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_火灾事故认定书_part00.md
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整合分片 part00
本片含 31 份报告。
| FD07561 | 2015_2250_罗某诉都匀市公安消防大队等火灾事故认定案.md | 2015 | ||||
| FD07562 | 2015_2250_罗某诉都匀市公安消防大队等火灾事故认定案.pdf | 2015 | ||||
| FD07563 | 2016_2249_刘某诉东宁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不可诉案.md | 2016 | 电气;纵火 | |||
| FD07564 | 2016_2249_刘某诉东宁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不可诉案.pdf | 2016 | 电气;纵火 | |||
| FD07565 | 2016_2251_徐某诉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案.md | 2016 | 电气 | |||
| FD07566 | 2016_2251_徐某诉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案.pdf | 2016 | 电气 | |||
| FD07567 | 2022_2248_赵某某诉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火灾事故认定及复核可诉性案.md | 2022 | 电气 | |||
| FD07568 | 2022_2248_赵某某诉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火灾事故认定及复核可诉性案.pdf | 2022 | 电气 | |||
| FD07569 | 2023_1885_玉林新能源充电桩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md | 2023 | 电动车/电池;储能/新能源 | 电气;危化/自燃 | ||
| FD07570 | 2023_1885_玉林新能源充电桩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pdf | 2023 | 电动车/电池;储能/新能源 | 电气;危化/自燃 | ||
| FD07571 | 2023_台州椒江_万达广场公寓3·13火灾事故认定书.md | 2023 | 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 |||
| FD07572 | 2023_开远_青年路步行街6·14火灾事故认定书.md | 2023 | ||||
| FD07574 | 2023_金华金东_伟诚豪品家居7·17火灾事故认定书.pdf | 2023 | 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
| FD07575 | 2024_东莞塘厦_创昊电子11·29火灾事故认定书.pdf | 2024 | 东莞 | 锂电池热失控 | ||
| FD07576 | 2024_四川成都_武侯6·6火灾事故认定书.md | 2024 | 成都 | |||
| FD07577 | 2024_山东烟台_福山4·6火灾事故认定书.md | 2024 | 烟台 | 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
| FD07581 | 2024_广西南宁_西乡塘11·30火灾事故认定书.md | 2024 | 南宁 | |||
| FD07583 | 2025_1881_谢春红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md | 2025 | 电动车/电池 | 锂电池热失控 | ||
| FD07584 | 2025_1881_谢春红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pdf | 2025 | 电动车/电池 | 锂电池热失控 | ||
| FD07585 | 2025_1884_桃源县某某电竞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md | 2025 | ||||
| FD07586 | 2025_1884_桃源县某某电竞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pdf | 2025 | ||||
| FD07587 | 2025_九江_火灾事故认定信息公开8·8-8·14汇总.pdf | 2025 | 电气;用火不慎;吸烟 | |||
| FD07588 | 2025_南宁西乡塘_滕屋新村电动车10·2火灾事故认定书.md | 2025 | 南宁 | 电动车/电池 | 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
| FD07590 | 2025_安顺_龙井村小圆头3·19火灾事故认定书.md | 2025 | ||||
| FD07591 | 2025_广西南宁_安吉大道农机小区10·17火灾事故认定书.md | 2025 | 南宁 | |||
| FD07592 | 2025_广西南宁_西乡塘滕屋新村10·2火灾事故认定书.md | 2025 | 南宁 | 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
| FD07594 | 2025_贵州安顺_开发区龙井村3·19火灾事故认定书.md | 2025 | 贵州 | |||
| FD07595 | 2026_1880_泉州市某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md | 2026 | ||||
| FD07596 | 2026_1880_泉州市某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pdf | 2026 | ||||
| FD07597 | 2026_山东烟台_福山清洋泽伟果蔬店5·16火灾事故认定书.md | 2026 | 烟台 | 电气;危化/自燃 | ||
| FD07599 | 2026_新疆阿克苏_迎宾大道老批发市场1·31火灾事故认定书.md | 2026 | 新疆 | 商场/市场 |
FD07561 | 2015_2250_罗某诉都匀市公安消防大队等火灾事故认定案.md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罗某诉都匀市公安消防大队等火灾事故认定案
- 法院: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5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 文书号:(2015)独行初字第38号
- 当事人:罗某等(化名)
- 裁判结果摘要:罗某等不服火灾认定及维持复核决定起诉,法院认定火灾认定书仅作证据使用、非行政行为,裁定驳回起诉。
- 来源:http://dushan.guizhoucourt.gov.cn/fyxw/3421.jhtml
正文
不服火灾事故认定,将消防推上被告席法院依法审查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2-25 14:40:27
近日,我院作出(2015)独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书,驳回罗某等人请求撤销都匀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的起诉。 2015年3月30日都匀市消防大队对“2015年2月28日都匀市灵智广场水果批发市场A05号区门面”火灾事故作出了认定,罗某等人不服,向黔南州公安局消防支队提出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黔南州公安局消防支队作出了维持被告都匀市消防大队认定结论的复核决定。罗某等仍不服,依据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2015年7月2日罗某等人就火灾事故认定将都匀市公安消防大队、黔南州公安消防支队作为被告,向我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依照立案登记的规定,我院受理了该案。 原告罗某等人认为,被告都匀市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起火部位与实际不符,故请求法院撤销都匀市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被告贵州省黔南州公安局消防支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 经审查,我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作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火灾事故认定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原告对火灾事故认定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罗某的起诉。
FD07562 | 2015_2250_罗某诉都匀市公安消防大队等火灾事故认定案.pdf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罗某诉都匀市公安消防大队等火灾事故认定案 法院: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文书号:(2015)独行初字第38号 当事人:罗某等(化名) 裁判结果摘要:罗某等不服火灾认定及维持复核决定起诉,法院认定火灾认定书仅作证据使用、非行政行为,裁 定驳回起诉。 来源:http://dushan.guizhoucourt.gov.cn/fyxw/3421.jhtml 不服火灾事故认定,将消防推上被告席法院依法审查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2-25 14:40:27 近日,我院作出(2015)独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书,驳 回罗某等人请求撤销都匀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的起诉。 2015年3月30日都匀市消 防大队对“2015年2月28日都匀市灵智广场水果批发市场A05号区门面”火灾事故作出了认定,罗 某等人不服,向黔南州公安局消防支队提出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黔南州公安局消防支队作 出了维持被告都匀市消防大队认定结论的复核决定。罗某等仍不服,依据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 辖”的规定,2015年7月2日罗某等人就火灾事故认定将都匀市公安消防大队、黔南州公安消防支 队作为被告,向我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依照立案登记的规定,我院受理了该案。 原告罗某等人 认为,被告都匀市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起火部位与实际不符,故请求法院撤销都匀市消 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被告贵州省黔南州公安局消防支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复 核决定书》。 经审查,我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作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 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火灾事故认定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原告对火灾事故 认定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罗某的起诉。
FD07563 | 2016_2249_刘某诉东宁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不可诉案.md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刘某诉东宁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不可诉案
- 法院: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6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 文书号:(2016)黑行初字号
- 当事人:刘某(化名)
- 裁判结果摘要:刘某不服火灾认定及维持复核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定火灾认定系专业技术鉴定、非行政行为,裁定驳回起诉。
- 来源:http://mdjdn.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565
正文
冬季正值风干物燥、火灾多发,如果发生火灾,势必造成极大损失,如果争议当事人对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认定结论不服,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寻找答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原告刘某租用一菌棚意外发生火灾,火灾烧毁菌棚及菌袋等物品,财产损失高达7万余元。就起火原因东宁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认定起火原因为:“排除放火、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不排除生产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刘某家菌棚。”刘某对该认定不服,向牡丹江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复核申请,2016年4月,牡丹江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复核决定书,认定东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对本起火灾事故所作出的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火原因认定正确,决定予以维持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刘某对决定仍不服,遂向东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决要旨] 东宁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作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因此,火灾事故认定并未实质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另,火灾事故认定是专业技术鉴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就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作出的技术认定,它运用科学技术,通过对火灾现场提取痕迹物证进行鉴定等方法,对火灾这一特定法律事实的产生原因、事故责任进行客观事实评价。如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仍可选择有效方式解决,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是行政诉讼法调整范围,故裁定驳回了起诉。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以肯定式的方式列举了共计12项,但不包括本案所涉及的对火灾事故认定行为。 公安消防机构所作的火灾事故认定行为,并非具体的行政行为,并没有侵犯和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防机构所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是一种专业的技术认定行为,而非行政行为,不在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畴,故对此类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FD07564 | 2016_2249_刘某诉东宁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不可诉案.pdf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刘某诉东宁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不可诉案 法院: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文书号:(2016)黑行初字号 当事人:刘某(化名) 裁判结果摘要:刘某不服火灾认定及维持复核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定火灾认定系专业技术鉴定、非行政行 为,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http://mdjdn.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565 冬季正值风干物燥、火灾多发,如果发生火灾,势必造成极大损失,如果争议当事人对消防部门 作出的火灾认定结论不服,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寻找答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原告刘某租用一菌棚意外发生火灾,火灾烧毁菌棚及菌袋等物品,财产 损失高达7万余元。就起火原因东宁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认定起火原因为:“ 排除放火、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不排除生产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 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刘某家菌棚。”刘某对该认定不服,向牡丹江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复核申请 ,2016年4月,牡丹江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复核决定书,认定东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对本起火灾事 故所作出的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火原因认定正确,决定予以维持 。根据《火 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刘某对决定仍不服,遂向东 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决要旨] 东宁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消防部门作 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 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作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因此,火灾事故 认定并未实质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另,火灾事故认定是专业技术鉴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就火灾 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作出的技术认定,它运用科学技术,通过对火灾现场提取痕迹物证进行鉴定 等方法,对火灾这一特定法律事实的产生原因、事故责任进行客观事实评价。如对火灾事故认定 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仍可选择有效方式 解决,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是行政诉讼法调整范围,故裁定驳回了起诉。 [法官提示]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以肯定式的方式列举了共计 12项,但不包括本案所涉及的对火灾事故认定行为。 公安消防机构所作的火灾事故认定行为,并非具体的行政行为,并没有侵犯和影响到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消防机构所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是一种专业的技术认定行为,而非行政行为,不在人民 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畴,故对此类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FD07565 | 2016_2251_徐某诉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案.md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徐某诉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案
- 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8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 文书号:(2018)云行终字号
- 当事人:徐某(化名)
- 裁判结果摘要:徐某不服百货大楼火灾认定及维持复核决定起诉,一、二审均认定火灾认定非行政行为、不属受案范围,驳回起诉及上诉。
- 来源:http://fy.xsbnfyw.gov.cn/article/detail/2018/02/id/3204957.shtml
正文
近日,本院行政庭审理了一起因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认定而引发的行政上诉案件。 2016年8月23日,勐海县勐遮镇某百货大楼发生火灾,勐海县公安消防支队经现场勘查后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上诉人徐某住处的消毒柜旁提取的电气导线一次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上诉人对该认定不服,申请向西双版纳州公安消防支队复核,州消防支队经审查后维持该认定结果,并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徐某就此事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两消防部门出具的决定书。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两份决定书只能作为证据参考,并非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遂裁定对徐某的起诉不予立案。 徐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本院,合议庭经审查后发现关于火灾事故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775号行政裁定等相关判例的裁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火灾事故认定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产生原因的客观评价,是一种专业技术鉴定行为,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处理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西双版纳州中院行政庭 裴 锫)
FD07566 | 2016_2251_徐某诉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案.pdf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徐某诉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案 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文书号:(2018)云行终字号 当事人:徐某(化名) 裁判结果摘要:徐某不服百货大楼火灾认定及维持复核决定起诉,一、二审均认定火灾认定非行政行为、不属受 案范围,驳回起诉及上诉。 来源:http://fy.xsbnfyw.gov.cn/article/detail/2018/02/id/3204957.shtml 近日,本院行政庭审理了一起因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认定而引发的行政上诉案件。 2016年8月23 日,勐海县勐遮镇某百货大楼发生火灾,勐海县公安消防支队经现场勘查后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书》认定,起火原因系上诉人徐某住处的消毒柜旁提取的电气导线一次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蔓 延扩大成灾。上诉人对该认定不服,申请向西双版纳州公安消防支队复核,州消防支队经审查后 维持该认定结果,并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徐某就此事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两消防部门出具的决定书。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 两份决定书只能作为证据参考,并非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遂裁定对徐某 的起诉不予立案。 徐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本院,合议庭经审查后发现关于火灾事故认定是否 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775号行政裁定等相关判例的裁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火灾事故认定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消防机构 对火灾产生原因的客观评价,是一种专业技术鉴定行为,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 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处理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 裁定。 (西双版纳州中院行政庭 裴 锫)
FD07567 | 2022_2248_赵某某诉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火灾事故认定及复核可诉性案.md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赵某某诉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火灾事故认定及复核可诉性案
- 法院:某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11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 文书号:(2025)吉行初字号
- 当事人:赵某某(化名)
- 裁判结果摘要:法院认定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复核决定书仅作证据、不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 来源:http://jllhx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64122.shtml
正文
案情摘要 2022年3月2日,赵某某所有的位于某县某镇街里门市房发生火灾。2022年3月7日县消防救援大队针对此次火灾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起火原因为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蔓延。赵某某不服该认定书,向市级消防救援支队申请复核,消防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决定予以维持。 赵某某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火灾事故认定书》及《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法院经审查认为,火灾事故认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因此,火灾事故认定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产生原因的客观评价,是一种专业技术鉴定行为,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案中两级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范畴。 法官后语 可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具体的事项对外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谓的实际影响指的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际处分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即行政行为增加相对人的义务、剥夺相对人的权利或变更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同理,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亦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火灾事故认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仅作为“证据”,不具有最终处理性。但,如果事故认定书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证据被使用,那么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证据规则对道路交通事故或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采信。
FD07568 | 2022_2248_赵某某诉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火灾事故认定及复核可诉性案.pdf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赵某某诉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火灾事故认定及复核可诉性案 法院: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文书号:(2025)吉行初字号 当事人:赵某某(化名) 裁判结果摘要:法院认定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复核决定书仅作证据、不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 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http://jllhx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64122.shtml 案情摘要 2022年3月2日,赵某某所有的位于某县某镇街里门市房发生火灾。2022年3月7日县消防 救援大队针对此次火灾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起火原因为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 导致火灾蔓延。赵某某不服该认定书,向市级消防救援支队申请复核,消防支队作出《火灾事故 认定复核决定书》,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 因认定正确,决定予以维持。 赵某某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火灾事故认定 书》及《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法院经审查认为,火灾事故认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 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 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 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 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因此,火灾事故认 定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产生原因的客观评价,是一种专业技术鉴定 行为,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案中两级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 行政行为范畴。 法官后语 可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具体的事项对外作出的能 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 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谓的实际影响指的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际处分了行政相对人 的权利义务,即行政行为增加相对人的义务、剥夺相对人的权利或变更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同理,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亦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火灾事故认定和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仅作为“证据”,不具有最终处理性。但,如果事故认定书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证据 被使用,那么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证据规则对道路交通事故或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采信。
FD07569 | 2023_1885_玉林新能源充电桩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md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储能/新能源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玉林新能源充电桩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
- 法院:玉林市消防救援支队
- 裁判日期:2024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 文书号:-
- 当事人:谢某、陈某
- 裁判结果摘要: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动力电池过充引起火灾)
- 来源:https://new.qq.com/rain/a/20260701A06HZ800
正文
新能源车超时充电引发自燃事故,一旁的充电桩也被火势波及。为追回设备损坏和创收损失,小区物业将涉事车主夫妇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明晰责任的同时,也给广大新能源产品使用者提了醒:当新事物还存在较多不确定性时,怎样才能规避风险,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及大众的安全。 2023年7月,玉林容县某物业为便利业主,在小区露天停车场投用2台交流充电桩,提供有偿充电服务,设备采购加安装总投入10885元。 2024年5月某日中午,谢某驾驶登记在妻子陈某名下的新能源车到该停车场充电,扫码启动充电后便先行离开回家。当天21时53分,正在充电的车辆先冒白烟后突发起火,物业工作人员持灭火器扑救无效后立刻拨打119消防报警电,当地消防救援大队很快到场将火扑灭。 经现场核查,涉事车辆车尾、动力电池、充电线路及后轮烧损,车身烧损程度从车尾向车头逐步递减,前轮未受损伤;涉事充电桩正面完全烧毁、背面残存,起火时在充电的充电桩线路熔断,桩体到电表之间的部分线缆烧损,线管有轻微灼烧痕迹,电表、电表箱及漏电开关均完好无燃烧痕迹。 2024年6月,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部位为小型轿车车尾,起火点为动力电池;火灾由小型轿车动力电池过充引起。 对于造成火灾原因,谢某、陈某不服初次认定,向玉林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复核申请。玉林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决定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 涉事小区物业公司诉称,因谢某、陈某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期间起火,直接造成充电桩烧毁、相关充电服务被迫中断,产生设备损毁损失与停运创收损失合计24229元,应由谢某、陈某予以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物业公司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人共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谢某、陈某辩称,物业公司对充电桩的安装、运营存在严重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不具备经营新能源充电项目的合法资质,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是导致本次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充电桩安全保障措施缺失,从现场视频及事故现场照片可以看出,火灾发生后,充电桩仍在继续充电,未能及时紧急断电,在安全设计和应急保护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未能有效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谢某、陈某同时说明,车辆常规充电时长为7至8小时,当日超时后充电桩未执行自动断电,才导致动力电池过充,过充原因是物业公司的充电桩存在缺陷,进而引发了动力电池过充的情况。而且,物业公司主张的营业损失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涉事两台充电桩投入运营一年间总营收为12232.1元。 法院认定本案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谢某充电后即离开现场,放任车辆无人看管充电长达11小时,远超常规充满时长,导致动力电池过充起火,烧毁物业所有的充电桩、管线等设施,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辆登记所有人陈某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合设备购置价、使用年限、烧损程度,法院酌定物业直接财产损失为5000元;同时参考充电桩日常营收、新设备重新投用周期,酌定30天停运创收损失共1100元,两项合计需赔付6100元。 针对车主夫妇提出的“充电桩无资质、存缺陷”抗辩,因无有效证据支撑,且物业已出示充电桩合格证、消防认定起火原因为车辆电池过充,法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 最终容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谢某、陈某连带向物业赔偿6100元,驳回物业其余诉求。目前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正式生效。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沈阳网 监制:李 郇 审核:赵秋女 责编:张世威 黄 慧 编辑:乔俊铭
FD07570 | 2023_1885_玉林新能源充电桩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pdf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储能/新能源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玉林新能源充电桩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 法院:玉林市消防救援支队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文书号:- 当事人:谢某、陈某 裁判结果摘要: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动力电池过充引起火灾) 来源:https://new.qq.com/rain/a/20260701A06HZ800 新能源车超时充电引发自燃事故,一旁的充电桩也被火势波及。为追回设备损坏和创收损失,小 区物业将涉事车主夫妇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明晰责任的同时,也给广大新能源产品使用者提了醒 :当新事物还存在较多不确定性时,怎样才能规避风险,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及大众的 安全。 2023年7月,玉林容县某物业为便利业主,在小区露天停车场投用2台交流充电桩,提供有 偿充电服务,设备采购加安装总投入10885元。 2024年5月某日中午,谢某驾驶登记在妻子陈某名 下的新能源车到该停车场充电,扫码启动充电后便先行离开回家。当天21时53分,正在充电的车 辆先冒白烟后突发起火,物业工作人员持灭火器扑救无效后立刻拨打119消防报警电,当地消防 救援大队很快到场将火扑灭。 经现场核查,涉事车辆车尾、动力电池、充电线路及后轮烧损, 车身烧损程度从车尾向车头逐步递减,前轮未受损伤;涉事充电桩正面完全烧毁、背面残存,起 火时在充电的充电桩线路熔断,桩体到电表之间的部分线缆烧损,线管有轻微灼烧痕迹,电表、 电表箱及漏电开关均完好无燃烧痕迹。 2024年6月,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部位为小型轿车车 尾,起火点为动力电池;火灾由小型轿车动力电池过充引起。 对于造成火灾原因,谢某、陈某 不服初次认定,向玉林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复核申请。玉林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原火灾事故认 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决定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的 复核决定。 涉事小区物业公司诉称,因谢某、陈某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期间起火,直接造成充电 桩烧毁、相关充电服务被迫中断,产生设备损毁损失与停运创收损失合计24229元,应由谢某、 陈某予以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物业公司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人共同承 担全部经济损失。 谢某、陈某辩称,物业公司对充电桩的安装、运营存在严重过错,应自行承 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不具备经营新能源充电项目的合法资 质,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是导致本次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充电桩安全保障措施缺失 ,从现场视频及事故现场照片可以看出,火灾发生后,充电桩仍在继续充电,未能及时紧急断电 ,在安全设计和应急保护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未能有效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谢某、陈某同时 说明,车辆常规充电时长为7至8小时,当日超时后充电桩未执行自动断电,才导致动力电池过充 ,过充原因是物业公司的充电桩存在缺陷,进而引发了动力电池过充的情况。而且,物业公司主 张的营业损失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涉事两台充电桩投入运营一年间总营收为12232.1元。 法院认定本案属财产损害 赔偿纠纷。谢某充电后即离开现场,放任车辆无人看管充电长达11小时,远超常规充满时长,导 致动力电池过充起火,烧毁物业所有的充电桩、管线等设施,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车辆登记所有人陈某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合设备购置价、使 用年限、烧损程度,法院酌定物业直接财产损失为5000元;同时参考充电桩日常营收、新设备重 新投用周期,酌定30天停运创收损失共1100元,两项合计需赔付6100元。 针对车主夫妇提出的“ 充电桩无资质、存缺陷”抗辩,因无有效证据支撑,且物业已出示充电桩合格证、消防认定起火 原因为车辆电池过充,法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 最终容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谢某、陈某连带 向物业赔偿6100元,驳回物业其余诉求。目前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正式生效。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沈阳网 监制:李 郇 审核:赵秋女 责编:张世威 黄 慧 编辑:乔俊铭
FD07571 | 2023_台州椒江_万达广场公寓3·13火灾事故认定书.md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消防大队
通知公告
信息索引号:
084274534/2023-148892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台州市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成文日期:
2023-05-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台州市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公告
2023-05-10 09: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台州市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公告
椒消火认字〔2023〕第0003号
当事人(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姓名:郭顺坤、住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彩云街206号附62号;姓名:李银、住址:重庆市奉节县大树镇关山村1组58号1-1;姓名:袁静、住址:椒江区海门街道百姓嘉苑48幢1401室、联系电话:18957605806;姓名:徐素君、住址:椒江区汇景名苑35号楼402室、联系电话:13857657711;姓名:付风琴、住址:椒江区万达广场公寓2号楼2204室、联系电话:13698043483。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3年3月13日1时12分,台州市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椒江区白云街道万达广场公寓2号楼905室的台州意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台州意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客房过火,过火面积约4平方米,烧毁客房家具,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2023年3月1 3日0时58分许;起火部位:椒江区白云街道万达广场公寓2号楼905室卧室距南墙1.87米的床铺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外来火源、生活用火不慎、电气线路故障、雷击等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以上事实有火灾现场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4份、监控视频及现场照片42张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二三年五月九日
FD07572 | 2023_开远_青年路步行街6·14火灾事故认定书.md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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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红河
2023年10月30日 星期一
公告
开远市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公告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3日 23: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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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德珠、李秀荣、叶腾云、何建超、肖云丽、王琴、胡丽、王忠平、曾凯兵、子顺菊、赵林洪、韦艳梅、张金琼、张春艳、刘小恒、金晖、王永俊、开远市商贸经营部、马正云、王永信、马贤、马超、马国梅、马碧:
经本机构调查认定,你户在开远市青年路步行街片区商铺“6.14”火灾事故一案中作为当事人之一,而你的住所在我单位送达文书时无法送达或无法找到你的真实住址,经电话通知,你到目前为止仍未到我大队领取《火灾事故认定书》开消火认字〔2023〕第0003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为保障你的合法权益,我大队特依法向你公告并送达本案文书,请你注意以下内容:
一、火灾基本信息
2023年6月14日00时38分,开远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红河州消防救援支队转警称:开远市青年路步行街片区开远市青柠檬鲜果吧发生火灾。接警后大队迅速调集力量赶赴火灾现场进行处置。此起火灾烧毁部分房屋、商铺以及生产设备、商品等物品,过火面积1883.81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肆佰叁拾伍万叁仟柒佰伍拾伍元伍角柒分。
二、送达文书
我大队已经制作了《火灾事故认定书》开消火认字〔2023〕第0003号,张贴在火灾现场门口和通过《红河日报》进行公告送达。
三、送达期限
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六十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成功,你应当根据送达文书的内容自行履行法律义务。如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红河州消防救援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请注意,本公告即为送达的有效方式。
开远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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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7574 | 2023_金华金东_伟诚豪品家居7·17火灾事故认定书.pdf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金华市金东区消防救援大队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金东消火认简字〔2023〕第000061号 起火单位 (个人) 金蕾户外停放的电动自行车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负责 人 严振国 起火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杨溪村 联系电话 156****0519 报警时间 2023年06月02日 06时45分00秒 直接财产损 失统计 (元) / 现场 调查 走访 情况 询问严振国,严振国为报警人,金蕾是其母亲。火灾发生时严振国正在金 蕾户五层西侧卧室内睡觉,听到屋外有爆炸声,之后听到有人喊“电瓶车着火 了!”,便从房间北窗向外查看,发现是停在自家户外空地上的电瓶车起火,遂 打119报警。询问陆傲,陆傲较早到达现场并试图灭火。火灾发生时陆傲正在四楼 房间内睡觉,听到有人喊着火了,就赶忙下楼,到达现场时只有2辆电瓶车在烧, 其中一辆牌号为0167176。 勘查火灾现场:火灾现场位于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杨溪村。金蕾户外停放的 多辆电动自行车过火,停放车辆过火程度由西向东渐次减弱,西侧车辆烧损严重 仅余车架,停放最东侧车辆大体完好,有烟熏和熔融痕迹。金蕾户北外墙一层楼 梯间东侧第一个窗户处有烟熏痕迹,成V字形,窗户下部墙面砖烧损脱落,露出墙 体。窗户下停放的其中一辆电动自行车(金蕾户楼梯间门口由西向东第四辆)电 池包破损,薄膜散落四周,其余车辆电池包外观较完整。调取金蕾户监控视频, 在东侧挑梁上西向探头的监控视频里发现:2023年6月2日6时42分40秒,金蕾户外 停放的电动自行车(金蕾户楼梯间门口由西向东第四辆)有烟冒出,2023年6月2 日6时42分41秒,金蕾户外停放的电动自行车(金蕾户楼梯间门口由西向东第四 辆)爆炸起火。调取手机拍摄现场视频:2023年6月2日6时43分左右,金蕾户外停 放的电动自行车(金蕾户楼梯间门口由西向东第四辆)起火,牌号为0167176。 火灾 事故 事实 起火时间:2023年6月2日6时42分40秒许;起火部位:金蕾户外停放的电动 自行车;起火点:金蕾户楼梯间门口由西向东第四辆电动自行车,牌号为 0167176;起火原因:电动自行车电池故障引发火灾。
告 知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 序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消防救援机构不予受理复核申请。 当事人有无 异议及签 名 本人对该起火灾事故认定没有异议。 年 月 日 调查人员 签 名 年 月 日 消防机构印章及 认定日期 签章处 金华市金东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备 注 一式两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一份。
FD07575 | 2024_东莞塘厦_创昊电子11·29火灾事故认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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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7576 | 2024_四川成都_武侯6·6火灾事故认定书.md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24 | 地域:成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成都武侯6·6火灾事故认定书
成都市武侯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公告
华西社区报2024-06-18 01:09:53.0社区
四川宏盛嘉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正达领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1日11时54分,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19号锦外中心发生火灾,我大队现已依法调查终结,并于2024年6月6日制作了《火灾事故认定书》(武侯消火认字〔2024〕第0006号)。因贵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到场、有关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应授权或拒绝签收等原因,我大队无法与贵单位取得联系,导致采用直接送达或其他间接送达方式无法合法有效送达。为确保您作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依法向您公告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武侯消火认字〔2024〕第0006号),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附:《火灾事故认定书》(武侯消火认字〔2024〕第0006号) 成都市武侯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FD07577 | 2024_山东烟台_福山4·6火灾事故认定书.md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24 | 地域:烟台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烟台福山4·6火灾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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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送达《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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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 2024年11月19日
作者:年月日 新闻 时间: 来源:-->
福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公告 富豪青年国际广场东侧车棚火灾事故当事人: 我单位负责调查的富豪青年国际广场东侧车棚火灾一案,已经调查完毕,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未签收《火灾事故认定书》当事人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烟福消火认字〔2024〕第0006号),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附:烟台市福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 火灾事故认定书 烟福消火认字〔2024〕第0006号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4年9月22日19时02分,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富豪青年国际广场车棚起火。经调查,起火场所实为位于烟台市福山区电信路19号富豪青年国际广场小区内东侧的车棚,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烧损车棚及车棚内车辆、供电及通讯线路、供暖管路等物品一宗,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消防救援机构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287923.04元(不作为诉讼依据)。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4年9月22日18时50分许;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福山区富豪青年国际广场东侧车棚由北向南数第四到第六排立柱之间区域中部;起火点位于由北向南数第一个智能充电管理器六号充电端口下方张绍梅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线路处;起火原因为张绍梅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中充电线路发生电气故障引燃电动自行车可燃构件引发火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4份、《当事人陈述材料》1份、《火灾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49张、火灾现场图5张、《气象资料证明》1份、《视频分析报告》1份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烟台市福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1月19日
FD07581 | 2024_广西南宁_西乡塘11·30火灾事故认定书.md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24 | 地域:南宁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南宁西乡塘11·30火灾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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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王屋村七冬坡239号竹林“2024.11.30”火灾《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27 15:25|来源:广西新闻网
南宁市西乡塘区王屋村七冬坡239号竹林“2024.11.30”火灾全部当事人:
我大队依法定程序,通过调查访问、现场勘查等工作,对南宁市西乡塘区王屋村七冬坡239号竹林于2024年11月30日发生的火灾事故原因作出认定,并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南高消火认字〔2024〕第0004号)。因客观原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全部当事人送达该认定书。现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前述认定书;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全部当事人。
特此公告。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2月25日
附:《火灾事故认定书》(南高消火认字〔2024〕第0004号)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火灾事故认定书
南高消火认字〔2024〕第0004号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4年11月30日15时,南宁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南宁市西乡塘区王屋村七冬坡239号竹林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火灾烧损竹林、车辆等物品,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14时53分许;起火部位为南宁市西乡塘区王屋村七冬坡239号竹林南侧;起火原因为小孩玩火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火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2024年12月24日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交所有当事人。
【纠错】 -->[编辑:滕敏 高雅 作者: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以下是调试信息:
FD07583 | 2025_1881_谢春红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md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谢春红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
- 法院:郴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裁判日期:2025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 文书号:郴消火复字〔2025〕第0001号
- 当事人:谢春红
- 裁判结果摘要:原认定证据不确实充分,撤销苏消火认字〔2025〕第0005号并责令重新认定
- 来源:https://www.czs.gov.cn/html/uploadfiles/202512/2025120814581475607.pdf
正文
郴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
郴消火复字〔2025〕第 0001 号
谢春红 :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第 三 款(第 一 项)的规定,对
你(单位)申请复核的 郴州市苏仙区南塔街道南塔路 1 号家属区 4 栋旁电动
自行车 火灾事故认定(认定书文号: 苏消火认字〔2025〕第 0005 号 ),经
审查,作出以下复核决定:
郴州市苏仙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本起火灾事故作出认定(认定书文号:苏消
火认字〔2025〕第 0005 号)证据不确实充分,支队决定撤销苏消火认字
〔2025〕第 0005 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并责令郴州市苏仙区消防救援大队重
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郴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 年 09 月 29 日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一式 份,交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 份,原认定机构一份,存档一份。
FD07584 | 2025_1881_谢春红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pdf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郴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 郴消火复字〔2025〕第0001 号 谢春红 :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第 三 款(第 一 项)的规定,对 你(单位)申请复核的 郴州市苏仙区南塔街道南塔路1 号家属区4 栋旁电动 自行车 火灾事故认定(认定书文号: 苏消火认字〔2025〕第0005 号 ),经 审查,作出以下复核决定: 郴州市苏仙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本起火灾事故作出认定(认定书文号:苏消 火认字〔2025〕第0005 号)证据不确实充分,支队决定撤销苏消火认字 〔2025〕第0005 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并责令郴州市苏仙区消防救援大队重 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郴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 年09 月29 日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一式 份,交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 份,原认定机构一份,存档一份。
FD07585 | 2025_1884_桃源县某某电竞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md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桃源县某某电竞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
- 法院: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
- 裁判日期:2025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 文书号:常消火复字〔2025〕第0XXX号
- 当事人:桃源县某某电竞馆
- 裁判结果摘要:维持桃源县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
- 来源:https://www.taoyuan.gov.cn/zwdt/gsgg/content_78171515
正文
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61号 申请人:罗某元,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刘水军 教导员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建设西路延长线100米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6日作出的《关于查阅复制火灾事故证据申请的回复》不服,于6月3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府于7月7日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准许其查阅、复制《火灾事故认定书》(桃消火认字〔2025〕第0XXX号)中的火灾事故材料,包括询问笔录7份、气象技术证明1份、用电记录1份、视频监控5份、现场照片卷1套。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作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本府查明:2025年2月3日,桃源县枫树乡金某床垫厂发生火灾。4月3日,被申请人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桃消火认字〔2025〕第0XXX号),并于4月7日向各方当事人送达。4月30日,申请人作为火灾事故的当事人,要求查阅、复制《火灾事故认定书》(桃消火认字〔2025〕第0XXX号)中火灾事故材料,包括询问笔录7份、气象技术证明1份、用电记录1份、视频监控5份、现场照片卷1套。5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并向申请人提供《火灾事故认定书》(桃消火认字〔2025〕第0XXX号)复印件1份、现场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及视频鉴定书1份。 申请人不服该回复,认为被申请人未公开其所需要的信息,于7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5年5月13日,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常消火复字〔2025〕第0XXX号),该决定书指出,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火灾原因认定正确,决定予以维持。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查阅火灾事故证据申请书、《火灾事故认定书》(桃消火认字〔2025〕第0XXX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常消火复字〔2025〕第0XXX号)、《关于查阅复制火灾事故证据申请的回复》、行政复议答复书、鉴定书、火灾勘验笔录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之规定,对于已公开的材料,被申请人提供了《火灾事故认定书》(桃消火认字〔2025〕第0XXX号)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复印件及视频鉴定书,满足《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中关于向当事人说明认定情况的基本要求,并主动提供了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材料,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对于未予公开的材料,询问笔录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调查取证信息,涉及其他被询问人(可能包含第三方)的个人隐私、陈述内容及案件调查细节。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此类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如公开可能妨碍调查活动正常进行、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据此不予公开,具有法律依据。气象技术证明、用电记录、视频监控和现场照片同样属于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收集、形成的证据材料和过程性信息。根据《条例》中关于“内部事务信息”及“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以及《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关于调查程序保密性的内在要求,被申请人未予公开符合规定。且《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并未强制要求消防救援机构向当事人公开全部原始调查证据材料。 申请人所要求申请公开的信息是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桃消火认字〔2025〕第0XXX号)的重要证据材料,是火灾事故认定的重要基础,符合内部性、过程性、非正式性、未完成性等过程性信息特点。 二、根据《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之规定,鉴于行政机关既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知情权,也要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被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应予公开,行政机关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如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只有一部分或非主要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条例》规定,作出区分处理后,径行作出告知,无需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再予答复。如此,既能够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在最短时间内获取有效信息,又有效保护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还节约了行政资源。本案中,被申请人将涉案信息直接作区分处理后,公开《火灾事故认定书》(桃消火认字〔2025〕第0XXX号)复印件1份、现场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及视频鉴定书1份,不违反相关规定。 三、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于4月30日收到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内(2025年5月6日)作出答复并提供了部分材料,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查阅复制火灾事故证据申请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5日
FD07586 | 2025_1884_桃源县某某电竞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pdf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桃源县某某电竞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 法院: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文书号:常消火复字〔2025〕第0XXX号 当事人:桃源县某某电竞馆 裁判结果摘要:维持桃源县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 来源:https://www.taoyuan.gov.cn/zwdt/gsgg/content_78171515 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61号 申请人:罗某元,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刘水军 教导员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建设西路延长线100米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6日作出的《关于查 阅复制火灾事故证据申请的回复》不服,于6月3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府于7月7 日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 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准许其查阅、复制《火灾事故认定书》(桃消火认字〔2025〕第0XXX号) 中的火灾事故材料,包括询问笔录7份、气象技术证明1份、用电记录1份、视频监控5份、现场照 片卷1套。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作出的答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本府查明:2025年2月3日,桃源县枫树乡 金某床垫厂发生火灾。4月3日,被申请人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桃消火认字〔2025〕第0XX X号),并于4月7日向各方当事人送达。4月30日,申请人作为火灾事故的当事人,要求查阅、复 制《火灾事故认定书》(桃消火认字〔2025〕第0XXX号)中火灾事故材料,包括询问笔录7份、 气象技术证明1份、用电记录1份、视频监控5份、现场照片卷1套。5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 出回复,并向申请人提供《火灾事故认定书》(桃消火认字〔2025〕第0XXX号)复印件1份、现 场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及视频鉴定书1份。 申请人不服该回复,认为被申请人未公开其所需要的信息,于7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 025年5月13日,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常消火复字〔2025〕第 0XXX号),该决定书指出,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火 灾原因认定正确,决定予以维持。 证明 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查阅火灾事故证据申请书、《火灾事故认定书》(桃消火认字 〔2025〕第0XXX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常消火复字〔2025〕第0XXX号)、《关 于查阅复制火灾事故证据申请的回复》、行政复议答复书、鉴定书、火灾勘验笔录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 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 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之规定,对于已公开的材料,被申请人提供了《 火灾事故认定书》(桃消火认字〔2025〕第0XXX号)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复印件及视频鉴定 书,满足《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中关于向当事人说明认定情况的基本要求 ,并主动提供了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材料,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对于未予公开的 材料,询问笔录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调查取证信息,涉及其他被询问 人(可能包含第三方)的个人隐私、陈述内容及案件调查细节。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此类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如公开可能妨碍调查活 动正常进行、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据此不予公开, 具有法律依据。气象技术证明、用电记录、视频监控和现场照片同样属于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收 集、形成的证据材料和过程性信息。根据《条例》中关于“内部事务信息”及“过程性信息”可
以不予公开的规定,以及《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关于调查程序保密性的内在要求,被申请人未予 公开符合规定。且《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并未强制要求消防救援机构向当事人公开全部原始调查 证据材料。 申请人所要求申请公开的信息是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桃消火 认字〔2025〕第0XXX号)的重要证据材料,是火灾事故认定的重要基础,符合内部性、过程性 、非正式性、未完成性等过程性信息特点。 二、根据《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 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之规定,鉴于行政机关既 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知情权,也要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被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应予 公开,行政机关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如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只有一部分或非主 要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条例》规定,作出区分处理后,径行作 出告知,无需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再予答复。如此,既能够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在最短时间内 获取有效信息,又有效保护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还节约了行政资源。本案中,被申请人将涉案信 息直接作区分处理后,公开《火灾事故认定书》(桃消火认字〔2025〕第0XXX号)复印件1份、 现场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及视频鉴定书1份,不违反相关规定。 三、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 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 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 请人于4月30日收到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内(2 025年5月6日)作出答复并提供了部分材料,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查阅复制火灾事故证据申请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 9月5日
FD07587 | 2025_九江_火灾事故认定信息公开8·8-8·14汇总.pdf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 | 来源格式:pdf
2025年火灾事故认定信息公开(8.8-8.14) 填报单位: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 填报时间:2025-8-15 序号 法律文书文号 起火事件 起火场所 起火原因认定 火灾事故认定期 执法机关名称 1 武消火认简字〔2025〕第0038 号 起火场所为武宁县源口村村委会后面许玉柏 居住的房屋,二楼北面中间卧室四周墙壁均 有火烧烟熏痕迹,木制房顶有火烧碳化痕迹 。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火灾烧毁许玉柏房 屋内生活用具等物品。 江西九江武宁县源口村村委会后 面”8·6“房屋火灾 起火原因系乱扔烟头引燃周 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2025-08-12 武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2 武消火认简字〔2025〕第0037 号 起火地址为武宁县鲁溪镇双溪村附近朱永强 的货车停放处,货车挂车的仓栅有火烧烟熏 痕迹以及货车前端处堆放的电动汽车电池被 烧毁,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火灾烧毁朱永 强的货车及车上电动汽车电池等物品。 江西九江武宁县鲁溪镇双溪村附 近”8·10“货车火灾 起火原因系电池自热起火引 发 火灾。 2025-08-12 武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3 浔消火认简字〔2025〕第0036 号 2025年08月12日08时05分,江西省九江市浔 阳区湓浦街道交通路13号一其他商业网点照 明器具起火。起火原因系短路,过火面积0.2 平方米,造成0死0伤,直接经济损失80元。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湓浦街道交 通路12号电信局一楼营业大厅 “8· 12”火灾 短路 2025-08-12 九江市浔阳区消防救援大 队 4 彭消火认简字〔2025〕第 0038 号 2025年07月18日10时40分许,江西省九江市 彭泽县定山科技园内一栋生产车间南侧配电 房起火,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燃可燃物 引发火灾。过火面积约6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直接经济损失14500元 彭泽县定山科技园附近配电房电 线“7·18”火 灾 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燃 可燃物引发火 灾。 2025-08-05 彭泽县消防救援大队 5 柴消火认简字〔2025〕第0059 号 2025年08月11日05时45分,江西省九江市柴 桑区福银高速九江往南昌方向靠近马回岭枢 纽500米货车着火,08月11日06时32分扑灭。 起火原因系短路,过火面积20平方米,造成0 死0伤,直接经济损失28200元。 柴桑区福银高速九江往南昌方向 靠近马回岭枢纽500米冀J·0P058 货车“8· 11”火灾 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短路引 发的火灾。 2025-08-12 柴桑区消防救援大队 6 庐市消火认简字〔2025〕第 0053号 2025年8月9日12时57分许,庐山市消防救援 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庐山市温泉镇供电设 施管委会附近的电表箱发生火灾,过火面积 约1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0.03万元,无人 员伤亡。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8月 9日12时51分许,起火场所为电表箱,起火物 为塑料电线皮,起火原因系电气故障引发火 灾 庐山市温泉镇室外电表箱 “8·9”火灾 起火原因系电气故障引发火 灾 2025-08-11 庐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7 庐市消火认简字〔2025〕第 0054号 2025年8月9日13时27分许,庐山市消防救援 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庐山市星子镇蓼华工 业园附近的垃圾堆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0 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0.03万元,无人员伤 亡。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8月9日 13时21分许,起火场所为荒草地,起火物为 轮胎,起火原因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庐山市星子镇室外垃圾堆 “8·9”火灾 起火原因系用火不慎引发火 灾 2025-08-11 庐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8 修消火认简字〔2025〕第0027 号 2025年07月31日17时05分,江西省九江市修 水县泉源村6组民房一普通住宅电线线路故 障,07月31日18时23分扑灭。起火原因系短 路,过火面积70平方米,造成0死0伤,直接 经济损失9000元。 修水县黄沙镇泉源村6组民房 “7•31” 火灾 电线线路故障系短路引发火 灾 2025-07-31 修水县消防救援大队 9 修消火认简字〔2025〕第0028 号 2025年08月09日04时59分,江西省九江市修 水县张待庆自建房系电气线路故 障路引发火灾,过火面积12平方米,造成0死 0伤,直接经济损失60000元。 修水县征村乡张待庆自建房 “8•9” 火灾 电气线路故 障路引发火灾 2025-08-09 修水县消防救援大队 10 永消火认简字〔2025〕第0069 号 2025年08月10日01时17分,江西省九江市永 修县虬津镇老农贸市场居民楼一普通住宅电 线起火。起火原因系短路,过火面积8平方 米,造成0死0伤,直接经济损失1800元. 永修县虬津镇老农贸市场居民楼 “8.10”厨房火灾 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短路引 发的火灾。 2025-08-12 永修县消防救援大队 11 永消火认简字〔2025〕第0068 号 2025年08月09日04时26分,江西省九江市永 修县江西丰恒茂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厂 房其他废弃资源起火。起火原因系烘烤物距 火源近,过火面积12平方米,造成0死0伤, 直接经济损失2100元. 永修县江西丰恒茂环保科技有效 责任公司“8.9”厂房起火 起火原因系烘烤物距火源近 引发火灾 2025-08-11 永修县消防救援大队 12 湖消火认简字〔2025〕第0049 号 2025年08月11日20时01分,湖口县消防救援 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凰村 镇黄口村文家苑有房屋着火。20时07分,中 途联系报警人电话称火已熄灭无需到场进行 处置。起火时间为2025年08月11日19时 59分,燃烧物质为蚊香,起火原因系乱生活 用火不慎。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造成0人死 亡、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00元。 湖口县凰村镇黄口村文家苑 “8.12”火灾 起火原因系生活用火不慎 2025-08-12 湖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13 濂消火认字〔2025〕第0006 号 2025年7月27日03时03分,九江市消防救援支 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九江市濂溪区木樨 路88号杨家洼小区9栋一单元一层楼道发生火 灾。火灾造成9栋一单元一楼入户门过道内物 品烧损,1至11层楼道不同程度烟熏,火灾造 成1人受伤 九江市濂溪区杨家洼小区9栋1单 元入户楼道电表箱“7·27”火灾 起火原因为电表箱电气线路 故障引燃周边可燃 物引发火 灾。 2025-08-11 濂溪区消防救援大队
14 德消火认简字〔2025〕第 0047 号 2025年08月10日04时51分,江西省九江市德 安县德安往九江方向货车苏K787J发生火灾, 起火部位尾部货箱中轴右侧内侧轮毂,起火 原因系中轴右侧内侧轮毂制动系统高温引燃 轮胎,过火面积15平方米,火灾未造成蔓 延,烧损货物若干,未造成人员伤亡。 德安县德安往九江方向货车苏 K787J“8·10”火灾 起火原因系中轴右侧内侧轮 毂制动系统高温引燃轮胎 2025-08-19 德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临时查封信息公开(8.8-8.14) 填报单位: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 填报时间:2025-8-15 序号 法律文书文号 被查封单位或场所名称 查封部位或场所的范围 查封决定日期 查封期限 执法机关名称 1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2025年强制执行信息公开(8.8-8.14) 填报单位: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 填报时间:2025-8-15 序号 法律文书文号 被处理对象名称 强制执行方式 法律文书日期 执法机关名称 1 无 无 无 无 无
2025年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检验信息公开(8.8-8.14) 填报单位: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 填报时间:2025-8-15 序号 被检查单位名称 消防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企业名称 检查/检验结果 法律文书名称 检查/检验时间 执法机关名称 整改及处罚情况 备注 1 九江美爵娱乐有限公司 直流水枪(QZ3.5/7.5) QZ3.5/7.5 润泽消防设备(唐山)有 限公司 抽样送检中 编号:〔2025〕第0047号 2025-07-23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 救援大队 / / 2 九江启康酒店管理有限公 司 直流水枪(QZ3.5/7.5) QZ3.5/7.5 颖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抽样送检中 编号:〔2025〕第0046号 2025-08-08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 救援大队 / / 3 修水县修河温泉度假酒店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MFZ/ABC4 来安县誉强消防科技有限 公司 合格 编号:〔2025〕第 0023 号 2025-08-11 修水县消防救援大队 / /
FD07588 | 2025_南宁西乡塘_滕屋新村电动车10·2火灾事故认定书.md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25 | 地域:南宁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关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滕屋新村2期12栋3号民房一楼电动自行车“2025.10.2”火灾《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公告
2025-11-04 | 来源: 广西新闻网
南宁市西乡塘区滕屋新村2期12栋3号民房一楼电动自行车“2025.10.2”火灾全部当事人:
我大队依法定程序,通过调查访问、现场勘查等工作,对南宁市西乡塘区滕屋新村2期12栋3号民房一楼电动自行车于2025年10月2日发生的火灾事故原因作出认定,并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南高消火认字〔2025〕第0010号)。因客观原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全部当事人送达该认定书。现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前述认定书;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全部当事人。
特此公告。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10月31日
附:《火灾事故认定书》(南高消火认字〔2025〕第0010号)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火灾事故认定书
南高消火认字〔2025〕第0010号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5年10月2日7时14分,南宁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南宁市西乡塘区滕屋新村2期12栋3号民房一楼发生火灾。火灾烧损电动车,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5年10月2日7时9分许;起火部位为南宁市西乡塘区滕屋新村2期12栋3号民房一楼内西墙前停放的现场编号为2号的电动自行车;起火原因为2号电动自行车(现场编号为2号)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火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2025年10月30日
编辑: 钟玮
FD07590 | 2025_安顺_龙井村小圆头3·19火灾事故认定书.md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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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告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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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520XXX******XXX033)
我大队对2025年3月19日发生在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办事处龙井村小圆头1组10号的火灾事故调查已终结,依法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安开消火认字〔2025〕第0002号)。因当事人长期未在户籍地址居住且经多方联系无法联系当事人,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向当事人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安开消火认字〔2025〕第0002号),现依法公告送达。
- 认定结论:起火原因系当事人蒋某某租用房内床上电热毯长时间通电造成过热引燃棉絮垫褥及床上用品引发火灾。
- 领取方式: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到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地址: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与星火路交叉路口,联系人:林永义;电话:0851-33419119)领取认定书原件。
- 法律后果: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安顺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特此公告。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4月18日
一审:林永义
二审:林永义
三审:刘四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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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7591 | 2025_广西南宁_安吉大道农机小区10·17火灾事故认定书.md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25 | 地域:南宁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南宁安吉大道农机生活小区10·17火灾事故认定书
关于南宁市安吉大道19号农机生活小区1栋2单元502房火灾《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公告
2026-01-16 | 来源: 广西新闻网
南宁市安吉大道19号农机生活小区1栋2单元502房租户龚秀芬:
2025年10月17日13时26分,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南宁市安吉大道19号农机生活小区1栋2单元502房发生火灾。通过走访调查、现场勘查等工作。于2025年12月16日依法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南西消火认字〔2025〕第0026号。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该受灾户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现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公告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南西消火认字〔2025〕第0026号,公告期为2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宁市西乡塘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年1月16日
附:《火灾事故认定书》(南西消火认字〔2025〕第0026号)
南宁市西乡塘区消防救援大队
火灾事故认定书
南西消火认字〔2025〕第0026号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5年10月17日13时26分,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南宁市安吉大道19号农机生活小区1栋2单元502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房屋墙面熏黑,家用电器、家具等物品损毁,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13时20分许;起火部位为西乡塘区农机生活小区1栋2单元502房客厅东南区域,起火点为安装在502房客厅距东墙0.5米至1.5米的南墙上的空调挂机;起火原因为空调挂机故障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3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2025年12月16日
编辑: 符振晓
FD07592 | 2025_广西南宁_西乡塘滕屋新村10·2火灾事故认定书.md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25 | 地域:南宁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南宁西乡塘滕屋新村电动自行车10·2火灾事故认定书
关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滕屋新村2期12栋3号民房一楼电动自行车“2025.10.2”火灾《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公告
2025-11-04 | 来源: 广西新闻网
南宁市西乡塘区滕屋新村2期12栋3号民房一楼电动自行车“2025.10.2”火灾全部当事人:
我大队依法定程序,通过调查访问、现场勘查等工作,对南宁市西乡塘区滕屋新村2期12栋3号民房一楼电动自行车于2025年10月2日发生的火灾事故原因作出认定,并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南高消火认字〔2025〕第0010号)。因客观原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全部当事人送达该认定书。现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前述认定书;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全部当事人。
特此公告。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10月31日
附:《火灾事故认定书》(南高消火认字〔2025〕第0010号)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火灾事故认定书
南高消火认字〔2025〕第0010号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5年10月2日7时14分,南宁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南宁市西乡塘区滕屋新村2期12栋3号民房一楼发生火灾。火灾烧损电动车,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5年10月2日7时9分许;起火部位为南宁市西乡塘区滕屋新村2期12栋3号民房一楼内西墙前停放的现场编号为2号的电动自行车;起火原因为2号电动自行车(现场编号为2号)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火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2025年10月30日
编辑: 钟玮
FD07594 | 2025_贵州安顺_开发区龙井村3·19火灾事故认定书.md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25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龙井村3·19火灾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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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告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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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520XXX******XXX033)
我大队对2025年3月19日发生在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办事处龙井村小圆头1组10号的火灾事故调查已终结,依法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安开消火认字〔2025〕第0002号)。因当事人长期未在户籍地址居住且经多方联系无法联系当事人,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向当事人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安开消火认字〔2025〕第0002号),现依法公告送达。
- 认定结论:起火原因系当事人蒋某某租用房内床上电热毯长时间通电造成过热引燃棉絮垫褥及床上用品引发火灾。
- 领取方式: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到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地址: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与星火路交叉路口,联系人:林永义;电话:0851-33419119)领取认定书原件。
- 法律后果: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安顺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特此公告。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4月18日
一审:林永义
二审:林永义
三审:刘四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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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FD07595 | 2026_1880_泉州市某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md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泉州市某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
- 法院: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裁判日期:2026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 文书号:泉消火复字〔2026〕第0007号
- 当事人:-
- 裁判结果摘要:对火灾事故认定申请复核作出决定
- 来源:https://szb.qzwb.com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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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7596 | 2026_1880_泉州市某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pdf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泉州市某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 法院: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裁判日期:2026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文书号:泉消火复字〔2026〕第0007号 当事人:- 裁判结果摘要:对火灾事故认定申请复核作出决定 来源:https://szb.qz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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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7597 | 2026_山东烟台_福山清洋泽伟果蔬店5·16火灾事故认定书.md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26 | 地域:烟台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福山清洋泽伟果蔬店5·16火灾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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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区消防救援局关于送达《火灾事故认
2026年06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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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区消防救援局关于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公告 福山区清洋泽伟果蔬店火灾事故当事人: 我单位负责调查的福山区清洋泽伟果蔬店火灾一案,已经调查完毕,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未签收《火灾事故认定书》当事人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烟福消火认字〔2026〕第0005号),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附:烟台市福山区消防救援局火灾事故认定书 火灾事故认定书 烟福消火认字〔2026〕第0005号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6年5月16日18时07分,烟台市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山大集发生火灾。经调查,起火场所实为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山大集8号商铺福山区清洋泽伟果蔬店起火,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烧损福山区清洋泽伟果蔬店张伟租赁的商铺屋内外物品,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消防救援机构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13894元(不作为诉讼理赔依据)。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6年5月16日18时许;起火部位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山大集8号商铺福山区清洋泽伟果蔬店店内西南角;起火原因为可以排除自燃、遗留火种、雷击等自然因素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插头与插座连接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3份、《火灾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4张、火灾现场图4张、《气象资料证明》1份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烟台市消防救援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烟台市福山区消防救援局 2026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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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FD07599 | 2026_新疆阿克苏_迎宾大道老批发市场1·31火灾事故认定书.md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年份:2026 | 地域:新疆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阿克苏市迎宾大道老批发市场1·31火灾事故认定书
阿克苏市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公示
发布日期:2026-04-22 11:53
来源:阿克苏市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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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拜城县托克逊乡阿娜克孜兰干村1组050号居民:
本单位因处理阿克苏市迎宾大道阿克苏市公安局后门旁老批发市场“1·31”废弃彩钢板房一般火灾事故相关事宜需要与你联系。因通过电话、你居住地派出所等方式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向你公告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
火灾事故认定书
阿市消火认字〔2026〕第0012号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6年1月31日07 时22分,阿克苏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阿克苏市迎宾大道阿克苏市公安局后门旁老批发市场废弃彩钢板房发生火灾,阿克苏市水韵消防救援站出动3车15人到场实施处置,火灾造成阿克苏市迎宾大道阿克苏市公安局后门旁老批发市场潘军的废弃彩钢商铺(37号、38号、39号、40号、42号、43号、44号、45号)和杨开久的废弃彩钢商铺(47号、48 号、49号)烧损;过火面积约为47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统计约106640元(根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消防)〔2025〕1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统计不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 2026年1月31日 07 时许,起火部位位于阿克苏市迎宾大道阿克苏市公安局后门旁老批发市场废弃彩钢板房处40号商铺,起火点位于40号商铺门口附近的碳化物堆积处,起火原因为烤火取暖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以上事实有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1份、询问笔录 5份、现场照片42张、现场位图1张、现场平面图 1张、执法记录视频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阿克苏地区消防救援支队 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签收:
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2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联系方式:0997-2613980
联系人:阿克苏市消防救援大队
联系地址:阿克苏市兰干街道红光社区天山路
特此公告。
阿克苏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6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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