居委会

2020年、2021年、2022年,国务院.自治区安委办、市安 委办、市消安委分别印发了《关于开展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 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全区自建房消防安 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广西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 全重大风险等级评定标准及治理工作导则》《北海市生产经营租 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合力攻坚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北海市居民自建房专项整治机制》等系列文件,明确各社区要 组织开展自建房的日常排查,并结合集中排查阶段掌握的辖区自 建房底数、居住人数、使用性质、疏散楼梯、消防设施及消防安 全管理等情况进行风险评定,逐一建立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 单”,分类制定相应的隐患整改举措,积极推进隐患整改;要组 织印制一批培训手册、宣传材料和宣传海报,发挥挨家挨户"送 安全=上门入户“勤提示"的作用,全面提升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幸福里社区居委会未认真落实上级文件要求,未按要求履行消防 安全属地责任;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制定防火安全 公约,防火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等 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未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未开展群众 性自防自救工作,组织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宣传 消防安全常识不到位;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动自行车消防 安全专项整治等行动中,整治工作针对性不强、成效不明显,落 实增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督促和指导居民消除火灾隐患等工作 存在明显短板;对居民居住场所及其有关公共场所开展消防巡查 流于形式;未指导个体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未及时 报告火灾隐患。

(二)中街街道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明确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组 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根据需要建立多种 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2020 年、2021年.2022年,国务院、自治区安委办.市安委办、市 消安委分别印发了《关于开展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 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全区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整 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广西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重大风 险等级评定标准及治理工作导则》《北海市生产经营租住村(居) 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合力攻坚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北海市居 民自建房专项整治机制》等系列文件,明确各街道要组织社区开 展自建房的日常排查,并结合集中排查,建立隐恵和整改责任哂 个清单=分类制定相应的隐患整改举措,积极推进隐患整改; 要组织印制一批培训手册、宣传材料和宣传海报,发挥挨家挨户 送安全S上门入户"勤提示"的作用,全面提升居民消防安全意 识。中街街道办未认真落实上级文件要求,未按要求履行消防安 全属地责任;组织、指导、督促社区居委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不到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差距;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 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有缺失;未深刻吸取合浦“12.14”火灾事故 教训,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 行动中,对违规建设情况未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未按要求 开展每季度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未在重要节点加强防火检查频 次;未落实隐患移送、联合执法等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志愿消 防队和消防所未开展防火巡查、隐患排查.演练、宣传等工作。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不到位,应急疏散演练开 展不到位。

(三)海城区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在重大节假 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 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20年、2021年、2022 年,国务院、自治区安委办、市安委办、市消安委分别印发了《关 于开展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 作的通知》《全区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 《广西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重大风险等级评定标准及治理 工作导则》《北海市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 险合力攻坚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北海市居民自建房专项整治机 制》等系列文件,明确各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区自建房火灾风险 情况,对排查出来的自建房进行“高.中、低”火灾风险等级划 分,及时进行研判发布预警。海城区人民政府学习领会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深入,“人民 至上.生命至上力理念树得不牢,发展和安全没有统筹好,抓工 作不细致、不扎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 题”还有较大差距;未提供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 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 划的具体文本材料;在冬春、夏季等火灾易发多发季节,开展消 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不到位,消防工作机制运转不 畅通;要求落实消防责任制有差距;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 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到位;组织实施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 划有盲区。

(四)住建部门

2020年.2021年、2022年,国务院.自治区安委办.市安委 办、市消安委分别印发了《关于开展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 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全区自建房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广西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 重大风险等级评定标准及治理工作导则》《北海市生产经营租住 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合力攻坚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北 海市居民自建房专项整治机制》《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风险管控的通知》等系列文件,明确住建部门 要结合土地、施工、产权等手续办理工作,提示引导居民规范自 建房建设工作,在商业和住宅之间设置防火分隔、分设安全出口, 合理配置消防设施。2022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结合自建房安全 专项排查整治活动并同时开展自建房火灾风险排查治理的通 知》;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印发了《北 海市住建系统消防监督管理协同工作机制》文件,要求强化经营 性自建房火灾风险排查治理,尤其是涉及10人以上场所检查。菜 园里42号出租房居住13户16人,属于重点排查对象,但海城区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要求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吸取合浦“12.14”火 灾事故教训不深刻,未细化结合实际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在 “6・19力火灾事故之前,未将消防安全纳入自建房排查方案内容; 未建立相关档案台账;未认真开展“两违”核查、查处工作,导 致起火建筑存在违规加建加高,封闭楼顶通道的行为;未督促市 政公用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五)公安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明确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有关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 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督促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 贵,落实防火、灭火措施职责•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明确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 管理制度。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 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 准出租。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明确:公安派出所对其日 查。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 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 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处理。2018年,自治区公安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派 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 2020年、2023年,公安部三局先后印发了《关于认真组织做好城

乡社区日常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派 出所积极参与做好防火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根据中央深化机 构改革决策部署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承 担的依法管理防火工作职责主要是组织指导公安派出所做好日 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积极参与做好城乡社区防火工 作,公安机关义不容辞、责无旁贷。2023年,市公安局印发了《积 极配合开展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全 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消防工作。 西街派出所吸取合浦“12.14”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未结合实 际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不 到位.不规范;未督促社区居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贵,落实防火. 灭火措施;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

(六)消防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消防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法 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 育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明确消防部门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北海市海城区消防救 援大队督促.指导、协助行业部门、街道、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工 作力度不足,对社区消防宣传不到位;指导、督促行业部门、社 区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力度不足。

(七)海城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2015年,自治区综治办.公安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消防安 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将消防安全纳入网格化管 理,集中设计.统筹部署、合力推进、共同落实,构建起“全覆 盖、无盲区,的消防网格,并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村) 民楼院、村组实施动态管理。2020年,市委政法委、消防救援 支队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消防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细 则(试行)》,制定了建立网格消防工作保障、火灾隐患查改、 消防安全网格信息化管理系统和运行、分级排查、核查和处理隐 患问题、加强网格化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网格消防安全联合 和情报信息、建立工作例会、建立健全保障和考核评价等8项机 制,对消防网格化作出了具休要求。海城区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中心未按上级要求落实,深刻吸取合浦“12.14”火灾事故教训 不深刻,消防网格化工作不落实,未将消防工作纳入综治考核、 绩效考评内容,对发现隐患问题跟踪督办.海城区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中心网格化工作未落实.2022年海城区共完成网格化工作 闭环仅45个,4、5、7、8、10、11、12等7个月份完成消防网 格化工作闭环数为0, 2023年截止6月19日火灾发生前,完成 网格化工作闭环仅2个,其中自2月起完成消防网格化工作闭环 数为0。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幸福里社区向中街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并由中 街街道办事处对幸福里社区居委会进行约谈。 2•建议中街街道办事处.海城区住建局向海城区人民政府作 出书面检查,并由海城区人民政府对中街街道办事处、海城区住 建局进行约谈。 3•建议西街派出所向海城区公安分局作出书面检查,并由海 城区公安分局对西街派出所进行约谈,报告市公安局。 4•建议海城区人民政府向北海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 由北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海城区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5•建议海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向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书 面检查,并由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对海城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约 谈。 6 •建议海城区委政法委责令海城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作出深刻检查,并将消防网格化工作纳入综治考核内容.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涉事房主郭伟敏、出租屋房东周海杰,涉嫌重大责任事故 罪,建议移交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调查处理。 2•对在履职方面存在问题的8名公职人员建议移交北海市纪 委监委调查处理、3名公职人员建议由海城区人民政府予以约谈 处理.1名公职人员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移交市公安局依规依纪处 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夯实责任,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各县区、涸

险隐患,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党政 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进一步加强消防 组织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结合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贯彻消防综合监督管理的 要求,通过重点领域治理,进一步加强本地区基层消防力量体系 建设,做到既防范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危化企业.厂房 仓储等高风险场所“大火巨灾”,又预防经营性自建房、“九小场 所”、老旧小区等低设防区域“小火亡人”,全力守住重要时间节 点,全面分析和评估消防安全风险,找出最不放心的区域、最薄 弱的环节和最突出的问题;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平台作用, 强化乡镇“一队一站一办”的实体化运行(即乡镇专职消防队、消 防工作站、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各项消防安全专项整 治工作,压紧压实社会单位、经营主体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断 健全完善"网格化^排查工作机制,有效落实火灾防范应对措施。

(二)突出重点,集中整治自建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问 题。各县区、泅管委和各行业部门要抓好经营性自建房•电动自 行车等消防重点区域整治,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强化协作配合, 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组织村(社区)工作人员.消防网格 员、派出所民警等基层力量,对群租房、老旧居民区、“三合一” 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对排查发现 的隐患问题,严格对照治理标准和要求,不打折扣.不降标准, 专人负责,逐项整改。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人防” 方面,各乡镇、街道.社区要组建^有人员、有装备、有战斗力” 的专兼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物防”方面,各县区人民政府、 涸管委要加强居民住宅区电动自行车棚.车库建设,对条件受限 无法建设车棚、车库的,要进行防火分隔,形成相对独立的电动 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配齐灭火器、消火栓等;“技防”方面, 消防部门要推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 器.简易喷淋、智能充电桩等设施。

(三)联勤联动,加强基层消防设施和消防力量建设•各县 区.涸管委要结合乡村振兴、老旧城区、背街小巷改造等工作,

将消防设施建设、改造纳入城乡整体规划中,加快解决老旧城区 先天性道路狭窄、消防通道不足、水源缺乏等消防安全隐患。城 区街道办要针对老城区、小街小巷等消防实际情况,在社区居委 会等基层组织配备消防摩托车、三轮车、手抬式机动泵等消防设 备,结合市政管网设置消防取水点。乡镇要加强村屯的消防水源 建设,利用河、沟、水塘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水池、自备水井等 人工水源,有自来水管网的地区要增加室外消火栓系统或简易消 防取水点的设置;推动街道乡镇和单位场所加快组建乡镇专职消 防队、小型消防站、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 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加强建设和管理,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 案,开展学习训练,强化与消防救援队伍的联勤联动,建立完善 基层灭火力量体系。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建立完善公安派 出所消防工作会商等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联系指导公安派出 所消防工作,推动公安派出所落实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职责。 7)精准宣传,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各县区、润管委 要督促各乡镇(街道)发动和组织人民群众学习《城乡居民防火 灾防地震知识手册》《自建房消防安全告知书》,不断提升全民 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针对常见火灾特点,督促组织乡 镇、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工作人员到居民小区、沿街 商铺、居民自建房,宣讲消防安全常识和火场逃生自救技能;在 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通告, 倡导邻里相互进行安全提示,全面提商郡众消防安全意识.加强 电动自行车违规入户充电、电气取暖、燃气安全等杷向宜传,引 导居民开展“三清三关”活动(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可燃杂物, 离人关闭电源、火源、气源),做到事前预防.指导社会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等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 升群众逃生自救能力.

FD10401 | 2023_北海市海城区红沙海鲜市场2.13_2·13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3年2月13日凌晨6时45分,位于北海市海城区***************红沙海鲜市场(以下简称“红沙市场”)一楼一海鲜批发铺面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领导的批示精神,2023年2月13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司法局、区中街街道办事处、海城公安分局西街派出所、区总工会和区文体广电旅游局等单位派员参加的北海市海城区红沙海鲜市场“2·1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析、检测鉴定、模拟实验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二)租赁关系

红沙市场的产权所有人为浦东公司,2016年10月18日浦东公司与红沙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书将位于北海市海城区***************的土地及房产权利按现状空房(不带装修)租给红沙公司。2022年12月20日红沙公司与利名堂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书将红沙市场一楼和二楼及停车场的整体经营权按现状交由利名堂公司经营。2022年12月15日利名堂公司与陈润超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红沙市场一楼摊位号D1、D5、C26号摊位出租给润超商行使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

2023年2月13日6时45分,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红沙市场一楼一铺面发生火灾,立即调派海南、海上消防救援站2个灭火编队、1个举高编队,共6车,28名消防救援人员赴现场扑救,于8时39分,现场处置完毕,现场共疏散被困群众11人。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2人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554598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起火部位及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取证、调查询问及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等,综合判定,起火原因为润超商行C26办公室夹层东西走向照明线路(距离西侧卷帘门水平距离1.6m,距离南侧门水平距离2m,距离顶棚垂直距离0.61米处导线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由C26上方夹层首先开始燃烧,同时竖向空间、水平空间向四周蔓延,C26区域办公区夹层烧穿,向北侧冷冻库上层燃烧扩散,冷库外保温材料已变形(冷库保温材料为聚氨酯保温材料,属B3级),火灾浓烟向东侧C26茶水间夹层上方扩散,西侧由卷帘门上方空隙向公共走道扩散,造成顶棚烟熏痕迹,南侧为门。

2、造成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

(1)起火店铺夹层内存放大量泡沫箱、包装袋、床垫等易燃、可燃材料,火灾发生后蔓延迅速,使第一时间发现火情的人员无法控制火势蔓延。

(2)场所内未设置有效防火分区,各铺面仅做卷帘简单区域划分,分隔未置顶,造成浓烟迅速扩散。

(3)场所内用电设备多,电气线路疏于管理,管理单位前后更迭均未进行电器线路的维护管理。

3、间接原因

利名堂公司在租下红沙市场一、二楼后未及时对电器线路进行维护管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利名堂公司在租下红沙市场一、二楼后未及时对电器线路进行维护管理,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利名堂公司在红沙市场一、二楼投入营业前未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议由消防救援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1. 中街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街道办事处,红沙市场发生火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该起事故发生在敏感时期,中街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建议责成其向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红沙市场发生火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该起事故发生在敏感时期,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力,建议责成其向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严格监督管理,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各街道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结合本辖区实际,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督促村(居)委会加强辖区内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全面提高辖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强化底线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加强隐患整治,全力筑牢消防安全防火墙

各行业部门、街道社区要充分认识消防安全管理涉及范围广、牵扯部门多,管理对象和情况复杂,单打独斗无法满足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实际需要,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并加强沟通联系,结合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力整治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健全完善检查、整改动态式消防安全管理,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消防宣传,全面提升公众自防自救能力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强化消防宣传,提高全民消防怕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建立完善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伍,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提升灭火救援能力。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培训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技能培训,对单位人员全面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对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使之在关键时刻切实发挥作用。

FD10402 | 2023_北海红沙海鲜市场2·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北海市海城区红沙海鲜市场2·13事故调查报告

北海市海城区红沙海鲜市场“2.13”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12月25日

2023年2月13日凌晨6时45分,位于北海市海城区***************红沙海鲜市场(以下简称“红沙市场”)一楼一海鲜批发铺面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领导的批示精神,2023年2月13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司法局、区中街街道办事处、海城公安分局西街派出所、区总工会和区文体广电旅游局等单位派员参加的北海市海城区红沙海鲜市场“2·1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析、检测鉴定、模拟实验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二)租赁关系

红沙市场的产权所有人为浦东公司,2016年10月18日浦东公司与红沙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书将位于北海市海城区***************的土地及房产权利按现状空房(不带装修)租给红沙公司。2022年12月20日红沙公司与利名堂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书将红沙市场一楼和二楼及停车场的整体经营权按现状交由利名堂公司经营。2022年12月15日利名堂公司与陈润超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红沙市场一楼摊位号D1、D5、C26号摊位出租给润超商行使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

2023年2月13日6时45分,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红沙市场一楼一铺面发生火灾,立即调派海南、海上消防救援站2个灭火编队、1个举高编队,共6车,28名消防救援人员赴现场扑救,于8时39分,现场处置完毕,现场共疏散被困群众11人。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2人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554598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起火部位及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取证、调查询问及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等,综合判定,起火原因为润超商行C26办公室夹层东西走向照明线路(距离西侧卷帘门水平距离1.6m,距离南侧门水平距离2m,距离顶棚垂直距离0.61米处导线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由C26上方夹层首先开始燃烧,同时竖向空间、水平空间向四周蔓延,C26区域办公区夹层烧穿,向北侧冷冻库上层燃烧扩散,冷库外保温材料已变形(冷库保温材料为聚氨酯保温材料,属B3级),火灾浓烟向东侧C26茶水间夹层上方扩散,西侧由卷帘门上方空隙向公共走道扩散,造成顶棚烟熏痕迹,南侧为门。

2、造成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

(1)起火店铺夹层内存放大量泡沫箱、包装袋、床垫等易燃、可燃材料,火灾发生后蔓延迅速,使第一时间发现火情的人员无法控制火势蔓延。

(2)场所内未设置有效防火分区,各铺面仅做卷帘简单区域划分,分隔未置顶,造成浓烟迅速扩散。

(3)场所内用电设备多,电气线路疏于管理,管理单位前后更迭均未进行电器线路的维护管理。

3、间接原因

利名堂公司在租下红沙市场一、二楼后未及时对电器线路进行维护管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利名堂公司在租下红沙市场一、二楼后未及时对电器线路进行维护管理,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利名堂公司在红沙市场一、二楼投入营业前未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议由消防救援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1. 中街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街道办事处,红沙市场发生火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该起事故发生在敏感时期,中街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建议责成其向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红沙市场发生火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该起事故发生在敏感时期,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力,建议责成其向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严格监督管理,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各街道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结合本辖区实际,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督促村(居)委会加强辖区内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全面提高辖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强化底线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加强隐患整治,全力筑牢消防安全防火墙

各行业部门、街道社区要充分认识消防安全管理涉及范围广、牵扯部门多,管理对象和情况复杂,单打独斗无法满足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实际需要,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并加强沟通联系,结合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力整治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健全完善检查、整改动态式消防安全管理,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消防宣传,全面提升公众自防自救能力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强化消防宣传,提高全民消防怕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建立完善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伍,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提升灭火救援能力。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培训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技能培训,对单位人员全面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对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使之在关键时刻切实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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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03 | 2023_华阴市12·12锦绣苑小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华阴市“12·12”锦绣苑小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03月04日

2023年12月12日05时10分许,华阴市锦绣苑小区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

火灾发生后,华阴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以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公安局、住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参与的“12·12”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全面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火灾原因、人员伤亡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事故相关企业、政府部门履职情况,并结合辖区消防工作实际,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12日6时51分,华阴市锦绣苑小区房子着火。火灾造成华阴市锦绣苑小区3号楼中单元4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华阴市锦绣苑小区位于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东兴路中段,小区共有5栋多层住宅建筑,为1至5号楼。起火房屋为3号楼中单元4层东户,该楼南侧为4号楼、北侧为2号楼、东侧为沿街商铺,楼体坐南朝北,地上6层,分东、中、西三个单元,总建筑面积3381.05平方米。每单元设置1部疏散楼梯,为敞开楼梯间,1层位置均配置1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起火房屋户型为三室两厅一厨一卫,建筑面积为150.37平方米,常住人员为赵某某本人和其女儿,其妻火灾发生时未在家。

火灾现场平面图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火灾共造成2人死亡(37岁男子赵某某以及其9岁女儿)。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询问相关人员、审查监控视频可知:

2023年12月12日4时20分许,赵某某与王某等3人在华阴市华城街吃饭饮酒后,在路口乘坐出租车回家;

12月12日4时29分,赵某某经过小区大门返家;

12月12日6时10分,赵某某家楼上6楼东户业主听到自家客厅烟雾报警器报警,出门查看发现四楼赵某某家窗户冒烟,然后楼内居民进行敲门叫醒;

12月12日6点49分, 5楼东户业主拨打了119火警电话报警。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12日6时51分,华阴市太华路消防救援站接119指挥中心派警称:锦绣苑小区房子着火。华阴市太华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0人前往处置。

7时5分华阴市太华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火灾现场,现场指挥员综合研判,采用内攻方案,从5楼住户救生窗口下降至4楼救生窗。

7时18分进入室内,打开防盗门,进行内攻。

7时19分从内将防盗门打开,灭火组进行内攻灭火、排烟,搜救组进行搜救被困人员,抢救被困人员2名,并转交120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7时21分现场明火被扑灭,继续进行排烟同时搜救组对室内房间进行逐一排查,继续进行搜救。

7时35分现场已基本无烟,搜救组再次进行搜救。

7时40分再次确定无被困人员后,华阴市太华路消防救援站收整器材准备返队。

三、事故原因和定性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2份、绘制现场平面图1份、方位图1份、拍摄现场照片55张、 制作询问笔录10份、调取相关监控视频1段、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通过排除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综合认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1.起火时间

(1)锦绣苑小区门口路旁的监控视频显示,2023年12月12日4时29分,赵某某经过小区门口回家;

(2)经对6楼东户业主询问得知,其在12日早上6时10分听到自己家里客厅的烟雾报警器报警,并发现四楼窗户冒烟;

(3)报警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6时51分,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5时10分许。

2.起火部位

(1)经现场勘验,起火住宅仅赵某某卧室过火,其余区域未过火;

(2)赵某某卧室内北侧电脑桌南面有炭化痕迹,且西侧炭化程度重于东侧,北侧无炭化痕迹;

(3)床头靠西,西墙墙体有严重烟熏,部分墙皮脱落,东墙墙体烟熏较轻,墙皮无脱落;

(4)床架南侧床邦靠床头处严重炭化,床尾处床邦较完好,结合火灾蔓延规律,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赵某某卧室内床的西侧。

3.起火点

(1)经现场勘验,赵某某卧室内西墙烟熏程度为床头上方墙体中、南部重于其他部位,且中、南部自下而上墙皮脱落,上部脱落面积向北扩大;

(2)床垫南侧弹簧变形程度重于北侧;

(3)西墙下部南侧踢脚线脱落,北侧未脱落;

(4)南侧床头柜炭化面积和程度重于北侧床头柜,结合火灾蔓延规律,综合认定起火点为赵某某卧室内床的西侧中间靠南部位。

赵某某卧室平面图

4.起火原因

(1)公安机关在对火灾现场调查后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2)赵某某卧室床头设有两个插座,床头北侧插座未接任何用电器,插座完好,南侧插座插有一手机充电器插头,充电器接口完整,拔掉充电器插头,未见电故障痕迹,排除手机充电故障引发火灾;床北侧电脑及其连接线路、插线板完整、未过火,排除电脑故障引发火灾;赵某某卧室内空调内机未过火,空调插头呈烤焦状态,金属片有烟熏,无电故障痕迹,排除空调故障引发火灾;赵某某卧室内顶部灯掉落,连接的电线外皮焦化,线路完好,排除灯具故障引发火灾,除此之外该房间再无用电器。结合询问笔录得知,赵某某卧室再无其他电器,根据以上综合分析,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3)火灾发生当天仅赵某某和其女儿在家里住,女儿平时在赵某某卧室的东侧卧室睡觉,其卧室未过火;火灾发生在12月12日凌晨5时10分许,属于正常睡眠时间;经询问得知女儿日常较为乖巧,行为举止比较规范,没有玩火的习惯,因此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火灾。

(4)经现场勘验,赵某某卧室内床的西侧中部发现有炭化蓬松物;南侧床头柜的烟灰缸内有大量烟头,移走床的燃烧残留物,在床的西南角与床头柜的夹缝处发现未燃尽的延安牌香烟盒和2个烟蒂,赵某某有卧床吸烟和乱扔烟头的习惯,卫生间梳妆镜左下角置物台上发现一打火机,打火机底部无烟尘,说明打火机是在火灾发生前就放置于卫生间;赵某某卧室内床头后侧中南部整体烟熏重,自下而上有墙皮脱落,符合阴燃痕迹特征;根据监控视频、询问笔录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火灾发生前赵某某回家很晚,与其他人有饮酒行为且处于醉酒状态,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66.96mg/100ml。

综合以上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吸烟时未熄灭的烟蒂引燃被褥蔓延成灾。

(二)火灾发展蔓延及人员死亡原因

  1. 燃烧产生有毒有害浓烟。吸烟时未熄灭的烟蒂掉落在被褥上发生阴燃,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的浓烟,随着阴燃面积逐渐扩大,温度逐渐上升,达到着火温度后产生明火。

2.火灾发生在晚上,人员处于睡眠状态,反应较迟钝。

  1. 死亡人员火场逃生意识和能力不足,且其中一人处于醉酒状态。经公安机关勘验,抽取死亡人员心血鉴定,发现赵某某心血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HbCO%)为56.43%,乙醇含量为166.96mg/100ml,符合CO中毒死亡特征,无非火灾致死的其他特征。

(三)综合认定火灾性质

经调查组综合认定,华阴市“12·12”锦绣苑小区火灾系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救逃生能力,并有饮酒吸烟等习惯造成的一起亡人火灾事故。

四、相关单位履职责任调查情况

(一)使用管理责任调查情况

1.房屋使用人员

该起火灾中,着火场所为个人房屋,房屋使用人赵某某和女儿,赵某某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欠缺逃生自救能力,平时有饮酒吸烟等习惯,火灾发生前有饮酒行为且处于醉酒状态,在家吸烟时未熄灭的烟蒂引燃被褥蔓延成灾。

2.物业管理人员

华阴市东兴路锦绣苑小区自2019年开始,受建设单位华阴市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由华阴市洁友物业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由该物业负责。

调查组在锦绣苑小区通过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发现:华阴市洁友物业有限公司在火灾发生前制定了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开展以来,进行了6次日常防火检查,有效地排查并消除了火灾隐患;为该小区设置了3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地,为小区门卫室、楼栋单元、电动车车棚配置了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设置了消防警示牌、消防公益广告等消防知识宣传阵地,在小区公共区域张贴消防宣传彩页、悬挂宣传横幅,并在小区业主群内经常性发送消防安全提示信息和消防安全常识,工作职责已落实到位。

(二)工程建设责任调查情况

锦绣苑小区建设单位为华阴市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3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阴规建字第2011-19号),规划许可面积18833.71㎡(其中1#楼3436.45㎡,2#楼3114.85㎡,3#楼4206.56㎡,4#楼3635.85㎡,5#楼4440㎡),2012年2月27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012-03);2010年10月开工;2012年12月竣工,华阴市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通过网上备案受理系统对东兴路锦绣苑小区1#-5#楼进行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调查组通过核查发现,该起工程的设计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工程建设责任落实到位。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调查情况

华阴市东兴路锦绣苑小区未设置自动消防系统,不涉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四)消防产品质量责任调查情况

2023年12月20日,华阴市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华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小区灭火器质量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抽取两具灭火器送检,送检灭火器规格型号为MFZ/ABC4-A型,生产单位为潍坊华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第三方检验机构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为JC202302387,结果为“合格”,消防产品质量合格。

(五)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1. 太华路街道办事处。根据《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十条规定,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工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根据《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健全消防工作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至少每季度对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根据需要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承担火灾初期扑救工作。

经调查,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在2023年3月15日调整了消防安全委员会及组成人员,健全了消防工作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年内组织开展了4次消防安全检查、2次消防演练、6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指导该社区制定了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每季度对社区开展消防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1. 华阴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根据《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经调查,华阴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作为火灾发生单位辖区主管派出所,2023年冬季火灾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对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了4次消防监督检查, 3次消防宣传工作,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1. 东兴路社区。根据《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四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2)对本区域内社会单位及村(居)民楼院进行巡查,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

(3)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整改存在困难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有条件的可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火灾扑救;

(5)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区域内的居民。

经实地检查,火灾发生前东兴路社区确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了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台账,但在台账核查中发现该社区冬季防火工作中消防检查频次较少,未按市上时限要求及时推动,工作较为滞后,其中2023年11月14日开展入户检查,照片显示多人检查的但台账签名为同一个人字迹,工作不细致。

五、对责任单位、人员处理建议

综合调查结果,做出以下处理意见:

1.责成东兴路社区对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做出书面检查。

2.对东兴路社区主任郭某予以太华办辖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2·12”火灾发生后,为预防亡人火灾事故再次发生,华阴市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一)政府重视

2024年1月31日,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华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了《全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华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第一组长,副市长、公安局长为组长的大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七个重点领域检查组,集中整治消防安全隐患,其中市政府领导带队检查消防安全7次,有效地消除了火灾隐患,确保辖区消防安全稳定。

(二)大力除患

2024年以来,华阴市大力开展了居民小区消防隐患排查行动,消防救援大队、住建局、教科局等多部门开展联合检查16次,各行业部门开展“清楼道”专项活动120余次,重点对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楼道乱堆杂物、消防器材配备等情况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共发现火灾隐患560处,督促整改530处,通过大力除患,有效地遏制了小火亡人事故的发生。

(三)优化监管

  1. 华阴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公安局联合发文,建立了《华阴市火灾后消防产品质量责任调查追究工作机制》,加大了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力度。

(四)纵深培训宣传

  1. 消防救援大队加大了对辖区公安派出所消防培训力度,每月通过集中授课、“边检查边培训”等方式,共指导培训公安派出所4次,培训专、兼职消防民警64余人次,有效提高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能力。辖区街道办消防所加大对社会单位工作人员的消防培训力度,并在“陕西消防”公众号上注册登记,截止目前,已登记培训人员3800人。
  1. 消防救援大队联合社区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12次,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基层网格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联合志愿者深入超市、饭店等场所开展隐患排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36次。

(五)强化建设

华阴市政府召开了市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了加快华阴市消防救援大队新营房装修工程的决议,力争大队新营房在年底投勤。要建成华西镇小型消防站和太华办微型消防站,全面推动辖区消防力量建设,提高抵御及扑救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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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04 | 2023_华阴市12·12锦绣苑小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华阴市“12·12”锦绣苑小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12日05时10分许,华阴市锦绣苑小区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

火灾发生后,华阴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以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公安局、住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参与的“12·12”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全面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火灾原因、人员伤亡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事故相关企业、政府部门履职情况,并结合辖区消防工作实际,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12日6时51分,华阴市锦绣苑小区房子着火。火灾造成华阴市锦绣苑小区3号楼中单元4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华阴市锦绣苑小区位于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东兴路中段,小区共有5栋多层住宅建筑,为1至5号楼。起火房屋为3号楼中单元4层东户,该楼南侧为4号楼、北侧为2号楼、东侧为沿街商铺,楼体坐南朝北,地上6层,分东、中、西三个单元,总建筑面积3381.05平方米。每单元设置1部疏散楼梯,为敞开楼梯间,1层位置均配置1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起火房屋户型为三室两厅一厨一卫,建筑面积为150.37平方米,常住人员为赵某某本人和其女儿,其妻火灾发生时未在家。

火灾现场平面图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火灾共造成2人死亡(37岁男子赵某某以及其9岁女儿)。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询问相关人员、审查监控视频可知:

2023年12月12日4时20分许,赵某某与王某等3人在华阴市华城街吃饭饮酒后,在路口乘坐出租车回家;

12月12日4时29分,赵某某经过小区大门返家;

12月12日6时10分,赵某某家楼上6楼东户业主听到自家客厅烟雾报警器报警,出门查看发现四楼赵某某家窗户冒烟,然后楼内居民进行敲门叫醒;

12月12日6点49分, 5楼东户业主拨打了119火警电话报警。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12日6时51分,华阴市太华路消防救援站接119指挥中心派警称:锦绣苑小区房子着火。华阴市太华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0人前往处置。

7时5分华阴市太华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火灾现场,现场指挥员综合研判,采用内攻方案,从5楼住户救生窗口下降至4楼救生窗。

7时18分进入室内,打开防盗门,进行内攻。

7时19分从内将防盗门打开,灭火组进行内攻灭火、排烟,搜救组进行搜救被困人员,抢救被困人员2名,并转交120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7时21分现场明火被扑灭,继续进行排烟同时搜救组对室内房间进行逐一排查,继续进行搜救。

7时35分现场已基本无烟,搜救组再次进行搜救。

7时40分再次确定无被困人员后,华阴市太华路消防救援站收整器材准备返队。

三、事故原因和定性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2份、绘制现场平面图1份、方位图1份、拍摄现场照片55张、 制作询问笔录10份、调取相关监控视频1段、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通过排除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综合认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1.起火时间

(1)锦绣苑小区门口路旁的监控视频显示,2023年12月12日4时29分,赵某某经过小区门口回家;

(2)经对6楼东户业主询问得知,其在12日早上6时10分听到自己家里客厅的烟雾报警器报警,并发现四楼窗户冒烟;

(3)报警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6时51分,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5时10分许。

2.起火部位

(1)经现场勘验,起火住宅仅赵某某卧室过火,其余区域未过火;

(2)赵某某卧室内北侧电脑桌南面有炭化痕迹,且西侧炭化程度重于东侧,北侧无炭化痕迹;

(3)床头靠西,西墙墙体有严重烟熏,部分墙皮脱落,东墙墙体烟熏较轻,墙皮无脱落;

(4)床架南侧床邦靠床头处严重炭化,床尾处床邦较完好,结合火灾蔓延规律,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赵某某卧室内床的西侧。

3.起火点

(1)经现场勘验,赵某某卧室内西墙烟熏程度为床头上方墙体中、南部重于其他部位,且中、南部自下而上墙皮脱落,上部脱落面积向北扩大;

(2)床垫南侧弹簧变形程度重于北侧;

(3)西墙下部南侧踢脚线脱落,北侧未脱落;

(4)南侧床头柜炭化面积和程度重于北侧床头柜,结合火灾蔓延规律,综合认定起火点为赵某某卧室内床的西侧中间靠南部位。

赵某某卧室平面图

4.起火原因

(1)公安机关在对火灾现场调查后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2)赵某某卧室床头设有两个插座,床头北侧插座未接任何用电器,插座完好,南侧插座插有一手机充电器插头,充电器接口完整,拔掉充电器插头,未见电故障痕迹,排除手机充电故障引发火灾;床北侧电脑及其连接线路、插线板完整、未过火,排除电脑故障引发火灾;赵某某卧室内空调内机未过火,空调插头呈烤焦状态,金属片有烟熏,无电故障痕迹,排除空调故障引发火灾;赵某某卧室内顶部灯掉落,连接的电线外皮焦化,线路完好,排除灯具故障引发火灾,除此之外该房间再无用电器。结合询问笔录得知,赵某某卧室再无其他电器,根据以上综合分析,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3)火灾发生当天仅赵某某和其女儿在家里住,女儿平时在赵某某卧室的东侧卧室睡觉,其卧室未过火;火灾发生在12月12日凌晨5时10分许,属于正常睡眠时间;经询问得知女儿日常较为乖巧,行为举止比较规范,没有玩火的习惯,因此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火灾。

(4)经现场勘验,赵某某卧室内床的西侧中部发现有炭化蓬松物;南侧床头柜的烟灰缸内有大量烟头,移走床的燃烧残留物,在床的西南角与床头柜的夹缝处发现未燃尽的延安牌香烟盒和2个烟蒂,赵某某有卧床吸烟和乱扔烟头的习惯,卫生间梳妆镜左下角置物台上发现一打火机,打火机底部无烟尘,说明打火机是在火灾发生前就放置于卫生间;赵某某卧室内床头后侧中南部整体烟熏重,自下而上有墙皮脱落,符合阴燃痕迹特征;根据监控视频、询问笔录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火灾发生前赵某某回家很晚,与其他人有饮酒行为且处于醉酒状态,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66.96mg/100ml。

综合以上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吸烟时未熄灭的烟蒂引燃被褥蔓延成灾。

(二)火灾发展蔓延及人员死亡原因

  1. 燃烧产生有毒有害浓烟。吸烟时未熄灭的烟蒂掉落在被褥上发生阴燃,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的浓烟,随着阴燃面积逐渐扩大,温度逐渐上升,达到着火温度后产生明火。

2.火灾发生在晚上,人员处于睡眠状态,反应较迟钝。

  1. 死亡人员火场逃生意识和能力不足,且其中一人处于醉酒状态。经公安机关勘验,抽取死亡人员心血鉴定,发现赵某某心血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HbCO%)为56.43%,乙醇含量为166.96mg/100ml,符合CO中毒死亡特征,无非火灾致死的其他特征。

(三)综合认定火灾性质

经调查组综合认定,华阴市“12·12”锦绣苑小区火灾系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救逃生能力,并有饮酒吸烟等习惯造成的一起亡人火灾事故。

四、相关单位履职责任调查情况

(一)使用管理责任调查情况

1.房屋使用人员

该起火灾中,着火场所为个人房屋,房屋使用人赵某某和女儿,赵某某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欠缺逃生自救能力,平时有饮酒吸烟等习惯,火灾发生前有饮酒行为且处于醉酒状态,在家吸烟时未熄灭的烟蒂引燃被褥蔓延成灾。

2.物业管理人员

华阴市东兴路锦绣苑小区自2019年开始,受建设单位华阴市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由华阴市洁友物业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由该物业负责。

调查组在锦绣苑小区通过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发现:华阴市洁友物业有限公司在火灾发生前制定了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开展以来,进行了6次日常防火检查,有效地排查并消除了火灾隐患;为该小区设置了3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地,为小区门卫室、楼栋单元、电动车车棚配置了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设置了消防警示牌、消防公益广告等消防知识宣传阵地,在小区公共区域张贴消防宣传彩页、悬挂宣传横幅,并在小区业主群内经常性发送消防安全提示信息和消防安全常识,工作职责已落实到位。

(二)工程建设责任调查情况

锦绣苑小区建设单位为华阴市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3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阴规建字第2011-19号),规划许可面积18833.71㎡(其中1#楼3436.45㎡,2#楼3114.85㎡,3#楼4206.56㎡,4#楼3635.85㎡,5#楼4440㎡),2012年2月27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012-03);2010年10月开工;2012年12月竣工,华阴市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通过网上备案受理系统对东兴路锦绣苑小区1#-5#楼进行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调查组通过核查发现,该起工程的设计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工程建设责任落实到位。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调查情况

华阴市东兴路锦绣苑小区未设置自动消防系统,不涉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四)消防产品质量责任调查情况

2023年12月20日,华阴市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华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小区灭火器质量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抽取两具灭火器送检,送检灭火器规格型号为MFZ/ABC4-A型,生产单位为潍坊华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第三方检验机构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为JC202302387,结果为“合格”,消防产品质量合格。

(五)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1. 太华路街道办事处。根据《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十条规定,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工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根据《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健全消防工作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至少每季度对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根据需要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承担火灾初期扑救工作。

经调查,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在2023年3月15日调整了消防安全委员会及组成人员,健全了消防工作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年内组织开展了4次消防安全检查、2次消防演练、6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指导该社区制定了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每季度对社区开展消防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1. 华阴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根据《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经调查,华阴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作为火灾发生单位辖区主管派出所,2023年冬季火灾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对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了4次消防监督检查, 3次消防宣传工作,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1. 东兴路社区。根据《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四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2)对本区域内社会单位及村(居)民楼院进行巡查,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

(3)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整改存在困难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有条件的可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火灾扑救;

(5)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区域内的居民。

经实地检查,火灾发生前东兴路社区确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了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台账,但在台账核查中发现该社区冬季防火工作中消防检查频次较少,未按市上时限要求及时推动,工作较为滞后,其中2023年11月14日开展入户检查,照片显示多人检查的但台账签名为同一个人字迹,工作不细致。

五、对责任单位、人员处理建议

综合调查结果,做出以下处理意见:

1.责成东兴路社区对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做出书面检查。

2.对东兴路社区主任郭某予以太华办辖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2·12”火灾发生后,为预防亡人火灾事故再次发生,华阴市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一)政府重视

2024年1月31日,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华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了《全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华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第一组长,副市长、公安局长为组长的大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七个重点领域检查组,集中整治消防安全隐患,其中市政府领导带队检查消防安全7次,有效地消除了火灾隐患,确保辖区消防安全稳定。

(二)大力除患

2024年以来,华阴市大力开展了居民小区消防隐患排查行动,消防救援大队、住建局、教科局等多部门开展联合检查16次,各行业部门开展“清楼道”专项活动120余次,重点对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楼道乱堆杂物、消防器材配备等情况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共发现火灾隐患560处,督促整改530处,通过大力除患,有效地遏制了小火亡人事故的发生。

(三)优化监管

  1. 华阴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公安局联合发文,建立了《华阴市火灾后消防产品质量责任调查追究工作机制》,加大了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力度。

(四)纵深培训宣传

  1. 消防救援大队加大了对辖区公安派出所消防培训力度,每月通过集中授课、“边检查边培训”等方式,共指导培训公安派出所4次,培训专、兼职消防民警64余人次,有效提高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能力。辖区街道办消防所加大对社会单位工作人员的消防培训力度,并在“陕西消防”公众号上注册登记,截止目前,已登记培训人员3800人。
  1. 消防救援大队联合社区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12次,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基层网格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联合志愿者深入超市、饭店等场所开展隐患排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36次。

(五)强化建设

华阴市政府召开了市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了加快华阴市消防救援大队新营房装修工程的决议,力争大队新营房在年底投勤。要建成华西镇小型消防站和太华办微型消防站,全面推动辖区消防力量建设,提高抵御及扑救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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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06 | 2023_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2023.12.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南政文〔2024〕281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 店面“2023.12.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消防救援大队: 《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关于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12.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泉南消〔2024〕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认定和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二、仑苍镇政府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大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做好消防安全培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市消防救援大队要发挥好消安委平台作用,抓紧督促落实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附件: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2023.12.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2023.12.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27日4时37分,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着火。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轻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3月15日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呈阅件上的批示,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立由市纪委监委、公安局、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2023.12.27”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实地走访、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财产损失以及有关单位、场所和人员存在问题,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号进财楼,起火建筑为框架结构自建房,共5层,局部6层,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500平方米,1层为店面,2层为正在装修的美容院,3层为出租房,4层房东吴某财自住,5层为出租房,局部6层为房东自设放置房龛场所。起火建筑东侧毗邻水暖城店铺,南侧为道路,西侧为道路,北侧毗邻一幢5层,局部6层民房。 (二)有关单位场所情况 1.南安市林某明小吃店,店面招牌名:小龙虾世界城,注册日期:2020年7月20日,类型:个体工商户,地址: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2号,经营者:林某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4DHREX0。 2.南安市仑苍千禾面线糊店,店面招牌名:小李子烧烤,注册日期:2019年3月21日,类型:个体工商户,地址为: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6号,经营者:李某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2KTQWX3,实际经营者为李某约。 3.吴某财经营的出租房,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者:吴某财,经营范围: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号进财楼三、五楼。 (三)起火建筑消防设施情况 起火建筑一层小龙虾世界城、小李子烧烤各配备4具灭火器;三、五楼出租房仅配备灭火器,仅有西侧1部疏散楼梯(其中东侧楼梯于2010年经房东吴某财同意后租户截断起火店面通往二层的楼梯下半段梯段,并采用木板吊顶隔断分隔)。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看视频监控画面,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7日4时31分01秒一男子从小龙虾店内拿外卖出来(根据林某明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微信名“悲爱”顾客于4时30分到店里拿煮好的螃蟹,手机转账时间为4时30分);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7日4时34分0秒,厨房有微弱火光显现,其余位置未发现明火,小龙虾店招牌通电明亮;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7日4时34分5秒,厨房火光明显;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7日4时34分10秒,厨房火光慢慢变大;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7日4时34分15秒,厨房火光明亮;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7日4时35分07秒,店内包厢吃夜宵杨某,胡某,唐某,徐某琪跑出,隔壁小李子烧烤老板也发现火情;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7日4时35分09秒,小龙虾店招牌广告灯熄灭;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7日4时35分22秒,厨房火势向四周蔓延,火势越来越大。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27日4时37分,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着火。接警后,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派仑苍消防站、美林消防站、出动6部消防车、36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05时00分明火被扑灭,共搜救出4名被困人员送往南安市医院,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财产损失统计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具体伤亡人员情况如下: 1.石某义(五楼租户),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眉山乡小眉村岩池56号,经南安市医院确认死亡。 2.李某(五楼租户),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址: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窑山村1组36号,经南安市医院确认死亡。 3.陈某凤(五楼租户),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眉山乡小眉村岩池56号,轻伤。 4.石某婷(五楼租户),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眉山乡小眉村岩池56号,轻伤。 5.石某贤(五楼租户),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眉山乡小眉村岩池56号,轻伤。 (二)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该起火灾受灾户共5户,分别为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号进财楼房东吴某财出租房、南安市林某明小吃店(店面招牌名:小龙虾世界城)、南安市仑苍千和面线糊店(店面招牌名:小李子烧烤)、石某义出租房,李某出租房,火灾主要烧毁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号所在建筑房屋建筑结构、装修结构、桌椅、厨具等物品。经根据当事人直接财产损失申报情况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26.28万元。 四、火灾原因认定 火灾发生后,事故调查组立即赶赴火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情况,对林某明、吴某财、李某约、陈某城、徐某鸿、杨某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对起火建筑进行了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和专项勘验。经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4时33分许,起火部位为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③-④轴交A-C轴区域,起火点为距③轴东1.1m-1.6m交C轴南侧0.8m-1.8m灶台处,起火原因为林某明厨房炊事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图1 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号“12.27”火灾平面图 五、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该起火灾直接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雷击、自燃、外来飞火、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起火原因为林某明厨房炊事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防火分隔措施不到位,厨房内存放液化石油气罐,且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根据吴某财证言,原一楼梯段下半梯段于2010年被拆除,利用吊顶隐蔽,采用木板隔断,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二至四层采用铁门进行分隔,一定程度有效堵截了高温浓烟的蔓延,但五层采用镂空的金属栅栏门,导致烟气集中向建筑五层内部突破并引燃楼道内存放的可燃物。安全疏散条件不完善,进财楼每层外墙的窗口设置影响逃生的金属栅栏且未能从内部易于开启;根据后期火灾调查及现场勘验,进财楼仅有西侧单楼梯通道,东侧一部疏散楼梯通往小龙虾店内,东侧疏散楼梯一层下半梯段被拆除,破坏防火分隔,导致烟气向上蔓延。消防安全管理缺失,吴某财作为建筑物的产权人及出租人,未明确建筑业主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职责,东侧楼道内堆放可燃物,其中二、三层东侧楼梯楼道内存放多张席梦思床垫及鞋架、纸皮等大量可燃物,建筑火灾荷载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火灾发生时楼梯通道形成烟囱效应;未组织承租方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致使进财楼被困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火场逃生自救能力意识不足,盲目开门逃生,导致吸入过多高温、有毒烟气,中毒窒息。扑救初期火灾能力不足,店里工作人员对消防安全常识认识不足,缺乏扑救初期火灾的基本要领,扑救初期火灾能力不够,无法实现初期火灾的初期处置。 (三)监管原因 1.仑苍镇仑苍村委员会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提示不到位,未组织沿街经营店面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未全方面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到位。 2.仑苍派出所开展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不深入,3月21日和11月17日分别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并填写《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表》,仅有一部疏散楼梯,但未对检查问题进行督促整改,且未抄送属地及相关职能部门。 3.仑苍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不全面,督促、指导仑苍村委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力,未认真组织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无对进财楼出租房的检查记录和台账。 4.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能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及《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机构安全问题,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走过场现象。 5.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未能严格按照《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南安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排查不够深入,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燃气安全隐患。 6.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未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文件精神相关规定,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属于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涉事单位场所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林某明,南安市林某明小吃店经营者。该起火灾直接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雷击、自燃、外来飞火、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起火原因为林某明厨房炊事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店主林某明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油烟管道未定期清洗,积存大量油垢;厨房顶部使用PVC塑料可燃材料、电气线路乱拉乱接。店主林某明在未确定燃气炉具关闭的情况下离开厨房,致使炊事用火不慎,起火燃烧到灶台附近的油脂及油烟机罩,油烟管道内明火及高温烟气蔓延至小龙虾餐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失火罪,其已于2023年12月2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24年1月11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吴某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出租房管理混乱,未与林某明、李某约、石某义、李某等人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或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确定责任人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统一管理;未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一层店面与二层楼梯间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二层及以上出租房只有一部疏散楼梯,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公安机关对其依法进行查处,同时,由仑苍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住建局、仑苍派出所对进财楼进行综合整治。 3.仑苍镇人民政府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晋江某某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晋江某某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份对进财楼进行大排查大整治中,排查结论为暂无安全隐患。建议市住建局对晋江某某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依规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于7月15日前报送火灾事故调查组。建议市行政服务中心即日起将晋江某某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列入“网上中介超市”黑名单,不得在南安市范围内执业。 (二)对负有消防监管职责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由南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仑苍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2.建议由仑苍镇人民政府责令仑苍镇仑苍村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负有消防监管职责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吴某炎,男,中共党员,南安市仑苍镇仑苍村支委,分管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沿街经营店面场所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起火建筑存在出租管理混乱、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隔墙分隔不到位、疏散楼梯配备不齐全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仑苍镇纪委给予其党纪立案(警告处分)。 2.吴某章,男,中共党员,南安市仑苍镇仑苍村村委会书记兼主任,组织领导仑苍镇仑苍村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宣传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仑苍纪委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3.李某通,男,中共党员,仑苍镇副镇长,派驻仑苍村驻村领导,组织领导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建议由仑苍镇党委给予其提醒谈话处理。 4.洪某芳,男,中共党员,仑苍镇消防工作站负责人,仑苍镇派驻仑苍村工作队队长,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未能按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和培训演练不到位,建议由仑苍镇纪委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5.吴某春,男,仑苍镇仑苍村村民,仑苍村三级网格长,未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力量,未全方位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对沿街经营店面场所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建议由仑苍镇政府给予其解聘处理。 6.陈某毅,男,中共党员,南安市公安局仑苍派出所仑苍村社区民警,落实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2023年11月17日对进财楼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不具有两个安全出口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问题未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给予其批评教育处理。 7.林某晖,男,中共党员,南安市公安局仑苍派出所综合指挥办公室副主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2023年3月21日对进财楼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不具有两个安全出口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问题未督促整改。2023年11月17日对进财楼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不具有两个安全出口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问题未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给予其提醒谈话处理。 8.方某振,男,中共党员,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安全业务干部,指导督促乡镇开展排查整治不到位,乡镇在排查进财楼自建房中排查结论为“暂无安全隐患:可继续正常使用,但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未能发现进财楼东侧疏散楼梯一层下半梯段被拆除,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9.施某展,男,中共党员,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仑苍片区燃气站干部,落实燃气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经查询泉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智能系统,该装置未发现问题,火灾事故调查组在火灾勘验调查中,发现起火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使用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给予其批评教育处理。 10.苏某坤,男,中共党员,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10级,在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工作分工中挂点指导仑苍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苏某坤未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文件规定,未能有力督促仑苍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党委给予其提醒谈话处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要深刻吸取本次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1.加强政府领导责任。仑苍镇要层层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要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各项“网格化”管理标准和制度,落实网格责任和末端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员职责,提高工作执行力。2.落实房东主体责任。要督促房东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出租场所内消防安全隐患的自查自改,配齐疏散楼梯、灭火器、独立式感烟报警器、消防软管卷盘等消防设施器材。 (二)迅速开展专项排查整治。1.加强“三合一”场所整治。要全面开展摸底排查,确保动态掌握“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商住未分隔、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沿街商铺加设夹层违规住人等基本情况。一经发现要当场责令立即搬离,综合运用临时查封、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扎实做好实体墙硬隔离。2.深化出租屋安全整治。对照《泉州市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重点整治安全出口及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电动车自行车违规停放及充电、使用“三合板”及彩钢板等可燃易燃材料分隔或装修装饰等突出风险、逐家逐户排查,督促整改。3.加强沿街店面等“九小场所”安全整治。针对小型经营场所存在的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存放堆积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隐患开展专项整治,要求各小型经营场所配足配齐消防设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消防安全技能,落实安全责任,切实提高经营场所内从业人员“防抗救”能力。 (三)齐抓共管。全面推动各部门、乡镇(街道)吸取典型火灾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群租房、城中村、“三合一”等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检查;负有消防监管职责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主动履职,发挥条线监管作用,通过明查暗访、联查检查等方式开展实地抽查、集中排查,实行闭环管理,确保责任、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有序推进各项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行动。 (四)强化宣传。要加大对消防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强化各类场所业主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主动加大消防安全投入,落实消防安全岗前培训演练,配齐消防安全设施。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媒介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和隐患曝光,用典型火灾案例进行“以案说法”,警示教育业主、员工及居民群众,大力普及“小火快跑,浓烟关门”火场逃生基本常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形成群防群治的强大合力和浓厚整治氛围。

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住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仑苍镇人民政府。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0日印发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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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07 | 2023_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2023.12.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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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2023.12.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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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2023.12.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27日4时37分,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着火。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轻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3月15日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呈阅件上的批示,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立由市纪委监委、公安局、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2023.12.27”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实地走访、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财产损失以及有关单位、场所和人员存在问题,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号进财楼,起火建筑为框架结构自建房,共5层,局部6层,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500平方米,1层为店面,2层为正在装修的美容院,3层为出租房,4层房东吴某财自住,5层为出租房,局部6层为房东自设放置房龛场所。起火建筑东侧毗邻水暖城店铺,南侧为道路,西侧为道路,北侧毗邻一幢5层,局部6层民房。

(二)有关单位场所情况

  1. 南安市林某明小吃店,店面招牌名:小龙虾世界城,注册日期:2020年7月20日,类型:个体工商户,地址: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2号,经营者:林某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4DHREX0。
  2. 南安市仑苍千禾面线糊店,店面招牌名:小李子烧烤,注册日期:2019年3月21日,类型:个体工商户,地址为: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6号,经营者:李某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2KTQWX3,实际经营者为李某约。
  3. 吴某财经营的出租房,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者:吴某财,经营范围: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号进财楼三、五楼。

(三)起火建筑消防设施情况

起火建筑一层小龙虾世界城、小李子烧烤各配备4具灭火器;三、五楼出租房仅配备灭火器,仅有西侧1部疏散楼梯(其中东侧楼梯于2010年经房东吴某财同意后租户截断起火店面通往二层的楼梯下半段梯段,并采用木板吊顶隔断分隔)。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看视频监控画面,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7日4时31分01秒一男子从小龙虾店内拿外卖出来(根据林某明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微信名“悲爱”顾客于4时30分到店里拿煮好的螃蟹,手机转账时间为4时30分);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7日4时34分0秒,厨房有微弱火光显现,其余位置未发现明火,小龙虾店招牌通电明亮;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7日4时34分5秒,厨房火光明显;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7日4时34分10秒,厨房火光慢慢变大;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7日4时34分15秒,厨房火光明亮;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7日4时35分07秒,店内包厢吃夜宵杨某,胡某,唐某,徐某琪跑出,隔壁小李子烧烤老板也发现火情;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7日4时35分09秒,小龙虾店招牌广告灯熄灭;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7日4时35分22秒,厨房火势向四周蔓延,火势越来越大。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27日4时37分,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着火。接警后,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派仑苍消防站、美林消防站、出动6部消防车、36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05时00分明火被扑灭,共搜救出4名被困人员送往南安市医院,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财产损失统计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具体伤亡人员情况如下: 1.石某义(五楼租户),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眉山乡小眉村岩池56号,经南安市医院确认死亡。 2.李某(五楼租户),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址: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窑山村1组36号,经南安市医院确认死亡。 3.陈某凤(五楼租户),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眉山乡小眉村岩池56号,轻伤。 4.石某婷(五楼租户),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眉山乡小眉村岩池56号,轻伤。 5.石某贤(五楼租户),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眉山乡小眉村岩池56号,轻伤。

(二)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该起火灾受灾户共5户,分别为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号进财楼房东吴某财出租房、南安市林某明小吃店(店面招牌名:小龙虾世界城)、南安市仑苍千和面线糊店(店面招牌名:小李子烧烤)、石某义出租房,李某出租房,火灾主要烧毁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号所在建筑房屋建筑结构、装修结构、桌椅、厨具等物品。经根据当事人直接财产损失申报情况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26.28万元。

四、火灾原因认定

火灾发生后,事故调查组立即赶赴火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情况,对林某明、吴某财、李某约、陈某城、徐某鸿、杨某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对起火建筑进行了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和专项勘验。经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4时33分许,起火部位为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③-④轴交A-C轴区域,起火点为距③轴东1.1m-1.6m交C轴南侧0.8m-1.8m灶台处,起火原因为林某明厨房炊事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图1 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号“12.27”火灾平面图

五、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该起火灾直接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雷击、自燃、外来飞火、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起火原因为林某明厨房炊事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防火分隔措施不到位,厨房内存放液化石油气罐,且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根据吴某财证言,原一楼梯段下半梯段于2010年被拆除,利用吊顶隐蔽,采用木板隔断,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二至四层采用铁门进行分隔,一定程度有效堵截了高温浓烟的蔓延,但五层采用镂空的金属栅栏门,导致烟气集中向建筑五层内部突破并引燃楼道内存放的可燃物。安全疏散条件不完善,进财楼每层外墙的窗口设置影响逃生的金属栅栏且未能从内部易于开启;根据后期火灾调查及现场勘验,进财楼仅有西侧单楼梯通道,东侧一部疏散楼梯通往小龙虾店内,东侧疏散楼梯一层下半梯段被拆除,破坏防火分隔,导致烟气向上蔓延。消防安全管理缺失,吴某财作为建筑物的产权人及出租人,未明确建筑业主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职责,东侧楼道内堆放可燃物,其中二、三层东侧楼梯楼道内存放多张席梦思床垫及鞋架、纸皮等大量可燃物,建筑火灾荷载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火灾发生时楼梯通道形成烟囱效应;未组织承租方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致使进财楼被困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火场逃生自救能力意识不足,盲目开门逃生,导致吸入过多高温、有毒烟气,中毒窒息。扑救初期火灾能力不足,店里工作人员对消防安全常识认识不足,缺乏扑救初期火灾的基本要领,扑救初期火灾能力不够,无法实现初期火灾的初期处置。

(三)监管原因

  1. 仑苍镇仑苍村委员会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提示不到位,未组织沿街经营店面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未全方面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到位。
  2. 仑苍派出所开展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不深入,3月21日和11月17日分别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并填写《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表》,仅有一部疏散楼梯,但未对检查问题进行督促整改,且未抄送属地及相关职能部门。
  3. 仑苍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不全面,督促、指导仑苍村委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力,未认真组织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无对进财楼出租房的检查记录和台账。
  4. 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能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及《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机构安全问题,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走过场现象。
  5. 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未能严格按照《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南安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排查不够深入,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燃气安全隐患。
  6. 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未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文件精神相关规定,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属于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涉事单位场所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 林某明,南安市林某明小吃店经营者。该起火灾直接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雷击、自燃、外来飞火、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起火原因为林某明厨房炊事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店主林某明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油烟管道未定期清洗,积存大量油垢;厨房顶部使用PVC塑料可燃材料、电气线路乱拉乱接。店主林某明在未确定燃气炉具关闭的情况下离开厨房,致使炊事用火不慎,起火燃烧到灶台附近的油脂及油烟机罩,油烟管道内明火及高温烟气蔓延至小龙虾餐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失火罪,其已于2023年12月2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24年1月11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吴某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出租房管理混乱,未与林某明、李某约、石某义、李某等人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或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确定责任人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统一管理;未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一层店面与二层楼梯间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二层及以上出租房只有一部疏散楼梯,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公安机关对其依法进行查处,同时,由仑苍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住建局、仑苍派出所对进财楼进行综合整治。
  3. 仑苍镇人民政府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晋江某某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晋江某某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份对进财楼进行大排查大整治中,排查结论为暂无安全隐患。建议市住建局对晋江某某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依规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于7月15日前报送火灾事故调查组。建议市行政服务中心即日起将晋江某某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列入“网上中介超市”黑名单,不得在南安市范围内执业。

(二)对负有消防监管职责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由南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仑苍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2.建议由仑苍镇人民政府责令仑苍镇仑苍村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负有消防监管职责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吴某炎,男,中共党员,南安市仑苍镇仑苍村支委,分管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沿街经营店面场所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起火建筑存在出租管理混乱、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隔墙分隔不到位、疏散楼梯配备不齐全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仑苍镇纪委给予其党纪立案(警告处分)。
  2. 吴某章,男,中共党员,南安市仑苍镇仑苍村村委会书记兼主任,组织领导仑苍镇仑苍村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宣传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仑苍纪委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3. 李某通,男,中共党员,仑苍镇副镇长,派驻仑苍村驻村领导,组织领导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建议由仑苍镇党委给予其提醒谈话处理。
  4. 洪某芳,男,中共党员,仑苍镇消防工作站负责人,仑苍镇派驻仑苍村工作队队长,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未能按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和培训演练不到位,建议由仑苍镇纪委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5. 吴某春,男,仑苍镇仑苍村村民,仑苍村三级网格长,未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力量,未全方位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对沿街经营店面场所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建议由仑苍镇政府给予其解聘处理。
  6. 陈某毅,男,中共党员,南安市公安局仑苍派出所仑苍村社区民警,落实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2023年11月17日对进财楼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不具有两个安全出口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问题未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给予其批评教育处理。
  7. 林某晖,男,中共党员,南安市公安局仑苍派出所综合指挥办公室副主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2023年3月21日对进财楼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不具有两个安全出口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问题未督促整改。2023年11月17日对进财楼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不具有两个安全出口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问题未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给予其提醒谈话处理。
  8. 方某振,男,中共党员,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安全业务干部,指导督促乡镇开展排查整治不到位,乡镇在排查进财楼自建房中排查结论为“暂无安全隐患:可继续正常使用,但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未能发现进财楼东侧疏散楼梯一层下半梯段被拆除,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9. 施某展,男,中共党员,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仑苍片区燃气站干部,落实燃气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经查询泉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智能系统,该装置未发现问题,火灾事故调查组在火灾勘验调查中,发现起火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使用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给予其批评教育处理。
  10. 苏某坤,男,中共党员,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10级,在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工作分工中挂点指导仑苍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苏某坤未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文件规定,未能有力督促仑苍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党委给予其提醒谈话处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要深刻吸取本次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1.加强政府领导责任。仑苍镇要层层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要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各项“网格化”管理标准和制度,落实网格责任和末端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员职责,提高工作执行力。2.落实房东主体责任。要督促房东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出租场所内消防安全隐患的自查自改,配齐疏散楼梯、灭火器、独立式感烟报警器、消防软管卷盘等消防设施器材。

(二)迅速开展专项排查整治。1.加强“三合一”场所整治。要全面开展摸底排查,确保动态掌握“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商住未分隔、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沿街商铺加设夹层违规住人等基本情况。一经发现要当场责令立即搬离,综合运用临时查封、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扎实做好实体墙硬隔离。2.深化出租屋安全整治。对照《泉州市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重点整治安全出口及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电动车自行车违规停放及充电、使用“三合板”及彩钢板等可燃易燃材料分隔或装修装饰等突出风险、逐家逐户排查,督促整改。3.加强沿街店面等“九小场所”安全整治。针对小型经营场所存在的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存放堆积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隐患开展专项整治,要求各小型经营场所配足配齐消防设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消防安全技能,落实安全责任,切实提高经营场所内从业人员“防抗救”能力。

(三)齐抓共管。全面推动各部门、乡镇(街道)吸取典型火灾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群租房、城中村、“三合一”等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检查;负有消防监管职责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主动履职,发挥条线监管作用,通过明查暗访、联查检查等方式开展实地抽查、集中排查,实行闭环管理,确保责任、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有序推进各项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行动。

(四)强化宣传。要加大对消防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强化各类场所业主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主动加大消防安全投入,落实消防安全岗前培训演练,配齐消防安全设施。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媒介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和隐患曝光,用典型火灾案例进行“以案说法”,警示教育业主、员工及居民群众,大力普及“小火快跑,浓烟关门”火场逃生基本常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形成群防群治的强大合力和浓厚整治氛围。

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住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仑苍镇人民政府。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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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08 | 2023_南岸区鸡冠石镇盘龙花园2期17栋13-51.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区公安分局、住建、应急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开展延伸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看、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了有关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南岸区盘龙花园2期17栋13-5,于2013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建筑面14628.86平方米,共19层,高57米,属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吴庆义,性别:男。

二、火灾发生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 年1 月20 日01 时17分,南岸区盘龙花园2期17栋13-5“1.20”发生火灾,火灾情况如下:南岸区盘龙花园2期17栋13-5客厅为起火区域,烧毁客厅一个桌子的局部,桌子外侧边缘中间的位置有明显燃烧痕迹,桌上有燃烧物的残渣,地上有少许掉落,桌子上面有水杯、瓶罐等物品,桌子的抽屉里有药品和食物,靠近墙壁有少量烟熏痕迹,其余地方均未发现燃烧和烟熏的痕迹。经统计,过火面积约0.2平方米,火灾造成一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为200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3 年1 月20 日01 时17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南岸区盘龙花园2期17栋13-5客厅内;起火点位于南岸区盘龙花园2期17栋13-5客厅的桌子外侧边缘中间的位置,起火原因为用火不慎,死者将客厅桌上燃烧的蜡烛引燃身上的衣服,引发火灾。

四、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重庆小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日常防火巡查检查流于形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二)鸡冠石镇。调查中发现,海棠溪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专管机构明确,确定了各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能职责划分清晰,按要求开展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了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对社区消防工作开展指导检查;火灾发生后,社区微型消防站到场协助火灾扑救处置。但未对起火住户开展入户宣传。

(二)鸡冠石镇派出所。根据《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针对检查指导工作不深入,不仔细的问题,移交区公安分局处理,处理意见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五、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一)吴庆义: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起火原因系用火不慎。鉴于火灾发生后,盘龙花园2期17栋13-5吴庆义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失火罪。

(二)重庆小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移交区消防救援局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三)鸡冠石镇:针对该单位“生命通道”整治力度不强的问题,建议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督办约谈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约谈分管责任人,取消2023年度消防工作检查优秀资格。

六、事故防范建议

(一)加强全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南岸区盘龙花园2期17栋13-5火灾事故中暴露出高层住宅建筑存在的共性安全隐患。据调查,全区高层住宅建筑普遍存在消防设施损坏、安全管理缺位等问题,加之小区居住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大修基金使用困难,各类安全隐患迟迟得不到整治。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要将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摆在突出的位置上来,将安全隐患整治纳入民生工程,给予财政倾斜,加大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安全管理的投入力度,消除高层住宅建筑各类安全隐患。

(二)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盘龙花园二期小区火灾事故中暴露出物业服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差,安全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是安全管理的末端环节,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督促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维护和宣传教育等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整改各类安全隐患,打通安全管理的最后一公里。

(三)加强“小火亡人”火灾防控。各镇街、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要持续开展以“三清三查”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要发动基层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社区消防宣传大使等,对社区居民加强消防安全入户宣传,上门指导帮助查找消除火灾隐患,宣讲安全用火用电、逃生自救等常识。要以老弱病残、学生、婴幼儿等家庭为重点,鼓励安装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改进烤火取暖方式,推广智能断电取暖设施。

FD10409 | 2023_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3·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3.13”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组:

《关于提交“3.13”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和《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对该起火灾事故结案。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火灾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二、同意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相关部门要将调查组所提处理建议抓紧落实到位。

三、相关单位要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所提整改建议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要认真抓好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把各项火灾防范措施落实到位,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附件:“3.13”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3月13日02时37分许,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警称:位于海安市仁桥工业园区的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一层商铺发生火灾。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宁海路消防救援站、黄河路专职消防救援站、曲塘专职消防救援站共11台消防车、5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和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火灾烧损生产大楼及商铺内的电动车、家电、家具、服装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江苏省消防条例》和《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南通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郝三旺任组长,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应急管理、发改、公安、住建、市场监管、城管、总工会、供电、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的“3.13”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与。

事故调查期间,郝三旺同志多次听取调查进展情况,并商讨有关问题,明确要求事故调查组要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监控视频分析、模拟实验、资料调阅、相关人员询问等,调查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统计了财产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3.13”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一、涉事建筑及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涉事建筑概况。

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位于孙庄街道祖师庙村三组,坐北朝南,地上五层局部六层,建筑高22.2米,建筑面积约4308平方米。2009年办理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手续。原工业丁类生产大楼改作商用后,火灾荷载和火灾风险增加,仅设置了灭火器,未按规定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钢结构未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截至2023年3月,大楼一层被分隔为10间朝南的店面房,分别租赁给5户开设商业场所使用,自东向西分别为仁桥美食店、乖宝贝母婴店、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海安县克琪家电灯具经营部、新时代家具城(包括二层局部);二层区域为新时代家具城实际使用;五层为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德领作为个人办公和家庭住宿使用;三层、四层、六层闲置。

(二)涉事单位概况。

  1. 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为此次火灾事故涉事建筑产权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818505X9,法定代表人:卢德领,公民身份证号:<隐私信息>,住所:海安市仁桥镇工业园区,成立日期:2003年3月26日,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金属瓦制作;钢结构件生产、加工、销售。
  1. 新时代家具城。经营者:王希平,注册日期:2007年10月29日,经营范围:家具零售;2016年租用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第一层沿街商铺第10间(约150平方米)、第二层局部(约960平方米),一层摆放家具样品,二层作为家具展示厅使用。
  1. 海安县克琪家电灯具经营部。经营者:张琴,注册日期:2010年07月28日,经营范围:五金工具、家用电器、自行车配件、电线、电料、电动自行车、灯具批发、零售;2010年租用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第一层沿街商铺第7、8、9间,建筑面积约420平方米。
  1. 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此次火灾起火点所在单位。经营者:江为余,注册日期:2006年6月5日,经营范围:电动车销售;2015年租用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第一层沿街商铺第5、6间,建筑面积约220平方米。
  1. 乖宝贝母婴店。经营者:韩婷婷,注册日期:2012年08月10日,经营范围:儿童服装、日用品百货、玩具批发与零售;2010年租用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第一层沿街商铺第3、4间,建筑面积约220平方米。
  1. 仁桥美食店:经营者:何昌桂,注册日期:2000年04月24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2011年租用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第一层沿街商铺第1、2间,建筑面积约210平方米。

二、事故发生及处置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据目击者李斌陈述并结合现场视频,2023年3月12日18时59分36秒,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经营者江为余在立柱处电焊作业,现场显示有闪光、烟气升腾,伴随有火花外溢,至3月12日19时06分26秒,电焊作业停止,之后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实际经营者江为余有收纳的行为。3月13日02时10分55秒,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立柱处东侧始有烟气升腾,至3月13日02时28分31秒,烟气升腾过程中始有明火,明火持续向周边扩散。

2023年3月13日凌晨02时37分,李斌乘坐轿车从副驾驶位置处,看到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外走廊偏西的位置着火,之前李斌曾多次路过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门前,李斌明确着火处放有金属电焊工具箱。继而下车在马路对面观察,火势升腾往西扩散,伴随有火星和爆炸声,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

(二)处置情况。

2023年3月13日02时37分许,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警称:位于海安市仁桥工业园区的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一层商铺发生火灾。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宁海路消防救援站、黄河路专职消防救援站、曲塘专职消防救援站共11台消防车、5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和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02时56分宁海路消防救援站4车20人到达现场,03时24分曲塘专职消防救援站2车10人到达现场,03时29分黄河路专职消防救援站4车20人到达现场,03时57分现场火势被控制,04时3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现场协调110公安派出所、交警、海安水务、电力、燃气公司和辖区街道、村等力量相继到达现场参与火灾处置工作,邀请2名建筑结构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处置工作。

海安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第一时间赴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及部署善后处置工作,并对火灾事故调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南通市政府领导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明火灾原因、举一反三,加强检查监督,消除安全隐患。

事故发生后,海安市高新区、孙庄街道及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了工作专班对事发现场进行警戒、风险管控及维稳工作。为防止二次坍塌等次生灾害风险,保障现场周边交通安全,经专家论证后,对涉事建筑进行了有序拆除。

三、事故原因

(一)起火部位及原因。

起火部位位于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外侧立柱处东侧。起火原因为排除放火、排除雷击、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

(二)认定依据。

1.排除放火。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人为放火。

  1. 排除雷击。通过调取事发2023年3月11日至15日气象证明,起火当天无雷暴天气,排除雷击引发火灾。
  1. 排除外来火源。调取监控视频显示,起火时未见有人员在起火部位周边活动,且起火前未见空中有飞火、飘落物等外来火源。
  1. 视频分析。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视频分析结论:“初期明火位于家电灯具经营部和电动车商行之间门框的南侧立柱附近且位于店铺外侧”。

(三)调查情况。

  1. 调查询问情况:此次火灾事故发生后,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公安机关立即组织人员对受灾户、报警人、目击者等进行调查询问,形成询问笔录材料计30份。

据目击者李斌称:“火势发展是由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店外走廊偏西的位置着火,进而往西扩散,后持续扩大”。

据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实际经营者江为余称:“3月12日,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无可疑人员进出”。江为余本人无吸烟行为习惯;江为余在3月12日使用电焊机进行电焊作业。

据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经营者张贤华(系江为余之妻)称:“3月12日,江为余有使用电焊机进行焊接作业行为”。

据海安县克琪家电灯具经营部实际经营者江克琪称“紧贴其经营部橱窗外自西向东放置有三个陶瓷花盆、一个废弃的消毒柜,是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老板为了占据属于海安县克琪家电灯具经营部的沿街区域,而放置上述物品”。

  1. 监控视频分析情况:提取到事发前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沿街东侧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以下均为北京时间),2023年3月12日18时59分36秒,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立柱处显示有闪光、烟气升腾,系电焊作业导致;之后陆续电焊作业过程中,伴随有火花外溢,至3月12日19时06分26秒,电焊作业停止,之后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实际经营者江为余有收纳的行为。3月13日02时10分55秒,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立柱处东侧始有烟气升腾,至3月13日02时28分31秒,烟气升腾过程中始有明火,明火持续向周边扩散。
  1. 现场勘验情况:2023年3月13日15时45分,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人员进入现场勘验,提取到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内的监控视频存储器,已完全烧毁。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立柱处东侧放置有两个金属箱,南北走向并列朝东放置,两个金属箱框架表面均有大量炭化变色痕迹,南侧金属箱顶部发现台钳,北侧金属箱向东弯曲变形,金属箱中间位置处发现用于电焊的铁芯焊条,呈散开状态,该金属箱底部物品烧损严重,其中电线的外层绝缘层已烧毁;金属箱顶部物件全部过火炭化明显,发现部分灰化物,电线呈团状,表面部分呈黑色。

(四)间接原因。

  1. 涉事建筑产权单位在明知建筑未办理竣工手续、消防设施设备配备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下,仍然违规将建筑出租给5家商户使用以谋取利益。
  1. 涉事建筑租赁户违规租用工业建筑用作商业用途,且进行过多次装修,未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完善使用场所消防设施。

3.涉事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建筑产权单位对租赁户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

  1. 涉事建筑为工业丁类生产大楼,改作商用后,火灾荷载和火灾风险增加,仅设置了灭火器,未按规定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钢结构未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 租赁户开设场所均为商业场所,经过多次装修改造且场所内可燃物品多,致使建筑内部火灾荷载增加、蔓延速度快,火灾风险和损失增大。

(五)火灾损失统计情况。

经海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生产大楼火灾损失为424.95万元,租赁户申报的财产损失按《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 185-2014)另行统计。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1. 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并出租给商户开设商业场所使用,在建筑内违规住人,仅设置了灭火器,未按规定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钢结构未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未依法办理工程竣工手续;未依法办理建筑产权登记手续;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缺失,对租赁户的建筑使用(装修)监督不到位,未组织开展消防检查和隐患排查,致使火灾发生后蔓延迅速、损失扩大。
  1. 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租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业建筑开设商业场所并多次改造装修,消防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防范意识缺乏,存放大量电动自行车、堆放大量废旧电池,导致建筑内部火灾荷载增加。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意识缺乏,电焊作业未持证上岗,作业现场无安全防范措施。
  1. 海安县克琪家电灯具经营部。租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业建筑开设商业场所,存放产品包装及塑料制品等可燃物品,增加建筑内部火灾荷载,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标准。
  1. 新时代家具城。租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业建筑开设商业场所,消防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标准,存放大量家具等可燃物品,增加建筑内部火灾荷载,加速火灾蔓延和扩大。
  1. 乖宝贝母婴店。租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业建筑开设商业场所,存放母婴用品等可燃物品,增加建筑内部火灾荷载。
  1. 仁桥美食店。租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业建筑开设商业场所,存放可燃物品,增加建筑内部火灾荷载。

(二)地方有关部门和党委政府。

  1. 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安市城市管理局。指导区镇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不够,对于涉事建筑改变建筑功能巡查发现力度不够。

2.高新区管委会。既有建筑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不彻底,相关行业安全监管存在盲区。

  1. 孙庄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冬春防火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对涉事企业改变建筑用途监督不力;未明确行政编或事业编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工作,未按海安十四五消防规划要求推进辖区消防站等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
  1. 祖师庙村村委会。未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未经常性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未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未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未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未指导个体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 卢德领,男,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明知建筑手续不全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并出租。在建筑内违规住人,仅设置了灭火器,未按规定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钢结构未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未依法办理工程竣工手续;未依法办理建筑产权登记手续;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缺失,未开展消防检查和隐患排查,对租赁户的建筑使用(装修)监督不到位,涉嫌违法。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海安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1. 江为余,男,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租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业建筑开设商业场所并多次改造装修,消防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防范意识缺乏,存放大量可燃物品,堆放大量废旧电池,建筑内部火灾荷载增加。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意识缺乏,电焊作业未持证上岗,作业现场无安全防范措施,涉嫌违法。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海安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二)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 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由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孙庄街道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1. 祖师庙村。由孙庄街道办事处对祖师庙村进行约谈,并由祖师庙村向孙庄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
  1. 孙庄街道办事处。由高新区管委会对孙庄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并由孙庄街道办事处向高新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1. 相关单位。由海安市人民政府对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安市城市管理局、高新区管委会进行约谈,督促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排查风险漏洞,狠抓整改落实。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职责和相关规定深刻查摆剖析,吸取教训。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合力。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改进消防安全监管方式,全面落实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互联网+监管”为支撑的监管模式。消防救援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预防和消防监督执法,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公安机关要组织公安派出所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各项规定,严厉打击未依法进行审查、验收和备案的行为。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衔接,建立消防救援机构与住建、公安、市场监管、国土规划等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数据共享、联合惩戒、协同执法、研判会商、案件移送等工作,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二)加强业态风险研判,夯实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责任。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项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全面厘清本行业领域新产业、新业态行业边界,分析研判消防安全风险,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相关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工改商”及类似类场所开展类别梳理和火灾危险性分析,明确相关类型场所的性质、标准和监管部门,指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等规章制度,提高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能力;对辖区内已建成的各类工业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改(扩)建及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况建立审批明细,定期追踪审批建设使用情况,及时更新台账,为日常监管提供准确依据。

(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各类商贸、服务类经营单位要以案为鉴,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法定代表人要切实肩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推进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认真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义务。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科学合理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强化预案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对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等位置配齐应急疏散指示和安全警示标志,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做好各类安全设备设施、消防器材、电气系统的隐患排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举一反三,大力开展相关领域专项整治。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开展老旧危房、“工改商”建筑等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压实建设人、产权人、使用人等各方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控制风险,清除隐患。对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不按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等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各监管部门要做好执法衔接,将违规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纳入联合惩戒管理,依法规范从业行为,引导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FD10410 | 2023_南通海安苏东钢结构3·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3·13”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长者专版 / 海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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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3.13”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火灾事故结案的批复 调 持续巩固文明城市建设成果 推动城市形象品质不断提升-->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3-08-10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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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组:

《关于提交“3.13”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和《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对该起火灾事故结案。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火灾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二、同意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相关部门要将调查组所提处理建议抓紧落实到位。

三、相关单位要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所提整改建议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要认真抓好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把各项火灾防范措施落实到位,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附件:“3.13”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3月13日02时37分许,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警称:位于海安市仁桥工业园区的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一层商铺发生火灾。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宁海路消防救援站、黄河路专职消防救援站、曲塘专职消防救援站共11台消防车、5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和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火灾烧损生产大楼及商铺内的电动车、家电、家具、服装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江苏省消防条例》和《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南通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郝三旺任组长,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应急管理、发改、公安、住建、市场监管、城管、总工会、供电、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的“3.13”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与。

事故调查期间,郝三旺同志多次听取调查进展情况,并商讨有关问题,明确要求事故调查组要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监控视频分析、模拟实验、资料调阅、相关人员询问等,调查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统计了财产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3.13”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一、涉事建筑及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涉事建筑概况。

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位于孙庄街道祖师庙村三组,坐北朝南,地上五层局部六层,建筑高22.2米,建筑面积约4308平方米。2009年办理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手续。原工业丁类生产大楼改作商用后,火灾荷载和火灾风险增加,仅设置了灭火器,未按规定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钢结构未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截至2023年3月,大楼一层被分隔为10间朝南的店面房,分别租赁给5户开设商业场所使用,自东向西分别为仁桥美食店、乖宝贝母婴店、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海安县克琪家电灯具经营部、新时代家具城(包括二层局部);二层区域为新时代家具城实际使用;五层为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德领作为个人办公和家庭住宿使用;三层、四层、六层闲置。

(二)涉事单位概况。

  1. 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为此次火灾事故涉事建筑产权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818505X9,法定代表人:卢德领,公民身份证号:<隐私信息>,住所:海安市仁桥镇工业园区,成立日期:2003年3月26日,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金属瓦制作;钢结构件生产、加工、销售。
  1. 新时代家具城。经营者:王希平,注册日期:2007年10月29日,经营范围:家具零售;2016年租用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第一层沿街商铺第10间(约150平方米)、第二层局部(约960平方米),一层摆放家具样品,二层作为家具展示厅使用。
  1. 海安县克琪家电灯具经营部。经营者:张琴,注册日期:2010年07月28日,经营范围:五金工具、家用电器、自行车配件、电线、电料、电动自行车、灯具批发、零售;2010年租用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第一层沿街商铺第7、8、9间,建筑面积约420平方米。
  1. 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此次火灾起火点所在单位。经营者:江为余,注册日期:2006年6月5日,经营范围:电动车销售;2015年租用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第一层沿街商铺第5、6间,建筑面积约220平方米。
  1. 乖宝贝母婴店。经营者:韩婷婷,注册日期:2012年08月10日,经营范围:儿童服装、日用品百货、玩具批发与零售;2010年租用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第一层沿街商铺第3、4间,建筑面积约220平方米。
  1. 仁桥美食店:经营者:何昌桂,注册日期:2000年04月24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2011年租用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第一层沿街商铺第1、2间,建筑面积约210平方米。

二、事故发生及处置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据目击者李斌陈述并结合现场视频,2023年3月12日18时59分36秒,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经营者江为余在立柱处电焊作业,现场显示有闪光、烟气升腾,伴随有火花外溢,至3月12日19时06分26秒,电焊作业停止,之后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实际经营者江为余有收纳的行为。3月13日02时10分55秒,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立柱处东侧始有烟气升腾,至3月13日02时28分31秒,烟气升腾过程中始有明火,明火持续向周边扩散。

2023年3月13日凌晨02时37分,李斌乘坐轿车从副驾驶位置处,看到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外走廊偏西的位置着火,之前李斌曾多次路过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门前,李斌明确着火处放有金属电焊工具箱。继而下车在马路对面观察,火势升腾往西扩散,伴随有火星和爆炸声,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

(二)处置情况。

2023年3月13日02时37分许,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警称:位于海安市仁桥工业园区的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一层商铺发生火灾。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宁海路消防救援站、黄河路专职消防救援站、曲塘专职消防救援站共11台消防车、5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和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02时56分宁海路消防救援站4车20人到达现场,03时24分曲塘专职消防救援站2车10人到达现场,03时29分黄河路专职消防救援站4车20人到达现场,03时57分现场火势被控制,04时3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现场协调110公安派出所、交警、海安水务、电力、燃气公司和辖区街道、村等力量相继到达现场参与火灾处置工作,邀请2名建筑结构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处置工作。

海安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第一时间赴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及部署善后处置工作,并对火灾事故调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南通市政府领导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明火灾原因、举一反三,加强检查监督,消除安全隐患。

事故发生后,海安市高新区、孙庄街道及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了工作专班对事发现场进行警戒、风险管控及维稳工作。为防止二次坍塌等次生灾害风险,保障现场周边交通安全,经专家论证后,对涉事建筑进行了有序拆除。

三、事故原因

(一)起火部位及原因。

起火部位位于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外侧立柱处东侧。起火原因为排除放火、排除雷击、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

(二)认定依据。

1.排除放火。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人为放火。

  1. 排除雷击。通过调取事发2023年3月11日至15日气象证明,起火当天无雷暴天气,排除雷击引发火灾。
  1. 排除外来火源。调取监控视频显示,起火时未见有人员在起火部位周边活动,且起火前未见空中有飞火、飘落物等外来火源。
  1. 视频分析。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视频分析结论:“初期明火位于家电灯具经营部和电动车商行之间门框的南侧立柱附近且位于店铺外侧”。

(三)调查情况。

  1. 调查询问情况:此次火灾事故发生后,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公安机关立即组织人员对受灾户、报警人、目击者等进行调查询问,形成询问笔录材料计30份。

据目击者李斌称:“火势发展是由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店外走廊偏西的位置着火,进而往西扩散,后持续扩大”。

据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实际经营者江为余称:“3月12日,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无可疑人员进出”。江为余本人无吸烟行为习惯;江为余在3月12日使用电焊机进行电焊作业。

据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经营者张贤华(系江为余之妻)称:“3月12日,江为余有使用电焊机进行焊接作业行为”。

据海安县克琪家电灯具经营部实际经营者江克琪称“紧贴其经营部橱窗外自西向东放置有三个陶瓷花盆、一个废弃的消毒柜,是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老板为了占据属于海安县克琪家电灯具经营部的沿街区域,而放置上述物品”。

  1. 监控视频分析情况:提取到事发前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沿街东侧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以下均为北京时间),2023年3月12日18时59分36秒,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立柱处显示有闪光、烟气升腾,系电焊作业导致;之后陆续电焊作业过程中,伴随有火花外溢,至3月12日19时06分26秒,电焊作业停止,之后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实际经营者江为余有收纳的行为。3月13日02时10分55秒,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立柱处东侧始有烟气升腾,至3月13日02时28分31秒,烟气升腾过程中始有明火,明火持续向周边扩散。
  1. 现场勘验情况:2023年3月13日15时45分,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人员进入现场勘验,提取到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内的监控视频存储器,已完全烧毁。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立柱处东侧放置有两个金属箱,南北走向并列朝东放置,两个金属箱框架表面均有大量炭化变色痕迹,南侧金属箱顶部发现台钳,北侧金属箱向东弯曲变形,金属箱中间位置处发现用于电焊的铁芯焊条,呈散开状态,该金属箱底部物品烧损严重,其中电线的外层绝缘层已烧毁;金属箱顶部物件全部过火炭化明显,发现部分灰化物,电线呈团状,表面部分呈黑色。

(四)间接原因。

  1. 涉事建筑产权单位在明知建筑未办理竣工手续、消防设施设备配备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下,仍然违规将建筑出租给5家商户使用以谋取利益。
  1. 涉事建筑租赁户违规租用工业建筑用作商业用途,且进行过多次装修,未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完善使用场所消防设施。

3.涉事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建筑产权单位对租赁户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

  1. 涉事建筑为工业丁类生产大楼,改作商用后,火灾荷载和火灾风险增加,仅设置了灭火器,未按规定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钢结构未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 租赁户开设场所均为商业场所,经过多次装修改造且场所内可燃物品多,致使建筑内部火灾荷载增加、蔓延速度快,火灾风险和损失增大。

(五)火灾损失统计情况。

经海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生产大楼火灾损失为424.95万元,租赁户申报的财产损失按《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 185-2014)另行统计。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1. 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并出租给商户开设商业场所使用,在建筑内违规住人,仅设置了灭火器,未按规定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钢结构未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未依法办理工程竣工手续;未依法办理建筑产权登记手续;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缺失,对租赁户的建筑使用(装修)监督不到位,未组织开展消防检查和隐患排查,致使火灾发生后蔓延迅速、损失扩大。
  1. 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租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业建筑开设商业场所并多次改造装修,消防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防范意识缺乏,存放大量电动自行车、堆放大量废旧电池,导致建筑内部火灾荷载增加。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意识缺乏,电焊作业未持证上岗,作业现场无安全防范措施。
  1. 海安县克琪家电灯具经营部。租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业建筑开设商业场所,存放产品包装及塑料制品等可燃物品,增加建筑内部火灾荷载,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标准。
  1. 新时代家具城。租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业建筑开设商业场所,消防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标准,存放大量家具等可燃物品,增加建筑内部火灾荷载,加速火灾蔓延和扩大。
  1. 乖宝贝母婴店。租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业建筑开设商业场所,存放母婴用品等可燃物品,增加建筑内部火灾荷载。
  1. 仁桥美食店。租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业建筑开设商业场所,存放可燃物品,增加建筑内部火灾荷载。

(二)地方有关部门和党委政府。

  1. 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安市城市管理局。指导区镇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不够,对于涉事建筑改变建筑功能巡查发现力度不够。

2.高新区管委会。既有建筑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不彻底,相关行业安全监管存在盲区。

  1. 孙庄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冬春防火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对涉事企业改变建筑用途监督不力;未明确行政编或事业编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工作,未按海安十四五消防规划要求推进辖区消防站等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
  1. 祖师庙村村委会。未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未经常性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未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未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未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未指导个体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 卢德领,男,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明知建筑手续不全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并出租。在建筑内违规住人,仅设置了灭火器,未按规定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钢结构未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未依法办理工程竣工手续;未依法办理建筑产权登记手续;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缺失,未开展消防检查和隐患排查,对租赁户的建筑使用(装修)监督不到位,涉嫌违法。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海安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1. 江为余,男,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租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业建筑开设商业场所并多次改造装修,消防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防范意识缺乏,存放大量可燃物品,堆放大量废旧电池,建筑内部火灾荷载增加。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意识缺乏,电焊作业未持证上岗,作业现场无安全防范措施,涉嫌违法。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海安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二)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 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由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孙庄街道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1. 祖师庙村。由孙庄街道办事处对祖师庙村进行约谈,并由祖师庙村向孙庄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
  1. 孙庄街道办事处。由高新区管委会对孙庄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并由孙庄街道办事处向高新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1. 相关单位。由海安市人民政府对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安市城市管理局、高新区管委会进行约谈,督促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排查风险漏洞,狠抓整改落实。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职责和相关规定深刻查摆剖析,吸取教训。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合力。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改进消防安全监管方式,全面落实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互联网+监管”为支撑的监管模式。消防救援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预防和消防监督执法,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公安机关要组织公安派出所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各项规定,严厉打击未依法进行审查、验收和备案的行为。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衔接,建立消防救援机构与住建、公安、市场监管、国土规划等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数据共享、联合惩戒、协同执法、研判会商、案件移送等工作,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二)加强业态风险研判,夯实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责任。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项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全面厘清本行业领域新产业、新业态行业边界,分析研判消防安全风险,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相关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工改商”及类似类场所开展类别梳理和火灾危险性分析,明确相关类型场所的性质、标准和监管部门,指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等规章制度,提高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能力;对辖区内已建成的各类工业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改(扩)建及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况建立审批明细,定期追踪审批建设使用情况,及时更新台账,为日常监管提供准确依据。

(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各类商贸、服务类经营单位要以案为鉴,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法定代表人要切实肩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推进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认真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义务。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科学合理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强化预案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对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等位置配齐应急疏散指示和安全警示标志,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做好各类安全设备设施、消防器材、电气系统的隐患排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举一反三,大力开展相关领域专项整治。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开展老旧危房、“工改商”建筑等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压实建设人、产权人、使用人等各方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控制风险,清除隐患。对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不按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等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各监管部门要做好执法衔接,将违规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纳入联合惩戒管理,依法规范从业行为,引导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FD10411 | 2023_历史上一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2023).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历史上一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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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0 12:2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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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事故

石油化工

辽宁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

2023年1月15日,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在烷基化装置水洗罐入口管道带压密封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起火事故,共造成13人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799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管道发生泄漏,在带压密封作业过程中发生断裂,水洗罐内反应流出物大量喷出,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蒸气云团,遇点火源爆炸并着火,造成现场作业、监护及爆炸冲击波波及范围内重大人员伤亡。

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1·5”较大爆炸事故

2022年1月5日,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3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精制装置原料罐区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47.9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T4207储罐动火前未进行清洗、置换,残存蒽油挥发出的低闪点物质萘、苯并噻吩、1-甲基萘、2-甲基萘、1,6-二甲基萘等可燃蒸汽与罐内空气达到爆炸极限,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外来施工人员违反有关规定 ,在尚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冒险对T4207储罐人孔处进行焊接作业。焊接高温引起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爆炸,罐体损毁,罐内物料冲出起火。

山东滨化滨阳燃化有限公司“1·1”石脑油中毒事故

2014年1月1日,山东滨化滨阳燃化有限公司储运车间中间原料罐区在切罐作业过程中发生石脑油泄漏,引发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36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发时抽净管线系统处于敞开状态,操作人员在进行切罐作业时,错误开启了该罐倒油线上的阀门,使高含硫的石脑油通过倒油线串入抽净线,石脑油从抽净线拆开的法兰处泄漏。泄漏的石脑油中的硫化氢挥发,致使现场操作人员及车间后续处置人员硫化氢中毒。

中石油抚顺石化“1·19”重油催化装置爆炸事故

2011年1月19日,中石油抚顺石化分公司石油二厂重油催化装置稳定单元发生闪爆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轻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重油催化装置稳定单元重沸器壳程下部入口管线上的低点排凝阀,因固定阀杆螺母压盖的焊点开裂,阀门闸板失去固定,阀门失效,脱乙烷汽油泄漏、挥发,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因喷射产生静电引发爆炸。

中石油兰州石化“1·7”罐区爆炸事故

2010年1月7日,兰州石化公司316#罐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316#罐区碳四球罐出料管弯头存在缺陷,致使弯头局部脆性开裂,导致易燃易爆的碳四物料泄漏并扩散,遇焚烧炉明火引起爆炸。该公司未按规程规定对事故管线进行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落实事故管线更换计划和对储罐进出物料管道设置自动联锁切断装置,致使事故状态下无法紧急切断泄漏源,导致泄漏扩大并引发事故。

广西石油公司贵港分公司“1·27”输油管线泄漏爆炸事故

2000年1月27日,广西石油公司贵港分公司汽油管线泄漏,引起燃烧爆炸,造成8人死亡、17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输油管线焊缝开裂,管内汽油漏出并进入下水道,被好奇的民工用打火机点火试油,造成燃烧爆炸。

精细化工

浙江临海市华邦医药化工公司“1·3”爆炸事故

2017年1月3日,位于临海市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的浙江华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C4车间发生爆炸燃烧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0多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减压蒸馏时甲苯未蒸出,当班工人擅自加大蒸汽开量且违规使用蒸汽旁路通道,致使主通道气动阀门自动切断失去作用。蒸汽开量过大,外加未反应原料继续反应放热,釜内温度不断上升,并超过反应产物(含乳清酸)分解温度。反应产物急剧分解放热,体系压力、温度迅速上升,最终导致反应釜超压发生物理爆炸。

潍坊长兴化工有限公司“1·9”氟化氢泄漏中毒事故

2016年1月9日,潍坊长兴化工有限公司四氟对苯二甲醇车间发生氟化氢泄漏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四氟对苯二甲醇生产过程中伴有氟化氢蒸气产生,因作业人员擅自变更生产工艺违规操作、反应釜加料盖密封不严,导致氟化氢泄漏并扩散,造成现场和相邻车间作业人员中毒。

浙江嘉兴向阳化工厂“1·4”反应釜爆炸事故

2012年1月4日,浙江省嘉兴市向阳化工厂二氯乙烷车间浓缩釜发生爆炸,同时引发火灾,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滴加过量的双氧水和未反应的二异丙胺等有机物,在浓缩釜中浓缩加温操作条件下发生化学爆炸。

有机化工

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14”中毒事故

2021年1月14日,位于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1#水解保护剂罐进行保护剂扒出作业时,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10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违章开展受限空间作业,使用仪表空气作为长管空气呼吸器的气源,且管道接口连接不牢中途脱落,致使作业人员缺氧窒息晕倒,现场人员救援能力不足,组织混乱,导致事故扩大。

山东合力科润化工有限公司乙腈装置“1·1”爆炸事故

2009年1月1日,山东省德州合力科润化工有限公司乙腈装置发生爆炸,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发生爆炸的两台固定床反应器,是未清洗干净的二手设备,由于其壳程存有积碳和油垢,使主要成分为硝酸钾、硝酸钠和亚硝酸钠的熔盐在高温下加速分解,发生爆炸。

无机化工

福建龙岩紫金铜业制酸车间“1·26”中毒事故

2012年1月26日,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蛟洋工业集中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制酸车间脱硫塔作业区发生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发时灰罐发生堵塞,一名当班工人清灰作业时昏倒,其他三名工人未佩戴防护用具施救,相继中毒。

内蒙古乌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18”爆炸事故

2011年1月18日,内蒙古乌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处理合成工段的高纯盐酸中间罐废气排空管和排空汇总管连接处的漏点时发生爆炸,导致3名工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制酸过程中少量溶解、夹带的氢气随盐酸进入高纯盐酸中间罐,由于中间罐压力的降低,溶解、夹带的氢气逐步从液相盐酸中析出。排空管与排空汇总管连接处开裂,造成氢气泄漏。维修工使用角磨机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火花,引爆氢气,由于各盐酸储罐气相空间相连,造成三个盐酸储罐爆炸。

化肥

吉林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18”爆炸事故

2014年1月18日,吉林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甲醇合成系统供水泵房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5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当班岗位操作工在排液结束后,未能关严精醇外送阀门,且回流管阀门开度过大,导致净醇塔内稀醇降至控制液位以下。接班操作工也未发现净醇塔底部稀醇液位低于控制线,导致高压工艺气体回流到稀醇罐(常压罐),造成稀醇罐与回流管线连接处断裂,致使大量可燃混合气体(以H2为主)迅速充满供水泵房,达到爆炸极限,受静电引燃后发生爆炸。

陕西省兴化集团公司“1·6”硝酸铵爆炸事故

1998年1月6日,陕西省兴化集团公司硝铵装置发生爆炸,造成22人死亡、5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0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供氨系统不平衡,氨系统累积的含油和氯离子的液体从氨系统带入硝铵生产系统。含油和含氯离子高的硝铵溶液在造粒系统停车的状态下温度升高,自催化分解放热,在极短的时间内,分解产生的高热和大量高温气体产物积聚,导致硝酸铵爆炸。

医药

江苏昆山康大医药化工公司“1·13”反应釜爆炸事故

2007年1月13日,江苏昆山市康大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硝酯车间熔融反应釜发生爆炸,造成7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操作工在操作硝酯熔融反应釜时,为了加快熔化速度,开大供汽阀门,导致温度上升过快,造成反应釜爆炸。

农药

安徽康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9”中毒事故

2014年1月9日,安徽康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出租场地内,员工在检修管道过程中发生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轻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违规进入泵操作井对其中的甲硫醇钠管道进行检修,吸入含硫有毒气体(硫化氢、甲硫醇等)中毒,后因现场组织施救不当造成事故扩大。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1·12”反应釜爆炸事故

1995年1月12日,湖北省沙隆达公司农药一厂两磷车间三氯硫磷反应釜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反应釜内投入三氯化磷较多,未与硫磺充分反应,产生积聚。釜内物料沸腾后,积聚的三氯化磷反应逐步加剧,冲掉防爆膜,釜内高压导致搪瓷反应釜盖法兰螺栓的铸铁夹断裂,发生爆炸。

煤化工

新疆吐鲁番市恒泽煤化有限公司“1·24”闪爆事故

2018年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恒泽煤化有限公司18万吨/年焦油加工环保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闪爆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有关作业人员严重违规操作,在没有取得动火许可证、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和监管人员未到位情况下擅自违章使用明火烘烤法兰螺丝,引发沥青高置槽内部的挥发性可燃气体闪爆。

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公司“1·6”煤气中毒事故

2011年1月6日,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在试生产过程中,合成车间脱碳泵房内发生煤气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冷凝液管线连接饱和塔进口处选用单道闸阀,设计存在缺陷;脱碳泵房内管线与有煤气的装置连通,室内未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导淋未设置在室外,进饱和塔的冷凝液阀门发生内漏,致使饱和塔内焦炉煤气反串至脱碳泵房,引起人员中毒。

二、国外事故

墨西哥伊达尔戈州“1·18”输油管道爆炸事故

2019年1月18日,墨西哥伊达尔戈州特拉韦利尔潘市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一处输油设施发生爆炸,造成100人死亡,多人受伤。事故直接原因是:输油管道被不法分子钻孔后发生泄漏,遇到点火源导致爆炸。在泄漏发生后,大量当地民众聚集在附近收集泄漏的油品,最终导致事故伤亡扩大。另据报道,发生爆炸的管道在2018年12月下旬停止使用,Pemex公司为解决墨西哥城燃油短缺问题,于1月16日重新启用,在输送压力下,之前曾修复过的管道出现裂缝,导致汽油泄漏,引起民众哄抢。

日本和歌山县东燃通用石油公司炼油厂火灾事故

2017年1月18日,日本和歌山县东燃通用石油公司旗下的炼油厂一个油料储罐在清理作业期间起火,连续燃烧近9小时后熄灭,1月22日再次起火。火灾发生在润滑油生产装置群2号丙烷脱蜡装置与2号润滑油萃取加氢脱硫精制装置附近,一度导致周边地区近3000人紧急避难,过火面积约为850平方米。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储罐内残存淤浆中的硫化铁发生自燃,起火初期可能无人在现场监护,导致事故扩大。1月22日再次起火的原因是第二润滑油萃取加氢精制装置高压吹扫气体管道系统存在多处裂口和一个不符合规定的法兰盘,可能导致了含氢的易燃气体泄漏并起火。

美国托斯科埃文炼油厂“1·21”爆炸事故

1997年1月21日,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托斯科埃文炼油厂加氢裂解单元发生一起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人死亡,46名工人受伤,其中13人重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2段3号反应器出口管由于反应器温度偏离(最高温度可能超过760℃)发生破裂,轻质气体从管道中泄出,遇空气自燃,造成爆炸和火灾;员工发现温度偏离后没有按规定要求使用紧急泄压系统,管理层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操作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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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12 | 2023_厦门市海沧区凤山西路21-1-101号1.30较大火灾事故.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厦门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厦门市海沧区凤山西路21-1-101 号 “1.30”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厦门市海沧区凤山西路21-1-101 号“1.30”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 年6 月

1 2023 年1 月30 日,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凤山西路21-1- 101 号的厦门市海沧区永协成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协成五 金店)发生火灾,造成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4.3097 万元。 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崔永辉作出批示,要全力救治伤员, 并请消防迅速查明原因,请海沧区妥为善后。时任市委常委、 常务副市长李辉跃批示:请安委办会同消防支队提出整改方案, 开展专项整治。请海沧区做好善后工作。省消安委、市消安委 分别对该起事故进行了督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 87 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2023 年2 月6 日成立了 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海沧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同志参加的厦门市海沧区凤山西路 21-1-101 号“1.3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 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模拟实验、 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 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 工作的措施建议。

2 事故调查组认定,厦门市海沧区凤山西路21-1-101 号 “1.30”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供奉用火不慎造成的较大火灾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主体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凤山社区,为沿东孚大道 走向的双层隔间店面(见图1、图2),店面正门开向东孚大道,约 为东南偏南3-5 度(为方便描述,以南面代替,其余方位基于此进 行描述)。 图1 建筑方位图

3 图2 主体建筑外观 1992 年10 月8 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凤山 村委会农机修配厂等建设用地的批复》(集府[1992]205 号), 同意东孚镇凤山村委会“划拨出山杂地2660 平方米作为村农 机修配厂、农副业产品加工厂建设用地。其中,用地红线1260 平方米;提供道路和绿化用地蓝线1400 平方米”,“在批准 的用地上应做好总平面布置,并送区规划办审查同意后,方可 动工”。其后,东孚镇凤山村委会在该地块上建成两层商品房, 并向村民分割出售。资源规划部门未查询到该商品房项目的建 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和不动产登记记录。 1995 年6 月12 日凤山村村民钟*联向东孚镇凤山村委会购 买其中的两套商品房,其中一套即为发生火灾的凤山西路21-1

4 号,购买时该套商品房共两层,建筑面积约160 平方米。钟* 联之子钟*清于2012 年前后将该房产一至二层向北侧延伸扩建, 扩建面积约200 平方米(见图3),扩建工程未办理相关审批 手续。 图3 红框部分为扩建区域 (二)协成五金店基本情况 2013 年4 月12 日,钟清与黄川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将 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凤山西路21 号之一的店面出租给黄*川,合同 记载建筑面积360 平方米,租赁用途为“商住”,租赁使用期限从 2013 年5 月12 日至2018 年5 月11 日止。2018 年4 月24 日钟*清

5 与黄*川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用途仍为“商住”,租赁 期限自2018 年5 月17 日起至2026 年5 月16 日。 黄*川承租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凤山西路21 号之一的店面后, 将一层用于五金店经营,二层用于家庭自住。2013 年11 月20 日 黄*川经商事登记,注册成立厦门市海沧区永协成五金经营部,商 事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2350205MA2Y3YF73E,登记住所和经营地址均为厦门市海沧区东 孚街道凤山社区凤山西路21-1-101 号,经营范围为零售五金。 协成五金店一层和二层宽度均为7.7m,南北纵深一层为 21.6m,二层为26.6m,建筑高度6.67m,建筑面积约360 ㎡, 东面毗邻兴凯理发店,西面毗邻空置店铺,南面为东孚大道, 北面为山坡。场所一层为五金店面、仓库和厨房,二层为卧室、 办公室和杂物间(见图4)。 图4 协成五金店场所平面图

6 二、事故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2023 年1 月30 日上午5 时53 分许,119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 称,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凤山西路21 号发生火灾。指挥中心 先后调集新阳、杏林等4 个消防救援站、东孚和马銮湾2 个小 型消防站、凤山社区微型消防站到场处置,公安、交警、街道、 120 等单位到场协助处置。 6 时09 分,辖区新阳消防站、东孚小型站到场。指挥员组 织人员开展火场侦察与人员疏散,先后疏散3 名被困群众,并 建立水枪阵地,控制火势;6 时29 分,海沧大队指挥组抵达现 场指挥作战,接管现场指挥权,统筹现场参战力量,加强内、 外部火场侦查与内攻搜救,协调联动单位配合做好救援工作, 并将现场情况反馈至支队指挥中心;与此同时,支队指挥中心 接到110 现场民警信息比对结果报告,现场可能有人员被困, 支队立即启动火灾响应升级,调集增援力量前往现场处置,全 勤指挥组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挥作战。7 时03 分许,支队全 勤指挥组及增援力量相继到场。全勤指挥组立即接管现场指挥 权,组织现场精干力量,全力开展人员搜救;统筹现场安全员, 做好现场安全管控;指定专人与指挥中心保持电话通联,及时 报送相关信息。7 时50 分,明火完全扑灭,现场指挥员下令各 参战力量开展火场清理;8 时20 分,现场清理完毕,各参战力 量收整器材归建。 此次火灾扑救中共疏散3 名被困人员,有效保护了毗邻建

7 筑的安全,事故造成居住在二层的3 名人员死亡(见图5)。 图5 二层居住人员所在位置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3 人死亡: 1.薛*慧,女,身份证号码为35062519****052X。 2.林*锜,女,身份证号码为35062520**0528。 3.黄*杰,男,身份证号码为35020620****5518。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进行统计, 该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234.3097 万元。 四、事故原因 (一)起火原因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调查实验和检验鉴

8 定,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3 年1 月30 日5 时20 分许, 起火部位为协成五金店一层店面收银台至北部玻璃门之间区 域,起火点为该区域西北部货架上的佛龛处(见图6),起火 原因为供奉用烛火不慎引燃佛龛处可燃物蔓延成灾。 图6 起火点位于西北部货架上的佛龛处 (二)造成火灾蔓延和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 1.使用明火未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场所使用人在可燃物 较多的一层店面内设置佛龛,火灾当天正值正月初九,使用烛火供 奉祭祀,未进行可靠固定且与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离,佛龛周边及 上方均存在大量可燃物品和包装物,烛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后迅速蔓 延。 2.场所火灾荷载大。店面内存放大量可燃商品、包装箱、油

9 漆等易燃可燃材料,起火后,燃烧迅速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有害烟 气。 3.敞开楼梯和天井加剧火势垂直蔓延。店面一层与二层之间 通过室内敞开楼梯和天井连通,起火后形成烟囱效应,加速火势向 二层蔓延上升的速度,且天井与二层卧室通过窗户连通,一层起火 后高温有毒烟气通过窗户迅速贯入二层卧室,导致人员难以及时逃 生。 4.屋顶铁皮搭盖阻碍烟气排出。天井上空被屋顶铁皮搭盖遮 挡,直接影响建筑排烟,火灾发生后高温有毒烟气迅速在2 层大量 聚集,难以向上排出。 5.居住场所与经营场所未进行防火分隔。一层为经营、储存 场所,二层为居住场所,属于典型的“下店上宅”经营性“三合一” 场所。一层与二层之间通过室内敞开楼梯、天井连通,未按规定进 行防火分隔,且人员疏散需通过室内唯一的敞开楼梯下至一层, 以至火灾发生后,大量高温有毒烟气沿楼梯、天井向二层迅速扩散 并封锁逃生通道,造成人员无法逃生。 6.火灾发现晚。火灾发生在凌晨时段,二层居住人员正处 于熟睡阶段,未能及时发现火灾。5 时20 分许发生火灾,直至 5 时53 分才发现火灾并报警,已超过半个多小时,此时火灾已 处于猛烈燃烧阶段,大量高温有毒烟气在二层聚集,失去了逃 生自救的有利时机。 7.人员逃生自救能力弱。二层南侧卧室的阳台并未过火,

10 女主人薛*慧发现火灾并于5 时53 分拨打119 报警时,未能同 时逃向阳台并采取关门避难的自救措施,降低了生还机率。 五、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钟*清(事故房屋出租人) 2012 年从其父亲钟*联处接手凤山西路21-1 号房产后,为 增加房屋使用面积,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原房 屋一至二层进行扩建并形成天井,天井与二层房间开设连通窗 口。屋顶违章搭盖铁皮雨棚,2016 年经海沧区城市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后未落实整改。在未对房屋采取防火分隔等措施的情况 下,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出租给黄*川作为“商住”使 用,从源头上设置了“三合一”场所 1。 (二)厦门市海沧区永协成五金经营部(经营者:黄*川) 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未采取防火分 隔等有效措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属典型的“下店上宅” 经营性“三合一”场所。经营者消防意识淡薄,场所内存放大 量可燃物,在佛龛处使用蜡烛等明火未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3, 1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 责任。发包人、出租人或者委托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 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住宿与生产存储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第4.3 条要求,合用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a.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b.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 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c.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 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2 《住宿与生产存储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第4.3 条要求,合用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b.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 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c.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 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3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 责任。发包人、出租人或者委托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 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应当加强消防管理,及时消

11 店内人员自防自救、安全疏散逃生意识较差。 (三)福建省鑫龙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022 年与海沧区东孚街道签订《海沧区东孚街道安全监管 采购合同》,提供安全监管技术服务。在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消 防安全检查时 4不实不细,现场检查走过场,2022 年对事故场所 开展了2 次检查,在发现现场有2 楼,且经营者告知有午休的 情况下,未上楼予以核实,直接认定现场不存在“三合一”, 且未予以上报,导致事故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未能被及时发现、 整改。 (四)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局 未认真落实违法建设处置工作 5,新增“两违”未及时查 处、历史“两违”处置推进不力 6。2016 年对事故建筑楼顶新增 搭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N0:009772),但未督促落实整 改;未对事故建筑的历史“两违”情况进行摸底核实,在无法 提供该建筑手续情况及分类处置资料的情况下,认定该建筑已 进行分类处置,对辖区内历史“两违”建筑失察失管,导致违 法建设长期得不到纠正。 (五)海沧区消防救援大队 除火灾隐患,维护出租房屋公用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承租人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不得占 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维护公共安全。 4 《海沧区东孚街道安全监管采购合同》5.3: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店面消防、“三合一”、烟花爆竹等实 现全覆盖检查。 5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二) 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非法 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6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89 号):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拆除或处 置城镇违法建(构)筑物,保障消防安全。

12 作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指导服务镇街和行业部门开 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力度不足,区消安委办统筹协调作 用发挥不明显。在开展火灾形势分析时,对于大年初九“拜天 公”等民俗活动的消防安全风险研判不足,提示不够,宣传针 对性、普及性、有效性有待增强。东孚小型消防救援站对村居 微型消防站的日常演练指导不足。 (六)东孚派出所 对辖区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重视不足,未按要求开 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事故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 患并督促整改 7。 (七)凤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一是违规建房出售。仅根据集美区政府的工业用地批复, 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将事故建筑地块改变用途用于“商品房” 建设并出售。二是消防安全网格化不落实。消防工作室仅流于 纸质文件,相关人员不了解自身职责,未按规定落实检查、巡 查制度。辖区排查走过场,未能发现上报事故建筑的违法建设, 明知事故场所内住人,未上报“三合一”问题。三是疏于对社 区微型消防站的管理。微型消防站未按“厦消安委〔2022〕6 号”文件要求规范建设,日常承担大量与消防工作无关的其他 工作,未按规定值班值守,导致初战力量不足,未能真正发挥 7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 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在辖区相关单位 治安检查工作中同时开展日常性、非专业性消防监督检查。

13 火灾时“打早灭小”的作用。四是消防宣传效果不佳。消防宣 传针对性不强,效果不佳,未针对民俗活动开展有效的消防宣 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事故遇难人员逃生自 救能力弱。 (八)海沧区东孚街道办事处 一是消防安全责任制未落实。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足, 未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8,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仅依托购买服务 的第三方队伍开展,但对该服务队伍缺乏监管,疏于对排查结 果的核查,对辖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失管。二是对基层 赋权执法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怠于推动街道综合执法队的实 际运行 9,导致赋权执法工作未真正落地,消防安全治理缺乏刚 性措施和震慑力。三是“两违”巡查与治理不力。未对事故建 筑的“两违”情况开展普查摸底和分类处置,日常仅对村庄规 划范围内的新增违建开展巡查 10,对辖内村庄规划区外以及历史 “两违”建筑失察失管,在事故建筑仅有集美区政府的工业用 地批复而无其他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未对其进行摸底核实和分 类处置 11,认定其属于有手续房屋,且未纳入巡查范围。2016 8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 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 号):承接 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0 《厦门市海沧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两违”网格化巡查机制的通知》 (厦海“两违”整治办【2021】12 号):各街道、相关部门每周必须实现辖区全覆盖巡查。 11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历史遗留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意见的通知》(厦府【2014】362 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具体负责对辖区内历史遗留“两违”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初审工 作,……逐项核查“两违“建筑的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地点、用地性质、建筑结构、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造 时间、类别用途、是否具备批准手续等基本情况,分别登记造册,建立普查台帐,提出初审意见,实施分类处 置。”

14 年对事故建筑楼顶新增搭建发出《责令停止“两违”建设通知 单》(编号:第1228 号),但未督促落实整改。四是消防网格 化管理流于形式。未落实检查、巡查制度 12,未督促各级网格人 员落实职责,对社区消防工作监管不力,未按要求督促落实神 龛供奉时火源隔离措施 13。五是对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重视 不够。对辖区内社区微型消防站未按规定落实值班值守的情况 失查失管,辖区内社区微型消防站在全区的技能比武中排名大 部分靠后。 (九)海沧区政府 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研究制定了强化消防 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但对各部门及东孚街道履职情况掌握 不够,督促指导检查不力 14,对辖区“两违”综合治理的组织、 指挥、协调和监督不力 15。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薛慧,女,协成五金店经营者黄川之妻;林*锜,女,死 者薛慧与前夫林福之女;黄杰,男,死者薛慧与现任丈夫 12 《东孚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方案》明确,街道共分3 级网格,街道为一级大网格,村居为二级中网格, 居民小组、小区为三级小网格。各级网格分包领导每月至少组织检查一次,各村居支部书记每月至少检查小网格 消防安全工作二次。 1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闽政文〔2023〕59 号):乡镇(街道) 要落实神龛供奉、祠堂祭祀时火源隔离措施。 14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89 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落实消防工作 责任制……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15 《厦门市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厦府办〔2017〕88 号):各区政府:是本辖区“两违” 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区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辖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 指挥、协调和监督。

15 黄*川之子。使用供奉烛火时未进行可靠固定,未与可燃物保持 安全距离,对火源缺乏监管,导致火灾发生,造成3人死亡,对 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火灾中死亡,免予追究其 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的人员 钟清,男,事故房屋出租者。钟清为增加房屋使用面积, 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原房屋进行加盖,形成天 井,起火后烟囱效应加速火势蔓延上升,并在屋顶使用铁皮搭 盖雨棚,阻碍火灾烟气排出,导致高温有毒烟气迅速在二层大 量聚集。在未对房屋采取防火分隔等有效措施的情况下,将不 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出租给黄勇川作为商住使用,从源头 上设置了“三合一”场所,致使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的后果,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 16名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按照管理 权限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1.厦门市海沧区永协成五金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2350205MA2Y3YF73E,住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凤山社 区凤山西路21-1-101号,经营者:黄*川),存在其他场所与 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违法

16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 定,建议由海沧区东孚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6。 2.凤山社区违规建房出售以及凤山西路21-1号违规扩建的 问题,建议由东孚街道办事处以及国土、规划、城管执法等部 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置 17;关于凤山西路21-1号屋顶铁皮搭盖问 题,建议由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局 18依法拆除。 (五)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海沧区东孚街道办事处对福建省鑫龙安检测技术有 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开展排查的行为,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2.建议责成海沧区城市管理局向海沧区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责成东孚派出所向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作出书面检讨,责成 海沧区消防救援大队向厦门市消防救援支队、海沧区政府作出 书面检讨。 3.建议责成凤山社区向海沧区东孚街道作出书面检讨,责 成海沧区东孚街道向海沧区政府作出书面检讨,责成海沧区政 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 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沧区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厦海政[2022]83 号): “厦门市海沧区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目录清单”第120 项: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 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17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历史遗留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意见的通知》(厦府【2014】362 号):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历史遗留“两违”建筑的普查、认定和分类处置工作,国土、规划、建 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历史遗留“两违”建筑普查、认定和分类处置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 头,具体负责对辖区内历史遗留“两违”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初审工作。 18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89 号):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拆除或 处置城镇违法建(构)筑物,保障消防安全。

17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 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问题导 向、系统思维。要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 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厦府[2022]332 号)等 有关规定,切实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 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 管安全”“ 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要求 落实到位,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 主体责任。要切实把消防安全的政治责任扛起来,把具体工作 细致落实下去。要及时分析研判消防安全风险,紧盯薄弱环节, 切实采取有力有效防控措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牢牢 守住消防安全底线。 (二)强力推进“三合一”专项整治 各区、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厦门市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 作方案的通知》(厦安字〔2023〕1号)的职责分工强力推进各 项整治措施。要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原则,对全市所有单 位场所“三合一”问题进行全面起底,建立底数清单,完善滚动

18 排查、回访核查等工作机制,严防隐患问题反弹回潮。综合运 用实体墙硬隔离,防火门与感烟探测器、声光报警器联动,加 装简易喷淋等措施进行物防技防改造,强化部门联合执法等刚 性手段形成警示震慑。抓好《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 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内容的普及宣贯,同步开展消防宣传教 育培训,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大幅压降“三合一”存量,全 力防范化解我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坚决预防和 遏制亡人火灾事故发生。 (三)深化“两违”综合治理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 〔2017〕88 号)明确的职责分工,按照“全面摸排、定标造册、 严控增量、化解存量”的目标,持续深化“两违”综合治理。要坚 持问题导向,保持高压态势,采取强有力措施,严防严控新增 违法建设。要按照《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建立违法建筑快速处置机制的意见》(厦委办发〔2014〕 8 号),对确认的新增违建从快处置,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 起。要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片区化、责任化无缝对接的“两违” 巡查机制,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巡查、制止、报告制度, 提高网格处置能力,达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 要加快分类处置,逐步消化历史存量,要对辖区“两违”情况进 行再摸底核实分类,逐村(居)、逐户建立台账,并根据《厦

19 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历史遗留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标准及分类 处置意见》(厦府〔2014〕362 号)对历史违建实行分类处置。 城管部门对存在占用防火间距、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妨 碍建筑排烟通风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构)筑物,要坚决 采取果断措施拆除到位。住建部门、城管部门要加强对既有建 筑改扩建、改变用途的安全监管,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违 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切实把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关。 (四)加强基层消防治理能力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力量、 治理能力和基础建设,解决基层消防组织“虚挂、空转、能力不 足”的问题。强化镇(街道)属地责任和相应职权,做实镇(街道) 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运行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明确专职 人员开展消防工作。加强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加 快推进镇街消防赋权执法落地见效,强化基层消防监管质效,确 保火灾隐患整治有效闭环。发挥村委会、居委会自治作用,做 实村(居)消防工作室,强化村(居)微型消防站建设,对照 《厦门市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厦消安 委〔2022〕6 号)建设村(居)自主管理的微型消防站,确保 人员、场室、经费、装备等要素落实到位,并能及时出动形成 战斗力。通过“边建设、边调度、边培养”,使其真正具备开展 防火巡查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和消防宣传

20 教育的能力。 (五)提升公众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此次火灾暴露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逃生自救能力弱 的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宣传“五进”工 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信、微博、抖音 等各类媒体平台,进行广泛消防安全宣传,加强对常识性、提 示性消防知识和火灾自救逃生技能的普及。要进一步培养一批 “消防安全明白人”和“消防安全宣讲队”,常态化开展入户宣传, 广泛宣讲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常识,突出典型火灾案例宣 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文明祭拜”,破除“陋习积 弊”。要根据不同季节、不同群体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宣 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消防宣传的针对性、有效性。发挥现有 消防科普教育馆的平台作用,推动各区、各部门在各类科普教 育馆、党群工作室等场室新增消防体验内容,让群众通过实操 体验提升消防安全素养。

FD10413 | 2023_双桥区牛圈子沟镇丽景华庭北区1号楼2单元204室2023.4.10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3年4月10日15时许,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丽景华庭北区1号楼2单元204室李树来(男,承德市双桥区人)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平方米,事故导致闫桂芬(女,承德市双桥区人,系李树来妻子)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81.5元。

2023年4月11日,根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张胜勇任组长,副区长、双桥公安分局局长范宝中及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刘新春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共计11人的承德市双桥区“4.10”牛圈子沟镇丽景华庭北区1号楼2单元204室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火灾事故调查组”),对此起火灾展开全面调查。

2023年4月11日至5月20日,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火灾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火灾性质和责任,并针对火灾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丽景华庭北区1号楼,该楼共4个单元,东侧为临街内部路、南侧为2号楼、西侧为山体、北侧为小区空地,建筑物2单元204室过火。204室房屋产权人为李树来,总建筑面积58平方米,砖混结构,两室两厅一厨一卫户型,东西两侧为卧室,南侧为厨房和餐厅,北侧为入户门、客厅和卫生间,起火的东侧卧室面积约7平方米。

(二)住宅居住情况

经调查,该住宅为李树来和闫桂芬居住。火灾发生当日13时左右,李树来和闫桂芬在家中刚吃完午饭,李树来接到电话,随即驾驶三轮摩托车去火车站附近拉纸壳子,留有闫桂芬独自一人在家中,直至发生火灾。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处置情况

(一)发现情况

2023年4月10日下午3时04分,有邻居发现该小区1号楼2单元楼道内有大量烟气,随即告诉小区门卫保安石才付。

(二)处置情况

2023年4月10日下午3时多钟,李树来外出拉纸壳回到小区时,从门卫处得知他家着火了,他赶紧往家跑,跑到房门用钥匙打不开门,他爬梯子从南侧窗户进入204室,发现屋内全是烟,什么也看不清,他在客厅沙发位置发现妻子闫桂芬(头朝北面朝上躺在地上)。随后,李树来将闫桂芬拖到楼下,邻居分别拨打110、119和120报警,他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204室东侧卧室将火扑灭。

(三)当日天气情况

2023年4月10日下午,天气阴转多云,风向:西南风,风力4-5级,全天气温:3℃~27℃。

三、消防部门灭火救援情况和公安机关勘验情况

2023年4月10日15时18分,承德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双桥区丽景华庭北区1号楼2单元204室起火,随即调派辖区武烈路消防救援站2辆水罐消防车、1辆抢险救援消防车和1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15时27分,武烈路消防救援站副站长葛涛带队抵达现场,现场已无明火,闫桂芬已被120救护车送往承德附属医院救治。15时39分,武烈路消防救援站经现场排查,无复燃可能,准备返队。16时07分,武烈路消防救援站出警人员归队。

15时35分,辖区牛圈子沟派出所所长王向阳带领民警到场。

15时50分,承德市双桥区消防救援大队火调人员抵达现场,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

16时45分,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侦大队刑侦、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勘验,并到承德附属医院对被困人员(闫桂芬)尸体进行查验。

四、火灾原因及成因分析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电器设备使用、吸烟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现场进行了勘验。认定起火原因系闫桂芬卧床吸烟不慎引燃床上用品引发火灾。主要依据如下:

(一)起火时间。经调查询问,着火当日下午3时04分,有邻居发现该小区1号楼2单元楼道内有大量烟气,因此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 年4月10日15时左右。

(二)起火部位。经现场勘验,204室东侧卧室床头和床尾部位床垫过火烧损(其中床尾部位床垫烧损较重),与之相对应的东侧靠床尾部位的墙体和南侧靠床头部位的墙体有较重的烟熏痕迹,室内其他部位墙体未见明显烟熏痕迹,因此认定起火部位为双桥区丽景华庭北区1号楼2单元204室东侧卧室。

(三)起火点。经现场勘验,204室东侧卧室床尾部位床垫过火烧损较重,且与之相对应的东侧墙体烟熏痕迹较重,因此认定起火点为卧室床尾部位。

(四)起火原因。1、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经调查询问,闫桂芬一家与邻居相处融洽,无矛盾纠纷。经现场勘验,室内未发现放火工、器具。刑侦部门经调查出具了排除人为纵火的相关证明材料。2、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经现场勘验,204室东侧卧室靠墙部位仅有的一根电线未插电且未过火,卧室北侧仅有的一台用电设备洗衣机未插电且未过火。经调查询问,204室东侧卧室床上除被子、枕头和部分衣物外,无任何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因此,可以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3、认定人员吸烟不慎引燃床上用品引发火灾。经现场勘验,204室东侧卧室床尾部位床垫过火烧损较重,且与之相对应的东侧墙体烟熏痕迹较重,经询问房主李树来得知床尾部位堆放有被子、枕头和部分衣物。经调查询问,闫桂芬为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叁级(残疾人证号13080219621107044053),三年前还得了小脑萎缩,行动不便;闫桂芬每天要抽两盒烟,且一根接一根的抽,经常卧床吸烟。另据李树来叙述,他从南侧窗户进入204室,发现妻子闫桂芬在客厅沙发位置躺着,上衣湿了,且卫生间地上有盆,推测闫桂芬在发现着火后曾用水灭过火。因此,认定起火原因为闫桂芬卧床吸烟不慎,烟头引燃床上用品引发火灾。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起火住宅家中长期有患有精神疾病,且有卧床嗜烟习惯的老年人居住,经常无人照顾生活起居,发生火灾后自救能力差,且行动不便。

二是对重点人员消防安全登记、救助制度落实不到位。根据《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九条的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并落实对无人扶养、赡养或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救助制度。

三是消防宣传工作开展不扎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第六条第七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居民委员会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六、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此次火灾为闫桂芬卧床吸烟不慎引燃床上用品引发。闫桂芬本人为主要责任,因其在火灾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牛圈子沟镇政府辖区内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建议取消牛圈子沟镇政府2023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对牛圈子沟镇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下二道河子社区居委会对辖区独居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救助制度落实不到位,日常防火宣传和火灾隐患排查工作方面仍存在漏洞,建议给予下二道河子社区居委会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作出深刻检查。

七、工作意见和建议

FD10414 | 2023_双桥区牛圈子沟镇丽景华庭北区1号楼2单元204室2023.4.10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双桥区牛圈子沟镇丽景华庭北区1号楼2单元204室“2023.4.10”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4月10日15时许,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丽景华庭北区1号楼2单元204室李树来(男,承德市双桥区人)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平方米,事故导致闫桂芬(女,承德市双桥区人,系李树来妻子)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81.5元。

2023年4月11日,根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张胜勇任组长,副区长、双桥公安分局局长范宝中及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刘新春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共计11人的承德市双桥区“4.10”牛圈子沟镇丽景华庭北区1号楼2单元204室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火灾事故调查组”),对此起火灾展开全面调查。

2023年4月11日至5月20日,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火灾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火灾性质和责任,并针对火灾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丽景华庭北区1号楼,该楼共4个单元,东侧为临街内部路、南侧为2号楼、西侧为山体、北侧为小区空地,建筑物2单元204室过火。204室房屋产权人为李树来,总建筑面积58平方米,砖混结构,两室两厅一厨一卫户型,东西两侧为卧室,南侧为厨房和餐厅,北侧为入户门、客厅和卫生间,起火的东侧卧室面积约7平方米。

(二)住宅居住情况

经调查,该住宅为李树来和闫桂芬居住。火灾发生当日13时左右,李树来和闫桂芬在家中刚吃完午饭,李树来接到电话,随即驾驶三轮摩托车去火车站附近拉纸壳子,留有闫桂芬独自一人在家中,直至发生火灾。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处置情况

(一)发现情况

2023年4月10日下午3时04分,有邻居发现该小区1号楼2单元楼道内有大量烟气,随即告诉小区门卫保安石才付。

(二)处置情况

2023年4月10日下午3时多钟,李树来外出拉纸壳回到小区时,从门卫处得知他家着火了,他赶紧往家跑,跑到房门用钥匙打不开门,他爬梯子从南侧窗户进入204室,发现屋内全是烟,什么也看不清,他在客厅沙发位置发现妻子闫桂芬(头朝北面朝上躺在地上)。随后,李树来将闫桂芬拖到楼下,邻居分别拨打110、119和120报警,他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204室东侧卧室将火扑灭。

(三)当日天气情况

2023年4月10日下午,天气阴转多云,风向:西南风,风力4-5级,全天气温:3℃~27℃。

三、消防部门灭火救援情况和公安机关勘验情况

2023年4月10日15时18分,承德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双桥区丽景华庭北区1号楼2单元204室起火,随即调派辖区武烈路消防救援站2辆水罐消防车、1辆抢险救援消防车和1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15时27分,武烈路消防救援站副站长葛涛带队抵达现场,现场已无明火,闫桂芬已被120救护车送往承德附属医院救治。15时39分,武烈路消防救援站经现场排查,无复燃可能,准备返队。16时07分,武烈路消防救援站出警人员归队。

15时35分,辖区牛圈子沟派出所所长王向阳带领民警到场。

15时50分,承德市双桥区消防救援大队火调人员抵达现场,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

16时45分,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侦大队刑侦、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勘验,并到承德附属医院对被困人员(闫桂芬)尸体进行查验。

四、火灾原因及成因分析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电器设备使用、吸烟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现场进行了勘验。认定起火原因系闫桂芬卧床吸烟不慎引燃床上用品引发火灾。主要依据如下:

(一)起火时间。经调查询问,着火当日下午3时04分,有邻居发现该小区1号楼2单元楼道内有大量烟气,因此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 年4月10日15时左右。

(二)起火部位。经现场勘验,204室东侧卧室床头和床尾部位床垫过火烧损(其中床尾部位床垫烧损较重),与之相对应的东侧靠床尾部位的墙体和南侧靠床头部位的墙体有较重的烟熏痕迹,室内其他部位墙体未见明显烟熏痕迹,因此认定起火部位为双桥区丽景华庭北区1号楼2单元204室东侧卧室。

(三)起火点。经现场勘验,204室东侧卧室床尾部位床垫过火烧损较重,且与之相对应的东侧墙体烟熏痕迹较重,因此认定起火点为卧室床尾部位。

(四)起火原因。1、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经调查询问,闫桂芬一家与邻居相处融洽,无矛盾纠纷。经现场勘验,室内未发现放火工、器具。刑侦部门经调查出具了排除人为纵火的相关证明材料。2、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经现场勘验,204室东侧卧室靠墙部位仅有的一根电线未插电且未过火,卧室北侧仅有的一台用电设备洗衣机未插电且未过火。经调查询问,204室东侧卧室床上除被子、枕头和部分衣物外,无任何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因此,可以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3、认定人员吸烟不慎引燃床上用品引发火灾。经现场勘验,204室东侧卧室床尾部位床垫过火烧损较重,且与之相对应的东侧墙体烟熏痕迹较重,经询问房主李树来得知床尾部位堆放有被子、枕头和部分衣物。经调查询问,闫桂芬为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叁级(残疾人证号13080219621107044053),三年前还得了小脑萎缩,行动不便;闫桂芬每天要抽两盒烟,且一根接一根的抽,经常卧床吸烟。另据李树来叙述,他从南侧窗户进入204室,发现妻子闫桂芬在客厅沙发位置躺着,上衣湿了,且卫生间地上有盆,推测闫桂芬在发现着火后曾用水灭过火。因此,认定起火原因为闫桂芬卧床吸烟不慎,烟头引燃床上用品引发火灾。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起火住宅家中长期有患有精神疾病,且有卧床嗜烟习惯的老年人居住,经常无人照顾生活起居,发生火灾后自救能力差,且行动不便。

二是对重点人员消防安全登记、救助制度落实不到位。根据《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九条的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并落实对无人扶养、赡养或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救助制度。

三是消防宣传工作开展不扎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第六条第七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居民委员会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六、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此次火灾为闫桂芬卧床吸烟不慎引燃床上用品引发。闫桂芬本人为主要责任,因其在火灾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牛圈子沟镇政府辖区内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建议取消牛圈子沟镇政府2023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对牛圈子沟镇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下二道河子社区居委会对辖区独居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救助制度落实不到位,日常防火宣传和火灾隐患排查工作方面仍存在漏洞,建议给予下二道河子社区居委会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作出深刻检查。

七、工作意见和建议

阳原县井儿沟乡八马坊村“3.18”火灾事故…

关于“4.15”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富华山庄…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415 | 2023_双鸭山矿业双阳煤矿11·2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双鸭山矿业双阳煤矿“11·2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1月28日12时37分许,黑龙江龙煤集团双鸭山矿业公司双阳煤矿(以下简称双阳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51.3万元。

一、事故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成立了双阳煤矿“11·2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国务院安委会对该起重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调查认定,双阳煤矿“11·2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因煤矿严重违法违规作业、安全管理混乱、上级公司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直接原因

双阳煤矿左二安装面违规自然排放瓦斯,回风巷单道风门处风流短路,造成进风巷内无风或微风,导致瓦斯局部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电缆失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双阳煤矿为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为复杂型,主要开采煤层为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性。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28日6时许,事故区域的准备队、抽放队、巷修队、6708队、612队、006队分别召开班前会,安排当班工作任务。各队组共47人于7时许开始入井,8时30分左右进入二水平西五采区10#区域内各工作地点开始作业。大约11时许,左二皮带道内作业人员发现异常;12时38分,6708队队长徐立军向调度室汇报发生事故;12时46分,张品志电话向矿调度室报告事故。事故造成11人失联。

四、事故处理(46人被处理)

事故调查组对46名责任人员和相关单位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监察对象及党员干部提出问责意见:

五、主要教训

煤矿严重违法违规作业、安全管理混乱,上级公司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违规自然排放瓦斯、通风设施不可靠导致瓦斯积聚;电缆失爆产生点火源。

FD10416 | 2023_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6·4_6·4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台州北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北峰公司)。

北峰公司为“浙椒渔冷 87029”船涉氨改造项目管道施工劳务 承包方。该公司经营范围:制冷工程施工、安装服务、制冷设备、 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销售,管道设备安装、维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浙椒渔冷

87029”船。

船籍港地为台州市椒江区(船舶由大陈镇管辖),为钢质冷藏 渔业辅助船,2012年 6月 14日在台州市宏泰船业有限公司建造完 工,船长

61.2米、型宽

11米、型深

4.8米、总吨位

1291,主机 功率 588千瓦;船舶国籍登记、捕捞许可证和检验证书均在有效 期内。船舶所有人和持证人均为*欠超,户籍登记地为台州市椒江 区街道村。事故发生时,该船正在实施涉氨改造工程项目。

(三)台州市椒江九州制冰厂(下称九州制冰厂)。

九州制冰厂为“浙椒渔冷 87029”船事发时停泊码头的业主单 位,成立于 2002年 2月 1日,经营范围:制冰(非食用)。

(四)台州市鑫祥瑞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鑫祥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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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祥瑞公司为“浙椒渔冷 87029”船涉氨改造项目提供安全风 险评估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经营范围:企业安全生产事务管 理服务;日用百货、办公用品批发、零售;电子产品研发、制造、 加工、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二、事故有关情况

(一)现场勘验。

1.“浙椒渔冷

87029”船系泊于椒江区前所街道的九州制冰厂 码头西侧水域(见示意图)。

浙椒渔冷87029 船 “浙椒渔冷 87029”船停泊位置示意图

2.码头上有施工用的氧气瓶组,另有较多已经切割的钢管成

捆放置在码头。

3.“浙椒渔冷

87029”船主甲板上放置有液化石油气瓶、砂轮 切割机、热切割机、电焊机、通风机及各种管道材料,物品堆放 较为杂乱。

4.“浙椒渔冷

87029”船 5号冷藏舱舱口悬挂一部挂梯,挂梯 下端距舱底有

1.6米高度,挂梯下部为钢制脚手架,人员通过攀

爬脚手架和挂梯出入甲板和舱室。

5.5号冷藏舱舱底中左前部放置有砂轮切割机、坡口机(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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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灭火器各 1个,放置位置距舱室左前处阴角约

1.3米,切割

机工作方向正对该处阴角位置;舱室地面有少量未燃烧的块状聚 氨酯残料;全舱过火严重,所有舱壁及顶壁上原有聚氨酯发泡保 温材料基本全部烧毁,钢板全部暴露,全舱大部舱壁呈过火后焦 黑色,左前舱下方阴角处钢板呈过火后棕红色;右侧舱壁原有木 质衬条过火后尚有部分残留,左侧舱壁的木质衬条过火后成少许 炭质状态;右侧舱壁的电气线路尚有部分电线内芯存留,左前侧 舱壁无任何电线内芯存留。6号冷藏舱室无舱室上方开口,其与 5 号冷藏舱室通过上下垂直布置的两个舱壁开口通联,平时通过 5 号冷藏舱转送渔获物,在其内发现有氩弧电焊机 1部。

5号冷藏舱长

6.5m,宽

11m,高 4m;6号冷藏舱长 6m,宽 11m, 高 4m,平时冷藏渔获物,均为有限空间(见平面布置图)。

“浙椒渔冷 87029”船平面布置图

(二)事故经过。

2023年 4月 29日,“浙椒渔冷 87029”船进入椒江中心渔港 进行液氨抽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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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5日,液氨抽除完成后移泊至九州制冰厂码头西侧水域。

5月 6日,进行涉氨管道改造,由北峰公司派施工人员上船作 业。

6月 1日,船上原氨管拆除完成,开始进行氟利昂管道安装。

6月 4日 7时,北峰公司当天安排的 14名施工人员陆续到达 “浙椒渔冷 87029”船并开始施工,其中*文军等 8人在船舶甲板 施工,其余 6人进入船舶底舱作业〔4号舱 1人(*飞翔)、5号舱 4人(正米、书林、书光、良成)、6号舱 1人(*文源)〕。另 船东欠超、志敏等 3名船员在后甲板处起吊船舶发电机组。

7时 30分,“浙椒渔冷 87029”船开始往外冒烟,烟色瞬间浓 黑,从码头视频监控可见陆续有人从“浙椒渔冷 87029”船逃离到 码头上。

7时 33分,台州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志敏(“浙椒渔冷 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9时 10分,明火被扑灭。

(三)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1.自救互救。发现舱内起火后,在甲板上作业的*文军立刻拿

水枪往舱内喷水灭火,在后甲板吊装发电机组的*欠超立即让岸上 人员报警并参与救火。救火过程中,在 4号舱作业的*飞翔自行逃 出,在 5号舱作业的正米攀爬脚手架和挂梯逃至舱口时被文军 -5

救出。文军和欠超两人不停用水枪往舱内喷水灭火,直到消防 救援人员抵达现场。甲板上作业的*文军立刻拿水枪往舱内喷水灭 火,后甲板吊装发电机组的*欠超立即让岸上人员报警参与救火。 救援人员抵达现场。甲板上作业的*文军立刻拿水枪往舱内喷水灭 火,后甲板吊装发电机组的*欠超立即让岸上人员报警参与救火。

2.灭火救援。接

119火警报告后,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市 区两级应急、渔业等部门及属地乡镇共 230余人赶赴现场参与救 援行动。6月 4日 7时 40分消防救援人员陆续到达事故现场开展 救援,7时 52分火势被控制,9时 10分火势被扑灭。但因船舱内 温度过高,搜救人员无法进入,13时许消防救援人员成功进入船 舱,将 4名(文源、书光、书林、良成)被困施工人员救出, 现场救护车立即送往医院救治,14时 10分 4名施工人员经抢救无 效宣告死亡。

(四)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台州市委书记李跃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林先华等领导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代市长沈铭权批示要求全力搜救被困人员。台州市、椒江区两级 成立了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现场救治、信访维稳、善后 处置、排查整治等 5个工作组,全力做好救治及善后工作。同时, 椒江区成立了“一对一”家属接待工作小组,认真做好伤亡人员 家属的对接服务工作。截至 6月 26日,4名遇难人员家属已签订 赔偿协议;重伤者*正米目前在浙二医院 ICU救治,病情稳定;伤 亡人员亲属安抚等各项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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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起火点位置。

现场勘验发现,“浙椒渔冷 87029”船 5号舱前部舱壁左舷侧 下部即砂轮切割机叶轮法线延伸方向的后侧舱壁底部,此处过火 最为严重。该侧舱壁木板已全部深度碳化,舱壁聚氨酯隔热材料 已全部焚毁,底部残存的聚氨酯隔热材料过火发红,舱底树脂盖 板只有此处有过火熔融痕迹;别处盖板均完好,过火痕迹轻微。 从全船过火痕迹和碳化程度分析,此处为起火点的可能性较高。 经详尽调查询问舱室内施工作业情况,虽因幸存施工人员*正米受 伤严重无法实施询问,但其使用的砂轮切割机在 5号舱内,而事 发后只有其一人逃出,其余 4人事后在 6号舱内被找到,可推定 5 号舱先行起火,导致 4人在 6号舱内无法及时通过 5号舱逃出。

综上,调查认定起火点位于 5号舱前部舱壁左舷侧下部即砂 轮切割机叶轮法线延伸方向的后侧舱壁底部(见起火点示意图)。

起火点示意图

(二)起火原因。

1.直接原因。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技术鉴定

及专家研讨论证,判定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是:北峰公司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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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在发泡聚氨酯隔热材料附近进行砂轮切割钢管作业,导致隔热 材料被火星溅射阴燃,并释放可燃性气体,最终引起隔热材料“轰 燃”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材料被火星溅射阴燃,并释放可燃性气体,最终引起隔热材料“轰 燃”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北峰公司现场管理混乱,没有采取有效安全防

护措施,未正确履行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事故调查排除遗留氨气、液化石油气、吸烟、电气火花、物 品自燃、人为放火、静电等引发火灾的可能。

(三)造成人员伤亡原因。

一是聚氨酯可燃材料大面积燃烧后,分解产生氰化氢、一氧 化碳等剧毒性气体,极易在短时间内致人死亡。二是火灾“轰燃” 的特性让人难以逃生。三是人员上下的挂梯和脚手架增加了逃生 难度。

(四)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6·4”较大火灾 事故是一起北峰公司在“浙椒渔冷 87029”船涉氨改造过程中,施 工人员违规作业引燃发泡聚氨酯隔热材料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事故暴露出施工企业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 相关单位主体责任或协管责任落实不力,行业监管责任有盲区, 属地责任落地有缺失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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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峰公司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

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订并实施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临时聘用人员开展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现并消除作业场所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未建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现场管理混乱, 在船舱等有限空间内进行切割机、打磨机作业,未落实相关管控 措施。违规施工作业,未落实安全监护,未遵守有限空间作业规 程,在保温材料未有效拆除并清理的情况下,组织工人进行违规 施工作业。

(二)相关单位主体责任或协管责任落实不力。

1.“浙椒渔冷

87029”船所有人。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在设计单位未出施工图的情况下,擅自委托和允许施工方开展涉 氨管道改造工作。现场监管责任不落实,在明知聚氨酯保温材料 易引发火灾的情况下,仅在旧管拆除中派出船员随施工人员开展 水枪喷淋作业,在新管安装中,未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2.九州制冰厂。作为事发地码头的所有单位和日常管理单位,

在明知“浙椒渔冷 87029”船在其码头停泊、改造的情况下,未尽 到码头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提醒义务。

3.鑫祥瑞公司。履行《涉氨冷藏船制冷设备技术改造安全风

险评估项目合同》义务不到位,现场检查流于形式,未到船舶底 舱查看作业现场,未全面准确分析涉氨改造的风险隐患,未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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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督促“浙椒渔冷 87029”船落 实隐患整改。

(三)属地责任落实有盲区。

1.大陈镇人民政府。作为“浙椒渔冷

87029”船籍地所在乡镇, 具体实施涉氨冷藏船专项整治行动不力,对该船涉氨改造施工期 间登检不全面、不细致,未及时发现涉氨管道改造中隐患;组织 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不到位。

2.前所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不深入,未

发现停泊在本辖区码头实施涉氨改造的“浙椒渔冷 87029”船存在 的安全隐患。

(四)行业监管责任有缺失。

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推进涉氨冷藏船专项整治 行动不规范,未督促涉氨改造船舶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渔业船 舶改造单位进行改造作业,对“浙椒渔冷 87029”船未经审图就施 工的行为失管;对第三方安全风险评估公司发现的“浙椒渔冷 87029”船安全隐患问题整改落实不力;对涉氨冷藏船“二对一” 定人联船制度落实不到位。

(五)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抓安全生产工作不够有力。

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不扎实,安 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不深入不彻底,对区域内的涉氨冷藏船 专项整治组织领导不力,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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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文源,男,1972年 3月出生,浙江黄岩区人,北峰公司指定

的现场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文军,男,1969年 4月出生,浙江黄岩区人,北峰公司法定 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三)行政机关待处罚人员。

1.*正米,男,1965年

12月出生,浙江黄岩区人,北峰公司 现场施工人员(重伤),涉嫌操作砂轮切割机、事故直接责任人, 建议身体恢复后移交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欠超,男,1977年

1月出生,浙江椒江区人,“浙椒渔冷 87029”船所有人和持证人,建议由椒江区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3.*江标,男,1976年

10月出生,浙江椒江区人,九州制冰 厂法定代表人,建议由椒江区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4.*明杰,男,1964年

10月出生,浙江椒江区人,鑫祥瑞公 司法定代表人,建议由椒江区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有关公职人员问责处理。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公 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浙江省纪委省监委依规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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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组织开展审查调查,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由省纪委省 监委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监委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五)

对有关单位问责的建议。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 产责任制规定不扎实,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不深入不彻底, 对区域内的涉氨冷藏船专项整治组织领导不力,主体责任落实不 到位。建议责令椒江区政府向台州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深 入剖析问题原因,举一反三做好整改工作。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台州市、椒江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 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论述精神, 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 守牢安全底线,压实压紧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 业主体责任和现场人员工作责任。

(二)健全完善安全责任监管体系。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台州市、椒江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 作,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 切实加强对涉氨渔船改造监管。要对从事渔船制冷工程施工的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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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企业行业管理缺失,和渔船上氨制冷特种行业、非渔港水域内 动火作业等方面监管盲区和空隙等问题,要高度重视安全责任监 管体系的建立完善,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对涉氨 改造全过程的监管,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要科学协同关联行 业间安全监管,避免出现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各自为政,导致安全 责任不到边、不落地。 动火作业等方面监管盲区和空隙等问题,要高度重视安全责任监 管体系的建立完善,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对涉氨 改造全过程的监管,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要科学协同关联行 业间安全监管,避免出现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各自为政,导致安全 责任不到边、不落地。

(三)严格落实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台州市、椒江区要检查督促小微企业、 船舶、船舶修造厂、码头等经营单位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建 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从业人员资质内审和现场作业的 安全监管、安全防护,严格执行动火、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 常态化组织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倒逼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四)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台州市、椒江区要统筹好辖区内安全生 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要组织开展 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职能交叉、职能不明、职能真空地带 的隐患排查整治,做好“打补丁”“回头看”工作,确保隐患排查 整治对象、内容无遗漏。要加强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的专业力量 投入,完善隐患排查整治的“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 防止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出现“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查而不 改”等现象,做到真查真改,真查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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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化相关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台州市、椒江区要加强特种作业、船舶 修造等各领域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和法律 法规教育,组织开展技能资质培训考试和应急实操演练,提高从 业人员安全规范意识、专业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水平。要畅通相 关举报途径,推动全民参与安全监管,营造全社会安全生产共治 共管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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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17 | 2023_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6·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6·4”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6.4”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 年7 月

2023 年6 月4 日 7 时30 分许,停泊于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 九州制冰厂所属码头西侧水域的“浙椒渔冷 87029”船,在实施涉 氨改造中,因施工方作业人员在船舶冷藏舱室违规作业引发火灾 事故,造成现场施工人员4 人死亡、1 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易炼红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施救被困 人员,争取最好结果;对事故开展严肃查处,警示全省,严防并 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省长王浩批示要求全力以赴救援,不惜 代价抢救被困者。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王成,省委常委、常务 副省长徐文光,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成国,副省长李岩益等 省领导也分别就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做好隐 患排查整治等作出批示指示。省安委会组织省应急管理厅、省农 业农村厅等有关人员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部署善后处置工作。 为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吸取事故 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31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6 月 5 日,成立了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经信厅、省 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等单位有关同志参加的事故联合调查组, 对本次事故实施提级调查。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 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

2 - 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 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 清了责任问题,提出了对事故相关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 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建议。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台州北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北峰公司)。 北峰公司为“浙椒渔冷87029”船涉氨改造项目管道施工劳务 承包方。该公司经营范围:制冷工程施工、安装服务、制冷设备、 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销售,管道设备安装、维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浙椒渔冷87029”船。 船籍港地为台州市椒江区(船舶由大陈镇管辖),为钢质冷藏 渔业辅助船,2012 年6 月14 日在台州市宏泰船业有限公司建造完 工,船长61.2 米、型宽11 米、型深4.8 米、总吨位1291,主机 功率588 千瓦;船舶国籍登记、捕捞许可证和检验证书均在有效 期内。船舶所有人和持证人均为*欠超,户籍登记地为台州市椒江 区街道村。事故发生时,该船正在实施涉氨改造工程项目。 (三)台州市椒江九州制冰厂(下称九州制冰厂)。 九州制冰厂为“浙椒渔冷87029”船事发时停泊码头的业主单 位,成立于2002 年2 月1 日,经营范围:制冰(非食用)。 (四)台州市鑫祥瑞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鑫祥瑞公司)。

3 - 鑫祥瑞公司为“浙椒渔冷87029”船涉氨改造项目提供安全风 险评估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经营范围:企业安全生产事务管 理服务;日用百货、办公用品批发、零售;电子产品研发、制造、 加工、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二、事故有关情况 (一)现场勘验。 1.“浙椒渔冷87029”船系泊于椒江区前所街道的九州制冰厂 码头西侧水域(见示意图)。 2.码头上有施工用的氧气瓶组,另有较多已经切割的钢管成 捆放置在码头。 3.“浙椒渔冷87029”船主甲板上放置有液化石油气瓶、砂轮 切割机、热切割机、电焊机、通风机及各种管道材料,物品堆放 较为杂乱。 4.“浙椒渔冷87029”船5 号冷藏舱舱口悬挂一部挂梯,挂梯 下端距舱底有1.6 米高度,挂梯下部为钢制脚手架,人员通过攀 爬脚手架和挂梯出入甲板和舱室。 5.5 号冷藏舱舱底中左前部放置有砂轮切割机、坡口机(磨光 “浙椒渔冷87029”船停泊位置示意图 浙椒渔冷87029 船

4 - 机)、灭火器各1 个,放置位置距舱室左前处阴角约1.3 米,切割 机工作方向正对该处阴角位置;舱室地面有少量未燃烧的块状聚 氨酯残料;全舱过火严重,所有舱壁及顶壁上原有聚氨酯发泡保 温材料基本全部烧毁,钢板全部暴露,全舱大部舱壁呈过火后焦 黑色,左前舱下方阴角处钢板呈过火后棕红色;右侧舱壁原有木 质衬条过火后尚有部分残留,左侧舱壁的木质衬条过火后成少许 炭质状态;右侧舱壁的电气线路尚有部分电线内芯存留,左前侧 舱壁无任何电线内芯存留。6 号冷藏舱室无舱室上方开口,其与5 号冷藏舱室通过上下垂直布置的两个舱壁开口通联,平时通过5 号冷藏舱转送渔获物,在其内发现有氩弧电焊机1 部。 5 号冷藏舱长6.5m,宽11m,高4m;6 号冷藏舱长6m,宽11m, 高4m,平时冷藏渔获物,均为有限空间(见平面布置图)。 (二)事故经过。 2023 年4 月29 日,“浙椒渔冷87029”船进入椒江中心渔港 进行液氨抽除。 “浙椒渔冷87029”船平面布置图

5 - 5 月5 日,液氨抽除完成后移泊至九州制冰厂码头西侧水域。 5 月6 日,进行涉氨管道改造,由北峰公司派施工人员上船作 业。 6 月1 日,船上原氨管拆除完成,开始进行氟利昂管道安装。 6 月4 日7 时,北峰公司当天安排的14 名施工人员陆续到达 “浙椒渔冷87029”船并开始施工,其中*文军等8 人在船舶甲板 施工,其余6 人进入船舶底舱作业〔4 号舱1 人(*飞翔)、5 号舱 4 人(正米、书林、书光、良成)、6 号舱1 人(*文源)〕。另 船东欠超、志敏等3 名船员在后甲板处起吊船舶发电机组。 7 时30 分,“浙椒渔冷87029”船开始往外冒烟,烟色瞬间浓 黑,从码头视频监控可见陆续有人从“浙椒渔冷87029”船逃离到 码头上。 7 时33 分,台州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志敏(“浙椒渔冷 87029”船轮机长)报警电话,后各方力量快速赶到事故现场开展 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9 时10 分,明火被扑灭。 (三)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1.自救互救。发现舱内起火后,在甲板上作业的*文军立刻拿 水枪往舱内喷水灭火,在后甲板吊装发电机组的*欠超立即让岸上 人员报警并参与救火。救火过程中,在4 号舱作业的*飞翔自行逃 出,在5 号舱作业的正米攀爬脚手架和挂梯逃至舱口时被文军

6 - 救出。文军和欠超两人不停用水枪往舱内喷水灭火,直到消防 救援人员抵达现场。甲板上作业的*文军立刻拿水枪往舱内喷水灭 火,后甲板吊装发电机组的*欠超立即让岸上人员报警参与救火。 2.灭火救援。接119 火警报告后,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市 区两级应急、渔业等部门及属地乡镇共230 余人赶赴现场参与救 援行动。6 月4 日7 时40 分消防救援人员陆续到达事故现场开展 救援,7 时52 分火势被控制,9 时10 分火势被扑灭。但因船舱内 温度过高,搜救人员无法进入,13 时许消防救援人员成功进入船 舱,将4 名(文源、书光、书林、良成)被困施工人员救出, 现场救护车立即送往医院救治,14 时10 分4 名施工人员经抢救无 效宣告死亡。 (四)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台州市委书记李跃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林先华等领导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代市长沈铭权批示要求全力搜救被困人员。台州市、椒江区两级 成立了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现场救治、信访维稳、善后 处置、排查整治等5 个工作组,全力做好救治及善后工作。同时, 椒江区成立了“一对一”家属接待工作小组,认真做好伤亡人员 家属的对接服务工作。截至6 月26 日,4 名遇难人员家属已签订 赔偿协议;重伤者*正米目前在浙二医院ICU 救治,病情稳定;伤 亡人员亲属安抚等各项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7 -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起火点位置。 现场勘验发现,“浙椒渔冷87029”船5 号舱前部舱壁左舷侧 下部即砂轮切割机叶轮法线延伸方向的后侧舱壁底部,此处过火 最为严重。该侧舱壁木板已全部深度碳化,舱壁聚氨酯隔热材料 已全部焚毁,底部残存的聚氨酯隔热材料过火发红,舱底树脂盖 板只有此处有过火熔融痕迹;别处盖板均完好,过火痕迹轻微。 从全船过火痕迹和碳化程度分析,此处为起火点的可能性较高。 经详尽调查询问舱室内施工作业情况,虽因幸存施工人员*正米受 伤严重无法实施询问,但其使用的砂轮切割机在5 号舱内,而事 发后只有其一人逃出,其余4 人事后在6 号舱内被找到,可推定5 号舱先行起火,导致4 人在6 号舱内无法及时通过5 号舱逃出。 综上,调查认定起火点位于5 号舱前部舱壁左舷侧下部即砂 轮切割机叶轮法线延伸方向的后侧舱壁底部(见起火点示意图)。 (二)起火原因。 1.直接原因。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技术鉴定 及专家研讨论证,判定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是:北峰公司施工人 起火点示意图

8 - 员在发泡聚氨酯隔热材料附近进行砂轮切割钢管作业,导致隔热 材料被火星溅射阴燃,并释放可燃性气体,最终引起隔热材料“轰 燃”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北峰公司现场管理混乱,没有采取有效安全防 护措施,未正确履行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事故调查排除遗留氨气、液化石油气、吸烟、电气火花、物 品自燃、人为放火、静电等引发火灾的可能。 (三)造成人员伤亡原因。 一是聚氨酯可燃材料大面积燃烧后,分解产生氰化氢、一氧 化碳等剧毒性气体,极易在短时间内致人死亡。二是火灾“轰燃” 的特性让人难以逃生。三是人员上下的挂梯和脚手架增加了逃生 难度。 (四)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6·4”较大火灾 事故是一起北峰公司在“浙椒渔冷87029”船涉氨改造过程中,施 工人员违规作业引燃发泡聚氨酯隔热材料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事故暴露出施工企业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 相关单位主体责任或协管责任落实不力,行业监管责任有盲区, 属地责任落地有缺失等问题。

9 - (一)北峰公司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 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订并实施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临时聘用人员开展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现并消除作业场所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未建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现场管理混乱, 在船舱等有限空间内进行切割机、打磨机作业,未落实相关管控 措施。违规施工作业,未落实安全监护,未遵守有限空间作业规 程,在保温材料未有效拆除并清理的情况下,组织工人进行违规 施工作业。 (二)相关单位主体责任或协管责任落实不力。 1.“浙椒渔冷87029”船所有人。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在设计单位未出施工图的情况下,擅自委托和允许施工方开展涉 氨管道改造工作。现场监管责任不落实,在明知聚氨酯保温材料 易引发火灾的情况下,仅在旧管拆除中派出船员随施工人员开展 水枪喷淋作业,在新管安装中,未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2.九州制冰厂。作为事发地码头的所有单位和日常管理单位, 在明知“浙椒渔冷87029”船在其码头停泊、改造的情况下,未尽 到码头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提醒义务。 3.鑫祥瑞公司。履行《涉氨冷藏船制冷设备技术改造安全风 险评估项目合同》义务不到位,现场检查流于形式,未到船舶底 舱查看作业现场,未全面准确分析涉氨改造的风险隐患,未有效

10 - 配合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督促“浙椒渔冷87029”船落 实隐患整改。 (三)属地责任落实有盲区。 1.大陈镇人民政府。作为“浙椒渔冷87029”船籍地所在乡镇, 具体实施涉氨冷藏船专项整治行动不力,对该船涉氨改造施工期 间登检不全面、不细致,未及时发现涉氨管道改造中隐患;组织 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不到位。 2.前所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不深入,未 发现停泊在本辖区码头实施涉氨改造的“浙椒渔冷87029”船存在 的安全隐患。 (四)行业监管责任有缺失。 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推进涉氨冷藏船专项整治 行动不规范,未督促涉氨改造船舶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渔业船 舶改造单位进行改造作业,对“浙椒渔冷87029”船未经审图就施 工的行为失管;对第三方安全风险评估公司发现的“浙椒渔冷 87029”船安全隐患问题整改落实不力;对涉氨冷藏船“二对一” 定人联船制度落实不到位。 (五)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抓安全生产工作不够有力。 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不扎实,安 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不深入不彻底,对区域内的涉氨冷藏船 专项整治组织领导不力,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1 -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文源,男,1972 年3 月出生,浙江黄岩区人,北峰公司指定 的现场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文军,男,1969 年4 月出生,浙江黄岩区人,北峰公司法定 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三)行政机关待处罚人员。 1.*正米,男,1965 年12 月出生,浙江黄岩区人,北峰公司 现场施工人员(重伤),涉嫌操作砂轮切割机、事故直接责任人, 建议身体恢复后移交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欠超,男,1977 年1 月出生,浙江椒江区人,“浙椒渔冷 87029”船所有人和持证人,建议由椒江区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3.*江标,男,1976 年10 月出生,浙江椒江区人,九州制冰 厂法定代表人,建议由椒江区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4.*明杰,男,1964 年10 月出生,浙江椒江区人,鑫祥瑞公 司法定代表人,建议由椒江区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有关公职人员问责处理。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公 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浙江省纪委省监委依规依纪

12 - 依法组织开展审查调查,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由省纪委省 监委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五) 对有关单位问责的建议。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 产责任制规定不扎实,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不深入不彻底, 对区域内的涉氨冷藏船专项整治组织领导不力,主体责任落实不 到位。建议责令椒江区政府向台州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深 入剖析问题原因,举一反三做好整改工作。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台州市、椒江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 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论述精神, 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 守牢安全底线,压实压紧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 业主体责任和现场人员工作责任。 (二)健全完善安全责任监管体系。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台州市、椒江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 作,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 切实加强对涉氨渔船改造监管。要对从事渔船制冷工程施工的小

13 - 微企业行业管理缺失,和渔船上氨制冷特种行业、非渔港水域内 动火作业等方面监管盲区和空隙等问题,要高度重视安全责任监 管体系的建立完善,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对涉氨 改造全过程的监管,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要科学协同关联行 业间安全监管,避免出现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各自为政,导致安全 责任不到边、不落地。 (三)严格落实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台州市、椒江区要检查督促小微企业、 船舶、船舶修造厂、码头等经营单位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建 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从业人员资质内审和现场作业的 安全监管、安全防护,严格执行动火、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 常态化组织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倒逼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四)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台州市、椒江区要统筹好辖区内安全生 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要组织开展 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职能交叉、职能不明、职能真空地带 的隐患排查整治,做好“打补丁”“回头看”工作,确保隐患排查 整治对象、内容无遗漏。要加强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的专业力量 投入,完善隐患排查整治的“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 防止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出现“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查而不 改”等现象,做到真查真改,真查真治。

14 - (五)深化相关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台州市、椒江区要加强特种作业、船舶 修造等各领域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和法律 法规教育,组织开展技能资质培训考试和应急实操演练,提高从 业人员安全规范意识、专业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水平。要畅通相 关举报途径,推动全民参与安全监管,营造全社会安全生产共治 共管氛围。

FD10418 | 2023_台州籍油船H轮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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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船长讲海事案例:违规作业致油船爆炸

2024-03-14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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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接二连三 弃船逃生发现少两人

2023年1月10日1505时,台州籍油船H轮空载从天津港驶往青岛港途中,在黄海中部海域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名船员失踪,货舱及部分甲板设备损毁。 图:H轮受损情况

2023年1月8日0830时,H轮靠泊天津临港9号泊位,卸载沥青溶液10070吨。

9日0330时,该轮由天津港驶出,空载驶往青岛董家口港,计划装载沥青溶液。

10日1200时许,二副在驾驶室往甲板观察,未发现有人在作业。之后的航行过程中,二副和值班水手重点关注了船舶周围海面情况,未再关注甲板情况。

下午,水手长吕某某和机工任某某在甲板开展维护保养作业。

1500时许,大副抵达驾驶室,二副与大副完成交接班后离开驾驶室。

1505时,H轮在黄海中部(概位:35°22′.5N/120°47′.8E处)发生爆炸。当时航向268°,航速12.4节。爆炸发生时发出“嘭”的一声巨响,船舶强烈震动,大副被爆炸产生的气流推倒在地,爬起来后发现H轮产生了较大的尾倾,驾驶室外被黑烟笼罩。船长听到爆炸声后,立即赶到驾驶台,马上用VHF12、VHF08频道呼叫董家口VTS和青岛VTS,因该轮离岸距离较远,未叫通。随后,就传来第二次爆炸声。第二声比第一声小一些,震动强度也略小。随后船长指令大副准备释放救生艇、筏,通知全体船员去艇甲板集合。集合完毕后清点人数,发现少了2人。由于左舷烟雾较大,船长担心再次发生爆炸,遂先安排释放右舷救生筏、救生艇。救生筏扶正后,救生艇也入水,此时又发生一次爆炸(强度比前两次弱),船长命令船员赶紧登上救生艇筏,并在H轮附近等候了约15分钟,未发现失联船员。

为避免H轮沉没殃及救生艇、筏,船长指令驶往附近的一艘商船,随后被其救起。 图:H轮受损情况

14日,爆炸后的H轮遭遇寒潮大风(阵风10级),约1700时许,该轮在灵山岛东南约8.5海里处沉没,未发生溢油等次生灾害。该轮航海日志等有关资料随船灭失。

原因分析

货舱与空气连通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船员违规热工作业引爆货舱

经调查组分析认为,本次爆炸事故发生的引爆源为水手长吕某某、机工任某某在甲板维护保养时热工作业产生的明火、高热或(电)火花。爆炸物为沥青溶液挥发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气体(处于爆炸浓度范围内)。该轮部分货舱盖处于开启状态,部分货舱盖虽处于关闭状态,但其螺栓没有锁紧,且其上面的观察孔处于开启状态。该轮货舱与外界连通。 图:H轮打捞出水时照片

事故的直接原因

该轮空载航行期间,货舱未保持有效密闭,舱内残留货物(沥青溶液)挥发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该轮甲板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在作业前未按照规定要求检查作业环境,在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的情况下工作,引发货舱混合气体爆炸。

事故的间接原因

  1. 该轮大副在卸载完毕后,未安排人员封舱,未检查确认封舱情况;大副对水手长和机工开展甲板维护保养作业未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未给予有效指导,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履职不到位。
  1. 该轮船长未按体系文件要求对船员进行职业健康风险控制安全教育培训;船上除大副外其他船员不掌握测氧测爆仪器的使用方法;船长未有效落实风险管控规章制度,船上热工作业的风险管控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实。

3.公司对体系文件在该轮运行的监控存在不足,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

吴船长点评

热工作业需重视 安全防线要守住

这是一起船员违规热工作业引发的爆炸事故,为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相关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杜绝违规操作。航运公司应完善体系文件或在船作业规定等内控程序,规范热工、装卸货、洗舱作业、燃油加注等操作流程,并强化监控,确保体系文件在船上得到有效运行,杜绝违规操作。

重视热工作业管理。加强对船舶热工作业的过程管控,严格落实有关审批制度和风险管控措施;开展热工作业前,应认真做好密封舱柜通风,特别是对存在油气的舱柜应进行彻底通风;热工作业应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开展,明确责任人,做好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看火和巡回检查工作,对施工区域做好喷溅火花和焊渣的防控措施。

强化船员技能安全培训。应强化船员安全知识和岗位能力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确保作业船员熟练掌握测氧测爆仪器的使用,熟悉明火作业流程和注意事项,并逐项核实作业条件。

提高消防演练实效。船员应做好实战演练,明确各船员职责,从严从难从实战出发,要针对本船的实际结构、火灾场所、火灾种类和火灾蔓延趋势,有序有效进行演练。定期对通风设备、速闭阀、风油切断、警报器、逃生设施进行检查试验。

原标题:《吴船长讲海事案例:违规作业致油船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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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19 | 2023_叶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叶城县雪域D区30号楼3单元501室8.5亡人火灾事故评估自查情况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叶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叶城县雪域D区30号楼3单元501室“8.5”亡人火灾事故评估自查情况报告

2023年8月5日7时33分,叶城县雪域D区30号楼3单元501室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叶城县消防救援大队迅速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并形成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为进一步推动火灾延伸调查成果转化,提升叶城县火灾防控能力,现对该起火灾延伸调查追责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评估,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3年8月5日07时33分我大队接指挥中心转警称,位于叶城县雪域D区30号楼3单元501室发生火灾。叶城县纬三路消防救援站出动4车16人赶往现场将火扑灭。该起火灾过火面积5.67平方米,死亡1人,受伤0人。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3年08月05日07时1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叶城县雪域D区30号楼3单元501室卧室处,起火点位于叶城县雪域D区30号楼3单元501室卧室靠西墙摆放的铁床处。起火原因为户主宗巴酒后卧床吸烟,烟头点燃床上被褥引发火灾。

二、延伸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基层责任落实不到位。乡镇(街办)、村(社区)缺乏行之有效的火灾防控措施,基层干部在开展消防工作中流于形式,对于村(居)住宅中存在的火灾隐患视若无睹,基层普遍存在重动员部署轻考核问效的问题,工作力度层层衰减,导致基层最末端缺乏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措施,村(社区)没人抓没人管的问题还普遍存在。

(二)村(社区)消防基础薄弱。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仍较薄弱,消防规划比较滞后,大多数农村地区缺少天然水源也未设置消防取水口,影响火灾扑救,火灾防控压力大。加之乡镇消防站建设不到位、存在道路狭窄或车辆堵塞通道、路程远,消防车到场时间往往无法得到保证,火势极易扩大,大大地增加了灭火救援的难度。

(三)宣传教育质效不高。各级政府部门及基层宣传的针对性不强,此起火灾暴露出对“嗜酒、嗜烟”这一群体的宣传针对性不强,这就造成此类群体卧床吸烟、乱扔烟头的陋习没有大的改变。

三、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因该起直接原因系当事人酒后卧床吸烟,烟头点燃床上被褥引发火灾,事故责任人已在火灾中死亡,故未对相关人员开展责任追究

四、社会面防范措施落实或者推动情况

(一)落实属地责任。要督促乡镇(街道)、村组(社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吸取“8.5”亡人火灾事故的教训,逐家逐户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明确监护责任人和管理人,加强重点监护、落实看护措施,包保到户、责任到人,确保基层火灾防控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保障。政府部门要针对高发频发的某一类火灾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同时要落实技防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弱势群体安装联网式独立感烟报警器,提升预警、防范、响应能力。

(二)迅速开展排查。要充分发动综治队员、基层网格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等基层力量以及小区物业人员,“对焦”居民自建出租房、老旧小区及“三合一”等场所,老幼病残、鳏寡孤独等弱势人群住所,逐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三清三关”活动,及时消除家庭火灾隐患。

(三)完善应急力量。要持续加强乡镇、农村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力度,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标准,推动村、社区一级建立微型消防站,充分发挥其初站控火快、区域分布广的优势,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打早打小打初期”,有效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突出靶向宣传。要利用农村广播、社区宣传栏、“村村通”大喇叭等载体,广泛宣传农村防火措施和方法,组织基层网格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开展“敲门入户”式宣传教育,传授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编写易记易用的口号及标语,让大家牢牢绷紧安全用火用电这条弦,还可以利用新媒体媒介将发人深省的血淋淋的火灾案例进行加工发布警示录,让大家得到警醒,最后针对不同季节的火灾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群众火灾防控意识以及逃生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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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20 | 2023_叶城县雪域D区30号楼3单元501室8·5亡人火灾事故评估自查情况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叶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叶城县雪域D区30号楼3单元501室“8.5”亡人火灾事故评估自查情况报告 - 安全生产 - 叶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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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叶城县雪域D区30号楼3单元501室“8.5”亡人火灾事故评估自查情况报告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2日

2023年8月5日7时33分,叶城县雪域D区30号楼3单元501室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叶城县消防救援大队迅速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并形成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为进一步推动火灾延伸调查成果转化,提升叶城县火灾防控能力,现对该起火灾延伸调查追责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评估,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3年8月5日07时33分我大队接指挥中心转警称,位于叶城县雪域D区30号楼3单元501室发生火灾。叶城县纬三路消防救援站出动4车16人赶往现场将火扑灭。该起火灾过火面积5.67平方米,死亡1人,受伤0人。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3年08月05日07时1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叶城县雪域D区30号楼3单元501室卧室处,起火点位于叶城县雪域D区30号楼3单元501室卧室靠西墙摆放的铁床处。起火原因为户主宗巴酒后卧床吸烟,烟头点燃床上被褥引发火灾。

二、延伸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基层责任落实不到位。乡镇(街办)、村(社区)缺乏行之有效的火灾防控措施,基层干部在开展消防工作中流于形式,对于村(居)住宅中存在的火灾隐患视若无睹,基层普遍存在重动员部署轻考核问效的问题,工作力度层层衰减,导致基层最末端缺乏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措施,村(社区)没人抓没人管的问题还普遍存在。

(二)村(社区)消防基础薄弱。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仍较薄弱,消防规划比较滞后,大多数农村地区缺少天然水源也未设置消防取水口,影响火灾扑救,火灾防控压力大。加之乡镇消防站建设不到位、存在道路狭窄或车辆堵塞通道、路程远,消防车到场时间往往无法得到保证,火势极易扩大,大大地增加了灭火救援的难度。

(三)宣传教育质效不高。各级政府部门及基层宣传的针对性不强,此起火灾暴露出对“嗜酒、嗜烟”这一群体的宣传针对性不强,这就造成此类群体卧床吸烟、乱扔烟头的陋习没有大的改变。

三、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因该起直接原因系当事人酒后卧床吸烟,烟头点燃床上被褥引发火灾,事故责任人已在火灾中死亡,故未对相关人员开展责任追究

四、社会面防范措施落实或者推动情况

(一)落实属地责任。要督促乡镇(街道)、村组(社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吸取“8.5”亡人火灾事故的教训,逐家逐户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明确监护责任人和管理人,加强重点监护、落实看护措施,包保到户、责任到人,确保基层火灾防控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保障。政府部门要针对高发频发的某一类火灾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同时要落实技防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弱势群体安装联网式独立感烟报警器,提升预警、防范、响应能力。

(二)迅速开展排查。要充分发动综治队员、基层网格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等基层力量以及小区物业人员,“对焦”居民自建出租房、老旧小区及“三合一”等场所,老幼病残、鳏寡孤独等弱势人群住所,逐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三清三关”活动,及时消除家庭火灾隐患。

(三)完善应急力量。要持续加强乡镇、农村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力度,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标准,推动村、社区一级建立微型消防站,充分发挥其初站控火快、区域分布广的优势,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打早打小打初期”,有效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突出靶向宣传。要利用农村广播、社区宣传栏、“村村通”大喇叭等载体,广泛宣传农村防火措施和方法,组织基层网格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开展“敲门入户”式宣传教育,传授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编写易记易用的口号及标语,让大家牢牢绷紧安全用火用电这条弦,还可以利用新媒体媒介将发人深省的血淋淋的火灾案例进行加工发布警示录,让大家得到警醒,最后针对不同季节的火灾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群众火灾防控意识以及逃生自救能力。

关联稿件:

开办:叶城县人民政府主办: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叶城县电子政务办公室地址:叶城县文化西路04号联系方式:0998-728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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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21 | 2023_合肥市包河区华中汽配城4·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合肥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合肥市包河区华中汽配城“4·7”较大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合肥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年8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2 (二)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5 (三)事故发生经过......................................................................................................6 (四)事故项目情况......................................................................................................6 (五)事故现场情况......................................................................................................7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9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10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10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12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13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13 三、事故原因分析......................................................................................................................................14 (一)直接原因分析....................................................................................................14 (二)间接原因分析....................................................................................................15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5 (一)有关企业存在的问题........................................................................................15 (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16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7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7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8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8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20 (五)对事故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处理建议........................................................21 六、事故主要教训......................................................................................................................................21 (一)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21 (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21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22 (一)安徽华中汽配物业公司...................................................................................22 (二)包河区有关部门...............................................................................................22 (三)包河区属地政府及社区...................................................................................22 (四)包河区政府.......................................................................................................23

1 - 合肥市包河区华中汽配城“4·7”较大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4 月7 日凌晨2 时18 分左右,位于包河区上海路与 淝河路交口华中汽配城大市场的合肥皖粤汽车维修服务部(以下 简称合肥皖粤汽修部)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 人死亡、1 人 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约30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政府主要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加强 “三合一”场所等高风险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举一反三,坚 持问题导向,加快推动城市消防安全云等建设,提高事故防范和 检测预警能力,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根据省安委办《关于挂牌督办合肥市包河区华中汽配城 “4·7”较大火灾事故的通知》(皖安办函〔2023〕46号)文件 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成立了合肥市包河区华中汽配城“4·7”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委常委、市 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张泉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葛 世新、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王劲峰担任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 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包河区公安分局、包河区 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 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 调查工作。

2 -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 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 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整 改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汽车应急启动电源电气线路 故障引起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合肥皖粤汽修部,于2006 年4 月11 日注册成立,经营者 鲍,组织形式个人经营,2008 年5 月17 日,经营场所由原合 肥市包河区太湖路国华大厦18 号变更至合肥市包河区淝河南路 441-442 号,经营范围汽车维修、清洁服务;在交通部门办理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三类机动车维修及车身清洁 维护,有效期2006 年4 月6 日至2009 年4 月6 日,有效期到期 未办理延期,许可证失效。 2019 年11 月15 日,熊购买了华中汽配大市场A 区11 幢 113 号、114 号商铺,随后汽修部搬至113 号、114 号商铺从事经 营活动。该汽修部实际的经营者是鲍,熊只负责照顾儿女和 日常生活,不从事具体的经营活动。

3 - 2.安徽华中汽配大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①(以下简称安徽 华中汽配物业公司),成立于2007 年12 月3 日,法定代表人贾 ,注册资本叁佰万圆整,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 289 号华中汽配大市场。公司总经理葛,全面负责公司的运营 管理;副经理陈*,负责华中汽配大市场的日常检查(含消防); 保安队长卢,负责华中汽配大市场防火防盗巡查。公司现有员 工30 人,保安人员11 人,保洁人员5 人,客服、维修人员14 人。 2019 年12 月20 日,安徽华中汽配大市场业主委员会与安 徽华中汽配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托管合同》,将华中汽配大市场 交由安徽华中汽配物业公司运营管理,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物业类型商业,合同期限为5 年,自2020 年1 月1 日零时起至 2024 年12 月31 日24 时止。 3.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包河区住建 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负责授权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结果许可、竣工备案管理,服务 指导授权范围内施工企业的资质升级、年检、计划生育和统计工 作等工作职责。党组书记、局长洪*,主持局党政全面工作;物 业管理科科长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9474208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 期限2007 年12 月3 日至2027 年12 月2 日,经营范围物业管理、代理电信业务、手机及终端销 售维修、停车场管理。

4 - 工作,制定物业管理相关制度,指导、监督街镇依法开展物业管 理等相关工作;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科科长谭*,负责单位或 个人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业务备案 ①,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后期监督 管理等工作。 4.合肥市包河区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包河区消防大队), 负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 宣传,指导公安派出所做好日常消防监督管理等工作职责。大队 长宋,负责大队的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控工作;参谋吴,负责 淝河镇社会面单位的防火监督检查工作。2022 年华中汽配大市 场被包河区消防大队列为消防重点单位,根据《安徽省公安派出 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界定标准》的规定,消防重点单位不属 于淝河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的单位。 5.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包河区淝河镇), 对淝河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履行属地监督管 理责任。主要职责健全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保障体系,加强安全生 产保障能力建设,统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生 产应急管理等。党委书记吴,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镇长刘,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副镇长刘**,分 管经济发展、市场监督所、应急办、消防,协助城管工作。 6.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平塘王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平塘村 委会),是淝河镇管辖的村民自治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 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 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5 - 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等。党委第一书记吴*, 主持村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沈,分管村委办公室、城市管理、 文明创建、物业等工作;安全管理人员王*,具体负责防火安全 检查工作。 7.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包河区政府),全面领 导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街道、镇和区政府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有关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严格检查等工作。常务副区长苏*,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负责 商务、消防等方面工作;副区长江,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 工作,分管区市场局;副区长韩**,负责城乡建设等方面工作, 分管区住建局。 (二)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合肥皖粤汽修部,与安徽华中汽配物业公司签订了消防安 全责任书,但商铺内存放汽油等易燃可燃物,将商铺二层改造为 居住场所并违规居住,对包河区消防大队和物业公司通知要求商 铺不能居住的情况下仍居住。 2.安徽华中汽配物业公司,制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车辆 管理制度、市场内部的环境管理制度,与事故商户签订了消防安 全承诺书和消防安全责任书,对市场内“三合一”商户进行了登 记备案,对市场内进行了巡查,发现能整改的隐患立即整改,不 能整改的隐患限期整改。但未及时消除市场内存在“三合一”商

6 - 户的火灾隐患。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4 月7 日凌晨2 时8 分许,华中汽配城大市场内的 合肥皖粤汽修部(A 区11 幢113 号、114 号两间商铺)114 号商 铺一层发生烟火,烟火逐渐增大。2 时10 分许,合肥皖粤汽修 部经营者鲍从113 号商铺内打开卷帘门出来,随后又将114 号 商铺的卷帘门打开,鲍试图将火扑灭,但114 号商铺内火势增 大并伴有爆炸,鲍无法将火扑灭,又冲进113 号商铺内。2 时 12 分许,鲍妻子熊从113 号商铺内冲出,此时113 号、114 号两间商铺全面燃烧并伴有爆炸,造成鲍、鲍、鲍死亡, 熊**受伤。 (四)事故项目情况 华中汽配城大市场位于包河区淝河路与上海路交口,2007 年8 月开工,2018 年项目竣工,市场内建筑物已办理规划、房 产等相关手续,总建筑面积约8.9 万平方米,一期建筑面积4.56 万平方米,二期建筑面积4.3 万平方米,主要经营汽车配件批发、 零售等。市场内分A、B 两个区域,共计30 幢建筑单体,11 幢 六层商办楼,其中第一、二层的建筑功能为商铺共122 间,第三 至六层的建筑功能是办公,实际使用功能是住宅,共有住户204 户;总层数三层的商业楼共19 幢,商铺447 间。

7 - 图1.火灾位置航拍图 (五)事故现场情况 1.合肥皖粤汽修部位于华中汽配城大市场A 区11 幢拥有113 号、114 号两间商铺,建筑面积约112 平方米,成立日期2006 年4 月,产权为鲍**个人所有,经营范围汽车维修、清洁服务。 其中第一层商铺之间的隔墙被打通作为汽车维修场所使用,第二 层被改造为居住场所,在113 号商铺内设有一部敞开式未办理备 案手续钢制楼梯,商铺内配置有灭火器。 A 区11 幢商铺共6 层,位于华中汽配城大市场内西南角, 使用性质为商办,框架结构,其中第一至二层为商铺,共14 间; 第三至六层为办公(实际使用性质为住宅),分两个单元,每个

8 - 单元3 间,建筑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 图2.事故现场照片(发生火灾前) 2.合肥皖粤汽修部一层分为南北走向的两间房间,从南到北 分别是113 号商铺和114 号商铺,两个商铺之间联通,通过113 号商铺的钢制楼梯可以到二层,楼梯经高温燃烧,踏板燃烧殆尽, 仅剩下铁质框架,钢质梯靠上梯段,受热变形痕迹明显,下部变 形较轻。一层整体可燃物基本全烧毁,过火痕迹严重。 3.合肥皖粤汽修部二层共有三间卧室一个洗手间一个厨房, 其中西北侧房间为鲍夫妇房间,西南侧房间为鲍女儿鲍** 房间,东南侧房间为鲍儿子鲍房间,房间内的木床、床头柜、 书桌和衣柜烧损较重,墙面过火痕迹较重。

9 - 图3.事故现场二层平面图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1)鲍,男,38 岁,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合肥皖粤 汽修部经营者,火灾中死亡。 (2)鲍,女,13 岁,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系鲍女 儿,火灾中死亡。 (3)鲍,男,11 岁,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系鲍儿 子,火灾中死亡。 (4)熊,女,37 岁,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系鲍**妻 子,火灾中受伤,于2023 年4 月23 日治愈出院。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等规定,核定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约30 万

10 - 元。 (七)其他情况 2023 年4 月7 日00 时至3 时多云,无降水,未观测到雷暴, 最高气温7.2℃,最低气温6.4℃,偏东风,最大风速1 级。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 年4 月7 日凌晨2 时16 分,安徽华中汽配物业公司夜 班保安武发现大市场内一商铺起火,立即呼喊夜班保安廖 拨打119 报警电话并通知保安队长卢。2 时17 分,廖拨打 119 报警电话同时用对讲机通知保安队长卢,卢立即向公司 总经理葛报告事故情况。3 时01 分,葛电话通知公司副经 理陈*并要求物业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处置。 2 时17 分,合肥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电话称华中汽配 大市场发生火灾,2 时18 分,支队指挥中心指派包河区消防救 援大队望湖消防救援站出警,包河区消防救援大队值班副指导员 张*、参谋吴带领望湖消防救援站立即出动2 辆消防车、14 名 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2 时28 分,望湖消防救援站率先到达 现场开展灭火救援。2 时40 分,合肥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 人调派望湖、漕冲、花冲、骆岗、宿松路消防救援站及特勤二站 6 个消防救援站、15 辆消防车和99 名消防救援人员在现场开展 灭火救援。2 时45 分,明火被扑灭,现场搜寻出三名遇难人员。 3 时05 分、3 时10 分,包河区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江、大队

11 - 长宋先后到达现场协助事故处置工作。 2 时20 分,包河公安分局接到市局110 指挥中心指派警情 称“华中汽配大市场汽车修理铺发生火灾,疑似有人被困”。接 警后包河公安分局指挥室立即向值班领导罗*汇报,并安排值班 人员同局领导一起赶往现场,2 时26 分,淝河镇派出所三名民 警率先到达现场,2 时31 分,淝河镇派出所值班领导章带领 二名民警赶到现场增援。随后特警207、包河602、交警包河大 队民警先后到达现场处置。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包河区公安分 局局长李、副局长罗均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2 时35 分, 包河公安分局指挥室电话向包河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2 时46 分,电话通知包河区应急局。 2 时46 分,包河区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张接到电话通知, 将事故信息整理后于3 时15 分发至值班工作群,并立即报告包 河区应急局局长宣。3 时24 分,局长宣向包河区委常委、 常务副区长苏*报告,3 时40 分,局长宣通过微信工作群向包 河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并赶赴事故现场处置,途中先后向 包河区委副书记、区长李*和区委书记程报告了事故信息。3 时50 分,局长宣、副局长单、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张**、值 班人员吴*先后到达火灾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河区委副 书记、区长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苏,副区长李*先后到 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包河区应急指挥中心将事故信息报告 区委总值班室和市应急指挥中心。5 时09 分,通过应急综合业

12 - 务平台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续报了事故信息。 3 时08 分,淝河镇应急办主任郭*接到包河区消防救援大队 参谋吴电话称华中汽配大市场发生火灾,可能有三人伤亡。郭 *立即向副镇长刘进行电话报告,并电话通知平塘王村安全员 王并要求其向村主要负责人报告。3 时26 分,淝河镇收到包 河区应急指挥中心电话要求核实事故信息,3 时30 分,郭*电话 向包河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了事故信息并赶到现场参加应急处 置工作,3 时40 分,副镇长刘、镇党委书记吴、镇长刘 先后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 时45 分,淝河镇向包河区 应急指挥中心续报了事故信息。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 时16 分,安徽华中汽配物业公司夜班保安武在巡逻中 发现,位于大市场内A 区11 幢的合肥皖粤汽修部发生火灾,立 即呼喊夜班保安廖赶紧拨打119 报警电话并通知保安队长卢 ,自己立即赶往A 区11 幢商铺的楼上疏散住户。廖拨打119 报警电话并通知卢,卢电话通知公司总经理葛,随后赶到 火灾现场安排廖去接引消防车,卢**和公司电工发现现场火势 太大并伴有爆炸声,未敢前往A 区11 幢111 号与112 号商铺之 间的消火栓接水灭火,而是从A 区9 幢消火栓取出消防水带跑 到离火灾现场最近的A 区13 幢4 单元消火栓接水灭火,第一次 打开消火栓后消防水带破裂,随后又跑到监控室附近取出新的消 防水带再次回到A 区13 幢4 单元消火栓接水灭火,2 时28 分才

13 - 接通消火栓进行灭火。2 时35 分,葛赶到事故现场安排维持 现场秩序。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 时19 分,合肥120 急救中心接到报警称,在包河区南淝 河路与上海路交口西南角华中汽配城大市场一门面房发生火灾。 120 急救中心立即派二辆急救车赶赴现场,第一辆急救车于2 时 34 分到达现场,第二辆急救车于3 时07 分到达现场。经现场急 救人员诊断三名遇难人员呼吸心跳停止,现场开具了死亡通知 书,另一人(熊)面部、颈背部、双手等多处烧伤,送往安徽 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救治。2023 年4 月23 日,熊治愈 出院。 事故发生后,淝河镇政府、平塘王村委会和包河区消防救援 机构组成善后工作组,善后工作组积极安抚家属情绪,关注其生 活情况及思想状况,协调解决相关诉求,及时通报事故调查进展 情况,先后给予慰问金8 万多元。截止目前,善后工作组继续在 安抚家属情绪。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2 时16 分,安徽华中汽配物业公司夜班保安武发现火灾, 保安队长卢**和公司电工于2 时28 分才接通消火栓进行灭火, 期间第一次消防水带接通消火栓时出现破裂,从发现火灾到接通 消火栓灭火,共计用时12 分钟。安徽华中汽配物业公司保安人 员不具备消防专业知识,消防水带不能正常使用,在该起火灾事

14 - 故中应急救援不及时。 事故发生后,合肥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合肥120 急救 中心急救人员、包河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包河公安分局、 市应急局、包河区应急局、淝河镇、平塘王村委会和包河区区委、 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均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 急处置工作。各单位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快速、及时,程序合法, 处置恰当,较好的完成了各自职责。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起火部位认定。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和司法鉴定等方 式进行综合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为合肥皖粤汽修部114 号商铺一 层东北侧区域,起火点位于东北侧区域内距离东墙0-0.2 米,距 北墙1.7-1.8 米范围内。 2.排除的情形。根据公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排除人 为放火、外来火源、生活用火、遗留火种等嫌疑。根据气象部门 证明,2023 年4 月7 日00 时至3 时,事故现场无降水、无雷暴。 3.司法鉴定情况。根据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书(皖天正司鉴[2023]微量鉴字第93 号),在起火点范围内距 北墙165 厘米-175 厘米,距东墙20 厘米-50 厘米范围内地面提 取的液体、14 号商铺距北墙100 厘米,距东墙30 厘米处小推车 底部残骸上提取液体均检出汽油成分;14 号商铺距北墙171 厘 米,距东墙10 厘米,距地面高度10 厘米处提取熔结物为短路喷

15 - 溅熔珠;14 号商铺东墙配电箱内,一头连接在配电箱内一头拖 坠于墙面的单股铜芯线检出电热熔痕;14 号商铺距北墙180 厘 米、距东墙2 厘米电瓶充电器正上方提取汽车应急电源提取的金 属熔痕中检出一次短路熔痕,内部残骸为锂电池残骸。 4.起火时间、起火源和起火原因认定。经消防救援机构调查 和司法鉴定,起火时间为2023 年4 月7 日2 时08 分许;起火源 为汽车应急启动电源;起火原因为汽车应急启动电源电气线路故 障引燃周边易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综上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汽车应急启动电源电气线 路故障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分析 1.主体责任不落实。合肥皖粤汽修部存放汽油等易燃可燃 物,将商铺二层改造为居住场所并违规居住,对包河区消防大队 和物业公司通知要求商铺不能居住的情况下仍居住;安徽华中汽 配物业公司,未及时消除市场内存在“三合一”商户的火灾隐患。 2.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包河区淝河镇、包 河区住建局、包河区消防救援大队、淝河镇平塘王村民委员会、 包河区政府等单位,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监管职责,未及 时消除市场内存在“三合一”商户的火灾隐患。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1.合肥皖粤汽修部,商铺内存放汽油等易燃可燃物,将商铺

16 - 二层改造为居住场所并违规居住,对包河区消防大队和物业公司 通知要求商铺不能居住的情况下仍居住。 2.安徽华中汽配物业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 消防安全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 ①和《消防 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②之规定;未确保市场内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③之规定;未及时消除市场内 存在“三合一”商户的火灾隐患,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六条第 五项 ④之规定;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违反了《消防法》第十 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⑤之规定;未对市场保安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 训,违反了《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⑥之规定;未及时 消除部分消火栓标识不清、灭火器失效的消防安全隐患,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⑦之规定。 (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问题 1.平塘村委会,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未建立消防安全 制度,未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华中汽配大市场“三合一” ①《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 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 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②《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③《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④《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 消除火灾隐患; ⑤《消防法》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⑥《消防法》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⑦《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 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 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7 - 商户下达督办函要求物业公司整治,但没有跟踪督办形成闭环。 2.包河区淝河镇,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华中汽配大 市场“三合一”商户仅督促物业公司整改,但督促整改力度不够、 未跟踪督办形成闭环,也未及时向上级进行专项报告。 3.包河区住建局,未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未认真牵头落 实开展对华中汽配大市场“七项攻坚战”整治行动,未对华中汽 配大市场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管,对合肥皖粤汽修部从事机动 车清洗业务未备案的情况失察。 4.包河区消防大队,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领域监管职责,未 及时消除华中汽配大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华中汽配大市 场存在“三合一”商户整治措施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够、效果不 好。 5.包河区政府,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行业监督部 门、属地政府对华中汽配大市场“三合一”商户隐患整改不力, 对长期存在的“三合一”商户未能彻底根治。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鲍**,合肥皖粤汽修部经营者,从事机动车清洗业务未进行 备案;将商铺二层改造为居住场所并违规居住;对包河区消防大 队和物业公司通知要求商铺不能居住的情况下仍居住,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8 - 葛,安徽华中汽配物业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运营 管理。未落实包河区消防大队下达的限期整改华中汽配城大市场 “三合一”场所的通知要求,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刘,男,中共党员,包河区淝河镇副镇长,负责发展改 革、统计、消防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2023 年未 对华中汽配大市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三合一”商户整改不 力、对发现的隐患未及时向上级报告,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 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 ①之规定,建议给予 其政务警告处分。 2.刘,男,中共党员,包河区淝河镇镇长,领导镇政府全 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华中汽配大市场消防安全 检查流于形式、对“三合一”商户整改力度不够没有形成闭环,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 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刘,男,中共党员,包河区住建局物业管理科科长,未 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未对华中汽配大市场的物业管理活 动进行监管,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4.洪*,男,中共党员,包河区住建局局长,主持局党组和 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19 - 行政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未认真牵头落实 “七项攻坚战”专项整治行动,依据《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 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五项 ①和第十九条 ②之规定,建 议给予其诫勉。 5.吴,男,中共党员,包河区消防大队参谋,主要负责 淝河镇片区、社会面单位防火监督检查等工作,未认真履行消防 安全监管职责,推进华中汽配大市场内“三合一”商户整治不力、 效果不好,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6.宋,男,中共党员,包河区消防大队大队长,主要负责 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控工作。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督促、 整改华中汽配大市场内消防安全隐患不力,依据《安徽省党政领 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 7.沈**,男,中共党员,平塘村委会党委副书记,负责城市 管理、物业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华中汽配大市 场内“三合一”商户整治没有跟踪督办形成闭环,建议责成其向 包河区淝河镇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谭*,男,中共党员,包河区住建局城乡建设管理(交通) 科科长,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对合肥皖粤汽修部从事 ①《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②《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 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 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20 - 机动车清洗业务未备案的情况失察,建议责成其向包河区住建局 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9.苏*,男,中共党员,包河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未认真履 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推进辖区“三合一”场所隐患整改不力, 建议责成其向包河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陈*,安徽华中汽配物业公司副经理,负责华中汽配大市 场的日常检查。未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市场 内存在“三合一”商户的火灾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①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②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暂停或者吊销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2.安徽华中汽配物业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 消防安全责任,未确保市场内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未及时消除市 场内存在“三合一”商户的火灾隐患,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未对市场内保安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未及时消除部分消火栓 标识不清、灭火器失效的消防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 ③之规定,建议由应急 ①《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 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 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③《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 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

21 - 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对事故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处理建议 1.平塘村委会,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其向包 河区淝河镇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包河区淝河镇,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其向 包河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包河区住建局,未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议责成其向 包河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包河区消防大队,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领域监管职责,建 议责成其向合肥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包河区政府,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其向合 肥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 安徽华中汽配物业公司对华中汽配大市场管理不严,未及时 消除市场内存在“三合一”商户的火灾隐患,未确保市场内部分 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对市场内保安进 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未及时消除部分消火栓标识不清、灭火器 失效的消防安全隐患。 (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 职责,对华中汽配大市场“三合一”商户整改力度不够,未及时

22 - 消除市场内存在“三合一”商户的火灾隐患。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安徽华中汽配物业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 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消防责任,认真学习《消 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配备专职消防安全 管理人员,加大对市场内火灾隐患的检查巡查,对公司员工要进 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使员工具备处置突发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 能力,要及时消除市场内消防设施标识不清、灭火器失效等安全 隐患,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要及时消除市场内存在的“三 合一”场所的安全隐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市场内不发生 各类事故。 (二)包河区有关部门。包河区住建、消防等单位要深刻吸 取事故教训,要树立消防安全责任重大的思想认识,严格履行监 管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区安委会制定印发的规 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对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认真高效的履 行职责,加大对辖区“三合一”等各类危险场所的隐患整改力度, 及时消除隐患,提升安全监管水平,扭转辖区安全生产形势被动 的局面。 (三)包河区属地政府及社区。包河区各乡镇、社区要深刻 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安全意识,筑牢安 全防线。全面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登记管理和消防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针对消防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点领域,要按照省、

23 - 市、区部署的“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通知,“十五条” 硬措施,“七项攻坚战”等规定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 隐患立即落实整改,确保闭环管理,要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长效监管机制,保证属地消防安全水平的提 高,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四)包河区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属地管 理责任,要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督促辖区行业部门、属地党委政府等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明确大市场的牵头单位,加强对大市场的安全管理,通过发 布公告,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消 防法规和消防常识,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督促单位和个人自觉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努 力提高辖区安全生产形势向好。 合肥市包河区华中汽配城“4·7”较大火灾 事故调查组 2023 年8 月11 日

FD10422 | 2023_吉林_长春宽城区金都小镇二次供水改造12·27较大火灾事故通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长春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长春宽城区金都小镇二次供水改造12·27较大火灾事故通报

长春宽城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12•27”火灾致3死事故调查通报

九派新闻

2024-01-18 15:50发布于湖北武汉晨报九派新闻官方账号

2023年12月27日,长春市宽城区金都小镇二次供水改造管道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人窒息死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该项目建设单位:长春市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宽城区政府进行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联合体):吉林省博创水务设计有限公司(牵头人)、吉林恒越工程勘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施工单位: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咨询单位:吉林省鼎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电焊作业引发火灾,造成3名作业人员窒息死亡。该事故中,电焊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电焊作业未办理审批,作业现场未设置现场监护人,未对现场水管保温层、通电的电缆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动焊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

此次事故暴露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层级管理责任没有压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管理链条层层失守,对于班组和一线施工人员的行为管理形同虚设,施工人员涉嫌违反多项消防安全规范。宽城区未能针对供水改造项目工期短、单体规模小、施工点位多,施工班组分散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安全监管薄弱。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各项善后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请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委)认真抓好落实。

一、立即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

以这起事故为反面典型警示教材,通过召开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会议、展示事故案例图片、观看同类事故警示教育片等方式,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督促辖区内施工单位将事故教训纳入本单位全员安全培训重要内容,开展事故反思活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并及时查找制度、技术和管理漏洞补齐短板,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二、深入开展冬季施工项目安全整治

要依据《关于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长安委办字〔2023〕100 号),深入开展冬季施工项目安全整治,突出抓好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焊接与切割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和生活区火灾防范等制度落实。要加强工地越冬取暖以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检查,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违规使用大功率设备,防止因荷载过大、线路老化故障等引发“小火亡人”“中毒窒息”事故。要督促关键岗位人员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加强施工现场、办公场所、生活区、员工宿舍的安全巡查。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项目包保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决不能出现监管空白。要将隐患当成事故对待,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紧盯不放,对隐患整改情况要现场核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同一隐患频发的项目,在停工整改基础上,综合采取警示约谈、经济处罚、纳入“红牌”管理等措施,严惩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并将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切实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四、开展小散工程专项整治

要强化对老旧小区改造、二次供水改造、“一厂一策”等项目的安全管理,利用1个月的时间,开展一次专项整治。排查清辖区内二次供水改造和“一厂一策”项目底数,落实包保人员,开展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发现此类项目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罚,确实存在执法困难的,要将违法情况报上级机关处理。

【来源: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

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邮箱地址:jpbl@jp.jiupainews.com

FD10423 | 2023_吉林_长春市宽城区熏食界7·19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长春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长春市宽城区熏食界“7·19”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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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宽城区熏食界“7·19”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7月19日3时44分,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华源·公园道1号三期87栋109门市“熏食界”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事故无人员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约22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宽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于2023年7月20日成立了以区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宽城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欣园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长春市宽城区熏食界“7•19”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等,查清了事故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单位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长春市宽城区熏食界“7•19”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

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7月18日19时许,宽城区熏食界熏酱馆商户使用灶具做完最后一道菜后熄火并停止使用灶台(再未使用),21时许客人就餐离开后,店内开始清扫(因街道通知19日停水停电,所以19日准备闭店停业),22时许离开商铺。由于商户疏忽未完全关闭钢瓶阀门、未关闭灶具与钢瓶连接管道上的角阀,未完全关闭灶具开关且灶具没有熄火保护装置,导致液化石油气轻微泄漏,达到爆炸浓度后,于19日3时44分遇摆放在厨房入口的保鲜展示柜运行期间电气产生的火花发生爆炸。

(二)应急处置情况

7月19日3时45分,长春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消防救援支队及宽城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赶赴现场救援。到达现场后将爆炸现场7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全部移除(美发店1个15kg;麻辣烫店1个50kg;熏酱馆1个5kg,1个15kg,1个50kg;卫生所1个5kg,1个15kg),其中熏酱馆内的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处于未完全关闭状态,其余6个钢瓶处于关闭状态。消防救援大队对未完全关闭的钢瓶采用喷雾水进行降温处置,并利用扳手将其阀门关闭。

接到事故报告后,长春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宽城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应急处置。

(三)现场勘察及专家综合判定

  1. 爆炸部位:从现场整体情况来看,爆炸核心部位为熏酱馆厨房,熏酱馆水暖管道井的墙体被全部损毁。以厨房为中心,四周墙体全被推倒,顶棚被击穿,下方地面被炸塌陷(下方为地沟),厨房上侧靠南的房梁西侧与支柱连接处有明显断裂痕迹,正对保鲜展示柜上方房梁和棚顶连接处被炸裂分离。
  1. 爆炸建筑外部情况:周围除外部墙体外,与室内地沟连接外部部分和井盖均保持原有状态,未发现破坏痕迹。
  1. 爆炸核心点:现场勘查显示,保鲜展示柜后侧铜管保温棉有烧痕且铜管上有熔痕,保鲜展示柜自身被完全炸裂。厨房内靠西墙冰箱、厨房内靠东墙冷冻柜、厨房外酒水冰柜、餐馆入口处冰柜基本完好无损。液化石油气钢瓶、灶具、液化气钢瓶至灶具处的管路均保持完好,未发现破损,灶具与钢瓶连接管道上的角阀未关闭,灶具开关未完全关闭,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

从现场整体痕迹综合判定厨房入口保鲜展示柜下部靠东侧压缩机控制开关为爆炸核心点。

(四)相关单位情况

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吉202101110004T。企业名称:鼎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地址:长春市绿园区铁西街48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谢启才,经营类别:天然气、液化气(民用),经营区域:长春市,发证部门: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证日期:2021年3月12日,许可有效期限:2021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

(五)合同情况

安全供气合同(020080),甲方(供气方):鼎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表人(签字):张小溪,日期:2022年9月21日,电话:1359138,地址:长春市绿园区铁西街48号;乙方(用气方):宽城区熏食界熏酱馆,委托代表人(签字):王微微,日期:2022年9月21日,电话:1384007,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华源公园道1号三期87栋109号门市。

二

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由于宽城区熏食界熏酱馆液化石油气钢瓶未完全关闭、灶具与钢瓶连接管道上的角阀未关闭,灶具阀门未完全关闭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液化石油气从灶具处轻微泄漏,经7至8小时的泄漏,使液化石油气达到爆炸浓度,遇保鲜展示柜运行期间电气产生火花发生爆炸,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鼎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建立“熏食界”燃气用户档案,未对“熏食界”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

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存在的问题

(二)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四

事故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无人员伤亡。

(二) 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约220万元。

五

对事故责任人员和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 对企业人员的处理建议

同时张小溪没有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资质,私自为业户安装燃气管线,采用瓶组供应燃气灶具,违反《加强吉林省钢瓶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吉建联发〔2023〕33号)中四、(二):采用瓶组(两个钢瓶及以上并联)供应燃气灶具,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需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和《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等技术规范要求;张小溪为商户安装时使用软管开设三通连接燃气管路,违反《长春市餐饮场所燃气检查工作标准》(长安委办字〔2019〕111号)中四、(六):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同时违反《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中二、(二)2.(6):中软管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建议鼎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 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宽城区熏食界熏酱馆,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彻底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鼎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提高隐患排查力度,加强人员管理,严格供气台账建立,彻底杜绝监管盲点。

(三)宽城区住建局,要按照《宽城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要求,认真落实监管职责,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研究分析全区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部署,确保燃气行业安全稳定。

(四)宽城区欣园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能力,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研究分析本辖区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加强辖区内安全隐患排查能力,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对本辖区内企业安全全面排查,确保辖区内安全稳定。

长春市宽城区熏食界“7•19”液化石油气

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3年11月14日

政府机构 人民政府 住建部 能源局 安监总局 国资委 发改委 工信部 商务部 科技部 教育部 统计局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

地方燃气协会 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 浙江省燃气协会 杭州市燃气行业协会 北京市燃气协会 福建省城市建设协会 河南省市政公用业协会 山东省燃气热力协会 陕西省城市燃气热力协会 四川省燃气协会 重庆市燃气行业协会

燃气集团公司 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 舟山市蓝焰燃气有限公司 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燃气有限公司 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港华投资有限公司 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 昆仑能源有限公司 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唐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武汉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燃气实业有限公司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西宁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吕梁东义天然气有限公司 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 西安秦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网站 中国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大唐燃气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志清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思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办单位: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媒体部:010-5951333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33号     邮编:100097

E-mail: xiongxin@chinagas.org.cn     传真:

监督电话:010-59513335(综合办公室)

FD10424 | 2023_吉首市民营小区工贸城12·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吉首市民营小区工贸城12·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7003383

7005136

7005137 4JrM8enC7zf society.huanqiu.comarticle一只炭火炉,“烧”掉923.6万元!4人被追刑责/e3pmh19vt/e3prv5gfn

近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发布吉首市民营小区工贸城“12·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15日,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吉首市民营小区工贸城发生火灾,起火原因为未熄灭的炭烤火炉炙热底部引燃瓦楞纸箱及周边可燃物所致。虽然这起火灾无人员伤亡,但过火面积1.8万平米,直接经济损失923.6万元(不包括商户损失),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此次火灾事故中

从20时21分感烟探测器报警

到21时27分火情才被发现

大火烧了一个多小时

事故经过

2023年12月15日19时40分许

民营小区工贸城A栋一层西北侧的A1-105和A1-106门面内区域发生火灾。

20时21分许

民营小区工贸城A1-105商铺火灾感烟探测器报警,无值班人员进行核查。

21时04分许

业主向工贸城值班人员反映有异常情况,值班人员巡查后未发现起火位置。

21时25分许

海圳公司汇展中心值班人员巡逻时,发现民营小区工贸城上空有烟雾,随即拨打电话告知工贸城值班人员向清平,向清平立即前往烟雾点查看,并通知值班人员一同前往处置,现场浓烟较大,2名值班人员处置未果后撤离起火位置。

21时31分许

民营小区工贸城值班人员拨打119电话报警。湘西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吉首市城区消防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随警出动,并立即向省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州委州政府报告,迅速提请州委、州政府启动湘西州重大火灾应急处置预案,调集州应急、公安、交警、医疗、住建、供水等联动部门到场协助处置。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

监控视频分析和调查实验

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

未熄灭的炭烤火炉炙热底部

引燃瓦楞纸箱及周边可燃物所致

为何一个未熄灭的炭火炉

能够造成如此大的损失?

在火灾调查和分析过程中

发现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初起火灾发现晚,错失火灾扑救最佳时机。

2.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和值班应急程序不落实。

3.部分消防设施未及时联动启动致使初期火灾未被有效控制。

4.易燃可燃货物储存多,火灾荷载大,导致火势蔓延迅猛。

5.防火间距被占用,火势易蔓延。

6.火借风势,迅速扩大蔓延。

事故主要教训

  1. 消防安全管理力量配备不足。没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民营小区市场义务消防队名存实亡,多数队员未能到岗,队员数量未达到市场从业人员数量的30%,值班人数不能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自2021年1月与民泰公司续签订委托合同以来,一直没有安排专业人员在民营小区消防控制室值夜班,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只有1人持证上岗。
  1. 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没有建立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职责不全,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器长期置于手动状态:没有与第三方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决议。
  1. 防火巡查、检查流于形式。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未明确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检查,没有按照规定对防火巡查、检查进行记录,在民营小区工贸城营业结束后仅进行治安检查,没有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1. 火灾隐患整治不彻底。没有彻底根除市场内出店经营、堵塞和占用安全通道,商户违规搭建以及违规使用明火的隐患,违规在市场内部分公共区域搭建门面出租并收取租金;没有将已排查出的“防火卷帘不能启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回路板故障”的隐患以及上级交办的火灾隐患及时治理或督促业主治理,并上报主管部门。
  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实效。没有做到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的要求;消防安全宣传形式单一、内容简单,消防安全培训不全面;对商户的消防安全宣传不到位,导致部分商户违规使用明火、占道摆放货物和违规搭建等火灾隐患长期存在;没有对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队员定期开展消防训练。
  1. 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没有制定完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仅制定了民营小区建材市场的灭火与疏散应急预案;没有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1. 部分经营商户违规出店经营,车辆乱停乱放,在公共通道上放置货物,堵塞公共通道和消防通道。
  1. 部分经营商户存在私搭乱建行为,在敞开式外走道和连廊上安装可燃遮雨棚,造成楼栋间防火间距不足。

9.部分经营商户违规使用炭火、电火烤火取暖,存在火灾安全隐患。

  1. 部分经营商户违规飞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存在电线损老化导致线路漏电、短路引发火灾等安全风险。
  1. 部分经营商户没有定期对其所属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进行防火检查,没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违规使用明火后没有及时消除火种。
  1. 有关部门多次开展使用炭火和电烤炉、出店和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等整治工作后,部分经营户仍我行我素,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4人被追究刑责

  1. 姜军梅,吉首市民营小区工贸城 A1-105 门店商户。长期在门店内违规使用明火,2023年12月15日离店前将炭烤火炉放置在 A1-105 门店内两个看放的瓦楞纸箱的最上层纸箱表面,未熄灭的炭烤火炉炙热底部引燃瓦楞纸箱及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是此次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此负直接责任,涉嫌失火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1. 吴锡常,海圳公司民营小区管理处副经理消防专干。落实民营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不力;没有按照规定实施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没有对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队员定期开展消防训练;对商户的消防安全宣传不到位;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违规安排无证人员进行消防控制室值班,违规将消防联动控制器长期置于手动状态;没有将已排查出的“防火卷帘不能启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回路板故障”的隐患以及上级交办的火灾隐患及时治理或督促业主治理,并上报主管部门。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刘浪,海圳公司民营小区管理处保安兼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并进行记录;无证进行消防控制室值班;将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器长期置于手动状态。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龚七平,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指派无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在建筑消防设施月度维保记录表、李度记录表代替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已排查出民营小区工贸城存在“防火卷帘不能启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回路板故障’的隐患,仍然违规向民泰公司出具消防设施检测结论为正常的失实文件:在清楚民营小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得到及时处理的情况下未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备;没有对民营小区建筑消防设施完成每年一次的全面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由吉首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一定比例的罚款。

值班人员无证上岗

事发当天无人值班

联动控制器长期置于手动状态

日常防火巡查流于形式

这种敷衍了事的行为

时间一长怎会不出事?

关于消防控制室值守

这些法律法规标准等

需牢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指出,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指出,消防控制室应单独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同时必须采取防水淹措施。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指出,消防控制室应单独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同时必须采取防水淹措施。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十五条规定,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指出,对于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值班室值班制度的,或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守的单位,将被处以最高一万元的罚款。

同时,相关规定还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岗、离岗、漏岗,此外,商贸市场物杂人多,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预防火灾事故需要市场管理单位和经营户的共同努力。

1729036379313责编:王怡应急管理部172903664721211[]{"email":"wangyi@huanqiu.com","name":"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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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25 | 2023_吕梁临县湫河花苑小区5·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吕梁市临县临泉镇湫河花苑小区5·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31人被问责!9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吕梁临县致5死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11月26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官微公布吕梁临县致5人死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司法机关已对涉事9名主要负责人员采取强制措施,31名相关责任人被问责。5月7日,山西临县湫河花苑小区1号楼8层电缆井桥架处发生火灾。着火后导致27层3人和正乘坐电梯2人均吸入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中毒死亡。事故直接原因系电缆井内户内供电电缆与绝缘穿刺线夹接触不良,弧光放电进而引燃电缆护套等易燃可燃物导致蔓延成灾。

吕梁市临县临泉镇湫河花苑小区“5·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2023年5月7日11时54分许,位于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临泉镇的湫河花苑小区1号楼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过火面积约100m2,直接经济损失840.42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蓝佛安书记提出明确要求,金湘军省长两次作出批示,要求全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查明原因,明晰责任,启动追责。为认真贯彻落实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吕梁市人民政府于5月8日成立“5·7”临县火灾事故调查组,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临县人民政府等派员参加,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全程参与。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在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省安委办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7日11时54分许,1单元703户断网,11时55分,703住户林栋平电话询问804住户白小梅其户内是否停电,随即走出家门看到楼道灯亮着,未发现烟味及异响,此时碰到701住户王江灏也因家中停电出门查看情况,2人共同打开电缆井门,发现7层住户电表上无数字显示,电缆井内无烟和明火,抬头向上看到火光,怀疑7层以上楼层着火。随即王江灏前往8层查看电缆井情况,发现电缆井门处于锁闭状态,随后告知出门查看停电情况的803住户闫林梅着火了,然后返回7层寻找灭火器。闫林梅此时已听到电缆井内有噼啪声音。

11时59分,林栋平电话通知电工王海旺801的电井房可能着火了,随后前往8层查看电缆井情况,发现电缆井门处于锁闭状态,返回7层回家固守待援,直至消防救援人员将其安全疏散。

12时00分,闫林梅通过微信语音通话通知物业收费人员孙培瑜“8层电缆井内噼啪异响,疑似着火”后,抱上孩子从疏散楼梯成功逃生。孙培瑜告诉门房保安刘谈桂1单元着火,刘谈桂立即从门房拿灭火器赶往1单元进行灭火。

12时02分,电梯维护人员高宇飞接到求救电话称“有人被困湫河花苑1单元电梯”。

12时03分,第一报警人2302住户刘凡发现家中电闸箱内冒白烟,开门查看发现楼道全是黑色浓烟后,拨打119报警。

因8层电缆井门锁闭,王江灏、物业负责人张春顺、刘谈桂、王海旺陆续上到9层进行灭火,此时刘谈桂、903住户刘定金看到9层电缆井门被火冲开约20厘米宽的缝,使用灭火器灭火未果,火势迅速扩大,烟气弥漫,放弃救援,分别开始逃生。王江灏跑回家中,后被消防救援人员救出。刘定金一家、张春顺、刘谈桂从疏散楼梯逃生成功;王海旺困在9层楼梯间,后被消防救援人员救出。

(二)救援情况及善后措施

1.物业处置情况

发生火灾后,恒圆物业公司保安刘谈桂、电工王海旺使用灭火器灭火并开始疏散1单元在家人员。物业负责人张春顺于12时02分从1703住户李强强得知着火了,去现场核查情况后发现火势无法扑灭,于12时08分拨打119报警。

2.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情况

(1)消防救援队伍处置情况

2023年5月7日12时03分,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临县临泉镇湫河花苑小区一单元7层楼道内电表箱着火,被困人员不详”的警情后,立即调派临县政府专职消防队3车15人前往处置,随后调派特勤消防救援站3车13人、方山政府专职消防队2车7人、兴县政府专职消防队1车9人、岚县政府专职消防队2车10人赶赴现场增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12时12分,临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到场,从1层开始排查楼梯间、电梯内是否有人员被困,并破拆楼梯间窗户实施排烟。

13时49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灭火救援行动。

13时50分,方山政府专职消防队到场,替换临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初战力量并全部编入搜救组展开搜救。

14时10分,特勤消防救援站到场。该站灭火组接替临县灭火组,继续沿楼梯向32层铺设水带,从顶层电缆井口向下灌水灭火。

14时47分,搜救人员在17层1#电梯轿厢内发现2名被困人员,遂利用担架抬至楼下救护车进行抢救。

15时05分,搜救人员在27层电梯前室发现3名被困人员,遂利用担架将3名被困人员抬至楼下救护车进行抢救。15时30分,现场明火被完全扑灭。

16时45分,指挥部将整个楼层分为5个搜救区域,命令逐层逐个房间进行全面搜寻。

18时20分,经现场搜救组报告,楼内已无被困人员,灭火救援行动结束。

(2)公安处置情况

2023年5月7日12时08分,临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报警称:临县湫河花苑小区发生火灾。接警后临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先后通知消防大队、应急救援大队、临泉镇派出所、交警大队马上到达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先后调派警车30余辆、警力150余人,对现场划定警戒区域进行封闭管控,协助消防、卫健等部门开展灭火、搜救、伤员救治工作。

(3)医疗处置情况

2023年5月7日12时27分,临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接到110电话,县城湫河花苑发生火灾要求急救。临县人民医院急诊科立即抽调医护人员随同第一辆救护车于12时32分出发赶往现场,随后又派出3辆救护车与相应医护人员到达火灾现场。临县人民医院于14时34分通知临县中医院,临县中医院于14时36分派出救护车赶往现场。

(三)政府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市委书记孙大军对该起事故第一时间予以督促指导,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广勇两次作出批示并连夜赶到事故现场了解具体情况,主持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对抢险救援、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进行强调部署,提出明确指示要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忠,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郭红波连夜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具体安排和指导。临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领导任组长的善后处置工作组,积极做好思想情绪安抚工作和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二、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起火时间和起火部位的认定

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5月7日11时54分许,起火部位位于湫河花苑小区1号楼1单元8层电缆井桥架处。

(二)直接原因

火灾原因系临县临泉镇湫河花苑小区1号楼1单元8层电缆井内户内供电电缆与绝缘穿刺线夹接触不良,弧光放电进而引燃电缆护套等易燃可燃物导致蔓延成灾。

(三)间接原因

1.日日高房地产公司擅自变更设计使用铝芯电缆。起火建筑设计电缆为YJV-4×185+1×95铜电缆,现场实际使用为YJLHV-4×240+1×120铝合金电缆,电缆材质和型号不一致,不符合原图纸设计。

2.绝缘穿刺线夹T接电缆施工安装不规范。户内供电电缆每隔三层使用绝缘穿刺线夹引出入户线,将供电电缆剥皮后直接T接绝缘穿刺线夹,未进行绝缘保护。

3.电缆井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封堵,电缆桥架未加盖盖板密封。

4.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恒圆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企业不具备物业管理能力,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5.临县临泉镇及凤城社区履职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临泉镇政府作为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尤其是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指导监督不力,重安排、轻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实不细。凤城社区对高层民用建筑的安全巡查、检查流于形式,对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疏于管理,导致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6.相关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为物业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未对全县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进行有效监管。临县公安局临泉镇派出所作为社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层机构,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监管不力,在全县消防安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期间未按照安排部署对湫河花苑小区开展监督检查。

7.临县县委、县政府对消防安全组织领导不力。县委、县政府吸取临县木瓜坪乡金鑫光商务会馆“2·13”火灾事故教训不够深刻,组织开展了百日攻坚专项行动,重安排、轻落实,督促指导、跟踪落实不到位。

(四)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

此次火灾共造成5人死亡,2人遇难于1单元17层北侧电梯轿厢内,3人遇难于1单元27层电梯前室。

根据《山西省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名死者死亡原因均符合在火灾环境下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测试报告》:电缆外皮燃烧生成的主要毒性气体有一氧化碳、氯化氢、氰化氢等,综合分析,此起火灾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是:

1.电缆绝缘层燃烧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氰化氢等有毒气体,火灾发生后,火势通过电缆井向上蔓延形成空间立体燃烧,大量烟气通过部分开启的电缆井门和常闭式防火门迅速蔓延至建筑的整个公共区域,着火后27层的3人因吸入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中毒死亡。

2.消防电梯供电电缆与户内供电电缆共同敷设在强电桥架内,火灾发生后,消防电梯供电电缆被烧断。正在乘坐电梯的2人被困电梯无法逃生,在烟气蔓延进入电梯轿厢内后最终因吸入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中毒死亡。

三、火灾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临县临泉镇湫河花苑小区1号楼“5·7”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工程质量原因引起的较大责任事故。

四、起火建筑概况

(一)湫河花苑小区1号楼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湫河花苑小区1号楼,建筑面积24560.2467m2,房屋结构为框剪结构。建筑整体坐南朝北,占地面积879.48m2,东西长48.5m,南北宽20.5m,建筑高度98m,地上32层,地下1层,该建筑设有2个单元,起火单元为1单元。该建筑楼梯间为剪刀楼梯间。1单元共设置2部电梯,每层四户,每层疏散走道靠近1、2号住户北侧设置电缆井。湫河花苑小区为一栋两单元32层小区,每单元两梯四户,共256套住房。其中1单元总户数128户,未售出24户,已售104户共405人,事发当日实际住户104户共279人。

(二)所占土地性质

1998年11月,临县城建局根据省计委第三批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经实地勘察,批准由其下属国有临县房屋开发公司在临县临泉镇前麻峪村集体土地选址修建经济适用房,并出具《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1999年4月,临县房屋开发公司以每亩14.4万元的单价向前麻峪村征地48.38亩,征地费总计710余万元。

经省政府批准,该地块转为建设用地,收归国有。2000年2月,经临县人民政府同意,临县国土局为该地块批准《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因临县房屋开发公司营业执照异常(公司从业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未经年检被注销,无资格继续承建此工程),县政府批准同意承建单位由临县房屋开发公司变更为民营企业山西省吕梁地区黄河工贸建筑集团公司,明确要求该公司办理国土、发改等转接手续。同年5月,临县城建局为该项目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拟修建低层住宅16栋、临街低层商铺1栋、配套学校及锅炉房。

2002年,因黄河工贸建筑集团公司建设资金不足,应付征地款严重拖欠,该公司未经行政部门审批,将未按计划开工建设的原学校地块和1号、10号、11号3栋低层住宅地块转让给个人刘来大(2022年病故),所欠征地款也由刘来大支付前麻峪村集体,其余地块建成经济适用房并销售。后刘来大在原规划学校1号、10号住宅地块修建临县实验中学(私立)。2003年,临县实验中学建成,并开始招生。2012年7月,刘来大身患重病,加之经营不善,资金链紧张,上述刘来大修建的学校和原规划修建11号楼的地块被山西恒圆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累平)以2800万的价格收购,临县实验中学随即更名为临县恒圆中学,继续办学。

2013年3月,山西日日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日高房地产公司)在原规划11号楼地块开发商品房湫河花苑小区,未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三)消防设施情况

起火建筑在剪刀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独立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每层设有感烟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警报器和疏散指示标志;屋顶设有一个消防水箱;地下室设有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室内消火栓泵共有2台,每层设有室内消火栓。

(四)电气线路敷设情况

起火建筑1单元的电缆井内分别敷设了两根户内供电电缆、消防电梯、风机和应急照明的供电电缆。所有电缆均由地下一层的配电室沿桥架敷设至各层的电缆井。两根户内供电电缆其中一根电缆为1~15层居民供电,另一根电缆为16~32层居民供电。户内供电电缆通过绝缘穿刺线夹将A相、B相、C相中的一相、N线和Pe线在2、5、8、11、14、17、20、23、26、29和31层做出分支,分别为本层及上下层住户供电。

五、相关涉事企业单位情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湫河花苑小区开发商为山西日日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1年2月21日,注册资本:壹仟万圆,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地产的开发及销售;物业管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6847556XP。原法定代表人为武高强,2022年3月变更为马六平。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马累平(曾任山西省政协委员、山西省工商联副主席、山西省民营企业资产置换协会会长、山西恒圆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23年9月山西省政协通报,鉴于马卫军涉嫌违法被采取留置措施,马累平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建议,政协第十三届山西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决定撤销马卫军、马累平政协第十三届山西省委员会委员资格。)。

(二)勘察设计及审查单位基本情况

1.勘察单位基本情况

山西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和平南路160号;法定代表人:任创业;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注册资本:玖仟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133260H。

2012年5月10日,日日高房地产公司与山西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地质工程勘察院)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地质工程勘察院于2012年4月底开始对该项目进行勘察,外业工作于5月14日完成,室内实验工作于5月29日完成,完成后地质工程勘察院向日日高房地产公司提交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竣工后日日高房地产公司未通知地质工程勘察院到场进行验收。

2.设计单位基本情况

太原王孝雄建筑设计院。注册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南中环街529号清控创新基地A座24层2403-2407室;法定代表人:王平;单位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资本:陆佰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02069646Q。

2012年7月14日,日日高房地产公司与太原王孝雄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王孝雄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该项目于2012年6月开始设计,8月底设计完成后,王孝雄设计院向日日高房地产公司提供参考图;2014年通过图审后,王孝雄设计院向日日高房地产公司提供设计图纸;施工过程中,日日高房地产公司未与王孝雄设计院联系进行图纸变更;工程竣工后,日日高房地产公司未通知王孝雄设计院到场进行验收。

3.审查单位基本情况

山西贵隆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62号长风世纪广场A座2003号;法定代表人:卫慧明;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人防施工图审查乙级;施工图纸审查;注册资本:叁佰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6772549984M。

2014年4月16日,山西贵隆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隆施工图审查公司)与日日高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2014年4月,日日高房地产公司向贵隆施工图审查公司提供设计图纸,贵隆施工图审查公司对图纸审查过后提出了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通过日日高房地产公司的工程部转交王孝雄设计院,王孝雄设计院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回复,然后将回复发回贵隆施工图审查公司进行了确认。

(三)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郑州市惠济区文化北路300号1号楼4层西侧;法定代表人:郭宇宙;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注册资本:叁亿零柒万玖仟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91137L。

2013年9月10日,日日高房地产公司与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建设公司)签订《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层数为1至32层。湫河花苑小区主体工程由李龙龙挂靠东方建设公司资质进行施工。李龙龙于2013年承接该小区主体土建项目、外墙保温、屋面防水项目,2015年底竣工。2014年8月5日,日日高房地产公司向东方建设公司临县湫河花苑项目部下达变更通知,通知内容为“恒圆湫河花苑1#楼原设计为地下一层,地上三十层变更为地下一层,地上三十二层。三十二层参照三十层结构施工,三十层、三十一层参照标准层施工”。竣工后,由日日高房地产公司工程部内部组织验收。

(四)电气安装工程公司及施工方基本情况

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南街5号;法定代表人:陈中元;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注册资本:壹亿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67147051。

2014年4月20日,日日高房地产公司与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峰建设公司)签订《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8月14日湫河花苑1#楼电气安装工程开工后,樊春平、刘小军使用金峰建设公司资质进行湫河花苑1#楼电气安装工程施工作业。其间,日日高房地产公司私自变更施工方案,马玉平请示马累平同意后,马玉平通知樊春平、刘小军将铜电缆变更为铝合金电缆,并于2017年3月15日、3月20日分别对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辅线、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工程组织验收。

(五)工程监理单位及实际监理方基本情况

山西新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5号;法定代表人:韩杰;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3402321XR。

2013年3月10日,日日高房地产公司与山西新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0年5月29日—2021年10月20日期间法定代表人为赵来彬)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总监理工程师为杨秋生。该项目监理实际负责人为贺建军,现场监理人员为高海军、陈金枝。

(六)电梯供货与安装单位基本情况

山西港日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31号华德中心广场C座2401号;法定代表人:薛丽明;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电梯及配件的销售;注册资本:贰仟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70485584U。

山西晋港兴业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平阳景苑5号楼1903;法定代表人:王润玲;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8121556XW。

湫河花苑小区电梯供货方为山西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通电梯公司),施工与维护保养单位为山西晋港兴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港兴业公司)。2015年10月7日,日日高房地产公司与富士通电梯公司签订《电梯供货安装合同》,为湫河花苑小区供货安装4部乘客电梯。

富士通电梯公司委托晋港兴业公司进行电梯安装;2017年3月,晋港兴业公司开始安装电梯,安装完毕后,由富士通电梯公司邀请吕梁市特检所对4部电梯进行验收;2017年5月19日,将验收的相关资料移交日日高房地产公司。

(七)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山西生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临县木瓜坪乡榆林村42号;法定代表人:王生旺;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消防器材销售、维修;建筑装潢材料销售;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注册资本:叁佰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47902314354。

2016年10月10日,日日高房地产公司与山西生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旺消防公司)签订《湫河花苑1#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高来玉使用生旺消防公司资质承揽湫河花苑小区消防工程,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施工内容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工程(不包括防火门、消防水箱)。2016年开工建设,2017年完工,完工后由日日高房地产公司工程部部长李旭军组织公司人员对水管网、排烟风机、感烟火灾探测器进行测试,但未进行联动功能测试。湫河花苑小区防火门、防盗门由日日高房地产公司从任丘市蓝天防盗门厂购置,并安排工人进行安装。

(八)物业管理单位基本情况

湫河花苑小区由临县恒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圆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公司为山西恒圆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累平)的全资子公司,位于山西省吕梁市临县恒圆国际丽都城小区,成立日期为2017年1月4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4MAOH8N4L6Y。原法定代表人为马玉平,2022年7月29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尚国鹏。经营范围:物业管理(二级及以下)。

该公司在湫河花苑小区共有物业人员7人:负责人张春顺、收费员孙培瑜、水电工王海旺、保安刘谈桂和高全生,保洁人员刘金娥和马婷英。其法定代表人尚国鹏、湫河花苑小区物业负责人张春顺无物业管理从业经历,未参加过物业管理的专业培训,不具备物业管理能力。恒圆物业公司在湫河花苑小区共有两任供电维护电工:前任电工高金明为四级电工,证书编号为1205010000406534;现任电工王海旺,无电工证。

六、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事故涉及单位和人员存在问题

1.山西日日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开发建设,未落实主体责任,擅自变更设计使用铝芯电缆,降低施工质量,从源头上造成了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2.电缆施工方。

樊春平、刘小军使用金峰建设公司资质进行湫河花苑1#楼电气安装工程施工作业。按照日日高房地产公司的要求,使用铝芯电缆施工,绝缘穿刺线夹T接电缆施工安装不规范。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3.工程监理方。

该项目监理实际负责人贺建军、现场监理人员高海军、陈金枝使用新盛建设监理公司资质,在对湫河花苑小区1#楼施工监理过程中,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导致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4.临县恒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恒圆物业公司作为湫河花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是该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不具备物业管理能力,其法定代表人尚国鹏、湫河花苑小区物业负责人张春顺未参加过物业管理的专业培训,未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在日常安全管理中,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明确具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职责不明晰,现电工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小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未能发现电缆井未封堵等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二)属地政府及部门主要问题和责任

1.临县公安局临泉派出所。

全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动员部署会后,临泉派出所未能按照方案部署时限要求完成辖区全覆盖排查整治工作,对湫河花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管责任。

2.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在百日攻坚行动期间,临县住建局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不力,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行业监管责任。

3.临县城市管理中心。

作为县住建局授权、履行打击违法建设的职能单位,对违建行为下达处罚通知后再未进行跟进处理,存在执法力度不到位问题。

4.临县自然资源局。对土地管理工作不重视,对违法占地行为的巡查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湫河花苑的违法占地行为,对违法占地行为的排查不实、监管缺位,未实现违法占地行为排查的全覆盖。

5.临泉镇党委、镇政府。

临泉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在2023年1至4月份期间召开过10次会议,没有1次是安全专题例会;收到县安委会印发的《全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后,制定印发了相应的工作方案,未进行专题部署,对各社区工作不开展、开展情况不上报不管不问,存在失控漏管情况;组织对辖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组织领导和实施不力,没有充分发挥综合执法队和社区网格员的职能,未能发现该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属地管理责任。

6.临县县委、县政府。

临县县委、县政府对木瓜坪乡金鑫光商务会馆“2·13”火灾事故教训吸取不够深刻,虽然组织开展了全县百日攻坚行动,县委书记、县长任专项行动领导组双组长,但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未能举一反三对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引起足够重视,对各乡镇、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导致基层乡镇、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深不细,没有全覆盖。对该起事故负领导责任。

七、对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企业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处理结果

司法机关已对涉事9名主要负责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五)相关责任人及处理意见

本次问责涉及责任人31名,目前已留置3人,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0人(党内警告13人,党内严重警 告4人,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2人,政务撤职1人),组织处理8人(谈话提醒2人,批评教育3人,诫勉谈话3人)。

(六)对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和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对东方建设公司、新盛建设监理公司、金峰建设公司、生旺消防工程公司出借公司资质随意挂靠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建议当地政府对相关责任单位、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八、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坚守安全红线,全面加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临县县委、县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安全红线,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要健全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管三必须”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积极推动消防安全的文化、法治、制度、机制等方面建设,切实加强城市运行安全风险防范,把好规划、建设、使用等关口,从源头上杜绝和防范安全风险,大力解决制约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消防工作的整体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电气线路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建议由县政府组织,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高层住宅小区开展电气线路检测,发现线缆选型和材质不符、电气线路老化以及不符合安装施工要求的,及时更换改造,及时按规范要求对电缆井进行封堵。

(三)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提升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能力。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建部门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督促力度,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彻底清理电缆井、管道井内的杂物,并将电缆井、管道井门锁闭;定期组织居民开展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加强消防救援力量建设,完善公共消防设施,优化应急救援协作机制。结合临县县域广、人口多、密度大、灾害事故频发的实际情况,加强消防救援力量建设,增加消防救援队伍队员数量,优化消防救援装备配备,开展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大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立以政府统一领导,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其他应急救援力量为辅的联勤联动灭火救援协作机制,将全县应急救援力量统一纳入火灾扑救调派之中,通过联勤、联训、联战方式开展协同练兵,联合演练,提升统一指挥、协作救援能力和水平。提高全县抗御较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五)精准开展消防宣传,着重提升公众自救能力。针对高层住宅发生电缆井火灾后火势蔓延快、烟囱效应强、产生毒烟气多、被困人员疏散困难、易造成重大伤亡等特点,加大自救逃生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要举一反三,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培训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技能培训,强化对物业消防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使之在关键时刻切实发挥专业技术作用。

吕梁市人民政府“5·7”临县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6月

内容来源 ▍山西科技报新媒体

突发!三亚一大悦城工地发生火灾...

12月2日永和百货大楼发生火灾

FD10426 | 2023_吕梁市临县湫河花苑5·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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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县“5·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3-11-28 15:10:27 来源: 央广网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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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吕梁11月28日消息(记者郎麒) 11月27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官微公布山西吕梁市临县“5·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分析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工程质量原因引起的较大责任事故。目前,司法机关已对涉事9名主要负责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5月7日11时54分许,位于吕梁市临县临泉镇的湫河花苑小区1号楼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840.42万元。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在其官微公布了这起火灾的调查报告。经调查分析认定,临县临泉镇湫河花苑小区1号楼“5·7”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工程质量原因引起的较大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显示,火灾原因系临县临泉镇湫河花苑小区1号楼1单元8层电缆井内户内供电电缆与绝缘穿刺线夹接触不良,弧光放电进而引燃电缆护套等易燃可燃物导致蔓延成灾。此次火灾共造成5人死亡,2人遇难于1单元17层北侧电梯轿厢内,3人遇难于1单元27层电梯前室。5名死者死亡原因均符合在火灾环境下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目前,司法机关已对涉事9名主要负责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另外已有31名相关责任人被问责。调查报告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对东方建设公司、新盛建设监理公司、金峰建设公司、生旺消防工程公司出借公司资质随意挂靠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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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27 | 2023_吕梁汾阳钟楼佳苑小区7号楼5·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吕梁市汾阳钟楼佳苑小区7号楼5·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区域

3人死亡!吕梁市汾阳钟楼佳苑小区7号楼“5·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发布

2023-11-28 10:13:45   阅读:11.3k+

吕梁市汾阳钟楼佳苑小区7号楼“5·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2023年5月8日23时02分许,位于汾阳市太和桥街道钟楼佳苑小区7号楼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38.78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蓝佛安,省委副书记、省长金湘军高度重视,均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各市抓紧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举一反三,查找堵牢漏洞和隐患,切实遏制事故多发态势,确保安全。为认真贯彻落实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试行)》,5月9日,吕梁市人民政府成立“5·8”汾阳市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市供电公司、汾阳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全程参与。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三管三必须”和“四不放过”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省安委办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一、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8日23时02分许,汾阳市钟楼佳苑3区7号楼401室阳台灯光闪烁,401住户徐小红随即发现家中停电,出门查看,发现4层电缆井附近有亮光后回家告知丈夫程文军,程文军再次出门查看发现电缆井门半开,电缆井内有电打火的闪烁光,并伴有连续噼啪声,随即回家关电闸,并通知徐小红给门卫打电话(拨出时间23时07分)后二人乘坐电梯逃生。

在此期间,23时04分许,1004住户于会杰回家进出电梯时听到有“咚咚”的异响,未发现烟气、未闻到烟味。302室任永乐在家发现卧室灯闪烁后出门,发现电缆井楼上孔洞处映有亮光,并伴有“砰砰”声,于23时07分电话通知物业电工何云青后随即引导妻子带孩子先行逃生,其通知303、304住户着火情况后由疏散楼梯逃生。301住户成柏发现卧室灯闪烁,在停电后出门查看停电情况时被304住户告知着火后由疏散楼梯逃生。601、604住户发现家中停电,出门查看发现所在楼层电缆井着火情况后于23时08分拨打119电话报警。随即与家人先后由疏散楼梯逃生。

(二)物业处置情况

2023年5月8日晚汾阳市钟楼佳苑3区7号楼发生火灾后,李如珍(门房)接到7号楼401住户(徐小红)电话说看到电井(电缆井)着火了,李如珍给物业负责人张毓军打电话(23时08分),张毓军安排李如珍立即报警(23时12分)并赶紧开大门,随后张毓军给电工何云青打电话,并通知水工、电梯工、杂工、充水电卡的人到场。到场后,消防救援人员已经对现场展开处置工作。

(三)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

2023年5月8日23时08分,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汾阳市冠宇3区7号楼一单元4层楼道内电表箱着火,被困人员不详”的警情后,立即调动汾阳市消防救援大队4车29名指战员到场扑救,同时调集汾酒厂专职消防队3车17人进行增援,并通知汾阳市人民政府调集公安、应急、供水、供电、医疗等联动部门到场协助处置。

23时18分,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按照预先人员分组立即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分楼层对楼梯间和电梯是否有人员被困情况全面排查。

23时50分,明火被扑灭。

0时20分,搜救人员在17层通往楼顶天台锁闭的安全门处发现2名被困人员,遂利用担架抬至楼下救护车进行抢救,后经医院确认2人死亡(1702住户张梅、张轩)。

0时40分,现场排查至1604房间时,发现2名被困人员,救援人员利用担架抬至楼下救护车进行抢救,后经医院确认1人死亡(王硕),1人受伤(赵利)。

1时00分,现场指挥员将整个楼层分为3个搜救区域,命令逐层逐个房间进行全面搜寻。

1时15分,经现场搜救组报告,楼内已无被困人员,灭火救援行动结束。

2.应急处置情况

(1)政府处置情况。5月8日晚汾阳市钟楼佳苑小区发生火灾后,市委书记孙大军要求立即开展救援、疏散群众、做好善后处置等工作。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广勇连夜组织召开火灾事故处置现场会议,要求全力抢救伤者,尽快核实伤情,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忠连夜赶赴一线指挥事故调查处置工作。汾阳市委书记李正奎,市委副书记、市长贾永祥等领导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并成立临时救援抢险指挥部,同时紧急组织召开事故处置工作会议,对善后安置、隐患排查、追责问责等工作进行了详细安排部署。汾阳市政府分管领导按照指挥部要求,现场组织消防、公安、应急、医疗、街道等单位立即开展灭火救援、疏散群众、营救被困人员等工作。

(2)公安部门处置情况。2023年5月8日23时13分许,汾阳市公安局接汾阳市消防救援大队通报称:汾阳市钟楼佳苑3区7号楼楼道电表箱着火引发火灾。接警后,立即指令太和桥派出所、快反分队、局值班备勤力量等80余名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到场后,工作人员迅速配合现场救援力量展开现场救治,及时将情况通报吕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和汾阳市委、市政府。

(3)医疗机构处置情况。2023年5月8日23时23分,汾阳医院接到相关部门电话通报火灾事故灾情后,急诊科第一时间通报院总值班,并通知车队救护车投入患者转运工作。第一辆救护车出诊时间为23时28分,到达现场时间为23时35分,共计派出5辆救护车对23人进行转运。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2人入院治疗,目前1人已出院,剩余1人仍在住院治疗中,生命体征平稳、无生命危险。其余18人在留院观察无碍后,陆续离院。

二、事故原因调查情况

(一)起火时间和起火部位的认定

根据视频分析、证人证言、接警时间等,综合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5月8日23时02分许,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钟楼佳苑小区3区7号楼4层电缆井内南侧桥架处。

(二)事故直接原因

调查组根据消防救援机构现场勘验、检测鉴定、实验分析、仿真模拟和专家论证情况,经综合分析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汾阳市钟楼佳苑小区3区7号楼4层电缆井内居民户内供电电缆与绝缘穿刺线夹接触不良,弧光放电进而引燃电缆护套等易燃可燃物导致蔓延成灾。

(三)事故间接原因

1.擅自变更设计使用铝芯电缆。经查看设计图纸,该工程设计电缆为WDZ-YJY-4×70(无卤低烟阻燃铜芯电缆),而现场为YJLV-4×185+1×120铝芯电缆,电缆材质和型号不一致,不符合原图纸设计。

2.绝缘穿刺线夹T接电缆施工安装不规范。户内供电电缆每两层使用绝缘穿刺线夹引出入户线,经现场勘验,绝缘穿刺线夹刺片与户内供电电缆金属导体接触咬合不实。

3.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封堵。强电电缆桥架未加盖盖板进行密封。

4.钟楼佳苑小区3区7号楼疏散楼梯间通向屋面平台的安全出口锁闭;常闭式防火门未处于关闭状态,导致大量烟气向楼梯间及前室蔓延,加速了火势蔓延。

5.汾阳市东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长期雇佣无电工作业资格证的电工何云青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二是没有及时发现电缆井竖向未封堵的安全隐患。

6.汾阳市人民政府、太和桥街道办、新开路社区委员会及汾阳市住建局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不力。

7.汾阳市人民政府、太和桥街道办、新开路社区委员会及汾阳市公安局、汾阳市住建局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高层住宅建筑火灾隐患排查、督促整改未形成闭环管理。

(四)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火灾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2人遇难于17层疏散楼梯间通向屋顶平台处,1人遇难于1604户内阳台处。目前1名受伤人员在山西省汾阳医院治疗,生命体征平稳,另1人已出院。

(五)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

根据《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认定如下:送检的3名死者心血检材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均超过70%。3名死者处在火灾现场,导致有毒有害气体吸入,引起一氧化碳中毒,均符合吸入过量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三、火灾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汾阳市钟楼佳苑3区7号楼“5·8”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工程质量原因引起的较大责任事故。

四、起火建筑概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设计内容:建筑面积7575㎡,房屋结构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整体坐南朝北,占地面积379.2㎡,东西长24.2m,南北宽20.9m,建筑高度49.3m,地上17层,地下2层。该建筑设有1个单元,每层4户。建筑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和两部电梯。每层公共区域西侧由南向北依次设置风道和电缆井,东侧设置水暖管道井。经实际测量,钟楼佳苑3区7号楼占地面积405.99㎡,建筑面积为7008.52㎡,地上17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50.17m。

(二)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山西平遥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宇房地产公司)2008年拟开发鼓楼东街,对外宣传名称为“鼓楼•新天地”项目,结合棚户区改造政策,2010年办理立项名称:汾阳市鼓楼东街棚户区改造项目。2014年烂尾停工至2017年,2017年由汾阳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续建,续建后改名为钟楼佳苑。鼓楼东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冠宇、钟楼佳苑为同一个项目。

冠宇(钟楼佳苑)开发建设分为7个组团,其中3区7号楼属于汾阳市冠宇3组团(4#地块)工程项目,该工程共8栋住宅楼,总建筑面积73925.8㎡。

1#楼至6#楼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申领施工许可证,7#、8#楼建设单位至今未办理质量监督注册和施工许可手续。

7#楼由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承建,2014年4月开工,施工至主体8层烂尾停工。2017年5月由汾阳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房地产公司)接手续建,直至2019年2月完工,2019年10月投入使用。

(三)建筑规划情况

钟楼佳苑7号楼于2013年7月取得土地使用证,2014年6月19日取得土地规划许可证,原汾阳市规划局于2014年6月23日,按照7号楼13层设计方案批复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划报批时,冠宇房地产公司向原汾阳市规划局上报17层设计方案,由于影响北侧未拆迁住户采光,原汾阳市规划局未批准。后冠宇房地产公司决定暂时上报13层设计方案,待北侧住户拆迁完成后,再申请规划变更。冠宇房地产公司和中诚房地产公司后期均未重新提请规划变更。

(四)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钟楼佳苑3区7号楼属于汾阳市鼓楼东街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于2010年8月取得立项审批手续,2013年7月取得土地使用证,2014年6月19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4年6月23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相关涉事企业单位情况

(一)项目开发商

1.山西省平遥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钟楼佳苑3区7号楼前期建设单位为山西省平遥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顺城路249号,法定代表人:潘建虎;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8781045796E。

2.汾阳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钟楼佳苑3区7号楼后期建设单位为汾阳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吕梁市汾阳市东一环十六区1号楼S-3,法定代表人:杜海义;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城市基础建设、城市绿化工程;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2MA0HFP8X33。

(二)项目设计单位及设计情况

汾阳市钟楼佳苑3区7号楼设计单位:华优建筑设计院;详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丙12号办公楼11层1107-1114房间;法人代表:赵白山;注册资本:捌佰万圆整;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业务范围:建筑行业(甲级);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04407602。

华优建筑设计院受建设单位委托,为7号楼共设计两套建筑施工图方案,一套方案为13层,一套方案为17层。

(三)项目施工单位及施工情况

钟楼佳苑3区7号楼后期施工单位为汾阳市中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实建筑公司),公司注册地:吕梁市汾阳市青年路12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立;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注册资本:贰仟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2729661102H。

2014年4月1日,冠宇房地产公司将钟楼佳苑3区7号楼建设工程发包给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承建,施工至主体8层后由于资金链断裂被迫停工。

2017年4月21日,冠宇房地产公司与中诚房地产公司签订鼓楼新天地项目托管协议书,约定由中诚房地产公司完成该工程后续建设。

2017年5月5日,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与中实建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后续工程由中实建筑公司负责施工,承建7号楼地上9层至17 层的续建工程。

2017年9月,中诚房地产公司与王永斌挂靠的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山西汾阳鼓楼新天地住宅小区配套用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王永斌具体负责3组团环网至表箱、4组团配电室至表箱、5组团箱变至表箱、7组团箱变至表箱材料设备安装及土建部分的所有工作内容。但是,实际该项目配电工程需要的高低压设备及电缆线是由张伟定制购买后,雇佣工人安装电缆线及配电设备直至工程完工。

(四)项目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及施工情况

2017年8月,中诚房地产公司与山西晋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负责汾阳鼓楼新天地3、4、5、6组团的消防工程。山西晋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变更为山西晋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宋简蔚;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太原南站西广场国际商务港南区1号楼、2号楼(太原同创谷孵化器西南一区二层246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消防工程;注册资本:壹亿陆仟捌佰万圆整。

该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地上每层设有一个双阀双出口室内消火栓,地上17层屋顶通向屋面的平台处设置一个试验消火栓。每层设有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警报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电梯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由于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消防工程款,导致该消防工程未完工。该建筑安装消防控制柜,接入临时电源,未进行设备调试,无法正常使用;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铺设完毕,未安装消防水带、水枪;机械防烟系统安装风口,未安装防烟风机;屋顶水箱安装完成,稳压系统完工,整套系统未调试;地库消防工程的机械防排烟系统安装风管,未安装防排烟风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完成,管网无水;消防水泵房内的两台消火栓泵和两台喷淋泵按设计安装完成,未接入电源,无法正常启用。

(五)项目监理单位

钟楼佳苑3区除7号楼外由山西省安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企业名称:山西省安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孔永安;住所: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200号国际大都会D座A单元1002号;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15996243H。

7号楼无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六)小区物业服务单位

钟楼佳苑3区7号楼物业服务单位:汾阳市东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和物业公司);注册地址:吕梁市汾阳市东一环12区;公司成立时间:2017年4月19日;法定代表人:张志云;注册资本:伍拾万圆整;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信用代码:91141182MA0HE58116;经营范围: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共有35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为汾阳市住建局房管股职工张毓军。

该公司电工:何云青。根据《汾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何云青(电工)特种人员资质查询的情况说明》,未查到何云青相关证件信息。《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通告》显示:查询不到相关信息的一律视为无效证件。

综上所述,汾阳市钟楼佳苑3区7号楼是未经相关部门批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就组织开工建设,并擅自变更设计违规施工的建设项目。

六、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责任

(一)事故涉及单位和人员存在问题

1.汾阳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山西省平遥冠宇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托管协议后,未及时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擅自组织施工建设,其中:钟楼佳苑3区7号楼14层至17层主体建筑涉嫌违建,且无监理公司进行监理。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2.电缆施工方。施工承包人王永斌,2017年挂靠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具体承包3区7号楼的电缆、箱变、配电柜工程的施工安装工程。实际该项目配电工程需要的高低压设备及电缆线均由汾阳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副主任张伟定制购买,雇佣工人安装电缆线及配电设备直至工程完工。施工过程中未按图纸设计组织进行施工,降低施工标准,将WDZ-YJY-4×70型铜芯电缆换成YJLV-4×185+1×120铝芯电缆,绝缘穿刺线夹T接电缆施工安装不规范,施工结束后,未按标准封堵电缆井,导致烟气迅速蔓延。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3.汾阳市东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云,于2019年4月将该物业公司的具体管理交由张毓军负责。张毓军作为物业公司实际负责人,长期雇佣无电工作业资格证的电工何云青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没有发现电缆井竖向未封堵,通往屋面平台的安全出口锁闭。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二)属地政府及部门主要问题和责任

1.新开路社区委员会

新开路社区委员会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巡查、排查流于形式,对钟楼佳苑小区的消防安全排查不实不细,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改责任不到位,对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导致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汾阳市太和桥街道办事处

汾阳市太和桥街道办消防安全管理力量薄弱,消防安全监管能力不足,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监管、检查不力,工作不实不细。对该起事故负属地管理责任。

3.汾阳市太和桥派出所

汾阳市太和桥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能力不足,对辖区内的消防安全检查不力,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监管不力,对检查中发现的东和物业服务公司火灾隐患问题未跟踪落实整改。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4.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内部职责分工与汾阳市政府制定的“三定方案”不一致。该局通过局党组会私自设立物业股且未向汾阳市委、市政府报备审批,导致该局内部职责分工与汾阳市三定方案不一致。原物业管理职能归属于房地产股,但该局将物业管理职能单独设为物业股,且物业股与房地产股为不同的副局长分管,物业股的分管领导为田伟,房地产股的分管领导为王健。

(2)对物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该局的物业股仅有1人,主要负责市政府政务服务热线12345工单的回复,对物业管理工作很少开展,导致东和物业公司长期处于失控漏管状态。

(3)政府主导推动交房时,对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未提出异议,在交付使用后,未对后续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继续完善。

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行业监管责任。

5.汾阳市人民政府

汾阳市政府对违法建设施工排查、打击、取缔工作不实不细;对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跟踪问效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领导责任。

七、对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企业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处理结果

司法机关已对涉事7名主要负责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二)相关责任人及处理意见

本次问责涉及责任部门(单位)5个,责任人16名(含处级干部3名、科级及以下13名)。目前已留置1人,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9人(党内警告7人,党内严重警告1人,政务记过1人),组织处理6人(诫勉谈话4人)。

(三)对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和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对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借公司资质随意挂靠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建议当地政府对相关责任单位、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八、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加强领导,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汾阳市政府要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求,推动各级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明确牵头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高层建筑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查处等全链条监管工作机制,尽快组织开展一次联合会商、联合检查、联合督办,从根本上解决高层建筑“带病”运行问题。

(二)找准短板,强化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治理。汾阳市政府要深刻吸取汾阳市钟楼佳苑小区7号楼“5·8”火灾事故教训,加大建筑工程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整治力度,以高层建筑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为抓手,特别是针对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实地调研检查发现的汾阳市部分小区电缆井消防隐患突出问题,举一反三,立即组织电力、燃气等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安全排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到位。

(三)深入宣传,增强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汾阳市政府要针对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火灾特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以及楼宇电视、电梯广告牌、社区宣传栏等各类媒体和阵地,教育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了解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火灾逃生自救技能。广泛发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人员、保安队员等群防群治力量,开展入户式消防宣传,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要组织居民群众积极查改身边火灾隐患,重点清理楼梯、走道、阳台等区域可燃杂物,清理楼院电动自行车等违规存放、充电,清理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防火封堵不严以及堆放可燃杂物等问题。

(四)强化监督,严格落实问责机制。汾阳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高层建筑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纳入日常督导检查内容,加强过程监督和责任追究。对评估、排查、整改、核查等工作弄虚作假、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督办整改。对发生较大以上或有影响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存在失职、渎职等问题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针对部分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企业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依据《山西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实施诚信体系联合惩戒促进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吕梁市人民政府“5·8”汾阳市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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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28 | 2023_和田地区皮山县桑株镇图某家自建住宅9·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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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9·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内容概述:

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9·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3-12-18   【字体:大中小 】

2023年9月22日00时53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发生火灾,和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调查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火灾进行提级调查。火灾烧毁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客厅、厨房、卧室屋顶,家具等物品,过火面积65平方米,火灾等级为一般火灾。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

火灾事故调查组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原则,通过查询资料、询问谈话、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测鉴定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等情况,查明了涉事当事人相关情况和责任,查明了乡镇人民政府在监管方面存在的责任。同时,火灾事故调查组坚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了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经验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和建议。

调查认定: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9·22”火灾是院内三轮电瓶车充电线熔断引发起火,桑株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的一起火灾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起火建筑为单层住宅建筑。该户型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卫,坐南朝北,客厅北侧窗户上方烟熏痕迹较重,火灾未蔓延至其他住户,建筑周围无监控设备。

(二)起火经过及火灾扑救情况

2023年9月22日00时53分,和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发生火灾,并立即调派皮山县东经一路消防救援站赶往现场,凌晨1点06分接到现场民警电话,现场发现2人被困,皮山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调查人员到场调查,支队火灾调查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火灾进行提级调查,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封闭,并张贴了火灾现场封闭公告。

二、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国网皮山县供电公司出具的“关于皮山县消防救援大队“9·22”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协助提供用电信息的回函”中,该户9月21日21时至9月22日01时出现用电高峰,9月22日01时后用电量为0,经对用电曲线分析和报警时间结合火灾发展规律,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00时45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1、询问情况:

经询问,第一目击证人阿某描述,在家听到“砰砰”声,从房间后侧窗户看到图某家院子里三轮电瓶车充电线在打火,走到图某家院子内看到户门内侧右边(客厅西墙)位置有明火燃烧。

2、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可以得到以下痕迹:

1) 该住宅户型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卫,砖木结构,屋顶为木梁、草席、泥土等三层构造。客厅烧损最为严重,其余房间仅有不同程度烟熏痕迹。

2) 客厅屋顶烧毁塌落,窗户玻璃融化掉落,客厅内物品全部烧毁。

综上、结合调查询问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位于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客厅。

(三)起火点的认定

1、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可以得到以下痕迹:

1) 客厅靠西墙书柜部位物品塌落层从上到下为泥土、部分房梁残骸、木质书柜碳化物、地面瓷砖,书柜烧至底部,书柜贴地木板的贴地一侧(下表面)基本完整未过火,贴地木板上表面碳化,书柜周围地面瓷砖不同程度炸裂,墙面木质踢脚线烧至地面。

综上所述、此起火灾事故起火点位于客厅西墙书桌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1、院内三轮电瓶车充电线熔断部分鉴定结论为电热融痕。

综上所述、此起火灾事故起火原因系不排除院中三轮电瓶车充电线路在雨水中发生故障,线路电能增加,书桌上方电线再次发生故障引燃下方书桌上布料、纸张等可燃物蔓延成灾的可能性。

三、事故涉及有关方面的主要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一)当事人。此次亡人火灾事故是当事人对电动车充电不当引发的,应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

(二)桑株镇人民政府。桑株镇人民政府对农村火灾安全工作思想上麻痹大意,日常宣传力度不足,流于形式,对该起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建议桑株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在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责任落实不到位。乡镇(街办)、村(社区)缺乏行之有效的火灾防控措施,主要领导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基层干部在开展消防工作中流于形式,防火巡查、检查不到位,对于村(居)住宅中存在的火灾隐患视若无睹,基层普遍存在重动员部署轻考核问效的问题,工作力度层层衰减,导致最基层最末端缺乏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措施,村(社区)没人抓没人管的问题还普遍存在。

(二)工作措施未落地见效。措施办法还停留在转发文件、开会层面,城镇消防规划、消防队站建设、监管防控措施的触角没有真正延伸到一线,全年电器火灾占比38%,稳居各类火灾第一,用电隐患一直得不到根治,居民私拉乱接电线,铜铝导线混搭等隐患突出,加之皮山县地域宽广、农村火灾多、消防救援站点少,尤其是对于距离县区较远的村落,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消防救援车辆及人员无法及时抵达火灾现场,错过火灾扑救和被困人员救助的最佳时间,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农村消防基础薄弱。农村火灾防控基础仍较薄弱,消防规划比较滞后,大多数农村地区缺少天然水源,也未设置消防取水口,极大影响火灾扑救,火灾防控压力大。加之乡镇消防工作站实体化作用不突出,专兼职义务消防队组织不健全,农村道路狭窄,路程较远,消防车到场时间往往无法得到保证,火势极易扩大,大大地增加了灭火救援的难度。

五、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落实属地责任。要督促乡镇(街道)、村组(社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逐家逐户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明确监护责任人和管理人,加强重点监护、落实看护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农村火灾防控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保障。政府部门要针对高发频发的某一类火灾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同时要落实技防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居民安装联网式独立感烟报警器,提升预警、防范、响应能力。

(二)迅速开展排查。要充分发动综治队员、基层网格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等基层力量以及小区物业人员,“对焦”居民自建房、老旧小区及“三合一”等场所,老幼病残等弱势人群住所,逐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有效清理一批用电安全隐患,铜铝导线交接处应使用专用线夹,入户电线采用适合用户用电需求的专用电路保护器件,组织开展“三清三关”活动,彻查居民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不合格电器件产品和电线老化等火灾隐患。

(三)完善应急力量。要持续加强乡镇、农村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力度,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标准,推动村、社区一级建立微型消防站,充分发挥其初站控火快、区域分布广的优势,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打早打小打初期”,有效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突出靶向宣传。要利用农村广播、社区宣传栏、“村村通”大喇叭等载体,广泛宣传农村防火措施和方法,组织基层网格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开展“敲门入户”式宣传教育,传授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编写易记易用的口号及标语,让大家牢牢绷紧安全用火用电这条弦,还可以利用新媒体媒介发布发人深省的血淋淋的火灾案例警示录,让大家得到警醒,最后针对不同季节的火灾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群众火灾防控意识以及逃生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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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29 | 2023_哈密市伊州区前进西路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3·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3年3月5日,哈密市伊州区前进西路5号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

火灾发生后,各级高度重视,迅速作出安排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哈密市政府成立了由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总工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文体广旅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和伊州区政府等相关领导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协调专项组、技术调查专项组、延伸调查专项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实验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哈密市伊州区前进西路5号,为多层民用建筑,2003年投入使用,总建筑面积11763.9平方米。分为南、北两部分,北部为砖混结构,地上二层,建筑面积2808平方米;南部为三跨拱形钢屋架结构,屋面板为岩棉彩钢夹芯板,四周墙体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8955.9平方米。起火区域位于建筑南部西侧,由北向南第一跨东侧为哈密市伊州区嘻漠体育俱乐部、哈密市伊州区曼巴少儿篮球运动馆,西侧空置;第二跨东侧为哈密万有引力蹦床主题公园,西侧为哈密市伊州区炫动轮滑俱乐部;第三跨东侧为哈密市伊州区竞技者羽毛球俱乐部,西侧空置,西南角设置有卫生间及物业办公室。

(二)事故建筑租赁使用情况

2003年1月,原哈密市国土资源局将位于前进西路5号院面积16810.5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作为商业用地。哈密市腾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哈密市腾祥家具汇展中心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完成了建筑施工,2003年至2019年期间,该场所经营性质为家具商城。2019年7月,哈密市众合盈餐饮有限公司承租了哈密市腾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场所,对建筑内部进行了装修改造,经营性质改为带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2020年10月,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承租了哈密市众合盈餐饮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对建筑内部进行了装修改造,先后进行了分割转租,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歌舞娱乐、健身休闲等。

(三)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哈密市腾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名称为哈密市腾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该公司为起火建筑的所有权单位。
  1. 哈密市众合盈餐饮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名称为哈密市众合盈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该公司为起火建筑的承租单位。
  1. 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名称为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该公司为起火建筑的承租单位及实际管理单位。
  1. 哈密万有引力蹦床主题公园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名称为哈密万有引力蹦床主题公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该公司为起火建筑承租单位之一,起火区域实际所有人,因承租纠纷,火灾发生前由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实际管理。
  1. 哈密市伊州区炫动轮滑俱乐部。登记注册名称为哈密市伊州区炫动轮滑俱乐部,成立于2021年2月。该单位为起火建筑承租单位之一。

二、事故发生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5日16时30分许,王某(化名)在哈密万有引力蹦床主题公园(已停业)内玩耍,在蹦床区域海绵池内捡到一塑料防风打火机,因蹦床区域灯光较弱,17时32分许,王某(化名)在海绵池旁的软包平台上用打火机点燃了一块方块海绵,海绵被点燃后迅速燃烧,王某(化名)试图用脚踩灭未果,随即跑出蹦床主题公园,在蹦床围栏门口位置将打火机遗弃,跑至场所东南侧卫生间,从卫生间内找到水桶接水灭火,但未扑灭火灾,因现场火和烟很大,随即逃生。

(二)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逃生情况

17时32分左右,哈密市伊州区曼巴少儿篮球馆负责人徐某与施工人员刘某、吴某等人在发现哈密万有引力蹦床主题公园起火,欲利用室内消火栓灭火未成功,便向室外逃生;哈密市伊州区炫动轮滑俱乐部工作人员葛某发现起火后,跑至轮滑馆寻找灭火器,因浓烟过大无法灭火,于是引导舞池顾客逃生;起火时,场所保洁员李某正在建筑南侧倒垃圾,听到有人喊起火了,便从羽毛球馆西侧出口进入看见哈密万有引力蹦床主题公园起火,跑至物业办公室向场所负责人鲁某某报告;鲁某某得知起火后,跑至蹦床区南侧消火栓,欲利用消火栓灭火,因烟气过大未成功灭火,随即逃生。

(三)消防设施联动情况

起火建筑设有独立的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起火建筑管理单位未有效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和定期维保制度,消防控制室无人员值班,火灾发生时,起火区域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停用状态,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未正常联动启动,未实现火灾早期预警和初期处置功能。

(四)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

  1.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经核定,该起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391.6498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到达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调度指挥,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领导带领灭火、调查领域相关专家到达现场指导灭火救援和火灾调查工作。

哈密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哈密市委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导工作,组织公安、消防、民政、应急管理、医疗卫生等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全力展开灭火、搜救、善后等工作。

2.消防救援队伍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3月5日17时34分56秒,哈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先后调派5个消防站、20辆消防车、76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3月5日20时30分,明火被扑灭。在市政府统一组织下,消防、公安、市政等部门采取“边破拆、边移除”的方式对现场进行清理。

3.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哈密市120急救调度指挥中心接到急救报警后,立即派出4辆急救车12名医护人员赴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哈密市政公司按照调度响应,调集人员、特种车辆等参与现场救援。

4.其他力量应急处置情况

消防救援力量到场前,伊州区丽园街道及新华社区工作人员、居民志愿者和小区群众参加现场处置。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哈密市委、市政府和伊州区委、区政府全力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受灾商户安抚和善后等处理工作。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火灾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证人指证、视频分析、现场实验等,综合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3年3月5日17时32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哈密万有引力蹦床主题公园中部北侧区域,起火点位于蹦床区软包平台处,认定此次火灾事故直接原因系王某(化名)玩火点燃方块海绵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所致。

(二)火灾事故间接原因

  1. 起火区域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致使火灾迅速蔓延扩大。2020年9月,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承租哈密市众合盈餐饮有限公司场地后,进行了室内装修改造,未经过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在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擅自将场所分租给起火区域设置的篮球馆、羽毛球馆、儿童活动场所及歌舞娱乐场所。哈密万有引力蹦床主题公园起火后,存放的大量方块海绵、海洋球等易燃物品被引燃,燃烧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因起火部位与建筑内其他经营场所之间缺少有效防火分隔,致使火势迅速蔓延扩大。
  1. 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场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1)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未与各出租单位划分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虚设,消防控制室未安排人员值班,未能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并开展初期火灾处置,进而导致火势蔓延扩大;开展防火巡查流于形式,建筑西侧靠南的安全出口长期锁闭,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致使火灾发生后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作为建筑管理单位,对已停业的哈密万有引力蹦床主题公园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搬离、清理场所内可燃物等有效的停业管理措施,致使王某(化名)随意进入场所内点燃方块海绵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2)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开展定期检验维修和年度检测,起火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器于2022年11月28日14时59分至火灾发生时处于停用状态,无法实现监测区域的火灾探测器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反馈及联动设施设备的联动启动功能,致使火灾发生时,不能实现早期预警和初期处置,消防用电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备用柴油发电机未配置燃油箱,无法启用。(3)火灾发生后,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未能形成有效地初期火灾扑救力量,处置程序不当,现场工作人员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不会使用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喉扑救初期火灾,更未有效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贻误了扑救火灾和组织逃生的最佳时机。
  1. 哈密市伊州区炫动轮滑俱乐部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哈密市伊州区炫动轮滑俱乐部实际管理人员鲁某某疏于对场所工作人员的消防宣传培训,场所工作人员对顾客没有开展有效的消防安全“三提示”(提示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注意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灭火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得知火情后在场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按照应急处置程序开展疏散、灭火和报警,造成哈密市伊州区炫动轮滑俱乐部的5名顾客在逃生中遇难。
  1. 哈密市腾翔商贸有限公司、哈密市众合盈餐饮有限公司与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未明确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共同管理责任,未有效督促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整改火灾隐患。2020年9月25日,哈密市腾翔商贸有限公司、哈密市众合盈餐饮有限公司与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合同内容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共同承担管理责任,但实际经营过程中,哈密市腾翔商贸有限公司、哈密市众合盈餐饮有限公司层层转租,由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租赁场地,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共同管理,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起事故是一起由玩火引发的较大火灾,事故经营场所管理单位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5人死亡严重后果的重大责任事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企业

  1. 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1)建设单位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内部装修改造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2)管理单位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日常管理不规范,消防安全意识淡薄。①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的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每班不少于二人,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平台的,每班可以为一人。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②起火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器长期停用状态、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柴油发电机未设置储油箱,无法正常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③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开展定期检验维修和年度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④建筑西侧靠南的安全出口锁闭、擅自停用消防联动控制主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⑤未有效开展防火检查,致使火灾隐患长期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 哈密市腾翔商贸有限公司、哈密市众合盈餐饮有限公司。(1)2019年7月,哈密市腾翔商贸有限公司与哈密市众合盈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哈密市腾翔商贸有限公司对建筑屋面涂层保温进行了施工,哈密市众合盈餐饮有限公司对水、电、暖、消防等方面进行了改造装修,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2)哈密市腾翔商贸有限公司、哈密市众合盈餐饮有限公司与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签订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内容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 哈密市伊州区炫动轮滑俱乐部。(1)未经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增加歌舞娱乐活动后,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相关监管部门

  1. 哈密市伊州区消防救援大队。伊州区炫动轮滑俱乐部、哈密万有引力蹦床主题公园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伊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和掌握单位经营情况,未及时发现单位存在的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违法行为。
  1. 哈密市伊州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哈密市伊州区炫动轮滑俱乐部经营范围包含“歌舞娱乐活动”,但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向文旅部门申请办理《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伊州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和掌握单位经营情况并列入行业监管范围,未及时发现单位存在的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1. 哈密市伊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改造、装修,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申请消防验收,伊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行政管理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单位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三)地方党委政府

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属于伊州区丽园街道办事处辖区管理范围,丽园街道办事处及新华社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深不细,落实工作流于形式,配合督促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力。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引发火灾的直接肇事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1. 陈某某,系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鲁某某,系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哈密市伊州区炫动轮滑俱乐部实际管理人,负责公司整体安全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司某、黄某、车某,系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股东,涉嫌相关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二)对相关监管单位及人员的处理

  1. 牟某某,哈密市消防救援支队干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理。
  1. 苏某某,哈密市消防救援支队干部,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理。

3.梁某,哈密市消防救援支队干部,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理。

  1. 姜某某,哈密市伊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干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理。
  1. 潘某某,哈密市伊州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干部,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理。
  1. 杨某某,哈密市伊州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干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理。
  1. 王某某,哈密市伊州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干部,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理。
  1. 张某,哈密市伊州区丽园街道原党工委干部、综合执法办公室干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理。
  1. 阿某某,哈密市伊州区丽园街道新华社区干部,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理。
  1. 摆某某,哈密市伊州区丽园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干部,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理。
  1. 闫某,哈密市伊州区丽园街道新华社区干部,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理。
  1. 早某某,哈密市伊州区丽园街道新华社区干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理。
  1. 中共哈密市伊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认定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属于事后监管事项,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在建工程的消防检查工作,不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哈密市伊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存在监管问题。

(三)对事故其他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建议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建议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哈密市腾翔商贸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建议哈密市伊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哈密市腾翔商贸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建议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哈密市众合盈餐饮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建议哈密市伊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哈密市众合盈餐饮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建议哈密市伊州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哈密市伊州区炫动轮滑俱乐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建议哈密市伊州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哈密市伊州区炫动轮滑俱乐部依法予以取缔。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两个至上”理念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不断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夯实安全发展根基。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把消防安全的政治责任牢牢地扛起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认领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切实把“三管三必须”落实到位,从制度层面、体系层面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融入老旧小区改造、人居环境整治、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等工作重要内容,夯实火灾防控基础,统筹推进城乡消防安全治理,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消防安全保障。

(二)不断强化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全市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找准存在的问题短板,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加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力度。要以市、县级政府为主体,组织相关部门,发动基层力量对辖区内的多功能、多业态、多业主混合经营场所、高层商住混合体建筑等高风险场所进行细致摸排,全面掌握建筑结构、功能布局、经营业态、消防手续、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主体等基本情况,系统评估存在的消防安全风险。分级分类明确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和场所管理单位、业主的整改责任,联合自然资源、住建、公安、城管等部门集中开展执法行动,紧盯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动火作业、防火分隔不到位、锁闭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停用等致灾隐患、亡人风险和蔓延因素,严格依法查处;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由本级政府挂牌督办,采取综合整治措施。要抓住普遍发生、反复出现的隐患问题,深化整治、跟踪问效、督促整改,形成工作闭环。

(三)切实加强基层消防综合治理

未有效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消防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滞后,消防专职人员短缺,基层消防工作落实疲于应付,督促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基层消防工作“最后一公里”存在明显堵塞。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此次火灾暴露出的问题教训,结合自治区的部署安排,统筹调剂,迅速加快配齐、配强乡镇、街道防火工作专职人员,提升监管效能。

(四)大力提升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依法抓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其纳入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扎实开展消防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全面提升社会参与能力、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和社会整体消防安全水平。特别是伊州区政府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特别是针对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不强、群众逃生自救能力不高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现场警示教育,以案说法,进一步强化属地党委政府、行业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持续督促社会单位切实加强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开展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强化提升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岗位技能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压实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组织工作人员、警务室人员、志愿者等基层力量,采取张贴宣传标语、开展“敲门行动”等方式,广泛普及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和疏散逃生自救技能,督促学校开展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引导家长教育未成年人树立安全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介,高频次刊播消防安全提示和公益广告,开展对各类目标人群的靶向宣传,全面提高社会公众安全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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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8·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_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

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8·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12-03 15:17 作者: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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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8·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8月10日19时59分左右,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多禾绵阳分公司)施工人员在为好医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医生公司)进行消防管道更换作业过程中,从高处夹层板坠落,造成3人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批复》(绵安府函〔2020〕184号)的有关规定,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工信科技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8·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勘了事故现场、提取查阅了相关资料、调查询问了有关当事人。经过深入地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及生产组织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施工单位名称: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BPYB90L;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左俊;经营范围: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输变电工程;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机电设备工程设计、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设计、施工;消防设备技术研发、技术咨询、销售、维修;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9年09月05日;营业期限:--;营业场所:绵阳市科创区八角南路西段15号2栋20单元一楼。

施工单位上级公司: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32041239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徐春海。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以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接业务,该公司取得消防施工壹级资质;装修施工贰级资质;机电安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消防设计乙级资质;装修设计乙级资质。均在有效期内。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名称: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708973633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耿福昌;经营范围: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口服液体制剂制造;中成药口服液生产;中成药片剂生产;粉针剂制造;片剂制造;颗粒剂制造;胶囊剂制造;保健食品制造;食品制造业;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销售医疗用品及器材;销售医疗器械;销售生物药品;销售注射药品;销售抗生素制剂;销售中成药;销售化学药制剂;销售保健品;货物进出口;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食品科学技术研究;生物医药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产品研发、制造;中药研究;市场调查;化学药研究;医疗、医药咨询服务;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贰亿叁仟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1998年12月18日;营业期限:2006年11月24日至长期;住所:四川绵阳安州工业园区。

(三)项目来由

好医生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开展内部排查中发现其二期厂区的消防管道存在管道滴、漏的现象,经过厂部研究决定,对二期厂区内消防管道进行更换。并将消防管道更换一事向总公司进行报备(10万以内建设项目由各分公司自行组织)。经总公司同意后,开始推进厂区消防管道更换工作。经招标,由多禾绵阳分公司完成中标,并于2023年8月5日同多禾绵阳分公司签订二期消防管道更换施工合同。多禾绵阳分公司于8月6日组织材料进场,8月7日项目正式开始施工。

(四)生产组织及事故现场情况

1.生产组织情况

多禾绵阳分公司与好医生公司于2023年8月5日签订消防管道更换工程合同,同日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好医生公司负责为多禾绵阳分公司提供临设场地,负责与多禾绵阳分公司的日常业务对接和组织协调现场工作;协助多禾绵阳分公司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负责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的工程质量、进度、进场材料、设备和资料及工程进度情况的现场管理工作,并协调多禾绵阳分公司与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合作。多禾绵阳分公司负责对本工程进度、质量的管理协调施工过程中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多禾绵阳分公司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一切责任。好医生公司任命白远罡为好医生公司安全管理员,任命耿道飞为项目负责人。多禾绵阳分公司任命张向海为好医生二期消防管道更换项目负责人。任命张友为项目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联系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多禾绵阳分公司建立了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好医生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管控等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签订后,好医生公司对多禾绵阳分公司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并于8月7日组织施工队开展了安全会议,对现场管理、施工注意事项等进行了要求并做了会议记录。因为项目涉及高处作业,所以好医生公司要求每天都开具高处安全作业票,并根据安全措施要求进行落实。在8月10日,好医生公司对夹层施工开具了高处作业安全票,明确要求夹层彩钢板禁止一块板子上踩两人。

2.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地点为好医生二期厂房内部的阴凉库旁的物流通道,该通道呈西北-东南走向,通道宽2.5m,通道上方有一层厚0.05m的泡沫夹层板吊顶。本次需更换的消防管在该通道的夹层板上方,夹层板距地面高度为3.68m。从物流通道的西北方进入,事故位置位于物流通道标签库(524)处,有一个两层脚手架,脚手架高度为2.9m,宽度为0.92m,用于在夹层上方人员进入夹层施工作业攀爬使用,脚手架底部防滑扣为上锁状态。事故现场有两张掉落的泡沫白色夹层板,其中一张嵌入悬挂在脚手架一侧顶端,另一张背面朝上的夹层板平铺在地面,掉落的两张夹层板板长2.47m、宽1.18m、厚0.05m,板身出现变形情况,板上有脚印踩踏痕迹。事发地面有两处血迹,两处血迹相距3.1m;物流通道走廊附近分散有6个40角钢“T”三角支撑架,支撑架竖杆长3.7m,横杆长1.1m。(经询问,支撑架主要用于在夹层上方作业人员搬运、拆除、安装消防管道时,夹层受重量增加,用于下部支撑承重,来回交替移动支撑架,使施工向前)。现场散落4个安全帽,其中1个过期,1个为玻钢型塑料防尘帽。在物流通道西北方出口外堆放着已拆卸下来的镀锌钢管,管长6m,管径0.1m,重量为100斤左右,管身出现锈迹,为更换下来的消防管道;现场无安全绳、生命绳等保护设施。

二、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据现场人员描述,2023年8月10日18时30分,由于工期较急,张向海要求施工队进行加班。好医生公司消防管道更换工程项目施工队工人王勇、邓宗均、杨小明、蒋成贵、何清友、何清强6人在踩踏在夹层板上进行消防管道更换工作,张友、何成、李大爷(音译)3人在下面进行递管子、下料等工作。19时59分左右,由于当天任务完成,夹层板上工人准备下班,杨小明先从出口下去,其他几名工人同时站在两块夹层板上,当杨小明先下到脚手架上时,两块夹层板突然塌了下来,其中一块夹层板半挂在脚手架上,一块直接掉在地面上,支撑用的40度钢支撑架倾倒在墙边,夹层板上工人直接坠落到地面。事故发生后,杨小明立即通知安全员张友,张友拨打120急救电话,10分钟后,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并开展现场急救,杨小明、张友等人随救护车赶到医院,多禾绵阳分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向海及好医生公司安全保卫科科长白远罡赶往医院协调医院处置等事宜。受伤工人中,1人颅内轻微出血,2人出现骨折。诊断后2名骨折工人申请转院,在征求医生意见后,医生同意转院至绵阳第三人民医院。颅内轻微出血人员于事故发生第二天停止出血,在重症监护室进行观察,8月12日转到普通病房,8月13日转院到绵阳市中心医院。几名伤者目前情况稳定,正在疗养中。

(二)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多禾绵阳分公司向好医生公司与安州高新区管委会进行事故报告,安州高新区管委会第一时间向区应急管理局进行汇报并组织派出所进行现场了解、封控及勘验,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进行现场勘查,并要求安州高新区管委会和企业做好善后工作。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多禾绵阳分公司负责人立即安排人员开展救援相关工作,安排人员立即赶赴医院,配合医院做好伤员救治工作,公司相关人员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如实反映事故相关情况,同时积极与伤者及其家属开展事故善后和赔偿事宜,没有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应急救援评估

经综合评估与事故原因分析,调查组认为,事故发生单位及时上报事故并参与现场抢救,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及时、方法得当,善后工作处置有序,没有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3人重伤,伤者蒋成贵,男,57岁,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街子乡意安村组,身份证号:5107********6716,伤者情况:胸4、5椎体骨折脱位伴后方韧带复合体损伤、枢椎骨折、颈椎棘突骨折、胸椎棘突骨折、多处肋骨骨折、胸部脊髓损伤、额骨骨折;

何清友,男,48岁,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望江村组,身份证号:5107********1513,伤者情况:颅内轻微出血;

何清强,男,48岁,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望江村组,身份证号:5107********151X,伤者情况:腰2椎爆裂骨折、肺挫伤。

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45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蒋成贵等3名伤者安全意识淡薄,未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违规踩踏施工作业区域顶饰夹层板,导致顶饰夹层板实际承载过重致夹层板中间开裂,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在承建好医生药业集团公司二期厂房消防管道更换施工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持有高处作业资格证;未为施工人员配备完备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规踩踏施工作业区域顶饰夹层板的安全隐患,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并对场地因素、管理因素的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认为: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8·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今年以来,先后组织开展工贸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工贸行业高风险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目前正对全区重点规模企业分片区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整治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落实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在今年1月、4月分别对好医生公司开展了安全检查,作出检查记录,对好医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促指导。

四川绵阳安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属地单位,结合实际,采取重点检查、专家服务、上下级联动检查等方式开展辖区内各企业安全检查,并于2023年7月24日印发《进一步加强外包企业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并将要求对园区内各企业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开展外包作业管理;组织专家对园区内重点企业开展专家指导服务,形成检查台账,并督促企业做好隐患闭环管理。并及时向园区内各企业传达上级文件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协助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未为施工人员配备完备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规踩踏施工区域夹层板的安全隐患,是这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 蒋成贵等3名伤者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3.0.5条要求;为赶下班时间,集中站在两块夹层板上,导致夹层板承重过大,致使夹层板开裂导致坠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责令多禾绵阳分公司对几名伤者违反作业要求事项进行处理并报安州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1. 多禾绵阳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左俊,未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职责,未认真组织实施本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由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对左俊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多禾绵阳分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员工安全教育;加强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要求配备并监督作业人员按照要求穿戴防护用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好医生公司要加强对外包公司及外包作业活动的监督的安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安全管理漏洞,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川绵阳安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要举一反三,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高危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因特种设备、高危作业环节管理不到位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区工信科技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加强对各自行业内企业的安全管理及安全指导,切实查细安全隐患,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的检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履行管理责任,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8·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事故调查组

2023年9月15日

FD10431 | 2023_四川_四川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公布_腾讯新闻.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四川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公布_腾讯新闻

四川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中国新闻网

2024-01-04 20:53发布于北京中国新闻网官方账号

中新网成都1月4日电 (记者 刘忠俊)四川雅安市政府事故调查组1月3日公布了S8成都至名山高速公路(下称:“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法运输危险物品和违规处置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3年11月7日17时33分,S8成名高速公路名山服务区(成都方向)发生一起装载重烃的危险货物车辆泄漏爆炸燃烧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1万元。

事故发生后,雅安市成立了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运输车辆爆燃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雅安市检察院派员参加,雅安市纪委监委同步开展审查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开展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事故直接原因:川R88504柴油罐车违法运输重烃,且罐体呼吸阀不能起到泄压作用。运输过程中罐内压力升高,气体从罐车顶部油气回收阀连接管处泄漏。驾驶员、押运员违规处置泄漏点时致重烃喷出,重烃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云团,遇服务区综合楼外运行的非防爆制冷设备压缩机组引发爆炸燃烧。事故间接原因:重烃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重烃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重烃经营企业管理混乱,行业部门监管不到位。

事故调查报告称,本次事故运输单位通发运业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中弘能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足,安全管理不到位;宝璐机械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安全管理混乱。中石化乐山分公司作为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承租方,对服务区危化品停车位管理不到位,事故涉及的黄磷运输罐车未停放于危化品停车位。

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川芦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油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存在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不到位,危险化学品票据交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不全面、不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失管失察等问题。

事故调查报告称,鉴于事故车辆驾驶员何某、押运员何某权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通发运业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袁某栋、总经理孙某国,中弘能源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运营部经理陶某强,宝璐机械公司主要负责人赵某,重烃交易“介绍人”陈某明等5人,对本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或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司法机关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通发运业公司、中弘能源公司、宝璐机械公司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擅自增加重烃收集储存设施,对重烃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足,未制定重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问题,建议依法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绵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调查处理。

通发运业公司安全副总经理朱某芬、安全科科长袁某涵、监控中心主任张某梅等因对企业员工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车辆管理缺失以及对驾驶员和押运员应急处置培训不到位;中弘能源公司主要负责人海某对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或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调查处理。

通发运业公司车辆管理科科长任某、工作人员王某萍和中弘能源公司生产部经理助理鄢某存在对事故车辆川R88504右侧罐体下方安装金属箱体有轻质燃油输入输出专用管路接口失察,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对风险辨识不到位,对重烃购买单位资质核实不到位,安排人员对柴油罐车充装重烃等问题,建议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处理。并于收到事故调查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雅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此外,事故调查报告还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的处理意见,按照权限由有关纪委监委机关提出。同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以及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了整改措施建议。(完)

FD10432 | 2023_四川_广安市前锋区林荣再生资源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广安市林荣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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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安市林荣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2023〕—42)

发布时间:2023-04-07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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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前锋区消防救援大队:

《广安市前锋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广安市林荣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4”火灾事故调查的报告》(前消〔2023〕1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

二、同意《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三、同意《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四、请督促有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落实有关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同时,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此复。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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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33 | 2023_四川_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北路27号仁和花园1幢2单元401室2·2较大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北路27号仁和花园1幢2单元401室“2·2”较大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公文种类 批复

发布机构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7-28

发布日期

2023-08-04

文号 广安府复〔2023〕37号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北路27号仁和花园1幢2单元401室“2·2”较大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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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2·2”较大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

你组《关于审定〈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北路27号仁和花园1幢2单元401室“2·2”较大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广火调查组〔20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组对事故的性质认定、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处理建议。

二、事故涉及相关单位要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建议,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三、各有关单位要深刻吸取本次火灾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举一反三,抓实整改,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保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四、根据《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川办规〔2023〕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请事故涉及相关单位在收到批复之日起90日内,将相关责任追究、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消防救援支队。

五、根据《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川办规〔2023〕2号)有关规定,请你组在事故结案届满1年时组织成立评估组,对广安区责任追究情况、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并于评估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此复。

附件: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北路27号仁和花园1幢2单元401室“2·2”较大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8日

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北路27号仁和花园1幢2单元401室“2·2”较大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2月2日23时30分许,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北路27号仁和花园1幢2单元401室居民住宅发生室内火灾,该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为20.26万元。

为深刻吸取火灾教训,查明事故性质及原因,厘清事故责任,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1. 起火建筑地理位置(见图1)。起火住宅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北路27号仁和花园1幢2单元401室。仁和花园北临广宁北路,南临银顶街,西临金源二街,东临建安北路。

图1

  1. 建筑修建及管理情况。仁和花园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为36580平方米,2002年6月竣工投入使用,共7幢16个单元,均为多层住宅建筑,建设单位为四川凯达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广安市建筑勘察规划设计院,施工单位为广安市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火住宅所在的仁和花园1幢为“L”型建筑,建筑高23.7米,共7层,首层为商铺,2至7层为单元式居民住宅。该小区2单元位于“L”型建筑南北向部分,一梯2户,砖混结构,小区无物业服务企业,由小区业委会聘请5人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1. 起火住宅基本情况(见图2)。起火住宅权利人为卢某语、卢某雅,面积为146.2平方米。起火住宅入户门朝西面,内部为错层结构,下层分别为客厅、饭厅、厨房、厕所,上层分别为3间卧室(西北角卧室为1号卧室,东北角卧室为2号卧室,东侧卧室为3号卧室)及厕所,上下层经8步步梯(高差约1.2米)连通。

图2

4.起火住宅内部结构情况

(1)下层结构情况

西南部为饭厅和生活阳台,饭厅西北角由西向东依次为冰箱、冰柜,饭厅南部为餐桌及餐椅。饭厅与生活阳台间由木隔断分割,阳台中部有一洗衣机,阳台北部为厕所。阳台西侧有一扇防盗窗。

东南部为客厅,客厅南北长5.45米,东西宽5.24米,层高2.76米。客厅与玄关砖砌隔墙南北长1.4米,客厅与饭厅过道木隔断(邻过道步梯处)南北长2米。客厅南部从西至东,依次摆放有饮水机、音响、电视柜及电视、音响和立式空调,客厅东南角、立式空调北面有一电动平衡车充电;客厅北部从西至东为沙发、茶几,客厅东北角茶几南侧有一电动平衡车充电;距客厅北侧墙面1.45米、距东侧墙面2.4米处有一正方形全自动麻将桌。客厅东墙中部有一窗户,窗户外部安装有不锈钢防盗窗。

(2)上层结构情况

上层西侧为厕所,北侧从西至东分别为1号卧室、2号卧室,东侧为3号卧室。

西北角为1号卧室,卧室房门为木质门,房间内摆放有一张木质床,呈南北方向摆放,床头紧靠卧室北墙,床尾朝向卧室南墙。床头西侧由东向西依次摆放有一个床头柜和一张木桌。卧室东侧为木质衣柜,卧室西侧为左右推拉窗户,窗框为铝合窗框。卧室南墙摆放有一张木椅,木椅呈东西摆放。

东北角为2号卧室,卧室房门为木质门,卧室内摆放有一张呈南北方向摆放的床,床头紧靠北墙,床尾朝南墙,床头东西两侧为床头柜,紧邻东部床头柜有一张梳妆台。床的西侧为木质衣柜。卧室东部为外阳台,北部有一文件柜,外阳台窗户外部安装有不锈钢防盗窗。

2号卧室和客厅之间为3号卧室,卧室房门为木质门,卧室内床呈南北方向摆放,床头紧靠房间南墙,床尾朝房间北墙,床头东西两侧为床头柜,卧室西部为木质衣柜,卧室东部为左右推拉窗户,窗户外部安装有不锈钢防盗窗。

(二)人员伤亡情况。

1.死者基本信息

卢某华,男,63岁,广安市广安区人。

卢某1,男,7岁,广安市广安区人。

卢某语,女,11岁,广安市广安区人。

卢某雅,女,13岁,广安市广安区人。

2.伤者基本情况

蒋某碧,女,59岁,广安市广安区人,脸和手局部烧伤。

董某芳,女,37岁,广安市广安区人,身体被异物划伤。

卢某2,女,9岁,广安市广安区人。

(三)鉴定情况。

1.尸体鉴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广安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组织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武胜县公安局、邻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分别对卢某华等4人进行尸体鉴定并出具4份尸体鉴定文书(广公物鉴〔2023〕010号、(广)公(物)鉴(法医)字〔2023〕11007号、武公物鉴(法医)〔2023〕012号、邻公物鉴〔2023〕11001号)、1份胃及内容物鉴定报告(广公物鉴〔2023〕210005号),鉴定意见为:卢某华、卢某语、卢某雅符合生前烧死,卢某1系火灾引起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技术分析报告

火灾发生后,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调查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对火灾现场发现提取的31节18650锂电池残留物进行详细检查分析,并出具《关于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北路27号仁和花园1幢2单元401室“2·2”较大火灾事故现场锂电池残留物的技术分析报告》,认定电池发生了内部短路的热失控故障。

二、火灾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火灾发现经过。

2023年2月2日23时30分许,蒋某碧(伤者,火灾第一发现人)在卧室看了10多分钟小视频后休息,约过5分钟后听见客厅异响,遂开门到客厅查看,发现客厅充满黑色浓烟。

彭某铰(第一报警人)于23时40分和同学刘某辰在高岩人行天桥上看彩灯,发现对面居民楼起火,遂报119火警。

(二)初期火灾处置经过。

蒋某碧发现火灾后,先跑至客厅打开入户门进行排烟,然后返回客厅开窗,此时出现明火并迅速扩大,其立即逃出入户门并在门口呼喊家人,后跑至二楼室外走道呼救。

胡某明(小区值班保安)听见有人呼喊、看到有人向下逃生后,立即赶到1幢二楼室外疏散走道打开该建筑通向建安北路疏散楼梯的门,然后打开小区大门,随即拨打电话通知供电所、天然气公司断电断气,并拨打110报警。

(三)消防救援机构灭火救援情况。

  1. 接处警和力量调度。2023年2月2日23时41分,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广安区广宁北路27号仁和花园4楼一住宅发生火灾,有人员被困。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随即调派朝阳大道特勤消防救援站4车21人、幸福街消防救援站3车15人赶赴现场处置,同时支队全勤指挥部2车7人遂行出动。
  1. 处置经过。2023年2月2日23时47分,朝阳大道特勤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后,经现场侦查及询问现场知情人,得知起火住宅为1幢2单元401室,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室内有6名被困人员,其中2名被困人员在1号卧室钢质防护栏内窗台处呼救。朝阳大道特勤消防救援站遂即成立4个小组,其中警戒组负责现场安全管控,疏散组负责利用15米金属拉梯搭建外部救生通道及疏散楼内群众,内攻搜救组负责搜救被困人员,灭火组负责内攻灭火和阻止火势向5楼蔓延。23时50分,幸福街消防救援站到场,立即成立3个小组,其中供水组负责为第一出动力量供水,搜救组在灭火组的掩护下同时搜救被困人员。2月3日00时10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火灾现场,指挥现场灭火救援工作。00时13分,搜救组从1号卧室搜救出2名被困人员(董某芳、卢某2),并立即移交现场医务人员,同时从2号卧室搜救出2名被困人员(卢某语、卢某雅),从3号卧室搜救出2名被困人员(卢某华、卢某1),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卢某语、卢某雅、卢某1、卢某华4人已无生命体征。00时25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00时30分,火被彻底扑灭。灭火救援过程中,共疏散出25名群众。

(四)市县两级党政机关应急处置情况。

2月2日火灾发生后,广安市委书记张彤,市委副书记、市长赵波第一时间作出指示批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伟,市政府副市长罗永平,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钟静等领导迅速赶往现场指挥调度,就火灾扑救、火灾调查、善后安置等进行安排部署。2月3日,广安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杨林任组长的广安市广安区“2·2”较大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要求查明事故性质及原因,厘清事故责任,同日召开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个月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2月3日市安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就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事故发生后,广安区成立了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现场管控组、现场恢复组、舆情管控组等7个事故处置工作组,每个小组均由1名区委常委或副区长任组长,统筹推进各项处置工作。目前,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周边居民已全部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三、火灾事故起火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监控视频和调查实验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仁和花园1幢2单元401室客厅东北角,起火原因为电动平衡车充电过程中锂电池内部发生短路的热失控故障引发火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 忽视电动平衡车火灾隐患,紧靠易可燃物进行室内充电。当天晚上卢某语将事故电动平衡车放置在客厅东北角充电,紧靠布艺沙发,无人看管。当电动平衡车因锂电池热失控起火后,由于附近有大量易可燃物存在,火势将之引燃,并在短时间内快速蔓延。
  1. 灾情不明、盲目处置,没有第一时间控制火势。火灾最早发现者蒋某碧在卧室先后两次听到客厅异常声响,起床查看情况(未开灯),发现客厅充满浓烟,在摸索中打开入户门,继而去打开客厅处外窗。其在不知道危险位置来源情况下,简单盲目做通风排烟处理,导致大量新鲜空气涌入,火势迅速扩大。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1. 处置未果的情况下,未能第一时间通知其他人员。蒋某碧在初期火灾扑救未见成效的情况下,未能立即通知错层建筑上部卧室内的其余6人立即逃生。由于室内易可燃物较多,火势蔓延迅速,待火势扩大后,卧室内其他人员已错失安全逃生的最佳时机。
  1. 面对灾情火势,慌乱无措,火灾第一发现人及被困人员均未报警。通过调阅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接警记录,走访询问火灾幸存者、知情人,第一个报警电话系路人发现火势突破起火住宅客厅外窗后拨出。蒋某碧看到起火后,在入户门外原地哭喊,后跑到二楼外走道,董某芳听见哭喊打开卧室门看到浓烟返回待救,这一时段自始至终无人报警。如报警及时,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可提前3~5分钟,为灭火救援、抢救生命赢得宝贵时间。
  1. 死者避险应对不当,无法疏散逃生时未有效关闭卧室门,导致迅速引火入室。蒋某碧查看情况时,完全打开3号卧室门,客厅燃烧产生的高温烟气迅速涌入,在3个卧室中,该房间离起火部位最近、烧的最重,室内2人死于现场,消防救援人员到场时该卧室已不见明火;2号卧室门正对楼梯上端的疏散走道,打开约40度角(应系室内卢某语发现情况后,打开卧室门烟气窜入,情急之下未关严),消防救援人员到场时,该房间燃烧处于猛烈阶段,室内两名儿童死亡;1号卧室门完全关闭,消防救援人员到场时,该卧室门仅顶部燃烧,室内未过火,母女2人获救。
  1. 住宅窗户设置钢质防盗网,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起火住宅位于第四层,距建安北路方向室外地面垂直高差约10米,距小区内二楼平台外走廊高差约7米,发生火灾后,当被困人员无法通过室内疏散走道逃生时,消防救援人员在地面铺设好救生气垫,可采取跳楼逃生。由于防盗网的设立,一方面影响室内人员通过窗户逃生,另一方面影响消防救援人员通过窗户救援,虽然防盗网上设有疏散逃生窗口,但是疏散逃生窗口太小,位置较高并处于锁闭状态,疏散逃生窗口未能发挥作用。
  1. 室内错层结构下部客厅起火,火灾高温有毒烟气对上层卧室居住人员安全威胁更大。本次起火住宅室内为错层结构,上层为卧室,下层为客厅等活动区域,上下层之间通过8步步梯连通,高差为1.2米,上下层以及步梯上方均采用木质吊顶,客厅起火燃烧产生的高温热烟气由于热对流作用向层高较高的部位流动,导致错层上层的卧室区域迅速被高温热烟气充满,封闭疏散走道导致人员无法逃生,同时高温热烟气会快速引燃木质吊顶、卧室门等可燃物,导致在卧室避险的难度较大。

(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北路27号仁和花园1幢2单元401室“2·2”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处理建议

(一)广安市广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广安市广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库不完善,未将老旧小区纳入库内;对辖区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建议广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向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书面检查。

吴定斌作为广安市广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对辖区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不到位,建议由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二)广福街道办事处。

广福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不深入不彻底,建议广福街道办事处向广安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袁泽高作为广福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监管不力,建议广安区人民政府对其予以诫勉。

(三)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广福派出所。

广福派出所对周家巷社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建议广福派出所向广安区公安分局作出书面检查。

蒋乾辉作为广福派出所所长,未对周家巷社区开展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建议由广安区公安分局对其进行谈话提醒;罗光明作为负责周家巷社区消防工作的民警,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不实不细,建议广安区公安分局对其予以诫勉。

(四)周家巷社区。

周家巷社区网格化消防安全检查不够深入,未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对日常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建议周家巷社区向广福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

刘柱作为周家巷社区党支部书记,对辖区内小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宣传不实不细,建议广福街道办事处对其予以诫勉;何瑜平作为周家巷社区安全网格员落实安全巡查职责不到位,虽然进行了日常的安全巡查和安全知识宣传,但未发现和上报起火建筑存在的相关隐患,建议广福街道办事处对其予以诫勉。

(五)401室住户卢某语、蒋某碧。

401室住户卢某语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忽视电动平衡车火灾危险性,将其靠近易可燃物充电,夜间休息前未拔掉充电插头,构成消防安全隐患;火灾第一发现人蒋某碧在发现不能有效处置火灾的情况下,未能第一时间通知室内其余6人疏散。

鉴于卢某语已在火灾事故中死亡,蒋某碧虽未及时通知人员疏散,但在火灾发生后有主动处置行为,建议二者均免于追究责任。

五、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基层消防安全治理能力。一是加快推进《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和加强基层消防安全治理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22〕46号)精神的落实,完善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运行机制,全面完成消防工作办公室的挂牌工作。二是各乡镇级片区消防指导服务中心要依法行使片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组织推动片区乡镇(街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三是消防救援机构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将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委托乡镇(街道)实施。

(二)全面夯实城乡消防基础。一是加快城乡消防站建设进度。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之间应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进全市在建消防站工程进度,早日投入执勤。加快推进各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将救援能力建设推广到社会末端,切实提升我市抗御火灾风险和综合性应急救援能力。二是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维修完善消防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因地制宜通过更换、增设灭火器和室内外消火栓、自动报警器、消防喷淋、消防卷盘、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完善老旧小区消防设施设备,鼓励各改造项目安装独立式烟感装置,通过独立式烟感装置第一时间将火灾信息及时反馈给业主及亲属、物业、社区,实现对火灾的早发现、早处置。

(三)强化新能源产品全链条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各地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新能源产品全链条消防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形势研判、信息共享、考评考核、督导通报、协同防控等工作机制,标本兼治、系统防范,全方位提升新能源产品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效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销售和流通领域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无照销售新能源产品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的查处力度;针对不合格产品严格处理,督促不合格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引导具备条件的居住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鼓励纳入改造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废旧蓄电池拆解回收过程的安全管控,合理布设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置场所,强化全环节末端闭环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要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标准,做好新能源产品火灾原因调查及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各地要发挥好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事后监管作用,对发生新能源产品火灾事故的,除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外,必须严格倒查产品生产销售、电池改装回收、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责任,以严处严罚形成有力震慑。

(四)建立完善部门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建立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会商机制和指导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联系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推动公安派出所落实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领域的审批事项、审批环节、申报材料把关,做好与消防救援机构关于消防领域审批事项和环节前后衔接,严防出现监管盲区。各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将本行业内单位注册信息及时抄告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要及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库,堵塞管理漏洞。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引导。一是夯实消防安全宣传阵地。广安区要在人口稠密地区打造消防宣传阵地,营造浓厚消防安全文化氛围;各地要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设立消防志愿服务站,定期组织社区深入单位、小区、沿街店铺、群租房等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采取“敲门行动”入户面对面宣讲火灾;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小区楼道、电梯等居民经常关注的区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重点针对老弱病残等群体,做到消防安全知识全覆盖。二是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培训。各地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要加强街道(社区)“两委”成员、网格员、物业管理人员以及群租房业主、人员密集场所负责人消防安全培训,持续推广全民消防学习云平台,提高人员消防安全能力素质;督促乡镇企业单位建立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度,提升火灾防范意识。三是开展火灾案例警示教育。消防救援机构要梳理广安市近年的典型火灾制作警示教育资料,在各大主流媒体、新媒体广泛发布,以案说法、以案明责、以案警示;街道、社区、物业可通过单位工作群、业主联系群、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推送火灾警示案例,提高全民火灾防范意识。四是将消防宣传统筹纳入市、县两级宣传部门新闻联通志愿行动、文化塑造、课题研究等工作范畴,加强社会面消防宣传的深度和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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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34 | 2023_四川_营山恒源纺织2号仓库6·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6·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11511123008774596C/2023-00049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3-09-25

发布日期

2023-09-25

文号

无

有效性

有效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6·3”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3-09-25

|

2023年6月3日,营山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80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04739.00元。

根据《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县政府立即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述

  1. 事故发生单位: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

2.事故发生时间:2023年6月3日22时35分许。

3.事故发生地点: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

4.事故类别:火灾。

5.事故伤亡:1人死亡。

6.直接经济损失:8004739.00元。

(二)事故建筑概况和租赁情况

经调查,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建筑实际用途均为承租方仓储场所。此次火灾事故发生在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内。起火建筑2号仓库位于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北部,建筑主体为单层钢砼结构,东西长120m,南北纵深25m,高7m,建筑面积约3000m2。仓库由西向东按照租赁人所租赁区域依次划分为5个库区,库区之间采用砖墙加上单层彩钢板从南北方向纵向分隔,由地面到顶部水平分隔(砖墙高1.3m、单层彩钢板高5.7m)。2号仓库根据南北外墙承重柱划分为20块区域,由西向东依次编号为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由西向东分别为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1-2号区域)、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3-9号区域)、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库区(第10-11号区域)、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库区(第12-14号区域)、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库区(第15-20号区域)。其中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1-2号区域)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第1号区域西墙设一出口(宽4m,高3.9m)直通室外,第2号区域南墙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直通室外;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3-9号区域)建筑面积1050平方米,第4号、第9号区域南墙各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第7号区域南墙设一出口(宽4m,高3.9m)直通室外;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库区(第10-11号区域)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第11号区域南墙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直通室外;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库区(第12-14号区域)建筑面积450平方米,第12号、第14号区域铺面南墙各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直通室外;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库区(第15-20号区域)建筑面积900平方米,第20号区域东墙设一出口(宽4m,高3.9m)直通室外,第16号、第18号区域铺面南墙各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直通室外。

2016年11月,营山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取得2号仓库所有权(原为营山县洋城纺织有限公司所有),并将2号仓库分别续租给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继春)、胡强(后于2023年3月注册成立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唐应碧(后于2017年11月注册成立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刘银平(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营山县金环家私厂五方,其中熊继春租赁范围为第1-4号区域,胡强租赁范围为第5-9号区域,唐应碧租赁范围为第10-11号区域,刘银平租赁范围为第12-14号区域,金环家私厂租赁范围为第15-20号区域。2018年,营山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与雷杰、庞川疆(雷杰合伙人)两人签订租赁合同,将原金环家私厂租赁的第15-20号区域交于雷杰、庞川疆租赁。2021年,经熊继春和胡强自行协商,熊继春将租赁的第3-4号区域转租于胡强。营山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与熊继春继续执行2016年11月前签订的租赁合同(2023年7月到期,尚未续签);与胡强于2023年1月20日续签租赁合同至2026年1月19日;与唐应碧继续执行2016年11月前签订的未到期租赁合同;与刘银平于2022年9月20日续签租赁合同至2027年9月19日;与雷杰、庞川疆于2018年4月15日签订租赁合同至2038年4月14日。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营山县永兴路105号,成立于2016年08月24日,法定代表人旷程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MA629B5N9J,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棉纺纱生产及加工;棉织造生产及加工;化纤织造生产及加工;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销售;纺织专用设备及零部件制造及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金属门窗制造及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销售。
  1. 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营山县益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成立于2013年01月17日,法定代表人熊继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060333333F,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销售纺织品、针织品;销售体育用品;文具用品批发;粮油零售;肉、禽、蛋、奶及水产品批发;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建材批发;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打字、复印服务;文教办公用品生产、销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农业机械批发;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农用工具。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1-2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场所。
  1. 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营山县益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成立于2023年03月21日,法定代表人胡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MACCQ91TXJ,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3-9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场所。
  1. 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该公司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西城社区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9幢110号,成立于2017年11月29日,法定代表人唐应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2MA659RUR76,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建材及瓷砖销售。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库区(第10-11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场所。
  1. 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该公司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白塔社区白塔横二街111、113号,成立于2009年02月20日,法定代表人刘银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2MA650HAL4P,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品销售及相关产品的咨询服务;卷烟、雪茄烟零售。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库区(第12-14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场所。
  1. 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该公司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绥安大道一环路泰合新天地居然之家负一楼1-G-22号摊位,成立于2022年02月24日,法定代表人雷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2MA7HJH8817,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门窗销售。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库区(第15-20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和经营场所。

(四)建筑消防产品质量调查情况

起火建筑内部配备了灭火器。调查人员对灭火器开展了市场准入及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经查,灭火器型号为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标称生产厂家为四川成鑫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证书编号为2021081810001116,检验报告编号为NO.XF2101790A,符合市场准入要求,产品质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3日22时35分许,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发生火灾。2号仓库南面居民楼上的群众陈治州发现起火建筑在冒浓烟,随即拨打119报警。22时47分,营山县白塔大道消防救援站救援力量到达火灾现场并组织开展火灾扑救。2023年6月4日01时45分,现场明火已基本扑灭。05时37分,现场清理完毕。

(二)应急处置情况

1.初期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因无人员在场,未能得到第一时间有效处置。

  1. 应急救援情况。2023年6月3日22时43分,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起火,现场火势较大。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营山县白塔大道消防救援站、蓬安县安汉大道消防救援站共7辆消防车、2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辖区营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值班人员遂行出动,同时通知营山县相关联动力量到场协同处置。22时47分,辖区营山县白塔大道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经外部侦察现场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现场指挥员组织人员出水灭火,防止火势蔓延,并组织人员对火场开展进一步侦察和搜寻。23时27分,蓬安县安汉大道消防救援站增援力量到达现场。2023年6月4日00时02分,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力量部署。00时45分,经开区管委会调派的2台挖掘机到场,对现场进行破拆为灭火创造有利条件。00时56分,现场火势已被控制。01时45分,现场明火已基本扑灭。05时25分,清理现场时,在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西北方向发现1具尸体(死者信息:许永芳,81岁,女,身份证号512924********2926,系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继春之母)。05时37分,现场清理完毕。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发生后,在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的指导下,营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对火灾原因进行了调查,拍摄方位照1张、概貌照8张、重点部位照9张、细目照13张,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照1张,制作现场方位图1张、现场平面图1张、物品复原图5张、电气复原图1张、物证提取位置图1张,提取现场相关电子影像资料5.29G,制作询问笔录25份,委托物证鉴定单位对现场收集物证进行司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2份,制作火灾财产直接损失评估报告1份,认定了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以及起火原因。

(一)直接原因

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内停放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热失控,喷溅物将库区堆垛货物的纸箱、塑料薄膜等外包装引燃,进而引燃库区堆垛存放的食用油、大米、调料等物品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 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且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在丙类仓库(中危Ⅱ级)内长时间(2023年3月至2023年6月左右)停放电动自行车(系胡强本人于2021年7月在营山县小刚车行购买的富士哥牌折叠电动自行车),且未及时消除库区内存在的火灾隐患。
  1.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消防安全职责未履行到位。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在安全检查中,未及时发现和督促消除承租单位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在库区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火灾隐患,未及时督促消除承租单位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在库区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的火灾隐患。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自身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三)事故损失扩大的原因

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在丙类仓库(中危Ⅱ级)库区内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且未及时消除库区内存在的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损失扩大。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火灾系一起在消防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情况下,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热失控引发的火灾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 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在丙类仓库(中危Ⅱ级)内长时间停放电动自行车,违反《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长时间违规停放电动车自行车,未及时消除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的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及时消除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的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1. 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在库区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9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之规定。未及时消除2号仓库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的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营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共四川营山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四川营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经开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工作,负责对经开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023年1-5月,召开了5次党工委会议和干部职工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召开了2次辖区全体企业安全生产大会,对包括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在内的企业进行了安全培训,发放了《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包含消防安全、电动自行车安全等内容的宣传资料,与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了2023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在辖区内开展了安全生产“强安2023”执法专项行动、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了老工业园区消防安全专项排查;联合县应急局、县商经局等部门开展了老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多次到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检查,并于2022年12月、2023年3月、2023年5月共3次到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指导。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火灾发生后,经开区管委会支持配合了火灾现场扑救、现场管控,支持配合了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置和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二)营山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按照《营山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2023年1-5月,在6次局党委会中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8次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局领导多次带队检查工业园区企业;出台了《关于开展工业行业高风险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全县工商贸企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关于开展重点工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全县重点工商贸企业夏季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17份安全有关文件,集中排查了消防隐患。2023年3月21日,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经开区管委会等职能部门对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2023年3月28日,组织聘请专家对全县120余家工商贸企业及加油站负责人进行了安全培训。开展了2023年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发放了安全生产相关宣传资料。

六、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刑事处理建议

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强的行为涉嫌失火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行政处理建议

  1. 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的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四川省消防条例》依法处理。对未履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处理。
  1.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未履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处理。
  1. 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对事故损失扩大负有责任。对在库区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和未履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认真吸取教训,全面落实安全责任。认真汲取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6·3”火灾事故和国内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压紧压实责任,落细落实举措,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切实消除违规设置居住场所、违规停放电动车、违规动火等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由住建局牵头,督促经开区企业对所属建筑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进行整改。

(二)强化宣传教育,持续提高安全意识。经开区管委会和各行业部门要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持续提高企业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要紧盯企业“一把手”这个关键核心,帮助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重视程度和参与程度,助推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际效果,确保企业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人员责任到位,全力维护社会面安全形势稳定。

(三)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初期火灾扑救。要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消防〔2023〕72号)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力推动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明确责任,优化完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管控风险、完善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图解

解读

FD10435 | 2023_四川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四川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四川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发布时间:2024-01-05 15:26:00来源: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成都1月4日电 (记者 刘忠俊)四川雅安市政府事故调查组1月3日公布了S8成都至名山高速公路(下称:“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法运输危险物品和违规处置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3年11月7日17时33分,S8成名高速公路名山服务区(成都方向)发生一起装载重烃的危险货物车辆泄漏爆炸燃烧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1万元。

事故发生后,雅安市成立了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运输车辆爆燃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雅安市检察院派员参加,雅安市纪委监委同步开展审查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开展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事故直接原因:川R88504柴油罐车违法运输重烃,且罐体呼吸阀不能起到泄压作用。运输过程中罐内压力升高,气体从罐车顶部油气回收阀连接管处泄漏。驾驶员、押运员违规处置泄漏点时致重烃喷出,重烃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云团,遇服务区综合楼外运行的非防爆制冷设备压缩机组引发爆炸燃烧。事故间接原因:重烃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重烃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重烃经营企业管理混乱,行业部门监管不到位。

事故调查报告称,本次事故运输单位通发运业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中弘能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足,安全管理不到位;宝璐机械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安全管理混乱。中石化乐山分公司作为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承租方,对服务区危化品停车位管理不到位,事故涉及的黄磷运输罐车未停放于危化品停车位。

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川芦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油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存在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不到位,危险化学品票据交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不全面、不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失管失察等问题。

事故调查报告称,鉴于事故车辆驾驶员何某、押运员何某权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通发运业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袁某栋、总经理孙某国,中弘能源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运营部经理陶某强,宝璐机械公司主要负责人赵某,重烃交易“介绍人”陈某明等5人,对本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或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司法机关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通发运业公司、中弘能源公司、宝璐机械公司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擅自增加重烃收集储存设施,对重烃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足,未制定重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问题,建议依法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绵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调查处理。

通发运业公司安全副总经理朱某芬、安全科科长袁某涵、监控中心主任张某梅等因对企业员工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车辆管理缺失以及对驾驶员和押运员应急处置培训不到位;中弘能源公司主要负责人海某对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或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调查处理。

通发运业公司车辆管理科科长任某、工作人员王某萍和中弘能源公司生产部经理助理鄢某存在对事故车辆川R88504右侧罐体下方安装金属箱体有轻质燃油输入输出专用管路接口失察,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对风险辨识不到位,对重烃购买单位资质核实不到位,安排人员对柴油罐车充装重烃等问题,建议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处理。并于收到事故调查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雅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此外,事故调查报告还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的处理意见,按照权限由有关纪委监委机关提出。同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以及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了整改措施建议。(完)

(责编:陈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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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36 | 2023_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唤起乡八号村2023·1·8住宅亡人火灾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唤起乡八号村“2023.1.8”住宅亡人火灾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01月18日

2023年1月8日01时40分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唤起乡八号村五组发生一起民房火灾事故,火灾过火面积3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梁*成,男),直接经济损失60400元。2023年1月10日,根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唤起乡梁树成家房屋“2023.1.8”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火灾调查组),对此起火灾展开全面调查。

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2月9日,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火灾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火灾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火灾性质和责任,并针对火灾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

起火房屋位于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唤起乡八号村五组。房屋坐北朝南,自西向东共计四间,总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为老式砖木结构,东侧第一间房间过火,过火面积30平方米。

房屋东侧为柴草棚,南侧为梁成家院内月台及菜园,西侧为梁成家小房,北侧为民房。

起火房屋整体为砖木结构,房屋自西向东分为四个房间: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是闲置的房间无人居住,第四间是梁*成居住的卧室。

其中,第一间与第二间共用一个房门,第三间与第四间共用一个房门,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均未过火;第四间梁*成居住的房间利用砖墙南北方向分割为卧室及厨房,卧室位于南侧,厨房位于北侧。卧室窗户、吊顶全部过火,顶部塌落。厨房的吊顶部分过火,顶部部分塌落。

(二)住宅居住情况

经调查,该住宅为梁成的个人住宅。梁成育有二女一男,一直由其儿子梁民照顾生活起居,由于梁成生前性格孤僻,不愿与其子梁民一家共同居住,故发生火灾时,起火房屋实际居住人员为梁成一人单独居住。

二、起火经过和初起火灾处置

2023年1月8日01时40分许,围场县大唤起乡八号村村民起床上厕所时,发现梁成家房屋发生火灾。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并联系梁成之子梁民,告知其父亲住宅发生火灾,梁民随即呼喊附近村民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救火。 梁民到场后发现梁成所居住的房屋卧室内全部过火(顶棚、火炕、地面全部过火燃烧),通过大声呼喊梁*成均无应答,因火势较大,多次尝试进入救人均未成功。

三、消防部门灭火救援和战勤保障情况

(一)灭火救援

2时10分,辖区派出所民警到场。

2时15分,围场县医院“120”医护人员到场。

2时17分,东环路消防救援站立即展开内攻、搜救、灭火救援等工作。

2时25分, 将被困人员救出, 立即移交120进行抢救,经医务人员确认被困人员已失去生命体征。

2时32分,火势被控制。

3时15分,火灾被扑灭 。

3时25分,现场救火力量收整器材归队。

(二)战勤保障

四、火灾原因及成因分析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用电器使用、生活用火设施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现场进行了勘验。认定起火原因系炉灶烟道窜火引燃火炕上方铺垫的可燃物引发火灾。

(一)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调查,起火部位位于梁*成居住的卧室内部。主要依据有:

根据现场勘验,起火房屋整体为砖木结构,房屋自西向东分为四个房间: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是闲置的房间无人居住(未过火),第四间是梁*成居住的卧室(过火)。

卧室内部,存放的生活用品及杂物全部过火烧毁,火炕上铺垫的被褥除东侧部位未全部烧毁外,其余部位全部过火烧毁,与北侧厨房分割墙上方中间部位有一木框小窗户(40*40㎝),玻璃全部破碎,木质窗框位于卧室一面过火燃烧痕迹明显重于厨房一面;厨房内部无过火痕迹,厨房顶部与卧室顶部相通,厨房屋顶部分过火未塌落,过火燃烧痕迹明显轻于卧室屋顶,厨房吊顶东侧过火,未塌落。

(二)起火点的认定

经调查,起火点位于梁*成卧室火炕北侧烟箱与火炕相连接处。主要依据有:

对与卧室一墙之隔的厨房进行勘验,厨房南侧墙体(卧室北侧墙体)中间部位为砖砌灶台(柴灶),该灶台东西方向设置,灶膛内有木柴充分燃烧后的木灰。紧邻灶台西侧有一砖砌的简易燃煤炉,炉盖盖于燃煤炉口部,炉膛内可见煤球与木炭残留物,煤炉烟道直通一墙之隔的卧室火炕北侧墙壁上的烟箱,由烟箱上方连接的3节铁质烟囱通向灶台烟道。卧室火炕北侧墙壁有一用瓦片及水泥砂浆构筑的简易烟箱,烟箱底部与火炕相连,烟箱与火炕相连接处可见明显孔洞与裂缝,孔洞与裂缝处烟熏痕迹明显,且孔洞与裂缝附近铺垫物过火燃烧痕迹明显重于其他部位,已全部烧失。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经调查,起火原因为炉灶烟道窜火引燃火炕上方铺垫的可燃物引发火灾。主要依据:

(四)火灾成因分析

梁成居住房间采用简易煤炉取暖,并在火炕上部另设简易烟箱,火炕上方铺垫的纸壳、炕革、毡子、褥子(三层)、棉被、水电褥子(水加热)、薄毯子等均为可燃易燃材料,且紧邻烟箱。加之该简易烟箱为瓦片、水泥砂浆、泥土构筑,长期持续受热,老化开裂现象加快,极易引发火灾。且紧邻可燃易燃铺垫物较多。梁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加之火灾发生在夜间,不能及时发现火情进行处置与逃生。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该事故住宅建筑主体结构时间长(30年),家中长期有行动不变的高龄老人独自居住,发生火灾后自救能力差。

二是消防宣传工作开展不扎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六条第七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经后期调查,村级网格员在日常防火宣传和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中还存在漏洞,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督促整改。

三是按照《河北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冀消委〔2016〕22号的通知要求,利用村委会等现有的场地、设施和人员建设微型消防站,达到满足日常值守、巡查和扑救初期火灾的基本要求。大唤起乡八号村未设置微型消防站,没有专兼职消防队员,没有配置诸如消防斧等简易破拆工具,村内未设置消防取水点及配置灭火器,发生火灾后救火群众束手无策。

六、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大唤起乡政府

(二)大唤起乡八号村村委会

七、事故责任及处理

梁*成所居住宅火灾因炉灶烟道窜火引燃火炕上方铺垫的可燃物引发,属意外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大唤起乡人民政府辖区内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根据《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约谈制度》(承围消委〔2021〕12号),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对大唤起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大唤起乡八号村村委会虽成立了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成员任副组长,村民代表和小组长任成员的安全小组,每天对包保片区的网格员进行日常巡护,特别是对鳏寡孤独户、五保户、低保户等人群进行重点关注,但是村级网格员在日常防火宣传和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中还存在漏洞,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督促整改,给予八号村村委会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作出深刻检查。

八、工作意见和建议

关于“4.15”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富华山庄…

承德市御道口牧场管理区“2023.08.02”亡…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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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10437 | 2023_多巴双寨永庆电焊铺4·16一般油罐车罐体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附件 多 巴 双 寨 永 庆 电 焊 铺 “4。‧16” 一 般 油 罐 車 罐 体 爆炸 事故 調查 報告 2023 年 4 月 16 日 9 時 50 分 許 , 洗 中 区 多 巴 镇 双 寨 村 多 巴 雙 察 永 慶 電焊 鋪 對 油 罐 証 罐 体 進 行 通風 作業 時 突 發 一 起 爆炸 事故 , 造成 2 人 死亡 , 3 人 不 同 程度 受傷 。 4 月 17 日 ,西宁 市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对 该 起 事故 挂牌 督 欢 。 AAT, BTW PRA RR RH CPE AR RA 国安 全 生产 法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民 法 典 》《 生 产 安全 事故 报告 和 调查 处 理 条 例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之 规定 , 经 研究 决定 成 立 多 巴 双 寨 永 庆 电 焊 铺 “4. 16” 一 般 油 罐 車 罐 体 爆炸 事故 调查 组 〈 以 下 简称 “事故 调查 组 ”) 和 專家 組 。 事 故 調查 組 由 区 人 民政 府 常务 副 区 长 李 国 正 任 组 长 , 由 区 公安 局 副 局 长 费 广 德 、 区 应 急 管理 局 局 长 李 军 邦 、 区 市 场 监督 管理 局 局 长 张 敏 刚 任 副 组 长 ,事故 调查 组 成 员 由 区 应 急 管理 局 、 公 安 局 、 交通 运输 局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会 保障 局 、 发 展 和 改革 局 、 消 防 救援 大 队 、 总 工会 、 人 民 检 察 院 、 纪 委 监 委 、 市 场 监督 管理 局 、 应 急 管理 综合 行政 执法 大 队 、 多 书 镇 人 民政 府 组 成 。 专 家 组 成 员 由 注册 安全 工程 师 李 文 杰 、 朱 竞 国 , 青 海 竞 帆 律 师 事务 所 律师 毛 尊 超 组 成 。 事故 调查 组 按照 “四 不 放 过 ”和 “科学 严 说、 依法 依 规 、 实事 求 是 、 注 重 实效 ”的 原则 , 通 过 现场 勘察 、 调 查 取 证 、 询问 相关 人 员 等 方式 , 查 明了 事故 发 生 的 经 过 和 原因 , 认 定 1

期 : 2014 年 3 月 5 日

金 焊 接 〈 修 理 服务 ) 经 营 者 刘 永 庆 于 2011 年 7 月 4 日 取得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特种 作业 操作 证 》【 作 业 类 别

  1. 3 BRIER:

十 年 ”有效期 始 : 2014.12.11 有效 期 止

。

牌 ; 东风 牌 “号 牌 种 类 : 大 型 汽车 “号 牌号

aa 4 @ 第 二 十 六 條 入 全 生生 便條 對 者 单位 应 当 到 具有 污染 物 处 理 能 力 的 机 构 对 常 压 谤 体 进行 清洗 ( 置換 ) 作 業 , 將 废气 、 污 水 等 污染 物 集中 收集 , 消 除 污 隨意 排放 , 污染 一 境 , 3

立时 间 做 危險 品 運輸 。 ( 四 ) 事故 发 生地 点 及 时 间 5

时 间 : 2023 44 4 A 16 日 9 時 50 AIF 二 、 事故 發 生 經 過 、 應 急 處 置 及 救援 、 善 後 處 理 情況 ( 一 ) 事故 發 生 經 過 2023 年 4 月 14 日 23 時 許 , PRWEB A ae 憂 回 族 自 治 區 美 皿 市 太 陽 山 瑞 科 化 工 有 限 公司 充 裝 了 一 車 92# 汽 油 , 運輸 送 往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城北 區 柴 達 木 路 西川 加 油 站 , 于 4 月 15 日 18 时 许 到 达 该 站 并 配合 该 站 工作 人 员 进行 卸 油 作業 。19 時 許 卸 油 結束 后 , 陳 海峰 到 車 輛 罐 頂 闔 罐 口 時 RIE AGA A CR) 焊 狂 有 裂痕 , 随 即 驾驶 该 铀 車 停 計 多 巴 欽 碩 危險 貨 物 運 輸 車 輛 停車 場 。 當 晚 , 陳 海峰 微 信 聯 繫 油 罐 車 合伙 人 柯 金 龍 , Gey HWA BRAK ( 防 波 板 ) 焊 縫 開 裂 事宜 , 並 建議 去 往 多 巴 雙 察 永 慶 電 焊 鋪 进行 修理 , 柯 金龙 未 告知 陈 海 峰 应 向 兰州 银 龙 运输 有 限 公司 车 辆 技术 部 门 上 报 , 在 知晓 了 车 辆 饶 体 发 生 故 障 需 要 进行 维 修 的 情况 下 未 主动 向 兰州 银 龙 运输 有 限 公司 车 辆 技术 部 门 上 报 , 黑 许 陈 海 峰 到 多 巴 双 寨 永 庆 电 音 铺 进行 铅 体 修理 , 昌 通过 微 信 向 陈 海 峰 发 送 了 多 巴 双 察 永 庆 电 焊 铺 老板 刘 永 庆 的 电话 号 码 , 陈 海峰 与 刘 永 庆 通 过 电话 联系 , 约 定 第 二 天 早 上 (4 月 16 日 8 時 許 ) HERES EMBARK Et A 进行 修理 。 4 月 16 日 9 时 10 分 许 BRU Oe A A yh EE AEE 中 区 多 巴 镇 双 寨 村 多 巴 双 赛 永 庆 电焊 铺 对 饶 体 进行 维修 , 刘 6 永 庆 指 挥 陈 海 峰 将 车 停 于 该 电焊 铺 门口 , 陈 海峰 向 刘 永 庆 说 明了 锥 内 装运 过 汽油 , 现 已 印 完 。 随 后 刘 永 庆 安 排 助 手 刘 永 福 將 車 輛 罐 體 兩 個 卸 油 品 和 后 艙 頂部 人 孔 蓋 打 開 , ES 风机 进行 通风 作业 , 并 从 修理 铺 内 拉 出 了 一 根 接 有 插 板 的 电 線 放 在 了 油 罐 車 西側 , 在 廊 永 福 和 陳 海峰 爬 上 車 輛 罐 骨 的 同 时 , 奢 建 良 《次 建 良 与 陈 海 峰 均 是 前 往 该 电焊 铺 维 修 车 辆 , 两 人 并 无 任何 社会 关系 ) BB eee (CH A92890) 停 于 该 车 东 侧 等 待 检查 维修 。 刘 永 庆 在 将 通风 机 接 给 了 在 锥 顶 作业 的 刘 永 福 后 , 与 效 建 良 共同 查看 小 油 镀 车 故障 原因 。 刘 永 福 和 陈 海 峰 在 确认 铅 体 后 舱 内 部 隔 板 〈 防 波 板 ) 焊 縫 開 裂 位 置 並 打 開 罐 体 前 艙 人 孔 蓋 板 后 , 六 永福 將 通風 機 放 BIT HARA ATA, 並 將 通風 機 接線 頭 扔 在 了 人 罐 車 西側 地 面 , 两 人 先后 从 灌顶 下 车 进入 了 修理 铺 进行 短暂 休息 , 随 后 刘 永 福来 到 车 辆 铅 体 前 舱 印 油 口 处 安装 另 一 台 微 型 吹风 机 , 陈 海 峰 跟随 刘 永 福 出 来 查看 情况 。 9 时 47 分 许 刘 永 庆 来 到 车 辆 西 侧 插 线 板 处 将 镀 体 后 舱 人 FLAC AN LAA TAK, FRAT OR, BER 緊 隨 其 和 后 進 去 修理 鋪 , 通風 機 接 通 電源 開 始 運 轉 , SME BES SRMAKSRA BRYA. AURA RAI 苏 玉 轩 、 成 秀 芳 不 同 程度 受伤 。 (=) 应 和 急 处 置 及 救援 情况 油 镀 车 铅 体 爆炸 后 , 刘 永福 和 电焊 铺 房 东 王 平 到 现场 查 看 情況 並 進 行 救援 , 發 現 油 罐 車 罐 休 尾部 封 頭 壓 住 了 劉 永 慶 和 次 建 良 , 隨 后 路 人 大 聲 呼救 並 報警 。 7

9 时 AT 分 许 , 区 公安 局 接 到 警 情 , 立 即 通知 多 巴 镇 政府 并 迅速 赶 往 现 场 。 9 时 47 分 许 , 多 巴 镇 政府 上 报 沽 中 区 人 民政 府 、 区 消防 救援 大 队 、 区 应 急 管 理 局 等 部 门 , 各 部 门 迅速 到 达 现 场 进行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9 时 50 分 许 , 温 中 区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接 到 120 急救 电话 。 9 时 55 分 许 , 洗 中 区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医护 人 员 到 达 现 场 , 确认 刘 永 庆 《 爆 炸 致 重度 开放 性 颅 脑 损伤 合并 开放 性 胸 腹 部 损伤 、 多 发 开放 骨折 , 和 干 离 断 伤 , 致 多 器 官 破裂 死亡 ) 和 奢 建 良 〈 爆 炸 致 重度 开放 性 颅 脑 损 伤 合并 开放 性 胶 腹 部 损 伤 、 多 发 开放 骨折 , 致 多 器 官 破裂 死亡 ) 已 无 生命 特征 , 并 將 3 名 伤 者 接 到 医院 进行 检查 救治 。 11 時 許 , 1 名 伤 者 〈《 苏 顺 才 ) 因 伤 情 较为 严重 送 往 青 海 大 学 附属 医院 救治 , 其 余 2 名 伤 者 经 沥 中 区 第 二 人 民 医院 包 扎 处 理 后 于 当日 出 院 。 14 時 許 , 公安 部 门将 刘 永 庆 和 次 建 良 的 遗体 带 回 进行 解 HAR, (2) 善后 处 置 情况 4 月 17 日 , 秦 建 良家 属 收 到 事故 车 辆 所 属 公司 甘肃 省 兰 州 市 银 龙 运输 有 限 公司 赔偿 的 丧葬 费 2 万 元 , 尸体 于 4 月 18 Akt. MAK, 尸体 于 4 月 16 日 火化 , 於 4 月 19 日 下 葬 , 死者 及 伤 者 善后 赔偿 事宜 正在 进一步 协商 处 理 中 。 三 、 事 故 造成 人 员 伤 亡 和 损失 情况 (一 ) 人 员 伤 亡 情 况

经 核实 , 死 者 刘 永 庆 , 男 , 汉 族 ,632124197212203692, 责 海 省 西宁 市 沽 中 区 多 巴 镇 扎 麻 隆 村 360 號 , 系 多 巴 雙 察 永 庆 电 音 铺 老板 。 WARE, 男 , 漢族 , 63212419801218361X, 青海 省 西宁 市 沽 中 区 多 巴 镇 鞭 河 门 村 175 號 , 系 小 罐 車 司机 CF A92890) 。 伤 者 苏 顺 才 , 男 , 汉 族 ,632802195405063017, 青 海 省 德 令 哈市 河西 辦事 處 巴 音 河村 68 號 , 系 多 巴 雙 察 永 慶 電 焊 铺 邻 居 。 伤 者 苏 玉 轩 , 男 , 汉 族 ,632802200611230019, 系 苏 顺 才 和 孙子 。 伤 者 成 秀 芳 , 女 , 汉 族 ,632123196706080548, 青 海 省 西宁 市 沽 中 区 多 巴 镇 双 寨 村 , 系 多 巴 双 寨 永 庆 电 焊 铺 邻居 。 苏 玉 轩 和 成 秀 芳 到 洗 中 区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观 察 治疗 后 于 當 日 出 院 , 蘇 順 才 於 事 發 當 天 送 往 泊 中 區 第 二 人 民 醫 院 治 療 , 由 於 傷勢 捐 重 , 當 天 被 轉 送 至 青海 大 學 附屬 醫院 治療 , 经 治疗 伤势 恢复 后 , 伤 者 于 2023 年 5 月 3 日 出 院 。 (=) 損失 情況 油 罐 車 挂 車 損壞 。 (直接 經 濟 約 5 萬 元 ) 四 、 事 故 原 因 分 析 (一 ) 直接 原 因 車 輛 罐 体 后 艙 和 卸 油 口 和 人 和 孔 闔 打 開 后 , 后 艙 內 虐 余 汽 油 急剧 挥发 与 空气 混合 形成 爆炸 性 气体 混合 物 , 刘 永 庆 接 通 非

防爆 通风 机 电源 , 通 风机 金属 叶片 转动 , 产 生机 械 火 花 , 引 发 负 体 后 舱 内 爆炸 性 气体 混合 物 爆炸 。 (=) 间接 原因

  1. 多 巴 双 寨

永 庆 电 焊 铺 经 营 者 刘 永 庆 违 规 操 作 , 在 通风 时 明知 铅 体 存在 大 量 易 燃 易 爆 油气 混合 物 , 仍 未 采取 使 用 防 爆 設 備 、 穿 戴 防 靜電 工作 服 等 任何 防爆 措施 , 对 通风 机 通电 。 且 六 永 慶 所 持 《 中 華人 民 共 和 國 特 種 作業 操作 證 》 (作業 類 Al: 焊接 與 熱切 割 作 業 , 操作 項目 : 熔化 焊接 与 热切 割 作业 ) 于 2017 年 7 月 4 日 到 期 后 未 复审 , 但 其 一 直 违 法 从 事 焊 接 与 热切 割 作业 。 刘 永 庆 所 办 理 的 营业 执照 经 营 范围 为 五 金 焊 接 (修理 服務 ) , 而 其 長 期 卻 事 危險 貨 物 運 輸 車 輛 及 罐 体 維 修 工 作 , 违 规 超 范围 经 营 , 不 具有 相关 资质 和 对 常 压 锥 体 进 行 清洗 (置換 ) 作业 的 能 力 。

  1. THEE EA ORR, 應 當 判定 為 罐 体重 大 安

RIGO. ABLE CH A69522 甘 A2271 挂 ) 驾驶 员 陈 海峰 , 在 车 辆 锥 体 出 现 重大 安全 风险 需要 进行 维修 的 情况 下 , 只 與 車 輛 共同 擁有 人 柯 金 龍 商 議 車 輛 罐 体 維修 事宜 , 未 根据 公司 内 部 规定 及 时 报 兰州 银 龙 运输 有 限 公司 车 辆 技术 管理 部 門 , 未 向 該 部 門 說 明 故 障 原 因 , 未 經 該 部 門 同 意 , 未 消除 車 輛 危險 貨 物 的 危害 , 與 柯 金 龍 決 定 將 証 輛 罐 体 交 于 不 具備 對 常 壓 罐 體 進 行 清洗 (置換 ) 作业 能 力 的 多 巴 双 寨 永 庆 电焊 铺 进 行 通风 置换 作业 。 5 @《 交 通 运输 部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公安 部 市 场 监管 总 局 关于 印发 常 压 液体 危险 货物 纳 车 治理 工作 方案 的 通知 》 附 件 3《 红 体重 大 安全 风险 清单 》 第 二 项 第 〔6 条 ) 防 波 板 開 裂 或 脫落 , 10

辆 禁止 挂靠 的 规定 , 将 危险 货物 运输 车 辆 《〈 大 型 油 锥 车 甘 A69522 甘 A2271 挂 ) 挂靠 于 兰州 银 龙 运输 有 限 公 司 , 且 在 知曉 車 輛 罐 休 出現 重大 安全 風險 需要 進 行 維修 的 情況 下 , 未 根据 《兰州 银 龙 运输 有 限 公 司 危 化 品 专用 车 辆 管理 制度 》 第 5.5 条 第 二 项 之 规定 要 求 驾 驶 员 陈 海峰 及 时 向 兰州 银 龙 运 输 有 限 公司 车 辆 技术 部 门 上 报 , 且 未 要 求 鸭 驶 员 陈 海峰 消除 车 辆 危险 货物 的 危害 , 并 通过 微 信 向 陈 海 峰 提供 了 多 巴 双 寨 永 庆 电 将 铺 经营 者 刘 永 庆 的 电话 号 码 , 和 陈 海 峰 做 决定 到 该 电焊 铺 进 行 镀 体 修理 。 4, 兰州 银 龙 运输 有 限 公司 违反 危险 货物 运输 车 辆 禁止 挂靠 的 法 律 规定 , 明 知 案 涉 车 辆 属于 危险 货物 运输 车 辆 , 与 车 辆 实际 拥有 人 柯 金 龙 签订 车 辆 挂靠 服务 合同 , 收 取代 收 代 价 费 、 管 理 费 等 , 形 成 挂靠 关系 。 以 电子 运单 形式 对 车 辆 拉 和 运 货物 信息 、 路 线 、 运 输 时 间 进 行 管控 , 未 对 挂靠 车 辆 〈 含 HK) 與 公司 自 有 車輛 OWA) 在 检 维 护 方面 进行 统一 管 理 , 挂 靠 計 該 公司 的 危險 貨 物 運 輸 車 輛 在 運輸 期 間 維 修 失 控 失 管 。 该 公司 对 陈 海 峰 的 岗 前 安全 培训 未 记录 考核 时 间 、 未 如 实 记录 考 核 结 果 , 无 法 确定 陈 海 峰 岗 前 教育 培训 是 否 合 格 , 是 否 达 到 上 岗 条 件 , 针 对 饶 体 维修 方面 的 培训 未 进行 考 核 驗 證 , 致使 陳 海峰 不 熟悉 罐 体 檢 維修 相 關 知識 , 不 清楚 危 化 品 車 輛 罐 体 檢 維 修 相 關 流程 , 安全 意識 淡薄 , 未 消除 車 輛 © @ 第 5.5 条 第 二 项 车 辆 修理 。 当 车 车 辆 发 生 故 障 或 技术 状况 不 良 时 , 应 对 车 辆 进行 修理 , 防 止 车 辆 带 病 行 驶 , 车 辆 修 理 時 , 駕駛 員 須 說 明 車 輛 故障 原 因 , 經 車 輛 技術 管理 部 長 同 意 安排 修理 , 11 以 下 直接 经 济 损失 的 事故 。 ( 《 生 产 安全 事故 报告 和 调查 处 理 条 例 》 ) 12

守 永 庆 电 焊 铺 , 建 议 由 市 场 监督 管理 部 门 予以 注销 营业 执照 "@.

  1. 大 型 油 罐 車 共同 擁有 人 柯 金

龍 , 在 知曉 車 輛 罐 体 出 現 重大 安全 風險 需要 進 行 維修 的 情況 下 , 未 根據 公司 管理 制 度 , 要 求 驾 驶 员 陈 海峰 及 时 向 兰州 银 龙 运输 有 限 公司 车 辆 技 术 部 门 上 报 , 且 未 要 求 驾驶 员 陈 海峰 消除 车 辆 危险 货物 的 危 害 , 與 陳 海峰 決定 到 該 電焊 鋪 進 行 罐 体 修理 , ART CEB 危险 货物 运输 管理 规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 危 险 货物 道路 运输 安全 管理 办 法 》 第 四 十 一 条 及 《道路 运输 车 辆 技术 管理 规定 》 第 十 九条 之 规定 , 导 致 事故 发 生 , 对 事故 的 发 生 负 有 责任 , 依法 解除 兰州 银 龙 运输 有 限 公 司 与 柯 金龙 所 有 车 辆 的 挂靠 关系 。 因 其 涉嫌 违法 犯罪 , 建 议 由 司法 机 关 追 究 其 责任 。

  1. 大 型 油 馆 车 共同 拥有 人 、 轰 驶 员 陈 海峰 , 在 车 辆 镑 体

出 现 重大 安全 风险 需要 进行 维修 的 情况 下 , 未 根据 公司 管理 制度 及 時 報 蘭 州 銀 龍 運輸 有 限 公司 車 輛 技術 管理 部 門 , 未 消 除 車 輛 危險 貨 物 的 危害 , 將 車 輛 罐 体 交 說 不 具備 污染 物 處 理 對 常 壓 罐 休 進 行 清洗 (置換) 作業 能 力 的 多 巴 雙 察 永 慶 電 焊 铺 进行 通风 置换 , 违 反 了 《兰州 银 龙 运输 有 限 公司 驾驶 员 安 全 驾驶 操作 规程 》 第 五 条 "GD、《 道 路 危险 货物 运输 管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12G@D、《 人 危险 货物 道路 运输 安全 管理 办 法 》 第 四 十 一 条 ?GD 及 《道路 运输 车 辆 技术 管理 规定 》 第 十 九条 ! 1 @《 个 体 工商 户 登记 管理 办 法 》 第 三 十 六 条 “个体 工商 户 登 记事 项 变更 , 未 办 理 变更 登记 的 , 由 登记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处 1500 元 以 下 的 罚款 , WP EW, 吊銷 勞 業 執照, 1 @ 第 五 条 ”严格 按照 公司 相关 规章 制度 的 要 求 , 当 车 辆 发 生 故 障 或 技术 状况 不 好 , 应 对 车 辆 进行 维修 的 , 及 时 报 公司 车 辆 技术 管理 部 门 , 说 明 故 障 原 因 , 经 主管 部 门 同 意 进 指定 维修 站 修理 , 22 @ 二 十 六 条 “道路 危险 货物 运输 企业 或 者 单位 应 当 到 具有 污染 物 处 理 能 力 的 机 构 对 常 压 镁 体 进行 清洗 ( 置換) 作業 , 將 BA, 污水 等 污染 物 集 中 收集 , 消除 污染 , 不 得 隨意 排放 , 污染 環境 。 8 @@ 四 十 一 条 ”装载 危险 货物 的 常 压 经 式 车 辆 负 体 的 重大 维修 、 改 造 , 应 当 委 托 具备 负 体 生产 资质 的 企业 实施 , 并 通过 具 有 专业 资质 的 检验 机 构 维修 、 改 造 检验 , 取 得 检验 合格 证 蔬 , 方 可 重新 投入 使 用 。 13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安 全 生产 法 》 第 四 十 四 条 第 -- 款 生产 经 营 单位 应 当 教育 和 督促 从 业 人 员 严 格 执行 本 单位 的 安全 生 产 规章 制度 和 安全 操作 规程 ;并 向 从 业 人 员 如 实 告知 作业 场所 和 工作 岗位 存在 的 宛 险 因素 、 防 范 措 施 以 及 事故 应 急 措施 。 14

十 四 条 第 一 项 GD 之 规定 , 建 议 由 西宁 市 沽 中 区 应 急 管理 局 对 兰州 银 龙 运输 有 限 公司 给 予 行政 处 罚 , 由 事故 调查 组 函告 ?GO 兰州 市 交通 运输 部 门 依法 责令 兰州 银 龙 运输 有 限 公司 售 止 危险 货物 运输 车 辆 非法 挂车 行为, 规范 和 危 险 货物 运输 车 辆 运营 秩序 。

  1. 多 巴 镇 人 民政

府 、 澶 中 区 市 场 监督 管理 局 %D、 多 巴 市 场 监督 管理 所 属 职 不 到 位 , 对 违规 经 营 的 个 体 工商 户 长 其 存在 监管 言 区 , 未 及 时 发 现 并 制止 多 巴 永 庆 电 焊 铺 违规 经 营 行为 , 建 议 由 纪委 监 委 对 相关 人 员 予 以 问 责 处 理 。 七 、 防 范 措施 及 建议 1、 兰 州 银 龙 运输 有 限 公司 ;一 是 严格 遵守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安 全 生产 法 》《 危 险 货物 道路 运输 安全 管理 办 法 》 竺 法 律 法 规 , 合 法 运营 , 楷 止 一 切 非法 挂 售 关 系 ; 二 是 紧 盯 从 業 人 員 安全 知識 和 技能 薄 遜 點 , 尤其 是 危險 化 學 品 運輸 車 轉 与 镜 体 的 检 维修 等 方面 , 针 对 驾驶 员 和 押运 员 开 展 岗 前 和 日 常 教育 培训 , 使 驾驶 员 熟 悉 相关 的 公司 规章 制度 和 操作 规 程 , 掌 所 安全 操作 技能 , 提 升 自我 防范 能 力 , 三 是 严格 落实 《危险 货物 道路 运输 安全 管理 办 法 》 《道路 车 辆 运输 管理 规 定 》 中 車 輛 技術 管理 各 項 要 求 , 建立 完善 車 輛 技術 檔案 , 加 强 对 车 辆 的 定期 维护 和 出 车 检查 。 20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安 全 生产 法 》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第 一 项 发 生生 产 安全 事故 , 对 负 有 责任 的 生产 经 营 单位 除 要 求 其 依法 承担 相应 的 赔偿 等 责任 外 , 由 应 急 管理 部 门 依照 下 列 规定 处 以 器 款 发 生 一 般 事故 的 , 处 三 十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的 罚款 。 《生产 安全 事故 报告 和 调查 处 理 条 例 》 第 二 十 一 条 ”特别 重大 事故 以 下 等 级 事故 , 事 故 发 生地 与 事故 发 生 单位 不 在 间 一 个 县 级 以 上 行政 区 域 的 , 由 事故 发 生地 人 民政 府 负责 调查 , 事 故 发 生 单位 所 在 地 人 民政 府 应 当 派 人 参加 。 22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体 工商 户 条 例 》: 第 五 条 工商 行政 管理 部 门 和 县 级 以 上 人 员 政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依法 对 个 体 工 商户 实行 监督 和 管理 。 15

镇 人 民政 府 : 一 是 严格 履行 属地 监管 责任 , 以 多 巴 片 區 維修 、 焊 接 等 行 業 為 重點 , 組 織 各 行 業 單位 深入 細致 开展 隐患 排查 治理 工作 , 依 法 严厉 打击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行为 , 并 实施 闵 环 管理 , 建 立 隐患 排查 长 效 机 制 , 对 各 项 隐患 问题 的 整改 情况 时 时 开展 “回头 看 ”, 巩 固 整 改 效果 、 提 升 防 控 水 平 。 二 是 要 加 强 日 常 监管 , 拓 宽 群 众 举报 渠道 , 与 公安 、 交通 運輸 等 部 門 形 成 合力 , 共同 排查 危險 貨 物 運 輸 車 輛 由 規 修理 廠 , 督促 危險 貨 物 運 輸 車 輛 到 具備 對 常 壓 罐 休 進 行 清洗 (置換 ) 作业 能 力 的 机 构 进行 置换 作业 , 防 范 类 似 事 故 再 次 发 生 。

严 把 市 场 准 入 关 , 对 照 营业 执 照 经 营 范围 , 严 查 超 范围 违规 经 营 , 加 强人 员 资 质 审核 , 确 保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 对 营业 执照 的 办 理工 作 , 常态 化 进行 事 中 事后 监管 , 认 真 开展 好 打非 治 违 工作 , 加 强 特种 设备 作业 监管 , 规 范 个 体 工 商户 及 各 类 市 场 主体 经 营 行 为 , 加 大 市 场 监管 、 检 查 力度 , 切 实 履行 好 作为 行业 监管 部 门 的 监管 职责 。

门 : 一 是 认真 汲取 此 次 事故 的 教训 , 进 一 步 强化 执法 检查 责任 , 以 多 巴 片 区 危险 货物 运输 企业 和 机 动 车 维修 行业 为 重点 , 在 全 区 范围 内 开展 专项 监督 检查 , 督 促 危险 货物 运输 和 机 动车 维修 行业 加 大 从 业 人 员 的 教育 培训 力度 , 切 实 开展 隐患 自 查 自 纠 。 二 是 组 织 相 关 企业 开展 事故 警示 教育 , 督 促 危 险 货物 运输 行业 主要 负责 人 健全 完善 安全 管理 制度 , 规 范 生 产 经 营 秩序 , 确 保 各 企业 、 维 修 个 体 工 商 16 户 依法 依 规 开 展 生产 经 营 活动 。 三 是 全 区 目前 尚未 设置 有 道 路 危险 货物 运输 车 辆 维修 资质 的 维修 店铺 , 人 危险 货物 运输 车 辆 无 法 就 近 维 修 , 容 易 导 致 事故 发 生 , 对 此 区 交通 运输 部 门 应 牵头 在 全 区 范围 内 合理 设置 道路 危险 货物 运输 车 辆 维修 点 , 保 障 危险 货物 运输 车 辆 运行 安全 。 四 是 加 强行 业 自 律 , 严厉 打击 无 条 件 、 未 进行 备案 的 汽车 维修 企业 《个 体 工商 户 ) , 督 促 车 辆 维修 行业 对 从 业 人 员 开 展 岗 前 和 日 常 培训 才 育 , 确 保 从 业 人 员 熟 悉 相 关 的 公司 规章 制度 和 操作 规程 , 掌 握 安 全 操作 技能 , 提 升 自我 防范 能 力 。 17

FD10438 | 2023_大庆市肇州县大庆康尼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21锅炉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大庆市肇州县大庆康尼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4·21”锅炉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4 月21 日2 时24 分许,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大庆康 尼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瑞公司)一台为化工装置提 供热能的DZL 型2 吨蒸汽锅炉发生爆炸,导致临近的库房及生产车 间大面积过火燃烧,引发硝化反应物料爆炸、化工装置倒塌。事故 造成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53 万余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 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经黑龙江省人 民政府批准,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 省消防总队、大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成立大庆市肇州县大庆康尼 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21”锅炉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 故调查组),聘请特种设备、化工、消防等专家参加事故调查。事 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委托检 测、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明了事故原 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明确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 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一)基本概况 康尼瑞公司成立于2020 年3 月25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621MA1C0W3U1C,注册资本2500 万元,注册住所为黑龙江省 大庆市肇州县托古乡托古村,公司经营范围:8-羟基喹啉;8-羟基 喹啉铜;2-甲砜基-5-三氟甲基-1,3,4-噻二唑;N-(4-氟苯胺) -2-羟基-N-异丙基乙酰胺的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制毒化 学品,监控化学品及国家限制禁止类)。公司股东2 个,王永山持 股80%,丁良海持股20%,执行董事丁良海担任法定代表人,王永 山任公司总经理,另有实际控制人许春峰(公司监事)和程亮。2023 年4 月11 日经营场所变更至现住所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新福乡 乐园村三新屯屯西。 康尼瑞公司实际生产限制类染料中间体1-硝基蒽醌,生产过程 为硝化工艺,属于国家“两重点、一重大”中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 工艺。生产原料含有硝酸、硫酸、二氯乙烷和氢氧化钠等危险化学 品,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 康尼瑞公司在立项、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未依法取得相关行 政许可。 (二)厂区布置情况 康尼瑞公司整体呈长方形布置,总占地面积约26407 ㎡,其中 厂区占地面积约7332 ㎡,循环水池面积约1200 ㎡,废水池面积约

17875 ㎡。厂区西侧建筑由北向南依次为生活区、办公区、原料罐 区、生产车间。厂区南侧建筑由西向东依次为机泵间、锅炉房、门 卫室。距锅炉房北侧约6.5m 为五金杂物仓库,仓库距西侧生产车 间距离约10m,仓库北侧贴邻建筑为装卸区及原料、产品库房。 (三)生产装置情况 生产车间为三层钢架结构,三层中部设置2 台不锈钢硝化反应 釜,西侧设置1 台二氯乙烷计量槽、1 台硝酸计量槽和1 台混酸计 量槽;二层西侧设置2 台立式二氯乙烷不锈钢分水罐、2 台卧式二 氯乙烷冷凝器组、2 台液碱计量槽、1 台废酸高位槽、1 台配酸釜, 中部设置2 台带式压滤机;一层半中部设置1 台带搅拌器的中和蒸 馏釜;一层西侧设置1 台循环水储罐、1 台取酸缓冲罐、3 台废酸 罐,西北角设置1 台分水和母液槽,东北角设置1 台热水槽,另有 打料泵、废酸泵、接收泵以及连接管道。原料罐区设置2 台配酸计 量槽、1 台液碱储罐、2 台硫酸储罐、2 台硝酸储罐。机泵间设置2 台罗茨空压机、1 台柴油发电机组和2 台深井泵。 生产工艺过程包括硫酸混酸配置、硝化反应、稀释中和蒸馏、 压滤包装等4 个环节。生产车间供电未采取防爆设施,生产装置未 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安装紧急停车系统,无可燃和有毒气体检 测报警系统和消防系统。生产过程中,全部工艺参数仅靠现场人工 观察和手动控制,未实现自动化远程控制。 (四)事故锅炉情况

调查认定,事故锅炉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中的淘汰落后产品。锅炉型号为DZL2-0.7-AII 型,蒸发量2t/h, 额定工作压力0.7MPa,蒸汽温度169.6℃,设计煤种Ⅱ类烟煤,制 造单位为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制造日期2010 年10 月,产 品编号10-9005-1。原使用单位沈阳嘉品肉类有限公司将锅炉按废 铁卖给沈阳市刘茂金。康尼瑞公司2021 年10 月份从刘茂金手中购 入,在无任何随机资料的情况下,雇佣无证人员非法安装并投入使 用。在使用过程中,锅炉实际运行压力为0.85MPa 以上,超过额定 工作压力。 二、事故发生过程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分析视频资料、问询相关人员并根 据生产车间工艺流程,认定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023 年4 月20 日18 时许,当班班长邱永国、锅炉工郑宝艳、 蒸馏工胡国玉、滴加工谢淑珍、压滤工王士才共5 名员工接班上岗。 21 日1 时许,邱永国去食堂做饭和吃饭,直至事故发生未再返 回车间;1 时06 分许,王士才从生产车间进入锅炉房;2 时19 分 许,胡国玉从生产车间到锅炉房,通知郑宝艳车间不再需要蒸汽; 2 时20 分许,王士才、胡国玉先后从锅炉房出来,王士才返回生产 车间,胡国玉进入机泵间;2 时23 分许,胡国玉返回锅炉房,此时 在锅炉房内只有郑宝艳、胡国玉2 人。2 时24 分许,锅炉发生爆炸。

爆炸发生后,受爆炸冲击波的影响,锅炉炉排上正在燃烧的煤 火呈扇形向东北至西北方向飞散,致使北侧五金杂物仓库过火燃 烧,西侧生产车间正在运行的化工装置因系统断电,导致三层南侧 硝化釜内正在进行硝化反应的物料发生爆炸,硝化釜断裂倒塌,泄 漏出的化工物料发生多次爆燃,并引发厂区大面积燃烧,面积约 2180 ㎡。 (二)应急救援情况 肇州县委县政府接到县应急管理局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肇 州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县公安局、县 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 县委宣传部等部门和化工、安全、环保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 公安局牵头成立现场警戒组,封控管理事故现场,控制康尼瑞公司 相关人员,勘查现场,监测舆情。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立救援排 险组,实施现场灭火和人员搜救,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 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常务副县长王立松牵头成立综合协调组,负责 安抚遇难者亲属,协调经济赔偿等善后处置工作。 三、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2 人死亡。 1.郑宝艳,锅炉工,男,54 岁。 2.胡国玉,蒸馏工,男,54 岁。

(二)设备损坏情况 锅炉及附属设备炸毁。原料罐区1 台液碱储罐、2 台硫酸储罐、 2 台硝酸储罐表面过火变色。生产车间一层1 台取酸缓冲罐、3 台 废酸罐、1 台分水和母液槽全部烧毁;一层半1 台带搅拌器的中和 蒸馏釜外表面过火;二层2 台立式二氯乙烷不锈钢分水罐、2 台卧 式二氯乙烷冷凝器组、1 台配酸釜、2 台液碱计量槽过火变色,2 台带式压滤机、1 台废酸高位槽烧毁;三层1 台二氯乙烷计量槽、1 台硝酸计量槽、1 台混酸计量槽、1 台不锈钢硝化反应釜过火变色, 1 台不锈钢硝化反应釜爆炸解体。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财产损失价值 等,共计553 万余元。 四、委托检测情况 (一)锅筒残片 事故调查组委托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材料研究所对取 样的锅筒残片进行化学成份分析、力学性能检测、金相组织分析及 晶粒度测定、断口扫描电镜分析。检测结果:试样钢板化学成分符 合《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GB713-2008、GB/T713-2014)标准 中Q245R 的化学成份范围;断口显微组织为拉长变形的铁素体+珠 光体,断口为穿晶断裂形式;试样断口上可见裂纹“人”字纹,大 致从壁厚中部向两侧(内侧和外侧)扩展,断口上存在大量韧窝,

呈现韧性断裂形式。 (二)水质土壤 事故调查组委托大庆大公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废水池污水、废 水池土壤取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废水池污水呈强酸性,化学需 氧量严重超标;废水池土壤呈强酸性,二氯乙烷严重超标。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锅炉系统布置、锅筒残片、相关蒸汽 管路系统以及有关断口痕迹等情况,对锅筒残片取样鉴定分析,并 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进行对比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锅炉 超压运行,负荷波动频繁,促使锅筒水冷壁角焊缝管桥处热疲劳断 裂,锅筒内高压汽水混合物从断口处扩散导致锅炉爆炸,继而引发 生产车间硝化反应物料爆炸,厂区大面积燃烧。 (二)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技术分析、 专家论证,认定事故间接原因是:康尼瑞公司生产的产品属限制类 染料中间体,生产工艺属重点监管的化工工艺,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原料构成重大危险源,按相关规定应进入化工园区统一管理。康尼 瑞公司明知在肇州县无法落地建设的情况下,逃避政府部门监管, 选取偏僻地址非法建厂,采用落后工艺,使用淘汰设备,雇佣无证 人员非法组织生产。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打非治

违”工作不力,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小化工”整治存在死角死 面,未形成有效监管合力,致使非法、违法问题未得到及时治理。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大庆市肇州县大庆康尼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21” 锅炉爆炸事故是特种设备较大责任事故。 六、政府及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康尼瑞公司存在的问题 1.非法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 2规定,未经审批 非法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未经审批非法占用草原用于工程建 设。 2.非法开展厂区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三十八条 3和第四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 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 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 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 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 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第七条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8规定,未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工程建设,未依法 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非法开工建设,未经消防设计审查非 法施工,未取得取水许可盗采地下水,未取得施工许可证非法施工。 3.违法违规设计、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 三条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 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 号) 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 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 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 负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 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 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 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 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 事建筑活动。 1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 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 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12规定,未取得勘察、设计、建设施工资质从事建筑活动,未取得 施工资质进行化工工程施工,未取得许可进行锅炉安装,未按规定 设计硝化工艺生产装置。 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生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条 13和第三十一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十三条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6规定,安全设 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 工程未经消防验收非法投入使用,未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车间布置和防爆检测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 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5.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17、第二十四条 18、第二十五条 19、第二十七条 20 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今后,采用危险化工工艺 的新建生产装置原则上要由甲级资质化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 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 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 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 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1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 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 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 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 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

规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任命安全 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具备与 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6.违法使用特种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21、第三十三条 22、第三十四条 23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 汰的锅炉,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未建立岗 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特 种设备操作规程。 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 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 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 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 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 措施。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 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 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 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 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 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1. 未依法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八条 24、第八十一条 25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 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8.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7规定,锅炉 工、叉车司机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硝化工艺、焊接与热 切割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9.未依法管理重大危险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28、 第十三条 29、第二十二条 30、第二十三条 31规定,未开展危险源辨识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 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 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 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2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 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 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 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 间不少于30 天;(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

和评估,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未制定控制措施,未对重大危 险源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未备案。 10.非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第四十一条 32、第四十二条 33、第四十五条 34规定,防治污染的 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取得排 污许可证非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 11.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时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35规定,工人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 时间超过四十四小时。 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 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 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 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 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3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 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 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 或者闲置。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 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 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 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 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 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 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1.肇州县人民政府 对安全生产、自然资源及环境保护等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深 刻吸取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督促乡镇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 管理责任、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指导推进“打 非治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大检查、非法违 法“小化工”整治等工作不到位;未有效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协作机 制,未有效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2.肇州县新福乡人民政府 行政管辖范围不清,主观认定康尼瑞公司所在区域不属于新福 乡管辖,造成属地监管严重缺失;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不到位;“打非治违”“小化工”整治等工作 存在死角死面。对康尼瑞公司非法用地建厂、违法违规从事限制类 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污染环境等问题失察失管。 3.肇州县自然资源局 对违法违规占用自然资源行为打击不力,未制定自然资源巡 查、抽查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巡查不到位。对康尼瑞公司违法 用地行为失察失管;内部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在 开展国土年度变更调查中,对康尼瑞公司疑似违法用地行为未移交 执法机构查处。 4.肇州生态环境局

对“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认识不到位,开展“污染防 治攻坚战”“打非治违”工作存在死角死面,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 责不力。对康尼瑞公司未按规定配置防治污染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化工生产废水等问题失察失管。 5.肇州县林业和草原局 履行草原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职责不力,未按照黑林草办发 〔2022〕29号文件要求做好国土“三调”数据与草原数据的对接工 作,监管底数不清,执法巡查不到位。对康尼瑞公司非法占用草原、 进行非草原建设、向草原排放污水等问题失察失管。 6.肇州县公安局 “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康尼瑞公司监督检查不细致不到位; 对康尼瑞公司未经消防验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按相关规定购买 存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问题失察失管。 7.肇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非治违”工作落实不到位,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不深入 不细致,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存在死角死面。对康尼瑞公司使用未办 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失察漏 管。 8.肇州县应急管理局 “打非治违”工作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存在死角死 面。对康尼瑞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非法违法开展化工

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失察漏 管。 9.肇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在城乡房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 履职不彻底,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存在死角死面。对康 尼瑞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非法建设、未经消防验收非法投入使用 等问题失察漏管。 10.肇州县农业农村局 落实县政府部署的工作不彻底,未按县长办公会议要求牵头跟 进、调查处理康尼瑞公司在托古乡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疑似违法 违规问题。 11.肇州县水务局 “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履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职责不到位, 对康尼瑞公司盗采地下水违法行为失察漏管。 12.肇州县工业信息科技局 对“三管三必须”认识不到位,未有效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打 非治违”工作不力。对康尼瑞公司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使用淘汰设备 从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产品生产 经营活动失察漏管。 七、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康尼瑞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建议由肇州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 36第一款 第二项规定,对康尼瑞公司处罚款50万元。 (二)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郑宝艳,康尼瑞公司锅炉工,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从 事锅炉操作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 免于追究责任。 (三)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人) (1)丁良海,康尼瑞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37 、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 备安全法》第十三条 38等法律规定,未履行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 理职责,未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 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王永山,康尼瑞公司总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法》第十三条等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对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 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 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 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3)许春峰,康尼瑞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39、 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等法律 规定,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用地建设、组织开展 生产经营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程亮,康尼瑞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等法律规定,在未取得相 关许可的情况下对厂区、储存及生产装置进行设计、施工,非法组 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拟问责的相关单位及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 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 依纪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 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大庆市各 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 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和“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 一地有隐患、全国受教育”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 上,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按照安全生 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压紧压实“四方责任”,真正把 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底线。要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 工作决策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反思事故中暴露 出的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安全监管缺失、隐患排查不彻底等问 题,真正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要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 落实落靠全链条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 平安”的政治责任,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维护好广 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压紧压实监管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大庆市各 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 感担当作为,迎难而上,坚持问题导向,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 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大庆市各级自然 资源部门要严厉查处非法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及时转办国土年度变 更调查过程中掌握的疑似违法信息,组织基层国土所有效开展巡 查,利用好国家下发疑似图斑数据开展卫片执法等工作。大庆市各 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法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加

大排查整治力度,有效查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非法违法行为。 大庆市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有效打击非法违 法占用、污染草原的行为。大庆市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易制毒化学 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力度,强化消防日常检查,有效监督从 业企业落实法定责任,对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存在的其他违法 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大庆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针对 性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 设备等违法行为。大庆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 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查清辖区范围内冠名“生物”“新材料”“科 技”等企业底数及其履行法律法规要求情况。大庆市各级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严厉打击未取得施工许可、未取得消 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建设等违法行为。大庆市各级水务部门要加强 水资源保护强化监督巡查,有力打击非法盗采水资源行为。大庆市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将安全生 产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 行政许可等方面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 大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违规和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企业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求,做到“六个一批”,确保重大风险管控到 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 (三)强化安全隐患整治,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大庆市各 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省安委会部署的事故隐患专项

排查整治2023 行动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年行动,切实把提高排查 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 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作为基本要求,推进重大事故隐患得到全 面排查、系统治理。要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专家指导检 查、异地交叉互查等方式,持续加大督导检查力度,落实落靠隐患 检查、整改、验收、销号全链条责任,坚决堵塞盲区漏洞,把重大 隐患当作事故对待,必要时挂牌督办、提级管理,对假整改、假落 实的坚决问责追责,对整改不到位的及时督促补课,严防隐患演变 成事故。要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负责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严格组织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 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证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状况 完好,日常管理维护到位,对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整改闭环 管理并做到动态清零,严格落实重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 制度,修订完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应急装备物资,定期组织应急 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提高安全治理能力,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大庆市各级人 民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纳入 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日常谈话和提醒内容,按照制定的职责清单和 年度重点工作清单抓紧抓实抓严安全生产工作。要严格实施安全生 产工作责任考核,实行过程性考核和结果性考核相结合,对未按要

求开展工作的,严肃追责问责。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染料等“禁 限控”目录,加大非法违法企业打击力度,防止小化工、小作坊、 黑窝点落地生根、死灰复燃。要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专业人员力 量,推动安全监管服务向基层延伸,实行分级分类执法,明确市、 县、乡镇(街道)、部门多级执法管辖范围和重点,合理划分不同 层级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层 层下放转移执法、职责边界区域边界等真空地带无人执法等问题。 要有效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健全 沟通协作机制,实现非法违法信息共享,非法违法问题共治,非法 违法行为共惩,合力防范化解安全生产系统性风险。

FD10439 | 2023_大庆肇州_孟凡凯纸制品厂11·2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大庆肇州县丰乐镇孟凡凯 纸制品厂“11·2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大庆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1 月

1 目录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2 (一)注册情况.........................................................................................2 (二)起火建筑情况.................................................................................2 二、事故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3 (一)事故发生过程.................................................................................3 (二)应急救援情况.................................................................................4 (三)善后处置情况.................................................................................5 三、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5 (一)人员伤亡情况.................................................................................5 (二)设备损坏情况.................................................................................5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5 四、检验鉴定情况.............................................................................................6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6 (一)直接原因.........................................................................................6 (二)间接原因.........................................................................................7 (三)事故性质.........................................................................................7 六、相关责任单位、人员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7 (一)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7 (二)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意见.......................................................... 11 七、事故主要教训...........................................................................................20 (一)经营单位法律观念淡薄.............................................................. 20

2 (二)属地部门责任意识不强.............................................................. 20 (三)属地基层基础力量薄弱.............................................................. 20 (四)行业安全监管宽松软虚.............................................................. 21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1 (一)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贯彻落实安全责任..................................21 (二)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提升全民安全意识..................................21 (三)明确部门职责,避免管理缺失职责不清..................................22 (四)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22 (五)加强基层基础,从源头上提升本质安全水平..........................23

1 2023 年11 月20 日13 时54 分许,大庆肇州县丰乐镇丰乐 村孟凡凯纸制品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7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361.7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指 示批示。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主要领导现场指导事故 救援和调查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公安、消防、应急、 市场、住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火灾 扑救、风险管控、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 号令)《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 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大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副市长、 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市消防、公安、应急、工会、市场、自然 资源、住建和肇州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的“11·20”火灾事 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省消防救援总队派专家参加 事故调查,省应急管理厅派员督办指导事故调查工作。同时,事 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介入,同步开展追责问责。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 技术鉴定、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明 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明确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 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2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注册情况 名称:肇州县丰乐镇孟凡凯纸制品厂;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孟凡凯;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6 年12 月14 日;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丰乐镇南街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621MA195HAT1F;经营范围:纸制品 加工及销售。单位状态:2017 年7 月至今未按规定年度报告, 显示经营异常。 (二)起火建筑情况 2023 年2 月,孟凡凯在原注册地址西北约55 米处孟宪福、 孟宪友(孟凡凯亲属)2 人的宅基地上,私自搭建一处单层钢结 构彩钢房(图1)。建筑东西长20 米,南北宽14 米,檐高4.8 米, 脊高6 米,建筑总面积280 平方米,东邻空地,南邻孟宪福住宅, 西、北两侧邻村内道路。墙体和顶棚材料均为单层铁皮和玻璃钢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图2),唯一出入 口为北侧卷帘门,建筑内用钢框架和塑料布分为东、西两部分, 东部为成品临时存放区,西部为生产区(图3)。该建筑无相关 许可手续。

3 图1 孟凡凯纸制品厂高空鸟瞰图 图2 孟凡凯纸制品厂建筑墙体剖面示意图 图3 孟凡凯纸制品厂室内布局图 二、事故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过程

4 2023 年11 月20 日,孟凡凯在肇州县丰乐镇丰乐村南街路 东自建房内,雇佣5 名工人,在妻子李冬梅及母亲王雨君带领下, 进行大黄纸压泡、印花、切割等作业。 13 时55 分,孟凡凯在其母亲家(位于起火建筑西南侧约80 米),接到厂房内妻子李冬梅电话,称厂房着火了。孟凡凯立即 赶往起火厂房,出门时看见厂房西南角房檐处冒黑烟,到厂房卷 帘门前发现已无法进入,孟凡凯让邻居拨打了119 报警电话。 经视频分析,13 时54 分58 秒,起火厂房室外监控视频因 断电画面中断。 (二)应急救援情况 14 时04 分,大庆市肇州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大庆 市肇州县丰乐镇十字街南一平房发生火灾,现场有人员被困。肇 州县丰乐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出动1 辆消防车前往现场,肇州县消 防救援大队出动4 辆消防车、27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 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14 时14 分,肇州县丰乐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到达现场,立即 设立一处水枪阵地,出水控火,排烟降毒。14 时22 分,肇州县 消防救援大队救援力量到达现场(距离县消防救援大队约15 公 里)。经现场侦查,火场内部烟雾较大,能见度低,火势处于猛 烈燃烧阶段,建筑外侧钢板墙面多处发生变形。现场指挥员立即 命令指战员分为3 个小组出2 支水枪进行人员搜救和内攻。14 时30 分,搜救组在起火建筑内部北侧偏东位置(距离北侧卷帘

5 门约1.5 米)发现7 名被困者,经查均无生命体征。14 时40 分, 现场明火被扑灭。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大庆市人民政府指导肇州县全力做好善后工 作。肇州县成立5 个善后工作组,积极做好善后安抚工作。11 月24 日,与死者家属达成善后协议,善后处置工作平稳有序, 未造成后续不良影响。 三、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事故造成7 人死亡。 1.王雨君,女,50 岁,孟凡凯母亲。 2.李冬梅,女,32 岁,孟凡凯妻子。 3.孙佰秋,女,48 岁,孟凡凯婶婶。 4.武秀英,女,53 岁,雇佣员工。 5.汪丽波,女,49 岁,雇佣员工。 6.马丽艳,女,49 岁,雇佣员工。 7.张立岩,女,44 岁,雇佣员工。 (二)设备损坏情况 事故造成厂房及附属设备损毁;室内泡纸印刷机、平压印刷 机、热风锅炉等设备,2 辆电动三轮车及部分原料和成品烧毁。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核定事故直接

6 经济损失共计361.7 万元,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处 理费用、财产损失价值等。 四、检验鉴定情况 综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电子数据和技术鉴定,排除放火、 吸烟、生活用火、生产设备引起火灾的可能。起火建筑入户线为 四芯铝芯钢带铠装电缆,由建筑西南电线杆上电表箱引至建筑南 墙西侧穿孔入户,墙体铁皮电缆入户孔洞熔融破损,附近有多处 蚀孔。建筑内南墙上电缆铠甲多处烧蚀破损,电缆终端部分铠甲 脱落;监控视频证实起火时监控瞬时断电;现场提取铠装电缆残 留物和电缆附近方钢送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进行物证鉴 定,经检验,南墙配电箱上方铠装电缆铠甲及电缆附近方钢上熔 痕为电热熔痕。 委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建筑 墙体同类型材料进行检验鉴定。检测结果为:玻璃钢引燃温度为 183℃,极易引燃,且燃烧速度快;聚苯乙烯泡沫氧化放热温度 为38℃,引燃温度为265℃,与玻璃钢共同燃烧产生大量黑烟; 燃烧产物及残留物中检出CO、HBr、环戊二烯、丁酮、苯、甲 苯等有害物质,其中CO 最大浓度可达206.4μL/L。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肇州县丰乐镇孟凡凯纸制品厂入户电缆短路引起墙体玻璃 纤维增强塑料和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起火成灾。

7 (二)间接原因 肇州县丰乐镇孟凡凯纸制品厂未经许可在宅基地上私建厂 房,不符合消防规范;室内无消防器材,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 范要求;仅有一个卷帘门作为出入口,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擅 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业人员缺少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处置火 灾及自救逃生能力,致使7 人全部遇难。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组织开展农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排查整治和日常消 防管理工作不力,属地基层基础力量薄弱,行业部门只注重部署、 不注重实效,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形成有效合力,致使非法、 违法问题未得到及时有效治理。 (三)事故性质 肇州县丰乐镇孟凡凯纸制品厂“11·20”火灾事故是一起生 产经营性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六、相关责任单位、人员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1.肇州县丰乐镇孟凡凯纸制品厂 未经许可在宅基地上私建厂房,且不符合消防规范;未按规 定配置消防器材;室内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不具 备安全条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肇州县丰乐镇丰乐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委会 履行属地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未 按照要求及时开展农村消防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落实《肇

8 州县城乡房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有关要求不深入 不到位,对辖区内居民违规建房等问题不制止、不上报,致使孟 凡凯纸制品厂房屋消防安全隐患一直未排除。违规为孟凡凯出具 房屋产权证明,使其获得生产经营许可。 3.肇州县丰乐镇政府 未认真履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对全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 治工作部署不到位,对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不够, 农村消防检查流于形式;对土地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所、城建 办、安监站等相关职能站所监管不力,致使镇政府土地管理所对 超规划建设、违规建房等问题巡查监督不力,落实《肇州县城乡 房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等工作不到位,致使镇政 府城建办对孟凡凯违规建房等问题日常巡查管控不力;对村民委 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不到位。 4.肇州县丰乐镇党委 未认真落实《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地方党 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属地管 理责任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镇政府及职能 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属地安全责任 压得不实。 5.肇州县应急管理局 对消防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对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力度不够。落实《关于立即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大排查

9 大整治的通知》要求不到位,指导乡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 到位。 6.肇州县消防救援大队 对属地消防监督、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组织开展辖区内 消防安全指导、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7.肇州县自然资源局 履行部门职责不到位,作为全县整治违建房屋的牵头单位, 落实《肇州县城乡房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工作部 署不力;未认真履行监督指导工作职责,未认真督促丰乐镇落实 属地职责,导致丰乐镇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有盲区有遗漏。 8.肇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为全县整治自建房工作牵头部门,按照《肇州县城乡房屋 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督促指导乡镇开展安全 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未达到“确保不漏一房一户全面排查” 要求,致使孟凡凯纸制品厂安全风险隐患长期存在。 9.肇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履行部门职责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开展农村自建房及市场主 体登记的复查工作;未有效督促指导丰乐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 内违规行为开展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纠正丰乐镇孟凡凯纸制品 厂违规行为。 10.国网肇州县供电公司丰乐供电所 作为丰乐镇电力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未有效落实《肇州

10 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要求;对辖区内用电安全隐患排查不 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不严格,在未履行报装、 审批程序前提下,单位电工私自为孟凡凯纸制品厂办理了电表迁 址。 11.肇州县政府 未认真履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督促乡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 排查专项整治不到位;未有效落实上级房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 作部署,对相关职能部门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和农村房 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指导不力。 12.肇州县委 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党委政府班子成员落实安全 生产“一岗双责”不力,对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消 防和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职责不力问题失察。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肇州县丰乐镇孟凡凯纸制品厂是本次事 故责任的主体单位,由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肇州县丰乐镇孟凡凯 纸制品厂及法人孟凡凯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市纪委监委责任认定情况,责令肇州县委县政府向大庆 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肇州县委县政府对丰乐镇党委、丰 乐镇政府、肇州县自然资源局、肇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肇州县 应急管理局、肇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批评;由大庆市消防 救援支队、国网大庆供电公司对肇州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肇州 县供电公司丰乐供电所通报批评。

11 (二)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意见 1.移交司法机关追责人员1 人 (1)孟凡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作为事故单位负责人, 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经许可 在宅基地上私建厂房,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 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涉嫌违法犯罪,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议由肇州县委、县政府作出处理意见6 人 (1)陈尚军,丰乐镇丰乐村会计。对单位公章管理使用不 规范,违规为孟凡凯出具房产证明,使其获得生产经营许可,负 有主要责任。 (2)张志学,丰乐镇丰乐村联队长。未能及时发现孟凡凯 违法占地、违规自建房问题,消防安全检查不实不细,负有责任。 (3)刘佳妍,丰乐村网格员。入户排查不细致,未能及时 发现孟凡凯违法占地、违规自建房问题,负有责任。 (4)姜毅夫,丰乐镇人大代表,丰乐镇政府安全员。在担 任镇安全员期间,对消防安全巡查、检查不实不细,安全宣传不 到位,负有监管责任。 (5)姜有余,丰乐供电所管片电工。在孟凡凯未办理用电 迁移审批情况下,私自为其移表接电,且在迁移过程中未对用电 设施设备进行查验,负有责任。 (6)董泽,丰乐供电所管片电工。在孟凡凯未办理用电迁

12 移审批情况下,私自为其移表接电,且在迁移过程中未对用电设 施设备进行查验,负有责任。 3.由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公职人员26 人 (1)许跃军,中共党员,2019 年3 月至今任肇州县丰乐镇 丰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负责丰乐村全面工作,主抓安 全、消防及宅基地自建房审批监管等工作。作为丰乐村消防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属地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 够,未按照要求及时开展农村消防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落 实《肇州县城乡房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有关要求 不深入不到位,对辖区内居民违规建房等问题不制止、不上报, 致使孟凡凯纸制品厂房屋消防安全隐患一直未排除,负直接责 任,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责令其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 (2)王金亮,中共党员,2021 年11 月至今任肇州县丰乐 镇党委书记,负责镇党委全面工作。作为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 任,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其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 政同责、一岗双责”,对镇政府及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消防 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属地安全责任压的不实,未发现辖区内 的违建行为,对事故发生监管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 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3)马强,中共党员,2022 年4 月至今任肇州县丰乐镇党 委委员、副书记、镇长,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作为镇消防安全 委员会主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主任,推动落实消防安全和房

13 屋安全隐患排查问题不力,对辖区内违法占地、违规建房排查治 理不彻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不实不细,对事故发生监管不 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4)任仰庆,中共党员,2020 年4 月至今任肇州县丰乐镇 副镇长、三级主任科员,分管丰乐镇安监站、土地管理所。作为 分管安全、土地等工作的副镇长,履行安全岗位职责不到位,推 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监管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 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5)罗正浩,中共党员,2021 年10 月至今任肇州县丰乐 镇副镇长,分管丰乐镇城建办。作为分管城建工作副镇长,未认 真履行岗位职责,督促城建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拆违控违工作 不力,对镇城建办未发现孟凡凯纸制品厂所属自建房存在安全隐 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监管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 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6)高瑞利,中共党员,2017 年3 月至今任肇州县丰乐镇 政府城建办主任(事业编制)。作为肇州县丰乐镇政府城建办主 任,负责全镇房屋及农村自建房安全风险排查工作,未发现孟凡 凯纸制品厂所属自建房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监管不力 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撤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专业 技术岗位由十级降为十三级。

14 (7)唐建臣,中共党员,2019 年6 月至今任肇州县丰乐镇 政府四级主任科员、镇安监站负责人。负责辖区内安全隐患排查 工作,未严格管理和纠正辖区内居民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排查未 发现孟凡凯纸制品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监管不 力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 为二级科员)。 (8)孙立臣,群众,2013 年10 月至今任肇州县丰乐镇政 府土地管理所负责人(事业工勤编制)。作为土地管理所负责人, 对辖区内超规划建设、违规建房等问题巡查监管不力,未排查发 现孟凡凯纸制品厂厂房违建行为,对事故发生监管不力负有直接 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工勤技能岗位由二级技师降 为普通工。 (9)赵岩,中共党员,2022 年4 月至今任县应急管理局党 委书记、局长,负责全局的全面工作,同时兼任县安全生产委员 会办公室主任。作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落实《关于立 即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要求不到 位;督促乡镇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实,压力传导不足,指导乡镇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发现孟凡凯纸制品厂房屋消防 安全隐患。考虑其单位分管副局长按组织要求长期驻村工作,相 关工作由其代管,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 政务记大过处分。 (10)闫何,中共党员,2020 年9 月至今任肇州县消防救

15 援大队副大队长(行政编制,正科级),分管辖区内消防知识宣 传培训,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作为分管领导,未认 真履行职责,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事 故发生监管不力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省消防救 援总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潘阳,中共党员,2022 年12 月至今任肇州县消防救 援大队初级专业资格职务(行政编制,副科级),负责指导相关 部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作为具体工作人员,未严格落实 消防安全培训要求,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对 事故发生监管不力负有责任,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省消防救援 总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12)周延辉,中共党员,2022 年1 月至今任肇州县自然 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县自然资源局全面工作。作为县自 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牵头推进落实城 乡房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严格,督导排查整治“四无”建设 存在盲区,对该局规划执法监察大队未有效监督指导丰乐镇落实 排查整治“四无”建设、未发现孟凡凯纸制品厂违规建设厂房行为 失察,对事故发生监管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 严重警告处分。 (13)孙建波,中共党员,2020 年1 月至今任肇州县自然 资源局党组成员(副科级),分管规划执法监察大队。作为分管 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执法监察工作的党组成员,在推进落实城乡房

16 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该局规划执法监察大队未有效监 督指导丰乐镇落实排查整治“四无”建设、未发现孟凡凯纸制品厂 违规建设厂房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监管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4)高文栋,中共党员,2000 年3 月至今任肇州县自然 资源局规划执法监察大队队长。作为规划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 在落实城乡房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未有效监督指导肇州 县丰乐镇落实排查整治“四无”建设,未发现孟凡凯纸制品厂违规 建设厂房,对事故发生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 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5)刘德山,中共党员,2023 年3 月至今任肇州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工作。作为 县城乡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牵头部门负责人,履行管 理监督职责不力,督促指导乡村建设股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 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孟凡凯纸制品厂所属自建房存在安全隐患问 题,对事故发生监管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 重警告处分。 (16)张玉甫,中共党员,2019 年6 月至今任肇州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二级主任科员,分管乡村建设等工作。分管该局乡 村建设股工作期间,在推进城乡房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和房 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中,未有效督促乡村建设股开展专 项整治工作,导致乡村建设股对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检查存在盲

17 区和遗漏,对事故发生监管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 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7)邹兰生,中共党员,2020 年6 月至今任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建筑材料中心工程师,负责乡村建设股工作。作为县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乡村建设股负责人,在推进城乡房屋建筑安全专 项整治行动和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中,未认真履行农 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检查工作,未发现孟凡凯纸制品厂所属自建房 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 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8)肇恒学,中共党员,2022 年1 月至今任肇州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工作。作为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不力,未按照要求开展 农村自建房及市场主体登记的复查工作,未有效督促指导丰乐市 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内违规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对未发现丰乐镇 孟凡凯纸制品厂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监管不力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赵硕,中共党员,2022 年1 月至今任肇州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三级主任科员,分管丰乐市场监督管理所。作为丰乐市 场监督管理所分管负责人,虽按《肇州县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部署了对农村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 记情况复查工作,但未跟进督促丰乐市场监督管理所全面覆盖有 登记注册信息及纳入异常经营目录的个体工商户,对丰乐市场监

18 督管理所履职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 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0)张成国,中共党员,2019 年5 月至今任肇州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丰乐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负责丰乐市场监督管理 所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有效落实《肇州县房屋建 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仅将排查重点放在街 面挂牌商户,未全面覆盖有登记注册信息的个体户,排查未发现 孟凡凯纸制品厂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1)姜子龙,中共党员,2022 年4 月至今任肇州县供电 公司丰乐供电所所长。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对员工管理教育不到 位,对员工私自报装移表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监管不力负 有直接责任,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国网黑龙江大庆供电公司纪 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李洪杰,中共党员,2021 年1 月至今任肇州县县长, 负责县政府全面工作。作为县安委会主任,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督促乡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不到位,未有效推进落 实上级房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相关职能部门打击违 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指导不力失 察,对事故发生监管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 话处理。 (23)王立松,中共党员,2021 年11 月至今任肇州县委常

19 委、副县长,分管安全工作。作为县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县消安 委会主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 神不到位,指导相关部门落实《关于立即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和消 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和《肇州县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不到位;指导乡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 治不到位,督促乡镇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实,压力传导不足,跟 踪问效不够,对未发现孟凡凯纸制品厂房屋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失 察,对事故发生监管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 告处分。 (24)曲傲,中共党员,2022 年8 月至今任肇州县委常委、 副县长(挂职),分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作为分管市场 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县长,对分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开展农村自建房 及市场主体登记的复查工作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监管不力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5)韩玉臣,中共党员,2020 年6 月至今任肇州县政府 副县长,分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作为 分管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方面工作的副县长,对县自然资源局未 有效监督指导丰乐镇排查整治“四无”建设、未发现孟凡凯纸制品 厂违规建设厂房,以及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发现孟凡凯纸制 品厂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监管不力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6)孟庆鑫,中共党员,2023 年7 月至今任肇州县委书

20 记。作为县委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属地责任,督促党委政府 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不力,对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落实安全监管、消防和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职责不力问题失察,对 事故发生监管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省 纪委监委做出处理意见。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经营单位法律观念淡薄 从火灾事故原因看,孟凡凯法律观念淡薄,重效益、轻安全, 私建厂房不符合安全规范,违规接电长期非法生产经营,未对从 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制定火灾应急预案,致使火灾发生时 造成多人死亡,也为各级政府和部门敲响了警钟。 (二)属地部门责任意识不强 这起事故暴露出,属地政府及部门风险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 不足等突出问题,没有真正从思想上绷紧安全这根弦,没有担负 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对居民日常生活、 企业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看不见、抓不住”, 致使风险越积越大、问题越来越多,最终酿成惨痛事故。 (三)属地基层基础力量薄弱 从救援情况看,县域安全基础较弱,事故发生地有一辆消防 车,但因专项资金和救援力量不足等问题,没有达到灭火救援的 最佳效果。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推进迟缓,未在乡镇设立消防工作 站所,基层人员少且任务繁重,难以实现辖区场所消防检查全覆

21 盖。 (四)行业安全监管宽松软虚 在这起事故中,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在 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排查整治和日 常消防管理工作中,只注重部署、不注重实效,监督检查流于形 式,导致自建房在多轮次排查和“回头看”工作中均未能被发现 整改,成员单位之间职责不清、分工不明,没有形成有效合力, 自建房整治工作未取得实效。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贯彻落实安全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 重大风险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坚持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高度重视消 防安全工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 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提升全民安全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从业人员缺乏安全常识和逃生 自救能力是酿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深 刻反思、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开展警示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 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传播途径,高频次播发安全提示和公益 广告;要充分利用微信、短信等形式开展对各类目标人群的定向、 精准宣传;要通过宣传标语、入户上门等方式大力普及安全知识、

22 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切实强化社会群众的安 全意识。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及时举报和 曝光重大火灾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落实 安全主体责任。 (三)明确部门职责,避免管理缺失职责不清 各级各部门要细化部门职责措施,坚决杜绝“只管合法、不 管非法”的不负责任行为。县、乡政府要严格按照“四个体系” 要求,落实落靠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类风 险管控到位、隐患排查整改到位。住建、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 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城乡房屋建筑安全的管理力度,做到 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行业部门、县区 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提升社会消防“四个能力”。市 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列入异常经营场所的监管,建立部门信息共 享、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四)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 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全领域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 的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全力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风险。要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加大监管执 法力度,敢于动真碰硬,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存在严重违法 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行为,要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依法严 惩,确保辖区安全形势平稳。

23 (五)加强基层基础,从源头上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大安全管理和投入力度,在人财物上保 证基层安全管理需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建立健全 防灾减灾体系和运行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从源头上 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履行政府属地、行业管理、监管执 法职责,强化全过程安全管理,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 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厘清职责并督促落实到位,消除安 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盲区漏洞,防止责任悬空,从源头上防止各类 事故发生。

FD10440 | 2023_大理市大理镇南门村委会玉溪村15组1号赵某军户出租房5·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3年5月20日3时12分许,大理市大理镇南门村委会玉溪村15组1号赵某军户出租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涉及受灾23户,烧毁电动自行车、家具设备、衣物杂物等物品,过火面积534.87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342733.09元。

为查明事故原因,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成立“5·2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现场情况

(一)发生事故地块土地权属情况

发生事故的场地坐落于大理市大理镇南门村委会玉溪村一塔路赵某军户出租房,东至赵某柱户自建房,西至玉溪村无名道路,南至赵某团户自建房,北至一塔路。该地块权属赵某军所有,属于农村宅基地,宗地代码532901******JC00186,批准面积224.12㎡,占地面积291.61㎡,批准时间2004年3月10日,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分级认定审查表》。

(二)发生事故地块建筑物及生产经营单位情况

赵某军的该房屋建盖于2006年,地上共3层,建筑面积534.87㎡。该房屋目前用于经营出租房,同时于2017年注册名为《大理市赵某军商店》的营业执照,用于经营日用百货,于2021年注册名为《大理市赵某杰电动车修理店》的营业执照,用于电动自行车修理服务。其中有两间出租给赵某团经营的大理市尝尝想念餐饮店和胡某经营的大理市聚嗨小吃店。

“5·20”火灾事发时,建筑内共租住26人,其中当晚入住19人,7人未入住。分别是:101室居住1人:杨某月。103室居住2人:张某聪、肖某兴(当晚不在)。104室居住2人:王某庆、尤某荣。202室居住3人:张某学、庞某红、李某(当晚不在)。203室居住2人:曹某芳、王某凤。204室居住2人:赵某华、左某珠。205室居住1人:张某军(死者)。206室居住2人:赵某杰、俸某英。207室居住2人:张某堂、茶某蔺。301居住1人:赵某川。302室居住1人:余某虎。303室居住2人:徐某伟、陆某盼。304室居住2人:王某芳、余某勤。305室居住2人:危某豪、余某飞(当晚不在)。306室居住1人:赵某军。

赵某团经营的大理市尝尝想念餐饮店位于火灾现场西侧一层,为砖混结构。赵某团于2023年1月1日与赵某军签订租赁合同,租期3年,总租金36000元,用于经营螺蛳粉店。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已停止营业,赵某团已关门回家。

胡某经营的大理市聚嗨小吃店位于火灾现场西侧一层,为砖混结构。胡某于2023年3月初与赵某军签订租赁合同。租期1年,租金16000元,用于经营餐饮店。火灾发生时,该场所还未营业。

二、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5月20日03时12分许,大理市大理镇南门村委会玉溪村15组1号赵某军户出租房北侧天井内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锂电池组故障引发火灾,引燃周围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

经现场勘查,询问证人、收集物证,委托鉴定及分析研判,事故调查组认定起火点位于赵某军户出租房北侧天井内,距院子西墙0.25米,距赵某军商店南墙3.3米的电动自行车的锂电池组处。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5月20日3时15分,大理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大理市大理镇南门村委会15号民房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古城消防救援站4车22人前往灭火救援。

事故发生后,大理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大理镇领导及公安、应急等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及火灾后续处置工作。4时15分火灾被全部扑灭。经搜救排查,现场发现遇难者遗体1具。

(三)租住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发生时,起火场建筑物内共有19人。杨某月住1楼101房间,王某庆、尤某荣住1楼104房间,曹某芳、王某凤住2楼203房间,赵某华、左某珠住2楼204房间,张某军(死亡)住2楼205房间,赵某杰、俸某英住2楼206房间,张某堂、茶某蔺住2楼207房间,赵某川住3楼301房间,余某虎住3楼302房间,徐某伟、陆某盼住3楼303房间,王某芳、余某勤住3楼304房间,赵某军住3楼306房间。一名死亡人员具体情况:张某军,男,2000年8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3010,户籍地址:大理市挖色镇康廊村委会康廊500号附1号5社。

(四)直接经济财产损失

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云南驰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342733.09元。具体情况如下:

  1. 赵某军户房屋装修、电动自行车、家具家电、商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236960.24元。

2.肖某兴户衣物杂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3200.00元。

3.张某聪户衣物杂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3000.00元。

4.王某凤户衣物杂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4700.00元。

5.王某庆户电动自行车、家具家电,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567.50元。

6.茶某蔺户衣物杂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3000.00元。

7.张某堂户家具家电、衣物杂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10606.48元。

8.曹某芳户家具家电、衣物杂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5958.02元。

9.余某虎户衣物杂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2600.00元。

  1. 徐某伟户电动自行车、家具家电、原材料、衣物杂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5693.48元。
  1. 张某军户电动自行车、家具家电、衣物杂品、贵重物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31946.30元。

12.胡某户营业用家具设备、商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29966.67元。

13.张某春户房屋装修,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4534.40元。

(五)火灾现场物证鉴定情况

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队聘请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大理市大理镇南门村委会玉溪村15组1号赵某军户出租房“5.20”火灾进行了火灾痕迹物证鉴定,鉴定结论是:1.该火灾现场距院子西墙0.52米,距赵某军商店南墙3.3米处电动自行车上提取的电动自行车三元锂电池组(SY2321010805000408-JC1检材)中提取的痕迹样品JC101和JC102痕迹均为二次短路熔痕;JC103-JC105痕迹均为电热熔痕;2.距院子西墙0.84米,距赵某军商店南墙2.96米处提取的多芯铜线(SY2321010805000408-JC2检材)中提取的痕迹样品JC201为火烧熔痕。

三、火灾主要事实调查认定情况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起火时间认定为:2023年5月20日3时12分许。主要依据是:

  1. 询问笔录情况:对张某学(住202室的租户)进行询问:火灾发生当日,他和4名员工在火灾现场东侧的烧烤店里烤串,当时听到像刮大风哗哗的声音,声音非常大,声音持续了几秒钟。当时是5月20日3时12分许。等过了几分钟,他的员工就进来店里说外面着火了。
  1. 视频监控显示时间:对火灾现场北侧的“大理市赵某军商店”内的视频监控进行查看,该视频的记录时间为10分钟一段,在北京时间5月20日3时11分41秒时,视频就中断了,后续视频未记录在储存卡上,疑似断电时间为3时12分至3时20分。起火时间也应该在这段时间内。
  1. 大理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单显示报警人的首次报警时间为2023年5月20日3时15分35秒。

(二)起火点的认定

起火点位于大理市大理镇南门村委会玉溪村15组1号赵某军户出租房北侧天井内,距院子西墙0.25米,距赵某军商店南墙3.3米的电动自行车的锂电池组处。主要依据是:

  1. 天井西南角摆放有一个两层铁质货架,货架完全过火,且变形向北侧起火点位置倾倒。
  1. 该电池西侧墙烧毁严重,墙面抹灰层已大面积脱落,且墙面烧损程度从上至下依次加重。墙面开设一窗口,铝合金窗玻璃全部破裂,窗框、防盗窗形变严重,并向西侧建筑内部凹陷。
  1. 对房东赵某军及其妻子杨某月询问以及现场指认,火灾发生前,该位置有电动自行车充电情况。且现场勘验发现有电线插头从西墙上的墙插座连接至第26号与第27号电动自行车中间位置。证明发生火灾前,该位置的第26号电动自行车正在充电。
  1. 该电池所属的第26号电动自行车后轮轮毂盖已烧毁脱落,电池壳体裂开,内部电芯全部过火且部分炸裂,壳体盖上有击穿痕迹。

四、起火原因分析及认定

(一)可以排除的起火原因

  1. 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根据大理市气象局提供的5月20日当天的气象证明,火灾当天无雷暴天气,可以排除雷击原因。
  1. 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通过现场勘验,起火部位仅停放有电动自行车,无明火作业和生活用火痕迹。且通过询问笔录了解,房东赵某军及其家人杨某月、赵某杰、赵某川都未在起火部位使用明火作业和生活用火,可以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原因。
  1. 排除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通过现场勘验,起火部位仅停放有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组成部件为塑料、金属、电池等材料,无明显能引起自燃的杂物。且根据现场人员描述,于5月20日3时12分许听到爆炸声响,过了几分钟就引发大火,并进入猛烈燃烧阶段,不符合自燃火灾的发展规律,可以排除自燃原因。
  1. 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通过现场勘验,起火部位位置仅停放有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池、电线等物品,无慢火源(烟头、蚊香等)引起燃烧的可燃物。根据本起火灾火势蔓延的情况,不符合烟头、蚊香等炙热表面体作为弱火源引发火灾的发展规律,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原因。
  1. 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1)公安部门提供的3份现场鉴定报告显示:①志某和赵某平是2023年5月20日在大理市大理镇一塔路南门村委会15组1号火场中发现男尸的生物学父亲和母亲,累积亲权指数为6.53×,火灾现场死者确定是张某军。②死者张某军检材(物证编号2023-271-1、2023-271-2)中均未检出氯氰菊酯、高效氟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氰戊菊酯;未检出乐果、氧乐果、甲拌磷、敌敌畏、毒死蜱、未检出阿普唑仑、地西泮、氯丙嗪、氯氮平、艾司唑仑;检材(物证编号2023-271-3)中未检出一氧化碳,未检出酒精。③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张某军符合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窒息特征明显;结合毒化检验结果,死者张某军心血中未检出一氧化碳,综合分析符合火场窒息死亡。(2)通过对火场建筑内人员和外围人员询问了解,火灾发生前,火灾现场无异常人员活动痕迹。(3)通过现场环境勘验,现场外墙无人为向建筑内攀爬痕迹,未发现外来人员进入现场的痕迹。综上所述,可以排除人为放火原因。

(二)火灾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2023年5月20日3时12分许,大理市大理镇南门村委会玉溪村15组1号赵某军户出租房北侧天井内,距院子西墙0.25米,距赵某军商店南墙3.3米的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锂电池组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主要依据是:

  1. 现场提取的第26号电动自行车的锂电池电芯外壳有击穿痕迹。同时对该锂电池电芯进行物证技术鉴定,该痕迹为电热熔痕。据鉴定报告,该电热熔痕是指在电流热作用或电弧作用下形成的痕迹,因此可认定该电池系内部故障。
  1. 对房东赵某军及其妻子杨某月询问以及现场指认,火灾发生前,该位置的第26号电动自行车正在充电。
  1. 现场勘验发现有电线插头从西墙上的墙插座连接至第26号与第27号电动自行车中间位置。证明发生火灾前,该位置的第26号电动自行车正在充电。
  1. 根据询问租住在建筑内2楼203房间的王某凤反映:火灾发生时,她从房间的窗户往楼下看见电动车起火了,接着就炸了一声。
  1. 经现场勘验,充电的锂电池与起火点位置相对应。且电池位于电动自行车内,四周也停放了数量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及周围摆放有可燃物品,具备火灾蔓延条件。

(三)火灾间接原因

1.自建房非法改扩建

根据《大理镇人民政府关于南门十五组赵某军户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协作的复函》,发生火灾的赵某军户出租房于2016年3月取得《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大镇规(2016)718号],规划审批建筑面积450平方米(局部三层)。但根据《大理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分级认定审查表》显示其建筑面积为534.87平方米,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盖的建筑面积不一致,房屋建筑存在改扩建情况。

2.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房东无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房屋出租后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职责,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对建筑内部违规改造。赵某军的该建筑在投入使用后,赵某军对建筑内部进行违规改造,将二层原有疏散通道进行了隔断,扩大了该出租房房间的建筑面积,违规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导致发生火灾后,二层租住人员仅有1把疏散楼梯可以逃生疏散,人员逃生疏散困难。

缺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疏散通道。赵某军出租房仅在首层设置了1具灭火器,未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疏散设施,安全出口通向室外的疏散通道被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和各种货架占用、堵塞。发生火灾后,无消防设施对初起火灾进行处置,且人员疏散逃生困难。

超出营业执照范围经营。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复函》显示,赵某军的儿子赵某杰注册《大理市赵某杰电动车修理店》,其营业执照内的经营范围仅有电动自行车修理服务。同时,赵某军注册《大理市赵某军商店》的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内的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日用百货零售,但赵某军及其家人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利用《大理市赵某军商店》营业执照,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业务。

违规充电、改装电池。赵某军及其家人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业务,未设置具备自动断电的充电桩,违规私拉电气线路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导致电动自行车长时间充电,电池故障率高最终引发火灾。且通过现场勘验,发现部分用于出租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两种以上的拼装电池,存在改装电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情况,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违规采用夹芯彩钢板建筑材料。赵某军经营的大理市赵某军商店,其建筑顶棚为夹芯泡沫彩钢板,其建筑材料耐火极限低,发生火灾后,极易导致火势蔓延,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幸火势未蔓延至商店的顶棚。

3.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

(1)虽然属地政府成立了消防工作站,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职责制度,并安排部署了电动自行车和经营性自建房整治工作。但工作开展过程中,实施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力度不够,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治不彻底。履行大理州、大理市两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到位。未组织和落实好辖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2)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租赁、维修、改装等经营行为未明确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深入开展电动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规范电动车运输、租赁、物流、维修等经营行为,监督企业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车”。但市级未发文明确对电动自行车运输、租赁、物流、维修及使用领域非法改装等行为的监管部门,导致行业部门职责不明晰,存在监管盲区。

五、事故性质和事故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违规经营,消防安全管理缺失导致的火灾事故。

事故等级: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为一般事故。

六、责任人员、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赵某军(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818),发生事故的建筑户主。一是对于发生火灾的建筑,其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盖的建筑面积不一致,房屋建筑存在未经审批的改扩建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二是该建筑在投入使用后,赵某军对建筑内部进行违规改造,将二层原有疏散通道进行了隔断,扩大了该出租房房间的建筑面积,违规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三是对出租后的房屋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职责,违反了《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四是赵某军注册《大理市赵某军商店》的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内的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日用百货零售。赵某军利用《大理市赵某军商店》营业执照,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业务。五是违规在建筑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并违规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了《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赵某军对该起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赵某杰(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836),赵某军的儿子,《大理市赵某杰电动车修理店》主要负责人。

一是《大理市赵某杰电动车修理店》其营业执照内的经营范围仅有电动自行车修理服务。其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的经营活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件。二是赵某杰利用《大理市赵某军商店》营业执照,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业务。

赵某杰对该起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杨某月(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843),出租房经营人.

一是对出租后的房屋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职责,违反了《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二是违规在建筑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并违规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了《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杨某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负有监管职责的属地办事处和有关部门

1.大理镇政府

经调查,大理镇政府对消防工作比较重视。建立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将消防工作列入综治工作范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电动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并由村(居)入户与电动自行车经营户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并粘贴电动车安全宣传海报。针对发生火灾的赵某军户,大理镇南门村网格员和社区民警于2023年2月27日到场入户登记电动车经营场所基础信息、下发安全检查文书,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此外,大理镇南门村网格管理员先后于2019年6月12日、2021年7月22日、2022年5月27日分别对赵某军户开展了消防安全检查提醒。“5.20”火灾事故发生后,大理镇积极参与事故处置,当天下午召开了火灾警示教育会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迅速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但该区域位于古城核心区外,出租房、电动自行车销售、租赁、维修等“九小场所”众多。该起事故暴露出大理镇及南门村委会一是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力度不够,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治不彻底。履行《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九条有关规定不到位。二是排查整治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控管理工作不细致。未采取有效措施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纳入基层治理重要内容,未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纳入村民管理公约并开展检查。村委会未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工作,未劝导群众、商户主动报废过渡期满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认真履行《大理市细化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具体措施及部门职责任务分工方案》第(四)项第9条和第10条相关规定。建议责令大理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制定整改排查方案,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1)大理镇南门村委会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作为村委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大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由大理镇人民政府对杨某松进行约谈。

(2)大理镇党委委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作为大理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委员会分管领导,对大理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大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不到位。

建议由大理镇人民政府对罗某锋进行约谈。

2.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

经调查,古城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辖区出租房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赵某军户出租屋经营活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了监管。于2019年6月11日与赵某军签订了《大理镇南门村委会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于2021年2月1日对赵某军户开展了安全检查;于2023年2月27日对赵某军户开展了安全检查。“5.20”火灾事故发生后,古城派出所协助消防大队开展了火灾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古城派出所已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3.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大理市赵某杰电动车修理店》其营业执照内的经营范围仅有电动车修理服务。但赵某杰从事电动车租赁的经营活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件。同时,赵某军和赵某杰利用《大理市赵某军商店》营业执照,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电动车租赁服务业务。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虽然市场监管局发现赵某军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后,依据法规于2023年4月18日下达了《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大市市监责改(2023B2-20)》,要求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要求赵某军于2023年4月25日前改正。但整改时限到期后,市场监管局未对违法行为进行跟踪处理和纠正。未履行好《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第四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定: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建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理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王某波进行约谈。

4.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队

经调查,该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大队于2023年1月确定了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696家,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同时,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此外,近年来大队多次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冬春火灾防控专项整治、电动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经营性自建房专项整治。同时,2023年3月9日,大队牵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下发了《关于2022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情况的通报》,对全市13个乡(镇)、街道办和30个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的2022年消防工作的考评情况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坚决整治电动自行车入室停放充电、“生命通道”被占用堵塞问题。“5·20”火灾事故发生后,大队迅速依法开展事故处置和事故调查。“5·20”火灾现场所在地块或建筑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在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队日常监管范围,市消防救援大队也未接到各级各部门对该场所火灾隐患的报告。市消防大队已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七、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5·20”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34万余元,给死者亲属带来巨大的悲痛,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失惨重,教训深刻,为防范类似事故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防范措施的整改建议。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体系,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和“底线”意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行业部门间要梳理明确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厘清工作边界,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部门间协同执法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消防安全工作。各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加强对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工作融入农村、社区日常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当中。

(二)明确电动车租赁、维修监管部门职责。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深入开展电动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整治任务的第(六)项明确:“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规范电动车运输、租赁、物流、维修等经营行为,监督维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车。加强对机场、火车站、客运站、港口码头等场所电动车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同时在此方案中,将电动自行车也列入电动车管理范畴。但市级未发文明确部门负责规范电动车租赁、维修等经营行为,导致出现违法违规从事电动车租赁、维修等行为无主管部门负责,行业部门职责不明晰,存在监管盲区。

(三)尽快出台《大理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介于当前我市电动自行车销售、租赁、维修等生产经营活动发展迅猛,但大理市无地方规章制度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有关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行规范。特别是环洱海流域的旅游业带动电动自行车租赁、维修行业快速发展,急需符合大理市实际情况的地方规章制度来规范新型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议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的监管行业部门共同制定、出台《大理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从事经营建设行为。当前我市利用临建违建和自建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较为普遍,这些场所存在较大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隐患。虽然已经开展了临建违建和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但隐患问题依旧突显。建议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范围,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以坚决的态度、严密的机制、有力的措施,重点对利用临建违建和自建房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的单位、场所开展集中整治,采取坚决措施从根本上消除重大隐患。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但“放管服”改革不是放而不管,不是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任性经营、任性作为,而是通过“放管服”改革,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更好的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不断为消费者提供更好更多的产品与服务。相关行业部门在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同时,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过“双随机”检查和开展专项抽查等形式,落实监管责任,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六)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属地政府、市场监管、公安、住建、消防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深入整治出租房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不符合要求、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合用等突出问题;坚决依法关闭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或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加工场所;督促在车间或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三合一”场所搬出住宿人员,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强化火灾调查协作机制。2021年市公安局和市消防救援大队已联合印发《大理市公安机关与消防救援机构火灾调查协作办法》,明确了发生亡人火灾时,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机构立即启动火灾事故调查协作机制。但在“5·20”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在火灾性质未确定前,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未及时调查、核实放火嫌疑线索。建议两个部门加强协作,强化火灾调查协作机制。

(八)加强宣传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力度,狠抓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及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

大理市“5·20”火灾事故调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9月22日

FD10441 | 2023_天津12·9BASIC_VICTORY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天津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天津12·9“BASIC VICTORY”轮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BASIC VICTORY”轮火灾事故调查组 报告编制时间:2023 年12 月29 日

报告简介 2023 年12 月9 日2031 时,马绍尔群岛籍散货船“BASIC VICTORY”轮在天津港G7 泊位靠泊期间甲板存放的熏蒸剂(磷 化铝)残余物爆炸引发火灾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水 域污染,直接经济损失1.1 万元,构成一般等级(小)事故。 事故发生后,新港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 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开展“BASIC VICTORY”轮火灾事故调 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调取码头CCTV 监控视频、现场勘 验、询问事故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依法查明了事 故事实和原因,认定了事故责任。 本起事故是在对“BASIC VICTORY”轮熏蒸剂(磷化铝) 残余物收集、贮存过程中,“BASIC VICTORY”轮、天津远 洋船舶供应有限公司及中融(天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违反相关规定导致熏蒸剂(磷化铝)残余物反应产生的磷化 氢积聚自燃并发生火灾爆炸的一起责任事故,“BASIC VICTORY”轮、天津远洋船舶供应有限公司及中融(天津) 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起事故均负有责任。

目录 一、事故简况.................................................................................................................................... 1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 1 三、事故调查情况............................................................................................................................ 1 (一)调查取证情况................................................................................................................ 1 (二)船舶情况调查................................................................................................................ 2 (三)人员情况调查................................................................................................................ 3 (四)环境情况调查................................................................................................................ 4 (五)管理情况调查................................................................................................................ 4 四、重要事故要素的认定................................................................................................................ 7 (一)事故时间........................................................................................................................ 7 (二)事故位置........................................................................................................................ 7 (三)着火物质........................................................................................................................ 7 (四)存放要求........................................................................................................................ 9 五、事故经过.................................................................................................................................. 10 六、搜救和应急处置...................................................................................................................... 12 七、事故损失情况.......................................................................................................................... 12 八、事故原因分析.......................................................................................................................... 13 (一)直接原因...................................................................................................................... 13 (二)间接原因...................................................................................................................... 13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情况.............................................................................................. 14 九、责任认定.................................................................................................................................. 14 (一)不安全行为分析.......................................................................................................... 14 (二)责任认定...................................................................................................................... 15 十、处理意见.................................................................................................................................. 16 十一、安全管理建议...................................................................................................................... 17 (一)“BASIC VICTORY”轮应切实落实熏蒸安全作业管理要求............................... 17 (二)船舶管理公司应加强货舱熏蒸安全操作管理..........................................................17 (三)相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培训......................................................17

1 一、事故简况 2023 年12 月9 日2031 时,马绍尔群岛籍散货船“BASIC VICTORY”轮在天津港G7 泊位靠泊期间甲板存放的熏蒸剂(磷 化铝)残余物爆炸引发火灾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水 域污染,直接经济损失约1.1 万元,构成一般等级(小)事 故。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 CCTV:闭路电视系统 NKK:日本船级社 三、事故调查情况 (一)调查取证情况 事故发生后,新港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 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对“BASIC VICTORY”轮和 中融(天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远洋船舶供应有 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收集了船舶相关证 书、航海日志等相关文书、《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及其他 有关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了码头CCTV 监控视频。同

2 时,调查组对船舶进行了现场勘查。 (二)船舶情况调查 图1:“BASIC VICTORY”轮 1.船舶资料 表1:“BASIC VICTORY”轮船舶信息 “BASIC VICTORY”轮船舶信息 船名 BASIC VICTORY 呼号 V7A4520 IMO No 9836787 船舶种类 散货船 船籍国 马绍尔群岛 船籍港 马朱罗 总长 225.69 米 型宽 32.26 米

3 型深 20.15 米 总吨 43792 净吨 27738 载重吨 82457 吨 本港卸货量 68010 吨 建造年份 2021 年 主机类型 柴油机 主机功率 9000 千瓦 建造船厂 TSUNEISHI HEAVY INDUSTRIES(CEBU),INC.(Pilippines) 建造地点 菲律宾宿务市 船舶所有人 FOUR LAND (PANAMA) S.A.&MINAMOTO KISEN CORPORATION LIMITED 管理人 MINAMOTO KISEN CORPORATION LIMITED 2.船舶证书情况 “BASIC VICTORY”轮持有马绍尔群岛政府于2022 年6 月 28 日签发的国籍证书,于2023 年2 月13 日签发的最低安全 配员证书;持有NKK 于2022 年2 月10 日签发的入级证书, 有效期至2026 年3 月2 日。经查,“BASIC VICTORY”轮船 舶证书齐全有效。 3.安全检查情况 最近一次PSC 检查时间为2023 年10 月11 日,地点是 日本八户港,检查情况零缺陷。 (三)人员情况调查 1.“BASIC VICTORY”轮船员情况 “BASIC VICTORY”轮本航次共有船员22 人,均持有有

4 效证书,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主要人员持证情况如 下: DELA,VIOR MIEL:船长,于2022 年12 月16 日 担任“BASIC VICTORY”轮船长职务,事发时在驾驶台交接 班。 DICCAN,JEFEY BART:大副,于2023 年10 月13 日担任“BASIC VICTORY”轮大副职务,事发时在主甲板办 公室。 LOZ,KEARL MAEW PRILDA:值班水手,于2023 年12 月9 日上船任职,事发时在舷梯口值班。 (四)环境情况调查 1.气象情况 据天津市滨海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出具的气象证明,12 月 9 日20 时,极大风速为15 米每秒(七级),风向为东北风。 2.通航环境情况 事故发生时“BASIC VICTORY”轮靠泊在天津港G7 泊位, 港池水域无过往船舶,通航环境良好。 (五)管理情况调查 1.船舶公司管理情况 该轮船舶管理公司为MINAMOTO KISEN CORPORATION

5 LIMITED,持有NKK 签发的符合证明,签发日期为2023 年11 月8 日,有效期至2028 年11 月10 日。该轮持有NKK 于2021 年3 月3 日签发的谷物适装证书。 2.天津远洋船舶供应有限公司 天津远洋船舶供应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船舶物资供应 服务的国有企业。该公司持有由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于2023 年7 月21 日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 效期至2025 年10 月23 日,许可范围包括不带有储存设施 经营(无储存场所):磷化铝。 3.中融(天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融(天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天津海关颁发 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证书》,有效期至 2027 年8 月20 日,准予从事以下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 害处理业务:B 类,动植物病虫害熏蒸除害处理(A 类熏蒸 除外);C 类,动植物病虫害消毒除害处理(不包括防疫消 毒)。 出入境检疫处理按照实施方式和技术要求,分为A 类、 B 类、C 类、D 类、E 类、F 类、G 类共七大类别。其中: A 类:熏蒸(出入境船舶熏蒸、疫麦及其他大宗货物熏 蒸); B 类:熏蒸(A 类熏蒸除外); C 类:消毒处理(熏蒸方式除外)。

6 4.天津滨海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远洋船舶供应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合佳威立雅环 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废物处理合同》及《危险废物处置 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了天津滨海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 公司提供危险废物的处置服务。天津远洋船舶供应有限公司 负责在厂内将废物分类、集中收集,在所有废物的包装容器 上用标签等方式明确标示出正确的废物名称,并与本合同中 的废物名称保持一致。 天津滨海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持有天津市生 态环境局于2021 年11 月12 日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有效期至2025 年10 月16 日,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 别包括HW03 废药物、药品,HW04 农药废物。 “BASIC VICTORY”轮与天津远洋船舶供应有限公司于 2023 年11 月15 日签订了《船舶粮食熏蒸剂残留收集处置委 托协议》,约定了由天津远洋船舶供应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 定,对进境粮食磷化铝药袋的作业和处置安全负责,包括作 业期间发生人员中毒、着火等安全情况负责。 天津远洋船舶供应有限公司与中融(天津)科技发展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船舶粮食熏蒸剂残留物处置合作协议》, 约定由中融(天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安排人员做 好熏蒸剂残留物的拾取、装袋、扎口、装桶、起卸、称重、 装车、运输等工作,作业过程须严格遵守操作流程,按要求

7 填写《JSA 流程预控措施跟踪表》,在此过程中因船方、中 融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而发生的任何问题(包括但不仅限于人 员中毒、货舱着火、人员高空跌落受伤以及残留物未完全挥 发导致的爆炸、起火等)均由中融(天津)科技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四、重要事故要素的认定 (一)事故时间 2023 年12 月9 日约2031 时。 认定理由:“BASIC VICTORY”轮提供的《水上交通事 故报告书》,天津港第一港埠有限公司CCTV 视频监控。 (二)事故位置 天津港G7 泊位“BASIC VICTORY”轮主甲板右舷舷梯口 附近。 认定理由:相关人员笔录、天津港第一港埠有限公司 CCTV 视频监控,现场勘查记录。 (三)着火物质 1.熏蒸剂(磷化铝)残余物 根据“BASIC VICTORY”轮提供的《磷化铝熏蒸剂使用 手册(片剂、球粒、气袋)03032020》,该熏蒸药剂含有60%

8 的磷化铝,40%的其他成分。磷化铝的危险性类别是4.3 类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UN 编号是1397。磷化铝毒性主 要为遇水、酸时则迅速分解,放出吸收很快、毒性剧烈的磷 化氢气体。 根据天津远洋船舶供应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合佳威立 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补充协议 的附件中所列明的磷化铝随航熏蒸后的遗留残渣是《国家危 险废物名录》中的HW04 农药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3-04 1。 2.磷化氢气体 剧毒气体,暴露在空气中能自燃。无色,有类似大蒜气 味的气体。闪点-88℃,燃点40℃左右,爆炸极限1.8%~ 98%(体积比)。如果在船舶熏蒸期间发生磷化铝火灾爆炸 事故,应使用干沙土或干粉灭火器灭火,严禁使用水、泡沫 等灭火剂。 认定理由:现场勘查记录,天津远洋船舶供应有限公司、 中融(天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BASIC VICTORY” 轮提供的相关文件与照片。 1 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农药产品,以及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或含有农药残 余物的包装物。

9 图2:中融作业人员对法兰桶进行苫盖 图3:熏蒸剂(磷化铝)残余物贮存方式 (四)存放要求

10 在上一港美国卡拉玛港进行熏蒸作业时,熏蒸主管员向 船舶提供了《磷化铝熏蒸剂使用手册(片剂、球粒、气袋) 03032020》,根据该手册第24.3 项的要求,熏蒸剂(磷化 铝)残余物数量较少的,可用1 加仑(约4.5L)的桶进行收 集,每桶收集的重量在2-3 公斤;数量较大的,可收集在粗 麻布、棉布或其他类型的多孔布袋中,每袋重量不能超过11 公斤且不能堆放。注意事项明确说明:不要在大桶、垃圾桶、 塑料袋或其他可能发生封闭的容器中收集残余物。 五、事故经过 2023 年12 月9 日1418 时,“BASIC VICTORY”轮载运 68010 吨大豆靠好天津港G7 泊位; 1420 时,中融(天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人员 登轮,所有货舱舱盖打开。 1426 时,中融(天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人员 将6 个用于收集熏蒸剂(磷化铝)残余物的塑料法兰桶由绳 索吊至甲板舷梯附近,每个法兰桶容积为200L。 1430 时,中融(天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人员 开始收集熏蒸剂(磷化铝)残余物。 1608 时,中融(天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人员 将熏蒸剂(磷化铝)残余物收集完毕,并装到塑料法兰桶中,

11 放置到右舷舷梯附近。 1618 时,中融(天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人员 将塑料法兰桶用遮雨布进行苫盖后离船。 “BASIC VICTORY”轮大副将熏蒸剂(磷化铝)残余物 的存放情况记录在航海日志。 1729 时,“BASIC VICTORY”轮开始卸货。 2031 时,“BASIC VICTORY”轮舷梯值班人员听到爆炸 声,发现存放熏蒸剂(磷化铝)残余物的塑料法兰桶有烟雾 冒出,并出现明火。 舷梯值班人员立即通过无线电对讲机通知甲板上的值 班驾驶员,并通知驾驶台“右舷舷梯出现火情”。之后船员 赶赴火灾现场,使用可携带式干粉灭火器开始灭火。 2040 时,船长通知代理(天津海盛丰国际船舶代理有限 公司)船上失火,需要岸基救助。 2045 时,该轮代理将火情通知中融(天津)科技发展有 限责任公司。 2047 时,“BASIC VICTORY”轮船员接上消防皮龙,采 用消防水给着火点附近舷梯升降机和甲板降温。 2100 时,停止卸货作业。 2118 时,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 2120 时,“BASIC VICTORY”轮船长向船舶管理公司报 告事故情况。

12 2125 时,消防救援人员登轮开始灭火。 2130 时,中融(天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人员 到达船舶附近,未登轮。 10 日0230 时,现场已无明火。 0241 时,“BASIC VICTORY”轮火灾已被扑灭,消防救 援人员离船。 六、搜救和应急处置 12 月9 日2155 时,接滨海新区应急指挥中心转警,启 动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通知“BASIC VICTORY”轮按照船舶应变部署要求 开展应急处置;二是核实着火物的理化性质,为现场火灾处 置提供技术支持;三是协调“津港轮30”消拖两用船赴事发 水域进行值守;四是调派海事应急人员赶赴现场,会同消防 部门进行协调指挥;五是及时将险情处置信息上报天津市海 上搜救中心。 七、事故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船舶主甲板右舷舷梯口附近塑料法兰桶及桶 中存放的约400 公斤熏蒸剂(磷化铝)残余物烧毁,直接经 济损失约1.1 万元。

13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船舶主甲板右舷舷梯口附近塑料法兰桶中存放的熏蒸 剂(磷化铝)残余物反应释放热量并产生磷化氢,磷化氢在 相对封闭的容器中积聚自燃并发生爆炸起火,是本起火灾事 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中融(天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场作业人员未 按照“BASIC VICTORY”轮持有的《磷化铝熏蒸剂使用手册 (片剂、球粒、气袋)03032020》的要求收集、贮存熏蒸剂 (磷化铝)残余物。中融(天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 场作业人员将熏蒸剂(磷化铝)残余物装入塑料法兰桶内, 采取遮雨布密封,导致熏蒸剂(磷化铝)残余物产生易燃气 体磷化氢在相对封闭空间积聚达到爆炸极限遇热发生爆炸 燃烧。 2.“BASIC VICTORY”轮未遵守MSC.1/circ1264《关于 在适用于货舱熏蒸的船舶上安全使用农药的建议》,在中融 (天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熏蒸剂(磷化铝)残余物 回收到塑料法兰桶并放置在船舶主甲板右舷舷梯口附近后, 该轮未对作业人员的处置方式进行核实并纠正。

14 3.天津远洋船舶供应有限公司及中融(天津)科技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对熏蒸剂(磷化铝)残余物收集作业 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也未按照天津远洋船舶供应 有限公司《熏蒸剂残留物收集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 案》第7 项应急预案中关于培训的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和考核。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情况 “BASIC VICTORY”轮发生事故后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 构报告,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船舶、海上 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 接受调查” 的规定。 九、责任认定 (一)不安全行为分析 1.中融(天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场作业人员未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 条 2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 准》8.3 条3的相关规定,未按照“BASIC VICTORY”轮持有的 2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 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能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 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贮存点应具有固定的区域边界,并应采取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的措施。 贮存点应采取防风、防雨、防晒和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扬散等措施。

15 《磷化铝熏蒸剂使用手册(片剂、球粒、气袋)03032020》 24.3 项中的注意事项的要求,违规将熏蒸剂(磷化铝)残余 物装入塑料材质的法兰桶内,采取遮雨布密封并在露天甲板 存放。 2.“BASIC VICTORY”轮未遵守MSC.1/circ1264《关于 在适用于货舱熏蒸的船舶上安全使用农药的建议》3.3.2.12 4 的要求,未对现场作业人员错误的处置方式进行核实并纠 正。 3.“BASIC VICTORY”轮船员未考虑熏蒸剂(磷化铝) 残余物的理化性质特点,在熏蒸剂(磷化铝)残余物起火后, 采用消防水给着火点附近舷梯升降机和甲板降温。 4.天津远洋船舶供应有限公司及中融(天津)科技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八条5相关规定对熏蒸剂(磷化铝)残余物收集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责任认定 贮存点贮存的危险废物应置于容器或包装物中,不应直接散堆。 贮存点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等,采取防渗、防漏等污染防治措施或采用具有相应功能 的装置。 贮存点应及时清运贮存的危险废物,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3 吨。 4 3.3.2.12 在卸任其约定责任时,熏蒸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正式向船长交接责任事项,以保持所有熏蒸有关区域安全 状况良好。熏蒸负责人应确保在船的气体探测设备和呼吸保护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并确保有足够的的消耗用品的新供给 以满足3.3.2.13 条的取样要求。 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 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 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 结果等情况。

16 本起事故是在对“BASIC VICTORY”轮熏蒸剂(磷化铝) 残余物收集、贮存过程中,“BASIC VICTORY”轮、天津远 洋船舶供应有限公司及中融(天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违反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导致熏蒸剂(磷化铝)残余物反应 产生磷化氢并释放热量,磷化氢在相对封闭的容器中积聚自 燃并发生爆炸起火的一起责任事故,“BASIC VICTORY”轮、 天津远洋船舶供应有限公司及中融(天津)科技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对本起事故均负有责任。 十、处理意见 1.“BASIC VICTORY”轮发生事故后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 构报告,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船舶、海上 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 接受调查”的规定。建议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2.中融(天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人员违规将 熏蒸剂(磷化铝)残余物装入塑料法兰桶内,采取遮雨布密 封,并在露天甲板存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8.3 条的相关规定,建议 通报相关行政主管机关调查处理。 3.天津远洋船舶供应有限公司和中融(天津)科技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未对熏蒸剂(磷化铝)残余物收集作业人员进

17 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建议通报相关行政主管机关调 查处理。 十一、安全管理建议 (一)“BASIC VICTORY”轮应切实落实熏蒸安全作业 管理要求 “BASIC VICTORY”轮尤其是船长应高度重视船舶熏蒸 作业,掌握熏蒸剂种类、人员危害和预防措施的操作说明。 掌握熏蒸剂的安全数据信息及其残余物的处理说明,具有相 应的防护设备,加强气体监测和记录,正确处理熏蒸剂残留 物。 (二)船舶管理公司应加强货舱熏蒸安全操作管理 MINAMOTO KISEN CORPORATION LIMITED 应进一步加强货 舱使用熏蒸剂杀虫时的安全操作管理,建立适合船舶不同熏 蒸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MSC.1/circ1264《关于在适用于货舱熏蒸的船舶上安全使用 农药的建议》相关要求,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指导船舶掌 握熏蒸安全操作要点和规范作业,防范安全事故。 (三)相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培训

18 天津远洋船舶供应有限公司、中融(天津)科技发展有 限责任公司应进一步加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提升作业安全 管理意识,掌握不同熏蒸剂理化特性、货物危害性,掌握熏 蒸剂使用、接收、处理等工作流程和要求,避免熏蒸剂接触 高温潮湿环境,防范熏蒸剂或其残余物释放的有毒气体危害 人员健康,防范熏蒸剂或其残余物自燃或爆炸。

FD10442 | 2023_天津_蓟州杨津庄金江瑞泰8·22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天津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蓟州杨津庄金江瑞泰公司“8·22” 一般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蓟州杨津庄金江瑞泰公司“8·22” 一般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12-14 17:24

蓟州杨津庄金江瑞泰公司“8·22”

一般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8月22日16时24分,位于蓟州区杨津庄镇杨津庄村的瑞顺口腔诊所发生爆燃事故,造成17人受伤,其中重伤9人。截至11月10日,统计完成直接经济损失559.45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陈敏尔同志,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工同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桂平同志,副市长谢元同志相继作出批示。副市长谢元带领市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部署,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原因核查、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2023年8月23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公安蓟州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区总工会、杨津庄镇政府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介入调查。事故调查组下设管理调查组和技术调查组开展调查,并聘请天津燃气行业协会的专家提供技术支持。2023年8月24日,天津市安委会下发了《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津安生督〔2023〕11号),决定对蓟州杨津庄金江瑞泰公司“8·22”一般燃气爆燃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市安委会办公室派驻精干力量一线指导督办事故调查工作。9月27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对天津蓟州“8·22”燃气爆燃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的函》(安委办函〔2023〕124号),10月19日对事故调查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市安委会办公室立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求,组织力量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蓟州杨津庄金江瑞泰公司“8·22”一般事故是一起因非法施工造成燃气爆燃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概况

1.建设单位:天津金江瑞泰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瑞泰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2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潘某亮,实际出资和负责人为潘某。注册地址为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杨津庄村西20米,注册资本369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225MACAPGJ5X6;企业性质为民营企业;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1)许可项目:饮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2)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施工方:赵某  贾某良

自然人赵某,男,天津市蓟州区人,无任何资质证照,潘某将金江瑞泰公司建设过程中的一些零散活发包给赵某。金江瑞泰公司将本次钻孔拉管工程发包给赵某。

自然人贾某良,男,天津市蓟州区人,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公司蓟州支行职工。无任何资质证照,自己购买一台二手水平定向钻机,承接钻孔打眼工作,并雇佣专人负责操作。赵某将此次钻孔拉管施工具体转包给贾某良。

3.燃气管线经营单位

天津市蓟州中燃宏凯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宏凯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曹某。注册地址为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人防大厦二楼,注册资本5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225MA05Q0A900;企业性质为民营企业;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1)许可项目:燃气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2)一般项目:供暖服务;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仪器仪表修理;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天津中燃宏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宏洁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曹某。注册地址为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东一环路2号的房间A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225MA05N61K3C;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中保投中燃(深圳)清洁能源发展基金,占股99%,股东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占股1%。中燃宏洁公司是中燃宏凯公司、天津宝坻区中燃能源有限公司、天津宁河区中燃宏昌能源有限公司和天津静海区中燃宏胜能源有限公司的投资主体,主要负责财务管理,不负责经营和安全管理。

中燃天津经营管理集团(以下简称经管集团)。该集团系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在天津设立的区域经营管理派驻机构,负责实际管理天津的14家公司。经管集团系未经注册登记的非法人单位,负责人为曹某。截至目前,中燃集团在津建设运营燃气管线13833公里,其中高压管线387公里、中压管线3779公里、低压管线9667公里、总用户数为52.6万户,其中蓟州高压管线82公里、中压管线1764公里、低压管线3896公里、用户数18.57万户。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集团)。该公司为境外法人企业,香港上市公司,注册地为百慕大群岛,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主要从事城市与乡镇燃气管道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向居民和工商业用户输送各种燃气,实际控制人为刘某辉。中燃集团通过(香港)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和中燃投资有限公司在深圳注册成立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责投资中国大陆的燃气项目,履行出资义务,但其他管理职能由中燃集团代为行使。

4.天津蓟州区瑞顺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顺口腔诊所)

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2月21日,法定代表人为杨某倩。注册地址为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杨津庄村西,注册资本2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225MA06JF8918;企业性质为民营企业;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口腔科。

(二)项目情况

杨津庄镇政府于2022年计划引进金江瑞泰饮品项目,2023年3月项目立项,5月开始办理审批手续,7月18日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取水许可事项);7月27日,金江瑞泰公司同保定升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天津金江瑞泰饮品有限公司水源井工程施工合同书》;7月28日,保定升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工人进场打井施工,8月10日完成打井工程,项目负责人韩某伟和另一名工人留在水厂做洗井、抽水实验,其他工人撤场。8月12日4时许完成抽水实验后,保定升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人员全部撤场。

8月17日,金江瑞泰公司实际负责人潘某和副总经理陈某认为水井内水质不符合要求,决定继续抽水、洗井,因井内废水抽出后无处排放,潘某打算从公司院内一直向北钻孔拉管,通过杨津庄镇杨津庄村后横穿一线穿公路,将污水排至一线穿公路北侧水渠内,钻孔穿管距离约150米。8月18日,潘某联系赵某,将钻孔拉管工程发包给赵某;赵某电话联系钻孔拉管施工队负责人贾某良,口头协议将金江瑞泰公司地下钻孔的工程转包给贾某良的施工队。

8月20日,赵某通过杨津庄村支部书记赵某旺联系中燃宏凯公司负责杨津庄村的巡线员王某商议钻孔拉管穿越燃气管道的相关事宜,被告知需提供《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施工现场告知书》、《交叉施工联络单》,并且需其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管道施工保护方案》,手续齐全且巡线员到现场监护方可施工。

(三)相关设备设施情况

1.建筑情况

事发地房屋为房主赵某军利用北侧正房为主体结构向北加盖彩钢房的单层门市房,主体房屋为水泥框架结构长15.5米、宽6.5米、高5米,彩钢房长15.5米、宽5.3米、高3.5米,建筑总面积182.9平方米,共分为东西两部分,中间使用彩钢板隔离。东侧部分为房主的天津市蓟州区永久自行车商行(以下简称自行车商行),东西向长8.3米,建筑面积97.9平方米,存有30余辆电动车和自行车、50余组铅酸电池等;西侧部分租赁给瑞顺口腔诊所店主孙某强,东西向长7.2米,建筑面积85平方米,内部采取PVC和石膏板材质吊顶,距地面3.5米,诊所北侧为铝合金框架玻璃落地窗,距一线穿公路10米,西与爱鑫家纺间隔一宽2.5米的胡同,南侧为高0.5米砖混实墙加铝合金框架玻璃窗户,与户主西侧厢房隔4.2米。

2.涉事设备情况

(1)瑞顺口腔诊所内部设施情况

瑞顺口腔诊所共分为8个区域,从北到南依次为厨房、候诊区、储藏室、前台、资料室、西侧独立治疗间、中间治疗区、东侧治疗区,房间内共有3个水盆,2个污水排出管孔,室内排水管口均无水封措施。

附件:

局请86号附件1蓟州杨津庄金江瑞泰公司“8·22”一般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公示板.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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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瓣网

FD10443 | 2023_奇台县古城明珠二期小区8·11居民住_8·1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3年8月11日17时15分许,奇台县古城明珠二期小区一住宅发生火灾,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850元,过火面积2平方米,受灾1户,死亡1人。2023年9月10日,昌吉回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 事故发生后,奇台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奇台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奇台县古城明珠二期小区“8•11”居民住宅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火灾事故调查组),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奇台镇人民政府等有关人员为成员,并邀请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经过,认定了火灾直接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奇台县古城明珠二期小区“8•11”居民住宅亡人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奇台县古城明珠二期小区位于奇台县团结南路,2010年2月竣工,共11幢住宅(其中多层住宅9幢、高层住宅2幢),住户1144户,小区总建筑面积11.2万平方米,小区内建筑最高18层,最低6层,均为砖混结构建筑,现物业为奇台县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 起火建筑于2013年1月9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多层砖混结构住宅,坐北朝南,共6层3个单元,一梯两户,敞开楼梯间。起火住宅户主为李某(死者小女儿),建筑面积103平方米,三室两厅客餐通户型,入户门向东。

图1:火灾事故现场平面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11日17时许,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王某站在消防控制室门口发现广场南侧居民楼窗户在冒烟,跑步前往冒烟的窗户附近呼喊住宅内是否有人,因无人应答也未在附近看到其他人员,随即跑至单元门口发现起火住宅,该住宅阳台窗户有烟冒出,站在绿化带的台阶上看到客厅沙发上有明火。随后便拨打了119报警电话。业主委员会主任马某、物业公司经理俞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邱某和其他2名业主随后到场,利用起火建筑西侧高层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开展扑救。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3年8月11日17时13分,昌吉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古城明珠二期小区发生火灾。支队迅速调派奇台县吐虎玛克中街消防救援站4车15人赶赴现场,消防救援站于17时21分到达并接管火灾现场实施火灾扑救,17时25分发现1名被困人员,17时35分火灾被扑灭。

三、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为李某(男,82岁,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居民身份证号:620522xxxxx xxxxxxx,系起火住宅户主李某父亲),死者位于起火住宅客厅南侧沙发贵妃榻上,头朝东,脚朝西,尸体整体过火、表面呈焦黑色。经120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四、事故直接原因

昌吉州消防救援支队、奇台县消防救援大队派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对该起火灾事故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2份、火灾现场平面图1张、火灾现场方位图1张、拍摄现场照片19张,提取询问笔录6份、视频2份,奇台县气象局出具《气象证明》1份,奇台县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1份,奇台县公安局出具《鉴定文书》1份。

(一)认定起火时间

  1. 昌吉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首警电话王某(182xxxxxxxx)的报警时间为2023年8月11日17时14分。
  2. 通过询问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得知,2023年8月11日17时,物业公司召集工作人员在办公室集合去打扫小区卫生,人员走后王某站在消防控制室门口发现火灾。
  3. 通过询问业主委员会主任马某得知,2023年8月11日17时左右,马某从小区西侧大门往里走,路过发现火灾,17点11分,给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邱某打电话询问火灾现场附近消火栓的位置。
  4. 通过查看起火住宅客厅监控视频得知,2023年8月11日17时06分24秒,死者李某发现火情,试图打开水杯救火。
  5. 通过查看小区内公共监控视频得知,2023年8月11日17时12分28秒,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王某从消防控制室跑步前往起火建筑西侧查看后窗冒烟情况,17时13分01秒,王某向起火建筑东侧跑去。

以上均为校对时间。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8月11日17时05分许。

(二)认定起火部位

  1. 通过现场勘验,起火住宅内只有客厅起火,主卧室、次卧室、小卧室仅有烟熏痕迹均未过火;厨房、卫生间未过火,铝塑扣板吊顶受热辐射变形脱落,表面有烟熏痕迹;客厅沙发上方窗帘罗马杆天花板烧损,脱落痕迹东重西轻;客厅东墙烟熏烧毁程度靠近北侧区域烧损较重,其他部位仍可见墙壁。
  2. 通过询问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得知,王某看到起火住宅阳台窗户在冒烟,站在绿化带台阶上看见客厅沙发起火,其他地方未见明火。
  3. 通过询问业主委员会主任马某得知,马某站在起火住宅门口处看到客厅沙发上有明火,其他地方未见明火。
  4. 通过查看起火住宅客厅监控视频得知,2023年8月11日17时06分32秒,死者李某在从沙发前侧地面处拿起正在起火的垃圾桶查看。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起火住宅客厅内东南角沙发处。

(三)认定起火点

  1. 通过现场勘验,单人沙发、贵妃榻上方屋顶墙面烧损严重,墙皮脱落,其余屋顶仅有烟熏痕迹;单人沙发座位上海绵垫已烧毁,弹簧已失去弹性,变形掉落在地面,沙发座位前沿呈现南重北轻的斜茬状,贵妃榻北侧前沿呈现东重西轻斜茬痕迹;单人沙发和贵妃榻前儿童爬行垫烧损、地面炸裂,地面上有一垃圾桶残骸,已全部融化成块;客厅南侧贵妃榻上死者李某尸体呈仰卧姿势,头朝东,脚朝西,尸体整体过火,尸体表面呈焦黑色。
  2. 通过询问户主李某得知,火灾发生后,李某赶回家将房门打开,进去看到死者李某躺着的贵妃榻着火,其他地方未见着火情况。
  3. 通过查看起火客厅监控视频得知,2023年8月11日17时06分32秒,死者李某从沙发前侧地面处拿起正在起火的垃圾桶查看,垃圾桶位置位于单人沙发与贵妃榻连接处。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点位于起火住宅客厅单人沙发与贵妃榻连接处。

(四)认定起火原因

1.排除放火引发火灾因素

(1)通过现场勘验,起火住宅户门锁闭,起火后户主李某用钥匙打开,客厅窗户起火时为打开状态,未见外力破坏痕迹。 (2)通过查看起火住宅起火前监控视频得知,住宅内未进入其他人员,只有死者李某1人在家。 (3)通过走访询问物业公司、户主及周围住户得知,该户家庭关系和谐,邻里关系无矛盾。

2.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因素

(1)通过现场勘验,沙发东侧墙面上插座未使用;贵妃榻下方东墙面上电器线路绝缘层部分熔化,该线路为有线电视线路及网络线路;贵妃榻上气垫床开关处于未使用状态,外观轻微变形变黑。 (2)通过询问户主李某得知,沙发和贵妃榻周围有气垫床通电,线路从沙发对面饮水机下方插线板引来,没有其他电气线路。

3.吸烟引发火灾因素

(1)通过询问户主李某得知,死者李某年轻时就有吸烟史,2018年5月因脊椎性肺结核医治不及时,造成下肢瘫痪,瘫痪期间一直都有躺在沙发上吸烟的行为;疫情期间家人发现父亲李某有用打火机点烟盒的现象;平时打扫家里卫生在单人沙发与贵妃榻地下发现过烟头。 (2)通过询问死者李某次女李某得知,死者李某吸烟厉害,一般1根烟抽两次,平均2天1包烟。 (3)通过现场勘验,在单人沙发与贵妃榻连接处发现了塑料垃圾桶熔合物、未完全烧损烟头、未完全燃烧的糖纸,在单人沙发靠背处发现1条少了1盒的红河快乐牌香烟,在贵妃榻扶手下方发现1盒少了1根的红河快乐牌香烟;在贵妃榻上未完全烧损的被褥中发现1个完整未过火的打火机,经使用X光机对贵妃榻扶手上的熔合物进行扫描发现熔融物中有未被烧损的打火机防风帽,将熔融物分解后发现一打火机防风帽。 (4)通过查看起火住宅客厅监控视频得知,2023年8月11日11时56分12秒,户主李某扔给死者李某一条蓝色包装香烟,与现场发现红河快乐牌香烟外观相符;12时12分15秒,死者李某左手拿起一圆形铁盒,右手伸进圆形铁盒,该圆形铁盒与红色烟灰缸相符;14时18分07秒,户主李某从小区北侧返回家中,14时20分42秒,户主李某出现在小区南门,14时21分50秒,户主李某离开小区南门,与户主李某的询问笔录中回家放剩菜行为相符;16时55分47秒,死者李某左手拿起一圆形铁盒;16时55分50秒,死者李某右手伸进圆形铁盒;17时06分24秒,死者李某拿起单人沙发上一水杯准备拧开;17时06分32秒,死者李某从沙发前侧地面处拿起正在起火的垃圾桶查看。以上行为轨迹表明火灾与死者李某抽烟密切相关,且存在扑救行为。 综上所述,认定火灾原因为死者李某在垃圾桶内丢弃烟头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

五、火灾事故成因分析

(一)在垃圾桶内丢弃未熄灭烟头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经查,李某(已在火灾中死亡)因病行动不便在客厅南侧沙发贵妃榻长期卧床,并有长期吸烟史,火灾发生当天,死者李某将未完全熄灭的烟头丢弃在垃圾桶内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是导致火灾发生的重要原因。调查发现,户主李某及其家人前期已发现在客厅单人沙发与贵妃榻底下有烟头存在,并在疫情期间死者李某有用打火机点烟盒的现象,家人对以上危险行为并未进行提醒,暴露出群众不良吸烟习惯、安全用火意识薄弱。

六、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及相关单位的工作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李某涉嫌失火罪,已在火灾中死亡,故不追究其责任。(二)对奇台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建议 认真反思总结“8.11”居民住宅火灾事故教训,召开案例警示教育大会,加强对居民家庭尤其是老年弱势群体的宣传提示、防火排查,提高工作的精准度、针对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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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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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44 | 2023_奇台县古城明珠二期小区8·11居民住宅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奇台县古城明珠二期小区“8•11”居民住宅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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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格式: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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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古城明珠二期小区“8•11”居民住宅 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8月11日17时15分许,奇台县古城明珠二期小区一住宅发生火灾,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850元,过火面积2平方米,受灾1户,死亡1人。2023年9月10日,昌吉回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 事故发生后,奇台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奇台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奇台县古城明珠二期小区“8•11”居民住宅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火灾事故调查组),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奇台镇人民政府等有关人员为成员,并邀请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经过,认定了火灾直接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奇台县古城明珠二期小区“8•11”居民住宅亡人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奇台县古城明珠二期小区位于奇台县团结南路,2010年2月竣工,共11幢住宅(其中多层住宅9幢、高层住宅2幢),住户1144户,小区总建筑面积11.2万平方米,小区内建筑最高18层,最低6层,均为砖混结构建筑,现物业为奇台县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 起火建筑于2013年1月9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多层砖混结构住宅,坐北朝南,共6层3个单元,一梯两户,敞开楼梯间。起火住宅户主为李某(死者小女儿),建筑面积103平方米,三室两厅客餐通户型,入户门向东。

图1:火灾事故现场平面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11日17时许,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王某站在消防控制室门口发现广场南侧居民楼窗户在冒烟,跑步前往冒烟的窗户附近呼喊住宅内是否有人,因无人应答也未在附近看到其他人员,随即跑至单元门口发现起火住宅,该住宅阳台窗户有烟冒出,站在绿化带的台阶上看到客厅沙发上有明火。随后便拨打了119报警电话。业主委员会主任马某、物业公司经理俞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邱某和其他2名业主随后到场,利用起火建筑西侧高层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开展扑救。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3年8月11日17时13分,昌吉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古城明珠二期小区发生火灾。支队迅速调派奇台县吐虎玛克中街消防救援站4车15人赶赴现场,消防救援站于17时21分到达并接管火灾现场实施火灾扑救,17时25分发现1名被困人员,17时35分火灾被扑灭。

三、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为李某(男,82岁,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居民身份证号:620522xxxxx xxxxxxx,系起火住宅户主李某父亲),死者位于起火住宅客厅南侧沙发贵妃榻上,头朝东,脚朝西,尸体整体过火、表面呈焦黑色。经120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四、事故直接原因

昌吉州消防救援支队、奇台县消防救援大队派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对该起火灾事故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2份、火灾现场平面图1张、火灾现场方位图1张、拍摄现场照片19张,提取询问笔录6份、视频2份,奇台县气象局出具《气象证明》1份,奇台县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1份,奇台县公安局出具《鉴定文书》1份。

(一)认定起火时间

  1. 昌吉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首警电话王某(182xxxxxxxx)的报警时间为2023年8月11日17时14分。
  2. 通过询问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得知,2023年8月11日17时,物业公司召集工作人员在办公室集合去打扫小区卫生,人员走后王某站在消防控制室门口发现火灾。
  3. 通过询问业主委员会主任马某得知,2023年8月11日17时左右,马某从小区西侧大门往里走,路过发现火灾,17点11分,给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邱某打电话询问火灾现场附近消火栓的位置。
  4. 通过查看起火住宅客厅监控视频得知,2023年8月11日17时06分24秒,死者李某发现火情,试图打开水杯救火。
  5. 通过查看小区内公共监控视频得知,2023年8月11日17时12分28秒,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王某从消防控制室跑步前往起火建筑西侧查看后窗冒烟情况,17时13分01秒,王某向起火建筑东侧跑去。

以上均为校对时间。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8月11日17时05分许。

(二)认定起火部位

  1. 通过现场勘验,起火住宅内只有客厅起火,主卧室、次卧室、小卧室仅有烟熏痕迹均未过火;厨房、卫生间未过火,铝塑扣板吊顶受热辐射变形脱落,表面有烟熏痕迹;客厅沙发上方窗帘罗马杆天花板烧损,脱落痕迹东重西轻;客厅东墙烟熏烧毁程度靠近北侧区域烧损较重,其他部位仍可见墙壁。
  2. 通过询问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得知,王某看到起火住宅阳台窗户在冒烟,站在绿化带台阶上看见客厅沙发起火,其他地方未见明火。
  3. 通过询问业主委员会主任马某得知,马某站在起火住宅门口处看到客厅沙发上有明火,其他地方未见明火。
  4. 通过查看起火住宅客厅监控视频得知,2023年8月11日17时06分32秒,死者李某在从沙发前侧地面处拿起正在起火的垃圾桶查看。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起火住宅客厅内东南角沙发处。

(三)认定起火点

  1. 通过现场勘验,单人沙发、贵妃榻上方屋顶墙面烧损严重,墙皮脱落,其余屋顶仅有烟熏痕迹;单人沙发座位上海绵垫已烧毁,弹簧已失去弹性,变形掉落在地面,沙发座位前沿呈现南重北轻的斜茬状,贵妃榻北侧前沿呈现东重西轻斜茬痕迹;单人沙发和贵妃榻前儿童爬行垫烧损、地面炸裂,地面上有一垃圾桶残骸,已全部融化成块;客厅南侧贵妃榻上死者李某尸体呈仰卧姿势,头朝东,脚朝西,尸体整体过火,尸体表面呈焦黑色。
  2. 通过询问户主李某得知,火灾发生后,李某赶回家将房门打开,进去看到死者李某躺着的贵妃榻着火,其他地方未见着火情况。
  3. 通过查看起火客厅监控视频得知,2023年8月11日17时06分32秒,死者李某从沙发前侧地面处拿起正在起火的垃圾桶查看,垃圾桶位置位于单人沙发与贵妃榻连接处。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点位于起火住宅客厅单人沙发与贵妃榻连接处。

(四)认定起火原因

1.排除放火引发火灾因素

(1)通过现场勘验,起火住宅户门锁闭,起火后户主李某用钥匙打开,客厅窗户起火时为打开状态,未见外力破坏痕迹。 (2)通过查看起火住宅起火前监控视频得知,住宅内未进入其他人员,只有死者李某1人在家。 (3)通过走访询问物业公司、户主及周围住户得知,该户家庭关系和谐,邻里关系无矛盾。

2.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因素

(1)通过现场勘验,沙发东侧墙面上插座未使用;贵妃榻下方东墙面上电器线路绝缘层部分熔化,该线路为有线电视线路及网络线路;贵妃榻上气垫床开关处于未使用状态,外观轻微变形变黑。 (2)通过询问户主李某得知,沙发和贵妃榻周围有气垫床通电,线路从沙发对面饮水机下方插线板引来,没有其他电气线路。

3.吸烟引发火灾因素

(1)通过询问户主李某得知,死者李某年轻时就有吸烟史,2018年5月因脊椎性肺结核医治不及时,造成下肢瘫痪,瘫痪期间一直都有躺在沙发上吸烟的行为;疫情期间家人发现父亲李某有用打火机点烟盒的现象;平时打扫家里卫生在单人沙发与贵妃榻地下发现过烟头。 (2)通过询问死者李某次女李某得知,死者李某吸烟厉害,一般1根烟抽两次,平均2天1包烟。 (3)通过现场勘验,在单人沙发与贵妃榻连接处发现了塑料垃圾桶熔合物、未完全烧损烟头、未完全燃烧的糖纸,在单人沙发靠背处发现1条少了1盒的红河快乐牌香烟,在贵妃榻扶手下方发现1盒少了1根的红河快乐牌香烟;在贵妃榻上未完全烧损的被褥中发现1个完整未过火的打火机,经使用X光机对贵妃榻扶手上的熔合物进行扫描发现熔融物中有未被烧损的打火机防风帽,将熔融物分解后发现一打火机防风帽。 (4)通过查看起火住宅客厅监控视频得知,2023年8月11日11时56分12秒,户主李某扔给死者李某一条蓝色包装香烟,与现场发现红河快乐牌香烟外观相符;12时12分15秒,死者李某左手拿起一圆形铁盒,右手伸进圆形铁盒,该圆形铁盒与红色烟灰缸相符;14时18分07秒,户主李某从小区北侧返回家中,14时20分42秒,户主李某出现在小区南门,14时21分50秒,户主李某离开小区南门,与户主李某的询问笔录中回家放剩菜行为相符;16时55分47秒,死者李某左手拿起一圆形铁盒;16时55分50秒,死者李某右手伸进圆形铁盒;17时06分24秒,死者李某拿起单人沙发上一水杯准备拧开;17时06分32秒,死者李某从沙发前侧地面处拿起正在起火的垃圾桶查看。以上行为轨迹表明火灾与死者李某抽烟密切相关,且存在扑救行为。 综上所述,认定火灾原因为死者李某在垃圾桶内丢弃烟头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

五、火灾事故成因分析

(一)在垃圾桶内丢弃未熄灭烟头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经查,李某(已在火灾中死亡)因病行动不便在客厅南侧沙发贵妃榻长期卧床,并有长期吸烟史,火灾发生当天,死者李某将未完全熄灭的烟头丢弃在垃圾桶内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是导致火灾发生的重要原因。调查发现,户主李某及其家人前期已发现在客厅单人沙发与贵妃榻底下有烟头存在,并在疫情期间死者李某有用打火机点烟盒的现象,家人对以上危险行为并未进行提醒,暴露出群众不良吸烟习惯、安全用火意识薄弱。

六、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及相关单位的工作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李某涉嫌失火罪,已在火灾中死亡,故不追究其责任。(二)对奇台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建议 认真反思总结“8.11”居民住宅火灾事故教训,召开案例警示教育大会,加强对居民家庭尤其是老年弱势群体的宣传提示、防火排查,提高工作的精准度、针对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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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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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45 | 2023_宁东畅亿清洁能源10·24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24”事故调查报告

安全形势与灾害预警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作者:

日期: 2024-03-30 阅读量:

目    录

一、 事故基本情况 7

(一)事故发生及相关单位概况 7

(二)事故储罐情况 8

(三)事故发生经过 10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0

三、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11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一)事故相关单位 11

(二)有关监管部门 13

(三)宁东管委会 13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4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14

(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其他人员 14

(三)有关公职人员 14

(四)宁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 14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4

(一)切实扛起安全发展的重大政治责任 14

(二)切实排查整治在建项目重大安全风险 15

(三)切实遏制高风险作业事故多发不利因素 15

(四)切实消除生产废水处置环节突出问题隐患 16

(五)切实提升工业园区安全监管能力 16

(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6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0·24”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0月24日9时15分许,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原宁夏鲲鹏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亿公司”)发生一起建设施工的储罐爆燃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4.45万元。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梁言顺书记、张雨浦主席第一时间作出批示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搜救失联人员,要求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雷东生常委、陈春平常务副主席、买彦州副主席等领导赶赴现场指导救援,要求严肃开展事故调查,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会、消防救援总队以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10·24”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提级调查,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24”爆燃事故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规组织动火作业、引发储罐内积聚的可燃气体爆燃,造成4名作业人员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

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0日,法定代表人黄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70F0X7K,注册地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化工新材料园;建有40万吨/年乙二醇及配套动力岛、空分、废水处理等装置。截至事故发生时,40万吨/年乙二醇项目(包括乙二醇成品罐区)尚未建设完成。

2.事故储罐保温保冷施工单位

中冶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建安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16日,法定代表人段保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26836377R,注册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北防腐蚀及新材料产业园3号楼;主要从事石油化工、机电、建筑等工程施工,具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承包壹级资质。

2021年5月12日,中冶建安公司与畅亿公司签订《保温保冷工程合同》(合同编号:KP-YS-2021-03);合同范围包括畅亿公司乙二醇项目全厂管道设备保温保冷施工。中冶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段保勇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由刘明超负责畅亿公司乙二醇项目全厂保温保冷有关事务。

(二)事故储罐情况

  1. 事故储罐(231V-001A)位于畅亿公司乙二醇罐区东侧(见图1),为固定顶储罐(见图2),直径31.0m,高度18.3m,全容积11005m³,罐体自下而上由8层壁板焊接拼成,设计用于储存聚酯级乙二醇成品。从2023年1月10日起,畅亿公司擅自变更用途用于废水储存。

2.事故储罐施工情况

2020年5月,原施工单位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公司”)与畅亿公司签订乙二醇储罐施工合同。2022年7月,储罐主体工程建成,未完成罐体保温保冷施工;9月,因拖欠工程款,信邦公司撤离施工现场。2023年10月中旬,中冶建安公司进入乙二醇罐区开始外保温保冷作业施工。

3.废水存放过程

2022年11月17日,畅亿公司甲醇装置开始试生产。2023年1月10日至16日,精馏废水换热器泄漏,导致废水严重超标,引发废水处理系统瘫痪。为保证生产不中断,畅亿公司决定将超标废水暂存于在建的乙二醇储罐。

2023年1月10日至27日,生产废水陆续排入乙二醇储罐。至事发时,事故储罐(A罐)废水液位约6.9m,废水量5241m3。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24日7时30许,中冶建安公司施工经理张永凯带领10名施工人员进入乙二醇罐区东侧罐组(A罐、B罐)作业。

7时50分许,于金盟、李金永、李金林、张东博在事故储罐(A罐)顶部做动火作业前准备工作;李军、苏宁、马建兵、马金忠、张金林、纪海东6人在罐体周边搭设脚手架。

8时许,张永凯离开乙二醇罐区。

8时48分许,于金盟等4人开始在罐顶进行动火作业。

9时15分15秒,储罐顶部突然爆炸起火,穹顶被撕裂掀起,于金盟等4人坠入罐内,李军等6名脚手架搭设人员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0月24日9时15分许,宁夏宝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公司”)总经理刘海军发现爆燃事故,立即通知该公司消防队出动。9时19分,宝利公司消防队队长熊爱林向宁东消防救援大队电话报告。9时28分许,畅亿公司总经理黄斌向宁东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9时55分许,宁东应急管理局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10时8分、34分、47分许,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向党委、政府及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情况。

9时25分、37分、45分许,宁东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相继到达事故现场。9时55分许,宁东管委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10时30分许,明火扑灭。10时40分许,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主席买彦州到达现场;自治区启动生产安全事故Ⅲ级应急响应。11时许,梁言顺书记、张雨浦主席、雷东生常委、陈春平常务副主席等领导到达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26日8时,在罐内发现4名遇难失联人员;11时59分许,搜救结束。

本次事故救援工作,自治区和宁东管委会响应迅速,组织严密、处置高效、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灾害,未引起社会负面影响。

三、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10·24”储罐爆燃事故是一起因畅亿公司违规使用在建的乙二醇储罐储存工业废水,中冶建安公司在乙二醇储罐保温保冷施工中组织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在罐顶违规动火作业,引燃罐内积聚的易燃易爆气体,导致爆燃事故发生,造成罐顶作业的4人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1. 畅亿公司。一是安全管理混乱。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管理机构设置和重要部门(车间)关键岗位人员变动频繁;未将中冶建安公司作业活动纳入本单位有效安全管理,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资质审核把关不严。二是违规审批动火作业。在未制定管控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审批动火作业票;未如实告知施工人员储罐作业区域的危险因素、风险防范及事故应急措施。三是违规储存废水。擅自变更乙二醇储罐用途,违规将含油废水贮存于在建的储罐内,且未制定管控措施;环保在线监测设施长时间处于故障状态。四是建设项目违规投入使用。甲醇生产装置及乙二醇储罐等辅助公用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建设工程未开展中交工作,“三查四定”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存在边建设、边施工、边生产等问题。
  1. 中冶建安公司。一是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未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均未到项目现场履行责任。二是违规动火作业。储罐动火作业前,未确认储罐内储存介质,未向畅亿公司申请动火分析,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配备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监护人员未经过动火作业专项培训;聘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动火作业,违规代签作业票。

(二)有关部门

  1. 宁东建设和交通局。对法定工作职责理解不清,对消防部门函告的畅亿公司违法违规问题未采取相关措施,未有效履行对畅亿公司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建设期间的全流程监管,对建设施工企业动火等危险作业全过程监管不到位。
  1. 宁东生态环境局。对涉水问题查处不力,发现企业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等问题没有依法处理,对畅亿公司未如实填报废水治理设施异常运行信息发现查处不及时,对畅亿公司长期违规储存工业废水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
  1. 宁东应急管理局。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核把关不严,对畅亿公司落实试生产、“三查四定”相关规定监督指导不到位。
  1. 宁东经济发展局。督促、检查、指导辖区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深不实,安排部署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

(三)宁东管委会

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有差距,属地安全责任压得不实,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畅亿公司、中冶建安公司4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人员,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施工当日焊工带工班长于金盟、施工当日动火作业人员李金永、李金林,动火作业监护人张东博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事故涉及的有关单位和其他人员

对畅亿公司、中冶建安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违法违规问题的行政处罚,移交宁东管委会依法依规处理。

(三)有关公职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宁东管委会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自治区纪委监委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24”较大爆燃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四)宁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

建议宁东建设和交通局、宁东生态环境局、宁东应急管理局、宁东经济发展局向宁东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建议宁东管委会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专题报告整改情况。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切实扛起安全发展的重大政治责任

宁东管委会要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园区建设中自觉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把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精准分析研判安全风险,聚焦安全生产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防漏管失控引发事故。

(二)切实排查整治在建项目重大安全风险

宁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工业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监督企业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各项责任。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就开工建设的、人员无证上岗的、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同时,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要严格落实“查、改、督、销”制度,建立台账,实施整改闭环销号管理。

(三)切实遏制高风险作业事故多发不利因素

宁东管委会要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高风险作业管理的通知》(宁安委〔2023〕20号)的要求,从严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制度规定,有效遏制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事故。要依法监督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风险辨识和安全管控,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检维修计划。对发现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审批制度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晰、作业现场监护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要责成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切实消除生产废水处置环节突出问题隐患

宁东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强化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源头安全风险管控,认真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管,严禁企业擅自改变废水处理工艺,严禁擅自改变废水流向。强化对企业排污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双随机”抽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五)切实提升工业园区安全监管能力

宁东管委会要强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力量建设,配齐配强专业执法人员。督促各部门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对所监管行业领域企业的监管执法,解决职能交叉或职责“悬空”的问题,强化全链条监管责任落实,坚决堵塞盲区漏洞。要组织开展宁东化工基地安全风险评估,全面辨识评估园区安全风险,严把项目审批关,严禁项目“边建设、边设计、边施工、边生产”,严禁不具备、不符合专业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条件的企业从事“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宁东管委会要监督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生产经营,依法履职尽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紧紧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督促其发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带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要监督企业做好风险管控,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把风险管控贯穿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严防违法违规、违章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FD10446 | 2023_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24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宁夏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安全形势与灾害预警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24”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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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作者:

日期: 2024-03-30 阅读量:

目    录

一、 事故基本情况 7

(一)事故发生及相关单位概况 7

(二)事故储罐情况 8

(三)事故发生经过 10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0

三、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11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一)事故相关单位 11

(二)有关监管部门 13

(三)宁东管委会 13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4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14

(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其他人员 14

(三)有关公职人员 14

(四)宁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 14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4

(一)切实扛起安全发展的重大政治责任 14

(二)切实排查整治在建项目重大安全风险 15

(三)切实遏制高风险作业事故多发不利因素 15

(四)切实消除生产废水处置环节突出问题隐患 16

(五)切实提升工业园区安全监管能力 16

(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6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0·24”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0月24日9时15分许,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原宁夏鲲鹏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亿公司”)发生一起建设施工的储罐爆燃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4.45万元。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梁言顺书记、张雨浦主席第一时间作出批示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搜救失联人员,要求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雷东生常委、陈春平常务副主席、买彦州副主席等领导赶赴现场指导救援,要求严肃开展事故调查,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会、消防救援总队以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10·24”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提级调查,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24”爆燃事故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规组织动火作业、引发储罐内积聚的可燃气体爆燃,造成4名作业人员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

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0日,法定代表人黄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70F0X7K,注册地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化工新材料园;建有40万吨/年乙二醇及配套动力岛、空分、废水处理等装置。截至事故发生时,40万吨/年乙二醇项目(包括乙二醇成品罐区)尚未建设完成。

2.事故储罐保温保冷施工单位

中冶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建安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16日,法定代表人段保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26836377R,注册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北防腐蚀及新材料产业园3号楼;主要从事石油化工、机电、建筑等工程施工,具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承包壹级资质。

2021年5月12日,中冶建安公司与畅亿公司签订《保温保冷工程合同》(合同编号:KP-YS-2021-03);合同范围包括畅亿公司乙二醇项目全厂管道设备保温保冷施工。中冶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段保勇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由刘明超负责畅亿公司乙二醇项目全厂保温保冷有关事务。

(二)事故储罐情况

  1. 事故储罐(231V-001A)位于畅亿公司乙二醇罐区东侧(见图1),为固定顶储罐(见图2),直径31.0m,高度18.3m,全容积11005m³,罐体自下而上由8层壁板焊接拼成,设计用于储存聚酯级乙二醇成品。从2023年1月10日起,畅亿公司擅自变更用途用于废水储存。

2.事故储罐施工情况

2020年5月,原施工单位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公司”)与畅亿公司签订乙二醇储罐施工合同。2022年7月,储罐主体工程建成,未完成罐体保温保冷施工;9月,因拖欠工程款,信邦公司撤离施工现场。2023年10月中旬,中冶建安公司进入乙二醇罐区开始外保温保冷作业施工。

3.废水存放过程

2022年11月17日,畅亿公司甲醇装置开始试生产。2023年1月10日至16日,精馏废水换热器泄漏,导致废水严重超标,引发废水处理系统瘫痪。为保证生产不中断,畅亿公司决定将超标废水暂存于在建的乙二醇储罐。

2023年1月10日至27日,生产废水陆续排入乙二醇储罐。至事发时,事故储罐(A罐)废水液位约6.9m,废水量5241m3。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24日7时30许,中冶建安公司施工经理张永凯带领10名施工人员进入乙二醇罐区东侧罐组(A罐、B罐)作业。

7时50分许,于金盟、李金永、李金林、张东博在事故储罐(A罐)顶部做动火作业前准备工作;李军、苏宁、马建兵、马金忠、张金林、纪海东6人在罐体周边搭设脚手架。

8时许,张永凯离开乙二醇罐区。

8时48分许,于金盟等4人开始在罐顶进行动火作业。

9时15分15秒,储罐顶部突然爆炸起火,穹顶被撕裂掀起,于金盟等4人坠入罐内,李军等6名脚手架搭设人员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0月24日9时15分许,宁夏宝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公司”)总经理刘海军发现爆燃事故,立即通知该公司消防队出动。9时19分,宝利公司消防队队长熊爱林向宁东消防救援大队电话报告。9时28分许,畅亿公司总经理黄斌向宁东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9时55分许,宁东应急管理局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10时8分、34分、47分许,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向党委、政府及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情况。

9时25分、37分、45分许,宁东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相继到达事故现场。9时55分许,宁东管委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10时30分许,明火扑灭。10时40分许,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主席买彦州到达现场;自治区启动生产安全事故Ⅲ级应急响应。11时许,梁言顺书记、张雨浦主席、雷东生常委、陈春平常务副主席等领导到达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26日8时,在罐内发现4名遇难失联人员;11时59分许,搜救结束。

本次事故救援工作,自治区和宁东管委会响应迅速,组织严密、处置高效、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灾害,未引起社会负面影响。

三、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10·24”储罐爆燃事故是一起因畅亿公司违规使用在建的乙二醇储罐储存工业废水,中冶建安公司在乙二醇储罐保温保冷施工中组织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在罐顶违规动火作业,引燃罐内积聚的易燃易爆气体,导致爆燃事故发生,造成罐顶作业的4人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1. 畅亿公司。一是安全管理混乱。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管理机构设置和重要部门(车间)关键岗位人员变动频繁;未将中冶建安公司作业活动纳入本单位有效安全管理,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资质审核把关不严。二是违规审批动火作业。在未制定管控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审批动火作业票;未如实告知施工人员储罐作业区域的危险因素、风险防范及事故应急措施。三是违规储存废水。擅自变更乙二醇储罐用途,违规将含油废水贮存于在建的储罐内,且未制定管控措施;环保在线监测设施长时间处于故障状态。四是建设项目违规投入使用。甲醇生产装置及乙二醇储罐等辅助公用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建设工程未开展中交工作,“三查四定”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存在边建设、边施工、边生产等问题。
  1. 中冶建安公司。一是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未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均未到项目现场履行责任。二是违规动火作业。储罐动火作业前,未确认储罐内储存介质,未向畅亿公司申请动火分析,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配备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监护人员未经过动火作业专项培训;聘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动火作业,违规代签作业票。

(二)有关部门

  1. 宁东建设和交通局。对法定工作职责理解不清,对消防部门函告的畅亿公司违法违规问题未采取相关措施,未有效履行对畅亿公司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建设期间的全流程监管,对建设施工企业动火等危险作业全过程监管不到位。
  1. 宁东生态环境局。对涉水问题查处不力,发现企业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等问题没有依法处理,对畅亿公司未如实填报废水治理设施异常运行信息发现查处不及时,对畅亿公司长期违规储存工业废水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
  1. 宁东应急管理局。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核把关不严,对畅亿公司落实试生产、“三查四定”相关规定监督指导不到位。
  1. 宁东经济发展局。督促、检查、指导辖区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深不实,安排部署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

(三)宁东管委会

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有差距,属地安全责任压得不实,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畅亿公司、中冶建安公司4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人员,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施工当日焊工带工班长于金盟、施工当日动火作业人员李金永、李金林,动火作业监护人张东博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事故涉及的有关单位和其他人员

对畅亿公司、中冶建安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违法违规问题的行政处罚,移交宁东管委会依法依规处理。

(三)有关公职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宁东管委会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自治区纪委监委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24”较大爆燃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四)宁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

建议宁东建设和交通局、宁东生态环境局、宁东应急管理局、宁东经济发展局向宁东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建议宁东管委会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专题报告整改情况。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切实扛起安全发展的重大政治责任

宁东管委会要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园区建设中自觉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把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精准分析研判安全风险,聚焦安全生产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防漏管失控引发事故。

(二)切实排查整治在建项目重大安全风险

宁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工业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监督企业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各项责任。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就开工建设的、人员无证上岗的、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同时,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要严格落实“查、改、督、销”制度,建立台账,实施整改闭环销号管理。

(三)切实遏制高风险作业事故多发不利因素

宁东管委会要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高风险作业管理的通知》(宁安委〔2023〕20号)的要求,从严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制度规定,有效遏制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事故。要依法监督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风险辨识和安全管控,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检维修计划。对发现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审批制度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晰、作业现场监护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要责成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切实消除生产废水处置环节突出问题隐患

宁东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强化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源头安全风险管控,认真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管,严禁企业擅自改变废水处理工艺,严禁擅自改变废水流向。强化对企业排污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双随机”抽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五)切实提升工业园区安全监管能力

宁东管委会要强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力量建设,配齐配强专业执法人员。督促各部门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对所监管行业领域企业的监管执法,解决职能交叉或职责“悬空”的问题,强化全链条监管责任落实,坚决堵塞盲区漏洞。要组织开展宁东化工基地安全风险评估,全面辨识评估园区安全风险,严把项目审批关,严禁项目“边建设、边设计、边施工、边生产”,严禁不具备、不符合专业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条件的企业从事“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宁东管委会要监督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生产经营,依法履职尽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紧紧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督促其发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带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要监督企业做好风险管控,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把风险管控贯穿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严防违法违规、违章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FD10447 | 2023_宁夏_宁东畅亿清洁能源10·24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宁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24”事故调查报告

目    录

一、 事故基本情况 7

(一)事故发生及相关单位概况 7

(二)事故储罐情况 8

(三)事故发生经过 10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0

三、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11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一)事故相关单位 11

(二)有关监管部门 13

(三)宁东管委会 13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4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14

(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其他人员 14

(三)有关公职人员 14

(四)宁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 14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4

(一)切实扛起安全发展的重大政治责任 14

(二)切实排查整治在建项目重大安全风险 15

(三)切实遏制高风险作业事故多发不利因素 15

(四)切实消除生产废水处置环节突出问题隐患 16

(五)切实提升工业园区安全监管能力 16

(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6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0·24”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0月24日9时15分许,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原宁夏鲲鹏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亿公司”)发生一起建设施工的储罐爆燃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4.45万元。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梁言顺书记、张雨浦主席第一时间作出批示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搜救失联人员,要求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雷东生常委、陈春平常务副主席、买彦州副主席等领导赶赴现场指导救援,要求严肃开展事故调查,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会、消防救援总队以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10·24”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提级调查,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24”爆燃事故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规组织动火作业、引发储罐内积聚的可燃气体爆燃,造成4名作业人员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

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0日,法定代表人黄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70F0X7K,注册地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化工新材料园;建有40万吨/年乙二醇及配套动力岛、空分、废水处理等装置。截至事故发生时,40万吨/年乙二醇项目(包括乙二醇成品罐区)尚未建设完成。

2.事故储罐保温保冷施工单位

中冶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建安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16日,法定代表人段保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26836377R,注册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北防腐蚀及新材料产业园3号楼;主要从事石油化工、机电、建筑等工程施工,具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承包壹级资质。

2021年5月12日,中冶建安公司与畅亿公司签订《保温保冷工程合同》(合同编号:KP-YS-2021-03);合同范围包括畅亿公司乙二醇项目全厂管道设备保温保冷施工。中冶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段保勇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由刘明超负责畅亿公司乙二醇项目全厂保温保冷有关事务。

(二)事故储罐情况

  1. 事故储罐(231V-001A)位于畅亿公司乙二醇罐区东侧(见图1),为固定顶储罐(见图2),直径31.0m,高度18.3m,全容积11005m³,罐体自下而上由8层壁板焊接拼成,设计用于储存聚酯级乙二醇成品。从2023年1月10日起,畅亿公司擅自变更用途用于废水储存。

2.事故储罐施工情况

2020年5月,原施工单位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公司”)与畅亿公司签订乙二醇储罐施工合同。2022年7月,储罐主体工程建成,未完成罐体保温保冷施工;9月,因拖欠工程款,信邦公司撤离施工现场。2023年10月中旬,中冶建安公司进入乙二醇罐区开始外保温保冷作业施工。

3.废水存放过程

2022年11月17日,畅亿公司甲醇装置开始试生产。2023年1月10日至16日,精馏废水换热器泄漏,导致废水严重超标,引发废水处理系统瘫痪。为保证生产不中断,畅亿公司决定将超标废水暂存于在建的乙二醇储罐。

2023年1月10日至27日,生产废水陆续排入乙二醇储罐。至事发时,事故储罐(A罐)废水液位约6.9m,废水量5241m3。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24日7时30许,中冶建安公司施工经理张永凯带领10名施工人员进入乙二醇罐区东侧罐组(A罐、B罐)作业。

7时50分许,于金盟、李金永、李金林、张东博在事故储罐(A罐)顶部做动火作业前准备工作;李军、苏宁、马建兵、马金忠、张金林、纪海东6人在罐体周边搭设脚手架。

8时许,张永凯离开乙二醇罐区。

8时48分许,于金盟等4人开始在罐顶进行动火作业。

9时15分15秒,储罐顶部突然爆炸起火,穹顶被撕裂掀起,于金盟等4人坠入罐内,李军等6名脚手架搭设人员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0月24日9时15分许,宁夏宝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公司”)总经理刘海军发现爆燃事故,立即通知该公司消防队出动。9时19分,宝利公司消防队队长熊爱林向宁东消防救援大队电话报告。9时28分许,畅亿公司总经理黄斌向宁东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9时55分许,宁东应急管理局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10时8分、34分、47分许,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向党委、政府及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情况。

9时25分、37分、45分许,宁东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相继到达事故现场。9时55分许,宁东管委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10时30分许,明火扑灭。10时40分许,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主席买彦州到达现场;自治区启动生产安全事故Ⅲ级应急响应。11时许,梁言顺书记、张雨浦主席、雷东生常委、陈春平常务副主席等领导到达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26日8时,在罐内发现4名遇难失联人员;11时59分许,搜救结束。

本次事故救援工作,自治区和宁东管委会响应迅速,组织严密、处置高效、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灾害,未引起社会负面影响。

三、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10·24”储罐爆燃事故是一起因畅亿公司违规使用在建的乙二醇储罐储存工业废水,中冶建安公司在乙二醇储罐保温保冷施工中组织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在罐顶违规动火作业,引燃罐内积聚的易燃易爆气体,导致爆燃事故发生,造成罐顶作业的4人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1. 畅亿公司。一是安全管理混乱。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管理机构设置和重要部门(车间)关键岗位人员变动频繁;未将中冶建安公司作业活动纳入本单位有效安全管理,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资质审核把关不严。二是违规审批动火作业。在未制定管控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审批动火作业票;未如实告知施工人员储罐作业区域的危险因素、风险防范及事故应急措施。三是违规储存废水。擅自变更乙二醇储罐用途,违规将含油废水贮存于在建的储罐内,且未制定管控措施;环保在线监测设施长时间处于故障状态。四是建设项目违规投入使用。甲醇生产装置及乙二醇储罐等辅助公用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建设工程未开展中交工作,“三查四定”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存在边建设、边施工、边生产等问题。
  1. 中冶建安公司。一是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未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均未到项目现场履行责任。二是违规动火作业。储罐动火作业前,未确认储罐内储存介质,未向畅亿公司申请动火分析,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配备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监护人员未经过动火作业专项培训;聘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动火作业,违规代签作业票。

(二)有关部门

  1. 宁东建设和交通局。对法定工作职责理解不清,对消防部门函告的畅亿公司违法违规问题未采取相关措施,未有效履行对畅亿公司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建设期间的全流程监管,对建设施工企业动火等危险作业全过程监管不到位。
  1. 宁东生态环境局。对涉水问题查处不力,发现企业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等问题没有依法处理,对畅亿公司未如实填报废水治理设施异常运行信息发现查处不及时,对畅亿公司长期违规储存工业废水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
  1. 宁东应急管理局。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核把关不严,对畅亿公司落实试生产、“三查四定”相关规定监督指导不到位。
  1. 宁东经济发展局。督促、检查、指导辖区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深不实,安排部署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

(三)宁东管委会

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有差距,属地安全责任压得不实,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畅亿公司、中冶建安公司4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人员,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施工当日焊工带工班长于金盟、施工当日动火作业人员李金永、李金林,动火作业监护人张东博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事故涉及的有关单位和其他人员

对畅亿公司、中冶建安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违法违规问题的行政处罚,移交宁东管委会依法依规处理。

(三)有关公职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宁东管委会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自治区纪委监委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24”较大爆燃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四)宁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

建议宁东建设和交通局、宁东生态环境局、宁东应急管理局、宁东经济发展局向宁东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建议宁东管委会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专题报告整改情况。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切实扛起安全发展的重大政治责任

宁东管委会要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园区建设中自觉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把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精准分析研判安全风险,聚焦安全生产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防漏管失控引发事故。

(二)切实排查整治在建项目重大安全风险

宁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工业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监督企业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各项责任。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就开工建设的、人员无证上岗的、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同时,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要严格落实“查、改、督、销”制度,建立台账,实施整改闭环销号管理。

(三)切实遏制高风险作业事故多发不利因素

宁东管委会要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高风险作业管理的通知》(宁安委〔2023〕20号)的要求,从严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制度规定,有效遏制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事故。要依法监督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风险辨识和安全管控,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检维修计划。对发现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审批制度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晰、作业现场监护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要责成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切实消除生产废水处置环节突出问题隐患

宁东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强化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源头安全风险管控,认真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管,严禁企业擅自改变废水处理工艺,严禁擅自改变废水流向。强化对企业排污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双随机”抽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五)切实提升工业园区安全监管能力

宁东管委会要强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力量建设,配齐配强专业执法人员。督促各部门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对所监管行业领域企业的监管执法,解决职能交叉或职责“悬空”的问题,强化全链条监管责任落实,坚决堵塞盲区漏洞。要组织开展宁东化工基地安全风险评估,全面辨识评估园区安全风险,严把项目审批关,严禁项目“边建设、边设计、边施工、边生产”,严禁不具备、不符合专业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条件的企业从事“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宁东管委会要监督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生产经营,依法履职尽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紧紧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督促其发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带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要监督企业做好风险管控,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把风险管控贯穿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严防违法违规、违章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FD10448 | 2023_宁夏宁东_畅亿清洁能源10·24储罐爆燃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宁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24”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24”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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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4日9时15分许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原宁夏鲲鹏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发生一起建设施工的储罐爆燃事故

造成4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204.45万元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

经调查认定,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24”爆燃事故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规组织动火作业、引发储罐内积聚的可燃气体爆燃,造成4名作业人员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储罐(231V-001A)位于畅亿公司乙二醇罐区东侧,为固定顶储罐,直径31.0m,高度18.3m,全容积11005m³,罐体自下而上由8层壁板焊接拼成,设计用于储存聚酯级乙二醇成品。从2023年1月10日起,畅亿公司擅自变更用途用于废水储存。

废水存放过程

2022年11月17日,畅亿公司甲醇装置开始试生产。2023年1月10日至16日,精馏废水换热器泄漏,导致废水严重超标,引发废水处理系统瘫痪。为保证生产不中断,畅亿公司决定将超标废水暂存于在建的乙二醇储罐。2023年1月10日至27日,生产废水陆续排入乙二醇储罐。至事发时,事故储罐(A罐)废水液位约6.9m,废水量5241m³。

事故发生经过

01

2023年10月24日7时30许,中冶建安公司施工经理张永凯带领10名施工人员进入乙二醇罐区东侧罐组(A罐、B罐)作业。

02

7时50分许,于金盟、李金永、李金林、张东博在事故储罐(A罐)顶部做动火作业前准备工作;李军、苏宁、马建兵、马金忠、张金林、纪海东6人在罐体周边搭设脚手架。

03

8时许,张永凯离开乙二醇罐区。

04

8时48分许,于金盟等4人开始在罐顶进行动火作业。

05

9时15分15秒,储罐顶部突然爆炸起火,穹顶被撕裂掀起,于金盟等4人坠入罐内,李军等6名脚手架搭设人员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10·24”储罐爆燃事故是一起因畅亿公司违规使用在建的乙二醇储罐储存工业废水,中冶建安公司在乙二醇储罐保温保冷施工中组织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在罐顶违规动火作业,引燃罐内积聚的易燃易爆气体,导致爆燃事故发生,造成罐顶作业的4人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畅亿公司。

一是安全管理混乱。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管理机构设置和重要部门(车间)关键岗位人员变动频繁;未将中冶建安公司作业活动纳入本单位有效安全管理,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资质审核把关不严。

二是违规审批动火作业。在未制定管控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审批动火作业票;未如实告知施工人员储罐作业区域的危险因素、风险防范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是违规储存废水。擅自变更乙二醇储罐用途,违规将含油废水贮存于在建的储罐内,且未制定管控措施;环保在线监测设施长时间处于故障状态。

四是建设项目违规投入使用。甲醇生产装置及乙二醇储罐等辅助公用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建设工程未开展中交工作,“三查四定”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存在边建设、边施工、边生产等问题。

2.中冶建安公司。

一是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未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均未到项目现场履行责任。

二是违规动火作业。储罐动火作业前,未确认储罐内储存介质,未向畅亿公司申请动火分析,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配备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监护人员未经过动火作业专项培训;聘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动火作业,违规代签作业票。

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畅亿公司、中冶建安公司4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人员,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事故涉及的有关单位和其他人员

对畅亿公司、中冶建安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违法违规问题的行政处罚,移交宁东管委会依法依规处理。

(三)有关公职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宁东管委会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24”较大爆燃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四)宁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

建议宁东建设和交通局、宁东生态环境局、宁东应急管理局、宁东经济发展局向宁东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建议宁东管委会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专题报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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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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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49 | 2023_宁夏银川_富洋烧烤6·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宁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 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 2023 年12 月

目 录 一、事故有关情况..................................... 3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3 (二)事故发生经过.................................4 (三)人员伤亡情况.................................7 二、事故直接原因..................................... 7 (一)送错气瓶.....................................8 (二)接错瓶阀.....................................8 (三)擅自拆装.....................................8 (四)泄漏爆炸.....................................9 (五)伤亡扩大.....................................9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0 四、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11 (一)专项整治敷衍了事............................ 11 (二)源头管理失职失责............................ 12 (三)气瓶检验充装弄虚作假........................ 14 (四)燃气经营配送使用管理混乱.................... 14 (五)餐饮场所安全失管漏管........................ 15 (六)执法检查宽松软虚............................ 16 五、事故涉及有关方面的具体责任...................... 16 (一)涉事有关企业................................16 (二)有关部门....................................20

(三)地方党委政府................................30 六、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32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32 (二)有关公职人员................................33 (三)事故涉及的有关单位和其他人员................33 七、事故主要教训.................................... 34 (一)该坚守的安全红线没有守住....................34 (二)该有的强烈责任感却放松懈怠..................34 (三)该全链条监管的却掉链断档....................35 (四)该用打非治违的硬措施没有硬起来..............36 (五)该抓实的安全基础没有抓到位..................37 八、整改和防范措施.................................. 38 (一)统筹发展和安全,狠抓燃气安全大起底..........38 (二)严格市场准入,全面规范行业发展秩序..........39 (三)强化齐抓共管,提高安全监管效能..............40 (四)迅速开展行动,彻底整治餐饮用户隐患..........40 (五)完善法规标准,提高适用性和强制性............41 (六)狠抓社会末梢,提升基层能力水平..............42

1 2023 年6 月21 日20 时37 分许,宁夏回族自治区银 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民族街店(以下简称富洋烧烤店)发生 一起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造成31 人死亡、7 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5114.5 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 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这起事故造成多人伤亡, 令人痛心、教训深刻。要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伤亡人员家 属安抚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 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 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实抓细 工作落实,盯紧苗头隐患,全面排查风险。近期有关部门 要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 领域安全监管,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李强总理作出批示,要全力 救治伤员,稳妥做好善后处置,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并尽 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要督促各地引以 为戒,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突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全 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丁 薛祥、何立峰、张国清、刘国中、王小洪、吴政隆等国务 院领导同志也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

2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 照李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 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住房城 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全 国总工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参加的国务院宁夏 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邀请燃气、消防、气瓶、管阀、 爆炸和建筑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中央纪委国家监 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地方有关党委政府、 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及失职渎职问题开展 调查。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调查组 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 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资料查阅、座谈 交流、现场勘验、实地调查、物证鉴定、视频分析、模拟 实验、询问谈话、理论计算与分析以及专家评估论证等多 种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查 明了富洋烧烤店和气瓶检验、充装、配送等单位有关情况 和责任,查明了地方有关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 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调查组举一反三、 以点带面,深入剖析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总结事故主要

3 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 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因相关企业违法违规检验、经营,并 配送不符合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瓶,烧烤店在使用中违规操 作发生泄漏爆炸,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不到 位、燃气安全失管失控,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富洋烧烤店是以烧烤为主,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 (见图1),法定代表人马云林,实际控制人刘国、张洪 显夫妻。该店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新世纪花园二组 团13 号楼,由17 号、18 号营业房连成一体,共两层, 总建筑面积为366.56 平方米。所在建筑物建成于2004 年3 月,该房屋自2006 年投入使用,先后开设过3 家餐 厅。自2011 年起,富洋烧烤店实际控制人开始承租该房 屋营业;2015 年底进行了装修,一楼设有厨房(分烧烤区 和热菜区)、收银台和9 个卡座;二楼改造装修成9 个具 有卡拉OK 功能的包间,每个包间设有卡拉OK 设备设施; 于2016 年4 月29 日再次投入营业。

4 图1 事发前富洋烧烤店照片 (二)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查看事发前监控视频、问询店员等还原了事故发 生经过: 2023 年6 月14 日,宁夏铂澜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铂澜公司)工作人员将2 个50 公斤的气液双相液化石油 气钢瓶(俗称“双嘴瓶”,见图2)配送至富洋烧烤店,并 将调压器安装在涉事钢瓶的气相阀上,用气正常。

5 图2 涉事气液双相液化石油气钢瓶剖视图 6 月20 日23 时49 分,店员马虎山在打扫卫生时, 卸下涉事钢瓶气相阀上的调压器,将钢瓶转动挪出,之后 平推回原位,导致原本朝内的液相阀朝外,并误将气相阀 调压器安装到液相阀上。 21 日18 时16 分起,后厨主管李志祥当天第一次打 开涉事钢瓶进行烧烤,共断续使用三次,发现瓶阀与调压 器连接处异常,有微量泄漏、闻到异味,误认为调压器存 在问题,便将调压器卸下,做外观检查后装回液相阀继续

6 使用;20 时许,李志祥再次发现异常,随即关闭液相阀, 卸下调压器进行拆解,发现内部构件损坏,并告知前厅经 理海军。 20 时11 分58 秒,海军致电铂澜公司,被告知“先 把阀门关上之后就不要乱动了,公司这边尽快安排售后到 店内维修处理”。 20 时18 分24 秒,海军进入后厨,查看调压器后, 安排李志祥到五金店购买调压器;29 分49 秒,李志祥返 回将购买的调压器(经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仍误装回液相 阀上,并多次尝试点火,均没有成功。 20 时36 分24 秒,海军让马虎山去搬另一只备用钢 瓶,同时开始拆卸涉事钢瓶的调压器;36 分42 秒,调压 器与液相阀的接口处有少量“白雾”状液化石油气喷出(第 一次喷射状泄漏),海军快速将调压器顶回后“白雾”消 失;36 分51 秒,李志祥在关闭液相阀时拧错了方向,由 “关”为“开”,喷出长约3 米的“白雾”(第二次喷射 状泄漏);37 分19 秒,海军关闭液相阀未果,误拉动连 接调压器的软管,导致泄漏量加大(见图3);37 分54 秒,泄漏的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厨房 内正在使用天然气的灶具明火发生爆炸。经模拟测算,参

7 与爆炸的液化石油气量为4.85-6.06 公斤。 图3 涉事气瓶泄漏时的厨房监控画面 (三)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31 人死亡,其中一楼2 人、二楼29 人; 7 人受伤,均位于一楼大厅。死亡的31 人中,店员4 人、 顾客27 人;受伤的7 人中,店员5 人、顾客2 人。 二、事故直接原因 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样、检测,经水介质模 拟液化石油气喷射试验和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实验验证, 以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爆炸数值模拟,调查认定事故的 直接原因是:液化石油气配送企业违规向烧烤店配送有气 相阀和液相阀的“双嘴瓶”,店员误将气相阀调压器接到

8 液相阀上,使用发现异常后擅自拆卸安装调压器造成液化 石油气泄漏,处置时又误将阀门反向开大,导致大量泄漏 喷出,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厨房内明火发生爆炸 进而起火。由于没有组织疏散、唯一楼梯通道被炸毁的隔 墙严重堵塞、二楼临街窗户被封堵并被锚固焊接的钢制广 告牌完全阻挡,严重影响人员逃生,导致伤亡扩大。具体 情况如下: (一)送错气瓶。富洋烧烤店用气设施没有气化装置, 按规定只能使用仅有气相阀的“单嘴瓶”,而配送公司却 违规配送了“双嘴瓶”。此类“双嘴瓶”的液相阀、气相 阀接口内径相同、外观极其相似,为避免接错,2017 年 出台的相关标准规定将液相阀更换为大口径的,以便与小 口径的气相阀有所区别,但配送的涉事“双嘴瓶”液相阀 并没有更换,埋下了接错隐患。 (二)接错瓶阀。店内的“双嘴瓶”调压器本来接在 气相阀上,事发前一天晚上,烧烤店员工为方便打扫卫生, 卸下调压器,旋转移出“双嘴瓶”,但在移回原位时液相 阀和气相阀朝向异位,员工误把液相阀当成了气相阀,并 将调压器错接到液相阀上。一旦开阀使用,极易导致调压 器损坏、液化石油气泄漏。 (三)擅自拆装。事发当天晚上,店员拧开阀门用气

9 烧烤时发现异常、闻到异味,相继两次擅自拆卸安装调压 器,在第三次卸下调压器后又违规拆解,发现损坏后致电 询问配送公司,但没有听从劝阻,自行购置劣质调压器又 接回液相阀上。至此,在反复操作中一直没有意识到本应 接到气相阀的调压器被错接到液相阀上。在第四次拆卸调 压器时,由于未关闭阀门发生泄漏,此时本应紧急关闭阀 门,却误将阀门反向开大,处置中又误拉连接软管,使接 口进一步松动,导致泄漏加剧。 (四)泄漏爆炸。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是丙烷和丁烷, 泄漏爆炸要达到两个条件:一是泄漏气化蔓延扩散与空气 混合达到1.5%-9.5%的爆炸极限,经模拟测算,泄漏的液 化石油气平均浓度达到4%-5%;二是要有点火源,事发时 因现场有正在使用天然气烹煮的灶具,泄漏的液化石油气 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到明火发生爆炸,进而引发起 火。 (五)伤亡扩大。一是没有组织疏散。液化石油气从 20 时36 分51 秒开始大量泄漏到37 分54 秒爆炸,有1 分3 秒的疏散时间。期间,烧烤店经理让店员赶快报警, 但没有通知一、二楼顾客撤离,错失了人员逃生的最佳时 机。二是唯一楼梯通道被堵。富洋烧烤店作为具有卡拉

10 OK 功能的餐厅本应有2 个楼梯通道,但实际只有1 个, 又被炸毁的隔墙、冰箱等物体严重堵塞,二楼部分被困人 员无法通过该处逃生。三是二楼临街窗户被堵。店主在装 修卡拉OK 包房时为隔音用装饰板、岩棉等封堵成墙,又 采用锚固焊接的钢制广告牌将其完全封堵,造成“堵上加 堵”,致使二楼部分被困人员无法通过窗户逃生,最终造 成二楼被困人员伤亡扩大。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迅速响应,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 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党 委和政府迅速响应,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成立指挥部, 组织专业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宁夏应急管理部门协调 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宁夏消防部门共调 集5 个消防救援站、20 辆消防车、102 名指战员第一时间 赶赴现场救援;宁夏卫生健康部门调派18 辆急救车、71 名急救人员转运救治伤员,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指导下, 应急总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组织医疗专家采取一人 一策急救措施;宁夏公安机关组织警力疏导道路交通、维 护现场秩序;通信、电力、燃气等部门组织做好通信保障、

11 电力抢修、燃气管道维护等各项保障工作。 此次事故现场救援情况复杂。爆炸冲击波使建筑结构 部分受损严重,面临坍塌风险;现场1 个50 公斤液化石 油气瓶正在泄漏燃烧、另1 个受高温烘烤呈现灼红色,户 外天然气管道被炸断,面临再次爆炸风险;唯一楼梯通道 和二楼窗户都被完全封堵;爆炸产生的大量高温浓烟和有 毒有害气体,与一楼厨房内可燃物、室外油烟道和二楼储 物间着火产生的高温有毒烟气,混合聚集在面积狭小、空 间密闭的二楼。 银川市消防救援支队于21 日20 时38 分24 秒接警, 消防救援人员于20 时46 分到达现场,冒着坍塌和再次爆 炸的风险,在用高压水枪给正在燃烧的气瓶降温灭火的同 时,对封堵的楼梯间进行高强度、不间断破拆清障,打开 救援通道。为从临街窗户再打开一条救援通道,调集了装 有大功率牵引绞盘的抢险救援车,经3 次拖拽拉出一条缝 隙,分批次进入搜寻、转移被困人员,至23 时40 分,经 过2 个多小时的艰苦救援,共搜救出31 名被困人员,并 开展15 轮排查确认,确保被困人员没有遗漏,未发生次 生事故。 四、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问题 (一)专项整治敷衍了事。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12 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2020 年以来国务院安委会和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 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多次专项整治,但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兴庆区部署迟缓、推动不力,流于形式、层层拖 延衰减。其中,在2021 年11 月开展为期一年的全国城镇 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中,银川市滞后全国部署4 个月、兴庆 区滞后近8 个月;宁夏排查出的22 项重大隐患中,由国 务院安委会督导发现的就有19 项,自己主动排查发现的 仅3 项。餐饮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作为专项整治重要 任务,事故后银川市抽查发现安装率仅为69.2%,富洋烧 烤店没有安装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2023 年2 月至5 月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对宁夏进行了两轮检查,第一 轮就查出银川市两家餐厅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银川市 进行了整改,但未举一反三全面排查,第二轮抽查发现这 两家附近的餐厅仍未安装。在2022 年7 月开展的全国城 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中,宁夏因工作部署不紧不 实,阶段性安全隐患排查数为零、执法检查数为零,被国 务院安委办点名通报后,至事发前仍没有彻底整改,致使 50 公斤“双嘴瓶”违规检验、充装、配送、使用等全链 条突出问题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整治,养痈遗患、酿成恶果。 (二)源头管理失职失责。2021 年3 月住房城乡建

13 设部牵头会同五部委印发关于加强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 的指导意见,主要为规范瓶装液化气经营、储存、充装、 运输和使用等工作,防范事故发生。文件到了宁夏回族自 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后,主要负责人在具体拟办意见的基 础上签批“做好工作”,但一批了之,从主管副职到业务 处室、工作人员也都一阅了之,既没有转发更没有研究提 出落实措施,致使这一全国性的专项工作在宁夏断档落 空。市场监管总局2019 年发文专门对“双嘴瓶”瓶阀选 用、监督检验等进行部署,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却无视该文已在网上公开发布,以没有收到为由,未推动 落实。充装公司宁夏龙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 江公司)2016 年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时,无一人持有从业 人员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也无资格证书,但银川市燃气 主管、行政审批部门层层把关却层层失守,为其发证。同 样的问题也出现在市场监管部门,在2022 年宁夏国华检 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挂证”顶替、弄虚 作假的情况下,却为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证,2022 年7 月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因发现其存在突出问 题,提出撤销资质证书的建议,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 管厅只责令进行处罚、未予撤销。监管和审批部门不履职

14 不作为,致使这2 家公司长期违法违规、为所欲为,在源 头管理上为事故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三)气瓶检验充装弄虚作假。2018 年市场监管总 局发文要求,“双嘴瓶”必须符合《液化石油气瓶阀》 (GB/T 7512-2017)液相阀与气相阀口径有明显区别的规定,以避 免接错导致事故。但国华公司没有执行该要求,对龙江公 司送检的包括涉事气瓶在内的227 只气瓶检验时,没有更 换大口径液相阀,致使不符合标准的涉事气瓶通过检验, 流入市场继续使用。龙江公司也弄虚作假,采取“加芯” 方式,将新标准“双嘴瓶”的液相阀口径改回老标准,以 致与气相阀同口径,富洋烧烤店备用的“双嘴瓶”就是该 公司改后充装的“问题瓶”。据调查,经龙江公司非法改 动的“问题瓶”就多达近300 只,流入餐饮场所,带来严 重安全隐患。 (四)燃气经营配送使用管理混乱。铂澜公司无燃气 经营许可证,长期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但银川市燃气 管理部门“只管合法不管非法”,从未对铂澜公司进行监 督检查。2022 年11 月以来,铂澜公司与富洋烧烤店签订 供气协议、收取供气费用,2023 年6 月14 日铂澜公司违 规将涉事气瓶送至富洋烧烤店,配送人员不掌握燃气知识 和检修、抢险等技能,没有告知“双嘴瓶”的接错风险,

15 任由餐饮用户自行更换。在使用环节,铂澜公司入户“随 瓶安检”流于形式,从未按协议对富洋烧烤店开展调压器、 燃气泄漏报警器、熄火保护装置等“灶管阀”使用情况的 检查。 (五)餐饮场所安全失管漏管。银川市燃气管理部门 只将燃气经营企业作为管理对象,未有效督促加强餐饮场 所等用户端的监管和指导,在组织开展燃气安全整治“百 日行动”及日常“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检查中,一家 餐饮燃气用户也没有抽查检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 厅印发的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通知中, 提出重点开展“灶管阀”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但银川市 市场监管局没有开展,而是把之前2 次常规的燃气具质量 抽查结果替代“百日行动”成果上报。银川市餐饮企业共 1.2 万余家,市商务局擅自缩小管理范围,只对274 家“在 库”餐饮企业和大型商业综合体进行安全管理,致使富洋 烧烤店等此类餐厅长期游离于行业管理之外。富洋烧烤店 作为银川知名的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没有按规定设 置2 个安全出口,又封堵二楼所有窗户长达7 年之久,但 市、区两级消防部门对此类风险隐患视而不见,既没有将 其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场所,也没有纳入“双随机一公开” 名录库进行监督检查。新华街派出所2 次认定富洋烧烤店

16 不具备2 个安全出口,但未督促整改、移交处罚。 (六)执法检查宽松软虚。在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 整治期间的2022 年2 月至8 月,银川市在1 万多家燃气 使用单位中仅执法检查20 家,实施行政处罚500 元,力 度明显偏软;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通报后,银川市进行了整 改,11 月15 日上报信息“在燃气领域执法检查101 次、 处罚12 家、处罚金额36.6 万元”,经查实际仅实施处罚 8 起、共处罚金27.94 万元。银川市供热燃气服务中心对 龙江公司检查15 次都没有发现50 公斤问题瓶。银川市综 合执法监督局在燃气行业日常执法中不主动作为,坐等燃 气管理部门送线索上门,2019 年成立以来仅主动查办1 起燃气案件;对违法案件“有案不立、查案不力”,接到 移送线索13 起,但立案只有7 起,其中对4 起“无证经营” 案件当作一般案件查处,仅对“黑气”贩子处罚几百元了 事,更没有对违法供气企业进行查处,纵容“黑气瓶”泛 滥成灾。经查,龙江公司与包括涉事企业在内的30 多家 “黑气”贩子有合作关系,长期违法给“黑气瓶”充气。 五、事故涉及有关方面的具体责任 (一)涉事有关企业 1.富洋烧烤店

17 违规使用管道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双气源” [1],未 设置专用气瓶间 [2],使用超过2 米的橡胶软管 [3]、可调节 式调压器 [4]、无熄火保护装置灶具 [5],未安装液化石油气 泄漏报警装置 [6],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在装修时未按要 求设置2 个安全出口 [7],违规 [8]将二楼外窗全部封堵,设 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不符合消防疏散条件要 求,且未申报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安全培 训流于形式,员工不掌握燃气安全相关知识,不清楚50 [1]《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 通知》(2022 年3 月10 日印发,无文号)(十)排查整治燃气户内安全隐患。是否擅自 将气瓶放置在室内用气场所违规使用双气源。 [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12.0.4: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 下列规定:4.充装量不小于50kg 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的单层专 用房间内,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3]《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6.1.8: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 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 且不应有接头。 [4]《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GB 35844-2018)5.2.1.3:调压器应采取可靠措施防 止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 [5]《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6.2.5: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5.5.8:公共建筑设置一座疏 散楼梯的条件,该条第2 项明确规定“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 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5.4.9:本规 范所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为歌厅、舞厅、卡拉OK 厅和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或 包房。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 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 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 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8 公斤“双嘴瓶”安全风险,违规操作处置。未制定燃气应 急处置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现燃气使用异常后 未按照燃气企业要求关闭瓶阀并等待上门维修,而是自行 购买调压器更换,在燃气大量泄漏时,未组织人员立即撤 离。 2.龙江公司 违规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和气瓶充装许可,资质申报材 料弄虚作假,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证人员不 足,违规用铂澜公司员工充当本公司经营负责人、技术负 责人,未按规定 [9]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充装人员。违规 在50 公斤新标准“双嘴瓶”液相阀“加芯”,将其变为老 标准气瓶,放任其流入无气化装置的餐饮场所,带来错接 风险。违规 [10]长期使用“口袋码 [11]”充装非自有气瓶, 向无燃气经营许可的铂澜公司和30 多个“黑气”贩子提 [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D2.2:(3)每个充装地址应 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 人,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4)每个充 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2 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 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 [10]《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 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 气。 [11]“口袋码”是对随身放在口袋里用于识别气瓶二维码的一种俗称。正常情况下, 已在充装站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瓶体上附有唯一识别身份的二维码,充装站扫此码识 别后才能进行充装。但有的充装站为了给未在本站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甚至给“黑 气瓶”充气,违规变通生成另一个二维码,也称万能码,随身携带扫此码后用假身份 进行充装。

19 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企业安全管理混乱,未建立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未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投入严重 不足。 3.铂澜公司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相 关从业人员未经燃气管理部门培训考核。配送管理混乱, 将不符合规定的50 公斤“双嘴瓶”送至无气化装置 [12]、 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富洋烧烤店,并一次性配送2 只, 放任用户自行换瓶连灶。入户安检流于形式,未尽安全宣 传义务,未告知50 公斤“双嘴瓶”安全风险,未对不具 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富洋烧烤店停止供气。 4.国华公司 在无专业技术人员、持证检验员的情况下,违规通过 “挂证”、冒充有证人员等不正当方式骗取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核准证,在被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后,继续弄 虚作假应付检查。未按要求 [13]为涉事气瓶在内的老标准 [12]《液化石油气钢瓶》(GB/T 5842-2022)5.2 表2 中规定,YSP118-Ⅱ为“用于气化 装置的液化石油气储存设备”。 [1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的实施意见及气瓶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特〔2018〕26 号): (五)关于气瓶及瓶阀新国家标准的实施6.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液化石油气瓶制 造单位和检验机构制造出厂或者检验合格的气瓶,应当统一装配按GB/T 7512-2017 标准生产的液化石油气瓶阀门。

20 50 公斤“双嘴瓶”更换新标准大口径液相瓶阀,放任不 合规气瓶流入市场。气瓶检验弄虚作假,无证检验人员不 按技术规程进行气瓶检验工作,并多次假冒有证人员签名 出具气瓶检验报告。 5.哈纳斯公司(为涉事企业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 不认真履行入户安检职责,发现富洋烧烤店使用“双 气源”、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无切断阀等问题后,未按 规定 [14]停止供应天然气,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有关部门 1.燃气管理部门 (1)兴庆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在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未按要求 [15]履行牵 头职责,工作部署迟缓,工作方案晚于国家层面部署近8 个月,牵头开展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不力,落实不 严不实不细。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GB/T 7512-2017<液化石油气瓶阀>实施有关意见的 函》(特设局函〔2019〕9 号):检验机构所更换的瓶阀必须是按照GB/T 7512-2017《液 化石油气瓶阀》生产的瓶阀及相关企业标准生产的液相专用瓶阀。 [14]《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或者燃气燃 烧器具、减压阀、连接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者可以 暂停供气,同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用户消除安全隐患后,应当恢复供气。 [15]《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银兴专题纪要发〔2022〕19 号)会议决定: 由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监督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结合《银川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尽快制定《兴庆区燃气安 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和工作时效。

21 (2)银川市供热燃气服务中心 对龙江公司燃气经营许可把关不严,现场审查不认 真,未发现其持证人员数量不足、用非本公司员工冒充技 术负责人和经营负责人、申报材料缺少关键要件等明显问 题。 “只管合法、不管非法”,放任铂澜公司长期无证经营, 对辖区内大量存在的“黑气”贩子查处不力。日常监督检 查严重不负责任,对龙江公司的15 次检查中,均未发现 其违规为50 公斤“双嘴瓶”液相阀“加芯”、违规售气、 持证人员数量不足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对燃气使用环节 安全长期失管,从未对银川市餐饮企业违规使用不合格燃 气具、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等问题进行检查。专项整治 工作部署严重滞后且敷衍了事,统计数据任由实际未开展 工作的企业自行编造。 (3)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未认真履行燃气行业管理职责,没有建立燃气安全管 理协调机制,未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燃气安全突出问 题,对县(市)燃气安全工作指导缺失。市场准入把关不 严,将燃气经营许可审查职能完全交由燃气服务中心负 责,对其审查把关不严等问题失管,导致不满足经营条件 的企业进入市场。监管执法不严格,对银川市燃气市场长 期存在的无证经营、违法充装、违法销售、跨区域经营,

22 特别是“黑气”贩子猖獗等问题查处不力。长期对燃气使 用环节安全失管,从未对银川市餐饮企业违规使用不合格 燃气具、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等问题进行检查。与市综 合执法监督局建立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不规范 [16],擅自降 低燃气安全行政处罚力度。专项整治工作不作为问题突 出,简单将专项整治工作完全交由燃气服务中心,工作部 署严重滞后且敷衍了事,企业实际未开展工作,统计数据 任由企业自行编造。 (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未认真履行燃气行业管理职责,未牵头落实《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 指导意见》,收到文件后一阅了之,既未转发部署,也没 有按要求建立相关制度。对市县监督指导不力,未督促银 川等市县加强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执法检查,未严厉查处 无证经营、违法充装、违法销售、跨区域经营,特别是“黑 气”贩子猖獗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辖区内燃气使用环节安 全监管长期缺位的问题失察。专项整治工作重部署轻落 实,对银川市、兴庆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严重滞后、上报 [16]《银川市市政管理局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细则》(银综执监 发〔2022〕43 号)第六条:市政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为,应当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拒不改正或仍有违法行为的在3 个工作日内 移交市综合执法局,市综合执法局应按法定时限从速办理。此规定违反《城镇燃气管 理条例》第四十五-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等条款规定。

23 数据严重失实以及餐饮企业违规使用不合格燃气具、未安 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等问题督促检查不力,在被通报以后仍 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2.市场监管部门 (1)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 对市场监管总局液化石油气瓶阀更换有关工作部署 落实不力,未查处国华公司不按新标准更换50 公斤“双 嘴瓶”液相阀的问题。未严格查处国华公司人员“挂证”、 不按技术规程检验、检验报告由他人冒签等严重违法违规 行为,在国华公司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违规作出“整改 通过”的结论,并以最低标准进行处罚。未按要求全面排 查流通领域燃气具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打击假冒伪劣“灶 管阀”产品不力。 (2)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 作为观察员在参与龙江公司气瓶充装许可工作中,未 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持证人员数量不足等问题失 察。执法检查流于形式,对龙江公司充装人员配备不足、 气瓶超期未检、违规为50 公斤“双嘴瓶”液相阀“加芯”、 使用“口袋码”充装非自有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 未按要求全面排查流通领域燃气具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打 击假冒伪劣“灶管阀”产品不力。

24 (3)银川市市场监管局 对市场监管总局液化石油气瓶阀更换有关工作部署 落实不力,对兴庆区分局未查处国华公司不按新标准更换 50 公斤“双嘴瓶”液相阀的问题失察。对充装企业和检 验机构监管不到位,未督促指导兴庆区、西夏区分局严肃 查处辖区内气瓶充装企业持证人员配备不足、违规为50 公斤“双嘴瓶”液相阀“加芯”、使用“口袋码”充装非 自有气瓶、气瓶检验机构人员“挂证”、不按技术规程检 验、检验报告由他人冒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落实自 治区市场监管厅增加燃气具及相关产品抽检批次和频次 的要求,未全面排查流通领域燃气具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打击假冒伪劣“灶管阀”产品不力。 (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对市场监管总局液化石油气瓶阀更换有关工作部署 落实不力,未对文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银川市未 组织落实更换新标准瓶阀的问题失察。在银川市市场监管 局、兴庆区分局和宁夏特种设备检查中心均建议撤销国华 公司资质的情况下,仍不依法处理,书面要求银川市市场 监管局降格处罚,放任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气瓶检验工 作。未认真落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许可评审人员专业

25 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 [17],对现场评审组未严 格审验国华公司人员配备、检验实操等问题失察,在源头 上没有把好市场准入关。未督促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有效 打击“黑气瓶”、违法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认真分析 燃气具质量安全风险,擅自减少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 管目录 [18]相关产品;对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未全面开展燃气 具专项检查、提高抽查频次和力度失察失管。 3.消防部门 (1)兴庆区消防救援大队(原兴庆区公安消防大队) 在2016 年对富洋烧烤店的监督抽查中,未发现其未 经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不具备2 个安全出 口、二楼包间外窗封堵等问题。未按规定 [19]将富洋烧烤店 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名录库,未制定消防安 全重点场所清单并将富洋烧烤店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场所 [17] 《宁夏质量技术监督局一线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质技监办〔2016〕 16 号)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对管理的一线人员开展岗位教育和廉政教育。业务学习培 训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 次,政风行风和廉洁从政教育每年不少于1 次。但宁夏市场 监管厅近3 年,仅组织人员参加市场监管总局的2 次培训,未单独组织培训。 [18] 与《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1 年版)》相比,《全区重点工业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1 年版)》移出了家用燃气灶、燃气调压器(箱)。 [19]《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宁 消〔2019〕154 号)第六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 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范围。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第三十九条:对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 围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标准界定如下: 一、个体经营 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 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6 [20]。在“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百日专项整治工作中,对街 道以及相关部门未发现富洋烧烤店外窗安装影响逃生和 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问题监督指导不力。履行对乡镇街 道、新华街派出所的业务指导监督职责不到位,未发现新 华街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严不实问题。 (2)银川市消防救援支队(原银川市公安消防支队) 未认真研判分析和有效防范辖区内大量存在餐饮与 卡拉OK 相结合的业态带来的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未及时 发现和纠正兴庆区消防救援大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对象名录库不符合“全覆盖”要求、未制定消防安全重点 场所清单等问题。牵头组织实施“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百 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不深入,对兴庆区消防救援大队工作 存在盲区漏洞、未发现富洋烧烤店外窗影响逃生和灭火救 援的广告牌等问题失管。 (3)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原宁夏公安消防总队) 未认真汲取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外窗被 广告牌遮挡从而扩大人员伤亡的深刻教训,未组织研判分 析和有效防范银川市大量存在餐饮与卡拉OK 相结合的业 [20]《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令第80 号,2022 年12 月27 日修正)第十一条: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 娱乐、餐饮、住宿等个体经营场所,以及个体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油气的场所,确 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场所,并以统一方式在个体经营场所明示。

27 态带来的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对银川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 实施“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百日专项整治行动隐患排查工 作不深入不细致的问题失察。 4.商务部门 (1)兴庆区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 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擅自缩小行 业管理范围,只检查辖区内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场所,导致 大量中小餐饮企业长期处于餐饮行业管理盲区。在历次专 项整治中,只发文部署,未认真检查落实,督促指导餐饮 企业落实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不到位。 (2)银川市商务局 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擅自缩小行 业管理范围,将行业管理范围局限在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场 所,把大量中小餐饮企业排除在行业管理范围之外,并以 该错误定位指导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形成管理盲区 漏洞。专项整治工作不深入,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没 有督促整改闭环,未移送有关部门处罚。对部分餐饮场所 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问题,督促兴庆区排查整改不到 位。 (3)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未有效督促

28 指导下级部门落实餐饮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未及时发 现纠正银川市擅自缩小餐饮行业管理范围的行为。专项整 治工作不深入,督促市级商务部门对餐饮企业进行抽查检 查不力,隐患排查统计数据失真失实。对部分餐饮场所未 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问题,督促银川市排查整改不到 位。 5.综合执法部门 (1)兴庆区综合执法监督局 在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未按要求组织对非 法燃气经营点、燃气企业用户安全管理等进行检查。在 2019 年至今的日常检查、门头牌匾专项整治和“九小” 场所百日专项整治中,对餐饮场所擅自设置门头广告影响 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问题检查不力。对新华街中队执法检查 不严格的问题失管。 (2)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执法检查“宽松软虚”,对龙江公司开展的多次检查 均未发现其违规销售、持证人员不足,铂澜公司无证经营 等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在处罚多起“黑气”案件中,法 律条款适用错误,对“黑气”贩子处罚力度明显偏轻,且 未对违法提供经营燃气的企业进行处罚。未认真履行燃气 日常巡查和查处职责,行政处罚主要依靠其他部门移交线

29 索,未主动对餐饮企业开展执法。与市政管理局建立的行 政执法协作机制不规范,擅自降低燃气安全行政处罚力 度。在历次专项整治期间,未针对性部署开展相关执法活 动。对兴庆区综合执法监督局未组织检查餐饮场所擅自设 置门头广告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等问题失察。 6.行政审批部门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在龙江公司历次办理《燃气经 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中,对审核要件把关不 严,未审核出龙江公司持证人员不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缺失、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明显问题,为不符合条件的企 业核发资质许可。 7.公安机关 (1)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新华街派出所 2016 年至事故发生前,未发现富洋烧烤店未经营业 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二楼包间外窗封堵等问 题。2018 年检查发现富洋烧烤店不具备2 个安全出口问 题,但后续未督促整改,也未抄告消防部门 [21],直到事故 [21]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监督执法的 通知》(宁消〔2020〕260 号):三是及时消除隐患。对拒绝整改或整改期限内未整改 合格的火灾隐患以及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自检查之日或整改期限到期之日 起5 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或推送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同时抄报属地乡(镇、街道)党 委政府(办事处)。

30 发生时仍未督促整改到位。未按规定 [22]将富洋烧烤店纳入 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百日专 项整治行动中,未按要求 [23]对富洋烧烤店实施消防安全排 查检查。 (2)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 督促新华街派出所履行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和专项整 治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派出所日常消防安全监督 检查不到位、督促整改未闭环等问题。 (三)地方党委政府 1.新华街街道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 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到位,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工 作不重视,均不知道《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定》。对近年来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汲取不深刻,没有 认真研判辖区内餐饮经营企业存在的燃气安全和消防安 全风险,对辖区内大量餐饮企业存在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22] 兴庆区公安分局《关于调整2017 年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2017 年2 月4 日兴庆公安信息网发布)明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宁公通〔2010〕195 号)第九条规定范围之内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符合《有 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宁公通〔2013〕142 号) 的个体工商户由公安派出所负责消防监督,应界定为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3]《关于印发<银川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消安委办〔2023〕16 号)明确: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做好“九小” 场所的排查治理和消防宣传工作;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登记造册, 责令改正,并跟进整改情况。

31 的广告牌问题隐患视而不见,将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 作交给未经培训、不具备基本排查能力的网格员。 2.兴庆区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 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到位,对近年来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汲 取不深刻,没有认真研判辖区内餐饮企业存在的燃气安全 和消防安全风险,未研究解决大量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广告牌问题隐患。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部署迟缓、敷 衍了事。对新华街街道排查燃气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工作 不实不细等问题失管失察。 3.银川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 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到位,统筹发展和安全存在偏差,对近 年来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汲取不深刻,没有认真研判辖区 内餐饮企业存在的燃气安全和消防安全风险,没有从燃气 企业规划布局、市场准入、监管执法和完善法规等方面推 进燃气安全工作,未研究解决辖区内大量使用50 公斤“双 嘴瓶”、“黑气”贩子猖獗、燃气具市场大量销售假冒伪劣 产品、餐饮和卡拉OK 相结合的新业态、餐饮场所广告牌 遮挡等问题隐患。对市政管理、市场监管、消防、商务、 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失管。

32 对市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干部不负责任、慵懒拖沓、业务 能力差、慢作为不作为,报送数据弄虚作假,存在严重官 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等突出问题失察失管。 4.宁夏回族自治区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 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到位,对近年来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汲 取不深刻,没有认真研判辖区内燃气市场和餐饮企业安全 风险,对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商务等部门履 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失管。对有关部门干部队伍工作 作风不严不实、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失察失管。 六、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富洋烧烤店实际控制人刘国、张洪显,法定代表人马 云林,店长索善富等4 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厅经理海军、后厨主管李志祥因在 事故中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龙江公司、铂澜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殿峰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龙江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东,铂澜公司法定代表人马 金礼,国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国、生产负责人刘如华涉

33 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已被公安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 (二)有关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 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宁夏银川“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 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三)事故涉及的有关单位和其他人员 对富洋烧烤店、龙江公司、铂澜公司、国华公司等4 家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行政处罚,移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事故发生后,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立即开展明查 暗访和专项整治,组织“换瓶开窗”,历史上首次召开自 治区党委全会系统研究出台“1+37+8”安全整改方案,严 肃整饬干部队伍,狠抓推动落实。但鉴于宁夏回族自治区 党委政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确实需要深刻 反思、改进工作,同时为了警示各有关方面特别是地方各 级党委政府更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 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

34 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并专题报告整改情况。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该坚守的安全红线没有守住。习近平总书记反 复强调,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个观念一定要非常明 确、非常强烈、非常坚定。事故暴露出,一些干部对这个 观念不够明确、不够强烈、不够坚定,松了红线、破了底 线。因50 公斤“双嘴瓶”的问题,一些地方已发生过伤 亡事故,虽然国家层面部署了瓶阀更换工作,要求在用气 瓶4 年检验期内完成更换,但有的地方考虑经济因素多、 安全因素少,在彻底治理上摇摆不定,以致该坚决改而没 有改,该立即换而没有换,更为严重的是涉事气瓶已经过 了检验周期,越了安全红线都没改没换。这警示我们,在 安全治理上必须要坚持极限思维,以最高的标准治理最短 的弱项,否则就会“底漏桶破”。像富洋烧烤店这类餐厅, 同时具有卡拉OK 和就餐两种业态,就应该严格按照国家 标准设置2 个安全出口,若仅当作一般的餐厅进行管理, 早晚会出大事。安全红线就是生命线高压线,红线一旦逾 越,安全必然破防。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任何时候都要有戒 惧之心,坚决守牢守好红线,避免重蹈覆辙。 (二)该有的强烈责任感却放松懈怠。习近平总书记

35 强调,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这 告诫我们,安全风险大,必须以极端认真负责的精神抓实 每一项工作。但从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看,地方一些干部安 全风险意识差,责任心不强,“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 的政治责任没有扛起扛好;有的部门领导干部对“三管三 必须”认识仍有差距,调查询问时一个“必须”也没有答 对,更没有主动管主动查;有的执法部门只执法不检查, 等着别人提交线索,执起法来还“放水”;有的部门日常 排查整治不履职,一股脑地推给乡镇街道和基层网格员; 有的行业主管部门把执法错当成安全管理的主要手段,认 为自身没有执法权就不去管,导致行业安全管理悬空。这 些问题不是能力问题,根子是责任心问题,若不从思想上 解决,即使上级有明确规定要求也会敷衍应付、糊弄了事, 甚至像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那样将国家层面 的专题部署文件一阅了之、不管不问,可以说一点责任心 都没有,出事是必然的。安全生产是一项实打实的工作, 必须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始终绷紧神经,决不能有 丝毫松懈、半点马虎。 (三)该全链条监管的却掉链断档。燃气安全涉及多 个环节、多个部门,必须齐抓共管,哪一个掉了链子、出 了问题,都会引发事故。宁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银川市

36 市政部门作为燃气主管部门,在牵头抓总这一环节上没有 发挥好应有作用,相关部门没有形成合力,在经营和使用 环节上也没有管好;市场监管部门在气瓶管理环节上没有 一抓到底,打击治理“黑气瓶”不力;商务部门在餐饮行 业管理上,没有同步落实好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 促指导餐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综合执法 部门、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等在安全监督检查上不严不 实,像富洋烧烤店封堵窗户这样的突出问题隐患满大街都 是,却没查没改。安全生产不是某一家的事,全过程全链 条监督管理的特点非常明显,涉及到的所有部门都要从不 同角度一起用心用力,只有各个环节都守住了,才能织密 安全保障网,若风险控不住、隐患除不了,这个“雷”迟 早要爆。 (四)该用打非治违的硬措施没有硬起来。安全生产 十五条硬措施专门突出强调打非治违,就是因为非法违法 行为是安全生产的顽瘴痼疾,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 全,必须重拳治理。事故暴露出,银川市、兴庆区燃气领 域“无证经营”、 “违规检验”、 “违法充装”、 “黑气瓶泛滥”、 “气贩子倒卖”等违法行为猖獗,却没有得到有力整治。 燃气使用涉及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贴得最近, 这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都打不了治不好,不仅干扰市场

37 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连最起码的生命安全也难以保证。 这起事故暴露出一连串的非法违法问题,历经多次整治仍 然没有得到解决,关键在于打非治违的硬措施没有硬起 来,有力的监管执法手段成了摆设。像铂澜公司没有燃气 经营许可证、10 名配送人员8 人没有资格证,竟能自成 立以来“一路绿灯”配送长达5 年之久,每年送气量占银 川市主城区液化气用气量的40%,而相关部门在城镇燃气 安全排查整治等多次行动中从未到该公司检查执法,任其 明目张胆公开违法。类似的严重违法行为绝不仅铂澜公司 一家,其他行业领域也有,不下决心采取强有力措施彻底 铲除,迟早要酿出严重后果。这也警示我们,执法手段一 定要融进专项整治,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公开典型执法案 例,以点带面推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确保整治成效。 (五)该抓实的安全基础没有抓到位。坚实的安全基 础工作是搞好安全生产最有力的支撑,安全出问题往往是 基础不牢。银川市之所以“黑气”和“黑气瓶”屡禁不止, 与燃气规划布局、充装站点建设、农村用气等基础工作推 进缓慢有很大关系,满足不了群众需求,催生了“地下” 市场,安全隐患十分突出。信息化智能化在线监测监控是 加强燃气安全的有效手段,事故暴露出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在这方面还有很大的欠账,若不加快弥补科技信息

38 化的短板,还将时时处于被动。事故还暴露出燃气充装、 配送、使用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严重缺位,员工不掌握基本 的安全知识和技能,长期违规作业必定会捅出篓子。一分 部署九分落实,干部是决定因素,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 川市、兴庆区有关方面的干部在燃气安全监管上不担当不 作为,本来是他的责任,但长期不履职,时间一长还真以 为不是自己的责任了,想干多少就干多少、想不干就不干, 以至对眼皮底下的风险隐患熟视无睹,直至事故发生。这 也警示我们,抓好干部队伍作风能力素质建设是确保安全 成效最基本最基础的工作,否则发再多的文件、作再多的 部署都会落空。 八、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统筹发展和安全,狠抓燃气安全大起底。地方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 事故惨痛教训,清醒认识当前燃气、餐饮等行业领域面临 的严峻复杂安全形势,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 紧迫感和使命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快推动安 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 大事。要深挖燃气市场乱象四起、餐饮企业安全隐患丛生 等表象后的深层次问题,立即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大起底,

39 全面梳理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 用等全链条存在的问题。要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加快 整治“气、瓶、阀、管”等方面存在的“硬伤”。要注重 从体制机制、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划布局、市场准入、 设施设备、监管执法、社会末梢等方面一抓到底,补齐燃 气安全管理的“软肋”,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 上解决问题。要抓好干部队伍整顿,深入解决慵懒拖沓、 业务生疏、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坚决杜绝安全生 产工作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 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 平。 (二)严格市场准入,全面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各地 区要加快制修订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根据本地区用户规 模、用户分布和用户需求,优化燃气企业数量和供应站点 选址布局,优化天然气业和液化气业比例,从源头上铲除 “黑气”贩子和市场无序竞争的土壤。要对燃气经营和气 瓶充装许可严格把关,规范审批程序,加强评审监督,坚 决防止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加快推动现有 瓶装液化气企业整合提升,推进“瓶改气”“气改电”,从 源头上降低燃气安全风险。严格实施餐饮企业开业前消防 安全检查相关规定,不符合安全疏散等消防要求的坚决停

40 止营业。加强对企业发证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定期组织资 质许可条件评估,对安全隐患严重、经营无序、弄虚作假、 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清出市场。 (三)强化齐抓共管,提高安全监管效能。燃气行业 领域涉及部门多、链条长、使用点多面广,容易出现监管 盲区,各地区要督促燃气管理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健 全部门齐抓共管的全链条监管机制,防止监管空白和责任 悬空。要督促商务部门准确认识餐饮行业管理部门定位, 积极督促大中小型餐饮企业做好安全管理。燃气管理、消 防、综合执法等部门要主动作为、认真履职,切实抓好各 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要完善协作机制,针对 “问题气”、“问题阀”、“问题管”、“问题灶”、“问题环境” 等紧盯不放,顺藤摸瓜查处违规生产、违规供气、违规充 装、违规销售等上下游违法违规行为,扩大案件查处效果。 对于查处的销售伪劣燃气具案件要及时通报产地市场监 管部门,形成产销两地联动机制。要加强行刑衔接,对事 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以“危险作业罪”严肃追究有 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同时要完善典型案例公开制度,强 化警示震慑作用。 (四)迅速开展行动,彻底整治餐饮用户隐患。要以 餐饮企业为重点,迅速开展行动,组织专业人员逐街逐企

41 逐户迅速彻底开展燃气安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切实消 除重大事故隐患。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气液双相”瓶安 全风险,全面禁止餐饮企业使用“气液双相”和“液相” 瓶。举一反三全面整治餐饮企业使用“双气源”、工业丙 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问题。组织餐饮企业集中更 换合格软管和调压器,加装灶具熄火保护装置或更换合格 燃气灶具,规范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全面整治餐饮 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不足、障碍物封堵门窗等违 法行为。组织对燃气具经营门店开展全覆盖排查,防止漏 查漏管,对“三无”等违法违规产品采取果断处置措施, 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增加监督抽查批次和 频次,对抽查发现的不合格燃气“灶管阀”产品全面下架、 禁止销售。要加强督导检查,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保障产 品质量安全。研究将燃气“灶管阀”纳入强制认证管理范 围。 (五)完善法规标准,提高适用性和强制性。根据燃 气行业发展现状,加快修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地方 燃气管理条例,进一步细化安全责任、使用环节安全管理 相关规定,推动本质安全技术应用,加大安全违法处罚力 度。严格落实燃气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指导推动 燃气企业落实排查整治责任、监管部门精准严格执法。加

42 快修订《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标准,将推荐性标准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抓好《液化 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等标准实施。顺应中餐 烹调等社会实际需求,一体化考虑修订商用燃气“灶管阀” 技术标准。 (六)狠抓社会末梢,提升基层能力水平。要严格落 实燃气企业、气瓶检验机构从业人员考核培训和持证上岗 制度,加强日常安全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 职业技能。要以餐饮企业为重点,组织对餐饮企业主要负 责人开展一轮安全轮训;组织餐饮企业在厨房张贴醒目警 示标志和应急处置步骤,指导从业人员科学处置泄漏险 情;制定餐饮企业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手册,重 点指导中小餐饮企业规范燃气安全使用和消防安全条件, 强化应急演练,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水平。要将燃气安全知 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面向社会公众加强宣传教 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 急的社会氛围。要依托专业院校加快培养燃气专业人才, 鼓励企业与院校开展联合培养,补齐专业人才短板。要建 立健全举报、投诉和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FD10450 | 2023_宁夏银川_富洋烧烤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_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宁夏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2024年1月28日 星期日 2024年1月28日 星期日 2 要闻 要闻 新华社北京1月27 日电 日前,国务院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银 川富洋烧烤店“6·21”特 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 查报告。记者就该事故 调查中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采访了事故调查组相 关负责人。 记者:事故调查组是如何组成的?调查的过程 和结果是怎样的? 答: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 部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 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国总工会和宁夏回族自治 区人民政府参加的国务院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 “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 燃气、消防、气瓶、管阀、爆炸和建筑等方面的专家参 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坚 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 则,通过资料查阅、座谈交流、现场勘验、实地调查、 物证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询问谈话、理论计算 与分析以及专家评估论证等多种方式,重点调查了 涉事烧烤店以及气瓶检验、充装、配送等4家企业, 宁夏、银川、兴庆三级党委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 市场监管、消防、商务、综合执法、行政审批、公安等 7个相关部门,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 情况,查明了富洋烧烤店和气瓶检验、充装、配送等 单位有关情况和责任,查明了地方有关党委政府、相 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同时,调查组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深入剖析事故暴 露的突出问题,总结事故主要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 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相关企业违法违规检 验、经营,并配送不符合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瓶,烧烤 店在使用中违规操作发生泄漏爆炸,地方党委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燃气安全失管失控,造成 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记者: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造成人员 伤亡扩大的原因有哪些? 答: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 样、检测,经水介质模拟液化石油气喷射试验和液化 石油气泄漏燃烧实验验证,以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 行爆炸数值模拟,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液化 石油气配送企业违规向烧烤店配送有气相阀和液相 阀的“双嘴瓶”,店员误将气相阀调压器接到液相阀 上,使用发现异常后擅自拆卸安装调压器造成液化 石油气泄漏,处置时又误将阀门反向开大,导致大量 泄漏喷出,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厨房内明火 发生爆炸进而起火。由于没有组织疏散、唯一楼梯 通道被炸毁的隔墙严重堵塞、二楼临街窗户被封堵 并被锚固焊接的钢制广告牌完全阻挡,严重影响人 员逃生,导致伤亡扩大。 这起事故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原因:一是送错 气瓶。富洋烧烤店用气设施没有气化装置,按规定 只能使用仅有气相阀的“单嘴瓶”,而配送公司却违 规配送了“双嘴瓶”。二是接错瓶阀。店内的“双嘴 瓶”调压器本来接在气相阀上,但事发前一天晚上, 烧烤店员工为方便打扫卫生,卸下调压器,旋转移出 “双嘴瓶”,但在移回原位时液相阀和气相阀朝向异 位,员工误把液相阀当成了气相阀,并将调压器错接 到液相阀上。一旦开阀使用,极易导致调压器损坏、 液化石油气泄漏。三是擅自拆装。事发当天晚上, 店员拧开阀门用气烧烤时发现异常、闻到异味,相继 两次擅自拆卸安装调压器,在第三次卸下调压器后 又违规拆解,发现损坏后致电询问配送公司,但没有 听从劝阻,自行购置劣质调压器又接回液相阀上。 在第四次拆卸调压器时,由于未关闭阀门发生泄漏, 此时本应紧急关闭阀门,却误将阀门反向开大,处置 中又误拉连接软管,使接口进一步松动,导致泄漏加 剧。四是泄漏爆炸。经模拟测算,泄漏的液化石油 气平均浓度达到4%—5%,达到爆炸极限,事发时因 现场有正在使用天然气烹煮的灶具,泄漏的液化石 油气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到明火发生爆炸, 进而引发起火。五是伤亡扩大。没有组织疏散,烧 烤店经理让店员赶快报警,但没有通知一、二楼顾客 撤离,错失了人员逃生的最佳时机;唯一楼梯通道被 堵,富洋烧烤店作为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本应 有2个楼梯通道,但实际只有1个,又被炸毁的隔墙、 冰箱等物体严重堵塞,二楼部分被困人员无法通过 该处逃生;二楼临街窗户被堵,店主在装修卡拉OK 包房时为隔音用装饰板、岩棉等封堵成墙,又采用锚 固焊接的钢制广告牌将其完全封堵,造成“堵上加 堵”,致使二楼部分被困人员无法通过窗户逃生,最 终造成二楼被困人员伤亡扩大。 记者:这起事故中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 位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答:事故调查组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 门单位职责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专项整治敷衍了事。2020年以来国务院 安委会和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先后组织 开展了多次专项整治,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兴庆区部署迟缓、推动不力,流于形式、层层拖延衰 减,致使50公斤“双嘴瓶”违规检验、充装、配送、使 用等全链条突出问题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整治。二 是源头管理失职失责。2021年3月住房城乡建设 部牵头会同五部委印发关于加强瓶装液化气安全 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 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人一批了之,从主管副职到业 务处室、工作人员也都一阅了之,既没有转发更没 有研究提出落实措施,致使这一全国性的专项工作 在宁夏断档落空。充装公司宁夏龙江公司2016年 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时,无一人持有从业人员资格 证书,法定代表人也无资格证书,但银川市燃气主 管、行政审批部门层层把关却层层失守,为其发 证。监管和审批部门不履职不作为,在源头管理上 就为事故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三是气瓶检验充 装弄虚作假。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发文要求, “双 嘴瓶”必须符合液相阀与气相阀口径有明显区别的 规定,以避免接错导致事故。但负责检验的宁夏国 华公司没有执行该要求,对送检的涉事气瓶没有更 换大口径液相阀,致使不符合标准的涉事气瓶通过 检验,流入市场继续使用,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四 是燃气经营配送使用管理混乱。涉事燃气经营配 送公司无燃气经营许可证,长期非法从事燃气经营 活动,但银川市燃气管理部门只管“合法不管非 法”,从未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且该公司配送 人员不掌握燃气知识和检修、抢险等技能,没有告 知富洋烧烤店“双嘴瓶”的接错风险,任由餐饮用户 自行更换。五是餐饮场所安全失管漏管。银川市 燃气管理部门只将燃气经营企业作为管理对象,未 有效督促加强餐饮场所等用户端的监管和指导。 银川市餐饮企业共1.2万余家,市商务局擅自缩小 管理范围,只对274家“在库”餐饮企业和大型商业 综合体进行安全管理,致使富洋烧烤店等此类餐厅 长期游离于行业管理之外。六是执法检查宽松软 虚。在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期间的2022年 2月至8月,银川市在1万多家燃气使用单位中仅执 法检查20家,实施行政处罚500元,力度明显偏软;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在燃气行业日常执法中不 主动作为,坐等燃气管理部门送线索上门,2019年 成立以来仅主动查办1起燃气案件。 记者:这起事故中涉事有关企业存在哪些具体 责任? 答:事故调查组查明了涉事有关企业存在的相 关问题,对富洋烧烤店、龙江公司、铂澜公司、国华公 司等4家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行 政处罚,移交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 门依法依规处理。 富洋烧烤店违规使用管道天然气和液化石油 气“双气源”,未设置专用气瓶间,使用超过2米的橡 胶软管、可调节式调压器、无熄火保护装置灶具,未 安装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不具备安全用气条 件。在装修时未按要求设置2个安全出口,违规将 二楼外窗全部封堵,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 告牌,不符合消防疏散条件要求,且未申报营业前消 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安全培训流于形式,员 工不掌握燃气安全相关知识,不清楚50公斤“双嘴 瓶”安全风险,违规操作处置。未制定燃气应急处置 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现燃气使用异常后未 按照燃气企业要求关闭瓶阀并等待上门维修,而是 自行购买调压器更换,在燃气大量泄漏时,未组织人 员立即撤离。 龙江公司作为充装企业违规取得燃气经营许 可和气瓶充装许可,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持燃气 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证人员不足,违规用铂 澜公司员工充当本公司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 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充装人员。违规在50 公斤新标准“双嘴瓶”液相阀“加芯”,将其变为老标 准气瓶,放任其流入无气化装置的餐饮场所,带来错 接风险。违规长期使用“口袋码”充装非自有气瓶, 向无燃气经营许可的铂澜公司和30多个“黑气”贩 子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企业安全管理混乱,未建 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培 训,安全投入严重不足。 铂澜公司作为经营配送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 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相关从业人员未经 燃气管理部门培训考核。配送管理混乱,将不符合 规定的50公斤“双嘴瓶”送至无气化装置、不具备安 全用气条件的富洋烧烤店,并一次性配送2只,放任 用户自行换瓶连灶。入户安检流于形式,未尽安全 宣传义务,未告知50公斤“双嘴瓶”安全风险,未对 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富洋烧烤店停止供气。 国华公司作为检测企业在无专业技术人员、持 证检验员的情况下,违规通过“挂证”、冒充有证人员 等不正当方式骗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在被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后,继续弄虚作假应付 检查。未按要求为涉事气瓶在内的老标准50公斤 “双嘴瓶”更换新标准大口径液相瓶阀,放任不合规 气瓶流入市场。气瓶检验弄虚作假,无证检验人员 不按技术规程进行气瓶检验工作,并多次假冒有证 人员签名出具气瓶检验报告。 另外,为涉事企业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哈纳 斯公司)不认真履行入户安检职责,发现富洋烧烤店 使用“双气源”、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无切断阀等问 题后,未按规定停止供应天然气,也未向有关部门 报告。 记者:此次事故暴露出哪些深层次的教训? 答:此次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集中暴露出 当地燃气安全存在诸多突出问题和明显短板,需要 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查缺补漏。 一是该坚守的安全红线没有守住。习近平 总书记反复强调,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 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 线。这个观念一定要非常明确、非常强烈、非常坚 定。事故暴露出,一些干部对这个观念不够明确、 不够强烈、不够坚定,松了红线、破了底线。各地区 和有关部门任何时候都要有戒惧之心,坚决守牢守 好红线,避免重蹈覆辙。二是该有的强烈责任感却 放松懈怠。地方一些干部安全风险意识差,有的部 门领导干部对“三管三必须”认识仍有差距,调查询 问时一个“必须”也没有答对,更没有主动管主动 查;有的执法部门只执法不检查,等着别人提交线 索,执起法来还“放水”;有的部门日常排查整治不 履职,一股脑地推给乡镇街道和基层网格员;有的 行业主管部门把执法错当成安全管理的主要手段, 认为自身没有执法权就不去管,导致行业安全管理 悬空。这些问题不是能力问题,根子是责任心问 题。安全生产是一项实打实的工作,必须强化风险 意识、责任意识,始终绷紧神经,决不能有丝毫松 懈、半点马虎。三是该全链条监管的却掉链断档。 燃气安全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必须齐抓共管, 哪一个掉了链子、出了问题,都会引发事故。宁夏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银川市市政部门作为燃气主管 部门,在牵头抓总这一环节上没有发挥好应有作 用,相关部门没有形成合力,市场监管部门在气瓶 管理环节上没有一抓到底,商务部门在餐饮行业管 理上没有同步落实好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综 合执法部门、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等在安全监督 检查上不严不实。安全生产不是某一家的事,全过 程全链条监督管理的特点非常明显,涉及到的所有 部门都要从不同角度一起用心用力,只有各个环节 都守住了,才能织密安全保障网。四是该用打非治 违的硬措施没有硬起来。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专门突出强调打非治违,但银川市、兴庆区燃气领 域违法行为猖獗,却没有得到有力整治。像铂澜公 司没有燃气经营许可证、10名配送人员8人没有资 格证,竟能自成立以来“一路绿灯”配送长达5年之 久,而相关部门在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等多次行 动中从未到该公司检查执法,任其明目张胆公开违 法。这也警示我们,执法手段一定要融进专项整 治,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公开典型执法案例,以点带 面推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确保整治成效。五 是该抓实的安全基础没有抓到位。银川市之所以 “黑气”和“黑气瓶”屡禁不止,与燃气规划布局、充 装站点建设、农村用气等基础工作推进缓慢有很大 关系,满足不了群众需求,催生了“地下”市场,安全 隐患十分突出。信息化智能化在线监测监控是加 强燃气安全的有效手段,事故暴露出宁夏回族自治 区、银川市在这方面还有很大的欠账。事故还暴露 出燃气充装、配送、使用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严重缺 位,员工不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一分部署 九分落实,干部是决定因素。这也警示我们,抓好 干部队伍作风能力素质建设是确保安全成效最基 本最基础的工作,否则发再多的文件、作再多的部 署都会落空。 记者:对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此类 事故再次发生,有哪些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答:为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 大事故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整改和 防范措施建议:一是统筹发展和安全,狠抓燃气安 全大起底。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 取事故惨痛教训,清醒认识当前燃气、餐饮等行业 领域面临的严峻复杂安 全形势,增强抓好安全生 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和使命感。要立即组织 开展燃气安全大起底,组 织开展专项整治,加快整 治“气、瓶、阀、管”等方面存在的“硬伤”。要注重从 体制机制、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划布局、市场准 入、设施设备、监管执法、社会末梢等方面一抓到 底,补齐燃气安全管理的“软肋”。要抓好干部队伍 整顿,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 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二是 严格市场准入,全面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各地区要 加快制修订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优化燃气企业数量 和供应站点选址布局,优化天然气业和液化气业比 例,从源头上铲除“黑气”贩子和市场无序竞争的土 壤。要对燃气经营和气瓶充装许可严格把关,坚决 防止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加快推 动现有瓶装液化气企业整合提升,推进“瓶改气” “气改电”,从源头上降低燃气安全风险。严格实施 餐饮企业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相关规定。加强对 企业发证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定期组织资质许可条 件评估。三是强化齐抓共管,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各地区要督促燃气管理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健 全部门齐抓共管的全链条监管机制,防止监管空白 和责任悬空。要督促商务部门准确认识餐饮行业 管理部门定位,积极督促大中小型餐饮企业做好安 全管理。燃气管理、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要主动 作为、认真履职,切实抓好各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和执法检查。要完善协作机制,针对“问题气”、 “问 题阀”、 “问题管”、 “问题灶”、 “问题环境”等紧盯不 放,顺藤摸瓜查处违规生产、违规供气、违规充装、 违规销售等上下游违法违规行为,扩大案件查处效 果。对于查处的销售伪劣燃气具案件要及时通报 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形成产销两地联动机制。要加 强行刑衔接,同时要完善典型案例公开制度,强化 警示震慑作用。四是迅速开展行动,彻底整治餐饮 用户隐患。要以餐饮企业为重点,迅速开展行动, 组织专业人员逐街逐企逐户迅速彻底开展燃气安 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切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全面禁止餐饮企业使用“气液双相”和“液相”瓶, 举一反三全面整治餐饮企业使用“双气源”、工业 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问题。组织餐饮企 业集中更换合格软管和调压器,加装灶具熄火保 护装置或更换合格燃气灶具,规范安装使用燃气 泄漏报警器。全面整治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疏散通道不足、障碍物封堵门窗等违法行为。组 织对燃气具经营门店开展全覆盖排查,防止漏查 漏管,对“三无”等违法违规产品采取果断处置措 施。五是完善法规标准,提高适用性和强制性。 根据燃气行业发展现状,加快修订《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和地方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城市燃气设施 运行、维修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标准,严格落实 燃气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液化石油气 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等标准,一体化考虑修订 商用燃气“灶管阀”技术标准。六是狠抓社会末 梢,提升基层能力水平。要严格落实燃气企业、气 瓶检验机构从业人员考核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职业技能。要以餐 饮企业为重点,组织对餐饮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 一轮安全轮训;组织餐饮企业在厨房张贴醒目警 示标志和应急处置步骤,指导从业人员科学处置 泄漏险情;制定餐饮企业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 作指导手册,强化应急演练。要将燃气安全知识 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面向社会公众加强宣 传教育。要依托专业院校加快培养燃气专业人 才,补齐专业人才短板。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和 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富洋烧烤店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新华社北京1月27日电 2023年6月21日20 时37分许,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 民族街店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造成31 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114.5万元。日前,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 “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相关企业违法违 规检验、经营,并配送不符合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瓶, 烧烤店在使用中违规操作发生泄漏爆炸,地方党委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燃气安全失管失控, 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 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这起事故造成 多人伤亡,令人痛心、教训深刻。要全力做好伤员 救治和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 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牢固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 “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实抓细工作落实,盯 紧苗头隐患,全面排查风险。近期有关部门要开展 一次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 领域安全监管,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 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李强总理等 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应急管理部、住房城 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迅速响应, 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 理部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 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国总工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 政府参加的国务院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 燃气爆炸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燃气、消防、气瓶、管 阀、爆炸和建筑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 组通过资料查阅、座谈交流、现场勘验、实地调查、物证鉴 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询问谈话、理论计算与分析以及 专家评估论证等多种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 人员伤亡情况,查明了富洋烧烤店和气瓶检验、充装、配 送等单位有关情况和责任,查明了地方有关党委政府、相 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 调查组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深入剖析事故暴露的突出问 题,总结事故主要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是液化石油气配送 企业违规向烧烤店配送有气相阀和液相阀的“双嘴瓶”, 店员误将气相阀调压器接到液相阀上,使用发现异常后 擅自拆卸安装调压器造成液化石油气泄漏,处置时又误 将阀门反向开大,导致大量泄漏喷出,与空气混合达到爆 炸极限,遇厨房内明火发生爆炸进而起火。由于没有 组织疏散、唯一楼梯通道被炸毁的隔墙严重堵塞、二楼 临街窗户被封堵并被锚固焊接的钢制广告牌完全阻 挡,严重影响人员逃生,导致伤亡扩大。 调查查清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是地方党委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专项整治敷衍了事、源头管理失职失 责、气瓶检验充装弄虚作假、燃气经营配送使用管理 混乱、餐饮场所安全失管漏管、执法检查宽松软虚。 涉事有关企业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事故调查组按规定将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 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 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追责 问责审查调查组。 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总结了五个方 面的主要教训:该坚守的安全红线没有守住,该有的强烈 责任感却放松懈怠,该全链条监管的却掉链断档,该用 打非治违的硬措施没有硬起来,该抓实的安全基础没有 抓到位。同时,提出六项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统筹发 展和安全,狠抓燃气安全大起底;严格市场准入,全面规 范行业发展秩序;强化齐抓共管,提高安全监管效能;迅 速开展行动,彻底整治餐饮用户隐患;完善法规标准,提 高适用性和强制性;狠抓社会末梢,提升基层能力水平。 富 洋 烧 烤 店 特 别 重 大 燃 气 爆 炸 事 故 相 关 责 任 人 被 严 肃 查 处 公 安 机 关 对 十 五 名 涉 案 人 员 立 案 侦 查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严 肃 问 责 六 十 六 名 公 职 人 员 新华社银川1 月27 日 电 记者近日从宁夏回族自治 区有关部门获悉,宁夏银川富 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 爆炸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 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抢险救 援、善后处置、事故调查作出部 署。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15名涉案人 员立案侦查。宁夏回族自治区 纪检监察机关、中央纪委国家 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 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 纪依法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 的66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追责 问责。 富洋烧烤店实际控制人张 洪显、宁夏龙江清洁能源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东、宁夏 铂澜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马金礼和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国等15 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 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11人已 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银川市委原常委、政法委 书记李永宁,银川市公安局原 党委委员、副局长李智,银川 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原党委 委员、副局长陈本梁,银川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 原副局长刘军,银川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特种设 备科原科长周怀国等5 名公 职人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 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同时,对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银 川市政府,兴庆区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和 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燃气管 理)、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综合执法、行政审 批、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61名公职人员进 行了严肃处理。其中,给予自治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党组书记马汉文,党组成员、副厅 长李有军,城建处处长赵玉军撤销党内职 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厅党组书记、厅 长杨少华撤销党内职务、政务 撤职处分;给予自治区市场监 督管理厅特种设备局局长周建 福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 分;给予银川市政府党组成员、 副市长刘甲锋,银川市兴庆区 委书记张青雅,兴庆区委副书 记、区长邓彦林,兴庆区委常 委、副区长闫军撤销党内职务、 政务撤职处分;给予银川市政 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主任(银 川市市政管理局原党组书记、 局长)张新民,银川市市政管理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牛东学留 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给 予银川市供热燃气服务中心主 任张伟军,副主任梁安平、侯松 茂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 分;给予银川市供热燃气服务 中心行业管理科副科长侯杰党 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 务撤职处分;给予银川市供热 燃气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科科长 黄涛政务撤职处分。对其他相 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 处分或诫勉处理。 事故发生后,宁夏回族自 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 神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 积极稳妥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 处置工作,在全区全面开展安 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召开以安全生 产为主题的自治区党委全会,审议并出台 安全生产系列文件,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事故处理作出决定 后,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迅速召开常委会 会议贯彻落实、深刻反思,严格依规依纪依 法对所有责任人惩处和问责,深化安全隐 患排查整治,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对进一步 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建设等作出安排部署。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相关负责人就富洋烧烤店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工作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 月27 日电 日前,经中共中央 批准,中央纪委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 治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陈春平,自治区党 委常委、银川市委书记赵旭辉在宁夏银川富洋烧 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中的失职失 责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该事故是一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特别 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事故的发生是问题长 期发展积累的结果,宁夏回族自治区和相关地方 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 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不到位,对近年来发生的典 型事故未深刻汲取教训,对事故发生均负有责任。 陈春平同志作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和联系 消防部门的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未严格落实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推进本地区 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不力,对自治区燃气安 全整治工作滞后、流于形式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 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予严肃问责。 赵旭辉同志作为银川市委书记、市长,未切实履行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银川市有关职能部门监督 执法等工作不力、燃气及餐饮行业管理混乱、相关部 门干部不负责任甚至严重违纪违法等问题失管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予严肃问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 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分别给予陈春平同志党内 警告处分、赵旭辉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名中管干部因富洋烧烤店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被问责

FD10451 | 2023_宁德市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3·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宁德市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3·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安安监函【2010】1号

宁德市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

“3·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福安3.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目 录

一、事故企业有关情况........ ................................2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2

(二)事故企业建筑情况...................................................3

(三)事故企业施工、手续办理及被查处情况..................................5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6

(一)事故发生经过.......................................................6

(二)事故应急救援.......................................................6

(三)事故善后处理.......................................................8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8

(一)人员伤亡情况.......................................................8(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9

四、事故原因...............................................9

五、事故暴露的问题..........................................9

(一)事故单位主要问题...................................................9

(二)属地党委政府(组织)主要问题........................................10

(三)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问题..............................................11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2

(一)移交司法机关的人员................................................12(二)建议问责处理的人员................................................13

(三)事故有关单位处理建议..............................................18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8

(一)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8

(二)加大“两违”建筑查处力度............................................19

(三)集中开展“三合一”专项整治........................................19

(四)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20

宁德市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

“3·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宁德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年3月17日2时45分,宁德市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因木工雕刻机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443853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省长赵龙批示:认真调查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工作。要举一反三,加强消防安全。宁德市市长张永宁批示:请分管领导指导福安做好事件处置工作。福安市做好家属安抚工作,迅速查明火灾原因,并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宁德市、福安市两级政府主要领导、有关领导及福安市有关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福安市委、市政府成立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组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消防、公安、应急、卫健等部门和赛岐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省安委会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闽安委督〔2023〕1号)和省、市领导的批示精神,宁德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应急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林业局、总工会以及福安市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专家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木工雕刻机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企业有关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赛岐镇宅里村锦泰路257号地块(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地址为宁德市福安市赛岐镇宅里村锦泰路257号),法定代表人为雷碧,实际控制人为雷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09135354**,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为2014年1月17日,营业期限为2014年1月17日至2034年1月16日,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制造业[],经营范围为工艺品加工、销售,企业状态为存续,共有员工16人。

(二)事故企业建筑情况

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位于福安市赛岐镇宅里村锦泰

路257号,为单层(局部二层)钢结构彩钢板临时建筑(如图1、

2所示)。北侧为1栋单层钢结构彩钢板临时建筑,用于存放瓷砖;南侧为水沟和树林;西侧为露天空地,用于堆放木材,紧邻起火建筑的位置有1处简易彩钢板搭盖;东侧为石材加工厂,南半部分为简易彩钢板搭盖,北半部分为露天石材堆放处。该建筑内共设3部钢制楼梯,其中中厅东、西两侧各建有一部楼梯通往二层,东侧楼梯通往二层半成品堆放区、西侧楼梯通往二层成品区及值班室;西南侧厨房旁设1部楼梯通往二层临时宿舍(如图3所示)。建筑内有设置少量灭火器及消火栓,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企业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图1: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鸟瞰图

图2: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火灾现场方位图

图3: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二层平面布置图

(三)事故企业施工、手续办理及被查处情况

经查,该失火建筑建造于2019年3月,由该企业负责人雷莲向宅里村第一生产队代表金成、金维、金松、金光、金润租下该地块,在没有专业设计图纸和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前提下,违法组织人员搭建彩钢板厂房用于福安市兴龙工艺有限公司木雕工艺品生产销售。至事故发生时,该建筑未取得任何土地审批、建设施工及消防审核(备案)、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2020年1月福安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金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福安市赛岐镇宅里村下邑地方集体土地(锦泰路257号)建设厂房非法占地案(该案经办人为林、张)。2022年3月10日,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将违法占用耕地卫片图斑(包括赛岐镇锦泰路257号)函告赛岐镇政府。赛岐镇分管“两违”工作领导赛岐镇党委副书记孙指派福安市自然资源局赛岐分局局长郑**对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查封。2022年5月6日,郑暹程前往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查封,但只在该公司卷帘门处贴了2张封条,未采取其他措施。福安市兴龙工艺有限公司私自撕毁封条,继续违规生产经营直到事故发生。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16日17时,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员工刘树景下班时,第一层木工区自动雕刻机有多台处于自动雕刻工作状态,待完成既定雕刻任务后进入待机状态。事故企业未安排员工夜间值班值守。3月17日2时40分许,张(事故企业隔壁公司负责人)听到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方向有异响,起床后发现该企业东侧已起火,同时伴随有爆炸声和碎块跌落的声音,遂拨打119报警电话报警;2时42分许,事故企业员工钟、雷奶、雷石正在起火建筑二层西南侧的临时宿舍休息,听到异响后,三人先后起床从厨房旁边的楼梯逃离现场,发现火势已蔓延至中厅,并很快蔓延至整个建筑;而位于厂房二层西北角的雷莲、雷陈和俞尧*等3名企业员工因燃烧产生的高温、烟熏和窒息等因素未能及时逃生。

(二)事故应急救援

2023年3月17日2时45分,宁德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调集福安市赛岐消防站赶赴现场救援。3时许,福安市政府办接到市公安局报告称:赛岐镇往溪柄镇方向发生火情,具体情况不明。3时04分许,赛岐消防站4车16人到达现场,着火建筑已完全燃烧,火势正处于猛烈燃烧阶段,并蔓延至北侧的瓷砖厂和西侧简易彩钢板搭盖。指挥中心立即增派韩城站1辆举高喷射消防车、5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同时调派辖区穆阳专职队和溪柄专职队3辆水罐车,18人赶赴现场增援,联系电力公司对该区域进行断电,联系福安市公安局、120急救、应急局、环卫部门等社会联动力量到场协助处置,同时调集挖掘机、吊车等到场配合灭火。宁德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4时22分,福安市政府办接赛岐镇报告称:在104国道赛岐镇往溪柄镇方向约3公里处,一处临时建筑着火,疑似有人员被困。4时27分许,福安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4时30分许,火势被压制,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内攻搜救组搜救被困人员;5时00分许,火势被控制;6时30分许,火势被扑灭;7时10分许,在事故企业西北侧找寻到3名被困人员,被困人员已死亡。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现场指挥部按照“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要求,坚持统一指挥,科学决策,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处置。由于夜间企业工人均在熟睡,火灾发现时已处于猛烈燃烧,建筑主体部分已过火坍塌。经过5个小时的紧张救援,至7时,现场搜救工作结束,共成功疏散3人,另在现场发现3名遇难人员。救援过程无衍生事故发生,无救援人员伤亡,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处置及时、妥当。

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福安市委、市政府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成立了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多次召开火灾事故善后工作协调会,第一时间控制了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碧和实际控制人雷莲;组织对遇难人员雷莲、雷陈和俞尧*等3人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积极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与遇难人员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支付丧葬及抚恤费用245.7万元,并取得3名遇难家属谅解,签订了刑事谅解书。同时,积极配合宁德市事故调查组彻查事故原因,深刻反思事故教训,及时做好事故情况报送工作。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3名员工死亡:

  1. 雷莲*,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福建省福安人,身份证号:352*************1X,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木工。
  1. 雷陈*,男,1958年9月6日出生,福建省福安人,身份证号:352*************13,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木工。
  1. 俞尧*,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江西省婺源人,身份证号:362*************12,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制图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43853元(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986853元、丧葬及抚恤费用2457000元)。

四、事故原因

经综合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工作,认定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3年3月17日2时30分许;经逐层切割、剥离,对比铁皮、钢梁、钢柱、雕刻机等设备的倒塌变形方向及现场雕刻机上残留木板痕迹及铝板燃烧滴落痕迹,认定起火部位为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一层车间东南侧;起火点为一层车间内东南角处的自动雕刻机位置;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雷击、自燃、静电、外来飞火、遗留火种等原因,认定起火原因系木工雕刻机长期处于工作状态,发生故障后引燃雕刻机上堆积的大量锯末、木屑等可燃材料,由于无人看守,未能及时发现,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成灾。

五、事故暴露的问题

(一)事故单位主要问题

  1. 违法建设未及时整改。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违法建设。2020年1月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对金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福安市赛岐镇宅里村下邑地方集体土地(锦泰路257号)建设厂房非法占地立案查处。2022年5月6日,赛岐镇贴封条对其进行查封,但福安市兴龙工艺有限公司私自撕毁封条,仍继续违规生产经营,致使该违法建筑长期存在。
  1.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该企业未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实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在雕刻机曾发生过故障引发火灾的情况下,仍未引起充分重视,夜间雕刻生产未安排人员值班值守。在建筑内违规设置居住场所并安排员工住宿,且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住人区域和生产区域未进行有效防火、防烟分隔,导致火灾发生后未能得到控制,有毒烟气迅速扩散至住人区域,造成睡眠中的3人吸入有毒烟气死亡,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二)属地党委政府(组织)主要问题

  1. 福安市赛岐镇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在组织开展“两违”综合治理、房屋结构三年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对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处置不彻底,组织开展房屋排查摸底不全面。开展辖区“三合一”场所整治存在疏漏;在监督管理辖区内各类建筑中,未能全面掌握辖区内违建情况,未能发现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违建厂房封条撕毁,继续生产,对该违建厂房失察失管。
  1. 福安市赛岐镇宅里村:未认真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贯彻落实赛岐镇“两违”综合治理、房屋结构三年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中,未报告辖区内福安市兴龙工艺有限公司存在违建、“三合一”情况;未对列入整治重点的钢结构房屋进行逐栋排查;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问题

  1. 福安市自然资源局:2020年1月立案查处金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福安市赛岐镇宅里村下邑地方集体土地(锦泰路257号)建设厂房非法占地案,未对该案没收的“两违”资产(钢结构厂房)进行处置。2022年3月10日,将违法占用耕地卫片图斑(包括赛岐镇锦泰路257号)函告赛岐镇政府,未督促其派出机构赛岐镇自然资源分局跟踪该“两违”后续处置情况,未将该公司违建情况函告相关部门。
  1. 福安市住建局:在组织开展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等工作中,简单将监管任务要求下放传达给乡镇、村(社区),未认真复核乡镇、村(社区)摸排的情况,未能准确掌握房屋排查摸底情况。
  1. 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部署开展福安市经营性自建房、生产经营性租住场所等专项整治工作中,指导督促赛岐镇政府消防工作不到位,导致赛岐镇政府开展“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不彻底。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移交司法机关的人员

  1. 雷莲,男,群众,现任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雷碧系夫妻关系。未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违规建设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致使该单位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单位消防设施设置不足,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存放大量可燃材料,未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演练。雷莲*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建议宁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福安市公安局启动司法程序进一步侦查。
  1. 雷碧,女,群众,现任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该企业实际控制人雷莲系夫妻关系。违规建设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致使该单位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消防设施设置不足,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存放大量可燃材料,未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演练。

雷碧*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福安市公安局启动司法程序进一步侦查。

建议问责处理的人员

  1. 金**,男,中共党员,2018年年底任宅里村村书记,2021年8月开始兼村民主任,对“两违”综合治理、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消防“三合一”整治等专项行动思想上不重视,未落实《福安市“两违”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作为三级网格员,在明知福安市兴龙工艺有限公司厂房违建的情况下,未记录、未报告二级网格员,部署开展房屋结构三年整治行动中,未对列入整治重点的钢结构房屋进行逐栋排查,未全面掌握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排查辖区内日常消防安全隐患流于形式,在检查福安市兴龙工艺有限公司中走过场,未能发现其存在“三合一”的违法行为,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 金**,男,中共党员,自2018年8月至今任宅里村干部,未落实《福安市“两违”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作为三级网格员,在明知福安市兴龙工艺有限公司厂房违建的情况下,未记录、未报告二级网格员,在具体开展房屋结构三年整治行动中,未对辖区范围内所有房屋进行全面摸排,未对列入整治重点的钢结构房屋进行逐栋排查,未建立福安市兴龙工艺有限公司违建钢结构厂房的清查工作信息台账,排查辖区内日常消防安全隐患流于形式,在福安市兴龙工艺有限公司检查中走过场,未能发现其存在“三合一”的违法行为,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 金**,男,中共党员,现任赛岐镇社会治理办副主任,宅里村包村干部,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包村宅里村,未落实《福安市“两违”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作为三级网格员,日常巡查中未能排查、发现福安市兴龙工艺有限公司厂房属于“两违”治理对象;在具体负责开展房屋结构三年整治行动中,未对辖区范围内所有房屋进行全面摸排,未对列入整治重点的钢结构房屋进行逐栋排查,未建立福安市兴龙工艺有限公司违建钢结构厂房的清查工作信息台账;排查辖区内日常消防安全隐患流于形式,未能发现辖区内存在“三合一”场所,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 缪**,男,群众,任赛岐镇宅里村包村干部,2023年2月18日起包村宅里村,未落实《福安市“两违”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作为三级网格员,日常巡查中,未能排查、发现福安市兴龙工艺有限公司厂房属于“两违”治理对象;排查辖区内日常消防安全隐患流于形式,未能发现辖区内存在“三合一”场所,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 孙*,男,中共党员,2021年5月任赛岐镇党委综治副书记,2019年3月至2022年4月分管赛岐镇“两违”工作,2023年2月起包片宅里村,2019年底带队前往了解锦泰路257号违建情况,在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建筑立案查处后,未对后续情况进行跟踪;2022年3月10日,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将违法占用耕地卫片图斑(其中包括赛岐镇锦泰路257号)函告赛岐镇,仅是安排郑暹程前往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贴封条进行查封,之后未跟踪后续情况,对该违法占地处置不彻底,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 卓**,男,中共党员,2022年7月任赛岐镇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分管“两违”工作,2023年2月起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在知晓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对锦泰路257号违法建筑立案查处后,未对后续情况进行跟踪,同时也未再组织对该违法建筑进行检查;疏于督促、指导辖区内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未能排查发现福安市兴龙工艺有限公司存在“三合一场所”,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 黄**,男,中共党员,2020年3月任赛岐镇副镇长,2022年起分管住建(村建站分管领导),负责牵头赛岐镇房屋结构安全三年整治行动,在组织开展房屋结构三年整治行动工作中,未全面掌握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未对列入整治重点的钢结构房屋进行逐栋排查,房屋排查出现遗漏,未将福安市兴龙工艺有限公司钢结构违建厂房录入福建省房屋信息系统,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 林**,男,群众,2023年2月13日开始负责村建站工作,负责赛岐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在开展自建房排查工作中存在疏漏,未能全面摸清赛岐镇所有自建房基本情况,未能排查出宅里村福安市兴龙工艺有限公司违建厂房,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 郑**,男,群众,2022年3月8日起任福安市自然资源局赛岐分局局长,负责赛岐镇的用地审批手续以及违法用地、用海、用矿的巡查、查处,2022年3月10日,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将违法占用耕地卫片图斑(其中包括赛岐镇锦泰路257号)函告赛岐镇政府。赛岐镇分管领导党委综治副书记孙辉指派其对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查封。2022年5月6日,前往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卷帘门处张贴2张封条进行查封。之后未跟踪后续情况,未能发现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封条被撕毁,继续生产,对该违法占地处置不彻底,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 林**,男,中共党员,2022年9月1日起任赛岐镇人民政府镇长,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在组织开展“两违”综合治理、房屋结构三年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对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处置不彻底,组织开展房屋排查摸底不全面,“三合一”场所整治存在疏漏;在监督管理辖区内各类建筑中,未能全面掌握辖区内违建情况,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 孙**,男,中共党员,福安市自然资源局二级主任科员,2021年1月起担任第六组赛岐片区督导组成员(福安市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行包片负责制,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挂钩赛岐、溪潭),对包片赛岐镇组织开展房屋结构三年整治行动疏于督促与指导,未能发现赛岐镇钢结构厂房排查摸底存在遗漏,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 刘**,男,中共党员,2020年11月起任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2020年1月福安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金成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福安市赛岐镇宅里村下邑地方集体土地(锦泰路257号)建设厂房非法占地案,案件办结后未对没收的违建钢结构厂房进行跟踪,未能发现该违建厂房继续生产,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 肖*,男,中共党员,2017年1月起任福安市住建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建筑业等工作,福安市房屋结构三年整治行动负责人,组织开展福安市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工作,只是简单将监管任务要求下放传达给乡镇、村(社区),未能发现乡镇、村居房屋摸底排查不全面,房屋排查出现遗漏,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 郭**,男,中共党员,现任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参谋,2022年5月起挂点联系赛岐镇消防工作,指导督促赛岐镇政府消防工作不到位,导致赛岐镇政府开展“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不彻底,建议移交宁德市消防救援支队纪委处理。

(三)事故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建议责令赛岐镇宅里村村委、赛岐镇人民政府向福安市人民政府做书面检查。

2.建议福安市自然资源局、福安市住建局向福安市人民政府做书面检查。

3.建议宁德市消防救援支队对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进行通报批评。

  1. 建议宁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全员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切实消除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要大力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结合企业实际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升企业自防自救能力。特别是福安市和赛岐镇政府及有

关部门,要以案为戒,开展现场警示教育,认真吸取教训,全面排查整改违章搭盖、擅自改变使用用途、违规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等隐患问题,全面降低单位火灾风险。

(二)加大“两违”建筑查处力度。福安市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

须管安全”总体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

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福安市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建、

工信、应急、消防、供电等部门要相互配合,联合治理,形成合力,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健全完善“两违”的监管和查处机

制,按照各自职能,加大对“两违”现象的打击力度;同时做好对属地政府的指导协助,规范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切实做好“两违”的全程管控,坚决把住源头、清理存量。对相关手续不完整,擅自建设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组织人员强制拆除。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报供水供电单位,对拒不整改的场所及时采取措施彻底予以根除。

(三)集中开展“三合一”专项整治。福安市各级各部门要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经验成果,按照福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重点加强对出租屋、加工企业、沿街店铺及其他火灾隐患突出的重点行业的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推动出租房、小作坊、小加工厂、厂房仓库等场所按照要求安装防火门、消火栓、消防卷盘、应急照明灯等消防安全设施,加强与“三合一”场所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力量建设,特别是村居微型消防站、乡镇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队伍建设。

(四)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典型安全生产案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安全生产提示、警示教育,增强群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积极发动综治网格员、志愿者等基层力量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基层安全防范意识和群众自防自救能力。要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及时举报和曝光严重的“两违”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并通过适当形式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查处情况,起到查处一批,震慑一片的作用,督促单位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福安“3.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8月25日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的通知(闽政办〔2013〕13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九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依法拆除或处置违法建筑,保障消防安全。(四)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五)健全、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六)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常态化消防安全整治,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二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四)每月组织对居民小区(楼、院)、村民集中居住区域、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发现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处罚:(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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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52 | 2023_宁波市江北马铁仕货运部3·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宁波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宁波市江北马铁仕货运部“3·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部门目录 区级部门信息公开 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

索引号: 11330205768511246A/2023-1010528949 发布机构: 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7-12 2026-04-09

宁波市江北马铁仕货运部“3·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4-09 16:28

2023年3月8日上午9时22分许,位于宁波市江北区**街道的宁波市江北马铁仕货运部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经江北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监察委、公安江北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庄桥街道等单位有关同志参加的宁波市江北马铁仕货运部“3·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与建议。

经调查认定,宁波市江北马铁仕货运部“3·8”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生产厂方和初始承运物流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白板笔墨水),后续承运物流企业在不知承运物品为危险化学品情况下对一破损的白板笔墨水桶补漏继而发生闪燃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 苏州雄鹰笔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雄鹰),住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同兴村;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法定代表人:金**;经营范围:生产和研发圆珠笔芯用油墨及墨水;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等。(外资比例小于25%)。
  1. 苏州腾远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远运输),住所: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八坼北环路;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7;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装卸服务。
  1. 苏州浙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强物流),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R;法定代表人: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
  1. 宁波市江北马铁仕货运部(以下简称马铁仕货运部),经营者:马**;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流动(住:江北区庄西路94-1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W;经营范围:道路货运经营(凭许可证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相关单位的物流运输关系、运输资质和货物鉴定情况

1.物流运输关系

苏州雄鹰为托运方,委托腾远运输运送白板笔墨水至宁波市宁海县,但未签订运输合同。苏州雄鹰告知腾远运输承接其物流业务须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资质,但未对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资质进行查验。

腾远运输承接该业务后,转而委托浙强物流运送,双方未签订运输合同。腾远运输未明确告知浙强物流运送白板笔墨水须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资质。浙强物流承接该业务后,将白板笔墨水从苏州雄鹰运到宁波,同步联系马铁仕货运部,委托其将该批白板笔墨水运送至宁波市宁海县,双方未签订运输合同。马铁仕货运部联系货车(浙A·C85S0)司机刘**来货运部装货,将白板笔墨水运送到宁波市宁海县。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资质情况

苏州腾远运输有限公司、苏州浙强物流有限公司和宁波市江北马铁仕货运部,均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资质。

3.涉事白板笔墨水鉴定情况

生产厂商:苏州雄鹰笔墨科技有限公司;型号:X-1006;净重:20KG/桶;桶外观无易燃标志、无危险化学品标志。

经专业技术鉴定,涉事白板笔墨水系危险化学品,2类易燃液体。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3月8日上午,浙强物流联系货车(沪F·A0389)将260桶白板笔墨水(型号:X-1006,净重:20KG/桶,生产厂商:苏州雄鹰笔墨科技有限公司)运送至宁波市江北区**街道,交由马铁仕货运部转运至宁海县。马铁仕货运部负责人马**联系货车(浙A·C85S0)转运该批白板笔墨水。

到货后,马**和货车(浙A·C85S0)司机刘**从货车(沪F·A0389)上将该批白板笔墨水搬运到货车(浙A·C85S0)上。9时12分许,刘**发现已搬运至货车(浙A·C85S0)上的一个白板笔墨水桶破损漏墨,就用抹布擦拭了墨水桶外壁,把桶搬运至车厢尾部左侧,于9时19分许告知马**。马**就去附近小店找胶水补漏,但并未找到胶水。随后马**剪取一块补轮胎的生胶片,意图用打火机将生胶片烤熔后修补漏洞。9时22分许,马**一手拿胶片,一手拿打火机靠近破损的白板笔墨水桶,几秒后白板笔墨水发生闪燃,马**、刘**以及围观的李**、刘*等共计4人被烧伤。

附近工人听到求救声后,即刻对着火点和四名伤者进行灭火救援,并拨打119、120求助,约5分钟后火被扑灭。消防、应急、庄桥街道等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救援处置。9时43分,救护车到达现场,4名烧伤人员随即被送往宁波市第二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积极与事故相关单位及伤者家属沟通交流,妥善解决善后问题。苏州雄鹰笔墨科技有限公司为4名烧伤人员垫付治疗费130万元。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3人重伤,1人轻伤

(1)马**,男,19**年**月出生,安徽省**县人,宁波市江北马铁仕货运部经营者。经司法鉴定,烧伤后损伤程度如下:面部烧伤构成重伤二级,颈部烧伤构成重伤二级,双侧手臂烧伤构成轻伤一级,双耳烧伤构成轻伤二级。

(2)刘**,男,19**年**月出生,湖南省**县人,宁波市江北马铁仕货运部联系的货车(浙A·C85S0)驾驶员。经司法鉴定,烧伤后损伤程度如下:全身烧伤构成重伤二级,颈部烧伤构成轻伤一级,双耳烧伤构成轻伤二级。

(3)刘*,男,19**年**月出生,安徽省**县人,围观人员。经司法鉴定,烧伤后损伤程度如下:全身烧伤构成重伤二级,面部烧伤构成轻伤二级,右耳烧伤构成轻伤二级,颈部烧伤构成轻微伤。

(4)李**,男,19**年**月出生,安徽省**县人,围观人员。经司法鉴定,烧伤后损伤程度如下:面部烧伤构成轻伤一级,全身烧伤构成轻伤二级,左耳烧伤构成轻伤二级。

2.直接经济损失为150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装有白板笔墨水的塑料桶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出现破损,并挥发出可燃气体,不排除马**在对破损白板笔墨水桶熔胶补漏过程中使用打火机点火,引发桶装白板笔墨水闪燃。

(一)直接原因分析

因事先未被告知所运货物为易燃的危险化学品,且白板笔墨水桶包装外并无易燃品、危险化学品标志,浙强物流和马铁仕货运部将这批白板笔墨水按照普通货物进行运输。浙强物流将货物送到马铁仕货运部,马**和刘**在装卸货物过程中,发现已装上货车(浙A·C85S0)的一个墨水桶有破损渗漏。因白板笔墨水含有易挥发的乙醇和异丙醇,车厢内部存在一定浓度的可燃气体。在未获取胶水的情况下,马**左手拿一块生胶片,右手拿着打火机,试图用生胶片修补破损的白板笔墨水桶,不排除马**使用打火机点火,导致桶装白板笔墨水闪燃。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 事故调查组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对涉事白板笔墨水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下:闪点:<23℃;初沸点:78.9-79.2℃;易燃液体,类别2。
  1. 事故调查组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涉事白板笔墨水进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样品乙醇含量在42%至58%之间,异丙醇含量在35%至43%之间;鉴定危险货物类别为3类;建议包装类别II类;GHS分类为易燃液体,类别2;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
  1. 事故调查组委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事故现场监控视频进行视频分析:事故起爆部位为“浙AC85S0”厢货车车厢左侧尾部,事故发生时间为2023年3月8日9时22分11秒;事故发生前,车厢内一绿色塑料桶出现泄漏,桶外壁有洇湿的现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问询和现场监控视频分析,排除汽车尾气引燃、点着的香烟引燃、货物自燃和雷击等起火原因。

(四)间接原因分析

  1. 苏州雄鹰笔墨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在托运白板笔墨水过程中,公司未在所托运的白板笔墨水包装上粘贴或者栓挂易燃品标签和危险化学品标签;未对承运物流企业运输资质进行审查核实,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以上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1. 苏州腾远运输有限公司违规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公司明知承接苏州雄鹰物流业务需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资质,在本身没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依然承接相关业务,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浙强物流进行承运。以上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

  1. 苏州雄鹰笔墨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未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 苏州腾远运输有限公司,明知承接苏州雄鹰物流业务需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资质,在本身没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依然承接相关业务,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人员

  1. 金**,女,苏州雄鹰笔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检查发现白板笔墨水外包装无相应标志的情况,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承运物流企业的运输资质进行核查,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 许*,男,苏州腾远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承接苏州雄鹰物流业务需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资质,在本身没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依然承接相关业务,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认真吸取深刻教训,减少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整改建议:

(一)苏州雄鹰笔墨科技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在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能力,采取必要、可靠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苏州腾远运输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严禁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要对承运货物的理化性质有清楚认知,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要做好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三)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业监管,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会,举一反三,督促各运输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物流运输,严厉打击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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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53 | 2023_安徽_凤阳县殷涧镇白云山林场3·15森林火灾事件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凤阳县殷涧镇白云山林场“3·15”森林火灾事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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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7 15:24 发布机构:凤阳县应急管理局 来源:凤阳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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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17时50分许,殷涧镇白云山国有林场对门山发生森林火灾,森林受损面积 0.92 公顷,经济损失26145元。

火灾发生后,省、市主要领导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近期森林火情多发,省林业局要加强调度督导,逐级压实责任,强化源头防控,坚决打好森林防火“保卫战”。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率县应急局、县资规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持召开现场紧急会,要求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以赴科学组织火灾扑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相继赶赴火灾现场,指导督促火灾扑救相关工作。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县政府成立凤阳县殷涧镇白云山林场“3·15”火灾事件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邱荆枫任组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倪玉新,副县长时全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资规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殷涧镇等单位组成,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和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了火灾发生经过、原因、火灾扑救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火灾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火灾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

3月15日17时50分许,白云山国有林场职工盛某某家属史某某看见对门山方向冒烟,判断可能山上失火,第一时间向副场长沈某报告,说对门山失火。沈某当即向副场长(主持工作)吴某某报告,白云山林场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拉响警报,组织人员前往对门山组织火灾扑救。

17时55分,吴某某电话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张某某报告;

17时59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县政府和县森防指办公室上报火灾信息。

接报后,凤阳县立即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县委书记朱林,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邱荆枫,副县长倪玉新、时全率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资规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成立临时指挥部,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18时30分许,殷涧、总铺、大银山、曹店等乡镇和国有林场森林消防队伍,赶到火场进行灭火。

19时30分左右,县委办书面向市委办报告火灾信息。

19时35分左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邓继敢率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支队等相关领导相继赶赴火灾现场,指导督促火灾扑救相关工作。

20时左右,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到达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

20时10分许,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呼伦贝尔支队驻滁州消防队、定远县范岗、滁州三界、皇甫山林场等森林消防队到达现场支援灭火。

20时55分左右明火扑灭。

二、火灾调查情况

(一)火灾单位情况

凤阳县白云山国有林场位于凤阳县殷涧镇境内。成立于1958年,2017年林场改制为财政差补、公益性二类事业单位。林场经营面积55180亩,林业用地面积55180亩,核发林权证面积为55180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44610亩,省级公益林3600亩,森林活立木总蓄积量270137立方米。林场现有职工121人,其中在职职工 39人,离、退休职工 82人。经编办核定,林场现有编制45人,下设办公室、业务股和资源保护股三个内设机构,副科级建制。

(二)当天气象情况

凤阳县气象局15-16日气象信息专报表明:15日晴转多云,东北阵风7级,最高气温17.5℃,地面最高温度32.5℃。凤阳县今年三月以来,气温偏高,天气干旱,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持续偏高。

(三)起火点情况

起火点位于对门山脚下一沙坑旁生活垃圾堆(东经117.635068°,北纬32.715277°)。

起火点图片

(四)火灾损失情况

过火区域为三林班 00698 号小班,优势树种为湿地松,龄组为幼龄林,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公益林。林地过火面积 1.67 公顷(25 亩),森林受损面积 0.92 公顷(13.8亩),受害林木 216 株、蓄积 6.5 立方米,折合木材 7.15 吨,按市场价 300 元/吨计算,直接损失林木经济价值 2145 元。间接损失约24000元。

(五)监管情况

进入森林防火期以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先后召开6次森林防火会议,研究部署森林防火工作。对各国有林场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6次,开展“四不两直”森林防火督导检查60余次;新建望火楼2座,新购防火运兵车6辆(四驱皮卡),配备护林防火电瓶车32辆;在进山路口、重点路段悬挂宣传横幅500余条,开展宣传教育进农村、进家庭、进集镇50次;组织各国有林场开展防灭火培训、演练3次。

三、火灾原因及性质

火灾调查组依法通过询问了解、资料查阅、现场勘查等工作,查明了火灾原因,认定了火灾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现场勘察,起火点位于对门山脚下一沙坑旁生活垃圾堆,同时,发现现场有未完全燃尽的烟蒂。综合分析认定:火灾原因为烟头引燃垃圾堆,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白云山林场防火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天干物燥,气温骤升,火险等级迅速升高,防范措施和防范意识滞后;制度落实不到位,巡护林存在死角,管护未做到全覆盖;火灾隐患排查不彻底,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灭火装备单一,防火林宽度不够,管理不到位。
  1.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防火监管不到位。对白云山国有林场森林防灭火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森林防火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技防设施设备建设不足,林区缺少监控设备;防火预案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组织不科学。

(三)火灾性质及经济损失

经调查认定:凤阳县殷涧镇白云山林场“3·15”森林火灾是一起一般森林火灾。此次火灾造成森林受损面积0.92公顷,经济损失26145元。

四、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建议

(一)相关责任单位

  1. 白云山林场作为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单位,对管护区内火灾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切实有效防范化解森林火灾风险隐患,对流动人员和火源管控不到位,对此起森林火灾事件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白云山林场书面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做出深刻检查。
  1.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林业主管部门,对白云山国有林场森林防灭火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森林防火检查不深入、不细致;防火预案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火灾扑救组织不科学。对此起森林火灾事件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向县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二)相关责任人

  1.  沈某,白云山林场副场长,负责护林防火等工作,对此起森林火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吴某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防火办负责人、白云山林场副场长,主持全面工作,对此起森林火灾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王某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级主任科员,分管森林防火等工作,对此起森林火灾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火灾暴露出的行业部门监管不到位、有林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提出如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压责任,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森林防火当成当前第一要务,压实林长责任,靠前指挥,落实林长制巡林APP使用和林长巡林记录,深入林区巡林督查检查,指导组织好镇村护林中(小)队巡逻巡护工作。深刻吸取此次火灾教训,举一反三,确保不出现火情。

(二)广宣传,加强思想教育。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强化森林防火宣传,国有林场和林区重点乡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横幅、固定宣传牌、小喇叭等广泛开展防火宣传,大力宣传森林防火“十不准”“六不烧”“三个一律”,提高全民防火意识,真正把防火宣传教育落实到村、到户、到乡、到镇、到社区、到学校,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减少人为引发森林火灾。

(三)细排查,强化火源管控。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加强对南部山区、自然保护地、风景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森林防火巡护,组织人员对火险隐患进行地毯式排查,建立排查台账,隐患实行闭环管理。发布张贴“禁火令”,在林区主要路口增设防火卡口,进山入林“扫码”登记,切实做好特殊人群的重点监管,确保进入林区人员不带火种。

(四)多措施,提高技防水平。防火就是防人,在三个国有林场和周边乡镇林区交通要道进出口、山顶、望火楼、铁塔等制高点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信号接入现有的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平台系统,提升技防水平。对林区防火道路重新规划,及时维修破损的道路,森林连片的要重建生物隔离带。把各级林长、护林员全部细化落实到网格责任区,特殊天气和时期,多聘人员、多安排车辆、多频次巡护,确保林区生态安全。

(五)强合力,提升扑救能力。各林场、乡镇之间要密切协作,全面联动,镇、村、场干部职工齐上阵,作到“无火同防,有火同扑”。综合运用望火楼瞭望、视频监控、地面巡查等手段,进一步提升森林防火巡控能力,做到防火巡查全覆盖。资规部门要做好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更新,逐步解决灭火装备单一问题。县消防、应急、资规等部门强化专业、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和培训、演练、实战能力,确保用时拉的出、打的赢。发挥森林防火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做到信息共享、联防互动,形成合力。

(六)立警示,强化监督检查。县森防指联合县效能办、县政府督办室等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组成督查组深入国有林场、重点林区乡镇对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火源管控、隐患排查整治、应急准备、值班值守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明察暗访,对责任未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通报批评,纳入年度考核。开展林业系统森林防火现场警示教育,全县林业系统全面开展森林防火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森林防火期时刻保持高度警戒,警钟长鸣。

凤阳县殷涧镇白云山林场“3•15”森林火灾事件调查组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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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54 | 2023_安徽宿州_灵璧县呈瑞公路工程12·5爆燃.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灵璧县呈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2023·12·5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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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事故通报

发文日期: 2024-06-10 09:58:23 生成日期: 2024-06-10 09: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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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灵璧县政府办 文  号:

名  称: 灵璧县呈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2023·12·5”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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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呈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2023·12·5”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文章来源:灵璧县应急管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6-10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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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5日,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娄庄镇永定村灵璧县呈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厂房发生一起爆燃事故,导致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灵璧县“2023•12•5”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社局、县总工会以及娄庄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2名省专家参与事故技术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大量原始资料,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企业概况

灵璧县呈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25日,注册地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娄庄镇永定村。经营范围包括沥青混凝土、水稳、商品混凝土加工及销售;沥青路面施工、维护;建筑材料销售;路面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单位人员情况

  1. 李金,法定代表人,女,身份证号:3422241972,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
  1. 程,经理,男,身份证号:3422241979,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
  1. 程山,厂长,安全生产负责人,男,身份证号:3422241966,住址: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

(三)事故发生时间

2023年12月5日23:22左右(视频监控显示时间)。

(四)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地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娄庄镇永定村灵璧县呈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厂房(沥青储油库区域,燃料油储罐)。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现场勘查、视频监控和询问笔录,2023年12月5日23:20左右,程宇、田、郗斌3名员工按照厂长程山安排,使用普通塑料管从燃料油储罐人孔向塑料桶抽取燃料油。巡查工(程宇)登上燃料油储罐查看罐内燃料油余量并抽取燃料油,在经燃料油储罐直梯登上储罐顶部约10秒(2023年12月5日23:22左右),燃料油储罐顶部发生爆燃,进而引发储罐内及因爆燃喷溅出的物料持续燃烧。根据相关询问笔录,现场人员首先采用灭火器、水带、洒水车扑救,在无法控制火势后报火警119,2023年12月6日4:14明火被消防部门扑灭。2023年12月6日5:00企业召开会议,发现程宇缺席,遂安排人员寻找;2023年12月6日5:30左右,在事故现场(导热油锅炉燃料油储罐与卸油池之间)发现一死亡人员,经确认该死亡人员为程*宇。

(二)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人员受伤。死亡人员信息如下:

程宇,男,身份证号:3422241994,住址:灵璧县杨疃镇*,为灵璧县呈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三)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5日23:30许,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灵璧县呈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沥青生产车间发生火灾,灵璧县委、县政府调集公安、城管多部门协同作战。娄庄镇党委主要负责人接到火灾电话后,召集当日在镇值班的3名同志立即赶往现场,指挥镇派出所和村级人员配合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救援工作。12月5日23:49迎宾北路消防救援站到场,12月6日00:58增援人员及车辆陆续到达现场,12月6日4:14险情被排除。

2023年12月6日5:00左右,灵璧县呈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程在召开会议清点人数时,发现缺席1名员工(程宇),遂安排人员查找。经在火灾现场2次查找,在重油储存罐和卸油口的间隙内发现一具碳化人形尸体。立即报娄庄镇公安派出所,娄庄镇公安派出所立即上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同时通知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对尸体进行司法鉴定。

2023年12月11日,灵璧县呈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程*电话上报娄庄镇党委书记火灾亡人情况。娄庄镇党委书记立即安排镇长和分管副镇长赶赴涉事企业。经了解,12月8日,该公司已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书并赔付到位,骨灰已带回原籍殡葬。同时,灵璧县呈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娄庄镇政府出具纸质事故报告,娄庄镇及时向县应急局报告。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现场勘查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12月27日,现场勘查前事故现场已遭到破坏。事发区域厂房内无视频监控,厂房外视频监控不能体现事故发生的准确信息,因此事故发生的相关信息从消防部门提供的照片、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和司法鉴定意见书,调查组经综合分析予以认定: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燃料油属于火灾危险性类别乙类的危险化学品,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燃料油储罐内部空间及人孔处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程宇登上导热油锅炉燃料油储罐顶部后,使用非防爆手持充电式手电筒,通过人孔位置观察燃料油储罐内储油量,手电筒在开关瞬间产生电火花,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遇到电火花发生爆燃。不排除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程宇所携带的人体静电引发爆燃或抽燃料油塑料管上携带的静电引发爆燃。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灵璧县呈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经岗位技术和安全培训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缺少有效监督,安全管理混乱,日常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2)娄庄镇政府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安全监管不到位,事故信息上报不及时不准确,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责任不严不实。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分析认为,灵璧县呈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2023•12•5”爆燃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灵璧县呈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3人)

  1. 程*宇,灵璧县呈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违规操作导致发生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1. 程,灵璧县呈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与灵璧县呈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是夫妻关系,是灵璧县呈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未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力,迟报事故亡人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建议由灵璧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1. 程*山,灵璧县呈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厂长,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负责沥青搅拌站全面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监督不力,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现场安全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灵璧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以上人员涉嫌犯罪的,建议公安机关开展调查。

(二)灵璧县娄庄镇人民政府(2人)

  1. 冉*俐,女,中共党员,灵璧县娄庄镇党委副书记,分管环保、工业经济、发展改革等工作(《关于调整娄庄镇党政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2023年11月27日印发),对辖区企业事故失察失管,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和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刘*山,男,中共党员,灵璧县娄庄镇党委书记,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决策部署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足,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落实不力、抓得不实。作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三)事故责任单位(1个)

灵璧县呈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灵璧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70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灵璧县呈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严格作业现场人员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力度,全面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灵璧县呈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投产时间较长,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责令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聘请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开展一次全面“安全体检”,深入进行风险排查与隐患整改,保证生产安全。

(三)娄庄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要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压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把安全责任落实到领导、部门和岗位,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灵璧县应急管理局、灵璧县消防救援大队要狠抓社会末梢,提升基层能力水平。要严格落实各行业领域消防从业人员考核培训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规定,加强日常安全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职业技能。

灵璧县呈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2023·12·5”

爆燃事故调查组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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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55 | 2023_安徽淮北2023·1·4施工导致燃气泄漏燃烧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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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087762/202303-00067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2023-03-06

发布机构: 杜集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3-0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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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087762/202303-00067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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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3-06

发布机构: 杜集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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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调查报告】淮北市“2023.1.4”施工导致燃气泄漏燃烧事故调查报告

2023-03-06 11:07作者:杜集区安监局来源:杜集区应急管理局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背景色:

2023年1月4日下午13:40分左右,安徽沃恒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淮北市浍河路与孟山路交叉路口西南侧进行地下顶管作业过程中,将地下天然气管道破坏导致泄漏和燃烧。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及次生衍生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县两级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组成事故调查组,在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立即对“淮北市“2023.1.4”施工导致燃气泄漏燃烧事故”开展调查。市安委办为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濉溪县应急管理局为调查组成员单位,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建设单位情况

淮北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11011195C,注册号:340600000014697,法定代表人:李俊,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355万元,企业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丁楼村西。

(二)施工单位情况

安徽沃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395082791B,注册号:340600000115675,法定代表人:王爽,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128万元,企业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西路6号凤凰山农贸城1栋310。资质情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二级,证书编号:D334038846。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皖)JZ安许证字[2016]00167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25年2月25日。

(三)劳务单位情况

淮北市达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91411476J(1-1),法定代表人:文公庆,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6万元,企业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淮海路万金广场时代1905室。

(四)监理单位情况

四川明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9088XT,注册号:510000000035348,法定代表人:沈鹏,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350万元,企业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5号人南大厦B座13F。资质情况: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编号:E151002173。

二、建设项目合同签订情况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22年5月20日,淮北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沃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淮北市烈青路、青谷路污水泵站扩容及除臭工程(Ⅰ标段),工程地点:淮北市青谷路,资金来源:政府资金,工程内容:青谷路1#泵站扩容,2#泵站新建,南三桥调水管网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工程承包范围:青谷路1#泵站扩容,2#泵站新建,南三桥调水管网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工期总日历天数:150日历天,签约合同价为:壹仟肆佰伍拾肆万贰仟捌佰捌拾捌元肆角 (¥ 14542888.40元);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蒋连盟

2、监理合同

2022年5月16日,淮北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明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为淮北市烈青路、青谷路污水泵站扩容及除臭工程监理。 主要监理任务:工程施工与保修阶段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过程资料及安全文明和信息管理等全过程监理服务,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全部工程项目质保期满止。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侯辉跃,签约酬金: 监理费率: 1.74%,监理费为:陆拾万零玖仟元 (¥609000元 )

3、劳务合同

2022年6月10日,安徽沃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淮北市达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污水管拉管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淮北市烈青路、青谷路污水泵站扩容及除臭工程(I标段),工程地点:烈山区青谷路、南三桥,工作坑开挖围挡泥浆地方协调及机械配合拉管由甲方提供,自签订合同之日机器进场。甲方付进场费2万元,剩余工程款本合同内拉管结束全部付清。

三、事故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23年1月4日下午13时40分左右,淮北市达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沃恒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孟山路与浍河路交叉口污水泵站扩容及除臭项目施工过程中,顶管施工用的扩孔器将天然气管道破坏,造成燃气管道泄漏。13时56分,淮北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接到施工单位电话报警,称顶管施工时造成燃气管道泄漏。燃气公司抢险员立即赶往现场,于14:17分到达现场,判断是东西向PE250中压管道泄漏,抢险员于14:19拨打110和119请求支援,并逐级向部门和公司汇报,与此同时抢险人员迅速关闭泄漏点上下游控制阀门。

事故发生后,市、县政府负责同志及公安、消防、市县两级应急、住建等相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科学调度和应急处置。一是由公安机关负责道路管控,疏散事故现场周边企业人员和群众,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二是由华润然气公司安排专人对周边厂区、污水井等进行排查摸底,并不定时地对现场天然气浓度实施检测,确保安全。三是由消防部门对泄露点周围和燃烧过的路面进行喷淋降温。四是为防止天然气浓度较大和无法控制飘散范围造成爆炸等次生灾害,14时30分左右,路面接缝处天然气泄漏点开始着火燃烧。16时20分,管道内天然气浓度和压力降低后明火被扑灭。

关闭管道阀门停气及明火被扑灭后,市住建局组织淮北华润燃气公司立即进行抢修,具备开挖条件后,淮北华润燃气公司组织抢修,于20时30分将漏点挖出,于23时30分管道修复完毕并恢复主管道供气。民用户于1月5日上午9点开始进行复供,12点完成全部复供。整个事故过程中未造成人员伤亡,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淮北市达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公司)以及安徽沃恒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在地下顶管作业时,没有按照华润燃气公司下达的《施工现场告知单》上要求的“管道附近开挖1.5米左右深”的施工深度开挖,经现场勘查测量,泄漏点实际开挖深度达到3.15米。在顶管作业扩孔过程中,扩孔器将天然气中压管道破坏,导致燃气泄漏着火。

(二)间接原因。一是施工单位在该位置顶管作业前没有到燃气、电信、供水、供电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二是施工单位在该位置施工时,没有按照华润燃气公司下达的《施工现场告知单》上“开挖时电话联系”的要求,未进行电话沟通或邀请华润燃气公司派员现场指导;三是淮北市排水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施工单位与市华润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四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均没有提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道路破占挖掘审批手续;五是四川明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工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

(三)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的燃气泄漏燃烧事故。鉴于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100万元,事故调查组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追责。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该起燃气泄漏燃烧事故性质严重,暴露出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市华润燃气公司,在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层层压紧压实责任链条,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等方面不严不实的问题。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国家相关审批手续,制定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应急救援预案。二是各施工单位要在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前和水、电、气、通讯等部门做好衔接,确认地下管网的位置走向及埋深,施工现场邀请地下管网相关单位派员现场指导,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和手段安全施工,确保地下管网安全。三是监理单位要加强安全巡视,对不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四是建设单位要做到完善相关手续、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控水平,确保建设项目生产安全。四是燃气公司要摸清地下燃气管道走向、深度和准确位置,加密燃气管道保护标志桩(牌),实时监测管网压力、流量以及相邻地下空间泄漏情况,提升早期预防能力。对第三方施工建立分级管理监护体系,加强对涉及燃气管道的市政工程安全交底、现场监护和技术指导,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确保安全。

(二)强化市政设施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切实提高防范化解燃气安全风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对市政建筑施工、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作业行为。对危及燃气设施等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要求,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贯彻落实《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燃气事故。

(三)进一步落实行业管理责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针对本次事故暴露的问题,细化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一是要加大市政建筑施工监管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有效开展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指导,及时发现施工现场隐患并督促整改落实,实现闭环管理。牵头起草切实可行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审查通过后以市安委办名义下发文件。二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要制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办法,做到尽职免责、失职问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三是要主动加强与市城市管理局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切实解决执法“宽松软”的问题。

(四)发挥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作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市华润燃气公司要深刻总结此次燃气泄漏事故教训。一是要组织全员观看此次燃气泄漏事故警示教育片,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在建筑施工领域进行广泛宣传播放。二是市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市华润燃气公司要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把本次事故作为警示在大会上进行通报。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跟踪督办“淮北市“2023.1.4”施工导致燃气泄漏燃烧事故”后续处理情况,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市华润燃气公司将落实情况和处理结果,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FD10456 | 2023_安徽滁州定远闪爆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1 滁州市定远县“2021·4·7”较大闪爆 事故调查报告 省政府“4.7”事故调查组 2021 年4 月7 日9 时47 分许,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安 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自备热电厂(以下简称“华塑热电厂”) 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6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35.37 万 元。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时任省委书 记李锦斌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妥处善后,查明原因、举一 反三。王清宪省长批示,要求全力组织抢救伤员,尽快查明 原因,依法依规做好后续处理,及时续报。时任常务副省长 邓向阳批示,要求妥善做好善后处置,抓紧查明事故原因。 依据《安全生产法》(2014 年8 月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下同)《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授权,省应急管 理厅牵头成立了省政府滁州市定远县“2021•4•7”较大闪爆事 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应急厅分管负责同 志任组长,省应急厅、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 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总工会、华东能源监管局以及滁州 市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省监察 委派员参加,并选派了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 作。

2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量资料, 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 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 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 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 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情况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系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控股的国有大型综合性企业,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 桥镇定远盐化工业园内(如图1),华塑热电厂为安徽华塑股 份有限公司自备电厂,是主体工程的配套工程,位于安徽华 塑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的西南方向(如图2)。 2010 年3 月,华塑热电厂“一期工程2×300MW 机组项 目”开始建设,2012 年6 月,烟气脱硫项目竣工试运行,同 年7 月、8 月,1、2 号机组先后完成168 小时试运行,2015 年9 月,华塑热电厂2×300MW 机组项目(含烟气脱硫部分)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热电厂烟气脱硫项目由福建龙净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设计,运行维护由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 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负责实施。2017 年, 华塑热电厂进行了超低排放改造,浆液制备与供应系统利旧。

3 此次事故发生在烟气脱硫项目浆液制备与供应系统电石渣 浆液储罐。 图1 事故项目地理位置图 图2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平面布置图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4 1.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1 法定代表人赵世通,注册号:341100000044714;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86874334U;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国有控股);成立日期:2009 年03 月30 日;注 册资本:312141 万元;核准日期:2020 年03 月23 日;营 业期限:2009 年03 月30 日至2109 年03 月30 日;登记机 关: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 在册);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 2.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2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负责华塑热 电厂烟气脱硫项目的运维工作。法定代表人:罗如生;注册 号:31011500065266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734553894K;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日期:2001 年12 月26 日,注册 资金:1.6082 亿元;核准日期:2020 年1 月16 日;营业期 限:2001 年12 月26 日至2046 年12 和月25 日;登记单位: 1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32 万吨/年氢氧化钠、28.4 万吨/年氯、1.6 万吨/年氢、23.8 万吨 /年氯化氢、4.8 万吨/年盐酸(31%)、3 万吨/年次氯酸钠、2.5 万吨/年硫酸(75%)、20 万吨/年乙炔、48 万 吨/年氯乙烯、0.16 万吨/年二氯乙烷、56 万吨/年电石、9904 万m3/年氮气生产和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至2023 年4 月16 日);聚氯乙烯树脂、电石渣水泥、氯化钙、粉煤灰、电石渣以及配套工程(自备电 厂)生产和销售;岩盐地下开采,真空制盐(除食盐);纸塑复合包装袋、复合塑料编织袋生产和销售;化 工工程技术开发、研究、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塑料制品、焦粉、蒸汽、化 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销售及相关技术的开发服务;自营进出口经营贸易(国家禁止和限定进出口的商 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气污染防治设备、水污染防治设备、粉炭灰综合利用 设备、环境监测仪器、物料输送设备、机电一体化产品、仪表的研究、开发、销售、安装及相关技术咨询 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环境工程建设工程专项设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 务,水污染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检测技术、环境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服务,土壤生态修复, 农业面源和重金属防治技术服务,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冶炼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电力建设工程专业施 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资源 再生利用技术研发,采矿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5 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 开业、在册);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 路351 号2 号楼665-18 室。 3.江苏国恒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3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安全现状评价实施单位, 法定代表人:李桂玲;注册号:320100000090386;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20193704175263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1999 年02 月25 日;注册资 本:3335 万元;核准日期:2020 年03 月25 日;营业期限: 长期;登记机关: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南京江北新 区长芦街道宁六路606 号C109 室。 资质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等级:甲级; 评价区域:全国范围内;证书编号:APJ-(国)-535;首次 发证:2011 年10 月19 日;有效期:2020 年2 月26 日;发 证单位: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业务范围:煤炭开 采业;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矿采选业;陆 3江苏国恒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安全评价;标准化考评;职业卫生评价;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 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检验;环境检测和监测;环境保护、 土壤修复、水环境治理、大气污染评估、评价;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环境稳定性评价;清洁生 产审核;环境风险评估;安全、消防及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程评估、评价;节能评估、评价;电气检测; 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集成、运维评估、评价;消防安全评估; 安全生产及安全知识培训;(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环境监测教育培 训;科技研发;环保技术研发;环保设备、仪器仪表的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咨询、服务、转让与销 售;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安装;计算机网络运行维护服务;建筑物电器防火检测;楼宇智能化系统检测 及技术服务;钢结构防火涂料检测;大数据处理;网络安全监控及网络服务;信息技术咨询;互联网安全 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消防技术研发;建筑消防图审查;建筑消防安全评估咨询;建筑消防验收咨询; 建筑消防审计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检验检测服务;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6 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 医药制造业;金属冶炼业。 (三)项目合同签订情况 1.脱硫EPC 工程商务合同 2010 年11 月8 日,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龙净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100 万吨/年 聚氯乙烯配套项目热电厂一期工程2×300MW 供热机组电石 渣-石膏湿法烟气脱硫EPC 工程商务合同”。合同范围:安徽 华塑股份有限公司100 万吨/年聚氯乙烯配套项目热电厂一 期工程2×300MW 供热机组电石渣-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 总承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的设计、制造、采购、安 装、调试及168h 试运行、竣工交付等所有工作。 2.脱硫系统运行维护合同 2018 年12 月11 日,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净 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 2×300MW 供热机组除灰渣、除尘、气力输灰渣、脱硝、脱 硫系统运行维护合同,工程承包范围:生产设备运行,维护 项目除灰(包括到水泥厂管道)、除渣(包括到水泥厂管道)、 除尘、气力输灰渣、脱硝、脱硫系统设备运行维护。起止时 间:2018 年12 月至2021 年12 月。 3.服务外包协议 2018 年4 月5 日,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邦

7 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签订了《服务外包协议》,上海龙净环 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将部分工作任务外包给邦芒服务外包 有限公司,合同有效期从2018 年4 月15 日至2023 年4 月 14 日,2018 年4 月15 日,双方签订了《服务外包协议》岗 位服务外包补充协议,就现场专业工程师要求进行约定。 4.安全现状评价合同(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全厂) 2019 年2 月11 日,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 江苏国恒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项 目名称: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价范 围: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全厂范围的生产、储存装置及配 套公辅工程、安全管理等。 (四)现场调查及检验鉴定情况 1.脱硫项目电石渣浆液制备及供应工艺情况 华塑热电厂采用“电石渣-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如图3)。 浆液制备及供应工艺流程为用水泥罐车将电石渣(主要成分 氢氧化钙)运到脱硫浆液储罐处,通过管道输送到化灰罐上方 的料仓,电石渣灰由料仓进入化灰罐,同时从旁边的工艺水 储罐向化灰罐泵入工艺水搅拌。搅拌制浆后,通过化灰罐底 部的管道再泵入浆液储罐,再通过两条管道,将制好的浆液 用泵分别输送到1 号、2 号脱硫塔,用于烟气脱硫。需要检 维修时,可将浆液储罐或脱硫塔中的电石渣浆液或石膏浆液 导入应急浆液罐暂储。

8 图3 脱硫工艺流程示意图 2.脱硫项目风险识别情况 2019 年5 月30 日,江苏国恒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 司编制的《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未 识别脱硫浆液制备与供应系统可能存在的爆炸风险。 3.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1)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为HSE 部,华塑热电厂的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为HSE 科。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 (2019 版)》共计109 项,其中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 度、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公司检修工作票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应急救援管理 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热电厂承包商管理考核办法、安 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热电厂操作票管理规定、特种作 业安全操作规程等。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及华塑热电厂开展了安全风险

9 隐患排查,与承包商签订了安全协议书,制定了应急救援演 练计划,并开展了应急演练。 (2)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华塑项目部建立了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了安全管 理总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制度。项目 部共有54 名员工,其中仅有2 名为该公司正式员工,6 人为 退休返聘人员,46 人为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 项目部任命劳务派遣人员张孝成为安全专工,负责项目部日 常安全管理,任命劳务派遣人员马龙钮为检修经理。 项目部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开展安全风险隐 患排查。项目部制定了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并开展了应急演 练。 4.现场施工管理情况 此次维修作业前作业人员按照公司制度要求,办理了 《热机工作票》《动火作业证》,华塑热电厂和上海龙净环保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华塑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了审批。《热机 工作票》工作内容:脱硫制浆区电石渣浆液泵回流管道漏浆 补焊;工作地点:脱硫制浆区;计划工作时间:2021 年04 月07 日08 时39 分至12 时;《动火作业证》动火地点:脱 硫制浆区。本次维修未编制维修方案。 2021 年4 月7 日9 时许,《热机工作票》《动火作业证》 办理完成。现场施工前,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项

10 目经理黄忠和劳务派遣人员张孝成提前对现场的安全措施 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动火点周围气体进行检测。《动 火作业证》(票号:RDL-20210407002)动火作业分析数据一 栏填写“无粉尘”,未见可燃气体分析数据。 5.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区域由北向南依次布置有水罐、化灰罐、浆液储罐、 应急浆液罐(如图4、图5)。事故发生位于浆液储罐,该罐 直径6 米,高7 米,浆液通过罐底两条管道,将配制好的浆 液分别输送到1 号、2 号脱硫塔。 图4 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 N

11 图5 事故前现场图片 事故现场浆液储存罐顶部被炸至罐体东侧罐壁和浆液 循环泵房墙边管道上,罐顶装置、维修工具、安全设施等均 在爆炸中损坏,泵房墙体及窗户被损坏,应急浆液罐靠近浆 液储存罐一侧的保温材料被损坏,罐区与泵房之间管道被损 坏,其他设备设施无明显损坏现象(如图6、图7)。

12 图6 事故后现场图片 图7 事故后现场图片 6.检验鉴定情况

13 根据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电 石渣质量鉴定报告》(报告编号:CAST-JD-2021-029),分析 结果显示:涉案电石渣遇水释放微量的乙炔和极微量的一氧 化碳。 (五)天气情况 根据定远县气象局提供资料,2021 年4 月7 日10 时许, 定远县风向为东南风,风速为1.1 m/s,降水为0 mm,湿度 为60%,温度为16.6 ℃。 二、项目审批许可情况 2007 年2 月6 日,安徽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同意开展 100 万吨/年聚氯乙烯配套自备热电站前期工作的函》(发改 能源函〔2007〕84 号),同意自备热电站2×300MW 机组项 目开展前期工作。 2015 年7 月28 日,安徽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定远华塑 热电项目核准的批复》(皖发改能源〔2015〕395 号),同意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2 台30 万千瓦热电联产燃煤发 电机组,为定远盐化主体工程自备电站。 2015 年9 月17 日,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在滁州市定 远县组织召开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一期工程安全设施 竣工验收,原则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015 年10 月21 日,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安徽 华塑股份有限公司100 万吨/年聚氯乙烯项目一期工程热电

14 厂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皖环函〔2015〕1254 号),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2018 年5 月21 日,滁州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关于安徽 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华塑热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配套 建设的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滁环评函〔2018〕32 号),同意通过验收。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4 月6 日下午,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华塑项 目部运行经理熊永钦发现浆液储罐顶部的回流管与罐体连 接的接管有漏点,随后熊永钦将该情况告知检修经理马龙钮。 马龙钮安排人员临时堵漏,并计划第二天对漏点进行彻底维 修。随后马龙钮向华塑热电厂生产技术科主管纵回音报告接 管泄漏情况及第二天补漏计划,并按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要求办理了动火作业网上报备。4 月7 日上午8 时许, 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开始办理《热机工作票》和 《动火作业证》,华塑热电厂安全员胡广平及生产技术主管 纵回音先后去现场确认并签字,9 时许, 《热机工作票》和《动 火作业证》审批手续办理完成。之后,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 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黄忠和其劳务派遣单位的单新龙、徐 家好、李仁友、程纯、马龙钮、张孝成先后到达罐顶。单新 龙交待工作任务并进行安全交底,张孝成和黄忠负责现场查

15 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马龙钮要求徐家好、李仁友先清理罐 顶积浆,同时安排人员使用防爆检测仪在漏点周围(不含罐 内)进行气体检测(检测数据未记录),检测完毕后,9 时 45 分许开始动火。张孝成在清理完罐顶积浆后,从罐上下到 地面清理路面积浆,9 时47 分发生闪爆事故。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6 人死亡,死亡人员情况如下: 黄某,男,身份证号:32128319***1836,江苏省常 州市人。 马某钮,男,身份证号:341126193813,安徽省 凤阳县人。 程某,男,身份证号:340825192819,安徽省安 庆市人。 单某龙,男,身份证号:342325190191,安徽省 定远县人。 李某友,男,身份证号:341125195319,安徽省 定远县人。 徐某好,男,身份证号:34040219***0199,安徽省 淮南市人。

16 图8 死亡人员位置示意图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86)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935.37 万 元。 (三)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1.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将受伤人员分批送往淮南东方医院集团 总医院救治,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时向地方政府电话报告。10

17 时55 分,治安、刑侦、交警、派出所陆续到达现场开展工 作。12 时30 分,现场发生次生灾害可能已基本排除。12 时 59 分,最后一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共造成6 名人员 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滁州市委、市政府和定远县委、县政 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第一时间带领公安、应急等部门赶赴 现场,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救援 工作,紧急召开专题会议,指导调度救治救援和善后处置工 作。省应急管理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先后到达现场,指导 地方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 2.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定远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华塑热电厂“4·7” 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下设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安全保障、医疗保障、信息发布、 综合协调及善后处置等6 个工作专组,分别由县政府分管领 导担任组长,全力以赴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滁州市迅速 成立了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委副书记任第一副组长的事故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统筹协调、前线指挥、医 疗救护、治安维稳、善后处置、舆情防控6 个组。4 月9 日 下午,市委常委会会议专门听取了事故处置有关情况,市委 书记、副书记、常务副市长等市领导进一步安排部署做好善 后处置和当前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18 地方政府与事故相关企业积极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并 签订赔偿协议,截至4 月12 日,6 名遇难者家庭均得到妥善 安抚,死者全部火化完毕,每户补偿工伤保险、抚恤金、丧 葬费等全部到位。 事故发生后,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能够立即启动救援预案, 开展现场救援。定远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能够 第一时间带领公安、应急等部门赶赴现场,启动较大以上事 故处置应急响应,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并通过县 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华塑热电厂事故的通报》,同时能够及 时向市、省报告事故信息。滁州市委、市政府接到报告后, 迅速成立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筹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 舆情回应等工作,并向全市发布事故警示通报。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脱硫制浆区电石 渣浆液泵回流管道漏浆后,作业人员在浆液储罐顶部进行焊 接作业,浆液储罐罐体内长时间聚积的乙炔和一氧化碳混合 气体,遇到焊接作业时产生的金属火花发生闪爆。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华塑项目部对事故场 所危险因素辨识存在疏漏,动火作业不规范,审批流于形式, 未按照规定对事故储罐进行可燃气体检测。

19 2.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电石渣作为脱硫剂进行脱硫, 对工艺和装置的危险性及安全技术特性了解掌握不够4,对浆 液制备存储区存在的危险因素辨识存在疏漏,对动火作业审 批管理流于形式。对外包单位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 司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协调管理。 3.江苏国恒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进行安全现状 评价时,对脱硫浆液制备存储区危险因素辨识存在疏漏,对 该场所可能存在的爆炸风险未进行识别并提出防范措施建 议。 4.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该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存在问题 1.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电石渣脱硫工艺和装 置的危险性及安全技术特性了解掌握不够,危险因素辨识存 在疏漏;公司动火作业审批管理流于形式;对外包单位上海 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协调管理。 2.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对公司华塑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失察失管,项目部对员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0 工安全培训不到位,部分安全培训记录签字不全,培训针对 性不强;对浆液制备存储区的危险因素辨识存在疏漏,动火 作业审批流于形式,动火作业前,未按照规定对事故储罐进 行可燃气体检测,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长期违规用工5, 项目部共54 名员工,其中46 名为劳务派遣人员,项目部安 全专工、检修经理等关键岗位均为劳务派遣人员。 3.江苏国恒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该公司编制的《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 告》,对华塑热电厂脱硫浆液制备存储区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存在疏漏,对该场所可能存在的爆炸风险未进行辨识并提出 相应的防范措施建议。 (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及存在问题 1.定远县人民政府 存在问题:对辖区有关部门和盐化工业园履行安全监管 职责指导、监督不力。 2.定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 号)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 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 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 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 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21 相关职责: 负责电力工业管理,承担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有 关工作;指导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参与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 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存在问题:对定远县安委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 能源行业安全工作的通知》落实不到位,未认真吸取辖区内连 续发生的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全县热电企业 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全面。 3.定远县盐化工业园区管委会 相关职责: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6。 存在问题:未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未有效督促 所属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安全监管不到位,领导干 部职责不清,监管措施实施不力,履职不到位。 4.定远县应急管理局 相关职责: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 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县本级的工业园区(集中区)、 景区、港区等各类功能区和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 生产巡察、考核工作。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 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2 存在问题:未能有效督促县发改委落实电力行业安全生产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对盐化工业园应急管理中心落实安全生产 监管职责监督不力。 六、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 人) 1.黄忠,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华塑项目部经 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事故场所指挥动火作业,对该起 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 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单新龙,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华塑项目部 工作人员,事故场所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区危险因素 识别不全,事故区域动火作业时发生事故,对该起事故的发 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 事责任。 (二)建议行政处罚人员 1.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7 人) (1)罗如生,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 产领导职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7之规定,建议由滁州 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3 (2)罗跃彬,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主持公司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不 到位,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对公司华塑项目部安全 生产工作失察失管,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 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 罚款。 (3)景建平,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负责运维业务工作,分管公司华塑项目部。对公司华塑 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8 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 (4)宋武,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质量管理 总监,协助分管技术工作,负责质量安全工作。未认真落实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华塑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失 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应 急管理局给予罚款。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77 号修改)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 元 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4 (5)何军,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质量安全 部部长,负责该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国 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对公司华塑项目部安全生产 工作失管,项目部仅有1 名安全管理人员且为劳务派遣人员, 项目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风险识别存在疏漏, 动火作业现场管理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 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建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 (6)吴学胜,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质量安 全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华塑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安 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对公司华塑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失管, 对项目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风险识别存在疏漏、 动火作业现场管理流于形式等失管。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 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 五条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 (7)张孝成,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华塑项 目部安全专工。未认真履行安全专工职责,安全管理工作流 于形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脱硫电石渣浆液储罐 区的危险因素识别管控不到位,对事故场所动火作业现场安 全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 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

25 2.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7 人) (1)赵世通,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 委副书记,董事长。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 产领导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 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八条9规定,建议给 予诫勉。 (2)赵凯,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 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环保、生产、经营等工作。履行安 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 由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10规 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郭继平,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总监,协助 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环保、安全体系建设等工作。未认真 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华塑 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缺少有效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 9《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 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1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 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6 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依据《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 重警告处分。 (4)王启民,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HSE 部部长。未 能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公司自备电厂电石渣脱硫工艺 和装置的危险性及安全技术特性了解掌握不够,对动火作业 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上海龙净环 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华塑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缺少有效监督, 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 局给予罚款。 (5)李兆军,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厂长,全 面负责热电厂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对热电厂安全 管理不到位,对电石渣脱硫工艺和装置的危险性及安全技术 特性了解掌握不够,事故场所危险因素辨识存在疏漏,对动 火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上海 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华塑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 局给予罚款。建议责成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 分。

27 (6)朱超,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HSE 科科长, 负责热电厂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对事故场所 危险因素辨识存在疏漏,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华 塑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 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 条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 (7)纵回音,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生产技术 主管。事故场所动火作业审批人。对事故场所安全风险辨识 存在疏漏,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动火作业安全确认 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 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 (三)事故责任单位(3 家) 1.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 二款11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2.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 定,建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3.江苏国恒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 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 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负有责任,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 管理部令第1 号)第三十条12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 局对其进行处罚。 (五)有关单位和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 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纪检监察 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依规进行问责处理。 七、主要教训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公司自备电厂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电石渣脱硫工艺和装置 的危险性及安全技术特性了解掌握不够,危险因素辨识存在 疏漏;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上海龙净环保科技 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其动火作业管理不到位; 对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华塑项目部长期大 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问题失察失管。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 程有限公司对浆液制备存储区的危险因素辨识存在疏漏,对 公司华塑项目部管理不到位,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员工安 全培训不到位;动火作业审批不规范,动火作业前,未按照 12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 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29 规定对事故储罐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 位;长期违规用工,项目部54 名员工,仅有2 名为上海龙 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正式员工,6 名为退休返聘人员, 46 人均为劳务派遣人员。 (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 定远县发展改革委员会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能源行 业安全工作的通知》不到位;未认真吸取辖区内连续发生的电 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全县热电企业安全隐患大 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全面。定远县盐化工业园区管委会《地方党 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落实不到位;未按时召开 安委会会议,2021 年未及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未严 格按照《定远盐化工业园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细责》履职尽 责;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不深入不具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 实不到位。对企业的安全监管没有形成闭环管理,对企业监 管存在盲区、漏洞。定远县人民政府督促指导负有安全管理 职能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工作不力。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 职责不到位,监管部门之间统筹协调不够、工作衔接不紧, 存在监管漏洞,没有形成监管合力。 (三)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危险因素辨识存在疏漏。 江苏国恒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进行安全现状 评价时,对华塑热电厂脱硫浆液制备存储区危险有害因素辨 识存在疏漏,对该场所可能存在的爆炸风险未进行辨识并提 则

30 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建议。 八、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强化安全责任的落实。 滁州市和定远县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 全生产系列重要批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 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 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狠抓安全 生产责任落实,切实堵塞安全漏洞,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 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各级各部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 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国家能源 局派出监管机构,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做好所辖区 域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 发生,不断提升本地安全管理水平。 (二)强化监管,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滁州市及定远县要全面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深刻汲 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立即部署开展电力行业安全专项整 治,结合安徽省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 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安全风险,全面清理和整治各类 安全隐患,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切实推动 安全防范各项任务措施落实落地。要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执

31 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严格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 监管,强化机构诚信建设,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严厉惩处违 法违规行为。 (三)压实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深入查找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全面加强 集团及下属各类企业安全管理,要层层压实责任,全面排查 治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坚决避免安全 事故的发生。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一是要全面排查生产工 艺和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 作规程,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确保 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二是要加大对外包工程的统一协调 和管理,严格对外包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资质审查,加强对承 包商合同及执行情况管理,加强对外包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强化对生产现场的监督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三 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相关设计、安全评价等单位改进 热电厂脱硫生产工艺,提高工艺和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完 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强化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坚决避免类 似事故的发生。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加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力度, 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强化对劳务人

32 员的管理,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严格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只能在临时性、 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并严格 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FD10457 | 2023_安徽铜陵_鑫佳粉体7·19粉尘爆燃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19”一般粉尘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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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5MB0T74604N/202312-00049 组配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铜官区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事故调查报告](2023年)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19”一般粉尘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无

2023-12-01 有效性:

有效

[事故调查报告](2023年)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19”一般粉尘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12-01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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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19”

一般粉尘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7月19日0:20左右,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一期厂区车间进行来料代加工混拼操作时发生爆燃,导致现场两人烧伤,1人经抢救无效于7月24日死亡,1人经抢救脱险,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事故发生后,铜陵市应急管理局、铜官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理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区政府成立了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19”一般粉尘爆燃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同时聘请2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单位基本情况,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报告过程、原因、类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及相关单位情况

1.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受托单位)

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佳粉体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5日,位于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高新开发区栖凤路36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TA7E34X,法定代表人:胡柏明,注册资本2000万元,现有员工47人。经营范围:金属粉体及其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雾化铜、铜合金粉体及其相关产品、粉末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生产工艺:熔炼-雾化-脱水-干燥-热处理-破碎-筛分-混合包装等,发生事故部位属于混合包装工段。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包含中频炉、雾化系统、脱水系统、干燥炉、氨分解、制氮机、热处理、混合包装。企业不具备涉爆粉尘加工、生产条件和能力。

2.长沙天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单位)

长沙天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天赞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5日,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401-A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QXC0A2E,法定代表人:孔绚希,注册资本:1600万元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分支机构经营];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分支机构经营];金属材料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再生资源加工[分支机构经营];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分支机构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无锡昌兴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昌兴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兴祺公司)是一家从事金属材料销售,制品销售,配件的销售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9日,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惠河路9-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MR2079T,法定代表人:曹先冰,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及制品、钎焊设备及配件的销售;焊接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苏州铜宝锐新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铜宝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宝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2日,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83号西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40875N,法定代表人:莫文剑。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销售:金属材料、焊接材料,并提供相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上述货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铜陵华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华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货运,服装鞋帽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4日,注册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鹊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61344C,法定代表人:丁明义,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服装鞋帽、日用百货、劳保用品、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工艺品、建筑材料、机电产品、电线电缆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苏州顺心捷达物流有限公司

苏州顺心捷达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承办海运,陆运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16日,公司坐落在江苏省,详细地址为:昆山开发区夏荷路99号港龙商务大厦2号楼1503室;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X295F9D,法定代表人:张金国,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运输咨询业务;供应链管理;国内货运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货物的搬运装卸服务;汽车租赁(不含操作人员);物流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办公用品、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电子产品、通讯产品(不含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有职工47人,配备了总经理、技术副总、行政副总、营销副总等共4名公司负责人;配备了现场负责人2人、班长3人。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职责由安环部执行,由总经理直接领导,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制订了安全责任制,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17日,鑫佳粉体公司副总经理李申平与长沙天赞公司销售人员朱淼签订了《混料包装合同》。合同签订前,李申平与长沙天赞公司法人孔绚希在明知原材料成份的情况下,相互约定不在合同中注明0.6吨铝硅粉的真实成份。合同内容是由长沙天赞公司提供氧化铜粉0.4 吨和铝硅粉0.6吨作为原料,委托鑫佳粉体公司通过混料、包装加工出成品粉末,净重1吨。此次原材料中0.4吨氧化铜粉(非危化品)由长沙天赞公司从醴陵正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买,通过醴陵市中通快运物流公司于7月14日运至铜陵市鸿越物流园;0.6吨铝硅粉系从昌兴祺公司购买,昌兴祺公司从铜宝锐公司购买,由湖南宁乡吉唯信金属粉体有限公司生产,并由苏州顺兴捷达物流有限公司于7月17运至铜陵市鸿越物流园。上述原料于7月18日15时左右,由铜陵华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送至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公司一期厂区。

鑫佳粉体公司销售副总李申平7月18日16时左右直接打电话给生产副厂长李云林布置此次合同生产任务,要求暂停其他工作先进行此次混料,等第二天安排一起包装。李云林觉得这批原料有点特殊,17点左右给李申平打电话询问具体混料程序,但没有得到李申平明确回复。便在不掌握原材料特性的情况下,安排晚班(16:00-0点)当班职工按照往常混料步骤开封装料。由于早班(0点-8;00,事故班组)带班领导李新坪未到岗,7月18日23时40分许,李云林与本班班长刘吉如口头交代后;23时50分左右,刘吉如与事故班组班长朱可行进行了口头交班进行混料。夜班生产部操作工张国光通过提升机将装满混合粉的料斗拉上二层钢平台(约4m高),通过活套法兰短节向下装入底,24时16分50秒左右(监控显示时间),作业人员胡官国在平台将物料移至混料桶过程中,出现物料滞留现象,遂用螺纹钢捣料,随即发生爆燃,致使正在操作混料机的朱可行、胡官国烧伤。

(四)事故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时,车间操作工陈卫民正在换筛网,听到“砰”的一声,随即被热浪推倒了,马上知道出事了,立即四处查看,发现是混料台发生爆炸起火。陈卫民立即用灭火器给着火者灭火并打电话给厂长李新坪进行汇报。当班工人张国光第一时间拨打120、119报警电话。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将受伤人员胡官国、朱可行送至铜陵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因伤情严重,7月19日中午将二人转院至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高新院区,胡官国于7月24日13 时39分抢救无效死亡,朱可行经抢救脱险后,于9月19日转到合肥金谷康复医院进行后续治疗,目前恢复状况良好,行走和说话已正常。

(五)事故作业现场情况

1.事发地点情况:发生粉尘爆燃的混料机位于厂房北侧二层钢平台(约4m高)。

  1. 现场勘察情况:事故发生前,操作人员正在二层钢平台将装满合金粉(实际为硅铝粉和氧化铜粉,约1吨)的料斗通过活套法兰短节向下装入底层的混料机,粉料全部装入后进行机械混批作业。下图为爆燃后的混料机及相关设施。

示意图一  事故后的混料机

示意图二  事故后二层平台上的料斗

示意图三  现场遗落的物料的铁钎

示意图四  现场提升机

示意图五  过火后的一层地面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死亡人员:胡官国,操作工,男,汉族,45岁,家庭住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星星家园2栋1003号,身份证号为 340721197***X;受伤人员:朱可行,生产班长,男,汉族,46岁,家庭住址:安徽铜陵市郊区金苑小区17栋501号,身份证号为340222****。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七)事故技术分析

根据流向溯源调查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显示,此次混料中铝硅粉属危化品(CAS号:57485-31-1),具有粉尘爆炸性。事故发生当天,操作人员便将料斗与混料机对接后开始下料,料斗下部部分硅铝粉落到混料机底部,在仓体形成粉尘云。同时,由于料斗和混料机之间的活套短接为布料,起不到密封作用,从而使得粉料在下落过程中形成的负压作用从活套短接处吸入了空气。由于氧化铜粉在倒料时已经受潮变湿,此时便在上面产生了黏粘,阻碍了下料速度,操作人员就采用铁钎捣料,此过程中铁钎与料斗金属壳体、金属粉尘摩擦撞击产生静电,引爆了混料机内富含空气的铝硅粉尘云,爆炸后的粉尘被引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7月19日0时20分,事故发生后,鑫佳粉体公司当班工人陈卫民立即打电话给厂长李新坪进行汇报。李新坪于0时40到达现场,同时当班工人张国光第一时间拨打120、119报警电话。门卫任荣启0时32分向鑫佳粉体公司总经理胡柏明电话报告,0时34分,鑫佳粉体公司安环部长张金波接到总经理胡柏明电话,两人于1时30分左右到达现场。1时40分,张金波先后向狮子山高新区管委会、铜官区应急管理局报告。铜官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电话向铜陵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与2时55分报告事故详细信息。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7月19日0时40分,鑫佳粉体公司生产厂长李新坪到达现场组织施救,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柏明也随即到达现场。随即,高新区管委会、市应急局和铜官区相关领导及区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立即拉设警戒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扑灭残火,保护事故现场。1时左右,市人民医院2辆救护车到达现场,分别将受伤人员胡官国、朱可行送至市人民医院抢救。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2023年7月19日0时20分,鑫佳粉体公司胡官国、朱可行被烧伤后,鑫佳粉体公司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后,立即将2名伤员送至铜陵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7月19日中午,2名伤员被转院至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高新院区。胡官国经抢救无效于7月24日13 时39分死亡,朱可行经抢救脱险,于9月19日转到合肥金谷康复医院进行后续治疗,目前恢复状况良好,行走和说话已正常。

2.善后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鑫佳粉体公司相关负责人立刻前往医院处理抢救及家属安抚事宜,确保家属情绪稳定,积极与家属沟通、协商赔偿事宜,7月25日,就赔偿事宜已于伤亡者家属达成协议。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鑫佳粉体公司其他作业人员及时向车间负责人李新坪汇报,车间负责人和公司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到达时受伤人员已送至医院,后续积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鑫佳粉体公司事故信息上报及时准确,事故地点未出现次生伤害,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有序稳妥。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长沙天赞公司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未注明合金粉成份,鑫佳粉体公司销售副总李申平在明知0.6吨合金粉为铝硅合金粉的情况下,违反公司《销售合同签订流程》等管理制度,未经批准、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擅自组织生产。李云林在不掌握原材料成份特性情况下,未经研判或请示,便安排当班职工按照往常混料步骤布置开封装料。18日23时50分左右,刘吉如与事故班组班长朱可行进行了口头交班安排混料,作业人员胡官国在完全不知道原料成份的情况下进行混料、包装加工,在混料桶口出现物料滞留堵塞情况时,又错误地使用螺纹钢进行捣料,粉尘云遇摩擦撞击产生的静电,致使爆燃事故发生。鑫佳粉体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超范围组织生产,安全意识极其淡薄、安全管理严重缺失,直接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责任制不到位。鑫佳粉体公司虽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相关人员未按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履行各自岗位职责,安全意识极其淡薄。长沙天赞公司、昌兴祺公司、铜宝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超范围从事危化品经营。

(2)安全教育不到位。鑫佳粉体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对员工安全培训存在走过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3)风险辨识不到位。鑫佳粉体公司在进行委托加工业务时,现场管理人员未对原料成份进行了解,未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盲目指挥作业人员进行混料、包装加工。铜陵华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顺心捷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意识淡薄,未对所运输的物品进行风险辨识,超范围进行危化品运输。

(4)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管力度不够,事故当天鑫佳粉体公司带班厂长不在岗履职,未能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作业人员盲目、违规进行混料、包装加工行为未能及时制止。

(三)事故类型

经分析认定,这是一起粉尘爆燃引起的一般其他爆炸事故。

(四)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由于企业超范围组织生产、管理人员违规冒险组织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胡柏明,男,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严格,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铜官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 李申平,男,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营销工作。作为此次与长沙天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混料包装合同》的签订者,违反公司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安全意识极其淡薄,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在未经批准、未充分研判风险的情况下,仍违章冒险指挥、组织作业,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 张金波,男,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是本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铜官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 李新坪,男,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长,负责车间日常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存在疏漏,对员工安全教育、操作规程培训教育不到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铜官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 李云林,男,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副厂长,协助厂长负责车间日常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铜官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安全意识极其淡薄,超范围组织生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铜官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1. 长沙天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长沙天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且该企业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将线索移交辖区监管部门。
  1. 无锡昌兴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将线索移交辖区监管部门。
  1. 苏州铜宝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将线索移交辖区监管部门。
  1. 铜陵华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危险化学品,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将线索移交其主管部门。

6.苏州顺兴捷达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危险化学品,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将线索移交其辖区主管部门。

(三)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狮子山高新区应急与生态环境局,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狮子山高新区应急与生态环境局要深刻总结事故教训,向狮子山高新区管委会和铜官区政府做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鑫佳粉体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制订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的力度。

(二)强化安全管理工作。鑫佳粉体公司在进行作业时,特备是外委加工的非公司产品要做好安全风险辨识,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防范,杜绝危险作业现象。同时,要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实现安全生产。

(三)强化安全职责履行。鑫佳粉体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自身职责,加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

(四)加大属地监管力度。狮子山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大隐患排查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实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头等大事。要彻底排查辖区内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相关法律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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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58 | 2023_安徽铜陵鑫佳粉体7·19粉尘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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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5MB0T74604N/202312-00049 组配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铜官区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事故调查报告](2023年)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19”一般粉尘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无

2023-12-01 有效性:

有效

[事故调查报告](2023年)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19”一般粉尘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12-01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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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19”

一般粉尘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7月19日0:20左右,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一期厂区车间进行来料代加工混拼操作时发生爆燃,导致现场两人烧伤,1人经抢救无效于7月24日死亡,1人经抢救脱险,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事故发生后,铜陵市应急管理局、铜官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理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区政府成立了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19”一般粉尘爆燃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同时聘请2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单位基本情况,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报告过程、原因、类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及相关单位情况

1.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受托单位)

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佳粉体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5日,位于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高新开发区栖凤路36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TA7E34X,法定代表人:胡柏明,注册资本2000万元,现有员工47人。经营范围:金属粉体及其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雾化铜、铜合金粉体及其相关产品、粉末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生产工艺:熔炼-雾化-脱水-干燥-热处理-破碎-筛分-混合包装等,发生事故部位属于混合包装工段。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包含中频炉、雾化系统、脱水系统、干燥炉、氨分解、制氮机、热处理、混合包装。企业不具备涉爆粉尘加工、生产条件和能力。

2.长沙天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单位)

长沙天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天赞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5日,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401-A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QXC0A2E,法定代表人:孔绚希,注册资本:1600万元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分支机构经营];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分支机构经营];金属材料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再生资源加工[分支机构经营];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分支机构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无锡昌兴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昌兴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兴祺公司)是一家从事金属材料销售,制品销售,配件的销售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9日,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惠河路9-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MR2079T,法定代表人:曹先冰,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及制品、钎焊设备及配件的销售;焊接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苏州铜宝锐新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铜宝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宝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2日,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83号西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40875N,法定代表人:莫文剑。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销售:金属材料、焊接材料,并提供相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上述货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铜陵华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华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货运,服装鞋帽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4日,注册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鹊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61344C,法定代表人:丁明义,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服装鞋帽、日用百货、劳保用品、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工艺品、建筑材料、机电产品、电线电缆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苏州顺心捷达物流有限公司

苏州顺心捷达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承办海运,陆运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16日,公司坐落在江苏省,详细地址为:昆山开发区夏荷路99号港龙商务大厦2号楼1503室;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X295F9D,法定代表人:张金国,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运输咨询业务;供应链管理;国内货运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货物的搬运装卸服务;汽车租赁(不含操作人员);物流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办公用品、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电子产品、通讯产品(不含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有职工47人,配备了总经理、技术副总、行政副总、营销副总等共4名公司负责人;配备了现场负责人2人、班长3人。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职责由安环部执行,由总经理直接领导,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制订了安全责任制,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17日,鑫佳粉体公司副总经理李申平与长沙天赞公司销售人员朱淼签订了《混料包装合同》。合同签订前,李申平与长沙天赞公司法人孔绚希在明知原材料成份的情况下,相互约定不在合同中注明0.6吨铝硅粉的真实成份。合同内容是由长沙天赞公司提供氧化铜粉0.4 吨和铝硅粉0.6吨作为原料,委托鑫佳粉体公司通过混料、包装加工出成品粉末,净重1吨。此次原材料中0.4吨氧化铜粉(非危化品)由长沙天赞公司从醴陵正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买,通过醴陵市中通快运物流公司于7月14日运至铜陵市鸿越物流园;0.6吨铝硅粉系从昌兴祺公司购买,昌兴祺公司从铜宝锐公司购买,由湖南宁乡吉唯信金属粉体有限公司生产,并由苏州顺兴捷达物流有限公司于7月17运至铜陵市鸿越物流园。上述原料于7月18日15时左右,由铜陵华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送至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公司一期厂区。

鑫佳粉体公司销售副总李申平7月18日16时左右直接打电话给生产副厂长李云林布置此次合同生产任务,要求暂停其他工作先进行此次混料,等第二天安排一起包装。李云林觉得这批原料有点特殊,17点左右给李申平打电话询问具体混料程序,但没有得到李申平明确回复。便在不掌握原材料特性的情况下,安排晚班(16:00-0点)当班职工按照往常混料步骤开封装料。由于早班(0点-8;00,事故班组)带班领导李新坪未到岗,7月18日23时40分许,李云林与本班班长刘吉如口头交代后;23时50分左右,刘吉如与事故班组班长朱可行进行了口头交班进行混料。夜班生产部操作工张国光通过提升机将装满混合粉的料斗拉上二层钢平台(约4m高),通过活套法兰短节向下装入底,24时16分50秒左右(监控显示时间),作业人员胡官国在平台将物料移至混料桶过程中,出现物料滞留现象,遂用螺纹钢捣料,随即发生爆燃,致使正在操作混料机的朱可行、胡官国烧伤。

(四)事故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时,车间操作工陈卫民正在换筛网,听到“砰”的一声,随即被热浪推倒了,马上知道出事了,立即四处查看,发现是混料台发生爆炸起火。陈卫民立即用灭火器给着火者灭火并打电话给厂长李新坪进行汇报。当班工人张国光第一时间拨打120、119报警电话。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将受伤人员胡官国、朱可行送至铜陵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因伤情严重,7月19日中午将二人转院至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高新院区,胡官国于7月24日13 时39分抢救无效死亡,朱可行经抢救脱险后,于9月19日转到合肥金谷康复医院进行后续治疗,目前恢复状况良好,行走和说话已正常。

(五)事故作业现场情况

1.事发地点情况:发生粉尘爆燃的混料机位于厂房北侧二层钢平台(约4m高)。

  1. 现场勘察情况:事故发生前,操作人员正在二层钢平台将装满合金粉(实际为硅铝粉和氧化铜粉,约1吨)的料斗通过活套法兰短节向下装入底层的混料机,粉料全部装入后进行机械混批作业。下图为爆燃后的混料机及相关设施。

示意图一  事故后的混料机

示意图二  事故后二层平台上的料斗

示意图三  现场遗落的物料的铁钎

示意图四  现场提升机

示意图五  过火后的一层地面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死亡人员:胡官国,操作工,男,汉族,45岁,家庭住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星星家园2栋1003号,身份证号为 340721197***X;受伤人员:朱可行,生产班长,男,汉族,46岁,家庭住址:安徽铜陵市郊区金苑小区17栋501号,身份证号为340222****。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七)事故技术分析

根据流向溯源调查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显示,此次混料中铝硅粉属危化品(CAS号:57485-31-1),具有粉尘爆炸性。事故发生当天,操作人员便将料斗与混料机对接后开始下料,料斗下部部分硅铝粉落到混料机底部,在仓体形成粉尘云。同时,由于料斗和混料机之间的活套短接为布料,起不到密封作用,从而使得粉料在下落过程中形成的负压作用从活套短接处吸入了空气。由于氧化铜粉在倒料时已经受潮变湿,此时便在上面产生了黏粘,阻碍了下料速度,操作人员就采用铁钎捣料,此过程中铁钎与料斗金属壳体、金属粉尘摩擦撞击产生静电,引爆了混料机内富含空气的铝硅粉尘云,爆炸后的粉尘被引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7月19日0时20分,事故发生后,鑫佳粉体公司当班工人陈卫民立即打电话给厂长李新坪进行汇报。李新坪于0时40到达现场,同时当班工人张国光第一时间拨打120、119报警电话。门卫任荣启0时32分向鑫佳粉体公司总经理胡柏明电话报告,0时34分,鑫佳粉体公司安环部长张金波接到总经理胡柏明电话,两人于1时30分左右到达现场。1时40分,张金波先后向狮子山高新区管委会、铜官区应急管理局报告。铜官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电话向铜陵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与2时55分报告事故详细信息。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7月19日0时40分,鑫佳粉体公司生产厂长李新坪到达现场组织施救,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柏明也随即到达现场。随即,高新区管委会、市应急局和铜官区相关领导及区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立即拉设警戒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扑灭残火,保护事故现场。1时左右,市人民医院2辆救护车到达现场,分别将受伤人员胡官国、朱可行送至市人民医院抢救。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2023年7月19日0时20分,鑫佳粉体公司胡官国、朱可行被烧伤后,鑫佳粉体公司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后,立即将2名伤员送至铜陵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7月19日中午,2名伤员被转院至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高新院区。胡官国经抢救无效于7月24日13 时39分死亡,朱可行经抢救脱险,于9月19日转到合肥金谷康复医院进行后续治疗,目前恢复状况良好,行走和说话已正常。

2.善后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鑫佳粉体公司相关负责人立刻前往医院处理抢救及家属安抚事宜,确保家属情绪稳定,积极与家属沟通、协商赔偿事宜,7月25日,就赔偿事宜已于伤亡者家属达成协议。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鑫佳粉体公司其他作业人员及时向车间负责人李新坪汇报,车间负责人和公司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到达时受伤人员已送至医院,后续积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鑫佳粉体公司事故信息上报及时准确,事故地点未出现次生伤害,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有序稳妥。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长沙天赞公司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未注明合金粉成份,鑫佳粉体公司销售副总李申平在明知0.6吨合金粉为铝硅合金粉的情况下,违反公司《销售合同签订流程》等管理制度,未经批准、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擅自组织生产。李云林在不掌握原材料成份特性情况下,未经研判或请示,便安排当班职工按照往常混料步骤布置开封装料。18日23时50分左右,刘吉如与事故班组班长朱可行进行了口头交班安排混料,作业人员胡官国在完全不知道原料成份的情况下进行混料、包装加工,在混料桶口出现物料滞留堵塞情况时,又错误地使用螺纹钢进行捣料,粉尘云遇摩擦撞击产生的静电,致使爆燃事故发生。鑫佳粉体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超范围组织生产,安全意识极其淡薄、安全管理严重缺失,直接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责任制不到位。鑫佳粉体公司虽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相关人员未按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履行各自岗位职责,安全意识极其淡薄。长沙天赞公司、昌兴祺公司、铜宝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超范围从事危化品经营。

(2)安全教育不到位。鑫佳粉体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对员工安全培训存在走过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3)风险辨识不到位。鑫佳粉体公司在进行委托加工业务时,现场管理人员未对原料成份进行了解,未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盲目指挥作业人员进行混料、包装加工。铜陵华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顺心捷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意识淡薄,未对所运输的物品进行风险辨识,超范围进行危化品运输。

(4)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管力度不够,事故当天鑫佳粉体公司带班厂长不在岗履职,未能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作业人员盲目、违规进行混料、包装加工行为未能及时制止。

(三)事故类型

经分析认定,这是一起粉尘爆燃引起的一般其他爆炸事故。

(四)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由于企业超范围组织生产、管理人员违规冒险组织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胡柏明,男,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严格,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铜官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 李申平,男,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营销工作。作为此次与长沙天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混料包装合同》的签订者,违反公司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安全意识极其淡薄,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在未经批准、未充分研判风险的情况下,仍违章冒险指挥、组织作业,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 张金波,男,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是本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铜官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 李新坪,男,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长,负责车间日常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存在疏漏,对员工安全教育、操作规程培训教育不到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铜官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 李云林,男,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副厂长,协助厂长负责车间日常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铜官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安全意识极其淡薄,超范围组织生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铜官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1. 长沙天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长沙天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且该企业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将线索移交辖区监管部门。
  1. 无锡昌兴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将线索移交辖区监管部门。
  1. 苏州铜宝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将线索移交辖区监管部门。
  1. 铜陵华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危险化学品,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将线索移交其主管部门。

6.苏州顺兴捷达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危险化学品,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将线索移交其辖区主管部门。

(三)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狮子山高新区应急与生态环境局,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狮子山高新区应急与生态环境局要深刻总结事故教训,向狮子山高新区管委会和铜官区政府做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鑫佳粉体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制订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的力度。

(二)强化安全管理工作。鑫佳粉体公司在进行作业时,特备是外委加工的非公司产品要做好安全风险辨识,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防范,杜绝危险作业现象。同时,要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实现安全生产。

(三)强化安全职责履行。鑫佳粉体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自身职责,加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

(四)加大属地监管力度。狮子山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大隐患排查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实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头等大事。要彻底排查辖区内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相关法律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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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59 | 2023_宜宾市珙县11·20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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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科普丨小小烟头,火患无穷

2024-06-11 18:28:07 来源: 自贡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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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防火意识 关注自贡消防↑

以案为鉴:探寻真相、查找火因;以案反思:汲取教训、防微杜渐。

烟头火灾,虽由微小之物引发,但其破坏力却不容小觑。据全省2023年度火灾数据报告统计,因烟头引起的火灾所占比例(12.9%)高居第三位,仅次于电气火灾(25.0%)和用火不慎(38.7%)。

本期,川川将带大家回顾一起因吸烟不慎引发的亡人火灾案例,深度还原该火灾发生细节,以期让大家从中得到警惕,学习了解火灾防范知识,避免更多悲剧发生。

2023年11月20日

四川省宜宾市

一商业街住宅发生火灾

过火面积约4平方米

造成1人死亡

▲火灾现场房屋航拍图

该起火建筑为砖混结构

共地上7层

起火楼层为地上4层

起火住宅面积117.63㎡

起火部位为卧室

主要燃烧物为床、衣柜、衣物等可燃物品

▲起火房间图示(救援现场仍残留大量烟气)

消防救援人员在起火房间内搜救出一名老人(叶某某),经现场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后确认死亡。

7时30分左右

叶某某所在卧室起火。

7时37分左右

火势越来越大,从客厅的监控录像上可以看到卧室房间有火光闪烁。

7时42分左右

浓烟已扩散至整个客厅,客厅上部已充满浓烟。

7时43分左右

叶某某曾孙发现老人卧室起火,但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无法进入。

7时46分

珙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立即出动救援力量前往处置。

7时54分

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经侦查现场有余火及大量浓烟,救援人员立即内攻展开人员搜救和灭火工作。

8时

消防救援人员在搜救现场发现了被困的叶某某,不幸的是,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叶某某已身亡。

8时10分

现场处置完毕。

▲火灾平面图

经调查认定

此次起火原因为

叶某某吸烟不慎引发火灾

起火原因认定

火灾发生后,根据《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珙县政府立即成立“11·20”火灾事故调查组。经火调人员现场勘验发现,卧室一电气线路连接完好,未发现故障痕迹,但在现场提取到打火机、烟叶等残留物。

经走访询问和监控视频分析,结合现场阴燃特征和提取到的物证,认定此次火灾发生的原因系吸烟导致。

▲蔓延路径

▲燃烧痕迹

▲火调人员现场勘验发现打火机、烟叶等残留物

小小的烟头

究竟为何会有如此威力呢?

中心温度高

烟头表面温度为200—300℃,中心温度高达700—800℃。

隐蔽性较强

吸剩的烟头在不被熄灭的情况下,一般可以持续阴燃1—4分钟,引燃周围的可燃物,如纸张燃点为130℃、布匹为200℃、松木为250℃。烟头引起棉絮、木棉着火需3—7分钟。

前期,川川也通过烟头实验

印证过烟头的威力

▲实验人员将烟头放入垃圾桶

▲4分钟左右周围物体开始阴燃

▲7分钟左右热量不断上升达到燃点

▲12分钟左右可见垃圾桶内出现明火

小小烟头,火患无穷

要想预防烟头引发火灾

必须从日常生活的行为习惯入手

来源丨四川消防119

万家灯火、我们彻夜驻守

蓝焰红车、呵护你我平安

自贡消防,与你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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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60 | 2023_宜春万载县众鑫花炮制造有限公司1·9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宜春万载县众鑫花炮制造有限公司“1·9”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宜春万载县众鑫花炮制造有限公司“1•9”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31日

2023年1月9日16时10分许,万载县众鑫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燃爆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6.8万元。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尹弘、省委副书记、省长叶建春等省领导先后作出批示;市委书记于秀明、市委副书记、市长严允等市领导先后作出批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2023年1月16日,宜春市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人民检察院、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和万载县政府参加的宜春市政府万载县众鑫花炮制造有限公司“1·9”燃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检验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万载县众鑫花炮制造有限公司“1·9”燃爆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超许可生产、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严重超员超量,属地乡镇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万载县众鑫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公司)位于万载县赤兴乡皂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22067464117L,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某冬。众鑫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郭某生,为其个人独资控股。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YH安许证字﹝2021﹞090299号,许可范围:B、C级组合烟花类、C级吐珠类、C级喷花类、烟火药(仅限自产自用亮珠),有效期:2021年11月9日—2024年11月8日,设计年产能为3200万元。众鑫公司在拿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开始组织生产,因土地问题需要拆除相关工房,在2022年6月才开始正常生产,2022年7月—8月高温放假未生产,2022年9月开始恢复生产。2022年12月26日因超许可范围生产水母(C级旋转类)、白药炮和改变工房用途等6项问题被万载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停产整改和经济处罚。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驱鸟弹生产情况。驱鸟弹(剖面图及工艺流程详见图1-图5)不在《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定义的品种类别中,不属于烟花爆竹,主要用于机场驱鸟。驱鸟弹是由一圆柱形红色塑料筒,底部事先已安装好电点火装置(电点火头和电点火电路),尺寸:长65×外φ30、内φ24(mm),电点火装置上面装新型无硫发射药,其上面组装已加工和褙皮[[1]]好的药柱(含开包药),再用封口胶封口,成为一发驱鸟弹。多发驱鸟弹装填到配套的发射器内,通过无线方式点火,点燃电点火头后,引燃发射药和药柱,发射出带绿光或白光等光色药柱,一段时间后引燃开包药将剩余药柱炸飞散,并发出爆炸声,达到驱鸟的作用。2022年11月,湖南省高尔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公司)股东兼技术员陈某与众鑫公司技术员吴某华联系,表明高尔公司有一批驱鸟弹的订单。在征得郭某生的同意后,吴某华便试作驱鸟弹药柱,并送给陈某试放。待产品性能稳定后,吴某华于2022年12月26日赴湖南省浏阳市,将合作协议带回万载县给郭某生,众鑫公司与高尔公司签订了生产25000个驱鸟弹的生产订单。2022年12月27日-2023年1月4日,吴某华安排一汤姓人员制作了12000个驱鸟弹药柱(5000个已装了开苞药、7000个未装开苞药)。待驱鸟弹药柱干燥后,吴某华于2023年1月7日7时20分许,将驱鸟弹药柱运送至42号组装包装工房,众鑫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王某连组织人员进行装发射药、禙皮、装药柱、点胶封口等作业。

图1 未装药柱的塑料筒         图2 底部电点火装置

图3 装了药柱的塑料筒              图4 药柱

图5 驱鸟弹工艺流程

  1.  事故工房情况。42号组装包装工房危险等级为1.3级,长宽分别为16.1m、4.1m,设置为4间,其结构构造在许可发证时通过了竣工验收,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要求。后因占用基本农田,于2022年2月被拆除,在2022年5月重建到位,未组织竣工验收,也未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上圈梁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月9日上午,众鑫公司组织员工在42号组装包装工房对驱鸟弹进行加工作业。众鑫公司职工汤某贞、汤某红两姐妹在42号工房第一间房内进行封口点胶作业,职工陈某兰在第二间工房进行封口点胶作业,王某连、陈某彤(从2023年1月7日起在众鑫公司做事)两母女在第三间工房进行装药柱(1.1级工序,需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吴某华、陈某在第四间工房进行封口点胶作业,并会不时到工房指导员工操作和检查产品质量。2023年1月9日16时10分许,王某连、陈某彤因操作不当,摩擦引起发射药、药柱等半成品和成品燃爆,造成王某连、陈某彤2人当场死亡和汤某贞、汤某红、陈某兰3人受伤。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造成42号工房全部倒塌,在42号工房第三间工房内形成一个炸坑(直径1.02m,深0.41m),周边37号、38号、43号、44号工房部分墙体或屋顶受损(详见图6、图7)。

图6 万载县众鑫花炮制造有限公司“1·9”燃爆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

图7 万载县众鑫花炮制造有限公司“1·9”燃爆事故现场周边平面示意图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王某连、陈某彤2人死亡,汤某贞、汤某红、陈某兰3人受伤,人员基本信息如下:

(1)王某连,女,44岁,江西省万载县赤兴乡皂下村人,身份证号:3622**************,众鑫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持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证号与身份证号相同)。

(2)陈某彤,女,16岁,身份证号:3609**************,江西省万载县赤兴乡皂下村人,万载县第二中学高一(13)班学生。

(3)汤某贞,女,37岁,身份证号:3622**************,江西省万载县赤兴乡皂下村人,众鑫公司组装包装职工。

(4)汤某红,女,39岁,身份证号:3622**************,江西省万载县赤兴乡楼山村人,众鑫公司组装包装职工。

(5)陈某兰,女,39岁,身份证号:3622**************,江西省万载县赤兴乡浙桥村人,众鑫公司装发射药职工,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与身份证号相同)。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为456.8万元[[2]]。

(六)其他情况

(1)2022年12月26日以后督促停产情况。万载县应急管理局曾某平、张某勇等工作人员先后于2022年12月27日、12月30日和2023年1月3日通过微信工作群、电话通知和视频监控回放等方式,督促众鑫公司落实停产要求;万载县赤兴乡政府工作人员先后于2022年12月27日、12月29日和2023年1月3日、1月5日到现场督促众鑫公司落实停产要求。2023年1月5日晚,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和赤兴乡党委政府达成共识,同意众鑫公司继续对1.3级的组装包装等工序进行消耗性生产,这符合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特点,有利于消除1.1级工序制作的裸药、效果内筒等的安全风险。

(2)陈某彤进入厂区作业情况。2023年1月7日早上,王某连安排其女陈某彤(高一学生,已放寒假在家)进入众鑫公司42号工房从事烟花爆竹作业活动,而当时众鑫公司门禁系统故障未及时维修到位,致使非企业职工陈某彤进入厂区未被发现;1月9日下午1时46分左右,众鑫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生到42号工房进行了检查,未及时责令陈某彤停止作业并撤离。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1月9日18时20分,万载县应急管理局接万载县赤兴乡政府电话报告事故信息;1月9日18时36分,万载县应急管理局电话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1月9日18时50分—19时,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电话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宜春市委总值班室和宜春市政府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1月9日19时58分,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书面报告事故信息;1月9日20时27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宜春市委总值班室和宜春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事故信息;1月9日22时08分,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书面续报(1);1月9日22时40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宜春市委总值班室和宜春市政府值班室书面续报(1)。

2023年1月10日0时53分,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书面续报(2);1月10日1时07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宜春市委总值班室和宜春市政府值班室书面续报(2)。

2023年1月11日15时56分,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书面续报(3);1月11日16时42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宜春市委总值班室和宜春市政府值班室书面续报(3)。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附近的众鑫公司搬运工张某才和实际控制人郭某生听到爆炸声,先后迅速跑向42号工房。2023年1月9日16时12分,张某才到达现场,看到陈某(轻微伤)坐在42号工房旁边的路口,头上在流血;陈某兰侧趴在地上,张某才把陈某兰给扶正坐在路旁。此时郭某生到达事故现场,他们听到有人在叫“救命”,看到42号工房第1间位置倒塌的砖块压了2个人,张某才和郭某生立即跑过去扒砖块。

2023年1月9日16时10分左右,赤兴乡党委副书记丁某峰、乡人大主席郑某泉正在办公室,听到爆炸声立即跑到球场,察看情况,发现众鑫公司方向上空有烟雾。丁某峰立即叫上郑某泉、乡应急所张某贵和邹某龙开车前往众鑫公司。

2023年1月9日16时17分,丁某峰4人抵达现场。丁某峰立即让企业员工拨打120和119电话。

2023年1月9日16时18分,众鑫公司潘某华立即拨打120和119电话请求救援。

2023年1月9日16时20分,郑某泉向赤兴乡党委书记吴某钦、乡长潘某汇报事故情况。赤兴乡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丁某峰担任。

2023年1月9日16时21分,赤兴乡派出所民警抵达现场。丁某峰安排民警立即拉警戒线疏散闲杂人员。丁某峰4人与张某才、郭某生及陆续赶过来的乡镇干部清理砖块开展现场救援。

2023年1月9日16时28分许,救援人员将被压的汤某贞、汤某红救出。陈某告诉救援人员现场人员还有王某连和陈某彤未找到。救援人员立即围绕现场燃爆点扩大范围寻找,并立即调集机械设备。

2023年1月9日17时30分许,水塘浮起疑似人体状物时,救援人员立即进行打捞,经家属确认是王某连的尸体(部分肢体不全)。

2023年1月9日18时许,万载县委副书记、县长刘学军,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彭宇波,副县长黎俊昌以及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由副县长黎俊昌指挥调度。

2023年1月9日19时,万载县蓝天救援队接到赤兴乡政府求助,立即出动8辆车辆、28人并携带相关救援设备紧急赶往赤兴乡开展救援工作。

2023年1月9日19时44分,万载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救援通知,立即出动2辆消防车、14人,携带救生、照明、机动泵等救援设备到现场开展救援,并紧急从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来1台大型机动泵。

2023年1月9日至1月11日,万载县消防救援大队、万载县公安局、万载县蓝天救援大队、赤兴乡政府等搜救人员在事故现场及距离中心爆炸点约100米的周边分成三个搜救小组进行搜寻、勘察,陆续找到部分人体组织。1月11日,经家属确认陈某彤已死亡,搜救小组宣布搜救结束。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3年1月9日16时21分,赤兴乡安排一台小轿车将陈某兰送往万载县中医院抢救;1月9日17时19分抵达万载县中医院。

2023年1月9日16时29分,赤兴乡卫生院医生对汤某贞、汤某红进行现场抢救,同时为了争取救治时间,赤兴乡安排2辆小型轿车载着汤某贞、汤某红送往万载县人民医院,在路上和120急救车相遇。

2023年1月9日16时50分,1辆救护车在赤兴乡镜山路段接上汤某贞,1月9日17时29分抵达万载县人民医院抢救;另1辆救护车在双桥镇集镇上接到汤某红,1月9日17时41分抵达万载县人民医院抢救。1月9日18时26分,救护车将汤某红送往宜春市人民医院北院治疗;1月9日19时30分,救护车将汤某贞送往宜春市人民医院北院治疗。

2023年1月10日12时,120救护车将陈某兰送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万载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善后处置工作,成立了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善后处置小组,迅速组织医疗救助,做好伤者抢救工作,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做好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工作,家属情绪稳定,遇难人员的赔偿已经到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万载县“1·9”燃爆事故信息报送及时,应急处置基本到位,善后工作到位。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及时。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王某连、陈某彤母女在装药柱时,因操作不当,药柱与塑料外壳摩擦,引燃发射药后,引爆工房内的药柱。

(二)间接原因分析

  1.  众鑫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众鑫公司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不到位,未统筹好安全和发展,轻安全重效益,践踏安全生产红线和底线。二是“三类人员”严重失职。众鑫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张某冬系实际控制人郭某生有意安排担任的,其完全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只是众鑫公司的挂名主要负责人,未参与公司任何管理,仅从事门卫看守工作,且对人员进出管理登记不严,让非本厂职工进入生产区;实际控制人郭某生为众鑫公司的真实管理者,其仅有小学文化,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对企业安全管理、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均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专职安全员王某连没有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1.1级装药柱作业,安排其女陈某彤参与烟花爆竹作业。三是安全设施不达标,42号、43号等工房未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上圈梁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四是“三超一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超许可范围接单生产,驱鸟弹产品不在其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内;超药量作业,42号组装包装工房内的发射药、药柱等超量,42号工房核定药量为48kg,事发时药量为108kg;超定员作业,发生爆炸的42号工房定员4人,实有5人;改变工房用途,组织员工在1.3级工房内从事1.1级装发射药、装药柱等裸露药物产品作业。此外,该公司2022年以来,多次因违规超许可生产受到县乡两级的处罚。五是违规使用未成年人陈某彤从事烟花爆竹作业。六是不服从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万载县应急管理局于12月26日作出责令停产整改的指令后,企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一直违规生产到事发日。
  1.  高尔公司未严格审查承接单企业众鑫公司生产许可范围。高尔公司违规与众鑫公司签订驱鸟弹的订单,高尔公司技术人员陈某违法违规到众鑫公司作业,并提供驱鸟弹技术指导。
  1.  万载县赤兴乡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万载县赤兴乡党委、政府履行全面负责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众鑫公司虽然经常性检查,但监管能力较弱,检查方式方法简单,干部队伍素质不高,对众鑫公司违规违法生产行为发现不及时,制止不力,是导致众鑫公司未能及时停产继而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2022年12月26日,万载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众鑫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超许可范围等6项问题,对企业作出罚款4.99万元和停产整改的处罚。赤兴乡党委、政府未引起高度重视,停产措施不坚决、不到位。
  1.  万载县应急管理局部门监管有差距。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在2022年12月26日对众鑫公司作出停产整改的行政处罚后,督促赤兴乡落实停产工作力度不够,对赤兴乡履行全面负责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不到位。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  王某连,女,江西省万载县人,身份证号:3622**************。违法违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  郭某生,男,江西省万载县人,身份证号:3622**************,众鑫公司实际控制人。法治意识淡薄,唯利是图,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长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活动,超许可范围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放任未成年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张某冬,男,江西省万载县人,身份证号:3622**************,众鑫公司主要负责人。完全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失职渎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撤销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吴某华,男,江西省上栗县人,身份证号:3603**************,众鑫公司技术员。明知众鑫公司没有驱鸟弹的许可范围,仍然帮助郭某生洽谈业务,与高尔公司签订驱鸟弹的生产订单,安排人员生产驱鸟弹,对改变工房用途、擅自使用1.3级工房违规从事1.1级工序作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放任不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  邹某龙,男,1987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2**************,万载县赤兴乡应急办主任,主持应急办全面工作。负有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企业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督促监管工作,对发现的众鑫公司超许可生产、改变工房用途等违规违法行为督促整改不力,落实停产要求不到位。对此,邹某龙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  张某贵,男,1964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2**************,万载县赤兴乡工办主任,兼应急办干部。负有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企业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督促监管工作,对发现的众鑫公司超许可生产、改变工房用途等违规违法行为督促整改不力,督促落实停产要求不到位。对此,张某贵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  汤某龙,男,1978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09**************,万载县赤兴乡综治办主任,众鑫公司驻厂干部。未有效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定生产,对众鑫公司违规违法生产行为的整改落实督促不到位。对此,汤某龙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郑某泉,男,1979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2**************,万载县赤兴乡人大主席,主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到位,未认真督促乡应急办对众鑫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万载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决策部署抓落实不力,督促落实停产要求不到位。对此,郑某泉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  吴某钦,男,198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2**************,万载县赤兴乡党委书记,对赤兴乡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在履行全面负责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上有差距,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分析不足,未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及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及重大隐患,对万载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决策部署督促落实不到位。对此,吴某钦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万载县众鑫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3]]规定对众鑫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行政处罚,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4]]规定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  湖南省高尔烟花贸易有限公司,违规向未取得相关许可范围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下达生产驱鸟弹的订单,违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5]],建议由宜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函告湖南省长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建议

  1.  丁某峰,男,1986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2**************,万载县赤兴乡党委副书记,众鑫公司挂点领导。负责协调挂点企业有关工作,未统筹好挂点企业工作任务和安全生产工作,在帮助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和指导企业安全生产上有差距。建议其向赤兴乡党委作出深刻检查。
  1.  潘某,女,1987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2**************,万载县赤兴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主持乡政府全面工作。虽然在2022年12月26日以后未接到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对众鑫公司处理事件的汇报,平时能够部署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但在履行全面负责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上有差距,对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研究不深入。建议给予其谈话提醒。
  1.  张某勇,男,1973年7月出生,群众,身份证号:3622**************,万载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负责赤兴、鹅峰等5个乡镇63家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及联合执法等工作。2022年12月26日以后,其多次电话督促众鑫公司和赤兴乡政府有关人员落实停产要求,但对众鑫公司进行1.3级消耗性生产的规范操作指导不到位。建议其向万载县应急管理局作出深刻检查。
  1.  钟某,男,198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2**************,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在指导赤兴乡监督众鑫公司开展消耗性生产中,虽能考虑客观风险因素,采取了允许企业消耗性生产的常规性措施,但对消耗性生产的规范操作指导不到位。建议给予其谈话提醒。
  1.  万载县赤兴乡党委、政府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上有差距,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对上级决策部署贯彻不力,属地责任落得不实。建议责成赤兴乡党委、政府向万载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1.  万载县应急管理局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有差距,安全生产执法偏软偏松,督促乡镇落实烟花爆竹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建议责成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向万载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党委政府安全生产政治责任

万载县委、县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实抓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守住安全底线和红线。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宜春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压实各级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确保烟花爆竹安全文明发展。

(二)严格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万载县各烟花爆竹企业要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健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和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规范组织烟花爆竹生产,严禁超许可范围生产或生产经营超标违禁产品、改变工房用途等,并扎实开展“五个一”活动、“十个一次”工作和“九个一”行动,加强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一是要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明晰责任体系、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真正做到依法履责、自觉担责、自律尽责,真正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员工、落实到每个环节。二是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岗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以及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要求和事故隐患处理措施,及时排查发现和纠正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三是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涉裸药工序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操作水平;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四是要加强门禁和监控系统管理,严格落实门禁管理制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进入生产区,特别是要提防员工家属或其他未成年人进入生产区;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维护使用,严格执行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做好检查记录台账,增设布点视频监控摄像设备,实现有人操作工房视频监控全覆盖。五是要持续开展对标改造提升和“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完善“三库四防”(成品仓库、药物总库、中转库和防火、防雷、防爆、防静电)等各类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尤其是工库房结构构造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全面夯实行业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

(三)坚持依法治理,始终保持安全监管执法高压态势

万载县政府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有关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一是紧盯重点企业。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按照日常检查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安全生产不托底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重点关注和监管检查,牢牢管控住最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二是检查全面细致。各级监管执法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认真的态度,对企业所有工库房、各环节开展执法检查,详细检查企业安全责任落实、人员进出管理、生产产品种类、安全设施设备、生产作业活动等,及时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切实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成灾之前。三是严格执法处罚。对检查发现的“四超两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铁心硬手、铁石心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速进行查处,该上限处罚的必须上限处罚,该暂扣证照的果断暂扣证照,该停产整顿的立即停产整顿,该移送的坚决移送。决不能出现以罚代管、只罚不停等现象,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彻底整改,严格闭环管理。同时,要做到规范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执法告知、现场检查、交流反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要求,提升执法效果,打造一支规范、高效、权威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

2023年1月9日16时10分许,万载县众鑫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燃爆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6.8万元。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尹弘、省委副书记、省长叶建春等省领导先后作出批示;市委书记于秀明、市委副书记、市长严允等市领导先后作出批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2023年1月16日,宜春市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人民检察院、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和万载县政府参加的宜春市政府万载县众鑫花炮制造有限公司“1·9”燃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检验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万载县众鑫花炮制造有限公司“1·9”燃爆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超许可生产、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严重超员超量,属地乡镇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万载县众鑫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公司)位于万载县赤兴乡皂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22067464117L,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某冬。众鑫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郭某生,为其个人独资控股。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YH安许证字﹝2021﹞090299号,许可范围:B、C级组合烟花类、C级吐珠类、C级喷花类、烟火药(仅限自产自用亮珠),有效期:2021年11月9日—2024年11月8日,设计年产能为3200万元。众鑫公司在拿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开始组织生产,因土地问题需要拆除相关工房,在2022年6月才开始正常生产,2022年7月—8月高温放假未生产,2022年9月开始恢复生产。2022年12月26日因超许可范围生产水母(C级旋转类)、白药炮和改变工房用途等6项问题被万载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停产整改和经济处罚。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驱鸟弹生产情况。驱鸟弹(剖面图及工艺流程详见图1-图5)不在《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定义的品种类别中,不属于烟花爆竹,主要用于机场驱鸟。驱鸟弹是由一圆柱形红色塑料筒,底部事先已安装好电点火装置(电点火头和电点火电路),尺寸:长65×外φ30、内φ24(mm),电点火装置上面装新型无硫发射药,其上面组装已加工和褙皮[[1]]好的药柱(含开包药),再用封口胶封口,成为一发驱鸟弹。多发驱鸟弹装填到配套的发射器内,通过无线方式点火,点燃电点火头后,引燃发射药和药柱,发射出带绿光或白光等光色药柱,一段时间后引燃开包药将剩余药柱炸飞散,并发出爆炸声,达到驱鸟的作用。2022年11月,湖南省高尔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公司)股东兼技术员陈某与众鑫公司技术员吴某华联系,表明高尔公司有一批驱鸟弹的订单。在征得郭某生的同意后,吴某华便试作驱鸟弹药柱,并送给陈某试放。待产品性能稳定后,吴某华于2022年12月26日赴湖南省浏阳市,将合作协议带回万载县给郭某生,众鑫公司与高尔公司签订了生产25000个驱鸟弹的生产订单。2022年12月27日-2023年1月4日,吴某华安排一汤姓人员制作了12000个驱鸟弹药柱(5000个已装了开苞药、7000个未装开苞药)。待驱鸟弹药柱干燥后,吴某华于2023年1月7日7时20分许,将驱鸟弹药柱运送至42号组装包装工房,众鑫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王某连组织人员进行装发射药、禙皮、装药柱、点胶封口等作业。

图1 未装药柱的塑料筒         图2 底部电点火装置

图3 装了药柱的塑料筒              图4 药柱

图5 驱鸟弹工艺流程

  1.  事故工房情况。42号组装包装工房危险等级为1.3级,长宽分别为16.1m、4.1m,设置为4间,其结构构造在许可发证时通过了竣工验收,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要求。后因占用基本农田,于2022年2月被拆除,在2022年5月重建到位,未组织竣工验收,也未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上圈梁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月9日上午,众鑫公司组织员工在42号组装包装工房对驱鸟弹进行加工作业。众鑫公司职工汤某贞、汤某红两姐妹在42号工房第一间房内进行封口点胶作业,职工陈某兰在第二间工房进行封口点胶作业,王某连、陈某彤(从2023年1月7日起在众鑫公司做事)两母女在第三间工房进行装药柱(1.1级工序,需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吴某华、陈某在第四间工房进行封口点胶作业,并会不时到工房指导员工操作和检查产品质量。2023年1月9日16时10分许,王某连、陈某彤因操作不当,摩擦引起发射药、药柱等半成品和成品燃爆,造成王某连、陈某彤2人当场死亡和汤某贞、汤某红、陈某兰3人受伤。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造成42号工房全部倒塌,在42号工房第三间工房内形成一个炸坑(直径1.02m,深0.41m),周边37号、38号、43号、44号工房部分墙体或屋顶受损(详见图6、图7)。

图6 万载县众鑫花炮制造有限公司“1·9”燃爆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

图7 万载县众鑫花炮制造有限公司“1·9”燃爆事故现场周边平面示意图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王某连、陈某彤2人死亡,汤某贞、汤某红、陈某兰3人受伤,人员基本信息如下:

(1)王某连,女,44岁,江西省万载县赤兴乡皂下村人,身份证号:3622**************,众鑫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持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证号与身份证号相同)。

(2)陈某彤,女,16岁,身份证号:3609**************,江西省万载县赤兴乡皂下村人,万载县第二中学高一(13)班学生。

(3)汤某贞,女,37岁,身份证号:3622**************,江西省万载县赤兴乡皂下村人,众鑫公司组装包装职工。

(4)汤某红,女,39岁,身份证号:3622**************,江西省万载县赤兴乡楼山村人,众鑫公司组装包装职工。

(5)陈某兰,女,39岁,身份证号:3622**************,江西省万载县赤兴乡浙桥村人,众鑫公司装发射药职工,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与身份证号相同)。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为456.8万元[[2]]。

(六)其他情况

(1)2022年12月26日以后督促停产情况。万载县应急管理局曾某平、张某勇等工作人员先后于2022年12月27日、12月30日和2023年1月3日通过微信工作群、电话通知和视频监控回放等方式,督促众鑫公司落实停产要求;万载县赤兴乡政府工作人员先后于2022年12月27日、12月29日和2023年1月3日、1月5日到现场督促众鑫公司落实停产要求。2023年1月5日晚,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和赤兴乡党委政府达成共识,同意众鑫公司继续对1.3级的组装包装等工序进行消耗性生产,这符合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特点,有利于消除1.1级工序制作的裸药、效果内筒等的安全风险。

(2)陈某彤进入厂区作业情况。2023年1月7日早上,王某连安排其女陈某彤(高一学生,已放寒假在家)进入众鑫公司42号工房从事烟花爆竹作业活动,而当时众鑫公司门禁系统故障未及时维修到位,致使非企业职工陈某彤进入厂区未被发现;1月9日下午1时46分左右,众鑫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生到42号工房进行了检查,未及时责令陈某彤停止作业并撤离。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1月9日18时20分,万载县应急管理局接万载县赤兴乡政府电话报告事故信息;1月9日18时36分,万载县应急管理局电话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1月9日18时50分—19时,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电话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宜春市委总值班室和宜春市政府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1月9日19时58分,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书面报告事故信息;1月9日20时27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宜春市委总值班室和宜春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事故信息;1月9日22时08分,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书面续报(1);1月9日22时40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宜春市委总值班室和宜春市政府值班室书面续报(1)。

2023年1月10日0时53分,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书面续报(2);1月10日1时07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宜春市委总值班室和宜春市政府值班室书面续报(2)。

2023年1月11日15时56分,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书面续报(3);1月11日16时42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宜春市委总值班室和宜春市政府值班室书面续报(3)。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附近的众鑫公司搬运工张某才和实际控制人郭某生听到爆炸声,先后迅速跑向42号工房。2023年1月9日16时12分,张某才到达现场,看到陈某(轻微伤)坐在42号工房旁边的路口,头上在流血;陈某兰侧趴在地上,张某才把陈某兰给扶正坐在路旁。此时郭某生到达事故现场,他们听到有人在叫“救命”,看到42号工房第1间位置倒塌的砖块压了2个人,张某才和郭某生立即跑过去扒砖块。

2023年1月9日16时10分左右,赤兴乡党委副书记丁某峰、乡人大主席郑某泉正在办公室,听到爆炸声立即跑到球场,察看情况,发现众鑫公司方向上空有烟雾。丁某峰立即叫上郑某泉、乡应急所张某贵和邹某龙开车前往众鑫公司。

2023年1月9日16时17分,丁某峰4人抵达现场。丁某峰立即让企业员工拨打120和119电话。

2023年1月9日16时18分,众鑫公司潘某华立即拨打120和119电话请求救援。

2023年1月9日16时20分,郑某泉向赤兴乡党委书记吴某钦、乡长潘某汇报事故情况。赤兴乡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丁某峰担任。

2023年1月9日16时21分,赤兴乡派出所民警抵达现场。丁某峰安排民警立即拉警戒线疏散闲杂人员。丁某峰4人与张某才、郭某生及陆续赶过来的乡镇干部清理砖块开展现场救援。

2023年1月9日16时28分许,救援人员将被压的汤某贞、汤某红救出。陈某告诉救援人员现场人员还有王某连和陈某彤未找到。救援人员立即围绕现场燃爆点扩大范围寻找,并立即调集机械设备。

2023年1月9日17时30分许,水塘浮起疑似人体状物时,救援人员立即进行打捞,经家属确认是王某连的尸体(部分肢体不全)。

2023年1月9日18时许,万载县委副书记、县长刘学军,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彭宇波,副县长黎俊昌以及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由副县长黎俊昌指挥调度。

2023年1月9日19时,万载县蓝天救援队接到赤兴乡政府求助,立即出动8辆车辆、28人并携带相关救援设备紧急赶往赤兴乡开展救援工作。

2023年1月9日19时44分,万载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救援通知,立即出动2辆消防车、14人,携带救生、照明、机动泵等救援设备到现场开展救援,并紧急从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来1台大型机动泵。

2023年1月9日至1月11日,万载县消防救援大队、万载县公安局、万载县蓝天救援大队、赤兴乡政府等搜救人员在事故现场及距离中心爆炸点约100米的周边分成三个搜救小组进行搜寻、勘察,陆续找到部分人体组织。1月11日,经家属确认陈某彤已死亡,搜救小组宣布搜救结束。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3年1月9日16时21分,赤兴乡安排一台小轿车将陈某兰送往万载县中医院抢救;1月9日17时19分抵达万载县中医院。

2023年1月9日16时29分,赤兴乡卫生院医生对汤某贞、汤某红进行现场抢救,同时为了争取救治时间,赤兴乡安排2辆小型轿车载着汤某贞、汤某红送往万载县人民医院,在路上和120急救车相遇。

2023年1月9日16时50分,1辆救护车在赤兴乡镜山路段接上汤某贞,1月9日17时29分抵达万载县人民医院抢救;另1辆救护车在双桥镇集镇上接到汤某红,1月9日17时41分抵达万载县人民医院抢救。1月9日18时26分,救护车将汤某红送往宜春市人民医院北院治疗;1月9日19时30分,救护车将汤某贞送往宜春市人民医院北院治疗。

2023年1月10日12时,120救护车将陈某兰送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万载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善后处置工作,成立了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善后处置小组,迅速组织医疗救助,做好伤者抢救工作,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做好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工作,家属情绪稳定,遇难人员的赔偿已经到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万载县“1·9”燃爆事故信息报送及时,应急处置基本到位,善后工作到位。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及时。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王某连、陈某彤母女在装药柱时,因操作不当,药柱与塑料外壳摩擦,引燃发射药后,引爆工房内的药柱。

(二)间接原因分析

  1.  众鑫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众鑫公司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不到位,未统筹好安全和发展,轻安全重效益,践踏安全生产红线和底线。二是“三类人员”严重失职。众鑫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张某冬系实际控制人郭某生有意安排担任的,其完全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只是众鑫公司的挂名主要负责人,未参与公司任何管理,仅从事门卫看守工作,且对人员进出管理登记不严,让非本厂职工进入生产区;实际控制人郭某生为众鑫公司的真实管理者,其仅有小学文化,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对企业安全管理、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均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专职安全员王某连没有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1.1级装药柱作业,安排其女陈某彤参与烟花爆竹作业。三是安全设施不达标,42号、43号等工房未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上圈梁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四是“三超一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超许可范围接单生产,驱鸟弹产品不在其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内;超药量作业,42号组装包装工房内的发射药、药柱等超量,42号工房核定药量为48kg,事发时药量为108kg;超定员作业,发生爆炸的42号工房定员4人,实有5人;改变工房用途,组织员工在1.3级工房内从事1.1级装发射药、装药柱等裸露药物产品作业。此外,该公司2022年以来,多次因违规超许可生产受到县乡两级的处罚。五是违规使用未成年人陈某彤从事烟花爆竹作业。六是不服从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万载县应急管理局于12月26日作出责令停产整改的指令后,企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一直违规生产到事发日。
  1.  高尔公司未严格审查承接单企业众鑫公司生产许可范围。高尔公司违规与众鑫公司签订驱鸟弹的订单,高尔公司技术人员陈某违法违规到众鑫公司作业,并提供驱鸟弹技术指导。
  1.  万载县赤兴乡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万载县赤兴乡党委、政府履行全面负责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众鑫公司虽然经常性检查,但监管能力较弱,检查方式方法简单,干部队伍素质不高,对众鑫公司违规违法生产行为发现不及时,制止不力,是导致众鑫公司未能及时停产继而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2022年12月26日,万载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众鑫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超许可范围等6项问题,对企业作出罚款4.99万元和停产整改的处罚。赤兴乡党委、政府未引起高度重视,停产措施不坚决、不到位。
  1.  万载县应急管理局部门监管有差距。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在2022年12月26日对众鑫公司作出停产整改的行政处罚后,督促赤兴乡落实停产工作力度不够,对赤兴乡履行全面负责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不到位。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  王某连,女,江西省万载县人,身份证号:3622**************。违法违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  郭某生,男,江西省万载县人,身份证号:3622**************,众鑫公司实际控制人。法治意识淡薄,唯利是图,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长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活动,超许可范围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放任未成年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张某冬,男,江西省万载县人,身份证号:3622**************,众鑫公司主要负责人。完全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失职渎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撤销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吴某华,男,江西省上栗县人,身份证号:3603**************,众鑫公司技术员。明知众鑫公司没有驱鸟弹的许可范围,仍然帮助郭某生洽谈业务,与高尔公司签订驱鸟弹的生产订单,安排人员生产驱鸟弹,对改变工房用途、擅自使用1.3级工房违规从事1.1级工序作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放任不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  邹某龙,男,1987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2**************,万载县赤兴乡应急办主任,主持应急办全面工作。负有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企业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督促监管工作,对发现的众鑫公司超许可生产、改变工房用途等违规违法行为督促整改不力,落实停产要求不到位。对此,邹某龙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  张某贵,男,1964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2**************,万载县赤兴乡工办主任,兼应急办干部。负有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企业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督促监管工作,对发现的众鑫公司超许可生产、改变工房用途等违规违法行为督促整改不力,督促落实停产要求不到位。对此,张某贵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  汤某龙,男,1978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09**************,万载县赤兴乡综治办主任,众鑫公司驻厂干部。未有效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定生产,对众鑫公司违规违法生产行为的整改落实督促不到位。对此,汤某龙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郑某泉,男,1979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2**************,万载县赤兴乡人大主席,主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到位,未认真督促乡应急办对众鑫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万载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决策部署抓落实不力,督促落实停产要求不到位。对此,郑某泉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  吴某钦,男,198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2**************,万载县赤兴乡党委书记,对赤兴乡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在履行全面负责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上有差距,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分析不足,未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及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及重大隐患,对万载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决策部署督促落实不到位。对此,吴某钦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万载县众鑫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3]]规定对众鑫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行政处罚,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4]]规定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  湖南省高尔烟花贸易有限公司,违规向未取得相关许可范围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下达生产驱鸟弹的订单,违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5]],建议由宜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函告湖南省长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建议

  1.  丁某峰,男,1986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2**************,万载县赤兴乡党委副书记,众鑫公司挂点领导。负责协调挂点企业有关工作,未统筹好挂点企业工作任务和安全生产工作,在帮助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和指导企业安全生产上有差距。建议其向赤兴乡党委作出深刻检查。
  1.  潘某,女,1987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2**************,万载县赤兴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主持乡政府全面工作。虽然在2022年12月26日以后未接到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对众鑫公司处理事件的汇报,平时能够部署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但在履行全面负责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上有差距,对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研究不深入。建议给予其谈话提醒。
  1.  张某勇,男,1973年7月出生,群众,身份证号:3622**************,万载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负责赤兴、鹅峰等5个乡镇63家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及联合执法等工作。2022年12月26日以后,其多次电话督促众鑫公司和赤兴乡政府有关人员落实停产要求,但对众鑫公司进行1.3级消耗性生产的规范操作指导不到位。建议其向万载县应急管理局作出深刻检查。
  1.  钟某,男,198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2**************,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在指导赤兴乡监督众鑫公司开展消耗性生产中,虽能考虑客观风险因素,采取了允许企业消耗性生产的常规性措施,但对消耗性生产的规范操作指导不到位。建议给予其谈话提醒。
  1.  万载县赤兴乡党委、政府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上有差距,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对上级决策部署贯彻不力,属地责任落得不实。建议责成赤兴乡党委、政府向万载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1.  万载县应急管理局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有差距,安全生产执法偏软偏松,督促乡镇落实烟花爆竹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建议责成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向万载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党委政府安全生产政治责任

万载县委、县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实抓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守住安全底线和红线。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宜春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压实各级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确保烟花爆竹安全文明发展。

(二)严格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万载县各烟花爆竹企业要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健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和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规范组织烟花爆竹生产,严禁超许可范围生产或生产经营超标违禁产品、改变工房用途等,并扎实开展“五个一”活动、“十个一次”工作和“九个一”行动,加强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一是要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明晰责任体系、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真正做到依法履责、自觉担责、自律尽责,真正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员工、落实到每个环节。二是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岗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以及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要求和事故隐患处理措施,及时排查发现和纠正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三是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涉裸药工序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操作水平;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四是要加强门禁和监控系统管理,严格落实门禁管理制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进入生产区,特别是要提防员工家属或其他未成年人进入生产区;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维护使用,严格执行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做好检查记录台账,增设布点视频监控摄像设备,实现有人操作工房视频监控全覆盖。五是要持续开展对标改造提升和“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完善“三库四防”(成品仓库、药物总库、中转库和防火、防雷、防爆、防静电)等各类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尤其是工库房结构构造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全面夯实行业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

(三)坚持依法治理,始终保持安全监管执法高压态势

万载县政府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有关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一是紧盯重点企业。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按照日常检查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安全生产不托底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重点关注和监管检查,牢牢管控住最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二是检查全面细致。各级监管执法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认真的态度,对企业所有工库房、各环节开展执法检查,详细检查企业安全责任落实、人员进出管理、生产产品种类、安全设施设备、生产作业活动等,及时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切实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成灾之前。三是严格执法处罚。对检查发现的“四超两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铁心硬手、铁石心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速进行查处,该上限处罚的必须上限处罚,该暂扣证照的果断暂扣证照,该停产整顿的立即停产整顿,该移送的坚决移送。决不能出现以罚代管、只罚不停等现象,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彻底整改,严格闭环管理。同时,要做到规范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执法告知、现场检查、交流反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要求,提升执法效果,打造一支规范、高效、权威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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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61 | 2023_宝塔区川口道路上陕西置天实业有限公司4·10天然气运输车辆一般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陕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宝塔区川口道路上陕西置天实业有限公司“4·10”天然气运输车辆一般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08-24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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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0日,宝塔区川口镇党庄村强尧小组道路上发生一起天然气运输车辆一般闪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延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督办函》(延市安办督函〔2023〕25号)要求,2023年4月11日,延安市宝塔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总工会、公安宝塔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市交警二大队和川口镇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曹振恒、齐忠一、温勇、兰建(天然气专家)、贠永峰(民爆专家)等五位专家协助开展技术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 陕西置天实业有限公司(登记地为榆林市子洲县双湖峪镇峨峁村),成立于2015年12月8日,注册资金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31MA70329AOP,法定代表人:刘文军。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燃料油、天然气(富含甲烷)、危险货物运输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陕交运管许可榆字610800236186号,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危险货物运输(2类2项);危险货物运输(3类);有效期至2026年3月27日。
  1. 干气装车点(无名称),位于宝塔区川口镇党庄村强尧小组,未办理任何手续,属非法经营。实际控制人:彭吴宗(安徽人,男,40岁,身份证号:34112619830218XXXX,电话号码:1399216XXXX、1865522XXXX),非法干气装车点共有6名员工,分别为:站长赵亮,管线工人赵子良、马宗山,门卫(照场)杨宗凯、吴顺祥,厨师刘桂林。其中只有赵亮有特种设备操作证,证件状态正常,其他作业人员均无相关作业证件。
  1. 非法干气装车点气源:经事故调查组调查,非法干气装车点气源来自刘渠伴生气站、牛田寺伴生气站、罗家沟伴生气站、西尧沟伴生气站。其中,刘渠伴生气站属于延安乔治绿能工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05月19日,注册资金肆佰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751145595,法定代表人乔治平,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油田材料销售。牛田寺伴生气站和罗家沟伴生气站属于甘泉鲁豫油气洁能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04月13日,注册资金伍佰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7593313394W,法定代表人辛蔚,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燃气经营;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西尧沟伴生气站属于延安东力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25日,注册资金贰佰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B38EOU7J,法定代表人刘志良,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住宿服务。

(二)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车牌号为:陕KJ8716,机动车所有人:陕西置天实业有限公司;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车;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事故车辆半挂车:通华牌集装箱半挂车,车牌号:陕K73F7挂,危化品运输,车辆类型: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该车于2019年11月4日注册,2022年1月21日参加营运,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日,道路运输证号为陕交运管榆字610831008939号,由陕西省子洲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配发。

2022年10月22日至11月15日,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了该车缠绕气瓶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报告。2022年10月31日,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长管拖车无损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2Q2039-RD02,设备代码:225010113201900358。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2月初,彭吴宗与强尧小组组长石文贝结识,随后商谈干气充装设备租用场地事宜。2月19日,川口镇党庄村强尧组长石文贝召开强尧小组全体村民大会,征得村民代表同意后,石文贝与彭吴宗口头约定场地租期为5个月,租金5000元。2月22日左右,彭吴宗将干气充装压缩机等设备拉到川口镇党庄村强尧小组,开始布置场地。

3月10日,彭吴宗私自将附近4个伴生气站(牛田寺伴生气站、刘渠伴生气站、罗家沟伴生气站、西尧沟伴生气站)排放到山上的废气私自用输气管线接到租赁场地。3月20日彭吴宗等人开始调试干气充装设备,于3月23日开始运营。

4月9日3时许,陕西置天实业有限公司调度员姬源渊与朋友刘延东联系到延安市宝塔区川口镇有CNG气源(即彭吴宗刚开始运营的非法干气充装点),在未了解企业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打电话给杨建军(车队长),杨建军指派司机郭白宝及押运员李博驾驶陕西置天实业有限公司危险物品运输半挂车(车号:陕KJ8716)从榆林米脂出发,于当天22时许到达延安市宝塔区川口镇党庄村强尧小组小峁沟非法干气充装点,卸载集装箱后,空车返回本公司拉另一个集装箱。

4月10日11时49 分11秒,车辆再次抵达非法干气装车点,卸下所拉的空集装箱后,于13时18分59秒,将已经装载干气的集装箱(据干气装车点站长赵亮于2023年4月24日的询问笔录描述:给陕KJ8716充了19个压,20个压就充满了,一个压能充装平均360方气,按照此说法,给事故车辆的槽罐的最终充装压力应该是19MPa)拉运驶离干气充装点,准备出发送往榆林市榆阳区小壕兔乡。当驶离非法干气装车点210米左右,行车记录仪后台监控数据显示,13时21分41秒,司机将车停下(推测司机和押运员连通CNG储罐和车辆燃料罐进行加气操作),约5分钟后即13时26分37秒,相继发生多次闪爆。

发生闪爆后,司机被气浪推向车辆后方并被弹飞的尾门压住,押运员被推向车辆右后方并滚落至山沟低洼处,8个车载CNG储气罐尾端密封失效,罐内高压燃气逐一高速喷出,导致多次闪爆并持续燃烧,致使司机死亡,押运员受伤,CNG车辆严重受损。

闪爆事故发生后,非法干气装车点人员听见爆炸声,发现有铁片飞到干气装车点场内,当时场内还存放气罐,出于逃生本能,5名工作人员跑向临近的后山躲避,事故车辆押运员被炸短暂昏迷,15时15分许,押运员醒来后向延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15时22分警情被转至延安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15时25分转至宝塔区消防救援站。接警后,特勤站、宝塔消防救援站、工业大道消防救援站、川口企业消防队、杨山企业消防队,共10辆消防车56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随即出动。同时消防部门联系公安、应急等部门前往现场共同处置。

16时10分,宝塔消防救援站到达事故现场,事故车辆为CNG压缩天然气运输车辆发生闪爆,车上共8个集束管被炸开,其中6个散落在山坡下方。现场位于川口乡山区道路,周围无其他建筑,无人员居住,到场后发现车身部位有余火,宝塔消防救援站立即对现场进行警戒,疏散围观人员,并对现场进行气体检测,同时使用一个消防水炮对事故区域进行稀释并对车身余火进行扑灭,对车身进行冷却,16时15分,政府相关领导及公安、应急等部门抵达现场指挥调度。

16时20分,利用可燃气体探测仪检测,周围可燃气体浓度低,16时22分在车身周围排查时发现驾驶员的尸体,并在事故前方100米左右处发现押运员身体状态良好,身上有轻微划伤,无生命危险。16时24分,120救护车将押运员送至延安市人民医院进一步检查。消防员对事故车体进行喷水降温,并对周围进行可燃气体监测,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护。17时58分,经现场检测可燃气体浓度值为0后,事故处置完毕。应急、公安部门现场查封了非法干气装车点。

(三)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1. 事发后,非法干气装车点人员紧急避险,未带手机,导致未第一时间拨打110、120、119等急救电话;押运员被炸导致短暂性昏迷,醒来后确定无二次伤害,立即向延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
  1. 宝塔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查封扣押了非法干气装车点站内设施、设备,并协同公安、川口镇政府落实专人保护现场。
  1. 市、区、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此次事故中的信息接收、流转和报送及时有效。应急处置中反应迅速,处置得当。

综上所述,该事故应急抢救及时,应急处置措施得当,应急救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关于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规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郭白宝,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杨家园则镇蜜蜂峪村民委员会237号,身份证号码:61062319850810XXXX。陕西置天实业有限公司危险物品运输半挂车(车号:陕KJ8716)驾驶员。

(二)受伤人员情况

李博,男 ,1991年9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安定镇安定村民委员会666号,身份证号码:61062319910907XXXX。陕西置天实业有限公司危险物品运输半挂车(车号:陕KJ8716)押运员。左脸部及右小臂轻度烧伤,正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烧伤科进行治疗。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财产损失价值等,共计310万元。

四、技术鉴定情况

(一)天然气气样组分全分析

事故调查组在现场勘查和分析的基础上,委托核工业二〇三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对非法干气装车点天然气气样进行了全组分分析,取样位置为CNG车辆尾部泄气阀;取样体积:500ML;取样口压力:4.87MPa。检测结果表明,该气体含有甲烷92.438%(物质含量百分数,下同)、二氧化碳2.8914%、氧气0.402%、硫化氢低于检出限(0.3%ND)及少量其他烃类等组分,该气体组分符合陕北常见的伴生气回收分离后的干气组分特征。

(二)气瓶检测情况

按照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车辆CP瓶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测报告(编号:22Q2039-RD02),2022年10月22日至2022年11月15日。鉴定结果表明,缠绕气瓶宏观检查报告符合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D3.1规定。气瓶内胆壁厚满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相关规定;缠绕气瓶符合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D3.1.6条规定;端塞、管路、阀门、气瓶固定装置符合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D3.2条、D3.3条、D3.5条规定;管路、阀门符合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D3.3条规定;阀门密封性符合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D3.3条规定;安全附件检查(爆破片装置、易熔塞、安全阀、压力表、导静电装置)符合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D3.4条规定;整车气密性符合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D3.6条规定。

(三)行车记录仪鉴定情况

因闪爆导致行车记录仪音视频存储卡丢失,4月19日,事故调查组委托榆林市世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调取了行车记录仪后台监控数据。陕KJ8716,2023年4月10日数据为:13时21分41秒停车,13时26分27秒记录仪碰撞报警,13时26分51秒终端主电源掉电。(以上行车记录仪后台监控数据最大误差为30秒。)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2023年4月10日,晴间多云,局部有扬沙或浮尘,13:00气温24.6℃,气压875.3hpa,10分钟平均风速4.1m/s;14:00气温24.2℃,气压876.1hpa,10分钟平均风速6.0m/s。

闪爆现场位于“南泥湾采油厂”的两根电线杆之间的道路及山沟里,北侧的电线杆上标有“115罗家沟线路支130”,南侧的电线杆上标有“ 115罗家沟线路支131”。现场地面上有大量积水,为消防员灭火所留,道路上散落有汽车残片;道路的东侧为山体,有塌方。

汽车车号为陕KJ8716,车辆破坏严重,前挡风玻璃破损,在汽车前车牌的下方挂有黄色的“危险品”字样的警示牌;车头侧方标有绿色的“CNG”等字样。汽车尾部因爆炸毁损严重,现存的部分有焚烧过的痕迹。在汽车停放位置的东部车轮下有1个大型气罐被掩埋。汽车上斜搭1个大型气罐,气罐末端有严重烧毁的痕迹,在汽车西侧的山沟里散落有5个大型气罐。

汽车的北侧约10m的位置,有一个大型的汽车残片,残片被严重焚烧过。残片下面压有一具被焚烧发黑难以辨认的尸体,尸体被大型汽车残片压住无法移动,残片重量非常大,多人合力无法将该残片移开。现场勘查其余未见明显异常。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专家组通过现场查看、沟通询问,查阅了延安市宝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宝塔区法医学人体死因鉴定书》((宝)公(司法)鉴(法医)字〔2023〕34号)、榆林市世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事故车辆行车记录仪后台监控数据(陕KJ8716,2023年4月10日数据为:13时21分41秒停车,13时26分27秒记录仪碰撞报警,13时26分51秒终端主电源掉电。(以上数据最大误差为30秒))等有关资料,专家组经综合分析推断认为,事故直接原因如下:

  1. CNG槽车在驶入干气装车点时,司机已发现车辆燃料气瓶燃料气量不足,要求干气装车点员工给车辆加气未果,装载CNG集装箱后,驶离干气装车点约二百多米后停车,押运员协助司机用自己车辆装载的CNG储罐内高压天然气给车辆燃料气瓶加气,由于阀门打开过快引起加气管超压等原因,导致加气管松脱或爆裂,8个装载CNG的高压储罐内的天然气依次逐一猛烈喷出,短时内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高压干气高速喷出后与管口以及干燥的空气摩擦产生静电集聚,随即发生静电放电遂依次引发多次闪爆。
  1. 发生闪爆后,司机被爆炸气浪和冲击波推向车辆后方并被弹飞的尾门压住,押运员被推向车辆右后方,滚落至山沟低洼处。多次闪爆和持续燃烧致使司机死亡(据延安市宝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宝塔区法医学人体死因鉴定书》((宝)公(司法)鉴(法医)字〔2023〕34号)载明的鉴定意见:郭白宝符合闪爆后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押运员滚落低洼处山沟受伤,CNG车辆受损。

(二)间接原因

  1. 陕西置天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问题:(1)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工人安全技术交底,导致司机和押运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2)企业安全责任制落实不严,审批程序流于形式,调度员和车队长未了解气源是否有合规手续,擅自以口头、电话调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1. 非法干气装车点,相关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私自将排放到山上的废气私自接到租赁场地,非法压缩CNG、非法运营。
  1. 牛田寺伴生气站、刘渠伴生气站、罗家沟伴生气站、西尧沟伴生气站(4个站均有手续)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巡查制度不完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废气被私自接走。
  1. 川口镇政府、川口镇政府党庄村强尧小组未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村小组私自与个人达成口头协议,川口镇政府日常安全检查和排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非法干气装车点。
  1. 宝塔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宝塔分局在非法压缩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及伴生气乱拉乱接整治中督促、检查、排查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宝塔区川口镇党庄村强尧小组道路上陕西置天实业有限公司“4·10”天然气运输车辆闪爆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郭白宝,男,38岁,陕西置天实业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1. 彭吴宗,男 40岁,非法干气装车点实际控制人,私自接气,法律意识淡薄,非法压缩CNG,非法经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 李博,男 32岁,陕西置天实业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安全押运职责履行不到位,对驾驶员违规加气未及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刘文军,男,52岁,陕西置天实业有限公司法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宝塔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2022年年收入40%的罚款。
  1. 姬源渊,男,39岁,中共党员,陕西置天实业有限公司调度员,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了解气源是否有合规手续,擅自以口头、电话调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宝塔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2022年年收入20%-50%的罚款。
  1. 李延富,男,60岁,牛田寺伴生气站场地安全巡查员,日常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废气被私自接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宝塔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2022年年收入20%-50%的罚款。
  1. 马补员,男,56岁,刘渠伴生气站场地安全巡查员,日常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废气被私自接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宝塔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2022年年收入20%-50%的罚款。
  1. 秦书周,男,61岁,罗家沟伴生气站场地安全巡查员,日常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废气被私自接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宝塔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2022年年收入20%-50%的罚款。
  1. 李小峰,男,35岁,西尧沟伴生气站场地安全巡查员,日常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废气被私自接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宝塔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2022年年收入20%-50%的罚款。
  1. 石文贝,男 36岁,2021年4月任川口镇党庄村强尧小组组长,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私自与彭吴宗达成协议,擅自组织召开全体村民大会,并未及时向党庄村委会、川口镇政府上报,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把关不严,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免职处理。
  1. 朱三平,男,40岁,中共党员,2021年1月任宝塔区川口镇党庄村党支部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规定落实不到位,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辖区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

  1. 陕西置天实业有限公司,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向不具备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资质的企业购买危化品,并对驾驶员、押运员监管不到位,导致违规作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延安市宝塔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陕西置天实业有限公司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 非法干气装车点,非法压缩CNG、非法运营,实际控制人彭吴宗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非法干气装车点已被取缔。
  1. 宝塔区川口镇党庄村“两委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不到位,安全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建议宝塔区川口镇党委政府对主要领导进行警示约谈,宝塔区川口镇党庄村“两委会”向宝塔区川口镇党委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宝塔区川口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细,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不到位,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建议宝塔区安委办对主要领导进行警示约谈,川口镇人民政府向宝塔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宝塔区应急管理局,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督促检查、排查工作不到位,建议宝塔区应急管理局向宝塔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公安宝塔分局,对伴生气乱拉乱接整治不到位、执法不严,建议公安宝塔分局向宝塔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落实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防止发生同类事故和问题,事故调查组根 据事故原因,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 陕西置天实业有限公司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无小事”的理念,将安全生产要求贯穿各项工作全过程。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
  1. 陕西置天实业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完善车辆调度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加强工作人员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 牛田寺伴生气站、刘渠伴生气站、罗家沟伴生气站、西尧沟伴生气站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入场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巡查、现场监督等工作, 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整改并告知作业人员作业环境危险因素、安全对策措施及相关注意事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作业。
  1. 川口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落实,织密安全生产责任网,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的政治责任。要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严格监督辖区各村组把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和项目审批报告制度落到实处,并督促辖区内的各村组,发现隐患及时治理,对一时不能治理的必须采取安全的管控措施。
  1. 宝塔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宝塔分局等行业部门要注重强化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排查,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突出查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不力、应急预案不完善、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隐患排查不彻底等问题,不断夯实安全生产根基,坚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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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62 | 2023_宝山宋飞自行车零售店7·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 1 — 宝府〔2023〕80 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7·19” 友谊路街道上海市宝山区宋飞自行车 零售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区消防救援支队: 《宝山区消防救援支队关于提请审定“7·19”友谊路街道 上海市宝山区宋飞自行车零售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 (宝消〔2023〕73 号)收悉,经区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二、友谊路街道要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建议,落实好批评教 育和整改工作,并于30 日内将处理意见和整改报告及时上报事

— 2 — 故调查组。 三、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要求,牢牢抓住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落实,科学高效辨识动态火灾风险,加大现代化科技手段投入, 提升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上台阶,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消防 宣传,有效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确保全区火灾形势平稳可 控。 2023 年9 月8 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9 月11 日印发

FD10463 | 2023_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2023.2._23·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1

(一)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 1

(二)住宅居住情况................................................................... 3

二、起火经过和初起火灾处置........................................................ 3

三、消防部门灭火救援和战勤保障情况........................................ 4

(一)灭火救援........................................................................... 4

(二)战勤保障........................................................................... 4

四、火灾事故认定情况.................................................................... 4

五、火灾延伸调查情况.................................................................... 5

(一)使用管理方面................................................................... 5

(二)工程建设方面................................................................... 5

(三)中介服务方面................................................................... 5

(四)消防产品质量方面........................................................... 5

(五)政府部门监管方面........................................................... 5

  1. 龙须门乡政府.......................................................................5

六、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6

七、工作意见和建议........................................................................ 7

1 宽城满族自治县 龙须门镇广东山村“2023.2.25”亡人火 灾事故调查组 宽城满族自治县 龙须门镇广东山村乔杖子自然村“2023.2.25” 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2 月25 日08 时43 分,宽城县龙须门镇广东山村乔 杖子自然村翁财家发生火灾事故,火灾过火面积3 平方米,事故 造成翁财(男57 岁)死亡,直接财产损失为670 元。2023 年2 月26 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成立龙须门“2.25” 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的通知》,依法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2023 年2 月26 日至2023 年4 月20 日,火灾事故调查组按 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火灾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 鉴定,查明了火灾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等情况,认定了火灾性质和责任,并针对火灾原因及暴露出的问 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

起火房屋位于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广东山村乔 2 杖子组。房屋坐北朝南,自西向东共计三间,房屋东西长约11 米,南北长约6 米,总建筑面积66 平方米,为老式砖木结构, 三间房屋均未过火,户主翁财死于中间厨房灶台附近,死者及附 近木门、门槛局部过火,形成约3 平方米的过火痕迹。火势未蔓 延到房屋其他部位。 房屋北侧为自家后院。南侧为村公路。西侧为翁玉家住宅。 东侧为村公路。 图为起火房屋方位图 房屋整体为砖木结构,该房屋共三间,其中东屋、西屋为住 宿卧室、中间屋为厨房。户主翁财死于中间厨房屋内灶台附近。 其中死者及附近木门、门槛局部过火,形成约3 平方米的过火痕 迹。火势未蔓延到房屋其他部位。 3 图为起火房屋平面图

(二)住宅居住情况

经调查,该住宅为户主翁财的个人住宅。翁财育有一男一女, 女儿翁秀丽出嫁,发生火灾时很长时间不在家。儿子翁秀伟未结 婚,自己在宽城街里租房子住,发生火灾时未在家。翁财妻子常 年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且有精神方面的疾病。火灾发生在中间厨 房屋内灶台附近,翁财妻子住在东屋卧室,对火灾情况全然不知。

二、起火经过和初起火灾处置

2023 年2 月25 日08 时40 分许,宽城县龙须门镇乔杖子村 村民翁玉在外出门时,发现翁财家房屋内发生火灾。立即拨打 “119”火警电话报警,并联系翁财之子女,告知其父亲住宅发 生火灾,随即呼喊附近村民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救火,该村书记及 扑火队也迅速响应,到场后发现翁财所在的外屋房屋门板及翁财 本人已被烧,立即采取以桶接水的方法进行灭火,火扑灭后,有 4 些许余火被隔壁邻居用水进行浇灭,翁财本人疑似已无生命体 征。

三、消防部门灭火救援和战勤保障情况

(一)接警出动。2023 年2 月25 日08 时43 分,宽城县消

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宽城县龙须门镇广东山村乔杖子村发生火 灾,经询问报警人,两人被困,情况不详,宽城消防救援大队金 山街消防救援站立即出动2 辆水罐消防车、10 名指战员,消防 救援站站长杜宣澄带队赶赴现场,大队长陈子明随警出动。

(二)处置经过。到场未实施处置

四、火灾事故认定情况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此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3 年2 月25 日08 时30 分许,起火部位为翁财家厨房灶台附近。 起火点位于灶台口处,起火原因为翁财在做饭过程中病发失去行 动能力被灶台内明火引燃衣物引发火灾并致死亡。

五、火灾延伸调查情况

(一)人员责任方面

翁财患有心脏病基础病史,与其妻子共2 口人共同生活。翁 财妻子常年瘫痪且有精神方面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理。2023 年2 月25 日08 时30 分许,翁财使用锅灶生火做饭,期间突发疾病, 瘫倒在灶膛外。灶膛内已经燃烧的火势失去控制,蔓延发生火灾。 翁财因发病丧失行动能力,未能独自逃生,火势引燃其鞋子及衣 物,导致死亡。期间,翁财妻子因瘫痪且意识不清,不具备救援 能力,无法施救。 5

(二)工程建设方面

不涉及。

(三)中介服务方面

不涉及。

(四)消防产品质量方面

不涉及。

(五)政府部门监管方面

(1)2021 年10 月,根据《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消防工作有关 事项的通知》(〔2021〕-36 号),龙须门镇政府依托应急办组 建消防工作办公室,调配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本行 政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负责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 单位的调整,承担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和隐患查改工作;承 担指导农村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在隐患整改期间,因地制宜采 取针对性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降低各类火灾特别是“小火亡人” 事故的发生。 (2)2022 年11 月,龙须门镇人民政府印发了下发了《关 于成立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明 确了镇政府消委会成员,压实了各组成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 (3)龙须门镇人民政府未结合人事变动及时调整消防安全 工作负责同志,未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对辖区消防安全形势进 行分析研判,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未结合辖区实 际开展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未将辖区单位基本信息、消防设 6 施、监督检查和重点人员等信息、资料归类建档,检查信息未及 时录入综治平台消防模块。

六、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该事故发生在村民住房,家中两人一人无行动能力,一 人有病史,因突发疾病造成火灾发生并丧失自救逃生能力。 二是消防宣传工作开展不扎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 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六条第七款:“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 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经后期调查,村级人员日常 消防宣传工作开展不到位,“小火亡人”重点对象排查摸底不到 位。 三是未按照《河北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冀消委 〔2016〕22 号)的相关要求,设置村级微型消防站,没有专兼 职消防队员,村内未设置消防取水点及配置灭火器,发生火灾后 村民群众缺乏有效的处置手段。

七、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一)该起住宅火灾因翁财在做饭过程中病发,失去行动能

力被灶台内明火引燃衣物引发火灾并致死亡,属意外死亡,建议 对其本人火灾事故责任不予追究。

(二)龙须门镇辖区内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根据《承德市消

防安全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建议由县政府结合火灾延伸调 7 查情况对龙须门镇政府相关领导进行约谈。

(三)对火灾事故属地村政府消防责任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建议由乡镇政府对相关村领导进行约谈。

八、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强化重点人群摸排。针对此次“小火亡人”火灾,建议

县消委办组织各乡镇对辖区独居老人、智障、残障、病瘫等重点 人群进行摸底排查,建立信息档案,制定镇村级领导干部包干制 度,定期进行上门排查,落实好各项防控举措。

(二)打造村级应急救援力量。针对事故住宅火灾发现晚、

扑救难的问题,建议各乡镇结合重点人群家庭实际,组织建立“邻 里守望,多户联防”制度,强化村民互帮互助,遭遇火灾时第一 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帮助逃生,第一时间组织扑救。在此基础上, 加强农村消防取水设施建设,并推动各村建立微型消防站,加强 人防、技防、物防措施。

(三)强化农村防火安全培训。建议各乡镇政府建立行业系

统消防培训制度,提高农村自建房消防自防自救能力,强化定期 通报机制。利用农村大喇叭、刷涂标语、散发传单等形式播发农 村火灾案例,组织乡、村网格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强化基层消防工作考核。建议县政府将预防和遏制“小

火亡人”工作纳入年度责任书目标任务,压实各乡镇消防安全责 任及消防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的行业主管责任。

FD10464 | 2023_寿县2023·11·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附件:

寿县“2023·11·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淮南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目 录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和事故原因调查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 (三)事故原因调查情况................................................. 二、有关部门履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寿县新桥产业园管委会北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北区服务中心)............................................................................ (二)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 (四)寿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 (五)寿县应急管理局......................................................... (六)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七)寿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八)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事故单位主要责任 (一)安徽省寿县欣康食品有限公司............................ (二)寿县工业园区阳光商贸部、寿县金馥商贸有限公司等仓库承租方 四、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二)深刻吸取寿县“2023·11·17”火灾事故教训,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健全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制度,强化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四)紧盯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五)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民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023年11月17日9时28分许,寿县虹桥创业园内安徽省寿县欣康食品有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安徽省消防条例》、《淮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淮政办秘〔2022〕70号)等相关规定,淮南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9日成立了寿县“2023·11·17”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有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同时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模拟实验、资料调阅、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清了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相关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和事故原因调查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寿县虹桥创业园(寿县再就业创业园):2007年寿县发展与改革委同意寿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报送的寿县再就业创业园项目立案,项目位于寿县工业园内,建设单位为原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用地共13.33公顷,建设标准化厂房和仓库以及办公楼等配套设施,其中厂房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该地块于2007年6月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寿建城字〔2007〕08号)和寿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理意见书。2007年10月创业园5栋车间和5栋仓库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寿建城字〔2007〕89号),建筑面积共9617.8平方米。 该地块共有3家企业,分别为上海浦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现为寿县大原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安徽聂家仓农产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锦兴粮油有限公司(现为安徽省寿县欣康食品有限公司)。 2009年3月由寿县城投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办理了该地块土地证(寿国用2009第011499号),2019年7月寿县人社局与寿县城投公司办理了移交手续。移交后寿县城投公司与三家企业沿用之前合同,未重新签订合同。 2.安徽省寿县欣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康食品有限公司):2008年沈树林以福建省泉州市锦兴粮油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共30年,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租赁土地位于寿县工业园区虹桥创业园内,南与聂家仓公司接壤,北与明珠大道西段相连,东西至创业园围墙。 2009年,福建省泉州市锦兴粮油有限公司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安徽省寿县欣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沈树林,土地性质和租赁期限均未变化,经营范围为挂面(普通挂面、花色挂面)制造、销售,油料作物收购、销售,仓库租赁服务。同年沈树林委托济南老屯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承包人为刘伟,尹良田)建设3栋一层钢结构的厂房,总建筑面积约3500平方米,未办理相关建设和验收手续。2010年欣康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寿县楚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造1栋综合楼,未办理相关建设和验收手续。由于经营不善等问题,欣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将厂房和仓库内部进行分隔后出租给城区商贸经营户用于仓储。 3.起火建筑概况:起火建筑物位于寿县虹桥创业园内(明珠大道与寿丰路东南侧交叉路口),产权单位为欣康食品有限公司和寿县聂家仓木业专业合作社。欣康食品有限公司为单层钢结构建筑,耐火等级三级,建筑物共二栋,第一栋建筑长51米,宽17米,第二栋建筑宽22米,长64米。建筑物檐口高7米,屋顶高7.5米。栋与栋之间过道宽度4米,过道顶部采用铁皮和透明瓦覆盖,建筑外墙底部砖墙高度约2米,上部采用铁皮分隔。寿县聂家仓木业专业合作社所属一栋仓库,宽21.5米,长61米。三栋仓库总占地面积38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688.5平方米。每栋建筑分别分隔成5至7个小仓库,每个小仓库设置一个朝向过道的安全出口。

图1 起火建筑平面布置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 2023年11月17日9点29分安徽楚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赵凌云发现欣康食品有限公司第一排仓库冒烟,通知管理员沈宏斌,沈宏斌在第一排仓库南墙仓库中间的位置稍偏东看到仓库东侧的沿子向外冒烟,然后在仓库(寿县西门外同福食品销售门市部)户主父亲唐扬生打开仓库后看到东南角酒箱上部着火,9点31分唐扬生试图用灭火器扑救但燃烧很快进入猛烈燃烧阶段,9点32分人员撤出。 市消防救援支队接警后立即调派寿县、谢家集、八公山、山南、特勤等17车,97人到场处置。12时28分,基本扑灭火灾。火灾烧毁仓库及内部货物,造成17户受灾,过火面积约37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三)事故原因调查情况 1.起火时间认定 通过分析厂区内仓库北侧3号、13号监控,1#仓库与2号仓库之间过道内10号监控显示,9时22分左右有烟气从南侧走道冒出,根据询问情况及火灾发展蔓延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9时20分许。

图2 起火建筑周围监控位置示意图 2.起火部位的认定 现场目击者和监控均显示烟气是从第一排仓库第二间往后的位置最先开始冒出的。目击者反映第一排仓库南墙靠近仓库中间的位置屋沿最先向外冒烟,外墙墙板受热变形,此时1号和2号仓库外墙墙板尚未变形。最先到场的人员之一王志伟询问笔录显示发现明火时着火点距所处仓库东侧隔墙还有一定距离。仓库东侧监控显示,唐井全家仓库在9点32分左右最先出现明火进入猛烈燃烧阶段,其它仓库未见明显明火,结合询问及现场勘验情况,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1号仓库自东向西第三间仓库(寿县西门外同福食品销售门市部)。 3.起火点的认定 通过对最先到场的参与救火的多人询问,均表示在打开唐井全仓库门时发现其东南区域有明火,着火部位在堆垛的上部,结合烟气最先从仓库南墙冒出。综合认定起火点为第三间仓库(寿县西门外同福食品销售门市部)东南区域。 4.事故直接原因 (1)可以排除放火嫌疑。寿县公安部门出具排除放火嫌疑证明。1号仓库北侧和南侧的监控视频可以覆盖仓库第1至3间仓库,视频显示着火前后无可疑人员接近仓库。 (2)可以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寿县气象部门出具气象证明材料,当日天气为晴天,不具备雷电引发火灾的可能。 (3)可以排除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现场堆放的物质和环境不具备自燃引发火灾条件。 (4)可以排除静电引发火灾的可能。现场不具备静电引发火灾的条件。 (5)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通过现场勘验和询问,现场未使用蚊香。通过询问得知火灾发生当日,只有万瑞明在仓库门口吸烟,烟头扔在仓库门口办公桌上的自制金属烟灰缸中。其余进出仓库人员均能互相印证火灾发生前未在仓库内吸烟。根据现场实验,起火点范围内存放的是各类白酒,外包装为纸箱,未燃尽的烟头在实验过程中并未引燃装有货物纸箱。起火点范围内无纸张、纤维织物等相对疏松的物质。结合起火点在高位的认定,因此排除未燃尽烟头引发火灾的可能。 (6)可以排除电动车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根据现场勘验,起火部位附近并未停放电动车。 (7)认定火灾原因为:电气路线故障引燃下方可燃物引发火灾。 认定的理由:(1)现场除电气线路故障外无其他引火源;(2)起火部位附近敷设有电气线路,且电气线路穿管不到位;(3)电气线路短路瞬间产生的熔珠最高温度可达1600℃以上,短路熔珠具备引燃纸箱的基本条件。 5.事故间接原因 仓库内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线路连接不规范是间接原因。 建筑的设计不符合规范的要求,建筑耐火等级不足,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发生后受高温影响,未能及时扑救火灾,导致钢结构建筑很快坍塌。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足,建设单位违规改变建筑的使用用途,违规搭建顶棚、防火分隔不到位,导致火灾发生后快速向相邻建筑蔓延,是火灾损失扩大的主要原因。 6.事故财产损失 经寿县人民政府同意,寿县消防救援大队聘请了北京华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了火灾损失统计,并出具了《损失评估报告》。事故调查组在对此次火灾损失核定期间,对北京华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损失评估报告》进行了分析研究,同时对市场进行走访调研,发现报告结论与实际不完全相符,移交寿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进行重新论证、审核后进行补充调整。 二、有关部门履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寿县新桥产业园管委会北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北区服务中心)。作为寿县虹桥创业园及园内企业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实际管理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到位,对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火灾事故教训汲取不深刻,特别是寿县虹桥创业园“2023.6.27”火灾发生后,开展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不到位,对相关企业违法建设、改建,违规搭建、使用等行为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根治,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未跟踪督促整改、形成闭环管理,导致连续发生类似火灾事故。指导、协调安全工作作用发挥不显著,网格员安全业务水平不高,隐患排查能力不强。未按要求指导企业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伍,日常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实战性不强。 (二)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未组织园区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未发现欣康食品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违规搭建等隐患,并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将厂房、仓储进行分隔后对外出租。没有认真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欣康食品有限公司行业监管检查指导不力。 (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在淮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淮南市消防安全委员会2023年2月下发的《关于印发淮南市重点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淮防〔2023〕1号)文件中明确要求对厂房仓库开展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上报,整改销号。寿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日常工作联合北区服务中心、开发区派出所对园区企业进行了集中培训和约谈,与应急、北区服务中心等部门多次开展了实地检查,但在贯彻落实上级三年专项行动、“厂中厂、园中园”等专项整治工作中执法不严,导致该园区隐患没有得到根治。 (四)寿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吸取寿县虹桥创业园“2023.6.27”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未对虹桥创业园企业多的产业特点开展针对性检查。未建立列管单位名单,消防安全台账不全。虽然2020年对欣康食品有限公司开展了消防安全检查,提出了整改意见,但检查不彻底,对企业违法建设、改变厂房使用性质、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等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2023年在形式上参与了寿县虹桥创业园应急演练,但未提供近两年对园区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情况的佐证材料。 (五)寿县应急管理局。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对辖区企业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上级部署的三年专项行动、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专项工作开展不力。寿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寿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共同下发《关于印发寿县重点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寿消安委【2023】1号)中明确要求对全县范围内的厂房仓库开展排查,但寿县应急局多是督促乡镇、园区、行业部门开展工作,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督导不力;应急局多次到虹桥创业园开展检查,未按照要求开展全面检查,致使企业隐患排查不彻底。 (六)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虹桥创业园的土地所有方和欣康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招商牵头单位,没有督促入驻企业为自行建设的厂房、仓库、办公楼等建筑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导致违法建筑长期没有得到查处;对企业日常管理不到位,2013年欣康食品有限公司停产后就将厂房改为仓库对外出租,已经与创业园原控制性规划要求的性质不符,未督促企业整改,造成火灾隐患长期存在。 (七)寿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2019年在接收虹桥创业园区后未扎实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企业长期存在的建筑未办理相关许可即投入使用、“厂改仓”、违法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设施未按规定配置等隐患听之任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整改。 (八)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机构改革前寿县建设局为该园区办理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于2007年6月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寿建城字〔2007〕08号),于2007年10月办理了创业园5栋车间和5栋仓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后期未督促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竣工备案等手续。 三、事故单位主要责任 (一)安徽省寿县欣康食品有限公司。在新建厂房、仓库未取得相关许可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企业停产后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将违法建筑擅自进行改建、分隔后租赁给多人进行物品仓储、批发。在2023年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方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不到位。 (二)寿县工业园区阳光商贸部、寿县金馥商贸有限公司等仓库承租方。作为实际租赁仓库使用单位,未了解仓库是否取得合法手续,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与租赁仓库的建筑消防安全设防水平不相符,未对仓库内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未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未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对安徽省寿县欣康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有关人员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行政处罚,由寿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北区服务中心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由寿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寿县要迅速组织党政领导干部、部门监管人员及企业负责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有关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业务相近”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全面厘清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和边界,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不断强化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二)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紧紧抓住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这个关键,严格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落实“第一主体责任”,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法定工作职责;要改进消防安全监管方式,全面落实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互联网+监管为支撑的监管模式。各类商贸、仓储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以案为鉴,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法定代表人要切实肩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推进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认真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义务。要对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等位置配齐应急疏散指示和安全警示标志,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做好各类安全设备设施、消防器材、电气系统的隐患排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健全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制度,强化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是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保证建筑安全的重要环节。加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要完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防止恶意规避施工许可办理。住建部门、消防部门要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狠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不断提升消防监管合力,切实把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关。 (四)紧盯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一是立即开展仓储场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摸清底数,掌握产业安全风险,建档立案开展专项整治。二是深入开展冬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工作,针对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大型商业综合体、危化企业,落实“一地一案”“一企一策”,确保发生风险和事故时,能够科学施救。三是深入开展自建房消防安全整治行动,重点排查整治用于生产经营租住的村居民自建房。四是扎实开展工矿商贸领域消防安全整治行动,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行业、重点工业企业、厂房仓库、矿山地面建筑场所进行集中整治,指导园区和企业加大消防安全设施的投入,重点打击企业违章搭建,违法改变厂房使用性质等行为,筑牢高质量发展经营本质安全屏障。五是扎实开展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建立健全重点行业领域“一件事”全链条消防安全监管机制,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五)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民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突出抓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将其纳入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全面提升社会参与能力、全民安全素质和社会整体安全水平。要组织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以案说法、现身说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进一步强化属地党委政府及部门和有关企业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要督促各人员密集场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以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电气焊作业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一线员工为重点,经常性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岗位技能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自救逃生常识,全面提高社会公众安全素质。 13号监控

3号监控

10号监控

FD10465 | 2023_山东_淄博_11·25_一般_化工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淄博齐龙化工有限公司11·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灾害事故救援

事故信息

标题:

淄博齐龙化工有限公司“11·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11370300MB2856822A/2024-542347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11

发布机构: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淄博齐龙化工有限公司“11·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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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5日5时15分,位于临淄区凤凰镇的淄博齐龙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淄博齐龙化工有限公司

淄博齐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龙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位于:临淄经济开发区宏达路西段,注册资本:1018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政伟,主要从事聚丁二烯液体橡胶、聚丁二烯聚醚二醇、丁苯胶乳的生产、销售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业务。

齐龙公司厂区现有丁苯胶乳和液体橡胶2个生产车间,员工53人,属于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编号:鲁淄危化使字[2021] 000015号,许可范围及使用量:1,3-丁二烯[稳定的]3700吨/年,有效期限:2021年6月21日至2024年6月20日。

(二)齐龙公司液体橡胶车间

1.液体橡胶生产装置

齐龙公司液体橡胶车间有1套600t/a聚丁二烯液体橡胶生产装置,该装置的主要生产原料有丁二烯、双氧水、乙醇,采用聚合工艺生产聚丁二烯液体橡胶。产品液体橡胶为无色或者浅黄色液体,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液体橡胶装置生产厂房东西长30m,南北宽10m,厂房主体分东西两部分,中间用实体墙分隔,设有防火门。西侧厂房为混凝土框架结构,布局为2层,局部3层,主要布置聚合反应工序设备;东侧为钢结构,外墙为单层彩钢板,布局为四层,局部六层,主要布置后处理工序设备。其中,发生事故的产品包装岗位位于东厂房一层。

2.液体橡胶产品包装岗位相关情况

根据环保部门VOC治理相关要求,齐龙公司于2017年在液体橡胶产品包装岗位设置一铝合金门窗结构的封闭小屋(以下简称:出胶小屋)。出胶小屋长1.8m、宽1.2m、高2m,产品装桶操作均在出胶小屋内进行。液体橡胶出胶管线直径20mm,材质为304不锈钢,设有操作球阀。产品包装桶为容积50L的聚乙烯塑料桶,高650mm,桶口直径250mm。装桶时,出胶管线管口比桶口高约200mm,产品胶液温度120℃左右。

出胶小屋顶部设有直径110mm的废气抽出口,抽出口有齐龙公司自制的塑料薄膜单向阀。出胶小屋的废气支管与厂区废气总管相连,废气总管直径200mm,材质为PVC,总管内废气通过风机送到连续运行的焚烧炉焚烧。总管废气中的可燃气体以丁二烯居多,主要来自丁二烯接收罐的超压排放和乙醇蒸馏岗位的废气排放。

(三)丁二烯的主要理化性质

1,3-丁二烯(简称:丁二烯):极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1.87,闪点-76℃,沸点-4.4℃,爆炸下限1.1%,爆炸上限16.3%;具有麻醉和刺激作用,LD50:5480mg/kg(大鼠经口)。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25日0时,齐龙公司液体橡胶车间孙梓淇班组开始上夜班。4时许,操作工王朋开始在包装岗位操作出胶,这一批产品用50L的聚乙烯塑料桶包装,可以装14桶。4时45分许,操作工辛少栋到包装岗位进行监护。王朋在进行出胶操作时,出胶小屋朝东的门一直处于打开的状态,辛少栋站在出胶小屋的东侧。5时15分,在装第12桶的时候,辛少栋走近出胶小屋查看,闻到小屋内有刺鼻的异味,随即转身后退,刚退几步,出胶小屋突然发生闪燃。从出胶小屋喷出的火焰点燃了南侧紧邻出胶小屋的一个吨桶,吨桶内的半成品开始燃烧。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着火后,辛少栋立即跑出了厂房。王朋从厂房北墙处取来一个干粉灭火器,向正在燃烧的吨桶喷射干粉,吨桶内的物料溅出到地面,形成流淌火。王朋将灭火器中的干粉喷完后,撤出了厂房。看到火势变大,孙梓淇向值班领导和公司领导汇报了事故情况,然后组织工人接消防水带实施救火。辛少栋和王朋撤到厂区门卫室,门卫拨打了119火警电话。

5时20分,淄博市119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处置。6时30分,现场明火全部扑灭。

(三)事故现场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液体橡胶车间东厂房1至2层明显过火,一层包装区、板框压滤机损毁,混胶釜管线及打料泵破损,二层成品罐、乙醇蒸馏设备明显过火,厂房外管廊上的废气主管部分损毁。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废气总管中的丁二烯通过出胶小屋废气支管单向阀的薄膜缝隙泄漏进入出胶小屋,比空气重的丁二烯部分沉降到产品包装桶内,与桶内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液体橡胶产品装桶过程产生大量静电,桶内静电放电引燃了桶内和出胶小屋内的爆炸性混合气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齐龙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认真分析液体橡胶产品包装岗位的静电着火风险,没有对员工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存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下列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1. 齐龙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14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1. 刘政伟,齐龙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5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切实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深入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预防工作,深入分析生产装置、特殊作业、重大危险源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风险,重点关注爆炸危险区域、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关键位置,做好可燃气体报警、电气防爆、应急处置等工作。要高度重视静电的危害,全面排查设施设备、人员操作等环节存在的静电风险,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消除静电事故隐患。

(三)各级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监管手段和方式,督促各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双体系”预防工作,全面排查生产经营场所的风险隐患。要特别重视老旧装置环保改造项目的安全论证,要督促企业做好变更管理工作,对于项目改造导致的风险点变化,要及时评估,及时采取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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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66 | 2023_山东_织染消防安全要牢记:真实案例剖析与安_3·23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违规动火作业:电焊火花引燃可燃物,696万元损失的惨痛教训

2023年3月23日,山东平邑县某纺织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起火物为打包成捆的棉花、棉纱等易燃物。经调查,维修工李某在未取得电焊操作证的情况下,于仓库内违规进行电焊作业,高温焊渣引燃周围可燃物,火势迅速蔓延至北侧汽车修理厂,过火面积达2万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696万元。案例警示:

动火作业必须持证上岗:电焊、气割等作业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证,严禁无证作业。

严格审批与防护措施:作业前需办理审批手续,清除周围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并设置专人监护。

企业责任落实:法定代表人需严格审核作业人员资质,确保安全措施到位,避免因管理疏忽引发事故。

二、设备故障与可燃物堆积:横机过热引发火灾,2死3伤的悲剧

2024年12月8日,广东东莞大朗镇一毛织加工小作坊发生火灾,起火原因为中部过道放置的电脑针织横机故障发热,引燃周围毛线与毛织制品。火势封锁疏散通道,浓烟迅速扩散,导致2人死亡、3人受伤。该作坊存在多项隐患:

设备违规放置:横机设置在生活区域疏散通道上,背靠木板隔墙,周边堆放大量可燃物。

防火分隔缺失: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未设置独立疏散设施。

逃生通道受阻:外窗设置金属防盗网且未预留逃生窗口,被困人员无法及时逃生。案例警示:

设备维护与摆放: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态,避免故障发热;生产设备需远离可燃物,保持通道畅通。

防火分隔与独立疏散:生活区域与生产区域需用分隔,并设置独立疏散通道。

打通生命通道:外窗防盗网需预留逃生窗口,确保紧急情况下人员能迅速撤离。

三、违章建筑与安全出口锁闭:7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2023年11月20日,江苏无锡天天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事故原因为:

设备摩擦高温引燃可燃物:花捻车间5号花捻机牵伸机构运转中组件摩擦产生高温,引燃棉纤维、毛絮等可燃物。

违章建筑加速火势蔓延:火势通过北侧相连的二层违章建筑迅速蔓延至库房。

安全出口锁闭导致人员被困:库房四层室外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被锁闭,7名员工无法逃生。案例警示:

严禁违章搭建:企业需定期排查并拆除占用防火间距的违章建筑,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保持安全出口畅通: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需24小时保持畅通,严禁锁闭或堆放杂物。

强化风险辨识与应急管理:企业需建立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员工逃生自救能力。

四、综合安全措施:织染企业消防安全核心要点

易燃物管理:

原料、成品与废料需分区存放,保持间距,避免形成“燃烧走廊”。

每日清理飞絮、线头等杂物,减少可燃物积累。

设施维护与电气安全: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如喷淋系统、烟感报警器),确保完好有效。

电气线路需穿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严禁私拉乱接或超负荷运行。

人员培训与应急管理:

新员工需通过消防知识考核,定期组织疏散演练,提升应急响应能力。

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逃生路线与职责。

制度建设与责任落实:

建立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从管理层到一线员工的职责。

政府监管部门需加强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FD10467 | 2023_山东_聊城_5·1_重大_化工_爆炸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

政府公报

公报汇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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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16 10:10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4〕52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

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取监控视频、技术试验鉴定、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因对高浓度双氧水安全风险辨识不清,管控不力,违章操作,现场人员聚集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辛涛,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抽油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王明琦,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抽油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梁毅,双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人):

于明浩,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调度。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荣禄,群众,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值班长。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荟,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DCS操作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王超,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项目职能负责人、事发当天带班领导。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秦栋,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职能负责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6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建议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杨夫东,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运行、工艺、设备等生产单元。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议企业层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18人):

刘冰,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工艺职能负责人(技术科科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王彦国,中共党员,时任双氧水公司设备职能负责人(设备科副科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石吉泉,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安全科科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刘云栋,中共党员,时任双氧水公司电仪职能负责人(电仪车间电仪副主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王和生,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分管电仪职能负责人(分管电仪职能副处长),2020年双氧水质量提升项目建设负责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杨丙磊,双氧水公司安全总监,双氧水公司党支部纪委委员、宣传委员。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刘丙敏,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运行安全管理部部长,鲁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集团)化工机关第三党支部书记。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张承锋,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工艺安全管理部部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李道岭,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设备安全管理部部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李书海,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安全监督管理部部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路正攀,时任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兼鲁西聚碳酸酯有限公司党总支部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金同营,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监督管理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解传玮,中共党员,时任鲁西化工集团健康安全环保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邓绍云,鲁西化工集团副总经理、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党委书记兼总经理,负责化工事业集团全面工作,并分管化工事业集团运行安全管理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杨本华,鲁西集团党委委员,鲁西化工集团高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兼总工办主任,分管鲁西化工集团技术管理工作。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姜吉涛,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副总经理,协助安全总监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健康安全环保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年度绩效等级为C或以下,扣发年度绩效奖金40%。

张金林,时任鲁西集团党委副书记、安全总监,鲁西化工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免去鲁西集团安全总监职务,年度绩效等级为C或以下,扣发年度绩效奖金60%。

王延吉,时任鲁西集团党委书记、鲁西化工集团总经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年度绩效等级为C或以下,扣发年度绩效奖金40%。

(五)建议党委政府及部门层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18人):

谢添,中共党员,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聊城高新区)顾官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顾官屯镇政府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陈玮,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顾官屯镇党委书记,主持顾官屯镇党委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田源,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副部长、三级主管,负责聊城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分管经济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申志军,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二级主管、聊城化工产业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聊城化工产业园安全生产全面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崔琰,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经济发展部部长、二级主管,主持经济发展部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杨继文,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部长、二级主管,主持发展保障部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邵良臣,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管委会二级专员,分管聊城高新区市场监管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朱炜,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分管聊城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赫占廷,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事故发生时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崔宪奎,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主持聊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田西坡,中共党员,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分管安全生产审批科。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闫友亮,中共党员,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主持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黄性利,中共党员,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聊城市工业行业服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分管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化工产业科。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解志超,中共党员,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翟荣忠,中共党员,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赵松俭,中共党员,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王刚,中共党员,聊城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刘文强,中共党员,聊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四、责成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和聊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聊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向聊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聊城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由聊城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聊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和作业现场管理,有效预防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七、聊城市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2024年4月2日印发)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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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68 | 2023_山东_聊城中化鲁西双氧水5·1重大爆炸着火.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山东聊城中化鲁西双氧水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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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 2024-04-1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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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4〕52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

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取监控视频、技术试验鉴定、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因对高浓度双氧水安全风险辨识不清,管控不力,违章操作,现场人员聚集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1. 辛涛,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抽油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1. 王明琦,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抽油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1. 梁毅,双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人):

  1. 于明浩,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调度。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荣禄,群众,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值班长。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李荟,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DCS操作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王超,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项目职能负责人、事发当天带班领导。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秦栋,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职能负责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6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建议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杨夫东,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运行、工艺、设备等生产单元。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议企业层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18人):

  1. 刘冰,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工艺职能负责人(技术科科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王彦国,中共党员,时任双氧水公司设备职能负责人(设备科副科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石吉泉,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安全科科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刘云栋,中共党员,时任双氧水公司电仪职能负责人(电仪车间电仪副主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王和生,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分管电仪职能负责人(分管电仪职能副处长),2020年双氧水质量提升项目建设负责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杨丙磊,双氧水公司安全总监,双氧水公司党支部纪委委员、宣传委员。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刘丙敏,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运行安全管理部部长,鲁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集团)化工机关第三党支部书记。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张承锋,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工艺安全管理部部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李道岭,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设备安全管理部部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李书海,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安全监督管理部部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路正攀,时任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兼鲁西聚碳酸酯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金同营,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监督管理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解传玮,中共党员,时任鲁西化工集团健康安全环保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邓绍云,鲁西化工集团副总经理、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党委书记兼总经理,负责化工事业集团全面工作,并分管化工事业集团运行安全管理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杨本华,鲁西集团党委委员,鲁西化工集团高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兼总工办主任,分管鲁西化工集团技术管理工作。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 姜吉涛,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副总经理,协助安全总监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健康安全环保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年度绩效等级为C或以下,扣发年度绩效奖金40%。
  1. 张金林,时任鲁西集团党委副书记、安全总监,鲁西化工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免去鲁西集团安全总监职务,年度绩效等级为C或以下,扣发年度绩效奖金60%。
  1. 王延吉,时任鲁西集团党委书记、鲁西化工集团总经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年度绩效等级为C或以下,扣发年度绩效奖金40%。

(五)建议党委政府及部门层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18人):

  1. 谢添,中共党员,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聊城高新区)顾官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顾官屯镇政府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 陈玮,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顾官屯镇党委书记,主持顾官屯镇党委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田源,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副部长、三级主管,负责聊城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分管经济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 申志军,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二级主管、聊城化工产业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聊城化工产业园安全生产全面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 崔琰,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经济发展部部长、二级主管,主持经济发展部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 杨继文,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部长、二级主管,主持发展保障部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 邵良臣,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管委会二级专员,分管聊城高新区市场监管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 朱炜,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分管聊城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 赫占廷,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事故发生时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崔宪奎,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主持聊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田西坡,中共党员,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分管安全生产审批科。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闫友亮,中共党员,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主持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黄性利,中共党员,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聊城市工业行业服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分管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化工产业科。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解志超,中共党员,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翟荣忠,中共党员,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赵松俭,中共党员,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王刚,中共党员,聊城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1. 刘文强,中共党员,聊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四、责成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和聊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聊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向聊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聊城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由聊城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聊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和作业现场管理,有效预防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七、聊城市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附件:

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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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69 | 2023_山东广饶新途轮胎有限公司10·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山东广饶新途轮胎有限公司“10·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题>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领域>行政管理>事故通报

索引号: 11370523MB2304841U/2024-0077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广饶县消防救援大队 组配分类: 事故通报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4-03-07

山东广饶新途轮胎有限公司“10.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广饶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3-07

广饶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10月06日,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山东新途轮胎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600平方米,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3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夏红民同志专门作出指示。要求迅速组织科学灭火与应急救援,尽力减少火灾损失,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同时要尽快查明火灾原因,开展警示教育,全面排查、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省消防救援总队、市委、市政府及市消防救援支队、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火灾救援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0月9日,广饶县政府成立由广饶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广饶县分局、县住建局和稻庄镇政府等单位有关同志参加的广饶县山东新途轮胎有限公司“10.6”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工作。同时,邀请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走访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清了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成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山东新途轮胎有限公司“10 • 6”火灾事故是一起环保设备设计施工不匹配,工艺流程不规范造成的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山东新途轮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9467)位于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西水工业园区。该公司注册资金3亿元,主要经营:一般项目:轮胎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电气设备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山东新途轮胎有限公司设有办公楼、销售中心、研发中心、车间1、车间2、车间3、车间4(硫化车间)、车间5、车间6、1#密炼车间、2#密炼车间,另有风机房、动力站、洗浴室等附属设施。占地面积151443.17㎡,建筑物总面积207335.18㎡。

(二)事故发生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于2006年投入生产,2019年11月份由山东新途轮胎有限公司经营后主要用作成品仓库。该建筑东西长156米、南北宽91米,共两层,占地面积14275平方米,建筑面积28513平方米,建筑高度8.8m。起火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存储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建筑一层为砖混结构,主要为成品检测区和中转仓库;二层是轻钢结构,主要为成品仓库和环保设备区。该建筑设有7个安全出口,其中北侧4个安全出口通向装车大棚,西侧2个安全出口直通室外,东侧1个安全出口通向室外。

(三)公司相关手续审批情况

山东新途轮胎有限公司180万套全钢载重子午线轮胎项目: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4、1#密炼车间于2021年8月24日取得广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广建消备凭字【2021]第059号。

山东新途轮胎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取得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广饶分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1370523MA3RFW94

67001R)。

(四)环保设备VOCs 废气治理工艺流程图。

环保设备VOCs 废气治理工艺流程图

(五)硫化车间环保设备设计方案

1、设计说明

硫化车间共有硫化机132台,分为6条硫化地沟,为6个治理区域。每个治理系统设计自控系统,密闭后地沟产生废气量:44352m/h; 按排风次数30次/小时计算,总量为:1330560m/h;按系统损耗8%计算:实际排风量1446260m/h。

2、废气收集部分

主管道配支管道的模式,主管道设防火调节阀、止回阀,避免废气倒流,支管道设防火调节阀、止回阀,末端支管设单独排风机,其他零星污染点就近并入主管道,利用原天窗内风管,废除原室外风管及设备。

3、硫化车间废气治理平面布置示意图

4、硫化车间配套环保设备平面分布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火灾发现和初期处置

2023年10月05日12时许,硫化车间机台开始预热复产。

2023年10月06日06时许,硫化车间电工到成品仓库二楼环保设备区开启环保设备。工作人员首先开启1号、2号、3号、4号、5号、6号环保设备的风机,然后打开该六台环保设备的VOCs综合集成技术治理机,随后开启7号、8号、9号环保设备的风机及VOCs综合集成技术治理机。此时,工作人员发现5号环保设备的VOCs综合集成技术治理机发生火灾。工作人员立即到12号环保设备附近取用两具灭火器对5号环保设备VOCs综合集成技术治理机进行灭火,未成功扑灭,再次去拿其他灭火器进行灭火并电话通知车间当班同事。拿到灭火器返回途中,工作人员又发现8号环保设备的喷淋塔起火,明火及浓烟已无法控制。工作人员沿环保设备南侧自东向西进行撤离,通过仓库西侧外楼梯撤至室外后拨打119报警。2023年10月06日06时23分,东营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6时40分,消防指战员到场处置,23时20分,现场处置完毕,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情况

1、消防救援机构处置情况。

2023年10月06日06时23分,东营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山东新途轮胎有限公司火灾报警。接到报警后,广饶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第一时间调派1个辖区救援站、2个政府专职消防队、2个企业专职消防队共11辆消防车、56名指战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6时40分,广饶县消防救援大队广颖路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15名指战员到达现场。立即对现场情况展开侦查,通过无人机航拍确定过火区域位于建筑二层西南侧,火势正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现场指挥员在建筑西侧设立2处水枪阵地,利用移动炮设立1处水炮阵地展开先期处置。

7时01分,东营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增派5个消防救援站、16辆消防车、73名指战员到场增援。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领导带领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8时20分,火势蔓延得到控制。

8时35分,支队全勤指挥部与增援力量先后到达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调整现场力量部署。铺设2条远程供水线路,出动泡沫水罐消防车、灭火机器人、大跨距高喷消防车在建筑南北分割处控制火势,进一步防止火势蔓延。

8时50分,应急、公安、医疗等社会联动力量,协同厂区内部调集多台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对建筑墙壁进行破拆,配合现场救援力量对着火部位进行灭火冷却。

12时15分,总队指挥力量到场,现场指挥权移交,同步调派其他支队到场增援。

23时20分,现场处置完毕。

23时50分许,经反复搜索、清理,确定无人员被困和复燃隐患后,救援行动结束。广饶县消防救援大队继续驻守现场,组织做好警戒、火灾调查、善后等工作,其他参战消防救援力量有序归建。

2、县政府处置情况

接报火灾信息后,县政府立即启动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调集消防、应急、公安、医疗、环保等部门,设事故调查、应急救援、医疗救助、善后工作、舆情管控、信访维稳、保障服务等工作组,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3、相关部门处置情况

稻庄镇派出所民警协同到场,调派警车8辆、警力20余人到场,对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封闭管控,疏散周围群众,并协助消防、医疗部门开展灭火和人员管控工作,统计核实疏散人员数量及身份信息,第一时间控制单位负责人。

县120急救中心于08时派第一梯队1辆救护车赶往现场,后增派1辆救护车,共派出救护车2辆、医护人员6人到场提供医护保障。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广饶分局调派稻庄镇环保服务中心1辆车5人到场,查看周边的污染情况。

稻庄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抽调8辆车35人到场,协助现场灭火救援,维持周边路段及商户的秩序。

4、应急救援处置评估

火灾发生后,消防、应急、公安、环保、医疗等部门及单位调派人员到场参与火灾扑救。在省消防救援总队统筹协调指挥下,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救援力量,坚持安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救援原则,采取重点设防、破拆排烟、分片作业、内攻搜救等技战术措施,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各类危害,科学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该起事故的起火原因为环保设备5号VOCs综合集成技术治理机等离子处理器引燃内部积聚的可燃气体引发火灾。

(二)蔓延扩大原因

(三)火灾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新途轮胎有限公司“10 • 6”火灾事故是一起环保设备设计施工不匹配,工艺流程不规范造成的责任事故。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党委政府

稻庄镇党委、镇政府未认真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对辖区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导、指导、检查力度不大、落实不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督导企业开展消防应急演练不到位,基层安全监管仍浮在表面、存在漏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二)山东新途轮胎有限公司

山东新途轮胎有限公司未依法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企业管理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起火建筑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未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检查指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环保设备敷设不规范,对操作流程不熟悉,火灾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组织扑救火灾不力。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问责人员建议

(二)问责单位建议

1、责成稻庄镇党委政府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理清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机制。部门之间、部门与各镇(街)之间、部门和各镇(街)的相关科室之间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强化和落实部门、镇(街)、业务科室的安全监管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履职到位。要落实行业主管责任,针对轮胎行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切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落实到位。强化监管执法,对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手续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厂房仓库,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并对全县环保设施进行全面有效的科学排查,对各类环保设施进行全链条分析评估,对技术工艺选择不当、环保设备违规操作等易引发安全隐患的问题进行专家会诊。同时建立环保设施安全风险和隐患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落实情况。属地镇(街)要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署安全生产整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二)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各企业、各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消防、国土、规划、建设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全面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风险辨识,落实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企业、各单位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使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制定并演练安全应急预案,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三)迅速排查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各部门和镇(街)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深入开展仓库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对存在的违法建筑要坚决拆除,迅速整改到位;对合法仓储擅自进行改造的行为要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要督促业主和租赁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问题没有及时进行整改的,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或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对火灾隐患严重,难以整治到位的违章仓储场所,要果断予以强制拆除;要加大控违拆违的力度,坚决杜绝边拆边建的现象。

(四)加强宣传教育,树牢安全理念。各负有安全监管的部门和属地镇(街)要开展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五进”宣传工作,要切实将消防安全培训“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宣传培训做实、做细、做出成效。要深化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特别是要利用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法治观念和消防安全技能。同时,要深入一线督促辖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岗位安全技能。

(五)全面加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和相 关部门特别是稻庄镇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筑牢夯实安全发展根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真正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六)全面完善消防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各地区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进一步压实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 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推动街道乡镇建设应急站、消防所,发挥公安派出所、社区、网格等群防群治力量,切实加强对镇街基层的消防安全管理。分领域分场所建立健全火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体系,深入推行单位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机制,严格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七)持续强化行业监督职责。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督促企业坚守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实行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要从严依法办理各项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力度,确保各项规定和管控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

(八)加快提升基层一线应急处置能力和消防救援力量。各镇街要进一步强化对各类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培训等应急准备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着力解决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演练走过场、应急培训不专业等突出问题。加强基层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深入开展实操实训应急演练,确保熟悉作业场所现场处置方案。全县要加快安全生产和消防教育培训服务平台建设进度,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将“一队一站”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做强乡镇灭火力量,按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要求,采取政府自建、政企联建或依托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共建等形式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经市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后纳入消防救援队伍联勤联训、联战联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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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70 | 2023_山东淄博_峻辰新材料4·29火灾.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政府公报

公报汇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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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7 10:05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29”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3〕138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意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测鉴定、综合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救援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29”火灾事故是一起因违章动火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如下:

常波,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安环办一中队中队长,主持镇安环办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苗雁飞,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尚延阳,中共党员,齐鲁化学工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协调区属部门及相应镇(街道)开展园区内企业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霍立学,中共党员,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副主任、大气科科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徐风华,中共党员,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于方辰,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安全科科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李明华,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业企业管理、技术改造、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曹勇,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刘永辉,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陈道波,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11. 王利波,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姜美波,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机械设备服务科科长,负责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邹积民,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主任科员(时任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四、责成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党委、政府向淄博市临淄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由淄博市临淄区政府责成淄博市临淄区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山东弘鼎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淄博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深入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和化工领域安全生产整治提升行动,有效预防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七、淄博市要组织临淄区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1日

(2023年8月14日印发)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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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71 | 2023_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政府公报

公报汇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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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7 10:05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29”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3〕138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意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测鉴定、综合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救援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29”火灾事故是一起因违章动火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如下:

常波,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安环办一中队中队长,主持镇安环办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苗雁飞,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尚延阳,中共党员,齐鲁化学工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协调区属部门及相应镇(街道)开展园区内企业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霍立学,中共党员,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副主任、大气科科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徐风华,中共党员,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于方辰,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安全科科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李明华,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业企业管理、技术改造、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曹勇,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刘永辉,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陈道波,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11. 王利波,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姜美波,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机械设备服务科科长,负责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邹积民,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主任科员(时任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四、责成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党委、政府向淄博市临淄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由淄博市临淄区政府责成淄博市临淄区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山东弘鼎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淄博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深入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和化工领域安全生产整治提升行动,有效预防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七、淄博市要组织临淄区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1日

(2023年8月14日印发)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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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72 | 2023_山东聊城鲁西双氧水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山东聊城鲁西双氧水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政府公报

公报汇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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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16 10:10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4〕52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

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取监控视频、技术试验鉴定、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因对高浓度双氧水安全风险辨识不清,管控不力,违章操作,现场人员聚集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辛涛,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抽油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王明琦,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抽油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梁毅,双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人):

于明浩,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调度。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荣禄,群众,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值班长。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荟,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DCS操作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王超,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项目职能负责人、事发当天带班领导。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秦栋,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职能负责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6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建议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杨夫东,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运行、工艺、设备等生产单元。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议企业层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18人):

刘冰,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工艺职能负责人(技术科科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王彦国,中共党员,时任双氧水公司设备职能负责人(设备科副科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石吉泉,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安全科科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刘云栋,中共党员,时任双氧水公司电仪职能负责人(电仪车间电仪副主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王和生,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分管电仪职能负责人(分管电仪职能副处长),2020年双氧水质量提升项目建设负责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杨丙磊,双氧水公司安全总监,双氧水公司党支部纪委委员、宣传委员。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刘丙敏,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运行安全管理部部长,鲁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集团)化工机关第三党支部书记。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张承锋,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工艺安全管理部部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李道岭,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设备安全管理部部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李书海,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安全监督管理部部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路正攀,时任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兼鲁西聚碳酸酯有限公司党总支部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金同营,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监督管理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解传玮,中共党员,时任鲁西化工集团健康安全环保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邓绍云,鲁西化工集团副总经理、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党委书记兼总经理,负责化工事业集团全面工作,并分管化工事业集团运行安全管理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杨本华,鲁西集团党委委员,鲁西化工集团高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兼总工办主任,分管鲁西化工集团技术管理工作。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姜吉涛,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副总经理,协助安全总监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健康安全环保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年度绩效等级为C或以下,扣发年度绩效奖金40%。

张金林,时任鲁西集团党委副书记、安全总监,鲁西化工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免去鲁西集团安全总监职务,年度绩效等级为C或以下,扣发年度绩效奖金60%。

王延吉,时任鲁西集团党委书记、鲁西化工集团总经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年度绩效等级为C或以下,扣发年度绩效奖金40%。

(五)建议党委政府及部门层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18人):

谢添,中共党员,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聊城高新区)顾官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顾官屯镇政府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陈玮,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顾官屯镇党委书记,主持顾官屯镇党委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田源,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副部长、三级主管,负责聊城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分管经济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申志军,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二级主管、聊城化工产业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聊城化工产业园安全生产全面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崔琰,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经济发展部部长、二级主管,主持经济发展部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杨继文,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部长、二级主管,主持发展保障部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邵良臣,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管委会二级专员,分管聊城高新区市场监管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朱炜,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分管聊城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赫占廷,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事故发生时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崔宪奎,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主持聊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田西坡,中共党员,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分管安全生产审批科。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闫友亮,中共党员,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主持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黄性利,中共党员,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聊城市工业行业服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分管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化工产业科。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解志超,中共党员,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翟荣忠,中共党员,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赵松俭,中共党员,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王刚,中共党员,聊城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刘文强,中共党员,聊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四、责成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和聊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聊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向聊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聊城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由聊城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聊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和作业现场管理,有效预防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七、聊城市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2024年4月2日印发)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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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73 | 2023_山西_临汾染化12·2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山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2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山西省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 年5 月

目 录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2 (一)企业简介................................................. 2 (二)项目审批和证照情况....................................... 3 (三)事发车间情况............................................. 4 二、事故经过及报告情况............................................. 4 (一)事故发生经过............................................. 4 (二)事故报告经过............................................. 6 三、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6 (一)救援情况................................................. 6 (二)善后处置情况............................................. 7 四、现场勘查情况................................................... 7 (一)设施设备破坏情况......................................... 7 (二)人员伤亡情况............................................ 11 五、事故直接原因及性质............................................ 12 (一)事故原因分析............................................ 12 (二)直接原因................................................ 14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14 (一)企业主要问题............................................ 14 (二)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15 (三)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问题.................................... 16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7 (一)事故企业................................................ 17 (二)有关部门................................................ 18

(三)地方党委政府............................................ 18 八、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8 (一)事故企业人员...........................................................................................18 (二)有关部门人员..........................................................................................25 (三)地方党委政府人员..................................................................................27 九、事故防范措施建议..............................................................................................28 (一)强化红线意识,压实安全责任..............................................................28 (二)开展专项整治,夯实安全基础..............................................................29 (三)建强监管队伍,构筑管控体系..............................................................29 (四)增强风险辨识,推动科技兴安..............................................................30 (五)加强安全培训,提高防范能力..............................................................30

1 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2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12 月28 日9 时15 分,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组织维修人员在二硝车间一工段对酸性2,4-二硝基氯 苯分离器至水洗锅放料管道蒸汽夹套接合处漏点进行电焊时,发 生爆炸事故,造成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31 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时任省长蓝佛安作出重 要批示:“近期我省接连发生多起事故,给各级各部门敲响了警 钟,要求严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 求,层层压实安全责任,全面排查整治风险隐患,确保不再发生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省应急厅要牵头开展事故调查,彻底查明原 因,严肃追责问责”。时任常务副省长张吉福作出批示:“认真 做好后续处置、善后、调查等工作,查明原因,严肃问责,全面 排查风险,压实责任,切实打通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安全 稳定”。12 月31 日,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应急厅牵头, 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总工会和临汾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 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28” 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 调查,并邀请省纪委监委参加,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科学严谨、

2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 了调查工作方案,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分析计 算、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 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 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提出了 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28” 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规作业造成的较大爆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简介 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临汾染化公 司)法定代表人:牛锦岚,注册地址: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神刘 村南,注册资金:贰仟捌佰玖拾柒万捌仟陆佰圆整,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141000713610107Y,营业期限为1997 年07 月09 日 至2047 年07 月08 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染料、染料中间体、 染料衍生产品,主要产品有硫化黑系列、还原桃红R 系列、水溶 性硫化彩色系列及染料中间体等30 余个品种。 该企业始建于1960 年,1992 年底搬迁至临汾市尧都区尧庙 镇神刘村,资产总额5.28 亿元,为临汾市市属国有企业,1997 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资人民币 2016.62 万元,占股比69.59%;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国有法人)出资人民币480.47 万元,占股比16.58%;山西

3 省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出资人民币400.77 万元,占股比13.83%。 (二)项目审批和证照情况 原临汾市国土资源局于1998 年9 月18 日颁发《国有土地使 用证》,证书编号:临汾市国用(九八)字第G1426010238 号, 用地总面积84665.76 平方米。 原临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9 年8 月3 日核准年产 35000 吨硫化黑染料改扩建项目备案,文件号:临发改审批发 〔2009〕332 号;原临汾市经济委员会于2010 年5 月7 日核准 年产40000 吨2,4-二硝基氯苯技改项目备案,文件号:临市经 投资备字[2010]4 号;原临汾市尧都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18 年2 月6 日核准15000t/a2,4-二硝基氯苯旧生产线节能技改项 目,项目编号:2018-141002-26-03-001093。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于2020 年7 月17 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 证》,证书编号(晋)WH 安许证[2020]006(B1Y1)号,许可范 围:2,4-二硝基氯苯3.5 万吨/年,有效期:2020 年07 月17 日 至2023 年07 月16 日。 国家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于2020 年4 月7 日颁发《危 险化学品登记证书》,证书编号142612003,登记品种:1-氯-2,4- 二硝基苯、一氯化硫等,有效期:2020 年04 月07 日至2023 年 04 月06 日。 临汾市尧都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1 年4 月9 日颁发

4 图1:微信上传漏点图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BA 晋141002 〔2019〕004,重大危险源名称:桃红车间、液氯钢瓶区、氯化 硫中间槽区、对硝基氯苯储罐区、硝酸罐区,有效期:2022 年 07 月04 日。 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 年6 月1 日颁发《安全生产标准 化证书》,达标等级为三级,证号:晋AQB1410WHⅢ202100067, 有效期至2024 年05 月。 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 年6 月14 日颁发《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 141000-2019-0187。 (三)事发车间情况 二硝车间共有职工82 人,设有三个工段(硝化一工段、硝 化二工段、浓缩工段)和一个修理班;车间主任史焕周,设备副 主任李红明,专职安全员1 名(付吉平),工艺技术员1 名(毛 洪秀),生产岗位实行三班两倒制。 二、事故经过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过 程 2021 年12 月28 日,二硝车间 安全员付吉平上班后,现场巡检时 发现硝化一工段酸性2,4-二硝基氯

5 苯分离器至水洗锅间的蒸汽夹套管道与放料管道接合处有一砂 眼大小蒸汽漏点,7 时57 分微信上传至“二硝安全群”(图1)。 二硝车间设备副主任李红明在微信群内看到此信息后,8 时左右 安排修理工李远找付吉平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8 时25 分 左右,李远找付吉平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8 时42 分左右, 付吉平到达李红明办公室,对修理工潘佳豪、李远进行安全交底 和风险告知,二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 知确认卡》上签字;随后付吉平到车间主任史焕周办公室找其签 字;8 时46 分左右,付吉平到公司办公楼,找安全部长姚海奇 审批签字;8 时57 分左右,付吉平到二硝车间中控室找班长王 刚在《动火安全作业证》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上签 字,9 时02 分离开中控室。 2.动火作业过程 监控视频显示(时间已按北京时间校准):9 时04 分,二 硝车间安全员付吉平持《动火安全作业证》到动火作业现场找潘 佳豪(票证批准动火人)和李远(票证批准监火人),但未找到 人,9 时09 分到一层继续找人,寻找过程中发现了另一处隐患, 随手拍照并通过微信报告。当时,水洗巡检工杨文斌正在二层水 洗锅现场操作,9 时13 分公司技术员郭冬冬到水洗岗位现场巡 检,9 时14 分潘佳豪右手持工字锯,左手持防护面罩及焊条桶 和双手各持一扳手的李远先后进入现场,9 时15 分李远左手拿 起电焊防护面罩,右手拿起焊钳并夹住一根焊条,开始对酸性

6 2,4-二硝基氯苯分离器至水洗锅放料管道蒸汽夹套结合处漏点 采用断弧法实施焊接,当时潘佳豪在李远右侧站立,在动火作业 35 秒后发生爆炸。 (二)事故报告经过 2021 年12 月28 日9 时16 分,临汾染化公司保卫科副科长 武斌向董事长牛锦岚电话报告发生爆炸事故,9 时26 分,牛锦 岚电话向临汾市尧都区应急局危险化学品管理股股长王磊报告; 9 时33 分,牛锦岚电话向临汾市工信局局长史全喜报告;10 时 28 分,临汾市工信局向临汾市应急局传真报告;10 时47 分,临 汾市尧都区应急局向临汾市应急局传真上报;11 时10 分,临汾 市应急局向省应急厅传真首报;11 时10 分,临汾市政府向省政 府总值班室上报;11 时15 分,临汾市委向省委总值班室上报; 11 时33 分,临汾市应急局向省应急厅续报;11 时40 分,临汾 市公安局向省公安厅报告。 三、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9 时17 分,二硝车间一工段运行当班班长王 刚、车间主任史焕周进入事故现场,观察现场约1 分钟后撤离现 场,随后临汾染化公司立即启动二硝车间火灾爆炸事故专项应急 预案,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9 时20 分,在二硝车间 当班班长王刚前期勘察检测后,生产副总王文龙、安全副总亢根 旺组织30 名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9 时24 分企业有

7 关人员电话联络临汾市120 急救中心,9 时50 分,两辆120 急 救中心医护车到达现场。9 时52 分,尧都区应急局及尧庙镇政 府人员到达现场。9 时57 分,120 随车医生现场对四名伤员检查, 确认均无生命体征。事故发生后,临汾市委市政府和尧都区委区 政府及应急、公安、消防、工信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 及时赶到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和现场应急处置。10 时55 分,在 确认现场不会发生次生灾害后,由临汾染化公司对事发现场进行 封闭警戒处理。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临汾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临汾染化公司立即成立 善后工作组开展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工作组设4 个服务小组, 对4 名遇难者家属开展“一对一”的善后工作。同时委托临汾市 工伤保险管理鉴定服务中心及山西涵元律师事务所,及时核算工 亡赔偿标准。1 月3 日到5 日临汾染化公司先后与4 名遇难者家 属签订了《工亡事故补偿协议》,一次性给予了补偿。2022 年1 月5 日,4 名遇难者尸体全部火化。 四、现场勘查情况 (一)设施设备破坏情况 1.设施设备破坏情况。 爆炸造成放料管道撕裂、变形(图2),

8 图2:放料管道撕裂变形 约6.8m 长的管道粉碎性破裂(图3), 图3:部分管道粉碎性破裂

9 两对管道法兰断裂变形(图4), 图4:两对连接管道法兰断裂 分离器放料管道断裂管口处可见二硝残留物(图5), 图5:分离器放料管道断裂管口处可见二硝残留物

10 周边设施造成不同程度破坏,厂房轻质屋顶损坏,距离爆炸 点8.9 米处的尾气吸收塔多处被碎片击穿,距离爆炸点7 米处的 尾气吸收装置排气筒被炸断,距离爆炸点东侧39 米处的综合水 泵房窗户大部分玻璃破碎(窗内外未见管道碎片),爆炸点50 米范围内可见金属管道碎片(图6), 图6:周边设施造成不同程度破坏 2 台水洗锅二硝入口阀开关状态现场显示与DCS 画面不一致 (现场显示:1#、2#水洗锅二硝入口阀均处于关闭,DCS 画面显示: 1#水洗锅二硝入口阀显示故障,2#水洗锅二硝入口阀显示开启)(图 7)。

11 图7:放料阀状态 (二)人员伤亡情况 受事故爆炸冲击波、金属碎片击打、撞击等多种因素作用造 成现场4 人遇难,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佳豪因胸 腹腔重要脏器损伤死亡、李远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杨文斌因胸 腔重要脏器损伤死亡、郭冬冬因腹腔重要脏器损伤死亡。(图8)

12 图8 :遇难者现场位置示意图 五、事故直接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1.动火作业人违规动火 实际动火人李远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落实《动火安全作 业证》及《安全交底和安全风险告知确认卡》中要求的“断开二硝 放料管道,通入蒸汽作业”等安全措施,违规动火作业。 2.爆炸物质(酸性2,4-二硝基氯苯)来源

13 酸性2,4-二硝基氯苯分离器放料结束后放料阀关闭,管道 内处于微负压状态,会存有无法排净的物料。 3.爆炸物质(酸性2,4-二硝基氯苯)的质量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距离爆炸点4m 以内的人员死亡,距离 爆炸点7 米处的尾气吸收装置排气筒被炸断,距离爆炸点东侧 39 米处的综合水泵房窗户大部分玻璃破碎(窗内外未见管道碎 片)。依据爆炸管道范围内5 个样品的热稳定性测试结果为“样 品分解爆炸放出的热量约为4000kJ/kg”、采用“事故后果法模 拟计算空气冲击波超压安全阈值”、结合“《化工企业定量风险 评价导则》(AQ/T3046), 在30kPa 超压影响区域内,人员的死亡 概率为100%;3.4-6.9kPa 超压影响区域内,大窗户和小窗户通 常破碎,窗户框架偶尔遭到破坏,对照7m 处超压和39m 处超压 值”,经测算爆炸物质量约为25Kg(见图9)。 图9:物料量爆炸超压随距离变化曲线

14 4.激发能量分析 山东润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模拟爆炸环境,对酸性2,4-二 硝基氯苯的热稳定性进行测试,实验表明:酸性2,4-二硝基氯 苯在130℃左右就开始缓慢放热,一直持续升温到300℃左右开 始剧烈爆炸。电焊动火温度可达1000℃以上,该温度足以引发 酸性2,4-二硝基氯苯剧烈分解爆炸。 5.2,4-二硝基氯苯TNT 当量 经计算本次事故中爆炸总能量约为22.05kgTNT 当量。 (二)直接原因 企业在补焊二硝车间酸性2,4-二硝基氯苯分离器至水洗锅 间的放料管道蒸汽夹套与物料管线结合处的蒸汽漏点时,动火作 业人员在未取得焊工操作资格证和未采取断开管线、清洗、置换 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规 ①电焊作业,导致管道内的酸性2, 4-二硝基氯苯受强热分解爆炸。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主要问题 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临汾染化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考核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不严不实 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 ①《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5.2.3 条: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 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 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 规定执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

15 如实记录 ③。动火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动火作业人员李远未取得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 ④;动火作业和临时用电 作业管理审批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第4.6 条第一款 ⑤的规定;位于防爆区的临时 用电电源长期处于失爆状态,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缺位和盲点 ⑥;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相关人员对危 险特性认识不足,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 ⑦;安全警示标识未按照 要求规范设置 ⑧。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 (二)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1.临汾市尧都区应急管理局 临汾市尧都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危险化学品属地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未能发现临汾染化公司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票证审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 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 大会报告。 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 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 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⑤《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4.6 条: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 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 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 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⑥《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10.6 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 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 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 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 求: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 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 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⑧《安全标准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9.5 条:多个标志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 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排列。

16 批制度落实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未有效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特殊作 业的管控要求。 2.临汾市应急管理局 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未认真履 行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年工作开 展不扎实;未有效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组织 对临汾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分类分级工作,造成市、区应急管 理部门对该企业监管职责不清。 3.临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 临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作为行业管理部门,未按 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 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临汾染化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未与临汾染化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未建立安 全管理台账及安全考核记分制度;未按要求组织企业召开安全生 产例会;挂牌安全责任科室指导临汾染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 力。 (三)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问题 1.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党委政府 尧庙镇党委政府督促临汾染化公司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 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⑨不严不细;未全面落实尧都区 ⑨尧庙镇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 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 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

17 2021 年12 月18 日区委常委(扩大)会议暨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调度会上安排部署的隐患排查工作任务;尧庙镇人民政府跟踪督 导临汾染化公司落实《安全消防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不到位。 2.临汾市尧都区党委政府 尧都区党委政府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 条第三款 ⑩规定中,完善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和实施重大安全风险 联防联控工作不到位;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条第一款⑪规定中,对临汾染化公司存在市区两级安全监管职 能交叉的问题没有及时协调解决,未能压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攻坚年工作不 扎实。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企业 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规定⑫对临汾染化公司处以罚款的行 督管理职责。《尧都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尧都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尧区安发[2021]10 号)文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区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属 地监管职责。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辖区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 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 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 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政处罚;依据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 (应急〔2021〕83 号)第十一条第一项⑬规定撤销临汾染化公司 三级标准化等级。 (二)有关部门 1.建议尧都区应急管理局向尧都区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2.建议临汾市应急管理局向临汾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3.建议临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向临汾市人民政府 作出检查。 (三)地方党委政府 建议尧都区人民政府向临汾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八、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企业人员(13 人) 1.追究刑事责任(2 人) 潘佳豪,男,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维修工。作为动火作业 票动火人未实际操作,未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 范》(GB30871-2014)第5.2.3 条要求进行违章动火作业导致事 故发生,负事故直接责任。鉴于潘佳豪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事故责任。 李远,男,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维修工。作为实际动火作 业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⑭取 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第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企 业存在一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 故的。 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9 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无证上岗操作;未按照《化学 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第5.2.3 条要求 进行违章动火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直接责任。鉴于李远在 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2.免于追究责任(2 人) 郭冬冬,男,临汾染化公司技术部技术档案管理员。作为生 产车间工艺安全巡视员,在事故现场巡视时未及时阻止李远违章 作业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郭冬冬在 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杨文斌,男,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一共段水洗岗位操作工。 未制止在水洗岗位违规动火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杨文斌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3.给予行政处罚(4 人) 李红明,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设备主任。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⑮的“三 管三必须”原则,落实公司检维修管理制度。2021 年12 月28 日,二硝车间一工段二层硝化分离器(2,4-二硝基氯苯)至水 洗锅输送管道进行一级动火作业,李红明作为动火作业负责人, 未到现场落实动火作业前的安全措施,便确认签字;未对动火全 过程安全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违反了《化学品生产单位 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4.1 条、第4.2 条、第 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 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0 4.3 条第a)、f)项、第4.6 条⑯要求。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对维修人员的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以上行为表明未全 面履行《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车间设备主任职责第7、13 条⑰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主 要管理责任。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⑱,对李红明处以2020 年年收入50% 罚款的行政处罚。 付吉平,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专职安全员。 作为车间专职安全管理员,对维修人员的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制 止,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2021 年12 月28 日, 付吉平作为动火作业票证的具体承办人、动火前安全措施确认人 和动火前其他安全措施编制人,在二硝车间一工段二层硝化分离 器(2,4-二硝基氯苯)至水洗锅输送管道进行一级动火作业中, ⑯《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4.1 条: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 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第 4.2 条: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第4.3 条:作业前,生产 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a) 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 作业安全要求;f)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 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第4.6 条: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 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 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 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 全要求。作业审批手续的相关内容参见附录A 和附录B。 ⑰《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车间设备主任职责:7.编制车间安全 设施检修计划,督促落实车间辖区内任何检维修安全措施。13.制止或纠正违章作业与违章指挥行 为。每月对车间员工进行“反三违”行为、安全责任制考核。 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 未及时排查此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动火作业前的安全措 施,便签字确认并继续走办票流程,违反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 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4.1 条、第4.2 条、第 4.3 条第a)、f)项、第4.6 条要求,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重要 管理责任。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吊销付吉平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对其处以2020 年年收入40%罚款的 行政处罚。 王刚,男,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一工段运行甲班班长。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三管 三必须”原则,严格落实班组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2021 年12 月28 日,二硝车间一工段二层硝化分离器(2,4-二硝基氯苯) 至水洗锅输送管道进行一级动火作业,王刚作为当班操作班长没 有对动火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动火作业票没有进 行现场验票,便确认签字允许动火,违反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 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4.1 条、第4.2 条、第 4.3 条第a)、f)项、第4.6 条要求,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重要 管理责任。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王刚处以2020 年年收入50%罚款 的行政处罚。 赵继平,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电仪车间副主任。作 为电仪车间主管运行的副主任,对二硝车间硝化一工段厂房南 部,一层库房内的固定防爆临时接线盒,没有纳入日常管理范围,

22 位于防爆区的临时用电电源长期处于失爆状态,电气设备安全管 理存在缺位和盲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事 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⑲,依法予以处罚。 4.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 人) 史焕周,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主任。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三 管三必须”原则,全面落实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21 年12 月28 日,二硝车间一工段二层硝化分离器(2,4-二硝基氯苯) 至水洗锅输送管道进行一级动火作业,作为车间主任未到现场核 实安全措施是否落实,违规签字审批;未对动火全过程安全工作 进行组织、协调、监督,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 范》(GB30871-2014)第4.3 条第f)项要求。未督促车间各级 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车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深入,没有起 到全面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作用;车间反“三违”工作组织不力, 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三违”行为;车间岗位责任制考核形同虚设, 以上行为表明未全面履行《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车间主任职责第1、2、4、5、13、14 条规定⑳。 ⑲《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和定期检测的。 ⑳《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硝车间车间主任职责:1.车间主任 是车间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公司规定 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及应急救援措施。4.建立健全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标准化、信息化建设,逐月对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5.全面落实安全风险

23 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史焕周处以2020 年年 收入50%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姚海奇,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安全部部长。作为公 司安全部部长,未严格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 度,培训内容不全面,针对性不强,培训效果未见成效;未认真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 止和纠正动火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认真督促落实本单位 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以上行为表明未有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21、第五项、第 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2021 年12 月28 日,二硝 车间一工段二层硝化分离器(2,4-二硝基氯苯)至水洗锅输送 管道进行一级动火作业,作为安全部长未到现场核实安全措施是 否落实,违规签字审批,违反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 规范》(GB30871-2014)第4.3 条第f)项要求,负事故重要管 理责任。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吊销姚海奇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 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对其处以2020 年年收入30%罚款 的行政处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亢根旺,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安全副总经理。作为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13.如实 告知作业人员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督促车间员工佩戴劳动防护用品。14. 时刻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和行为习惯,加强对员工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因行为异常导致 事故发生。 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 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24 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全 面,针对性不强;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及时排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认真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以上行为表明未有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 22的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负事故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暂停亢根旺危险化学品生 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并对其处以2020 年年收入 50%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王文龙,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总工程师。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三 管三必须”原则,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全面落实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的安全管理措施,未有效 督促落实维修环节的安全管控措施,以上行为表明未全面履行 《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任制》总工程师 职责第1、5、6、11 条规定 23;负事故管理责任。建议由临汾市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 产管理的建议;(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㉓《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总工程师职责:1.按照“管行业必须 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协助董事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对公司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质量等方面工作全面负责。5.全面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与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履行重大危险源技术负责人职责,定期开展风险评估,组织或参与 HAZOP 分析,监督落实“两重点一重大”的安全管理措施。6.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按规定开展巡回检查。督促分管副总工和分管部门建立健全排查治理台账和设备检维护台账,按 规定开展检查,并落实隐患整改工作。11.督促落实检维修环节的安全管控措施,审批特殊危险动 火作业,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25 对王文龙处以2020 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党内严 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牛锦岚,男,中共党员、省人大代表,临汾染化公司法人代 表、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督导考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不到位 24,组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落实措施不力,安排指导本 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以上行为表明未有效履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25的安全 管理职责,负事故领导责任。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26,对牛锦岚 处以2020 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 分。 (二)有关部门人员(6 人) 1.临汾市尧都区应急管理局(2 人) 王磊,男,中共党员,2020 年6 月任临汾市尧都区应急管 理局危化股股长。作为临汾染化公司监管人员,未认真履行对临 汾染化公司安全监管职责,未能及时发现临汾染化公司存在反 “三违”不力、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防爆区域临时用电不规范、 隐患排查治理不扎实的问题;安排长期在外借调人员监管临汾染 化公司,人岗分离导致监管缺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监管责任。 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 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 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26 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郑素俊,男,中共党员,2011 年任临汾市尧都区应急管理 局副局长。作为临汾染化公司安全生产挂牌责任行业分管负责 人,未严格按照尧区安发〔2017〕27 号文件履行安全生产挂牌 责任分管负责人职责;未能及时发现临汾染化公司存在反“三违” 不力、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防爆区域临时用电不规范、隐患排 查治理不扎实的问题;对危化股人岗分离导致监管缺位失管失 察,对事故发生负监管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临汾市应急管理局(2 人) 孙建明,男,中共党员,2021 年4 月任临汾市应急管理局 危化科科长,负责全市化工、医药、油气管线的安全监管。未认 真履行对临汾染化公司安全监管职责;未能及时发现临汾染化公 司存在反“三违”不力、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防爆区域临时用 电不规范、隐患排查治理不扎实的问题;未落实临汾市危化行业 分类分级工作,造成市、区对该企业监管职责不清,对事故发生 负主要监管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周武俊,男,中共党员,2019 年任临汾市应急管理局四级 调研员,2021 年7 月分管危险化学品管理科。未认真履行对临 汾染化公司安全监管职责;组织指导临汾市危化行业安全生产专 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年工作不到位;对危化科未组织对临汾 市危化行业企业开展分类分级工作,造成市、区对该企业监管职 责不清、监管缺位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7 3.临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 人) 王奇,男,中共党员,2019 年5 月开始负责临汾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化工装备科工作。化工装备科科长。未认真履行“三管 三必须”安全生产挂牌责任科室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 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缺位。对事故发生负行业主 要管理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常立智,男,中共党员,临汾市第四届政协委员,临汾市工 信局党组书记、局长(临汾市国资委党委原专职副书记)。未认 真履行“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挂牌分管领导的安全管理职责; 未指导临汾染化公司开展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对事故发生 负行业领导责任。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三)地方党委政府人员(3 人) 1.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党委政府(2 人) 石国龙,男,尧庙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尧庙镇原平安 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2021 年5 月开始任尧庙镇平安建设办 公室应急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应急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督促 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严不细;对临汾染化公司落实双重预防机制 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属地管理责任。给予政务记过 处分。 高翔,男,中共党员,2021 年2 月任尧都区尧庙镇人大主 席,分管应急管理工作。未有效协助尧都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临 汾染化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12 月18 日尧都

28 区安全生产工作调度会上安排部署的隐患排查工作任务,对事故 发生负有一定属地管理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临汾市尧都区党委政府(1 人) 薛向阳,男,中共党员,蒲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尧都区 委原常委、常务副区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 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攻坚年工作不扎实;协调解决临汾染 化公司存在市区两级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的问题不到位;指导督促 区应急管理局、尧庙镇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认真吸 取近期事故教训,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 责任。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九、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红线意识,压实安全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三 管三必须”要求,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 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 应急救援到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的安全管理,细化 安全责任,强化出资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行业监管部 门要落实分类分级管控,厘清安全监管责任,提升行业综合监管 业务水平。党委政府要把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到各领域各环节, 不断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能力,压紧压实各方面责任,进 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落细

29 落到人,打通落实安全责任“最后一公里”。深刻汲取山西临汾 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28”较大爆炸事故教训,举一 反三,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 (二)开展专项整治,夯实安全基础 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要开展反“三违”专项整治,进一步 强化打击“三违”行为的力度,重点开展打击违反《化学品生产 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的行为,特别是加大对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作业票审批流 程,把好每一道审批关口,狠抓审批责任落实,确实履行现场监 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缺位,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 谁监管”,加强特殊作业日常监管,强化特殊作业动态考核,对 “三违”行为一律严查重处,使从业人员做到“不敢违、不能违、 不想违”,促进反“三违”工作常抓不懈,在强基础、建机制、 控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上下功夫。 (三)建强监管队伍,构筑管控体系 各级党委政府、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 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做到有人管、有得 力的人管,真正把违法违规行为管住。完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 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形成安全 风险清单,严密管控安全风险。各级监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结 合山西省委省政府《山西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方案》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及山西省安委会《全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隐

30 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 构建危化品常态化安全管控机制,推动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四)增强风险辨识,推动科技兴安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针对易燃易爆危险源、工艺环节和 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增强风险辨识,分析研判存在的风险,加强 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整改要做到“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措施、定 落实责任人、定整改情况验收”。建立“双预控”信息化系统, 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提升企业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能力;要在易 燃易爆重点部位及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机械化换人、自动化 减人、智能化无人”工作;完善DCS 控制功能,具备自动化操作 实时记录和可追溯功能;积极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科技兴 安。 (五)加强安全培训,提高防范能力 企业要强化“三级”培训教育,使从业人员熟知岗位存在的 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特别是对特种作业人员要按时按期进 行培训复训,对审核不通过的特种作业人员坚决禁止作业。加强 对特殊作业的安全继续教育,牢固树立按章办事按规操作;加强 培训教育,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内容,结合事故警示案例,特别 是加强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培训,使从业 人员能够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明显提升,真正做到“四不伤 害”。

FD10474 | 2023_山西_吕梁临县湫河花苑5·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山西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31人被问责!9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吕梁临县致5死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3-11-27 22:04

发布于:山西省

11月26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官微公布吕梁临县致5人死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司法机关已对涉事9名主要负责人员采取强制措施,31名相关责任人被问责。5月7日,山西临县湫河花苑小区1号楼8层电缆井桥架处发生火灾。着火后导致27层3人和正乘坐电梯2人均吸入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中毒死亡。事故直接原因系电缆井内户内供电电缆与绝缘穿刺线夹接触不良,弧光放电进而引燃电缆护套等易燃可燃物导致蔓延成灾。

吕梁市临县临泉镇湫河花苑小区“5·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2023年5月7日11时54分许,位于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临泉镇的湫河花苑小区1号楼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过火面积约100m2,直接经济损失840.42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蓝佛安书记提出明确要求,金湘军省长两次作出批示,要求全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查明原因,明晰责任,启动追责。为认真贯彻落实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吕梁市人民政府于5月8日成立“5·7”临县火灾事故调查组,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临县人民政府等派员参加,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全程参与。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在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省安委办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7日 11时54分许,1单元703户断网,11时55分,703住户林栋平电话询问804住户白小梅其户内是否停电,随即走出家门看到楼道灯亮着,未发现烟味及异响,此时碰到701住户王江灏也因家中停电出门查看情况,2人共同打开电缆井门,发现7层住户电表上无数字显示,电缆井内无烟和明火,抬头向上看到火光,怀疑7层以上楼层着火。随即王江灏前往8层查看电缆井情况,发现电缆井门处于锁闭状态,随后告知出门查看停电情况的803住户闫林梅着火了,然后返回7层寻找灭火器。闫林梅此时已听到电缆井内有噼啪声音。

11时59分,林栋平电话通知电工王海旺801的电井房可能着火了,随后前往8层查看电缆井情况,发现电缆井门处于锁闭状态,返回7层回家固守待援,直至消防救援人员将其安全疏散。

12时00分,闫林梅通过微信语音通话通知物业收费人员孙培瑜“8层电缆井内噼啪异响,疑似着火”后,抱上孩子从疏散楼梯成功逃生。孙培瑜告诉门房保安刘谈桂1单元着火,刘谈桂立即从门房拿灭火器赶往1单元进行灭火。

12时02分,电梯维护人员高宇飞接到求救电话称“有人被困湫河花苑1单元电梯”。

12时03分,第一报警人2302住户刘凡发现家中电闸箱内冒白烟,开门查看发现楼道全是黑色浓烟后,拨打119报警。

因8层电缆井门锁闭,王江灏、物业负责人张春顺、刘谈桂、王海旺陆续上到9层进行灭火,此时刘谈桂、903住户刘定金看到9层电缆井门被火冲开约20厘米宽的缝,使用灭火器灭火未果,火势迅速扩大,烟气弥漫,放弃救援,分别开始逃生。王江灏跑回家中,后被消防救援人员救出。刘定金一家、张春顺、刘谈桂从疏散楼梯逃生成功;王海旺困在9层楼梯间,后被消防救援人员救出。

(二)救援情况及善后措施

1.物业处置情况

发生火灾后,恒圆物业公司保安刘谈桂、电工王海旺使用灭火器灭火并开始疏散1单元在家人员。物业负责人张春顺于12时02分从1703住户李强强得知着火了,去现场核查情况后发现火势无法扑灭,于12时08分拨打119报警。

2.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情况

(1)消防救援队伍处置情况

2023年5月7日12时03分,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临县临泉镇湫河花苑小区一单元7层楼道内电表箱着火,被困人员不详”的警情后,立即调派临县政府专职消防队3车15人前往处置,随后调派特勤消防救援站3车13人、方山政府专职消防队2车7人、兴县政府专职消防队1车9人、岚县政府专职消防队2车10人赶赴现场增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12时12分,临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到场,从1层开始排查楼梯间、电梯内是否有人员被困,并破拆楼梯间窗户实施排烟。

13时49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灭火救援行动。

13时50分,方山政府专职消防队到场,替换临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初战力量并全部编入搜救组展开搜救。

14时10分,特勤消防救援站到场。该站灭火组接替临县灭火组,继续沿楼梯向32层铺设水带,从顶层电缆井口向下灌水灭火。

14时47分,搜救人员在17层1#电梯轿厢内发现2名被困人员,遂利用担架抬至楼下救护车进行抢救。

15时05分,搜救人员在27层电梯前室发现3名被困人员,遂利用担架将3名被困人员抬至楼下救护车进行抢救。

15时30分,现场明火被完全扑灭。

16时45分,指挥部将整个楼层分为5个搜救区域,命令逐层逐个房间进行全面搜寻。

18时20分,经现场搜救组报告,楼内已无被困人员,灭火救援行动结束。

(2)公安处置情况

2023年5月7日12时08分,临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报警称:临县湫河花苑小区发生火灾。接警后临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先后通知消防大队、应急救援大队、临泉镇派出所、交警大队马上到达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先后调派警车30余辆、警力150余人,对现场划定警戒区域进行封闭管控,协助消防、卫健等部门开展灭火、搜救、伤员救治工作。

(3)医疗处置情况

2023年5月7日12时27分,临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接到110电话,县城湫河花苑发生火灾要求急救。临县人民医院急诊科立即抽调医护人员随同第一辆救护车于12时32分出发赶往现场,随后又派出3辆救护车与相应医护人员到达火灾现场。临县人民医院于14时34分通知临县中医院,临县中医院于14时36分派出救护车赶往现场。

(三)政府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市委书记孙大军对该起事故第一时间予以督促指导,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广勇两次作出批示并连夜赶到事故现场了解具体情况,主持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对抢险救援、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进行强调部署,提出明确指示要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忠,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郭红波连夜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具体安排和指导。临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领导任组长的善后处置工作组,积极做好思想情绪安抚工作和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二、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起火时间和起火部位的认定

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5月7日11时54分许,起火部位位于湫河花苑小区1号楼1单元8层电缆井桥架处。

(二)直接原因

火灾原因系临县临泉镇湫河花苑小区1号楼1单元8层 电缆井内户内供电电缆与绝缘穿刺线夹接触不良,弧光放电进而引燃电缆护套等易燃可燃物导致蔓延成灾。

(三)间接原因

1.日日高房地产公司擅自变更设计使用铝芯电缆。起火建筑设计电缆为YJV-4×185+1×95铜电缆,现场实际使用为YJLHV-4×240+1×120铝合金电缆,电缆材质和型号不一致,不符合原图纸设计。

2.绝缘穿刺线夹T接电缆施工安装不规范。户内供电电缆每隔三层使用绝缘穿刺线夹引出入户线,将供电电缆剥皮后直接T接绝缘穿刺线夹,未进行绝缘保护。

3.电缆井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封堵,电缆桥架未加盖盖板密封。

4.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恒圆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企业不具备物业管理能力,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5.临县临泉镇及凤城社区履职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临泉镇政府作为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尤其是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指导监督不力,重安排、轻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实不细。凤城社区对高层民用建筑的安全巡查、检查流于形式,对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疏于管理,导致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6.相关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为物业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未对全县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进行有效监管。临县公安局临泉镇派出所作为社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层机构,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监管不力,在全县消防安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期间未按照安排部署对湫河花苑小区开展监督检查。

7.临县县委、县政府对消防安全组织领导不力。县委、县政府吸取临县木瓜坪乡金鑫光商务会馆“2·13”火灾事故教训不够深刻,组织开展了百日攻坚专项行动,重安排、轻落实,督促指导、跟踪落实不到位。

(四)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

此次火灾共造成5人死亡,2人遇难于1单元17层北侧电梯轿厢内,3人遇难于1单元27层电梯前室。

根据《山西省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名死者死亡原因均符合在火灾环境下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测试报告》:电缆外皮燃烧生成的主要毒性气体有一氧化碳、氯化氢、氰化氢等,综合分析,此起火灾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是:

1.电缆绝缘层燃烧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氰化氢等有毒气体,火灾发生后,火势通过电缆井向上蔓延形成空间立体燃烧,大量烟气通过部分开启的电缆井门和常闭式防火门迅速蔓延至建筑的整个公共区域,着火后27层的3人因吸入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中毒死亡。

2.消防电梯供电电缆与户内供电电缆共同敷设在强电桥架内,火灾发生后,消防电梯供电电缆被烧断。正在乘坐电梯的2人被困电梯无法逃生,在烟气蔓延进入电梯轿厢内后最终因吸入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中毒死亡。

三、火灾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临县临泉镇湫河花苑小区1号楼“5·7”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工程质量原因引起的较大责任事故。

四、起火建筑概况

(一)湫河花苑小区1号楼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湫河花苑小区1号楼,建筑面积24560.2467m2,房屋结构为框剪结构。建筑整体坐南朝北,占地面积879.48m2,东西长48.5m,南北宽20.5m,建筑高度98m,地上32层,地下1层,该建筑设有2个单元,起火单元为1单元。该建筑楼梯间为剪刀楼梯间。1单元共设置2部电梯,每层四户,每层疏散走道靠近1、2号住户北侧设置电缆井。湫河花苑小区为一栋两单元32层小区,每单元两梯四户,共256套住房。其中1单元总户数128户,未售出24户,已售104户共405人,事发当日实际住户104户共279人。

(二)所占土地性质

1998年11月,临县城建局根据省计委第三批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经实地勘察,批准由其下属国有临县房屋开发公司在临县临泉镇前麻峪村集体土地选址修建经济适用房,并出具《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1999年4月,临县房屋开发公司以每亩14.4万元的单价向前麻峪村征地48.38亩,征地费总计710余万元。

经省政府批准,该地块转为建设用地,收归国有。2000年2月,经临县人民政府同意,临县国土局为该地块批准《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因临县房屋开发公司营业执照异常(公司从业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未经年检被注销,无资格继续承建此工程),县政府批准同意承建单位由临县房屋开发公司变更为民营企业山西省吕梁地区黄河工贸建筑集团公司,明确要求该公司办理国土、发改等转接手续。同年5月,临县城建局为该项目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拟修建低层住宅16栋、临街低层商铺1栋、配套学校及锅炉房。

2002年,因黄河工贸建筑集团公司建设资金不足,应付征地款严重拖欠,该公司未经行政部门审批,将未按计划开工建设的原学校地块和1号、10号、11号3栋低层住宅地块转让给个人刘来大(2022年病故),所欠征地款也由刘来大支付前麻峪村集体,其余地块建成经济适用房并销售。后刘来大在原规划学校1号、10号住宅地块修建临县实验中学(私立)。2003年,临县实验中学建成,并开始招生。2012年7月,刘来大身患重病,加之经营不善,资金链紧张,上述刘来大修建的学校和原规划修建11号楼的地块被山西恒圆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累平)以2800万的价格收购,临县实验中学随即更名为临县恒圆中学,继续办学。

2013年3月,山西日日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日高房地产公司)在原规划11号楼地块开发商品房湫河花苑小区,未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三)消防设施情况

起火建筑在剪刀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独立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每层设有感烟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警报器和疏散指示标志;屋顶设有一个消防水箱;地下室设有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室内消火栓泵共有2台,每层设有室内消火栓。

(四)电气线路敷设情况

起火建筑1单元的电缆井内分别敷设了两根户内供电电缆、消防电梯、风机和应急照明的供电电缆。所有电缆均由地下一层的配电室沿桥架敷设至各层的电缆井。两根户内供电电缆其中一根电缆为1~15层居民供电,另一根电缆为16~32层居民供电。户内供电电缆通过绝缘穿刺线夹将A相、B相、C相中的一相、N线和Pe线在2、5、8、11、14、17、20、23、26、29和31层做出分支,分别为本层及上下层住户供电。

五、相关涉事企业单位情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湫河花苑小区开发商为山西日日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1年2月21日,注册资本:壹仟万圆,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地产的开发及销售;物业管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6847556XP。原法定代表人为武高强,2022年3月变更为马六平。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马累平(曾任山西省政协委员、山西省工商联副主席、山西省民营企业资产置换协会会长、山西恒圆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23年9月山西省政协通报,鉴于马卫军涉嫌违法被采取留置措施,马累平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建议,政协第十三届山西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决定撤销马卫军、马累平政协第十三届山西省委员会委员资格。)。

(二)勘察设计及审查单位基本情况

1.勘察单位基本情况

山西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和平南路160号;法定代表人:任创业;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注册资本:玖仟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133260H。

2012年5月10日,日日高房地产公司与山西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地质工程勘察院)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地质工程勘察院于2012年4月底开始对该项目进行勘察,外业工作于5月14日完成,室内实验工作于5月29日完成,完成后地质工程勘察院向日日高房地产公司提交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竣工后日日高房地产公司未通知地质工程勘察院到场进行验收。

2.设计单位基本情况

太原王孝雄建筑设计院。注册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南中环街529号清控创新基地A座24层2403-2407室;法定代表人:王平;单位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资本:陆佰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02069646Q。

2012年7月14日,日日高房地产公司与太原王孝雄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王孝雄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该项目于2012年6月开始设计,8月底设计完成后,王孝雄设计院向日日高房地产公司提供参考图;2014年通过图审后,王孝雄设计院向日日高房地产公司提供设计图纸;施工过程中,日日高房地产公司未与王孝雄设计院联系进行图纸变更;工程竣工后,日日高房地产公司未通知王孝雄设计院到场进行验收。

3.审查单位基本情况

山西贵隆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62号长风世纪广场A座2003号;法定代表人:卫慧明;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人防施工图审查乙级;施工图纸审查;注册资本:叁佰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6772549984M。

2014年4月16日,山西贵隆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隆施工图审查公司)与日日高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2014年4月,日日高房地产公司向贵隆施工图审查公司提供设计图纸,贵隆施工图审查公司对图纸审查过后提出了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通过日日高房地产公司的工程部转交王孝雄设计院,王孝雄设计院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回复,然后将回复发回贵隆施工图审查公司进行了确认。

(三)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郑州市惠济区文化北路300号1号楼4层西侧;法定代表人:郭宇宙;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注册资本:叁亿零柒万玖仟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91137L。

2013年9月10日,日日高房地产公司与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建设公司)签订《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层数为1至32层。湫河花苑小区主体工程由李龙龙挂靠东方建设公司资质进行施工。李龙龙于2013年承接该小区主体土建项目、外墙保温、屋面防水项目,2015年底竣工。2014年8月5日,日日高房地产公司向东方建设公司临县湫河花苑项目部下达变更通知,通知内容为“恒圆湫河花苑1#楼原设计为地下一层,地上三十层变更为地下一层,地上三十二层。三十二层参照三十层结构施工,三十层、三十一层参照标准层施工”。竣工后,由日日高房地产公司工程部内部组织验收。

(四)电气安装工程公司及施工方基本情况

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南街5号;法定代表人:陈中元;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注册资本:壹亿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67147051。

2014年4月20日,日日高房地产公司与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峰建设公司)签订《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8月14日湫河花苑1#楼电气安装工程开工后,樊春平、刘小军使用金峰建设公司资质进行湫河花苑1#楼电气安装工程施工作业。其间,日日高房地产公司私自变更施工方案,马玉平请示马累平同意后,马玉平通知樊春平、刘小军将铜电缆变更为铝合金电缆,并于2017年3月15日、3月20日分别对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辅线、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工程组织验收。

(五)工程监理单位及实际监理方基本情况

山西新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5号;法定代表人:韩杰;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3402321XR。

2013年3月10日,日日高房地产公司与山西新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0年5月29日—2021年10月20日期间法定代表人为赵来彬)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总监理工程师为杨秋生。该项目监理实际负责人为贺建军,现场监理人员为高海军、陈金枝。

(六)电梯供货与安装单位基本情况

山西港日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31号华德中心广场C座2401号;法定代表人:薛丽明;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电梯及配件的销售;注册资本:贰仟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70485584U。

山西晋港兴业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平阳景苑5号楼1903;法定代表人:王润玲;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8121556XW。

湫河花苑小区电梯供货方为山西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通电梯公司),施工与维护保养单位为山西晋港兴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港兴业公司)。2015年10月7日,日日高房地产公司与富士通电梯公司签订《电梯供货安装合同》,为湫河花苑小区供货安装4部乘客电梯。

富士通电梯公司委托晋港兴业公司进行电梯安装;2017年3月,晋港兴业公司开始安装电梯,安装完毕后,由富士通电梯公司邀请吕梁市特检所对4部电梯进行验收;2017年5月19日,将验收的相关资料移交日日高房地产公司。

(七)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山西生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临县木瓜坪乡榆林村42号;法定代表人:王生旺;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消防器材销售、维修;建筑装潢材料销售;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注册资本:叁佰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47902314354。

2016年10月10日,日日高房地产公司与山西生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旺消防公司)签订《湫河花苑1#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高来玉使用生旺消防公司资质承揽湫河花苑小区消防工程,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施工内容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工程(不包括防火门、消防水箱)。2016年开工建设,2017年完工, 完工后由日日高房地产公司工程部部长李旭军组织公司人员对水管网、排烟风机、感烟火灾探测器进行测试,但未进行联动功能测试。湫河花苑小区防火门、防盗门由日日高房地产公司从任丘市蓝天防盗门厂购置,并安排工人进行安装。

(八)物业管理单位基本情况

湫河花苑小区由临县恒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圆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公司为山西恒圆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累平)的全资子公司,位于山西省吕梁市临县恒圆国际丽都城小区,成立日期为2017年1月4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4MAOH8N4L6Y。原法定代表人为马玉平,2022年7月29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尚国鹏。经营范围:物业管理(二级及以下)。

该公司在湫河花苑小区共有物业人员7人:负责人张春顺、收费员孙培瑜、水电工王海旺、保安刘谈桂和高全生,保洁人员刘金娥和马婷英。 其法定代表人尚国鹏、湫河花苑小区物业负责人张春顺无物业管理从业经历,未参加过物业管理的专业培训,不具备物业管理能力。恒圆物业公司在湫河花苑小区共有两任供电维护电工:前任电工高金明为四级电工,证书编号为1205010000406534;现任电工王海旺,无电工证。

六、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事故涉及单位和人员存在问题

1.山西日日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开发建设,未落实主体责任,擅自变更设计使用铝芯电缆,降低施工质量,从源头上造成了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2.电缆施工方。樊春平、刘小军使用金峰建设公司资质进行湫河花苑1#楼电气安装工程施工作业。按照日日高房地产公司的要求,使用铝芯电缆施工,绝缘穿刺线夹T接电缆施工安装不规范。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3.工程监理方。该项目监理实际负责人贺建军、现场监理人员高海军、陈金枝使用新盛建设监理公司资质,在对湫河花苑小区1#楼施工监理过程中,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导致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4.临县恒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恒圆物业公司作为湫河花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是该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不具备物业管理能力,其法定代表人尚国鹏、湫河花苑小区物业负责人张春顺未参加过物业管理的专业培训,未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在日常安全管理中,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明确具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职责不明晰,现电工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小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未能发现电缆井未封堵等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二)属地政府及部门主要问题和责任

1.临县公安局临泉派出所。全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动员部署会后,临泉派出所未能按照方案部署时限要求完成辖区全覆盖排查整治工作,对湫河花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管责任。

2.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在百日攻坚行动期间,临县住建局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不力,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行业监管责任。

3.临县城市管理中心。作为县住建局授权、履行打击违法建设的职能单位,对违建行为下达处罚通知后再未进行跟进处理,存在执法力度不到位问题。

4.临县自然资源局。对土地管理工作不重视,对违法占地行为的巡查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湫河花苑的违法占地行为,对违法占地行为的排查不实、监管缺位,未实现违法占地行为排查的全覆盖。

5.临泉镇党委、镇政府。临泉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在2023年1至4月份期间召开过10次会议,没有1次是安全专题例会;收到县安委会印发的《全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后,制定印发了相应的工作方案,未进行专题部署,对各社区工作不开展、开展情况不上报不管不问,存在失控漏管情况;组织对辖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组织领导和实施不力,没有充分发挥综合执法队和社区网格员的职能,未能发现该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属地管理责任。

6.临县县委、县政府。临县县委、县政府对木瓜坪乡金鑫光商务会馆“2·13”火灾事故教训吸取不够深刻,虽然组织开展了全县百日攻坚行动,县委书记、县长任专项行动领导组双组长,但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未能举一反三对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引起足够重视,对各乡镇、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导致基层乡镇、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深不细,没有全覆盖。对该起事故负领导责任。

七、对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企业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处理结果

司法机关已对涉事9名主要负责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二)相关责任人及处理意见

本次问责涉及责任人31名,目前已留置3人,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0人(党内警告13人,党内严重警 告4人,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2人,政务撤职1人),组织处理8人(谈话提醒2人,批评教育3人,诫勉谈话3人)。

(三)对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和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对东方建设公司、新盛建设监理公司、金峰建设公司、生旺消防工程公司出借公司资质随意挂靠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建议当地政府对相关责任单位、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八、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坚守安全红线,全面加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临县县委、县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安全红线,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要健全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管三必须”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积极推动消防安全的文化、法治、制度、机制等方面建设,切实加强城市运行安全风险防范,把好规划、建设、使用等关口,从源头上杜绝和防范安全风险,大力解决制约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消防工作的整体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电气线路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建议由县政府组织,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高层住宅小区开展电气线路检测,发现线缆选型和材质不符、电气线路老化以及不符合安装施工要求的,及时更换改造,及时按规范要求对电缆井进行封堵。

(三)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提升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能力。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建部门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督促力度,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彻底清理电缆井、管道井内的杂物,并将电缆井、管道井门锁闭;定期组织居民开展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加强消防救援力量建设,完善公共消防设施,优化应急救援协作机制。结合临县县域广、人口多、密度大、灾害事故频发的实际情况,加强消防救援力量建设,增加消防救援队伍队员数量,优化消防救援装备配备,开展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大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立以政府统一领导,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其他应急救援力量为辅的联勤联动灭火救援协作机制,将全县应急救援力量统一纳入火灾扑救调派之中,通过联勤、联训、联战方式开展协同练兵,联合演练,提升统一指挥、协作救援能力和水平。提高全县抗御较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五)精准开展消防宣传,着重提升公众自救能力。针对高层住宅发生电缆井火灾后火势蔓延快、烟囱效应强、产生毒烟气多、被困人员疏散困难、易造成重大伤亡等特点,加大自救逃生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要举一反三,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培训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技能培训,强化对物业消防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使之在关键时刻切实发挥专业技术作用。

吕梁市人民政府“5·7”临县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6月

责 编 ▍张 帆

编 辑 ▍李志刚

内容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

投稿热线▍山西科技报新媒体0351-4159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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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75 | 2023_山西_吕梁永聚煤业11·16重大火灾.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山西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山西吕梁永聚煤业有限公司办公楼 “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山西省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4 月

1 -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3 (一)事故单位情况...................................................................................3 1.永聚煤业............................................................................................. 3 2.上级单位............................................................................................. 4 (1)永宁煤焦.......................................................................................4 (2)东泰公司.......................................................................................4 3.起火联建楼情况.................................................................................4 4.二层浴室电动更衣吊篮系统情况.....................................................6 (二)相关单位情况...................................................................................7 1.太原理工矿山设计研究所.................................................................7 2.宋四清、古卫东施工队.....................................................................7 3.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7 4.吕梁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 5.陕西拓筑建设工程公司吕梁分公司.................................................8 6.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9 7.山西天石认证咨询有限公司.............................................................9 (三)事故发生过程...................................................................................9 (四)事故现场情况.................................................................................10

2 -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1 1.人员伤亡...........................................................................................11 2.直接经济损失...................................................................................12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12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12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14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15 1.医疗救治情况...................................................................................15 2.善后处置情况...................................................................................16 (四)信息发布情况.................................................................................16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16 三、事故直接原因...........................................................................................17 (一)直接原因分析.................................................................................17 1.起火原因分析...................................................................................17 2.火灾蔓延原因分析...........................................................................17 3.人员伤亡原因分析...........................................................................18 (二)事故相关检测鉴定及实验情况.....................................................19 (三)其他可能原因排除.........................................................................20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20 (一)事故单位.........................................................................................20 1.永聚煤业...........................................................................................20

3 - 2.上级单位...........................................................................................22 (二)其他相关单位.................................................................................23 1.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23 2.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3 3.吕梁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4 4.山西天石认证咨询有限公司...........................................................24 (三)有关职能部门.................................................................................24 1.能源部门(原煤炭管理部门).......................................................24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28 3.消防救援机构...................................................................................30 4.自然资源部门...................................................................................31 5.应急管理部门...................................................................................32 6.矿山安全监察机构...........................................................................32 (四)地方党委政府.................................................................................32 1.城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32 2.离石区委、区政府...........................................................................33 3.吕梁市委、市政府...........................................................................34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34 (一)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34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34 (三)有关公职人员.................................................................................36

4 - (四)对地方党委政府的处理建议.........................................................36 六、事故主要教训...........................................................................................36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36 (二)部门安全责任没有压紧压实.........................................................37 (三)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37 (四)应急处置能力不足.........................................................................38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39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39 (二)全力消除吊篮系统风险隐患.........................................................39 (三)深化专项治理,防范化解矿山企业地面建筑安全风险............40 (四)健全“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监管机制,压紧压实监管责任....41 (五)严格监管执法,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41 (六)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41

1 山西吕梁永聚煤业有限公司办公楼 “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11 月16 日6 时30 分许,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永聚 煤业有限公司联合建筑 [1]办公楼(以下简称“联建楼”)二层浴 室发生火灾,造成26 人死亡,38 人受伤,过火面积约900 ㎡, 直接经济损失4990.26 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 重要指示:“山西吕梁市永聚煤矿一办公楼发生火灾,造成重大 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深刻!要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做好伤亡人员 及家属善后安抚工作,尽快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各地区和 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 念,强化底线思维,针对冬季火灾事故易发多发等情况,举一反 三,深入排查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完善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 压实各方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李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 要批示,对搜救失联、医疗救治、善后处置、事故调查、专项整 治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赴现场指导救援 和应急处置工作,并看望受伤人员,慰问消防救援队伍。山西省 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 [1]《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92-2010)第3.5.2 条:矿井办公楼、任务交代室、井口浴室及矿灯房 和自救器室宜组成联合建筑。

2 示批示精神,省委书记唐登杰和省长金湘军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 挥救援,先后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暨全省 持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会议、省政府党组会议、省 政府常务会议等,研究部署事故调查及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稳定工 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等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山西省政府于事故发生当日成立永聚煤业办 公楼“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吴伟任组长,副省长杨勤荣任副组长, 省政府办公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住建 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省纪委监委、省检察院、省公 安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重大火 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救援评估组、 综合组、执纪监督组,属地党委政府成立了善后处置组和社会稳 定组。11 月17 日,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并 派出工作组进驻山西全程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 析、检测鉴定、模拟实验、专家论证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 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有关部 门和单位、属地党委政府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

3 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山西吕梁永聚煤业有限公司办公楼“11·16”重 大火灾是一起因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超限额加装电动吊 篮、违规敷设吊篮供电线路,违规在井口浴室存放矿灯、氧气自 救器、自喷漆等助燃物品,安全管理混乱,吊篮供电线路短路引 燃吊篮内可燃物,初期火灾处置不力,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该起事故涉及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简称永聚煤 业)、吕梁永宁煤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永宁煤焦)、山西 东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泰公司)等企业,其中,东泰公 司为永宁煤焦的母公司,永宁煤焦为永聚煤业的控股公司。 1.永聚煤业 成立于2012 年7 月。现法定代表人王庆斌,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40000051974358L ,《采矿许可证》证号 C140000200911122004424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晋)MK 安许证字〔2023〕JLSJ087DB1。经营范围经过多次变更,事故发 生时为“矿产资源开发:煤炭开采;煤炭洗选;煤炭销售”。实 际股权比例为永宁煤焦82%、王国庆18%。实际负责人为韩文明。 2009 年由三家煤炭企业整合而成,年生产能力90 万吨。2013 年与另一煤炭企业矿井合并开采,年生产能力120 万吨。2022

4 年4 月确定为核增产能保供煤矿,年生产能力核增至150 万吨。 矿区面积13.2889 平方公里。 永聚煤业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分别为安检科、培训中心、调度 指挥中心、地面机电队、综合办公室等,东泰公司负责指导。 2.上级单位 (1)永宁煤焦 成立于2004 年2 月。现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 文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757289854L,经营范围为“煤 炭零售经营”。由东泰公司全资控股。实际总经理为东泰公司副 总经理闫展望。 (2)东泰公司 成立于2012 年12 月。现法定代表人刘文强,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41100058882069B,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自有资 金从事投资活动;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股东为刘文强和王江平,实际股权比例为王治平 39.2%、王江平34.3%、王海平24.5%、刘文强2%。 东泰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治平,负责集团整体安全工作。安 全管理职能部门为安全生产部和公共关系部。安全生产部负责煤 矿生产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公共关系部负责公司治安保 卫与消防管理,下辖永聚煤矿安保队,负责永聚煤业的消防设施 管护。 3.起火联建楼情况

5 2011 年1 月,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批复同意永聚煤业兼并 重组后矿井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方案,2 月批复同意矿井整合项 目开工建设。联建楼于2012 年3 月开工建设,9 月主体完工, 2016 年4 月原煤炭工业吕梁地方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证 为合格工程。2016 年8 月原山西省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认 证永聚煤业有限公司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为合格 工程(含联建楼),2016 年11 月经原吕梁市煤炭工业局批复同 意通过竣工验收。 建筑坐南朝北,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东西长91.20m,南 北宽18.60m,高度17.40m,地上4 层、局部5 层,总建筑面积 7026.78 ㎡。建筑东、西两侧各设有一部敞开式楼梯,建筑南侧 一至三层设有一部室外楼梯;距东墙37.50m 设有宽0.10m 的变 形缝,填充物为聚苯乙烯泡沫板、聚氨酯泡沫填缝剂,未设置钢 板及阻燃带。变形缝与四层调度指挥中心贯通。 一层设有行人斜井通道入口、猴车乘车区、猴车配电室、出 入井综合检测、充灯房、洗衣房、应急物资库房、井口医疗急救 站、束管监测室、井口保健站;二层为井口浴室,设有职工澡堂 (男浴室)、女浴室和干部浴室;三层为任务交待室;四层为调 度指挥中心。 每层设计有6 个室内消火栓,实际设置数量为一层4 个、二 层3 个,不符合规范要求。2022 年、2023 年开展消防设施改造, 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2023 年4 月基本安装完毕,已对相

6 关人员进行了操作培训,但整体安装工程未验收交付。 截至事发时,永聚煤业联建楼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核(审查)验收手续。 4.二层浴室电动更衣吊篮系统情况 涉事电动更衣吊篮系统(以下简称吊篮)主要由支架、卷轴、 电机、无线接收器、分层吊篮、吊篮框架、控制箱、电源柜、主 供电线、升降绳、自锁装置、底板和包布等部件组成。篮体分上、 下两层,上层为从动篮、下层为主动篮,上升后合为一体,落地 自动分开,篮体使用冷拔丝喷塑,底板为中密度颗粒板,内部配 有包布。控制系统采用IC 卡无线遥控,最多可实现5 个吊篮同 时升降,无法实现大面积同时升降功能。 电动吊篮各部件结构示意图

7 2021 年对吊篮系统进行改造,增设27 个交流空气开关。 吊篮系统供电线路由一层猴车配电室引至二层浴室值班室, 经吊篮专用电源柜将380V 交流电转换为48V 直流电。起火区域 正极主供电线利用金属线卡固定在负极支架上,负极未单独采用 线路敷设,主要依托吊篮支架、框架为负极。 (二)相关单位情况 1.太原理工矿山设计研究所 系联建楼设计单位。前身为山西矿业学院煤矿设计研究所, 2002 年更名,归口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管理,使用太 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资质,法定代表人田取珍,2020 年 12 月工商注销。 2010 年12 月编制《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 并重组整合项目(90 万吨/年)初步设计》(含联建楼)。 2.宋四清、古卫东施工队 系联建楼施工单位。2012 年,四川籍工头宋四清、古卫东 冒用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承揽永聚煤业综合楼、办公 楼建筑施工项目并组织施工。 3.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系联建楼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成立于1996 年4 月,法定代 表人崔科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02066461A,经营范 围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等,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2011 年1 月,与永聚煤业签订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委托

8 监理合同。2014 年10 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期限延长至2015 年12 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金建功、联合建筑施工监理人员桑 增录、见证取样员薛艳江对工程进行了监理。 4.吕梁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系联建楼水暖、消防设施安装单位。成立于2000 年1 月, 法定代表人薛保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1126417343,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2013 年4 月,与永聚煤业签订联建楼给排水、采暖、消防 安装合同。经查,实际为闫林虎借用该企业资质组织施工,相关 图纸、施工材料均由永聚煤业提供,为联建楼安装了自来水、排 水、暖气、消火栓的水管。 5.陕西拓筑建设工程公司吕梁分公司 系联建楼消防设施改造单位。成立于2022 年5 月,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141102MA7XXHUY5M,经营范围含建设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销售等。陕西拓筑建设工程公司以授权 委托的形式同意吕梁分公司使用其设计乙级资质、施工安装一级 资质。 2022 年5 月与永聚煤业签订消防设计合同。2023 年2 月与 永聚煤业签订消防设施改造合同,负责具体实施联建楼的应急照 明、疏散指示、防火门、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改造,至今整 体工程未投入使用。

9 6.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 系永聚煤业吊篮生产安装单位。成立于2008 年8 月,法定 代表人胡振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678183664U,经营 范围包括专用设备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 等。主要产品为熙特牌电动更衣吊篮。发布有《电动更衣吊篮》 企业标准,有效期至2019 年7 月1 日,届满后未再发布。 2013 年至2019 年期间,永聚煤业先后3 次与该公司签订购 买安装吊篮合同,共计购买安装吊篮1734 套,安装技术协议中 明确“电线穿阻燃PVC 管敷设”。 7.山西天石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系永聚煤业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申报资料造 假单位。山西天石认证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00728188413G,成立于2001 年4 月9 日,法定代表人陈 新艳。经营范围:矿山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建筑、水利工程技术 服务;认证咨询;水土保持方案、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建设项 目可行性及矿山生态恢复方案咨询等。 (三)事故发生过程 2023 年11 月16 日6 时左右,早班工人陆续来到联建楼, 召开班前会,领取下井设备,更换衣服,准备下井作业,同时, 井下矿工陆续升井。火灾发生时,联建楼内共有437 人,其中一 层12 人、二层150 人、三层109 人、四层166 人。 6 时34 分许,男浴室清洁工冯保其发现二层大更衣区西北

10 角顶部吊篮有明火,并呼喊着火。综采一队检修班工人高忠吉, 男浴室清洁工梁晋兴、冯凤明使用手提式灭火器进行灭火。6 时 39 分50 秒,视频监控显示大更衣区西北角有燃烧物从顶部坠落。 6 时46 分许,永聚煤业总工程师张双联在办公楼一层窗户看到 联建楼二层浴室位置着火,立即使用内线电话联系调度指挥中 心。6 时48 分许,大更衣区西北角区域北侧窗户被烧脱落,火 焰向窗外喷射。6 时54 分许,大更衣区西北角火势变大,多个 吊篮内的隔绝式压缩氧气自救器(以下简称氧气自救器)受高温 后导致钢瓶内高压纯氧泄漏喷射,加速火势燃烧蔓延。高温有毒 浓烟迅速弥漫整个二层,大量吊篮掉落影响疏散,在场部分人员 没有第一时间逃生,造成21 人死亡。 烟气通过三、四层窗户向上卷吸,通过西侧和东侧楼梯间向 上扩散的同时,变形缝内填充的聚苯乙烯泡沫板、聚氨酯泡沫填 缝剂被引燃,大量有毒浓烟从四层调度中心防静电地板间隙渗 出,并向四层楼道弥漫。三层人员全部逃生。四层有部分人员破 窗后通过伸缩梯获救,有人爬上排水管逃生,5 人未能及时逃生, 吸入有毒浓烟不幸遇难。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过火面积900m 2,其中二层浴室全部烧毁,大更衣 区0625 号电动吊篮附近区域对应顶部吊篮框架变形严重,地面 瓷砖烧毁炸裂;三层、四层部分玻璃炸裂,有烟熏痕迹。死亡人 员分布于二、四层,其中二层21 名,四层5 名。

11 联建楼烧损情况 0625 号吊篮附近烧损情况 0625 号吊篮南侧烧损情况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 此次火灾事故造成26 人死亡、38 人受伤。26 名遇难者尸表 检验均未见致命机械性损伤,心血检出氰离子浓度在 0.23μg/mL-2.06μg/mL 范围内,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在 32.5%-83.4%范围内。 26 名遇难者分布于二层、四层。二层21 名,其中,小更衣 西 东

12 区8 名、大更衣区4 名、淋浴区附近9 名。四层5 名,其中调度 指挥中心2 名、405 室3 名。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火灾事故造成联建楼二层、三层、四层房屋部分装修及 室内部分物品、设施设备不同程度损坏,直接财产损失价值为 180.27 万元;现场救援和清理费用19.61 万元;死伤人员医疗 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事故赔偿等费用 4790.38 万元。共计4990.26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于6 时52 分迅 速调集、派出北川河西路特勤消防救援站、离石区龙凤大街消防 救援站、信义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方山县政府专职消防队、柳林 县青龙大街消防救援站5 个消防救援站(队),共计18 辆消防 救援车、75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救援。吕梁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 派出两个小队20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救援。 6 时57 分,离石区公安分局和城北派出所接吕梁市110 指 挥中心指令后,先期派出警力开展疏导管控、秩序维护、舆情监 控、调查取证等工作。7 时24 分,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队长向 离石区区长汇报事故信息。7 时36 分,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 向离石区政府办报告事故信息。7 时44 分,离石区政府办向市 政府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7 时28 分至7 时50 分,离石区政府、

13 区卫健局、医疗集团、区应急管理局、城北街道党工委、相关社 区等领导及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进行失联人 员排查。8 时35 分,离石区委书记到达现场,和先期到达的离 石区区长、副区长及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卫健局、城北街 道办等人员汇合,并依据《离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离 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离政办发〔2021〕56 号)启动 一级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 时55 分,吕梁市120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报后,陆续调 派各类救护车辆30 辆、急诊医护人员90 余名赶赴现场,开展应 急救援。市人民医院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呼吸科、重症监护室、 骨科、烧伤整形科、手足显微外科、心胸外科、神经外科、消化 内科等40 余名医护人员,参与紧急医疗救治。7 时29 分,吕梁 市消防救援支队向省消防救援总队报告事故信息。7 时37 分, 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7 时 43 分,吕梁市委总值班室电话向省委总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7 时56 分,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事故信 息。8 时04 分,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信 息。9 时许,吕梁市政府相关领导到达事故现场,依据《吕梁市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吕政办发〔2022〕8 号),启动火灾事故 应急预案一级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10 时15 分,吕梁市委政府相关领导到达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 同时,联动电力、公安、医疗到场协助处置。7 时43 分至14 时

14 05 分搜救结束,吕梁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多次向省委、省政 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 7时41分,省消防救援总队向国家消防救援局报告事故信息。 8时20分,省应急管理厅向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信息。8时31分, 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先后向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汇 报事故信息。9时10分,省政府依据《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晋政办发〔2021〕33号)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二级响应。11 时左右,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到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 指挥应急处置工作。8时04分省应急管理厅接报后,启动了应急 管理厅应急响应,成立前方、后方工作组,11时10分,前方工作 组到达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12时许,省消防救援总队 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11时10分至 12时许,省卫健委、省公安厅、国家矿山局山西局、省住建厅、 省能源局等部门负责人带领有关人员先后到达事故现场,按省指 挥部安排,参与指导救援工作。 13 时45 分,所有火情消除。 14时05分,现场指挥部确定送医治疗64人,其中26人死亡, 38人住院治疗。现场搜救结束,应急响应终止。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6 时34 分,浴室保洁员冯保齐发现大更衣室西侧顶部0625 号吊篮附近起火,呼喊示警。6 时35 分,综采一队检修班工人 高忠吉,男浴室清洁工梁晋兴、冯凤明使用手提式灭火器进行灭

15 火。6 时40 分,吊篮维修工王志文到二楼值班室切断所有电源; 6 时48 分,地面机电队电工孙小强关闭楼内电源分闸和总闸。 后续,地面机电队队长薛根平组织疏散二楼人员,调度中心主任 宋彦亮、监控室主任毛健飞组织疏散四楼人员,在三楼开班前会 的各队(组)自行撤离。生产副矿长沙飞组织疏散出十余名被困 人员,并安排毛健飞通知井下所有人员出井;党支部书记韩文明 组织人员疏通消防救援通道,清理停车位车辆;安全矿长申文文 负责组织力量清点井上井下人员,矿长马峰跟随急救车辆奔赴医 院,协助安置受伤人员。 7 时04 分,第一批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8 时35 分,现 场明火被扑灭;13 时45 分,所有火情消除。14 时05 分,经 过反复搜索,确认现场无被困人员,应急救援结束。各相关部门 和单位密切协同配合,确定送医治疗64 人,其中26 人死亡,38 人住院治疗。现场搜救结束,应急响应终止。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当日,吕梁市共调派30 辆救护车、90 余名急诊医 护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医疗转运,在吕梁市人民医院开设专门病 区,收治38 名伤员(危重症4 名、重症3 名、轻症31 名)。期 间,在国家卫健委的大力支持下,抽调北京中日友好医院等国内、 省内五十余名专家和医护骨干,对危重、重症伤员进行“一人一 团队”管理、“一人一策”救治、“一对一”看护,专家定期巡

16 诊、及时会诊、动态调整治疗方案,及早开展心理疏导,实现了 医疗救治零死亡。 经精心监护治疗,截至12 月26 日38 名伤员全部出院,预 后良好。对出院人员成立“一对一”工作专班,跟踪实施健康监 测、安抚疏导。 2.善后处置情况 属地市、区两级成立26 个“一对一”善后工作专班,与遇 难者家属对接沟通,截至12 月23 日,26 名遇难者已全部安葬。 统一死亡赔偿标准,准确核定金额,协助解决遇难者家属特殊困 难。启动工伤赔偿,设立伤残救助基金,积极予以帮扶。对事发 时现场职工组织健康监测,未发现本次火灾关联后遗症。 (四)信息发布情况 事故发生当日,现场指挥部两次发布《情况通报》,公布事 故进展。11 月17 日,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事故情况通报会, 公布事故抢险救援、伤员救治等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中央、省、 市20 余家媒体第一时间发声,回应社会关切。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省事故调查组、现场指挥部统筹开展事故处置,市区两级党 委、政府反应迅速,各级消防、应急、卫健、公安等部门协同联 动,组织有力,决策科学,救援高效有序,伤员救治及时,没有 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灾害。

17 调查评估认为,事故初期应急处置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企业地面消防救援能力不足、初期火情处置不当、应急准备不到 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三、事故直接原因 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实验验证以及技术鉴 定,认定起火时间为11 月16 日6 时30 分许,火灾直接原因为 二层井口浴室大更衣区0625 号吊篮上方电机主供电线绝缘层与 金属线卡接触部分破损短路,引燃下方吊篮内的可燃物所致。 (一)直接原因分析 1.起火原因分析 一是起火区域吊篮电机供电线路未单独设负极,而是将顶部 的吊篮支架作为负极使用,电机主供电线未穿管保护,利用金属 线卡固定在负极支架上,造成了正负极仅有一层电线绝缘层相 隔。二是电机主供电线与金属线卡在吊篮电机启动过程中发生机 械震动摩擦,长期运行导线绝缘层破损导致短路,产生的电弧火 花引燃吊篮包布及吊篮内放置物品。吊篮电机直流供电系统选用 交流空气开关做保护,在断开直流电路时灭弧能力不足。 2.火灾蔓延原因分析 一是火灾发生时,部分吊篮自锁装置启动,吊篮卡在金属框 架上持续燃烧,进而引燃周边其它吊篮。二是吊篮所使用的包布、 中隔板及底板均为易燃、可燃材料,吊篮及更衣柜内有大量衣物、 鞋、雨衣、氧气自救器等易燃、可燃、助燃物品,火灾荷载大。

18 三是吊篮密集布置形成可燃物闷顶,热烟气层和楼板的高温辐射 导致吊篮包布、氧气自救器塑料外壳、衣物等易燃、可燃材料加 速分解,形成大面积快速燃烧。四是多个吊篮内的氧气自救器受 高温后导致钢瓶内高压纯氧泄漏喷射,助长火势燃烧蔓延。五是 建筑变形缝未按规定设置钢板及阻燃带,所填充的可燃物被引 燃。 3.人员伤亡原因分析 一是企业改变建筑布局,将二层职工澡堂西侧淋浴区改为小 更衣区,同时在大更衣区的疏散过道上方增设了吊篮,整个区域 高密度设置吊篮1734 个(参照相关国家标准 [2],结合现场实际 面积,测算最多允许设置724 个),一方面增大火灾荷载,一方 面燃烧坠落后阻碍逃生。二是企业增设、改造消防设施工程进展 缓慢,直至事发仍未验收并投入使用。起火时光电感烟火灾探测 器虽正常报警,但火灾报警控制器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火灾 声光报警器未能联动启动,应急广播未发挥预警功能。三是最先 发现火情的职工没有立即报警,在场人员或围观或洗澡更衣,没 有第一时间逃生自救,仅有个别员工使用了手提式灭火器进行灭 火,无法有效控制初期火情。四是大量可燃物燃烧产生高温浓烟, 含有一氧化碳、氰化氢、氮氧化物等毒性气体,缺氧窒息合并吸 入有毒有害烟气是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 [2]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第13.3.1 条、《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92-2010) 3.5.1 条和《煤炭工业建筑结构设计标准》(GB50583-2020)第2.8.3 条综合测算。

19 (二)事故相关检测鉴定及实验情况 经山西国海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吊篮包布氧指数为 13,属易燃物品。经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检验,氧气自救 器塑料外壳氧指数为18.2,属于易燃材料。经应急管理部天津 消防研究所测试,二层井口浴室吊篮包布以及吊篮内的氧气自救 器、衣服、手套、橡胶雨靴、安全帽等可燃物品以及变形缝内的 聚苯乙烯塑料泡沫板,燃烧产物中含有的主要有毒气体有一氧化 碳、氰化氢、氮氧化合物等,最大浓度分别为684.3μL/L、69.2 μL/L 、113.0μL/L。 经按照起火部位吊篮及陈设物品真实尺寸搭建场地进行燃 烧实验证明,当吊篮上部出现明火4 分钟后,烟气下降至吊篮底 部附近;经火灾现场模拟光源与原视频火星掉落现象比对实验发 现:当模拟光源位于0625 号吊篮区域时,与原始起火视频中的 光斑位置最为一致。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实验报告显 示,48V 直流供电线路发生短路故障后,产生的电弧火花能够引 燃吊篮包布及吊篮内放置物品。经武汉理工大学火场数值模拟重 构分析,火场局部最高温度超过1400℃,二层平均温度1000℃, 总火灾荷载高达228395.2MJ;起火部位北侧外窗受热炸裂后, 更衣区内局部火源功率从1MW 增至峰值59.26MW,规模扩大增至 60 倍,爆发式增长阶段热释放速率的增长系数为7.21,远超常 规快速火的增长系数0.18,热释放速率增长系数为普通建筑火 灾的40.06 倍。

20 (三)其他可能原因排除 排除放火、遗留烟头、电池类带电设备故障、照明灯电气线 路故障、排除吊篮电机故障。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永聚煤业 (1)违法违规建设使用。建设工程未依法 [3]办理土地使用 手续,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擅自建设;除职工宿舍外,未依法 [4]办理包括联建楼在内的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联建楼投入使用 后违规改造职工浴室,改变原有使用功能。(2)消防安全责任 人 [5][6]、管理人职责不落实。永聚煤业法定代表人、矿长、实际 负责人均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7]。(3)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不强。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隐患分级分类 [8]中缺少地面建筑消防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 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 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6] 《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7 号)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 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 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7]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 号)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 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四)确 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 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 演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 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21 安全内容,未认真开展地面建筑安全风险辨识 [9],对超限额加装 吊篮、浴室内违规存放矿灯和氧气自救器、调度室设在伸缩缝上、 伸缩缝违规填充易燃材料,以及职工浴室易燃可燃物多、火灾荷 载大等危险因素未能辨识,从源头上埋下火灾隐患。(4)安全 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 [10][11]针对地面区域建立消防设施器材 维护管理、消防安全培训、日常巡查检查、灭火和疏散预案及演 练等制度。(5)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 [12]执行消 防控制室24 小时双人值班、持证上岗制度;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制度不落实,对工人长期在浴室抽烟、违规 [13]将矿灯和氧气自救 器放置在吊篮内的行为失控漏管。(6)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 底。未有效开展联建楼、办公楼、食堂、宿舍等地面建筑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特别是对浴室长期存在的吊篮电线未穿管保护、直 流供电系统选用交流空气开关做保护等隐患未排查治理,2021 年以来,对消防救援机构3 次检查发现的消防隐患整改工作不重 视,部分问题未及时整改。(7)联建楼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9]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对安全风险进行 全面辨识、评估、分级,并编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落实管控措施。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 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 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 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 号)第十五条: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三)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 每班不少于2 人,并持证上岗。 [13]《永聚煤业自救器管理制度》:二、(一)自救器专人专用,入井前必须认真检查外观是否完好、有无损伤, 如有损伤(坏)应让自救器管理室修复或更换。升井后立即交回自救器管理室,专职管理人员对灯柜内的自救器 要认真检查有无损伤,并擦拭干净,放回原处。

22 效。联建楼原设计每层有6 个室内消火栓,但实际一层只有4 个, 二层只有3 个,数量设置不符合规范 [14]要求。(8)未依法 [15]组 织针对地面区域安排部署消防安全培训工作。(9)未依法 [16]开 展应急救援和疏散逃生演练。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开展针 对性的应急救援和疏散逃生演练,企业应急救援能力不足,初期 火灾处置不力、应急准备不到位。(10)竣工验收资料弄虚作假。 2016 年9 月联建楼竣工验收资料造假,2020 年6 月伪造《吕梁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120 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消防设计审的函》,违反了《国家能 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 知》(国能发煤炭〔2019〕1 号)第十六条 [17]的规定。 2.上级单位 东泰公司、永宁煤焦 对永聚煤业存在的非法占地、违规建设行为失管;对永聚煤 业消防安全管理、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地面灭火和疏散预案 [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4.3 条,5.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厂房(仓库), 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7.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15]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令第109 号)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 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1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第十六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 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竣工验收活动监管,发现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违规验收、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不符合规定、报 送的竣工验收信息弄虚作假的,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 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3 编制、演练等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管理不力,违反了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七 条 [18]的规定。 (二)其他相关单位 1.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 2013 年9 月4 日,永聚煤业与陈熙吊篮公司签订的技术协 议中明确“电线穿阻燃PVC 管敷设”,实际电线接头采用简单的 绞接方式,未穿管保护,违反了《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19519-2009) [19][20][21]和《消防法》第二十七条 [22]的规定。临 时聘用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社会人员施工安装,缺少施工现场组 织管理,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3] 的规定。 2.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临时聘用社会人员作为永聚煤业土建项目监理人员, 且项目总监无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日常监理履职不到位, [18]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3 号)第十七条: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解决问题,每年对下一级 单位安全检查全覆盖。 [19]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9-2009)第2.2.5 条规定,应采用适当的措施,防止电气设备自身 或旁邻设备产生的高温、电弧、辐射、气体、噪声、震动等电能和非电能的间接作用所造成的危险。 [2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06)第3.1.3 条第3 项:“直流电力回路专 用的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的接地体、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 距离不应小于1m”。 [21] 《电气附件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第1 部分:用于交流的断路器》(GB/T 10963.1-2020)中 的“1、范围”规定:“交流断路器不适用于保护电动机的断路器”。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 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2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 好安全检查记录。

24 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24]的规定。 3.吕梁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无消防施工安装资质,将建筑安装资质借予施工负责 人闫林虎承揽永聚煤业消防设施改造工程,违反了《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 十三条 [26]的规定。 4.山西天石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2015 年,该公司违法为永聚煤业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 整合项目验收资料造假。因其违法行为超过追溯期,依法不予追 溯。 宋四清、古卫东施工队为临时组建的工队,该项目施工结束 后已解散。公安部门赴宋四清、古卫东原籍调查,未找到本人。 (三)有关职能部门 1.能源部门(原煤炭管理部门) (1)原离石区煤炭工业局 未严格按职责 [27]实施监督管理,对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 整合项目(含联建楼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未通过消防、环境 [24]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第2.0.6 条:总监理工程师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 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 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6]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 号)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 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 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 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7]《离石区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离政办发〔2010〕115 号)规定:离石区煤炭工 业局对全区煤矿的生产、建设、经营、安全设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5 保护等专项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问题漏管失控 [28]。未按职责 [29] 开展监督检查,对永聚煤业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申 请变更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规施工问题,未制止查处。 未按规定 [30]执行验收标准,2016 年9 月竣工预验收时,未发现 联建楼二层浴室吊篮电气线路敷设违规问题。 (2)离石区能源局 未认真按照“三管三必须” [31]要求履行煤矿安全管理职责, 未按要求 [32][33]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2020 年11 月 [34]至事故发 生前,对永聚煤业12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消防设计 审查文件伪造 [35]、以宿舍楼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作为整个项目 [36] 消防设施专项验收手续等问题失察。未按规定 [37]严格履行事中事 [28]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晋煤办发〔2016〕78 号)第二 十一条: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以及竣工验收后未取得其他相关合法有效许可手续擅自组织生产的 项目建设单位,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29]《离石区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离政办发〔2010〕115 号)规定:离石区煤炭工 业局指导全区煤炭行业生产建设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煤炭企业执行生产建设规范、规程和标准。 [30]《吕梁市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吕政发〔2010〕21 号)第四十条:矿井项目竣工验收 必须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各项专篇设计、施工图设计、煤矿安全规程及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规范, 严格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 [31] 《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的通 知》(离安发〔2021〕4 号) [32]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能源稽查发〔2019〕600 号)要求:按照 把握节点、突出重点、全程跟踪的要求,对设计、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煤矿建设项目重点环节及工程 质量做到全过程监管。 [33]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 号)第五条:加 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合理制 定煤矿建设项目的年度检查计划,通过督查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煤矿建设项目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 收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行为。 [34] 《关于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井矿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开工建设的批复》(永煤内字〔2020〕27 号) 同意12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2020 年11 月4 日开工建设。 [35] 《吕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120 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消防审的函》(吕 审批农林函〔2020〕81 号),该文件系永聚煤业向能源部门上报开工备案文件时提供,经吕梁市行政审批局辨认 此件上落款印章造假。 [36] 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120 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包括利用已有的宿舍楼、联合建筑等地面建筑, 以及新建73 个单位工程(其中矿建36 个、土建5 个、安装工程32 个)。 [37]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 号)第五条: 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合理 制定煤矿建设项目的年度检查计划,通过督查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煤矿建设项目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

26 后监管职责。未按要求 [38]有效落实近三年能源行业安全生产专项 行动。 (3)原吕梁市煤炭工业局 未严格按照职责 [39]落实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2016 年10 月在组织永聚煤业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 验收工作时,对申请变更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规施工问 题、联建楼二层浴室吊篮电气线路敷设违规问题失管失察 [40]。未 严格按照职责 [41]检查指导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作,2012 年4 月至2016 年4 月,所属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永聚煤 业联建楼建设过程监管缺失,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时未发现联建楼 二层浴室吊篮电气线路敷设违规、总监理工程师无资质、项目申 报资料造假等问题。 (4)吕梁市能源局 未认真履行行业管理 [42]和“三管三必须” [43]安全监管职责, 验收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行为;《加强能源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吕能源稽查发〔2020〕 57 号)要求,各县区能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对辖区能源企业开展100%检查;市能源局每季度不少于30%,全年100% 检查;《煤炭行业事中事后监管专项检查方案》(离能源发〔2020〕37 号)要求,从2020 年3 月15 日起至2020 年3 月25 日,区局对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2020 年以来对永聚煤业的实际检查频次为规定频次 的60%。 [38]《能源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检查、大警示”活动工作方案》(离能源发〔2021〕55 号) 要求,区能源局对辖区各类企业开展全覆盖、全过程督促检查;《全区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 动实施方案》(离能源发〔2022〕96 号)要求,区能源局立即对全区煤矿......开展100%全覆盖检查指导;吕梁 市离石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区能源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检查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离能 源发〔2023〕67 号)要求,6 月20 日至7 月5 日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区能源局全面检查。2021 年以来对永聚煤 业开展的10 次行政检查,8 次未依规复查且未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2022 年专项检查后未跟踪复查。 [39] 《关于印发吕梁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65 号)规定: 吕梁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40]《吕梁市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吕政发〔2010〕21 号)第四十条:矿井项目竣工验收 必须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各项专篇设计、施工图设计、煤矿安全规程及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规范, 严格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 [41] 《关于印发吕梁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65 号)规定: 吕梁市煤炭工业局基本建设科负责抓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的检查指导工作。 [42] 《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等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吕办字〔2019〕25

27 未按要求 [44][45]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2020 年11 月至事故发生 前,对永聚煤业12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消防设计审 查文件伪造、以宿舍楼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作为整个项目消防设施 专项验收手续等问题失察。未按规定 [46]严格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 责,三年能源行业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开展不扎实。未认真督促指 导离石区能源局落实行业安全管理职责。 (5)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所属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未按要求 [47]认真组织单项工程质量认证,2016 年8 月,在 永聚煤业90 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过程 中,联建楼被抽中检查,未发现二层浴室吊篮电气线路敷设违规、 总监理工程师无资质、项目申报资料造假等问题。 (6)山西省能源局 号)规定:吕梁市能源局从行业管理上承担相关安全监管职责,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 方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43]《关于印发〈吕梁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的通知》(吕 安发〔2021〕1 号) [44]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能源稽查发〔2019〕600 号)要求:按照 把握节点、突出重点、全程跟踪的要求,对设计、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煤矿建设项目重点环节及工程 质量做到全过程监管。 [45]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 号)第五条:加 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合理制 定煤矿建设项目的年度检查计划,通过督查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煤矿建设项目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 收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行为。 [46] 《加强能源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吕能源稽查发〔2020〕57 号)要求,各县区能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对 辖区能源企业开展100%检查;市能源局每季度不少于30%,全年100%检查;《煤炭行业事中事后监管专项检查方 案》(吕能源稽查发〔2020〕63 号)要求,市能源局成立三个检查组对市直管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其他煤矿 企业进行抽查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关于开展2021 年度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大检查的通知》(吕 能源稽查发〔2021〕96 号)要求,市能源局大检查领导专班办公室抽调相关专业技术力量成立检查组。每月检查 数量不少于全市煤矿建设项目的20%,到12 月底检查数量达到全覆盖。2020 年至事故发生前,仅对永聚煤业开展 过1 次检查、1 次复查。 [47]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煤建监字〔2008〕3 号)要求:单项工程在联合试运转一个月后, 由建设单位向中心站提交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情况、 投产标准、工程建设概况、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概况、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情况等;认证组听取参建各方质 量责任主体的工程建设情况及矿区站对所含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情况的介绍,并进行质询;确定抽查的单位工 程......

28 未认真督促指导吕梁市能源部门落实三年能源行业安全生 产专项行动;未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履行煤矿安全管理 职责 [48];收到《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 吸取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王家岭煤矿“4·17”火灾事故教训 全力做好煤矿地面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 〔2022〕62 号) [49]后,未作出安排部署。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离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按规定 [50]要求开展管辖范围内煤矿企业房屋建筑工程施 工的安全监管工作,也未会同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 做好生产性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未按要求 [51]越权 [52]出具了 永聚煤业“办公楼、宿舍楼、联合建筑、食堂、综采设备库等建 筑符合煤矿矿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施工许可条件”的说明 [48] 《关于印发〈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晋 安发〔2020〕18 号) [49] 《关于深刻吸取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王家岭煤矿“4.17”火灾事故教训全力做好煤矿地面区域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22〕62 号):各级能源、应急、矿山监察、消防等部门,要联合对辖区煤矿企业 地面区域建筑(场所)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50] 《离石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离安发〔2021〕4 号) 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负责离石区管辖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行业 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生产性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51]《吕梁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32 次):8 月9 日,副市长杨巨才召集市煤炭局、市公安 消防支队主要负责人,就全市建设矿井消防设施专项验收事宜进行专题研究。会议在认真学习《关于全省煤矿建 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煤办基发〔2017〕198 号)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议定如下事项:一、本 着“帮助煤炭企业解决困难,促进我市煤炭经济发展”的原则,在政策衔接的特殊时期,对煤炭企业在办理消防 设施专项验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予以协调解决。二、兼并重组整合矿井由属地住建部门出具煤矿建设工程符合规 划许可的证明文件,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据此证明文件开展消防设施专项验收工作。三、全市新建矿井严格按照现 有标准进行消防设施专项验收。 [52] 《关于印发首批划转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及关联事项目录的通知》(离政发〔2020〕11 号),建 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职能已于2020 年1 月6 日划转至离石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吕梁市离石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离办发〔2019〕31 号)第三条“承担规范三乡两镇一办一村 (坪头乡、枣林乡、红眼川乡、吴城镇、信义镇、田家会街道办、凤山街道办上水西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 序的责任”。

29 文件 [53]。 (2)原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未严格按照规定 [54]履行职责,2011 年至2015 年,对永聚煤 业建设项目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违法行为失察。 (3)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按职责 [55]要求开展全市工矿商贸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 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也未会同吕梁市煤矿行业安全管理和 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生产性建筑工程开展安全 监督检查。2019 年以来,未按职责 [56]对永聚煤业90 万吨/年矿 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含联建楼建设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投 入使用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未按要求 [57]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等职责。 [53] 《关于吕梁永宁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二座煤矿建设规划和施工许可的情况说明》(离住建函〔2020〕 9 号)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 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 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 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 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 以下的罚款。 [55] 《吕梁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吕安发〔2021〕1 号) 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负责全市工矿商贸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行业安全管理和行 业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生产性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56] 《关于市住建局机构职责编制事项的通知》(吕编字〔2019〕36 号)一、市住建局增加消防验收、备案抽 查工作及相关消防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职责,具体工作由内设机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科承担。 [57] 《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批后监管办法及流程的通知》(吕住建发〔2020〕60 号)印发实施的《消防设计 审查备案批后监管办法(试行)》中“监管事项及内容”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的监管内容有“依法 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是否未审先建”。

30 (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未认真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对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 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等职责监督指导不 力。未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 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王家岭煤矿“4·17”火灾事故教训全力 做好煤矿地面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58],作出有效 安排部署。 3.消防救援机构 (1)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 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59],对检查发现永聚煤业存在 的消防安全隐患未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60];未按规定 [61]制作、送 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依法处罚; 2016 年至2019 年期间,对永聚煤业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 合项目(含联建楼建设项目),未按规定 [62]检查消防验收备案情 [58] 《关于深刻吸取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王家岭煤矿“4.17”火灾事故教训全力做好煤矿地面区域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22〕62 号):各级住建、行政审批部门要强化对煤矿建(构)筑物的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修订版)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 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 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60] 2021 年9 月27 日,对永聚煤业联建楼、办公楼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办公楼、联建楼及职工公寓未设置 自动报警系统及机械排烟”等6 条问题,实施了行政处罚,但未督促整改到位。2022 年5 月9 日,对联合检查发 现永聚煤业存在的“联建楼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缺少;安全出口上锁;部分线路未穿管保护”等违法行为, 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理,并跟踪督办。 [61]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 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 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6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 号)第十条第一款: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 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31 况;未深刻吸取王家岭煤矿“4·17”地面综合楼浴室火灾事故 教训,对辖区煤矿企业地面区域建筑的消防安全风险研判不精 准,日常监督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工作不到位。 (2)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 未认真督促、指导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 责,对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存在的未责令改正、未依法实施行政 处罚、未监督整改落实到位等执法不严行为失管。 (3)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未认真督促、指导吕梁市消防救援机构履行职责,对其存在 的消防监督检查不严格等问题失察。 4.自然资源部门 (1)离石区自然资源局 未按职责 [63]对永聚煤业工业广场长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未对管辖范围内煤矿企业违法占地行为严 格执法 [64]。 (2)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指导离石区自然资源局查处包括永聚煤业在内的煤矿企业 建设用地土地违法行为不力 [65]。 [63] 《吕梁市离石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离办发〔2019〕30 号):(一)履行 辖区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十三)负责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负责查处辖区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64] 据统计,离石区13 座煤矿,12 座煤矿未办理用地手续(永聚煤业等4 座保供煤矿依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 进一步加快推进国家保供煤矿用地手续办理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2〕823 号)已批准先行用地),1 座已办 理部分用地手续。 [65] 吕梁市127 座煤矿中,69 座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55 座办理部分用地手续,只有3 座全部办完土地使用手 续。

32 5.应急管理部门 (1)离石区应急管理局 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66],对与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检查 永聚煤业发现的消防隐患,未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督促企业落实 到位;对永聚煤业职工违反《永聚煤业自救器管理制度》的情况 失察。 (2)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2022 年5 月,联合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全市煤矿地面消防联 合检查工作 [67]作出安排部署后,组织不认真,未发现离石区应急 局与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永聚煤业的联合检查有漏洞。 6.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五处 对永聚煤业安全设备设施监管执法不力,对职工违反《永聚 煤业自救器管理制度》,升井后将自救器放入浴室吊篮的情况失 察失管。 (四)地方党委政府 1.城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未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永聚煤业联建楼违法用地、违 法建设的问题未发现、未报告 [68];未认真落实《山西省消防安全 [66] 《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离办发〔2019〕39 号):组织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67] 《关于对全市煤矿及洗煤厂开展地面消防安全联合检查的通知》(吕应急发〔2022〕71 号)。 [68] 《吕梁市中心城区土地和规划综合执法实施方案》(吕政办发〔2021〕41 号)三、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离 石区政府、方山县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除中心城区)土地、规划等自然资源执法工作;配合做好中心城区土 地、规划执法工作。所属乡镇(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

33 责任制实施办法》 [69]有关规定,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制度不健全, 直到2023 年5 月才组建了城北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 [70];未认真 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 动、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中,未将煤矿企业地面建筑列入重点排查整治范围,督促永 聚煤业整改联建楼消防隐患不到位 [71]。对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重视 不够 [72],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知识严重不足;所属安监站(公共安 全办公室)履行职责不到位,未将企业安全制度、安全“三同时”、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等体现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内容,纳入日常安 全监督检查重点事项推进落实,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2.离石区委、区政府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自然资源、住建、消防等职能部 门履行监管职责不严不实问题失察失管,督促城北街道落实安全 生产和消防责任制不力;对区能源局履行煤矿建设工程事中事后 监管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未深刻汲取王家岭煤矿“4·17” 火灾事故教训,落实省安委会消防专项行动 [73]不力,未将煤矿联 巡查、发现、制止、报告,并做好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配合工作。 [69] 《山西省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山西省政府令第267 号)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工作职责:(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三)根据当地经济发 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 查、隐患查改;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 [70] 《城北街道办事处关于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离城办发〔2023〕12 号) [71] 《离石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离办发〔2018〕52 号):第六条(五)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 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 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73] 《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安发〔2023〕6 号)。

34 建楼等地面建筑列入煤矿消防专项整治重点范围。 3.吕梁市委、市政府 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统筹发展和安全存在不足;对煤炭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井下、轻井上,存在不全面、不系统的问题; 对有关职能部门和离石区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 工作职责失察。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公安机关对永聚煤业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实际已调离岗 位)王庆斌、实际负责人韩文明、矿长马峰、安全副矿长申文文、 机电副矿长马建国、综合办主任王云峰、保安队长梁磊、浴室管 理员贺泽军、地面机电队长薛根平、吊篮维修工王志文、保安当 日值班长苏甜勇,东泰公司总经理王治平、副总经理闫展望、副 总经理兼培训中心主任毛建武、安保科科长贾丽强,陈熙吊篮公 司总经理陈瑞强、业务员叶憨则、安装工叶国梁共18 人立案侦 查,采取强制措施。韩文明、马峰、申文文、马建国、王云峰、 梁磊、闫展望、贾丽强、陈瑞强、叶国梁共10 人因涉嫌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对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由吕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4 个)

  1. 永聚煤

35 业 建议由吕梁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74]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 建议由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 例》第六十二条 [7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76]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建议由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77]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吕梁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议由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第三十七条 [78]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 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 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7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7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 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7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 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78]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建议行政处罚人员(2 人) 1.刘文强,中共党员,东泰公司、永宁煤焦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实际为东泰公司供应部科员)。建议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给予终身不得 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2.沙飞,中共党员,永聚煤业生产矿长。未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职责,建议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的行政处罚。 (三)有关公职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 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省纪委监委追责 问责组。 (四)对地方党委政府的处理建议 1.吕梁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离石区委、区政府向吕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 只有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才能从容应对各种挑战,保持经济 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吕梁市各级党委、政府“两个至 上”的理念树得不牢,没有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安全发展与能源

37 保供的关系,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风险认识不清,未深刻汲取河 南安阳“11·21”、北京丰台“4·18”等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 特别是对今年5 月7 日、5 月8 日临县、汾阳市接连发生的两起 高层住宅火灾事故暴露出的供电线路安全问题缺乏系统性思考, 只针对高层建筑部署了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没有切 实做到举一反三,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 作,研究解决制约本地区安全发展的深层次、根本性问题不够。 (二)部门安全责任没有压紧压实 涉事联建楼集矿灯房、井口浴室、总调度室、任务交待室及 办公室于一体,功能复杂、结构特殊、人员密集,安全风险高, 为有关部门监管的重点场所。此次事故暴露出,在永聚煤业联建 楼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全链条安全监管中,原煤矿管理部门和能源部门在历次审查审 批中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原国土和资源管理部门对部分煤矿企 业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住建部门未会同行 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生产性建筑工程开 展监督检查;消防部门对发现的隐患未跟踪落实到位,执法不严 格;应急管理部门对煤矿标准化验收不认真;矿山监察部门重井 下轻井上。多部门多层级存在监管责任没有压紧压实、超前防范 意识不强,没有形成各负其责的监管责任体系。 (三)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 双重预防机制已推行多年,但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在风险辨

38 识、研判中,没有精准把脉,找准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防范措 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和 历次专项整治中,都对安全工作全面安排部署,但部分企业仍然 不重视,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有的安全制度未健全完善,有的 安全制度没有严格落实,喊在嘴上,挂在墙上,日常检查走过场, 安全管理软虚空,风险隐患长期存在、久拖不改,尤其是电动吊 篮线路违规敷设、吊篮内长期违规存放易燃可燃物及矿灯、氧气 自救器等,最终酿成惨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专业 监管部门在督导专项整治过程中不深入、不扎实,未发现企业违 规改造井口浴室,超限额安装电动吊篮,未发现企业存在制度不 健全、演练不落实、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等问题,未对发现的隐患 督促整改、查处到位,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企业违法。 (四)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最早发现事故和第一时间应对处置至关重要。该起事故暴露 出,企业员工不会报警,未编制地面建筑火灾应急预案,未开展 过针对地面区域的应急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也未深刻汲取王家 岭煤矿职工浴室“4·17”较大火灾事故教训,员工应急避险意 识不强,火灾逃生常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不足,以致大量从业人员 安全素养不高,面对突发情况等待观望、漠然处之、意识不到危 机、错失最佳逃生时间,导致事故后果扩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这起事故中,火灾现场仅有3 名员工自发使用灭火器进行了灭火 扑救;火灾发生后,个别员工依然更衣下井、脱衣沐浴、拍照留

39 影。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 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 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两个至上”理 念,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观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真正做到 前瞻性思考、系统性谋划、整体性推进。要着力解决本地区安全 发展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全面提高安全防范能力;要严格落 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 安全”的要求,压实各方责任,形成共治合力;要坚持问题导向, 采取切实可行的举措,最大限度化解各类风险隐患,以高水平安 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全力消除吊篮系统风险隐患 省能源局要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和省应急管理 厅,分析研判矿山地面建筑场所和吊篮系统安全风险,制定出台 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指导各地做好矿山企业地面建筑安 全监管工作。对已经停用但未完全拆除吊篮系统的矿山企业,对 其系统支架、卷轴、升降绳、篮体以及底板等构件阻燃性能进行 检查评估,对不符合场所火灾危险性的,予以限期拆除。标准规 定出台后,对仍选择使用吊篮系统的矿山企业,要对照标准,严

40 把恢复使用关。日常监管中,各级各部门都要加强对吊篮系统的 监督检查,防止安全设防标准低、不符合要求的吊篮流入矿山企 业,防止矿灯、氧气自救器等不应存入的物品存放在吊篮内,严 格落实国家及省已有管理制度规定。 (三)深化专项治理,防范化解矿山企业地面建筑安全风险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 《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 〔2024〕10 号),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省建设工程消防 审验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晋安发〔2023〕13 号),山西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吕梁离石“11·16”火 灾教训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全省冬春季节消防安全 攻坚治理方案》(晋安办发〔2023〕144 号)《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实施措 施》(晋安办发〔2024〕34 号)要求,深入开展矿山企业地面 建筑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聚焦煤矿地面行政和公共建筑,以 及工业建筑物与构筑物,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妥善解决全省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职责移交及历史遗留问题,严防同类事故再次 发生。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研究出台煤炭工业地面建筑 防火设计地方标准,填补规范标准空白。加强日常监管,对新建 建筑,按照标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对改变使用功能 和非法扩建的建筑,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恢复原状和 拆除,对一时不能拆除的,要督促企业采取技术措施,严加防范。

41 (四)健全“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监管机制,压紧压实监管 责任 各级住建、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履行对矿山地面建(构)筑 物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各级住建、行政审批、能源、消防、 应急、矿山监察等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牵头、 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各负其责,主动履职,形 成矿山地面建(构)筑物消防安全的监管合力。各有关部门要针 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查缺补漏,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规 范、标准,严禁超量设置,违规存放,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 察局《矿用电动更衣吊篮安全管理规范》《矿山地面建筑设施安 全防护要求》以及《煤矿自救器管理办法(试行)》(晋应急规 发〔2024〕1 号)等制度,形成全链条安全监管机制。 (五)严格监管执法,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各级自然资源、能源、住建、消防、应急、矿山监察等部门 要按照职责,加强对矿山企业地面建筑的监管执法,要聚焦火灾 风险高、易引发群死群伤等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开展精准执法, 严肃查处长期以来存在的非法用地、违规建设、违规使用以及消 防安全制度不落实、消防安全隐患不整改、设施设备安装不符合 消防安全标准规范等非法违法行为;要举一反三,加大人员密集 场所、重点行业、新业态新领域、施工动火等高风险作业的监督 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42 各级各部门要聚焦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培训的专业性、演练 的实用性,进一步强化对应急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类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培训、演练、评估工作的督促指导, 着力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初期应急处置、组织疏散逃生、 自救互救等能力不足问题。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应急培 训,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扎实开展应急演练,提升早发现、早报 告、早预警、早处置和避险逃生技能。同时,要深入开展安全宣 传“五进”活动,特别是在冬春季火灾高发期,加大公益广告和 安全提示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形成“人人讲安全、个 个会应急”的良好社会氛围。

FD10476 | 2023_山西_吕梁汾阳钟楼佳苑5·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山西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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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死亡!吕梁市汾阳钟楼佳苑小区7号楼“5·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发布

2023-11-28 10:13:45   阅读:11.3k+

吕梁市汾阳钟楼佳苑小区7号楼“5·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2023年5月8日23时02分许,位于汾阳市太和桥街道钟楼佳苑小区7号楼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38.78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蓝佛安,省委副书记、省长金湘军高度重视,均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各市抓紧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举一反三,查找堵牢漏洞和隐患,切实遏制事故多发态势,确保安全。为认真贯彻落实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试行)》,5月9日,吕梁市人民政府成立“5·8”汾阳市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市供电公司、汾阳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全程参与。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三管三必须”和“四不放过”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省安委办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一、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8日23时02分许,汾阳市钟楼佳苑3区7号楼401室阳台灯光闪烁,401住户徐小红随即发现家中停电,出门查看,发现4层电缆井附近有亮光后回家告知丈夫程文军,程文军再次出门查看发现电缆井门半开,电缆井内有电打火的闪烁光,并伴有连续噼啪声,随即回家关电闸,并通知徐小红给门卫打电话(拨出时间23时07分)后二人乘坐电梯逃生。

在此期间,23时04分许,1004住户于会杰回家进出电梯时听到有“咚咚”的异响,未发现烟气、未闻到烟味。302室任永乐在家发现卧室灯闪烁后出门,发现电缆井楼上孔洞处映有亮光,并伴有“砰砰”声,于23时07分电话通知物业电工何云青后随即引导妻子带孩子先行逃生,其通知303、304住户着火情况后由疏散楼梯逃生。301住户成柏发现卧室灯闪烁,在停电后出门查看停电情况时被304住户告知着火后由疏散楼梯逃生。601、604住户发现家中停电,出门查看发现所在楼层电缆井着火情况后于23时08分拨打119电话报警。随即与家人先后由疏散楼梯逃生。

(二)物业处置情况

2023年5月8日晚汾阳市钟楼佳苑3区7号楼发生火灾后,李如珍(门房)接到7号楼401住户(徐小红)电话说看到电井(电缆井)着火了,李如珍给物业负责人张毓军打电话(23时08分),张毓军安排李如珍立即报警(23时12分)并赶紧开大门,随后张毓军给电工何云青打电话,并通知水工、电梯工、杂工、充水电卡的人到场。到场后,消防救援人员已经对现场展开处置工作。

(三)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

2023年5月8日23时08分,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汾阳市冠宇3区7号楼一单元4层楼道内电表箱着火,被困人员不详”的警情后,立即调动汾阳市消防救援大队4车29名指战员到场扑救,同时调集汾酒厂专职消防队3车17人进行增援,并通知汾阳市人民政府调集公安、应急、供水、供电、医疗等联动部门到场协助处置。

23时18分,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按照预先人员分组立即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分楼层对楼梯间和电梯是否有人员被困情况全面排查。

23时50分,明火被扑灭。

0时20分,搜救人员在17层通往楼顶天台锁闭的安全门处发现2名被困人员,遂利用担架抬至楼下救护车进行抢救,后经医院确认2人死亡(1702住户张梅、张轩)。

0时40分,现场排查至1604房间时,发现2名被困人员,救援人员利用担架抬至楼下救护车进行抢救,后经医院确认1人死亡(王硕),1人受伤(赵利)。

1时00分,现场指挥员将整个楼层分为3个搜救区域,命令逐层逐个房间进行全面搜寻。

1时15分,经现场搜救组报告,楼内已无被困人员,灭火救援行动结束。

2.应急处置情况

(1)政府处置情况。5月8日晚汾阳市钟楼佳苑小区发生火灾后,市委书记孙大军要求立即开展救援、疏散群众、做好善后处置等工作。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广勇连夜组织召开火灾事故处置现场会议,要求全力抢救伤者,尽快核实伤情,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忠连夜赶赴一线指挥事故调查处置工作。汾阳市委书记李正奎,市委副书记、市长贾永祥等领导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并成立临时救援抢险指挥部,同时紧急组织召开事故处置工作会议,对善后安置、隐患排查、追责问责等工作进行了详细安排部署。汾阳市政府分管领导按照指挥部要求,现场组织消防、公安、应急、医疗、街道等单位立即开展灭火救援、疏散群众、营救被困人员等工作。

(2)公安部门处置情况。2023年5月8日23时13分许,汾阳市公安局接汾阳市消防救援大队通报称:汾阳市钟楼佳苑3区7号楼楼道电表箱着火引发火灾。接警后,立即指令太和桥派出所、快反分队、局值班备勤力量等80余名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到场后,工作人员迅速配合现场救援力量展开现场救治,及时将情况通报吕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和汾阳市委、市政府。

(3)医疗机构处置情况。2023年5月8日23时23分,汾阳医院接到相关部门电话通报火灾事故灾情后,急诊科第一时间通报院总值班,并通知车队救护车投入患者转运工作。第一辆救护车出诊时间为23时28分,到达现场时间为23时35分,共计派出5辆救护车对23人进行转运。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2人入院治疗,目前1人已出院,剩余1人仍在住院治疗中,生命体征平稳、无生命危险。其余18人在留院观察无碍后,陆续离院。

二、事故原因调查情况

(一)起火时间和起火部位的认定

根据视频分析、证人证言、接警时间等,综合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5月8日23时02分许,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钟楼佳苑小区3区7号楼4层电缆井内南侧桥架处。

(二)事故直接原因

调查组根据消防救援机构现场勘验、检测鉴定、实验分析、仿真模拟和专家论证情况,经综合分析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汾阳市钟楼佳苑小区3区7号楼4层电缆井内居民户内供电电缆与绝缘穿刺线夹接触不良,弧光放电进而引燃电缆护套等易燃可燃物导致蔓延成灾。

(三)事故间接原因

1.擅自变更设计使用铝芯电缆。经查看设计图纸,该工程设计电缆为WDZ-YJY-4×70(无卤低烟阻燃铜芯电缆),而现场为YJLV-4×185+1×120铝芯电缆,电缆材质和型号不一致,不符合原图纸设计。

2.绝缘穿刺线夹T接电缆施工安装不规范。户内供电电缆每两层使用绝缘穿刺线夹引出入户线,经现场勘验,绝缘穿刺线夹刺片与户内供电电缆金属导体接触咬合不实。

3.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封堵。强电电缆桥架未加盖盖板进行密封。

4.钟楼佳苑小区3区7号楼疏散楼梯间通向屋面平台的安全出口锁闭;常闭式防火门未处于关闭状态,导致大量烟气向楼梯间及前室蔓延,加速了火势蔓延。

5.汾阳市东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长期雇佣无电工作业资格证的电工何云青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二是没有及时发现电缆井竖向未封堵的安全隐患。

6.汾阳市人民政府、太和桥街道办、新开路社区委员会及汾阳市住建局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不力。

7.汾阳市人民政府、太和桥街道办、新开路社区委员会及汾阳市公安局、汾阳市住建局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高层住宅建筑火灾隐患排查、督促整改未形成闭环管理。

(四)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火灾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2人遇难于17层疏散楼梯间通向屋顶平台处,1人遇难于1604户内阳台处。目前1名受伤人员在山西省汾阳医院治疗,生命体征平稳,另1人已出院。

(五)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

根据《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认定如下:送检的3名死者心血检材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均超过70%。3名死者处在火灾现场,导致有毒有害气体吸入,引起一氧化碳中毒,均符合吸入过量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三、火灾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汾阳市钟楼佳苑3区7号楼“5·8”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工程质量原因引起的较大责任事故。

四、起火建筑概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设计内容:建筑面积7575㎡,房屋结构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整体坐南朝北,占地面积379.2㎡,东西长24.2m,南北宽20.9m,建筑高度49.3m,地上17层,地下2层。该建筑设有1个单元,每层4户。建筑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和两部电梯。每层公共区域西侧由南向北依次设置风道和电缆井,东侧设置水暖管道井。经实际测量,钟楼佳苑3区7号楼占地面积405.99㎡,建筑面积为7008.52㎡,地上17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50.17m。

(二)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山西平遥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宇房地产公司)2008年拟开发鼓楼东街,对外宣传名称为“鼓楼•新天地”项目,结合棚户区改造政策,2010年办理立项名称:汾阳市鼓楼东街棚户区改造项目。2014年烂尾停工至2017年,2017年由汾阳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续建,续建后改名为钟楼佳苑。鼓楼东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冠宇、钟楼佳苑为同一个项目。

冠宇(钟楼佳苑)开发建设分为7个组团,其中3区7号楼属于汾阳市冠宇3组团(4#地块)工程项目,该工程共8栋住宅楼,总建筑面积73925.8㎡。

1#楼至6#楼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申领施工许可证,7#、8#楼建设单位至今未办理质量监督注册和施工许可手续。

7#楼由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承建,2014年4月开工,施工至主体8层烂尾停工。2017年5月由汾阳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房地产公司)接手续建,直至2019年2月完工,2019年10月投入使用。

(三)建筑规划情况

钟楼佳苑7号楼于2013年7月取得土地使用证,2014年6月19日取得土地规划许可证,原汾阳市规划局于2014年6月23日,按照7号楼13层设计方案批复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划报批时,冠宇房地产公司向原汾阳市规划局上报17层设计方案,由于影响北侧未拆迁住户采光,原汾阳市规划局未批准。后冠宇房地产公司决定暂时上报13层设计方案,待北侧住户拆迁完成后,再申请规划变更。冠宇房地产公司和中诚房地产公司后期均未重新提请规划变更。

(四)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钟楼佳苑3区7号楼属于汾阳市鼓楼东街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于2010年8月取得立项审批手续,2013年7月取得土地使用证,2014年6月19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4年6月23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相关涉事企业单位情况

(一)项目开发商

1.山西省平遥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钟楼佳苑3区7号楼前期建设单位为山西省平遥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顺城路249号,法定代表人:潘建虎;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8781045796E。

2.汾阳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钟楼佳苑3区7号楼后期建设单位为汾阳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吕梁市汾阳市东一环十六区1号楼S-3,法定代表人:杜海义;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城市基础建设、城市绿化工程;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2MA0HFP8X33。

(二)项目设计单位及设计情况

汾阳市钟楼佳苑3区7号楼设计单位:华优建筑设计院;详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丙12号办公楼11层1107-1114房间;法人代表:赵白山;注册资本:捌佰万圆整;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业务范围:建筑行业(甲级);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04407602。

华优建筑设计院受建设单位委托,为7号楼共设计两套建筑施工图方案,一套方案为13层,一套方案为17层。

(三)项目施工单位及施工情况

钟楼佳苑3区7号楼后期施工单位为汾阳市中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实建筑公司),公司注册地:吕梁市汾阳市青年路12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立;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注册资本:贰仟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2729661102H。

2014年4月1日,冠宇房地产公司将钟楼佳苑3区7号楼建设工程发包给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承建,施工至主体8层后由于资金链断裂被迫停工。

2017年4月21日,冠宇房地产公司与中诚房地产公司签订鼓楼新天地项目托管协议书,约定由中诚房地产公司完成该工程后续建设。

2017年5月5日,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与中实建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后续工程由中实建筑公司负责施工,承建7号楼地上9层至17 层的续建工程。

2017年9月,中诚房地产公司与王永斌挂靠的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山西汾阳鼓楼新天地住宅小区配套用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王永斌具体负责3组团环网至表箱、4组团配电室至表箱、5组团箱变至表箱、7组团箱变至表箱材料设备安装及土建部分的所有工作内容。但是,实际该项目配电工程需要的高低压设备及电缆线是由张伟定制购买后,雇佣工人安装电缆线及配电设备直至工程完工。

(四)项目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及施工情况

2017年8月,中诚房地产公司与山西晋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负责汾阳鼓楼新天地3、4、5、6组团的消防工程。山西晋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变更为山西晋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宋简蔚;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太原南站西广场国际商务港南区1号楼、2号楼(太原同创谷孵化器西南一区二层246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消防工程;注册资本:壹亿陆仟捌佰万圆整。

该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地上每层设有一个双阀双出口室内消火栓,地上17层屋顶通向屋面的平台处设置一个试验消火栓。每层设有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警报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电梯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由于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消防工程款,导致该消防工程未完工。该建筑安装消防控制柜,接入临时电源,未进行设备调试,无法正常使用;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铺设完毕,未安装消防水带、水枪;机械防烟系统安装风口,未安装防烟风机;屋顶水箱安装完成,稳压系统完工,整套系统未调试;地库消防工程的机械防排烟系统安装风管,未安装防排烟风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完成,管网无水;消防水泵房内的两台消火栓泵和两台喷淋泵按设计安装完成,未接入电源,无法正常启用。

(五)项目监理单位

钟楼佳苑3区除7号楼外由山西省安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企业名称:山西省安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孔永安;住所: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200号国际大都会D座A单元1002号;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15996243H。

7号楼无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六)小区物业服务单位

钟楼佳苑3区7号楼物业服务单位:汾阳市东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和物业公司);注册地址:吕梁市汾阳市东一环12区;公司成立时间:2017年4月19日;法定代表人:张志云;注册资本:伍拾万圆整;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信用代码:91141182MA0HE58116;经营范围: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共有35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为汾阳市住建局房管股职工张毓军。

该公司电工:何云青。根据《汾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何云青(电工)特种人员资质查询的情况说明》,未查到何云青相关证件信息。《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通告》显示:查询不到相关信息的一律视为无效证件。

综上所述,汾阳市钟楼佳苑3区7号楼是未经相关部门批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就组织开工建设,并擅自变更设计违规施工的建设项目。

六、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责任

(一)事故涉及单位和人员存在问题

1.汾阳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山西省平遥冠宇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托管协议后,未及时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擅自组织施工建设,其中:钟楼佳苑3区7号楼14层至17层主体建筑涉嫌违建,且无监理公司进行监理。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2.电缆施工方。施工承包人王永斌,2017年挂靠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具体承包3区7号楼的电缆、箱变、配电柜工程的施工安装工程。实际该项目配电工程需要的高低压设备及电缆线均由汾阳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副主任张伟定制购买,雇佣工人安装电缆线及配电设备直至工程完工。施工过程中未按图纸设计组织进行施工,降低施工标准,将WDZ-YJY-4×70型铜芯电缆换成YJLV-4×185+1×120铝芯电缆,绝缘穿刺线夹T接电缆施工安装不规范,施工结束后,未按标准封堵电缆井,导致烟气迅速蔓延。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3.汾阳市东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云,于2019年4月将该物业公司的具体管理交由张毓军负责。张毓军作为物业公司实际负责人,长期雇佣无电工作业资格证的电工何云青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没有发现电缆井竖向未封堵,通往屋面平台的安全出口锁闭。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二)属地政府及部门主要问题和责任

1.新开路社区委员会

新开路社区委员会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巡查、排查流于形式,对钟楼佳苑小区的消防安全排查不实不细,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改责任不到位,对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导致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汾阳市太和桥街道办事处

汾阳市太和桥街道办消防安全管理力量薄弱,消防安全监管能力不足,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监管、检查不力,工作不实不细。对该起事故负属地管理责任。

3.汾阳市太和桥派出所

汾阳市太和桥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能力不足,对辖区内的消防安全检查不力,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监管不力,对检查中发现的东和物业服务公司火灾隐患问题未跟踪落实整改。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4.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内部职责分工与汾阳市政府制定的“三定方案”不一致。该局通过局党组会私自设立物业股且未向汾阳市委、市政府报备审批,导致该局内部职责分工与汾阳市三定方案不一致。原物业管理职能归属于房地产股,但该局将物业管理职能单独设为物业股,且物业股与房地产股为不同的副局长分管,物业股的分管领导为田伟,房地产股的分管领导为王健。

(2)对物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该局的物业股仅有1人,主要负责市政府政务服务热线12345工单的回复,对物业管理工作很少开展,导致东和物业公司长期处于失控漏管状态。

(3)政府主导推动交房时,对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未提出异议,在交付使用后,未对后续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继续完善。

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行业监管责任。

5.汾阳市人民政府

汾阳市政府对违法建设施工排查、打击、取缔工作不实不细;对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跟踪问效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领导责任。

七、对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企业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处理结果

司法机关已对涉事7名主要负责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二)相关责任人及处理意见

本次问责涉及责任部门(单位)5个,责任人16名(含处级干部3名、科级及以下13名)。目前已留置1人,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9人(党内警告7人,党内严重警告1人,政务记过1人),组织处理6人(诫勉谈话4人)。

(三)对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和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对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借公司资质随意挂靠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建议当地政府对相关责任单位、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八、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加强领导,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汾阳市政府要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求,推动各级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明确牵头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高层建筑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查处等全链条监管工作机制,尽快组织开展一次联合会商、联合检查、联合督办,从根本上解决高层建筑“带病”运行问题。

(二)找准短板,强化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治理。汾阳市政府要深刻吸取汾阳市钟楼佳苑小区7号楼“5·8”火灾事故教训,加大建筑工程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整治力度,以高层建筑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为抓手,特别是针对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实地调研检查发现的汾阳市部分小区电缆井消防隐患突出问题,举一反三,立即组织电力、燃气等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安全排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到位。

(三)深入宣传,增强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汾阳市政府要针对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火灾特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以及楼宇电视、电梯广告牌、社区宣传栏等各类媒体和阵地,教育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了解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火灾逃生自救技能。广泛发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人员、保安队员等群防群治力量,开展入户式消防宣传,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要组织居民群众积极查改身边火灾隐患,重点清理楼梯、走道、阳台等区域可燃杂物,清理楼院电动自行车等违规存放、充电,清理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防火封堵不严以及堆放可燃杂物等问题。

(四)强化监督,严格落实问责机制。汾阳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高层建筑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纳入日常督导检查内容,加强过程监督和责任追究。对评估、排查、整改、核查等工作弄虚作假、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督办整改。对发生较大以上或有影响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存在失职、渎职等问题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针对部分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企业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依据《山西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实施诚信体系联合惩戒促进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吕梁市人民政府“5·8”汾阳市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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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77 | 2023_山西吕梁永聚煤业有限公司办公楼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山西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山西吕梁永聚煤业有限公司办公楼 “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山西省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4 月

1 -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3 (一)事故单位情况...................................................................................3 1.永聚煤业............................................................................................. 3 2.上级单位............................................................................................. 4 (1)永宁煤焦.......................................................................................4 (2)东泰公司.......................................................................................4 3.起火联建楼情况.................................................................................4 4.二层浴室电动更衣吊篮系统情况.....................................................6 (二)相关单位情况...................................................................................7 1.太原理工矿山设计研究所.................................................................7 2.宋四清、古卫东施工队.....................................................................7 3.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7 4.吕梁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 5.陕西拓筑建设工程公司吕梁分公司.................................................8 6.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9 7.山西天石认证咨询有限公司.............................................................9 (三)事故发生过程...................................................................................9 (四)事故现场情况.................................................................................10

2 -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1 1.人员伤亡...........................................................................................11 2.直接经济损失...................................................................................12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12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12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14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15 1.医疗救治情况...................................................................................15 2.善后处置情况...................................................................................16 (四)信息发布情况.................................................................................16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16 三、事故直接原因...........................................................................................17 (一)直接原因分析.................................................................................17 1.起火原因分析...................................................................................17 2.火灾蔓延原因分析...........................................................................17 3.人员伤亡原因分析...........................................................................18 (二)事故相关检测鉴定及实验情况.....................................................19 (三)其他可能原因排除.........................................................................20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20 (一)事故单位.........................................................................................20 1.永聚煤业...........................................................................................20

3 - 2.上级单位...........................................................................................22 (二)其他相关单位.................................................................................23 1.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23 2.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3 3.吕梁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4 4.山西天石认证咨询有限公司...........................................................24 (三)有关职能部门.................................................................................24 1.能源部门(原煤炭管理部门).......................................................24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28 3.消防救援机构...................................................................................30 4.自然资源部门...................................................................................31 5.应急管理部门...................................................................................32 6.矿山安全监察机构...........................................................................32 (四)地方党委政府.................................................................................32 1.城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32 2.离石区委、区政府...........................................................................33 3.吕梁市委、市政府...........................................................................34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34 (一)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34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34 (三)有关公职人员.................................................................................36

4 - (四)对地方党委政府的处理建议.........................................................36 六、事故主要教训...........................................................................................36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36 (二)部门安全责任没有压紧压实.........................................................37 (三)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37 (四)应急处置能力不足.........................................................................38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39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39 (二)全力消除吊篮系统风险隐患.........................................................39 (三)深化专项治理,防范化解矿山企业地面建筑安全风险............40 (四)健全“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监管机制,压紧压实监管责任....41 (五)严格监管执法,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41 (六)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41

1 山西吕梁永聚煤业有限公司办公楼 “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11 月16 日6 时30 分许,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永聚 煤业有限公司联合建筑 [1]办公楼(以下简称“联建楼”)二层浴 室发生火灾,造成26 人死亡,38 人受伤,过火面积约900 ㎡, 直接经济损失4990.26 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 重要指示:“山西吕梁市永聚煤矿一办公楼发生火灾,造成重大 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深刻!要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做好伤亡人员 及家属善后安抚工作,尽快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各地区和 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 念,强化底线思维,针对冬季火灾事故易发多发等情况,举一反 三,深入排查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完善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 压实各方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李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 要批示,对搜救失联、医疗救治、善后处置、事故调查、专项整 治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赴现场指导救援 和应急处置工作,并看望受伤人员,慰问消防救援队伍。山西省 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 [1]《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92-2010)第3.5.2 条:矿井办公楼、任务交代室、井口浴室及矿灯房 和自救器室宜组成联合建筑。

2 示批示精神,省委书记唐登杰和省长金湘军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 挥救援,先后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暨全省 持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会议、省政府党组会议、省 政府常务会议等,研究部署事故调查及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稳定工 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等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山西省政府于事故发生当日成立永聚煤业办 公楼“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吴伟任组长,副省长杨勤荣任副组长, 省政府办公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住建 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省纪委监委、省检察院、省公 安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重大火 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救援评估组、 综合组、执纪监督组,属地党委政府成立了善后处置组和社会稳 定组。11 月17 日,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并 派出工作组进驻山西全程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 析、检测鉴定、模拟实验、专家论证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 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有关部 门和单位、属地党委政府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

3 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山西吕梁永聚煤业有限公司办公楼“11·16”重 大火灾是一起因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超限额加装电动吊 篮、违规敷设吊篮供电线路,违规在井口浴室存放矿灯、氧气自 救器、自喷漆等助燃物品,安全管理混乱,吊篮供电线路短路引 燃吊篮内可燃物,初期火灾处置不力,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该起事故涉及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简称永聚煤 业)、吕梁永宁煤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永宁煤焦)、山西 东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泰公司)等企业,其中,东泰公 司为永宁煤焦的母公司,永宁煤焦为永聚煤业的控股公司。 1.永聚煤业 成立于2012 年7 月。现法定代表人王庆斌,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40000051974358L ,《采矿许可证》证号 C140000200911122004424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晋)MK 安许证字〔2023〕JLSJ087DB1。经营范围经过多次变更,事故发 生时为“矿产资源开发:煤炭开采;煤炭洗选;煤炭销售”。实 际股权比例为永宁煤焦82%、王国庆18%。实际负责人为韩文明。 2009 年由三家煤炭企业整合而成,年生产能力90 万吨。2013 年与另一煤炭企业矿井合并开采,年生产能力120 万吨。2022

4 年4 月确定为核增产能保供煤矿,年生产能力核增至150 万吨。 矿区面积13.2889 平方公里。 永聚煤业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分别为安检科、培训中心、调度 指挥中心、地面机电队、综合办公室等,东泰公司负责指导。 2.上级单位 (1)永宁煤焦 成立于2004 年2 月。现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 文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757289854L,经营范围为“煤 炭零售经营”。由东泰公司全资控股。实际总经理为东泰公司副 总经理闫展望。 (2)东泰公司 成立于2012 年12 月。现法定代表人刘文强,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41100058882069B,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自有资 金从事投资活动;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股东为刘文强和王江平,实际股权比例为王治平 39.2%、王江平34.3%、王海平24.5%、刘文强2%。 东泰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治平,负责集团整体安全工作。安 全管理职能部门为安全生产部和公共关系部。安全生产部负责煤 矿生产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公共关系部负责公司治安保 卫与消防管理,下辖永聚煤矿安保队,负责永聚煤业的消防设施 管护。 3.起火联建楼情况

5 2011 年1 月,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批复同意永聚煤业兼并 重组后矿井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方案,2 月批复同意矿井整合项 目开工建设。联建楼于2012 年3 月开工建设,9 月主体完工, 2016 年4 月原煤炭工业吕梁地方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证 为合格工程。2016 年8 月原山西省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认 证永聚煤业有限公司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为合格 工程(含联建楼),2016 年11 月经原吕梁市煤炭工业局批复同 意通过竣工验收。 建筑坐南朝北,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东西长91.20m,南 北宽18.60m,高度17.40m,地上4 层、局部5 层,总建筑面积 7026.78 ㎡。建筑东、西两侧各设有一部敞开式楼梯,建筑南侧 一至三层设有一部室外楼梯;距东墙37.50m 设有宽0.10m 的变 形缝,填充物为聚苯乙烯泡沫板、聚氨酯泡沫填缝剂,未设置钢 板及阻燃带。变形缝与四层调度指挥中心贯通。 一层设有行人斜井通道入口、猴车乘车区、猴车配电室、出 入井综合检测、充灯房、洗衣房、应急物资库房、井口医疗急救 站、束管监测室、井口保健站;二层为井口浴室,设有职工澡堂 (男浴室)、女浴室和干部浴室;三层为任务交待室;四层为调 度指挥中心。 每层设计有6 个室内消火栓,实际设置数量为一层4 个、二 层3 个,不符合规范要求。2022 年、2023 年开展消防设施改造, 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2023 年4 月基本安装完毕,已对相

6 关人员进行了操作培训,但整体安装工程未验收交付。 截至事发时,永聚煤业联建楼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核(审查)验收手续。 4.二层浴室电动更衣吊篮系统情况 涉事电动更衣吊篮系统(以下简称吊篮)主要由支架、卷轴、 电机、无线接收器、分层吊篮、吊篮框架、控制箱、电源柜、主 供电线、升降绳、自锁装置、底板和包布等部件组成。篮体分上、 下两层,上层为从动篮、下层为主动篮,上升后合为一体,落地 自动分开,篮体使用冷拔丝喷塑,底板为中密度颗粒板,内部配 有包布。控制系统采用IC 卡无线遥控,最多可实现5 个吊篮同 时升降,无法实现大面积同时升降功能。 电动吊篮各部件结构示意图

7 2021 年对吊篮系统进行改造,增设27 个交流空气开关。 吊篮系统供电线路由一层猴车配电室引至二层浴室值班室, 经吊篮专用电源柜将380V 交流电转换为48V 直流电。起火区域 正极主供电线利用金属线卡固定在负极支架上,负极未单独采用 线路敷设,主要依托吊篮支架、框架为负极。 (二)相关单位情况 1.太原理工矿山设计研究所 系联建楼设计单位。前身为山西矿业学院煤矿设计研究所, 2002 年更名,归口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管理,使用太 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资质,法定代表人田取珍,2020 年 12 月工商注销。 2010 年12 月编制《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 并重组整合项目(90 万吨/年)初步设计》(含联建楼)。 2.宋四清、古卫东施工队 系联建楼施工单位。2012 年,四川籍工头宋四清、古卫东 冒用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承揽永聚煤业综合楼、办公 楼建筑施工项目并组织施工。 3.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系联建楼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成立于1996 年4 月,法定代 表人崔科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02066461A,经营范 围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等,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2011 年1 月,与永聚煤业签订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委托

8 监理合同。2014 年10 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期限延长至2015 年12 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金建功、联合建筑施工监理人员桑 增录、见证取样员薛艳江对工程进行了监理。 4.吕梁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系联建楼水暖、消防设施安装单位。成立于2000 年1 月, 法定代表人薛保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1126417343,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2013 年4 月,与永聚煤业签订联建楼给排水、采暖、消防 安装合同。经查,实际为闫林虎借用该企业资质组织施工,相关 图纸、施工材料均由永聚煤业提供,为联建楼安装了自来水、排 水、暖气、消火栓的水管。 5.陕西拓筑建设工程公司吕梁分公司 系联建楼消防设施改造单位。成立于2022 年5 月,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141102MA7XXHUY5M,经营范围含建设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销售等。陕西拓筑建设工程公司以授权 委托的形式同意吕梁分公司使用其设计乙级资质、施工安装一级 资质。 2022 年5 月与永聚煤业签订消防设计合同。2023 年2 月与 永聚煤业签订消防设施改造合同,负责具体实施联建楼的应急照 明、疏散指示、防火门、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改造,至今整 体工程未投入使用。

9 6.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 系永聚煤业吊篮生产安装单位。成立于2008 年8 月,法定 代表人胡振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678183664U,经营 范围包括专用设备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 等。主要产品为熙特牌电动更衣吊篮。发布有《电动更衣吊篮》 企业标准,有效期至2019 年7 月1 日,届满后未再发布。 2013 年至2019 年期间,永聚煤业先后3 次与该公司签订购 买安装吊篮合同,共计购买安装吊篮1734 套,安装技术协议中 明确“电线穿阻燃PVC 管敷设”。 7.山西天石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系永聚煤业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申报资料造 假单位。山西天石认证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00728188413G,成立于2001 年4 月9 日,法定代表人陈 新艳。经营范围:矿山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建筑、水利工程技术 服务;认证咨询;水土保持方案、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建设项 目可行性及矿山生态恢复方案咨询等。 (三)事故发生过程 2023 年11 月16 日6 时左右,早班工人陆续来到联建楼, 召开班前会,领取下井设备,更换衣服,准备下井作业,同时, 井下矿工陆续升井。火灾发生时,联建楼内共有437 人,其中一 层12 人、二层150 人、三层109 人、四层166 人。 6 时34 分许,男浴室清洁工冯保其发现二层大更衣区西北

10 角顶部吊篮有明火,并呼喊着火。综采一队检修班工人高忠吉, 男浴室清洁工梁晋兴、冯凤明使用手提式灭火器进行灭火。6 时 39 分50 秒,视频监控显示大更衣区西北角有燃烧物从顶部坠落。 6 时46 分许,永聚煤业总工程师张双联在办公楼一层窗户看到 联建楼二层浴室位置着火,立即使用内线电话联系调度指挥中 心。6 时48 分许,大更衣区西北角区域北侧窗户被烧脱落,火 焰向窗外喷射。6 时54 分许,大更衣区西北角火势变大,多个 吊篮内的隔绝式压缩氧气自救器(以下简称氧气自救器)受高温 后导致钢瓶内高压纯氧泄漏喷射,加速火势燃烧蔓延。高温有毒 浓烟迅速弥漫整个二层,大量吊篮掉落影响疏散,在场部分人员 没有第一时间逃生,造成21 人死亡。 烟气通过三、四层窗户向上卷吸,通过西侧和东侧楼梯间向 上扩散的同时,变形缝内填充的聚苯乙烯泡沫板、聚氨酯泡沫填 缝剂被引燃,大量有毒浓烟从四层调度中心防静电地板间隙渗 出,并向四层楼道弥漫。三层人员全部逃生。四层有部分人员破 窗后通过伸缩梯获救,有人爬上排水管逃生,5 人未能及时逃生, 吸入有毒浓烟不幸遇难。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过火面积900m 2,其中二层浴室全部烧毁,大更衣 区0625 号电动吊篮附近区域对应顶部吊篮框架变形严重,地面 瓷砖烧毁炸裂;三层、四层部分玻璃炸裂,有烟熏痕迹。死亡人 员分布于二、四层,其中二层21 名,四层5 名。

11 联建楼烧损情况 0625 号吊篮附近烧损情况 0625 号吊篮南侧烧损情况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 此次火灾事故造成26 人死亡、38 人受伤。26 名遇难者尸表 检验均未见致命机械性损伤,心血检出氰离子浓度在 0.23μg/mL-2.06μg/mL 范围内,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在 32.5%-83.4%范围内。 26 名遇难者分布于二层、四层。二层21 名,其中,小更衣 西 东

12 区8 名、大更衣区4 名、淋浴区附近9 名。四层5 名,其中调度 指挥中心2 名、405 室3 名。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火灾事故造成联建楼二层、三层、四层房屋部分装修及 室内部分物品、设施设备不同程度损坏,直接财产损失价值为 180.27 万元;现场救援和清理费用19.61 万元;死伤人员医疗 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事故赔偿等费用 4790.38 万元。共计4990.26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于6 时52 分迅 速调集、派出北川河西路特勤消防救援站、离石区龙凤大街消防 救援站、信义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方山县政府专职消防队、柳林 县青龙大街消防救援站5 个消防救援站(队),共计18 辆消防 救援车、75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救援。吕梁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 派出两个小队20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救援。 6 时57 分,离石区公安分局和城北派出所接吕梁市110 指 挥中心指令后,先期派出警力开展疏导管控、秩序维护、舆情监 控、调查取证等工作。7 时24 分,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队长向 离石区区长汇报事故信息。7 时36 分,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 向离石区政府办报告事故信息。7 时44 分,离石区政府办向市 政府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7 时28 分至7 时50 分,离石区政府、

13 区卫健局、医疗集团、区应急管理局、城北街道党工委、相关社 区等领导及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进行失联人 员排查。8 时35 分,离石区委书记到达现场,和先期到达的离 石区区长、副区长及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卫健局、城北街 道办等人员汇合,并依据《离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离 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离政办发〔2021〕56 号)启动 一级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 时55 分,吕梁市120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报后,陆续调 派各类救护车辆30 辆、急诊医护人员90 余名赶赴现场,开展应 急救援。市人民医院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呼吸科、重症监护室、 骨科、烧伤整形科、手足显微外科、心胸外科、神经外科、消化 内科等40 余名医护人员,参与紧急医疗救治。7 时29 分,吕梁 市消防救援支队向省消防救援总队报告事故信息。7 时37 分, 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7 时 43 分,吕梁市委总值班室电话向省委总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7 时56 分,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事故信 息。8 时04 分,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信 息。9 时许,吕梁市政府相关领导到达事故现场,依据《吕梁市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吕政办发〔2022〕8 号),启动火灾事故 应急预案一级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10 时15 分,吕梁市委政府相关领导到达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 同时,联动电力、公安、医疗到场协助处置。7 时43 分至14 时

14 05 分搜救结束,吕梁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多次向省委、省政 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 7时41分,省消防救援总队向国家消防救援局报告事故信息。 8时20分,省应急管理厅向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信息。8时31分, 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先后向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汇 报事故信息。9时10分,省政府依据《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晋政办发〔2021〕33号)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二级响应。11 时左右,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到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 指挥应急处置工作。8时04分省应急管理厅接报后,启动了应急 管理厅应急响应,成立前方、后方工作组,11时10分,前方工作 组到达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12时许,省消防救援总队 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11时10分至 12时许,省卫健委、省公安厅、国家矿山局山西局、省住建厅、 省能源局等部门负责人带领有关人员先后到达事故现场,按省指 挥部安排,参与指导救援工作。 13 时45 分,所有火情消除。 14时05分,现场指挥部确定送医治疗64人,其中26人死亡, 38人住院治疗。现场搜救结束,应急响应终止。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6 时34 分,浴室保洁员冯保齐发现大更衣室西侧顶部0625 号吊篮附近起火,呼喊示警。6 时35 分,综采一队检修班工人 高忠吉,男浴室清洁工梁晋兴、冯凤明使用手提式灭火器进行灭

15 火。6 时40 分,吊篮维修工王志文到二楼值班室切断所有电源; 6 时48 分,地面机电队电工孙小强关闭楼内电源分闸和总闸。 后续,地面机电队队长薛根平组织疏散二楼人员,调度中心主任 宋彦亮、监控室主任毛健飞组织疏散四楼人员,在三楼开班前会 的各队(组)自行撤离。生产副矿长沙飞组织疏散出十余名被困 人员,并安排毛健飞通知井下所有人员出井;党支部书记韩文明 组织人员疏通消防救援通道,清理停车位车辆;安全矿长申文文 负责组织力量清点井上井下人员,矿长马峰跟随急救车辆奔赴医 院,协助安置受伤人员。 7 时04 分,第一批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8 时35 分,现 场明火被扑灭;13 时45 分,所有火情消除。14 时05 分,经 过反复搜索,确认现场无被困人员,应急救援结束。各相关部门 和单位密切协同配合,确定送医治疗64 人,其中26 人死亡,38 人住院治疗。现场搜救结束,应急响应终止。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当日,吕梁市共调派30 辆救护车、90 余名急诊医 护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医疗转运,在吕梁市人民医院开设专门病 区,收治38 名伤员(危重症4 名、重症3 名、轻症31 名)。期 间,在国家卫健委的大力支持下,抽调北京中日友好医院等国内、 省内五十余名专家和医护骨干,对危重、重症伤员进行“一人一 团队”管理、“一人一策”救治、“一对一”看护,专家定期巡

16 诊、及时会诊、动态调整治疗方案,及早开展心理疏导,实现了 医疗救治零死亡。 经精心监护治疗,截至12 月26 日38 名伤员全部出院,预 后良好。对出院人员成立“一对一”工作专班,跟踪实施健康监 测、安抚疏导。 2.善后处置情况 属地市、区两级成立26 个“一对一”善后工作专班,与遇 难者家属对接沟通,截至12 月23 日,26 名遇难者已全部安葬。 统一死亡赔偿标准,准确核定金额,协助解决遇难者家属特殊困 难。启动工伤赔偿,设立伤残救助基金,积极予以帮扶。对事发 时现场职工组织健康监测,未发现本次火灾关联后遗症。 (四)信息发布情况 事故发生当日,现场指挥部两次发布《情况通报》,公布事 故进展。11 月17 日,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事故情况通报会, 公布事故抢险救援、伤员救治等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中央、省、 市20 余家媒体第一时间发声,回应社会关切。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省事故调查组、现场指挥部统筹开展事故处置,市区两级党 委、政府反应迅速,各级消防、应急、卫健、公安等部门协同联 动,组织有力,决策科学,救援高效有序,伤员救治及时,没有 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灾害。

17 调查评估认为,事故初期应急处置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企业地面消防救援能力不足、初期火情处置不当、应急准备不到 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三、事故直接原因 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实验验证以及技术鉴 定,认定起火时间为11 月16 日6 时30 分许,火灾直接原因为 二层井口浴室大更衣区0625 号吊篮上方电机主供电线绝缘层与 金属线卡接触部分破损短路,引燃下方吊篮内的可燃物所致。 (一)直接原因分析 1.起火原因分析 一是起火区域吊篮电机供电线路未单独设负极,而是将顶部 的吊篮支架作为负极使用,电机主供电线未穿管保护,利用金属 线卡固定在负极支架上,造成了正负极仅有一层电线绝缘层相 隔。二是电机主供电线与金属线卡在吊篮电机启动过程中发生机 械震动摩擦,长期运行导线绝缘层破损导致短路,产生的电弧火 花引燃吊篮包布及吊篮内放置物品。吊篮电机直流供电系统选用 交流空气开关做保护,在断开直流电路时灭弧能力不足。 2.火灾蔓延原因分析 一是火灾发生时,部分吊篮自锁装置启动,吊篮卡在金属框 架上持续燃烧,进而引燃周边其它吊篮。二是吊篮所使用的包布、 中隔板及底板均为易燃、可燃材料,吊篮及更衣柜内有大量衣物、 鞋、雨衣、氧气自救器等易燃、可燃、助燃物品,火灾荷载大。

18 三是吊篮密集布置形成可燃物闷顶,热烟气层和楼板的高温辐射 导致吊篮包布、氧气自救器塑料外壳、衣物等易燃、可燃材料加 速分解,形成大面积快速燃烧。四是多个吊篮内的氧气自救器受 高温后导致钢瓶内高压纯氧泄漏喷射,助长火势燃烧蔓延。五是 建筑变形缝未按规定设置钢板及阻燃带,所填充的可燃物被引 燃。 3.人员伤亡原因分析 一是企业改变建筑布局,将二层职工澡堂西侧淋浴区改为小 更衣区,同时在大更衣区的疏散过道上方增设了吊篮,整个区域 高密度设置吊篮1734 个(参照相关国家标准 [2],结合现场实际 面积,测算最多允许设置724 个),一方面增大火灾荷载,一方 面燃烧坠落后阻碍逃生。二是企业增设、改造消防设施工程进展 缓慢,直至事发仍未验收并投入使用。起火时光电感烟火灾探测 器虽正常报警,但火灾报警控制器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火灾 声光报警器未能联动启动,应急广播未发挥预警功能。三是最先 发现火情的职工没有立即报警,在场人员或围观或洗澡更衣,没 有第一时间逃生自救,仅有个别员工使用了手提式灭火器进行灭 火,无法有效控制初期火情。四是大量可燃物燃烧产生高温浓烟, 含有一氧化碳、氰化氢、氮氧化物等毒性气体,缺氧窒息合并吸 入有毒有害烟气是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 [2]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第13.3.1 条、《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92-2010) 3.5.1 条和《煤炭工业建筑结构设计标准》(GB50583-2020)第2.8.3 条综合测算。

19 (二)事故相关检测鉴定及实验情况 经山西国海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吊篮包布氧指数为 13,属易燃物品。经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检验,氧气自救 器塑料外壳氧指数为18.2,属于易燃材料。经应急管理部天津 消防研究所测试,二层井口浴室吊篮包布以及吊篮内的氧气自救 器、衣服、手套、橡胶雨靴、安全帽等可燃物品以及变形缝内的 聚苯乙烯塑料泡沫板,燃烧产物中含有的主要有毒气体有一氧化 碳、氰化氢、氮氧化合物等,最大浓度分别为684.3μL/L、69.2 μL/L 、113.0μL/L。 经按照起火部位吊篮及陈设物品真实尺寸搭建场地进行燃 烧实验证明,当吊篮上部出现明火4 分钟后,烟气下降至吊篮底 部附近;经火灾现场模拟光源与原视频火星掉落现象比对实验发 现:当模拟光源位于0625 号吊篮区域时,与原始起火视频中的 光斑位置最为一致。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实验报告显 示,48V 直流供电线路发生短路故障后,产生的电弧火花能够引 燃吊篮包布及吊篮内放置物品。经武汉理工大学火场数值模拟重 构分析,火场局部最高温度超过1400℃,二层平均温度1000℃, 总火灾荷载高达228395.2MJ;起火部位北侧外窗受热炸裂后, 更衣区内局部火源功率从1MW 增至峰值59.26MW,规模扩大增至 60 倍,爆发式增长阶段热释放速率的增长系数为7.21,远超常 规快速火的增长系数0.18,热释放速率增长系数为普通建筑火 灾的40.06 倍。

20 (三)其他可能原因排除 排除放火、遗留烟头、电池类带电设备故障、照明灯电气线 路故障、排除吊篮电机故障。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永聚煤业 (1)违法违规建设使用。建设工程未依法 [3]办理土地使用 手续,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擅自建设;除职工宿舍外,未依法 [4]办理包括联建楼在内的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联建楼投入使用 后违规改造职工浴室,改变原有使用功能。(2)消防安全责任 人 [5][6]、管理人职责不落实。永聚煤业法定代表人、矿长、实际 负责人均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7]。(3)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不强。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隐患分级分类 [8]中缺少地面建筑消防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 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 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6] 《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7 号)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 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 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7]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 号)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 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四)确 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 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 演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 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21 安全内容,未认真开展地面建筑安全风险辨识 [9],对超限额加装 吊篮、浴室内违规存放矿灯和氧气自救器、调度室设在伸缩缝上、 伸缩缝违规填充易燃材料,以及职工浴室易燃可燃物多、火灾荷 载大等危险因素未能辨识,从源头上埋下火灾隐患。(4)安全 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 [10][11]针对地面区域建立消防设施器材 维护管理、消防安全培训、日常巡查检查、灭火和疏散预案及演 练等制度。(5)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 [12]执行消 防控制室24 小时双人值班、持证上岗制度;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制度不落实,对工人长期在浴室抽烟、违规 [13]将矿灯和氧气自救 器放置在吊篮内的行为失控漏管。(6)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 底。未有效开展联建楼、办公楼、食堂、宿舍等地面建筑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特别是对浴室长期存在的吊篮电线未穿管保护、直 流供电系统选用交流空气开关做保护等隐患未排查治理,2021 年以来,对消防救援机构3 次检查发现的消防隐患整改工作不重 视,部分问题未及时整改。(7)联建楼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9]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对安全风险进行 全面辨识、评估、分级,并编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落实管控措施。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 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 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 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 号)第十五条: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三)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 每班不少于2 人,并持证上岗。 [13]《永聚煤业自救器管理制度》:二、(一)自救器专人专用,入井前必须认真检查外观是否完好、有无损伤, 如有损伤(坏)应让自救器管理室修复或更换。升井后立即交回自救器管理室,专职管理人员对灯柜内的自救器 要认真检查有无损伤,并擦拭干净,放回原处。

22 效。联建楼原设计每层有6 个室内消火栓,但实际一层只有4 个, 二层只有3 个,数量设置不符合规范 [14]要求。(8)未依法 [15]组 织针对地面区域安排部署消防安全培训工作。(9)未依法 [16]开 展应急救援和疏散逃生演练。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开展针 对性的应急救援和疏散逃生演练,企业应急救援能力不足,初期 火灾处置不力、应急准备不到位。(10)竣工验收资料弄虚作假。 2016 年9 月联建楼竣工验收资料造假,2020 年6 月伪造《吕梁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120 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消防设计审的函》,违反了《国家能 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 知》(国能发煤炭〔2019〕1 号)第十六条 [17]的规定。 2.上级单位 东泰公司、永宁煤焦 对永聚煤业存在的非法占地、违规建设行为失管;对永聚煤 业消防安全管理、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地面灭火和疏散预案 [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4.3 条,5.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厂房(仓库), 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7.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15]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令第109 号)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 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1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第十六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 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竣工验收活动监管,发现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违规验收、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不符合规定、报 送的竣工验收信息弄虚作假的,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 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3 编制、演练等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管理不力,违反了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七 条 [18]的规定。 (二)其他相关单位 1.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 2013 年9 月4 日,永聚煤业与陈熙吊篮公司签订的技术协 议中明确“电线穿阻燃PVC 管敷设”,实际电线接头采用简单的 绞接方式,未穿管保护,违反了《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19519-2009) [19][20][21]和《消防法》第二十七条 [22]的规定。临 时聘用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社会人员施工安装,缺少施工现场组 织管理,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3] 的规定。 2.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临时聘用社会人员作为永聚煤业土建项目监理人员, 且项目总监无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日常监理履职不到位, [18]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3 号)第十七条: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解决问题,每年对下一级 单位安全检查全覆盖。 [19]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9-2009)第2.2.5 条规定,应采用适当的措施,防止电气设备自身 或旁邻设备产生的高温、电弧、辐射、气体、噪声、震动等电能和非电能的间接作用所造成的危险。 [2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06)第3.1.3 条第3 项:“直流电力回路专 用的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的接地体、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 距离不应小于1m”。 [21] 《电气附件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第1 部分:用于交流的断路器》(GB/T 10963.1-2020)中 的“1、范围”规定:“交流断路器不适用于保护电动机的断路器”。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 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2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 好安全检查记录。

24 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24]的规定。 3.吕梁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无消防施工安装资质,将建筑安装资质借予施工负责 人闫林虎承揽永聚煤业消防设施改造工程,违反了《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 十三条 [26]的规定。 4.山西天石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2015 年,该公司违法为永聚煤业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 整合项目验收资料造假。因其违法行为超过追溯期,依法不予追 溯。 宋四清、古卫东施工队为临时组建的工队,该项目施工结束 后已解散。公安部门赴宋四清、古卫东原籍调查,未找到本人。 (三)有关职能部门 1.能源部门(原煤炭管理部门) (1)原离石区煤炭工业局 未严格按职责 [27]实施监督管理,对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 整合项目(含联建楼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未通过消防、环境 [24]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第2.0.6 条:总监理工程师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 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 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6]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 号)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 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 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 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7]《离石区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离政办发〔2010〕115 号)规定:离石区煤炭工 业局对全区煤矿的生产、建设、经营、安全设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5 保护等专项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问题漏管失控 [28]。未按职责 [29] 开展监督检查,对永聚煤业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申 请变更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规施工问题,未制止查处。 未按规定 [30]执行验收标准,2016 年9 月竣工预验收时,未发现 联建楼二层浴室吊篮电气线路敷设违规问题。 (2)离石区能源局 未认真按照“三管三必须” [31]要求履行煤矿安全管理职责, 未按要求 [32][33]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2020 年11 月 [34]至事故发 生前,对永聚煤业12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消防设计 审查文件伪造 [35]、以宿舍楼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作为整个项目 [36] 消防设施专项验收手续等问题失察。未按规定 [37]严格履行事中事 [28]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晋煤办发〔2016〕78 号)第二 十一条: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以及竣工验收后未取得其他相关合法有效许可手续擅自组织生产的 项目建设单位,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29]《离石区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离政办发〔2010〕115 号)规定:离石区煤炭工 业局指导全区煤炭行业生产建设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煤炭企业执行生产建设规范、规程和标准。 [30]《吕梁市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吕政发〔2010〕21 号)第四十条:矿井项目竣工验收 必须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各项专篇设计、施工图设计、煤矿安全规程及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规范, 严格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 [31] 《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的通 知》(离安发〔2021〕4 号) [32]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能源稽查发〔2019〕600 号)要求:按照 把握节点、突出重点、全程跟踪的要求,对设计、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煤矿建设项目重点环节及工程 质量做到全过程监管。 [33]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 号)第五条:加 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合理制 定煤矿建设项目的年度检查计划,通过督查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煤矿建设项目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 收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行为。 [34] 《关于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井矿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开工建设的批复》(永煤内字〔2020〕27 号) 同意12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2020 年11 月4 日开工建设。 [35] 《吕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120 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消防审的函》(吕 审批农林函〔2020〕81 号),该文件系永聚煤业向能源部门上报开工备案文件时提供,经吕梁市行政审批局辨认 此件上落款印章造假。 [36] 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120 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包括利用已有的宿舍楼、联合建筑等地面建筑, 以及新建73 个单位工程(其中矿建36 个、土建5 个、安装工程32 个)。 [37]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 号)第五条: 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合理 制定煤矿建设项目的年度检查计划,通过督查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煤矿建设项目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

26 后监管职责。未按要求 [38]有效落实近三年能源行业安全生产专项 行动。 (3)原吕梁市煤炭工业局 未严格按照职责 [39]落实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2016 年10 月在组织永聚煤业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 验收工作时,对申请变更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规施工问 题、联建楼二层浴室吊篮电气线路敷设违规问题失管失察 [40]。未 严格按照职责 [41]检查指导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作,2012 年4 月至2016 年4 月,所属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永聚煤 业联建楼建设过程监管缺失,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时未发现联建楼 二层浴室吊篮电气线路敷设违规、总监理工程师无资质、项目申 报资料造假等问题。 (4)吕梁市能源局 未认真履行行业管理 [42]和“三管三必须” [43]安全监管职责, 验收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行为;《加强能源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吕能源稽查发〔2020〕 57 号)要求,各县区能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对辖区能源企业开展100%检查;市能源局每季度不少于30%,全年100% 检查;《煤炭行业事中事后监管专项检查方案》(离能源发〔2020〕37 号)要求,从2020 年3 月15 日起至2020 年3 月25 日,区局对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2020 年以来对永聚煤业的实际检查频次为规定频次 的60%。 [38]《能源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检查、大警示”活动工作方案》(离能源发〔2021〕55 号) 要求,区能源局对辖区各类企业开展全覆盖、全过程督促检查;《全区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 动实施方案》(离能源发〔2022〕96 号)要求,区能源局立即对全区煤矿......开展100%全覆盖检查指导;吕梁 市离石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区能源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检查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离能 源发〔2023〕67 号)要求,6 月20 日至7 月5 日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区能源局全面检查。2021 年以来对永聚煤 业开展的10 次行政检查,8 次未依规复查且未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2022 年专项检查后未跟踪复查。 [39] 《关于印发吕梁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65 号)规定: 吕梁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40]《吕梁市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吕政发〔2010〕21 号)第四十条:矿井项目竣工验收 必须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各项专篇设计、施工图设计、煤矿安全规程及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规范, 严格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 [41] 《关于印发吕梁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65 号)规定: 吕梁市煤炭工业局基本建设科负责抓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的检查指导工作。 [42] 《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等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吕办字〔2019〕25

27 未按要求 [44][45]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2020 年11 月至事故发生 前,对永聚煤业12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消防设计审 查文件伪造、以宿舍楼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作为整个项目消防设施 专项验收手续等问题失察。未按规定 [46]严格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 责,三年能源行业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开展不扎实。未认真督促指 导离石区能源局落实行业安全管理职责。 (5)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所属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未按要求 [47]认真组织单项工程质量认证,2016 年8 月,在 永聚煤业90 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过程 中,联建楼被抽中检查,未发现二层浴室吊篮电气线路敷设违规、 总监理工程师无资质、项目申报资料造假等问题。 (6)山西省能源局 号)规定:吕梁市能源局从行业管理上承担相关安全监管职责,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 方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43]《关于印发〈吕梁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的通知》(吕 安发〔2021〕1 号) [44]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能源稽查发〔2019〕600 号)要求:按照 把握节点、突出重点、全程跟踪的要求,对设计、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煤矿建设项目重点环节及工程 质量做到全过程监管。 [45]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 号)第五条:加 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合理制 定煤矿建设项目的年度检查计划,通过督查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煤矿建设项目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 收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行为。 [46] 《加强能源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吕能源稽查发〔2020〕57 号)要求,各县区能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对 辖区能源企业开展100%检查;市能源局每季度不少于30%,全年100%检查;《煤炭行业事中事后监管专项检查方 案》(吕能源稽查发〔2020〕63 号)要求,市能源局成立三个检查组对市直管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其他煤矿 企业进行抽查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关于开展2021 年度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大检查的通知》(吕 能源稽查发〔2021〕96 号)要求,市能源局大检查领导专班办公室抽调相关专业技术力量成立检查组。每月检查 数量不少于全市煤矿建设项目的20%,到12 月底检查数量达到全覆盖。2020 年至事故发生前,仅对永聚煤业开展 过1 次检查、1 次复查。 [47]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煤建监字〔2008〕3 号)要求:单项工程在联合试运转一个月后, 由建设单位向中心站提交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情况、 投产标准、工程建设概况、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概况、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情况等;认证组听取参建各方质 量责任主体的工程建设情况及矿区站对所含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情况的介绍,并进行质询;确定抽查的单位工 程......

28 未认真督促指导吕梁市能源部门落实三年能源行业安全生 产专项行动;未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履行煤矿安全管理 职责 [48];收到《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 吸取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王家岭煤矿“4·17”火灾事故教训 全力做好煤矿地面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 〔2022〕62 号) [49]后,未作出安排部署。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离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按规定 [50]要求开展管辖范围内煤矿企业房屋建筑工程施 工的安全监管工作,也未会同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 做好生产性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未按要求 [51]越权 [52]出具了 永聚煤业“办公楼、宿舍楼、联合建筑、食堂、综采设备库等建 筑符合煤矿矿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施工许可条件”的说明 [48] 《关于印发〈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晋 安发〔2020〕18 号) [49] 《关于深刻吸取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王家岭煤矿“4.17”火灾事故教训全力做好煤矿地面区域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22〕62 号):各级能源、应急、矿山监察、消防等部门,要联合对辖区煤矿企业 地面区域建筑(场所)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50] 《离石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离安发〔2021〕4 号) 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负责离石区管辖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行业 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生产性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51]《吕梁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32 次):8 月9 日,副市长杨巨才召集市煤炭局、市公安 消防支队主要负责人,就全市建设矿井消防设施专项验收事宜进行专题研究。会议在认真学习《关于全省煤矿建 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煤办基发〔2017〕198 号)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议定如下事项:一、本 着“帮助煤炭企业解决困难,促进我市煤炭经济发展”的原则,在政策衔接的特殊时期,对煤炭企业在办理消防 设施专项验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予以协调解决。二、兼并重组整合矿井由属地住建部门出具煤矿建设工程符合规 划许可的证明文件,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据此证明文件开展消防设施专项验收工作。三、全市新建矿井严格按照现 有标准进行消防设施专项验收。 [52] 《关于印发首批划转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及关联事项目录的通知》(离政发〔2020〕11 号),建 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职能已于2020 年1 月6 日划转至离石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吕梁市离石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离办发〔2019〕31 号)第三条“承担规范三乡两镇一办一村 (坪头乡、枣林乡、红眼川乡、吴城镇、信义镇、田家会街道办、凤山街道办上水西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 序的责任”。

29 文件 [53]。 (2)原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未严格按照规定 [54]履行职责,2011 年至2015 年,对永聚煤 业建设项目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违法行为失察。 (3)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按职责 [55]要求开展全市工矿商贸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 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也未会同吕梁市煤矿行业安全管理和 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生产性建筑工程开展安全 监督检查。2019 年以来,未按职责 [56]对永聚煤业90 万吨/年矿 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含联建楼建设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投 入使用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未按要求 [57]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等职责。 [53] 《关于吕梁永宁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二座煤矿建设规划和施工许可的情况说明》(离住建函〔2020〕 9 号)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 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 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 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 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 以下的罚款。 [55] 《吕梁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吕安发〔2021〕1 号) 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负责全市工矿商贸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行业安全管理和行 业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生产性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56] 《关于市住建局机构职责编制事项的通知》(吕编字〔2019〕36 号)一、市住建局增加消防验收、备案抽 查工作及相关消防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职责,具体工作由内设机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科承担。 [57] 《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批后监管办法及流程的通知》(吕住建发〔2020〕60 号)印发实施的《消防设计 审查备案批后监管办法(试行)》中“监管事项及内容”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的监管内容有“依法 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是否未审先建”。

30 (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未认真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对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 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等职责监督指导不 力。未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 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王家岭煤矿“4·17”火灾事故教训全力 做好煤矿地面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58],作出有效 安排部署。 3.消防救援机构 (1)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 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59],对检查发现永聚煤业存在 的消防安全隐患未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60];未按规定 [61]制作、送 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依法处罚; 2016 年至2019 年期间,对永聚煤业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 合项目(含联建楼建设项目),未按规定 [62]检查消防验收备案情 [58] 《关于深刻吸取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王家岭煤矿“4.17”火灾事故教训全力做好煤矿地面区域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22〕62 号):各级住建、行政审批部门要强化对煤矿建(构)筑物的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修订版)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 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 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60] 2021 年9 月27 日,对永聚煤业联建楼、办公楼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办公楼、联建楼及职工公寓未设置 自动报警系统及机械排烟”等6 条问题,实施了行政处罚,但未督促整改到位。2022 年5 月9 日,对联合检查发 现永聚煤业存在的“联建楼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缺少;安全出口上锁;部分线路未穿管保护”等违法行为, 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理,并跟踪督办。 [61]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 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 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6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 号)第十条第一款: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 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31 况;未深刻吸取王家岭煤矿“4·17”地面综合楼浴室火灾事故 教训,对辖区煤矿企业地面区域建筑的消防安全风险研判不精 准,日常监督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工作不到位。 (2)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 未认真督促、指导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 责,对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存在的未责令改正、未依法实施行政 处罚、未监督整改落实到位等执法不严行为失管。 (3)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未认真督促、指导吕梁市消防救援机构履行职责,对其存在 的消防监督检查不严格等问题失察。 4.自然资源部门 (1)离石区自然资源局 未按职责 [63]对永聚煤业工业广场长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未对管辖范围内煤矿企业违法占地行为严 格执法 [64]。 (2)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指导离石区自然资源局查处包括永聚煤业在内的煤矿企业 建设用地土地违法行为不力 [65]。 [63] 《吕梁市离石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离办发〔2019〕30 号):(一)履行 辖区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十三)负责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负责查处辖区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64] 据统计,离石区13 座煤矿,12 座煤矿未办理用地手续(永聚煤业等4 座保供煤矿依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 进一步加快推进国家保供煤矿用地手续办理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2〕823 号)已批准先行用地),1 座已办 理部分用地手续。 [65] 吕梁市127 座煤矿中,69 座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55 座办理部分用地手续,只有3 座全部办完土地使用手 续。

32 5.应急管理部门 (1)离石区应急管理局 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66],对与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检查 永聚煤业发现的消防隐患,未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督促企业落实 到位;对永聚煤业职工违反《永聚煤业自救器管理制度》的情况 失察。 (2)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2022 年5 月,联合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全市煤矿地面消防联 合检查工作 [67]作出安排部署后,组织不认真,未发现离石区应急 局与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永聚煤业的联合检查有漏洞。 6.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五处 对永聚煤业安全设备设施监管执法不力,对职工违反《永聚 煤业自救器管理制度》,升井后将自救器放入浴室吊篮的情况失 察失管。 (四)地方党委政府 1.城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未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永聚煤业联建楼违法用地、违 法建设的问题未发现、未报告 [68];未认真落实《山西省消防安全 [66] 《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离办发〔2019〕39 号):组织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67] 《关于对全市煤矿及洗煤厂开展地面消防安全联合检查的通知》(吕应急发〔2022〕71 号)。 [68] 《吕梁市中心城区土地和规划综合执法实施方案》(吕政办发〔2021〕41 号)三、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离 石区政府、方山县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除中心城区)土地、规划等自然资源执法工作;配合做好中心城区土 地、规划执法工作。所属乡镇(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

33 责任制实施办法》 [69]有关规定,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制度不健全, 直到2023 年5 月才组建了城北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 [70];未认真 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 动、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中,未将煤矿企业地面建筑列入重点排查整治范围,督促永 聚煤业整改联建楼消防隐患不到位 [71]。对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重视 不够 [72],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知识严重不足;所属安监站(公共安 全办公室)履行职责不到位,未将企业安全制度、安全“三同时”、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等体现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内容,纳入日常安 全监督检查重点事项推进落实,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2.离石区委、区政府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自然资源、住建、消防等职能部 门履行监管职责不严不实问题失察失管,督促城北街道落实安全 生产和消防责任制不力;对区能源局履行煤矿建设工程事中事后 监管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未深刻汲取王家岭煤矿“4·17” 火灾事故教训,落实省安委会消防专项行动 [73]不力,未将煤矿联 巡查、发现、制止、报告,并做好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配合工作。 [69] 《山西省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山西省政府令第267 号)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工作职责:(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三)根据当地经济发 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 查、隐患查改;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 [70] 《城北街道办事处关于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离城办发〔2023〕12 号) [71] 《离石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离办发〔2018〕52 号):第六条(五)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 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 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73] 《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安发〔2023〕6 号)。

34 建楼等地面建筑列入煤矿消防专项整治重点范围。 3.吕梁市委、市政府 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统筹发展和安全存在不足;对煤炭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井下、轻井上,存在不全面、不系统的问题; 对有关职能部门和离石区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 工作职责失察。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公安机关对永聚煤业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实际已调离岗 位)王庆斌、实际负责人韩文明、矿长马峰、安全副矿长申文文、 机电副矿长马建国、综合办主任王云峰、保安队长梁磊、浴室管 理员贺泽军、地面机电队长薛根平、吊篮维修工王志文、保安当 日值班长苏甜勇,东泰公司总经理王治平、副总经理闫展望、副 总经理兼培训中心主任毛建武、安保科科长贾丽强,陈熙吊篮公 司总经理陈瑞强、业务员叶憨则、安装工叶国梁共18 人立案侦 查,采取强制措施。韩文明、马峰、申文文、马建国、王云峰、 梁磊、闫展望、贾丽强、陈瑞强、叶国梁共10 人因涉嫌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对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由吕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4 个)

35 1.永聚煤业 建议由吕梁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74]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 建议由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 例》第六十二条 [7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76]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建议由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77]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吕梁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议由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第三十七条 [78]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 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 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7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7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 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7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 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78]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建议行政处罚人员(2 人) 1.刘文强,中共党员,东泰公司、永宁煤焦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实际为东泰公司供应部科员)。建议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给予终身不得 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2.沙飞,中共党员,永聚煤业生产矿长。未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职责,建议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的行政处罚。 (三)有关公职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 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省纪委监委追责 问责组。 (四)对地方党委政府的处理建议 1.吕梁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离石区委、区政府向吕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 只有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才能从容应对各种挑战,保持经济 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吕梁市各级党委、政府“两个至 上”的理念树得不牢,没有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安全发展与能源

37 保供的关系,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风险认识不清,未深刻汲取河 南安阳“11·21”、北京丰台“4·18”等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 特别是对今年5 月7 日、5 月8 日临县、汾阳市接连发生的两起 高层住宅火灾事故暴露出的供电线路安全问题缺乏系统性思考, 只针对高层建筑部署了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没有切 实做到举一反三,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 作,研究解决制约本地区安全发展的深层次、根本性问题不够。 (二)部门安全责任没有压紧压实 涉事联建楼集矿灯房、井口浴室、总调度室、任务交待室及 办公室于一体,功能复杂、结构特殊、人员密集,安全风险高, 为有关部门监管的重点场所。此次事故暴露出,在永聚煤业联建 楼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全链条安全监管中,原煤矿管理部门和能源部门在历次审查审 批中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原国土和资源管理部门对部分煤矿企 业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住建部门未会同行 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生产性建筑工程开 展监督检查;消防部门对发现的隐患未跟踪落实到位,执法不严 格;应急管理部门对煤矿标准化验收不认真;矿山监察部门重井 下轻井上。多部门多层级存在监管责任没有压紧压实、超前防范 意识不强,没有形成各负其责的监管责任体系。 (三)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 双重预防机制已推行多年,但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在风险辨

38 识、研判中,没有精准把脉,找准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防范措 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和 历次专项整治中,都对安全工作全面安排部署,但部分企业仍然 不重视,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有的安全制度未健全完善,有的 安全制度没有严格落实,喊在嘴上,挂在墙上,日常检查走过场, 安全管理软虚空,风险隐患长期存在、久拖不改,尤其是电动吊 篮线路违规敷设、吊篮内长期违规存放易燃可燃物及矿灯、氧气 自救器等,最终酿成惨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专业 监管部门在督导专项整治过程中不深入、不扎实,未发现企业违 规改造井口浴室,超限额安装电动吊篮,未发现企业存在制度不 健全、演练不落实、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等问题,未对发现的隐患 督促整改、查处到位,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企业违法。 (四)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最早发现事故和第一时间应对处置至关重要。该起事故暴露 出,企业员工不会报警,未编制地面建筑火灾应急预案,未开展 过针对地面区域的应急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也未深刻汲取王家 岭煤矿职工浴室“4·17”较大火灾事故教训,员工应急避险意 识不强,火灾逃生常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不足,以致大量从业人员 安全素养不高,面对突发情况等待观望、漠然处之、意识不到危 机、错失最佳逃生时间,导致事故后果扩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这起事故中,火灾现场仅有3 名员工自发使用灭火器进行了灭火 扑救;火灾发生后,个别员工依然更衣下井、脱衣沐浴、拍照留

39 影。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 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 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两个至上”理 念,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观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真正做到 前瞻性思考、系统性谋划、整体性推进。要着力解决本地区安全 发展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全面提高安全防范能力;要严格落 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 安全”的要求,压实各方责任,形成共治合力;要坚持问题导向, 采取切实可行的举措,最大限度化解各类风险隐患,以高水平安 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全力消除吊篮系统风险隐患 省能源局要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和省应急管理 厅,分析研判矿山地面建筑场所和吊篮系统安全风险,制定出台 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指导各地做好矿山企业地面建筑安 全监管工作。对已经停用但未完全拆除吊篮系统的矿山企业,对 其系统支架、卷轴、升降绳、篮体以及底板等构件阻燃性能进行 检查评估,对不符合场所火灾危险性的,予以限期拆除。标准规 定出台后,对仍选择使用吊篮系统的矿山企业,要对照标准,严

40 把恢复使用关。日常监管中,各级各部门都要加强对吊篮系统的 监督检查,防止安全设防标准低、不符合要求的吊篮流入矿山企 业,防止矿灯、氧气自救器等不应存入的物品存放在吊篮内,严 格落实国家及省已有管理制度规定。 (三)深化专项治理,防范化解矿山企业地面建筑安全风险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 《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 〔2024〕10 号),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省建设工程消防 审验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晋安发〔2023〕13 号),山西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吕梁离石“11·16”火 灾教训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全省冬春季节消防安全 攻坚治理方案》(晋安办发〔2023〕144 号)《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实施措 施》(晋安办发〔2024〕34 号)要求,深入开展矿山企业地面 建筑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聚焦煤矿地面行政和公共建筑,以 及工业建筑物与构筑物,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妥善解决全省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职责移交及历史遗留问题,严防同类事故再次 发生。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研究出台煤炭工业地面建筑 防火设计地方标准,填补规范标准空白。加强日常监管,对新建 建筑,按照标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对改变使用功能 和非法扩建的建筑,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恢复原状和 拆除,对一时不能拆除的,要督促企业采取技术措施,严加防范。

41 (四)健全“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监管机制,压紧压实监管 责任 各级住建、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履行对矿山地面建(构)筑 物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各级住建、行政审批、能源、消防、 应急、矿山监察等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牵头、 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各负其责,主动履职,形 成矿山地面建(构)筑物消防安全的监管合力。各有关部门要针 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查缺补漏,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规 范、标准,严禁超量设置,违规存放,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 察局《矿用电动更衣吊篮安全管理规范》《矿山地面建筑设施安 全防护要求》以及《煤矿自救器管理办法(试行)》(晋应急规 发〔2024〕1 号)等制度,形成全链条安全监管机制。 (五)严格监管执法,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各级自然资源、能源、住建、消防、应急、矿山监察等部门 要按照职责,加强对矿山企业地面建筑的监管执法,要聚焦火灾 风险高、易引发群死群伤等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开展精准执法, 严肃查处长期以来存在的非法用地、违规建设、违规使用以及消 防安全制度不落实、消防安全隐患不整改、设施设备安装不符合 消防安全标准规范等非法违法行为;要举一反三,加大人员密集 场所、重点行业、新业态新领域、施工动火等高风险作业的监督 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42 各级各部门要聚焦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培训的专业性、演练 的实用性,进一步强化对应急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类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培训、演练、评估工作的督促指导, 着力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初期应急处置、组织疏散逃生、 自救互救等能力不足问题。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应急培 训,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扎实开展应急演练,提升早发现、早报 告、早预警、早处置和避险逃生技能。同时,要深入开展安全宣 传“五进”活动,特别是在冬春季火灾高发期,加大公益广告和 安全提示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形成“人人讲安全、个 个会应急”的良好社会氛围。

FD10478 | 2023_岑溪市骏达箱包厂2023·12·12_23·1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3年12月12日7时许,岑溪市紫坭工业园岑溪市骏达箱包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755平方米。 依据《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消办〔2020〕409号)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梧政规〔2021〕7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岑溪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岑溪供电公司、岑城镇人民政府等成员单位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厂房位于岑溪市十里长街紫坭工业园(曾运)屋,用地性质为工业,占地面积约77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401平方米,建筑高度约15.7米。厂房建筑东面毗邻岑溪市东腾驾校办公楼,南临岑溪市东腾驾校训练场,西面为停车场及厂区员工宿舍楼,北临永安路延长线。该厂房办理有房权证(房产证号为:岑房权证城区字第006089号),房屋所有人为曾运。

(二)建筑承租使用情况

2021年5月29日,陈永林(陈浩授权人)与曾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租赁岑溪市十里长街紫坭工业园(曾运)屋厂房(以下简称厂房)一层、二层、三层南半部,面积总共约1951平方米,合同期限为10年(2021年6月1日起至2031年5月31日止);2020年5月12日,甘涛与曾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租赁厂房三层北半部,面积约450平方米,合同期限为10年(2020年5月12日起至2030年4月11日止)。上述陈永林(陈浩授权人)所租赁的厂房申办为岑溪市骏达箱包厂,法定代表人为陈浩,于2021年8月投入使用,其中一层为办公室及存放尼龙材质原料、成品背包;二层为生产车间摆放平车、高车及半成品材料;三层南半部为包装车间存放尼龙材质的箱包成品和半成品。上述甘涛所租赁的厂房申办为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甘涛,于2020年6月投入使用,使用厂房三层北半部,主要存放超声波机、涂布机、刻录机、蒸镀机、电铸机、电解槽、烤箱、打磨机、冲孔机、氨基磺酸镍等物品。

图1岑溪市骏达箱包厂火灾现场方位图

图2 岑溪市骏达箱包厂火灾现场三层平面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11日20时59分,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电铸间距南墙1.2-2.4米、距西墙0.5-1米范围内的电铸机(以下简称3号电铸机)出现冒烟现象。12月12日1时02分,3号电铸机出现明火;3时28分,3号电铸机火势扩大;7时许,岑溪市骏达箱包厂员工杨瑞珍发现三楼冒烟后拨打119电话报警。

(二)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验:厂房的东面、西面二、三层窗户外墙上方有明显烟熏过火痕迹,三层烟熏过火痕迹重于二层,一层外墙未见明显烟熏过火痕迹;厂房内部物品、天花板等烧毁程度由重至轻依次为三层、二层、一层。厂房三层南半部车间(属岑溪市骏达箱包厂使用)地面上残留9个大小不一的皮具、布料堆垛残骸,堆垛残骸烧毁情况呈现为:北面重于南面、外部重于内部、表面重于内部;厂房三层南半部车间天花板烧损情况为北面重于南面;厂房三层南半部车间铝合金窗烧损情况为西面重于东面、北面重于南面。厂房三层北半部车间(属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岩棉隔板及吊顶过火倒塌掉落、物品烧毁情况南北走向由重至轻依次为电铸间、成品仓库、办公室(茶室)、杂物间、北面过道,东西走向由重至轻依次为电铸间、刻印间、东面过道;厂房三层北半部车间区域有大量岩棉隔板残骸倒塌掉落,其倒塌掉落程度为西面低于东面、南面低于北面,过火变色变形程度南面重于北面。厂房三层北半部车间电铸间内从北往南分别靠西侧摆放了3台电铸机(分别编号为1号、2号、3号电铸机)烧损情况严重,烧损情况由轻至重依次为1号、2号、3号电铸机;3号电铸机烧损程度南面重于北面、西面重于东面;3号电铸机西南角烧损最重、残骸高度最低;3号电铸机西面掉落的电机等部件内部有明显过火痕迹。根据火灾事故现场监控录像资料显示,2023年12月12日1时02分,电铸间距南墙1.2-2.4米、距西墙0.5-1米范围内的电铸机(即3号电铸机)出现明火;3时28分,3号电铸机火势扩大。经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1时02分许;起火原因为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电铸间距南墙1.2-2.4米、距西墙0.5-1米范围内的电铸机内部故障起火,引燃附近可燃物并蔓延成灾。

图3 岑溪市骏达箱包厂火灾现场航拍图

(三)火灾烧损情况

火灾烧毁了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内电铸机、蒸镀机、刻录机、电脑、空调等物品和岑溪市骏达箱包厂内风扇、货梯设备、水冷设备、平车、高车、电脑、部分成品半成品等物品,过火面积约755平方米。

(四)事故信息接报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12日7时08分,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岑溪市紫坭工业园骏达箱包厂发生火灾。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天桥消防救援站、西南大道消防救援站、银湖南路特勤消防救援站、战勤保障消防救援站2个灭火编队、3个举高编队、1个战保编队,13辆消防车、8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岑溪市政府立即组织公安、应急、岑城镇政府、供水、供电等部门相继到场协同扑救。8时51分,火势得到控制。9时01分,火灾被扑灭。

(五)事故应急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岑溪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前往现场进行处置,全力做好救援工作。经评估,岑溪市骏达箱包厂“2023•12•12”火灾事故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在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无不当之处,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中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

(六)天气情况

根据气象部门监测数据显示,2023年12月11日0时至12月12日24时岑城镇无降雨,最高气温30.7°,最低气温18.3°,偏东风1到2级转北风2到3级。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人员夜间值班值守,未定期对使用机器进行维护保养,导致车间电铸机内部故障起火引燃附近可燃物蔓延成灾,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火灾发生后,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死者甘某)贸然打开厂房三层北面玻璃门进入早已充满高温有毒浓烟车间内部,吸入大量高温有毒浓烟,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玻璃门被打开后致使大量新鲜空气进入,加速火灾扩大蔓延,导致其错失撤离最佳时机。

(二)间接原因

  1. 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岑溪市骏达箱包厂未按防火规范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灭火器配置数量不足,导致初期火灾无法得到有效控制,致使火势蔓延扩大迅速。
  2. 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岑溪市骏达箱包厂未组织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培训和演练,导致员工未能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灭火措施和实施逃生自救。
  3. 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存放大量氨基磺酸镍溶液、岑溪市骏达箱包厂存放大量尼龙材质的箱包成品和半成品等大量危险和可燃易燃物品,燃烧蔓延快温度高毒性大,加剧了火灾险情。
  4. 岑溪市骏达箱包厂使用聚氨酯泡沫彩钢板进行厂内防火分隔,使用简易铁皮设置货梯连通1至3层车间,导致火势扩大蔓延。
  5. 起火建筑屋主曾运将起火建筑随意分别出租给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岑溪市骏达箱包厂,且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形成了“园中园”“厂中厂”现象,厂房消防安全工作失控漏管。
  6. 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岑溪市骏达箱包厂投入使用前未按要求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或二次装修装饰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手续。
  7. 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落实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有缺失,对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岑溪市骏达箱包厂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不细致、不严格。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岑溪市骏达箱包厂“2023•12•12”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机器内部故障引发的火灾事故。

四、事故责任和处理意见

(一)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 甘涛,作为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致使火灾发生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建议由岑溪市公安局依法对甘涛进行调查处理,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陈浩,作为岑溪市骏达箱包厂法定代表人,未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致使火灾发生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建议由岑溪市公安局依法对陈浩进行调查处理,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曾运,作为起火建筑屋主,随意分别出租给不同企业单位,且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形成了“园中园”“厂中厂”现象,消防安全工作失控漏管。建议由岑溪市公安局依法对曾运进行调查处理,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岑溪市骏达箱包厂

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岑溪市骏达箱包厂作为起火建筑内的企业单位,未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致使火灾发生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建议由岑溪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岑溪市骏达箱包厂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行政处罚。

2.岑溪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岑溪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发现消防安全隐患能力不足,未制定针对性有效措施做好园区企业消防安全监管。建议岑溪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岑溪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岑溪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岑溪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进行约谈。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担起政治责任

岑溪市各镇各部门要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真正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坚决堵塞监管漏洞,坚持常管长严、常态长效,切实把消防工作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依法主动作为,落实监管职责

岑溪市各镇各部门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严格履行部门依法监管责任,扎实做好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紧盯“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聚焦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强化隐患整改闭环;要针对紫坭工业园区和岑溪市老城区、城中村等地供电系统线路敷设和变压器布点不科学、部分线路电压不稳定等问题,加强对供电系统线路和变压器布点规划,及时调整整改整治不合理的布点和不合格的线路;要加强行业消防管理和火灾防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机制,形成火灾防控工作监管合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安全治理格局。

(三)紧盯关键重点,消除安全隐患

岑溪市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紫坭工业园区企业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紧盯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消防设施配备不齐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对园区所有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配齐配足消防设施,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各行业部门管辖权限,从严查处未按要求申报审批、违规用火用电、消防设施配备不完善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下发整改通知责令停用整改,增强园区企业火灾防控能力。紫坭工业园区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各企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强化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落实人员值班值守,及时扑救初期火灾。

(四)加大消防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岑溪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园区特点,广泛开展警示教育,针对典型火灾案例,剖析问题、剖析教训,以案明责、以案说法,提高企业员工消防安全意识;要组织各类媒体集中曝光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广泛开展约谈培训;要大力推广使用全民消防安全学习云平台,组织对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等重点人群分批分类进行培训,指导园区企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和用火用电管控。紫坭工业园区各企业单位要强化日常员工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开展灭火疏散演练,全面提升企业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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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岑溪市骏达箱包厂“2023·12·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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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政批复〔2024〕38号

岑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岑溪市骏达箱包厂“2023•12•12”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岑溪市骏达箱包厂“2023•12•12”火灾事故调查组: 报来《关于对<岑溪市骏达箱包厂“2023•12•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给予批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调查组对岑溪市骏达箱包厂“2023•12•12”火灾事故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 此复。

附件:岑溪市骏达箱包厂“2023•12•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岑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附件

岑溪市骏达箱包厂“2023•12•12”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12日7时许,岑溪市紫坭工业园岑溪市骏达箱包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755平方米。 依据《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消办〔2020〕409号)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梧政规〔2021〕7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岑溪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岑溪供电公司、岑城镇人民政府等成员单位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厂房位于岑溪市十里长街紫坭工业园(曾运)屋,用地性质为工业,占地面积约77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401平方米,建筑高度约15.7米。厂房建筑东面毗邻岑溪市东腾驾校办公楼,南临岑溪市东腾驾校训练场,西面为停车场及厂区员工宿舍楼,北临永安路延长线。该厂房办理有房权证(房产证号为:岑房权证城区字第006089号),房屋所有人为曾运。

(二)建筑承租使用情况

2021年5月29日,陈永林(陈浩授权人)与曾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租赁岑溪市十里长街紫坭工业园(曾运)屋厂房(以下简称厂房)一层、二层、三层南半部,面积总共约1951平方米,合同期限为10年(2021年6月1日起至2031年5月31日止);2020年5月12日,甘涛与曾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租赁厂房三层北半部,面积约450平方米,合同期限为10年(2020年5月12日起至2030年4月11日止)。上述陈永林(陈浩授权人)所租赁的厂房申办为岑溪市骏达箱包厂,法定代表人为陈浩,于2021年8月投入使用,其中一层为办公室及存放尼龙材质原料、成品背包;二层为生产车间摆放平车、高车及半成品材料;三层南半部为包装车间存放尼龙材质的箱包成品和半成品。上述甘涛所租赁的厂房申办为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甘涛,于2020年6月投入使用,使用厂房三层北半部,主要存放超声波机、涂布机、刻录机、蒸镀机、电铸机、电解槽、烤箱、打磨机、冲孔机、氨基磺酸镍等物品。

图1岑溪市骏达箱包厂火灾现场方位图

图2 岑溪市骏达箱包厂火灾现场三层平面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11日20时59分,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电铸间距南墙1.2-2.4米、距西墙0.5-1米范围内的电铸机(以下简称3号电铸机)出现冒烟现象。12月12日1时02分,3号电铸机出现明火;3时28分,3号电铸机火势扩大;7时许,岑溪市骏达箱包厂员工杨瑞珍发现三楼冒烟后拨打119电话报警。

(二)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验:厂房的东面、西面二、三层窗户外墙上方有明显烟熏过火痕迹,三层烟熏过火痕迹重于二层,一层外墙未见明显烟熏过火痕迹;厂房内部物品、天花板等烧毁程度由重至轻依次为三层、二层、一层。厂房三层南半部车间(属岑溪市骏达箱包厂使用)地面上残留9个大小不一的皮具、布料堆垛残骸,堆垛残骸烧毁情况呈现为:北面重于南面、外部重于内部、表面重于内部;厂房三层南半部车间天花板烧损情况为北面重于南面;厂房三层南半部车间铝合金窗烧损情况为西面重于东面、北面重于南面。厂房三层北半部车间(属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岩棉隔板及吊顶过火倒塌掉落、物品烧毁情况南北走向由重至轻依次为电铸间、成品仓库、办公室(茶室)、杂物间、北面过道,东西走向由重至轻依次为电铸间、刻印间、东面过道;厂房三层北半部车间区域有大量岩棉隔板残骸倒塌掉落,其倒塌掉落程度为西面低于东面、南面低于北面,过火变色变形程度南面重于北面。厂房三层北半部车间电铸间内从北往南分别靠西侧摆放了3台电铸机(分别编号为1号、2号、3号电铸机)烧损情况严重,烧损情况由轻至重依次为1号、2号、3号电铸机;3号电铸机烧损程度南面重于北面、西面重于东面;3号电铸机西南角烧损最重、残骸高度最低;3号电铸机西面掉落的电机等部件内部有明显过火痕迹。根据火灾事故现场监控录像资料显示,2023年12月12日1时02分,电铸间距南墙1.2-2.4米、距西墙0.5-1米范围内的电铸机(即3号电铸机)出现明火;3时28分,3号电铸机火势扩大。经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1时02分许;起火原因为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电铸间距南墙1.2-2.4米、距西墙0.5-1米范围内的电铸机内部故障起火,引燃附近可燃物并蔓延成灾。

图3 岑溪市骏达箱包厂火灾现场航拍图

(三)火灾烧损情况

火灾烧毁了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内电铸机、蒸镀机、刻录机、电脑、空调等物品和岑溪市骏达箱包厂内风扇、货梯设备、水冷设备、平车、高车、电脑、部分成品半成品等物品,过火面积约755平方米。

(四)事故信息接报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12日7时08分,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岑溪市紫坭工业园骏达箱包厂发生火灾。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天桥消防救援站、西南大道消防救援站、银湖南路特勤消防救援站、战勤保障消防救援站2个灭火编队、3个举高编队、1个战保编队,13辆消防车、8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岑溪市政府立即组织公安、应急、岑城镇政府、供水、供电等部门相继到场协同扑救。8时51分,火势得到控制。9时01分,火灾被扑灭。

(五)事故应急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岑溪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前往现场进行处置,全力做好救援工作。经评估,岑溪市骏达箱包厂“2023•12•12”火灾事故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在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无不当之处,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中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

(六)天气情况

根据气象部门监测数据显示,2023年12月11日0时至12月12日24时岑城镇无降雨,最高气温30.7°,最低气温18.3°,偏东风1到2级转北风2到3级。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人员夜间值班值守,未定期对使用机器进行维护保养,导致车间电铸机内部故障起火引燃附近可燃物蔓延成灾,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火灾发生后,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死者甘某)贸然打开厂房三层北面玻璃门进入早已充满高温有毒浓烟车间内部,吸入大量高温有毒浓烟,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玻璃门被打开后致使大量新鲜空气进入,加速火灾扩大蔓延,导致其错失撤离最佳时机。

(二)间接原因

  1. 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岑溪市骏达箱包厂未按防火规范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灭火器配置数量不足,导致初期火灾无法得到有效控制,致使火势蔓延扩大迅速。
  2. 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岑溪市骏达箱包厂未组织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培训和演练,导致员工未能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灭火措施和实施逃生自救。
  3. 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存放大量氨基磺酸镍溶液、岑溪市骏达箱包厂存放大量尼龙材质的箱包成品和半成品等大量危险和可燃易燃物品,燃烧蔓延快温度高毒性大,加剧了火灾险情。
  4. 岑溪市骏达箱包厂使用聚氨酯泡沫彩钢板进行厂内防火分隔,使用简易铁皮设置货梯连通1至3层车间,导致火势扩大蔓延。
  5. 起火建筑屋主曾运将起火建筑随意分别出租给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岑溪市骏达箱包厂,且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形成了“园中园”“厂中厂”现象,厂房消防安全工作失控漏管。
  6. 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岑溪市骏达箱包厂投入使用前未按要求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或二次装修装饰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手续。
  7. 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落实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有缺失,对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岑溪市骏达箱包厂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不细致、不严格。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岑溪市骏达箱包厂“2023•12•12”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机器内部故障引发的火灾事故。

四、事故责任和处理意见

(一)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 甘涛,作为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致使火灾发生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建议由岑溪市公安局依法对甘涛进行调查处理,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陈浩,作为岑溪市骏达箱包厂法定代表人,未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致使火灾发生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建议由岑溪市公安局依法对陈浩进行调查处理,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曾运,作为起火建筑屋主,随意分别出租给不同企业单位,且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形成了“园中园”“厂中厂”现象,消防安全工作失控漏管。建议由岑溪市公安局依法对曾运进行调查处理,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岑溪市骏达箱包厂

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岑溪市骏达箱包厂作为起火建筑内的企业单位,未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致使火灾发生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建议由岑溪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岑溪市丰茂科技有限公司、岑溪市骏达箱包厂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行政处罚。

2.岑溪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岑溪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发现消防安全隐患能力不足,未制定针对性有效措施做好园区企业消防安全监管。建议岑溪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岑溪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岑溪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岑溪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进行约谈。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担起政治责任

岑溪市各镇各部门要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真正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坚决堵塞监管漏洞,坚持常管长严、常态长效,切实把消防工作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依法主动作为,落实监管职责

岑溪市各镇各部门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严格履行部门依法监管责任,扎实做好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紧盯“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聚焦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强化隐患整改闭环;要针对紫坭工业园区和岑溪市老城区、城中村等地供电系统线路敷设和变压器布点不科学、部分线路电压不稳定等问题,加强对供电系统线路和变压器布点规划,及时调整整改整治不合理的布点和不合格的线路;要加强行业消防管理和火灾防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机制,形成火灾防控工作监管合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安全治理格局。

(三)紧盯关键重点,消除安全隐患

岑溪市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紫坭工业园区企业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紧盯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消防设施配备不齐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对园区所有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配齐配足消防设施,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各行业部门管辖权限,从严查处未按要求申报审批、违规用火用电、消防设施配备不完善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下发整改通知责令停用整改,增强园区企业火灾防控能力。紫坭工业园区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各企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强化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落实人员值班值守,及时扑救初期火灾。

(四)加大消防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岑溪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园区特点,广泛开展警示教育,针对典型火灾案例,剖析问题、剖析教训,以案明责、以案说法,提高企业员工消防安全意识;要组织各类媒体集中曝光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广泛开展约谈培训;要大力推广使用全民消防安全学习云平台,组织对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等重点人群分批分类进行培训,指导园区企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和用火用电管控。紫坭工业园区各企业单位要强化日常员工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开展灭火疏散演练,全面提升企业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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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80 | 2023_岳阳市平江县抽水蓄能电站项目10_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10·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编稿时间: 2024-01-08 10:04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10·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岳阳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年12月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引水斜井可变径TBM设备采购及掘进情况

(四)事故发生前TBM设备消缺相关情况

二、TBM装置布置和工艺流程

(一)设备布置

(二)工艺流程

三、事故发生经过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二)善后处置情况

(三)应急处置评估

五、事故直接原因

六、事故原因分析

(一)着火源分析

(二)可燃物分析

(三)助燃因素

(四)现场作业环境

(五)排除现场氧气乙炔瓶参与燃烧

(六)起火时间认定

七、事故涉及有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问题

(一)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二)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调查发现相关单位的问题

(一)湖南平江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二)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九、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十、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10·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0月8日10时许,位于岳阳市平江县福寿山镇福寿山森林公园内的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项目部,其1号引水下斜井盾构机(以下简称TBM)施工作业面TBM设备ABS区域在进行动火作业时,电焊熔渣引燃TBM设备出渣皮带,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硫化氢、甲烷等有毒有害气体,蔓延至TBM设备顶部撑紧盾内,造成正在撑紧盾内进行设备检修的2名作业人员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546.88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岳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2023年10月19日依法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平江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形成了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10·8”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对设备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管理不到位,新设备、新工艺在使用过程中安全风险辨识不足,作业人员违规动火动焊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1. 建设单位:湖南平江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江抽水蓄能公司”)。成立于2017年09月26日,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拾柒亿伍仟捌佰零玖万元整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唐建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M5DD93J,地址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天岳新区东兴北路,该公司经营范围:电力电量生产,向电网销售电能,为电网提供服务,水电工程调试及检修等。
  1. 施工承包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八局”)。成立于1981年10月08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叁拾伍亿元整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姜清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776J,地址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该公司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爆破作业,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等。该公司取得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11月01日。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2021年6月4日,成立了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项目部。
  1. TBM设备研发和服务单位: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重工”)。成立于2006年11月23日,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伍拾叁亿叁仟叁佰四拾玖万柒仟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赵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4738639Y,地址位于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七线88号,公司经营范围:盾构机、隧道施工装备、轨道设备及物质等装备研发,工程技术服务等。该公司取得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核发的《水平评价证书》,认定在中国全断面隧道掘进机企业生产与服务水平等级为特级。2023年7月5日,成立了驻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平江斜井DZ1189项目服务组(以下简称“铁建重工服务组”)。
  1. 监理单位: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科源”)。成立于1993年09月16日,公司类型为全民所有制,注册资本捌佰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龚惠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672592,地址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陈家祠道48号,该公司经营范围: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等。监理资质等级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2019年4月15日,成立了广东科源&湖南电力咨询联合体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监理部,其中广东科源是联合体的牵头人,主要负责土建主体工程监理。

(二)项目基本情况

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平江电站项目)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福寿山镇境内,电站总装机容量为140万kW,安装4台35万kW可逆式水泵水轮机组,设计年发电量10.9亿kWh,年抽水电量14.53亿kWh。项目总投资88.04亿,总工期72个月,2017年11月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2019年9月电站筹建期洞室及道路工程开工,2021年8月电站主体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开工,2023年9月机电安装工程开工,计划2026年首台机组投产。

平江电站项目的主体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事故发生作业面所在标段)主要包含上水库、下水库、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地下厂房发电系统及地面开关站等主要施工内容,其中上水库部分由中国安能一局承建,其余内容均由中国水电八局承建。

截止2023年10月底,平江电站项目正处于主体土建施工高峰期,地下厂房累计完成19万m3(90.48%),上库进出水口开挖101.8万m3(99%),下库进出水口开挖126.8万m3(93%),上水库大坝开挖5.5万m3(26%),下水库大坝开挖54万m3(88%)。

(三)引水斜井可变径TBM设备采购及运行情况

2022年8月26日,水电八局与铁建重工签订了《引水斜井可变径TBM(ZTT8030)设备采购合同》,该掘进设备属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应用示范项目,为全球首台斜井可变径TBM,双方合同约定了TBM设备组装调试完毕后初始掘进 500米隧洞(含2个竖向弯道),其中下斜井 250 米(含1个竖向弯道),上斜井 250 米(含 1个竖向弯道),每段斜井试掘进前 125 米由卖方示范操作,买方指定人员学习;后125米由卖方的工程师指导买方技术人员进行操作。

发生事故的1号引水下斜井盾构机(以下简称TBM)施工作业面属于主体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的引水系统部分,其TBM是用于引水系统斜井开挖,引水系统主要由两条引水主洞及四条引水支洞构成。1号引水主洞总长1324.091米,其中下斜井513米,倾角为50°,开挖断面为直径6.5米的圆形断面。1号引水下斜井TBM于2023年8月15日正式开始试掘进,截止到2023年10月8日(此时,TBM设备处于停机调试检修阶段),累计掘进79.6米,TBM刀头位置距离进场交通洞洞口约2603米。

二、TBM设备布置和工艺流程

(一)设备布置

斜井TBM工区工作面位于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项目部1#引水隧洞下平洞位置,由进厂交通洞进入,沿4#施工支洞到达1#引水隧洞下平洞TBM设备组装洞室,1#引水隧洞下斜井段由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制造的斜井TBM进行掘进,已完成掘进79.67m。(见图1)

图1  平江抽水蓄能电站三维透视图

斜井TBM主要由刀盘、前盾、撑紧盾、锚杆钻机系统、ABS、喷混系统以及后配套系统组成。(见图2)

图2  平江抽水蓄能电站TBM位置图示

(二)工艺流程

TBM施工主要是掘进、支护、出渣三大作业,以及钢构节、轨道、通风、供电、照明、供水、排水等延伸及其他辅助作业,一切作业以掘进作业为核心。在掘进作业的同时,遇到围岩破碎地段,采用临时支护设备进行锚杆作业和混凝土喷射等应急支护作业,以及同时进行轨道、通风、供电、照明、供水、排水等延伸及其他辅助作业,以降低延误掘进作业为原则。在遇到软弱破碎带、大变形、岩爆、大涌水、高低温等区域时,根据实际情况,同时或停机进行钢拱架安装作业、挂网作业、超前支护、排水等。掘进中,随着刀盘旋转,刀盘上的铲斗将石渣从隧洞底部铲起,通过溜渣槽和上料皮带机,运至工业广场自卸车上,再用自卸汽车运至渣场。(见图3)

图3  TBM掘进施工工艺流程图

三、事故发生经过

9月28日,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项目部组织在斜井工区(TBM项目)会议室召开了TBM设备消缺专题会,指出了TBM设备ABS区域上人行走道不通畅的问题,将利用停机期间对TBM设备ABS区域人行走道进行优化整改。

10月8日7时40分,中国水电八局平江抽蓄项目部斜井工区施工人员23名和铁建重工人员6名到达设备洞室,由刘开双(水电八局)和武政鹏(铁建重工)组织召开班前会,分别布置各自人员工作任务。班前会后,设备刀具检查人员3名(杨学光、张磊、贺建国)8时左右到达TBM设备撑紧盾位置进行设备检查。

9时左右,铁建重工员工杜泽甫、周磊、朱文涛3人在铁建重工作业班长武政鹏的安排下到达TBM设备ABS区域平台准备进行人行走道优化整改作业(本次作业未开具动火作业票),中国水电八局员工杨腾飞、方友福2人配合协助拿材料,在ABS平台右侧安装楼梯时,铁建重工电焊工杜泽甫发现ABS上部平台盖板安装底板和C型轨支架与需要加装的楼梯干涉需要拆除,但盖板安装底板无法拆除需要割掉,考虑到现场氧气瓶中没有氧气,铁建重工电焊工杜泽甫违规使用电焊机切割盖板安装底板。盖板安装底板焊割完后准备安装楼梯时,位于ABS区域斜下方的杨腾飞突然发现ABS区域出现烟和火苗,他立即大喊“起火了”警示周边作业人员,并跑去拿灭火器灭火。由于浓烟过大,无法扑灭火源,现场人员紧急撤出作业点。10时9分左右,项目后方人员通过监控发现TBM作业区有火情,立即打微信电话联系TBM操作室彭理告知洞内起火,同时工区负责人舒晔,立即赶往现场,并通知工区安全负责人张弛宇联系平江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穆显金。在操作室内的彭理接到电话后,立即通过喊话器喊话“ABS起火了”,组装洞室带班人员张大文和刘开双立即组织人员拿灭火器到起火区灭火,由于浓烟太大,无法到达起火点,带班人员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至安全点,清点人数时发现设备刀具检查的3人有2人被困,1人安全撤出。

四、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接报后,省应急管理厅、市委市政府和平江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结合省应急管理厅杨昆厅长指示精神,在先期成立的临时救援指挥部框架下当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由市安委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杨峰担任指挥长现场坐镇指挥,平江县县委书记李勇任政委,平江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彭喜丰,平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适时,平江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吴曙光,湖南平江抽水蓄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建国、副总经理蒋明东,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董事长姜清华、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晖等领导在施救现场参与指挥调度工作。指挥部下设专家组、救援抢险组、医疗救护组、保卫组、信息组及后勤组6个小组,各小组在指挥部领导下参与救援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湖南能源监管办、岳阳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陆续赶到现场参与指挥救援。

8日起,指挥部第一时间调集市县两级消防、市矿山救援抢险队、平江县森林消防大队伍共4支52人携救援设备46台套(移动式排烟车1台、7.5KW排风机5台、11KW轴流风机2台、135KW轴流风机2台、消防车5辆、救护车3辆、洒水车3辆,备用发电机5台、破拆工具1台、4h正压氧气呼吸器16台、四合一气体检测仪2台、卫星电话1套),先期开展救援工作。在专家指导下,采用“压、抽结合排烟”的方式逐步推进,不断延伸安全区距离。

9日13时50分许,救援队勉强到达距刀头位置约60m处,发现前方有火苗,消防进入洞内灭火。明火熄灭后,指挥部决定加大送风量,18时20分许,利用盾构机自身喷浆管继续送风至距刀头位置40m处,消防同时打水降温增湿。

10日8时许,洞内发生复燃,造成有毒有害气体及烟尘急剧增加,并向大巷漫延,施救作业区能见度下降,温度迅速上升。因洞内施救环境恶化,救援人员退至安全位置(距刀头约490m)。后情况继续恶化,经指挥部研究决定,架设4台抽风机排出洞内有害气体,气体抽排速度较为缓慢。根据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指挥部请求省应急管理厅调度省湘煤集团通风专家及长沙阳光救援中心和衡阳白沙救援队携带专业装备支援。

当日13时20分许,专家和支援队伍陆续到达现场,经会商研判,对前期救援方案进行优化,采用“停止供风,抽风排烟”的方式进行,随即关停掘进机三路供风。安排消防救援支队、阳光救援中心、平江矿山救援队分两班对七号洞回风口观察和检测,着重观察烟雾浓度及检测火灾气体变化情况,实时通报指挥部采取临机措施。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进展情况,接收落实上级领导指示要求。

截至15日凌晨,救援队伍将安全区扩大至盾构机主体尾部距刀头45m处。由于前方温度过高,指挥部决定继续按原定方案挺进,白沙和阳光救援队队员佩戴自救器,水在前,人在后,风随人走,将安全区扩大至距刀头20m处后开始加大送风量,配合消防水带喷水压制降温并排出余烟。

16日7时30分,救援人员进入ABS前端,在距离盾构机ABS中底部(距离刀头20米处)和盾构机盾体内发现两名被困人员,经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救援结束后,平江县委、县政府迅速组建善后处置专班。水电八局负责死者家属安抚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平江电站协助水电八局处理死者善后和赔偿等事宜,福寿山镇抽调3名党政负责干部分两组全力开展家属安抚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死者的善后理赔问题,10月16日,善后抚恤工作完成。平江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指挥部要求对现场进行封闭管控,每天安排2名干部24小时值班,严格落实7#施工支洞与4#施工支洞交叉处往TBM设备刀头处区域警戒,做好现场相关设备设施、电子文档、录音录像等资料保护,落实现场值守、巡查及人员进出管控登记等措施,配合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先期介入调查,对现场进行管控调度。

(三)应急处置评估

经调查评估,本次救援行动现场环境复杂,不确定因素多,施救难度大,持续时间长,省市县乡企各级各部门领导重视、快速响应、靠前指挥、科学决策、方法得当,确保了救援工作安全、有序、顺利开展,为类似事故救援处置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五、事故直接原因

铁建重工平江斜井DZ1189项目服务组焊工杜泽甫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在未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且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的情况下,违规利用电焊在TBM设备ABS区域进行切割作业,在切割的过程中,因电焊熔渣掉落至ABS下方距电焊作业位置3米左右的皮带上,持续高温导致将TBM设备ABS下方皮带点燃,且由于皮带燃烧起火点正处于TBM设备的压入式风机的风口处,机械通风的助力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有毒有害气体迅速弥漫至整个巷道,导致在TBM设备撑紧盾位置进行刀具检查的杨学光、张磊两人受困,因中毒窒息而死亡。

六、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一)着火源分析

1.经现场勘察,事故起火点位于TBM设备ABS区域人行走道下部出渣皮带上。

  1. 作业人员使用电焊机对ABS上部走道挡板进行焊割,焊割地点距离起火点3米左右。

3.焊割熔渣温度最高可达700-850℃,极易引起周边可燃物燃烧。

(二)可燃物分析

现场勘察发现,焊割动火作业点下方为TBM设备出渣皮带,此皮带为波纹挡边输送带,采用的是橡胶材质,型号为EP800/4B10004+2XE(5+3),宽度为1000mm,水平长度61m,运输速度为1.6m/s。波状挡边输送带是在基带两侧,加上波状挡边形成的。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还原模拟实验,此波纹挡边输送带在电焊熔渣的影响下可燃。

(三)助燃因素

  1. 焊割形成的熔渣掉落在斜下方的皮带上,此处位于二次风筒出风口覆盖区域,氧气充足,风流加速皮带燃烧,直接导致火势增大。(见图4)

2.槽型皮带易造成熔渣聚集,皮带倾角达到50°,加剧皮带燃烧。

图4  事故发生时动火作业点图示

(四)现场作业环境

本次事故发生时,铁建重工人员在ABS处进行人行通道优化整改,动火作业人杜泽甫在未办理动火作业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采用电焊机进行切割作业。在动火作业前,铁建重工作业班组与水电八局作业班组在班前会上沟通对接不到位,导致出现刀头检查跟ABS区域的电焊存在交叉作业行为,交叉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见图5)

图5  事故发生时动火作业点图示

(五)排除现场氧气乙炔瓶参与燃烧

经事后对现场复核,TBM设备电路电缆及液压装置管路完好,固定在TBM喷混桥右侧位置的氧气乙炔瓶除仪表表面有被高温烘烤的痕迹外其他部件完好,开关均为关闭状态,瓶内均无气体,安全间距合理(现场实测乙炔瓶距氧气瓶距离为8.6m,距离ABS作业区域13.6m)。

(六)起火时间认定

根据事发现场监测仪器显示,2023年10月8日上午9时45分事发现场一氧化碳浓度显示为19.94ppm(初步推断为当时电焊作业所导致),9时46分至9时56分未检测到相关数据,9时57分一氧化碳浓度分别显示为37.5ppm及18.4ppm,9时59分至10时10分未检测到相关数据,10时12分至10时13分之间现场一氧化碳浓度急剧上升由207ppm上升至696.6ppm,10时14分开始一氧化碳浓度继续上升至1115ppm并同步检测到2.28ppm的甲烷含量,之后除检测到一氧化碳及甲烷外还检测到10ppm至20ppm不等的甲烷气体,综合以上现场数据推断,起火时间推断在10时至10时10分左右。(见图6)

图6  事发时现场仪器监测数据

七、事故涉及有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问题

(一)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铁建重工平江斜井DZ1189项目服务组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进行有效的统一协调管理,未将铁建重工服务组的动火作业纳入项目部统一管理;督促铁建重工服务组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规章制度不力,对铁建重工服务组多次违规动火作业没有及时发现查处;组织班前会流于形式,对铁建重工服务组当班作业情况沟通协调不到位,导致TBM设备ABS区域消缺作业及刀盘检修未纳入统一协调、申报、管理;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和检查不到位,对同一作业区域内的交叉作业缺乏有效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铁建重工服务组违规动火作业。

(二)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斜井DZ1189项目服务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全球首台套斜井可变径TBM设备现场运行维护火灾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动火作业前,未有效向水电八局项目部提出相关作业申请,未对动火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估并制定具体的安全、防火等风险防控措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其焊工杜泽甫在平江项目服务期间,多次违反“十不焊”作业规定,在未见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动火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交底,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八、调查发现相关单位的问题

(一)湖南平江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湖南平江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在督促指导参建单位对新设备开展风险辩识和落实防控措施方面存在不足。

(二)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广东科源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监理部开展安全监理巡视不到位,对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监护等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现场落实情况监督不力;对铁建重工服务组在特殊作业环境下的多次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没有及时要求水电八局项目部整改,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九、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共11人)

  1. 杜泽甫,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江项目电焊工,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违反“十不焊”作业规定,在未见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动火作业。杜泽甫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由岳阳市应急管理局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焊工资格证。
  1. 武政鹏,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江项目现场白班班长,安全管理意识薄弱,对“一会三卡”、动火作业等安全管理制度认识不够,自进场以来从未办理过动火作业票,未对现场作业安全风险进行充分辨识,未按照要求督促作业人员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武政鹏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 喻欣荣,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江项目服务组助理,对TBM设备ABS区域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和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喻欣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 舒鹏,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江项目服务组经理,对全球首台套斜井可变径TBM设备现场运行维护火灾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动火作业前,未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估并制定具体的安全、防火等风险防控措施,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舒鹏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岳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 刘开双,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平江项目TBM工区掘进队副队长兼班长,开展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铁建重工人员进行危险作业、动火作业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对铁建重工多次违规动火作业不管失管,从未督促铁建重工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班前会流于形式,组织班前会未有效将铁建重工纳入统一管理,对铁建重工的当班的动火作业任务失管失察,未对当班的交叉作业进行安全交底,对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够。刘开双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 魏奥林,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平江项目TBM工区安全员,开展施工现场日常安全检查巡查不力,未严格督促铁建重工认真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对其无动火作业票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没有严格监管。魏奥林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 舒晔,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平江项目TBM工区主任,未有效将铁建重工纳入项目部TBM工区统一管理,未严格督促铁建重工认真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对其无动火作业票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没有严格监管。舒晔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 穆显金,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平江项目部安全总监,督促TBM工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力,对铁建重工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纳入项目部的统一协调管理失察,未有效督促动火作业制度措施的落实。穆显金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 李勇恩,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平江项目部项目经理,督促TBM工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铁建重工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纳入项目部的统一协调管理失察,未有效督促动火作业制度措施的落实。李勇恩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 程亚雄,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平江项目部监理工程师,负责斜井TBM工区的监理工作,开展安全监理巡视不到位,对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监护等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现场落实情况监督不力,对铁建重工服务组在特殊作业环境下的多次违规动火作业没有有效制止。程亚雄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建议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公司及其上级单位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上述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给予问责处理,处理结果抄送岳阳市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2家)

  1.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对铁建重工平江斜井DZ1189项目服务组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进行有效的统一协调管理,督促铁建重工服务组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规章制度不力,对铁建重工服务组当班作业情况沟通协调不到位,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和检查不到位,对同一作业区域内的交叉作业缺乏有效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铁建重工服务组违规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岳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1.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全球首台套斜井可变径TBM设备现场运行维护火灾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动火作业前,未有效向水电八局项目部提出相关作业申请,未对动火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估并制定具体的安全、防火等风险防控措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动火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交底,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岳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对其他单位的处理建议(2家)

  1. 建议由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查处。
  1. 建议由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对湖南平江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十、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理念,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涉事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对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分析事故深层次原因,正视短板不足,结合企业实际,深入排查整改问题隐患,真正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要进一步完善公司现有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力度,制定详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实现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网格化管理。要全面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管理,进一步查验外包施工队伍相关资质和安全条件审核,特别是要加强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二)压实各方责任,着力提升在建工程项目风险防控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隧道施工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定期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隧道施工安全。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要进一步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构建以建设单位为主导、施工单位为主体、施工现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厘清职责边界,强化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形成共治合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加大对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认真组织开展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特别要杜绝交叉作业的情况出现,有效提升一线作业安全环境。设备供应与技术服务单位要加强重型装备的前置风评管理,关键部品部件的安全标准化管理,安全装置与生命线消缺管理,缮后处置与协同管理,现场分包专业的主体责任与专项方案管理。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配强力量,提升能力,加强监理巡检的频率,确保及时发现、坚决制止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

(三)强化教育培训,切实提升全员安全意识。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要以此次火灾事故为警示,深入剖析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进一步强化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要加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以提升员工安全意识为重点,组织开展一次“全员大培训”活动,重点突出培训特殊作业、外包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检维修作业等环节安全要求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内容,培训后要组织专项考试,并将考试结果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要结合项目风险点,有针对性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岗位技能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10.8”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12月8日

FD10481 | 2023_岳阳市绿色化工产业园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8_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岳阳市绿色化工产业园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8·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岳阳绿色化工产业园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编稿时间: 2024-01-08 09:59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岳阳绿色化工产业园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岳阳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年12月

目    录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二)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三)其他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四)合同签订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一)污水池管道更换作业

(二)磷酸三辛酯车间静电接地系统改造作业

三、应急处置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一)灭火救援情况

(二)应急处置情况

(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一)事故现场情况

(二)现场勘验、鉴定情况

五、事故直接原因

六、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主要问题

(一)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岳阳市恒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三)其他相关人员

七、部门履职情况

(一)湖南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云溪区应急管理局

八、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2人)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人员(1人)

(三)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3人)

(四)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2家)

(五)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人员(4人)

(六)其他处理意见建议

九、事故主要教训及暴露出的问题

(一)企业红线意识不强,主体责任未落到实处

(二)基层安全监管面临困境,监管队伍建设亟需强化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打折扣,严管与厚爱出现偏差

(四)监管信息化程度低,危化信息平台建设严重滞后

(五)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防范化解风险能力需进一步加强

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抓紧抓实危化领域安全风险防控(三)紧盯当前短板弱项,切实强化特殊作业专项整治

岳阳绿色化工产业园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公司“8·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8月29日17时11分,位于岳阳市绿色化工产业园长炼片区的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厂区污水池区域发生火灾,继而引发污水池储罐爆燃,事故造成正在污水池内进行管道更换作业的1人死亡、1人受伤,火灾直接经济损失666.272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岳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2023年8月30日依法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云溪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岳阳市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同步启动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清了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厘清了责任,向市纪委监委移送了有关公职人员监管履职相关问题线索,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形成了调查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调查认定,岳阳绿色化工产业园岳阳振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9”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制度执行不严,安全管理混乱,检维修过程中违规动火作业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7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壹亿贰仟贰佰捌拾玖万壹仟伍佰陆拾壹元整(¥122891561.00元),法定代表人陈振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20648252Y,地址位于湖南岳阳云溪区绿色化工产业园。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化工新材料及化工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双氧水技术开发转让及咨询服务,销售五金、机电设备、阀门管件。

中顺公司主要主要从事化工贸易及过氧化氢工作液组分、双氧水的生产。目前已建有年产4000吨磷酸三辛酯、年产1000吨四丁基脲、2000吨/年2-乙基蒽醌、2000吨/年2-戊基蒽醌装置、年产8吨过氧化氢(浓度50%)装置各一套,配套建设有污水处理、循环水、低温水、导热油等公辅设施。磷酸三辛酯生产装置于2022年12月22日完成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2023年5月18日获得湖南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8万吨/年过氧化氢(浓度50%)生产项目2022年11月1日开始试生产。2000吨/年2-戊基蒽醌生产项目2023年5月20日开始试生产。

本次事故涉事区域包含4000吨/年磷酸三辛酯、2000吨/年2-乙基蒽醌装置、聚氯化铝反应单元及公司污水回收系统。

(二)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岳阳市恒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5000000.00元),法定代表人周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557624312N,地址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街道办事处北环路社区居委会2区12栋506房,该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技术服务;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服务;消防设施工程施工;通用设备修理,管道设施、机电设备、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的安装服务,管道工程施工服务,压力管道的维修、安装,机电设备的维修及保养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管道和设备安装,管道检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研发、安装、销售及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五金机电产品、阀门、水暖器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其他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蒋骏,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自控仪表及电气安装工程项目实际承包人。

  1. 杨小波,恒润公司临聘人员,实际受雇于蒋骏,系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自控仪表及电气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1. 熊兵,恒润公司临聘人员,实际受雇于蒋骏,焊工,焊工证号:T4227241971********,系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自控仪表及电气安装工程项目现场作业人员。
  1. 殷永桥,恒润公司临聘人员,实际受雇于蒋骏,焊工,未取得焊工特种作业证,系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自控仪表及电气安装工程项目现场作业人员。
  1. 瞿神佑,杨小波招聘的临时人员,实际受雇于蒋骏,普工,系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自控仪表及电气安装工程项目现场作业人员。

6.周泽世,岳阳市恒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与法人周全系父子关系。

(四)合同签订情况

2022年6月,蒋骏与恒润公司管理人员周泽世联系,提出借用恒润公司资质承接中顺公司仪表安装业务,周泽世出于同学情谊,同意出借资质。2022年10月8日,蒋骏借用恒润公司相关资质,以恒润公司名义与中顺公司签订《自控仪表及电气安装合同(戊基蒽醌装置)》,合同内容是:恒润公司承包中顺公司2000t/a戊基蒽醌项目仪表及电气安装工程,负责中顺公司戊基蒽醌项目仪表、电气安装及中顺公司临时增加的工程任务。

二、事故发生经过

8月29日,中顺公司污水池周边共有两处作业,一是污水池底管道更换作业,二是磷酸三辛酯车间机泵静电接地系统改造(该作业系中顺公司安排的临时工程任务)。调查发现,中顺公司对涉事区域的作业情况失控失管,同一区域的交叉作业未纳入公司统一协调管理、对交叉作业存在的风险隐患未进行辨识,属地车间未申报工作计划、未开具工作联络单。

图1 火灾事故现场示意简图

(一)污水池管道更换作业

8月29日7时50分,中顺公司安环部部长兼污水车间主任陈立安排王康明(安环部副部长、协助陈立管理污水车间)组织实施污水池P1401C管道更换、机封泄漏维修任务。随即王康明联系公司维修部班长杨鹏、维修工李鑫龙进行维修任务。

8时40分许,杨鹏、李鑫龙来到污水池边,直接进入污水池底部拆开P1401C泵头排污水,导致约20CM的污水流入污水池。

9时16分,中顺公司安全总监黄集森和陈立来到现场,发现泵头排污水,陈立电话询问王康明具体情况。王康明赶到现场后,安排朱云飞用潜水泵将污水回收至V1401C、V1401D罐,后因池底污水含杂质较多,堵塞潜水泵,朱云飞停止回收池底污水。9时30分,王康明补充开具受限空间作业票,由杨鹏、李鑫龙负责管道更换作业,同时安排朱云飞作为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对作业现场进行监护。

下午13时,杨鹏、李鑫龙和朱云飞继续在污水池进行施工作业,直到事发。期间,王康明于下午14时左右,到达污水池检查作业情况。

(二)磷酸三辛酯车间静电接地系统改造作业

8月29日8时许,中顺公司电仪部副部长杨文洁告知戊基蒽醌装置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杨小波,当天需要进行机泵接地系统改造,杨小波受领任务后带领施工人员熊兵、殷永桥、瞿神佑到达现场后,由电仪部电工班班长丁焰对需要进行改造的内容进行了现场交底。因该静电接地改造项目涉及中顺公司磷酸三辛酯车间与污水车间,杨文洁电话要求磷酸三辛酯车间副主任曹文波开具机泵静电接地系统改造动火作业票,因上午有监管部门检查,曹文波未开具动火作业票。

8时24分,丁焰在污水池作业现场告知王康明污水池底泵、污水池周边真空泵区域要进行动火作业,需开具动火作业票,于是王康明在现场开具污水池底泵动火作业票将其交给丁焰后离开现场。在上午不能动火作业的情况下,熊兵和殷永桥仅对接地系统改造任务进行材料准备工作。

13时30分,熊兵、殷永桥、瞿神佑来到现场,首先开始对污水池周边磷酸三辛酯车间的P1203A-G等8台真空泵组进行接地系统改造施工。14时15分,曹文波电话询问丁焰是否需要开具动火作业票,丁焰告知其已经找王康明开好了动火作业票。

14时20分许,磷酸三辛酯车间主任高大峰询问曹文波是否有人在车间对真空泵组静电接地系统进行动火作业、车间是否开具动火作业票,曹文波回复说电仪部有安排静电接地改造作业,王康明开具了动火作业票,车间未开票。于是高大峰要求曹文波负责安排监护人,随即曹文波通知车间班长田政军安排作业监护人员,田政军安排操作工谌礼勇负责监护。14时25分许,湛礼勇来到现场,对熊兵、殷永桥、瞿神佑的动火作业进行监护。

14时30分许,高大峰到作业现场进行巡查,看到2名作业人员和监护人谌礼勇均在作业现场,发现1人正在对接地扁铁进行喷漆,且接地扁铁上有明显焊接痕迹,但高大峰在现场并未详细了解作业情况便直接离开了作业现场。

16时30分许,污水池周边P1203A-G等8台真空泵组接地改造完成后,熊兵、殷永桥、瞿神佑3人将电焊机插头拔掉,相关工具收集后,共同出工厂北门抽烟休息,谌礼勇看到他们走后误以为施工结束,便将监护用的灭火器归位,随即离开现场。

16时56分许,殷永桥、熊兵、瞿神佑回到现场开始对污水池周边的涉事泵P1401E、P1401F两台机泵进行施工。

17时11分,殷永桥对两台涉事泵接地系统进行电焊焊接的过程中,电焊焊渣掉入污水池底部,引燃污水池底可燃物。作业人员熊兵、殷永桥、瞿神佑快速逃离现场,火焰顺污水池底液面快速传播,引燃整个污水池底,污水池内其它玻璃钢储罐相继发生火灾,个别玻璃钢储罐的上部液相形成爆燃,火势蔓延至污水池南面的磷酸三辛酯装置和2-乙基蒽醌装置,随着火灾的扩散,该两套装置均被烧毁,同时,导致在污水池底进行管道更换作业的杨鹏死亡,李鑫龙被烧伤。

三、应急处置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一)灭火救援情况

岳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启动危化品火灾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调集支队重型化工编队1个通信指挥单元、2个高喷单元、2个灭火冷却单元、1个供水供液单元、1个战勤保障单元,共8个消防站,28台消防车、113名指战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5车25人遂行出动,同时调集长炼、岳化企业专职消防支队赶赴现场协助处置;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联系协调公安、交警、应急、电力、城管、医疗救护、生态环境、气象局等联动单位到场联战联勤;17时25分,长炼专职队到达现场,并迅速在火灾南面、西面部署力量控制火势。17时41分,云溪工业园消防站和临港消防站到达现场,17时46分,全勤指挥部和特勤消防站、临湘消防站赶到现场。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接管现场指挥权,与厂区技术人员对接,了解整个厂区基本情况,要求厂区西边罐区所有储罐进行注氮惰化,同时安排三个攻坚组待命,使用泡沫枪随时准备消灭地面流淌火。

18时01分,岳阳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建华到达现场,在李建华副市长的调度指挥下,消防支队、公安、交警、应急、环保、医疗、现场技术人员、企业法人、企业专职队等相关单位到场会商研判,科学制定灭火救援方案。18时15分,巴陵石化专职队、楼区消防站、城陵矶消防站、南湖消防站相继到达现场,指挥部迅速命令其对南面和东面工业园与特勤站进行供水供液。

20时33分,现场明火基本被扑灭,所有参战力量继续对装置进行冷却。22时45分,装置区域仍有部分火点复燃,指挥部要求对现场进行彻底的余火清理,并对现场实施通宵监测监护,协助现场进行清理,对现场装置进行不间断的冷却。8月30日8时35分,现场救援留守力量撤离归队。至此救援行动结束,事故处置全过程共释放6%水成膜泡沫45余吨,用水量约5600立方。

(二)应急后处置情况

  1. 现场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市应急、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属地政府、专家对事故装置、设备损坏情况,损毁装置内物料情况进行了全面风险评估论证,督促指导企业稳妥制定废弃装置拆除方案。同时,为了防止企业双氧水、戊基蒽醌等其他生产装置安全,云溪区应急管理局督促企业按照工艺规程要求,科学制定了退料、停车方案,目前企业已全面停产停业。
  1. 善后处置情况。事发当晚云溪区委区政府组织由区政法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维稳工作组,对死者及伤者家属进行安抚疏导、善后协商。8月30日下午,岳阳中顺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8月31下午,死者已火化安葬。

(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

总体来说,事故发生后,在岳阳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岳阳市应急管理局、岳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云溪区委区政府、云溪高新区管委会及时启动事故应急响应,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最大程度减轻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没有发生次生灾害事故,没有新的人员伤亡,没有引发社会不良舆情。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2023年8月30日至9月8日,技术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提取了事发现场火灾后的相关设备残留物;通过现场询问公司相关人员,详细了解了事发当天作业情况,还原了公司污水系统工艺流程图、平面布局图;调取查阅了V1401G、V1401C、V1401D、P1401C、P1401E、P1401F等相关设备技术资料、《磷酸三辛酯等装置提质改造及2-乙基蒽醌产品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2000t/a戊基蒽醌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相关设计资料;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查看了事故当天的视频监控记录。

(一)事故现场情况

北侧聚合氯化铝反应单元原污水处理顶棚全部烧毁,顶部钢质骨架,最中央位置严重变形,向两侧依次减轻;顶棚外多个吨桶不同程度烧毁。单元东侧储罐东面有严重烟熏痕迹。聚合氯化铝反应单元与2-乙基蒽醌及磷酸三辛酯装置厂房之间消防通道上有1台叉车,叉车西侧两个轮胎有过火痕迹。

乙基蒽醌及磷酸三辛酯厂房,大楼西面外墙有轻微烟熏痕迹,窗户玻璃完整,西侧墙外附属线槽烧损程度呈上重下轻。大楼东侧楼梯间外窗,烧毁程度从二楼至四楼依次减轻,各层楼板外边缘烟熏痕迹浓度从二楼至五楼依次减轻。大楼南面为敞开式结构一到四楼全部过火。大楼北面无外墙,从一楼到四楼全部过火,呈立体式燃烧痕迹。大楼四楼设备有烟熏痕迹,东北角立柱电表线路绝缘层有轻微融痕。三辛酯真空池西面有明显火烧痕迹,北面主要为烟熏痕迹。6个尾气回收塔中东北角尾气回收塔结构完整,塔身烟熏痕迹较重,其余尾气回收塔均被烧塌。污水处理池中有8个污水罐,储罐烧毁程度较其他部位重(图2)。

(二)现场勘验、鉴定情况

  1. 根据现场过火情况,火灾主要烧毁污水池、2-乙基蒽醌及磷酸三辛酯主厂房、以及消防通道北侧的聚合氯化铝反应单元。
  1. 提取事故现场监控视频,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视频分析,分析意见为“起火时间为2023年8月29日17时11分许”。
  1. 通过调取市气象局相关资料及消防部门调查取证,起火原因排除雷击、放火、自燃、电气线路故障、潜水泵过热点火等可能。
  1. 通过提取事发现场火灾后的临时用电线路、焊机、手电钻、焊条、焊枪等设备及调取监控视频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中顺公司2-乙基蒽醌及磷酸三辛酯主厂房北侧的污水处理池,起火点位于污水处理池内东南角(图3、4、5、6)。
  1. 通过调取磷酸三辛酯装置一楼摄像头的视频存档,发现事发时,有三名施工人员正对毗邻污水池的P1401E、P1401F实施电焊作业(图7),产生的电焊渣溅入污水池内引燃污水池底物料。
  1. 通过还原磷酸三辛酯装置、2-戊基蒽醌装置和污水系统生产工艺流程,污水池污水的成分中苯、甲苯、氯苯属易燃物;苯酐、辛醇、磷酸一辛酯、磷酸二辛酯、磷酸三辛酯属可燃物。

五、事故直接原因

一是外包作业人员熊兵、殷永桥,在中顺公司未开具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对磷酸三辛酯装置机泵静电接地系统进行改造过程中,使用电焊对接地扁铁进行焊接时,电焊焊渣溅入进污水池内,导致污水池底可燃物料着火。

二是中顺公司污水车间在对污水池内的污水罐底部管道进行维修作业时,维修车间员工杨鹏、李鑫龙拆除污水泵泵头,导致罐内危险物料(可燃物)流入污水池,构成了引火源,并成为火灾迅速蔓延成灾的重要诱因,继而引发污水储罐爆燃。

六、事故涉及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主要问题

(一)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中顺公司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污水车间主任、副主任等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检维修作业制度执行不严,公司未统筹审批停车检维修计划,车间检维修未申报工作计划,导致公司对同一区域的交叉作业失管失控。施工作业现场监管缺位,电仪部现场交底不到位;磷酸三辛酯车间作业前未办理作业审批手续违规动火动焊作业;污水车间受限空间审批手续造假、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安全措施不落实、特殊作业前未进行持续检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整治不力,公司自查出动火作业票、受限空间作业票开具不规范等问题,但一直未进行有效整改。外包单位管理不严,对外包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不到位,作业人员熊兵未经培训就上岗,殷永桥未取得焊工操作证多次违规动焊作业。

(二)岳阳市恒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违法出借建筑施工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工程项目;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作业人员资质和作业现场安全进行有效管理,该项目实际的施工、管理、人员派遣等工作,均由实际承包人蒋骏及现场负责人杨小波负责。

(三)其他相关人员

  1. 蒋骏,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自控仪表及电气安装工程项目实际承包人。违法借用恒润公司建筑施工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工程项目;作为实际承包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聘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过程特别是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作业行为未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1. 杨小波,社会自然人,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项目现场负责人。对中顺公司临时安排的静电接地系统改造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明知殷永桥无焊工证,多次安排其从事与动焊作业相关的工作任务。

七、部门履职情况

(一)湖南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湖南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了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专班,紧盯“十有两禁”有关要求制定了“一园一策”安全整治提升方案,在已有应急指挥平台的基础上,投入近1700万进行智慧化平台升级改造项目建设,今年以来联合云溪区应急管理局先后对中顺公司开展各类检查、巡查、督查和联合检查9次。但湖南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组织开展园区企业违规外包作业、违规电气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深入、不扎实,对中顺公司外包单位长期无证动火作业行为查处不力;日常检查中,对检查发现的中顺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严、特殊作业不规范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落实隐患整改闭环管理、跟踪问效有欠缺。

(二)云溪区应急管理局

今年来,云溪区应急管理局将全区126家危化企业合理划分风险等级,实现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并与湖南岳阳绿色化工高新区形成了“1+1”协同监管机制;先后对中顺公司开展了重大隐患排查整治、重大危险源自查、双氧水专项检查、重点企业专项督导等专项检查,并针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了四轮次现场复核,开展了两轮次计划执法,共计下达行政执法文书6份次。但云溪区应急管理局开展危化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不到位,对企业自查上报的特殊作业不规范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监管执法检查不严,对检查发现中顺公司7条重大安全隐患出于优化营商环境考虑,仅下达责令整改执法文书,未立案查处。

八、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2人)

  1. 殷永桥,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项目施工人员。在无动火作业票、未取得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对磷酸三辛酯装置洗涤液输送泵接地系统进行改造时,在使用电焊对接地扁铁进行焊接的过程中,未采取隔离措施,致使电焊焊渣溅入进污水池内,导致污水池底可燃物料着火,继而引发污水池储罐发生爆燃。殷永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立案调查。
  1. 熊兵,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项目施工人员。在无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对磷酸三辛酯装置洗涤液输送泵接地系统进行改造时,明知作业人员殷永桥无证动焊作业,不进行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熊兵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立案调查,目前已被取保候审。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人员(1人)

  1. 高大峰,中顺公司磷酸三辛酯车间主任。履行所属车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力,对车间动火作业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在现场检查巡查过程中,未查验动火作业票,未认真核查周边动火环境,对车间的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高大峰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三)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3人)

  1. 杨小波,社会自然人,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对中顺公司临时安排的静电接地系统改造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明知殷永桥无焊工证,多次安排其从事与动焊作业相关的工作任务。杨小波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丁焰,中顺公司电仪部电工班班长。对静电系统接地改造现场安全交底不到位,未认真核对动火作业票,导致作业人员无动火作业票进行动火作业;未按照公司制度落实全过程巡回检查,及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丁焰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曹文波,中顺公司磷酸三辛酯车间副主任。作为车间安全负责人,明知车间有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开具车间动火作业票,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无动火作业票违规动火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杨文洁,中顺公司电仪部副部长。公司检维修制度执行不严,在未制定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外包单位作业人员对磷酸三辛酯车间、污水车间的静电接地系统进行改造,未审核临时作业人员资质,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杨文洁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王康明,中顺公司安环部副部长,协助安环部部长陈立管理污水车间。违反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违规开具不属于权属范围内的动火作业票;开具的污水车间受限空间作业票、动火作业票代替作业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名、填写虚假监测记录;现场检查中,明知污水池不具备受限空间作业条件,未制止违章作业行为。王康明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任宁,中顺公司电仪部部长。对部门所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对部门未制定维修计划擅自安排外包单位人员作业的问题失管。任宁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冯甲松,中顺公司生产一部部长。督促所属部门履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对磷酸三辛酯车间未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不力。冯甲松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陈立,中顺公司安环部部长兼污水车间主任。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事发当天污水车间管道更换作业在未上报工作计划的情况下,直接联系维修部进行维修作业;对污水车间特殊作业票证管理不到位,对王康明多次违规开具特殊作业票失管;事发当天对公司各动火点的动火作业情况检查巡查不到位。陈立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黄集森,中顺公司安环总监兼总经理助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外包单位人员岗前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对熊兵进行教育培训;事发当天对公司各动火点的动火作业情况检查巡查不到位,对公司特殊作业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黄集森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付志成,中顺公司副总经理。履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力,对公司事发当天的停车检维修未进行统筹安排,对所分管的生产一部、磷酸三辛酯车间、污水车间违反检维修制度和特殊作业制度等问题失管失察。付志成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陈振兴,中顺公司法人、董事长。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陈振兴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蒋骏,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项目实际承包人。在个人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借用恒润公司建筑施工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承揽工程项目;作为实际承包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聘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过程特别是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作业行为未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蒋骏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周全,恒润公司法人。违法出借公司资质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工程项目;作为项目承接方,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作业人员资质和作业现场安全进行有效管理。周全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2家)

  1. 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立案查处。
  1. 岳阳市恒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立案查处;关于其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建议由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案查处。

(五)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人员(4人)

  1. 张衡,中共党员,2022年5月任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部部长,聘用制员工。督促部门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园区企业违规外包作业、违规电气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扎实,监管不深入,对中顺公司特殊作业不规范的问题重视不够,落实闭环管理有欠缺。张衡对上述问题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1. 李载辉,中共党员,2022年9月任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所属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责任压实不够,对统筹协调和组织开展园区企业违规外包作业、违规电气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李载辉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1. 毛迪,中共党员,云溪区应急管理局危化股股长。组织开展危化领域违规外包作业、违规电气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不到位,对企业自查上报的特殊作业不规范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毛迪对上述问题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1. 郑志伟,中共党员,2022年9月任云溪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危化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工作人员开展危化领域违规外包作业和违规电气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不到位。郑志伟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六)其他处理意见建议

1.责令云溪区应急管理局向云溪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抄报云溪区纪委监委。

  1. 责令湖南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向云溪区委、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抄报岳阳市纪委监委、市安委办。

3.由岳阳市人民政府政府约谈云溪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九、事故主要教训及暴露出的问题

(一)企业红线意识不强,主体责任未落到实处。中顺公司此次停产检维修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有一个关口把住就能切断事故链。但在这起事故中,中顺公司各个管理屏障均被击穿,层层失守,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履行不到位。主要负责人红线意识不强,重效益轻安全,日常检查中发现过类似特殊作业不规范的问题,但没下大力气及时纠治,任由风险放大,最终酿成惨痛事故。二是公司制度缺乏执行力。中顺公司虽然制定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但制度执行不严,特殊作业前不办理作业审批手续、现场交底不到位、监测记录造假、作业票据人员随意代签字、明知作业违章不及时制止等现象普通存在,暴露出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形同虚设;三是安全管理混乱。人员岗位职责不清,混编混岗情况严重,特别是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身兼数职;检维修作业不申报工作计划,交叉作业不纳入统一协调管理,事发区域各自为政,上下左右推责,部门负责人习惯于安排工作,不下沉一线检查巡查,发现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制止。四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走过场”。公司自查动火作业票、受限空间作业票开具不规范等问题,但安环部对风险熟视无睹,思想麻木侥幸、自以为是,整改流于形式,更有甚者放任违规动火动焊行为发生。五是外包单位管理不到位。对外包单位的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外包单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就上岗、未取得焊工操作证多次违规动焊作业等问题失管失察。

(二)基层安全监管面临困境,监管队伍建设亟需强化。云溪区现有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工品的企业 126 家,重大危险源共计 109 处,涵盖氟化、烷基化、重氮化、氯化、过氧化等多种高危工艺。特别是近年来己内酰胺、乙烯等大项目落地,吸引了一大批上下游的化工项目落地建设,危化监管压力大、任务重。但云溪区应急管理局危化股仅有专业监管力量5人,监管力量与繁重的监管任务不相匹配;云溪绿色化工园区实际安全管理人员仅4人且均为无正式编制聘用人员,现有力量无法满足实际日常工作需求,加之监管信息化程度低,上级各类检查繁多,基层监管一线面临权责失衡、人少事多、财力保障不足等多重困扰,往往导致一线监管人员力不从心、苦不堪言。云溪区委、区政府要以此次事故为契机,正视基层能力建设上的不足,下大力气完善基层治理机制,理顺编制体制,夯实基层安全基础。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打折扣,严管与厚爱出现偏差。省、市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中都特别指出,要从严从紧组织开展动火、有限空间、特种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排查整治,以及开展外包外租、转包分包等生产经营活动排查整治,市级方案制定下发后,云溪区安委会重视程度不够,工作部署迟缓,1个月后才进行动员部署。云溪区应急局在危化领域开展专项整治中不严不实,对检查发现中顺公司特殊作业不规范的问题未引起足够重视,没有采取切实管用的对策和招数,导致上午检查下午出事;今年以来,云溪区应急管理局对中顺公司开展各类检查5次,发现安全隐患200余条,涉及重大安全隐患7条,但因中顺公司即将上市,出于优化营收环境考虑,执法发现的违法行为并未立案查处,仅下达责令整改执法文书。执法宽松软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导致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严,风险分级管控不落实。

(四)监管信息化程度低,危化信息平台建设严重滞后。按照省、市要求,云溪区需要按照“智慧应急、五级联动”要求在2022年12月之前完成信息化平台建设。受限于建设资金和场地,云溪区政府平台建设进度缓慢,至今未能完成建设。且目前建设方案中,信息平台仅能实现综合应急信息单向调取、区镇两级线上会商、执法救援实时记录等基础功能,缺少应急管理信息综合可视化、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双重预防机制线上系统监管、危货运输车辆动态管理、线上应急救援指挥响应等重要信息化功能模块,应急管理“智慧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亟待提升。

(五)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防范化解风险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功能园区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风险防控好,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湖南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化工领域重点园区,没有把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到工作全过程,特别是近两年先后发生景嘉化工“6·6”反应釜冲料、兴长公司“12·5”油罐车闪燃闪爆、中石化长岭催化剂“8·7”火灾等多起涉险事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教训极为深刻,理应对防范化解化工安全风险更加重视,但高新区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化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中,缺乏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

十、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克服重生产、重效益、轻质量、轻安全的思想,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对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正视短板不足,结合企业实际,深入排查整改问题隐患,真正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要修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岗位、工种安全职责,建立责任制考核标准并保证全员落实。要进一步完善现有安全管理体系,切实做到相关负责人履职到位、操作规程落实到位、从业人员培训到位、安全资金投入到位、隐患排查到位、应急保障到位,不断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要抓好外包工程清理整顿,逐一查验外包施工队伍相关资质和安全条件审核,审核是否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学历职称,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保,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清退。

(二)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抓紧抓实危化领域安全风险防控。云溪区委区政府特别是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把防控化解危险化学品系统性的重大安全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安全发展,聚焦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以更严格的措施强化综合治理、精确治理。要加强专业监管力量建设,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中“十有”标准,采取行政编制、事业编制、聘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等形式,配齐配强专业监管人员,明确监管人员职责,合力调配力量,确保专业高效监管。要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组织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切实把所有风险隐患逐一查清查实,实行红橙黄蓝分级分类管控和“一园一策”“一企一策”治理整顿,扶持做强一批、整改提升一批、淘汰退出一批,整体提升安全水平。

(三)紧盯当前短板弱项,切实强化特殊作业专项整治。云溪区政府要组织高新区、应急、环保、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邀请安全、环保、电气仪表等方面资深专家召开全区危险化学品风险研判会,深入分析事故深层次原因,全面研判梳理企业在实际生产中的风险点、隐患源,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任务清单、整治方案。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同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督促各职能部门、属地单位对照任务清单、整治方案,长效推进危险化学品领域集中整治,确保责任全覆盖、监管无盲区,构建起各负其责、人人有责的全链条危化监管体系。要持续推进检维修及特殊作业专项整治,对全区涉危企业的特殊作业实行报备制度,随机抽取高风险企业实行现场执法,对违法违规开展特殊作业的企业一律“零容忍”,利用执法手段震慑企业强化各类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要全面督促企业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纳入企业三级教育重点内容,并以岳阳中顺公司此次火灾事故为警示,组织全区危化企业开展集中教育培训,全力管控特殊作业环节安全风险。

岳阳市人民政府“8·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12月13日

FD10482 | 2023_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8·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8·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岳阳绿色化工产业园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编稿时间: 2024-01-08 09:59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岳阳绿色化工产业园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岳阳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年12月

目    录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二)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三)其他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四)合同签订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一)污水池管道更换作业

(二)磷酸三辛酯车间静电接地系统改造作业

三、应急处置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一)灭火救援情况

(二)应急处置情况

(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一)事故现场情况

(二)现场勘验、鉴定情况

五、事故直接原因

六、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主要问题

(一)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岳阳市恒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三)其他相关人员

七、部门履职情况

(一)湖南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云溪区应急管理局

八、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2人)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人员(1人)

(三)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3人)

(四)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2家)

(五)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人员(4人)

(六)其他处理意见建议

九、事故主要教训及暴露出的问题

(一)企业红线意识不强,主体责任未落到实处

(二)基层安全监管面临困境,监管队伍建设亟需强化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打折扣,严管与厚爱出现偏差

(四)监管信息化程度低,危化信息平台建设严重滞后

(五)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防范化解风险能力需进一步加强

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抓紧抓实危化领域安全风险防控(三)紧盯当前短板弱项,切实强化特殊作业专项整治

岳阳绿色化工产业园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公司“8·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8月29日17时11分,位于岳阳市绿色化工产业园长炼片区的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厂区污水池区域发生火灾,继而引发污水池储罐爆燃,事故造成正在污水池内进行管道更换作业的1人死亡、1人受伤,火灾直接经济损失666.272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岳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2023年8月30日依法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云溪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岳阳市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同步启动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清了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厘清了责任,向市纪委监委移送了有关公职人员监管履职相关问题线索,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形成了调查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调查认定,岳阳绿色化工产业园岳阳振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9”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制度执行不严,安全管理混乱,检维修过程中违规动火作业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7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壹亿贰仟贰佰捌拾玖万壹仟伍佰陆拾壹元整(¥122891561.00元),法定代表人陈振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20648252Y,地址位于湖南岳阳云溪区绿色化工产业园。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化工新材料及化工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双氧水技术开发转让及咨询服务,销售五金、机电设备、阀门管件。

中顺公司主要主要从事化工贸易及过氧化氢工作液组分、双氧水的生产。目前已建有年产4000吨磷酸三辛酯、年产1000吨四丁基脲、2000吨/年2-乙基蒽醌、2000吨/年2-戊基蒽醌装置、年产8吨过氧化氢(浓度50%)装置各一套,配套建设有污水处理、循环水、低温水、导热油等公辅设施。磷酸三辛酯生产装置于2022年12月22日完成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2023年5月18日获得湖南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8万吨/年过氧化氢(浓度50%)生产项目2022年11月1日开始试生产。2000吨/年2-戊基蒽醌生产项目2023年5月20日开始试生产。

本次事故涉事区域包含4000吨/年磷酸三辛酯、2000吨/年2-乙基蒽醌装置、聚氯化铝反应单元及公司污水回收系统。

(二)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岳阳市恒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5000000.00元),法定代表人周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557624312N,地址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街道办事处北环路社区居委会2区12栋506房,该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技术服务;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服务;消防设施工程施工;通用设备修理,管道设施、机电设备、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的安装服务,管道工程施工服务,压力管道的维修、安装,机电设备的维修及保养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管道和设备安装,管道检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研发、安装、销售及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五金机电产品、阀门、水暖器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其他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蒋骏,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自控仪表及电气安装工程项目实际承包人。

  1. 杨小波,恒润公司临聘人员,实际受雇于蒋骏,系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自控仪表及电气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1. 熊兵,恒润公司临聘人员,实际受雇于蒋骏,焊工,焊工证号:T4227241971********,系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自控仪表及电气安装工程项目现场作业人员。
  1. 殷永桥,恒润公司临聘人员,实际受雇于蒋骏,焊工,未取得焊工特种作业证,系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自控仪表及电气安装工程项目现场作业人员。
  1. 瞿神佑,杨小波招聘的临时人员,实际受雇于蒋骏,普工,系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自控仪表及电气安装工程项目现场作业人员。

6.周泽世,岳阳市恒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与法人周全系父子关系。

(四)合同签订情况

2022年6月,蒋骏与恒润公司管理人员周泽世联系,提出借用恒润公司资质承接中顺公司仪表安装业务,周泽世出于同学情谊,同意出借资质。2022年10月8日,蒋骏借用恒润公司相关资质,以恒润公司名义与中顺公司签订《自控仪表及电气安装合同(戊基蒽醌装置)》,合同内容是:恒润公司承包中顺公司2000t/a戊基蒽醌项目仪表及电气安装工程,负责中顺公司戊基蒽醌项目仪表、电气安装及中顺公司临时增加的工程任务。

二、事故发生经过

8月29日,中顺公司污水池周边共有两处作业,一是污水池底管道更换作业,二是磷酸三辛酯车间机泵静电接地系统改造(该作业系中顺公司安排的临时工程任务)。调查发现,中顺公司对涉事区域的作业情况失控失管,同一区域的交叉作业未纳入公司统一协调管理、对交叉作业存在的风险隐患未进行辨识,属地车间未申报工作计划、未开具工作联络单。

图1 火灾事故现场示意简图

(一)污水池管道更换作业

8月29日7时50分,中顺公司安环部部长兼污水车间主任陈立安排王康明(安环部副部长、协助陈立管理污水车间)组织实施污水池P1401C管道更换、机封泄漏维修任务。随即王康明联系公司维修部班长杨鹏、维修工李鑫龙进行维修任务。

8时40分许,杨鹏、李鑫龙来到污水池边,直接进入污水池底部拆开P1401C泵头排污水,导致约20CM的污水流入污水池。

9时16分,中顺公司安全总监黄集森和陈立来到现场,发现泵头排污水,陈立电话询问王康明具体情况。王康明赶到现场后,安排朱云飞用潜水泵将污水回收至V1401C、V1401D罐,后因池底污水含杂质较多,堵塞潜水泵,朱云飞停止回收池底污水。9时30分,王康明补充开具受限空间作业票,由杨鹏、李鑫龙负责管道更换作业,同时安排朱云飞作为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对作业现场进行监护。

下午13时,杨鹏、李鑫龙和朱云飞继续在污水池进行施工作业,直到事发。期间,王康明于下午14时左右,到达污水池检查作业情况。

(二)磷酸三辛酯车间静电接地系统改造作业

8月29日8时许,中顺公司电仪部副部长杨文洁告知戊基蒽醌装置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杨小波,当天需要进行机泵接地系统改造,杨小波受领任务后带领施工人员熊兵、殷永桥、瞿神佑到达现场后,由电仪部电工班班长丁焰对需要进行改造的内容进行了现场交底。因该静电接地改造项目涉及中顺公司磷酸三辛酯车间与污水车间,杨文洁电话要求磷酸三辛酯车间副主任曹文波开具机泵静电接地系统改造动火作业票,因上午有监管部门检查,曹文波未开具动火作业票。

8时24分,丁焰在污水池作业现场告知王康明污水池底泵、污水池周边真空泵区域要进行动火作业,需开具动火作业票,于是王康明在现场开具污水池底泵动火作业票将其交给丁焰后离开现场。在上午不能动火作业的情况下,熊兵和殷永桥仅对接地系统改造任务进行材料准备工作。

13时30分,熊兵、殷永桥、瞿神佑来到现场,首先开始对污水池周边磷酸三辛酯车间的P1203A-G等8台真空泵组进行接地系统改造施工。14时15分,曹文波电话询问丁焰是否需要开具动火作业票,丁焰告知其已经找王康明开好了动火作业票。

14时20分许,磷酸三辛酯车间主任高大峰询问曹文波是否有人在车间对真空泵组静电接地系统进行动火作业、车间是否开具动火作业票,曹文波回复说电仪部有安排静电接地改造作业,王康明开具了动火作业票,车间未开票。于是高大峰要求曹文波负责安排监护人,随即曹文波通知车间班长田政军安排作业监护人员,田政军安排操作工谌礼勇负责监护。14时25分许,湛礼勇来到现场,对熊兵、殷永桥、瞿神佑的动火作业进行监护。

14时30分许,高大峰到作业现场进行巡查,看到2名作业人员和监护人谌礼勇均在作业现场,发现1人正在对接地扁铁进行喷漆,且接地扁铁上有明显焊接痕迹,但高大峰在现场并未详细了解作业情况便直接离开了作业现场。

16时30分许,污水池周边P1203A-G等8台真空泵组接地改造完成后,熊兵、殷永桥、瞿神佑3人将电焊机插头拔掉,相关工具收集后,共同出工厂北门抽烟休息,谌礼勇看到他们走后误以为施工结束,便将监护用的灭火器归位,随即离开现场。

16时56分许,殷永桥、熊兵、瞿神佑回到现场开始对污水池周边的涉事泵P1401E、P1401F两台机泵进行施工。

17时11分,殷永桥对两台涉事泵接地系统进行电焊焊接的过程中,电焊焊渣掉入污水池底部,引燃污水池底可燃物。作业人员熊兵、殷永桥、瞿神佑快速逃离现场,火焰顺污水池底液面快速传播,引燃整个污水池底,污水池内其它玻璃钢储罐相继发生火灾,个别玻璃钢储罐的上部液相形成爆燃,火势蔓延至污水池南面的磷酸三辛酯装置和2-乙基蒽醌装置,随着火灾的扩散,该两套装置均被烧毁,同时,导致在污水池底进行管道更换作业的杨鹏死亡,李鑫龙被烧伤。

三、应急处置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一)灭火救援情况

岳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启动危化品火灾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调集支队重型化工编队1个通信指挥单元、2个高喷单元、2个灭火冷却单元、1个供水供液单元、1个战勤保障单元,共8个消防站,28台消防车、113名指战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5车25人遂行出动,同时调集长炼、岳化企业专职消防支队赶赴现场协助处置;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联系协调公安、交警、应急、电力、城管、医疗救护、生态环境、气象局等联动单位到场联战联勤;17时25分,长炼专职队到达现场,并迅速在火灾南面、西面部署力量控制火势。17时41分,云溪工业园消防站和临港消防站到达现场,17时46分,全勤指挥部和特勤消防站、临湘消防站赶到现场。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接管现场指挥权,与厂区技术人员对接,了解整个厂区基本情况,要求厂区西边罐区所有储罐进行注氮惰化,同时安排三个攻坚组待命,使用泡沫枪随时准备消灭地面流淌火。

18时01分,岳阳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建华到达现场,在李建华副市长的调度指挥下,消防支队、公安、交警、应急、环保、医疗、现场技术人员、企业法人、企业专职队等相关单位到场会商研判,科学制定灭火救援方案。18时15分,巴陵石化专职队、楼区消防站、城陵矶消防站、南湖消防站相继到达现场,指挥部迅速命令其对南面和东面工业园与特勤站进行供水供液。

20时33分,现场明火基本被扑灭,所有参战力量继续对装置进行冷却。22时45分,装置区域仍有部分火点复燃,指挥部要求对现场进行彻底的余火清理,并对现场实施通宵监测监护,协助现场进行清理,对现场装置进行不间断的冷却。8月30日8时35分,现场救援留守力量撤离归队。至此救援行动结束,事故处置全过程共释放6%水成膜泡沫45余吨,用水量约5600立方。

(二)应急后处置情况

  1. 现场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市应急、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属地政府、专家对事故装置、设备损坏情况,损毁装置内物料情况进行了全面风险评估论证,督促指导企业稳妥制定废弃装置拆除方案。同时,为了防止企业双氧水、戊基蒽醌等其他生产装置安全,云溪区应急管理局督促企业按照工艺规程要求,科学制定了退料、停车方案,目前企业已全面停产停业。
  1. 善后处置情况。事发当晚云溪区委区政府组织由区政法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维稳工作组,对死者及伤者家属进行安抚疏导、善后协商。8月30日下午,岳阳中顺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8月31下午,死者已火化安葬。

(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

总体来说,事故发生后,在岳阳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岳阳市应急管理局、岳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云溪区委区政府、云溪高新区管委会及时启动事故应急响应,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最大程度减轻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没有发生次生灾害事故,没有新的人员伤亡,没有引发社会不良舆情。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2023年8月30日至9月8日,技术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提取了事发现场火灾后的相关设备残留物;通过现场询问公司相关人员,详细了解了事发当天作业情况,还原了公司污水系统工艺流程图、平面布局图;调取查阅了V1401G、V1401C、V1401D、P1401C、P1401E、P1401F等相关设备技术资料、《磷酸三辛酯等装置提质改造及2-乙基蒽醌产品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2000t/a戊基蒽醌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相关设计资料;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查看了事故当天的视频监控记录。

(一)事故现场情况

北侧聚合氯化铝反应单元原污水处理顶棚全部烧毁,顶部钢质骨架,最中央位置严重变形,向两侧依次减轻;顶棚外多个吨桶不同程度烧毁。单元东侧储罐东面有严重烟熏痕迹。聚合氯化铝反应单元与2-乙基蒽醌及磷酸三辛酯装置厂房之间消防通道上有1台叉车,叉车西侧两个轮胎有过火痕迹。

乙基蒽醌及磷酸三辛酯厂房,大楼西面外墙有轻微烟熏痕迹,窗户玻璃完整,西侧墙外附属线槽烧损程度呈上重下轻。大楼东侧楼梯间外窗,烧毁程度从二楼至四楼依次减轻,各层楼板外边缘烟熏痕迹浓度从二楼至五楼依次减轻。大楼南面为敞开式结构一到四楼全部过火。大楼北面无外墙,从一楼到四楼全部过火,呈立体式燃烧痕迹。大楼四楼设备有烟熏痕迹,东北角立柱电表线路绝缘层有轻微融痕。三辛酯真空池西面有明显火烧痕迹,北面主要为烟熏痕迹。6个尾气回收塔中东北角尾气回收塔结构完整,塔身烟熏痕迹较重,其余尾气回收塔均被烧塌。污水处理池中有8个污水罐,储罐烧毁程度较其他部位重(图2)。

(二)现场勘验、鉴定情况

  1. 根据现场过火情况,火灾主要烧毁污水池、2-乙基蒽醌及磷酸三辛酯主厂房、以及消防通道北侧的聚合氯化铝反应单元。
  1. 提取事故现场监控视频,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视频分析,分析意见为“起火时间为2023年8月29日17时11分许”。
  1. 通过调取市气象局相关资料及消防部门调查取证,起火原因排除雷击、放火、自燃、电气线路故障、潜水泵过热点火等可能。
  1. 通过提取事发现场火灾后的临时用电线路、焊机、手电钻、焊条、焊枪等设备及调取监控视频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中顺公司2-乙基蒽醌及磷酸三辛酯主厂房北侧的污水处理池,起火点位于污水处理池内东南角(图3、4、5、6)。
  1. 通过调取磷酸三辛酯装置一楼摄像头的视频存档,发现事发时,有三名施工人员正对毗邻污水池的P1401E、P1401F实施电焊作业(图7),产生的电焊渣溅入污水池内引燃污水池底物料。
  1. 通过还原磷酸三辛酯装置、2-戊基蒽醌装置和污水系统生产工艺流程,污水池污水的成分中苯、甲苯、氯苯属易燃物;苯酐、辛醇、磷酸一辛酯、磷酸二辛酯、磷酸三辛酯属可燃物。

五、事故直接原因

一是外包作业人员熊兵、殷永桥,在中顺公司未开具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对磷酸三辛酯装置机泵静电接地系统进行改造过程中,使用电焊对接地扁铁进行焊接时,电焊焊渣溅入进污水池内,导致污水池底可燃物料着火。

二是中顺公司污水车间在对污水池内的污水罐底部管道进行维修作业时,维修车间员工杨鹏、李鑫龙拆除污水泵泵头,导致罐内危险物料(可燃物)流入污水池,构成了引火源,并成为火灾迅速蔓延成灾的重要诱因,继而引发污水储罐爆燃。

六、事故涉及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主要问题

(一)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中顺公司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污水车间主任、副主任等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检维修作业制度执行不严,公司未统筹审批停车检维修计划,车间检维修未申报工作计划,导致公司对同一区域的交叉作业失管失控。施工作业现场监管缺位,电仪部现场交底不到位;磷酸三辛酯车间作业前未办理作业审批手续违规动火动焊作业;污水车间受限空间审批手续造假、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安全措施不落实、特殊作业前未进行持续检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整治不力,公司自查出动火作业票、受限空间作业票开具不规范等问题,但一直未进行有效整改。外包单位管理不严,对外包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不到位,作业人员熊兵未经培训就上岗,殷永桥未取得焊工操作证多次违规动焊作业。

(二)岳阳市恒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违法出借建筑施工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工程项目;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作业人员资质和作业现场安全进行有效管理,该项目实际的施工、管理、人员派遣等工作,均由实际承包人蒋骏及现场负责人杨小波负责。

(三)其他相关人员

  1. 蒋骏,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自控仪表及电气安装工程项目实际承包人。违法借用恒润公司建筑施工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工程项目;作为实际承包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聘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过程特别是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作业行为未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1. 杨小波,社会自然人,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项目现场负责人。对中顺公司临时安排的静电接地系统改造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明知殷永桥无焊工证,多次安排其从事与动焊作业相关的工作任务。

七、部门履职情况

(一)湖南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湖南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了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专班,紧盯“十有两禁”有关要求制定了“一园一策”安全整治提升方案,在已有应急指挥平台的基础上,投入近1700万进行智慧化平台升级改造项目建设,今年以来联合云溪区应急管理局先后对中顺公司开展各类检查、巡查、督查和联合检查9次。但湖南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组织开展园区企业违规外包作业、违规电气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深入、不扎实,对中顺公司外包单位长期无证动火作业行为查处不力;日常检查中,对检查发现的中顺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严、特殊作业不规范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落实隐患整改闭环管理、跟踪问效有欠缺。

(二)云溪区应急管理局

今年来,云溪区应急管理局将全区126家危化企业合理划分风险等级,实现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并与湖南岳阳绿色化工高新区形成了“1+1”协同监管机制;先后对中顺公司开展了重大隐患排查整治、重大危险源自查、双氧水专项检查、重点企业专项督导等专项检查,并针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了四轮次现场复核,开展了两轮次计划执法,共计下达行政执法文书6份次。但云溪区应急管理局开展危化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不到位,对企业自查上报的特殊作业不规范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监管执法检查不严,对检查发现中顺公司7条重大安全隐患出于优化营商环境考虑,仅下达责令整改执法文书,未立案查处。

八、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2人)

  1. 殷永桥,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项目施工人员。在无动火作业票、未取得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对磷酸三辛酯装置洗涤液输送泵接地系统进行改造时,在使用电焊对接地扁铁进行焊接的过程中,未采取隔离措施,致使电焊焊渣溅入进污水池内,导致污水池底可燃物料着火,继而引发污水池储罐发生爆燃。殷永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立案调查。
  1. 熊兵,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项目施工人员。在无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对磷酸三辛酯装置洗涤液输送泵接地系统进行改造时,明知作业人员殷永桥无证动焊作业,不进行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熊兵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立案调查,目前已被取保候审。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人员(1人)

  1. 高大峰,中顺公司磷酸三辛酯车间主任。履行所属车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力,对车间动火作业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在现场检查巡查过程中,未查验动火作业票,未认真核查周边动火环境,对车间的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高大峰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三)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3人)

  1. 杨小波,社会自然人,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对中顺公司临时安排的静电接地系统改造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明知殷永桥无焊工证,多次安排其从事与动焊作业相关的工作任务。杨小波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丁焰,中顺公司电仪部电工班班长。对静电系统接地改造现场安全交底不到位,未认真核对动火作业票,导致作业人员无动火作业票进行动火作业;未按照公司制度落实全过程巡回检查,及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丁焰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曹文波,中顺公司磷酸三辛酯车间副主任。作为车间安全负责人,明知车间有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开具车间动火作业票,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无动火作业票违规动火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杨文洁,中顺公司电仪部副部长。公司检维修制度执行不严,在未制定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外包单位作业人员对磷酸三辛酯车间、污水车间的静电接地系统进行改造,未审核临时作业人员资质,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杨文洁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王康明,中顺公司安环部副部长,协助安环部部长陈立管理污水车间。违反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违规开具不属于权属范围内的动火作业票;开具的污水车间受限空间作业票、动火作业票代替作业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名、填写虚假监测记录;现场检查中,明知污水池不具备受限空间作业条件,未制止违章作业行为。王康明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任宁,中顺公司电仪部部长。对部门所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对部门未制定维修计划擅自安排外包单位人员作业的问题失管。任宁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冯甲松,中顺公司生产一部部长。督促所属部门履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对磷酸三辛酯车间未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不力。冯甲松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陈立,中顺公司安环部部长兼污水车间主任。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事发当天污水车间管道更换作业在未上报工作计划的情况下,直接联系维修部进行维修作业;对污水车间特殊作业票证管理不到位,对王康明多次违规开具特殊作业票失管;事发当天对公司各动火点的动火作业情况检查巡查不到位。陈立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黄集森,中顺公司安环总监兼总经理助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外包单位人员岗前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对熊兵进行教育培训;事发当天对公司各动火点的动火作业情况检查巡查不到位,对公司特殊作业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黄集森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付志成,中顺公司副总经理。履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力,对公司事发当天的停车检维修未进行统筹安排,对所分管的生产一部、磷酸三辛酯车间、污水车间违反检维修制度和特殊作业制度等问题失管失察。付志成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陈振兴,中顺公司法人、董事长。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陈振兴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蒋骏,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项目实际承包人。在个人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借用恒润公司建筑施工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承揽工程项目;作为实际承包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聘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过程特别是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作业行为未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蒋骏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周全,恒润公司法人。违法出借公司资质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工程项目;作为项目承接方,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作业人员资质和作业现场安全进行有效管理。周全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2家)

  1. 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立案查处。
  1. 岳阳市恒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立案查处;关于其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建议由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案查处。

(五)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人员(4人)

  1. 张衡,中共党员,2022年5月任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部部长,聘用制员工。督促部门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园区企业违规外包作业、违规电气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扎实,监管不深入,对中顺公司特殊作业不规范的问题重视不够,落实闭环管理有欠缺。张衡对上述问题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1. 李载辉,中共党员,2022年9月任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所属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责任压实不够,对统筹协调和组织开展园区企业违规外包作业、违规电气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李载辉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1. 毛迪,中共党员,云溪区应急管理局危化股股长。组织开展危化领域违规外包作业、违规电气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不到位,对企业自查上报的特殊作业不规范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毛迪对上述问题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1. 郑志伟,中共党员,2022年9月任云溪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危化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工作人员开展危化领域违规外包作业和违规电气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不到位。郑志伟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六)其他处理意见建议

1.责令云溪区应急管理局向云溪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抄报云溪区纪委监委。

  1. 责令湖南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向云溪区委、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抄报岳阳市纪委监委、市安委办。

3.由岳阳市人民政府政府约谈云溪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九、事故主要教训及暴露出的问题

(一)企业红线意识不强,主体责任未落到实处。中顺公司此次停产检维修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有一个关口把住就能切断事故链。但在这起事故中,中顺公司各个管理屏障均被击穿,层层失守,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履行不到位。主要负责人红线意识不强,重效益轻安全,日常检查中发现过类似特殊作业不规范的问题,但没下大力气及时纠治,任由风险放大,最终酿成惨痛事故。二是公司制度缺乏执行力。中顺公司虽然制定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但制度执行不严,特殊作业前不办理作业审批手续、现场交底不到位、监测记录造假、作业票据人员随意代签字、明知作业违章不及时制止等现象普通存在,暴露出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形同虚设;三是安全管理混乱。人员岗位职责不清,混编混岗情况严重,特别是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身兼数职;检维修作业不申报工作计划,交叉作业不纳入统一协调管理,事发区域各自为政,上下左右推责,部门负责人习惯于安排工作,不下沉一线检查巡查,发现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制止。四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走过场”。公司自查动火作业票、受限空间作业票开具不规范等问题,但安环部对风险熟视无睹,思想麻木侥幸、自以为是,整改流于形式,更有甚者放任违规动火动焊行为发生。五是外包单位管理不到位。对外包单位的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外包单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就上岗、未取得焊工操作证多次违规动焊作业等问题失管失察。

(二)基层安全监管面临困境,监管队伍建设亟需强化。云溪区现有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工品的企业 126 家,重大危险源共计 109 处,涵盖氟化、烷基化、重氮化、氯化、过氧化等多种高危工艺。特别是近年来己内酰胺、乙烯等大项目落地,吸引了一大批上下游的化工项目落地建设,危化监管压力大、任务重。但云溪区应急管理局危化股仅有专业监管力量5人,监管力量与繁重的监管任务不相匹配;云溪绿色化工园区实际安全管理人员仅4人且均为无正式编制聘用人员,现有力量无法满足实际日常工作需求,加之监管信息化程度低,上级各类检查繁多,基层监管一线面临权责失衡、人少事多、财力保障不足等多重困扰,往往导致一线监管人员力不从心、苦不堪言。云溪区委、区政府要以此次事故为契机,正视基层能力建设上的不足,下大力气完善基层治理机制,理顺编制体制,夯实基层安全基础。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打折扣,严管与厚爱出现偏差。省、市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中都特别指出,要从严从紧组织开展动火、有限空间、特种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排查整治,以及开展外包外租、转包分包等生产经营活动排查整治,市级方案制定下发后,云溪区安委会重视程度不够,工作部署迟缓,1个月后才进行动员部署。云溪区应急局在危化领域开展专项整治中不严不实,对检查发现中顺公司特殊作业不规范的问题未引起足够重视,没有采取切实管用的对策和招数,导致上午检查下午出事;今年以来,云溪区应急管理局对中顺公司开展各类检查5次,发现安全隐患200余条,涉及重大安全隐患7条,但因中顺公司即将上市,出于优化营收环境考虑,执法发现的违法行为并未立案查处,仅下达责令整改执法文书。执法宽松软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导致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严,风险分级管控不落实。

(四)监管信息化程度低,危化信息平台建设严重滞后。按照省、市要求,云溪区需要按照“智慧应急、五级联动”要求在2022年12月之前完成信息化平台建设。受限于建设资金和场地,云溪区政府平台建设进度缓慢,至今未能完成建设。且目前建设方案中,信息平台仅能实现综合应急信息单向调取、区镇两级线上会商、执法救援实时记录等基础功能,缺少应急管理信息综合可视化、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双重预防机制线上系统监管、危货运输车辆动态管理、线上应急救援指挥响应等重要信息化功能模块,应急管理“智慧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亟待提升。

(五)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防范化解风险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功能园区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风险防控好,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湖南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化工领域重点园区,没有把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到工作全过程,特别是近两年先后发生景嘉化工“6·6”反应釜冲料、兴长公司“12·5”油罐车闪燃闪爆、中石化长岭催化剂“8·7”火灾等多起涉险事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教训极为深刻,理应对防范化解化工安全风险更加重视,但高新区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化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中,缺乏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

十、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克服重生产、重效益、轻质量、轻安全的思想,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对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正视短板不足,结合企业实际,深入排查整改问题隐患,真正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要修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岗位、工种安全职责,建立责任制考核标准并保证全员落实。要进一步完善现有安全管理体系,切实做到相关负责人履职到位、操作规程落实到位、从业人员培训到位、安全资金投入到位、隐患排查到位、应急保障到位,不断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要抓好外包工程清理整顿,逐一查验外包施工队伍相关资质和安全条件审核,审核是否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学历职称,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保,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清退。

(二)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抓紧抓实危化领域安全风险防控。云溪区委区政府特别是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把防控化解危险化学品系统性的重大安全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安全发展,聚焦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以更严格的措施强化综合治理、精确治理。要加强专业监管力量建设,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中“十有”标准,采取行政编制、事业编制、聘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等形式,配齐配强专业监管人员,明确监管人员职责,合力调配力量,确保专业高效监管。要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组织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切实把所有风险隐患逐一查清查实,实行红橙黄蓝分级分类管控和“一园一策”“一企一策”治理整顿,扶持做强一批、整改提升一批、淘汰退出一批,整体提升安全水平。

(三)紧盯当前短板弱项,切实强化特殊作业专项整治。云溪区政府要组织高新区、应急、环保、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邀请安全、环保、电气仪表等方面资深专家召开全区危险化学品风险研判会,深入分析事故深层次原因,全面研判梳理企业在实际生产中的风险点、隐患源,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任务清单、整治方案。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同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督促各职能部门、属地单位对照任务清单、整治方案,长效推进危险化学品领域集中整治,确保责任全覆盖、监管无盲区,构建起各负其责、人人有责的全链条危化监管体系。要持续推进检维修及特殊作业专项整治,对全区涉危企业的特殊作业实行报备制度,随机抽取高风险企业实行现场执法,对违法违规开展特殊作业的企业一律“零容忍”,利用执法手段震慑企业强化各类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要全面督促企业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纳入企业三级教育重点内容,并以岳阳中顺公司此次火灾事故为警示,组织全区危化企业开展集中教育培训,全力管控特殊作业环节安全风险。

岳阳市人民政府“8·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12月13日

FD10483 | 2023_岳阳绿色化工产业园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岳阳绿色化工产业园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岳阳绿色化工产业园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编稿时间: 2024-01-08 09:59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岳阳绿色化工产业园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岳阳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年12月

目    录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二)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三)其他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四)合同签订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一)污水池管道更换作业

(二)磷酸三辛酯车间静电接地系统改造作业

三、应急处置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一)灭火救援情况

(二)应急处置情况

(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一)事故现场情况

(二)现场勘验、鉴定情况

五、事故直接原因

六、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主要问题

(一)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岳阳市恒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三)其他相关人员

七、部门履职情况

(一)湖南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云溪区应急管理局

八、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2人)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人员(1人)

(三)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3人)

(四)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2家)

(五)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人员(4人)

(六)其他处理意见建议

九、事故主要教训及暴露出的问题

(一)企业红线意识不强,主体责任未落到实处

(二)基层安全监管面临困境,监管队伍建设亟需强化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打折扣,严管与厚爱出现偏差

(四)监管信息化程度低,危化信息平台建设严重滞后

(五)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防范化解风险能力需进一步加强

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抓紧抓实危化领域安全风险防控(三)紧盯当前短板弱项,切实强化特殊作业专项整治

岳阳绿色化工产业园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公司“8・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8月29日17时11分,位于岳阳市绿色化工产业园长炼片区的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厂区污水池区域发生火灾,继而引发污水池储罐爆燃,事故造成正在污水池内进行管道更换作业的1人死亡、1人受伤,火灾直接经济损失666.272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岳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2023年8月30日依法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云溪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岳阳市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同步启动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清了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厘清了责任,向市纪委监委移送了有关公职人员监管履职相关问题线索,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形成了调查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调查认定,岳阳绿色化工产业园岳阳振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9”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制度执行不严,安全管理混乱,检维修过程中违规动火作业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7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壹亿贰仟贰佰捌拾玖万壹仟伍佰陆拾壹元整(¥122891561.00元),法定代表人陈振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20648252Y,地址位于湖南岳阳云溪区绿色化工产业园。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化工新材料及化工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双氧水技术开发转让及咨询服务,销售五金、机电设备、阀门管件。

中顺公司主要主要从事化工贸易及过氧化氢工作液组分、双氧水的生产。目前已建有年产4000吨磷酸三辛酯、年产1000吨四丁基脲、2000吨/年2-乙基蒽醌、2000吨/年2-戊基蒽醌装置、年产8吨过氧化氢(浓度50%)装置各一套,配套建设有污水处理、循环水、低温水、导热油等公辅设施。磷酸三辛酯生产装置于2022年12月22日完成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2023年5月18日获得湖南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8万吨/年过氧化氢(浓度50%)生产项目2022年11月1日开始试生产。2000吨/年2-戊基蒽醌生产项目2023年5月20日开始试生产。

本次事故涉事区域包含4000吨/年磷酸三辛酯、2000吨/年2-乙基蒽醌装置、聚氯化铝反应单元及公司污水回收系统。

(二)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岳阳市恒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5000000.00元),法定代表人周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557624312N,地址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街道办事处北环路社区居委会2区12栋506房,该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技术服务;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服务;消防设施工程施工;通用设备修理,管道设施、机电设备、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的安装服务,管道工程施工服务,压力管道的维修、安装,机电设备的维修及保养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管道和设备安装,管道检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研发、安装、销售及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五金机电产品、阀门、水暖器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其他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蒋骏,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自控仪表及电气安装工程项目实际承包人。

  1. 杨小波,恒润公司临聘人员,实际受雇于蒋骏,系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自控仪表及电气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1. 熊兵,恒润公司临聘人员,实际受雇于蒋骏,焊工,焊工证号:T4227241971********,系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自控仪表及电气安装工程项目现场作业人员。
  1. 殷永桥,恒润公司临聘人员,实际受雇于蒋骏,焊工,未取得焊工特种作业证,系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自控仪表及电气安装工程项目现场作业人员。
  1. 瞿神佑,杨小波招聘的临时人员,实际受雇于蒋骏,普工,系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自控仪表及电气安装工程项目现场作业人员。

6.周泽世,岳阳市恒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与法人周全系父子关系。

(四)合同签订情况

2022年6月,蒋骏与恒润公司管理人员周泽世联系,提出借用恒润公司资质承接中顺公司仪表安装业务,周泽世出于同学情谊,同意出借资质。2022年10月8日,蒋骏借用恒润公司相关资质,以恒润公司名义与中顺公司签订《自控仪表及电气安装合同(戊基蒽醌装置)》,合同内容是:恒润公司承包中顺公司2000t/a戊基蒽醌项目仪表及电气安装工程,负责中顺公司戊基蒽醌项目仪表、电气安装及中顺公司临时增加的工程任务。

二、事故发生经过

8月29日,中顺公司污水池周边共有两处作业,一是污水池底管道更换作业,二是磷酸三辛酯车间机泵静电接地系统改造(该作业系中顺公司安排的临时工程任务)。调查发现,中顺公司对涉事区域的作业情况失控失管,同一区域的交叉作业未纳入公司统一协调管理、对交叉作业存在的风险隐患未进行辨识,属地车间未申报工作计划、未开具工作联络单。

图1 火灾事故现场示意简图

(一)污水池管道更换作业

8月29日7时50分,中顺公司安环部部长兼污水车间主任陈立安排王康明(安环部副部长、协助陈立管理污水车间)组织实施污水池P1401C管道更换、机封泄漏维修任务。随即王康明联系公司维修部班长杨鹏、维修工李鑫龙进行维修任务。

8时40分许,杨鹏、李鑫龙来到污水池边,直接进入污水池底部拆开P1401C泵头排污水,导致约20CM的污水流入污水池。

9时16分,中顺公司安全总监黄集森和陈立来到现场,发现泵头排污水,陈立电话询问王康明具体情况。王康明赶到现场后,安排朱云飞用潜水泵将污水回收至V1401C、V1401D罐,后因池底污水含杂质较多,堵塞潜水泵,朱云飞停止回收池底污水。9时30分,王康明补充开具受限空间作业票,由杨鹏、李鑫龙负责管道更换作业,同时安排朱云飞作为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对作业现场进行监护。

下午13时,杨鹏、李鑫龙和朱云飞继续在污水池进行施工作业,直到事发。期间,王康明于下午14时左右,到达污水池检查作业情况。

(二)磷酸三辛酯车间静电接地系统改造作业

8月29日8时许,中顺公司电仪部副部长杨文洁告知戊基蒽醌装置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杨小波,当天需要进行机泵接地系统改造,杨小波受领任务后带领施工人员熊兵、殷永桥、瞿神佑到达现场后,由电仪部电工班班长丁焰对需要进行改造的内容进行了现场交底。因该静电接地改造项目涉及中顺公司磷酸三辛酯车间与污水车间,杨文洁电话要求磷酸三辛酯车间副主任曹文波开具机泵静电接地系统改造动火作业票,因上午有监管部门检查,曹文波未开具动火作业票。

8时24分,丁焰在污水池作业现场告知王康明污水池底泵、污水池周边真空泵区域要进行动火作业,需开具动火作业票,于是王康明在现场开具污水池底泵动火作业票将其交给丁焰后离开现场。在上午不能动火作业的情况下,熊兵和殷永桥仅对接地系统改造任务进行材料准备工作。

13时30分,熊兵、殷永桥、瞿神佑来到现场,首先开始对污水池周边磷酸三辛酯车间的P1203A-G等8台真空泵组进行接地系统改造施工。14时15分,曹文波电话询问丁焰是否需要开具动火作业票,丁焰告知其已经找王康明开好了动火作业票。

14时20分许,磷酸三辛酯车间主任高大峰询问曹文波是否有人在车间对真空泵组静电接地系统进行动火作业、车间是否开具动火作业票,曹文波回复说电仪部有安排静电接地改造作业,王康明开具了动火作业票,车间未开票。于是高大峰要求曹文波负责安排监护人,随即曹文波通知车间班长田政军安排作业监护人员,田政军安排操作工谌礼勇负责监护。14时25分许,湛礼勇来到现场,对熊兵、殷永桥、瞿神佑的动火作业进行监护。

14时30分许,高大峰到作业现场进行巡查,看到2名作业人员和监护人谌礼勇均在作业现场,发现1人正在对接地扁铁进行喷漆,且接地扁铁上有明显焊接痕迹,但高大峰在现场并未详细了解作业情况便直接离开了作业现场。

16时30分许,污水池周边P1203A-G等8台真空泵组接地改造完成后,熊兵、殷永桥、瞿神佑3人将电焊机插头拔掉,相关工具收集后,共同出工厂北门抽烟休息,谌礼勇看到他们走后误以为施工结束,便将监护用的灭火器归位,随即离开现场。

16时56分许,殷永桥、熊兵、瞿神佑回到现场开始对污水池周边的涉事泵P1401E、P1401F两台机泵进行施工。

17时11分,殷永桥对两台涉事泵接地系统进行电焊焊接的过程中,电焊焊渣掉入污水池底部,引燃污水池底可燃物。作业人员熊兵、殷永桥、瞿神佑快速逃离现场,火焰顺污水池底液面快速传播,引燃整个污水池底,污水池内其它玻璃钢储罐相继发生火灾,个别玻璃钢储罐的上部液相形成爆燃,火势蔓延至污水池南面的磷酸三辛酯装置和2-乙基蒽醌装置,随着火灾的扩散,该两套装置均被烧毁,同时,导致在污水池底进行管道更换作业的杨鹏死亡,李鑫龙被烧伤。

三、应急处置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一)灭火救援情况

岳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启动危化品火灾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调集支队重型化工编队1个通信指挥单元、2个高喷单元、2个灭火冷却单元、1个供水供液单元、1个战勤保障单元,共8个消防站,28台消防车、113名指战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5车25人遂行出动,同时调集长炼、岳化企业专职消防支队赶赴现场协助处置;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联系协调公安、交警、应急、电力、城管、医疗救护、生态环境、气象局等联动单位到场联战联勤;17时25分,长炼专职队到达现场,并迅速在火灾南面、西面部署力量控制火势。17时41分,云溪工业园消防站和临港消防站到达现场,17时46分,全勤指挥部和特勤消防站、临湘消防站赶到现场。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接管现场指挥权,与厂区技术人员对接,了解整个厂区基本情况,要求厂区西边罐区所有储罐进行注氮惰化,同时安排三个攻坚组待命,使用泡沫枪随时准备消灭地面流淌火。

18时01分,岳阳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建华到达现场,在李建华副市长的调度指挥下,消防支队、公安、交警、应急、环保、医疗、现场技术人员、企业法人、企业专职队等相关单位到场会商研判,科学制定灭火救援方案。18时15分,巴陵石化专职队、楼区消防站、城陵矶消防站、南湖消防站相继到达现场,指挥部迅速命令其对南面和东面工业园与特勤站进行供水供液。

20时33分,现场明火基本被扑灭,所有参战力量继续对装置进行冷却。22时45分,装置区域仍有部分火点复燃,指挥部要求对现场进行彻底的余火清理,并对现场实施通宵监测监护,协助现场进行清理,对现场装置进行不间断的冷却。8月30日8时35分,现场救援留守力量撤离归队。至此救援行动结束,事故处置全过程共释放6%水成膜泡沫45余吨,用水量约5600立方。

(二)应急后处置情况

  1. 现场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市应急、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属地政府、专家对事故装置、设备损坏情况,损毁装置内物料情况进行了全面风险评估论证,督促指导企业稳妥制定废弃装置拆除方案。同时,为了防止企业双氧水、戊基蒽醌等其他生产装置安全,云溪区应急管理局督促企业按照工艺规程要求,科学制定了退料、停车方案,目前企业已全面停产停业。
  1. 善后处置情况。事发当晚云溪区委区政府组织由区政法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维稳工作组,对死者及伤者家属进行安抚疏导、善后协商。8月30日下午,岳阳中顺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8月31下午,死者已火化安葬。

(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

总体来说,事故发生后,在岳阳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岳阳市应急管理局、岳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云溪区委区政府、云溪高新区管委会及时启动事故应急响应,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最大程度减轻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没有发生次生灾害事故,没有新的人员伤亡,没有引发社会不良舆情。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2023年8月30日至9月8日,技术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提取了事发现场火灾后的相关设备残留物;通过现场询问公司相关人员,详细了解了事发当天作业情况,还原了公司污水系统工艺流程图、平面布局图;调取查阅了V1401G、V1401C、V1401D、P1401C、P1401E、P1401F等相关设备技术资料、《磷酸三辛酯等装置提质改造及2-乙基蒽醌产品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2000t/a戊基蒽醌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相关设计资料;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查看了事故当天的视频监控记录。

(一)事故现场情况

北侧聚合氯化铝反应单元原污水处理顶棚全部烧毁,顶部钢质骨架,最中央位置严重变形,向两侧依次减轻;顶棚外多个吨桶不同程度烧毁。单元东侧储罐东面有严重烟熏痕迹。聚合氯化铝反应单元与2-乙基蒽醌及磷酸三辛酯装置厂房之间消防通道上有1台叉车,叉车西侧两个轮胎有过火痕迹。

乙基蒽醌及磷酸三辛酯厂房,大楼西面外墙有轻微烟熏痕迹,窗户玻璃完整,西侧墙外附属线槽烧损程度呈上重下轻。大楼东侧楼梯间外窗,烧毁程度从二楼至四楼依次减轻,各层楼板外边缘烟熏痕迹浓度从二楼至五楼依次减轻。大楼南面为敞开式结构一到四楼全部过火。大楼北面无外墙,从一楼到四楼全部过火,呈立体式燃烧痕迹。大楼四楼设备有烟熏痕迹,东北角立柱电表线路绝缘层有轻微融痕。三辛酯真空池西面有明显火烧痕迹,北面主要为烟熏痕迹。6个尾气回收塔中东北角尾气回收塔结构完整,塔身烟熏痕迹较重,其余尾气回收塔均被烧塌。污水处理池中有8个污水罐,储罐烧毁程度较其他部位重(图2)。

(二)现场勘验、鉴定情况

  1. 根据现场过火情况,火灾主要烧毁污水池、2-乙基蒽醌及磷酸三辛酯主厂房、以及消防通道北侧的聚合氯化铝反应单元。
  1. 提取事故现场监控视频,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视频分析,分析意见为“起火时间为2023年8月29日17时11分许”。
  1. 通过调取市气象局相关资料及消防部门调查取证,起火原因排除雷击、放火、自燃、电气线路故障、潜水泵过热点火等可能。
  1. 通过提取事发现场火灾后的临时用电线路、焊机、手电钻、焊条、焊枪等设备及调取监控视频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中顺公司2-乙基蒽醌及磷酸三辛酯主厂房北侧的污水处理池,起火点位于污水处理池内东南角(图3、4、5、6)。
  1. 通过调取磷酸三辛酯装置一楼摄像头的视频存档,发现事发时,有三名施工人员正对毗邻污水池的P1401E、P1401F实施电焊作业(图7),产生的电焊渣溅入污水池内引燃污水池底物料。
  1. 通过还原磷酸三辛酯装置、2-戊基蒽醌装置和污水系统生产工艺流程,污水池污水的成分中苯、甲苯、氯苯属易燃物;苯酐、辛醇、磷酸一辛酯、磷酸二辛酯、磷酸三辛酯属可燃物。

五、事故直接原因

一是外包作业人员熊兵、殷永桥,在中顺公司未开具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对磷酸三辛酯装置机泵静电接地系统进行改造过程中,使用电焊对接地扁铁进行焊接时,电焊焊渣溅入进污水池内,导致污水池底可燃物料着火。

二是中顺公司污水车间在对污水池内的污水罐底部管道进行维修作业时,维修车间员工杨鹏、李鑫龙拆除污水泵泵头,导致罐内危险物料(可燃物)流入污水池,构成了引火源,并成为火灾迅速蔓延成灾的重要诱因,继而引发污水储罐爆燃。

六、事故涉及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主要问题

(一)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中顺公司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污水车间主任、副主任等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检维修作业制度执行不严,公司未统筹审批停车检维修计划,车间检维修未申报工作计划,导致公司对同一区域的交叉作业失管失控。施工作业现场监管缺位,电仪部现场交底不到位;磷酸三辛酯车间作业前未办理作业审批手续违规动火动焊作业;污水车间受限空间审批手续造假、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安全措施不落实、特殊作业前未进行持续检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整治不力,公司自查出动火作业票、受限空间作业票开具不规范等问题,但一直未进行有效整改。外包单位管理不严,对外包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不到位,作业人员熊兵未经培训就上岗,殷永桥未取得焊工操作证多次违规动焊作业。

(二)岳阳市恒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违法出借建筑施工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工程项目;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作业人员资质和作业现场安全进行有效管理,该项目实际的施工、管理、人员派遣等工作,均由实际承包人蒋骏及现场负责人杨小波负责。

(三)其他相关人员

  1. 蒋骏,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自控仪表及电气安装工程项目实际承包人。违法借用恒润公司建筑施工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工程项目;作为实际承包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聘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过程特别是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作业行为未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1. 杨小波,社会自然人,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项目现场负责人。对中顺公司临时安排的静电接地系统改造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明知殷永桥无焊工证,多次安排其从事与动焊作业相关的工作任务。

七、部门履职情况

(一)湖南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湖南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了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专班,紧盯“十有两禁”有关要求制定了“一园一策”安全整治提升方案,在已有应急指挥平台的基础上,投入近1700万进行智慧化平台升级改造项目建设,今年以来联合云溪区应急管理局先后对中顺公司开展各类检查、巡查、督查和联合检查9次。但湖南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组织开展园区企业违规外包作业、违规电气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深入、不扎实,对中顺公司外包单位长期无证动火作业行为查处不力;日常检查中,对检查发现的中顺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严、特殊作业不规范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落实隐患整改闭环管理、跟踪问效有欠缺。

(二)云溪区应急管理局

今年来,云溪区应急管理局将全区126家危化企业合理划分风险等级,实现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并与湖南岳阳绿色化工高新区形成了“1+1”协同监管机制;先后对中顺公司开展了重大隐患排查整治、重大危险源自查、双氧水专项检查、重点企业专项督导等专项检查,并针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了四轮次现场复核,开展了两轮次计划执法,共计下达行政执法文书6份次。但云溪区应急管理局开展危化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不到位,对企业自查上报的特殊作业不规范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监管执法检查不严,对检查发现中顺公司7条重大安全隐患出于优化营商环境考虑,仅下达责令整改执法文书,未立案查处。

八、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2人)

  1. 殷永桥,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项目施工人员。在无动火作业票、未取得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对磷酸三辛酯装置洗涤液输送泵接地系统进行改造时,在使用电焊对接地扁铁进行焊接的过程中,未采取隔离措施,致使电焊焊渣溅入进污水池内,导致污水池底可燃物料着火,继而引发污水池储罐发生爆燃。殷永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立案调查。
  1. 熊兵,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项目施工人员。在无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对磷酸三辛酯装置洗涤液输送泵接地系统进行改造时,明知作业人员殷永桥无证动焊作业,不进行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熊兵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立案调查,目前已被取保候审。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人员(1人)

  1. 高大峰,中顺公司磷酸三辛酯车间主任。履行所属车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力,对车间动火作业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在现场检查巡查过程中,未查验动火作业票,未认真核查周边动火环境,对车间的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高大峰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三)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3人)

  1. 杨小波,社会自然人,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对中顺公司临时安排的静电接地系统改造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明知殷永桥无焊工证,多次安排其从事与动焊作业相关的工作任务。杨小波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丁焰,中顺公司电仪部电工班班长。对静电系统接地改造现场安全交底不到位,未认真核对动火作业票,导致作业人员无动火作业票进行动火作业;未按照公司制度落实全过程巡回检查,及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丁焰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曹文波,中顺公司磷酸三辛酯车间副主任。作为车间安全负责人,明知车间有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开具车间动火作业票,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无动火作业票违规动火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杨文洁,中顺公司电仪部副部长。公司检维修制度执行不严,在未制定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外包单位作业人员对磷酸三辛酯车间、污水车间的静电接地系统进行改造,未审核临时作业人员资质,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杨文洁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王康明,中顺公司安环部副部长,协助安环部部长陈立管理污水车间。违反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违规开具不属于权属范围内的动火作业票;开具的污水车间受限空间作业票、动火作业票代替作业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名、填写虚假监测记录;现场检查中,明知污水池不具备受限空间作业条件,未制止违章作业行为。王康明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任宁,中顺公司电仪部部长。对部门所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对部门未制定维修计划擅自安排外包单位人员作业的问题失管。任宁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冯甲松,中顺公司生产一部部长。督促所属部门履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对磷酸三辛酯车间未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不力。冯甲松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陈立,中顺公司安环部部长兼污水车间主任。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事发当天污水车间管道更换作业在未上报工作计划的情况下,直接联系维修部进行维修作业;对污水车间特殊作业票证管理不到位,对王康明多次违规开具特殊作业票失管;事发当天对公司各动火点的动火作业情况检查巡查不到位。陈立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黄集森,中顺公司安环总监兼总经理助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外包单位人员岗前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对熊兵进行教育培训;事发当天对公司各动火点的动火作业情况检查巡查不到位,对公司特殊作业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黄集森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付志成,中顺公司副总经理。履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力,对公司事发当天的停车检维修未进行统筹安排,对所分管的生产一部、磷酸三辛酯车间、污水车间违反检维修制度和特殊作业制度等问题失管失察。付志成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陈振兴,中顺公司法人、董事长。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陈振兴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蒋骏,中顺公司戊基蒽醌装置项目实际承包人。在个人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借用恒润公司建筑施工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承揽工程项目;作为实际承包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聘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过程特别是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作业行为未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蒋骏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周全,恒润公司法人。违法出借公司资质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工程项目;作为项目承接方,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作业人员资质和作业现场安全进行有效管理。周全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2家)

  1. 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立案查处。
  1. 岳阳市恒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立案查处;关于其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建议由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案查处。

(五)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人员(4人)

  1. 张衡,中共党员,2022年5月任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部部长,聘用制员工。督促部门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园区企业违规外包作业、违规电气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扎实,监管不深入,对中顺公司特殊作业不规范的问题重视不够,落实闭环管理有欠缺。张衡对上述问题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1. 李载辉,中共党员,2022年9月任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所属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责任压实不够,对统筹协调和组织开展园区企业违规外包作业、违规电气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李载辉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1. 毛迪,中共党员,云溪区应急管理局危化股股长。组织开展危化领域违规外包作业、违规电气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不到位,对企业自查上报的特殊作业不规范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毛迪对上述问题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1. 郑志伟,中共党员,2022年9月任云溪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危化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工作人员开展危化领域违规外包作业和违规电气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不到位。郑志伟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六)其他处理意见建议

1.责令云溪区应急管理局向云溪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抄报云溪区纪委监委。

  1. 责令湖南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向云溪区委、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抄报岳阳市纪委监委、市安委办。

3.由岳阳市人民政府政府约谈云溪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九、事故主要教训及暴露出的问题

(一)企业红线意识不强,主体责任未落到实处。中顺公司此次停产检维修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有一个关口把住就能切断事故链。但在这起事故中,中顺公司各个管理屏障均被击穿,层层失守,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履行不到位。主要负责人红线意识不强,重效益轻安全,日常检查中发现过类似特殊作业不规范的问题,但没下大力气及时纠治,任由风险放大,最终酿成惨痛事故。二是公司制度缺乏执行力。中顺公司虽然制定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但制度执行不严,特殊作业前不办理作业审批手续、现场交底不到位、监测记录造假、作业票据人员随意代签字、明知作业违章不及时制止等现象普通存在,暴露出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形同虚设;三是安全管理混乱。人员岗位职责不清,混编混岗情况严重,特别是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身兼数职;检维修作业不申报工作计划,交叉作业不纳入统一协调管理,事发区域各自为政,上下左右推责,部门负责人习惯于安排工作,不下沉一线检查巡查,发现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制止。四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走过场”。公司自查动火作业票、受限空间作业票开具不规范等问题,但安环部对风险熟视无睹,思想麻木侥幸、自以为是,整改流于形式,更有甚者放任违规动火动焊行为发生。五是外包单位管理不到位。对外包单位的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外包单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就上岗、未取得焊工操作证多次违规动焊作业等问题失管失察。

(二)基层安全监管面临困境,监管队伍建设亟需强化。云溪区现有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工品的企业 126 家,重大危险源共计 109 处,涵盖氟化、烷基化、重氮化、氯化、过氧化等多种高危工艺。特别是近年来己内酰胺、乙烯等大项目落地,吸引了一大批上下游的化工项目落地建设,危化监管压力大、任务重。但云溪区应急管理局危化股仅有专业监管力量5人,监管力量与繁重的监管任务不相匹配;云溪绿色化工园区实际安全管理人员仅4人且均为无正式编制聘用人员,现有力量无法满足实际日常工作需求,加之监管信息化程度低,上级各类检查繁多,基层监管一线面临权责失衡、人少事多、财力保障不足等多重困扰,往往导致一线监管人员力不从心、苦不堪言。云溪区委、区政府要以此次事故为契机,正视基层能力建设上的不足,下大力气完善基层治理机制,理顺编制体制,夯实基层安全基础。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打折扣,严管与厚爱出现偏差。省、市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中都特别指出,要从严从紧组织开展动火、有限空间、特种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排查整治,以及开展外包外租、转包分包等生产经营活动排查整治,市级方案制定下发后,云溪区安委会重视程度不够,工作部署迟缓,1个月后才进行动员部署。云溪区应急局在危化领域开展专项整治中不严不实,对检查发现中顺公司特殊作业不规范的问题未引起足够重视,没有采取切实管用的对策和招数,导致上午检查下午出事;今年以来,云溪区应急管理局对中顺公司开展各类检查5次,发现安全隐患200余条,涉及重大安全隐患7条,但因中顺公司即将上市,出于优化营收环境考虑,执法发现的违法行为并未立案查处,仅下达责令整改执法文书。执法宽松软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导致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严,风险分级管控不落实。

(四)监管信息化程度低,危化信息平台建设严重滞后。按照省、市要求,云溪区需要按照“智慧应急、五级联动”要求在2022年12月之前完成信息化平台建设。受限于建设资金和场地,云溪区政府平台建设进度缓慢,至今未能完成建设。且目前建设方案中,信息平台仅能实现综合应急信息单向调取、区镇两级线上会商、执法救援实时记录等基础功能,缺少应急管理信息综合可视化、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双重预防机制线上系统监管、危货运输车辆动态管理、线上应急救援指挥响应等重要信息化功能模块,应急管理“智慧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亟待提升。

(五)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防范化解风险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功能园区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风险防控好,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湖南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化工领域重点园区,没有把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到工作全过程,特别是近两年先后发生景嘉化工“6・6”反应釜冲料、兴长公司“12・5”油罐车闪燃闪爆、中石化长岭催化剂“8・7”火灾等多起涉险事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教训极为深刻,理应对防范化解化工安全风险更加重视,但高新区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化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中,缺乏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

十、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克服重生产、重效益、轻质量、轻安全的思想,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对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正视短板不足,结合企业实际,深入排查整改问题隐患,真正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要修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岗位、工种安全职责,建立责任制考核标准并保证全员落实。要进一步完善现有安全管理体系,切实做到相关负责人履职到位、操作规程落实到位、从业人员培训到位、安全资金投入到位、隐患排查到位、应急保障到位,不断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要抓好外包工程清理整顿,逐一查验外包施工队伍相关资质和安全条件审核,审核是否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学历职称,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保,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清退。

(二)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抓紧抓实危化领域安全风险防控。云溪区委区政府特别是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把防控化解危险化学品系统性的重大安全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安全发展,聚焦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以更严格的措施强化综合治理、精确治理。要加强专业监管力量建设,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中“十有”标准,采取行政编制、事业编制、聘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等形式,配齐配强专业监管人员,明确监管人员职责,合力调配力量,确保专业高效监管。要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组织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切实把所有风险隐患逐一查清查实,实行红橙黄蓝分级分类管控和“一园一策”“一企一策”治理整顿,扶持做强一批、整改提升一批、淘汰退出一批,整体提升安全水平。

(三)紧盯当前短板弱项,切实强化特殊作业专项整治。云溪区政府要组织高新区、应急、环保、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邀请安全、环保、电气仪表等方面资深专家召开全区危险化学品风险研判会,深入分析事故深层次原因,全面研判梳理企业在实际生产中的风险点、隐患源,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任务清单、整治方案。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同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督促各职能部门、属地单位对照任务清单、整治方案,长效推进危险化学品领域集中整治,确保责任全覆盖、监管无盲区,构建起各负其责、人人有责的全链条危化监管体系。要持续推进检维修及特殊作业专项整治,对全区涉危企业的特殊作业实行报备制度,随机抽取高风险企业实行现场执法,对违法违规开展特殊作业的企业一律“零容忍”,利用执法手段震慑企业强化各类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要全面督促企业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纳入企业三级教育重点内容,并以岳阳中顺公司此次火灾事故为警示,组织全区危化企业开展集中教育培训,全力管控特殊作业环节安全风险。

岳阳市人民政府“8・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12月13日

FD10484 | 2023_巫溪县2023年火灾事故责任处理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来源】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区县消防救援支队官网(cq119.gov.cn 类官方源),原文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延伸调查报告,本件忠实提取保留原文结构。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要求,巫溪县消防救援大队分别组织对巫溪县峰灵镇龙安村5社住宅“1·15”、通城镇清泉村4组3号“1·20”、文峰镇长兴村二社住宅“2·13”和“3·14”巫溪县行政办公综合大楼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成立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为成员单位的整改评估工作组,邀请县纪委监委监督评估工作。评估工作采取实地查看、调阅台账资料和书面汇报的形式进行,并结合2023年以来相关乡镇和单位火灾事故情况进行分析。工作组调阅了事故追责、整改涉及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相关文书等台账资料。 二、火灾事故责任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一)峰灵镇龙安村5社住宅“1·15”火灾事故责任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龙安村居民委员会已向巫溪县峰灵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城镇清泉村4组3号“1·20”火灾事故责任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清泉村村委会已向通城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通城镇人民政府已对清泉村村委会书记进行了提醒谈话。 (三)文峰镇长兴村二社住宅“2·13”火灾事故责任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巫溪县文峰镇长兴村居民委员会已向巫溪县文峰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3·14”巫溪县行政办公综合大楼火灾事故责任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巫溪县消防救援大队已对巫溪县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巫溪县机关事务中心已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县政府分别对县机关事务中心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提醒谈话。 三、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一是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峰灵镇、通城镇、文峰镇人民政府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属地管理,调整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完善消防组织架构,每月进行消防安全风险研判制度,统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村(居)落实消防安全网格管理,指导居民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县机关事务中心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梳理明确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督促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县行政办公综合大楼消防安全管理。二是建强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力量。峰灵镇、通城镇、文峰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强化基层火灾防控力量,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完善大、中、小网格设施,明确网格负责人,及时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村(社)制定防火安全公约。三是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县住房城乡建委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合同签订,配齐配强各岗位人员,落实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疏散演练等,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四是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峰灵镇、通城镇、文峰镇人民政府积极加强居民用火用电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村村通”、消防安全宣传月活动等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结合走村入户帮助居民查找消防安全隐患,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积极营造防火安全宣传氛围,发动单位职工自觉查找消除身边火灾隐患,学习掌握初起火灾扑救技能,增强火灾事故防范能力。今年以来,文峰镇发生火灾5起,通城镇、峰灵镇未发生火灾,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3.07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火灾起数下降73.68%,死亡人数减少3人,直接财产损失下降73.69%,火灾防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在肯定工作成效的同时,还发现农村地区建筑耐火等级低,建筑内电气线路老化问题较普遍,消防基础设施缺乏,老弱病残幼等重点群体消防安全意识薄弱、逃生自救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 峰灵镇、通城镇、文峰镇 人民政府和县机关事务中心需持续巩固完善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架构,落实火灾形势分析研判制度,进一步采取针对性措施,补齐火灾防控工作短板,确保本辖区和单位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

FD10485 | 2023_巫溪县徐家镇枣树村六组民房12·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来源】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区县消防救援支队官网(cq119.gov.cn 类官方源),原文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延伸调查报告,本件忠实提取保留原文结构。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要求,巫溪县消防救援局组织对巫溪县徐家镇枣树村六组民房“12·16”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成立县消防救援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为成员单位的整改评估工作组,邀请县纪委监委监督评估工作。评估工作采取实地查看、调阅台账资料和书面汇报的形式进行,并结合徐家镇火灾事故情况进行分析。工作组调阅了事故追责、整改涉及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相关文书等台账资料。 二、火灾事故责任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徐家镇枣树村六组民房“12·16”火灾事故责任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枣树村村委会已向巫溪县徐家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徐家镇人民政府已经对枣树村村委会相关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 三、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一是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徐家镇人民政府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属地管理,调整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完善消防组织架构,每月进行消防安全风险研判制度,统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村(居)落实消防安全网格管理,指导居民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二是建强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力量。徐家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强化基层火灾防控力量,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完善大、中、小网格设施,明确网格负责人,及时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村(社)制定防火安全公约。三是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徐家镇人民政府积极加强居民用火用电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村村通”、消防安全宣传月活动等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结合走村入户帮助居民查找消防安全隐患,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积极营造防火安全宣传氛围,发动单位职工自觉查找消除身边火灾隐患,学习掌握初起火灾扑救技能,增强火灾事故防范能力。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在肯定工作成效的同时,还发现农村地区建筑耐火等级低,建筑内电气线路老化问题较普遍,消防基础设施缺乏,老弱病残幼等重点群体消防安全意识薄弱、逃生自救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徐家镇需持续巩固完善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架构,落实火灾形势分析研判制度,进一步采取针对性措施,补齐火灾防控工作短板,确保本辖区和单位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

FD10486 | 2023_巴州若羌县巴州飞翔广告传媒12·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 | 来源格式:md

若羌县巴州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12·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02月09日

2023年12月21日10时15分(接警时间),若羌县胜利路楼兰大厦一门面房(店铺名称:巴州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地址:若羌县胜利路西侧楼兰大厦1层4-1号商铺)失火,造成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财产损失353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新政办发[2022]58号)等有关规定,若羌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若羌县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以“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检测、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调查组织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后,若羌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若羌县巴州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12·21”火灾事故调查组”,由若羌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消防大队办公室,各部门之间互相配合,按照各自分工确保火灾调查及后续工作有序开展。

二、火灾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1日10时15分,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接到巴州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调度称:若羌县胜利路楼兰大厦一门面房(店铺名称:巴州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地址:若羌县胜利路西侧楼兰大厦1层4-1号商铺)着火,有人员被困。接到报警后,若羌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动1车4人,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1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置,10时24分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开展处置,10时47分处置完毕。

若羌大队和昆仑路消防站到达现场时,被困人员已被在场群众救出并交由120急救车送至若羌县人民医院医治,被困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信息:刘建新,男,回族,身份证号码:652829199407041016,户籍所在地:新疆且末县阔什萨特玛乡阔什萨玛村4组004号),起火物为房间东北角放置的办公耗材等物品,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

三、起火场所概况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该建筑为高层公共建筑,1层为门面房,2层为宾馆,3至17层为住宅,建筑东侧为胜利路,南侧、西侧为若羌县一号小区,北侧为绿化带,着火门面房位于1层4-1号商铺,着火商铺呈长方形,东西长18.94米,南北宽3.94米,高3.32米,其中外侧房屋东西长9.23米,南北宽3.94米,里侧房屋东西长9.71米,南北宽3.94米,为经营性小场所(打字复印店)。

(二)手续办理情况

楼兰大厦位于若羌县胜利路西侧,建设单位为新疆九洲奇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亮分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出具有设计图纸,建筑设计备案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650000WSJ110006770),于2016年12月19日通过消防验收,验收文号若公消验字〔2016〕第0003号。

(三)消防设施使用情况

若羌县楼兰大厦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广播系统、正压送风系统。火灾发生时,着火房间火灾自动报警、喷淋头正常启动,火灾未发展扩大,但因当事人处于醉酒状态未能及时逃生。

四、灭火救援及战勤保障情况

(一)接处警和力量调度情况

2023年12月21日10时15分,新疆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110转警:若羌县楼兰大厦一门面房着火,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2辆消防车、11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当日大队值班领导颜州立即前往现场指挥处置。

(二)火灾扑救经过

10时24分,昆仑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展开处置,到场开展处置时火势已处于下降阶段;10时25分,铺设一支水枪从正门处开展灭火扑救开辟入口,11时05分事故处置完毕,救援力量归建。火灾造成1人死亡,若羌大队火灾调查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此次灾情处置未造成指战员伤亡。

(三)消防设施使用情况

火灾扑救过程迅速,未使用固定消防设施。

(四)灭火救援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灾情处置未造成指战员伤亡。

(五)消防装备配备保障情况

火灾共出动城市主战车1辆(压缩空气泡沫车),6+2泡沫消防车1辆,共计载水10.5吨、载泡沫3.5吨;火灾扑救过程中,消防指战员能够按照要求穿着灭火战斗服,随车配备各类灭火、破拆类工具。在灭火抢险救援器材、消防指战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上,可以满足此次火灾扑救要求。

(六)通信保障情况

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通信保障队出动2名通信保障人员(1名干部、1名消防员),现场使用4G单兵、钉钉直播等方式开展现场指挥音视频保障,现场传回支队指挥中心2组画面(一组4G单兵全景画面,一组钉钉直播内容画面),期间音视频传输正常未出现蓝屏、故障等情况。

五、起火原因及蔓延成因分析

(一)认定起火时间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时01时48分。

(二)认定起火部位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该房屋东北角地面处。

(三)认定起火点

对店内东北角地面处进行勘查:发现东北角地面距北侧墙面9厘米、距东侧墙面70厘米处的地面瓷砖釉面处有不规则性长方形“黑斑”,而此区域其他瓷砖表层釉面完好未见有烟熏和过火痕迹,且瓷砖未见炸裂,在“黑斑”偏东侧上方墙面处有明显“V”字型过火痕迹。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点位于该房屋东北角地面距北侧墙面9厘米、距东侧墙面70厘米处。

(三)认定起火原因

综上所述,起火原因系连接空调插线板的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边纸张等可燃物导致火势蔓延成灾。

(五)火灾失控和蔓延成因分析

六、事故责任调查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后,若羌大队立即提请若羌县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由县领导牵头,县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在火灾原因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使用方管理责任。

(二)工程建设责任。该起火灾不涉及工程建设责任。

(三)中介服务责任。该场所为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建筑管理方未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维护保养和检测合同,因此不涉及中介服务责任。

(四)部门监管责任。起火建筑为沿街经营性小场所,社区工作人员、辖区派出所在日常监督过程中,隐患排查力度不深不细,日常检查工作停留在表面,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欠缺,宣传工作未做到全覆盖,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建议若羌县楼兰社区党支部向若羌镇党委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若羌县城镇派出所辖区分管领导李海宽向若羌县公安局党委做出深刻检查;

(五)消防产品责任。经调查,起火房间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正常,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完好有效,喷淋管网水压正常。火灾发生时,着火房间火灾自动报警、喷淋头正常启动,店内两具灭火器质量合格,此次火灾无消防产品方面责任。

(六)火灾扑救责任。若羌县消防救援大队(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接处警及时,到达现场按规程开展火灾扑救,且在火势扑救过程中未造成火势蔓延和扩大。

七、事故教训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辖区各类经营性小场所负责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营业区内电气线路私拉乱接,“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二)若羌县楼兰大厦业主委员会作为该建筑的主要管理方,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未安排值班人员,未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维护保养和检测合同。

(三)辖区乡镇社区、公安派出所对辖区沿街店铺排查不深不细,基层消防网格员未发挥应有作用,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等现象仍然存在,消防宣传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

八、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持续加强“九小场所”、沿街门面店消防安全治理。指导公安派出所常态化做好对“九小场所”、沿街门面店和群租房消防安全治理,特别是“九小场所”摸排,切实排查问题隐患,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整治。对电线未穿管保护、老化破损、私拉乱接的,要依法责令整改;对违规搭建的彩钢板房、附属建筑,要依法责令拆除;对在违规堆放可燃物、违规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的,要依法予以清理,杜绝“小火亡人”事故的发生,确保辖区火灾形势稳定。

(二)加强农村、街道(社区)消防工作。进一步压实基层火灾防控责任,持续发动基层网格力量,加大对经营性场所违规住人、违章用电、违规使用明火等问题的排查力度,针对高风险场所问题长期不能整改的,各乡镇(社区)要积极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整治,消除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要充分发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九小场所”和沿街店铺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常识,曝光严重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用好公众微博、微信平台,定时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单位场所落实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发生火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营造浓厚的消防氛围。切实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逃生自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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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87 | 2023_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6·8_6·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3年6月8日18时50分许,库尔勒市康都街道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内发生一起危货车辆火灾事故,导致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39.18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成立了“6•8”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检测、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6•8”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危货车辆将常压罐体作为承压罐体运输饱和蒸气压大于0.1MPa的危险化学品1号稳定轻烃,并前往非危货车辆修理店铺进行车辆维修时,罐体内1号稳定轻烃因饱和蒸气压升高从罐体呼吸阀喷出,遇相邻半挂车无证作业人员气焊作业产生的火花(高温)引发爆燃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概况

济南盛顺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2016年6月28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CW8M7E,地址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上海街东段187号,注册资本3001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3类)(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道路货物运输(凭许可证经营);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营运经营许可证为(鲁)〔交运管许可济字〕370101400065,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3月2日。公司危险品运输车辆共计目前64辆(其中牵引车20辆,挂车22辆,罐式货车22辆),所有车辆均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行驶证。该企业系事故车辆所属企业。

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2016年12月29日成立,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3MA7785K6XG,地址位于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新城街道清风苑社区民航路76号(金色家园北区)3幢209A,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标准紧固件、钻采配件、金属构件生产、加工、销售;阀门、钢材、仪器仪表、橡胶制品、阴极保护产品、天然气处理、进口加药装置、安全节能环保产品销售;天然气、液化气生产及销售;石油机械制造,天然气设备及管线修复;油管、油杆修复及清洗;油气工程技术服务;仪器仪表安装及维修。该企业系事故车辆拉运危险化学品源头充装企业。

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克某某,2003年12月18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757650662T,地址位于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辖区东山坡314国道两侧,注册资本22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市场管理,批发零售,场地租赁,停车服务等。该企业系事故发生地停车场管理企业。

库尔勒龙速汽车零配件经销部,经营者李某,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7年2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801MA779YG93A,经营场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辖区东山坡314国道西侧1幢,经营范围为零售:汽车零配件、针纺织品、塑料制品、其他日用品。经营范围内无机动车维修业务,该经营者李某系事故车辆拆卸电瓶作业人员。

库尔勒邦辉电气焊加工厂,经营者卢某某,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3年4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801MACG26YW9J,经营场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建设辖区314国道51号9栋1层01内29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日用产品修理;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售等。该经营人卢某某无焊工证,系事故车辆旁半挂车气焊作业人员。

秦某某,冒用甘肃世鸿联福工贸有限公司资质从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了31.58吨的1号稳定轻烃,系事故车辆运输物品收货人、托运人、购买人。

(二)发生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车头车牌号为鲁AG1571,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事故挂车车牌号为鲁A9R51挂,车辆类型为重型罐式半挂车,吨位为33.7吨,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查验定期检验合格证书,该罐车为常压罐车,罐体设计压力为0.072MPa,罐体容积49立方米,吨位:33.7吨,所能运输介质有:汽油、柴油、石脑油、芳烃、苯、燃料油。该车辆属济南盛顺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车辆驾驶员为李某某,押运员为朱某某。

(三)事故车辆运输订单情况

秦某某与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于2023年6月7日以甘肃世鸿联福工贸有限公司的资质订购了轻烃后,秦某某于6月7日联系了在微信运输群中认识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畅伟运输有限公司微信名为“A畅伟-小静”的人帮忙联系拉货车辆,该人员一开始向秦某某提供的车辆信息是宁夏吴忠市的宁CF1381的车辆,但该车辆因有事无法前往,又联系了车牌号为鲁AG1751的危货车辆,驾驶员是李某某,押运员是朱某某,运输公司是济南盛顺危化品运输有限公司,秦某某将以上车辆信息发送至陈某某处。2023年6月8日凌晨01:02:52至02:27:34驾驶员李某某驾驶车辆在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充装1号稳定轻烃31.58吨,秦某某按照磅单的31.58吨,每吨价格545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提供的陈浩亮的账户转账17.2111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经过

根据现场视频监控、相关人员询问,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023年6月8日凌晨1时02分52秒至2时27分34秒驾驶员李某某与押运员朱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AG1751、挂车号鲁A9R51的车辆在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充装1号稳定轻烃31.58吨。 6月8日9时30分左右,该车从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发,驾驶员李某某在行驶过程中发现车辆电瓶支架断裂,于是在库尔勒市下高速前往库尔勒市华凌市场欧曼汽车服务站进行维修,到达维修站后工作人员告知其店内无法维修,并告知其可前往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内欧曼汽车维修店内维修。 6月8日18时左右,驾驶员李某某驾驶车辆进入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前往欧曼汽车维修店被告知没有工人,也没有配件,让其到旁边商铺找人进行修理; 6月8日18时08分,李某某下车到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29号库尔勒邦辉电气焊加工厂的店铺找老板卢某某,与其共同到车旁查看,李某某让其修理车辆电瓶支架,卢某某表示李某某要先找修理工将电瓶和电瓶支架拆卸下来才能焊接。 18时10分左右,卢某某开始维修停放在其店铺门口的一辆半挂车的工具箱。 18时15分,李某某走到49号库尔勒龙速汽车零配件经销部的店铺找老板李某,要求其帮忙把电瓶拆卸下来,费用200元,李某与李某某到车旁查看后同意拆卸电瓶。 18时19分,李某回到其店铺,车辆押运员朱某某下车走向卢某某店铺,李某某将车驾驶到卢某某店铺门口停放,与一旁停放在卢某某店铺门口的半挂车平行停放; 18时23分,李某拿着工具从自己店铺走向李某某车旁; 18时30分,刘新(受伤无辜群众)开车到达了31号店铺李福的店门口; 18时34分,李某从李某某车旁回自己店铺; 18时36分,李某从店铺回到李某某车旁; 18时42分,李某再次回到自己店铺; 18时44分,李某再次回到李某某车旁; 18时46分,朱某某打开副驾驶门拿物品; 18时48分,朱某某关门下车; 18时49分许,李某某车辆顶部有液体喷出且伴随气味,地面有大量液体; 18时49分许,李某发现罐车有漏气的声音,卢某某正准备进行气焊作业的位置有火苗,李某立即大喊“不要动火,快跑”。卢某某感受到一阵火苗从他修理的半挂车下方冲来,立即往大门口跑; 18时50分许,车辆发生爆燃并火势不断扩大,此时李某某、朱某某距离车辆较近,2人被烧伤,同时在卢某某店铺旁的31号店铺内的修车群众刘新和店铺老板李福被一阵火冲击,导致烧伤。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现场位于库尔勒市216国道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总面积82098平方米,其中院内面积62400平方米;院内有110间商铺,其中监测站1间,商店2间,空房14间,库房49间,车辆维修店铺44间;院外有43间,已出租11间,空房32间。院内设置有大型机械停车场,占地23660平方米,用于大型机械车辆停放,严禁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入停车场。在院内西南侧、小谭重汽修理店北侧空地上停放着四辆大型车辆,损毁严重。由东至西第一辆车头朝南停放,车牌号为新RB067挂,车辆整体烧毁,只剩金属框架,车斗内装有编织袋装白色颗粒。该车南侧车头朝南停放着一辆小型货运车,车辆整体烧毁,只剩金属框架。由东至西第二辆大型车辆车车头朝北停放,车辆整体烧毁,只剩金属框架。由东至西第三辆大型车辆车车头朝北停放,车辆整体烧毁,只剩金属框架。由东至西第四辆大型车辆为油罐车,车头朝南停放,车牌号为鲁AG1751、鲁A9R51(挂),油罐破损,只剩金属框架。油罐车西南侧停放着三辆小型车辆,东侧两辆车辆整体烧毁,只剩金属框架,西侧一辆部分烧毁。院内西侧和南侧修理店门面房门玻璃和窗户玻璃破损,现场地面上有大量黑色燃烧残留物,地面上散落着铁皮。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伤亡情况:事故共造成4人重伤(1人在6月27日事故报告期后死亡,1人在7月21日事故报告期后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共计约739.185万元。

(七)天气情况

2023年6月8日,库尔勒市天气多云间晴,平均风力3级,气温18.3?-37.1?,平均气温27.6?;当日18-19时平均气温36?,最高气温36.4?,最低气温35.9?,最大风速4.8米/秒(3级西南风)。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6月8日18时51分,巴州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新疆巴州库尔勒市216国道西侧农机物流市场内车辆及周边轮胎起火。索克巴格路消防站首先到达现场,展开处置;18时53分,天山东路消防站到达现场配合索克巴格路消防站展开处置;18时59分,支队政治委员郑成华带领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力量集结,进行战斗指挥。19时06分,石化大道消防站、南苑路特勤站相继到达现场,参与事故处置。 19时20分,火势基本被控制。 19时32分,现场明火基本被扑灭。 20时10分,现场开展清余工作。 20时30分,除索克巴格路消防站现场值守外,其余救援力量返回消防站执勤。 21时25分,事故处置完毕,索克巴格路消防站收整装备器材,救援力量归队。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巴州119指挥中心迅速调派库尔勒市索克巴格路消防站、天山东路消防站、石化大道消防站、南苑路特勤消防站,共计4个消防站、10辆消防车、53名消防救援人员赴现场进行处置。 库尔勒市委、市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成立以库尔勒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库尔勒市委常委担任总指挥的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各方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库尔勒市委、市政府及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严密部署,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一是对火灾应急处置迅速得当。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应急、交通及街道等单位快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灭火及现场人员疏散、警戒工作,避免扩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是对受伤人员的救援行动有效。事故发生后,对现场受伤人员第一时间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在整个救援行动过程中,没有发生次生灾害和救援人员及其他人员伤亡。但是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火灾应急处置不到位,虽然编制了应急预案,但是预案对发生火灾时应当如何撤离没有明确的指引,完全依赖个人经验判断,预案的指导性不强。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样品检验和视频分析鉴定报告等综合认定此次事故直接原因:驾驶员李某某、押运员朱某某驾驶常压罐体的危货车辆鲁AG1751、鲁A9R51(挂)充装运输饱和蒸气压大于0.1MPa的危险化学品1号稳定轻烃,经长途运输、天气高温等原因致使罐体中的1号稳定轻烃饱和蒸气压明显上升,受热气化严重,从罐体呼吸阀喷出,遇相邻半挂车无证作业人员卢某某气焊作业产生的火花(高温)引发爆燃。

(二)事故介质鉴定情况

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混合轻烃产品的《轻烃(石脑油)安全技术说明书》为轻烃(石脑油),未标注主要成分、含量情况及饱和蒸气压。经在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场取样充装液体1000毫升送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实验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经检验报告:该介质饱和蒸气压为111KPa,密度为0.6558吨/立方米。对照GB9053-2013《稳定轻烃》表1稳定轻烃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其饱和蒸气压111KPa处于74-200KPa范围,可以确认该充装液体属于1号稳定轻烃范围。

(三)事故现场勘验及灾害机理分析

1.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停车场内火灾现场停放4辆半挂车、4辆家用轿车,由西向东分别为5号车新M0B280、6号车新MR5678、7号车新M5157P、1号车鲁AG1751/鲁A9R51挂、2号车新M51774/新MC606挂、3号车新B23412/鲁Q3QQ5挂、8号车新M6176G、4号车新R40746/新RB076挂。 1号车车头过火烧失严重,由西向东倒塌倾覆。东侧挂车罐体上半部分已炸裂成碎片,下半部分与挂车底座相连,烟熏痕迹底部较上部明显,罐体炸裂处边缘由内向外翻卷,罐内残留部分罐体碎片。该车挂车车轮橡胶已完全烧失,东侧轮毂较西侧部分烧失严重,车头车轮橡胶有少量残留于轮毂上。 2号车车头驾驶室中控台上方已烧失变形,车身重心下移,前保险杠与地面相接触,挂车中部上方护栏向东侧弯曲变形,南侧护栏框架基本完好,北侧较南侧变形变色严重,西侧较东侧变形变色严重,车轮西侧较东侧烧损严重。 3号车车头顶部已完全烧失,挂车中部西侧近2号车处护栏部分向东侧弯曲变形。 4号车车头向上翻起,下部较上部金属变色痕迹明显,挂车中部西侧护栏部分向西侧翘起,车上货物部分散落于该车西侧地面。 5号车东侧车身过火、烟熏痕迹明显,西侧无过火痕迹,车辆挡风玻璃东侧炸裂,西侧有部分残留,6号车、7号车整体烧损严重。8号车车尾较车身金属变色痕迹明显。 1号车挂车北侧车尾部分防撞护栏烧失,车牌及“危险品”标识牌由东向西变色痕迹逐渐减轻。车辆北侧轮毂烧失严重,南侧轮毂基本完好,轮毂上钢丝附着于表面,钢丝部分变形,堆积于轮毂两侧。北侧罐体中上部分已完全炸裂不见,南侧罐体上部由外向内弯折,北侧较南侧罐体保留完整度低。1号车电瓶已被拆卸放置于1号车与2号车之间空地处,电瓶已烧失熔融。 1号车与2号车中间部位地面水泥表面存在炸裂痕迹。 2号车车尾南侧放置有一台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焊机上放置有一个二氧化碳储气钢瓶,东北侧5米处为该焊机配套送丝机,送丝软管与送丝机相连,焊炬喷嘴放置在2号车东侧工具箱旁,工具箱下方有一千斤顶支撑,工具箱表面缠绕固定一铁链,铁链上方与其相连为电葫芦吊机。工具箱4个连杆仅剩东北角连杆尚未焊接完成。电源线连接于29号“电气焊”门面房内插座处,店内电源开关呈闭合状。

2.火灾机理分析

该危险化学品罐车(车辆鲁AG1751、鲁A9R51挂)罐体容器类别为常压,罐体设计压力0.072MPa,呼吸阀开启压力6.2Kpa,呼吸阀回座压力2.1Kpa,呼吸阀全开压力=7.9Kpa,储存物质为1号稳定轻烃,标记载重33.7吨,实际充装31.58吨(按照取样分析结果,该运输介质密度为0.6558吨/立方米,换算成容积则为48.15立方米),罐体容积49立方米,装载系数达到98%,罐体为基本满载状态,事发时天气平均气温36?。 因该罐车电瓶架螺丝断裂,驾驶员李某某驾驶该罐车进入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内进行维修时,在罐体超装状态下,加之天气高温、太阳直射等原因,1号稳定轻烃受热气化压力持续升高,从罐体顶部呼吸阀喷出,罐车下方油气混合物极速聚集。同时,卢某某正在对距该罐车3.5米处的半挂车(车牌号:新M51774/新M606挂)工具箱进行高温气焊作业,泄漏的1号稳定轻烃气体遇气焊作业产生的火花(高温),引发爆燃。

3.恩贝斯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NBC-500)机理分析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NBC-500)是一种用于CO2气体保护焊的高性能通用半自动气焊机。采用IGBT软开关逆变技术,工频三相380V电源输入整流后由IGBT逆变器变为高频交流,经高频变压器降压,高频整流器整流,滤波后输出适合于焊接的直流电。 二保焊机作业时,需佩戴足够遮光度的保护镜(弧光会引起眼部发炎,飞溅及焊渣会烫伤眼睛),使用焊接用的皮质保护手套(以免弧光、飞溅及焊渣灼伤烫伤皮肤)。合上焊机前面板上的空气开关,将接地线可靠接地(俗称搭铁),按下焊枪开关时,送丝机转动送丝,有CO2气体从焊枪嘴处流出。可进行正常焊接,此时焊机的冷却风扇开始转动。 二保焊机作业时,在高温热源的作用下,母材发生局部熔化,并与熔化了的焊丝金属混合形成熔池,同时进行短暂而复杂的冶金反应。电弧阴极区温度一般可达2130-3230?,阳极区温度一般可达2330-3230?,弧柱中心温度可达5370-7730?,电流越大弧柱温度越高。熔合区(熔池)平均温度为1770±100?,熔滴温度约为2300±200?。随着热源的离去,熔池后部的液态金属开始凝固,最终形成焊缝。 经现场气焊作业实验,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接作业可产生明显的火花(高温)。

4.现场视频分析意见

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视频分析意见》显示:根据所送视频检材分析,该起火灾的最初明火位于该危险化学品罐车车头东侧半挂车下侧区域,可见液体泄漏时间为视频监控时间“2023年06月08日18时49分46秒许”(北京时间:2023年06月08日18时42分26秒许),可见明火时间为视频监控时间“2023年06月08日18时50分04秒许”(北京时间:2023年06月08日18时42分44秒许)。起火初期持续约18秒的泄漏,明火迅速蔓延至罐车区域。

(四)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1.济南盛顺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1)对其名下所属车辆鲁AG1751、鲁A9R51(挂)管理不到位,与车辆驾驶员李某某、押运员朱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对运输车辆监督不力,GPS监控室内设置的监控员(GPS)值班监控设备处于停用状态,监控员1人长时间不在岗,未及时制止事故车辆未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进行货物拉运的行为。 (2)企业制定的《专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中未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对企业危货车辆维修进行相关规定,导致事故车辆出现前往非一级危货车辆维修点进行维修车辆的问题;对车辆的日常管理不到位,出现事故车辆将常压罐车作为承压罐车使用、充装超量等问题,导致事故发生。 (3)对驾驶人、押运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对驾驶员、押运员开展《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驾驶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押运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等培训,无驾驶员李某某、押运员朱某某2023年3月、4月、5月安全教育学习记录,对驾驶人和押运员未及时参与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不力,导致驾驶员和押运员不掌握装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应急处置等相关内容。

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前往其厂区拉运货物的危货车辆的安全生产未做到统一协调管理,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情况下充装饱和蒸气压大于0.1MPa的1号稳定轻烃,并将1号稳定轻烃充装至事故车辆的常压罐体(罐体设计压力为0.072MPa)中,且车辆装载系数达到98%,为事故埋下隐患。

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禁止危货车辆进入场区等规定,安保人员责任意识差,随意放行危货车辆进场;安全员履职不力,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危货车辆进入场区修理车辆的问题;对承租房屋的商铺安全生产未做到统一协调管理,出现气焊商铺作业人员无证操作、无维修危货车辆资质商铺维修危货车辆等问题。

秦某某,冒用甘肃世鸿联福工贸有限公司资质从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1号稳定轻烃,未核实事故车辆是否可以运输1号稳定轻烃的情况下雇佣车辆运输。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某某,男,群众,车辆鲁AG1751、鲁A9R51(挂)驾驶员,驾驶常压罐车装运饱和蒸气压大于0.1MPa的1号稳定轻烃,且装载系数达到98% ;驾驶车辆前往不具备危货车辆修理资质的商铺进行车辆维修时,经长途运输、天气高温等原因致使其运输罐体中的1号稳定轻烃饱和蒸气压明显上升,受热气化严重,从罐体呼吸阀喷出,遇相邻半挂车气焊作业产生的火花引发爆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 修正)》第三十八条[ ]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救治过程中于6月27日凌晨死亡,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朱某某,女,群众,车辆鲁AG1751、鲁A9R51(挂)押运员,作为车辆押运员未对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未对装载物的安全技术进行查看,将常压罐体作为承压罐体使用,驾驶员前往不具备危货车辆修理资质的商铺进行车辆维修未及时制止,未履行押运员的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2 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救治过程中于7月21日死亡,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卢某某,男,群众,库尔勒邦辉电气焊加工厂经营人,在不具备危货车辆修理资质的情况下,答应事故车辆驾驶员李某某对事故车辆电瓶断裂支架进行修理,以工作忙为由要求驾驶员找其他人将电瓶拆除后其再进行修理;在未持有焊工证且明知危货车辆停放在其修理的半挂车旁的情况下,对半挂车工具箱进行气焊作业,导致其气焊作业产生的火花遇事故车辆喷出的1号稳定轻烃发生爆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修正)》第二十条[ ]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周某某,女,群众,济南盛顺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车辆鲁AG1751、鲁A9R51(挂)所属运输企业负责人,对其名下所属车辆鲁AG1751、鲁A9R51(挂)管理不到位,出现车辆定期检验超期、将常压罐车作为承压罐车使用、充装超量、在非一级危货车辆维修点进行维修车辆等问题,对驾驶人、押运员安全教育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 ]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秦某某,男,群众,冒用甘肃世鸿联福工贸有限公司资质从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1号稳定轻烃,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调查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陈某某,男,群众,作为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前往其厂区拉运货物罐车的安全生产未做到统一协调管理,未在充装前查看确认车辆与介质是否相匹配,导致出现将常压罐体作为承压罐体使用的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库车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之规定,依法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克某某,男,群众,作为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严格落实禁止危货车辆进入场区制度,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危货车辆进入场区修理车辆的行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济南盛顺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第二十八第一款[ ]、四十四条第一款[ ]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库车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四)对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对危货车辆维修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维修机动车商铺安全监督检查组织不力,责成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对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五)对属地管理单位的处理建议

康都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维修店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不力,事故当天社区工作人员在对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未发现停放在院内的危货车辆等问题隐患,存在管理盲区,责成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对康都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以上涉及山东济南市、阿克苏库车市调查处理结果请及时函告库尔勒市人民政府。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的缺失或是不健全,反映出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的不够重视,以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自身的法定职责不熟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认识不清晰,驾驶员对自己的运输行为没有安全意识,安全管理从源头上缺失,最终酿成惨痛事故。

(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驾驶人、押运员自身专业素养不高、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再加上安全教育培训不足,缺少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导致驾驶员和押运员不掌握装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应急处置等相关内容,对车辆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认识不清晰,未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前往非一级危货车辆修理店铺修车,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的隐患。

(三)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发现不了隐患是安全生产工作最大的隐患,企业对危货车辆管理不到位,车辆运输监管缺失,导致对驾驶员将常压罐作为承压罐使用、超量充装、罐车超期未定期检验、前往非一级危货车辆修理店铺修车等事故隐患,看不见、抓不住、消不除,安全隐患越积越多,安全风险越来越大,最终发展成为无法挽回的伤亡事故。

六、防范整改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该起事故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济南盛顺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危货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加大对危货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车辆是否按规定拉运货物,是否将常压罐体作为承压罐体使用,是否到一级维修点进行车辆维修,严控危货运输车辆“带病”上路或“带病”随意停车带来的安全风险;加强高温天气下车辆运行管理,及时采取降温措施,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进一步强化危货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尤其要加强对从事危货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特性等基本知识;制定完善罐车泄漏、着火、燃爆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车辆驾驶人员应对突发情况能力,有效控制事故发生,避免事故波及范围扩大和次生事故发生。

(二)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1号稳定轻烃等危险化学品充装的安全管理,尤其对进入厂区运输车辆的安全生产做到统一协调管理,制定完善充装操作规程,杜绝出现常压罐车作为承压罐车使用的问题,避免造成事故发生。

(三)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要强化停车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督促停车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杜绝危货车辆进入非危货车辆停车场,实施定时巡检制度,配备足够的巡检人员,及时制止危货车辆进入停车场内,落实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确保停车场安全。

(四)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

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认真履行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行业监管缺失、失管漏管现象立即开展自查,全面梳理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范围,细化内部职责分工,坚决杜绝行业监管盲区;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迅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各类生产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五)库尔勒市交警大队

交警部门要切实加强危货车辆运输路线的相关规定,在危货车辆进入库尔勒市辖区时把好第一道关,严防危货车辆随意停放、随意驾驶、随意维修,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划定危险化学品车辆禁行禁入的时段、路段及区域,严格危货车辆进入非危货车辆停车场,确保库尔勒市辖区各路段及停车场等区域安全。

(六)康都街道办事处

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维修车辆商铺及停车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杜绝维修商铺出现超资质车辆维修的问题,杜绝非危货车辆停车场违规进入危货车辆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行管部门严肃处理,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6•8”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8月15日

FD10488 | 2023_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6·8责任追_6·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23年6月8日18时50分许,库尔勒市康都街道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内发生一起危货车辆火灾事故,导致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39.185万元。2023年8月25日,市政府对《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6·8”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13日成立了“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6·8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如下:

一、评估工作过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事故评估组召开评估工作会议,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提出了评估工作要求。依据《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6·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有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评估清单,推进评估工作落实。2024年10月15日,事故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了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核实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整改落实建议。

二、总体评估意见

事故评估组认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了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全部得到落实;事故发生单位在总结汲取事故教训的基础上,能够举一反三,强化了安全责任落实,加强了企业安全管理,提升了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报告》对以下事故责任单位和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如下:

1.对库尔勒邦辉电气焊加工厂经营人卢XX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对济南盛顺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X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秦XX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对事故责任单位济南盛顺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建议移交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法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1. 对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议移交库车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1. 对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人民币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 对陈XX作为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移交库车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1. 对克XX作为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即人民币2440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 对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责成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对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1. 对康都街道办事处责成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对康都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根据库尔勒市公安局反映,目前周XX在山东老家患有精神疾病,目前在山东老家住院治疗,已对其做精神鉴定,结果待出,相关材料已移送起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卢XX已移送起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6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秦新平,经审查涉案情况不属于我市管辖。

2.对济南盛顺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023年10月30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济南盛顺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41万罚款的行政处罚,济南盛顺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对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对库尔勒市人民政府的事故批复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判决均维持,驳回了济南盛顺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于9月30日向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3.对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023年10月23日,库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11月10日已缴纳罚款。

2023年10月23日,库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作出人民币4.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11月10日已缴纳罚款。

4.对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023年9月4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人民币30万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未在15日内缴纳罚款,在6个月内未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4月16日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2023年9月4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克XX作出人民币2440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未在15日内缴纳罚款,在6个月内未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4月16日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5.给予相关政府单位的处理落实情况

2023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库尔勒市安全生产约谈会,市委副书记、市长对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康都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进行了约谈;市交通运输局、康都街道办事处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

(三)济南盛顺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该企业不属于我市管辖范围,目前济南盛顺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在库尔勒市辖区内无生产经营行为,其公司位于山东济南市,故无法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四)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该企业不属于我市管辖范围,目前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库尔勒市辖区内无生产经营行为,其公司位于阿克苏地区库车市,故无法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五)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建立了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新增了安保人员2名、安全员1名,制定实施了定时巡检制度,保安人员每两个小时巡检一次,安全员每日至少进行了一次全面巡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至少一个月巡检一次。在停车场内增设5处监控摄像头,安排专人负责监控视频的查看和记录保存。自制度完善以来,已发现248次安全隐患,均及时整改完毕。根据车辆类型(大型车辆与小型车辆)和安全性要求,重新规划了停车场内的停放区域,设立了清晰明显的标识。入场执行了实名登记制度,对进入停车场的所有车辆进行登记,设立明显安全警告标志,及时制止危化品车辆进入停车场内。二是开展了员工安全培训,通过新员工岗前培训、老员工定期培训、商户应急处理能力培训等,提高员工及各商户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督促商户遵守维修作业规范,包括使用正确的工具和设备、按照制造商的维修手册进行操作、确保规范操作等。重新补充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明确了商户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商户能够承担起相应的安全责任,共同维护停车场的安全。三是开展了综合应急演练,结合制定的应急预案开展了火灾、车辆伤害等应急演练,同时邀请了消防工作人员对院内商户以及工作人员进行了2期消防安全讲座及消防安全演练,提高了员工、商户在维修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如何进行紧急处理和报告等应急能力,切实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制定了《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道路交通领域突出风险专项整治二十条硬措施分解方案》和《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道路交通“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刻汲取“6·8”火灾事故教训,制定了《库尔勒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重点整治无证、无照、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超范围经营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消防及其他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二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风险突出、违章违规行为多发以及被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点名通报的重点道路运输企业开展送法上门进企业宣教活动,每季度组织重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人在企业集中开展了宣讲,组织驾驶人员进行以案说法,联合公安、文旅等部门开展联合警示约谈、观看警示教育片。三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了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督促危货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职责、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混乱、安全机构不健全、车辆挂而不管只收取挂靠费、出现车辆漏管失管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交通事故的企业进行停业整顿。四是通过科技手段进行动态监控管理。对动态监控第三方的动态监控上线率、处置率、及时率、有效率较低的进行严管重罚,对未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员、车辆报警信息推送处理不及时、车辆上线率低于98%、违规处置率低于90%的第三方监控单位要及时取缔,退出市场。

(七)康都街道办事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建立了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社区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管理工作,2023年6月8日以来召开10次安全工作会议。二是对辖区内维修车辆商铺及停车场进行安全检查。每周对辖区内78家维修车辆商铺和24个停车场全面排查登记62次,联合消防所、公安机关检查商铺12次,联合交通运输局检查汽车维修行业店铺3次,下发整改通知书62份,已全部整改完毕。重点检查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的情况。三是多举措杜绝维修商铺出现超资质车辆维修的问题。组织行业部门联合对辖区内维修车辆的企业、商铺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查,对超资质维修的商铺行业办依法进行查处。目前辖区内共有4家企业有资质,所有企业、商铺均无资质维修危货车辆。对无资质商铺开展走访检查共巡查40次,巡查发现维修危化品运输车25次,发现后立即上报交通运输局,已整改完成。四是杜绝非危货车辆停车场违规进入危货车辆的问题。将老216国道沿街5个非危货车辆停车场入口处设置了明显的标识牌,对门口管理岗位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同时通过日常检查走访及时发现危货车辆停靠情况,开展劝离工作。

(八)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对辖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进行摸排,摸清楚企业及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数量。全市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共有41家,危险品运输车辆共计2510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1处,地址在库尔勒市和顺市场内。二是安排警力深入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检查了企业车辆GPS动态监管情况及安全教育学习情况,每月对驾驶员及押运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同时开展了车辆及驾驶员双率清零工作,杜绝逾期未审验、未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督促审验报废危化品车辆40余辆。三是建立了《通行证》审批制度,要求库尔勒市辖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到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报备,申请办理通行证,在通过严格审查取得通行证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及路线行驶;采取定点与流动巡逻结合的方式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主要通行路线进行检查,调取企业GPS监管平台数据,发现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督促企业进行内部处罚,形成长效机制。四是建立了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微信群,在群里及时有效的发布天气状况、道路通行状况,提醒危险品运输司机注意行车安全。针对近期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为案例,到企业进行安全警示教育,与企业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强化企业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

四、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

评估组通过评估,认为各单位均能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但在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方面尚存在一定不足,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针对无资质商铺修理危货车辆、危货车辆违规停放等问题联动查处不够迅速,交通运输部门未做到第一时间处置,存在一定滞后性。

二是维修商铺出现超资质车辆维修、非危货车辆停车场违规进入危货车辆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仍然偶有发现危货车辆停靠路边、维修空危货车辆等情况。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对危货车辆停放、车辆维修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联动机制,联合车辆通行较多、维修商铺较多的乡镇(街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属地实时上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现场处理,形成有效高压态势,齐抓共管协调配合。

(二)康都街道要加大对辖区内维修车辆企业、停车场等重点区域的安全管理,尤其是存在无资质维修危货车辆的商铺要通过上门教育、集中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定期对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开展隐患排查、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

FD10489 | 2023_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6·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6•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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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县新苑市场三楼532-311室“6·10”火…

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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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6•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6月8日18时50分许,库尔勒市康都街道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内发生一起危货车辆火灾事故,导致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39.18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成立了“6•8”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检测、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6•8”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危货车辆将常压罐体作为承压罐体运输饱和蒸气压大于0.1MPa的危险化学品1号稳定轻烃,并前往非危货车辆修理店铺进行车辆维修时,罐体内1号稳定轻烃因饱和蒸气压升高从罐体呼吸阀喷出,遇相邻半挂车无证作业人员气焊作业产生的火花(高温)引发爆燃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概况

济南盛顺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2016年6月28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CW8M7E,地址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上海街东段187号,注册资本3001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3类)(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道路货物运输(凭许可证经营);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营运经营许可证为(鲁)〔交运管许可济字〕370101400065,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3月2日。公司危险品运输车辆共计目前64辆(其中牵引车20辆,挂车22辆,罐式货车22辆),所有车辆均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行驶证。该企业系事故车辆所属企业。

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2016年12月29日成立,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3MA7785K6XG,地址位于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新城街道清风苑社区民航路76号(金色家园北区)3幢209A,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标准紧固件、钻采配件、金属构件生产、加工、销售;阀门、钢材、仪器仪表、橡胶制品、阴极保护产品、天然气处理、进口加药装置、安全节能环保产品销售;天然气、液化气生产及销售;石油机械制造,天然气设备及管线修复;油管、油杆修复及清洗;油气工程技术服务;仪器仪表安装及维修。该企业系事故车辆拉运危险化学品源头充装企业。

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克某某,2003年12月18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757650662T,地址位于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辖区东山坡314国道两侧,注册资本22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市场管理,批发零售,场地租赁,停车服务等。该企业系事故发生地停车场管理企业。

库尔勒龙速汽车零配件经销部,经营者李某,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7年2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801MA779YG93A,经营场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辖区东山坡314国道西侧1幢,经营范围为零售:汽车零配件、针纺织品、塑料制品、其他日用品。经营范围内无机动车维修业务,该经营者李某系事故车辆拆卸电瓶作业人员。

库尔勒邦辉电气焊加工厂,经营者卢某某,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3年4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801MACG26YW9J,经营场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建设辖区314国道51号9栋1层01内29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日用产品修理;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售等。该经营人卢某某无焊工证,系事故车辆旁半挂车气焊作业人员。

秦某某,冒用甘肃世鸿联福工贸有限公司资质从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了31.58吨的1号稳定轻烃,系事故车辆运输物品收货人、托运人、购买人。

(二)发生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车头车牌号为鲁AG1571,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事故挂车车牌号为鲁A9R51挂,车辆类型为重型罐式半挂车,吨位为33.7吨,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查验定期检验合格证书,该罐车为常压罐车,罐体设计压力为0.072MPa,罐体容积49立方米,吨位:33.7吨,所能运输介质有:汽油、柴油、石脑油、芳烃、苯、燃料油。该车辆属济南盛顺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车辆驾驶员为李某某,押运员为朱某某。

(三)事故车辆运输订单情况

秦某某与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于2023年6月7日以甘肃世鸿联福工贸有限公司的资质订购了轻烃后,秦某某于6月7日联系了在微信运输群中认识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畅伟运输有限公司微信名为“A畅伟-小静”的人帮忙联系拉货车辆,该人员一开始向秦某某提供的车辆信息是宁夏吴忠市的宁CF1381的车辆,但该车辆因有事无法前往,又联系了车牌号为鲁AG1751的危货车辆,驾驶员是李某某,押运员是朱某某,运输公司是济南盛顺危化品运输有限公司,秦某某将以上车辆信息发送至陈某某处。2023年6月8日凌晨01:02:52至02:27:34驾驶员李某某驾驶车辆在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充装1号稳定轻烃31.58吨,秦某某按照磅单的31.58吨,每吨价格545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提供的陈浩亮的账户转账17.2111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经过

根据现场视频监控、相关人员询问,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023年6月8日凌晨1时02分52秒至2时27分34秒驾驶员李某某与押运员朱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AG1751、挂车号鲁A9R51的车辆在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充装1号稳定轻烃31.58吨。 6月8日9时30分左右,该车从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发,驾驶员李某某在行驶过程中发现车辆电瓶支架断裂,于是在库尔勒市下高速前往库尔勒市华凌市场欧曼汽车服务站进行维修,到达维修站后工作人员告知其店内无法维修,并告知其可前往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内欧曼汽车维修店内维修。 6月8日18时左右,驾驶员李某某驾驶车辆进入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前往欧曼汽车维修店被告知没有工人,也没有配件,让其到旁边商铺找人进行修理; 6月8日18时08分,李某某下车到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29号库尔勒邦辉电气焊加工厂的店铺找老板卢某某,与其共同到车旁查看,李某某让其修理车辆电瓶支架,卢某某表示李某某要先找修理工将电瓶和电瓶支架拆卸下来才能焊接。 18时10分左右,卢某某开始维修停放在其店铺门口的一辆半挂车的工具箱。 18时15分,李某某走到49号库尔勒龙速汽车零配件经销部的店铺找老板李某,要求其帮忙把电瓶拆卸下来,费用200元,李某与李某某到车旁查看后同意拆卸电瓶。 18时19分,李某回到其店铺,车辆押运员朱某某下车走向卢某某店铺,李某某将车驾驶到卢某某店铺门口停放,与一旁停放在卢某某店铺门口的半挂车平行停放; 18时23分,李某拿着工具从自己店铺走向李某某车旁; 18时30分,刘新(受伤无辜群众)开车到达了31号店铺李福的店门口; 18时34分,李某从李某某车旁回自己店铺; 18时36分,李某从店铺回到李某某车旁; 18时42分,李某再次回到自己店铺; 18时44分,李某再次回到李某某车旁; 18时46分,朱某某打开副驾驶门拿物品; 18时48分,朱某某关门下车; 18时49分许,李某某车辆顶部有液体喷出且伴随气味,地面有大量液体; 18时49分许,李某发现罐车有漏气的声音,卢某某正准备进行气焊作业的位置有火苗,李某立即大喊“不要动火,快跑”。卢某某感受到一阵火苗从他修理的半挂车下方冲来,立即往大门口跑; 18时50分许,车辆发生爆燃并火势不断扩大,此时李某某、朱某某距离车辆较近,2人被烧伤,同时在卢某某店铺旁的31号店铺内的修车群众刘新和店铺老板李福被一阵火冲击,导致烧伤。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现场位于库尔勒市216国道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总面积82098平方米,其中院内面积62400平方米;院内有110间商铺,其中监测站1间,商店2间,空房14间,库房49间,车辆维修店铺44间;院外有43间,已出租11间,空房32间。院内设置有大型机械停车场,占地23660平方米,用于大型机械车辆停放,严禁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入停车场。在院内西南侧、小谭重汽修理店北侧空地上停放着四辆大型车辆,损毁严重。由东至西第一辆车头朝南停放,车牌号为新RB067挂,车辆整体烧毁,只剩金属框架,车斗内装有编织袋装白色颗粒。该车南侧车头朝南停放着一辆小型货运车,车辆整体烧毁,只剩金属框架。由东至西第二辆大型车辆车车头朝北停放,车辆整体烧毁,只剩金属框架。由东至西第三辆大型车辆车车头朝北停放,车辆整体烧毁,只剩金属框架。由东至西第四辆大型车辆为油罐车,车头朝南停放,车牌号为鲁AG1751、鲁A9R51(挂),油罐破损,只剩金属框架。油罐车西南侧停放着三辆小型车辆,东侧两辆车辆整体烧毁,只剩金属框架,西侧一辆部分烧毁。院内西侧和南侧修理店门面房门玻璃和窗户玻璃破损,现场地面上有大量黑色燃烧残留物,地面上散落着铁皮。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伤亡情况:事故共造成4人重伤(1人在6月27日事故报告期后死亡,1人在7月21日事故报告期后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共计约739.185万元。

(七)天气情况

2023年6月8日,库尔勒市天气多云间晴,平均风力3级,气温18.3?-37.1?,平均气温27.6?;当日18-19时平均气温36?,最高气温36.4?,最低气温35.9?,最大风速4.8米/秒(3级西南风)。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6月8日18时51分,巴州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新疆巴州库尔勒市216国道西侧农机物流市场内车辆及周边轮胎起火。索克巴格路消防站首先到达现场,展开处置;18时53分,天山东路消防站到达现场配合索克巴格路消防站展开处置;18时59分,支队政治委员郑成华带领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力量集结,进行战斗指挥。19时06分,石化大道消防站、南苑路特勤站相继到达现场,参与事故处置。 19时20分,火势基本被控制。 19时32分,现场明火基本被扑灭。 20时10分,现场开展清余工作。 20时30分,除索克巴格路消防站现场值守外,其余救援力量返回消防站执勤。 21时25分,事故处置完毕,索克巴格路消防站收整装备器材,救援力量归队。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巴州119指挥中心迅速调派库尔勒市索克巴格路消防站、天山东路消防站、石化大道消防站、南苑路特勤消防站,共计4个消防站、10辆消防车、53名消防救援人员赴现场进行处置。 库尔勒市委、市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成立以库尔勒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库尔勒市委常委担任总指挥的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各方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库尔勒市委、市政府及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严密部署,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一是对火灾应急处置迅速得当。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应急、交通及街道等单位快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灭火及现场人员疏散、警戒工作,避免扩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是对受伤人员的救援行动有效。事故发生后,对现场受伤人员第一时间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在整个救援行动过程中,没有发生次生灾害和救援人员及其他人员伤亡。但是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火灾应急处置不到位,虽然编制了应急预案,但是预案对发生火灾时应当如何撤离没有明确的指引,完全依赖个人经验判断,预案的指导性不强。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样品检验和视频分析鉴定报告等综合认定此次事故直接原因:驾驶员李某某、押运员朱某某驾驶常压罐体的危货车辆鲁AG1751、鲁A9R51(挂)充装运输饱和蒸气压大于0.1MPa的危险化学品1号稳定轻烃,经长途运输、天气高温等原因致使罐体中的1号稳定轻烃饱和蒸气压明显上升,受热气化严重,从罐体呼吸阀喷出,遇相邻半挂车无证作业人员卢某某气焊作业产生的火花(高温)引发爆燃。

(二)事故介质鉴定情况

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混合轻烃产品的《轻烃(石脑油)安全技术说明书》为轻烃(石脑油),未标注主要成分、含量情况及饱和蒸气压。经在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场取样充装液体1000毫升送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实验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经检验报告:该介质饱和蒸气压为111KPa,密度为0.6558吨/立方米。对照GB9053-2013《稳定轻烃》表1稳定轻烃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其饱和蒸气压111KPa处于74-200KPa范围,可以确认该充装液体属于1号稳定轻烃范围。

(三)事故现场勘验及灾害机理分析

1.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停车场内火灾现场停放4辆半挂车、4辆家用轿车,由西向东分别为5号车新M0B280、6号车新MR5678、7号车新M5157P、1号车鲁AG1751/鲁A9R51挂、2号车新M51774/新MC606挂、3号车新B23412/鲁Q3QQ5挂、8号车新M6176G、4号车新R40746/新RB076挂。 1号车车头过火烧失严重,由西向东倒塌倾覆。东侧挂车罐体上半部分已炸裂成碎片,下半部分与挂车底座相连,烟熏痕迹底部较上部明显,罐体炸裂处边缘由内向外翻卷,罐内残留部分罐体碎片。该车挂车车轮橡胶已完全烧失,东侧轮毂较西侧部分烧失严重,车头车轮橡胶有少量残留于轮毂上。 2号车车头驾驶室中控台上方已烧失变形,车身重心下移,前保险杠与地面相接触,挂车中部上方护栏向东侧弯曲变形,南侧护栏框架基本完好,北侧较南侧变形变色严重,西侧较东侧变形变色严重,车轮西侧较东侧烧损严重。 3号车车头顶部已完全烧失,挂车中部西侧近2号车处护栏部分向东侧弯曲变形。 4号车车头向上翻起,下部较上部金属变色痕迹明显,挂车中部西侧护栏部分向西侧翘起,车上货物部分散落于该车西侧地面。 5号车东侧车身过火、烟熏痕迹明显,西侧无过火痕迹,车辆挡风玻璃东侧炸裂,西侧有部分残留,6号车、7号车整体烧损严重。8号车车尾较车身金属变色痕迹明显。 1号车挂车北侧车尾部分防撞护栏烧失,车牌及“危险品”标识牌由东向西变色痕迹逐渐减轻。车辆北侧轮毂烧失严重,南侧轮毂基本完好,轮毂上钢丝附着于表面,钢丝部分变形,堆积于轮毂两侧。北侧罐体中上部分已完全炸裂不见,南侧罐体上部由外向内弯折,北侧较南侧罐体保留完整度低。1号车电瓶已被拆卸放置于1号车与2号车之间空地处,电瓶已烧失熔融。 1号车与2号车中间部位地面水泥表面存在炸裂痕迹。 2号车车尾南侧放置有一台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焊机上放置有一个二氧化碳储气钢瓶,东北侧5米处为该焊机配套送丝机,送丝软管与送丝机相连,焊炬喷嘴放置在2号车东侧工具箱旁,工具箱下方有一千斤顶支撑,工具箱表面缠绕固定一铁链,铁链上方与其相连为电葫芦吊机。工具箱4个连杆仅剩东北角连杆尚未焊接完成。电源线连接于29号“电气焊”门面房内插座处,店内电源开关呈闭合状。

2.火灾机理分析

该危险化学品罐车(车辆鲁AG1751、鲁A9R51挂)罐体容器类别为常压,罐体设计压力0.072MPa,呼吸阀开启压力6.2Kpa,呼吸阀回座压力2.1Kpa,呼吸阀全开压力=7.9Kpa,储存物质为1号稳定轻烃,标记载重33.7吨,实际充装31.58吨(按照取样分析结果,该运输介质密度为0.6558吨/立方米,换算成容积则为48.15立方米),罐体容积49立方米,装载系数达到98%,罐体为基本满载状态,事发时天气平均气温36?。 因该罐车电瓶架螺丝断裂,驾驶员李某某驾驶该罐车进入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内进行维修时,在罐体超装状态下,加之天气高温、太阳直射等原因,1号稳定轻烃受热气化压力持续升高,从罐体顶部呼吸阀喷出,罐车下方油气混合物极速聚集。同时,卢某某正在对距该罐车3.5米处的半挂车(车牌号:新M51774/新M606挂)工具箱进行高温气焊作业,泄漏的1号稳定轻烃气体遇气焊作业产生的火花(高温),引发爆燃。

3.恩贝斯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NBC-500)机理分析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NBC-500)是一种用于CO2气体保护焊的高性能通用半自动气焊机。采用IGBT软开关逆变技术,工频三相380V电源输入整流后由IGBT逆变器变为高频交流,经高频变压器降压,高频整流器整流,滤波后输出适合于焊接的直流电。 二保焊机作业时,需佩戴足够遮光度的保护镜(弧光会引起眼部发炎,飞溅及焊渣会烫伤眼睛),使用焊接用的皮质保护手套(以免弧光、飞溅及焊渣灼伤烫伤皮肤)。合上焊机前面板上的空气开关,将接地线可靠接地(俗称搭铁),按下焊枪开关时,送丝机转动送丝,有CO2气体从焊枪嘴处流出。可进行正常焊接,此时焊机的冷却风扇开始转动。 二保焊机作业时,在高温热源的作用下,母材发生局部熔化,并与熔化了的焊丝金属混合形成熔池,同时进行短暂而复杂的冶金反应。电弧阴极区温度一般可达2130-3230?,阳极区温度一般可达2330-3230?,弧柱中心温度可达5370-7730?,电流越大弧柱温度越高。熔合区(熔池)平均温度为1770±100?,熔滴温度约为2300±200?。随着热源的离去,熔池后部的液态金属开始凝固,最终形成焊缝。 经现场气焊作业实验,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接作业可产生明显的火花(高温)。

4.现场视频分析意见

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视频分析意见》显示:根据所送视频检材分析,该起火灾的最初明火位于该危险化学品罐车车头东侧半挂车下侧区域,可见液体泄漏时间为视频监控时间“2023年06月08日18时49分46秒许”(北京时间:2023年06月08日18时42分26秒许),可见明火时间为视频监控时间“2023年06月08日18时50分04秒许”(北京时间:2023年06月08日18时42分44秒许)。起火初期持续约18秒的泄漏,明火迅速蔓延至罐车区域。

(四)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1.济南盛顺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1)对其名下所属车辆鲁AG1751、鲁A9R51(挂)管理不到位,与车辆驾驶员李某某、押运员朱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对运输车辆监督不力,GPS监控室内设置的监控员(GPS)值班监控设备处于停用状态,监控员1人长时间不在岗,未及时制止事故车辆未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进行货物拉运的行为。 (2)企业制定的《专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中未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对企业危货车辆维修进行相关规定,导致事故车辆出现前往非一级危货车辆维修点进行维修车辆的问题;对车辆的日常管理不到位,出现事故车辆将常压罐车作为承压罐车使用、充装超量等问题,导致事故发生。 (3)对驾驶人、押运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对驾驶员、押运员开展《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驾驶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押运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等培训,无驾驶员李某某、押运员朱某某2023年3月、4月、5月安全教育学习记录,对驾驶人和押运员未及时参与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不力,导致驾驶员和押运员不掌握装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应急处置等相关内容。

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前往其厂区拉运货物的危货车辆的安全生产未做到统一协调管理,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情况下充装饱和蒸气压大于0.1MPa的1号稳定轻烃,并将1号稳定轻烃充装至事故车辆的常压罐体(罐体设计压力为0.072MPa)中,且车辆装载系数达到98%,为事故埋下隐患。

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禁止危货车辆进入场区等规定,安保人员责任意识差,随意放行危货车辆进场;安全员履职不力,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危货车辆进入场区修理车辆的问题;对承租房屋的商铺安全生产未做到统一协调管理,出现气焊商铺作业人员无证操作、无维修危货车辆资质商铺维修危货车辆等问题。

秦某某,冒用甘肃世鸿联福工贸有限公司资质从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1号稳定轻烃,未核实事故车辆是否可以运输1号稳定轻烃的情况下雇佣车辆运输。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某某,男,群众,车辆鲁AG1751、鲁A9R51(挂)驾驶员,驾驶常压罐车装运饱和蒸气压大于0.1MPa的1号稳定轻烃,且装载系数达到98% ;驾驶车辆前往不具备危货车辆修理资质的商铺进行车辆维修时,经长途运输、天气高温等原因致使其运输罐体中的1号稳定轻烃饱和蒸气压明显上升,受热气化严重,从罐体呼吸阀喷出,遇相邻半挂车气焊作业产生的火花引发爆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 修正)》第三十八条[ ]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救治过程中于6月27日凌晨死亡,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朱某某,女,群众,车辆鲁AG1751、鲁A9R51(挂)押运员,作为车辆押运员未对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未对装载物的安全技术进行查看,将常压罐体作为承压罐体使用,驾驶员前往不具备危货车辆修理资质的商铺进行车辆维修未及时制止,未履行押运员的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2 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救治过程中于7月21日死亡,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卢某某,男,群众,库尔勒邦辉电气焊加工厂经营人,在不具备危货车辆修理资质的情况下,答应事故车辆驾驶员李某某对事故车辆电瓶断裂支架进行修理,以工作忙为由要求驾驶员找其他人将电瓶拆除后其再进行修理;在未持有焊工证且明知危货车辆停放在其修理的半挂车旁的情况下,对半挂车工具箱进行气焊作业,导致其气焊作业产生的火花遇事故车辆喷出的1号稳定轻烃发生爆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修正)》第二十条[ ]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周某某,女,群众,济南盛顺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车辆鲁AG1751、鲁A9R51(挂)所属运输企业负责人,对其名下所属车辆鲁AG1751、鲁A9R51(挂)管理不到位,出现车辆定期检验超期、将常压罐车作为承压罐车使用、充装超量、在非一级危货车辆维修点进行维修车辆等问题,对驾驶人、押运员安全教育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 ]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秦某某,男,群众,冒用甘肃世鸿联福工贸有限公司资质从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1号稳定轻烃,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调查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陈某某,男,群众,作为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前往其厂区拉运货物罐车的安全生产未做到统一协调管理,未在充装前查看确认车辆与介质是否相匹配,导致出现将常压罐体作为承压罐体使用的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库车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之规定,依法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克某某,男,群众,作为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严格落实禁止危货车辆进入场区制度,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危货车辆进入场区修理车辆的行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济南盛顺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第二十八第一款[ ]、四十四条第一款[ ]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库车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四)对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对危货车辆维修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维修机动车商铺安全监督检查组织不力,责成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对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五)对属地管理单位的处理建议

康都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维修店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不力,事故当天社区工作人员在对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未发现停放在院内的危货车辆等问题隐患,存在管理盲区,责成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对康都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以上涉及山东济南市、阿克苏库车市调查处理结果请及时函告库尔勒市人民政府。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的缺失或是不健全,反映出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的不够重视,以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自身的法定职责不熟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认识不清晰,驾驶员对自己的运输行为没有安全意识,安全管理从源头上缺失,最终酿成惨痛事故。

(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驾驶人、押运员自身专业素养不高、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再加上安全教育培训不足,缺少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导致驾驶员和押运员不掌握装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应急处置等相关内容,对车辆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认识不清晰,未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前往非一级危货车辆修理店铺修车,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的隐患。

(三)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发现不了隐患是安全生产工作最大的隐患,企业对危货车辆管理不到位,车辆运输监管缺失,导致对驾驶员将常压罐作为承压罐使用、超量充装、罐车超期未定期检验、前往非一级危货车辆修理店铺修车等事故隐患,看不见、抓不住、消不除,安全隐患越积越多,安全风险越来越大,最终发展成为无法挽回的伤亡事故。

六、防范整改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该起事故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济南盛顺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危货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加大对危货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车辆是否按规定拉运货物,是否将常压罐体作为承压罐体使用,是否到一级维修点进行车辆维修,严控危货运输车辆“带病”上路或“带病”随意停车带来的安全风险;加强高温天气下车辆运行管理,及时采取降温措施,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进一步强化危货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尤其要加强对从事危货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特性等基本知识;制定完善罐车泄漏、着火、燃爆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车辆驾驶人员应对突发情况能力,有效控制事故发生,避免事故波及范围扩大和次生事故发生。

(二)阿克苏峰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1号稳定轻烃等危险化学品充装的安全管理,尤其对进入厂区运输车辆的安全生产做到统一协调管理,制定完善充装操作规程,杜绝出现常压罐车作为承压罐车使用的问题,避免造成事故发生。

(三)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要强化停车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督促停车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杜绝危货车辆进入非危货车辆停车场,实施定时巡检制度,配备足够的巡检人员,及时制止危货车辆进入停车场内,落实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确保停车场安全。

(四)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

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认真履行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行业监管缺失、失管漏管现象立即开展自查,全面梳理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范围,细化内部职责分工,坚决杜绝行业监管盲区;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迅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各类生产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五)库尔勒市交警大队

交警部门要切实加强危货车辆运输路线的相关规定,在危货车辆进入库尔勒市辖区时把好第一道关,严防危货车辆随意停放、随意驾驶、随意维修,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划定危险化学品车辆禁行禁入的时段、路段及区域,严格危货车辆进入非危货车辆停车场,确保库尔勒市辖区各路段及停车场等区域安全。

(六)康都街道办事处

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维修车辆商铺及停车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杜绝维修商铺出现超资质车辆维修的问题,杜绝非危货车辆停车场违规进入危货车辆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行管部门严肃处理,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6•8”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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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90 | 2023_常德津市湖南天泰天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储能/新能源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常德津市湖南天泰天润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10·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常德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 年12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4 (三)事故发生经过……………………………………………5 (四)事故现场情况……………………………………………6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0 (六)其他情况……………………………………………… 10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1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1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1 (三)善后情况……………………………………………… 12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2 三、事故原因分析……………………………………………… 13 (一)直接原因…………………………………………… 13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13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13 (四)间接原因………………………………………………13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4 (一)事故单位………………………………………………14

(二)有关监管部门…………………………………………16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7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7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7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8 (四)其他处理意见…………………………………………20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20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各方安全责任…………………20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类似事故发生…20 (三)开展特殊作业专项整治,强化日常监管……………21 (四)强化园区消防设施建设,夯实消防安全基础………21 (五)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基层安全治理能力……………21 七、附件…………………………………………………………… (一)附件一………………………………………………… (二)附件二…………………………………………………

4 2023 年10 月31 日14 时50 分左右,湖南天泰天润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天润公司)碳酸锂车间发生一起火 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86.8 万元。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省安委办主任、省应急管 理厅厅长杨昆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常德市提级调查,查明原因, 举一反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常德市人民政府于2023 年11 月7 日依法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 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总工会和津市 市人民政府参加的天泰天润公司“10·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开展事故调 查工作。同时,邀请津市市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谈 话、综合分析和集中审议等程序,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 应急处置、财产损失等情况,查明了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 问题,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 建议,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湖南天泰天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31” 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从业 人员违规动火作业,有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天泰天润公司基本情况 天泰天润公司成立于2016 年11 月16 日,是一家其他有限 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C。法定代表人: 任某。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陆万玖仟陆佰玖拾元整。 公司地址:常德津市高新区团湖大道25 号。经营范围:硫酸亚 铁、磷酸铁、磷酸铁锂及其他相关锂离子电池材料、纳米材料、 新能源材料、新型材料的研究、生产、销售;废旧电池回收、再 生利用与销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与销售;新能源 汽车动力电池材料、循环技术的研究、开发及高新技术咨询与服 务;钴、镍、铜、铝、钛回收、加工及销售;自营代理各类商品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该公司员工200 多人。 天泰天润公司租赁原湖南天泰食品有限公司全部厂房及生 活设施,进行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回收生产。2013 年10 月17 日,原湖南天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备 案号:430000WY130008162。2017 年,天泰天润公司实施2000 吨磷酸铁及500 吨磷酸铁锂项目,2017 年5 月通过环评批复。 2018 年建成2000 吨磷酸铁生产线。2020 年,该公司实施年处理 10 万吨废旧锂电池回收拆解及2 万吨废铁锂粉综合利用项目, 该项目2020 年1 月通过环评批复,2021 年2 月基本建成。2021 年3 月,该公司聘请大连市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安全 诊断,出具了安全诊断报告,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

6 改。2021 年5 月,该公司聘请湖南科大广通能源安全技术咨询 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现状评价,出具了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2022 年2 月在津市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备案。 2023 年3 月,天泰天润公司将离心机转移安装工程承包给 常德市嘉膜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膜公司),2023 年4 月,双方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2023 年9 月,天泰天润公司将 碳酸锂三期石灰罐改造工程承包给了嘉膜公司,双方签订了施工 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 2.嘉膜公司基本情况 嘉膜公司成立于2023 年3 月3 日,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81MACB1WEE5J。 法定代表人:黄某国。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公司地址: 津市汪家桥街道新村社区凤凰路16 区51 栋2 楼201 号。经营范 围:一般事项:机械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 和技术发展、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能 管理服务;环保资讯服务;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保温材料销 售;隔热隔音材料制造;金属门窗施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 金产品零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 建筑材料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室内木门窗安装服务; 仪器仪表维修;劳务服务;金属制品修理;许可事项:建筑工程 施工;建筑工程设计。该公司是一家股份制企业,黄某国占股 99%,覃某占股1%,该公司没有固定的员工,公司承接到业务后 临时聘请工人。

7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天泰天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天泰天润公司成立了以任某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任 命单某为安全主管、邹某为安全员,建立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全员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制订了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 全操作规程,编写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备案,对员工 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开展了企业内部安全隐患排查,建 立了隐患整改台账,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 2.嘉膜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嘉膜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对员工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事故发生经过 嘉膜公司承接安装电动葫芦工程后,现场施工人员有覃某、 陈某芳、宋某、龚某平、覃某广、黄某清,其中覃某担任现场负 责人和监火员,陈某芳在厂房外侧负责石灰罐罐底焊接,宋某在 厂房A 区二层平台负责焊接电动葫芦轨道主梁和横梁,龚某平、 覃某广、黄某清做小工协助陈某芳、宋某工作。 该项工程2023 年10 月29 日开始施工,到10 月31 日上午 12 点之前,已焊接完成立柱、两根平行横梁,点焊固定了行车 主梁,只剩少量焊缝及加固工作。中午休息时,因覃某下午要去 天泰天润公司工程部对接工程量,便安排黄某清代替其监火。下 午13 时10 分左右,陈某芳在厂房外侧焊石灰罐,宋某在厂房内

8 从A 区二层平台北侧开始动火,龚某平、覃某广去机修车间找加 固用的三角铁,黄某清在两处动火点往返监火。14 时20 分左右, 宋某停火休息,等三角铁。14 时30 分左右,陈某芳完工停火休 息。14 时45 分左右,黄某清、陈某芳发现位于A 区二层平台下 方的1 号2 号石灰搅拌桶下部起火,黄某清立即通知宋某,宋某 听到报警后立即通过北侧磷酸铁锂车间跑了出来,并电话通知了 覃某,覃某赶到起火现场后组织工人开展自救,随后火势越来越 大。14 时54 分,天泰天润公司行政总监周某兵拨打119 报警。 (四)事故现场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天泰天润公司厂房,该建筑为一层钢结构,宽 约89.24 米,长约100 米,高约15 米,坐南向北,东侧与天泰 天润公司仓库毗邻,西侧为青山路,北侧为天泰天润公司院内操 坪,南侧为天泰天润公司道路。起火部位位于厂房西侧碳酸锂车 间,车间内从西往东分为A、B 两个区域(如图所示)。

9 A 区域主要为石灰桶搅拌区,共两层,顶部两侧向中间倾斜 坍塌。一层南侧二层平台和两台除尘器烧毁严重,南侧二层平台 向东侧方向倾斜坍塌,一台除尘器向东北侧方向倾斜坍塌。北侧 4 个石灰桶(塑料材质)全部烧毁,石灰桶底座塑料材质未见明 显过火痕迹,桶底与桶体连接处塑料材质未过火区域呈现西高东 低现象,燃烧痕迹从上往下、从东向西逐渐减轻。现场共有4 根 石灰搅拌柱(从南向北分别为1-4 号搅拌柱)和10 根立柱(从 西向东、从南向北分别为1-10 号立柱),1 号、2 号搅拌柱变色 变形严重,3 号、4 号搅拌柱变色变形明显较轻。南北两侧立柱 未见明显变形,中间靠东侧两根立柱(6 号立柱、7 号立柱)上 方变形明显,其中7 号立柱上方变形最为严重,燃烧痕迹呈现从 上向下、从中间向两侧逐渐减轻。二层平台向东侧方向倾斜,东 侧平台局部坍塌,平台上共有2 根立柱、4 根横梁、1 根主梁和 4 台石灰搅拌桶电机,横梁和主梁全部烧毁坍塌,靠东侧两根立 柱向西方向弯曲坍塌,吊顶起重设备轻微过火。1 号石灰桶电机 已烧毁掉落至一层,2 号石灰桶电机风扇烧毁掉落至一层,3 号、 4 号电机烧毁未掉落,燃烧痕迹呈现从南至北逐渐减轻。二层平 台东侧边缘中间区域变形明显,南北两侧平台边缘变形较轻,其 中1 号电机与2 号电机之间东侧平台边缘变形呈近90 度夹角, 变形最为严重。 B 区域主要为物料生产提取区,共三层,一层为4 米深的地 槽,设置了8 个化合桶,桶体全部烧毁,地槽底部有大量黑色残 骸和白色液体混合物,3 号化合桶底部存有物料未见明显过火痕

10 迹,地槽底打捞到电焊机壳和焊枪线部分残骸。二层平台燃烧痕 迹呈现从西向东逐渐减轻,向西侧方向倾斜坍塌。三层平台燃烧 痕迹呈现从西向东逐渐减轻,向西侧方向倾斜坍塌。三层平台处 4 个浓硫酸铁罐,其中南侧两个浓硫酸罐体未发生明显坍塌,北 侧两个浓硫酸罐体烧毁严重向西侧方向坍塌,燃烧痕迹呈现从西 向东、从北至南逐渐减轻,罐体向西侧方向倾斜坍塌。 碳酸锂车间A 区北侧4 个石灰桶(PPH 材质)全部烧毁 碳酸锂车间A 区北侧1 号、2 号搅拌柱变色变形严重,3 号、4 号搅拌柱变色变形明显较轻

11 碳酸锂车间A 区东侧6、7 号立柱上方变形明显,其中7 号立柱上方变形最为严重 清理火灾现场时,在1 号石灰桶底座位置处提取出了56 颗 2.1mm-15mm 的黑黄色焊渣;2 号石灰桶底座位置处提取出了的 34 颗4-15mm 的黑黄色焊渣,电焊工宋伟现场指认10 月31 日当 天电焊机放置位置位于1 号石灰罐上方二层平台处,并从B 区地 槽内打捞出2 块电焊机壳残骸和2 根焊枪线残骸。 碳酸锂车间A 区北侧1 号石灰桶处提取掉落的焊渣

12 碳酸锂车间A 区北侧2 号石灰桶处提取掉落的焊渣 碳酸锂车间A 区1 号石灰罐东侧地槽内打捞到掉落的电焊机壳和焊枪线残骸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湖南德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的《湖南天泰天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评估报告》 (湘德源评字[2023]第6034 号),核定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486.8 万元人民币(附件2)。 (六)其他情况

13 经查阅澧县国家气象观测站2023 年10 月31 日14 时至15 时气象观测资料:气温28.6℃,相对湿度33%,风向:南风,平 均风速2.4 米/秒(二级),天气情况:晴。(注:津市国家气 象观测站正在组建中)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 年10 月31 日14 时54 分,天泰天润公司周某兵报告 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值班室称:天泰天润公司厂房发生火灾。津 市市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派津市市三洲站赶赴现场,并随即上报 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津市市人民政府。15 时10 分, 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电话向津市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 心报告事故情况。15 时39 分,津市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报告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15 时41 分,津市市应急管理局指 挥中心报告津市市人民政府值班室。津市市人民政府和常德市消 防救援支队随即组织相关部门联动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4 时54 分,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立即调派津市 市消防救援大队三洲站赶赴现场处置,同步调派新洲镇、毛里湖 镇、白衣镇三支乡镇专职消防队前往处置,随即上报常德市消防 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请求增援。15 时10 分,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 三洲站3 台水罐车、1 台泡沫供液车到场压制火势。15 时30 分, 澧县消防救援大队澧阳站2 台水罐车、1 台排涝车到场。16 时许, 石门县消防救援大队永固站1 台重型水罐车和特勤站1 台48 米

14 高喷车、1 台重型水罐车先后到场。16 时45 分,桃源县消防救 援大队浔阳站50 米高喷车到场。17 时20 分许,武陵区消防救 援大队永安站、鼎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红云站共2 台16 米高喷车、 2 台水罐车先后到场。19 时许,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勤站化学 救援车、战保照明和路虎雪炮等装备、以及从澧县消防救援大队 增调的10 台洒水车相继到场。19 时15 分,外围火势基本扑灭。 21 时30 分,厂房东北角、东南角火势被全部扑灭。23 时许,现 场明显火点被全部扑灭。11 月1 日1 时30 分,现场应急救援处 置结束。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津市市网信办立即启动网络舆情应急响应机 制,加强网络舆情管控引导工作,未发生大面积负面舆情炒作, 社会大局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省、常德市、津市市领导均就事故处置做出了 部署,常德市、津市市两级消防救援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调 派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救援,津市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指挥调度高新区、嘉山街道、应急、公安、环保等联动力量前往 处置,成立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各单位根据指挥部分工开展事 故处置工作。此次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时有序,合理有效,未造 成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善后协调工作积极稳妥,未因生产安全 事故引发社会负面舆情。 三、事故原因分析

15 (一)直接原因 嘉膜公司动火作业不规范。嘉膜公司焊工宋某在厂房西侧碳 酸锂车间A 区二层平台电焊作业时,现场监管不严,焊渣隔离措 施不到位,高温焊渣引燃一层PPH 塑料材质石灰搅拌桶等可燃物 引发火灾。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物证提取与 鉴定,经过分析和论证,形成火灾事故认定意见(附件3)。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 为故意破坏、突发自然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间接原因 1.嘉膜公司监火员失职。嘉膜公司员工动火作业时,监火人 覃某擅自脱岗,委托黄某清监火,黄某清未及时发现起火点。 2.嘉膜公司安生生产工作不到位。嘉膜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 责任制,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 产现场管理工作不到位。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嘉膜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动火作业不规范。嘉膜公司焊工在厂房西侧碳酸锂车 间A 区二层平台电焊作业时,焊渣隔离措施不到位,引燃一层

16 PPH 塑料材质石灰搅拌桶等可燃物引发火灾,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 (2)监火员失职。嘉膜公司焊工动火作业时,监火人私自 委托他人监火,擅自脱离岗位,导致火灾初期无人发现,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3)安生生产工作不到位。嘉膜公司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 产责任制,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项之规 定 [3]。 (二)有关监管部门 1.津市市应急管理局:天泰天润公司主要从事废旧电池回 收、再生利用与销售,此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中属“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未列入应急 管理部修订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 管分类标准(试行)》,不属于工贸八大行业,该公司所从事的 行业属于新行业、新业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明确,事故发生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 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 全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 暂时由津市市应急管理局监管。近年来,津市市应急管理局主动 对该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督导,但存在特种作业 督促检查不力的问题。 2.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园区部分市政消火栓设置不符合要 求,存在管网压力不足,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够等问题。津市市消 防救援大队对消防隐患整改督促指导不力。 3.津市市高新区管委会:作为津市市人民政府派出的管理机 构和园区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单位,一是对园区企业特种作业检查 指导不力,特别是承包单位动火作业检查有漏洞;二是园区联企 干部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期间督导不力,未督促企业采取有效防 范措施。三是园区部分市政消火栓设置不符合要求,存在管网压 力不足,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够等问题。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宋某,身份证号:4307*********11,男,群众,常德 澧县人,嘉膜公司临聘焊工(特种作业证号:T430******** *611),动火作业时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掉落焊渣引发火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并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4],建议移送公安 机关依法处理。 2.覃某,身份证号:4307************19,男,群众,常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澧县人,嘉膜公司股东、施工现场负责人,事发时其作为监火人 私自委托他人监火,擅自脱离岗位,导致火灾初期无人发现,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并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 法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某丽,身份证号:4307*********23 ,女,中共党 员,津市市高新区管委会产业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 负责园区应急、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对园区企业特种作业 检查指导不力,特别是承包单位动火作业检查有漏洞。建议由津 市市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2.唐某,身份证号:4307******1X ,男,中共党员, 津市高新区管委会天泰天润公司联企干部,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期间督导不力,未督促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建议由津市市纪 委监委进行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黄某国,身份证号:3202*********11,男,群众,嘉 膜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 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项之规定, 建议由津市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五条之规定,对黄某国予以行政处罚。

19 2.嘉膜公司:该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规程、事 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致使 该公司临聘焊工宋伟违规动火作业,监火员覃何擅自脱岗,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5], 建议由津市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嘉膜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津市市人民政府对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津市市应急 管理局予以警示约谈。 2.建议津市高新区管委会向津市市委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2023 年,津市高新区园区内企业已发生3 起一般生产安全 事故,要认真反思、深刻吸取教训,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切实增 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迅速行动起来,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工 事故,要认真反思、深刻吸取教训,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切实增 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迅速行动起来,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工 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各方安全责任。要深入贯彻习近 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树牢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 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 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0 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 共管、失职追责,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强化各级各部门 落实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各 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扎实开展重大事 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定期督导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排查 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不主动落实整改措施 的企业要严格执法、从严处罚,实现闭环管理,切实消除事故隐 患。 (三)开展特种作业专项整治,强化日常监管。各级各部门 要针对特种作业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打击“三违”行为的 力度,加强特种作业日常监管,强化特种作业动态考核,对“三 违”行为一律严查重处,特别是动火作业。同时,督促企业规范 作业票审批流程,把好每一道审批关口,狠抓审批责任落实,确 实履行现场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缺位。 (四)强化园区消防设施建设,夯实消防安全基础。要将园 区建设纳入城乡消防规划,实现园区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同步协 调发展。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道等公共消防设 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对 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扩 建相应消防设施,以满足实战需要。 (五)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基层安全治理能力。加强有关部 门协调联动,切实做好生产经营单位火灾防范工作;要对基层单

21 位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履职防范能力。要组织力量对中小企业开 展消防安全工作帮扶,指导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基本技能训练和应 急疏散演练;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宣传活动,充分运用典 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 附件:1.“10·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FD10491 | 2023_常熟12·21N轮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 1 — MAIR0600002024001 常熟“12·21”“N”轮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 2024 年4 月

— 2 — 简 介 2023 年12 月21 日1506 时许,韩国籍“N”轮由常州空载 驶往韩国仁川途中,在长江苏桥#5 红浮上游约200 米的下行通 航分道内,船舶货舱发生燃爆,造成该轮货舱区域严重受损,生 活区部分损坏,3 人受伤,未造成人员死亡失踪和水域污染,构 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常熟海事局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于2023 年12 月22 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后经核定该事故损失达到较大 等级事故标准,江苏海事局于2024 年2 月20 日成立事故调查组 继续深入调查。事故调查人员通过询问当事船舶船员、引航员、 码头工作人员、KR 工作人员、船舶代理等事故相关人员,勘查 事故现场,调阅CCTV、VTS 录像;解读船舶VDR 数据等途径,共 获得:1)询问笔录79 份;2)事故报告书2 份;3)现场勘查记 录3 份;4)CCTV 视频证据8 份;5)VTS 录像1 份;6)VDR 存 储数据1 份;7)船舶证书及图纸等资料1 套;8)船员资料19 份;9)船舶洗舱记录、软管导电率检测记录等工作记录6 份; 10)管理公司资料1 份;11)公司及船舶体系文件及审核材料1 份;12)公司其他船舶管线实景照片1 份;13)KR 提供的船舶 管线更改说明1 份;14)无人机视频及照片若干等。 本起事故是“N”轮违规开展扫线收残作业发生的火灾爆炸 事故。该轮使用压缩空气清扫货物总管时通过塑料软管收集残液, 产生静电火花引发爆炸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 3 — 本起事故是一起违规作业引发的单方责任事故,“N”轮大副 (LEE XX)和水手长(SI XX)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船长 (KWAK XX)、韩国某航运公司(SEONG HO SHIPPING CO.,LTD) 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 4 — 目 录 一、事故简况......................................... 1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 1 三、船舶、船员、公司情况............................. 2 四、重要事故要素认证................................ 10 五、事故经过........................................ 22 六、事故损失情况.................................... 25 七、事故原因分析.................................... 27 八、责任认定........................................ 34 九、安全管理建议和处理建议.......................... 35 附件1:KR 船级社船图不一致确认函.................... 36 附件2:货物性质检测报告.............................36 附件3:卸载后验舱报告...............................36 附件4:右#3 货舱甲板布置图.......................... 36 附件5:气象证明.....................................36 附件1:KR 船图不一致确认函.......................... 37 附件2:货物性质检测报告.............................40 附件3:卸载后验舱报告...............................41 附件4:右#3 货舱甲板布置图.......................... 42 附件5:气象证明.....................................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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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一、事故简况 2023 年12 月21 日1506 时许,韩国籍“N”轮由常州空载 驶往韩国仁川途中,在长江苏桥#5 红浮上游约200 米的下行通 航分道内,船舶货舱发生燃爆,造成该轮货舱区域严重受损,生 活区部分损坏,3 人受伤,未造成人员死亡失踪和水域污染,构 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常熟海事局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于2023 年12 月22 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后经核定该事故损失达到较大 等级事故标准,江苏海事局于2024 年2 月20 日成立事故调查组 继续深入调查。事故调查人员通过询问当事船舶船员、引航员、 码头工作人员、KR 工作人员、船舶代理等事故相关人员;勘查 事故现场;调阅CCTV、VTS 录像;解读船舶VDR 数据等途径,共 获得:1)询问笔录79 份;2)事故报告书2 份;3)现场勘查记 录3 份;4)CCTV 视频证据8 份;5)VTS 录像1 份;6)VDR 存 储数据1 份;7)船舶证书及图纸等资料1 套;8)船员资料19 份;9)船舶洗舱记录、软管导电率检测记录等工作记录6 份; 10)管理公司资料1 份;11)公司及船舶体系文件及审核材料1 份;12)公司其他船舶管线实景照片1 份;13)KR 提供船舶管 线更改说明1 份;14)无人机视频及照片若干等。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 AI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船舶自动识别系 统

— 2 — GPS: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全球定位系统 PSC:PORT STATE CONTROL,港口国监督检查 VHF:VERY HIGH FREQUENCY,甚高频无线电话 VTS:VESSEL TRAFFIC SERVICES,船舶交通服务 CCTV:CLOSED CIRCUIT TELEVISION,闭路电视 KR:KOREAN REGISTER OF SHIPPING,韩国船级社 ABS: AMERICAN BUREAU OF SHIPPING,美国船级社 GMDSS: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全 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 VDR:VOYAGE DATA RECORDER,船载航程资料记录仪 ICS: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SHIPPING,国际航运工会 P/V 阀:PRESSURE CONTROL VALVE,压力控制阀 AB:ABLE-BODIED SEAMAN,高级值班水手 OS:ORDINARY SEAMAN,值班水手 DP:DESIGNATED PERSON,指定人员 三、船舶、船员、公司情况 (一)船舶情况。 1.“N”轮。 表1:“N”轮船舶资料 船名 XX IMO 编号 9332432 船籍港 JEJU(济州) 总长 127.2 米 船舶种类 油化两用船 型宽 20.4 米

— 3 — 总吨 8504 型深 11.5 米 净吨 4014 主机功率 4400 千瓦 呼号 D8NB 船体材料 钢质 参考载重吨 11998 吨 满载吃水 8.32 米 航区 A1+A2+A3 建成日期 2008 年2 月22 日 造船厂家 SAMHO SHIPBUILDING CO.,LTD 船舶所有人 及地址 SEONG HO SHIPPING CO.,LTD 122 JUNGANG-DAERO,JUNG-GU,BUSAN,R.O.KOREA 船舶管理人 及地址 SEONG HO SHIPPING CO.,LTD 122 JUNGANG-DAERO,JUNG-GU,BUSAN,R.O.KOREA 图1:“N”轮照片 2.设备工作情况。 该轮事发前2 台雷达、2 台电子海图、2 台VHF、测深仪、

— 4 — AIS、GMDSS、主机、舵机等航行设备、信号设备工况正常,事发 前驾驶台和机舱均未发现异常报警。 3.登记检验情况。 (1)登记情况。 该轮船舶证书齐全、有效,主要证书情况如下: 国籍证书,编号:2022-97,由韩国政府于2022 年8 月7 日 签发。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编号:MKP-IBC2021-0 023022,由KR 于2022 年12 月7 日签发,有效期至2028 年2 月 21 日。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编号:MKP-IOPPB-0032-22,由KR 于2022 年12 月7 日签发,有效期至2028 年2 月21 日。 安全管理证书,编号:PTDSC0003121,由KR 于2021 年10 月9 日签发,有效期至2026 年10 月8 日。 (2)检验情况。 该轮于2013 年6 月17 日由ABS 船级社转至KR 船级社,转 级后经历3 次特检,分别为2015 年1 月11 日,2018 年3 月4 日,2022 年12 月7 日,均未发现货管污油舱回收管线(SLOP TANK RETURN LINE)与船舶图纸、程序布置手册(PROCEDURES AND ARRANGEMENTS MANUAL)不一致。 (3)安检情况。 该轮最近一次PSC 检查是2023 年8 月15 日在越南清化

— 5 — (Thanh Hoa)开展,无缺陷,且近3 年开展的4 次PSC 检查均 是零缺陷。 图2:近3 年开展的4 次PSC 检查记录截图 4.船舶载货和积载情况。 该轮上一航次自韩国大山载运纯苯(Benzene)11409.606 吨 驶往常州,在常州共卸货量11407.785 吨,本航次空载,货舱泵 井及管线内存在少量货物残留。根据货物检验报告显示所卸纯苯 纯度为99.92%(质量分数)。 苯闪点为-11℃,熔点为5.5℃,爆炸极限范围1.4%-8%(空 气体积百分比)。依据ICS 出版的《化学品船舶安全操作指南》 (第五版),苯的电导率为0.005pS/m,属于静态蓄能或非导电 液体(电导率值大于10pS/m 属于非静态蓄能或导电液体),在装 卸、蒸舱、洗舱、驱气、采样测量、添加物质时可能产生静电火 花。 图3:《化学品船舶安全操作指南》截图(苯的电导率性质)

— 6 — 5.船舶配员情况。 该轮《最低安全配员证书》(SAFE MANNING DOCUMENT)载明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13 人,分别是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 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各1 人,水手3 人,机工和厨师 各1 人。该轮实际在船19 人,所持证书与船舶性质相符,满足 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事发时,另有3 名引航员在船。事故主要相 关人员情况如下: 船长,KWAK XX,1973 年出生,韩国籍,持有韩国海洋和渔 业部门于2022 年11 月24 日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至2027 年 11 月23 日。事发时在驾驶台监航。 大副,LEE XX,1973 年出生,韩国籍,持有韩国海洋和渔 业部门于2019 年10 月8 日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至2024 年 10 月7 日。事发时在房间休息。 二副(A),DIEMAS XX,1984 年出生,印度尼西亚籍,持有 韩国海洋和渔业部门于2021 年1 月26 日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 期至2025 年8 月27 日。事发时在驾驶台值班。 水手长,SI XX,1991 年出生,缅甸籍,2023 年12 月5 日 担任水手长,持有韩国海洋和渔业部门于2022 年7 月14 日签发 的油船和化学品船基础操作证书,有效期至2027 年7 月14 日。 事发时在甲板右舷管汇区检查扫线情况。 高级值班水手A(ABA),MEGIPER XX,1994 年出生,缅甸 籍,持有韩国海洋和渔业部门于2021 年4 月1 日签发的油船和

— 7 — 化学品船基础操作证书,有效期至2026 年3 月31 日。事发时在 房间休息。 高级值班水手B(ABB),NYEIN XXX,1984 年出生,缅甸籍, 持有韩国海洋和渔业部门于2023 年5 月30 日签发的油船和化学 品船基础操作证书,有效期至2028 年5 月29 日。事发时在驾驶 台值班,负责操舵。 值班水手A(OSA),RIZQI XXX,1997 年出生,印度尼西亚 籍,持有韩国海洋和渔业部门于2022 年1 月6 日签发的油船和 化学品船基础操作证书,有效期至2027 年1 月5 日。事发时在 船艏协助瞭望 值班水手B(OSB),MUHAMMAD XXXX,2001 年出生,印度尼 西亚籍,持有韩国海洋和渔业部门于2023 年9 月26 日签发的油 船和化学品船基础操作证书,有效期至2028 年9 月25 日,事发 时在船艏协助瞭望 主班引航员,袁某,1964 年出生,江阴引航站二级引航员, 持有江苏海事局于2019 年8 月16 日签发的内河引航员适任证书, 引领范围上海-南京,有效期至2024 年8 月16 日,事发时在驾 驶台协助瞭望。 副班引航员,郭某兵,1996 年出生,江阴引航站三级引航 员,持有江苏海事局于2022 年11 月11 日签发的内河引航员适 任证书,引领范围上海-南京,有效期至2027 年11 月11 日,事 发时在驾驶台操纵船舶。

— 8 — 实习引航员,曹某裕,2001 年出生,江阴引航站实习引航 员,未持有引航员适任证书,事发时在驾驶台协助瞭望。 6.公司管理情况。 该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是韩国某航运公司(SEONG HO SHIPPING CO.,LTD),公司成立于1965 年,现经营管理10 艘 化学品船,总载重吨87920 吨。公司DOC 证书由KR 于2023 年3 月28 日签发,有效期至2028 年3 月10 日,适用船种为化学品 船、油船。 公司设置有总经理、指定人员及海事部门、航海技术、安全 管理、支持保障部门,共有岸基管理人员17 人。公司经营航线 主要是东南亚和中日韩。公司管理船员219 人,主要为韩国、印 尼和缅甸籍船员。 图4:公司组织架构截图 (二)环境因素情况。 1.气象水文情况。

— 9 — 晴到多云,西北风5-6 级、阵风7 级,能见度良好,落潮流, 气温约-1℃。 认定理由: (1)据常熟市气象局出具的《气象灾害性质等级确认书(气 象证明)》:2023 年12 月21 日1500 时-1600 时,事发水域南岸 常熟海事局2 号基地极大风速15.9 米/秒(7 级),风向西北, 气温-1.3℃。 (2)据常熟海事局二号基地CCTV 视频录像显示,事发时能 见距离超过10 公里,能见度良好。 (3)据引航员郭某兵、袁俊陈述,事发时晴,西北风5-6 级,能见度良好,落潮流。 (4)摘录《中国沿海潮汐表(上海港、杭州湾)2023》12 月21 日常熟浒浦(事发水域上游约3 公里)潮汐情况如下: 表2:2023 年12 月21 日浒浦潮汐情况 潮 时 0447 0934 1651 2150 潮高(厘米) 104 256 131 279 2.通航环境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长江苏桥#5 红浮上游下行通航分道内,该水 域位于苏通长江公路大桥上游约2.3 千米,长江主航道、营船港 专用航道、永钢专用航道、常熟港专用航道在该水域交汇,主航 道呈西北东南走向。该水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 年)》,凡航行于该水域

— 10 — 的船舶,均应遵守以上规定。事发时,事发水域船舶流量较小, 事故未涉及附近其他船舶。 图5:事发水域附近水域VTS 录像截图 四、重要事故要素认证 (一)事故发生时间与地点:2023 年12 月21 日1506 时许, 长江苏桥#5 红浮上游约200 米的下行通航分道内。 认定理由: 1.根据常熟海事局二号基地CCTV 录像显示,2023 年12 月 21 日1506 时许,“N”轮沿下行通航分道下行至苏桥#5 红浮上游 时,右舷中前部起火随后发生爆炸。经核对,该CCTV 时间与北 京时间一致。

— 11 — 图6:常熟海事局二号基地CCTV 录像截图 2.根据南通VTS 录像显示,2023 年12 月21 日1506 时许, 该轮船位位于长江苏桥#5 红浮上游约200 米的下行通航分道内。 经核对,该VTS 系统时间与北京时间一致。 3.根据“N”轮VDR 录音回放,北京时间21 日1506 时许出 现爆炸声音。 4.根据引航员郭某兵陈述,事发地点位于苏桥#6 左右通航 浮至苏桥#5 红浮的下行通航分道内,事发后其拨打了报警电话, 手机通话时间显示为1508 时。 (二)起火部位:右#3 货舱。 认定理由: 1.根据常熟海事局二号基地CCTV 录像显示,爆炸前最初的 火焰在右舷管汇区和氮气间之间,经现场勘查并比对船舶图纸,

— 12 — 此处为右#3 货舱。 2.根据水手长SI XX 陈述,事发前其位于右舷管汇区查看残 液收集情况,面向生活区、听到背后右#3 货舱处有“呼呼”声, 回头时其脸部被火焰灼伤,随后发生爆炸。 图7:CCTV 录像截图(起火部位) (三)事发前甲板操作:使用压缩空气吹扫货物管线,并使 用塑料软管收集残液。 1.使用压缩空气吹扫货物管线。 现场勘查发现,“N”轮船艏1 部空气压缩机处于开启状态, 所连接的空气压缩管线向船艉方向延申至管汇区,并通过一根软 管与货物总管相连,该软管两端阀门均处于开启状态。结合水手 长SI XX 陈述,事发时在使用压缩空气从事管线吹扫作业。

— 13 — 图8:管汇区压缩空气软管两端连接阀照片(均开启) 图9:船艏空气压缩机照片(处于开启状态) 2.使用塑料软管收集残液。

— 14 — 经现场勘查,该轮右舷管汇区船艏方向第一根主货管放残阀 快速接头连接有软管接头,阀门处于开启状态,结合水手长SI XX 陈述,事发时在通过该管线连接移动软管收集残液。 该软管为钢丝增强塑料软管,用途是洗舱时清洗测量孔。在 调查中,韩国某航运公司未能提供该软管的供货单,也未见钢丝 塑料软管的来源的相关记录,本次使用前也未开展导电率测量 (根据“N”轮体系文件要求,使用该软管前应当进行导电率测 量)。 图10:放残阀及快速接头照片

— 15 — 图11:本次事故中所使用的塑料软管照片 图12:“N”轮上使用的同类型塑料软管照片 3.事发前未开展蒸舱洗舱作业。 经现场勘查,该轮机舱、甲板蒸汽阀处于关闭状态,洗舱总 阀也处于关闭状态,事发前未开展蒸舱洗舱作业。 (四)货舱惰化情况:本航次货舱未惰化。

— 16 — 认定理由: 1.根据现场勘查及船员陈述,该轮惰性气体装置处于停用状 态。 2.根据常州宏川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码头CCTV 录像显示,该 轮在常州卸货期间货舱未进行惰化操作。 图13:“N”轮货控室惰性气体装置照片(停用状态) (五)火灾爆炸原因:使用压缩空气吹扫管线和塑料软管收 集残液过程中产生静电火花引燃舱内爆炸性混合气体。 认定理由: 1.可燃物:挥发性苯蒸汽。 该轮上一航次装载货物为纯苯,其闪点为-11℃,熔点为 5.5℃,爆炸极限为1.4%-8%(空气体积百分比),卸货后货舱泵 井及管线内存在少量货物残留,舱内存在挥发性苯蒸汽。 2.助燃物:空气。

— 17 — 该轮卸载时舱内未惰化,舱内吸入空气平衡压力。卸载完成 后舱内及管线内依然残留少量货物,该轮在扫线作业前开启货舱 舱盖、通风口和P/V 阀,并使用压缩空气吹扫,货舱内及舱口周 围局部存在空气与苯蒸汽混合的爆炸性气体。 3.引火源:静电火花。 依据ICS 出版的《化学品船舶安全操作指南》(第五版),苯 的电导率为0.005pS/m,属于静态蓄能或非导电液体1,在装卸、 蒸舱、洗舱、驱气、采样测量、添加物质时可能产生静电火花。 事发前,该轮使用压缩空气清扫管线,将塑料软管插入右#3 货 舱口约2 米,采取灌舱方式收集残液。残液与软管摩擦、入舱后 与空气、舱壁等摩擦,形成带电微粒,积聚后会引发放电反应2, 造成燃烧爆炸。 1 电导率值小于10pS/m 属于静态蓄能或非导电液体,极易产生静电且不容易消除。 2 静电放电:具有不同静电电位的物体互相靠近或直接接触引起的电荷转移。

— 18 — 图14:“N”轮舱内照片 4.起火爆炸过程。 根据常熟海事局二号基地CCTV 录像、现场勘查及船员陈述, 起火点在右#3 货舱舱口盖附近,火焰先从右#3 货舱舱口盖内窜 出,受舱口盖影响,火焰方向与甲板平行,随后舱内压力增大, 通过氮气间附近右#3 货舱通风口垂直甲板喷出,受舱内高温高 压及管线联通影响,继而引发其他货舱爆炸。

— 19 — 图15:CCTV 截图(火焰方向与甲板平行) 图16:CCTV 截图(全船爆炸前)

— 20 — 图17:右#3 货舱通风口处照片(燃烧痕迹明显) 5.其他可能原因排除情况。 (1)经现场勘查,右#3 货舱液位报警探测设备完好,现场 无其他带电设备,移动洗舱口等开口均密封完好,没有火焰喷射 的痕迹,排除电气引发火灾爆炸可能。 图18:右#3 货舱液位报警及移动洗舱口照片

— 21 — (2)事故发生时,事故区域没有打雷、闪电等现象,排除 雷电引发火灾爆炸可能。 (3)根据兴华#1 码头CCTV 录像显示,事发前甲板上有3 人,其中2 人在船艏瞭头,1 人在前往管汇区,结合水手长等人 笔录,确定事发前甲板无热工作业,也没有接打电话、敲击船体 等易产生电磁波或火花的行为,排除其他人为行为引发火灾爆炸 可能。 (4)根据CCTV 录像回放显示及船员陈述,船舶克令吊吊钩 系固良好,排除船舶航行过程中克令吊吊钩撞击产生火花引发火 灾爆炸可能。 (5)据CCTV 录像回放显示及引航员、船员陈述,事发时段, 该轮烟囱排烟向船尾方向,排除烟囱火星坠落引发火灾爆炸可能。 (六)管线改装情况。 1.据现场勘查表明,该轮原间隔管 3至污油舱管路(SLOP RETURN LINE)所有阀门(CO-57A/B 至CO-69A/B)缺失(见图19 红色标注部分),污油舱管路被盲断,设有弯管和快速接头。 2.根据KR 批准的管线布置图、《程序和布置手册》表明,该 轮管汇区设有间隔管至污油舱管路(SLOP RETURN LINE)阀门用于 回收残液,未在管汇区布设弯管和快速接头用于回收残液。 3.根据船员陈述,该轮管汇区布设的弯管和快速接头已长期 3 中国船级社《签发OCIMF 油船和化学品船管汇及相关设备建议符合性》(GD31-2018)0.1 术语,间隔管(Distance piece):设置于管汇截止阀向舷外方向又紧邻变径接头(或可拆短管)内侧的一段短管。

— 22 — 存在,并用于连接塑料软管回收残液。 图19:船舶管线布置图 图20:船舶实际管线布置情况照片 五、事故经过

— 23 — 事故调查组通过询问当事船员、引航员、装货港码头工作人 员等事故相关人员,结合南通VTS 中心雷达录像、事发水域CCTV 视频录像、AIS 轨迹、VDR 记录及现场勘查等证据,认定事故经 过如下: 12 月21 日0930 时许,“N”轮在常州宏川石化仓储有限公 司码头卸货完毕,共卸载纯苯约11407.785 吨。受天气寒冷影响, 各舱残余货物收至#4 排货舱,舱底少量货物结晶无法泵出,各 舱泵井及管线、#4 排舱底残余货物约2-3 吨。 0958 时许,引航员袁俊、郭某兵、曹裕捷从常州宏川石化 仓储有限公司码头上船开始引航工作。 1005 时许,船舶离泊下行,计划开往韩国仁川。在船船员 19 名、引航员3 名。 1120 时许,大副到甲板管汇区告诉水手长要吹扫货管残液, 开启右舷主货管各舱下舱阀,随后大副、水手长等返回餐厅用餐。 1150 时许,船长到餐厅告诉大副明天要开展洗舱,随后大 副前往另一个餐厅告诉水手长做洗舱准备,共五项工作:1.安排 高级值班水手A(ABA)扫泵,2.手动开启P/V 阀,3.将货舱舱 盖和通风口舱盖微开启,4.外面天气不好甲板设备做好绑扎系固, 5.货舱蒸汽阀全部关闭。随后大副回到房间休息。 1200 时许,船位至#57 浮,航向053°,航速12.2 节。水 手长通知ABA 开展扫泵作业,同时带领2 名水手前往甲板开启右 舷主货管各舱下舱阀。此时引航员指令了头,水手长安排OSB 在

— 24 — 船艏了头,他和OSA 开启货舱舱盖和通风口。 1300 时许,船位至#45 浮,航向103°,航速14 节。ABA 完 成扫泵作业。水手长在甲板开展洗舱机泵芯维护清洗作业并将各 舱洗舱机阀门打开,随后手动打开各舱透气阀(P/V 阀)、打开 货管放残阀和测量孔,关闭蒸汽管线阀门。 1400 时许,船位至#29 浮,航向140°,航速14.3 节。水 手长和其他甲板作业人员回到餐厅稍作休息。 1430 时许,船位至#23 浮,航向148°,航速14.3 节。引 航员要求了头,水手长带领OSA、OSB 前往甲板,水手长关闭甲 板所有货舱管线阀门,OSA 到船艏了头,OSB 更换洗舱管线法兰。 1450 时许,船位至#21 浮,航向145°,航速14.5 节。水 手长从左舷管汇区连接压缩空气管线至主货管空气阀,然后从右 舷管汇区放残阀连接一根软管至右#3 货舱舱口。随后开启压缩 空气阀门、主货管阀、放残阀,并确认有货物从管线内流出。 1455 时许,船位过#20 浮,航向124°,航速14.7 节。水 手长到船艏告诉了头的值班水手,管线清扫结束后他就会回到船 艏了头。 1459 时许,船位过#19 浮,航向124°,航速14.7 节。水 手长到右舷管汇区查看,软管内还有少量货物,其在旁边等待管 线清扫结束。 1506 时许,船位至苏桥#5 红浮上游约200 米下行通航分道 内,右#3 货舱内发生燃爆,随后引发爆炸。

— 25 — 六、事故损失情况 (一)人员受伤情况 3 人受轻伤,受伤人员信息如下: 水手长,SI XX,面部、踝部、上肢二度烧伤,角膜上皮损 伤。 值班水手A,RIZQI XXX,头部、背部、上肢二度烧伤,角 膜上皮损伤。 值班水手B,MUHAMMAD XXX,面部、足部二度烧伤,角膜上 皮损伤,右侧肩关节脱位。 (二)船舶损失情况 “N”轮货舱区域及管线严重受损变形,甲板克令吊灭失, 除右#3 压载舱外,其他货舱、污油水舱、左右压载舱、双层底 内部结构损坏贯穿;左舷船壳外板局部受损变形;船艏部分设备 损坏;生活区及驾驶台受爆炸冲击波影响部分损坏。

— 26 — 图21.“N”轮爆炸后现场照片 图22:艏甲板至#3 排舱照片 图23:#4 排舱至SLOP 舱照片

— 27 — 图24:驾驶台爆炸后照片 七、事故原因分析 本起事故是“N”轮违规开展扫线收残作业发生的火灾爆炸 事故。该轮使用压缩空气清扫货物总管时通过塑料软管收集残液, 产生静电火花引发爆炸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该轮间隔管通往 污油舱的固定收残管线改装,安全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及受低温 天气影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 该轮本航次卸货时未惰化、卸货完成时开舱验舱、使用压缩 空气清扫管线,舱内及舱口周围存在空气与苯蒸汽混合的爆炸性 气体。 苯属于静态蓄能或非导电液体,易产生静电且难以消除。事 发时该轮使用塑料软管插入右#3 货舱舱口采取灌舱方式收集残 液,在此过程中产生静电火花,右#3 货舱内爆炸性混合气体发

— 28 — 生燃爆,进而引发全船爆炸。 (二)间接原因。 1.间隔管通往污油舱的固定收残管线改装。 经现场勘查,该轮间隔管连接污油舱的固定收残管线阀门缺 失,设置有弯管和快速接头,该布置与KR 认可的管线布置设计 图纸及该轮《程序与布置手册》(PROCEDURES AND ARRANGEMENTS MANUAL)不一致,涉嫌改装,违反了《SOLAS 公约》第I 章B 部 分第十一条(b) “根据第7、8、9 或10 条的规定对船舶所进行 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对已检验的结构布置、 机器、设备及其他项目概不得变动”。及MARPOL 公约附则II 第 III 章第8 条3.2 “根据本条1 规定对船舶进行的任何检验完 成以后,非经主管机关许可,经过本检验的结构、设备、各种系 统、附件、布置或材料均不得改变、直接替换这种设备和附件”。 KR 多次检验中均未发现该轮管线改装情况,公司及船员也 无法说明管线改装的具体日期和原因。该轮使用压缩空气吹扫管 线,只能通过软管将货管残液收集至货舱,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 29 — 图25:管线改装情况 2.安全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 (1)风险识别和评估不到位。 根据该轮改装后的管线布置实际情况,吹扫管线通过集油槽 或软管收集残液,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但公司和船舶未针对该 操作开展风险识别和评估,也没有制定相关操作规程。违背ISM 规则1.1.2 关于“评估对其船舶、人员及环境已认定的所有风险 并制定适当的防范措施;以及不断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管 理技能”以及公司体系程序文件PR-02163444“与船舶操作有关 的新的、常规的、非常规的活动风险评估”的要求。 (2)船员熟悉职责培训未有效开展。

— 30 — 水手长是在12 月5 日提任,提任前没有专门的熟悉职责培 训和考核,前任水手长只是做了口头交接,没有对甲板作业进行 现场培训。本航次在常州卸货期间,水手长在1、2 舱并舱作业 时被从测量孔喷射出的货物喷溅到眼睛。商检也反映水手长收舱 作业不熟练,比计划时间晚了约1 个小时。水手长先开启舱盖和 通风口,然后使用移动软管插入货舱盖收集残液,说明其既不熟 悉操作程序也不具备风险识别的能力。 据大副陈述,其在上船前公司仅开展面试,未开展相关的培 训和测试,但公司却提供了船长、大副上船前的培训考核记录, 涉嫌在船员聘用考核方面存在虚假记录,且大副作为货物操作的 在船管理人员,考核评价记录中没有货物操作相关内容。 通过调阅该轮《CARGO OPERATION》(货物手册),最后一次 熟悉文件日期是2022 年9 月24 日。值班水手B 等人陈述上船后 未见过该手册,也没有任何货物操作培训记录;大副陈述其曾在 货控室看过货物手册,但没有签字,且不知道该手册熟悉培训是 由谁负责。

— 31 — 图26:大副(LEE XX)上船前考核评价记录 (3)公司对船舶缺乏有效监控。 船舶洗舱作为船舶关键性操作,公司体系文件未对洗舱作业 计划的制定和审批流程做出规定,公司不掌握船舶洗舱作业情况。 该公司所属“NEW SILVER”轮和“N”轮一样存在管线改装问题, 但公司不掌握船舶管线实际情况。 该公司近四年来未派管理层人员对该船舶进行登轮监控检 查;公司指定人员(DP)也未按照公司职责程序(SMS)对该船舶 的体系文件执行实施有效监控。 (4)甲板作业缺乏有效监督。 离泊后大副给水手长下达吹扫管线、吹泵、手动开启P/V 阀、

— 32 — 微开启货舱盖和通风口等指令,没有明确工作顺序,且在下达指 令后未进行跟踪监督。船长知道大副需要休息,但未指定其他驾 驶员代替大副监督职责,水手长在甲板进行开舱通风、扫线等作 业没有受到驾驶员的有效监督,未能及时发现作业中的风险隐患。 (5)公司和船舶物料管理存在严重疏忽。 船东公司无法提供船上使用的钢丝塑料软管的供货单,也未 见钢丝塑料软管的来源的相关记录。该软管在船主要用于洗舱时 清洗测量孔,也会用于扫线收残作业。经检测,该塑料软管使用 的塑料不导电,容易产生静电积聚,不适用于易燃易爆的货物操 作。 大副无法准确说出该轮使用的软管导电率检测要求。体系文 件要求每次使用前均要检测,但最后一次检测是2023 年11 月5 日,本次作业前大副未检测软管导电率。 (6)船员缺乏有效休息。 调查发现,该轮自12 月19 日2100 时许在常州宏川石化仓 储有限公司码头靠泊至21 日1000 时许离泊,大副负责在港期间 卸货作业,只有少量且不连续的休息。船长也强调大副非常疲劳。 调查中大副多次强调是因为疲劳导致下错工作指令。 (7)船舶实际操作程序和工作记录不符合体系管理要求。 调查发现,该轮洗舱记录和向货主提供的装载计划中的洗舱 程序明显不一致,大副解释船舶洗舱记录仅是文书工作,装载计 划中的洗舱程序是参考《化学品船舶洗舱指导书》,实际洗舱操

— 33 — 作与前者记录均不一致;大副无法准确说出清洗软管电阻率检测 周期,且上一次检测记录中仅有日期没有检测数据,本次使用前 也未检测;该轮卸货离泊至事发已有5 个小时,但货物记录簿依 然未记录本航次卸货作业,其他工作记录也存在未及时记录情况; 该轮长期使用开舱盖通风方式在洗舱前通风,且大副未在现场监 督也未将通风情况告知其他船员,不符合体系文件IN-09-02 除 气操作程序。 图27:上一航次洗舱记录 图28:本航次积载计划

— 34 — 3.低温天气的客观影响。 事发前,长江江苏段受强冷空气影响,最高气温-1℃,低于 苯的熔点5.5℃。该轮卸货时管线和舱内残留货物清扫困难,需 在洗舱前开展管线吹扫收残作业,防止管线阀门冻结。此外,寒 冷天气会降低空气湿度,减小电荷扩散速度,增加静电积聚风险。 (三)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1.据管理公司指定人员(DP)陈述,该轮大副LEE XX(韩 国籍)与水手长SI XX(缅甸籍)语言交流困难。不符合港口国 监督检查程序Res.A.1155(32)/A7/S3 关于船员间有效交流的要 求。 2.使用微开启舱盖和通风口方式通风违反了该轮《货物操作 手册》及体系文件关于通风程序要求。 3.该轮在洗舱作业前开启舱盖,导致苯蒸汽释放,影响船员 人身健康,不符合该轮体系文件关于有毒货物的除气通风要求。 4.除该轮外,该公司所属“NEW SILVER”轮也同样存在管线 改装问题,且公司管理层长期未访船,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失控, KR 作为船舶检验机构、体系运行监管机关,在多次检验、审核 过程中均未发现该轮及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的明显缺陷。事发后, KR 未及时通报事故信息并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对同类船舶开展 全面排查,未就预防事故再次发生采取措施。 八、责任认定 本起事故是一起违规作业引发的单方责任事故。该轮大副

— 35 — (LEE XX)、水手长(SI XX)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该轮船 长(KWAK XX)及韩国某航运公司(SEONG HO SHIPPING CO.,LTD) 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1.大副(LEE XX)对船舶管线改装情况不了解,未有效识别 该轮使用塑料软管收残的安全风险,下达的工作指令违反了该轮 《货物操作手册》等程序规定,且未履行监督职责,对本起事故 负有直接责任。 2.水手长(SI XX)缺乏基本安全意识,在扫线收残作业中 违规使用塑料软管采取灌舱方式收集残液,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 责任。 3.船长(KWAK XX)作为船舶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船舶 管线改装情况不掌握;疏于船舶安全监管,未及时发现船员违规 作业;没有采取措施避免大副疲劳,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4.韩国某航运公司(SEONG HO SHIPPING CO.,LTD)未对船 舶体系运行进行有效监控,未按规定访船,不掌握船舶管线改装 情况,未有效落实关键性操作风险识别和评估,未有效开展船员 聘用培训考核,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九、安全管理建议和处理建议 (一)安全管理建议。 1.建议韩国某航运公司(SEONG HO SHIPPING CO.,LTD): (1)强化体系运行管理,落实岸基访船制度,强化船员技 能培训,对船员值班工作时间开展有效监督防止疲劳。

— 36 — (2)进一步强化关键性操作风险识别和评估。 (3)进一步规范危险品船舶扫线清舱工作要求,禁止使用 软管或者明确软管使用限制及导电率等性能指标检测要求,禁止 在扫线清舱作业前开启舱盖。 (4)将事故情况通报所属船舶,举一反三,对照整改,防 止事故再发生。 2.建议KR 将事故情况通报相关航运企业、船舶,督促相关 航运企业加强风险识别和防控,加强船舶检验质量管理,开展专 项行动排查危险品船舶管路情况,强化公司体系审核监督管理。 3.建议江苏海事局加强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监管。 (二)处理建议。 建议常熟海事局依据相关法规对“N”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处罚。 附件1:KR 船级社船图不一致确认函 附件2:货物性质检测报告 附件3:卸载后验舱报告 附件4:右#3 货舱甲板布置图 附件5:气象证明

— 37 — 附件1:KR 船图不一致确认函

— 38 —

— 39 —

— 40 — 附件2:货物性质检测报告

— 41 — 附件3:卸载后验舱报告

— 42 — 附件4:右#3 货舱甲板布置图

— 43 — 附件5:气象证明

— 44 —

— 45 —

FD10492 | 2023_平山区11.10千金街道住宅楼亡人火灾调查情况通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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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sqrmzf-2024-00139 发布机构: 平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关于“11.10”平山区千金街道住宅楼 亡人火灾调查情况的通报 主题分类: 区政府文件

2024-01-20 成文日期: 2024-01-20

废止日期:

文 号: 平政发〔2024〕2号

关键词:

关于“11.10”平山区千金街道住宅楼 亡人火灾调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4-01-20 09:48:48 【字体:小 大】

平政发〔2024〕2号

关于“11.10”平山区千金街道住宅楼

亡人火灾调查情况的通报

桥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部门):

现将“11.10”平山区千金街道住宅楼亡人火灾情况进行通报,请结合实际,采取务实举措,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2023年11月10日05时40分许,本溪市平山区千金街道嘉和园23号楼1单元202号住宅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之规定,区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平山消防、公安、应急、住建、总工会、纪委监委、千金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平山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开展了火灾事故调查。经大队现场勘验,起火部位为李某清家卧室;起火点为卧室双人床;起火原因系烟蒂阴燃床上被褥发生火灾。由火灾事故调查组就千金街道办事处和千金社区开展履职调查,发现存在工作台账不完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方式单一,覆盖面窄,辐射范围小,宣传效果不够理想的问题。

此起火灾的发生,不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失,也在全市造成了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平山区政府决定就此次火灾事故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千金街道办事处和千金社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各街道社区要引以为戒,对居(村)民住宅、老旧居民社区和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居住区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居委会、村委会、社区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监督,督促其加强防火巡查和疏散逃生演练,提示群众注意防火,加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提示性宣传,努力完善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民政、卫健等相关部门要对全区留守老人及相关弱势群体予以相应政策性保障,杜绝类似事故发生,确保全区火灾形势稳定。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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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0493 | 2023_平果市马头镇龙泉街113号1·7_1·7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23年1月7日12时50分许,平果市马头镇龙泉街113号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火灾过火面积约35平方米,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3.2万元。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及百色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做好家属安抚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问责;务必举一反三,以标本兼治为目标补短板堵漏洞。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百色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百政办发〔2022〕54 号)等相关规定文件要求,百色市人民政府成立平果市马头镇龙泉街113号“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局、市总工会等单位人员组成,下设技术小组、管理小组、综合小组和责任追究小组。事故调查组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量资料,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平果市马头镇龙泉街113号。该建筑为地上五层砖混结构居民自建房,坐北朝南,总建筑面积404.32平方米。建筑第一层为客厅,第二至五层为居住房间。建筑东、西侧与居民房毗邻,建筑南、北侧均为道路。起火房间位于该建筑第四层南侧房间,过火面积约35平方米。经调查组调阅相关档案,该建筑办理了土地和建设等相关手续,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监控视频显示2023年1月7日12时35分,起火房间租住人马品良离开住所。12时53分,邻居韦

源文件:13_整合MD与总目录/2026/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part04.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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