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MARKDOWN 转换文本
‹ 上一篇:04_火灾司法案例_part00.md
下一篇:02_火灾事故认定书_part00.md ›

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part01.md

分类:13_整合MD与总目录 / 2026 年份:— 大小:7,812.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9:07:28 抓取时间:2026-10-22 10:02:46

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整合分片 part01

本片含 488 份报告。

FD085912013_吉林长春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3长春特别重大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085922013_吸烟险遭火灾的事故隐患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吸烟;焊接/动火;纵火
FD085932013_哈尔滨国润家饰城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3哈尔滨焊接/动火
FD085942013_四川泸州泸县桃子沟煤业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3四川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085952013_宁波市镇海区绪扬11号油船10·12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13宁波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5962013_安全管理中的事故隐患预测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085972013_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7.3较大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13安徽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FD085982013_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3济南特别重大燃气/爆炸
FD085992013_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3济南特别重大燃气/爆炸
FD086002013_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md2013青岛特别重大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6012013_山东青岛11.22输油管道泄露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pdf2013青岛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6022013_常德市安乡县下渔口镇竹林鞭炮厂12.27较大烟花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3燃气/爆炸
FD086032013_常德市澧县杨家坊12·28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3燃气/爆炸;电气
FD086042013_常德市澧县杨家坊乡燕涔村12·28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3燃气/爆炸;电气
FD086052013_平湖申平塑胶8·30较大_8·30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086062013_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8·30较大事故调查报告.md2013较大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086072013_广东_东莞莞城中侨大厦3·3燃气爆炸较大生产安全事故_调查报告.md2013东莞燃气/爆炸
FD086082013_广东_深圳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2·11重大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深圳重大商场/市场电气
FD086092013_广州市白云区9.1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通报.pdf2013广州燃气/爆炸;纵火
FD086102013_广州市越秀区建业大厦12·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3广州较大电气;焊接/动火
FD086112013_广州建业大厦12·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3广州电气
FD086122013_开封市兰考县城关镇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3
FD086132013_我省周至县境内引水工程(试验段)民工宿舍10·10重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md2013重大学校/幼儿园焊接/动火
FD086142013_承德承钢正桥开发黄杖子钙灰厂10·3_10·30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焊接/动火
FD086152013_承德承钢正桥开发黄杖子钙灰厂10·3_10·30_火灾_调查报告_2.md2013焊接/动火
FD086162013_抚顺顺特化工9.14爆炸_9·14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6172013_抚顺顺特化工9·14爆炸火灾事故重大责任事故刑事判决.md2013重大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6182013_抚顺顺特化工有限公司9.14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3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6192013_抚顺顺特化工有限公司9·14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3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6202013_新星化炭4.9重大死亡事故_4·9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亡人/致死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086212013_新疆昌吉12.13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3新疆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86222013_无证违章操作酿火灾_12·25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焊接/动火
FD086232013_某油田通信线地下管道电缆_8·31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6242013_某炼油厂12.29火灾伤亡事故_12·29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化工/石化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86252013_某矿5.16_5·16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86262013_某音像俱乐部特大案例分析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
FD086272013_河北_石家庄鹿华热网续建项目替代裕西、北城_6·17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石家庄焊接/动火
FD086282013_河北冀中能源艾家沟煤矿火灾事故案例分析.md2013河北
FD086292013_河北省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艾家沟矿业有限公司2·28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3河北重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86302013_油库吸烟引发案例分析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化工/石化吸烟
FD086312013_泉州市丰泽区海日星12·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3较大焊接/动火
FD086322013_泵房存在可燃气违章吸烟烧伤事故案例_8·3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燃气/爆炸;吸烟
FD086332013_浅谈如何开展住宅的调查工作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住宅/民房电气
FD086342013_浅谈心理分析在火灾现场调查中的应用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
FD086352013_浏阳市建海出口烟花10·14较大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3较大燃气/爆炸
FD086362013_深圳光明新区荣健市场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3深圳重大商场/市场电气
FD086372013_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md2013深圳重大电气
FD086382013_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3深圳重大电气
FD086392013_深圳精艺星五金429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3深圳燃气/爆炸;电气
FD086402013_深圳荣健农批市场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3深圳重大商场/市场电气
FD086412013_深圳荣健市场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3深圳重大商场/市场
FD086422013_清理上升管被烧伤事故案例分析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燃气/爆炸;吸烟
FD086432013_湖北_襄阳一景城市花园酒店4·14重大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湖北重大餐饮/酒店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086442013_湖北襄阳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3湖北重大焊接/动火
FD086452013_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司马冲煤矿6.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3湖南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86462013_潍坊华潍热电有限公司3·17锅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3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6472013_潞宁煤业2013.9.27_13·9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燃气/爆炸;电气
FD086482013_灼烫事故的原因与预防措施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燃气/爆炸
FD086492013_牡丹江第二发电厂电缆着火全厂停电事故_6·28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电气;用火不慎
FD086502013_物理爆炸的原因与预防措施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燃气/爆炸
FD086512013_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086522013_的原因与预防措施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电气;吸烟;焊接/动火
FD086532013_省安库房着火事故_4·26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电气;焊接/动火
FD086542013_省政府对澄城县硫磺矿7·23井下重大火灾事故作出严肃处理.md2013重大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86552013_着火安全事故处理报告_11·17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焊接/动火
FD086562013_知错不改酿成火灾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
FD086572013_砂袋压焊线起火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电气
FD086582013_襄阳市4·14_4·14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086592013_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3重大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086602013_襄阳市_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3重大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086612013_襄阳市一景城市花园酒店4_14火灾事故.md2013餐饮/酒店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086622013_襄阳市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3重大餐饮/酒店;娱乐/网吧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086632013_襄阳市迅驰星空网络会所4·14重大_4·14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086642013_试论火灾调查中对起火点的认定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
FD086652013_误将油管当水管动明火引起火灾_12·9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焊接/动火
FD086662013_调查报告_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材仓库7·2较大火灾事故.md2013长沙较大仓库/物流纵火
FD086672013_贵州安顺平坝县大山煤矿5·1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3贵州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086682013_赵县2·28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3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086692013_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2·1重大运输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3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086702013_邵阳市邵东县司马冲煤矿6·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3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86712013_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邵阳市邵东县司马冲煤矿6.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3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86722013_钢结构安装坍塌事故案例分析及警示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焊接/动火
FD086732013_银川兴庆4·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3较大燃气/爆炸;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086742013_银州纸业_3·17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
FD086752013_长春德惠宝源丰禽业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3长春特别重大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086762013_长沙市浏阳市大瑶镇3_27非法运输引火线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3长沙燃气/爆炸
FD086772013_长沙市雨花区启升建材仓库7·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3长沙较大仓库/物流纵火
FD086782013_长沙市雨花区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材仓库7.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3长沙较大仓库/物流纵火
FD086792013_陕西_工地宿舍发生火灾,13人死亡_10·10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陕西亡人/致死学校/幼儿园电气;焊接/动火
FD086802013_陕西_澄城县硫磺矿7·23井下_7·23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陕西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086812013_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案例.md2013青岛化工/石化燃气/爆炸
FD086822013_青岛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11·22泄漏爆炸事故重大责任事故刑事判决.md2013青岛重大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电气
FD086832013_青岛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11·22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md2013青岛特别重大化工/石化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086842013_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md2013青岛特别重大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6852013_青岛黄岛谭洪明等失火罪刑事判决.md2013青岛燃气/爆炸;纵火
FD086862013_顶班人员不坚守岗位发生溢油经典放_3·27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6872013_高炉煤气事故的原因与预防措施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6882013_黄杖子钙灰厂10·30生产经营性_10·30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3焊接/动火
FD086892014_1#煤气炉西灰箱圆门着火事件_7·12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6902014_1·9荆州市昌盛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一般燃爆事故事故调查报告.md2014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6912014_上海永林实业9·10火灾死亡事故调查报告.md2014上海亡人/致死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6922014_上海永林实业有限公司9·10火灾死亡事故调查报告.md2014上海亡人/致死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6932014_东莞市凤岗镇11.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4东莞较大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FD086942014_东莞市凤岗镇今明阳电池11·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4东莞较大电动车/电池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FD086952014_事故、事件调查与跟踪制度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焊接/动火
FD086962014_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报告_5·7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燃气/爆炸
FD086972014_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_特别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特别重大燃气/爆炸
FD086982014_事故责任的划分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6992014_云南_迪庆_1·11_重大_古建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云南文物/古建筑危化/自燃;纵火
FD087002014_云南_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4云南重大危化/自燃;纵火
FD087012014_云南_迪庆香格里拉_1·11_重大_文物古建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云南文物/古建筑危化/自燃;纵火
FD087022014_云南迪庆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4云南重大纵火
FD087032014_南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重大_1·11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纵火
FD087042014_南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灾事故.md2014重大纵火
FD087052014_厦门市湖里区家乡瓦罐煨汤馆9·19较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4厦门燃气/爆炸;纵火
FD087062014_台州大东鞋业1·14_1·14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电气
FD087072014_台州大东鞋业1·14重大_1·14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电气
FD087082014_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4重大电气
FD087092014_吉林_市3·5重大车辆燃烧_3·5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吉林交通/车辆
FD087102014_因火灾商州麻池河镇8名干部被处理.md2014纵火
FD087112014_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四起火灾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4-5号).md2014电气;焊接/动火
FD087122014_国电某发电#6输煤皮带通报_10·10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危化/自燃
FD087132014_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管理分析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电气;焊接/动火
FD087142014_天津_京津城际延伸线天津至于家堡工程1·1_1·12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天津焊接/动火
FD087152014_天津_京津城际延伸线天津至于家堡工程1·1_1·12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_2.md2014天津焊接/动火
FD087162014_天津正大同创印刷4·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4天津较大锂电池热失控
FD087172014_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087182014_安全措施不到位积尘着火出事故_4·22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焊接/动火
FD087192014_寿光龙源食品11·16重大火灾事故案例.md2014重大电气
FD087202014_山东寿光龙源食品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4山东重大
FD087212014_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2014山东重大
FD087222014_广州_天河区4.19广州市装饰材料市场_4·19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广州商场/市场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087232014_惠州市11·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4较大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087242014_抚顺盛丰旅游创新有限公司4·2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4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7252014_揭阳3·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4较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7262014_揭阳市3·26_3·26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7272014_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4重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7282014_揭阳普宁军埠3·2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4重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7292014_揭阳普宁市军埠镇3·2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4重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7302014_新乡市长垣县皇冠卡拉OK12·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4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7322014_昆山8·2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4特别重大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087332014_昆山市中荣金属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4特别重大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087342014_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4特别重大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087352014_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4特别重大燃气/爆炸
FD087362014_晋济高速3·1特别重大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14特别重大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
FD087372014_晋济高速山西晋城段3·1特别重大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14山西特别重大化工/石化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
FD087382014_株洲市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9·22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4燃气/爆炸;纵火
FD087392014_桃洪镇3·31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4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
FD087402014_武冈市晏田乡蕉林村12·18非法生产爆竹较大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4较大燃气/爆炸
FD087412014_气割引发粉尘区着火事故_4·22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焊接/动火
FD087422014_气割引发粉尘区着火事故案例_4·22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焊接/动火
FD087432014_汝郴高速赤石特大桥10·29较大施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4焊接/动火
FD087442014_江苏南通双马化工有限公司4·16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4江苏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087452014_江苏昆山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4江苏特别重大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087462014_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4苏州特别重大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087472014_江苏苏州昆山8·2特别重大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4苏州特别重大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087482014_江西萍乡湘东金鱼鞭炮厂10·27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4江西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纵火
FD087492014_沪昆高速湖南邵阳7·19危化品爆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pdf2014湖南特别重大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087502014_河南_长垣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河南重大娱乐/网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7512014_浅谈消防监督机关现场勘查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燃气/爆炸;纵火
FD087522014_消防档案案例分析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087532014_温岭大东鞋业1·14重大火灾事故案例.md2014重大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
FD087542014_温州市三星乳胶12·1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14温州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087552014_湖南_长沙_11·29_较大_市场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长沙商场/市场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087562014_湖南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危化品爆燃交通事故调查报告.md2014湖南特别重大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087582014_潍坊寿光龙源食品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4重大燃气/爆炸;电气
FD087592014_潍坊市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4重大燃气/爆炸;电气
FD087602014_澳洲_FRNSW_囤积物火灾行为试验_火灾技术报告.pdf2014
FD087612014_爆炸事故原因调查的研究_4·30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087622014_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处理计划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燃气/爆炸;电气
FD087632014_甘肃_武威天一时代城4·4一般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甘肃电气;焊接/动火
FD087642014_省安委会组织召开延安炼油厂4·26爆炸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会.md2014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7652014_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号公馆_2·09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电气;焊接/动火
FD087662014_荆州市昌盛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1_9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14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7672014_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10·27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4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纵火
FD087682014_调查报告_霸州市胜芳镇西格玛酒店家具厂1·10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4餐饮/酒店燃气/爆炸
FD087692014_调查报告_龙口市12·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4较大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FD087702014_违规使用危化品_深圳市龙华新区10.18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14深圳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087712014_迪庆_独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重大危化/自燃
FD087722014_迪庆州独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4重大
FD087732014_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_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4重大纵火
FD087742014_邵阳市双清区石桥12·20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4燃气/爆炸
FD087752014_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12·20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4燃气/爆炸
FD087762014_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1·21一般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4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7772014_钻井工程事故处理规则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燃气/爆炸
FD087782014_长垣县皇冠歌厅12.15_12·15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娱乐/网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7792014_长垣县皇冠歌厅12·15_12·15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娱乐/网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7802014_长垣县皇冠歌厅12·15重大_12·15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娱乐/网吧燃气/爆炸
FD087812014_长垣县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4重大娱乐/网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7822014_长垣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md2014重大娱乐/网吧燃气/爆炸
FD087832014_长垣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4重大娱乐/网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7842014_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11_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4长沙较大商场/市场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087852014_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11·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4长沙较大商场/市场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087862014_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床辅材加工点2014.12.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4较大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FD087872014_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床辅材加工点201_14·12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4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FD087882014_霸州市胜芳镇西格玛酒店家具厂1·10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4餐饮/酒店燃气/爆炸
FD087892014_霸州市胜芳镇西格玛酒店家具厂1·10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4餐饮/酒店燃气/爆炸
FD087902015_东莞市塘厦镇信德堂药店2·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5东莞较大电气
FD087912015_东营市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5山东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87922015_临泉县8.20_8·20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纵火
FD087932015_丽水市南明化工9·7_9·7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化工/石化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87942015_事故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087952015_云南_大理巍山_1·3_重大_文物古建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云南文物/古建筑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FD087962015_云南_巍山_1·3_重大_古建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云南文物/古建筑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FD087972015_云南_昆明市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3·04酒精燃爆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5昆明重大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087982015_云南巍山拱辰楼1·3火灾事故_国家文物局督查通报.md2015云南文物/古建筑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FD087992015_云南昆明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3·04酒精燃爆重大事故调查报告.md2015昆明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088002015_井下烧焊引燃巷壁荆笆导致_6·7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电气;焊接/动火
FD088012015_佳木斯发电厂煤粉爆燃多人伤亡_2·20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8022015_北京_3.16中央美术学院学生宿舍大火_3·16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北京学校/幼儿园
FD088032015_北京_中央电视台新址北配楼2·9_2·9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北京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88042015_华能北京热电3·13机组设备事故调查报告.md2015北京燃气/爆炸
FD088052015_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13氢气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5北京燃气/爆炸;纵火
FD088062015_南京扬子石化4·21环氧精制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5南京化工/石化燃气/爆炸
FD088072015_南海区10·16_10·16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电气;纵火
FD088082015_南海区10·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5较大电气;纵火
FD088092015_历史上七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2026).md2015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88102015_历史上四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2026).md2015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88112015_原油储罐清罐作业不防爆临时用电引发_10·22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088122015_合肥经开区众美电器2015.8.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5合肥较大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088132015_合肥经开区众美电器有限公司2015.8·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5合肥较大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FD088142015_合肥经开区众美电器有限公司2015.8·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5合肥较大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FD088152015_国务院批复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5河南特别重大电气
FD088162015_处理和报告制度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8172015_天津_3·14SPARNEPTUN轮_3·14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天津电气
FD088182015_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5天津特别重大仓库/物流燃气/爆炸
FD088192015_天津港瑞海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5天津特别重大燃气/爆炸
FD088202015_天津港瑞海公司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md2015天津特别重大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088212015_宁德市蕉城区菊池商厦9·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5电气;纵火
FD088222015_安全事件调查制度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088232015_安徽芜湖杨家巷砂锅大王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5安徽燃气/爆炸
FD088242015_宜昌市富升化工有限公司2·19较大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15化工/石化焊接/动火
FD088252015_宜昌市枝江市富升化工有限公司2_19较大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15化工/石化焊接/动火
FD088262015_山东_百年电力4.7#7皮带着火事件_4·7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山东危化/自燃
FD088272015_山东东营滨源化学8·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5山东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088282015_山东日照石大科技石化7·16较大着火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5山东化工/石化燃气/爆炸
FD088292015_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8·22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15山东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88302015_山东滨源化学8·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5山东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088312015_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5山东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88322015_山东省寿光市鲁丽纸业有限公司3·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5山东焊接/动火
FD088332015_山东石大科技石化7·16较大着火爆炸事故调查.md2015山东化工/石化燃气/爆炸
FD088342015_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7·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5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8352015_巩义市牡丹焊接材料有限公司3.14较大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5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8362015_巴中市南江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8·15天然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15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88372015_常州明泰纺织印染在建1.5_1·5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焊接/动火
FD088382015_广东惠东义乌小商品批发城2·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5广东焊接/动火;纵火
FD088392015_怀化市溆浦县井湾矿业4·11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5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FD088402015_怒江4名县处级干部因护林防火不力被问责.md2015
FD088412015_惠东义乌小商品批发城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5纵火
FD088432015_惠州市惠东县2·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5焊接/动火;纵火
FD088442015_惠州市惠东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城2·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5焊接/动火;纵火
FD088452015_抚顺伊科思新材料11·17爆炸_11·17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
FD088462015_新兴县华实松香生产基地11.8_11·8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088472015_无证违章操作,酿特大案例分析_12·25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焊接/动火
FD088482015_日照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较大着火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5山东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88492015_晋江市陈埭镇3.29较大调查情况_3·29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088502015_晋江市陈埭镇3·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md2015较大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088512015_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3·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5较大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088522015_枝江市富升化工2·19较大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15化工/石化焊接/动火
FD088532015_某#8输煤皮带着火事故_5·10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电气;危化/自燃
FD088542015_某厂输煤栈桥积粉自燃导致皮带着火事故_1·6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危化/自燃
FD088552015_某石化3.3油罐_3·3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化工/石化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088562015_某音像俱乐部特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
FD088572015_武汉市汉阳区紫荆嘉苑小区7_11火灾事故有关情况通报.md2015武汉电气;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FD088582015_武汉汉正街源祥大楼2.5_2·5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武汉
FD088592015_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2·19烟花爆竹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md2015较大燃气/爆炸;纵火
FD088602015_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2·19烟花爆竹爆炸燃烧较大事故调查报告.md2015较大燃气/爆炸;纵火
FD088612015_永昌县鑫盛隆煤业224瓦斯事故调查报告.md2015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088622015_江苏_宝通镍业2·9_2·9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江苏焊接/动火
FD088632015_江苏_沧州10.12俞垛96轮爆炸_10·12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江苏燃气/爆炸;纵火
FD088642015_江西上饶永吉煤矿10·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5江西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088652015_沙尔宗乡3·27_3·27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
FD088662015_河北省宁晋县7·1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5河北燃气/爆炸;纵火
FD088672015_河南_郑州西关虎屯新区6·25重大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郑州重大电气;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088682015_河南_鲁山5·25特别重大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河南特别重大电气;焊接/动火
FD088692015_河南_鲁山康乐园老年公寓5·25特别重大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河南特别重大电气;危化/自燃
FD088702015_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5河南特别重大电气;焊接/动火
FD088712015_河南平顶山鲁山康乐园老年公寓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5河南特别重大电气;焊接/动火
FD088722015_浑江发电厂氧气助燃死亡事故_9·24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亡人/致死焊接/动火
FD088732015_海南_三亚南滨农场2·06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海南
FD088742015_深圳市龙岗区金风彩辅料店6·13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15深圳燃气/爆炸
FD088752015_湖北宜昌枝江峡江建材市场8_9火灾.md2015湖北商场/市场电气
FD088762015_湛江1·4润广9轮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5燃气/爆炸
FD088772015_溆浦县井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耐火粘土矿4·1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5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FD088782015_潍坊吉原纺织有限2·1_2·1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电气
FD088792015_现场积粉自燃皮带着火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危化/自燃
FD088802015_瑞安塘下镇6·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5较大电气
FD088812015_瑞安市塘下镇6·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5较大电气
FD088822015_瓦房店市北峰制冷设备安装处2.22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md2015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8832015_瓦房店市北峰制冷设备安装处2.22的_2·22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8842015_线路老化短路造成更衣室_2·6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电气
FD088852015_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pdf2015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88862015_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md2015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88872015_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_2.md2015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88882015_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重大事故评估报告.md2015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8892015_芜湖2015.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5燃气/爆炸
FD088902015_芜湖杨家巷砂锅大王10·10重大液化气爆炸事故.md2015燃气/爆炸
FD088912015_苍南县钱库镇4.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5较大燃气/爆炸;电气
FD088922015_苍南县钱库镇4·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5较大燃气/爆炸;电气
FD088932015_葫芦岛连山钼业兴利矿业12·17重大火灾事故刑事判决.md2015重大焊接/动火
FD088942015_西咸新区秦汉新城4·2火灾窒息较大事故调查报告.md2015较大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FD088952015_调查一般程序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
FD088962015_调查报告_河南平顶山鲁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_国务院事故调查组_2015.md2015河南特别重大
FD088972015_调查的处理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纵火
FD088982015_辽宁_连山钼业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5辽宁重大焊接/动火
FD088992015_辽宁_连山钼业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md2015辽宁重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9002015_辽宁连山钼业兴利矿业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5辽宁重大焊接/动火
FD089012015_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5辽宁重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9022015_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5辽宁重大焊接/动火
FD089032015_郑州市金水区西关虎屯新区6·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5郑州重大电气;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089042015_金川股份龙首矿新2号井7.7_7·7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焊接/动火
FD089052015_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首矿新2号井7·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5焊接/动火
FD089062015_陕西_省西咸新区4·2_4·2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陕西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9072015_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近期七起火灾事故的通报.md2015陕西燃气/爆炸
FD089082015_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城市钢厂环保搬迁工程_5·16加热炉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pdf2015青岛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089092015_青岛颐荷商务酒店5·19液化气爆炸事故重大责任事故刑事判决.md2015青岛重大餐饮/酒店燃气/爆炸
FD089102015_鲁山康乐园5·25特大火灾事故刑事判决.md2015特别重大
FD089112015_鲁山康乐园老年公寓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案例.md2015特别重大电气;焊接/动火
FD089122015_鸡东县福源煤矿11·28较大瓦斯燃烧_11·28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089132015_黑龙江_哈尔滨太古街1·2重大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哈尔滨重大电气
FD089142015_龙岩市新罗区阿古餐厅厨房12·16较_12·16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5餐饮/酒店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9152016_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9·2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6烟台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089162016_万载县彩天烟花晟泰分厂9·8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16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089172016_上海_梅山钢铁股份炼铁厂四号高炉8.5_8·5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上海焊接/动火
FD089182016_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志卓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13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2016上海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9192016_上海志卓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13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6上海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9202016_东莞大朗宏贸针织8·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6东莞较大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FD089212016_东莞市大朗镇宏贸针织8·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6东莞较大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FD089222016_两措典型反事故技术措施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燃气/爆炸;电气
FD089232016_中材亨达7.12事故_7·12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
FD089242016_临泉县11.10家庭式商铺_11·10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
FD089252016_义乌何宅村12·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6较大燃气/爆炸;电气
FD089262016_义乌市何宅村12·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6较大燃气/爆炸;电气
FD089272016_事故奖惩及责任追究管理制度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9282016_事故报告、统计程序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9292016_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9302016_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环境因素监控管理办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9312016_事故隐患风险评估方法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电气;焊接/动火
FD089322016_京港澳高速湖南汨罗段3·19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6湖南燃气/爆炸;纵火
FD089332016_亳州市谯城区2016·10·3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6较大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FD089342016_仓储公司火灾事故.md2016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89352016_伤害事故防护措施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电气;焊接/动火
FD089362016_关于潮商广场建筑工地9.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6焊接/动火
FD089372016_关于潮商广场建筑工地9·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6焊接/动火
FD089382016_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4·9_4·9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焊接/动火
FD089392016_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4·9_4·9_火灾_调查报告_2.md2016焊接/动火
FD089402016_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4·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6焊接/动火
FD089412016_内蒙古赤峰宝马矿业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6内蒙古特别重大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089422016_动力厂4.16事故_4·16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燃气/爆炸;电气
FD089432016_北京_永定路金沟河路路口85-6号楼1.2_1·25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北京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9442016_南头街道南龙苑11.27_11·27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089452016_南海区4.23较大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柴油罐).pdf2016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9462016_卧龙湖煤矿原煤车间皮带机皮带着火事故_3·19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厂房/车间焊接/动火
FD089472016_厦门7·2海顺9轮_7·2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厦门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FD089482016_叶集区林星板业3.22粗砂回收除尘器_3·22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
FD089492016_咸宁市高新区中建七局11·27一般管道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6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9502016_唐山市丰润区12·24-12·26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6燃气/爆炸
FD089512016_四川华蓥山龙滩煤电有限责任公司11·25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6四川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89522016_回转窑3#大倾角_8·16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
FD089532016_因盗窃汽油引发4·24汽油储罐重大_4·24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燃气/爆炸
FD089542016_处理管理制度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焊接/动火
FD089552016_大沥爆炸_12·16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燃气/爆炸
FD089562016_天津_滨海新区大港街东环路商铺7·31_7·31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天津纵火
FD089572016_天津港瑞海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刑事判决.md2016天津特别重大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089582016_太仓旭川化学苏州12·21_12·21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苏州危化/自燃
FD089592016_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1·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6太原较大
FD089602016_威县中华大街临街门市6·22_6·22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电气;焊接/动火
FD089612016_威县中华大街临街门市6·22_6·22_火灾_调查报告_2.md2016电气;焊接/动火
FD089622016_宁夏贺兰山化肥3·04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6宁夏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9642016_宁远县新美雅陶瓷有限公司煤气发生站风冷器检修1·17较大煤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doc.pdf2016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FD089652016_安全处理制度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焊接/动火
FD089662016_安全的几个方面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焊接/动火
FD089672016_安徽临泉7·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6安徽较大电气
FD089682016_宜昌市紫阳塑业有限公司9·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6电气;纵火
FD089692016_宜昌市紫阳塑业有限公司9·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2016电气;纵火
FD089702016_宿迁虹光化学工业2.1_2·1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焊接/动火
FD089712016_小店区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1·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6太原较大
FD089722016_广东_湛江1·3丰永2号船_1·3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广东焊接/动火;纵火
FD089732016_广东_韶关钢铁有限公2.29_2·29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广东燃气/爆炸;纵火
FD089742016_广东_韶关钢铁有限公2.29一般_2·29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广东燃气/爆炸;纵火
FD089752016_广东珠海_申通物流拱北分公司11·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6珠海较大仓库/物流电气
FD089762016_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11·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6珠海较大仓库/物流电气
FD089772016_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11·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6珠海较大仓库/物流电气
FD089782016_广州_市白云区石门街10·15一般调查_10·15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广州电气
FD089792016_开封市通许1·14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6燃气/爆炸
FD089802016_文72-98井井喷着火事故_72·98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9812016_昌平区回南路工程10·13燃气管线破坏事故调查报告.pdf2016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089822016_某7·9重大_7·9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燃气/爆炸
FD089832016_某化5·18重大火灾伤亡事故_5·18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重大燃气/爆炸
FD089842016_某厂轻油罐_10·21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9852016_某隧道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交通/车辆焊接/动火
FD089862016_柳梧新区管委会关于海亮·祥云华府天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16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089872016_武安市矿山镇矿山村东家沟铁矿11·6_11·6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焊接/动火
FD089882016_每日事故警示_山西黎城玉生池洗浴2·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6山西较大娱乐/网吧
FD089892016_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5·27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6山西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9902016_江苏_三木物流11·25_11·25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江苏仓库/物流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89912016_江苏德桥仓储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6江苏较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89922016_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6江苏较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9932016_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靖江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6江苏较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9942016_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3·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6江苏焊接/动火
FD089952016_江西_向计量罐进料过程中操作工干其他工作,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江西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9962016_沙河街道华侨城天鹅湖花园一期在建工地11.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6焊接/动火
FD089972016_泉州市三盛橡塑发泡鞋材有限公司2016·11·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6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FD089982016_泰州靖江德桥仓储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6较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89992016_浏阳市荷花出口烟花厂5·17较大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6较大燃气/爆炸;纵火
FD090002016_浙江_电气线路故障引发重大火灾_1·14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浙江重大电气
FD090012016_浙江鼎龙科技有限公司3.9危险化学品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16浙江化工/石化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090022016_海南_东方八所港丰盛油8轮10·20机舱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6海南燃气/爆炸;纵火
FD090032016_海阳进元电子12·13较大爆燃火灾事故.md2016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0042016_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马安山社区二区14-15号出租屋8·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6深圳住宅/民房电气;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FD090052016_深圳市潮商广场建筑工地9·27火灾事故.md2016深圳焊接/动火
FD090062016_湖北当阳马店矸石发电8·11重大高压蒸汽管道裂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16湖北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090072016_滨海新区大港街东环路商铺7·3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6较大纵火
FD090082016_潍坊恒安热电有限公司11.1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6焊接/动火
FD090092016_潍坊恒安热电有限公司11·11烟道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6焊接/动火
FD090102016_热电厂容器内焊接充氧气通风工作人员被_6·8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焊接/动火
FD090112016_甘肃_酒钢宏兴钢铁股份西沟矿8·16重_8·16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甘肃焊接/动火
FD090122016_甲苯槽车爆炸起火事故_7·22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燃气/爆炸
FD090132016_电力安装检修有限违章作业电火烧身死亡_11·14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亡人/致死焊接/动火
FD090142016_白水县7.18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结果公布-----18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处理.md2016燃气/爆炸
FD090152016_科迈化工619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6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0162016_空箱堆高机自燃事故_5·18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电气;危化/自燃
FD090172016_红联南村5号楼4.10一般生产安全_4·10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0182016_翁源县和丰皮革制品1.14爆炸_1·14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0192016_西藏_柳梧新区海亮祥云华府天然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16西藏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090202016_西藏拉萨柳梧新区海亮祥云华府天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16西藏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090212016_调查报告_阜阳市太和县2016.3.2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6较大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FD090222016_邵东县新明燃气有限公司砂石镇直营店12·19一般液化气钢瓶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6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090232016_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西沟石灰石矿8·16重大火灾事故通报.md2016重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0242016_重庆_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朝阳分脱硫综_1·19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重庆燃气/爆炸;电气
FD090252016_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6重庆特别重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0262016_重庆永川金山沟煤业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6重庆特别重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0272016_钦州永丰烟火制造企业有限公司7·13事故调查报告.md2016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090282016_镜湖区左岸生活E区丁师傅酥烧饼店7._7·27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燃气/爆炸
FD090292016_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3·3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6长春较大商场/市场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090302016_长沙市浏阳市荷花出口烟花厂5_17较大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6长沙较大燃气/爆炸;纵火
FD090312016_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大桥社区7_25运输危化品较大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16长沙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FD090322016_阜南县2016·6·12_16·6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FD090332016_阜南县2016·6·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6较大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FD090342016_阜阳太和3·2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6较大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FD090352016_阜阳市太和县2016.3.28_16·3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6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FD090362016_阜阳市太和县3·2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6较大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FD090372016_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8·18粗苯储罐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16太原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0382016_陕西电网6·18主变烧损事故调查报告.pdf2016陕西燃气/爆炸;电气
FD090392016_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通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1·14重大爆炸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md2016河南燃气/爆炸
FD090402016_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油库灌装区着火事故情况的通报.md2016陕西化工/石化燃气/爆炸
FD090412016_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荷花出口烟花厂5·17较大爆炸事故通报的通知.md2016长沙燃气/爆炸;纵火
FD090422016_青海盐湖海纳化工电石渣水泥生产线9·18闪爆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md2016青海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0432016_靖江市江苏德桥仓储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6江苏较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90442017_上供线路班严重违章作业造成人身触电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电气;焊接/动火
FD090462017_上海_溧泓建筑劳务8.13重伤_8·13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上海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0472017_上海民强精细化工厂5·3较大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7上海厂房/车间;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0482017_东莞_东城街道9.11_9·11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东莞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FD090492017_东莞_长安镇8·17_8·17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东莞吸烟
FD090502017_东莞_黄江镇12·14_12·14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东莞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090512017_东莞市沙田镇腾龙化工9·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7东莞化工/石化
FD090522017_东莞市长安镇2.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7东莞较大
FD090532017_东莞市长安镇8·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7东莞吸烟
FD090542017_中矿赣州国际钴业8.14_8·14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电气
FD090552017_丰城市华宏工业燃料油3·23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7燃气/爆炸
FD090562017_丰泽区城东街道埭头社区12·15火灾_12·15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纵火
FD090572017_临沂金誉石化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pdf2017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090582017_临澧县民泰黑火药妙音分公司5·16较大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7较大燃气/爆炸;纵火
FD090592017_乾安县大布苏工业园区5·18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17厂房/车间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0602017_事故检测与预警制度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电气;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90612017_会宁县汇通天然气9·24天燃气管道施_9·24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90622017_佛山南海11·2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7佛山较大
FD090632017_佛山南海谭约东村11·2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7佛山较大
FD090642017_佛山市三水区南边润威达润滑油经营部9_9·7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佛山电气
FD090652017_佛山市南海区12·10里水爆燃事故.pdf2017佛山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0662017_作业环境不检查电焊引火险酿祸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电气;焊接/动火
FD090672017_公用分厂6·24公用管廊火险事故_6·24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焊接/动火;纵火
FD090682017_关于仁和镇五楼社区2·17森林火灾有关情况的通报.md2017用火不慎
FD090692017_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2·19较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md2017山东较大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090702017_内蒙古赤峰_宁城法轮寺10·30火灾事故通报.md2017内蒙古
FD090712017_净化分厂2·18235B换热站火险_2·18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危化/自燃
FD090722017_动力分厂11·24输煤C18栈桥通_11·24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90732017_动力分厂11·268.8兆帕主_11·26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危化/自燃
FD090742017_北京大兴区11·18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7北京重大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090752017_北京大兴西红门11·18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7北京重大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090762017_北京市大兴区11·18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7北京重大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090772017_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26号7·25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17北京燃气/爆炸;纵火
FD090782017_南康区2017.12.30_17·12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纵火
FD090792017_南康唐江12·3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7较大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纵火
FD090802017_南昌唱天下会所2·25重大火灾事故.md2017南昌重大焊接/动火;纵火
FD090812017_南昌唱天下会所2·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7南昌重大焊接/动火;纵火
FD090822017_南昌市2·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7南昌重大焊接/动火
FD090832017_南昌市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2·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7南昌重大焊接/动火;纵火

FD08591 | 2013_吉林长春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长春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safehoo

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2013年6月3日6时10分许,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丰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

★事故发生经过

6月3日5时20分至50分左右,宝源丰公司员工陆续进厂工作(受运输和天气温度的影响,该企业通常于早6时上班),当日计划屠宰加工肉鸡3、79万只,当日在车间现场人数395人(其中一车间113人,二车间192人,挂鸡台20人,冷库70人)。

6时10分左右,部分员工发现一车间女更衣室及附近区域上部有烟、火,主厂房外面也有人发现主厂房南侧中间部位上层窗户最先冒出黑色浓烟。部分较早发现火情人员进行了初期扑救,但火势未得到有效控制。火势逐渐在吊顶内由南向北蔓延,同时向下蔓延到整个附属区,并由附属区向北面的主车间、速冻车间和冷库方向蔓延。燃烧产生的高温导致主厂房西北部的1号冷库和1号螺旋速冻机的液氨输送和氨气回收管线发生物理爆炸,致使该区域上方屋顶卷开,大量氨气泄漏,介入了燃烧,火势蔓延至主厂房的其余区域。

★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宝源丰公司主厂房一车间女更衣室西面和毗连的二车间配电室的上部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当火势蔓延到氨设备和氨管道区域,燃烧产生的高温导致氨设备和氨管道发生物理爆炸,大量氨气泄漏,介入了燃烧。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一是主厂房内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和聚苯乙烯夹芯板(聚氨酯泡沫燃点低、燃烧速度极快,聚苯乙烯夹芯板燃烧的滴落物具有引燃性)。二是一车间女更衣室等附属区房间内的衣柜、衣物、办公用具等可燃物较多,且与人员密集的主车间用聚苯乙烯夹芯板分隔。三是吊顶内的空间大部分连通,火灾发生后,火势由南向北迅速蔓延。四是当火势蔓延到氨设备和氨管道区域,燃烧产生的高温导致氨设备和氨管道发生物理爆炸,大量氨气泄漏,介入了燃烧。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一是起火后,火势从起火部位迅速蔓延,聚氨酯泡沫塑料、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材料大面积燃烧,产生高温有毒烟气,同时伴有泄漏的氨气等毒害物质。二是主厂房内逃生通道复杂,且南部主通道西侧安全出口和二车间西侧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被锁闭,火灾发生时人员无法及时逃生。三是主厂房内没有报警装置,部分人员对火灾知情晚,加之最先发现起火的人员没有来得及通知二车间等区域的人员疏散,使一些人丧失了最佳逃生时机。四是宝源丰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员工缺乏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能力。

(二)间接原因

1、宝源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本不落实

(1)企业出资人即法定代表人根本没有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意识,严重违反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生产、重产值、重利益,要钱不要安全,为了企业和自己的利益而无视员工生命。

(2)企业厂房建设过程中,为了达到少花钱的目的,未按照原设计施工,违规将保温材料由不燃的岩棉换成易燃的聚氨酯泡沫,导致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3)企业从未组织开展过安全宣传教育,从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虽然制定了事故应急预案,但从未组织开展过应急演练;违规将南部主通道西侧的安全出口和二车间西侧外墙设置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锁闭,使火灾发生后大量人员无法逃生。

(4)企业没有建立健全、更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虽然制定了一些内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主要是为了应付检查和档案建设需要,没有公布、执行和落实;总经理、厂长、车间班组长不知道有规章制度,更谈不上执行;管理人员招聘后仅在会议上宣布,没有文件任命,日常管理属于随机安排;投产以来没有组织开展过全厂性的安全检查。

(5)未逐级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没有逐级签订包括消防在内的安全责任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综合办公室主任及车间、班组负责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安全职责和责任。

(6)企业违规安装布设电气设备及线路,主厂房内电缆明敷,二车间的电线未使用桥架、槽盒,也未穿安全防护管,埋下重大事故隐患。

(7)未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未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消除。尤其是2010年发生多起火灾事故后,没有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和彻底整改存在的事故隐患。

2、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1)米沙子镇派出所未能认真履行负责全镇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发现宝源丰公司符合《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后,未将宝源丰公司作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上报,未进行盯防和监控;对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监督检查不力,疏于日常消防安全监管,未对该公司进行实地检查,未及时发现其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尤其是对2010年宝源丰公司多次发生的火灾事故没有会同德惠市消防大队进行认真严肃地查处,致使该企业没有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事故发生后,与企业有关人员共同对消防检查记录进行作假。

(2)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违规将宝源丰公司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作为备案抽查项目,在没有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前提下,违法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未发现和督促纠正建设单位擅自更换不符合防火标准的建筑材料的问题;未按照《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将宝源丰公司列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监控;未指导米沙子镇派出所对宝源丰公司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2010年宝源丰公司多次发生的火灾事故没有认真严肃地查处,致使该企业没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和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消除。

(3)德惠市公安局督促指导开展辖区内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不力;对米沙子镇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管。

(4)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未能发现和纠正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违规将宝源丰公司建设项目作为备案抽查项目、违法办理消防验收手续等问题;监督指导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全覆盖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失职问题失察。

(5)长春市公安局督促指导德惠市开展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得力;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不到位;对德惠市公安局及其消防大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督检查。

(6)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宣传贯彻《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等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及其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存在的问题失察;在业务培训、队伍建设、督促干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7)吉林省公安厅对全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对长春市公安及其消防机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失察。

3、建设部门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管严重缺失

(1)米沙子镇建设分局监管人员没有执法资格证件,责任心不强、监管水平低。工作严重失职,放松安全质量监管甚至根本不监管;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资格审查不严,未能发现和解决该公司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挂靠或借用资质等问题;在工程建设中,未能发现并查处宝源丰公司擅自更改建筑设计、更换阻燃材料等问题。

(2)德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宝源丰公司工程建设监管工作严重失职。该站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未能发现和纠正宝源丰公司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挂靠或借用资质等问题;对宝源丰公司项目检查时,未发现和查处工程监理人员没有资质、监理日志和月报等工程资料不全、建设施工方擅改建筑设计更换建筑材料等问题;对竣工验收环节把关不严,在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资料不全、工程各方质量行为不清的情况下,违规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致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投入使用;对辖区内工程建设的日常监管不扎实、不落实,现场质量检查不认真、不深入、不全面,站负责人工作极不尽责,参与现场检查的次数少,对所负责项目的监管内容和进度不清楚且工作缺乏计划、随意性大。

(3)德惠市住建局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及工程验收等重点环节监督把关不严,导致该项目出现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员挂靠或借用资质的问题;对下属的德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指导、监督、督促、检查不力;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问题严重失察。

4、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

(1)米沙子镇安监站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清,日常监管随意,检查记录残缺不全;对宝源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对宝源丰公司特殊岗位操作人员资质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未认真督促企业和镇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深入排查治理;督促镇有关部门落实吉林省、长春市开展防火专项行动工作不力,且发现宝源丰公司没有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问题后未认真督促整改。

(2)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监管缺失;发现宝源丰公司使用存储液氨后,未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和查处;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监管不力;督促指导辖区企业和消防部门落实吉林省、长春市开展防火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不扎实;监督指导市属有关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工作不到位。

5、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1)米沙子镇人民政府重经济增速、重财政收入、重招商引资,对宝源丰公司建设片面强调“特事特办、多开绿灯”,要“政绩”而忽视安全生产。由镇经贸办同时代管镇食安办和安监站职责,委任的镇安监站站长和工作人员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监管知识,不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对镇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和属地监督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未按要求认真深入扎实地开展“打非治违”工作,甚至自身违法违规行政,致使宝源丰公司存在大量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不认真落实吉林省、长春市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专项整治的部署和要求,部署工作针对性不强,监督检查措施不得力,没有发现和监控该镇存在的多处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不严肃、不彻底,检查安排随意,没有计划、没有记录,发现隐患后没有跟踪整改和回访,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消除和解决。

(2)德惠市人民政府没有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片面地追求GDP增长,片面地强调为招商引资项目“多开绿灯、特事特办”,忽视安全生产。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以及督促企业、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责任制、加强安全和质量监管不得力。2012年以来,在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冬春防火百日会战以及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4·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后的安全隐患大排查治理工作中,市政府只是作了安排部署,但没有对层层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实际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改不深入、不全面、不彻底,致使存在盲区死角,未能发现和解决宝源丰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导致宝源丰公司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和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违法违规行政;将工程建设审批权下放给米沙子镇人民政府和米沙子工业集中区后,未能督促指导其开展相应的安全和建筑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导致基层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落实,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整改消除。

(3)长春市人民政府没有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贯彻落实国家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工作部署要求不认真、不扎实、不得力;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安全及质量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不严、抓得不实;监督指导长春市属有关部门和德惠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4)吉林省人民政府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树立得不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工作部署要求和督促指导有关地区、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全省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8、冷雪飞,宝源丰公司保卫科长,已因涉嫌伪造证据罪,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向计量罐进料过程中操作工干其他工作,高…

回转窑3#大倾角火灾事故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592 | 2013_吸烟险遭火灾的事故隐患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件经过

某月某日下午,某机修厂修理班三个施工组在车间修理机械。15点10分,因需汽油清洗机械零件,工人梁某、许某某俩人抬着一个油盆到油桶(位于本车间内西南角)处汲油。大约取了3.5公斤油的时候,梁、许俩人就把油盆放在油桶边,跑到车间候工椅上准备抽烟(距油桶约10米)。15点30分,另一施工组工人林某、黄某同志又拿着一个油盆到油桶处汲油。当林、黄俩人抬着盛有2公斤汽油的油盆路经梁某身旁、走出车间后,梁某刚好打火机抽烟,突然,他发现距身右侧3.5米远的地方燃着蓝气的火苗,(林、黄俩人经过的地方)沿着林、黄俩人抬油走过的地面上,向油桶方向窜去,随即点燃油盆内的汽油,引起了熊熊大火。由于工人发现及时,全车间的同志奋起灭火,经15分钟后,才将火扑灭。

二、事故原因分折

1.梁某安全意识麻痹,在靠近油桶的候工椅上抽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机修厂修理车间防火管理制度不严,班用的汽油长期存放在车间的角落里,且没做好通风措施,是造成这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责任

1.梁某对这次火灾事件隐患负有主要责任。明知汽油是易挥发的易燃物品,还在旁边吸烟,导致了这次火灾险情;

2.机修厂领导班子及修理车间班组长负有次要责任。不把清洗机械零件用的汽油,单独存放在通风良好、且易于取用的隔间。同时,没有制定严格的防火制度和汽油使用制度,造成了这次火灾险情。

四、今后防范措施

1.机修厂要制定放火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层层负责制,并加强对员工的防火知识培训;

2.车间主任、班组长要加强督促检查班组员工对防火制度的落实情况;

3.机修厂要对经常用的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要单独存放,并有专人负责保管,且存放的地方要做好通风预防措施。

FD08593 | 2013_哈尔滨国润家饰城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哈尔滨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哈尔滨国润家饰城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黑龙江哈尔滨“1.7”国润家饰城火灾事故

更新日期:2024年05月04日

1.事故时间:2013 年1 月7 日

2.事故地点:哈尔滨市中兴大道45 号国润家饰城

3.事故伤亡:无

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家饰城烧毁、上千业户受损

5.事故类型:火灾事故

6.事故等级:较大事故

7.事故经过:

2013 年1 月7 日9 时19 分,位于哈尔滨市学府路与学府四道街交叉口附近的国润家饰

城发生火灾。事发后,消防部门先后出动20 个消防中队,消防车95 台,救援人员440 人。

15 时许,现场火势才得到初步控制。

根据通报,火灾发生时间为9 时19 分,起火建筑为5 层,总面积21900 平方米。过火

部位位于一层,过火面积9400 平方米。该商厦主要经营床品、布艺。

8.事故原因:

初步认定哈尔滨国润服装城火灾系商城修建观光电梯时违章电焊作业引燃某运动品牌

商铺内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操作人员关雪辉和施工负责人姜广才两名责任人已被行政拘

留,损失正在核定。

9.事故调查:

火灾事故发言人郭平说:“火灾事故是因为电焊违章作业造成,电焊工不但无证上岗,

国润家饰城没有履行相关动火审批手续,商场更没有准备灭火器材,火灾发生后又扑救不及

时,所以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9 日上午,副市长任锐忱指出,这次国润家饰城发生的火灾,至少暴露出三方面的问题,

10

一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二是思想麻痹大意,对多次强调的加强消防安全的各项

规章规定和要求置若罔闻,抱有侥幸心理;三是整治不彻底、还有消防安全盲区、还有死角。

10.事故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教训与警示:

1)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现场装修动火作业管理,对相关方动火作业严格实行动火作业

审批手续,审核动火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并对动火过程进行监管。

2)物业管理单位应与相关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要求相关方在动火

焊接前移除周边易燃、可燃性材料,对不能移除的可燃性材料使用防火盖板或者其它防火装

饰物进行隔离保护,周边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3)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管理人员消防应急能力建设,对突发火灾事件能有效应对,能

及时扑灭初期火灾。

湖北襄阳“4.14”一景城市花园酒店火灾事故

天津蓟县“6.30”莱德商厦火灾事故

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洛阳孟津河南宸岳化工有限公司“10·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潼南高新区富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23”一般火灾事…

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FD08594 | 2013_四川泸州泸县桃子沟煤业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20-04-22 16:32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QQ好友

更多

0

打印

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

“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日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5·11 ”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已经批复结案,现予发布。

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

“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3 年 5 月 11 日 14时15分,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18人受伤(其中8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747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马凯副总理、王勇国务委员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立即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监局局长付建华及有关同志连夜赶赴事故现场,传达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刘捷,泸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迅速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全力组织抢险救援。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5 月 12 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局长孙建军为组长,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省总工会、省政府应急办、省工商局、省能源局、泸州市人民政府组成的“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井下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听取专家组对事故直接原因的分析鉴定,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井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位于泸县福集镇华安村六社。始建于1978年,原名称为泸县石岗公社桃子沟煤厂,生产能力1万吨/年。1989年变更名称为泸县桃子沟煤矿,属镇办集体企业。2007年省政府批准为独立扩能矿井,3扩9万吨/年。2012年9月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变更名称为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剑。

该公司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及安全资格、业主安全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因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有效期于 2013 年 4 月 18 日 被四川煤监局注销;因扩建工程未竣工验收,煤炭生产许可证于 2013 年 2 月 25 日 被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注销。

该公司采用斜井开拓,共有四个井筒:主斜井、副斜井、回风斜井和原主提升斜井。+ 50m 水平一个水平开采,共布置两个采区,+ 50m 水平以上为一采区,+ 50m 水平以下为二采区(下山采区)。主斜井采用绞车串车提升,副斜井安设架空人车运送人员,井下运输大巷采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

矿井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抽出式通风方法,主斜井、副斜井、原主提升斜井进风,回风斜井回风。该矿部分区域安装了KJ90NA型安全监控系统、KJ251型人员定位系统、防尘洒水系统和压风自救系统。

该矿为瓦斯矿井,2008年鉴定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为 0.8m3 /min,相对涌出量为 9.22m3 /t。2012年鉴定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为 1.26m3 /min。

矿井许可开采二皮炭、龙骨炭、泡炭三层煤。二皮炭煤层平均厚度 0.3m ,龙骨炭煤层平均厚度 0.4m ,泡炭煤层平均厚度 0.58m ,倾角均为13°~15°,煤尘均无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倾向性均为Ⅲ级(不易自燃)。

矿井采用双回路供电,井下采用双回路高压电缆入井供电。

矿井采用二级排水,+ 50m 水平排水系统已形成, -100m 排水系统未形成,采用临时水泵排水。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简单。

该公司原业主是罗剑和李贞元,各占50%的股份,法定代表人罗剑兼执行董事,李贞元任公司监事,周明任公司经理。 2013 年 3 月 7 日 ,李贞元将股份转让给其女婿周明。罗剑负责销售、对外联系及协调工作;李贞元及徒弟谢胜良实际控制着煤矿的日常生产组织、人员安排、工资结算等;周明负责材料采购工作。设置有矿长(张长勇)、副矿长(胡德友,协助矿长工作,今年4月15日前任矿长)、生产副矿长(姜大伦)、安全副矿长(徐英成)、机电副矿长(卢德全)、掘进副矿长(杨万平)、夜班带班副矿长(陈远华)、技术负责人(陈天才);部门设置有五科:安监科、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管理科、通风科、生产调度室。五队:采煤队、掘进队、机电队、运输队、通维队。

(二)扩能工程审批及建设情况

2007 年 1 月 17 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川办函〔2007〕12号文件批准该矿进行独立扩能。 2009 年 12 月 15 日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以川经煤炭函〔2009〕1639号文对该矿扩建工程《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建设工期14个月。 2010 年 2 月 22 日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川煤监审批〔2010〕104号文对《安全专篇》进行了批复。 2010 年 3 月 10 日 ,泸州市经济委员会以泸市经运行函〔2010〕9号同意开工备案。 2010 年 3 月 22 日 ,泸县安全监管局以泸安监〔2010〕25号文同意开工建设。

2010 年 7 月 15 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川经信煤炭函〔2010〕922号文对该矿第一次修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并将工期顺延6个月。 2010 年 7 月 26 日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川煤监审批〔2010〕412号对第一次修改的安全专篇部分内容进行了批复。

2011 年 4 月 27 日 ,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泸经信运行函〔2011〕35号文对该矿第二次修改调整设计进行了批复,并又将工期顺延了6个月, 2012 年 6 月 4 日 ,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以泸县经发〔2012〕114号文件,同意再将工期顺延三个月,累计调整建设工期为29个月。 2012 年 6 月 25 日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川煤监审批〔2012〕295号文对该矿第二次修改的安全专篇部分内容进行了批复。

2012 年 11 月 20 日 ,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泸经信运行〔2012〕569号对该矿第三次修改设计方案进行了批复。

2012 年 9 月 7 日 ,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泸经信运行〔2012〕429号批复该矿联合试运行。 2013 年 1 月 9 日 ,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以泸县经发〔2013〕11号文同意该矿扩建工程联合试运转期延长3个月。

2013 年 3 月 25 日 ,泸县安全监管局以泸县安监矿复〔2013〕27号文批准该矿节后复工复产; 2013 年 4 月 7 日 核准1个采煤工作面(2121采面),4个掘进工作面(2123运输平巷、2124上回风巷、 -100m 水泵房、 -100m 水仓),最大班入井人数101人。

矿井在建设和联合试运行期间,前后实际布置了5个采煤工作面或作业点(2121采面、2112备采面、3111采面、3122作业点、2121上段北侧作业点)。其中,3111为非核准采面,3122、2121上段北侧违规作业点事故前已封闭。

矿井扩建工程2010年3月开工建设,至事故发生前, -100m 水平排水系统工程仍未完成,累计投资5000万元左右。

(三)试生产情况

2012 年 9 月 7 日 ,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准该矿扩建工程联合试运行,2121对拉采煤工作面进行试生产。

2121对拉采煤工作面上段工作面2013年4月完成安装开始生产。采用截煤机掏槽、放压炮落煤工艺,每天早班出煤,中班移溜、截煤、放压炮, 0.8m -1m 单体液压支柱支护顶板,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输。每班5-6人作业,两天循环推进 1m ,至事故发生前共推进 10m ,生产煤量约500吨。

2121下段工作面2013年3月完成安装,采煤工艺、作业方式、顶板支护、运输方式与上段工作面一致, 5 月 10 日 中班循环推进 1m 。

(四)事故发生区域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在3111违法采煤工作面,位于矿井+ 50m 水平二采区二皮炭煤层,工作面采用一条中间运输巷集中运输,其两翼各布置11条支巷,各支巷从中间运输巷 10m 处起前进式采煤,采用巷柱式边掘边采,相邻两支巷互通形成采煤工作面,每条支巷为1个独立的采煤作业点,各支巷平行作业;采煤工艺为煤电钻打眼,放炮落煤。各支巷间距10~13m,支巷巷高 1.2m 、断面 1.8m2 ,沿空砌矸石带护巷,局部地点木点柱支护;中间运输巷道长度 132m ,巷高 2m 、断面 4m2 ,采用金属三节棚支护。

3111采煤工作面通过中间运输巷进风,在中间运输巷设置1道风门控风,新鲜风流从3111平巷进入到中间运输巷,主要风流经1、2支巷进入采煤工作面和各支巷,最后汇入回风巷,各支巷之间角联通风,风量自然分配,各采煤作业点串联通风。

中间运输巷采用SGB30型刮板输送机运输,支巷采用自制矿车配45#角钢轨道运输。工作面没有安设安全监控系统。作业人员均未佩戴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

3111工作面大部分时间为中班单班作业,上班时间为13时至22时,部分时间为早、中班作业。每条支巷固定2名工人,各支巷单独计量计价,按月产量分级计发工人工资:80吨/月时计186元/吨、90吨/月时计196元/吨、100吨/月时计202元/吨。

(五)违法违规生产情况

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违法违规布置了3111采面、3122采煤点、2121上段北侧采煤点。其中3122、2121上段北侧采煤点为逃避监管,多次封闭后又启封。3122采煤点2012年4月开始生产,布置6条支巷人工挖煤,推进了30 -50 米 , 2013 年 5 月 9 日 中班密闭;2121上段北侧采煤点2012年10月开始布置,沿2121切眼、3112上山向北布置9条支巷采煤,推进了50 -70 米 , 2013 年 5 月 9 日 中班封闭。

3111工作面2012年3月开始施工,中间运输巷至4月下旬掘通,8月上旬完成22条支巷布置。2013年2月安设刮板输送机, 3 月 21 日 开始组织生产,至发生事故前,南、北两侧共推进了60 -100 米 ,生产煤量约3300吨。

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为了隐瞒未经许可违法违规开采工作面或作业点的情况,采取单独绘制图纸、单独设置瓦检报表、单独设置矿灯发放记录、入井检身记录不登记违法违规点人员、作业人员不佩戴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不安设安全监控系统、有人检查时提前封闭或在工作面下口平巷设置栅栏、撒上煤灰、悬挂警示标示牌等手段逃避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

二、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

(一)事故经过

2013 年 5 月 11 日 7时10分,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集中组织召开班前会。早班作业人员141人入井,其中48人先后到违法作业区域作业。12时许,中班带班副矿长徐英成组织召开班前会,随后78名作业人员陆续入井,早班部分人员升井。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作业人员108名,其中违法作业区域有49人作业。3111采煤工作面22个支巷处于无风微风状态。14时15分,第6支巷放炮后,残药燃烧引爆集聚瓦斯。爆炸波及3111采煤工作面及相邻区域。

(二)事故抢险救援经过

3111采煤工作面队长王光明见发生事故,立即与瓦斯检查员何吉彬等6人互救到3111采面进风巷,随即到一级提升下车场打电话向地面报告事故。地面检身员随即通知陈天才、谢胜良赶到井口值班室。此时,在井下的徐英成赶到二级提升上车场打电话给地面的陈天才询问情况。监控员王堂鲜14时30分电话向罗剑报告事故。罗剑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求矿长组织人员施救,清点人数,并立即向泸县安全监管局局长李孝伦报告事故。李孝伦立即向县政府、市安全监管局报告事故。市安全监管局立即向市政府、四川煤监局及川南分局报告事故。四川煤监局向省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四川省人民政府、泸州市及泸县党委政府立即启动煤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成立泸县桃子沟煤矿“5.11”瓦斯爆炸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并先后调集7支专业救护队、147名队员,全力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经自救和救援,至当晚22时30分,共出井82人(其中9人重伤,10人轻伤),救出26名遇难人员。

5 月 11 日 16时1名重伤员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5 月 12 日 凌晨3时1名重伤员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共造成28人死亡,18人受伤(其中重伤8人、轻伤10人)。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3111采煤工作面6支巷采煤作业点区域处于无风微风状态,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放炮后,残药燃烧,引爆积聚瓦斯。

(二)间接原因

1、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

(1)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非法组织生产,蓄意逃避监管。

发生事故的3111采煤工作面不属于矿井技改扩建设计开采范围;不属于批准的矿井扩建工程联合试运行工作面;不属于泸县安全监管局核准的采煤工作面。为逃避监管,该矿采用“两本账”、“两张图”,不发放作业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不安设安全监控系统,躲避检查;采取提前封闭、设置栅栏等手段掩盖工作面生产作业迹象。

(2)3111采煤工作面通风管理混乱

3111采煤工作面部署采用明令淘汰、禁止的多支巷非正规采煤方法,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可靠。一是工作面采用多支巷前进式开采,导致各作业点为大串联通风。二是各支巷多点采煤同时平行作业,放炮后煤炭堆积,造成通风断面减小,风量不稳定。三是控风设施不可靠,3111工作面中间运输巷为单道风门,且下面有刮板输送机通过。四是各支巷无控风设施,20条支巷均为角联通风;采煤工作面作业点推进度不一致,造成无风微风。

各作业点无风微风作业。3111采煤工作面总回风量为 147m3 /min,分布到22条支巷,风量、风速均低于规定。

(3)现场管理混乱

瓦斯管理不到位。3111采煤工作面配备2个瓦斯检验工,不足以满足22个作业点瓦斯检查需要。安全监控缺失,未设置安全监控系统及相关传感器。

火工产品管理混乱。未严格执行炸药、雷管领退制度。炸药和雷管在工作面随意乱放。

违规爆破。工作面爆破时未使用炮泥和水泡泥封孔;部分爆破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各支巷在岔口处放炮,安全距离不足,放炮母线固定铺设,且爆破时未撤除邻近支巷的作业人员。

现场生产组织混乱。工作面采高 0.3m ,各支巷采煤作业点单独计量计价,采煤作业点推进度不一致;巷道断面小且不规则,无支护,充填不及时。

(4)职工培训不到位

部分职工安全意识淡薄,部分作业人员自救器悬挂在支巷外,未随身携带;未组织工人开展灾害应急演练,部分工人不会使用自救器,发生瓦斯事故,部分工人向回风巷撤离。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泸县安全监管局履行煤矿日常安全监管不力,开展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工作流于形式,对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走过场,未发现该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问题;2013年3月节后复产验收把关不严,在该矿的排水工程没有全部完工的情况下同意其恢复试生产;连续两任驻矿安监员(2011年至2013年)均收受矿方数量不等的现金,严重失职;疏于驻矿安监员管理,对驻矿安监员失职渎职的行为失察;对福集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督查不到位。

(2)泸州市安全监管局履行煤矿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该矿非法违法生产等问题失察;指导、监督泸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力。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1)泸县经信局履行煤炭行业管理职责不力,开展打击煤矿“打非治违”工作流于形式,对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技改扩建工程进度和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该矿非法组织生产行为失察。

(2)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未正确履行煤炭行业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该矿在批复技改区域外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行为失察;验收和审查把关不严,2012年9月在该矿的排水工程没有全部完工的情况下批复同意试生产。

4、国土资源部门

泸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3月在未组织人员实地调查核实的情况下,轻信矿方描述,为事故煤矿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关于泸县桃子沟煤矿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说明》,为企业变更采煤区域提供了方便。此次事故就发生在当时证明为采空区的区域内。

5、地方党委、政府

(1)福集镇党委和镇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力,福集镇政府安办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流于形式,未发现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在批复的技改区域外非法违法生产问题;福集镇党委对镇政府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不到位,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2)泸县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到位。泸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多次组织检查均未发现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在批复的技改区域外非法违法生产问题。泸县县委、县政府对有关职能部门和福集镇党委、镇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党员干部监督管理不到位。

(3)泸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泸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王永恒,事故当班3111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员。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何琦,泸县安全监管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副站长兼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驻矿煤监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执行逮捕。

2.潘开勇,泸县安全监管局矿山管理站原驻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煤监员。因涉嫌受贿罪被执行逮捕。

3.李家乾,泸县安全监管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原站长。因涉嫌受贿罪被执行逮捕。

4.唐闻,泸县安全监管局矿山管理站副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执行逮捕。

5.罗江富,泸县安全监管局矿山管理站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执行逮捕。

6.周焱林,泸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负责矿山安全工作,分管矿山管理股、矿山管理站。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执行逮捕。

7.马孟燎,泸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股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执行逮捕。

8.李贞元,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主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无视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违章指挥、擅自决定在超出技改扩建工程设计开采范围、批准的试生产范围和核定的采掘头面范围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进式采煤方法非法违法组织生产;采取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设置栅栏或密闭、建立两套技术资料、两套入井作业人员记录、工作面不安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甲烷和风速传感器、不发放作业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等方式刻意隐瞒该作业区域逃避监管。 2013 年 5 月 13 日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9.罗剑,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持有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50%的股份),系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分管煤矿后勤管理、设备采购和对外事务工作。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力;参与决定煤矿在超出技改扩建工程设计开采范围、批准的试生产范围和核定的采掘头面范围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2013 年 5 月 13 日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

10.周明,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经理、股东(持有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50%股份)。周明在实际控制人李贞元的帮助带领下参与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日常管理,未正确履行对煤矿的安全管理职责。 2013 年 5 月 13 日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1.谢胜良,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调度室主任,实际负责生产安全工作,参与决定并负责实施在超出技改扩建工程设计开采范围、批准的试生产范围和核定的采掘头面范围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进式采煤方法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多次在上级来矿检查前亲自安排人员到工作面进、回风巷道设置栅栏或密闭;安排煤矿建立两套技术资料、两套入井作业人员记录、工作面不安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甲烷和风速传感器、不发放作业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等方式刻意隐瞒该作业区域逃避监管,事故当天带早班提前出井。 2013 年 5 月 13 日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2.张长勇,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矿长( 2013 年 4 月 15 日 任命为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明知煤矿在超出技改扩建工程设计开采范围、批准的试生产范围和核定的采掘头面范围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仍参与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进式采煤方法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对3111采煤工作面未安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甲烷和风速传感器、不发放作业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等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措施;对3111采煤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爆破作业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 2013 年 5 月 13 日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建议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13.胡德友,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前任矿长( 2012 年 10 月 15 日 至 2013 年 4 月 15 日 ), 4 月 15 日 后协助矿长张长勇工作。参与决定并负责安排在超出技改扩建工程设计开采范围、批准的试生产范围和核定的采掘头面范围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进式采煤方法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亲自安排实施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设置栅栏或密闭、建立两套技术资料、两套入井作业人员记录、工作面不安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甲烷和风速传感器、不发放作业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等方式刻意隐瞒该作业区域逃避监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建议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14.姜大伦,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副矿长,分管煤矿生产管理工作。参与并同意在超出技改扩建工程设计开采范围、批准的试生产范围和核定的采掘头面范围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进式采煤方法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参与审定《311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时未严格把关,对该《作业规程》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相关的规定和标准未提出意见;对3111采煤工作面长期存在的通风瓦斯管理混乱、爆破作业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等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 2013 年 5 月 13 日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建议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15.陈天才,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分管煤矿技术和“一通三防”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技术管理不到位,参与并同意在超出技改扩建工程设计开采范围、批准的试生产范围和核定的采掘头面范围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违反国家煤矿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进式采煤方法、并违规编制《311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绘制的煤矿图纸资料未反映井下真实情况;参与隐瞒3111等采煤工作面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事实;对3111等采煤工作面不安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甲烷和风速传感器、不发放作业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等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措施。 2013 年 5 月 13 日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建议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16.徐英成,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副矿长,事故当天中班带班矿长,分管煤矿安全工作(事故中受伤,正在医院救治)。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参与并同意在超出技改扩建工程设计开采范围、批准的试生产范围和核定的采掘头面范围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进式采煤方法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对3111采煤工作面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该工作面长期存在未安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甲烷和风速传感器、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现场通风瓦斯管理混乱等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 2013 年 5 月 13 日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建议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17.杨万平,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副矿长(2013年2月前任通风科长),负责掘进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煤矿在超出技改扩建工程设计开采范围、批准的试生产范围和核定的采掘头面范围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进式采煤方法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未制止;未履行通风科长职责,对3111采煤工作面长期存在的通风瓦斯管理混乱、通风系统不完善、控风设施不可靠、爆破作业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等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 2013 年 5 月 13 日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建议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18.卢德全,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机电副矿长,分管机电日常管理工作。对煤矿在超出技改扩建工程设计开采范围、批准的试生产范围和核定的采掘头面范围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进式采煤方法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未制止。 2013 年 5 月 13 日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建议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19.陈远华,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夜班专职值班副矿长兼掘进队长,分管掘进队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并同意煤矿在超出技改扩建工程设计开采范围、批准的试生产范围和核定的采掘头面范围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进式采煤方法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2013 年 5 月 13 日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建议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处理后,由有关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1.王光明,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采煤队队长,3111采煤工作面班长,具体负责组织3111采煤工作面生产,且事故当班在3111采煤工作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履行3111采煤工作面现场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工作面的火工产品管理混乱、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放炮不使用水泡泥和炮泥封孔等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组织在3111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设置栅栏逃避监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何吉彬,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3111采煤工作面事故当班瓦斯检查员。未严格履行瓦斯检查员职责,特别是对放炮员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行为制止不力。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黄先发,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安监科长。履行安监科长职责不到位,在谢胜良安排重点负责2121采煤工作面试生产后,对3111采煤工作面长期存在的采用多支巷前进式采煤、通风系统不可靠、控风设施不完善、无风微风作业等情况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该工作面长期存在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等重大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黄先发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苟仁淮,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技术科长兼掘进队长。履行技术科长职责不到位,对3111采煤工作面长期存在的采用多支巷前进式采煤、通风系统不可靠、控风设施不善、无风微风作业等情况检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苟仁淮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建议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人员

1.张选华,中共党员,泸县安全监管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站长,负责纠正和查处福集片区煤矿违规组织生产、建设行为。组织开展福集片区煤矿“打非治违”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驻矿煤监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在批复联合试运行区域外非法违法生产问题失察; 2013 年 3 月 22 日 ,在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节后复工复产检查验收工作中收受矿方现金,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李孝伦,泸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县安全监管局全面工作。对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分管领导和相关股室认真履行煤矿日常安全监管职责,对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在批复联合试运行区域外非法违法生产问题失察;对队伍建设重视不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高延松,中共党员,泸县经信局能源股股长,负责全县煤炭行业安全技改项目投资核准上报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申报、年检及管理等工作。对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技改期间的工程进度和安全等疏于监管,未严格执行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泸经运行〔2012〕429号文件中“加强对桃子沟煤矿日常监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在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联合试运行期间未到该矿监督检查,对该矿在批准联合试运行区域外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失察;未正确履行职责,未抽查核实该矿的煤炭产量,行业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王定平,泸县经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负责能源建设和企业生产安全等工作,分管能源股。未有效督促能源股正确履行职责,未组织开展对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联合试运行期间的监督检查,未发现该矿在批准联合试运行区域外非法违法生产问题。对事故发生和行业监管不力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5.李臻金,泸县经信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县经信局全面工作。未有效督促分管领导和相关股室正确履行职责,未组织开展对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联合试运行期间的监督检查,未发现该矿非法违法生产问题。对事故发生和行业监管不力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6.张庆丰,合江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2009年10月至2011年10月任泸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分管矿产资源管理股。 2011 年 3 月 10 日 ,在未安排工作人员对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所报送的煤矿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说明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情况下,签字同意与事实不符的《泸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泸县桃子沟煤矿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说明》,为企业变更采煤区域提供了方便,此次事故就发生在当时证明为采空区的区域内。对事故发生和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矿产资源管理不严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刘孝文,男,汉族,中共党员,泸县福集镇安办主任,负责镇安办全面工作,联系煤矿和非煤矿山。开展全镇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辖区煤矿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在批准联合试运行区域外的非法违法生产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陈敬先,中共泸县福集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安委会副主任,负责安全生产、工业经济等工作,分管镇安办。未正确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全镇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镇安办工作人员正确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没有严格执行镇政府制定的镇安委会副主任每年下井检查煤矿安全不少于48次的规定,未发现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在批准联合试运行区域外的非法违法生产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郑光明, 2013 年 4 月 19 日 任中共泸县福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人选,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镇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未有效督促镇政府分管领导和镇安办工作人员正确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其任职时间短,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0.唐栋良,中共泸县福集镇党委书记,负责镇党委全面工作。督促镇政府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督促镇政府领导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蒲涛,泸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县安全监管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2012年以来,未严格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产煤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每月下井检查煤矿不少于1次的规定,有2个月未下井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福集镇政府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未发现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的非法违法生产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谭光军,中共泸县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泸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有效督促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七条之规定,建议依法免去其县长职务。

13.郭庆,中共泸县县委书记,负责县委全面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督促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部署的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陈再平,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济运行科副科长,负责对全市煤炭行业技改项目的核准、生产能力核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申报审核管理等煤炭行业管理工作。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在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扩建工程联合试运行的审批工作中,审查把关不严,在排水系统没有全部完工的情况下,在批复文件上签字同意该矿扩建工程联合试运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

15.马腾,泸州市金融办副主任。2010年12月至2013年1月任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负责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分管经济运行科。未正确履行职责, 2012 年 9 月 7 日 ,在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排水系统没有全部完工的情况下,违反《四川省煤矿改扩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签字批复同意该矿扩建工程联合试运行,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周毅,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党组书记、主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煤矿改扩建工程联合试运行审批工作重视不够,未有效督促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对分管领导违规批复同意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扩建工程联合试运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7.包建刚,泸州市安全监管局矿山安全监察科科长,负责监督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及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对煤矿“打非治违”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力,指导、督促泸县安全监管局开展查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

18.张继林,泸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分管矿山安全监察科。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全市煤矿“打非治违”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泸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9.李思能,泸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市安全监管局全面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和安排部署查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问题不力;未有效督促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泸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20.曹勇,泸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市安全监管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在分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组织开展全市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督促、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1.张显富,泸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市政府领导负责联系县(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负责联系泸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在负责联系泸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督促泸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不够,未有效督促泸县人民政府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22.刘强,中共泸州市委副书记,泸州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市长,全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指导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非法违法生产引发重大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建议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南煤监分局给予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复的开采区域外非法组织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建议泸州市人民政府没收桃子沟煤矿非法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建议省、市相关部门依法吊(注)销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有关证照,由泸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实施关闭。

建议责成泸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五、防范措施

各产煤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矿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深刻吸取这次事故教训,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实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一)扎实推进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打非治违”工作作为抓安全生产的“抓手”,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强县、乡两级政府“打非治违”责任,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在批复区域外的非法违法生产问题,不是个案,应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切实吸取教训,结合辖区煤矿停产整顿,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特别是要把查实、查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作为重点,集中打击一批非法违法煤矿,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现场管理混乱、技术管理缺失等问题,督促其他煤矿企业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和瓦斯治理“十条禁令”。一要合理采掘部署,坚决淘汰多支巷前进式、巷柱式等落后采煤方法,杜绝大串联、角联通风和扩散通风以及无风、微风和循环风作业;二要严格瓦斯管理,配足瓦斯检验工,完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相关传感器,以及人员定位系统,保证正常运行。三要加强井下火工产品管理,严格执行煤矿火工产品领退、保管等制度和井下爆破作业规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四要合理劳动组织,认真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严格现场管理,提高劳动工效,减少作业人员;五要严格技术管理,禁止在未经批准区域作业,开采极薄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净高不得低于 0.6m ,技术资料必须反映矿井实际,严禁弄虚作假;六要强化职工培训,认真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特别是教会工人按规定熟练使用自救器,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熟悉避灾路线。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期间生产的或整顿后仍然不达标的煤矿,要依法提请关闭。

(三)全面提升煤矿办矿水平。

要结合全省煤矿数量多、规模小、灾害严重、基础薄弱的实际,按照“十二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抓好落实,下决心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产业政策的小煤矿,2013年关闭400个小煤矿,2014年关闭100个小煤矿。通过加强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兼并重组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办矿水平,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支持和鼓励安全管理水平高的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促进地方经济和企业安全发展。

(四)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煤炭行业管理。

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的非法违法生产、违规违章作业、安全管理混乱问题,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虽多次执法检查,根本问题却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以致酿成大祸,教训极为深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炭行业管理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健全完善安全监管、行业管理和执法体系,加强自身建设,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三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要求,加强对资源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项目施工进展情况,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试生产期间的安全监管,严格把握生产、建设基本条件,达不到基本安全条件的矿井坚决不准复工复产;监督煤矿严格在批准的煤层、开采范围、开采方案和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认真核实批准头面的实际进尺、火工品使用量和煤炭产量,严格按照矿井实际生产能力和工程进度审批火工品数量和品种,杜绝在批准区域外非法使用火工品。对隐瞒实情况,逃避监管,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矿,一经查实,必须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查处,直至吊销证照,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一是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防止煤矿弄虚作假、逃避检查;二是建立完善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存在的严重隐患,重奖举报人员;三是进一步完善驻矿安监员的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管理,督促安监员依法履职,廉洁执法,充分发挥驻矿安监员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中应有的作用。对不负责任、知情不报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促进煤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煤炭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工作会商机制,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监察、工会、工商等部门的协调联动作用,加强对煤炭行业发展、生产、安全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沟通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形成合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

“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3 年 6 月 14 日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邮编:100713    京ICP备2021014797号-1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38号

FD08595 | 2013_宁波市镇海区绪扬11号油船10·12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宁波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3年10月12日上午8时15分左右,停靠在宁波市镇海船舶修造厂(以下简称“修造厂”)码头的宁波绪扬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绪扬公司”)“绪扬11号”油船发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重伤人员经抢救无效,于当月27日死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刘奇,市长卢子跃,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王剑波,副市长陈仲朝等领导先后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救援情况,并就事故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作出指示。受市委、市政府领导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陈炳荣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镇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浙江省安监局副局长徐洪军于事故当天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指导事故查处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交通委、经信委,宁波海事局,宁波港公安局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市检察院应邀派员参加。

接到事故报告后,交通运输部公安局立即组织相关专家,派往我市调查事故船舶爆炸原因。10月14日,浙江省安委办将该起事故查处列入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对事故的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修造厂成立于1990年,住所:镇海区洞桥路15号,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厂长:许定扬,经营范围:船舶修造等。
  1. 绪扬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9日,住所:镇海区洞桥路15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许孙佳,注册资本:壹仟万元,许可经营项目: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成品油运输服务等,持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编号:交浙XK0252,经营范围: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成品油运输,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止。公司现有船舶12艘,总吨位39718,其中,干货船3艘,油船7艘,工程船2艘。经查实,该公司由许定杨(许孙佳父)实际控制。
  1. 宁波市镇海广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扬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19日,住所:镇海区大运路1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许定扬,注册资本:伍拾万元,经营范围:石油制品、闪点在61℃以上的工业燃料油等。该公司供油业务交由公司员工俞祖福负责经营、管理。

(二)事故船舶情况

  1. 船舶基本情况。“绪扬11号” 油船为绪扬公司所有,总吨位407,载重538吨,总长49.60米,型宽8.00米,型深3.50米,吃水2.9米,船舶类型为油船,装运闪点60℃以上成品油,船籍港为宁波。2005年7月投入使用,持有海事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交通部门颁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事故发生前,该船一直租用给广扬公司开展供油业务。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广扬公司仅具有该船的调度权,航行安全、技术操作由该船船长(应由绪扬公司任命)负责,供油期外的安全和防污染由绪扬公司负责,租用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 船舶配员情况。经查实,事故发生时,该船实际配备船员5人,分别为二副钟信良、轮机长孙仕忠、二管轮张万康、水手陈卫昌和大厨王亚存,以上船员均持有相应岗位适任证书。根据该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该船应当配备1名持有Ⅱ/3,V/1证书的船长。
  1. 《船舶营业运输证》换证情况。2012年12月7日,绪扬公司在为“绪扬11号”油船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换证申请时,未经郑玉军(当时在其他海运公司担任船长)本人同意,将其船长适任证书复印件作为该船船长适任证书资料上报。经查实,宁波市镇海区港航管理所运政股股长冯荣多在未见到郑玉军船长适任证书原件,且未按规定进行原件与复印件比对的情况下,作出“确认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资料齐全,该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查意见。2012年12月26日,交通部门为“绪扬11号”油船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编号:交浙SJ(2012)505,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5日止。

(三)事故码头相关情况

事故发生码头为修造厂所有,1992年建造,平面尺寸为上游侧码头长34.1米、宽27.8米,下游侧码头长44.6米、宽32.0米,中间为船坞坞门,用长16.8米的钢桥连接,实际泊位总长度为95.5米,可靠泊5000吨级船舶,用于船舶停靠、修理。经查实,该码头为“绪扬11号”油船日常靠泊码头。2011年1月1日,广扬公司与修造厂签订《码头靠泊协议》,约定因业务工作需要租用修造厂码头供该船靠泊,停泊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3年7月16日,广扬公司向海事部门提交的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分级监管申请材料中,该协议作为附件材料一并申报备案。

二、 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前,“绪扬11号”油船于2013年10月10日下午从修造厂码头外出至舟山金塘大桥外锚地给“兴龙舟918”轮船舶供重油150吨(剩余燃料油约35吨),当晚停泊在该锚地,11日上午6时左右返航,8时左右停靠至修造厂码头“绪扬7”轮外档。下午3时30分左右,“绪扬7”轮离港,“绪扬11号”油船重新停靠至“恒顺达78”轮外档。因该船计划12日到嘉兴为“绪扬17”轮送配件及供油,船员先后准备了泡沫灭火剂、轮机启动马达、竹竿等物品放置于船上。

因“绪扬11号”油船右舷第4货油舱输油管阀门上有渗油孔(平时用铁水泥封堵),该船二副钟信良违反绪扬公司船舶修理规定,直接联系修造厂电焊车间主任傅阿军,要求在油船停泊间隙帮助修复。傅阿军于2013年10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安排修造厂电焊工赵世坤将电焊机,乙炔、氧气气瓶放到“恒顺达78”轮,并在12日早上7时30分左右,带领王亚辉、梁国领、杨军、王章林、赵世坤等5名电焊工到“绪扬11号”油船进行修理作业。当时,傅阿军、王亚辉、梁国领、杨军等4人在油船驾驶台前4舱右弦使用钢锯、气割等方式拆卸油管阀门,钟信良、孙仕忠、王亚存等3人在修理现场。陈卫昌在船艏进行油漆维护,王章林、赵世坤在船艏焊补导缆孔。张万康去“恒顺达78”轮借汽轮机油,准备送往“绪扬17”轮,离开了该船。8时许,俞祖福登上“绪扬11号”油船,准备随船出海到嘉兴为“绪扬17”轮供油。8时15分左右,“绪扬11号”油船发生爆炸并燃烧。

事故发生时,在船艏作业的陈卫昌、王章林和赵世坤跳入海中,随后被救起。接到报警后,镇海区消防大队、宁波港公安局消防大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共搜救出8 人,其中7人现场确认死亡,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镇海区政府组织海事、环保等相关单位、人员对出事水域进行临时交通管制,对泄漏油污进行清理,对事故现场及周边进行环境监测。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专家现场调查,交通运输部公安局消防处最终复核,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为:修造厂工人傅阿军、梁国领、杨军、王亚辉和绪扬公司“绪扬11号”油船船员钟信良、孙仕忠等人在对“绪扬11号”油船右舷第4货油舱主甲板输油管法兰油轮闸阀(以下简称“阀门”)漏油处维修过程中,使用钢锯、气割等方式拆卸阀门,产生的火花引爆油舱内爆炸性混合气体,导致右舷第4、第2货油舱相继爆炸起火。

(二)间接原因

1.绪扬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管理混乱。

(1)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绪扬11号”油船安全管理不到位,该船长期存在着未按规定配备船长,由不具备船长资质的二副钟信良管理、驾驶船舶;未办理进出港签证非法航行;违规停靠修造厂码头等行为。且冒用他人船长适任证书复印件,办理该船《船舶营业运输证》换证。

(2)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船员安全意识淡薄。钟信良在未经绪扬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违规联系“绪扬11号”油船修理;在不符合油船修理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对该船上的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未履行管理职责,及时予以制止。

(3)未按规定配备2名海务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实际仅配备各1名。

(4)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2006年以来多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2.修造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混乱。

(1)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电焊车间主任傅阿军未经修造厂批准,违规带领本车间员工到“绪扬11号”油船维修不属于其业务范围内的修理项目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2)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傅阿军等人未按规定持有安监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没有确认“绪扬11号”油船是否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没有办理动火作业审批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动火作业。

(3)未按规定配备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际仅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1名。

(4)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2005年以来多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3.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

(1)镇海区人民政府、招宝山街道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未能有效督促指导下属部门、机构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制止并督促整改。

(2)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未督促镇海区港航所正确履行审批、监管职责,对绪扬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在办理“绪扬11号”油船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过程中,审查把关不严;对绪扬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

(3)镇海海事处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绪扬公司及“绪扬11号”油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对“绪扬11号”油船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不够;对该船未配备适任船长,未办理进出港签证非法航行等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对该船违规停靠修造厂码头未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4)镇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修造厂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对修造厂存在的生产现场管理混乱、规章制度执行不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这是由企业违规修理,多部门监管不到位引发的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许定扬,修造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绪扬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修造厂、绪扬公司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 张碧勇,绪扬公司副总经理、海务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对绪扬公司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1. 傅锋军,修造厂生产副厂长(2003年至2013年8月期间兼任绪扬公司总经理),对修造厂、绪扬公司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1. 胡林海,修造厂副厂长兼安全员,对修造厂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1. 钟信良、傅阿军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违规修理油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两人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 李笛波,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分管的职能科室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赵锡云,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办事处安监所所长,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修造厂存在的生产现场管理混乱、规章制度执行不严等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陈伟君,镇海区住房与建设交通局副局长,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分管的职能部门履职不力的情况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刘骏,镇海区港航管理所所长,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下属科室履职不力的情况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冯荣多,镇海区港航管理所运政股股长,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行政许可把关不严,工作失职;对绪扬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 张敬民,镇海海事处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兼通航管理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绪扬公司、“绪扬11号”油船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金蕞蓂,镇海海事处船舶监督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绪扬公司、“绪扬11号”油船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林鑫海,镇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分管的职能科室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罗新祥,镇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管科科长,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修造厂存在的生产现场管理混乱、规章制度执行不严等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 绪扬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许孙佳实施行政处罚;建议交通、海事部门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 修造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鉴于该厂管理混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建议镇海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 建议责成镇海区人民政府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并抄送市安监局和市监察局。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汲取“10.12”较大爆燃事故教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领导、部门和岗位,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非法违法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关闭,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1. 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上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严格规范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船舶的行政许可行为;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 海事部门要切实加强航运企业、船舶安全监管,严格执行船舶航行、维修等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船舶签证、船员配备、危险货物船舶靠停泊等管理制度,严厉查处、打击各类水上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1. 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严厉查处、打击安全生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能。

(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绪扬公司和各相关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执行船舶管理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为所属船舶标准配备船员,督促、管理所属船舶严格执行进出港签证制度,落实油船停靠油料专用码头和船舶维修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FD08596 | 2013_安全管理中的事故隐患预测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3_安全管理中的事故隐患预测_火灾_调查报告

导航:安全管理网>>

事故调查与管理>>正文

安全管理中的事故隐患预测

评论:    ♡ 收藏本页

我们在从事烟囱新建、烟囱等防腐工程时,由于施工人员的视野范围仅仅局限于他所操作的小片范围内,因此不能够准确的预测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这个时候时候就需要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作出科学的推断和判断,将可能会存在的问题及时作出预测,为安全完成工程提供保障和依据,同时也是工程安全推进的关键所在。

基本方法: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辨识预测方法主要有经验分析法、故障树分析法、事件树分析法、因果分析法、人的可靠性分析法、人机环系统分析法等。在优选方法时,可在初步分析的基础上,采用人机环与事故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析预测。?

这种方法的预测对象是以人为主体的人机环分析预测,能直接分析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等直接隐患,同时还能揭示深层次的本质原因,即管理方面的间接隐患。借助故障树分析技术对存在危险的隐患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预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定性定量结论,并得出直接隐患之间的逻辑层次关系。?

预测事故类型:这一预测模型主要用于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机械伤害、压力容器爆炸、火灾等事故隐患的定性分析预测。?

重大危险源辨识方法: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生产中火灾、爆炸、毒物泄漏等重大恶性事故不断发生,预防工业灾害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重大工业事故大体可分两类:一类是可燃性物质泄漏,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燃性烟云,遇到火源引起火灾或爆炸,或两者一起发生;另一类是大量有毒物质的突然泄漏,在大面积内造成死亡、中毒和环境污染。这些涉及各种化学品的事故,尽管其起因和影响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些共同特征。它们是不受控制的偶然事件,会造成工厂内外大批人员伤亡,或是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或环境损害,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其根源是储存设施或使用过程中存在有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这清楚地说明,造成重大工业事故的可能性既与化学品的固有性质有关,又与设施中实有危险物质的数量有关。防止重大工业事故的第一步是辨识或确认高危险性工业设施(危险源)。?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列出了表所示的20种重点控制的危害物质。

根据《塞韦索法令》提出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1994年,英国已确定了1650个重大危险源,其中200个为一级重大危险源;1985年德国确定了850个重大危险源,其中60%为化工设施,20%为炼油设施,15%为大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贮存设施,5%为其他设施。1992年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OSHA)颁布了“高危险性化学物质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标准,该标准提出了137种易燃、易爆、强反应性及有毒化学物质及其临界量,OSHA估计符合该标准规定的危险源超过10万个,要求企业在1997年5月26日前必须完成对上述规定的危险源的分析和评价工作。

浅谈事故预防的侧重点

化工火灾原因的调查分析报告

工伤事故管理及保险制度

企业伤亡事故管理

事故管理评审检查表

关于化工机械设备故障与事故管理分析

化工机械设备故障与事故管理对策分析

网友评论 more

事故调查与管理最新内容

07-01事故隐患治理

12-05事故调查应遵循原则

08-16有关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08-16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

08-16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

02-12安全生产事故法律责任追究

02-12伤亡事故的统计

02-12事故原因的分析

事故调查与管理热点内容

179883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163565事故分类与分级

61819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

51402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与整改措施

4309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

39351我国关于事故类别的分类

38399工伤事故定义、范畴、分类及原因

38079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询问笔录制作要求

FD08597 | 2013_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7.3较大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3年7月3日17时30分左右,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热力公司碱回收车间臭气水封槽和重污冷凝水槽发生闪爆,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2.10万元。

事故发生后,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虞爱华、魏晓明、陶方启、万士其、范先汉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组织抢救伤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迅速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7月3日晚,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任组长,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迎江区政府、迎江区安监局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7.3”较大闪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市特种设备、化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全程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1、企业概况

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位于安庆市迎江区临港工业园,2007年10月正式成立,是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庆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注册资本金13亿元,其中,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占85%的股份,安庆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占15%的股份。法定代表人:朱万亮,公司类型:股份公司,注册资金13亿元,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号码:340800000004504(1-1)〉,现有职工800人。公司主导筹建由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的长江中下游地区唯一一个针叶林浆纸一体化项目,该项目列入《全国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十五”及2010年专项规划》及安徽省和安庆市“十一五”发展规划,是安徽省“861”行动计划及省政府直接调度的20个重大工程之一。项目总投资130亿元,分三期建设,形成年产纸浆70万吨、机制纸100万吨。其中,一期总投资31亿元,占地约1182亩,建设年产30万吨漂白硫酸盐针叶浆厂及其配套热电、碱回收、水处理工程,2012年6月22日开始试生产,2013年7月3日停产。

2、碱回收车间有关情况

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碱回收车间主要是处理造纸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水通过多效蒸发装置(六效蒸发)提浓后,流入重污冷凝水槽(一个高浓度的污水收集罐)。造纸过程产生臭气要通过管道输送到焚烧炉焚烧,为防止臭气焚烧时回火,臭气水封槽要加入一定量的水,形成水封。臭气水封槽,主要是收集来自真空收集槽、重污冷凝水槽、黑液槽和制浆车间的四股臭气(主要组分是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硫醚),均为易燃易爆气体,爆炸极限4.3-46%(体积比)。该水封槽一侧设有液位计,底部有一根DN25的管线,主要作用是定期排放水封槽的水,防止水封槽内有机物浓度过高。

臭气水封槽,安放在重污冷凝水槽顶部。重污冷凝水槽气相(气体)通过一根DN150的管线,与臭气水封槽相连通。臭气水封槽DN25的排水线直接接到DN150的气相线,流入重污冷凝水槽。(见附件1:事发现场装置工艺流程图)

3、事故前工况

碱回收车间废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臭气水封槽液位计损坏,DN25的排水管堵塞,重污冷凝水槽液位在25%-35%之间波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4月26日,在当时生产装置停车的情况下,碱回收车间主任田家旺对臭气水封槽液位计损坏、DN25的排水管堵塞,需要维修更换进行了工作安排。因维修人员未按时完成任务,6月30日,田家旺再次安排并要求在臭气水封槽底部做平台或简易护栏,限期在7月6日完成。

7月3日17时30分左右,当班维修工张华平、丁德勇、郑志强等3人<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焊工)>在未办理动火作业证的情况下,在碱回收蒸发车间的臭气水封槽与重污冷凝水槽区域动火作业时,泄漏出的臭气中的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明火发生第一次闪爆,闪爆点是臭气水封槽与重污冷凝水槽气相线,冲击波将臭气水封槽从重污冷凝水槽顶部掀下,气相线撕裂断,重污冷凝水槽顶局部撕裂。气相线撕断和重污冷凝水槽顶撕裂后,空气进入重污冷凝水槽与槽内气体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受闪爆的火源引发,重污冷凝水槽内发生第二次更大能量的闪爆,导致重污冷凝水槽顶全部撕开,底部更大的向上抬举变形。爆炸冲击波将在臭气水封槽与重污冷凝水槽区域动火作业人员张华平、丁德勇、郑志强等3人抛出距重污冷凝水槽约30米外地面上致其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7月3日17时30分左右,当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听到2声爆炸声后前去现场察看,该公司纪安部部长刘召成立即向“120、110、119”打电话求救,安庆消防、公安、安监、环保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施救和处置。

事故发生后,市委副书记陶方启、市政府副市长范先汉等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即安排抢险处置:一是由市环保局、消防支队及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组成现场清理组,冷却关停设备,清除隐患,防止次生事故发生;二是由迎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公安部门成立善后处置组,处理善后事宜;三是由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四是市政府下发紧急明传电报,要求各县(市)区立即对工业生产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五是市安监局安排迎江区安监局派人值守督办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有序停车,防止次生事故发生。至7月4日12时,该公司厂区内各车间机械设备全部停止运行。

(三)善后处理情况

迎江区党委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遇难者户籍所在地龙狮桥乡、老峰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事故,认真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和赔偿等工作,共成立3个包保安抚工作组,对3名遇难者家属实行包保帮扶,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7月14日、15日,3名遇难者家属先后与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3名遇难者遗体分别于7月18日(张华平、郑志强)和7月19日(丁德勇)全部火化。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通过现场勘察并结合碱回收车间蒸发工段工艺流程及槽内易燃易爆气体组分和专家组分析意见(附件2),事故调查组认为,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事发时维修人员在臭气水封槽与重污冷凝水槽区域动火作业,易燃易爆气体遇明火后,造成臭气水封槽和重污冷凝水槽先后发生两次闪爆。

(二)主要原因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但此次事故中暴露出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管理层以及各职能部门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做到层层落实。

2、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本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建立一整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在此次事故调查中发现,该公司虽然制定了一些安全管理制度,但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从部门到车间的各层管理人员均没有对相应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企业生产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普遍,对危险区域维修工作未严格履行临时用电、登高作业、动火作业等审批手续,致使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失控。

3、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培训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企业未对全体员工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对从事特种作业(焊工)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不严,对从事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维修工人未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工人只“凭经验”无证违规操作,缺乏安全基本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7·3” 较大闪爆事故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现场管理不到位,岗位操作规程未向员工技术交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田家旺: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碱回收车间主任。在

6月30日再次安排并要求在臭气水封槽底部做平台或简易护栏时(限期在7月6日完成),未同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构成事实上违章指挥,并导致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调查组在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日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将田家旺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并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七日依法移送安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二)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张华平: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碱回收车间维修工。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焊工)的情况下,违规操作,造成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郑志强、丁德勇: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碱回收车间维修工。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焊工)的情况下,违规辅助操作,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分人员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体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9.9万元。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单位

迎江区政府: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不深入,对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其向安庆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要以“5.12”事故和“7.3”较大闪爆事故为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有效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力度,坚决防止各类生产事故的发生。责令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立即停产整改,对已建成投产的一期项目要认真开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现状评价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恢复生产。

(二)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要强化全员安全培训和教育。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需取得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需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加强对新职工的安全教育、专业培训和考核,新职工必须经过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转岗、复工人员应参照新职工的办法进行培训和考试。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持久彻底地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危险品的管理,危险区域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对生产场所和设施、设备要落实好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坚决治理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登高作业、临时用电三级审批制度。

(四)迎江区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坚决打击企业的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查,尤其要组织好当前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效。

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7.3”较大闪爆事故调查组

2013年7月3日17时30分左右,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热力公司碱回收车间臭气水封槽和重污冷凝水槽发生闪爆,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2.10万元。

事故发生后,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虞爱华、魏晓明、陶方启、万士其、范先汉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组织抢救伤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迅速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7月3日晚,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任组长,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迎江区政府、迎江区安监局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7.3”较大闪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市特种设备、化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全程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1、企业概况

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位于安庆市迎江区临港工业园,2007年10月正式成立,是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庆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注册资本金13亿元,其中,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占85%的股份,安庆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占15%的股份。法定代表人:朱万亮,公司类型:股份公司,注册资金13亿元,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号码:340800000004504(1-1)〉,现有职工800人。公司主导筹建由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的长江中下游地区唯一一个针叶林浆纸一体化项目,该项目列入《全国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十五”及2010年专项规划》及安徽省和安庆市“十一五”发展规划,是安徽省“861”行动计划及省政府直接调度的20个重大工程之一。项目总投资130亿元,分三期建设,形成年产纸浆70万吨、机制纸100万吨。其中,一期总投资31亿元,占地约1182亩,建设年产30万吨漂白硫酸盐针叶浆厂及其配套热电、碱回收、水处理工程,2012年6月22日开始试生产,2013年7月3日停产。

2、碱回收车间有关情况

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碱回收车间主要是处理造纸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水通过多效蒸发装置(六效蒸发)提浓后,流入重污冷凝水槽(一个高浓度的污水收集罐)。造纸过程产生臭气要通过管道输送到焚烧炉焚烧,为防止臭气焚烧时回火,臭气水封槽要加入一定量的水,形成水封。臭气水封槽,主要是收集来自真空收集槽、重污冷凝水槽、黑液槽和制浆车间的四股臭气(主要组分是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硫醚),均为易燃易爆气体,爆炸极限4.3-46%(体积比)。该水封槽一侧设有液位计,底部有一根DN25的管线,主要作用是定期排放水封槽的水,防止水封槽内有机物浓度过高。

臭气水封槽,安放在重污冷凝水槽顶部。重污冷凝水槽气相(气体)通过一根DN150的管线,与臭气水封槽相连通。臭气水封槽DN25的排水线直接接到DN150的气相线,流入重污冷凝水槽。(见附件1:事发现场装置工艺流程图)

3、事故前工况

碱回收车间废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臭气水封槽液位计损坏,DN25的排水管堵塞,重污冷凝水槽液位在25%-35%之间波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4月26日,在当时生产装置停车的情况下,碱回收车间主任田家旺对臭气水封槽液位计损坏、DN25的排水管堵塞,需要维修更换进行了工作安排。因维修人员未按时完成任务,6月30日,田家旺再次安排并要求在臭气水封槽底部做平台或简易护栏,限期在7月6日完成。

7月3日17时30分左右,当班维修工张华平、丁德勇、郑志强等3人<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焊工)>在未办理动火作业证的情况下,在碱回收蒸发车间的臭气水封槽与重污冷凝水槽区域动火作业时,泄漏出的臭气中的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明火发生第一次闪爆,闪爆点是臭气水封槽与重污冷凝水槽气相线,冲击波将臭气水封槽从重污冷凝水槽顶部掀下,气相线撕裂断,重污冷凝水槽顶局部撕裂。气相线撕断和重污冷凝水槽顶撕裂后,空气进入重污冷凝水槽与槽内气体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受闪爆的火源引发,重污冷凝水槽内发生第二次更大能量的闪爆,导致重污冷凝水槽顶全部撕开,底部更大的向上抬举变形。爆炸冲击波将在臭气水封槽与重污冷凝水槽区域动火作业人员张华平、丁德勇、郑志强等3人抛出距重污冷凝水槽约30米外地面上致其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7月3日17时30分左右,当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听到2声爆炸声后前去现场察看,该公司纪安部部长刘召成立即向“120、110、119”打电话求救,安庆消防、公安、安监、环保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施救和处置。

事故发生后,市委副书记陶方启、市政府副市长范先汉等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即安排抢险处置:一是由市环保局、消防支队及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组成现场清理组,冷却关停设备,清除隐患,防止次生事故发生;二是由迎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公安部门成立善后处置组,处理善后事宜;三是由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四是市政府下发紧急明传电报,要求各县(市)区立即对工业生产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五是市安监局安排迎江区安监局派人值守督办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有序停车,防止次生事故发生。至7月4日12时,该公司厂区内各车间机械设备全部停止运行。

(三)善后处理情况

迎江区党委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遇难者户籍所在地龙狮桥乡、老峰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事故,认真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和赔偿等工作,共成立3个包保安抚工作组,对3名遇难者家属实行包保帮扶,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7月14日、15日,3名遇难者家属先后与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3名遇难者遗体分别于7月18日(张华平、郑志强)和7月19日(丁德勇)全部火化。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通过现场勘察并结合碱回收车间蒸发工段工艺流程及槽内易燃易爆气体组分和专家组分析意见(附件2),事故调查组认为,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事发时维修人员在臭气水封槽与重污冷凝水槽区域动火作业,易燃易爆气体遇明火后,造成臭气水封槽和重污冷凝水槽先后发生两次闪爆。

(二)主要原因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但此次事故中暴露出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管理层以及各职能部门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做到层层落实。

2、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本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建立一整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在此次事故调查中发现,该公司虽然制定了一些安全管理制度,但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从部门到车间的各层管理人员均没有对相应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企业生产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普遍,对危险区域维修工作未严格履行临时用电、登高作业、动火作业等审批手续,致使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失控。

3、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培训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企业未对全体员工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对从事特种作业(焊工)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不严,对从事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维修工人未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工人只“凭经验”无证违规操作,缺乏安全基本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7·3” 较大闪爆事故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现场管理不到位,岗位操作规程未向员工技术交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田家旺: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碱回收车间主任。在

6月30日再次安排并要求在臭气水封槽底部做平台或简易护栏时(限期在7月6日完成),未同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构成事实上违章指挥,并导致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调查组在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日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将田家旺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并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七日依法移送安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二)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张华平: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碱回收车间维修工。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焊工)的情况下,违规操作,造成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郑志强、丁德勇: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碱回收车间维修工。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焊工)的情况下,违规辅助操作,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分人员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体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9.9万元。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单位

迎江区政府: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不深入,对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其向安庆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要以“5.12”事故和“7.3”较大闪爆事故为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有效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力度,坚决防止各类生产事故的发生。责令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立即停产整改,对已建成投产的一期项目要认真开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现状评价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恢复生产。

(二)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要强化全员安全培训和教育。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需取得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需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加强对新职工的安全教育、专业培训和考核,新职工必须经过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转岗、复工人员应参照新职工的办法进行培训和考试。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持久彻底地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危险品的管理,危险区域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对生产场所和设施、设备要落实好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坚决治理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登高作业、临时用电三级审批制度。

(四)迎江区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坚决打击企业的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查,尤其要组织好当前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效。

FD08598 | 2013_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济南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机构 主要职责

领导信息

内设机构

议事机构

部属单位

新闻

时政专栏

应急要闻

工作动态

地方应急

救援力量

灾害事故信息

新闻发布会

媒体信息

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通知公告

政策解读

事故及灾害查处

人事信息

财务信息

计划规划

统计数据

建议提案办理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

服务

政务服务

警示信息

法律法规标准

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部行政许可

行政执法公示

应急普法

查询服务

业务系统

应急管理部电子证照

互动

在线访谈

征求意见

回应关切

公众留言

国家政务服务投诉与建议

网上信访-->

党建

党建要闻

基层党建

党风廉政

巡视工作

公文公告

规章制度

群团统战

学习园地

社会救援服务

工作信息

队伍风采

应急科普

应急指南

生活安全

自然灾害

安全生产

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3-09-09 19:41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二司

分享-->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QQ好友

更多

0-->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QQ好友

更多

打印

日前,《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 ” 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复结案,现予发布。

2013 年 9 月 9 日

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

“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3 年 5 月 20 日 10时51分许,位于山东省章丘市的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乳化震源药柱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1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6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张高丽、马凯副总理,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全力抢救被埋人员和伤员,查清事故原因,扎实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2013 年 5 月 25 日 ,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国务院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了爆破、工业炸药、民爆安全生产等专业领域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情况。

  1.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保利集团)系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其前身为1984年成立的保利科技有限公司。1992年,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保利集团在保利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1993年2月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注册;1999年3月,保利集团由军队划归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成为国有重点骨干企业;2003年,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保利集团以军民品贸易、房地产开发、文化艺术经营、矿产资源领域投资开发、民爆器材生产与爆破服务等为发展主业,下辖保利科技有限公司、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保利(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保利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保利财务有限公司等专业子公司,以及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利置业(香港)有限公司两家境内外上市公司。2012年底,保利集团总资产3829亿元,法定代表人张振高。

2013年1月,保利集团全资成立保利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化工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负责整合和管理民爆及化工等业务。目前,保利集团持有的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尚未正式划转保利化工公司。

  1. 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利集团下属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民爆集团)成立于2006年8月,前身为新时代民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2月更名为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保利集团持股50.6%,绿安盛得(北京)安全防伪技术有限公司持股40%,中国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持股8%,其他单位共计持股1.4%。保利民爆集团是民爆行业集科研、生产、销售、进出口贸易和爆破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民爆集团,年生产能力为工业炸药9.15万吨,工业电雷管5000万发。
  1. 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保利民爆集团下属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始建于1958年,前身为济南四五六厂,2000年8月企业改制为济南四五六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市国资委持有66.67%的股权,其余33.33%为职工股权。2006年,济南市国资委将济南四五六有限责任公司66.67%的股权转让给中国新时代集团公司,企业更名为新时代民爆(济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2011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国资委将原新时代集团民爆业务划转保利集团。2011年3月,新时代民爆(济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更名为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

保利民爆济南公司注册资金1200万元,拥有固定资产1.32亿元。截至 2013 年 4 月 30 日 ,公司资产总额4.12亿元,负债2.22亿元,所有者权益1.9亿元。目前在岗职工660人,下设综合管理处等14个部门,101(含乳化型震源药柱生产线、乳化炸药生产线)、102、201、设备维修等4个车间和4家产品销售、爆破作业、设备制造子公司。保利集团实际相对控股保利民爆济南公司38%。

保利民爆济南公司于2010年9月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民用爆破物品生产许可证(编号:MB生许证字〔098号〕)。核准年生产能力为:膨化硝铵炸药12000吨,乳化炸药15000吨,震源药柱6500吨,地面站混装炸药5000吨,共计38500吨。

保利民爆济南公司位于山东省章丘市曹范镇的新厂区搬迁工业炸药生产线分两期进行建设。一期工程包括年产15000吨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和年产12000吨膨化硝铵炸药生产线,2010年7月通过验收并投产;二期工程包括年产6500吨震源药柱生产线、年产5000吨现场混装工业炸药生产系统、炸药库和硝铵库等,2010年7月开工建设,2012年9月通过验收。

(二)事故生产线情况。

  1. 项目审批情况。2011年6月和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山东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分别以《关于调整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民爆物品生产许可能力的批复》(工信安字〔2011〕57号)、《关于调整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震源药柱生产能力的通知》(鲁科工爆〔2011〕195号),批复同意保利民爆济南公司新增年产3500吨的震源药柱生产能力。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将该新增震源药柱生产能力设计为乳化型震源药柱,列入工业炸药生产线二期工程一并实施。
  1. 项目设计情况。保利民爆济南公司根据上述批复文件,委托具有民用爆破器材工程甲级设计资质的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设计乳化型震源药柱生产线项目。根据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的设计要求,乳化型震源药柱车间(502工房)为局部3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物长、宽、高分别为50×15× 11 米 ,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装药机设备4台(2用2备),操作定员11人、最大允许定员14人,工房内最大允许存药量2.5吨。可生产现场混装乳化基质或乳化型震源药柱(不得同时生产)。生产乳化型震源药柱时,工房只生产装药后的乳化型震源药柱半成品,然后由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运往粉状震源药柱包装工房(407工房),进行乳化型震源药柱的后期加工(压盖、热合、打码、封箱),形成乳化型震源药柱成品。
  1. 试生产情况。 2011 年 12 月 29 日 ,山东省国防科工办根据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市经信委)的申请,对该建设项目组织进行了试生产条件考核。

2012年2月,开始试生产。 3 月 30 日 ,山东省国防科工办以《关于下达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震源药柱和现场混装工业炸药试生产计划的通知》(鲁科工爆〔2012〕73号)下达了许可能力20%的试生产计划(其中乳化型和粉状震源药柱合计1300吨)。

2012年6月,试生产的乳化型震源药柱经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封样送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其各项性能均达到了《震源药柱》(GB15563-2005)高爆速震源药柱标准要求,试生产产品稳定可靠,设备运行正常。2012年9月,试生产结束。

  1. 竣工验收及投产情况。该项目于2011年3月开工建设,12月建设完成后,分别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建筑工程、环保设施、消防设施、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雷设施等备案或验收。

2012年7月,中国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对该生产线进行了安全验收评价。

2012年9月,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委托,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在济南主持了工业炸药生产线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的投产验收会议,专家组同意该项目通过验收,并形成了验收文件(验收产品不包括含有太安起爆件的乳化型震源药柱)。

2012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同意通过对该项目的验收,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取得了年产6500吨震源药柱和5000吨现场混装工业炸药安全生产许可。

(三)震源药柱产品及生产工序情况。

  1. 震源药柱产品情况。根据设计和验收要求,该生产线主要生产产品为乳化型震源药柱。震源药柱是通过地下爆炸产生地震波的炸药药柱,主要用于地震勘探。乳化型震源药柱是指以乳化炸药为主装炸药的震源药柱,是将胶状乳化炸药经装药机装入塑料壳体,将雷管座装在壳体端口,然后密封而成。

乳化炸药是通过乳化剂的作用,使氧化剂的水溶液微滴均匀地分散在含有空气泡或空心微球等多孔性物质的油相连续介质中,形成的一种油包水型的含水炸药。

保利民爆济南公司生产的乳化炸药主要成分及比例为:硝酸铵71.5%、硝酸钠7.4%、尿素1.95%、乳化剂2.3%、复合蜡3.95%、水10.4%、珍珠岩2.5%。该产品配方符合《工业炸药通用技术条件》(GB28286-2012)规定。

  1. 主要生产工序及设备情况。根据设计,保利民爆济南公司生产的乳化型震源药柱生产工序主要包括破碎、溶(熔)化、乳化、凉药、敏化、装药、热合、包装。具体为:将硝酸铵等破碎到合格粒度后加入定量的水,加温搅拌配制成水相溶液;将油相原料(乳化剂、复合蜡等)按比例加温混拌均匀;将油、水两相溶液按比例混合乳化,乳化后流出的乳化基质经凉药机凉至工艺要求温度后,加入珍珠岩等敏化物质敏化成为胶状乳化炸药;胶状乳化炸药经输送带运至装药机装入圆柱形塑料壳体内,成为震源药柱半成品,将其由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运至407工房进行压盖、热合、打码、封箱。

震源药柱车间(502工房)自动装药机型号为RZZY6000,由石家庄晓进机械有限公司制造。2006年6月,该设备通过了南京理工科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专项安全评价(编号:NUST-MBZP-2006-019)。2009年9月,列入《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

(四)事发时生产线实际情况。

  1. 生产产品情况。502工房一层共有4台装药机,由南向北依次编为1-4号。爆炸发生时,1、2号装药机正生产直径60毫米乳化型震源药柱,3号装药机未工作。保利民爆济南公司擅自将4号装药机用于生产直径70毫米2号岩石乳化炸药。
  1. 生产工序情况。爆炸发生时,502工房内除工艺规程允许的工序外,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又擅自增加2号岩石乳化炸药装药、装箱、封箱工序和乳化型震源药柱压盖、热合、拧螺旋套、打码、装箱、封箱工序。
  1. 现场人员情况。爆炸发生时,502工房实有操作人员34人(不含监控室1人),超出工房定员20人。分布为:油水相制备2人,制药1人,布料管理1人,1、2、4号装药机各4人,热合2人,拧螺旋套4人,装箱封箱4人,运料1人,机修1人,技术员3人,质检1人,班长1人,司机1人。
  1. 在建包装工房情况。 5 月 20 日 ,502工房西南侧正在进行乳化型震源药柱包装工房的503-1廊道工程施工。爆炸发生时,现场施工人员为15人,正在502工房西南侧 35 米 安全距离范围内(按规定应大于 97.2 米 )进行503-1廊道剪力墙及顶部支模板内绑扎钢筋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2013 年 5 月 18 日 ,502工房分甲(事故发生时当班)、乙两班生产。其中甲班上中班(15:30-24:00),共生产15箱(360根)带双雷管座起爆件(含太安药量 11 克 )震源药柱、372箱不带起爆件震源药柱和229箱大直径乳化炸药,并产生了带起爆件震源药柱废药(乳化炸药),存放于502工房当班储物室内。 5 月 19 日 ,该生产线停产1天。

5 月 20 日 ,甲班上早班(6:00-15:30)。5:30,配料工开始配料;6:10,班前准备完毕且相关设备正常后,开启1、2号装药机,开始生产直径60毫米的不带起爆件震源药柱;8:00,开启4号装药机,同时生产直径70毫米的2号岩石乳化炸药。随后,陆续有技术员、检验员等6名相关人员进入车间内工作。9:43-9:46,甲班组长和加料员一起先后从储物间抬了三包废药(经调查核实为该班 5 月 18 日 的剩余废药)放在敏化机的西侧;9:52-10:47,加料员分7次向敏化工序的搅拌机内加入36铲废药;10:51,该工房突然发生爆炸。

事故造成33人死亡,其中:车间工人30人,车间外施工人员3人;造成19人受伤,其中:车间工人4人,车间外施工人员9人,其他区域受伤6人(含车间监控室值班员1人,周边其他区域人员5人)。

爆炸时502工房总药量为3.7吨,参与爆炸药量约2.4吨,折算成TNT炸药当量约1.8吨。爆炸造成502工房生产线及设备粉碎性破坏,建筑物大部分整体坍塌,周围建筑物破坏范围约为 265 米 。

事故发生后,保利民爆济南公司负责人立即向山东省、济南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报告,并请求地方政府救援,随即成立了现场事故救援小组,组织开展人员搜救、疏散撤离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山东省和济南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立刻作出批示指示,迅速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省、市有关领导同志率领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国防科工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及时赶往事故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济南市人民政府组织700余名消防、专业救援人员和60余名医疗救护人员,调集15台(套)大型机械设备、20辆救护车和生命探测仪及搜救犬,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紧急开展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在抢险救援指挥部领导下,现场救援人员将19名伤员全部救出并及时送往5家医院进行救治。

事故发生后30余小时,通过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破解方式分层清理,共搜寻出13具遇难者遗体,事故现场清理处置炸药1吨左右。

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工作组的现场指导下,山东省及济南市组织230余名公安、相关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及专业救援人员等,对现场废墟进行第二次筛选清理,两次共计收集DNA检材样本1106份,并全部进行鉴定比对,全部确认了33名遇难人员身份。同时,开展了相关侦破、调查、排查和分析论证工作。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排除了人为破坏、雷击、装药机热积累和乳化炸药自爆等导致爆炸的可能性。济南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方成立33个工作组,对遇难者家属进行一对一慰问安抚,迅速开展遇难者家属的接待、心理疏导、赔付等工作。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已结束,19名伤员得到有效救治,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震源药柱废药在回收复用过程中混入了起爆件中的太安,提高了危险感度。太安在4号装药机内受到强力摩擦、挤压、撞击,瞬间发生爆炸,引爆了4号装药机内乳化炸药,从而殉爆了502工房内其他部位炸药。

(二)间接原因。

  1. 保利民爆济南公司法制和安全意识极其淡薄,安全管理混乱且长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1)违规改变生产工艺。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的有关规定,未经论证鉴定、有关单位评价咨询、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擅自在乳化型震源药柱中加装太安起爆件,埋下了安全隐患;起爆件保管、领用、使用、登记和回收管理混乱,使起爆件中的太安混入震源药柱废药;采用回收不合格震源药柱中主装药再利用的生产方式,致使震源药柱起爆件中的太安炸药混入废药后,进入乳化炸药制药环节。

(2)违法增加生产品种、超员超量生产。违反《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安全设计规范》(GB50089-2007)、《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等有关规定,擅自将震源药柱压盖(加装含太安炸药的起爆件)、热合、拧螺旋套、装箱、封箱工序移入502工房;擅自增加生产二号岩石乳化炸药品种并增开1台装药机和擅自增加生产线操作工;擅自提高产量,该公司2012年实际生产震源药柱12937吨,超过许可能力近一倍。2013年1-4月份已生产4554吨,严重超产。事故发生时,502工房现场人员总数达34人,工房总药量为3.7吨,远超最大允许定员14人、定量2.5吨。

(3)违规进行设备维修和基建施工。按照有关规定,炸药在线生产时不能进行设备维修,但502工房在生产作业的同时,对工房内膜热合机进行维修。事故发生时,工房外侧安全距离范围内违规进行包装工房连廊基建施工。

(4)弄虚作假规避监管。在有关部门验收考核和到现场检查时弄虚作假,撤人撤设备,形成合法生产假象,验收检查后继续违规生产;在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实际产量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数据,欺瞒行业主管部门,逃避监管;未按照要求及时连接视频监控系统并上传工房生产作业的实时监控影像。

  1. 保利集团、保利化工公司、保利民爆集团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

保利集团、保利化工公司、保利民爆集团负有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疏于指导督促、监督管理不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走过场。2012年以来保利民爆集团和保利集团多次到保利民爆济南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等工作检查,没有发现并纠正其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未及时与上级公司连接视频监控系统督促整改不力;组织下属企业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不扎实、不得力。

3.地方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不扎实,安全监管不得力。

(1)章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章丘市经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承担保利民爆济南公司有关证照、年检的审核把关和报送工作。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认真、不得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图形式、走过场,2012年以来多次组织或参与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未能发现和查处该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工作不负责任,对该公司新增3500吨出口产能审批把关不严;对该公司长期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

(2)济南市经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承担保利民爆济南公司有关证照、年检的审核把关和报送工作。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力。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认真、不深入、不严格,2012年以来多次组织或参与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未能发现和查处该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问题;行政审批工作不认真,对该公司新增3500吨出口产能审批把关不严;对该公司长期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

(3)山东省国防科工办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不认真、不深入、不扎实,2012年以来多次组织或参与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的安全生产和相关工作检查,未能发现和查处该公司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对该公司新增3500吨产能出口情况监管不力;对该公司长期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

4.地方政府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不彻底。

(1)章丘市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力,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不扎实、不彻底,督促指导本地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严格,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

(2)济南市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力,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不彻底,督促指导本地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

(3)山东省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不彻底,督促指导本地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 冯怀禄,保利民爆济南公司董事长、保利民爆集团副总经理、保利化工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6 月 18 日 刑事拘留, 6 月 28 日 批准逮捕。
  1. 彭汉雷,保利民爆济南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6 月 18 日 刑事拘留, 6 月 28 日 批准逮捕。
  1. 孟祥森,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6 月 18 日 刑事拘留, 6 月 28 日 批准逮捕。
  1. 胡泽刚,保利民爆济南公司总经理助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6 月 18 日 刑事拘留, 6 月 28 日 批准逮捕。
  1. 张贵宝,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安全处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6 月 18 日 刑事拘留, 6 月 28 日 批准逮捕。
  1. 李公华,保利民爆济南公司乳化型震源药柱生产车间主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6 月 18 日 刑事拘留, 6 月 28 日 批准逮捕。
  1. 张化勇,保利民爆济南公司乳化型震源药柱生产车间副主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6 月 18 日 刑事拘留, 6 月 28 日 批准逮捕。
  1. 李廼锋,中共党员,济南市经信委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 7 月 11 日 立案调查。
  1. 张铁强,中共党员,济南市经信委原材料产业处处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司法机关正在进行立案前调查。
  1. 孙成义,中共党员,济南市经信委原材料产业处副处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 7 月 11 日 立案调查。
  1. 张宝民,中共党员,章丘市经信局安全科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 7 月 11 日 立案调查。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 陈晓钟,中共党员,保利集团副总经理、保利化工公司董事长、保利民爆集团董事长,分管保利集团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保利民爆集团、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赵子高,保利集团企业发展部主任。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保利民爆集团、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指导督促不力、监督管理不严,未能发现和纠正其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唐光林,中共党员,保利集团企业发展部主任助理,履行职责不得力。对保利民爆集团、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检查不认真、不深入、不扎实,对其长期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安强,保利化工公司总经理。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指导督促不力、监督管理不严。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赵力夫,中共党员,保利民爆集团总经理。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监督检查不严,对其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韩铁民,中共党员,保利民爆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监督管理不严,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认真、不深入、不扎实,对其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周铁锁,中共党员,保利民爆集团企业发展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力,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不力,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严不细,未能发现和纠正解决其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赵锡海,中共党员,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震源药柱公司经理。对乳化型震源药柱中擅自加装起爆件(太安)负有直接责任,参与了502工房擅自增加包装工序的研究决策,对其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能纠正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 宁红英,保利民爆济南公司供销公司党支部书记,负责供销公司内部的账目及产量数据统计上报工作。按照公司领导安排私设两台电脑,弄虚作假、逃避监管;对公司长期超能力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 张卫国,中共党员,保利民爆济南公司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分管生产计划、综合调度、现场管理、设备管理工作。未能按照生产许可有关规定审核生产计划,对现场管理和设备管理组织不力,对502工房长期违法违规生产负有责任。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李钱旭,中共预备党员,保利民爆济南公司乳化型震源药柱生产车间502工房带班主任。法制和安全意识淡漠,明知违规仍带班长期进行改变生产工艺、增加品种、超员超量生产,且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 苏树伟,济南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济南市经信委和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部门和章丘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组织“打非治违”工作不得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刘天东,章丘市市长。作为章丘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章丘市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得力,对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情况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此外,对章丘埠东粘土矿“5.23 ” 重大透水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赵立元,章丘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章丘市经信局和安全生产工作。具体组织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打非治违”工作不得力,对章丘市经信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长期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此外,对章丘埠东粘土矿“5.23 ” 重大透水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王超英,山东省国防科工办主任。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于代水,中共党员,山东省国防科工办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处处长。组织开展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严,对该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王传德,中共党员,山东省国防科工办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处副处长。协助处长开展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李会宝,济南市经信委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王其坤,章丘市经信局局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本单位在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审批用印管理不规范问题失察,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监督检查工作不严不细,对该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郭伟宏,章丘市经信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科。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指导督促安全科开展对民爆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徐刚,中共党员,2010年2月至2013年1月任章丘市经信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科,2013年1月任章丘市经信局主任科员。在分管民爆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期间,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指导督促安全科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上报的相关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鉴于保利民爆集团、保利民爆济南公司赵力夫、韩铁民、周铁锁、赵锡海、宁红英、张卫国、李钱旭等7人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事故调查组只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建议国务院国资委责成保利集团依法解除上述7人职务。

(三)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成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董事长冯怀禄、总经理彭汉雷各处以2012年度收入上限的罚款。
  1. 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督促指导保利集团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进行停产整顿。
  1. 建议责成山东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责成保利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守安全生产红线。

保利集团和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沉痛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下大气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理念,始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始终坚持经济发展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始终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牢牢守住发展绝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这条不能逾越的“红线”;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高度警醒起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加强各行业领域尤其是民爆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通过完善体制机制、完善责任体系、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工作落实、强化监督考核、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遏制事故发生;要从基层基础抓起,全面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同时,要大力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发展水平,从深层次上解决问题,切实做到固本强基。

(二)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的安全管控。

保利集团及各类民爆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克服重生产、重扩张、重速度、重效益、轻管理、轻安全的思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直至延伸到现场、车间、班组、岗位;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强管理,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体系的顶层设计,优化股份制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对下属企业扩张、扩能和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搞好分层分级管理,严格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出现对下属企业特别是控股企业的管理失控,确保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工作部署要求真正落到实处;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的要求,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并完善岗位、班组以及企业达标实施细则,实现岗位达标、班组达标和企业达标,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杜绝“三违”现象,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要加大安全投入,推进科技创新与进步,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要认真深入持之以恒地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治理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要强化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尤其要对新进员工、转岗员工、使用新设备新工艺员工、危险工序关键岗位员工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法制教育与培训,并加强考核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三)不断健全完善民爆行业安全管理法规制度,着力提高制度执行力。

各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等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民爆行业管理体制,明确地方各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工作定位的基础上,针对新情况、面对新问题、适应新变化、认真堵漏洞,全面加强法规规章和制度建设。要修订和完善民爆行业管理法规和规程,健全各类民爆生产专用设备设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程,特别是要制定和健全震源药柱、起爆件等小品种工业炸药产品及元件生产、废药复用的保管、领用、使用、登记等相关制度规程;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起爆件中的装药作出明确规定,制定和完善震源药柱产品及起爆件(含太安或梯恩梯炸药)生产过程的安全管控制度措施,完善废旧药物回用与销毁处理工序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措施要求,明令对可能混入敏感物质或金属砂石等异物造成其安全特性发生变化的废药,一律按废品进行销毁处理,不得回用;要建立健全民爆企业危险工序、关键岗位操作人员上岗制度及办法,统一制定标准,统一执行标准,坚持持证上岗;要着力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逐级加强对遵章、履规、守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一地、查处一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发现一人、查处一人。特别要强化对单质猛炸药等高敏感物质的安全管控,把现场安全管控规章制度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危险工序、每一个作业岗位和每一个操作人员。在此基础上,要针对民爆行业中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采用的实际情况,建立风险识别、评估、管控制度,加强危险因素辨识及风险分析,严格落实风险对策及措施,强化关键工序、环节的技术检查与安全控制。

(四)认真搞好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保利集团和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乃至整个民爆行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部署和“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认真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取得实效。要切实提高大检查质量,做到真查细查、真整实改,严禁搞形式主义、严禁做表面文章、严禁粗枝大叶、严禁走过场;要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本次事故教训,重点整治民爆企业超产、超员、超量、超时问题;要加强对生产线项目的验收、试产、投产、运行及工房扩建等环节的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吊销许可证照,并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要加大对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和现场执法力度,创新监管和检查方式,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驻企蹲点彻查等多种方式,真正发现问题,强化现场处罚,跟踪督促落实;要巩固大检查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建立相关制度、规定检查频次、细化检查内容,严格检查要求、讲求检查效果,努力使安全检查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同时,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要求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相关部署,深入持久地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坚持不懈地向前推进。要充分认识不断深化“打非治违”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牢牢抓住“打非治违”这个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不放松、不停顿、不懈怠,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领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要认真总结前阶段“打非治违”工作的经验,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厉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继续保持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民爆企业违法违规改变生产工艺、增加生产品种、超员超能生产和进行基建施工等行为,严厉打击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其他行业领域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部门联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果。保利集团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民爆企业,要积极开展治理违法违规违章工作,深入持久地进行自查自纠,及时严肃认真地解决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施工等问题。同时,要持之以恒地排查整改纠正企业中存在的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投入和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以及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问题。

(五)大力推动民爆行业科技进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保利集团以及各类民爆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进步,积极采用自动化、连续化、信息化技术,改造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加快现有工业炸药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减少在线人员和在线药量,改进乳化炸药装药机泵送系统,降低泵腔内机械摩擦、撞击、挤压、热积累现象产生的事故风险。尤其要重点解决震源药柱等民爆产品小品种自动化水平低、危险岗位现场操作人员多等问题,提升民爆行业危险生产工艺安全技术水平,逐步实现远程遥控、人机隔离操作。要严格督促企业在危险生产工房出入口设置安装智能化门禁系统,做到人员出入自动记录、超员自动报警,严格管控危险场所在线人员;要严格督促企业按要求设置和完善危险工房生产线视频监控系统,做到所有民爆产品(包括小品种等)生产工艺流程和危险工房全覆盖,乳化炸药装药机的实时运行技术参数应自动上传生产线监控系统或设置运行数据后台存储备份,消除监控盲区,提高生产线安全监控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并建立生产线监控系统的评测制度,提高系统的安全性、真实性、可靠性,切实管好、用好视频监控系统,真正做到在线监控,发挥安全管控作用;要重点发展以现场混装炸药、导爆管雷管等为代表的安全、高效产品品种,加强现场混装车的安全管理,认真研究解决混装车推广使用中存在的技术、管理、市场问题,加大混装作业方式的推广力度,促进可靠性高、安全性好、节能环保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

(六)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全面加强对民爆企业的安全监管。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制,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全面履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尤其是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及国防科工部门作为民爆行业的主管部门,承担对民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生产能力许可、年检等的审批职能,负有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的直接监管职责,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建设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好对民爆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严格许可制度和审批责任制,真正做到项目审批前要严格审查,审批中要严格把关,审批后要强化监管,切实解决重审批、轻监管,重许可、轻检查和忽视对企业取证后安全生产动态监管问题。尤其是对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更要严格审查把关,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设防标准的,要暂扣相关证照,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与公安等部门加强工作配合衔接和信息共享,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建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严格现场行政执法、强化日常监督检查、防止出现监管漏洞,实现对民爆物品生产、储存、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动态监管,严防违法违规超量生产、销售等问题的发生;要按照有关要求,不断完善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强化各级尤其是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切实落实对中央企业的属地监管责任,严禁层层下放监管权限,真正加强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任务、建立现场监督检查档案,认真组织督查检查活动,提高工作效能效果。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不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对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查处和督促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国务院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

“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 联系我们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 010-64463685

FD08599 | 2013_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济南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3 年 5 月 20 日 10 时51 分许,位于山东省章丘市的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乳化震 源药柱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3 人死亡、19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600 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张高丽、马凯副总理,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 委员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全力抢救被埋人员和伤员,查清事故原因,扎实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要举一反三,吸取 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要 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指导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 2013 年 5 月 25 日 ,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工 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人员组 成的国务院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 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了爆破、工业炸药、民爆安全生产等专业领 域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 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 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 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 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情况。 1.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保利集团)系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大 型中央企业,其前身为1984 年成立的保利科技有限公司。1992 年,经国务院、中央军委 批准,保利集团在保利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1993 年2 月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注册; 1999 年3 月,保利集团由军队划归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成为国有重点骨干企业; 2003 年,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保利集团以军民品贸易、房地产开发、文化艺 术经营、矿产资源领域投资开发、民爆器材生产与爆破服务等为发展主业,下辖保利科技 有限公司、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保利(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保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保利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保利财务有限公司等专业子公司, 以及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利置业(香港)有限公司两家境内外上市公司。 2012 年底,保利集团总资产3829 亿元,法定代表人张振高。 2013 年1 月,保利集团全资成立保利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化工公司),注册 资本1 亿元,负责整合和管理民爆及化工等业务。目前,保利集团持有的保利民爆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尚未正式划转保利化工公司。 2.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利集团下属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保利民爆集团)成立于2006 年8 月,前身为新时代民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2 月更名为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保利集团持股50.6%,绿安盛得(北京) 安全防伪技术有限公司持股40%,中国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持股8%,其他单位共计持股 1.4%。保利民爆集团是民爆行业集科研、生产、销售、进出口贸易和爆破服务于一体的综 合性民爆集团,年生产能力为工业炸药9.15 万吨,工业电雷管5000 万发。 3.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保利民爆集团下属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始建于1958 年,前身为济南四五六厂,2000 年8 月企业改制为济南

四五六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市国资委持有66.67%的股权,其余33.33%为职工股权。2006 年, 济南市国资委将济南四五六有限责任公司66.67%的股权转让给中国新时代集团公司,企业 更名为新时代民爆(济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2011 年1 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国资 委将原新时代集团民爆业务划转保利集团。2011 年3 月,新时代民爆(济南)科技产业有 限公司更名为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 保利民爆济南公司注册资金1200 万元,拥有固定资产1.32 亿元。截至 2013 年 4 月 30 日 , 公司资产总额4.12 亿元,负债2.22 亿元,所有者权益1.9 亿元。目前在岗职工660 人,下 设综合管理处等14 个部门,101(含乳化型震源药柱生产线、乳化炸药生产线)、102、201、 设备维修等4 个车间和4 家产品销售、爆破作业、设备制造子公司。保利集团实际相对控 股保利民爆济南公司38%。

保利民爆济南公司于2010 年9 月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民用爆破物品生产许可证 (编号:MB 生许证字〔098 号〕)。核准年生产能力为:膨化硝铵炸药12000 吨,乳化炸 药15000 吨,震源药柱6500 吨,地面站混装炸药5000 吨,共计38500 吨。 保利民爆济南公司位于山东省章丘市曹范镇的新厂区搬迁工业炸药生产线分两期进行建设。 一期工程包括年产15000 吨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和年产12000 吨膨化硝铵炸药生产线, 2010 年7 月通过验收并投产;二期工程包括年产6500 吨震源药柱生产线、年产5000 吨 现场混装工业炸药生产系统、炸药库和硝铵库等,2010 年7 月开工建设,2012 年9 月通 过验收。 (二)事故生产线情况。 1.项目审批情况。2011 年6 月和7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山东省国防科技工业 办公室(以下简称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分别以《关于调整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民爆 物品生产许可能力的批复》(工信安字〔2011〕57 号)、《关于调整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 公司震源药柱生产能力的通知》(鲁科工爆〔2011〕195 号),批复同意保利民爆济南公司 新增年产3500 吨的震源药柱生产能力。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将该新增震源药柱生产能力设 计为乳化型震源药柱,列入工业炸药生产线二期工程一并实施。 2.项目设计情况。保利民爆济南公司根据上述批复文件,委托具有民用爆破器材工程甲级 设计资质的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设计乳化型震源药柱生产线项目。根据五洲工程设计研究 院的设计要求,乳化型震源药柱车间(502 工房)为局部3 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

物长、宽、高分别为50×15× 11 米 ,建筑面积约2000 平方米,装药机设备4 台(2 用2 备),操作定员11 人、最大允许定员14 人,工房内最大允许存药量2.5 吨。可生产现场混 装乳化基质或乳化型震源药柱(不得同时生产)。生产乳化型震源药柱时,工房只生产装药 后的乳化型震源药柱半成品,然后由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运往粉状震源药柱包装工房 (407 工房),进行乳化型震源药柱的后期加工(压盖、热合、打码、封箱),形成乳化型 震源药柱成品。 3.试生产情况。 2011 年 12 月 29 日 ,山东省国防科工办根据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以下简称济南市经信委)的申请,对该建设项目组织进行了试生产条件考核。 2012 年2 月,开始试生产。 3 月 30 日 ,山东省国防科工办以《关于下达保利民爆济南科 技有限公司震源药柱和现场混装工业炸药试生产计划的通知》(鲁科工爆〔2012〕73 号) 下达了许可能力20%的试生产计划(其中乳化型和粉状震源药柱合计1300 吨)。 2012 年6 月,试生产的乳化型震源药柱经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封样送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 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其各项性能均达到了《震源药柱》(GB15563-2005)高爆速震源药柱 标准要求,试生产产品稳定可靠,设备运行正常。2012 年9 月,试生产结束。 4.竣工验收及投产情况。该项目于2011 年3 月开工建设,12 月建设完成后,分别通过了 有关部门的建筑工程、环保设施、消防设施、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雷设施等备案或验 收。 2012 年7 月,中国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对该生产线进行了安全验收评价。 2012 年9 月,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委托,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在济南主持了工业炸 药生产线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的投产验收会议,专家组同意该项目通过验收,并形成了验收 文件(验收产品不包括含有太安起爆件的乳化型震源药柱)。 2012 年12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同意通过对该项目的验收,保利民爆济南公司 取得了年产6500 吨震源药柱和5000 吨现场混装工业炸药安全生产许可。 (三)震源药柱产品及生产工序情况。 1.震源药柱产品情况。根据设计和验收要求,该生产线主要生产产品为乳化型震源药柱。 震源药柱是通过地下爆炸产生地震波的炸药药柱,主要用于地震勘探。乳化型震源药柱是 指以乳化炸药为主装炸药的震源药柱,是将胶状乳化炸药经装药机装入塑料壳体,将雷管 座装在壳体端口,然后密封而成。 乳化炸药是通过乳化剂的作用,使氧化剂的水溶液微滴均匀地分散在含有空气泡或空心微 球等多孔性物质的油相连续介质中,形成的一种油包水型的含水炸药。 保利民爆济南公司生产的乳化炸药主要成分及比例为:硝酸铵71.5%、硝酸钠7.4%、尿素 1.95%、乳化剂2.3%、复合蜡3.95%、水10.4%、珍珠岩2.5%。该产品配方符合《工业炸药通 用技术条件》(GB28286-2012)规定。 2.主要生产工序及设备情况。根据设计,保利民爆济南公司生产的乳化型震源药柱生产工 序主要包括破碎、溶(熔)化、乳化、凉药、敏化、装药、热合、包装。具体为:将硝酸 铵等破碎到合格粒度后加入定量的水,加温搅拌配制成水相溶液;将油相原料(乳化剂、 复合蜡等)按比例加温混拌均匀;将油、水两相溶液按比例混合乳化,乳化后流出的乳化基 质经凉药机凉至工艺要求温度后,加入珍珠岩等敏化物质敏化成为胶状乳化炸药;胶状乳 化炸药经输送带运至装药机装入圆柱形塑料壳体内,成为震源药柱半成品,将其由危险品 专用运输车运至407 工房进行压盖、热合、打码、封箱。 震源药柱车间(502 工房)自动装药机型号为RZZY6000,由石家庄晓进机械有限公司制造。 2006 年6 月,该设备通过了南京理工科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专项安全评价(编号: NUST-MBZP-2006-019)。2009 年9 月,列入《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 (四)事发时生产线实际情况。

  1. 生产产品情况。502 工房一层共有4 台装药机,由南向北依次编为1-4 号。爆炸发生时,

司擅自将4 号装药机用于生产直径70 毫米2 号岩石乳化炸药。 2.生产工序情况。爆炸发生时,502 工房内除工艺规程允许的工序外,保利民爆济南公司 又擅自增加2 号岩石乳化炸药装药、装箱、封箱工序和乳化型震源药柱压盖、热合、拧螺 旋套、打码、装箱、封箱工序。 3.现场人员情况。爆炸发生时,502 工房实有操作人员34 人(不含监控室1 人),超出工 房定员20 人。分布为:油水相制备2 人,制药1 人,布料管理1 人,1、2、4 号装药机各 4 人,热合2 人,拧螺旋套4 人,装箱封箱4 人,运料1 人,机修1 人,技术员3 人,质 检1 人,班长1 人,司机1 人。 4.在建包装工房情况。 5 月 20 日 ,502 工房西南侧正在进行乳化型震源药柱包装工房的 503-1 廊道工程施工。爆炸发生时,现场施工人员为15 人,正在502 工房西南 侧 35 米 安全距离范围内(按规定应大于 97.2 米 )进行503-1 廊道剪力墙及顶部支模板 内绑扎钢筋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2013 年 5 月 18 日 ,502 工房分甲(事故发生时当班)、乙两班生产。其中甲班上中班 (15:30-24:00),共生产15 箱(360 根)带双雷管座起爆件(含太安药量 11 克 )震源药 柱、372 箱不带起爆件震源药柱和229 箱大直径乳化炸药,并产生了带起爆件震源药柱废 药(乳化炸药),存放于502 工房当班储物室内。 5 月 19 日 ,该生产线停产1 天。 5 月 20 日 ,甲班上早班(6:00-15:30)。5:30,配料工开始配料;6:10,班前准备完毕且 相关设备正常后,开启1、2 号装药机,开始生产直径60 毫米的不带起爆件震源药柱; 8:00,开启4 号装药机,同时生产直径70 毫米的2 号岩石乳化炸药。随后,陆续有技术员、 检验员等6 名相关人员进入车间内工作。9:43-9:46,甲班组长和加料员一起先后从储物 间抬了三包废药(经调查核实为该班 5 月 18 日 的剩余废药)放在敏化机的西侧;9:52- 10:47,加料员分7 次向敏化工序的搅拌机内加入36 铲废药;10:51,该工房突然发生爆炸。 事故造成33 人死亡,其中:车间工人30 人,车间外施工人员3 人;造成19 人受伤,其 中:车间工人4 人,车间外施工人员9 人,其他区域受伤6 人(含车间监控室值班员1 人, 周边其他区域人员5 人)。 爆炸时502 工房总药量为3.7 吨,参与爆炸药量约2.4 吨,折算成TNT 炸药当量约1.8 吨。 爆炸造成502 工房生产线及设备粉碎性破坏,建筑物大部分整体坍塌,周围建筑物破坏范 围约为 265 米 。 事故发生后,保利民爆济南公司负责人立即向山东省、济南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及集团公 司报告,并请求地方政府救援,随即成立了现场事故救援小组,组织开展人员搜救、疏散 撤离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山东省和济南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立刻作出批示指示,迅速启动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省、市有关领导同志率领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国防科工等相 关部门负责同志及时赶往事故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济南市人民政府组织700 余名 消防、专业救援人员和60 余名医疗救护人员,调集15 台(套)大型机械设备、20 辆救护 车和生命探测仪及搜救犬,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紧急开展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2 小时内,在抢险救援指挥部领导下,现场救援人员将19 名伤员全部救出并 及时送往5 家医院进行救治。 事故发生后30 余小时,通过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破解方式分层清理,共搜寻出13 具遇难 者遗体,事故现场清理处置炸药1 吨左右。 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工作组的现场指导下,山东省及济南市组织230 余名公安、相关专

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及专业救援人员等,对现场废墟进行第二次筛选清理,两次共计收集 DNA 检材样本1106 份,并全部进行鉴定比对,全部确认了33 名遇难人员身份。同时,开 展了相关侦破、调查、排查和分析论证工作。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排除了人为破坏、雷 击、装药机热积累和乳化炸药自爆等导致爆炸的可能性。济南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方成立33 个工作组,对遇难者家属进行一对一慰问安抚,迅速开展遇难者家属的接待、心理疏导、 赔付等工作。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已结束,19 名伤员得到有效救治,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震源药柱废药在回收复用过程中混入了起爆件中的太安,提高了危险感度。太安在4 号装 药机内受到强力摩擦、挤压、撞击,瞬间发生爆炸,引爆了4 号装药机内乳化炸药,从而 殉爆了502 工房内其他部位炸药。 (二)间接原因。 1.保利民爆济南公司法制和安全意识极其淡薄,安全管理混乱且长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1)违规改变生产工艺。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 2012)的有关规定,未经论证鉴定、有关单位评价咨询、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擅自在乳化 型震源药柱中加装太安起爆件,埋下了安全隐患;起爆件保管、领用、使用、登记和回收 管理混乱,使起爆件中的太安混入震源药柱废药;采用回收不合格震源药柱中主装药再利 用的生产方式,致使震源药柱起爆件中的太安炸药混入废药后,进入乳化炸药制药环节。 (2)违法增加生产品种、超员超量生产。违反《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安全设计规范》 (GB50089-2007)、《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民用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 号)等有关规定,擅自将震源药柱压盖(加装 含太安炸药的起爆件)、热合、拧螺旋套、装箱、封箱工序移入502 工房;擅自增加生产 二号岩石乳化炸药品种并增开1 台装药机和擅自增加生产线操作工;擅自提高产量,该公司 2012 年实际生产震源药柱12937 吨,超过许可能力近一倍。2013 年1-4 月份已生产4554 吨,严重超产。事故发生时,502 工房现场人员总数达34 人,工房总药量为3.7 吨,远超 最大允许定员14 人、定量2.5 吨。 (3)违规进行设备维修和基建施工。按照有关规定,炸药在线生产时不能进行设备维修, 但502 工房在生产作业的同时,对工房内膜热合机进行维修。事故发生时,工房外侧安全 距离范围内违规进行包装工房连廊基建施工。 (4)弄虚作假规避监管。在有关部门验收考核和到现场检查时弄虚作假,撤人撤设备,形 成合法生产假象,验收检查后继续违规生产;在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实际产量过程中弄虚 作假、编造数据,欺瞒行业主管部门,逃避监管;未按照要求及时连接视频监控系统并上 传工房生产作业的实时监控影像。 2.保利集团、保利化工公司、保利民爆集团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 保利集团、保利化工公司、保利民爆集团负有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 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疏于指导督促、监督管理不 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走过场。2012 年以来保利民爆集团和保利集团多次到保利民爆济南 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等工作检查,没有发现并纠正其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 乱问题;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未及时与上级公司连接视频监控系统督促整改不力;组织下 属企业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不扎实、不得力。 3.地方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不扎实,安全监管不得力。 (1)章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章丘市经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科技工业 管理工作,承担保利民爆济南公司有关证照、年检的审核把关和报送工作。履行行业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认真、不得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图形式、走过场,2012 年以来 多次组织或参与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未能发现和查处该公司长期存在的 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工作不负责任,对该公司新增3500 吨出口产能审批把关不严;对该 公司长期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 (2)济南市经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承担保利民爆济南公司有 关证照、年检的审核把关和报送工作。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力。开展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不认真、不深入、不严格,2012 年以来多次组织或参与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 的安全生产检查,未能发现和查处该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问题;行政审批工作不 认真,对该公司新增3500 吨出口产能审批把关不严;对该公司长期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和 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 (3)山东省国防科工办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 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不认真、不 深入、不扎实,2012 年以来多次组织或参与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的安全生产和相关工作检 查,未能发现和查处该公司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对该公司新增3500 吨产能出口情况监管 不力;对该公司长期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 4.地方政府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不彻底。 (1)章丘市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不得力,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不扎实、不彻底,督促指导本地区民爆 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严格,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和 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 (2)济南市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不得力,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不彻底,督促指导本地区民爆行业主管 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 管理混乱问题失察。 (3)山东省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 不彻底,督促指导本地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冯怀禄,保利民爆济南公司董事长、保利民爆集团副总经理、保利化工公司副总经理。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6 月 18 日 刑事拘留, 6 月 28 日 批准逮捕。

  1. 彭汉雷,保利民爆济南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

于 6 月 18 日 刑事拘留, 6 月 28 日 批准逮捕。

  1. 孟祥森,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

于 6 月 18 日 刑事拘留, 6 月 28 日 批准逮捕。 4.胡泽刚,保利民爆济南公司总经理助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 于 6 月 18 日 刑事拘留, 6 月 28 日 批准逮捕。 5.张贵宝,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安全处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 机关于 6 月 18 日 刑事拘留, 6 月 28 日 批准逮捕。 6.李公华,保利民爆济南公司乳化型震源药柱生产车间主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 司法机关于 6 月 18 日 刑事拘留, 6 月 28 日 批准逮捕。 7.张化勇,保利民爆济南公司乳化型震源药柱生产车间副主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司法机关于 6 月 18 日 刑事拘留, 6 月 28 日 批准逮捕。

  1. 李廼锋,中共党员,济南市经信委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

于 7 月 11 日 立案调查。 9.张铁强,中共党员,济南市经信委原材料产业处处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司法机关正 在进行立案前调查。 10.孙成义,中共党员,济南市经信委原材料产业处副处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 关于 7 月 11 日 立案调查。 11.张宝民,中共党员,章丘市经信局安全科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 于 7 月 11 日 立案调查。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 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陈晓钟,中共党员,保利集团副总经理、保利化工公司董事长、保利民爆集团董事长, 分管保利集团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保利民爆集团、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 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赵子高,保利集团企业发展部主任。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 位,对保利民爆集团、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指导督促不力、监督管理不严,未能发 现和纠正其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唐光林,中共党员,保利集团企业发展部主任助理,履行职责不得力。对保利民爆集团、 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检查不 认真、不深入、不扎实,对其长期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事故负 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安强,保利化工公司总经理。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指导督促不力、监督管理不 严。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赵力夫,中共党员,保利民爆集团总经理。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 不力、监督检查不严,对其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事 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韩铁民,中共党员,保利民爆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监督管理不严,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认真、不深入、不扎实, 对其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周铁锁,中共党员,保利民爆集团企业发展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 管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力,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不 力,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严不细,未能发现和纠正解决其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 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赵锡海,中共党员,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震源药柱公司经理。对乳化型震源 药柱中擅自加装起爆件(太安)负有直接责任,参与了502 工房擅自增加包装工序的研究 决策,对其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能纠正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9.宁红英,保利民爆济南公司供销公司党支部书记,负责供销公司内部的账目及产量数据 统计上报工作。按照公司领导安排私设两台电脑,弄虚作假、逃避监管;对公司长期超能 力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 张卫国,中共党员,保利民爆济南公司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分管生产计划、综合调度、

现场管理、设备管理工作。未能按照生产许可有关规定审核生产计划,对现场管理和设备 管理组织不力,对502 工房长期违法违规生产负有责任。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李钱旭,中共预备党员,保利民爆济南公司乳化型震源药柱生产车间502 工房带班主任。 法制和安全意识淡漠,明知违规仍带班长期进行改变生产工艺、增加品种、超员超量生产, 且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2.苏树伟,济南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济南市经信委和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部门和 章丘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组织“打非治违”工作不得力。对事故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3.刘天东,章丘市市长。作为章丘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章丘市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 导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得力,对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情况失察。对事 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此外,对章丘埠东粘土矿“5.23 ” 重大透水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 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4.赵立元,章丘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章丘市经信局和安全生产工作。具体组织安全 生产工作尤其是“打非治违”工作不得力,对章丘市经信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督促指导 不到位,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长期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 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此外,对章丘埠东粘土矿“5.23 ” 重大透水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王超英,山东省国防科工办主任。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组织 开展“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 规生产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6.于代水,中共党员,山东省国防科工办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处处长。组织开展民爆行业安 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严,对该公司长期存 在的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 分。 17.王传德,中共党员,山东省国防科工办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处副处长。协助处长开展民爆 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失察。对 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李会宝,济南市经信委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 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9.王其坤,章丘市经信局局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本单位在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审批用印管理不规范问题失察,对保利 民爆济南公司监督检查工作不严不细,对该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 混乱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0.郭伟宏,章丘市经信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科。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指导督促安 全科开展对民爆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 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1.徐刚,中共党员,2010 年2 月至2013 年1 月任章丘市经信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科, 2013 年1 月任章丘市经信局主任科员。在分管民爆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期间,履行安全生产 监管职责不力,指导督促安全科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上报的 相关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鉴于保利民爆集团、保利民爆济南公司赵力夫、韩铁民、周铁锁、赵锡海、宁红英、张卫

国、李钱旭等7 人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事故调查组只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建议国务院国 资委责成保利集团依法解除上述7 人职务。 (三)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 成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对保利民爆济南 公司董事长冯怀禄、总经理彭汉雷各处以2012 年度收入上限的罚款。 2.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督促指导保利集团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进行停产整 顿。 3.建议责成山东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责成保利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作 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 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守安全生产红线。 保利集团和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山东保利民爆 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沉痛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下大气力加 强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 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 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理念,始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始终坚持经济 发展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始终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 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牢牢守住发展绝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这条不能逾越的“红 线”;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高度警醒起 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加强各行业领域尤其是民爆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通过完善体制机制、完善责任体系、完善政 策措施,强化工作落实、强化监督考核、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类 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遏制事故发生;要从基层基础抓起,全面提升企业的安全生 产条件、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能力和水 平,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同时,要大力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 提高发展水平,从深层次上解决问题,切实做到固本强基。 (二)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的安全管控。 保利集团及各类民爆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克服重生产、重扩张、重速度、重效益、轻管理、 轻安全的思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 并严格落实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直至延伸到现场、车间、 班组、岗位;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强管理,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体系的顶层 设计,优化股份制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对下属企业扩张、扩能和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 安全管理与监督,搞好分层分级管理,严格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出现对下属企业特别是控 股企业的管理失控,确保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工作部署要求真正落到实 处;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的要求,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制定并完善岗位、班组以及企业达标实施细则,实现岗位达标、班组达标 和企业达标,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杜绝“三违”现象,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要加大安全 投入,推进科技创新与进步,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要认真深入持之以恒地搞好隐患排 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治理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要强化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尤 其要对新进员工、转岗员工、使用新设备新工艺员工、危险工序关键岗位员工和质量安全 管理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法制教育与培训,并加强考核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员工

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三)不断健全完善民爆行业安全管理法规制度,着力提高制度执行力。 各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466 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等法律法 规及规程规范,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民爆行业管理体制,明确地方各级民爆行业管理部 门工作定位的基础上,针对新情况、面对新问题、适应新变化、认真堵漏洞,全面加强法 规规章和制度建设。要修订和完善民爆行业管理法规和规程,健全各类民爆生产专用设备 设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程,特别是要制定和健全震源药柱、起爆件等小品种工业 炸药产品及元件生产、废药复用的保管、领用、使用、登记等相关制度规程;要针对事故 暴露出的问题,对起爆件中的装药作出明确规定,制定和完善震源药柱产品及起爆件(含 太安或梯恩梯炸药)生产过程的安全管控制度措施,完善废旧药物回用与销毁处理工序的 操作规程和技术措施要求,明令对可能混入敏感物质或金属砂石等异物造成其安全特性发 生变化的废药,一律按废品进行销毁处理,不得回用;要建立健全民爆企业危险工序、关 键岗位操作人员上岗制度及办法,统一制定标准,统一执行标准,坚持持证上岗;要着力 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逐级加强对遵章、履规、守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一地、查处一地, 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发现一人、查处一人。特别要强化对单质猛炸药等高敏感物质的安 全管控,把现场安全管控规章制度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危险工序、每一个作业岗位和每一个 操作人员。在此基础上,要针对民爆行业中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采用的 实际情况,建立风险识别、评估、管控制度,加强危险因素辨识及风险分析,严格落实风 险对策及措施,强化关键工序、环节的技术检查与安全控制。 (四)认真搞好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保利集团和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乃至整个民爆行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 产大检查的部署和“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认真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 大检查,确保取得实效。要切实提高大检查质量,做到真查细查、真整实改,严禁搞形式 主义、严禁做表面文章、严禁粗枝大叶、严禁走过场;要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存 在的突出问题和本次事故教训,重点整治民爆企业超产、超员、超量、超时问题;要加强 对生产线项目的验收、试产、投产、运行及工房扩建等环节的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吊销许可证照,并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 要加大对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和现场执法力度,创新监管和检查方式,采取明查暗访、突击 检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驻企蹲点彻查等多种方式,真正发现问题,强化现场处罚, 跟踪督促落实;要巩固大检查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建立相关制度、规定检查频次、细化 检查内容,严格检查要求、讲求检查效果,努力使安全检查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 态化、长效化。同时,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 号)要求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相关部 署,深入持久地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坚持不懈地向前推进。要充分认识不断深化“打非治 违”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牢牢抓住“打非治违”这个安全生产 工作的“牛鼻子”不放松、不停顿、不懈怠,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 一步完善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领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要认真总结前阶 段“打非治违”工作的经验,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 设行为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厉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继 续保持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民爆企业违法违规改变生产工艺、 增加生产品种、超员超能生产和进行基建施工等行为,严厉打击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 工等其他行业领域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部门联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 提高工作效果。保利集团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民爆企业,要积极开展治理违法违规

违章工作,深入持久地进行自查自纠,及时严肃认真地解决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施工等问 题。同时,要持之以恒地排查整改纠正企业中存在的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 和规章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投入和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以及违章指挥、 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问题。 (五)大力推动民爆行业科技进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保利集团以及各类民爆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进步, 积极采用自动化、连续化、信息化技术,改造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加快现有工业 炸药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减少在线人员和在线药量,改进乳化炸药装药机 泵送系统,降低泵腔内机械摩擦、撞击、挤压、热积累现象产生的事故风险。尤其要重点 解决震源药柱等民爆产品小品种自动化水平低、危险岗位现场操作人员多等问题,提升民 爆行业危险生产工艺安全技术水平,逐步实现远程遥控、人机隔离操作。要严格督促企业 在危险生产工房出入口设置安装智能化门禁系统,做到人员出入自动记录、超员自动报警, 严格管控危险场所在线人员;要严格督促企业按要求设置和完善危险工房生产线视频监控 系统,做到所有民爆产品(包括小品种等)生产工艺流程和危险工房全覆盖,乳化炸药装 药机的实时运行技术参数应自动上传生产线监控系统或设置运行数据后台存储备份,消除 监控盲区,提高生产线安全监控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并建立生产线监控系统的评测制度, 提高系统的安全性、真实性、可靠性,切实管好、用好视频监控系统,真正做到在线监控, 发挥安全管控作用;要重点发展以现场混装炸药、导爆管雷管等为代表的安全、高效产品 品种,加强现场混装车的安全管理,认真研究解决混装车推广使用中存在的技术、管理、 市场问题,加大混装作业方式的推广力度,促进可靠性高、安全性好、节能环保新产品的 研发和应用。 (六)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全面加强对民爆企业的安全监管。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安 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制,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 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全面履职、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尤其是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及国防科工部门作为民爆行业的主管部门, 承担对民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生产能力许可、年检等的审批职能,负有对民爆行业安全 生产的直接监管职责,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 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建设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 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好对民爆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严格许 可制度和审批责任制,真正做到项目审批前要严格审查,审批中要严格把关,审批后要强 化监管,切实解决重审批、轻监管,重许可、轻检查和忽视对企业取证后安全生产动态监 管问题。尤其是对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更要严格审查把关,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降低设防标准的,要暂扣相关证照,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 依法予以关闭。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与公安等部门加强工作配合衔接和信息共享,在 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建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部门协 调联动、严格现场行政执法、强化日常监督检查、防止出现监管漏洞,实现对民爆物品生 产、储存、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动态监管,严防违法违规超量生产、销售等问题的发生; 要按照有关要求,不断完善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强化各级尤其是基层安全生产监 管工作,切实落实对中央企业的属地监管责任,严禁层层下放监管权限,真正加强对中央 企业的安全监管;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任务、建立现场监督检查档案,认 真组织督查检查活动,提高工作效能效果。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不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监 管职责,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对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查处和督促整改不力造成事 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国务院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 “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FD08600 | 2013_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青岛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 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请输入检索词

机构 主要职责

领导信息

内设机构

议事机构

部属单位

新闻

时政专栏

应急要闻

部内动态

地方应急

救援力量

灾害事故信息

新闻发布会

媒体信息

专题专栏

公开

通知公告

政策解读

事故查处

人事信息

财务信息

计划规划

统计数据

建议提案办理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

信息公开平台

服务

警示信息

法律法规标准

应急管理部行政许可

查询服务

业务系统

互动

在线访谈

征求意见

回应关切

公众留言

投诉举报

网上信访

科普

应急指南

生活安全

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党建

党建要闻

基层党建

党风廉政

巡视动态

公文公告

规章制度

群团统战

学习园地

社会救援服务

通知公告

评测考核

队伍风采

技能竞赛

2013-06-26 18:45来源: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QQ好友

更多

打印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

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组织力量,及时排除险情,千方百计搜救失踪、受伤人员,并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坚决杜绝此类事故。1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到山东考察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下午专程来到青岛看望、慰问伤员和遇难者家属,听取汇报,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搜救失踪、受伤人员,深入排查控制危险源,妥善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加强检查督查,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刘云山、张高丽、马凯、孟建柱、郭声琨、王勇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也都作出了重要批示。受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委托,11月22日下午,王勇国务委员带领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11月25日,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任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国内管道设计和运行、市政工程、消防、爆炸、金属材料、防腐、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98年7月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注册资本2316亿元。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股份公司),是中石化集团公司以独家发起方式于2000年2月设立的股份制企业,主要从事油气勘探与生产、油品炼制与销售、化工生产与销售等业务。

3.中石化股份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是中石化股份公司下属的从事原油储运的专业化公司,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下设13个输油生产单位,管辖途经14个省(区、市)的37条、6505公里输油管道和101个输油站(库)。

4.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以下简称潍坊输油处),是中石化管道分公司下属的输油生产单位,位于山东省潍坊市,负责管理东黄输油管道等5条、872公里管道。

5.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黄岛油库(以下简称黄岛油库),是中石化管道分公司下属的输油生产单位,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港口原油接收及转输业务。黄岛油库油罐总容量210万立方米(其中,5万立方米油罐34座,10万立方米油罐4座)。

6.潍坊输油处青岛输油站(以下简称青岛站),是潍坊输油处下属的管道运行维护单位,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负责管理东黄输油管道胶州、高密界至黄岛油库的94公里管道。

(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情况。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4年10月成立的。目前管理区域总面积478平方公里,有黄岛、薛家岛等7个街道办事处和1个镇,322个村(居),常住人口近80万人。2012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365亿元。

(三)东黄输油管道相关情况。

东黄输油管道于1985年建设,1986年7月投入运行,起自山东省东营市东营首站,止于开发区黄岛油库。设计输油能力2000万吨/年,设计压力6.27兆帕。管道全长248.5公里,管径711毫米,材料为API5LX-60直缝焊接钢管。管道外壁采用石油沥青布防腐,外加电流阴极保护。1998年10月改由黄岛油库至东营首站反向输送,输油能力1000万吨/年。

事故发生段管道沿开发区秦皇岛路东西走向,采用地埋方式敷设。北侧为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南侧有青岛益和电器集团公司、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等企业。

事故发生时,东黄输油管道输送埃斯坡、罕戈1:1混合原油,密度0.86吨/立方米,饱和蒸汽压13.1千帕,蒸汽爆炸极限1.76%-8.55%,闭杯闪点-16℃。油品属轻质原油。原油出站温度27.8℃,满负荷运行出站压力4.67兆帕。

(四)排水暗渠相关情况。

事故主要涉及刘公岛路(秦皇岛路以南并与秦皇岛路平行)至入海口的排水暗渠,全长约1945米,南北走向,通过桥涵穿过秦皇岛路。秦皇岛路以南排水暗渠(上游)沿斋堂岛街西侧修建,最南端位于斋堂岛街与刘公岛路交汇的十字路口西北侧,长度约为557米;秦皇岛路以北排水暗渠(下游)穿过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并向北延伸至入海口,长度约为1388米。斋堂岛街东侧建有青岛益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开发区第二中学等单位;斋堂岛街西侧建有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华欧北海花园、华欧水湾花园等企业及居民小区。

排水暗渠分段、分期建设。1995年、1997年先后建成秦皇岛路桥涵南、北半幅(南半幅长30米、宽18米、高3.29米,北半幅长25米、宽18米、高2.87米)。秦皇岛路桥涵以南沿斋堂岛街的排水明渠于1996年建设完成;1998年、2002年、2008年经过3次加设盖板改造,成为排水暗渠(暗渠宽8米、高2.5米)。秦皇岛路桥涵以北的排水暗渠于2004年、2009年分两期建设完成(暗渠宽13米、高2.0-2.5米不等)。排水暗渠底板为钢筋混凝土,墙体为浆砌石,顶部为预制钢筋混凝土盖板。

(五)东黄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叉情况。

输油管道在秦皇岛路桥涵南半幅顶板下架空穿过,与排水暗渠交叉。桥涵内设3座支墩,管道通过支墩洞孔穿越暗渠,顶部距桥涵顶板110厘米,底部距渠底148厘米,管道穿过桥涵两侧壁部位采用细石混凝土进行封堵。管道泄漏点位于秦皇岛路桥涵东侧墙体外15厘米,处于管道正下部位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原油泄漏处置情况。

1.企业处置情况。

11月22日2时12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通过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发现东黄输油管道黄岛油库出站压力从4.56兆帕降至4.52兆帕,两次电话确认黄岛油库无操作因素后,判断管道泄漏;2时25分,东黄输油管道紧急停泵停输。

2时35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通知青岛站关闭洋河阀室截断阀(洋河阀室距黄岛油库24.5公里,为下游距泄漏点最近的阀室);3时20分左右,截断阀关闭。

2时50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向处运销科报告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2时57分,通知处抢维修中心安排人员赴现场抢修。

3时40分左右,青岛站人员到达泄漏事故现场,确认管道泄漏位置距黄岛油库出站口约1.5公里,位于秦皇岛路与斋堂岛街交叉口处。组织人员清理路面泄漏原油,并请求潍坊输油处调用抢险救灾物资。

4时左右,青岛站组织开挖泄漏点、抢修管道,安排人员拉运物资清理海上溢油。

4时47分,运销科向潍坊输油处处长报告泄漏事故现场情况。

5时07分,运销科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调度中心报告原油泄漏事故总体情况。

5时30分左右,潍坊输油处处长安排副处长赴现场指挥原油泄漏处置和入海原油围控。

6时左右,潍坊输油处、黄岛油库等现场人员开展海上溢油清理。

7时左右,潍坊输油处组织泄漏现场抢修,使用挖掘机实施开挖作业;7时40分,在管道泄漏处路面挖出2米×2米×1.5米作业坑,管道露出;8时20分左右,找到管道泄漏点,并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报告。

9时15分,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通知现场人员按照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抢修工作;9时30分左右,潍坊输油处副处长报告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无法独立完成管道抢修工作,请求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抢维修中心支援。

10时25分,现场作业时发生爆炸,排水暗渠和海上泄漏原油燃烧,现场人员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报告事故现场发生爆炸燃烧。

2.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置情况。

11月22日2时31分,开发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接警,称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南门附近有泄漏原油,黄岛派出所出警。

3时10分,110指挥中心向开发区总值班室报告现场情况。至4时17分,开发区应急办、市政局、安全监管局、环保分局、黄岛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人员分别收到事故报告。4时51分、7时46分、7时48分,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主任、党工委书记分别收到事故报告。

4时10分至5时左右,开发区应急办、安全监管局、环保分局、市政局及开发区安全监管局石化区分局、黄岛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先后到达原油泄漏事故现场,开展海上溢油清理。

7时49分,开发区应急办副主任将泄漏事故现场及处置情况报告青岛市政府总值班室。

8时18分至27分,青岛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调度青岛市环保局、青岛海事局、青岛市安全监管局,要求进一步核实信息。

8时34分至40分,青岛市政府总值班室将泄漏事故基本情况通过短信报告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应急办副主任。

8时53分,青岛市政府副秘书长将泄漏事故基本情况短信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并电话通知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9时01分至06分,青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总值班室将泄漏事故基本情况分别通过短信报告市长及4位副市长。

9时55分,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等到达泄漏事故现场;10时21分,向市政府副秘书长报告海面污染情况;10时27分,向市政府副秘书长报告事故现场发生爆炸燃烧。

(二)爆炸情况。

为处理泄漏的管道,现场决定打开暗渠盖板。现场动用挖掘机,采用液压破碎锤进行打孔破碎作业,作业期间发生爆炸。爆炸时间为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

爆炸造成秦皇岛路桥涵以北至入海口、以南沿斋堂岛街至刘公岛路排水暗渠的预制混凝土盖板大部分被炸开,与刘公岛路排水暗渠西南端相连接的长兴岛街、唐岛路、舟山岛街排水暗渠的现浇混凝土盖板拱起、开裂和局部炸开,全长波及5000余米。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及飞溅物造成现场抢修人员、过往行人、周边单位和社区人员,以及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排水暗渠上方临时工棚及附近作业人员,共62人死亡、136人受伤。爆炸还造成周边多处建筑物不同程度损坏,多台车辆及设备损毁,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多条管线受损。泄漏原油通过排水暗渠进入附近海域,造成胶州湾局部污染。

(三)爆炸后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爆炸发生后,山东省委书记姜异康、省长郭树清迅速率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现场处置工作。青岛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抢险救援。中石化集团公司董事长傅成玉立即率工作组赶赴现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调集专业力量、中石化集团公司调集山东省境内石化企业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现场。王勇国务委员在事故现场听取山东省、青岛市主要领导同志的工作汇报后,指示成立了以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为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开展人员搜救、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及善后处理等工作。当地驻军也投入力量积极参与抢险救援。

现场指挥部组织2000余名武警及消防官兵、专业救援人员,调集100余台(套)大型设备和生命探测仪及搜救犬,紧急开展人员搜救等工作。截至12月2日,62名遇难人员身份全部确认并向社会公布。遇难者善后工作基本结束。136名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

青岛市对事故区域受灾居民进行妥善安置,调集有关力量,全力修复市政公共设施,恢复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清理陆上和海上油污。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原因分析:

通过现场勘验、物证检测、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并经综合分析认定:由于与排水暗渠交叉段的输油管道所处区域土壤盐碱和地下水氯化物含量高,同时排水暗渠内随着潮汐变化海水倒灌,输油管道长期处于干湿交替的海水及盐雾腐蚀环境,加之管道受到道路承重和振动等因素影响,导致管道加速腐蚀减薄、破裂,造成原油泄漏。泄漏点位于秦皇岛路桥涵东侧墙体外15厘米,处于管道正下部位置。经计算、认定,原油泄漏量约2000吨。

泄漏原油部分反冲出路面,大部分从穿越处直接进入排水暗渠。泄漏原油挥发的油气与排水暗渠空间内的空气形成易燃易爆的混合气体,并在相对密闭的排水暗渠内积聚。由于原油泄漏到发生爆炸达8个多小时,受海水倒灌影响,泄漏原油及其混合气体在排水暗渠内蔓延、扩散、积聚,最终造成大范围连续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

(1)中石化集团公司和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相关部门的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职责划分不清、责任不明;对下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预案执行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管道安全运行跟踪分析不到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存在死角、盲区,特别是在全国集中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未发现事故段管道安全隐患,也未对事故段管道采取任何保护措施。

(2)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组织东黄输油管道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对事故段管道防腐层大修等问题及时跟进,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一线员工安全和应急教育不够,培训针对性不强;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重视不够,未督促指导潍坊输油处、青岛站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潍坊输油处对管道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2009年、2011年、2013年先后3次对东黄输油管道外防腐层及局部管体进行检测,均未能发现事故段管道严重腐蚀等重大隐患,导致隐患得不到及时、彻底整改;从2011年起安排实施东黄输油管道外防腐层大修,截至2013年10月仍未对包括事故泄漏点所在的15公里管道进行大修;对管道泄漏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缺乏演练,应急救援人员对自己的职责和应对措施不熟悉。

(4)青岛站对管道疏于管理,管道保护工作不力。制定的管道抢维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性、操作性不强,部分员工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管道巡护制度不健全,巡线人员专业知识不够;没有对开发区在事故段管道先后进行排水明渠和桥涵、明渠加盖板、道路拓宽和翻修等建设工程提出管道保护的要求,没有根据管道所处环境变化提出保护措施。

(5)事故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处置措施不当。青岛站、潍坊输油处、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泄漏原油数量未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研判,对事故风险评估出现严重错误,没有及时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未按要求及时全面报告泄漏量、泄漏油品等信息,存在漏报问题;现场处置人员没有对泄漏区域实施有效警戒和围挡;抢修现场未进行可燃气体检测,盲目动用非防爆设备进行作业,严重违规违章。

2.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

(1)督促指导青岛市、开发区两级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没有把输油管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没有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事故涉及企业深入检查。

(3)黄岛街道办事处对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长期在厂区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3.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

(1)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已经认识到东黄输油管道存在安全隐患,但督促企业治理不力,督促落实应急预案不到位;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到位,督促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力。

(2)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油区工作办公室对管道保护的监督检查不彻底、有盲区,2013年开展了6次管道保护的专项整治检查,但都没有发现秦皇岛路道路施工对管道安全的影响;对管道改建计划跟踪督促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应急预案不到位。

(3)开发区安全监管局作为管道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管道保护工作不力,督促企业整治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走过场,未发现秦皇岛路道路施工对管道安全的影响。

4.开发区规划、市政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事故发生地段规划建设混乱。

(1)开发区控制性规划不合理,规划审批工作把关不严。开发区规划分局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规划方案审批把关不严,未对市政排水设施纳入该项目规划建设及明渠改为暗渠等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导致市政排水设施继续划入厂区规划,明渠改暗渠工程未能作为单独市政工程进行报批。事故发生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油气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近距离或交叉布置,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2)管道与排水暗渠交叉工程设计不合理。管道在排水暗渠内悬空架设,存在原油泄漏进入排水暗渠的风险,且不利于日常维护和抢维修;管道处于海水倒灌能够到达的区域,腐蚀加剧。

(3)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明渠改暗渠审批把关不严,以“绿化方案审批”形式违规同意设置盖板,将明渠改为暗渠;实施的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未与管道企业沟通协商,未按要求计算对管道安全的影响,未对管道采取保护措施,加剧管体腐蚀、损坏;未发现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长期在厂区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的问题。

5.青岛市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事故风险研判失误,导致应急响应不力。

(1)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油区工作办公室对原油泄漏事故发展趋势研判不足,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不力。

(2)开发区管委会未能充分认识原油泄漏的严重程度,根据企业报告情况将事故级别定为一般突发事件,导致现场指挥协调和应急救援不力,对原油泄漏的发展趋势研判不足;未及时提升应急预案响应级别,未及时采取警戒和封路措施,未及时通知和疏散群众,也未能发现和制止企业现场应急处置人员违规违章操作等问题。

(3)开发区应急办未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压制、拖延事故信息报告,谎报开发区分管领导参与事故现场救援指挥等信息。

(4)开发区安全监管局未及时将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报告的厂区内明渠发现原油等情况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也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裘冬平,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准逮捕。

2.廖达伟,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准逮捕。

3.尚凤山,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副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准逮捕。

4.靳春义,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处长兼副书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准逮捕。

5.邢玉庆,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副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准逮捕。

6.黄岱,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保卫(反打)科科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准逮捕。

7.王全林,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安全环保监察科副科长(主持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准逮捕。

8.刘同浩,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副站长(主持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准逮捕。

9.苏贺银,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安全助理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准逮捕。

10.汪啸,中共党员,青岛市黄岛区委办、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副主任兼应急办主任,黄岛区政协委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侦查,12月13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准逮捕。

11.杨玉军,中共党员,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区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总值班室)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侦查,12月13日刑事拘留,12月30日批准逮捕。

12.李宝三,中共党员,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侦查,12月21日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批准逮捕。

13.李本哲,中共党员,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危化品处负责人兼监察大队负责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侦查,12月13日刑事拘留,12月30日批准逮捕。

14.任献文,中共党员,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兼石化区分局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侦查,因病暂未采取拘留措施。

15.王成河,中共党员,开发区安全监管局石化区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侦查,12月21日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傅成玉,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中石化股份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开展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王天普,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中石化股份公司副董事长。作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督促指导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李春光,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13年5月至今任中石化股份公司总裁,分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履行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对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王永健,中共党员,2013年7月至今任中石化股份公司副总裁、安全总监,协助李春光同志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安全总监的职责,指导督促中石化股份公司及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开展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职。

5.俞仁明,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主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段彦修,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副主任,分管调度处、国内原油处。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东黄输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尚孟平,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国内原油处处长。工作失职,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不力,对东黄输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赵日峰,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主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归口管理的板块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王妙云,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副主任,分管调度处、设备处。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归口管理的板块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王强,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彭国生,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督处的油田板块、应急和综合治理处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板块及其下属单位应急培训指导不到位,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寇建朝,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督处、安全技术处的炼化板块。未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督促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杜红岩,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处处长。工作失职,指导督促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田以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对企业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钱建华,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常委、总经理。工作失职,作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输油管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力,督促指导潍坊输油处开展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保护工作不力;指导应急处置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杨庆华,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分管工程、设计、质监站和抢维修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到位,对潍坊输油处及下属单位履行管道保护的综合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高安东,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分管运销、安全、管道等工作。工作失职,贯彻落实输油管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认真,督促检查潍坊输油处开展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保护工作不力;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后,没有及时上报信息,指导应急处置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8.王保东,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副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潍坊输油处及下属单位履行管道保护的综合监督、检查不力,对输油管道泄漏事故危害性辨识不清、判断失误。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宋天博,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处党支部书记、处长。工作失职,贯彻落实公司规章制度不力,对潍坊输油处履行管道保护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开展管道防腐层检测及管道保护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王克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处副处长。贯彻落实公司规章制度不到位,未认真履行管道防腐层检测及管道保护相关职责,对潍坊输油处及下属单位管理人员履行管道保护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21.殷振兴,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党委书记兼副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青岛站疏于管理;到达泄漏事故现场后,对管道泄漏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救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2.康保成,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副处长,分管管道科、管道监察巡护中心。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部门和青岛站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东黄输油管道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苏中刚,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副处长,分管安全监察科。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青岛站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该站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张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青岛管理处培训中心党支部副书记。担任青岛站站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组织青岛站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工作不力,对该站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5.张新起,青岛市委副书记、市长。作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青岛市及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6.牛俊宪,青岛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等工作。作为青岛市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青岛市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及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7.张大勇,青岛市委常委、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作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督促指导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28.孙恒勤,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作为管委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作失职,履行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贯彻落实国家油气管道保护法律法规不力,督促检查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到位,对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力、原油泄漏应急处置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9.陈勇,青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联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安全监管局。协助分管副市长联系督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油气管道保护职责、市安全监管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0.庄贵相,开发区党工委常委、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等工作。作为政府分管领导,工作失职,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贯彻落实国家油气管道保护法律法规不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监管、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不力;管道泄漏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参与现场救援,拖延、压制事故信息上报,同意谎报事故信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31.薛仁龙,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党工委书记,2007年1月至2012年2月任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局长。担任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局长期间,指导开展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工作不到位,对规划分局因审批把关不严而致使市政排水设施划入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2.孙业安,黄岛区辛安街道党工委书记,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长。担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长期间,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绿化方案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3.薛少华,黄岛区黄岛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督促指导黄岛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在厂区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对事故伤亡扩大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4.杨希珍,中共党员,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主任。贯彻落实国家油气管道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管道企业和山东省、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治理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5.谭少华,中共党员,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分管综合管理处,兼任省石油天然气管道监督管理中心副主任、省油区和管道监管总队总队长。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履行油气管道监管领导职责不到位,督促指导管道企业和山东省、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治理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6.孟凡志,中共党员,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综合管理处处长。未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督促指导管道企业开展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治理不力,督促和指导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7.项阳青,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督促指导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到位,对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存在的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指导应急救援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8.宋继宽,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兼经济运行局局长,分管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作为青岛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工作失职,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不力,督促指导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力,督促管道企业治理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后,对危险程度认识不足,指导应急处置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9.李明超,中共党员,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主任。作为青岛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督促管道企业治理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后,对原油泄漏事故风险辨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0.李爱国,中共党员,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调研员,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督促管道企业治理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后,对事故风险辨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1.薛凌,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工作失职,领导组织安全生产监管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不力;泄漏事故发生后,督促本单位人员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不力,没有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前往事故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42.刘振声,中共党员,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局长,2010年11月至2013年2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长。担任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长期间,对相关部门履行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就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涉及输油管道安全保护与管道企业沟通协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3.马启杰,中共党员,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副局长,2008年11月至2012年6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监察大队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市政园林环卫中心和执法监察大队指导督促不力,在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中,未了解工程路段输油管道具体情况,未与管道企业进行沟通协商;对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在厂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4.金宝忠,中共党员,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副局长。对建筑管理处履行规划审批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规划中将市政排水设施划入建设单位规划建设问题未认真核实,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5.李梅,中共党员,青岛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规划管理处处长,2007年12月至2011年7月任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建筑管理处处长。担任建筑管理处处长期间,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工作把关不严、审查不细致,未对市政排水设施划入该项目规划建设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6.綦振学,中共党员,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公用事业管理处处长。担任公用事业管理处处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绿化方案中涉及明渠改暗渠等审批工作存在疏漏,把关不严,对相关规定认识把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7.陈鑫,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主任,2005年12月至2012年4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副科级干部。任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副科级干部和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主任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绿化方案涉及明渠改暗渠等审批把关不严;对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不严格,未了解工程路段输油管道具体情况,也未就管道保护问题与输油管道企业进行沟通协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48.薛伟宏,中共党员,开发区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未发现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在厂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对事故伤亡扩大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成山东省安全监管局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田以民、总经理钱建华各处以2012年度收入80%的罚款。

2.建议责成山东省人民政府、中石化集团公司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并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监察部;责成青岛市人民政府向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牢牢坚守安全生产红线。中石化集团公司和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领导、部门和岗位,谁踩红线谁就要承担后果和责任。在发展地方经济、加快城乡建设、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生产的高标准、严要求,各级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上项目不能降低安全环保等标准,不能不按相关审批程序搞特事特办,不能违规“一路绿灯”。政府规划、企业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需要;所有工程设计必须满足安全规定和条件。要坚决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倾向,科学合理设定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中央企业不管在什么地方,必须接受地方的属地监管;地方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严管严抓。

(二)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中石化集团公司及各油气管道运营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加强油气管道日常巡护,保证设备设施完好,确保安全稳定运行。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要求,认真开展在役油气管道,特别是老旧油气管道检测检验与隐患治理,对与居民区、工厂、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和铁路、公路、隧道、市政地下管网及设施安全距离不足,或穿(跨)越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限期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国务院安委会将于2014年3月组织抽查,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严重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

(三)加大政府监督管理力度,保障油气管道安全运行。山东省、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的相关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油气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查油气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市政管理部门在市政设施建设中,对可能影响油气管道保护的,要与油气管道企业沟通会商,制定并落实油气管道保护的具体措施。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打孔盗油、违章施工作业等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要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加大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力度。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备专业人员,加强监管力量;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督促有关部门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对油气管道、城市管网开展暗查暗访,深查隐蔽致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立即进行整治,对工作不到位的地区要进行通报,对自查自纠等不落实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查处。

(四)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布局,提升城市安全保障能力。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及城市快速扩张,开发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与居民区毗邻、交错,功能布局不合理,对该区域的安全和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也不利于城市的长远发展。青岛市人民政府要对该区域的安全、环境状况进行整体评估、评价,通过科学论证,对产业结构和区域功能进行合理规划、调整,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要立即制定整治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油气管道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油气管道规划建设必须符合油气管道保护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地下管网、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完善油气管道应急管理,全面提高应急处置水平。中石化集团公司和山东省、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油气管道应急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内容和现场救援指挥的必备知识,提高应急指挥能力;接到事故报告后,基层领导干部必须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不得以短信形式代替电话报告事故信息。油气管道企业要根据输送介质的危险特性及管道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不能“一定了之”、“一发了之”;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专业素质,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管道泄漏封堵、油品回收等应急装备;对于原油泄漏要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在事故处置中要对现场油气浓度进行检测,对危害和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做到准确研判,杜绝盲目处置,防止油气爆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包括油气管道在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政府与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开展应急预案联合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需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周边人员,维持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安全有序。

(六)加快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健全完善安全标准规范。要组织力量加快开展油气管道普查工作,摸清底数,建立管道信息系统和事故数据库,深入研究油气管道可能发生事故的成因机理,尽快解决油气管道规划、设计、建设、运行面临的安全技术和管理难题。要吸取国外好的经验和做法,开展油气管道安全法规标准、监管体制机制对比研究,完善油气管道安全法规,制定油气管道穿跨越城区安全布局规划设计、检测频次、风险评价、环境应急等标准规范。要开展油气管道长周期运行、泄漏检测报警、泄漏处置和应急技术研究,提高油气管道安全保障能力。

国务院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

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1 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 “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 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3 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4 国务院对吉林省两起特别重大事故作出严肃处理

5 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国务院部门网站

省应急厅(局)

有关媒体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海洋局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出入境管理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地震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

消防救援局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中国森林草原防火网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CCTV

求是

旗帜网

中国应急

凤凰网

搜狐

新浪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官网

中国安全生产网

易安网

安全生产信息网

中国煤炭工业网

中国安全生产杂志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邮箱: wzbj@chinasafety.gov.cn

支持电话: 010-64463685

FD08601 | 2013_山东青岛11.22输油管道泄露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青岛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 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3 年11 月22 日10 时25 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 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 人死亡、136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 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组织力量,及 时排除险情,千方百计搜救失踪、受伤人员,并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坚决杜绝此类事故。11 月24 日习近平总书记到山东考察 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下午专程来到青岛看望、慰问伤员和遇难者家属,听取汇报,并发表 重要讲话。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搜救失踪、受伤人员,深入排查控制危险 源,妥善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加强检查督查,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刘云山、张高丽、马凯、 孟建柱、郭声琨、王勇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也都作出了重要批示。受习近平总书记、 李克强总理委托,11 月22 日下午,王勇国务委员带领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 指挥抢险救援。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11 月25 日,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任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公安部、环境 保护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山东 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 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国内管道设 计和运行、市政工程、消防、爆炸、金属材料、防腐、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 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 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 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98 年7 月 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独资设立的 国有公司,注册资本2316 亿元。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股份公司),是中石化集团公司以独家发 起方式于2000 年2 月设立的股份制企业,主要从事油气勘探与生产、油品炼制与销售、 化工生产与销售等业务。 3.中石化股份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是中石化股份公司下 属的从事原油储运的专业化公司,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下设13 个输油生产单位,管辖途 经14 个省(区、市)的37 条、6505 公里输油管道和101 个输油站(库)。 4.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以下简称潍坊输油处),是中石化管道分公司下属的输 油生产单位,位于山东省潍坊市,负责管理东黄输油管道等5 条、872 公里管道。 5.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黄岛油库(以下简称黄岛油库),是中石化管道分公司下属的输油生 产单位,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港口原油接收及转输业务。黄岛油库油罐 总容量210 万立方米(其中,5 万立方米油罐34 座,10 万立方米油罐4 座)。 6.潍坊输油处青岛输油站(以下简称青岛站),是潍坊输油处下属的管道运行维护单位, 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负责管理东黄输油管道胶州、高密界至黄岛油库的94 公里管

道。 (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情况。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4 年10 月成立的。目前管 理区域总面积478 平方公里,有黄岛、薛家岛等7 个街道办事处和1 个镇,322 个村(居), 常住人口近80 万人。2012 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365 亿元。 (三)东黄输油管道相关情况。 东黄输油管道于1985 年建设,1986 年7 月投入运行,起自山东省东营市东营首站,止于 开发区黄岛油库。设计输油能力2000 万吨/年,设计压力6.27 兆帕。管道全长248.5 公里, 管径711 毫米,材料为API5LX-60 直缝焊接钢管。管道外壁采用石油沥青布防腐,外加电 流阴极保护。1998 年10 月改由黄岛油库至东营首站反向输送,输油能力1000 万吨/年。 事故发生段管道沿开发区秦皇岛路东西走向,采用地埋方式敷设。北侧为青岛丽东化工有 限公司厂区,南侧有青岛益和电器集团公司、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等企业。 事故发生时,东黄输油管道输送埃斯坡、罕戈1:1 混合原油,密度0.86 吨/立方米,饱和蒸 汽压13.1 千帕,蒸汽爆炸极限1.76%-8.55%,闭杯闪点-16℃。油品属轻质原油。原油出站 温度27.8℃,满负荷运行出站压力4.67 兆帕。 (四)排水暗渠相关情况。 事故主要涉及刘公岛路(秦皇岛路以南并与秦皇岛路平行)至入海口的排水暗渠,全长约 1945 米,南北走向,通过桥涵穿过秦皇岛路。秦皇岛路以南排水暗渠(上游)沿斋堂岛街 西侧修建,最南端位于斋堂岛街与刘公岛路交汇的十字路口西北侧,长度约为557 米;秦 皇岛路以北排水暗渠(下游)穿过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并向北延伸至入海口,长 度约为1388 米。斋堂岛街东侧建有青岛益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开发区第二中学等单位; 斋堂岛街西侧建有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华欧北海花园、华欧水湾花园等企业及居民小 区。 排水暗渠分段、分期建设。1995 年、1997 年先后建成秦皇岛路桥涵南、北半幅(南半幅 长30 米、宽18 米、高3.29 米,北半幅长25 米、宽18 米、高2.87 米)。秦皇岛路桥涵以 南沿斋堂岛街的排水明渠于1996 年建设完成;1998 年、2002 年、2008 年经过3 次加设 盖板改造,成为排水暗渠(暗渠宽8 米、高2.5 米)。秦皇岛路桥涵以北的排水暗渠于 2004 年、2009 年分两期建设完成(暗渠宽13 米、高2.0-2.5 米不等)。排水暗渠底板为钢 筋混凝土,墙体为浆砌石,顶部为预制钢筋混凝土盖板。 (五)东黄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叉情况。 输油管道在秦皇岛路桥涵南半幅顶板下架空穿过,与排水暗渠交叉。桥涵内设3 座支墩, 管道通过支墩洞孔穿越暗渠,顶部距桥涵顶板110 厘米,底部距渠底148 厘米,管道穿过 桥涵两侧壁部位采用细石混凝土进行封堵。管道泄漏点位于秦皇岛路桥涵东侧墙体外15 厘米,处于管道正下部位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原油泄漏处置情况。 1.企业处置情况。 11 月22 日2 时12 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通过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发现东黄输油管 道黄岛油库出站压力从4.56 兆帕降至4.52 兆帕,两次电话确认黄岛油库无操作因素后, 判断管道泄漏;2 时25 分,东黄输油管道紧急停泵停输。 2 时35 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通知青岛站关闭洋河阀室截断阀(洋河阀室距黄岛油库 24.5 公里,为下游距泄漏点最近的阀室);3 时20 分左右,截断阀关闭。 2 时50 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向处运销科报告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2 时57 分,通 知处抢维修中心安排人员赴现场抢修。

3 时40 分左右,青岛站人员到达泄漏事故现场,确认管道泄漏位置距黄岛油库出站口约 1.5 公里,位于秦皇岛路与斋堂岛街交叉口处。组织人员清理路面泄漏原油,并请求潍坊输 油处调用抢险救灾物资。 4 时左右,青岛站组织开挖泄漏点、抢修管道,安排人员拉运物资清理海上溢油。 4 时47 分,运销科向潍坊输油处处长报告泄漏事故现场情况。 5 时07 分,运销科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调度中心报告原油泄漏事故总体情况。 5 时30 分左右,潍坊输油处处长安排副处长赴现场指挥原油泄漏处置和入海原油围控。 6 时左右,潍坊输油处、黄岛油库等现场人员开展海上溢油清理。 7 时左右,潍坊输油处组织泄漏现场抢修,使用挖掘机实施开挖作业;7 时40 分,在管道 泄漏处路面挖出2 米×2 米×1.5 米作业坑,管道露出;8 时20 分左右,找到管道泄漏点, 并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报告。 9 时15 分,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通知现场人员按照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抢修工作;9 时30 分左右,潍坊输油处副处长报告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无法独立完成管道 抢修工作,请求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抢维修中心支援。 10 时25 分,现场作业时发生爆炸,排水暗渠和海上泄漏原油燃烧,现场人员向中石化管 道分公司报告事故现场发生爆炸燃烧。 2.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置情况。 11 月22 日2 时31 分,开发区公安分局110 指挥中心接警,称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南门 附近有泄漏原油,黄岛派出所出警。 3 时10 分,110 指挥中心向开发区总值班室报告现场情况。至4 时17 分,开发区应急办、 市政局、安全监管局、环保分局、黄岛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人员分别收到事故报告。4 时51 分、7 时46 分、7 时48 分,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主任、党工委书记分别收到事故报告。 4 时10 分至5 时左右,开发区应急办、安全监管局、环保分局、市政局及开发区安全监管 局石化区分局、黄岛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先后到达原油泄漏事故现场,开展海上溢油清理。 7 时49 分,开发区应急办副主任将泄漏事故现场及处置情况报告青岛市政府总值班室。 8 时18 分至27 分,青岛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调度青岛市环保局、青岛海事局、青岛市安 全监管局,要求进一步核实信息。 8 时34 分至40 分,青岛市政府总值班室将泄漏事故基本情况通过短信报告市政府秘书长、 副秘书长、应急办副主任。 8 时53 分,青岛市政府副秘书长将泄漏事故基本情况短信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 任,并电话通知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9 时01 分至06 分,青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总值班室将泄漏事故基本情况分别通过 短信报告市长及4 位副市长。 9 时55 分,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等到达泄漏事故现场;10 时21 分,向市政 府副秘书长报告海面污染情况;10 时27 分,向市政府副秘书长报告事故现场发生爆炸燃 烧。 (二)爆炸情况。 为处理泄漏的管道,现场决定打开暗渠盖板。现场动用挖掘机,采用液压破碎锤进行打孔 破碎作业,作业期间发生爆炸。爆炸时间为2013 年11 月22 日10 时25 分。 爆炸造成秦皇岛路桥涵以北至入海口、以南沿斋堂岛街至刘公岛路排水暗渠的预制混凝土 盖板大部分被炸开,与刘公岛路排水暗渠西南端相连接的长兴岛街、唐岛路、舟山岛街排 水暗渠的现浇混凝土盖板拱起、开裂和局部炸开,全长波及5000 余米。爆炸产生的冲击 波及飞溅物造成现场抢修人员、过往行人、周边单位和社区人员,以及青岛丽东化工有限 公司厂区内排水暗渠上方临时工棚及附近作业人员,共62 人死亡、136 人受伤。爆炸还造

成周边多处建筑物不同程度损坏,多台车辆及设备损毁,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多条管 线受损。泄漏原油通过排水暗渠进入附近海域,造成胶州湾局部污染。 (三)爆炸后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爆炸发生后,山东省委书记姜异康、省长郭树清迅速率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 指导事故现场处置工作。青岛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 组织抢险救援。中石化集团公司董事长傅成玉立即率工作组赶赴现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 调集专业力量、中石化集团公司调集山东省境内石化企业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现场。王勇国 务委员在事故现场听取山东省、青岛市主要领导同志的工作汇报后,指示成立了以省政府 主要领导同志为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下设8 个工作组,开展人员搜救、抢险救援、医疗 救治及善后处理等工作。当地驻军也投入力量积极参与抢险救援。 现场指挥部组织2000 余名武警及消防官兵、专业救援人员,调集100 余台(套)大型设 备和生命探测仪及搜救犬,紧急开展人员搜救等工作。截至12 月2 日,62 名遇难人员身 份全部确认并向社会公布。遇难者善后工作基本结束。136 名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 青岛市对事故区域受灾居民进行妥善安置,调集有关力量,全力修复市政公共设施,恢复 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清理陆上和海上油污。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 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 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原因分析: 通过现场勘验、物证检测、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并经综合分析认定:由于与排水暗渠交 叉段的输油管道所处区域土壤盐碱和地下水氯化物含量高,同时排水暗渠内随着潮汐变化 海水倒灌,输油管道长期处于干湿交替的海水及盐雾腐蚀环境,加之管道受到道路承重和 振动等因素影响,导致管道加速腐蚀减薄、破裂,造成原油泄漏。泄漏点位于秦皇岛路桥 涵东侧墙体外15 厘米,处于管道正下部位置。经计算、认定,原油泄漏量约2000 吨。 泄漏原油部分反冲出路面,大部分从穿越处直接进入排水暗渠。泄漏原油挥发的油气与排 水暗渠空间内的空气形成易燃易爆的混合气体,并在相对密闭的排水暗渠内积聚。由于原 油泄漏到发生爆炸达8 个多小时,受海水倒灌影响,泄漏原油及其混合气体在排水暗渠内 蔓延、扩散、积聚,最终造成大范围连续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 处置措施不当。 (1)中石化集团公司和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 全,相关部门的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职责划分不清、责任不明;对下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 和应急预案执行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管道安全运行跟踪分析不到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存 在死角、盲区,特别是在全国集中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不细 致,未发现事故段管道安全隐患,也未对事故段管道采取任何保护措施。 (2)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组织东黄输油管道 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对事故段管道防腐层大修等问题及时跟进,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及 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一线员工安全和应急教育不够,培训针对性不强;对应急救援处置工 作重视不够,未督促指导潍坊输油处、青岛站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潍坊输油处对管道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2009 年、 2011 年、2013 年先后3 次对东黄输油管道外防腐层及局部管体进行检测,均未能发现事

故段管道严重腐蚀等重大隐患,导致隐患得不到及时、彻底整改;从2011 年起安排实施 东黄输油管道外防腐层大修,截至2013 年10 月仍未对包括事故泄漏点所在的15 公里管 道进行大修;对管道泄漏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缺乏演练,应急救援人员对自己的职责和应 对措施不熟悉。 (4)青岛站对管道疏于管理,管道保护工作不力。制定的管道抢维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针对性、操作性不强,部分员工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管道巡护制度不健全,巡线人员 专业知识不够;没有对开发区在事故段管道先后进行排水明渠和桥涵、明渠加盖板、道路 拓宽和翻修等建设工程提出管道保护的要求,没有根据管道所处环境变化提出保护措施。 (5)事故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处置措施不当。青岛站、潍坊输油处、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 泄漏原油数量未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研判,对事故风险评估出现严重错误,没有及时下达 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未按要求及时全面报告泄漏量、泄漏油品等信息,存在漏报问题; 现场处置人员没有对泄漏区域实施有效警戒和围挡;抢修现场未进行可燃气体检测,盲目 动用非防爆设备进行作业,严重违规违章。 2.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 (1)督促指导青岛市、开发区两级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管道保护职 责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没有把输油管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没有按照 “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事故涉及企业深入检查。 (3)黄岛街道办事处对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长期在厂区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 问题失察,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3.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 (1)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已经认识到东黄输油管道存在安全隐患,但督促企业治理不力, 督促落实应急预案不到位;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到位,督促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开展 监督检查工作不力。 (2)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油区工作办公室对管道保护的监督检查不彻底、有盲区, 2013 年开展了6 次管道保护的专项整治检查,但都没有发现秦皇岛路道路施工对管道安全 的影响;对管道改建计划跟踪督促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应急预案不到位。 (3)开发区安全监管局作为管道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管道保护工作不 力,督促企业整治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走过场,未发现秦皇岛路 道路施工对管道安全的影响。 4.开发区规划、市政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事故发生地段规划建设混乱。 (1)开发区控制性规划不合理,规划审批工作把关不严。开发区规划分局对青岛信泰物流 有限公司项目规划方案审批把关不严,未对市政排水设施纳入该项目规划建设及明渠改为 暗渠等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导致市政排水设施继续划入厂区规划,明渠改暗渠工程未能作 为单独市政工程进行报批。事故发生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油气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近 距离或交叉布置,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2)管道与排水暗渠交叉工程设计不合理。管道在排水暗渠内悬空架设,存在原油泄漏进 入排水暗渠的风险,且不利于日常维护和抢维修;管道处于海水倒灌能够到达的区域,腐 蚀加剧。 (3)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明渠改暗渠审批把关 不严,以“绿化方案审批”形式违规同意设置盖板,将明渠改为暗渠;实施的秦皇岛路综合 整治工程,未与管道企业沟通协商,未按要求计算对管道安全的影响,未对管道采取保护 措施,加剧管体腐蚀、损坏;未发现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长期在厂区内排水暗渠上违章 搭建临时工棚的问题。

5.青岛市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事故风险研判失误,导致应急响应不力。 (1)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油区工作办公室对原油泄漏事故发展趋势研判不足,指 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不力。 (2)开发区管委会未能充分认识原油泄漏的严重程度,根据企业报告情况将事故级别定为 一般突发事件,导致现场指挥协调和应急救援不力,对原油泄漏的发展趋势研判不足;未 及时提升应急预案响应级别,未及时采取警戒和封路措施,未及时通知和疏散群众,也未 能发现和制止企业现场应急处置人员违规违章操作等问题。 (3)开发区应急办未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压制、拖延事故信息报告,谎报开 发区分管领导参与事故现场救援指挥等信息。 (4)开发区安全监管局未及时将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报告的厂区内明渠发现原油等情况 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也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裘冬平,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 关于2013 年12 月14 日刑事拘留,12 月27 日批准逮捕。 2.廖达伟,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司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14 日刑事拘留,12 月27 日批准逮捕。 3.尚凤山,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副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 机关于2013 年12 月14 日刑事拘留,12 月27 日批准逮捕。 4.靳春义,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处长兼副书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2013 年12 月9 日刑事拘留,12 月23 日批准逮捕。 5.邢玉庆,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副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9 日刑事拘留,12 月23 日批准逮捕。 6.黄岱,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保卫(反打)科科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 关于2013 年12 月9 日刑事拘留,12 月23 日批准逮捕。 7.王全林,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安全环保监察科副科长(主持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9 日刑事拘留,12 月23 日批准逮捕。 8.刘同浩,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副站长(主持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司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9 日刑事拘留,12 月23 日批准逮捕。 9.苏贺银,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安全助理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2013 年12 月14 日刑事拘留,12 月27 日批准逮捕。 10.汪啸,中共党员,青岛市黄岛区委办、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副主任兼应急办主任, 黄岛区政协委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11 日立案侦查,12 月 13 日刑事拘留,12 月27 日批准逮捕。 11.杨玉军,中共党员,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区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总值班室)副主 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11 日立案侦查,12 月13 日刑事拘 留,12 月30 日批准逮捕。 12.李宝三,中共党员,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 2013 年12 月19 日立案侦查,12 月21 日刑事拘留,2014 年1 月3 日批准逮捕。 13.李本哲,中共党员,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危化品处负责人兼监察大队负责人。因涉嫌玩 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11 日立案侦查,12 月13 日刑事拘留,12 月30 日

批准逮捕。 14.任献文,中共党员,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兼石化区分局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被司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19 日立案侦查,因病暂未采取拘留措施。 15.王成河,中共党员,开发区安全监管局石化区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 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19 日立案侦查,12 月21 日刑事拘留,2014 年1 月3 日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 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傅成玉,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中石化股份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主要负 责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集团公 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开展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王天普,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中石化股份公司副董事长。作为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 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督促指导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 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李春光,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13 年5 月至今任中石化股份公司总 裁,分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履行安全生产分管 领导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对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输油 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王永健,中共党员,2013 年7 月至今任中石化股份公司副总裁、安全总监,协助李春 光同志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安全总监的职责,指导督促中石化股份 公司及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开展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 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免职。 5.俞仁明,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主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不到位,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不到位。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段彦修,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副主任,分管调度处、国内原油处。 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 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东黄输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尚孟平,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国内原油处处长。工作失职,对中 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不力,对东黄输油管道存在的 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 分。 8.赵日峰,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主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不到位,对归口管理的板块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 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王妙云,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副主任,分管调度处、设备处。贯彻落 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归口管理的板块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

处分。 10.王强,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不到位,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 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彭国生,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督处的油田板块、 应急和综合治理处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板 块及其下属单位应急培训指导不到位,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 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寇建朝,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督处、安全技术 处的炼化板块。未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督促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杜红岩,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处处长。工作失职,指导督 促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田以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对企业 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 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钱建华,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常委、总经理。工作失职,作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输油管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力,督促指导 潍坊输油处开展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保护工作不力;指导应急处置不力。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杨庆华,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分管工程、设计、质监站和抢维修 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到位,对潍坊 输油处及下属单位履行管道保护的综合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高安东,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分管运销、安全、管道等工作。工 作失职,贯彻落实输油管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认真,督促检查潍坊输油 处开展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保护工作不力;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后,没有 及时上报信息,指导应急处置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8.王保东,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副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 潍坊输油处及下属单位履行管道保护的综合监督、检查不力,对输油管道泄漏事故危害性 辨识不清、判断失误。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处分。 19.宋天博,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处党支部书记、处长。工作失职,贯彻落实公司 规章制度不力,对潍坊输油处履行管道保护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开展管道防腐层检测 及管道保护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 20.王克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处副处长。贯彻落实公司规章制度不到位,未认 真履行管道防腐层检测及管道保护相关职责,对潍坊输油处及下属单位管理人员履行管道 保护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21.殷振兴,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党委书记兼副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青岛 站疏于管理;到达泄漏事故现场后,对管道泄漏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不力,未及时

发现和纠正救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2.康保成,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副处长,分管管道科、管道监察巡 护中心。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部门和青岛站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东黄输 油管道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苏中刚,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副处长,分管安全监察科。未认真 履行职责,对青岛站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该站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 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张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青岛管理处培训中心党支部副书记。担任青岛站站长期间, 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组织青岛站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工作不力,对该站开 展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 分。 25.张新起,青岛市委副书记、市长。作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 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青岛市及开发区管委 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 予行政警告处分。 26.牛俊宪,青岛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等工作。作为青岛市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不到位,督促指导青岛市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及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 监督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7.张大勇,青岛市委常委、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作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党的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督促指导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 责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28.孙恒勤,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作为管委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作 失职,履行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贯彻落实国家油气管道保护法律法规不力,督促 检查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到位,对管委会及有关部门 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力、原油泄漏应急处置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9.陈勇,青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联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 安全监管局。协助分管副市长联系督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油气管道保护职责、市 安全监管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 记大过处分。 30.庄贵相,开发区党工委常委、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等工作。作为政府 分管领导,工作失职,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贯彻落实国家油气管道保护法律法规 不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监管、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不力;管道泄漏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 参与现场救援,拖延、压制事故信息上报,同意谎报事故信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31.薛仁龙,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党工委书记,2007 年1 月至2012 年2 月任青岛市规划局 黄岛分局局长。担任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局长期间,指导开展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工作不 到位,对规划分局因审批把关不严而致使市政排水设施划入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的 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2.孙业安,黄岛区辛安街道党工委书记,2007 年1 月至2009 年11 月任开发区行政执 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长。担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长期间,督促指导相

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绿化方案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3.薛少华,黄岛区黄岛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督促指导黄岛街道办事处执法 中队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在厂区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 问题失察。对事故伤亡扩大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4.杨希珍,中共党员,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主任。贯彻落实国家油气管道保护法律法 规不到位,督促指导管道企业和山东省、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 责不到位。对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治理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等问题失察。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5.谭少华,中共党员,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分管综合管理处,兼任省石油天 然气管道监督管理中心副主任、省油区和管道监管总队总队长。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 导,履行油气管道监管领导职责不到位,督促指导管道企业和山东省、青岛市油区工作办 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治理不力、安全生产大 检查不彻底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6.孟凡志,中共党员,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综合管理处处长。未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 护工作监管职责,督促指导管道企业开展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治理不力,督促和指导青 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 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7.项阳青,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督促指导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 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到位,对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存在的东黄输油管道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指导应急救援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8.宋继宽,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兼经济运行局局长,分管青岛 市油区工作办公室。作为青岛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工作失职,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 作监管职责不力,督促指导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力,督促管道 企业治理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后,对危险程度认识不 足,指导应急处置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 务处分。 39.李明超,中共党员,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主任。作为青岛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未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督促管道企业治理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 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后,对原油泄漏事故风险辨识不足。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0.李爱国,中共党员,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调研员,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 护监督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督促管道企业治理东黄输油管 道安全隐患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后,对事故风险辨 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1.薛凌,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工作失职,领导组织安全生产监管和油气 管道保护工作不力;泄漏事故发生后,督促本单位人员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不力,没有按照 应急预案要求前往事故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 撤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42.刘振声,中共党员,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局长,2010 年11 月至2013 年2 月任 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长。担任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长期间,对相 关部门履行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就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涉及 输油管道安全保护与管道企业沟通协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

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3.马启杰,中共党员,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副局长,2008 年11 月至2012 年6 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监察大队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市政园林环卫中心和执法监 察大队指导督促不力,在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中,未了解工程路段输油管道具体情 况,未与管道企业进行沟通协商;对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在厂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 时工棚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4.金宝忠,中共党员,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副局长。对建筑管理处履行规划审批工作 督促指导不到位,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规划中将市政排水设施划入建设单位规划 建设问题未认真核实,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5.李梅,中共党员,青岛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规划管理处处长,2007 年12 月至2011 年7 月任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建筑管理处处长。担任建筑管理处处长期间,对青岛信泰 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工作把关不严、审查不细致,未对市政排水设施划入该项 目规划建设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6.綦振学,中共党员,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2005 年12 月至2009 年9 月任开 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公用事业管理处处长。担任公用事业管理处处长期间,未 认真履行职责,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绿化方案中涉及明渠改暗渠等审批工作存在 疏漏,把关不严,对相关规定认识把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 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7.陈鑫,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主任,2005 年12 月至2012 年4 月任开发区行政执 法局(市政公用局)副科级干部。任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副科级干部和公用事业管 理中心主任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绿化方案涉及明渠改暗 渠等审批把关不严;对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不严格,未了解工程路段输油 管道具体情况,也未就管道保护问题与输油管道企业进行沟通协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48.薛伟宏,中共党员,开发区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 力,未发现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在厂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对事故伤亡 扩大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 成山东省安全监管局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 书记田以民、总经理钱建华各处以2012 年度收入80%的罚款。 2.建议责成山东省人民政府、中石化集团公司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并抄送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和监察部;责成青岛市人民政府向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牢牢坚守安全生产红线。中石化集团公司和山东省、青岛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 别重大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 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政同 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 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领导、部门和岗位,谁踩红线谁就 要承担后果和责任。在发展地方经济、加快城乡建设、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过程中,要始 终坚持安全生产的高标准、严要求,各级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上项目不能降低安全环保 等标准,不能不按相关审批程序搞特事特办,不能违规“一路绿灯”。政府规划、企业生产 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需要;所有工程设计必须满足安全规定和条件。要坚决

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倾向,科学合理设定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加大安全生 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中央企业不管在什么地方,必 须接受地方的属地监管;地方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严管严抓。 (二)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中石化集团公司及各油气管道运 营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加强油气管道日常巡护,保证 设备设施完好,确保安全稳定运行。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 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 走过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安委〔2013〕9 号)要求,认真开展在役油气管道,特别是老旧油气管道检测检验与隐 患治理,对与居民区、工厂、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和铁路、公路、隧道、市政地下管网及设 施安全距离不足,或穿(跨)越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要 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限期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国务院安委会 将于2014 年3 月组织抽查,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严重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依规 严肃查处问责。 (三)加大政府监督管理力度,保障油气管道安全运行。山东省、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及 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 号)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的相关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油 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油气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查油气 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市政管理部门在市政设施建设中,对可能影响油气管道保护的, 要与油气管道企业沟通会商,制定并落实油气管道保护的具体措施。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主 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打孔盗油、违章施工作业等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行为要依法严 肃处理;要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加大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力度。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备 专业人员,加强监管力量;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督促有关部门采取 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对油气 管道、城市管网开展暗查暗访,深查隐蔽致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的立即进行整治,对工作不到位的地区要进行通报,对自查自纠等不落实的企业要列入“黑 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查 处。 (四)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布局,提升城市安全保障能力。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及城市快速扩 张,开发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与居民区毗邻、交错,功能布局不合理,对该区域的安全和环 境造成一定影响,也不利于城市的长远发展。青岛市人民政府要对该区域的安全、环境状 况进行整体评估、评价,通过科学论证,对产业结构和区域功能进行合理规划、调整,对 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要立即制定整治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 要加强本行政区域油气管道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油气管道规划建设必须符合油气管道保 护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地下管网、地下轨道交通等各 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完善油气管道应急管理,全面提高应急处置水平。中石化集团公司和山东省、青岛 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油气管道应急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熟 悉、掌握应急预案内容和现场救援指挥的必备知识,提高应急指挥能力;接到事故报告后, 基层领导干部必须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不得以短信形式代替电话报告事故信息。油气 管道企业要根据输送介质的危险特性及管道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 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不能“一定了之”、“一发了之”; 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专业素质,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管道泄漏封堵、油品回收 等应急装备;对于原油泄漏要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在事故处置中要对现场油气浓度进行检

测,对危害和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做到准确研判,杜绝盲目处置,防止油气爆炸。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包括油气管道在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建立政府与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开展应急预案联合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要根据事故 现场情况及救援需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周边人员,维持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安 全有序。 (六)加快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健全完善安全标准规范。要组织力量加快开展油气管道普 查工作,摸清底数,建立管道信息系统和事故数据库,深入研究油气管道可能发生事故的 成因机理,尽快解决油气管道规划、设计、建设、运行面临的安全技术和管理难题。要吸 取国外好的经验和做法,开展油气管道安全法规标准、监管体制机制对比研究,完善油气 管道安全法规,制定油气管道穿跨越城区安全布局规划设计、检测频次、风险评价、环境 应急等标准规范。要开展油气管道长周期运行、泄漏检测报警、泄漏处置和应急技术研究, 提高油气管道安全保障能力。 国务院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 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

FD08602 | 2013_常德市安乡县下渔口镇竹林鞭炮厂12.27较大烟花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常德市安乡县下渔口镇竹林鞭炮厂“12.27”较大 烟花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3 年12 月27 日14 时许,安乡县下渔口镇竹林鞭炮厂15 号封 口饼中转工房发生较大烟花爆炸事故,导致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223 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王群和市长周 德睿立即就做好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 副市长、市公安局长胡丘陵带领相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抢 险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12 月28 日,经市政府批准并成 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 安乡县政府等单位组成的安乡县下渔口镇竹林鞭炮厂“12·27”较大 烟花爆炸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副局长黄明中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 安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黄淳、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张爱国为 副组长,同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 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 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

议。同时,针对事故的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 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安乡县竹林鞭炮厂:个人独资企业,位于常德市安乡县下渔口镇 竹林村,由陈云初建于20 世纪90 年代,几经转让,2012 年12 月26 日,杨四宝接手,2013 年5 月28 日,竹林鞭炮厂法人代表正式变更 为杨四宝。现厂区占地面积25 亩,设计生产能力2 万箱/年,年产值 约500 万元,企业生产员工约70 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湘)YH 安 许证字〔2013〕020716,有效期限:2012 年12 月5 日至2015 年12 月4 日。许可范围:爆竹类(C 级)。工商许可证号:430721000006081, 2012 年5 月参加年检,组织机构代码70735837。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经查:(1)杨四宝接手竹林鞭炮厂后,聘请谢福志、邓志刚为企 业管理人员,建立了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完善了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 管理制度,但杨四宝长期在外,未履行岗位生产安全责任,厂安全生 产负责人谢福志未取得上岗资格证。(2)杨四宝为了迎合市场需求, 擅自更换企业生产设备及工房改扩建、改变工房用途,指使员工违反 安全生产操作流程带药插引。 (二)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1、贺金南,女,45 岁,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下渔口镇保安村 3006 号,竹林鞭炮厂插引工,事发时在15 号封口饼中转工房从事插 引作业,事故中死亡。

号,竹林鞭炮厂插引工,事发时在15 号封口饼中转工房从事插引作 业,事故中死亡。 3、王明红,女,41 岁,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下渔口镇竹林村 05006 号,竹林鞭炮厂插引工,事发时在15 号封口饼中转工房从事 插引作业,事故中死亡。 4、陈爱珍,女,44 岁,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下渔口镇竹林村 06019 号,竹林鞭炮厂插引工,事发时在15 号封口饼中转工房从事 插引作业,事故中死亡。 (三)有关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情况 1、下渔口镇政府应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成立并领导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经调查发现:该镇2013 年度没有组织政府、安监、公安、工商等 部门相关人员对安全生产业务知识进行学习培训,对安全生产工艺流 程等关键环节不熟悉、不了解。该镇在每月对辖区内企业进行例行安 全检查时,未能及时发现竹林鞭炮厂违反工艺流程操作、超量储存等 问题隐患,对该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也未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处理。 2、安乡县安监局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同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 产工作,负责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牵头、 协调烟花爆竹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等。

经调查发现:安乡县安监局2013 年初制定了行政执法计划,并多 次对竹林鞭炮厂进行了执法检查,但对一些问题隐患纠正不及时、不 彻底。2013 年4 月12 日,安乡县安监局副局长蹇重新、烟花股股长 唐志强在对竹林鞭炮厂开展计划执法检查时,发现了该厂部分管理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问题,且下达了《现场整改意见书》, 但在2013 年6 月10 日的整改复查过程中,未对谢福志等人无证上岗 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导致该厂无证上岗问题直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存在。 2013 年7 月、8 月期间,县安监局在检查中发现该厂存在改变工房用 途、超量存储等行为,检查人员虽然现场做出了整改决定,但未采取 有效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到位,直至事故发生。杨四宝接手竹林鞭炮厂 后,陆续添置更换了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2013 年7 月至8 月期间,杨四宝在未向县安监局申报和 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新建黄泥库1 间、结鞭工房2 间、储存仓库1 间。 2013 年9 月初,竹林鞭炮厂完成改扩建工程后,邓志刚向县安监局 蹇重新、唐志强报告企业改扩建的事情,唐志强告之邓志刚需要办理 审批手续后才能投入使用,并给邓志刚审批表一份,邓志刚回去后一 直没有办理审批手续,但新建的工房已经投入使用。安乡县安监局在 2013 年9 月、10 月对该厂检查中,未对杨四宝违规改扩建厂房、增 添机械设备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事后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监管。 3、安乡县工商局应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 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

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 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经调查发现:安乡县工商局于2013 年5 月、8 月两次对竹林鞭炮 厂开展执法检查,均未发现该厂存在违规使用商标情况。竹林鞭炮厂 于2013 年10 月开始违规使用假冒宁夏“民族乐”、江西“万载”、 浏阳鞭炮等标牌,安乡县安监局发现该行为后,未及时向工商、公安 等部门通报并移送案件线索。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 年12 月,竹林鞭炮厂考虑到临近春节,市场对红炮的需求 量增大,厂长杨四宝指使员工违规生产红炮,于12 月26 日晚开始在 19 号原料中转工房进行混药和装药,27 日开始在15 号封口饼中转 工房(共4 间)进行机械插引,每间工房1 人从事红炮药饼机械插引 (其中有1 台电动插引机在靠南第2 间,3 台手摇插引机)。12 月 27 日14 时许,15 号封口饼中转工房(电动插引机房)因插引工邓军 违反操作规定,使用全自动插引机插药饼,插引机切引时产生火花, 引发药饼爆炸,封口饼中转工房倒塌,冲击波将对面30 米处22 号机 械装药∕封口工房的瓦片震落,导致该工房发生爆炸(当时因水泵故 障,该工房临时停工,机械设备上药物未清理,现场没有工作人员)。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该厂抢救人员迅速拨打“119”和“120”,安乡县 消防大队官兵进行了现场扑救,控制了事态。下渔口镇党委书记熊明

华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救援,并报告市、县相关部 门。副市长、市安委副主任、市公安局局长胡丘陵、安乡县副县长黄 淳接到事故报告后均立即赶到事发现场,迅速启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组织当地党政干部、消防、公安、医院和民兵全力施救,加强事故现 场稳控。 贺金南、邓军、王明红、陈爱珍经公安机关验尸证明当场死亡后, 由安乡县政府、下渔口镇政府与死者家属共同协商赔偿事宜。经协商, 赔付死者贺金南45 万元、邓军、王明红、陈爱珍各50 万元,已全部 赔偿到位。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已经结束,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法人代表违章指挥,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改变工艺流程,插引工 邓军违反操作规定、操作不当所导致。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法人代表杨四宝违章指挥,改变工艺流程,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根据设计要求,该厂生产爆竹的工艺流程是先插引后装药,但该厂却 采用了先装药后插引的工艺流程,促成了事故的发生。根据新修订的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规定封口饼中转 工房只能存放封口药饼,但该厂却在15 号封口饼中转工房安装了三 台手工插引机和一台全自动插引机,在1·3(砖混结构工房)级工 房从事1·1 级工房(钢筋混凝土结构工房)的工作,并组织4 名女 工插引,导致事故升级。

训流于形式,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好,安全生产 负责人谢福志没有相关资质,对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不熟悉;生 产随意性大,盲目扩大产能、违反操作规程和生产工艺,“四超两改” 问题突出。 3、下渔口镇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缺失。 ①组织领导不力。该镇2013 年没有组织相关人员对安全生产业务 知识进行学习,对安全生产工艺流程等关键环节不熟悉、不了解。 ②监管执法不严格。该镇未对竹林鞭炮厂违反工艺流程操作、超 量储存等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在发现该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 等问题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③内部管理不到位。人员管理随意性大,安全生产工作衔接不好, 该厂驻厂监督员雷鹏请假后未安排人员接手。 4、安乡县安监局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①安乡县安监局未认真执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1 号令) 第五条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能及时制止竹林鞭 炮厂部分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问题。 ②安乡县安监局未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第四条第13 项、国家安监总 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 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和《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

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21 号) 等规定,未对竹林鞭炮厂违规改扩建厂房、增添机械设备等问题采取 有效整改措施。 ③安乡县安监局未认真落实《湖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负责人保 护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湘安监﹝2013﹞22 号)第三条和国家 安监总局《烟花爆竹企业爆竹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第七条规定,未能 及时整改竹林鞭炮厂违规操作、改变工房用途、超量存储等问题隐患。 ④内部管理不规范,明确企业驻厂安监员没有及时与乡镇政府、 安监站沟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事故责任分析和责任人(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杨四宝,作为竹林鞭炮厂法人代表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未认真履行岗位生产安全责任,聘请无证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指 使员工违反安全生产操作流程带药插引,擅自更换企业生产设备及工 房改扩建、改变工房用途,对本次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杨四宝涉嫌 重大责任罪,建议将其移送安乡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 发后安乡县公安局已立案,现取保候审。) (二)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用全自动插引机插药饼,插引机切引时产生火花,引发药饼爆炸,对 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刘布军,中共党员,安乡县安监局局长,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没有及时督促企业整改无证上岗、违规操作、改变工房用途和擅自更 换设备、改扩建工房基础设施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鉴于其今年已因病去世,不再追究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刘恩来,中共党员,安乡县下渔口镇安监站站长,具体负责下 渔口镇安全生产工作和烟花鞭炮行业监管,业务不熟悉,对事故企业 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没有及时督促企业整改无证上岗、 违规操作、改变工房用途和擅自更换设备、改扩建工房基础设施等问 题。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郭学斌,中共党员,安乡县下渔口镇政府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分管下渔口镇安全生产工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检查 和隐患排查组织不力,没有及时督促企业整改无证上岗、违规操作、 改变工房用途和擅自更换设备、改扩建工房基础设施等问题。对事故 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唐志强,无党派人士,安乡县安监局烟花股股长,负责全县烟 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及时督促企业 整改无证上岗、违规操作、改变工房用途和擅自更换设备、改扩建工

房基础设施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 撤职处分。 4、蹇重新,中共党员,安乡县安监局副局长,分管烟花爆竹安全 生产监管工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及时督促企业整改无证上 岗、违规操作、改变工房用途和擅自更换设备、改扩建工房基础设施 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安乡县下渔口镇竹林鞭炮厂,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带药插引;未经审批和 验收,更换大批生产设备,擅自对生产工房进行改扩建,随意改变工 房用途;员工保障制度未落实。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建议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谢福志,具体负责竹林鞭炮厂安全生产工作,未经培训无证上 岗,未履行岗位生产安全责任,安全生产现场组织和管理不到位,没 有督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程要求,致使生产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 改变工房用途、药饼超量存储等问题,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 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依据《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议由常德市安监局依法 给予其15000 元行政处罚。 3、邓志刚,安全生产现场组织和管理不到位,没有督促严格执行 安全生产规程要求,致使生产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改变工房用途、 药饼超量存储等问题,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议由常德市安监局依法给予其15000 元 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 1、江浩,中共党员,下渔口工商所所长。对竹林鞭炮厂“贴牌”、 “冒牌”经营行为监管不力,责成安乡县监察局给予诫勉谈话。 2、徐苾,中共党员,安乡县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联系下渔 口工商所。对竹林鞭炮厂“贴牌”、“冒牌”经营行为监管不力,责 成安乡县监察局给予警示谈话。 3、责成安乡县安监局、县工商局、下渔口镇政府分别向安乡县人 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4、责成安乡县人民政府向常德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 步强化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 如下措施建议: (一)企业主体责任要切实落实到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主体作用,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创造积极 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要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根据不同的层次和 对象,采取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方式,制定相应的教育培训措施,提 高操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特别是对特种作业人员和安 全管理人员一定要先培训取得资质再上岗。要不断加强安全监管,在

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 准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坚决杜绝“四超两改”等违规 违章行为。 (二)下渔口镇党委政府要加认真履责。要充分发挥安监站、村 级安全员的监管作用,严格落实驻厂安全员责任,及时发现和整改各 类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 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帮助企业规范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坚决杜绝“四超两改”等违规违章行为的发生。要督促企业 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工艺流程组织生产,主动落实少量、多次、勤运的 原则。对问题隐患严重的企业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全面开展整 改,对整改不到位、不全面的果断采取有效措施,要求企业停产停业, 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三)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执法。安乡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根据本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的特点,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 导,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不断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 全监管机制,努力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县安监局要加强对烟 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执法力度,制定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 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企业的打击处 罚力度。要在全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广泛开展大扫除式的隐患排 查,坚决杜绝“四超两改”,同时要加强对生产机械设备安全检查的 力度频度。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必须停产停业进行整改,整改到 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县工商局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

营企业的检查力度频度,及时严格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 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取缔无照 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 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安乡县县委政府要强化统筹协调。安乡县县委、政府要认 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组 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积极牵头组 织各种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 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对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乡镇和重点企业,要采取挂钩帮带和驻 点督导的方式,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安乡县下渔口镇竹林鞭炮厂 “12·27”较大烟花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4 年9 月22 日

FD08603 | 2013_常德市澧县杨家坊12·28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常德市澧县杨家坊乡燕涔村“12·28”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14-11-10 00:11

索引号:430S00/2014000026

题裁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4-11-10 00:00 17:13

主题分类:

主题词:

名称: 常德市澧县杨家坊乡燕涔村“12·28”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常德市澧县杨家坊乡燕涔村“12·28”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12月28日7时28分,澧县杨家坊乡燕涔村境内尹开钊等非法组织生产“笛音”(用笛音剂制成的带有哨音效果的效果件)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0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王群和市长周德睿立即就做好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副市长、市公安局长胡丘陵带领相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12月28日,经市政府批准并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澧县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澧县杨家坊乡“12·28”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副局长陈宏元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市监察局副局长袁万明、澧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辉为副组长,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的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情况

  1. 非法生产情况:2013年12月24日,尹开钊受尹华廷之邀,决定从事“笛音”非法生产。尹开钊要高守文联系一个房屋想用于生产“笛音”。12月25日,高守文与温超玉、冉成林向高永枝、黄作玉夫妇提出租用其位于燕涔村7组的闲置的老屋,两人均表示同意。温超玉、冉成林、尹开钊、尹华廷查看现场后要求更换电线。26日上午,高永枝请电工将电线重新安装,尹开钊与尹华廷用一辆白色面包车分别将电动机、液压机以及原材料(约125公斤高氯酸钾和约62公斤对苯二甲酸氢钾)运入现场,随即温超玉、冉成林二人负责连接好线路,开始调试机器。12月27日,尹华廷、温超玉、冉成林邀集黄学淑和庹先迪在现场开始生产“笛音”,由尹华廷、黄学淑、庹先迪负责拌药,冉成林、温超玉负责压饼。
  1. 作业场所情况:作业场所位于常德市澧县杨家坊乡燕涔村7组,是高永枝、黄作玉夫妻闲置老屋,墙体为土砖结构,坐南朝北一共三间,总面积约90平方米。西边为偏屋,中间为正屋,东边为堂屋,每间屋面积大小相等约为30平方米。偏屋被分隔成三间,为卧室和杂物间,正屋分隔成两间,其中后半间用于安装液机、前半间用于堆放半成品,堂房堆放原材料。

(二)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9、庹先梅,男,77岁,系澧县杨家坊乡燕涔村二组人,事故中因房屋坍塌死亡。

(三) 有关监管部门监管情况

  1. 杨家坊乡人民政府应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成立并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

经调查发现:该乡年初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由乡党委书记、乡长全面负责、副乡长直接负责全乡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了安监站负责安全监管和信息摸排、派出所负责打击取缔的“打非治违”工作机制,但未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未制定上报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未建立非法生产窝点和从业人员动态管理档案;全年仅配合参与和独自开展打非行动各一次,未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未认真排除,对发现的非法生产情况未及时处理和上报。

经调查发现:澧县安监局负责打非治违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但履责不到位,没有认真督促、指导乡镇开展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线索摸排,也没有积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取缔行动。没有督促有关部门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原辅材料来源进行追查。

  1. 澧县公安局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县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行为。

经调查发现:澧县公安局在打非工作中不积极认真履行职责,对制造烟火药的材料源头管控没有建立有效机制,没有建立打非治违行动资料;对非法生产的打击缺乏沟通与协作,被动参与全县部署的打击非法生产行动;对非法生产的打击缺乏力度,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规定,多次违法行为和超过3公斤的烟火药非法生产行为均应提起刑事责任追究,而近年来安监部门移交的非法生产烟火药最多单次超过500公斤,今年现场查获一名多次违法人员和非法生产烟火药单次达403公斤,最高仅给予治安拘留10天处理,对于火药来源没有深入开展调查,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经调查发现:2013年,澧县“打非办”虽然没有通知该局参与烟花爆竹专项行动,但该局没有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积极主动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经调查发现:澧县质监局将全县烟花爆竹监管共划分为澧阳、雷公塔和垱市三大区域,杨家坊乡燕涔村属垱市稽查中队管辖,且制定了《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工作方案》,垱市稽查中队对所辖区域内出售烟花鞭炮质量进行了抽查。2013年,澧县“打非办”虽然没有通知该局参与烟花爆竹专项行动,但但该局不能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积极主动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2月28日7时左右,尹开钊开车送尹华廷到达作业现场后(尹开钊即时离开),尹华廷组织温超玉、冉成林、黄学淑、庹先迪开始生产“笛音”。7点28分,冉成林、温超玉在压饼时因操作不当,产生爆炸,冉成林、温超玉、黄学淑、庹先迪、尹华廷被当场炸死,爆炸将一墙之隔的邻居庹金玉的偏屋炸垮,将屋内庹先梅砸死。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一栋三正三偏土坯房整体坍塌,附近200米范围内房屋门窗及吊顶均不同程度受损。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杨家坊乡乡党委书记刘显武、乡长庞超立即上报县安监部门,并组织乡镇干部抢险救援。澧县县委书记彭孟雄,县委副书记、代县长李育智等领导立即带领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处理善后事宜,并立即向市安监部门进行汇报。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委书记王群、市委副书记、市长周德睿立即做出指示,迅速启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胡丘陵带领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已结束,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冉成林、温超玉二人无烟花生产操作资质,在用液压机压“笛音”药饼时操作不慎,产生爆炸,并引发旁边药饼(约100饼以上,药量4.3公斤左右)爆炸,其产生的火焰、冲击波和飞散物又引发正屋南房的半成品和东边堂屋内存放的高氯酸钾和对苯二甲酸氢钾的混合药物(约125公斤高氯酸钾和约62公斤对苯二甲酸氢钾)爆炸,冲击波将一墙之隔的庹金玉的偏屋冲垮,将屋内庹先梅砸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尹开钊、尹华廷不具备烟花爆竹生产资质,组织冉成林、温超玉等人非法生产“笛音”,所有参与非法生产者均未取得烟花爆竹从业资质,没有经过培训,不了解“笛音”生产工艺,冒险盲目蛮干。
  1. 杨家坊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打非不积极,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不完善,在辖区内未认真组织经常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非法生产情况上报、处理不及时,打击和取缔力度不大。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事故责任分析和责任人(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尹开钊,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九里乡农民,多次服刑,系本次非法生产“笛音”的组织者,2014年5月27日,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已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

(二)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1. 尹华廷,此次非法生产“笛音”组织者、工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 温超玉,此次非法生产“笛音”工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3. 冉成林,此次非法生产“笛音”工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4.黄学淑,此次非法生产“笛音”工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5.庹先迪,此次非法生产“笛音”工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高永枝、黄作玉(女),均系澧县杨家坊乡农民(两人为夫妻关系),为非法生产烟火药提供场所出租、电力改造等便利条件,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第14条、15条之规定,建议由澧县工商局给予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

3、责成澧县人民政府向常德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并全市通报批评。

4、责成澧县人民政府对澧县工商局、澧县质监局进行警示约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澧县杨家坊乡“12.28”非法制造烟火药较大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影响很大,教训十分深刻。为了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打非”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杨家坊乡人民政府:要确实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学习领会上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想。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规定,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措施制度。充分发挥村(居)支部成员、党员、小组长和信息员的作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积极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体系,对非法生产开展经常性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主体责任,党委、政府要督促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和安监、公安等部门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打击和取缔,并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二)澧县安监局: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本地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在全县范围内构建全覆盖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体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分县、乡、村、企业建立四级隐患台帐,严格落实隐患整治措施、责任、时限、资金、预案。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零容忍”,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情况迅速处理,一经核实立即严厉打击,彻底取缔,对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提供原材料的行为要视同非法生产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三)澧县公安局: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职责,不断建立健全公安部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机制,加强与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打非治违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立即强化对非法生产的重视程度和打击力度,要明确一支专门打非治违队伍,加强对本地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取缔,特别是对烟花爆竹和涉爆物品要加强管理,对制造烟火药的材料源头要加强管控。

(四)澧县工商局: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职责,不断建立健全工商部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主动开展经常性打非治违行动,积极查处未取得许可证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并督促、指导下级工商部门积极配合、参与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

(五)澧县质监局:要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职责,不断建立健全质监部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主动开展经常性打非治违行动,不断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澧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不断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全县各级各部门及时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制度,建立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要落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主体责任,由政府牵头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成立打非治违专职队伍,完善机制、配齐装备,严厉打非。对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坚持露头就打、一打到底,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及时取缔非法作业场所、收缴、销毁非法作业工具和材料,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坚决杜绝死灰复燃。要督促各级各部门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坚决防止由隐患演变为安全事故。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在村组、社区、城乡结合部、县乡交界点,特别是有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传统的地区,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生产的危害性,并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要给予奖励,充分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让非法生产无处藏身。

澧县杨家坊乡燕涔村“12.28”非法生产

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4年9月22日

收藏

FD08604 | 2013_常德市澧县杨家坊乡燕涔村12·28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pdf

常德市澧县杨家坊乡燕涔村“12·28”非法生产 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3 年12 月28 日7 时28 分,澧县杨家坊乡燕涔村境内尹开钊 等非法组织生产“笛音”(用笛音剂制成的带有哨音效果的效果件) 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0 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王群和市长周 德睿立即就做好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 副市长、市公安局长胡丘陵带领相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抢 险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12 月28 日,经市政府批准并成立 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澧 县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澧县杨家坊乡“12·28”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 爆炸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副局长陈宏元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市 监察局副局长袁万明、澧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辉为副组长,同时,邀 请市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 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 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

议。同时,针对事故的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 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情况 1.非法生产情况:2013 年12 月24 日,尹开钊受尹华廷之邀, 决定从事“笛音”非法生产。尹开钊要高守文联系一个房屋想用于生 产“笛音”。12 月25 日,高守文与温超玉、冉成林向高永枝、黄作 玉夫妇提出租用其位于燕涔村7 组的闲置的老屋,两人均表示同意。 温超玉、冉成林、尹开钊、尹华廷查看现场后要求更换电线。26 日 上午,高永枝请电工将电线重新安装,尹开钊与尹华廷用一辆白色面 包车分别将电动机、液压机以及原材料(约125 公斤高氯酸钾和约 62 公斤对苯二甲酸氢钾)运入现场,随即温超玉、冉成林二人负责 连接好线路,开始调试机器。12 月27 日,尹华廷、温超玉、冉成林 邀集黄学淑和庹先迪在现场开始生产“笛音”,由尹华廷、黄学淑、 庹先迪负责拌药,冉成林、温超玉负责压饼。 2.作业场所情况:作业场所位于常德市澧县杨家坊乡燕涔村7 组, 是高永枝、黄作玉夫妻闲置老屋,墙体为土砖结构,坐南朝北一共三 间,总面积约90 平方米。西边为偏屋,中间为正屋,东边为堂屋, 每间屋面积大小相等约为30 平方米。偏屋被分隔成三间,为卧室和 杂物间,正屋分隔成两间,其中后半间用于安装液机、前半间用于堆 放半成品,堂房堆放原材料。 (二)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人,无业。先后4 次因盗窃罪被判刑合计14 年,因2 次销赃被劳教 合计4 年,系此次非法生产“笛音”组织者。 2、黄作玉,女,57 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杨家坊乡燕涔村7 组 人,系此次非法生产“笛音”房屋屋主。(已刑拘) 3、高永枝,男,60 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杨家坊乡燕涔村7 组 人,系此次非法生产“笛音”房屋屋主。(已刑拘) 4、温超玉,女,49 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杨家坊乡燕涔村3 组 人,与冉成林系夫妻关系,系此次非法生产“笛音”工人。(事故中 死亡) 5、冉成林,男,52 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杨家坊乡燕涔村3 组 人,系此次非法生产“笛音”工人。(事故中死亡) 6、黄学淑,女,73 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杨家坊乡燕涔村7 组 人,系此次非法生产“笛音”工人。(事故中死亡) 7、尹华廷,男,29 岁,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九里乡泉水村9 组 人,尹开钊的外甥,系此次非法生产“笛音”组织者、工人。(事故 中死亡) 8、庹先迪,男,73 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杨家坊乡燕涔村3 组 人,系此次非法生产“笛音”工人。(事故中死亡) 9、庹先梅,男,77 岁,系澧县杨家坊乡燕涔村二组人,事故中 因房屋坍塌死亡。

组人,系此次非法生产“笛音”场所联系人。(公安机关高守文不构 成刑事犯罪,故不予处罚) (三)有关监管部门监管情况 1.杨家坊乡人民政府应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成立并 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 经调查发现:该乡年初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 由乡党委书记、乡长全面负责、副乡长直接负责全乡安全生产工作, 建立了安监站负责安全监管和信息摸排、派出所负责打击取缔的“打 非治违”工作机制,但未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未制定上报重 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未建立非法生产窝点和从业人员动态管理 档案;全年仅配合参与和独自开展打非行动各一次,未按照《湖南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的 要求,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未认真排除,对发现的非法生产情况 未及时处理和上报。 2. 澧县安监局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同级有关部门积极开展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隐患排查和打非治违工作。 经调查发现:澧县安监局负责打非治违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但 履责不到位,没有认真督促、指导乡镇开展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线 索摸排,也没有积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对烟花爆竹非法生

产经营行为打击取缔行动。没有督促有关部门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原 辅材料来源进行追查。 3.澧县公安局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县安监、 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 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行为。 经调查发现:澧县公安局在打非工作中不积极认真履行职责, 对制造烟火药的材料源头管控没有建立有效机制,没有建立打非治违 行动资料;对非法生产的打击缺乏沟通与协作,被动参与全县部署的 打击非法生产行动;对非法生产的打击缺乏力度,按照《湖南省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规定, 多次违法行为和超过3 公斤的烟火药非法生产行为均应提起刑事责 任追究,而近年来安监部门移交的非法生产烟火药最多单次超过500 公斤,今年现场查获一名多次违法人员和非法生产烟火药单次达403 公斤,最高仅给予治安拘留10 天处理,对于火药来源没有深入开展 调查,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4. 澧县工商局应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 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 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 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经调查发现:2013 年,澧县“打非办”虽然没有通知该局参与 烟花爆竹专项行动,但该局没有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积极主动开展打 非治违行动。

澧县质监局应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打击非 法生产烟花爆竹和生产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经调查发现:澧县质监局将全县烟花爆竹监管共划分为澧阳、 雷公塔和垱市三大区域,杨家坊乡燕涔村属垱市稽查中队管辖,且制 定了《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工作方案》,垱市稽查中队对所辖 区域内出售烟花鞭炮质量进行了抽查。2013 年,澧县“打非办”虽 然没有通知该局参与烟花爆竹专项行动,但但该局不能较好地履行法 定职责,积极主动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 年12 月28 日7 时左右,尹开钊开车送尹华廷到达作业现 场后(尹开钊即时离开),尹华廷组织温超玉、冉成林、黄学淑、庹 先迪开始生产“笛音”。7 点28 分,冉成林、温超玉在压饼时因操 作不当,产生爆炸,冉成林、温超玉、黄学淑、庹先迪、尹华廷被当 场炸死,爆炸将一墙之隔的邻居庹金玉的偏屋炸垮,将屋内庹先梅砸 死。事故共造成6 人死亡,一栋三正三偏土坯房整体坍塌,附近200 米范围内房屋门窗及吊顶均不同程度受损。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杨家坊乡乡党委书记刘显武、乡长庞超立即上报县 安监部门,并组织乡镇干部抢险救援。澧县县委书记彭孟雄,县委副 书记、代县长李育智等领导立即带领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 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处理善后事宜,并立即向市安监部门

进行汇报。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委书记王群、市委副书记、市长周德 睿立即做出指示,迅速启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市政府副市长、市公 安局局长胡丘陵带领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 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已结束,当地社会 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冉成林、温超玉二人无烟花生产操作资质,在用液压机压“笛音” 药饼时操作不慎,产生爆炸,并引发旁边药饼(约100 饼以上,药量 4.3 公斤左右)爆炸,其产生的火焰、冲击波和飞散物又引发正屋南 房的半成品和东边堂屋内存放的高氯酸钾和对苯二甲酸氢钾的混合 药物(约125 公斤高氯酸钾和约62 公斤对苯二甲酸氢钾)爆炸,冲 击波将一墙之隔的庹金玉的偏屋冲垮,将屋内庹先梅砸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尹开钊、尹华廷不具备烟花爆竹生产资质,组织冉成林、温超 玉等人非法生产“笛音”,所有参与非法生产者均未取得烟花爆竹从 业资质,没有经过培训,不了解“笛音”生产工艺,冒险盲目蛮干。 2、燕涔村党支部开展打击非法生产宣传教育不积极、不主动, 没有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非法生产线索摸排,也没有建 立打非治违台帐,组干部对组织非法生产的可疑人员不盘查。 3、杨家坊乡安监办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及时传达部 署上级安全生产文件指示,没有建立打非治违行动台帐;安全监管履

责不到位,7 月到12 月多次检查发现农户作坊非法生产半成品的情 况,包括对唐作朝非法生产烟火药行为处理都是以停工通知代替处罚。 在事故调查中向事故调查组提供虚假资料。 4、杨家坊乡派出所对打击非法生产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 有建立打非治违台帐和相关系统资料。在打击唐作朝非法生产烟火药 执法行动中,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也未追查火药配料来源。 5.杨家坊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打非不积极,安全 生产各项制度不完善,在辖区内未认真组织经常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整治,对发现的非法生产情况上报、处理不及时,打击和取缔力度不 大。 6、澧县公安局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打非工作中不积极认 真履行职责,没有严格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 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对非法生产的监管缺 失、打击不够,尤其对于烟火药源头从未认真调查,致使安全隐患长 期存在。 7、澧县安监局负责打非治违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履行非法生产 的整治和惩处职责不积极、不主动、不严肃,未认真组织、协调、督 促全县打非治违工作,对辖区内非法生产举报随报随转,对发现的非 法生产、存储烟火药问题没有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打击取缔。开展安全 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不健全,行动不深入、效果不明显。 8、澧县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组织领导不力,每 季度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长期缺席,

未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决定、形成纪要,并明确专人认真落实会议确定 的各项防范措施。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深入,在全省部署的6 至9 月 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中,县政府常务会议9 月上旬才开始研究部署, 澧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两次被省安委会点名通报。对全县打非工作不重 视,县“打非办”仅有三名安监局和一名公安局工作人员,均为兼职, 未要求工商、质监部门参与。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的较大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事故责任分析和责任人(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尹开钊,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九里乡农民,多次服刑,系本次非 法生产“笛音”的组织者,2014 年5 月27 日,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 以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已判处其有期徒刑9 年。 (二)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1.尹华廷,此次非法生产“笛音”组织者、工人,鉴于其已在事 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 温超玉,此次非法生产“笛音”工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 亡,不再追究责任。 3. 冉成林,此次非法生产“笛音”工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 亡,不再追究责任。

  1. 黄学淑,此次非法生产“笛音”工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

不再追究责任。 5.庹先迪,此次非法生产“笛音”工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 不再追究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汪崇平,中共党员,澧县杨家坊乡燕涔村支部书记,未认真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对辖区内非法生产未进行认真细致摸排,致 使非法生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 《湖南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补充规定》第六条规定,建 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2、刘姻文,中共党员,澧县杨家坊乡人民政府安监办主任(事业 单位人员),作为本乡安全生产和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作的具体 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严,打非治违排查不细致,导致非法生 产烟花爆竹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湖 南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 其行政撤职处分。 3、覃业友,中共党员,澧县杨家坊乡派出所所长,作为本乡烟花 爆竹公共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打击非法生产工作没有引起足够 重视,开展打非执法疲软,未认真追究违法人员和追查火药配料源头, 致使非法生产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湖 南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 其行政撤职处分。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作的主 要领导,未严格按照各级要求部署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打击烟花 爆竹非法生产工作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湖 南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 其行政撤职处分。 5、庞超,中共党员,澧县杨家坊乡乡长,作为乡镇政府安全生产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松懈,未严格部 署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 《湖南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 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事故发生后已经被免除所任职务。 6、刘显武,中共党员,澧县杨家坊乡党委书记,作为乡镇党委政 府工作全面负责的主要领导,未严格督促政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 职责,研究部署打击非法生产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依据《湖南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补充规定》第六条 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事故发生后已经被免除所任职务。 7、李小云,中共党员,澧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兼危爆管理 中队中队长,作为全县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开展非 法生产的打击行动不力、执法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湖南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的分管负责人,未积极主动开展打击非法生产行 动,未督促建立制造烟火药材料源头管控有效机制,对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领导责任,依据《湖南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9、向平华,中共党员,澧县公安局副政委,作为全县烟花爆竹公 共安全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非法生产的打击缺乏重视和力度,未督 促建立打击非法生产的沟通协作和工作机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依据《湖南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二 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0、李方斌,中共党员,澧县安监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作为 县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日常业务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被动执法,未 经常性开展非法生产工作排查和整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 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1、胡云忠,中共党员,澧县安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作为 县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日常工作的分管负责人,未积极履行打击非 法生产工作职责,部署督导开展打击非法生产专项行动不到位,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2、潘海平,中共党员,澧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作为烟花 爆竹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县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未建立联合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作有效机 制,对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指导、协调、督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 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 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3、刘辉,中共党员,澧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作为全县安全生产 工作的分管政府领导和县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没有严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打击非法生产工 作部署不及时、工作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湖 南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 其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高永枝、黄作玉(女),均系澧县杨家坊乡农民(两 人为夫妻关系),为非法生产烟火药提供场所出租、 电力改造等便利条件,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 号令) 第14 条、15 条之规定,建议由澧县工商局给予其罚 款2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 1、责成澧县杨家坊乡人民政府向澧县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并 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2、责成澧县公安局、澧县安监局向澧县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全市通报批评,并对其实行“黄牌警告”。

报批评。 4、责成澧县人民政府对澧县工商局、澧县质监局进行警示约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澧县杨家坊乡“12.28”非法制造烟火药较大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影响很大,教训十分深刻。为了进一步细 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打非”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 如下措施建议: (一)杨家坊乡人民政府:要确实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 导,全面学习领会上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牢固树立 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想。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规定, 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措施制度。充分发挥村(居)支部成员、 党员、小组长和信息员的作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积 极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体系,对非法生产开 展经常性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主体责任,党委、政府要 督促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和安监、公安等部门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打击和取缔,并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二)澧县安监局: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 作的指示要求,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积极履行安全生产 监管职责。根据本地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在全县范围内构建全覆盖的 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体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分县、乡、村、企业建 立四级隐患台帐,严格落实隐患整治措施、责任、时限、资金、预案。

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零容忍”,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 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情况迅速处理,一经核实立即严 厉打击,彻底取缔,对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提供原材料的行为要视同 非法生产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三)澧县公安局: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职责,不断建立健全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机制,加强与安监、质监、工商等部 门的协调配合,实现打非治违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立即强化对非法 生产的重视程度和打击力度,要明确一支专门打非治违队伍,加强对 本地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取缔,特别是对烟花爆竹和涉爆 物品要加强管理,对制造烟火药的材料源头要加强管控。 (四)澧县工商局: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职责,不断建立健全 工商部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安监、质监等部 门的协调配合,主动开展经常性打非治违行动,积极查处未取得许可 证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 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查 处力度,并督促、指导下级工商部门积极配合、参与有关安全监管部 门开展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 (五)澧县质监局:要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职责,不断建立健 全质监部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安监、工商等 部门的协调配合,主动开展经常性打非治违行动,不断加强对烟花爆 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澧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 求,不断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全县各级各部门 及时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制度,建立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 预案。要落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主体责任,由政府牵头公安、安监、 质监、工商等部门成立打非治违专职队伍,完善机制、配齐装备,严 厉打非。对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坚持露头就打、一打到底, 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及时取缔非法作业场所、收缴、 销毁非法作业工具和材料,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坚 决杜绝死灰复燃。要督促各级各部门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隐患排查 整治,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坚决防止由隐患演变为安全事故。要 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在 村组、社区、城乡结合部、县乡交界点,特别是有烟花爆竹非法生产 传统的地区,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生产的危害性, 并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要给予奖励,充分发动群众举报非法 生产,让非法生产无处藏身。 澧县杨家坊乡燕涔村“12.28”非法生产 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4 年9 月22 日

FD08605 | 2013_平湖申平塑胶8·30较大_8·30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3年8月30日,位于平湖市独山港镇的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厂房发生一起较大事故,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1536平方米厂房及厂房内生产设备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关注,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妥善安抚死者家属,彻查事故原因,举一反三,严防并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省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领导,嘉兴市市长肖培生、常务副市长梁群、副市长盛全生先后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善后处理以及事故调查等工作。9月2日上午,嘉兴市委、市政府在平湖市召开了“8·30”事故现场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专题部署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8月30日,成立了由嘉兴市安监局牵头,嘉兴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消防支队、人民检察院和平湖市人民政府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聘请了消防、燃烧、爆炸、电气、危化、化工工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安全防范措施与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企业概况

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11日,住所地为平湖市全塘镇穗轮村,法定代表人康秀良,注册号330482000008126,注册资本陆拾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喷塑制品、五金制品;喷涂加工。公司承租平湖市穗轮服饰有限公司内的北侧厂房作为生产场所,面积1536平方米。事发时,主要业务为保温瓶零件表面喷涂。

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前身为平湖市锦华喷涂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1日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徐拥军。2010年7月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杨菊芳,企业名称变更为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2012年7月,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康秀良,一直经营至事发。

平湖市穗轮服饰有限公司位于平湖市全塘镇穗轮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卫东,土地使用面积9114.2平方米,属工业用地,房屋产权面积3603.87平方米。事发时,公司将厂房分别出租给了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平湖市磊鑫五金厂和平湖市鼎泰机械厂。

2、事故厂房建筑情况

(1)厂房功能分区情况。厂房为东西走向的长方形建筑,长64米、宽24米,单层,总面积1536平方米。内部分南北两个部分,南面自东向西分别为原料和产品大厅以及装配车间、除尘车间;北面自东向西分别为包装车间、面漆车间、电镀车间、底漆车间。厂房东侧靠墙自南向北分别为办公室、监控室、储藏室、食堂。

(2)厂房结构情况。厂房四周墙壁为砖混结构,顶部为彩钢板,顶部大梁为钢结构,支柱为砖混结构。厂房内各车间采用聚氨酯泡沫夹芯板或石棉夹芯板隔断,厂房顶部(除原料和产品大厅外)用石棉夹芯板吊顶,厂房四周墙壁窗户均用铁丝网或螺丝钉封闭,整个厂房只有东南角一个安全出口。

(3)厂房防火情况。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未经消防验收审批。2007年12月,厂房变更用途(原作为服装生产车间)开设喷漆、喷涂等加工业务时,承租人擅自改变了内部结构,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擅自封闭安全出口,整个厂区只有东南角一个安全出口,违反《消防法》有关规定。

(4)厂房周边违章搭建情况。2006年7月,厂房出租人李卫东在事故厂房西南侧搭建约288平方米的违章建筑,封闭厂房西南侧的安全出口;2009年5月,在事故厂房的北侧、西侧分别违章搭建了约500平方米、890平方米的违章建筑;2011年8月,在公司南、北两厂房之间的空地上,用彩钢板搭建约1050平方米的违章建筑,使南北两厂房连为一体,封闭了北厂房(事故厂房)东南侧的安全出口;2011年5月,公司南厂房东侧搭建了约250平方米的违章建筑。2006年至2011年期间,李卫东共擅自搭建违章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除公司南厂房东侧搭建的250平方米出租给平湖市鼎泰机械厂外,其他违章建筑均作为平湖市磊鑫五金厂生产车间和仓库之用。

3、劳动用工情况

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共有员工32人,参加工伤保险18人,其中参加养老保险4人(社会统筹)。

4、生产工序流程情况

生产流程车间依次是,原料及产品大厅、装配车间、除尘车间、底漆车间、电镀车间、面漆车间、包装车间。主要工序依次是,毛坯件人工清洗处理、除尘车间水幕机(高压气枪)除尘、底漆车间喷漆及烘干、电镀车间抽真空电镀、面漆车间喷漆及烘干、产品验收和包装。

(二)平湖市穗轮服饰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情况

公司立项、建设等基本过程是:2001年1月15日,办理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01年2月,平湖市建筑设计院完成对公司生产车间的设计图纸;2001年4月2日,平湖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批复同意了《平湖市穗轮服饰有限公司征地技改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01年4月18日,平湖市规划建设局下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准予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 2001年8月30日,公司与平湖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间,公司未向平湖市规划建设局申办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2001年12月18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平湖国用2001字第11-67号),用地面积9114.2平方米。2002年初,公司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平湖市规划建设局根据《印发关于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有关规定的通知》(平政办发[2000]84号)第三条“如企业能提供划拨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又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办理房产权证”的规定,于2002年4月26日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平字第015170)。期间,因办理房产权证的需要,2002年4月1日,公司和平湖市当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房屋质量承诺书》;2002年4月25日,平湖市规划建设局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3650平方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时,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车间内上班员工共25人,其中面漆车间1人,电镀车间2人,底漆车间2人,装配车间11人,原料及产品大厅9人,包装车间和除尘车间无人。据安装于面漆车间的视频资料显示,公司员工仵秋雨于7时33分33秒,在面漆车间开启空调空气开关时,该车间东侧产生瞬间闪光。仵秋雨发现后,关闭开关,并对产生闪光方向进行观察。约两分钟后,其再次开启总开关,并于7时36分53秒启动立式空调主机开关时,空调主机东北侧及水幕机方向连续发生闪光,并瞬间伴有火光冲向西侧。同时,火势迅速穿越面漆车间的东、南、西侧隔墙板,扩散至整个厂房区域。期间,有3名员工(张杏明、夏中良、张香琼)从厂房东南角出口逃离室外,有14名员工(宋美宝、黄保良、张道云、周宝英、陈障珠、刁素兰、陈小芳、张清芳、张天琼、朱学峰、袁保华、王玉、胡明辉、李应凤)从厂房西北角的底漆车间砸窗逃离室外,另有8名员工(朱召琴、胡小群、陶连观、仵秋雨、罗文全、刁凤兰、王映会、肖友富)被困火场。

(二)灭火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7时38分许,平湖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接警后,平湖市消防大队迅速出动4车22人赶赴现场,同时调集临近的独山港、新仓、广陈、新埭等辖区专职消防队4车16人前往事故现场增援,还迅速向嘉兴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汇报情况请求增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并调集港区消防中队及上海陈山专职消防队6车27人前往处置。临近的上海消防总队金山支队接报后,调派直属中队、纬三中队、纬九中队10车90人。同时,平湖市政府立即启动了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紧急调集市公安、医疗、环保、安监、供电等相关部门共计180余人,调集大型挖掘设备4台,120救护车12辆次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救援。

7时55分许,独山港专职消防队首先到达现场,发现东面火势十分凶猛,立即从东面正门出1支水枪进行灭火,防止火势向南面厂房蔓延。与公司人员一同疏散救出5名被困人员送往医院治疗。8时20分许,平湖大队第一力量4车22人到场,经过现场询问察看,发现公司北面厂房基本坍塌,倒塌建筑东面、西面和北面火势十分凶猛,并不断有局部爆炸和轰燃发生,得知现场还有8名被困人员时,组成灭火组、搜救组、警戒组和供水组,进行灭火搜救。8时30分许,平湖辖区新仓、广陈、新埭专职队相继到场;8时41分许,金山支队纬九中队4车21人到达现场;9时01分许,港区中队和陈山专职消防队相继到场开展灭火救援。 9点04分许,现场火势得到控制。

9时40分许,现场明火基本扑灭。同时,平湖市消防大队在倒塌建筑内搜救出第1名被困人员,送往医院救治。又经2个多小时挖掘机和切割机配合破拆,从厂房西北面中间部位搜救出第2名被困人员;十分钟后,相续在厂房西南角同一位置搜救出第3、4、5、6、7名被困人员;14时10分许,在西南角搜救出最后1名被困人员。搜救出的8名被困人员,其中1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7名搜救出时已死亡。

(三)伤亡人员情况

1、死亡人员:

(1)朱召琴,女,四川省阆中市人。

(2)胡小群,女,四川省射洪县人。

(3)陶连观,女,浙江省平湖市人。

(4)仵秋雨,男,河南省郸城县人。

(5)罗文全,男,四川省宜宾市人。

(6)刁凤兰,女,河南省郸城县人。

(7)王映会,女,四川省阆中市人。

(8)肖友富,女,四川省宜宾市人。

以上8名死者,经法医鉴定均为生前烧死。

2、受伤人员:

(1)袁保华,男,河南省新蔡县人。

(2)王玉,女,四川省射洪县人。

(3)夏中良,男,浙江省平湖市人。

(4)朱雪峰,男,上海市金山区人。

(5)张香琼,女,四川省宜宾县人。

以上5名伤者经医院诊断均为烧伤。其中1名伤者(张香琼)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9月10日死亡。

(四)善后处理情况

平湖市、独山港镇党委政府认真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成立了安抚工作组,对遇难者家属实行帮扶,善后处理比较平稳,遇难者理赔已全部完成。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平湖申平塑胶有限位公司面漆车间内大量积聚的易燃气体遇空调电源线接头处相间短路产生的电气火花,导致激烈燃烧反应,燃爆引发大范围火灾。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生产作业过程中,面漆车间内使用的喷涂面漆涂料含有燃点低、燃烧速度快的硝化棉等易燃物。同时,厂房内各车间隔板使用的易燃聚氨酯泡沫夹芯板,介入了燃烧,导致火势迅速蔓延。

造成人员伤亡扩大的主要原因:厂房内安全疏散通道堵塞,只有东南角一个安全出口。火灾发生时,大部分人员集中在厂房西侧,没有疏散通道,导致人员无法逃生。

(二)间接原因

FD08606 | 2013_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8·30较大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3年8月30日,位于平湖市独山港镇的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厂房发生一起较大事故,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1536平方米厂房及厂房内生产设备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关注,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妥善安抚死者家属,彻查事故原因,举一反三,严防并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省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领导,嘉兴市市长肖培生、常务副市长梁群、副市长盛全生先后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善后处理以及事故调查等工作。9月2日上午,嘉兴市委、市政府在平湖市召开了“8·30”事故现场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专题部署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8月30日,成立了由嘉兴市安监局牵头,嘉兴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消防支队、人民检察院和平湖市人民政府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聘请了消防、燃烧、爆炸、电气、危化、化工工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安全防范措施与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企业概况

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11日,住所地为平湖市全塘镇穗轮村,法定代表人康秀良,注册号330482000008126,注册资本陆拾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喷塑制品、五金制品;喷涂加工。公司承租平湖市穗轮服饰有限公司内的北侧厂房作为生产场所,面积1536平方米。事发时,主要业务为保温瓶零件表面喷涂。

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前身为平湖市锦华喷涂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1日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徐拥军。2010年7月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杨菊芳,企业名称变更为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2012年7月,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康秀良,一直经营至事发。

平湖市穗轮服饰有限公司位于平湖市全塘镇穗轮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卫东,土地使用面积9114.2平方米,属工业用地,房屋产权面积3603.87平方米。事发时,公司将厂房分别出租给了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平湖市磊鑫五金厂和平湖市鼎泰机械厂。

2、事故厂房建筑情况

(1)厂房功能分区情况。厂房为东西走向的长方形建筑,长64米、宽24米,单层,总面积1536平方米。内部分南北两个部分,南面自东向西分别为原料和产品大厅以及装配车间、除尘车间;北面自东向西分别为包装车间、面漆车间、电镀车间、底漆车间。厂房东侧靠墙自南向北分别为办公室、监控室、储藏室、食堂。

(2)厂房结构情况。厂房四周墙壁为砖混结构,顶部为彩钢板,顶部大梁为钢结构,支柱为砖混结构。厂房内各车间采用聚氨酯泡沫夹芯板或石棉夹芯板隔断,厂房顶部(除原料和产品大厅外)用石棉夹芯板吊顶,厂房四周墙壁窗户均用铁丝网或螺丝钉封闭,整个厂房只有东南角一个安全出口。

(3)厂房防火情况。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未经消防验收审批。2007年12月,厂房变更用途(原作为服装生产车间)开设喷漆、喷涂等加工业务时,承租人擅自改变了内部结构,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擅自封闭安全出口,整个厂区只有东南角一个安全出口,违反《消防法》有关规定。

(4)厂房周边违章搭建情况。2006年7月,厂房出租人李卫东在事故厂房西南侧搭建约288平方米的违章建筑,封闭厂房西南侧的安全出口;2009年5月,在事故厂房的北侧、西侧分别违章搭建了约500平方米、890平方米的违章建筑;2011年8月,在公司南、北两厂房之间的空地上,用彩钢板搭建约1050平方米的违章建筑,使南北两厂房连为一体,封闭了北厂房(事故厂房)东南侧的安全出口;2011年5月,公司南厂房东侧搭建了约250平方米的违章建筑。2006年至2011年期间,李卫东共擅自搭建违章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除公司南厂房东侧搭建的250平方米出租给平湖市鼎泰机械厂外,其他违章建筑均作为平湖市磊鑫五金厂生产车间和仓库之用。

3、劳动用工情况

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共有员工32人,参加工伤保险18人,其中参加养老保险4人(社会统筹)。

4、生产工序流程情况

生产流程车间依次是,原料及产品大厅、装配车间、除尘车间、底漆车间、电镀车间、面漆车间、包装车间。主要工序依次是,毛坯件人工清洗处理、除尘车间水幕机(高压气枪)除尘、底漆车间喷漆及烘干、电镀车间抽真空电镀、面漆车间喷漆及烘干、产品验收和包装。

(二)平湖市穗轮服饰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情况

公司立项、建设等基本过程是:2001年1月15日,办理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01年2月,平湖市建筑设计院完成对公司生产车间的设计图纸;2001年4月2日,平湖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批复同意了《平湖市穗轮服饰有限公司征地技改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01年4月18日,平湖市规划建设局下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准予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 2001年8月30日,公司与平湖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间,公司未向平湖市规划建设局申办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2001年12月18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平湖国用2001字第11-67号),用地面积9114.2平方米。2002年初,公司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平湖市规划建设局根据《印发关于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有关规定的通知》(平政办发[2000]84号)第三条“如企业能提供划拨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又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办理房产权证”的规定,于2002年4月26日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平字第015170)。期间,因办理房产权证的需要,2002年4月1日,公司和平湖市当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房屋质量承诺书》;2002年4月25日,平湖市规划建设局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3650平方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时,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车间内上班员工共25人,其中面漆车间1人,电镀车间2人,底漆车间2人,装配车间11人,原料及产品大厅9人,包装车间和除尘车间无人。据安装于面漆车间的视频资料显示,公司员工仵秋雨于7时33分33秒,在面漆车间开启空调空气开关时,该车间东侧产生瞬间闪光。仵秋雨发现后,关闭开关,并对产生闪光方向进行观察。约两分钟后,其再次开启总开关,并于7时36分53秒启动立式空调主机开关时,空调主机东北侧及水幕机方向连续发生闪光,并瞬间伴有火光冲向西侧。同时,火势迅速穿越面漆车间的东、南、西侧隔墙板,扩散至整个厂房区域。期间,有3名员工(张杏明、夏中良、张香琼)从厂房东南角出口逃离室外,有14名员工(宋美宝、黄保良、张道云、周宝英、陈障珠、刁素兰、陈小芳、张清芳、张天琼、朱学峰、袁保华、王玉、胡明辉、李应凤)从厂房西北角的底漆车间砸窗逃离室外,另有8名员工(朱召琴、胡小群、陶连观、仵秋雨、罗文全、刁凤兰、王映会、肖友富)被困火场。

(二)灭火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7时38分许,平湖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接警后,平湖市消防大队迅速出动4车22人赶赴现场,同时调集临近的独山港、新仓、广陈、新埭等辖区专职消防队4车16人前往事故现场增援,还迅速向嘉兴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汇报情况请求增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并调集港区消防中队及上海陈山专职消防队6车27人前往处置。临近的上海消防总队金山支队接报后,调派直属中队、纬三中队、纬九中队10车90人。同时,平湖市政府立即启动了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紧急调集市公安、医疗、环保、安监、供电等相关部门共计180余人,调集大型挖掘设备4台,120救护车12辆次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救援。

7时55分许,独山港专职消防队首先到达现场,发现东面火势十分凶猛,立即从东面正门出1支水枪进行灭火,防止火势向南面厂房蔓延。与公司人员一同疏散救出5名被困人员送往医院治疗。8时20分许,平湖大队第一力量4车22人到场,经过现场询问察看,发现公司北面厂房基本坍塌,倒塌建筑东面、西面和北面火势十分凶猛,并不断有局部爆炸和轰燃发生,得知现场还有8名被困人员时,组成灭火组、搜救组、警戒组和供水组,进行灭火搜救。8时30分许,平湖辖区新仓、广陈、新埭专职队相继到场;8时41分许,金山支队纬九中队4车21人到达现场;9时01分许,港区中队和陈山专职消防队相继到场开展灭火救援。 9点04分许,现场火势得到控制。

9时40分许,现场明火基本扑灭。同时,平湖市消防大队在倒塌建筑内搜救出第1名被困人员,送往医院救治。又经2个多小时挖掘机和切割机配合破拆,从厂房西北面中间部位搜救出第2名被困人员;十分钟后,相续在厂房西南角同一位置搜救出第3、4、5、6、7名被困人员;14时10分许,在西南角搜救出最后1名被困人员。搜救出的8名被困人员,其中1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7名搜救出时已死亡。

(三)伤亡人员情况

1、死亡人员:

(1)朱召琴,女,四川省阆中市人。

(2)胡小群,女,四川省射洪县人。

(3)陶连观,女,浙江省平湖市人。

(4)仵秋雨,男,河南省郸城县人。

(5)罗文全,男,四川省宜宾市人。

(6)刁凤兰,女,河南省郸城县人。

(7)王映会,女,四川省阆中市人。

(8)肖友富,女,四川省宜宾市人。

以上8名死者,经法医鉴定均为生前烧死。

2、受伤人员:

(1)袁保华,男,河南省新蔡县人。

(2)王玉,女,四川省射洪县人。

(3)夏中良,男,浙江省平湖市人。

(4)朱雪峰,男,上海市金山区人。

(5)张香琼,女,四川省宜宾县人。

以上5名伤者经医院诊断均为烧伤。其中1名伤者(张香琼)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9月10日死亡。

(四)善后处理情况

平湖市、独山港镇党委政府认真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成立了安抚工作组,对遇难者家属实行帮扶,善后处理比较平稳,遇难者理赔已全部完成。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平湖申平塑胶有限位公司面漆车间内大量积聚的易燃气体遇空调电源线接头处相间短路产生的电气火花,导致激烈燃烧反应,燃爆引发大范围火灾。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生产作业过程中,面漆车间内使用的喷涂面漆涂料含有燃点低、燃烧速度快的硝化棉等易燃物。同时,厂房内各车间隔板使用的易燃聚氨酯泡沫夹芯板,介入了燃烧,导致火势迅速蔓延。

造成人员伤亡扩大的主要原因:厂房内安全疏散通道堵塞,只有东南角一个安全出口。火灾发生时,大部分人员集中在厂房西侧,没有疏散通道,导致人员无法逃生。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8·30”燃爆引发大范围火灾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仵秋雨,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面漆车间操作工。安全意识差,第一次开启空调电源,车间内瞬间产生强烈电火花后,在未找到原因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再次开启电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2、李卫东,平湖市穗轮服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厂房出租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厂房建成投入使用前未进行消防审批;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出租给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为求个人私利,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封闭了出租厂房的原设计的两个安全出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3、阮建军,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现场生产管理负责人。日常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意识差,重生产、忽视安全管理,无视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给予纪律处分人员

(四)相关处罚及问责建议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平湖市政府要迅速采取以下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当地经济与社会健康、安全发展。

(一)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118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以“抓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促打非治违提升水平,促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促产业转型升级”的“一抓三促”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广泛开展明查暗访,严肃整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真正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着力改善安全生产环境。

(二)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重点加强对安全条件不足的租赁厂房及易引发火灾的“三合一”、“多合一”小加工、小作坊的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消防安全审批验收工作,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严厉打击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消防违法行为。要举一反三,对类似使用危化品的喷漆、喷塑等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整改,并完善强化防控措施。要坚决拆除各类违章建筑,严厉打击利用非法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力度,依法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加强企业安全诚信机制建设,及时曝光重大隐患和典型案例,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强化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加大行业监管力度,提高监督检查水平。要加强部门工作协调,明确职责,形成合力,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同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以保证监管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督促基层组织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广泛开展以“一抓三促”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同时,要加强工作督查和考核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考评机制,保证安全生产工作在基层的落实。

FD08607 | 2013_广东_东莞莞城中侨大厦3·3燃气爆炸较大生产安全事故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东莞市莞城街道中侨大厦"3·3"燃气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3·3”燃气爆炸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1. 东莞市东城兴华燃气有限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城区供应站的管理不到位,没有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措施。事发当天,东莞市东城兴华燃气公司城区供应站派了3名人员前往中侨大厦中石化内部饭堂的厨房更换气瓶,违规使用电梯运送燃气瓶,3名送气人员当中,负责搬运的梁金卫和郑水军两人均未经过培训,没有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第四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和《燃气服务导则》5.7.1“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并进行岗位培训”的规定。同时,东莞市东城兴华燃气公司在中石化内部饭堂储气间设计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未要求其整改并给予供气,未按要求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中石化东莞分公司内部员工饭堂使用的调压器等燃气设备超出规定使用年限未督促更换,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燃气服务导则》5.11.1“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组织对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的规定。东莞市东城兴华燃气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1. 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作为莞城街道办事处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负责辖区燃气供应站的选址及其安全消防设施,牵头负责辖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整改等工作任务。但对东莞市东城兴华燃气有限公司城区供应站的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够认真负责。莞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对东城兴华燃气有限公司城区供应站部分工作人员没有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失察,对督促落实定期安全检查燃气设施等工作不到位,没有督促落实燃气经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根据2013年4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东莞市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安办〔2013〕32号),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制定了《莞城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要对辖区内所有餐饮场所以及涉及燃气应用的场所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而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并没有对中石化东莞分公司内部员工饭堂进行检查,存在监管不力、工作不认真负责的情况。
  1. 市燃气协会培训发证工作不够完善,部分燃气从业人员得不到及时培训。从2012年10月起,市燃气协会承担为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发证的职责。市燃气协会组织培训发证工作不够规范,对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等单位在2013年初上报的培训人员名单未能及时组织开展培训,对造成东城兴华燃气公司城区供应站部分送气工无证上岗具有一定工作不到位的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东莞市莞城街道中侨大厦“3·3”燃气爆炸较大事故是一起燃气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对东莞市莞城街道中侨大厦“3·3”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张莉,女,1973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广东茂名人,现任中石化东莞分公司内部员工饭堂的管理员。张莉不认真履行管理员的职责,对饭堂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检查巡查不认真负责,对饭堂违规使用瓶装燃气情况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免去中石化东莞分公司内部员工饭堂的管理员职务。
  1. 陈眈,男,1980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广东陆丰人,现任中石化东莞分公司经理办公室主任。该饭堂由经理办公室负责管理,作为经理办公室主任,陈眈对办公楼的燃气安全使用管理不到位,对饭堂违规使用瓶装燃气情况失察,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免去中石化东莞分公司经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1. 钱志明,男,1964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浙江人,现任中石化东莞分公司总经理。中石化东莞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是导致该次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单位。钱志明作为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饭堂违规使用瓶装燃气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记大过处分,并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1. 吴征燃,男,1957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广东河源人,2011年6月至今任中石化东莞石油分公司党委书记。中石化东莞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是导致该次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单位。吴征燃作为该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饭堂违规使用瓶装燃气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原则,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陈创高,男,1971年11月出生,广东东莞人,群众,现任东莞市东城兴华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东莞市东城兴华燃气有限公司城区供应站负责人。陈创高管理工作不到位,其供应站部分送气工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对不符合使用瓶装燃气的中石化东莞分公司内部员工饭堂违规供气,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备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1. 吕旭峰,男,1973年6月出生,广东东莞人,中共党员,现任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巡查大队巡查员。吕旭峰对辖区内的燃气使用安全巡查工作力度不够,对城区供应站部分工作人员没有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问题失察,督促落实燃气公司定期安全检查燃气设施等工作不到位,开展莞城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认真负责,对中石化东莞分公司内部员工饭堂存在的燃气使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监督不力的情况,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 区卓林,男,1977年4月出生,广东东莞人,群众,现任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巡查大队副大队长。区卓林对辖区内的燃气使用安全巡查工作管理不到位,对城区供应站部分工作人员没有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问题失察,督导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认真落实,对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燃气监管工作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免去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巡查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1. 莫耀棠,男,1968年10月出生,广东东莞人,中共党员,现任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环卫办主任。莫耀棠对辖区内的燃气使用安全巡查工作管理不到位,对城区供应站部分工作人员没有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问题失察,布置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落实,对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燃气监管工作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王柏全,男,1963年9月出生,广东东莞人,中共党员,现任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王柏全作为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对燃气使用安全巡查工作管理不到位,对城区供应站部分工作人员没有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问题失察,布置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落实,对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燃气监管工作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梁丰,男,1958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2009年6月至今任莞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2011年8月至今分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对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燃气监管工作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监察部门给予诫勉谈话。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中石化东莞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东莞市东城兴华燃气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市燃气协会培训发证工作不够规范,建议由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依法处理。

(三)建议作检讨及其他处理的单位和人员

1.莞城街道办事处具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向东莞市政府做出深刻检讨。

2.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具有行业指导监管责任,建议责令其向东莞市政府做出深刻检讨。

  1. 莞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安全检查不认真落实,建议责令其向莞城街道办事处作出深刻检讨。
  1. 东莞市燃气协会秘书长黎静文(群众身份)对市燃气协会组织开展培训发证工作不到位负有责任,建议由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依法处理。

如司法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这次事故的发生反映出当前我市一些餐饮场所以及涉及燃气使用的单位管理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等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对燃气使用的安全工作不够重视,对燃气使用的安全隐患没有落实整改措施。全市各镇街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提高对燃气使用安全的宣传力度,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日常重要工作计划,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燃气安全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体系,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认真履行职责,防止燃气监管工作存在真空地带。

东莞市莞城街道中侨大厦“3·3”事故的发生,反映出莞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燃气企业以及餐饮场所、涉及燃气使用的场所的监管不到位,没有严格落实市政府部署的燃气隐患排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要将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通过燃气安全检查,纠正燃气供应、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对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要坚决查处,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燃气管理的有关法规和燃气安全技术规范,履行对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安全服务的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做好消防监督工作,依照消防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对燃气企业和燃气使用单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质监部门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4〕15号)文件精神,严厉打击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等质量违法行为和充装超期未检或应报废气瓶、翻新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促进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主动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液化石油气充装、检验行为,预防和减少液化石油气气瓶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燃气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大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各镇街(园区)和燃气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督促燃气企业依法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防范和安全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指定企业负责人牵头督办,登记造册,限期整改,确保燃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并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措施,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同时加大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发放燃气安全知识的资料,提高燃气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防范事故发生。

(四)提高宣传力度,普及燃气使用的安全知识。燃气使用面广,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各镇街(园区)要在电视、报刊、墙报、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宣传燃气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教育广大市民正确识别燃气使用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在更换燃气瓶时要严格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掌握解决常见问题的技能。同时,各镇街(园区)要组织属地相关管理部门联同村(居)委会,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深入村(居)社区、工业区、建筑工地、出租屋等居民用气终端,宣传安全用气常识,督促居民用户积极参与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切实提高全社会安全使用燃气的水平。

横沥镇“2.12”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熔渣入水坑,爆炸险伤人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80419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4388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33504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08608 | 2013_广东_深圳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2·11重大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13年广东深圳“12·11”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12月11日1时26分许,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的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129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781.2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核实伤亡情况,妥为善后处理;要尽快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处理;要举一反三,全面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对薄弱环节要严查密防,不留死角盲区,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风险。国务委员杨晶、郭声琨、王勇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吸取教训,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妥善处置善后,全省各地要高度重视,集中开展一次火灾隐患排查。接到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后,胡春华书记再次作出批示,要求认真贯彻总理批示精神,做好善后工作,并举一反三,对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部署。省长朱小丹,省领导马兴瑞、王荣、庹震、刘志庚、李春生等分别对有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省领导批示精神,副省长李春生带领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有关负责同志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派员督促指导。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省政府成立了深圳“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黄晗任事故调查组组长,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省法制办等部门和深圳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了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企业概况。

(1)深圳市荣健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健公司)。荣健公司办公场所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南环路边东江仔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自编第82栋2楼216房。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9日,由许日送和邓双喜(许日送妻子)按95%和5%的比例出资组建,法定代表人许日送。该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10万元,经营场所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南环路边东江仔工业区第26栋、27栋、29栋、31栋、68栋、69栋、74栋、75栋、82栋、89栋、91栋、93栋、101栋、102栋、103栋、105-110栋(共21栋建筑)”,经营范围是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光明新区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市场租售业务,为农产品批发市场提供配套,物业管理、出租,水果、蔬菜批发销售等。现有员工126人左右(其中75人已缴纳社保),日均销售收入超过400万元。该企业于2009年10月9日核准登记,2010年6月18日办理股权和住所变更登记,2010年10月21日办理经营范围和营业执照有效期变更登记,现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4303373;营业期限:自2009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9日)。该企业2009年至2013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款总额分别为7650元和794.29元;2011年至2013年,缴纳的地税款总额为309,757.6元。

(2)深圳市公明根竹园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根竹园公司)。根竹园公司办公场所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村委办公大楼。该公司成立于1989年4月20日,由深圳市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麦合平等根竹园社区居民各按50%出资比例组建,法定代表人麦国强。该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2534万元,经营范围是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和物业管理等。该公司2012年收取荣健公司租金650多万元。该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597633;营业期限:自1989年4月20日至2054年12月7日)。

2.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情况(以下简称荣健市场)。

(1)整体情况。1999年至2000年根竹园公司在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南环大道以西、楼岗大道南侧建设了23栋永久性建筑(工业厂房和宿舍楼)。2007年10月10日至2011年11月1日,荣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日送以妻子邓双喜名义,与根竹园公司分别签订5次租用协议,在前述23栋永久性建筑的基础上陆续进行升级改造,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并于2010年8月份正式经营。经规划国土部门核算,荣健市场总占地面积约12.8452万平方米,分属根竹园社区和薯田埔社区,其中根竹园社区占地约6.7万平方米,薯田埔社区占地约6.1万平方米。按交易品类分为5个区域,其中A区规划为市场配套设施和干货及杂货批发;B区(即着火区)为水果批发;C区为蔬菜批发、零售、茶叶批发以及干果销售等;D区不属于荣健公司,为根竹园社区所有,拟作为建材市场,暂未使用;H区为水果批发。目前市场内有400多家承租经营的商户,其中仅70多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其余商户均挂靠荣健公司经营。

荣健市场23栋永久性建筑建筑面积约3.3万平方米,分布情况是:A区8栋、B区2栋,C区7栋,D区6栋。其中市场B区除2栋永久性建筑外,其他均为临时建筑(铁皮棚房),临时建筑的建筑面积约为3.3万平方米。

(2)起火建筑情况。起火建筑位于荣健市场B区通道东侧自编A栋,系邓双喜于2008年3月28日向根竹园公司租用,是一栋一层钢架铁皮房,建筑面积1290平方米。该建筑南北长134米,东西宽8.8米,呈两侧对开摆布。该建筑内各商铺均设金属卷闸门作为大门。该建筑南部与临街商铺相连,北部与自编A5宿舍相连,东面与长盛发塑胶厂生产车间间隔6米并设置铁皮棚相连,西面与相邻商铺间距约10米。

起火建筑原为1米高的砖墙结构(不属于原23栋永久性建筑范围),后在原有建筑基础上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间改建而成。上部以钢架铁网为主要材料的墙体,顶部为铁皮搭建而成的铁皮房,内部没有承重墙体和防火分隔,整体互相连通,空间大、跨度大。承租商铺的经营户使用彩钢板、木材等材料搭建阁楼,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板保温隔热,并根据各自使用用途进行改造,在商铺里侧有自制冷藏室、厨房、洗手间等设施。起火建筑内货物密集,堆积大量水果、纸盒、塑料以及炊具、床铺等家居物品。

起火建筑内正常营业人员为60人左右,当晚居住约50人(疏散约30人,死伤21人)。

(3)荣健市场消防设施情况。荣健市场内自建有固定消防栓系统,商铺均配有灭火器、应急灯和逃生标志。起火建筑没有独立防火分区,建有固定消防栓系统,起火建筑周边共有42个墙壁式消防栓、1个地上消防栓。供水管网直径150mm,没有设消防水泵,管网直接与市政管网连接,测试压力为0.15-0.2MPa。当晚,荣健市场内消防栓被市场管理处上锁,消防水管网总阀未调至最大状态。

荣健市场周边1公里范围内共有25个消防栓,其中市政消防栓16个,供水管网直径300mm,测试压力为0.28-0.35MPa。其中,离火灾地点最近的南环大道消防栓(约350米)是消防车主要取水点。另有9个消防栓,其中:6个消防栓位于楼岗路(市场正门前),由公明办事处承建,尚处于建设阶段,未验收投入使用,也未和市政供水管网连接,其供水管网及消防栓均无水;3个消防栓位于市场内,均已废弃。

(4)荣健市场用电情况。根竹园公司于2007年6月15日向深圳市供电局申请在荣健市场内报装了一台315KVA的变压器,后于2013年7月10日申请增容至800KVA。荣健市场B区A56号商铺的配电线路由商铺卷闸门上方铁梁处引入自制冷藏室,电线吊装并使用不阻燃管穿管敷设,商铺内自制冷藏室和日常用电分别用380V和220V电压。

荣健公司仅3名电工,2名未持证上岗,1名电工证未年审;未建立符合荣健市场及其商铺用电实际的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电气设备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临时用电管理制度。荣健市场内公共配电系统存在低压配电干线违规安装联络开关箱,未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电缆线任意接驳、浮拉、拖地、多线缠绕,电源线路绝缘破损、老化未进行更换等问题。

承租经营的商户选择没有相关资质和资格的人员进行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不合规的用电设备。商铺内配电线路存在安装敷设不规范、电线路未穿管或使用不阻燃管、乱拉乱接,在电气设备及电源线附近堆放可燃物及杂物或可能导致电源线发生机械损伤的物品,部分商铺未安装漏电保护以及电源线未接地线等问题。

3.起火点商铺情况。

(1)整体情况。起火点商铺位于荣健市场B区A栋A56号,长约11米、宽约5米、高约5米,面积约60平方米。杨荣腊于2010年5月始进驻该商铺经营水果(主要经营苹果),无工商营业执照,挂靠荣健公司经营,商铺名为“秦晋果业”。杨荣腊和其妻儿2人及1名雇佣的员工共4人居住在该商铺。铺内靠西南部分为自制冷藏室,自制冷藏室里侧自北向南分别建有长约1.2米、宽约1.46米的卫生间和长约2.3米、宽约2米的两间房间。起火时铺内有电磁炉、洗衣机、电视机等电器。

(2)自制冷藏室情况。自制冷藏室长约5米、宽约4米、高约2.3米,功率5匹,于2010年8-9月份期间雇请黄家威外购压缩机、冷风机、库板、电源线、冷凝剂等组装而成,并由其主要负责电线连接工作。自制冷藏室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保温。黄家威自称“东莞环球制冷公司”招揽生意,所制作的冷藏室自称“环球”牌,实际从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也没有履行任何审批手续。

自制冷藏室交付商户使用后,黄家威仅口头告知使用事项,没有提供使用说明书,也没有向A56商铺说明过自制冷藏室及电源线的维护及保养检查等事项。

(二)荣健市场建设及相关审批情况。

  1. 荣健市场建设情况。2007年11月至2011年11月,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原23栋永久性建筑物的基础上进行功能改造,形成荣健市场的A、C、D区;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B区原有建筑的基础上拆建,形成7栋1层钢架铁皮棚房(包括起火建筑,下同);2011年2月至2012年11月,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B区搭建铁皮棚房约8500平方米;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B区搭建1层钢架铁皮棚房9000平方米。此外,2012年至2013年期间,荣健公司在市场内原有工业厂房之间违法搭建了大量顶棚、连廊等钢结构建筑。荣健市场建设由小到大逐步形成了集经营、仓储、居住于一体的“三合一”场所。
  1. 荣健市场用地审批情况。荣健市场用地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未征未转用地(即集体土地)约为62744平方米、征转地(即国有未出让土地)约为65708平方米。

(1)未征未转用地上的违建和手续办理情况。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属于地方性法规)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尚未按照本决定和相关规定处理前(即本决定公布实施之日2009年6月2日前),经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合格并符合地质安全条件的,可以允许有条件临时使用,并按规定办理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房屋租赁的相关手续。2002年11月,根竹园公司将荣健市场内23栋建筑中的13栋建筑,按照深圳市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俗称“旧两规”)要求,向原宝安区公明办事处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了申报,并取得回执,但尚未办结;2008年3月,荣健公司租用该地块原东江仔工业区(即火灾发生地所在的市场B区),占地面积为15570平方米,并于2008年至2009年5月期间,以危房名义在原有根竹园公司建筑基础上拆违建新,搭建了7栋1层钢架铁皮棚房;2009年12月,荣健公司将原23栋永久性建筑和后续搭建的B区7栋1层铁皮棚房,以根竹园公司名义向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办公室申报临时使用手续(俗称“新两规”),公明办事处在申报单位没有提供建筑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违规出具受理回执。

经规划国土部门核实,荣健市场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均未办理报建手续;发生火灾的荣健市场B区,相关用地单位既未向国土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未与国土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火灾地块上覆建筑物的建设单位也未向国土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2008年以后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内搭建的7栋违法建筑属于手续不合法临时建筑,但由于公明办事处为其办理了“新两规”受理回执,在等待深圳市级“新两规”实施细则出台期间,按规定现状允许保留,荣健公司因此取得了荣健市场23栋永久性建筑和7栋1层钢架铁皮棚房的临时使用权(不能作为违法建筑的合法确认)。

(2)国有未出让土地上的违建和手续办理情况。2011年5月,邓双喜租用了薯田埔社区3.5万平方米土地,后于2011年2月至2012年11月,荣健公司在根竹园社区和薯田埔社区范围内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国有用地上,违法搭建铁皮棚房约8500平方米。经规划国土部门核实,实际占用的国有土地面积约为65708平方米,全部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其中列入2012年度国土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占用土地图斑范围面积合计11207.41平方米。2013年9月,经光明新区管委会同意,对该部分违法建筑以补办临时用地手续的方式暂时予以保留,并于2013年9月13日获得了光明规划国土局批准的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合同书编号分别为:深地临合字〔2013〕76011、76012和76023号)。市场占用的其他国有土地未办理相关使用手续,土地上所有建筑物均未办理报建手续。

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荣健公司再次在荣健市场B区违法搭建了1层钢架铁皮棚房约9000平方米建筑(部分为未征未转的集体土地),并被纳入办事处2013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整改范围,但直到火灾发生前一直未拆除。事故发生后,光明新区管委会已组织拆除。

  1. 荣健市场环保审批情况。2010年10月9日,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光环批〔2010〕200849号),批准同意包括第102栋建筑在内的共21栋建筑从事水果、蔬菜等农副产品的批发和零售,经营面积4.8829万平方米,有效期至2013年10月9日。2013年9月30日,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补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光环批〔2013〕200461号)。
  1. 荣健市场消防设计审批、验收情况。荣健市场未经有关部门工程质量验收、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以及开业前安全检查。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2月11日1时26分许,荣健市场B区A54号商铺店主陈顺强发现异常,最先跑出商铺并敲打周边商铺的门,随后B区A55、A56、A57号商铺附近出现火光。紧接着,A56号商铺工人蔡亚利听到商铺外有吵闹声,发现A56号商铺上方有红色火光,立即打开铁卷闸门往外跑;1时28分许,A56号商户杨荣腊从商铺内跑出来,敲打A57商铺的门但没有反应,打开附近的消防栓自救但消防水压不足、无法进行有效扑救。同时,荣健市场保安李志国正和A61号商铺郭赖在市场办公室查看市场监控录像时,通过监控镜头发现市场有浓烟,有人使用灭火器救火,跑到市场B区后发现A54至A57号商铺浓烟滚滚并有火光;1时29分许,保安李志国回到市场办公室用手机报警并通知现场保安组织救援。由于起火建筑整体连通,商铺内墙使用铁网及聚氨酯泡沫分隔,可燃易燃物品多,与周边建筑防火间距不足,且当时有偏东北风,造成火势迅速向南北两侧蔓延。

事故共造成荣健市场B区A栋A38-62号共25间商铺起火,产生的大量浓烟及有毒有害气体充满整个起火建筑,造成16人死亡,另有5人受伤。

(二)灭火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1. 群众自救情况:公安消防救援队伍到达前,陈顺强、蔡亚利、杨荣腊和正在荣健市场卸货的搬运工彭永明等4人,荣健市场管理处值班班长胡军生等11名保安以及部分被叫醒的商户和群众参与救援,通过呼喊、拍门以及到附近宿舍喊话等方式,疏散群众约30人。
  1. 应急救援情况:1时29分,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安消防部门接到119指挥中心火灾报警后立即出动,公明消防中队6台消防车及辖区5个分队5台消防车共50名指战员于1时35分率先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处置,了解现场情况后立即通知光明新区公安消防大队全勤指挥部到场并请求增援。增援消防车辆陆续于1时50分至3时36分期间到达。广东省及深圳市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了应急预案,省、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调动公安、消防、应急、武警、医疗、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先后组织8个中队、29辆消防车(载水量156吨)、190名消防官兵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火灾于当日3时被扑灭。现场搜救出死亡人员16人,受伤人员5人并迅速送往医院治疗。
  1. 应急救援评估。消防官兵到达现场时,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且燃烧产物毒性大,部分商铺存有电单车、冷藏室等,在扑救过程中不时发生爆炸,救援环境复杂。在省、市公安消防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及专家的指导下,当地消防官兵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和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的救援原则,战术运用合理、现场部署得当、及时科学处置、保障措施得力,成功营救5人,疏散周边大量群众,避免了火灾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灾害。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处置行动成功。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发当日,深圳市立即成立了火灾事故现场指挥部,部署事故救援、伤员救治、现场管控、社会维稳、善后处置以及市场整治等工作,光明新区迅速成立了安抚、救护、殡葬、后勤保障、赔偿等12个工作小组开展善后处置工作,抽调300多名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认真做好16名遇难者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各项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16名遇难者经DNA比对并全部经家属确认身份,遇难者理赔善后工作已全部完成。

事故中5名受伤人员及时入院治疗,深圳市卫生部门调集了优质医疗资源,对受伤人员进行全力抢救,组织计生、医院专门工作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一对一的陪护和医疗救治,5名受伤人员全部治愈出院。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关闭了现场周围60间商铺,安置人员1000多人,受灾商铺涉及的125名从业人员全部予以安置。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荣健市场B区A栋A56号商铺西南角上方的自制冷藏室空气冷却器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商铺内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荣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意识淡薄。荣健公司作为荣健市场建设、经营和管理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无视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许日送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组织员工进行有效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反而擅自驾车离开现场逃往外地。

(2)违法建设经营荣健市场。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建设过程中未办理国土规划相关用地审批、报建手续,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以及开业前安全检查;违规搭建大量铁皮棚房,顶棚彩钢板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内部没有承重墙体和防火分隔,整体互相连通,燃烧时释放出大量有毒浓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荣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不明确,所提供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早已离职,实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没有正式任职记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违规住人、用电隐患及消防设施不完善等事故隐患。

(4)荣健市场用电安全管理混乱。荣健公司雇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违规布设电气线路,荣健市场存在室外路边低压电缆头制作不规范、敷设高度严重不足等问题,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荣健市场整体配电干线、入户线敷设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通讯电路与强电线路未分开敷设;电缆线任意接驳、浮拉、拖地、多线缠绕;电源线路绝缘破损、老化未及时进行更换;插座回路未独立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接地线采用缠绕及钩挂方式等大量安全隐患。

(5)荣健市场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不到位。荣健公司从未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用电及消防方面的培训;未按规范要求建设市场消防设施,未安装火灾紧急报警装置,商铺未设置紧急疏散出口,造成人员未能及时逃生。尤其是违规将荣健市场内消防栓锁闭,消防水管网总阀未调至最大状态,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扑救初期火灾。

2.A56号秦晋果业商铺经营户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1)消防安全意识淡薄。A56号商户未履行租赁合同和防火责任书,擅自改变商铺结构,大量使用彩钢板、木材等材料违规搭建阁楼,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板保温隔热。未对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消除,尤其是在周边商铺经常性地存在电线开关“跳闸”的情况下,没有引起警醒,及时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2)存在“三合一”问题。A56号商户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将经营、储存和居住场所合为一体,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和消防安全技防措施。尤其是在相关监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和违规住人专项整治后仍拒不拆除和迁出。

(3)违规安装自制冷藏室和配电线路。A56号商户用电安全意识淡薄;聘请无相关资质资格的人员使用铁皮层、聚氨酯泡沫保温层、压缩机、冷凝剂等设备、材料违规自制冷藏室;配电线路使用不阻燃管穿管,线路乱拉乱接;在自制冷藏室及电源线附近堆放可燃物及杂物或可能导致电源线发生机械损伤的物品;未规范安装漏电保护。

3.黄家威违法组装销售自制冷藏室。

黄家威违法组装自制冷藏室卖给A56商铺使用,并负责电线连接工作。经查,该自制冷藏室是一个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和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因素。

4.根竹园公司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根竹园公司违法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手续、没有消防许可手续的土地及上盖建筑物出租给荣健公司建设经营市场。同时,根竹园公司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相关规定,对荣健公司擅自建设铁皮棚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也未督促承租方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和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

5.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1)2011年1月以前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原光明消防大队负责公明办事处的消防监督工作,该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防火监督管理工作监管不力,在发现荣健市场未进行消防报建、验收便擅自经营的问题后,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市场实施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未能有效消除荣健市场未经消防许可擅自经营的问题,工作严重失职。

(2)2011年1月以后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负责辖区(含荣健市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在发现荣健市场未取得消防许可而擅自营业的情况下,未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未能有效制止该市场消防违法行为和消除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工作严重失职。

(3)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的业务指导,对公明派出所业务指导不力,未能督促其严格依法实施监管、消除辖区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4)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对公明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管。

6.土地监察及规划国土部门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监管不力、指导督促不力。

(1)公明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力、查处拆除不力,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规模不断扩大问题失管失控,工作严重失职。

(2)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未认真履行辖区内规划地违法行为的日常督查职责,对荣健市场内长期存在的违建问题失察;对查违中队及公明办事处执法队开展市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巡查检查和查处整改工作指导、督促不力。

(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违规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部分国有未出让土地补办了临时用地手续。

7.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把关不严。

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辖区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国有未出让土地违法建设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存在审核把关不严问题。

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荣健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监管不力。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于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法建设大面积铁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监管不力,日常巡查流于形式。

9.根竹园社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

根竹园社区片面强调增加社区收入而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能严格督促辖区内市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个别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收受荣健公司老板许日送的巨额贿赂,为该公司违法建设等行为提供便利。

10.公明办事处存在消防安全监管等方面履职不到位问题。

(1)公明办事处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对于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发现荣健市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后没有跟踪整改;2012年3月至11月公明办事处在开展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和2013年6月至9月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中,部署工作针对性不强,监督检查措施不力,未能及时消除荣健市场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违规为荣健市场出具相关用地证明材料,并为荣健市场办理有关证照和规避违法建设查处,致使该市场存在大量违法建设。

(2)公明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认真督促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办事处消安委的工作部署;对荣健市场长期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问题,没有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对荣健市场彻底整治;协调推进公明办事处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不到位;在2013年6月至9月开展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验收过程中流于形式、走过场,排查隐患不彻底、整改不全面、监督检查不力。

(3)公明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没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督促协调职责;2013年1月接到光明新区安委办《关于加强光明新区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后,没有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治;在2013年6月至9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以及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没有督促有关单位整治荣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11.属地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

光明新区管委会片面地强调对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升级项目“主动支持服务”,而忽视安全生产;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对2012年3月至11月开展公明办事处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和2013年6月至9月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不到位,未能有效消除荣健市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违规要求相关部门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部分国有未出让土地补办临时用地手续。

12.深圳市安全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深圳市2009年大部制改革后,原深圳市安全监管局机构和职能发生了重大调整,综合协调、安全监管、培训考核等职能分散在不同部门,并整建制撤销了原深圳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深圳市级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执法指导力度不足;基层安全监管基础薄弱,经济发展速度快、安全监管任务重的光明、坪山、龙华、大鹏4个新区长期未单独设立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清,深圳市、区两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均设在公安机关,公明办事处等部分基层消安委办却设在街道办事处,并长期与安委办合署办公,导致安全生产行业直接监管、综合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混淆不清,消防安全工作绩效不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违法搭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共8人)

  1. 许日送,荣健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2日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1. 许平益,荣健公司总经理,负责荣健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2日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1. 许光强,荣健公司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2日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1. 简坚文,荣健市场保安主管,负责市场治安、消防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2日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1. 朱汝才,荣健市场保安队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2日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1. 邓国安,深圳市和盛时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6月至今兼任荣健公司出纳工作。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于12月22日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已报捕。
  1. 杨荣腊,荣健市场B区A56号秦晋果业商铺经营者。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8日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
  1. 黄家威,荣健市场B区A56号秦晋果业冷藏室安装者。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23日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

(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人员(共8人)

  1. 陈敏峰,中共党员,原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现任深圳市光明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宝安区人大代表。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1. 黄海涛,中共党员,原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副主任,现任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1. 常谦,中共党员,原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安委办主任兼消安办主任,现任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城市管理办公室(执法队)主任(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1. 麦炳洪,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经济科技发展办公室主任。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1. 苏运喜,中共党员,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副所长,分管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1. 古君辉,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2012年3月至今负责荣健市场所在根竹园社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1. 李昕强,中共党员,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负责荣健市场所在根竹园社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1. 林潭烈,中共党员,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防火中队防火监督员,2009年7月至2011年1月,任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光明消防大队防火监督组第三小组组长,负责荣健市场所在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除上述人员外,对其他涉及事故的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建议检察机关抓紧侦查调查,尽快公布结果。

(三)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共1人)

麦合平,中共党员,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公明办事处城管执法队案件审理科副科长。在担任根竹园社区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荣健公司老板许日送巨额贿赂,在根竹园社区统建楼工程发包、荣健市场租赁以及证照办理、违法建设等方面,为许日送提供帮助;未督促辖区内荣健市场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制。2014年1月13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鉴于麦合平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建议给予麦合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人员(共20人)

  1. 郭峰,中共党员,2012年3月起任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同年5月至今任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主持全面工作。郭峰负责办事处党政全面工作,是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思想警惕性不强、工作行动力度不足、管理队伍末梢不到位等问题,未能持续有效地整治辖区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对该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考虑到其认真组织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积极配合调查,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邓淑章,中共党员,2012年6月至今任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公安分局党委委员、综合处处长,2012年8月至今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对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和公明派出所未依法对荣健市场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问题失察;作为2013年4月光明公安分局火灾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和2013年6月至9月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两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工作部署不到位,未能有效制止荣健市场未经消防许可擅自对外经营问题以及消除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骆辉强,中共党员,2012年12月任公明办事处副主任,2013年3月起负责公明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消安办、安委办工作。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对于辖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对未能有效消除荣健市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左信宽,中共党员,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党工委委员,负责综合执法、查违等工作。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任公明办事处执法队队长,2013年6月至今任现职。在办事处任党工委委员以及任公明办事处执法队队长期间,对辖区荣健市场内的违法用地和违建问题组织巡查执法不到位、整治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陈朝晖,中共党员,2011年1月至今任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大队长。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不力,未能督促公明派出所依法对荣健市场实施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作为2013年4月光明公安分局火灾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和2013年6月至9月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两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工作部署不到位,未能有效制止荣健市场未经消防许可擅自对外经营问题以及消除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刘文辉,中共党员,现任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二级警长。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任市公安局消防局光明消防大队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在担任市公安局消防局光明消防大队负责人期间,对消防监督工作管理不力,对防火科未认真履行消防检查职责,在发现荣健市场未通过消防许可擅自对外经营等问题后,未依法对该市场实施停产停业行政处罚问题失察,对未能有效消除荣健市场长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张伟军,中共党员,2011年5月至今任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所长,负责公明派出所全面工作。作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在发现荣健市场未取得消防许可而擅自对外营业情况下,未能依法组织对该市场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未有效消除荣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刘波,中共党员,2011年2月至今任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副大队长。2008年1月至2011年2月任市公安局消防局光明消防大队副大队长;2009年6月分管防火工作,负责光明片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在任原光明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分管防火工作期间,对消防监督工作管理不力,对防火科未认真履行消防检查职责,在发现荣健市场未通过消防许可擅自对外经营等问题后,未依法对该市场实施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问题失察,对未能有效消除荣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曾云泉,中共党员,2012年6月至今任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综合处纪检室民警(三级警长),2009年6月至2011年1月任市公安局消防局光明消防大队防火科科长,主持防火科全面工作。在任防火科科长期间,对消防监督工作管理不力,对防火科防火监督组第三小组未认真履行消防检查职责,在发现荣健市场未通过消防许可擅自对外经营等问题后,未依法提出停业行政处罚意见的问题失察,对未能有效消除荣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俊涛,中共党员,2013年8月起任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林业管理科科长。在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任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一中队负责人,负责根竹园、薯田埔等社区查违工作期间,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力、工作流于形式、查处拆除不力,对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规模不断扩大问题失管失控。对荣健市场存在大量违法建设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连家骞,中共党员,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分管查违中队,2013年至今分管法制与案件审理科、遗留违建处理科,负责组织监督卫片执法工作。对查违中队巡查执法工作领导不力;对荣健市场违法建设问题的查处整改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荣健市场存在大量违法建设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王丹卫,中共党员,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2013年3月分管办公室、查违中队。对查违中队巡查执法工作领导不力;对于荣健市场违法建设问题的查处整改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荣健市场存在大量违法建设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陈林锋,中共党员,2011年5月任公明办事处安监办副主任,2013年8月至今兼任公明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督促协调各职能部门对荣健市场进行消防安全生产检查整治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荣健市场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考虑到其担任公明办事处消安办主任时间较短,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仇树君,中共党员,2013年1月起任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一中队中队长,负责根竹园、薯田埔等中心社区查违工作。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力、工作流于形式、查处拆除不力,对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规模不断扩大问题失管失控。对荣健市场存在大量违法建设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华劲,中共党员,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二中队负责人。在2008年3月至2013年7月,任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一中队科员、负责人、副中队长等职务,负责根竹园、薯田埔等社区查违工作期间,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力、工作流于形式、查处拆除不力,对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规模不断扩大问题失管失控,工作严重失职。对荣健市场存在大量违法建设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 黎健,中共党员,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查违中队中队长。未能及时巡查发现根竹园社区荣健市场存在大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问题,对公明办事处执法队巡查工作督查不力。对荣健市场存在大量违法建设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於江,中共党员,2013年4月至今任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机动巡逻队民警。2009年5月至2011年1月,任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福田消防中队民警,被安排到光明消防大队防火科防火监督组第三小组,协助和配合组长林潭烈开展荣健市场所在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在防火监督组第三小组工作期间,在发现荣健市场未通过消防许可擅自对外经营等问题后,未依法提出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意见,对未能有效消除荣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起次要作用。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张军成,中共党员,2011年1月至今任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2012年3月至今负责合水口社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与负责根竹园社区的消防民警古君辉互为AB角。在与古君辉AB角搭配工作中,在发现荣健市场未取得消防许可而擅自对外营业情况下,未依法进行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起次要作用。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王钦,中共党员,现任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五级执法员,2010年5月至2011年11月任该科市场队队长,负责开展对荣健市场等辖区市场的监管工作。对荣健市场负有市场监管职责期间,巡查工作存在疏漏,对荣健市场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法建设大面积铁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监管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麦国强,中共党员,2011年6月至今任公明办事处根竹园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违规将大量未办理国土规划相关用地审批、报建手续的土地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荣健公司建设经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发现荣健市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未督促整改及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建议作诫勉谈话处理的人员(共8人)

  1. 叶健德,中共党员,2008年12月至今任中共光明新区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光明新区安委会主任和消安委会主任,督促新区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够到位。建议深圳市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1. 彭水清,中共党员,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光明管理局局长,对该局2013年9月违规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部分国有未出让土地补办临时用地手续问题失察,建议深圳市光明新区纪检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1. 王湘闽,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局长,对该局在2013年9月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违法建设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存在把关不严问题失察,建议深圳市光明新区纪检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1. 王伟权,中共党员,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大队长,2011年1月至今主持大队全面工作。督促、指导查违中队和公明办事处执法队对土地巡查工作不够到位,对于荣健市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荣健市场存在大量违法建设问题失察,建议深圳市光明新区纪检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1. 梁桂明,中共党员,2007年10月至今任公明办事处党工委委员,负责城建、环保、工务中心等工作。2013年9月,公明办事处向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出具了荣健市场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部分国有土地上临时建设的用地证明材料,为荣健市场补办该地块违法建设的环保审批手续提供便利。经查,该证明内容严重不实,梁桂明对该证明材料审核把关不力。建议深圳市光明新区纪检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1. 叶贻宏,中共党员,2013年6月任公明安监办兼安委办负责人,未能有效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荣健市场开展重点安全隐患整治。建议深圳市光明新区纪检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1. 张建,中共党员,2011年11月至今任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四级执法员、负责人,临时负责监管三科全面工作。对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章建设大面积铁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监管不到位问题失察,建议深圳市光明新区纪检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1. 贺俊生,群众,现任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五级执法员,2013年3月起任该科负责人,履行副科长职责,分管监管一队和四队。对市场监管三科四队对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章建设大面积铁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监管不到位问题失察。建议深圳市光明新区纪检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六)建议由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的人员(共7人)。

  1. 李如添,中共预备党员,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二中队组长(职员),2008年12月至2013年9月,任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一中队片区组长、负责人,负责根竹园、马山头和薯田埔社区查违工作。对荣健市场违建的日常巡查不到位、对市场内违法搭建行为制止和查处不力;此外,2012年8月收受荣健公司7000元礼金。对荣健市场内存在大量的违建情况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取消其中共预备党员资格,并按照职员相关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1. 梁权发,中共党员,2013年5月至今任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一中队三组组长(协管员),2008年8月至2012年2月,2013年5月至今负责根竹园、马山头和薯田埔社区查违工作。梁权发对荣健市场违法占用国有土地和搭建违法建设日常巡查不到位。建议由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1. 陈永旭,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雇员,2010年5月至2011年11月为该科市场队队员,参与对荣健市场等辖区9个市场的市场监管工作;2011年11月至今任四队队长,负责开展对荣健市场等辖区9个市场的市场监管工作。对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章建设大面积铁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监管不到位。建议由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按雇员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1. 胡述红,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监管三科特种设备队协管员(临聘人员),2009年3月至2011年11月为该科市场队队员,参与对荣健市场等辖区9个市场的市场监管工作,对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章建设大面积铁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协助监管不到位。建议由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1. 陈嘉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协管员(临聘人员),2012年6月至今为该科市场巡查队队员,参与对荣健市场等辖区9个市场的市场监管工作,对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章建设大面积铁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协助监管不到位。建议由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1. 刘镇丰,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协管员(临聘人员),2012年4月至今为该科市场巡查队队员,参与对荣健市场等辖区9个市场的市场监管工作,对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章建设大面积铁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协助监管不到位。建议由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1. 麦志良,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协管员(临聘人员),2012年4月至今为该科市场巡查队队员,参与对荣健市场等辖区9个市场的市场监管工作,对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章建设大面积铁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协助监管不到位。建议由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七)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 建议深圳市、光明新区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1. 建议省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荣健公司、根竹园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 建议深圳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荣健公司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取缔。
  1. 建议责成光明新区管委会向深圳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深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消防安全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和正确的政绩观及业绩观,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速度与素质、增长与质量等方面的关系,落实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采取更加坚决、有力、有效的措施,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措施;要坚决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在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评定的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要通过强有力的领导和扎实有效的工作,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确保安全生产。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尤其是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加快推进市级和光明、坪山、大鹏、龙华4个新区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夯实基层和末梢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要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厘清消防安全领域直接监管、综合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防止和纠正部分基层公安消防部门“不审批就不用监管”的错误倾向。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基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指导,注重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重要作用,提升消防安全工作绩效。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下级地方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切实调动和督促各方面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牵头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彻底治理解决违规违章问题,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

(三)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坚决拆除各类违法建筑。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加大消防安全设施投入,将消防安全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统一部署落实;要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废品收购站、“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整治;要对建筑耐火等级、消防给水、消防车道、防火分隔和电气线路设备等不符合规范要求、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断然措施坚决整改;要加强和改进重点火患地区消防安全验收工作,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准入和更加有力的消防安全监管。深圳市政府要尽快制定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全面、彻底清理各类违法建筑;要严格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坚决拆除各类不符合临时使用条件的违法建筑;要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严肃查处有关部门进行普查记录、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拆除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不力或者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四)强化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整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集贸市场中的违规住人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坚决拆除占用集贸市场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以及各类住人阁楼、房间等违法建筑,清理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各类用电设备设施;要加大火患重点场所的用电安全专项整治,开展用电安全教育宣传,应用并推广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周边市政消火栓的检查、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用水;要强化集贸市场的日常安全管理,在市场非营业期间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强制实施关停;要科学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完善应急标志标识和报警系统,全面提升集贸市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督促落实集贸市场管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责任体系、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持之以恒地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切实持续改进和提升集贸市场安全生产水平。

(五)加大消防安全宣教培训力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防范意识。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结合企业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企业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提升公众特别是从业人员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要通过政府发布公告,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向社会宣传整治的意义、要求和措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及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公布查处典型案例,增强执法警示作用。要强化举报激励,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到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隐患整治的强大声势,督促企业和单位自觉整改消防安全隐患,从根本上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技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南海区“10·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深圳市龙岗区“6·13”较大爆燃事故调查…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609 | 2013_广州市白云区9.1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通报.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广州市白云区“9.1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通报

2013 年9 月10 日11 时50 分,我市白云区同德街“增宝仓库”发生了一起较大爆炸事故, 爆炸物为“8 发塑料圆盘击发帽”(以下简称“击发帽”),事故共造成8 人死亡,36 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2190 万元。 一、爆炸物的采购、运输、储存和走私出口情况 2013 年8 月下旬,浙江省义乌市然迪贸易商行的负责人、约旦人“亚罕”(音译)联系了江 西万载县鑫蓝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兰某某代购500 件“击发帽”。兰某某联系了江西省萍乡 市上栗县的黎某组织提供该批“击发帽”。黎某组织货源后,联系了刘某某提供赣J64128 货 车(挂靠在萍乡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营运,不具备运输爆炸物品资质)运输该批“击发帽” 到广州。刘某某和驾驶员何某于8 月26 日将该批“击发帽”运抵广州,广州的接货人为约旦 人“艾德”(音译,“亚罕”的弟弟)和吕某(女,“艾德”公司的员工),最终吕某(女)联系 了范某某将该批“击发帽”储存在白云区同德街“增宝仓库”907 号货仓(不具备储存爆炸物品 资质)。该907 号货仓的业主单位为广州市白云区西郊村增埗经济合作社和广州市西郊增 宝大厦,一手承租人为广州优柏乐鞋业有限公司,二手承租人为范某某。 约旦人“艾德”谎称该批“击发帽”是普通货物(成品鞋),委托广州市固为货运有限公司进行 货运代办和出口报关。广州市固为货运有限公司联系了深圳的货运个体户刘某某(女)和 张某(刘某某的丈夫)负责将该批“击发帽”从广州运输到深圳报关出口。而刘某某(女) 将此单运输业务转让给朱某(女)和赵某某(朱某的丈夫),最终由赵某某驾驶粤BJ6093 集装箱货柜车(挂靠在深圳市捷骏达运输有限公司营运,不具备运输爆炸物品资质)具体 承运该批“击发帽”。9 月10 日11 时50 分左右,吕某(女)联系了范某某安排6 名搬运工 将该批“击发帽”搬运装车,在装车过程中发生爆炸。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在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907 号货仓(不具备储存爆炸物品资质)内非法存放该批含有 氯酸钾及红磷的“击发帽”爆炸物,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2、范某某和6 名搬运工人未能判明该批“击发帽”的爆炸性质,未能按规定进行作业,致使 爆炸物在搬运装车过程中,因产生撞击、磨擦而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亚罕”及其公司是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采购人,非法经营该批“击发帽”爆炸物。 2、兰某某及其公司是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采购中间人,非法经营该批“击发帽”爆炸物。 3、黎某是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供货人和运输到广州的托运人,非法经营该批“击发帽”爆 炸物,且未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进行运输。 4、萍乡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刘某某、何某是该批“击发帽”爆炸物从江西省萍乡市运输到 广州的承运人,超出《道路运输证》的营运范围,未经许可擅自运输该批“击发帽”爆炸物 到广州。 5、“艾德”是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广州接货人,以欺骗隐瞒的手段(谎称该批“击发帽”爆 炸物为成品鞋),非法将该批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击发帽”爆炸物,储存在丙类货仓(907 号货仓)内;未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未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 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等情况,以欺骗隐瞒的手段,委托广州市固为货运有限公司非法进 行货运代办和报关出口;蓄意隐瞒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危险性,未对搬运装车作业进行 安全管理,未督促范某某和6 名搬运工人小心谨慎作业。“艾德”以蓄意欺瞒的手段,非法 储存、运输“击发帽”爆炸物,并企图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出口的行为,是导致爆炸事故发生

的主要原因。 6、广州市固为货运有限公司是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广州货运代办人,应当承担托运人的 责任,但未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承运,未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 的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在不清楚“艾德”的货物是否是爆炸物的情况下,就以普 通货物的名义,委托深圳市捷骏达运输有限公司和赵某某进行非法运输。 7、深圳市捷骏达运输有限公司和赵某某是该批“击发帽”爆炸物从广州运输到深圳的承运人, 在该批“击发帽”爆炸物搬运装车前,未认真核对货物的名称是否与运单上记载相符,导致 该批“击发帽”爆炸物被当做普通货物搬运装车;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8、广州市白云区西郊村增埗经济合作社和广州市西郊增宝大厦、广州优柏乐鞋业有限公司、 范某某等三方均是“增宝仓库”907 号货仓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且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均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租 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该批“击发帽”爆炸物非法储存在907 号货仓 内。 9、同德街道办事处和同德街派出所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由于约旦人“亚罕”、兰某某和黎某等人非法经营该批“击发帽”爆炸物,刘某某和 何某非法运输到广州,约旦人“艾德”、吕某等人在广州以蓄意欺瞒的手段,非法储存、运 输该批“击发帽”爆炸物,企图最终将该批“击发帽”爆炸物夹带在普通物品中非法走私出口等 违法行为,导致的该批“击发帽”爆炸物在搬运装车过程中因撞击摩擦引发爆炸的较大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追究 (一)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人员(共14 名人员)。 1、“亚罕”:男,43 岁,约旦人,义乌市然迪贸易商行的负责人,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采 购人。 2、兰某某:男,41 岁,江西万载县鑫蓝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负责人, 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采购中间人。 3、黎某:男,27 岁,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供货人。 4、刘某某:男,46 岁,赣J64128 货车的实际经营者,该批“击发帽”爆炸物运输到广州的 承运人。 5、何某:男,27 岁,赣J64128 货车的实际经营者,该批“击发帽”爆炸物运输到广州的承 运人。 6、“艾德”:男,36 岁,约旦人,“亚罕”的弟弟,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广州接货人。 7、吕某:女,24 岁,回族,“艾德”公司的员工,已在爆炸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8、丘某某:男,36 岁,广州市固为货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 9、黄某某:男,26 岁,广州市固为货运有限公司的业务员。 10、赵某某:男,38 岁,粤BJ6093 集装箱货柜车驾驶员,该批“击发帽”爆炸物从广州运 输到深圳的承运人,已在爆炸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1、范某某:男,45 岁,“增宝仓库”907 号货仓的二手承租人。 12、郑某某:男,39 岁,广州优柏乐鞋业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13、蔡某某:男,59 岁,广州市白云区西郊村增埗经济合作社社长、广州市西郊增宝大厦 法定代表人,“增宝仓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14、蔡某某:女,34 岁,广州市白云区西郊村增埗经济合作社和广州市西郊增宝大厦聘请 的“增宝仓库”管理人员。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共7 家单位、7 名人员)。 1、义乌市然迪贸易商行: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采购人。 2、萍乡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批“击发帽”爆炸物从江西省萍乡市运输到广州的承运人。 3、广州市固为货运有限公司: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广州货运代办人。 4、深圳市捷骏达运输有限公司:该批“击发帽”爆炸物从广州运输到深圳的承运人。 5、广州优柏乐鞋业有限公司:“增宝仓库”907 号货仓的一手承租人、经营者和管理者。 6、广州市白云区西郊村增埗经济合作社:“增宝仓库”907 号货仓的业主单位、经营者和管 理者。 7、广州市西郊增宝大厦:“增宝仓库”907 号货仓的业主单位、经营者和管理者。 8、兰某某:男,41 岁,江西万载县鑫蓝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负责人, 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采购中间人。 9、黎某:男,27 岁,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供货人。 10、勒某某:男,53 岁,萍乡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 人。 11、丘某某:男,36 岁,广州市固为货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 12、向某某:男,43 岁,深圳市捷骏达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安全生 产第一负责人。 13、郑某某:男,39 岁,广州优柏乐鞋业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14、蔡某某:男,59 岁,广州市白云区西郊村增埗经济合作社社长、广州市西郊增宝大厦 法定代表人,“增宝仓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三)由相关企业给予内部处理的人员(共1 名人员)。 王某某:女,24 岁,广州优柏乐鞋业有限公司的出纳员,负责“增宝仓库”907 号货仓的招 租工作。 (四)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共7 名人员)。 1、吕某某:男,同德街道办事处合同制工作人员。由同德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规定与其解 除劳动合同。 2、何某某:男,同德街道办事处合同制工作人员。由同德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规定与其解 除劳动合同。 3、郭某某:男,同德街道办事处合同制工作人员。由同德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规定与其解 除劳动合同。 4、李某某:男,同德街道办事处综治维稳和信访科副科长,负责街道安全生产、信访工作。 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5、李某:男,时任同德街道办事处主任,同德街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其行政记过处 分。 6、林某某:男,同德街派出所田心社区民警。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冯某某:男,同德街派出所副所长,分管社区工作。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四、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 主要工作措施:一是迅速组织开展对经营性仓储场所的隐患排查和综合整治工作。二是进 一步加强和完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种非 法违法行为。三是突出加强对货运代办和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管,切实防范爆炸物等危险物 品在流通环节非法运输造成的事故隐患。四是加强异地货运、危运车辆的管理。五是积极 协调海关等部门加强港口码头货物安全检查工作,预防和减少爆炸物等危险物品逃避监管 出关的情况。六是进一步加强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的法制宣传,夯实危险

物品管控工作基础。七是提请国家有关部门禁止玩具手枪使用的“击发帽”中填充氯酸钾配 制的烟火剂。

FD08610 | 2013_广州市越秀区建业大厦12·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3年12月15日18时37分许,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217-231号建业大厦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2500平方米,火灾烧毁、烧损成品鞋等货物一批,造成建筑物局部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066.23万元,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起火建筑为1995年,经规划批准,报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工程设计审核同意后开始施工,共25层,高度91米,后因开发商资金问题导致大厦完成主体结构和玻璃幕墙工程后烂尾闲置。2009年7月,黎容桥设立广州市信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建筑进行后续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信龙公司在建业大厦未经建筑规划验收、消防验收及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于2009年8月后陆续将首层至二十五层出租给十几户商户作成品鞋仓库使用。后虽被查封,但信龙公司又在各方协调下继续出租使用。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技术鉴定,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系经过首层邓志均租用仓库的建业大厦首层总电源线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2013年12月12日至13日,建业大厦更换首层总电源线路没有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电路改造设计,制定改造方案,而是由信浓物业公司电工金自廉私自更换,且金自廉在更换总电源线路时,对用电设备电容计算错误,采取多股线连接单股线方式,使用两条6平方毫米线替代16平方毫米线。同时,大厦内电气线路铺设及开关配置存在不符合规范的现象(如自动漏电开关为32安,配线是2.5平方毫米等),电源线使用橡皮电缆,过流保护开关未能对线路安全进行有效保护。

(二)事故间接原因

建业大厦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街道履行监督或管理职责不力,对建业大厦后续建设未经消防验收即行出租经营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导致消防隐患长期存在。

三、事故责任追究

(一)已移送司法机关或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3、金自廉,信浓公司负责建业大厦的电工。因涉嫌失火罪被批准逮捕。

5、苏小玲,信浓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被越秀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10、曹镜莲,信浓公司会计。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被越秀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11、谭志慧,信浓公司员工。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被越秀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三)相关人员问责建议

(五)对相关企业单位的查处建议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经过事故调查,该起较大火灾暴露了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安全第一”观念没有牢固树立,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观念摆到首要位置,安全发展的理念还不够深入。二是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对消防安全重视不够,安全管理责任严重缺失。三是部门监管没有形成有效合力。建业大厦集合了烂尾楼、仓库、违法使用单位等多重身份,其管理涉及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建业大厦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的行为,未能形成有效合力督促落实整改。四是消防安全布局还不够完善。广州中心城区设置大量专业批发市场、但未配套设置仓储场所的不合理布局是烂尾楼、住宅改作仓库使用现象的源头,造成了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等状况。五是消防基础建设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还未能做到与城市发展同步,处置高层、地下建筑及石油化工企业等特殊场所的消防技术装备仍有一定的差距。

主要防范措施如下:

(一)落实企业单位主体责任,提升自身管理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作为物业出租,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检查合格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出租。

(二)强化电气火灾预防,确保用电消防安全。

首先要严把产品质量关,选用各种有强制认证的合格配电设备及产品,加强对电气火灾技术防范产品使用的管理,特别用电单位要严格电工持证上岗制度,熟悉掌握所安装产品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安装、使用防火开关和各种有强制认证的合格配电设备及产品,严格按设计负荷用电,对发现的电气火灾隐患要及时妥善处理,彻底消除;同时,要加大对电气火灾隐患场所整改力度,对存在电气火灾隐患的单位,大力开展电气火灾技术防范新技术、新产品的宣传推广工作并督促其使用,对电气线路老化的要责令其更换,对超负荷用电的要责令其改正,确保电气线路和设备运行的安全。

(三)开展“住改仓”综合治理,完善联合监管机制。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建立包括出租屋管理、国土房管、规划、城管执法、工商、安监、公安、消防、街道等单位在内的联动监管长效机制。明确“住改仓”业主及租户的法律责任及追责方式,加强对业主、租户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明确各方职责,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住改仓”整治问题上的震慑力。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转制企业带头对其属下物业,特别是对市属公房、市属单位房进行金面清理,严格执行房屋租赁管理相关规定,以实际行动坚决杜绝“住改仓”。结合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发动出租屋主、市场开办方、社区群众、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住改仓”治理,增强整治“住改仓”问题的合力;公开投诉举报方式,鼓励群众对“住改仓”进行监督举报。

(四)完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各级政府在编制城市建设、产业布局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问题,国土、发改、规划、住建、工商、消防等职能部门,在城市建设规划、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审批、房屋权属和工商登记等审批环节中,严格依法审批,从源头上避免新问题的产生;各级政府要谋划长远根治措施,科学规划广州市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老城区改造和专业市场的转型升级,鼓励商户外迁仓储和转型升级,统筹考虑在中心城区以外划出一定土地,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优惠政策,建立针对中心城区专业市场的现代化物流仓储中心;专题研究专业市场周边交通方案,对专业市场周边货车的出行和停放等给予严格的限制;安排专项技术力量,引导商户推广电子商务。

(五)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加强辖区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栓)、消防通信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对已有的消防设施加强维护,严禁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在全面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和事故预防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事故灾难的应对处置工作,特别是加强对高层地下建筑、石油化工企业等特殊场所的事故处置的战法研究和综合演练,建立统一领导、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应急处置机制,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有力组织指挥,科学安全应对,有力有效施救。

FD08611 | 2013_广州建业大厦12·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广州建业大厦12·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新闻中心 > 正文

新闻 图片 博客 视频

广州建业大厦火灾事故认定 30名政府工作人员受处理

2014年05月31日16:27  中国新闻网 我有话说

收藏本文

中新网广州5月31日电 (陈启任)广州消防5月31日公布了《广州市“12·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广州市政府对《调查报告》进行了审定并批复结案,同意对该起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较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经查,有41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中涉及相关监管单位工作人员30人。

2013年12月15日18时37分许,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建业大厦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2500平方米,火灾烧毁、烧损成品鞋等货物一批,造成建筑物局部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066.23万元,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建业大厦首层总电源线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因该大厦消防设施等整体工程未完工、火灾荷载大等原因,导致了火灾蔓延迅速,扑救时间长。

调查认定,火灾的间接原因是建业大厦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大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安装布设电气设备及线路,火灾隐患长期大量存在;市调处办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建业大厦复建盘活组织协调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越秀区公安分局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越秀区政府、越秀区光塔街道办事处、越秀区工商分局光塔工商所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等。

经查,有41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中涉及相关监管单位工作人员30人。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党纪、政纪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公安机关已对建业大厦、信龙公司、信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黎容桥等11人依法逮捕或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已对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处副处长(原市司法局调解工作管理处副处长)林建树、越秀区公安分局交通防火大队民警陈裕蓉等6名涉嫌刑事犯罪的公职人员立案侦查;对市司法局调解工作管理处副调研员(原市司法局调解工作管理处处长)罗丹、越秀区公安分局光塔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陈志聪等15名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8名人员予以组织问责处理,1名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对广州市建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4个企业单位予以依法查处。(完)

(原标题:广州建业大厦火灾事故认定 30名政府工作人员受处理)

欢迎发表评论

收藏  |  保存  |  打印  |  关闭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0

收藏成功 查看我的收藏

请用 微博账号 登录 ,推荐效果更好!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新闻】山东围殴女子致死6嫌犯系邪教成员

【体育】阿森纳续约温格至2017 年薪涨至800万

【娱乐】黄海波被拘期满未释放 警方证实收容半年

【财经】住建部调研结果:楼市调控不刺激不打压

【科技】玩的快乐:一个乐高粉是如何炼成的

【博客】洛杉矶7千中国人唱国歌吓傻美国人

【读书】优劣悬殊:抗美援朝敌我装备差距有多大

【教育】学霸宿舍中的学神:8年连续6点半起床

打死女子6嫌犯系邪教

我副总长批美防长讲话

萌孩子爆笑吐槽爸妈

男子砍路人被击毙现场

斯诺登称曾做过美国间谍

揭秘北京杜莎夫人蜡像馆

父亲寻儿摸出6传销窝

2.03米国内最高交警

热浪来袭

墨西哥毒贩炫富“招聘”

精彩博文

更多

舞蹈学院青春美少女

江北最美水城台儿庄

百岁老人曾与刘少奇假扮夫妻(图)

“头号外交烟民”邓小平如何戒烟

项羽败给刘邦的最重要原因(图)

古代名将为何“下场悲惨”

改变京剧发展历程的两个女人

民国上海知识分子一次“痴人说梦”

隋唐两朝为何要相继征讨高句丽?

智投·聚焦

应用中心 新浪公益 新浪游戏 互动活动

度假好帮手:周末去哪儿

效果超赞:卡通漫画相机

囧人囧事:笑得合不拢嘴

找番如此轻松:布丁动画

百事出品:越野精英赛

投出精彩:花式投篮大赛

夺命追逐:拖车狂奔

科幻策略:银河输送传奇

爱上旅行:徒步去旅行

英语轻松学:听歌学英语

英语大杀器:囧记百词斩

完成梦想:坚持就是胜利

正负之间藏奥妙:离子键

激情碰撞:超级美国赛车

塔防控的福利:守护之塔

血腥的屠杀:吸血鬼防御

微博益起来感恩行动

2013捐一元爱心送营养

2013壹基金公益映像节

水立方中国公益平台

阿里巴巴公益广告大赛

思源方舟防灾减灾

2013爱佑慈善晚宴

佳能影像公益

贫困儿童图书漂流箱项目

福特汽车环保奖

女童权益保护全球行动

奔驰自然保护项目

佳能希望小学色彩教室

卡夫希望厨房

妇基会母亲包邮活动

2013广州车展

《黑金》黑丝至尊礼包

《江湖》新浪特权卡

《龙武》新浪专属天仙内测卡

《极光世界》青龙神兽礼包

《剑灵OL》刺金传说新手礼包

《魔域》新浪龙骑宝盒

《梦幻西游2》新浪专属特权卡

《武魂》公测新浪独家卡

《梦幻西游2》全新世代特权卡

《暗黑世界》新浪独家礼包

《英雄三国》新浪特权礼包

《迷你西游》新浪特权礼包

角色扮演类新手卡

射击类游戏新手卡

动作类游戏新手卡

策略类游戏新手卡

爱心传递,温暖白血病女孩@鲁若晴

微博时代吐槽利器 不玩看点你就OUT了

好友互动,文件传输,快用微博桌面!

微公益爱心团名单公布!

注册企业微博快速通道 3步直面目标用户

签到2012登船集结点 百天倒计时开启

[财经]股市行情查询

[财经]理财计算器

[科技]数码产品库

[视频]最热影视大片

[旅游]国内外景点查询

[育儿]育儿实用工具库

[汽车]车型查询

[女性]化妆品产品库

[星座]星座运势查询

[娱乐]影讯查询

[娱乐]电视节目表

[教育]大学院校查询

·城市热点节庆活动

·新浪《对话城市》

·诚招合作伙伴

·新企邮上线更优惠

新浪扶翼 行业专区

FD08612 | 2013_开封市兰考县城关镇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兰考县城关镇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兰考“1·4”火灾事故正妥善处置 火灾原因已查明

2013-01-09 06:09

1月8日晚,记者从兰考县获悉,兰考县“1·4”火灾事故原因已查明。

1月4日8时25分左右,兰考县城关镇中山北街居民袁厉害住宅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全力抢险,火势于9点10分被完全扑灭,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火灾发生后,开封市政府立即成立由公安刑侦、消防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在公安部、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专家、刑事侦查专家和火灾调查专家的指导下,经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模拟实验、调查询问,认定这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袁厉害住宅的一楼客厅内,起火原因是其住宅内的儿童玩火所致。

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兰考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召集公安、消防、安监、卫生、民政等部门,成立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对事故应急处理做出安排。省市领导和有关方面负责人赶赴一线指挥事故处理工作。

据兰考县有关部门介绍,兰考县城关镇北街村一组村民袁厉害,从 1987年开始在县人民医院门口摆地摊,因常在医院出入,发现被遗弃的婴儿经常抱到自己家中养育。多年来,她累计收养弃婴近百名。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袁厉害不完全具备收养条件。近年来,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想方设法将其收养的弃婴疏导到正规的福利机构抚养,先后有10名被送到开封市社会福利院。但考虑其行为是一种善举和爱心行动,考虑到孩子们的感受和袁厉害的坚持,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全部送到福利院抚养。火灾发生时,袁厉害收养照看的尚有18名孩子。

事故发生时,袁厉害收养的孩子还有10人不在现场,他们有的在学校上课,有的交他人代为看护。当日上午,兰考县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将10名孩子全部找到,两个年龄稍小的孩子被安置到开封市福利院,剩余8人被临时安置在兰考县救助站,派专人看护。1月5日,临时安置的8名孩子也被送到开封市福利院收养。1月6日开始,5名学龄儿童被安置到龙亭区北环路小学就学,3名特殊儿童在市福利院接受特殊教育。

据了解,经过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全力抢救,截至1月8日上午11时,兰考“1·4”火灾事故患儿袁小十生命体征逐渐恢复平稳。记者采访时了解到,火灾发生后,袁厉害因长期患病,身体非常虚弱,目前在兰考县人民医院的照顾和医治下,袁厉害病情基本稳定。其间,开封市县领导到医院分别看望了袁厉害和袁小十。

兰考县在该事故处置过程中,启动问责机制。据兰考县通报,1月7日晚,兰考“1·4”火灾事故多名相关责任人被停职。目前,兰考县民政局局长杨佩民,民政局党组副书记李美姣,民政局副主任科员、社救股股长冯俊杰,兰考县城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金卫东,城关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张建议,城关镇民政所所长耿彩虹等6名相关责任人已被停职检查,待事故责任调查结束后,将对上述人员及涉及事故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事故发生后,开封市立即在全市范围进行了安全隐患拉网式排查,尤其是对儿童活动场所进行重点排查,并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反思在弃婴收养等方面的薄弱环节,研究出台了《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主动加强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管理的通知》,决定用1个月时间,对全市各福利机构安全情况和收留幼儿情况进行排查,进一步健全孤儿救助保护网络,从根本上解决非法收留孤儿存在的问题。同时,加强社会福利机构队伍建设,强化人员培训,组织若干个督查组,分赴各县区、各部门对孤儿养育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实行责任跟踪问效。

兰考县县长周辰良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发生这样不幸的火灾事故,心情十分沉重;对火灾夺去7条生命,非常惋惜和心痛;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政府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深感自责和不安。对媒体提出的批评意见一定虚心接受,认真整改。他说,“1·4”火灾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了我们工作中的失误和不足,特别是我们在监管过程、规范环节及跟踪服务上出现的种种问题,也暴露出我们在宗旨意识、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差距。我们将深刻吸取教训,依法规范,完善措施,妥善处置善后事宜;对袁厉害的生活困难进行救助;立即启动福利院建设,尽快建成并投入使用;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社会上不再出现遗弃婴儿无人收养的情况。(记者童浩麟)

相关新闻

对社会力量收留孤儿弃婴行为

我省开展排查依法规范

1月8日,记者获悉,省民政厅下发专门通知,要求迅速开展全省社会力量收留孤儿弃婴行为的摸底排查,并依法分类予以规范。

通知指出,各地要集中时间和精力,迅速对本辖区内未与民政部门合办的各类组织或个人私自收留、容留孤儿弃婴场所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包括以民间孤儿院、孤儿学校、寺庙孤儿养育院等各种名义存在,但具备容留孤儿弃婴共同生活实质行为的场所,重点核查是否经由其他部门合法批准成立,是否具备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是否被养育儿童确认为孤儿或弃婴。

通知要求,对于全省社会力量收留孤儿弃婴行为,要依法分类予以规范。对现有社会力量与民政部门合办的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双方协议,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对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共同举办,并指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不符合抚育条件或不能实现与民政部门合办的,要将其养育孤儿接收并安置到户籍所在地儿童福利机构;对于利用孤儿募捐牟利或操纵孤儿犯罪的组织或个人,要进行严厉打击,予以取缔。

通知要求,在1月15日前,各地社会福利机构要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针对安全检查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记者李 红)

责编:安文靖

保存  打印 关闭

0

相关新闻

兰考一小学被污染

兰考:中招体育考试 交钱可加分?

兰考黑楼盘欠薪300万 住建局、劳动监察称管不着

抱怨的兰考官员更加愧对焦裕禄

让沉默者开口让悲伤者前行

兰考校园被工业污水环绕

河南兰考正弘·和美家园欠薪3千万 相关部门称管不着

河南兰考:产业集聚区“占农地、炒地皮”

孤儿的生命怎么能用来为进步埋单

兰考承诺6月份建成孤儿院 称袁厉害可参加招聘

我要评论

已有0人参加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

你好!  退出

频道推荐

映象网探营郑州地铁1号线

郑州上演“小猪运动会”

河南高考人数仍位居全国第一

除去专升本广东第一 新增8个本科专业 高考房价格普涨4成

【聚焦】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公布 中纪委开展会员卡清退

【关注】风雹突袭河南5乡镇受灾 损失520万 开封影响不大

【聚焦】中纪委开展会员卡清退 王岐山:小卡折射大问题

【聚焦】朝军艇多次越界抓扣中国渔民 丹东公司帮收赎金

热点排行

男子携情妇闹离婚摔死亲生儿

服务员电梯井张望升降梯坠下

安倍宣布 免除缅甸全部债务

落马省部级高官逾8成涉受贿

埃及神庙刻字者 被人肉痛哭

全国降雨量最多10城河南占9

中坚决反对欧盟光伏双反调查

《阿黛尔的生活》获金棕榈奖

OL女性必备的修身包臀铅笔裙

国务院点题2013年的金融改革

专题推荐

男神来袭,哪款才是你的菜?

娱乐圈男神女神当道,个个生的个唇红齿白倾国倾城...

5月影市前瞻

五月影市作为暑期档头一炮,其中隐藏着几枚重磅炸弹等...

热贴排行

暴雨过后郑州邀你一起看海!

想留下郑州最后一座四合院吗

“同志”亲友恳谈,我也有话说

河南公检法联手惩治“老赖”!

揭小浪底库区村民非法捕鱼事!

洛阳女童竟疑似因输错血死亡!

坐高铁持二代身份证直接进站!

派出所通过微博悬赏破案线索!

河南律师今后凭律师证进法庭!

郑州一公司朝十晚六惹人羡慕!

视频

图片

女子落水 少年勇救

网上叫卖高考答案

河南:做好准备 迎接“三夏”

电梯能“夺命” 乘梯要小心

一块汽车碎片 揪出肇事凶手

深圳:民警抓捕 地铁摄狼

郑州积水进行时

汽车如何通过积水路段

全国首家跨省域物流企业联盟在郑州成立

河南:禽流感阴影渐去 禽产品量价齐升

湖北公安暴打上访女

全球30处浪漫美景

壮观的"小升初"测评

印儿童抗议牛奶涨价

塔尔寺"晒大佛"仪式

19岁女孩得超模冠军

"80后"过怀旧儿童节

英民众屋顶漫步观景

郑州市民摘观赏枇杷

动漫嘉年华美女秀

活动专区

随手拍郑州老建筑

移动微改变 大奖火热来袭

随手拍郑州老建筑 2013-05-25

移动微改变 大奖火热来袭 2013-05-25

康叔营养学讲座完满落幕 2013-05-14

映象车友汇每周车友福利 2013-04-25

五一归来 晒晒你的小长假 2013-05-02

映象网倡议为雅安祈福募捐 2013-04-24

传递真诚祝福 祈祷雅安平安 2013-04-21

带着爱车去观影 享受电影新生活 2013-04-10

私家车广播图解郑州第二季 2013-04-10

FD08613 | 2013_我省周至县境内引水工程(试验段)民工宿舍10·10重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学校/幼儿园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我省周至县境内引水工程(试验段)民工宿舍“10•10”重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_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中国政府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

本站支持IPV6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繁体

登录

注册

公开

服务

互动

科普

党建

我省周至县境内引水工程(试验段)民工宿舍“10•10”重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

事故调查

时间:

2013-10-01 08:49

|来源:

\r\n\t \r\n \r\n\t    经国务院安委办同意,省政府批准,周至县境内引水工程(试验段)生活区民工宿舍“10·10”重大火灾事故日前结案。 \r\n \r\n\t    2012年10月10日4时58分许,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周至县境内引水工程项目经理部承建的秦岭隧洞6号勘探试验洞主洞延伸段工程项目工地生活区民工宿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导致13人死亡,2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83.86万元。 \r\n \r\n\t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力组织抢险救援,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r\n \r\n\t    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纪规定,对秦岭隧洞6号勘探试验洞主洞延伸段工程项目开挖班负责人董小平、施工员陈井涛、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兼项目经理部经理徐启平、项目经理部副经理兼二分部负责人成之峰、陕西大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县境内引水项目6号洞延伸标段安全工作直接负责人宋身修等5名事故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安质部部长唐君德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项目经理部安质部部长王秀廷、安全员江顺龙、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黄明普、安全总监姚邵军、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周安良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项目经理部二分部安全员李双江、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建设管理处干部李晓峰、岭北现场部干部刘贵雄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岭北现场部负责人刘宏超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陕西大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县境内引水项目6号洞延伸标段总监车忠强、安全员牟晓龙建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监理资质、监理公司予以辞退。责成省引汉济渭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政府做出深刻检查,责成中铁十八局向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了相关责任单位。 \r\n

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省公安厅 省委宣传部 省监察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能源局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林业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广播电视局 省体育局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气象局 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省总工会 共青团陕西省委 省妇女联合会

各省应急管理厅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各设区市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咸阳市应急管理局 铜川市应急管理局 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延安市应急管理局 榆林市应急管理局 汉中市应急管理局 安康市应急管理局 商洛市应急管理局 杨凌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其他单位 新华网 人民网 西部网

陕ICP备19007633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102000187号 网站标识码:6100000008

FD08614 | 2013_承德承钢正桥开发黄杖子钙灰厂10·3_10·30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3年10月30日13时45分许,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黄杖子钙灰厂3、4#生产线发生火灾,导致正在皮带廊选灰平台上作业的7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90余万元。

火灾发生后,承德县委、县政府和市安监、消防、公安等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在外地开会的郑雪碧书记接报后,立即电话要求:承德县和市直相关部门全力以赴搜救被困人员,尽最大努力救治伤者,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举一反三,严防发生类似重大火灾事故。市长赵风楼、市委政法委书记阮树平立即带领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在查看灾情后,风楼市长现场主持召开会议,就抢险、调查、善后以及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明确要求和部署。在外地出差的李维副市长打电话对救援抢险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省政府张杰辉副省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承德市迅速组织力量搜救被困人员,进一步核实伤亡人数,查明事故原因,妥处善后,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安监局刘宝玲局长做出批示,并委派省安监局纪检书记赵长进带领相关人员连夜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及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和各级领导的批示要求,10月30日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监察、公安、工会、消防等部门组成的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10?30”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分5条线全面展开调查处理工作。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生产及项目建设概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事故责任单位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前身为承德县正桥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14日,2012年1月由承钢投资控股51% ,公海波占股49%,更名为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公海波,总经理祈海龙(承钢选派,于2013年9月到位履职,但公司董事会未正式任命),注册资本1亿元,是承德地区冶金工业灰最大的生产基地。公司下属企业3家,即承德正和炉料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山咀镁灰厂。现有职工310人。经营范围:白云岩加工、销售。分支经营:白云岩、石灰石开采、销售;石灰岩加工、销售。

事故单位黄杖子钙灰厂位于承德市承德县甲山镇黄杖子村,厂长邓建华。占地面积36.3亩,职工222人,有四条钙灰生产线20座立窑,1#线和2#线各4座立窑,3#和4#线各6座立窑,均为国家05型节能环保机械立窑(符合目前国家产业政策),设计年产70万吨,日产2000吨,现实际控制日产量为1400吨,其中4#生产线15#立窑日产量70吨。该厂3#生产线2009年3月份投产,包括成品料仓、皮带通廊及通廊维护,4#生产线于2010年12月份投产。4#生产线共有15-20#6座立窑,发生事故时,处于生产状态。

(二)生产线工艺概况。

冶金石灰生产工艺为:装载机将合格的原燃料分别装入石灰石仓和煤炭仓,然后通过输送皮带运至各自料仓。由天车工先把石灰石放置在立窑顶内部,煤炭由天车集中运至窑顶平台,布料工用推车将煤炭放置在立窑顶内部,均匀的分层布置,完成炉内布料。炉料靠自重缓慢向下运动,相继通过预热带、锻烧带、冷却带。炉料在下降过程中与上升气流进行热交换煅烧,当全过程完成时,也被助燃空气冷却降温至40--60℃,然后由出灰机将成品灰块推至小料斗,打风工将小料斗及漏斗仓气动闸板打开后,成品灰块滑至漏斗仓中,垂直落至窑下小皮带上,通过窑下小皮带转运至1#水平皮带,1#水平皮带将成品灰块运至2#倾角皮带,由选灰工进行选灰后,转运至成品料仓内3#皮带(卸料小车),卸入成品料仓。

(三)黄杖子钙灰厂项目建设概况。

黄杖子钙灰厂建设项目名称:年产70万吨冶金工业钙灰项目。规模:3000平米(包括办公室、料仓和车间)。1、2#线2007年建成投产,3#线2009年底建成投产,4#线2010年建成投产。该项目无设计,无监理单位,未进行消防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未履行备案手续。后补皮带廊设计用于合资时资产评估,未依据其建设施工。后补施工许可证,未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上报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0月30日13时43分左右,出灰工许长武通过视频监控观察选灰仓,拉铃通知捡灰工就位,先起动15#立窑出灰机,后到16#立窑确认气动闸板是否打开,回来继续观察15#立窑出灰情况,见南侧口有火星停了出灰机,然后到北门手动出灰。手动出灰后,许长武关闭北侧窑门,但未关闭15#立窑下小皮带及气动闸板,未到南侧进行确认和巡查,直接去16、17#立窑操作出灰。13时50分,4#线2#皮带停机,捡灰工人发现后,组长樊翠珍从选灰仓下来查看,途中电话通知班长杨文如。许长武发现停机后,再次启动2#皮带机。因15#立窑南侧出灰口炽热灰料不断下落,引燃15#立窑下小皮带起火,引燃车间内4#线1#皮带猛烈燃烧,导致3#线1#皮带和9#立窑下小皮带着火。9#立窑漏斗仓闸板气缸爆裂,此时樊翠珍行至出口处,听到“嘭”的声响,看到火从出灰车间着出来,电话再次通知杨文如,并开始用灭火器灭火,因火势太大,无法施救,逃出火灾现场。火势蔓延引燃皮带廊皮带及彩钢夹芯板,加之大量红料沿2#皮带输送到2#皮带机头处,致使灰仓内也出现火情,阻断从东侧逃生通道,选灰工也相继从选灰仓内向皮带廊西侧下方逃生,终因火势蔓延太快,大量有毒烟气及高温致皮带廊内5人死亡,2人从窗户逃生过程中,高空坠落后死亡,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13年10月30日14时08分,承德市公安消防支队承德县大队接到群众电话报警:位于承德县甲山镇黄杖子村承钢正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一车间厂房发生火灾。14时35分,承德县消防中队到达灾害事故现场,救人工作与扑救工作同时展开。15时20分,西侧皮带廊北出口3米处的一名被困人员被成功救出,并送往医院。15时45分,西侧皮带廊南出口8米处的二名被困人员被成功救出,并送往医院。15时55分,在西侧皮带廊中部距出口9米处的第三名被困人员被救出,并送往医院。16点30分,在西侧皮带廊中部距出口35米处的第四名被困人员被救出,并送往医院。16点55分,在西侧皮带廊中部距出口43米处的第五名被困人员被救出,并送往医院。17时10分,现场火势已被完全消灭。

死亡人员共7人。事故发生时, 2名女工从皮带廊内15米高选灰平台跳下,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余5名女工在皮带廊内被大量有毒烟气及高温至死。

(三)事故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及时向承德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市、县政府及安监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程序逐级进行了上报。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5#立窑出灰时,南侧见红料后操作工停止出灰机,未对出红料情况确认和处理即到北侧搂灰,南侧窑门内栅栏向外侧变形漏料,炽热红料通过未关闭气动闸板的料斗落至运行的15#立窑下小皮带上,引燃15#立窑下小皮带,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有毒烟气,致人员死亡。

2、间接原因。

(1)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①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出灰机栅栏变形,监控设施损坏,未及时修理,设备管理、巡检、维护等制度未落实。

②企业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窑门内栏栅变形、人员违章等安全隐患。

③企业操作规程不完善,对操作工开机、运行、停机等工序要求不全面,未起到指导操作工规范作业的作用。

④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栏栅变形无序落料及出灰中红料下落引发火灾危害认识不清;企业未组织生产火灾事故应急逃生演练,员工不能熟悉掌握火灾应急逃生知识和技能。

⑤立窑下小皮带、车间内、皮带转载处等生产部位监控布置不齐全,预警信息不足。

⑥企业劳动组织不合理,未考虑高空、斜廊等特殊环境对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影响,捡灰岗位设置在高空、斜廊顶端位置的料仓口。

⑦企业生产系统无正规设计,皮带通廊使用了挤塑聚苯板。

⑧企业自行对扩建项目进行组织施工,施工方与企业验收后便交付使用,未履行相关建设手续。

(2)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

①承德县住建局,对该企业项目建设未履行建设审批行为进行查处,在手续不全情况下,补办施工许可证,且未进行竣工验收,对企业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行为未采取相应措施。

②承德县公安消防大队、甲山镇派出所在日常监管中对企业未申办消防设施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失察;未对承钢正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进行消防检查。

③承德县安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对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适用以及岗位、人员设置不合理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

FD08615 | 2013_承德承钢正桥开发黄杖子钙灰厂10·3_10·30_火灾_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3年10月30日13时45分许,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黄杖子钙灰厂3、4#生产线发生火灾,导致正在皮带廊选灰平台上作业的7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90余万元。

火灾发生后,承德县委、县政府和市安监、消防、公安等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在外地开会的郑雪碧书记接报后,立即电话要求:承德县和市直相关部门全力以赴搜救被困人员,尽最大努力救治伤者,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举一反三,严防发生类似重大火灾事故。市长赵风楼、市委政法委书记阮树平立即带领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在查看灾情后,风楼市长现场主持召开会议,就抢险、调查、善后以及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明确要求和部署。在外地出差的李维副市长打电话对救援抢险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省政府张杰辉副省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承德市迅速组织力量搜救被困人员,进一步核实伤亡人数,查明事故原因,妥处善后,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安监局刘宝玲局长做出批示,并委派省安监局纪检书记赵长进带领相关人员连夜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及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和各级领导的批示要求,10月30日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监察、公安、工会、消防等部门组成的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10?30”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分5条线全面展开调查处理工作。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生产及项目建设概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事故责任单位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前身为承德县正桥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14日,2012年1月由承钢投资控股51% ,公海波占股49%,更名为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公海波,总经理祈海龙(承钢选派,于2013年9月到位履职,但公司董事会未正式任命),注册资本1亿元,是承德地区冶金工业灰最大的生产基地。公司下属企业3家,即承德正和炉料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山咀镁灰厂。现有职工310人。经营范围:白云岩加工、销售。分支经营:白云岩、石灰石开采、销售;石灰岩加工、销售。

事故单位黄杖子钙灰厂位于承德市承德县甲山镇黄杖子村,厂长邓建华。占地面积36.3亩,职工222人,有四条钙灰生产线20座立窑,1#线和2#线各4座立窑,3#和4#线各6座立窑,均为国家05型节能环保机械立窑(符合目前国家产业政策),设计年产70万吨,日产2000吨,现实际控制日产量为1400吨,其中4#生产线15#立窑日产量70吨。该厂3#生产线2009年3月份投产,包括成品料仓、皮带通廊及通廊维护,4#生产线于2010年12月份投产。4#生产线共有15-20#6座立窑,发生事故时,处于生产状态。

(二)生产线工艺概况。

冶金石灰生产工艺为:装载机将合格的原燃料分别装入石灰石仓和煤炭仓,然后通过输送皮带运至各自料仓。由天车工先把石灰石放置在立窑顶内部,煤炭由天车集中运至窑顶平台,布料工用推车将煤炭放置在立窑顶内部,均匀的分层布置,完成炉内布料。炉料靠自重缓慢向下运动,相继通过预热带、锻烧带、冷却带。炉料在下降过程中与上升气流进行热交换煅烧,当全过程完成时,也被助燃空气冷却降温至40--60℃,然后由出灰机将成品灰块推至小料斗,打风工将小料斗及漏斗仓气动闸板打开后,成品灰块滑至漏斗仓中,垂直落至窑下小皮带上,通过窑下小皮带转运至1#水平皮带,1#水平皮带将成品灰块运至2#倾角皮带,由选灰工进行选灰后,转运至成品料仓内3#皮带(卸料小车),卸入成品料仓。

(三)黄杖子钙灰厂项目建设概况。

黄杖子钙灰厂建设项目名称:年产70万吨冶金工业钙灰项目。规模:3000平米(包括办公室、料仓和车间)。1、2#线2007年建成投产,3#线2009年底建成投产,4#线2010年建成投产。该项目无设计,无监理单位,未进行消防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未履行备案手续。后补皮带廊设计用于合资时资产评估,未依据其建设施工。后补施工许可证,未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上报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0月30日13时43分左右,出灰工许长武通过视频监控观察选灰仓,拉铃通知捡灰工就位,先起动15#立窑出灰机,后到16#立窑确认气动闸板是否打开,回来继续观察15#立窑出灰情况,见南侧口有火星停了出灰机,然后到北门手动出灰。手动出灰后,许长武关闭北侧窑门,但未关闭15#立窑下小皮带及气动闸板,未到南侧进行确认和巡查,直接去16、17#立窑操作出灰。13时50分,4#线2#皮带停机,捡灰工人发现后,组长樊翠珍从选灰仓下来查看,途中电话通知班长杨文如。许长武发现停机后,再次启动2#皮带机。因15#立窑南侧出灰口炽热灰料不断下落,引燃15#立窑下小皮带起火,引燃车间内4#线1#皮带猛烈燃烧,导致3#线1#皮带和9#立窑下小皮带着火。9#立窑漏斗仓闸板气缸爆裂,此时樊翠珍行至出口处,听到“嘭”的声响,看到火从出灰车间着出来,电话再次通知杨文如,并开始用灭火器灭火,因火势太大,无法施救,逃出火灾现场。火势蔓延引燃皮带廊皮带及彩钢夹芯板,加之大量红料沿2#皮带输送到2#皮带机头处,致使灰仓内也出现火情,阻断从东侧逃生通道,选灰工也相继从选灰仓内向皮带廊西侧下方逃生,终因火势蔓延太快,大量有毒烟气及高温致皮带廊内5人死亡,2人从窗户逃生过程中,高空坠落后死亡,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13年10月30日14时08分,承德市公安消防支队承德县大队接到群众电话报警:位于承德县甲山镇黄杖子村承钢正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一车间厂房发生火灾。14时35分,承德县消防中队到达灾害事故现场,救人工作与扑救工作同时展开。15时20分,西侧皮带廊北出口3米处的一名被困人员被成功救出,并送往医院。15时45分,西侧皮带廊南出口8米处的二名被困人员被成功救出,并送往医院。15时55分,在西侧皮带廊中部距出口9米处的第三名被困人员被救出,并送往医院。16点30分,在西侧皮带廊中部距出口35米处的第四名被困人员被救出,并送往医院。16点55分,在西侧皮带廊中部距出口43米处的第五名被困人员被救出,并送往医院。17时10分,现场火势已被完全消灭。

死亡人员共7人。事故发生时, 2名女工从皮带廊内15米高选灰平台跳下,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余5名女工在皮带廊内被大量有毒烟气及高温至死。

(三)事故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及时向承德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市、县政府及安监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程序逐级进行了上报。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5#立窑出灰时,南侧见红料后操作工停止出灰机,未对出红料情况确认和处理即到北侧搂灰,南侧窑门内栅栏向外侧变形漏料,炽热红料通过未关闭气动闸板的料斗落至运行的15#立窑下小皮带上,引燃15#立窑下小皮带,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有毒烟气,致人员死亡。

2、间接原因。

(1)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①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出灰机栅栏变形,监控设施损坏,未及时修理,设备管理、巡检、维护等制度未落实。

②企业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窑门内栏栅变形、人员违章等安全隐患。

③企业操作规程不完善,对操作工开机、运行、停机等工序要求不全面,未起到指导操作工规范作业的作用。

④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栏栅变形无序落料及出灰中红料下落引发火灾危害认识不清;企业未组织生产火灾事故应急逃生演练,员工不能熟悉掌握火灾应急逃生知识和技能。

⑤立窑下小皮带、车间内、皮带转载处等生产部位监控布置不齐全,预警信息不足。

⑥企业劳动组织不合理,未考虑高空、斜廊等特殊环境对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影响,捡灰岗位设置在高空、斜廊顶端位置的料仓口。

⑦企业生产系统无正规设计,皮带通廊使用了挤塑聚苯板。

⑧企业自行对扩建项目进行组织施工,施工方与企业验收后便交付使用,未履行相关建设手续。

(2)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

①承德县住建局,对该企业项目建设未履行建设审批行为进行查处,在手续不全情况下,补办施工许可证,且未进行竣工验收,对企业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行为未采取相应措施。

②承德县公安消防大队、甲山镇派出所在日常监管中对企业未申办消防设施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失察;未对承钢正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进行消防检查。

③承德县安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对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适用以及岗位、人员设置不合理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

(3)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①甲山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

②承德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确认该起事故属于因职工违章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议。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党政纪处分建议。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四)对企业内部人员处理建议。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六)建议承德县人民政府就此次事故发生向承德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企业对现有违规建设的生产设施,聘请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全面重新复核,依规完善审批备案手续,进行全面隐患排查整治,彻底消除隐患。同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1、改进生产工艺,加装机电设备联锁及限位。各主要生产环节加装温度监控手段。

2、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细化各岗位操作规程与职责,规范设备检修和操作。

3、合理设置厂房疏散楼梯,或改变选料岗位作业位置;

4、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和设备维护、检修等各项管理制度。

5、加强员工安全知识培训,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6、企业建立重要部位、重要岗位监控预警系统,设置监控室,设定监控岗位。

(二)承钢公司加强对其所有控股企业建设项目履行审批许可手续情况监管,对不合法的建设项目要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措施进行整治,直至取得合法合规手续后方可使用。

(三)承德县政府对全县所有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彻底排查,依法依规进行整治,对未批先建和非法投入使用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杜绝建设项目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汲取事故教训,全市组织开展窑炉、封闭皮带廊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FD08616 | 2013_抚顺顺特化工9.14爆炸_9·14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3年9月14日10时10分许,抚顺顺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特公司)发生一起爆炸火灾事故。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两台储罐报废,50 m3 原甲酸(三)甲酯产品燃尽,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立即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做好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抚顺市委、市政府迅速做出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抚顺市、东洲区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安监、公安、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成立了现场事故救援指挥部,紧急开展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抚顺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抚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弘卓为组长,安监、监察、公安、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顺特公司“9•14”爆炸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省内化工方面的4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测试验、技术鉴定、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事故装置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顺特公司系民营企业,成立于2002年4月26日,地址位于抚顺市东洲区城乡路52号,法定代表人田玺,目前在岗职工60人。该企业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辽)WH安许证字[2012]0169,有效期为2012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许可范围为:原甲酸(三)乙酯(以下简称三乙酯)、亚磷酸、盐酸、氯乙烷、甲酸乙酯、原甲酸(三)甲酯(以下简称三甲酯)、甲酸甲酯。三乙酯和三甲酯为主产品,年产量均为2000吨,其它为副产品和中间产品。发证时主要设备和储存设施有三个反应工序的14台反应器,有一套精馏装置(5个精馏塔,主要用来分离提纯三乙酯)和4个主要原料及产品储罐(总容积为320 m3)。采用间歇生产方式。

(二)事故装置基本情况

顺特公司用一套生产装置生产三乙酯和三甲酯。为保证产品质量,不再用一套精馏装置分离提纯两种产品,于2012年8月末新建了一套精馏装置用来分离提纯三甲酯。新建精馏装置主要设备有5个精馏塔、塔下回流罐、进出料泵以及发生事故的两个成品罐。成品罐号分别为V041D(100 m3,以下简称大罐)、V041A(30 m3,以下简称小罐)。设计大罐储存三甲酯,小罐储存甲酸甲酯,但实际生产中储存的都是三甲酯。新建装置于2009年底获得东洲区发展和改革局的立项备案。2010年10月抚顺市化工研究设计院为其做了施工图设计。施工单位是抚顺市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2011年8月26日开始施工,2012年8月末建成产品罐及罐区防火堤。9月完成仪表安装,具备生产条件。2012年10月至12月底违法进行了三次试生产活动,2013年1月起违法生产至事故发生之时。2012年1月18日,东洲区安监局检查发现了该企业的违法建设行为,并口头告知停止违法建设,补办“三同时”手续。2012年8月企业申报了新建装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抚顺市安监局于2012年9月19日组织召开了安全条件审查会议,并于2012年12月出具了安全条件审查批准文书。同时告知企业应找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报审。2013年5月14日,东洲区安监局对顺特公司跟踪检查时,发现企业有未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报审而继续建设的迹象,以检查记录形式要求其停止违法建设,补办“三同时”手续。2013年5月,顺特公司申请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但由于该专篇不符合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新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2013年4月7日开始实施)内容要求,相关材料被退回,至今尚未申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顺特公司拟将新建精馏装置中储存副产品甲酸甲酯(产量极低)的小罐进料线改造成与储存三甲酯的大罐进料线相连,以使两罐均能够储存三甲酯。实施改造前一直是人工进行临时改线,使用软管连接。事故前一个多月,车间主任孙伟口头提出了改造计划,但并没有制定书面的改造计划与方案。事发前,维修车间购置了阀门,预制了大罐罐顶进料线上的三通等相关改造配件。三通竖向是储罐进料线,进罐前有原设置的阀门,水平方向一端准备与塔下暂存罐所出产品的管线相连,另一端准备与小罐相连;预制了带阀门拟通往小罐的管线(长6米左右)。9月14日精馏车间泵及管线需要处理,精馏装置停车。在当天早7:30分的由生产部长康书国主持、总经理田大信参加的例行工作会议上(主管生产、安全副经理于志国及安全部长贾参不在场),精馏车间主任孙伟提出实施管线改造,并要求当天施工。田大信说要注意安全,同意了实施改造工程。会后,维修车间主任崔建立安排了施工人员,制定了简单的安全措施,没有制定施工方案,违章审批了临时用电作业票,没有按规定办理特种动火作业票,随后(因非工作原因)离开了工厂。8时30分左右,精馏车间主任孙伟带领维修班班长王喜庆、罐下监护人李金岩、电焊工史铎、维修工边炳林和罐顶监护人刘仲礼共6人进入现场作业,将电焊机及预制管线用绳索吊运到大罐罐顶(此时大罐和小罐的进料线均已锯断),李金岩在罐下监火,其余5人上到大罐顶作业。9时左右,电工孙玉林来到现场接通了从罐区南侧配电盘引出的电焊机电源后离开现场。动火前,罐上人员先在大罐进料阀后及呼吸阀处安装了石棉质盲板。但没有对罐顶检尺孔(采样口)盲法兰的紧固情况进行检查,也未进行作业环境可燃气体分析。10时10分许,在焊接三通与预制的管线过程中,大罐发生了爆炸,罐顶崩到15米外,罐上5人被崩落罐下,罐内的三甲酯燃烧形成大火,两分钟后大火引爆了相距1.65m的小罐,由于小罐内存放的三甲酯量小,不久火焰自行熄灭。大罐内50 m3三甲酯物料在消防掩护下于18时左右燃尽,两个储罐报废。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顺特公司立即组织自救,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向110指挥中心报警。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抚顺市主要领导带领安监、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抚顺市启动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调集公安、消防和医护人员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抚顺石化分公司、抚顺市消防部门共派出122名消防官兵,出动19台消防车进行灭火战斗,同时围堵、收集了消防用水,排入相邻的抚顺石化公司腈纶化工厂污水处理厂。救援人员对事故罐区管排及框架实施冷却保护,并对罐区进行扑救。18时大火被扑灭,24时罐内残留物被抽空,并送到石化公司腈纶化工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顺特公司作业人员在罐顶违章进行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引爆了作业罐顶采样孔外溢的三甲酯蒸气,并回火至罐内,造成大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炸是发生爆炸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顺特公司“9•14”爆炸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三)建议处罚的企业人员

(四)建议处分的政府监管人员

(五)对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建议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要切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顺特公司“9.14”爆炸火灾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下大力气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化工生产安全工作。从基础抓起,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通过完善体制、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严格执法、严格考核、严肃问责,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措施落到实处,牢牢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基础。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0号)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相关部署,坚持不懈地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东洲区政府要针对所辖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继续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领导,保持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转包、承包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尤其是触犯法律的,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着力建立“打非治违”工作的长效机制。广泛宣传本次事故教训,抓住典型案例,严惩重罚,通过实际行动转变“先上车后买票”的错误观念,杜绝建设项目非法违法建设带来的先天隐患。

(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事故防范工作落到实处

顺特公司及其它化工企业要深刻吸取这次爆炸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企业头等大事来抓。一是要依法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层层落实与考核。二是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岗位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落实到位。三是要进一步强化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的抽堵等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增强风险辨识,严格条件确认、严格作业许可、严格现场监控,确保作业施工安全。四是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养员工树立安全意识。特别是对新入厂、转岗员工等人员要切实保证教育培训质量,严格考核,不合格或岗位不达标,严禁上岗作业。五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运行,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从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作业活动的计划、组织、方案、措施、预案入手,找出制度和规程的不健全、不完善之处,深挖制度规程执行不到位的深层次原因,加大安全投入力度,要对企业的工艺过程风险可控性、设备设施完好性、安全管理到位性和各类人员履职能力与适应性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全部整改到位。

(四)严格考核顺特公司恢复生产活动应具备的安全条件

顺特公司要委托具有化工生产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对企业重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价,经评价机构确认整改了存在的问题后,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由市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生产活动。未经审查通过严禁从事生产活动。

(五)要以省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全省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辽安监管三[2013]206号)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管理

各有关企业要落实好省局《关于加强全省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所提的工作要求,把安全风险降到最低。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流程和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二是要加强对检维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组织、明确责任任务、领导靠前指挥、重点加以管控。三是要制定完善、科学、安全、可靠的检维修方案,做好检维修作业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和安全监管,责任细化到人,同时制定并落实好检维修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对于较大的检维修作业,依靠专家、机构论证制定稳妥的检维修方案。五是要严格执行工艺、设备设施上的变更管理制度,所有变更要经科学严密的论证后实施,并做好变更后的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

(六)要强化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

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要以潘利国副省长在“7.23”省政府召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国家、省、市重点工作布置,细化工作计划,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把安全监管责任落得更细、更实;严格督导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依法、依规考评工作,以更严格的标准抽查达标企业,推动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通过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及时获取法规信息、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提高装置运行安全度;督促企业严肃、科学地处理工艺变更;加强事件应急、承包商、作业安全管理等化工过程的安全管理;紧紧抓住“两重点一重大”作为安全监管的重心,在设备设施与管理上全面推动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抚顺顺特化工有限公司“9.14”爆炸火灾事故调查组

组别 姓名 所在单位 职务 调查组职务 签字 领导小组 张弘卓 抚顺市安监局 局长 组长 殷晓庚 抚顺市安监局 副局长 副组长 张文献 抚顺市公安局 副局长 副组长 张德霖 抚顺市监察局 副局长 副组长 王军义 抚顺市总工会 副主席 副组长 技术组 高 峰 抚顺市安监局 副处长 组长 刘 慧 抚顺市监察局 正处调 成员 董学贤 抚顺市总工会 副部长 成员 周盘兴 抚顺市公安局 副处调 成员 综合管理组 苗明然 抚顺市安监局 处长 组长 刘 慧 抚顺市监察局 正处调 成员 刘 洪 抚顺市公安局 部长 成员 韦启东 抚顺市公安局 科长 成员 刘可菲 抚顺市监察局 副处调 成员 逯文举 抚顺市安监局 正科级 成员

FD08617 | 2013_抚顺顺特化工9·14爆炸火灾事故重大责任事故刑事判决.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抚顺顺特化工9·14爆炸火灾事故重大责任事故刑事判决

9CaKrnJK76g作者:范春生china.huanqiu.comzh-Hansarticle辽宁:致5人死亡的企业爆炸事故两名责任人被判刑新华网沈阳4月18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抚顺市一化工企业在管线改造作业过程中,因有关责任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指挥,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包括一车间主任在内的5名职工死亡。悲剧发生一年半后,抚顺市东洲区法院近日发布判决书,认定企业总经理及维修车间主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e3pmh1nnq/e3pn60p0i

新华网沈阳4月18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抚顺市一化工企业在管线改造作业过程中,因有关责任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指挥,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包括一车间主任在内的5名职工死亡。悲剧发生一年半后,抚顺市东洲区法院近日发布判决书,认定企业总经理及维修车间主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4日7时30分许,抚顺顺特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田大信在生产例会上,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在明知主管安全生产副职和安全监管负责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同意了将储存甲酸(三)甲酯的管线改造作业。随后公司维修车间主任崔建立在没有制定详细书面施工方案、违章审批临时用电作业票、未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后,因非工作原因离开公司。

同日9时,精馏车间主任孙某带着5名工人进入现场作业。除1名工人在罐区外监护,其余人员均在大罐罐顶违章进行三通与预制的管线焊接。10时10分,在焊接过程中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引爆了作业顶端采样孔外溢的三甲酯蒸汽,并回火至罐内,造成大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炸。两分钟后高温造成小罐子爆炸,致孙某等5人当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大信、崔建立在企业生产管线改造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其中田大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管理责任,崔建立负有直接管理和直接领导责任。由于二被告人严重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造成作业职工5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二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抢救,并上报及报警,应认定为自首,并且公司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1429351775000责编:千帆新华网142935177500011[]{"email":"qianfan@huanqiu.com","name":"千帆"}

43147

10995

10996

原创栏目

4SbehpKUNGparticle继OpenAI后,Anthropic承认AI模型测试期间失控入侵三家外部机构world.huanqiu.com

4SbeUmQxGIRarticle亚足联最新发声加入支持欧足联行列,英媒:FIFA商业计划似乎已宣告“破产”world.huanqiu.com

4SbcFNvZakharticle台媒:高雄爆出光电弊案,民进党绿能政策被批沦为“绿友友”牟利工具taiwan.huanqiu.com

4SbWtyIZsb4article外交部回应巴基斯坦雪崩导致中国公民失联报道world.huanqiu.com

4SbWp0MuVZJarticle外交部:支持中国企业在市场的基础上开展国际合作world.huanqiu.com

4SbWX572dYHarticle外交部:中方将继续坚定支持古巴维护国家主权、反对外来干涉,同各方一道维护国际公平正义world.huanqiu.com

11000

11001

10997

4Sb36fwuIPoarticle周晨静:“人工智能+交通运输”,怎么“+”?opinion.huanqiu.com

4Sb33Y5qfAsarticle李冠杰:撤掉科技部,英国科创乏力就能解?opinion.huanqiu.com

4Sb2tDdZhfEarticle周密:一句“过剩”,岂能抹杀中国产能成就与贡献opinion.huanqiu.com

4Sb2mmJAc3Yarticle沈晓雷:戴着“对抗滤镜”,美媒读不懂非洲青年民调opinion.huanqiu.com

11023

11024

10998

精彩图片

4SbRmkcgMfggallery//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a69a0b2457c09d7315eb4b1773d2226e.jpg夏日盐湖色彩斑斓society.huanqiu.com1785474931534

4SbRkrhvMLfgallery//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44dff83c4158c269077929cd327bd8f3.jpg龙须菜养殖助增收society.huanqiu.com1785474880484

11016

11006

4SboFNyIUSParticle西班牙飞地移民危机死亡人数升至57人world.huanqiu.com

4SbmzMcbwkoarticle事关个人贷款利率上限 六大银行发布公示china.huanqiu.com

4Sbmz1RMldFarticle日本熊本地震已造成36人死亡 近万人避难world.huanqiu.com

4Sbmz0GOBYLarticle哈马斯声明移交武器的前提是以军撤离加沙mil.huanqiu.com

4SbmbsPHhqKarticle新华社权威快报|新一批国家药品集采纳入65个品种china.huanqiu.com

4SbluoYnXDwarticle男子在香港一酒吧被围殴身亡,警方:施暴者有黑社会背景china.huanqiu.com

4SbluS7EjBaarticle以色列官员称不接受最新版加沙停火路线图world.huanqiu.com

4SbluOV8UXkarticle伊朗称霍尔木兹海峡通航现已“不可能”mil.huanqiu.com

11002

11003

10999

精彩图片

4SbRiXlH3Pegallery铁路迎来暑运客流高峰society.huanqiu.com//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13bd7f81a3cfab58b88114921f625f1a.jpg

4SbRgdtU5Migallery江西:公益泳池惠民生society.huanqiu.com//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bae404a8b78db0d7a7611e2141b0d3a7.jpg

11326

11007

4SbkNxgyZEAarticle2026中网首批参赛球员名单和赛程安排来了!8月5日开票sports.huanqiu.com

4SbjJkTF6Fvarticle寄生虫潜伏期可达几十年!夏天爱吃生腌海鲜的要注意了society.huanqiu.com

4SbiTGn4PdNarticle全网刷屏寻人!找到她了society.huanqiu.com

4SbbdpgEMkDarticle28岁男子空调房内一觉醒来脸歪嘴漏水!浙江一医院接诊多位患者,医生:黄金救治时间只有72小时society.huanqiu.com

4SbbZY2NnZjarticle杭州男子花600元运费寄出一箱旧衣服,半路被警方拦截!打开后竟是三台全新苹果手机,民警提醒:小心这种“交友刷单诈骗套路”society.huanqiu.com

4SbZgsukrgtarticle王霜领衔!中国足协公布中国女足备战亚运会集训名单sports.huanqiu.com

4SbZ8ibmjU4article智驾“小蓝灯”或被禁用?已销售的相关车型该怎么办?society.huanqiu.com

4SbYIwsfm8larticle无业男子冒充部队团长与两名女性谈恋爱,并以洽谈军事基地废品收购事宜为由诈骗4000余元,判了!society.huanqiu.com

11004

11005

精彩图片

4SWHZDRfJ3carticle//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79e54c9de863ffb38e9f7aa14829cf09.jpg高山映花 祁连入画society.huanqiu.com1784937209242

4SWHY22sjWfgallery//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dd54914a04e95be493e0688885850638.jpg甘肃张掖:葵花授粉society.huanqiu.com1784937177144

11019

11020

7009984

11328

11008

FD08618 | 2013_抚顺顺特化工有限公司9.14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抚顺顺特化工有限公司“9.14”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抚顺市应急管理局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PDF

政和县“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关于“1·23”桓仁县桓仁镇新市花园1号楼…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抚顺顺特化工有限公司 “9•14”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9月14日10时10分许,抚顺顺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特公司)发生一起爆炸火灾事故。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两台储罐报废,50 m3 原甲酸(三)甲酯产品燃尽,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立即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做好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抚顺市委、市政府迅速做出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抚顺市、东洲区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安监、公安、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成立了现场事故救援指挥部,紧急开展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抚顺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抚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弘卓为组长,安监、监察、公安、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顺特公司“9•14”爆炸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省内化工方面的4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测试验、技术鉴定、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事故装置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顺特公司系民营企业,成立于2002年4月26日,地址位于抚顺市东洲区城乡路52号,法定代表人田玺,目前在岗职工60人。该企业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辽)WH安许证字[2012]0169,有效期为2012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许可范围为:原甲酸(三)乙酯(以下简称三乙酯)、亚磷酸、盐酸、氯乙烷、甲酸乙酯、原甲酸(三)甲酯(以下简称三甲酯)、甲酸甲酯。三乙酯和三甲酯为主产品,年产量均为2000吨,其它为副产品和中间产品。发证时主要设备和储存设施有三个反应工序的14台反应器,有一套精馏装置(5个精馏塔,主要用来分离提纯三乙酯)和4个主要原料及产品储罐(总容积为320 m3)。采用间歇生产方式。

(二)事故装置基本情况

顺特公司用一套生产装置生产三乙酯和三甲酯。为保证产品质量,不再用一套精馏装置分离提纯两种产品,于2012年8月末新建了一套精馏装置用来分离提纯三甲酯。新建精馏装置主要设备有5个精馏塔、塔下回流罐、进出料泵以及发生事故的两个成品罐。成品罐号分别为V041D(100 m3,以下简称大罐)、V041A(30 m3,以下简称小罐)。设计大罐储存三甲酯,小罐储存甲酸甲酯,但实际生产中储存的都是三甲酯。新建装置于2009年底获得东洲区发展和改革局的立项备案。2010年10月抚顺市化工研究设计院为其做了施工图设计。施工单位是抚顺市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2011年8月26日开始施工,2012年8月末建成产品罐及罐区防火堤。9月完成仪表安装,具备生产条件。2012年10月至12月底违法进行了三次试生产活动,2013年1月起违法生产至事故发生之时。2012年1月18日,东洲区安监局检查发现了该企业的违法建设行为,并口头告知停止违法建设,补办“三同时”手续。2012年8月企业申报了新建装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抚顺市安监局于2012年9月19日组织召开了安全条件审查会议,并于2012年12月出具了安全条件审查批准文书。同时告知企业应找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报审。2013年5月14日,东洲区安监局对顺特公司跟踪检查时,发现企业有未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报审而继续建设的迹象,以检查记录形式要求其停止违法建设,补办“三同时”手续。2013年5月,顺特公司申请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但由于该专篇不符合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新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2013年4月7日开始实施)内容要求,相关材料被退回,至今尚未申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顺特公司拟将新建精馏装置中储存副产品甲酸甲酯(产量极低)的小罐进料线改造成与储存三甲酯的大罐进料线相连,以使两罐均能够储存三甲酯。实施改造前一直是人工进行临时改线,使用软管连接。事故前一个多月,车间主任孙伟口头提出了改造计划,但并没有制定书面的改造计划与方案。事发前,维修车间购置了阀门,预制了大罐罐顶进料线上的三通等相关改造配件。三通竖向是储罐进料线,进罐前有原设置的阀门,水平方向一端准备与塔下暂存罐所出产品的管线相连,另一端准备与小罐相连;预制了带阀门拟通往小罐的管线(长6米左右)。9月14日精馏车间泵及管线需要处理,精馏装置停车。在当天早7:30分的由生产部长康书国主持、总经理田大信参加的例行工作会议上(主管生产、安全副经理于志国及安全部长贾参不在场),精馏车间主任孙伟提出实施管线改造,并要求当天施工。田大信说要注意安全,同意了实施改造工程。会后,维修车间主任崔建立安排了施工人员,制定了简单的安全措施,没有制定施工方案,违章审批了临时用电作业票,没有按规定办理特种动火作业票,随后(因非工作原因)离开了工厂。8时30分左右,精馏车间主任孙伟带领维修班班长王喜庆、罐下监护人李金岩、电焊工史铎、维修工边炳林和罐顶监护人刘仲礼共6人进入现场作业,将电焊机及预制管线用绳索吊运到大罐罐顶(此时大罐和小罐的进料线均已锯断),李金岩在罐下监火,其余5人上到大罐顶作业。9时左右,电工孙玉林来到现场接通了从罐区南侧配电盘引出的电焊机电源后离开现场。动火前,罐上人员先在大罐进料阀后及呼吸阀处安装了石棉质盲板。但没有对罐顶检尺孔(采样口)盲法兰的紧固情况进行检查,也未进行作业环境可燃气体分析。10时10分许,在焊接三通与预制的管线过程中,大罐发生了爆炸,罐顶崩到15米外,罐上5人被崩落罐下,罐内的三甲酯燃烧形成大火,两分钟后大火引爆了相距1.65m的小罐,由于小罐内存放的三甲酯量小,不久火焰自行熄灭。大罐内50 m3三甲酯物料在消防掩护下于18时左右燃尽,两个储罐报废。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顺特公司立即组织自救,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向110指挥中心报警。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抚顺市主要领导带领安监、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抚顺市启动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调集公安、消防和医护人员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抚顺石化分公司、抚顺市消防部门共派出122名消防官兵,出动19台消防车进行灭火战斗,同时围堵、收集了消防用水,排入相邻的抚顺石化公司腈纶化工厂污水处理厂。救援人员对事故罐区管排及框架实施冷却保护,并对罐区进行扑救。18时大火被扑灭,24时罐内残留物被抽空,并送到石化公司腈纶化工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顺特公司作业人员在罐顶违章进行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引爆了作业罐顶采样孔外溢的三甲酯蒸气,并回火至罐内,造成大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炸是发生爆炸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顺特公司“9•14”爆炸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三)建议处罚的企业人员

(四)建议处分的政府监管人员

(五)对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建议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要切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顺特公司“9.14”爆炸火灾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下大力气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化工生产安全工作。从基础抓起,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通过完善体制、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严格执法、严格考核、严肃问责,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措施落到实处,牢牢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基础。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0号)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相关部署,坚持不懈地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东洲区政府要针对所辖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继续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领导,保持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转包、承包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尤其是触犯法律的,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着力建立“打非治违”工作的长效机制。广泛宣传本次事故教训,抓住典型案例,严惩重罚,通过实际行动转变“先上车后买票”的错误观念,杜绝建设项目非法违法建设带来的先天隐患。

(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事故防范工作落到实处

顺特公司及其它化工企业要深刻吸取这次爆炸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企业头等大事来抓。一是要依法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层层落实与考核。二是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岗位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落实到位。三是要进一步强化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的抽堵等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增强风险辨识,严格条件确认、严格作业许可、严格现场监控,确保作业施工安全。四是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养员工树立安全意识。特别是对新入厂、转岗员工等人员要切实保证教育培训质量,严格考核,不合格或岗位不达标,严禁上岗作业。五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运行,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从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作业活动的计划、组织、方案、措施、预案入手,找出制度和规程的不健全、不完善之处,深挖制度规程执行不到位的深层次原因,加大安全投入力度,要对企业的工艺过程风险可控性、设备设施完好性、安全管理到位性和各类人员履职能力与适应性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全部整改到位。

(四)严格考核顺特公司恢复生产活动应具备的安全条件

顺特公司要委托具有化工生产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对企业重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价,经评价机构确认整改了存在的问题后,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由市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生产活动。未经审查通过严禁从事生产活动。

(五)要以省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全省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辽安监管三[2013]206号)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管理

各有关企业要落实好省局《关于加强全省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所提的工作要求,把安全风险降到最低。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流程和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二是要加强对检维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组织、明确责任任务、领导靠前指挥、重点加以管控。三是要制定完善、科学、安全、可靠的检维修方案,做好检维修作业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和安全监管,责任细化到人,同时制定并落实好检维修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对于较大的检维修作业,依靠专家、机构论证制定稳妥的检维修方案。五是要严格执行工艺、设备设施上的变更管理制度,所有变更要经科学严密的论证后实施,并做好变更后的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

(六)要强化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

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要以潘利国副省长在“7.23”省政府召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国家、省、市重点工作布置,细化工作计划,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把安全监管责任落得更细、更实;严格督导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依法、依规考评工作,以更严格的标准抽查达标企业,推动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通过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及时获取法规信息、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提高装置运行安全度;督促企业严肃、科学地处理工艺变更;加强事件应急、承包商、作业安全管理等化工过程的安全管理;紧紧抓住“两重点一重大”作为安全监管的重心,在设备设施与管理上全面推动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抚顺顺特化工有限公司“9.14”爆炸火灾事故调查组

组别 姓名 所在单位 职务 调查组职务 签字 领导小组 张弘卓 抚顺市安监局 局长 组长 殷晓庚 抚顺市安监局 副局长 副组长 张文献 抚顺市公安局 副局长 副组长 张德霖 抚顺市监察局 副局长 副组长 王军义 抚顺市总工会 副主席 副组长 技术组 高 峰 抚顺市安监局 副处长 组长 刘 慧 抚顺市监察局 正处调 成员 董学贤 抚顺市总工会 副部长 成员 周盘兴 抚顺市公安局 副处调 成员 综合管理组 苗明然 抚顺市安监局 处长 组长 刘 慧 抚顺市监察局 正处调 成员 刘 洪 抚顺市公安局 部长 成员 韦启东 抚顺市公安局 科长 成员 刘可菲 抚顺市监察局 副处调 成员 逯文举 抚顺市安监局 正科级 成员

46182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0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060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194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21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

FD08619 | 2013_抚顺顺特化工有限公司9·14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抚顺顺特化工有限公司9·14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抚顺顺特化工有限公司“9.14”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抚顺市应急管理局

更新日期: 2026年01月28日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PDF

政和县“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关于“1·23”桓仁县桓仁镇新市花园1号楼…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抚顺顺特化工有限公司 “9•14”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9月14日10时10分许,抚顺顺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特公司)发生一起爆炸火灾事故。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两台储罐报废,50 m3 原甲酸(三)甲酯产品燃尽,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立即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做好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抚顺市委、市政府迅速做出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抚顺市、东洲区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安监、公安、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成立了现场事故救援指挥部,紧急开展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抚顺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抚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弘卓为组长,安监、监察、公安、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顺特公司“9•14”爆炸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省内化工方面的4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测试验、技术鉴定、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事故装置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顺特公司系民营企业,成立于2002年4月26日,地址位于抚顺市东洲区城乡路52号,法定代表人田玺,目前在岗职工60人。该企业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辽)WH安许证字[2012]0169,有效期为2012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许可范围为:原甲酸(三)乙酯(以下简称三乙酯)、亚磷酸、盐酸、氯乙烷、甲酸乙酯、原甲酸(三)甲酯(以下简称三甲酯)、甲酸甲酯。三乙酯和三甲酯为主产品,年产量均为2000吨,其它为副产品和中间产品。发证时主要设备和储存设施有三个反应工序的14台反应器,有一套精馏装置(5个精馏塔,主要用来分离提纯三乙酯)和4个主要原料及产品储罐(总容积为320 m3)。采用间歇生产方式。

(二)事故装置基本情况

顺特公司用一套生产装置生产三乙酯和三甲酯。为保证产品质量,不再用一套精馏装置分离提纯两种产品,于2012年8月末新建了一套精馏装置用来分离提纯三甲酯。新建精馏装置主要设备有5个精馏塔、塔下回流罐、进出料泵以及发生事故的两个成品罐。成品罐号分别为V041D(100 m3,以下简称大罐)、V041A(30 m3,以下简称小罐)。设计大罐储存三甲酯,小罐储存甲酸甲酯,但实际生产中储存的都是三甲酯。新建装置于2009年底获得东洲区发展和改革局的立项备案。2010年10月抚顺市化工研究设计院为其做了施工图设计。施工单位是抚顺市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2011年8月26日开始施工,2012年8月末建成产品罐及罐区防火堤。9月完成仪表安装,具备生产条件。2012年10月至12月底违法进行了三次试生产活动,2013年1月起违法生产至事故发生之时。2012年1月18日,东洲区安监局检查发现了该企业的违法建设行为,并口头告知停止违法建设,补办“三同时”手续。2012年8月企业申报了新建装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抚顺市安监局于2012年9月19日组织召开了安全条件审查会议,并于2012年12月出具了安全条件审查批准文书。同时告知企业应找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报审。2013年5月14日,东洲区安监局对顺特公司跟踪检查时,发现企业有未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报审而继续建设的迹象,以检查记录形式要求其停止违法建设,补办“三同时”手续。2013年5月,顺特公司申请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但由于该专篇不符合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新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2013年4月7日开始实施)内容要求,相关材料被退回,至今尚未申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顺特公司拟将新建精馏装置中储存副产品甲酸甲酯(产量极低)的小罐进料线改造成与储存三甲酯的大罐进料线相连,以使两罐均能够储存三甲酯。实施改造前一直是人工进行临时改线,使用软管连接。事故前一个多月,车间主任孙伟口头提出了改造计划,但并没有制定书面的改造计划与方案。事发前,维修车间购置了阀门,预制了大罐罐顶进料线上的三通等相关改造配件。三通竖向是储罐进料线,进罐前有原设置的阀门,水平方向一端准备与塔下暂存罐所出产品的管线相连,另一端准备与小罐相连;预制了带阀门拟通往小罐的管线(长6米左右)。9月14日精馏车间泵及管线需要处理,精馏装置停车。在当天早7:30分的由生产部长康书国主持、总经理田大信参加的例行工作会议上(主管生产、安全副经理于志国及安全部长贾参不在场),精馏车间主任孙伟提出实施管线改造,并要求当天施工。田大信说要注意安全,同意了实施改造工程。会后,维修车间主任崔建立安排了施工人员,制定了简单的安全措施,没有制定施工方案,违章审批了临时用电作业票,没有按规定办理特种动火作业票,随后(因非工作原因)离开了工厂。8时30分左右,精馏车间主任孙伟带领维修班班长王喜庆、罐下监护人李金岩、电焊工史铎、维修工边炳林和罐顶监护人刘仲礼共6人进入现场作业,将电焊机及预制管线用绳索吊运到大罐罐顶(此时大罐和小罐的进料线均已锯断),李金岩在罐下监火,其余5人上到大罐顶作业。9时左右,电工孙玉林来到现场接通了从罐区南侧配电盘引出的电焊机电源后离开现场。动火前,罐上人员先在大罐进料阀后及呼吸阀处安装了石棉质盲板。但没有对罐顶检尺孔(采样口)盲法兰的紧固情况进行检查,也未进行作业环境可燃气体分析。10时10分许,在焊接三通与预制的管线过程中,大罐发生了爆炸,罐顶崩到15米外,罐上5人被崩落罐下,罐内的三甲酯燃烧形成大火,两分钟后大火引爆了相距1.65m的小罐,由于小罐内存放的三甲酯量小,不久火焰自行熄灭。大罐内50 m3三甲酯物料在消防掩护下于18时左右燃尽,两个储罐报废。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顺特公司立即组织自救,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向110指挥中心报警。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抚顺市主要领导带领安监、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抚顺市启动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调集公安、消防和医护人员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抚顺石化分公司、抚顺市消防部门共派出122名消防官兵,出动19台消防车进行灭火战斗,同时围堵、收集了消防用水,排入相邻的抚顺石化公司腈纶化工厂污水处理厂。救援人员对事故罐区管排及框架实施冷却保护,并对罐区进行扑救。18时大火被扑灭,24时罐内残留物被抽空,并送到石化公司腈纶化工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顺特公司作业人员在罐顶违章进行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引爆了作业罐顶采样孔外溢的三甲酯蒸气,并回火至罐内,造成大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炸是发生爆炸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顺特公司“9•14”爆炸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三)建议处罚的企业人员

(四)建议处分的政府监管人员

(五)对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建议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要切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顺特公司“9.14”爆炸火灾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下大力气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化工生产安全工作。从基础抓起,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通过完善体制、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严格执法、严格考核、严肃问责,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措施落到实处,牢牢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基础。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0号)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相关部署,坚持不懈地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东洲区政府要针对所辖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继续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领导,保持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转包、承包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尤其是触犯法律的,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着力建立“打非治违”工作的长效机制。广泛宣传本次事故教训,抓住典型案例,严惩重罚,通过实际行动转变“先上车后买票”的错误观念,杜绝建设项目非法违法建设带来的先天隐患。

(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事故防范工作落到实处

顺特公司及其它化工企业要深刻吸取这次爆炸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企业头等大事来抓。一是要依法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层层落实与考核。二是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岗位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落实到位。三是要进一步强化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的抽堵等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增强风险辨识,严格条件确认、严格作业许可、严格现场监控,确保作业施工安全。四是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养员工树立安全意识。特别是对新入厂、转岗员工等人员要切实保证教育培训质量,严格考核,不合格或岗位不达标,严禁上岗作业。五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运行,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从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作业活动的计划、组织、方案、措施、预案入手,找出制度和规程的不健全、不完善之处,深挖制度规程执行不到位的深层次原因,加大安全投入力度,要对企业的工艺过程风险可控性、设备设施完好性、安全管理到位性和各类人员履职能力与适应性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全部整改到位。

(四)严格考核顺特公司恢复生产活动应具备的安全条件

顺特公司要委托具有化工生产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对企业重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价,经评价机构确认整改了存在的问题后,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由市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生产活动。未经审查通过严禁从事生产活动。

(五)要以省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全省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辽安监管三[2013]206号)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管理

各有关企业要落实好省局《关于加强全省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所提的工作要求,把安全风险降到最低。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流程和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二是要加强对检维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组织、明确责任任务、领导靠前指挥、重点加以管控。三是要制定完善、科学、安全、可靠的检维修方案,做好检维修作业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和安全监管,责任细化到人,同时制定并落实好检维修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对于较大的检维修作业,依靠专家、机构论证制定稳妥的检维修方案。五是要严格执行工艺、设备设施上的变更管理制度,所有变更要经科学严密的论证后实施,并做好变更后的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

(六)要强化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

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要以潘利国副省长在“7.23”省政府召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国家、省、市重点工作布置,细化工作计划,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把安全监管责任落得更细、更实;严格督导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依法、依规考评工作,以更严格的标准抽查达标企业,推动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通过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及时获取法规信息、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提高装置运行安全度;督促企业严肃、科学地处理工艺变更;加强事件应急、承包商、作业安全管理等化工过程的安全管理;紧紧抓住“两重点一重大”作为安全监管的重心,在设备设施与管理上全面推动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抚顺顺特化工有限公司“9.14”爆炸火灾事故调查组

组别 姓名 所在单位 职务 调查组职务 签字 领导小组 张弘卓 抚顺市安监局 局长 组长 殷晓庚 抚顺市安监局 副局长 副组长 张文献 抚顺市公安局 副局长 副组长 张德霖 抚顺市监察局 副局长 副组长 王军义 抚顺市总工会 副主席 副组长 技术组 高 峰 抚顺市安监局 副处长 组长 刘 慧 抚顺市监察局 正处调 成员 董学贤 抚顺市总工会 副部长 成员 周盘兴 抚顺市公安局 副处调 成员 综合管理组 苗明然 抚顺市安监局 处长 组长 刘 慧 抚顺市监察局 正处调 成员 刘 洪 抚顺市公安局 部长 成员 韦启东 抚顺市公安局 科长 成员 刘可菲 抚顺市监察局 副处调 成员 逯文举 抚顺市安监局 正科级 成员

47190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63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440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9071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3400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22099河南洛阳“12·25”…

相关内容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FD08620 | 2013_新星化炭4.9重大死亡事故_4·9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04年4月9日,该单位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决定在运行的脱水罐上再安装一组泵油管,随即安排维修工马志强、崔成林、胡永芳、刘利军4人到炭黑车间脱水工序脱水罐区安装油管,当日厂安全保卫科科长马彦生开具了动火控制区作业票,责成电焊工马志强带队作业。四名维修工当日上午即开始在动火控制区安装管路,并连接了一个空罐的油管,期间该厂总工办助理工程师毕志虎、机修车间主任张发英和安全保卫科科长马彦生等曾先后到工作地点察看了作业情况。当日下午,四名维修工继续作业,在脱水罐区的鼓风机房顶上完成了油管弯头的焊接工作,16时左右,胡永芳、刘利军上到了位于南侧的脱水罐顶上,马志强和崔成林在鼓风场房顶上配合作业,罐顶上的两人将在下面焊接成油管弯头法兰与与该脱水灌油管口对正,按照操作规程,此时应当使用螺栓将弯头与脱水灌油管的法兰穿在一起相固定,但两名操作工为了图省事,随即用马志强递上来的电焊枪,通过点焊固定弯头与管体出风管相对位置(电焊条在连接的法兰上留下了明显的点焊痕迹),此时高达摄氏3300度的电弧激发了该罐体内气相空间的可燃性混合气体,随即发生了爆炸,爆炸冲击波将罐体顶部炸开一条长7.5米裂口,裂口开度近半米宽的裂缝,该罐内盛装的40吨煤焦油向外喷溅泄漏,顺倾斜的地势漫流起火。

在爆炸的罐体上作业的两名维修工在爆炸的同时,被冲击波冲击到罐体下,浑身溅满起火的煤焦油被烧身亡,正在鼓风机房顶上配合作业的崔成林顺着近邻的电线杆滑到了房下,顺利逃生,而慌不择路的马志强受冲击波影响摔到房下,被溅到身上的煤焦油燃烧身亡。

事故发生后,企业拨打了119报警求救,并向镇、区政府进行了报告。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薛德生和常务副总经理苏保文及其他管理人员组织员工进行了初级扑救,并同随后到的矿区区委、区政府和安监局、贾庄镇主要领导以及区公安消防科组织了切断事故现场电源、撤走管路设备、调集铲车拖拉机构筑防护围堰、疏散邻近的贾庄村村民、封锁近邻的道路等紧急救援措施,接到报警后的区公安消防科先后请调了井陉矿务局救护队、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6602油库、150油库消防队奔赴火场,矿区经贸局、卫生局、电力局的救护抢险人员也迅速到位,市公安消防支队的两台泡沫灭火车和两台水车也于17时30分左右到达现场相继投入抢险灭火。18时18分,罐体燃烧的大火被扑灭,18时53分火灾被彻底扑灭。

死者三人中马志强、刘利军、胡永芳分别于17时48分、18时24分和18时26分被找到,均已当场死亡。

惨痛教训

通过对“4.9”爆炸事故的分析,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人为因素的责任事故,事故影响恶劣,后果严重,教训极为深刻:

FD08621 | 2013_新疆昌吉12.13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新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12.13” 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3 年 12 月 13 日 1 时25 分(北京时间,下同),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白杨沟 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以下简称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22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94.06 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同志、 国务委员郭声琨、王勇等领导同志作出了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李万疆同志率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 场,传达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导救援工作。 在北京开会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同志、自治区主席对事故抢险 救援工作作出部署。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库热西·买合苏提同志、昌吉州党委、 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迅速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经过24 小时的抢险救援,14 日凌晨1 时35 分左右,将最后一名被困人员遗体运至地面, 井下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九 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2 月14 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商议成立了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12.13”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许斌、新疆煤 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管局局长吴甲春担任,事故调查组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 区煤管局、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等单位组成, 并邀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了5 名国内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 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井 下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吸取专家组对事故直接原因的分 析鉴定,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 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 公司、煤矿基本情况 1.公司基本概况 2000 年6 月由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联营工业公司第一煤矿改制为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性质为民营股份制,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有2 名股 东,王振平出资比例为81.56%,刘建刚出资比例为18.43%。 2012 年 3 月 7 日 ,法定代表 人由王振平变更为折社田; 2013 年 3 月 4 日 ,董事长王振平通过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折 社田行使董事长职权。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折社田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常务副总经理李增田协助折社田主管 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杜文亮在总经理领导下协助李增田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 产领导工作(无安全管理资格证);副总经理王小平负责设备、材料供应、原煤销售等工作; 总工程师杨继海(享受副总经理待遇)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及工人培训工作。 公司没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其他职能机构,公司领导层直接参与煤矿管理工作。 公司由1 个煤矿构成,即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2.煤矿基本概况

煤矿位于呼图壁县南部山区的雀尔沟矿区中段的白杨河河谷北侧,北距呼图壁县城 83km , 交通较为便利。行政区属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雀尔沟镇。 煤矿前身为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联营工业公司第一煤矿,始建于1991 年,属地方国有煤 矿,生产能力3 万吨/年。2009 年1 月,煤矿通过9 万吨/年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2010 年 8 月通过提升系统改造验收,2011 年2 月,核定生产能力为63 万吨/年。 煤矿为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持有营业执照,证号:650000150000125 ,有效期 至 2014 年 4 月 21 日 ;采矿许可证证号:C6500002010111120105795,有效期至2015 年 12 月;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新)MK 安许证字﹝2013 ﹞ 51G 2Y1 ,有效期 至 2015 年 12 月 10 日 ;矿长孔凡宇持有安全资格证,证号:11165010000478、矿长资格 证证号:MK650000017,有效期至2014 年4 月。 矿长孔凡宇,负责煤矿原煤生产方面的生产安全工作;安全副矿长范永堂,负责煤矿的安 全管理工作;机电副矿长彭军,负责煤矿的机电运输管理工作;生产副矿长王德志,负责 煤矿的生产组织工作;通风副总工唐文弟负责煤矿井下一通三防和一通三防的技术资料管 理,协助总工程师工作;地测副总工李优负责煤矿测量放线工作、探放水技术工作、施工 落实、质量标准化方面的软件资料,协助总工程师工作。 煤矿设置生产技术、调度、通风安全、地测、机电、安全监控等职能部门和综采队、掘进 队等生产单位。安通科长雷华章(兼安全培训办公室主任)、生产技术科科长李成龙、调度 室主任高长锁(行使矿领导下井带班职责)、综采队队长邓海、综采队副队长罗伦斌,掘进 队队长陈芝国、副队长陈芝辉。各科室未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综采队没有配备 技术人员。上述公司和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已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煤矿现有员工104 人。 (二) 矿井自然开采条件 井田东西走向长 2.4km ,南北倾向宽 1km ,面积 2.0312km 2。井田构造总体为一北东倾 向的单斜构造,倾角10~20°。井田内含煤地层为中侏罗统西山窑组,共含煤8 层。矿井 主要可采煤层有B4、B2、B1 煤层,截止2010 年7 月矿井可采储量3972 万吨。现开采B4 煤层,厚度11.56~13 .78m ,平均厚度 12.65 米 ,倾角10~14°;煤层为自燃煤层,自然 发火期为6~12 个月;煤尘具有爆炸性,火焰长度≥ 500mm ;煤层为31 号不粘煤,原煤 挥发分为31.51%~32.84%;煤质坚硬,坚固性系数f 为2~3;煤层顶板坚硬,直接顶为 0~8 .5m 的泥质粉砂岩、中粗砂岩,基本顶普氏硬度系数f 为6,厚度 32.5m ,粗砂岩, 不易冒落。2011 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 1.48 m3 /min, 相对涌出量 0.95m3 /t,矿井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为 1.36m3 /min,相对涌出量 0.88 m3 /t。 (三)矿井各环节状况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井田中部布置有主斜井、副斜井、斜风井3 条井筒。主斜井使用带式 输送机担负矿井原煤运输任务;副斜井使用单钩串车提升,担负矿井设备、材料的提升任 务; 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主、副斜井进风,回风斜井回风; 风井装备两套FBCDZ№16/2×55 型对旋轴流式通风机,一套工作,一套备用,配套电机功 率2×55kW,采用变频调速调节风量。矿井通风设计确定矿井总风量为 2223 m3 /min, B4-03 综采工作面需风量 800 m3 /min。 2013 年 12 月 11 日 矿井测风记录显示,矿井总 风量为 2328m3 /min,总回风量为 2356 m3 /min,风压为190~200Pa;采煤工作面进风 量为 923 m3 /min,回风量为 929 m3 /min。 矿井采用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井底水泵房安装有3 台IS125-100-315 型水泵,其中一台 工作,一台备用,一台检修。 矿井装备一套KJ90NA 型安全监控系统和KJ128 型人员定位系统,事故当班34 人,有18

人佩戴定位识别卡,有16 人未佩戴定位识别卡。 采煤方法为倾斜长壁综合机械化放顶煤。 矿井开采水平为+ 1514m ,回风水平为+ 1568m 。 (四)采区概况 井田内f1 正断层落差40~55m,控制长度 2900m ,f2 正断层落差0~10m,控制长 度 1000m ,两条断层近于平行,在两条断层之间形成了长度约 700m ,宽度150~200m 相 对独立的块段。 2012 年10 月,哈密矿务局勘察设计院编制《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有限责 任公司煤矿断层边角煤回收方案》(以下简称《回收方案》),对该块段的巷道布置、采煤方 法进行设计,采用倾斜长壁综采放顶煤采煤法,仰斜开采。2012 年12 月,昌吉州煤炭工 业管理局批准该《回收方案》。该《回收方案》中的采煤工作面即B4-03 综采工作面(事 故工作面)。 (五)工作面概况 1.设计及规程、措施编制情况 2012 年 6 月 27 日 ,煤矿审查批准了《B4-03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以下简称开 采设计),设计工作面长度 120m ,割煤高度 2.9m ,放顶煤高度 7.68m ,割4 刀放1 次顶 煤,循环进尺 2.4m 。 2013 年 6 月 16 日 ,煤矿审查批准了“B4-03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以下简称作业规程)。 B4-03 综采工作面布置在f1 和f2 断层中间,为倾斜长壁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全部垮落法管 理顶板;运输顺槽长 790m ,材料顺槽长 640m ,开切巷(净高 2.8m ,净宽 6.46m )长 度 80m ,安装支架53 副。工作面采煤高度 2.8m ,放煤高度 7.88m ,采放比1:2.81,割 四放一,循环进度 2.4m 。工作面顶煤预裂爆破与步距放顶(循环放顶)同步进行,炮孔 布置方式“从上下顺槽向工作面斜交单孔布置方式,在周期来压区域内,决定在上、下顺槽 每组各布置一个老顶孔,一个老顶孔辅助孔,一个端头孔”。 2013 年 6 月 15 日 ,煤矿批 准了《B4-03 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专项设计》(以下简称初放设计)。初放设计规定:初次 放顶炮孔分为3 组,第一组C 型炮眼布置在开切眼内靠北帮,距开切眼中心线 1.75m ,眼 距 5m ,眼深 9.5m (垂深 8m ),装药长度 3.5m ,封孔长度 6m ,与开切巷平行,呈“一” 字型分布,共布置16 个炮眼,主要作用是破碎开切眼上部顶煤;第二组A 型炮眼垂直于 开切眼沿回采方向布置,眼距 5m ,眼深 32m (垂深 25m ),装药长度 15.27m ,封孔长 度 16.73m ,共布置17 个炮眼,主要作用是切断工作面的老顶,以保证后期循环放顶工作 正常进行;第三组B 型炮眼垂直于开切眼沿回采方向布置,眼距 5m ,眼深 28m (垂 深 20m ),装药长度 9.62m ,封孔长度 18.38m ,共布置17 个炮眼,主要作用是辅助爆破 孔。采用毫秒延期电雷管和导爆索起爆。 2.事故前,工作面布置及工作过程 2013 年6 月,B4-03 工作面安装完毕,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和材料顺槽各布置一组隔爆水 袋棚,水棚长度 24m ,安设24 个容积 40L 水袋。 6 月 14 日 工作面割煤2 刀,采煤机出现故障,停止生产。 6 月 23 日 ,煤矿地面发生雷 管爆炸事故,死亡2 人伤1 人,县政府停止供应全县煤矿火工品, 6 月 25 日 ,呼图壁县 煤炭工业管理局以“呼煤管处字〔2013〕36 号”监管指令,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井下一切施工 作业,只允许进行通风、气体检测和排水工作。 8 月煤矿向呼图壁县人民政府提出进行整改工作的申请,9 月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同意煤矿 进行整改,10 月恢复火工品供应。至 11 月 17 日 ,工作面向前推进了 1.2m (2 刀),在 工作面液压支架后部打了17 组初次放顶炮眼,每组3 个眼,分别为初放设计中A、B、C 型炮眼。炮眼数量比初放设计多,炮眼布置方式、参数与初放设计基本一致。在上下顺槽 各打了2 段循环放顶炮眼,第一段在距工作面煤壁向外 35m 的位置,第二段在第一段向

外 25m 位置,每段3 组炮眼,组间隔 7m ,每组3 个炮眼,上下顺槽共施工了36 个爆破 孔。 11 月 17 日 晚煤矿召开调度会,会上煤矿领导对初次放顶爆破的放炮位置及其它事项进行 讨论。会议由孔凡宇、杜文亮、杨继海主持,参加人员:高长锁、彭军、殷浪涛、李仁强、 李优、李成龙、罗成怀、李真文、范永堂、唐文弟、邓海、雷华章。会上杨继海提出 “我 们还是在井下放,前面和其它地方都是这样放的,写都要写在地面起爆”,孔凡宇回应“这 样的事,不出问题没人找我们,但出现问题,我们就是违章指挥”。 11 月 19 日 ,呼图壁县煤炭局对该矿进行检查,同意该矿进行初次放顶工作,待检查出的 所有问题整改完成且初放工作完成,报县局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进行采煤作 业。 11 月 20 日 早班开始,该矿组织工人对初次放顶炮眼和上下顺槽循环放顶炮眼进行装 药。至 11 月 28 日 ,工作面后方初次放顶炮眼和上下顺槽循环放顶炮眼炸药已装填完 毕。 11 月 29 日 早班割煤2 刀,中班开始至 11 月 30 日 对工作面后方初次放顶炮眼进行 了爆破。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后,工作面上部留有 3m 左右的顶煤,该矿认为初次放顶效果 不好。 11 月 30 日 晚煤矿召开调度会,讨论顶煤处理等事项。会议由孔凡宇、杜文亮、李增田主 持,参加人:高长锁、彭军、范永堂、李优、唐文弟、马传军、殷浪涛、李成龙、李仁强、 邓海、李真文。会上决定在工作面进行架间打眼对顶煤进行爆破。 12 月 1 日 早班,在液 压支架后立柱位置和前梁与顶梁联结处各布置一排顶煤爆破孔,并进行了爆破。由于炸药 不够,实际炮眼并未完全按安排布置。 12 月 1 日 中班割煤3 刀。 12 月 2 日 早班和中班, 在工作面打架间爆破顶煤的炮眼。 12 月 2 日 晚上至6 日,因停电,采煤工作面没有作 业。 12 月 3 日 煤矿得到昌吉州煤炭局来矿进行质量标准化检查的通知,孔凡宇安排夜班 用煤沫将架间炮眼堵上。8 日中班,对 12 月 2 日 打的架间眼进行了爆破。8 日晚调度会, 该矿通过了采煤作业定额,从 12 月 9 日 起,综采工作面从计时工资制改为计件工资制, 按工作面产量给作业人员给付工资。 12 月 9 日 早班割煤三刀,9 日中班至10 日中班,进 行放煤,打了一排架间眼并装药。11 日早班对架间眼进行爆破,割煤三刀。11 日中班至 12 日早班,打工作面架间眼并装药。 由于工人不足,采煤工作面实行两班工作制,早班9 时至21 时,中班21 时到次日9 时。 矿井带班矿领导、电工、瓦检工、皮带机司机等实行“三八工作制”。 截止事故前,工作面已推进 7.8m (13 刀),共完成了3 排架间眼的爆破(不包 括 12 月 1 日 架间打眼爆破),三个循环,采出煤量约5000 吨。 3.事故时井下作业地点 事故当班井下作业工作面共2 处,分别为:B4-03 综放工作面、绞车硐室掘进工作面。B1 煤层开拓巷道已于2012 年9 月停止掘进,只进行通风、排水和瓦斯检查。绞车硐室布置 在B4 煤层中,设计长度为 52m ,该工程外包给四川煤建施工队,已掘 7m 。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善后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3 年 12 月 12 日 17 时15 分,掘进队队长陈志辉召开掘进队二班班前会,班长吴恕弟、 瓦检员王家领和6 名掘进工共8 人参加了班前会,当班安排支护和出渣。调度室主任、中 班带班领导高长锁17 时5 分领矿灯,在巡视地面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后,17 时58 分 从副井入井,到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看了交接班记录,察看外包的绞车硐室掘进面,到了 综采工作面,未见到头班跟班领导杜文亮,见到了综采队队长邓海。由于高长锁未参加11 日晚调度会,邓海向高长锁转述了晚调度会的工作安排,并向高长锁交待了本班遗留的工 作。20 时58 分,高长锁升井,主持召开综采队中班班前会,采煤队副队长罗伦斌、罗成 怀和21 名综采队工人,共计24 人参加了班前会。工作安排:紧固前后刮板运输机挡煤板

螺丝;外移下端头的排水泵;领5 个架间眼的炸药,上下端头打4 个炮眼,将4 个炮眼及 早班因炸药不够而未装药的一个眼的炸药装好;工作面放煤,放完煤后进行放炮作业。22 时42 分,高长锁与罗伦斌等人从风井入井,到达工作面时作业人正在进行扒煤,高长锁 也参与了扒煤。13 日凌晨0 时58 分,高长锁离开工作面,至此时,该班作业人员仍在扒 煤,未在工作面进行过放炮。1 时14 分,高长锁到达井底车场,见井底车场水漫上来了 (水泵坏了),给监控室打电话,查到当班电工在+ 1561m 运输平巷,高长锁打电话给电 工,让其马上到水泵房修水泵。1 时25 分左右,高长锁填完矿领导交接班记录后在水泵房 硐室口面朝副井口,突然感到后面冲击波来了,被冲击波冲到信号硐室打点器处,倒下时 抓住了硐室口的一根角钢,这时听到一声响。高长锁随即站起来,进入信号硐室给监控室 等地打电话,均无反映,意识到电话已经不通后,即从信号硐室回到井底,副井风向已经 正常。电工孟祥云从后面跑过来,两人即从副井升井,时间为13 日凌晨1 时31 分。高长 锁升井后到了监控室,安排监控员给矿领导汇报,然后回到副井口。不久,总工杨继海到 达井口,安排高长锁在井口警戒,防止人员盲目入井施救。绞车硐室掘进工作面7 名作业 人员(含1 名伤员)、主井煤仓放煤工、运输石门刮板运输机司机、瓦检员、主井皮带司机 等10 人自救升井(高长锁、电工孟祥云已在前面升井)。 当班34 人,自救升井12 人,22 人被困井下。 (二)事故抢险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后,煤矿分别向昌吉州矿山救护队和呼图壁县煤炭局报告。呼图壁县煤炭局接到 报告后,按照事故报告程序进行了报告。昌吉州矿山救护队于13 日3 时45 分到达事故矿 井, 13 日4 时35 分由副井入井进行第一次搜救,找到3 名遇难人员;行进至B4-03 运输 顺槽 173m 处,遇到巷顶冒落无法通过,返回至地面。7 时43 分左右,指挥部决定由自治 区矿山救护基地入井进行第二次搜救。侦察小队由B4-03 采煤工作面轨道顺槽进入开展搜 救,行进至距工作面煤壁 30m 处时,发现一名被困人员,具有生命体征,及时运送升井抢 救(该伤员因抢救无效,于 12 月 22 日 2 时 40 分 死亡);侦察队穿过工作面下端头至运 输顺槽并前行搜救 5m ,原路返回升井。随后,指挥部决定进行第3 次入井搜救,23 时20 分,找到最后一名遇难人员。14 日凌晨1 时35 分左右,井下遇难人员全部运至地面,井 下抢险救援工作结束。至 12 月 23 日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完成对死难者家 属的赔付等善后工作。 三、事故类别、地点、时间 (一)事故类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二)事故地点: B4-03 综采工作面。 (三)事故时间: 2013 年 12 月 13 日 1 时 25 分 。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煤矿违规实施架间放炮引燃综放面采空区积聚的瓦斯,并形成了瓦斯爆炸;冲击波沿运输 顺槽、+ 1561m 运输平巷传播途中,联络巷、探巷内积聚的瓦斯以及运输顺槽、

(二)间接原因 1.矿井技术管理混乱,违规组织生产。 (1)煤矿违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 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 号)第16 条的规定,在B4-03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 开采设计未报批的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 (2) 2013 年 11 月 30 日 ,初次放顶布置的炮眼爆破完成后,违反呼图壁县煤炭管理局 复查决定书(呼煤管复字〔2013〕42 号)第3 条“待所有问题整改完成且初放工作完成,

报我局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进行采煤作业”的指令,未提出验收申请,擅自决定工作面 继续推进,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B4-03 综放工作面在开切眼布置的切顶孔爆破后,在工作面架间顶梁处布置架间炮孔处理 顶煤,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煤矿编制的《B4-03 综放工作面初 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没有对工作面初次放顶的顶板、顶煤冒落范围、冒落程 度等放顶效果标准进行明确,没有制定初次放顶效果不好时的处理方法和措施;没有对初 次放顶炮眼爆破后初采期间的采煤工作面割煤、放煤和顶煤处理等采放煤工艺予以明确, 并制定措施;没有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架间打眼放炮处理顶煤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 2.弄虚作假,蓄意隐瞒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1)煤矿有关人员明知该煤层顶板、顶煤难以自然冒落、需要进行爆破处理的情况下, 《B4-03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仍然写的是“B4 煤层顶板冒落性较好,随采随垮, 能及时充填采空区”。 (2)煤矿有关人员采用将架间眼用黄泥封堵外抹煤沫及在支架顶梁间放置大块煤的遮挡方 式,掩盖在工作面采用架间眼爆破处理顶煤的违法事实。 11 月 17 日 该矿晚调度会对初次 放顶爆破的起爆位置是设在井下还是地面问题进行了讨论,决定实际放炮地点设置在井下, 但在编制安全措施时将放炮地点写成在地面,以应对煤炭管理部门的检查。 (3)在图纸上编造高程数据,掩盖B4-03 工作面开切眼实际标高。 3.放炮管理混乱。井下爆破未使用水泡泥,炮线布置在巷帮电缆架上,放炮器没有集中管 理,且使用人不固定;在采煤工作面放顶煤的同时进行架间打眼装药作业,打眼与装药多 次交叉平行作业;装药后没有及时爆破,等数个班后再集中进行分次爆破;作业规程规定 采煤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人员应撤出工作面至+ 1549m 材料运输平巷,实际井下爆破时放 炮警戒距离不够,放深孔炮警戒距离仅 150m 。 4.煤矿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煤矿设置的安全科、 生产技术科、调度室等职能科室除设有部门负责人外,没有配备其他工作人员,无法履行 安全检查、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调度指挥职能;煤矿部分岗位和职能部门没有制定安全生 产责任制,已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没有以正式的文件下发并执行;任命的部分管理人 员不具备任职条件,常务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及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为高中、初中或小学学历,违反《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 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与井下安全 监督检查的常务副总经理无安全资格证。 5.职工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职工安全意识不强,自保、互保意识差,部 分新工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部分职工对于打眼装药平行作业、一次装药分几个班次 爆破、放炮距离也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等违法违规现象习以为常。特殊作业人员配备 不足,未为放顶煤采煤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 6.综合防尘措施不到位。矿井粉尘防治措施计划对综放工作面采取煤层注水措施,实际采 煤工作面没有实施煤层注水;降柱、移架和放煤时没有实现同步喷雾;放炮未使用水炮泥。 7.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开展“安全大检查”和“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不扎实。 虽然多次对该矿进行了检查,但对白杨沟煤矿停产整改期间整改情况不掌握,对煤矿违规 违章放顶煤、回采作业等问题失察;未督促煤矿按照有关要求对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 计进行报批,对残采开采方案设计审查把关不严。 (三)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分析,事故性质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罗伦斌,综采队副队长,事故当班B4-03 工作面跟班队领导。违章指挥,违规在综采放顶 煤工作面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 不再追究责任。 (二)对煤矿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 1.折社田,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违反监管指令,在按照《B4- 03 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专项设计》布置的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完成后,未经县局验收合格的 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安全管理机构不 健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九条;任命的部分安全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 违反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 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参与井下安全管理的常务副总经理无安全资格证,违反了《煤矿矿长保 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 号)第七条;劳动组织不 合理,工人劳动时间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未为综采放顶煤 工作面配备专职技术员,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 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 号)第5 条;没有认真履行职责, 没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问题失察, 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 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42 号)第十八条第(三)项,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对其处以 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建议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 号)第四十二条第二 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折社田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 责人安全资格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2.孔凡宇,中共党员,煤矿矿长,煤矿主要负责人。违反监管指令,在按照《B4-03 综采 工作面初次放顶专项设计》布置的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完成后,未经县煤炭局验收合格的情 况下擅自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综采放顶煤工作面 开采设计未报经县煤炭局审批,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 号)第16 条;指使下属 弄虚作假,掩盖高程数据,违反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 号)第二条;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决策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 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事故当班无矿领导带班,违反了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 号)第五 条;综采放顶煤工作面未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 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 号)第5 条; 劳动组织不合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放顶煤工作面未配备专职 瓦斯检查员,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 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 号)第12 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42 号)第十八条第(三)项,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对其处以

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建议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 号)第四十二条第二 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孔凡宇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 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建议开除其党籍。 3.杨继海,中共党员,煤矿总工(享受副总经理待遇),主管煤矿安全技术等工作。参与组 织实施在B4-03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 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违反监管指令违规组织生产的行为未加制止,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指使下属弄虚作假,掩盖高程数据、放 炮地点等违规违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煤矿矿长保护 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 号)第二条;放顶煤工作面 开采设计未报县煤炭局审批,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 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 号)第16 条;组织审查的 《B4-03 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专项设计》和“B4-03 综采放顶煤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内容不 全,没有对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后初采期间的采煤工作面割煤、放煤和顶煤处理等采放煤工 艺予以明确,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项;采煤工作面没有实施煤层注水,降柱、移架和放煤时没有实现同步喷雾,违反了《煤 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放顶煤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斯检 查员,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 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 号)第12 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建议开除其党籍。 4.杜文亮,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煤矿安全生产领导工作。参与决策并组织实施在B4-03 综 采放顶煤工作面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方式,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 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监管指令,在按照《B4-03 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专项设计》 布置的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完成后,在未经县煤炭局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参与领导组织实施 违规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 未报经县煤炭局审批,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 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 号)第16 条;事故当班无矿领导 带班,违反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3 号)第五条;劳动组织不合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对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规 定,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5.李增田,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管理煤矿全面工作,负有井下安全检查职责,无安 全资格证。参与决策在B4-03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 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监管指令,在按照《B4-03 综 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专项设计》布置的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完成后,在未经县煤炭局验收合格 的情况下,参与领导组织违规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综 采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未报经县煤炭局审批,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 号)第

16 条;事故当班无矿领导带班,违反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 号)第五条;劳动组织不合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高长锁,调度室主任,事故当班矿带班领导。违章指挥,参与组织在B4-03 综采放顶煤 工作面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项;违反监管指令,参与违规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采煤工作面放顶煤、架间打眼、装药平行作业,一次装药、分几个班次爆破, 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一条;放炮不使用水炮泥,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 第三百二十八条;放炮距离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 三十七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7.李成龙,生产技术科科长。编制的《B4-03 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专项设计》和“B4-03 综 采放顶煤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内容不全,没有对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后初采期间的采煤工作 面割煤、放煤和顶煤处理等采放煤工艺予以明确,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违反了《煤矿安 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参与组织实施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 煤,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 违反监管指令违规组织生产的行为不加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 六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8.邓海,综采队队长,综采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章指挥,参与组织实施B4-03 综采 放顶煤工作面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 第一款第(三)项;在B4-03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采放煤工艺无章可循、采空区形成易于瓦 斯积聚的空间、没有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架间打眼放炮处理顶煤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等 情况下组织回采工作,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采煤工作面放顶煤、架 间打眼、装药平行作业,一次装药、分几个班次爆破,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 十一条;放炮不使用水炮泥,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八条;放炮距离未按照 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七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 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9.王德志,白杨沟煤矿生产副矿长。参与决策并组织实施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 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监管指令,参与违规 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对于煤矿没有制定初次放顶 未达到预期效果时的处理方法和措施、B4-03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采放煤工艺无章可循、在 顶板未冒落的情况下将顶煤放尽形成易于瓦斯积聚的空间、没有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架 间打眼爆破处理顶煤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等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违反了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七条;采煤工作面放顶煤、架间打眼、装药平行 作业,一次装药、分几个班次爆破,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一条;放炮不使

用水炮泥,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八条;放炮距离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执 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七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10.范永堂,安全副矿长。参与决策并组织实施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 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监管指令,参与违规组织生产,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对于煤矿没有制定初次放顶效果不好时 的处理方法和措施、B4-03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采放煤工艺无章可循、在顶板未冒落的情况 下将顶煤放尽形成易于瓦斯积聚的空间、没有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架间打眼放炮处理顶 煤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没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七 条;采煤工作面放顶煤、架间打眼、装药平行作业,一次装药、分几个班次爆破,违反了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一条;放炮不使用水炮泥,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 二十八条;放炮距离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七 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11.唐文弟,通风副总工程师,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明知煤矿采用明令禁止的架间打眼 爆破方式处理顶煤,未加制止,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监管指令,参与违规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采 煤工作面没有实施煤层注水,降柱、移架和放煤时没有实现同步喷雾,违反了《煤矿安全 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对于煤矿在顶板未冒落的情况下将顶煤 放尽形成易于瓦斯积聚的空间、没有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架间打眼放炮处理顶煤无任何 安全技术措施等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消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 十七条;放顶煤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 号)第 12 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 号)第十条 第一款,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对其处14 万元罚款。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四 十条第一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12.彭军,中共党员,机电副矿长,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决策违规采用架间打 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于B4- 03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采放煤工艺无章可循、在顶板未冒落的情况下将顶煤放尽形成易于瓦 斯积聚的空间、没有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架间打眼放炮处理顶煤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等 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加以消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七条; 违反监管指令,参与违规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对 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第 四十四条规定,分别裁量:对违反该条第(一)项处9999 元罚款,对违反该条第(二) 项处9999 元罚款,对违反该条第(三)项处9999 元罚款,对违反该条第(七)项处 9999 元罚款。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合并处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39996 元 罚款。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建议给予党内留党察看。 13.李优,地测副总工程师兼地测科科长,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知煤矿采用明令 禁止的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未加制止,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 款第(三)项;弄虚作假,在图纸上编造数据,掩盖B4-03 工作面开切眼实际高程,违反 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 号)第二 条;对于煤矿没有制定初次放顶效果不好时的处理方法和措施、B4-03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 采放煤工艺无章可循、在顶板未冒落的情况下将顶煤放尽形成易于瓦斯积聚的空间、没有 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架间打眼放炮处理顶煤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等,没有采取措施予以 消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第 四十四条,分别裁量:对违反该条第(一)项处9999 元罚款,对违反该条第(二)项处 9999 元罚款,对违反该条第(三)项处9999 元罚款,对违反该条第(六)项处9999 元 罚款,对违反该条第(七)项处9999 元罚款。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合并 处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49995 元罚款。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14.雷华章,安全科科长,分管培训工作。长期不在岗,未能完全履职。对于综采放顶煤工 作面违规采用架间打眼放炮存在的隐患,没有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第四十四条第(七)项,对 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第 四十四条规定,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9000 元罚款。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 号)、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11 号),建议对下列人员给以党纪、政纪处分。 1.章立波,中共党员,呼图壁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负责全局行政工作(事故发生后已 被免职)。工作失职,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不到位,对相关人员未认 真履行职责失察,指导检查安全监管业务工作不力;县煤炭局对于白杨沟煤矿在整改期间 的安全监管工作缺失,对设计初审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 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谢东,中共党员,呼图壁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工作 失职,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不到位,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 力,对煤矿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治理,对煤矿在安全整改期间违规组织生产, 对放顶、回采作业等问题处理不力,领导安全监管办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 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郭晓飞,中共党员,呼图壁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安监办主任。工作失职,贯彻执行煤矿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不到位,组织煤矿日常安全检查和煤矿安全大排查不落实, 未对停产矿井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对煤矿在安全整改期间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对放顶、回采作业等问题检查处理不力,对煤矿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对 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王斌,中共党员,呼图壁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负责全局党务工作(事

故发生后已被免职)。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不力,未认真履行职责, 组织领导作用发挥不充分,工作措施不得力,对干部履职管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到位, 对所属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问题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 予行政撤职处分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阿达力,中共党员,呼图壁县副县长,负责煤炭工作,协助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 生后已被免职)。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未认 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扎实,治理和防范重大煤矿事故隐患不力, 对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监管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郝拥军,中共呼图壁县县委副书记、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组织 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督促检查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曾春雷,中共呼图壁县县委书记,负责县委全面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领导督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部署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王冬生,中共党员,昌吉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不到位,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审查煤矿采煤方 法时,未提出有关瓦斯防治的相关建议及措施,未及时安排对停产矿井的监督检查和安全 隐患治理双闭环管理工作,对煤矿违法违规作业问题失察,指导检查安全监管部门业务工 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陈勇,中共党员,昌吉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主持全局行政工作(事故 发生后已被免职)。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组 织领导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设计审批把关不严,对煤矿 企业事故隐患整改复查和治理排查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得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汪顺祥,昌吉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党组书记(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对安全生产工作重 视程度不够,督促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 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部署的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建议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1.贺永君,中共党员,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分局副局长,负责昌吉州煤矿安全监察工 作。对煤矿违法违规作业等问题监察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 政警告处分。 12.要建军,中共党员,昌吉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昌吉州副州长、准东开发区书记,分管 煤炭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州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督促、指导州级有 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 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的建议 对事故责任单位违法事实及后果分别进行裁量: 1.煤矿事故当班无矿领导下井带班,违反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 号)第五条;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 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 号)第二十条第(三)项,责令煤矿停产整顿, 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白杨沟煤矿处200 万元罚款。

  1. 煤矿越界开采,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七)项;建议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 规定》(国务院令第446 号)第十条第一款,对煤矿处140 万元罚款。 3.煤矿B4-03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 号)第12 条;建议依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 ﹝2005﹞133 号)第四条第(一)项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446 号)第十条第一款,对煤矿处190 万元罚款。 4.煤矿将井下掘进工作面进行劳务承包,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 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 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项,建议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 号)第十条第一款, 对煤矿处80 万元罚款。 5.煤矿在图纸上编造数据,提供虚假图纸,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 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建议依据本 条第一款,对煤矿处9 万元罚款。 6.煤矿采取欺骗手段,隐瞒架间打眼爆破的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 号)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建 议依据本条第一款,对白杨沟煤矿处9 万元罚款。 7.煤矿任命的常务副总经理无安全资格证,违反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 号)第八条,建议依据《煤矿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 号) 第四十二条,对煤矿处1.9 万元罚款。 8.煤矿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违反了《煤矿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 号) 第七条;建议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 号)第四十二条,对煤矿处2.9 万元罚款。 对上述进行合并处罚,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处632.8 万元罚款。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昌吉州、呼图壁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煤矿监管力量的建设、依法履行好属地管理 职责,夯实基础,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 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 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党政同责、一 岗双责、齐抓共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 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的全局中去谋划、部署、落实,针对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期性、复 杂性和深层次矛盾问题,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 号)和自治区新政办发〔2013〕143 号文件,健全体制、 完善机制、深化整治、夯实基础、全面提高办矿条件和门槛。要引进有资金、有技术、特 别是有煤炭开采经验的大企业、大集团参与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合作、托管煤矿等改组改 造方式,提高办矿、管矿水平,从根本上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对 管理、技术、装备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企业要坚决停产整顿,坚决做到“不要带血的 煤”、“不要带血的GDP”。要加强煤矿停产、整改、复产、复工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复产 验收标准,严格把住复产、复工验收的签字关。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炭管行业理部门工作人

员责任意识的教育和监督,提高监管执法质量,严肃认真地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增强 煤矿安全监管的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针对煤炭行业专业性强、工作环境艰苦的特点, 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力量建设,配好懂专业、会管理、能执法的专业技术领导 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津贴,落实奖惩制度,落实政治待遇,建立一支稳定的、可信 赖的执法队伍。要树立抓好安全也是政绩,也是成绩的观点,对在安全上做出贡献的人员 要给予奖励、重用和提拔,保持煤矿安全监管队伍的稳定,促进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健康发 展。 (二)昌吉州、呼图壁县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检查力度,提高煤矿安全监 管水平。 要有针对性地抓好煤矿安全大检查,广泛采用“四不两直”的检查方法,按照全覆盖、零容 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及时全面彻底地排查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各种安全 问题,强化安全措施落实,及时消除各类隐患。要进一步深入开展“打非治违”活动,严厉 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要加强对停产矿井、整改矿井的监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 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严格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的审查和验收工作。对于那些坚硬顶板、 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 放煤高度的,采放比大于1:3 的,煤层平均厚度达不到 4m 的,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 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 含水层导通的煤矿,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三)煤矿企业要严格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诚信守法,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切实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要做到诚实守信,敬畏生命,依法经营,在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的基 础上,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分工明 确,责任到人,权责匹配,提高管理层的决策能力;要完善管理制度,科学制定并严格执 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从制度中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区队、 班组和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岗位,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做 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和漏洞。 (四)煤矿企业要严格技术管理工作。 严格规程措施的制订、审查、审批和落实,强化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技术管理,严把技术 关口;要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期间的通风和防瓦斯、 防煤尘、防火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彻底杜绝工作面架间 打眼装炸药爆破处理顶板、顶煤。 (五)煤矿企业要严格现场管理、突出抓重点。 要紧紧盯住易发事故的重点环节,重点工艺,在工作面初采和收尾时,必须有矿级干部和 技术人员在现场跟班指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落实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杜绝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要强化放炮管理,放炮作业必 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放炮器做到集中管理、专人使用,放炮作业必须使用水泡泥,认 真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等放炮制度,严禁违章放炮。 (六)煤矿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强化劳动施工组织管理,切实保障煤矿企业 员工权益。 煤矿企业要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尤其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工人上岗前的安全培训 工作,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 措施,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工艺、新设备使用、维修技能的培训;要 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严禁在工人数量不足的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严禁为盲 目追求经济利益违法变相随意延长职工劳动时间,煤矿企业劳动施工组织要在三八制基础

上,积极推广施行四·六工作制,降低工人劳动强度和作业时间。 (七)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分局向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白杨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12.13”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组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FD08622 | 2013_无证违章操作酿火灾_12·25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00年12月25日晚,圣诞之夜。位于洛阳市老城区的东都商厦楼前五光十色,灯火通明。台商新近租用东都商厦的一层和地下一层开设郑州丹尼斯百货商场洛阳分店,计划于26日试营业,正紧张忙碌地继续为店貌装修,商厦顶层4层开设的一个歌舞厅正举办圣诞狂欢舞会,然而就在大家沉浸于圣诞节的欢乐之时,楼下几簇小小的电焊火花将正在装修的地下室烧起,火势和浓烟顺着楼梯直逼顶层歌舞厅,酿成了本世纪末的特大灾难,夺走了309人的生命。

⑵主要原因分析

①着火的直接原因是丹尼斯雇用的4名焊工没有受过安全技术培训,在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违章作业。

②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野蛮施工致使火红的焊渣溅落下引燃了地下二层家具商场的木制家具、沙发等易燃物品。

③在慌乱中用水龙向下浇水自救火不成,几个人竟然未报警逃离现场。贻误了灭火和疏散的时机,致使309人中毒窒息死亡。

⑶主要预防措施

①焊工应持证上岗;在焊接过程中要注意防火。

②焊接场所应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

③要设专职安全员监视火种。

④易燃品要远离工作场地l0m以外,如移不去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隔离方法。

⑤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如砂箱、泡沫灭火机等。

⑥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警,争取时间把火灾损失减到最小。

⑦要加强雇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FD08623 | 2013_某油田通信线地下管道电缆_8·3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该公司线务总站负责施工由通信机房通往采油1400对地下管道通信电缆。电缆二班机线电缆工在15号地下人孔井对地下管道电缆进行作业,当用打火机点燃香烟时,引燃了从电缆管道泄漏到井内的天然气,瞬间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火球,井内作业的2名电缆工均被烧伤,烧伤面积达30%,烧伤深度均为2度。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因地下天然气管道泄漏,经地下电缆管道进入人孔井,达到了一定浓度,遇明火发生火灾。

(二)间接原因

3、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三)管理原因

1、防范监护措施不力,风险识别不到位;

2、未配备有毒有害及易燃气体检测设备;

3、未能建立有针对性地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培训教育不到位,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FD08624 | 2013_某炼油厂12.29火灾伤亡事故_12·2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某炼油厂“12.29”火灾伤亡事故

某年12月29日下午3时25分,华北油田呼和浩特炼油厂发生火灾伤亡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轻伤。

12月23日,呼和浩特炼油厂催化车间发现冷换框架平台上油浆蒸汽换热器(E211A、B)油浆出口的蒸汽吹扫线(DN25)冻断。12月28日下午,催化车间副主任夏建平同维修车间副主任卢文元商定,安排安全员许仁德与厂安全处联系准备切除E211A、B出口的蒸汽吹扫线。12月29日上午8时30分厂安全处安监员丁佩宣到催化车间与车间安全员许仁德一起查看现场后签发了一级用火票,9时许维修车间派人到现场作业,因工程车上未带气焊,不能进行切割作业,所以商定下午再干。12月29日下午3时维修车间改派了陈炳炎、史绍军、张治军、牛嗣卿到催化车间,催化车间副主任夏建平、安全员许仁德、维修车间工段长陈炳炎一起再次查看完作业现场后,双方同意,在未通知厂安全处安监员丁佩宣到场的情况下,开始切割作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固定措施,当割断E211B一端蒸汽吹扫线,准切割E211A一端吹扫线时,蒸汽吹扫管线与油浆出口线(DN200)连接处100mm短接与对焊法兰焊接部位开裂三分之二,350℃左右的油浆从裂口处喷出,并自燃着火,造成史绍军当场死亡、张治军经抢救无效死亡、孙炳炎、牛嗣卿2人轻伤事故。

经现场勘察认定,这是一起明显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及违章动火作业造成的火灾伤亡事故。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设计中对高3.46米、悬空长4.74米的蒸汽吹扫线(DN25)未考虑支撑或吊架固定,该管线与油浆出口管线连接处受力较大,且该管线原焊缝存在缺陷,从断裂处发现管线焊缝存在三分之二未焊透(有待做进一步技术鉴定)。而炼厂对这一明显安全隐患认识不足,多年来没有把该管线缺少支吊架及冬季管线易冻结等安全隐患检查出来。

二是火票管理不严格,在作业人员更换后,没有重新办理火票,且在动火监护人不到现场情况下,擅自动火。同时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易燃易爆要害场所动火及热油浆着火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违反在正常生产的装置内,严格控制动火,凡能拆下来的部件应拆下来移到安全的地方动火的原则。

三是安全措施不落实,没有必要的作业方案和动火措施,施工中没有考虑临时支撑,在切割管线的作业顺序上不合理,造成管线一端切断后,约13米长的蒸汽吹扫管线形成单臂支撑悬摆,以致发生管线与法兰连接处的焊口开裂,酿成热油浆喷出伤人的火灾伤亡事故。

这起事故给一些职工和家属造成严重的伤害,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教训极为深刻。在三番五次强调安全生产,且刚刚进行完99年安全大检查之时,仍发生这类事故,说明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在一些企业并未真正落到实处,对此各企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认真吸取这次事故的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此对各炼油化工企业提出如下要求:

5、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事故规避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新星化炭有限公司“4.9”重大死亡事故

一起硝体受热阴燃事故案例

蓟州上仓天津渤旺建材有限公司“3.19”一般起重机械相关(瞒报)…

蓟州礼明庄天津悦众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7·17”一般物体打…

蓟州天津传媒学院北地块(五八盘龙楼—教学楼、报告厅)项目“…

蓟州开发区实丰液压机械公司“3•2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关于天津天伟食品有限公司消防改造项目“8·21”一般高处坠落…

19595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625 | 2013_某矿5.16_5·16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13年5月16日,神华集团某矿21160综放工作面发生一起采空区自然发火事故,导致该工作面停产封闭,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工作面概况:21160工作面开采每层为16#煤层,煤层厚度8.5米,为Ⅱ类自燃煤层,最短自然发火周期为58天,该工作面走向长1370米,倾斜长280米,每层倾角5-30度,工作面顶板为炭质页岩,底板为砂质页岩,采用走向长壁式全部垮落法综采放顶煤开采。2010年1月开始回采,该工作面采取以注气氮为主,定期喷洒阻化剂,束管监测,人工采样,预测预报为辅的防灭火措施。工作面回采900米后遇到落差为20米的斜交断层,导致工作面倾角增大,为减小开采倾角,2012年10月在回风顺槽原巷道距工作面110米处下部施工一条穿层巷道,导致该工作面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断续回采43米,2013年5月16日 10:35分,瓦检员郑某在21160巡检时,发现回风顺槽出现烟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员立即通知相关矿领导及科室部门,经通风队跟班领导思某现场检查确认,是距工作面66米与上部穿层巷道交叉口处向外发现烟气。11:30分上隅角瓦斯浓度为0.1%,CO浓度为12ppm,上隅角出现烟气,11:36分根据现场确认情况,矿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各作业地点撤人,随后公司及矿相关人员在矿山救护队员的协助下到现场勘查,175#架处CO浓度为10ppm,175#架距上隅角20米处一段CO浓度为50ppm左右,回风巷距工作面20-40米处一段CO浓度为120ppm左右,回风顺槽距工作面66米以外CO浓度为440ppm左右,最大值为480ppm,且有烟雾,初步判断临近上隅角的采空区区域有着火点,着火点具体位置不明。

矿根据现场情况进行以下处置:

  1. 工作面风量由660m ³ /min调整为220m ³ /min,降低采空区负压。

2.21160采空区注气氮由每天两班改为三班。

  1. 安排人员排查21160采空区对应地面地标裂缝,发现多处新裂缝,并于5月18日充填完成。
  1. 从上隅角附近向采空区着火区域注水,同时在21160工作面运输顺槽、回风顺槽做密闭施工准备工作,由于实施注水灭火未达到预期效果,16日17:00在21160工作面运输顺槽、回风顺槽开始施工防火密闭,17日12:00工作面密闭完成,随即从21160回风密闭处进行注液氮工作,截止20日累计注液氮25吨,根据21160束管监测和采样分析数据显示,21160工作面内各项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浓度已降到警戒值以下,且浓度已趋于稳定。

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工作面过断层推进速度慢,采空区供氧充分导致浮煤自燃。

防范措施:回采自燃采煤工作面时必须采取以注浆、注氮为主,喷洒阻化剂等为辅的防灭火措施。

间接原因1:16#煤层为Ⅱ类自燃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为58天,该工作面6个月仅推进43米,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防范措施:矿采掘接续及生产进度安排应结合煤层自然发火特点,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间接原因2:采空区上覆地表新出现裂缝未及时检查、充填。

防范措施:安排专职人员定期检查地表裂缝,发现裂缝,及时安排人员填充。

间接原因3:采空区束管监测系统未正常使用,没能及时发现采空区发火征兆。

防范措施:合理布设束管监测系统,按规定使用束管监测系统对监测区域进行检测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处理。

间接原因4:防灭火管理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工作面推进缓慢存在的自然发火重大风险辨识、评估不到位。

防范措施:  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系统性危险源辨识,做好风险预控工作。

FD08626 | 2013_某音像俱乐部特大案例分析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年×月×日凌晨3时05分左右,某省某市的某音像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800平方米,死亡74人,烧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19.95万元。 3时05分左右,15号包房长时间使用的石英管电热器烤燃临近沙发,继而烧着墙壁装饰材料和房顶木梁等易燃材料,导致火势蔓延。火焰窜出15号包房,迅速向11号、13号、14号、16号等包房和过道扩大,引起特大火灾。由于录像厅没有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加之当夜播放淫秽影碟,为逃避检查于凌晨关闭唯一的1个大门,致使观看录像的人员无法自救和逃走而被烧死,其中80%属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20%属一氧化碳中毒后被烧死。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特大火灾和人员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党中央、国务院对这起火灾事故极为重视,并作了重要指示。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分别派出了工作组和专家,赶赴该市帮助指导处理工作。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起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省委书记、省长等领导同志对火灾的扑救、调查处理、善后工作等及时作出明确批示、指示。

二、事故原因分析

该录像厅原为该市某公司的商场。1998年×月,该市某公司的下岗职工韩某在商场租赁部分场地开办电子游戏厅。1999年×月,韩某把商场全部租赁,将商场中间部分改造为录像放映大厅,并将南门封死;将东侧部分转租给王某,王某将这部分改造成16个音像放映包房,并将东侧铁门锁闭。韩某、牛某(女,36岁)夫妇共同负责经营录像大厅,王某负责经营16个音像放映包房,统称XX录像厅,均属个体私营性质。该录像厅老板韩某法制观念淡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1999年×月装修改造录像厅时未向消防部门申报,并使用易燃装饰材料;未安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装修改造完毕后,韩在没有向消防、卫生部门申请验收,没有取得《消防安全证》、《卫生合格证》的情况下,串通该市某公司的个别领导弄虚作假,制造假文件,谎称该音像厅为其属下的经营单位;该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某领导违法违规、为其办理了《放映许可证》;该市某公安分局的某派出所的某些工作人员私自更改原来游戏厅的《治安合格证》,扩大经营范围;该市工商直属分局个别人员玩忽职守,为其编造、涂改、发放了《营业执照》,一个根本不具备录像放映资格、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私人企业蒙混过关,开张营业。

事故发生前夜至当日凌晨3时,该录像厅连续播放《武则天》等具有淫秽内容的影碟。在此观看录像的一对无业年轻男女在录像厅15号包房,因女方感到天冷,康便从14号包房取出1个石英管电热器,拿到15号包房,接通电源,为罗取暖。凌晨1时许,康某和罗某离开15号包房时,未将电热器及电源关闭。此后,观看录像的孟某(女,19岁,无业)又到15号包房休息,2时30分左右,韩某(男,20岁,该录像厅工作人员)叫孟芳去2号包房。2人离开15号包房时,仍未将电热器及电源关闭。3时05分左右,15号包房长时间使用的石英管电热器烤燃临近沙发,继而烧着墙壁装饰材料和房顶木梁等易燃材料,导致火势蔓延。火焰窜出15号包房,迅速向11号、13号、14号、16号等包房和过道扩大,引起特大火灾。由于录像厅没有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加之当夜播放淫秽影碟,为逃避检查于凌晨关闭唯一的1个大门,致使观看录像的人员无法自救和逃走而被烧死,其中80%属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20%属一氧化碳中毒后被烧死。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特大火灾和人员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三、火灾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根据该市“×.×”特大火灾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公安司法部门调查认定,经省委、省政府认真研究,决定对这起特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及管理责任的人员做出一下处理:

1.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韩某等9人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这起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杜某等8人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该市分管消防工作的的副市长、副区长、商贸局、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等15名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事故预防及对策

1.组织措施

“×.×”特大火灾的群死群伤,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处不力显然有着直接的关系。公安机关存在着个别单位或干警法制观念淡薄、未尽职责、放弃日常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政府,有关局委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和宣传,提高干警自身的素质和法制观念,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的娱乐场所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乃不能达到要求的必需毫不手软的取消其营业执照。

2.技术措施

在研究火灾发生和蔓延的动力学演化机理与规律(包括:可燃物表面及空间火灾的发生与蔓延和火灾烟气及其毒害物质的生成与传输),火灾防治关键技术(火灾早期的多信号感知与智能识别,物理化学复合作用下的清洁高效灭火原理等)的同时,必须研究火灾环境下典型和人员密集场所的人群疏散规律,疏导技术和疏导方式对疏散速率的影响,建立建筑内人员疏散速率的动态数学模型,深入研究影响人员疏散速率的各类因素。

FD08627 | 2013_河北_石家庄鹿华热网续建项目替代裕西、北城_6·1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石家庄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有关单位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南环路西,注册资金:2708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130627000001750,主项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证书编号:A20140131062707-6∕1,组织机构代码:78080923-X,法定代表人:王玉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冀建安A(2005)0004203,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6] 000973-2/5。2011年3月31日,该公司与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签订鹿华热网续建项目替代裕西、北城工程隔压站施工承包合同。

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成立于2005年10月8日,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南环路西,组织机构代码:78080923-X,机构类型:企业非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石运宝,营业执照注册号:130627300001034,经营范围:承揽二级以下(含二级)土木工程建筑,水暖电设备安装,道桥、矿建、市政工程、装修。

(二)工程概况

2011年3月31日,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与石家庄鹿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鹿华热网续建项目替代裕西、北城工程隔压站施工承包合同,并由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提供劳务分包作业。

该工程系供热管网改造项目,于2013年4月3日开工建设。其隔压站长70.6m,宽16.6m,高23.15m,地上四层,占地面积1172㎡,建筑面积4406㎡。涉及水、暖、电、结构、建筑装修、设备安装施工。基础形式为独立基础。主体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本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耐火等级为二级,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丁类。设计标高±0.000相对于绝对高程78.600m。施工内容为隧道内一级网、二级网管道加固,部分拆除、安装。直段长度45.9m,管道长度75m。

事发段位于贯穿槐安路南北走向长45.9 m的隧道内,事发部位位于隧道南端竖井作业面上,该作业面距离地面负6m。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过程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6月17日下午,分包单位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管道安装班的李坤等四人对穿槐安路隧道口竖管组合进行对口操作时,在使用焊割设备对管口的平整度进行修整过程中,焊割飞溅物掉落到负18m深的原有一级管道(位于隧道南端竖井以北4.5m处Φ1200mm的钢管)上,引燃该管道上的聚氨酯保温瓦壳。17时30分许,施工现场燃起黑烟,位于隧道北端口的王栋梁、徐爱民相继逃离洞口,返回地面,李坤、张伟未能及时逃生。

(二)事故救援过程

在发现施工现场燃起黑烟后,省电建一公司安全员米立军立即拨打了119、120电话求救,19时许,消防官兵将火扑灭后和施工人员进入隧道,将张伟、李坤二人救出,120救护车将其二人送往和平医院进行救治,由于救治无效,二人于次日上午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对善后事宜进行了妥善处理,在消防部门救援结束后,向石家庄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张伟、李坤二人在焊割作业时未采取妥善的防燃措施,导致焊割飞溅物掉落时引燃隧道内原有的三根南北向一级管网上的聚氨酯保温瓦壳,致使聚氨酯保温层燃烧,是造成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 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对施工人员安全管理不严,致使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无视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无证违章从事焊割操作。

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施工人员不能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严重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及要求,未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且没有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1. 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在动火作业过程中未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鹿华热网续建项目部未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未认真执行施工动火作业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管理不到位。

  1. 河北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鹿华热网续建项目部,对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巡查不力。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该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无证违章从事焊割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FD08628 | 2013_河北冀中能源艾家沟煤矿火灾事故案例分析.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28河北冀中能源艾家沟煤矿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2013年2月28日19时43分,河北省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艾家沟矿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25.08万元。

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维修密闭作业时使用的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着火,引燃附近区域巷道木支护,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下风侧13名工人CO中毒死亡。

(二)间接原因

  1. 艾家沟矿业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该矿违反省政府、冀中能源集团关于整合重组煤矿通风、排水、维修等规定,在发现井下密闭压裂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按要求和程序将维修方案上报集团公司和张家口市政府批准,擅自组织人员下井维修作业;盲目处理隐患,没有采取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超过规定人数组织13人下井;在排除安全隐患时,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井下巷道采用木支护,且使用窑柴背帮背顶,为火灾事故埋下了重大隐患;煤矿消防管路系统不健全;安全培训不到位。
  1. 张矿集团对艾家沟矿业公司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查、管控和处置。省政府关于对整合重组矿井通风排水、维修等文件要求下发后,张矿集团对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管理不力,未能及时发现艾家沟矿业公司违规维修和使用禁用设备的行为;对整合后小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进行认真排查,对整合煤矿技改前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改和管控不力。

3.怀来县、新保安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安全监管不力

(1)怀来县新保安镇党委和镇政府没有对艾家沟矿业公司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整合重组煤矿安全检查不深入,监管不到位。对艾家沟矿业公司违规擅自下井维修、井下存在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等问题失察。

(2)怀来县安监局没有对艾家沟矿业公司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煤矿执法检查分工不明确,监督检查不到位;整合重组煤矿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期间,督促企业整改和管控不力。

(3)怀来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整合重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不力,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安全监管不力,对督促有关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河北省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艾家沟矿业有限公司“2·28”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李建义,中共党员,艾家沟矿业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井下存在的空气压缩机无煤安标志、使用木棚支护、消防供水管路系统不完善等安全隐患组织整改和管控不力。事故当班作为值班领导,未经请示批准擅自组织13名工人下井维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留用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1. 王岩峰,中共党员,艾家沟矿业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生产、技术工作。没有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井下存在的空气压缩机无煤安标志、使用木棚支护、消防供水管路系统不完善等安全隐患组织整改和管控不力,组织隐患排查不到位,事故当班违规同意13名工人下井维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留用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1. 王谦,中共党员,艾家沟矿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等工作。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存在的空气压缩机无煤安标志、使用木棚支护、消防供水管路系统不完善等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和管控不力,对矿工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王孝其,中共党员,艾家沟矿业公司机电办公室主任。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没有及时解决井下使用的空气压缩机无煤安标志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渠海勇,中共党员,艾家沟矿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机电和运输设备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没有及时组织解决井下使用的空气压缩机无煤安标志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王孝云,中共党员,艾家沟矿业公司副总经理(张矿集团接管前艾家沟矿矿长、张矿集团接管后新保安镇股东方委派董事,非公职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艾家沟矿业公司违规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免去副总经理职务,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王学贵,中共党员,张矿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艾家沟矿业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未对艾家沟矿业公司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艾家沟矿业公司违规擅自组织人员下井维修行为和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其艾家沟矿业公司董事长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王志广,九三学社成员,张矿集团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责生产技术部全面工作。对整合重组煤矿隐患排查不到位,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存在的空气压缩机无煤安标志、使用木棚支护、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不完善等安全隐患督促指导整改和管控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
  1. 王万海,中共党员,张矿集团安监部副部长。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排查不彻底,整改和管控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 张珉,中共党员,张矿集团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协管生产组织、机电管理。对艾家沟矿业公司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隐患排查不到位,指导、协调整改和管控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 耿向慧,中共党员,张矿集团总经理助理兼安监部部长,协助总经理抓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安监部全面工作。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和管控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 苏林祥,中共党员,张矿集团原总工程师,主管技术工作,分管生产技术部、通风部。对艾家沟矿业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隐患排查不到位,指导、协调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 赵军凯,中共党员,张矿集团原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安全管理、安全费用使用监督工作,分管安全监察部。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和管控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 赵和平,中共党员,张矿集团原副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对安全生产负总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力;督促检查怀来艾家沟矿业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 董传彤,中共党员,冀中能源集团副总经理、张矿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负责张矿集团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力;督促检查怀来艾家沟矿业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 王弓长,怀来县安监局煤管站站长,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艾家沟矿业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组织安全检查不认真,监督检查不到位,巡查过程中未发现艾家沟矿业公司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擅自下井维修、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 刘建民,中共党员,怀来县新保安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经委、招商引资、人大等工作。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安全监管不力,对巡查人员督促检查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艾家沟矿业公司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擅自下井维修、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高黎昀,中共党员,怀来县新保安镇镇长、安委会主任,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镇政府分管安全的领导和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违反规定在企业兼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 王小顺,中共党员,怀来县新保安镇党委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对镇政府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违反规定在企业兼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董全亮,中共党员,怀来县安监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对煤矿安全未按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分管部门煤矿安全执法检查分工不明确,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 朱群德,中共党员,怀来县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新保安镇党委和政府以及县安监局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2.28河北冀中能源艾家沟煤矿火灾事件

任楼煤矿“6.28”压风机着火事故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629 | 2013_河北省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艾家沟矿业有限公司2·28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13年2月28日19时43分,河北省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艾家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家沟矿业公司)井下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25.08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副局长王德学,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和时任河北省委书记张庆黎、省长张庆伟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时任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彭建勋、河北省副省长张杰辉率有关人员连夜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省政府同意,3月1日,成立了以河北省政府副省长张杰辉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并成立了由河北煤矿安监局副局长韩堂惠任组长,河北省煤管局局长程文科、张家口市政府副市长宋文玲为副组长,河北煤矿安监局、河北省监察厅、公安厅、总工会、安监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聘请4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经过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分析事故抢险救援报告、遇难人员尸检报告,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基本情况

艾家沟矿业公司位于怀来县新保安镇,前身为怀来县艾家沟煤矿,属新保安镇镇办集体企业,1978年建井,1986年投产,生产能力6万吨/年。2011年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决定》(冀政〔2011〕45号)要求,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批复》(冀政函〔2011〕220号)文件批复,由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矿集团)整合艾家沟煤矿。2011年6月28日张矿集团与怀来县政府签订煤炭资源整合框架协议,2012年3月29日签订煤矿整合重组协议。2012年6月5日张矿集团与怀来县新保安镇政府签订煤矿接管协议,由张矿集团控股51%、新保安镇政府持股49%,组建成现在的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艾家沟矿业有限公司,拟经过整合技改,生产能力由6万吨/年提高到15万吨/年。

(二)持证情况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文件规定:资源整合方案中的所有煤矿和兼并重组方案中的被兼并煤矿,必须停止生产,由原颁证(照)机关依法吊(注)销或变更相关证(照)。

总经理李建义,矿长资格证:证号D071208006,发证时间2012年8月28日。

矿长安全资格证:证号第12213011800299,有效期自2012年8月26日至2015年8月25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30730000012090 1/2,有效期2012年12月3日至2032年12月2日。

采矿许可证正在变更中,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被注销。

(三)事故前矿井状态

1.张矿集团接管前矿井状态

从2008年10月到2012年6月张矿集团接管前,该矿按照河北省政府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全部停产整顿的要求,艾家沟矿业公司一直处于停产待整合状态,只允许通风、排水,属停产停建矿井。

该矿整合前井下巷道大部分为木棚支护,井下六大系统不完善,只有部分巷道装备消防供水管路,矿井机电设备基本为淘汰和禁用设备。

2.张矿集团接管后矿井状态

2012年3月张矿集团签订煤矿重组协议后,2012年5月5日派驻了5名领导层管理人员,分别担任公司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经营副总经理。

张矿集团接管后,对主、副井筒部分木支护进行了更换,对井下存在木棚支护、不符合要求机电设备(如无煤安标志750空压机)、供水施救设施等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计划待矿井技改方案批准允许井下施工作业后,再实施整改。

事故前,矿井尚未批准技改,处于停产停工等待技改状态,每天由矿级领导轮流值班,地面安排有主通风机司机、电钳工和矿灯充电工上岗,每班安排2~3名人员下井巡查、排水。

(四)矿井自然开采条件和主要系统

该矿井田煤系地层属中生界下侏罗系下花园统下部煤层,含可采煤层2层,层间距平均20m,煤层厚度1.5~3.1m,煤层倾角50°~80°,顶底板岩性均为中细砂岩,中等稳定,煤种为低灰特低硫贫煤。矿井地质构造条件为中等偏复杂,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矿井属高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为三类不易自燃。

矿井三斜井开拓,主井斜长554m,坡度22°,副井斜长445m,坡度24°,风井斜长445m,坡度23°,均为梯形木支护。主、副井均安装JT1200/1000单滚筒缠绕式绞车,混合提升、行人和进风,风井回风兼做安全出口。井下单水平分区布置,石门揭煤,小区段煤层平巷回采,立眼上下人员、溜煤。井下运输大巷、石门铺设15kg/m轨道,人工推车或调度绞车运输。

矿井采用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主、副井进风,风井回风。风井地面安设2台4-72-11№10C离心式通风机,1台运转,1台备用。事故前,矿井总进风量846.79m3/min、总回风量851.81m3/min,负压709Pa。

矿井采用一级排水系统,在主井750水平井底车场安设2台D12-25×7水泵,电机功率37kw,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地面有1台同型号检修水泵,主、副水仓总容量60m3,主井敷设2趟直径64mm排水管路至地面。副井井底安设2台潜水泵,将北采区积水经副井筒排至地面。

矿井采用双回路供电,6kv电源来自怀来矿业有限公司35/6kv变电站。

矿井750水平安装1台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空气压缩机型号为W-3/5(该设备购置安装于2008年之前,张矿集团接管后,艾家沟矿业公司计划矿井批准技改时,将该设备与其它淘汰设备一起进行更换)。

(五)事故地点情况

事故前,井下布置有750水平南采区、750水平北采区共两个采区,北采区处于封闭状态。井筒及石门大部分为裸巷,局部为梯形木棚支护,煤层巷道采用梯形木棚支护、窑柴背帮背顶,立眼为井字形木垛支护。

事故发生时,井下有2个维修作业地点,分别是主井750水平南采区750代巷1号密闭和760区段巷2号密闭,事故发生时,在两处密闭前共有13名作业人员维修作业。

(六)地方政府对资源整合矿井的要求

2008年9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75号)后,2008年10月8日,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全省地方小煤矿停产整顿的通知》(冀安传〔2008〕8号),要求全省地方小煤矿全部实施停产整顿,只允许安排必要的通风、排水及维护工作。

2011年4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决定》(冀政〔2011〕45号)规定,自兼并重组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技术等由兼并主体企业负责;停产矿井要严格控制下井人数。确需下井排水的,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5人;确需进行井下维修作业的,须经市政府批准,下井人数不得超过9人。

2012年5月15日《河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停产待整合煤矿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冀安委办传〔2012〕16号)要求:加强停产待整合煤矿(整合主体已接管和省政府批准单独保留之外的)的监管,要落实责任,严格停产待整合煤矿管理,要抽调正式公职人员对各停产待整合煤矿驻矿监管(每矿不少于4人)实施24小时驻矿监管。

(七)对艾家沟矿业公司的监管情况

2011年4月15日,按照省、市、县政府要求,怀来县安监局和新保安镇政府共同向整合重组煤矿派驻驻矿督导人员,2012年6月张矿集团接管艾家沟矿业公司后,驻矿督导人员撤出,不再实施24小时监控,实行定期巡查。

怀来县安监局煤矿安全管理服务站人员负责煤矿的巡查,每周1次。

新保安镇政府每月对艾家沟矿业公司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关键性节点,如重要节日、“两会”等也对该矿进行安全检查。

二、事故及抢险经过

(一)事故经过

2013年2月28日7时,井口副主任汤宪义、瓦斯员王志杰两人下井巡查,发现主井750水平南采区750代巷1号密闭和760区段巷2号密闭压裂损坏漏风。约12时两人上井后,汤宪义向总经理李建义汇报了情况。李建义与总工程师王岩峰商量后,准备维修损坏的两处密闭。李建义电话通知井口副主任陈兵,要求陈兵打电话通知附近村的矿工到矿,安排王岩峰制定技术措施。14时30分,陈兵、陈志江、王玉和、陈文、杨福柱、胡艳明、许福、师宝林、师铁明、武尚凯、李明清、牛连梁和王怀银等13名工人到矿,李建义和王岩峰布置工作后,王岩峰制定并贯彻了《矿井密闭维修安全技术措施》。约15时,陈兵等13名工人从主井入井,进行维修密闭作业。

约20时,主通风机司机发现风机扩散器出口冒出黑烟,立即向李建义汇报。

(二)事故抢险经过

李建义听完主通风机司机汇报立即赶到主通风机房查看情况,然后派人开车到附近的怀来矿业有限公司请求支援。约20时20分,王岩峰和渠海勇带领6名怀来矿业有限公司兼职救护队员从主井入井,经750水平井底车场、750水平运输石门、750水平运输大巷,进入750水平南采区运输石门,看见空气压缩机着火,冒着黑烟。王岩峰和渠海勇先走到距空气压缩机约5m的地方用灭火器直接灭火,接着兼职救护队员准备继续用灭火器灭火,这时里面巷道不断冒落,热浪涌出,巷道顶部发热掉渣,距空气压缩机5~6m处,巷顶温度达70C°、CO检测仪报警(浓度1960PPm),已经不具备用灭火器直接灭火的条件。渠海勇到井底车场配电室切断大巷以里电源,又到1#水窝附近开关处拆开空气压缩机及以里供电电缆,再到井底车场配电室向1#水窝潜水泵送电。此时,兼职救护队员已经把灭火软管与潜水泵排水管连接上,渠海勇启动潜水泵,由于灭火软管死折多,水压把水管接头崩开,加之1#水窝水源有限,用水直接灭火无望。王岩峰在井底750水平车场打电话向李建义汇报情况。李建义当即让井下人员撤离,准备反风,接着向张矿集团调度室汇报情况,征得领导同意后,约21时11分,开始组织反风。

21时10分许,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救护大队赶到。21时30分,救护队员从风井入井,开始搜救工作,当救护队员从760区段巷通过750至760上山风门,到达750变平段时发现3名遇难人员。之后,在750水平南采区运输巷与750至760上山变平段交叉口左右15m范围内又发现8名遇难人员。3月2日11时,在750水平南采区运输巷溜煤眼底发现1名遇难人员。在发现12名遇难人员的同时发现12台自救器,自救器均已打开,口具、鼻夹已脱落,没有过火痕迹。在对井下进行了5轮搜索后,失踪的1名人员仍未找到。当时火情观测及瓦斯涌出情况是:接近火区CO浓度在5000PPm以上,总回风道CH4浓度0.82%以上。经抢险救援指挥部研究、判断失踪人员在火区内,已无生还可能,在征得失踪人员家属同意,3月5日决定采取地面封闭灭火措施。即在现有的主、副、风井井口以下15m处选择合适位置施工密闭,从主井1号密闭实行注液态二氧化碳灭火方案。

采取灭火措施后,封闭区内O2指标一直达不到火区启封条件要求,CH4浓度超标,经专家论证,不具备启封条件。为避免次生事故发生,并加快事故调查进度,经研究决定事故调查期间不再进行事故现场勘察。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维修密闭作业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空气压缩机着火,引燃附近区域巷道木支护,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下风侧12名工人CO中毒死亡、1人失踪。

(二)间接原因

1.艾家沟矿业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该矿井违反省政府、冀中能源集团关于整合重组煤矿通风、排水、维修等规定,在发现井下密闭压裂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按要求和程序将维修方案上报集团公司、张家口市政府批准,擅自组织人员下井维修作业;盲目处理隐患,没有采取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超过规定人数组织13人下井;在排除安全隐患时,擅自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井下巷道采用木支护,且使用窑柴背帮背顶,为火灾事故埋下了重大隐患;煤矿消防管路系统不健全;安全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差,入井人员不会正确使用自救器。

2.张矿集团对艾家沟矿业公司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查、管控和处置。省政府关于整合重组矿井通风排水、维修等要求下发后,张矿集团对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管理不力,未能及时发现艾家沟矿业公司违规维修和使用禁用设备的行为;对整合后小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进行认真排查,对整合煤矿技改前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改和管控不力。

3.怀来县、新保安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安全监管不力。

(1)怀来县新保安镇党委和镇政府没有对艾家沟矿业公司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整合重组煤矿安全检查不深入,监管不到位。对艾家沟矿业公司违规擅自下井维修、井下存在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等问题失察。

(2)怀来县安监局没有对艾家沟矿业公司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煤矿执法检查分工不明确,监督检查不到位;整合重组煤矿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期间,督促企业整改和管控不力。

(3)怀来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整合重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不力,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安全监管不力,对督促有关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河北省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艾家沟矿业有限公司“2·28”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建义,中共党员,艾家沟矿业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井下存在的空气压缩机无煤安标志、使用木棚支护、消防供水管路系统不完善等安全隐患组织整改和管控不力。事故当班作为值班领导,未经请示批准擅自组织13名工人下井维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留用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2.王岩峰,中共党员,艾家沟矿业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生产、技术工作。没有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井下存在的空气压缩机无煤安标志、使用木棚支护、消防供水管路系统不完善等安全隐患组织整改和管控不力,组织隐患排查不到位,事故当班违规同意13名工人下井维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留用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3.王谦,中共党员,艾家沟矿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等工作。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存在的空气压缩机无煤安标志、使用木棚支护、消防供水管路系统不完善等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和管控不力,对矿工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王孝其,中共党员,艾家沟矿业公司机电办公室主任。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没有及时解决井下使用的空气压缩机无煤安标志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渠海勇,中共党员,艾家沟矿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机电和运输设备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没有及时组织解决井下使用的空气压缩机无煤安标志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王孝云,中共党员,艾家沟矿业公司副总经理(张矿集团接管前艾家沟矿矿长、张矿集团接管后新保安镇股东方委派董事,非公职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艾家沟矿业公司违规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免去副总经理职务,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王学贵,中共党员,张矿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艾家沟矿业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未对艾家沟矿业公司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艾家沟矿业公司违规擅自组织人员下井维修行为和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其艾家沟矿业公司董事长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王志广,九三学社成员,张矿集团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责生产技术部全面工作。对整合重组煤矿隐患排查不到位,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存在的空气压缩机无煤安标志、使用木棚支护、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不完善等安全隐患督促指导整改和管控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

9.王万海,中共党员,张矿集团安监部副部长。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排查不彻底,整改和管控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0.张珉,中共党员,张矿集团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协管生产组织、机电管理。对艾家沟矿业公司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隐患排查不到位,指导、协调整改和管控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1.耿向慧,中共党员,张矿集团总经理助理兼安监部部长,协助总经理抓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安监部全面工作。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和管控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2.苏林祥,中共党员,张矿集团原总工程师,主管技术工作,分管生产技术部、通风部。对艾家沟矿业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隐患排查不到位,指导、协调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3.赵军凯,中共党员,张矿集团原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安全管理、安全费用使用监督工作,分管安全监察部。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和管控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4.赵和平,中共党员,原张矿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对安全生产负总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力;督促检查怀来艾家沟矿业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5.董传彤,中共党员,冀中能源集团副总经理、原张矿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负责张矿集团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力;督促检查怀来艾家沟矿业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6.王弓长,怀来县安监局煤管站站长,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艾家沟矿业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组织安全检查不认真,监督检查不到位,巡查过程中未发现艾家沟矿业公司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擅自下井维修、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7.刘建民,中共党员,怀来县新保安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经委、招商引资、人大等工作。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安全监管不力,对巡查人员督促检查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艾家沟矿业公司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擅自下井维修、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高黎昀,中共党员,怀来县新保安镇镇长、安委会主任,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镇政府分管安全的领导和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违反规定在企业兼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9.王小顺,中共党员,怀来县新保安镇党委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对镇政府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违反规定在企业兼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0.董全亮,中共党员,怀来县安监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对煤矿安全未按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分管部门煤矿安全执法检查分工不明确,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21.朱群德,中共党员,怀来县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新保安镇党委和政府以及县安监局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五、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张家口分局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

2.依据《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张家口分局对艾家沟矿业公司总经理李建义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终身不得担任煤炭行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吊销艾家沟矿业公司相关证照,由怀来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其实施关闭。

六、防范措施建议

(一)张矿集团要加强对接管后整合重组煤矿的管理。严格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决定》(冀政〔2011〕45号)规定,严禁违规擅自组织人员、超过规定人数下井作业。整合煤矿经上级批准维修时,必须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盲目处理隐患。

(二)加强井下机电设备的使用管理和检查。要开展一次井下机电设备安全情况的大检查,对排查出的非矿用、明令淘汰、不符合规定的机电设备,要按要求限期进行更换,纳入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无煤安标志,严禁入井使用。

(三)整合重组矿井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要求,完善生产系统和安全条件,完善井下“六大系统”,对不符合国家、省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木支护和淘汰、禁用设备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从井上到井下,由里向外进行全面整改,坚决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大对煤矿全员培训力度,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素质,“三岗”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下井。

(四)怀来县要认真做好对整合重组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定位,强化部门职能,加大对整合重组煤矿的安全监管力度,严格执行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切实履行好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五)怀来县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问题进行清理和纠正。

FD08630 | 2013_油库吸烟引发案例分析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2、 赵某打完油,刘某拿香烟点上,同时也给赵某点了一支。

二、事故原因分析

地面溅洒的可燃性极强的香蕉水挥发性强,当遇到落下的香烟头火源引发了火灾。这是一起明知故犯,严重违章的恶性火灾事故,当事人在油库重地点明火的违章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三、防范措施

1、加强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对明知故犯的违章者要严肃处分。

FD08631 | 2013_泉州市丰泽区海日星12·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丰泽区清源街道泉州海日星工艺美术有限公司12·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丰泽区清源街道泉州海日星工艺美术有限公司“12.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3 年 12 月 26 日 17 时 30 分左右,丰泽区清源街道泉州海日星工艺美术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 3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泉州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泉州市委黄少萍书记、市政府郑新聪市长和林万明副市长先后对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作出批示。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的规定和泉州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泉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泉州市安监局牵头,泉州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和消防支队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和多方取证,结合泉州市消防支队的起火原因认定结论,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泉州海日星工艺美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日星公司”)位于泉州市丰泽区清源街道田边工业区,法人代表陈文来,属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主要生产陶瓷、树脂等。该公司办公楼、厂房用地系向泉州丰泽清源农场及其周边农民租赁,其中生产二部车间所在的铁皮房(以下简称“事故厂房”)位于该公司南大门入口处,为钢结构铁皮厂房,共三层(一层为电子生产车间,二层为成品仓库,三层空置),占地面积 2986 平方米,高度约 13 米。该事故厂房属“两违”建筑,于 2012 年 6 月建设, 2013 年 3 月完工, 2013 年 10 月加建内部隔层。海日星公司把事故厂房改造电焊工程项目承包给电焊工程自由承包者晋江市人王清旗,王清旗再把该工程转包给电焊工工头贵州省毕节市人周光宣。事故发生时,该事故厂房正在进行三层隔层改造施工。

经查,海日星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未制定仓库、车间安全管理制度和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会议流于形式,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事故厂房无疏散楼梯,一楼的消防器材、设施设备配备不足,二楼、三楼均未配备消防器材、设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2013 年 12 月 26 日 14 时左右,周光宣安排李庆、杨华、徐玉红、王上书、李前方 5 名工人到海日星公司事故厂房三层进行切割航吊轨道“牛角”(支撑“横车”的架子)作业。杨华在进行气割的过程中,金属熔融物掉落到事故厂房二层堆放的成品货物纸箱上,引燃纸箱及内部的聚氨酯泡沫、树脂成品等可燃物。发现起火后,李庆、杨华、徐玉红、王上书、李前方 5 名工人和一楼的工人赶紧逃生。在二楼堆放货物的 2 名工人詹红旗、郑继有听说着火,到一楼拿灭火器返回二楼灭火。在一楼值班的保安李宏银看到起火,也拿起灭火器到二楼灭火。逃出厂区后的李庆用手机拨打“ 119 ” 报警。随后,消防车和消防官兵赶赴火灾现场援助。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安监局、公安局、消防支队和丰泽区区委、区政府等有关领导迅速赶赴火灾现场指导灭火救援工作。经全力扑救,火势于当日 21 时 20 分左右得到基本控制。 22 时 20 分左右,消防战士在二楼货梯口找到詹红旗、郑继有和李宏银,随即送一八 〇 医院抢救。经医生确认, 3 人已无生命迹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407.02 万元 :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费用 226.02 万元(丧葬及抚恤费用 224.8 万元,补助及救济费用 1.22 万元),善后处理费用 8 万元(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财产损失价值 173 万元(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93 万元,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80 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杨华在气割施工中,金属熔融物掉落到事故厂房二层堆放的成品货物纸箱上,引燃纸箱及内部的聚氨酯泡沫、树脂成品等可燃物。

(二)间接原因

  1.  泉州海日星工艺美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事故救援不当,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聘请无资质人员进行事故厂房改造,施工现场没有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管理混乱。
  1.  丰泽区行政执法局、丰泽区消防大队、泉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丰泽大队、丰泽区清源街道办事处、丰泽区公安分局清源派出所和泉州丰泽清源农场对海日星公司事故厂房存在的“两违”问题和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丰泽区清源街道泉州海日星工艺美术有限公司“ 12.26 ”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与处理意见

  1.  泉州海日星工艺美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事故救援不当,聘请无资质人员进行事故厂房改造,施工现场没有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管理混乱。建议由泉州市安监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  丰泽区行政执法局清源中队负责辖区内(不包括清源山风景区一、二级保护区)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整治及查处工作。经查,丰泽区行政执法局及其清源中队对海日星公司事故厂房违建问题制止、查处不力,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建议由丰泽区人民政府给予其通报批评,并取消 2013 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1.  丰泽区消防大队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2013 年 8 月至今,海日星公司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由丰泽区消防大队负责。经查,丰泽区消防大队对海日星公司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在该公司未能提供消防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建议由丰泽区人民政府给予其通报批评,并取消 2013 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1.  泉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丰泽大队负责辖区内违法占地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工作。经查,泉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丰泽大队对辖区内违法占地行为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报告并组织制止海日星公司事故厂房存在的违法占地行为。另外,在海日星公司未将违法占地建设的厂房移交给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情况下,丰泽大队以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名义向该公司开具了没收财物的移交清单,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建议由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给予其通报批评,并取消 2013 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1.  丰泽区清源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两违”问题的巡查、整治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查,清源街道办事处及其城管办对海日星公司事故厂房存在的“两违”问题巡查、制止不力,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拆除该“两违”建筑;对海日星事故厂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纠正该事故厂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在发现海日星公司办公楼、生产车间及事故厂房没有规范设计、施工和办理相关消防审批手续的问题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也没有将该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查处,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建议由丰泽区人民政府给予其通报批评,并取消 2013 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1.  丰泽区公安分局清源派出所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2013 年 8 月以前,海日星公司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由清源派出所负责。经查,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清源派出所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海日星公司事故厂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问题;在发现该公司办公楼、生产车间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问题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也没有将该违法行为上报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查处,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建议由丰泽区公安分局给予其通报批评,并取消 2013 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1.  泉州丰泽清源农场对海日星公司“两违”行为负有巡查、劝阻的职责。经查, 2012 年 6 月,海日星公司事故厂房开始进行违建施工,泉州丰泽清源农场没有对该违建行为进行劝阻,也没有向清源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另外,泉州丰泽清源农场作为辖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海日星公司事故厂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纠正该事故厂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建议由丰泽区清源街道办事处给予其通报批评,并取消 2013 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与处理意见

1. 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进一步调查处理的 4 人

( 1 )陈文来,男,泉州海日星工艺美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经查,陈文来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公司安全管理混乱。事故发生后,陈文来未能组织事故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丰泽区公安分局依法进一步调查处理。

( 2 )王清旗,男,晋江市人,泉州海日星工艺美术有限公司生产二部车间所在铁皮房电焊工程项目第一手承包人。经查,王清旗在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包海日星公司事故厂房改造电焊工程项目,然后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同样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清旗逃逸,目前尚未归案。建议由丰泽区公安分局依法进一步调查处理。

( 3 )周光宣,男,贵州省毕节市人,电焊工人,泉州海日星工艺美术有限公司生产二部车间所在铁皮房电焊工程项目第二手承包人。经查,周光宣在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包海日星公司事故厂房改造电焊工程项目,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时,施工现场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丰泽区公安分局依法进一步调查处理。

( 4 )杨华,男,贵州省毕节市人,电焊工人。经查,杨华没有相应施工资质,在对事故厂房三层的钢柱金属构件进行气割时,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熔融物掉落到二层堆放的成品货物纸箱上,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丰泽区公安分局依法进一步调查处理。

2. 建议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调查处理的 11 人

( 1 )车朝晖,男,中共党员, 2011 年 5 月至今任丰泽区清源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 2011 年 11 月起临时负责、 2012 年 9 月起至今正式分管辖区内“两违”整治工作。经查,车朝晖在负责组织协调该街道“两违”巡查和整治工作期间,在发现海日星公司事故厂房存在“两违”问题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调查处理。

( 2 )詹敬忠,男,非中共党员,事业职工编制, 2011 年 5 月至今任丰泽区清源街道城管办主任,具体负责辖区内“两违”巡查和整治工作。经查,詹敬忠对巡查发现的海日星公司事故厂房违法建设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监察机关予以调查处理。

( 3 )朱金绪,男,中共党员, 2007 年 2 月至今任丰泽区行政执法局主任科员, 2008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 月分管该局清源执法中队。经查,朱金绪在分管清源中队工作期间,对清源中队开展违法建设行为制止和查处工作督促不力,未能及时发现清源中队没有制止和查处海日星公司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并予以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调查处理。

( 4 )唐国光,男,中共党员, 2011 年 11 月至今任丰泽区行政执法局纪检组长, 2013 年 1 月起分管该局清源执法中队。经查,唐国光在分管清源中队工作期间,在海日星公司事故厂房违法建设行为没有依法整改到位的情况下,未能督促清源中队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查处并落实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调查处理。

( 5 )林庆赐,男,非中共党员,事业工人编制, 2011 年 5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丰泽区行政执法局清源中队中队长, 2013 年 7 月起至今任丰泽区行政执法局直属执法一中队副中队长。经查,林庆赐在担任清源中队中队长期间,对巡查发现海日星公司事故厂房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监察机关予以调查处理。

( 6 )陈峰,男,中共党员,参公事业干部编制, 2007 年至今任泉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丰泽大队大队长,负责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监察工作。经查,陈峰组织开展违法占地行为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报告并组织制止海日星公司事故厂房存在的违法占地行为;陈峰作为海日星公司违法占地案件的主办人员,未能有效督促海日星公司严格落实处罚决定,并违规出具没收财务移交清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调查处理。

( 7 )叶志军,男,中共党员,参公事业干部编制, 1993 年 5 月至今在泉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丰泽大队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监察工作。经查,叶志军开展违法占地行为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报告海日星公司事故厂房存在的违法占地行为;叶志军作为海日星公司违法占地案件的协办人员,在不清楚该案件案情的情况下,违规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调查处理。

( 8 )王聪义,男,中共党员, 2011 年 5 月至今任丰泽区清源街道党工委宣传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兼清源街道安委会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街道消防安全等工作。经查,王聪义对街道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织督促检查不够到位,未及时发现、报告海日星公司事故厂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在发现海日星公司办公楼、生产车间及事故厂房违规设计、施工和没有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问题后,未能督促其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调查处理。

( 9 )陈新新,男,非中共党员, 2011 年 11 月至今任丰泽区公安分局清源派出所科员, 2012 年 8 月起任清源派出所田边社区(清源农场)社区民警,负责田边社区和清源农场辖区内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经查,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陈新新未能及时排查发现海日星公司事故厂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该公司未通过消防验收手续投入生产经营的问题未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监察机关予以调查处理。

( 10 )李俊仕,男,中共党员, 2012 年 8 月起任丰泽区公安分局清源派出所副所长, 2013 年 3 月起分管消防安全、田边社区(清源农场)警务区等工作。经查,李俊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够深入,未及时排查发现并纠正海日星公司事故厂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和片警陈新新不依法履职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调查处理。

( 11 )陈丽芬,女,中共党员,企业职工编制, 2004 年 11 月至今任泉州丰泽清源农场场长,主持清源农场的全面工作。经查,陈丽芬是清源农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农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不够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海日星公司事故厂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发现该公司事故厂房存在“两违”问题后,未及时予以制止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调查处理。

3. 建议公安消防机关予以处理的 1 人

黄金海,男,中共党员, 2013 年 8 月至今任丰泽区消防大队参谋,负责北峰、清源街道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经查,黄金海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对海日星公司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在该公司未能提供办公楼、生产车间消防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 建议予以其他处理的 3 人

( 1 )罗华玲,女,泉州海日星工艺美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经查,罗华玲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善;未发现无相关资质的电焊施工队伍进驻海日星公司事故厂房施工,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厂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公司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泉州海日星工艺美术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 2 )苏强国,男,泉州海日星工艺美术有限公司行政后勤科科长兼安全员,负责公司车辆、安全保障、卫生和后勤保障工作。经查,苏强国未发现无相关资质的电焊施工队伍进驻海日星公司事故厂房施工,未对事故厂房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厂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泉州海日星工艺美术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 3 )吴火炉,男,泉州海日星工艺美术有限公司物管科(又称“基建科”)科长,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经查,吴火炉对事故厂房电焊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施工现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泉州海日星工艺美术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丰泽区清源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务院、省、市的统一部署和“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各类生产安全隐患。同时,要督促泉州海日星工艺美术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一是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二是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三是认真组织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四是加大安全投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消防有关设施、设备。

(二)加大“两违”现象查处力度。 泉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丰泽大队、丰泽区行政执法局和丰泽区清源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健全完善“两违”的监管和查处机制,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大对“两违”现象的打击力度。泉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丰泽大队要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丰泽区行政执法局、丰泽区清源街道办事处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相关手续不完整,擅自建设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组织人员强制拆除。

(三)加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丰泽区清源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集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要督促辖区内各类企业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同时,建立健全街道消防安全组织,按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工作要求,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丰泽区消防大队和丰泽区公安分局清源派出所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丰泽区消防大队要依法对海日星公司的建筑物或者场所进行消防验收,对该公司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到位。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丰泽区人民政府要吸取这起火灾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两违”、消防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督促辖区内各类企业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对因工作不负责、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晋江市陈埭镇“3.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龙岩市永定区城郊镇“5·19”较大火灾事…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632 | 2013_泵房存在可燃气违章吸烟烧伤事故案例_8·3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 | 来源格式:md

2001年8月3日18时40分左右,哈尔滨石化分公司某车间操作工去新鲜水泵房巡检挂牌,之后又去相邻消防水泵房逗留(一墙之隔的地下泵房)。18时45分消防水泵房发生闪爆,操作工当场被严重烧伤,19时左右被发现后,立即被送至哈尔滨市第五医院进行救治,因其全身95%三度烧伤,合并重度吸入性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操作工违反规章制度,私自进入地下消防水泵房吸烟,在用打火机打火时引发室内达到闪爆极限的可燃气体造成闪爆。间接原因是由于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不强;消防水泵房内存在可燃气体;巡视检查不够,对违章吸烟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

责任者处理

  1. 该车间当班班长对当班职工违章违纪现象监督检查不力,对这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该车间副主任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够,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该车间主任对工厂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认真有效落实,对消防水泵房内存在的可燃气体隐患没有发现,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对这起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预防措施

1.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并加大对违纪的处罚力度,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1. 强调领导带头遵章守纪,从自身做起,带领职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生产。
  1. 重新制定禁烟制度,签订禁烟协议,加大处罚力度。明确规定员工在公司内吸烟,解除聘用合同。

4.消防泵房处的下水井重新用水泥捣制,同时加强脱水制度的执行。

  1. 开拓安全管理新思路,多在预防上下功夫。进一步突破传统的管理模式,提倡宣传现代安全管理的观念,大搞本质安全化的预防超前管理。

FD08633 | 2013_浅谈如何开展住宅的调查工作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一、要做好火灾调查前的准备,确定调查要点,开展火灾勘查工作。

火灾调查人员要随时准备好必要的勘查工具和材料,到达现场后要同保护现场的负责人取得联系,向有关人员了解现场的一些基本情况,并做好邀请现场勘查见证人的工作。当火灾扑灭后,灭火人员退出现场时,就要根据需要对火灾现场进行封闭,杜绝闲杂人等进入火灾现场。调查人员进入现场后要根据各自的分工,立即开展调查。对于大多数居民住宅火灾,相对起火点较明确,火灾损失较小,原因比较清楚,在做好调查询问之后,可以简化勘查步骤,即可同有关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做笔录,拍照、录相和绘图,简捷地达到验证现场情况和提取物证的目的。但如果火灾情况比较复杂,火场面积较大,损失大,现场破坏较严重,重点不突出的火场,则需要参照“4431”火灾现场勘查程序进行,做好按照准备阶段、勘察阶段(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和专项勘查)、材料整理阶段,逐步进行调查工作。

在绘制火灾现场图时,要根据需要对起火现场进行复原,特别是对住宅内的电源线路的敷设、走向,室内电器的电源插座和电器的开启状态等进行复原,从中找出疑点。不久前,笔者参加了一起火灾事故的调查,现场勘查时因为起火现场较小,现场一片狼藉,不能确定起火部位和起火点,而当时由于家里无人,是在火苗蹿出屋顶后周围群众发现报的警。火灾现场内也没有明显的证据,火灾调查一度陷入停滞阶段。后来在调查人员的反复询问之下,当事人和现场绘图人员一起将火灾现场进行了复原,才从复原图中发现有一电源线从其沙发底座下穿过。通过进一步勘查才发现,其沙发底座下的电源线有明显的短路痕迹,并找到了短路形成的熔珠。后来经过调查,才认定这起火灾就是其沙发底座下的电源线短路引起的。

FD08634 | 2013_浅谈心理分析在火灾现场调查中的应用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一、火灾调查中不同对象的心理分析

2、对证人的心理分析

证人在提供证言时,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证言往往与实际情况不符,有两种可能,(1)主观因素影响,证人故意隐瞒真相,说了假话,作了伪证。其原因为:一是证人与当事人以及火灾案件存在着某种因果关系;二是或受肇事人的引诱、胁迫;三是证人帮当事人“忙”,使他们得到保险,供电等单位的赔偿;四是证人道德品质存在问题,因为认识缺陷而凭想当然地期望某种有利于自己或朋友的结果出现,这类情况我们在火调中经常遇到。二是客观方面的因素,他们主观上愿意揭示真相,但实际上他们的陈述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符合,甚至完全不符合。有以下几种因素影响证人非故意说慌(1)时空的限制;(2)火灾的声、光、色、气味对证人感官的刺激;(3)火灾条件恐惧心理对不同的证人观察力的影响。(4)证人心理、生理缺陷影响对火灾情况的回忆和再现;(5)证人观察到的情况因远近、角度不同而产生差异。

二、识别“伪证”的措施及对策

人的心理状态不同,在调查访问中表现出来的配合态度往往不同,调查人员一定要有耐心、有礼貌,不能动不动就发火,态度上要做到:尊重对方,和颜悦色,心胸开朗,设身处地,开诚布公。方法上要做到:沉着冷静,心细如发,听其言,观其行。有的放夭地做好思想教育和法纪教育,矫正消极心理,促其转化。

1、察言观色,及时发现“伪证”。

人的言行和面部表情可以表现出外界刺激对情感、情绪的影响,具体表现为:(1)说话时语调的升高表示兴奋或说谎,音量大,拍桌子,摔东西,表示生气、发怒,音调非常高的赌咒发誓更可能是欺骗的迹象;(2)人在极度紧张时,会出现肌肉颤抖,额头冒汗,说话结巴甚至说不出话来等现象,这种情况会出现在调查人员说到其要害时;(3)被调查对象坐立不安,手足无措,表明其心神不宁,心中没有底,拿不定主意;(4)被调查对象低头看地,身体前倾,双手交叉放在膝部或不停地摆动时,预示着心理防线已动摇;(5)被调查对象东张西望,似笑非笑,装着满不在乎,轻蔑的样子可能是伪装。

FD08635 | 2013_浏阳市建海出口烟花10·14较大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浏阳市建海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0·14较大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浏阳市建海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0·14”较大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10月14日16点40分,浏阳市建海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小礼花弹组装生产线发生一起火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副省长盛茂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长沙市、浏阳市政府全力以赴救治伤者,妥善处理善后工作,抓紧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接到事故报告后,湖南省安全监管局及长沙市安全监管局、长沙市公安局相关领导也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当地社会秩序平稳。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浏阳市人民政府为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谭应球任组长,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书证材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浏阳市建海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海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在浏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号为430181000054076、注册资本捌百万元;位于浏阳市澄潭江镇碧溪村,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朱勇、朱建波两兄弟(各占50%股份),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朱勇;2013年5月17日取得了湖南省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湘)YH安许证字[2013]011000,有效期至2016年5月16日);公司设有亮珠、药柱产品,组合烟花类产品和小礼花弹(球型、3寸以下)三条生产线。经营范围主要是:组合烟花类(B、C级)、小礼花类(B、C级)的生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制定了《危险工房、车间安全管理制度》等19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组装装药安全操作规程》等24项安全操作规程;公司现有职工约80名,其中总经理朱勇、专职安全员陈英图和12名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了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烟花爆竹特种作业证书。

(二)小礼花弹组装生产线情况

根据湖南金能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对该厂烟花生产条件安全现状评价,“工房建筑结构、疏散要求生产设施与设备基本符合规范要求。企业已基本具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发射药包准备。将散装发射药用量杯称量装入小塑料袋中(每小袋装药30g)封口送入药物中转工房后,由专门人员按限药量要求分发送至组装工房(每个组装工房一次限药2.5kg,存量应少于80小袋药包)。

(2)礼花弹球(半成品)的准备。将钻好孔的长约3cm导火索插入已装好亮珠的球壳中(每个球药量80g,由于钻孔针与导火索内药物有摩擦运动作用,根据《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7.4.2.5 的规定,“裸药效果件或单个药量大于20克的半成品,不应钻孔;单个含药量大于5克的半成品不应手工钻孔”,钻孔作业须在组装线以外工房进行,以降低操作危险等级)。糊球干燥送入球中转工房,然后由专门人员按限药量要求分发送至组装工房(每个组装工房一次限药2.5kg,存量应少于30个礼花弹球)。

(3)礼花弹(成品)组装。发射药包和礼花弹球送至组装工房后,将发射药包与70cm长引线连接,用纱线将塑料袋口捆紧,完成药包成型。同时将引线穿入礼花弹球(钻了孔的)导火索孔中,将礼花弹球与盛装发射药包的发射筒用胶水粘连连接,即完成礼花弹的的组装,然后由专门人员转运至散装成品中转工房,再成箱入库。

(三)澄潭江镇政府和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0月14日7时30分左右,礼花弹组装线工人陆续上班,每人到药物中转库(由车间主任陶利民负责发放)领取一塑料盆发射药包(80-100小包不等)及引线、胶水、纱线等辅助材料进入各自操作工房(孙桂花进入111号工房,李清华、杨元明进入113号工房,谭瑞平、袁金环进入115号工房,胡荣秀、邓桃英进入117号工房,李学、王春连进入119号工房,袁友珍进入120号工房)开始进行组装作业。与此同时,礼花弹组装线运输工人廖传计用电瓶车将导火索未打孔的3寸礼花弹球运送分发至各组装工房(每个组装工人领取30-50个礼花弹球)。上午生产期间,组装工人根据各自组装速度再次分别到药物中转库领取1-2次发射药包和辅助材料,廖传计开电瓶车运送分发2-3次3寸礼花弹球至各工房,但未将组装完的礼花弹成品运走至散装成品中转库。

下午1时30分左右,工人吃完中饭后回到各自工房继续进行3寸礼花弹组装作业。期间廖传计开电瓶车再次运送分发3寸礼花弹球至各工房,并顺便运走111号工房孙桂花上午组装的120个礼花弹成品。下午4时40分左右,115号工房谭瑞平在进行礼花弹球导火索钻孔时钻孔针与导火索内药物摩擦撞击造成礼花弹球爆炸燃烧,诱发工房内药物和礼花弹球及礼花弹成品爆炸燃烧,谭瑞平和同一工房作业的袁金环被当场炸死,115号工房被炸毁。听到115号工房爆炸声后,组装线上其他工人本能逃离作业工房避险,117号工房胡荣秀、邓桃英沿水泥路奔跑至116号工房时,115号工房爆炸产生的抛掷物(砖石碎块、迸射的火种等)引发116号礼花弹球爆炸,爆炸冲击波将胡荣秀抛掷至115号工房门口当场死亡、将邓桃英抛掷至116号工房10余米山坡下当场死亡。其他人员均逃生到安全区域。同时,115号工房爆炸抛掷物四散抛落,引起其他工房相继连环爆炸,致使107、108、109、111、112、113、117号工房炸毁,105、106、110、114、118、119、120号工房受损,并引发山火。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爆炸发生后,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立即组织开展自救,拨打了119、120急救电话,并向澄潭江镇政府、浏阳市安监局和浏阳市政府进行了报告。浏阳市委、市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浏阳市委副书记、市长余勋伟, 市委副书记付旭明等有关领导先后赶到现场,组织浏阳市安监、公安、卫生、劳动、监察、消防等单位部门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对整个厂区进行警戒保护,疏散群众。对事故现场开展搜救,对着火燃烧区域进行喷水扑火降温,对该厂所有生产线进行全面清理,以防止其它工(库)房发生次生事故。澄潭江镇党委、政府除组织干部群众开展应急救援外,还组织人员进行山火扑救,至晚上10时左右,山火基本扑灭。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浏阳市政府在积极开展救援和危险源处置同时,现场成立了由市长余勋伟任组长,副市长邓阳锋、赵丁山任副组长的“10·14”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维护稳定组、现场处置组、善后赔付组,积极协调各方展开对事故的善后工作。现场处置组对剩余药物等危险品进行了排查,制定了余废药处置方案,对事故单位进行监控,安排政府有关人员驻守和维持秩序;善后赔付组对烧毁山林面积和损失情况进行登记、理赔,协助澄潭江镇政府组织协调死者亲属对死者尸体进行了妥善处理;经维护稳定组妥善处置,周边民众情绪稳定,未出现其他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2、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

(1)澄潭江镇安监站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职责。联厂安监员刘志佳(安监站副站长)等对建海公司的安全检查中,未发现建海公司改变礼花弹球生产工艺的行为,对工房药物超量违章行为虽然采取了现场整改措施,但未依法予以处罚;安监站站长陈庆华对联厂安监员在建海公司检查中发现的药物超量违规作业等问题未采取进一步强有力措施确保企业整改到位。

(2)浏阳市公安局危险爆炸物品管理大队和浏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监察大队对烟花爆竹生产监管监察不力。未认真指导督促澄潭江安监站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致使安监站人员未严格执法的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5月17日建海公司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施许可后的监管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澄潭江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和属地监督管理职责不力。未按要求认真深入扎实地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认真落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的部署和要求,部署工作针对性不强,监督检查措施不得力、不认真,没有发现建海公司存在的改变生产工艺、超药量生产等违规违章行为,使存在的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消除和解决。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浏阳市澄潭江镇浏阳市建海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0•14”火药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二)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四)相关处罚及问责建议

浏阳市建海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建议由浏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经济处罚,并提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澄潭江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和属地监督管理职责不力。根据《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建议责成其向浏阳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浏阳市人民政府给予其“一票否决”的行政问责。

五、防范措施建议

此次事故教训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特提如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建海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等国家规范组织生产,严禁改变工艺流程,在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不得恢复生产;要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新聘请职工和转岗职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要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要认真彻底地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危险品的管理,加强应急演练,切实提高职工在紧急情况下的逃生和避险能力。

(二)浏阳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沉痛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完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监管体制,理顺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主体关系;浏阳市公安局危险爆炸物品管理大队和浏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监察大队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安监站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乡镇安监站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为;要充分发挥计划执法的导向作用,根据浏阳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抽查和检查,特别是要强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审批后的监管和执法检查;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特别要通过事故的警示教育,帮助从业人员认清违规违章生产的严重后果,切实提高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意识,全面营造重安全、守法规的生产经营环境。

(三)澄潭江镇党委要进一步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领导同责和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做到党政齐抓、各方共同负责。澄潭江镇政府要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措施落到企业,牢牢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基础;要加大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企业监管力度,针对本镇烟花爆竹企业多、从业人员多、监管任务重的实际情况,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通过事故血淋淋的惨痛教训,教育从业人员转变观念,重视安全,遵章守法,珍爱生命;澄潭江镇安监站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职责,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超药量生产等违章违规行为的动态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彻底治理纠正和解决违规违章问题。

江苏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

浏阳市大瑶镇“3.27”非法运输引火线较大…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80417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4383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33503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08636 | 2013_深圳光明新区荣健市场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长者助手|

无障碍浏览|

无障碍浏览|

繁體版|

English|

移动版|

数据开放|

政务邮箱|

站群导航|

政务机器人

热门搜索排行

热门搜索:

首 页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深圳

重大政策决策

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信息来源:市应急办 信息提供日期:2014-05-24 15:26 【字体:大中小 】 视力保护色:

2013年12月11日1时26分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深圳市荣健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健公司)下属的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荣健市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129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781.2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政府成立了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黄晗任事故调查组组长,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省总工会等部门和深圳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了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近日,省政府批复同意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违法搭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公开如下:

一、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荣健市场B区A栋A56号商铺西南角上方的自制冷藏室空气冷却器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商铺内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荣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意识淡薄。荣健公司作为荣健市场建设、经营和管理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无视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许日送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组织员工进行有效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反而擅自驾车离开现场逃往外地。

(2)违法建设经营荣健市场。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建设过程中未办理国土规划相关用地审批、报建手续,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以及开业前安全检查;违规搭建大量铁皮棚房,顶棚彩钢板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内部没有承重墙体和防火分隔,整体互相连通,导致燃烧时释放出大量有毒浓烟并迅速扩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荣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不明确;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违规住人、用电隐患及消防设施不完善等事故隐患。

(4)用电安全管理混乱。荣健公司雇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违规布设电气线路,导致荣健市场存在室外路边低压电缆头制作不规范、敷设高度严重不足,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整体配电干线、入户线敷设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通讯电路与强电线路未分开敷设;电缆线任意接驳、浮拉、拖地、多线缠绕;电源线路绝缘破损、老化未及时进行更换;插座回路未独立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接地线采用缠绕及钩挂方式等大量用电安全隐患。

(5)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不到位。荣健公司从未组织荣健市场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用电及消防方面的培训;未按规范要求建设市场消防设施,未安装火灾紧急报警装置,商铺未设置紧急疏散出口,造成人员未能及时逃生。尤其是违规将荣健市场内消防栓锁闭,消防水管网总阀未调至最大状态,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扑救初期火灾。

2.A56号秦晋果业商铺经营户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1)消防安全意识淡薄。A56号商户未履行租赁合同和防火责任书,擅自改变商铺结构,大量使用彩钢板、木材等材料违规搭建阁楼,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板保温隔热。未对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消除,尤其是在周边商铺经常性地存在电线开关“跳闸”的情况下,没有引起警醒,及时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2)存在“三合一”问题。A56号商户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将经营、储存和居住场所合为一体,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和消防安全技防措施。尤其是在相关监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和违规住人专项整治后仍拒不拆除和迁出。

(3)违规安装自制冷藏室和配电线路。A56号商户用电安全意识淡薄;聘请无相关资质资格的人员使用铁皮层、聚氨酯泡沫保温层、压缩机、冷凝剂等设备、材料违规自制冷藏室;配电线路使用不阻燃管穿管,线路乱拉乱接;在自制冷藏室及电源线附近堆放可燃物及杂物或可能导致电源线发生机械损伤的物品;未规范安装漏电保护。

3.黄家威违法组装销售自制冷藏室。

黄家威违法组装自制冷藏室卖给A56商铺使用,并负责电线连接工作。经查,该自制冷藏室是一个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和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因素。

  1. 深圳市公明根竹园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根竹园公司)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根竹园公司违法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手续、没有消防许可手续的土地及上盖建筑物出租给荣健公司建设经营市场。同时,根竹园公司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相关规定,对荣健公司擅自建设铁皮棚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也未督促承租方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和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

5.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1)2011年1月以前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原光明消防大队负责公明办事处的消防监督工作,该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防火监督管理工作监管不力,在发现荣健市场未进行消防报建、验收便擅自经营的问题后,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市场实施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未能有效消除荣健市场未经消防许可擅自经营的问题,工作严重失职。

(2)2011年1月以后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负责辖区(含荣健市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在发现荣健市场未取得消防许可而擅自营业的情况下,未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未能有效制止该市场消防违法行为和消除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工作严重失职。

(3)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的业务指导,对公明派出所业务指导不力,未能督促其严格依法实施监管、消除辖区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4)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对公明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管。

6.土地监察及规划国土部门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监管不力、指导督促不力。

(1)公明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力、查处拆除不力,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规模不断扩大问题失管失控,工作严重失职。

(2)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未认真履行辖区内规划地违法行为的日常督查职责,对荣健市场内长期存在的违建问题失察;对查违中队及公明办事处执法队开展市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巡查检查和查处整改工作指导、督促不力。

(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违规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部分国有未出让土地补办了临时用地手续。

7.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把关不严。

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辖区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国有未出让土地违法建设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存在审核把关不严问题。

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荣健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监管不力。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于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法建设大面积铁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监管不力,日常巡查流于形式。

9.根竹园社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

根竹园社区片面强调增加社区收入而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能严格督促辖区内市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个别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收受荣健公司老板许日送的巨额贿赂,为该公司违法建设等行为提供便利。

10.公明办事处存在消防安全监管等方面履职不到位问题。

(1)公明办事处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对于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发现荣健市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后没有跟踪整改;2012年3月至11月公明办事处在开展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和2013年6月至9月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中,部署工作针对性不强,监督检查措施不力,未能及时消除荣健市场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违规为荣健市场出具相关用地证明材料,并为荣健市场办理有关证照和规避违法建设查处,致使该市场存在大量违法建设。

(2)公明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认真督促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办事处消安委的工作部署;对荣健市场长期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问题,没有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对荣健市场彻底整治;协调推进公明办事处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不到位;在2013年6月至9月开展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验收过程中流于形式、走过场,排查隐患不彻底、整改不全面、监督检查不力。

(3)公明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没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督促协调职责;2013年1月接到光明新区安委办《关于加强光明新区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后,没有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治;在2013年6月至9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以及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没有督促有关单位整治荣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11.属地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

光明新区管委会片面地强调对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升级项目“主动支持服务”,而忽视安全生产;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对2012年3月至11月开展公明办事处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和2013年6月至9月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不到位,未能有效消除荣健市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违规要求相关部门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部分国有未出让土地补办临时用地手续。

12.深圳市安全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深圳市2009年大部制改革后,原深圳市安全监管局机构和职能发生了重大调整,综合协调、安全监管、培训考核等职能分散在不同部门,并整建制撤销了原深圳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深圳市级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执法指导力度不足;基层安全监管基础薄弱,经济发展速度快、安全监管任务重的光明、坪山、龙华、大鹏4个新区长期未单独设立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清,深圳市、区两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均设在公安机关,公明办事处等部分基层消安委办却设在街道办事处,并长期与安委办合署办公,导致安全生产行业直接监管、综合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混淆不清,消防安全工作绩效不高。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共8人)

  1. 许日送,荣健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2日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1. 许平益,荣健公司总经理,负责荣健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2日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1. 许光强,荣健公司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2日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1. 简坚文,荣健市场保安主管,负责市场治安、消防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2日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1. 朱汝才,荣健市场保安队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2日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1. 邓国安,深圳市和盛时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6月至今兼任荣健公司出纳工作。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于12月22日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已报捕。
  1. 杨荣腊,荣健市场B区A56号秦晋果业商铺经营者。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8日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
  1. 黄家威,荣健市场B区A56号秦晋果业冷藏室安装者。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23日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

(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人员(共8人)

  1. 陈敏峰,中共党员,原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现任深圳市光明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宝安区人大代表。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1. 黄海涛,中共党员,原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副主任,现任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1. 常谦,中共党员,原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安委办主任兼消安办主任,现任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城市管理办公室(执法队)主任(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1. 麦炳洪,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经济科技发展办公室主任。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1. 苏运喜,中共党员,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副所长,分管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1. 古君辉,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2012年3月至今负责荣健市场所在根竹园社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1. 李昕强,中共党员,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负责荣健市场所在根竹园社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1. 林潭烈,中共党员,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防火中队防火监督员,2009年7月至2011年1月,任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光明消防大队防火监督组第三小组组长,负责荣健市场所在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三)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共1人)

麦合平,中共党员,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公明办事处城管执法队案件审理科副科长。在担任根竹园社区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荣健公司老板许日送巨额贿赂,在根竹园社区统建楼工程发包、荣健市场租赁以及证照办理、违法建设等方面,为许日送提供帮助;未督促辖区内荣健市场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制。2014年1月13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鉴于麦合平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建议给予麦合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人员(共20人)

建议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郭峰给予警告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公安分局党委委员、综合处处长邓淑章给予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副主任骆辉强给予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左信宽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大队长陈朝晖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二级警长刘文辉给予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所长张伟军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刘波给予记过处分;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综合处纪检室三级警长曾云泉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林业管理科科长李俊涛给予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连家骞给予警告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王丹卫给予警告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安监办副主任兼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林锋给予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一中队中队长仇树君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二中队负责人李华劲给予降级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查违中队中队长黎健给予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机动巡逻队民警於江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张军成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五级执法员王钦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麦国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建议作诫勉谈话处理的人员(共8人)

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党工委副书记、光明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叶健德、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光明管理局局长彭水清、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局长王湘闽、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大队长王伟权、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党工委委员梁桂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安委办负责人叶贻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四级执法员张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五级执法员贺俊生等8人,建议由深圳市监察局、光明新区纪检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诫勉谈话。

(六)建议由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的人员(共7人)

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二中队组长李如添(职员),建议由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取消其中共预备党员资格,并按照职员相关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一中队三组组长(协管员)梁权发,建议由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雇员陈永旭,建议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按雇员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监管三科特种设备队协管员(临聘人员)胡述红、陈嘉明、刘镇丰、麦志良,建议由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七)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一是建议深圳市、光明新区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二是建议省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荣健公司、根竹园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三是建议深圳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荣健公司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取缔。四是建议责成光明新区管委会向深圳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深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三、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消防安全工作;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确保安全生产。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尤其是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加快推进市级和光明、坪山、大鹏、龙华4个新区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夯实基层和末梢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要厘清并落实消防安全领域直接监管、综合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提升消防安全工作绩效。

(三)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坚决拆除各类违法建筑。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准入和更加有力的消防安全监管。深圳市政府要尽快制定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全面、彻底清理各类违法建筑,坚决拆除各类不符合临时使用条件的违法建筑。

(四)强化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整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集贸市场中的违规住人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治;要加大火患重点场所的用电安全专项整治,开展用电安全教育宣传,应用并推广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周边市政消火栓的检查、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用水;要督促落实集贸市场管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责任体系、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持之以恒地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

(五)加大消防安全宣教培训力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防范意识。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强化企业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提升公众特别是从业人员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要督促企业和单位自觉整改消防安全隐患,从根本上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

FD08637 | 2013_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深圳政府在线_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长者助手|

无障碍浏览|

无障碍浏览|

繁體版|

English|

移动版|

数据开放|

政务邮箱|

站群导航|

政务机器人

热门搜索排行

热门搜索:

首 页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深圳

重大政策决策

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信息来源:市应急办 信息提供日期:2014-05-24 15:26 【字体:大中小 】 视力保护色:

2013年12月11日1时26分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深圳市荣健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健公司)下属的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荣健市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129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781.2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政府成立了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黄晗任事故调查组组长,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省总工会等部门和深圳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了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近日,省政府批复同意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违法搭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公开如下:

一、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荣健市场B区A栋A56号商铺西南角上方的自制冷藏室空气冷却器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商铺内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荣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意识淡薄。荣健公司作为荣健市场建设、经营和管理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无视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许日送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组织员工进行有效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反而擅自驾车离开现场逃往外地。

(2)违法建设经营荣健市场。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建设过程中未办理国土规划相关用地审批、报建手续,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以及开业前安全检查;违规搭建大量铁皮棚房,顶棚彩钢板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内部没有承重墙体和防火分隔,整体互相连通,导致燃烧时释放出大量有毒浓烟并迅速扩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荣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不明确;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违规住人、用电隐患及消防设施不完善等事故隐患。

(4)用电安全管理混乱。荣健公司雇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违规布设电气线路,导致荣健市场存在室外路边低压电缆头制作不规范、敷设高度严重不足,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整体配电干线、入户线敷设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通讯电路与强电线路未分开敷设;电缆线任意接驳、浮拉、拖地、多线缠绕;电源线路绝缘破损、老化未及时进行更换;插座回路未独立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接地线采用缠绕及钩挂方式等大量用电安全隐患。

(5)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不到位。荣健公司从未组织荣健市场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用电及消防方面的培训;未按规范要求建设市场消防设施,未安装火灾紧急报警装置,商铺未设置紧急疏散出口,造成人员未能及时逃生。尤其是违规将荣健市场内消防栓锁闭,消防水管网总阀未调至最大状态,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扑救初期火灾。

2.A56号秦晋果业商铺经营户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1)消防安全意识淡薄。A56号商户未履行租赁合同和防火责任书,擅自改变商铺结构,大量使用彩钢板、木材等材料违规搭建阁楼,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板保温隔热。未对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消除,尤其是在周边商铺经常性地存在电线开关“跳闸”的情况下,没有引起警醒,及时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2)存在“三合一”问题。A56号商户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将经营、储存和居住场所合为一体,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和消防安全技防措施。尤其是在相关监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和违规住人专项整治后仍拒不拆除和迁出。

(3)违规安装自制冷藏室和配电线路。A56号商户用电安全意识淡薄;聘请无相关资质资格的人员使用铁皮层、聚氨酯泡沫保温层、压缩机、冷凝剂等设备、材料违规自制冷藏室;配电线路使用不阻燃管穿管,线路乱拉乱接;在自制冷藏室及电源线附近堆放可燃物及杂物或可能导致电源线发生机械损伤的物品;未规范安装漏电保护。

3.黄家威违法组装销售自制冷藏室。

黄家威违法组装自制冷藏室卖给A56商铺使用,并负责电线连接工作。经查,该自制冷藏室是一个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和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因素。

  1. 深圳市公明根竹园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根竹园公司)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根竹园公司违法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手续、没有消防许可手续的土地及上盖建筑物出租给荣健公司建设经营市场。同时,根竹园公司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相关规定,对荣健公司擅自建设铁皮棚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也未督促承租方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和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

5.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1)2011年1月以前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原光明消防大队负责公明办事处的消防监督工作,该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防火监督管理工作监管不力,在发现荣健市场未进行消防报建、验收便擅自经营的问题后,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市场实施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未能有效消除荣健市场未经消防许可擅自经营的问题,工作严重失职。

(2)2011年1月以后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负责辖区(含荣健市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在发现荣健市场未取得消防许可而擅自营业的情况下,未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未能有效制止该市场消防违法行为和消除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工作严重失职。

(3)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的业务指导,对公明派出所业务指导不力,未能督促其严格依法实施监管、消除辖区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4)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对公明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管。

6.土地监察及规划国土部门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监管不力、指导督促不力。

(1)公明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力、查处拆除不力,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规模不断扩大问题失管失控,工作严重失职。

(2)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未认真履行辖区内规划地违法行为的日常督查职责,对荣健市场内长期存在的违建问题失察;对查违中队及公明办事处执法队开展市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巡查检查和查处整改工作指导、督促不力。

(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违规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部分国有未出让土地补办了临时用地手续。

7.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把关不严。

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辖区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国有未出让土地违法建设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存在审核把关不严问题。

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荣健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监管不力。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于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法建设大面积铁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监管不力,日常巡查流于形式。

9.根竹园社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

根竹园社区片面强调增加社区收入而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能严格督促辖区内市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个别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收受荣健公司老板许日送的巨额贿赂,为该公司违法建设等行为提供便利。

10.公明办事处存在消防安全监管等方面履职不到位问题。

(1)公明办事处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对于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发现荣健市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后没有跟踪整改;2012年3月至11月公明办事处在开展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和2013年6月至9月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中,部署工作针对性不强,监督检查措施不力,未能及时消除荣健市场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违规为荣健市场出具相关用地证明材料,并为荣健市场办理有关证照和规避违法建设查处,致使该市场存在大量违法建设。

(2)公明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认真督促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办事处消安委的工作部署;对荣健市场长期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问题,没有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对荣健市场彻底整治;协调推进公明办事处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不到位;在2013年6月至9月开展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验收过程中流于形式、走过场,排查隐患不彻底、整改不全面、监督检查不力。

(3)公明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没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督促协调职责;2013年1月接到光明新区安委办《关于加强光明新区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后,没有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治;在2013年6月至9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以及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没有督促有关单位整治荣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11.属地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

光明新区管委会片面地强调对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升级项目“主动支持服务”,而忽视安全生产;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对2012年3月至11月开展公明办事处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和2013年6月至9月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不到位,未能有效消除荣健市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违规要求相关部门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部分国有未出让土地补办临时用地手续。

12.深圳市安全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深圳市2009年大部制改革后,原深圳市安全监管局机构和职能发生了重大调整,综合协调、安全监管、培训考核等职能分散在不同部门,并整建制撤销了原深圳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深圳市级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执法指导力度不足;基层安全监管基础薄弱,经济发展速度快、安全监管任务重的光明、坪山、龙华、大鹏4个新区长期未单独设立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清,深圳市、区两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均设在公安机关,公明办事处等部分基层消安委办却设在街道办事处,并长期与安委办合署办公,导致安全生产行业直接监管、综合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混淆不清,消防安全工作绩效不高。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共8人)

  1. 许日送,荣健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2日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1. 许平益,荣健公司总经理,负责荣健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2日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1. 许光强,荣健公司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2日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1. 简坚文,荣健市场保安主管,负责市场治安、消防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2日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1. 朱汝才,荣健市场保安队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2日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1. 邓国安,深圳市和盛时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6月至今兼任荣健公司出纳工作。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于12月22日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已报捕。
  1. 杨荣腊,荣健市场B区A56号秦晋果业商铺经营者。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8日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
  1. 黄家威,荣健市场B区A56号秦晋果业冷藏室安装者。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23日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

(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人员(共8人)

  1. 陈敏峰,中共党员,原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现任深圳市光明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宝安区人大代表。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1. 黄海涛,中共党员,原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副主任,现任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1. 常谦,中共党员,原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安委办主任兼消安办主任,现任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城市管理办公室(执法队)主任(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1. 麦炳洪,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经济科技发展办公室主任。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1. 苏运喜,中共党员,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副所长,分管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1. 古君辉,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2012年3月至今负责荣健市场所在根竹园社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1. 李昕强,中共党员,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负责荣健市场所在根竹园社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1. 林潭烈,中共党员,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防火中队防火监督员,2009年7月至2011年1月,任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光明消防大队防火监督组第三小组组长,负责荣健市场所在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三)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共1人)

麦合平,中共党员,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公明办事处城管执法队案件审理科副科长。在担任根竹园社区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荣健公司老板许日送巨额贿赂,在根竹园社区统建楼工程发包、荣健市场租赁以及证照办理、违法建设等方面,为许日送提供帮助;未督促辖区内荣健市场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制。2014年1月13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鉴于麦合平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建议给予麦合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人员(共20人)

建议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郭峰给予警告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公安分局党委委员、综合处处长邓淑章给予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副主任骆辉强给予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左信宽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大队长陈朝晖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二级警长刘文辉给予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所长张伟军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刘波给予记过处分;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综合处纪检室三级警长曾云泉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林业管理科科长李俊涛给予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连家骞给予警告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王丹卫给予警告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安监办副主任兼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林锋给予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一中队中队长仇树君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二中队负责人李华劲给予降级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查违中队中队长黎健给予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机动巡逻队民警於江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张军成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五级执法员王钦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麦国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建议作诫勉谈话处理的人员(共8人)

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党工委副书记、光明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叶健德、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光明管理局局长彭水清、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局长王湘闽、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大队长王伟权、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党工委委员梁桂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安委办负责人叶贻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四级执法员张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五级执法员贺俊生等8人,建议由深圳市监察局、光明新区纪检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诫勉谈话。

(六)建议由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的人员(共7人)

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二中队组长李如添(职员),建议由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取消其中共预备党员资格,并按照职员相关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一中队三组组长(协管员)梁权发,建议由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雇员陈永旭,建议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按雇员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监管三科特种设备队协管员(临聘人员)胡述红、陈嘉明、刘镇丰、麦志良,建议由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七)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一是建议深圳市、光明新区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二是建议省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荣健公司、根竹园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三是建议深圳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荣健公司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取缔。四是建议责成光明新区管委会向深圳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深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三、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消防安全工作;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确保安全生产。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尤其是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加快推进市级和光明、坪山、大鹏、龙华4个新区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夯实基层和末梢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要厘清并落实消防安全领域直接监管、综合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提升消防安全工作绩效。

(三)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坚决拆除各类违法建筑。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准入和更加有力的消防安全监管。深圳市政府要尽快制定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全面、彻底清理各类违法建筑,坚决拆除各类不符合临时使用条件的违法建筑。

(四)强化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整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集贸市场中的违规住人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治;要加大火患重点场所的用电安全专项整治,开展用电安全教育宣传,应用并推广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周边市政消火栓的检查、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用水;要督促落实集贸市场管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责任体系、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持之以恒地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

(五)加大消防安全宣教培训力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防范意识。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强化企业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提升公众特别是从业人员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要督促企业和单位自觉整改消防安全隐患,从根本上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

关于我们

版权保护

隐私声明

联系我们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1126号

2130997

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65034

重大政策决策

市应急办

normal

FD08638 | 2013_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19-06-11 作者: 字体: 大 2013年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12月11日1时26分许,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的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发生 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129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781.2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 核实伤亡情况,妥为善后处理;要尽快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处理;要举一反三,全面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 特别是对薄弱环节要严查密防,不留死角盲区,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风险。国务委员杨晶、郭声琨、王勇和 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吸取教训,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广东省 胡春华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妥善处置善后,全省各地要高度重视,集中开展一次火 排查。接到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后,胡春华书记再次作出批示,要求认真贯彻总理批示精神,做好善后工作 一反三,对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部署。省长朱小丹,省领导马兴瑞、王荣、庹震、刘志庚、李春生等分 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省领导批示精神,副省长李春生带领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有关 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有关负责同志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 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派员督促指导。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省政府成立了深圳“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 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黄晗任事故调查组组长,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安 局、省总工会、省法制办等部门和深圳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了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 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 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 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企业概况。 (1)深圳市荣健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健公司)。荣健公司办公场所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 办事处根竹园社区南环路边东江仔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自编第82栋2楼216房。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0 日,由许日送和邓双喜(许日送妻子)按95%和5%的比例出资组建,法定代表人许日送。该公司注册资本及实 首页 要闻动态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我来说 "互联网+督查" 安全生产投诉 举报电话 我要咨询 厅直属机关纪委 监督举报电话 智能机器人 2024/6/19 09:28 2013年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yjgl.gd.gov.cn/gk/zdlyxxgk/sgdcbg/content/post_2511479.html 1/13

提供配套,物业管理、出租,水果、蔬菜批发销售等。现有员工126人左右(其中75人已缴纳社保),日均销 入超过400万元。该企业于2009年10月9日核准登记,2010年6月18日办理股权和住所变更登记,2010年10月2 理经营范围和营业执照有效期变更登记,现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301104303373;营业期限:自2009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9日)。该企业2009年至2013年缴纳增值税和企 得税款总额分别为7650元和794.29元;2011年至2013年,缴纳的地税款总额为309,757.6元。 (2)深圳市公明根竹园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根竹园公司)。根竹园公司办公场所位于深圳市光明新 明办事处根竹园村委办公大楼。该公司成立于1989年4月20日,由深圳市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集体资产管理 会和麦合平等根竹园社区居民各按50%出资比例组建,法定代表人麦国强。该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2534万 经营范围是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和物业管理等。该公司2012年收取荣健公司租金650多万元。该公司于201 17日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597633;营业期限:自1989年 日至2054年12月7日)。 2.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情况(以下简称荣健市场)。 (1)整体情况。1999年至2000年根竹园公司在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南环大道以西、楼岗大道南侧建设了 永久性建筑(工业厂房和宿舍楼)。2007年10月10日至2011年11月1日,荣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日送以妻子邓 名义,与根竹园公司分别签订5次租用协议,在前述23栋永久性建筑的基础上陆续进行升级改造,建设农副产 发市场,并于2010年8月份正式经营。经规划国土部门核算,荣健市场总占地面积约12.8452万平方米,分属根 社区和薯田埔社区,其中根竹园社区占地约6.7万平方米,薯田埔社区占地约6.1万平方米。按交易品类分为 域,其中A区规划为市场配套设施和干货及杂货批发;B区(即着火区)为水果批发;C区为蔬菜批发、零售、 批发以及干果销售等;D区不属于荣健公司,为根竹园社区所有,拟作为建材市场,暂未使用;H区为水果批 前市场内有400多家承租经营的商户,其中仅70多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其余商户均挂靠荣健公司经营。 荣健市场23栋永久性建筑建筑面积约3.3万平方米,分布情况是:A区8栋、B区2栋,C区7栋,D区6栋。其 场B区除2栋永久性建筑外,其他均为临时建筑(铁皮棚房),临时建筑的建筑面积约为3.3万平方米。 (2)起火建筑情况。起火建筑位于荣健市场B区通道东侧自编A栋,系邓双喜于2008年3月28日向根竹园 用,是一栋一层钢架铁皮房,建筑面积1290平方米。该建筑南北长134米,东西宽8.8米,呈两侧对开摆布。 内各商铺均设金属卷闸门作为大门。该建筑南部与临街商铺相连,北部与自编A5宿舍相连,东面与长盛发塑 产车间间隔6米并设置铁皮棚相连,西面与相邻商铺间距约10米。 起火建筑原为1米高的砖墙结构(不属于原23栋永久性建筑范围),后在原有建筑基础上于2008年12月至 年5月间改建而成。上部以钢架铁网为主要材料的墙体,顶部为铁皮搭建而成的铁皮房,内部没有承重墙体和 分隔,整体互相连通,空间大、跨度大。承租商铺的经营户使用彩钢板、木材等材料搭建阁楼,大量使用聚 沫板保温隔热,并根据各自使用用途进行改造,在商铺里侧有自制冷藏室、厨房、洗手间等设施。起火建筑 密集,堆积大量水果、纸盒、塑料以及炊具、床铺等家居物品。 起火建筑内正常营业人员为60人左右,当晚居住约50人(疏散约30人,死伤21人)。 (3)荣健市场消防设施情况。荣健市场内自建有固定消防栓系统,商铺均配有灭火器、应急灯和逃生标 起火建筑没有独立防火分区,建有固定消防栓系统,起火建筑周边共有42个墙壁式消防栓、1个地上消防栓。 管网直径150mm,没有设消防水泵,管网直接与市政管网连接,测试压力为0.15-0.2MPa。当晚,荣健市场内 被市场管理处上锁,消防水管网总阀未调至最大状态。 荣健市场周边1公里范围内共有25个消防栓,其中市政消防栓16个,供水管网直径300mm,测试压力为0. 0.35MPa。其中,离火灾地点最近的南环大道消防栓(约350米)是消防车主要取水点。另有9个消防栓,其中 消防栓位于楼岗路(市场正门前),由公明办事处承建,尚处于建设阶段,未验收投入使用,也未和市政供 连接,其供水管网及消防栓均无水;3个消防栓位于市场内,均已废弃。 我来说 "互联网+督查" 安全生产投诉 举报电话 我要咨询 厅直属机关纪委 监督举报电话 智能机器人 2024/6/19 09:28 2013年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yjgl.gd.gov.cn/gk/zdlyxxgk/sgdcbg/content/post_2511479.html 2/13

  荣健公司仅3名电工,2名未持证上岗,1名电工证未年审;未建立符合荣健市场及其商铺用电实际的电气 管理制度、电气设备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临时用电管理制度。荣健市场内公共配电系统存在低压配电 规安装联络开关箱,未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电缆线任意接驳、浮拉、拖地、多线缠绕,电源线路绝 损、老化未进行更换等问题。     承租经营的商户选择没有相关资质和资格的人员进行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不合规的用电设备。商铺内 路存在安装敷设不规范、电线路未穿管或使用不阻燃管、乱拉乱接,在电气设备及电源线附近堆放可燃物及 可能导致电源线发生机械损伤的物品,部分商铺未安装漏电保护以及电源线未接地线等问题。 3.起火点商铺情况。     (1)整体情况。起火点商铺位于荣健市场B区A栋A56号,长约11米、宽约5米、高约5米,面积约60平方 荣腊于2010年5月始进驻该商铺经营水果(主要经营苹果),无工商营业执照,挂靠荣健公司经营,商铺名为 晋果业”。杨荣腊和其妻儿2人及1名雇佣的员工共4人居住在该商铺。铺内靠西南部分为自制冷藏室,自制冷 里侧自北向南分别建有长约1.2米、宽约1.46米的卫生间和长约2.3米、宽约2米的两间房间。起火时铺内有电 炉、洗衣机、电视机等电器。 (2)自制冷藏室情况。自制冷藏室长约5米、宽约4米、高约2.3米,功率5匹,于2010年8-9月份期间雇 威外购压缩机、冷风机、库板、电源线、冷凝剂等组装而成,并由其主要负责电线连接工作。自制冷藏室大 聚氨酯泡沫保温。黄家威自称“东莞环球制冷公司”招揽生意,所制作的冷藏室自称“环球”牌,实际从未 部门登记注册,也没有履行任何审批手续。 自制冷藏室交付商户使用后,黄家威仅口头告知使用事项,没有提供使用说明书,也没有向A56商铺说明 制冷藏室及电源线的维护及保养检查等事项。 (二)荣健市场建设及相关审批情况。     1.荣健市场建设情况。2007年11月至2011年11月,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原23栋永久性建筑物的基础上进 改造,形成荣健市场的A、C、D区;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B区原有建筑的基础上拆建 成7栋1层钢架铁皮棚房(包括起火建筑,下同);2011年2月至2012年11月,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B区搭建铁 约8500平方米;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B区搭建1层钢架铁皮棚房9000平方米。此外, 年至2013年期间,荣健公司在市场内原有工业厂房之间违法搭建了大量顶棚、连廊等钢结构建筑。荣健市场 小到大逐步形成了集经营、仓储、居住于一体的“三合一”场所。 2.荣健市场用地审批情况。荣健市场用地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未征未转用地(即集体土地)约为6274 米、征转地(即国有未出让土地)约为65708平方米。 (1)未征未转用地上的违建和手续办理情况。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 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属于地方性法规) 条的规定,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尚未按照本决定和相关规定处理前(即本决定公布实施之日2009年6月2 前),经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合格并符合地质安全条件的,可以允许有条件临时使用,并按规定办理临 生产经营活动和房屋租赁的相关手续。2002年11月,根竹园公司将荣健市场内23栋建筑中的13栋建筑,按照 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俗称“旧两规”)要求,向原宝安区公明办事处历史遗留违法私 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了申报,并取得回执,但尚未办结;2008年3月,荣健公司租用该地块 江仔工业区(即火灾发生地所在的市场B区),占地面积为15570平方米,并于2008年至2009年5月期间,以危 义在原有根竹园公司建筑基础上拆违建新,搭建了7栋1层钢架铁皮棚房;2009年12月,荣健公司将原23栋永 筑和后续搭建的B区7栋1层铁皮棚房,以根竹园公司名义向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 筑信息普查工作办公室申报临时使用手续(俗称“新两规”),公明办事处在申报单位没有提供建筑工程质 防安全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违规出具受理回执。 我来说 "互联网+督查" 安全生产投诉 举报电话 我要咨询 厅直属机关纪委 监督举报电话 智能机器人 2024/6/19 09:28 2013年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yjgl.gd.gov.cn/gk/zdlyxxgk/sgdcbg/content/post_2511479.html 3/13

建筑属于手续不合法临时建筑,但由于公明办事处为其办理了“新两规”受理回执,在等待深圳市级“新两 施细则出台期间,按规定现状允许保留,荣健公司因此取得了荣健市场23栋永久性建筑和7栋1层钢架铁皮棚 时使用权(不能作为违法建筑的合法确认)。 (2)国有未出让土地上的违建和手续办理情况。2011年5月,邓双喜租用了薯田埔社区3.5万平方米土地 于2011年2月至2012年11月,荣健公司在根竹园社区和薯田埔社区范围内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国有用地上 法搭建铁皮棚房约8500平方米。经规划国土部门核实,实际占用的国有土地面积约为65708平方米,全部位于 生态控制线内,其中列入2012年度国土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占用土地图斑范围面积合计11207.41 米。2013年9月,经光明新区管委会同意,对该部分违法建筑以补办临时用地手续的方式暂时予以保留,并于 年9月13日获得了光明规划国土局批准的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合同书编号分别为:深地临合字〔2013〕7 76012和76023号)。市场占用的其他国有土地未办理相关使用手续,土地上所有建筑物均未办理报建手续。 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荣健公司再次在荣健市场B区违法搭建了1层钢架铁皮棚房约9000平方米建筑 为未征未转的集体土地),并被纳入办事处2013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整改范围,但直到火灾发生前一直未拆 故发生后,光明新区管委会已组织拆除。 3.荣健市场环保审批情况。2010年10月9日,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光环批〔2010〕200849号),批准同意包括第102栋建筑在内的共21栋建筑从事水果、蔬菜等农副产品的批发 售,经营面积4.8829万平方米,有效期至2013年10月9日。2013年9月30日,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为荣 违法占用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补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光环批〔2013 200461号)。     4.荣健市场消防设计审批、验收情况。荣健市场未经有关部门工程质量验收、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设计审 防验收以及开业前安全检查。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2月11日1时26分许,荣健市场B区A54号商铺店主陈顺强发现异常,最先跑出商铺并敲打周边商铺 门,随后B区A55、A56、A57号商铺附近出现火光。紧接着,A56号商铺工人蔡亚利听到商铺外有吵闹声,发现 商铺上方有红色火光,立即打开铁卷闸门往外跑;1时28分许,A56号商户杨荣腊从商铺内跑出来,敲打A57商 门但没有反应,打开附近的消防栓自救但消防水压不足、无法进行有效扑救。同时,荣健市场保安李志国正 号商铺郭赖在市场办公室查看市场监控录像时,通过监控镜头发现市场有浓烟,有人使用灭火器救火,跑到 区后发现A54至A57号商铺浓烟滚滚并有火光;1时29分许,保安李志国回到市场办公室用手机报警并通知现场 组织救援。由于起火建筑整体连通,商铺内墙使用铁网及聚氨酯泡沫分隔,可燃易燃物品多,与周边建筑防 不足,且当时有偏东北风,造成火势迅速向南北两侧蔓延。 事故共造成荣健市场B区A栋A38-62号共25间商铺起火,产生的大量浓烟及有毒有害气体充满整个起火建 成16人死亡,另有5人受伤。 (二)灭火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1.群众自救情况:公安消防救援队伍到达前,陈顺强、蔡亚利、杨荣腊和正在荣健市场卸货的搬运工彭 4人,荣健市场管理处值班班长胡军生等11名保安以及部分被叫醒的商户和群众参与救援,通过呼喊、拍门以 附近宿舍喊话等方式,疏散群众约30人。 2.应急救援情况:1时29分,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安消防部门接到119指挥中心火灾报警后立即出动,公明 队6台消防车及辖区5个分队5台消防车共50名指战员于1时35分率先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处置,了解现场情况后 知光明新区公安消防大队全勤指挥部到场并请求增援。增援消防车辆陆续于1时50分至3时36分期间到达。广 深圳市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了应急预案,省、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 我来说 "互联网+督查" 安全生产投诉 举报电话 我要咨询 厅直属机关纪委 监督举报电话 智能机器人 2024/6/19 09:28 2013年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yjgl.gd.gov.cn/gk/zdlyxxgk/sgdcbg/content/post_2511479.html 4/13

  1. 应急救援评估。消防官兵到达现场时,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且燃烧产物毒性大,部分商铺存有电单车

室等,在扑救过程中不时发生爆炸,救援环境复杂。在省、市公安消防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及 指导下,当地消防官兵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和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的救援原则,战术运用合理、 署得当、及时科学处置、保障措施得力,成功营救5人,疏散周边大量群众,避免了火灾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 灾害。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处置行动成功。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发当日,深圳市立即成立了火灾事故现场指挥部,部署事故救援、伤员救治、现场管控、社会维稳、 置以及市场整治等工作,光明新区迅速成立了安抚、救护、殡葬、后勤保障、赔偿等12个工作小组开展善后 作,抽调300多名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认真做好16名遇难者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各 作,保持了社会稳定。16名遇难者经DNA比对并全部经家属确认身份,遇难者理赔善后工作已全部完成。 事故中5名受伤人员及时入院治疗,深圳市卫生部门调集了优质医疗资源,对受伤人员进行全力抢救,组 生、医院专门工作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一对一的陪护和医疗救治,5名受伤人员全部治愈出院。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关闭了现场周围60间商铺,安置人员1000多人,受灾商铺涉及的12 业人员全部予以安置。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荣健市场B区A栋A56号商铺西南角上 自制冷藏室空气冷却器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商铺内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荣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意识淡薄。荣健公司作为荣健市场建设、经营和管理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了 经济利益而无视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许日送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组织员工进行有效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 自驾车离开现场逃往外地。 (2)违法建设经营荣健市场。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建设过程中未办理国土规划相关用地审批、报建手续 经公安消防部门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以及开业前安全检查;违规搭建大量铁皮棚房,顶棚彩钢板大量使用聚 沫,内部没有承重墙体和防火分隔,整体互相连通,燃烧时释放出大量有毒浓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荣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不明确,所提供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离职,实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没有正式任职记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违规住人、用电 消防设施不完善等事故隐患。 (4)荣健市场用电安全管理混乱。荣健公司雇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违规布设电气线路,荣健市场存 外路边低压电缆头制作不规范、敷设高度严重不足等问题,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荣健市场整体配电干线、 敷设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通讯电路与强电线路未分开敷设;电缆线任意接驳、浮拉、拖地、多线缠绕;电源 缘破损、老化未及时进行更换;插座回路未独立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接地线采用缠绕及钩挂方式 安全隐患。 (5)荣健市场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不到位。荣健公司从未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用电及消防方 培训;未按规范要求建设市场消防设施,未安装火灾紧急报警装置,商铺未设置紧急疏散出口,造成人员未 逃生。尤其是违规将荣健市场内消防栓锁闭,消防水管网总阀未调至最大状态,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扑 火灾。 2.A56号秦晋果业商铺经营户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我来说 "互联网+督查" 安全生产投诉 举报电话 我要咨询 厅直属机关纪委 监督举报电话 智能机器人 2024/6/19 09:28 2013年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yjgl.gd.gov.cn/gk/zdlyxxgk/sgdcbg/content/post_2511479.html 5/13

(2)存在“三合一”问题。A56号商户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将经营、储存和居住场所合为一体,未 效防火分隔和消防安全技防措施。尤其是在相关监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和违规住人专项整治 不拆除和迁出。 (3)违规安装自制冷藏室和配电线路。A56号商户用电安全意识淡薄;聘请无相关资质资格的人员使用 层、聚氨酯泡沫保温层、压缩机、冷凝剂等设备、材料违规自制冷藏室;配电线路使用不阻燃管穿管,线路 接;在自制冷藏室及电源线附近堆放可燃物及杂物或可能导致电源线发生机械损伤的物品;未规范安装漏电 3.黄家威违法组装销售自制冷藏室。 黄家威违法组装自制冷藏室卖给A56商铺使用,并负责电线连接工作。经查,该自制冷藏室是一个无生产 期、无质量合格证和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因素。 4.根竹园公司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根竹园公司违法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手续、没有消防许可手续的土地 建筑物出租给荣健公司建设经营市场。同时,根竹园公司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和《深圳市人大 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相关规定,对荣健公司擅自建设铁皮棚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也未督促 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和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 5.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1)2011年1月以前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原光明消防大队负责公明办事处的消防监督工作,该大队未 行职责,对辖区防火监督管理工作监管不力,在发现荣健市场未进行消防报建、验收便擅自经营的问题后, 关法律法规对该市场实施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未能有效消除荣健市场未经消防许可擅自经营的问题,工作 职。 (2)2011年1月以后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负责辖区(含荣健市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在 健市场未取得消防许可而擅自营业的情况下,未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未能有效制止该市场消防违法行 除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工作严重失职。 (3)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的业务指导,对公明派出所业务指 力,未能督促其严格依法实施监管、消除辖区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4)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对公明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管 6.土地监察及规划国土部门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监管不力、指导督促不力。 (1)公明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力、查处拆除不力,对荣健市 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规模不断扩大问题失管失控,工作严重失职。 (2)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未认真履行辖区内规划地违法行为的日常督查职责,对荣健市场内长期 的违建问题失察;对查违中队及公明办事处执法队开展市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巡查检查和查处整改工作指 促不力。 (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违规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位于基本生 制线内的部分国有未出让土地补办了临时用地手续。 7.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把关不严。 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辖区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国有未出让土地违法建设补办建设项 影响审查批复,存在审核把关不严问题。 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荣健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监管不力。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于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法建设大面积铁皮棚房用于 为监管不力,日常巡查流于形式。 9.根竹园社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 我来说 "互联网+督查" 安全生产投诉 举报电话 我要咨询 厅直属机关纪委 监督举报电话 智能机器人 2024/6/19 09:28 2013年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yjgl.gd.gov.cn/gk/zdlyxxgk/sgdcbg/content/post_2511479.html 6/13

  1. 公明办事处存在消防安全监管等方面履职不到位问题。

(1)公明办事处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对于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发现荣 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后没有跟踪整改;2012年3月至11月公明办事处在开展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和2013年6 月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中,部署工作针对性不强,监督检查措施不力,未能及时消除荣健市场存 大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违规为荣健市场出具相关用地证明材料,并为荣健市场办理有关证照和规避违法建设 致使该市场存在大量违法建设。 (2)公明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认真督促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办事处 委的工作部署;对荣健市场长期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问题,没有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对荣健市场彻底整 调推进公明办事处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不到位;在2013年6月至9月开展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验 中流于形式、走过场,排查隐患不彻底、整改不全面、监督检查不力。 (3)公明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没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督促协调职责;2013年1月接到光明 委办《关于加强光明新区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后,没有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治 2013年6月至9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以及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没有督促有关单位整治荣健市场长期 消防安全隐患。 11.属地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 光明新区管委会片面地强调对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升级项目“主动支持服务”,而忽视安全生产;贯彻执 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 2012年3月至11月开展公明办事处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和2013年6月至9月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专项整治 部署不到位,未能有效消除荣健市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违规要求相关部门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位于 态控制线内的部分国有未出让土地补办临时用地手续。 12.深圳市安全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深圳市2009年大部制改革后,原深圳市安全监管局机构和职能发生了重大调整,综合协调、安全监管、 核等职能分散在不同部门,并整建制撤销了原深圳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深圳市级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 生产执法指导力度不足;基层安全监管基础薄弱,经济发展速度快、安全监管任务重的光明、坪山、龙华、 个新区长期未单独设立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清,深圳市、区 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均设在公安机关,公明办事处等部分基层消安委办却设在街道办事处,并长期与安委办 公,导致安全生产行业直接监管、综合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混淆不清,消防安全工作绩效不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违法搭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原 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共8人) 1.许日送,荣健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2日刑事拘 月26日被依法逮捕。 2.许平益,荣健公司总经理,负责荣健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 12日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3.许光强,荣健公司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2日刑事拘留,12月26日 逮捕。 4.简坚文,荣健市场保安主管,负责市场治安、消防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 12日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我来说 "互联网+督查" 安全生产投诉 举报电话 我要咨询 厅直属机关纪委 监督举报电话 智能机器人 2024/6/19 09:28 2013年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yjgl.gd.gov.cn/gk/zdlyxxgk/sgdcbg/content/post_2511479.html 7/13

罪,被公安机关于12月22日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已报捕。 7.杨荣腊,荣健市场B区A56号秦晋果业商铺经营者。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 事拘留,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 8.黄家威,荣健市场B区A56号秦晋果业冷藏室安装者。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 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 (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人员(共8人) 1.陈敏峰,中共党员,原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现任深圳市光明新区党 员、管委会副主任,宝安区人大代表。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2.黄海涛,中共党员,原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副主任,现任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副局长。 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3.常谦,中共党员,原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安委办主任兼消安办主任,现任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 理办公室(执法队)主任(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4.麦炳洪,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经济科技发展办公室主任。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于20 月15日立案侦查。 5.苏运喜,中共党员,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副所长,分管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 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6.古君辉,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2012年3月至今负责荣健市场所在根竹园社 防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7.李昕强,中共党员,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负责荣 所在根竹园社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8.林潭烈,中共党员,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防火中队防火监督员,2009年7月至201 月,任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光明消防大队防火监督组第三小组组长,负责荣健市场所在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 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相应的 政纪处分。除上述人员外,对其他涉及事故的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建议检察机关抓紧侦查调查,尽快公 果。 (三)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共1人) 麦合平,中共党员,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公明办事处城管执法队案件审理科副科长。 根竹园社区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荣健公司老板许日送巨额贿赂,在根竹园社区统建楼工程 荣健市场租赁以及证照办理、违法建设等方面,为许日送提供帮助;未督促辖区内荣健市场落实消防安全和 产责任制。2014年1月13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鉴于麦合平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建议给予 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人员(共20人) 1.郭峰,中共党员,2012年3月起任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同年5月至今任光明新区公明 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主持全面工作。郭峰负责办事处党政全面工作,是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 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思想警惕性不强、工作行动力度不足、管理队伍 到位等问题,未能持续有效地整治辖区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对该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考虑到其认真 好事故善后工作并积极配合调查,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邓淑章,中共党员,2012年6月至今任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公安分局党委委员、综合处处长,2012年8月 管消防监督工作。对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和公明派出所未依法对荣健市场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问题失察;作 我来说 "互联网+督查" 安全生产投诉 举报电话 我要咨询 厅直属机关纪委 监督举报电话 智能机器人 2024/6/19 09:28 2013年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yjgl.gd.gov.cn/gk/zdlyxxgk/sgdcbg/content/post_2511479.html 8/13

  1. 骆辉强,中共党员,2012年12月任公明办事处副主任,2013年3月起负责公明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分

安办、安委办工作。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对于辖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对未能有效 健市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左信宽,中共党员,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党工委委员,负责综合执法、查违等工作。2011年4月至201 任公明办事处执法队队长,2013年6月至今任现职。在办事处任党工委委员以及任公明办事处执法队队长期间 辖区荣健市场内的违法用地和违建问题组织巡查执法不到位、整治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陈朝晖,中共党员,2011年1月至今任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大队长。对消防监督管 作指导不力,未能督促公明派出所依法对荣健市场实施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作为2013年4月光明公安分局火灾 整治专项行动和2013年6月至9月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两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工作部署不到位 有效制止荣健市场未经消防许可擅自对外经营问题以及消除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刘文辉,中共党员,现任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二级警长。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 公安局消防局光明消防大队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在担任市公安局消防局光明消防大队负责人期间,对消 工作管理不力,对防火科未认真履行消防检查职责,在发现荣健市场未通过消防许可擅自对外经营等问题后 法对该市场实施停产停业行政处罚问题失察,对未能有效消除荣健市场长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负有重要 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张伟军,中共党员,2011年5月至今任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所长,负责公明派出所全面工 作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在发现荣健市场未取得消防许可而擅自对外营业情况下,未能依法组 市场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未有效消除荣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 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8.刘波,中共党员,2011年2月至今任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副大队长。2008年1月至 2月任市公安局消防局光明消防大队副大队长;2009年6月分管防火工作,负责光明片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光明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分管防火工作期间,对消防监督工作管理不力,对防火科未认真履行消防检查职责, 荣健市场未通过消防许可擅自对外经营等问题后,未依法对该市场实施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问题失察,对未 消除荣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曾云泉,中共党员,2012年6月至今任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综合处纪检室民警(三级警长),2009年 2011年1月任市公安局消防局光明消防大队防火科科长,主持防火科全面工作。在任防火科科长期间,对消防 工作管理不力,对防火科防火监督组第三小组未认真履行消防检查职责,在发现荣健市场未通过消防许可擅 经营等问题后,未依法提出停业行政处罚意见的问题失察,对未能有效消除荣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李俊涛,中共党员,2013年8月起任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林业管理科科长。在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 办事处执法队一中队负责人,负责根竹园、薯田埔等社区查违工作期间,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 止不力、工作流于形式、查处拆除不力,对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规模不断扩大问题失管失控。对荣健 在大量违法建设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连家骞,中共党员,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分管查违中队,2 至今分管法制与案件审理科、遗留违建处理科,负责组织监督卫片执法工作。对查违中队巡查执法工作领导 对荣健市场违法建设问题的查处整改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荣健市场存在大量违法建设问题负有重要领导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我来说 "互联网+督查" 安全生产投诉 举报电话 我要咨询 厅直属机关纪委 监督举报电话 智能机器人 2024/6/19 09:28 2013年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yjgl.gd.gov.cn/gk/zdlyxxgk/sgdcbg/content/post_2511479.html 9/13

  1. 陈林锋,中共党员,2011年5月任公明办事处安监办副主任,2013年8月至今兼任公明办事处消防安全

会办公室主任。督促协调各职能部门对荣健市场进行消防安全生产检查整治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荣健 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考虑到其担任公明办事处消安办主任时间较短,建 行政记过处分。 14.仇树君,中共党员,2013年1月起任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一中队中队长,负责根竹园、薯田埔等中心社 工作。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力、工作流于形式、查处拆除不力,对市场内违法建设 用地规模不断扩大问题失管失控。对荣健市场存在大量违法建设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 15.李华劲,中共党员,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二中队负责人。在2008年3月至2013年7月,任公明办事处执法 中队科员、负责人、副中队长等职务,负责根竹园、薯田埔等社区查违工作期间,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 地行为制止不力、工作流于形式、查处拆除不力,对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规模不断扩大问题失管失控 严重失职。对荣健市场存在大量违法建设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6.黎健,中共党员,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查违中队中队长。未能及时巡查发现根竹园社区荣健市 在大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问题,对公明办事处执法队巡查工作督查不力。对荣健市场存在大量违法建设问 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7.於江,中共党员,2013年4月至今任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机动巡逻队民警。2009年5月至 年1月,任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福田消防中队民警,被安排到光明消防大队防火科防火监督组第三小组,协助 合组长林潭烈开展荣健市场所在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在防火监督组第三小组工作期间,在发现荣健市场 消防许可擅自对外经营等问题后,未依法提出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意见,对未能有效消除荣健市场长期存在 安全隐患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起次要作用。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8.张军成,中共党员,2011年1月至今任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2012年3月至 责合水口社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与负责根竹园社区的消防民警古君辉互为AB角。在与古君辉AB角搭配工作 发现荣健市场未取得消防许可而擅自对外营业情况下,未依法进行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起次要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9.王钦,中共党员,现任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五级执法员,2010年5月至2011年11 科市场队队长,负责开展对荣健市场等辖区市场的监管工作。对荣健市场负有市场监管职责期间,巡查工作 漏,对荣健市场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法建设大面积铁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监管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 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0.麦国强,中共党员,2011年6月至今任公明办事处根竹园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大量未办理国土规划相关用地审批、报建手续的土地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荣健公司建设经营农副产 市场;发现荣健市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未督促整改及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 严重警告处分。 (五)建议作诫勉谈话处理的人员(共8人) 1.叶健德,中共党员,2008年12月至今任中共光明新区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光明新区安委会主任和消安委会主任,督促新区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够到位。建议深圳市监察 诫勉谈话。 2.彭水清,中共党员,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光明管理局局长,对该局2013年9月违规为荣健市场违法 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部分国有未出让土地补办临时用地手续问题失察,建议深圳市光明新区纪检监察局 勉谈话。 3.王湘闽,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局长,对该局在2013年9月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位于基 态控制线内的违法建设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存在把关不严问题失察,建议深圳市光明新区纪检监察局对其诫 我来说 "互联网+督查" 安全生产投诉 举报电话 我要咨询 厅直属机关纪委 监督举报电话 智能机器人 2024/6/19 09:28 2013年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yjgl.gd.gov.cn/gk/zdlyxxgk/sgdcbg/content/post_2511479.html 10/13

力,对荣健市场存在大量违法建设问题失察,建议深圳市光明新区纪检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5.梁桂明,中共党员,2007年10月至今任公明办事处党工委委员,负责城建、环保、工务中心等工作。 9月,公明办事处向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出具了荣健市场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部分国有土地上临时建设的用 明材料,为荣健市场补办该地块违法建设的环保审批手续提供便利。经查,该证明内容严重不实,梁桂明对 材料审核把关不力。建议深圳市光明新区纪检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6.叶贻宏,中共党员,2013年6月任公明安监办兼安委办负责人,未能有效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荣健 开展重点安全隐患整治。建议深圳市光明新区纪检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7.张建,中共党员,2011年11月至今任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四级执法员、负责人, 责监管三科全面工作。对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章建设大面积铁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监管不 题失察,建议深圳市光明新区纪检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8.贺俊生,群众,现任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五级执法员,2013年3月起任该科负 人,履行副科长职责,分管监管一队和四队。对市场监管三科四队对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 大面积铁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监管不到位问题失察。建议深圳市光明新区纪检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六)建议由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的人员(共7人)。 1.李如添,中共预备党员,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二中队组长(职员),2008年12月至2013年9月,任公明办 执法队一中队片区组长、负责人,负责根竹园、马山头和薯田埔社区查违工作。对荣健市场违建的日常巡查 位、对市场内违法搭建行为制止和查处不力;此外,2012年8月收受荣健公司7000元礼金。对荣健市场内存在 的违建情况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取消其中共预备党员资格,并按照职员相关管理规定 出处理。 2.梁权发,中共党员,2013年5月至今任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一中队三组组长(协管员),2008年8月至20 月,2013年5月至今负责根竹园、马山头和薯田埔社区查违工作。梁权发对荣健市场违法占用国有土地和搭建 建设日常巡查不到位。建议由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3.陈永旭,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雇员,2010年5月至2011年11月为该科市场队队员, 对荣健市场等辖区9个市场的市场监管工作;2011年11月至今任四队队长,负责开展对荣健市场等辖区9个市 场监管工作。对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章建设大面积铁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监管不到位。建 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按雇员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4.胡述红,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监管三科特种设备队协管员(临聘人员),2009年3月至2011年1 该科市场队队员,参与对荣健市场等辖区9个市场的市场监管工作,对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 设大面积铁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协助监管不到位。建议由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 5.陈嘉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协管员(临聘人员),2012年6月至今为该科市场巡 队员,参与对荣健市场等辖区9个市场的市场监管工作,对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章建设大面 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协助监管不到位。建议由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6.刘镇丰,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协管员(临聘人员),2012年4月至今为该科市场巡 队员,参与对荣健市场等辖区9个市场的市场监管工作,对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章建设大面 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协助监管不到位。建议由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7.麦志良,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协管员(临聘人员),2012年4月至今为该科市场巡 队员,参与对荣健市场等辖区9个市场的市场监管工作,对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章建设大面 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协助监管不到位。建议由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七)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我来说 "互联网+督查" 安全生产投诉 举报电话 我要咨询 厅直属机关纪委 监督举报电话 智能机器人 2024/6/19 09:28 2013年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yjgl.gd.gov.cn/gk/zdlyxxgk/sgdcbg/content/post_2511479.html 11/13

定,对事故发生单位荣健公司、根竹园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建议深圳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荣健公司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取缔。 4.建议责成光明新区管委会向深圳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深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尤其 安全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各级 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和正确的政绩观及业绩观,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速度 质、增长与质量等方面的关系,落实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始 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 体规划,采取更加坚决、有力、有效的措施,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措施;要坚决纠 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在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评定的权重,实行安 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要通过强有力的领导和扎实有效的工作,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生产 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确保安全生产。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工 导,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尤其是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加快推进市级和光明、坪山、 龙华4个新区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夯实基层和末梢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要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 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厘清消防安全领域直接监管、综合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 和纠正部分基层公安消防部门“不审批就不用监管”的错误倾向。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 强对基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指导,注重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 的重要作用,提升消防安全工作绩效。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在党委、政府的领导 强对下级地方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切实调动和督促各方面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级党委、政府要牵头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彻底治理解决违规违章问题 取缔关闭非法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 (三)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坚决拆除各类违法建筑。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 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加大消防安全设施投入,将消防安全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统一部署落 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 品收购站、“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整治;要对建筑耐火等级、消防给水、 道、防火分隔和电气线路设备等不符合规范要求、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 所,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断然措施坚决整改;要加强和改进重点火患地区消防安全验收工作,实 严格的消防安全准入和更加有力的消防安全监管。深圳市政府要尽快制定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 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全面、彻底清理各类违法建筑;要严格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坚决拆除各类不符 使用条件的违法建筑;要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严肃查处有关部门进行普查记录、工程质量和消防安 验、拆除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不力或者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四)强化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整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 强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集贸市场中的违规住人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坚决拆除占用集贸市场防 和消防车通道以及各类住人阁楼、房间等违法建筑,清理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各类用电设备设施;要加大火患 所的用电安全专项整治,开展用电安全教育宣传,应用并推广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周边市 栓的检查、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用水;要强化集贸市场的日常安全管理,在市场非营业期间采取停水、停 施,强制实施关停;要科学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完善应急标志标识和报警系统,全面提升集贸市场从 我来说 "互联网+督查" 安全生产投诉 举报电话 我要咨询 厅直属机关纪委 监督举报电话 智能机器人 2024/6/19 09:28 2013年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yjgl.gd.gov.cn/gk/zdlyxxgk/sgdcbg/content/post_2511479.html 12/13

分享: 打印文档 (五)加大消防安全宣教培训力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防范意识。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步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结合企业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企业和社会单 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力,提升公众特别是从业人员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要通过政府发布公告,利用广 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向社会宣传整治的意义、要求和措施,营造良 会舆论氛围;要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及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公布查处典型案例,增强执法 用。要强化举报激励,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到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 治的强大声势,督促企业和单位自觉整改消防安全隐患,从根本上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技能,改善 全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相关稿件 相关链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各省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网站 本省政府机构网站 本省各市应急管理

关于本站|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 联系我们| 隐私保护| 版权声明 主办单位: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技术支持: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粤ICP备05070829号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160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78 地址:广州市建设大马路19号 电话:020-83137111 邮政编码:510060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 阻碍民营经济发 展壮大问题线索 征集 应急管理部“安 全生产举报”微 信小程序 广东应急管理厅 门户网站 我来说 "互联网+督查" 安全生产投诉 举报电话 我要咨询 厅直属机关纪委 监督举报电话 智能机器人 2024/6/19 09:28 2013年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yjgl.gd.gov.cn/gk/zdlyxxgk/sgdcbg/content/post_2511479.html 13/13

FD08639 | 2013_深圳精艺星五金429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精艺星五金加工厂“4·29”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日前,《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精艺星五金加工厂“4·29”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市政府批复结案,现予公布。

2016年10月9日

2016年4月29日16时05分许,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第一工业区的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精艺星五金加工厂(以下简称精艺星五金加工厂)发生爆炸事故。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内,共有5人死亡,5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死亡1人,截至8月19日,尚有3名伤员在医院治疗,病情基本稳定。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兴瑞,市长许勤,市委副书记华楠,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虎,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小甘,副市长庆生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组织力量积极处置,核清伤亡人数和伤员伤情,组织最强医疗力量救治,及时发布正确信息。兴瑞、许勤、张虎、以环、庆生同志先后前往医院看望伤员,庆生同志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省安监局副局长周永庆同志也连夜赶赴深圳市,指导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我市成立了由市安委办牵头,市公安局、安监局、监察局、法制办、总工会、公安消防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国内粉尘爆炸等方面的专家协助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组认定,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精艺星五金加工厂“4·29”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事发单位基本概况。

精艺星五金加工厂营业执照办理于2013年8月,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王青,注册经营场所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第一工业区12栋(经查,该注册地址为虚构),实际经营场所为田寮社区第一工业区西南角铁皮房,注册号:440302809658849,经营范围:五金加工。2005年左右,王青开始在公明办事处麒麟山工业区租赁厂房承接五金件抛光打磨业务,2008年11月,搬迁至现址。

2.事发场所建设情况。

事发场所为田寮社区第一工业区西南角铁皮房(系违法建筑),无任何报建手续。面积约为350平方米,单层建筑,墙体为砖混结构,屋顶为铁皮覆盖。经查,该铁皮房建成于上世纪90年代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明工业总公司)将该铁皮房所在区域的相关厂房出租给深圳永福制衣有限公司(该企业2005年未年检在《深圳商报》上被依法公告吊销)期间。

2000年11月26日至2007年12月31日,公明工业总公司将铁皮房所在区域相关厂房出租给深圳怡比佳制衣有限公司(该企业2007年度未年检,已被吊销)。2008年11月,王青单独承租该铁皮房后,根据抛光打磨工艺布局的需要,增加了砖槽除尘风道、排风管道、抛光打磨机、砂轮打磨机等设备设施。

3.事发场所租赁情况。

2008年11月以来,深圳市安佳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佳龙公司)分三次,先后与王青委托的员工吴金保(租赁期限2008年11月至2010年11月)、王廷华(租赁期限2010年11月至2013年1月)及王青(租赁期限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签订租赁合同,将田寮第一工业区内铁皮房,出租给王青兴办加工厂使用,出租用途为生产厂房、办公用房、仓储。

事发场所铁皮房所在田寮社区第一工业区为公明工业总公司下属物业,于1990年建成投入使用至今,工业区占地面积13476.9平方米,建筑面积39213.52平方米,其中厂房面积20078.37平方米,宿舍18679.15平方米,配套设施456平方米。

2008年3月11日,公明工业总公司与安佳龙公司签订《工业厂房租赁合同》(公工租:200802号),将田寮社区第一工业区内厂房7栋(TM2、TM3、TM4、TM5、TM6、TM7、TM8),宿舍6栋(TN2、TN3、TN4、TN5、TN6、TN7),食堂,配电设施75.6平方米,总面积30441.18平方米租赁给安佳龙公司,租赁期限为15年(2008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2008年4月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租赁期改为2008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厂房及宿舍月租金为每平方米9.5元。合同约定,安佳龙公司有权将厂房转租或分租。

4.事发单位生产经营情况。

精艺星五金加工厂员工流动较为频繁,事发前共有员工16人。精艺星五金加工厂主要从事五金件抛光打磨业务,其生产加工过程为:从委托单位接收委托加工的五金件→经营者或其指定人员进行分工派件→员工按要求进行抛光打磨作业→由委托单位进行品质检验→将完成加工五金件送返委托单位。近年来,精艺星五金加工厂每年抛光打磨各类金属管材约80万支,主要客户包括逢达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逢达联公司),双方建立长期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其中,2016年以来直至事故发生,精艺星五金加工厂接受逢达联公司委托,为其抛光打磨自行车铝制管材约20万支。

5.事发时现场人员情况。

2016年4月29日16时许,精艺星五金加工厂员工杨军、杨建、吴家军、尹炎林、雷刚、龙光平、龙光发、雷安才、龙金桥、潘军、潘会祥、郑水清等12 人依次在厂房内北面由东向西1至3号砂带机、西面由北向南4至10号砂带机工位上进行金属管材抛光作业。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安佳龙公司,精艺星五金加工厂生产经营场所出租方。成立于2007年7月9日,注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9区泛华苑A栋301,法定代表人:钟日新,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440306102821029,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投资(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自有物业出租、物业管理。

(2)公明工业总公司,精艺星五金加工厂生产经营场所业主。成立于1993年8月,企业类型:集体,注册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建设路经济发展大厦4楼,注册号:440301103806395,法定代表人:黄榜兴。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4月29日下午,精艺星五金加工厂的12名员工分别在该厂在用的10台抛光打磨设备上进行金属管材抛光作业,抛光作业产生的粉尘,未经除尘器处理,直接经由10台非粉尘防爆型的轴流风机吸尘吹入矩形砖槽风道,在风道内形成粉尘云,再由气流正压吹送至室外的沉淀池。

事故发生时,由于2号轴流风机的轴承室内部积有铝粉尘,产生异常摩擦阻力,导致轴流风机出现持续滞转,电机持续负载,电机绕组温度不断升高,引燃了通过接线盒引出线进入轴流风机电机内部绕组的铝粉尘,产生的火花吹入矩形砖槽除尘风道,引燃矩形砖槽除尘风道内的粉尘云,发生铝粉尘初始爆炸及二次爆炸。

爆炸产生的冲击波,主要向三个方面传播扩散:

1.面向厂房顶部传播扩散的冲击波,一部分造成厂房顶部的破坏,另外一部分从厂房顶部反射向下导致吊顶风扇叶片折弯并致使1-7号机位工人受到不同程度的烧伤。

2.沿矩形砖槽方向传播扩散的冲击波,导致3号机位置对应的墙体炸裂产生裂缝,矩形砖槽木质顶板部分脱落。

3.从矩形砖槽风道各轴流风机吸尘口向车间内传播扩散的冲击波,直接导致2、3号机位工人瞬间倒地并烧伤。

4.其余8-10号工位的工人受冲击波影响较小,自行逃离。

另,经查,深圳市银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队工人事发时正在精艺星五金加工厂屋顶拉接电信光纤线路,与事故发生无关。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相关部门启动了应急预案,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卫计委、消防监管局、交警局、安监局、应急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副市长庆生同志率相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指挥开展现场救援、人员疏散、交通疏导、外围警戒、伤员救治等工作。

光明新区迅速响应,按照《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稿)》及《光明新区火灾事故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信息报送情况。事故发生后,新区总值班室于16时26分左右开始向新区值班领导、主要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并于16时31分开始,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

2.应急响应开展情况。事故发生后,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稿)》启动了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新区主要领导率新区总值班室、安监局、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及善后处置工作。

3.领导批示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新区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公安、消防、安监、办事处、社区等单位迅速开展救援工作,首要是抢救人员,全力灭火,并查找原因,做好周边区域控制和人员疏散工作,切实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认真落实兴瑞书记、许勤市长的批示精神,全面开展新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

4.现场处置工作情况。事故发生后,新区各级各部门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响应,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一是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新区成立了由安监、公安、消防、应急、公明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救援、人员疏散、交通疏导、外围警戒、伤员救治等工作。二是及时做好人员疏散和现场警戒工作。根据现场指挥部的部署,光明公安分局第一时间在事故现场及外围设立了警戒线,保护事故现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将周边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安排警力在主要路口和重点部位值守,防止发生次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同时,公安部门迅速组织警力对周边群众进行了走访调查,及时掌握了该厂的有关情况和相关人员信息,及时控制了相关责任人;交警部门加强了事故现场周边的交通疏导,对沿途及光明新区人民医院附近交通进行管制,避免因事故救援造成交通拥堵,并在工业园入口设立指示标志,引导抢险救援车辆和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开展救援工作。三是全力开展事故救援。事故发生后,公明消防中队第一时间出动8辆消防车、42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救援,光明消防中队出动了2辆消防车、10名消防官兵进行增援,公安消防大队全勤指挥部也赶到现场指挥灭火救援行动。由于现场被困人员多,消防大队现场指挥员果断下令救人与灭火同时进行的战术,迅速组织两个内攻搜救小组进行内部搜救,及时将被困的人员抢救出来。经消防部门全力扑救,现场明火于16时40分许被扑灭。四是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工作。接报后,新区公共事业局第一时间协调辖区医院出动了6辆救护车赶到现场待命,并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新区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到医院了解伤员救治情况,并要求新区公共事业局和新区医疗单位要强化组织,全力做好伤员抢救工作,协调市二院专家到新区支援、指导伤员抢救工作。

综上,该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未发现救援指挥、作业人员失职、渎职现象。

(三)善后处理情况。

光明新区及有关部门千方百计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和赔偿等工作。按照医疗救治、善后安抚两个“一对一”的要求,对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全力开展善后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市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医疗救治工作,及时调派专家和救护车到现场抢救伤员,并紧急调集国家、省、市各方医疗专家、器械、药品投入救治工作。截至8月19日,尚有3名伤员在医院治疗,病情基本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车间未按标准规范设置除尘系统,未经除尘器处理的铝粉尘直接采用非粉尘防爆型电机的轴流风机,将铝粉尘吸尘吹入矩形砖槽除尘风道,在矩形砖槽除尘风道内形成粉尘云,轴流风机电机持续负载电机绕组高温引燃的火花吹入矩形砖槽除尘风道,因而形成了粉尘爆炸危险环境,具备了粉尘爆炸的五要素,引发爆炸。粉尘爆炸的五要素包括:可燃粉尘、粉尘云、引火源、助燃物、空间受限。

1.可燃性粉尘。

事故车间打磨的铝制品主要成分为90%的铝,镁、铁等含量各为0.1-1%。打磨铝制品产生的铝粉尘经实验测试,该粉尘为爆炸性粉尘。矩形砖槽除尘风道内粉尘的粉尘爆炸性:粉尘层最低着火温度>400℃(5mm),粉尘层最小着火能量为50.15~107mj,粉尘云最低着火温度640℃,粉尘云爆炸下限40g/m3<Cmin<80g/m3。

2.粉尘云。

事故车间的10台砂带机打磨铝制品产生的铝粉尘,经由1号-10号轴流风机吸尘吹入矩形砖槽除尘风道,铝粉尘在矩形砖槽除尘风道内形成粉尘气流及粉尘云。

3.点火源。

(1)2号轴流风机电机为非粉尘防爆型式设备,铝粉尘从接线盒引出线孔进入电机内部绕组。

(2)2号轴流风机的轴承室内部进有铝粉尘,轴承内部有金属剥离物掉落,出现异常磨擦阻力,轴流风机出现持续滞转,电机持续过负载。

(3)2号轴流风机的电机在持续负载状况下,电机绕组产生高温引燃进入电机绕组的铝粉尘,电机的三相绕组均已烧黑、绝缘材料炭化,电机后端盖内表面有四分之三烧黑。

(4)2号轴流风机电机持续负载电机绕组高温引燃的火花吹入矩形砖槽除尘风道。

4.助燃物(氧)。

轴流风机将大量空气吹入矩形砖槽除尘风道内,矩形砖槽除尘风道内形成的气流,支持了爆炸发生。

5.相对密闭的空间。

(1)矩形砖槽除尘风道的截面尺寸为:长:41.7 m、宽:1.4 m、高 2 m,风道的总长度为: 41.7m,容积116.76 m3。

(2)矩形砖槽除尘风道的内部是有限空间,风道结构:上盖固定木板,两侧为砖墙。

(二)间接原因。

1.精艺星五金加工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1)生产车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事故的铁皮房为违法建筑,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未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的要求。

(2)生产车间未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未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和《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规定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未按规定配备防静电工装等劳动保护用品。

(3)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未健全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三级培训、未对粉尘爆炸危险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造成员工对铝粉尘存在爆炸危险没有认知。

(5)未依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依法组织安全检查和开展日常或专业性等隐患排查,无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铝粉尘爆炸危险未进行辨识,缺乏预防措施;对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未有效整改,导致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6)未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的要求建立定期清扫粉尘制度,未及时清扫除尘风道内的积尘。

2.安佳龙公司将不符合国家规定、不具备粉尘加工场所所需安全条件的铁皮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精艺星五金加工厂;未对精艺星五金加工厂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督促精艺星五金加工厂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3.公明工业总公司将不符合国家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铁皮房对外出租,且未及时制止安佳龙公司将铁皮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精艺星五金加工厂。同时,多次巡查发现安全隐患,但未及时督促精艺星五金加工厂落实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公明工业总公司作为公明办事处的下属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铁皮房对外出租。根据《公明办事处党政领导干部及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规定》,“社区居委会、办事处属企业和工业园管理处负责辖区内的安全隐患巡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协助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整治”。公明工业总公司在田寮社区第一工业区设有管理处,负责日常的治安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009年至2016年,工业区管理处每年对精艺星五金加工厂开展多次安全隐患排查,每次均发现多项安全隐患,但是没有督促其整改到位。在2014年以来开展的粉尘企业专项治理工作中,田寮社区第一工业区管理处也没有将精艺星五金加工厂纳入粉尘企业的台帐,上报街道安监部门,工作严重失职。

4.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

(1)公明办事处安监办对精艺星五金加工厂监管不力,安监办工作人员因在检查过程中收受现金贿赂而放弃职守。

公明办事处安监办自2013年起每年对精艺星五金加工厂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及复查工作,每次检查都发现存在多项安全隐患,特别是存在“粉尘车间未经相关部门检测”等严重安全隐患,安监办工作人员没有督促该厂整改到位,也未将该厂纳入粉尘企业进行专项治理。

2016年4月13日,公明办事处安监办的安全生产督查人员袁泽锋(督查组组长)等一行四人在对精艺星五金加工厂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粉尘抛光车间未经检测的严重安全隐患,现场责令该厂立即停电停止生产作业。检查结束后。袁泽峰向安监办领导汇报了检查情况,并完成了查封精艺星五金加工厂的内部审批手续,准备对精艺星五金加工厂进行正式查封。

4月14日,精艺星五金加工厂经营者王青之妻李志平通过工业区物业管理处主任陈罗轩找到袁泽锋,请求其给予关照,同意让她接通电源恢复生产,并给了袁泽锋3000元的红包。在收取3000元的红包后,直至“4·29”爆炸事故发生,袁泽锋都没有提请安监办组织安排人员对该厂进行正式查封。

(2)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四科(现“监督管理科”)履职不到位,未依法查处精艺星五金加工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公明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13年6月4日向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四科移送了在田寮社区第一工业区西南角铁皮房从事五金件加工的精艺星五金加工厂涉嫌无证无照经营,并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关于移交重大无证照经营行为信息的函》(NO:2013MZF041))。精艺星五金加工厂无证无照经营,且经营场所是违法建筑,理应被查封,而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四科没有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总局第28号令)的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对精艺星五金加工厂予以核查,导致该厂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查处。2013年8月8日,精艺星五金加工厂老板王青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注册经营地址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第一工业区12栋(经查,该地址为虚构),实际经营场所仍然是在田寮社区第一工业区西南角铁皮房,直至“4·29”爆炸事故发生。2013年8月16日,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四科复函公明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称“经认真检查,精艺星五金加工厂已办理了营业执照”。

(3)光明新区安监局对公明办事处安监办业务指导、督促不力,对其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

粉尘防爆工作是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行业领域,是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2015和2016年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光明新区安监局对防范粉尘爆炸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辖区内粉尘企业基础情况掌握不够准确,措施不到位,对公明办事处安监办业务指导、督促不力,对其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出租单位非法出租、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公安机关已对2名企业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外,事故调查组建议追究企业人员刑事责任1名;建议由检察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政府单位人员1名;建议对3家企业及1名企业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建议给予政纪处分人员6人,其中,企业人员2人,政府单位人员4人;建议对4名政府单位人员给予问责处理;建议对4名人员给予移交相关单位处理,其中,政府单位人员3名,企业人员1名。

事故调查组建议责令公明办事处、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新区安监局和光明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

(一)建议给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企业人员(3人)。

(1)李志平,精艺星五金加工厂经营者王青之妻,事发时精艺星五金加工厂实际管理人,在政府监管部门要求停电停止作业后,贿赂监管人员,擅自合上电闸继续组织非法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

建议由市公安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王青,个体工商户,精艺星五金加工厂经营者,2008年开始租用铁皮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

建议由市公安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钟日新,深圳市安佳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将涉案铁皮房这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精艺星五金加工厂,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并涉嫌犯罪。

建议由市公安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政府单位人员(1人)。

(1)袁泽锋,男,1984年3月出生,湖南省常德市人,高中文化,2004年8月入党。2008年7月至今就职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安监办,职务是第十督查组组长,负责督查田寮社区第一工业区安全生产情况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袁泽锋于2015年4月20日,4月23日以及2016年4月13日带队对精艺星五金加工厂进行过三次检查,每次检查都发现多项安全隐患,但均未督促该厂整改到位,也没有采取其他强制措施。2016年4月13日检查发现存在粉尘抛光车间未经相关部门检测的严重安全隐患,现场责令该厂停电停止生产作业,让企业等待查封;但是2016年4月14日,精艺星五金加工厂经营者王青之妻李志平,通过工业区物业管理处的陈罗轩主任找到袁泽锋,请求其给予关照,并给了袁泽锋3000元的红包,直至“4·29”爆炸事故发生前,袁泽锋没有组织该组督查员对该厂进行查封。袁泽锋工作失职渎职,建议由检察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光明新区纪检监察局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解除其聘用合同。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3个)。

(1)精艺星五金加工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由光明新区安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九条,对该公司处罚款100万元。

(2)安佳龙公司,将铁皮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精艺星五金加工厂;未对精艺星五金加工厂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与精艺星五金加工厂签订《安佳工业园工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后,未监督其落实安全生产有关内容,未及时督促精艺星五金加工厂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由光明新区安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九条,对该公司处罚款100万元。

(3)公明工业总公司,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铁皮房对外出租,且未及时制止安佳龙公司将铁皮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精艺星五金加工厂,与精艺星五金加工厂签订《公明办事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书》后,未监督其落实有关内容,未督促精艺星五金加工厂落实整改有关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由光明新区安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九条,对该公司处罚款100万元。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1人)。

(1)黄榜兴,公明办事处公明工业总公司总经理(2009年7月任现职),对未制止安佳龙公司出租铁皮房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精艺星五金加工厂负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建议由光明新区安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对其处罚款2万元。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1.企业人员(2人)。

(1)黄榜兴,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大专文化,1994年7月入党。2009年7月至今担任光明新区公明工业总公司总经理,是田寮社区第一工业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明工业总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铁皮房对外出租;田寮社区第一工业区忽视安全管理,多次检查到精艺星五金加工厂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但是没有督促其整改到位。黄榜兴作为主要领导,工作失职,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由市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黑蓓,男,1978年10月出生,回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大专文化,2008年12月入党,2013年7月起担任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所负责的田寮社区第一工业区忽视安全管理,多次检查到精艺星厂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但是没有督促其整改到位;在近年来开展的粉尘企业专项治理工作中,工业区也没有将精艺星五金加工厂纳入粉尘企业的台帐上报街道安监部门。黑蓓工作严重失职,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由市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政府单位人员(4人)。

(1)叶贻宏,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湖南衡阳人,本科学历,1994年6月入党。2013年11月至今任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安监办全面工作。叶贻宏对组织开展粉尘企业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队伍管理监督不到位,对“4·29”爆炸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叶贻宏工作失职,其行为违反《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建议由市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麦植雄,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在职本科学历,2000年12月入党。2015年6月至今任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分管督查工作,负责对督查队伍和督查业务的具体管理。安监办督查组多次检查到精艺星五金加工厂存在粉尘抛光车间未经检测的严重安全隐患,没有督促其进行有效整改。

2016年4月13日,督查组组长袁泽峰带队在完成对精艺星五金加工厂的检查并作出临时停电停业措施后,作为分管督查业务的安监办副主任麦植雄也签批同意对精艺星五金加工厂正式查封。但安监办督查组一直未对精艺星五金加工厂进行查封,直至“4·29”爆炸事故发生。麦植雄工作失职,对没有落实查封情况失察,其行为违反《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建议由市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3)文镜明,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深圳人,本科学历,1995年5月入党,现任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科科长,2010年11月至2015年4月担任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四科科长期间,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组织和监督不力,队伍管理监督不到位,对精艺星五金加工厂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没有及时查处。文镜明工作失职,其行为违反《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建议由市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龙新平,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永州人,在职本科学历,1994年7月入党,2016年4月至今担任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公明所负责人。2011年3月至2015年2月担任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四科执法一队队长,负责田寮社区第一工业区日常监管工作。2013年6月初,龙新平在接到公明安监办关于精艺星五金加工厂涉嫌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函后(《关于移交重大无证照经营行为信息的函》(NO:2013MZF041)),没有依法组织该队执法员到现场予以核查,没有对无证无照经营,且经营场所是违法建筑的精艺星五金加工厂进行查封。龙新平工作失职,其行为违反《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建议由市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五)建议给予问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

1.建议给予问责处理的政府单位(4个)。

(1)光明新区管委会,作为属地辖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

建议责令光明新区管委会向深圳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公明办事处,作为辖区安全生产的责任单位,对辖区内存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对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监督不力的责任。

建议责令公明街道办事处向光明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主要监管单位,对精艺星五金加工厂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查处负有监督不力的责任。

建议责令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光明新区安监局,作为辖区的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粉尘企业摸底排查不到位,对公明办事处安监办业务指导、督促不力,对其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监督不力的责任。

建议责令光明新区安监局向光明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给予问责处理的人员(4人)。

(1)张辉群,男,1958年8月出生,汉族,广东兴宁人,本科学历,1983年10月入党,2014年8月至今担任中共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工作委员会委员、书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主任。张辉群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建议由市监察局对其进行训诫处理、并责令其向光明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张军,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辽宁抚顺人,本科学历,1996年3月入党,2015年12月至今担任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鉴于其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时间较短,建议由市监察局责令其向公明办事处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李健男,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吉林榆树人,研究生学历,1997年11月入党。2014年12月至今任深圳市光明新区应急办主任、安委办主任、安监局局长。对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建议由市监察局对其进行训诫处理、并责令其向光明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谭熙宇,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湖南浏阳人,研究生学历,2007年7月入党。2015年11月任深圳市光明新区应急办主任、安委办副主任、安监局副局长。对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鉴于其任职时间较短,建议由市监察局责令其向光明新区安监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建议由相关单位处理的人员(4人)。

(1)麦沛彬,男,1991年8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中专文化,群众。2015年4月至今就职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安监办,职务是督查员,负责督查田寮社区第一工业区安全生产情况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麦沛彬于2015年4月20日,4月23日以及2016年4月13日对精艺星五金加工厂进行过三次检查,每次检查都发现多项安全隐患,但未督促该厂整改到位,也没有采取其他强制措施。2016年4月13日检查发现存在粉尘抛光车间未经检测的严重安全隐患,现场责令该厂停电停止生产作业,让企业等待查封,但直至“4·29”爆炸事故发生时,仍未对该厂进行查封。麦沛彬工作严重失职,建议光明新区纪检监察局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解除其聘用合同。

(2)麦伟鹏,男,1991年2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大专文化,群众。2015年3月至今就职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安监办,职务是督查员,负责督查田寮社区第一工业区安全生产情况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麦伟鹏于2015年4月20日,4月23日以及2016年4月13日对精艺星五金加工厂进行过三次检查,每次检查都发现多项安全隐患,但未督促该厂整改到位,也没有采取其他强制措施。2016年4月13日检查发现存在粉尘抛光车间未经检测的严重安全隐患,现场责令该厂停电停止生产作业,让企业等待查封,但直至“4·29”爆炸事故发生时,仍未对该厂进行查封。麦伟鹏工作严重失职,建议光明新区纪检监察局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解除其聘用合同。

(3)张海山,男,1990年8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河源市人,大专文化,群众。2011年3月至今工作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安监办,职务是督查员,负责督查田寮社区第一工业区安全生产情况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张海山于2015年4月20日,4月23日以及2016年4月13日对精艺星五金加工厂进行过三次检查,每次检查都发现多项安全隐患,但未督促该厂整改到位,也没有采取其他强制措施。2016年4月13日检查发现存在粉尘抛光车间未经检测的严重安全隐患,现场责令该厂停电停止生产作业,让企业等待查封,但直至“4·29”爆炸事故发生时,仍未对该厂进行查封。张海山工作严重失职,建议光明新区纪检监察局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解除其聘用合同。

(4)张瑞光,男,1975年11月出生,广东省深圳市人,大专文化,2002年5月入党,2004年起担任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工业总公司综合办主任,负责田寮社区第一工业区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田寮社区第一工业区忽视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形同虚设,多次检查到精艺星五金加工厂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但未督促该厂整改到位,也没有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在近年来开展的粉尘企业专项治理工作中,工业区也没有将该厂纳入粉尘企业的台帐,上报至街道安监部门。张瑞光工作严重失职,建议光明新区纪检监察局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解除其劳动合同。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各类粉尘爆炸危险企业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决不能以牺牲员工的生命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自查自改,要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维护和使用通风除尘系统,必须定时规范清理粉尘,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静电等技术措施,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防水防潮设施,加强对粉尘爆炸危险性的辨识和对员工粉尘防爆等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粉尘防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把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二)持续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政府,规划、住建、消防、环保、安监等部门在粉尘涉爆专项整治行动中的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工作协调,形成整治合力。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粉尘涉爆企业基础台帐,健全“一地一册、一企一档、一隐患一措施”制度,做到企业基本情况全掌握、执法检查有记录、隐患整改有档案,实现闭环管理。对粉尘涉爆企业的非法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监督整改到位一起,坚决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对未落实自查自改要求、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不符合建筑规范设计、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要立即采取强制手段,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粉尘涉爆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和取缔。

(三)加强粉尘爆炸安全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特别是基层监管人员粉尘防爆知识的业务培训,使监管人员全面掌握粉尘防爆基本知识、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检查方法。督促粉尘涉爆企业认真组织开展涉粉尘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学习掌握本单位粉尘危害特性及《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提高从业人员对粉尘涉爆作业危险性的认识和安全防范意识。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作用,鼓励市民通过“12350”有奖举报电话等渠道举报粉尘涉爆企业安全隐患,加大对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奖励力度。

(四)加强对物业出租的安全生产管理。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物业出租者和承租经营者的安全责任。督促双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严禁物业出租者将房屋出租给无牌无证的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物业出租者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现经营者从事不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要督促经营者及时整改,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导致出租物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从重处罚。

(五)加强对外包转移粉尘涉爆等危险性工艺行为的监管。

加强对企业将粉尘涉爆等危险性工艺委托转移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行为的监管;实施“一案双查”制度,严格追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受托单位和个人责任的同时,对外包转移危险性工艺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实施约谈,督促其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的社会责任;拒不服从管理的,纳入“黑名单”,列为日常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对象,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六)加强对街道安监部门的队伍管理。

整合资源,增加一线执法人员,适应基层依法监管的需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规范执法,建立健全抽查和定期考核制度,确保工作依法落实到位,梳理廉政风险点,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不易腐”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市政府“4·29”事故调查组

邵东县司马冲煤矿“6·2”瓦斯爆炸事故救…

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

应急管理部举办全国灾害事故调查评估和统计业务视频培训班

员工伤害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

河南大学大礼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标准公开征…

关于公开征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

80417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4383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33503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08640 | 2013_深圳荣健农批市场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12月11日1时26分许,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的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129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781.2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核实伤亡情况,妥为善后处理;要尽快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处理;要举一反三,全面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对薄弱环节要严查密防,不留死角盲区,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风险。国务委员杨晶、郭声琨、王勇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吸取教训,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妥善处置善后,全省各地要高度重视,集中开展一次火灾隐患排查。接到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后,胡春华书记再次作出批示,要求认真贯彻总理批示精神,做好善后工作,并举一反三,对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部署。省长朱小丹,省领导马兴瑞、王荣、庹震、刘志庚、李春生等分别对有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省领导批示精神,副省长李春生带领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有关负责同志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派员督促指导。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省政府成立了深圳“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黄晗任事故调查组组长,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省法制办等部门和深圳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了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企业概况。

(1)深圳市荣健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健公司)。荣健公司办公场所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南环路边东江仔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自编第82栋2楼216房。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9日,由许日送和邓双喜(许日送妻子)按95%和5%的比例出资组建,法定代表人许日送。该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10万元,经营场所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南环路边东江仔工业区第26栋、27栋、29栋、31栋、68栋、69栋、74栋、75栋、82栋、89栋、91栋、93栋、101栋、102栋、103栋、105-110栋(共21栋建筑)”,经营范围是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光明新区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市场租售业务,为农产品批发市场提供配套,物业管理、出租,水果、蔬菜批发销售等。现有员工126人左右(其中75人已缴纳社保),日均销售收入超过400万元。该企业于2009年10月9日核准登记,2010年6月18日办理股权和住所变更登记,2010年10月21日办理经营范围和营业执照有效期变更登记,现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4303373;营业期限:自2009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9日)。该企业2009年至2013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款总额分别为7650元和794.29元;2011年至2013年,缴纳的地税款总额为309,757.6元。

(2)深圳市公明根竹园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根竹园公司)。根竹园公司办公场所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村委办公大楼。该公司成立于1989年4月20日,由深圳市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麦合平等根竹园社区居民各按50%出资比例组建,法定代表人麦国强。该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2534万元,经营范围是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和物业管理等。该公司2012年收取荣健公司租金650多万元。该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597633;营业期限:自1989年4月20日至2054年12月7日)。

2.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情况(以下简称荣健市场)。

(1)整体情况。1999年至2000年根竹园公司在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南环大道以西、楼岗大道南侧建设了23栋永久性建筑(工业厂房和宿舍楼)。2007年10月10日至2011年11月1日,荣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日送以妻子邓双喜名义,与根竹园公司分别签订5次租用协议,在前述23栋永久性建筑的基础上陆续进行升级改造,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并于2010年8月份正式经营。经规划国土部门核算,荣健市场总占地面积约12.8452万平方米,分属根竹园社区和薯田埔社区,其中根竹园社区占地约6.7万平方米,薯田埔社区占地约6.1万平方米。按交易品类分为5个区域,其中A区规划为市场配套设施和干货及杂货批发;B区(即着火区)为水果批发;C区为蔬菜批发、零售、茶叶批发以及干果销售等;D区不属于荣健公司,为根竹园社区所有,拟作为建材市场,暂未使用;H区为水果批发。目前市场内有400多家承租经营的商户,其中仅70多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其余商户均挂靠荣健公司经营。

荣健市场23栋永久性建筑建筑面积约3.3万平方米,分布情况是:A区8栋、B区2栋,C区7栋,D区6栋。其中市场B区除2栋永久性建筑外,其他均为临时建筑(铁皮棚房),临时建筑的建筑面积约为3.3万平方米。

(2)起火建筑情况。起火建筑位于荣健市场B区通道东侧自编A栋,系邓双喜于2008年3月28日向根竹园公司租用,是一栋一层钢架铁皮房,建筑面积1290平方米。该建筑南北长134米,东西宽8.8米,呈两侧对开摆布。该建筑内各商铺均设金属卷闸门作为大门。该建筑南部与临街商铺相连,北部与自编A5宿舍相连,东面与长盛发塑胶厂生产车间间隔6米并设置铁皮棚相连,西面与相邻商铺间距约10米。

起火建筑原为1米高的砖墙结构(不属于原23栋永久性建筑范围),后在原有建筑基础上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间改建而成。上部以钢架铁网为主要材料的墙体,顶部为铁皮搭建而成的铁皮房,内部没有承重墙体和防火分隔,整体互相连通,空间大、跨度大。承租商铺的经营户使用彩钢板、木材等材料搭建阁楼,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板保温隔热,并根据各自使用用途进行改造,在商铺里侧有自制冷藏室、厨房、洗手间等设施。起火建筑内货物密集,堆积大量水果、纸盒、塑料以及炊具、床铺等家居物品。

起火建筑内正常营业人员为60人左右,当晚居住约50人(疏散约30人,死伤21人)。

(3)荣健市场消防设施情况。荣健市场内自建有固定消防栓系统,商铺均配有灭火器、应急灯和逃生标志。起火建筑没有独立防火分区,建有固定消防栓系统,起火建筑周边共有42个墙壁式消防栓、1个地上消防栓。供水管网直径150mm,没有设消防水泵,管网直接与市政管网连接,测试压力为0.15-0.2MPa。当晚,荣健市场内消防栓被市场管理处上锁,消防水管网总阀未调至最大状态。

荣健市场周边1公里范围内共有25个消防栓,其中市政消防栓16个,供水管网直径300mm,测试压力为0.28-0.35MPa。其中,离火灾地点最近的南环大道消防栓(约350米)是消防车主要取水点。另有9个消防栓,其中:6个消防栓位于楼岗路(市场正门前),由公明办事处承建,尚处于建设阶段,未验收投入使用,也未和市政供水管网连接,其供水管网及消防栓均无水;3个消防栓位于市场内,均已废弃。

(4)荣健市场用电情况。根竹园公司于2007年6月15日向深圳市供电局申请在荣健市场内报装了一台315KVA的变压器,后于2013年7月10日申请增容至800KVA。荣健市场B区A56号商铺的配电线路由商铺卷闸门上方铁梁处引入自制冷藏室,电线吊装并使用不阻燃管穿管敷设,商铺内自制冷藏室和日常用电分别用380V和220V电压。

荣健公司仅3名电工,2名未持证上岗,1名电工证未年审;未建立符合荣健市场及其商铺用电实际的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电气设备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临时用电管理制度。荣健市场内公共配电系统存在低压配电干线违规安装联络开关箱,未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电缆线任意接驳、浮拉、拖地、多线缠绕,电源线路绝缘破损、老化未进行更换等问题。

承租经营的商户选择没有相关资质和资格的人员进行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不合规的用电设备。商铺内配电线路存在安装敷设不规范、电线路未穿管或使用不阻燃管、乱拉乱接,在电气设备及电源线附近堆放可燃物及杂物或可能导致电源线发生机械损伤的物品,部分商铺未安装漏电保护以及电源线未接地线等问题。

3.起火点商铺情况。

(1)整体情况。起火点商铺位于荣健市场B区A栋A56号,长约11米、宽约5米、高约5米,面积约60平方米。杨荣腊于2010年5月始进驻该商铺经营水果(主要经营苹果),无工商营业执照,挂靠荣健公司经营,商铺名为“秦晋果业”。杨荣腊和其妻儿2人及1名雇佣的员工共4人居住在该商铺。铺内靠西南部分为自制冷藏室,自制冷藏室里侧自北向南分别建有长约1.2米、宽约1.46米的卫生间和长约2.3米、宽约2米的两间房间。起火时铺内有电磁炉、洗衣机、电视机等电器。

(2)自制冷藏室情况。自制冷藏室长约5米、宽约4米、高约2.3米,功率5匹,于2010年8-9月份期间雇请黄家威外购压缩机、冷风机、库板、电源线、冷凝剂等组装而成,并由其主要负责电线连接工作。自制冷藏室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保温。黄家威自称“东莞环球制冷公司”招揽生意,所制作的冷藏室自称“环球”牌,实际从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也没有履行任何审批手续。

自制冷藏室交付商户使用后,黄家威仅口头告知使用事项,没有提供使用说明书,也没有向A56商铺说明过自制冷藏室及电源线的维护及保养检查等事项。

(二)荣健市场建设及相关审批情况。

  1. 荣健市场建设情况。2007年11月至2011年11月,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原23栋永久性建筑物的基础上进行功能改造,形成荣健市场的A、C、D区;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B区原有建筑的基础上拆建,形成7栋1层钢架铁皮棚房(包括起火建筑,下同);2011年2月至2012年11月,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B区搭建铁皮棚房约8500平方米;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B区搭建1层钢架铁皮棚房9000平方米。此外,2012年至2013年期间,荣健公司在市场内原有工业厂房之间违法搭建了大量顶棚、连廊等钢结构建筑。荣健市场建设由小到大逐步形成了集经营、仓储、居住于一体的“三合一”场所。
  1. 荣健市场用地审批情况。荣健市场用地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未征未转用地(即集体土地)约为62744平方米、征转地(即国有未出让土地)约为65708平方米。

(1)未征未转用地上的违建和手续办理情况。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属于地方性法规)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尚未按照本决定和相关规定处理前(即本决定公布实施之日2009年6月2日前),经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合格并符合地质安全条件的,可以允许有条件临时使用,并按规定办理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房屋租赁的相关手续。2002年11月,根竹园公司将荣健市场内23栋建筑中的13栋建筑,按照深圳市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俗称“旧两规”)要求,向原宝安区公明办事处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了申报,并取得回执,但尚未办结;2008年3月,荣健公司租用该地块原东江仔工业区(即火灾发生地所在的市场B区),占地面积为15570平方米,并于2008年至2009年5月期间,以危房名义在原有根竹园公司建筑基础上拆违建新,搭建了7栋1层钢架铁皮棚房;2009年12月,荣健公司将原23栋永久性建筑和后续搭建的B区7栋1层铁皮棚房,以根竹园公司名义向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办公室申报临时使用手续(俗称“新两规”),公明办事处在申报单位没有提供建筑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违规出具受理回执。

经规划国土部门核实,荣健市场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均未办理报建手续;发生火灾的荣健市场B区,相关用地单位既未向国土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未与国土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火灾地块上覆建筑物的建设单位也未向国土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2008年以后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内搭建的7栋违法建筑属于手续不合法临时建筑,但由于公明办事处为其办理了“新两规”受理回执,在等待深圳市级“新两规”实施细则出台期间,按规定现状允许保留,荣健公司因此取得了荣健市场23栋永久性建筑和7栋1层钢架铁皮棚房的临时使用权(不能作为违法建筑的合法确认)。

(2)国有未出让土地上的违建和手续办理情况。2011年5月,邓双喜租用了薯田埔社区3.5万平方米土地,后于2011年2月至2012年11月,荣健公司在根竹园社区和薯田埔社区范围内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国有用地上,违法搭建铁皮棚房约8500平方米。经规划国土部门核实,实际占用的国有土地面积约为65708平方米,全部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其中列入2012年度国土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占用土地图斑范围面积合计11207.41平方米。2013年9月,经光明新区管委会同意,对该部分违法建筑以补办临时用地手续的方式暂时予以保留,并于2013年9月13日获得了光明规划国土局批准的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合同书编号分别为:深地临合字〔2013〕76011、76012和76023号)。市场占用的其他国有土地未办理相关使用手续,土地上所有建筑物均未办理报建手续。

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荣健公司再次在荣健市场B区违法搭建了1层钢架铁皮棚房约9000平方米建筑(部分为未征未转的集体土地),并被纳入办事处2013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整改范围,但直到火灾发生前一直未拆除。事故发生后,光明新区管委会已组织拆除。

  1. 荣健市场环保审批情况。2010年10月9日,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光环批〔2010〕200849号),批准同意包括第102栋建筑在内的共21栋建筑从事水果、蔬菜等农副产品的批发和零售,经营面积4.8829万平方米,有效期至2013年10月9日。2013年9月30日,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补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光环批〔2013〕200461号)。
  1. 荣健市场消防设计审批、验收情况。荣健市场未经有关部门工程质量验收、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以及开业前安全检查。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2月11日1时26分许,荣健市场B区A54号商铺店主陈顺强发现异常,最先跑出商铺并敲打周边商铺的门,随后B区A55、A56、A57号商铺附近出现火光。紧接着,A56号商铺工人蔡亚利听到商铺外有吵闹声,发现A56号商铺上方有红色火光,立即打开铁卷闸门往外跑;1时28分许,A56号商户杨荣腊从商铺内跑出来,敲打A57商铺的门但没有反应,打开附近的消防栓自救但消防水压不足、无法进行有效扑救。同时,荣健市场保安李志国正和A61号商铺郭赖在市场办公室查看市场监控录像时,通过监控镜头发现市场有浓烟,有人使用灭火器救火,跑到市场B区后发现A54至A57号商铺浓烟滚滚并有火光;1时29分许,保安李志国回到市场办公室用手机报警并通知现场保安组织救援。由于起火建筑整体连通,商铺内墙使用铁网及聚氨酯泡沫分隔,可燃易燃物品多,与周边建筑防火间距不足,且当时有偏东北风,造成火势迅速向南北两侧蔓延。

事故共造成荣健市场B区A栋A38-62号共25间商铺起火,产生的大量浓烟及有毒有害气体充满整个起火建筑,造成16人死亡,另有5人受伤。

(二)灭火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1. 群众自救情况:公安消防救援队伍到达前,陈顺强、蔡亚利、杨荣腊和正在荣健市场卸货的搬运工彭永明等4人,荣健市场管理处值班班长胡军生等11名保安以及部分被叫醒的商户和群众参与救援,通过呼喊、拍门以及到附近宿舍喊话等方式,疏散群众约30人。
  1. 应急救援情况:1时29分,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安消防部门接到119指挥中心火灾报警后立即出动,公明消防中队6台消防车及辖区5个分队5台消防车共50名指战员于1时35分率先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处置,了解现场情况后立即通知光明新区公安消防大队全勤指挥部到场并请求增援。增援消防车辆陆续于1时50分至3时36分期间到达。广东省及深圳市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了应急预案,省、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调动公安、消防、应急、武警、医疗、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先后组织8个中队、29辆消防车(载水量156吨)、190名消防官兵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火灾于当日3时被扑灭。现场搜救出死亡人员16人,受伤人员5人并迅速送往医院治疗。
  1. 应急救援评估。消防官兵到达现场时,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且燃烧产物毒性大,部分商铺存有电单车、冷藏室等,在扑救过程中不时发生爆炸,救援环境复杂。在省、市公安消防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及专家的指导下,当地消防官兵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和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的救援原则,战术运用合理、现场部署得当、及时科学处置、保障措施得力,成功营救5人,疏散周边大量群众,避免了火灾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灾害。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处置行动成功。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发当日,深圳市立即成立了火灾事故现场指挥部,部署事故救援、伤员救治、现场管控、社会维稳、善后处置以及市场整治等工作,光明新区迅速成立了安抚、救护、殡葬、后勤保障、赔偿等12个工作小组开展善后处置工作,抽调300多名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认真做好16名遇难者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各项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16名遇难者经DNA比对并全部经家属确认身份,遇难者理赔善后工作已全部完成。

事故中5名受伤人员及时入院治疗,深圳市卫生部门调集了优质医疗资源,对受伤人员进行全力抢救,组织计生、医院专门工作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一对一的陪护和医疗救治,5名受伤人员全部治愈出院。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关闭了现场周围60间商铺,安置人员1000多人,受灾商铺涉及的125名从业人员全部予以安置。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荣健市场B区A栋A56号商铺西南角上方的自制冷藏室空气冷却器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商铺内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荣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意识淡薄。荣健公司作为荣健市场建设、经营和管理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无视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许日送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组织员工进行有效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反而擅自驾车离开现场逃往外地。

(2)违法建设经营荣健市场。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建设过程中未办理国土规划相关用地审批、报建手续,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以及开业前安全检查;违规搭建大量铁皮棚房,顶棚彩钢板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内部没有承重墙体和防火分隔,整体互相连通,燃烧时释放出大量有毒浓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荣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不明确,所提供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早已离职,实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没有正式任职记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违规住人、用电隐患及消防设施不完善等事故隐患。

(4)荣健市场用电安全管理混乱。荣健公司雇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违规布设电气线路,荣健市场存在室外路边低压电缆头制作不规范、敷设高度严重不足等问题,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荣健市场整体配电干线、入户线敷设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通讯电路与强电线路未分开敷设;电缆线任意接驳、浮拉、拖地、多线缠绕;电源线路绝缘破损、老化未及时进行更换;插座回路未独立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接地线采用缠绕及钩挂方式等大量安全隐患。

(5)荣健市场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不到位。荣健公司从未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用电及消防方面的培训;未按规范要求建设市场消防设施,未安装火灾紧急报警装置,商铺未设置紧急疏散出口,造成人员未能及时逃生。尤其是违规将荣健市场内消防栓锁闭,消防水管网总阀未调至最大状态,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扑救初期火灾。

2.A56号秦晋果业商铺经营户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1)消防安全意识淡薄。A56号商户未履行租赁合同和防火责任书,擅自改变商铺结构,大量使用彩钢板、木材等材料违规搭建阁楼,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板保温隔热。未对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消除,尤其是在周边商铺经常性地存在电线开关“跳闸”的情况下,没有引起警醒,及时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2)存在“三合一”问题。A56号商户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将经营、储存和居住场所合为一体,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和消防安全技防措施。尤其是在相关监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和违规住人专项整治后仍拒不拆除和迁出。

(3)违规安装自制冷藏室和配电线路。A56号商户用电安全意识淡薄;聘请无相关资质资格的人员使用铁皮层、聚氨酯泡沫保温层、压缩机、冷凝剂等设备、材料违规自制冷藏室;配电线路使用不阻燃管穿管,线路乱拉乱接;在自制冷藏室及电源线附近堆放可燃物及杂物或可能导致电源线发生机械损伤的物品;未规范安装漏电保护。

3.黄家威违法组装销售自制冷藏室。

黄家威违法组装自制冷藏室卖给A56商铺使用,并负责电线连接工作。经查,该自制冷藏室是一个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和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因素。

4.根竹园公司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根竹园公司违法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手续、没有消防许可手续的土地及上盖建筑物出租给荣健公司建设经营市场。同时,根竹园公司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相关规定,对荣健公司擅自建设铁皮棚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也未督促承租方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和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

5.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1)2011年1月以前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原光明消防大队负责公明办事处的消防监督工作,该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防火监督管理工作监管不力,在发现荣健市场未进行消防报建、验收便擅自经营的问题后,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市场实施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未能有效消除荣健市场未经消防许可擅自经营的问题,工作严重失职。

(2)2011年1月以后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负责辖区(含荣健市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在发现荣健市场未取得消防许可而擅自营业的情况下,未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未能有效制止该市场消防违法行为和消除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工作严重失职。

(3)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的业务指导,对公明派出所业务指导不力,未能督促其严格依法实施监管、消除辖区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4)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对公明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管。

6.土地监察及规划国土部门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监管不力、指导督促不力。

(1)公明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力、查处拆除不力,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规模不断扩大问题失管失控,工作严重失职。

(2)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未认真履行辖区内规划地违法行为的日常督查职责,对荣健市场内长期存在的违建问题失察;对查违中队及公明办事处执法队开展市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巡查检查和查处整改工作指导、督促不力。

(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违规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部分国有未出让土地补办了临时用地手续。

7.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把关不严。

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辖区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国有未出让土地违法建设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存在审核把关不严问题。

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荣健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监管不力。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于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法建设大面积铁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监管不力,日常巡查流于形式。

9.根竹园社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

根竹园社区片面强调增加社区收入而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能严格督促辖区内市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个别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收受荣健公司老板许日送的巨额贿赂,为该公司违法建设等行为提供便利。

10.公明办事处存在消防安全监管等方面履职不到位问题。

(1)公明办事处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对于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发现荣健市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后没有跟踪整改;2012年3月至11月公明办事处在开展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和2013年6月至9月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中,部署工作针对性不强,监督检查措施不力,未能及时消除荣健市场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违规为荣健市场出具相关用地证明材料,并为荣健市场办理有关证照和规避违法建设查处,致使该市场存在大量违法建设。

(2)公明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认真督促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办事处消安委的工作部署;对荣健市场长期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问题,没有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对荣健市场彻底整治;协调推进公明办事处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不到位;在2013年6月至9月开展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验收过程中流于形式、走过场,排查隐患不彻底、整改不全面、监督检查不力。

(3)公明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没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督促协调职责;2013年1月接到光明新区安委办《关于加强光明新区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后,没有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治;在2013年6月至9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以及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没有督促有关单位整治荣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澄城县硫磺矿“7·23”井下重大火灾事故…

重庆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有限公司朝阳分…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641 | 2013_深圳荣健市场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深圳荣健市场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https://www.safehoo.com/Case/Case/Blaze/201503/385894_2.shtml   11.属地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   光明新区管委会片面地强调对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升级项目“主动支持服务”,而忽视安全生 产;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督促有关部门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对2012年3月至11月开展公明办事处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和2013年6月至 9月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不到位,未能有效消除荣健市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 题;违规要求相关部门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部分国有未出让土地补办临时用 地手续。   12.深圳市安全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深圳市2009年大部制改革后,原深圳市安全监管局机构和职能发生了重大调整,综合协调、 安全监管、培训考核等职能分散在不同部门,并整建制撤销了原深圳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深圳 市级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执法指导力度不足;基层安全监管基础薄弱,经济发展速度快、 安全监管任务重的光明、坪山、龙华、大鹏4个新区长期未单独设立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清,深圳市、区两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均设在公安机关,公明 办事处等部分基层消安委办却设在街道办事处,并长期与安委办合署办公,导致安全生产行业直接监 管、综合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混淆不清,消防安全工作绩效不高。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共8人)   1.许日送,荣健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 12日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2.许平益,荣健公司总经理,负责荣健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 机关于2013年12月12日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3.许光强,荣健公司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2日刑事拘 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4.简坚文,荣健市场保安主管,负责市场治安、消防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 机关于2013年12月12日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5.朱汝才,荣健市场保安队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2日刑事 拘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6.邓国安,深圳市和盛时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6月至今兼任荣健公司出纳工作。 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于12月22日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已报捕。

  7.杨荣腊,荣健市场B区A56号秦晋果业商铺经营者。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 2013年12月18日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   8.黄家威,荣健市场B区A56号秦晋果业冷藏室安装者。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 于2013年12月23日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   (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人员(共8人)   1.陈敏峰,中共党员,原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现任深圳市 光明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宝安区人大代表。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 月15日立案侦查。   2.黄海涛,中共党员,原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副主任,现任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事业 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3.常谦,中共党员,原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安委办主任兼消安办主任,现任深圳市光明新 区公明城市管理办公室(执法队)主任 (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4.麦炳洪,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经济科技发展办公室主任。因涉嫌受贿罪,被检 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5.苏运喜,中共党员,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副所长,分管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 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6.古君辉,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2012年3月至今负责荣健市场所 在根竹园社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7.李昕强,中共党员,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2011年1月至2012 年3月负责荣健市场所在根竹园社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 15日立案侦查。   8.林潭烈,中共党员,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防火中队防火监督员,2009 年7月至2011年1月,任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光明消防大队防火监督组第三小组组长,负责荣健市场所 在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三)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共1人)   麦合平,中共党员,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公明办事处城管执法队案件审理 科副科长。在担任根竹园社区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荣健公司老板许日送巨额贿赂, 在根竹园社区统建楼工程发包、荣健市场租赁以及证照办理、违法建设等方面,为许日送提供帮助; 未督促辖区内荣健市场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制。2014年1月13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鉴于麦 合平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建议给予麦合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人员(共20人)

  建议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郭峰给予警告处分;对深圳市公 安局光明公安分局党委委员、综合处处长邓淑章给予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副主任 骆辉强给予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左信宽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深 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大队长陈朝晖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 监督管理大队二级警长刘文辉给予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所长张伟军给予党 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刘波给予记过处分;深 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综合处纪检室三级警长曾云泉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林 业管理科科长李俊涛给予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连家骞给予警告处 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王丹卫给予警告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 处安监办副主任兼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林锋给予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执 法队一中队中队长仇树君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二中队负责人李华劲 给予降级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查违中队中队长黎健给予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公 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机动巡逻队民警於江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 专职消防民警张军成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五级执法员王 钦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麦国强给予党内严重警 告处分。   (五)建议作诫勉谈话处理的人员(共8人)   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党工委副书记、光明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叶健德、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 光明管理局局长彭水清、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局长王湘闽、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 大队长王伟权、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党工委委员梁桂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安委办负责人叶 贻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四级执法员张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 局市场监管三科五级执法员贺俊生等8人,建议由深圳市监察局、光明新区纪检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 予以诫勉谈话。   (六)建议由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的人员(共7人)   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二中队组长李如添(职员),建议由深圳市光明新区公 明办事处取消其中共预备党员资格,并按照职员相关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 办事处执法队一中队三组组长(协管员)梁权发,建议由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按相关规定对其 作出处理;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雇员陈永旭,建议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光明分局按雇员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监管三科特种设备队协 管员(临聘人员)胡述红、陈嘉明、刘镇丰、麦志良,建议由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按相关规定 对其作出处理。   (七)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一是建议深圳市、光明新区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 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 决”。二是建议省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 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荣健公司、根竹园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三

是建议深圳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荣健公司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取缔。四是 建议责成光明新区管委会向深圳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深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三、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 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消防安全工作;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牢坚守“发展决不 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安 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确保安全生产。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尤其是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加快 推进市级和光明、坪山、大鹏、龙华4个新区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夯实基层和末梢安全生产监管基 础;要厘清并落实消防安全领域直接监管、综合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提升消防安全工作绩效。   (三)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坚决拆除各类违法建筑。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准入和更加有力的消防安全监 管。深圳市政府要尽快制定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全面、彻 底清理各类违法建筑,坚决拆除各类不符合临时使用条件的违法建筑。   (四)强化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整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要对集贸市场中的违规住人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治;要加大火患重点场所的用电安全专 项整治,开展用电安全教育宣传,应用并推广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周边市政消火栓 的检查、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用水;要督促落实集贸市场管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 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责任体系、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持之 以恒地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   (五)加大消防安全宣教培训力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防范意识。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要强化企业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单位检查消 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提升公众特别是从业人员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要督促 企业和单位自觉整改消防安全隐患,从根本上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防范和遏制重 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FD08642 | 2013_清理上升管被烧伤事故案例分析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 | 来源格式:md

2013_清理上升管被烧伤事故案例分析_火灾_调查报告

导航:安全管理网>>

火灾事故>>正文

清理上升管被烧伤事故案例分析

评论:    ♡ 收藏本页

一、事故经过

某厂上升管工在清理22#上升管时,用压缩空气封住上升管上冒火焰对上升管石墨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因压火的铁管与压缩空气胶管接头处脱落,上升管火焰上冒将脸部灼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上升管工***安全意识差,在清理上升管时劳保穿戴不全没带防护面罩。

3、车间及班组安全教育及检查力度不够。

三、防范措施

1、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对员工劳保用品的穿戴检查力度。

辽阳石化“2004.9.6”烧伤事故案例分析

吸烟险遭火灾的事故隐患

蓟州上仓天津渤旺建材有限公司“3.19”一般起重机械相关(瞒报)…

蓟州礼明庄天津悦众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7·17”一般物体打…

蓟州天津传媒学院北地块(五八盘龙楼—教学楼、报告厅)项目“…

蓟州开发区实丰液压机械公司“3•2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关于天津天伟食品有限公司消防改造项目“8·21”一般高处坠落…

网友评论 more

火灾事故最新内容

02-27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7·7”火灾事…

02-27天津市蓟州区凯程超市“1·27”火灾…

02-27天津滨海新区渤化化工发展有限公司“…

02-26天津河西天津市达博永盛机电工程有限…

02-26天津河西天津市博丰海信运输有限公司…

02-26天津南华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

02-20潼南高新区富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

02-20铜梁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5·24…

火灾事故热点内容

107638央视大楼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46239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

46155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火灾事故

31769汕头华南宾馆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29074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28275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火灾事故

22946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罐爆炸燃烧事故案…

19595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643 | 2013_湖北_襄阳一景城市花园酒店4·14重大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湖北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3年湖北襄阳“4·14”一景城市花园酒店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湖北襄阳“4.14”一景城市花园酒店火灾事故

更新日期:2024年05月04日

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51.78 万元

5.事故类型:火灾事故

6.事故等级:重大事故

7.事故经过:

2013 年4 月14 日5 时40 分许,襄阳市前进路158 号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以下简称

“迅驰网吧”)包房区东南侧包房一的吊顶内因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电线的绝缘层等可燃物发

生缓慢燃烧,烟气通过吊顶内的孔洞向迅驰网吧西侧各房间蔓延。上网人员高琼分别于5 时

50 分许、6 时07 分许在北侧的卫生间、收银台闻到了塑料燃烧的味道,卫生间内的味道较

重,但未看到烟、火,离开迅驰网吧时也没有发现异常。因包房内无人,火情一直没有被发

现。6 时41 分许,火先从包房的东南角突破,引燃其下方的沙发、布帘等物品。6 时42 分

至44 分有39 人陆续从北侧大门离开迅驰网吧,期间无人报警,也无人呼喊。6 时46 分许,

二层最后逃生的一名上网人员从窗口跳出,此时大厅屋顶彩钢板内的聚苯乙稀泡沫板被引

燃,东、西两侧的窗口及北侧的通风口冒出大量浓烟。6 时47 分,正在一层餐厅上班的服

务员庹凤芝看到二层迅驰网吧浓烟滚滚,东侧的彩钢板顶棚在燃烧,即拔打119 电话报警。

火灾迅速蔓延并形成大面积立体燃烧。火灾导致在酒店住宿或娱乐的人员共14 人死亡(其

中,3 人跳楼当场死亡,7 人窒息死亡,4 人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47 人受伤,一景城市

花园酒店、迅驰网吧设施严重受损。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先后调集特勤一中队、樊东中队、樊西中

12

队、襄城中队、特勤二中队、襄州中队共6 个消防中队、1 个战勤保障大队,16 台消防车、

126 名官兵到场灭火救人。6 时57 分,第一台消防车到场后发现,二楼迅驰网吧全部处于

猛烈燃烧状态,火势已从西侧4 个窗口向外翻卷,三楼以上多间客房浓烟向外翻滚,4 间客

房、走廊及四楼、五楼部分走廊出现明火,整栋建筑内部已充满浓烟,各楼层房间窗口均

有被困人员呼救。根据火场情况,现场指挥员采取“救人与灭火同步展开、内攻与外攻结

合”的技战术措施,利用拉梯与挂钩梯联用方式在北面和东面开辟3 个救生通道从外部窗

口救人,通过西侧、东侧和东南角3 部楼梯深入内部疏散、搜寻被困人员,利用云梯车在

南侧直接靠近窗口救人,前后开辟7 个救生通道,从火场中营救被困人员40 人,疏散被困

人员28 人。同时,在东、南、西、北四个方向铺设6 条水带干线,设置9 支水枪、1 门水

炮,深入建筑内部强攻近战,全力控制火势,阻止火势蔓延。8 时48 分,明火基本扑灭。

9 时30 分,现场清理完毕。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立即启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省委书记李鸿忠迅速作出重要

指示,要求襄阳市委、市政府尽全力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减少死亡,周密细致做好善后处

理工作。要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找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并举一反三,整

改安全隐患。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国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

作。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消防局派员到现场指导督办。襄阳市委、市政府、市直有关部

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抢救伤员、应急救援工作。

8.事故原因:

经过调查组的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等

原因引起火灾,认定火灾原因为二层网迅驰吧包房区东南侧包房一,即包房区南墙往北0 至

  1. 5 米、东面玻璃隔墙往西0 至3 米范围的吊顶内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9.责任认定:

1)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固定消防设施作用未发挥;火灾发生后组织疏散不力。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公司执行

董事、经理刘涛,股东、监事李向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迅驰网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3

迅驰网吧消防安全制度、用火用电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缺失;违章搭建、

违规使用装修材料,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日常管理不到位。

迅驰网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迅驰网吧法定代表人徐苏、合伙人陈云、时任店

长彭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当班网管程潜、收银员李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

任。

3)中铁七局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中铁七局四公司未按照租赁合同的要求及时有效阻止一景酒店的转租和违章搭建行

为,资产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中铁七局四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该公司时任总会计师、工会主席熊传荣,

劳务中心主任李国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襄阳市文化管理部门违规审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力

(1)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在办理迅驰网吧变更登记时(“阿炳网吧”变更为“迅驰

星空网络会所”),未发现并制止违规交易行为;违规为迅驰网吧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超时经营未及时研究;对迅驰网吧日常监管不到位。

(2)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内部管理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管理混乱,迅驰网吧法定

代表人、名称、营业场所变更档案资料缺失。

(3)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迅驰网吧超时、超规模经营监管不到位。

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襄

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范宏跃、副支队长陈翔,借调到该支队工作的襄阳市

体育运动中心工作人员甘泉、凌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襄阳市文化新闻

出版局局长、党组书记陈乐一,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李维艾,副局长向远南,襄

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周国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5)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审批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对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开业前的消防验收把

关不严,违规许可;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监管不到位,对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失管;档案管

理混乱,迅驰网吧消防验收档案缺失。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时任大队教导员严宏文,

时任副大队长钟江群,时任市消防支队司令部轮训队长、大队消防监督员陈道兴,时任大

14

队正连职参谋王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大队长刘冬年,现任大队长潘舜,

大队副营职参谋、消防监督员陈涛,大队副连职参谋、消防监督员陈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

6)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违建查处不力

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迅驰网吧违规搭建行为未依法依规组织查处,执法监

管不到位。

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该局机动中队中队长雷学谱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副局长郭秀健、法规科工作人员杭亮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

10.事故调查:

经调查认定,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刘涛等28 名事故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

注:具体见附录2。

11.事故对物业产权单位的教训与警示:

1)物业产权单位将酒店委托给管理公司经营后,明确管理公司再出租的安全管理责任,

并履行资产安全监管,监督管理公司履行合同约定。

2)物业产权单位应对管理公司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关注酒店建筑设备设施本体安

全管理,督促管理公司开展消防、电气等设备设施管理工作。

北京石景山“10.11”喜隆多商场火灾事故

黑龙江哈尔滨“1.7”国润家饰城火灾事故

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洛阳孟津河南宸岳化工有限公司“10·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潼南高新区富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23”一般火灾事…

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FD08644 | 2013_湖北襄阳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湖北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湖北襄阳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http://www.mem.gov.cn/awhsy_3512/gwyawh/201305/t20130508_246320.shtml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襄阳市 “4· 14 ” 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 年4 月14 日6时许,位于湖北省襄阳市的一景城市花园酒店二层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发生火 灾,导致酒店整栋建筑二层以上大部分过火或过烟,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 此次火灾事故暴露出部分经营单位消防主体责任缺失,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责任及法 规、制度不落实,应急处置能力低下等诸多问题:火情初发时该网吧工作人员未能及时采取扑救措 施,丧失了阻止其扩大成灾的机会;网吧工作人员未及时报警且未通知酒店值班人员,延误了火灾初 期扑救和酒店人员疏散的有利时机;酒店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不能尽早发现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 酒店消防喷淋装置在火灾发生时不能正常启动,未能起到延缓火势发展的作用。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抢救工作,搞好事故 调查和处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把国务院领 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落到实处,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突出重点,持续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今年年初国务院安委会和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有关工作 部署,继续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要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和 “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为重点,重点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和消防设备设施管理情 况,整治自动消防设施损坏、关停,消防器材缺失,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采用彩钢板搭建 建筑、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私拉乱接电线以及开业前未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操作人员违章动火,消防 控制室无人值守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各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法规, 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二、强化责任,继续深化“防火墙”工程和“网格化”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不断深化“防火墙”工程和“网格化”管理。要推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户籍化”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检查考评,全面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 任。要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街道 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28号)要求,加强对消防安全网格化管 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保障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真正构建起“全覆盖、无盲区”的消 防管理网络及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强化社会消防 安全基础。

三、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宣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印发的 《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各项要求,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119消防 日”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普及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以及逃 生自救常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逃生自救技能。要督促宾馆、饭店、网吧等人 员密集场所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组织扑救初 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 年4 月22 日

FD08645 | 2013_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司马冲煤矿6.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司马冲煤矿“6·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国家煤监局批复意见修改) 2013 年6 月2 日19 时50 分,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司马冲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 成10 人死亡、3 人重伤、6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737.1 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作出重要批示,并派员到 湖南指导工作。省委书记徐守盛、省长杜家毫等领导立即批示,副省长盛茂林亲率湖南煤 监局、省安监局、省煤炭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连夜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善后 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的相关工作。邵阳市委、市政府和邵东县委、县政府认真落 实各级领导的重要批示要求,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序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和伤 员救护等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6 月3 日成立了由湖南煤监局总工程师 周革忠为组长,湖南煤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省煤炭管理局、 邵阳市人民政府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司马冲煤矿“6·2”重大瓦斯爆炸 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并聘 请有关专家参与了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井 下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监控系统记录、综合分析事故抢 险救援报告、遇难人员尸检报告,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 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 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井基本情况 ㈠矿井概况 司马冲煤矿位于邵东县周官桥乡境内,1992 年建井,1993 年投产,设计生产能力10kt/a。 2008 年批准进行技术改造,设计生产能力60kt/a,2010 年10 月完成技改工作。 该矿属股份制企业,总股本1800 万元,周建平、周建旗共持50%股份,赵民强持50%股份。 该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曾于2012 年12 月31 日过期,2013 年4 月15 日被批准延期至 2014 年12 月15 日),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有效期至2012 年12 月31 日),安全生产许 可证被暂扣(有效期至2014 年5 月18 日,因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2013 年元月18 日该 证被依法暂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通过年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有效。 该矿法定代表人、矿长周建平,总经理赵民强,常务副矿长梁晓明,没有配备其他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该矿于2013 年3 月7 日与李大义签订了《煤矿生产承包管理合同》,从2013 年3 月9 日 开始承包,期限为3 年,在合同中约定:每吨原煤360 元、每米岩巷掘进900 元发包,全 权委托乙方(李大义)统一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自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发包后,总经理赵民强全面负责煤矿的管理工作,常务副矿长梁晓明代表煤矿管理井 下。承包人李大义,聘请尹卫国担任生产副矿长(负责井下管理工作),下设3 名跟班副矿 长和3 名带班副矿长。经调查认定,跟班副矿长和带班副矿长实为安全员(以下称“安全 员”),负责当班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不属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中的煤矿领导。 ㈡矿井煤层赋存及开采情况 矿井开采两市塘矿区龙潭组煤系(含煤3 层,其中II 煤层可采,I 煤层局部可采),地质构 造中等偏复杂;相对瓦斯涌出量15.53m3/t ,绝对涌出量1.24m3/min,为高瓦斯矿井;开 采煤层容易自燃,煤尘有爆炸危险。

矿井采用立井—斜井混合开拓,有主井(立井,井口标高+316.713m)、风井(井口标高 +291.51m)两个井筒。井下有两个生产采区(分两翼布置),其中:11 采区,在+175m 布 置2 个采煤工作面和4 个掘进工作面;13 采区,在+168m,布置1 个采煤工作面和1 个掘 进工作面。 瓦斯爆炸发生在13 采区的回采工作面,该工作面采用巷道式采煤、自然垮落法管理顶板。 ㈢通风与瓦斯管理 矿井采用边界式通风系统,机械抽出式通风方法。风井安装2 台同型号(YBF56-Ⅱ-6-№ 11 型)的轴流式主要通风机。矿井从立井进风,新鲜风流经+20m 井底车场、主石门和轨 道上山,分别向11、13 采区供风,两个采区的乏风独自汇入总回风巷。矿井总进风量 848m3/min,事故发生在13 采区, 13 采区进风量300 m3/min。 该矿井下由每班的安全员(经查本班安全员均未取得瓦斯检查员资格证)检查瓦斯,2013 年5 月17 日后,瓦斯日报表上没有13 采区+168m 区域各作业头面的瓦斯检查数据,也没 有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该矿装备一套安全监控系统(KJ-92 型),有甲烷传感器10 个,其中13 采区只安装了1 个, 装在+168m 运输石门。 ㈣13 采区+168mI 煤层回采工作面情况 事故发生在13 采区+168mI 煤层回采工作面。2012 年12 月,从+168m 运输石门见煤处向 北沿I 煤掘平巷,掘进65m 遇构造带,停止掘进;后退25m,沿煤掘上山(煤层倾角60 —80°,因煤层倾角大,俗称“天眼”,以下简称“天眼”)7m,煤层尖灭;再从天眼顶部开门 向北探掘45m,遇同一构造带后停掘。从5 月16 日开始,采用巷道式采煤法回采该块煤 炭资源。 该回采工作面,采用风煤钻打眼,爆破落煤,木棚支护。由安装在+162m 平巷(进风巷)的 1 台5.5kW 局部通风机供风,其乏风经13 采区轨道下山,汇入+100m 总回风巷,经风井排 出。详见附图。 事故当班,放炮地点位于该工作面的回风流中,距工作面回煤天眼20m。 二、事故发生与抢救经过 2013 年6 月2 日中班(16 时至24 时),全矿39 人(均未配发、未携带自救器)下井,其 中:11 采区24 人,在2 个采煤工作面、4 个掘进工作面作业;13 采区5 人,在+168mI 煤回采工作面3 人、II 煤掘进工作面2 人;8 名辅助作业人员在+100m、+20m,2 名安全 员(叶培云、梁志明)下井带班。 19 时50 分,+168mI 煤回采工作面放炮时引发瓦斯爆炸,造成此工作面作业的3 人死亡。 发现瓦斯爆炸后,在13 采区+168mII 煤掘进工作面作业的2 人迅速撤离,撤至+168m 运 输巷距时中毒死亡;在11 采区作业的人员中,有5 人撤至+100m 石门与+100m 总回风巷 交叉点时(此处在瓦斯爆炸后发生垮塌)中毒死亡。 事故发生后,煤矿迅速组织自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立即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并派人赴现场救援。邵东县政府在事故现场成立了救援指挥部, 紧急调集省矿山救援邵阳基地和牛马司矿山救护队下井救援。至6 月3 日3 时30 分,先 后找到10 名遇难者。至6 月3 日11 时27 分,10 名遇难者全部升井,受伤人员送往医院 救治,事故现场救援工作结束。 本次事故造成10 人死亡、3 人重伤、6 人轻伤。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直接原因 13 采区+168m I 煤回采工作面违规采用巷道式采煤、局部通风机供风,风量不足,引起瓦 斯积聚并达到爆炸浓度。在未检查瓦斯的情况下违规放炮,因发爆器接线柱产生电弧引起

瓦斯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㈡间接原因 ⒈司马冲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该矿在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后,不执行监管部门指令,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采矿许可证过期后,邵东县国土资源局下达了《停产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一切采掘施工 行为。生产许可证过期后,邵东县煤炭局下达了《停产整顿决定》。调查发现,该矿从 2013 年3 月份开始每月安排了生产计划,2013 年以来实际累计生产原煤4315.8 吨(其中: 1 月966 吨,2 月放假,3 月520.2 吨,4 月1192.4 吨,5 月1630.4 吨,6 月1~2 日6.8 吨)。 ⒉司马冲煤矿违法发包且以包代管 该矿违反《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 年3 月 9 日,违法将井下生产承包给没有取得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资质的李大义,并以包代管, 在签订的《煤矿生产承包管理合同》中违法全权委托李大义统一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承包 人李大义又将各采掘头面分包,以包代管。 ⒊司马冲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一是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违规安排未经培训、不具备下井带班 要求的安全员作为矿领导下井带班。二是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下 井人员没有配发、没有随身携带自救器;事故工作面没有安装甲烷传感器,安全监控系统 在2013 年5 月31 日后停止运行;安排没有取得瓦斯检查员资质证的人员检查瓦斯,从 2013 年5 月17 日以后,瓦斯日报表上没有13 采区+168m 区域的瓦斯检查记录,也没有 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放炮作业没有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且违规 安排没有取得爆破资质的大工放炮。 ⒋司马冲煤矿通风系统不完善,技术管理不到位 该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13 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利用运输巷回风;事故工作面 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违规采用巷道式采煤,回采工作面用局部通风机送风, 回采工作面无两个安全出口。 ⒌司马冲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该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没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没有配齐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排未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瓦斯检查员、爆破 工等特种作业,未按邵东县煤炭局的要求进行安全培训,其中:事故当班下井39 人中有 22 人,死亡的10 人中有7 人未经安全培训。 ⒍安全监管不到位 ⑴邵东县煤炭局。对司马冲煤矿作出的停产整顿决定督促落实不到位;安全检查不认真、 不仔细,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在司马冲煤矿复工验收未经县领 导批准同意前,2013 年3 月25 日即同意批供炸药720 公斤,雷管2000 发用于整改,且 对批供火工品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管。 ⑵邵东县周官桥乡人民政府。未按照县煤炭局《关于责令创业等煤矿停产整顿的决定》(邵 煤字〔2013〕52 号)的要求,督促司马冲煤矿停产到位,特别是4 月25 日的检查中,发 现该矿“有采煤现象”,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报告上级政府;安全检查不认真、不全面, 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⑶邵东县公安局。在司马冲煤矿证照不全,被责令停产整顿和县政府要求只能限量批供火 工品情况下,在2013 年5 月2 日和21 日,两次未经有关部门核实,违规分别批供炸药 720kg,雷管2000 发。 ⑷邵东县人民政府。在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中存在漏洞。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

作,以及司马冲煤矿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邵阳市邵东县司马冲煤矿“6·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责任划分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㈠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刘桃生,司马冲煤矿13 采区+168m 区域I 煤回采工作面大工。没有取得爆破资质,在没 有检查瓦斯的情况下,违规在回风流中进行爆破作业,引发瓦斯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对 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㈡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己采取措施人员 1.周建平,司马冲煤矿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 年6 月 4 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2.赵民强,司马冲煤矿投资人、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 年6 月4 日被依法 刑事拘留。 3.梁晓明,司马冲煤矿常务副矿长,代表矿方负责井下安全生产和技术工作。因涉嫌重大 责任事故罪,2013 年6 月4 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4.李大义,司马冲煤矿生产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 年6 月20 日被依法刑 事拘留。 5.叶培云,中共党员,司马冲煤矿安全员(矿称“跟班副矿长”),事故当班带班。因涉嫌重 大责任事故罪,2013 年6 月7 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6.张北杰,中共党员,周官桥乡安监站站长,司马冲煤矿联矿责任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2013 年7 月2 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7.李开新,中共党员,邵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一中队(危爆中队)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职 民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 年7 月2 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8.王旭,中共党员,周官桥乡副乡长(事故后己免职),司马冲煤矿联矿责任人。因涉嫌玩 忽职守罪,2013 年7 月2 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9.刘孝成,中共党员,邵东县煤炭局总工程师,安全监管二组组长,司马冲煤矿联矿责任 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 年7 月2 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㈢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人员 10.尹卫国,中共党员,司马冲煤矿承包方生产副矿长。证照不全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违规 采用巷道式开采,井下放炮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 关立案查处。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 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㈣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1.曾爱国,邵东县煤炭局安全股负责人,安全监管二组成员。2013 年3 月25 日、4 月24 日、5 月13 日先后3 次参与对司马冲煤矿现场检查,督促落实停产整顿指令不到位;安全 检查不认真、不全面,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该矿违法将井下生产发包、现场管理和技术管 理混乱、通风系统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等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李晖,邵东县煤炭局安全培训中心主任,安全监管二组成员。2013 年3 月25 日、4 月 24 日、5 月13 日先后3 次参与对司马冲煤矿现场检查,安全检查不认真、不全面,没有 及时发现和查处该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王明良,中共党员,邵东县煤炭局副局长, 安全监管二组成员。2013 年3 月25 日、4 月

24 日、5 月13 日先后3 次参与对司马冲煤矿现场检查,督促落实停产整顿指令不到位; 安全检查不认真、不全面,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该矿违法将井下生产发包、现场管理和技 术管理混乱、通风系统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等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刘平,中共党员, 邵东县煤炭局安监员,2013 年3 月起代理安全副局长。对司马冲煤 矿停产整顿指令不落实和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失察;2013 年3 月25 日,在司马冲煤矿未 完成整改隐患复工审批手续时,违规同意向该煤矿批供火工产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 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赵忠云,中共党员,邵东县煤炭局党委书记、局长(事故后己免职)。对煤矿安全监管 工作要求不严,对司马冲煤矿停产整顿指令不落实和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6.李正军,中共党员,周官桥乡安监站安监员。2013 年来,先后8 次参与对司马冲煤矿 现场检查,安全检查不认真、不全面,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该矿违法将井下生产发包、现 场管理和技术管理混乱、通风系统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重大 安全隐患和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7.王云祥,中共党员,周官桥乡工业经济管理站站长。2013 年4 月25 日、4 月29 日、5 月20 日先后3 次参与对司马冲煤矿现场检查并下井,安全检查不认真、不全面,没有及 时发现和查处该矿违法将井下生产发包、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混乱、通风系统不完善、安 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8.李盛旺,中共党员,周官桥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事故后己免职)。对安全生产工作要 求不严,督促乡政府分管领导和安监站监督司马冲煤矿落实停产整顿指令和安全隐患排查 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9.禹洪,中共党员,周官桥乡党委书记(事故后己免职)。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不严,督促 乡政府监督司马冲煤矿落实停产整顿指令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刘晖,中共党员,邵东县公安局周官桥乡派出所教导员。2013 年5 月2 日和21 日两次 违规初审同意批供司马冲煤矿火工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 分。 21.赵澍,中共党员,邵东县周官桥乡派出所所长、民用爆炸物品专职民警。未履行火工品 初审职责,委托教导员刘晖代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2.彭正贤,中共党员,邵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分管一中队(危爆中队)。2013 年 5 月2 日和21 日两次未按要求批供司马冲煤矿火工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 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龚子文,中共党员,邵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事故后己免职)。对煤矿打非治违工作要

求不严,对司马冲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等失察。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朱甲云,中共党员,邵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对治安大队

2013 年5 月2 日和21 日两次未按要求批供司马冲煤矿火工品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 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8.沈志定,中共党员,邵东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代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一次。 29.黎仁寅,中共党员,邵东县委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一次。

建议责成邵东县人民政府向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建议责成邵阳市人民政府向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㈤行政处罚建议 1.司马冲煤矿非法违法生产,没有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 发生重大事故,同意邵东县人民政府对其做出的关闭决定,建议邵东县人民政府依法依程 序将其关闭到位,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同时,建议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湖南煤矿安 全监察局依法吊销或注销该矿相关证照。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三十七条和《煤矿领 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 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 由邵东县人民政府对司马冲煤矿依法给予罚款200 万元的行政处罚。 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建议由邵东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法定代表人、矿长周建平,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根 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的规定,周 建平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建议由邵东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总经理赵民强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根据《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的规定,赵民强终身不得 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5.建议依法撤销司马冲煤矿承包方生产副矿长尹卫国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五、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 ㈠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煤矿无证(证照不全)违法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一是 开展联合执法。邵东县人民政府要依照省发布的证照不全、过期矿井名单,逐矿下达停产 指令,责令整改达标。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的工作。二是全面落实整 改措施。邵东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停产矿井聘请专家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制订整改 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防止停而不整或借整改之名 非法违法生产。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的,要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是明确监管责任。对责令停产的煤矿,停产整改期间,县乡(镇)政府要制定制度,明 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停产到位。监督检查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监管责任。四是建立长效机 制,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煤炭、公安、电力、工商部门研究建立对证照失效、暂扣证 照矿井处置的部门联动机制,做到证照信息共享和执法信息共享。对证照失效,或暂扣证 照的,执法部门要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并及时书面函告其他部门采取措施。 ㈡以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 产隐患。邵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要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 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迅速全面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 检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巷道式采煤、通风系统不可靠、 监控系统失效、瓦斯超限作业和无矿领导下井带班、员工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违章指 挥等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 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下井人员坚持随身携带自救器,井下放炮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采煤和煤巷掘进严禁在回风流中放炮。对《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 命安全七条规定》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责令其停产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问题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坚决关闭取缔。 ㈢强化煤矿火工品监管,建立联合审批监管制度。对证照不全和停产整顿矿井,煤矿安全 监管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安部门限批或停批火工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

立煤矿火工品联合审批制度,煤炭管理部门根据煤矿整改工程量和整改进度核定火工品供 应量,公安部门依据煤炭管理部门审核结果限批或停批火工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 要及时对火工品井下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借整改之名,将火工品用于非法违 法生产的,必须通知公安部门收缴、停批火工品并依法严惩。 ㈣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切实提高防范事故意识。邵东县人民政府,以及监管部门、煤矿企 业要建立健全事故警示教育制度,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并将事故警示教育纳入煤矿企 业安全管理日常工作。邵东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煤矿企业对照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排 查治理,严查事故隐患,防范同类事故的发生。 ㈤强化煤矿全员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邵东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煤矿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专项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做好全员培训工作,加强新职工培训、 老职工复训,切实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做到应知应会,严禁未经培训的职工下 井,杜绝违章作业。要督促煤矿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应急 预案,并依法组织演练,切实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省政府邵阳市邵东县 司马冲煤矿“6·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3 年7 月

FD08646 | 2013_潍坊华潍热电有限公司3·17锅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潍坊华潍热电有限公司“3.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点击:2758

时间 2021-11-29 16:40:09

2013年3月17日18时左右,潍坊华潍热电有限公司(下称华潍热电公司)3#锅炉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同意成立由市安监局、监察局、检察院、总工会、公安局、市政局、质监局、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和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政府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华潍热电公司于2003年10月15日在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系山东中节能发展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住所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999号,法定代表人魏民乐,注册资本2208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职工300余人,1×130t/h生物质锅炉+35MW汽轮发电机组的新能源生物质发电系统一套、2×130t/h +35MW燃煤机组一套、供热管网30余km,年供蒸汽340万t、供暖400万㎡、发电3.35亿kwh。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电力、热力,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废灰、废气的综合利用及相关产品的销售。持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

(二)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高新区公用事业管理、质监、安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安全生产监管基本到位。一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对该企业的锅炉装置、消防设施等进行了验收、登记、检测。三是督促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司炉工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四是组织企业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及时完善应急预案。五是经常性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督查,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3年3月17日16时,华潍热电公司生产技术部锅炉丙班上班后,为1#锅炉做点火准备工作,首先进行燃油系统循环。供油泵启动后,通过电脑监控发现管道压力偏低,班长高文深就去检查位于1#锅炉点火平台处的回油总门,发现开度比较大,判断这是压力偏低的原因。

18时许,主值班员庞德光到3#锅炉进行巡检,刚进3#锅炉本体,就看到3#锅炉西侧日用储油箱下层平台附近有明火,就急忙跑回主控室,向值长刘光宝汇报。刘光宝带领庞德光、副值班员王一鸣赶到现场,看到西侧炉壁在着火,就开启消防栓进行灭火。正在0m处打扫卫生的实习学员李廷凯、肖文华、徐永豪三人发现火情后也赶到着火部位附近帮助灭火。此时火势渐大,烟雾弥漫视线不清,无法扑灭。庞德光、王一鸣、李廷凯三人从管道护栏上爬到了8m平台,进入了主控室。肖文华跳楼逃生,徐永豪身上着火后,也从8m平台处跳了下来。刘光宝身上着火后,未能逃离,被困火场。

现场人员拨打了“119”、“120”急救电话,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停电、设备停运、人员清点等工作。救护车将肖文华、徐永豪分别送往潍坊市人民医院、潍坊市中医院抢救。19时30分,现场火情扑灭,在8m平台西北角发现刘光宝遗体。徐永豪经诊断送院前已经死亡,肖文华经诊断为小腿骨折,后转往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治疗,手术后恢复良好。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勘验和对有关人员的调查分析认为,发生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直接原因

供油泵启动后,管道充压时供油一次阀的盘根和阀体结合处燃油泄漏,燃油滴落到下部3#锅炉检修孔附近后,被检修孔处的高温引燃,产生明火,火势迅速蔓延。刘光宝、徐永豪在发现火势后奋不顾身投入灭火,因空间狭小,导致未能及时逃离现场,被烧伤致死,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故障分析处置不当。1#锅炉进行燃油系统循环时管道压力偏低,排查、判断原因失误,导致未能及时、准确地进行处置,造成火灾发生。
  1.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在春季安全大检查中未能排查出3#锅炉油路系统存在的事故隐患,设备巡检制度未能落到实处。火灾发生后,职工自我安全防护意识不强,现场应急处置不当。
  1. 企业落实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要求,锅炉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每年两次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但在一些具体细节上落实工作仍有缺失。

综上所述,华潍热电公司“3·17”火灾事故是一起由于燃油泄漏引起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刘光宝,华潍热电公司值长,是当值期间公司生产运行负责人,发生火灾时,奋不顾身救火精神可嘉,救火行为不够科学周密,未能领导全值人员及时、正确地进行事故处理,应对此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刘光宝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庞德光,华潍热电公司生产技术部锅炉丙班主值班员,对锅炉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消除设备缺陷,应对此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华潍热电公司给予庞德光留用察看处分。

(三)高文深,华潍热电公司生产技术部锅炉丙班班长,对1#锅炉设备启动前的准备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准确处理燃油系统循环后管道压力偏低问题,应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华潍热电公司给予高文深撤职处分。

(四)张华军,华潍热电公司生产技术部锅炉专业工程师,是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和锅炉专业生产人员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对3#锅炉油路系统存在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1#锅炉设备启动前的准备工作指导不力,应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华潍热电公司给予张华军记大过处分。

(五)霍永德,华潍热电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技术部部长,分管生产、技术工作,未能确保热电生产安全运行,应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山东中节能发展公司给予霍永德记过处分。

(六)马玉龙,华潍热电公司总经理,自2012年9月起实际负责华潍热电公司工作,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应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马玉龙处以罚款。

(七)华潍热电公司,未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火灾后现场应急处置不当,造成二死一伤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应对此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华潍热电公司处以罚款。

(八)高新区公用事业管理、质监、安监等部门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深刻反思和查找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有关规定,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高新区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华潍热电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一)全面停产整顿,深入排查隐患。华潍热电公司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举一反三,对发生事故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研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全面停产停业整顿。要深入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漏洞和生产设备、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立即对生产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拉网式大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要抓好整改落实。特别对此次事故中暴露出的日用储油箱与锅炉本体、燃油管路的阀门组与锅炉高温区域距离较近等问题要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严格现场管理,规范巡检维护。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强化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充分考虑设备运行、维护的复杂性,特别要加强对燃油系统阀门的维护和检查,完善防护措施,确保设备巡检不走过场,切实提高热电生产的安全性、可靠性。

(三)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精心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注重实效,注重实战,防止应急预案演练流于形式,使职工做到反应迅速、正确处置,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和救护能力。

End of Blog details share -->

上一条:

广西某公司液化石油气瓶修理爆炸事故

下一条:

湖北红安县化肥厂动火引起洗气塔爆炸

知识库

事故案例

HSSE课堂

行业资讯

法律法规

风险保障及预警

应急管理

法律案例

HSSE英文版

知识库搜索

FD08647 | 2013_潞宁煤业2013.9.27_13·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13年9月27日,潞宁煤业公司22109运巷车场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经过:2013年9月27日8点班,该矿22109运巷车场内笫4道风门因受相邻的22110采煤工作面采动影响,风门漏风,安通队对该风门进行维修,在风门门墙上使用皮带和道木头做好固定框架后,使用了“优乐速喷I号”高分子化学材料对风门门墙进行了充填。14时30分,累计注入充填材料16kg,完成充填工作。15时3O分,清理完杂物后离开现场。16时06分和16时09分,监测监控值班员发现总回距22109风巷田下风侧25m处及总回1#测风站处CO传感器先后超限报警。16时20分左右,该矿通风副总经理安排通风科副科长下井查看,约16时50分到达22109运巷车场与总回风巷交叉口,发现烟雾大不能进入,然后通过轨皮四号联络巷绕到22109运巷车场进风侧,确认是22109运巷车场第四道风门处着火,17时30分,返到22109运巷皮带机头电话处汇报。由于22109运巷绕道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铺设洒水防尘管路,且运巷的洒水防尘管路三通阀门(距着火的第四道风门约30m)洒水软管长只有20m,无法扑救,该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和通风科副科长组织综采队从22109运巷乳化液泵站硐室接出高压水管。17时50分,水管铺设到位,开始灭火。23时20分,集团公司救护队到达火灾现场按照灭火方案积极组织灭火,9月28日零时50分,消除了22109运巷车场明火。由于火灾蔓延到总回风巷引燃1400米的PE瓦斯抽放管路,导致通总回风巷有抽放管路的22110风巷及22103风巷局部巷道着火,并烧坏这两个巷道的洒水管路,救灾指挥部紧急确定建立完善洒水系统方案,于9月28日5时明火全部消除。9月28日8时,抢险灭火工作基本结束。

事故原因:1、对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把关不严,违规使用高分子化学材料“优乐速喷I号”作为充填材料(检测报告中标明最高反应温度平均值为90.4℃ ,应用范围是表面喷涂防护), 充填材料发生化学反应,产生高温,致使风门及部分巷道煤体被引燃,最后引燃与22109运巷车场平面交叉的总回风巷内共计约1400米的PE瓦斯抽放管路,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4、签定救援协议的忻州军事化救护队,未能出勤,是造成救灾延迟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综合防范措施

4、严格电气设备及线路的检查维护管理。

FD08648 | 2013_灼烫事故的原因与预防措施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灼烫事故的原因与预防措施

灼烫事故的原因:

1、操作人员站位不当接触高温汽水,被高温汽水烫伤;

3、明火作业时不慎烧伤;

4、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意外与人接触时烧伤;

5、不安全装束。高温作业人员穿着化纤衣物,接触高温时衣物着火烧伤;

预防措施:

1、高温作业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远离危险区域;

2、正确穿戴个体防护用品,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3、加强对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等容器的日常检查,及时淘汰不合格的贮存装置;

4、带电作业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如穿戴好绝缘服和防弧面罩等;

触电事故的原因和预防

淹溺事故的原因与预防措施

安全管理“三管三必管”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解读

脚手架安全管理技术规范详解

租赁公司吊篮安全管理细则

新疆某建工集团申报建筑工程文明工地实施细则

FD08649 | 2013_牡丹江第二发电厂电缆着火全厂停电事故_6·2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牡丹江第二发电厂电缆着火全厂停电事故案例分析

【事故概况】

某年6月28日01时57并且将沟内部分电缆烧损,并造成220kV失灵保护出口短路,失灵保护将220kV甲、乙母线上的全部元件及运行中的三台机组全部跳闸。由于事故造成牡热厂与系统解列,使110kV系统失去外来电,厂用电完全失去,最终导致全厂停电事故。

【事故原因】

1.本次电缆着火的起因是r多种经营公司经营的循环水尾电站220V动力直流电缆存在着机喊损伤或质量缺陷,加之该电缆自97年9月投产以来,始终处在无人维护、检查和试验的状态,使缺陷逐渐发展,最后发展到绝缘被击穿,短路电弧将周围电缆引燃。

2.全厂停电是由于电缆沟着火后,殃及失灵保护电缆,造成保护电缆芯线短路,保护出口跳闸。

【暴露问题】

1.厂部对省局电缆安全的有关规定贯彻不力,管理不严,省局96年为吸取富总厂余热电缆着火教训,曾明确要求,凡敷设在电缆沟的非生产电缆限期清理出去。

2.对非生产电缆疏于掌握,有关部门没有对其维护,检查和试验。

3.室外电缆沟通向厂房内的电缆孔、洞封堵不够严密,使厂母线室造成一定的碳粉污染。

【吸取教训】

防止电缆着火事故是国电公司颁发的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人身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第一项,足见其重要性,从以上四起电缆火灾事故,我们应吸取的教训是:

1.应制定出相应的电缆管理办法和电缆管理的标准,落实好安全责任制

2.电缆的各种预试要按期进行,对电缆接头要定期用红外线测温仪测温,防止接头过热。

3.落实好电缆防火技术措施,电缆中间接头两侧应设置1米长的封闭耐火槽盒。

4.全面认真的清查一次非生产电缆在主沟内的情况,并制定移出主沟的计划,在移出前应有保证安全的措施。

5.对主厂房、电缆沟进行认真普查,特别对重要电缆要弓1起高度重视,尤其对电缆中间接头部位和需要封堵的部位一定要完善防火措施,并增加烟雾报警装置。

6.进一步严格落实好设备的责任区划分。加强设备定期巡视制度。

7.室外电缆沟通向机炉和厂用6kV母线室穿墙部位的电缆要认真封堵,电缆根部要采用有机堵料堵塞,防止火灾殃及厂用系统。

8.以往我们只注重了职工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交通安全,,而忽视了消防安全,必须全面地全方位的加强企业安全管理,高度重视消防安全。

9.必须重视和加强生活后勤方面的安全管理焚烧垃圾能引起火灾是始料不及的,平时我厂也烧过垃圾,我们的个别班组也有使用电炉子、乱接电源的,在现场作业时也经常有火种留下,在防火问题上存在着许多不安全的苗头和因素。

10.必须进一步增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普及消防知识。岳阳事故反映出人们救火无从下手,鲜明的说明了我们平时普及消防知识,开展消防演习和培训活动不只是搞形式,而是必要的。

船舶工程公司火灾事故的案例分析

加油站卸油闪火未遂事故案例分析

蓟州上仓天津渤旺建材有限公司“3.19”一般起重机械相关(瞒报)…

蓟州礼明庄天津悦众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7·17”一般物体打…

蓟州天津传媒学院北地块(五八盘龙楼—教学楼、报告厅)项目“…

蓟州开发区实丰液压机械公司“3•2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关于天津天伟食品有限公司消防改造项目“8·21”一般高处坠落…

19595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650 | 2013_物理爆炸的原因与预防措施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物理爆炸的原因与预防措施

物理性爆炸是由温度、体积和压力等因素引起,爆炸前后物质的性质及化学成分均不变,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4、水的大量汽化。高温铁水遇水产生的爆炸是其主要形式之一;

5、物体的高速撞击。

预防措施:

1、锅炉与压力容器上的管道必须畅通无阻,安全阀等安全附件灵敏可靠;

4、安装防雷击设施,防止发生强火花放电现象。

化学爆炸的原因与预防措施

起重机械事故的原因与预防措施

安全管理“三管三必管”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解读

脚手架安全管理技术规范详解

租赁公司吊篮安全管理细则

新疆某建工集团申报建筑工程文明工地实施细则

FD08651 | 2013_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

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1. 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1. 2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

1.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1. 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
  1. 5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1. 6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

1.7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1. 8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
  1. 9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1. 10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2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热)

2.1发电厂和35KV及以上供电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

  1. 2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的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没有预先在6h以前向调度申请,并得到正式批准。

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止时间停止和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3)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了下列规定:

a.中低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 110KV及以上变电设备和输电线路48h;

b.20~110KV以上发供电电气设备36h;

c.由于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的原因引起机组停用;20KV以下高压配电设备24h。

  1. 3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1. 4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无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5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线路被迫停止运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于人员误操作(还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

2)停用时间超过2.2条之3)的规定;

3)停运当时虽没有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

2.6主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

2.7备用的主要发供电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及运行。

3经济损失

  1. 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
  1. 2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

3.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

4其他

4.1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4.2电站锅炉或专用压力容器爆炸。

  1. 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
  1. 4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1. 5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达该部件管子总重量的5%以上。

4.6  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1. 7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10MW以下汽轮机叶片折断三片及以上。

4.8  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更换损坏的线棒或铁芯。

4.9  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1. 10  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认定为事故。

加强和改进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探讨

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细则

工伤事故管理及保险制度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

企业伤亡事故管理

事故管理评审检查表

关于化工机械设备故障与事故管理分析

FD08652 | 2013_的原因与预防措施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火灾事故的原因与预防措施

火灾事故的原因:火灾事故主要包括气体火灾、液体火灾、可燃物火灾、电气火灾等事故。这几类事故各有特点和不同的起火原因,但究其共性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3、电气设备老化存在漏电和安装不当现象,是电气设备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

4、未经消防部门审核,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且消防设施不配套、不完善。

预防措施:

车辆伤害事故的原因与预防措施

触电事故的原因和预防

安全管理“三管三必管”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解读

火灾应急预案演练方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部件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FD08653 | 2013_省安库房着火事故_4·26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3年4月26日,为尽快开始改扩建工程项目综合罐区的施工,省安装公司需对其位于加工场地的库房进行腾库,在腾库过程中发生一起着火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2、省安装公司物资管理不严格。

事故间接原因

1、消防检查不到位,监管不到位。

2、改扩建施工现场管理不严格,未及时发现事故现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防范措施

1、开展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2、加强物资管理,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严格执行厂区禁烟制度。

4、加强动火作业的管理。

5、加强厂内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所有库房必须配备灭火器。

6、加快消防系统的施工进度。

7、加大力度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FD08654 | 2013_省政府对澄城县硫磺矿7·23井下重大火灾事故作出严肃处理.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省政府对澄城县硫磺矿“7•23”井下重大火灾事故作出严肃处理_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中国政府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

本站支持IPV6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繁体

登录

注册

公开

服务

互动

科普

党建

省政府对澄城县硫磺矿“7•23”井下重大火灾事故作出严肃处理

事故调查

时间:

2013-09-18 19:51

|来源:

\r\n\t    2013年7月23日10时30分左右,渭南市澄城县硫磺矿井下炸药库炸药自燃,发生火灾,造成10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9人受伤。 \r\n \r\n\t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力组织抢险救援,迅速组织展开事故调查,并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r\n \r\n\t    省政府批准澄城县硫磺矿“7•23”井下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10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4名责任人移送检察机关调查处理,对14名责任人分别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 \r\n \r\n\t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澄城县硫磺矿3#矿井井下南侧绕行巷道炸药库内湿度大,通风不畅,空气潮湿,造成长期储存的硝铵炸药发生化学反应导致自燃,同时产生大量烟雾,并逐步引发周围物品着火。 \r\n \r\n\t    间接原因是:澄城县硫磺矿借非煤矿山建设名义长期非法开采原煤,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硝铵炸药;该矿法人代表及各承包人将3#矿井非法发包、层层转包、包而不管;采掘施工队无任何相关资质,非法承揽工程,非法转包采掘作业面。澄城县政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全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履职不力。 \r\n \r\n\t    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纪规定,对澄城县硫磺矿法定代表人张生发等10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澄城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县矿产资源办公室主任杨民权,澄城县国土资源局打击非法开采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赵长峰,澄城县安监局监察大队大队长李红军,澄城县安监局党支部书记兼副局长雷一平等4人移交检察机关调查处理。给予:澄城县工信局局长、党支部副书记,县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组长刘雷坤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澄城县工信局副局长,局机关党支部书记杨俊峰行政降级、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澄城县工信局经济运行股股长连福寿行政警告处分,澄城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苑林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澄城县安监局局长雷刚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澄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雷永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澄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惠利民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澄城县工商局尧头工商所所长秦军龙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澄城县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张同战行政警告处分,澄城县人民政府县长薛楠行政警告处分,澄城县政协党组书记、主席杨建囤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澄城县委常委、副县长弥振乾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澄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红伟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中共澄城县县委书记郭永峰诫勉谈话,并向渭南市委写出深刻检查。 \r\n \r\n\t  澄城县硫磺矿“7·23”井下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r\n

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省公安厅 省委宣传部 省监察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能源局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林业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广播电视局 省体育局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气象局 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省总工会 共青团陕西省委 省妇女联合会

各省应急管理厅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各设区市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咸阳市应急管理局 铜川市应急管理局 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延安市应急管理局 榆林市应急管理局 汉中市应急管理局 安康市应急管理局 商洛市应急管理局 杨凌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其他单位 新华网 人民网 西部网

陕ICP备19007633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102000187号 网站标识码:6100000008

FD08655 | 2013_着火安全事故处理报告_11·1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 事故发生情况

2013年11月17日下午16时20分左右,喜盈水月轩工程,A 栋1-7~1-10轴交1-A轴在第六层外架安全网被烧着。过火面积约10M2左右,没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约100元以内。

二、 事故应急处理

故事发生后项目部立即启动《紧急事件应急预案》,项目负责人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救火。用对讲机呼叫安全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注意安全,并指挥就近的施工人员拿灭火器救火。两个工人从左、右两个方向同时打开灭火器扑火,明火在约半分钟内全部扑灭,后两分钟再仔细检查着火部位,确定火已全部息灭,温度已降至常温才离开。

三、 事故调查与分析

故事发生时在着火的正上方的11层,有电焊工在焊接11层边柱钢筋,并有火星往下掉,初步断定是焊接钢筋的焊渣引起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及项目管理人员通知钢筋焊接班组长一同到着火点巡察,发现外架上不同层都有焊渣,即确定此次着火是由钢筋焊接的焊渣掉到安全网上引起的。

四、 事故处理

确定发生的原因后,立即下令钢筋焊接班组暂停施工,为避免本次事情再次发生采取措施如下:

1) 安全员再次对电焊班组进行安全教育;

2) 边柱钢筋焊接时,用木板将楼面与外架拦挡隔离;

3) 每台焊机旁边都要配备一个灭火器。

五、 事故总结

通过此次事故,我们进行了深刻的自我反思。事故的发生,也督促我们反思在工作中安全管理、制度管理上存在的不足。为此,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查找不足,加强巡视排查隐患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安全管理意识,确保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日 期 : 2013 年 11 月 20日

FD08656 | 2013_知错不改酿成火灾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知错不改酿成火灾

事故经过

3、世事难料,就在限期整改到期的前一天,一场大火将朱某的木材场化为灰烬。

事故原因

2、负责人安全意识不高,对整改令拒不实施,也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防范措施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完善消防设施。

2、加强执法力度,强化教育和严肃处理明知故犯的事故负责人。

电力设备(设施)存在瑕疵引发的事故

新星化炭有限公司“4.9”重大死亡事故

蓟州上仓天津渤旺建材有限公司“3.19”一般起重机械相关(瞒报)…

蓟州礼明庄天津悦众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7·17”一般物体打…

蓟州天津传媒学院北地块(五八盘龙楼—教学楼、报告厅)项目“…

蓟州开发区实丰液压机械公司“3•2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关于天津天伟食品有限公司消防改造项目“8·21”一般高处坠落…

19595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657 | 2013_砂袋压焊线起火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砂袋压焊线起火

事故简要经过:

某天晚上12:00,“海皇”轮2仓后八头焊机输出端被砂袋压住,造成短路起火。现场焊工已经收工,打砂工人不知道如何处理,直到烧断焊线才得以解除。

事故原因分析:

1、焊工下班后未按规定切断电源;

2、打砂工人违章堆放矿砂(压着焊机输出端);

3、焊机输出端无机械保护板(罩)。

预防措施:

1、对电焊机进行全面检查,在电焊机的输出端设防护罩。

【评析】

现场安全管理必须实行定置管理,所有使用的工具、设备、材料等都应按照定置图的要求,规范的摆放,管线按照规定进行架空。“4S”是安全生产之母。

误将油管当水管 动明火引起火灾

输煤#8转运塔下煤场火险

蓟州上仓天津渤旺建材有限公司“3.19”一般起重机械相关(瞒报)…

蓟州礼明庄天津悦众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7·17”一般物体打…

蓟州天津传媒学院北地块(五八盘龙楼—教学楼、报告厅)项目“…

蓟州开发区实丰液压机械公司“3•2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关于天津天伟食品有限公司消防改造项目“8·21”一般高处坠落…

19595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658 | 2013_襄阳市4·14_4·14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58号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发生火灾,建筑物过火面积510㎡,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51.78万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的规定,2013年4月15日,在襄阳市成立了省政府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等单位参加,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襄阳市前进路158号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以下简称“迅驰网吧”)包房区东南侧包房一的吊顶内因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电线的绝缘层等可燃物发生缓慢燃烧,烟气通过吊顶内的孔洞向迅驰网吧西侧各房间蔓延。上网人员高琼分别于5时50分许、6时07分许在北侧的卫生间、收银台闻到了塑料燃烧的味道,卫生间内的味道较重,但未看到烟、火,离开迅驰网吧时也没有发现异常。因包房内无人,火情一直没有被发现。6时41分许,火先从包房的东南角突破,引燃其下方的沙发、布帘等物品。6时42分至44分有39人陆续从北侧大门离开迅驰网吧,期间无人报警,也无人呼喊。6时46分许,二层最后逃生的一名上网人员从窗口跳出,此时大厅屋顶彩钢板内的聚苯乙稀泡沫板被引燃,东、西两侧的窗口及北侧的通风口冒出大量浓烟。6时47分,正在一层餐厅上班的服务员庹凤芝看到二层迅驰网吧浓烟滚滚,东侧的彩钢板顶棚在燃烧,即拔打119电话报警。火灾迅速蔓延并形成大面积立体燃烧。火灾导致在酒店住宿或娱乐的人员共14人死亡(其中,3人跳楼当场死亡,7人窒息死亡,4人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47人受伤,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设施严重受损。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先后调集特勤一中队、樊东中队、樊西中队、襄城中队、特勤二中队、襄州中队共6个消防中队、1个战勤保障大队,16台消防车、126名官兵到场灭火救人。6时57分,第一台消防车到场后发现,二楼迅驰网吧全部处于猛烈燃烧状态,火势已从西侧4个窗口向外翻卷,三楼以上多间客房浓烟向外翻滚,4间客房、走廊及四楼、五楼部分走廊出现明火,整栋建筑内部已充满浓烟,各楼层房间窗口均有被困人员呼救。根据火场情况,现场指挥员采取“救人与灭火同步展开、内攻与外攻结合”的技战术措施,利用拉梯与挂钩梯联用方式在北面和东面开辟3个救生通道从外部窗口救人,通过西侧、东侧和东南角3部楼梯深入内部疏散、搜寻被困人员,利用云梯车在南侧直接靠近窗口救人,前后开辟7个救生通道,从火场中营救被困人员40人,疏散被困人员28人。同时,在东、南、西、北四个方向铺设6条水带干线,设置9支水枪、1门水炮,深入建筑内部强攻近战,全力控制火势,阻止火势蔓延。8时48分,明火基本扑灭。9时30分,现场清理完毕。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立即启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省委书记李鸿忠迅速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襄阳市委、市政府尽全力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减少死亡,周密细致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要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找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并举一反三,整改安全隐患。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国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消防局派员到现场指导督办。襄阳市委、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抢救伤员、应急救援工作。

襄阳市政府迅速成立由市区领导牵头的善后工作指挥部,组织对伤者进行全力抢救,对死者家属采取“一对一”包保的工作方式做好善后处置工作。2013年4月22日,14名死者的善后处置工作结束,47名伤者病情稳定好转,社会秩序总体平稳。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房屋基本情况。

1.事故房屋权属及结构情况。

襄阳市前进路158号共有三栋楼房,属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起火建筑为其中一栋靠西北边呈“L”型的建筑。该建筑东面为停车场,南面为居民楼及一景城市花园酒店香榭楼,西面临前进路,北面为泰然新城小区。“L”型建筑的长边靠西,短边靠北,开口向东南。该建筑主体为五层,局部六层,建筑高度19.8米,占地面积947㎡,建筑面积4044㎡,砖混结构,二级耐火等级。起火建筑的“L”型长边一层为8间临街商铺及酒店大堂,二层为网吧、娱乐室、办公室、仓库、配电室,三至六层为酒店客房;“L”型短边一、二层为食尚坊餐厅,三至五层为酒店客房。

2.事故房屋租赁情况。

该建筑所有权人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由其下属的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四公司”)负责管理。2008年10月,中铁七局四公司将其出租给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用于旅馆业经营,开设一景城市花园酒店。配电、消防、给排水等有关设施按当时状况一并租赁,但要求酒店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使用。合同约定房屋不能转租,对于消防责任没有明确约定。在酒店装修改造中,新增消防设施皆由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安装。

2009年12月,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背合同约定,将“部分房屋”转租给徐苏开网吧。配电、消防、给排水等有关设施按当时状况一并租赁给网吧使用,但同样要求网吧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使用,并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襄樊市有关规定。合同中租赁的具体范围未明确,只用“部分房屋”代替,而网吧在L型长边的一层屋顶平台上搭建的第二层大厅(实测面积205㎡)未明确租赁、改建、使用关系及管理责任。

3. 事故房屋消防设施情况。

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内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广播、声光报警器、防火卷帘等建筑消防设施;配置了32具应急照明灯,28具疏散指示标志,80具4KG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消防供水由12m3的屋顶水箱、160m3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组成,消防水泵包括消火栓泵和消防喷淋泵各2台(分别为一主一备)。2009年12月28日,樊城区公安消防大队核发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事故发生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处于手动状态。

网吧未与酒店一起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仅配置了干粉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器材。2010年2月8日,樊城区公安消防大队核发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6月8日在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为420600000143017,住所为襄阳市前进路与三元路交汇处,成立时注册资金200万元,由刘涛和李向东按60%、40%的比例共同出资,法定代表人为刘涛。经营范围为饮食服务、住宿、美容美发、洗浴服务、日用百货销售、票务代理、酒店管理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咨询服务。2011年12月19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出资比例不变。该公司下设3个酒店,分别是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即受灾酒店)、一景快捷酒店和一景假日酒店。公司章程明确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刘涛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股东、监事李向东负责日常业务运作。

2.一景城市花园酒店。

一景城市花园酒店于2010年6月13日在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工商注册号420600000174056,营业场所为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58号,负责人为刘涛。经营范围为住宿、公共浴池、中型餐馆餐饮服务。酒店为外廊式建筑,共有客房58间,其中三至五层各有18间,六层有4间。走道和客房的地面铺有地毯,墙面均贴墙纸,顶部为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吊顶内相互连通。客房均为木质房门,电视机背景墙的墙面有部分木质装修材料,每间房内均有铝合金玻璃窗。走道的外墙上装有铝合金玻璃窗,“L”型短边(北)的房间外墙窗户安装有不可开启的金属防盗网。

3.迅驰网吧。

“迅驰星空网络会所”由“阿炳网吧”变更而来。2009年4月10日,经原襄阳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为其核发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为42FA00190,单位名称由“阿炳网吧”变更为“迅驰星空网络会所”。经营范围为计算机上网服务,核准的电脑台数为100台(发生事故时该网吧共有电脑148台)。2010年3月29日,徐苏在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樊城分局登记注册,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20606000002008,企业住所为樊城区前进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徐苏,日常管理工作由店长负责,发生事故时店长为彭晨。迅驰网吧总建筑面积为396.74㎡,分为大厅区和包厢区,中间以走道分隔。大厅区在走道东侧,是在二楼露天平台上搭建的违法建筑,采用钢架搭建,建筑面积205平方米,屋顶为彩钢夹芯板,大厅东侧为玻璃外墙并装有窗帘。包厢区在走道西侧,为砖混结构,内设包房、2间竞技场、机房和卡座,均未设门。其中包房被走道和隔墙分为南、北、东、西四个部分,分别为东南侧的包一、西南侧的包二、西北侧的包三、东北侧的休息区,入口设在休息区;隔断采用轻钢龙骨、双面贴石膏板。经调查,迅驰网吧为24小时营业。

4. 中铁七局四公司。

中铁七局四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由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420100000103431,住所为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茅店山西路2号,注册资本为1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李秉林。经营范围为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市政公用、管道、桥梁、隧道、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房屋、机械及场地租赁。作为火灾房屋的管理方,日常管理工作实际由下属部门襄阳劳务中心承担。

三、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经过调查组的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等原因引起火灾,认定火灾原因为二层网迅驰吧包房区东南侧包房一,即包房区南墙往北0至3.5米、东面玻璃隔墙往西0至3米范围的吊顶内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责任认定。

1.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固定消防设施作用未发挥;火灾发生后组织疏散不力。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刘涛,股东、监事李向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迅驰网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迅驰网吧消防安全制度、用火用电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缺失;违章搭建、违规使用装修材料,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日常管理不到位。

迅驰网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迅驰网吧法定代表人徐苏、合伙人陈云、时任店长彭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当班网管程潜、收银员李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3.中铁七局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中铁七局四公司未按照租赁合同的要求及时有效阻止一景酒店的转租和违章搭建行为,资产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中铁七局四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该公司时任总会计师、工会主席熊传荣,劳务中心主任李国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襄阳市文化管理部门违规审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力。

(1)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在办理迅驰网吧变更登记时(“阿炳网吧”变更为“迅驰星空网络会所”),未发现并制止违规交易行为;违规为迅驰网吧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超时经营未及时研究;对迅驰网吧日常监管不到位。

(2)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内部管理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管理混乱,迅驰网吧法定代表人、名称、营业场所变更档案资料缺失。

(3)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迅驰网吧超时、超规模经营监管不到位。

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范宏跃、副支队长陈翔,借调到该支队工作的襄阳市体育运动中心工作人员甘泉、凌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局长、党组书记陈乐一,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李维艾,副局长向远南,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周国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5.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审批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对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开业前的消防验收把关不严,违规许可;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监管不到位,对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失管;档案管理混乱,迅驰网吧消防验收档案缺失。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时任大队教导员严宏文,时任副大队长钟江群,时任市消防支队司令部轮训队长、大队消防监督员陈道兴,时任大队正连职参谋王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大队长刘冬年,现任大队长潘舜,大队副营职参谋、消防监督员陈涛,大队副连职参谋、消防监督员陈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6.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违建查处不力。

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迅驰网吧违规搭建行为未依法依规组织查处,执法监管不到位。

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该局机动中队中队长雷学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副局长郭秀健、法规科工作人员杭亮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 刘 涛,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2013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1. 李向东,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监事。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2013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 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1. 徐 苏,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法定代表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2013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1. 陈 云,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合伙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2013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1. 彭 晨,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店长。未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 2013年4月 23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1. 程 潜,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网管员。未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作为事故当晚网管值班员,在事故发生时既未组织疏散,又未报警,导致事故后果扩大,2013年4月 23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1. 李 杨,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收银员。未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作为事故当晚值班收银员,在事故发生时既未组织疏散,又未报警,导致事故后果扩大,2013年4月2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 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二)检察机关已立案调查、采取措施人员。

  1. 雷学谱,男,中共党员,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机动中队中队长。2006年6月至2013年3月,在担任樊城区城管局中原城管中队中队长期间,对迅驰网吧违规搭建未依法依规组织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1. 严宏文,男,中共党员,2011年4月转业(副团职,自主择业)。2007年6月至2011年4月任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大队政治教导员期间,负责樊城辖区内消防安全许可法制审核,同时牵头负责事发地(中原街道)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审核把关不严格,违规越权许可,在网吧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情况下,未经大队长同意,擅自指示王波为网吧核发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造成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及迅驰网吧长期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1. 王 波,男,中共党员,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漳中队政治指导员,2009年6月至2012年6月在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大队工作,具体负责事发地(中原街道)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消防许可申请受理工作,违规为迅驰网吧办理消防许可,日常检查存在流于形式,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1. 范宏跃,男,中共党员,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负责网吧、娱乐场所等文化行业的执法监管工作。工作职责不明,对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纠正,对网吧超时、超规模经营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1. 凌 云,男,中共党员,襄阳市体育运动中心工作人员,2006年7月至2011年3月期间抽调到原襄樊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期间,作为具体经办人,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企、事业单位人员。

1.中铁七局四公司相关责任人员。

(1)熊传荣,男,中共党员,中铁中产置业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2006年1月至2013年6月任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工会主席,期间分管公司财务、审计、法务和劳务中心工作,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掌握不全不实,对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转租和迅驰网吧违章搭建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李国平,男,中共党员,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中心主任,具体负责中铁四公司在襄阳的资产管理工作,在发现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转租和迅驰网吧违章搭建行为后,没有采取措施坚决制止,也未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未尽到资产监管的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襄阳市文化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员。

(3)甘 泉,男,中共党员,襄阳市体育运动中心工作人员,2006年4月至2010年元月期间抽调到原襄樊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期间,作为具体经办人,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相关责任人员。

(4)杭 亮,男,中共党员,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法规科工作人员。2007年8月至2011年12月,在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中原城管中队工作期间,负责中队辖区内重大案件办理,对迅驰网吧违规搭建行为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郭秀建,男,中共党员,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城管执法工作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对迅驰网吧违规搭建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政机关人员。

1.襄阳市文化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员。

(1)陈 翔,男,民革成员,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在2005年9月至2010年4月任市文化局市场管理科科长期间,负责文化市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未发现并制止网吧违规交易行为,违规审批许可,对超时、超规模经营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周国云,男,中共党员,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对支队管理中的问题没有及时纠正,对网吧超时、超规模经营执法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向远南,男,中共党员,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7年7月至2010年4月任原襄樊市文化体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期间,分管原襄樊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对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李维艾,男,中共党员,2012年6月至今任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文化市场日常监管和综合执法工作。未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超时经营问题组织研究,对网吧监管工作情况不清,对执法支队内部责任分工不明确的问题没有提出整改意见,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陈乐一,男,中共党员,2013年4月至今任襄阳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2008年5月至2013年4月任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未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超时经营问题组织研究,对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违规审批和执法监管工作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襄阳市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相关责任人员。

(6)钟江群,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副大队长、大队党委委员、大队部党支部书记,分管事发地(中原街道)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副大队长职务,撤销大队党委委员、大队部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

(7)陈道兴,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后勤处副处长(正营职),转业待分配。2008年9月至2010年6月任襄阳市消防支队司令部轮训队队长(正营职)期间,实际在樊城区消防大队工作,并担任消防监督员,对一景酒店、迅驰网吧开业前的消防验收把关不严,对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流于形式,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潘 舜,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大队长(副团职)。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重点防火单位监督检查不力,日常消防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刘冬年,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政治委员(副团职),转业待分配。2006年9月至2010年12月任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大队长期间,未能全面履行职责,消防监管不力,对内管理不严、制度落实不到位,迅驰网吧消防许可档案资料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陈 涛,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副营职参谋、消防监督员。在协助副大队长钟江群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存在的消防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1)陈 俊,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大队副连职参谋、消防监督员。在协助副大队长钟江群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存在的消防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整改等,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如发现上述人员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责成襄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2.责成襄阳市政府对樊城区政府、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3.责成省消防总队对襄阳市消防支队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1. 由省安监局对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和中铁七局四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提高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

襄阳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明确并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消防监管职责,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将消防工作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不断提升消防工作水平;建立完善有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加大对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管,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襄阳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合力;要督促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履行消防设施验收职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彻底消除隐患;文化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的网吧等公共文化单位实行有效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安全基础。

襄阳市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保障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真正构建起“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及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职责;严格执行建筑物室内装修竣工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要求;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编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排查和治理火灾隐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和管理,严格依法实施消防监管。

省消防总队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消防队伍的管理,强化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要指导、督促基层消防队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各类消防单位的建审、验收档案管理;要强化监督指导,适时监督、及时指导基层消防队伍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包括消防设施验收在内的各类行政许可;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将更多的力量投入到一线、投入到基层,加大消防监督检查的力度,全面排查整治隐患。

FD08659 | 2013_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襄阳市 “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58号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发生火灾,建筑物过火面积510㎡,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51.78万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的规定,2013年4月15日,在襄阳市成立了省政府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等单位参加,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襄阳市前进路158号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以下简称“迅驰网吧”)包房区东南侧包房一的吊顶内因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电线的绝缘层等可燃物发生缓慢燃烧,烟气通过吊顶内的孔洞向迅驰网吧西侧各房间蔓延。上网人员高琼分别于5时50分许、6时07分许在北侧的卫生间、收银台闻到了塑料燃烧的味道,卫生间内的味道较重,但未看到烟、火,离开迅驰网吧时也没有发现异常。因包房内无人,火情一直没有被发现。6时41分许,火先从包房的东南角突破,引燃其下方的沙发、布帘等物品。6时42分至44分有39人陆续从北侧大门离开迅驰网吧,期间无人报警,也无人呼喊。6时46分许,二层最后逃生的一名上网人员从窗口跳出,此时大厅屋顶彩钢板内的聚苯乙稀泡沫板被引燃,东、西两侧的窗口及北侧的通风口冒出大量浓烟。6时47分,正在一层餐厅上班的服务员庹凤芝看到二层迅驰网吧浓烟滚滚,东侧的彩钢板顶棚在燃烧,即拔打119电话报警。火灾迅速蔓延并形成大面积立体燃烧。火灾导致在酒店住宿或娱乐的人员共14人死亡(其中,3人跳楼当场死亡,7人窒息死亡,4人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47人受伤,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设施严重受损。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先后调集特勤一中队、樊东中队、樊西中队、襄城中队、特勤二中队、襄州中队共6个消防中队、1个战勤保障大队,16台消防车、126名官兵到场灭火救人。6时57分,第一台消防车到场后发现,二楼迅驰网吧全部处于猛烈燃烧状态,火势已从西侧4个窗口向外翻卷,三楼以上多间客房浓烟向外翻滚,4间客房、走廊及四楼、五楼部分走廊出现明火,整栋建筑内部已充满浓烟,各楼层房间窗口均有被困人员呼救。根据火场情况,现场指挥员采取“救人与灭火同步展开、内攻与外攻结合”的技战术措施,利用拉梯与挂钩梯联用方式在北面和东面开辟3个救生通道从外部窗口救人,通过西侧、东侧和东南角3部楼梯深入内部疏散、搜寻被困人员,利用云梯车在南侧直接靠近窗口救人,前后开辟7个救生通道,从火场中营救被困人员40人,疏散被困人员28人。同时,在东、南、西、北四个方向铺设6条水带干线,设置9支水枪、1门水炮,深入建筑内部强攻近战,全力控制火势,阻止火势蔓延。8时48分,明火基本扑灭。9时30分,现场清理完毕。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立即启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省委书记李鸿忠迅速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襄阳市委、市政府尽全力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减少死亡,周密细致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要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找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并举一反三,整改安全隐患。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国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消防局派员到现场指导督办。襄阳市委、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抢救伤员、应急救援工作。

襄阳市政府迅速成立由市区领导牵头的善后工作指挥部,组织对伤者进行全力抢救,对死者家属采取“一对一”包保的工作方式做好善后处置工作。2013年4月22日,14名死者的善后处置工作结束,47名伤者病情稳定好转,社会秩序总体平稳。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房屋基本情况。

1.事故房屋权属及结构情况。

襄阳市前进路158号共有三栋楼房,属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起火建筑为其中一栋靠西北边呈“L”型的建筑。该建筑东面为停车场,南面为居民楼及一景城市花园酒店香榭楼,西面临前进路,北面为泰然新城小区。“L”型建筑的长边靠西,短边靠北,开口向东南。该建筑主体为五层,局部六层,建筑高度19.8米,占地面积947㎡,建筑面积4044㎡,砖混结构,二级耐火等级。起火建筑的“L”型长边一层为8间临街商铺及酒店大堂,二层为网吧、娱乐室、办公室、仓库、配电室,三至六层为酒店客房;“L”型短边一、二层为食尚坊餐厅,三至五层为酒店客房。

2.事故房屋租赁情况。

该建筑所有权人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由其下属的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四公司”)负责管理。2008年10月,中铁七局四公司将其出租给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用于旅馆业经营,开设一景城市花园酒店。配电、消防、给排水等有关设施按当时状况一并租赁,但要求酒店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使用。合同约定房屋不能转租,对于消防责任没有明确约定。在酒店装修改造中,新增消防设施皆由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安装。

2009年12月,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背合同约定,将“部分房屋”转租给徐苏开网吧。配电、消防、给排水等有关设施按当时状况一并租赁给网吧使用,但同样要求网吧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使用,并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襄樊市有关规定。合同中租赁的具体范围未明确,只用“部分房屋”代替,而网吧在L型长边的一层屋顶平台上搭建的第二层大厅(实测面积205㎡)未明确租赁、改建、使用关系及管理责任。

3. 事故房屋消防设施情况。

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内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广播、声光报警器、防火卷帘等建筑消防设施;配置了32具应急照明灯,28具疏散指示标志,80具4KG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消防供水由12m3的屋顶水箱、160m3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组成,消防水泵包括消火栓泵和消防喷淋泵各2台(分别为一主一备)。2009年12月28日,樊城区公安消防大队核发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事故发生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处于手动状态。

网吧未与酒店一起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仅配置了干粉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器材。2010年2月8日,樊城区公安消防大队核发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6月8日在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为420600000143017,住所为襄阳市前进路与三元路交汇处,成立时注册资金200万元,由刘涛和李向东按60%、40%的比例共同出资,法定代表人为刘涛。经营范围为饮食服务、住宿、美容美发、洗浴服务、日用百货销售、票务代理、酒店管理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咨询服务。2011年12月19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出资比例不变。该公司下设3个酒店,分别是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即受灾酒店)、一景快捷酒店和一景假日酒店。公司章程明确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刘涛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股东、监事李向东负责日常业务运作。

2.一景城市花园酒店。

一景城市花园酒店于2010年6月13日在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工商注册号420600000174056,营业场所为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58号,负责人为刘涛。经营范围为住宿、公共浴池、中型餐馆餐饮服务。酒店为外廊式建筑,共有客房58间,其中三至五层各有18间,六层有4间。走道和客房的地面铺有地毯,墙面均贴墙纸,顶部为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吊顶内相互连通。客房均为木质房门,电视机背景墙的墙面有部分木质装修材料,每间房内均有铝合金玻璃窗。走道的外墙上装有铝合金玻璃窗,“L”型短边(北)的房间外墙窗户安装有不可开启的金属防盗网。

3.迅驰网吧。

“迅驰星空网络会所”由“阿炳网吧”变更而来。2009年4月10日,经原襄阳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为其核发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为42FA00190,单位名称由“阿炳网吧”变更为“迅驰星空网络会所”。经营范围为计算机上网服务,核准的电脑台数为100台(发生事故时该网吧共有电脑148台)。2010年3月29日,徐苏在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樊城分局登记注册,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20606000002008,企业住所为樊城区前进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徐苏,日常管理工作由店长负责,发生事故时店长为彭晨。迅驰网吧总建筑面积为396.74㎡,分为大厅区和包厢区,中间以走道分隔。大厅区在走道东侧,是在二楼露天平台上搭建的违法建筑,采用钢架搭建,建筑面积205平方米,屋顶为彩钢夹芯板,大厅东侧为玻璃外墙并装有窗帘。包厢区在走道西侧,为砖混结构,内设包房、2间竞技场、机房和卡座,均未设门。其中包房被走道和隔墙分为南、北、东、西四个部分,分别为东南侧的包一、西南侧的包二、西北侧的包三、东北侧的休息区,入口设在休息区;隔断采用轻钢龙骨、双面贴石膏板。经调查,迅驰网吧为24小时营业。

4. 中铁七局四公司。

中铁七局四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由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420100000103431,住所为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茅店山西路2号,注册资本为1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李秉林。经营范围为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市政公用、管道、桥梁、隧道、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房屋、机械及场地租赁。作为火灾房屋的管理方,日常管理工作实际由下属部门襄阳劳务中心承担。

三、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经过调查组的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等原因引起火灾,认定火灾原因为二层网迅驰吧包房区东南侧包房一,即包房区南墙往北0至3.5米、东面玻璃隔墙往西0至3米范围的吊顶内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责任认定。

1.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固定消防设施作用未发挥;火灾发生后组织疏散不力。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刘涛,股东、监事李向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迅驰网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迅驰网吧消防安全制度、用火用电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缺失;违章搭建、违规使用装修材料,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日常管理不到位。

迅驰网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迅驰网吧法定代表人徐苏、合伙人陈云、时任店长彭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当班网管程潜、收银员李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3.中铁七局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中铁七局四公司未按照租赁合同的要求及时有效阻止一景酒店的转租和违章搭建行为,资产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中铁七局四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该公司时任总会计师、工会主席熊传荣,劳务中心主任李国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襄阳市文化管理部门违规审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力。

(1)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在办理迅驰网吧变更登记时(“阿炳网吧”变更为“迅驰星空网络会所”),未发现并制止违规交易行为;违规为迅驰网吧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超时经营未及时研究;对迅驰网吧日常监管不到位。

(2)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内部管理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管理混乱,迅驰网吧法定代表人、名称、营业场所变更档案资料缺失。

(3)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迅驰网吧超时、超规模经营监管不到位。

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范宏跃、副支队长陈翔,借调到该支队工作的襄阳市体育运动中心工作人员甘泉、凌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局长、党组书记陈乐一,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李维艾,副局长向远南,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周国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5.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审批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对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开业前的消防验收把关不严,违规许可;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监管不到位,对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失管;档案管理混乱,迅驰网吧消防验收档案缺失。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时任大队教导员严宏文,时任副大队长钟江群,时任市消防支队司令部轮训队长、大队消防监督员陈道兴,时任大队正连职参谋王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大队长刘冬年,现任大队长潘舜,大队副营职参谋、消防监督员陈涛,大队副连职参谋、消防监督员陈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6.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违建查处不力。

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迅驰网吧违规搭建行为未依法依规组织查处,执法监管不到位。

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该局机动中队中队长雷学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副局长郭秀健、法规科工作人员杭亮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 刘 涛,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2013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1. 李向东,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监事。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2013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 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1. 徐 苏,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法定代表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2013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1. 陈 云,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合伙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2013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1. 彭 晨,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店长。未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 2013年4月 23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1. 程 潜,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网管员。未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作为事故当晚网管值班员,在事故发生时既未组织疏散,又未报警,导致事故后果扩大,2013年4月 23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1. 李 杨,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收银员。未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作为事故当晚值班收银员,在事故发生时既未组织疏散,又未报警,导致事故后果扩大,2013年4月2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 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二)检察机关已立案调查、采取措施人员。

  1. 雷学谱,男,中共党员,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机动中队中队长。2006年6月至2013年3月,在担任樊城区城管局中原城管中队中队长期间,对迅驰网吧违规搭建未依法依规组织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1. 严宏文,男,中共党员,2011年4月转业(副团职,自主择业)。2007年6月至2011年4月任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大队政治教导员期间,负责樊城辖区内消防安全许可法制审核,同时牵头负责事发地(中原街道)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审核把关不严格,违规越权许可,在网吧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情况下,未经大队长同意,擅自指示王波为网吧核发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造成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及迅驰网吧长期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1. 王 波,男,中共党员,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漳中队政治指导员,2009年6月至2012年6月在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大队工作,具体负责事发地(中原街道)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消防许可申请受理工作,违规为迅驰网吧办理消防许可,日常检查存在流于形式,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1. 范宏跃,男,中共党员,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负责网吧、娱乐场所等文化行业的执法监管工作。工作职责不明,对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纠正,对网吧超时、超规模经营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1. 凌 云,男,中共党员,襄阳市体育运动中心工作人员,2006年7月至2011年3月期间抽调到原襄樊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期间,作为具体经办人,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企、事业单位人员。

1.中铁七局四公司相关责任人员。

(1)熊传荣,男,中共党员,中铁中产置业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2006年1月至2013年6月任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工会主席,期间分管公司财务、审计、法务和劳务中心工作,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掌握不全不实,对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转租和迅驰网吧违章搭建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李国平,男,中共党员,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中心主任,具体负责中铁四公司在襄阳的资产管理工作,在发现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转租和迅驰网吧违章搭建行为后,没有采取措施坚决制止,也未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未尽到资产监管的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襄阳市文化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员。

(3)甘 泉,男,中共党员,襄阳市体育运动中心工作人员,2006年4月至2010年元月期间抽调到原襄樊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期间,作为具体经办人,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相关责任人员。

(4)杭 亮,男,中共党员,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法规科工作人员。2007年8月至2011年12月,在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中原城管中队工作期间,负责中队辖区内重大案件办理,对迅驰网吧违规搭建行为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郭秀建,男,中共党员,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城管执法工作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对迅驰网吧违规搭建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政机关人员。

1.襄阳市文化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员。

(1)陈 翔,男,民革成员,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在2005年9月至2010年4月任市文化局市场管理科科长期间,负责文化市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未发现并制止网吧违规交易行为,违规审批许可,对超时、超规模经营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周国云,男,中共党员,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对支队管理中的问题没有及时纠正,对网吧超时、超规模经营执法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向远南,男,中共党员,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7年7月至2010年4月任原襄樊市文化体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期间,分管原襄樊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对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李维艾,男,中共党员,2012年6月至今任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文化市场日常监管和综合执法工作。未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超时经营问题组织研究,对网吧监管工作情况不清,对执法支队内部责任分工不明确的问题没有提出整改意见,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陈乐一,男,中共党员,2013年4月至今任襄阳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2008年5月至2013年4月任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未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超时经营问题组织研究,对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违规审批和执法监管工作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襄阳市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相关责任人员。

(6)钟江群,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副大队长、大队党委委员、大队部党支部书记,分管事发地(中原街道)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副大队长职务,撤销大队党委委员、大队部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

(7)陈道兴,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后勤处副处长(正营职),转业待分配。2008年9月至2010年6月任襄阳市消防支队司令部轮训队队长(正营职)期间,实际在樊城区消防大队工作,并担任消防监督员,对一景酒店、迅驰网吧开业前的消防验收把关不严,对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流于形式,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潘 舜,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大队长(副团职)。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重点防火单位监督检查不力,日常消防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刘冬年,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政治委员(副团职),转业待分配。2006年9月至2010年12月任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大队长期间,未能全面履行职责,消防监管不力,对内管理不严、制度落实不到位,迅驰网吧消防许可档案资料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陈 涛,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副营职参谋、消防监督员。在协助副大队长钟江群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存在的消防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1)陈 俊,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大队副连职参谋、消防监督员。在协助副大队长钟江群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存在的消防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整改等,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如发现上述人员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责成襄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2.责成襄阳市政府对樊城区政府、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3.责成省消防总队对襄阳市消防支队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1. 由省安监局对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和中铁七局四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提高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

襄阳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明确并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消防监管职责,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将消防工作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不断提升消防工作水平;建立完善有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加大对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管,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襄阳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合力;要督促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履行消防设施验收职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彻底消除隐患;文化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的网吧等公共文化单位实行有效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安全基础。

襄阳市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保障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真正构建起“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及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职责;严格执行建筑物室内装修竣工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要求;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编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排查和治理火灾隐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和管理,严格依法实施消防监管。

省消防总队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消防队伍的管理,强化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要指导、督促基层消防队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各类消防单位的建审、验收档案管理;要强化监督指导,适时监督、及时指导基层消防队伍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包括消防设施验收在内的各类行政许可;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将更多的力量投入到一线、投入到基层,加大消防监督检查的力度,全面排查整治隐患。

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

周口市淮阳区“8·28”文通超市火灾事故…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660 | 2013_襄阳市_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襄阳市 "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58号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发生火灾,建筑物过火面积510㎡,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51.78万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的规定,2013年4月15日,在襄阳市成立了省政府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等单位参加,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襄阳市前进路158号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以下简称"迅驰网吧")包房区东南侧包房一的吊顶内因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电线的绝缘层等可燃物发生缓慢燃烧,烟气通过吊顶内的孔洞向迅驰网吧西侧各房间蔓延。上网人员高琼分别于5时50分许、6时07分许在北侧的卫生间、收银台闻到了塑料燃烧的味道,卫生间内的味道较重,但未看到烟、火,离开迅驰网吧时也没有发现异常。因包房内无人,火情一直没有被发现。6时41分许,火先从包房的东南角突破,引燃其下方的沙发、布帘等物品。6时42分至44分有39人陆续从北侧大门离开迅驰网吧,期间无人报警,也无人呼喊。6时46分许,二层最后逃生的一名上网人员从窗口跳出,此时大厅屋顶彩钢板内的聚苯乙稀泡沫板被引燃,东、西两侧的窗口及北侧的通风口冒出大量浓烟。6时47分,正在一层餐厅上班的服务员庹凤芝看到二层迅驰网吧浓烟滚滚,东侧的彩钢板顶棚在燃烧,即拨打119电话报警。火灾迅速蔓延并形成大面积立体燃烧。火灾导致在酒店住宿或娱乐的人员共14人死亡(其中,3人跳楼当场死亡,7人窒息死亡,4人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47人受伤,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设施严重受损。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先后调集特勤一中队、樊东中队、樊西中队、襄城中队、特勤二中队、襄州中队共6个消防中队、1个战勤保障大队,16台消防车、126名官兵到场灭火救人。6时57分,第一台消防车到场后发现,二楼迅驰网吧全部处于猛烈燃烧状态,火势已从西侧4个窗口向外翻卷,三楼以上多间客房浓烟向外翻滚,4间客房、走廊及四楼、五楼部分走廊出现明火,整栋建筑内部已充满浓烟,各楼层房间窗口均有被困人员呼救。根据火场情况,现场指挥员采取"救人与灭火同步展开、内攻与外攻结合"的技战术措施,利用拉梯与挂钩梯联用方式在北面和东面开辟3个救生通道从外部窗口救人,通过西侧、东侧和东南角3部楼梯深入内部疏散、搜寻被困人员,利用云梯车在南侧直接靠近窗口救人,前后开辟7个救生通道,从火场中营救被困人员40人,疏散被困人员28人。同时,在东、南、西、北四个方向铺设6条水带干线,设置9支水枪、1门水炮,深入建筑内部强攻近战,全力控制火势,阻止火势蔓延。8时48分,明火基本扑灭。9时30分,现场清理完毕。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立即启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省委书记李鸿忠迅速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襄阳市委、市政府尽全力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减少死亡,周密细致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要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找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并举一反三,整改安全隐患。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国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消防局派员到现场指导督办。襄阳市委、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抢救伤员、应急救援工作。

襄阳市政府迅速成立由市区领导牵头的善后工作指挥部,组织对伤者进行全力抢救,对死者家属采取"一对一"包保的工作方式做好善后处置工作。2013年4月22日,14名死者的善后处置工作结束,47名伤者病情稳定好转,社会秩序总体平稳。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房屋基本情况。

  1. 事故房屋权属及结构情况。

襄阳市前进路158号共有三栋楼房,属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起火建筑为其中一栋靠西北边呈"L"型的建筑。该建筑东面为停车场,南面为居民楼及一景城市花园酒店香榭楼,西面临前进路,北面为泰然新城小区。"L"型建筑的长边靠西,短边靠北,开口向东南。该建筑主体为五层,局部六层,建筑高度19.8米,占地面积947㎡,建筑面积4044㎡,砖混结构,二级耐火等级。起火建筑的"L"型长边一层为8间临街商铺及酒店大堂,二层为网吧、娱乐室、办公室、仓库、配电室,三至六层为酒店客房;"L"型短边一、二层为食尚坊餐厅,三至五层为酒店客房。

  1. 事故房屋租赁情况。

该建筑所有权人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由其下属的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四公司")负责管理。2008年10月,中铁七局四公司将其出租给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用于旅馆业经营,开设一景城市花园酒店。配电、消防、给排水等有关设施按当时状况一并租赁,但要求酒店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使用。合同约定房屋不能转租,对于消防责任没有明确约定。在酒店装修改造中,新增消防设施皆由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安装。

2009年12月,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背合同约定,将"部分房屋"转租给徐苏开网吧。配电、消防、给排水等有关设施按当时状况一并租赁给网吧使用,但同样要求网吧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使用,并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襄樊市有关规定。合同中租赁的具体范围未明确,只用"部分房屋"代替,而网吧在L型长边的一层屋顶平台上搭建的第二层大厅(实测面积205㎡)未明确租赁、改建、使用关系及管理责任。

  1. 事故房屋消防设施情况。

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内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广播、声光报警器、防火卷帘等建筑消防设施;配置了32具应急照明灯,28具疏散指示标志,80具4KG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消防供水由12m 3 的屋顶水箱、160m 3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组成,消防水泵包括消火栓泵和消防喷淋泵各2台(分别为一主一备)。2009年12月28日,樊城区公安消防大队核发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事故发生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处于手动状态。

网吧未与酒店一起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仅配置了干粉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器材。2010年2月8日,樊城区公安消防大队核发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6月8日在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为420600000143017,住所为襄阳市前进路与三元路交汇处,成立时注册资金200万元,由刘涛和李向东按60%、40%的比例共同出资,法定代表人为刘涛。经营范围为饮食服务、住宿、美容美发、洗浴服务、日用百货销售、票务代理、酒店管理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咨询服务。2011年12月19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出资比例不变。该公司下设3个酒店,分别是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即受灾酒店)、一景快捷酒店和一景假日酒店。公司章程明确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刘涛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股东、监事李向东负责日常业务运作。

  1. 一景城市花园酒店。

一景城市花园酒店于2010年6月13日在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工商注册号420600000174056,营业场所为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58号,负责人为刘涛。经营范围为住宿、公共浴池、中型餐馆餐饮服务。酒店为外廊式建筑,共有客房58间,其中三至五层各有18间,六层有4间。走道和客房的地面铺有地毯,墙面均贴墙纸,顶部为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吊顶内相互连通。客房均为木质房门,电视机背景墙的墙面有部分木质装修材料,每间房内均有铝合金玻璃窗。走道的外墙上装有铝合金玻璃窗,"L"型短边(北)的房间外墙窗户安装有不可开启的金属防盗网。

  1. 迅驰网吧。

"迅驰星空网络会所"由"阿炳网吧"变更而来。2009年4月10日,经原襄阳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为其核发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为42FA00190,单位名称由"阿炳网吧"变更为"迅驰星空网络会所"。经营范围为计算机上网服务,核准的电脑台数为100台(发生事故时该网吧共有电脑148台)。2010年3月29日,徐苏在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樊城分局登记注册,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20606000002008,企业住所为樊城区前进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徐苏,日常管理工作由店长负责,发生事故时店长为彭晨。迅驰网吧总建筑面积为396.74㎡,分为大厅区和包厢区,中间以走道分隔。大厅区在走道东侧,是在二楼露天平台上搭建的违法建筑,采用钢架搭建,建筑面积205平方米,屋顶为彩钢夹芯板,大厅东侧为玻璃外墙并装有窗帘。包厢区在走道西侧,为砖混结构,内设包房、2间竞技场、机房和卡座,均未设门。其中包房被走道和隔墙分为南、北、东、西四个部分,分别为东南侧的包一、西南侧的包二、西北侧的包三、东北侧的休息区,入口设在休息区;隔断采用轻钢龙骨、双面贴石膏板。经调查,迅驰网吧为24小时营业。

  1. 中铁七局四公司。

中铁七局四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由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420100000103431,住所为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茅店山西路2号,注册资本为1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李秉林。经营范围为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市政公用、管道、桥梁、隧道、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房屋、机械及场地租赁。作为火灾房屋的管理方,日常管理工作实际由下属部门襄阳劳务中心承担。

三、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经过调查组的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等原因引起火灾,认定火灾原因为二层网迅驰吧包房区东南侧包房一,即包房区南墙往北0至3.5米、东面玻璃隔墙往西0至3米范围的吊顶内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责任认定。

1.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固定消防设施作用未发挥;火灾发生后组织疏散不力。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刘涛,股东、监事李向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迅驰网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迅驰网吧消防安全制度、用火用电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缺失;违章搭建、违规使用装修材料,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日常管理不到位。

迅驰网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迅驰网吧法定代表人徐苏、合伙人陈云、时任店长彭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当班网管程潜、收银员李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3.中铁七局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中铁七局四公司未按照租赁合同的要求及时有效阻止一景酒店的转租和违章搭建行为,资产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中铁七局四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该公司时任总会计师、工会主席熊传荣,劳务中心主任李国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襄阳市文化管理部门违规审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力。

(1)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在办理迅驰网吧变更登记时("阿炳网吧"变更为"迅驰星空网络会所"),未发现并制止违规交易行为;违规为迅驰网吧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超时经营未及时研究;对迅驰网吧日常监管不到位。

(2)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内部管理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管理混乱,迅驰网吧法定代表人、名称、营业场所变更档案资料缺失。

(3)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迅驰网吧超时、超规模经营监管不到位。

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范宏跃、副支队长陈翔,借调到该支队工作的襄阳市体育运动中心工作人员甘泉、凌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局长、党组书记陈乐一,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李维艾,副局长向远南,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周国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5.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审批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对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开业前的消防验收把关不严,违规许可;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监管不到位,对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失管;档案管理混乱,迅驰网吧消防验收档案缺失。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时任大队教导员严宏文,时任副大队长钟江群,时任市消防支队司令部轮训队长、大队消防监督员陈道兴,时任大队正连职参谋王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大队长刘冬年,现任大队长潘舜,大队副营职参谋、消防监督员陈涛,大队副连职参谋、消防监督员陈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6.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违建查处不力。

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迅驰网吧违规搭建行为未依法依规组织查处,执法监管不到位。

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该局机动中队中队长雷学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副局长郭秀健、法规科工作人员杭亮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 刘涛,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2013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1. 李向东,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监事。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2013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1. 徐苏,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法定代表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2013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1. 陈云,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合伙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2013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1. 彭晨,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店长。未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2013年4月23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1. 程潜,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网管员。未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作为事故当晚网管值班员,在事故发生时既未组织疏散,又未报警,导致事故后果扩大,2013年4月23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1. 李杨,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收银员。未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作为事故当晚值班收银员,在事故发生时既未组织疏散,又未报警,导致事故后果扩大,2013年4月2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二)检察机关已立案调查、采取措施人员。

  1. 雷学谱,男,中共党员,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机动中队中队长。2006年6月至2013年3月,在担任樊城区城管局中原城管中队中队长期间,对迅驰网吧违规搭建未依法依规组织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1. 严宏文,男,中共党员,2011年4月转业(副团职,自主择业)。2007年6月至2011年4月任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大队政治教导员期间,负责樊城辖区内消防安全许可法制审核,同时牵头负责事发地(中原街道)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审核把关不严格,违规越权许可,在网吧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情况下,未经大队长同意,擅自指示王波为网吧核发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造成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及迅驰网吧长期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1. 王波,男,中共党员,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漳中队政治指导员,2009年6月至2012年6月在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大队工作,具体负责事发地(中原街道)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消防许可申请受理工作,违规为迅驰网吧办理消防许可,日常检查存在流于形式,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1. 范宏跃,男,中共党员,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负责网吧、娱乐场所等文化行业的执法监管工作。工作职责不明,对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纠正,对网吧超时、超规模经营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1. 凌云,男,中共党员,襄阳市体育运动中心工作人员,2006年7月至2011年3月期间抽调到原襄樊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期间,作为具体经办人,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企、事业单位人员。

1.中铁七局四公司相关责任人员。

(1)熊传荣,男,中共党员,中铁中产置业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06年1月至2013年6月任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工会主席,期间分管公司财务、审计、法务和劳务中心工作,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掌握不全不实,对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转租和迅驰网吧违章搭建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李国平,男,中共党员,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中心主任,具体负责中铁四公司在襄阳的资产管理工作,在发现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转租和迅驰网吧违章搭建行为后,没有采取措施坚决制止,也未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未尽到资产监管的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襄阳市文化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员。

(3)甘泉,男,中共党员,襄阳市体育运动中心工作人员,2006年4月至2010年元月期间抽调到原襄樊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期间,作为具体经办人,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相关责任人员。

(4)杭亮,男,中共党员,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法规科工作人员。2007年8月至2011年12月,在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中原城管中队工作期间,负责中队辖区内重大案件办理,对迅驰网吧违规搭建行为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郭秀建,男,中共党员,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城管执法工作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对迅驰网吧违规搭建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政机关人员。

1.襄阳市文化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员。

(1)陈翔,男,民革成员,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在2005年9月至2010年4月任市文化局市场管理科科长期间,负责文化市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未发现并制止网吧违规交易行为,违规审批许可,对超时、超规模经营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周国云,男,中共党员,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对支队管理中的问题没有及时纠正,对网吧超时、超规模经营执法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向远南,男,中共党员,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7年7月至2010年4月任原襄樊市文化体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期间,分管原襄樊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对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李维艾,男,中共党员,2012年6月至今任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文化市场日常监管和综合执法工作。未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超时经营问题组织研究,对网吧监管工作情况不清,对执法支队内部责任分工不明确的问题没有提出整改意见,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陈乐一,男,中共党员,2013年4月至今任襄阳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2008年5月至2013年4月任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未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超时经营问题组织研究,对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违规审批和执法监管工作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襄阳市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相关责任人员。

(6)钟江群,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副大队长、大队党委委员、大队部党支部书记,分管事发地(中原街道)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副大队长职务,撤销大队党委委员、大队部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

(7)陈道兴,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后勤处副处长(正营职),转业待分配。2008年9月至2010年6月任襄阳市消防支队司令部轮训队队长(正营职)期间,实际在樊城区消防大队工作,并担任消防监督员,对一景酒店、迅驰网吧开业前的消防验收把关不严,对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流于形式,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潘舜,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大队长(副团职)。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重点防火单位监督检查不力,日常消防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刘冬年,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政治委员(副团职),转业待分配。2006年9月至2010年12月任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大队长期间,未能全面履行职责,消防监管不力,对内管理不严、制度落实不到位,迅驰网吧消防许可档案资料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陈涛,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副营职参谋、消防监督员。在协助副大队长钟江群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存在的消防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1)陈俊,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大队副连职参谋、消防监督员。在协助副大队长钟江群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存在的消防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整改等,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如发现上述人员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责成襄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1. 责成襄阳市政府对樊城区政府、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1. 责成省消防总队对襄阳市消防支队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1. 由省安监局对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和中铁七局四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提高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

襄阳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明确并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消防监管职责,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将消防工作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不断提升消防工作水平;建立完善有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加大对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管,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襄阳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合力;要督促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履行消防设施验收职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彻底消除隐患;文化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的网吧等公共文化单位实行有效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安全基础。

襄阳市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保障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真正构建起"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及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职责;严格执行建筑物室内装修竣工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要求;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编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排查和治理火灾隐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和管理,严格依法实施消防监管。

省消防总队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消防队伍的管理,强化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要指导、督促基层消防队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各类消防单位的建审、验收档案管理;要强化监督指导,适时监督、及时指导基层消防队伍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包括消防设施验收在内的各类行政许可;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将更多的力量投入到一线、投入到基层,加大消防监督检查的力度,全面排查整治隐患。

省政府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3年9月16日

FD08661 | 2013_襄阳市一景城市花园酒店4_14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湖北襄阳“4.14”一景城市花园酒店火灾事故

更新日期:2024年05月04日

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51.78 万元

5.事故类型:火灾事故

6.事故等级:重大事故

7.事故经过:

2013 年4 月14 日5 时40 分许,襄阳市前进路158 号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以下简称

“迅驰网吧”)包房区东南侧包房一的吊顶内因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电线的绝缘层等可燃物发

生缓慢燃烧,烟气通过吊顶内的孔洞向迅驰网吧西侧各房间蔓延。上网人员高琼分别于5 时

50 分许、6 时07 分许在北侧的卫生间、收银台闻到了塑料燃烧的味道,卫生间内的味道较

重,但未看到烟、火,离开迅驰网吧时也没有发现异常。因包房内无人,火情一直没有被发

现。6 时41 分许,火先从包房的东南角突破,引燃其下方的沙发、布帘等物品。6 时42 分

至44 分有39 人陆续从北侧大门离开迅驰网吧,期间无人报警,也无人呼喊。6 时46 分许,

二层最后逃生的一名上网人员从窗口跳出,此时大厅屋顶彩钢板内的聚苯乙稀泡沫板被引

燃,东、西两侧的窗口及北侧的通风口冒出大量浓烟。6 时47 分,正在一层餐厅上班的服

务员庹凤芝看到二层迅驰网吧浓烟滚滚,东侧的彩钢板顶棚在燃烧,即拔打119 电话报警。

火灾迅速蔓延并形成大面积立体燃烧。火灾导致在酒店住宿或娱乐的人员共14 人死亡(其

中,3 人跳楼当场死亡,7 人窒息死亡,4 人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47 人受伤,一景城市

花园酒店、迅驰网吧设施严重受损。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先后调集特勤一中队、樊东中队、樊西中

12

队、襄城中队、特勤二中队、襄州中队共6 个消防中队、1 个战勤保障大队,16 台消防车、

126 名官兵到场灭火救人。6 时57 分,第一台消防车到场后发现,二楼迅驰网吧全部处于

猛烈燃烧状态,火势已从西侧4 个窗口向外翻卷,三楼以上多间客房浓烟向外翻滚,4 间客

房、走廊及四楼、五楼部分走廊出现明火,整栋建筑内部已充满浓烟,各楼层房间窗口均

有被困人员呼救。根据火场情况,现场指挥员采取“救人与灭火同步展开、内攻与外攻结

合”的技战术措施,利用拉梯与挂钩梯联用方式在北面和东面开辟3 个救生通道从外部窗

口救人,通过西侧、东侧和东南角3 部楼梯深入内部疏散、搜寻被困人员,利用云梯车在

南侧直接靠近窗口救人,前后开辟7 个救生通道,从火场中营救被困人员40 人,疏散被困

人员28 人。同时,在东、南、西、北四个方向铺设6 条水带干线,设置9 支水枪、1 门水

炮,深入建筑内部强攻近战,全力控制火势,阻止火势蔓延。8 时48 分,明火基本扑灭。

9 时30 分,现场清理完毕。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立即启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省委书记李鸿忠迅速作出重要

指示,要求襄阳市委、市政府尽全力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减少死亡,周密细致做好善后处

理工作。要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找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并举一反三,整

改安全隐患。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国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

作。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消防局派员到现场指导督办。襄阳市委、市政府、市直有关部

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抢救伤员、应急救援工作。

8.事故原因:

经过调查组的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等

原因引起火灾,认定火灾原因为二层网迅驰吧包房区东南侧包房一,即包房区南墙往北0 至

  1. 5 米、东面玻璃隔墙往西0 至3 米范围的吊顶内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9.责任认定:

1)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固定消防设施作用未发挥;火灾发生后组织疏散不力。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公司执行

董事、经理刘涛,股东、监事李向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迅驰网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3

迅驰网吧消防安全制度、用火用电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缺失;违章搭建、

违规使用装修材料,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日常管理不到位。

迅驰网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迅驰网吧法定代表人徐苏、合伙人陈云、时任店

长彭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当班网管程潜、收银员李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

任。

3)中铁七局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中铁七局四公司未按照租赁合同的要求及时有效阻止一景酒店的转租和违章搭建行

为,资产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中铁七局四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该公司时任总会计师、工会主席熊传荣,

劳务中心主任李国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襄阳市文化管理部门违规审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力

(1)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在办理迅驰网吧变更登记时(“阿炳网吧”变更为“迅驰

星空网络会所”),未发现并制止违规交易行为;违规为迅驰网吧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超时经营未及时研究;对迅驰网吧日常监管不到位。

(2)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内部管理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管理混乱,迅驰网吧法定

代表人、名称、营业场所变更档案资料缺失。

(3)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迅驰网吧超时、超规模经营监管不到位。

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襄

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范宏跃、副支队长陈翔,借调到该支队工作的襄阳市

体育运动中心工作人员甘泉、凌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襄阳市文化新闻

出版局局长、党组书记陈乐一,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李维艾,副局长向远南,襄

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周国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5)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审批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对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开业前的消防验收把

关不严,违规许可;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监管不到位,对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失管;档案管

理混乱,迅驰网吧消防验收档案缺失。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时任大队教导员严宏文,

时任副大队长钟江群,时任市消防支队司令部轮训队长、大队消防监督员陈道兴,时任大

14

队正连职参谋王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大队长刘冬年,现任大队长潘舜,

大队副营职参谋、消防监督员陈涛,大队副连职参谋、消防监督员陈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

6)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违建查处不力

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迅驰网吧违规搭建行为未依法依规组织查处,执法监

管不到位。

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该局机动中队中队长雷学谱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副局长郭秀健、法规科工作人员杭亮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

10.事故调查:

经调查认定,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刘涛等28 名事故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

注:具体见附录2。

11.事故对物业产权单位的教训与警示:

1)物业产权单位将酒店委托给管理公司经营后,明确管理公司再出租的安全管理责任,

并履行资产安全监管,监督管理公司履行合同约定。

2)物业产权单位应对管理公司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关注酒店建筑设备设施本体安

全管理,督促管理公司开展消防、电气等设备设施管理工作。

北京石景山“10.11”喜隆多商场火灾事故

黑龙江哈尔滨“1.7”国润家饰城火灾事故

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洛阳孟津河南宸岳化工有限公司“10·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潼南高新区富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23”一般火灾事…

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FD08662 | 2013_襄阳市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餐饮/酒店;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襄阳市 “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58号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发生火灾,建筑物过火面积510㎡,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51.78万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的规定,2013年4月15日,在襄阳市成立了省政府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等单位参加,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襄阳市前进路158号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以下简称“迅驰网吧”)包房区东南侧包房一的吊顶内因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电线的绝缘层等可燃物发生缓慢燃烧,烟气通过吊顶内的孔洞向迅驰网吧西侧各房间蔓延。上网人员高琼分别于5时50分许、6时07分许在北侧的卫生间、收银台闻到了塑料燃烧的味道,卫生间内的味道较重,但未看到烟、火,离开迅驰网吧时也没有发现异常。因包房内无人,火情一直没有被发现。6时41分许,火先从包房的东南角突破,引燃其下方的沙发、布帘等物品。6时42分至44分有39人陆续从北侧大门离开迅驰网吧,期间无人报警,也无人呼喊。6时46分许,二层最后逃生的一名上网人员从窗口跳出,此时大厅屋顶彩钢板内的聚苯乙稀泡沫板被引燃,东、西两侧的窗口及北侧的通风口冒出大量浓烟。6时47分,正在一层餐厅上班的服务员庹凤芝看到二层迅驰网吧浓烟滚滚,东侧的彩钢板顶棚在燃烧,即拔打119电话报警。火灾迅速蔓延并形成大面积立体燃烧。火灾导致在酒店住宿或娱乐的人员共14人死亡(其中,3人跳楼当场死亡,7人窒息死亡,4人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47人受伤,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设施严重受损。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先后调集特勤一中队、樊东中队、樊西中队、襄城中队、特勤二中队、襄州中队共6个消防中队、1个战勤保障大队,16台消防车、126名官兵到场灭火救人。6时57分,第一台消防车到场后发现,二楼迅驰网吧全部处于猛烈燃烧状态,火势已从西侧4个窗口向外翻卷,三楼以上多间客房浓烟向外翻滚,4间客房、走廊及四楼、五楼部分走廊出现明火,整栋建筑内部已充满浓烟,各楼层房间窗口均有被困人员呼救。根据火场情况,现场指挥员采取“救人与灭火同步展开、内攻与外攻结合”的技战术措施,利用拉梯与挂钩梯联用方式在北面和东面开辟3个救生通道从外部窗口救人,通过西侧、东侧和东南角3部楼梯深入内部疏散、搜寻被困人员,利用云梯车在南侧直接靠近窗口救人,前后开辟7个救生通道,从火场中营救被困人员40人,疏散被困人员28人。同时,在东、南、西、北四个方向铺设6条水带干线,设置9支水枪、1门水炮,深入建筑内部强攻近战,全力控制火势,阻止火势蔓延。8时48分,明火基本扑灭。9时30分,现场清理完毕。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立即启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省委书记李鸿忠迅速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襄阳市委、市政府尽全力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减少死亡,周密细致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要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找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并举一反三,整改安全隐患。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国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消防局派员到现场指导督办。襄阳市委、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抢救伤员、应急救援工作。

襄阳市政府迅速成立由市区领导牵头的善后工作指挥部,组织对伤者进行全力抢救,对死者家属采取“一对一”包保的工作方式做好善后处置工作。2013年4月22日,14名死者的善后处置工作结束,47名伤者病情稳定好转,社会秩序总体平稳。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房屋基本情况。

1.事故房屋权属及结构情况。

襄阳市前进路158号共有三栋楼房,属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起火建筑为其中一栋靠西北边呈“L”型的建筑。该建筑东面为停车场,南面为居民楼及一景城市花园酒店香榭楼,西面临前进路,北面为泰然新城小区。“L”型建筑的长边靠西,短边靠北,开口向东南。该建筑主体为五层,局部六层,建筑高度19.8米,占地面积947㎡,建筑面积4044㎡,砖混结构,二级耐火等级。起火建筑的“L”型长边一层为8间临街商铺及酒店大堂,二层为网吧、娱乐室、办公室、仓库、配电室,三至六层为酒店客房;“L”型短边一、二层为食尚坊餐厅,三至五层为酒店客房。

2.事故房屋租赁情况。

该建筑所有权人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由其下属的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四公司”)负责管理。2008年10月,中铁七局四公司将其出租给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用于旅馆业经营,开设一景城市花园酒店。配电、消防、给排水等有关设施按当时状况一并租赁,但要求酒店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使用。合同约定房屋不能转租,对于消防责任没有明确约定。在酒店装修改造中,新增消防设施皆由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安装。

2009年12月,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背合同约定,将“部分房屋”转租给徐苏开网吧。配电、消防、给排水等有关设施按当时状况一并租赁给网吧使用,但同样要求网吧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使用,并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襄樊市有关规定。合同中租赁的具体范围未明确,只用“部分房屋”代替,而网吧在L型长边的一层屋顶平台上搭建的第二层大厅(实测面积205㎡)未明确租赁、改建、使用关系及管理责任。

3. 事故房屋消防设施情况。

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内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广播、声光报警器、防火卷帘等建筑消防设施;配置了32具应急照明灯,28具疏散指示标志,80具4KG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消防供水由12m3的屋顶水箱、160m3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组成,消防水泵包括消火栓泵和消防喷淋泵各2台(分别为一主一备)。2009年12月28日,樊城区公安消防大队核发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事故发生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处于手动状态。

网吧未与酒店一起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仅配置了干粉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器材。2010年2月8日,樊城区公安消防大队核发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6月8日在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为420600000143017,住所为襄阳市前进路与三元路交汇处,成立时注册资金200万元,由刘涛和李向东按60%、40%的比例共同出资,法定代表人为刘涛。经营范围为饮食服务、住宿、美容美发、洗浴服务、日用百货销售、票务代理、酒店管理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咨询服务。2011年12月19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出资比例不变。该公司下设3个酒店,分别是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即受灾酒店)、一景快捷酒店和一景假日酒店。公司章程明确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刘涛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股东、监事李向东负责日常业务运作。

2.一景城市花园酒店。

一景城市花园酒店于2010年6月13日在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工商注册号420600000174056,营业场所为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58号,负责人为刘涛。经营范围为住宿、公共浴池、中型餐馆餐饮服务。酒店为外廊式建筑,共有客房58间,其中三至五层各有18间,六层有4间。走道和客房的地面铺有地毯,墙面均贴墙纸,顶部为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吊顶内相互连通。客房均为木质房门,电视机背景墙的墙面有部分木质装修材料,每间房内均有铝合金玻璃窗。走道的外墙上装有铝合金玻璃窗,“L”型短边(北)的房间外墙窗户安装有不可开启的金属防盗网。

3.迅驰网吧。

“迅驰星空网络会所”由“阿炳网吧”变更而来。2009年4月10日,经原襄阳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为其核发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为42FA00190,单位名称由“阿炳网吧”变更为“迅驰星空网络会所”。经营范围为计算机上网服务,核准的电脑台数为100台(发生事故时该网吧共有电脑148台)。2010年3月29日,徐苏在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樊城分局登记注册,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20606000002008,企业住所为樊城区前进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徐苏,日常管理工作由店长负责,发生事故时店长为彭晨。迅驰网吧总建筑面积为396.74㎡,分为大厅区和包厢区,中间以走道分隔。大厅区在走道东侧,是在二楼露天平台上搭建的违法建筑,采用钢架搭建,建筑面积205平方米,屋顶为彩钢夹芯板,大厅东侧为玻璃外墙并装有窗帘。包厢区在走道西侧,为砖混结构,内设包房、2间竞技场、机房和卡座,均未设门。其中包房被走道和隔墙分为南、北、东、西四个部分,分别为东南侧的包一、西南侧的包二、西北侧的包三、东北侧的休息区,入口设在休息区;隔断采用轻钢龙骨、双面贴石膏板。经调查,迅驰网吧为24小时营业。

4. 中铁七局四公司。

中铁七局四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由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420100000103431,住所为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茅店山西路2号,注册资本为1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李秉林。经营范围为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市政公用、管道、桥梁、隧道、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房屋、机械及场地租赁。作为火灾房屋的管理方,日常管理工作实际由下属部门襄阳劳务中心承担。

三、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经过调查组的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等原因引起火灾,认定火灾原因为二层网迅驰吧包房区东南侧包房一,即包房区南墙往北0至3.5米、东面玻璃隔墙往西0至3米范围的吊顶内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责任认定。

1.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固定消防设施作用未发挥;火灾发生后组织疏散不力。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刘涛,股东、监事李向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迅驰网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迅驰网吧消防安全制度、用火用电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缺失;违章搭建、违规使用装修材料,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日常管理不到位。

迅驰网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迅驰网吧法定代表人徐苏、合伙人陈云、时任店长彭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当班网管程潜、收银员李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3.中铁七局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中铁七局四公司未按照租赁合同的要求及时有效阻止一景酒店的转租和违章搭建行为,资产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中铁七局四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该公司时任总会计师、工会主席熊传荣,劳务中心主任李国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襄阳市文化管理部门违规审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力。

(1)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在办理迅驰网吧变更登记时(“阿炳网吧”变更为“迅驰星空网络会所”),未发现并制止违规交易行为;违规为迅驰网吧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超时经营未及时研究;对迅驰网吧日常监管不到位。

(2)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内部管理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管理混乱,迅驰网吧法定代表人、名称、营业场所变更档案资料缺失。

(3)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迅驰网吧超时、超规模经营监管不到位。

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范宏跃、副支队长陈翔,借调到该支队工作的襄阳市体育运动中心工作人员甘泉、凌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局长、党组书记陈乐一,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李维艾,副局长向远南,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周国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5.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审批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对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开业前的消防验收把关不严,违规许可;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监管不到位,对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失管;档案管理混乱,迅驰网吧消防验收档案缺失。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时任大队教导员严宏文,时任副大队长钟江群,时任市消防支队司令部轮训队长、大队消防监督员陈道兴,时任大队正连职参谋王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大队长刘冬年,现任大队长潘舜,大队副营职参谋、消防监督员陈涛,大队副连职参谋、消防监督员陈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6.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违建查处不力。

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迅驰网吧违规搭建行为未依法依规组织查处,执法监管不到位。

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该局机动中队中队长雷学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副局长郭秀健、法规科工作人员杭亮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 刘 涛,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2013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1. 李向东,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监事。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2013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 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1. 徐 苏,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法定代表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2013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1. 陈 云,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合伙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2013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1. 彭 晨,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店长。未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 2013年4月 23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1. 程 潜,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网管员。未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作为事故当晚网管值班员,在事故发生时既未组织疏散,又未报警,导致事故后果扩大,2013年4月 23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1. 李 杨,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收银员。未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作为事故当晚值班收银员,在事故发生时既未组织疏散,又未报警,导致事故后果扩大,2013年4月2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 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二)检察机关已立案调查、采取措施人员。

  1. 雷学谱,男,中共党员,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机动中队中队长。2006年6月至2013年3月,在担任樊城区城管局中原城管中队中队长期间,对迅驰网吧违规搭建未依法依规组织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1. 严宏文,男,中共党员,2011年4月转业(副团职,自主择业)。2007年6月至2011年4月任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大队政治教导员期间,负责樊城辖区内消防安全许可法制审核,同时牵头负责事发地(中原街道)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审核把关不严格,违规越权许可,在网吧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情况下,未经大队长同意,擅自指示王波为网吧核发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造成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及迅驰网吧长期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1. 王 波,男,中共党员,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漳中队政治指导员,2009年6月至2012年6月在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大队工作,具体负责事发地(中原街道)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消防许可申请受理工作,违规为迅驰网吧办理消防许可,日常检查存在流于形式,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1. 范宏跃,男,中共党员,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负责网吧、娱乐场所等文化行业的执法监管工作。工作职责不明,对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纠正,对网吧超时、超规模经营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1. 凌 云,男,中共党员,襄阳市体育运动中心工作人员,2006年7月至2011年3月期间抽调到原襄樊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期间,作为具体经办人,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企、事业单位人员。

1.中铁七局四公司相关责任人员。

(1)熊传荣,男,中共党员,中铁中产置业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2006年1月至2013年6月任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工会主席,期间分管公司财务、审计、法务和劳务中心工作,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掌握不全不实,对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转租和迅驰网吧违章搭建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李国平,男,中共党员,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中心主任,具体负责中铁四公司在襄阳的资产管理工作,在发现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转租和迅驰网吧违章搭建行为后,没有采取措施坚决制止,也未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未尽到资产监管的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襄阳市文化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员。

(3)甘 泉,男,中共党员,襄阳市体育运动中心工作人员,2006年4月至2010年元月期间抽调到原襄樊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期间,作为具体经办人,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相关责任人员。

(4)杭 亮,男,中共党员,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法规科工作人员。2007年8月至2011年12月,在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中原城管中队工作期间,负责中队辖区内重大案件办理,对迅驰网吧违规搭建行为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郭秀建,男,中共党员,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城管执法工作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对迅驰网吧违规搭建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政机关人员。

1.襄阳市文化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员。

(1)陈 翔,男,民革成员,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在2005年9月至2010年4月任市文化局市场管理科科长期间,负责文化市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未发现并制止网吧违规交易行为,违规审批许可,对超时、超规模经营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周国云,男,中共党员,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对支队管理中的问题没有及时纠正,对网吧超时、超规模经营执法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向远南,男,中共党员,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7年7月至2010年4月任原襄樊市文化体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期间,分管原襄樊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对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李维艾,男,中共党员,2012年6月至今任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文化市场日常监管和综合执法工作。未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超时经营问题组织研究,对网吧监管工作情况不清,对执法支队内部责任分工不明确的问题没有提出整改意见,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陈乐一,男,中共党员,2013年4月至今任襄阳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2008年5月至2013年4月任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未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超时经营问题组织研究,对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违规审批和执法监管工作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襄阳市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相关责任人员。

(6)钟江群,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副大队长、大队党委委员、大队部党支部书记,分管事发地(中原街道)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副大队长职务,撤销大队党委委员、大队部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

(7)陈道兴,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后勤处副处长(正营职),转业待分配。2008年9月至2010年6月任襄阳市消防支队司令部轮训队队长(正营职)期间,实际在樊城区消防大队工作,并担任消防监督员,对一景酒店、迅驰网吧开业前的消防验收把关不严,对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流于形式,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潘 舜,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大队长(副团职)。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重点防火单位监督检查不力,日常消防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刘冬年,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政治委员(副团职),转业待分配。2006年9月至2010年12月任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大队长期间,未能全面履行职责,消防监管不力,对内管理不严、制度落实不到位,迅驰网吧消防许可档案资料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陈 涛,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副营职参谋、消防监督员。在协助副大队长钟江群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存在的消防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1)陈 俊,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大队副连职参谋、消防监督员。在协助副大队长钟江群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存在的消防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整改等,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如发现上述人员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责成襄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2.责成襄阳市政府对樊城区政府、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3.责成省消防总队对襄阳市消防支队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1. 由省安监局对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和中铁七局四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提高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

襄阳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明确并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消防监管职责,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将消防工作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不断提升消防工作水平;建立完善有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加大对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管,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襄阳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合力;要督促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履行消防设施验收职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彻底消除隐患;文化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的网吧等公共文化单位实行有效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安全基础。

襄阳市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保障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真正构建起“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及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职责;严格执行建筑物室内装修竣工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要求;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编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排查和治理火灾隐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和管理,严格依法实施消防监管。

省消防总队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消防队伍的管理,强化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要指导、督促基层消防队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各类消防单位的建审、验收档案管理;要强化监督指导,适时监督、及时指导基层消防队伍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包括消防设施验收在内的各类行政许可;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将更多的力量投入到一线、投入到基层,加大消防监督检查的力度,全面排查整治隐患。

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

周口市淮阳区“8·28”文通超市火灾事故…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663 | 2013_襄阳市迅驰星空网络会所4·14重大_4·14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襄阳市迅驰星空网络会所“4·14”重大火灾事故

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58号迅驰星空网络会所 发生火灾,建筑物过火面积510m2,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

1051.78万元。

一、基本情况

)事故房屋基本情况

1.事故房屋权属及结构情况

本 襄阳市前进路158号共有三栋楼房,属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起火建筑为 其中一栋靠西北边呈“L”型的建筑。该建筑东面为停车场,南面为居民楼及一景城 市花园酒店香榭楼,西面临前进路,北面为泰然新城小区。“L”型建筑的长边靠西, 短边靠北,开口向东南。该建筑主体为五层,局部六层,建筑高度19.8m,占地面积 947m2,建筑面积4044m2,砖混结构,二级耐火等级。起火建筑的“L”型长边一层 为8间临街商铺及酒店大堂,二层为网吧、娱乐室办公室、仓库、配电室,三至六 层为酒店客房;“L”型短边一、二层为食尚坊餐厅,三至五层为酒店客房。

2.事故房屋租赁情况

该建筑所有权人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由其下属的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下简称“中铁七局四公司”)负责管理。2008年10月,中铁七局四公司将其出租给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用于旅馆业经营,开设一景城市花园酒店。配电、消防、给 排水等有关设施按当时状况一并租赁,但要求酒店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使用。合同 约定房屋不能转租,对于消防责任没有明确约定。在酒店装修改造中,新增消防设 施皆由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安装。 2009年12月,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背合同约定,将“部分房屋”转租给 337 电气火灾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完全手册 苏某开网吧。配电、消防、给排水等有关设施按当时状况一并租赁给网吧使用,但 同样要求网吧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使用,并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襄樊市有关 规定。合同中租赁的具体范围未明确,只用“部分房屋”代替,而网吧在L型长边 的一层屋顶平台上搭建的第二层大厅(实测面积205m2)未明确租赁、改建、使用 关系及管理责任。

3.事故房屋消防设施情况

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内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 栓系统、消防广播声光报警器、防火卷帘等建筑消防设施;配置了32具应急照 明灯,28具疏散指示标志,80具4kg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消防供水由12m3 的屋顶水箱、160m3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组成,消防水泵包括消火栓泵和消防喷淋 泵各2台(分别为一主一备)。2009年12月28日,樊城区公安消防大队核发了消 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事故发生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处于手动状态。 网吧未与酒店一起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仅 配置了干粉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器材2010年2月8日,樊 城区公安消防大队核发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6月8日在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为4206000关17,住所为襄阳市前 进路与三元路交汇处,成立时注册资金200万元,由刘某和李某东按60%、40%的 比例共同出资,法定代表人为刘某。经营范围为饮食服务、住宿、美容美发、洗浴 服务、日用百货销售、票务代理、酒店管理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咨 询服务。2011年12月19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出资比例不变。该公 司下设3个酒店,分别是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即受灾酒店)、一景快捷酒店和一景 假日酒店。公司章程明确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公 司执行董事、经理刘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股东、监事李某东负责日常业务运作。

2.一景城市花园酒店

一景城市花园酒店于2010年6月13日在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工 商注册号420600056,营业场所为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58号,负责 人为刘某。经营范围为住宿、公共浴池、中型餐馆餐饮服务。酒店为外廊式建筑, 共有客房58间,其中三至五层各有18间六层有4间。走道和客房的地面铺有地 338 第九章电气火灾典型事故案例 毯,墙面均贴墙纸,顶部为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吊顶内相互连通。客房均为木质 房门,电视机背景墙的墙面有部分木质装修材料,每间房内均有铝合金玻璃窗。走 道的外墙上装有铝合金玻璃窗,“L”型短边(北)的房间外墙窗户安装有不可开启 的金属防盗网。

3.迅驰网吧

“迅驰星空网络会所”由“阿炳网吧”变更而来2009年4月10日,经原襄阳 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为其核发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为42 关0,单位名称由“阿炳网吧”变更为“迅驰星空网络会所”。经营范围为计算机 上网服务,核准的电脑台数为100台(发生事故时该网吧共有电脑148台)。2010 年3月29日,苏某在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樊城分局登记注册,办理个人独资企 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206060关关08,企业住所为樊城区前进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日常管理工作由店长负责,发生事故时店长为彭某。迅驰网吧总 建筑面积为396.74m2,分为大厅区和包厢区,中间以走道分隔。大厅区在走道东 侧,是在二楼露天平台上搭建的违法建筑,采用钢架搭建,建筑面积205m2,屋顶 为彩钢夹芯板,大厅东侧为玻璃外墙并装有窗帘。包厢区在走道西侧,为砖混结 构,内设包房、2间竞技场、机房和卡座,均未设门。其中包房被走道和隔墙分为 南、北、东、西四个部分,分别为东南侧的包一、西南侧的包二、西北侧的包三、 东北侧的休息区,入口设在休息区;隔断采用轻钢龙骨、双面贴石膏板。经调查, 迅驰网吧为24小时营业。

4.中铁七局四公司

中铁七局四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由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 号为4201000关关*31,住所为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茅店山西路2号,注册资 本为1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林。经营范围为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市政 公用、管道、桥梁、隧道、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房屋、机械及场地租 赁。作为火灾房屋的管理方,日常管理工作实际由下属部门襄阳劳务中心承担。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襄阳市前进路158号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 (以下简称“迅驰网吧”)包房区东南侧包房一的吊顶内因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电线的 339 电气火灾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完全手册 绝缘层等可燃物发生缓慢燃烧,烟气通过吊顶内的孔洞向迅驰网吧西侧各房间蔓 延。上网人员高某分别于5时50分许、6时07分许在北侧的卫生间、收银台闻到 了塑料燃烧的味道,卫生间内的味道较重,但未看到烟、火,离开迅驰网吧时也没 有发现异常。因包房内无人,火情一直没有被发现。6时41分许,火先从包房的东 南角突破,引燃其下方的沙发、布帘等物品。6时42分至44分有39人陆续从北侧 大门离开迅驰网吧,期间无人报警,也无人呼喊6时46分许,二层最后逃生的一 名上网人员从窗口跳出,此时大厅屋顶彩钢板内的聚苯乙烯泡沫板被引燃,东、西 两侧的窗口及北侧的通风口冒出大量浓烟。6时47分,正在一层餐厅上班的服务员 庹某看到二层迅驰网吧浓烟滚滚,东侧的彩钢板顶棚在燃烧,即拨打119电话报 警。火灾迅速蔓延并形成大面积立体燃烧。火灾导致在酒店住宿或娱乐的人员共14 人死亡(其中,3人跳楼当场死亡,7人窒息死亡,4人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47人受伤,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设施严重受损。 (二)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先后调集特勤一中队、樊东中队、 樊西中队、襄城中队、特勤二中队、襄州中队共6个消防中队、1个战勤保障大队, 16台消防车、126名官兵到场灭火救人。657分,第一台消防车到场后发现,二 楼迅驰网吧全部处于猛烈燃烧状态,火势已从西侧4个窗口向外翻卷,三楼以上多 间客房浓烟向外翻滚,4间客房、走廊及四楼、五楼部分走廊出现明火,整栋建筑 内部已充满浓烟,各楼层房间窗口均有被困人员呼救。根据火场情况,现场指挥员 采取“救人与灭火同步展开、内攻与外攻结合”的技战术措施,利用拉梯与挂钩梯 联用方式在北面和东面开辟3个救生通道从外部窗口救人,通过西侧、东侧和东南 角3部楼梯深入内部疏散、搜寻被困人员,利用云梯车在南侧直接靠近窗口救人, 前后开辟7个救生通道,从火场中营救被困人员40人,疏散被困人员28人。同 时,在东、南、西、北四个方向铺设6条水带干线,设置9支水枪、1门水炮,深 入建筑内部强攻近战,全力控制火势,阻止火势蔓延。8时48分,明火基本扑灭。 9时30分,现场清理完毕。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立即启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省委书记李鸿忠迅速作 出重要指示,要求襄阳市委、市政府尽全力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减少死亡,周密细 致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要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找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人,并举一反三,整改安全隐患。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国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 340 第九章电气火灾典型事故案例 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消防局派员到现场指导督 办。襄阳市委、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抢救伤员、应急救 援工作。 襄阳市政府迅速成立由市区领导牵头的善后工作指挥部,组织对伤者进行全力 抢救,对死者家属采取“一对一”包保的工作方式做好善后处置工作。2013年4月 22日,14名死者的善后处置工作结束47名伤者病情稳定好转,社会秩序总体 平稳。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过调查组的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排除人为放火、遗 留火种等原因引起火灾,认定火灾原因为二层迅驰网吧包房区东南侧包房一,即包 房区南墙往北0~3.5米、东面玻璃隔墙往西0~3米范围的吊顶内电气线路短路引 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不到位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不 落实;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固定消防设施作用未发挥;火灾发生后 组织疏散不力。

2.迅驰网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迅驰网吧消防安全制度、用火用电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缺失;违章 搭建、违规使用装修材料,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日常管理不 到位。

3.中铁七局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中铁七局四公司未按照租赁合同的要求及时有效阻止一景酒店的转租和违章搭 建行为,资产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4.襄阳市文化管理部门违规审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力

(1)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在办理迅驰网吧变更登记时(“阿炳网吧”变更为 341 电气火灾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完全手册 “迅驰星空网络会所”),未发现并制止违规交易行为;违规为迅驰网吧颁发网络文 化经营许可证;对超时经营未及时研究;对迅驰网吧日常监管不到位 (2)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内部管理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管理混乱,迅驰网 吧法定代表人、名称、营业场所变更档案资料缺失 (3)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迅驰网吧超时、超规模经营监管不到位。

5.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审批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对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开业前的消防 验收把关不严,违规许可;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监管不到位,对消防安全隐患失察 失管;档案管理混乱,迅驰网吧消防验收档案缺失。

6.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违建查处不力

因直( 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迅驰网吧违规搭建行为未依法依规组织查处, 执法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因

四、事故防范和

管控和治理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提高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襄阳市各级 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 求,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明确并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消防监管 职责,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将消防工作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 、, 实施、同步考核,不断提升消防工作水平;建立完善有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 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 除消防安全隐患;加大对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 自救互救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管,切实履行部门职责。襄阳市各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 协调沟通,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合力要督促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 场所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演练,提高从业人员 342 第九章电气火灾典型事故案例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 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履 行消防设施验收职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督促 相关单位彻底消除隐患;文化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的网 吧等公共文化单位实行有效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要认 真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安全基础。襄阳市各级政 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保 障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真正构建起“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及责任明 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强化社会消防安 全基础。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 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职责;严格执行建筑物室内装修竣工验收和开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要求;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编 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扑救 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排查和治 理火灾隐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和管理,严格依法实施消防监管。省消 防总队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消防队伍的管理,强化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 技能;要指导、督促基层消防队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各类消防单位的 建审、验收档案管理;要强化监督指导,适时监督、及时指导基层消防队伍严格依 法依规实施包括消防设施验收在内的各类行政许可;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将更 多的力量投入到一线、投入到基层,加大消防监督检查的力度,全面排查整治 隐患。

二、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

火灾爆炸事故 2013年6月3日6时10分许,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丰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 死亡、76人受伤,17234m2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

1.82亿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 导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千方百计救治受伤人员, 343

FD08664 | 2013_试论火灾调查中对起火点的认定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一、要具体分析过火严重的部位,不一定烧损严重的部位就为起火点。

在火灾场烧损严重不仅取决于燃烧时间长短、温度高低,而且取决于燃烧物质种类、数量、环境条件、灭火措施等诸方面因素。因此,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火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般应查清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后再进行确认:

FD08665 | 2013_误将油管当水管动明火引起火灾_12·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误将油管当水管 动明火引起火灾

事故简要经过:

某年12月9日澳大利亚籍“拉亚河”到厂修理,13日机务提供了《机舱管路检修项目单》,共有11根管子需要修理,其中有部分说明是海水管,其它未说明管子的类别(但其中有一根管子即为事后起火6号燃油柜柴油输油管),只说明需检修管子均已标明红色标记。轮机车间主管冯某根据修理单认为均为海水管。14日“拉亚河”轮大管轮、轮机主管冯某及轮机铜工工段长黄某一起去机舱察看需检修管路,在机舱底层后部右侧,船方大管轮指需修的4根管子,但未说明其种类及作用,黄认清了这4根管子,其中3根大管子、1根小管子(即为事后起火的6号燃油柜柴油输油管),因无特别说明且机舱底层右后部管子均为灰白色,黄某认为这4里边根管子均为海水管。16日上午轮机车间铜工三工段带班石某根据工段长黄某的指引察看了机舱需修理的管路,石某然后找主管冯某填写《船舶动火申请表》,未找到。碰到甲板主管刘某,刘某就将一张自已签好名的空白《船舶动火申请表》交给了石某,石某在《船舶动火申请表》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一栏内填写了:“机舱主机、辅机海水管换新改管换阀,12根要求明火作业。空调海水管换新1根。”石某将《船舶动火申请表》交安全部当船消防员杨某批准后,于10:00时石某等5人开始拆修机舱底层右后部4根管子,5人合用一把气割枪,10:40时石某站在“小管子”下方用气割枪开始割“小管子”前端法兰的螺丝,10:45时他割断了3只螺丝,当割第4只螺丝时突然从法兰缝中喷出烈火,顿时机舱浓烟迷漫,在机舱作业的工人纷纷向外逃生。

事故发生后,厂船双方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清点机舱内人员,发现轮机车间两名工人失踪(石某和袁某),11:05时火被扑灭,经查发现石某已经死亡,袁某获救,机舱局部烧损。

事故原因分析:

4、工段长黄某在现场未详细了解和区分每根管路的作用和种类,下达了错误的指令。

6、安全部消防员在审批前,未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明火作业项目。

整改措施:

【评析】

这起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常说安全工作是个系统工程,环环相扣,哪一个环节出现差错,事故就难以避免。而这条船的人员、管理、措施等方面都出现了重大的差错,其中的问题发人深省:为什么没有确认就把油管当水管;为什么有规章不执行,将空白动火申请单交施工人员随意填;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是如何监管的,如果我们有一个环节抓住了,这起事故就不会发生,说明我们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实在某些时候没有真正得到落实。

动火引燃残油火灾事故

砂袋压焊线起火

蓟州上仓天津渤旺建材有限公司“3.19”一般起重机械相关(瞒报)…

蓟州礼明庄天津悦众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7·17”一般物体打…

蓟州天津传媒学院北地块(五八盘龙楼—教学楼、报告厅)项目“…

蓟州开发区实丰液压机械公司“3•2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关于天津天伟食品有限公司消防改造项目“8·21”一般高处坠落…

19595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666 | 2013_调查报告_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材仓库7·2较大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长沙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3年7月2日,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东山社区筹委会的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材仓库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随后火随风势迅速蔓延至相邻的3个仓库,过火面积约2万平方米,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46712364元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玉玺任组长(由于张玉玺同志工作调动,后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谭应球任组长),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刘钧、市监察局执法室副主任奉蓓蕾、市安全监管局事故调查处处长李湘平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雨花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调查;同时邀请了市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对起火原因进行了技术分析,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谈话,查阅了相关资料,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2013年7月2日12时40分左右。

(二)事故发生单位: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三)事故发生地点: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东山社区筹委会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材仓库。

(四)事故类别:火灾事故。

(五)直接经济损失:46712364元。

二、基本情况

(一)火灾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火灾事故现场位于雨花区东山街道(原属雨花区黎托街道,2012年1月1日析置新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东山社区筹委会窑上组支路八以北、支路三以南,东临乡村简易水泥路,西为荒地和山坡。沿支路八北侧东南角由西向东依次为湖南万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仓库(以下简称万联仓库)、杭州创盛物流有限公司仓库(以下简称创盛仓库)、宁波金星物流有限公司仓库(以下简称金星仓库)、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材仓库(以下简称启升建材仓库),4个仓库实为一栋库房。紧邻这4个仓库北边的是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仓库(以下简称招商物流仓库), 招商物流仓库西北角为天心区楚湘街酒业个体经营户冯炜个人租用的仓库(以下简称酒业仓库)。6个仓库由东南向西北呈梯形排列紧密相联。火灾致启升建材仓库、金星仓库、招商物流仓库、酒业仓库库房及大部分库存货物损毁,另外飞火致一私人临时养猪场起火,烧死生猪7头,在扑救火灾需要当地村民李伏兴、李仕兴等人房屋被破拆,但万联仓库、创盛仓库基本未受影响。

(二)违法建筑基本情况

以上违法搭建仓库用地均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筑形式均为一层砖瓦结构,屋顶为“人”字形木质屋架盖石棉瓦,墙体为空心水泥砖砌筑,耐火等级低;搭建行为未经国土、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审批同意,属于违法建筑;所有建筑均缺乏基本的消防设施设备,也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不具备仓储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三)事故发生单位及租用仓库情况

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万家丽中路三段东方新城办公楼E栋401房,法人代表为王彦明,主要从事装饰材料、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等产品的销售,是“圣象”牌地板的湖南地区总代理商。该公司现有员工100人左右,下设办公室、仓储部等九个部门,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仓储部经理李明是仓库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2012年3月25日,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彦明与彭金科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以12元/平方米/月的价格租用了彭金科、彭正、彭桂香违法搭建仓库的2间小仓库(由西向东第4、第5间小仓库、面积782平方米),主要用于存放“圣象”牌地板、木方及辅材。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租用该仓库后,用废弃的木方和木地板(在第5间小仓库东南角靠墙)分隔出一间约10平方米的小房子给仓库保管员居住。

经查证,仓库共有4名仓库保管员,分别是仓储部经理李明和仓管员游晖、李武云、赵天雪,仓库大门钥匙由李明和赵天雪保管。由于仓库主要存放大宗工程用地板,货物日常进出频率不高,仓储部经理李明未安排专人进行白天值守,只是货物进出库时由仓库保管员打开仓库大门,晚上由仓管员赵天雪和其妻子在里面居住值守。公司虽制定了企业内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但仓储部经理李明未按制度要求组织启升建材仓库的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公司除明确仓储部经理李明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外,未按《消防法》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仓库其他人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在经营期间,公司法人代表王彦明未认真检查仓库消防安全工作,仓储部经理李明未对仓库消防设施设备缺失、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等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四)其他相关单位租用仓库情况

1、湖南万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租用仓库情况

2012年4月28日,湖南万联物流运输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刘惠峰与彭正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以13元/平方米/月的价格租用了彭金科、彭正、彭桂香违法搭建的仓库中由西向东第1间小仓库(面积690平方米),用于存放从浙江绍兴发过来的家电百货、厨房电器等货物。公司在租用的仓库中设立了长沙货运站,有员工8人,没有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员,未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公司总经理刘惠峰请人对仓库进行了改建,用空心砖分隔出4间员工宿舍、1间厕所和1间厨房,其余用于堆放货物,属于典型的“生产、生活、办公”三合一经营场所。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刘惠峰在经营其间,未对租用仓库消防设施设备缺失、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等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杭州创盛物流有限公司租用仓库情况

2012年4月28日,杭州创盛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军孝与彭正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以13元/平方米/月的价格租用彭金科、彭正、彭桂香违法搭建仓库中由西向东第2间小仓库(面积645平方米),用于存放麻将机、书包、电压力锅等货物。公司在租用的仓库中设立了长沙货运站,负责人为叶道良,还聘请了5名装卸工人和1名厨师。叶道良对租用的仓库进行了装修改造,用空心砖分隔出1间办公室、5间住房(装卸工住3间,叶道良住2间)、2间厕所、1间厨房,其余用于堆放货物,属于典型的“生产、生活、办公”三合一经营场所。仓库仅在办公室张贴一张手抄的安全管理制度,叶道良平时只口头对装卸工人进行了防火知识的教育,曾教过装卸工人如何使用灭火器。租用仓库期间,除配了4个灭火器外,未对仓库消防设施设备缺失、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等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宁波金星物流有限公司租用仓库情况

2012年4月,宁波金星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负责人郑期昌与彭正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以13.8元/平方米/月的价格租用彭金科、彭正、彭桂香违法搭建仓库中由西向东第3间小仓库(面积505平方米),用于存放汽车配件、“公牛”牌电器开关、饮水机等货物。公司在租用的仓库中设立了长沙办事处,聘请了4名员工。郑期昌对租用的仓库进行了改造,将仓库隔成出1间办公室兼宿舍、1间厕所、1间厨房,其余用于堆放货物,属于典型的“生产、生活、办公”三合一经营场所。办事处无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员,未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租用仓库期间,郑期昌除配了4个灭火器外,未对租用仓库消防设施设备缺失、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等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4、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租用仓库情况

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位于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内,为企业非法人机构,总经理邓志勇,现有员工150人,经营范围为物流信息咨询、仓储、搬运装卸和货物配送等。

2011年8月31日,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总经理邓志勇与彭金科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仓储服务合同,以11元/平方米/月的价格租用了彭金科等5个人合伙违法搭建的仓库(即招商物流仓库,面积约16800平方米)。2011年9月, 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总经理邓志勇与湖南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货物保管合同,以15元/平方米/月的价格为湖南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格力电器入库、出库、对账等服务,主要存储格力小家电、冰箱、空调配件、电风扇等物品。合同明确仓库消防安全由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邓志勇为主任、副总经理王渭年为副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司制定了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岗位操作规程,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每2个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仓储安全生产工作;公司租用仓库后,对仓库员工进行了安全培训,安排8名仓管员24小时员轮班值守,2013年2月组织仓库从业员工进行了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公司技术安全部每周对仓库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2012年8月28日公司在审查与彭金科的续签合同时,公司副总经理王渭年在公司合同审查表上提出了“仓库消防设施缺少,公司应当拿出具体的措施方案,合同提交专题会议讨论并做好会议记录”等意见,但总经理邓志勇还是与彭金科续签了仓库租赁合同,继续租用彭金科违法仓库。2012年10月左右,公司副总经理王渭年去仓库检查后,在公司会议上提出仓库消防设施条件不符合要求,但总经理邓志勇认为长沙周边都是这样的简易仓库,没办法达到规定要求。公司租用仓库后,配置了112个灭火器,16个防毒面具等消防设备,但对不符合要求的19个消防栓未能进行改进。

5、冯炜租用仓库情况

2010年年初,冯炜与李四清、李卫星签订仓库租赁合同,以2万元/季度的价格租用李四清、李卫星违法搭建的仓库(面积约2000平方米)。冯炜又将该仓库分片租给了中宇酒业商行、湖南联桥商贸有限公司等24家酒业公司,主要用于存放红白酒。冯炜在仓库内分隔出1间约5平方米的小房间,由冯炜及其妹妹冯辉轮流在仓库值守,仓库无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应急预案,日常管理由冯炜负责。租用仓库期间,冯炜未对租用仓库消防设施设备缺失、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等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五)雨花区违法仓库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及安全隐患

雨花区由原长沙市郊区演变而来,城乡结合部所占区域面积较大。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加快和京珠高速、机场高速、武广高铁、沪昆高铁等多个重点项目建设,东山街道所在的黎托片区原有的农田灌溉水系受到严重破坏,村民的农田和菜地耕种困难;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了控规又暂未征收,致使大面积的田地荒废。而黎托片区附近的高桥大市场、万家丽建材市场等商贸物流中心快速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仓储市场需求。不少待征地拆迁村民受利益驱动,在原耕地和空坪隙地上违法搭建了大量的简易仓库用于出租。据初步统计,雨花区共有违法搭建的临时仓库3800家左右,面积约600万平方米,其中东山街道违法搭建的仓库约120万平方米。这些违法搭建的仓库条件简陋、建筑质量差、缺乏基本的消防设施,也没有经过任何政府部门的审查验收;有的存在时间长,电力线路已经严重老化;加之仓库业主和租赁户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普遍存在“重利用、重效益、轻投入、轻管理”的思想,在消防安全上投入很少、管理缺位,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13年7月2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雨花区东山街道东山社区筹委会窑上组村民彭立新从家里出发准备去维修手机,在经过启升建材仓库时发现仓库东侧有烟冒出,走近一看是起火了,于是立即呼救。听到呼救的彭正,村民卢海、欧阳岳飞和金星仓库员工迅速赶到现场使用手提式灭火器进行扑救,但由于仓库铁门锁闭,灭火器打不到火点,且现场缺乏其它灭火设施,加上当时正刮南风,火势迅速向北侧的招商物流仓库蔓延。12时44分许,彭正第一个拨打了“119”电话报警,称雨花区东山街道东山社区“圣象”木地板仓库发生火灾,请消防部门赶快扑救。

接警后,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先后紧急调集20个中队、380多名消防官兵、53辆消防车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出动的高桥中队于13时01分到达火灾现场并迅速展开灭火,东山街道相关领导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带领街道干部也同时到达事故现场。接到事故报告后,省消防总队总队长马维光,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剑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钟钢,副市长何寄华、姚英杰、李介德,市政府秘书长凌勤杰,雨花区委、区政府等领导迅速赶到现场指挥灭火工作。

由于起火仓库位于雨花区城郊,现场没有市政消防水源,且仓库内存放有大量的可燃易燃物,加上风势较大,给灭火带来极大困难。消防支队迅速组建了火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火场指挥部调集了20多台环卫洒水车投入灭火,还调集林业部门山林救火泵车从浏阳河取水扑救。黎托派出所和东山街道有关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了警戒,对群众进行了疏离,对现场交通进行了疏导,东山街道相关领导带领机关干部和民兵,先后3次冲进起火仓库,将20多名正在抢救仓库财产的滞留人员带到安全地带。为了防止火势蔓延和方便消防官兵进行灭火,东山街道迅速调来4台挖机、2台推土机,在支路三的南面挖出了一条长约20米、宽约10米的隔离带,有效阻止了火势往支路三以北蔓延。

经过广大消防官兵和雨花区政府、东山街道干部群众的奋力扑救,火势于下午16时40分左右得到有效控制,于晚上21时左右基本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调查认定,起火点位于启升建材仓库东侧库区内距西隔墙2—4.5米、距仓库南大门0.5—2.5米的范围内。起火原因能够排除放火、玩火、电气故障、生活用火不慎、自燃、雷击等原因引起火灾,不排除人为遗留火种引起火灾的可能。

(二)间接原因

1、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

(1)彭金科、彭正、彭桂香等村民未经国土、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审批同意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搭建仓库,将防火等级低、缺乏基本消防设施设备和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的违法仓库出租给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租赁户从事仓储业经营活动,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2)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租用村民违法搭建不具备仓储业消防安全条件的简易仓库储存易燃可燃货物,且未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未对仓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安排人员白天对仓库进行值守,是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

(3)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宁波金星物流有限公司、酒业个体经营户冯炜分别租用村民违法搭建的不具备仓储业消防安全条件的简易仓库储存可燃货物,几个仓库紧密相连,仓库之间无防火隔离设施,导致火灾损失扩大。

2、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

(1)雨花公安分局黎托派出所没有认真履行消防安全日常监管职责,虽有民警在今年1月9日、6月18日对启升建材仓库进行了2次消防安全检查,也指出了仓库没有安装防爆灯、灭火器材不够、人员没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通道堵塞、仓库地面有烟头等问题,但没有认真督促整改;对辖区内其他违法搭建仓库的消防安全隐患也没有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整治。

(2)雨花区东山街道安监站没有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未协调、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对辖区内违法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整治。

(3)雨花区公安消防大队没有认真执行省公安厅印发的《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未将招商物流仓库等面积大、存货多的仓库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未认真督促、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做好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消防安全宣传、消防安全执法不到位。

(4)雨花公安分局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没有认真落实上级领导关于迅速排查、整治黎托片区违法搭建仓库消防安全隐患的指示,未能督促区公安消防大队和黎托派出所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

(5)雨花区城管局和城管执法大队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辖区内违法建筑查处不力、拆除不力,致使违法建筑大面积、长时间存在,形成了大量的消防安全隐患。

3、政府领导责任落实不够到位。

(1)雨花区东山街道办事处虽然在控制新增违法建筑方面做了比较扎实的工作,但对拆除已有的违法建筑缺乏措施、缺乏力度;没有认真落实上级领导关于迅速排查、整治黎托片区违法搭建仓库消防安全隐患的指示,对违法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不力、组织不力。

(2)雨花区人民政府近年来虽然加大了对拆违控违工作的领导,但尽快根治违法建筑问题的决心不够大、措施不够硬,对督促街道、职能部门履行拆违职责要求不够严;没有认真落实上级领导关于迅速排查、整治黎托片区违法搭建仓库消防安全隐患的指示,对违法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重视不够,组织排查、整治的力度不够大。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起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三)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租用不具备仓储经营安全条件的非法仓库储存货物,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是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由雨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给予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要进一步规范仓储物流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建议市政府根据市场需要,科学规划,严格审批,尽快建成功能齐全、消防设施完备的仓储物流场所。督促各区、县政府对辖区违章仓库的使用性质、储存物质、面积大小、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切实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对短期内难以拆除、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要督促业主和租赁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问题没有及时进行整改的,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或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对火灾隐患严重,难以整治到位的仓储场所,要果断予以强制拆除;要加大控违拆违的力度,坚决杜绝边拆边建的现象。

(二)要进一步落实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雨花区委、区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领导责任;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严格督促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督促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挥、调度力度,更好的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解决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消除违法建筑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要有决心、有办法,以有效的措施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三)要进一步落实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雨花公安分局及区公安消防大队、各公安派出所要严格依法履行好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区城管局和区城管执法大队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履行好社会事务综合管理职责;区安全监管局要严格依法履行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作为,密切配合,避免相互推诿,回避责任。要迅速对违法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整治。

(四)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这次火灾事故调查的情况来看,与事故有关的几个企业都普遍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主要原因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只图省钱、省事,无视安全隐患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雨花区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督促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制定并演练安全应急预案,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五)要进一步加强全民消防安全教育。今年以来,雨花区火灾事故频发,既有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事故,也有居民生活中用火用电不慎引发的事故,反映了一部分人的消防安全意识还很淡薄、消防安全知识还很缺乏。雨花区在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同时,要深化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特别是要利用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技能。

FD08667 | 2013_贵州安顺平坝县大山煤矿5·1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大山煤矿“5•1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5月10日19时6分,安顺市平坝县大山煤矿(以下简称大山煤矿)在越界非法盗采的马四巷采点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62.82万元。

事故发生后,大山煤矿未按规定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安顺市安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群众电话举报,组织核查后按规定上报了事故情况。

接事故报告后,国务委员王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贵州省委书记赵克志,省长陈敏尔等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副省长王江平率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会同安顺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单位全力开展抢险救援和指导善后处理工作。

5月11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政府成立了以贵州煤监局副局长陈富庆为组长,省监察厅执法室主任冯泽民、安顺市副市长罗荣彬为副组长,贵州煤监局(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监察厅、总工会、能源局及安顺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人员,并邀请省、市检察院派员参加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进行鉴定。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矿井及公司简况

大山煤矿属私营独资企业,为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法定代表人常文学,负责煤矿全面工作;煤矿管理人孙鱼雷,煤矿生产安全实际负责人;矿长杨乘蛟,负责煤矿生产安全管理;生产矿长秦勇,负责煤矿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矿长常飞,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工作,2013年3月,在井下盗采区域与工人发生纠纷受伤后由张大金(又名张鸿,无安全资格证)负责安全;未配备总工程师,工程师王明发,负责煤矿的技术管理工作。

该矿原为6万吨/年的生产矿井,2009年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得到批复同意后,进行15万吨/年独立技改。设计采用斜井开拓、三条井筒,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

矿井井田内共有M8、M9、M12、M14号等4层可采煤层,上煤组为M8、M9煤层,下煤组为M12、M14煤层,现开采上煤组;煤层平均倾角6o;矿区划分为三个采区开拓全井田:上煤组为一采区,下煤组+1314m以上为二采区,下煤组+1314m以下为三采区。

该矿为高瓦斯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33.47m3/t,绝对瓦斯涌出量为10.57m3/min;M8、M9煤层均属Ⅲ类不易自燃煤层,煤尘无爆炸危险性;M8煤层在+1306m、M9煤层在+1314m标高以上不具有突出危险性,M12、M14煤层未鉴定。

2012年12月,该矿技改建设项目完成后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批准其在一采区范围内组织生产,首采工作面为M8煤层的1181炮采工作面。2013年4月上旬,1181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事故发生时,在矿界范围内M8煤层布置有1182运输巷、回风巷两个掘进工作面。

2011年,大山煤矿整合在安顺盘龙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龙树公司)名下。

(二)盘龙树公司简况

盘龙树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有商贸投资、矿山技术咨询、煤炭经营三家分公司及16个煤矿;所属煤矿设计总规模210万吨/年,其中,盘龙树等9个煤矿为全资所有,1个煤矿控股50%,大山等6个煤矿正处于整合重组过程中;公司设置有通防部、机电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管部、总工室、综合办公室等业务部室对所属矿进行监管。

盘龙树公司未对大山煤矿提取相应的管理费用,今年以来公司相关部门到该矿进行了3次检查。

(三)越界非法生产及事故点基本情况

2009年5月起,大山煤矿在矿界内M8煤层范围内进行技改建设的同时,利用延伸至M9煤层的主井,越界进入相邻国有黄家庄煤矿井田内M9煤层,在越界区域布置600m皮带运输巷和回风巷与合法系统联通;同时利用技改前风井(技改后已废弃)作为人员、马匹进出通道兼进风井,于2012年在非法生产区域构成简易通风系统;在风量不足、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越界非法生产。据统计,从2012年至事故发生,该区域非法出煤18.7万吨。

大山煤矿为逃避监管,在一采区1314联络巷与非法生产区域的600m皮带运输巷相连的煤仓绕道中,为设置临时密闭准备了相应材料,并将动力电缆埋入地下进入非法区域;平时打开密闭组织生产,在有关部门检查时迅速将非法生产区域封闭,待检查人员离开后又启封密闭,恢复非法生产;非法生产区域布置的巷道、作业点均未标注在大山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件上;采掘作业点均未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入井检身采取合法区域人员和非法区域人员“两本账”的方式;对非法区域生产系统未进行测风,未安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也未进行瓦斯抽采;巷道支护采用零星木点柱,绝大多数地段未支护。

该非法生产区域所用的电力、火工品等均利用矿井一采区技改或生产获得;其煤炭通过非法区域600m皮带巷进入合法区域一采区煤仓,由主井运输皮带运至地面;其排水集中在原废弃老巷形成的水窝,利用潜水泵排至合法区域一采区永久水仓,排出地面。

事故发生时,非法生产区域内布置有1193采煤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事故时停工)及4个巷采点(矿方命名为马一、马二、马三和马四)。

采煤工作面采用倾斜长壁后退式采煤,单体液压支柱支护,爆炮落煤。

发生事故的巷采点区域采用煤电钻打眼、爆破落煤,宽度6至8m,高度平均1.6m(煤层厚度1.6m),零星木点柱支护;分早晚两班作业;未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瓦检员、安全员、爆破工均由当班各作业点负责人兼任;采出的煤炭用马车转运到溜子道刮板输送机,再通皮带进入一采区煤仓。

4个巷采点、2个掘进面分别使用3台2×7.5Kw局部通风机,2台2×5.5Kw局部通风机,1台5.5Kw局部通风机供风。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5月10日晚班,煤矿未组织召开班前会,16时至18时,共60名人员陆续入井,其中M8煤层1182运输巷、回风巷掘进8人,非法区域52人(1193采面22人、巷采点30人)。当班M8煤层掘进工作面由赵和平负责;非法生产区域带班领导是安全负责人张大金,其中:1193采面由李才平负责,巷采点分别由包工头晏华国、陈勇负责。18时许,孙鱼雷入井,换张大金出井吃饭,并负责对巷采点马车转运的煤量进行计量。

巷采作业区域由晏华国带领14人到马一、马二巷采点作业,陈勇带领14人到马三、马四巷采点作业。18时30分,马三巷采点准备放炮,晏华国将马一、马二巷采点人员撤至安设的局部通风机处,马三巷采点人员撤至马四巷采点口处,马四巷采点未撤出人员,18时40分马三巷采点放炮;19时6分,马四巷巷采点的作业人员试煤电钻时发生瓦斯爆炸,造成马三、马四巷采点10人当场死亡,4人受伤(其中2人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外面躲炮的晏华国听到马四巷采点有响声且有震动,感觉可能发生事故,便带领工人沿进风巷道撤出;孙鱼雷在马车转运煤场处感觉到里面有震动,就向外跑,到达380m皮带机头处打电话告诉主井口的皮带司机周波波,周波波立即报告了生产矿长秦勇;其余在非法区域作业的38人安全升井。

(二)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5月10日19时6分,大山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煤矿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自行组织救援;22时31分,安顺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值班员接群众电话举报:平坝县乐平镇大山煤矿发生一起严重的瓦斯爆炸事故,已有10人死亡,并有2至3人受伤,22时33分,值班员电话通知平坝县安监局局长罗涛进行核查;罗涛接到电话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核实,在确定属实后于23时27分,电话向市应急办和省安监局调度中心电话报告了核实情况;5月11日0时30分,安顺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向省安监局调度中心书面报告“该矿确有事故发生,5人受伤”;2时50分,安顺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向省安监局调度中心书面报告“该矿发生瓦斯燃烧事故,10人死亡,5人受伤”。

(三)抢险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生产矿长秦勇立即带人入井组织救援,在煤炭转载点处往里50m处,检查瓦斯浓度5.2%,秦勇组织人将损坏的局部通风机移开,恢复一台局部通风机运转供风、排出事故地点瓦斯,随即进入事故区域救援,在马四巷采点区域沿途发现了4名伤者和7名遇难人员,在马四巷采点迎头10余米处,检查瓦斯浓度超过10%,并看见迎头还有3名遇难人员;由于瓦斯浓度高未进入,于是组织人员将4名伤者救助出井,送往医院治疗。

接事故报告后,省、市、县三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副省长王江平立即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安顺市委、政府和有关单位全力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安顺市矿山救护队于11日0时05分赶到事故现场,11日0时11分组织两个小队分别对事故矿井的M8、M9煤层的作业点进行侦察,在马四巷采区域发现10名遇难人员、5匹死马和1匹活马,11日3时25分侦察结束返回地面向指挥部汇报。11日3时40分,按照指挥部指令由安顺救护队、林东救护大队、安顺华荣救护队入井进行联合救援,于11日6时23分将10名遇难人员全部搬运出井,抢险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非法越界开采,通风系统混乱,风量严重不足,无风微风作业,造成事故地点瓦斯积聚,煤电钻失爆产生火花引爆积聚瓦斯,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大山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越界非法组织生产。

(1)长期利用合法系统一边技改,一边超出矿界、掠夺式地非法盗采国家煤炭资源,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二条规定。

(2)无视矿工生命安全,一面签定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承诺书,一面指挥工人在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区域冒险作业,违反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七条规定。

(3)逃避监管、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拒不执行县安监局4月15日的停止非法生产监管指令,采取设置临时密闭、深埋动力电缆、相关矿用图件不标注及工人入井“两本账”等手段来逃避监管,在非法区域组织生产至事故发生,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

(4)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未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任用无资质人员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违反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七条规定;未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及电器防爆管理等制度,违章指挥、冒险蛮干,违反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六条规定。

(5)非法生产系统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无设计、无规程,无正规通风设施,未安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及瓦斯抽采系统等基本安全设施,违反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二条规定。

(6)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煤矿未按规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蓄意瞒报,盲目自行组织救援,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规定。

2.盘龙树公司管理不规范,对所属矿井监管不到位。

(1)企业整合工作推进缓慢。未制定完善整合过渡期间矿井与公司的权责及相应的管理制度,集团化管理形同虚设。

(2)日常管理不到位。对整合过渡期间的大山煤矿管理不力,在知道大山煤矿非法盗采国家煤炭资源后,虽对大山煤矿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煤矿停止非法生产行为,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

3.乐平镇人民政府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

(1)对大山煤矿技改前的风井在长期不使用的情况下,不调查、不过问,致使该井口成为非法盗采的通道;未认真督促国土所开展巡查工作,对人员和马匹长期出入非法生产失察。

(2)对安监站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安监站的工作;安监站机构不健全,监管能力不足,对辖区煤矿监管、执法不到位;2013年4月22日,安监站到大山煤矿核查举报时,发现该矿通往9号煤层老系统的密闭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有出煤迹象,未及时进一步核查。

(3)未严格落实驻矿安监员制度。镇政府未按照《平坝县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平安监管字〔2011〕25号)要求,做到1个煤矿至少配备1名驻矿安监员,也未要求驻矿安监员按规定驻矿,导致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缺位。

4.县国土资源部门对煤炭资源开采监管不到位。

(1)对黄家庄煤矿多次反映相邻煤矿有越界开采情况虽安排中介机构测量,在未认真、彻底核查的情况下,对中介机构提出的“大山煤矿有越界开采行为”作出了“未查到越界生产证据”的结论;虽定期对矿井开采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但对测量结果不分析、不处置,监测工作流于形式。

(2)对乐平镇国土所巡查工作督促、检查不力。镇国土所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老窑及废弃井口巡查工作不认真,未及时发现大山煤矿利用技改前的风井进行越界非法生产。

5.平坝县工业和经济贸易局(煤炭管理局)煤炭产品准销准运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对矿井煤炭产品的准运准销量进行核定,导致煤矿超能力生产,甚至越界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得以进入市场销售。

6.县安监局执法工作不规范,重大隐患跟踪落实不到位。

(1)2013年4月15日,对大山煤矿进行监管检查中发现该矿存在非法进入M9煤层生产的迹象,下达封闭指令后,未及时进行跟踪落实,也未及时告知国土资源局。

(2)2013年4月22日安排乐平镇安监站对举报大山煤矿非法生产行为进行核查后,未及时跟踪落实。

7.平坝县政府打非治违工作存在漏洞。

(1)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连续7年持续稳定,产生麻痹松懈思想,虽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但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放松了督促检查。

(2)对《七条规定》及省政府“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宣传贯彻落实力度不够,未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时对各乡镇、各煤矿企业的宣贯情况进行督查。《七条规定》的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实,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未得到有效打击和遏制,矿工生命安全未得到有效保护。

(3)未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要求,落实一矿一名驻矿安全监管员。

(4)未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能职责和强化联合执法机制,对各职能部门工作督促检查不力,致使其未按照职责分工,将“打非治违”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各职能部门未形成“打非治违”的联动机制,执法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信息不能及时沟通。

(5)未认真汲取今年以来我省发生的多起煤矿较重大事故教训,督促相关部门深入现场、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大山煤矿“5·1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毕节市金沙县茶园乡石板坡煤矿“4·12”…

黔南州福泉市高石乡哲岩煤矿“10.17”较…

天津宏润景观照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8•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天津滨海新区渤化化工发展有限公司“6·25”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

河北众思创家电维修服务中心“6·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恒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和平区新兴街天津地铁7号线八里台站项目“1·7”一般机械伤害…

78987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3115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40357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

33050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08668 | 2013_赵县2·28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pdf

— 1 — 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 “2·28”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2 年2 月28 日9 时4 分,位于石家庄市赵县境内的河北 克尔化工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5 人死亡、4 人失 踪、46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59 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高度 重视。张德江副总理,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骆琳局长,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孙华山副局长,省委张庆黎书记,省政府张庆伟省长, 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孙瑞彬书记,省政府张杰辉副省长,省安 全监管局高圣先局长等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对事故救援和调 查处理等工作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张庆伟省长第一时间赶赴医 院看望慰问受伤人员,并对事故应急处置作出重要指示。省委常 委、石家庄市委孙瑞彬书记,省政府张杰辉副省长,省安全监管 局高圣先局长,石家庄市政府姜德果市长等领导赶赴事故现场, 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搜救和清 理工作。国家煤监局彭建勋副局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王浩水司 长、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李万春副主任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 事故调查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2 月29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张杰辉副省长任组长的河北 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和由省

— 2 — 安全监管局高圣先局长任组长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 查。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 总工会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 员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指导 和帮助下,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国务院领导、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领导和省领导的重要批示要求以及“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 勘察、技术鉴定、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 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概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尔公司)成立于2005 年2 月,注册资本5258 万元,位于石家庄市赵县工业区(生物 产业园)内,东西长611 米,南北长178 米,占地163 亩。公司 西部为生活区,东部为生产区和配套设施。现有职工351 人,法 定代表人杨勇。 该公司年产10000 吨噁二嗪、1500 吨2-氯-5-氯甲基吡啶、 1500 吨西林钠、1000 吨N-氰基乙亚胺酸乙酯项目由赵县发展改 革局备案(赵发改投资备字〔2008〕31 号),总投资2.17 亿元。 该项目列入2009 年度和2010 年度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分 三期建设,一期工程建设一车间(硝酸胍)、二车间(硝基胍) 及相应配套设施,由河北渤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化工石化医药

— 3 — 行业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编号:A213001034)设计,河北 华飞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第一类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 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甲级安全评价资质,资质编号:APJ-(国) -0394-2006)进行竣工验收安全评价。一期工程分别于2009 年 7 月13 日、2010 年1 月15 日、7 月13 日通过设立安全审查、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2010 年9 月取得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公司现有产品为硝酸胍和硝基胍。自投产以来,公司经营状 况良好,2011 年实现销售收入2.6 亿元,利润1.07 亿元,上缴 税金815 万元。 (二)一车间生产工艺流程。 克尔公司发生爆炸的地点为一车间。一车间产品是硝酸胍, 设计能力为8900 吨/年。该公司硝酸胍生产为釜式间歇操作,生 产原料为硝酸铵和双氰胺,其生产工艺为: 硝酸铵和双氰胺按2:1 配比,在反应釜内混合加热熔融,在 常压、175℃至210℃条件下,经反应生成硝酸胍熔融物,再经 冷却、切片,制得产品硝酸胍。该工艺生产过程简单,是国内绝 大多数硝酸胍生产厂家采用的工艺路线。 反应分两步进行,反应方程式为: (1)(NH2CN)2+NH4NO3=NH2C(NH)NHC(NH)NH2·HNO3-Q (2)NH2C(NH)NHC(NH)NH2·HNO3+NH4NO3=2NHC(NH2)2·HNO3+Q 总反应为:(NH2CN)2+2NH4NO3=2NHC(NH2)2·HNO3+Q

— 4 —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一车间共有8 台反应釜,自北向南单排布置,依次为1 至8 号。事发当日,1 至5 号反应釜投用,6 至8 号反应釜停用。 2 月28 日8 时40 分左右,1 号反应釜底部保温放料球阀的 伴热导热油软管连接处发生泄漏自燃着火,当班工人使用灭火器 紧急扑灭火情。其后20 多分钟内,又发生三至四次同样火情, 均被当班工人扑灭。9 时4 分许,1 号反应釜突然爆炸,爆炸所 产生的高强度冲击波以及高温、高速飞行的金属碎片瞬间引爆堆 放在1 号反应釜附近的硝酸胍,引起次生爆炸。 事故发生后,一车间被全部炸毁,北侧地面被炸成一东西长 14.70 米,南北长13.50 米的椭圆形爆坑,爆坑中心深度3.67 米。 8 台反应釜中,两台被炸碎,三台被炸成两截或大片,三台反应 釜完整。一车间西侧的二车间框架主体结构损毁严重,设备、管 道严重受损;东侧动力站西墙被摧垮,控制间控制盘损毁严重; 北侧围墙被推倒;南侧六车间北侧墙体受损;整个厂区玻璃多被 震碎。经计算,事故爆炸当量相当于6.05 吨TNT。 (二)抢险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省、市、县三级政府紧急成立了现场应急救援 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搜救和清理工作。调动 安全监管、公安、武警、特警、消防、医疗救护、电力、商务、 民政等各种救援人员1000 余人次,动用各种特种机械及救援车

— 5 — 辆200 余台次,历经80 多小时的连续奋战,清理倒塌厂房建筑 垃圾1000 多立方米,清运危险爆炸品3 余吨,清理出21 具尸体 和144 块尸块。从沧州大化、石家庄炼油厂、河北压力容器研究 院等单位紧急协调6 名安全专家,全程参与事故现场搜救和清理 工作。公安部门组织警力搜集事故现场周边的人体组织、毛发、 血迹等,进行DNA 比对,并采集20 份现场土样,排除了人为 破坏因素。至3 月3 日12 时,现场搜救工作全部结束。 现场搜救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制定了《厂 区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对该公司尚存的34 种共计710 吨硝基 胍、硝酸铵、硫酸等危险化学品以及二车间和十车间29 釜约17 吨未放料的液态硝基胍进行妥善处置。至3 月13 日,将公司厂 区及库房内具有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全部运出厂 区;二车间和十车间未放完料的液态硝基胍处置完毕;将其它剩 余危险化学品就地封存。 至此,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圆满结束,未发生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排除人为破坏因素。 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组织查看该公司视频监控录像,未发 现无关人员在事故前进入厂区;经比对死亡、失踪人员DNA 样 本,分析尸体尸块分布位置,确认爆炸中死亡、失踪人员均为厂 区内工作人员和施工人员;经检验鉴定爆炸点周边土样,未检出 TNT 成分;结合调查走访厂区工作人员、死亡和失踪人员家属

— 6 — 及周围群众情况,并结合现场物证检验调查,综合分析,该起事 故排除人为破坏因素。 (二)事故直接原因。 克尔公司从业人员不具备化工生产的专业技能,一车间擅自 将导热油加热器出口温度设定高限由215℃提高至255℃,使反 应釜内物料温度接近了硝酸胍的爆燃点(270℃)。1 号反应釜底 部保温放料球阀的伴热导热油软管连接处发生泄漏着火后,当班 人员处置不当,外部火源使反应釜底部温度升高,局部热量积聚, 达到硝酸胍的爆燃点,造成釜内反应产物硝酸胍和未反应的硝酸 铵急剧分解爆炸。1号反应釜爆炸产生的高强度冲击波以及高温、 高速飞行的金属碎片瞬间引爆堆放在1 号反应釜附近的硝酸胍, 引发次生爆炸,从而引发强烈爆炸。 (三)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企业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的危险 性认识严重不足,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管理人员配备 不足,单纯追求产量和效益,错误实行车间生产的计件制,造成 超能力生产,严重违反工艺指标进行操作。技术、生产、设备、 安全分管负责人严重失职,对违规拆除反应釜温度计,擅自提高 导热油温度等违规行为,听之任之,不予以制止和纠正。当一车 间出现2011 年10 月28 日,1 号反应釜发生喷料着火;2011 年 11 月23 日,7 号反应釜导热油管道保温层着火;2012 年2 月16 日,2 号反应釜内着火等三次异常情况后,不认真研究分析异常

— 7 — 原因,放纵不管,失去整改机会,最终未能防范事故的发生。 2.企业管理混乱,生产组织严重失控。公司技术、生产、 安全等分管副职不认真履行职责,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等部 门人员配备不足,无法实施有效管理,机构形同虚设。车间班组 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有章不循,管理失控。企业生产原料、工 艺设施随意变更,未经安全审查,擅自将原料尿素变更为双氰胺。 未制定改造方案,未经相应的安全设计和论证,增设一台导热油 加热器,改造了放料系统。设备维护不到位,在反应釜温度计损 坏无法正常使用时,不是研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而是擅自将 其拆除,造成反应釜物料温度无法即时监控。生产组织不合理, 一车间经常滞留夜班生产的硝酸胍,事故当日,反应釜爆炸引发 滞留的硝酸胍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车间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专业知识低。公司车间主任和 重要岗位员工全部来自周边农村,多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缺乏 化工生产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未经有效安全教育培训即上岗 作业,把危险程度较低的生产过程变成了高度危险的生产过程; 针对突发异常情况,缺乏有效应对的知识和能力。车间主任张召 朋为加快物料熔融速度和反应速度,完成生产任务,擅自将绝不 可以突破的工艺控制指标(两套导热油加热器出口温度设定高 限)调高,使反应釜内物料温度接近了硝酸胍的爆燃温度 (270℃)。车间操作人员对反应釜温度计的至关重要作用毫无认 识,生产过程中,在出现因投入的硝酸铵物料块较大,反应釜搅

— 8 — 拌器带动块状硝酸铵对温度计套管产生撞击,频繁导致温度计套 管弯曲或温度指示不准等情况时,擅自拆除了温度计,导致对反 应釜内物料温度失去了即时监控。 4.企业隐患排查走过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 不认真,对技术、生产、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视而不见, 甚至当上级和相关部门检查时弄虚作假,将已经拆除的反应釜温 度计临时装上应付检查,蒙混过关。对反应釜温度缺乏即时监控、 釜底连接短管缺乏保温等隐患,尤其是反应釜喷料、导热油管路 着火等异常情况的内在隐患,以及导热油温度提高的危险性等不 重视,不分析研究,不及时认真整改。 5.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对克尔公司这样发展速度快,各项 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缺乏有力跟进指导和具体帮助,属地 管理存在漏洞,客观上助长了企业的畸形发展,埋下了重大事故 隐患。安监、质监、工信、发改等部门以及企业所在生物产业园 管委会监管力量不足,化工、医药专业人才少,现场检查时难以 发现企业存在的专业性问题,加之企业弄虚作假,未能对企业的 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和指导,未能有效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 6.政府监管不力。县乡政府对化工生产的危险性认识不足, 对重点化工企业的特殊性重视不够,有重发展轻安全倾向,未能 有效监管相关部门和监督企业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 (四)事故性质。

— 9 — 经调查认定,克尔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因严 重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提高导热油温度,导热油泄漏着火后处置 不当而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张召朋,男,汉,初中文化,克尔公司一车间主任。擅 自改造导热油系统,擅自提高导热油加热器出口温度,擅自拆除 反应釜温度计,野蛮操作,造成事故的发生,是事故直接责任者, 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 条之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 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杨勇,男,大学文化,中共党员,2005 年至今任克尔公 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混乱状况疏于管理,未认真履 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项目投产后,未向有关部门提出 变更申请,擅自决定改变生产工艺,将原料尿素变更为双氰胺; 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对一车间严重违反 工艺纪律,擅自调高重要工艺参数,突破设计规定安全极限的行 为不予及时纠正,对克尔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负 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 条规定,其涉 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38 条第3 项和《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第29

— 10 — 条之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2011 年年收入60%的罚 款,计12 万元,撤销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终身不得担任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许勇,男,大学文化,2011 年4 月任克尔公司生产总监 至今,负责公司生产、设备、维修管理等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 对野蛮生产、严重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擅自提高工艺温度、盲 目扩大产量等违规行为未予制止和纠正,对克尔公司“2·28” 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4 条规定,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4.郑宏伟,男,大学文化,2011 年4 月任克尔公司安全总 监至今,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制定、 设备设施日常巡检、特种设备的报批报验等工作。对野蛮操作、 随意调高工艺参数等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对重大安全隐患 排查不到位,严重失职,对克尔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的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 条规定, 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李志新,女,大学文化,2005 年4 月任克尔公司总工程 师至今,负责公司技术、工艺管理以及项目立项等工作。未认真 履行职责,在总经理杨勇的授意下,指使技术部经理黄诘在项目 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在明知以双氰胺替代尿素作原料,设备设

— 11 — 施有区别的情况下,指示黄诘统一公司内部口径,对外隐瞒真相; 对公司技术管理混乱、违规操作等未尽到管理职责,对随意改动 工艺、擅自调高工艺参数不予制止和纠正,对克尔公司“2·28” 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4 条规定,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6.许磊,男,大学文化,2011 年9 月任克尔公司安全部经 理至今,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制 定、设备设施日常巡检、特种设备的报批报验等工作。未认真履 行职责,对违规操作、随意调高工艺参数等违规行为制止不力, 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严重失职,对克尔公司“2·28” 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4 条规定,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7.黄诘,男,大学文化,2011 年初任克尔公司技术部经理 至今,负责公司日常技术管理,包括文件制定、新产品研发、高 新技术等工作。对导热油路改造、擅自拆除反应釜温度计、擅自 调高工艺参数等重大技术隐患排查不力,对克尔公司“2·28” 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4 条规定,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8.杨庆彬,男,2010 年8 月任克尔公司设备部经理至今,

— 12 — 负责公司设备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导热油系统改造、 导热油管路泄漏、拆除反应釜温度计等严重违规行为未予制止和 纠正,对设备管理严重失职,对克尔公司“2·28”重大爆炸事 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 条 规定,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9.刘军朝,男,2011 年3 月任赵县安监局危化科副科长, 主管危化企业日常监管工作,2012 年2 月任赵县安监局培训科 科长。未发现克尔公司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新增导热油加热系统, 未及时发现其一车间超量存放硝酸胍,未发现企业职工擅自拆除 温度计及提高反应釜导热油温度高限,未及时发现该企业几次着 火事故。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日常监管不到位,对此负有直接 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8 条第5 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0.安聚峰,男,中共党员,2002 年2 月至2012 年2 月任 赵县安监局危化科科长,负责危化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未发现克 尔公司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新增导热油加热系统,未及时发现其 一车间超量存放硝酸胍,未发现企业职工擅自拆除温度计及提高 反应釜导热油温度高限,未及时发现该企业几次着火事故。安全 隐患排查不彻底,日常监管不到位,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 条第1 项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

— 13 — 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第5 项规定,建议给予党内 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1.薛国宁,男,中共党员,2009 年9 月至今任赵县安监 局分管危化科工作的副局长,对克尔公司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隐患 排查不彻底、日常监管不到位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 条第1 项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 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第5 项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 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2.张彦林,男,中共党员,2010 年12 月至今任赵县安监 局局长。对赵县安监局存在的隐患排查不彻底、日常监督检查不 到位、教育培训监督检查不到位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 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第5 项规定,建 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康荣建,男,中共党员,2009 年12 月至今任赵县质量 技术监督局稽查四队队长。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克尔公司硝酸胍 未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督促落实不到位,直至事故发生时 仍未办理,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133 条第1 项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8 条第5 项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4.张瑾辉,男,中共党员,2008 年5 月至2010 年12 月 任赵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2010 年12 月因乳康奶粉事件被 行政撤职,2011 年1 月至今仍负责稽查二队、四队工作。对稽

— 14 — 查四队发现克尔公司生产硝酸胍未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督 促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第5 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 分。 15.王东义,男,中共党员,2011 年8 月至今任南柏舍镇 经贸办副主任、安监站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未对克尔公司有关 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未发现其多次发生小事故。对克尔公司安 全隐患排查不到位,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负有一定 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 条第1 项和《安 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第5 项规定,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6.王须贞,男,中共党员,2004 年3 月至今任南柏舍镇 经贸办主任兼任安监站站长(正科级)。在监督检查中,未对克 尔公司有关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未发现其多次发生小事故。对 克尔公司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 位,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 条第1 项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8 条第5 项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7.田立强,男,中共党员,2008 年3 月至2012 年2 月21 日任南柏舍镇镇长、副书记,2012 年2 月21 日至今任南柏舍镇 党委书记。在2008 年3 月至2012 年2 月21 日任镇长期间,负 责镇政府全面工作,对镇安监站存在的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根

— 15 — 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第5 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8.吴海江,男,中共党员,2011 年6 月至今任赵县县委 常委、政府副县长,主管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县安监局、县 质监局,对克尔公司、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存在的问题负有主要 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8 条第5 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9.张军卫,男,中共党员,2010 年2 月至今任赵县县长。 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由石家庄市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 诫勉谈话。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克尔公司。擅自变更生产工艺、改造放料和导热油系统;擅 自提高导热油加热器出口温度设定高限;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 管理混乱,生产组织严重失控;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够、人员得 不到保障;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操作人员专业知识低,隐患排 查不彻底。对“2·28”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 条第3 项、第40 条之规 定,建议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199 万元罚款、依法吊销危 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克尔公司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的设计单位河北渤海设计有 限公司和竣工验收安全评价单位河北华飞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由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 16 — (四)责成赵县人民政府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 检查。 五、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针对全 省2009 年以来首次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企业,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及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面开展专项整治活 动。组织专家全面检查企业工厂布局、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 自动化控制水平的安全可靠性,全面检查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安 全管理人员配备、人员素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操作规程落 实的满足性。特别是对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彻底排查 企业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条件。对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原料、产品 的,擅自改变工艺、设备的,擅自变更工艺指标的,超能力组织 生产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责 令停产整顿的企业拒不实施停产的,一律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治理和纠正企业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防范同类事故的发生。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行业准入门槛。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 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 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 号)规定从严控制危险化学品 项目和企业的设立,全面提升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整体安全

— 17 — 水平。企业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及联锁控制、外部条件、安全距 离、平面布局、人员配备等安全生产条件应高于规定要求。新建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未进园区的,发改部门 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部门不予出具规划许可意见;把爆 炸性危险化学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 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大型高度危险装置 未装设紧急停车系统的,一律不予安全许可;立即组织开展现有 企业安全设计诊断,对现有企业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 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化控制、公用工 程等进行设计复核,督促企业全面整改。对现有安全设施存在明 显缺陷,到期未完成整改的,坚决责令停产整改。加强设计、施 工、监理、安全评价等项目相关单位的管理,严格审查项目工艺 技术的安全可靠性,全面系统论证项目安全设计内容,提高项目 建设质量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对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相关单 位,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自身安全生产特点,制定 适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加强安全管理。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等管理机 构,足额配备具有化工或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在车间设置 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 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和岗

— 18 — 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三是依据国家标准和规范,针对工 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产品的特性,不断完善操作 规程。四是制定并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工艺、设备、原料、 产品等变更,严格履行变更手续。五是合理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 生产,严格按相关规定和物质特性确定生产场所原料、产品的滞留 量,做到原料随用随领,产品随时运走。六是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日 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有效、运行可靠。七是 严禁边生产边施工建设,对确实不能避免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 范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人员数量,确保生产、施工人员安全。 (四)全面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严控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强化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操作人员准入门槛,涉 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要招录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操作人员、 大专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持续不 断地加强员工培训教育,使其真正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 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相应的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安全操 作规程,切实增强安全操作技能。 (五)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企业要建立长期的隐患排查 治理和监控机制,组织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和操作人员定期进 行隐患排查,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 自觉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做到隐患

— 19 — 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保事故隐 患彻底整改。要加强安全事件的管理,深入分析涉险事故、未遂 事故等安全事件的内在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防患于 未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 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全面落实政府安全 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监 管水平,针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危险特性和专业技术要求,配备 具有大专以上化工专业学历的人员,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在生 产、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FD08669 | 2013_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2·1重大运输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据河南省安全监管局网站消息,日前,《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2.1”重大运输烟花爆竹炸事故调查报告》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现予公布。调查报告称,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2·1”重大运输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目前已对20名相关责任人采取司法措施,建议对23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013年2月1日8时57分,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处发生一起运输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导致义昌大桥部分坍塌,车辆坠落桥下,造成1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632万元。

调查报告中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石彦飞、李瑞党等人使用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冀A70380号货车,不按照规定进行装载,长途运输违法生产的烟火药剂爆炸物(土地雷)和烟花爆竹(开天雷),途中紧急刹车,导致车厢内爆炸物发生撞击、摩擦引发爆炸,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同时,报告分析了桥梁坍塌原因及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2·1”重大运输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2月1日8时57分,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处发生一起运输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导致义昌大桥部分坍塌,车辆坠落桥下,造成1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632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河南省政府同意,于2月1日当晚成立了由河南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和三门峡市政府派员参加的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2·1”重大运输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省检察院和河北、陕西两省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并邀请了国内公路桥梁、爆炸爆破、烟花爆竹和物证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技术论证。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道路桥梁情况及现场状况

  1. 道路情况:连霍高速三门峡段(748~901公里)全线采用高速标准建设,双向四车道,全封闭全立交,共有桥梁158座,包括主线桥90座,天桥68座,其中特大桥3座,大桥47座,中小桥108座。桥涵设计车辆荷载采用汽车-超20级、挂车-120。全线最大纵坡4%,最小纵坡0.3%,全线有大弯道共56个,其中南幅上下坡道33段,北幅23段。事故现场位于连霍高速741公里加900米义昌大桥南半幅(三门峡渑池境内,向东1公里为连霍高速渑池服务区)。现场周围为丘陵地带,周边分布数个村(组)。
  1. 桥梁情况:义昌大桥位于连霍高速洛阳至三门峡段,桥梁中心桩号为741公里880米。义昌大桥为东西走向,全长208.04米,分南北两半幅,中间间隔0.9米。桥面上路宽11米,桥面南北边缘是高0.9米的钢筋混凝土护栏,护栏厚0.5米。桥下共有4排桥墩,每排桥墩4根柱子,每两个一组分别支撑南北桥体。

该桥设计时速100公里/小时,设计荷载为汽车-超20级、挂车-120。实际运行限速60公里/小时。1997年10月交通部批复洛三高速开工报告,1998年7月20日开工, 2001年12月17日完工。大桥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桥梁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工程监理技术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进行。2001年12月14日,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对洛三高速进行工程质量鉴定,鉴定该工程质量等级:优良。2004年1月13日由交通部组织的洛三灵(洛三高速与三灵高速一起验收)专家委员会对洛三灵高速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工程质量为优良。大桥运营期间,每两年对义昌大桥进行桥梁定期检查,2011年10月检查评定结果为桥梁技术状况等级二类,属于良好。

事故发生后,委托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河南省交院工程检测加固有限公司对义昌大桥未坍塌的北半幅桥梁进行荷载试验与结构验算,荷载试验结果表明:跨中最大正弯矩加载试验时,实测挠度均小于理论值,挠度校验系数(校验系数指实测挠度与理论挠度的比值,该值小于1,说明桥梁实体质量好于设计目标要求,该值大于1,说明桥梁达不到设计要求)介于0.21~0.50之间……表明40米T梁试验跨的变形能够满足汽车-超20级设计荷载通行的要求。跨中最大正弯矩加载时,实测的主梁相对残余挠度均在10%以下,……表明40米T梁试验跨桥处于弹性工作状态。……40米T梁桥跨的自振频率实测值比相应的理论值大,表明该桥具有较好的动力特性,竖向动刚度满足设计要求,表明桥梁整体承载能力满足设计要求。

  1. 现场状况:爆炸引起大桥南半幅由西向东第2排至第4排桥墩之间的桥面整体坠落于桥下地面,坍塌桥面长80米。第三排两根桥墩断裂坍塌,倒于南侧地面。桥面北半幅南侧钢砼护栏上有一爆炸形成的缺口,上部长7.7米,下部长6.7米,缺口西侧边缘距断桥西断面3.4米。与此缺口对应的南半幅坍塌桥面处,塌落的桥面及大梁西段部分被炸碎,形成一个明显破碎严重的区域,东西长9.4米、南北宽6.8米。爆炸冲击波致义马市常村镇河口村的9个村民小组、常村镇南河村的一个村民小组,以及毛沟十字路口、朝阳路办事处和义马市二中等周围村庄部分住宅主体、玻璃不同程度损坏:现场西侧800米处河口村娄坡组村民房屋有裂缝,现场东南2.5公里处南岭村部分住宅窗户玻璃碎裂,现场周边5公里左右范围内能感觉到冲击波作用。

(二)事故车辆有关情况

  1. 事故车辆情况:事故车辆为冀A70380号华凯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2008年6月24日办理车辆入户登记,登记车辆所有人为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石彦飞,并于2011年4月9日签订协议,挂靠在凯达公司从事运输经营。该车整备质量6020千克,核定载质量5925千克,总质量12140千克。审验合格至2013年6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为2013年2月22日。
  1. 事故车辆车速情况:事故受损车辆中,豫D67575号(豫DB516挂)和黑MA7360(黑A0513挂)号车安装有GPS,其中豫D67575号(豫DB516挂)车事故前2月1日8点57分50秒GPS监控记录最后车速为55公里/小时,黑MA7360(黑A0513挂)号车事故前2月1日8点57分50秒GPS监控记录最后车速为63公里/小时。根据石彦飞事故发生前最后通话时间和位置测算,事故车辆事发前平均行驶速度为62公里/小时。
  1. 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事故车辆驾驶人石彦飞,男,汉族,34岁,身份证132302197902012011,户籍登记地址为石家庄藁城市南营镇。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审验有效期至2014年3月26日。
  1. 现场车辆情况:事故现场除冀A70380号车爆炸解体外,另有8辆车坠桥受损,其中货车6辆,小型轿车2辆。新AA9888号车乘坐4人,全部在事故中死亡;豫A456MW号车上乘坐3人,均在事故中受伤;其余6辆货车上乘员均为2人(在事故中均是1人受伤,1人死亡)。

(三)事故车辆所载货物情况

冀A70380号货车所载货物系从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装载的烟火药剂爆炸物(土地雷)和烟花爆竹(开天雷)。经核实,土地雷和开天雷均不属于《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所规定的产品。属非法产品。两种货物总重量约12365千克,超载6440千克,超载108%;装药量共计约1085.2千克。其中:

土地雷外包装物为塑料编织袋,共装载350袋,每袋重约28千克,总重约9800千克。每袋内装土地雷20发,单发装药量约118克,总装药量约826千克。

开天雷为纸箱包装,共270箱,包装箱上的生产厂家是河北阜城礼花制品有限公司,牌子是美神牌(系假冒注册商标生产)。每箱重约9.5千克,总重约2565千克。每箱内装开天雷20个。单发装药量48克,总装药量259.2千克。

(四)现场烟花爆竹残片等检验、分析情况

  1. 现场提取到烟花爆竹残片及部分原药,经河南省公安厅刑科所检验:从送检的炮皮、炮皮中黑色粉末、炮壳中黑色粉末中检出氯离子、高氯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含硫物质和硫、氯、钾、镁、铝元素。
  1. 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爆炸残留物中检出高氯酸钾、铝粉、含Mg、Al、S、Cl、K、0、Al、Si、Fe元素的颗粒、2号中定剂和硝化甘油;检出含0、Mg、Al、Si、S、C1、K、Ca、Ba、Fe元素的球形颗粒、含0、Al、Si、K、Fe元素的片状颗粒和Sr元素。

综合以上检验情况,认定冀A70380号货车所装载物品主要为高氯酸盐类和硝酸盐类火药。参考现场爆炸破坏情况等,爆炸物品主要是冀A70380号货车上运输的烟火药剂爆炸物(土地雷)。

(五)事故路段天气情况

2月1日,连霍高速渑池服务区(位于事故现场东1公里)附近气象要素数据为:平均气温0.2℃,平均风速1.2米/秒(1级),平均相对湿度89%。天气实况:阴有轻雾,能见度3000m左右,其中9时44分至14时52分,出现大雾,能见度300m左右。据调查访问,局部有团雾。

(六)事故路段警务安排情况

连霍高速豫陕界交通安全检查站设置在连霍高速901公里307米南半幅,属河南省三门峡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交警第二大队辖区,该检查站配备民警12名,协警9名,分两个中队,实行24小时勤务制度,每天16时交接班。1月31日16时至2月1日16时由二中队值班,中队长代治国,带班为副大队长孙义彬。其职责:对7座以上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逐车进行检查登记,检查是否超员、是否携带和填写行车日志,危险化学品车辆是否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并切实做到违法行为不消除不放行。1月31日、2月1日两天共检查登记7座以上客车312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193辆。冀A70380号货车伪装成一般货物运输车辆,在通过检查站时未对其进行检查登记。

1月31日23时20分,连霍高速北半幅802公里处发生事故,豫M0507警车在现场处理事故,豫M0571巡逻车在北半幅793公里处实行交通管制,至2月1日0时30分事故处理完毕解除管制。2月1日连霍高速渑池至观音堂出现大雾,豫M0507警车和豫M0571巡逻车分别在南半幅793公里、北半幅748公里执行交通管制,3时30分雾变小,解除管制。4时26分,746公里以东出现大雾,豫M0507警车和豫M0571巡逻车分别在南半幅793公里、北半幅748公里执行交通管制,7时14分雾变小,解除管制,恢复正常警务。

(七)事故相关企业及单位情况

  1. 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冀A70380号货车挂靠公司)。该公司于2005年7月12日由张志栋、张兵宽共同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其中张志栋出资30万元占注册资本60%,张兵宽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本40%),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石家庄高新区小西帐,法定代表人张志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容器)、货运信息咨询服务,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5月4日。该公司现有员工7人,除法人代表张志栋外,包括办公室主任张兵宽、安全员彭永清等6人。
  1. 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冀A70380号货车所载货物生产企业)。该公司于2008年6月18日,经蒲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61052610003109)。该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2008年6月17日实际到帐60万元,由张根林出资42万元(占出资比例70%)、万文宏出资18万元(占出资比例30%),第二期投资240万元,约定由张根林出资168万元、万文宏出资72万元,于两年内缴足,但至今仍未缴纳,存在虚假出资情况,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坤林,公司经理和实际控制人张根林,具体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2011年12月30日,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该公司发放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线香类(C级、D级);烟雾类(D级);喷花类(C级、D级);旋转类(C级、D级);升空类(C级);旋转升空(C级);造型玩具类(C级),有效期从2011年12月30日至2014年5月8日。
  1. 陕西省蒲城虎子货运部。由蒲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1月10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610526625005997,有效期至2015年1月9日,经营形式:个体经营,经营范围:信息配载。2012年6月18日由交通运输部门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陕交运管许渭字610526000758号,有效期至2015年6月18日,经营范围为:信息配载。
  1. 陕西省蒲城小郭货运部。由郭转玲经营,无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经于2010年 6月8日过期。
  1. 河北省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为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负责管理货物运输、运输服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承担全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工作。
  1. 陕西省蒲城县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管理局):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销售许可证的初审工作。
  1. 陕西省蒲城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和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组织销毁处置废弃和罚没的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侦查并依法查处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1. 陕西省蒲城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承担城乡货运输市场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县域内货物运输部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原材料及产品质量。

陕西省蒲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一)装载经过及车辆行驶轨迹

2013年1月29日中午,石彦飞与在蒲城县经营“小郭货运信息部”的郭转玲联系,让郭转玲为其安排货物。1月30日上午,郭转玲在全国物流信息一点通网站看见“虎子货运信息部”唐进虎发布的 “(发往)河北献县有10吨烟花”的信息,便与唐进虎联络,约定这批货运费5500元,给司机5100元,郭转玲、唐进虎每人赚取中介费150元,剩余的100元给货物信息提供人唐振生。1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石彦飞赶到“小郭货运信息部”后,郭转玲介绍石彦飞与唐进虎妻子唐雪琴认识,三人签订了《陕西省道路运输服务业合同文本》,合同中运输货物一栏被填写为百货。运输合同签订后,唐雪琴将唐振生的电话告知石彦飞,石彦飞与唐振生联系后,驾驶冀A70380货车到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院内装运货物。1月30日21时左右,李瑞党安排装卸工给冀A70380号货车装货。装车完毕后,当日并未发车。

1月31日晚,石彦飞从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发车,于23时59分从蒲城东收费站驶入蒲渭(蒲城至渭南)高速向南行驶,抵达渭南市后转入连霍高速,向东行驶。2月1日1时59分从连霍高速豫陕界收费站进入河南,后行至事发地点。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2月1日8时57分,石彦飞驾驶冀A70380号货车,沿连霍高速自西向东行驶至连霍高速河南省三门峡市境内741公里900米义昌大桥上,车上违法装载、运输的烟火药剂爆炸物和烟花爆竹发生爆炸,致使义昌大桥坍塌,车辆坠落桥下,造成1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632万元。

三、现场救援及处置情况

(一)现场处置情况

9时3分,三门峡市义马公安局接到事故报警,并于9时18分到达现场。三门峡市委、市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市公安局组织公安、消防、武警、卫生等救援力量,相继赶赴事故现场。义马、渑池等地方政府也迅速组织人员、设备赶赴现场,全力开展现场救援、事故调查、交通疏导等工作。2月2日19时,现场伤亡人员搜救工作结束。2月3日,桥梁坍塌现场清理结束。4月15日,老桥南半幅修复、加固完毕,恢复通行。4月29日,北半幅加固完毕,恢复正常通行。修复加固后经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荷载试验:加固效果满足设计要求,已恢复原来承载能力。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事故高度重视,孟建柱、郭声琨等领导同志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组织搜救。河南省政府副省长陈雪枫、李亚,三门峡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省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同志也率工作组当日赶到现场,指导事故救援、调查和善后工作。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三门峡市政府对肇事车辆上所乘坐3人以外的10名死亡人员进行了赔偿,共计748万元;9名受伤人员分别送至义马市医院、义马矿务局医院、渑池县医院、渑池中医院救治,其中1人于4月21日因肺部感染、多发呼吸衰竭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的,不计入本起事故死亡人数),其余人员均治愈出院,共垫付医疗费96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石彦飞、李瑞党等人使用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冀A70380号货车,不按照规定进行装载,长途运输违法生产的烟火药剂爆炸物(土地雷)和烟花爆竹(开天雷),途中紧急刹车,导致车厢内爆炸物发生撞击、摩擦引发爆炸,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桥梁坍塌原因分析

  1. 爆炸对大桥破坏的计算分析。根据烟花爆竹装药量及义昌大桥相关资料,运用《抗偶然爆炸结构设计手册(TM5-1300)》和《常规武器防护设计原理(TM5-855-1)》的计算方法和爆炸毁伤数值模拟通用软件,计算给出了烟花爆炸产生的破片及冲击波对车厢底部桥梁的破坏参数,结果表明:不考虑汽车残片对桥梁的破坏作用,计算的车厢板下面峰值压力分布,可以发现车厢底板处桥面的最高峰值压力为165.23MPa,车厢宽度边缘处为101.87MPa,车厢两端为60.75MPa,车厢四角处为36.96MPa,爆炸导致货车底部3根T型梁发生冲切破坏,其余2根梁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桥梁发生严重破坏。此外,不考虑破片作用,单纯考虑装药爆炸时,也会造成车厢底部桥梁的冲切破坏。考虑破片和爆炸冲击波作用下,局部破坏更严重。计算得到的冲切破坏区与现场破坏现象相吻合。
  1. 倒塌过程。经过对现场坠落桥梁结构(构件)残留部分相对位置分析,桥梁倒塌机理过程为:运送爆炸物车辆由西向东行驶至义昌大桥第3孔桥时发生爆炸;南半幅坍塌桥面处,塌落的桥面及大梁西段部分被炸碎,形成一个明显破碎严重的区域,长9.4米、宽6.8米,即北侧3片T梁被炸断;被炸断的3片T梁残存部分(长约30.6米)一端失去支撑,随之坠落;坠落过程中,由于自身重力和爆炸力作用,将南半幅2号墩北立柱撞断;北立柱断裂后,2号墩失去平衡,由于第2孔上部构造和第3孔未炸断的上部结构质量作用,2号墩盖梁北端向下倾斜,南立柱被压弯(向南弯) ,倾斜到一定程度,南立柱断裂;第2孔上部结构和第3孔剩余上部结构随之坠落。至此,南半幅2号桥墩倒塌,造成第2孔、第3孔上部结构共80米桥面全部坠落。

(三)间接原因

  1. 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所属车辆实行挂靠经营,疏于管理,不按规定对所属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及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使用普通货运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1. 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包给无资质人员生产经营,超标准、超范围违法生产,大量使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装载、运输烟火药剂爆炸物和烟花爆竹。
  1. 陕西省蒲城县小郭货运部、虎子货运部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为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联系介绍运输危险货物,用百货名义替代危险物品填写运输合同。
  1. 河北省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作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石家庄开发区凯达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不力,对年度信誉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没有跟踪落实到位。
  1. 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政府作为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单位,未能有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六条关于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的有关规定和《蒲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意见》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行为监管不力,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排查治理。
  1. 陕西省蒲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管理局)作为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安全的监管部门,未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蒲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有效查处非法生产、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承包转包,超标准、超范围违法生产,大量使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等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打击不力。
  1. 陕西省蒲城县公安局作为烟花爆竹等危险品公共安全和运输安全的监管部门,未能有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蒲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对辖区烟花爆竹运输的监管存在较大漏洞,致使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和冀A70380事故车辆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超载运输等行为失察,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违法生产行为打击不力。
  1. 陕西省蒲城县交通运输局作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未能有效落实《陕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县域内蒲城县小郭货运部和蒲城县虎子货运部日常监管不到位。
  1. 陕西省蒲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企业注册登记管理部门,未严格执行《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和省工商局关于放宽出资年限的规定,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年检资料审核不严,违规许可其营业执照年检,对该公司超标准、超范围生产和假冒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检查不到位。
  1. 陕西省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超出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违反《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超标准、超规格违法生产烟火药剂爆炸物(土地雷)行为检查不到位。
  1.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对烟花爆竹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督促不到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不到位,致使辖区内企业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

(四)事故性质

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2·1”重大运输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负有事故责任已在事故中死亡人员

1.石彦飞,冀A70380货车车主,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李瑞党,男,45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组织者,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 张根林,男,48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经理,实际出资控股人,2月6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张保林,男,51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负责生产管理保管工作,2月6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薛运芳,男,48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承包人,3月13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1. 翟工厂,男,45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组织者,3月13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1. 张坤林,男,40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3月13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1. 李粉弟,女,49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务工,4月3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1. 张学砚,男,49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月5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 侯步瑞,男,39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 王永杰,男,34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 孙秀荣,女,52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 尹菊琴,女,41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 王树梅,女,42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 高玉梅,女,43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 唐振生,男,45岁,陕西省蒲城县个体运输户,2月3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2月6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批准逮捕。
  1. 唐进虎,男,39岁,陕西省蒲城县虎子货运信息部经营户,2月2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2月6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批准逮捕。
  1. 郭转玲,女,46岁,陕西省蒲城县小郭货运信息部经营户,2月2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2月6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批准逮捕。
  1. 唐雪琴,女,38岁,陕西省蒲城县人,与丈夫唐进虎共同经营虎子货运信息部,2月6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取保候审。
  1. 张志栋,男,47岁,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2月3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2月6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批准逮捕。
  1. 张兵宽,男,45岁,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月3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2月6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批准逮捕。
  1. 彭永清,男,27岁,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2月5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2月6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批准逮捕。

以上犯罪嫌疑人已于2013年7月5日移送三门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1. 张灵峰,中共党员,河北省石家庄运输管理处货运管理科科员,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勘验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对信誉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没有跟踪落实到位,对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贾丽萍,中共党员,河北省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货运管理科科员,具体负责对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勘验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对信誉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没有跟踪落实到位,对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崔凤军,中共党员,河北省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货运管理科副科长,具体负责对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勘验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对信誉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没有跟踪落实到位,对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朱富强,中共党员,河北省石家庄市海事局局长兼市运输管理处副处长,2004年5月-2013年1月任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货运管理科科长(2013年4月新科长到任前一直负责货运科工作),负责科内全面工作,对科室人员履行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 杨金平,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第三中队队长。在履职过程中,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超出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违反《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超标准、超规格违法生产烟火药剂爆炸物(土地雷)的行为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建平,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局长。在履职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和省工商局关于放宽出资年限的规定,对企业年检资料审核不严,违规许可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年检,对其超标准、超范围生产和假冒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监管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王笃,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支部书记、主持工作。在履职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辖区内货运部日常监管不力,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杜红格,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运管所工作。在履职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运管所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刘福朝,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在履职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蒲城县运管所的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权耀军,陕西省蒲城县公安局民警,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联合执法中队第三组组长。在履职过程中,未能有效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非法生产行为监管不到位、打击不力,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 赵新钢,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对辖区内运输车辆监管不严,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冀A70380号货车超载运输、违法运输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曾宪东,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公安局副政委、安监局副局长兼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联合执法中队负责人。在履职过程中,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不严格,对辖区内烟花爆竹运输的监管存在较大漏洞,对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督促不力,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违法生产、违法运输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武高财,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花炮办主任,直接负责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在履职过程中,执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蒲城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严格,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该企业违法违规问题检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 李军,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三合办事处副主任、桥陵镇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花炮安全生产工作,系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镇包联领导。在履职过程中,对分管的花炮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力、对花炮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不到位,对宏盛花炮公司超范围、超规格违法生产的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 权八郎,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镇长。在履职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蒲城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辖区花炮安全生产监管指导不够得力,对镇政府分管领导和花炮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李军民,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党委书记。在履职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蒲城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辖区花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不力,对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葛凯,陕西省蒲城县烟花爆竹管理局花炮执法中队包联检查人员。未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检查监管不到位,工作不细、不实,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转包分包、超范围违法生产及使用无资质从业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等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所在单位予以辞退。
  1. 路小军,中共党员,时任陕西省蒲城县烟花爆竹管理局花炮执法中队队长。未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不到位,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转包分包、超范围违法生产及使用无资质从业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等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 温月明,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烟花爆竹管理局副局长,分管花炮执法中队。作为花炮企业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的分管领导,对分管的花炮执法中队履行监管职责的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不严、打击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 路建民,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安监局副局长、烟花爆竹管理局局长。作为花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主管领导,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非法生产行为监管不到位,对排查企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工作部署不力,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王宏伟,陕西省蒲城县安全监管局局长,作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未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蒲城县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致使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张锋,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作为主管交通运输的副县长,对全县的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督促指导不到位,全县交通运输监管方法和方式不够完善,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刘志稳,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作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对全县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有关职能部门的督促不够有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责成蒲城县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管理局)、桥陵镇政府、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向蒲城县委、县政府写出深刻检查;责成蒲城县委、县政府向渭南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行政处罚建议

  1. 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河北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1. 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存在违法承包转包、未按核定范围生产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由陕西省蒲城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 陕西省蒲城县虎子货运信息部、小郭货运信息部为不具备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联系介绍运输危险货物以及用百货名义替代危险物品填写运输合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吊销其有关证照,由陕西省渭南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货运企业和货运市场安全监管,督促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河北省、陕西省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企业和运输市场,尤其是挂靠经营运输企业的监管,依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禁不具备资质运输烟花爆竹,伪装普通物品运输危险货物。要加强对运输企业、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装载、违法运输和伪装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对违反规定、顶风作案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惩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管,严格查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陕西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管监察,对转包、证照不齐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严查其超许可范围、超药量、超定员和改变工房用途生产行为。严禁非法生产、组装烟花爆竹成品和半成品,会同公安、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烟火药剂爆炸物品。

(三)加强路面管控,严查非法违法运输行为。陕西省、河南省、河北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巡逻和路面管控,严格查处非法违法运输危险货物行为。严格查处无证运输,运输烟花爆竹必须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保证货证相符。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按公安机关批准的运输路线行驶,实行专车运输,严禁超装超载和中途随意停靠。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充分利用治安卡点、收费站和省际检查点,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危险品运输车辆进行抽查,并配备必要的烟花爆竹检测仪器,严防伪装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依法严格查处非法违法运输行为。

(四)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职责。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对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市场监督职责,进一步完善质量检测检验制度,加大质量监控和对伪劣违禁产品的查禁力度,要制定具体的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对辖区内生产及流入市场的烟花爆竹产品加强质量抽查和检验,依法严格查禁伪劣和违禁产品。

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2·1”重大运输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3年12月17日

FD08670 | 2013_邵阳市邵东县司马冲煤矿6·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司马冲煤矿6·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司马冲煤矿“6·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6月2日19时50分,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司马冲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3人重伤、6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737.1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作出重要批示,并派员到湖南指导工作。省委书记徐守盛、省长杜家毫等领导立即批示,副省长盛茂林亲率湖南煤监局、省安监局、省煤炭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连夜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的相关工作。邵阳市委、市政府和邵东县委、县政府认真落实各级领导的重要批示要求,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序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和伤员救护等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6月3日成立了由湖南煤监局总工程师周革忠为组长,湖南煤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省煤炭管理局、邵阳市人民政府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司马冲煤矿“6·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了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井下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监控系统记录、综合分析事故抢险救援报告、遇难人员尸检报告,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井基本情况

㈠矿井概况

司马冲煤矿位于邵东县周官桥乡境内,1992年建井,1993年投产,设计生产能力10kt/a。2008年批准进行技术改造,设计生产能力60kt/a,2010年10月完成技改工作。

该矿属股份制企业,总股本1800万元,周建平、周建旗共持50%股份,赵民强持50%股份。

该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曾于2012年12月31日过期,2013年4月15日被批准延期至2014年12月15日),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有效期至2014年5月18日,因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2013年元月18日该证被依法暂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通过年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有效。

该矿法定代表人、矿长周建平,总经理赵民强,常务副矿长梁晓明,没有配备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该矿于2013年3月7日与李大义签订了《煤矿生产承包管理合同》,从2013年3月9日开始承包,期限为3年,在合同中约定:每吨原煤360元、每米岩巷掘进900元发包,全权委托乙方(李大义)统一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自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发包后,总经理赵民强全面负责煤矿的管理工作,常务副矿长梁晓明代表煤矿管理井下。承包人李大义,聘请尹卫国担任生产副矿长(负责井下管理工作),下设3名跟班副矿长和3名带班副矿长。经调查认定,跟班副矿长和带班副矿长实为安全员(以下称“安全员”),负责当班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不属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的煤矿领导。

㈡矿井煤层赋存及开采情况

矿井开采两市塘矿区龙潭组煤系(含煤3层,其中II煤层可采,I煤层局部可采),地质构造中等偏复杂;相对瓦斯涌出量15.53m3/t ,绝对涌出量1.24m3/min,为高瓦斯矿井;开采煤层容易自燃,煤尘有爆炸危险。

矿井采用立井—斜井混合开拓,有主井(立井,井口标高+316.713m)、风井(井口标高+291.51m)两个井筒。井下有两个生产采区(分两翼布置),其中:11采区,在+175m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13采区,在+168m,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1个掘进工作面。

瓦斯爆炸发生在13采区的回采工作面,该工作面采用巷道式采煤、自然垮落法管理顶板。

㈢通风与瓦斯管理

矿井采用边界式通风系统,机械抽出式通风方法。风井安装2台同型号(YBF56-Ⅱ-6-№11型)的轴流式主要通风机。矿井从立井进风,新鲜风流经+20m井底车场、主石门和轨道上山,分别向11、13采区供风,两个采区的乏风独自汇入总回风巷。矿井总进风量848m3/min,事故发生在13采区, 13采区进风量300 m3/min。

该矿井下由每班的安全员(经查本班安全员均未取得瓦斯检查员资格证)检查瓦斯,2013年5月17日后,瓦斯日报表上没有13采区+168m区域各作业头面的瓦斯检查数据,也没有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该矿装备一套安全监控系统(KJ-92型),有甲烷传感器10个,其中13采区只安装了1个,装在+168m运输石门。

㈣13采区+168mI煤层回采工作面情况

事故发生在13采区+168mI煤层回采工作面。2012年12月,从+168m运输石门见煤处向北沿I煤掘平巷,掘进65m遇构造带,停止掘进;后退25m,沿煤掘上山(煤层倾角60—80°,因煤层倾角大,俗称“天眼”,以下简称“天眼”)7m,煤层尖灭;再从天眼顶部开门向北探掘45m,遇同一构造带后停掘。从5月16日开始,采用巷道式采煤法回采该块煤炭资源。

该回采工作面,采用风煤钻打眼,爆破落煤,木棚支护。由安装在+162m平巷(进风巷)的1台5.5kW局部通风机供风,其乏风经13采区轨道下山,汇入+100m总回风巷,经风井排出。详见附图。

事故当班,放炮地点位于该工作面的回风流中,距工作面回煤天眼20m。

二、事故发生与抢救经过

2013年6月2日中班(16时至24时),全矿39人(均未配发、未携带自救器)下井,其中:11采区24人,在2个采煤工作面、4个掘进工作面作业;13采区5人,在+168mI煤回采工作面3人、II煤掘进工作面2人;8名辅助作业人员在+100m、+20m,2名安全员(叶培云、梁志明)下井带班。

19时50分,+168mI煤回采工作面放炮时引发瓦斯爆炸,造成此工作面作业的3人死亡。发现瓦斯爆炸后,在13采区+168mII煤掘进工作面作业的2人迅速撤离,撤至+168m运输巷距时中毒死亡;在11采区作业的人员中,有5人撤至+100m石门与+100m总回风巷交叉点时(此处在瓦斯爆炸后发生垮塌)中毒死亡。

事故发生后,煤矿迅速组织自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并派人赴现场救援。邵东县政府在事故现场成立了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省矿山救援邵阳基地和牛马司矿山救护队下井救援。至6月3日3时30分,先后找到10名遇难者。至6月3日11时27分,10名遇难者全部升井,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事故现场救援工作结束。

本次事故造成10人死亡、3人重伤、6人轻伤。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直接原因

13采区+168m I煤回采工作面违规采用巷道式采煤、局部通风机供风,风量不足,引起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浓度。在未检查瓦斯的情况下违规放炮,因发爆器接线柱产生电弧引起瓦斯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㈡间接原因

⒈司马冲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该矿在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后,不执行监管部门指令,非法违法组织生产。采矿许可证过期后,邵东县国土资源局下达了《停产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一切采掘施工行为。生产许可证过期后,邵东县煤炭局下达了《停产整顿决定》。调查发现,该矿从2013年3月份开始每月安排了生产计划,2013年以来实际累计生产原煤4315.8吨(其中:1月966吨,2月放假,3月520.2吨,4月1192.4吨,5月1630.4吨,6月1~2日6.8吨)。

⒉司马冲煤矿违法发包且以包代管

该矿违反《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3月9日,违法将井下生产承包给没有取得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资质的李大义,并以包代管,在签订的《煤矿生产承包管理合同》中违法全权委托李大义统一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承包人李大义又将各采掘头面分包,以包代管。

⒊司马冲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一是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违规安排未经培训、不具备下井带班要求的安全员作为矿领导下井带班。二是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下井人员没有配发、没有随身携带自救器;事故工作面没有安装甲烷传感器,安全监控系统在2013年5月31日后停止运行;安排没有取得瓦斯检查员资质证的人员检查瓦斯,从2013年5月17日以后,瓦斯日报表上没有13采区+168m区域的瓦斯检查记录,也没有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放炮作业没有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且违规安排没有取得爆破资质的大工放炮。

⒋司马冲煤矿通风系统不完善,技术管理不到位

该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13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利用运输巷回风;事故工作面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违规采用巷道式采煤,回采工作面用局部通风机送风,回采工作面无两个安全出口。

⒌司马冲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该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没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没有配齐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排未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瓦斯检查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未按邵东县煤炭局的要求进行安全培训,其中:事故当班下井39人中有22人,死亡的10人中有7人未经安全培训。

⒍安全监管不到位

⑴邵东县煤炭局。对司马冲煤矿作出的停产整顿决定督促落实不到位;安全检查不认真、不仔细,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在司马冲煤矿复工验收未经县领导批准同意前,2013年3月25日即同意批供炸药720公斤,雷管2000发用于整改,且对批供火工品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管。

⑵邵东县周官桥乡人民政府。未按照县煤炭局《关于责令创业等煤矿停产整顿的决定》(邵煤字〔2013〕52号)的要求,督促司马冲煤矿停产到位,特别是4月25日的检查中,发现该矿“有采煤现象”,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报告上级政府;安全检查不认真、不全面,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⑶邵东县公安局。在司马冲煤矿证照不全,被责令停产整顿和县政府要求只能限量批供火工品情况下,在2013年5月2日和21日,两次未经有关部门核实,违规分别批供炸药720kg,雷管2000发。

⑷邵东县人民政府。在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中存在漏洞。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以及司马冲煤矿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邵阳市邵东县司马冲煤矿“6·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责任划分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㈠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刘桃生,司马冲煤矿13采区+168m区域I煤回采工作面大工。没有取得爆破资质,在没有检查瓦斯的情况下,违规在回风流中进行爆破作业,引发瓦斯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㈡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己采取措施人员

  1. 周建平,司马冲煤矿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6月4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1. 赵民强,司马冲煤矿投资人、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6月4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1. 梁晓明,司马冲煤矿常务副矿长,代表矿方负责井下安全生产和技术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6月4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1. 李大义,司马冲煤矿生产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6月20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1. 叶培云,中共党员,司马冲煤矿安全员(矿称“跟班副矿长”),事故当班带班。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6月7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1. 张北杰,中共党员,周官桥乡安监站站长,司马冲煤矿联矿责任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7月2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 李开新,中共党员,邵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一中队(危爆中队)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职民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7月2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 王旭,中共党员,周官桥乡副乡长(事故后己免职),司马冲煤矿联矿责任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7月2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 刘孝成,中共党员,邵东县煤炭局总工程师,安全监管二组组长,司马冲煤矿联矿责任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7月2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㈢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人员

  1. 尹卫国,中共党员,司马冲煤矿承包方生产副矿长。证照不全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违规采用巷道式开采,井下放炮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㈣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 曾爱国,邵东县煤炭局安全股负责人,安全监管二组成员。2013年3月25日、4月24日、5月13日先后3次参与对司马冲煤矿现场检查,督促落实停产整顿指令不到位;安全检查不认真、不全面,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该矿违法将井下生产发包、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混乱、通风系统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等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李晖,邵东县煤炭局安全培训中心主任,安全监管二组成员。2013年3月25日、4月24日、5月13日先后3次参与对司马冲煤矿现场检查,安全检查不认真、不全面,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该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王明良,中共党员,邵东县煤炭局副局长, 安全监管二组成员。2013年3月25日、4月24日、5月13日先后3次参与对司马冲煤矿现场检查,督促落实停产整顿指令不到位;安全检查不认真、不全面,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该矿违法将井下生产发包、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混乱、通风系统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等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刘平,中共党员, 邵东县煤炭局安监员,2013年3月起代理安全副局长。对司马冲煤矿停产整顿指令不落实和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失察;2013年3月25日,在司马冲煤矿未完成整改隐患复工审批手续时,违规同意向该煤矿批供火工产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赵忠云,中共党员,邵东县煤炭局党委书记、局长(事故后己免职)。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要求不严,对司马冲煤矿停产整顿指令不落实和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正军,中共党员,周官桥乡安监站安监员。2013年来,先后8次参与对司马冲煤矿现场检查,安全检查不认真、不全面,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该矿违法将井下生产发包、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混乱、通风系统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王云祥,中共党员,周官桥乡工业经济管理站站长。2013年4月25日、4月29日、5月20日先后3次参与对司马冲煤矿现场检查并下井,安全检查不认真、不全面,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该矿违法将井下生产发包、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混乱、通风系统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李盛旺,中共党员,周官桥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事故后己免职)。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不严,督促乡政府分管领导和安监站监督司马冲煤矿落实停产整顿指令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禹洪,中共党员,周官桥乡党委书记(事故后己免职)。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不严,督促乡政府监督司马冲煤矿落实停产整顿指令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刘晖,中共党员,邵东县公安局周官桥乡派出所教导员。2013年5月2日和21日两次违规初审同意批供司马冲煤矿火工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赵澍,中共党员,邵东县周官桥乡派出所所长、民用爆炸物品专职民警。未履行火工品初审职责,委托教导员刘晖代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彭正贤,中共党员,邵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分管一中队(危爆中队)。2013年5月2日和21日两次未按要求批供司马冲煤矿火工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龚子文,中共党员,邵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事故后己免职)。对煤矿打非治违工作要求不严,对司马冲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等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朱甲云,中共党员,邵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对治安大队2013年5月2日和21日两次未按要求批供司马冲煤矿火工品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沈志定,中共党员,邵东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代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一次。
  1. 黎仁寅,中共党员,邵东县委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一次。

建议责成邵东县人民政府向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建议责成邵阳市人民政府向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㈤行政处罚建议

  1. 司马冲煤矿非法违法生产,没有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发生重大事故,同意邵东县人民政府对其做出的关闭决定,建议邵东县人民政府依法依程序将其关闭到位,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同时,建议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吊销或注销该矿相关证照。
  1.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由邵东县人民政府对司马冲煤矿依法给予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1.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建议由邵东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法定代表人、矿长周建平,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规定,周建平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1.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建议由邵东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总经理赵民强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规定,赵民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5.建议依法撤销司马冲煤矿承包方生产副矿长尹卫国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五、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

㈠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煤矿无证(证照不全)违法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一是开展联合执法。邵东县人民政府要依照省发布的证照不全、过期矿井名单,逐矿下达停产指令,责令整改达标。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的工作。二是全面落实整改措施。邵东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停产矿井聘请专家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防止停而不整或借整改之名非法违法生产。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的,要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三是明确监管责任。对责令停产的煤矿,停产整改期间,县乡(镇)政府要制定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停产到位。监督检查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监管责任。四是建立长效机制,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煤炭、公安、电力、工商部门研究建立对证照失效、暂扣证照矿井处置的部门联动机制,做到证照信息共享和执法信息共享。对证照失效,或暂扣证照的,执法部门要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并及时书面函告其他部门采取措施。

㈡以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邵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要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迅速全面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巷道式采煤、通风系统不可靠、监控系统失效、瓦斯超限作业和无矿领导下井带班、员工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违章指挥等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下井人员坚持随身携带自救器,井下放炮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采煤和煤巷掘进严禁在回风流中放炮。对《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责令其停产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问题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坚决关闭取缔。

㈢强化煤矿火工品监管,建立联合审批监管制度。对证照不全和停产整顿矿井,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安部门限批或停批火工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煤矿火工品联合审批制度,煤炭管理部门根据煤矿整改工程量和整改进度核定火工品供应量,公安部门依据煤炭管理部门审核结果限批或停批火工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要及时对火工品井下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借整改之名,将火工品用于非法违法生产的,必须通知公安部门收缴、停批火工品并依法严惩。

㈣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切实提高防范事故意识。邵东县人民政府,以及监管部门、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警示教育制度,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并将事故警示教育纳入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日常工作。邵东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煤矿企业对照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排查治理,严查事故隐患,防范同类事故的发生。

㈤强化煤矿全员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邵东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煤矿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专项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做好全员培训工作,加强新职工培训、老职工复训,切实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做到应知应会,严禁未经培训的职工下井,杜绝违章作业。要督促煤矿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依法组织演练,切实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新晃县鲁湘钡业有限责任公司“9•23”较…

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2·9”一般…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80417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4383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33503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08671 | 2013_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邵阳市邵东县司马冲煤矿6.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邵阳市邵东县司马 冲煤矿“6.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司马冲煤矿 “6·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经国家煤监局批复意见修订) 2013 年6 月2 日19 时50 分,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司马冲煤矿发 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 人死亡、3 人重伤、6 人轻伤、直接经济 损失737.1 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 作出重要批示,并派员到湖南指导工作。省委书记徐守盛、省长杜家毫 等领导立即批示,副省长盛茂林亲率湖南煤监局、省安监局、省煤炭管 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连夜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 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的相关工作。邵阳市委、市政府和邵东县委、县 政府认真落实各级领导的重要批示要求,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序开展 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和伤员救护等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6 月3 日成立了 由湖南煤监局总工程师周革忠为组长,湖南煤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 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省煤炭管理局、邵阳市人民政府等有关负责 同志参加的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司马冲煤矿“6·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 故调查工作,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了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井下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 查阅有关资料和监控系统记录、综合分析事故抢险救援报告、遇难人员 尸检报告,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 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 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井基本情况 ㈠矿井概况 司马冲煤矿位于邵东县周官桥乡境内,1992 年建井,1993 年投产, 设计生产能力10kt/a。2008 年批准进行技术改造,设计生产能力60kt/a, 2010 年10 月完成技改工作。 该矿属股份制企业,总股本1800 万元,周建平、周建旗共持50% 股份,赵民强持50%股份。 该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曾于2012 年12 月31 日过期,2013 年4 月 15 日被批准延期至2014 年12 月15 日),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有效 期至2012 年12 月31 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有效期至2014 年 5 月18 日,因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2013 年元月18 日该证被依法暂扣),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通过年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有效。 该矿法定代表人、矿长周建平,总经理赵民强,常务副矿长梁晓 明,没有配备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该矿于2013年3 月7 日与李大义签订了《煤矿生产承包管理合同》, 从2013 年3 月9 日开始承包,期限为3 年,在合同中约定:每吨原煤 360 元、每米岩巷掘进900 元发包,全权委托乙方(李大义)统一进行 安全生产管理,自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发包后,总经理赵民强全面负责煤矿的管理工作,常务副矿 长梁晓明代表煤矿管理井下。承包人李大义,聘请尹卫国担任生产副矿 长(负责井下管理工作),下设3 名跟班副矿长和3 名带班副矿长。经 调查认定,跟班副矿长和带班副矿长实为安全员(以下称“安全员”), 负责当班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不属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 检查规定》中的煤矿领导。 ㈡矿井煤层赋存及开采情况 矿井开采两市塘矿区龙潭组煤系(含煤3 层,其中II 煤层可采, I 煤层局部可采),地质构造中等偏复杂;相对瓦斯涌出量15.53m3/t , 绝对涌出量1.24m3/min,为高瓦斯矿井;开采煤层容易自燃,煤尘有爆 炸危险。 矿井采用立井—斜井混合开拓,有主井(立井,井口标高 +316.713m)、风井(井口标高+291.51m)两个井筒。井下有两个生产 采区(分两翼布置),其中:11 采区,在+175m 布置2 个采煤工作面和 4 个掘进工作面;13 采区,在+168m,布置1 个采煤工作面和1 个掘进 工作面。 瓦斯爆炸发生在13 采区的回采工作面,该工作面采用巷道式采煤、 自然垮落法管理顶板。

㈢通风与瓦斯管理 矿井采用边界式通风系统,机械抽出式通风方法。风井安装2 台 同型号(YBF56-Ⅱ-6-№11 型)的轴流式主要通风机。矿井从立井进风, 新鲜风流经+20m 井底车场、主石门和轨道上山,分别向11、13 采区供 风,两个采区的乏风独自汇入总回风巷。矿井总进风量848m3/min,事 故发生在13 采区, 13 采区进风量300 m3/min。 该矿井下由每班的安全员(经查本班安全员均未取得瓦斯检查员 资格证)检查瓦斯,2013 年5 月17 日后,瓦斯日报表上没有13 采区+168m 区域各作业头面的瓦斯检查数据,也没有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该矿装备一套安全监控系统(KJ-92 型),有甲烷传感器10 个, 其中13 采区只安装了1 个,装在+168m 运输石门。 ㈣13 采区+168mI 煤层回采工作面情况 事故发生在13 采区+168mI 煤层回采工作面。2012 年12 月,从+168m 运输石门见煤处向北沿I 煤掘平巷,掘进65m 遇构造带,停止掘进;后 退25m,沿煤掘上山(煤层倾角60—80°,因煤层倾角大,俗称“天眼”, 以下简称“天眼”)7m,煤层尖灭;再从天眼顶部开门向北探掘45m, 遇同一构造带后停掘。从5 月16 日开始,采用巷道式采煤法回采该块 煤炭资源。 该回采工作面,采用风煤钻打眼,爆破落煤,木棚支护。由安装 在+162m 平巷(进风巷)的1 台5.5kW 局部通风机供风,其乏风经13 采区 轨道下山,汇入+100m 总回风巷,经风井排出。详见附图。

事故当班,放炮地点位于该工作面的回风流中,距工作面回煤天眼 20m。 二、事故发生与抢救经过 2013 年6 月2 日中班(16 时至24 时),全矿39 人(均未配发、 未携带自救器)下井,其中:11 采区24 人,在2 个采煤工作面、4 个 掘进工作面作业;13 采区5 人,在+168mI 煤回采工作面3 人、II 煤掘 进工作面2 人;8 名辅助作业人员在+100m、+20m,2 名安全员(叶培云、 梁志明)下井带班。 19 时50 分,+168mI 煤回采工作面放炮时引发瓦斯爆炸,造成此 工作面作业的3 人死亡。发现瓦斯爆炸后,在13 采区+168mII 煤掘进工 作面作业的2 人迅速撤离,撤至+168m 运输巷距时中毒死亡;在11 采区 作业的人员中,有5 人撤至+100m 石门与+100m 总回风巷交叉点时(此 处在瓦斯爆炸后发生垮塌)中毒死亡。 事故发生后,煤矿迅速组织自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和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并派人赴现场救 援。邵东县政府在事故现场成立了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省矿山救援邵 阳基地和牛马司矿山救护队下井救援。至6 月3 日3 时30 分,先后找 到10 名遇难者。至6 月3 日11 时27 分,10 名遇难者全部升井,受伤 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事故现场救援工作结束。 本次事故造成10 人死亡、3 人重伤、6 人轻伤。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直接原因

13 采区+168m I 煤回采工作面违规采用巷道式采煤、局部通风机 供风,风量不足,引起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浓度。在未检查瓦斯的情况 下违规放炮,因发爆器接线柱产生电弧引起瓦斯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㈡间接原因 ⒈司马冲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该矿在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后,不执行监管部门指 令,非法违法组织生产。采矿许可证过期后,邵东县国土资源局下达了 《停产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一切采掘施工行为。生产许可证过期后, 邵东县煤炭局下达了《停产整顿决定》。调查发现,该矿从2013 年3 月份开始每月安排了生产计划,2013 年以来实际累计生产原煤4315.8 吨(其中:1 月966 吨,2 月放假,3 月520.2 吨,4 月1192.4 吨,5 月1630.4 吨,6 月1~2 日6.8 吨)。 ⒉司马冲煤矿违法发包且以包代管 该矿违反《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的特别规定》,2013 年3 月9 日,违法将井下生产承包给没有取得煤矿 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资质的李大义,并以包代管,在签订的《煤矿生产承 包管理合同》中违法全权委托李大义统一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承包人李 大义又将各采掘头面分包,以包代管。 ⒊司马冲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一是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违规安排 未经培训、不具备下井带班要求的安全员作为矿领导下井带班。二是违 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下井人员没有配发、没有随

身携带自救器;事故工作面没有安装甲烷传感器,安全监控系统在2013 年5 月31 日后停止运行;安排没有取得瓦斯检查员资质证的人员检查 瓦斯,从2013 年5 月17 日以后,瓦斯日报表上没有13 采区+168m 区域 的瓦斯检查记录,也没有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放炮作业没有执 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且违规安排没有取得爆破资 质的大工放炮。 ⒋司马冲煤矿通风系统不完善,技术管理不到位 该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13 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利用 运输巷回风;事故工作面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违规采用 巷道式采煤,回采工作面用局部通风机送风,回采工作面无两个安全出 口。 ⒌司马冲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该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没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没有配 齐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排未取 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瓦斯检查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未按邵东县 煤炭局的要求进行安全培训,其中:事故当班下井39 人中有22 人,死 亡的10 人中有7 人未经安全培训。 ⒍安全监管不到位 ⑴邵东县煤炭局。对司马冲煤矿作出的停产整顿决定督促落实不 到位;安全检查不认真、不仔细,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煤矿存在的重大 安全隐患;在司马冲煤矿复工验收未经县领导批准同意前,2013 年3

月25 日即同意批供炸药720 公斤,雷管2000 发用于整改,且对批供火 工品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管。 ⑵邵东县周官桥乡人民政府。未按照县煤炭局《关于责令创业等 煤矿停产整顿的决定》(邵煤字〔2013〕52 号)的要求,督促司马冲煤 矿停产到位,特别是4 月25 日的检查中,发现该矿“有采煤现象”,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报告上级政府;安全检查不认真、不全面,没 有及时发现和查处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⑶邵东县公安局。在司马冲煤矿证照不全,被责令停产整顿和县 政府要求只能限量批供火工品情况下,在2013 年5 月2 日和21 日,两 次未经有关部门核实,违规分别批供炸药720kg,雷管2000 发。 ⑷邵东县人民政府。在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中存在漏洞。对有关煤 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以及司马冲煤矿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和重大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邵阳市邵东县司马冲煤矿“6·2”重大瓦斯爆炸事 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责任划分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㈠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刘桃生,司马冲煤矿13 采区+168m 区域I 煤回采工作面大工。没 有取得爆破资质,在没有检查瓦斯的情况下,违规在回风流中进行爆破 作业,引发瓦斯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 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㈡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己采取措施人员 1.周建平,司马冲煤矿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矿长。因涉嫌重大 责任事故罪,2013 年6 月4 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2.赵民强,司马冲煤矿投资人、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3 年6 月4 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3.梁晓明,司马冲煤矿常务副矿长,代表矿方负责井下安全生产 和技术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 年6 月4 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4.李大义,司马冲煤矿生产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 年6 月20 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5.叶培云,中共党员,司马冲煤矿安全员(矿称“跟班副矿长”), 事故当班带班。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 年6 月7 日被依法刑事拘 留。 6.张北杰,中共党员,周官桥乡安监站站长,司马冲煤矿联矿责 任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 年7 月2 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7.李开新,中共党员,邵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一中队(危爆中队)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职民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 年7 月2 日被检 察机关立案侦查。 8.王旭,中共党员,周官桥乡副乡长(事故后己免职),司马冲 煤矿联矿责任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 年7 月2 日被检察机关立案 侦查。

  1. 刘孝成,中共党员,邵东县煤炭局总工程师,安全监管二组组

长,司马冲煤矿联矿责任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 年7 月2 日被检 察机关立案侦查。 ㈢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人员 10.尹卫国,中共党员,司马冲煤矿承包方生产副矿长。证照不全 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违规采用巷道式开采,井下放炮管理不到位。对事 故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 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㈣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1.曾爱国,邵东县煤炭局安全股负责人,安全监管二组成员。2013 年3 月25 日、4 月24 日、5 月13 日先后3 次参与对司马冲煤矿现场检 查,督促落实停产整顿指令不到位;安全检查不认真、不全面,没有及 时发现和查处该矿违法将井下生产发包、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混乱、通 风系统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等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李晖,邵东县煤炭局安全培训中心主任,安全监管二组成员。 2013 年3 月25 日、4 月24 日、5 月13 日先后3 次参与对司马冲煤矿现 场检查,安全检查不认真、不全面,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该矿职工安全 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 过处分。

  1. 王明良,中共党员,邵东县煤炭局副局长,

安全监管二组成 员。2013 年3 月25 日、4 月24 日、5 月13 日先后3 次参与对司马冲煤 矿现场检查,督促落实停产整顿指令不到位;安全检查不认真、不全面, 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该矿违法将井下生产发包、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混 乱、通风系统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等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对 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刘平,中共党员, 邵东县煤炭局安监员,2013 年3 月起代理 安全副局长。对司马冲煤矿停产整顿指令不落实和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失察;2013 年3 月25 日,在司马冲煤矿未完成整改隐患复工审批手续 时,违规同意向该煤矿批供火工产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赵忠云,中共党员,邵东县煤炭局党委书记、局长(事故后己 免职)。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要求不严,对司马冲煤矿停产整顿指令不 落实和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 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6.李正军,中共党员,周官桥乡安监站安监员。2013 年来,先后 8 次参与对司马冲煤矿现场检查,安全检查不认真、不全面,没有及时 发现和查处该矿违法将井下生产发包、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混乱、通风 系统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重大安全隐患和 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7.王云祥,中共党员,周官桥乡工业经济管理站站长。2013 年4 月25 日、4 月29 日、5 月20 日先后3 次参与对司马冲煤矿现场检查并

下井,安全检查不认真、不全面,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该矿违法将井下 生产发包、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混乱、通风系统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 不健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 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8.李盛旺,中共党员,周官桥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事故后己免 职)。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不严,督促乡政府分管领导和安监站监督司 马冲煤矿落实停产整顿指令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9.禹洪,中共党员,周官桥乡党委书记(事故后己免职)。安全 生产工作要求不严,督促乡政府监督司马冲煤矿落实停产整顿指令和安 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 予党内警告处分。 20.刘晖,中共党员,邵东县公安局周官桥乡派出所教导员。2013 年5 月2 日和21 日两次违规初审同意批供司马冲煤矿火工品。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赵澍,中共党员,邵东县周官桥乡派出所所长、民用爆炸物品 专职民警。未履行火工品初审职责,委托教导员刘晖代审。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2.彭正贤,中共党员,邵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分管一中 队(危爆中队)。2013 年5 月2 日和21 日两次未按要求批供司马冲煤 矿火工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龚子文,中共党员,邵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事故后己免职)。 对煤矿打非治违工作要求不严,对司马冲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和重大安全 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等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 政记大过处分。 24. 朱甲云,中共党员,邵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 书记、局长。对治安大队2013 年5 月2 日和21 日两次未按要求批供司 马冲煤矿火工品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 处分。 28.沈志定,中共党员,邵东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代县长。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一次。 29.黎仁寅,中共党员,邵东县委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一次。 建议责成邵东县人民政府向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建议责成邵阳市人民政府向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㈤行政处罚建议 1.司马冲煤矿非法违法生产,没有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 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 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发生重大事故,同 意邵东县人民政府对其做出的关闭决定,建议邵东县人民政府依法依程 序将其关闭到位,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同时,建议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及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吊销或注销该矿相关证照。

  1.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三十七条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33 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由邵东县人民政府对司 马冲煤矿依法给予罚款200 万元的行政处罚。 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领导带班 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建议由邵东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法定代表人、 矿长周建平,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的规定,周建平终 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领导带班 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建议由邵东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总经理赵民 强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的规定,赵民强终身不得担任 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5.建议依法撤销司马冲煤矿承包方生产副矿长尹卫国的安全管理 人员资格证。 五、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 ㈠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煤矿无证(证照不全)违法 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一是开展联合执法。邵东县人民政府要依照省发布 的证照不全、过期矿井名单,逐矿下达停产指令,责令整改达标。有关 部门要配合做好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的工作。二是全面落实整改措施。 邵东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停产矿井聘请专家按照“一矿一策”要

求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 防止停而不整或借整改之名非法违法生产。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 从事生产的,要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三是明确监管责任。对 责令停产的煤矿,停产整改期间,县乡(镇)政府要制定制度,明确各 部门职责,确保停产到位。监督检查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监管责任。四 是建立长效机制,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煤炭、公安、电力、工商部 门研究建立对证照失效、暂扣证照矿井处置的部门联动机制,做到证照 信息共享和执法信息共享。对证照失效,或暂扣证照的,执法部门要报 告县级人民政府,并及时书面函告其他部门采取措施。 ㈡以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为重点, 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邵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所有煤 矿企业要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 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迅速全面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重 点排查是否存在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巷道式采煤、通风系统 不可靠、监控系统失效、瓦斯超限作业和无矿领导下井带班、员工培训 不到位、无证上岗,违章指挥等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 规定》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下井人员坚持随身携带自救器,井下放炮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 “三人联锁放炮”制度,采煤和煤巷掘进严禁在回风流中放炮。对《煤 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 须责令其停产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问题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坚决 关闭取缔。

㈢强化煤矿火工品监管,建立联合审批监管制度。对证照不全和 停产整顿矿井,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安部门限批或停批 火工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煤矿火工品联合审批制度, 煤炭管理部门根据煤矿整改工程量和整改进度核定火工品供应量,公安 部门依据煤炭管理部门审核结果限批或停批火工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和乡镇要及时对火工品井下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借整改之 名,将火工品用于非法违法生产的,必须通知公安部门收缴、停批火工 品并依法严惩。 ㈣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切实提高防范事故意识。邵东县人民政府, 以及监管部门、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警示教育制度,定期开展警示 教育活动,并将事故警示教育纳入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日常工作。邵东县 人民政府要组织煤矿企业对照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排查治理,严 查事故隐患,防范同类事故的发生。 ㈤强化煤矿全员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邵东县人民政府 要组织开展煤矿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专项检查,督促 煤矿企业做好全员培训工作,加强新职工培训、老职工复训,切实提高 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做到应知应会,严禁未经培训的职工下井, 杜绝违章作业。要督促煤矿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加强应急 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依法组织演练,切实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邵阳市邵东县司马冲煤矿“6·2”重大瓦斯爆炸 事故调查组 2013 年7 月

FD08672 | 2013_钢结构安装坍塌事故案例分析及警示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钢结构安装坍塌事故案例分析及警示

1、零事故安全文化的理念

国外零事故的定义:预防所有可能事故,包含重大伤亡事故、财产损失、停工、施工局部受限制和进度延误等。

工程施工的安全事故发生遵循“工程事故冰山模型“,即一次重大安全事故,建立在100次的小安全事故之上;100次小安全事故又建立在1000次安全隐患上。

2、钢结构安装坍塌事故类型及原因分析

2.1钢网格工程安装坍塌事故

1)施工方案不合理,无相关施工验算

钢网格施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精度要求高的工作,必须具备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丰富施工经验,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丰富施工经验的安装人员完成,还要制定出详细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完备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进行必要的施工阶段验算,特别是结合安装方法和吊装机械特点的吊装验算。

2)结构安装阶段状态与设计成型状态不一致

钢网格结构除采用满堂脚手架外,采用其它的安装方法时,结构在安装阶段的受力状态与使用阶段的状态有较大差别,特别是安装阶段钢桁架之间的连系撑和剪刀撑直接决定了大跨度钢桁架的平面外稳定性,其安装的最少数量应有必要的计算复核。南京浦口发生的钢结构安装事故,5榀桁架由西向东依次倒塌。事故的主要原因为钢排架安装过程中屋盖部分钢桁架间仅安装了纵向系杆和檩条,未安装上下弦间的水平剪刀撑,未形成稳定的结构区格单元,以致60m跨钢桁架发生平面外失稳而整体坍塌。钢网格在安装时虽然何在不大,但支撑条件改变了,吊装单元与原整体结构也发生较大的变化,某些拉杆会变为压杆,甚至吊装单元如不进行临时加固会成为几何可变体系。因此,必须根据不同的结构、不同的施工方法,对安装单元、机具及施工相关的结构进行验算和设计。

另外,在施工时,由于不对称铺设屋面板、局部堆放大量材料、吊点布置不合理、起吊不合理、起吊不同步等,既不对杆件内力、挠度等进行验算又不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导致部分杆件弯曲或吊装单元扭曲的现象多有发生。

3)不按设计图纸和要求施工

施工单位对设计有不同意见或建议时,理应及时会同设计部门协商修改,重视安全施工,避免发生纠纷、拖延工期或造成事故。但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图纸的现象仍有发生,导致不良后果。

有些施工单位不经计算校核,随意增加杆件或网架支撑点。有的单位采用滑移法安装网架时,为了方便滑移,将支座预埋锚栓切掉,滑移结束后将支座底板与柱(梁)上的预埋板焊死,从而改变了边界条件,导致个别杆件弯曲。采用整体提升法时,为了便于安置拔杆,随意切掉网架的一些杆件又不予加固。施工时因支座预埋钢板、锚栓位置偏差较大,造成网格就位困难,为图省事而采取强迫就位或将埋板与支座底板焊死,从而改变了支撑的约束条件。有的施工单位在安装螺栓节点网架时,由于个别杆件长度加工不精确或螺栓孔端面、角度误差较大,螺栓放不进去,而将杆件焊到球体上。看图有误或粗心,导致杆件位置放错。材料随意代换,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这些问题即使造成结构破坏,也会留下重大隐患。

4)拼装时偏差过大

胎架或拼装平台不合格即进行网格机构拼装,使单元体产生偏差,最后导致整个网格结构的累积误差很大。汇交于同一个节点的诸杆件,不是先就位再固定(焊死或螺栓拧紧),而是安装一根就焊死(或拧紧)一根,导致误差集中在某一根杆件上,最后一错再错,累积误差很大。杆件或单元体和整个网格拼装后有较大的偏差而不修正,强行就位或强行吊装,造成杆件弯曲或产生很大的次应力。

5)对焊缝收缩和焊接次应力关注不够

焊条不符合规定或不考虑温度及温度变形。焊接工艺、焊接顺序错误,产生焊接封闭圈,造成焊接应力很大,杆件或整个网架变形。

6)支撑胎架设计不合理,安全措施不力

网架结构整体吊装时采用多台起重机或拔杆,各吊点起升或下降不同步,用滑移法施工时,牵引力和牵引速度不同步,使部分杆件弯曲,甚至出现网格整体扭曲。采用高空散装法时同样也会发生网格整体扭曲现象,一旦拆除脚手架后,网格结构在自重或屋面板荷载作用下,部分杆件发生弯曲。

2.2自然灾害诱发钢结构工程坍塌事故

1)火灾

耐火性差是钢结构的一大缺点,一旦发生火灾,钢结构很容易遭受破坏而倒塌。

总结几个遭受火灾的钢结构工程事故,可以认为钢结构宜设计成具有一定冗余度的结构形式,若某些杆件的实效,会发生内力重分布,在一定条件下仍不会倒塌。应重视钢结构的有效防火措施(如喷涂防火涂料等),防止喷涂的防火涂料剥落。

2)风灾

在工程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均有可能因地区风力过大诱发整体坍塌事故,应给予足够重视。轻型屋面和玻璃幕墙易遭到严重破坏,当出现孔洞时,立即产生风洞效应,风荷载的负压力使屋面被掀翻。

3)雪灾

雪灾中很多结构的倒塌是因为雪荷载超过我国规范规定数值:50年重现期的基本雪压值为0.60KN/㎡。但那些经过严格设计、认真施工、工程质量好的结构还是经受住了考验,可见,面对雪灾关键还是在设计、制作、施工、维护等方面做好基本工作,进一步提高钢结构的安全储备。

3、典型大跨钢结构坍塌事故案例

3.1工程概况

某国际展览馆建筑面积达5万多㎡,主馆由A、B、C、D4个展馆组成。这4 个展馆的建筑造型和结构体系完全相同,且相互独立。

单个展馆的平面尺寸为172m×73m,横向两端各悬挑2.6m,纵向两侧悬挑8.85m,东侧悬挑2.6m。屋面结构采用螺栓节点网架,下弦柱点支承,网架屋面材质为Q235B,屋架最高点的标高为23.157m,矢高2.38m~4.5m。采用箱型柱,柱与屋面结构交接,采用过渡钢板加螺栓的平板压力支座,柱脚为外包式刚接柱脚。

该网架结构中部为平面桁架体系,其外部在横向两端为正方四角锥网架,平面桁架之间在上下弦平面内用刚性连系杆与两侧四角锥网架体系,形成中部浅拱支撑结构体系。主馆网架结构使用滑移脚手架施工安装平台,采用高空散装法进行施工。

地质工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安全管理“三管三必管”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解读

脚手架安全管理技术规范详解

租赁公司吊篮安全管理细则

新疆某建工集团申报建筑工程文明工地实施细则

FD08673 | 2013_银川兴庆4·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银川兴庆“4·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4 月2 日,银川市兴庆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61.58 平方米, 造成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3454.63 元。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书记梁言顺、自治区常务副主席陈 春平以及自治区党委常委、银川市委书记赵旭辉分别对火灾事故 作出了批示。银川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向豫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指导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宁夏回族自治 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稿)》等相关规定,经银川市 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向豫任组长,市公 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银川供电公司等单位组 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调查组在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工作专班的指导下,通过现场 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 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 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相关单位的处理建 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概况

2 - 起火建筑所在的北安小区,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400 号,北侧为上海东路,东侧为凤凰北街,西侧为西桥巷,南侧为 云开巷,1999 年建成投入使用,由宁夏住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管理。起火建筑为北安小区9 号楼,呈L 型分布,长边为东西走 向,使用性质为住宅,地上6 层,一至二层为商业服务网点,三 至六层为住宅。 (二)起火场所内部结构 起火场所为北安小区9 号楼16 号营业房,坐东朝西,建筑 面积61.58 平方米,一层高3.4 米,二层高3 米,内设有1 部楼 梯上下连通。其中,一层作为生活用房,摆放有炊具、冰箱、橱 柜、电视等;二层为住宿用房,摆放有床、衣柜、沙发等家具以 及衣服、被褥等。 (三)起火场所使用及经营情况 经调查核实,起火场所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刘某,于2013 年 委托死者孙某先、高某兰借住看管。2019 年,孙某先夫妇在此 场所对外经营凉皮生意,未登记注册工商信息。2020 年新冠疫 情发生后,因经营状况不佳停止营业,此后该场所仅作为孙某先 夫妇日常居住使用。 二、火灾发现经过、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火灾发现经过 4 月2 日6 时20 分许,北安小区15-9-202 号住户在家中看 到对面屋内(9 号楼16 号营业房)一层有火光,并传来爆炸声,

3 - 随后,听到二楼有人呼救,并看到一名男子将二楼窗户玻璃打破, 遂拨打119 报警。 (二)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 4 月2 日6 时24 分,银川市消防救援支队119 指挥中心接 到报警后,立即调集兴庆区海宝消防救援站4 车21 人到场处置, 支队全勤指挥部1 车6 人遂行出动。6 时32 分,到场后现场指 挥员结合外部侦查情况,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内攻灭火。7 时20 分,搜救人员通过二层窗户相继救出被困于二层西侧窗口处的3 名被困人员,移交医护人员送入医院救治。7 时40 分许,经反 复搜索、清理,确定无被困人员和复燃隐患后,救援行动结束。 2.银川市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市、区两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立即带领相关部 门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市消防、公安、应急、医疗以及兴庆区 政府等有关部门人员全力开展灭火救援和医疗救治工作。120 急 救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1 辆救护车于6 时37 分到达现场, 后又增派3 辆救护车前往救援。110 指挥中心于6 时27 分接警 后,立即调派凤凰北街公安派出所民警到场,对现场及周边道路 进行封闭管控,并协助消防、医疗等部门开展灭火救援、人员疏 散和伤员救助等工作。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4 - 经公安机关核查,3 名死者身份信息如下: 1.孙某先,男;2.高某兰,女;3.孙某,男。 经户籍查询、DNA 检测,孙某先与高某兰为夫妻,孙某为 孙某先与高某兰的长子。根据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 《尸体检验鉴定通知单》,认定死者孙某先、高某兰、孙某均符 合烧死特征。 (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北安小区9 号楼16 号营业房室内装修、家具、 电器等物品不同程度烧毁、烧损,过火面积61.58 平方米,火灾 直接经济损失为123454.63 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时间认定 通过对报警人、目击证人等相关人员的走访调查和询问,结 合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视频分 析意见》(编号:SP23149),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 年4 月2 日6 时16 分许。 (二)起火部位及起火点的认定 通过对起火场所进行现场勘验,对报警人进行询问,结合应 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视频分析意 见》(编号:SP23149),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一层房间西北侧 电动自行车停放处,起火点位于距北墙0.8 米、距西墙1.5 米处 的电动自行车底部。

5 - (三)起火原因认定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起火现场室内停放的电动自行车 为小刀牌轻便型电动自行车,生产年份为2017 年,电池型号为 4812 型铅酸电池组,额定电压为48V,电池容量为12Ah。对现 场残留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专项勘验,起火前电动自行车处于充电 状态。经比对同类型电动自行车线路布局及配件情况,现场残留 的电源充电器(输出电压为DC73.5V 以上,最大输出电流为10A 以上)与该电动自行车原装电源充电器(额定最大输出电压 DC59.0V,最大输出电流2A)不一致,起火电动自行车充电口 至电池组线路存在改装、铰接情形,地面提取的带有金属熔痕的 电气线路为该电动自行车充电口至电池组线路。依据应急管理部 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电源适配器及电气线 路《鉴定书》(编号:20230547),该金属熔痕有电热熔痕。 依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 电源适配器及电气线路《鉴定书》(编号:20230547),结合《视 频分析意见》(编号:SP23149)等检验鉴定结果,综合认定起火 原因为使用大功率充电器充电过程中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故障 引发火灾。 (四)灾害成因分析 1.电动自行车违规入户充电。住户违规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 室内,并进行充电。调查中还发现住户违规自电表前端接线入户, 且未安装空气断路器等紧急电源切断保护装置,入户后使用多级

6 - 插线板布线。电动自行车线路发生故障时,起火场所电气线路无 法实现断路保护,线路仍处于带电状态。 2.起火场所火灾荷载较大。住户在起火场所内堆放了大量生 活物品杂物,着火后产生大量高温烟气,经楼梯快速蔓延至二层, 导致火势扩大。 3.火情发现不及时。监控视频显示,该场所6 时16 分出现 火光,3 名遇难人员未及时发现火情并报警,6 时24 分周边群众 向银川市消防救援支队119 指挥中心报警,延误了灭火救援的最 佳时机。 4.初期处置不力。火灾发生后,该小区物业公司未出动微型 消防站,物业公司到场人员未及时使用公共消防设施、灭火器材 控制火势。 (五)造成人员伤亡的原因分析 火灾发生时,高温烟气通过楼梯向二层蔓延,居住在二层的 3名人员无法通过楼梯疏散逃生。该住户在二层外窗设置铁栅栏, 人员无法破窗逃生。 (六)火灾性质 经调查,银川市兴庆区北安小区9 号楼16 号营业房“4·2” 火灾,是一起因住户使用大功率充电器充电过程中电动自行车电 气线路故障引发的较大火灾事故。 五、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宁夏住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7 - 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一是消防工作职责未落实。宁夏 住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北 安小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仅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二是日 常防火检查流于形式。起火场所位于小区主要道路旁、物业值班 室对面,长期存在电气线路私拉乱接、飞线充电等现象,物业公 司工作人员对此隐患长期视而不见,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2022 年以来的防火巡查从未发现火灾隐患。三是未定期检验维修消防 设施器材。北安小区两处地下车库均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长期故障或停用,也未委 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和维保,地下车库、高层住宅楼梯 间、地下储藏室灭火器配置数量严重不足。四是消防控制室无人 值守。北安小区共设置2 处消防控制室,其中,小区三期(高层 住宅)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物业楼地下车库的消防控制室长期 被作为车库管理员休息室使用。物业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均未取得 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五是值班人员发现火灾不及时,初期 火灾处置不力。起火场所位于北安小区北门物业值班室约15 米 处,火灾发生后,值班人员未及时发现火情,物业公司到场工作 人员未及时启动小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出动微型消防站, 未及时使用公共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控制火势。 (二)北安社区居民委员会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北安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经常督促 北安小区物业公司(宁夏住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履行消防安全

8 - 法定职责,对北安小区消防安全巡查流于形式。在调查中发现, 北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就在北安小区内,对小区消防设施 未保持完好有效、灭火器数量不足等火灾隐患,以及起火场所长 期存在私拉乱接、违规充电现象视而不见,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三)兴庆区凤凰北街街道办事处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重会议部署、 轻督导检查,对所属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督导检查不实、不细,2022 年以来,凤凰北街街道办先后3 次对北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开 展情况进行检查,均未发现任何问题。 (四)兴庆区公安分局凤凰北街派出所 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不全面,对北安小区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 力。2022 年以来,凤凰北街派出所对北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北 安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检查记录内容填写不完整、 存在漏项。对北安小区物业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不深、不细, 对小区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灭火器数量不足等火灾隐患长 期未发现。 (五)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无明确责任分工,指导、培训不 到位。对宁夏住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日常督导管理流于形式,监 督检查记录内容不完善、不规范。在星级化物业服务企业评定过 程中,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核查未发现该物业服务企业对共 用设施设备维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将北安小区评定为四星级物业

9 - 服务质量标准。 (六)兴庆区消防救援大队 对乡镇(街道办)、社区、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不深入。虽 然组织了多次网格员、派出所专兼职民警消防安全培训,但对凤 凰北街街道办事处、北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凤凰北街派出所开展 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掌握不全面。 (七)兴庆区人民政府 消防工作指导不深入。虽然对兴庆区的消防工作进行了安排 部署、督导检查,但对乡镇(街道办)、社区、公安派出所、消 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工作开展情况督导不实、不 细,基层消防安全治理不到位。 六、对相关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住户违规在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并充电,导致发生火灾并造 成人员死亡。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 (应急〔2021〕6 号)规定,兴庆区消防救援大队与兴庆区公安 分局开展了案件协助办理。因相关责任人已在火灾事故中死亡, 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宁夏住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议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对物业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整改;根据《银川市物业服 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物业公司进行扣分;

10 - 取消该企业在行业内本年度的评先选优资格。建议兴庆区消防救 援大队依法对宁夏住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的消防安全违法 行为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2.建议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对兴庆区人民政府进行工作约谈, 责令凤凰北街街道办事处、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兴庆区人 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北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凤凰北街街道 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凤凰北街派出所向兴庆区公安分局作 出书面检查,责令兴庆区消防救援大队向银川市消防救援支队作 出书面检查。 (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张德凤,时任凤凰北街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对街道消 防工作责任不落实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兴庆区人民政府对其进行 批评教育。 2.刘定蓉,兴庆区凤凰北街街道办事处消防专干,负责消防 安全宣传、教育,对辖区内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消防 专干职责履行不到位,消防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建议兴庆区人民 政府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3.余晶晶,凤凰北街街道北安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主持 北安社区全盘工作,对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流于形式。 建议凤凰北街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4.王少凤,兴庆区凤凰北街街道北安社区综治专干,对北安 小区的消防安全检查不实、不细。建议凤凰北街街道办事处对其

11 - 进行批评教育。 5.张进,兴庆区公安分局凤凰北街派出所教导员、派出所消 防工作责任人,对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建议兴庆区公 安分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6.赵珏,兴庆区公安分局凤凰北街派出所消防兼职民警,对 北安社区和北安小区的消防安全检查不力。建议兴庆区公安分局 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7.杨巧云,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负责凤凰北 街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对凤凰北街街道办事处、宁夏住宅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疏于监管。建议兴庆区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8.马黎明,兴庆区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对分管区域消防 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街道、社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 况掌握不全面。建议由兴庆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9.康姝,兴庆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凤凰北街街道、北安派出 所的消防培训、指导工作的工作人员,对街道、派出所日常消防 业务工作和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指导不到位,对街道、社区消防安 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掌握不全面。建议由兴庆区消防救援大 队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党委政 府、各行业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

12 - 重大风险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刻吸取兴庆区“4·2”较大 火灾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 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 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规定的法定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宁夏 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稿)》规定的工作责 任。要充分发挥安委会、消安委会的平台作用,定期研判安全形 势,加强工作交流,强化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进一步落实 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类似事故 发生。 (二)加大隐患排查,坚决稳控消防安全形势。各级各部门 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 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隐患 排查,全力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风险,全领域做好本地区、本行业、 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全方位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其中,住建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在建工地、住宅小区物管企业 的行业指导排查;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乡镇、街道要强 化网格力量排查,发挥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工作优势,全面开展“敲 门行动”排查消除火灾隐患;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对各行业部门、 街道社区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提升社会面“四个能力”建设。

13 -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敢于动真 碰硬,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依法严惩,坚决确保辖区 消防安全形势平稳。 (三)强化宣传教育,全力提升群众消防意识。此次火灾暴 露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逃生自救能力不足的问题。各地要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新媒体等传播途径,高频次 播发防火提示和消防公益广告;要利用微信、短信等形式开展对 各类目标人群的定向、精准宣传;要通过宣传标语、村村响和上 门入户宣传等方式,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切实强化社会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要加 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及时举报和曝光重 大火灾隐患,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此件有删减)

14 -

FD08674 | 2013_银州纸业_3·1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13年3月17日下午3时30分,我镇潢涌银州纸业有限公司废纸堆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据镇政府新闻通稿称,火灾现场是该公司的一个独立废纸堆放场,总面积约6000平方米(其中2000平方米是露天场地,4000平方米是搭有简易铁棚),内存废纸1000多吨,过火面积约2000平方米。事故起火原因还在调查中。经过消防官兵全力扑救,大火于当日下午5时左右露天区域火势已经完全扑灭,铁棚内2000平方米的残火还在消除当中,事故暂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空气未见异常,河涌水质PH值、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磷、挥发酚、氨氮等数值变化不大,未对东江水源构成较大影响。

2 应急措施

火灾事故发生后,我分局高度重视,反应迅速,3月40分将事件报告市环保局副局长香杰新、市环监分局副局长叶兆荣,市环保局应急办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协助工作,中堂环保分局长郭首建、监察分局、第六大队、监察站等部门负责同志共16人在火灾事故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协助处理,4台执法车辆、1台监测应急车全部现场候命。

火灾事故事件中,我分局主要配合抓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迅速启动应急机制,成立火灾事故应急协调工作组,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观察污染状况等,及时将火灾事故现场环境污染情况报告市环保局和镇政府。

二是积极配合市环保局应急办、市环保局监察分局、市环境监测站、第六大队做好水、气监测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控工作。协助监测站对东江北支流水质进行了监测。主动配合镇新闻宣传部门做好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工作。

三是积极制定落实控制污染的措施。对于救火现场产生大量的消防废水,设置格栅对消防废水进行拦截,协助现场做好油污清理以及河涌环境监控工作,确保油污和固体废物不再扩散。加强对北海仔河沿岸企业进行监控,并通知周边排污量大的企业做限产、停产工作。

四是落实值班工作,安排专人分组值班,及时搜集最新情况,掌握最新动态。

FD08675 | 2013_长春德惠宝源丰禽业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长春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宝源丰禽业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 贾玉山,中共党员,宝源丰公司董事长,企业唯一出资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追求企业和自身经济利益而忽视员工生命安全。在工程建设期间违反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为节省自身投资而偷工减料,擅自更换厂房保温材料;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混乱,未依法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进行过安全检查;未按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未采取措施保持车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未对员工开展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工作和组织员工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6月14日被批准逮捕。
  1. 张玉申,宝源丰公司总经理,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兼任工厂厂长。作为总经理,严重渎职。未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未组织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未对员工组织实施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和组织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6月14日被批准逮捕。
  1. 贾铁金,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董事。2005年至2011年任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介绍宝源丰公司违规借用长春建工集团施工资质办理建设手续;组织人员进行宝源丰公司项目钢构部分施工并指派其公司内部无资质人员为宝源丰公司项目做了项目设计,违规挂靠到辽宁纺织工业非织造布技术开发中心并办理手续;参与宝源丰公司项目违规变更阻燃材料。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1. 刘升,长春建工集团职工。联系经办与宝源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违规借用长春建工集团资质为宝源丰公司项目办理施工手续的事项,从中提取管理费。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1. 刘振江,中共党员,2005年7月任长春建工集团吉兴管理公司经理,2012年3月病休。经刘振江同意,宝源丰公司项目借用长春建工集团资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办理了相关建设手续。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1. 张新明,无业。联系经办宝源丰公司违规挂靠瑞城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等事项。代表瑞城监理公司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建设进行监理,同时代表宝源丰公司进行技术管理,从双方领取报酬。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1. 姚改政,中共党员,宝源丰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分管生产工厂以外的消防、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未协助公司负责人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公司安全管理混乱。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8.冷雪飞,宝源丰公司保卫科长,已因涉嫌伪造证据罪,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1. 吕彦东,中共党员,长春市消防支队净月消防大队大队长,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德惠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报捕。
  1. 刘贵财,中共党员,长春市消防支队榆树大队参谋,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德惠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报捕。
  1. 高伟,中共党员,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德惠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报捕。
  1. 兰天,中共党员,长春市消防支队农安消防大队参谋,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德惠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报捕。
  1. 赵震,中共党员,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镇派出所所长。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德惠市检察院、长春市高新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 孙中光,中共党员,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镇派出所干警。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德惠市检察院、长春市高新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 冯天明,中共党员,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镇派出所干警。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德惠市检察院、长春市高新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 宋立民,中共党员,德惠市米沙子镇建设分局局长。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监管不力,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资格审查不严,未能发现和纠正该公司项目建设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挂靠或借用资质建设的问题;在工程建设中的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发现并查处宝源丰公司擅自更改建筑设计、更换建设材料等问题。因涉嫌渎职犯罪,6月30日被检察机关立案。
  1. 刘树伟,中共党员,德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分管土建科、暖卫科和电气科并协助站长负责新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未能发现和纠正宝源丰公司项目建设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挂靠或借用资质等问题。在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期间,抽查不认真,没有发现和查处工程监理人员没有资质、工程资料不全、建设施工方擅改建筑设计更换建筑材料等问题。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把关不严,监管工作严重失职,埋下重大安全隐患。因涉嫌渎职犯罪,6月30日被检察机关立案。
  1. 李云龙,中共党员,德惠市米沙子镇经贸办主任兼安监站站长。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正确地开展米沙子镇安全监管工作;未对宝源丰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未对宝源丰公司制冷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宝源丰公司没有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等问题的跟踪整改不落实。因涉嫌渎职犯罪,6月30日被检察机关立案。
  1. 刘真祥,德惠市米沙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甚至违法违规行政;对米沙子镇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不力;对全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米沙子镇派出所、建设分局、安监站安全和质量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失察。因涉嫌渎职犯罪,6月30日被检察机关立案。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除上述人员外,对其他涉及事故的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依法独立开展调查。建议有关方面抓紧侦查调查,尽快公布结果。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 滕继鹏,中共党员,德惠市米沙子镇派出所副所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及工作部署要求;未认真组织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王卓,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贯彻《消防法》和《吉林省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力,未将宝源丰公司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管;指导米沙子镇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宝源丰公司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宋振宇,中共党员,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宣传贯彻《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到位,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赵立志,中共党员,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分管防火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力;在担任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副支队长期间,对德惠市公安消防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不力;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的工作疏于管理;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有关人员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王喜春,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党委副书记、支队长。贯彻落实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对德惠市消防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不力;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的工作疏于管理;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赵子魁,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党委书记、政委。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有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教育和监督管理不力;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刘军,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分管防火工作。贯彻落实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对下级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领导和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不得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李树田,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不正确执行政策法规、行政许可项目把关不严和消防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失察;在业务培训、队伍建设、督促干部依法行政等方面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邹海春,德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党支部书记、站长。对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相关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宝源丰公司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挂靠或借用资质、违规设计变更、验收把关不严等问题的监管严重失职,致使埋下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刘广春,中共党员,2005年8月至2011年12月任德惠市住建局副局长,分管建设市场管理、市政工程建设、村镇建设管理等工作,2011年12月至今任吉林省德惠市经济局副局长。任德惠市住建局副局长期间,对分管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相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建设主体挂靠和借用资质、违规设计变更、验收把关不严等问题的监管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宋衍昌,中共党员,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科长。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整治期间包片负责米沙子镇。发现宝源丰公司存储液氨后,未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未要求液氨制冷工进行培训;未督促企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李振伍,中共党员,2003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科长,2013年5月至今任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对分管范围内的项目底数不清;未督促对宝源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未督促企业和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未认真开展相关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陈富强,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其分管科室领导发现宝源丰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后未及时上报,未检查液氨制冷工持证情况并要求培训;对米沙子镇安监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不得力;对德惠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范卜,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不到位,未对德惠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人员培训等具体工作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得力;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监督检查和对米沙子镇安监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王中丰,德惠市米沙子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联系派出所等工作。组织领导开展全镇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对镇派出所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力;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裴天吉,德惠市米沙子镇党委书记、米沙子工业集中区党工委书记、米沙子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主任,主持米沙子镇党委和米沙子工业集中区全面工作。组织领导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公安、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力;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甚至违规行政;对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王涛,德惠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对德惠市城建工作中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得力;对其分管部门德惠市住建局在宝源丰公司后期工程建设中开展执法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王华安,德惠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组织、督促和指导开展辖区内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不力;对米沙子镇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刘长春,德惠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力;对德惠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德惠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德惠市消防、住建、安全监管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张德祥,德惠市市委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德惠市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 李祥,长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长春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促指导德惠市开展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不到位;对长春市公安局及其消防支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疏于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姜治莹,长春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指导督促长春市公安消防机构和德惠市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机构和德惠市人民政府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黄关春,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兼省公安厅厅长。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指导督促吉林省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公安消防机构不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基层干警失职渎职等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相关处罚及问责建议。

  1.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建议吉林省人民政府责成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宝源丰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1. 建议吉林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宝源丰公司依法予以取缔。
  1. 建议吉林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所涉及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1. 建议连同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对吉林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要切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吉林省和长春市、德惠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沉痛教训,痛定思痛、痛下决心、举一反三,下大力气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消防安全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和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及业绩观,坚决防止和纠正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重速度、重增长、重效益、轻质量、轻安全甚至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倾向,认真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坚持发展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坚持做到发展必须安全,不安全就不能发展,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不可逾越的红线,真正把安全生产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去谋划、去推进、去落实,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通过完善体制、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严格执法、严格考核、严肃问责,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尤其是基层、企业,牢牢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基础。同时,要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速度与素质、增长与质量等方面的关系,强化宏观调控、强化政策引导、强化监督检查,端正发展思想、理清发展思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发展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要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从根本上强化安全意识,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克服重生产、重扩张、重速度、重效益、轻质量、轻安全的思想,切实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位置,坚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不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去换取企业的产量增长和经济效益。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责任体系,严格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杜绝偷工减料、降低标准等现象,坚持科技兴安,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之以恒地狠反非法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治理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认真持久彻底地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危险品的管理;加强应急管理尤其要加强应急预案建设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要通过不懈努力,切实持续改进和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坚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三)要切实强化以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为重点的消防安全工作。

吉林省和长春市、德惠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尤其是消防安全“三同时”工作,进一步研究改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条件,在建筑设计施工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求,努力提高设防等级,并加强“三同时”审查、把关与验收,保证做到包括消防设施在内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要严格限制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中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使用,保证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要合理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完善应急标志标识和报警系统,为作业人员提供充足的安全保障;要对全省类似企业尤其是使用此种保温材料的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整改并完善强化防控措施。同时,要层层落实特别是基层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深入地开展公众尤其是从业人员消防能力的提升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深入地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依法关闭取缔易引发火灾的“三合一”、“多合一”厂点、作坊,加强“防火墙工程”建设,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从源头上搞好火灾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四)要切实强化使用氨制冷系统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吉林省和长春市、德惠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使用氨制冷系统企业和用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在明确主管部门的基础上明确牵头部门,建立相关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完善行业安全管理制度,统一相关标准规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加强事故的防控工作。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促进使用氨制冷系统的企业和用氨单位全体员工了解掌握氨的理化特性,并针对其危害性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切实认真加以落实;要加强企业现场的监测监控,切实做好防泄漏等工作;要在劳动人员密集的地点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及事故通风系统,为贮氨器增设水喷淋装置以及集水池和事故排水系统,为紧急泄氨器增设密封的事故排水罐或排水池。在此基础上,要大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尤其要大力推广安全、环保的制冷机组。

(五)要切实强化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监管工作。

吉林省和长春市、德惠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监督所有建设工程的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严格落实各方的安全和质量责任,遵守建设管理流程,严格履行项目立项、设计、施工许可、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手续,严禁盲目赶工期、催进度和放松对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切实保障工程合理投入尤其是安全投入和合理工期,精心组织、规范施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管理及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行政,加强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从严执法,严格把住各道关口,严禁违法违规违反程序去开“绿灯”。同时,要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全面排查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无资质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非法转包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搞好安全生产。

(六)要切实强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吉林省和长春市、德惠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要严格行政许可制度和审批责任制。尤其是行政审批,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审批前要严格审查、审批中要严格把关、审批后要强化监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建设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彻底治理纠正和解决违规违章问题,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厂小矿和小作业经营点。特别要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危险因素进行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管。同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切实调动和督促各方面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在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和事故预防的基础上,要加强事故灾难的应对处置工作,建立统一领导、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制定切实有效的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泛开展不同层级、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强化救援装备配备和物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要有力组织指挥,科学安全应对,有序有力有效施救,并在救援过程中保护好现场。

(七)要切实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吉林省和长春市、德惠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思想认识到位、领导工作到位、组织机构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要完善工作体系、构建有力格局,做到党政齐抓、各方共同负责;要定期听取有关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安,深入持久地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坚决打击企业的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治理纠正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行政问题;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查,尤其要组织好当前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不走过场、取得实效;要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在正确把握形势的基础上,注重把安全生产与科学发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落实为民务实的要求、提升治国理政的能力相结合,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安全法制建设、长效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监管队伍建设和投入机制建设,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能力与水平;要坚持立足防范、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狠抓源头,强化落实、强化执行、强化基础、固本强基,从根本上改变安全生产状况。通过强有力的领导和扎实有效的工作,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国务院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

“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

输转作业中睡觉看电视 溢油引发着火事故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林甸直属库“5•31”…

没有相关信息!

FD08676 | 2013_长沙市浏阳市大瑶镇3_27非法运输引火线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长沙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浏阳市大瑶镇“3.27”非法运输引火线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3月27日,浏阳市大瑶镇枫林村泉塘小区村民刘祯建在非法运输引火线时引发爆炸,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玉玺任组长,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政委张成化、市监察局执法室副主任奉蓓蕾、市安全监管局事故调查处处长李湘平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浏阳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书证材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2013年3月27日6时30分左右。

(二)事故发生地点:浏阳市大瑶镇枫林村泉塘小区39号刘祯建家住宅。

(三)事故类别:火药爆炸。

(四)伤亡人数:死亡4人、伤4人。

(五)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二、基本情况

(一)萍乡市上栗县瑶源出口花炮厂及其引线工区情况

萍乡市上栗县瑶源出口花炮厂(以下简称瑶源花炮厂)位于江西省上栗县桐木镇小埠村,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兼厂长)张元林;在上栗县工商局登记,注册号为360322310009508;2011年11月换发新证时取得江西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赣YH安许证号[2011]YY1214号,有效期至2014年11月11日),经营范围为:爆竹类、引火线生产(A级引线自产自用)。瑶源花炮厂共有80栋生产工房,分为烟花爆竹和引火线(以下简称引线)两个生产工区。

经查,引线工区原为上栗县富贵引线厂,始建于2006年,与瑶源花炮厂相邻,共有48栋生产工房,由于当时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当地政府未允许进行生产。2009年,富贵引线厂向当地政府申请、经瑶源花炮厂同意、并经上栗县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富贵引线厂并入瑶源花炮厂成为瑶源花炮厂引线工区,2011年开始进行引线生产。富贵引线厂成为瑶源花炮厂引线工区后,其48栋工房仍为欧阳辉玲、黄小华、杜海红三个股东所有。瑶源花炮厂工商登记为张元林个人投资企业,实际为张元林、欧阳辉玲、黄小华、杜海红4人联合经营企业,欧阳辉玲、黄小华、杜海红只是借用瑶源花炮厂的工商登记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四个人各干各的,互不隶属、互不干预。引线工区设置了三条引线生产线,欧阳辉玲、黄小华、杜海红三个股东各自持有并管理一条引线生产线进行引线生产和销售。整个引线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杜海红牵头负责。瑶源花炮厂厂长张元林只负责对引线工区传达政府部门的指示要求,对引线工区的生产经营不过问、不知情、不干预。黄小华管理的生产线为19-24号共5栋工房,除自己组织生产外,还出租工房给浏阳市大瑶镇枫林村泉塘社区村民刘祯建生产引线。

(二)事故责任人刘祯建非法生产、运输引线情况

刘祯建,男,32岁,初中文化,住浏阳市大瑶镇枫林村泉塘小区39号,身份证号码为430181198007037050。经长沙市、浏阳市和上栗县有关部门分别核实,刘祯建未取得烟花爆竹特种作业资格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也未取得危险物品押运员资格证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资格证;经浏阳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核实,刘祯建驾驶的湘A8J340面包车为刘祯建个人所有,系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菱牌灰色小型汽车,发动机号8910811014,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不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刘祯建持C1驾证,驾驶证号码为430181198007037050,初次领证日期为2008年7月2日,有效期6年;刘祯建3月26日从瑶源花炮厂引线工区跨省运输引线,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经询问黄小华证实,刘祯建于2012年4月份以每年6000元的租金租用黄小华管理的19号工房生产引线,产品主要为二芯引、三芯引。经询问瑶源花炮厂厂长张元林、引线工区股东杜海红证实,刘祯建生产的引线一部分销售给瑶源花炮厂,一部分在上栗县境内销售。经询问刘祯建兄长刘祯法、邻居陈爱连等4人、浏阳市红星引线厂法人代表罗贤元等大瑶镇多家烟花鞭炮生产厂家有关人员和引线工区多个与刘祯建关系密切人员证实,均未发现刘祯建在湖南销售过引线。据引线工区与刘祯建关系密切的两个人反映,2013年刘祯建以每年15000元的租金租用了黄小华管理的第19、24号工房生产引线,春节复工后从3月23日至3月26日,共进行了3天的三芯引、彩引生产,并有多人证实2013年3月26日下午刘祯建在瑶源花炮厂引线工区。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经查,2013年3月26日17时许,刘祯建用湘A8J340面包车在引线工区装载了一车引线准备送货销售,之后刘祯建妻子曾雪华打电话告知其1岁多的儿子刘涵感冒发烧,要刘祯建赶快回家带儿子去看病。刘祯建未将装上车的引线卸下,急忙驾车往家里赶,于18时许回到浏阳市大瑶镇枫林村家中。刘祯建驾车回家后,将车上引线卸到家中楼房后北端杂屋内,然后驾车同妻子曾雪华一道带儿子刘涵外出看病,直至22时许才回家。3月27日6时30分左右,刘祯建从家里出来发动面包车,在未熄火的情况下,将3月26日晚卸下的引线重新装车。因操作不慎,致引线跌落与面包车排气管接触,引发燃烧爆炸。

事故发生后,浏阳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组织公安、安监、消防、卫生等部门及大瑶镇政府开展应急救援,迅速救治了受伤人员,及时妥善处理了各项善后事宜,确保了当地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接到事故报告后,湖南省安全监管局烟花处处长李鑫及长沙市安全监管局、长沙市公安局相关领导也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

四、事故现场及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浏阳市大瑶镇枫林村泉塘小区39号刘祯建住宅。住宅主楼为一栋坐西朝东二层砖混结构楼房,上下6间,建筑面积约144平方米;楼房后面(西面)为三间平房杂屋和棚院,楼房与平房之间为约2米宽南北走向水磨石地面过道;楼房正面(东面)为120㎡左右水泥空坪,空坪前有一条简易乡村公路;楼房北面相距2米为其兄刘祯法与刘祯建住宅相同朝向、呈“一”字型排列的二层砖混楼房。经查,刘祯建住宅常住人口为刘祯建及妻曾雪华、母曾枚秀(事发时在自家菜地施肥)、儿子刘涵、女儿刘娜,刘祯法住宅常住人口为刘祯法其妻张华清、父刘国阳、女儿刘浪、女儿刘鹏(事发时在浏阳唐家园金桥学校寄宿上学)。经现场勘查,刘祯建家楼房正面(东面)空坪距厅屋东墙2米处,有一炸坑,炸坑长2米、宽1.6米、深35厘米,炸坑边上有引线燃烧残留物。爆炸致刘祯建家二层楼房及杂屋全部倒塌,刘祯法家楼房南侧大部分墙体倒塌;周围居民住宅门窗、玻璃不同程度受损。距刘祯建家楼房正面(东面)前7.8米处有一辆面包车残骸,经查验为刘祯建的湘A8J340面包车。

爆炸造成刘祯建、曾雪华、刘涵、张华清4人当场死亡;刘国阳、刘祯法、刘娜、刘浪4人受伤。经浏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死者刘祯建、曾雪华、刘涵、张华清均系爆炸致颅脑损伤死亡;另刘祯建全身90%烧伤、下肢及臀部碳化。

经事故现场勘查可以认定,刘祯建在将引线重新装车时,先将面包车发动,再将杂屋内的引线全部搬出来堆放在面包车边上后才开始装车,因操作不慎,致引线与面包车排气管接触引发燃烧爆炸。爆炸冲击波将刘祯建及面包车炸飞,将刘祯建家楼房全部、刘祯法家楼房部分炸毁,并致楼房内多人死伤。

五、浏阳市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

近年来,浏阳市政府先后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通知》(浏政办发[2010]12号)、《关于印发<浏阳市2012年度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浏安办发〔2012〕5号)、《关于转发<省安委会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集中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浏安办发〔2012〕11号)、《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集中行动切实加强“打非治违”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浏安办发〔2012〕12号)、《关于加快我市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浏安办发〔2012〕25号)、《关于印发<浏阳市2013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浏安办发〔2013〕4号)等一系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文件;明确了浏阳市政府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季度召开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专题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公布了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的群众举报电话,并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开展了多次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的专项行动。2013年2月,组织开展了烟花爆竹企业跨厂区运输危险品专项整治,下发了《关于开展烟花爆竹企业跨厂区运输危险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召开了相关单位、企业负责人会议进行了部署。2013年2-3月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来,共组织执法行动 132次(含乡镇),责令停产、停业整烟花爆竹企业27家,销毁烟花爆竹半成品、成品578件,刑事拘留3人,治安拘留30人。

六、浏阳市大瑶镇打非情况

大瑶镇地处浏阳、萍乡、醴陵三市交界处,是浏阳烟花爆竹产业重镇,在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人员也很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繁重。为此,大瑶镇党委、政府成立了以书记李爱民、镇长周雪峰为组长的“打非治危”工作领导班子;制定了《大瑶镇2013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瑶政通知〔2013〕10号)、《大瑶镇持续深入推进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实施方案》(瑶政通知〔2013〕12号)等专题工作方案;建立了责任到每一名干部、到村(社区)、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奖惩机制;建立了打非排查体系,镇政府抽调4名干部组成了专门的“打非队”对辖区进行日常巡查排查。村(社区)设立了打非专干,按照每月不低于两次的进户排查频率和“村不漏户、户不漏栋、栋不漏间”的规定严格进行日常排查,并对在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人员开展进户宣传教育、信息收集上报和建立排查台帐等打非工作。2013年以来,全镇开展了为期100天的“打非春雷行动”,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18起、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3人、捣毁非法生产窝点2个、拆除机械2台。2013年3月,“打非”队员和枫林村“打非”专干黄先文对刘祯建的住宅进行过2次排查,未发现其有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的问题。调查组认为,大瑶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工作总体来说是比较重视的,投入的人力物力是比较大的,对于遏制大瑶这个烟花爆竹产业重镇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效果也是明显的。

七、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刘祯建非法运输引线,因装载引线时操作不慎,致引线燃烧、爆炸。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非法运输引线引发的较大火药爆炸事故。

八、对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九、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浏阳市建海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0·14…

雨花区黎托街道大桥社区“7·25”运输车…

3.17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合生国际大厦“6.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恒隆地产有限公司“6.2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诚世润科技有限公司“8·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国际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6.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78977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3111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40356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

33049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08677 | 2013_长沙市雨花区启升建材仓库7·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长沙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材仓库7·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材仓库“7.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7月2日,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东山社区筹委会的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材仓库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随后火随风势迅速蔓延至相邻的3个仓库,过火面积约2万平方米,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46712364元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玉玺任组长(由于张玉玺同志工作调动,后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谭应球任组长),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刘钧、市监察局执法室副主任奉蓓蕾、市安全监管局事故调查处处长李湘平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雨花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调查;同时邀请了市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对起火原因进行了技术分析,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谈话,查阅了相关资料,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2013年7月2日12时40分左右。

(二)事故发生单位: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三)事故发生地点: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东山社区筹委会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材仓库。

(四)事故类别:火灾事故。

(五)直接经济损失:46712364元。

二、基本情况

(一)火灾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火灾事故现场位于雨花区东山街道(原属雨花区黎托街道,2012年1月1日析置新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东山社区筹委会窑上组支路八以北、支路三以南,东临乡村简易水泥路,西为荒地和山坡。沿支路八北侧东南角由西向东依次为湖南万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仓库(以下简称万联仓库)、杭州创盛物流有限公司仓库(以下简称创盛仓库)、宁波金星物流有限公司仓库(以下简称金星仓库)、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材仓库(以下简称启升建材仓库),4个仓库实为一栋库房。紧邻这4个仓库北边的是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仓库(以下简称招商物流仓库), 招商物流仓库西北角为天心区楚湘街酒业个体经营户冯炜个人租用的仓库(以下简称酒业仓库)。6个仓库由东南向西北呈梯形排列紧密相联。火灾致启升建材仓库、金星仓库、招商物流仓库、酒业仓库库房及大部分库存货物损毁,另外飞火致一私人临时养猪场起火,烧死生猪7头,在扑救火灾需要当地村民李伏兴、李仕兴等人房屋被破拆,但万联仓库、创盛仓库基本未受影响。

(二)违法建筑基本情况

以上违法搭建仓库用地均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筑形式均为一层砖瓦结构,屋顶为“人”字形木质屋架盖石棉瓦,墙体为空心水泥砖砌筑,耐火等级低;搭建行为未经国土、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审批同意,属于违法建筑;所有建筑均缺乏基本的消防设施设备,也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不具备仓储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三)事故发生单位及租用仓库情况

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万家丽中路三段东方新城办公楼E栋401房,法人代表为王彦明,主要从事装饰材料、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等产品的销售,是“圣象”牌地板的湖南地区总代理商。该公司现有员工100人左右,下设办公室、仓储部等九个部门,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仓储部经理李明是仓库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2012年3月25日,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彦明与彭金科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以12元/平方米/月的价格租用了彭金科、彭正、彭桂香违法搭建仓库的2间小仓库(由西向东第4、第5间小仓库、面积782平方米),主要用于存放“圣象”牌地板、木方及辅材。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租用该仓库后,用废弃的木方和木地板(在第5间小仓库东南角靠墙)分隔出一间约10平方米的小房子给仓库保管员居住。

经查证,仓库共有4名仓库保管员,分别是仓储部经理李明和仓管员游晖、李武云、赵天雪,仓库大门钥匙由李明和赵天雪保管。由于仓库主要存放大宗工程用地板,货物日常进出频率不高,仓储部经理李明未安排专人进行白天值守,只是货物进出库时由仓库保管员打开仓库大门,晚上由仓管员赵天雪和其妻子在里面居住值守。公司虽制定了企业内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但仓储部经理李明未按制度要求组织启升建材仓库的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公司除明确仓储部经理李明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外,未按《消防法》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仓库其他人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在经营期间,公司法人代表王彦明未认真检查仓库消防安全工作,仓储部经理李明未对仓库消防设施设备缺失、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等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四)其他相关单位租用仓库情况

1、湖南万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租用仓库情况

2012年4月28日,湖南万联物流运输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刘惠峰与彭正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以13元/平方米/月的价格租用了彭金科、彭正、彭桂香违法搭建的仓库中由西向东第1间小仓库(面积690平方米),用于存放从浙江绍兴发过来的家电百货、厨房电器等货物。公司在租用的仓库中设立了长沙货运站,有员工8人,没有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员,未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公司总经理刘惠峰请人对仓库进行了改建,用空心砖分隔出4间员工宿舍、1间厕所和1间厨房,其余用于堆放货物,属于典型的“生产、生活、办公”三合一经营场所。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刘惠峰在经营其间,未对租用仓库消防设施设备缺失、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等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杭州创盛物流有限公司租用仓库情况

2012年4月28日,杭州创盛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军孝与彭正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以13元/平方米/月的价格租用彭金科、彭正、彭桂香违法搭建仓库中由西向东第2间小仓库(面积645平方米),用于存放麻将机、书包、电压力锅等货物。公司在租用的仓库中设立了长沙货运站,负责人为叶道良,还聘请了5名装卸工人和1名厨师。叶道良对租用的仓库进行了装修改造,用空心砖分隔出1间办公室、5间住房(装卸工住3间,叶道良住2间)、2间厕所、1间厨房,其余用于堆放货物,属于典型的“生产、生活、办公”三合一经营场所。仓库仅在办公室张贴一张手抄的安全管理制度,叶道良平时只口头对装卸工人进行了防火知识的教育,曾教过装卸工人如何使用灭火器。租用仓库期间,除配了4个灭火器外,未对仓库消防设施设备缺失、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等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宁波金星物流有限公司租用仓库情况

2012年4月,宁波金星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负责人郑期昌与彭正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以13.8元/平方米/月的价格租用彭金科、彭正、彭桂香违法搭建仓库中由西向东第3间小仓库(面积505平方米),用于存放汽车配件、“公牛”牌电器开关、饮水机等货物。公司在租用的仓库中设立了长沙办事处,聘请了4名员工。郑期昌对租用的仓库进行了改造,将仓库隔成出1间办公室兼宿舍、1间厕所、1间厨房,其余用于堆放货物,属于典型的“生产、生活、办公”三合一经营场所。办事处无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员,未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租用仓库期间,郑期昌除配了4个灭火器外,未对租用仓库消防设施设备缺失、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等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4、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租用仓库情况

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位于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内,为企业非法人机构,总经理邓志勇,现有员工150人,经营范围为物流信息咨询、仓储、搬运装卸和货物配送等。

2011年8月31日,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总经理邓志勇与彭金科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仓储服务合同,以11元/平方米/月的价格租用了彭金科等5个人合伙违法搭建的仓库(即招商物流仓库,面积约16800平方米)。2011年9月, 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总经理邓志勇与湖南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货物保管合同,以15元/平方米/月的价格为湖南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格力电器入库、出库、对账等服务,主要存储格力小家电、冰箱、空调配件、电风扇等物品。合同明确仓库消防安全由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邓志勇为主任、副总经理王渭年为副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司制定了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岗位操作规程,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每2个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仓储安全生产工作;公司租用仓库后,对仓库员工进行了安全培训,安排8名仓管员24小时员轮班值守,2013年2月组织仓库从业员工进行了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公司技术安全部每周对仓库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2012年8月28日公司在审查与彭金科的续签合同时,公司副总经理王渭年在公司合同审查表上提出了“仓库消防设施缺少,公司应当拿出具体的措施方案,合同提交专题会议讨论并做好会议记录”等意见,但总经理邓志勇还是与彭金科续签了仓库租赁合同,继续租用彭金科违法仓库。2012年10月左右,公司副总经理王渭年去仓库检查后,在公司会议上提出仓库消防设施条件不符合要求,但总经理邓志勇认为长沙周边都是这样的简易仓库,没办法达到规定要求。公司租用仓库后,配置了112个灭火器,16个防毒面具等消防设备,但对不符合要求的19个消防栓未能进行改进。

5、冯炜租用仓库情况

2010年年初,冯炜与李四清、李卫星签订仓库租赁合同,以2万元/季度的价格租用李四清、李卫星违法搭建的仓库(面积约2000平方米)。冯炜又将该仓库分片租给了中宇酒业商行、湖南联桥商贸有限公司等24家酒业公司,主要用于存放红白酒。冯炜在仓库内分隔出1间约5平方米的小房间,由冯炜及其妹妹冯辉轮流在仓库值守,仓库无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应急预案,日常管理由冯炜负责。租用仓库期间,冯炜未对租用仓库消防设施设备缺失、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等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五)雨花区违法仓库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及安全隐患

雨花区由原长沙市郊区演变而来,城乡结合部所占区域面积较大。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加快和京珠高速、机场高速、武广高铁、沪昆高铁等多个重点项目建设,东山街道所在的黎托片区原有的农田灌溉水系受到严重破坏,村民的农田和菜地耕种困难;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了控规又暂未征收,致使大面积的田地荒废。而黎托片区附近的高桥大市场、万家丽建材市场等商贸物流中心快速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仓储市场需求。不少待征地拆迁村民受利益驱动,在原耕地和空坪隙地上违法搭建了大量的简易仓库用于出租。据初步统计,雨花区共有违法搭建的临时仓库3800家左右,面积约600万平方米,其中东山街道违法搭建的仓库约120万平方米。这些违法搭建的仓库条件简陋、建筑质量差、缺乏基本的消防设施,也没有经过任何政府部门的审查验收;有的存在时间长,电力线路已经严重老化;加之仓库业主和租赁户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普遍存在“重利用、重效益、轻投入、轻管理”的思想,在消防安全上投入很少、管理缺位,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13年7月2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雨花区东山街道东山社区筹委会窑上组村民彭立新从家里出发准备去维修手机,在经过启升建材仓库时发现仓库东侧有烟冒出,走近一看是起火了,于是立即呼救。听到呼救的彭正,村民卢海、欧阳岳飞和金星仓库员工迅速赶到现场使用手提式灭火器进行扑救,但由于仓库铁门锁闭,灭火器打不到火点,且现场缺乏其它灭火设施,加上当时正刮南风,火势迅速向北侧的招商物流仓库蔓延。12时44分许,彭正第一个拨打了“119”电话报警,称雨花区东山街道东山社区“圣象”木地板仓库发生火灾,请消防部门赶快扑救。

接警后,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先后紧急调集20个中队、380多名消防官兵、53辆消防车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出动的高桥中队于13时01分到达火灾现场并迅速展开灭火,东山街道相关领导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带领街道干部也同时到达事故现场。接到事故报告后,省消防总队总队长马维光,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剑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钟钢,副市长何寄华、姚英杰、李介德,市政府秘书长凌勤杰,雨花区委、区政府等领导迅速赶到现场指挥灭火工作。

由于起火仓库位于雨花区城郊,现场没有市政消防水源,且仓库内存放有大量的可燃易燃物,加上风势较大,给灭火带来极大困难。消防支队迅速组建了火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火场指挥部调集了20多台环卫洒水车投入灭火,还调集林业部门山林救火泵车从浏阳河取水扑救。黎托派出所和东山街道有关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了警戒,对群众进行了疏离,对现场交通进行了疏导,东山街道相关领导带领机关干部和民兵,先后3次冲进起火仓库,将20多名正在抢救仓库财产的滞留人员带到安全地带。为了防止火势蔓延和方便消防官兵进行灭火,东山街道迅速调来4台挖机、2台推土机,在支路三的南面挖出了一条长约20米、宽约10米的隔离带,有效阻止了火势往支路三以北蔓延。

经过广大消防官兵和雨花区政府、东山街道干部群众的奋力扑救,火势于下午16时40分左右得到有效控制,于晚上21时左右基本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调查认定,起火点位于启升建材仓库东侧库区内距西隔墙2—4.5米、距仓库南大门0.5—2.5米的范围内。起火原因能够排除放火、玩火、电气故障、生活用火不慎、自燃、雷击等原因引起火灾,不排除人为遗留火种引起火灾的可能。

(二)间接原因

1、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

(1)彭金科、彭正、彭桂香等村民未经国土、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审批同意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搭建仓库,将防火等级低、缺乏基本消防设施设备和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的违法仓库出租给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租赁户从事仓储业经营活动,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2)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租用村民违法搭建不具备仓储业消防安全条件的简易仓库储存易燃可燃货物,且未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未对仓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安排人员白天对仓库进行值守,是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

(3)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宁波金星物流有限公司、酒业个体经营户冯炜分别租用村民违法搭建的不具备仓储业消防安全条件的简易仓库储存可燃货物,几个仓库紧密相连,仓库之间无防火隔离设施,导致火灾损失扩大。

2、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

(1)雨花公安分局黎托派出所没有认真履行消防安全日常监管职责,虽有民警在今年1月9日、6月18日对启升建材仓库进行了2次消防安全检查,也指出了仓库没有安装防爆灯、灭火器材不够、人员没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通道堵塞、仓库地面有烟头等问题,但没有认真督促整改;对辖区内其他违法搭建仓库的消防安全隐患也没有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整治。

(2)雨花区东山街道安监站没有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未协调、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对辖区内违法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整治。

(3)雨花区公安消防大队没有认真执行省公安厅印发的《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未将招商物流仓库等面积大、存货多的仓库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未认真督促、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做好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消防安全宣传、消防安全执法不到位。

(4)雨花公安分局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没有认真落实上级领导关于迅速排查、整治黎托片区违法搭建仓库消防安全隐患的指示,未能督促区公安消防大队和黎托派出所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

(5)雨花区城管局和城管执法大队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辖区内违法建筑查处不力、拆除不力,致使违法建筑大面积、长时间存在,形成了大量的消防安全隐患。

3、政府领导责任落实不够到位。

(1)雨花区东山街道办事处虽然在控制新增违法建筑方面做了比较扎实的工作,但对拆除已有的违法建筑缺乏措施、缺乏力度;没有认真落实上级领导关于迅速排查、整治黎托片区违法搭建仓库消防安全隐患的指示,对违法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不力、组织不力。

(2)雨花区人民政府近年来虽然加大了对拆违控违工作的领导,但尽快根治违法建筑问题的决心不够大、措施不够硬,对督促街道、职能部门履行拆违职责要求不够严;没有认真落实上级领导关于迅速排查、整治黎托片区违法搭建仓库消防安全隐患的指示,对违法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重视不够,组织排查、整治的力度不够大。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起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三)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租用不具备仓储经营安全条件的非法仓库储存货物,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是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由雨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给予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要进一步规范仓储物流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建议市政府根据市场需要,科学规划,严格审批,尽快建成功能齐全、消防设施完备的仓储物流场所。督促各区、县政府对辖区违章仓库的使用性质、储存物质、面积大小、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切实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对短期内难以拆除、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要督促业主和租赁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问题没有及时进行整改的,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或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对火灾隐患严重,难以整治到位的仓储场所,要果断予以强制拆除;要加大控违拆违的力度,坚决杜绝边拆边建的现象。

(二)要进一步落实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雨花区委、区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领导责任;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严格督促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督促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挥、调度力度,更好的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解决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消除违法建筑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要有决心、有办法,以有效的措施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三)要进一步落实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雨花公安分局及区公安消防大队、各公安派出所要严格依法履行好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区城管局和区城管执法大队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履行好社会事务综合管理职责;区安全监管局要严格依法履行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作为,密切配合,避免相互推诿,回避责任。要迅速对违法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整治。

(四)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这次火灾事故调查的情况来看,与事故有关的几个企业都普遍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主要原因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只图省钱、省事,无视安全隐患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雨花区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督促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制定并演练安全应急预案,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五)要进一步加强全民消防安全教育。今年以来,雨花区火灾事故频发,既有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事故,也有居民生活中用火用电不慎引发的事故,反映了一部分人的消防安全意识还很淡薄、消防安全知识还很缺乏。雨花区在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同时,要深化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特别是要利用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技能。

孚特工业园3号楼“11·30”一般爆燃火灾…

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 重…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678 | 2013_长沙市雨花区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材仓库7.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长沙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材仓库“7.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7月2日,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东山社区筹委会的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材仓库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随后火随风势迅速蔓延至相邻的3个仓库,过火面积约2万平方米,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46712364元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玉玺任组长(由于张玉玺同志工作调动,后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谭应球任组长),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刘钧、市监察局执法室副主任奉蓓蕾、市安全监管局事故调查处处长李湘平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雨花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调查;同时邀请了市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对起火原因进行了技术分析,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谈话,查阅了相关资料,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2013年7月2日12时40分左右。

(二)事故发生单位: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三)事故发生地点: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东山社区筹委会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材仓库。

(四)事故类别:火灾事故。

(五)直接经济损失:46712364元。

二、基本情况

(一)火灾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火灾事故现场位于雨花区东山街道(原属雨花区黎托街道,2012年1月1日析置新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东山社区筹委会窑上组支路八以北、支路三以南,东临乡村简易水泥路,西为荒地和山坡。沿支路八北侧东南角由西向东依次为湖南万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仓库(以下简称万联仓库)、杭州创盛物流有限公司仓库(以下简称创盛仓库)、宁波金星物流有限公司仓库(以下简称金星仓库)、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材仓库(以下简称启升建材仓库),4个仓库实为一栋库房。紧邻这4个仓库北边的是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仓库(以下简称招商物流仓库), 招商物流仓库西北角为天心区楚湘街酒业个体经营户冯炜个人租用的仓库(以下简称酒业仓库)。6个仓库由东南向西北呈梯形排列紧密相联。火灾致启升建材仓库、金星仓库、招商物流仓库、酒业仓库库房及大部分库存货物损毁,另外飞火致一私人临时养猪场起火,烧死生猪7头,在扑救火灾需要当地村民李伏兴、李仕兴等人房屋被破拆,但万联仓库、创盛仓库基本未受影响。

(二)违法建筑基本情况

以上违法搭建仓库用地均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筑形式均为一层砖瓦结构,屋顶为“人”字形木质屋架盖石棉瓦,墙体为空心水泥砖砌筑,耐火等级低;搭建行为未经国土、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审批同意,属于违法建筑;所有建筑均缺乏基本的消防设施设备,也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不具备仓储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三)事故发生单位及租用仓库情况

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万家丽中路三段东方新城办公楼E栋401房,法人代表为王彦明,主要从事装饰材料、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等产品的销售,是“圣象”牌地板的湖南地区总代理商。该公司现有员工100人左右,下设办公室、仓储部等九个部门,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仓储部经理李明是仓库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2012年3月25日,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彦明与彭金科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以12元/平方米/月的价格租用了彭金科、彭正、彭桂香违法搭建仓库的2间小仓库(由西向东第4、第5间小仓库、面积782平方米),主要用于存放“圣象”牌地板、木方及辅材。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租用该仓库后,用废弃的木方和木地板(在第5间小仓库东南角靠墙)分隔出一间约10平方米的小房子给仓库保管员居住。

经查证,仓库共有4名仓库保管员,分别是仓储部经理李明和仓管员游晖、李武云、赵天雪,仓库大门钥匙由李明和赵天雪保管。由于仓库主要存放大宗工程用地板,货物日常进出频率不高,仓储部经理李明未安排专人进行白天值守,只是货物进出库时由仓库保管员打开仓库大门,晚上由仓管员赵天雪和其妻子在里面居住值守。公司虽制定了企业内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但仓储部经理李明未按制度要求组织启升建材仓库的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公司除明确仓储部经理李明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外,未按《消防法》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仓库其他人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在经营期间,公司法人代表王彦明未认真检查仓库消防安全工作,仓储部经理李明未对仓库消防设施设备缺失、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等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四)其他相关单位租用仓库情况

1、湖南万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租用仓库情况

2012年4月28日,湖南万联物流运输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刘惠峰与彭正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以13元/平方米/月的价格租用了彭金科、彭正、彭桂香违法搭建的仓库中由西向东第1间小仓库(面积690平方米),用于存放从浙江绍兴发过来的家电百货、厨房电器等货物。公司在租用的仓库中设立了长沙货运站,有员工8人,没有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员,未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公司总经理刘惠峰请人对仓库进行了改建,用空心砖分隔出4间员工宿舍、1间厕所和1间厨房,其余用于堆放货物,属于典型的“生产、生活、办公”三合一经营场所。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刘惠峰在经营其间,未对租用仓库消防设施设备缺失、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等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杭州创盛物流有限公司租用仓库情况

2012年4月28日,杭州创盛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军孝与彭正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以13元/平方米/月的价格租用彭金科、彭正、彭桂香违法搭建仓库中由西向东第2间小仓库(面积645平方米),用于存放麻将机、书包、电压力锅等货物。公司在租用的仓库中设立了长沙货运站,负责人为叶道良,还聘请了5名装卸工人和1名厨师。叶道良对租用的仓库进行了装修改造,用空心砖分隔出1间办公室、5间住房(装卸工住3间,叶道良住2间)、2间厕所、1间厨房,其余用于堆放货物,属于典型的“生产、生活、办公”三合一经营场所。仓库仅在办公室张贴一张手抄的安全管理制度,叶道良平时只口头对装卸工人进行了防火知识的教育,曾教过装卸工人如何使用灭火器。租用仓库期间,除配了4个灭火器外,未对仓库消防设施设备缺失、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等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宁波金星物流有限公司租用仓库情况

2012年4月,宁波金星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负责人郑期昌与彭正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以13.8元/平方米/月的价格租用彭金科、彭正、彭桂香违法搭建仓库中由西向东第3间小仓库(面积505平方米),用于存放汽车配件、“公牛”牌电器开关、饮水机等货物。公司在租用的仓库中设立了长沙办事处,聘请了4名员工。郑期昌对租用的仓库进行了改造,将仓库隔成出1间办公室兼宿舍、1间厕所、1间厨房,其余用于堆放货物,属于典型的“生产、生活、办公”三合一经营场所。办事处无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员,未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租用仓库期间,郑期昌除配了4个灭火器外,未对租用仓库消防设施设备缺失、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等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4、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租用仓库情况

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位于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内,为企业非法人机构,总经理邓志勇,现有员工150人,经营范围为物流信息咨询、仓储、搬运装卸和货物配送等。

2011年8月31日,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总经理邓志勇与彭金科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仓储服务合同,以11元/平方米/月的价格租用了彭金科等5个人合伙违法搭建的仓库(即招商物流仓库,面积约16800平方米)。2011年9月, 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总经理邓志勇与湖南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货物保管合同,以15元/平方米/月的价格为湖南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格力电器入库、出库、对账等服务,主要存储格力小家电、冰箱、空调配件、电风扇等物品。合同明确仓库消防安全由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邓志勇为主任、副总经理王渭年为副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司制定了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岗位操作规程,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每2个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仓储安全生产工作;公司租用仓库后,对仓库员工进行了安全培训,安排8名仓管员24小时员轮班值守,2013年2月组织仓库从业员工进行了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公司技术安全部每周对仓库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2012年8月28日公司在审查与彭金科的续签合同时,公司副总经理王渭年在公司合同审查表上提出了“仓库消防设施缺少,公司应当拿出具体的措施方案,合同提交专题会议讨论并做好会议记录”等意见,但总经理邓志勇还是与彭金科续签了仓库租赁合同,继续租用彭金科违法仓库。2012年10月左右,公司副总经理王渭年去仓库检查后,在公司会议上提出仓库消防设施条件不符合要求,但总经理邓志勇认为长沙周边都是这样的简易仓库,没办法达到规定要求。公司租用仓库后,配置了112个灭火器,16个防毒面具等消防设备,但对不符合要求的19个消防栓未能进行改进。

5、冯炜租用仓库情况

2010年年初,冯炜与李四清、李卫星签订仓库租赁合同,以2万元/季度的价格租用李四清、李卫星违法搭建的仓库(面积约2000平方米)。冯炜又将该仓库分片租给了中宇酒业商行、湖南联桥商贸有限公司等24家酒业公司,主要用于存放红白酒。冯炜在仓库内分隔出1间约5平方米的小房间,由冯炜及其妹妹冯辉轮流在仓库值守,仓库无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应急预案,日常管理由冯炜负责。租用仓库期间,冯炜未对租用仓库消防设施设备缺失、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等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五)雨花区违法仓库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及安全隐患

雨花区由原长沙市郊区演变而来,城乡结合部所占区域面积较大。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加快和京珠高速、机场高速、武广高铁、沪昆高铁等多个重点项目建设,东山街道所在的黎托片区原有的农田灌溉水系受到严重破坏,村民的农田和菜地耕种困难;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了控规又暂未征收,致使大面积的田地荒废。而黎托片区附近的高桥大市场、万家丽建材市场等商贸物流中心快速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仓储市场需求。不少待征地拆迁村民受利益驱动,在原耕地和空坪隙地上违法搭建了大量的简易仓库用于出租。据初步统计,雨花区共有违法搭建的临时仓库3800家左右,面积约600万平方米,其中东山街道违法搭建的仓库约120万平方米。这些违法搭建的仓库条件简陋、建筑质量差、缺乏基本的消防设施,也没有经过任何政府部门的审查验收;有的存在时间长,电力线路已经严重老化;加之仓库业主和租赁户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普遍存在“重利用、重效益、轻投入、轻管理”的思想,在消防安全上投入很少、管理缺位,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13年7月2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雨花区东山街道东山社区筹委会窑上组村民彭立新从家里出发准备去维修手机,在经过启升建材仓库时发现仓库东侧有烟冒出,走近一看是起火了,于是立即呼救。听到呼救的彭正,村民卢海、欧阳岳飞和金星仓库员工迅速赶到现场使用手提式灭火器进行扑救,但由于仓库铁门锁闭,灭火器打不到火点,且现场缺乏其它灭火设施,加上当时正刮南风,火势迅速向北侧的招商物流仓库蔓延。12时44分许,彭正第一个拨打了“119”电话报警,称雨花区东山街道东山社区“圣象”木地板仓库发生火灾,请消防部门赶快扑救。

接警后,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先后紧急调集20个中队、380多名消防官兵、53辆消防车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出动的高桥中队于13时01分到达火灾现场并迅速展开灭火,东山街道相关领导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带领街道干部也同时到达事故现场。接到事故报告后,省消防总队总队长马维光,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剑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钟钢,副市长何寄华、姚英杰、李介德,市政府秘书长凌勤杰,雨花区委、区政府等领导迅速赶到现场指挥灭火工作。

由于起火仓库位于雨花区城郊,现场没有市政消防水源,且仓库内存放有大量的可燃易燃物,加上风势较大,给灭火带来极大困难。消防支队迅速组建了火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火场指挥部调集了20多台环卫洒水车投入灭火,还调集林业部门山林救火泵车从浏阳河取水扑救。黎托派出所和东山街道有关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了警戒,对群众进行了疏离,对现场交通进行了疏导,东山街道相关领导带领机关干部和民兵,先后3次冲进起火仓库,将20多名正在抢救仓库财产的滞留人员带到安全地带。为了防止火势蔓延和方便消防官兵进行灭火,东山街道迅速调来4台挖机、2台推土机,在支路三的南面挖出了一条长约20米、宽约10米的隔离带,有效阻止了火势往支路三以北蔓延。

经过广大消防官兵和雨花区政府、东山街道干部群众的奋力扑救,火势于下午16时40分左右得到有效控制,于晚上21时左右基本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调查认定,起火点位于启升建材仓库东侧库区内距西隔墙2—4.5米、距仓库南大门0.5—2.5米的范围内。起火原因能够排除放火、玩火、电气故障、生活用火不慎、自燃、雷击等原因引起火灾,不排除人为遗留火种引起火灾的可能。

(二)间接原因

1、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

(1)彭金科、彭正、彭桂香等村民未经国土、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审批同意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搭建仓库,将防火等级低、缺乏基本消防设施设备和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的违法仓库出租给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租赁户从事仓储业经营活动,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2)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租用村民违法搭建不具备仓储业消防安全条件的简易仓库储存易燃可燃货物,且未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未对仓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安排人员白天对仓库进行值守,是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

(3)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宁波金星物流有限公司、酒业个体经营户冯炜分别租用村民违法搭建的不具备仓储业消防安全条件的简易仓库储存可燃货物,几个仓库紧密相连,仓库之间无防火隔离设施,导致火灾损失扩大。

2、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

(1)雨花公安分局黎托派出所没有认真履行消防安全日常监管职责,虽有民警在今年1月9日、6月18日对启升建材仓库进行了2次消防安全检查,也指出了仓库没有安装防爆灯、灭火器材不够、人员没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通道堵塞、仓库地面有烟头等问题,但没有认真督促整改;对辖区内其他违法搭建仓库的消防安全隐患也没有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整治。

(2)雨花区东山街道安监站没有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未协调、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对辖区内违法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整治。

(3)雨花区公安消防大队没有认真执行省公安厅印发的《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未将招商物流仓库等面积大、存货多的仓库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未认真督促、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做好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消防安全宣传、消防安全执法不到位。

(4)雨花公安分局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没有认真落实上级领导关于迅速排查、整治黎托片区违法搭建仓库消防安全隐患的指示,未能督促区公安消防大队和黎托派出所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

(5)雨花区城管局和城管执法大队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辖区内违法建筑查处不力、拆除不力,致使违法建筑大面积、长时间存在,形成了大量的消防安全隐患。

3、政府领导责任落实不够到位。

(1)雨花区东山街道办事处虽然在控制新增违法建筑方面做了比较扎实的工作,但对拆除已有的违法建筑缺乏措施、缺乏力度;没有认真落实上级领导关于迅速排查、整治黎托片区违法搭建仓库消防安全隐患的指示,对违法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不力、组织不力。

(2)雨花区人民政府近年来虽然加大了对拆违控违工作的领导,但尽快根治违法建筑问题的决心不够大、措施不够硬,对督促街道、职能部门履行拆违职责要求不够严;没有认真落实上级领导关于迅速排查、整治黎托片区违法搭建仓库消防安全隐患的指示,对违法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重视不够,组织排查、整治的力度不够大。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起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三)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租用不具备仓储经营安全条件的非法仓库储存货物,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是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由雨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给予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要进一步规范仓储物流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建议市政府根据市场需要,科学规划,严格审批,尽快建成功能齐全、消防设施完备的仓储物流场所。督促各区、县政府对辖区违章仓库的使用性质、储存物质、面积大小、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切实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对短期内难以拆除、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要督促业主和租赁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问题没有及时进行整改的,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或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对火灾隐患严重,难以整治到位的仓储场所,要果断予以强制拆除;要加大控违拆违的力度,坚决杜绝边拆边建的现象。

(二)要进一步落实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雨花区委、区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领导责任;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严格督促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督促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挥、调度力度,更好的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解决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消除违法建筑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要有决心、有办法,以有效的措施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三)要进一步落实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雨花公安分局及区公安消防大队、各公安派出所要严格依法履行好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区城管局和区城管执法大队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履行好社会事务综合管理职责;区安全监管局要严格依法履行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作为,密切配合,避免相互推诿,回避责任。要迅速对违法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整治。

(四)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这次火灾事故调查的情况来看,与事故有关的几个企业都普遍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主要原因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只图省钱、省事,无视安全隐患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雨花区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督促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制定并演练安全应急预案,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五)要进一步加强全民消防安全教育。今年以来,雨花区火灾事故频发,既有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事故,也有居民生活中用火用电不慎引发的事故,反映了一部分人的消防安全意识还很淡薄、消防安全知识还很缺乏。雨花区在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同时,要深化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特别是要利用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技能。

孚特工业园3号楼“11·30”一般爆燃火灾…

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 重…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679 | 2013_陕西_工地宿舍发生火灾,13人死亡_10·10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陕西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学校/幼儿园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10月10日5时30分许,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108国道38公里皇草坡段引汉济渭工程项目工地宿舍发生火灾,造成14人死亡,24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现场搭建的办公、住宿等临时用房耐火等级低。现场线路私接乱拉,宿舍内使用电炉子、千瓦棒等大功率电器和灯具。无任何防火安全措施,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设施、无临时消防水池,发生火灾后,无法有效组织扑救。安全宣传培训不落实,施工单位未开展过灭火应急演练,施工人员防火安全意识差,不熟悉基本的防火安全常识,不掌握基本的自救逃生方法,致使许多人员无法逃生而遇难。

三、启示及教训

FD08680 | 2013_陕西_澄城县硫磺矿7·23井下_7·23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陕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3年7月23日10时30分左右,渭南市澄城县硫磺矿井下炸药库炸药自燃,发生火灾,造成10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9人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陕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委员王勇、省委书记赵正永、省长娄勤俭、副省长李金柱、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王德学等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组织救援力量,科学施救,全力搜救被困人员,妥善做好伤员救治和善后工作,要尽快彻查事故原因,追究责任。国家安监总局派员赶到现场指导救援和督促开展事故调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2013年7月24日,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总工会和渭南市政府组成的“省政府澄城县硫磺矿‘7•23’井下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通风、机电、地质、民爆有关专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澄城县硫磺矿创建于1956年,属公私合营组建的地方国有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准采矿种建矿以来均为硫铁矿。现持有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4月。2003年8月澄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硫磺、硫铁矿石。2009年2月《澄城县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县硫磺矿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同意硫磺矿企业改制为新型民营股份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张生发。但企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证载企业性质仍为国有。

硫磺矿为非煤矿山企业,历史上留有4个独立生产系统,即1#,2#,3#,4#矿井。2#、3#矿井因硫铁矿资源枯竭分别于2002年、1993年闭坑停产。1#、4#矿井企业于2010年委托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进行了整合改造安全设施设计,同年12月,渭南市安监局对其整合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进行审查批复,目前该生产系统技改在建。

发生“7﹒23”事故的3#矿井系2006年企业私自改造建设,2009年开始产出原煤,因非法开采煤炭被媒体曝光后,2009年11月渭南市安委办责成澄城县人民政府将3#矿井依法关闭取缔,做到“三不留一闭毁”。后张生发于2010年11月以技术改造为名,一方面向相关部门提交硫铁矿和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开发方案,一方面私自打开矿井非法转包并开采原煤。该矿井是利用硫磺矿技术改造的名义从事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资源的独立生产系统,距在建的4#硫磺矿井约2公里,井下巷道互不连通,未有项目、环保、煤炭、安全等行政审批手续,虽在矿区范围内开采,但属于超矿种非法开采煤炭资源。

2010年11月4日,张生发将该矿3#矿井转包给路化民(第一承包人),由路化民投资,每年交纳费用。2012年7月15日,路化民又将3#矿井转包给任启明、王存德(第二承包人),承包期为三至五年,每年交纳费用,并一次性收取风险押金。2012年7月20日,任启明、王存德又将该矿的采煤工程承包给曾功海,按每吨煤付给曾功海费用。2013年3月17日,曾功海又将该矿的采煤劳务承包给王金兵,按每吨煤付劳务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矿井井下布置情况

3#矿井自西向东布置为:主斜井-运输巷-采煤工作面-总回风巷-回风立井。主斜井装设一部胶带机,运输巷分别装设二部胶带机和三部胶带机,并有绕行巷道。

(二)事故发生经过

7月23日7时,采掘施工队各工队长带矿工(共计46人)入井,交班后4名班长提前升井。10时30分左右,二部胶带机检修工在距机尾约70米处检修作业时,听见机头方向传来一声闷响,发现大量烟雾从机头方向涌来,随即和放煤工一起撤离到主斜井底部,与二部胶带机头司机和3名水仓维修工一并升井。绕道水泵工通知4名掘进作业工一起沿主斜井升井。3名总回风巷维修工由主斜井升井。三部胶带巷3名掘进工和1名电工切断了风机电源后被矿方救援人员救出。采煤工作面的12名矿工在安检员的带领下沿总回风巷、回风立井撤退,反风后被救出。至此,31名矿工自救升井,11名矿工被困井下。

陕西煤炭澄合矿业有限公司矿山救护大队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17时25分进入主斜井,在170米处发现1名被困人员,成功救出送往医院,无生命危险。24日0时27分,救护队又从回风立井进入,在三部胶带巷内距机尾约255米处发现1#遇难人员,之后继续搜索依次发现2#~10#遇难人员。7时52分,10名遇难人员全部升井,救援结束。

(三)启动应急预案

事故发生后,渭南市委书记徐新荣、市长奚正平率领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市县两级政府成立了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省安监局接报后,赵政才局长带领省安监局、煤管局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三、着火点及火源分析

从事发至今日,井下火焰仍在燃烧,主斜井口检测一氧化碳浓度1600~1800ppm,严重超标,调查人员无法进入,现场勘查未能进行。

(一)着火点分析

通过对39位事故现场人员的调查询问,得知二部胶带机检修工在距机尾约70米处检修时发现烟雾来自其西侧。之后其向西撤退至二部胶带巷与南侧绕行巷道交汇处时,发现烟雾来自南侧绕行巷道。水泵工在南侧绕行巷道内西端排水作业时,没有发现西侧上风口有烟雾。

综上分析,确认着火巷道应为南侧绕行巷道,具体位置在排水点以东至该巷道与二部胶带巷交汇点以西之间(以下简称事发巷道)。该巷道为木棚支护,竹笆背帮。有一个存放约250-500公斤硝铵炸药的旧炸药库、一个存放乳化炸药的新炸药库和一个起爆点火器材储存库。敷设有信号线和通讯线,没有其他动力电缆和机电设备。事发时,水泵机正常运转。

(二)着火原因分析

因事发巷道内无电气设备和动力电缆,排除电器火花引发火灾的可能。事故发生时,巷道内的潜水泵仍正常运转,巷道内也没有其他机械设备,因此排除了机械摩擦起火的可能。巷道为煤巷道,没有浮煤堆积,同时巷道内有积水,本煤层属于不易自燃煤层,发火期3-6个月,煤的自燃有渐进的过程,不可能突然爆发大量烟雾,因此排除煤自燃可能。事故发生的时间段内,事发巷道没有人员出入,因此排除人为破坏可能。事发时,处在火源下风侧最近位置的胶带机检修工闻到了呛人的炸药燃烧产生的烟味。该矿井为瓦斯矿井,事发后,救护队在下井救援时检测井下瓦斯浓度为0.3%,事发时没有形成冲击波,故排除瓦斯爆炸和燃烧的可能。

综上分析,确定着火原因为炸药库内长期储存的250-500公斤硝铵炸药自燃,并逐步引发周围物品着火。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及对事故现场人员的调查询问,结合救护队报告和专家组意见,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因3#矿井井下南侧绕行巷道炸药库内湿度大,通风不畅,空气潮湿,造成长期储存的硝铵炸药发生化学反应导致自燃,同时产生大量烟雾,并逐步引发周围物品着火,导致10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企业非法违法开采原煤。

(1)澄城县硫磺矿改制后,借非煤矿山建设名义长期非法开采原煤,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硝铵炸药。

(2)澄城县硫磺矿法人代表及各承包人将3#矿井非法发包、层层转包、包而不管。

(3)采掘施工队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无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法承揽工程,非法转包采掘作业面。

(1)澄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澄城县硫磺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该企业违法违规开采资源行为的监督、管理、巡查和打击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

(2)澄城县国土资源局是打击非法开采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打击非法开采专项行动,负有重要监管责任。未对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职责落实不到位。

(3)澄城县安监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参与对非法开采点的巡查、炸毁、填埋和取缔行动,对非煤矿山非法开采行为,未移交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查处、打击和关闭,职责落实不到位。

(4)澄城县公安局对该企业长期以建设为名申请火工品用于非法违法开采原煤的行为失察。

(5)澄城县工商局对该企业超范围生产经营以罚代管,未采取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有力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澄城县硫磺矿 “7•23”井下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纪检机关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移交检察机关调查处理的人员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省人民检察院应邀派员介入事故调查。现初步查明,澄城县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的杨民权等4人涉嫌渎职犯罪,根据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意见,移交检察机关调查处理。

以上人员待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的人员。

(四)相关处罚及问责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认真吸取“7•23”事故教训,痛定思痛,痛下决心,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不可逾越的红线,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从讲政治的高度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不断增强做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落实监管责任,要加强领导,标本兼治,举一反三,建章立制,狠抓落实,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持续深入开展全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要以强化落实县区、乡镇、街办安全生产责任为重点,向基层延伸。重点检查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是否到位,对安全生产大检查是否有安排、有部署。要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和专家参与检查等多种方式。全过程、全方位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切实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三)切实加强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全省各地市要立即对辖区内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特别是石墨、油页岩、硫铁矿、粘土矿等矿山,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摸排。凡是正在申请的,一律停止审批;凡是在建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凡是已建成的一律停产关闭。

(四)采取断然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大对矿产资源开采领域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执行“六关停”措施:即煤矿、非煤矿山地下矿井存在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资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关停;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或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建设的一律关停;非煤矿山存在伴生煤,且未取得煤炭安全生产许可,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一律关停;煤矿、非煤矿山存在非法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的一律关停;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一律关停;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瞒报谎报事故的一律关停。

(五)切实加大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凡是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一律关闭取缔。对于决定关闭的矿井,要认真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关闭程序,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

(六)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开展企业安全评估。全省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对本企业进行全面安全评估,既要对安全设施设备等硬件进行评估,也要对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等管理软件进行评估;既要对生产过程安全状况进行动态评估,也要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落实情况进行固态评估。强化落实精细管理,过程控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提升事故预防能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FD08681 | 2013_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案例.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青岛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案例

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案例

2013 年11 月22 日10 时25 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 人死亡、136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一)原油泄漏情况

11 月22 日2 时12 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通过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发现东黄输油管道黄岛油库出站压力从4.56兆帕降至4.52 兆帕,两次电话确认黄岛油库无操作因素后,判断管道泄漏;2 时25 分,东黄输油管道紧急停泵停输。

2 时35 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通知青岛站关闭洋河阀室截断阀(洋河阀室距黄岛油库24.5 公里,为下游距泄漏点最近的阀室);3 时20 分左右,截断阀关闭。

2 时50 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向处运销科报告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2 时57 分,通知处抢维修中心安排人员赴现场抢修。

3 时40 分左右,青岛站人员到达泄漏事故现场,确认管道泄漏位置距黄岛油库出站口约1.5 公里,位于秦皇岛路与斋堂岛街交叉口处。组织人员清理路面泄漏原油,并请求潍坊输油处调用抢险救灾物资。

4 时左右,青岛站组织开挖泄漏点、抢修管道,安排人员拉运物资清理海上溢油。

4 时47 分,运销科向潍坊输油处处长报告泄漏事故现场情况。

5 时07 分,运销科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调度中心报告原油泄漏事故总体情况。

5 时30 分左右,潍坊输油处处长安排副处长赴现场指挥原油泄漏处置和入海原油围控。

6 时左右,潍坊输油处、黄岛油库等现场人员开展海上溢油清理。

7 时左右,潍坊输油处组织泄漏现场抢修,使用挖掘机实施开挖作业;7 时40 分,在管道泄漏处路面挖出2 米×2 米×1.5 米作业坑,管道露出;8 时20 分左右,找到管道泄漏点,并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报告。

9 时15 分,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通知现场人员按照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抢修工作;9 时30 分左右,潍坊输油处副处长报告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无法独立完成管道抢修工作,请求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抢维修中心支援。

10 时25 分,现场作业时发生爆炸,排水暗渠和海上泄漏原油燃烧,现场人员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报告事故现场发生爆炸燃烧。

(二)爆炸情况

为处理泄漏的管道,现场决定打开暗渠盖板。现场动用挖掘机,采用液压破碎锤进行打孔破碎作业,作业期间发生爆炸。

爆炸时间为2013 年11 月22 日10 时25 分。

爆炸造成秦皇岛路桥涵以北至入海口、以南沿斋堂岛街至刘公岛路排水暗渠的预制混凝土盖板大部分被炸开,与刘公岛路排水暗渠西南端相连接的长兴岛街、唐岛路、舟山岛街排水暗渠的现浇混凝土盖板拱起、开裂和局部炸开,全长波及5000 余米。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及飞溅物造成现场抢修人员、过往行人、周边单位和社区人员,以及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排水暗渠上方临时工棚及附近作业人员,共62 人死亡、136 人受伤。爆炸还造成周边多处建筑物不同程度损坏,多台车辆及设备损毁,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多条管线受损。泄漏原油通过排水暗渠进入附近海域,造成胶州湾局部污染。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二)间接原因

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

  1. 中石化集团公司和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相关部门的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职责划分不清、责任不明;对下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预案执行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管道安全运行跟踪分析不到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存在死角、盲区,特别是在全国集中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未发现事故段管道安全隐患,也未对事故段管道采取任何保护措施。
  1.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组织东黄输油管道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对事故段管道防腐层大修等问题及时跟进,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一线员工安全和应急教育不够,培训针对性不强;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重视不够,未督促指导潍坊输油处、青岛站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 潍坊输油处对管道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2009 年、2011 年、2013 年先后3 次对东黄输油管道外防腐层及局部管体进行检测,均未能发现事故段管道严重腐蚀等重大隐患,导致隐患得不到及时、彻底整改;从2011 年起安排实施东黄输油管道外防腐层大修,截至2013 年10 月仍未对包括事故泄漏点所在的15 公里管道进行大修;对管道泄漏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缺乏演练,应急救援人员对自己的职责和应对措施不熟悉。
  1. 青岛站对管道疏于管理,管道保护工作不力。制定的管道抢维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性、操作性不强,部分员工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管道巡护制度不健全,巡线人员专业知识不够;没有对开发区在事故段管道先后进行排水明渠和桥涵、明渠加盖板、道路拓宽和翻修等建设工程提出管道保护的要求,没有根据管道所处环境变化提出保护措施。
  1. 事故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处置措施不当。青岛站、潍坊输油处、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泄漏原油数量未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研判,对事故风险评估出现严重错误,没有及时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未按要求及时全面报告泄漏量、泄漏油品等信息,存在漏报问题;现场处置人员没有对泄漏区域实施有效警戒和围挡;抢修现场未进行可燃气体检测,盲目动用非防爆设备进行作业,严重违规违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裘冬平,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处长。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14 日刑事拘留,12 月27 日批准逮捕。

  1. 廖达伟,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14 日刑事拘留,12 月27 日批准逮捕。

3.尚凤山,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副处长。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14 日刑事拘留,12 月27 日批准逮捕。

  1. 靳春义,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处长兼副书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9 日刑事拘留,12 月23 日批准逮捕。
  1. 邢玉庆,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副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9 日刑事拘留,12月23 日批准逮捕。
  1. 黄岱,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保卫(反打)科科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9 日刑事拘留,12 月23 日批准逮捕。
  1. 王全林,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安全环保监察科副科长(主持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9 日刑事拘留,12 月23 日批准逮捕。
  1. 刘同浩,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副站长(主持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9 日刑事拘留,12 月23 日批准逮捕。
  1. 苏贺银,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安全助理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14 日刑事拘留,12 月27 日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 傅成玉,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中石化股份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开展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王天普,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中石化股份公司副董事长。作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

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督促指导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春光,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13年5 月至今任中石化股份公司总裁,分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履行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对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王永健,中共党员,2013 年7 月至今任中石化股份公司副总裁、安全总监,协助李春光同志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安全总监的职责,指导督促中石化股份公司及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开展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职。
  1. 俞仁明,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主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6.段彦修,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

副主任,分管调度处、国内原油处。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

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东黄输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尚孟平,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

国内原油处处长。工作失职,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不力,对东黄输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8

8.赵日峰,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主任。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归口管理的板块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王妙云,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副主任,分管调度处、设备处。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归口管理的板块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王强,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局长。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

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

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

过处分。

11.彭国生,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副局

长,分管安全监督处的油田板块、应急和综合治理处工作。未

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板

块及其下属单位应急培训指导不到位,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督

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寇建朝,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副局

长,分管安全监督处、安全技术处的炼化板块。未认真履行职

责,指导督促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处分。

13.杜红岩,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安全

监督处处长。工作失职,指导督促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

单位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

269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田以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对企业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思想教育

和培训工作不到位,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钱建华,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常委、总经理。工作

失职,作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

输油管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力,督促指导潍坊输油处开展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保护工作1不力;指导应急处置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 杨庆华,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分管工程、设计、质监站和抢维修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到位,对潍坊输油处及下属单位履行管道保护的综合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高安东,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分管运销、安全、管道等工作。工作失职,贯彻落实输油管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认真,督促检查潍坊输油处开展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保护工作不力;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后,没有及时上报信息,指导应急处置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 王保东,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副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潍坊输油处及下属单位履行管道保护的综合监督、检查不力,对输油管道泄漏事故危害性辨识不清、判断失误。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

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宋天博,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处党支部书记、处长。工作失职,贯彻落实公司规章制度不力,对潍坊输油处履行管道保护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开展管道防腐层检测及管道保护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 王克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处副处长。贯彻落实公司规章制度不到位,未认真履行管道防腐层检测及管道保护相关职责,对潍坊输油处及下属单位管理人员履行管道保护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 殷振兴,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党委书记兼副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青岛站疏于管理;到达泄漏事故现场后,对管道泄漏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救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 康保成,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副处长,分管管道科、管道监察巡护中心。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部门和青岛站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东黄输油管道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苏中刚,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副处长,分管安全监察科。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青岛站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该站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张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青岛管理处培训中心党支部副书记。担任青岛站站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组织青岛站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工作不力,对该站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

  1.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成山东省安全监管局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田以民、总经理钱建华各处以2012 年度收入80% 的罚款。

2.责成中石化集团公司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并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监察部。

青岛市市南区“5·19”青岛颐荷商务酒店…

文登市东方礼花有限公司“4·22”较大爆…

荣昌广顺“10·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荣昌昌州“10·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荣昌昌州“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荣昌昌州“1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市潼南区国道246线96KM+900M处“9·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

78976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3108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40356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

33046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08682 | 2013_青岛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11·22泄漏爆炸事故重大责任事故刑事判决.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青岛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青岛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11·22泄漏爆炸事故一审刑事判决

青岛中石化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案一审宣判 14人被判刑

2015-12-1 09:21 |

发布者: admin | 查看:

5567 | 1

| 来自: 国际在线

摘要:11月30日,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相关4起刑事案件宣判,14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2013年11月22日,东黄输油管道原油泄漏现场发生爆炸,造成63人遇难、156人受伤,直接 ...

11月30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邢玉庆等8人重大责任事故、被告人李本哲等6人玩忽职守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4案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图为:(上)2015年11月22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斋堂道路修建的明渠。 2013年11月23日,救援人员在山东青岛开发区被爆炸损毁的燃油管道暗渠年搜救失踪人员。

图为(上)2015年11月22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一位环卫工人经过燃爆中严重受损的益和电气集团公司的厂房原址。

图为(上)2015年11月22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路停放的车辆。2013年11月23日,同一位置拍摄的燃爆现场。

图为(上)2015年11月22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燃爆中严重受损的益和电气集团公司的原厂房遗迹。2013年11月23日,山东青岛开发区被爆炸冲击后的工厂厂房。

相关视频:青岛中石化输油管道爆炸事故案一审宣判

11月30日,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相关4起刑事案件宣判,14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2013年11月22日,东黄输油管道原油泄漏现场发生爆炸,造成63人遇难、15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5172万元。(EHS.CN)

调查组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打孔,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上午10时25分,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路与斋堂岛街交叉口处的东黄输油管道原油泄漏现场发生爆炸,造成63人遇难、15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5172万元。经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间接原因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管道保护工作不力、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事故风险研判失误、应急响应不力等。以上多方面原因导致该次爆炸事故发生。

法院认为,被告人邢玉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原副处长)等8人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系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大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该事故致使多人伤亡,并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了生产、作业安全,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李本哲(原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处负责人兼监察大队负责人)等6人作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员,在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原油泄漏事件接报、处置过程中,未能全面尽职地履行职责,系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大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该事故致使多人伤亡,并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6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

据此,法院依法分别对上述4案14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邢玉庆等8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其中2名被告人被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本哲等6人犯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其中2名被告人被依法适用缓刑。

宣判后,邢玉庆等10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李本哲等4名被告人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

整个宣判历时两个多小时,被告人家属以及各界群众200余人旁听了宣判,多家媒体全程参与报道。

法条链接: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部分被处理人员名单

给予

中石化集团公司董事长、中石化股份公司董事长傅成玉行政记过处分;

中石化集团公司总经理、中石化股份公司副董事长王天普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石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中石化股份公司总裁李春光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副总裁、安全总监王永健行政记大过、免职;

给予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田以民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常委、总经理钱建华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给予

青岛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新起行政警告处分;

市委常委、副市长牛俊宪行政记大过处分;

市委常委、开发区工委书记张大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开发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孙恒勤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开发区安监局局长薛凌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副局长马启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工委书记薛仁龙(2007年1月至2012年2月任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

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主任杨希珍行政记过处分。

国务院责成山东省人民政府、中石化集团公司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青岛市人民政府向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征稿要求

稿件必须真实;来稿要求层次分明,结构严谨,数据可靠,叙述清楚,术语符合标准化、规范化要求。稿件中引用的资料、史实、引语、数字,涉及的人物姓名及其职务、职称,以及有关单位部门的名称( 一般要求全称) 等均应准确无误。

对于稿件中出现的专业术语、英文表述,要进行清晰易懂的注释;对于事件涉及的相关背景资料,尽可能全面详尽地提供。

投稿请以电子文稿方式。投稿带有图片的,图片内容要紧扣事件主题,突出主要人物和新闻事件的进程。图片要求清晰,色彩、亮度适中。

图像分辨率至少应设为1024×768 像素。图片以JPG、GIF、PNG 格式作为附件发送,文件名为:主题by 姓名( 例如:**专家by 张三拍摄, 如不需保留图片版权可以不注明拍摄作者)。图片稿件需提供原始图片,请不要将图片粘贴在word 文档中,也不要将图片尺寸缩小。

投稿办法

邮件投稿: service@ehs.cn

来稿请写清作者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或住址和邮政编码。

投稿咨询电话: 86-20-22268286

如何获得EHS币?

关键字:青岛, 中石化, 泄露爆炸

收藏

我要投稿

前一篇: 哈尔滨一加工厂炼制鸡胆制药 现场臭气熏天且常发火灾事故

后一篇: 山东日照“7 · 16”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路过

14

雷人

握手

1

鲜花

鸡蛋

刚表态过的朋友 (15 人)

王腾飞

sjc1860

caozepengq

王祥新

zzd3510

江南香茗坊

afterhaidao

撒撒谁狂来看

Eric.Sun

hw197358

XXOO

xiaohai

zheng982517

龙冢

吴杨云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江南香茗坊 2015-12-2 09:21

施重拳,整治安全工作。赞。

查看全部评论(1)

评论

FD08683 | 2013_青岛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11·22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青岛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国务院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裘冬平,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准逮捕。

2.廖达伟,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准逮捕。

3.尚凤山,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副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准逮捕。

4.靳春义,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处长兼副书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准逮捕。

5.邢玉庆,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副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准逮捕。

6.黄岱,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保卫(反打)科科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准逮捕。

7.王全林,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安全环保监察科副科长(主持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准逮捕。

8.刘同浩,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副站长(主持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准逮捕。

9.苏贺银,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安全助理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准逮捕。

10.汪啸,中共党员,青岛市黄岛区委办、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副主任兼应急办主任,黄岛区政协委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侦查,12月13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准逮捕。

11.杨玉军,中共党员,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区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总值班室)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侦查,12月13日刑事拘留,12月30日批准逮捕。

12.李宝三,中共党员,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侦查,12月21日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批准逮捕。

13.李本哲,中共党员,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危化品处负责人兼监察大队负责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侦查,12月13日刑事拘留,12月30日批准逮捕。

14.任献文,中共党员,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兼石化区分局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侦查,因病暂未采取拘留措施。

15.王成河,中共党员,开发区安全监管局石化区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侦查,12月21日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傅成玉,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中石化股份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开展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王天普,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中石化股份公司副董事长。作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督促指导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李春光,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13年5月至今任中石化股份公司总裁,分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履行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对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王永健,中共党员,2013年7月至今任中石化股份公司副总裁、安全总监,协助李春光同志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安全总监的职责,指导督促中石化股份公司及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开展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职。

5.俞仁明,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主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段彦修,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副主任,分管调度处、国内原油处。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东黄输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尚孟平,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国内原油处处长。工作失职,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不力,对东黄输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赵日峰,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主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归口管理的板块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王妙云,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副主任,分管调度处、设备处。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归口管理的板块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王强,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彭国生,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督处的油田板块、应急和综合治理处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板块及其下属单位应急培训指导不到位,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寇建朝,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督处、安全技术处的炼化板块。未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督促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杜红岩,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处处长。工作失职,指导督促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田以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对企业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钱建华,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常委、总经理。工作失职,作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输油管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力,督促指导潍坊输油处开展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保护工作不力;指导应急处置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杨庆华,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分管工程、设计、质监站和抢维修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到位,对潍坊输油处及下属单位履行管道保护的综合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高安东,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分管运销、安全、管道等工作。工作失职,贯彻落实输油管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认真,督促检查潍坊输油处开展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保护工作不力;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后,没有及时上报信息,指导应急处置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8.王保东,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副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潍坊输油处及下属单位履行管道保护的综合监督、检查不力,对输油管道泄漏事故危害性辨识不清、判断失误。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宋天博,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处党支部书记、处长。工作失职,贯彻落实公司规章制度不力,对潍坊输油处履行管道保护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开展管道防腐层检测及管道保护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王克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处副处长。贯彻落实公司规章制度不到位,未认真履行管道防腐层检测及管道保护相关职责,对潍坊输油处及下属单位管理人员履行管道保护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21.殷振兴,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党委书记兼副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青岛站疏于管理;到达泄漏事故现场后,对管道泄漏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救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2.康保成,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副处长,分管管道科、管道监察巡护中心。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部门和青岛站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东黄输油管道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苏中刚,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副处长,分管安全监察科。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青岛站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该站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张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青岛管理处培训中心党支部副书记。担任青岛站站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组织青岛站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工作不力,对该站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5.张新起,青岛市委副书记、市长。作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青岛市及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6.牛俊宪,青岛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等工作。作为青岛市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青岛市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及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7.张大勇,青岛市委常委、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作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督促指导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28.孙恒勤,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作为管委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作失职,履行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贯彻落实国家油气管道保护法律法规不力,督促检查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到位,对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力、原油泄漏应急处置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9.陈勇,青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联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安全监管局。协助分管副市长联系督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油气管道保护职责、市安全监管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0.庄贵相,开发区党工委常委、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等工作。作为政府分管领导,工作失职,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贯彻落实国家油气管道保护法律法规不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监管、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不力;管道泄漏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参与现场救援,拖延、压制事故信息上报,同意谎报事故信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31.薛仁龙,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党工委书记,2007年1月至2012年2月任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局长。担任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局长期间,指导开展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工作不到位,对规划分局因审批把关不严而致使市政排水设施划入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2.孙业安,黄岛区辛安街道党工委书记,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长。担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长期间,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绿化方案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3.薛少华,黄岛区黄岛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督促指导黄岛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在厂区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对事故伤亡扩大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4.杨希珍,中共党员,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主任。贯彻落实国家油气管道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管道企业和山东省、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治理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5.谭少华,中共党员,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分管综合管理处,兼任省石油天然气管道监督管理中心副主任、省油区和管道监管总队总队长。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履行油气管道监管领导职责不到位,督促指导管道企业和山东省、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治理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6.孟凡志,中共党员,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综合管理处处长。未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督促指导管道企业开展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治理不力,督促和指导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7.项阳青,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督促指导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到位,对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存在的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指导应急救援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8.宋继宽,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兼经济运行局局长,分管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作为青岛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工作失职,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不力,督促指导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力,督促管道企业治理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后,对危险程度认识不足,指导应急处置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9.李明超,中共党员,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主任。作为青岛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督促管道企业治理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后,对原油泄漏事故风险辨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0.李爱国,中共党员,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调研员,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督促管道企业治理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后,对事故风险辨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1.薛凌,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工作失职,领导组织安全生产监管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不力;泄漏事故发生后,督促本单位人员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不力,没有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前往事故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42.刘振声,中共党员,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局长,2010年11月至2013年2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长。担任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长期间,对相关部门履行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就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涉及输油管道安全保护与管道企业沟通协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3.马启杰,中共党员,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副局长,2008年11月至2012年6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监察大队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市政园林环卫中心和执法监察大队指导督促不力,在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中,未了解工程路段输油管道具体情况,未与管道企业进行沟通协商;对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在厂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4.金宝忠,中共党员,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副局长。对建筑管理处履行规划审批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规划中将市政排水设施划入建设单位规划建设问题未认真核实,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5.李梅,中共党员,青岛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规划管理处处长,2007年12月至2011年7月任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建筑管理处处长。担任建筑管理处处长期间,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工作把关不严、审查不细致,未对市政排水设施划入该项目规划建设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6.綦振学,中共党员,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公用事业管理处处长。担任公用事业管理处处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绿化方案中涉及明渠改暗渠等审批工作存在疏漏,把关不严,对相关规定认识把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7.陈鑫,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主任,2005年12月至2012年4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副科级干部。任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副科级干部和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主任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绿化方案涉及明渠改暗渠等审批把关不严;对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不严格,未了解工程路段输油管道具体情况,也未就管道保护问题与输油管道企业进行沟通协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48.薛伟宏,中共党员,开发区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未发现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在厂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对事故伤亡扩大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成山东省安全监管局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田以民、总经理钱建华各处以2012年度收入80%的罚款。

2.建议责成山东省人民政府、中石化集团公司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并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监察部;责成青岛市人民政府向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牢牢坚守安全生产红线。中石化集团公司和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领导、部门和岗位,谁踩红线谁就要承担后果和责任。在发展地方经济、加快城乡建设、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生产的高标准、严要求,各级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上项目不能降低安全环保等标准,不能不按相关审批程序搞特事特办,不能违规“一路绿灯”。政府规划、企业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需要;所有工程设计必须满足安全规定和条件。要坚决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倾向,科学合理设定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中央企业不管在什么地方,必须接受地方的属地监管;地方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严管严抓。

(二)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中石化集团公司及各油气管道运营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加强油气管道日常巡护,保证设备设施完好,确保安全稳定运行。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要求,认真开展在役油气管道,特别是老旧油气管道检测检验与隐患治理,对与居民区、工厂、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和铁路、公路、隧道、市政地下管网及设施安全距离不足,或穿(跨)越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限期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国务院安委会将于2014年3月组织抽查,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严重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

(三)加大政府监督管理力度,保障油气管道安全运行。山东省、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的相关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油气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查油气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市政管理部门在市政设施建设中,对可能影响油气管道保护的,要与油气管道企业沟通会商,制定并落实油气管道保护的具体措施。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打孔盗油、违章施工作业等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要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加大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力度。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备专业人员,加强监管力量;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督促有关部门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对油气管道、城市管网开展暗查暗访,深查隐蔽致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立即进行整治,对工作不到位的地区要进行通报,对自查自纠等不落实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查处。

(四)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布局,提升城市安全保障能力。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及城市快速扩张,开发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与居民区毗邻、交错,功能布局不合理,对该区域的安全和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也不利于城市的长远发展。青岛市人民政府要对该区域的安全、环境状况进行整体评估、评价,通过科学论证,对产业结构和区域功能进行合理规划、调整,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要立即制定整治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油气管道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油气管道规划建设必须符合油气管道保护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地下管网、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完善油气管道应急管理,全面提高应急处置水平。中石化集团公司和山东省、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油气管道应急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内容和现场救援指挥的必备知识,提高应急指挥能力;接到事故报告后,基层领导干部必须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不得以短信形式代替电话报告事故信息。油气管道企业要根据输送介质的危险特性及管道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不能“一定了之”、“一发了之”;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专业素质,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管道泄漏封堵、油品回收等应急装备;对于原油泄漏要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在事故处置中要对现场油气浓度进行检测,对危害和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做到准确研判,杜绝盲目处置,防止油气爆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包括油气管道在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政府与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开展应急预案联合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需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周边人员,维持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安全有序。

(六)加快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健全完善安全标准规范。要组织力量加快开展油气管道普查工作,摸清底数,建立管道信息系统和事故数据库,深入研究油气管道可能发生事故的成因机理,尽快解决油气管道规划、设计、建设、运行面临的安全技术和管理难题。要吸取国外好的经验和做法,开展油气管道安全法规标准、监管体制机制对比研究,完善油气管道安全法规,制定油气管道穿跨越城区安全布局规划设计、检测频次、风险评价、环境应急等标准规范。要开展油气管道长周期运行、泄漏检测报警、泄漏处置和应急技术研究,提高油气管道安全保障能力。

国务院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

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

平山县石家庄三环锰硅科技有限公司“7·3…

软管老化泄漏丙烷 应急处理保障安全

青岛致63死输油管爆炸事故14人一审获刑

中石化青岛爆炸事故直接损失7.5亿元

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故最终确认62人遇难

青岛将开展爆炸受损房屋安全鉴定和评估

中石化管道储运公司负责人因青岛爆炸事故停职

40834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

13523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

9647浓硫酸泄漏事故案例

9543青岛“11. 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

9134有毒气体泄漏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9023截止阀腐蚀造成液氨泄漏事故案例

8916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

8655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

FD08684 | 2013_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青岛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机构 主要职责

领导信息

内设机构

议事机构

部属单位

新闻

时政专栏

应急要闻

部内动态

地方应急

救援力量

灾害事故信息

新闻发布会

媒体信息

专题专栏

公开

通知公告

政策解读

事故查处

人事信息

财务信息

计划规划

统计数据

建议提案办理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

信息公开平台

服务

警示信息

法律法规标准

应急管理部行政许可

查询服务

业务系统

互动

在线访谈

征求意见

回应关切

公众留言

投诉举报

网上信访

科普

应急指南

生活安全

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党建

党建要闻

基层党建

党风廉政

巡视动态

公文公告

规章制度

群团统战

学习园地

社会救援服务

通知公告

评测考核

队伍风采

技能竞赛

2013-06-26 18:45来源: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QQ好友

更多

打印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

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组织力量,及时排除险情,千方百计搜救失踪、受伤人员,并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坚决杜绝此类事故。1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到山东考察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下午专程来到青岛看望、慰问伤员和遇难者家属,听取汇报,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搜救失踪、受伤人员,深入排查控制危险源,妥善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加强检查督查,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刘云山、张高丽、马凯、孟建柱、郭声琨、王勇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也都作出了重要批示。受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委托,11月22日下午,王勇国务委员带领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11月25日,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任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国内管道设计和运行、市政工程、消防、爆炸、金属材料、防腐、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98年7月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注册资本2316亿元。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股份公司),是中石化集团公司以独家发起方式于2000年2月设立的股份制企业,主要从事油气勘探与生产、油品炼制与销售、化工生产与销售等业务。

3.中石化股份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是中石化股份公司下属的从事原油储运的专业化公司,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下设13个输油生产单位,管辖途经14个省(区、市)的37条、6505公里输油管道和101个输油站(库)。

4.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以下简称潍坊输油处),是中石化管道分公司下属的输油生产单位,位于山东省潍坊市,负责管理东黄输油管道等5条、872公里管道。

5.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黄岛油库(以下简称黄岛油库),是中石化管道分公司下属的输油生产单位,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港口原油接收及转输业务。黄岛油库油罐总容量210万立方米(其中,5万立方米油罐34座,10万立方米油罐4座)。

6.潍坊输油处青岛输油站(以下简称青岛站),是潍坊输油处下属的管道运行维护单位,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负责管理东黄输油管道胶州、高密界至黄岛油库的94公里管道。

(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情况。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4年10月成立的。目前管理区域总面积478平方公里,有黄岛、薛家岛等7个街道办事处和1个镇,322个村(居),常住人口近80万人。2012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365亿元。

(三)东黄输油管道相关情况。

东黄输油管道于1985年建设,1986年7月投入运行,起自山东省东营市东营首站,止于开发区黄岛油库。设计输油能力2000万吨/年,设计压力6.27兆帕。管道全长248.5公里,管径711毫米,材料为API5LX-60直缝焊接钢管。管道外壁采用石油沥青布防腐,外加电流阴极保护。1998年10月改由黄岛油库至东营首站反向输送,输油能力1000万吨/年。

事故发生段管道沿开发区秦皇岛路东西走向,采用地埋方式敷设。北侧为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南侧有青岛益和电器集团公司、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等企业。

事故发生时,东黄输油管道输送埃斯坡、罕戈1:1混合原油,密度0.86吨/立方米,饱和蒸汽压13.1千帕,蒸汽爆炸极限1.76%-8.55%,闭杯闪点-16℃。油品属轻质原油。原油出站温度27.8℃,满负荷运行出站压力4.67兆帕。

(四)排水暗渠相关情况。

事故主要涉及刘公岛路(秦皇岛路以南并与秦皇岛路平行)至入海口的排水暗渠,全长约1945米,南北走向,通过桥涵穿过秦皇岛路。秦皇岛路以南排水暗渠(上游)沿斋堂岛街西侧修建,最南端位于斋堂岛街与刘公岛路交汇的十字路口西北侧,长度约为557米;秦皇岛路以北排水暗渠(下游)穿过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并向北延伸至入海口,长度约为1388米。斋堂岛街东侧建有青岛益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开发区第二中学等单位;斋堂岛街西侧建有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华欧北海花园、华欧水湾花园等企业及居民小区。

排水暗渠分段、分期建设。1995年、1997年先后建成秦皇岛路桥涵南、北半幅(南半幅长30米、宽18米、高3.29米,北半幅长25米、宽18米、高2.87米)。秦皇岛路桥涵以南沿斋堂岛街的排水明渠于1996年建设完成;1998年、2002年、2008年经过3次加设盖板改造,成为排水暗渠(暗渠宽8米、高2.5米)。秦皇岛路桥涵以北的排水暗渠于2004年、2009年分两期建设完成(暗渠宽13米、高2.0-2.5米不等)。排水暗渠底板为钢筋混凝土,墙体为浆砌石,顶部为预制钢筋混凝土盖板。

(五)东黄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叉情况。

输油管道在秦皇岛路桥涵南半幅顶板下架空穿过,与排水暗渠交叉。桥涵内设3座支墩,管道通过支墩洞孔穿越暗渠,顶部距桥涵顶板110厘米,底部距渠底148厘米,管道穿过桥涵两侧壁部位采用细石混凝土进行封堵。管道泄漏点位于秦皇岛路桥涵东侧墙体外15厘米,处于管道正下部位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原油泄漏处置情况。

1.企业处置情况。

11月22日2时12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通过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发现东黄输油管道黄岛油库出站压力从4.56兆帕降至4.52兆帕,两次电话确认黄岛油库无操作因素后,判断管道泄漏;2时25分,东黄输油管道紧急停泵停输。

2时35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通知青岛站关闭洋河阀室截断阀(洋河阀室距黄岛油库24.5公里,为下游距泄漏点最近的阀室);3时20分左右,截断阀关闭。

2时50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向处运销科报告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2时57分,通知处抢维修中心安排人员赴现场抢修。

3时40分左右,青岛站人员到达泄漏事故现场,确认管道泄漏位置距黄岛油库出站口约1.5公里,位于秦皇岛路与斋堂岛街交叉口处。组织人员清理路面泄漏原油,并请求潍坊输油处调用抢险救灾物资。

4时左右,青岛站组织开挖泄漏点、抢修管道,安排人员拉运物资清理海上溢油。

4时47分,运销科向潍坊输油处处长报告泄漏事故现场情况。

5时07分,运销科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调度中心报告原油泄漏事故总体情况。

5时30分左右,潍坊输油处处长安排副处长赴现场指挥原油泄漏处置和入海原油围控。

6时左右,潍坊输油处、黄岛油库等现场人员开展海上溢油清理。

7时左右,潍坊输油处组织泄漏现场抢修,使用挖掘机实施开挖作业;7时40分,在管道泄漏处路面挖出2米×2米×1.5米作业坑,管道露出;8时20分左右,找到管道泄漏点,并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报告。

9时15分,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通知现场人员按照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抢修工作;9时30分左右,潍坊输油处副处长报告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无法独立完成管道抢修工作,请求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抢维修中心支援。

10时25分,现场作业时发生爆炸,排水暗渠和海上泄漏原油燃烧,现场人员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报告事故现场发生爆炸燃烧。

2.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置情况。

11月22日2时31分,开发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接警,称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南门附近有泄漏原油,黄岛派出所出警。

3时10分,110指挥中心向开发区总值班室报告现场情况。至4时17分,开发区应急办、市政局、安全监管局、环保分局、黄岛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人员分别收到事故报告。4时51分、7时46分、7时48分,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主任、党工委书记分别收到事故报告。

4时10分至5时左右,开发区应急办、安全监管局、环保分局、市政局及开发区安全监管局石化区分局、黄岛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先后到达原油泄漏事故现场,开展海上溢油清理。

7时49分,开发区应急办副主任将泄漏事故现场及处置情况报告青岛市政府总值班室。

8时18分至27分,青岛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调度青岛市环保局、青岛海事局、青岛市安全监管局,要求进一步核实信息。

8时34分至40分,青岛市政府总值班室将泄漏事故基本情况通过短信报告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应急办副主任。

8时53分,青岛市政府副秘书长将泄漏事故基本情况短信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并电话通知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9时01分至06分,青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总值班室将泄漏事故基本情况分别通过短信报告市长及4位副市长。

9时55分,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等到达泄漏事故现场;10时21分,向市政府副秘书长报告海面污染情况;10时27分,向市政府副秘书长报告事故现场发生爆炸燃烧。

(二)爆炸情况。

为处理泄漏的管道,现场决定打开暗渠盖板。现场动用挖掘机,采用液压破碎锤进行打孔破碎作业,作业期间发生爆炸。爆炸时间为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

爆炸造成秦皇岛路桥涵以北至入海口、以南沿斋堂岛街至刘公岛路排水暗渠的预制混凝土盖板大部分被炸开,与刘公岛路排水暗渠西南端相连接的长兴岛街、唐岛路、舟山岛街排水暗渠的现浇混凝土盖板拱起、开裂和局部炸开,全长波及5000余米。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及飞溅物造成现场抢修人员、过往行人、周边单位和社区人员,以及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排水暗渠上方临时工棚及附近作业人员,共62人死亡、136人受伤。爆炸还造成周边多处建筑物不同程度损坏,多台车辆及设备损毁,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多条管线受损。泄漏原油通过排水暗渠进入附近海域,造成胶州湾局部污染。

(三)爆炸后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爆炸发生后,山东省委书记姜异康、省长郭树清迅速率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现场处置工作。青岛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抢险救援。中石化集团公司董事长傅成玉立即率工作组赶赴现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调集专业力量、中石化集团公司调集山东省境内石化企业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现场。王勇国务委员在事故现场听取山东省、青岛市主要领导同志的工作汇报后,指示成立了以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为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开展人员搜救、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及善后处理等工作。当地驻军也投入力量积极参与抢险救援。

现场指挥部组织2000余名武警及消防官兵、专业救援人员,调集100余台(套)大型设备和生命探测仪及搜救犬,紧急开展人员搜救等工作。截至12月2日,62名遇难人员身份全部确认并向社会公布。遇难者善后工作基本结束。136名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

青岛市对事故区域受灾居民进行妥善安置,调集有关力量,全力修复市政公共设施,恢复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清理陆上和海上油污。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原因分析:

通过现场勘验、物证检测、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并经综合分析认定:由于与排水暗渠交叉段的输油管道所处区域土壤盐碱和地下水氯化物含量高,同时排水暗渠内随着潮汐变化海水倒灌,输油管道长期处于干湿交替的海水及盐雾腐蚀环境,加之管道受到道路承重和振动等因素影响,导致管道加速腐蚀减薄、破裂,造成原油泄漏。泄漏点位于秦皇岛路桥涵东侧墙体外15厘米,处于管道正下部位置。经计算、认定,原油泄漏量约2000吨。

泄漏原油部分反冲出路面,大部分从穿越处直接进入排水暗渠。泄漏原油挥发的油气与排水暗渠空间内的空气形成易燃易爆的混合气体,并在相对密闭的排水暗渠内积聚。由于原油泄漏到发生爆炸达8个多小时,受海水倒灌影响,泄漏原油及其混合气体在排水暗渠内蔓延、扩散、积聚,最终造成大范围连续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

(1)中石化集团公司和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相关部门的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职责划分不清、责任不明;对下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预案执行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管道安全运行跟踪分析不到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存在死角、盲区,特别是在全国集中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未发现事故段管道安全隐患,也未对事故段管道采取任何保护措施。

(2)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组织东黄输油管道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对事故段管道防腐层大修等问题及时跟进,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一线员工安全和应急教育不够,培训针对性不强;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重视不够,未督促指导潍坊输油处、青岛站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潍坊输油处对管道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2009年、2011年、2013年先后3次对东黄输油管道外防腐层及局部管体进行检测,均未能发现事故段管道严重腐蚀等重大隐患,导致隐患得不到及时、彻底整改;从2011年起安排实施东黄输油管道外防腐层大修,截至2013年10月仍未对包括事故泄漏点所在的15公里管道进行大修;对管道泄漏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缺乏演练,应急救援人员对自己的职责和应对措施不熟悉。

(4)青岛站对管道疏于管理,管道保护工作不力。制定的管道抢维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性、操作性不强,部分员工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管道巡护制度不健全,巡线人员专业知识不够;没有对开发区在事故段管道先后进行排水明渠和桥涵、明渠加盖板、道路拓宽和翻修等建设工程提出管道保护的要求,没有根据管道所处环境变化提出保护措施。

(5)事故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处置措施不当。青岛站、潍坊输油处、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泄漏原油数量未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研判,对事故风险评估出现严重错误,没有及时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未按要求及时全面报告泄漏量、泄漏油品等信息,存在漏报问题;现场处置人员没有对泄漏区域实施有效警戒和围挡;抢修现场未进行可燃气体检测,盲目动用非防爆设备进行作业,严重违规违章。

2.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

(1)督促指导青岛市、开发区两级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没有把输油管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没有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事故涉及企业深入检查。

(3)黄岛街道办事处对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长期在厂区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3.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

(1)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已经认识到东黄输油管道存在安全隐患,但督促企业治理不力,督促落实应急预案不到位;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到位,督促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力。

(2)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油区工作办公室对管道保护的监督检查不彻底、有盲区,2013年开展了6次管道保护的专项整治检查,但都没有发现秦皇岛路道路施工对管道安全的影响;对管道改建计划跟踪督促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应急预案不到位。

(3)开发区安全监管局作为管道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管道保护工作不力,督促企业整治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走过场,未发现秦皇岛路道路施工对管道安全的影响。

4.开发区规划、市政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事故发生地段规划建设混乱。

(1)开发区控制性规划不合理,规划审批工作把关不严。开发区规划分局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规划方案审批把关不严,未对市政排水设施纳入该项目规划建设及明渠改为暗渠等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导致市政排水设施继续划入厂区规划,明渠改暗渠工程未能作为单独市政工程进行报批。事故发生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油气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近距离或交叉布置,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2)管道与排水暗渠交叉工程设计不合理。管道在排水暗渠内悬空架设,存在原油泄漏进入排水暗渠的风险,且不利于日常维护和抢维修;管道处于海水倒灌能够到达的区域,腐蚀加剧。

(3)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明渠改暗渠审批把关不严,以“绿化方案审批”形式违规同意设置盖板,将明渠改为暗渠;实施的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未与管道企业沟通协商,未按要求计算对管道安全的影响,未对管道采取保护措施,加剧管体腐蚀、损坏;未发现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长期在厂区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的问题。

5.青岛市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事故风险研判失误,导致应急响应不力。

(1)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油区工作办公室对原油泄漏事故发展趋势研判不足,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不力。

(2)开发区管委会未能充分认识原油泄漏的严重程度,根据企业报告情况将事故级别定为一般突发事件,导致现场指挥协调和应急救援不力,对原油泄漏的发展趋势研判不足;未及时提升应急预案响应级别,未及时采取警戒和封路措施,未及时通知和疏散群众,也未能发现和制止企业现场应急处置人员违规违章操作等问题。

(3)开发区应急办未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压制、拖延事故信息报告,谎报开发区分管领导参与事故现场救援指挥等信息。

(4)开发区安全监管局未及时将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报告的厂区内明渠发现原油等情况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也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裘冬平,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准逮捕。

2.廖达伟,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准逮捕。

3.尚凤山,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副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准逮捕。

4.靳春义,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处长兼副书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准逮捕。

5.邢玉庆,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副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准逮捕。

6.黄岱,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保卫(反打)科科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准逮捕。

7.王全林,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安全环保监察科副科长(主持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准逮捕。

8.刘同浩,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副站长(主持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准逮捕。

9.苏贺银,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安全助理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准逮捕。

10.汪啸,中共党员,青岛市黄岛区委办、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副主任兼应急办主任,黄岛区政协委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侦查,12月13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准逮捕。

11.杨玉军,中共党员,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区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总值班室)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侦查,12月13日刑事拘留,12月30日批准逮捕。

12.李宝三,中共党员,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侦查,12月21日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批准逮捕。

13.李本哲,中共党员,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危化品处负责人兼监察大队负责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侦查,12月13日刑事拘留,12月30日批准逮捕。

14.任献文,中共党员,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兼石化区分局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侦查,因病暂未采取拘留措施。

15.王成河,中共党员,开发区安全监管局石化区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侦查,12月21日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傅成玉,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中石化股份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开展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王天普,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中石化股份公司副董事长。作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督促指导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李春光,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13年5月至今任中石化股份公司总裁,分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履行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对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王永健,中共党员,2013年7月至今任中石化股份公司副总裁、安全总监,协助李春光同志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安全总监的职责,指导督促中石化股份公司及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开展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职。

5.俞仁明,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主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段彦修,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副主任,分管调度处、国内原油处。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东黄输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尚孟平,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国内原油处处长。工作失职,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不力,对东黄输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赵日峰,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主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归口管理的板块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王妙云,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副主任,分管调度处、设备处。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归口管理的板块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王强,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彭国生,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督处的油田板块、应急和综合治理处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板块及其下属单位应急培训指导不到位,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寇建朝,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督处、安全技术处的炼化板块。未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督促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杜红岩,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处处长。工作失职,指导督促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田以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对企业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钱建华,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常委、总经理。工作失职,作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输油管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力,督促指导潍坊输油处开展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保护工作不力;指导应急处置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杨庆华,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分管工程、设计、质监站和抢维修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到位,对潍坊输油处及下属单位履行管道保护的综合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高安东,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分管运销、安全、管道等工作。工作失职,贯彻落实输油管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认真,督促检查潍坊输油处开展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保护工作不力;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后,没有及时上报信息,指导应急处置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8.王保东,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副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潍坊输油处及下属单位履行管道保护的综合监督、检查不力,对输油管道泄漏事故危害性辨识不清、判断失误。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宋天博,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处党支部书记、处长。工作失职,贯彻落实公司规章制度不力,对潍坊输油处履行管道保护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开展管道防腐层检测及管道保护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王克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处副处长。贯彻落实公司规章制度不到位,未认真履行管道防腐层检测及管道保护相关职责,对潍坊输油处及下属单位管理人员履行管道保护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21.殷振兴,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党委书记兼副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青岛站疏于管理;到达泄漏事故现场后,对管道泄漏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救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2.康保成,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副处长,分管管道科、管道监察巡护中心。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部门和青岛站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东黄输油管道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苏中刚,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副处长,分管安全监察科。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青岛站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该站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张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青岛管理处培训中心党支部副书记。担任青岛站站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组织青岛站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工作不力,对该站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5.张新起,青岛市委副书记、市长。作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青岛市及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6.牛俊宪,青岛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等工作。作为青岛市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青岛市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及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7.张大勇,青岛市委常委、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作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督促指导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28.孙恒勤,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作为管委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作失职,履行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贯彻落实国家油气管道保护法律法规不力,督促检查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到位,对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力、原油泄漏应急处置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9.陈勇,青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联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安全监管局。协助分管副市长联系督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油气管道保护职责、市安全监管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0.庄贵相,开发区党工委常委、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等工作。作为政府分管领导,工作失职,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贯彻落实国家油气管道保护法律法规不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监管、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不力;管道泄漏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参与现场救援,拖延、压制事故信息上报,同意谎报事故信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31.薛仁龙,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党工委书记,2007年1月至2012年2月任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局长。担任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局长期间,指导开展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工作不到位,对规划分局因审批把关不严而致使市政排水设施划入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2.孙业安,黄岛区辛安街道党工委书记,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长。担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长期间,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绿化方案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3.薛少华,黄岛区黄岛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督促指导黄岛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在厂区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对事故伤亡扩大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4.杨希珍,中共党员,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主任。贯彻落实国家油气管道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管道企业和山东省、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治理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5.谭少华,中共党员,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分管综合管理处,兼任省石油天然气管道监督管理中心副主任、省油区和管道监管总队总队长。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履行油气管道监管领导职责不到位,督促指导管道企业和山东省、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治理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6.孟凡志,中共党员,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综合管理处处长。未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督促指导管道企业开展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治理不力,督促和指导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7.项阳青,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督促指导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到位,对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存在的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指导应急救援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8.宋继宽,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兼经济运行局局长,分管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作为青岛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工作失职,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不力,督促指导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力,督促管道企业治理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后,对危险程度认识不足,指导应急处置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9.李明超,中共党员,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主任。作为青岛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督促管道企业治理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后,对原油泄漏事故风险辨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0.李爱国,中共党员,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调研员,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督促管道企业治理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后,对事故风险辨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1.薛凌,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工作失职,领导组织安全生产监管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不力;泄漏事故发生后,督促本单位人员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不力,没有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前往事故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42.刘振声,中共党员,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局长,2010年11月至2013年2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长。担任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长期间,对相关部门履行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就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涉及输油管道安全保护与管道企业沟通协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3.马启杰,中共党员,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副局长,2008年11月至2012年6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监察大队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市政园林环卫中心和执法监察大队指导督促不力,在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中,未了解工程路段输油管道具体情况,未与管道企业进行沟通协商;对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在厂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4.金宝忠,中共党员,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副局长。对建筑管理处履行规划审批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规划中将市政排水设施划入建设单位规划建设问题未认真核实,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5.李梅,中共党员,青岛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规划管理处处长,2007年12月至2011年7月任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建筑管理处处长。担任建筑管理处处长期间,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工作把关不严、审查不细致,未对市政排水设施划入该项目规划建设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6.綦振学,中共党员,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公用事业管理处处长。担任公用事业管理处处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绿化方案中涉及明渠改暗渠等审批工作存在疏漏,把关不严,对相关规定认识把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7.陈鑫,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主任,2005年12月至2012年4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副科级干部。任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副科级干部和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主任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绿化方案涉及明渠改暗渠等审批把关不严;对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不严格,未了解工程路段输油管道具体情况,也未就管道保护问题与输油管道企业进行沟通协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48.薛伟宏,中共党员,开发区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未发现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在厂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对事故伤亡扩大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成山东省安全监管局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田以民、总经理钱建华各处以2012年度收入80%的罚款。

2.建议责成山东省人民政府、中石化集团公司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并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监察部;责成青岛市人民政府向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牢牢坚守安全生产红线。中石化集团公司和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领导、部门和岗位,谁踩红线谁就要承担后果和责任。在发展地方经济、加快城乡建设、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生产的高标准、严要求,各级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上项目不能降低安全环保等标准,不能不按相关审批程序搞特事特办,不能违规“一路绿灯”。政府规划、企业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需要;所有工程设计必须满足安全规定和条件。要坚决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倾向,科学合理设定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中央企业不管在什么地方,必须接受地方的属地监管;地方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严管严抓。

(二)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中石化集团公司及各油气管道运营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加强油气管道日常巡护,保证设备设施完好,确保安全稳定运行。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要求,认真开展在役油气管道,特别是老旧油气管道检测检验与隐患治理,对与居民区、工厂、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和铁路、公路、隧道、市政地下管网及设施安全距离不足,或穿(跨)越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限期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国务院安委会将于2014年3月组织抽查,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严重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

(三)加大政府监督管理力度,保障油气管道安全运行。山东省、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的相关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油气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查油气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市政管理部门在市政设施建设中,对可能影响油气管道保护的,要与油气管道企业沟通会商,制定并落实油气管道保护的具体措施。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打孔盗油、违章施工作业等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要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加大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力度。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备专业人员,加强监管力量;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督促有关部门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对油气管道、城市管网开展暗查暗访,深查隐蔽致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立即进行整治,对工作不到位的地区要进行通报,对自查自纠等不落实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查处。

(四)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布局,提升城市安全保障能力。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及城市快速扩张,开发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与居民区毗邻、交错,功能布局不合理,对该区域的安全和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也不利于城市的长远发展。青岛市人民政府要对该区域的安全、环境状况进行整体评估、评价,通过科学论证,对产业结构和区域功能进行合理规划、调整,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要立即制定整治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油气管道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油气管道规划建设必须符合油气管道保护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地下管网、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完善油气管道应急管理,全面提高应急处置水平。中石化集团公司和山东省、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油气管道应急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内容和现场救援指挥的必备知识,提高应急指挥能力;接到事故报告后,基层领导干部必须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不得以短信形式代替电话报告事故信息。油气管道企业要根据输送介质的危险特性及管道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不能“一定了之”、“一发了之”;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专业素质,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管道泄漏封堵、油品回收等应急装备;对于原油泄漏要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在事故处置中要对现场油气浓度进行检测,对危害和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做到准确研判,杜绝盲目处置,防止油气爆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包括油气管道在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政府与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开展应急预案联合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需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周边人员,维持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安全有序。

(六)加快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健全完善安全标准规范。要组织力量加快开展油气管道普查工作,摸清底数,建立管道信息系统和事故数据库,深入研究油气管道可能发生事故的成因机理,尽快解决油气管道规划、设计、建设、运行面临的安全技术和管理难题。要吸取国外好的经验和做法,开展油气管道安全法规标准、监管体制机制对比研究,完善油气管道安全法规,制定油气管道穿跨越城区安全布局规划设计、检测频次、风险评价、环境应急等标准规范。要开展油气管道长周期运行、泄漏检测报警、泄漏处置和应急技术研究,提高油气管道安全保障能力。

国务院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

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1 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 “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 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3 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4 国务院对吉林省两起特别重大事故作出严肃处理

5 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国务院部门网站

省应急厅(局)

有关媒体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海洋局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出入境管理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地震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

消防救援局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中国森林草原防火网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CCTV

求是

旗帜网

中国应急

凤凰网

搜狐

新浪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官网

中国安全生产网

易安网

安全生产信息网

中国煤炭工业网

中国安全生产杂志

FD08685 | 2013_青岛黄岛谭洪明等失火罪刑事判决.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青岛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谭洪明等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谭洪明、王同林、张景玲、薛清夫、秦绪刚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01-26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3)黄刑初字第1045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黄刑初字第1045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洪明,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沂水县。因涉嫌犯失火罪2013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袁某某,山东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崔某某,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同林,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沂水县。因涉嫌犯失火罪2013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许某某,山东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某某,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2年5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沂水县。因涉嫌犯失火罪2013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吕某某、王某某,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单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某某,山东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检刑诉(2013)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洪明、王同林、张某某犯失火罪,被告人薛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秦某某犯伪证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上述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两次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故本院两次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失火罪

2013年3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谭洪明、王同林、张某某至青岛市保税区青岛尚世通物流有限公司租赁使用的黄海仓库3号库内,在已经预见使用气焊可能引起火灾的情况下,轻信能够避免仍然使用气焊切割铁丝网,不慎引燃仓库内存放的橡胶,致使仓库内大面积失火。经鉴定,烧毁的橡胶价值人民币47303196.34元。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薛某某作为青岛保税区尚世通物流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在负有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明知被告人谭洪明等人欲在存放橡胶的仓库内进行明火作业,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在作业现场进行监督,任由谭洪明在被告人王同林、张某某的协助下违规使用气焊切割该仓库内的铁丝网,致使仓库内大面积失火。经鉴定,烧毁的橡胶价值人民币47303196.34元。

三、伪证罪

2013年3月7日1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安排被告人谭洪明、王同林、张某某清理青岛市保税区尚世通物流有限公司租赁使用的黄海仓库3号库内的垃圾,用该仓库内铁架子抵作谭洪明等人打扫卫生的钱,并将此事告知当日执勤的仓库管理员薛某某。后因谭洪明、王同林、张某某的过失致该仓库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秦某某在明知谭洪明、王同林、张某某在仓库内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情况下,其作为本案的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仍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物证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洪明、王同林、张某某因过失导致仓库起火,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其行为均构成失火罪。被告人薛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仓库起火,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秦某某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其行为构成伪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谭洪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谭洪明具有自首情节;2、谭洪明系初犯;3、谭洪明认罪态度好。因此,建议对谭洪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同林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王同林具有自首情节;2、王同林系初犯;3、王同林认罪态度好。因此,建议对王同林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薛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薛某某系自首;2、薛某某系过失犯罪;3、薛某某系初犯;4、薛某某认罪态度好;5、薛某某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因此,建议对薛某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秦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秦某某系初犯;2、秦某某认罪态度好。因此,建议对秦某某适用缓刑。

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

对于上述事实,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实各被告人到案的经过情况;有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有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陈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案发的相关情况;有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消防管理规定、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洪明、王同林、张某某因过失导致仓库起火,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其行为均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薛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仓库起火,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秦某某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其行为构成伪证罪,依法亦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谭洪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谭洪明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谭洪明系被传唤到案,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所提的谭洪明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同林的辩护人提出王同林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王同林系被传唤到案,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所提的王同林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薛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薛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薛某某系被传唤到案,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所提的薛某某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青岛尚世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损失并未包含在公诉机关指控的损失数额内,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所提的薛某某系过失犯罪、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秦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秦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如何对各被告人适用具体刑罚的问题,公诉机关未提出具体量刑意见;被告人谭洪明的辩护人建议对谭洪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同林的辩护人建议对王同林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薛某某的辩护人建议对薛某某适用缓刑;被告人秦某某的辩护人建议对秦某某适用缓刑;各被告人均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洪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

二、被告人王同林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四、被告人薛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

五、被告人秦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李 刚

人民陪审员 薛 丹

人民陪审员 陆明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帅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标签:

FD08686 | 2013_顶班人员不坚守岗位发生溢油经典放_3·2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1998年3月27日,某加油站在业务人员不在位的情况下,随意借用不懂业务的警卫战士顶班作业,组织汽车油罐车卸油。作业人员在作业前没有测量,对接收油罐空容量心中无数。工作时,不坚守岗位,致使现场失控达30分钟,造成溢油事故的发生。随后2名作业人员进入罐室(地下室)察看溢油情况时,发生火灾爆炸,造成2人中度烧伤,1台罐车、6个25m3管和2台加油机被烧毁。

2 事故原因

(1)作业人员对接收油罐不测量,卸油时不坚守岗位严密观察作业情况,造成油罐溢油。

(2)蒸发的油气充满罐室,油料员(穿着化纤衣服)进入罐室,人体静电放电,引燃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火灾爆炸。

3 事故教训

(1)卸油作业管理混乱,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

在业务人员不在位的情况下,随意借用不懂业务的警卫战士顶班作业。油料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但该加油站领导对此规定没有重视和落实。

(2)业务人员责任心差,麻痹大意。

作业前没有测量,对接收油罐空容量心中无数,盲目蛮干。工作时不坚守岗位严密观察作业情况,导致溢油事故。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按照规定穿着防静电服,致使人体静电放电。

(3)油罐违规安装在地下室内。《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油罐应尽量集中安置,采用地下直埋,研究将有关设置在建筑物内和地下室内”。

FD08687 | 2013_高炉煤气事故的原因与预防措施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高炉煤气事故的原因与预防措施

高炉煤气的危害主要有三种,一是爆炸,二是着火,三是中毒。

(一)爆炸高炉煤气爆炸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煤气浓度在爆炸限范围以内;二是受限空间;三是存在点火源。只有这3个条件同时具备,煤气才能爆炸。高炉煤气在混合物中的含量(体积%)下限35%,上限74%,遇有明火或温度大于530℃就会发生爆炸。高炉煤气爆炸的原因:

1、煤气系统压力过低,空气进入煤气系统;

2、高炉切、引煤气错误;

3、高炉拉风坐料和休风时,没关闭混风阀;

4、煤气管道动火没有扫线;

5、高炉悬料顶温过高,打水量过大;

6、锅炉、预热炉等点火错误;

7、煤气设备着火时,未切断煤气来源,发生回火爆炸。预防爆炸措施:

1、高炉煤气系统必须保持正压,压力过低时则切断煤气,避免空气进入煤气系统;

2、高炉切、引煤气时,煤气系统要通蒸汽或氮气,然后与大气相通;

MPa(7kg/cm2),管径小的钢管足够承担煤气爆炸压力。管径在150mm以上,应采取关小阀门降低煤气压力,但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严禁突然完全关闭阀门或水封,以防回火爆炸。

(二)火灾煤气火灾,煤气燃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足够的空气,二是有明火或者达到煤气的燃点。高炉煤气着火的原因:

1、设备、容器、阀门、法兰和管道不严或泄漏,遇有明火或高温;

2、设备制造质量差,长期失修;

3、煤气设备停产检修时,煤气未清扫干净,对煤气设施动火作业;

起重机械事故的原因与预防措施

物体打击事故的原因与预防措施

高炉基建用炭质捣打料

安全管理“三管三必管”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解读

脚手架安全管理技术规范详解

租赁公司吊篮安全管理细则

FD08688 | 2013_黄杖子钙灰厂10·30生产经营性_10·30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责任单位、生产及项目建设概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事故责任单位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前身为承德县正桥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14日,2012年1月由承钢投资控股51% ,公海波占股49%,更名为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公海波,总经理祈海龙(承钢选派,于2013年9月到位履职,但公司董事会未正式任命),注册资本1亿元,是承德地区冶金工业灰最大的生产基地。公司下属企业3家,即承德正和炉料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山咀镁灰厂。现有职工310人。经营范围:白云岩加工、销售。分支经营:白云岩、石灰石开采、销售;石灰岩加工、销售。

事故单位黄杖子钙灰厂位于承德市承德县甲山镇黄杖子村,厂长邓建华。占地面积36.3亩,职工222人,有四条钙灰生产线20座立窑,1#线和2#线各4座立窑,3#和4#线各6座立窑,均为国家05型节能环保机械立窑(符合目前国家产业政策),设计年产70万吨,日产2000吨,现实际控制日产量为1400吨,其中4#生产线15#立窑日产量70吨。该厂3#生产线2009年3月份投产,包括成品料仓、皮带通廊及通廊维护,4#生产线于2010年12月份投产。4#生产线共有15-20#6座立窑,发生事故时,处于生产状态。

(二)生产线工艺概况。

冶金石灰生产工艺为:装载机将合格的原燃料分别装入石灰石仓和煤炭仓,然后通过输送皮带运至各自料仓。由天车工先把石灰石放置在立窑顶内部,煤炭由天车集中运至窑顶平台,布料工用推车将煤炭放置在立窑顶内部,均匀的分层布置,完成炉内布料。炉料靠自重缓慢向下运动,相继通过预热带、锻烧带、冷却带。炉料在下降过程中与上升气流进行热交换煅烧,当全过程完成时,也被助燃空气冷却降温至40--60℃,然后由出灰机将成品灰块推至小料斗,打风工将小料斗及漏斗仓气动闸板打开后,成品灰块滑至漏斗仓中,垂直落至窑下小皮带上,通过窑下小皮带转运至1#水平皮带,1#水平皮带将成品灰块运至2#倾角皮带,由选灰工进行选灰后,转运至成品料仓内3#皮带(卸料小车),卸入成品料仓。

(三)黄杖子钙灰厂项目建设概况。

黄杖子钙灰厂建设项目名称:年产70万吨冶金工业钙灰项目。规模:3000平米(包括办公室、料仓和车间)。1、2#线2007年建成投产,3#线2009年底建成投产,4#线2010年建成投产。该项目无设计,无监理单位,未进行消防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未履行备案手续。后补皮带廊设计用于合资时资产评估,未依据其建设施工。后补施工许可证,未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上报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0月30日13时43分左右,出灰工许长武通过视频监控观察选灰仓,拉铃通知捡灰工就位,先起动15#立窑出灰机,后到16#立窑确认气动闸板是否打开,回来继续观察15#立窑出灰情况,见南侧口有火星停了出灰机,然后到北门手动出灰。手动出灰后,许长武关闭北侧窑门,但未关闭15#立窑下小皮带及气动闸板,未到南侧进行确认和巡查,直接去16、17#立窑操作出灰。13时50分,4#线2#皮带停机,捡灰工人发现后,组长樊翠珍从选灰仓下来查看,途中电话通知班长杨文如。许长武发现停机后,再次启动2#皮带机。因15#立窑南侧出灰口炽热灰料不断下落,引燃15#立窑下小皮带起火,引燃车间内4#线1#皮带猛烈燃烧,导致3#线1#皮带和9#立窑下小皮带着火。9#立窑漏斗仓闸板气缸爆裂,此时樊翠珍行至出口处,听到“嘭”的声响,看到火从出灰车间着出来,电话再次通知杨文如,并开始用灭火器灭火,因火势太大,无法施救,逃出火灾现场。火势蔓延引燃皮带廊皮带及彩钢夹芯板,加之大量红料沿2#皮带输送到2#皮带机头处,致使灰仓内也出现火情,阻断从东侧逃生通道,选灰工也相继从选灰仓内向皮带廊西侧下方逃生,终因火势蔓延太快,大量有毒烟气及高温致皮带廊内5人死亡,2人从窗户逃生过程中,高空坠落后死亡,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13年10月30日14时08分,承德市公安消防支队承德县大队接到群众电话报警:位于承德县甲山镇黄杖子村承钢正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一车间厂房发生火灾。14时35分,承德县消防中队到达灾害事故现场,救人工作与扑救工作同时展开。15时20分,西侧皮带廊北出口3米处的一名被困人员被成功救出,并送往医院。15时45分,西侧皮带廊南出口8米处的二名被困人员被成功救出,并送往医院。15时55分,在西侧皮带廊中部距出口9米处的第三名被困人员被救出,并送往医院。16点30分,在西侧皮带廊中部距出口35米处的第四名被困人员被救出,并送往医院。16点55分,在西侧皮带廊中部距出口43米处的第五名被困人员被救出,并送往医院。17时10分,现场火势已被完全消灭。

死亡人员共7人。事故发生时, 2名女工从皮带廊内15米高选灰平台跳下,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余5名女工在皮带廊内被大量有毒烟气及高温至死。

(三)事故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及时向承德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市、县政府及安监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程序逐级进行了上报。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5#立窑出灰时,南侧见红料后操作工停止出灰机,未对出红料情况确认和处理即到北侧搂灰,南侧窑门内栅栏向外侧变形漏料,炽热红料通过未关闭气动闸板的料斗落至运行的15#立窑下小皮带上,引燃15#立窑下小皮带,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有毒烟气,致人员死亡。

2、间接原因。

(1)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①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出灰机栅栏变形,监控设施损坏,未及时修理,设备管理、巡检、维护等制度未落实。

②企业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窑门内栏栅变形、人员违章等安全隐患。

③企业操作规程不完善,对操作工开机、运行、停机等工序要求不全面,未起到指导操作工规范作业的作用。

④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栏栅变形无序落料及出灰中红料下落引发火灾危害认识不清;企业未组织生产火灾事故应急逃生演练,员工不能熟悉掌握火灾应急逃生知识和技能。

⑤立窑下小皮带、车间内、皮带转载处等生产部位监控布置不齐全,预警信息不足。

⑥企业劳动组织不合理,未考虑高空、斜廊等特殊环境对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影响,捡灰岗位设置在高空、斜廊顶端位置的料仓口。

⑦企业生产系统无正规设计,皮带通廊使用了挤塑聚苯板。

⑧企业自行对扩建项目进行组织施工,施工方与企业验收后便交付使用,未履行相关建设手续。

(2)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

①承德县住建局,对该企业项目建设未履行建设审批行为进行查处,在手续不全情况下,补办施工许可证,且未进行竣工验收,对企业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行为未采取相应措施。

②承德县公安消防大队、甲山镇派出所在日常监管中对企业未申办消防设施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失察;未对承钢正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进行消防检查。

③承德县安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对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适用以及岗位、人员设置不合理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

(3)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①甲山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

②承德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确认该起事故属于因职工违章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议。

FD08689 | 2014_1#煤气炉西灰箱圆门着火事件_7·1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件经过:

2014年7月12日10时20分,造气车间维修工李某在指挥铲车挂钢丝绳拉1#煤气炉底部换下的炉条机时,铲车将1#煤气炉灰箱圆门拉杆拉断,导致西灰箱圆门着火,并引燃了1#煤气炉风管。

二、原因分析:

三、防范措施:

3、严格遵守检维修安全作业规程,严格按章办事,杜绝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FD08690 | 2014_1·9荆州市昌盛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一般燃爆事故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4年1月9日下午14时50分, 荆州市昌盛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350-1号罐发生燃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事故发生后,受荆州市政府委托,在荆州市安监局的指导下,荆州开发区成立了 “1·9”一般燃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展开调查。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现场基本情况

荆州市昌盛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位于荆州开发区沙市农场农技路以东皇欣化工以北,注册资金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环保燃料油。现有员工18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机关为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号:421000000087301。

事故现场为荆州市昌盛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原料罐区350-1号罐,高9米。现场正进行罐顶空气管结构改变及拼装工作,事故发生时公司员工黄河配合电焊工吕士勇在350-1号罐的罐顶对空气管结构进行改变。

事故设备为荆州市昌盛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自建的油罐,企业内编号为305-1,该罐主体材料为6厘米钢板,高9米,直径7米,容量350立方米,用玻璃纤维保温棉做保温层,外层铺彩钢瓦。事发前该罐有荆门石化渣油约4吨,油品指标:密度1.04、闪点106度。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情况

2014年1月9日下午14时左右,荆州市昌盛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下称昌盛公司)员工黄河及电焊工吕士勇按照公司经理陶红与副经理肖发海商定的方案,准备对350-1号罐罐顶空气管进行结构改变及拼装工作,两人现在规定的区域内将法兰盘及管道进行结构改变,然后将改变后的法兰盘和管道拿到350-1号罐罐顶进行安装,在安装过程中,电焊工吕士勇发现工件没有改装到位,需要再次用电焊机加工。此时两人在距离地面9米的罐顶上 ,黄河及吕士勇将焊枪提到罐顶直接在罐顶进行空气管结构改变及拼装工作 。下午14时47分,350-1号罐内长期储存废油渣而积蓄在罐内的可燃混合气体被电焊火花引燃爆炸,罐顶上正在作业的黄河和吕士勇被爆炸的冲击波推向地面。听到响声的昌盛公司副经理刘传华、会计任甜等7人赶到现场,看见 350-1号罐在冒黑烟,黄河及吕士勇倒在罐区围堰内人事不醒,副经理刘传华见状立刻拨打120,任甜拨打119火警,刘传华为节省抢救时间,将两人拖上本单位面包车送往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后赶到的公司主要负责人陶红按照已经到达现场的安监局工作人员要求对安现场进行保护,同时开始筹措现金送往医院。同日16点20分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宣布黄河抢救无效死亡。荆州开发区安监局工作人员开始勘察取证。

死者基本情况:黄河,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郢都路77-1号。

死者身份证号:421003198810290519。

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结论为:全身多处爆震伤。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类别:根据“伤亡事故分类规定”,此起事故属爆炸事故。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305-1号罐内积存有大量的可燃混合气体,吕士勇与黄河在罐顶直接用电焊机作业,产生的高温和火花引发可燃混合气体爆炸。

原因分析:305-1号罐因长期储存废油渣,油渣成分繁多,有一定量轻质油油气生成,经长期沉淀形成大量可燃混合气体,按照昌盛公司罐区警示标识显示,事发地点属于严禁烟火区域。电焊工吕士勇与黄河应该在陶红与肖发海商定的计划中的动火区域,将拆卸下来的空气管与法兰盘在地面进行焊接,焊接好后再拿到350-1罐顶进行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有不吻合的现象,按方案应将焊接件再拿到规定区域再次加工,而黄河与吕士勇为图省事,直接将焊枪拿到罐顶,地线接在罐体上,直接在罐顶动焊。在作业过程中,电焊火花、电焊点的高温等各种因素造成了罐体中的可燃混合气体迅速燃烧爆炸,将罐顶掀翻,而罐顶上作业的黄河、吕士勇也被爆炸的冲击波推下罐顶,掉在罐区内的水泥地面上。

2、间接原因:

①荆州市昌盛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对职工冒险蛮干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②荆州市昌盛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健全,是造成这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③荆州市昌盛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够,致使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在实际工作中产生麻痹大意思想,也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④荆州市昌盛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陶红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施工方案制定不合理,也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事故性质:属“冒险蛮干、安全管理不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健全”等共同原因所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FD08691 | 2014_上海永林实业9·10火灾死亡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上海永林实业有限公司9·10火灾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上海永林实业有限公司“9•10”火灾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9月10日16时30分左右,上海永林实业有限公司在上海江南长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1#船坞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水上公安消防支队、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崇明县公安局长兴派出所,并邀请市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并聘请火灾、船舶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 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上海永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林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宏,住所:浦东新区万祥镇万达路218号,经营范围:船舶设备、船舶附件、机电设备安装、维修等。
  1.                             上海江南长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长兴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勇,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长兴江南大道2468号,经营范围包括:船舶、船舶设备、港口机械、机械电子设备、钢结构、起重机械的销售、设计、制造等。

(二) 合同签署情况

2013年12月26日,江南长兴公司(甲方)和永林公司(乙方)签订《船舶工程制造承揽合同(2014年度系统建造)》,约定由乙方承揽甲方2014年期间甲方部分船号的系统建造承包工程。合同履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   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4年9月10日,永林公司装配班班组长王凯安排组员王哲、王凯强在4号空舱进行栏杆、拉手和扶梯的安装作业。其中王哲负责具体操作,王哲和王凯强相互监护。

14时左右,两人分两次从位于5层平台(从船舶底部计算,以下同)的工艺孔,进入到位于3层平台的4号空舱内进行作业。完成扶梯的拉手安装,并使用割具(气割枪)割除扶梯的临时固定点,然后回到5层平台休息。此时未将所使用的割具带出舱室。

16时30分左右,两人第三次进入到4号舱室进行扶梯安装作业。王哲在将梯子脚、垫片电焊到底板的过程中,火星溅到右脚工作服上引燃衣服。一旁的王凯强在帮助他一起拍打过程中不慎引燃了自己腿上的工作服。王凯强随即通过舱室顶部的通道,逃离至5层平台并报警。此时王哲尚留在4号空舱内,未能及时逃出。

16时47分左右,江南消防队接警后,先后派3辆消防车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由于事故现场空间狭小且舱内温度高、烟雾浓,救援人员及设备无法到达发生事故舱室。于是,救援人员在撤离事故现场后,开始向舱内打水。

17时30分左右,救援人员开始在4号空舱外侧进行切割,先后切割三次,割开一个约1.13m×0.6m的长方形救援孔。

18时15分,救援人员通过救援孔将王哲救出后立即送第七人民医院抢救。

19时06分,王哲在第七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 事故伤亡情况

死者,王哲,男,22岁,河南省新安县人,与永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种为装配工。持有《密闭空间工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

伤者,王凯强,男,20岁,河南省沈丘县人,与永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种为装配工。持有《密闭空间工作证》。医院诊断:四肢皮肤烧伤21%,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符合重伤标准。

(二) 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四、   现场勘查情况和鉴定情况

(一)            现场勘查情况

  1.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江南长兴公司(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长兴江南大道2468号)1#船坞在建的H1585A(8888箱)集装箱船。
  1.          事故发生区域位于船舶底层向上第3层平台,发生事故的舱室属于7#舱右边压载舱旁4号空舱,该空舱尺寸约为2.3m(长)×2.1m(宽)×2.6m(高)。
  1.          4号空舱在3层平台通道一侧有1个窗口,尺寸为1.13m×0.6m,为救援人员在抢救过程中所割。
  1.                             4号空舱内有2个椭圆形(0.6m×0.45m)出入口, 分别位于舱室顶部右侧及舱室底部左侧。底部出入口扶手已安装完毕,顶部出入口扶梯尚未安装。
  1.          4号空舱内发现电焊枪1把、割具(气割枪)1把;焊条若干;烧焦的充电宝(含电池4节);烧毁的手套;烧焦的皮带等物品。割具(气割枪)与气割皮带连接部位已烧毁。
  1.          4号空舱外部,3层平台上留有钢制扶梯一把。经了解,为现场抢救人员在救援过程中从4号舱室内移出。

(二)            专家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聘请专家对现场留下的割具(气割枪)进行气密性试验。将割具的氧气阀门紧闭后,在使用空气仅接通氧气阀门的状态下放入水箱,发现有大量气泡出现。

专家结论:“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割具氧气严重泄漏在舱内形成大量富氧而引起事故。”

(三)            医院结论

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2014 No.1094872)显示,死者直接死亡原因为窒息,引发的疾病为全身火焰烧伤100%。

五、   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 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4号舱室内作业所使用的割具(气割枪)氧气阀泄漏,造成作业人员衣服和身体被富氧包围和吸收。当作业人员电焊过程中产生明火,导致富氧燃烧。

(二) 间接原因

1.          规章制度执行不力

(1)    施工作业前,未遵守公司《密闭空间作业规定》和《三级动火控制程序》,在进入密闭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前,填写“密闭空间进入申请许可表”,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工作。

(2)    当天上岗作业前,未遵守公司《氧、燃气焊割具及皮带防泄漏控制程序》的要求,对所使用的焊割具进行检查,确认焊割具完好。导致现场所使用的割具存在氧气泄漏隐患。

(3)    离开密闭舱室时,未遵守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将随身带出割具及皮带带出舱外,导致舱室内存在富氧情况。

2.          施工作业过程管控不力

永林公司管理人员提前三周将该项工作布置给班组长后,未对班组落实该项作业的情况进行跟踪,导致管理层对于该班组何时组织施工,如何组织施工的情况失察。

3.          安全教育培训存在漏洞

永林公司未对新任命班组长进行《密闭空间作业规定》教育培训,致使班组长在进行密闭空间作业前,对其职责要求不明确。

(三)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永林公司“9·10”火灾死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              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王哲,永林公司装配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   王凯强,永林公司装配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   王凯,永林公司装配班班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4.   甘玉洲,永林公司作业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5.   于海滨,永林公司安保科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6.   李春宏,永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责成永林公司对上述有关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企业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上海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建议上海市安全监管部门对李春宏予以行政处罚。

(二)              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永林公司未认真落实对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永林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七、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反映出企业在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作业管控、密闭空间作业、火灾预防等方面存在缺陷。对此,永林公司以及江南长兴公司要从以下几方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 永林公司

一是要加大对作业班组施工过程的管控力度,严格班组危险施工作业的管理。对于涉及密闭舱室、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督促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落实危险作业审批工作及火灾预防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是要组织施工作业班组长展开事故案例教育,进一步明确施工作业班组长的职责,强化安全意识,在严格落实班组长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督促其加强对班组员工的安全提醒工作。

(二) 江南长兴公司

针对该起事故中承包单位所反映出来的,在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作业管控、密闭空间作业、火灾预防方面存在的问题要举一反三,组织施工区域内所有承包单位进行案例教育,督促承包单位严格审批制度,严格规章制度执行。

上海永林实业有限公司

“9·10”火灾死亡事故调查组

2014年10月29日

某化工厂动火措施不完善 气柜方箱着火事故

下峪口矿“1.27”火灾事故

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洛阳孟津河南宸岳化工有限公司“10·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潼南高新区富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23”一般火灾事…

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FD08692 | 2014_上海永林实业有限公司9·10火灾死亡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上海永林实业有限公司“9•10”火灾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9月10日16时30分左右,上海永林实业有限公司在上海江南长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1#船坞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水上公安消防支队、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崇明县公安局长兴派出所,并邀请市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并聘请火灾、船舶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 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上海永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林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宏,住所:浦东新区万祥镇万达路218号,经营范围:船舶设备、船舶附件、机电设备安装、维修等。
  1.                             上海江南长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长兴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勇,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长兴江南大道2468号,经营范围包括:船舶、船舶设备、港口机械、机械电子设备、钢结构、起重机械的销售、设计、制造等。

(二) 合同签署情况

2013年12月26日,江南长兴公司(甲方)和永林公司(乙方)签订《船舶工程制造承揽合同(2014年度系统建造)》,约定由乙方承揽甲方2014年期间甲方部分船号的系统建造承包工程。合同履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   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4年9月10日,永林公司装配班班组长王凯安排组员王哲、王凯强在4号空舱进行栏杆、拉手和扶梯的安装作业。其中王哲负责具体操作,王哲和王凯强相互监护。

14时左右,两人分两次从位于5层平台(从船舶底部计算,以下同)的工艺孔,进入到位于3层平台的4号空舱内进行作业。完成扶梯的拉手安装,并使用割具(气割枪)割除扶梯的临时固定点,然后回到5层平台休息。此时未将所使用的割具带出舱室。

16时30分左右,两人第三次进入到4号舱室进行扶梯安装作业。王哲在将梯子脚、垫片电焊到底板的过程中,火星溅到右脚工作服上引燃衣服。一旁的王凯强在帮助他一起拍打过程中不慎引燃了自己腿上的工作服。王凯强随即通过舱室顶部的通道,逃离至5层平台并报警。此时王哲尚留在4号空舱内,未能及时逃出。

16时47分左右,江南消防队接警后,先后派3辆消防车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由于事故现场空间狭小且舱内温度高、烟雾浓,救援人员及设备无法到达发生事故舱室。于是,救援人员在撤离事故现场后,开始向舱内打水。

17时30分左右,救援人员开始在4号空舱外侧进行切割,先后切割三次,割开一个约1.13m×0.6m的长方形救援孔。

18时15分,救援人员通过救援孔将王哲救出后立即送第七人民医院抢救。

19时06分,王哲在第七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 事故伤亡情况

死者,王哲,男,22岁,河南省新安县人,与永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种为装配工。持有《密闭空间工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

伤者,王凯强,男,20岁,河南省沈丘县人,与永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种为装配工。持有《密闭空间工作证》。医院诊断:四肢皮肤烧伤21%,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符合重伤标准。

(二) 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四、   现场勘查情况和鉴定情况

(一)            现场勘查情况

  1.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江南长兴公司(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长兴江南大道2468号)1#船坞在建的H1585A(8888箱)集装箱船。
  1.          事故发生区域位于船舶底层向上第3层平台,发生事故的舱室属于7#舱右边压载舱旁4号空舱,该空舱尺寸约为2.3m(长)×2.1m(宽)×2.6m(高)。
  1.          4号空舱在3层平台通道一侧有1个窗口,尺寸为1.13m×0.6m,为救援人员在抢救过程中所割。
  1.                             4号空舱内有2个椭圆形(0.6m×0.45m)出入口, 分别位于舱室顶部右侧及舱室底部左侧。底部出入口扶手已安装完毕,顶部出入口扶梯尚未安装。
  1.          4号空舱内发现电焊枪1把、割具(气割枪)1把;焊条若干;烧焦的充电宝(含电池4节);烧毁的手套;烧焦的皮带等物品。割具(气割枪)与气割皮带连接部位已烧毁。
  1.          4号空舱外部,3层平台上留有钢制扶梯一把。经了解,为现场抢救人员在救援过程中从4号舱室内移出。

(二)            专家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聘请专家对现场留下的割具(气割枪)进行气密性试验。将割具的氧气阀门紧闭后,在使用空气仅接通氧气阀门的状态下放入水箱,发现有大量气泡出现。

专家结论:“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割具氧气严重泄漏在舱内形成大量富氧而引起事故。”

(三)            医院结论

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2014 No.1094872)显示,死者直接死亡原因为窒息,引发的疾病为全身火焰烧伤100%。

五、   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 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4号舱室内作业所使用的割具(气割枪)氧气阀泄漏,造成作业人员衣服和身体被富氧包围和吸收。当作业人员电焊过程中产生明火,导致富氧燃烧。

(二) 间接原因

1.          规章制度执行不力

(1)    施工作业前,未遵守公司《密闭空间作业规定》和《三级动火控制程序》,在进入密闭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前,填写“密闭空间进入申请许可表”,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工作。

(2)    当天上岗作业前,未遵守公司《氧、燃气焊割具及皮带防泄漏控制程序》的要求,对所使用的焊割具进行检查,确认焊割具完好。导致现场所使用的割具存在氧气泄漏隐患。

(3)    离开密闭舱室时,未遵守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将随身带出割具及皮带带出舱外,导致舱室内存在富氧情况。

2.          施工作业过程管控不力

永林公司管理人员提前三周将该项工作布置给班组长后,未对班组落实该项作业的情况进行跟踪,导致管理层对于该班组何时组织施工,如何组织施工的情况失察。

3.          安全教育培训存在漏洞

永林公司未对新任命班组长进行《密闭空间作业规定》教育培训,致使班组长在进行密闭空间作业前,对其职责要求不明确。

(三)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永林公司“9·10”火灾死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              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王哲,永林公司装配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   王凯强,永林公司装配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   王凯,永林公司装配班班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4.   甘玉洲,永林公司作业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5.   于海滨,永林公司安保科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6.   李春宏,永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责成永林公司对上述有关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企业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上海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建议上海市安全监管部门对李春宏予以行政处罚。

(二)              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永林公司未认真落实对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永林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七、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反映出企业在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作业管控、密闭空间作业、火灾预防等方面存在缺陷。对此,永林公司以及江南长兴公司要从以下几方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 永林公司

一是要加大对作业班组施工过程的管控力度,严格班组危险施工作业的管理。对于涉及密闭舱室、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督促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落实危险作业审批工作及火灾预防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是要组织施工作业班组长展开事故案例教育,进一步明确施工作业班组长的职责,强化安全意识,在严格落实班组长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督促其加强对班组员工的安全提醒工作。

(二) 江南长兴公司

针对该起事故中承包单位所反映出来的,在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作业管控、密闭空间作业、火灾预防方面存在的问题要举一反三,组织施工区域内所有承包单位进行案例教育,督促承包单位严格审批制度,严格规章制度执行。

上海永林实业有限公司

“9·10”火灾死亡事故调查组

2014年10月29日

某化工厂动火措施不完善 气柜方箱着火事故

下峪口矿“1.27”火灾事故

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洛阳孟津河南宸岳化工有限公司“10·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潼南高新区富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23”一般火灾事…

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FD08693 | 2014_东莞市凤岗镇11.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4年东莞市凤岗镇“11.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头部

网站首页

智能问答

无障碍 关怀版

2019年8月16日 星期五 白天:多云,有雷阵雨,局部大雨 夜晚:多云,局部有阵雨 26到34度 西南风2到3级

网站首页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年报告

依申请公开

组织机构

政策文件

财政信息

规划计划

应急管理

新闻资讯

工作动态

镇街动态

图片新闻

通知公告

办事服务

政务服务

公众互动

咨询投诉

调查征集

网上信访

12345政府热线

专题专栏

安全生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事故隐患信息公开公示

机关党建信息

党的二十大精神专栏

动态新闻

办事服务

公众互动

专题专栏

您现在的位置 :

2014年东莞市凤岗镇“11.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字体大小: 大、中、小

2015-05-20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东莞市凤岗镇“11.19”较大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2014年11月19日19时04分许,东莞市凤岗镇黄洞村科技路46号B栋五楼东莞市今明阳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发生较大火灾,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火灾烧损厂内设备及物品一批,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751850元。

火灾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徐建华书记、袁宝成市长和张科常务副市长分别对事故处理作了重要批示。省安全监管局黄晗局长等领导也对事故处理给予指导。公安部消防局冷俐副局长、省公安厅李庆雄常务副厅长、省消防总队王郭社总队长、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邓志广书记、市政府杨江华副市长、市政府温颂钧副秘书长等省、市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亲临火灾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014年11月20日,市政府迅速成立了以温颂钧副秘书长为组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总工会以及凤岗镇有关领导参加的凤岗镇“11.19”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分析,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调查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东莞市安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科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1日,法定代表人为王五星,工商注册号为44190000156275,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物业管理,生产、销售五金制品。

东莞市今明阳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明阳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18日,法定代表人是陈小波(湖北荆州人),工商注册号为441900001842873,注册资本50万元,后于2014年10月增资为100万元,其中陈小波占70%,左银祥(湖南湘乡人)占20%,左洪祥(湖南湘乡人)占10%。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产销锂离子电池。由于该公司为私营企业,生产场所为租用厂房,经调查取证,未发现有该公司立项及建设相关的资料。公司内设置有配料、涂布、制片、装配、注液、二封、包装、仓库等部门,使用功能为仓库、车间、办公等;装修材料使用轻钢龙骨石膏板、涂料和地砖等材料;使用电源为220伏和380伏;该公司有一个安全出口和一个疏散门,并与相邻公司(东莞市汇勤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形成一个防火分区;设置有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该公司锂离子电池的生产工艺为配料、制片、烘干、装配、注液、封口、充电、检测、包装等流程。事发时共有员工161人。

深圳新恒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辉公司)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福园一路天瑞工业园B区B1栋宿舍第二层201,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24日,法人代表为何光灼,工商注册号:440306104290009,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信息咨询。

(二)事故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此次火灾事故的起火建筑位于东莞市凤岗镇黄洞村科技路46号,为安科产业园内一栋五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工业厂房,建筑占地面积2996.21平方米,建筑面积15167.72平方米,2012年建成投入使用后,由业主方安科公司将厂房分租。起火单位为租用该建筑第五层局部场地的今明阳公司,租用面积为1500平方米。

安科公司采取厂房分租的经营方式,将安科产业园内厂房B栋整栋和宿舍E栋整栋出租给新恒辉公司,新恒辉公司又将厂房B栋第五层1500平方米场所和宿舍E栋第六层12间宿舍出租给左银祥,这些场地用于今明阳公司生产、办公及住宿使用。今明阳公司承租后,对厂房进行了装修,改变厂房平面布置。

(三)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火灾烧损厂内设备及物品一批,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751850元(其中直接财产损失5251850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1月19日19时许,今明阳公司二封车间组长黄肖肖发现二封车间门口南侧处小推车上的半成品锂离子电池出现冒烟现象,随后黄肖肖用灭火器进行灭火,过了十几秒后,烟势越来越大,处于不可控的状态。看到烟势控制不了,黄肖肖便用灭火器把二封车间的玻璃打破,用灭火器往车间里面冒烟处直喷,但烟势仍在继续增大,随后引发火灾,厂内大部分员工开始逃生,部分员工开始报警。

(二)灭火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通过大量的调查访问取证工作,对火灾现场进行详细的内外围反复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勘验、证人证言、现场模拟实验,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是:东莞市今明阳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锂离子电池过程中,二封车间门口南侧处小推车上的半成品锂离子电池短路起火所致。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凤岗镇“11.19”火灾事故是一起由于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事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起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凤岗镇“11.19”较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建议行政处理的单位和人员。

(二)建议移送司法立案追诉人员。

陈小波、左银祥、左洪祥三人作为今明阳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者,未能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在生产场所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存在封闭、堵塞生产场所出口的情况。依据《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的通知》(粤安监〔2014〕2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14〕36号)第八条规定,陈小波、左银祥、左洪祥三人在凤岗“11.19”火灾事故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5名员工死亡,建议移送司法部门立案追诉。

(三)建议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四)建议作检讨处理单位和诫勉谈话人员。

1、建议责令东莞市凤岗镇政府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

2、建议责令东莞市玉泉投资开发公司向凤岗镇政府作书面检讨。

3、建议责令凤岗镇安监分局向市安监局作书面检讨。

4、建议责令凤岗镇消防大队向市消防支队作书面检讨。

5、建议责令凤岗公安分局向市公安局作书面检讨。

6、建议责令凤岗派出所向凤岗公安分局作书面检讨。

7、建议由市纪委对凤岗镇分管玉泉公司的党委张凌峰进行诫勉谈话。

8、建议由市纪委对凤岗镇分管安全生产的党委巫惠平进行诫勉谈话。

9、建议由市纪委对凤岗镇分管消防工作的党委罗建军进行诫勉谈话。

10、建议由凤岗镇纪委对凤岗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长刘定进行诫勉谈话。

如检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大力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凤岗镇政府要认真吸取教训,开展“网格式”大排查,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健全机构和人员配置,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要“举一反三”全面整治劳动密集型企业、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尤其是分租式厂房、大型商业综合体,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三项报告备案”制度不落实等问题。镇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安监部门、火灾隐患整治办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从严执法,敢于较真、碰硬,对严重消防违法行为要 “零容忍”,根治违规顽疾,消除安全隐患。

(二)落实监管责任,凝聚执法合力。凤岗镇“11.19”火灾事故造成了5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暴露出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没有真正落实监管责任,部门之间协调处理不力,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等问题。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党政领导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把责任落实到领导干部,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把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镇、村(社区)和工业区,切实消除“无人监管”的盲区和漏洞。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监管职责的同时,也要相互密切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对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隐患要严抓整治,大力消除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网格管理,夯实基层责任。事故发生前,凤岗镇有关部门对事故电池厂进行了检查,发出了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但没有跟进落实整改,网格化管理存在网格员职责不明确、排查整治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突出问题。凤岗镇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基层的消防网格化管理,认真落实网格管理、运行、奖惩、督导等工作机制,发挥镇、村及单位三级网络管理组织作用。按照“网格化”排查要求,落实网格员“实名制”责任,定期开展检查督导,建立工作台账,确保网格化排查常态化,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四)严抓宣传教育,提高业务技能。凤岗镇火灾事故发生后,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未有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企业员工缺乏逃生技能,反映出企业消防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消防安全责任人业务能力不强等问题。凤岗镇要将此次火灾事故作为典型警示案例向社会、媒体进行报道,让警示教育深入民心,切实增强宣传效果。要加强消防安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各职能部门和村(社区)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结合消防宣传“五进”活动,深入基层、企事业单位开展宣传。组织消防、安全生产知识讲座,广泛宣传火灾报警、安全防范等消防安全常识,普及防火灭火以及疏散逃生等自救知识。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巡查员、经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岗位人员等进行培训,学习消防隐患整改标准,初起火灾扑救与处理等基本技能,提高消防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和业务素质。

附件:东莞市凤岗镇“11.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签名表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我们 |

国家应急管理部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中国东莞

主办单位: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东莞市东城八一路1号机关二号大院  联系电话:0769-22229800

技术支持:开普云

动态新闻

办事服务

公众互动

投资东莞

FD08694 | 2014_东莞市凤岗镇今明阳电池11·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东莞市凤岗镇11·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凤岗镇“11.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1月19日19时04分许,东莞市凤岗镇黄洞村科技路46号B栋五楼东莞市今明阳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发生较大火灾,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火灾烧损厂内设备及物品一批,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751850元。

火灾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徐建华书记、袁宝成市长和张科常务副市长分别对事故处理作了重要批示。省安全监管局黄晗局长等领导也对事故处理给予指导。公安部消防局冷俐副局长、省公安厅李庆雄常务副厅长、省消防总队王郭社总队长、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邓志广书记、市政府杨江华副市长、市政府温颂钧副秘书长等省、市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亲临火灾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014年11月20日,市政府迅速成立了以温颂钧副秘书长为组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总工会以及凤岗镇有关领导参加的凤岗镇“11.19”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分析,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调查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东莞市安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科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1日,法定代表人为王五星,工商注册号为44190000156275,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物业管理,生产、销售五金制品。

东莞市今明阳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明阳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18日,法定代表人是陈小波(湖北荆州人),工商注册号为441900001842873,注册资本50万元,后于2014年10月增资为100万元,其中陈小波占70%,左银祥(湖南湘乡人)占20%,左洪祥(湖南湘乡人)占10%。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产销锂离子电池。由于该公司为私营企业,生产场所为租用厂房,经调查取证,未发现有该公司立项及建设相关的资料。公司内设置有配料、涂布、制片、装配、注液、二封、包装、仓库等部门,使用功能为仓库、车间、办公等;装修材料使用轻钢龙骨石膏板、涂料和地砖等材料;使用电源为220伏和380伏;该公司有一个安全出口和一个疏散门,并与相邻公司(东莞市汇勤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形成一个防火分区;设置有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该公司锂离子电池的生产工艺为配料、制片、烘干、装配、注液、封口、充电、检测、包装等流程。事发时共有员工161人。

深圳新恒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辉公司)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福园一路天瑞工业园B区B1栋宿舍第二层201,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24日,法人代表为何光灼,工商注册号:440306104290009,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信息咨询。

(二)事故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此次火灾事故的起火建筑位于东莞市凤岗镇黄洞村科技路46号,为安科产业园内一栋五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工业厂房,建筑占地面积2996.21平方米,建筑面积15167.72平方米,2012年建成投入使用后,由业主方安科公司将厂房分租。起火单位为租用该建筑第五层局部场地的今明阳公司,租用面积为1500平方米。

安科公司采取厂房分租的经营方式,将安科产业园内厂房B栋整栋和宿舍E栋整栋出租给新恒辉公司,新恒辉公司又将厂房B栋第五层1500平方米场所和宿舍E栋第六层12间宿舍出租给左银祥,这些场地用于今明阳公司生产、办公及住宿使用。今明阳公司承租后,对厂房进行了装修,改变厂房平面布置。

(三)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火灾烧损厂内设备及物品一批,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751850元(其中直接财产损失5251850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1月19日19时许,今明阳公司二封车间组长黄肖肖发现二封车间门口南侧处小推车上的半成品锂离子电池出现冒烟现象,随后黄肖肖用灭火器进行灭火,过了十几秒后,烟势越来越大,处于不可控的状态。看到烟势控制不了,黄肖肖便用灭火器把二封车间的玻璃打破,用灭火器往车间里面冒烟处直喷,但烟势仍在继续增大,随后引发火灾,厂内大部分员工开始逃生,部分员工开始报警。

(二)灭火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通过大量的调查访问取证工作,对火灾现场进行详细的内外围反复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勘验、证人证言、现场模拟实验,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是:东莞市今明阳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锂离子电池过程中,二封车间门口南侧处小推车上的半成品锂离子电池短路起火所致。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凤岗镇“11.19”火灾事故是一起由于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事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起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凤岗镇“11.19”较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建议行政处理的单位和人员。

(二)建议移送司法立案追诉人员。

陈小波、左银祥、左洪祥三人作为今明阳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者,未能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在生产场所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存在封闭、堵塞生产场所出口的情况。依据《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的通知》(粤安监〔2014〕2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14〕36号)第八条规定,陈小波、左银祥、左洪祥三人在凤岗“11.19”火灾事故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5名员工死亡,建议移送司法部门立案追诉。

(三)建议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四)建议作检讨处理单位和诫勉谈话人员。

1、建议责令东莞市凤岗镇政府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

2、建议责令东莞市玉泉投资开发公司向凤岗镇政府作书面检讨。

3、建议责令凤岗镇安监分局向市安监局作书面检讨。

4、建议责令凤岗镇消防大队向市消防支队作书面检讨。

5、建议责令凤岗公安分局向市公安局作书面检讨。

6、建议责令凤岗派出所向凤岗公安分局作书面检讨。

7、建议由市纪委对凤岗镇分管玉泉公司的党委张凌峰进行诫勉谈话。

8、建议由市纪委对凤岗镇分管安全生产的党委巫惠平进行诫勉谈话。

9、建议由市纪委对凤岗镇分管消防工作的党委罗建军进行诫勉谈话。

10、建议由凤岗镇纪委对凤岗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长刘定进行诫勉谈话。

如检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大力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凤岗镇政府要认真吸取教训,开展“网格式”大排查,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健全机构和人员配置,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要“举一反三”全面整治劳动密集型企业、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尤其是分租式厂房、大型商业综合体,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三项报告备案”制度不落实等问题。镇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安监部门、火灾隐患整治办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从严执法,敢于较真、碰硬,对严重消防违法行为要 “零容忍”,根治违规顽疾,消除安全隐患。

(二)落实监管责任,凝聚执法合力。凤岗镇“11.19”火灾事故造成了5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暴露出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没有真正落实监管责任,部门之间协调处理不力,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等问题。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党政领导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把责任落实到领导干部,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把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镇、村(社区)和工业区,切实消除“无人监管”的盲区和漏洞。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监管职责的同时,也要相互密切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对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隐患要严抓整治,大力消除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网格管理,夯实基层责任。事故发生前,凤岗镇有关部门对事故电池厂进行了检查,发出了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但没有跟进落实整改,网格化管理存在网格员职责不明确、排查整治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突出问题。凤岗镇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基层的消防网格化管理,认真落实网格管理、运行、奖惩、督导等工作机制,发挥镇、村及单位三级网络管理组织作用。按照“网格化”排查要求,落实网格员“实名制”责任,定期开展检查督导,建立工作台账,确保网格化排查常态化,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四)严抓宣传教育,提高业务技能。凤岗镇火灾事故发生后,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未有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企业员工缺乏逃生技能,反映出企业消防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消防安全责任人业务能力不强等问题。凤岗镇要将此次火灾事故作为典型警示案例向社会、媒体进行报道,让警示教育深入民心,切实增强宣传效果。要加强消防安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各职能部门和村(社区)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结合消防宣传“五进”活动,深入基层、企事业单位开展宣传。组织消防、安全生产知识讲座,广泛宣传火灾报警、安全防范等消防安全常识,普及防火灭火以及疏散逃生等自救知识。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巡查员、经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岗位人员等进行培训,学习消防隐患整改标准,初起火灾扑救与处理等基本技能,提高消防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和业务素质。

东莞市塘厦镇“2·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

违章吊运钢水溢,设备电缆被烧毁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695 | 2014_事故、事件调查与跟踪制度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事故、事件调查与跟踪制度

1、目的

为了对事故、事件的发生的原因及时分析处理,以及对以后事故、事件的预防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所有的事故、事件

3、职责

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召开事故、事件调查会议,安全科汇报事故、事件的原因。

3.2厂长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工作,确保原因的真实行、可靠性。

4、要求

4.1事故、事件类型:

4.1.1人身伤害事故、事件

4.1.2职业病

4.1.3设备事故、事件

4.1.4火灾

4.1.5交通事故、事件

4.1.6未遂、违章

4.1.7相关方投诉

4.2调查机构及人员

根据事故、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危害影响范围,较小的事件由安全科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厂长,对较重、危害影响较大的事故、事件由厂长任组长,副厂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室负责与技术人员,安全科等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结果上报政府安监部门(造成死亡和国家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的除外)。各级调查人员必须由书面任命书,并应接受以下内容的培训:

4.2.1访谈技巧;

4.2.2证据收集和保留;

4.2.3事故、事件原因分析技术;

4.2.4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编写、报送及记录保存。

4.3调查的主要内容:

4.3.1查明事故经过及后果;

4.3.2查明直接原因;

4.3.3查明间接原因;

4.3.4查明标准化系统暴露的问题;

4.3.5分析事故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4.3.6确定防范措施;

4.3.7为制定防范措施确定负责部门、人员及其职责和完成时间。

4.4调查方法

4.4.1现场勘察取证(摄像、照相、技术分析);

4.4.2询问当事人及现场人员,了解当时工作状态和事件、事故发生过程;

4.4.3走访调查相关与事故、事件有联系的人员;

4.4.4总结、分析证据和询问记录。

4.5调查时间规定

  1. 5.1安全科调查处理的一般较轻的事故、事件要求三天内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厂长。
  1. 5.2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调查处理较重大的事故、事件要求一周内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上报政府安监部门。

4.6其它要求

4.6.1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类型为调查人员配备所需相应装置、设备。

4.6.2现场调查要认真、详细,尽可能采用科技手段取证,收集相关资料。

4.6.3对收集的证据、资料要整理、分类,妥善保存。

  1. 6.4调查过程中要多与员工、中层领导交谈,了解事故、事件发生根本原因,听取他们意见或建议。

4.6.5中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对下列事故、事件调查进行参与:

(1)重伤及死亡事故;

(2)严重的设备事故;

(3)严重火灾;

(4)事故灾难;

(5)严重未遂事故。

4.7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4.7.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4.7.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4.7.3事故快报表。

4.7.4事故调查笔录。

4.7.5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4.7.6事故调查报告。

4.7.7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7.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4.7.9安全生产监管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4.7.10其他有关的资料。

5、内容

5.1事故调查:

  1. 1.1事故调查要弄清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书,并拟定改进措施。
  1. 1.2发生轻伤事故由厂负责人会同厂安全科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发生死亡、重伤事故依据国家规定由厂领导或安监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

5.1.3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

5.2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下列事项。

5.2.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和经过。

5.2.2伤亡人数,伤害部位和程度。

  1. 2.3伤亡人和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或职务,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或培训等。

5.2.4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物质技术原因。

5.2.5事故的后果和经济损失,其统计项目如下:

——医药费用(包括营养费)护理及陪护人员的费用。

——因负伤而造成停工天数的工资。

——伤残补助。

——死亡职工的抚恤费及家属的困难补助。

文明施工、环保管理制度

适应新变化,坚持四原则,依法调查处理生…

河南大学大礼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标准公开征…

关于公开征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

事故调查应遵循原则

事故调查程序管理制度

FD08696 | 2014_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报告_5·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2015_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报告_5·7_火灾_调查报告

导航:安全管理网>>

火灾事故>>正文

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报告

评论:    ♡ 收藏本页

事故时间:2014年5月7日,夜班2:30分。

事故地点:3.5万吨4#氮化炉,成品4楼除尘风机。

事故经过:2014年5月7日,夜班炉前接班时没有发现异常问题,接班后正常生产,在第一次看炉时(02:30分)发现氮化炉抽风效果不佳,除尘风机处有火光,班组所有人员急忙进行救火,但是火势太大,除尘灰以燃烧只有放掉除尘灰,由于火势较大无法救火,造成除尘布袋全部燃烧。

事故原因分析:着火前检查除尘器时,发现除尘布袋以破损,大量积压除尘灰,由于没有除尘布袋更换,造成炉尾除尘将火源抽入除尘器内燃烧。

事故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更换除尘布袋,车间计划备品备件。

石灰氮分厂

2014年5月8日

易燃易爆液体泄漏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格拉成品油管道火灾事故分析及预防

宁河现代产业园区金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12·5”一般高处…

宁河现代产业园区天津天伟食品有限公司“11·26”一般物体打击…

宁河潘庄农场天隆源养殖合作社“6·1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

宁河丰台天津市润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10·5”一般物体打击事…

宁河经济开发区大航(天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1·29”一…

网友评论 more

火灾事故最新内容

02-27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7·7”火灾事…

02-27天津市蓟州区凯程超市“1·27”火灾…

02-27天津滨海新区渤化化工发展有限公司“…

02-26天津河西天津市达博永盛机电工程有限…

02-26天津河西天津市博丰海信运输有限公司…

02-26天津南华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

02-20潼南高新区富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

02-20铜梁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5·24…

火灾事故热点内容

107636央视大楼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46236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

46153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火灾事故

31768汕头华南宾馆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29074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28275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火灾事故

22945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罐爆炸燃烧事故案…

19594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697 | 2014_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_特别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类为: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①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9、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十九、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①应紧密结合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以及防盗、防破坏、防地质灾害等特点,内容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②救援措施、避险要领简洁明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③应遵循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①目的和意义

②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经营品种、规模等内容;储存仓库的安全条件、运输车辆情况;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救援人员状况、库区布局示意图;救援保障和条件。

③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结果,可参照安全评价与重大危险源辩识进行确定;

④事故类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⑤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及职责分工;

⑥事故应急救援的响应与处理措施;公司应根据危险辨识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制订相关的响应程序和现场处理措施。

⑦需要请求社会救援的事项,以及联络电话,包括火警、匪警、急救中心、公司指挥部主要人员、上级公司、公安局、安监局、经贸局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电话;

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包括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考核与培训、物资保障、队伍保障、设施保障、制度保障等相关内容。

5、为应急救援配备的装备不应移作他用,应保持完好、有效。

6、消防、救护、救援等尖与本地有关单位保持良好的联系。

10、根据人员变动和公司情况变化,适时修改应急救援的预案和组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安全措施三原则

工伤事故管理及保险制度

企业伤亡事故管理

事故管理评审检查表

关于化工机械设备故障与事故管理分析

化工机械设备故障与事故管理对策分析

FD08698 | 2014_事故责任的划分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事故责任的划分

作者:尹卫东

(1)企业安全管理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2)由于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而造成事故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厂长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由领导负责。

(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的领导者负主要责任,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由违反者负责。

(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术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5)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6)持安全作业证违章作业发生事故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7)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8)因管理不善,经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对于涉及到《刑法》第11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件管理纠正对策措施

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处理计划

追究事故责任的原则

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

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事故责任的划分

FD08699 | 2014_云南_迪庆_1·11_重大_古建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文物/古建筑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文件

· 政策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国家相关文件

· 云南省文件

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 机构职能

· 法律法规

· 标准规范

· 双随机

· 预算公开

· 行政执法

· 行政许可

· 突发事件

· 危化登记

· 查询服务

· 权责清单

· 诚信建设

· 意见征集

· 统计分析

· 建议提案

重点领域

信息公开

· 防汛抗旱

· 减灾救灾

· 挂牌督办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

· 灾害事故救援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4-06-19 14:56:00

《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予公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2日

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烧损、拆除房屋面积59980.66平方米,烧损(含拆除)房屋直接损失8983.93万元(不含室内物品和装饰费用),无人员伤亡的重大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立即成立了省政府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及迪庆州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火灾烧损房屋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月10日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从吃晚饭开始,先后3次大量饮酒至23时20分左右,回到客栈卧室躺下睡着。11日凌晨1时左右唐英醒后发现其房间里小客厅西北角电脑桌处着火,遂先后两次用水和灭火器灭火,但没有扑灭。于是唐英让小工和春群报警并跑到一楼配电房拉下电闸,用手机再一次报警,并从餐厅跑出。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月11日1时22分,迪庆州消防支队接到火灾报警后,迅速调集支队特勤中队奔赴火灾现场。1时37分,特勤中队首战力量到达古城火灾事故现场,1时41分,出水控火,经15分钟扑救后,火势被控制在起火建筑如意客栈范围。之后,参战部队连续开启附近4个室外消火栓(古城专用消防系统消火栓)进行补水,但均无水,便迅速调整车辆到距离现场1.5公里外的龙潭河进行远距离供水,同时,组织力量从市政消火栓运水供水。此时,火势开始蔓延。

香格里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及时指令县消防大队和建塘派出所出警处置,1时40分将警情上报至州公安局指挥中心。与此同时,正在执行城区巡逻防控工作的西片区巡控组发现火情,立即用对讲机向城区巡控工作办公室通报,办公室紧急指令另6个巡控组火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1时41分许,建塘派出所4名民警到达现场,1时43分许,巡控组共110名警力赶到火灾现场、特警大队城区主干道巡逻组14名警力赶到现场。

州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警情报告后,副局长七卫东于2时10分抵达火灾现场,会同香格里拉县公安局现场指挥部共同指挥开展工作,州公安局机关民警100人、县公安局150名警力接到指令后陆续抵达火灾现场。从2时20分起至4时,公安民警、消防、武警及军分区官兵先后分5批到达现场。共计1600余人,全面投入到救援中。5时许,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设备陆续到场。6时许州开发区中队、维西中队5车17人增援力量抵达现场。7时许,在全体救援力量的共同努力下,火势得到有效控制。7时50分,丽江、大理支队18车95人增援力量到场。9时45分,省消防总队灭火指挥部11人,昆明支队33人携相关设备到达现场。当日10时50分许,明火基本扑灭,对余火进行清理,防止死灰复燃。

火灾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长李纪恒,常务副省长李江,秘书长卯稳国等领导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省长李纪恒于事故当日秘书长卯稳国及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亲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消防局也先后派员到现场指导督办。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迪庆州政府迅速成立由州县领导牵头的善后工作指挥部,安排13家酒店集中安置532名受灾人员。建立“一对一”对接的负责制度,每一户受灾群众确定一名干部负责安抚善后工作。省政府下拨500万元,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两级政府下拨643.3万元,专项用于应急及受灾群众的慰问和救助,7家保险公司共接到报损2968万元,通过勘查定损,共兑现赔付1135.5万元。

二、事故相关基本情况

(一)事故房屋基本情况

1.事故房屋权属及结构情况

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所有人为周艳萍,房屋为局部3层砖木结构,建筑面积441.04平方米。

2.事故房屋租赁情况

2008年12月24日,周艳萍与澳门籍承租人高浩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事故房屋办理经营证照情况

2009年2月24日,承租人高浩向古城管委会提交《独克宗古城经营使用申请表》,古城管委会社会事业科同日签发“同意该户办理报建手续”。为改建承租房屋为经营场所,房屋所有人周艳萍于2009年2月24日向古城管委会提交了《建房申请》,古城管委会同日批准,高浩同时提交了《独克宗古城建设审批表》,经古城管委会审验后,于2009年12月21日批准同意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并以174号公文送香格里拉县消防大队。消防大队检查验收后,以公消安检许字(2009)第0062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进行了备案。办理完以上手续后,承租人高浩将“如意客栈”交由唐英经营,唐英于2009年2月24日与古城管委会签订了《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年续签),2013年12月30日,唐英与古城管委会又签订了《元旦、春节期间消防安全承诺书》。

经调查,古城内有各类经营户共1600余户,从2010年始,香格里拉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着手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要求在城区内经营户进行工商登记,截至事发时,已登记有限公司或个体经营户60%(按工商部门管辖,应纳入登记的共600余家),“如意客栈”尚未申报工商登记。

4.事故房屋(客栈)经营情况

唐英(上海市徐汇区人)经营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客栈经营种类为餐饮、住宿,共有接待用客房6间、9个床位,自用住房4间、5个床位,建筑面积共441.04平方米。其中:一层为餐厅、厨房、配电室和杂物间,建筑面积194.6平方米。二层为休息区和住房,自用住房4间、床位5个,客房2间、床位5个,建筑面积194.6平方米。三层为客房4间,床位4个,建筑面积51.84平方米。

客栈雇有2名员工,火灾当天只有1名员工住在客栈,另1名员工请假不在客栈。2014年1月10日晚,只有2名游客入住,均住在303房间。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独克宗古城情况

独克宗古城保护计划始于2002年,由香格里拉县委批复成立“建塘镇独克宗古城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设在建塘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古城保护与开发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管理。2005年11月,根据迪庆州编委办《关于审定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通知》和《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香政办发〔2005〕140号文件),设置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为县政府直属部门,管委会主任按照副处级设置。随着社会经济与古城商贸旅游的发展,香编办复〔2012〕8号文批复增设了古城消防安全科、古城综合执法科。2012年5月,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12〕31号文批复同意《香格里拉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在总体规划中,确定了古城保护的中心主题为:“保护独克宗古城的空间形态、山体水系、建筑群体环境、地方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以及具有民族特色的人文景观和民族文化”。

古城以大龟山为中心,呈放射状扩展布局,面积36.9公顷。辖北门、仓房、金龙3个社区办事处,9个村民小组,主要交通道路4条,巷道23条,最宽处5.2米,最窄处3.3米。共有传统民居515幢,非传统民居105幢,新建民居83幢,民居1682户。常住人口8287人、流动人口4521人。

古城居民住房和经营商户用房均为个人财产,个人招租行为,古城管委会为财政拨款单位,不收取费用。

2.独克宗古城消防管理工作情况

从2002年独克宗古城管委会成立起,指定了一名副主任分管消防工作、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2011年11月6日,古城原住藏族居民自发组建了一支12人的独克宗古城消防宣传队。2012年7月25日,成立了专职消防应急队,队员由古城内3个社区居委会的本地居民组成,共10人。2012年10月26日,成立了古城管委会消防科,但人员一直没有配备。

3.独克宗古城专项消防工程建设情况

古城原建有市政消火栓21个(其中一个损坏后已填埋),消火栓出口水压为0.1-0.25Mpa,由于市政供水满足不了独克宗古城消防用水,州、县消防部门和独克宗古城管委会先后多次向州、县两级政府报告了这一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建设独立的消防系统并纳入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4月20日委托重庆市轻工业设计院编制了《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专项消防工程)。

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迪发改投资〔2010〕28号文批复了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专项消防工程)。2010年5月22日迪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迪庆州发改委(迪建复〔2010〕59号)批复了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含专项消防工程),在完成了项目用地、规划、环境评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等前期的相关手续后,建设单位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委会委托西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进行了勘查,并就“独克宗古城专项消防系统改造工程”专题委托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进行了设计,迪庆州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所下达了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云施设审迪字(2011)133号)。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程序,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6月对独克宗古城专项消防工程单独组织了工程施工招投标,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中标价7631879.81元,招标人和中标第一候选人经过合同谈判,达成协议后 ,2011年6月24日,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下达了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选择了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监理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古城管理委员会向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核认为,该工程已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核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011055)。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监督站于2011年6月20日受独克宗古城管委会委托,接受该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

(1)建设单位: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委会,项目负责人为管委会副主任潘金生,项目法人为管委会主任张卫华。

(2)设计单位: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设计证书:A253005386,注册地:昆明市华山东路30号,注册资金:322万元,法人代表:许军,资质等级:市政乙级,项目设计人:罗杰。

(3)施工单位: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33400100001373,注册地:迪庆香格里拉环东路州城建局出租房,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法人代表:王乔红,资质等级:消防叁级,项目经理:雷广立。

(4)监理单位: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30103100041584,注册地:昆明市白龙路425号,注册资金:100万元,法人代表:许庆华,资质等级:市政乙级,项目负责人:刘俊。

(5)勘察单位:西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工程勘察证:234803-KY,注册地:大理市凤仪镇,注册资金:850万元,法人代表:高健,资质等级:乙级,项目负责人:马刚。

该工程项目于2011年6月30日开工,至2012年5月大部分完工,因附属工程(挡墙、植被恢复、东廊路建设)影响,该工程一直未完工,直到2013年7月东廊路消防管道铺设完毕,工程完工。由于结算、审计原因,未验收。建设过程中县质量监督站对独克宗古城消防改造工程进行了6次巡查监督,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检查意见,责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整改完善。

该工程建成后,建设方发现有部分消火栓不能防冻,影响出水,便与香格里拉县消防大队联合上报县政府申请拨付专项经费解决消火栓防冻问题,经县政府批复同意并拨付30万元专项经费后,建设方自行采取支墩和保温材料进行防冻处理,但实际不仅未解决低温防冻问题,反而因支墩改造,堵住了消火栓泄水孔,致使消火栓腔体内积水不能排除,在低温下冻结,埋下新的隐患。事后经调查,68%的消火栓因支墩改造堵塞了泄水孔。消防人员在扑火时所开启的4个不出水消火栓因管段内静止存水在冻土层长期热交换作用下冻结,导致消火栓控制阀开启后无法出水。

(三)火灾损失评估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依法委托云南卓尔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及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云南卓尔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司法鉴定操作规范和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独克宗古城烧损房屋平面图及房屋测绘面积,对房屋烧损程度和状态进行了现场勘查,确定了火灾烧损房屋面积为59980.66平方米(其中:房屋烧毁面积58121.66平方米、灭火救援过程中拆除房屋面积1859平方米),火灾烧损房屋直接财产损失为人民币8983.9308万元(不含装修装饰、屋内设施设备、物品等其他直接财产损失和公共设施损失)。此次火灾造成建筑物过火面积98.56亩,损毁文物占地面积2.92亩,占过火面积的3%,损毁文物保护单位面积2220.45平方米,占损毁建筑面积的3.7%。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红军长征博物馆(中心镇公堂)、金龙街建筑群、大龟山大佛寺、吉祥胜利幢、金龙街民居群、白鸡寺、州博物馆等国家、省、州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标志性建筑未受到损害。

由于此次火灾烧损面积大、可燃物多,火灾现场物品基本烧毁殆尽,加之古城经营商铺众多、商品种类繁杂,租赁关系复杂等,难以在短期内作出评估鉴定,目前财产损失的评估鉴定等有关工作仍在进行中。

三、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及责任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现场实验、物证鉴定,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询(讯)问笔录,排除雷击、自燃、吸烟、放火等引发火灾因素,认定火灾事故直接原因为: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唐英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入睡前未关闭电源,五面卤素取暖器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2.间接原因

(1)消防专业队伍实施火灾扑救过程中,无法控制火势蔓延的主要原因是:独克宗古城2012年6月新建成的“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消防栓未正常出水,自备消防车用水不能满足救火需要,导致火势蔓延。

(2)“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设计方案中,未严格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消火栓具体防冻措施,留下消火栓不能保证高原地区低温冰冻先天缺陷。

(3)“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施工中,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埋深敷设管线,部分消火栓管顶覆土深度未达到要求,更加降低防冻标准,不能有效防止低温冰冻。

(4)“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在监理过程中,虽发现施工中存在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埋深敷设管线的问题,但仅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未严格把关,进行跟踪督促整改。

(5)建设方为解决消火栓冰冻问题,自行采用支墩和保温材料进行了补充改造,但因直管穿越冻土层未进行保温处理,支敦改造中又堵塞了消火栓的泄水孔,不仅未起到防冻作用,反而埋下了消火栓低温冻结的隐患,在冬季低温冰冻气象条件作用下,导致不能正常供水(火灾当日最低气温-9摄氏度)。

(6)相关部门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建设督促指导不到位,该工程是专门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按照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门向迪庆州消防支队进行报审咨询,支队防火处康志红答复:“没有特别需要修改的地方,公共消防设施是不归我们管,不属于我们审批范围”。之后,建设单位未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备案,州、县消防部门在知道这一建设工程的情况下,也未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也未开展抽查、检查和督查。

(7)独克宗古城内通道狭小,纵深距离长,大型消防车辆无法进入或通行,古城内建筑物多为木质,耐火等级低,大量酒吧、客栈、餐厅使用柴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且在扑救火灾时,未能及时联动,提供加压保障。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使用取暖器不当,引发的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

  1. 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发火灾,唐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 独克宗古城管委会作为“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并在已经知道该工程消火栓存在冰冻问题后,自行组织消火栓防冻改造,反而增大了消火栓腔体冻结的概率,并未解决低温防冻问题。在此情况下,未及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致使多数消火栓一年多带缺陷运行,对火灾发生后消火栓不能正常出水,导致火势难以有效控制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1. “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均存在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不到位,具体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问题。
  1. 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香格里拉县消防大队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指导检查督促不力,未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备案及抽查、检查职责。对该工程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
  1. 香格里拉县质监站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施工跟踪监管不到位,对消防设施施工中存在的重大缺陷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监管。
  1. 香格里拉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对市政消防供水重大事项负有责任。事故当日值班值守人员失职,不能及时加压古城市政消火栓补充供水。
  1. 迪庆州人民政府、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对独克宗古城消防安全履职不够,对消防重大安全问题重视不够,未组织专项检查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唐英,女,汉族,上海市徐汇区人。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在其负责经营的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发火灾。唐英涉嫌失火罪,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二)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1. 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在“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设计中,未进行消火栓具体防冻措施设计,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8.6条规定,未进行严格把关,致使该存在重大设计漏项的设计方案得以提供给建设方组织实施。该院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责任。
  1. 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未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落实管线埋深,部分消火栓管顶覆土深度未达到设计要求,起火点邻近6座消火栓5座管顶覆土深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火灾事故后同一时段测试消火栓仍然冻结不出水。该公司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

  1. 潘金生,男,藏族,中共党员,古城管委会副主任(副科级)。作为分管“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直接领导,主管工程建设并担任项目负责人,对消火栓低温防冻缺陷未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参建单位消除缺陷,2013年11月虽专题上报县政府解决100个消火栓防冻问题,但组织施工中所采用的技术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反而在改造后因堵塞消火栓泄水孔导致余水在低温状态下冻结。对“1.11”火灾事故消火栓不能及时供水问题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同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王华军,男,汉族,古城管委会消防科负责人。承担组织古城专职消防队日常值班巡逻和专项消防设施维护管理,“1.11”火灾事故发生当日专职消防队值班巡逻不到位,对组织扑灭初期火灾未尽职责;对消火栓冬季冻结影响出水未及时检查和上报。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杨志,男,白族,香格里拉县质监站站长、工程师。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跟踪监管不到位,应负具体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康志红,男,汉族,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2011年9月前任迪庆支队防火监督处参谋),作为具体负责消防监管工作的部门领导,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对香格里拉县公安消防大队的消防监督工作指导不力,建议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其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继华,男,傈僳族,迪庆州公安局副局长(2009年11月至2013年10月任迪庆州公安局副局长,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县公安局长),在任期间,分管该县消防安全工作,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建设中,督促有关部门监管指导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金永生,男,藏族,香格里拉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在涉及消防重大事件联动预案中负有供水保障职责,事故当日值班值守人员失职,不能及时提供应急保障措施进行补救,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肖徐,男,藏族,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县长。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独克宗古城“1·11”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张卫华,男,藏族,古城管委会主任(副处级)。作为独克宗古城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出现的消火栓低温防冻缺陷未及时研究和上报相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缺陷,对“1.11”火灾事故消火栓不能及时供水问题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万天奎,男,汉族,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2013年8月前任香格里拉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在任香格里拉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期间主管大队防火业务工作,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未进行消防工程设计备案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处分。
  1. 陈天昌,男,汉族,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2012年9月后任迪庆支队支队长),未履行领导职责督促支队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法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存在的隐患进行检查,且对消防总队领导前期检查调研迪庆州消防工作时提出的工作要求落实不力,针对独克宗古城存在的消防问题督促不力,建议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其作出免职处理。

对以上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四)建议写出检查的相关单位

1.建议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向迪庆州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2.建议迪庆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

(五)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单位

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处罚情况抄报省安全监管局。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明确职责,加强古城监督管理。州、县政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古城管理委员会、消防、安全监管、住建、发展改革、旅游等部门在古城管理方面的职责任务,将古城消防安全纳入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同时明确单位(商户)主体责任,制定古城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措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和自检自查,提高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二)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古城火灾防控能力。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将古城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消防规划内容一并规划、同步实施。同时,明确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单位主体,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到位,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政消火栓进行改造,确保完好。同时加强古城专兼职消防力量建设,在人员招聘、培训、应急处置、管理体制上进一步理顺,配备小型、轻便、高效、灵活机动的灭火救援装备和器材,提高巡查执法和及时处置火灾能力,并与香格里拉县消防专业队伍进行无缝对接,全面提升古城火灾防控综合能力。

(三)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负责,由“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专题研究,针对该项目重大缺陷和其他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推进项目尽早按照标准规范补充完善,经合法验收后投入使用。并督促独克宗古城管委会立即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解决独克宗古城在低温冰冻条件下其他供水方式的有效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四)强化火灾隐患整治力度。迪庆州和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按照隐患级别建档并加强督促整改,严格执行“五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度,落实各级挂牌督办制度,不断加强古城、寺庙、商城、市场、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专项治理工作,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维护本地区的火灾形势稳定,严防再次发生类似火灾。

(五)公安消防部门要指导、督促基层消防队伍(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工作。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要采取发布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发送警示短信、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知识,提升火灾防范意识。

省政府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

“1·11”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4年5月13日

FD08700 | 2014_云南_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文件

· 政策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国家相关文件

· 云南省文件

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 机构职能

· 法律法规

· 标准规范

· 双随机

· 预算公开

· 行政执法

· 行政许可

· 突发事件

· 危化登记

· 查询服务

· 权责清单

· 诚信建设

· 意见征集

· 统计分析

· 建议提案

重点领域

信息公开

· 防汛抗旱

· 减灾救灾

· 挂牌督办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

· 灾害事故救援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4-06-19 14:56:00

《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予公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2日

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烧损、拆除房屋面积59980.66平方米,烧损(含拆除)房屋直接损失8983.93万元(不含室内物品和装饰费用),无人员伤亡的重大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立即成立了省政府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及迪庆州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火灾烧损房屋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月10日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从吃晚饭开始,先后3次大量饮酒至23时20分左右,回到客栈卧室躺下睡着。11日凌晨1时左右唐英醒后发现其房间里小客厅西北角电脑桌处着火,遂先后两次用水和灭火器灭火,但没有扑灭。于是唐英让小工和春群报警并跑到一楼配电房拉下电闸,用手机再一次报警,并从餐厅跑出。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月11日1时22分,迪庆州消防支队接到火灾报警后,迅速调集支队特勤中队奔赴火灾现场。1时37分,特勤中队首战力量到达古城火灾事故现场,1时41分,出水控火,经15分钟扑救后,火势被控制在起火建筑如意客栈范围。之后,参战部队连续开启附近4个室外消火栓(古城专用消防系统消火栓)进行补水,但均无水,便迅速调整车辆到距离现场1.5公里外的龙潭河进行远距离供水,同时,组织力量从市政消火栓运水供水。此时,火势开始蔓延。

香格里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及时指令县消防大队和建塘派出所出警处置,1时40分将警情上报至州公安局指挥中心。与此同时,正在执行城区巡逻防控工作的西片区巡控组发现火情,立即用对讲机向城区巡控工作办公室通报,办公室紧急指令另6个巡控组火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1时41分许,建塘派出所4名民警到达现场,1时43分许,巡控组共110名警力赶到火灾现场、特警大队城区主干道巡逻组14名警力赶到现场。

州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警情报告后,副局长七卫东于2时10分抵达火灾现场,会同香格里拉县公安局现场指挥部共同指挥开展工作,州公安局机关民警100人、县公安局150名警力接到指令后陆续抵达火灾现场。从2时20分起至4时,公安民警、消防、武警及军分区官兵先后分5批到达现场。共计1600余人,全面投入到救援中。5时许,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设备陆续到场。6时许州开发区中队、维西中队5车17人增援力量抵达现场。7时许,在全体救援力量的共同努力下,火势得到有效控制。7时50分,丽江、大理支队18车95人增援力量到场。9时45分,省消防总队灭火指挥部11人,昆明支队33人携相关设备到达现场。当日10时50分许,明火基本扑灭,对余火进行清理,防止死灰复燃。

火灾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长李纪恒,常务副省长李江,秘书长卯稳国等领导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省长李纪恒于事故当日秘书长卯稳国及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亲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消防局也先后派员到现场指导督办。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迪庆州政府迅速成立由州县领导牵头的善后工作指挥部,安排13家酒店集中安置532名受灾人员。建立“一对一”对接的负责制度,每一户受灾群众确定一名干部负责安抚善后工作。省政府下拨500万元,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两级政府下拨643.3万元,专项用于应急及受灾群众的慰问和救助,7家保险公司共接到报损2968万元,通过勘查定损,共兑现赔付1135.5万元。

二、事故相关基本情况

(一)事故房屋基本情况

1.事故房屋权属及结构情况

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所有人为周艳萍,房屋为局部3层砖木结构,建筑面积441.04平方米。

2.事故房屋租赁情况

2008年12月24日,周艳萍与澳门籍承租人高浩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事故房屋办理经营证照情况

2009年2月24日,承租人高浩向古城管委会提交《独克宗古城经营使用申请表》,古城管委会社会事业科同日签发“同意该户办理报建手续”。为改建承租房屋为经营场所,房屋所有人周艳萍于2009年2月24日向古城管委会提交了《建房申请》,古城管委会同日批准,高浩同时提交了《独克宗古城建设审批表》,经古城管委会审验后,于2009年12月21日批准同意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并以174号公文送香格里拉县消防大队。消防大队检查验收后,以公消安检许字(2009)第0062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进行了备案。办理完以上手续后,承租人高浩将“如意客栈”交由唐英经营,唐英于2009年2月24日与古城管委会签订了《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年续签),2013年12月30日,唐英与古城管委会又签订了《元旦、春节期间消防安全承诺书》。

经调查,古城内有各类经营户共1600余户,从2010年始,香格里拉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着手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要求在城区内经营户进行工商登记,截至事发时,已登记有限公司或个体经营户60%(按工商部门管辖,应纳入登记的共600余家),“如意客栈”尚未申报工商登记。

4.事故房屋(客栈)经营情况

唐英(上海市徐汇区人)经营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客栈经营种类为餐饮、住宿,共有接待用客房6间、9个床位,自用住房4间、5个床位,建筑面积共441.04平方米。其中:一层为餐厅、厨房、配电室和杂物间,建筑面积194.6平方米。二层为休息区和住房,自用住房4间、床位5个,客房2间、床位5个,建筑面积194.6平方米。三层为客房4间,床位4个,建筑面积51.84平方米。

客栈雇有2名员工,火灾当天只有1名员工住在客栈,另1名员工请假不在客栈。2014年1月10日晚,只有2名游客入住,均住在303房间。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独克宗古城情况

独克宗古城保护计划始于2002年,由香格里拉县委批复成立“建塘镇独克宗古城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设在建塘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古城保护与开发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管理。2005年11月,根据迪庆州编委办《关于审定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通知》和《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香政办发〔2005〕140号文件),设置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为县政府直属部门,管委会主任按照副处级设置。随着社会经济与古城商贸旅游的发展,香编办复〔2012〕8号文批复增设了古城消防安全科、古城综合执法科。2012年5月,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12〕31号文批复同意《香格里拉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在总体规划中,确定了古城保护的中心主题为:“保护独克宗古城的空间形态、山体水系、建筑群体环境、地方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以及具有民族特色的人文景观和民族文化”。

古城以大龟山为中心,呈放射状扩展布局,面积36.9公顷。辖北门、仓房、金龙3个社区办事处,9个村民小组,主要交通道路4条,巷道23条,最宽处5.2米,最窄处3.3米。共有传统民居515幢,非传统民居105幢,新建民居83幢,民居1682户。常住人口8287人、流动人口4521人。

古城居民住房和经营商户用房均为个人财产,个人招租行为,古城管委会为财政拨款单位,不收取费用。

2.独克宗古城消防管理工作情况

从2002年独克宗古城管委会成立起,指定了一名副主任分管消防工作、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2011年11月6日,古城原住藏族居民自发组建了一支12人的独克宗古城消防宣传队。2012年7月25日,成立了专职消防应急队,队员由古城内3个社区居委会的本地居民组成,共10人。2012年10月26日,成立了古城管委会消防科,但人员一直没有配备。

3.独克宗古城专项消防工程建设情况

古城原建有市政消火栓21个(其中一个损坏后已填埋),消火栓出口水压为0.1-0.25Mpa,由于市政供水满足不了独克宗古城消防用水,州、县消防部门和独克宗古城管委会先后多次向州、县两级政府报告了这一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建设独立的消防系统并纳入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4月20日委托重庆市轻工业设计院编制了《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专项消防工程)。

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迪发改投资〔2010〕28号文批复了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专项消防工程)。2010年5月22日迪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迪庆州发改委(迪建复〔2010〕59号)批复了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含专项消防工程),在完成了项目用地、规划、环境评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等前期的相关手续后,建设单位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委会委托西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进行了勘查,并就“独克宗古城专项消防系统改造工程”专题委托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进行了设计,迪庆州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所下达了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云施设审迪字(2011)133号)。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程序,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6月对独克宗古城专项消防工程单独组织了工程施工招投标,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中标价7631879.81元,招标人和中标第一候选人经过合同谈判,达成协议后 ,2011年6月24日,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下达了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选择了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监理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古城管理委员会向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核认为,该工程已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核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011055)。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监督站于2011年6月20日受独克宗古城管委会委托,接受该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

(1)建设单位: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委会,项目负责人为管委会副主任潘金生,项目法人为管委会主任张卫华。

(2)设计单位: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设计证书:A253005386,注册地:昆明市华山东路30号,注册资金:322万元,法人代表:许军,资质等级:市政乙级,项目设计人:罗杰。

(3)施工单位: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33400100001373,注册地:迪庆香格里拉环东路州城建局出租房,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法人代表:王乔红,资质等级:消防叁级,项目经理:雷广立。

(4)监理单位: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30103100041584,注册地:昆明市白龙路425号,注册资金:100万元,法人代表:许庆华,资质等级:市政乙级,项目负责人:刘俊。

(5)勘察单位:西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工程勘察证:234803-KY,注册地:大理市凤仪镇,注册资金:850万元,法人代表:高健,资质等级:乙级,项目负责人:马刚。

该工程项目于2011年6月30日开工,至2012年5月大部分完工,因附属工程(挡墙、植被恢复、东廊路建设)影响,该工程一直未完工,直到2013年7月东廊路消防管道铺设完毕,工程完工。由于结算、审计原因,未验收。建设过程中县质量监督站对独克宗古城消防改造工程进行了6次巡查监督,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检查意见,责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整改完善。

该工程建成后,建设方发现有部分消火栓不能防冻,影响出水,便与香格里拉县消防大队联合上报县政府申请拨付专项经费解决消火栓防冻问题,经县政府批复同意并拨付30万元专项经费后,建设方自行采取支墩和保温材料进行防冻处理,但实际不仅未解决低温防冻问题,反而因支墩改造,堵住了消火栓泄水孔,致使消火栓腔体内积水不能排除,在低温下冻结,埋下新的隐患。事后经调查,68%的消火栓因支墩改造堵塞了泄水孔。消防人员在扑火时所开启的4个不出水消火栓因管段内静止存水在冻土层长期热交换作用下冻结,导致消火栓控制阀开启后无法出水。

(三)火灾损失评估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依法委托云南卓尔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及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云南卓尔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司法鉴定操作规范和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独克宗古城烧损房屋平面图及房屋测绘面积,对房屋烧损程度和状态进行了现场勘查,确定了火灾烧损房屋面积为59980.66平方米(其中:房屋烧毁面积58121.66平方米、灭火救援过程中拆除房屋面积1859平方米),火灾烧损房屋直接财产损失为人民币8983.9308万元(不含装修装饰、屋内设施设备、物品等其他直接财产损失和公共设施损失)。此次火灾造成建筑物过火面积98.56亩,损毁文物占地面积2.92亩,占过火面积的3%,损毁文物保护单位面积2220.45平方米,占损毁建筑面积的3.7%。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红军长征博物馆(中心镇公堂)、金龙街建筑群、大龟山大佛寺、吉祥胜利幢、金龙街民居群、白鸡寺、州博物馆等国家、省、州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标志性建筑未受到损害。

由于此次火灾烧损面积大、可燃物多,火灾现场物品基本烧毁殆尽,加之古城经营商铺众多、商品种类繁杂,租赁关系复杂等,难以在短期内作出评估鉴定,目前财产损失的评估鉴定等有关工作仍在进行中。

三、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及责任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现场实验、物证鉴定,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询(讯)问笔录,排除雷击、自燃、吸烟、放火等引发火灾因素,认定火灾事故直接原因为: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唐英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入睡前未关闭电源,五面卤素取暖器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2.间接原因

(1)消防专业队伍实施火灾扑救过程中,无法控制火势蔓延的主要原因是:独克宗古城2012年6月新建成的“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消防栓未正常出水,自备消防车用水不能满足救火需要,导致火势蔓延。

(2)“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设计方案中,未严格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消火栓具体防冻措施,留下消火栓不能保证高原地区低温冰冻先天缺陷。

(3)“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施工中,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埋深敷设管线,部分消火栓管顶覆土深度未达到要求,更加降低防冻标准,不能有效防止低温冰冻。

(4)“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在监理过程中,虽发现施工中存在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埋深敷设管线的问题,但仅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未严格把关,进行跟踪督促整改。

(5)建设方为解决消火栓冰冻问题,自行采用支墩和保温材料进行了补充改造,但因直管穿越冻土层未进行保温处理,支敦改造中又堵塞了消火栓的泄水孔,不仅未起到防冻作用,反而埋下了消火栓低温冻结的隐患,在冬季低温冰冻气象条件作用下,导致不能正常供水(火灾当日最低气温-9摄氏度)。

(6)相关部门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建设督促指导不到位,该工程是专门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按照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门向迪庆州消防支队进行报审咨询,支队防火处康志红答复:“没有特别需要修改的地方,公共消防设施是不归我们管,不属于我们审批范围”。之后,建设单位未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备案,州、县消防部门在知道这一建设工程的情况下,也未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也未开展抽查、检查和督查。

(7)独克宗古城内通道狭小,纵深距离长,大型消防车辆无法进入或通行,古城内建筑物多为木质,耐火等级低,大量酒吧、客栈、餐厅使用柴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且在扑救火灾时,未能及时联动,提供加压保障。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使用取暖器不当,引发的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

  1. 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发火灾,唐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 独克宗古城管委会作为“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并在已经知道该工程消火栓存在冰冻问题后,自行组织消火栓防冻改造,反而增大了消火栓腔体冻结的概率,并未解决低温防冻问题。在此情况下,未及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致使多数消火栓一年多带缺陷运行,对火灾发生后消火栓不能正常出水,导致火势难以有效控制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1. “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均存在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不到位,具体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问题。
  1. 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香格里拉县消防大队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指导检查督促不力,未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备案及抽查、检查职责。对该工程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
  1. 香格里拉县质监站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施工跟踪监管不到位,对消防设施施工中存在的重大缺陷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监管。
  1. 香格里拉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对市政消防供水重大事项负有责任。事故当日值班值守人员失职,不能及时加压古城市政消火栓补充供水。
  1. 迪庆州人民政府、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对独克宗古城消防安全履职不够,对消防重大安全问题重视不够,未组织专项检查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唐英,女,汉族,上海市徐汇区人。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在其负责经营的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发火灾。唐英涉嫌失火罪,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二)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1. 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在“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设计中,未进行消火栓具体防冻措施设计,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8.6条规定,未进行严格把关,致使该存在重大设计漏项的设计方案得以提供给建设方组织实施。该院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责任。
  1. 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未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落实管线埋深,部分消火栓管顶覆土深度未达到设计要求,起火点邻近6座消火栓5座管顶覆土深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火灾事故后同一时段测试消火栓仍然冻结不出水。该公司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

  1. 潘金生,男,藏族,中共党员,古城管委会副主任(副科级)。作为分管“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直接领导,主管工程建设并担任项目负责人,对消火栓低温防冻缺陷未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参建单位消除缺陷,2013年11月虽专题上报县政府解决100个消火栓防冻问题,但组织施工中所采用的技术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反而在改造后因堵塞消火栓泄水孔导致余水在低温状态下冻结。对“1.11”火灾事故消火栓不能及时供水问题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同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王华军,男,汉族,古城管委会消防科负责人。承担组织古城专职消防队日常值班巡逻和专项消防设施维护管理,“1.11”火灾事故发生当日专职消防队值班巡逻不到位,对组织扑灭初期火灾未尽职责;对消火栓冬季冻结影响出水未及时检查和上报。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杨志,男,白族,香格里拉县质监站站长、工程师。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跟踪监管不到位,应负具体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康志红,男,汉族,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2011年9月前任迪庆支队防火监督处参谋),作为具体负责消防监管工作的部门领导,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对香格里拉县公安消防大队的消防监督工作指导不力,建议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其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继华,男,傈僳族,迪庆州公安局副局长(2009年11月至2013年10月任迪庆州公安局副局长,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县公安局长),在任期间,分管该县消防安全工作,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建设中,督促有关部门监管指导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金永生,男,藏族,香格里拉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在涉及消防重大事件联动预案中负有供水保障职责,事故当日值班值守人员失职,不能及时提供应急保障措施进行补救,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肖徐,男,藏族,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县长。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独克宗古城“1·11”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张卫华,男,藏族,古城管委会主任(副处级)。作为独克宗古城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出现的消火栓低温防冻缺陷未及时研究和上报相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缺陷,对“1.11”火灾事故消火栓不能及时供水问题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万天奎,男,汉族,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2013年8月前任香格里拉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在任香格里拉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期间主管大队防火业务工作,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未进行消防工程设计备案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处分。
  1. 陈天昌,男,汉族,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2012年9月后任迪庆支队支队长),未履行领导职责督促支队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法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存在的隐患进行检查,且对消防总队领导前期检查调研迪庆州消防工作时提出的工作要求落实不力,针对独克宗古城存在的消防问题督促不力,建议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其作出免职处理。

对以上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四)建议写出检查的相关单位

1.建议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向迪庆州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2.建议迪庆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

(五)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单位

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处罚情况抄报省安全监管局。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明确职责,加强古城监督管理。州、县政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古城管理委员会、消防、安全监管、住建、发展改革、旅游等部门在古城管理方面的职责任务,将古城消防安全纳入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同时明确单位(商户)主体责任,制定古城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措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和自检自查,提高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二)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古城火灾防控能力。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将古城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消防规划内容一并规划、同步实施。同时,明确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单位主体,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到位,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政消火栓进行改造,确保完好。同时加强古城专兼职消防力量建设,在人员招聘、培训、应急处置、管理体制上进一步理顺,配备小型、轻便、高效、灵活机动的灭火救援装备和器材,提高巡查执法和及时处置火灾能力,并与香格里拉县消防专业队伍进行无缝对接,全面提升古城火灾防控综合能力。

(三)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负责,由“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专题研究,针对该项目重大缺陷和其他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推进项目尽早按照标准规范补充完善,经合法验收后投入使用。并督促独克宗古城管委会立即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解决独克宗古城在低温冰冻条件下其他供水方式的有效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四)强化火灾隐患整治力度。迪庆州和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按照隐患级别建档并加强督促整改,严格执行“五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度,落实各级挂牌督办制度,不断加强古城、寺庙、商城、市场、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专项治理工作,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维护本地区的火灾形势稳定,严防再次发生类似火灾。

(五)公安消防部门要指导、督促基层消防队伍(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工作。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要采取发布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发送警示短信、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知识,提升火灾防范意识。

省政府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

“1·11”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4年5月13日

FD08701 | 2014_云南_迪庆香格里拉_1·11_重大_文物古建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文物/古建筑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独克宗古城如意客栈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文件

· 政策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国家相关文件

· 云南省文件

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 机构职能

· 法律法规

· 标准规范

· 双随机

· 预算公开

· 行政执法

· 行政许可

· 突发事件

· 危化登记

· 查询服务

· 权责清单

· 诚信建设

· 意见征集

· 统计分析

· 建议提案

重点领域

信息公开

· 防汛抗旱

· 减灾救灾

· 挂牌督办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

· 灾害事故救援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4-06-19 14:56:00

《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予公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2日

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烧损、拆除房屋面积59980.66平方米,烧损(含拆除)房屋直接损失8983.93万元(不含室内物品和装饰费用),无人员伤亡的重大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立即成立了省政府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及迪庆州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火灾烧损房屋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月10日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从吃晚饭开始,先后3次大量饮酒至23时20分左右,回到客栈卧室躺下睡着。11日凌晨1时左右唐英醒后发现其房间里小客厅西北角电脑桌处着火,遂先后两次用水和灭火器灭火,但没有扑灭。于是唐英让小工和春群报警并跑到一楼配电房拉下电闸,用手机再一次报警,并从餐厅跑出。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月11日1时22分,迪庆州消防支队接到火灾报警后,迅速调集支队特勤中队奔赴火灾现场。1时37分,特勤中队首战力量到达古城火灾事故现场,1时41分,出水控火,经15分钟扑救后,火势被控制在起火建筑如意客栈范围。之后,参战部队连续开启附近4个室外消火栓(古城专用消防系统消火栓)进行补水,但均无水,便迅速调整车辆到距离现场1.5公里外的龙潭河进行远距离供水,同时,组织力量从市政消火栓运水供水。此时,火势开始蔓延。

香格里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及时指令县消防大队和建塘派出所出警处置,1时40分将警情上报至州公安局指挥中心。与此同时,正在执行城区巡逻防控工作的西片区巡控组发现火情,立即用对讲机向城区巡控工作办公室通报,办公室紧急指令另6个巡控组火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1时41分许,建塘派出所4名民警到达现场,1时43分许,巡控组共110名警力赶到火灾现场、特警大队城区主干道巡逻组14名警力赶到现场。

州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警情报告后,副局长七卫东于2时10分抵达火灾现场,会同香格里拉县公安局现场指挥部共同指挥开展工作,州公安局机关民警100人、县公安局150名警力接到指令后陆续抵达火灾现场。从2时20分起至4时,公安民警、消防、武警及军分区官兵先后分5批到达现场。共计1600余人,全面投入到救援中。5时许,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设备陆续到场。6时许州开发区中队、维西中队5车17人增援力量抵达现场。7时许,在全体救援力量的共同努力下,火势得到有效控制。7时50分,丽江、大理支队18车95人增援力量到场。9时45分,省消防总队灭火指挥部11人,昆明支队33人携相关设备到达现场。当日10时50分许,明火基本扑灭,对余火进行清理,防止死灰复燃。

火灾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长李纪恒,常务副省长李江,秘书长卯稳国等领导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省长李纪恒于事故当日秘书长卯稳国及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亲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消防局也先后派员到现场指导督办。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迪庆州政府迅速成立由州县领导牵头的善后工作指挥部,安排13家酒店集中安置532名受灾人员。建立“一对一”对接的负责制度,每一户受灾群众确定一名干部负责安抚善后工作。省政府下拨500万元,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两级政府下拨643.3万元,专项用于应急及受灾群众的慰问和救助,7家保险公司共接到报损2968万元,通过勘查定损,共兑现赔付1135.5万元。

二、事故相关基本情况

(一)事故房屋基本情况

1.事故房屋权属及结构情况

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所有人为周艳萍,房屋为局部3层砖木结构,建筑面积441.04平方米。

2.事故房屋租赁情况

2008年12月24日,周艳萍与澳门籍承租人高浩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事故房屋办理经营证照情况

2009年2月24日,承租人高浩向古城管委会提交《独克宗古城经营使用申请表》,古城管委会社会事业科同日签发“同意该户办理报建手续”。为改建承租房屋为经营场所,房屋所有人周艳萍于2009年2月24日向古城管委会提交了《建房申请》,古城管委会同日批准,高浩同时提交了《独克宗古城建设审批表》,经古城管委会审验后,于2009年12月21日批准同意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并以174号公文送香格里拉县消防大队。消防大队检查验收后,以公消安检许字(2009)第0062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进行了备案。办理完以上手续后,承租人高浩将“如意客栈”交由唐英经营,唐英于2009年2月24日与古城管委会签订了《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年续签),2013年12月30日,唐英与古城管委会又签订了《元旦、春节期间消防安全承诺书》。

经调查,古城内有各类经营户共1600余户,从2010年始,香格里拉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着手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要求在城区内经营户进行工商登记,截至事发时,已登记有限公司或个体经营户60%(按工商部门管辖,应纳入登记的共600余家),“如意客栈”尚未申报工商登记。

4.事故房屋(客栈)经营情况

唐英(上海市徐汇区人)经营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客栈经营种类为餐饮、住宿,共有接待用客房6间、9个床位,自用住房4间、5个床位,建筑面积共441.04平方米。其中:一层为餐厅、厨房、配电室和杂物间,建筑面积194.6平方米。二层为休息区和住房,自用住房4间、床位5个,客房2间、床位5个,建筑面积194.6平方米。三层为客房4间,床位4个,建筑面积51.84平方米。

客栈雇有2名员工,火灾当天只有1名员工住在客栈,另1名员工请假不在客栈。2014年1月10日晚,只有2名游客入住,均住在303房间。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独克宗古城情况

独克宗古城保护计划始于2002年,由香格里拉县委批复成立“建塘镇独克宗古城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设在建塘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古城保护与开发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管理。2005年11月,根据迪庆州编委办《关于审定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通知》和《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香政办发〔2005〕140号文件),设置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为县政府直属部门,管委会主任按照副处级设置。随着社会经济与古城商贸旅游的发展,香编办复〔2012〕8号文批复增设了古城消防安全科、古城综合执法科。2012年5月,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12〕31号文批复同意《香格里拉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在总体规划中,确定了古城保护的中心主题为:“保护独克宗古城的空间形态、山体水系、建筑群体环境、地方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以及具有民族特色的人文景观和民族文化”。

古城以大龟山为中心,呈放射状扩展布局,面积36.9公顷。辖北门、仓房、金龙3个社区办事处,9个村民小组,主要交通道路4条,巷道23条,最宽处5.2米,最窄处3.3米。共有传统民居515幢,非传统民居105幢,新建民居83幢,民居1682户。常住人口8287人、流动人口4521人。

古城居民住房和经营商户用房均为个人财产,个人招租行为,古城管委会为财政拨款单位,不收取费用。

2.独克宗古城消防管理工作情况

从2002年独克宗古城管委会成立起,指定了一名副主任分管消防工作、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2011年11月6日,古城原住藏族居民自发组建了一支12人的独克宗古城消防宣传队。2012年7月25日,成立了专职消防应急队,队员由古城内3个社区居委会的本地居民组成,共10人。2012年10月26日,成立了古城管委会消防科,但人员一直没有配备。

3.独克宗古城专项消防工程建设情况

古城原建有市政消火栓21个(其中一个损坏后已填埋),消火栓出口水压为0.1-0.25Mpa,由于市政供水满足不了独克宗古城消防用水,州、县消防部门和独克宗古城管委会先后多次向州、县两级政府报告了这一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建设独立的消防系统并纳入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4月20日委托重庆市轻工业设计院编制了《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专项消防工程)。

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迪发改投资〔2010〕28号文批复了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专项消防工程)。2010年5月22日迪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迪庆州发改委(迪建复〔2010〕59号)批复了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含专项消防工程),在完成了项目用地、规划、环境评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等前期的相关手续后,建设单位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委会委托西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进行了勘查,并就“独克宗古城专项消防系统改造工程”专题委托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进行了设计,迪庆州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所下达了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云施设审迪字(2011)133号)。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程序,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6月对独克宗古城专项消防工程单独组织了工程施工招投标,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中标价7631879.81元,招标人和中标第一候选人经过合同谈判,达成协议后 ,2011年6月24日,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下达了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选择了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监理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古城管理委员会向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核认为,该工程已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核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011055)。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监督站于2011年6月20日受独克宗古城管委会委托,接受该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

(1)建设单位: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委会,项目负责人为管委会副主任潘金生,项目法人为管委会主任张卫华。

(2)设计单位: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设计证书:A253005386,注册地:昆明市华山东路30号,注册资金:322万元,法人代表:许军,资质等级:市政乙级,项目设计人:罗杰。

(3)施工单位: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33400100001373,注册地:迪庆香格里拉环东路州城建局出租房,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法人代表:王乔红,资质等级:消防叁级,项目经理:雷广立。

(4)监理单位: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30103100041584,注册地:昆明市白龙路425号,注册资金:100万元,法人代表:许庆华,资质等级:市政乙级,项目负责人:刘俊。

(5)勘察单位:西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工程勘察证:234803-KY,注册地:大理市凤仪镇,注册资金:850万元,法人代表:高健,资质等级:乙级,项目负责人:马刚。

该工程项目于2011年6月30日开工,至2012年5月大部分完工,因附属工程(挡墙、植被恢复、东廊路建设)影响,该工程一直未完工,直到2013年7月东廊路消防管道铺设完毕,工程完工。由于结算、审计原因,未验收。建设过程中县质量监督站对独克宗古城消防改造工程进行了6次巡查监督,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检查意见,责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整改完善。

该工程建成后,建设方发现有部分消火栓不能防冻,影响出水,便与香格里拉县消防大队联合上报县政府申请拨付专项经费解决消火栓防冻问题,经县政府批复同意并拨付30万元专项经费后,建设方自行采取支墩和保温材料进行防冻处理,但实际不仅未解决低温防冻问题,反而因支墩改造,堵住了消火栓泄水孔,致使消火栓腔体内积水不能排除,在低温下冻结,埋下新的隐患。事后经调查,68%的消火栓因支墩改造堵塞了泄水孔。消防人员在扑火时所开启的4个不出水消火栓因管段内静止存水在冻土层长期热交换作用下冻结,导致消火栓控制阀开启后无法出水。

(三)火灾损失评估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依法委托云南卓尔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及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云南卓尔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司法鉴定操作规范和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独克宗古城烧损房屋平面图及房屋测绘面积,对房屋烧损程度和状态进行了现场勘查,确定了火灾烧损房屋面积为59980.66平方米(其中:房屋烧毁面积58121.66平方米、灭火救援过程中拆除房屋面积1859平方米),火灾烧损房屋直接财产损失为人民币8983.9308万元(不含装修装饰、屋内设施设备、物品等其他直接财产损失和公共设施损失)。此次火灾造成建筑物过火面积98.56亩,损毁文物占地面积2.92亩,占过火面积的3%,损毁文物保护单位面积2220.45平方米,占损毁建筑面积的3.7%。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红军长征博物馆(中心镇公堂)、金龙街建筑群、大龟山大佛寺、吉祥胜利幢、金龙街民居群、白鸡寺、州博物馆等国家、省、州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标志性建筑未受到损害。

由于此次火灾烧损面积大、可燃物多,火灾现场物品基本烧毁殆尽,加之古城经营商铺众多、商品种类繁杂,租赁关系复杂等,难以在短期内作出评估鉴定,目前财产损失的评估鉴定等有关工作仍在进行中。

三、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及责任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现场实验、物证鉴定,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询(讯)问笔录,排除雷击、自燃、吸烟、放火等引发火灾因素,认定火灾事故直接原因为: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唐英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入睡前未关闭电源,五面卤素取暖器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2.间接原因

(1)消防专业队伍实施火灾扑救过程中,无法控制火势蔓延的主要原因是:独克宗古城2012年6月新建成的“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消防栓未正常出水,自备消防车用水不能满足救火需要,导致火势蔓延。

(2)“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设计方案中,未严格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消火栓具体防冻措施,留下消火栓不能保证高原地区低温冰冻先天缺陷。

(3)“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施工中,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埋深敷设管线,部分消火栓管顶覆土深度未达到要求,更加降低防冻标准,不能有效防止低温冰冻。

(4)“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在监理过程中,虽发现施工中存在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埋深敷设管线的问题,但仅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未严格把关,进行跟踪督促整改。

(5)建设方为解决消火栓冰冻问题,自行采用支墩和保温材料进行了补充改造,但因直管穿越冻土层未进行保温处理,支敦改造中又堵塞了消火栓的泄水孔,不仅未起到防冻作用,反而埋下了消火栓低温冻结的隐患,在冬季低温冰冻气象条件作用下,导致不能正常供水(火灾当日最低气温-9摄氏度)。

(6)相关部门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建设督促指导不到位,该工程是专门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按照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门向迪庆州消防支队进行报审咨询,支队防火处康志红答复:“没有特别需要修改的地方,公共消防设施是不归我们管,不属于我们审批范围”。之后,建设单位未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备案,州、县消防部门在知道这一建设工程的情况下,也未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也未开展抽查、检查和督查。

(7)独克宗古城内通道狭小,纵深距离长,大型消防车辆无法进入或通行,古城内建筑物多为木质,耐火等级低,大量酒吧、客栈、餐厅使用柴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且在扑救火灾时,未能及时联动,提供加压保障。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使用取暖器不当,引发的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

  1. 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发火灾,唐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 独克宗古城管委会作为“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并在已经知道该工程消火栓存在冰冻问题后,自行组织消火栓防冻改造,反而增大了消火栓腔体冻结的概率,并未解决低温防冻问题。在此情况下,未及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致使多数消火栓一年多带缺陷运行,对火灾发生后消火栓不能正常出水,导致火势难以有效控制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1. “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均存在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不到位,具体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问题。
  1. 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香格里拉县消防大队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指导检查督促不力,未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备案及抽查、检查职责。对该工程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
  1. 香格里拉县质监站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施工跟踪监管不到位,对消防设施施工中存在的重大缺陷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监管。
  1. 香格里拉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对市政消防供水重大事项负有责任。事故当日值班值守人员失职,不能及时加压古城市政消火栓补充供水。
  1. 迪庆州人民政府、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对独克宗古城消防安全履职不够,对消防重大安全问题重视不够,未组织专项检查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唐英,女,汉族,上海市徐汇区人。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在其负责经营的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发火灾。唐英涉嫌失火罪,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二)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1. 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在“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设计中,未进行消火栓具体防冻措施设计,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8.6条规定,未进行严格把关,致使该存在重大设计漏项的设计方案得以提供给建设方组织实施。该院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责任。
  1. 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未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落实管线埋深,部分消火栓管顶覆土深度未达到设计要求,起火点邻近6座消火栓5座管顶覆土深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火灾事故后同一时段测试消火栓仍然冻结不出水。该公司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

  1. 潘金生,男,藏族,中共党员,古城管委会副主任(副科级)。作为分管“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直接领导,主管工程建设并担任项目负责人,对消火栓低温防冻缺陷未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参建单位消除缺陷,2013年11月虽专题上报县政府解决100个消火栓防冻问题,但组织施工中所采用的技术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反而在改造后因堵塞消火栓泄水孔导致余水在低温状态下冻结。对“1.11”火灾事故消火栓不能及时供水问题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同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王华军,男,汉族,古城管委会消防科负责人。承担组织古城专职消防队日常值班巡逻和专项消防设施维护管理,“1.11”火灾事故发生当日专职消防队值班巡逻不到位,对组织扑灭初期火灾未尽职责;对消火栓冬季冻结影响出水未及时检查和上报。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杨志,男,白族,香格里拉县质监站站长、工程师。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跟踪监管不到位,应负具体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康志红,男,汉族,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2011年9月前任迪庆支队防火监督处参谋),作为具体负责消防监管工作的部门领导,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对香格里拉县公安消防大队的消防监督工作指导不力,建议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其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继华,男,傈僳族,迪庆州公安局副局长(2009年11月至2013年10月任迪庆州公安局副局长,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县公安局长),在任期间,分管该县消防安全工作,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建设中,督促有关部门监管指导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金永生,男,藏族,香格里拉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在涉及消防重大事件联动预案中负有供水保障职责,事故当日值班值守人员失职,不能及时提供应急保障措施进行补救,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肖徐,男,藏族,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县长。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独克宗古城“1·11”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张卫华,男,藏族,古城管委会主任(副处级)。作为独克宗古城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出现的消火栓低温防冻缺陷未及时研究和上报相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缺陷,对“1.11”火灾事故消火栓不能及时供水问题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万天奎,男,汉族,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2013年8月前任香格里拉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在任香格里拉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期间主管大队防火业务工作,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未进行消防工程设计备案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处分。
  1. 陈天昌,男,汉族,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2012年9月后任迪庆支队支队长),未履行领导职责督促支队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法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存在的隐患进行检查,且对消防总队领导前期检查调研迪庆州消防工作时提出的工作要求落实不力,针对独克宗古城存在的消防问题督促不力,建议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其作出免职处理。

对以上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四)建议写出检查的相关单位

1.建议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向迪庆州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2.建议迪庆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

(五)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单位

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处罚情况抄报省安全监管局。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明确职责,加强古城监督管理。州、县政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古城管理委员会、消防、安全监管、住建、发展改革、旅游等部门在古城管理方面的职责任务,将古城消防安全纳入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同时明确单位(商户)主体责任,制定古城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措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和自检自查,提高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二)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古城火灾防控能力。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将古城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消防规划内容一并规划、同步实施。同时,明确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单位主体,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到位,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政消火栓进行改造,确保完好。同时加强古城专兼职消防力量建设,在人员招聘、培训、应急处置、管理体制上进一步理顺,配备小型、轻便、高效、灵活机动的灭火救援装备和器材,提高巡查执法和及时处置火灾能力,并与香格里拉县消防专业队伍进行无缝对接,全面提升古城火灾防控综合能力。

(三)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负责,由“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专题研究,针对该项目重大缺陷和其他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推进项目尽早按照标准规范补充完善,经合法验收后投入使用。并督促独克宗古城管委会立即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解决独克宗古城在低温冰冻条件下其他供水方式的有效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四)强化火灾隐患整治力度。迪庆州和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按照隐患级别建档并加强督促整改,严格执行“五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度,落实各级挂牌督办制度,不断加强古城、寺庙、商城、市场、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专项治理工作,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维护本地区的火灾形势稳定,严防再次发生类似火灾。

(五)公安消防部门要指导、督促基层消防队伍(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工作。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要采取发布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发送警示短信、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知识,提升火灾防范意识。

省政府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

“1·11”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4年5月13日

FD08702 | 2014_云南迪庆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烧损、拆除房屋面积59980.66平方米,烧损(含拆除)房屋直接损失8983.93万元(不含室内物品和装饰费用),无人员伤亡的重大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立即成立了省政府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及迪庆州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火灾烧损房屋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月10日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从吃晚饭开始,先后3次大量饮酒至23时20分左右,回到客栈卧室躺下睡着。11日凌晨1时左右唐英醒后发现其房间里小客厅西北角电脑桌处着火,遂先后两次用水和灭火器灭火,但没有扑灭。于是唐英让小工和春群报警并跑到一楼配电房拉下电闸,用手机再一次报警,并从餐厅跑出。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月11日1时22分,迪庆州消防支队接到火灾报警后,迅速调集支队特勤中队奔赴火灾现场。1时37分,特勤中队首战力量到达古城火灾事故现场,1时41分,出水控火,经15分钟扑救后,火势被控制在起火建筑如意客栈范围。之后,参战部队连续开启附近4个室外消火栓(古城专用消防系统消火栓)进行补水,但均无水,便迅速调整车辆到距离现场1.5公里外的龙潭河进行远距离供水,同时,组织力量从市政消火栓运水供水。此时,火势开始蔓延。

香格里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及时指令县消防大队和建塘派出所出警处置,1时40分将警情上报至州公安局指挥中心。与此同时,正在执行城区巡逻防控工作的西片区巡控组发现火情,立即用对讲机向城区巡控工作办公室通报,办公室紧急指令另6个巡控组火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1时41分许,建塘派出所4名民警到达现场,1时43分许,巡控组共110名警力赶到火灾现场、特警大队城区主干道巡逻组14名警力赶到现场。

州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警情报告后,副局长七卫东于2时10分抵达火灾现场,会同香格里拉县公安局现场指挥部共同指挥开展工作,州公安局机关民警100人、县公安局150名警力接到指令后陆续抵达火灾现场。从2时20分起至4时,公安民警、消防、武警及军分区官兵先后分5批到达现场。共计1600余人,全面投入到救援中。5时许,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设备陆续到场。6时许州开发区中队、维西中队5车17人增援力量抵达现场。7时许,在全体救援力量的共同努力下,火势得到有效控制。7时50分,丽江、大理支队18车95人增援力量到场。9时45分,省消防总队灭火指挥部11人,昆明支队33人携相关设备到达现场。当日10时50分许,明火基本扑灭,对余火进行清理,防止死灰复燃。

火灾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秦光荣,省长李纪恒,常务副省长李江,副省长尹建业,秘书长卯稳国等领导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省长李纪恒于事故当日率副省长尹建业、秘书长卯稳国及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亲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消防局也先后派员到现场指导督办。省委秦光荣书记专题召开会议听取事故善后和调查处理情况,并提出明确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迪庆州政府迅速成立由州县领导牵头的善后工作指挥部,安排13家酒店集中安置532名受灾人员。建立“一对一”对接的负责制度,每一户受灾群众确定一名干部负责安抚善后工作。省政府下拨500万元,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两级政府下拨643.3万元,专项用于应急及受灾群众的慰问和救助,7家保险公司共接到报损2968万元,通过勘查定损,共兑现赔付1135.5万元。

二、事故相关基本情况

(一)事故房屋基本情况

1.事故房屋权属及结构情况

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所有人为周艳萍(身份证533421196512200048),房屋为局部3层砖木结构,建筑面积441.04平方米。

2.事故房屋租赁情况

2008年12月24日,周艳萍与澳门籍承租人高浩(身份证M0500131701)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事故房屋办理经营证照情况

2009年2月24日,承租人高浩向古城管委会提交《独克宗古城经营使用申请表》,古城管委会社会事业科同日签发“同意该户办理报建手续”。为改建承租房屋为经营场所,房屋所有人周艳萍于2009年2月24日向古城管委会提交了《建房申请》,古城管委会同日批准,高浩同时提交了《独克宗古城建设审批表》,经古城管委会审验后,于2009年12月21日批准同意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并以174号公文送香格里拉县消防大队。消防大队检查验收后,以公消安检许字(2009)第0062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进行了备案。办理完以上手续后,承租人高浩将“如意客栈”交由唐英经营,唐英于2009年2月24日与古城管委会签订了《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年续签),2013年12月30日,唐英与古城管委会又签订了《元旦、春节期间消防安全承诺书》。

经调查,古城内有各类经营户共1600余户,从2010年始,香格里拉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着手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要求在城区内经营户进行工商登记,截至事发时,已登记有限公司或个体经营户60%(按工商部门管辖,应纳入登记的共600余家),“如意客栈”尚未申报工商登记。、

4.事故房屋(客栈)经营情况

唐英(上海市徐汇区人,身份证号:310104197210112824)经营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客栈经营种类为餐饮、住宿,共有接待用客房6间、9个床位,自用住房4间、5个床位,建筑面积共441.04平方米。其中:一层为餐厅、厨房、配电室和杂物间,建筑面积194.6平方米。二层为休息区和住房,自用住房4间、床位5个,客房2间、床位5个,建筑面积194.6平方米。三层为客房4间,床位4个,建筑面积51.84平方米。

客栈雇有2名员工,火灾当天只有1名员工住在客栈,另1名员工请假不在客栈。2014年1月10日晚,只有2名游客入住,均住在303房间。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独克宗古城情况

独克宗古城保护计划始于2002年,由香格里拉县委批复成立“建塘镇独克宗古城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设在建塘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古城保护与开发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管理。2005年11月,根据迪庆州编委办《关于审定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通知》和《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香政办发〔2005〕140号文件),设置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为县政府直属部门,管委会主任按照副处级设置。随着社会经济与古城商贸旅游的发展,香编办复〔2012〕8号文批复增设了古城消防安全科、古城综合执法科。2012年5月,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12〕31号文批复同意《香格里拉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在总体规划中,确定了古城保护的中心主题为:“保护独克宗古城的空间形态、山体水系、建筑群体环境、地方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以及具有民族特色的人文景观和民族文化”。

古城以大龟山为中心,呈放射状扩展布局,面积36.9公顷。辖北门、仓房、金龙3个社区办事处,9个村民小组,主要交通道路4条,巷道23条,最宽处5.2米,最窄处3.3米。共有传统民居515幢,非传统民居105幢,新建民居83幢,民居1682户。常住人口8287人、流动人口4521人。

古城居民住房和经营商户用房均为个人财产,个人招租行为,古城管委会为财政拨款单位,不收取费用。

2.独克宗古城消防管理工作情况

从2002年独克宗古城管委会成立起,指定了一名副主任分管消防工作、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2011年11月6日,古城原住藏族居民自发组建了一支12人的独克宗古城消防宣传队。2012年7月25日,成立了专职消防应急队,队员由古城内3个社区居委会的本地居民组成,共10人。2012年10月26日,成立了古城管委会消防科,但人员一直没有配备。

3.独克宗古城专项消防工程建设情况

古城原建有市政消火栓21个(其中一个损坏后已填埋),消火栓出口水压为0.1-0.25Mpa,由于市政供水满足不了独克宗古城消防用水,州、县消防部门和独克宗古城管委会先后多次向州、县两级政府报告了这一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建设独立的消防系统并纳入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4月20日委托重庆市轻工业设计院编制了《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专项消防工程)。

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迪发改投资〔2010〕28号文批复了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专项消防工程)。2010年5月22日迪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迪庆州发改委(迪建复〔2010〕59号)批复了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含专项消防工程),在完成了项目用地、规划、环境评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等前期的相关手续后,建设单位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委会委托西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进行了勘查,并就“独克宗古城专项消防系统改造工程”专题委托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进行了设计,迪庆州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所下达了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云施设审迪字(2011)133号)。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程序,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6月对独克宗古城专项消防工程单独组织了工程施工招投标,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中标价7631879.81元,招标人和中标第一候选人经过合同谈判,达成协议后 ,2011年6月24日,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下达了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并选择了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监理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古城管理委员会向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核认为,该工程已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核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011055)。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监督站于2011年6月20日受独克宗古城管委会委托,接受该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

(1)建设单位: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委会,项目负责人为管委会副主任潘金生,项目法人为管委会主任张卫华。

(2)设计单位: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设计证书:A253005386,注册地:昆明市华山东路30号,注册资金:322万元,法人代表:许军,资质等级:市政乙级,项目设计人:罗杰。

(3)施工单位: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33400100001373,注册地:迪庆香格里拉环东路州城建局出租房,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法人代表:王乔红,资质等级:消防叁级,项目经理:雷广立。

(4)监理单位: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30103100041584,注册地:昆明市白龙路425号,注册资金:100万元,法人代表:许庆华,资质等级:市政乙级,项目负责人:刘俊。

(5)勘察单位:西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工程勘察证:234803-KY,注册地:大理市凤仪镇,注册资金:850万元,法人代表:高健,资质等级:乙级,项目负责人:马刚。

该工程项目于2011年6月30日开工,至2012年5月大部分完工,因附属工程(挡墙、植被恢复、东廊路建设)影响,该工程一直未完工,直到2013年7月东廊路消防管道铺设完毕,工程完工。由于结算、审计原因,未验收。建设过程中县质量监督站对独克宗古城消防改造工程进行了6次巡查监督,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检查意见,责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整改完善。

该工程建成后,建设方发现有部分消火栓不能防冻,影响出水,便与香格里拉县消防大队联合上报县政府申请拨付专项经费解决消火栓防冻问题,经县政府批复同意并拨付30万元专项经费后,建设方自行采取支墩和保温材料进行防冻处理,但实际不仅未解决低温防冻问题,反而因支墩改造,堵住了消火栓泄水孔,致使消火栓腔体内积水不能排除,在低温下冻结,埋下新的隐患。事后经调查,68%的消火栓因支墩改造堵塞了泄水孔。消防人员在扑火时所开启的4个不出水消火栓因管段内静止存水在冻土层长期热交换作用下冻结,导致消火栓控制阀开启后无法出水。

(三)火灾损失评估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依法委托云南卓尔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及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云南卓尔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司法鉴定操作规范和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独克宗古城烧损房屋平面图及房屋测绘面积,对房屋烧损程度和状态进行了现场勘查,确定了火灾烧损房屋面积为59980.66平方米(其中:房屋烧毁面积58121.66平方米、灭火救援过程中拆除房屋面积1859平方米),火灾烧损房屋直接财产损失为人民币8983.9308万元(不含装修装饰、屋内设施设备、物品等其他直接财产损失和公共设施损失)。此次火灾造成建筑物过火面积98.56亩,损毁文物占地面积2.92亩,占过火面积的3%,损毁文物保护单位面积2220.45平方米,占损毁建筑面积的3.7%。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红军长征博物馆(中心镇公堂)、金龙街建筑群、大龟山大佛寺、吉祥胜利幢、金龙街民居群、白鸡寺、州博物馆等国家、省、州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标志性建筑未受到损害。

由于此次火灾烧损面积大、可燃物多,火灾现场物品基本烧毁殆尽,加之古城经营商铺众多、商品种类繁杂,租赁关系复杂等,难以在短期内作出评估鉴定,目前财产损失的评估鉴定等有关工作仍在进行中。

三、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及责任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现场实验、物证鉴定,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询(讯)问笔录,排除雷击、自燃、吸烟、放火等引发火灾因素,认定火灾事故直接原因为: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唐英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入睡前未关闭电源,五面卤素取暖器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2.间接原因

(1)消防专业队伍实施火灾扑救过程中,无法控制火势蔓延的主要原因是:独克宗古城2012年6月新建成的“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消防栓未正常出水,自备消防车用水不能满足救火需要,导致火势蔓延。

(2)“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设计方案中,未严格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消火栓具体防冻措施,留下消火栓不能保证高原地区低温冰冻先天缺陷。

(3)“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施工中,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埋深敷设管线,部分消火栓管顶覆土深度未达到要求,更加降低防冻标准,不能有效防止低温冰冻。

(4)“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在监理过程中,虽发现施工中存在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埋深敷设管线的问题,但仅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未严格把关,进行跟踪督促整改。

(5)建设方为解决消火栓冰冻问题,自行采用支墩和保温材料进行了补充改造,但因直管穿越冻土层未进行保温处理,支敦改造中又堵塞了消火栓的泄水孔,不仅未起到防冻作用,反而埋下了消火栓低温冻结的隐患,在冬季低温冰冻气象条件作用下,导致不能正常供水(火灾当日最低气温-9摄氏度)。

(6)相关部门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建设督促指导不到位,该工程是专门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按照《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门向迪庆州消防支队进行报审咨询,支队防火处康志红答复:“没有特别需要修改的地方,公共消防设施是不归我们管,不属于我们审批范围”。之后,建设单位未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备案,州、县消防部门在知道这一建设工程的情况下,也未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也未开展抽查、检查和督查。

(7)独克宗古城内通道狭小,纵深距离长,大型消防车辆无法进入或通行,古城内建筑物多为木质,耐火等级低,大量酒吧、客栈、餐厅使用柴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且在扑救火灾时,未能及时联动,提供加压保障。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使用取暖器不当,引发的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

  1. 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发火灾,唐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 独克宗古城管委会作为“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并在已经知道该工程消火栓存在冰冻问题后,自行组织消火栓防冻改造,反而增大了消火栓腔体冻结的几率,并未解决低温防冻问题。在此情况下,未及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致使多数消火栓一年多带缺陷运行,对火灾发生后消火栓不能正常出水,导致火势难以有效控制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1. “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均存在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不到位,具体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问题。
  1. 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香格里拉县消防大队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指导检查督促不力,未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备案及抽查、检查职责。对该工程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
  1. 香格里拉县质监站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施工跟踪监管不到位,对消防设施施工中存在的重大缺陷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监管。
  1. 香格里拉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对市政消防供水重大事项负有责任。事故当日值班值守人员失职,不能及时加压古城市政消火栓补充供水。
  1. 迪庆州人民政府、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对独克宗古城消防安全履职不够,对消防重大安全问题重视不够,未组织专项检查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唐英,女,汉族,上海市徐汇区人。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在其负责经营的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发火灾。唐英涉嫌失火罪,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二)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1. 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在“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设计中,未进行消火栓具体防冻措施设计,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8.6条规定,未进行严格把关,致使该存在重大设计漏项的设计方案得以提供给建设方组织实施。该院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责任。
  1. 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未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落实管线埋深,部分消火栓管顶覆土深度未达到设计要求,起火点邻近6座消火栓5座管顶覆土深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火灾事故后同一时段测试消火栓仍然冻结不出水。该公司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

  1. 潘金生,男,藏族,中共党员,古城管委会副主任(副科级)。作为分管“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直接领导,主管工程建设并担任项目负责人,对消火栓低温防冻缺陷未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参建单位消除缺陷,2013年11月虽专题上报县政府解决100个消火栓防冻问题,但组织施工中所采用的技术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反而在改造后因堵塞消火栓泄水孔导致余水在低温状态下冻结。对“1.11”火灾事故消火栓不能及时供水问题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同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王华军,男,汉族,古城管委会消防科负责人。承担组织古城专职消防队日常值班巡逻和专项消防设施维护管理,“1.11”火灾事故发生当日专职消防队值班巡逻不到位,对组织扑灭初期火灾未尽职责;对消火栓冬季冻结影响出水未及时检查和上报。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杨志,男,白族,香格里拉县质监站站长、工程师。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跟踪监管不到位,应负具体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康志红,男,汉族,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2011年9月前任迪庆支队防火监督处参谋),作为具体负责消防监管工作的部门领导,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对香格里拉县公安消防大队的消防监督工作指导不力,建议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其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继华,男,傈僳族,迪庆州公安局副局长(2009年11月至2013年10月任迪庆州公安局副局长,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县公安局长),在任期间,分管该县消防安全工作,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建设中,督促有关部门监管指导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金永生,男,藏族,香格里拉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在涉及消防重大事件联动预案中负有供水保障职责,事故当日值班值守人员失职,不能及时提供应急保障措施进行补救,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肖徐,男,藏族,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县长。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独克宗古城“1·11”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张卫华,男,藏族,古城管委会主任(副处级)。作为独克宗古城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出现的消火栓低温防冻缺陷未及时研究和上报相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缺陷,对“1.11”火灾事故消火栓不能及时供水问题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万天奎,男,汉族,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2013年8月前任香格里拉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在任香格里拉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期间主管大队防火业务工作,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未进行消防工程设计备案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处分。
  1. 陈天昌,男,汉族,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2012年9月后任迪庆支队支队长),未履行领导职责督促支队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法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存在的隐患进行检查,且对消防总队领导前期检查调研迪庆州消防工作时提出的工作要求落实不力,针对独克宗古城存在的消防问题督促不力,建议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其作出免职处理。

对以上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四)建议写出检查的相关单位

1.建议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向迪庆州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2.建议迪庆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

(五)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单位

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处罚情况抄报省安全监管局。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明确职责,加强古城监督管理。州、县政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古城管理委员会、消防、安全监管、住建、发展改革、旅游等部门在古城管理方面的职责任务,将古城消防安全纳入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同时明确单位(商户)主体责任,制定古城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措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和自检自查,提高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二)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古城火灾防控能力。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将古城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消防规划内容一并规划、同步实施。同时,明确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单位主体,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到位,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政消火栓进行改造,确保完好。同时加强古城专兼职消防力量建设,在人员招聘、培训、应急处置、管理体制上进一步理顺,配备小型、轻便、高效、灵活机动的灭火救援装备和器材,提高巡查执法和及时处置火灾能力,并与香格里拉县消防专业队伍进行无缝对接,全面提升古城火灾防控综合能力。

(三)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负责,由“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专题研究,针对该项目重大缺陷和其他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推进项目尽早按照标准规范补充完善,经合法验收后投入使用。并督促独克宗古城管委会立即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解决独克宗古城在低温冰冻条件下其他供水方式的有效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四)强化火灾隐患整治力度。迪庆州和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按照隐患级别建档并加强督促整改,严格执行“五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度,落实各级挂牌督办制度,不断加强古城、寺庙、商城、市场、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专项治理工作,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维护本地区的火灾形势稳定,严防再次发生类似火灾。

(五)公安消防部门要指导、督促基层消防队伍(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工作。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要采取发布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发送警示短信、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知识,提升火灾防范意识。

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

贞丰县永丰街道“11.26”火灾事故的通报

3.17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合生国际大厦“6.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恒隆地产有限公司“6.2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诚世润科技有限公司“8·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国际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6.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19594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703 | 2014_南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重大_1·11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烧损、拆除房屋面积59980.66平方米,烧损(含拆除)房屋直接损失8983.93万元(不含室内物品和装饰费用),无人员伤亡的重大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立即成立了省政府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及迪庆州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火灾烧损房屋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月10日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从吃晚饭开始,先后3次大量饮酒至23时20分左右,回到客栈卧室躺下睡着。11日凌晨1时左右唐英醒后发现其房间里小客厅西北角电脑桌处着火,遂先后两次用水和灭火器灭火,但没有扑灭。于是唐英让小工和春群报警并跑到一楼配电房拉下电闸,用手机再一次报警,并从餐厅跑出。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月11日1时22分,迪庆州消防支队接到火灾报警后,迅速调集支队特勤中队奔赴火灾现场。1时37分,特勤中队首战力量到达古城火灾事故现场,1时41分,出水控火,经15分钟扑救后,火势被控制在起火建筑如意客栈范围。之后,参战部队连续开启附近4个室外消火栓(古城专用消防系统消火栓)进行补水,但均无水,便迅速调整车辆到距离现场1.5公里外的龙潭河进行远距离供水,同时,组织力量从市政消火栓运水供水。此时,火势开始蔓延。

香格里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及时指令县消防大队和建塘派出所出警处置,1时40分将警情上报至州公安局指挥中心。与此同时,正在执行城区巡逻防控工作的西片区巡控组发现火情,立即用对讲机向城区巡控工作办公室通报,办公室紧急指令另6个巡控组火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1时41分许,建塘派出所4名民警到达现场,1时43分许,巡控组共110名警力赶到火灾现场、特警大队城区主干道巡逻组14名警力赶到现场。

州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警情报告后,副局长七卫东于2时10分抵达火灾现场,会同香格里拉县公安局现场指挥部共同指挥开展工作,州公安局机关民警100人、县公安局150名警力接到指令后陆续抵达火灾现场。从2时20分起至4时,公安民警、消防、武警及军分区官兵先后分5批到达现场。共计1600余人,全面投入到救援中。5时许,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设备陆续到场。6时许州开发区中队、维西中队5车17人增援力量抵达现场。7时许,在全体救援力量的共同努力下,火势得到有效控制。7时50分,丽江、大理支队18车95人增援力量到场。9时45分,省消防总队灭火指挥部11人,昆明支队33人携相关设备到达现场。当日10时50分许,明火基本扑灭,对余火进行清理,防止死灰复燃。

火灾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秦光荣,省长李纪恒,常务副省长李江,副省长尹建业,秘书长卯稳国等领导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省长李纪恒于事故当日率副省长尹建业、秘书长卯稳国及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亲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消防局也先后派员到现场指导督办。省委秦光荣书记专题召开会议听取事故善后和调查处理情况,并提出明确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迪庆州政府迅速成立由州县领导牵头的善后工作指挥部,安排13家酒店集中安置532名受灾人员。建立“一对一”对接的负责制度,每一户受灾群众确定一名干部负责安抚善后工作。省政府下拨500万元,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两级政府下拨643.3万元,专项用于应急及受灾群众的慰问和救助,7家保险公司共接到报损2968万元,通过勘查定损,共兑现赔付1135.5万元。

二、事故相关基本情况

(一)事故房屋基本情况

1.事故房屋权属及结构情况

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所有人为周艳萍(身份证533421196512200048),房屋为局部3层砖木结构,建筑面积441.04平方米。

2.事故房屋租赁情况

2008年12月24日,周艳萍与澳门籍承租人高浩(身份证M0500131701)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事故房屋办理经营证照情况

2009年2月24日,承租人高浩向古城管委会提交《独克宗古城经营使用申请表》,古城管委会社会事业科同日签发“同意该户办理报建手续”。为改建承租房屋为经营场所,房屋所有人周艳萍于2009年2月24日向古城管委会提交了《建房申请》,古城管委会同日批准,高浩同时提交了《独克宗古城建设审批表》,经古城管委会审验后,于2009年12月21日批准同意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并以174号公文送香格里拉县消防大队。消防大队检查验收后,以公消安检许字(2009)第0062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进行了备案。办理完以上手续后,承租人高浩将“如意客栈”交由唐英经营,唐英于2009年2月24日与古城管委会签订了《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年续签),2013年12月30日,唐英与古城管委会又签订了《元旦、春节期间消防安全承诺书》。

经调查,古城内有各类经营户共1600余户,从2010年始,香格里拉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着手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要求在城区内经营户进行工商登记,截至事发时,已登记有限公司或个体经营户60%(按工商部门管辖,应纳入登记的共600余家),“如意客栈”尚未申报工商登记。、

4.事故房屋(客栈)经营情况

唐英(上海市徐汇区人,身份证号:310104197210112824)经营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客栈经营种类为餐饮、住宿,共有接待用客房6间、9个床位,自用住房4间、5个床位,建筑面积共441.04平方米。其中:一层为餐厅、厨房、配电室和杂物间,建筑面积194.6平方米。二层为休息区和住房,自用住房4间、床位5个,客房2间、床位5个,建筑面积194.6平方米。三层为客房4间,床位4个,建筑面积51.84平方米。

客栈雇有2名员工,火灾当天只有1名员工住在客栈,另1名员工请假不在客栈。2014年1月10日晚,只有2名游客入住,均住在303房间。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独克宗古城情况

独克宗古城保护计划始于2002年,由香格里拉县委批复成立“建塘镇独克宗古城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设在建塘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古城保护与开发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管理。2005年11月,根据迪庆州编委办《关于审定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通知》和《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香政办发〔2005〕140号文件),设置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为县政府直属部门,管委会主任按照副处级设置。随着社会经济与古城商贸旅游的发展,香编办复〔2012〕8号文批复增设了古城消防安全科、古城综合执法科。2012年5月,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12〕31号文批复同意《香格里拉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在总体规划中,确定了古城保护的中心主题为:“保护独克宗古城的空间形态、山体水系、建筑群体环境、地方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以及具有民族特色的人文景观和民族文化”。

古城以大龟山为中心,呈放射状扩展布局,面积36.9公顷。辖北门、仓房、金龙3个社区办事处,9个村民小组,主要交通道路4条,巷道23条,最宽处5.2米,最窄处3.3米。共有传统民居515幢,非传统民居105幢,新建民居83幢,民居1682户。常住人口8287人、流动人口4521人。

古城居民住房和经营商户用房均为个人财产,个人招租行为,古城管委会为财政拨款单位,不收取费用。

2.独克宗古城消防管理工作情况

从2002年独克宗古城管委会成立起,指定了一名副主任分管消防工作、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2011年11月6日,古城原住藏族居民自发组建了一支12人的独克宗古城消防宣传队。2012年7月25日,成立了专职消防应急队,队员由古城内3个社区居委会的本地居民组成,共10人。2012年10月26日,成立了古城管委会消防科,但人员一直没有配备。

3.独克宗古城专项消防工程建设情况

古城原建有市政消火栓21个(其中一个损坏后已填埋),消火栓出口水压为0.1-0.25Mpa,由于市政供水满足不了独克宗古城消防用水,州、县消防部门和独克宗古城管委会先后多次向州、县两级政府报告了这一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建设独立的消防系统并纳入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4月20日委托重庆市轻工业设计院编制了《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专项消防工程)。

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迪发改投资〔2010〕28号文批复了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专项消防工程)。2010年5月22日迪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迪庆州发改委(迪建复〔2010〕59号)批复了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含专项消防工程),在完成了项目用地、规划、环境评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等前期的相关手续后,建设单位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委会委托西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进行了勘查,并就“独克宗古城专项消防系统改造工程”专题委托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进行了设计,迪庆州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所下达了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云施设审迪字(2011)133号)。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程序,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6月对独克宗古城专项消防工程单独组织了工程施工招投标,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中标价7631879.81元,招标人和中标第一候选人经过合同谈判,达成协议后 ,2011年6月24日,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下达了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并选择了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监理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古城管理委员会向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核认为,该工程已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核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011055)。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监督站于2011年6月20日受独克宗古城管委会委托,接受该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

(1)建设单位: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委会,项目负责人为管委会副主任潘金生,项目法人为管委会主任张卫华。

(2)设计单位: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设计证书:A253005386,注册地:昆明市华山东路30号,注册资金:322万元,法人代表:许军,资质等级:市政乙级,项目设计人:罗杰。

(3)施工单位: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33400100001373,注册地:迪庆香格里拉环东路州城建局出租房,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法人代表:王乔红,资质等级:消防叁级,项目经理:雷广立。

(4)监理单位: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30103100041584,注册地:昆明市白龙路425号,注册资金:100万元,法人代表:许庆华,资质等级:市政乙级,项目负责人:刘俊。

(5)勘察单位:西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工程勘察证:234803-KY,注册地:大理市凤仪镇,注册资金:850万元,法人代表:高健,资质等级:乙级,项目负责人:马刚。

该工程项目于2011年6月30日开工,至2012年5月大部分完工,因附属工程(挡墙、植被恢复、东廊路建设)影响,该工程一直未完工,直到2013年7月东廊路消防管道铺设完毕,工程完工。由于结算、审计原因,未验收。建设过程中县质量监督站对独克宗古城消防改造工程进行了6次巡查监督,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检查意见,责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整改完善。

该工程建成后,建设方发现有部分消火栓不能防冻,影响出水,便与香格里拉县消防大队联合上报县政府申请拨付专项经费解决消火栓防冻问题,经县政府批复同意并拨付30万元专项经费后,建设方自行采取支墩和保温材料进行防冻处理,但实际不仅未解决低温防冻问题,反而因支墩改造,堵住了消火栓泄水孔,致使消火栓腔体内积水不能排除,在低温下冻结,埋下新的隐患。事后经调查,68%的消火栓因支墩改造堵塞了泄水孔。消防人员在扑火时所开启的4个不出水消火栓因管段内静止存水在冻土层长期热交换作用下冻结,导致消火栓控制阀开启后无法出水。

(三)火灾损失评估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依法委托云南卓尔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及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云南卓尔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司法鉴定操作规范和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独克宗古城烧损房屋平面图及房屋测绘面积,对房屋烧损程度和状态进行了现场勘查,确定了火灾烧损房屋面积为59980.66平方米(其中:房屋烧毁面积58121.66平方米、灭火救援过程中拆除房屋面积1859平方米),火灾烧损房屋直接财产损失为人民币8983.9308万元(不含装修装饰、屋内设施设备、物品等其他直接财产损失和公共设施损失)。此次火灾造成建筑物过火面积98.56亩,损毁文物占地面积2.92亩,占过火面积的3%,损毁文物保护单位面积2220.45平方米,占损毁建筑面积的3.7%。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红军长征博物馆(中心镇公堂)、金龙街建筑群、大龟山大佛寺、吉祥胜利幢、金龙街民居群、白鸡寺、州博物馆等国家、省、州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标志性建筑未受到损害。

由于此次火灾烧损面积大、可燃物多,火灾现场物品基本烧毁殆尽,加之古城经营商铺众多、商品种类繁杂,租赁关系复杂等,难以在短期内作出评估鉴定,目前财产损失的评估鉴定等有关工作仍在进行中。

三、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及责任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现场实验、物证鉴定,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询(讯)问笔录,排除雷击、自燃、吸烟、放火等引发火灾因素,认定火灾事故直接原因为: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唐英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入睡前未关闭电源,五面卤素取暖器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2.间接原因

(1)消防专业队伍实施火灾扑救过程中,无法控制火势蔓延的主要原因是:独克宗古城2012年6月新建成的“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消防栓未正常出水,自备消防车用水不能满足救火需要,导致火势蔓延。

(2)“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设计方案中,未严格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消火栓具体防冻措施,留下消火栓不能保证高原地区低温冰冻先天缺陷。

(3)“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施工中,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埋深敷设管线,部分消火栓管顶覆土深度未达到要求,更加降低防冻标准,不能有效防止低温冰冻。

(4)“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在监理过程中,虽发现施工中存在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埋深敷设管线的问题,但仅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未严格把关,进行跟踪督促整改。

(5)建设方为解决消火栓冰冻问题,自行采用支墩和保温材料进行了补充改造,但因直管穿越冻土层未进行保温处理,支敦改造中又堵塞了消火栓的泄水孔,不仅未起到防冻作用,反而埋下了消火栓低温冻结的隐患,在冬季低温冰冻气象条件作用下,导致不能正常供水(火灾当日最低气温-9摄氏度)。

(6)相关部门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建设督促指导不到位,该工程是专门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按照《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门向迪庆州消防支队进行报审咨询,支队防火处康志红答复:“没有特别需要修改的地方,公共消防设施是不归我们管,不属于我们审批范围”。之后,建设单位未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备案,州、县消防部门在知道这一建设工程的情况下,也未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也未开展抽查、检查和督查。

(7)独克宗古城内通道狭小,纵深距离长,大型消防车辆无法进入或通行,古城内建筑物多为木质,耐火等级低,大量酒吧、客栈、餐厅使用柴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且在扑救火灾时,未能及时联动,提供加压保障。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使用取暖器不当,引发的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

  1. 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发火灾,唐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 独克宗古城管委会作为“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并在已经知道该工程消火栓存在冰冻问题后,自行组织消火栓防冻改造,反而增大了消火栓腔体冻结的几率,并未解决低温防冻问题。在此情况下,未及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致使多数消火栓一年多带缺陷运行,对火灾发生后消火栓不能正常出水,导致火势难以有效控制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1. “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均存在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不到位,具体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问题。
  1. 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香格里拉县消防大队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指导检查督促不力,未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备案及抽查、检查职责。对该工程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
  1. 香格里拉县质监站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施工跟踪监管不到位,对消防设施施工中存在的重大缺陷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监管。
  1. 香格里拉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对市政消防供水重大事项负有责任。事故当日值班值守人员失职,不能及时加压古城市政消火栓补充供水。
  1. 迪庆州人民政府、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对独克宗古城消防安全履职不够,对消防重大安全问题重视不够,未组织专项检查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唐英,女,汉族,上海市徐汇区人。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在其负责经营的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发火灾。唐英涉嫌失火罪,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二)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1. 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在“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设计中,未进行消火栓具体防冻措施设计,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8.6条规定,未进行严格把关,致使该存在重大设计漏项的设计方案得以提供给建设方组织实施。该院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责任。
  1. 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未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落实管线埋深,部分消火栓管顶覆土深度未达到设计要求,起火点邻近6座消火栓5座管顶覆土深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火灾事故后同一时段测试消火栓仍然冻结不出水。该公司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

  1. 潘金生,男,藏族,中共党员,古城管委会副主任(副科级)。作为分管“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直接领导,主管工程建设并担任项目负责人,对消火栓低温防冻缺陷未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参建单位消除缺陷,2013年11月虽专题上报县政府解决100个消火栓防冻问题,但组织施工中所采用的技术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反而在改造后因堵塞消火栓泄水孔导致余水在低温状态下冻结。对“1.11”火灾事故消火栓不能及时供水问题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同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王华军,男,汉族,古城管委会消防科负责人。承担组织古城专职消防队日常值班巡逻和专项消防设施维护管理,“1.11”火灾事故发生当日专职消防队值班巡逻不到位,对组织扑灭初期火灾未尽职责;对消火栓冬季冻结影响出水未及时检查和上报。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杨志,男,白族,香格里拉县质监站站长、工程师。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跟踪监管不到位,应负具体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康志红,男,汉族,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2011年9月前任迪庆支队防火监督处参谋),作为具体负责消防监管工作的部门领导,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对香格里拉县公安消防大队的消防监督工作指导不力,建议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其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继华,男,傈僳族,迪庆州公安局副局长(2009年11月至2013年10月任迪庆州公安局副局长,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县公安局长),在任期间,分管该县消防安全工作,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建设中,督促有关部门监管指导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金永生,男,藏族,香格里拉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在涉及消防重大事件联动预案中负有供水保障职责,事故当日值班值守人员失职,不能及时提供应急保障措施进行补救,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肖徐,男,藏族,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县长。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独克宗古城“1•11”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张卫华,男,藏族,古城管委会主任(副处级)。作为独克宗古城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出现的消火栓低温防冻缺陷未及时研究和上报相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缺陷,对“1.11”火灾事故消火栓不能及时供水问题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万天奎,男,汉族,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2013年8月前任香格里拉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在任香格里拉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期间主管大队防火业务工作,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未进行消防工程设计备案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处分。
  1. 陈天昌,男,汉族,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2012年9月后任迪庆支队支队长),未履行领导职责督促支队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法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存在的隐患进行检查,且对消防总队领导前期检查调研迪庆州消防工作时提出的工作要求落实不力,针对独克宗古城存在的消防问题督促不力,建议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其作出免职处理。

对以上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四)建议写出检查的相关单位

1.建议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向迪庆州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2.建议迪庆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

(五)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单位

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处罚情况抄报省安全监管局。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明确职责,加强古城监督管理。州、县政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古城管理委员会、消防、安全监管、住建、发展改革、旅游等部门在古城管理方面的职责任务,将古城消防安全纳入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同时明确单位(商户)主体责任,制定古城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措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和自检自查,提高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二)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古城火灾防控能力。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将古城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消防规划内容一并规划、同步实施。同时,明确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单位主体,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到位,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政消火栓进行改造,确保完好。同时加强古城专兼职消防力量建设,在人员招聘、培训、应急处置、管理体制上进一步理顺,配备小型、轻便、高效、灵活机动的灭火救援装备和器材,提高巡查执法和及时处置火灾能力,并与香格里拉县消防专业队伍进行无缝对接,全面提升古城火灾防控综合能力。

(三)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负责,由“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专题研究,针对该项目重大缺陷和其他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推进项目尽早按照标准规范补充完善,经合法验收后投入使用。并督促独克宗古城管委会立即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解决独克宗古城在低温冰冻条件下其他供水方式的有效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四)强化火灾隐患整治力度。迪庆州和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按照隐患级别建档并加强督促整改,严格执行“五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度,落实各级挂牌督办制度,不断加强古城、寺庙、商城、市场、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专项治理工作,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维护本地区的火灾形势稳定,严防再次发生类似火灾。

(五)公安消防部门要指导、督促基层消防队伍(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工作。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要采取发布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发送警示短信、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知识,提升火灾防范意识。

FD08704 | 2014_南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南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灾事故

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烧损、拆除房屋面积59980.66平方米,烧损(含拆除)房屋直接损失8983.93万元(不含室内物品和装饰费用),无人员伤亡的重大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立即成立了省政府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及迪庆州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火灾烧损房屋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月10日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从吃晚饭开始,先后3次大量饮酒至23时20分左右,回到客栈卧室躺下睡着。11日凌晨1时左右唐英醒后发现其房间里小客厅西北角电脑桌处着火,遂先后两次用水和灭火器灭火,但没有扑灭。于是唐英让小工和春群报警并跑到一楼配电房拉下电闸,用手机再一次报警,并从餐厅跑出。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月11日1时22分,迪庆州消防支队接到火灾报警后,迅速调集支队特勤中队奔赴火灾现场。1时37分,特勤中队首战力量到达古城火灾事故现场,1时41分,出水控火,经15分钟扑救后,火势被控制在起火建筑如意客栈范围。之后,参战部队连续开启附近4个室外消火栓(古城专用消防系统消火栓)进行补水,但均无水,便迅速调整车辆到距离现场1.5公里外的龙潭河进行远距离供水,同时,组织力量从市政消火栓运水供水。此时,火势开始蔓延。

香格里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及时指令县消防大队和建塘派出所出警处置,1时40分将警情上报至州公安局指挥中心。与此同时,正在执行城区巡逻防控工作的西片区巡控组发现火情,立即用对讲机向城区巡控工作办公室通报,办公室紧急指令另6个巡控组火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1时41分许,建塘派出所4名民警到达现场,1时43分许,巡控组共110名警力赶到火灾现场、特警大队城区主干道巡逻组14名警力赶到现场。

州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警情报告后,副局长七卫东于2时10分抵达火灾现场,会同香格里拉县公安局现场指挥部共同指挥开展工作,州公安局机关民警100人、县公安局150名警力接到指令后陆续抵达火灾现场。从2时20分起至4时,公安民警、消防、武警及军分区官兵先后分5批到达现场。共计1600余人,全面投入到救援中。5时许,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设备陆续到场。6时许州开发区中队、维西中队5车17人增援力量抵达现场。7时许,在全体救援力量的共同努力下,火势得到有效控制。7时50分,丽江、大理支队18车95人增援力量到场。9时45分,省消防总队灭火指挥部11人,昆明支队33人携相关设备到达现场。当日10时50分许,明火基本扑灭,对余火进行清理,防止死灰复燃。

火灾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秦光荣,省长李纪恒,常务副省长李江,副省长尹建业,秘书长卯稳国等领导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省长李纪恒于事故当日率副省长尹建业、秘书长卯稳国及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亲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消防局也先后派员到现场指导督办。省委秦光荣书记专题召开会议听取事故善后和调查处理情况,并提出明确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迪庆州政府迅速成立由州县领导牵头的善后工作指挥部,安排13家酒店集中安置532名受灾人员。建立“一对一”对接的负责制度,每一户受灾群众确定一名干部负责安抚善后工作。省政府下拨500万元,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两级政府下拨643.3万元,专项用于应急及受灾群众的慰问和救助,7家保险公司共接到报损2968万元,通过勘查定损,共兑现赔付1135.5万元。

二、事故相关基本情况

(一)事故房屋基本情况

1.事故房屋权属及结构情况

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所有人为周艳萍(身份证533421196512200048),房屋为局部3层砖木结构,建筑面积441.04平方米。

2.事故房屋租赁情况

2008年12月24日,周艳萍与澳门籍承租人高浩(身份证M0500131701)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事故房屋办理经营证照情况

2009年2月24日,承租人高浩向古城管委会提交《独克宗古城经营使用申请表》,古城管委会社会事业科同日签发“同意该户办理报建手续”。为改建承租房屋为经营场所,房屋所有人周艳萍于2009年2月24日向古城管委会提交了《建房申请》,古城管委会同日批准,高浩同时提交了《独克宗古城建设审批表》,经古城管委会审验后,于2009年12月21日批准同意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并以174号公文送香格里拉县消防大队。消防大队检查验收后,以公消安检许字(2009)第0062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进行了备案。办理完以上手续后,承租人高浩将“如意客栈”交由唐英经营,唐英于2009年2月24日与古城管委会签订了《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年续签),2013年12月30日,唐英与古城管委会又签订了《元旦、春节期间消防安全承诺书》。

经调查,古城内有各类经营户共1600余户,从2010年始,香格里拉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着手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要求在城区内经营户进行工商登记,截至事发时,已登记有限公司或个体经营户60%(按工商部门管辖,应纳入登记的共600余家),“如意客栈”尚未申报工商登记。、

4.事故房屋(客栈)经营情况

唐英(上海市徐汇区人,身份证号:310104197210112824)经营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客栈经营种类为餐饮、住宿,共有接待用客房6间、9个床位,自用住房4间、5个床位,建筑面积共441.04平方米。其中:一层为餐厅、厨房、配电室和杂物间,建筑面积194.6平方米。二层为休息区和住房,自用住房4间、床位5个,客房2间、床位5个,建筑面积194.6平方米。三层为客房4间,床位4个,建筑面积51.84平方米。

客栈雇有2名员工,火灾当天只有1名员工住在客栈,另1名员工请假不在客栈。2014年1月10日晚,只有2名游客入住,均住在303房间。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独克宗古城情况

独克宗古城保护计划始于2002年,由香格里拉县委批复成立“建塘镇独克宗古城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设在建塘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古城保护与开发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管理。2005年11月,根据迪庆州编委办《关于审定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通知》和《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香政办发〔2005〕140号文件),设置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为县政府直属部门,管委会主任按照副处级设置。随着社会经济与古城商贸旅游的发展,香编办复〔2012〕8号文批复增设了古城消防安全科、古城综合执法科。2012年5月,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12〕31号文批复同意《香格里拉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在总体规划中,确定了古城保护的中心主题为:“保护独克宗古城的空间形态、山体水系、建筑群体环境、地方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以及具有民族特色的人文景观和民族文化”。

古城以大龟山为中心,呈放射状扩展布局,面积36.9公顷。辖北门、仓房、金龙3个社区办事处,9个村民小组,主要交通道路4条,巷道23条,最宽处5.2米,最窄处3.3米。共有传统民居515幢,非传统民居105幢,新建民居83幢,民居1682户。常住人口8287人、流动人口4521人。

古城居民住房和经营商户用房均为个人财产,个人招租行为,古城管委会为财政拨款单位,不收取费用。

2.独克宗古城消防管理工作情况

从2002年独克宗古城管委会成立起,指定了一名副主任分管消防工作、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2011年11月6日,古城原住藏族居民自发组建了一支12人的独克宗古城消防宣传队。2012年7月25日,成立了专职消防应急队,队员由古城内3个社区居委会的本地居民组成,共10人。2012年10月26日,成立了古城管委会消防科,但人员一直没有配备。

3.独克宗古城专项消防工程建设情况

古城原建有市政消火栓21个(其中一个损坏后已填埋),消火栓出口水压为0.1-0.25Mpa,由于市政供水满足不了独克宗古城消防用水,州、县消防部门和独克宗古城管委会先后多次向州、县两级政府报告了这一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建设独立的消防系统并纳入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4月20日委托重庆市轻工业设计院编制了《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专项消防工程)。

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迪发改投资〔2010〕28号文批复了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专项消防工程)。2010年5月22日迪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迪庆州发改委(迪建复〔2010〕59号)批复了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含专项消防工程),在完成了项目用地、规划、环境评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等前期的相关手续后,建设单位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委会委托西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进行了勘查,并就“独克宗古城专项消防系统改造工程”专题委托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进行了设计,迪庆州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所下达了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云施设审迪字(2011)133号)。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程序,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6月对独克宗古城专项消防工程单独组织了工程施工招投标,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中标价7631879.81元,招标人和中标第一候选人经过合同谈判,达成协议后 ,2011年6月24日,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下达了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并选择了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监理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古城管理委员会向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核认为,该工程已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核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011055)。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监督站于2011年6月20日受独克宗古城管委会委托,接受该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

(1)建设单位: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委会,项目负责人为管委会副主任潘金生,项目法人为管委会主任张卫华。

(2)设计单位: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设计证书:A253005386,注册地:昆明市华山东路30号,注册资金:322万元,法人代表:许军,资质等级:市政乙级,项目设计人:罗杰。

(3)施工单位: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33400100001373,注册地:迪庆香格里拉环东路州城建局出租房,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法人代表:王乔红,资质等级:消防叁级,项目经理:雷广立。

(4)监理单位: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30103100041584,注册地:昆明市白龙路425号,注册资金:100万元,法人代表:许庆华,资质等级:市政乙级,项目负责人:刘俊。

(5)勘察单位:西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工程勘察证:234803-KY,注册地:大理市凤仪镇,注册资金:850万元,法人代表:高健,资质等级:乙级,项目负责人:马刚。

该工程项目于2011年6月30日开工,至2012年5月大部分完工,因附属工程(挡墙、植被恢复、东廊路建设)影响,该工程一直未完工,直到2013年7月东廊路消防管道铺设完毕,工程完工。由于结算、审计原因,未验收。建设过程中县质量监督站对独克宗古城消防改造工程进行了6次巡查监督,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检查意见,责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整改完善。

该工程建成后,建设方发现有部分消火栓不能防冻,影响出水,便与香格里拉县消防大队联合上报县政府申请拨付专项经费解决消火栓防冻问题,经县政府批复同意并拨付30万元专项经费后,建设方自行采取支墩和保温材料进行防冻处理,但实际不仅未解决低温防冻问题,反而因支墩改造,堵住了消火栓泄水孔,致使消火栓腔体内积水不能排除,在低温下冻结,埋下新的隐患。事后经调查,68%的消火栓因支墩改造堵塞了泄水孔。消防人员在扑火时所开启的4个不出水消火栓因管段内静止存水在冻土层长期热交换作用下冻结,导致消火栓控制阀开启后无法出水。

(三)火灾损失评估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依法委托云南卓尔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及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云南卓尔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司法鉴定操作规范和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独克宗古城烧损房屋平面图及房屋测绘面积,对房屋烧损程度和状态进行了现场勘查,确定了火灾烧损房屋面积为59980.66平方米(其中:房屋烧毁面积58121.66平方米、灭火救援过程中拆除房屋面积1859平方米),火灾烧损房屋直接财产损失为人民币8983.9308万元(不含装修装饰、屋内设施设备、物品等其他直接财产损失和公共设施损失)。此次火灾造成建筑物过火面积98.56亩,损毁文物占地面积2.92亩,占过火面积的3%,损毁文物保护单位面积2220.45平方米,占损毁建筑面积的3.7%。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红军长征博物馆(中心镇公堂)、金龙街建筑群、大龟山大佛寺、吉祥胜利幢、金龙街民居群、白鸡寺、州博物馆等国家、省、州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标志性建筑未受到损害。

由于此次火灾烧损面积大、可燃物多,火灾现场物品基本烧毁殆尽,加之古城经营商铺众多、商品种类繁杂,租赁关系复杂等,难以在短期内作出评估鉴定,目前财产损失的评估鉴定等有关工作仍在进行中。

三、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及责任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现场实验、物证鉴定,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询(讯)问笔录,排除雷击、自燃、吸烟、放火等引发火灾因素,认定火灾事故直接原因为: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唐英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入睡前未关闭电源,五面卤素取暖器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2.间接原因

(1)消防专业队伍实施火灾扑救过程中,无法控制火势蔓延的主要原因是:独克宗古城2012年6月新建成的“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消防栓未正常出水,自备消防车用水不能满足救火需要,导致火势蔓延。

(2)“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设计方案中,未严格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消火栓具体防冻措施,留下消火栓不能保证高原地区低温冰冻先天缺陷。

(3)“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施工中,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埋深敷设管线,部分消火栓管顶覆土深度未达到要求,更加降低防冻标准,不能有效防止低温冰冻。

(4)“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在监理过程中,虽发现施工中存在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埋深敷设管线的问题,但仅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未严格把关,进行跟踪督促整改。

(5)建设方为解决消火栓冰冻问题,自行采用支墩和保温材料进行了补充改造,但因直管穿越冻土层未进行保温处理,支敦改造中又堵塞了消火栓的泄水孔,不仅未起到防冻作用,反而埋下了消火栓低温冻结的隐患,在冬季低温冰冻气象条件作用下,导致不能正常供水(火灾当日最低气温-9摄氏度)。

(6)相关部门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建设督促指导不到位,该工程是专门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按照《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门向迪庆州消防支队进行报审咨询,支队防火处康志红答复:“没有特别需要修改的地方,公共消防设施是不归我们管,不属于我们审批范围”。之后,建设单位未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备案,州、县消防部门在知道这一建设工程的情况下,也未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也未开展抽查、检查和督查。

(7)独克宗古城内通道狭小,纵深距离长,大型消防车辆无法进入或通行,古城内建筑物多为木质,耐火等级低,大量酒吧、客栈、餐厅使用柴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且在扑救火灾时,未能及时联动,提供加压保障。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使用取暖器不当,引发的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

  1. 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发火灾,唐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 独克宗古城管委会作为“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并在已经知道该工程消火栓存在冰冻问题后,自行组织消火栓防冻改造,反而增大了消火栓腔体冻结的几率,并未解决低温防冻问题。在此情况下,未及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致使多数消火栓一年多带缺陷运行,对火灾发生后消火栓不能正常出水,导致火势难以有效控制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1. “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均存在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不到位,具体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问题。
  1. 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香格里拉县消防大队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指导检查督促不力,未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备案及抽查、检查职责。对该工程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
  1. 香格里拉县质监站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施工跟踪监管不到位,对消防设施施工中存在的重大缺陷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监管。
  1. 香格里拉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对市政消防供水重大事项负有责任。事故当日值班值守人员失职,不能及时加压古城市政消火栓补充供水。
  1. 迪庆州人民政府、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对独克宗古城消防安全履职不够,对消防重大安全问题重视不够,未组织专项检查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唐英,女,汉族,上海市徐汇区人。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在其负责经营的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发火灾。唐英涉嫌失火罪,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二)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1. 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在“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设计中,未进行消火栓具体防冻措施设计,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8.6条规定,未进行严格把关,致使该存在重大设计漏项的设计方案得以提供给建设方组织实施。该院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责任。
  1. 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未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落实管线埋深,部分消火栓管顶覆土深度未达到设计要求,起火点邻近6座消火栓5座管顶覆土深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火灾事故后同一时段测试消火栓仍然冻结不出水。该公司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

  1. 潘金生,男,藏族,中共党员,古城管委会副主任(副科级)。作为分管“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直接领导,主管工程建设并担任项目负责人,对消火栓低温防冻缺陷未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参建单位消除缺陷,2013年11月虽专题上报县政府解决100个消火栓防冻问题,但组织施工中所采用的技术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反而在改造后因堵塞消火栓泄水孔导致余水在低温状态下冻结。对“1.11”火灾事故消火栓不能及时供水问题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同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王华军,男,汉族,古城管委会消防科负责人。承担组织古城专职消防队日常值班巡逻和专项消防设施维护管理,“1.11”火灾事故发生当日专职消防队值班巡逻不到位,对组织扑灭初期火灾未尽职责;对消火栓冬季冻结影响出水未及时检查和上报。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杨志,男,白族,香格里拉县质监站站长、工程师。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跟踪监管不到位,应负具体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康志红,男,汉族,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2011年9月前任迪庆支队防火监督处参谋),作为具体负责消防监管工作的部门领导,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对香格里拉县公安消防大队的消防监督工作指导不力,建议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其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继华,男,傈僳族,迪庆州公安局副局长(2009年11月至2013年10月任迪庆州公安局副局长,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县公安局长),在任期间,分管该县消防安全工作,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建设中,督促有关部门监管指导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金永生,男,藏族,香格里拉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在涉及消防重大事件联动预案中负有供水保障职责,事故当日值班值守人员失职,不能及时提供应急保障措施进行补救,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肖徐,男,藏族,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县长。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独克宗古城“1•11”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张卫华,男,藏族,古城管委会主任(副处级)。作为独克宗古城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出现的消火栓低温防冻缺陷未及时研究和上报相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缺陷,对“1.11”火灾事故消火栓不能及时供水问题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万天奎,男,汉族,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2013年8月前任香格里拉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在任香格里拉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期间主管大队防火业务工作,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未进行消防工程设计备案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处分。
  1. 陈天昌,男,汉族,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2012年9月后任迪庆支队支队长),未履行领导职责督促支队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法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存在的隐患进行检查,且对消防总队领导前期检查调研迪庆州消防工作时提出的工作要求落实不力,针对独克宗古城存在的消防问题督促不力,建议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其作出免职处理。

对以上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四)建议写出检查的相关单位

1.建议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向迪庆州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2.建议迪庆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

(五)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单位

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处罚情况抄报省安全监管局。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明确职责,加强古城监督管理。州、县政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古城管理委员会、消防、安全监管、住建、发展改革、旅游等部门在古城管理方面的职责任务,将古城消防安全纳入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同时明确单位(商户)主体责任,制定古城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措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和自检自查,提高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二)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古城火灾防控能力。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将古城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消防规划内容一并规划、同步实施。同时,明确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单位主体,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到位,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政消火栓进行改造,确保完好。同时加强古城专兼职消防力量建设,在人员招聘、培训、应急处置、管理体制上进一步理顺,配备小型、轻便、高效、灵活机动的灭火救援装备和器材,提高巡查执法和及时处置火灾能力,并与香格里拉县消防专业队伍进行无缝对接,全面提升古城火灾防控综合能力。

(三)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负责,由“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专题研究,针对该项目重大缺陷和其他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推进项目尽早按照标准规范补充完善,经合法验收后投入使用。并督促独克宗古城管委会立即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解决独克宗古城在低温冰冻条件下其他供水方式的有效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四)强化火灾隐患整治力度。迪庆州和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按照隐患级别建档并加强督促整改,严格执行“五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度,落实各级挂牌督办制度,不断加强古城、寺庙、商城、市场、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专项治理工作,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维护本地区的火灾形势稳定,严防再次发生类似火灾。

(五)公安消防部门要指导、督促基层消防队伍(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工作。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要采取发布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发送警示短信、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知识,提升火灾防范意识。

无锡惠山区无锡天天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9.22金铭泰公司火灾事故相关情况的报告

春熙路“4·12”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19568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705 | 2014_厦门市湖里区家乡瓦罐煨汤馆9·19较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厦门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厦门市湖里区家乡瓦罐煨汤馆“9·19”较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9月19日11时26分左右,厦门市湖里区福园公寓家乡瓦罐煨汤馆(注册名称:湖里区张爱琴小吃店)发生一起燃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1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9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尤权、省长苏树林、副省长徐钢、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蒙徽、市长刘可清等省、市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抓紧抢救受伤人员,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强化安全监管,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省、市领导的批示要求,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市安监局牵头,成立由市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市政园林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监管局、总工会、质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消防支队及湖里区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的厦门市湖里区家乡瓦罐煨汤馆“9·19”较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勘验、专家论证、调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原因,界定了事故性质,区分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安全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4年9月19日8时30分左右,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0号福园公寓一层北部的家乡瓦罐煨汤馆(店主张爱琴)开门营业。11时20分左右,张爱琴发现后门附近煤气味较重,疑有液化石油气泄漏,即打电话给送气工叶志典过来处理,其妹妹张爱容即去通知旁边店面关闭火源。11时26分左右,店内突然发生爆炸。爆炸造成5人死亡,18人不同程度受伤。爆炸冲击波将该店门窗玻璃击碎,二层部分楼板混凝土冲击变形,相邻店面隔墙冲倒和门窗玻璃击碎,店面后侧的福园公寓物业办公室、通道吊顶被损毁;距事发地21米远的对面建筑(国泰大厦)部分门窗玻璃、空调外机防护板被损坏。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厦门市政府立即启动三级应急预案,李栋梁副市长、林锐市长助理、徐文东副秘书长以及湖里区党委政府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市、区两级公安、消防、卫生、市政、安监、质监等部门会同湖里区有关部门开展抢救工作。省安监局张春华副巡视员、省住建厅王胜熙副厅长、省质监局刘绍文总工程师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施救工作,看望慰问伤员。现场18名伤员分别送往医院救治,并清理出17个液化石油气瓶。

截止到2015年1月12日,5名遇难者家属中,已有2名遇难者的善后工作结束,家乡瓦罐煨汤馆3名遇难者的善后工作正在处理中;18名伤员当中,还有1名伤员在医院治疗,病情平稳,其余已办理出院手续。

二、事故涉及有关单位及现场勘测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家乡瓦罐煨汤馆,位于湖里区嘉禾路390号之14B ,2014年7月9 日湖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该店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350206830137600,经营者:张爱琴,有效期:长期,注册名称:湖里区张爱琴小吃店(门店名称“家乡瓦罐煨汤馆”)。

该店建筑面积约47平方米,为高层建筑一楼店面。由店门向内依次为就餐区域和分隔出来的1间厨房组成;就餐区域内分左右各设置了3张饭桌;厨房内右侧为冰箱和杂物放置架,左侧有2个液化石油气灶,左侧靠近后门处有1个小卫生间,厨房后面是通道,被隔出来设置了洗碗池及放置液化石油气瓶等物品。

该店采用液化石油气作为厨房燃气,共有液化石油气瓶4个,其中50公斤装瓶3个,15公斤装瓶1个,未设置专门气瓶间。

2.厦门集顺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东浦路供应站(以下简称“东浦路供应站”),负责人为蔡金排(曾用名蔡金牌)。该站持证照情况:《营业执照》,注册号:350200180011395,经营范围:批发、零售石油液化石油气,经营场所:厦门市开元区东浦路大厝山(即思明区东浦路大厝山),换发新照日期:2011年4月19日,发证机关: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于2008年11月3 日为该站颁发《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证书编号:厦燃字第061号)。

送气工叶志典雇用陈长太从事燃气配送业务。经查叶志典、陈长太两人均不是集顺公司正式职工,无送气工证,但长期从东浦路供应站取得经营性气源,利用江淮箱式货车作为燃气运输工具向餐饮企业提供气源,家乡瓦罐煨汤馆使用的液化气由叶志典和陈长太供应。

3.厦门集顺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蔡金排(曾用名蔡金牌)。该站持证照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50200100014991,经营范围:城市燃气供应,住所: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新村,有效期至2016年2月1日;《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闽201202000005P,经营类别: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区域: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期至2017年3月30 日;福建省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35165-2017,有效期至2017年7月30 日。

4.厦门市嘉福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福园物业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15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50203200067631,住所为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1号三楼之十,法定代表人黄正直。

2009年2月16日,嘉福园物业公司与福园公寓建设单位厦门市福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按约定对该公寓所有商铺、住宅及写字楼进行物业管理,即家乡瓦罐煨汤馆的物业由该公司负责管理。

(二)现场勘查情况

1.爆炸中心位置。

经勘查福园公寓楼一层北部店面,有10间店面受到不同程度损坏。其中家乡瓦罐馆(嘉禾路390号之14 B )受损最为严重,天花板呈半圆型拱起,部分楼板已完全破穿,明显可见配筋,部分配筋间的水泥块已经缺失,楼板与梁连接处钢筋呈拉扯状,板梁分离;相邻隔墙倒塌,从一层的阿村烧烤摊至枸杞叶养生汤之间的五间店面隔墙均以家乡瓦罐馆为中心分别向东、西两侧倒塌。

经现场分析,爆炸中心位于嘉禾路390号之14B的福园公寓一层北部外立面的家乡瓦罐馆。

2.爆炸现场提取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勘验

爆炸发生后,消防官兵先期在福园公寓一层北部店面和中部过道共清理提取液化石油气钢瓶13只,之后调查组又在家乡瓦罐馆内厨房南部倒塌的砖墙下挖掘提取出钢瓶4只(50公斤3只,15公斤1只),现场共发现17只钢瓶。在家乡瓦罐馆发现的气瓶依次编号为1#、2#、3#、4#。其中,1#瓶为YSP118-Ⅱ型气相和液相双阀结构钢瓶,2#瓶为YSP118型气相单阀结构钢瓶、3#为YSP118型气相单阀结构钢瓶,4#为YSP35.5型气相单阀结构钢瓶。产权标识:1#、3#的瓶身涂敷有“集顺”字样,即产权单位为集顺公司,2#、4#钢瓶钢印号和产权单位标识无法辨认。

对现场编号1#的钢瓶进行现场勘验:该钢瓶整体未见明显变形,气瓶上部有气、液两个瓶阀,其中在涂有“液”字标识的瓶阀上安装连接有减压阀,减压阀与瓶阀接口连接不紧密,仅旋进瓶阀有效深度约1/3 ;对瓶体进行称重,重量为48.35kg (称重含减压阀,瓶身自身重量48kg ),瓶内气体已经基本排空;液相瓶阀处于开启状态,存于瓶阀出口处的垫圈基本完好,气相阀处于关闭状态;现场未发现任何形式的强制气化装置。

现场的2 #、3#、4#钢瓶瓶阀处于关闭状态,钢瓶整体未见明显变形。

经分析,现场编号为1#、型号YSP118-Ⅱ型、公称容积118L、钢印号为606901、产权标识“集顺”的钢瓶为产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的钢瓶。

3.检验鉴定情况

(1)对现场发现的17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委托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进行了外观检查、称重、气密性检查三个项目检查,检验情况基本正常,检查报告编号:2014002;

(2)对集顺公司储罐内的液化石油气委托国家化学工业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进行了检验,4个储罐内的液化石油气检测(C3+C4)烃类组分实测结果均在标准要求(≧95)之上,单项判定合格;

(3)家乡瓦罐馆现场提取的编号1#、2#钢瓶经检查为空瓶,对3#、4#的钢瓶内气体进行检测结果为:二甲醚实测分别为:56.6、52.6 ;(C3+C4 )烃类组分实测分别为:43、47 ,低于标准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装不正确,操作人员错将本应连接在液化石油气钢瓶(YSP118- II型)气相阀上的减压阀连接在液相瓶阀上,且减压阀安装连接不到位,导致瓶阀开启时液化石油气以液相状态大量泄漏并迅速汽化,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达到爆炸极限后遇电器开关、空调、电风扇等点火源,引发爆炸。

(二)间接原因。

有关单位及个人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非法经营、违法使用液化石油气;有关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够到位,致使液化石油气经营和使用环节安全监管存在漏洞。

1.家乡瓦罐馆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不落实,对店内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在不符合安全规范的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未指定专人负责液化气使用管理,致使液化石油气瓶安装使用失当,导致液化气泄漏,引发爆炸。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集顺公司及东浦路供应站未严格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客户管理及钢瓶管理失控;长期向不具备燃气运输资质、未取得送气工证的叶志典提供经营性气源;未对送气工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向没有气化装置的用户提供“YSP118- II”型气、液双相双阀钢瓶,致使发生接口连接错误,导致液化石油气泄漏引发爆炸。这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嘉福园物业公司及其福园公寓管理处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福园公寓餐饮店存在的违法占用、封堵消防疏散通道,违法使用燃气钢瓶的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造成安全管理漏洞。这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4.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湖里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要求,福园物业公司、江头街道、吕厝社区、江头公安派出所等单位负责对该店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市政、经贸、质监、交通、安监、城管、环保、工商、消防等部门按其各自职能对燃气管理实施监督工作。为了加强餐饮企业燃气使用安全管理,2012年12月,市、区两级政府安委会根据全国的统一部署,下发了《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小型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从2012年12月底至2013年5月底对全市范围内所有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进行整治,并明确了辖区有关部门职责。经查,吕厝社区、江头公安派出所、江头街道办事处、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市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组织餐饮企业燃气专项整治以及日常安全检查履行职责不够到位,对事发单位所在建筑消防疏散通道被占用,店家违规使用燃气钢瓶的情况检查、整改不到位,致使餐饮店面安全管理及液化石油气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存在漏洞,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湖里区家乡瓦罐煨汤馆“9·19”较大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此次事故涉及企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责任人员10名,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如下: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张爱琴,家乡瓦罐馆经营者。作为店面经营管理责任人,未建立安全责任制,未指定专人对燃气瓶进行管理,在不符合安全规范的场所使用液化气钢瓶,产生重大事故隐患,致使液化气泄漏及应急处置不当,引发爆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司法机关处理3人

1.叶志典,厦门市翔安区人,在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无《燃气供应许可证》和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使用没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没有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和没有押运员资格证的情况下,雇用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从事燃气配送经营活动。特别是向没有气化装置、不符合安全用气环境的家乡瓦罐馆配送气、液双相双阀钢瓶(YSP118-II),致使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引发爆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陈长太,漳州市龙海市人,叶志典雇用的燃气配送工。在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无《燃气供应许可证》和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协同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从事燃气配送经营活动。特别是向没有气化装置、不符合安全用气环境的家乡瓦罐馆配送气、液双相双阀钢瓶,致使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引发爆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蔡金排,曾用名蔡金牌,厦门市思明区人,集顺公司及东浦路供应站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东浦路供应站疏于管理,对客户管理及液化气钢瓶管理失控,存在安全管理漏洞,致使发生液化气泄漏爆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罚人员6人

1.许宗荣,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公交燃气处副处长,履行全市燃气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集顺公司及其东浦路供应站长期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和查处,给瓶装燃气经营管理和燃气使用环节留下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

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2.肖桂芳,湖里区江头街道吕厝社区主任。吕厝社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家乡瓦罐煨汤馆存在的占用消防疏散通道、擅自在消防疏散通道设立气瓶间和违规使用液化气钢瓶安全隐患等问题未及时排查整治,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

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3.赵海燕,江头街道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未认真履行领导职责,对家乡瓦罐馆存在的占用消防疏散通道、擅自在消防疏散通道设立气瓶间和违规使用液化气钢瓶安全隐患等问题未及时排查整治,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4.张起彦,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公安分局江头派出所民警,吕厝社区警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福园公寓餐饮店存在违法占用、封堵消防疏散通道、违法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的等问题检查和督促整改不到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

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5.黄正直,嘉福园物业公司物业经理。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福园公寓餐饮店违法占用、封堵消防疏散通道,违法使用液化气钢瓶的情况未检查、未发现,造成安全管理漏洞,产生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追究责任。

6.刘金良,嘉福园物业公司福园公寓小区物业管理处主任,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明知福园公寓餐饮店违法占用、封堵消防疏散通道,违法使用燃气钢瓶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且在签收公安湖里分局江头派出所向福园公寓物业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违规餐饮店进行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有关人员的处分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如有涉嫌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行政处罚建议

1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42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该对事故负有主体责任的家乡瓦罐煨汤馆(张爱琴小吃店)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店主已在事故中死亡,无法执行,建议免予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该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 .建议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吊销东浦路供应站《燃气供应许可证》并处以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3.建议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集顺公司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4.建议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依法对嘉福园物业公司予以处罚。

(五)责令作出检查

建议责成湖里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检查。

建议责成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向区政府作出检查。

五、整改措施及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七条整改措施及建议:一是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大检查,组织专项整治;二是健全燃气安全管理监管体系,理顺燃气安全管理监管职责;三是加大燃气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燃气行业违法行为;四是认真落实燃气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实行谁供气谁负责;五是加快管道燃气建设,鼓励用户使用管道燃气,压缩瓶装燃气使用空间,并推广应用燃气安全技术装置,主动防范燃气事故;六是加大城镇燃气安全科普力度,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七是关于现场气瓶内液化石油气不达标问题,建议市市政园林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依法予以查处。

厦门市湖里区家乡瓦罐煨汤馆“9·19”较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5年1月12日

厦门市思明区味味川菜馆“11·25”较大燃…

温州市三星乳胶股份有限公司“12·1”燃…

没有相关信息!

78988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3115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40359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

33050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08706 | 2014_台州大东鞋业1·14_1·14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14年1月14日14时40分左右,位于台州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的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1080平方米,事故共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关注,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死者家属抚慰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台州市和温岭市接到事故报警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调集人员和装备,全力开展抢险救援。副省长毛光烈连夜赶至现场指导救治善后及事故调查等工作,并赴医院看望慰问伤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有关领导也先后抵浙对事故调查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督办。1月15日下午,李强省长和全省11个市的市长集中参加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会议结束后,李强省长专门对“1?14”事故伤员医治、善后处理、事故原因调查以及立即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1月14日,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消防总队、省人民检察院和台州市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参与,依法对事故原因开展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开展事故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取证、考察对比同类企业生产现状、组织专家分析论证、查阅相关部门工作台帐资料等工作,经过认真分析和讨论,查明了“1?14”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并根据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下一步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鞋厂”)位于台州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系个体私营企业,法人代表林剑锋,股东为林剑锋和林真剑兄弟两人,各持股份50%。大东鞋厂于2003年6月10日通过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工商注册号:331081100158634,注册资本108万元,经营范围为鞋制造、销售,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2013年6月14日,通过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审核,核准通知文书号:(温工商)登记内变字[2013]第2737号。

大东鞋厂雇有员工83名(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主要生产布鞋、休闲鞋和保暖鞋等,2013年产值499万元。

(二)厂房租赁情况

2003年7月,大东鞋厂租用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的老村部办公楼作为生产厂房,并经村委会同意使用村部办公楼周边用地1.98亩搭建铁棚(约400平方米)用于生产。

(三)厂房建筑布局情况

厂房主体为砖混结构,坐东朝西,地上共有三层。其中,一层是成品鞋生产车间;二层为半成品加工车间和鞋料仓库。三层南半部为鞋帮加工车间,北半部为卫生间、厨房和休息室。主体厂房建筑中部设有一部连通各层的敞开式楼梯,主体建筑北侧外墙设有一部从二层通往一层的钢质疏散楼梯,二层通往该楼梯的疏散门为卷帘门。主厂房只在首层和二层室内楼梯处各设置1个室内消火栓,但室内消火栓未接入市政消防管网,也未设屋顶水箱,故消火栓处于无水状态。

租赁之初,大东鞋厂未经审批擅自在主体建筑东、南、北三面加建了由单层铁皮棚和砖墙围成的不规则形状违章建筑用作生产,并使用至今。铁皮棚高2米,建筑面积400余平方米。

(四)企业安全监管情况

经查,温岭市城北街道于2013年4月与大东鞋厂签订了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驻村干部每月对该企业的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记录显示,最近一次检查是2013年12月31日,当时检查未发现大东鞋厂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据调查,大东鞋厂建立以来,当地消防、派出所、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均未对该企业进行过消防和安全生产检查,城市管理部门也未对其搭建的违章铁棚采取过任何处罚和责令拆除的措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

1月14日,大东鞋厂正常生产。当日下午,在企业车间内上班的员工共有75人(其中,一楼35人、二楼8人、三楼32人),由于学校放假,有6名小孩被员工带至车间。其时厂房内总计有81人。事故发生前,员工王谋文和吴昌玉正在厂房一层东侧铁棚内进行包装作业,吴昌玉负责打小包(即将成品鞋放入鞋盒),王谋文负责打大包(即将鞋盒装入大箱)。当时,在铁棚东北角离空压机约2米远处,共放有打包好的鞋子约600箱。在空压机南侧转角的平台处及废弃流水线西侧,共堆放有打包好待运至仓库的鞋箱300余箱,鞋箱堆高距铁棚顶约1米。14时40分许,面对堆放鞋箱方向作业的吴昌玉突然闻到一股焦味,随即发现靠近东北角流水线处堆放的一排鞋箱着火,便告知王谋文,并随即呼喊附近员工拿灭火器进行灭火。发现火情后,一层成品车间管理负责人余金标闻讯立即拉下配电箱总电闸,正在一层办公室的业主林真剑听到有人喊起火后跑出办公室,随即指挥员工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和抢搬物品。因当日东北风强劲,通过东面砖墙上排风机孔洞进入铁棚,风助火势,浓烟与火焰窜入一楼主厂房迅速蔓延。正在扑救的员工见火势无法控制,便相继逃离,并在厂房外呼喊楼上员工逃生。14时52分,逃离厂房的大东鞋厂员工陈云刚拨通119电话报警。随后,二层和三层部分员工通过二层外侧疏散楼梯或直接跳到一层铁棚顶进行逃生自救,也有部分员工躲在三层房间内等待救援,一些从三层逃至二层的员工因浓烟太大被困二楼不幸遇难。

三、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位于鞋厂东侧钢棚北半间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鞋盒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大东鞋厂主体厂房未经消防审批,厂房内消火栓形同虚设,各层楼梯未经封闭,疏散楼梯门未采用平开门,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厂房内电气线路及用电设备没有专业电工维修保养,线路陈旧、敷设不规范,部分线路未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直接经过存放大量纸箱、成品鞋及可燃杂物等可燃易燃物品的包装车间,导致电气线路起火后迅速蔓延。同时,违规擅自搭建的铁棚更增加了火灾负荷,影响了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

2.大东鞋厂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无人具体负责,并因计件工资及员工流动性大等原因,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松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均得不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1. 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委会以包代管、放纵违章,未尽安全管理基本职责。杨家渭村委会未履行房屋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基层消防安全检查责任,放纵大东鞋厂违章搭建行为,对大东鞋厂长期存在的严重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劝阻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1. 温岭市城北街道以及辖区派出所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很好落实,日常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大东鞋厂开办十年来街道有关部门和派出所没有对其进行安全专项检查,仅以驻村干部例行检查代替安全检查,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管理存在死角盲区,致使大东鞋厂严重消防安全隐患长期没有得到有效整治。
  1. 温岭市相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大东鞋厂违章搭建行为及企业内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长期没有得到重视和整治,反映出当地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排查没有真正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仍不彻底,消防、城管、安监等部门在执法、监管和指导城北街道工作上存在疏漏。
  1. 温岭市委、市政府对消防安全重视不够,履职不到位。在全省上下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当地党委、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基层街道政府开展消防安全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指导、检查力度不大、落实不够,基层安全监管仍浮在表面、存在漏洞,隐患排查整治仍不彻底。

(三)事故性质

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林剑锋,大东鞋厂法人代表、执行董事、经理,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林真剑,大东鞋厂股东、监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目前上述两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正在立案侦查阶段。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给予党纪或政纪处理的人员

1.决定给予温岭市市长李斌行政记过处分。

2.决定给予温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永兵行政记过处分。

3.决定给予温岭市副市长陈刚行政警告处分。

4.决定给予温岭市副市长张文洋行政记过处分。

5.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党工委书记余海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主任连永明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常务副主任、消防安全工作站站长、安全生产工作站站长俞抒明行政撤职处分。

8.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徐道德行政记大过处分。

9.决定给予温岭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余昌锋记大过处分。

10.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罗新军行政记过处分。

  1. 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城区二中队中队长(原温岭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城北中队副中队长)陈云军行政记大过处分。

12.决定给予温岭市安监局局长金良明行政记过处分。

  1. 决定给予温岭市滨海交警中队指导员(原温岭市城北派出所副所长)徐华军行政记过处分。

14.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党支部书记林云辉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5.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原村委会主任林德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大东鞋厂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

2.由台州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大东鞋厂依法予以取缔。

3.台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五、事故整改措施建议

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温岭市党委、政府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搞好安全生产“大教育”,增强全社会防范事故意识。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法规和知识的宣传,运用事故案例血的教训搞好安全警示教育,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生产人员以及社会民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能力,引导企业自觉加强安全管理,整改安全隐患,筑牢预防事故的思想防线。同时,要畅通群众对安全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及事故的举报渠道,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将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有效地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二)开展安全隐患“大整治”,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当地政府要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持续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严格整改标准,严肃整治责任,真正做到不打折扣、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确保彻底排查整治到位。重点针对本地区小作坊、小企业、出租房、违章建筑等场所设备设施陈旧落后、火灾隐患多、违规违章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借助当前正在开展的“三改一拆”(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四边三化”(在公路边、铁路边、河边、山边等区域开展洁化、绿化、美化行动)等工作,搞好整治规划,建立安全隐患台帐,重点治理企业违章违法搭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严重、员工安全培训和逃生演练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坚决清除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和滋生事故隐患的土壤。

(三)抓好安全责任“大落实”,确保安全监管措施到位。当地党委政府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决不要带血的GDP。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抓好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真正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落实到政府、部门、镇街、村居、企业和房东,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责任网络,并通过将责任落实情况与诚信体系挂钩,加大企业违法成本等措施,督促辖区各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事故防范到位。要探索实施行政村安全生产两委负责制,建立出租房承租方安全监管和事故连带赔偿承诺制度。

(四)努力构筑安全“大监管”网络,实施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当地消防、城管、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发挥好政府部门安全监管的主导作用,加强源头管控。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证照;对于未经过审批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经查实,坚决予以关闭、查封。同时,要根据辖区内“低、小、散”企业量大面广的特点,进一步健全乡镇(街道)安全(消防)网格管理组织,明确职责任务,健全工作机制,通过发挥信息化平台作用,依靠基层网格管理力量搞好动态巡查,真正实现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置。

(五)落实安全事故“大防控”措施,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当地政府要认真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全面推进老旧住宅、老旧厂区和城中村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借助腾笼换鸟、机器换人等举措施,加快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高风险产业、工艺和装备,倒逼落后产业转型升级。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在建设规划、证照核准、消防验收、供电安全、出租房和外来人口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常态化管理措施,建立各部门执法联动、管理联抓、问题联治、信息联通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着力破解小企业、小单位、小作坊内部管理松散、非法违规现象普遍等安全生产难点问题,从源头上防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当地安监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对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不落实、事故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FD08707 | 2014_台州大东鞋业1·14重大_1·14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14年1月14日14时40分左右,位于台州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的台州 大东鞋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1080m2,事故共造成16人死亡,5 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关注,先后作出重要批 示,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死者家属抚慰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 关人员的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台州市和温岭市 接到事故报警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调集人员和装备,全力开展抢险救援。副省 长毛光烈连夜赶至现场指导救治善后及事故调查等工作,并赴医院看望慰问伤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有关领导也先后抵浙对事故调查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督办。 1月15日下午,李强省长和全省11个市的市长集中参加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 会议结束后,李强省长专门对“1·14”事故伤员医治、善后处理、事故原因调查以 及立即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鞋厂”)位于台州温岭市城北街道杨 家渭村,系个体私营企业,法人代表林某锋股东为林某锋和林某剑兄弟两人,各 持股份50%。大东鞋厂于2003年6月10日通过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工商注册号:331081100158634,注册资本108万元,经营范围为鞋制造、销售, 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2013年6月14日通过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变 更登记审核,核准通知文书号:(温工商)登记内变字[2013]第2737号 大东鞋厂雇有员工83名(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主要生产布鞋、休闲鞋和保暖 鞋等,2013年产值499万元。酒 374 第九章电气火灾典型事故案例 二)厂房租赁情况 2003年7月,大东鞋厂租用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的老村部办公楼作为生产 厂房,并经村委会同意使用村部办公楼周边用地1.98亩搭建铁棚(约400m2)用 于生产。 (三)厂房建筑布局情况 厂房主体为砖混结构,坐东朝西,地上共有三层。其中,一层是成品鞋生产车 间;二层为半成品加工车间和鞋料仓库。三层南半部为鞋帮加工车间,北半部为卫 生间、厨房和休息室。主体厂房建筑中部设有一部连通各层的敞开式楼梯,主体建 筑北侧外墙设有一部从二层通往一层的钢质疏散楼梯,二层通往该楼梯的疏散门为 卷帘门。主厂房只在首层和二层室内楼梯处各设置1个室内消火栓,但室内消火栓 未接入市政消防管网,也未设屋顶水箱故消火栓处于无水状态。 租赁之初,大东鞋厂未经审批擅自在主体建筑东、南、北三面加建了由单层铁 皮棚和砖墙围成的不规则形状违章建筑用作生产,并使用至今。铁皮棚高2m,建 筑面积400余平方米。 (四)企业安全监管情况 因二 经查,温岭市城北街道于2013年4月与大东鞋厂签订了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目 标管理责任书。驻村干部每月对该企业的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记录显示,最 近一次检查是2013年12月31日,当时检查未发现大东鞋厂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 题。据调查,大东鞋厂建立以来,当地消防、派出所、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均未对 该企业进行过消防和安全生产检查,城市管理部门也未对其搭建的违章铁棚采取过 任何处罚和责令拆除的措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

1月14日,大东鞋厂正常生产。当日下午,在企业车间内上班的员工共有75 人(其中,一楼35人、二楼8人、三楼32人),由于学校放假,有6名小孩被员工 带至车间。其时厂房内总计有81人。事故发生前,员工王某文和吴某玉正在厂房 一层东侧铁棚内进行包装作业,吴某玉负责打小包(即将成品鞋放鞋盒),王某 文负责打大包(即将鞋盒装入大箱)。当时,在铁棚东北角离空压机约2m远处, 共放有打包好的鞋子约600箱。在空压机南侧转角的平台处及废弃流水线西侧,共 375 电气火灾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完全手册 堆放有打包好待运至仓库的鞋箱300余箱,鞋箱堆高距铁棚顶约1m.14时40分 许,面对堆放鞋箱方向作业的吴某玉突然闻到一股焦味,随即发现靠近东北角流水 线处堆放的一排鞋箱着火,便告知王某文,并随即呼喊附近员工拿灭火器进行灭 火。发现火情后,一层成品车间管理负责人余某标闻讯立即拉下配电箱总电闸,正 在一层办公室的业主林某剑听到有人喊起火后跑出办公室,随即指挥员工用灭火器 进行扑救和抢搬物品。因当日东北风强劲,通过东面砖墙上排风机孔洞进入铁棚, 风助火势,浓烟与火焰窜入一楼主厂房迅速蔓延。正在扑救的员工见火势无法控 制,便相继逃离,并在厂房外呼喊楼上员工逃生14时52分,逃离厂房的大东鞋 厂员工陈某刚拨通119电话报警。随后,二层和三层部分员工通过二层外侧疏散楼 梯或直接跳到一层铁棚顶进行逃生自救,也有部分员工躲在三层房间内等待救援, 一些从三层逃至二层的员工因浓烟太大被困二楼不幸遇难。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直接原因 位于鞋厂东侧钢棚北半间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鞋盒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大东鞋厂主体厂房未经消防审批,厂房内消火栓形同虚设,各层楼梯未经 封闭,疏散楼梯门未采用平开门,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厂房内电气线路及用电 设备没有专业电工维修保养,线路陈旧、敷设不规范,部分线路未采取穿管等防火 保护措施,直接经过存放大量纸箱、成品鞋及可燃杂物等可燃易燃物品的包装车 间,导致电气线路起火后迅速蔓延。同时,违规擅自搭建的铁棚更增加了火灾负 荷,影响了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 (2)大东鞋厂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无人具 体负责,并因计件工资及员工流动性大等原因,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松散,安全生产 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均得不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3)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委会以包代管、放纵违章,未尽安全管理基本职 责。杨家渭村委会未履行房屋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基层消防安全检查责任, 放纵大东鞋厂违章搭建行为,对大东鞋厂长期存在的严重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劝 阻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4)温岭市城北街道以及辖区派出所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在实际 376 第九章电气火灾典型事故案例 工作中没有很好落实,日常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大东鞋厂开办十年来 街道有关部门和派出所没有对其进行安全专项检查,仅以驻村干部例行检查代替安 全检查,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管理存在死角盲区,致使大东鞋厂严重消防安全 隐患长期没有得到有效整治。 (5)温岭市相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大东鞋厂违章搭建行 为及企业内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长期没有得到重视和整治,反映出当地消防安全大 检查大排查没有真正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打非治违和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仍不彻底,消防、城管、安监等部门在执法、监管和指导城北街道工 作上存在疏漏。 (6)温岭市委、市政府对消防安全重视不够,履职不到位。在全省上下认真开 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当地党委、政府对有关部 门和基层街道政府开展消防安全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指导、检查力 度不大、落实不够,基层安全监管仍浮在表面、存在漏洞,隐患排查整治仍不 彻底。 三)事故性质 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四、事故整改措施:

(一)搞好安全生产“大教育”,增强全社会防范事故意识。当地政府和相关部 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运用事故案例血的教训搞好安全警示教育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生产人员以及社会 民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能力,引导企业自觉加强安全管理,整改安全隐患,筑 牢预防事故的思想防线。同时,要畅通群众对安全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及事故的举 报渠道,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将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有效地 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二)开展安全隐患“大整治”,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当地政府要结合当 前正在进行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 效”的要求,持续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严格整改标准,严肃整治责 任,真正做到不打折扣、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确保彻底排查整治到位。重点针对 本地区小作坊、小企业、出租房、违章建筑等场所设备设施陈旧落后、火灾隐患 多、违规违章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借助当前正在开展的“三改一拆”(旧住宅区、 377 电气火灾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完全手册 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四边三化”(在公路边、铁路边、河边、 山边等区域开展洁化、绿化、美化行动)等工作,搞好整治规划,建立安全隐患台 账,重点治理企业违章违法搭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严 重、员工安全培训和逃生演练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坚决清除非法违 规生产经营和滋生事故隐患的土壤。 (三)抓好安全责任“大落实”,确保安全监管措施到位。当地党委政府要正确 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 越的红线,坚决不要带血的GDP。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 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抓好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建立 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真正将安全生产责 任逐级落实到政府、部门、镇街、村居、企业和房东,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 安全责任网络,并通过将责任落实情况与诚信体系挂钩,加大企业违法成本等措 施,督促辖区各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 位、基础管理到位、事故防范到位。要探索实施行政村安全生产两委负责制,建立 出租房承租方安全监管和事故连带赔偿承诺制度。 (四)努力构筑安全“大监管”网络,实施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当地消防、城 管、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发挥好政府部门安全监管的主导作用,加强源头管控。凡 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证照;对于未经过审批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的,一经查实,坚决予以关闭、查封。同时要根据辖区内“低、小、散”企业量 大面广的特点,进一步健全乡镇(街道)安全(消防)网格管理组织,明确职责任 务,健全工作机制,通过发挥信息化平台作用,依靠基层网格管理力量搞好动态巡 查,真正实现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置。 (五)落实安全事故“大防控”措施,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当地政府要认 真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全面推进老旧住宅、老旧厂区和城中村安全生产综合整 治,借助腾笼换鸟、机器换人等举措施,加快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高风险产业、工 艺和装备,倒逼落后产业转型升级。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 协商、调解等方法,在建设规划、证照核准、消防验收、供电安全、出租房和外来 人口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常态化管理措施建立各部门执法联动、管理联抓、问题 联治、信息联通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着力破解小企业、小单位、小作坊内部 管理松散、非法违规现象普遍等安全生产难点问题,从源头上防控重特大生产安全 事故发生。同时,当地安监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对因安全生产工作 责任不落实、事故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 过”的原则,从严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78

FD08708 | 2014_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14年1月14日14时40分左右,位于台州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的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1080平方米,事故共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关注,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死者家属抚慰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台州市和温岭市接到事故报警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调集人员和装备,全力开展抢险救援。副省长毛光烈连夜赶至现场指导救治善后及事故调查等工作,并赴医院看望慰问伤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有关领导也先后抵浙对事故调查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督办。1月15日下午,李强省长和全省11个市的市长集中参加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会议结束后,李强省长专门对“1•14”事故伤员医治、善后处理、事故原因调查以及立即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1月14日,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消防总队、省人民检察院和台州市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参与,依法对事故原因开展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开展事故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取证、考察对比同类企业生产现状、组织专家分析论证、查阅相关部门工作台帐资料等工作,经过认真分析和讨论,查明了“1•14”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并根据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下一步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鞋厂”)位于台州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系个体私营企业,法人代表林剑锋,股东为林剑锋和林真剑兄弟两人,各持股份50%。大东鞋厂于2003年6月10日通过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工商注册号:331081100158634,注册资本108万元,经营范围为鞋制造、销售,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2013年6月14日,通过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审核,核准通知文书号:(温工商)登记内变字[2013]第2737号。

大东鞋厂雇有员工83名(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主要生产布鞋、休闲鞋和保暖鞋等,2013年产值499万元。

(二)厂房租赁情况

2003年7月,大东鞋厂租用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的老村部办公楼作为生产厂房,并经村委会同意使用村部办公楼周边用地1.98亩搭建铁棚(约400平方米)用于生产。

(三)厂房建筑布局情况

厂房主体为砖混结构,坐东朝西,地上共有三层。其中,一层是成品鞋生产车间;二层为半成品加工车间和鞋料仓库。三层南半部为鞋帮加工车间,北半部为卫生间、厨房和休息室。主体厂房建筑中部设有一部连通各层的敞开式楼梯,主体建筑北侧外墙设有一部从二层通往一层的钢质疏散楼梯,二层通往该楼梯的疏散门为卷帘门。主厂房只在首层和二层室内楼梯处各设置1个室内消火栓,但室内消火栓未接入市政消防管网,也未设屋顶水箱,故消火栓处于无水状态。

租赁之初,大东鞋厂未经审批擅自在主体建筑东、南、北三面加建了由单层铁皮棚和砖墙围成的不规则形状违章建筑用作生产,并使用至今。铁皮棚高2米,建筑面积400余平方米。

(四)企业安全监管情况

经查,温岭市城北街道于2013年4月与大东鞋厂签订了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驻村干部每月对该企业的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记录显示,最近一次检查是2013年12月31日,当时检查未发现大东鞋厂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据调查,大东鞋厂建立以来,当地消防、派出所、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均未对该企业进行过消防和安全生产检查,城市管理部门也未对其搭建的违章铁棚采取过任何处罚和责令拆除的措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

1月14日,大东鞋厂正常生产。当日下午,在企业车间内上班的员工共有75人(其中,一楼35人、二楼8人、三楼32人),由于学校放假,有6名小孩被员工带至车间。其时厂房内总计有81人。事故发生前,员工王谋文和吴昌玉正在厂房一层东侧铁棚内进行包装作业,吴昌玉负责打小包(即将成品鞋放入鞋盒),王谋文负责打大包(即将鞋盒装入大箱)。当时,在铁棚东北角离空压机约2米远处,共放有打包好的鞋子约600箱。在空压机南侧转角的平台处及废弃流水线西侧,共堆放有打包好待运至仓库的鞋箱300余箱,鞋箱堆高距铁棚顶约1米。14时40分许,面对堆放鞋箱方向作业的吴昌玉突然闻到一股焦味,随即发现靠近东北角流水线处堆放的一排鞋箱着火,便告知王谋文,并随即呼喊附近员工拿灭火器进行灭火。发现火情后,一层成品车间管理负责人余金标闻讯立即拉下配电箱总电闸,正在一层办公室的业主林真剑听到有人喊起火后跑出办公室,随即指挥员工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和抢搬物品。因当日东北风强劲,通过东面砖墙上排风机孔洞进入铁棚,风助火势,浓烟与火焰窜入一楼主厂房迅速蔓延。正在扑救的员工见火势无法控制,便相继逃离,并在厂房外呼喊楼上员工逃生。14时52分,逃离厂房的大东鞋厂员工陈云刚拨通119电话报警。随后,二层和三层部分员工通过二层外侧疏散楼梯或直接跳到一层铁棚顶进行逃生自救,也有部分员工躲在三层房间内等待救援,一些从三层逃至二层的员工因浓烟太大被困二楼不幸遇难。

三、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位于鞋厂东侧钢棚北半间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鞋盒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大东鞋厂主体厂房未经消防审批,厂房内消火栓形同虚设,各层楼梯未经封闭,疏散楼梯门未采用平开门,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厂房内电气线路及用电设备没有专业电工维修保养,线路陈旧、敷设不规范,部分线路未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直接经过存放大量纸箱、成品鞋及可燃杂物等可燃易燃物品的包装车间,导致电气线路起火后迅速蔓延。同时,违规擅自搭建的铁棚更增加了火灾负荷,影响了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

2.大东鞋厂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无人具体负责,并因计件工资及员工流动性大等原因,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松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均得不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1. 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委会以包代管、放纵违章,未尽安全管理基本职责。杨家渭村委会未履行房屋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基层消防安全检查责任,放纵大东鞋厂违章搭建行为,对大东鞋厂长期存在的严重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劝阻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1. 温岭市城北街道以及辖区派出所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很好落实,日常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大东鞋厂开办十年来街道有关部门和派出所没有对其进行安全专项检查,仅以驻村干部例行检查代替安全检查,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管理存在死角盲区,致使大东鞋厂严重消防安全隐患长期没有得到有效整治。
  1. 温岭市相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大东鞋厂违章搭建行为及企业内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长期没有得到重视和整治,反映出当地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排查没有真正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仍不彻底,消防、城管、安监等部门在执法、监管和指导城北街道工作上存在疏漏。
  1. 温岭市委、市政府对消防安全重视不够,履职不到位。在全省上下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当地党委、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基层街道政府开展消防安全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指导、检查力度不大、落实不够,基层安全监管仍浮在表面、存在漏洞,隐患排查整治仍不彻底。

(三)事故性质

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林剑锋,大东鞋厂法人代表、执行董事、经理,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林真剑,大东鞋厂股东、监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目前上述两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正在立案侦查阶段。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给予党纪或政纪处理的人员

1.决定给予温岭市市长李斌行政记过处分。

2.决定给予温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永兵行政记过处分。

3.决定给予温岭市副市长陈刚行政警告处分。

4.决定给予温岭市副市长张文洋行政记过处分。

5.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党工委书记余海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主任连永明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常务副主任、消防安全工作站站长、安全生产工作站站长俞抒明行政撤职处分。

8.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徐道德行政记大过处分。

9.决定给予温岭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余昌锋记大过处分。

10.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罗新军行政记过处分。

  1. 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城区二中队中队长(原温岭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城北中队副中队长)陈云军行政记大过处分。

12.决定给予温岭市安监局局长金良明行政记过处分。

  1. 决定给予温岭市滨海交警中队指导员(原温岭市城北派出所副所长)徐华军行政记过处分。

14.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党支部书记林云辉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5.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原村委会主任林德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大东鞋厂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

2.由台州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大东鞋厂依法予以取缔。

3.台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五、事故整改措施建议

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温岭市党委、政府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搞好安全生产“大教育”,增强全社会防范事故意识。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法规和知识的宣传,运用事故案例血的教训搞好安全警示教育,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生产人员以及社会民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能力,引导企业自觉加强安全管理,整改安全隐患,筑牢预防事故的思想防线。同时,要畅通群众对安全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及事故的举报渠道,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将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有效地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二)开展安全隐患“大整治”,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当地政府要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持续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严格整改标准,严肃整治责任,真正做到不打折扣、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确保彻底排查整治到位。重点针对本地区小作坊、小企业、出租房、违章建筑等场所设备设施陈旧落后、火灾隐患多、违规违章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借助当前正在开展的“三改一拆”(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四边三化”(在公路边、铁路边、河边、山边等区域开展洁化、绿化、美化行动)等工作,搞好整治规划,建立安全隐患台帐,重点治理企业违章违法搭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严重、员工安全培训和逃生演练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坚决清除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和滋生事故隐患的土壤。

(三)抓好安全责任“大落实”,确保安全监管措施到位。当地党委政府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决不要带血的GDP。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抓好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真正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落实到政府、部门、镇街、村居、企业和房东,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责任网络,并通过将责任落实情况与诚信体系挂钩,加大企业违法成本等措施,督促辖区各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事故防范到位。要探索实施行政村安全生产两委负责制,建立出租房承租方安全监管和事故连带赔偿承诺制度。

(四)努力构筑安全“大监管”网络,实施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当地消防、城管、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发挥好政府部门安全监管的主导作用,加强源头管控。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证照;对于未经过审批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经查实,坚决予以关闭、查封。同时,要根据辖区内“低、小、散”企业量大面广的特点,进一步健全乡镇(街道)安全(消防)网格管理组织,明确职责任务,健全工作机制,通过发挥信息化平台作用,依靠基层网格管理力量搞好动态巡查,真正实现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置。

(五)落实安全事故“大防控”措施,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当地政府要认真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全面推进老旧住宅、老旧厂区和城中村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借助腾笼换鸟、机器换人等举措施,加快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高风险产业、工艺和装备,倒逼落后产业转型升级。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在建设规划、证照核准、消防验收、供电安全、出租房和外来人口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常态化管理措施,建立各部门执法联动、管理联抓、问题联治、信息联通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着力破解小企业、小单位、小作坊内部管理松散、非法违规现象普遍等安全生产难点问题,从源头上防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当地安监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对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不落实、事故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FD08709 | 2014_吉林_市3·5重大车辆燃烧_3·5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吉林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14年3月5日7时05分,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租用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通勤大客车在运送职工上班途中发生燃烧,当场造成10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34.86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吉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副局长王德学作出重要批示,对事故查处、善后处理、吸取教训和加强道路营运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派总局监管二司和应急指挥中心领导到吉林指导工作。吉林省委书记王儒林、省长巴音朝鲁等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尽快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吉林省委副书记竺延风、副省长王化文带领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当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并到医院看望伤员。吉林市委、市政府认真落实各级领导指示、批示,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序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和伤员救治等工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省政府批准同意,3月6日,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交通运输厅、吉林市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吉林省政府“3.5”重大车辆燃烧事故调查组。调查组聘请防火、火灾调查和汽车发动机、非金属材料以及车身设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了专家组,并邀请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全程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以及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客车情况。

事故客车车牌号码吉BA2057,京通牌BJK6100E型普通客车,北京市交通客车制造厂(已工商注销)生产制造,出厂日期1999年5月1日,原发动机号00314729,现发动机号CA6113-1B00207939,核载56人。强制报废期2019年6月18日,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至2014年7月18日。1999年6月18日于北京市初次注册登记,2009年6月转籍吉林市,现登记住所为吉林市昌邑区文庙街江湾路四号江城宾馆,实际所有人张彩霞,无道路营运许可证。事发当天行驶里程约19公里,行驶时间约1小时25分钟,发生事故时实载43人。

(二)事故客车驾驶员情况。

事故客车驾驶员付宜杰,男,1963年4月4日出生,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1983年8月8日初次申领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1984年2月15日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现持有准驾A1A2车型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14年8月),同时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事发当天付宜杰无酒后驾驶迹象,亦无违章信息。

(三)事故客车非法挂靠营运情况。

事故客车原为北京市非营运车辆。2009年6月,该车以非营运车辆转籍吉林市,挂靠于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长期非法从事旅游包车、校车、通勤车等营运活动。2009年11月1日、2010年11月1日,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两次签订书面协议,使用该车为富康木业有限公司提供有偿通勤服务。2011年11月1日协议终止后,双方口头商定继续由该车按原协议履行有偿通勤服务义务至事故发生。

(四)事故客车换装报废发动机总成情况。

2010年7、8月间,事故客车在吉舒公路缸窑镇路段运送旅客途中,发动机缸体(00314729)因顶缸破裂,无法修复。车主张彩霞得知后,擅自指使他人非法从吉林市开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西关拆解车间承包租赁业户耿武手中购买国家明令销毁、禁止交易使用的报废货车发动机总成(CA6113-1B00207939),并将其安装在事故客车上继续使用。2012年年末该发动机总成大修,2014年3月3日更换了二缸缸套等部件。

(五)事发地道路和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位于吉林市船营经济开发区迎宾大路吉长高速引线3公里处(距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正门东100米)。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事故发生时,路况良好,能见度较好。

(六)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

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外商独资企业(新加坡),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法人代表(总经理)樊之秋,在册员工393人。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实木地板、复合地板及家具部件,产品全部出口美国及欧洲。

2.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民营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总经理)陈英林,在册员工175人,名下客运班车1台、旅游包车84台,非营运车辆84台,共169台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9日。经营范围:县内、县际、市际、省际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

3.吉林市松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吉林市松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87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总经理)宋立功,在册员工40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及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均至2016年1月9日。经营范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测。

4. 吉林市吉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吉林市吉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民营独资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总经理)咸永强,在册员工28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及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均至2014年12月19日。经营范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测。

5.吉林市开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开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13日,注册资本6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李海金,下设三个车间:西关车间(实际控制人丁洪卫)、江南车间(已于2012年独立成立了吉林市胜亚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兴盛车间(自成立之日起未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废旧黑色、有色金属(不含稀贵金属)收购及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电器机械及器材、五金工具、塑料制品(不含农膜)和日用百货批发兼零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当日5时40分,付宜杰驾驶事故客车从吉林市船营区城市人家装饰公司门前出发。5时45分,车主张彩霞于船营区雪园日本料理门前上车后,陆续接送16名吉林市松花江中学学生。6时25分,学生于吉林市松花江中学全部下车后按日常路线接送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43名职工,期间车主张彩霞下车回家。7时05分,该车行驶至迎宾大路小光村牌子(距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正门东100米)附近时,坐在车内最后一排左侧座位的富康木业公司职工孙立国(已死亡)突然大喊:“火!”(车上其他人员证实其座椅后面和下面均有火苗)。同车第五排职工张伟立即拨打119报警,司机付宜杰紧急将车停于路边,随即开门与其他职工跳下车,使用灭火器灭火并协助车内其他人员下车。此时车后部火势迅速蔓延,车内未及逃离的部分职工砸窗跳车,余者拥向车门(位于车右前方)逃生。7时10分,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到场。7时15分,火势被扑灭。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4年3月5日7时05分,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4台消防车赶赴现场,并通知公安、交警、应急办和120急救中心等单位到场。相关部门迅速组织灭火救援,伤员救治、现场勘查、秩序维护等工作,并对事故现场实施了交通管制。吉林市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处置指挥部,全力开展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7时15分,全部伤员被送至吉林市第三医院紧急救治。11时46分,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全部查清,10名遇难者遗体被送至吉林市天怡堂殡仪馆妥善安置。13时5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事发路段恢复通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分别派出工作组和专家于当晚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善后和查处工作。吉林省、吉林市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及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在各方积极努力下,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3月12日,10名遇难人员的赔付工作完成。目前,住院治疗的 17名伤员除1人留院治疗,已全部出院。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吉BA2057号大型普通客车更换的报废货车发动机总成(CA6113-1B00207939)燃油管及密封垫片老化,导致燃油渗漏;由于私自改装为涡轮增压,并使用了失效的增压器和规格型号不统一的喷油器,导致发动机热负荷加大,排温大幅升高,引起发动机仓着火;发动机仓使用了未加防护的聚氨酯材料,致使发动机仓火势加大;发动机仓检修口盖使用了易燃、可燃材料,且有孔洞与车厢连通,使火焰进入车厢;车厢顶部、侧部、座垫均使用聚氨酯发泡材料,导致车辆整体迅速燃烧;车厢过道设有并使用了边座,且违反相关规范要求在车厢后部安全门通道设置了乘客座椅,影响人员疏散、逃生,致使事故扩大。

(二)间接原因。

  1. 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管理不到位。违法将事故客车挂靠名下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挂靠客车“挂而不管”。未依法对事故客车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未对该车驾驶员进行定期安全培训,致使事故客车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运行。
  1. 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该公司未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人员不掌握车辆安全技术要求,未认真核实事故客车营运许可,致使该公司疏于对租用的通勤客车安全管理,对职工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互救能力培训不到位。
  1. 吉林市松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章制度不严格,管理混乱,违法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致使事故客车先后于2012年8月28日和2013年6月24日两次违法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 吉林市吉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章制度不严格,工作管理存在漏洞,违法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致使事故客车先后于2012年10月31日和2013年11月14日两次违法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 事故客车车主张彩霞法制观念淡薄,长期非法营运。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法换装国家明令销毁、禁止交易使用的报废发动机总成。未对该车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致使该车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运行,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无视乘客生命。
  1. 事故客车驾驶员付宜杰法制观念淡薄,协助非法购买并参与换装报废发动机总成(CA6113-1B00207939)。长期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致使该车发生重大燃烧事故。
  1. 开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业户耿武法制观念淡薄,非法回收、拆解无手续报废车(吉A22728),并出售其发动机总成(CA6113-1B00207939),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1. 汽车维修工刘爽法制观念淡薄,受张彩霞雇佣,参与购买并违法将报废车(吉A22728)发动机总成(CA6113-1B00207939)换装到事故客车(吉BA2057),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10.吉林市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1)吉林市运输管理处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公司多台挂靠车辆以及多台非营业性车辆非法营运检查监管不到位。

(2)吉林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吉林市运输管理处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失察失管,督促检查不到位。

11.吉林市质监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管不力。

(1)吉林市质监局质量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吉林市松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和吉林市吉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长期违法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监管不力。松江公司和吉广公司长期普遍存在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发动机号码进行比对检查的行为。松江公司授权签字人门志峰自2012年6月至事故发生前始终不在授权签字人岗位上工作,松江公司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上“门志峰”的签字和盖章均不是其本人所为,而是由未经培训考核并取得资质的其他人员代替其签字和盖章。

(2)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未能依法依规及时发现吉林市机动车检验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并做出处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吉林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失管,负有监管责任。

  1. 吉林市商务局、吉林市公安局和吉林市工商局作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部门,部门间监管职责划分不明确,监管力量整合不够,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吉林市“3.5”车辆燃烧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已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和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1. 陈英林,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吉林市昌邑区人大代表。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3月25日立案侦查,6月3日吉林市昌邑区人大撤销其人大代表资格,现已逮捕。
  1. 张彩霞,事故客车所有人(无业)。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3月25日立案侦查,5月7日取保候审。
  1. 付宜杰,事故客车驾驶员。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3月25日立案侦查,5月7日取保候审。
  1. 宋立功,吉林市松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3月25日立案侦查,5月7日取保候审。
  1. 田炳日,吉林市松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3月25日立案侦查,5月7日取保候审。
  1. 李世成,吉林市吉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员。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3月25日立案侦查,5月7日取保候审。
  1. 耿武,吉林市开源报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租赁业户。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5月6日刑事拘留,嫌疑逮捕。
  1. 刘爽,机动车修理工。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4月25日立案侦查,5月15日取保候审。
  1. 李宝,吉林市开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西关拆解车间主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取保候审。
  1. 丁洪卫,吉林市开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西关拆解车间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取保候审。

建议司法机关抓紧调查其他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尽快公布结果。涉嫌犯罪人员属于中共党员的,待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后,由当地纪检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 盛刚,中共党员,吉林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包车旅游客运管理所所长,主持工作。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督导解决吉林市客运企业普遍且长期存在的非法挂靠经营和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等问题,在监管工作上负有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 谭鹏,中共党员,吉林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稽查科科长,负责全市道路客运、道路货运、汽车维修等市场秩序整顿等工作。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督导解决吉林市客运企业普遍且长期存在的非法挂靠经营和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等问题,在监管工作上负有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洪英,中共党员,吉林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客运管理、包车旅游所。对客运管理、包车旅游所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在监管工作上负有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杨俊辉,中共党员,吉林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处长,主持运输管理处全面工作。对客运管理、包车旅游所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在监管工作上负有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刘基政,中共党员,吉林市交通局副局长,分管运输管理处。对运输管理处监管工作督导不力,工作上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张昭俊,中共党员,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副主任科员,具体负责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对吉林市松江机动车检测公司和吉林市吉广机动车检测公司长期违法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在监管工作上负有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王忠义,中共党员,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对吉林市松江机动车检测公司和吉林市吉广机动车检测公司长期违法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监管不到位,松江公司授权签字人门志峰自2012年6月至事故发生前始终不在授权签字人岗位工作,松江公司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上“门志峰”的签字和盖章均不是其本人所为,而是由未经考核并取得资质的其他人员代替其签字和盖章。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在监管工作上负有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胡云杰,中共党员,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分管质量处。对质监部门监管职责认识不清,对质量处监管工作督导不力,在监管工作上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相关行政处罚建议。

  1.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
  1. 依据《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二款规定,对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由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 依据《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吉林市松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和吉林市吉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各处以50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上述两个公司的检验资格。

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吉林市松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业务大厅主任蔡华、授权签字人门志峰、授权签字人高佑贵和工作人员田巍以及吉林市吉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授权签字人张学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依据《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吉林市开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吉林市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分别吊销《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1. 依据《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樊之秋处以其2013年度收入60%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吉林市“3.5”重大车辆燃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果严重,教训十分深刻。为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吉林市人民政府要按《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2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强化工作落实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4号)的要求,不断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红线”意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遵循。要加大对道路营运车辆的安全管控力度,督促道路营运企业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通过动态监控、定期安全检查等措施,不断强化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加强对道路营运车辆的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对安全工作不落实、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打非治违不力的营运企业严肃追究责任。

(二)深入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确保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工作取得成效。吉林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是道路营运企业要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3号)精神,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深入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以7座以上和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客车、客运包车、旅游包车、校车、城市公交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通勤车辆为重点,对客运、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摸底排查。要将车辆情况、驾驶人和押运人情况、交通违法情况等信息登记造册,严厉查处道路运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道路营运车辆的定期安全技术检测和维护,对客车内已设边座的要强制拆除;对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一律责令停止道路营运。对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要全部记入黑名单严格监控。禁止挂靠经营或变相挂靠经营行为,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包而不管”、“挂而不管”、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营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经营资质。公安、交警等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务院《校车管理条例》加强对校车的管理,从严查处没有校车资质的非营运车辆接送学生。

(三)加大对报废车辆拆解市场和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力度,强化源头管控。吉林市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商务、公安、工商部门在报废车拆解市场中的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报废车辆拆解市场管控,严肃查处非法收购、拆解、销售报废汽车及其零部件行为,严防报废汽车 “五大总成”流入市场。鉴于目前吉林市报废车市场管理混乱的情况,责成吉林市政府组织开展专项整顿,对相关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问题作出严肃处理。要组织质检、公安、环保等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对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机构资质、技术条件和从业资格不符合规定的,特别是违法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认真搞好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要严格落实岗位资格准入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要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讲座、剖析典型事故案例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培训,普遍提高从业人员自觉抵制安全违法行为意识。各运营企业要以客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重点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五)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和司乘人员的安全应急演练,强化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对道路运输营运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企业职工和司乘人员开展车辆碰撞、自燃和爆炸等突发事故的应急演练。要进一步强化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应急演练,确保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切实提高他们自救、互救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生命财产损失。

(六)完善道路营运车辆的安全标准,提高道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明确报废车拆解市场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特别是要明确无手续报废车回收、拆解和零部件的管理要求。要适应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需要,加强对道路运输营运安全法规、标准,尤其是涉及车辆安全性能的技术标准的研究。修订道路营运车辆的报废期限和客车内部装饰、填充材料技术标准,适当缩短使用频次高、风险大的车辆报废期限,提高车辆安全性能。

FD08710 | 2014_因火灾商州麻池河镇8名干部被处理.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因火灾商州麻池河镇8名干部被处理

###

因火灾商州麻池河镇8名干部被处理

2014-03-31 08:53:33

商洛日报讯 (张红中)因“3·16”火灾致一人死亡,3月29日,经商州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包括麻池河镇党委书记冀红霞在内的镇村八名干部警示训诫等处分。

3月16日麻池河镇刘家街村发生山火后,村主任赵引霞带领村民救火时不幸遇难。事发后,当地林业公安部门将两名涉嫌纵火村民刑事拘留,近日经商州区委常委会决定给予麻池河镇党委书记冀红霞警示训诫处分;镇长张长明行政警告处分;分管副镇长王斌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林业站站长王向阳行政记过处分、免职处理;刘家街包村干部耿小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包村干部梁科伟行政记过处分;刘家街村支书刘天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换护林员职务;给予商州区林业局防火办主任陈永志责令纠错处理。

省管领导干部参加全省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培训班讨论发言摘编(二)

认真落实好党委主体责任 市委书记 胡润泽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讲话,关键要做到“六个深刻领会”:深刻领会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坚持党的领导,切实维...

时间:04-01[!--befrom--]-->

追记柞水“3·21”扑火英雄群体

“杨老汉回来了”“龙娃子回来了”“天明也回来了”!3月27日,是柞水县车家河村芦才沟火灾遇难村民“头七”的日子,几阵鞭炮声后,停放在殡仪馆的救火遇难村民的英灵...

时间:04-01[!--befrom--]-->

2014中国环秦岭公路自行车赛将在我市举行

经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批准,我市将于9月举办2014中国环秦岭公路自行车邀请赛。...

时间:03-28[!--befrom--]-->

全省首期省管领导干部培训班开班

25日,全省第一期省管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集中培训班在省委党校开班。...

时间:03-27[!--befrom--]-->

最 新

全市统战部长座谈会召开

商洛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 实施…

商洛市实施综合高中试点促进高中教育优…

省政协来商调研重点提案和开发区工作…

商洛编制中心城区城市风貌控制导则…

农工党榆林市委会和农工党商洛市委会签…

2024年全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视频会议召…

九三学社商洛市支社成立大会召开…

王宁岗在丹凤调研督导全市深化 “三个年…

民建陕西省委会支部主委座谈会在商洛召…

全市体育产业发展座谈会召开…

郭永红在商洛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强调 紧盯…

“推进基层治理·共建和美乡村”主题活…

王宁岗主持召开市政协第四十七次主席会…

《商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年一月一…

排 行

商洛市政协五届十四次常委会议召开…

商洛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理论学习中心…

商洛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七次主…

商洛市委政研室 党建引领聚合力 政研改…

商洛市政府召开二O二四年第十七次常务会…

五届市委第六轮巡察完成进驻…

农工党陕西省委会调研商洛市文旅产业发…

《商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年一月一…

王宁岗主持召开市政协第四十七次主席会…

“推进基层治理·共建和美乡村”主题活…

郭永红在商洛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强调 紧盯…

全市体育产业发展座谈会召开…

民建陕西省委会支部主委座谈会在商洛召…

王宁岗在丹凤调研督导全市深化 “三个年…

九三学社商洛市支社成立大会召开…

FD08711 | 2014_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四起火灾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4-5号).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四起火灾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4〕5号)

机构 主要职责

领导信息

内设机构

新闻

时政要闻

应急要闻

工作动态

地方应急

救援力量

灾害事故信息

新闻发布会

媒体信息

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通知公告

政策解读

事故及灾害查处

人事信息

财务信息

计划规划

统计数据

建议提案办理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

服务

政务服务

警示信息

法律法规标准

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部行政许可

行政执法公示

应急普法

查询服务

业务系统

应急管理部电子证照

互动

在线访谈

征求意见

回应关切

公众留言

国家政务服务投诉与建议

网上信访-->

党建

党建要闻

基层党建

党建交流

党风廉政

巡视工作

公文公告

规章制度

群团统战

学习园地

社会救援服务

工作信息

队伍风采

应急科普

生活安全

自然灾害

安全生产

应急科普场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四起火灾事故的通报(已失效)

2014-03-13 17:22来源: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分享-->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QQ好友

更多

0-->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QQ好友

更多

打印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四起火灾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13年12月份以来,全国相继发生四起重大及典型较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引发社会公众高度关注。国务院安委会立即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四起事故进行了挂牌督办和跟踪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13 年 12 月 11 日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的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发生火灾,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81.2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市场商铺自制冷藏室空气冷却器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商铺内可燃物所致。

2013 年 12 月 15 日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217号的建业大厦发生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066.23万元,无人员伤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建业大厦首层总电源线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

2014 年 1 月 11 日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建唐镇独克宗古城发生火灾,共烧毁房屋343栋,烧损(含拆除)房屋直接损失8983.93万元,无人员伤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古城如意客栈经营者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燃可燃物所致。

2014 年 1 月 14 日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造成16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20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东侧违法搭建的附属临时厂棚内电线短路,引燃周围鞋盒等可燃物所致。

上述事故主要暴露出当地及事故单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场所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及开业前安全检查,工程设计施工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擅自改变建筑结构,违法搭建附属临时建筑。二是消防安全隐患突出。违规安装布设电气设备及配电线路,在生产经营场所生活住宿,使用不合格保温材料装修装饰,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三是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缺乏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不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四是地方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对开展消防安全监管和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指导、落实不力。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全面强化消防安全基础

各地区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下大力气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要不断加强消防法规、规章和标准建设,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加大政府消防安全投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保障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要继续推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防火墙”建设,不断强化消防安全基础,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

二、强化消防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区要不断完善和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要加强源头防范,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强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批、备案和验收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要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检查和消除隐患、扑救初期火灾、引导人员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三、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各地区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出问题,持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易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集贸市场、在建工程、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场所,以及企业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备案和验收,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存储易燃可燃物品、违规住人、消防设施不完好等各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宣传消防知识,广泛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和逃生自救等防火灭火知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消防安全的良好氛围,提高社会公众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五、严肃查处事故,以事故教训推动消防安全工作

各地区要认真做好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 年 3 月 13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FD08712 | 2014_国电某发电#6输煤皮带通报_10·10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14年10月10日,国电某发电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输煤系统火灾事故,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

该公司#1、#2机组为350MW超临界发电机组,#1机组于2013年12月投产,#2机组在基建期。输煤系统有甲、乙两路皮带。

2014年10月10日#1机组运行,00时10分由甲皮带上煤,01时50分结束。05时01分,现场视频监控显示#6甲皮带导煤槽干式脉冲布袋除尘器吸粉管下部冒烟,05时21分出现明火,但值班人员未发现。05时43分集控室消防火灾监控系统发“T3转运站38米感温电缆火灾报警”信号,运行人员现场检查发现#6号皮带着火。05时55分,现场人员用消防水进行灭火,因侧煤仓18米层消防栓爆裂,消防水压低无法灭火,后用灭火器、启动冲洗水泵进行灭火,07时50分将火扑灭。

火灾造成#6甲、乙皮带55米烧毁,#6甲、乙皮带导煤槽内部缓冲床烧毁,导煤槽内下部36个托辊烧毁,#6皮带重锤室重锤上的包胶烧毁,#6乙皮带布袋除尘器36个布袋烧毁;#5甲、乙皮带烧断5米。16时45分,#1机组被迫停运。

二、事故分析

调查确认,火灾原因是#6甲皮带尾部干式脉冲布袋除尘器内长期积粉发生自燃,自燃后的煤粉由吸粉管弯口处落至皮带上,引起#6甲皮带着火,#6甲皮带烧断后滑落至重锤室将#6乙皮带引燃。#6皮带着火后通过落煤管又引燃了#5甲乙皮带。

三、暴露问题

事故暴露出责任单位生产管理基础薄弱、秩序混乱,生产环节和设备设施存在漏洞和隐患。体现在:

  1. 该发电公司自身生产队伍和管理水平不能满足生产运行需要,一些生产管理工作需依靠甲公司,并将生产运维全部委托甲公司。甲公司又将燃料系统运维分包给乙公司。但该发电公司对承运单位监管缺位,以包代管。
  1. #1机组投运近一年,该发电公司未制定发布完整有效的现场规程和设备系统图,对输煤布袋除尘器运行维护、检查清理等定期工作没有明确规定。对设计、使用高挥发分煤种、存在自燃隐患的情况,也无必要的防控措施。燃料运行人员不熟悉设备,不清楚工作要求,输煤皮带除尘器清灰工作随意性大,造成煤粉长期积存发生自燃。
  1. 燃料运行管理松懈,值班监控和巡回检查不到位。制度规定运行人员每一个小时应进行一次巡回检查,但实际是两个小时检查一次。视频监控显示,05时01分已出现火情,但直至05时43分火灾报警系统报警运行人员才发现皮带着火。
  1. 消防系统未经过验收,存在设计缺陷和设备隐患。火灾报警系统在火情出现半个小时后才发出警报,感温测点布置不合理、不灵敏,自动喷淋系统存在死角。爆裂的消防栓事故前刚刚进行了消缺,但再次发生故障,导致消防系统不能正常启用,延误了事故处理。

四、重点要求

目前,各地陆续进入采暖期,供热任务重、责任大,各单位要深刻吸取这次事故教训,按照以下重点要求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1. 组织该发电公司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要深入剖析,找出深层次的问题,对事故相关单位、部门、人员要严肃处理。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彻底整改,尽快扭转生产管理不力的局面。
  1.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体系,要结合企业实际积极探索构建适合企业安全发展、科学有效的生产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细化安全生产各项保障措施,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 加强外委工程管理。各单位要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外委工程管理工作机制,做到规范管理,严格管理。不仅加强对外委工程的安全监管,更要加强对外委工程生产业务的管理,对工程合同履行、工作组织实施及质量标准执行等实行全过程监管,明确相应的业务职能部门进行归口管理,真正避免以包代管。
  1. 加强运行管理。严肃运行值班纪律,认真监盘、规范操作。严格执行“两票三制”,认真开展交接班检查、巡回检查工作,及时发现设备异常和隐患,进行有效处置。完善现场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标准,做好设备维护工作,及时消除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
  1. 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消防组织体系和规章制度,认真落实防火责任制。按照消防规程要求开展消防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的维护试验,保证消防系统设备状态良好,自动检测、报警和联锁正常,新投的消防系统设施要通过验收。制定落实燃料系统等重点部位的防火预案措施,及时清理积煤、积粉。做好事故预想,加强培训演练,提高人员的防火意识和消防能力,严防火灾导致机组停运事故发生。

FD08713 | 2014_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管理分析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情景描述

某地级市的某地下购物广场(地下2层,地下第二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为12m,电影院部分高差为9.7m)沿城市某道路布置,总建筑面积81780 ㎡,内设有商业步行街、超市、餐饮场所和电影院,场所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等消防设施及消防控制室。2013年被某市公安消防支队界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如下:

(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情况

该购物广场建设工程于2011年5月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2012年9月经消防验收合格,2012年11月经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2013年被某市公安消防支队界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情况

该单位建立了消防组织机构(见图4-54-1),法人代表张某某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牛某某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设总经理办公室,下设安管部、物业部,同时设消防主管1人,主管工程师1人,安管员、商管员若干人,还成立了20人的义务消防队。安管部消防主管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物业部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安管员负责消防安全的巡查、检查,主管工程师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商管员负责营业场所、重点部位和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每名商管员负责若干防火分区的管理。

图4-54-1       消防组织机构图

(三)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消防档案情况

该单位制定了一系列的消防安全制度(见表4-54-1),明确了各级、各岗位人员职责,年初制定消防工作计划,明确了全年的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管理措施和经费,并与租赁经营户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了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建筑消防设施由该单位统一管理;建立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了担任灭火和应急疏散任务的人员、相关责任和作业程序;建立了消防档案(见表4-54-2)。

消防安全制度表                                              表4-54-1

序号

制度名称

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安全防火联检制度

3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4

餐厅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5

电气设备设施检查管理制度

6

防火巡查管理制度

7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8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0

业户库房管理制度

11

用电管理制度

12

用火管理制度

13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4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

15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6

消防工作奖惩制度

17

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18

动火作业指引

19

火灾紧急处理操作程序和规范

20

火灾报警器操作规范

21

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规范

22

租赁经营户消防安全责任状

22

员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状

消防档案内容表                                                 表4-54-2

序号

档案名称

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公告

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3

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4

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材料,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基本情况,主要建筑的消防基本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专职、志愿消防组织及其装备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5

单位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

6

历次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文件复印件

7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申请

8

其他有关材料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该购物广场将商场、超市、影城、餐饮区、变配电室等场所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明确重点部位的重点监控内容,制定了重点部位的防火制度和措施,严格用火、用电和消防设施的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FD08714 | 2014_天津_京津城际延伸线天津至于家堡工程1·1_1·12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天津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4年1月12日13时45分左右,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位于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八堡村的京津城际延伸线天津至于家堡工程JYSG-Ⅰ标段进行桥墩养护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98.828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014年1月13日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建交委等部门参加的京津城际延伸线天津至于家堡工程“1?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桥墩及暖棚情况

发生火灾的桥墩为该标段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的四工区的两座桥墩,分别为跨津秦客专特大桥的#648桥墩和#649桥墩。因为是在冬季进行混凝土浇筑,为保持一定温度对混凝土进行冬季养护,所以搭设了保温暖棚,并利用16个明火蜂窝煤炉子放置在暖棚内持续进行桥墩养护作业。

#648桥墩位于#649桥墩西侧,两个桥墩轴距24.7米,#648桥墩暖棚东侧距#649桥墩暖棚西侧约18米,#648桥墩和#649桥墩的高度为19.5米。

(二)事故经过

2014年1月12日13时45分左右,#648桥墩暖棚东侧下部的保温被起火,开始向上、南北两侧燃烧,在#648桥墩暖棚燃烧近2分钟时,#649桥墩暖棚西侧被引燃,#648桥墩暖棚保温被约1分钟后燃尽,#649桥墩暖棚保温被随后也燃尽,造成在#649桥墩模板内部加挂浇筑用铁质串桶的施工人员钱某某(男,41岁)和王某某(男,32岁)以及安全员王某某(男,47岁)当场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询问目击者、现场勘验及技术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燃烧过的蜂窝煤残渣引燃可燃保温被是造成这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京津城际延伸线天津至于家堡工程JYSG-Ⅰ标段四工区桥墩混凝土采用明火进行升温养护作业,并使用可燃保温被搭设暖棚,作业现场未采用不燃材料对其隔离,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未制定施工现场动火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技术措施;组织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炉火看管人员随意处置蜂窝煤残渣等消防安全隐患;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一线施工人员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教育不够。中铁十八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下属项目督促、指导、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预案执行工作开展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混凝土升温养护作业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京津城际延伸线天津至于家堡工程JYSG-Ⅰ标段中铁十八局指挥部在组织管理施工中,没有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对冬季施工方案审核、审批把关不严格,安全技术措施缺失,对四工区消防安全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冬季施工方案中桥墩采用明火进行升温养护作业没有制定防火技术措施及监控人员不足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

2.天津新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现场监理人员不具备从事现场消防安全技术管理知识,监理过程中未发现明火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提出制止意见和安全技术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核项目部冬季施工方案时不认真,对施工方案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内容未提出修改意见和有效的防护措施;监理公司对现场监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缺乏有效管理。

3.津滨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在审核项目部冬季施工方案时对施工方案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内容未提出修改意见和有效的防护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承包方不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没有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等问题;现场安全检查工作不细致,未发现混凝土升温养护作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政纪处分人员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1号令),建议对下列属于国有企业的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1.京津城际延伸线天津至于家堡工程JYSG-Ⅰ标段四工区项目经理邵某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兼安全总监李某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杨某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京津城际延伸线天津至于家堡工程JYSG-Ⅰ标段项目部安质部部长赵某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京津城际延伸线天津至于家堡工程JYSG-Ⅰ标段项目部总工程师李某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天津新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专业监理工程师、京津城际延伸线天津至于家堡工程项目JYSG-Ⅰ标段四工区监理工程师高某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天津新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注册监理工程师、京津城际延伸线天津至于家堡工程JYSG-Ⅰ标段总监理工程师王某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天津新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宋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津滨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质量部部长徐某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给予处理的其他建议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处以3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杨某某处以2013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8万元。

2.责成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制定施工现场施工方案,全面完善现场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要严格制定现场施工方案,严格履行施工单位各级审核、审批手续,认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逐一核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提出修改意见,完善现场施工方案,确保在审核、审批过程不走过场,达到实效。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单位要修改完善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在此基础上,全面梳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建立、修改完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及各施工工区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消防安全处置方案,加强现场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提升施工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现场安全检查,认真履行各方主体责任。项目部及各施工工区要认真开展在建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落实整改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和其他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限期完成整改。

FD08715 | 2014_天津_京津城际延伸线天津至于家堡工程1·1_1·12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天津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4年1月12日13时45分左右,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位于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八堡村的京津城际延伸线天津至于家堡工程JYSG-Ⅰ标段进行桥墩养护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98.828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014年1月13日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建交委等部门参加的京津城际延伸线天津至于家堡工程“1•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桥墩及暖棚情况

发生火灾的桥墩为该标段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的四工区的两座桥墩,分别为跨津秦客专特大桥的#648桥墩和#649桥墩。因为是在冬季进行混凝土浇筑,为保持一定温度对混凝土进行冬季养护,所以搭设了保温暖棚,并利用16个明火蜂窝煤炉子放置在暖棚内持续进行桥墩养护作业。

#648桥墩位于#649桥墩西侧,两个桥墩轴距24.7米,#648桥墩暖棚东侧距#649桥墩暖棚西侧约18米,#648桥墩和#649桥墩的高度为19.5米。

(二)事故经过

2014年1月12日13时45分左右,#648桥墩暖棚东侧下部的保温被起火,开始向上、南北两侧燃烧,在#648桥墩暖棚燃烧近2分钟时,#649桥墩暖棚西侧被引燃,#648桥墩暖棚保温被约1分钟后燃尽,#649桥墩暖棚保温被随后也燃尽,造成在#649桥墩模板内部加挂浇筑用铁质串桶的施工人员钱某某(男,41岁)和王某某(男,32岁)以及安全员王某某(男,47岁)当场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询问目击者、现场勘验及技术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燃烧过的蜂窝煤残渣引燃可燃保温被是造成这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京津城际延伸线天津至于家堡工程JYSG-Ⅰ标段四工区桥墩混凝土采用明火进行升温养护作业,并使用可燃保温被搭设暖棚,作业现场未采用不燃材料对其隔离,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未制定施工现场动火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技术措施;组织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炉火看管人员随意处置蜂窝煤残渣等消防安全隐患;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一线施工人员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教育不够。中铁十八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下属项目督促、指导、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预案执行工作开展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混凝土升温养护作业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京津城际延伸线天津至于家堡工程JYSG-Ⅰ标段中铁十八局指挥部在组织管理施工中,没有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对冬季施工方案审核、审批把关不严格,安全技术措施缺失,对四工区消防安全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冬季施工方案中桥墩采用明火进行升温养护作业没有制定防火技术措施及监控人员不足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

2.天津新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现场监理人员不具备从事现场消防安全技术管理知识,监理过程中未发现明火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提出制止意见和安全技术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核项目部冬季施工方案时不认真,对施工方案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内容未提出修改意见和有效的防护措施;监理公司对现场监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缺乏有效管理。

3.津滨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在审核项目部冬季施工方案时对施工方案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内容未提出修改意见和有效的防护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承包方不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没有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等问题;现场安全检查工作不细致,未发现混凝土升温养护作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政纪处分人员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1号令),建议对下列属于国有企业的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1.京津城际延伸线天津至于家堡工程JYSG-Ⅰ标段四工区项目经理邵某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兼安全总监李某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杨某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京津城际延伸线天津至于家堡工程JYSG-Ⅰ标段项目部安质部部长赵某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京津城际延伸线天津至于家堡工程JYSG-Ⅰ标段项目部总工程师李某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天津新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专业监理工程师、京津城际延伸线天津至于家堡工程项目JYSG-Ⅰ标段四工区监理工程师高某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天津新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注册监理工程师、京津城际延伸线天津至于家堡工程JYSG-Ⅰ标段总监理工程师王某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天津新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宋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津滨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质量部部长徐某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给予处理的其他建议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处以3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杨某某处以2013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8万元。

2.责成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制定施工现场施工方案,全面完善现场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要严格制定现场施工方案,严格履行施工单位各级审核、审批手续,认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逐一核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提出修改意见,完善现场施工方案,确保在审核、审批过程不走过场,达到实效。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单位要修改完善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在此基础上,全面梳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建立、修改完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及各施工工区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消防安全处置方案,加强现场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提升施工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现场安全检查,认真履行各方主体责任。项目部及各施工工区要认真开展在建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落实整改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和其他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限期完成整改。

FD08716 | 2014_天津正大同创印刷4·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天津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天津市正大同创印刷有限公司“4•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4月4日18时10分,位于北辰区宜兴埠镇新开河北东马道三千工业园内的天津市正大同创印刷有限公司真空镀膜车间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该公司近1000平方米厂房被烧毁,并致5人死亡、2人受伤。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014年4月5日,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任组长单位,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和市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天津市正大同创印刷有限公司“4·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天津市正大同创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同创公司)

正大同创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30日,为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金某,实际控制人:刘某某(男,金某之夫);注册资金:15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北辰区外环线东新开河北,生产地址:北辰区宜兴埠镇新开河北东马道三千工业园内;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真空镀膜等。现主要从事电动自行车塑料配件镀膜。

2.天津三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千集团)

三千集团成立于1998年7月8日,为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国际女子科技园(北辰津围公路西);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高新技术产业、房地产业进行投资及管理,房屋租赁等。

(二)三千工业园及事故厂房情况

1.三千工业园

三千工业园地块坐落在北辰区外环线东新开河北,为划拨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61913.15平方米,占地面积60785.96平方米,建筑面积28840平方米,由三千集团于2005年春天开始投资建设。土地所有者: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第十街委员会,土地使用者:三千集团。三千工业园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及实际经营单位均为三千集团。

2.事故厂房情况

发生事故的单层车间由彩钢板搭建而成,位于三千工业园北端中轴线偏西位置,平面图形大致为直角梯形。车间东山墙为梯形上底边(长15米),位于该园中轴线偏西约17米处,独立堆砌而成;车间西山墙为下底边(长约22米),位于该园中轴线偏西约77米处,紧贴另一公司东侧厂房及违法建设罩棚的山墙;车间南山墙为梯形直角边(长60米),与另一公司厂房共用墙体;车间北侧围墙为梯形斜边,借用的是三千工业园最北端围墙;整体面积约1000平方米。2011年3月下旬由三千集团在三千工业园北侧私自开工建设,同年6月搭建完成,并于当年7月出租给正大同创公司,作为生产车间使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该厂房不在原工业园审批验收范围之列,且未申报任何相关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设的建筑物。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灭火救援情况

2014年4月4日18时许,正大同创公司侯某某在向塑料配油槽(规格约为:长1米、宽0.4米、高0.6米)内倾倒溶剂汽油调制电镀油过程中,槽内过滤网(过滤网包裹铁架)附近油蒸汽发生燃烧,引燃槽内混合油及周围可燃物,随后火势在厂房内迅速向四周蔓延。侯某某与韩某某等人使用灭火器灭火未果后拨打火警电话,18时19分,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先后调派12个消防中队、30部消防车、200余名消防官兵赶往事故现场处置。事故造成徐某某(女、44岁)、王某(女、42岁)、郭某某(女、47岁)、张某(女、42岁)、罗某某(女、20岁)5人死亡;韩某某、韩某某2人受伤。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据公安消防部门认定:塑料配油槽积聚的静电产生电火花引燃可燃油蒸汽是造成这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正大同创公司没有建立健全、更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人员混合物料无章可循;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从业人员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致使从业人员无法及时、有效逃生;未为从业人员提供防静电服,使用容易产生静电积聚的塑料容器作为配油槽,且未采取防静电和导除措施;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厂房,物料混合位置设置不合理,阻碍消防逃生通道,致使伤亡人数扩大。

2.三千集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法建设厂房,并将违法建设的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正大同创公司,租而不管;不按照消防部门审批的二级戊类厂房招商,招商引进的约半数以上企业厂房火灾危险性为丙类,致使该工业园防火等级上升,且未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配置消防安全设施、消防安全环形通道,消防安全管理缺失。

3.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开展打击“双违”(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不力,日常巡查、检查不到位,对辖区三千工业园内2011年违法建设行为失察,在2013年开展综合治理“双违”专项活动调查摸底中未尽职尽责,对存在近2年的违法建设厂房未及时发现并拆除,致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厂房长期使用;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三千工业园违法招商火灾危险性戊类以上企业、消防安全设施和消防安全环形通道未设置等火灾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未组织对正大同创公司进行过安全检查,对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相关人员没有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问题未能及时督促整改。

4.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宜兴埠执法队未严格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津政令第 111 号)要求认真履行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监督检查及实施处罚的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三千工业园内2011年违法建设行为失察;对辖区内违法建设巡查不到位,对长期存在的违法建设厂房未能及时发现和责令拆除,致使正大同创公司长期使用违法建设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公安北辰分局宜兴埠派出所对正大同创公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不力,对正大同创公司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未及时向宜兴埠镇人民政府和北辰区公安消防支队报告有关问题,致使正大同创公司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6.北辰区公安消防支队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宜兴埠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不力、业务培训不到位。对正大同创公司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没有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未对正大同创公司管片民警进行过消防专项业务培训。

7.北辰区人民政府未能有效督促基层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职责,对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宜兴埠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扩大主要原因

正大同创公司使用的违法建设厂房只有一个出口,起火点位于出口10米处逃生路线上,人员无法及时、有效逃生。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正大同创公司“4·4”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火灾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

1.刘某某,正大同创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2.侯某某,正大同创公司操作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3.周某某,三千集团办公室主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4.孟某某,三千集团副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5.张某某,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公共安全办公室主任,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

6.马某某,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公共安全办公室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

(二)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的人员

1.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张某,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镇长赵某某,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公安北辰分局宜兴埠派出所社区民警胡某,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公安北辰分局宜兴埠派出所副所长王某某,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公安北辰分局宜兴埠派出所所长于某某,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宜兴埠执法队二班班长贺某某,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宜兴埠执法队队长周某,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北辰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火灾调查技术科副科长王某,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给予处理的其他建议

1.北辰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张某某,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北辰区副区长陈某,建议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责成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北辰区公安消防支队、宜兴埠镇人民政府分别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建议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三千集团处以3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三千集团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周某某处以2013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整改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千集团作为三千工业园产权单位和实际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规划部门的审批图纸,全面清理三千工业园内的违法建筑;按照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意见清理超出消防审批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按照消防审批的二级戊类厂房进行招商出租;加强对园区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及扩大。北辰区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督促属地政府、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等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专项行动,不但要严厉打击新建建筑物的违法建设行为,对辖区内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物也应严厉打击,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物,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及扩大。

(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全面排除消防安全隐患。属地消防支队和公安派出所应明确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做好属地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执法检查工作,切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落实到位;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公安部门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在全市范围内认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

(四)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检查。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重要指示精神,要拿别人的事故当自己的事故看,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辖区内,在系统内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各方主体责任的落实。

京津城际延伸线天津至于家堡工程“1·12…

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床辅材加工点“2014.1…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717 | 2014_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 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10)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13)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

(1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15)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16)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7)压风机凤缸、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

(18)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19)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20)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4)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9)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11)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条;

(12)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通风)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13)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3)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

(4)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7)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9)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地面供电中断10-30分钟;

(10)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0.5-2万元;

(1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12)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

(13)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瓦斯积聚仍进行爆破作业;

(4)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内有人员工作或行走同时开动车辆,或斜井跑车事故;

(6)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7)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

(8)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9)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10)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11)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12)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1)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险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4)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5)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6)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7)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8)机组锚链断裂崩人或大链弹人事故;

(9)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10)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解决安全问题的程序和步骤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要求

关于公开征求推荐性国家标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内蒙古】

实验室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和教训

2025年前三季度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3442起 同比下降20.8%

FD08718 | 2014_安全措施不到位积尘着火出事故_4·2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2014年4月22日上午9时05分,某车间检修班根据工作安排,进行净化工段下料管、滚筒筛漏料点的焊接及切割工作。

工作负责人办理了050401检修派工单、设备验收单和DHP050401动火票。运行人员清理了现场,并对易落粉尘点进行了喷水,同时准备了水桶和水源等灭火用具。下午16:00点左右检修运行工范某用气割对净化一层东北侧进立仓大提升机落料管磨漏点进行切割时,火花溅落到下落中的积尘上,引起局部着火,少量火花及火星溅到范某的脸上和脚部,使范某脸部及脚部轻微烧伤。经医生诊断,属轻度烧伤,但未伤及肌肉,恢复后不会留有疤痕。

二、 事故原因

三、防范措施

1、在动火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前,必须提前办理好派工单和动火工作票。

FD08719 | 2014_寿光龙源食品11·16重大火灾事故案例.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潍坊市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案例

潍坊市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案例

2014年11月16日18时36分,位于潍坊市寿光市龙源镇的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厂房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13人受伤,4000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2666.2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11月16日18时30分左右,正值公司休息吃饭时间(企业夜班时间为19 时),公司员工陆续进入北厂区工作,车间满员人数为140人,当日车间当班人数129人,流水线南北两侧各60 余人,正在进行装箱作业,另有1名为不在本车间上班的本厂装卸工,事故发生时正在车间打开水。11 月16 日18 时36 分,龙源公司北厂区生产车间内流水生产线南侧装箱工姚文青发现正对面的8 号恒温库顶部起火,火势通过8 号恒温库门迅速向车间蔓延,姚文青立即向车间外跑并大声呼喊“着火了”。在车间内工作的员工迅速向东、西两侧逃生,随后火势蔓延至整个车间。逃出车间的员工迅速向企业负责人报告火情,企业组织员工利用厂区消火栓和灭火器进行灭火,并从冰池处营救员工,但火势未得到有效控制。事故共造成18 人死亡,13 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龙源公司厂房非法建设,北厂区制冷系统供电线路敷设不规范、系统超负荷运转、线路老化,致使8 号恒温库内,沿西墙敷设的冷风机供电线路接头处过热短路,引燃墙面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火焰烟雾从8 号恒温库门蹿出后,引燃了库门上方的氨管道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加工车间吊顶及房顶彩钢板(中间填充物为聚苯乙烯夹芯板)和车间西侧的包装纸箱,火势迅速蔓延。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一是恒温库和厂房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和聚苯乙烯夹芯板(聚氨酯泡沫燃点低、燃烧速度极快,聚苯乙烯夹芯板燃烧的滴落物具有引燃性)。二是恒温库顶层为可燃物苇簸,车间吊顶采用可燃材料PVC。三是车间内有大量包装纸箱,可燃物较多。四是整个车间全部连通,火灾发生后,火势迅速蔓延至整个车间。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一是起火后,火势从起火部位迅速蔓延,聚氨酯泡沫塑料、聚苯乙烯泡沫塑料、PVC等材料大面积燃烧,产生高温有毒烟气。二是事故车间为非法建设,无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厂房未经消防验收备案,车间内逃生通道不符合规定要求,火灾发生时人员无法及时逃生。三是龙源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员工缺乏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能力。

(二)间接原因

龙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 着火厂房为非法建筑。该企业非法使用土地、非法建设厂房、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2.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着火厂房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不符合规定,缺少应急照明,厂房内电气线路老化、敷设不规范,钢结构车间未作防火处理,恒温库内大量使用非阻燃性聚氨酯泡沫和聚苯乙烯保温材料,顶层为可燃苇簸吊顶,车间内吊顶为可燃PVC,车间内纸箱包装物等可燃物较多且占用疏散通道。

  1. 安全管理混乱。企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工作无专人负责,并因员工流动性大等原因,企业内部管理松散,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1. 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未组织开展疏散和逃生演练,员工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5•25”特别重大…

煤化工公司氢回收停膜系统时燃料气超压导…

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洛阳孟津河南宸岳化工有限公司“10·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潼南高新区富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23”一般火灾事…

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FD08720 | 2014_山东寿光龙源食品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索  引 号:000014349/2018-00066主题分类:

标  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15〕51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意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法依纪追究以下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 裴九志,中共党员,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4年12月8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工商部门禁止其终身注册企业(单位)法人;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1. 裴九文,中共党员,龙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股东。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014年12月8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 柴永富,中共党员,龙源公司北车间主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4年12月8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 关增山,龙源公司北车间制冷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4年12月8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5.卢猛长,寿光市公安局化龙镇派出所民警。涉嫌渎职犯罪,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1. 王建海,寿光市公安局化龙镇派出所教导员。涉嫌渎职犯罪,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7.张洪光,寿光市化龙镇经贸委办公室主任。涉嫌渎职犯罪,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8.杨杰,寿光市化龙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涉嫌渎职犯罪,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9.单林,寿光市公安局化龙镇派出所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秀峰,寿光市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在治安大队消防科工作)。建议给予留党察看1年、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确定职级待遇)。

11.李宗金,寿光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2.刘建波,寿光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教导员(主持工作)。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3.刘志勇,潍坊市消防支队党委常委、防火监督处处长。建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4.张林林,寿光市农业局生产科科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5.丁立海,寿光市农业局党委委员。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苗飞,寿光市安监局工商贸科负责人。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7.王鲁生,寿光市安监局主任科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8.徐云华,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化龙所所长。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 王新华,寿光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三中队中队长。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0.徐同松,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1.王永华,寿光市住建局执法办主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2.崔世明,寿光市住建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3.裴升祥,寿光市化龙镇裴岭村党支部书记。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韩令春,寿光市化龙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栋,寿光市化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副主任科员确定职级待遇),依法撤销其寿光市政协委员资格。
  1. 李存启,寿光市化龙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涉及其他违纪问题,另行合并处理。

27.孙亚峤,寿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8.王惠玲,寿光市委常委、副市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9.赵绪春,寿光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0.朱兰玺,寿光市委书记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四)对有关人员、单位问责及处罚建议。

31.潘强,潍坊市政府副市长。由潍坊市委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32.责成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龙源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33.责成寿光市委、市政府向潍坊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1. 责成潍坊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送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35.责成省消防总队对寿光市消防大队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1. 责成潍坊市政府和寿光市政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龙源公司非法违法用地和非法违法建设厂房依法作出处理。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潍坊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寿光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省监察厅、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监察厅、工商局、安监局,省总工会,省检察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印发

FD08721 | 2014_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索  引 号:000014349/2018-00066主题分类:

标  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15〕51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意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法依纪追究以下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 裴九志,中共党员,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4年12月8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工商部门禁止其终身注册企业(单位)法人;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1. 裴九文,中共党员,龙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股东。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014年12月8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 柴永富,中共党员,龙源公司北车间主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4年12月8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 关增山,龙源公司北车间制冷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4年12月8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5.卢猛长,寿光市公安局化龙镇派出所民警。涉嫌渎职犯罪,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1. 王建海,寿光市公安局化龙镇派出所教导员。涉嫌渎职犯罪,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7.张洪光,寿光市化龙镇经贸委办公室主任。涉嫌渎职犯罪,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8.杨杰,寿光市化龙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涉嫌渎职犯罪,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9.单林,寿光市公安局化龙镇派出所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秀峰,寿光市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在治安大队消防科工作)。建议给予留党察看1年、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确定职级待遇)。

11.李宗金,寿光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2.刘建波,寿光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教导员(主持工作)。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3.刘志勇,潍坊市消防支队党委常委、防火监督处处长。建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4.张林林,寿光市农业局生产科科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5.丁立海,寿光市农业局党委委员。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苗飞,寿光市安监局工商贸科负责人。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7.王鲁生,寿光市安监局主任科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8.徐云华,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化龙所所长。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 王新华,寿光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三中队中队长。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0.徐同松,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1.王永华,寿光市住建局执法办主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2.崔世明,寿光市住建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3.裴升祥,寿光市化龙镇裴岭村党支部书记。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韩令春,寿光市化龙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栋,寿光市化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副主任科员确定职级待遇),依法撤销其寿光市政协委员资格。
  1. 李存启,寿光市化龙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涉及其他违纪问题,另行合并处理。

27.孙亚峤,寿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8.王惠玲,寿光市委常委、副市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9.赵绪春,寿光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0.朱兰玺,寿光市委书记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四)对有关人员、单位问责及处罚建议。

31.潘强,潍坊市政府副市长。由潍坊市委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32.责成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龙源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33.责成寿光市委、市政府向潍坊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1. 责成潍坊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送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35.责成省消防总队对寿光市消防大队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1. 责成潍坊市政府和寿光市政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龙源公司非法违法用地和非法违法建设厂房依法作出处理。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潍坊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寿光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省监察厅、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监察厅、工商局、安监局,省总工会,省检察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印发

FD08722 | 2014_广州_天河区4.19广州市装饰材料市场_4·1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14年4月19日凌晨4时40分左右,在天河区辖内黄埔大道东580号广州市装饰材料市场发生一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安监、消防、公安、前进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市委主要领导亲临现场指挥,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现场会,就抢险、调查、善后以及在全区开展安全大检查等工作做出部署,并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

随即,天河区政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穗府办[2013]5号)的规定,成立了由蓝小环常务副区长任组长,金卫副区长为第一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公安分局、区安全监管局、区总工会、区监察局、区交通局、区检察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管执法局天河分局、天河区交警大队、前进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及伤亡人员情况

(一)事故单位、有关人员情况

1、广州市装饰材料市场

地址:黄埔大道东580号,编号第15栋

开办单位:广州市广物木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海青

经营范围:木材、装修材料等

市场登记证号:穗市字88010123

消防验收意见书号:穗公天消验[2005]第1232号

整个市场建筑物为长方形砖混结构,长约54米,宽约18.4米,共分隔为20间商铺,2层结构,其中通过消防验收的是首层商铺,商铺内设置楼梯通往二层,首层全部为一房一厨一卫结构,呈南北走向对称分布,整个建筑二层用铁皮封顶,二层商铺与商铺间用木板架构间隔。

2010年5月起黄埔区茅岗人黄某某因与广州市木材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强行接手实际经营广州市装饰材料市场,并聘请了蔡某某作为现场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市场日常管理、租赁业务及租金管理,并以每月租金由1200元到2200元不等将所有商铺出租,租金由蔡某某负责收取,每月除去支付员工工资外剩余的租金由蔡某某保管,存在蔡某某个人银行账户上,直至2014年3月份,账上余额为123万元。同时,在调查中发现,黄某某属于无证经营,并且与承租人没有签订任何租赁合同,出租的商铺没有发现有工商营业执照,非法出租。开办单位广州市木材公司在黄某某强行进场后随即报警,并向相关部门及所在街道报告,在未获解决的情况下撤离并放弃对市场的日常管理,造成市场安全主体责任得不到落实,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2、广州市广物木材有限公司

地址:天河区黄埔大道东580号

注册号:440101000010789

法人代表:王海青

经营范围:批发和零售贸易;收购、加工木材等等

前身为广州市木材公司(1978年4月17日成立,2001年改制为股份制公司,2011年4月18日更名为广州市广物木材有限公司),2001年广州市木材公司改制成股份制公司后,职工占70%股份,国有占30%股份(国有股由市物资集团和广百集团持有),为了集中管理分散的职工股份,经全体职工同意,委托王海青将70%的职工股权转让给黄某某,双方分别于2006年6月6日、2007年9月6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之后由于双方出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直以来,双方并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2010年5月起黄某某强行接手实际经营包括第15栋广州市装饰材料市场在内的部分物业,在随后的股权争议诉讼中,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5月20日、2013年10月23日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但到事故发生之日止,双方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也未就市场的经营管理明确责任。

3、广州市淇和壕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化工城内H座叁层H318号

法人代表:谢雪花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600066744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登记证号:穗天安经(乙)字[2012]0155号

经营范围:2(1)、3(1)(2)(3)、4(1)、5(1)、6(1)、8(1)(2)(3)(剧毒品、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除外)

2014年4月15日黄某某与该公司签订了购买20吨甲醇的合同,由黄某某自提,双方约定货到结算,随即,广州市淇和壕化工有限公司开始寻找货源。2014年4月17日四川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将储存在广州发展碧辟油品有限公司南沙油库508、609、610号罐的400吨甲醇转让给了深圳市生茂和实业有限公司,同日,广州市淇和壕化工有限公司就向深圳市生茂和有限公司购买了其中的20吨甲醇,并将购得的20吨甲醇卖给黄某某。

(二)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情况:王某某、男、1973年3月出生、湖北天门市人,系起火商铺C13A北侧隔壁C13号商铺的承租人,住在其承租的商铺里,主要经营自行车,消防队员是在C13商铺内发现死者的,经公安机关鉴定,王某某吸入大量有毒有害气体,直接死因是吸入性窒息死亡。

伤者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现场勘查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4月18日,龙某某接到黄某某的提货通知,黄某某雇佣龙某某到南沙碧辟油库拉一批甲醇到天河区黄埔大道东580号广州市装饰材料市场C13A商铺,运费为每吨60元。2014年4月19日凌晨2时38分龙某某与押运员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D34XXX的危化品运输车从南沙碧辟油库装载16吨甲醇,约4时左右到达广州市装饰材料市场C13A商铺,并将车停在C13A商铺门口的左侧,张某某先行离开,龙某某和档主黄某某、员工黄某某开始着手操作卸载甲醇,拉好输送管道后,卸货过程中,司机龙某某在车辆驾驶室操作,利用运输车怠速带动车辆自带泵将运输车槽罐内的甲醇输送到C13A商铺内的容器内,大概20分钟过后,龙某某听到类似爆炸响声后,发现黄某某和黄某某从商铺里面跑出来,大叫“着火了,快跑啊”,输送管道在商铺内一端已经着火,龙某某立即下车关闭运输车输送阀门,卸下管道,并把车辆往外面移,由于火势顺着管道蔓延较快,龙某某来不及将车完全开离现场,就下车往外跑,造成运输车车头严重烧毁。C13A商铺地上不断有带火的甲醇液体往外流出,并引燃南北两侧商铺,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同时,由于15栋建筑物二层整层是用木板架构间隔的,属于易燃材料,C13A商铺内的火势点燃二层木板架构,迅速向建筑物的整个二层蔓延,市场值班保安员发现火情后立即到火势未波及到的市场西面商铺,叫醒其他租户,并拨打110、119报警。经初步测算,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左右。

经鉴定,确认该批货物为甲醇,闪点为11ºC、甲醇含量99.1%,属于危险化学品,是一种有机化学物,无色透明,有刺激性气味,易燃有毒,可在空气中完全燃烧释放出二氧化碳和水,危险货物编号为32058。

(二)现场勘查情况

(三)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公安、消防、安监、120急救中心、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救人工作与救火工作同时展开,6时许,火势得到控制,伤者立即送往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抢救。事故发生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致使C13商铺的承租人王某某在商铺内吸入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吸入性窒息死亡。其他4名伤者,经抢救除黄某某外,已脱离生命危险,1名伤者属于轻微伤。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现场勘查可见,发生事故商铺里面没有任何防静电、防爆的设备、设施,容器均是一般的塑料桶和铁皮罐,槽罐车和储罐区未见防静电接地夹,驾驶员龙某某讯问中承认卸载过程没有采取严密的防静电措施,龙某某当时在驾驶室内操作,利用塑料管道输送甲醇,管道一端接槽罐车阀门,另一端则搭在C13A商铺内的靠近门口的塑料桶口,利用车辆怠速带动车辆自带泵作业,将槽罐内甲醇通过管道输送至C13A商铺内的塑料桶内,塑料桶高度将近1.5米,约20分钟左右,龙某某听到类似爆炸响声,C13A商铺随即起火,火势顺着输送管道在商铺内的一端往车的方向回烧。经调查组技术调查分析本次事故是由于现场操作人员没有遵守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作业规程,违章作业,在非法操作、违规卸载危险化学品甲醇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不慎引起甲醇爆燃导致起火燃烧。

经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现场勘查,现场未见异常,排除人为因素;事故当日气温介于20-29°C之间,相对湿度介于50%-90%之间,吹轻微东南风,天气预报未显示有雷击天气,排除雷击等因素。

2、间接原因

(1)市场实际控制人黄某某无证违法经营市场,非法出租,内部管理混乱,非法将商铺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证经营没有资质的承租人,只管出租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对场地安全放任不管,生产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2)市场管理负责人蔡某某日常管理检查不到位,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也没有制定保安人员安全培训制度,把商铺出租给没有证照的承租人,没有认真查验承租人经营资质,没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黄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等场所安全隐患。

(3)C13A商铺承租人黄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违反《危化品装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规组织指挥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蓄意规避相关部门的监管,白天关门不营业,故意在深夜作业。

(4)广州市广物木材有限公司作为广州市装饰材料市场的开办单位和业主单位,虽然与实际控制人黄某某存在纠纷,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仍是该市场的开办和业主单位,长期放弃对市场及承租业户的监督检查管理,没有正确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5)广州市淇和壕化工有限公司,销售危险化学品没有认真查验购买人经营许可资质,购销合同没有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二)事故性质

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原因技术分析,确认本次火灾事故属于因在生产经营场所违章作业、内部管理混乱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议

(二)对相关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五、下一步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预防和避免该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提出以下防范建议措施:

(一)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结合本次事故发生的特点,要进一步加大重点地区深夜时段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押运人员及非法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处理力度,进一步压缩违法行为在我区辖内活动的空间。

(二)各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要经常性组织隐患大排查,特别是产权存在纠纷的经营场所,更要建档管理、逐一落实整改,要进一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细化落实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进一步强化专业市场、商铺等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包干到户,做到发现及时,督促有力,整改得当,确实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三)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加强专业知识的培训,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处理无证上岗的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

FD08723 | 2014_惠州市11·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惠州市“11·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1月19日12时53分许,位于惠州市龙门县蓝田乡红星村新传养菌场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过火面积168平方米,烧损菌母室内装修以及液体罐等设备的较大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26万元。

事故发生后,惠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奕威,市委副书记、市长麦教猛,副市长王胜、李敏分别作出指示,要求尽快查明火灾原因,依法依规处置;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和伤者救治工作;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严防类似事故发生。龙门县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一是要求医疗部门全力以赴抢救伤者;二是成立由县领导负责,公安、消防、宣传、安监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三是要求公安部门迅速对涉事公司老板和管理人员进行控制调查,查明死者死亡原因,为事故定性做好前期基础工作;四是要求宣传部门主动与媒体沟通联系,以最快的速度在龙门县政府网站公开报道火灾事故;五是由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组成两个工作组分赴死伤者家中做好安抚和善后工作;六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市领导指示精神,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于11月25日成立了惠州市“11·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刘洪添任组长,龙门县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公安局、安全监管局、公安消防局、总工会等部门派员组成,同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业检测机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调查实验,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龙门县新传养菌场有限公司(下称新传公司)位于龙门县蓝田乡红星村蓝新公路旁,1998年10月13日在龙门县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原属台资企业,于2011年12月以200万美元(折人民币1500万元)转让给黄英源独资经营,现法定代表人黄英源,事故发生时企业处于试产阶段,使用员工约40人。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1. 建筑物基本情况。起火建筑位于龙门县蓝田乡红星村蓝新公路旁的新传公司,该公司厂区共有7栋建筑,其中1栋2层宿舍楼,1栋2层办公楼,1栋2层冷冻车间,4栋单层生产车间。起火建筑为五栋厂房的2号厂房(自南至北依次为1至5号厂房,并列排序),该厂房为地上一层建筑、坐西朝东,四面墙体为砖墙,屋面钢屋架结构,建筑面积约为2128平方米,耐火等级为三级,厂房内部分隔墙为聚氨酯泡沫彩钢夹芯板隔墙。
  1. 起火建筑建设过程及审批情况。起火建筑由新传公司于1999年7月29日以龙门县新传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到龙门县规划局办理了第一期工程〔包括四幢一层厂房(含起火建筑厂房)、一幢二层的宿舍楼、一幢三层的办公楼,建筑面积共10131平方米〕的建设工程规划报建申请,龙门县规划局向新传公司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990034)。后新传公司在该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投入施工建设及使用,龙门县建设局组织人员多次督促整改,该企业未到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经核实,起火建筑未申办施工报建手续、未提交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未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1. 起火建筑装修情况。新传公司2014年5月开始进行生产线改造升级,2014年7月开始对起火建筑区域(接菌中心)进行装修改造,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备案手续,2014年9月产区开始转为试产阶段,未向龙门县有关部门报告改造装修复产的情况。

(三)接菌中心基本情况

  1. 接菌中心用工情况。事发时,接菌中心内共有5人,负责人张亚林,其他分别为谢强英、周英、林淦连、谭秀媚,5人均为成年人。
  1.  接菌中心工艺及原料情况。接菌中心由研发室(含菌母室)、接菌室、配料室组成,该中心生产流程工艺是:研发室负责扩管(转管,对购进的原菌种培养扩大)、接三角瓶、摇床和接罐(发酵罐);接菌室负责对发酵好的菌种接种到生产罐中;配料室负责按要求配制生产用原料(液态,不燃)。
  1. 接菌中心布局情况。起火建筑位于该公司2号单层厂房,属封闭式建筑,建筑材料为聚氨酯泡沫彩钢夹芯板。进门后首先是更衣室,更衣室前面为洗衣房,左侧为缓冲通道,缓冲通道左侧为发酵罐室(菌母室),前面和右侧分别有3个试验室(研发室使用),右侧试验室右侧为接菌室,前面实验室右侧为装罐和水淋室,水淋室右侧为缓冲通道,前面为原料室。其中菌母室(起火部位)南北长16.2米,东西宽10.4米,高4米,室内靠南北两侧及中间隔墙依次摆放有24个液体罐(酵母罐,不锈钢制品,不燃),菌母室东北角为液体罐操作区域,操作区域放置有铁桌子1张,椅子1把,95%酒精2瓶(500毫升每瓶),喷枪使用的便携式气瓶2瓶,喷枪1支,液体喷壶1个,周围放有2个红色塑料水桶。
  1. 接菌中心装修材料检测检验情况。经事故调查组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新传公司装修接菌中心使用的聚氨酯泡沫彩钢夹芯板进行了取样检验,检测8项内容,其中“燃烧增长速率指数、600秒内总放热量”2项不合格,未达到《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B₁(C-s3,d0)级的要求,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关于墙面材料的分级要求(第4.0.1条要求:有明火的丁类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1. 起火部位及起火点情况。起火部位位于起火建筑菌母室东北角液体罐操作区域处;起火点位于起火建筑菌母室东北角墙体处。事故发生时,该公司员工存在液体罐操作区域使用酒精消毒时使用明火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1月19日8时,新传公司工人张亚林带领谢强英、周英、林淦连、谭秀媚到接菌中心工作。至12时53分许,菌母室员工在培养菌丝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点燃酒精消毒时操作不当、用火不慎,引燃菌母室东北角墙体材料聚氨酯泡沫彩钢夹芯板的夹层材料聚氨酯泡沫,并迅速蔓延,产生大量浓烟毒气,致使谭秀媚、林淦连、谢强英3人吸入毒烟晕倒(后经消防人员于13时35分许从火灾现场救出送往龙门县人民医院抢救,到18时许,3人经抢救无效相继死亡,死亡原因为二氧化碳中毒),致使周英因吸入浓烟呼吸道灼伤、咽喉水肿、浓烟中毒,张亚林双侧大腿、右手浅Ⅱ度烧伤。

(二)灭火救援情况

  1. 自救逃生情况。消防救援队伍到达前,厂内工人参与救援,但无法进入接菌中心进行救援;接菌中心内员工张亚林、周英通过自行逃出屋外方式自救,逃生2人。
  1. 应急救援情况。12时54分,龙门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市“119”指挥中心出动命令后,立即出动3辆消防车、21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扑救。13时20分,县公安消防大队到达事故现场。至13时30分3名被困人员被救出,搜救工作结束,13时40分,火灾被扑灭,转入火场清理阶段。
  1. 应急救援评估。在此次火灾扑救中,龙门县消防大队严格贯彻“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在火灾现场温度高、浓烟大、毒气重的恶性条件下,及时扑灭火灾,有效避免了火灾扩大、蔓延。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处置行动成功。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龙门县和蓝田乡两级党委政府迅速行动,指挥公安、卫生、安监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抢险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工作。龙门县和蓝田乡立即成立了两个善后工作组,开展医疗救治、善后处置、综合整治、新闻宣传等工作,按照每位死者一个工作方案、一个工作小组的方式,认真做好死者家属接待及安抚、死者身份确认和赔付等各项工作,维护了社会稳定。

事故发生时共有5名受伤人员及时入院治疗,1名中途转省南方医院救治。其中,3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3名遇难者死亡原因全部经法医鉴定和家属确认),其余2人已全部治愈出院。死者及伤者赔付工作于12月30日全部完成。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反复勘验现场,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以及开展相关调查实验,在排除人为纵火、生活用火不慎、吸烟、遗留火种、物品自燃、电气故障等因素,综合现场痕迹特征、证人证言、物证鉴定和调查实验结果,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新传公司工作人员在培养菌丝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点燃酒精消毒时操作不当、用火不慎,引燃菌母室东北角墙体材料聚氨酯泡沫彩钢夹芯板的夹层材料聚氨酯泡沫所致,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新传公司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未制定接菌中心作业的相关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接菌中心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一是未办理消防许可等相关手续,擅自进行装修。二是采用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燃烧性能等级的装修材料。
  1. 蓝田乡派出所督促、指导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多次检查未发现新传公司未办理消防许可等相关手续,擅自进行装修的行为,未履行好市、县部署的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1. 红星村委会贯彻落实火灾隐患整治工作部署不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执行力差,没有及时发现新传公司未办理消防许可等相关手续,擅自进行装修,及用工复产情况。
  1. 蓝田乡政府对新传公司存在未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消防许可等相关手续,擅自建设、装修行为监管不力,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
  1. 龙门县公安消防大队对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未能很好地指导蓝田乡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惠州市“11·19”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3人)

  1. 黄英源,群众,新传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21日刑事拘留。

2.陈华,群众,新传公司厂长,已被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21日刑事拘留。

  1. 张亚林,群众,新传公司接菌中心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21日刑事拘留。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4人)

  1. 温辉强,中共党员,2008年9月至今任龙门县蓝田乡党委委员、副乡长,2010年起分管交通、安全生产等工作,2014年9月初暂时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上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行动部署不到位,对辖区内企业存在未依法办理建设等审批手续、相关消防许可手续,擅自建设、装修行为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龙门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 徐建中,中共党员,2011年至2014年8月任龙门县蓝田乡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消委会副主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对辖区内企业存在未依法办理相关消防许可手续,擅自装修行为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龙门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  潘桂忠,中共党员,2002年至2014年8月任龙门县蓝田乡派出所副所长,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指导红星村委会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力,检查巡查存在漏洞,未发现新传公司擅自进行装修的行为,对辖区内企业存在未依法办理相关消防许可手续,擅自装修行为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龙门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 刘汉光,中共党员,2013年12月至今任龙门县蓝田乡红星村支部书记。贯彻落实上级火灾隐患整治的工作部署不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执行力差,没有及时发现新传公司未办理消防许可等相关手续,擅自进行装修,及用工复产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龙门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诫勉谈话人员(6人)

  1. 刘瑞洪,中共党员,2008年10月至今任龙门县蓝田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辖区企业存在未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消防许可等相关手续擅自建设、装修行为失察,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由龙门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诫勉谈话。
  1. 黄洪权,中共党员,2006年10月起任龙门县蓝田乡党委委员,分管企业、劳动、社保、重大项目等工作,2014年4月起分管工业统计、招商引资等工作。任职期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企业的日常监管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新传公司停工后用工复产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由龙门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诫勉谈话。
  1. 戴燕颜,中共党员,2013年5月至今任龙门县蓝田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22日挂点红星村。对红星村企业存在未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消防许可等相关手续,擅自建设、装修行为监管不力,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由龙门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诫勉谈话。
  1. 林侨生,中共党员,2014年9月至今在龙门县蓝田乡任党委副书记,2014年9月23日至今挂点红星村。对红星村企业存在未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消防许可等相关手续,擅自建设、装修行为监管不力,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由龙门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诫勉谈话。
  1. 黄思训,中共党员,2014年8月18日至今任龙门县蓝田乡派出所所长,负责辖区内的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督促、指导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对新传公司未办理消防许可等相关手续擅自进行装修的行为失察,未履行好市、县部署的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由龙门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诫勉谈话。
  1. 廖国华,中共党员,2014年8月至今任龙门县蓝田乡派出所副所长,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指导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未发现新传公司未办理消防许可等相关手续,擅自进行装修的行为,未履行好市、县部署的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且未发现该公司擅自复产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由龙门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诫勉谈话。

(四)其他处理(1人)

黄建忠,中共党员,2013年5月至2014年11月任龙门县蓝田乡安监所所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不到位。对辖区内企业存在未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消防许可等相关手续,擅自建设、装修行为监管不力,未及时发现公司擅自复产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鉴于蓝田乡政府已对其作出撤职处理,建议不再给予其他处分。

(五)对相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及其他处理建议

  1. 建议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新传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建议责成龙门县公安消防大队向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深刻检查。

3.建议责成蓝田乡政府向龙门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龙门县“11·19”较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源在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监管不严、检查巡查走过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逃生技能缺乏等原因。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全市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吸取事故深刻教训,进一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龙门县“11·19”较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消防安全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市党委政府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村(居)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村居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村(居)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龙门县新传养菌场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补办完善公司相关手续,全面整改,严格落实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完善相关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积极组织消防应急演练,自觉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逃生能力,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龙门县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尤其是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夯实基层和末梢消防安全监管基础;要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厘清消防安全领域直接监管、综合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龙门县消防大队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基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充分发挥基层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重要作用,提升消防安全工作绩效。要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村(居)委会、村民小组,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做到层层有人抓,级级有人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负其责,全面落实。

(四) 加大消防安全整治力度,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龙门县人民政府要加强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申办施工报建手续、未提交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未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未办理消防许可手续等建筑进行摸底整治,要在全县范围内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在建工地、“三合一”场所等进行“地毯式”安全大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坚决杜绝走过场。同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严禁不具备消防安全和劳动安全条件,未取得相关证照和消防审批手续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彻底消除事故隐患。要注重源头管控,加强部门联动,严格供水供电管理,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通报供水供电单位,及时采取断然措施彻底予以根除,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要严肃查处整治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严惩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员工生命安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及其经营者。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龙门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结合企业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企业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提升公众特别是从业人员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农村、进工厂、进社区活动,发动村居和广大消防志愿者深入单位场所和工厂社区开展消防宣传上门服务,提醒群众注意消防安全。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对新入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形成全面清剿火患的良好氛围,从而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发生。

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11…

奉贤四团上海大鹏化工有限公司“6·21”…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724 | 2014_抚顺盛丰旅游创新有限公司4·2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safehoo

抚顺盛丰旅游创新有限公司“4.2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4月28日13时46分,位于沈抚新城(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爱山社区的抚顺盛丰旅游影视创新有限公司“辽沈战役景区”内,进行战争实景烟火演出所需影视特效烟火药剂配制过程中,配药工房发生爆炸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事故应急处置要求及时上报事故信息,省委书记王珉立即作出“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追查责任”的批示。抚顺市委书记王桂芬要求市政府和沈抚新城要全力以赴抢救伤员,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理。抚顺市政府市长栾庆伟、市委常委、秘书长李刚、副市长、公安局长咸金奎、副市长杜鑫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沈抚新城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也派员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理。

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市政府组成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许刚任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抚顺盛丰旅游影视创新有限公司 “4.2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并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抚顺盛丰旅游影视创新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公司注册地址: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望路以东宝上线以北,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210400000073849,经营范围:实景演出、影视拍摄基地项目建设(筹建有效期一年),成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营业期限:2023年1月23日,该公司由周太丰出资40%、洪加盛出资20%、金伟祥出资30%、陈洪益出资10%合资设立。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周太丰,负责有关政府部门联络、对外申报办理证照等手续工作;总经理洪加盛,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辽沈战役景区管理、财务、演出、营销工作;另两位出资人未参与管理;常务副总经理姚帝华,协助总经理管理景区日常工作、烟火、保卫、广告工作。

(二)事故现场情况

该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沈抚新城高湾经济区爱山社区“辽沈战役”景区东北角第21区域,该区域为烟火药剂原料储存及加工区(包括T40、T41、T42三栋建筑物)。其中T40号房为1栋两间房,其中北面间为烟火师休息间,南面间为高氯酸钾储存间;T41号房为单间房,用于贮存铝镁合金粉;T42号房为单间房,建筑规格3×6米,采用砖墙、夹心彩钢板屋顶结构,房内西南角存有电引火元件,东南角用作烟火药剂混制、分装、包装。

事故发生在T42号房内,主要波及T41号房、T40号房和20区域T43号(员工食堂)。T42号房门设置在东山墙北角,室内东南角水泥地面炸出一直径约1m,深约0.3m的坑。房中央水泥地面有一直径约0.5m,深0.1m的塌陷坑。房屋砖墙及夹心彩钢板屋顶已经被爆炸冲击波冲向四周,房角内存有的电引火元件大部分被引燃燃烧,尚残留少量电引火元件。与其相邻的南面T41号房,全部坍塌,铝镁合金粉被埋压在废墟下;东面T43号房西面山墙及屋顶部分坍塌。其他临近房屋门窗局部有破损变形。

(三)工程建设及有关审批情况

抚顺盛丰旅游影视创新有限公司辽沈战役景区项目,由抚顺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于2013年10月22日立项批复,建设内容:总建筑面积6215.98平方米,是包括餐饮、购物、娱乐、休闲等功能为一体,配套大型停车场的综合性旅游景区,项目总投资9900万元,计划建设期限6个月;该工程由辽宁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抚顺经济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核发该项目《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书》,审核核准范围为建筑物T1-T45(除T35、T36、T39、T40、T41、T42外);抚顺经济开发区规划局颁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物T1-T45(除T35、T36、T39、T40、T41、T42外);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建局颁发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建设规模为6215.98平方米(与立项批复总建筑面积6215.98平方米相同,含T35、T36、T39、T40、T41、T42);该工程于2013年8月开始筹建,由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抚顺隆昌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事故发生前已完成投资1700万元,完成包括T35、T36、T39、T40、T41、T42在内的90%建构物的建设近6000平方米。

(四)景区营业和演出使用道具枪支、空包弹及烟火材料的报告及相关审批情况

抚顺盛丰旅游影视创新有限公司为达到5月1日试营业的目标,在景区工程尚未完工,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战争实景烟火表演彩排,于2014年2月25日以“为了营造战争场面气氛和真实效果,景区演出期间需要一定数量的道具枪支及空包弹(附明细表),另外为营造良好的爆炸烟火场面,需要购置一定数量的高氯酸钾和镁粉(附明细表)”为由,向抚顺市公安局并辽宁省公安厅提出使用道具枪支、空包弹及购买烟火材料的申请报告,2014年4月10日开发区公安分局在辽沈战役景区道具枪支使用申请表中的枪支管理部门意见中签批:报请市局审批,2014年4月11日市公安局在市级公安机关意见中签批:同意报省厅批准,省级公安意见栏有辽宁省公安厅枪支管理专用章,无审批日期,市公安局告知高氯酸钾和镁粉不用审批,购入后5日内到公安部门备案。

(五)事发前景区运行情况

2014年4月20日该公司总经理洪加盛、常务副总经理姚帝华致电联系了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圣地花炮原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原经理张西宪商谈购买高氯酸钾、铝镁合金粉,4月21日张西宪在当地的租车市场雇佣了一辆黑色轿车,4月22日将高氯酸钾150公斤、铝镁合金粉60公斤运至辽沈战役景区T40、T41库房分别存放。4月23日景区开始使用高氯酸钾、铝镁合金粉试验配制特效烟火药剂,并试用了3发特效烟火弹;从4月25日开始彩排,该日下午14:30分是第一场,用了6发特效烟火弹;4月26日下午14:30彩排用了70发特效烟火弹;4月27日下午14:30彩排用了70发特效烟火弹;为宣传该旅游项目,4月28日上午公司邀请省内各旅行社近700人(实际来了800余人)观摩彩排,10:30分开始现场观摩战争实景烟火演出,组织景区群众演员及内部员工300余人参加,用了110发特效烟火弹。下午13时46分因在配制特殊用途烟火药剂时发生爆炸,原计划准备下午对局部个别不规范动作进行纠正的彩排活动随之停止。

事发前该企业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未取得民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关作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也未取得民用爆破相关作业许可。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4月28日13时46分,位于沈抚新城高湾经济区爱山社区的抚顺盛丰旅游影视创新有限公司“辽沈战役景区”内影视烟火配药工房发生爆炸, 2名烟火员和1名协助工作的景区员工正在用高氯酸钾和铝镁合金粉配制影视特效烟火制品时发生爆炸,当场死亡,爆炸发生同时,配药工房飞向四周的墙体材料,还将距工房东侧通道5米远处,3名途经至此执行公务的高湾经济区管委会人员和1名景区员工砸死。

(二)事故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后,沈抚新城安监局于14时接到事故报告立即报告沈抚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公安局等部门,抚顺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并按照事故报告规定,将事故情况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总工会等部门。

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工作。抢险救援、应急处置、现场处置工作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事故搜救于当日晚间结束,对 7名死者尸体及时进行妥善处置,在T40库房搜寻排查到高氯酸钾105kg。对事故现场坍塌的T41库房废墟中搜寻排查烟火药品工作,由消防官兵按照专家制定的方案、在专家现场指导下,于4月30日晨6时开始至8时许完成,在废墟中清理排查出铝鎂合金粉40kg。对搜寻查获的高氯酸钾、铝镁合金粉已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违反烟火药剂混制、分装及储存操作规定,在一栋工房内进行烟火药剂混制、分装及储存,且工房内超过1人作业,并使用干法手工混制作业过程中,超过规定烟火药剂定量的规定,烟火药剂混合间无导静电设备设施及增湿设施,使用的工具为塑料舀子,塑料桶,药剂加工没有工作台,而是直接在地面上铺塑料布进行混制,包装材料为塑料袋,作业人员在用高氯酸钾和铝镁合金粉混制烟火药剂,制作特效烟火制品过程中,产生静电引发烟火药剂爆炸,并导致室内药剂及已合成的烟火特效制品产生殉爆,是此起爆炸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

(1)抚顺盛丰旅游影视创新有限公司建设的辽沈战役景区战争实景烟火表演项目,涉枪、涉弹、涉及影视烟火特效作业。该企业关于辽沈战役景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粗浅、论证不到位,没有包括涉枪、涉弹和烟火特效方面的内容,而在后续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擅自增加建设内容和经营项目,未按照公安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3]99号)要求落实相关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

(2)景区项目建设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设计、施工,总体建设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消防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未批先建,尤其是存放危险物品的建筑物T40、T41、T42,未通过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

(3)该企业建设的影视拍摄基地,从事战争实景烟火演出、涉及影视烟火特效作业,使用的烟火材料高氯酸钾、铝镁合金粉是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购买后5日内未到公安机关备案,在购买、保管、使用等环节脱离监控。

(4)该企业未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的规定取得民用爆炸作业单位许可证、有关作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未取得相关资质。聘请的两名烟火员为父子两人,父亲孙友东持2009年7月6日长春市公安局颁发的《涉爆人员作业证》(烟火员),超期1年零9个月之久,尚未进行审验,其子孙闯没有取得任何作业证,由其两人负责建立原材料出入库登记,按照演出规定路线,定点布置炸点,进行定时引爆,每场进行炸点路线、位置安全检查,身兼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数职,违法使用易制爆危险品进行相关作业。

(5)该企业建设项目未按照《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通过竣工验收、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没有建立健全烟火特效作业规章制度、设立专门管理机构、人员和员工培训不到位,安全警示和安全保障设施不健全,景区在不具备相关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即组织战争实景烟火表演彩排,邀请旅行社观看等运行活动,匆忙投入运行,现场管理混乱。

2、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责落实不到位。

辽沈战役景区作为旅游项目,沈抚新城和高湾经济区旅游、经发等行业管理部门,没有认真检查辽沈战役景区贯彻落实项目建设法规、许可,以及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未及时发现问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企业存在着许多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

3、项目建设有关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查工作不严格,对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消防设计审核核准的T35、T36、T39、T40、T41、T42单体建筑物颁发施工许可,致使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建筑物建成使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抚顺盛丰旅游影视创新有限公司“4.28”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发生在旅游景区内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配制烟火特效表演所需特殊用途烟火制品(民用爆炸品)过程中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3、责成沈抚新城管委会向抚顺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附件:抚顺盛丰旅游影视创新有限公司 “4.28”较大事故调查组签字表

蒲城11•20非法储存爆炸物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广州“6·29”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爆燃重大…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80417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4382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33503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08725 | 2014_揭阳3·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揭阳市3·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3月26日13时20分,位于揭阳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沙堆自然村水浮沟下第二街泉发楼郑晓生等人经营的内衣作坊(以下简称“郑晓生内衣作坊”)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2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20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90.93万元。

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胡春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揭阳市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全省加强火灾的防范工作。省长朱小丹作出批示,要求揭阳妥善处置善后工作,全力抢救伤员,彻查事故原因。省领导马兴瑞、徐少华、刘志庚、李春生等分别对有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省政府副秘书长林英率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工作,看望慰问伤员,召开紧急会议研究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的具体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相关负责同志和专家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省政府成立了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事故调查,省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潘游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揭阳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省总工会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调查实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1. 建筑物基本情况。起火建筑位于揭阳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沙堆自然村水浮沟下第二街,名为泉发楼,是叶成泉(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人)于2010年在其宅地基上建成的民宅,目前业主是叶汉隆(叶成泉之子)。起火建筑坐北朝南,东、西面为空地,南面为7.7米袋形巷道,北面为1.25米巷道,占地面积208平方米,五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各层均没有隔墙、整体连通,通过内右侧楼梯上下楼直至天台,各楼梯夹层为厕所。一楼建筑面积208平方米、二至五楼24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72平方米。整栋建筑窗口均被钢制防盗网封闭,仅二、四、五楼阳台钢制防盗网设置了逃生窗,二楼至天台出入口处与楼梯之间均设置了铁皮门。
  1. 起火建筑建设过程及审批情况。起火建筑由叶成泉于2000年建成两层,2010年在原有基础上增建第三至五层。原普宁市国土局于1993年12月18日批准民宅建设用地(批准文号:普国土民建字〔1993〕085号),同意莲坛沙堆村集资统建包括起火建筑在内的民宅32户、42间、2100平方米。经核实,起火建筑未申办有关规划报建手续和施工报建手续(按有关规定,民宅规划报建手续须由所在镇或村向城镇建设部门申报办理)。
  1. 起火建筑租赁情况。2013年4月3日,叶汉隆将起火建筑租赁给郑晓生(普宁市麒麟镇水寨村人)并签订《租楼房门市协议书》,双方协议同意租给郑晓生作海绵内衣罩杯定型加工使用,租期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9日,年租金5.8万元。

(二)郑晓生内衣作坊基本情况。

  1. 郑晓生内衣作坊经营及用工情况。承租人郑晓生与陈远壮(普宁市占陇镇占陈村人)、王少建(普宁市军埠镇浮洋村人)、郑楚豪(普宁市麒麟镇水寨村人)分别按照20%、35%、30%、15%股比合伙从事海绵内衣罩杯定型加工,由郑晓生主要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自2013年5月开始在起火建筑内组织生产。该作坊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任何审批手续。

事发时,郑晓生内衣作坊内共有25人,包括郑晓生及其妻子和两个女儿4人,员工21人(19名工人、1名文员、1名做饭员工;其中有2名童工,不满16周岁)。

  1. 郑晓生内衣作坊工艺及原料情况。该作坊生产流程工艺是:使用裁床机裁剪海绵垫,并将裁剪后的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打包成长1.5米、宽1米、高0.4米的海绵包搬运至定型车间;继而使用定型机通过高温将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压制为海绵内衣罩杯成品;最后转运至其他工厂继续加工为内衣成品。生产原料海绵垫由加工内衣成品的厂家负责提供,其主要成分是聚氨酯,该类物质燃烧速度快、温度高、产生的烟气毒性强。
  1. 郑晓生内衣作坊布局情况。起火建筑一楼为办公室、食堂、仓储和海绵裁剪车间。大门左侧依次有2台裁床机、2台储气罐、3台空气压缩机、1个分离器(由卖家安装,供楼上定型车间使用)以及1个明装配电箱。大门右侧是6米×4.3米的办公室,用木板隔成墙体并朝左侧开门,办公室门口放有1台蓄电式电子秤。大门正对面是一间4.3米×4.6米的卧室,卧室内放置有两张床垫,卧室墙外放置有消毒碗柜、电饭锅、冰箱等家用电器。卧室右侧是4.3米×3.1米的楼梯间,楼梯下夹层为厕所,楼梯间后门外是1.3米×3.1米的临时厨房,该厨房是用铁皮搭建而成,内有液化气瓶和厨具。屋内通道堆放了大量海绵垫和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成品。

起火建筑二楼为郑晓生及其家属、文员和做饭员工居住。靠近阳台两侧区域用木板分别隔出大、小两个房间,分别供郑晓生及其妻女、文员和做饭员工居住。三至五楼均为定型车间。其中,三楼大门右侧装有12台定型机,并在靠近阳台西侧区域用木板隔出一个房间;四楼大门右侧装有18台定型机;五楼大门左右两侧共有定型机73台。二至五楼屋内通道堆放了大量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成品。

  1. 郑晓生内衣作坊用电情况。郑晓生内衣作坊居住生活和内衣加工分别使用220V和380V住宅照明和工业用电。其中,住宅照明电由叶汉隆(户号:8707001324)、陈珊如(户号:8701001325)、叶成泉(户号:8701001326)于2012年7月16日向广东电网揭阳普宁供电局军埠供电所报装并办理相关手续,自2012年7月至2014年3月,叶汉隆、陈珊如、叶成泉月均住宅照明用电量分别为335KWh、163KWh、392KWh。

工业用电由叶杭建(军埠供电所临时职工,沙堆自然村管电人员)于2013年5月违法转供。该工业用电原为叶杭建于2001年安装的私人所有500KVA变压器台、专供沙堆自然村农村的照明用电。2011年3月,普宁市供电局批准该变压器转为专用台供电,并减容至315KVA,专供叶杭建个人独资企业加工针织品,不允许转供他人使用。

  1. 起火部位及起火点情况。起火部位位于起火建筑一楼楼梯口附近;起火点位于起火建筑一楼楼梯口南侧(办公室后墙边)堆放的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堆垛(以下简称海绵堆垛)。事故发生时,海绵堆垛长3米、宽1米、高2米。

(三)违规住人及其他情况。

  1. 违规住人情况。郑晓生及其妻子刘蓉蓉、两个女儿共4人在起火建筑二楼西侧大房间日常生活居住,房间内布置有一间厕所、两张床,有电视机、洗衣机、热水器等家用电器;做饭员工赖少华和文员郑美莲在二楼东侧小房间居住,房间内布置有两张高低床和床具;部分员工在三楼西侧房间休息,房间内布置有两张高低床和床具。做饭员工赖少华日常在一楼临时厨房明火煮食,为员工提供午餐和晚餐。
  1. 起火建筑及周边消防设施情况。起火建筑内配置有20多个灭火器;各楼层出入口处设置了应急灯和紧急出口标识牌。起火建筑距离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15公里,距离最近的普宁市占陇镇专职消防队(非现役)3公里,周边100米范围内有3个村建室外消防栓但供水压力不足,只能依靠消防车长距离运水灭火。起火建筑周边防火间距不足,普通消防车无法靠近,也无法运用举高平台消防车进行登高救援。同时,占陇镇专职消防队未配置排烟装备和足够的空气呼吸器。
  1. 相关人员逃逸情况。事发当日,郑晓生、陈远壮、王少建、郑楚豪和叶汉隆5人逃逸。公安机关迅即成立工作组全力缉捕逃逸人员。3月27日晚,郑晓生、郑楚豪在云南省弥勒市投案自首;3月30日晚,陈远壮在广州中大布匹市场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18日晚,叶汉隆在汕头市落网。王少建仍在全力追捕中。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3月26日13时许,郑晓生午饭后在起火建筑一楼办公室内的沙发上抽烟,烟和打火机放在沙发边的茶几上,当时郑某某(2岁11个月、郑晓生的小女儿)在一楼屋内外玩耍。郑晓生抽完烟后,与工人刘少友、郑宝才一起搬运一楼楼梯口南侧堆放的海绵堆垛至楼上加工定型。监控视频显示,13时20分许,郑某某从屋外进入一楼室内。13时22分许,郑某某手里拿着打火机跑出屋外告诉正在打电话的做饭员工赖少华起火了,赖少华立即跑入屋内。郑晓生等3人搬完货下至一楼与二楼之间楼梯时发现楼梯口南侧海绵堆垛中下部起火并迅速往上燃烧。郑晓生等3人迅速冲下一楼与赖少华、陈锡宏等人一边呼喊楼上人员疏散,一边采用灭火器、到屋外取水等方式扑救均无法控制火势。郑晓生见火势控制不住就跑上楼去叫员工疏散,但跑到二楼时停电且浓烟大,就快速往回跑出室外和员工郑宝才一起营救妻子刘蓉蓉和大女儿,两人打开二楼阳台逃生窗跳下。海绵堆垛很快处于猛烈燃烧阶段,其产生的大量高温、有毒烟气通过楼梯迅速向上蔓延,充满整栋建筑。13时25分,路人见状后拨打119报警。随后,赖少华带着郑晓生的两个女儿离开现场,郑某某将手里的打火机交给赖少华。郑晓生在事故现场逃逸,叶汉隆、陈远壮、王少建、郑楚豪4人闻讯后也相继逃逸。

3.灭火救援情况。

  1. 自救逃生情况。消防救援队伍到达前,郑晓生、刘少友、郑宝才、赖少华、陈锡宏等人以及周边群众参与救援;起火建筑内作坊员工通过自行跑出屋外、打开二楼阳台逃生窗跳下、迅速关闭封堵四楼门窗以及打开五楼阳台逃生窗爬至天台等方式自救,共逃生9人。
  1. 应急救援情况。13时27分,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出动命令后,立即调集6辆消防车、2辆指挥车、3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扑救,同时调集占陇镇等地4支专兼职消防队共7辆消防车、42名消防员前往处置,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随机赶赴现场。13时34分,占陇镇专职消防队率先到场,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和其他专兼职消防队伍陆续于13时38分至13时50分期间到达。13时54分,火灾被扑灭。13时58分搜救工作结束,转入火场清理阶段。现场共搜救出16人,其中起火建筑三楼西侧房间内2人;五楼9人(厕所内8人、定型机旁1人);天台5人。
  1. 应急救援评估。在此次火灾扑救中,消防救援队伍严格贯彻“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快速反应、科学调度、妥善处置,在火灾现场温度高、浓烟大、毒气重的恶性条件下,成功营救16名被困群众,及时扑灭火灾,有效避免了火灾扩大、蔓延。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处置行动成功。

但是,事故救援也暴露出消防站建设滞后、专兼职消防队器材装备配备不足、农村地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消防通道狭窄、作坊员工逃生自救能力欠缺等问题。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成立了事故处置工作督导组,监督指导善后处置工作。揭阳市和普宁市各级党委、政府迅速行动,指挥公安、卫生、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抢险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工作。揭阳市立即成立了火灾处置领导小组,普宁市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小组分别由普宁市委常委牵头开展医疗救治、善后处置、综合整治、新闻宣传等工作,按照每名遇难者一个工作方案、一套人马的方式,认真做好遇难者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付等各项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12名遇难者身份全部经DNA比对和家属确认,遇难者赔付工作于4月1日全部完成。

事故发生时共有17名受伤人员及时入院治疗,广东省和揭阳市卫生部门派出医疗专家组到院会诊,对受伤人员进行全力抢救。其中,12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名重伤人员经积极救治病情稳定,其余4人已全部治愈出院。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反复勘验现场,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以及开展相关调查实验,在排除人为纵火、生活用火不慎、吸烟、遗留火种、物品自燃、电气故障等因素,综合现场痕迹特征、证人证言、录像资料、物证鉴定和调查实验结果,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郑某某用其父亲郑晓生抽烟留下的打火机玩火,引燃一楼楼梯口南侧堆放的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堆垛所致。

(二)间接原因。

  1. 郑晓生内衣作坊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一是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擅自改变起火建筑用途和性质,将住宅楼改为加工作坊并违规住人,增加了建筑火灾危险性。二是起火建筑安全条件差,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和消防安全技防措施,内部仅有一条疏散楼梯,一楼楼梯口发生火灾后,海绵燃烧产生的高温有毒烟气通过楼梯迅速向上蔓延,封堵了主要逃生通道;建筑灭火设施配备不足,无法及时扑救初期火灾。三是起火建筑疏散通道上堆放大量海绵等易燃物品,燃烧速度快、烟气温度高且毒性大,导致大量人员中毒窒息死亡。四是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员工缺乏逃生自救知识和能力。
  1. 工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不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经查,军埠工商所在履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并查处郑晓生内衣作坊无照经营行为。2013年以来,军埠工商所参加了市、镇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中,也未能按要求全面巡查、发现并查处郑晓生内衣作坊无照经营的行为,存在监管不到位、落实工作不深入细致等问题。
  1. 供电部门履行用电检查职责不到位。2013年以来,军埠供电所作为军埠镇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多次参加了军埠镇统一开展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专项整治、文胸加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行动,但履行用电检查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存在的违章用电行为监管不到位,未能发现并纠正叶杭建擅自转供工业用电的问题,致使郑晓生内衣作坊得以非法生产,间接引发了事故。
  1. 劳动部门履行劳动用工检查职责不到位,对郑晓生内衣作坊非法用工失察。郑晓生内衣作坊未与员工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属非法用工,应由当地劳动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在2013年以来的日常劳动监察和专项整治行动中,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稽查监察中队履行劳动用工检查职责不到位,未能发现并纠正郑晓生内衣作坊存在非法用工问题,造成12名非法用工死亡(其中2名为童工)的严重后果,工作存在漏洞。
  1. 公安消防部门和派出所督促、指导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军埠派出所对莲坛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了解掌握不够,工作不扎实,对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督促、指导不力。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作为具体承担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和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等方面工作不到位;在指导军埠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方面不深入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军埠派出所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协调不力。普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整治方面工作不够扎实,督促协调各乡镇街道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
  1. 莲坛村委会及沙堆村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的工作部署不力。莲坛村委会和沙堆村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未能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未能全面落实村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的责任,没有及时发现和整治辖区内存在的郑晓生内衣作坊等“三合一”场所重大火灾隐患。

8.军埠镇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监督管理不到位。

(1)对辖区内存在未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及用途更改的建筑长期缺乏监管,没有按照普宁市政府的要求及时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开展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三小”、“三合一”场所没有及时、彻底清理整顿。对镇有关部门和村居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指导不力,个别干部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致使对郑晓生内衣作坊消防安全监管长期存在漏洞。

(2)2013年以来,揭阳市和普宁市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多次发文部署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对“三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开展消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军埠镇安全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全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各项检查和专项行动工作,未能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没有认真督查、指导各村(居)委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郑晓生内衣作坊,镇里部分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还涉嫌滥用职权。

  1. 普宁市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专项行动和法律法规不力;对军埠镇及公安、消防、工商、供电等相关部门整治火灾事故隐患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检查不深入、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失察;未能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对社会和群众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1.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5人)。

  1. 郑晓生,群众,内衣作坊股东之一和实际经营管理者,已被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27日刑事拘留,4月18日依法逮捕。
  1. 郑楚豪,群众,内衣作坊股东之一,已被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28日刑事拘留,4月18日依法逮捕。
  1. 陈远壮,群众,内衣作坊股东之一,已被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31日刑事拘留,4月18日依法逮捕。

4.王少建,群众,内衣作坊股东之一,暂未归案,公安机关正全力追捕。

  1. 叶汉隆,群众,内衣作坊租用建筑物的业主,已被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18日刑事拘留,4月25日依法逮捕。

(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人员(3人)。

  1. 伍锡明,中共党员,军埠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兼镇安委会副主任,莲坛片区单元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4月2日立案侦查。
  1. 吴胜金,中共党员,军埠镇党政办办事员,莲坛片区包片干部。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4月2日立案侦查。
  1. 陈伟城,中共党员,军埠镇经管站办事员(事业编制),莲坛片区包片干部。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4月2日立案侦查。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建议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事故责任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依法独立开展调查,建议抓紧调查,尽快公布结果。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2人)。

  1. 陈妙龙,中共党员,2011年9月至今任普宁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兼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督促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林文敏,中共党员,2012年11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党委书记。督促镇政府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不力,未能全面落实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林赛鹏,中共党员,2013年5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村居及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责不力,未能履行好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杨耀能,中共党员,2011年7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兼镇安全办主任,分管消防、安全生产等工作。任职期间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行动部署不到位,工作不积极主动,检查巡查存在漏洞,对整改结果没有及时进行核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1. 陈文光,中共党员,2008年3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党总支书记,2011年7月起兼任军埠镇党委委员。没有按照上级组织要求开展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未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叶钟川,中共党员,2005年4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党总支委员、沙堆村支部书记。对辖区内非法作坊的巡查监管不到位,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不重视,工作存在漏洞,未能按照镇里的部署落实监管责任,没有及时发现并整治郑晓生内衣作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 陈东升,中共党员,2004年4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工商所所长。军埠工商所在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间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各专项行动中,均未能及时发现并查处郑晓生内衣作坊无照经营行为,存在监管工作不全面、不深入细致的问题,陈东升作为所长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陈育光,中共党员,2010年12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供电所所长、党支部书记。任职期间,未能督促有关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存在的违章用电行为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郑晓生内衣作坊违章用电情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叶杭建,中共党员,2001年至今为普宁市军埠供电所沙堆村管电人员(临时工),负责抄表、计量工作。擅自转供工业用电给郑晓生内衣作坊使用,致使该作坊得以非法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军埠供电所与其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1. 陈镇填,中共党员,2008年12月至今现任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分管稽查监察中队并负责中队日常管理工作。任职期间,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对郑晓生内衣作坊非法用工问题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陈慕喜,中共党员,2013年12月至今任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副营职参谋。指导军埠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不力,对军埠派出所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记过处分(按照武警部队有关规定处理)。
  1. 刘春才,中共党员,2009年8月至今任普宁市公安局军埠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工作。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工作不扎实,对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建议作诫勉谈话处理的人员(5人)。

  1. 谢晓明,中共党员,2013年3月至今任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团职),兼任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文件和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等方面工作不力,对军埠派出所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建议揭阳市监察局会同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其诫勉谈话。
  1. 陈铁彬,中共党员,2007年1月起担任普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兼市安委办主任。检查、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普宁市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1. 林育波,中共党员,1999年6月至今任普宁市工商局副局长。对其分管的企业监督管理股存在的组织、指导各工商所履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等问题失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普宁市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1. 李宏林,中共党员,2011年11月至今任普宁市公安局军埠派出所政治教导员(2013年12月中旬起主持全面工作)。对军埠派出所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建议普宁市监察局会同普宁市公安局对其诫勉谈话。
  1. 陈俊鸿,中共党员,2014年2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主任。任职期间,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力,对莲坛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巡查工作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军埠镇纪工委对其诫勉谈话。

(五)对责任单位的相关处罚及问责建议。

  1. 建议揭阳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郑晓生内衣作坊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建议揭阳市、普宁市依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1. 建议责成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向省公安消防总队作出深刻检查。
  1. 建议责成普宁市政府向揭阳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揭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源在于当地长期以来“小、散、乱、差”产业无序发展,无证无照非法生产、利用民宅从事生产经营逃避监管、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非法作坊大量存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监管不严、打非治违工作不力,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逃生技能缺乏等原因。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揭阳市、普宁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坚守安全生产红线。要深刻吸取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决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倾向,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村居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村居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村居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政府、部门、镇街和村居。要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安全生产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

(二)严厉打击小作坊非法违法行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以坚决的态度、严密的机制、有力的措施,重点对家庭小作坊、利用民房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的单位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各级公安、劳动、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及供电企业要加强监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深入整治安全疏散设置不规范、安全出口不畅通、自动消防设施不完善、电气敷设不符合要求、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合用等突出问题;坚决依法关闭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或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家庭作坊;督促在车间或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三合一”场所搬出住宿人员;经工商、税务登记,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并取得用水用电资格的,方可恢复生产。要注重源头管控,严格供水供电管理,加强部门联动,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通报供水供电单位,及时采取断然措施彻底予以根除,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夯实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要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村庄志愿消防队、治安消防联防队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推动建立区域联防制度,加快建立农村区域性应急灭火救援联防体系,实现一旦发生火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能第一时间出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伤亡和损失。要研究制定家庭小作坊、利用民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长效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完善违章既有建筑、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老城区和城中村整治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制度,实行消防安全隐患常态治理、常抓不懈。要积极探索小微企业工业园区建设,推动把分散的家庭小作坊引入园区规范管理,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安全监管监察,从根本上改变当地“小、散、乱、差”的产业模式,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农村、进工厂、进社区活动,发动村居和广大消防志愿者深入单位场所和工厂社区开展消防宣传上门服务,提醒群众注意消防安全。要有针对性地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对新入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形成全面清剿火患的良好氛围。要利用新闻媒体集中剖析典型火灾案例,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省受警示”。

(五)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要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检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作风,以作风的明显改进取信于民,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要深刻认识家庭小作坊等非法违法经营场所清理整治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克服麻痹思想和懈怠情绪,坚决纠正“以讲话贯彻讲话、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的工作作风,勇于承担责任、敢于触及矛盾、善于解决问题,以壮士断腕的决心进行彻底的整治。要严肃查处整治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严惩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员工生命安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及其经营者。

六、整治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全力以赴做好善后工作的同时,迅速开展了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一)迅速行动,部署专项整治。广东省政府召开第二季度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要求各地、各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从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消防安全宣传等方面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省安委会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发出通报,全面部署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严肃追究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立即对普宁市家庭小作坊的清理整治工作挂牌督办,并从全省各地抽调人员督促指导工作。揭阳市召开全市火灾隐患整治动员会,决定从4月开始至12月用9个月的时间,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用铁的手腕开展清理清查和整治工作。普宁市先后召开现场办公会议等6次紧急会议,印发一系列有关文件,对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整治行动再部署、再推进、再落实。

(二)强势推进,取得初步成效。广东省公安厅对“三合一”企业(场所)、“住改仓”、家庭小作坊和利用民房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的场所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清查和整顿。揭阳市、普宁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消防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取缔。期间,普宁市共清查各类生产经营场所3445家,其中有牌照的2256家,无牌照的1189家;存在安全隐患2566家,落实现场整改1057家,限期整改940家,查封取缔569家。

(三)积极探索,健全长效机制。广东省公安厅针对家庭作坊消防安全问题,制定了《广东省家庭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草案)》,计划通过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型升级,建立集中产业园区,引导家庭作坊入园经营,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水平;对不能实现工业园区化的,督促落实技防改造措施,实现消防安全条件符合要求,有效遏制家庭作坊较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揭阳市、普宁市提出切实规范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坚持疏堵结合,在全力整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业发展,在军埠镇等民营企业较集中的镇街建设通用厂房,将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工场作坊企业搬迁入园,规范以小作坊为主的“三小”生产经营单位登记为个体户或转换为法人企业,同时进一步加强园区内消防队伍建设、完善消防设施配套,集聚发展、规范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灾…

澄城县硫磺矿“7·23”井下重大火灾事故…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726 | 2014_揭阳市3·26_3·26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4年3月26日13时20分,位于揭阳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沙堆自然村水浮沟下第二街泉发楼郑晓生等人经营的内衣作坊(以下简称“郑晓生内衣作坊”)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2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20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90.93万元。

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胡春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揭阳市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全省加强火灾的防范工作。省长朱小丹作出批示,要求揭阳妥善处置善后工作,全力抢救伤员,彻查事故原因。省领导马兴瑞、徐少华、刘志庚、李春生等分别对有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省政府副秘书长林英率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工作,看望慰问伤员,召开紧急会议研究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的具体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相关负责同志和专家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省政府成立了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事故调查,省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潘游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揭阳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省总工会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调查实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1. 建筑物基本情况。起火建筑位于揭阳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沙堆自然村水浮沟下第二街,名为泉发楼,是叶成泉(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人)于2010年在其宅地基上建成的民宅,目前业主是叶汉隆(叶成泉之子)。起火建筑坐北朝南,东、西面为空地,南面为7.7米袋形巷道,北面为1.25米巷道,占地面积208平方米,五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各层均没有隔墙、整体连通,通过内右侧楼梯上下楼直至天台,各楼梯夹层为厕所。一楼建筑面积208平方米、二至五楼24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72平方米。整栋建筑窗口均被钢制防盗网封闭,仅二、四、五楼阳台钢制防盗网设置了逃生窗,二楼至天台出入口处与楼梯之间均设置了铁皮门。
  1. 起火建筑建设过程及审批情况。起火建筑由叶成泉于2000年建成两层,2010年在原有基础上增建第三至五层。原普宁市国土局于1993年12月18日批准民宅建设用地(批准文号:普国土民建字〔1993〕085号),同意莲坛沙堆村集资统建包括起火建筑在内的民宅32户、42间、2100平方米。经核实,起火建筑未申办有关规划报建手续和施工报建手续(按有关规定,民宅规划报建手续须由所在镇或村向城镇建设部门申报办理)。
  1. 起火建筑租赁情况。2013年4月3日,叶汉隆将起火建筑租赁给郑晓生(普宁市麒麟镇水寨村人)并签订《租楼房门市协议书》,双方协议同意租给郑晓生作海绵内衣罩杯定型加工使用,租期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9日,年租金5.8万元。

(二)郑晓生内衣作坊基本情况。

  1. 郑晓生内衣作坊经营及用工情况。承租人郑晓生与陈远壮(普宁市占陇镇占陈村人)、王少建(普宁市军埠镇浮洋村人)、郑楚豪(普宁市麒麟镇水寨村人)分别按照20%、35%、30%、15%股比合伙从事海绵内衣罩杯定型加工,由郑晓生主要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自2013年5月开始在起火建筑内组织生产。该作坊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任何审批手续。

事发时,郑晓生内衣作坊内共有25人,包括郑晓生及其妻子和两个女儿4人,员工21人(19名工人、1名文员、1名做饭员工;其中有2名童工,不满16周岁)。

  1. 郑晓生内衣作坊工艺及原料情况。该作坊生产流程工艺是:使用裁床机裁剪海绵垫,并将裁剪后的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打包成长1.5米、宽1米、高0.4米的海绵包搬运至定型车间;继而使用定型机通过高温将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压制为海绵内衣罩杯成品;最后转运至其他工厂继续加工为内衣成品。生产原料海绵垫由加工内衣成品的厂家负责提供,其主要成分是聚氨酯,该类物质燃烧速度快、温度高、产生的烟气毒性强。
  1. 郑晓生内衣作坊布局情况。起火建筑一楼为办公室、食堂、仓储和海绵裁剪车间。大门左侧依次有2台裁床机、2台储气罐、3台空气压缩机、1个分离器(由卖家安装,供楼上定型车间使用)以及1个明装配电箱。大门右侧是6米×4.3米的办公室,用木板隔成墙体并朝左侧开门,办公室门口放有1台蓄电式电子秤。大门正对面是一间4.3米×4.6米的卧室,卧室内放置有两张床垫,卧室墙外放置有消毒碗柜、电饭锅、冰箱等家用电器。卧室右侧是4.3米×3.1米的楼梯间,楼梯下夹层为厕所,楼梯间后门外是1.3米×3.1米的临时厨房,该厨房是用铁皮搭建而成,内有液化气瓶和厨具。屋内通道堆放了大量海绵垫和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成品。

起火建筑二楼为郑晓生及其家属、文员和做饭员工居住。靠近阳台两侧区域用木板分别隔出大、小两个房间,分别供郑晓生及其妻女、文员和做饭员工居住。三至五楼均为定型车间。其中,三楼大门右侧装有12台定型机,并在靠近阳台西侧区域用木板隔出一个房间;四楼大门右侧装有18台定型机;五楼大门左右两侧共有定型机73台。二至五楼屋内通道堆放了大量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成品。

  1. 郑晓生内衣作坊用电情况。郑晓生内衣作坊居住生活和内衣加工分别使用220V和380V住宅照明和工业用电。其中,住宅照明电由叶汉隆(户号:8707001324)、陈珊如(户号:8701001325)、叶成泉(户号:8701001326)于2012年7月16日向广东电网揭阳普宁供电局军埠供电所报装并办理相关手续,自2012年7月至2014年3月,叶汉隆、陈珊如、叶成泉月均住宅照明用电量分别为335KWh、163KWh、392KWh。

工业用电由叶杭建(军埠供电所临时职工,沙堆自然村管电人员)于2013年5月违法转供。该工业用电原为叶杭建于2001年安装的私人所有500KVA变压器台、专供沙堆自然村农村的照明用电。2011年3月,普宁市供电局批准该变压器转为专用台供电,并减容至315KVA,专供叶杭建个人独资企业加工针织品,不允许转供他人使用。

  1. 起火部位及起火点情况。起火部位位于起火建筑一楼楼梯口附近;起火点位于起火建筑一楼楼梯口南侧(办公室后墙边)堆放的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堆垛(以下简称海绵堆垛)。事故发生时,海绵堆垛长3米、宽1米、高2米。

(三)违规住人及其他情况。

  1. 违规住人情况。郑晓生及其妻子刘蓉蓉、两个女儿共4人在起火建筑二楼西侧大房间日常生活居住,房间内布置有一间厕所、两张床,有电视机、洗衣机、热水器等家用电器;做饭员工赖少华和文员郑美莲在二楼东侧小房间居住,房间内布置有两张高低床和床具;部分员工在三楼西侧房间休息,房间内布置有两张高低床和床具。做饭员工赖少华日常在一楼临时厨房明火煮食,为员工提供午餐和晚餐。
  1. 起火建筑及周边消防设施情况。起火建筑内配置有20多个灭火器;各楼层出入口处设置了应急灯和紧急出口标识牌。起火建筑距离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15公里,距离最近的普宁市占陇镇专职消防队(非现役)3公里,周边100米范围内有3个村建室外消防栓但供水压力不足,只能依靠消防车长距离运水灭火。起火建筑周边防火间距不足,普通消防车无法靠近,也无法运用举高平台消防车进行登高救援。同时,占陇镇专职消防队未配置排烟装备和足够的空气呼吸器。
  1. 相关人员逃逸情况。事发当日,郑晓生、陈远壮、王少建、郑楚豪和叶汉隆5人逃逸。公安机关迅即成立工作组全力缉捕逃逸人员。3月27日晚,郑晓生、郑楚豪在云南省弥勒市投案自首;3月30日晚,陈远壮在广州中大布匹市场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18日晚,叶汉隆在汕头市落网。王少建仍在全力追捕中。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3月26日13时许,郑晓生午饭后在起火建筑一楼办公室内的沙发上抽烟,烟和打火机放在沙发边的茶几上,当时郑某某(2岁11个月、郑晓生的小女儿)在一楼屋内外玩耍。郑晓生抽完烟后,与工人刘少友、郑宝才一起搬运一楼楼梯口南侧堆放的海绵堆垛至楼上加工定型。监控视频显示,13时20分许,郑某某从屋外进入一楼室内。13时22分许,郑某某手里拿着打火机跑出屋外告诉正在打电话的做饭员工赖少华起火了,赖少华立即跑入屋内。郑晓生等3人搬完货下至一楼与二楼之间楼梯时发现楼梯口南侧海绵堆垛中下部起火并迅速往上燃烧。郑晓生等3人迅速冲下一楼与赖少华、陈锡宏等人一边呼喊楼上人员疏散,一边采用灭火器、到屋外取水等方式扑救均无法控制火势。郑晓生见火势控制不住就跑上楼去叫员工疏散,但跑到二楼时停电且浓烟大,就快速往回跑出室外和员工郑宝才一起营救妻子刘蓉蓉和大女儿,两人打开二楼阳台逃生窗跳下。海绵堆垛很快处于猛烈燃烧阶段,其产生的大量高温、有毒烟气通过楼梯迅速向上蔓延,充满整栋建筑。13时25分,路人见状后拨打119报警。随后,赖少华带着郑晓生的两个女儿离开现场,郑某某将手里的打火机交给赖少华。郑晓生在事故现场逃逸,叶汉隆、陈远壮、王少建、郑楚豪4人闻讯后也相继逃逸。

3.灭火救援情况。

  1. 自救逃生情况。消防救援队伍到达前,郑晓生、刘少友、郑宝才、赖少华、陈锡宏等人以及周边群众参与救援;起火建筑内作坊员工通过自行跑出屋外、打开二楼阳台逃生窗跳下、迅速关闭封堵四楼门窗以及打开五楼阳台逃生窗爬至天台等方式自救,共逃生9人。
  1. 应急救援情况。13时27分,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出动命令后,立即调集6辆消防车、2辆指挥车、3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扑救,同时调集占陇镇等地4支专兼职消防队共7辆消防车、42名消防员前往处置,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随机赶赴现场。13时34分,占陇镇专职消防队率先到场,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和其他专兼职消防队伍陆续于13时38分至13时50分期间到达。13时54分,火灾被扑灭。13时58分搜救工作结束,转入火场清理阶段。现场共搜救出16人,其中起火建筑三楼西侧房间内2人;五楼9人(厕所内8人、定型机旁1人);天台5人。
  1. 应急救援评估。在此次火灾扑救中,消防救援队伍严格贯彻“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快速反应、科学调度、妥善处置,在火灾现场温度高、浓烟大、毒气重的恶性条件下,成功营救16名被困群众,及时扑灭火灾,有效避免了火灾扩大、蔓延。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处置行动成功。

但是,事故救援也暴露出消防站建设滞后、专兼职消防队器材装备配备不足、农村地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消防通道狭窄、作坊员工逃生自救能力欠缺等问题。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成立了事故处置工作督导组,监督指导善后处置工作。揭阳市和普宁市各级党委、政府迅速行动,指挥公安、卫生、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抢险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工作。揭阳市立即成立了火灾处置领导小组,普宁市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小组分别由普宁市委常委牵头开展医疗救治、善后处置、综合整治、新闻宣传等工作,按照每名遇难者一个工作方案、一套人马的方式,认真做好遇难者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付等各项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12名遇难者身份全部经DNA比对和家属确认,遇难者赔付工作于4月1日全部完成。

事故发生时共有17名受伤人员及时入院治疗,广东省和揭阳市卫生部门派出医疗专家组到院会诊,对受伤人员进行全力抢救。其中,12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名重伤人员经积极救治病情稳定,其余4人已全部治愈出院。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反复勘验现场,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以及开展相关调查实验,在排除人为纵火、生活用火不慎、吸烟、遗留火种、物品自燃、电气故障等因素,综合现场痕迹特征、证人证言、录像资料、物证鉴定和调查实验结果,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郑某某用其父亲郑晓生抽烟留下的打火机玩火,引燃一楼楼梯口南侧堆放的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堆垛所致。

(二)间接原因。

  1. 郑晓生内衣作坊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一是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擅自改变起火建筑用途和性质,将住宅楼改为加工作坊并违规住人,增加了建筑火灾危险性。二是起火建筑安全条件差,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和消防安全技防措施,内部仅有一条疏散楼梯,一楼楼梯口发生火灾后,海绵燃烧产生的高温有毒烟气通过楼梯迅速向上蔓延,封堵了主要逃生通道;建筑灭火设施配备不足,无法及时扑救初期火灾。三是起火建筑疏散通道上堆放大量海绵等易燃物品,燃烧速度快、烟气温度高且毒性大,导致大量人员中毒窒息死亡。四是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员工缺乏逃生自救知识和能力。
  1. 工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不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经查,军埠工商所在履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并查处郑晓生内衣作坊无照经营行为。2013年以来,军埠工商所参加了市、镇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中,也未能按要求全面巡查、发现并查处郑晓生内衣作坊无照经营的行为,存在监管不到位、落实工作不深入细致等问题。
  1. 供电部门履行用电检查职责不到位。2013年以来,军埠供电所作为军埠镇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多次参加了军埠镇统一开展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专项整治、文胸加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行动,但履行用电检查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存在的违章用电行为监管不到位,未能发现并纠正叶杭建擅自转供工业用电的问题,致使郑晓生内衣作坊得以非法生产,间接引发了事故。
  1. 劳动部门履行劳动用工检查职责不到位,对郑晓生内衣作坊非法用工失察。郑晓生内衣作坊未与员工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属非法用工,应由当地劳动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在2013年以来的日常劳动监察和专项整治行动中,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稽查监察中队履行劳动用工检查职责不到位,未能发现并纠正郑晓生内衣作坊存在非法用工问题,造成12名非法用工死亡(其中2名为童工)的严重后果,工作存在漏洞。
  1. 公安消防部门和派出所督促、指导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军埠派出所对莲坛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了解掌握不够,工作不扎实,对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督促、指导不力。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作为具体承担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和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等方面工作不到位;在指导军埠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方面不深入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军埠派出所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协调不力。普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整治方面工作不够扎实,督促协调各乡镇街道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
  1. 莲坛村委会及沙堆村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的工作部署不力。莲坛村委会和沙堆村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未能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未能全面落实村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的责任,没有及时发现和整治辖区内存在的郑晓生内衣作坊等“三合一”场所重大火灾隐患。

8.军埠镇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监督管理不到位。

(1)对辖区内存在未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及用途更改的建筑长期缺乏监管,没有按照普宁市政府的要求及时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开展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三小”、“三合一”场所没有及时、彻底清理整顿。对镇有关部门和村居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指导不力,个别干部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致使对郑晓生内衣作坊消防安全监管长期存在漏洞。

(2)2013年以来,揭阳市和普宁市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多次发文部署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对“三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开展消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军埠镇安全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全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各项检查和专项行动工作,未能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没有认真督查、指导各村(居)委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郑晓生内衣作坊,镇里部分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还涉嫌滥用职权。

  1. 普宁市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专项行动和法律法规不力;对军埠镇及公安、消防、工商、供电等相关部门整治火灾事故隐患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检查不深入、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失察;未能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对社会和群众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1.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5人)。

  1. 郑晓生,群众,内衣作坊股东之一和实际经营管理者,已被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27日刑事拘留,4月18日依法逮捕。
  1. 郑楚豪,群众,内衣作坊股东之一,已被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28日刑事拘留,4月18日依法逮捕。
  1. 陈远壮,群众,内衣作坊股东之一,已被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31日刑事拘留,4月18日依法逮捕。

4.王少建,群众,内衣作坊股东之一,暂未归案,公安机关正全力追捕。

  1. 叶汉隆,群众,内衣作坊租用建筑物的业主,已被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18日刑事拘留,4月25日依法逮捕。

(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人员(3人)。

  1. 伍锡明,中共党员,军埠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兼镇安委会副主任,莲坛片区单元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4月2日立案侦查。
  1. 吴胜金,中共党员,军埠镇党政办办事员,莲坛片区包片干部。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4月2日立案侦查。
  1. 陈伟城,中共党员,军埠镇经管站办事员(事业编制),莲坛片区包片干部。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4月2日立案侦查。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建议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事故责任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依法独立开展调查,建议抓紧调查,尽快公布结果。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2人)。

  1. 陈妙龙,中共党员,2011年9月至今任普宁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兼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督促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林文敏,中共党员,2012年11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党委书记。督促镇政府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不力,未能全面落实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林赛鹏,中共党员,2013年5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村居及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责不力,未能履行好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杨耀能,中共党员,2011年7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兼镇安全办主任,分管消防、安全生产等工作。任职期间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行动部署不到位,工作不积极主动,检查巡查存在漏洞,对整改结果没有及时进行核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1. 陈文光,中共党员,2008年3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党总支书记,2011年7月起兼任军埠镇党委委员。没有按照上级组织要求开展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未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叶钟川,中共党员,2005年4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党总支委员、沙堆村支部书记。对辖区内非法作坊的巡查监管不到位,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不重视,工作存在漏洞,未能按照镇里的部署落实监管责任,没有及时发现并整治郑晓生内衣作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 陈东升,中共党员,2004年4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工商所所长。军埠工商所在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间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各专项行动中,均未能及时发现并查处郑晓生内衣作坊无照经营行为,存在监管工作不全面、不深入细致的问题,陈东升作为所长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陈育光,中共党员,2010年12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供电所所长、党支部书记。任职期间,未能督促有关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存在的违章用电行为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郑晓生内衣作坊违章用电情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叶杭建,中共党员,2001年至今为普宁市军埠供电所沙堆村管电人员(临时工),负责抄表、计量工作。擅自转供工业用电给郑晓生内衣作坊使用,致使该作坊得以非法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军埠供电所与其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1. 陈镇填,中共党员,2008年12月至今现任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分管稽查监察中队并负责中队日常管理工作。任职期间,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对郑晓生内衣作坊非法用工问题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陈慕喜,中共党员,2013年12月至今任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副营职参谋。指导军埠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不力,对军埠派出所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记过处分(按照武警部队有关规定处理)。
  1. 刘春才,中共党员,2009年8月至今任普宁市公安局军埠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工作。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工作不扎实,对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建议作诫勉谈话处理的人员(5人)。

  1. 谢晓明,中共党员,2013年3月至今任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团职),兼任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文件和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等方面工作不力,对军埠派出所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建议揭阳市监察局会同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其诫勉谈话。
  1. 陈铁彬,中共党员,2007年1月起担任普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兼市安委办主任。检查、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普宁市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1. 林育波,中共党员,1999年6月至今任普宁市工商局副局长。对其分管的企业监督管理股存在的组织、指导各工商所履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等问题失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普宁市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1. 李宏林,中共党员,2011年11月至今任普宁市公安局军埠派出所政治教导员(2013年12月中旬起主持全面工作)。对军埠派出所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建议普宁市监察局会同普宁市公安局对其诫勉谈话。
  1. 陈俊鸿,中共党员,2014年2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主任。任职期间,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力,对莲坛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巡查工作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军埠镇纪工委对其诫勉谈话。

(五)对责任单位的相关处罚及问责建议。

  1. 建议揭阳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郑晓生内衣作坊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建议揭阳市、普宁市依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1. 建议责成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向省公安消防总队作出深刻检查。
  1. 建议责成普宁市政府向揭阳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揭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源在于当地长期以来“小、散、乱、差”产业无序发展,无证无照非法生产、利用民宅从事生产经营逃避监管、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非法作坊大量存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监管不严、打非治违工作不力,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逃生技能缺乏等原因。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揭阳市、普宁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坚守安全生产红线。要深刻吸取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决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倾向,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村居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村居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村居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政府、部门、镇街和村居。要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安全生产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

(二)严厉打击小作坊非法违法行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以坚决的态度、严密的机制、有力的措施,重点对家庭小作坊、利用民房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的单位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各级公安、劳动、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及供电企业要加强监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深入整治安全疏散设置不规范、安全出口不畅通、自动消防设施不完善、电气敷设不符合要求、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合用等突出问题;坚决依法关闭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或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家庭作坊;督促在车间或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三合一”场所搬出住宿人员;经工商、税务登记,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并取得用水用电资格的,方可恢复生产。要注重源头管控,严格供水供电管理,加强部门联动,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通报供水供电单位,及时采取断然措施彻底予以根除,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夯实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要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村庄志愿消防队、治安消防联防队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推动建立区域联防制度,加快建立农村区域性应急灭火救援联防体系,实现一旦发生火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能第一时间出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伤亡和损失。要研究制定家庭小作坊、利用民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长效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完善违章既有建筑、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老城区和城中村整治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制度,实行消防安全隐患常态治理、常抓不懈。要积极探索小微企业工业园区建设,推动把分散的家庭小作坊引入园区规范管理,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安全监管监察,从根本上改变当地“小、散、乱、差”的产业模式,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农村、进工厂、进社区活动,发动村居和广大消防志愿者深入单位场所和工厂社区开展消防宣传上门服务,提醒群众注意消防安全。要有针对性地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对新入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形成全面清剿火患的良好氛围。要利用新闻媒体集中剖析典型火灾案例,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省受警示”。

(五)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要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检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作风,以作风的明显改进取信于民,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要深刻认识家庭小作坊等非法违法经营场所清理整治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克服麻痹思想和懈怠情绪,坚决纠正“以讲话贯彻讲话、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的工作作风,勇于承担责任、敢于触及矛盾、善于解决问题,以壮士断腕的决心进行彻底的整治。要严肃查处整治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严惩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员工生命安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及其经营者。

六、整治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全力以赴做好善后工作的同时,迅速开展了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一)迅速行动,部署专项整治。广东省政府召开第二季度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要求各地、各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从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消防安全宣传等方面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省安委会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发出通报,全面部署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严肃追究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立即对普宁市家庭小作坊的清理整治工作挂牌督办,并从全省各地抽调人员督促指导工作。揭阳市召开全市火灾隐患整治动员会,决定从4月开始至12月用9个月的时间,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用铁的手腕开展清理清查和整治工作。普宁市先后召开现场办公会议等6次紧急会议,印发一系列有关文件,对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整治行动再部署、再推进、再落实。

(二)强势推进,取得初步成效。广东省公安厅对“三合一”企业(场所)、“住改仓”、家庭小作坊和利用民房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的场所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清查和整顿。揭阳市、普宁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消防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取缔。期间,普宁市共清查各类生产经营场所3445家,其中有牌照的2256家,无牌照的1189家;存在安全隐患2566家,落实现场整改1057家,限期整改940家,查封取缔569家。

(三)积极探索,健全长效机制。广东省公安厅针对家庭作坊消防安全问题,制定了《广东省家庭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草案)》,计划通过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型升级,建立集中产业园区,引导家庭作坊入园经营,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水平;对不能实现工业园区化的,督促落实技防改造措施,实现消防安全条件符合要求,有效遏制家庭作坊较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揭阳市、普宁市提出切实规范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坚持疏堵结合,在全力整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业发展,在军埠镇等民营企业较集中的镇街建设通用厂房,将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工场作坊企业搬迁入园,规范以小作坊为主的“三小”生产经营单位登记为个体户或转换为法人企业,同时进一步加强园区内消防队伍建设、完善消防设施配套,集聚发展、规范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FD08727 | 2014_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2014 年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4 年3 月26 日13 时20 分,位于揭阳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沙堆自然 村水浮沟下第二街泉发楼郑晓生等人经营的内衣作坊(以下简称“郑晓生内 衣作坊”)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2 人死亡,5 人受伤,过火面积208 平 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90.93 万元。 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胡春华作出重要批 示,要求揭阳市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全省加强火灾的防范工作。省长朱小丹 作出批示,要求揭阳妥善处置善后工作,全力抢救伤员,彻查事故原因。省 领导马兴瑞、徐少华、刘志庚、李春生等分别对有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按 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省政府副秘书长林英率省公安厅、省安全 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工作,看望慰问伤员, 召开紧急会议研究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的具体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相关负责同志和专家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省政府成立了揭阳市“3·26”重大火灾 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事故调查,省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总工 程师潘游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揭阳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监 管局、省法制办、省总工会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省检 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调查实验和专家论 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 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 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1.建筑物基本情况。起火建筑位于揭阳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沙堆自然村 水浮沟下第二街,名为泉发楼,是叶成泉(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人)于2010 年在其宅地基上建成的民宅,目前业主是叶汉隆(叶成泉之子)。起火建筑 坐北朝南,东、西面为空地,南面为7.7 米袋形巷道,北面为1.25 米巷道, 占地面积208 平方米,五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各层均没有隔墙、整 体连通,通过内右侧楼梯上下楼直至天台,各楼梯夹层为厕所。一楼建筑面 积208 平方米、二至五楼241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72 平方米。整栋建筑窗 口均被钢制防盗网封闭,仅二、四、五楼阳台钢制防盗网设置了逃生窗,二 楼至天台出入口处与楼梯之间均设置了铁皮门。 2.起火建筑建设过程及审批情况。起火建筑由叶成泉于2000 年建成两 层,2010 年在原有基础上增建第三至五层。原普宁市国土局于1993 年12 月 18 日批准民宅建设用地(批准文号:普国土民建字〔1993〕085 号),同意

莲坛沙堆村集资统建包括起火建筑在内的民宅32 户、42 间、2100 平方米。 经核实,起火建筑未申办有关规划报建手续和施工报建手续(按有关规定, 民宅规划报建手续须由所在镇或村向城镇建设部门申报办理)。 3.起火建筑租赁情况。2013 年4 月3 日,叶汉隆将起火建筑租赁给郑晓 生(普宁市麒麟镇水寨村人)并签订《租楼房门市协议书》,双方协议同意 租给郑晓生作海绵内衣罩杯定型加工使用,租期自2013 年4 月10 日至2016 年4 月9 日,年租金5.8 万元。 (二)郑晓生内衣作坊基本情况。 1.郑晓生内衣作坊经营及用工情况。承租人郑晓生与陈远壮(普宁市占 陇镇占陈村人)、王少建(普宁市军埠镇浮洋村人)、郑楚豪(普宁市麒麟 镇水寨村人)分别按照20%、35%、30%、15%股比合伙从事海绵内衣罩杯定型 加工,由郑晓生主要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自2013 年5 月开始在起火建筑内组 织生产。该作坊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任何审批手续。 事发时,郑晓生内衣作坊内共有25 人,包括郑晓生及其妻子和两个女儿 4 人,员工21 人(19 名工人、1 名文员、1 名做饭员工;其中有2 名童工, 不满16 周岁)。 2.郑晓生内衣作坊工艺及原料情况。该作坊生产流程工艺是:使用裁床 机裁剪海绵垫,并将裁剪后的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打包成长1.5 米、宽1 米、 高0.4 米的海绵包搬运至定型车间;继而使用定型机通过高温将海绵内衣罩

杯半成品压制为海绵内衣罩杯成品;最后转运至其他工厂继续加工为内衣成 品。生产原料海绵垫由加工内衣成品的厂家负责提供,其主要成分是聚氨酯, 该类物质燃烧速度快、温度高、产生的烟气毒性强。 3.郑晓生内衣作坊布局情况。起火建筑一楼为办公室、食堂、仓储和海 绵裁剪车间。大门左侧依次有2 台裁床机、2 台储气罐、3 台空气压缩机、1 个分离器(由卖家安装,供楼上定型车间使用)以及1 个明装配电箱。大门 右侧是6 米×4.3 米的办公室,用木板隔成墙体并朝左侧开门,办公室门口 放有1 台蓄电式电子秤。大门正对面是一间4.3 米×4.6 米的卧室,卧室内 放置有两张床垫,卧室墙外放置有消毒碗柜、电饭锅、冰箱等家用电器。卧 室右侧是4.3 米×3.1 米的楼梯间,楼梯下夹层为厕所,楼梯间后门外是1.3 米×3.1 米的临时厨房,该厨房是用铁皮搭建而成,内有液化气瓶和厨具。 屋内通道堆放了大量海绵垫和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成品。 起火建筑二楼为郑晓生及其家属、文员和做饭员工居住。靠近阳台两侧 区域用木板分别隔出大、小两个房间,分别供郑晓生及其妻女、文员和做饭 员工居住。三至五楼均为定型车间。其中,三楼大门右侧装有12 台定型机, 并在靠近阳台西侧区域用木板隔出一个房间;四楼大门右侧装有18 台定型 机;五楼大门左右两侧共有定型机73 台。二至五楼屋内通道堆放了大量海绵 内衣罩杯半成品、成品。 4.郑晓生内衣作坊用电情况。郑晓生内衣作坊居住生活和内衣加工分别 使用220V 和380V 住宅照明和工业用电。其中,住宅照明电由叶汉隆(户号:

8707001324)、陈珊如(户号:8701001325)、叶成泉(户号:8701001326) 于2012 年7 月16 日向广东电网揭阳普宁供电局军埠供电所报装并办理相关 手续,自2012 年7 月至2014 年3 月,叶汉隆、陈珊如、叶成泉月均住宅照 明用电量分别为335KWh、163KWh、392KWh。 工业用电由叶杭建(军埠供电所临时职工,沙堆自然村管电人员)于2013 年5 月违法转供。该工业用电原为叶杭建于2001 年安装的私人所有500KVA 变压器台、专供沙堆自然村农村的照明用电。2011 年3 月,普宁市供电局批 准该变压器转为专用台供电,并减容至315KVA,专供叶杭建个人独资企业加 工针织品,不允许转供他人使用。 5.起火部位及起火点情况。起火部位位于起火建筑一楼楼梯口附近;起 火点位于起火建筑一楼楼梯口南侧(办公室后墙边)堆放的海绵内衣罩杯半 成品堆垛(以下简称海绵堆垛)。事故发生时,海绵堆垛长3 米、宽1 米、 高2 米。 (三)违规住人及其他情况。 1.违规住人情况。郑晓生及其妻子刘蓉蓉、两个女儿共4 人在起火建筑 二楼西侧大房间日常生活居住,房间内布置有一间厕所、两张床,有电视机、 洗衣机、热水器等家用电器;做饭员工赖少华和文员郑美莲在二楼东侧小房 间居住,房间内布置有两张高低床和床具;部分员工在三楼西侧房间休息, 房间内布置有两张高低床和床具。做饭员工赖少华日常在一楼临时厨房明火 煮食,为员工提供午餐和晚餐。

  1. 起火建筑及周边消防设施情况。起火建筑内配置有20 多个灭火器;各

楼层出入口处设置了应急灯和紧急出口标识牌。起火建筑距离普宁市公安消 防大队15 公里,距离最近的普宁市占陇镇专职消防队(非现役)3 公里,周 边100 米范围内有3 个村建室外消防栓但供水压力不足,只能依靠消防车长 距离运水灭火。起火建筑周边防火间距不足,普通消防车无法靠近,也无法 运用举高平台消防车进行登高救援。同时,占陇镇专职消防队未配置排烟装 备和足够的空气呼吸器。 3.相关人员逃逸情况。事发当日,郑晓生、陈远壮、王少建、郑楚豪和 叶汉隆5 人逃逸。公安机关迅即成立工作组全力缉捕逃逸人员。3 月27 日晚, 郑晓生、郑楚豪在云南省弥勒市投案自首;3 月30 日晚,陈远壮在广州中大 布匹市场被公安机关抓获;4 月18 日晚,叶汉隆在汕头市落网。王少建仍在 全力追捕中。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3 月26 日13 时许,郑晓生午饭后在起火建筑一楼办公室内的沙发上抽 烟,烟和打火机放在沙发边的茶几上,当时郑某某(2 岁11 个月、郑晓生的 小女儿)在一楼屋内外玩耍。郑晓生抽完烟后,与工人刘少友、郑宝才一起 搬运一楼楼梯口南侧堆放的海绵堆垛至楼上加工定型。监控视频显示,13 时 20 分许,郑某某从屋外进入一楼室内。13 时22 分许,郑某某手里拿着打火 机跑出屋外告诉正在打电话的做饭员工赖少华起火了,赖少华立即跑入屋内。

郑晓生等3 人搬完货下至一楼与二楼之间楼梯时发现楼梯口南侧海绵堆垛中 下部起火并迅速往上燃烧。郑晓生等3 人迅速冲下一楼与赖少华、陈锡宏等 人一边呼喊楼上人员疏散,一边采用灭火器、到屋外取水等方式扑救均无法 控制火势。郑晓生见火势控制不住就跑上楼去叫员工疏散,但跑到二楼时停 电且浓烟大,就快速往回跑出室外和员工郑宝才一起营救妻子刘蓉蓉和大女 儿,两人打开二楼阳台逃生窗跳下。海绵堆垛很快处于猛烈燃烧阶段,其产 生的大量高温、有毒烟气通过楼梯迅速向上蔓延,充满整栋建筑。13 时25 分,路人见状后拨打119 报警。随后,赖少华带着郑晓生的两个女儿离开现 场,郑某某将手里的打火机交给赖少华。郑晓生在事故现场逃逸,叶汉隆、 陈远壮、王少建、郑楚豪4 人闻讯后也相继逃逸。 (二)灭火救援情况。 1.自救逃生情况。消防救援队伍到达前,郑晓生、刘少友、郑宝才、赖 少华、陈锡宏等人以及周边群众参与救援;起火建筑内作坊员工通过自行跑 出屋外、打开二楼阳台逃生窗跳下、迅速关闭封堵四楼门窗以及打开五楼阳 台逃生窗爬至天台等方式自救,共逃生9 人。 2.应急救援情况。13 时27 分,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揭阳市公安消 防支队指挥中心出动命令后,立即调集6 辆消防车、2 辆指挥车、30 名指战 员赶赴现场扑救,同时调集占陇镇等地4 支专兼职消防队共7 辆消防车、42 名消防员前往处置,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随机赶赴现场。13 时34 分,占陇镇专职消防队率先到场,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和其他专兼职消防队

伍陆续于13 时38 分至13 时50 分期间到达。13 时54 分,火灾被扑灭。13 时58 分搜救工作结束,转入火场清理阶段。现场共搜救出16 人,其中起火 建筑三楼西侧房间内2 人;五楼9 人(厕所内8 人、定型机旁1 人);天台 5 人。 3.应急救援评估。在此次火灾扑救中,消防救援队伍严格贯彻“救人第 一”的指导思想,快速反应、科学调度、妥善处置,在火灾现场温度高、浓 烟大、毒气重的恶性条件下,成功营救16 名被困群众,及时扑灭火灾,有效 避免了火灾扩大、蔓延。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处置行动成功。 但是,事故救援也暴露出消防站建设滞后、专兼职消防队器材装备配备 不足、农村地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消防通道狭窄、作坊员工逃生自救 能力欠缺等问题。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成立了事故处置工作督导组,监督指导善后处置工 作。揭阳市和普宁市各级党委、政府迅速行动,指挥公安、卫生、安全监管 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抢险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工作。揭阳市立即成立了火灾 处置领导小组,普宁市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7 个工作小组 分别由普宁市委常委牵头开展医疗救治、善后处置、综合整治、新闻宣传等 工作,按照每名遇难者一个工作方案、一套人马的方式,认真做好遇难者家 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付等各项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12 名

遇难者身份全部经DNA 比对和家属确认,遇难者赔付工作于4 月1 日全部完 成。 事故发生时共有17 名受伤人员及时入院治疗,广东省和揭阳市卫生部门 派出医疗专家组到院会诊,对受伤人员进行全力抢救。其中,12 人因伤势过 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 名重伤人员经积极救治病情稳定,其余4 人已全部治 愈出院。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反复勘验现场,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以及开展相关调查实验,在排除 人为纵火、生活用火不慎、吸烟、遗留火种、物品自燃、电气故障等因素, 综合现场痕迹特征、证人证言、录像资料、物证鉴定和调查实验结果,认定 事故直接原因是郑某某用其父亲郑晓生抽烟留下的打火机玩火,引燃一楼楼 梯口南侧堆放的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堆垛所致。 (二)间接原因。 1.郑晓生内衣作坊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一是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要 求,擅自改变起火建筑用途和性质,将住宅楼改为加工作坊并违规住人,增 加了建筑火灾危险性。二是起火建筑安全条件差,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和消 防安全技防措施,内部仅有一条疏散楼梯,一楼楼梯口发生火灾后,海绵燃 烧产生的高温有毒烟气通过楼梯迅速向上蔓延,封堵了主要逃生通道;建筑

灭火设施配备不足,无法及时扑救初期火灾。三是起火建筑疏散通道上堆放 大量海绵等易燃物品,燃烧速度快、烟气温度高且毒性大,导致大量人员中 毒窒息死亡。四是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未对员工进行 安全培训教育,员工缺乏逃生自救知识和能力。 2.工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不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查处无照经 营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经查,军埠工商所在履 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并查处郑晓生内衣作坊无照经营行为。 2013 年以来,军埠工商所参加了市、镇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中, 也未能按要求全面巡查、发现并查处郑晓生内衣作坊无照经营的行为,存在 监管不到位、落实工作不深入细致等问题。 3.供电部门履行用电检查职责不到位。2013 年以来,军埠供电所作为军 埠镇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多次参加了军埠镇统一开展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 督查、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专项整治、文胸加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专 项整治、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行动,但履行用电检查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 存在的违章用电行为监管不到位,未能发现并纠正叶杭建擅自转供工业用电 的问题,致使郑晓生内衣作坊得以非法生产,间接引发了事故。 4.劳动部门履行劳动用工检查职责不到位,对郑晓生内衣作坊非法用工 失察。郑晓生内衣作坊未与员工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属非法用工,应由当地 劳动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在2013 年 以来的日常劳动监察和专项整治行动中,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稽查

监察中队履行劳动用工检查职责不到位,未能发现并纠正郑晓生内衣作坊存 在非法用工问题,造成12 名非法用工死亡(其中2 名为童工)的严重后果, 工作存在漏洞。 5.公安消防部门和派出所督促、指导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军 埠派出所对莲坛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了解掌握不够,工作不扎实, 对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督促、指导不力。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作为 具体承担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和 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等方面工作不到位;在指导军埠派出 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方面不深入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军埠派出所督 促、指导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6.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协调不力。普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开展 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整治方面工作不够扎实,督促协调各乡镇街道和有关 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 7.莲坛村委会及沙堆村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隐患 整治的工作部署不力。莲坛村委会和沙堆村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履行安 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未能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宣传 教育工作,未能全面落实村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的责任,没有及时发现和整 治辖区内存在的郑晓生内衣作坊等“三合一”场所重大火灾隐患。 8.军埠镇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监督管理不到位。

(1)对辖区内存在未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及用途更改的建筑长期 缺乏监管,没有按照普宁市政府的要求及时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开展 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三 小”、“三合一”场所没有及时、彻底清理整顿。对镇有关部门和村居履行 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指导不力,个别干部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致 使对郑晓生内衣作坊消防安全监管长期存在漏洞。 (2)2013 年以来,揭阳市和普宁市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多次发 文部署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对“三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开 展消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军埠镇安全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全镇安 全生产、消防安全各项检查和专项行动工作,未能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 神,没有认真督查、指导各村(居)委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 查处郑晓生内衣作坊,镇里部分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还涉嫌滥用职权。 9.普宁市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安全生 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专项行动和法律法规不力;对军埠镇及公安、消防、工商、 供电等相关部门整治火灾事故隐患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检查不深入、监 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失察;未能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对社会和群众的消防 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5 人)。 1.郑晓生,群众,内衣作坊股东之一和实际经营管理者,已被公安机关 于2014 年3 月27 日刑事拘留,4 月18 日依法逮捕。 2.郑楚豪,群众,内衣作坊股东之一,已被公安机关于2014 年3 月28 日刑事拘留,4 月18 日依法逮捕。 3.陈远壮,群众,内衣作坊股东之一,已被公安机关于2014 年3 月31 日刑事拘留,4 月18 日依法逮捕。 4.王少建,群众,内衣作坊股东之一,暂未归案,公安机关正全力追捕。 5.叶汉隆,群众,内衣作坊租用建筑物的业主,已被公安机关于2014 年 4 月18 日刑事拘留,4 月25 日依法逮捕。 (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人员(3 人)。 1.伍锡明,中共党员,军埠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兼镇安委会副主任, 莲坛片区单元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 年4 月2 日立案侦 查。 2.吴胜金,中共党员,军埠镇党政办办事员,莲坛片区包片干部。因涉 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 年4 月2 日立案侦查。

  1. 陈伟城,中共党员,军埠镇经管站办事员(事业编制),莲坛片区包

片干部。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 年4 月2 日立案侦查。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建议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相 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事故责任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正 在依法独立开展调查,建议抓紧调查,尽快公布结果。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2 人)。 1.陈妙龙,中共党员,2011 年9 月至今任普宁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兼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督促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上 级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林文敏,中共党员,2012 年11 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党委书记。督 促镇政府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不力,未能全面落实好安全生产“一 岗双责”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林赛鹏,中共党员,2013 年5 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党委副书记、镇 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村居及相关部门履 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责不力,未能履行好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 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杨耀能,中共党员,2011 年7 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党委委员、副镇 长,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兼镇安全办主任,分管消防、安全生产等工作。 任职期间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行动部署不到位,工作不积极

主动,检查巡查存在漏洞,对整改结果没有及时进行核实,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5.陈文光,中共党员,2008 年3 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党总支书 记,2011 年7 月起兼任军埠镇党委委员。没有按照上级组织要求开展好安全 生产、消防安全工作,未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叶钟川,中共党员,2005 年4 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党总支委 员、沙堆村支部书记。对辖区内非法作坊的巡查监管不到位,对安全生产、 消防安全工作不重视,工作存在漏洞,未能按照镇里的部署落实监管责任, 没有及时发现并整治郑晓生内衣作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陈东升,中共党员,2004 年4 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工商所所长。军埠 工商所在2013 年5 月至2014 年3 月间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各专项行动中,均 未能及时发现并查处郑晓生内衣作坊无照经营行为,存在监管工作不全面、 不深入细致的问题,陈东升作为所长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 过处分。 8.陈育光,中共党员,2010 年12 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供电所所长、党 支部书记。任职期间,未能督促有关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存在的违 章用电行为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郑晓生内衣作坊违章用电情况,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叶杭建,中共党员,2001 年至今为普宁市军埠供电所沙堆村管电人员

(临时工),负责抄表、计量工作。擅自转供工业用电给郑晓生内衣作坊使 用,致使该作坊得以非法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 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军埠供电所与其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10.陈镇填,中共党员,2008 年12 月至今现任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副局长,分管稽查监察中队并负责中队日常管理工作。任职期间,履行 工作职责不到位,对郑晓生内衣作坊非法用工问题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陈慕喜,中共党员,2013 年12 月至今任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副营职 参谋。指导军埠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不力,对 军埠派出所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建 议给予记过处分(按照武警部队有关规定处理)。 12.刘春才,中共党员,2009 年8 月至今任普宁市公安局军埠派出所副 所长,分管消防工作。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工作不扎实, 对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建议作诫勉谈话处理的人员(5 人)。 1.谢晓明,中共党员,2013 年3 月至今任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副 团职),兼任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贯

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文件和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等方面工 作不力,对军埠派出所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等问 题失察。建议揭阳市监察局会同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其诫勉谈话。 2.陈铁彬,中共党员,2007 年1 月起担任普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 组书记、局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兼市安委办主任。检查、指导、督 促乡镇街道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 责任。建议普宁市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3.林育波,中共党员,1999 年6 月至今任普宁市工商局副局长。对其分 管的企业监督管理股存在的组织、指导各工商所履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等问 题失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普宁市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4.李宏林,中共党员,2011 年11 月至今任普宁市公安局军埠派出所政 治教导员(2013 年12 月中旬起主持全面工作)。对军埠派出所督促、指导 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建议普宁市监察局会同普宁 市公安局对其诫勉谈话。 5.陈俊鸿,中共党员,2014 年2 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党总支副 书记、村委会主任。任职期间,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部署 不力,对莲坛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巡查工作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 议军埠镇纪工委对其诫勉谈话。 (五)对责任单位的相关处罚及问责建议。

  1. 建议揭阳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郑晓生内衣作 坊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建议揭阳市、普宁市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 否决”。 3.建议责成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深刻检查, 责成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向省公安消防总队作出深刻检查。 4.建议责成普宁市政府向揭阳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揭阳市政府向 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源在于当地长期以来“小、散、 乱、差”产业无序发展,无证无照非法生产、利用民宅从事生产经营逃避监 管、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非法作坊大量存在,地方政府 及相关部门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监管不严、打非治违工作不 力,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逃生技能缺乏等原因。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 生,建议揭阳市、普宁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坚守安全生产红线。要深刻吸取揭阳市 “3·26”重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牢 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把安全生产纳入经 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决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倾向,正确 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 的领导,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村居开展群众性 的消防工作,确定村居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村居防火安全公约,进行 防火安全检查,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政府、部门、镇街和村居。要健全完 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安全生产 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 (二)严厉打击小作坊非法违法行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 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以坚决的态度、严密的机制、有力的措施,重点对家 庭小作坊、利用民房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的单位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集 中整治。各级公安、劳动、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及供电企业要加强监管、 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深入整治安全疏散设置不规范、安全出口不畅通、自 动消防设施不完善、电气敷设不符合要求、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合 用等突出问题;坚决依法关闭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或不具备消防安全 条件的家庭作坊;督促在车间或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三合一”场所搬出 住宿人员;经工商、税务登记,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并取得用水用电资格的, 方可恢复生产。要注重源头管控,严格供水供电管理,加强部门联动,发现 非法违法行为及时通报供水供电单位,及时采取断然措施彻底予以根除,有 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夯实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要加强乡镇专 职消防队、村庄志愿消防队、治安消防联防队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 材,推动建立区域联防制度,加快建立农村区域性应急灭火救援联防体系, 实现一旦发生火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能第一时间出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 伤亡和损失。要研究制定家庭小作坊、利用民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长效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完善违章既有建筑、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生产储存经 营场所违规住人、老城区和城中村整治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制度,实行消防 安全隐患常态治理、常抓不懈。要积极探索小微企业工业园区建设,推动把 分散的家庭小作坊引入园区规范管理,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安全监 管监察,从根本上改变当地“小、散、乱、差”的产业模式,提高本质安全 水平。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深入推进消 防宣传进农村、进工厂、进社区活动,发动村居和广大消防志愿者深入单位 场所和工厂社区开展消防宣传上门服务,提醒群众注意消防安全。要有针对 性地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 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健全管理机构,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对新入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前消 防安全培训。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形成 全面清剿火患的良好氛围。要利用新闻媒体集中剖析典型火灾案例,做到“一 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省受警示”。

(五)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要结合群众路 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检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 部作风,以作风的明显改进取信于民,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要深刻认识家庭 小作坊等非法违法经营场所清理整治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克服麻痹 思想和懈怠情绪,坚决纠正“以讲话贯彻讲话、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 彻文件”的工作作风,勇于承担责任、敢于触及矛盾、善于解决问题,以壮 士断腕的决心进行彻底的整治。要严肃查处整治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 职行为,依法严惩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员工生命安全、非法 违法生产经营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及其经营者。 六、整治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全力以赴做好善后 工作的同时,迅速开展了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一)迅速行动,部署专项整治。广东省政府召开第二季度防范重特大 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要求各地、各单位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从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火灾隐 患排查整治、加强消防安全宣传等方面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省安委会在 事故发生后迅速发出通报,全面部署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严肃追究整 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立即对普宁市家庭小作坊的清理整 治工作挂牌督办,并从全省各地抽调人员督促指导工作。揭阳市召开全市火 灾隐患整治动员会,决定从4 月开始至12 月用9 个月的时间,按照“属地管

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用铁的手腕开展清理清查和整治工作。普 宁市先后召开现场办公会议等6 次紧急会议,印发一系列有关文件,对全面 开展消防安全整治行动再部署、再推进、再落实。 (二)强势推进,取得初步成效。广东省公安厅对“三合一”企业(场 所)、“住改仓”、家庭小作坊和利用民房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的场所以及劳 动密集型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清查和整顿。揭阳市、普宁市各级党委、政府及 其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 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消防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取 缔。期间,普宁市共清查各类生产经营场所3445 家,其中有牌照的2256 家, 无牌照的1189 家;存在安全隐患2566 家,落实现场整改1057 家,限期整改 940 家,查封取缔569 家。 (三)积极探索,健全长效机制。广东省公安厅针对家庭作坊消防安全 问题,制定了《广东省家庭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草案)》, 计划通过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型升级,建立集中产业 园区,引导家庭作坊入园经营,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水平;对不能实现工业园 区化的,督促落实技防改造措施,实现消防安全条件符合要求,有效遏制家 庭作坊较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揭阳市、普宁市提出切实规范各生产经营 单位管理,坚持疏堵结合,在全力整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业发展,在军 埠镇等民营企业较集中的镇街建设通用厂房,将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工场作坊 企业搬迁入园,规范以小作坊为主的“三小”生产经营单位登记为个体户或

转换为法人企业,同时进一步加强园区内消防队伍建设、完善消防设施配套, 集聚发展、规范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FD08728 | 2014_揭阳普宁军埠3·2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3月26日13时20分,位于揭阳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沙堆自然村水浮沟下第二街泉发楼郑晓生等人经营的内衣作坊(以下简称“郑晓生内衣作坊”)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2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20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90.93万元。

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胡春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揭阳市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全省加强火灾的防范工作。省长朱小丹作出批示,要求揭阳妥善处置善后工作,全力抢救伤员,彻查事故原因。省领导马兴瑞、徐少华、刘志庚、李春生等分别对有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省政府副秘书长林英率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工作,看望慰问伤员,召开紧急会议研究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的具体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相关负责同志和专家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省政府成立了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事故调查,省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潘游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揭阳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省总工会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调查实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1. 建筑物基本情况。起火建筑位于揭阳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沙堆自然村水浮沟下第二街,名为泉发楼,是叶成泉(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人)于2010年在其宅地基上建成的民宅,目前业主是叶汉隆(叶成泉之子)。起火建筑坐北朝南,东、西面为空地,南面为7.7米袋形巷道,北面为1.25米巷道,占地面积208平方米,五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各层均没有隔墙、整体连通,通过内右侧楼梯上下楼直至天台,各楼梯夹层为厕所。一楼建筑面积208平方米、二至五楼24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72平方米。整栋建筑窗口均被钢制防盗网封闭,仅二、四、五楼阳台钢制防盗网设置了逃生窗,二楼至天台出入口处与楼梯之间均设置了铁皮门。
  1. 起火建筑建设过程及审批情况。起火建筑由叶成泉于2000年建成两层,2010年在原有基础上增建第三至五层。原普宁市国土局于1993年12月18日批准民宅建设用地(批准文号:普国土民建字〔1993〕085号),同意莲坛沙堆村集资统建包括起火建筑在内的民宅32户、42间、2100平方米。经核实,起火建筑未申办有关规划报建手续和施工报建手续(按有关规定,民宅规划报建手续须由所在镇或村向城镇建设部门申报办理)。
  1. 起火建筑租赁情况。2013年4月3日,叶汉隆将起火建筑租赁给郑晓生(普宁市麒麟镇水寨村人)并签订《租楼房门市协议书》,双方协议同意租给郑晓生作海绵内衣罩杯定型加工使用,租期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9日,年租金5.8万元。

(二)郑晓生内衣作坊基本情况。

  1. 郑晓生内衣作坊经营及用工情况。承租人郑晓生与陈远壮(普宁市占陇镇占陈村人)、王少建(普宁市军埠镇浮洋村人)、郑楚豪(普宁市麒麟镇水寨村人)分别按照20%、35%、30%、15%股比合伙从事海绵内衣罩杯定型加工,由郑晓生主要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自2013年5月开始在起火建筑内组织生产。该作坊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任何审批手续。

事发时,郑晓生内衣作坊内共有25人,包括郑晓生及其妻子和两个女儿4人,员工21人(19名工人、1名文员、1名做饭员工;其中有2名童工,不满16周岁)。

  1. 郑晓生内衣作坊工艺及原料情况。该作坊生产流程工艺是:使用裁床机裁剪海绵垫,并将裁剪后的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打包成长1.5米、宽1米、高0.4米的海绵包搬运至定型车间;继而使用定型机通过高温将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压制为海绵内衣罩杯成品;最后转运至其他工厂继续加工为内衣成品。生产原料海绵垫由加工内衣成品的厂家负责提供,其主要成分是聚氨酯,该类物质燃烧速度快、温度高、产生的烟气毒性强。
  1. 郑晓生内衣作坊布局情况。起火建筑一楼为办公室、食堂、仓储和海绵裁剪车间。大门左侧依次有2台裁床机、2台储气罐、3台空气压缩机、1个分离器(由卖家安装,供楼上定型车间使用)以及1个明装配电箱。大门右侧是6米×4.3米的办公室,用木板隔成墙体并朝左侧开门,办公室门口放有1台蓄电式电子秤。大门正对面是一间4.3米×4.6米的卧室,卧室内放置有两张床垫,卧室墙外放置有消毒碗柜、电饭锅、冰箱等家用电器。卧室右侧是4.3米×3.1米的楼梯间,楼梯下夹层为厕所,楼梯间后门外是1.3米×3.1米的临时厨房,该厨房是用铁皮搭建而成,内有液化气瓶和厨具。屋内通道堆放了大量海绵垫和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成品。

起火建筑二楼为郑晓生及其家属、文员和做饭员工居住。靠近阳台两侧区域用木板分别隔出大、小两个房间,分别供郑晓生及其妻女、文员和做饭员工居住。三至五楼均为定型车间。其中,三楼大门右侧装有12台定型机,并在靠近阳台西侧区域用木板隔出一个房间;四楼大门右侧装有18台定型机;五楼大门左右两侧共有定型机73台。二至五楼屋内通道堆放了大量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成品。

  1. 郑晓生内衣作坊用电情况。郑晓生内衣作坊居住生活和内衣加工分别使用220V和380V住宅照明和工业用电。其中,住宅照明电由叶汉隆(户号:8707001324)、陈珊如(户号:8701001325)、叶成泉(户号:8701001326)于2012年7月16日向广东电网揭阳普宁供电局军埠供电所报装并办理相关手续,自2012年7月至2014年3月,叶汉隆、陈珊如、叶成泉月均住宅照明用电量分别为335KWh、163KWh、392KWh。

工业用电由叶杭建(军埠供电所临时职工,沙堆自然村管电人员)于2013年5月违法转供。该工业用电原为叶杭建于2001年安装的私人所有500KVA变压器台、专供沙堆自然村农村的照明用电。2011年3月,普宁市供电局批准该变压器转为专用台供电,并减容至315KVA,专供叶杭建个人独资企业加工针织品,不允许转供他人使用。

  1. 起火部位及起火点情况。起火部位位于起火建筑一楼楼梯口附近;起火点位于起火建筑一楼楼梯口南侧(办公室后墙边)堆放的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堆垛(以下简称海绵堆垛)。事故发生时,海绵堆垛长3米、宽1米、高2米。

(三)违规住人及其他情况。

  1. 违规住人情况。郑晓生及其妻子刘蓉蓉、两个女儿共4人在起火建筑二楼西侧大房间日常生活居住,房间内布置有一间厕所、两张床,有电视机、洗衣机、热水器等家用电器;做饭员工赖少华和文员郑美莲在二楼东侧小房间居住,房间内布置有两张高低床和床具;部分员工在三楼西侧房间休息,房间内布置有两张高低床和床具。做饭员工赖少华日常在一楼临时厨房明火煮食,为员工提供午餐和晚餐。
  1. 起火建筑及周边消防设施情况。起火建筑内配置有20多个灭火器;各楼层出入口处设置了应急灯和紧急出口标识牌。起火建筑距离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15公里,距离最近的普宁市占陇镇专职消防队(非现役)3公里,周边100米范围内有3个村建室外消防栓但供水压力不足,只能依靠消防车长距离运水灭火。起火建筑周边防火间距不足,普通消防车无法靠近,也无法运用举高平台消防车进行登高救援。同时,占陇镇专职消防队未配置排烟装备和足够的空气呼吸器。
  1. 相关人员逃逸情况。事发当日,郑晓生、陈远壮、王少建、郑楚豪和叶汉隆5人逃逸。公安机关迅即成立工作组全力缉捕逃逸人员。3月27日晚,郑晓生、郑楚豪在云南省弥勒市投案自首;3月30日晚,陈远壮在广州中大布匹市场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18日晚,叶汉隆在汕头市落网。王少建仍在全力追捕中。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3月26日13时许,郑晓生午饭后在起火建筑一楼办公室内的沙发上抽烟,烟和打火机放在沙发边的茶几上,当时郑某某(2岁11个月、郑晓生的小女儿)在一楼屋内外玩耍。郑晓生抽完烟后,与工人刘少友、郑宝才一起搬运一楼楼梯口南侧堆放的海绵堆垛至楼上加工定型。监控视频显示,13时20分许,郑某某从屋外进入一楼室内。13时22分许,郑某某手里拿着打火机跑出屋外告诉正在打电话的做饭员工赖少华起火了,赖少华立即跑入屋内。郑晓生等3人搬完货下至一楼与二楼之间楼梯时发现楼梯口南侧海绵堆垛中下部起火并迅速往上燃烧。郑晓生等3人迅速冲下一楼与赖少华、陈锡宏等人一边呼喊楼上人员疏散,一边采用灭火器、到屋外取水等方式扑救均无法控制火势。郑晓生见火势控制不住就跑上楼去叫员工疏散,但跑到二楼时停电且浓烟大,就快速往回跑出室外和员工郑宝才一起营救妻子刘蓉蓉和大女儿,两人打开二楼阳台逃生窗跳下。海绵堆垛很快处于猛烈燃烧阶段,其产生的大量高温、有毒烟气通过楼梯迅速向上蔓延,充满整栋建筑。13时25分,路人见状后拨打119报警。随后,赖少华带着郑晓生的两个女儿离开现场,郑某某将手里的打火机交给赖少华。郑晓生在事故现场逃逸,叶汉隆、陈远壮、王少建、郑楚豪4人闻讯后也相继逃逸。

3.灭火救援情况。

  1. 自救逃生情况。消防救援队伍到达前,郑晓生、刘少友、郑宝才、赖少华、陈锡宏等人以及周边群众参与救援;起火建筑内作坊员工通过自行跑出屋外、打开二楼阳台逃生窗跳下、迅速关闭封堵四楼门窗以及打开五楼阳台逃生窗爬至天台等方式自救,共逃生9人。
  1. 应急救援情况。13时27分,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出动命令后,立即调集6辆消防车、2辆指挥车、3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扑救,同时调集占陇镇等地4支专兼职消防队共7辆消防车、42名消防员前往处置,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随机赶赴现场。13时34分,占陇镇专职消防队率先到场,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和其他专兼职消防队伍陆续于13时38分至13时50分期间到达。13时54分,火灾被扑灭。13时58分搜救工作结束,转入火场清理阶段。现场共搜救出16人,其中起火建筑三楼西侧房间内2人;五楼9人(厕所内8人、定型机旁1人);天台5人。
  1. 应急救援评估。在此次火灾扑救中,消防救援队伍严格贯彻“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快速反应、科学调度、妥善处置,在火灾现场温度高、浓烟大、毒气重的恶性条件下,成功营救16名被困群众,及时扑灭火灾,有效避免了火灾扩大、蔓延。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处置行动成功。

但是,事故救援也暴露出消防站建设滞后、专兼职消防队器材装备配备不足、农村地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消防通道狭窄、作坊员工逃生自救能力欠缺等问题。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成立了事故处置工作督导组,监督指导善后处置工作。揭阳市和普宁市各级党委、政府迅速行动,指挥公安、卫生、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抢险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工作。揭阳市立即成立了火灾处置领导小组,普宁市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小组分别由普宁市委常委牵头开展医疗救治、善后处置、综合整治、新闻宣传等工作,按照每名遇难者一个工作方案、一套人马的方式,认真做好遇难者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付等各项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12名遇难者身份全部经DNA比对和家属确认,遇难者赔付工作于4月1日全部完成。

事故发生时共有17名受伤人员及时入院治疗,广东省和揭阳市卫生部门派出医疗专家组到院会诊,对受伤人员进行全力抢救。其中,12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名重伤人员经积极救治病情稳定,其余4人已全部治愈出院。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反复勘验现场,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以及开展相关调查实验,在排除人为纵火、生活用火不慎、吸烟、遗留火种、物品自燃、电气故障等因素,综合现场痕迹特征、证人证言、录像资料、物证鉴定和调查实验结果,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郑某某用其父亲郑晓生抽烟留下的打火机玩火,引燃一楼楼梯口南侧堆放的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堆垛所致。

(二)间接原因。

  1. 郑晓生内衣作坊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一是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擅自改变起火建筑用途和性质,将住宅楼改为加工作坊并违规住人,增加了建筑火灾危险性。二是起火建筑安全条件差,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和消防安全技防措施,内部仅有一条疏散楼梯,一楼楼梯口发生火灾后,海绵燃烧产生的高温有毒烟气通过楼梯迅速向上蔓延,封堵了主要逃生通道;建筑灭火设施配备不足,无法及时扑救初期火灾。三是起火建筑疏散通道上堆放大量海绵等易燃物品,燃烧速度快、烟气温度高且毒性大,导致大量人员中毒窒息死亡。四是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员工缺乏逃生自救知识和能力。
  1. 工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不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经查,军埠工商所在履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并查处郑晓生内衣作坊无照经营行为。2013年以来,军埠工商所参加了市、镇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中,也未能按要求全面巡查、发现并查处郑晓生内衣作坊无照经营的行为,存在监管不到位、落实工作不深入细致等问题。
  1. 供电部门履行用电检查职责不到位。2013年以来,军埠供电所作为军埠镇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多次参加了军埠镇统一开展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专项整治、文胸加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行动,但履行用电检查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存在的违章用电行为监管不到位,未能发现并纠正叶杭建擅自转供工业用电的问题,致使郑晓生内衣作坊得以非法生产,间接引发了事故。
  1. 劳动部门履行劳动用工检查职责不到位,对郑晓生内衣作坊非法用工失察。郑晓生内衣作坊未与员工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属非法用工,应由当地劳动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在2013年以来的日常劳动监察和专项整治行动中,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稽查监察中队履行劳动用工检查职责不到位,未能发现并纠正郑晓生内衣作坊存在非法用工问题,造成12名非法用工死亡(其中2名为童工)的严重后果,工作存在漏洞。
  1. 公安消防部门和派出所督促、指导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军埠派出所对莲坛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了解掌握不够,工作不扎实,对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督促、指导不力。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作为具体承担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和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等方面工作不到位;在指导军埠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方面不深入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军埠派出所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协调不力。普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整治方面工作不够扎实,督促协调各乡镇街道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
  1. 莲坛村委会及沙堆村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的工作部署不力。莲坛村委会和沙堆村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未能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未能全面落实村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的责任,没有及时发现和整治辖区内存在的郑晓生内衣作坊等“三合一”场所重大火灾隐患。

8.军埠镇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监督管理不到位。

(1)对辖区内存在未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及用途更改的建筑长期缺乏监管,没有按照普宁市政府的要求及时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开展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三小”、“三合一”场所没有及时、彻底清理整顿。对镇有关部门和村居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指导不力,个别干部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致使对郑晓生内衣作坊消防安全监管长期存在漏洞。

(2)2013年以来,揭阳市和普宁市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多次发文部署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对“三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开展消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军埠镇安全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全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各项检查和专项行动工作,未能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没有认真督查、指导各村(居)委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郑晓生内衣作坊,镇里部分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还涉嫌滥用职权。

  1. 普宁市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专项行动和法律法规不力;对军埠镇及公安、消防、工商、供电等相关部门整治火灾事故隐患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检查不深入、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失察;未能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对社会和群众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1.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5人)。

  1. 郑晓生,群众,内衣作坊股东之一和实际经营管理者,已被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27日刑事拘留,4月18日依法逮捕。
  1. 郑楚豪,群众,内衣作坊股东之一,已被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28日刑事拘留,4月18日依法逮捕。
  1. 陈远壮,群众,内衣作坊股东之一,已被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31日刑事拘留,4月18日依法逮捕。

4.王少建,群众,内衣作坊股东之一,暂未归案,公安机关正全力追捕。

  1. 叶汉隆,群众,内衣作坊租用建筑物的业主,已被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18日刑事拘留,4月25日依法逮捕。

(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人员(3人)。

  1. 伍锡明,中共党员,军埠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兼镇安委会副主任,莲坛片区单元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4月2日立案侦查。
  1. 吴胜金,中共党员,军埠镇党政办办事员,莲坛片区包片干部。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4月2日立案侦查。
  1. 陈伟城,中共党员,军埠镇经管站办事员(事业编制),莲坛片区包片干部。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4月2日立案侦查。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建议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事故责任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依法独立开展调查,建议抓紧调查,尽快公布结果。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2人)。

  1. 陈妙龙,中共党员,2011年9月至今任普宁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兼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督促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林文敏,中共党员,2012年11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党委书记。督促镇政府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不力,未能全面落实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林赛鹏,中共党员,2013年5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村居及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责不力,未能履行好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杨耀能,中共党员,2011年7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兼镇安全办主任,分管消防、安全生产等工作。任职期间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行动部署不到位,工作不积极主动,检查巡查存在漏洞,对整改结果没有及时进行核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1. 陈文光,中共党员,2008年3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党总支书记,2011年7月起兼任军埠镇党委委员。没有按照上级组织要求开展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未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叶钟川,中共党员,2005年4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党总支委员、沙堆村支部书记。对辖区内非法作坊的巡查监管不到位,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不重视,工作存在漏洞,未能按照镇里的部署落实监管责任,没有及时发现并整治郑晓生内衣作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 陈东升,中共党员,2004年4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工商所所长。军埠工商所在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间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各专项行动中,均未能及时发现并查处郑晓生内衣作坊无照经营行为,存在监管工作不全面、不深入细致的问题,陈东升作为所长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陈育光,中共党员,2010年12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供电所所长、党支部书记。任职期间,未能督促有关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存在的违章用电行为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郑晓生内衣作坊违章用电情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叶杭建,中共党员,2001年至今为普宁市军埠供电所沙堆村管电人员(临时工),负责抄表、计量工作。擅自转供工业用电给郑晓生内衣作坊使用,致使该作坊得以非法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军埠供电所与其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1. 陈镇填,中共党员,2008年12月至今现任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分管稽查监察中队并负责中队日常管理工作。任职期间,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对郑晓生内衣作坊非法用工问题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陈慕喜,中共党员,2013年12月至今任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副营职参谋。指导军埠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不力,对军埠派出所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记过处分(按照武警部队有关规定处理)。
  1. 刘春才,中共党员,2009年8月至今任普宁市公安局军埠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工作。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工作不扎实,对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建议作诫勉谈话处理的人员(5人)。

  1. 谢晓明,中共党员,2013年3月至今任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团职),兼任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文件和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等方面工作不力,对军埠派出所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建议揭阳市监察局会同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其诫勉谈话。
  1. 陈铁彬,中共党员,2007年1月起担任普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兼市安委办主任。检查、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普宁市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1. 林育波,中共党员,1999年6月至今任普宁市工商局副局长。对其分管的企业监督管理股存在的组织、指导各工商所履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等问题失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普宁市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1. 李宏林,中共党员,2011年11月至今任普宁市公安局军埠派出所政治教导员(2013年12月中旬起主持全面工作)。对军埠派出所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建议普宁市监察局会同普宁市公安局对其诫勉谈话。
  1. 陈俊鸿,中共党员,2014年2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主任。任职期间,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力,对莲坛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巡查工作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军埠镇纪工委对其诫勉谈话。

(五)对责任单位的相关处罚及问责建议。

  1. 建议揭阳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郑晓生内衣作坊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建议揭阳市、普宁市依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1. 建议责成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向省公安消防总队作出深刻检查。
  1. 建议责成普宁市政府向揭阳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揭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源在于当地长期以来“小、散、乱、差”产业无序发展,无证无照非法生产、利用民宅从事生产经营逃避监管、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非法作坊大量存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监管不严、打非治违工作不力,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逃生技能缺乏等原因。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揭阳市、普宁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坚守安全生产红线。要深刻吸取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决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倾向,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村居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村居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村居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政府、部门、镇街和村居。要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安全生产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

(二)严厉打击小作坊非法违法行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以坚决的态度、严密的机制、有力的措施,重点对家庭小作坊、利用民房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的单位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各级公安、劳动、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及供电企业要加强监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深入整治安全疏散设置不规范、安全出口不畅通、自动消防设施不完善、电气敷设不符合要求、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合用等突出问题;坚决依法关闭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或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家庭作坊;督促在车间或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三合一”场所搬出住宿人员;经工商、税务登记,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并取得用水用电资格的,方可恢复生产。要注重源头管控,严格供水供电管理,加强部门联动,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通报供水供电单位,及时采取断然措施彻底予以根除,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夯实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要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村庄志愿消防队、治安消防联防队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推动建立区域联防制度,加快建立农村区域性应急灭火救援联防体系,实现一旦发生火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能第一时间出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伤亡和损失。要研究制定家庭小作坊、利用民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长效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完善违章既有建筑、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老城区和城中村整治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制度,实行消防安全隐患常态治理、常抓不懈。要积极探索小微企业工业园区建设,推动把分散的家庭小作坊引入园区规范管理,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安全监管监察,从根本上改变当地“小、散、乱、差”的产业模式,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农村、进工厂、进社区活动,发动村居和广大消防志愿者深入单位场所和工厂社区开展消防宣传上门服务,提醒群众注意消防安全。要有针对性地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对新入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形成全面清剿火患的良好氛围。要利用新闻媒体集中剖析典型火灾案例,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省受警示”。

(五)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要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检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作风,以作风的明显改进取信于民,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要深刻认识家庭小作坊等非法违法经营场所清理整治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克服麻痹思想和懈怠情绪,坚决纠正“以讲话贯彻讲话、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的工作作风,勇于承担责任、敢于触及矛盾、善于解决问题,以壮士断腕的决心进行彻底的整治。要严肃查处整治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严惩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员工生命安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及其经营者。

六、整治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全力以赴做好善后工作的同时,迅速开展了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一)迅速行动,部署专项整治。广东省政府召开第二季度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要求各地、各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从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消防安全宣传等方面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省安委会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发出通报,全面部署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严肃追究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立即对普宁市家庭小作坊的清理整治工作挂牌督办,并从全省各地抽调人员督促指导工作。揭阳市召开全市火灾隐患整治动员会,决定从4月开始至12月用9个月的时间,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用铁的手腕开展清理清查和整治工作。普宁市先后召开现场办公会议等6次紧急会议,印发一系列有关文件,对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整治行动再部署、再推进、再落实。

(二)强势推进,取得初步成效。广东省公安厅对“三合一”企业(场所)、“住改仓”、家庭小作坊和利用民房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的场所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清查和整顿。揭阳市、普宁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消防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取缔。期间,普宁市共清查各类生产经营场所3445家,其中有牌照的2256家,无牌照的1189家;存在安全隐患2566家,落实现场整改1057家,限期整改940家,查封取缔569家。

(三)积极探索,健全长效机制。广东省公安厅针对家庭作坊消防安全问题,制定了《广东省家庭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草案)》,计划通过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型升级,建立集中产业园区,引导家庭作坊入园经营,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水平;对不能实现工业园区化的,督促落实技防改造措施,实现消防安全条件符合要求,有效遏制家庭作坊较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揭阳市、普宁市提出切实规范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坚持疏堵结合,在全力整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业发展,在军埠镇等民营企业较集中的镇街建设通用厂房,将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工场作坊企业搬迁入园,规范以小作坊为主的“三小”生产经营单位登记为个体户或转换为法人企业,同时进一步加强园区内消防队伍建设、完善消防设施配套,集聚发展、规范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灾…

澄城县硫磺矿“7·23”井下重大火灾事故…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729 | 2014_揭阳普宁市军埠镇3·2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3月26日13时20分,位于揭阳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沙堆自然村水浮沟下第二街泉发楼郑晓生等人经营的内衣作坊(以下简称“郑晓生内衣作坊”)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2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20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90.93万元。

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胡春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揭阳市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全省加强火灾的防范工作。省长朱小丹作出批示,要求揭阳妥善处置善后工作,全力抢救伤员,彻查事故原因。省领导马兴瑞、徐少华、刘志庚、李春生等分别对有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省政府副秘书长林英率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工作,看望慰问伤员,召开紧急会议研究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的具体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相关负责同志和专家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省政府成立了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事故调查,省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潘游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揭阳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省总工会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调查实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1. 建筑物基本情况。起火建筑位于揭阳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沙堆自然村水浮沟下第二街,名为泉发楼,是叶成泉(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人)于2010年在其宅地基上建成的民宅,目前业主是叶汉隆(叶成泉之子)。起火建筑坐北朝南,东、西面为空地,南面为7.7米袋形巷道,北面为1.25米巷道,占地面积208平方米,五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各层均没有隔墙、整体连通,通过内右侧楼梯上下楼直至天台,各楼梯夹层为厕所。一楼建筑面积208平方米、二至五楼24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72平方米。整栋建筑窗口均被钢制防盗网封闭,仅二、四、五楼阳台钢制防盗网设置了逃生窗,二楼至天台出入口处与楼梯之间均设置了铁皮门。
  1. 起火建筑建设过程及审批情况。起火建筑由叶成泉于2000年建成两层,2010年在原有基础上增建第三至五层。原普宁市国土局于1993年12月18日批准民宅建设用地(批准文号:普国土民建字〔1993〕085号),同意莲坛沙堆村集资统建包括起火建筑在内的民宅32户、42间、2100平方米。经核实,起火建筑未申办有关规划报建手续和施工报建手续(按有关规定,民宅规划报建手续须由所在镇或村向城镇建设部门申报办理)。
  1. 起火建筑租赁情况。2013年4月3日,叶汉隆将起火建筑租赁给郑晓生(普宁市麒麟镇水寨村人)并签订《租楼房门市协议书》,双方协议同意租给郑晓生作海绵内衣罩杯定型加工使用,租期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9日,年租金5.8万元。

(二)郑晓生内衣作坊基本情况。

  1. 郑晓生内衣作坊经营及用工情况。承租人郑晓生与陈远壮(普宁市占陇镇占陈村人)、王少建(普宁市军埠镇浮洋村人)、郑楚豪(普宁市麒麟镇水寨村人)分别按照20%、35%、30%、15%股比合伙从事海绵内衣罩杯定型加工,由郑晓生主要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自2013年5月开始在起火建筑内组织生产。该作坊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任何审批手续。

事发时,郑晓生内衣作坊内共有25人,包括郑晓生及其妻子和两个女儿4人,员工21人(19名工人、1名文员、1名做饭员工;其中有2名童工,不满16周岁)。

  1. 郑晓生内衣作坊工艺及原料情况。该作坊生产流程工艺是:使用裁床机裁剪海绵垫,并将裁剪后的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打包成长1.5米、宽1米、高0.4米的海绵包搬运至定型车间;继而使用定型机通过高温将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压制为海绵内衣罩杯成品;最后转运至其他工厂继续加工为内衣成品。生产原料海绵垫由加工内衣成品的厂家负责提供,其主要成分是聚氨酯,该类物质燃烧速度快、温度高、产生的烟气毒性强。
  1. 郑晓生内衣作坊布局情况。起火建筑一楼为办公室、食堂、仓储和海绵裁剪车间。大门左侧依次有2台裁床机、2台储气罐、3台空气压缩机、1个分离器(由卖家安装,供楼上定型车间使用)以及1个明装配电箱。大门右侧是6米×4.3米的办公室,用木板隔成墙体并朝左侧开门,办公室门口放有1台蓄电式电子秤。大门正对面是一间4.3米×4.6米的卧室,卧室内放置有两张床垫,卧室墙外放置有消毒碗柜、电饭锅、冰箱等家用电器。卧室右侧是4.3米×3.1米的楼梯间,楼梯下夹层为厕所,楼梯间后门外是1.3米×3.1米的临时厨房,该厨房是用铁皮搭建而成,内有液化气瓶和厨具。屋内通道堆放了大量海绵垫和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成品。

起火建筑二楼为郑晓生及其家属、文员和做饭员工居住。靠近阳台两侧区域用木板分别隔出大、小两个房间,分别供郑晓生及其妻女、文员和做饭员工居住。三至五楼均为定型车间。其中,三楼大门右侧装有12台定型机,并在靠近阳台西侧区域用木板隔出一个房间;四楼大门右侧装有18台定型机;五楼大门左右两侧共有定型机73台。二至五楼屋内通道堆放了大量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成品。

  1. 郑晓生内衣作坊用电情况。郑晓生内衣作坊居住生活和内衣加工分别使用220V和380V住宅照明和工业用电。其中,住宅照明电由叶汉隆(户号:8707001324)、陈珊如(户号:8701001325)、叶成泉(户号:8701001326)于2012年7月16日向广东电网揭阳普宁供电局军埠供电所报装并办理相关手续,自2012年7月至2014年3月,叶汉隆、陈珊如、叶成泉月均住宅照明用电量分别为335KWh、163KWh、392KWh。

工业用电由叶杭建(军埠供电所临时职工,沙堆自然村管电人员)于2013年5月违法转供。该工业用电原为叶杭建于2001年安装的私人所有500KVA变压器台、专供沙堆自然村农村的照明用电。2011年3月,普宁市供电局批准该变压器转为专用台供电,并减容至315KVA,专供叶杭建个人独资企业加工针织品,不允许转供他人使用。

  1. 起火部位及起火点情况。起火部位位于起火建筑一楼楼梯口附近;起火点位于起火建筑一楼楼梯口南侧(办公室后墙边)堆放的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堆垛(以下简称海绵堆垛)。事故发生时,海绵堆垛长3米、宽1米、高2米。

(三)违规住人及其他情况。

  1. 违规住人情况。郑晓生及其妻子刘蓉蓉、两个女儿共4人在起火建筑二楼西侧大房间日常生活居住,房间内布置有一间厕所、两张床,有电视机、洗衣机、热水器等家用电器;做饭员工赖少华和文员郑美莲在二楼东侧小房间居住,房间内布置有两张高低床和床具;部分员工在三楼西侧房间休息,房间内布置有两张高低床和床具。做饭员工赖少华日常在一楼临时厨房明火煮食,为员工提供午餐和晚餐。
  1. 起火建筑及周边消防设施情况。起火建筑内配置有20多个灭火器;各楼层出入口处设置了应急灯和紧急出口标识牌。起火建筑距离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15公里,距离最近的普宁市占陇镇专职消防队(非现役)3公里,周边100米范围内有3个村建室外消防栓但供水压力不足,只能依靠消防车长距离运水灭火。起火建筑周边防火间距不足,普通消防车无法靠近,也无法运用举高平台消防车进行登高救援。同时,占陇镇专职消防队未配置排烟装备和足够的空气呼吸器。
  1. 相关人员逃逸情况。事发当日,郑晓生、陈远壮、王少建、郑楚豪和叶汉隆5人逃逸。公安机关迅即成立工作组全力缉捕逃逸人员。3月27日晚,郑晓生、郑楚豪在云南省弥勒市投案自首;3月30日晚,陈远壮在广州中大布匹市场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18日晚,叶汉隆在汕头市落网。王少建仍在全力追捕中。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3月26日13时许,郑晓生午饭后在起火建筑一楼办公室内的沙发上抽烟,烟和打火机放在沙发边的茶几上,当时郑某某(2岁11个月、郑晓生的小女儿)在一楼屋内外玩耍。郑晓生抽完烟后,与工人刘少友、郑宝才一起搬运一楼楼梯口南侧堆放的海绵堆垛至楼上加工定型。监控视频显示,13时20分许,郑某某从屋外进入一楼室内。13时22分许,郑某某手里拿着打火机跑出屋外告诉正在打电话的做饭员工赖少华起火了,赖少华立即跑入屋内。郑晓生等3人搬完货下至一楼与二楼之间楼梯时发现楼梯口南侧海绵堆垛中下部起火并迅速往上燃烧。郑晓生等3人迅速冲下一楼与赖少华、陈锡宏等人一边呼喊楼上人员疏散,一边采用灭火器、到屋外取水等方式扑救均无法控制火势。郑晓生见火势控制不住就跑上楼去叫员工疏散,但跑到二楼时停电且浓烟大,就快速往回跑出室外和员工郑宝才一起营救妻子刘蓉蓉和大女儿,两人打开二楼阳台逃生窗跳下。海绵堆垛很快处于猛烈燃烧阶段,其产生的大量高温、有毒烟气通过楼梯迅速向上蔓延,充满整栋建筑。13时25分,路人见状后拨打119报警。随后,赖少华带着郑晓生的两个女儿离开现场,郑某某将手里的打火机交给赖少华。郑晓生在事故现场逃逸,叶汉隆、陈远壮、王少建、郑楚豪4人闻讯后也相继逃逸。

3.灭火救援情况。

  1. 自救逃生情况。消防救援队伍到达前,郑晓生、刘少友、郑宝才、赖少华、陈锡宏等人以及周边群众参与救援;起火建筑内作坊员工通过自行跑出屋外、打开二楼阳台逃生窗跳下、迅速关闭封堵四楼门窗以及打开五楼阳台逃生窗爬至天台等方式自救,共逃生9人。
  1. 应急救援情况。13时27分,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出动命令后,立即调集6辆消防车、2辆指挥车、3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扑救,同时调集占陇镇等地4支专兼职消防队共7辆消防车、42名消防员前往处置,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随机赶赴现场。13时34分,占陇镇专职消防队率先到场,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和其他专兼职消防队伍陆续于13时38分至13时50分期间到达。13时54分,火灾被扑灭。13时58分搜救工作结束,转入火场清理阶段。现场共搜救出16人,其中起火建筑三楼西侧房间内2人;五楼9人(厕所内8人、定型机旁1人);天台5人。
  1. 应急救援评估。在此次火灾扑救中,消防救援队伍严格贯彻“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快速反应、科学调度、妥善处置,在火灾现场温度高、浓烟大、毒气重的恶性条件下,成功营救16名被困群众,及时扑灭火灾,有效避免了火灾扩大、蔓延。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处置行动成功。

但是,事故救援也暴露出消防站建设滞后、专兼职消防队器材装备配备不足、农村地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消防通道狭窄、作坊员工逃生自救能力欠缺等问题。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成立了事故处置工作督导组,监督指导善后处置工作。揭阳市和普宁市各级党委、政府迅速行动,指挥公安、卫生、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抢险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工作。揭阳市立即成立了火灾处置领导小组,普宁市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小组分别由普宁市委常委牵头开展医疗救治、善后处置、综合整治、新闻宣传等工作,按照每名遇难者一个工作方案、一套人马的方式,认真做好遇难者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付等各项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12名遇难者身份全部经DNA比对和家属确认,遇难者赔付工作于4月1日全部完成。

事故发生时共有17名受伤人员及时入院治疗,广东省和揭阳市卫生部门派出医疗专家组到院会诊,对受伤人员进行全力抢救。其中,12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名重伤人员经积极救治病情稳定,其余4人已全部治愈出院。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反复勘验现场,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以及开展相关调查实验,在排除人为纵火、生活用火不慎、吸烟、遗留火种、物品自燃、电气故障等因素,综合现场痕迹特征、证人证言、录像资料、物证鉴定和调查实验结果,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郑某某用其父亲郑晓生抽烟留下的打火机玩火,引燃一楼楼梯口南侧堆放的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堆垛所致。

(二)间接原因。

  1. 郑晓生内衣作坊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一是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擅自改变起火建筑用途和性质,将住宅楼改为加工作坊并违规住人,增加了建筑火灾危险性。二是起火建筑安全条件差,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和消防安全技防措施,内部仅有一条疏散楼梯,一楼楼梯口发生火灾后,海绵燃烧产生的高温有毒烟气通过楼梯迅速向上蔓延,封堵了主要逃生通道;建筑灭火设施配备不足,无法及时扑救初期火灾。三是起火建筑疏散通道上堆放大量海绵等易燃物品,燃烧速度快、烟气温度高且毒性大,导致大量人员中毒窒息死亡。四是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员工缺乏逃生自救知识和能力。
  1. 工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不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经查,军埠工商所在履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并查处郑晓生内衣作坊无照经营行为。2013年以来,军埠工商所参加了市、镇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中,也未能按要求全面巡查、发现并查处郑晓生内衣作坊无照经营的行为,存在监管不到位、落实工作不深入细致等问题。
  1. 供电部门履行用电检查职责不到位。2013年以来,军埠供电所作为军埠镇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多次参加了军埠镇统一开展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专项整治、文胸加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行动,但履行用电检查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存在的违章用电行为监管不到位,未能发现并纠正叶杭建擅自转供工业用电的问题,致使郑晓生内衣作坊得以非法生产,间接引发了事故。
  1. 劳动部门履行劳动用工检查职责不到位,对郑晓生内衣作坊非法用工失察。郑晓生内衣作坊未与员工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属非法用工,应由当地劳动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在2013年以来的日常劳动监察和专项整治行动中,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稽查监察中队履行劳动用工检查职责不到位,未能发现并纠正郑晓生内衣作坊存在非法用工问题,造成12名非法用工死亡(其中2名为童工)的严重后果,工作存在漏洞。
  1. 公安消防部门和派出所督促、指导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军埠派出所对莲坛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了解掌握不够,工作不扎实,对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督促、指导不力。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作为具体承担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和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等方面工作不到位;在指导军埠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方面不深入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军埠派出所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协调不力。普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整治方面工作不够扎实,督促协调各乡镇街道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
  1. 莲坛村委会及沙堆村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的工作部署不力。莲坛村委会和沙堆村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未能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未能全面落实村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的责任,没有及时发现和整治辖区内存在的郑晓生内衣作坊等“三合一”场所重大火灾隐患。

8.军埠镇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监督管理不到位。

(1)对辖区内存在未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及用途更改的建筑长期缺乏监管,没有按照普宁市政府的要求及时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开展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三小”、“三合一”场所没有及时、彻底清理整顿。对镇有关部门和村居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指导不力,个别干部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致使对郑晓生内衣作坊消防安全监管长期存在漏洞。

(2)2013年以来,揭阳市和普宁市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多次发文部署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对“三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开展消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军埠镇安全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全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各项检查和专项行动工作,未能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没有认真督查、指导各村(居)委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郑晓生内衣作坊,镇里部分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还涉嫌滥用职权。

  1. 普宁市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专项行动和法律法规不力;对军埠镇及公安、消防、工商、供电等相关部门整治火灾事故隐患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检查不深入、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失察;未能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对社会和群众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1.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5人)。

  1. 郑晓生,群众,内衣作坊股东之一和实际经营管理者,已被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27日刑事拘留,4月18日依法逮捕。
  1. 郑楚豪,群众,内衣作坊股东之一,已被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28日刑事拘留,4月18日依法逮捕。
  1. 陈远壮,群众,内衣作坊股东之一,已被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31日刑事拘留,4月18日依法逮捕。

4.王少建,群众,内衣作坊股东之一,暂未归案,公安机关正全力追捕。

  1. 叶汉隆,群众,内衣作坊租用建筑物的业主,已被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18日刑事拘留,4月25日依法逮捕。

(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人员(3人)。

  1. 伍锡明,中共党员,军埠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兼镇安委会副主任,莲坛片区单元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4月2日立案侦查。
  1. 吴胜金,中共党员,军埠镇党政办办事员,莲坛片区包片干部。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4月2日立案侦查。
  1. 陈伟城,中共党员,军埠镇经管站办事员(事业编制),莲坛片区包片干部。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4月2日立案侦查。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建议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事故责任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依法独立开展调查,建议抓紧调查,尽快公布结果。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2人)。

  1. 陈妙龙,中共党员,2011年9月至今任普宁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兼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督促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林文敏,中共党员,2012年11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党委书记。督促镇政府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不力,未能全面落实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林赛鹏,中共党员,2013年5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村居及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责不力,未能履行好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杨耀能,中共党员,2011年7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兼镇安全办主任,分管消防、安全生产等工作。任职期间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行动部署不到位,工作不积极主动,检查巡查存在漏洞,对整改结果没有及时进行核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1. 陈文光,中共党员,2008年3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党总支书记,2011年7月起兼任军埠镇党委委员。没有按照上级组织要求开展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未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叶钟川,中共党员,2005年4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党总支委员、沙堆村支部书记。对辖区内非法作坊的巡查监管不到位,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不重视,工作存在漏洞,未能按照镇里的部署落实监管责任,没有及时发现并整治郑晓生内衣作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 陈东升,中共党员,2004年4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工商所所长。军埠工商所在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间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各专项行动中,均未能及时发现并查处郑晓生内衣作坊无照经营行为,存在监管工作不全面、不深入细致的问题,陈东升作为所长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陈育光,中共党员,2010年12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供电所所长、党支部书记。任职期间,未能督促有关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存在的违章用电行为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郑晓生内衣作坊违章用电情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叶杭建,中共党员,2001年至今为普宁市军埠供电所沙堆村管电人员(临时工),负责抄表、计量工作。擅自转供工业用电给郑晓生内衣作坊使用,致使该作坊得以非法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军埠供电所与其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1. 陈镇填,中共党员,2008年12月至今现任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分管稽查监察中队并负责中队日常管理工作。任职期间,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对郑晓生内衣作坊非法用工问题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陈慕喜,中共党员,2013年12月至今任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副营职参谋。指导军埠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不力,对军埠派出所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记过处分(按照武警部队有关规定处理)。
  1. 刘春才,中共党员,2009年8月至今任普宁市公安局军埠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工作。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工作不扎实,对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建议作诫勉谈话处理的人员(5人)。

  1. 谢晓明,中共党员,2013年3月至今任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团职),兼任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文件和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等方面工作不力,对军埠派出所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建议揭阳市监察局会同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其诫勉谈话。
  1. 陈铁彬,中共党员,2007年1月起担任普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兼市安委办主任。检查、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普宁市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1. 林育波,中共党员,1999年6月至今任普宁市工商局副局长。对其分管的企业监督管理股存在的组织、指导各工商所履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等问题失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普宁市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1. 李宏林,中共党员,2011年11月至今任普宁市公安局军埠派出所政治教导员(2013年12月中旬起主持全面工作)。对军埠派出所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建议普宁市监察局会同普宁市公安局对其诫勉谈话。
  1. 陈俊鸿,中共党员,2014年2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主任。任职期间,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力,对莲坛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巡查工作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军埠镇纪工委对其诫勉谈话。

(五)对责任单位的相关处罚及问责建议。

  1. 建议揭阳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郑晓生内衣作坊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建议揭阳市、普宁市依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1. 建议责成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向省公安消防总队作出深刻检查。
  1. 建议责成普宁市政府向揭阳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揭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源在于当地长期以来“小、散、乱、差”产业无序发展,无证无照非法生产、利用民宅从事生产经营逃避监管、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非法作坊大量存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监管不严、打非治违工作不力,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逃生技能缺乏等原因。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揭阳市、普宁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坚守安全生产红线。要深刻吸取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决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倾向,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村居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村居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村居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政府、部门、镇街和村居。要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安全生产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

(二)严厉打击小作坊非法违法行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以坚决的态度、严密的机制、有力的措施,重点对家庭小作坊、利用民房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的单位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各级公安、劳动、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及供电企业要加强监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深入整治安全疏散设置不规范、安全出口不畅通、自动消防设施不完善、电气敷设不符合要求、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合用等突出问题;坚决依法关闭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或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家庭作坊;督促在车间或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三合一”场所搬出住宿人员;经工商、税务登记,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并取得用水用电资格的,方可恢复生产。要注重源头管控,严格供水供电管理,加强部门联动,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通报供水供电单位,及时采取断然措施彻底予以根除,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夯实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要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村庄志愿消防队、治安消防联防队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推动建立区域联防制度,加快建立农村区域性应急灭火救援联防体系,实现一旦发生火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能第一时间出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伤亡和损失。要研究制定家庭小作坊、利用民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长效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完善违章既有建筑、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老城区和城中村整治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制度,实行消防安全隐患常态治理、常抓不懈。要积极探索小微企业工业园区建设,推动把分散的家庭小作坊引入园区规范管理,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安全监管监察,从根本上改变当地“小、散、乱、差”的产业模式,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农村、进工厂、进社区活动,发动村居和广大消防志愿者深入单位场所和工厂社区开展消防宣传上门服务,提醒群众注意消防安全。要有针对性地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对新入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形成全面清剿火患的良好氛围。要利用新闻媒体集中剖析典型火灾案例,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省受警示”。

(五)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要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检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作风,以作风的明显改进取信于民,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要深刻认识家庭小作坊等非法违法经营场所清理整治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克服麻痹思想和懈怠情绪,坚决纠正“以讲话贯彻讲话、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的工作作风,勇于承担责任、敢于触及矛盾、善于解决问题,以壮士断腕的决心进行彻底的整治。要严肃查处整治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严惩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员工生命安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及其经营者。

六、整治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全力以赴做好善后工作的同时,迅速开展了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一)迅速行动,部署专项整治。广东省政府召开第二季度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要求各地、各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从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消防安全宣传等方面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省安委会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发出通报,全面部署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严肃追究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立即对普宁市家庭小作坊的清理整治工作挂牌督办,并从全省各地抽调人员督促指导工作。揭阳市召开全市火灾隐患整治动员会,决定从4月开始至12月用9个月的时间,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用铁的手腕开展清理清查和整治工作。普宁市先后召开现场办公会议等6次紧急会议,印发一系列有关文件,对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整治行动再部署、再推进、再落实。

(二)强势推进,取得初步成效。广东省公安厅对“三合一”企业(场所)、“住改仓”、家庭小作坊和利用民房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的场所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清查和整顿。揭阳市、普宁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消防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取缔。期间,普宁市共清查各类生产经营场所3445家,其中有牌照的2256家,无牌照的1189家;存在安全隐患2566家,落实现场整改1057家,限期整改940家,查封取缔569家。

(三)积极探索,健全长效机制。广东省公安厅针对家庭作坊消防安全问题,制定了《广东省家庭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草案)》,计划通过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型升级,建立集中产业园区,引导家庭作坊入园经营,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水平;对不能实现工业园区化的,督促落实技防改造措施,实现消防安全条件符合要求,有效遏制家庭作坊较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揭阳市、普宁市提出切实规范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坚持疏堵结合,在全力整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业发展,在军埠镇等民营企业较集中的镇街建设通用厂房,将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工场作坊企业搬迁入园,规范以小作坊为主的“三小”生产经营单位登记为个体户或转换为法人企业,同时进一步加强园区内消防队伍建设、完善消防设施配套,集聚发展、规范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灾…

澄城县硫磺矿“7·23”井下重大火灾事故…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730 | 2014_新乡市长垣县皇冠卡拉OK12·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新乡市长垣县皇冠KTV12·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县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2月15日零时26分,长垣县皇冠歌厅(皇冠KTV)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23平方米,造成12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57.64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郭庚茂、省长谢伏瞻、副省长李亚、张维宁、王小洪等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妥善处理死难者善后事宜,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厅、公安厅、消防总队、总工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长垣县人民政府等派出有关人员,于2014年12月16日成立省政府长垣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含应急处置评估组)、管理组、综合组。同时委托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和河南省长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对爆炸物品和电暖器进行了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房屋建筑基本情况

1.建筑结构及平面布局

皇冠歌厅所在建筑位于长垣县长城大道与东内环路交叉口东南角,五层,砖混结构,耐火等级二级,建筑主体高度14.3米,局部高度17.3米,南北长25.8米,东西宽13.8米。总建筑面积1342.5平方米,一至三层建筑面积918.5平方米。北侧为长城大道,南侧2.7米为一栋四层居民住宅楼,西侧为护城河,东侧贴临一栋四层商住楼。

该建筑一至三层为歌厅,四、五层为员工宿舍和杂物间。建筑一层西北部为大厅,东北部设有一员工临时休息室,南部设有3个包间,东南角为水吧和仓库;二至三层每层各设8个包间,三层南部设有一监控机房;四层共9个房间,其中7间为员工宿舍,另外2间闲置;五层共5个房间,其中西北部1间为员工宿舍,其余闲置。

建筑内共设置3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分别位于一层大厅西北角(北出口,宽1.58米)、一层仓库东侧(东出口,宽度1.04米)、建筑西墙中部(西出口,宽1.06米,为西楼梯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与一层不连通);建筑五层设有1个通向四层屋面平台的出口(宽度0.80米)。东出口被堆放的货物封堵,导致一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可正常使用,违反有关法规规定。

建筑内共设置3部疏散楼梯,均位于建筑中部,其中东侧2部(东侧北楼梯、东侧南楼梯)、西侧1部(西楼梯)。东侧北楼梯为一至二层敞开楼梯间,一层入口及楼梯宽1.05米;东侧南楼梯为一至四层封闭楼梯间,楼梯宽1.16米,楼梯间一层南、北各有一疏散门,北门宽0.8米、南门宽1.04米,二、三层出口宽度分别为0.78米、0.87米,外窗均被封堵;西楼梯为一至五层,未形成封闭楼梯间,楼梯宽1.02米,一层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宽1.06米,三层通向四层的楼梯口处设有疏散门,宽0.78米,楼梯间二至三层外窗被封堵。建筑一层东南角水吧和仓库的3个外窗违规安装有防盗网,一至三层其他房间外窗均被封堵。四、五层员工宿舍和一至三层歌厅共用疏散楼梯。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规定,该场所西楼梯、东侧北楼梯非封闭楼梯间,且宽度不符合要求;东侧南楼梯间虽为封闭楼梯间,但达不到封闭楼梯间的有关要求;四、五层员工宿舍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2.房屋产权及租赁关系

皇冠歌厅所在楼房由河南省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设计单位为新乡市华原建筑设计研究所,施工单位是河南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楼房建设用地于2003年11月24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长国用[2003]字第C954号),土地使用者为长垣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4年2月24日,长垣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4-002)。2003年11月开工建设,2004年8月竣工,建筑项目名称为蒲东教育商住楼。该建筑一直没有办理房产登记,2005年8月,该建筑所在地块分割后谷自修取得土地证(长国用﹝2005﹞第C0546号),2008年9月将该地块出售给现房东郭会林,郭会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长国用﹝2008﹞字第C569号)。

2010年4月2日,长垣县蒲东办事处孔场村孔维威和王纪锋(郭会林的代理人)协商并签定合同,约定将楼房整体租用,租金每年95000元,押金5000元。至事故发生时该楼一直作为经营皇冠歌厅使用,在其使用该楼房期间未增加附属建筑或更改主楼建筑结构。

2010年5月,皇冠歌厅由实际控制人孔维凯在主楼南侧长城中学家属楼内,以年租金12000元的价格租用一楼西头面积为112平方米的三室二厅一卫的单元房一套,作为员工厨房和住宿使用。

3.房屋装修情况

歌厅地面装修均采用地板砖,属于A级。一层大厅顶棚采用石膏板,属于A级,墙面部分采用石膏板外加纤维板,表层贴壁纸,属于B1级,部分采用石膏板加镜面装饰玻璃属于A级。二、三层走道顶棚采用石膏板外加亚克力板,属于A级,走道墙面采用镜面装饰玻璃,属于A级。歌厅包间内顶棚局部采用石膏板吊顶,其他部分为楼板,属于A级,墙面部分采用石膏板外加纤维板,表层贴壁纸,属于B1级,包间内沙发上方局部采用海绵软包,软包面积超过房间装修面积的10%,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的规定。

4.消防设施、器材及相关安防设施情况

歌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设在一层员工休息室东墙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局部应用系统,该系统设有1个湿式报警阀组,配水干管为80毫米,配水管分别为40毫米、32毫米,配水支管分别为32毫米、25毫米,短立管为25毫米。一层共设置14个喷淋头(大厅9个,贵宾厅4个,贵1厅1个,贵2厅未见);二、三层分别设置30个喷淋头(走道6个,8个大包间各设2个,8个小包间各设1个)。该系统配水管管径偏细,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版))的要求。一层设有两个室内消火栓,均设在包间内,二、三层走道北端各设1个,二层走道北端消防栓箱内无消防水带。一至三层走道楼梯口处各设置1组手动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装置。该场所一至三层共发现应急照明灯29具,一层大厅被烧毁,二层走道2具,三层走道3具,除一层贵宾厅2具外,其余18个包间各1具,3个楼梯间各1具,监控机房1具。楼梯间应急照明灯设置不符合《建规》要求。该场所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共4具,一层大厅出口上方1具、二层西楼梯、东侧北楼梯口各1具,三层西楼梯口1具。走道及楼梯间设有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东侧南楼梯各层楼梯口均未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建规》要求。一层大厅北侧放置2具3公斤干粉灭火器,二、三层室内消火栓下方各放置2具3公斤干粉灭火器,三层监控机房内放置2具4公斤干粉灭火器,一层贵宾厅内放置2具4公斤干粉灭火器。现场未发现移动照明、防烟面罩等辅助人员逃生设备。

建筑建成时,消防、生活用水取自相邻的长城中学自备井。2013年暑期,长城中学在给水管网改造时,将该建筑室内给水管网切断。之后,该建筑仅将生活用水连接至市政管网,消防给水管网无水源。

建筑一至三层及一层室外部分设置视频闭路监控设施,设置监控摄像头11个,其中一层4个,二层2个,三层3个,室外2个。11路通道24小时监控并录像,监控系统主机及显示设备设置在三层南部的监控机房内。

5.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火灾发生后,电源切断时,场所内设置的应急照明灯和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正常启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主机电源插头未连接插座,系统处于停用状态;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供水管道,管道阀门处于开启状态,管道内无水。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情况

长垣县皇冠歌厅由孔维威、孔维凯、刘庆师三人分别出资30万元共同经营,2010年6月份开始营业。2010年11月25日,孔维威、刘庆师二人以协议方式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孔维凯,孔维凯退还二人每人20万元。自此皇冠歌厅由孔维凯独自经营。

皇冠歌厅负责经营管理人员3人,分别为实际控制人孔维凯、歌厅总经理尹军伟和前台主管郭东兰。其他管理人员4人,分别为楼层主管焦路遥、焦黎鹏和公关孔维状、许子轩。另有工作人员8人。

2.相关证照及审批情况

皇冠歌厅先后办理了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卫生许可证、环境影响登记、娱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情况。2010年1月26日,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为皇冠歌厅出具了《关于同意长垣县皇冠歌厅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长公消审字﹝2010﹞第0004号),同意皇冠歌厅装修施工;2010年5月23日,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为皇冠歌厅出具了《关于长垣县皇冠歌厅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长公消验字﹝2010﹞第0009号),验收合格。皇冠歌厅一直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情况。2010年5月6日,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皇冠歌厅办理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长工商登记名预核准字﹝2010﹞第293号),有效期6个月。2010年10月26日,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为皇冠歌厅办理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长工商登记名称预核准字﹝2010﹞第278号),有效期6个月。2011年4月19日,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皇冠歌厅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下,违规向皇冠歌厅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728000023128),该执照记载单位名称为长垣县皇冠歌厅,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姓名为孔维威,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2012年9月,因皇冠歌厅未按时参加2011年度检验,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限期接受年度检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后接受年检。其他年度检验正常,有效公告期至2015年6月30日。

(3)娱乐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2010年下半年,皇冠歌厅在营业数月后向县文化局提交了相关办证材料,2011年3月20日,长垣县文化局在皇冠歌厅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下,违规向皇冠歌厅核发了娱乐经营许可证(豫新长文娱第010号),核定人数为400人,经营范围是KTV包间14间。后该单位于2013年3月取得编号为豫GC娱010号娱乐经营许可证,记载内容同上,有效期至2015年3月。

(4)卫生许可办理情况。2010年5月25日,皇冠歌厅向长垣县卫生局提交了卫生许可证申请书,5月30日长垣县卫生局为皇冠歌厅办理了卫生许可证(长卫公字﹝2010﹞第349号),有效期1年。后逐年换证。2013年10月28日,长垣县卫生局向皇冠歌厅核发了新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9日。

(5)环境影响登记情况。2010年8月24日,长垣县环境保护局对皇冠歌厅进行了环境影响登记,并将环境管理工作移交长垣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管理。

(三)技术鉴定和产品认定情况

  1. 空气清新剂技术鉴定和外观标识认定。现场发现的空气清新剂外观标注为英文标识,其中有“不要暴露于高温下和储存温度高于49℃”的说明。调查组提取4瓶空气清新剂样品送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成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编号20141018)为:

(1)成份技术鉴定:送检标注为“空气清新剂(柠檬)Guangzhou Pengda Sanitary ware(300ml)”的检材检出丙烷、正丁烷、异丁烷、甲醇和乙醇成分;送检标注为“空气清新剂(古龙)bmesa 70Z(300ml)”的检材检出丙烷、正丁烷、异丁烷和乙醇成分。

以上检出成分均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2)外观标识认定:17日,长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了《关于河南长垣“12•15”重大火灾事故中涉及产品的检查情况》,判定该产品全是英文标识,没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执行标准、警示说明等中文标识,属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的产品。

  1. 电暖器质量检查。12月22日,长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了《关于河南长垣“12•15”重大火灾事故所涉及电暖器产品的检查情况》,判定该电暖器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型号、3C认证标志等中文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并在试验操作运行过程中,能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未发现异常情况。
  1. 现场实验。调查组使用与现场电暖器同样品牌型号的格力牌硅晶电热膜对流式电暖器(2100 W)进行了现场实验,实验结论:电暖器在开启5分钟后散热板的温度趋于稳定;电暖器的散热板最高温度可达235.2℃;贴临电暖器防护网的瓦楞纸板背面温度最高可达99℃。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2月14日11时许,郭东兰签收了快递员送来的5箱空气清新剂,随后将其放置在吧台内地面上。13时许,李远在打扫卫生过程中,将快递件移放在吧台内靠东隔墙与音箱的角落,附近有一台开着的电暖器。营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在吧台内活动时多次触碰电暖器,使其紧贴装有空气清新剂的快递件。15日零时26分,尹军伟坐在吧台内椅子上,身后突然发生爆炸燃烧,在场人员尹军伟、孔维状、孔维凯发现起火后,未能立即采取有效施救措施,仅用脚踹、脚踩起火物和少量水泼洒方式灭火,未能有效控制火势。1分钟内接连发生多次爆炸燃烧,火势迅速蔓延。燃烧产生的热烟气扩散至一层其他区域并沿楼梯间迅速向上层区域扩散。事故造成12人死亡,28人受伤。

(二)现场勘验及爆炸起火点认定

1.爆炸起火点认定

经勘验,建筑一层大厅及走道装饰装修材料燃烧炭化严重,大厅南墙墙面装修材料烧损程度上重下轻,烧损残留东低西高。大厅西南角处沙发表面高温炭化。中部立柱柱面装饰玻璃全部炸裂脱落,柱上部及基座木质材料东北侧(朝向吧台处)烧损缺失。立柱东北侧水晶吊灯朝向吧台一侧水晶挂件少量脱落,部分受热变形拉长,其他方向挂件基本完整。吧台上方楼板表面整体呈洁净燃烧痕迹,中间区域部分抹灰层脱落,内部钢筋裸露。南北方向横梁朝向吧台侧的水泥抹灰层脱落严重。吧台西侧靠北墙处的空调室内柜机金属外壳受热变形变色痕迹东重西轻。木质吧台整体过火,烧毁严重。吧台东侧隔墙石膏板火烧大面积脱落,整体呈“V”字型,裸露的轻钢龙骨变形变色。“V”字型痕底部对应地面瓷砖炸裂,在该区域发现和提取了一具电暖器残骸和大量空气清新剂罐体残骸。

其余区域未过火,烟熏痕迹较重。二、三层走道和包间未过火,烟熏痕迹明显,烟熏程度二层重于三层、走道重于包间。四层走道及房间内烟熏较轻,五层走道及房间无烟熏痕迹。

经现场勘验,可燃物炭化、烟熏、变形变色、楼板炸裂脱落和物品倒塌等各类痕迹形成完整的痕迹体系,证明爆炸起火点位于吧台内堆放空气清新剂处。

2.伤亡人员分布情况及死亡原因

一层2人,分布于员工休息室和东侧南楼梯间;二层20人,分布于6个包间;三层14人,分布于5个包间;自行逃离4人。

人员死亡原因均为吸入灰烬及CO引起窒息死亡,其中9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

(三)应急处置情况

  1. 消防部门救援情况。2014年12月15日零时28分,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5辆消防车18名官兵前往现场扑救,同时向新乡市消防指挥中心和长垣县委、政府、公安局报告。新乡市消防支队调集5辆消防车、26名官兵到场增援,并第一时间向省消防总队指挥中心报告,总、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零时38分,长垣县消防大队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成立1个灭火组、2个救援组。灭火组两支水枪,一支从正面扑救大厅火灾,另一支从西楼梯进入二层控制火势,并掩护救援组救人。救援组在一、二层搜救被困人员,另一救援组在三层以上楼层破拆排烟、搜救人员。1时5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共搜救出被困人员36人,其中一层2人,二层20人,三层14人,由医疗单位送往医院救治。2时10分搜救行动结束。
  1.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情况。火灾发生时,尹军伟、孔维状均在歌厅一层大厅吧台内。第一次爆炸燃烧发生后,尹军伟只顾查看自身衣物受损情况,未立即扑救火灾。孔维凯到场后,用脚踹、踩起火物,未能有效控制火势。现场工作人员未能第一时间正确处置初期火灾,贻误了灭火时机。二、三层包间内人员没有得到发生火灾和疏散的通知,待热烟气充斥走道,已经错过了最佳逃生时机。
  1.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情况。接到通知后,长垣县委、县政府领导及时赶赴现场,立即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公安、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展开灭火和人员救治工作。零时38分,县12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零时47分,第一辆救护车到达现场,先后有3个医院的10辆救护车及随行医护人员共78人参与救援,伤亡人员分别送至长垣县人民医院、宏力医院、县中医院救治。火灾发生后,长垣县公安局蒲东派出所及附近街道巡逻人员在现场协助救援,特勤大队、治安大队、交警大队、督察大队及其它派出所相继赶到,实施警戒,维护现场秩序,开辟应急车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3时20分,县委、县政府召开紧急会议,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13时成立善后处置工作组。事故发生后,长垣县政府及时在政府网站和长垣新闻中发布信息,并向中央电视台、新华社河南分社、中新社河南分社等新闻媒体举行发布会。
  1. 评估结论。事故发生后,长垣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救援力量,积极开展现场救援、火情控制、伤员救治和善后安抚等工作,使火灾得到有效控制,没有造成事故扩大,防范了衍生事故发生。

皇冠歌厅对事态判断不当,灭火方法不正确,先期处置不及时,组织人员疏散不力,主要原因是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没有开展消防培训,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存在漏洞,消防安全通道不畅。

三、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皇冠歌厅吧台内使用的硅晶电热膜对流式电暖器,近距离高温烘烤违规大量放置的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罐装空气清新剂,导致空气清新剂爆炸燃烧引发火灾。

原因分析:皇冠歌厅作为公共娱乐场所,在吧台处放置了具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属性的空气清新剂,属违法行为。火灾现场提取的空气清新剂外观英文标识储存温度不得高于49℃,通过现场实验,电暖器的散热板最高温度可达235.2℃,贴临电暖器防护网的瓦楞纸板背面温度最高可达99℃。但歌厅管理人员及其员工缺乏对空气清新剂化学危险性的认知,将其靠近电暖器放置,直接导致了空气清新剂的爆炸燃烧。火灾发生时吧台内共放置了60瓶18L的空气清新剂,存放量较大,爆炸起火后的1分钟内接连发生多次爆炸燃烧,造成火势迅速蔓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皇冠歌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皇冠歌厅自营业以来,一直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属违法经营。

(2)消防职责不明确。皇冠歌厅未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3)安全管理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开业初期,皇冠歌厅在县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了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经营期间一直未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用火用电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安全工作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未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皇冠歌厅经营期间没有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员工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员工不了解所在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了解场所内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名称和用途,不会操作使用消防设施器材,自救逃生能力差。

(5)超出核定包间数违规经营。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核定包间数为14间,皇冠歌厅用于营业的包间数为19间。

2.长垣县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

(1)长垣县公安局蒲东派出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不力,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检查记录、档案不健全,对皇冠歌厅没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长期违法经营问题未依法作出处理;对辖区内消防单位日常监管、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督促指导皇冠歌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对皇冠歌厅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认真检查并责令整改。

(2)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不力,对蒲东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指导不到位。对皇冠歌厅内部装修工程验收把关不严,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认真,对皇冠歌厅没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长期违法经营问题未依法作出处理,未督促皇冠歌厅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内部消防档案管理混乱,皇冠歌厅消防档案缺失,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不规范、不完善。

(3)长垣县公安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不力,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蒲东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不力。

3.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履行审批、监管职责不到位

未严格审核皇冠歌厅消防批准文件,违规发放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皇冠歌厅前期无娱乐经营许可证违规经营问题、超出经营许可证核定包间数经营问题监管不力;日常管理混乱,皇冠歌厅娱乐经营许可审批档案缺失,相关监督检查记录不完善;落实长垣县政府火灾防控工作不到位,在2014年12月牵头开展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中,未发现皇冠歌厅存在消防通道不畅、消防设施不能使用、没有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等消防安全隐患。

4.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审核把关不严

未严格审核皇冠歌厅提供的消防批准文件,违规为长垣县皇冠歌厅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5.蒲东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检查指导辖区开展消防工作不力,未及时督促皇冠歌厅明确消防管理人员;明确部门职责措施不力,未与办事处各职能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消防委员会办公室和安监所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不够,巡查排查不力,未对歌厅等消防重点单位进行检查。

6.长垣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

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力;督促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蒲东办事处及公安消防、文化等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长垣县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 孔维凯,皇冠歌厅控股人,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 尹军伟,皇冠歌厅经理,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 郭东兰,皇冠歌厅收银员兼采购员,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 李远,皇冠歌厅收银员,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 孔维威,皇冠歌厅登记法人,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1. 焦路遥,皇冠歌厅主管,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1. 焦黎鹏,皇冠歌厅主管,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1. 牛爱穗,皇冠歌厅水吧服务员,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二)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措施人员

  1. 牛增道,中共党员,长垣县蒲东派出所副所长、社区民警。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1月31日批准逮捕。
  1. 职肖强,中共党员,长垣县消防大队代理大队长。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1月31日批准逮捕。
  1. 赵阁委,长垣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消防工作。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1月31日批准逮捕。
  1. 于鹏飞,中共党员,现任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党组副书记,2008年6月任长垣县消防大队大队长,2010年6月任教导员,2013年1月转业。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新乡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1月29日批准逮捕。
  1. 赵永波,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作人员,2006年1月至2012年5月任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人。2015年1月1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1月31日批准逮捕。
  1. 王胜利,中共党员,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作人员,2010年 5月至2014年7月任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副局长。2015年1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月5日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三)党政纪处分建议

  1. 滑志强,中共党员,长垣县公安局蒲东派出所所长,负责派出所全面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力,对蒲东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皇冠歌厅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长期违法经营及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刘炎,中共党员,现任辉县市公安消防大队代理副大队长。2008年5月任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2011年10月任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代理大队长,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任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开展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力,对皇冠歌厅没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长期违法经营问题及安全隐患问题未认真检查并依法处理,对蒲东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周法珍,中共党员,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负责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防火监督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在2014年2月对皇冠歌厅消防安全检查中工作不认真,未发现皇冠歌厅无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马政军,中共党员,现任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参谋,2012年6月至2014年3月任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副中队长。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在2014年2月对皇冠歌厅消防安全检查中工作不认真,未发现皇冠歌厅无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李晓明,中共党员,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未发现皇冠歌厅超出经营许可证核定包间数经营问题;在长垣县政府火灾防控检查中未认真落实县政府及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作部署,未发现皇冠歌厅消防通道不畅、无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等明显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毛剑锋,中共党员,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党委委员、副主任科员兼人事科长,2013年底协助分管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工作,2014年8月分管文化娱乐市场监管工作。对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日常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未发现皇冠歌厅超出经营许可证核定包间数经营问题;安排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娱乐场所火灾防控检查工作措施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林建文,中共党员,主任科员,原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委)书记、局长,2010年4月至7月任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委)书记、局长期间,对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违规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皇冠歌厅超审批范围经营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王爱民,中共党员,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管理股股长,2004年7月至2011年10月任注册股股长。在皇冠歌厅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下,审核把关不严,违规为其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程景轩,中共党员,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对违规为皇冠歌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问题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冯海兵,中共党员,长垣县蒲东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分管消防安全工作。检查指导辖区开展消防工作不力,部门职责不明确,未与办事处各职能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巡查排查不力,未组织有关单位对歌厅等消防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李晓伟,中共党员,长垣县蒲东办事处主任。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相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未能履行好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张学峰,中共党员,长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公安消防。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工作专项行动和法律法规不力,督促相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责成长垣县县委、县政府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检查。

(四)行政处罚建议

责成长垣县公安消防、文化、工商等部门依法吊销长垣县皇冠歌厅相关证照,并依法予以取缔。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歌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商场市场、餐饮娱乐、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健全消防机构和消防安全制度,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严格许可审核审批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特别是长垣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审核审批关和日常监督关。公安消防部门要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依法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备案,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文化、工商、建设、规划、卫生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三)严格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加大属地监管力度

各级政府特别是长垣县政府及其蒲东办事处,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要理顺消防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隐患;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经常性地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同时长垣县政府要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增建消防站,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站建设。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长垣县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改进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结合企业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提高从业人员扑救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基本技能。要充分发挥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教育警示作用,有针对性地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积极营造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消防安全宣传环境,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五)强化危化品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销售易燃易爆日化品行为

公安消防、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空气清新剂、杀虫剂、香水、花露水、指甲油、驱蚊水、啫喱水、彩带喷剂等含有易燃易爆成分的日常生活用品危险性宣传,教育人们增强防范意识,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要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监管,严格遵照安全规定限量存放,远离火源、热源,明确专人管理。质监部门要抓好产品的源头管控,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日化品和其他危化品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严格产品流通领域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销售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日化品和其他危化品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邮政部门应加强对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日化品和其他危化品运输监管,严厉打击将此类产品按普通货物进行运输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危险品网购管控,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

建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过技术、标准、政策等措施,加强网络购物及物流公司的规划和审批,推进网络和物流规模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公安、交通、工商、金融、质监、环保、卫生、网监、媒体、物流等行业和部门,既要发挥行业优势,又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跨行业监管协作机制,对危险品加工、包装、仓储、运输、销售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管理,做到信息融合、产业联动、源头控制、安全规范。

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太平洋洗浴中心“2.15…

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732 | 2014_昆山8·2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昆山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台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中荣公司)抛光二车间(即4号厂房,以下简称事故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尚有95名伤员在医院治疗,病情基本稳定),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遇难者亲属安抚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人责任,吸取血的教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张高丽、刘延东、马凯副总理,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也都作出重要批示。受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委派,8月2日下午王勇国务委员带领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全力开展对受伤人员的救治,调动全国数十名专家支持医疗救助工作,到11家医院慰问受伤人员,对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8月4日,成立了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任组长,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了国内粉尘爆炸、消防、建筑、机械、材料、电气等方面的院士、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实验测试、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企业概况。

中荣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是由台湾中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英属维京银鹰国际有限公司在昆山开发区投资设立的台商独资企业,位于昆山开发区南河路189号,法人代表吴基滔(中国台湾人)、总经理林伯昌(中国台湾人),注册资本880万美元,总用地面积34974.8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33746.6平方米,员工总数527人。该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配件等五金件金属表面处理加工,主要生产工序是轮毂打磨、抛光、电镀等,设计年生产能力50万件,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1.65亿元。

2.建设情况。

该公司于1998年8月取得土地使用权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年9月开始一期建设(电镀车间、前处理车间、宿舍)。2002年5月进行二期建设(2个抛铜车间)。2004年6月开始三期建设(4个厂房、办公楼及毛坯检验区),其中4号厂房为本次事故厂房,该厂房由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江苏省涟水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2005年投入使用。

(二)事故车间情况。

1.建筑情况。

事故车间位于整个厂区的西南角,建筑面积2145平方米,厂房南北长44.24米、东西宽24.24米,两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层高4.5米,每层分3跨,每跨8米。屋顶为钢梁和彩钢板,四周墙体为砖墙。

厂房南北两端各设置一部载重2吨的货梯和连接二层的敞开式楼梯,每层北端设有男女卫生间,其余为生产区。

一层设有通向室外的钢板推拉门(4米×4米)2个,地面为水泥地面,二层楼面为钢筋混凝土。

2.工艺布局。

事故车间为铝合金汽车轮毂打磨车间,共设计32条生产线,一、二层各16条,每条生产线设有12个工位,沿车间横向布置,总工位数384个。该车间生产工艺设计、布局与设备选型均由林伯昌(中荣公司总经理)自己完成。

事故发生时,一层实际有生产线13条,二层16条,实际总工位数348个。打磨抛光均为人工作业,工具为手持式电动磨枪(根据不同光洁度要求,使用粗细不同规格的磨头或砂纸)。

3.除尘系统。

2006年3月,该车间一、二层共建设安装8套除尘系统。每个工位设置有吸尘罩,每4条生产线48个工位合用1套除尘系统,除尘器为机械振打袋式除尘器。2012年改造后,8套除尘系统的室外排放管全部连通,由一个主排放管排出。事故车间除尘设备与收尘管道、手动工具插座及其配电箱均未按规定采取接地措施。

除尘系统由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总承包(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及后续改造)。

4.工作时间及人员配置。

事故车间工作时间为早7时至晚7时,截至2014年7月31日,车间在册员工250人。

(三)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情况。

现场共有员工265人,其中:车间打卡上班员工261人(含新入职人员12人)、本车间经理1人、临时到该车间工作人员3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8月2日7时,事故车间员工上班。7时10分,除尘风机开启,员工开始作业。7时34分,1号除尘器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沿除尘管道向车间传播,扬起的除尘系统内和车间集聚的铝粉尘发生系列爆炸。当场造成47人死亡、当天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8人,185人受伤,事故车间和车间内的生产设备被损毁。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8月2日7时35分,昆山市公安消防部门接到报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辆消防车于8分钟内抵达,先后调集7个中队、21辆车辆、111人,组织了25个小组赴现场救援。8时03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共救出被困人员130人。交通运输部门调度8辆公交车、3辆卡车运送伤员至昆山各医院救治。环境保护部门立即关闭雨水总排口和工业废水总排口,防止消防废水排入外环境,并开展水体、大气应急监测。安全监管部门迅速检查事故车间内是否使用危险化学品,防范发生次生事故。

江苏省及苏州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省委书记罗志军、省长李学勇,省委副书记、苏州市委书记石泰峰等同志迅速带领省、市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苏州军分区、昆山人武部和解放军一〇〇医院等先后出动120余人投入事故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千方百计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按照医疗救治、善后安抚两个“一对一”的要求,对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分步骤进行了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

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事故现场医疗救助工作,面对伤员伤势严重、抢救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克服困难,集中力量,调动各方医疗专家、器械、药品等,投入救治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车间除尘系统较长时间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集聚。除尘系统风机开启后,打磨过程产生的高温颗粒在集尘桶上方形成粉尘云。1号除尘器集尘桶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受潮,发生氧化放热反应,达到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引发除尘系统及车间的系列爆炸。

因没有泄爆装置,爆炸产生的高温气体和燃烧物瞬间经除尘管道从各吸尘口喷出,导致全车间所有工位操作人员直接受到爆炸冲击,造成群死群伤。

原因分析:

由于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整个环境具备了粉尘爆炸的五要素,引发爆炸。粉尘爆炸的五要素包括:可燃粉尘、粉尘云、引火源、助燃物、空间受限。

1.可燃粉尘。

事故车间抛光轮毂产生的抛光铝粉,主要成分为88.3%的铝和10.2%的硅,抛光铝粉的粒径中位值为19微米,经实验测试,该粉尘为爆炸性粉尘,粉尘云引燃温度为500℃。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沉积。

2.粉尘云。

除尘系统风机启动后,每套除尘系统负责的4条生产线共48个工位抛光粉尘通过一条管道进入除尘器内,由滤袋捕集落入到集尘桶内,在除尘器灰斗和集尘桶上部空间形成爆炸性粉尘云。

3.引火源。

集尘桶内超细的抛光铝粉,在抛光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初始温度,比表面积大,吸湿受潮,与水及铁锈发生放热反应。除尘风机开启后,在集尘桶上方形成一定的负压,加速了桶内铝粉的放热反应,温度升高达到粉尘云引燃温度。

(1)铝粉沉积:1号除尘器集尘桶未及时清理,估算沉积铝粉约20千克。

(2)吸湿受潮:事发前两天当地连续降雨;平均气温31℃,最高气温34℃,空气湿度最高达到97%;1号除尘器集尘桶底部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吸湿受潮。

(3)反应放热:根据现场条件,利用化学反应热力学理论,模拟计算集尘桶内抛光铝粉与水发生的放热反应,在抛光铝粉呈絮状堆积、散热条件差的条件下,可使集尘桶内的铝粉表层温度达到粉尘云引燃温度500℃。

桶底锈蚀产生的氧化铁和铝粉在前期放热反应触发下,可发生“铝热反应”,释放大量热量使体系的温度进一步增加。

放热反应方程式:

2Al+6H2O=2Al(OH)3+3H2

4Al+3O2=2Al2O3

2Al+Fe2O3=Al2O3+2Fe

4.助燃物。

在除尘器风机作用下,大量新鲜空气进入除尘器内,支持了爆炸发生。

5.空间受限。

除尘器本体为倒锥体钢壳结构,内部是有限空间,容积约8立方米。

(二)管理原因。

1.中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厂房设计与生产工艺布局违法违规。

事故车间厂房原设计建设为戊类,而实际使用应为乙类,导致一层原设计泄爆面积不足,疏散楼梯未采用封闭楼梯间,贯通上下两层。事故车间生产工艺及布局未按规定规范设计,是由林伯昌根据自己经验非规范设计的。生产线布置过密,作业工位排列拥挤,在每层1072.5平方米车间内设置了16条生产线,在13米长的生产线上布置有12个工位,人员密集,有的生产线之间员工背靠背间距不到1米,且通道中放置了轮毂,造成疏散通道不畅通,加重了人员伤害。

(2)除尘系统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违规。

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改造委托无设计安装资质的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公司设计、制造、施工安装。除尘器本体及管道未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未按《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要求设置泄爆装置,集尘器未设置防水防潮设施,集尘桶底部破损后未及时修复,外部潮湿空气渗入集尘桶内,造成铝粉受潮,产生氧化放热反应。

(3)车间铝粉尘集聚严重。

事故现场吸尘罩大小为500毫米×200毫米,轮毂中心距离吸尘罩500毫米,每个吸尘罩的风量为600立方米/小时,每套除尘系统总风量为28800立方米/小时,支管内平均风速为20.8米/秒。按照《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规定的23米/秒支管平均风速计算,该总风量应达到31850 立方米/小时,原始设计差额为9.6%。因此,现场除尘系统吸风量不足,不能满足工位粉尘捕集要求,不能有效抽出除尘管道内粉尘。同时,企业未按规定及时清理粉尘,造成除尘管道内和作业现场残留铝粉尘多,加大了爆炸威力。

(4)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中荣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盲目组织生产,未建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现有的规章制度未落实到车间、班组。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风险辨识不全面,对铝粉尘爆炸危险未进行辨识,缺乏预防措施。未开展粉尘爆炸专项教育培训和新员工三级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不落实,造成员工对铝粉尘存在爆炸危险没有认知。

(5)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

事故车间电气设施设备不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规定,均不防爆,电缆、电线敷设方式违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作可靠接地。现场作业人员密集,岗位粉尘防护措施不完善,未按规定配备防静电工装等劳动保护用品,进一步加重了人员伤害。

  1. 苏州市、昆山市和昆山开发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昆山开发区不重视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对中荣公司无视员工安全与健康、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治理严重不力,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对安全监管职责不清、人员不足、执法不落实等问题未予以重视和解决,落实国务院安委办部署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认真、不彻底;未能吸取辖区内曾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未能举一反三组织全面排查、消除隐患。

(2)昆山市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区镇和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未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办部署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对所属区镇和部门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未能吸取辖区内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未能举一反三组织全面排查,消除隐患。

(3)苏州市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认真、不扎实,对国务院安委办要求开展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不明确、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安全监管部门未及时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失察。对昆山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督促检查不力,未按要求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1.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安全监管部门。

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下设安全生产科)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安全培训把关不严,专项检查不落实。工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辖区涉及铝镁粉尘企业数量、安全生产基本现状等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未能认真吸取辖区内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并重点防范。对中荣公司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管理等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中荣公司粉尘长期超标问题,未督促该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消除,对中荣公司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

昆山市安全监管局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未按照江苏省相关要求对本地区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进行调查并摸清基本情况,未对各区(镇)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统计情况进行核实,致使中荣公司未被列入铝镁制品机加工厂企业名单、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多次对中荣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均未能发现该公司长期存在粉尘超标可能引起爆炸的重大隐患,对中荣公司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辖区内区(镇)安全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昆山开发区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失察,未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并重点防范。

苏州市安全监管局未按要求及时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未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各县区落实情况不掌握。督促各县区开展冶金等工商贸行业企业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不认真、不扎实,指导检查不到位。

江苏省安全监管局督促指导苏州市、昆山市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没有按照要求督促、指导冶金等工商贸行业企业全面开展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公安消防部门。

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在中荣公司事故车间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中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发现并纠正设计部门错误认定火灾危险等级的问题,简化审核、验收程序不严格。对中荣公司日常监管不到位,未对中荣公司进行检查。对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2013年部署的非法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未排查出中荣公司存在的问题。

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未落实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内部审核、验收审批的有关要求,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昆山市消防大队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失察。监督指导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开展非法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力。

(3)环境保护部门。

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落实,未发现和纠正中荣公司事故车间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即开工建设、未按规定履行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即投产运行等问题。对中荣公司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技术改造未进行竣工验收、除尘系统设施设备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即投入运行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组织验收,也未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中荣公司事故车间的粉尘排放情况疏于检查,未对除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未发现并纠正中荣公司事故车间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即开工建设、未按规定履行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即投产运行等问题。未履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职责,未按规定对中荣公司新增两条表面处理轮圈生产线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即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组织竣工验收。未按要求对被列为重点污染源的中荣公司除尘设施设备的运行及达标情况、铝粉尘排放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对昆山开发区环保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未按规定对中荣公司新增两条表面处理轮圈生产线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对被列为市级重点污染源的中荣公司铝粉尘排放情况抽查、检查不到位,对昆山市环保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对所属的利悦图审公司开发区办公室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质量存在缺陷等问题失察,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将厂房火灾危险类别核准为乙类,而是核准为戊类,审查把关不严。

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量监督站在中荣公司事故车间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备案前置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违规备案。

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下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中荣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环节把关不严、违规备案等问题失察。

  1. 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违法违规进行建筑设计、安全评价、粉尘检测、除尘系统改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在未认真了解各种金属粉尘危险性的情况下,仅凭中荣公司提供的“金属制品打磨车间”的厂房用途,违规将车间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义为戊类。

南京工业大学出具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剧毒品使用、储存装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在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测表方面存在内容与实际不符问题,且未能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无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和一线生产工人无职业健康检测表等事实。

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要求, 未在正常生产状态下对中荣公司生产车间抛光岗位粉尘浓度进行检测即出具监测报告。

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无设计和总承包资质,违规为中荣公司设计、制造、施工改造除尘系统,且除尘系统管道和除尘器均未设置泄爆口,未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吸尘罩小、罩口多,通风除尘效果差。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8人)。

  1. 吴基滔(台商),中荣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0日批准逮捕。
  1. 林伯昌(台商),中荣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0日批准逮捕。
  1. 吴升宪(台商),中荣公司经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0日批准逮捕。
  1. 陈艺,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安委会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黄惠林,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3日刑事拘留,8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1. 陆冠峰,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陆小明,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科长(副科级)。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叶锡君,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科科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李江,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一中队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王剑,中共党员,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处级)。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19日批准逮捕。
  1. 尹有海,中共党员,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昆山市检察院法警。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12日批准逮捕。
  1. 宋秀堂,中共党员,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处级)。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张平,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民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丁玉东,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正科级)。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仇建军,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姚亚明,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综合管理科科长(副科级)。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钱军,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罗明,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4日刑事拘留,9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35人)。

  1. 史和平,江苏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2008年4月至2013年2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临时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苏州市、昆山市及江苏省安全监管部门等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周乃翔,苏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苏州市、昆山市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盛蕾,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分管安全生产。在分管安全生产期间,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对苏州市安委办开展粉尘爆炸隐患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失察,组织、指导、督促全市开展工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徐美健,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组织、指导、督促开展工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对分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管爱国,昆山市委书记、昆山开发区党工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对昆山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1. 路军,昆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作为昆山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力,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张玉林,昆山市委常委、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主持开发区日常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组织领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未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走过场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汤土云,民建昆山市委主委、昆山市政府副市长,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分管安全生产、工业经济等工作。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履行领导责任不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工作不到位,对有关部门落实粉尘爆炸隐患专项治理要求存在的严重疏漏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 江皓,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履行岗位职责不力,对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昆山市环境保护部门工作存在的漏洞及监管严重缺失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党建兵,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指导不力,组织、指导、督促全市开展工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昆山市安全监管局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王向明,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苏州及昆山市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赵利复,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7年5月至2013年12月在分管安全监管一处期间,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冶金、机械等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曾宪华,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党支部书记、处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跟踪检查不到位,对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冶金、机械等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华仁杰,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昆山市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韦锋,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管二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对分管部门未转发上级有关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问题失察,对分管部门和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陈路明,中共党员,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二处处长。工作失职,未转发上级有关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工作督促指导检查不力,对未发现中荣公司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张峻,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不力,未认真组织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刘志勇,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工作失职,对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不重视、执法检查不认真,检查内容不全面,未能发现中荣公司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赵伟,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局长。工作失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不力,未组织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对近年来辖区内发生的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未吸取教训并重点防范,对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科、环保科等职能科室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章为民,苏州市消防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分管消防监督、消防行政许可、法制和执法规范化工作。2013年开展非法建筑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昆山市消防大队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查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祁建华,昆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消防大队。对昆山市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消防大队在2013年组织开展的非法建筑专项治理工作中组织不严密、排查问题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黄晓辉,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2002年1月至2005年6月任昆山市消防大队大队长,负责灭火救援、防火监督和消防审核等工作。在任昆山市消防大队大队长期间,对简易程序审核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消防大队在中荣公司4号厂房消防审核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王东进,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监管局主任科员,2002年6月至2005年6月任昆山市消防大队教导员,分管消防验收工作。在任昆山市消防大队教导员期间,对简易程序验收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消防大队在中荣公司4号厂房消防验收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房林,昆山市消防大队党支部副书记、副大队长兼防火监督科科长,分管消防审核、专项整治、消防监督工作。在2013年开展非法建筑专项治理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消防监督员没有排查出中荣公司4号厂房违规建设问题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彭卫平,昆山市公安局兵希派出所党支部副书记、所长。对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管工作管理上有疏漏,未按规定健全消防管理相关制度,督促开展消防业务知识培训不力,对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管工作不深入细致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冯仁新,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有关内设部门和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蒋勐,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环保监察工作。对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昆山市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分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徐宇斌,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有关内设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未按规定完成对中荣公司2007年新增两条生产线项目环保设施和2012年4号厂房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的竣工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汪咫,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分管环保科。对环保科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不力,对未按规定完成对中荣公司2007年新增两条生产线项目环保设施和2012年4号厂房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的竣工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查传正,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管理科科长,2002年12月至2010年12月,历任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科科长、项目审批中心副主任兼项目审批科一科科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在负责环评和监察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完成对中荣公司2007年新增两条生产线项目环保设施和2012年4号厂房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的竣工验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吴永明,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环境应急中心主任,2003年9月至2007年1月任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二中队队长。在任二中队队长期间,工作失职,未发现和纠正2004年中荣公司擅建3、4号抛光车间未履行环评手续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盛雪东,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2003年1月至2007年11月任昆山市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任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对其分管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未能发现和纠正中荣公司4号厂房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中缺少环保批复文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王兴龙,中共党员,昆山市高新区规建局总工程师,2003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昆山市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在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期间,对中荣公司4号厂房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中缺少环保批复文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沈长根,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副局长,2000年4月至2005年2月任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分管昆山开发区图审中心。在任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对其分管的图审中心对中荣公司4号厂房图审审查把关不严、审查程序存在错误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石相梅,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图审中心副主任。工作失职,对中荣公司4号厂房图审应将厂房火灾危险类别核准为乙类却核准为戊类的问题审查把关不严,在审查程序上存在错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建议对江苏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三)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江苏省人民政府责成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对中荣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1. 建议江苏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中荣公司依法予以取缔。
  1.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对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各类粉尘爆炸危险企业不分内外资、不分所有制、不分中央地方、不分规模大小,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坚决不能以牺牲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自查自改,要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维护和使用通风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必须配备泄爆装置,一定要切记加强定时规范清理粉尘,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技术措施,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防水防潮设施,加强对粉尘爆炸危险性的辨识和对职工粉尘防爆等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粉尘防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

(二)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开发区安全监管。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都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要求,强化依法治安,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摆位”问题,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企业,坚决淘汰退出;要严厉打击企业非法违法行为,保护员工健康与安全;要切实理顺开发区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要切实解决对开发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企业放松监管、大开绿灯、听之任之的问题,严防安全监管“盲区”。要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履职能力,加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制度建设,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和培育第三方专业安全管理力量,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难题。

(三)落实部门监管职责,严格行政许可审批。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准入和监督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准确掌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底数和情况;加强安全培训工作,认真落实专项治理和检查,严格执法,监督企业及时消除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中依法依规核定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依法对易燃易爆企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决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各项工作要求,严把除尘系统项目技术标准和竣工验收关,加强对粉尘排放情况的检查监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规范厂房建设项目审查程序,严格审批和备案。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确保中介机构合法合规地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安全评价、环境检测等业务,对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发挥好中介机构的支撑作用。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将《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宣贯到每个企业。要与“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借助专业力量,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企业检查,重点查厂房、防尘、防火、防水、管理制度和泄爆装置、防静电措施等内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对违法违规和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处罚一批、停产一批、取缔一批典型非法违法企业。

(五)加强粉尘爆炸机理研究,完善安全标准规范。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方法,建立粉尘特性参数数据库,为修订不同类型可燃性粉尘安全技术标准、粉尘爆炸预防提供科学依据;加强与国际劳工组织及发达国家相关研究机构交流,制定出台《铝镁制品机械加工防爆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加强对可燃性粉尘企业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等基础情况的调查研究,建立可燃性粉尘重点监管目录,提出涉及可燃性粉尘企业安全设施技术指导意见;推广采用湿法除尘工艺和机械自动化抛光技术,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杏石口路98号“9.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

上饶市余干县“6·3”昌景黄高铁施工工地…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80417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4382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33503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08733 | 2014_昆山市中荣金属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昆山中荣金属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昆山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台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中荣公司)抛光二车间(即4号厂房,以下简称事故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尚有95名伤员在医院治疗,病情基本稳定),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遇难者亲属安抚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人责任,吸取血的教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张高丽、刘延东、马凯副总理,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也都作出重要批示。受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委派,8月2日下午王勇国务委员带领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全力开展对受伤人员的救治,调动全国数十名专家支持医疗救助工作,到11家医院慰问受伤人员,对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8月4日,成立了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任组长,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了国内粉尘爆炸、消防、建筑、机械、材料、电气等方面的院士、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实验测试、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企业概况。

中荣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是由台湾中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英属维京银鹰国际有限公司在昆山开发区投资设立的台商独资企业,位于昆山开发区南河路189号,法人代表吴基滔(中国台湾人)、总经理林伯昌(中国台湾人),注册资本880万美元,总用地面积34974.8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33746.6平方米,员工总数527人。该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配件等五金件金属表面处理加工,主要生产工序是轮毂打磨、抛光、电镀等,设计年生产能力50万件,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1.65亿元。

2.建设情况。

该公司于1998年8月取得土地使用权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年9月开始一期建设(电镀车间、前处理车间、宿舍)。2002年5月进行二期建设(2个抛铜车间)。2004年6月开始三期建设(4个厂房、办公楼及毛坯检验区),其中4号厂房为本次事故厂房,该厂房由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江苏省涟水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2005年投入使用。

(二)事故车间情况。

1.建筑情况。

事故车间位于整个厂区的西南角,建筑面积2145平方米,厂房南北长44.24米、东西宽24.24米,两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层高4.5米,每层分3跨,每跨8米。屋顶为钢梁和彩钢板,四周墙体为砖墙。

厂房南北两端各设置一部载重2吨的货梯和连接二层的敞开式楼梯,每层北端设有男女卫生间,其余为生产区。

一层设有通向室外的钢板推拉门(4米×4米)2个,地面为水泥地面,二层楼面为钢筋混凝土。

2.工艺布局。

事故车间为铝合金汽车轮毂打磨车间,共设计32条生产线,一、二层各16条,每条生产线设有12个工位,沿车间横向布置,总工位数384个。该车间生产工艺设计、布局与设备选型均由林伯昌(中荣公司总经理)自己完成。

事故发生时,一层实际有生产线13条,二层16条,实际总工位数348个。打磨抛光均为人工作业,工具为手持式电动磨枪(根据不同光洁度要求,使用粗细不同规格的磨头或砂纸)。

3.除尘系统。

2006年3月,该车间一、二层共建设安装8套除尘系统。每个工位设置有吸尘罩,每4条生产线48个工位合用1套除尘系统,除尘器为机械振打袋式除尘器。2012年改造后,8套除尘系统的室外排放管全部连通,由一个主排放管排出。事故车间除尘设备与收尘管道、手动工具插座及其配电箱均未按规定采取接地措施。

除尘系统由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总承包(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及后续改造)。

4.工作时间及人员配置。

事故车间工作时间为早7时至晚7时,截至2014年7月31日,车间在册员工250人。

(三)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情况。

现场共有员工265人,其中:车间打卡上班员工261人(含新入职人员12人)、本车间经理1人、临时到该车间工作人员3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8月2日7时,事故车间员工上班。7时10分,除尘风机开启,员工开始作业。7时34分,1号除尘器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沿除尘管道向车间传播,扬起的除尘系统内和车间集聚的铝粉尘发生系列爆炸。当场造成47人死亡、当天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8人,185人受伤,事故车间和车间内的生产设备被损毁。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8月2日7时35分,昆山市公安消防部门接到报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辆消防车于8分钟内抵达,先后调集7个中队、21辆车辆、111人,组织了25个小组赴现场救援。8时03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共救出被困人员130人。交通运输部门调度8辆公交车、3辆卡车运送伤员至昆山各医院救治。环境保护部门立即关闭雨水总排口和工业废水总排口,防止消防废水排入外环境,并开展水体、大气应急监测。安全监管部门迅速检查事故车间内是否使用危险化学品,防范发生次生事故。

江苏省及苏州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省委书记罗志军、省长李学勇,省委副书记、苏州市委书记石泰峰等同志迅速带领省、市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苏州军分区、昆山人武部和解放军一〇〇医院等先后出动120余人投入事故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千方百计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按照医疗救治、善后安抚两个“一对一”的要求,对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分步骤进行了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

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事故现场医疗救助工作,面对伤员伤势严重、抢救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克服困难,集中力量,调动各方医疗专家、器械、药品等,投入救治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车间除尘系统较长时间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集聚。除尘系统风机开启后,打磨过程产生的高温颗粒在集尘桶上方形成粉尘云。1号除尘器集尘桶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受潮,发生氧化放热反应,达到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引发除尘系统及车间的系列爆炸。

因没有泄爆装置,爆炸产生的高温气体和燃烧物瞬间经除尘管道从各吸尘口喷出,导致全车间所有工位操作人员直接受到爆炸冲击,造成群死群伤。

原因分析:

由于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整个环境具备了粉尘爆炸的五要素,引发爆炸。粉尘爆炸的五要素包括:可燃粉尘、粉尘云、引火源、助燃物、空间受限。

1.可燃粉尘。

事故车间抛光轮毂产生的抛光铝粉,主要成分为88.3%的铝和10.2%的硅,抛光铝粉的粒径中位值为19微米,经实验测试,该粉尘为爆炸性粉尘,粉尘云引燃温度为500℃。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沉积。

2.粉尘云。

除尘系统风机启动后,每套除尘系统负责的4条生产线共48个工位抛光粉尘通过一条管道进入除尘器内,由滤袋捕集落入到集尘桶内,在除尘器灰斗和集尘桶上部空间形成爆炸性粉尘云。

3.引火源。

集尘桶内超细的抛光铝粉,在抛光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初始温度,比表面积大,吸湿受潮,与水及铁锈发生放热反应。除尘风机开启后,在集尘桶上方形成一定的负压,加速了桶内铝粉的放热反应,温度升高达到粉尘云引燃温度。

(1)铝粉沉积:1号除尘器集尘桶未及时清理,估算沉积铝粉约20千克。

(2)吸湿受潮:事发前两天当地连续降雨;平均气温31℃,最高气温34℃,空气湿度最高达到97%;1号除尘器集尘桶底部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吸湿受潮。

(3)反应放热:根据现场条件,利用化学反应热力学理论,模拟计算集尘桶内抛光铝粉与水发生的放热反应,在抛光铝粉呈絮状堆积、散热条件差的条件下,可使集尘桶内的铝粉表层温度达到粉尘云引燃温度500℃。

桶底锈蚀产生的氧化铁和铝粉在前期放热反应触发下,可发生“铝热反应”,释放大量热量使体系的温度进一步增加。

放热反应方程式:

2Al+6H2O=2Al(OH)3+3H2

4Al+3O2=2Al2O3

2Al+Fe2O3=Al2O3+2Fe

4.助燃物。

在除尘器风机作用下,大量新鲜空气进入除尘器内,支持了爆炸发生。

5.空间受限。

除尘器本体为倒锥体钢壳结构,内部是有限空间,容积约8立方米。

(二)管理原因。

1.中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厂房设计与生产工艺布局违法违规。

事故车间厂房原设计建设为戊类,而实际使用应为乙类,导致一层原设计泄爆面积不足,疏散楼梯未采用封闭楼梯间,贯通上下两层。事故车间生产工艺及布局未按规定规范设计,是由林伯昌根据自己经验非规范设计的。生产线布置过密,作业工位排列拥挤,在每层1072.5平方米车间内设置了16条生产线,在13米长的生产线上布置有12个工位,人员密集,有的生产线之间员工背靠背间距不到1米,且通道中放置了轮毂,造成疏散通道不畅通,加重了人员伤害。

(2)除尘系统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违规。

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改造委托无设计安装资质的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公司设计、制造、施工安装。除尘器本体及管道未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未按《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要求设置泄爆装置,集尘器未设置防水防潮设施,集尘桶底部破损后未及时修复,外部潮湿空气渗入集尘桶内,造成铝粉受潮,产生氧化放热反应。

(3)车间铝粉尘集聚严重。

事故现场吸尘罩大小为500毫米×200毫米,轮毂中心距离吸尘罩500毫米,每个吸尘罩的风量为600立方米/小时,每套除尘系统总风量为28800立方米/小时,支管内平均风速为20.8米/秒。按照《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规定的23米/秒支管平均风速计算,该总风量应达到31850 立方米/小时,原始设计差额为9.6%。因此,现场除尘系统吸风量不足,不能满足工位粉尘捕集要求,不能有效抽出除尘管道内粉尘。同时,企业未按规定及时清理粉尘,造成除尘管道内和作业现场残留铝粉尘多,加大了爆炸威力。

高炉炉顶爆炸、死亡6人

电缆接头制作存缺陷 绝缘受损短路燃爆伤人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80417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4383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33503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08734 | 2014_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2022/4/22 下午4:16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https://www.mem.gov.cn/gk/sgcc/tbzdsgdcbg/2014/201412/t20141230_245223.shtml 1/16 2014-12-30 18:42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昆山开发区) 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台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中荣公司)抛光二车间(即4号厂房,以 下简称事故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依照《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共有97人死 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尚有95名伤员在医院治疗, 病情基本稳定),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 全力救治伤员,做好遇难者亲属安抚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人责任,吸取血的教训,强化 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张高丽、刘延东、马凯副总理,杨晶、郭声琨、王 勇国务委员也都作出重要批示。受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委派,8月2日下午王勇国务委员带领 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全力开展对受伤人员的救治,调动全国数 十名专家支持医疗救助工作,到11家医院慰问受伤人员,对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提出了明 确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 准,8月4日,成立了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任组长,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 部、全国总工会、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 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 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了国内粉尘爆炸、消防、建筑、机械、材料、电气等方面的院 士、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 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实验测试、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 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分享  打印 字体:【大中小】

2022/4/22 下午4:16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https://www.mem.gov.cn/gk/sgcc/tbzdsgdcbg/2014/201412/t20141230_245223.shtml 2/16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企业概况。 中荣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是由台湾中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英属维京银鹰国际有限 公司在昆山开发区投资设立的台商独资企业,位于昆山开发区南河路189号,法人代表吴基滔(中 国台湾人)、总经理林伯昌(中国台湾人),注册资本880万美元,总用地面积34974.8平方米,规 划总建筑面积33746.6平方米,员工总数527人。该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配件等五金件金属表面处理 加工,主要生产工序是轮毂打磨、抛光、电镀等,设计年生产能力50万件,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 1.65亿元。 2.建设情况。 该公司于1998年8月取得土地使用权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年9月开始一期建设(电镀车间、 前处理车间、宿舍)。2002年5月进行二期建设(2个抛铜车间)。2004年6月开始三期建设(4个厂 房、办公楼及毛坯检验区),其中4号厂房为本次事故厂房,该厂房由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 院设计,江苏省涟水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2005年投入使用。 (二)事故车间情况。 1.建筑情况。 事故车间位于整个厂区的西南角,建筑面积2145平方米,厂房南北长44.24米、东西宽24.24米, 两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层高4.5米,每层分3跨,每跨8米。屋顶为钢梁和彩钢板,四周墙体为砖 墙。 厂房南北两端各设置一部载重2吨的货梯和连接二层的敞开式楼梯,每层北端设有男女卫生间, 其余为生产区。 一层设有通向室外的钢板推拉门(4米×4米)2个,地面为水泥地面,二层楼面为钢筋混凝土。 2.工艺布局。 事故车间为铝合金汽车轮毂打磨车间,共设计32条生产线,一、二层各16条,每条生产线设有 12个工位,沿车间横向布置,总工位数384个。该车间生产工艺设计、布局与设备选型均由林伯昌 (中荣公司总经理)自己完成。 事故发生时,一层实际有生产线13条,二层16条,实际总工位数348个。打磨抛光均为人工作 业,工具为手持式电动磨枪(根据不同光洁度要求,使用粗细不同规格的磨头或砂纸)。 3.除尘系统。

2022/4/22 下午4:16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https://www.mem.gov.cn/gk/sgcc/tbzdsgdcbg/2014/201412/t20141230_245223.shtml 3/16 2006年3月,该车间一、二层共建设安装8套除尘系统。每个工位设置有吸尘罩,每4条生产线48 个工位合用1套除尘系统,除尘器为机械振打袋式除尘器。2012年改造后,8套除尘系统的室外排放 管全部连通,由一个主排放管排出。事故车间除尘设备与收尘管道、手动工具插座及其配电箱均未 按规定采取接地措施。 除尘系统由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总承包(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及后续改 造)。 4.工作时间及人员配置。 事故车间工作时间为早7时至晚7时,截至2014年7月31日,车间在册员工250人。 (三)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情况。 现场共有员工265人,其中:车间打卡上班员工261人(含新入职人员12人)、本车间经理1人、 临时到该车间工作人员3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8月2日7时,事故车间员工上班。7时10分,除尘风机开启,员工开始作业。7时34分,1 号除尘器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沿除尘管道向车间传播,扬起的除尘系统内和车间集聚的铝粉尘发生 系列爆炸。当场造成47人死亡、当天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8人,185人受伤,事故车间和车间内 的生产设备被损毁。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8月2日7时35分,昆山市公安消防部门接到报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辆消防车于8分钟内 抵达,先后调集7个中队、21辆车辆、111人,组织了25个小组赴现场救援。8时03分,现场明火被 扑灭,共救出被困人员130人。交通运输部门调度8辆公交车、3辆卡车运送伤员至昆山各医院救 治。环境保护部门立即关闭雨水总排口和工业废水总排口,防止消防废水排入外环境,并开展水 体、大气应急监测。安全监管部门迅速检查事故车间内是否使用危险化学品,防范发生次生事故。 江苏省及苏州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省委书记罗志军、省长李学勇, 省委副书记、苏州市委书记石泰峰等同志迅速带领省、市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 场,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苏州军分区、昆山人武部和解放军 一〇〇医院等先后出动120余人投入事故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2022/4/22 下午4:16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https://www.mem.gov.cn/gk/sgcc/tbzdsgdcbg/2014/201412/t20141230_245223.shtml 4/16 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千方百计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 确认和赔偿等工作,按照医疗救治、善后安抚两个“一对一”的要求,对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 其家属分步骤进行了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 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事故现场医疗救助工作,面对伤员伤势严重、抢救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 克服困难,集中力量,调动各方医疗专家、器械、药品等,投入救治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车间除尘系统较长时间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集聚。除尘系统风机开启后,打磨过程产生 的高温颗粒在集尘桶上方形成粉尘云。1号除尘器集尘桶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受潮,发生氧化放热 反应,达到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引发除尘系统及车间的系列爆炸。 因没有泄爆装置,爆炸产生的高温气体和燃烧物瞬间经除尘管道从各吸尘口喷出,导致全车间 所有工位操作人员直接受到爆炸冲击,造成群死群伤。 原因分析: 由于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整个环境具备了粉尘爆炸的五要素,引发爆炸。粉尘爆炸的五要素 包括:可燃粉尘、粉尘云、引火源、助燃物、空间受限。 1.可燃粉尘。 事故车间抛光轮毂产生的抛光铝粉,主要成分为88.3%的铝和10.2%的硅,抛光铝粉的粒径中位 值为19微米,经实验测试,该粉尘为爆炸性粉尘,粉尘云引燃温度为500℃。事故车间、除尘系统 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沉积。 2.粉尘云。 除尘系统风机启动后,每套除尘系统负责的4条生产线共48个工位抛光粉尘通过一条管道进入除 尘器内,由滤袋捕集落入到集尘桶内,在除尘器灰斗和集尘桶上部空间形成爆炸性粉尘云。 3.引火源。 集尘桶内超细的抛光铝粉,在抛光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初始温度,比表面积大,吸湿受潮,与水 及铁锈发生放热反应。除尘风机开启后,在集尘桶上方形成一定的负压,加速了桶内铝粉的放热反 应,温度升高达到粉尘云引燃温度。 (1)铝粉沉积:1号除尘器集尘桶未及时清理,估算沉积铝粉约20千克。

2022/4/22 下午4:16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https://www.mem.gov.cn/gk/sgcc/tbzdsgdcbg/2014/201412/t20141230_245223.shtml 5/16 (2)吸湿受潮:事发前两天当地连续降雨;平均气温31℃,最高气温34℃,空气湿度最高达到 97%;1号除尘器集尘桶底部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吸湿受潮。 (3)反应放热:根据现场条件,利用化学反应热力学理论,模拟计算集尘桶内抛光铝粉与水发 生的放热反应,在抛光铝粉呈絮状堆积、散热条件差的条件下,可使集尘桶内的铝粉表层温度达到 粉尘云引燃温度500℃。 桶底锈蚀产生的氧化铁和铝粉在前期放热反应触发下,可发生“铝热反应”,释放大量热量使 体系的温度进一步增加。 放热反应方程式: 2Al+6H2O=2Al(OH)3+3H2 4Al+3O2=2Al2O3 2Al+Fe2O3=Al2O3+2Fe 4.助燃物。 在除尘器风机作用下,大量新鲜空气进入除尘器内,支持了爆炸发生。 5.空间受限。 除尘器本体为倒锥体钢壳结构,内部是有限空间,容积约8立方米。 (二)管理原因。 1.中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厂房设计与生产工艺布局违法违规。 事故车间厂房原设计建设为戊类,而实际使用应为乙类,导致一层原设计泄爆面积不足,疏散 楼梯未采用封闭楼梯间,贯通上下两层。事故车间生产工艺及布局未按规定规范设计,是由林伯昌 根据自己经验非规范设计的。生产线布置过密,作业工位排列拥挤,在每层1072.5平方米车间内设 置了16条生产线,在13米长的生产线上布置有12个工位,人员密集,有的生产线之间员工背靠背间 距不到1米,且通道中放置了轮毂,造成疏散通道不畅通,加重了人员伤害。 (2)除尘系统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违规。 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改造委托无设计安装资质的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公司设计、制造、施工安 装。除尘器本体及管道未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未按《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 2008)要求设置泄爆装置,集尘器未设置防水防潮设施,集尘桶底部破损后未及时修复,外部潮湿 空气渗入集尘桶内,造成铝粉受潮,产生氧化放热反应。

2022/4/22 下午4:16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https://www.mem.gov.cn/gk/sgcc/tbzdsgdcbg/2014/201412/t20141230_245223.shtml 6/16 (3)车间铝粉尘集聚严重。 事故现场吸尘罩大小为500毫米×200毫米,轮毂中心距离吸尘罩500毫米,每个吸尘罩的风量为 600立方米/小时,每套除尘系统总风量为28800立方米/小时,支管内平均风速为20.8米/秒。按照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规定的23米/秒支管平均风速计算,该总风量 应达到31850 立方米/小时,原始设计差额为9.6%。因此,现场除尘系统吸风量不足,不能满足工位 粉尘捕集要求,不能有效抽出除尘管道内粉尘。同时,企业未按规定及时清理粉尘,造成除尘管道内 和作业现场残留铝粉尘多,加大了爆炸威力。 (4)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中荣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盲目组织生产,未建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现有 的规章制度未落实到车间、班组。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风险辨识不全 面,对铝粉尘爆炸危险未进行辨识,缺乏预防措施。未开展粉尘爆炸专项教育培训和新员工三级安 全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不落实,造成员工对铝粉尘存在爆炸危险没有认知。 (5)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 事故车间电气设施设备不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规 定,均不防爆,电缆、电线敷设方式违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作可靠接地。现场作业人员密 集,岗位粉尘防护措施不完善,未按规定配备防静电工装等劳动保护用品,进一步加重了人员伤 害。 2.苏州市、昆山市和昆山开发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是事故发生 的重要原因。 (1)昆山开发区不重视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对中荣公司无视员工安全与健康、违 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治理严重不力,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专门的安全监 管机构,对安全监管职责不清、人员不足、执法不落实等问题未予以重视和解决,落实国务院安委 办部署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认真、不彻底;未能吸取辖区内曾发生的多 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未能举一反三组织全面排查、消除隐患。 (2)昆山市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区镇和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流于形 式,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未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办部署的铝镁制品机加 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对所属区镇和部门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未 能吸取辖区内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未能举一反三组织全面排查,消除隐患。 (3)苏州市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认真、 不扎实,对国务院安委办要求开展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不明确、督促

2022/4/22 下午4:16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https://www.mem.gov.cn/gk/sgcc/tbzdsgdcbg/2014/201412/t20141230_245223.shtml 7/16 检查不到位,对安全监管部门未及时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失察。对昆山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督促 检查不力,未按要求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专 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安全监管部门。 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下设安全生产科)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安全培 训把关不严,专项检查不落实。工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 产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辖区涉及铝镁粉尘企业数量、安全生产基本现状等底数不清、情况 不明,未能认真吸取辖区内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并重点防范。对中荣公司安全管理、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管理等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中荣公司粉尘长期 超标问题,未督促该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消除,对中荣公司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 理混乱问题失察。 昆山市安全监管局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未按照江苏省 相关要求对本地区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进行调查并摸清基本情况,未对各区(镇)铝 镁制品机加工企业统计情况进行核实,致使中荣公司未被列入铝镁制品机加工厂企业名单、未按要 求开展专项治理。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多次对中荣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均未能发现该公司长 期存在粉尘超标可能引起爆炸的重大隐患,对中荣公司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 察。对辖区内区(镇)安全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昆山开发区发生的多起金 属粉尘燃爆事故失察,未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并重点防范。 苏州市安全监管局未按要求及时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未制定专项治理 方案,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各县区落实情况不掌握。督促各县区开展冶金等工商贸行业企业粉尘爆 炸事故防范工作不认真、不扎实,指导检查不到位。 江苏省安全监管局督促指导苏州市、昆山市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到 位,没有按照要求督促、指导冶金等工商贸行业企业全面开展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公安消防部门。 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在中荣公司事故车间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中未按照《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发现并纠正设计部门错误认定火灾危险等级的问题,简化审 核、验收程序不严格。对中荣公司日常监管不到位,未对中荣公司进行检查。对江苏省公安厅消防 局2013年部署的非法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未排查出中荣公司存在的问题。 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未落实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内部审核、验收审批的有关要求,未能及 时发现和纠正昆山市消防大队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昆山市

2022/4/22 下午4:16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https://www.mem.gov.cn/gk/sgcc/tbzdsgdcbg/2014/201412/t20141230_245223.shtml 8/16 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失察。监督指导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开展非法建筑消防安 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力。 (3)环境保护部门。 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落实,未发现和纠正中荣公司事故车间 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即开工建设、未按规定履行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即投产运行等问题。 对中荣公司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技术改造未进行竣工验收、除尘系统设施设备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即 投入运行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组织验收,也未督促企业落实 整改措施。对中荣公司事故车间的粉尘排放情况疏于检查,未对除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 准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未发现并纠正中荣公司事故车间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即开工建 设、未按规定履行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即投产运行等问题。未履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职责,未按 规定对中荣公司新增两条表面处理轮圈生产线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即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组织竣工验 收。未按要求对被列为重点污染源的中荣公司除尘设施设备的运行及达标情况、铝粉尘排放情况进 行检查监测。对昆山开发区环保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未按规定对中荣公司新增两条表面处理轮圈生产线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组织竣 工验收,对被列为市级重点污染源的中荣公司铝粉尘排放情况抽查、检查不到位,对昆山市环保工 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对所属的利悦图审公司开发区办公室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质量存在缺 陷等问题失察,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将厂房火灾危险类别核 准为乙类,而是核准为戊类,审查把关不严。 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量监督站在中荣公司事故车间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不认真履行职责,在 备案前置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违规备案。 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下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中荣公司工程建设 项目审查环节把关不严、违规备案等问题失察。 4.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昆山菱正机 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违法违规进行建筑设计、安全评价、粉尘检测、除尘系统改造,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在未认真了解各种金属粉尘危险性的情况下,仅凭中荣公司提供 的“金属制品打磨车间”的厂房用途,违规将车间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义为戊类。

2022/4/22 下午4:16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https://www.mem.gov.cn/gk/sgcc/tbzdsgdcbg/2014/201412/t20141230_245223.shtml 9/16 南京工业大学出具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剧毒品使用、储存装置安全现状评价报 告》,在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测表方面存在内容与实际不符问题,且未能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无安全 生产资格证书和一线生产工人无职业健康检测表等事实。 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 2004)要求, 未在正常生产状态下对中荣公司生产车间抛光岗位粉尘浓度进行检测即出具监测报 告。 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无设计和总承包资质,违规为中荣公司设计、制造、施工改造 除尘系统,且除尘系统管道和除尘器均未设置泄爆口,未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吸尘罩小、罩 口多,通风除尘效果差。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 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8人)。 1.吴基滔(台商),中荣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0 日批准逮捕。 2.林伯昌(台商),中荣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0 日批准逮捕。 3.吴升宪(台商),中荣公司经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0日 批准逮捕。 4.陈艺,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安委会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 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5.黄惠林,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职 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3日刑事拘留,8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6.陆冠峰,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 年9月5日批准逮捕。 7.陆小明,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科长(副科级)。因涉嫌玩忽 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2022/4/22 下午4:16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https://www.mem.gov.cn/gk/sgcc/tbzdsgdcbg/2014/201412/t20141230_245223.shtml 10/16 8.叶锡君,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科科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 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9.李江,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一中队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 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0.王剑,中共党员,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处 级)。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19日批准逮捕。 11.尹有海,中共党员,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昆山市检察院法警。因涉嫌玩忽职 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12日批准逮捕。 12.宋秀堂,中共党员,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处级)。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 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3.张平,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民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 捕。 14.丁玉东,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正科级)。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 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5.仇建军,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 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6.姚亚明,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综合管理科科长(副科级)。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 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7.钱军,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 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8.罗明,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 法机关于2014年8月24日刑事拘留,9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 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 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35人)。 1.史和平,江苏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2008年4月至2013年2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2013年12 月至2014年7月临时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苏州市、昆山

2022/4/22 下午4:16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https://www.mem.gov.cn/gk/sgcc/tbzdsgdcbg/2014/201412/t20141230_245223.shtml 11/16 市及江苏省安全监管部门等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周乃翔,苏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 位,对苏州市、昆山市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盛蕾,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分管安全生产。在分管安全生产 期间,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对苏州市安委办开展粉尘爆炸隐患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不到 位的问题失察,组织、指导、督促全市开展工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 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徐美健,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不到位,组织、指导、督促开展工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对分管部门 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管爱国,昆山市委书记、昆山开发区党工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对昆 山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 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6.路军,昆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作 为昆山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 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力,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 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7.张玉林,昆山市委常委、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主持开发区日常工作。未 认真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组织领导全区安全生产工 作不力,对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未建 立、安全生产大检查走过场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撤职处分。 8.汤土云,民建昆山市委主委、昆山市政府副市长,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分管安全生产、工业 经济等工作。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履行领导责任不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工作不到 位,对有关部门落实粉尘爆炸隐患专项治理要求存在的严重疏漏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9.江皓,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履行岗位职责不力,对环境保护工 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昆山市环境保护部门工作存在的漏洞及监管严重缺失等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022/4/22 下午4:16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https://www.mem.gov.cn/gk/sgcc/tbzdsgdcbg/2014/201412/t20141230_245223.shtml 12/16 10.党建兵,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昆山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指导不力,组织、指导、督促全市开展工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 到位,对昆山市安全监管局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1.王向明,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 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苏州及昆山市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工 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2.赵利复,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7年5月至2013年12月在分管安全监管一 处期间,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 产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冶金、机械等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 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3.曾宪华,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党支部书记、处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不到位,对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不 力、跟踪检查不到位,对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冶金、机械等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不 全面、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4.华仁杰,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 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昆山市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督促指导不到 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5.韦锋,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管二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不力,对分管部门未转发上级有关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问 题失察,对分管部门和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 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6.陈路明,中共党员,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二处处长。工作失职,未转发上级有关铝镁 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工作督促指导检查不力,对未发 现中荣公司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 警告、撤职处分。 17.张峻,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不力,未认真组织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对分管 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撤职处分。

2022/4/22 下午4:16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https://www.mem.gov.cn/gk/sgcc/tbzdsgdcbg/2014/201412/t20141230_245223.shtml 13/16 18.刘志勇,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工作失职,对铝镁制品 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不重视、执法检查不认真,检查内容不全面,未能发现中荣公司存在重大 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9.赵伟,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局长。工作失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不力,未组织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对近 年来辖区内发生的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未吸取教训并重点防范,对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科、环保科等 职能科室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 职处分。 20.章为民,苏州市消防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分管消防监督、消防行政许可、法制和执法 规范化工作。2013年开展非法建筑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昆山市消防大队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查不 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1.祁建华,昆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消防大队。对昆山市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 的消防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消防大队在2013年组织开展的非法建筑专项治理工作中组织不严 密、排查问题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2.黄晓辉,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2002年1月至2005年6月任昆山市消防大队大队 长,负责灭火救援、防火监督和消防审核等工作。在任昆山市消防大队大队长期间,对简易程序审 核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消防大队在中荣公司4号厂房消防审核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王东进,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监管局主任科员,2002年6月至2005年6月任昆山市消防大队 教导员,分管消防验收工作。在任昆山市消防大队教导员期间,对简易程序验收工作督促检查不 力,对消防大队在中荣公司4号厂房消防验收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4.房林,昆山市消防大队党支部副书记、副大队长兼防火监督科科长,分管消防审核、专项整 治、消防监督工作。在2013年开展非法建筑专项治理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检查不到 位,对消防监督员没有排查出中荣公司4号厂房违规建设问题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 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5.彭卫平,昆山市公安局兵希派出所党支部副书记、所长。对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管工作管理上 有疏漏,未按规定健全消防管理相关制度,督促开展消防业务知识培训不力,对派出所日常消防监 管工作不深入细致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6.冯仁新,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 管领导及有关内设部门和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

2022/4/22 下午4:16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https://www.mem.gov.cn/gk/sgcc/tbzdsgdcbg/2014/201412/t20141230_245223.shtml 14/16 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7.蒋勐,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环保监察工作。对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昆山市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分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 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8.徐宇斌,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 导及有关内设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未按规定完成对中荣公司2007年新增两条生产线 项目环保设施和2012年4号厂房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的竣工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9.汪咫,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分 管环保科。对环保科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不力,对未按规定完成对中荣公司2007年新增两条生产线项 目环保设施和2012年4号厂房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的竣工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0.查传正,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管理科科长,2002年12月至2010年12月,历 任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科科长、项目审批中心副主任兼项目审批科一科科长、环境监察大队 大队长。在负责环评和监察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完成对中荣公司2007年新增两条 生产线项目环保设施和2012年4号厂房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的竣工验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1.吴永明,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环境应急中心主任,2003年9 月至2007年1月任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二中队队长。在任二中队队长期间,工作失职,未发 现和纠正2004年中荣公司擅建3、4号抛光车间未履行环评手续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32.盛雪东,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2003年1月至2007年11月任昆山市建设局副 局长,分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任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对其分管的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站未能发现和纠正中荣公司4号厂房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中缺少环保批复文件的问题失察。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3.王兴龙,中共党员,昆山市高新区规建局总工程师,2003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昆山市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在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期间,对中荣公司4号厂房竣工验收备案 材料中缺少环保批复文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 级处分。 34.沈长根,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副局长,2000年4月至2005年2月任昆山开发区规 划建设局副局长,分管昆山开发区图审中心。在任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对其分管的

2022/4/22 下午4:16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https://www.mem.gov.cn/gk/sgcc/tbzdsgdcbg/2014/201412/t20141230_245223.shtml 15/16 图审中心对中荣公司4号厂房图审审查把关不严、审查程序存在错误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5.石相梅,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图审中心副主任。工作失职,对中荣公司4号厂房 图审应将厂房火灾危险类别核准为乙类却核准为戊类的问题审查把关不严,在审查程序上存在错 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建议对江苏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三)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江 苏省人民政府责成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对中荣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2.建议江苏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中荣公司依法予以取缔。 3.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对 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菱正机电环 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查 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各类粉尘爆炸危险企业不分内外资、不分 所有制、不分中央地方、不分规模大小,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放 在首位,坚决不能以牺牲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 法》、《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自查 自改,要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维护和使用通风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必须配备泄爆装置,一定要 切记加强定时规范清理粉尘,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技术措施,配备铝镁等金属 粉尘生产、收集、贮存防水防潮设施,加强对粉尘爆炸危险性的辨识和对职工粉尘防爆等安全知识 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粉尘防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 (二)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开发区安全监管。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都要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要求,强化依法治 安,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发展,坚持安全 第一,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摆位”问题,坚守安全生产“红 线”。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企业,坚决淘汰退出;要严厉打 击企业非法违法行为,保护员工健康与安全;要切实理顺开发区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 机构,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要切实解决对开发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企业放松监管、大开绿灯、听之 任之的问题,严防安全监管“盲区”。要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履职能力,加强企业

2022/4/22 下午4:16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https://www.mem.gov.cn/gk/sgcc/tbzdsgdcbg/2014/201412/t20141230_245223.shtml 16/16 承担社会责任制度建设,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和培育第三方专业安全管理力量,指 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难题。 (三)落实部门监管职责,严格行政许可审批。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各有关 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准入和监督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准 确掌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底数和情况;加强安全培训工作,认真落实专项治理和检查,严格 执法,监督企业及时消除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中依法依规核定厂房的 火灾危险性分类,依法对易燃易爆企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决 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各项工作要求,严把除 尘系统项目技术标准和竣工验收关,加强对粉尘排放情况的检查监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规范厂 房建设项目审查程序,严格审批和备案。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确保中介机构合法合 规地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安全评价、环境检测等业务,对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发挥 好中介机构的支撑作用。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及 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 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将《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宣贯到每个企业。要与“六 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借助专业力量,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企业检查,重 点查厂房、防尘、防火、防水、管理制度和泄爆装置、防静电措施等内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 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对违法违规和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处罚一批、停 产一批、取缔一批典型非法违法企业。 (五)加强粉尘爆炸机理研究,完善安全标准规范。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方法,建立粉尘特性参 数数据库,为修订不同类型可燃性粉尘安全技术标准、粉尘爆炸预防提供科学依据;加强与国际劳 工组织及发达国家相关研究机构交流,制定出台《铝镁制品机械加工防爆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 范;加强对可燃性粉尘企业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等基础情况的调查研究,建立可燃 性粉尘重点监管目录,提出涉及可燃性粉尘企业安全设施技术指导意见;推广采用湿法除尘工艺和 机械自动化抛光技术,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国务院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FD08735 | 2014_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一、基本情况

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0日报告期,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伤(报告期后经抢救无效陆续死亡49人),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事故车间除尘系统较长时间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集聚。除尘系统风机开启后,打磨过程产生的高温颗粒在集尘桶上方形成粉尘云。1号除尘器集尘桶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受潮发生氧化放热反应,达到粉尘云引燃温度,引发除尘系统及车间系列爆炸。因无泄爆装置,爆炸产生的高温气体和燃烧物瞬间经除尘管道从各吸尘口喷出,导致全车间操作人员直接受冲击,群死群伤。

管理原因:

  1. 中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
  2. 苏州市、昆山市和昆山开发区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对中荣公司长期安全隐患治理不力失察。
  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专项治理不深入。
  4. 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违法违规进行建筑设计、安全评价、粉尘检测、除尘系统改造。

三、责任认定与处理

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国务院批复同意调查处理意见:

四、整改措施

由江苏省政府责成省安监局对中荣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经济处罚并依法取缔;由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对有关违法违规单位及人员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FD08736 | 2014_晋济高速3·1特别重大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许,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的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列车追尾相撞,前车甲醇泄漏起火燃烧,隧道内滞留的另外两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31辆煤炭运输车等车辆被引燃引爆,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李建云,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驾驶人,山西省泽州县人。1991年12月19日初次领取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9日,准驾车型代号为A2(大型货车)。2006年5月19日在晋城市交通局初次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0日。

牛冲,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押运员,山西省高平市人。2012年5月28日在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初次取得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18年5月28日。

汤天才,豫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驾驶人,河南省孟州市人。1988年9月23日初次领取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至2016年9月23日,准驾车型代号为A2、D(摩托车)。2002年7月5日在焦作市交通局初次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6日。

冯国强,豫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押运员,河南省孟州市人。2012年6月15日在焦作市交通局初次取得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18年6月14日。

(二)事故车辆情况。

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由半挂牵引车和罐式半挂车组成。半挂牵引车厂牌为斯达-斯太尔牌,准牵引总质量37.6吨;罐式半挂车厂牌为雷星牌,最大设计总质量39.8吨,核定载重质量30.6吨,实际装载29.14吨甲醇。半挂牵引车、罐式半挂车于2008年5月27日在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事发时机动车所有人为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2008年6月在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道路运输证。2006年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号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5批)》(以下简称《第115批公告》)记录的装载介质为汽油,出厂检验证书《危险化学品运输汽车罐体委托检验报告》(编号:XJ08-1284)允许装载介质为轻质燃油,发生事故时实际装载甲醇。

豫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由半挂牵引车和罐式半挂车组成。半挂牵引车厂牌为东风牌,准牵引总质量37.6吨;罐式半挂车厂牌为昌骅牌,最大设计总质量40吨,核定载重质量32吨,实际装载29.66吨甲醇。半挂牵引车、罐式半挂车分别于2011年5月31日、2012年5月2日在焦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为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5月。2012年5月8日在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道路运输证。2010年6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10〕第107号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15批)》(以下简称《第215批公告》)记录的装载介质为二异丙胺,发生事故时实际装载甲醇。罐式半挂车未经质检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厂检验。

(三)事故单位情况。

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该公司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运营资质(2类3项、3类、8类,即毒性气体、易燃液体、腐蚀性物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月28日。该公司现有半挂牵引车7辆,罐式半挂车7辆,驾驶员7名,押运员7名,安全管理人员3名(2名为兼职)。其中,肇事车辆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于2012年1月17日由山西省汽运集团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过户至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股份制企业,隶属于孟州市交通运输局。该公司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运营资质(2类1项、2类2项、2类3项、3类、4类3项、8类、9类,即气体、易燃液体、遇湿危险物质、腐蚀性物质和杂类危险物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8月23日。公司现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426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426名,押运员426名,管理人员251名。

(四)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在晋济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二连浩特至广州主干线山西晋城段)山西晋城至河南济源方向的岩后隧道内K9+605.305处。该隧道为左右分离式,事发隧道(右洞)长786.875米,隧道进口段(K9+574.125至K10+265.319)位于直线上,出口段(K10+265.319至K10+361)位于半径为835米的平曲线上,隧道纵坡为2.2%。隧道建筑限界为净宽9.75米,限高5米,隧道内轮廓采用半径为5.29米的单心圆曲墙式断面。隧道围岩属二、三、四类,采用复合式衬砌,路面铺装为4厘米加6厘米改性沥青混凝土。

隧道内设有人行横洞一处(右线里程桩号为K10+000.000),与隧道左洞相通,长35米,宽2.4米,用于维修、养护和消防救援;人行横洞两端设计可开启的钢质卷闸门,隧道正常运营时关闭。岩后隧道左右洞均采用自然通风;隧道内每50米设置一组消防箱,内置4具手提式灭火器。

距岩后隧道右洞出口3849米、距天井关隧道右洞出口1411米处设有泽州收费站和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泽州收费站是晋济高速公路的省际收费站,2008年12月投入使用,出晋方向设有9个收费车道,其中,煤焦车辆专用收费通道5个,其他车道4个(含ETC车道1个),在煤焦车辆专用收费通道与其他收费车道之间设置了隔离设施,煤焦管理站和泽州收费站同时建成投入使用。煤焦管理站在泽州收费站煤焦车辆专用收费通道前设立指挥岗,用于查验和指挥煤焦车辆进入煤焦车辆专用收费通道,在煤焦车辆专用收费通道后设有磅房操作岗、验票岗。

(五)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1.罐式半挂车生产企业。

(1)湖北东特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4年,位于湖北省荆州市,具有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通用货车挂车的生产资质。原名湖北程力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2008年4月公司更为现名。

(2)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公司位于河北省黄骅市,具有自卸车、专用货车(含罐式)、专用作业车、通用货车挂车(含罐式)、特种作业半挂车(油田半挂车)车辆产品的生产资质。

2.罐式半挂车罐体检验检测机构。

(1)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该院成立于2002年11月,属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事业单位,现有员工81人,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委托检验工作,取得了《计量认证》(有效期至2016年7月24日)、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甲类)资质(有效期至2015年1月30日)。该院下属的槽车罐车质量安全检验站于2013年4月对晋E2932挂罐式半挂车的罐体进行了检验。

(2)河南省正拓罐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4日,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现有员工5人,其中检测人员2人。经营范围包括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的检测。于2013年5月对豫H085J挂罐式半挂车的罐体进行了检测。

  1.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晋济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隶属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主要负责晋阳、晋济、环城高速公路共96公里的运营管理工作。公司内设7个科室,下设10个收费站、1个路政大队、1个片区监控中心和3个养护中心。

泽州收费站隶属于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共有员工64人。该站于2008年12月12日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复设站,2008年12月31日正式运营收费。

  1.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受山西省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山西省地方煤炭统一经销、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交纳查验补征的职责,并对出省煤焦管理站的运行和业务进行全面监管。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是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受集团委托具体管理包括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在内的7个出省煤焦管理站。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于2008年8月取得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山西省设立公路站卡许可证》(设站许可证编号:晋证许M字第459号),设站桩号为晋济高速公路K14+350。

5.涉事路段交管部门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属于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三支队八大队管辖。八大队民警总人数26人,驻地在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八大队为新建大队,与一大队共用值班室,轮流值守,事发当天为一大队值班。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一)发生事故前路段交通情况。

2月28日17时50分,晋济高速公路全线因降雪相继封闭;3月1日7时10分,解除交通管制措施。

3月1日11时起,事故路段车流量逐渐增加;12时45分,泽州收费站出省方向车辆增多,开始出现通行缓慢的情况;13时,持续出现运煤车辆在右侧车道和应急车道排队等候通行的情况;事发时岩后隧道右侧车道排队等候,左侧车道行驶缓慢。

(二)肇事车辆追尾情况。

3月1日14时43分许,由汤天才驾驶、冯国强押运的豫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事发时位于前方,以下简称前车),装载29.66吨甲醇运往洛阳,在沿晋济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岩后隧道右洞入口以北约100米处时,发现右侧车道上有运煤车辆排队等候,遂从右侧车道变道至左侧车道进入岩后隧道,行驶了40余米后,停在皖BTZ110号轻型厢式货车后。

14时45分许,由李建云驾驶、牛冲押运的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事发时位于后方,以下简称后车),装载29.14吨甲醇运往河南省博爱县,在沿晋济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岩后隧道右洞入口以北约100米处时,看到右侧车道上有运煤车辆排队缓慢通行,但左侧车道内至隧道口前没有车辆,遂从右侧车道变至左侧车道。驶入岩后隧道后,突然发现前方大约5~6米处停有前车。李建云虽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仍与前车追尾。碰撞致使后车前部与前车尾部铰合在一起,造成前车尾部的防撞设施及卸料管断裂、甲醇泄漏,后车前脸损坏。

(三)岩后隧道内车辆燃烧爆炸情况。

两车追尾碰撞后,前车押运员冯国强从右侧车门下车,由车前部绕到车身左侧尾部观察,发现甲醇泄漏。为关闭主卸料管根部球阀,冯国强要求汤天才向前移动车辆。该车向前移动1.18米后停住,汤天才下车走到车身左侧罐体中部时,冯国强发现地面泄漏的甲醇起火燃烧。

甲醇形成流淌火迅速引燃了两辆事故车辆(后车罐体没有泄漏燃烧)和附近的4辆运煤车、货车及面包车,由于事发时受气象和地势影响,隧道内气流由北向南,且隧道南高北低,高差达17.3米,形成“烟囱效应”,甲醇和车辆燃烧产生的高温有毒烟气迅速向隧道内南出口蔓延。经专家计算,第一起火点着火后,8分钟后烟气即可充满整个隧道;起火后10分钟,距离第一起火点184米的5辆运煤车起火燃烧,形成第二起火点;随后距离第二起火点40米的其他车辆也开始燃烧。

发现着火后,后车驾驶员李建云、押运员牛冲从隧道北口跑出,前车驾驶员汤天才、押运员冯国强跑向隧道南口,并警示前方的皖BTZ110、皖BTZ016驾乘人员后方起火。当时隧道内共有87人,部分人员在发现烟、火后驾车或弃车逃生,48人成功逃出(其中1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17时5分许,距离南出口约100米的1辆装载二甲醚的鲁RH0900/鲁RC877挂铰接列车罐体受热超压爆炸解体。

事故导致滞留隧道内的42辆车辆全部烧毁,隧道受损严重。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消防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3月1日14时50分,晋城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先后调派7个公安消防中队、9个专职消防队共400名官兵、44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山西省消防总队调集相邻的长治、临汾两市消防支队共29名官兵、5辆消防车到场增援。

15时15分,城区中队(系责任区中队,距离事发地约13.5千米)在高速交警引导下首先到达隧道北口。此时隧道北口有车辆猛烈燃烧,地面形成流淌火;位于下风方向的隧道南口有大量黑色浓烟涌出,浓烟已感到烫手。根据现场情况,由晋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决定全力扑救隧道北口火灾,继续对后车罐体实施冷却,在出口处组织停留人员疏散,并协调环保部门对现场环境及可燃有毒气体进行实时监测。18时许,隧道北口处火灾被彻底扑灭。

3月2日零时10分,现场指挥部决定组成攻坚组从人行横洞进入隧道,分别向隧道南、北两侧梯次进攻灭火。3时30分,后车罐体内甲醇导出转移;9时30分,人行横洞以北隧道内大火被基本扑灭;3月3日18时,隧道内大火被全部扑灭。

(二)高速公路交管部门处置情况。

3月1日14时51分,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三支队八大队接警后派出民警分两组分别从该大队驻地和泽州收费站出发向晋济高速济源方向寻找事故地点。由大队驻地出发的2名民警于15时7分在距岩后隧道1公里处赶上了被堵在路上的晋城消防支队第一梯队,立即疏导车辆,打开中央防护栏引导消防车逆行抵近岩后隧道北口,并通知由泽州收费站出发的另一组民警折返赶赴岩后隧道南口。八大队各组民警陆续到达现场后,采取现场警戒、交通管制措施,配合消防、卫生部门开辟救援通道,并开展控制肇事车辆司乘人员、登记逃生人员等工作。

16时23分,三支队值班副支队长带领事故科1名民警赶赴现场;17时15分,三支队指挥中心将事故信息上报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三)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情况。

3月1日15时5分,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监控中心得到事故信息,立即通知路政大队派员上路查看,并利用监控系统对辖区内隧道路段进行巡查。

15时25分,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路政大队有关人员接报后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当地政府救援力量开展清障、管制、救援等工作。

15时26分,根据高速交警指令,信息监控中心向泽州收费站和临近的收费站下达了封闭指令。

(四)晋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置情况。

3月1日15时18分、15时41分,晋城市110指挥中心、市公安局分别收到事故报告;15时42分,晋城市政府值班室接到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事故报告;16时19分,晋城市政府值班室向山西省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6时35分、17时、17时3分,市政府应急办分别接到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监管局的事故信息报告。

16时45分,晋城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率领相关部门相继抵达岩后隧道入口,成立了以晋城市常务副市长为总指挥的晋城市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调派增援力量并部署有关单位进一步做好现场控制、人员搜救、伤者救治、疏散安置、环境保护、应急保障、善后维稳等有关工作。

此次事故抢险共组织救援力量1000余人,投入各类救援车辆300余台次,紧急调运灭火用水9300余吨,清运煤炭1200余吨,吊装拖运烧毁车辆42辆。

(五)伤亡人员核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山西省公安厅组织开展遇难人员数量和身份核定工作。先后在隧道内搜寻到12具遗骸,并对隧道内清理出的42辆车辆残骸、1000余吨煤炭及其他残留物进行反复筛查,提取检材。在国务院安委会工作组(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在事故调查组)及有关专家的督促指导下,公安机关通过DNA反复检验、人类学骨骼鉴定、收集家属寻亲信息、车辆信息、同车人证明、手机信息验证和大情报系统比对等综合技术手段反复核查,于3月11日,确认这起事故死亡和失踪人数已超过30人,为特别重大事故。截至3月17日,最终确认在这起事故中有40人遇难,并对遇难者身份全部予以确认。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在隧道内追尾豫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造成前车甲醇泄漏,后车发生电气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进而引燃泄漏的甲醇。

  1. 两车追尾的原因: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在进入隧道后,驾驶员未及时发现停在前方的豫HC2932/豫H085J挂铰接列车,距前车仅五六米时才采取制动措施;晋E23504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37.6吨),小于晋E2932挂罐式半挂车的整备质量与运输甲醇质量之和(38.34吨),存在超载行为,影响刹车制动。

经认定,在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追尾碰撞豫HC2932/豫H085J挂铰接列车的交通事故中,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驾驶员李建云负全部责任。

  1. 车辆起火燃烧的原因:追尾造成豫H085J挂半挂车的罐体下方主卸料管与罐体焊缝处撕裂,该罐体未按标准规定安装紧急切断阀,造成甲醇泄漏;晋E23504车发动机舱内高压油泵向后位移,启动机正极多股铜芯线绝缘层破损,导线与输油泵输油管管头空心螺栓发生电气短路,引燃该导线绝缘层及周围可燃物,进而引燃泄漏的甲醇。

(二)间接原因。

1.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不符合规定要求;企业没有按照设计充装介质、《第115批公告》批准及《机动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介质要求进行充装;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不落实,驾驶员和押运员习惯性违章操作,罐体底部卸料管根部球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另外,肇事车辆在行车记录仪于2014年1月3日发生故障后,仍然继续从事运营活动,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有关规定。

  1. 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企业未能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仍然存在“以包代管”问题;没有按照设计充装介质、《第215批公告》批准及《机动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介质要求进行充装;驾驶员和押运员习惯性违章操作,罐体底部卸料管根部球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

3.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违规设置指挥岗加重了车辆拥堵。

(1)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违反设计要求在泽州收费站前设置指挥岗,加重了车辆拥堵。拥堵发生后,未主动协调配合收费站等单位对车辆进行疏导。

(2)晋城市公路煤炭有限公司作为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的上级主管单位,对管理站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不力,未纠正指挥岗长期违规设在泽州收费站前的问题。

4.湖北东特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湖北东特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晋E2932挂”半挂车的罐体未安装紧急切断阀,不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标准的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豫H085J挂”半挂车的罐体和“豫U8315挂”半挂车的罐体未安装紧急切断阀,不符合GB18564.1-2006标准的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车辆未经过检验机构检验销售出厂,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1.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力。

(1)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组织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行车记录仪终端长时间无法运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走形式等问题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不到位。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责任、挂牌责任不落实;重审批、轻监管,对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的监督检查不细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不深入;对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

(2)泽州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对道路运输管理所组织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道路运输管理所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晋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在2013年山西省组织开展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中,未认真组织落实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大检查,指导督促泽州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履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3)泽州县政府对泽州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不力,未能有效指导泽州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发现和纠正企业违规经营行为。泽州县委未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指导监督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

(4)晋城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泽州县政府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1. 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孟州市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到位。

(1)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未认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未能纠正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车辆挂靠经营的问题,对该公司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隐患排查及应急演练等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力。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业务指导不到位;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申请材料办理把关不严,督促检查不到位。

(2)孟州市交通运输局未认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未能纠正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车辆挂靠经营的问题,对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局属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对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危险货物业务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指导不到位;对孟州市交通运输局业务指导不力。

(3)孟州市政府对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不力,未能有效指导孟州市交通运输局纠正企业违规经营行为。

7.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管理和拥堵信息处置不到位。

(1)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晋济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单位,对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在泽州收费站前方违规设立指挥岗的请求采取默许态度,未予制止;企业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启动标准不明确,培训和演练不到位;信息监控中心发现道路拥堵后,未按应急响应要求及时通知高速交警、煤焦管理站,也未对拥堵情况进行跟踪和处理;泽州收费站未主动向煤焦管理站提出疏导措施建议。

(2)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作为山西省高速公路的行业监管部门和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履行高速公路安全运营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交通安全运营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所属信息监控中心在接到拥堵信息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领导并作好记录,也未作进一步跟踪处理,安全管理制度不规范、落实不到位。

8.山西省公安高速交警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

(1)山西省公安高速交警三支队八大队未能预判晋济高速公路解除封闭措施后车辆集中驶入高速公路情况,拥堵情况出现后,对事故路段交通巡查、疏导不力,未积极主动协调泽州收费站、煤焦管理站等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

(2)山西省公安高速交警三支队指导督促八大队开展路面交通巡查、疏导工作不到位,对八大队业务培训教育不到位。

  1. 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河南省正拓罐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出具检验报告。

(1)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槽车罐车质量安全检验站为晋E2932挂使用罐体出具了“允许使用”的委托检验报告。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晋E2932挂使用罐体未安装紧急切断阀,不符合GB18564.1-2006标准要求中5.8的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且改变了充装介质。

(2)河南省正拓罐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为豫H085J挂使用罐体出具了“允许使用”的年度检验报告。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豫H085J挂使用罐体未安装紧急切断阀,且豫H085J挂使用罐体壁厚为4.5毫米,不符合GB18564.1-2006标准要求。

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

“10.28”在建原油储罐特大爆炸事故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80419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4387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33504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08737 | 2014_晋济高速山西晋城段3·1特别重大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山西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机构 主要职责

领导信息

内设机构

议事机构

部属单位

新闻

时政专栏

应急要闻

工作动态

地方应急

救援力量

灾害事故信息

新闻发布会

媒体信息

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通知公告

政策解读

事故及灾害查处

人事信息

财务信息

计划规划

统计数据

建议提案办理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

服务

政务服务

警示信息

法律法规标准

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部行政许可

行政执法公示

应急普法

查询服务

业务系统

应急管理部电子证照

互动

在线访谈

征求意见

回应关切

公众留言

国家政务服务投诉与建议

网上信访-->

党建

党建要闻

基层党建

党风廉政

巡视工作

公文公告

规章制度

群团统战

学习园地

社会救援服务

工作信息

队伍风采

应急科普

应急指南

生活安全

自然灾害

安全生产

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2014-06-10 09:17来源: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

分享-->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QQ好友

更多

0-->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QQ好友

更多

打印

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2014 年 3 月 1 日 14时45分许,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的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列车追尾相撞,前车甲醇泄漏起火燃烧,隧道内滞留的另外两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31辆煤炭运输车等车辆被引燃引爆,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马凯副总理、郭声琨国务委员、王勇国务委员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尽快核清伤亡人数,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抓紧部署开展各类易燃易爆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派出了国务院安委会工作组赴现场进行督促指导。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014 年 3 月 13 日 ,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国内交通、公安、隧道、车辆、消防、爆炸、化工、特种设备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李建云,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驾驶人,山西省泽州县人。 1991 年 12 月 19 日 初次领取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至 2015 年 12 月 19 日 ,准驾车型代号为A2(大型货车)。 2006 年 5 月 19 日 在晋城市交通局初次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10 月 30 日 。

牛冲,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押运员,山西省高平市人。 2012 年 5 月 28 日 在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初次取得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 2018 年 5 月 28 日 。

汤天才,豫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驾驶人,河南省孟州市人。 1988 年 9 月 23 日 初次领取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 ,准驾车型代号为A2、D(摩托车)。 2002 年 7 月 5 日 在焦作市交通局初次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6 月 6 日 。

冯国强,豫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押运员,河南省孟州市人。 2012 年 6 月 15 日 在焦作市交通局初次取得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 2018 年 6 月 14 日 。

(二)事故车辆情况。

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由半挂牵引车和罐式半挂车组成。半挂牵引车厂牌为斯达-斯太尔牌,准牵引总质量37.6吨;罐式半挂车厂牌为雷星牌,最大设计总质量39.8吨,核定载重质量30.6吨,实际装载29.14吨甲醇。半挂牵引车、罐式半挂车于 2008 年 5 月 27 日 在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事发时机动车所有人为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检验有效期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 。2008年6月在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道路运输证。 2006 年 1 月 24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号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5批)》(以下简称《第115批公告》)记录的装载介质为汽油,出厂检验证书《危险化学品运输汽车罐体委托检验报告》(编号:XJ08-1284)允许装载介质为轻质燃油,发生事故时实际装载甲醇。

豫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由半挂牵引车和罐式半挂车组成。半挂牵引车厂牌为东风牌,准牵引总质量37.6吨;罐式半挂车厂牌为昌骅牌,最大设计总质量40吨,核定载重质量32吨,实际装载29.66吨甲醇。半挂牵引车、罐式半挂车分别于 2011 年 5 月 31 日 、 2012 年 5 月 2 日 在焦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为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5月。 2012 年 5 月 8 日 在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道路运输证。 2010 年 6 月 30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10〕第107号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15批)》(以下简称《第215批公告》)记录的装载介质为二异丙胺,发生事故时实际装载甲醇。罐式半挂车未经质检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厂检验。

(三)事故单位情况。

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该公司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运营资质(2类3项、3类、8类,即毒性气体、易燃液体、腐蚀性物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8 年 1 月 28 日 。该公司现有半挂牵引车7辆,罐式半挂车7辆,驾驶员7名,押运员7名,安全管理人员3名(2名为兼职)。其中,肇事车辆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于 2012 年 1 月 17 日 由山西省汽运集团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过户至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股份制企业,隶属于孟州市交通运输局。该公司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运营资质(2类1项、2类2项、2类3项、3类、4类3项、8类、9类,即气体、易燃液体、遇湿危险物质、腐蚀性物质和杂类危险物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8 月 23 日 。公司现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426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426名,押运员426名,管理人员251名。

(四)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在晋济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二连浩特至广州主干线山西晋城段)山西晋城至河南济源方向的岩后隧道内K9+605.305处。该隧道为左右分离式,事发隧道(右洞)长 786.875 米 ,隧道进口段(K9+574.125至K10+265.319)位于直线上,出口段(K10+265.319至K10+361)位于半径为 835 米 的平曲线上,隧道纵坡为2.2%。隧道建筑限界为净宽 9.75 米 ,限高 5 米 ,隧道内轮廓采用半径为 5.29 米 的单心圆曲墙式断面。隧道围岩属二、三、四类,采用复合式衬砌,路面铺装为 4 厘米 加 6 厘米 改性沥青混凝土。

隧道内设有人行横洞一处(右线里程桩号为K10+000.000),与隧道左洞相通,长 35 米 ,宽 2.4 米 ,用于维修、养护和消防救援;人行横洞两端设计可开启的钢质卷闸门,隧道正常运营时关闭。岩后隧道左右洞均采用自然通风;隧道内每 50 米 设置一组消防箱,内置4具手提式灭火器。

距岩后隧道右洞出口 3849 米 、距天井关隧道右洞出口 1411 米 处设有泽州收费站和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泽州收费站是晋济高速公路的省际收费站,2008年12月投入使用,出晋方向设有9个收费车道,其中,煤焦车辆专用收费通道5个,其他车道4个(含ETC车道1个),在煤焦车辆专用收费通道与其他收费车道之间设置了隔离设施,煤焦管理站和泽州收费站同时建成投入使用。煤焦管理站在泽州收费站煤焦车辆专用收费通道前设立指挥岗,用于查验和指挥煤焦车辆进入煤焦车辆专用收费通道,在煤焦车辆专用收费通道后设有磅房操作岗、验票岗。

(五)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1.罐式半挂车生产企业。

(1)湖北东特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4年,位于湖北省荆州市,具有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通用货车挂车的生产资质。原名湖北程力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2008年4月公司更为现名。

(2)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公司位于河北省黄骅市,具有自卸车、专用货车(含罐式)、专用作业车、通用货车挂车(含罐式)、特种作业半挂车(油田半挂车)车辆产品的生产资质。

2.罐式半挂车罐体检验检测机构。

(1)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该院成立于2002年11月,属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事业单位,现有员工81人,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委托检验工作,取得了《计量认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7 月 24 日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甲类)资质(有效期至 2015 年 1 月 30 日 )。该院下属的槽车罐车质量安全检验站于2013年4月对晋E2932挂罐式半挂车的罐体进行了检验。

(2)河南省正拓罐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5 月 4 日 ,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现有员工5人,其中检测人员2人。经营范围包括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的检测。于2013年5月对豫H085J挂罐式半挂车的罐体进行了检测。

  1.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晋济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隶属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主要负责晋阳、晋济、环城高速公路共96公里的运营管理工作。公司内设7个科室,下设10个收费站、1个路政大队、1个片区监控中心和3个养护中心。

泽州收费站隶属于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共有员工64人。该站于 2008 年 12 月 12 日 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复设站, 2008 年 12 月 31 日 正式运营收费。

  1.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受山西省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山西省地方煤炭统一经销、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交纳查验补征的职责,并对出省煤焦管理站的运行和业务进行全面监管。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是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受集团委托具体管理包括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在内的7个出省煤焦管理站。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于2008年8月取得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山西省设立公路站卡许可证》(设站许可证编号:晋证许M字第459号),设站桩号为晋济高速公路K14+350。

5.涉事路段交管部门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属于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三支队八大队管辖。八大队民警总人数26人,驻地在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八大队为新建大队,与一大队共用值班室,轮流值守,事发当天为一大队值班。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一)发生事故前路段交通情况。

2 月 28 日 17时50分,晋济高速公路全线因降雪相继封闭; 3 月 1 日 7时10分,解除交通管制措施。

3 月 1 日 11时起,事故路段车流量逐渐增加;12时45分,泽州收费站出省方向车辆增多,开始出现通行缓慢的情况;13时,持续出现运煤车辆在右侧车道和应急车道排队等候通行的情况;事发时岩后隧道右侧车道排队等候,左侧车道行驶缓慢。

(二)肇事车辆追尾情况。

3 月 1 日 14时43分许,由汤天才驾驶、冯国强押运的豫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事发时位于前方,以下简称前车),装载29.66吨甲醇运往洛阳,在沿晋济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岩后隧道右洞入口以北约 100 米 处时,发现右侧车道上有运煤车辆排队等候,遂从右侧车道变道至左侧车道进入岩后隧道,行驶了40余米后,停在皖BTZ110号轻型厢式货车后。

14时45分许,由李建云驾驶、牛冲押运的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事发时位于后方,以下简称后车),装载29.14吨甲醇运往河南省博爱县,在沿晋济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岩后隧道右洞入口以北约 100 米 处时,看到右侧车道上有运煤车辆排队缓慢通行,但左侧车道内至隧道口前没有车辆,遂从右侧车道变至左侧车道。驶入岩后隧道后,突然发现前方大约5~ 6 米 处停有前车。李建云虽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仍与前车追尾。碰撞致使后车前部与前车尾部铰合在一起,造成前车尾部的防撞设施及卸料管断裂、甲醇泄漏,后车前脸损坏。

(三)岩后隧道内车辆燃烧爆炸情况。

两车追尾碰撞后,前车押运员冯国强从右侧车门下车,由车前部绕到车身左侧尾部观察,发现甲醇泄漏。为关闭主卸料管根部球阀,冯国强要求汤天才向前移动车辆。该车向前移动 1.18 米 后停住,汤天才下车走到车身左侧罐体中部时,冯国强发现地面泄漏的甲醇起火燃烧。

甲醇形成流淌火迅速引燃了两辆事故车辆(后车罐体没有泄漏燃烧)和附近的4辆运煤车、货车及面包车,由于事发时受气象和地势影响,隧道内气流由北向南,且隧道南高北低,高差达 17.3 米 ,形成“烟囱效应”,甲醇和车辆燃烧产生的高温有毒烟气迅速向隧道内南出口蔓延。经专家计算,第一起火点着火后,8分钟后烟气即可充满整个隧道;起火后10分钟,距离第一起火点 184 米 的5辆运煤车起火燃烧,形成第二起火点;随后距离第二起火点 40 米 的其他车辆也开始燃烧。

发现着火后,后车驾驶员李建云、押运员牛冲从隧道北口跑出,前车驾驶员汤天才、押运员冯国强跑向隧道南口,并警示前方的皖BTZ110、皖BTZ016驾乘人员后方起火。当时隧道内共有87人,部分人员在发现烟、火后驾车或弃车逃生,48人成功逃出(其中1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17时5分许,距离南出口约 100 米 的1辆装载二甲醚的鲁RH0900/鲁RC877挂铰接列车罐体受热超压爆炸解体。

事故导致滞留隧道内的42辆车辆全部烧毁,隧道受损严重。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消防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3 月 1 日 14时50分,晋城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先后调派7个公安消防中队、9个专职消防队共400名官兵、44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山西省消防总队调集相邻的长治、临汾两市消防支队共29名官兵、5辆消防车到场增援。

15时15分,城区中队(系责任区中队,距离事发地约13.5千米)在高速交警引导下首先到达隧道北口。此时隧道北口有车辆猛烈燃烧,地面形成流淌火;位于下风方向的隧道南口有大量黑色浓烟涌出,浓烟已感到烫手。根据现场情况,由晋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决定全力扑救隧道北口火灾,继续对后车罐体实施冷却,在出口处组织停留人员疏散,并协调环保部门对现场环境及可燃有毒气体进行实时监测。18时许,隧道北口处火灾被彻底扑灭。

3 月 2 日 零时10分,现场指挥部决定组成攻坚组从人行横洞进入隧道,分别向隧道南、北两侧梯次进攻灭火。3时30分,后车罐体内甲醇导出转移;9时30分,人行横洞以北隧道内大火被基本扑灭; 3 月 3 日 18时,隧道内大火被全部扑灭。

(二)高速公路交管部门处置情况。

3 月 1 日 14时51分,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三支队八大队接警后派出民警分两组分别从该大队驻地和泽州收费站出发向晋济高速济源方向寻找事故地点。由大队驻地出发的2名民警于15时7分在距岩后隧道1公里处赶上了被堵在路上的晋城消防支队第一梯队,立即疏导车辆,打开中央防护栏引导消防车逆行抵近岩后隧道北口,并通知由泽州收费站出发的另一组民警折返赶赴岩后隧道南口。八大队各组民警陆续到达现场后,采取现场警戒、交通管制措施,配合消防、卫生部门开辟救援通道,并开展控制肇事车辆司乘人员、登记逃生人员等工作。

16时23分,三支队值班副支队长带领事故科1名民警赶赴现场;17时15分,三支队指挥中心将事故信息上报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三)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情况。

3 月 1 日 15时5分,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监控中心得到事故信息,立即通知路政大队派员上路查看,并利用监控系统对辖区内隧道路段进行巡查。

15时25分,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路政大队有关人员接报后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当地政府救援力量开展清障、管制、救援等工作。

15时26分,根据高速交警指令,信息监控中心向泽州收费站和临近的收费站下达了封闭指令。

(四)晋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置情况。

3 月 1 日 15时18分、15时41分,晋城市110指挥中心、市公安局分别收到事故报告;15时42分,晋城市政府值班室接到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事故报告;16时19分,晋城市政府值班室向山西省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6时35分、17时、17时3分,市政府应急办分别接到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监管局的事故信息报告。

16时45分,晋城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率领相关部门相继抵达岩后隧道入口,成立了以晋城市常务副市长为总指挥的晋城市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调派增援力量并部署有关单位进一步做好现场控制、人员搜救、伤者救治、疏散安置、环境保护、应急保障、善后维稳等有关工作。

此次事故抢险共组织救援力量1000余人,投入各类救援车辆300余台次,紧急调运灭火用水9300余吨,清运煤炭1200余吨,吊装拖运烧毁车辆42辆。

(五)伤亡人员核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山西省公安厅组织开展遇难人员数量和身份核定工作。先后在隧道内搜寻到12具遗骸,并对隧道内清理出的42辆车辆残骸、1000余吨煤炭及其他残留物进行反复筛查,提取检材。在国务院安委会工作组(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在事故调查组)及有关专家的督促指导下,公安机关通过DNA反复检验、人类学骨骼鉴定、收集家属寻亲信息、车辆信息、同车人证明、手机信息验证和大情报系统比对等综合技术手段反复核查,于 3 月 11 日 ,确认这起事故死亡和失踪人数已超过30人,为特别重大事故。截至 3 月 17 日 ,最终确认在这起事故中有40人遇难,并对遇难者身份全部予以确认。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在隧道内追尾豫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造成前车甲醇泄漏,后车发生电气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进而引燃泄漏的甲醇。

  1. 两车追尾的原因: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在进入隧道后,驾驶员未及时发现停在前方的豫HC2932/豫H085J挂铰接列车,距前车仅五 六米 时才采取制动措施;晋E23504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37.6吨),小于晋E2932挂罐式半挂车的整备质量与运输甲醇质量之和(38.34吨),存在超载行为,影响刹车制动。

经认定,在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追尾碰撞豫HC2932/豫H085J挂铰接列车的交通事故中,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驾驶员李建云负全部责任。

  1. 车辆起火燃烧的原因:追尾造成豫H085J挂半挂车的罐体下方主卸料管与罐体焊缝处撕裂,该罐体未按标准规定安装紧急切断阀,造成甲醇泄漏;晋E23504车发动机舱内高压油泵向后位移,启动机正极多股铜芯线绝缘层破损,导线与输油泵输油管管头空心螺栓发生电气短路,引燃该导线绝缘层及周围可燃物,进而引燃泄漏的甲醇。

(二)间接原因。

1.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不符合规定要求;企业没有按照设计充装介质、《第115批公告》批准及《机动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介质要求进行充装;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不落实,驾驶员和押运员习惯性违章操作,罐体底部卸料管根部球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另外,肇事车辆在行车记录仪于 2014 年 1 月 3 日 发生故障后,仍然继续从事运营活动,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有关规定。

  1. 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企业未能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仍然存在“以包代管”问题;没有按照设计充装介质、《第215批公告》批准及《机动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介质要求进行充装;驾驶员和押运员习惯性违章操作,罐体底部卸料管根部球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

3.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违规设置指挥岗加重了车辆拥堵。

(1)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违反设计要求在泽州收费站前设置指挥岗,加重了车辆拥堵。拥堵发生后,未主动协调配合收费站等单位对车辆进行疏导。

(2)晋城市公路煤炭有限公司作为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的上级主管单位,对管理站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不力,未纠正指挥岗长期违规设在泽州收费站前的问题。

4.湖北东特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湖北东特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晋E2932挂”半挂车的罐体未安装紧急切断阀,不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标准的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豫H085J挂”半挂车的罐体和“豫U8315挂”半挂车的罐体未安装紧急切断阀,不符合GB18564.1-2006标准的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车辆未经过检验机构检验销售出厂,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1.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力。

(1)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组织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行车记录仪终端长时间无法运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走形式等问题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不到位。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责任、挂牌责任不落实;重审批、轻监管,对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的监督检查不细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不深入;对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

(2)泽州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对道路运输管理所组织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道路运输管理所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晋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在2013年山西省组织开展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中,未认真组织落实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大检查,指导督促泽州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履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3)泽州县政府对泽州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不力,未能有效指导泽州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发现和纠正企业违规经营行为。泽州县委未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指导监督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

(4)晋城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泽州县政府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1. 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孟州市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到位。

(1)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未认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未能纠正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车辆挂靠经营的问题,对该公司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隐患排查及应急演练等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力。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业务指导不到位;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申请材料办理把关不严,督促检查不到位。

(2)孟州市交通运输局未认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未能纠正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车辆挂靠经营的问题,对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局属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对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危险货物业务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指导不到位;对孟州市交通运输局业务指导不力。

(3)孟州市政府对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不力,未能有效指导孟州市交通运输局纠正企业违规经营行为。

7.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管理和拥堵信息处置不到位。

(1)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晋济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单位,对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在泽州收费站前方违规设立指挥岗的请求采取默许态度,未予制止;企业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启动标准不明确,培训和演练不到位;信息监控中心发现道路拥堵后,未按应急响应要求及时通知高速交警、煤焦管理站,也未对拥堵情况进行跟踪和处理;泽州收费站未主动向煤焦管理站提出疏导措施建议。

(2)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作为山西省高速公路的行业监管部门和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履行高速公路安全运营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交通安全运营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所属信息监控中心在接到拥堵信息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领导并作好记录,也未作进一步跟踪处理,安全管理制度不规范、落实不到位。

8.山西省公安高速交警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

(1)山西省公安高速交警三支队八大队未能预判晋济高速公路解除封闭措施后车辆集中驶入高速公路情况,拥堵情况出现后,对事故路段交通巡查、疏导不力,未积极主动协调泽州收费站、煤焦管理站等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

(2)山西省公安高速交警三支队指导督促八大队开展路面交通巡查、疏导工作不到位,对八大队业务培训教育不到位。

  1. 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河南省正拓罐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出具检验报告。

(1)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槽车罐车质量安全检验站为晋E2932挂使用罐体出具了“允许使用”的委托检验报告。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晋E2932挂使用罐体未安装紧急切断阀,不符合GB18564.1-2006标准要求中5.8的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且改变了充装介质。

(2)河南省正拓罐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为豫H085J挂使用罐体出具了“允许使用”的年度检验报告。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豫H085J挂使用罐体未安装紧急切断阀,且豫H085J挂使用罐体壁厚为 4.5 毫米 ,不符合GB18564.1-2006标准要求。

10.事故暴露的其他问题。

此次事故中的危险化学品罐式半挂车实际运输介质均与设计充装介质、公告批准、合格证记载的运输介质不相符。按照GB18564.1-2006的要求,不同的介质因为化学特性差异,在计算压力、卸料口位置和结构、安全泄放装置的设置要求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按出厂标定介质充装,造成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 杜涛一,山西省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 2014 年 3 月 29 日 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4 月 11 日 批准逮捕。
  1. 张捷,山西省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科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 2014 年 3 月 29 日 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4 月 11 日 批准逮捕。
  1. 焦利军,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货运场管理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 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4 月 25 日 取保候审。
  1. 杜玉星,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货运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 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4 月 25 日 取保候审。
  1. 陈利钧,山西省高速交警三支队八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于 2014 年 3 月 29 日 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4 月 14 日 批准逮捕。
  1. 郝帅华,山西省高速交警三支队八大队民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于 2014 年 3 月 29 日 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1. 马春平,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于 2014 年 4 月 19 日 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5 月 5 日 批准逮捕。
  1. 王锦,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晋城路政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于 2014 年 4 月 19 日 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5 月 5 日 批准逮捕。
  1. 段珊珊,山西省晋城高速公路信息监控中心值班班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城区人民检察院于 2014 年 3 月 29 日 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4 月 14 日 批准逮捕。
  1. 岳闽,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罐检站副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于 2014 年 4 月 10 日 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4 月 25 日 批准逮捕。
  1. 刘涉,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罐检站技术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于 2014 年 4 月 10 日 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4 月 25 日 批准逮捕。

12.李建云,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肇事车辆驾驶员。被司法机关逮捕。

13.牛冲,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肇事车辆随车押运员。被司法机关逮捕。

14.宋晓艳,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机关逮捕。

  1. 赵海龙,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车队队长、安检组负责人。被司法机关逮捕。
  1. 刘瑞禄,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 立案侦查并采取指定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5 月 5 日 执行逮捕。
  1. 岳劲涛,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管理科科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于 2014 年 4 月 3 日 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4 月 14 日 批准逮捕。
  1. 肖维,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管理科科员。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于 2014 年 4 月 3 日 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4 月 14 日 批准逮捕。
  1. 王天祯,河南省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科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于 2014 年 4 月 9 日 立案侦查并于次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4 月 23 日 批准逮捕。
  1. 高春宝,河南省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副科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于 2014 年 4 月 11 日 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4 月 23 日 批准逮捕。
  1. 郭新明,河南省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 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1. 刘海新,河南省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原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于 2014 年 4 月 16 日 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4 月 30 日 取保候审。
  1. 邓秋霞,河南省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党支部原副书记。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于 2014 年 4 月 16 日 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4 月 30 日 取保候审。
  1. 田修洞,河南省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维修科原科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于 2014 年 4 月 16 日 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4 月 30 日 取保候审。
  1. 苏保钢,河南省正拓罐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滥用职权、行贿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于 2014 年 4 月 1 日 立案侦查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4 月 23 日 批准逮捕。

26.汤天才,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肇事车辆驾驶员。被司法机关逮捕。

  1. 冯国强,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肇事车辆随车押运员。被司法机关逮捕。
  1. 李荣星,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司法机关逮捕。

29.钱兆华,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被司法机关逮捕。

  1. 李小建,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兼安全科科长。被司法机关逮捕。

31.尚建国,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科科长。被司法机关逮捕。

  1. 宋黎明,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科GPS监控中心职工。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

33.汤保才,河南省孟州市肇事车辆实际车主。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

涉事车辆生产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查处。其他有关人员是否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并已采取措施的人员中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 刘润民,山西省晋城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董新品,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对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运营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高速公路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指导不力,对信息监控中心管理制度不规范、执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焦光善,山西省晋城市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2010年4月至 2014 年 2 月 24 日 任山西省晋城市副市长,分管交通运输工作。在分管交通运输工作期间,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不力;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在2013年下半年省市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中,对晋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存在的问题抓整改落实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崔守安,山西省晋城市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2010年7月至 2014 年 3 月 2 日 任晋城市泽州县县委书记。在任泽州县委书记期间,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不力;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对泽州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指导不到位;对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李正根,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不力;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检查不到位;对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李健,山西省晋城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员、泽州县政府党组成员,分管泽州县交通运输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不力;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求不严、督促检查不到位;在2013年下半年省市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中,未及时督促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整治提出实施方案。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贾承建,山西省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不力;在2013年下半年省市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中,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项整治只提出一般性要求,未组织提出专项整治方案;对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李海军,山西省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未正确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落实“两个主体责任”不到位;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不深入,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不到位,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对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车保林,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交通运输局党总支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对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督查指导不到位;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任进才,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交通运输局党总支副书记、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代管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对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开展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查指导不到位;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不力;对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史虎元,中共党员,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不力;对客货场站办公室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刘文年,河南省孟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王保宏,中共党员,河南省孟州市副市长,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督促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履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谢如臣,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相关人员未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杨战国,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运输管理科、道路运输管理局。对运输管理科、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不到位;对分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郑保山,中共党员,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没有认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 ”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对暴露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道路运输管理局相关科室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宋铭兴,河南省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法制安全科、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认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 ”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对暴露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分管的科室和公司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毛宇辉,中共党员,河南省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工作失职。没有认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 ”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对暴露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周存信,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分管信息监控中心,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对高速公路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指导不力,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对信息监控中心指导不到位,对管理制度不规范、执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张三宏,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对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运营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该公司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指导不到位;对信息监控中心工作不规范、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和对泽州收费站煤焦车辆拥堵疏导措施不得力的问题失察;对煤管站在收费站广场违规设立指挥岗的问题未及时纠正。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赵树森,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未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运营督促指导不力;对公司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指导不到位。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田冬,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对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启动标准不明确;应急培训、演练工作与实际结合不紧密,内容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张国兵,中共党员,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监控中心主任。工作失职。对信息监控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和培训不到位;对应急预案执行不力;信息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道路拥堵情况后未及时报告、未通知交警和煤管站等部门、未对拥堵情况进行跟踪和处理。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李光光,中共党员,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泽州收费站站长兼晋济高速超限检测点主任。工作失职。对泽州收费站管理不力;对收费站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疏导煤焦车辆拥堵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张鹏,中共党员,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收费管理科副科长、收费站副站长。作为泽州收费站事故当日值班领导,工作失职。在收费站煤焦车辆出现的拥堵问题后,未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收费放行力度,也未主动与高速交警、煤焦管理站沟通协调,解决车辆拥堵措施不得力。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宋陆武,中共党员,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支队长。对高速公路解除封闭后会出现车辆拥堵的问题,没有高度重视,对重要路段加强巡查保畅通工作指导不力;对八大队履行高速公路道路安全管理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陈雁林,中共党员,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三支队副支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没有认真分析预判解除封闭后可能出现车流量增大的情况,没有做出相应的安排部署;对道路畅通、保安全工作督促疏导不力。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程海兵,中共党员,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三支队秩序科副科长,主持秩序科工作。工作失职。没有认真分析预判解除封闭后可能出现车流量增大的问题,没有做出相应的安排部署;对道路畅通、保安全工作督促疏导不力。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南征,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晋城市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对下级单位和部门的监督、指导不力,致使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曹建忠,中共党员,晋城市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抓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不到位,应该发现而未能发现指挥岗违规设置问题,致使该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刘立强,晋城市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站务管理部主任。在对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日常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中,均没有对该指挥岗的不合理设置提出异议,致使该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 来红旗,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党支部书记、站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指挥岗违规设置并长期运行的问题未督促整改。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王沁和,中共党员,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副站长,分管指挥岗。工作失职。应当及时发现指挥岗设置的问题,并提出整改的措施,但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此外,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八大队秩序中队中队长侯昱,已于 3 月 21 日 坠桥自杀身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三)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责成山西省安全监管局、河南省安全监管局对相关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法定上限的罚款。
  1.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并采取措施的相关车辆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1. 建议责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始终坚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红线”。

山西、河南两省及其他各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的沉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尤其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地方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的作用,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各类突出问题,逐一研究和落实防范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特别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和隧道交通安全工作。

(二)要大力推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山西、河南两省及其他各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督促各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坚决杜绝“包而不管、挂而不管、以包代管、以挂代管”的情况发生;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员、押运员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和录用、淘汰机制,着力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安全培训不合格和安全记录不良的人员驾驶危险货物机动车辆;要督促各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采购合格运输车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始终保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输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GPS卫星定位装置,并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地传输。

(三)要切实加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力度。

山西、河南两省及其他各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包而不管”、“以包代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有挂靠问题且“挂而不管、以挂代管”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依法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依规取消其相应资质。同时,要严格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及时掌握驾驶员的违章、事故记录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等情况,对于记分周期内扣满12分的驾驶员,要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三年内不予重新核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研究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警示标志标识的设置,完善相关标准,提高防护等级,督促相关汽车生产厂商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上喷涂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标识。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尚未开展危险化学品罐体检验检测专项资质许可以前,由具备危险化学品压力罐车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质监部门要督促检验检测单位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严格的检验检测,依据检验检测结果逐台出具检验证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驾驶员管理,严格管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路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推动有关部门搞好直接监管,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开展暗查暗访,深查企业安全管理状况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对监管工作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问责;对于安全隐患严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曝光。

(四)要全面排查整治在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加装紧急切断装置。

山西、河南两省及其他各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督促各类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格执行GB18564.1-2006强制性标准要求,逐台核查常压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情况。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此类车辆安装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集中进行整改。对于 2006 年 11 月 1 日 以后出厂的常压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销售合同或技术确认书中已明确为运输危险货物且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由车辆生产企业免费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在销售合同或技术确认书中没有明确为运输危险货物但实际用于运输危险货物、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车辆,或车辆生产企业已倒闭,以及 2006 年 11 月 1 日 以前出厂仍在使用的、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常压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由车辆使用单位委托符合条件的车辆生产企业加装紧急切断装置。凡在2014年底前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常压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 ,检验检测单位不予出具相关检验合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取消车辆营运资格,收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

(五)要进一步加强公路隧道安全管理。

山西省及其他各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公路隧道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公路隧道本质安全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完善隧道硬件设施,增设和完善灯光照明、防撞护栏、紧急避险车道和限速、禁止超车交通警示标识和逃生指示标识等隧道安全基础设施,严控车辆进入隧道时的速度;要根据隧道实际情况加装监控视频、声光报警、应急广播、应急按钮等装置,确保紧急状态下隧道内人员能够第一时间获知危险信息,及时避险逃生;要全面排查、评估公路隧道沿线各类检查站、收费站、煤管站等选址对隧道内车辆快速通行的影响,对易造成隧道交通拥堵、导致事故发生的,要立即停用或取消。公安交管部门要完善隧道安全通行措施,提高管控水平,严格管控公路隧道路面通行秩序;要加大对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查严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公路隧道内违法变道、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将公路隧道拥堵作为重大险情来应对处置,快速、有效处置隧道车辆拥堵,妥善管理和处置已处在隧道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保证人员、车辆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六)要进一步加强公路隧道和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

山西、河南两省及其他各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路隧道应急管理工作。要针对本地区路网布局、产业特点和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抓紧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各类公路隧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要下大力气整合危险货物运输企业GPS监控平台、高速公路交通运行监控系统、公安交警交通安全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资源,统一和规范地方政府危险货物事故接处警平台,强化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建立责任明晰、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涉事人员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要及时、安全、有力、有序、有效进行应急处置,并抓紧核清伤亡人数,准确上报和发布事故信息;要针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尤其是隧道事故特点,依托相关企业和单位,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门装备和物资,加强技战术训练,定期进行应急演练;要把事故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教育培训作为全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通过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民事故防范意识和逃生避险、自救互救技能。

(七)要加强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和健全完善安全标准规范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等有关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后下部防护提出专门要求,提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强度和性能;针对不同种类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主卸料口的合理位置提出通用要求,明确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主卸料口及三道安全阀的位置和设置,优化车辆罐体阀门等装置的连接方式,明确罐体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提升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被动安全性。特别是要以此次隧道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导向,组织有关力量开展隧道安全保障技术研究,修改完善公路隧道相关设计建设标准规范,切实提高公路隧道安全设防等级和本质安全水平。

国务院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 ”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 联系我们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 010-64463685

FD08738 | 2014_株洲市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9·22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pdf

株洲市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9·22” 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4 年9 月22 日15 时15 分许,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 厂工人在仓库区收集晾晒的“谷壳炸药”时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4 人死亡、45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69.86 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 视。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王勇,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省 委书记徐守盛,省长杜家毫,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陈肇雄,副省长张 剑飞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千方百计 救助伤员,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处理,举一反三,逐厂加强对 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生产监管,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接到报告 后,省政府、株洲市和醴陵市政府等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迅速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的规定,2014 年9 月23 日,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安监 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株洲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 加的省政府株洲市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9•22”重大火药爆 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依法邀请省人民检察院 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技 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针 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 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 1.企业概况: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以下简称“南阳 烟花厂”)由“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和“醴陵市浦口三环 出口花炮厂”两厂于2014 年7 月1 日整合而成。原醴陵市浦口南阳出 口鞭炮烟花厂成立于2001 年11 月16 日,两厂整合后, 2014 年9 月 15 日在醴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注册企业名称 为“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登记注册号为430281000017326, 位于醴陵市浦口镇保丰村,系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夏雪祥,股东有夏 雪祥、彭昌凯、潘德文、潘德财、邓汝平、陈培根和付宗根等7 人,注 册资金87.5 万元,确定经营范围为烟花类小礼花类(B、C)级生产。 2014 年9 月15 日经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了《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湘)YH 安许证字﹝2014﹞011029,有 效期至2017 年9 月14 日,许可生产范围:组合烟花类(C)级。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直到事故发生时该企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该厂法定代表人夏雪祥、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付宗根分别取得了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专职安全员付华村、冯良慧 两人分别取得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另有12 人取 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中涉药工种10 人、保管和搬运工种各1 人。 该厂占地面积240 亩,共有工、库房等建筑物124 栋,建筑总面 积7291 ㎡。现有三个生产工区,分属夏雪祥、付宗根和朱兴卫(系原 醴陵市浦口三环出口花炮厂股东)所有,三个工区各自独立生产、独立 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2.企业整合情况。整合前,原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在 醴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 年2 月4 日止,许可生产小礼花类(B、C)级。原醴陵市浦口三环出口 花炮厂,醴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3 年12 月8 日止,许可范围为小礼花类(C)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为 付宗根。内有付宗根、朱兴卫两条独立的生产线。 原相邻两厂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别到期后,根据当地政府产业规 划及政策引导和企业生产需要,两厂法人于2013 年8 月口头协商整合 改造,2014 年7 月1 日正式签署框架协议,就地重建了新的南阳烟花厂。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过程情况。 ⑴设计情况。醴陵陶瓷工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南阳烟花厂进行 了平面设计,2013 年8 月出具了平面设计图纸。

⑵安全评价情况。湖南金能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能 公司”)于2014 年3 月26 日承接了南阳烟花厂的安全评价,派项目负 责人陈晓敏、评价师孙道武2 人进行现场勘查。2014 年7 月8 日该公司 出具了南阳烟花厂烟花生产条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作出了“组合烟花 类(C 级,单筒药量;其中小礼花单筒内径≤30mm,圆柱形喷花内 径≤52mm)产品的生产条件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评价结论。 ⑶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及办理情况。南阳烟花厂于2014 年7 月 15 日向醴陵市安监局提交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醴陵市安 监局 于7 月17 日签署了审核意见;株洲市安监局于8 月25 日签署了 现场审查意见,9 月5 日签署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的审查 意见;湖南省安监局于9 月15 日受理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 于当日审批核发了该企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湘) YH 安许证字﹝2014﹞011029,有效期至2017 年9 月14 日,许可生产组 合烟花类(C)级。 4.事故区域库房情况。事故发生在该厂夏雪祥工区的仓库区域, 设计图纸标有6 栋无药材料仓库和1 栋1.3 级成品仓库。 经调查,该生产区域实际有7 栋库房、1 栋烘房、1 栋收发室、1 个存药洞、1 个工棚、1 个车棚。库房均为单层平房,砖墙承重、木梁 结构、石棉瓦屋盖。 5.产品生产相关工艺及规定。该厂生产的烟花产品属于小礼花类, 呈圆球形,内装有效果件、开球炸药;采用“谷壳炸药”作为开球炸药, “谷壳炸药”由淀粉胶、谷壳和黑火药配制而成。按照国家标准规定,

“开球药”制造必须在危险品生产区相应特殊工房(1.1 级工房)进行, 单人单栋、且有防护屏障,安全距离达到规定要求;手工直接接触烟火 药的工序应使用铜、铝、木、竹等材质的工具,不应使用铁器、瓷器和 不导静电的塑料、化纤材料等工具盛装、掏挖、装筑(压)烟火药;烟 火药、黑火药、含药半成品及成品生产、制作、装卸、搬运过程中应轻 拿、轻放、轻操作,不应有拖拉、碰撞、抛摔、用力过猛等行为。“谷 壳炸药”等采用日光干燥时,应在专用晒场进行,严禁将药物直晒在地 面上。“晒场应由专人管理,同时进入场内不得超过2 人,非管理和操 作人员不应进入晒场”。 经调查,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 后,企业整合期间继续生产了小礼花,并制作“谷壳炸药”。在高温季 节停产后,于 2014 年9 月2 日开始非法组织生产, 9 月15 日获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超许可范围生产球体外径>30mm 的小礼花,同时在 仓库区违规进行“谷壳炸药”、小礼花等生产。 6.事发当天事故区域人员分布情况。事发当天共有68 人在该库区 上班,事故发生时有63 人在其内作业,其中:107#食堂1 人,109#库 房有9 人,110#中转间有1 人作业,111#库房有21 人在进行“小礼花” 手工敷球作业,112#库房有3 人在进行“小礼花”机械敷球、12 人在进 行“小礼花”手工敷球作业;113#库房有管理人员1 人、并有12 人在 进行“小礼花”钻孔安引作业;112#库房东侧晒坪有3 人在制“谷壳炸 药”。 (二)设计单位:醴陵市陶瓷工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醴陵市陶瓷工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下称“醴陵陶瓷设计公司”), 2008 年6 月4 日成立,住所为醴陵市左权路148 号中银大厦,法定代表 人王新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30281000000707,注册资本人民 币100 万元整。经营范围:建筑陶瓷工程、日用陶瓷工程咨询、设计、 总承包服务,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服务,陶瓷技术研发及技术 服务。组织机构代码67556952-9。醴陵陶瓷设计公司与南阳烟花厂经口 头约定进行设计。 经调查,该公司在承担南阳烟花厂总平面图设计时,违反《烟花 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2009)强制性条款第5.3.6 条中 关于“1.3 级仓库与库区值班室内部最小允许距离的”规定, 1.3 级 仓库与值班室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应为35 米,设计为25 米;设计图纸 不规范,未出具设计说明书,未签署设计日期等。 (三)安全评价单位:湖南金能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金能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 年1 月25 日成立,位于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龙199 号麓谷商务中心A 栋4 楼,法定代表人盛 兴旺,注册资本人民币500 万元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30104000004458(3-1)N,属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范围:第一类(包 括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烟花爆竹制造业等)、 第二类(包括尾矿库等)的安全评价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等级为甲级, 评价区域为全国,证书编号为APJ-(国)-515,2011 年1 月10 日首次 获证,有效期至2015 年12 月31 日止。该公司与南阳烟花厂于2014 年 3 月26 日签订安全评价委托,对其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经调查,该公司在对南阳烟花厂进行安全评价时,违反评价规范 规定,所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与企业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安全评价现场 复查验收不到位。2014 年6 月27 日公司评价人员在该厂检查时发现了 19 条主要问题向南阳烟花厂提出整改要求之后,没有对整改情况进行现 场复查确认。在库房布局及用途与设计不符、事故仓库区烘房未拆除、 黑火药存药洞未搬迁、108#成品仓库与113#值班室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 要求等情况下,出具了南阳烟花厂烟花生产条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并 做出了“南阳烟花厂组合烟花类(C 级,单筒药量;其中小礼花单 筒内径≤30mm,圆柱形喷花内径≤52mm)产品的生产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的安全评价结论。同时,在调查期间向调查组提供安装了20 个摄像头 (实际只有8 个)的不实资料。 (四)黑火药供货单位:醴陵市恒兴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 醴陵市恒兴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系 原醴陵市文旦坡烟花材料厂与另3 家企业年初重组的公司。位于醴陵市 南桥镇洪源村,主要负责人瞿幕云,已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 YH 安许可证字〔2014〕082956-1,许可范围为黑火药(粒状),有效期 至2017 年1 月13 日。 经调查,该公司是南阳烟花厂长期的黑火药供货单位,2013 年2 月5 日至2014 年9 月15 日期间,在南阳烟花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期间,恒兴公司违规向南阳烟花厂销售黑火药。 (五)产品采购单位:湖南汇通贸易有限公司

湖南汇通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汇通贸易公司”)于1998 年2 月 24 日成立,住所为长沙市韭菜园路28 号富利大厦,法定代表人唐正武, 注册资本人民币320 万元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430000000020908(S),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烟花类 (B、C、D)级、爆竹类(B、C)级(出口批发)等。组织机构代码18380976-8,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编号(长)YHPF〔2013〕0028,仓储设施 地址为浏阳市关口办事处杨溪湖村,有效期2013 年4 月12 日至2015 年4 月11 日。 经调查,该公司在2013 年2 月5 日至2014 年9 月14 日南阳烟花 厂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期间,违规采购了南阳烟花厂非法生产的烟花 爆竹。 (六)原材料的供货单位:醴陵市群乐化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醴陵市群乐化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群乐化工有限公司”) 于 2014 年1 月20 日注册成立,住所为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居委会福 主庙组,法定代表人易首平,注册资本人民币268 万元整,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号430281000040718(1-1)S,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 高氯酸钾、氯酸钾、硝酸钾、硫磺等。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 年1 月13 日向其核发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湘株安经(乙) 字〔2013〕H1-000001),许可经营范围为高氯酸钾、氯酸钾、硝酸钾、 铝粉、铝镁粉等,有效期至2017 年1 月12 日止。 经调查,该公司在2013 年2 月5 日至2013 年7 月南阳出口烟花 厂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期间,向其提供了高氯酸钾等易制爆原材料。

(七)气象情况 据醴陵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证明,事故发生当日15 时至16 时, 当地气温28℃,风向为西北风,风速为微风,湿度为44%。 (八)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情况 1、醴陵市浦口镇党委、政府:浦口镇政府按安全生产“属地监管” 原则,负责全镇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受醴陵市安监局的委托,负责 辖区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由浦口镇安监站负责辖区企业生产安全日常 监管,镇安监站副站长邓元生负责驻厂安全监管。2013 年以来,浦口镇 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贺勇锋、浦口镇安监站潘旭、邓元生多次到原南 阳烟花厂检查,发现该厂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仍组织生产、改变工房 用途等问题,多次下发停产整改等相关执法文书,并向醴陵市安监局报 告了该厂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问题。 经调查,该镇工作中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一是对企业长期超 员、超药量生产、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和2014 年9 月15 日后超许 可范围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置不力,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仍违法组 织生产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二是对全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 织不力,对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落实醴办发[2013]16 号《关于印发〈醴陵市2013 年下半年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的通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掌握全镇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烟花爆 竹企业违法生产的情况,未及时掌握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事 故隐患。

  1. 醴陵市安监局:负责全市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

设的安全生产执法大队负责浦口镇安全生产计划执法、日常监管和烟花 鞭炮原材料市场的安全监管工作。内设的烟花爆竹监察股负责相关安全 生产证照的审定和报批工作。 经调查,该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一是对企业长期超 人员、超药量生产、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2014 年9 月15 日以后超许可 范围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置不力。二是现场检查和下达执法文书不规 范,监管中两次现场检查发现违规生产问题,未下发执法文书。2014 年3 月5 日,在浦口镇政府会议室,一次性对浦口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 许可证到期企业下发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21 份。三是配合对南阳烟花 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把关不严。2014 年7 月16 日-17 日, 株洲市安监局实地审查该企业时发现其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问 题,要求其督促指导、整改后再上报。但该局相关人员未到现场审查确 认,在企业整改不到位的情况下,相关人员分别签署符合条件、同意上 报的相关意见。四是履行烟花鞭炮原材料市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 时发现黑火药等烟花鞭炮原材料出售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企业。五是 文件分发工作失职,醴陵市安委会重要文件未及时送达相关单位。 3.醴陵市质监局:组织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承担产品质 量抽查工作。在2013 年3 月8 日、2014 年3 月19 日两次到南阳烟花厂 进行抽样检查时,均没有按照规定检查和发现南阳烟花厂安全生产许可 证已于2013 年2 月到期的问题。

  1. 醴陵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或者其他

批准文件、营业执照、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 可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经调查, 2013 年3 月,白兔潭镇工商所发现了浦口南阳鞭炮烟 花厂《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2013 年4 月11 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 正通知书》(醴白工商令改字[2013]83 号), 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 动”。醴陵市工商局在2013 年度例行普查时发现南阳鞭炮烟花厂没有 按时进行年检, 2013 年8 月5 日在《株洲日报》登发《责令限期年检 公告》,9 月6 日再次登发《催检公告》,明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 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将依法依规处理。但醴陵市工商局和白兔潭镇工 商所对南阳鞭炮烟花厂没有申报和接受年检的行为未按照相关规定进 行处理。 5.醴陵市人民政府:督促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浦口 镇政府履行职责不到位。 6.株洲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准入管理的相关工 作。负责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过程中相关申请文件、资料 的初步审查和实地审查。 经调查,该局存在对南阳烟花厂许可审查把关不严的问题。一是 对企业申报文件初审把关不严,在申报资料不全的情况下签署上报意见; 二是对南阳烟花厂实地审查把关时,未到事发厂的仓库区域进行核查, 未及时发现事发厂区5 栋无药库房全部被改为有药危险作业、2 栋房子

应拆未拆的情况;三是督促指导醴陵市安监局开展实地审查和企业整改 工作不到位。 7.省安监局:负责全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 经调查,该局审核南阳烟花厂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把关不严,在企 业整合、当地工商部门未提供变更股东登记资料的情况下向其核发了安 全生产许可证。同时,督促指导市、县安监部门对烟花爆竹企业申请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不到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9 月22 日上午6 时许,夏庚成、杨河委、夏厚德三人到该仓库区 上班,夏厚德先从新厂区仓库用工具车运来3 袋(每袋25kg)黑火药放 在112#车间东端晒坪(水泥坪)内,然后3 人用玉米粉、烧碱和水搅拌 成一盆淀粉胶,再将7 袋谷壳与淀粉胶、黑火药在晒坪中用“竹齿靶” 等工具搅和均匀,摊开晾晒在水泥坪中,厚约1.5 厘米,面积约90 平 米。药物摊开晒好后,夏庚成、杨河委、夏厚德各自到封装车间“打包”, 将包装好的成品送成品库。15 时许3 人到烘房将烘干的“小礼花”球装 上微型工具车,由夏厚德驾车送往新厂区。 该厂根据需要和天气情况,每月制作 “谷壳开球炸药”5 次左 右。事故前一天(9 月21 日)制作了同等数量“谷壳开球炸药”,只有 4 袋送去了新厂区,剩下的存放在晒坪东与围墙共墙的工棚内。 22 日15 时10 分许,夏庚成、杨河委、李艳平(敷球车间主任, 有时帮忙收药),发现天气变暗,有下雨迹象,3 人商量好打破常规,

先收坪里的谷壳炸药,再收晒在谷壳炸药旁边的半成品球(常规是先收 半成品后再在当日下午17 时左右,待到药物晒干并散好热后进行)。 接着3 人便各自操起平时所用的“竹扫把”、“板耙”“ 竹齿耙”等 工具采取“扫、推”等方式将晒在坪里的药物拢堆。夏庚成、杨河委用 竹扫把(用12#钢丝将竹枝捆扎成的扫把)收拢,李艳平用“竹齿耙” 往中间推成堆。此时,晒坪周边的两栋敷球车间(111#、112#)、一栋钻 孔安引车间(113#)、一栋封装车间(109#)作业员工正在作业中,每 栋车间内均存放有一定数量的小礼花半成品;并且111#南面约20 米处 有一栋半成品车间(110#)内存放有大量的小礼花半成品;在晒坪东北 侧坪边一栋收发室内放有成堆的约70kg 黑火药;在110#半成品库西南 侧山脚存药洞内存放约400kg 黑火药;在108#成品库内存放有大量的小 礼花成品。收药作业进行到约5 分钟时(时间为下午15 时15 分许), 李艳平突然喊“拐了!”(意思是“不好了”),夏庚成、杨河委分别 抬头发现晒场中间部位谷壳炸药冒烟,3 人迅即从晒坪往不同方向撤逃。 晒坪中摊开的谷壳炸药冒烟起火燃烧后引起成堆谷壳炸药爆燃,热辐射 引起摊晒在敷球车间旁边的小礼花半成品燃爆,继而引发存放在收发室 的烟火药和其它部位集中存放的药物、半成品、成品爆炸或燃烧。导致 14 人死亡,45 人受伤,事故区域建筑物全部被毁,厂区周边(最远690m 范围内)建筑物不同程度受损。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醴陵市浦口镇、醴陵市、株洲市委市政府接到事故 报告后,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浦口镇立即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和

保丰村干部群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始抢险救援。随后醴陵市消 防、安监、卫生、公安等部门组织救援队伍、车辆和人员,迅速赶到事 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市安监局人员和专家立即对现场进行勘查和研 判,制定施救方案;醴陵市4 家医院、出动45 台次救护车、400 余名医 务人员参加救护,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并得到妥善安置;消防 部门出动3 辆水罐消防车、22 名消防官兵参加救援;公安部门调集200 余名警力,全力维护现场和交通秩序;邻近白兔潭镇党委、政府积极组 织镇村干部参与救援。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 视。省政府副省长张剑飞受省委书记徐守盛、省长杜家毫委派,率领省 安监局、省卫生厅等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救援 工作。省长杜家毫、国家安监总局相关领导先后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处 置工作。通过当地政府组织的积极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危害程度, 防止了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事故共造成14 人死亡,45 人受伤。受 伤人员均及时送往医院进行了救治并全部康复。醴陵市政府高度重视善 后处理工作,成立了专门领导班子,分别与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赔 付到位,遇难者得到了妥善安葬。当地社会秩序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夏庚成、杨河委、李艳平等3 名工人违规在粗糙的水泥地面上制 造、晾晒“谷壳炸药”,违规使用带有铁丝扎捆的竹扫帚和钉有铁钉的 “竹齿耙”收集“谷壳炸药”时摩擦起火燃爆,其热辐射引燃晾晒在周

边的“小礼花”和储存在与水泥坪相连的收发室中的药物爆炸,继而点 燃其它工房的产品、药物并传爆,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 是没有认真执行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的监管指令,在仓库区违法“三超 一改”,擅自改变库房用途,超人员、超药量、超许可范围组织生产, 制造裸露药物、加工小礼花产品。二是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混乱。多股东 独立组织生产,没有统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夏雪祥、付宗根、朱 兴卫三人各自负责自己的工区,独立生产、独立经营、单独核算,企业 安全管理处于混乱的局面。三是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安 全意识和技能不足,不具备从事高危行业的技能。 2.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职不到位。安监部门督促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日常监管措施不力,对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到期仍长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处理不到位,发现“三超一改” 行为打击处置不力。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安全 生产许可证过程中把关不严,实地审查工作不到位。质监、工商等相关 部门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 3.地方政府督促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浦口镇镇政 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仍长期违 法违规组织生产和“三超一改”行为打击处置不力。醴陵市党委、政府 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督促指导不到位。

  1. 湖南金能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全评价报告中作出的安全

评价结论与企业现场实际不符。在库房布局及用途与设计工房明显不符、 事故仓库区烘房未拆除、黑火药存药洞未搬迁等安全条件未达标的情况 下,出具了南阳烟花厂烟花生产条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作出生产条件 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评价结论。 5.醴陵市陶瓷工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不规范。不按照规范要 求,违规设计1.3 级仓库与库区值班室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6.恒兴公司、群乐化工有限公司和汇通贸易公司等单位在南阳烟 花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违法向其提供生产的黑火药、高氯酸 钾等易制爆原材料,以及违法采购其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为其非 法生产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直接责任和责任人 (一)不予追究的人员 1.李艳平,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库房区域的管理人员, 违章使用带铁工具作业,引起谷壳炸药起火燃烧,导致发生重大火药爆 炸事故。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相关责 任。 (二)已立案侦查和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夏雪祥,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法定代表人,事故厂

区的实际投资人和管理人员。涉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罪,醴陵市公 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2.付宗根,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涉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罪,醴陵市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3.陈东晖,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工人,仓库区安全员 (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具体负责事故厂区 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厂内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未 制止、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涉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杨河委,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工人,在事故厂区起 火点晒坪与李艳平、夏庚成三人共同收药作业,违规使用带铁工具作业, 引起谷壳炸药起火燃烧,引起厂区爆炸,直接导致发生重大火药爆炸事 故。涉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5.夏庚成,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工人,在事故厂区起 火点晒坪与李艳平、杨河委三人共同收药作业,违规使用带铁工具作业, 引起谷壳炸药起火燃烧,引起厂区爆炸,直接导致发生重大火药爆炸事 故。涉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1. 朱香云,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库房区域管理人员,

对事故厂区管辖区域违法违规生产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涉嫌重大安全生 产事故责任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陈晓敏,金能公司评价二部副经理、安全评价师,南阳烟花厂 安全评价项目负责人。在对南阳烟花厂进行安全评价时,没有对南阳烟 花厂107#-113#号工房进行现场检查评价,没有检查发生事故的仓库区 是否按设计文件施工建设,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对企业整改落 实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确认,编制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涉嫌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察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人员 1.邓元生,中共党员,醴陵市浦口镇安监站副站长、镇政府驻南 阳烟花厂安全监管员。涉嫌玩忽职守罪,醴陵市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侦 查。 2.潘旭,醴陵市浦口镇安监站站长。涉嫌玩忽职守罪,醴陵市检 察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 3.贺勇锋,中共党员,醴陵市浦口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分 管安全生产工作。涉嫌玩忽职守罪,醴陵市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 4.屈卫国,中共党员,醴陵市安监局执法大队大队长。涉嫌玩忽 职守罪,醴陵市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 5.王国峙,中共党员,醴陵市安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涉嫌 玩忽职守罪,醴陵市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文建纯,中共党员,醴陵市浦口镇党委副书记、镇人民政府镇 长。作为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掌握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 的重大安全隐患;对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事故发生后已免除所任职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 分。 2.谢世军,中共党员,醴陵市浦口镇党委书记,对全镇安全生产 工作负总责,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及时了解安全生产工作 情况,对分管领导和安监站履行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督促不力;对履行“属 地监管”职责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除所任职务。 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贺军,中共党员,醴陵市安监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负责浦口 镇烟花爆竹企业的计划执法及日常监管工作。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监管不力;在2014 年9 月17 日对 南阳烟花厂的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中,对发现的该厂“三超一改”违法违 规生产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履行企业安全监管职责不 到位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4.李波,中共党员,醴陵市安监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负责烟花 爆竹原材料市场的安全监管工作。在2014 年9 月16 日对南阳烟花厂进 行现场检查中,对发现的该厂“三超一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没有采 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违规销售烟花鞭炮原材料的行为监管不到位。

对履行企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 告、行政撤职处分。 5.陈运贤,中共党员,醴陵市安监局花炮监察股干部。作为南阳 烟花厂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的受理人,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签署符 合安全生产条件、拟同意上报发证的意见。对违规发证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6.张海生,中共党员,醴陵市安监局花炮监察股股长。2013 年5 月,在任办公室主任期间,未按要求及时送达《醴陵市安委会关于认真 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烟花爆竹企业停产整改工作的通知》(醴安发 〔2013〕13 号)至部分相关职能部门。在南阳烟花厂安全生产许可证申 办中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签署拟同意上报的意见;在 未参加实地审查、不知晓南阳烟花厂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条件是否符合要 求的情况下,在《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条件初审表》上签字同意;对违规 发证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汤中亮,中共党员,醴陵市安监局总工程师。作为分管烟花爆 竹监察股的领导,督促指导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不到位, 在南阳烟花厂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中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整改不到位的 企业签署拟同意申报发证的意见。对违规发证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考虑 其在事故危险尚未解除时,进入爆炸现场抢救伤员,具有从轻处分情节。 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8.潘应生,中共党员,醴陵市安监局局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

证到期企业的安全监管不到位,督促指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内设机构履行 职责不到位。对浦口镇政府和镇安监站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履行企 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 记大过处分。 9.易培冬,中共党员,醴陵市质量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股副 股长。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责不到位。2014 年3 月19 日在进行产品抽 样时未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发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仍 在违法组织生产的问题。对质量监督不到位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行 政警告处分。 10.刘毅,中共党员,醴陵市质量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股股长。 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责不到位,2014 年3 月19 日在进行产品抽样时未 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发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仍违法组 织生产的问题。对质量监督不到位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 分。 11.刘新华,中共党员,醴陵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 作。作为醴陵市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对全市烟花爆竹企业违法 违规生产行为的打击整治领导不力,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履行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 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除所任职务。建议给予其行政记 过处分。 12.丁奇志,中共党员,中共醴陵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4 年 5 月起联系安全生产工作。没有主动全面掌握安全生产领域的情况,督

查指导相关部门和乡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履行全市安 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3.蔡周良,中共党员,醴陵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督促 指导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全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姜劲,中共党员,株洲市安监局烟花鞭炮科科长。在企业申请 文件资料不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签字同意上报。对发证初 审工作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15.王海宁,中共党员,株洲市安监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管 烟花鞭炮科工作。督查指导烟花鞭炮科开展审查工作不力,在《安全生 产许可现场条件初审表》上签字同意上报。对初审工作不到位负主要领 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张存信,中共党员,省安监局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处监察专员(正 处级)。是南阳烟花厂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对企业 申请文件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在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不全的情况下发证。 对发证审查工作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7.黄晓勇,中共党员,省安监局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处副处长。在 南阳烟花厂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过程中,对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审查把 关不严,未发现企业申报资料不全的问题。对发证审核工作不到位负有 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 周晓理,中共党员,中共醴陵市委书记。督促指导醴陵市相关

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履行全市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 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省安监局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提请醴陵市政府依法对该企业予以关闭。 2.湖南金能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 花厂的安全评价报告中所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与企业现场实际不符,且 在事故调查期间,向调查组提交不实资料。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 由省安监局依法对湖南金能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罚款的行政处 罚,并报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 质。 3.醴陵市陶瓷工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范设计,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省安监局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成 其停止烟花爆竹行业的设计。 4. 醴陵市恒兴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在南阳烟花厂非法从事烟花 爆竹生产期间,违法向南阳烟花厂销售黑火药,建议由省安监局依法对 其立案查处。 5. 醴陵市群乐化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2013 年2 月5 日至2013 年7 月期间,违法向南阳烟花厂销售高氯酸钾等易制爆原材料,建议由 省安监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湖南汇通贸易有限公司在南阳烟花厂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 期间,违规向其采购烟花爆竹,建议由省安监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7.孙道武,湖南金能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评价师,南阳烟 花厂安全评价项目现场考查、核实人员。在对南阳烟花厂进行安全评价 时,没有到企业现场进行考查、核实,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 不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省安监局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 处罚,报请主管部门注销其安全评价师资格。 8.董宇清,湖南金能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负责人,南阳烟 花厂安全评价项目评价报告技术审核人。未正确履行技术负责人职责, 对南阳烟花厂安全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核时,没有及时发现评价人员的 违规违章行为,报告签名日期与实际日期不符、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 况不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省安监局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 政处罚,报请主管部门取消其相关安全评价资格。 9.黄桂明,中共党员,湖南金能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烟花爆竹安全评价工作,南阳烟花厂安全评价项目评价报告审核人。 对分管的烟花爆竹安全评价工作领导不力,在评价报告核审时未及时发 现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 省安监局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报请主管部门取消其相关安全 评价资质。 10.刘希寄,中共党员,湖南金能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南阳烟花厂安全评价项目评价报告审定人。在评价报告审定时,未及时 发现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

由省安监局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报请主管部门取消其相关评 价资质。 11.盛兴旺,中共党员,湖南金能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安全评价工作领导不力,出具的安全评价 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省安监局依法对其 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12.林光明,醴陵陶瓷工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醴陵陶瓷工业建 筑设计院)副院长,主要负责陶瓷、花炮等工业项目设计。超资质承担 南阳烟花厂平面设计,出具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设计图。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建议由省安监局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成其 停止烟花爆竹行业的设计。 13.王新宁,醴陵陶瓷工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醴陵陶瓷工业建筑设计院院长),对南阳烟花厂的平面设计图纸审 核把关不严,在调查期间出具不实设计图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 议由省安监局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成其停止对烟花爆 竹行业的设计。 (六)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浦口镇人民政府、醴陵市安监局、醴陵市工商局分别向醴 陵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浦口镇党委向中共醴陵市委作出深刻检查。 2.责成醴陵市人民政府向株洲市和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 制定开展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行动。

五、整改措施和工作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特提出如下工作建 议: (一)醴陵市委市政府要加强对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 领导 1.要切实落实安全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理念。党 委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 抓共管”要求,切实落实好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依法监管责任 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始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牢记发展绝 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能逾越的“红线”。 2.要加大科技兴安力度,彻底改进传统工艺。做好烟花爆竹行业顶 层设计,强化产业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行业转型升级产业政策和发展 规划,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收购、兼并、合并等产权交易方 式重组企业,建立统一法人财产制度,法人治理结构。严格要求企业执 行材料供销、内部管理、生产、销售、财务核算的“五统一”管理,确 保管理到位。对安全条件不达标的,要坚决依法整顿关闭。同时要加大 科技兴安力度,加大投入,引进科技人才,研究专门的机械设备,实行 自动化生产,淘汰落后的工艺和产能,彻底改变烟花爆竹不安全的手工 作坊式生产。 3.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发现 隐患要督促彻底整改到位,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及时纠正,对停产 整顿的,要加强过程监管,切实做好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工作。对安全生

产许可证到期尚未通过延期许可审查换证的企业、“四防”(防爆、防 火、防雷、防静电)设施等不达标和“三库”(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 品总库)不足的企业、因产品滞销、库存产品已经接近或达到成品总库 核定储量的企业、未使用自动装药机进行爆竹生产和带药插引的企业、 排查出安全隐患问题未消除的企业、没有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 统、张贴产品流向标识等6 类企业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非法生产经营 以及证照过期仍然顶风违法组织生产、拒不整改、擅自复产以及逾期整 改不合格的企业,要及时依法关闭。 4.要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对高危行业 或产业集中度较高的地区,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值守和及 时快速报告事故情况、加强应急队伍及装备建设、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素 质的培训教育,增强应急救援技能,快速处理突发情况,提高政府的公 信力。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 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各 项制度,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培训教 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作业技能。 2.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标准规范。企业要按设计规范要求使用厂 房。严禁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尤其不能在无药区和非危险品生产 区从事1.1 级危险性作业,更不能在作业人员众多的包装、敷球等工房 从事1.1 级危险性作业。坚决杜绝将药物直晒在地面、使用铁质工具直

接操作药物、使用化纤材质容器包装药物、2 人以上在同一1.1 级岗位 作业等违规操作的行为。要规范危险品储存,严禁在过道、车间之间空 地等场所暂存药物和半成品,严禁超设计容量储存。要严格按安全生产 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和品种组织生产,严禁超许可范围生产。 3.要切实治理生产过程违规违章行为。企业要对“四超二改”(超 范围、超人员、超药量、超生产能力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改变工艺流 程)和“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违规违章行 为重点整治;严禁边整改边生产、分线承包、多股东独立组织生产和非 法下单。调整生产工艺和技术、改变工房用途、必须按规定和程序进行 报批和安全评价。要对1.1 级工房和现场作业人员多的1.3 级工房进行 视频监控。要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值(带)班 制度,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职工违规违章行为。 4.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日常性工作,抓实抓好。对发现的隐患要切实做到 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隐患报告制度, 鼓励从业人员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 改,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隐患未消除的不得开工生产。 5.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批发销售的管理。从 事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 者个人销售产品。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向非法生产、 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采购和销售产品。

(三)烟花爆竹行业设计、安全评价等机构要依法执行国家标准, 确保工作质量 1.要依法执业。烟花爆竹行业设计、安全评价机构必须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不得超 资质承揽项目。 2.要认真开展设计和安全评价活动,客观、真实地反映所设计、 评价项目的安全状况。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和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 科学合理规划,确保安全要求。评价机构应对被评价企业的工艺布局和 每个工序、每个工(库)房的安全条件逐一进行现场评价。对被评价企 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列出清单交企业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安 全评价机构要对企业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整改到位、符合国家标准后方 可出具安全条件达标的评价报告。 3.要加强设计和安全评价素质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对未取得 相应资质的人员,严禁从事设计和安全评价活动。对已经取得相应资质 的人员,要加强职业技能和操守教育,向服务对象提供高质量的产品。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 行业监管 1.要规范许可程序,严肃行政许可。安监、工商、质监、公安等 对烟花爆竹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等高 危行业的行政许可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过程中县乡 政府、市级和省级政府和有关许可部门的审查、审核流程和职责。同时 要加强对设计、评价等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设计报告图纸和评价报告的审

查,防止用不正当方式获取行政许可资质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弄虚作 假的,要依法从严追究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2.要加强行业安全监管。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加强计划执法与日 常监管的结合,坚决纠正企业违法生产经营和监管不力、工作不实、执 法不严等问题。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不能以罚代管,必须责令企业立即纠 正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发现的隐患要彻底整改到位。 3.要切实做好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工作。对安全隐患严重的企业, 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单位要严格执法,不得迁就。 4.严厉打击企业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或到期尚未通过延期许可审查换证的企业,对证照过期违法组织生产、 拒不整改、擅自复产以及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部门要及时通报,及时采取措施,并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得力 措施依法处理,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省政府株洲市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 鞭炮烟花厂“9•22”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4 年12 月25 日

FD08739 | 2014_桃洪镇3·31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桃洪镇“3•31”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_安全生产_县应急管理局

中国政府网 | 湖南省政府网 | 邵阳市政府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浏览

网站首页

走进隆回

领导机构

政务动态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网站首页

走进隆回

领导机构

政务动态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桃洪镇“3•31”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文件名称:

桃洪镇“3•31”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4-00001 发文编号: 隆政发〔2014〕1号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4-11-01

公开形式: 主动

生效日期 :

2014-05-15

有效期: 长期公开

2014年3月31日19时35分,桃洪镇桃洪中路87号杨带连家中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5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重伤1人,轻伤3人,轻微伤1人,并造成房屋和财物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安、消防、安监、卫生、住建、质监、应急办、城管等有关部门赶到现场进行抢险,全力救治伤员,排除险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014年4月1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住建局、县质监局、县经信局、桃洪镇人民政府为成员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专家分析、检验检测,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二)隆回县城区电子防控系统建设施工情况

新建治安电子防控图像采集点45个,改造第一、二、三期公益部分治安电子防控图像采集点88个,全部采用光缆方式接入,由电信全额垫资,县政府租赁,每年租赁费211.2万元。2014年元月施工队在没有取得破占道批准手续时就开始在县城道路开挖立杆施工。

(三)燃气泄漏点基本情况

燃气泄漏点位于桃洪镇桃洪中路91号门面麦香村点心店前面电信电杆处。经开挖测量,燃气管道埋土深0.65米,与电杆紧靠,距人行道外侧0.7米,距人行道内侧(房屋)4.4米,距桃洪中路城市排水管道2米。人行道上燃气管道警示标志距电信主杆3.3米,燃气管道标识中心线偏离燃气主管道0.15米。燃气泄漏点距杨带连家(桃洪中路87号)16米左右。施工角铁主要用于防雷接地,角铁长1.5米,刺穿透地下燃气管道底部0.5米深。

(四)爆炸点基本情况

爆炸点位于桃洪中路87号杨带连家地下室(一楼)卫生间。地下室南为空门面,中为厨房,北为一房间和卫生间,厨房内有固定煤球灶及液化气灶台,液化气灶台有一液化气钢瓶。卫生间装有两个洗澡龙头,一个是由煤球灶供水的龙头,一个是由液化石油气供水的龙头,热水器装在卫生间里面。卫生间西墙有一夹层,夹层里墙有缝隙,夹层里墙与人行道老石坎间距30-50公分。卫生间外面存放1个液化气钢瓶,地下室中间有楼梯与二、三、四、五楼相连,二楼门面为名典鞋店临桃洪中路。杨带连大儿子夏亮一家住三楼,小儿子夏燕一家住四楼,五楼为仓库。

(五)液化气钢瓶检测情况

在现场提取的两个液化气钢瓶(编号为05和343E)经湖南省特种设施检验检测研究院邵阳分院检测,未发现液化石油气泄漏现象。

(六)安全监管情况

  1.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城市道路占用及挖掘、渣土、户外广告场地及城市等公共场地的管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环保中队负责城市破道、环保、渣土、损坏市政设施的执法工作,规划环保中队由范群负责,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越分管。在日常巡查中没有发现电信施工人员开挖占道行为。
  1. 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县公用事业管理局设占破道燃气管理股,由李健平任股长,副局长谢长庚分管该项业务。2014年2月中旬该局在巡查时发现湖南盛源通信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建材大市场转盘处占道非法施工,谢长庚带人赶到现场制止,并将其施工作业的切割机和发动机等工具暂扣。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负责人出面协调后,在施工队承诺办理好手续之后才开工的情况下将工具退还施工队。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3月31日18时许,湖南盛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隆回施工队队长龙学军率领施工人员田达堂、胡顺纪、卿上友、马昌先来到桃洪中路91号麦香村点心店门外的通讯电杆处施工, 18时20分左右,在装好铁架后,胡顺纪和龙学军开始装防雷角铁,龙学军手扶接地角铁紧靠电杆摆好位置,胡顺纪用大锤往下敲打角铁,18时25分左右,龙学军感到有股气体顺着角铁冒上来,发觉把天然气管道打烂了,立即停止施工,紧接着给电信隆回分公司钟慰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2345县长热线打电话报警。18时38分左右,县110处警来到现场, 18时50分左右友联燃气公司抢险人员来到现场,立即关闭了进气和回气阀门。消防、住建、电信、市政等部门接到报告后也相继赶到现场, 并在现场拉起了警戒线,疏散群众,告知群众不要生火、不要吸烟。19时20分许在确认燃气阀门已关闭到位。友谊燃气公司员工用仪器检测,泄漏点燃气浓度趋于安全时,公安、消防等部门大部分人员陆续撤离,只留少数工作人员在现场警戒。19时30分左右,居住在离泄漏点16米左右桃洪中路87号的杨带连大儿媳妇范富美带着刚理完发的两个小孩来到一楼卫生间洗澡,先让两小孩脱去衣服,19时35分范富美将卫生间外液化气钢瓶阀门打开,然后进卫生间拧开热水器开关,立即发出"轰"的一声巨响,发生燃气燃烧爆炸,产生的巨大火球,将范富美和两个小孩及二楼鞋店老板的儿子马炜浩烧伤,同时将路过名典鞋业门口的行人罗三枚烧伤,一楼(地下室)卷闸门冲开20余米远。二楼鞋店及三、四、五楼的窗户及玻璃全被震碎散落在马路上及人行道路上,一至二楼楼梯及二楼墙面被震坏开裂,停放在街道上的两辆小车及三辆电动车与摩托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发后,110警车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县政府立即组织公安、安监、住建、质监、卫生、消防、城管、桃洪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赶往现场抢险和疏散群众,全力救治伤员,发现事发点周边仍然积聚了大量燃气,马上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湖南盛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违规施工。施工队长龙学军、施工员胡顺纪在看到了燃气管道警示标识,明知施工电杆处埋有燃气管道的情况下,仍然冒险强行施工安装接地角铁,角铁将地下燃气管道刺穿,造成燃气大量泄漏。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桃洪镇"3•31"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五、防范措施建议

桃洪镇"3•31"爆炸事故 联合调查组

2014年4月15日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国家部委网站

省市政府网站

省直单位网站

市州县区网站

单位办公电话

主办单位:中共隆回县委、隆回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隆回县数据局

归档时间:

已归档

FD08740 | 2014_武冈市晏田乡蕉林村12·18非法生产爆竹较大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武冈市晏田乡蕉林村“12·18”非法生产爆竹较 大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4 年12 月18 日10 时50 分,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安乐乡东庄 村村民熊国生夫妇在武冈市晏田乡蕉林村4组村民周维国家中非法组织 生产爆竹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火药爆炸事故,导致4 人死亡、1 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38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市各级领导同志分 别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千方百计救治伤员,尽快查 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处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 等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生产监管,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办于 2014 年12 月25 日对本次事故下发了跟踪督办通知书,湖南省安委办于 2014 年12 月30 日对本次事故挂牌督办。武冈市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 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 号)的规定,2014 年12 月19 日,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武冈市晏 田乡蕉林村“12·18” 非法生产爆竹较大火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 简称“事故调查组”),邵阳市安监局、邵阳市监察局、邵阳市公安局、 邵阳市总工会、武冈市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 组依法邀请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 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 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 时,针对事故的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 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非法生产情况 熊国生、潘雪梅夫妇2014 年10 月份在武冈市安乐乡从事爆竹非 法生产,因政府打击,于2014 年12 月份流窜至该市晏田乡蕉林村四组 周维国家中组织生产。雇佣熊细梅、许世连、刘香姣三人,每天熊国生 用三轮摩托车接送作业人员上下班,八点开始作业,下午五点钟收工。 熊国生等五人均未在该房屋住宿。 熊国生安排熊细梅和许世连在房屋东侧一楼插引,刘香姣负责封 口和成品打包装车,熊国生本人在房屋西侧一楼和药装药,潘雪梅负责 搬运空饼和装填好的药饼,许世连负责插引和帮助熊国生称料及和药装 药。 (二)作业场所情况 2014 年11 月中旬,熊国生先后三次到武冈市晏田乡焦林村四组找 到周维国及其家属协商租用其老住宅事宜,12 月初周维国同意将其老住 宅出租给熊国生用于生产爆竹(租金每月100 元),但未签订租房协议, 熊国生于12 月8 日开始组织生产。

周维国的老住宅坐北朝南,东边是一条机耕道,西边紧邻其弟周 维光二层砖瓦房;南边是空坪与竹林,穿过竹林是三间砖瓦房,低于周 维国屋3.8m;北边为土坎,该老住宅2012 年后一直空置,东西两边为 卧室,楼顶铺设木地板,中间堂屋楼层为水泥板,堂屋神龛后是通向二 楼的楼梯间。熊国生租用后,考虑到电路不安全,将照明电路拆除,遇 到阴雨天则使用矿灯用于照明。 熊国生租用该住宅后,整修了东边的机耕道,接通至水泥村道, 该村道与219 省道相通。熊国生利用东边卧室用于插引、存放原材料和 成品,西边卧室装药,中间堂屋存放空筒,二楼用于生产作业人员就餐, 人员做饭采用煤球火。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监管情况 1.晏田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晏田乡政府) 晏田乡政府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生产爆竹工作的责任主 体,对本辖区内非法生产爆竹行为进行打击,并取缔关闭到位,党政负 责人胡建飞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乡长夏群芳具体负责抓落实,安 监站负责人刘师辉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项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经调查:该乡政府在打击 非法生产爆竹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其主体责任,对所属片区、村落开展 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流于形式,“打非治违”工作机制不完善。未按 《湖南省“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湘政办明电〔2014〕 105 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不到位的责任。

2.武冈市公安部门 武冈市公安局及下属乡镇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爆竹运输、燃放的 管理,组织对没收的爆竹进行销毁和处置,对非法违法生产、运输、储 存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进行打击。经调查,武冈市公安部门对安全 生产重视程度不够,打非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没有严格落实《湖南 省“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湘政办明电〔2014〕105 号)等文件和法律法规要求,对非法生产的打击力度不够,对非法生产 制造火药源头未认真组织调查,致使安全隐患在乡村长期存在。安乐乡 派出所对熊国生2014 年10 月非法组织生产爆竹一案立案调查工作不严 格,对熊国生违法犯罪行为未依法处理到位,导致熊国生、潘雪梅夫妇 继续在晏田乡蕉林村组织爆竹非法生产,最后酿成事故发生,对事故发 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 3.武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武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武冈市安监局)负责烟花 爆竹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经营活动。经调查, 武冈市安监局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工作力度不够,专项整治工作 不力,督促、指导全市打非治违工作措施不力,特别是对各乡镇落实烟 花爆竹“打非”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 任。 4.武冈市人民政府烟花爆竹“打非”办(以下简称“打非”办) 根据武冈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成立了烟花爆竹“打非”领导 小组,毛善文任组长。下设“打非”办,并于2014 年10 月正式挂牌成

立,由政府办、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派人参加,下设有办公室主任、 指导员等职,具体负责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综合整 治及专项行动的组织和开展。经调查,“打非”办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 “打非”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全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管 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打非”办的成立政府没有文 件批复,只有会议记录,职责不明,任务不清,“打非”办工作人员均 为兼职,致使全市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的行为在部分乡镇(村)长期存在,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二、 事故经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 年12 月18 日,熊国生、潘雪梅夫妇雇佣熊细梅、许世连、 刘香姣三人租用闲置民房生产爆竹,上午10 时50 分,潘雪梅在搬运药 饼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武冈市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安排专人切实作好善后 处理和维稳工作,武冈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公安、 安监、消防等部门和晏田乡政府有关人员及120 急救队伍赶赴现场,10 时53 分,武冈市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立即出动三台消防车辆,于11 时 13 分到达晏田乡蕉林村四组事故现场。分管安全的常务副市长接到事故 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并调动挖掘设备配合消防部门搜 救伤员。

事发后省安监局、邵阳市安监局分别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 置和善后工作。通过搜救,在事故现场发现熊国生、潘雪梅、熊细梅、 许世连等4 人已经死亡,刘香姣受伤。伤者刘香姣被紧急送往武冈市人 民医院救治,身体状况稳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于18 日15 时13 分结 束。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发后,武冈市政府成立了善后处理小组,经与遇难人员 家属协商,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熊国生、潘雪梅非法组织爆竹生产,潘雪梅在搬运爆竹半成品经 过堂屋时操作不当,引起燃烧爆炸。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相关人员为非法生产提供便利条件。周维国出租房屋给熊国生 是用于非法生产爆竹;程兴友、杨姣屿违法向熊国生提供原材料氯酸盐 (低钾)和空筒,支持其非法生产。 2.蕉林村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蕉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 称蕉林村委)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没有严 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非法生产线索摸排,未对非法生产 农村家庭式作坊进行地毯式的全面排查,排查工作不细致,不到位。 3.晏田乡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在辖区内未严格组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检查不深入不彻底,未落实安全生产

包片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不合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乡长长 期请假,安监站长未正式任命,安监站未充实2 名以上的监管人员,乡 安监站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监管履责不到位,对所属片区, 村落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力。 4.武冈市公安部门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没有认真履行“打 非”工作职责。没有严格落实《湖南省“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湘政办明电〔2014〕105)号等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非法生产的源头打击不彻底,致使部分乡镇(村)非法生产安全隐患 长期存在,导致事故发生。 5.武冈市安监局“打非”职责履行不力。未认真组织、协调、督 促全市“打非”治违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彻底,对各 乡镇落实烟花爆竹“打非”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不严格不细致。 6.武冈市人民政府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打非”主体责任。对全 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市“打 非办”成立后的工作部署督促检查缺位;“打非办”各成员单位职责不 明,任务不清,打击非法生产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生产爆竹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四、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熊国生,此次非法生产爆竹组织者、作业人员,其已在事故 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 潘雪梅,此次非法生产爆竹组织、作业人员,其已在事故中 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3. 许世连,此次非法生产爆竹作业人员,其已在事故中死亡, 不再追究责任。 4.熊细梅,此次非法生产爆竹作业人员,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 再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 1.杨姣屿,女,60 岁,武冈市迎春亭街道办事处水西门社区居民, 违法向熊国生提供原材料氯酸盐(低钾)和空筒,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 品罪,已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程兴友,男,41 岁,武冈市邓元泰镇山岚村村民,违法向熊国 生提供原材料氯酸盐(低钾)和空筒,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已被 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3.周维国,男,49 岁,武冈市晏田乡蕉林村4 组村民,违法向熊 国生生产爆竹提供场所,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已被武冈市公安局 刑事拘留。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周建军,中共党员,蕉林村村主任,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对辖区内非法生产未进行认真细致排 查,对本村存在非法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失察,造成较大事故的发生,对

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 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周平凡,中共党员,蕉林村村支书,是该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对辖区内非法生产未认真细致组 织排查,对本村存在非法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 条之规定,建议给 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刘师辉,晏田乡政府安监站兼职负责人,作为本乡安全生产和 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安 全生产监管执法不严,排查工作不细致,对蕉林村4 组非法生产存在重 大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 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 处分。 4.夏群芳,中共党员,晏田乡政府副乡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驻蕉林村干部,负责本乡安全生产和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作,安全 生产监管执法不严,组织开展非法生产排查不细致,对蕉林村4 组非法 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 后已经被免除所任职务,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 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5.胡建飞,中共党员,晏田乡党委副书记,因书记乡长缺位,主 持党委政府全面工作,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 “打非治违”工作负全面责任,未严格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职责,研究部署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经被免除所任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第133 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杨彬,中共党员,晏田乡派出所所长,作为本乡烟花爆竹公共 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 活动打击不力,“打非”工作开展不细致不全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监管责任,事故发生后已经被免除所任职务,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 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 分。 7.陈泽辉,中共党员,安乐乡派出所所长,对熊国生在安乐乡从 事烟花爆竹非法生产打击处理不到位,致使其在晏田乡继续进行非法生 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 8.周新忠,中共党员,武冈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兼武冈市烟 花爆竹“打非办”副主任,负责本市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在打非工 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非法生产的打击力度不够,未督促建立制造烟 火药源头管控有效机制,致使一些乡村非法生产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 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 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9.邓星成,中共党员,武冈市公安局副局长兼武冈市烟花爆竹“打 非办”主任,分管治安、消防等工作,对分管行业内“打非治违”工作 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非法生产的打击缺乏力度,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之 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0.杜文亮,中共党员,武冈市安监局执法大队负责人,负责安 全生产“打非”工作,开展打击非法生产工作不深入不彻底,对事故发 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 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1.唐岳,中共党员,武冈市安监局纪检组长兼武冈市烟花爆竹 “打非办”指导员,分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未能认真履行“打非 办”工作职责,部署督促指导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不到位,对全市部 分乡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 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2.郭世灿,中共党员,武冈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兼武冈市 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对烟花爆竹打非治违 工作指导、协调、督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 其行政警告处分 13.毛善文,中共党员,武冈市政府副调研员兼武冈市烟花爆竹 “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指导、协调、 督查不力,对“打非办”没有严格建立健全打非工作机制失察,对事故 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 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4.阳志奇,中共党员,武冈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 对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指导、协调、督查不力,依据《安全生产领域 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 处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吴劲松,中共党员,武冈市委副书记、市长,对烟花爆竹安全 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有关部门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 责任。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2.责成晏田乡政府向武冈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并对晏田乡 2014 年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3.责成武冈市公安局、武冈市安监局向武冈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 检查并通报批评,责成武冈市人民政府对两局2014 年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行“黄牌警告”。 4.责成武冈市人民政府向邵阳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建议武冈市委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努力形成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 积极牵头组织各种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全面落实安全生 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对乡镇党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的缺位情况要引起高度重视,及时配备到位,真正落实安全生产的领 导责任,做到安全工作有人管,敢去管,彻底解决武冈市的爆竹非法生 产问题。 (二)建议武冈市各级各部门、各乡镇、各村要从非法生产爆竹 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克服“打非法违”工作畏难情绪,深刻认识“打 非”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针对武冈市的实际情况建立新机制,采取 新措施和新方法。已组建的武冈市烟花爆竹“打非”办要严格落实打非 举报奖励制度,公布受理举报单位和举报电话,定期分析非法生产形势, 制定打非工作计划,确定打非重点,建立重点打非对象台帐,把打非重 点放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上,对重点对象各乡镇(街道 办)、各村要跟踪看牢,切实落实乡镇(街道办)包村、村包组、组包 户的地毯式打非清剿措施。 (三)建议武冈市各级各部门、各乡镇要严格落实《湖南省安全 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四大三基”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湘 安〔2014〕1 号)和《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打 非”清剿行动的通知》(湘安明电〔2014〕6 号)的要求,结合自身实 际情况,制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重点,安排好工作步骤和措施,强化 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并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 全生产经营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稳 定。对非法组织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要依法从严从 重予以惩处,追究法律责任。 邵阳市人民政府武冈市晏田乡蕉林村“12.18”

非法生产爆竹较大火药爆炸事故调查组

FD08741 | 2014_气割引发粉尘区着火事故_4·2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2014年4月22日上午9时05分,某车间检修班根据工作安排,进行净化工段下料管、滚筒筛漏料点的焊接及切割工作。

工作负责人办理了050401检修派工单、设备验收单和DHP050401动火票。运行人员清理了现场,并对易落粉尘点进行了喷水,同时准备了水桶和水源等灭火用具。下午16:00点左右检修运行工范某用气割对净化一层东北侧进立仓大提升机落料管磨漏点进行切割时,火花溅落到下落中的积尘上,引起局部着火,少量火花及火星溅到范某的脸上和脚部,使范某脸部及脚部轻微烧伤。经医生诊断,属轻度烧伤,但未伤及肌肉,恢复后不会留有疤痕。

二、事故原因

三、防范措施:

1、在动火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前,必须提前办理好派工单和动火工作票。

FD08742 | 2014_气割引发粉尘区着火事故案例_4·2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气割引发粉尘区着火事故案例

事故经过:

2014年 4月22日上午9时05分,某车间检修班根据工作安排,进行净化工段下料管、滚筒筛漏料点的焊接及切割工作。

工作负责人办理了050401检修派工单、设备验收单和DHP050401动火票。运行人员清理了现场,并对易落粉尘点进行了喷水,同时准备了水桶和水源等灭火用具。下午16:00点左右检修运行工范某用气割对净化一层东北侧进立仓大提升机落料管磨漏点进行切割时,火花溅落到下落中的积尘上,引起局部着火,少量火花及火星溅到范某的脸上和脚部,使范某脸部及脚部轻微烧伤。经医生诊断,属轻度烧伤,但未伤及肌肉,恢复后不会留有疤痕。

原因分析:

防范措施:

1、在动火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前,必须提前办理好派工单和动火工作票。

怀来艾家沟矿业有限公司“2·28”重大火…

乙炔气管漏气发生火灾事件

宁河现代产业园区金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12·5”一般高处…

宁河现代产业园区天津天伟食品有限公司“11·26”一般物体打击…

宁河潘庄农场天隆源养殖合作社“6·1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

宁河丰台天津市润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10·5”一般物体打击事…

宁河经济开发区大航(天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1·29”一…

19594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743 | 2014_汝郴高速赤石特大桥10·29较大施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1 汝郴高速赤石特大桥 “10·29”较大施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4 年10 月29 日下午15 时50 分许,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 有限公司工人在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汝郴高速公路赤石特大 桥19A 标6 号桥墩左幅塔顶上焊割作业时失火,导致大桥9 根斜拉索断 裂,断索侧桥面下沉,大桥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058.57 余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于2015 年4 月20 日批 准成立省政府汝郴高速赤石特大桥“10·29”较大施工火灾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监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省安监局、省监察 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消 防总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和郴州市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邀请省人 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了交通、消防、桥梁等方面的专家参与调查 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研究试验、专家 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 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 一、基本情况 (一)桥梁基本情况 赤石特大桥是汝郴高速公路的关键控制性工程。2007 年12 月,国家 发改委批复同意建设汝郴高速公路;2008 年5 月,交通运输部批复汝郴 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汝郴高速公路于2008 年12 月18 日开工建设, 2012 年12 月23 日建成通车91 公里。期间,因地质原因,赤石特大桥连 续刚构桥的初步设计方案无法实施。2009 年11 月,交通运输部批复赤石 特大桥设计变更方案。变更后的桥梁全长2272.76m,主桥全长1470m, 桥跨布置为165m+3×380m+165m,采用中塔塔梁固结,边塔支承结构受 力体系,索塔独创性采用双面双曲线空心薄壁型设计,为目前同类型桥梁 中排名世界第一的四塔混凝土斜拉桥,预算投资13.69 亿元,工期56 个 月,计划2014 年11 月底合龙。大桥于2010 年3 月28 日开工,至事故发 生时,引桥已全部完工,四个主塔全面封顶,5 号墩完成边跨合拢段施工, 6 号、7 号、8 号墩最后一个悬浇段23 号块浇注完成,原计划11 月5 日 进行中跨合龙。大桥涂装设计方案,已报经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审批。 (二)6 号桥墩及主梁基本情况 汝郴高速公路赤石特大桥6 号桥墩的建设单位为湖南省汝郴高速公 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湖南省交通规划勘测设计院,施工单位 为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 司,斜拉索安装工程分包单位为威胜利工程有限公司,主塔涂装工程分包 单位为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6 号墩索塔高度274.13m, 主梁0#块长26m,1#~19#块每块长8m,21#~23#块每块长6m,斜拉索 23 对,于2010 年3 月28 日开始组织施工,事故前已初步完成主梁悬浇

3 施工和斜拉索安装。 (三)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施工单位: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大桥局”)及

中铁大桥局汝郴高速公路第19A 合同段项目部(以下简称“大桥局项目 部”)。公司成立于2004 年11 月1 日,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注册资本金16.42082 亿元,法人代表人刘自明。经营范围:桥梁 工程勘测、设计、科研、施工、监理、检测评估、故障诊断、维修加固等。 2007 年2 月7 日获国家建设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为公路工程 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 质,2009 年12 月21 日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安全生产许 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16 年11 月28 日。 经公开招标,中铁大桥局于2010 年2 月25 日获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 开发总公司中标通知书。2010 年3 月26 日,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 公司与中铁大桥局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明确汝郴高速公路第19A 合同 段由中铁大桥局承建。2010 年3 月,中铁大桥局以大桥局五公司为主组 建中铁大桥局汝郴高速公路第19A 合同段项目部,项目部经理江雄。

  1. 分包单位: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

公司”)。公司成立于1993 年4 月24 日,注册地为:徐州,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号为:320300000065267 ,法人代表人:康壮苏,注册资本金:2000 万元。营业范围:技术贸易服务,防腐技术服务及工程设计施工,防腐剂, 机电配件、金属材料销售。2009 年1 月12 日,获江苏省建设工程管理局 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B1134032031199 ),具有防腐 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2014 年8 月14 日,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

4 设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编号: (苏)JZ 安许证字〕 〔2005〕030226-1), 证件有效期:2013 年12 月10 日至2016 年12 月09 日。 2014 年10 月25 日,获中铁大桥局汝郴高速公路第19A 合同段项目 部以邀请采购的形式中标,专业分包承揽汝郴高速公路赤石特大桥主塔涂 装工程。 3.分包单位:威胜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胜利公司”)。公司成 立于1997 年8 月28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法 人代表人GUAN HAO。2002 年7 月25 日,公司获安徽省建设厅颁发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B2164034011101-4/4),具有预应力 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2013 年03 月23 日,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皖JZ 安许证字〔2013〕015029-2-1), 证件有效期至2016 年03 月22 日。 2013 年8 月5 日,经中铁大桥局内部公开招标程序中标,专业分包 承揽汝郴高速公路赤石特大桥主塔斜拉索安装工程。

  1. 监理单位: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

司”)。该公司成立于1995 年12 月,隶属于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在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43000000075175,注册资本金400 万元,法人代表人宁夏元。1995 年12 月,公司获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 工程甲级(证书编号:交监公甲第179-2006 号)、2005 年9 月取得交通运 输部颁发的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编号:交监公机第001-2005 号)、2006 年3 月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特殊独立大桥专项(证书编号: 交监公桥第003-2006 号)。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 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5 经公开招标,该公司于2008 年7 月21 日获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 总公司中标通知书。2008 年10 月10 日,汝郴公司与监理单位签订了监 理合同协议书,汝郴高速公路19A 合同段属于该公司监理范围。

  1. 建设单位: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及汝郴高速公路建设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郴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 于2008 年5 月13 日经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批准成立(湘交人事〔2008〕276 号),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号:430000000050006,注册资金9.9597 亿元,法定代表人吴国光。经营范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 沿线开发等。 汝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汝郴高速公路总监办公室) 隶属于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具体负责汝郴高速公路的开发和 建设。 6.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 称“湖南省交通质安局”)。主要负责全省负责高速公路和重点水运工程项 目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负责交通建设各类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参与对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质量争端;依法查处违反交通建设质量安 全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对汝郴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行监 督管理。 (四)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佘高亚,男,大正公司合同工,涂装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湖 南省常德市桃源县热市镇;2014 年8 月25 日被聘用,具有高处安装、维 护、拆除作业操作证书,证号:T43072519700129327X,发证机关为江苏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效期至2017 年1 月20 日。网购金属焊接(切

6 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涉嫌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 2.徐效金,男,大正公司合同工,电工,负责涂装施工现场管理,2014 年8 月27 日被聘用,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张楼乡。具有建 筑电工操作资格证,证号:苏C012011000221,有效期至2017 年4 月8 日。 3.张美光,男,大正公司合同工,涂装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贵州 省剑河县柳川镇;2014 年10 月4 日被聘用,具有高处安装、维护、拆除 作业操作证书,证号:T522629198310110017,发证机关为河南省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有效期至2020 年11 月21 日;未取得金属焊接(切割) 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4.张君,男,大正公司合同工,涂装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 常德市桃源县太平桥乡;2014 年9 月2 日被聘用,具有高处安装、维护、 拆除作业操作证书,证号:T432426197610295715,发证机关为河南省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效期至2020 年11 月21 日;未取得金属焊接(切 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五)斜拉索被拉断的原因分析 根据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试验分析:斜拉索每根钢 索的燃烧时间不会超过35 分钟,火焰最高温度为718℃,0 应力状态下钢 绞线经受的最高温度为672℃,斜拉索的过火温度范围360℃-550 ℃,钢 丝拉断后的截面收缩率在0.34-0.66 之间。 施工过程中,当高温熔渣引燃外包裹的彩条布,继而引燃斜拉索钢绞 线黑色HDPE 护套后,由于斜拉索钢丝存在初始应力,斜拉索初始应力 推断斜拉索在外层HDPE 护套和白色HDPE 护筒燃烧,引起钢绞线升温,

7 钢绞线内钢丝在高温作用下被逐根拉断,并引起应力重分布,剩余钢绞线 的应力水平不断提高,导致拉断临界温度不断降低,直到低于400℃,产 生斜切脆性断口,斜拉索全部拉断。 (六)事故直接财产损失核定情况 1.评估机构报告情况:2015 年10 月23 日,湖南宏源中柱工程项目管 理有限公司提交了《汝郴高速公路赤石特大桥“10· 29”施工火灾事故直接 经济损失核算咨询报告》[湘宏咨(审)字〔2015〕第003 号] ,该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火灾损失统计方法》 (GA 185-2014)进行核算,并参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 计标准》(GB6721-86),认定此次事故的直接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 9490763.88 元,其中包含:火灾直接财产损失9195872.33 元、火灾现场 处置费用294891.55 元,不含《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86)中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中的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事 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的事务性费用情况:一是聘请专家和评估机构评 估费共计29.5 万元。二是湖南省安监局对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 限公司、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汝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4 家事故责任单位分别处以罚 款20 万元的行政处罚,事故罚款80 余万元。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合计1058.57 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1. 工程前期的相关情况:2013 年10 月18 日,中铁大桥局汝郴高速

公路第19A 合同段项目部组织施工完成了赤石特大桥6 号墩塔顶浇筑施

8 工及验收工作。2014 年10 月27 日,安徽威胜利工程有限公司基本完成 了6 号墩斜拉索安装施工,因未完成斜拉索张拉,部分斜拉索HDPE 护 筒没有安装进入塔内,对暴露的钢索采用了易燃的聚乙烯彩条布包裹。 2014 年9 月30 日和10 月15 日,中铁大桥局项目部的涂装打磨专业分包 施工方案和开工申请分别获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批准。2014 年 10 月25 日,中铁大桥局汝郴高速公路第19A 合同段项目部与江苏大正公 司签订了6 号墩涂装打磨专业分包合同,由江苏大正公司负责对6 号墩涂 装打磨施工。 2.事故发生经过:2014 年10 月29 日下午13:30 左右,大正公司现场 管理人员徐效金在对施工安全技术要求交底不到位的情况下,带领佘高 亚、张美光、张君3 名工人到6 号墩进行涂装施工、吊篮吊臂焊装作业。 14:30 分左右,佘高亚、张君到达6 号墩左幅塔顶,徐效金联系塔吊将电 焊机等设备吊到6 号墩塔顶,张美光协助吊设备。15:00 左右,张美光也 到达6 号墩左幅塔顶,三人开始焊装吊篮吊臂工字钢;首先在南侧中间安 装吊臂工字钢,由于塔顶水泥平台有竖立的预埋钢筋(Φ40mm 和Φ16mm 高500mm 左右),导致吊臂工字钢无法焊接就位,于是佘高亚采取在5 号墩施工时的钢筋熔断作业方法,操作电焊钳将3 根Φ16mm 的挡位钢筋 熔断,焊接了第一根吊臂工字钢(宽160mm、长1600mm);接着,又在 塔顶西南角操作电焊钳熔断Φ16mm 的钢筋,准备焊接第二根吊臂工字钢 (宽160mm、长2300mm);此时(16:00 许),张美光发现塔顶有烟冒出, 张美光、张君两人往西边斜拉索方向往下察看,发现22#索靠塔外边部位 有明火;两人随即用随身携带的饮用水倒下去灭火,但没有效果;佘高亚 等三人在塔顶没找到灭火设施,马上用吊绳将张美光下放到22#索边的位

9 置,张美光发现21#索也起火了,张美光想用手套去扑灭22#索上的火苗, 由于钢绞线护套HDPE 及套内的保护油脂燃烧,已成胶态状,无法灭掉, 张美光返回到塔顶;佘高亚马上用对讲机请求下方救援并下到塔里面,看 到22#、21#索的钢锚梁和塔壁之间的位置起火,锚头位置没有起火,火 苗在往下滴,附近没有找到灭火器,佘高亚就用衣服去扑火,也无法灭掉。 由于电梯不能到达塔顶,下方救援人员就用塔吊运送灭火器;约16:10 左 右,22#索燃烧部位断裂,缆索坠落时打倒桥下方安全通道支架压倒6 号 桥墩配电箱,配电箱损坏造成施工现场停电,致使送灭火器的塔吊吊篮停 在半空,灭火器送不到位;16:40 左右经抢修电力恢复,塔吊把6 个灭火 器送上塔顶,张美光用灭火器在塔内灭火,火势没有得到控制;至17:10 左右,6 号桥墩左幅塔上共有9 根斜拉索因火灾受损相继被拉断。约17:30, 抢险人员指挥塔吊将两桶水(大约600 斤左右)吊上塔顶,张君在塔壁外 面用安全帽浇水灭火,佘高亚在塔顶向塔内浇水灭火,火势难以控制,情 急之下,佘高亚使劲将一桶水全部倒下,明火才最终被扑灭。18:00 左右, 经宜章县消防大队消防队员确认火全部熄灭。 事故共造成6 号桥墩左幅塔9 根斜拉索被拉断,断索侧桥面下沉约 2192mm、未断索一侧桥面下沉约916mm,部分桥面出现裂纹,事故中无 人员伤亡。 3.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汝郴公司接到中铁大桥局项目部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 案,蔡向阳经理带领有关人员火速赶往现场,并分别向省高管局应急办、 省交通运输厅、郴州市应急办、郴州市消防支队、郴州市安监局及宜章县 安监局报告了大桥施工起火情况。中铁大桥局项目部、大正公司现场抢险

10 人员在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吊送抢险人员及灭火器材和消防水、抢修停电 线路,封闭塔下进风口和施工路段,控制事故区域。 宜章县委书记欧阳峰接到市应急办电话后,即刻指示宜章县消防大队 和赤石乡人民政府前往救援,此时消防大队已在去现场的途中,赤石乡主 要领导也已到达现场。17:30 明火基本扑灭。17:39 宜章县消防大队车辆人 员到达现场,消防队员随即上塔确认火是否全部熄灭;18:00,经确认火 全部被扑灭。 接到事故报告后,副省长张剑飞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妥善 处置。随后,省政府副秘书长赵清云,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刘明欣,副厅长、 省高管局局长吴国光,副厅长赵平,郴州市市长瞿海、副市长张爱国,省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省高管局,宜章县委书记欧阳峰,郴州市和宜章县 安监局相关人员及多位桥梁专家等相继到达现场。赵清云副秘书部署成立 事故抢险指挥部,赵平任指挥长,并主持召开了抢险指挥部会议,明确有 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召集省内胡建华、邵旭东、颜东煌、欧阳钢、张贵明、 盛希、刘山健等7 位专家组成抢险专家组。本着不伤亡一人、确保塔梁安 全的原则,各位领导和桥梁专家紧急会商,对应急处置和抢修工作进行研 究部署,连夜采取加挂临时拉索、卸除桥面荷载等措施,尽快恢复受损斜 拉索,并对大桥实施24 小时不间断监测,确保了主梁和索塔结构稳定。 11 月3 日,省交通运输厅成立由湖南大学牵头,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参加的检测评估鉴定组,11 月4 日到达现场,对大桥塔、索、梁、钢结 构进行检测、评估和鉴定。11 月10 日,在长沙召开了“赤石特大桥火灾 后结构性能检测评估技术方案”专家研讨会。目前,通过实施照专家组、 技术组的处置方案,桥梁总体稳定、安全受控。待大桥修复方案完善后,

11 将启动对大桥进行修复。同时省交通运输厅开展了行业的事故调查,对事 故发生原因、事故损失情况进行了初步分析。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 (一)直接原因 大正公司负责施工现场管理的徐效金在没有到大桥局项目部施工报 备的情况下,安排佘高亚、张美光、张君3 人到6 号墩塔顶进行吊臂焊装 作业。佘高亚(无金属焊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违章使用电焊进行钢筋熔 断作业,高温熔渣掉落到塔顶下方斜拉索外包的聚乙烯彩条布上,引燃彩 条布,继而引燃斜拉索钢绞线黑色HDPE 护套,燃烧的护套熔融滴落引 燃下方斜拉索。燃烧的斜拉索在预应力和高温的作用下断裂,造成9 根斜 拉索断裂,断索侧桥面下沉,大桥受损。 (二)间接原因

  1. 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违规组织施工。一是驻现场项目经理不在驻地,现场安全管理处于失控状 态。二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管理人员徐效金对施工安全技术 要求交底不到位的情况下,带领佘高亚、张美光、张君3 名工人到6 号墩 进行涂装施工、吊篮吊臂焊装作业。违规指挥组织无金属焊接特种作业操 作证的人员进行电焊熔断钢筋作业。三是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混乱。公司 现场安全员陈吉军于2011 年为佘高亚网购特种作业资格证。四是消防安 全管理不到位。公司没有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在没有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的情况下,违规组织动火作业。 五是应急救援预案管理不到位。没有组织员工进行高空应急救援演练,出 现失火情况,没有第一时间上报。

12 2.中铁大桥局项目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对分包单位管理 缺位,没有履行总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监督、管理的 职责,施工项目“以包代管”,没有对大正公司和威胜利公司交叉作业进行 协调,对大正公司的现场施工没有进行有效监督。二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不到位,对分包单位违规违章施工行为失察。现场安全员未到施工点进行 安全巡查,未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风险评估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三是 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及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 没有检查效果资质证件,对佘高亚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在施工现场从事 电焊作业的行为失察。没有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涂装工程施工人员 安全技术培训交底。四是隐患排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处理6#墩塔顶预埋 两次钢筋的安全隐患;没有发现斜拉索外包裹存在易燃的消防安全隐患。 五是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消防器材配置不足,消防 器材放置位置标识不明,不便于及时取用。事发前没有组织开展过高空消 防演练,此次施工火灾事故发生后的救援情况反映出平时消防安全管理和 应急救援演练的不足。

  1.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一

是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对大正公司违规动火和违规电焊熔断 钢筋等行为监管不力。二是安全隐患排查监管不力。没有排查出大桥斜拉 索外包裹材料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监管不力。三是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 管不力。对大正公司现场施工人员无证违规作业监管不力。四是监理人员 专业能力缺乏,工序不清、措施不清,旁站难以起到监管的作用监理处安 全管理不到位。现场监理员潘奇未取得监理员证书就上岗,事故当天监理 员潘奇并未对6#塔涂装作业吊篮吊点安装进行检查,未到作业点进行安

13 全巡查。

  1.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及湖南省汝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

有限公司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施工方分包工程安 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一是对中铁大桥局、大正公司和监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 力。二是督促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工作中没有及时督促施 工单位、监理公司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消除大桥斜拉索外包裹消防安 全隐患。三是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不力。对大正公司现场施工 人员无证上岗、违规动火焊接和违规电焊熔断钢筋等行为失察。 5.湖南省交通质安局安全监管不到位。一是对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 发总公司、中铁大桥局、大正公司和监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 力。二是对大正公司现场施工人员无证上岗违规作业行为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佘高亚,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赤石特大桥6 号墩现 场施工作业班班长,作业员,无金属焊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使用电焊 机进行钢筋熔断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徐效金,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赤石特大桥6 号墩施 工现场管理员,负责涂装施工现场管理,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不

14 到位,对佘高亚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使用电焊机进行钢筋熔断作业的违规行 为没有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公安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察机关已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华强, 中共党员,汝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良田工作站副站 长,负责赤石特大桥现场施工管理等工作。涉嫌玩忽职守罪,宜章县人民 检察院已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易鸣,汝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监理部、安环部负责人。涉 嫌玩忽职守罪,宜章县人民检察院已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3.肖剑,中共党员,汝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安全专干、总工办 工作人员,协助赤石特大桥现场施工管理等工作。涉嫌玩忽职守罪,宜章 县人民检察院已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以上人员属于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 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 分。除上述人员外,对于其他涉及事故的人员是否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 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刘广恩,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汝郴高速公路第19A 合同段项目 部经理助理、一工区经理,6 号墩施工负责人。对6 号墩分包工程施工 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不力,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建议由湖南省监察厅发函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监 察部门,按照中铁公司的相关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张清松,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汝郴高速公路第19A 合同段项目

15 部安环部安全员,6#墩安全员。对6 号墩分包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交底不到 位,现场监督检查不力,未发现和制止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 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湖南省监察厅发函中铁公司监察部门,按 照中铁公司的相关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3.王泽岸,中共党员,中铁大桥局汝郴高速公路第19A 合同段项目部 副总工、6#墩技术负责人。对赤石特大桥6 号墩塔顶预埋两次钢筋的安全 隐患整改不到位,对现场违规动火、违章操作行为和监管不力失察,对事 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湖南省监察厅发函中铁公司监察部门, 按照中铁公司的相关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4.李磊,中共党员,2014 年2 月至今担任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汝 郴高速公路第19A 合同段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长。对赤石特大桥6 号墩塔 顶预埋两次钢筋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对现场违规动火、违章操作行为 和监管不力失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湖南省监察厅发函中铁公司监 察部门,按照中铁公司的相关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5.杨林保,中共党员,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汝郴高速公路第19A 合同段项目部生产副经理。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分包单位违规 动火、违章操作行为和监管不力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湖南省监察厅发函中铁公司监察部门,按照中铁公司的相关规定给 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6.胡平海,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汝郴高速公路第19A 合同段项目 部安环部部长。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及管 理、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湖南省监察厅发函中铁公司监察部门,按照中铁公司的相关规定给

16 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7.高华锋,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汝郴高速公路第19A 合同段项目 部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履行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 调、监督、管理的职责不到位,对大正公司的现场施工没有进行有效监督,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湖南省监察厅发函中铁公司监察 部门,按照中铁公司的相关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8.张雄,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汝郴高速公路第19A 合同段项目部 总工。履行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监督、管理的职 责不到位,对大正公司的现场施工没有进行有效监督,对赤石特大桥6 号墩塔顶预埋两次钢筋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建议由湖南省监察厅发函中铁公司监察部门,按照中铁公司的相 关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9.江雄,中共党员,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汝郴高速公路第19A 合 同段项目部经理。对项目施工和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湖南省监察厅发函中铁公司监察 部门,按照中铁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其诫勉谈话。 10.郑罗云,中共党员,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副经理, 赤石特大桥19 标监理组驻地高监,主持汝郴高速公路第五监理处全面工 作。对赤石特大桥6 号墩塔顶预埋两次钢筋的审查把关不严,对施工现场 的违规动火作业监管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第133 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谢刚,省汝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监、安全生产领导小 组副组长,负责赤石特大桥安全生产工作。对赤石特大桥6 号墩塔顶预埋

17 两次钢筋的审查把关不严,对施工现场违规动火、违章操作行为和监管不 力失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6 条、 第20 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2.蔡向阳,中共党员,省汝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履行赤石特大桥建设单位的 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3.刘培根,省交通质安局副主任科员,负责赤石特大桥质安监督工 作。对施工现场违规动火、违章操作行为和监管不力失察,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4.欧鹏,省交通质安局安全监督科科长,负责赤石特大桥质量安全 监督工作。对施工现场违规动火、违章操作行为和监管不力失察,负重要 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四)有关责任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陈吉军,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赤石大桥项目部安全 员。对6 号墩涂装施工现场安全交底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未 制止施工现场的违章操作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江 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制度予以处理。 2.张美光,大正公司合同工,涂装作业施工人员。在现场参与焊装吊 篮吊臂工字钢作业,未制止无证人员违规进行焊割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建议由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制度予以 处理。 3.张君,大正公司合同工,涂装作业施工人员。在现场参与焊装吊篮 吊臂工字钢作业,未制止无证人员违规进行焊割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18 任。建议由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制度予以处 理。 4.周文革,中共党员,大正公司项目经理兼分管安全、技术负责人。 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救 援预案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湖南省 安监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5.周忠振,中共党员,大正公司安质环保部经理。督促开展现场安全 管理不力,执行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等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湖南省安监局给 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6.田明明,大正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施 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管 理等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湖南省安监局给 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7.晁兵,大正公司副总工,分管安质环保部工作。督促各部门执行对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 管理等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湖南省安监 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8.李紫跃,中共党员,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党支部书 记、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赤石特大桥施工现场的安 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管理等工作不 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湖南省安监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19 9.潘奇,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员(6 号墩现场 监理),对施工现场违规动火、违章操作等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 部制度对其予以处理。 10.李柏华,2013 年3 月至2015 年2 月担任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 有限公司赤石特大桥19 标监理组安全专干,对施工现场违规动火、违章 操作等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湖南省交通建 设工程监理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制度对其予以处理。 11.侯国彦,2011 年6 月至2014 年12 月任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 有限公司赤石特大桥19 标监理组驻地副高监兼组长,对施工现场违规动 火、违章操作等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省安 监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1. 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湖南省安监局对其处以罚款 20 万元的行政处罚。

  1. 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湖南省安监局对其处以罚款20 万元的行 政处罚。

  1.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湖南省安监局对其处以罚款20 万元

20 的行政处罚。

  1.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

理不到位,对施工方分包工程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议由湖南省安监局对其处以罚款20 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进一步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交通建设施工 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要强化安全主体责任。 一要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整改,总结事故教训,健全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加强施工安全组织管理,强化全员岗位职责的落实到位。二 要加强公司人员资质的管理,杜绝无资质人员违规作业。三要严格施工现 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全员安全技能培训教育。四要加强应急管理,完善 应急预案,加强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做好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应急救援质 量。 (二)湖南省交通监理有限公司、湖南省汝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 限公司要加强对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要对所有建设工程开展地毯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消除安全隐 患。尤其对施工用电、消防、桥梁防护、特种设备等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施工现场,一律停工进行整改。二要加强合同履约检查,加强对项目主要 人员的考勤管理,加强督促检查,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工作责任。 (三)中铁大桥局要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1 一要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现场 施工检查、考核、人员管理、高风险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消防安全、 劳务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分发包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要切实加强 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严防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失控。三要健全安全管理 机构,配足符合专业监管要求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四要加强特种作业人 员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持证上岗制度,严查无证上岗和持假证上 岗行为。五要及时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 产意识和安全技能。以此次事故为警示教育题材,全面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活动。对劳务作业人员要做到面对面宣传。同时要建立健全宣传长效机制, 做到“警钟长鸣”,持续做好三级培训教育,未经培训不上岗。要落实安全 生产操作规程,坚决消除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六 要强化人员履职检查和考核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查处施工过程中的 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四)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及汝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 司要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工作。 一要加强对工程分发包管理,杜绝违法分包行为,确保施工队伍质量。 二要及时开展履约检查。严防合同项目经理、总工、技术、安全、检测等 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或擅自更换。三要加强工程施工监督检查,督促 施工方、监理方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和处理。四 要加强建设信息采集工作,及时收集相关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信息,及 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2 一要切实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对施工单 位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和执法力度,确保交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是要加强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指挥、违规 作业等行为。三是要加强交通领域特种作业人员的执法检查和监管力度, 严厉打击特种作业资格证制假、造假、售假和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四是 对所有高速公路在建设项目认真开展地毯式隐患排查,切实消除安全隐 患。重点对消防、高填深切、高墩施工、满堂支架、挂篮施工、架桥机塔 施工、施工电梯及用电安全、施工动火等安全隐患敏感点进行全面排查和 整改。 (六)完善斜拉索施工安全防火规范。 此次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斜拉索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防火等级 不够的重大安全隐患,建议有关部门在修订相关设计、施工规范时,完善 斜拉索防火规范要求。 省政府汝郴高速赤石特大桥 “10·29”较大施工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5 年12 月9 日

FD08744 | 2014_江苏南通双马化工有限公司4·16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江苏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江苏如皋双马化工有限公司“4.16”爆炸事故

点击:3144

时间 2020-04-02 09:38:51

一、事故调查分析

(一)事故概要

1、事故简介

2014年4月16日上午10时,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东陈镇的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马公司)造粒车间发生粉尘爆炸,引发大火,导致造粒车间整体倒塌,造成9人死亡,8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594万元。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在1#造粒塔正常生产状态下,没有采取停车清空物料的措施,维修人员直接在塔体底部锥体上进行焊接作业,致使造粒系统内的硬脂酸粉尘发生爆炸,继而引发连续爆炸,造成整个车间燃烧,导致厂房倒塌。

(2)间接原因

①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缺失。维修人员在没有停车、没有办理《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违章直接在设备本体上进行焊接作业;当班电工没有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违章接电焊机临时电源。 ②变更管理制度不落实。在实施对造粒塔加装气锤这一技术改造项目时,没有经公司批准,没有经过技术论证和风险评估,没有制定检修作业实施方案,没有进行检修作业安全交底。 ③技术力量不足、人员素质偏低。企业管理人员严重缺乏。企业生产过程涉及高温高压,涉及加氢等危险工艺,使用甲醇、氢气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但是没有配备设备、电气、工艺等方面的专门技术管理人员。 ④违规设计、施工和安装。发生事故的造粒车间未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厂房为企业自行设计、安装;车间主要设备也是企业自行设计、制造、安装,未经正规设计、正规施工和安装。 ⑤对硬脂酸粉尘的燃爆特性认知不足。双马公司没有认识到硬脂酸车间存在着爆燃危险,对硬脂酸粉尘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评估不到位,也没有落实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二)基本情况

1、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双马公司为民营企业(自然人控股),位于如皋市东陈镇南东陈村,总占地面积92746平方米,建筑面积27254平方米,固定资产9000万元。企业法定代表人冒某,总经理张某,公司下设总经理室、安全环保综管部、品控部、会计核算部、生产部、储运部,现有在职员工246人。公司主要从事硬脂酸、甘油的生产和销售,目前拥有年产20万吨硬脂酸和氢化油的生产能力,2013年销售额24.7亿元(含贸易)。 发生事故的造粒车间位于厂区西北部,2006年建设、2007年投入使用,由企业自行设计、建造。车间主体建筑占地约740m2,双层轻钢框架结构,二层平台错层设计,封闭式厂房。厂房内有4套造粒系统,每台造粒塔与其配置的4台旋风分离器、流化床、鼓风机、引风机形成1套独立的造粒系统。4座造粒塔位于车间东半部,均为企业自行制造、安装,1#至4#塔自南向北依次排列,其中1#、2#、3#造粒塔于2006年建造安装,4#造粒塔2008年建造安装。造粒车间整体工程建设均未办理立项、施工等有关手续。

2、工艺情况

熔融状态的硬酯酸液体泵入造粒塔塔顶,从塔顶端喷嘴喷入,塔底部的鼓风机输送空气,塔顶引风机抽吸。塔底部空气逆流接触塔顶喷入的雾化液滴使其冷却凝固,形成硬酯酸颗粒,截流至流化床上,从塔底部料仓出料口泄流至振动筛,合格产品进入计量秤计量、包装、缝包。振动筛筛分出的大块物料由人工投入熔油池熔融后进入废料储罐,造粒塔内细小粉尘经旋风分离器除尘,旋风分离器内硬脂酸粉尘定期清理熔融回收。

(三)事故发生时间序列

日期时间描述

4月16日01:00夜班操作工按期清理4#造粒塔机组4个旋风分离器内粉料,共清出硬脂酸粉料100余公斤。

4月16日02:00停4#造粒塔机组,清理塔内结块的硬脂酸后,开4#造粒塔机组。

4月16日06:00因上游蒸馏装置供应液体硬脂酸不足,2#造粒塔机组停机。

4月16日08:00造粒车间白班人员与夜班人员完成交接班,2#造粒塔机组仍停车。

4月16日08:37当班电工隋某接到厂叉车维修工万某电话,让其到造粒车间二层配电柜接电;隋某在造粒车间看到车间外南侧一楼楼梯旁有一台电焊机,便将电焊机电源线从楼梯夹缝拉上二楼接在配电柜上,万某将电焊机二次侧焊把线拉上二楼。

4月16日08:45隋某接完线离开。车工徐某、叉车维修工万某及维修工鲍某、冒长某相继来到造粒车间二楼。

4月16日09:00一楼操作工冒松某看到二层平台东部1#造粒塔与平台的夹缝处有焊接火花掉到一层东部地面上。

4月16日10:00造粒车间发生爆炸,并在3分钟内连续发生多次爆炸,引发大火。

4月16日10:094台造粒塔相继向厂房西侧倒塌,拉动车间厂房钢结构向西整体倒塌。

##

(四)事故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8人当场死亡,1人因抢救无效于5月11日死亡,8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594万元。

图1 造粒塔坍塌全景

图2 倒塌的造粒塔塔体

图3 造粒塔外部料仓焊接点位

图4 造粒塔底部料仓

(五)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分析

在1#造粒塔正常生产状态下,没有采取停车清空物料的措施,维修人员直接在塔体底部锥体上进行焊接作业,致使造粒系统内的硬脂酸粉尘发生爆炸,继而引发连续爆炸,造成整个车间燃烧,导致厂房倒塌。

2、间接原因分析

(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缺失。双马公司在造粒包装车间随意动火,维修人员在没有停车、没有办理《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违章直接在设备本体上进行焊接作业;当班电工没有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违章接电焊机临时电源。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2)变更管理制度不落实。虽然制定了变更管理制度,但在实施对造粒塔加装气锤这一技术改造项目时,变更管理制度不落实,没有经公司批准,没有经过技术论证和风险评估,没有制定检修作业实施方案,没有进行检修作业安全交底。 (3)技术力量不足、人员素质偏低。企业管理人员严重缺乏。企业生产过程涉及高温高压,涉及加氢等危险工艺,使用甲醇、氢气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但是没有配备设备、电气、工艺等方面的专门技术管理人员,整个公司的设备管理、电气管理、工艺管理等都由生产部部长蒋某一人承担,而蒋某仅为高中学历。事故中死亡的维修作业人员都没有焊工作业证,不具备焊工作业的能力。 (4)违规设计、施工和安装。双马公司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发生事故的造粒车间未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厂房为企业自行设计、安装;车间主要设备也是企业自行设计、制造、安装,未经正规设计、正规施工和安装,为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埋下了隐患。 (5)对硬脂酸粉尘的燃爆特性认知不足。目前,国内可供查询的可燃性有机粉尘的特性数据较少,同类企业大多未能认识到硬脂酸粉尘的燃爆风险。双马公司没有认识到硬脂酸车间存在着爆燃危险,对硬脂酸粉尘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评估不到位,也没有落实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二、事故应急处置

10时03分,119消防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调集南通、如皋、海安等地20余辆消防车、150多名公安消防官兵赴现场,参与灭火和现场搜救工作。南通市、如皋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江苏省副省长史某、国家安监总局有关领导等在事故发生后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和伤员救治工作。事故现场有4个倒塌的直径5-7米、长度27米的圆柱状造粒塔,且造粒塔之间连接着大量钢结构,现场环境复杂,作业空间受限。为此,现场指挥部有效整合外部力量,调集了数十台吊机、升降机、挖掘机和近百名切割、吊装人员,分南北两个作业面轮班作业,同时进行现场清理搜救。经过78个小时不间断搜救,成功将所有失联人员找到。

三、反思与建议

(一)反思

事故暴露出企业在作业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风险管理和变更管理方面存在很大漏洞。尤其是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环节。双马公司在造粒包装车间随意动火,维修人员在没有停车、没有办理《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违章直接在设备本体上进行焊接作业;当班电工没有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违章接电焊机临时电源。

(二)建议

End of Blog details share -->

上一条:

内蒙古泰和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4.8”爆炸事故

下一条:

四川天森煤化有限公司“5·2”爆炸事故

知识库

事故案例

HSSE课堂

行业资讯

法律法规

风险保障及预警

应急管理

法律案例

HSSE英文版

知识库搜索

FD08745 | 2014_江苏昆山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江苏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4 年8 月2 日7 时34 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昆 山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台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中荣公司)抛光二车 间(即4 号厂房,以下简称事故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 人死 亡、185 人受伤。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规定的 事故发生后30 日报告期,共有97 人死亡、163 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 无效陆续死亡49 人,尚有95 名伤员在医院治疗,病情基本稳定),直接经济损失3.51 亿 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 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遇难者亲属安抚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人责任,吸取血 的教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张高丽、刘延东、马凯副总 理,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也都作出重要批示。受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委派, 8 月2 日下午王勇国务委员带领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 全力开展对受伤人员的救治,调动全国数十名专家支持医疗救助工作,到11 家医院慰问 受伤人员,对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 批准,8 月4 日,成立了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任组长,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江苏省苏州 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 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了国内粉尘爆炸、消防、建 筑、机械、材料、电气等方面的院士、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 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实验测试、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 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 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企业概况。 中荣公司成立于1998 年8 月,是由台湾中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英属维京银鹰 国际有限公司在昆山开发区投资设立的台商独资企业,位于昆山开发区南河路189 号,法 人代表吴基滔(中国台湾人)、总经理林伯昌(中国台湾人),注册资本880 万美元,总用 地面积34974.8 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33746.6 平方米,员工总数527 人。该企业主要 从事汽车零配件等五金件金属表面处理加工,主要生产工序是轮毂打磨、抛光、电镀等, 设计年生产能力50 万件,2013 年主营业务收入1.65 亿元。 2.建设情况。 该公司于1998 年8 月取得土地使用权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年9 月开始一期建设(电 镀车间、前处理车间、宿舍)。2002 年5 月进行二期建设(2 个抛铜车间)。2004 年6 月开 始三期建设(4 个厂房、办公楼及毛坯检验区),其中4 号厂房为本次事故厂房,该厂房由 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江苏省涟水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2005 年投入使 用。 (二)事故车间情况。 1.建筑情况。 事故车间位于整个厂区的西南角,建筑面积2145 平方米,厂房南北长44.24 米、东西宽

  1. 24 米,两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层高4.5 米,每层分3 跨,每跨8 米。屋顶为钢梁和

彩钢板,四周墙体为砖墙。 厂房南北两端各设置一部载重2 吨的货梯和连接二层的敞开式楼梯,每层北端设有男女卫 生间,其余为生产区。 一层设有通向室外的钢板推拉门(4 米×4 米)2 个,地面为水泥地面,二层楼面为钢筋混 凝土。 2.工艺布局。 事故车间为铝合金汽车轮毂打磨车间,共设计32 条生产线,一、二层各16 条,每条生产 线设有12 个工位,沿车间横向布置,总工位数384 个。该车间生产工艺设计、布局与设 备选型均由林伯昌(中荣公司总经理)自己完成。 事故发生时,一层实际有生产线13 条,二层16 条,实际总工位数348 个。打磨抛光均为 人工作业,工具为手持式电动磨枪(根据不同光洁度要求,使用粗细不同规格的磨头或砂 纸)。 3.除尘系统。 2006 年3 月,该车间一、二层共建设安装8 套除尘系统。每个工位设置有吸尘罩,每4 条 生产线48 个工位合用1 套除尘系统,除尘器为机械振打袋式除尘器。2012 年改造后,8 套除尘系统的室外排放管全部连通,由一个主排放管排出。事故车间除尘设备与收尘管道、 手动工具插座及其配电箱均未按规定采取接地措施。 除尘系统由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总承包(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及后续改 造)。 4.工作时间及人员配置。 事故车间工作时间为早7 时至晚7 时,截至2014 年7 月31 日,车间在册员工250 人。 (三)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情况。 现场共有员工265 人,其中:车间打卡上班员工261 人(含新入职人员12 人)、本车间经 理1 人、临时到该车间工作人员3 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 年8 月2 日7 时,事故车间员工上班。7 时10 分,除尘风机开启,员工开始作业。7 时34 分,1 号除尘器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沿除尘管道向车间传播,扬起的除尘系统内和车 间集聚的铝粉尘发生系列爆炸。当场造成47 人死亡、当天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8 人, 185 人受伤,事故车间和车间内的生产设备被损毁。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8 月2 日7 时35 分,昆山市公安消防部门接到报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辆消防车于 8 分钟内抵达,先后调集7 个中队、21 辆车辆、111 人,组织了25 个小组赴现场救援。8 时03 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共救出被困人员130 人。交通运输部门调度8 辆公交车、3 辆 卡车运送伤员至昆山各医院救治。环境保护部门立即关闭雨水总排口和工业废水总排口, 防止消防废水排入外环境,并开展水体、大气应急监测。安全监管部门迅速检查事故车间 内是否使用危险化学品,防范发生次生事故。 江苏省及苏州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省委书记罗志军、省长李学 勇,省委副书记、苏州市委书记石泰峰等同志迅速带领省、市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 志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苏州军分区、 昆山人武部和解放军一〇〇医院等先后出动120 余人投入事故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千方百计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

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按照医疗救治、善后安抚两个“一对一”的要求,对遇难者家属、 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分步骤进行了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 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事故现场医疗救助工作,面对伤员伤势严重、抢救任务十分艰巨的情 况,克服困难,集中力量,调动各方医疗专家、器械、药品等,投入救治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车间除尘系统较长时间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集聚。除尘系统风机开启后,打磨过程 产生的高温颗粒在集尘桶上方形成粉尘云。1 号除尘器集尘桶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受潮, 发生氧化放热反应,达到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引发除尘系统及车间的系列爆炸。 因没有泄爆装置,爆炸产生的高温气体和燃烧物瞬间经除尘管道从各吸尘口喷出,导致全 车间所有工位操作人员直接受到爆炸冲击,造成群死群伤。 原因分析: 由于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整个环境具备了粉尘爆炸的五要素,引发爆炸。粉尘爆炸的五 要素包括:可燃粉尘、粉尘云、引火源、助燃物、空间受限。 1.可燃粉尘。 事故车间抛光轮毂产生的抛光铝粉,主要成分为88.3%的铝和10.2%的硅,抛光铝粉的粒径 中位值为19 微米,经实验测试,该粉尘为爆炸性粉尘,粉尘云引燃温度为500℃。事故车 间、除尘系统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沉积。 2.粉尘云。 除尘系统风机启动后,每套除尘系统负责的4 条生产线共48 个工位抛光粉尘通过一条管 道进入除尘器内,由滤袋捕集落入到集尘桶内,在除尘器灰斗和集尘桶上部空间形成爆炸 性粉尘云。 3.引火源。 集尘桶内超细的抛光铝粉,在抛光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初始温度,比表面积大,吸湿受潮, 与水及铁锈发生放热反应。除尘风机开启后,在集尘桶上方形成一定的负压,加速了桶内 铝粉的放热反应,温度升高达到粉尘云引燃温度。 (1)铝粉沉积:1 号除尘器集尘桶未及时清理,估算沉积铝粉约20 千克。 (2)吸湿受潮:事发前两天当地连续降雨;平均气温31℃,最高气温34℃,空气湿度最高 达到97%;1 号除尘器集尘桶底部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吸湿受潮。 (3)反应放热:根据现场条件,利用化学反应热力学理论,模拟计算集尘桶内抛光铝粉与 水发生的放热反应,在抛光铝粉呈絮状堆积、散热条件差的条件下,可使集尘桶内的铝粉 表层温度达到粉尘云引燃温度500℃。 桶底锈蚀产生的氧化铁和铝粉在前期放热反应触发下,可发生“铝热反应”,释放大量热量 使体系的温度进一步增加。 放热反应方程式: 2Al+6H2O=2Al(OH)3+3H2 4Al+3O2=2Al2O3 2Al+Fe2O3=Al2O3+2Fe 4.助燃物。 在除尘器风机作用下,大量新鲜空气进入除尘器内,支持了爆炸发生。 5.空间受限。 除尘器本体为倒锥体钢壳结构,内部是有限空间,容积约8 立方米。 (二)管理原因。 1.中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厂房设计与生产工艺布局违法违规。 事故车间厂房原设计建设为戊类,而实际使用应为乙类,导致一层原设计泄爆面积不足, 疏散楼梯未采用封闭楼梯间,贯通上下两层。事故车间生产工艺及布局未按规定规范设计, 是由林伯昌根据自己经验非规范设计的。生产线布置过密,作业工位排列拥挤,在每层 1072.5 平方米车间内设置了16 条生产线,在13 米长的生产线上布置有12 个工位,人员 密集,有的生产线之间员工背靠背间距不到1 米,且通道中放置了轮毂,造成疏散通道不 畅通,加重了人员伤害。 (2)除尘系统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违规。 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改造委托无设计安装资质的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公司设计、制造、施 工安装。除尘器本体及管道未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未按《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15605-2008)要求设置泄爆装置,集尘器未设置防水防潮设施,集尘桶底部破损后 未及时修复,外部潮湿空气渗入集尘桶内,造成铝粉受潮,产生氧化放热反应。 (3)车间铝粉尘集聚严重。 事故现场吸尘罩大小为500 毫米×200 毫米,轮毂中心距离吸尘罩500 毫米,每个吸尘罩 的风量为600 立方米/小时,每套除尘系统总风量为28800 立方米/小时,支管内平均风速 为20.8 米/秒。按照《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规定的23 米/秒 支管平均风速计算,该总风量应达到31850 立方米/小时,原始设计差额为9.6%。因此, 现场除尘系统吸风量不足,不能满足工位粉尘捕集要求,不能有效抽出除尘管道内粉尘。同 时,企业未按规定及时清理粉尘,造成除尘管道内和作业现场残留铝粉尘多,加大了爆炸 威力。 (4)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中荣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盲目组织生产,未建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现有的规章制度未落实到车间、班组。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风险辨识不全面,对铝粉尘爆炸危险未进行辨识,缺乏预防措施。未开展粉尘爆炸专项教 育培训和新员工三级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不落实,造成员工对铝粉尘存在爆 炸危险没有认知。 (5)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 事故车间电气设施设备不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规定,均不防爆,电缆、电线敷设方式违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作可靠接地。现场作 业人员密集,岗位粉尘防护措施不完善,未按规定配备防静电工装等劳动保护用品,进一 步加重了人员伤害。 2.苏州市、昆山市和昆山开发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是事 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昆山开发区不重视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对中荣公司无视员工安全与健康、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治理严重不力,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专 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对安全监管职责不清、人员不足、执法不落实等问题未予以重视和解 决,落实国务院安委办部署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认真、不彻底; 未能吸取辖区内曾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未能举一反三组织全面排查、消除 隐患。 (2)昆山市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区镇和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流于 形式,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未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办部署的铝 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对所属区镇和部门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方面 存在的问题失察;未能吸取辖区内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未能举一反三组织 全面排查,消除隐患。

(3)苏州市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认 真、不扎实,对国务院安委办要求开展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部署 不明确、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安全监管部门未及时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失察。对昆山市开展 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督促检查不力,未按要求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 位,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安全监管部门。 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下设安全生产科)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安 全培训把关不严,专项检查不落实。工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铝镁制品机加 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辖区涉及铝镁粉尘企业数量、安全生产基本 现状等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未能认真吸取辖区内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并重 点防范。对中荣公司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管理等监管不力, 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中荣公司粉尘长期超标问题,未督促该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消除,对中荣公司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 昆山市安全监管局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未按照江 苏省相关要求对本地区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进行调查并摸清基本情况,未对 各区(镇)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统计情况进行核实,致使中荣公司未被列入铝镁制品机加 工厂企业名单、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多次对中荣公司进 行安全检查均未能发现该公司长期存在粉尘超标可能引起爆炸的重大隐患,对中荣公司长 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辖区内区(镇)安全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 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昆山开发区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失察,未认真吸取事故 教训并重点防范。 苏州市安全监管局未按要求及时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未制定专项 治理方案,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各县区落实情况不掌握。督促各县区开展冶金等工商贸行 业企业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不认真、不扎实,指导检查不到位。 江苏省安全监管局督促指导苏州市、昆山市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 到位,没有按照要求督促、指导冶金等工商贸行业企业全面开展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 (2)公安消防部门。 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在中荣公司事故车间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中未按照《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 年修订版)发现并纠正设计部门错误认定火灾危险等级的 问题,简化审核、验收程序不严格。对中荣公司日常监管不到位,未对中荣公司进行检查。 对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2013 年部署的非法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未排查 出中荣公司存在的问题。 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未落实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内部审核、验收审批的有关要求,未 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昆山市消防大队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对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失察。监督指导昆山市公安消防大 队开展非法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力。 (3)环境保护部门。 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落实,未发现和纠正中荣公司事故 车间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即开工建设、未按规定履行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即投产 运行等问题。对中荣公司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技术改造未进行竣工验收、除尘系统设施设备 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即投入运行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 告组织验收,也未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中荣公司事故车间的粉尘排放情况疏于检查,

未对除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未发现并纠正中荣公司事故车间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即开工 建设、未按规定履行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即投产运行等问题。未履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职责,未按规定对中荣公司新增两条表面处理轮圈生产线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即除尘系统技 术改造组织竣工验收。未按要求对被列为重点污染源的中荣公司除尘设施设备的运行及达 标情况、铝粉尘排放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对昆山开发区环保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未按规定对中荣公司新增两条表面处理轮圈生产线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组 织竣工验收,对被列为市级重点污染源的中荣公司铝粉尘排放情况抽查、检查不到位,对 昆山市环保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对所属的利悦图审公司开发区办公室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质量存 在缺陷等问题失察,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 年修订版)将厂房火 灾危险类别核准为乙类,而是核准为戊类,审查把关不严。 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量监督站在中荣公司事故车间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不认真履行职责, 在备案前置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违规备案。 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下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中荣公司工程 建设项目审查环节把关不严、违规备案等问题失察。 4.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昆山 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违法违规进行建筑设计、安全评价、粉尘检测、除尘 系统改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在未认真了解各种金属粉尘危险性的情况下,仅凭中荣公司 提供的“金属制品打磨车间”的厂房用途,违规将车间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义为戊类。 南京工业大学出具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剧毒品使用、储存装置安全现状评价报 告》,在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测表方面存在内容与实际不符问题,且未能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 无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和一线生产工人无职业健康检测表等事实。 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159-2004)要求, 未在正常生产状态下对中荣公司生产车间抛光岗位粉尘浓度进行检 测即出具监测报告。 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无设计和总承包资质,违规为中荣公司设计、制造、施工 改造除尘系统,且除尘系统管道和除尘器均未设置泄爆口,未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吸尘罩小、罩口多,通风除尘效果差。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8 人)。 1.吴基滔(台商),中荣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 年 8 月20 日批准逮捕。 2.林伯昌(台商),中荣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 年 8 月20 日批准逮捕。 3.吴升宪(台商),中荣公司经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 年8 月20 日批准逮捕。 4.陈艺,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安委会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 法机关于2014 年9 月5 日批准逮捕。

  1. 黄惠林,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因涉嫌

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 年8 月23 日刑事拘留,8 月29 日对其取保候审。 6.陆冠峰,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 于2014 年9 月5 日批准逮捕。 7.陆小明,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科长(副科级)。因涉嫌 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 年9 月5 日批准逮捕。 8.叶锡君,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科科长、安委会办公室 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 年9 月5 日批准逮捕。 9.李江,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一中队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被司法机关于2014 年9 月5 日批准逮捕。 10.王剑,中共党员,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副 处级)。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 年9 月19 日批准逮捕。 11.尹有海,中共党员,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昆山市检察院法警。因涉嫌玩忽 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 年9 月12 日批准逮捕。 12.宋秀堂,中共党员,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处级)。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 被司法机关于2014 年9 月5 日批准逮捕。 13.张平,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民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 年9 月5 日 批准逮捕。 14.丁玉东,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正科级)。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 被司法机关于2014 年9 月5 日批准逮捕。 15.仇建军,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 被司法机关于2014 年9 月5 日批准逮捕。 16.姚亚明,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综合管理科科长(副科级)。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被司法机关于2014 年9 月5 日批准逮捕。 17.钱军,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 司法机关于2014 年9 月5 日批准逮捕。 18.罗明,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被司法机关于2014 年8 月24 日刑事拘留,9 月5 日对其取保候审。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 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35 人)。 1.史和平,江苏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2008 年4 月至2013 年2 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2013 年12 月至2014 年7 月临时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 位,对苏州市、昆山市及江苏省安全监管部门等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周乃翔,苏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不到位,对苏州市、昆山市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盛蕾,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2012 年7 月至2013 年6 月分管安全生产。在分 管安全生产期间,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对苏州市安委办开展粉尘爆炸隐患专项 治理工作中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失察,组织、指导、督促全市开展工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徐美健,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不到位,组织、指导、督促开展工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 底,对分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 大过处分。 5.管爱国,昆山市委书记、昆山开发区党工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 对昆山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6.路军,昆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 任。作为昆山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力,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相 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撤职处分。 7.张玉林,昆山市委常委、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主持开发区日常工 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组织领导 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未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走过场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8.汤土云,民建昆山市委主委、昆山市政府副市长,2012 年6 月至2013 年5 月分管安全 生产、工业经济等工作。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履行领导责任不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 主体责任工作不到位,对有关部门落实粉尘爆炸隐患专项治理要求存在的严重疏漏的问题 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9.江皓,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履行岗位职责不力,对环境 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昆山市环境保护部门工作存在的漏洞及监管严重缺 失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0.党建兵,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昆山市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指导不力,组织、指导、督促全市开展工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昆山市安全监管局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1.王向明,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 位,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苏州及昆山市安全监管部 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2.赵利复,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7 年5 月至2013 年12 月在分管 安全监管一处期间,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开展铝镁制 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冶金、机 械等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3.曾宪华,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党支部书记、处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 督促指导不力、跟踪检查不到位,对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冶金、机械等工商贸企业粉尘 爆炸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 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4.华仁杰,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 位,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昆山市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督 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5.韦锋,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管二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对分管部门未转发上级有关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 工作方案的问题失察,对分管部门和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6.陈路明,中共党员,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二处处长。工作失职,未转发上级有关 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工作督促指导检查 不力,对未发现中荣公司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7.张峻,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不力,未认真组织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 工作,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8.刘志勇,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工作失职,对铝镁 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不重视、执法检查不认真,检查内容不全面,未能发现中荣 公司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 职处分。 19.赵伟,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局长。工作失职,贯彻落实国家有 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不力,未组织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 理工作,对近年来辖区内发生的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未吸取教训并重点防范,对分管领导和 安全生产科、环保科等职能科室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0.章为民,苏州市消防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分管消防监督、消防行政许可、法制和 执法规范化工作。2013 年开展非法建筑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昆山市消防大队专项治理 工作中排查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1.祁建华,昆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消防大队。对昆山市消防大队和公安派 出所的消防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消防大队在2013 年组织开展的非法建筑专项治理 工作中组织不严密、排查问题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 予记大过处分。 22.黄晓辉,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2002 年1 月至2005 年6 月任昆山市消防 大队大队长,负责灭火救援、防火监督和消防审核等工作。在任昆山市消防大队大队长期 间,对简易程序审核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消防大队在中荣公司4 号厂房消防审核中未认 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王东进,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监管局主任科员,2002 年6 月至2005 年6 月任昆山市 消防大队教导员,分管消防验收工作。在任昆山市消防大队教导员期间,对简易程序验收 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消防大队在中荣公司4 号厂房消防验收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 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4.房林,昆山市消防大队党支部副书记、副大队长兼防火监督科科长,分管消防审核、专 项整治、消防监督工作。在2013 年开展非法建筑专项治理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督 促、检查不到位,对消防监督员没有排查出中荣公司4 号厂房违规建设问题的情况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5.彭卫平,昆山市公安局兵希派出所党支部副书记、所长。对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管工作管 理上有疏漏,未按规定健全消防管理相关制度,督促开展消防业务知识培训不力,对派出 所日常消防监管工作不深入细致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 大过处分。 26.冯仁新,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

对分管领导及有关内设部门和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7.蒋勐,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环保监察工作。对苏州市环境监察支 队、昆山市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分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 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8.徐宇斌,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 管领导及有关内设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未按规定完成对中荣公司2007 年 新增两条生产线项目环保设施和2012 年4 号厂房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的竣工验收的问题失 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9.汪咫,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分管环保科。对环保科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不力,对未按规定完成对中荣公司2007 年新增 两条生产线项目环保设施和2012 年4 号厂房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的竣工验收的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0.查传正,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管理科科长,2002 年12 月至2010 年 12 月,历任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科科长、项目审批中心副主任兼项目审批科一科科 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在负责环评和监察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完成 对中荣公司2007 年新增两条生产线项目环保设施和2012 年4 号厂房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的 竣工验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1.吴永明,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环境应急中心主任, 2003 年9 月至2007 年1 月任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二中队队长。在任二中队队长期 间,工作失职,未发现和纠正2004 年中荣公司擅建3、4 号抛光车间未履行环评手续的问 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32.盛雪东,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2003 年1 月至2007 年11 月任昆山 市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任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对 其分管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未能发现和纠正中荣公司4 号厂房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中缺少 环保批复文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3.王兴龙,中共党员,昆山市高新区规建局总工程师,2003 年5 月至2007 年12 月任昆 山市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在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期间,对中荣公司4 号厂房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中缺少环保批复文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4.沈长根,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副局长,2000 年4 月至2005 年2 月任昆山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分管昆山开发区图审中心。在任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期间,对其分管的图审中心对中荣公司4 号厂房图审审查把关不严、审查程序存在错误的 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5.石相梅,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图审中心副主任。工作失职,对中荣公司4 号厂房图审应将厂房火灾危险类别核准为乙类却核准为戊类的问题审查把关不严,在审查 程序上存在错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建议对江苏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三)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议江苏省人民政府责成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对中荣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2.建议江苏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中荣公司依法予以取缔。 3.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 部门对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各类粉尘爆炸危险企业不分内外资、 不分所有制、不分中央地方、不分规模大小,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保护职工的生命 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坚决不能以牺牲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必须坚决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 号),认 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自查自改,要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维护和使用通风除尘系统, 除尘系统必须配备泄爆装置,一定要切记加强定时规范清理粉尘,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 实防雷、防静电等技术措施,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防水防潮设施,加强 对粉尘爆炸危险性的辨识和对职工粉尘防爆等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粉尘防爆规 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 (二)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开发区安全监管。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都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要求, 强化依法治安,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 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摆位”问题, 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企业, 坚决淘汰退出;要严厉打击企业非法违法行为,保护员工健康与安全;要切实理顺开发区 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要切实解决对开发区安全生 产违法违规企业放松监管、大开绿灯、听之任之的问题,严防安全监管“盲区”。要提高安 全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履职能力,加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制度建设,研究探索政府 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和培育第三方专业安全管理力量,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帮助基 层和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难题。 (三)落实部门监管职责,严格行政许可审批。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各 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准入和监督关。安全监 管部门要准确掌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底数和情况;加强安全培训工作,认真落实专 项治理和检查,严格执法,监督企业及时消除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在消防设计审核、消 防验收中依法依规核定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依法对易燃易爆企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决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 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各项工作要求,严把除尘系统项目技术标准和竣工验收关,加强 对粉尘排放情况的检查监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规范厂房建设项目审查程序,严格审批 和备案。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确保中介机构合法合规地开展建设项目设计、 安全评价、环境检测等业务,对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发挥好中介机构的支 撑作用。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 市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进 行全面排查,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将《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宣贯 到每个企业。要与“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借助专业力量,采取“四不两直” 的方式深入企业检查,重点查厂房、防尘、防火、防水、管理制度和泄爆装置、防静电措 施等内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对违法违规和不落实整改措施的 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 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处罚一批、停产一批、取缔一批典型非法违法企业。 (五)加强粉尘爆炸机理研究,完善安全标准规范。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方法,建立粉尘特 性参数数据库,为修订不同类型可燃性粉尘安全技术标准、粉尘爆炸预防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与国际劳工组织及发达国家相关研究机构交流,制定出台《铝镁制品机械加工防爆安 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加强对可燃性粉尘企业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等 基础情况的调查研究,建立可燃性粉尘重点监管目录,提出涉及可燃性粉尘企业安全设施 技术指导意见;推广采用湿法除尘工艺和机械自动化抛光技术,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国务院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FD08746 | 2014_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苏州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机构 主要职责

领导信息

内设机构

议事机构

部属单位

新闻

时政专栏

应急要闻

工作动态

地方应急

救援力量

灾害事故信息

新闻发布会

媒体信息

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通知公告

政策解读

事故及灾害查处

人事信息

财务信息

计划规划

统计数据

建议提案办理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

服务

政务服务

警示信息

法律法规标准

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部行政许可

行政执法公示

应急普法

查询服务

业务系统

应急管理部电子证照

互动

在线访谈

征求意见

回应关切

公众留言

国家政务服务投诉与建议

网上信访-->

党建

党建要闻

基层党建

党风廉政

巡视工作

公文公告

规章制度

群团统战

学习园地

社会救援服务

工作信息

队伍风采

应急科普

应急指南

生活安全

自然灾害

安全生产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4-12-30 18:42来源: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

分享-->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QQ好友

更多

0-->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QQ好友

更多

打印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昆山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台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中荣公司)抛光二车间(即4号厂房,以下简称事故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尚有95名伤员在医院治疗,病情基本稳定),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遇难者亲属安抚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人责任,吸取血的教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张高丽、刘延东、马凯副总理,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也都作出重要批示。受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委派,8月2日下午王勇国务委员带领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全力开展对受伤人员的救治,调动全国数十名专家支持医疗救助工作,到11家医院慰问受伤人员,对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8月4日,成立了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任组长,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了国内粉尘爆炸、消防、建筑、机械、材料、电气等方面的院士、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实验测试、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企业概况。

中荣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是由台湾中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英属维京银鹰国际有限公司在昆山开发区投资设立的台商独资企业,位于昆山开发区南河路189号,法人代表吴基滔(中国台湾人)、总经理林伯昌(中国台湾人),注册资本880万美元,总用地面积34974.8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33746.6平方米,员工总数527人。该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配件等五金件金属表面处理加工,主要生产工序是轮毂打磨、抛光、电镀等,设计年生产能力50万件,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1.65亿元。

2.建设情况。

该公司于1998年8月取得土地使用权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年9月开始一期建设(电镀车间、前处理车间、宿舍)。2002年5月进行二期建设(2个抛铜车间)。2004年6月开始三期建设(4个厂房、办公楼及毛坯检验区),其中4号厂房为本次事故厂房,该厂房由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江苏省涟水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2005年投入使用。

(二)事故车间情况。

1.建筑情况。

事故车间位于整个厂区的西南角,建筑面积2145平方米,厂房南北长44.24米、东西宽24.24米,两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层高4.5米,每层分3跨,每跨8米。屋顶为钢梁和彩钢板,四周墙体为砖墙。

厂房南北两端各设置一部载重2吨的货梯和连接二层的敞开式楼梯,每层北端设有男女卫生间,其余为生产区。

一层设有通向室外的钢板推拉门(4米×4米)2个,地面为水泥地面,二层楼面为钢筋混凝土。

2.工艺布局。

事故车间为铝合金汽车轮毂打磨车间,共设计32条生产线,一、二层各16条,每条生产线设有12个工位,沿车间横向布置,总工位数384个。该车间生产工艺设计、布局与设备选型均由林伯昌(中荣公司总经理)自己完成。

事故发生时,一层实际有生产线13条,二层16条,实际总工位数348个。打磨抛光均为人工作业,工具为手持式电动磨枪(根据不同光洁度要求,使用粗细不同规格的磨头或砂纸)。

3.除尘系统。

2006年3月,该车间一、二层共建设安装8套除尘系统。每个工位设置有吸尘罩,每4条生产线48个工位合用1套除尘系统,除尘器为机械振打袋式除尘器。2012年改造后,8套除尘系统的室外排放管全部连通,由一个主排放管排出。事故车间除尘设备与收尘管道、手动工具插座及其配电箱均未按规定采取接地措施。

除尘系统由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总承包(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及后续改造)。

4.工作时间及人员配置。

事故车间工作时间为早7时至晚7时,截至2014年7月31日,车间在册员工250人。

(三)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情况。

现场共有员工265人,其中:车间打卡上班员工261人(含新入职人员12人)、本车间经理1人、临时到该车间工作人员3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8月2日7时,事故车间员工上班。7时10分,除尘风机开启,员工开始作业。7时34分,1号除尘器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沿除尘管道向车间传播,扬起的除尘系统内和车间集聚的铝粉尘发生系列爆炸。当场造成47人死亡、当天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8人,185人受伤,事故车间和车间内的生产设备被损毁。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8月2日7时35分,昆山市公安消防部门接到报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辆消防车于8分钟内抵达,先后调集7个中队、21辆车辆、111人,组织了25个小组赴现场救援。8时03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共救出被困人员130人。交通运输部门调度8辆公交车、3辆卡车运送伤员至昆山各医院救治。环境保护部门立即关闭雨水总排口和工业废水总排口,防止消防废水排入外环境,并开展水体、大气应急监测。安全监管部门迅速检查事故车间内是否使用危险化学品,防范发生次生事故。

江苏省及苏州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省委书记罗志军、省长李学勇,省委副书记、苏州市委书记石泰峰等同志迅速带领省、市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苏州军分区、昆山人武部和解放军一〇〇医院等先后出动120余人投入事故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千方百计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按照医疗救治、善后安抚两个“一对一”的要求,对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分步骤进行了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

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事故现场医疗救助工作,面对伤员伤势严重、抢救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克服困难,集中力量,调动各方医疗专家、器械、药品等,投入救治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车间除尘系统较长时间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集聚。除尘系统风机开启后,打磨过程产生的高温颗粒在集尘桶上方形成粉尘云。1号除尘器集尘桶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受潮,发生氧化放热反应,达到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引发除尘系统及车间的系列爆炸。

因没有泄爆装置,爆炸产生的高温气体和燃烧物瞬间经除尘管道从各吸尘口喷出,导致全车间所有工位操作人员直接受到爆炸冲击,造成群死群伤。

原因分析:

由于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整个环境具备了粉尘爆炸的五要素,引发爆炸。粉尘爆炸的五要素包括:可燃粉尘、粉尘云、引火源、助燃物、空间受限。

1.可燃粉尘。

事故车间抛光轮毂产生的抛光铝粉,主要成分为88.3%的铝和10.2%的硅,抛光铝粉的粒径中位值为19微米,经实验测试,该粉尘为爆炸性粉尘,粉尘云引燃温度为500℃。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沉积。

2.粉尘云。

除尘系统风机启动后,每套除尘系统负责的4条生产线共48个工位抛光粉尘通过一条管道进入除尘器内,由滤袋捕集落入到集尘桶内,在除尘器灰斗和集尘桶上部空间形成爆炸性粉尘云。

3.引火源。

集尘桶内超细的抛光铝粉,在抛光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初始温度,比表面积大,吸湿受潮,与水及铁锈发生放热反应。除尘风机开启后,在集尘桶上方形成一定的负压,加速了桶内铝粉的放热反应,温度升高达到粉尘云引燃温度。

(1)铝粉沉积:1号除尘器集尘桶未及时清理,估算沉积铝粉约20千克。

(2)吸湿受潮:事发前两天当地连续降雨;平均气温31℃,最高气温34℃,空气湿度最高达到97%;1号除尘器集尘桶底部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吸湿受潮。

(3)反应放热:根据现场条件,利用化学反应热力学理论,模拟计算集尘桶内抛光铝粉与水发生的放热反应,在抛光铝粉呈絮状堆积、散热条件差的条件下,可使集尘桶内的铝粉表层温度达到粉尘云引燃温度500℃。

桶底锈蚀产生的氧化铁和铝粉在前期放热反应触发下,可发生“铝热反应”,释放大量热量使体系的温度进一步增加。

放热反应方程式:

2Al+6H2O=2Al(OH)3+3H2

4Al+3O2=2Al2O3

2Al+Fe2O3=Al2O3+2Fe

4.助燃物。

在除尘器风机作用下,大量新鲜空气进入除尘器内,支持了爆炸发生。

5.空间受限。

除尘器本体为倒锥体钢壳结构,内部是有限空间,容积约8立方米。

(二)管理原因。

1.中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厂房设计与生产工艺布局违法违规。

事故车间厂房原设计建设为戊类,而实际使用应为乙类,导致一层原设计泄爆面积不足,疏散楼梯未采用封闭楼梯间,贯通上下两层。事故车间生产工艺及布局未按规定规范设计,是由林伯昌根据自己经验非规范设计的。生产线布置过密,作业工位排列拥挤,在每层1072.5平方米车间内设置了16条生产线,在13米长的生产线上布置有12个工位,人员密集,有的生产线之间员工背靠背间距不到1米,且通道中放置了轮毂,造成疏散通道不畅通,加重了人员伤害。

(2)除尘系统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违规。

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改造委托无设计安装资质的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公司设计、制造、施工安装。除尘器本体及管道未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未按《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要求设置泄爆装置,集尘器未设置防水防潮设施,集尘桶底部破损后未及时修复,外部潮湿空气渗入集尘桶内,造成铝粉受潮,产生氧化放热反应。

(3)车间铝粉尘集聚严重。

事故现场吸尘罩大小为500毫米×200毫米,轮毂中心距离吸尘罩500毫米,每个吸尘罩的风量为600立方米/小时,每套除尘系统总风量为28800立方米/小时,支管内平均风速为20.8米/秒。按照《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规定的23米/秒支管平均风速计算,该总风量应达到31850 立方米/小时,原始设计差额为9.6%。因此,现场除尘系统吸风量不足,不能满足工位粉尘捕集要求,不能有效抽出除尘管道内粉尘。同时,企业未按规定及时清理粉尘,造成除尘管道内和作业现场残留铝粉尘多,加大了爆炸威力。

(4)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中荣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盲目组织生产,未建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现有的规章制度未落实到车间、班组。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风险辨识不全面,对铝粉尘爆炸危险未进行辨识,缺乏预防措施。未开展粉尘爆炸专项教育培训和新员工三级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不落实,造成员工对铝粉尘存在爆炸危险没有认知。

(5)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

事故车间电气设施设备不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规定,均不防爆,电缆、电线敷设方式违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作可靠接地。现场作业人员密集,岗位粉尘防护措施不完善,未按规定配备防静电工装等劳动保护用品,进一步加重了人员伤害。

  1. 苏州市、昆山市和昆山开发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昆山开发区不重视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对中荣公司无视员工安全与健康、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治理严重不力,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对安全监管职责不清、人员不足、执法不落实等问题未予以重视和解决,落实国务院安委办部署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认真、不彻底;未能吸取辖区内曾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未能举一反三组织全面排查、消除隐患。

(2)昆山市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区镇和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未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办部署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对所属区镇和部门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未能吸取辖区内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未能举一反三组织全面排查,消除隐患。

(3)苏州市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认真、不扎实,对国务院安委办要求开展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不明确、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安全监管部门未及时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失察。对昆山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督促检查不力,未按要求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1.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安全监管部门。

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下设安全生产科)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安全培训把关不严,专项检查不落实。工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辖区涉及铝镁粉尘企业数量、安全生产基本现状等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未能认真吸取辖区内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并重点防范。对中荣公司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管理等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中荣公司粉尘长期超标问题,未督促该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消除,对中荣公司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

昆山市安全监管局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未按照江苏省相关要求对本地区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进行调查并摸清基本情况,未对各区(镇)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统计情况进行核实,致使中荣公司未被列入铝镁制品机加工厂企业名单、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多次对中荣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均未能发现该公司长期存在粉尘超标可能引起爆炸的重大隐患,对中荣公司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辖区内区(镇)安全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昆山开发区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失察,未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并重点防范。

苏州市安全监管局未按要求及时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未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各县区落实情况不掌握。督促各县区开展冶金等工商贸行业企业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不认真、不扎实,指导检查不到位。

江苏省安全监管局督促指导苏州市、昆山市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没有按照要求督促、指导冶金等工商贸行业企业全面开展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公安消防部门。

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在中荣公司事故车间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中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发现并纠正设计部门错误认定火灾危险等级的问题,简化审核、验收程序不严格。对中荣公司日常监管不到位,未对中荣公司进行检查。对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2013年部署的非法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未排查出中荣公司存在的问题。

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未落实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内部审核、验收审批的有关要求,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昆山市消防大队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失察。监督指导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开展非法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力。

(3)环境保护部门。

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落实,未发现和纠正中荣公司事故车间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即开工建设、未按规定履行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即投产运行等问题。对中荣公司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技术改造未进行竣工验收、除尘系统设施设备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即投入运行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组织验收,也未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中荣公司事故车间的粉尘排放情况疏于检查,未对除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未发现并纠正中荣公司事故车间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即开工建设、未按规定履行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即投产运行等问题。未履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职责,未按规定对中荣公司新增两条表面处理轮圈生产线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即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组织竣工验收。未按要求对被列为重点污染源的中荣公司除尘设施设备的运行及达标情况、铝粉尘排放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对昆山开发区环保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未按规定对中荣公司新增两条表面处理轮圈生产线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对被列为市级重点污染源的中荣公司铝粉尘排放情况抽查、检查不到位,对昆山市环保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对所属的利悦图审公司开发区办公室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质量存在缺陷等问题失察,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将厂房火灾危险类别核准为乙类,而是核准为戊类,审查把关不严。

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量监督站在中荣公司事故车间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备案前置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违规备案。

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下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中荣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环节把关不严、违规备案等问题失察。

  1. 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违法违规进行建筑设计、安全评价、粉尘检测、除尘系统改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在未认真了解各种金属粉尘危险性的情况下,仅凭中荣公司提供的“金属制品打磨车间”的厂房用途,违规将车间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义为戊类。

南京工业大学出具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剧毒品使用、储存装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在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测表方面存在内容与实际不符问题,且未能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无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和一线生产工人无职业健康检测表等事实。

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要求, 未在正常生产状态下对中荣公司生产车间抛光岗位粉尘浓度进行检测即出具监测报告。

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无设计和总承包资质,违规为中荣公司设计、制造、施工改造除尘系统,且除尘系统管道和除尘器均未设置泄爆口,未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吸尘罩小、罩口多,通风除尘效果差。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8人)。

  1. 吴基滔(台商),中荣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0日批准逮捕。
  1. 林伯昌(台商),中荣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0日批准逮捕。
  1. 吴升宪(台商),中荣公司经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0日批准逮捕。
  1. 陈艺,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安委会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黄惠林,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3日刑事拘留,8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1. 陆冠峰,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陆小明,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科长(副科级)。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叶锡君,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科科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李江,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一中队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王剑,中共党员,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处级)。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19日批准逮捕。
  1. 尹有海,中共党员,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昆山市检察院法警。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12日批准逮捕。
  1. 宋秀堂,中共党员,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处级)。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张平,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民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丁玉东,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正科级)。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仇建军,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姚亚明,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综合管理科科长(副科级)。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钱军,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罗明,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4日刑事拘留,9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35人)。

  1. 史和平,江苏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2008年4月至2013年2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临时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苏州市、昆山市及江苏省安全监管部门等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周乃翔,苏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苏州市、昆山市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盛蕾,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分管安全生产。在分管安全生产期间,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对苏州市安委办开展粉尘爆炸隐患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失察,组织、指导、督促全市开展工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徐美健,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组织、指导、督促开展工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对分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管爱国,昆山市委书记、昆山开发区党工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对昆山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1. 路军,昆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作为昆山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力,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张玉林,昆山市委常委、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主持开发区日常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组织领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未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走过场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汤土云,民建昆山市委主委、昆山市政府副市长,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分管安全生产、工业经济等工作。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履行领导责任不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工作不到位,对有关部门落实粉尘爆炸隐患专项治理要求存在的严重疏漏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 江皓,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履行岗位职责不力,对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昆山市环境保护部门工作存在的漏洞及监管严重缺失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党建兵,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指导不力,组织、指导、督促全市开展工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昆山市安全监管局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王向明,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苏州及昆山市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赵利复,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7年5月至2013年12月在分管安全监管一处期间,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冶金、机械等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曾宪华,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党支部书记、处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跟踪检查不到位,对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冶金、机械等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华仁杰,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昆山市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韦锋,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管二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对分管部门未转发上级有关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问题失察,对分管部门和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陈路明,中共党员,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二处处长。工作失职,未转发上级有关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工作督促指导检查不力,对未发现中荣公司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张峻,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不力,未认真组织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刘志勇,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工作失职,对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不重视、执法检查不认真,检查内容不全面,未能发现中荣公司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赵伟,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局长。工作失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不力,未组织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对近年来辖区内发生的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未吸取教训并重点防范,对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科、环保科等职能科室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章为民,苏州市消防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分管消防监督、消防行政许可、法制和执法规范化工作。2013年开展非法建筑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昆山市消防大队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查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祁建华,昆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消防大队。对昆山市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消防大队在2013年组织开展的非法建筑专项治理工作中组织不严密、排查问题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黄晓辉,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2002年1月至2005年6月任昆山市消防大队大队长,负责灭火救援、防火监督和消防审核等工作。在任昆山市消防大队大队长期间,对简易程序审核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消防大队在中荣公司4号厂房消防审核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王东进,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监管局主任科员,2002年6月至2005年6月任昆山市消防大队教导员,分管消防验收工作。在任昆山市消防大队教导员期间,对简易程序验收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消防大队在中荣公司4号厂房消防验收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房林,昆山市消防大队党支部副书记、副大队长兼防火监督科科长,分管消防审核、专项整治、消防监督工作。在2013年开展非法建筑专项治理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消防监督员没有排查出中荣公司4号厂房违规建设问题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彭卫平,昆山市公安局兵希派出所党支部副书记、所长。对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管工作管理上有疏漏,未按规定健全消防管理相关制度,督促开展消防业务知识培训不力,对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管工作不深入细致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冯仁新,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有关内设部门和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蒋勐,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环保监察工作。对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昆山市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分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徐宇斌,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有关内设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未按规定完成对中荣公司2007年新增两条生产线项目环保设施和2012年4号厂房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的竣工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汪咫,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分管环保科。对环保科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不力,对未按规定完成对中荣公司2007年新增两条生产线项目环保设施和2012年4号厂房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的竣工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查传正,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管理科科长,2002年12月至2010年12月,历任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科科长、项目审批中心副主任兼项目审批科一科科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在负责环评和监察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完成对中荣公司2007年新增两条生产线项目环保设施和2012年4号厂房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的竣工验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吴永明,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环境应急中心主任,2003年9月至2007年1月任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二中队队长。在任二中队队长期间,工作失职,未发现和纠正2004年中荣公司擅建3、4号抛光车间未履行环评手续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盛雪东,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2003年1月至2007年11月任昆山市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任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对其分管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未能发现和纠正中荣公司4号厂房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中缺少环保批复文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王兴龙,中共党员,昆山市高新区规建局总工程师,2003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昆山市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在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期间,对中荣公司4号厂房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中缺少环保批复文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沈长根,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副局长,2000年4月至2005年2月任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分管昆山开发区图审中心。在任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对其分管的图审中心对中荣公司4号厂房图审审查把关不严、审查程序存在错误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石相梅,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图审中心副主任。工作失职,对中荣公司4号厂房图审应将厂房火灾危险类别核准为乙类却核准为戊类的问题审查把关不严,在审查程序上存在错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建议对江苏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三)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江苏省人民政府责成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对中荣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1. 建议江苏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中荣公司依法予以取缔。
  1.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对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各类粉尘爆炸危险企业不分内外资、不分所有制、不分中央地方、不分规模大小,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坚决不能以牺牲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自查自改,要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维护和使用通风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必须配备泄爆装置,一定要切记加强定时规范清理粉尘,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技术措施,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防水防潮设施,加强对粉尘爆炸危险性的辨识和对职工粉尘防爆等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粉尘防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

(二)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开发区安全监管。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都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要求,强化依法治安,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摆位”问题,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企业,坚决淘汰退出;要严厉打击企业非法违法行为,保护员工健康与安全;要切实理顺开发区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要切实解决对开发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企业放松监管、大开绿灯、听之任之的问题,严防安全监管“盲区”。要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履职能力,加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制度建设,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和培育第三方专业安全管理力量,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难题。

(三)落实部门监管职责,严格行政许可审批。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准入和监督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准确掌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底数和情况;加强安全培训工作,认真落实专项治理和检查,严格执法,监督企业及时消除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中依法依规核定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依法对易燃易爆企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决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各项工作要求,严把除尘系统项目技术标准和竣工验收关,加强对粉尘排放情况的检查监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规范厂房建设项目审查程序,严格审批和备案。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确保中介机构合法合规地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安全评价、环境检测等业务,对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发挥好中介机构的支撑作用。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将《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宣贯到每个企业。要与“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借助专业力量,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企业检查,重点查厂房、防尘、防火、防水、管理制度和泄爆装置、防静电措施等内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对违法违规和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处罚一批、停产一批、取缔一批典型非法违法企业。

(五)加强粉尘爆炸机理研究,完善安全标准规范。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方法,建立粉尘特性参数数据库,为修订不同类型可燃性粉尘安全技术标准、粉尘爆炸预防提供科学依据;加强与国际劳工组织及发达国家相关研究机构交流,制定出台《铝镁制品机械加工防爆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加强对可燃性粉尘企业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等基础情况的调查研究,建立可燃性粉尘重点监管目录,提出涉及可燃性粉尘企业安全设施技术指导意见;推广采用湿法除尘工艺和机械自动化抛光技术,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国务院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 联系我们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 010-64463685

FD08747 | 2014_江苏苏州昆山8·2特别重大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苏州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机构 主要职责

领导信息

内设机构

议事机构

部属单位

新闻

时政专栏

应急要闻

工作动态

地方应急

救援力量

灾害事故信息

新闻发布会

媒体信息

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通知公告

政策解读

事故及灾害查处

人事信息

财务信息

计划规划

统计数据

建议提案办理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

服务

政务服务

警示信息

法律法规标准

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部行政许可

行政执法公示

应急普法

查询服务

业务系统

应急管理部电子证照

互动

在线访谈

征求意见

回应关切

公众留言

国家政务服务投诉与建议

网上信访-->

党建

党建要闻

基层党建

党风廉政

巡视工作

公文公告

规章制度

群团统战

学习园地

社会救援服务

工作信息

队伍风采

应急科普

应急指南

生活安全

自然灾害

安全生产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4-12-30 18:42来源: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

分享-->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QQ好友

更多

0-->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QQ好友

更多

打印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昆山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台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中荣公司)抛光二车间(即4号厂房,以下简称事故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尚有95名伤员在医院治疗,病情基本稳定),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遇难者亲属安抚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人责任,吸取血的教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张高丽、刘延东、马凯副总理,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也都作出重要批示。受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委派,8月2日下午王勇国务委员带领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全力开展对受伤人员的救治,调动全国数十名专家支持医疗救助工作,到11家医院慰问受伤人员,对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8月4日,成立了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任组长,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了国内粉尘爆炸、消防、建筑、机械、材料、电气等方面的院士、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实验测试、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企业概况。

中荣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是由台湾中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英属维京银鹰国际有限公司在昆山开发区投资设立的台商独资企业,位于昆山开发区南河路189号,法人代表吴基滔(中国台湾人)、总经理林伯昌(中国台湾人),注册资本880万美元,总用地面积34974.8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33746.6平方米,员工总数527人。该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配件等五金件金属表面处理加工,主要生产工序是轮毂打磨、抛光、电镀等,设计年生产能力50万件,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1.65亿元。

2.建设情况。

该公司于1998年8月取得土地使用权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年9月开始一期建设(电镀车间、前处理车间、宿舍)。2002年5月进行二期建设(2个抛铜车间)。2004年6月开始三期建设(4个厂房、办公楼及毛坯检验区),其中4号厂房为本次事故厂房,该厂房由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江苏省涟水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2005年投入使用。

(二)事故车间情况。

1.建筑情况。

事故车间位于整个厂区的西南角,建筑面积2145平方米,厂房南北长44.24米、东西宽24.24米,两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层高4.5米,每层分3跨,每跨8米。屋顶为钢梁和彩钢板,四周墙体为砖墙。

厂房南北两端各设置一部载重2吨的货梯和连接二层的敞开式楼梯,每层北端设有男女卫生间,其余为生产区。

一层设有通向室外的钢板推拉门(4米×4米)2个,地面为水泥地面,二层楼面为钢筋混凝土。

2.工艺布局。

事故车间为铝合金汽车轮毂打磨车间,共设计32条生产线,一、二层各16条,每条生产线设有12个工位,沿车间横向布置,总工位数384个。该车间生产工艺设计、布局与设备选型均由林伯昌(中荣公司总经理)自己完成。

事故发生时,一层实际有生产线13条,二层16条,实际总工位数348个。打磨抛光均为人工作业,工具为手持式电动磨枪(根据不同光洁度要求,使用粗细不同规格的磨头或砂纸)。

3.除尘系统。

2006年3月,该车间一、二层共建设安装8套除尘系统。每个工位设置有吸尘罩,每4条生产线48个工位合用1套除尘系统,除尘器为机械振打袋式除尘器。2012年改造后,8套除尘系统的室外排放管全部连通,由一个主排放管排出。事故车间除尘设备与收尘管道、手动工具插座及其配电箱均未按规定采取接地措施。

除尘系统由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总承包(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及后续改造)。

4.工作时间及人员配置。

事故车间工作时间为早7时至晚7时,截至2014年7月31日,车间在册员工250人。

(三)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情况。

现场共有员工265人,其中:车间打卡上班员工261人(含新入职人员12人)、本车间经理1人、临时到该车间工作人员3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8月2日7时,事故车间员工上班。7时10分,除尘风机开启,员工开始作业。7时34分,1号除尘器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沿除尘管道向车间传播,扬起的除尘系统内和车间集聚的铝粉尘发生系列爆炸。当场造成47人死亡、当天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8人,185人受伤,事故车间和车间内的生产设备被损毁。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8月2日7时35分,昆山市公安消防部门接到报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辆消防车于8分钟内抵达,先后调集7个中队、21辆车辆、111人,组织了25个小组赴现场救援。8时03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共救出被困人员130人。交通运输部门调度8辆公交车、3辆卡车运送伤员至昆山各医院救治。环境保护部门立即关闭雨水总排口和工业废水总排口,防止消防废水排入外环境,并开展水体、大气应急监测。安全监管部门迅速检查事故车间内是否使用危险化学品,防范发生次生事故。

江苏省及苏州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省委书记罗志军、省长李学勇,省委副书记、苏州市委书记石泰峰等同志迅速带领省、市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苏州军分区、昆山人武部和解放军一〇〇医院等先后出动120余人投入事故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千方百计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按照医疗救治、善后安抚两个“一对一”的要求,对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分步骤进行了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

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事故现场医疗救助工作,面对伤员伤势严重、抢救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克服困难,集中力量,调动各方医疗专家、器械、药品等,投入救治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车间除尘系统较长时间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集聚。除尘系统风机开启后,打磨过程产生的高温颗粒在集尘桶上方形成粉尘云。1号除尘器集尘桶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受潮,发生氧化放热反应,达到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引发除尘系统及车间的系列爆炸。

因没有泄爆装置,爆炸产生的高温气体和燃烧物瞬间经除尘管道从各吸尘口喷出,导致全车间所有工位操作人员直接受到爆炸冲击,造成群死群伤。

原因分析:

由于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整个环境具备了粉尘爆炸的五要素,引发爆炸。粉尘爆炸的五要素包括:可燃粉尘、粉尘云、引火源、助燃物、空间受限。

1.可燃粉尘。

事故车间抛光轮毂产生的抛光铝粉,主要成分为88.3%的铝和10.2%的硅,抛光铝粉的粒径中位值为19微米,经实验测试,该粉尘为爆炸性粉尘,粉尘云引燃温度为500℃。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沉积。

2.粉尘云。

除尘系统风机启动后,每套除尘系统负责的4条生产线共48个工位抛光粉尘通过一条管道进入除尘器内,由滤袋捕集落入到集尘桶内,在除尘器灰斗和集尘桶上部空间形成爆炸性粉尘云。

3.引火源。

集尘桶内超细的抛光铝粉,在抛光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初始温度,比表面积大,吸湿受潮,与水及铁锈发生放热反应。除尘风机开启后,在集尘桶上方形成一定的负压,加速了桶内铝粉的放热反应,温度升高达到粉尘云引燃温度。

(1)铝粉沉积:1号除尘器集尘桶未及时清理,估算沉积铝粉约20千克。

(2)吸湿受潮:事发前两天当地连续降雨;平均气温31℃,最高气温34℃,空气湿度最高达到97%;1号除尘器集尘桶底部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吸湿受潮。

(3)反应放热:根据现场条件,利用化学反应热力学理论,模拟计算集尘桶内抛光铝粉与水发生的放热反应,在抛光铝粉呈絮状堆积、散热条件差的条件下,可使集尘桶内的铝粉表层温度达到粉尘云引燃温度500℃。

桶底锈蚀产生的氧化铁和铝粉在前期放热反应触发下,可发生“铝热反应”,释放大量热量使体系的温度进一步增加。

放热反应方程式:

2Al+6H2O=2Al(OH)3+3H2

4Al+3O2=2Al2O3

2Al+Fe2O3=Al2O3+2Fe

4.助燃物。

在除尘器风机作用下,大量新鲜空气进入除尘器内,支持了爆炸发生。

5.空间受限。

除尘器本体为倒锥体钢壳结构,内部是有限空间,容积约8立方米。

(二)管理原因。

1.中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厂房设计与生产工艺布局违法违规。

事故车间厂房原设计建设为戊类,而实际使用应为乙类,导致一层原设计泄爆面积不足,疏散楼梯未采用封闭楼梯间,贯通上下两层。事故车间生产工艺及布局未按规定规范设计,是由林伯昌根据自己经验非规范设计的。生产线布置过密,作业工位排列拥挤,在每层1072.5平方米车间内设置了16条生产线,在13米长的生产线上布置有12个工位,人员密集,有的生产线之间员工背靠背间距不到1米,且通道中放置了轮毂,造成疏散通道不畅通,加重了人员伤害。

(2)除尘系统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违规。

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改造委托无设计安装资质的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公司设计、制造、施工安装。除尘器本体及管道未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未按《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要求设置泄爆装置,集尘器未设置防水防潮设施,集尘桶底部破损后未及时修复,外部潮湿空气渗入集尘桶内,造成铝粉受潮,产生氧化放热反应。

(3)车间铝粉尘集聚严重。

事故现场吸尘罩大小为500毫米×200毫米,轮毂中心距离吸尘罩500毫米,每个吸尘罩的风量为600立方米/小时,每套除尘系统总风量为28800立方米/小时,支管内平均风速为20.8米/秒。按照《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规定的23米/秒支管平均风速计算,该总风量应达到31850 立方米/小时,原始设计差额为9.6%。因此,现场除尘系统吸风量不足,不能满足工位粉尘捕集要求,不能有效抽出除尘管道内粉尘。同时,企业未按规定及时清理粉尘,造成除尘管道内和作业现场残留铝粉尘多,加大了爆炸威力。

(4)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中荣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盲目组织生产,未建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现有的规章制度未落实到车间、班组。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风险辨识不全面,对铝粉尘爆炸危险未进行辨识,缺乏预防措施。未开展粉尘爆炸专项教育培训和新员工三级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不落实,造成员工对铝粉尘存在爆炸危险没有认知。

(5)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

事故车间电气设施设备不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规定,均不防爆,电缆、电线敷设方式违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作可靠接地。现场作业人员密集,岗位粉尘防护措施不完善,未按规定配备防静电工装等劳动保护用品,进一步加重了人员伤害。

  1. 苏州市、昆山市和昆山开发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昆山开发区不重视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对中荣公司无视员工安全与健康、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治理严重不力,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对安全监管职责不清、人员不足、执法不落实等问题未予以重视和解决,落实国务院安委办部署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认真、不彻底;未能吸取辖区内曾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未能举一反三组织全面排查、消除隐患。

(2)昆山市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区镇和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未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办部署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对所属区镇和部门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未能吸取辖区内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未能举一反三组织全面排查,消除隐患。

(3)苏州市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认真、不扎实,对国务院安委办要求开展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不明确、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安全监管部门未及时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失察。对昆山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督促检查不力,未按要求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1.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安全监管部门。

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下设安全生产科)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安全培训把关不严,专项检查不落实。工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辖区涉及铝镁粉尘企业数量、安全生产基本现状等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未能认真吸取辖区内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并重点防范。对中荣公司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管理等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中荣公司粉尘长期超标问题,未督促该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消除,对中荣公司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

昆山市安全监管局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未按照江苏省相关要求对本地区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进行调查并摸清基本情况,未对各区(镇)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统计情况进行核实,致使中荣公司未被列入铝镁制品机加工厂企业名单、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多次对中荣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均未能发现该公司长期存在粉尘超标可能引起爆炸的重大隐患,对中荣公司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辖区内区(镇)安全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昆山开发区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失察,未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并重点防范。

苏州市安全监管局未按要求及时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未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各县区落实情况不掌握。督促各县区开展冶金等工商贸行业企业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不认真、不扎实,指导检查不到位。

江苏省安全监管局督促指导苏州市、昆山市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没有按照要求督促、指导冶金等工商贸行业企业全面开展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公安消防部门。

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在中荣公司事故车间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中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发现并纠正设计部门错误认定火灾危险等级的问题,简化审核、验收程序不严格。对中荣公司日常监管不到位,未对中荣公司进行检查。对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2013年部署的非法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未排查出中荣公司存在的问题。

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未落实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内部审核、验收审批的有关要求,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昆山市消防大队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失察。监督指导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开展非法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力。

(3)环境保护部门。

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落实,未发现和纠正中荣公司事故车间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即开工建设、未按规定履行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即投产运行等问题。对中荣公司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技术改造未进行竣工验收、除尘系统设施设备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即投入运行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组织验收,也未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中荣公司事故车间的粉尘排放情况疏于检查,未对除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未发现并纠正中荣公司事故车间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即开工建设、未按规定履行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即投产运行等问题。未履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职责,未按规定对中荣公司新增两条表面处理轮圈生产线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即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组织竣工验收。未按要求对被列为重点污染源的中荣公司除尘设施设备的运行及达标情况、铝粉尘排放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对昆山开发区环保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未按规定对中荣公司新增两条表面处理轮圈生产线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对被列为市级重点污染源的中荣公司铝粉尘排放情况抽查、检查不到位,对昆山市环保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对所属的利悦图审公司开发区办公室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质量存在缺陷等问题失察,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将厂房火灾危险类别核准为乙类,而是核准为戊类,审查把关不严。

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量监督站在中荣公司事故车间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备案前置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违规备案。

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下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中荣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环节把关不严、违规备案等问题失察。

  1. 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违法违规进行建筑设计、安全评价、粉尘检测、除尘系统改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在未认真了解各种金属粉尘危险性的情况下,仅凭中荣公司提供的“金属制品打磨车间”的厂房用途,违规将车间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义为戊类。

南京工业大学出具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剧毒品使用、储存装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在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测表方面存在内容与实际不符问题,且未能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无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和一线生产工人无职业健康检测表等事实。

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要求, 未在正常生产状态下对中荣公司生产车间抛光岗位粉尘浓度进行检测即出具监测报告。

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无设计和总承包资质,违规为中荣公司设计、制造、施工改造除尘系统,且除尘系统管道和除尘器均未设置泄爆口,未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吸尘罩小、罩口多,通风除尘效果差。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8人)。

  1. 吴基滔(台商),中荣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0日批准逮捕。
  1. 林伯昌(台商),中荣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0日批准逮捕。
  1. 吴升宪(台商),中荣公司经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0日批准逮捕。
  1. 陈艺,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安委会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黄惠林,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3日刑事拘留,8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1. 陆冠峰,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陆小明,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科长(副科级)。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叶锡君,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科科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李江,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一中队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王剑,中共党员,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处级)。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19日批准逮捕。
  1. 尹有海,中共党员,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昆山市检察院法警。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12日批准逮捕。
  1. 宋秀堂,中共党员,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处级)。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张平,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民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丁玉东,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正科级)。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仇建军,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姚亚明,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综合管理科科长(副科级)。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钱军,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 罗明,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4日刑事拘留,9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35人)。

  1. 史和平,江苏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2008年4月至2013年2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临时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苏州市、昆山市及江苏省安全监管部门等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周乃翔,苏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苏州市、昆山市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盛蕾,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分管安全生产。在分管安全生产期间,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对苏州市安委办开展粉尘爆炸隐患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失察,组织、指导、督促全市开展工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徐美健,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组织、指导、督促开展工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对分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管爱国,昆山市委书记、昆山开发区党工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对昆山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1. 路军,昆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作为昆山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力,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张玉林,昆山市委常委、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主持开发区日常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组织领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未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走过场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汤土云,民建昆山市委主委、昆山市政府副市长,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分管安全生产、工业经济等工作。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履行领导责任不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工作不到位,对有关部门落实粉尘爆炸隐患专项治理要求存在的严重疏漏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 江皓,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履行岗位职责不力,对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昆山市环境保护部门工作存在的漏洞及监管严重缺失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党建兵,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指导不力,组织、指导、督促全市开展工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昆山市安全监管局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王向明,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苏州及昆山市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赵利复,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7年5月至2013年12月在分管安全监管一处期间,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冶金、机械等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曾宪华,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党支部书记、处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跟踪检查不到位,对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冶金、机械等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华仁杰,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昆山市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韦锋,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管二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对分管部门未转发上级有关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问题失察,对分管部门和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陈路明,中共党员,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二处处长。工作失职,未转发上级有关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工作督促指导检查不力,对未发现中荣公司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张峻,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不力,未认真组织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刘志勇,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工作失职,对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不重视、执法检查不认真,检查内容不全面,未能发现中荣公司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赵伟,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局长。工作失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不力,未组织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对近年来辖区内发生的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未吸取教训并重点防范,对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科、环保科等职能科室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章为民,苏州市消防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分管消防监督、消防行政许可、法制和执法规范化工作。2013年开展非法建筑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昆山市消防大队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查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祁建华,昆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消防大队。对昆山市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消防大队在2013年组织开展的非法建筑专项治理工作中组织不严密、排查问题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黄晓辉,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2002年1月至2005年6月任昆山市消防大队大队长,负责灭火救援、防火监督和消防审核等工作。在任昆山市消防大队大队长期间,对简易程序审核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消防大队在中荣公司4号厂房消防审核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王东进,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监管局主任科员,2002年6月至2005年6月任昆山市消防大队教导员,分管消防验收工作。在任昆山市消防大队教导员期间,对简易程序验收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消防大队在中荣公司4号厂房消防验收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房林,昆山市消防大队党支部副书记、副大队长兼防火监督科科长,分管消防审核、专项整治、消防监督工作。在2013年开展非法建筑专项治理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消防监督员没有排查出中荣公司4号厂房违规建设问题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彭卫平,昆山市公安局兵希派出所党支部副书记、所长。对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管工作管理上有疏漏,未按规定健全消防管理相关制度,督促开展消防业务知识培训不力,对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管工作不深入细致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冯仁新,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有关内设部门和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蒋勐,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环保监察工作。对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昆山市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分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徐宇斌,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有关内设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未按规定完成对中荣公司2007年新增两条生产线项目环保设施和2012年4号厂房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的竣工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汪咫,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分管环保科。对环保科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不力,对未按规定完成对中荣公司2007年新增两条生产线项目环保设施和2012年4号厂房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的竣工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查传正,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管理科科长,2002年12月至2010年12月,历任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科科长、项目审批中心副主任兼项目审批科一科科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在负责环评和监察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完成对中荣公司2007年新增两条生产线项目环保设施和2012年4号厂房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的竣工验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吴永明,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环境应急中心主任,2003年9月至2007年1月任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二中队队长。在任二中队队长期间,工作失职,未发现和纠正2004年中荣公司擅建3、4号抛光车间未履行环评手续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盛雪东,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2003年1月至2007年11月任昆山市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任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对其分管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未能发现和纠正中荣公司4号厂房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中缺少环保批复文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王兴龙,中共党员,昆山市高新区规建局总工程师,2003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昆山市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在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期间,对中荣公司4号厂房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中缺少环保批复文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沈长根,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副局长,2000年4月至2005年2月任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分管昆山开发区图审中心。在任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对其分管的图审中心对中荣公司4号厂房图审审查把关不严、审查程序存在错误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石相梅,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图审中心副主任。工作失职,对中荣公司4号厂房图审应将厂房火灾危险类别核准为乙类却核准为戊类的问题审查把关不严,在审查程序上存在错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建议对江苏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三)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江苏省人民政府责成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对中荣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1. 建议江苏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中荣公司依法予以取缔。
  1.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对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各类粉尘爆炸危险企业不分内外资、不分所有制、不分中央地方、不分规模大小,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坚决不能以牺牲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自查自改,要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维护和使用通风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必须配备泄爆装置,一定要切记加强定时规范清理粉尘,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技术措施,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防水防潮设施,加强对粉尘爆炸危险性的辨识和对职工粉尘防爆等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粉尘防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

(二)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开发区安全监管。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都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要求,强化依法治安,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摆位”问题,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企业,坚决淘汰退出;要严厉打击企业非法违法行为,保护员工健康与安全;要切实理顺开发区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要切实解决对开发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企业放松监管、大开绿灯、听之任之的问题,严防安全监管“盲区”。要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履职能力,加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制度建设,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和培育第三方专业安全管理力量,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难题。

(三)落实部门监管职责,严格行政许可审批。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准入和监督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准确掌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底数和情况;加强安全培训工作,认真落实专项治理和检查,严格执法,监督企业及时消除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中依法依规核定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依法对易燃易爆企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决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各项工作要求,严把除尘系统项目技术标准和竣工验收关,加强对粉尘排放情况的检查监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规范厂房建设项目审查程序,严格审批和备案。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确保中介机构合法合规地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安全评价、环境检测等业务,对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发挥好中介机构的支撑作用。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将《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宣贯到每个企业。要与“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借助专业力量,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企业检查,重点查厂房、防尘、防火、防水、管理制度和泄爆装置、防静电措施等内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对违法违规和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处罚一批、停产一批、取缔一批典型非法违法企业。

(五)加强粉尘爆炸机理研究,完善安全标准规范。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方法,建立粉尘特性参数数据库,为修订不同类型可燃性粉尘安全技术标准、粉尘爆炸预防提供科学依据;加强与国际劳工组织及发达国家相关研究机构交流,制定出台《铝镁制品机械加工防爆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加强对可燃性粉尘企业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等基础情况的调查研究,建立可燃性粉尘重点监管目录,提出涉及可燃性粉尘企业安全设施技术指导意见;推广采用湿法除尘工艺和机械自动化抛光技术,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国务院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 联系我们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 010-64463685

FD08748 | 2014_江西萍乡湘东金鱼鞭炮厂10·27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10•27”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8日

2014年10月27日上午10时25分许,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办公楼发生爆炸,直接造成办公楼垮塌和3人死亡。同日,市安委会决定启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次日,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进驻湘东区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组通过勘察现场、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走访、模拟实验、推理分析等方式,已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基本调查清楚。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位于我市湘东区荷尧镇大义村,厂区占地约40亩,从业人员近50人,年产值约800万元。

企业始建于2005年,2006年第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1年取得第二轮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号为(赣)YH安许证字〔2011〕YY1156,有效期限至2014年11月11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文化斌,另有股东4人,分别是文培青、孙德水、陈圣洁、陈远边(事故中死亡)。企业实际管理者为陈远边,其他4名股东不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企业许可范围为爆竹类(C级)。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办公楼布局及所存物品

“10·27”爆炸事故发生在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办公楼一楼,该办公楼共二层,系钢筋混凝土结构,上下二层共8间。一楼从左至右分别为厨房、食堂、杂屋间、门卫室。事发当天,企业刚从醴陵市王坊镇李秀才处进购一批原材料。经询问死者陈远边儿子陈光浩、卸货工等人得知,企业为避免原材料被盗,每次进原材料时都将铝银粉、高氯酸钾存放在杂屋间内。事发当天杂屋间内门靠左墙角由东向西摆放三种原材料,依次是60余包岩粉、48包铝银粉、58包高氯酸钾,三种原材料相互间隔约7厘米,靠窗户的西面墙体摆放约70件鞭炮,靠南墙体(高氯酸钾与鞭炮中间的空地)依次摆放20多卷玻璃纸,两堆胶纸,20多个扫帚,4箱引线(装香烟用的纸箱),引线摆放位置距离70件鞭炮约1米。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4年10月27日10时25分许,企业办公楼发生爆炸,爆炸导致办公楼部分坍塌,三名人员被困楼内。事故发生后,湘东区消防、公安、安监等部门迅速投入事故救援工作。市委书记刘卫平、市政府市长李小豹作出批示和提出要求。市委副书记李江河、市政法委书记朱信萍、副市长欧阳清新、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湘东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工作,当日下午15时左右,现场伤亡人员搜寻工作结束。

(三)事故伤亡及损毁情况

事故共造成三名人员死亡:

1.陈远边,男,1962年生,52岁,企业股东,系企业实际管理者。

2.李月兰,女,1954年生,60岁,企业炊事员。

3.黄绍芳,男,1961年生,53岁,企业爆竹空筒供应商。

爆炸造成办公楼食堂、杂屋间、门卫室上下共计6间房屋坍塌,食堂靠厨房方向墙体倒塌;距办公楼东面8米远的两辆摩托车和一辆三轮摩托车被烧毁;办公楼东北方向的车棚内距离现场25米处的一辆两轮摩托车被烧毁;吴绍连家南墙门窗、空调等设施严重损毁;中心爆炸点留有直径约1.5米、深度约0.25米炸坑;并引发了附近的山火。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杂物间外的明火进入杂物间,引燃房间内的易燃易爆物,导致爆炸发生。

经专家反复勘查、试验(视频资料)、分析、推断,引起爆炸的直接原因为:外来明火(如香烟头等)可能进入(被风吹入或扔进)杂物间,引燃其中的引火线等易燃物,继而烧坏装有相邻堆放高氯酸钾和铝银粉的编织袋,使高氯酸钾和铝银粉从编织袋中散出、混合,形成爆炸物系,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1)企业安全意识淡薄,长期将原材料混存在办公楼一楼的杂物间,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创造了条件。

(2)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缺失且执行不到位,企业门卫和安全管理人员对进入杂物间的物品不检查、不把关、不报告、不制止,为企业长期在办公楼存放原材料、成品打开了方便之门。

(3)企业现场管理混乱:

1.边改造边生产。

  1. 库容满库的引线库距建筑施工改造作业现场仅为5米,但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采取任何安全避险管理措施。

3.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将原材料、成品储存于办公楼杂屋间;在纸箱库内存放成品。

4.部分结鞭工房超量,以工房代替成品中转库。

  1. 引火线中转库严重超量:定量500公斤,实际存放引线近170箱,按每箱药量10公斤计算,近1700公斤。

基层政府和区安监部门安全监管失察失职

湘东区安监局和荷尧镇政府对企业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

四、事故性质

“10·27”事故是一起典型的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松弛、长期违规违章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湘东区安监部门和荷尧镇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缺失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对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处理建议

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措施缺失,严重三超一改,长期将原材料和成品混存在办公楼,进而引发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和《萍乡市高危行业安全管理门槛和淘汰制度》之规定,建议对该厂依法提请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成湘东区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该厂予以30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对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 陈远边,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实际生产管理者。安全生产意识十分淡薄,安全管理严重缺位,长期准许将原材料和成品存放于办公楼,对重大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1. 文化斌,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法定代表人。虽为法人代表,但名实不符,对企业管理存在严重缺失。在企业改造期间,既没有要求企业停产,更没有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致使实际管理人陈远边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措施缺位,导致事故发生,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萍乡市高危行业安全管理门槛和淘汰制度》,建议注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取消其在萍乡市高危企业安全管理资格;列入市安委会的黑名单,终生禁止其在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担任法人代表和从事管理工作。
  1. 陈光浩,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安全副厂长。缺乏履职责任与能力,长期放任企业安全管理,致使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违章行为经常发生,对办公楼存放原材料和成品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萍乡市高危行业安全管理门槛和淘汰制度》,建议注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取消其在萍乡市高危企业安全管理资格;列入市安委会的黑名单,终生禁止其从事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 吕必红,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资格证书》上岗,安全巡查时发现办公楼存放原材料和成品,但未将安全隐患依规报告与跟踪整改,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照《萍乡市高危行业安全管理门槛和淘汰制度》,建议列入市安委会的黑名单, 终生禁止其从事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荷尧镇政府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2014年4月16日,荷尧镇辖区内的萍乡市湘东区荷尧顺发煤矿因冒顶事故,导致一死一伤。但“4·16”事故并没有促使该镇党委、政府痛定思痛,并举一反三,更没有促使其强化安全监管措施与责任,导致“10·27”较大事故再次发生。

  1. 李波,荷尧镇党委书记。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指令不力,对烟花爆竹“6+3”工作体系,尤其是量化监管安全机制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够;对安全监管干部履职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在党政班子联席会议上作出“高危行业监管责任调整为镇政府分管安全的班子成员及工业办公室全体人员共同承担,责任不再具体落实到个人”的错误决策;无日常安全检查记录。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邬鹏,荷尧镇镇长。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指令不力,对烟花爆竹“6+3”工作体系,尤其是量化监管安全机制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够;对镇工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要求不明确、不严格,检查不细致、不深入;在党政班子联席会议上作出“高危行业监管责任调整为镇政府分管安全的班子成员及工业办公室全体人员共同承担,责任不再具体落实到个人”的错误决策。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肖琳,荷尧镇党委副书记,镇安委会主任。对镇工办分工不明、检查不细、监管不严、措施不力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纠正,听之任之,导致镇工办工作理解力肤浅、执行力脆弱,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镇党委副书记职务。
  1. 李昱,荷尧镇副科级事业编制干部,协管花炮等安全生产工作。对镇工办人员分工不明、责任不清,安全检查不深入、措施不得力,不能及时发现、有效纠正,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巫敏,荷尧镇工办主任,事业编制人员。对工办工作人员具体职责分工不明,未对高危行业进行专人负责管理;对爆竹企业有药工房外的工房和场所疏于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能采取严厉措施,及时监督企业整改到位,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免去其工办主任职务。
  1. 胡增辉,荷尧镇工办副主任,事业编制人员。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工作不细致,例行安全检查中,从未对金鱼鞭炮厂办公楼上锁的工房进行过检查,对企业原材料的管理检查不严,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免去其工办副主任职务。

(四)对湘东区安监局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 刘卫万,湘东区安监局局长。辖区内仅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6家,行业安全监管任务较轻。但其贯彻落实市安委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指令不力,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要求不严、督查不细,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彭金良,湘东区安监局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辖区内仅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6家,行业安全监管任务较轻。但其日常检查中未能发现企业存在的隐患,也没有督促花炮股对企业强制整改、跟踪督办,工作落实不到位,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区安监局副局长职务。
  1. 肖钊洪,湘东区安监局花炮股股长,事业编制人员。对企业整改后的复查存在严重疏忽,工作落实不深入、不细致、不严格,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免去花炮股股长职务。

(五)对湘东区政府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王登建,湘东区政府副区长,区安委会副主任,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自2014年9月18日,区政府领导同志明确分工以来,深入重点乡镇、行业督导、检查安全工作缺乏工作力度,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安委会给予其诫勉谈话。

六、事故教训及改进措施

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10·27”较大爆炸事故教训惨痛,必须痛定思痛、举一反三,以更加清醒的认识、坚决的态度、有力的措施,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一)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10·27”爆炸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荷尧镇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与监管责任落实中的短板和缺失:未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由工业办公室兼管安全,工业办公室负责企业服务、工业园、招商引资、供电、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 2014年6月17日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境内高危行业安全监管责任由镇政府分管安全的班子成员及工业办公室全体人员(除统计员)共同承担,责任不再具体落实到个人。全市凡有高危行业的乡镇(街道)都必须建立健全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安全监管,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

(二)必须全面落实企业管理和政府监管两个主体责任。

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爆炸事故的发生绝非偶然,归根到底是我们的一些企业负责人及少数安全监管干部,在较长时间安全相对平稳的情况下产生了麻痹和松劲情绪,放松了管理和监督,降低了要求和标准,甚至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视而不见,麻木不仁。“10·27”事故的主要教训:一是对推行先空筒插引后机械配装封一体化作业的爆竹生产企业安全存在认识误区。盲目认为,安全新工艺推行后,爆竹生产企业万事大吉,不会再有事故发生,万一有事,也只会是小事。二是对企业转包行为辨识乏术、放任失管,对转包行为的危害性认识模糊,导致安全监管和打击工作无措施、无力度、无效果,有缺失、有遗憾、有愧疚。三是日常安全检查不全面、不细致,排查安全隐患存在明显的盲区和死角。平常安全巡查、检查只注重检查药物库区,不注重检查生产线与生产区;或只注重检查生产区,不注重检查办公区、生活区。今后,安全巡查、检查时,必须坚持“全覆盖”,对位于办公区域上锁的房间要视同生产区域工房,一同列入检查范围和对象,从严过细检查、把关。

(三)必须强抓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教育培训工作。

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责任制不明确,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不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员工素质低下。县、镇政府、部门、企业要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要明确企业法人、股东、安全管理人员、员工的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并对其进行月度、季度、年度考评;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档案,真实记录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生产隐患内容、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处理的结果;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岗前必须坚持严格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必须经常检查管理人员、员工的培训情况,发现未培训、未持证上岗的,要及时纠正、处罚并跟踪企业整改到位。

(四)必须注重安全监管实效。

湘东区安监局、荷尧镇政府工办曾多次对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进行过安全检查,但检查多流于形式,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也未采取立即整改、暂扣证照、经济处罚、停产整顿等有效措施。因此,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安全监管人员必须把隐患排查、整改作为安全监管的首要职责和重要内容,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和职责,严肃纪律,从严执法,确保思想端正、手段有力、问题解决、效果显著。

上栗县金凤出口花炮厂兴旺分区“2.5”燃…

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5·27”爆…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80417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4382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33503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08749 | 2014_沪昆高速湖南邵阳7·19危化品爆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pdf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请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

登录 | 注册| 繁體中文| 政务邮箱| 无障碍浏览 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首页 > 信息公开 > 应急管理 > 安全信息 > 事故调查报告 湖南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14-12-02 00:12 2014年7月19日2时57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一辆自东向西行驶运载乙醇的车牌号为湘A3ZT46轻型货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车牌号为闽BY2508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客 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马凯副总理和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 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要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 道路交通安全和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4年7月21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湖南省人 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公安、交通、消防、车辆、质检、化工、塑料加工等方面的专 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研 究试验、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 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湘A3ZT46轻型货车及其驾驶人。 (1)车辆情况。 肇事车辆湘A3ZT46轻型货车厂牌型号为福田牌BJ5043V9CEA-C型,《道路机动车车辆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公告》中车辆类型为篷式运输 车。机动车整备质量2.72吨,最大设计总质量4.495吨;核定载货量1.58吨,实际装载乙醇6.52吨。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周未荣(女, 1964年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注册登记日期为2013年3月22日,登记时载明车辆类型为轻型仓栅式货车,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 日。2013年3月26日在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4年4月10日,事故发生时已过期, 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格。该车实际使用人为周未荣的儿子,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添。 该车辆在购进时仅有货车二类底盘,未随车配备货厢,后在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加装了右侧有一扇侧开门的货厢,同时将 后轴钢板弹簧厚度从11毫米增加到13毫米,在货厢前部设置有一个容积1.06 立方米的夹层水槽,在货厢左侧下部前、后各安装一个方形 箱体并在箱体内加装了卸料泵和阀门,前方形箱体的阀门与夹层水槽连接;在货厢下部加装了与夹层水槽及方形箱体内的阀门连接的铁 管,后方形箱体的阀门通过铁管与夹层水槽连通。为运输乙醇,周添在长沙市芙蓉区振兴塑料厂定制了一个长宽高分别约为3.5米、1.5 米、1.8米的用聚丙烯板材焊接的方形罐体,用方钢框架将罐体加固置于货厢内。车辆前脸及货厢左右两侧、后部均喷涂有“洞庭渔业” 的字样。 (2)驾驶人情况。 刘斌,湘A3ZT46轻型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男,1986年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2011年5月13日在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交通 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有效期至2017年5月13日。2011年5月28日在娄底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 格证,从业资格类别为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限至2017年5月27日。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无障碍浏览 2024/6/18 15:26 湖南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https://yjt.hunan.gov.cn/yjt/sgdcbgx/201412/t20141202_3368192.html 1/14

  1. 闽BY2508大客车及其驾驶人。

(1)车辆情况。 闽BY2508大客车厂牌型号为宇通牌ZK6127H型,核载53人,事发时实载56人(其中儿童3名、幼儿1名)。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福建莆 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以下简称城厢分公司),注册登记日期为2010年10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2010 年10月22日在福建省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办理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为省际班车客运、省际(旅游)包车客 运,经营线路为福建莆田涵江汽车总站至四川宜宾客运站,沿途无停靠站点。城厢分公司根据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莆田公司)授权将该车及福建莆田至四川宜宾线路承包给余让雄,承包期限自2010年10月28日至2014年10月31日。 (2)驾驶人情况。 贾安奎(在事故中受伤,后因伤势过重于8月11日医治无效死亡),男,1976年出生,福建省莆田市人。1996年4月30日在四川省宜 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2008年5月4日在宜宾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取得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14年5月3日。 彭骏昌(在事故中死亡),男,1963年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1988年10月13日在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 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有效期至2015年10月13日。2008年4月22日在四川省自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 至2014年4月22日。 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延期的通知》(川运驾便〔2013〕7号),由于从 业资格证编码规则的调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正常从业活动,将原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延长180天,贾安奎、彭骏昌从业资格有 效期分别延长至2014年11月3日和2014年10月22日。 (二)事故单位情况。 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3日,法定代表人周添,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具有乙醇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 可资格,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日,经营方式为批发(无自有储存和运输)。公司共有员工15名,其中安全管理人员1名。该公司自2013 年3月份开始一直使用湘A3ZT46轻型货车运输乙醇。 莆田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元,总资产5.05亿元,具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运营资质,公司下设城厢 分公司等21个二级单位。闽BY2508大客车隶属于城厢分公司,城厢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由莆田公司授权独立经营,公司现有客 运车辆71台、客运线路26条。 (三)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1.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23日,法定代表人李齐平,实际控制人戴飞鸿,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 元,具有乙醇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资格,有效期至2015年10月23日,经营方式为储存经营。公司共有员工50名,其中安全管理人员6 名。该公司无自有储存场所,自2005年4月起租赁长沙市液化石油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场地及储存设施,储存乙醇、甲醇、酮类等物料。本 次事故中轻型货车所运乙醇系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从该公司购买并充装。 2.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该厂成立于2006年10月20日,是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直属的商用车制造工 厂,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轻型汽车、低速货车、农用机械、拖拉机及配件、模具、冲压件、机械电器设备及进出口业务等。本次事 故中肇事的轻型货车用于加装货厢的货车二类底盘系在该厂生产。 3.长沙市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7日,法定代表人刘幸福,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汽车 (不含小轿车)、农用车、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代办机动车上牌,不包括货车二类底盘的销售。本次事故中肇事的轻型货车用于加 装货厢的货车二类底盘系该公司出售。 4.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该厂系民营企业,经营者为彭吉安,经营范围包括货柜加工、销售及维修服务。该厂未列入《道 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得从事汽车生产及改装。本事故中肇事的轻型货车在该厂进行了加装货厢、更换钢板弹簧等改 装。 5.长沙市芙蓉区振兴塑料厂。该厂是一家无照经营的私营塑料罐体加工厂,经营者为唐谷云,肇事的轻型货车所用的聚丙烯材质方 形罐体系在该厂制作。 2024/6/18 15:26 湖南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https://yjt.hunan.gov.cn/yjt/sgdcbgx/201412/t20141202_3368192.html 2/14

  1. 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该公司原名为望城县机动车辆检测站,2013年2月7日变更为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

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喻英军,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具有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 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检验产品/类别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四轮及四轮以上)。2013年3月18日肇事轻型货车在该公司进行了注册登记 检验,整车检验结论为“合格(建议维护)”。 7.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4年3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龚乐群,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具有湖南省质量技 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检验产品/类别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四轮及四轮以上)、 机动车安全技术等级评定(四轮及四轮以上)。2014年3月10日肇事轻型货车在该公司进行了在用机动车检验,整车检验结论为“合格 (建议维护)”。 (四)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东西走向,双向四车道,水泥混凝土路面,小客车限速120 公 里/小时,其他车辆限速100公里/小时。事故发生地点在由东向西车道,第一、第二行车道宽均为3.7米,应急车道宽2.9米,道路线形 为左向转弯,弯道半径2000米,超高值2%,自东向西下坡坡度0.5%。 事发地点7月19日凌晨1时至4时为晴天,能见度20-10.5千米,温度24.9-24.0摄氏度,空气湿度90%-95%。凌晨3时风速为2.5米/秒, 风向为东北风。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前路段状况。 7月19日1时12分(本次事故发生前1小时45分钟),在沪昆高速公路1312公里450米处,一辆自西向东行驶的空油罐车冲过中央隔离 护栏,与自东向西行驶的一辆大型客车和一辆小型客车发生刮碰并起火,造成1人死亡,双向交通中断,出现车辆排队。湖南省高速公路 交警在自东往西方向距事故点300米以外,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禁止车辆进入事故现场路段,并安排一辆警车在自东往西方向距离车流尾 端500米外向来车方向,随滞留车辆的延长,适时移动警车,通过闪警灯、鸣警笛、喊话方式示警。至本次事故发生时,自东向西方向车 道内排队车辆约400辆,排队长度约3.1公里。 (二)事故发生经过。 7月18日6时45分,由贾安奎、彭骏昌驾驶的闽BY2508大客车载1名乘客从福建省长乐市营前镇出发(未按规定到莆田涵江汽车总站进行安全例检和办理报班手续),车辆未按核准路线行驶,行经沈海高速、厦蓉高速,沿途在福建、江西境内上下客9次。22时26分,沿炎睦高速进入湖南省境 内,此时车上共有乘客54人,后再无人员上下车。19日2时57分,贾安奎驾驶大客车到达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时,因前方临时交通管制停于第一车道排队等候。 7月18日17时,刘斌驾驶湘A3ZT46轻型货车在位于湖南省长沙县的长沙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土桥仓库充装6.52吨乙醇,运往武冈县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行经长沙绕城高速公路、长潭西高速公路,22时45分进入沪昆高速公路。 7月19日2时57分,湘A3ZT46轻型货车沿沪昆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309公里33米路段时,以每小时85公里的速度与前方排队等候通行的闽BY2508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致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燃烧,引燃轻型货车、大客车及前方快车道上排队的车牌号为粤F08030小型越野 车、右侧行车道上排队的车牌号为浙A98206重型厢式货车和赣E38950/赣E4537挂铰接列车,造成大客车52人死亡、4人受伤,轻型货车2人死亡,重型厢式货车和小型越野车各1人受伤,5辆车被烧毁以及公路设施受损。 (三)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湖南省高速公路交警、邵阳市消防官兵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接报后,湖南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负 责同志赶赴现场,成立了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组,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公安、消防、交通、安监、卫生等 部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于事发当天赶 到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做好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 7月19日凌晨5时30分,现场大火被扑灭;7时30分,现场救援工作基本结束;上午8时,车辆借道对向车道恢复通行;7月20日凌晨5时,事故现场清理完毕,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接到事故情况后,福建省、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带领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政府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和赔 付工作。福建省莆田市积极协调保险企业垫付赔偿费用,确保了赔偿金及时到位。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政府和卫生部门调集多 名专家,全力救治受伤人员;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力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及时与全部遇难者家属签 订了赔偿协议,落实赔偿事宜。事故善后工作平稳有序。 (四)伤亡人员核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督促指导下,湖南省公安厅组织开展遇难人数和身份核定工作,通过现场勘查、DNA比对、外围 调查、遇难者亲属排查、技术侦查等方法反复核查比对,于7月26日确定在事故现场有54人遇难,并对遇难者身份全部予以确认。6名受 伤人员中,有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分别于7月26日、8月3日、8月11日、9月3日死亡。 2024/6/18 15:26 湖南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https://yjt.hunan.gov.cn/yjt/sgdcbgx/201412/t20141202_3368192.html 3/14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这起事故是由于湘A3ZT46轻型货车追尾闽BY2508大客车致使轻型货车所运载乙醇泄漏燃烧所致。 车辆追尾碰撞的原因:刘斌驾驶严重超载的轻型货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忽视交警的现场示警,未注意观察和及时发现停在 前方排队等候的大客车,未采取制动措施,致使轻型货车以每小时85公里的速度撞上大客车,其违法行为是导致车辆追尾碰撞的主要原 因。 贾安奎驾驶大客车未按交通标志指示在规定车道通行,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时,作为本车道最末车辆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 光灯,其违法行为是导致车辆追尾碰撞的次要原因。 起火燃烧和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原因:轻型货车高速撞上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大客车尾部,车厢内装载乙醇的聚丙烯材质罐体受到 剧烈冲击,导致焊缝大面积开裂,乙醇瞬间大量泄漏并迅速向大客车底部和周边弥漫,轻型货车车头右前部由于碰撞变形造成电线短路 产生火花,引燃泄漏的乙醇,火焰迅速沿地面向大客车底部和周围蔓延将大客车包围。经调查和现场勘验,事故路段由东向西下坡坡度 0.5%,事发时段风速2.5米/秒,风向为东北风,经专家计算,火焰从轻型货车车头处蔓延至大客车车头,将大客车包围所需时间不足7秒 钟,最终仅有6人从大客车内逃出,其中2人下车后被大火烧死,4人被严重烧伤(烧伤面积均在90%以上),轻型货车上2人死亡,小型越 野车和重型厢式货车各1人受伤。 (二)间接原因。 1.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违法运输和充装乙醇。 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2013年3月份以来一直使用非法改装的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 的肇事轻型货车运输乙醇。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未查验承运 危险货物的车辆及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多次为肇事轻型货车充装乙醇。

  1. 莆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莆田公司对承包经营车辆管理不严格,对事故大客车在实际运营中存在的站外发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凌晨2时至5时未停车休息 等多种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不到位,未能运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对车辆进行有效管理。 3.长沙市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违规出售汽车二类底盘和出具车辆合格证。 长沙市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备二类底盘销售资格,超范围经营出售车辆二类底盘,并违规提供整车合格证。北汽福田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向经销商提供货车二类底盘后,在对整车状态未确认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整车合格证。 4.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振兴塑料厂非法从事车辆改装和罐体加装。 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无汽车改装资质,违规为本事故中肇事的轻型货车进行了加装货厢、更换钢板弹簧等改装。长沙市芙 蓉区振兴塑料厂明知周添有意使用塑料罐体运输乙醇的情况下,为轻型货车制作和加装了聚丙烯材质的方形罐体。

  1. 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和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工作不规范、管理不严格。

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对肇事轻型货车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前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中,外观查验员无检验资格;未 保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检验报告中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检查无检验员签字、无送检人签字;检验 报告中车辆的转向轴悬架形式标为“独立悬架”,与车辆实际特征不符。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为肇事的轻型货车进行机动车年 度检验前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中,未发现和督促纠正整车质量5.873吨大于最大设计总质量4.495吨的问题;检验报告上的批准人不具有 授权签字人资格且无“送检人签字”。

  1. 湖南省交通运输部门履行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职责不得力,福建省莆田市交通运输部门履行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

位。 (1)湖南省、长沙市和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部门对道路货物运输安全日常监管、打击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工作不得 力。 2024/6/18 15:26 湖南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https://yjt.hunan.gov.cn/yjt/sgdcbgx/201412/t20141202_3368192.html 4/14

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对肇事轻型货车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证年审把关不严,违反规定为该车办理了年审手续;对普通道路货物运 输安全监管不得力,对无资质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打击不力。 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对芙蓉区交通运输局指导不力,对长沙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长期容许无资质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监管不 力,对无资质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违法行为监管不严。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对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和芙蓉区交通运输局履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组织开展道路货 运“打非治违”工作不力。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及道路运输管理局贯彻落实相关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道路货物运输“打非治违” 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 (2)福建省莆田市、莆田市城厢区交通运输部门对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 莆田市城厢区运输管理所督促事故企业落实客运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企业长途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督促 企业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查处事故企业的客车站外发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规行为。 莆田市城厢区交通运输局对城厢区运输管理所履行客运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长途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监督检查不到位。 莆田市运输管理处对事故企业客运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督促指导城厢区交通运输局及运输管理所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 理不力。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对莆田市运输管理处和城厢区交通运输局履行客运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基层运管部门工作人员 培训指导不够。 7.湖南省公安交警部门履行事故处置、路面执法管控、机动车检验审核等职责不力。 (1)湖南省高速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置、查处长途客车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不得力。 湖南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怀大队隆回中队对前一起交通事故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后,车辆尾端示警工作不力,未按规 定采取车辆分流措施。 湖南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怀大队对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指挥不力。 湖南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对处置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指导不力,对长途客车违反凌晨2时至5时落地休息规定的行为 查处管控不到位。 (2)长沙市交警部门开展机动车检验审核和路面执法管控工作不得力。 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五中队(城西分所)开展机动车检验审核工作不严格,未发现和纠正机动车检测站工作人员不具备资质问 题,为肇事轻型货车进行查验的民警资格证已经到期;违规由检测站工作人员代替查验民警填写《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意见和签注“合 格”。 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远程监管中心对机动车年检监督不得力,未能发现和督促纠正肇事轻型货车整车质量与行驶证载明整备质量 存在明显差异、检验报告批准人不具备授权签字人资格、车辆私自改装等问题,对检验报告单审核把关不严。 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落实上级要求不严格,对城西分所、远程监管中心等下属单位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及时发现和解决下属单 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长沙市交警支队开福区大队打击货车违法运输行为不力,未能发现并查处肇事轻型货车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长沙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不得力,对下属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查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指导不力;打击货车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工作开展不力,路面执法管控存在薄弱环节。 (3)湖南省交警总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高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导不力;对长沙市公安 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打击货车违规行为等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2024/6/18 15:26 湖南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https://yjt.hunan.gov.cn/yjt/sgdcbgx/201412/t20141202_3368192.html 5/14

  1. 湖南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监管局对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行政许可延期(换证)申请现场核查把关不严,未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 职安全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过期问题;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监管不到位。 长沙县安全监管局未及时纠正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危险物品管理台账中未按要求填写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车号、运输资 质证号等基本信息问题, 对公司未按规定查验承运危险货物单位资质、提货车辆证件、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资质等情况监督检查不得力。 长沙市安全监管局对芙蓉区、长沙县安全监管局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湖南省安全监管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长沙市安全监管部门履职督促检查不到位。 9.湖南省质监部门履行机动车检测企业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职责不到位,山东省潍坊市质监部门对车辆生产环节质量把关不严。 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监督检查不力,未有效督促企业对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经营许可申请审查把关不严,对长沙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 山东省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国家关于汽车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理解认识存在偏差,对辖区内汽车生产 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 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指导不到位。 10.长沙市工商部门对企业超范围经营等问题监管不严。 长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湘龙工商所未及时查处中南汽车世界违规销售货车二类底盘的问题。长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长沙市胜风汽 车销售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货车二类底盘问题监管不得力,对湘龙工商所督促指导不力。 长沙市芙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马坡岭工商所未对安顺货柜加工厂超许可范围经营进行查处。芙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工商所未及 时发现并查处辖区内无照经营的振兴塑料厂。芙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马坡岭、东湖工商所监管不到位。 11.有关地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长沙市芙蓉区委对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不力。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 治违”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工作不得力。 长沙县委对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不力。长沙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打非治违” 和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工作不得力。 长沙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 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道路客运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有关部门道路客运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刘斌,肇事货车驾驶员,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司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024/6/18 15:26 湖南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https://yjt.hunan.gov.cn/yjt/sgdcbgx/201412/t20141202_3368192.html 6/14

  1. 张善春,肇事货车押运员,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员,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 贾安奎,大客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3. 彭俊昌,大客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周添,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2.周未荣,湘A3ZT46轻型货车车主,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3.戴飞鸿,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 逮捕。 4.李齐平,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仓库安全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 月26日被批准逮捕。 5.杨正湘,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仓储部主任,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 逮捕。 6.谢珍冬,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18日被取保候 审。 7.唐石友,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土桥仓库装卸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6日被 批准逮捕。 8.陈固根,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土桥仓库门卫,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取 保候审。 9.彭吉安,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厂加工负责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于7月2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8日被批准逮 捕。 10.欧阳正伟,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管理人员,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于7月2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8日被 取保候审。 11.唐谷云,长沙市振兴塑料厂负责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于8月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8日被批准逮捕。 12.余让兵,闽BY2508大客车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3.余让雄,闽BY2508大客车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14.廖军,闽BY2508大客车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5.王祖荣,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 留,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16.李美生,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9月5日被取保候审。 17.余旭,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取 保候审。 18.俞宇峰,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 拘留,8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9.戴玉锁,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安保部主任,8月27日被批准逮捕(在逃)。 2024/6/18 15:26 湖南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https://yjt.hunan.gov.cn/yjt/sgdcbgx/201412/t20141202_3368192.html 7/14

  1. 林凤和,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安保科科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

27日被批准逮捕。 21.吴素芬,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GPS监控中心监控组长,8月27日被批准逮捕(在逃)。 22.林秀华,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GPS监控中心监控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 日被取保候审。 23.陈刚,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怀大队隆回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2日被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8月29日被批准逮捕。 24.周磊,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怀大队政秘科出纳,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2日被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立案 侦查,8月29日被批准逮捕。 25.师耀光,长沙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城西分所三级警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5日被宁乡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 29日被取保候审。 26.柳铁进,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7日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9日被 取保候审。 27.胡春瑞,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科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7日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 侦查,8月8日被取保候审。 28.龙敏,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科副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7日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 侦查,8月9日被取保候审。 29.王萍,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7日被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12日被取保 候审。 30.卢建波,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科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8月7日被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31.朱楚才,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处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9月2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9月4 日被取保候审。 32.陈建武,莆田市城厢区运输管理所运政股负责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5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9月2日被 取保候审。 33.唐志勇,莆田市城厢区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5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9月2日被取保候 审。 34.胡有斌,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副站长,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8月30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 查,9月2日被取保候审。 35.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因涉嫌单位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8月30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以上人员属于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 纪、政纪处分。除上述人员外,对于其他涉及事故的人员是否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胡衡华,中共湖南省委委员、长沙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对长沙市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何寄华,长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民盟湖南省委副主委、民盟长沙市委主委,分管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工作。对长沙市安全监 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024/6/18 15:26 湖南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https://yjt.hunan.gov.cn/yjt/sgdcbgx/201412/t20141202_3368192.html 8/14

  1. 杨懿文,中共长沙市委委员、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书记(副厅级)、长沙县委书记。对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

求、督促指导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胡建新,中共党员,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交通运输工作。对分管处室、长沙市交通运输部门履行道路运输 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刘明理,无党派人士,长沙市政协副主席兼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对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和芙蓉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履行危险货物 运输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查处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 政记过处分。 6.唐国栋,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对长沙市交警支队车辆查验、打击货车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高速交 警支队未认真履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杨国庆,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不到位, 对分管部门履职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徐新楚,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产品质量监督处(执法稽查处)。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 许可证审批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张智勇,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监管督促指导不力,对查处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 学品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李琛,中共党员,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运政稽查科科长。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执法指导督促不力,对查处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 危险化学品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李宏,中共党员,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对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和芙蓉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履行危 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查处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张晓,中共党员,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局长。对开展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执法指导不力,督促指导查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 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胡卫湘,中共党员,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分管执法工作。对开展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执法工作指导不力,督促指导区县 查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工作不到位,对无资质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组织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 政记过处分。 14.刘宁格,中共党员,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对督促指导区县查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工作不到位,对无 资质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组织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李远书,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对运输证年审督促指导不力,对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 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6.龙勇,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稽查科。对开展道路货物运输“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监督不到位, 对无资质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打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7.杨静,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运政。对窗口工作指导不力,对工作流程不规范、公章管理不严、道路 运输证年审监管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8.谭玲,群众,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运政科工人(驻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员,属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 人员),负责窗口日常管理、公章和行政处罚。对公章管理不严,对肇事货车道路运输证年审把关不严。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给 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9.杨静,群众,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运政科工人(驻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员,属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 人员),负责窗口资料接收、初审,协助公章管理。未发现肇事货车年审未按规定进行两次二级维护备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建议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024/6/18 15:26 湖南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https://yjt.hunan.gov.cn/yjt/sgdcbgx/201412/t20141202_3368192.html 9/14

  1. 石敏初,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分管高速交警支队。对高速交警支队应急处置和执行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

车休息制度督促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欧阳纲良,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支队长。对应急处置督促指导不力,对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 息制度落实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2.宋奇勇,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副支队长,事发当日支队值班领导。未及时掌握事发当日路面情况,对 前一起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3.黄涌,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邵怀大队大队长。对前一起事故应急处置指导不力,组织查处客车凌晨2时至5 时落实停车休息制度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4.刘鹏,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邵怀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交通秩序管理,事发当日大队值班领导。对前一起事 故应急处置不得力;对客车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 职处分。 25.廖七星,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邵怀大队隆回中队民警。在前一起事故尾端夜间动态示警时,未按要求请求 增加警力,示警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6.徐波跃,长沙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长沙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对开展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车管所 履行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7.彭雄伟,长沙市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分管车辆管理。对开展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机动车注册 登记和年检中存在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8.邓日超,中共党员,2014年1月至今任长沙市开福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勤务。对肇事货车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非法改装 和超载运输等问题查处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29.莫隆钧,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对开展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安全查验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 检中存在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0.赵鸢,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分管机动车注册登记。对违规为肇事货车注册登记查验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1.唐剑林,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分管机动车年检。对远程监控中心2014年3月10日违规为肇事货车办理车辆 年检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2.赵虎,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五中队(城西分所)中队长。对违规为肇事货车注册登记查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3.邬山,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五中队(城西分所)指导员,分管车辆注册登记查验。对违规为肇事货车注册登记查验问题失 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34.刘庆贵,中共党员,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民警,负责远程监管中心工作。在对肇事货车年检时,未发现车身右侧开门外 观异常,未落实“双查验员”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5.范志宇,中共党员,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 发现和督促解决安全监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对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 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6.文卫红,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指导检查不力,对危险化学品装载监督 检查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7.李建勋,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对危 险化学品装载监督检查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024/6/18 15:26 湖南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https://yjt.hunan.gov.cn/yjt/sgdcbgx/201412/t20141202_3368192.html 10/14

  1. 黄永红,中共党员,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对企业

危险化学品装载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9.杨荣,中共党员,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副主任科员,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仓储类经营企业的行 政许可和日常监管。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企业危险化学品装载监督检查不得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 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0.张涛,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单位违规办理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延期)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免去其担任的党组书记职务。 41.张铁云,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单位监督检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 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免去其担任的党组书记职务。 42.肖贝,中共党员,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执法稽查处)处长,负责产品质量和执法监督(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机构许可和监督检查)。2010年7月审查望城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不严,未发现该公 司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3.李彬,中共党员,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副处长,分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2010年7月审查望城县对外经 济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不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4.覃航宙,中共党员,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主任科员,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2010 年7月审查望城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不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5.陈曙光,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对相关处室督促指导不力,未督促解决涉事两家机动车安检机构中人员资质等 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6.张炼,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产品质量监督处。对相关处室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7.廖常云,中共党员,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副处长,负责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初查。2012年至2014年上半 年,多次参与对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和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的检查,发现两家公司在人员资质等方面存在问题,督 促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8.舒曲,长沙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工商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未发现和解决相关企业超范围经营销售二类底盘问题失 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9.陈庆,长沙县工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分管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对湘龙工商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该所未发 现和解决相关企业超范围经营销售二类底盘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0.彭勇波,中共党员,长沙县工商局湘龙工商所所长。对辖区内企业超范围经营监管不力,未发现和督促解决长沙市胜风汽车销售 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销售二类底盘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1.熊国华,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调研员、芙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对马坡岭工商所、东湖工商所督促指导不力,对两工商所 未发现相关企业违规为肇事货车加装货厢和安装罐体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2.谢慧敏,长沙市芙蓉区工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分管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对马坡岭工商所、东湖工商所工作督促 指导不力,对两工商所未发现相关企业违规为肇事货车加装货厢和安装罐体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 过处分。 53.符强,中共党员,长沙市芙蓉区东湖工商所所长。对非法拼装、改装汽车问题监管不力,未发现和督促解决长沙市振兴塑料厂违 规为肇事货车制造并安装盛放乙醇的塑料罐体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4.王海波,中共党员,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工商所所长。对辖区内企业非法拼装、改装汽车问题监管不力,未发现和解决长沙市安 顺货柜加工厂违规为肇事货车加装货厢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024/6/18 15:26 湖南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https://yjt.hunan.gov.cn/yjt/sgdcbgx/201412/t20141202_3368192.html 11/14

  1. 梁仲,中共长沙市委委员、芙蓉区委书记。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工作不力,督促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危险货

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6.于新凡,中共长沙市芙蓉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检查不到 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7.许凡,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交通运输工作。对区交通运输局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 全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8.张庆红,中共长沙县委副书记、长沙县人民政府县长。对县安全监管局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9.黄粱,无党派人士,长沙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对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0.何金清,福建省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履行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1.林益平,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对市运输管理处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 促不力;对区交通运输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2.郑锦权,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交通运输,对履行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有 关职能部门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3.肖元海,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市运输管理处处长。对履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力;组织开展道路 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64.郑金陵,民革党员,莆田市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安全监督。对指导督促运输管理所履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 到位;对安全监督科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65.陈少华,中共党员,莆田市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客运管理。对组织开展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和整 改落实工作不得力;对道路客运管理科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66.杨海山,中共党员,莆田市运输管理处道路客运管理科科长。对长途客运企业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的问题督促指导不 力,对未能及时排查、整改客运企业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67.郑黎明,莆田市城厢区交通运输局党支部书记、局长。对区运输管理所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督促企 业整改安全隐患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8.陈志杰,中共党员,莆田市城厢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督股、区运输管理所。对区运输管理所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 和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工作指导不力; 对分管部门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 级处分。 69.吴宗禹,莆田市城厢区运输管理所党支部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力;对长途客车未全面落 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规定及不按核定线路行驶督促整改不得力;对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0.单庆茂,山东省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法制科科长,九三学社潍坊市委副主委,分管企业成品质量抽查检验。对诸城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业务指导不到位,组织开展机动车质量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1.李砚华,山东省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业品质量监管。对组织开展质量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2.李焕忠,中共党员,山东省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品科科长。对工业品质量监管工作不得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2024/6/18 15:26 湖南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https://yjt.hunan.gov.cn/yjt/sgdcbgx/201412/t20141202_3368192.html 12/14

  1.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成湖南省安全监管局、福建省安全监管

局分别对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 2.建议湖南省、山东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中所涉及的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长沙 市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长沙市芙蓉区振兴塑料厂、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湖南长 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等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建议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各地区特别是湖南、福建两省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深刻吸取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 故的沉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 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 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动实现责任体系 “三级 五覆盖”,进一步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大对新《安全生产法》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推进依法治安,强化依法治理,从严执法监管。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尤其是危险货物运输和道路客运安 全,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认真研究事故防范和工作改进措施,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和道路客运监管,坚决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二)加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打非治违”工作力度。 各地区特别是湖南省及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切实加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形成对非法违法运输行为的高 压态势。各部门要注重协调配合,加强联合执法,搞好日常执法,形成联动机制,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行为,整治无证经营、充 装、运输,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等问题。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 辆的检查和对无资质车辆运载危险货物行为的排查,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条件、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 违法行为,并将信息及时通报交通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人员的监督检查,严查无资质车辆非法运 输危险化学品以及驾驶人、押运人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等行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发现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及 时查处。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综合监管,加强指导协调,推动各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组织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开展定期、不 定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联合执法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三)进一步加大道路客运安全监管力度。 各地区特别是福建、湖南两省及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2〕30号),加大道路客运安全监管力度,推动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对存在挂靠经营或变相挂靠经营的客运车辆进 行彻底清理,理顺客运营运车辆的产权关系,对清理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经营方式的客运车辆,要取消其经营资格,禁止新增进入客运市 场的车辆实行挂靠经营。要严查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进站安全例检和办理报班手续、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沿途随意上下客等行为。要督促道路客运企业严格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制度,并充分运用车辆动态 监控手段严格落实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等制度。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 执法依据,依法查处客车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对车辆改装拼装和加装罐体行为的监管。 各地区特别是湖南省及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严厉打击车辆非法改装拼装和非法加装罐体行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交通 运输、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建立机动车安全隐患排查的联动机制,各司其职,以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改装企业、维修企业、车 辆管理所、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为重点,对机动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登记、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进行 全面治理。工商部门要坚决取缔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机动车改装的非法企业;依法查处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违规销售车辆二类底盘等行 为。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防止企业拼装改装汽车。公安、质监部门要严肃处理车辆管理所、机 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不按规定查验车辆、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 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行为。公安、交通部门要严厉查处车辆非法改装、加装罐体从事危险货物 运输行为,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全面清理查处罐体不合格、罐体与危险货物运输车不匹配的安全 隐患。与此同时,要强化路面巡查监管,对查纠到的非法改装车要查明改装途径,对涉及到的企业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要对 货运企业和货运场站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行为。 (五)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力度。 2024/6/18 15:26 湖南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https://yjt.hunan.gov.cn/yjt/sgdcbgx/201412/t20141202_3368192.html 13/14

友情链接 省安委成员单位

各省市应急厅(局)

市州应急局

其他链接 针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经营环节监管工作出现的漏洞和问题,湖南省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要 认真查找出现问题和漏洞的深层次原因,强化安全监管。要依法整顿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积极推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入危险化学 品集中市场进行经营,加快实现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模式。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场审核必须严格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许可的,要研究制定保证许可质量的制度措施。要制定监督检查规定,规范监督检 查工作,发现企业存在问题和隐患的,要安排专人跟踪督促整改,直至问题和隐患全部整改到位。要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 业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源头监管。要督促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发货 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储量、销量和流向。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配备熟悉相关 法规标准和装卸工艺并经专门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装卸人员等,在开具提货单据前查验车辆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 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和标志是否齐全、有效,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 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查验和装载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六)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和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 湖南省及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和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要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和危险货物运输 应急预案体系,做好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急预案的配套衔接,加强动态管理,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各类预案的演练,针对发现的问题及 时修订完善预案。公安交警部门要不断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要求划定警戒区,放置反光锥 筒、警告标志、告示牌,停放警车示警等。同时,针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特点,要依托相关企业和单位,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 专门的装备和物资,加强实战训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国务院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调查组   2024/6/18 15:26 湖南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https://yjt.hunan.gov.cn/yjt/sgdcbgx/201412/t20141202_3368192.html 14/14

FD08750 | 2014_河南_长垣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4年河南长垣县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县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2月15日零时26分,长垣县皇冠歌厅(皇冠KTV)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23平方米,造成12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57.64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郭庚茂、省长谢伏瞻、副省长李亚、张维宁、王小洪等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妥善处理死难者善后事宜,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厅、公安厅、消防总队、总工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长垣县人民政府等派出有关人员,于2014年12月16日成立省政府长垣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含应急处置评估组)、管理组、综合组。同时委托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和河南省长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对爆炸物品和电暖器进行了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房屋建筑基本情况

1.建筑结构及平面布局

皇冠歌厅所在建筑位于长垣县长城大道与东内环路交叉口东南角,五层,砖混结构,耐火等级二级,建筑主体高度14.3米,局部高度17.3米,南北长25.8米,东西宽13.8米。总建筑面积1342.5平方米,一至三层建筑面积918.5平方米。北侧为长城大道,南侧2.7米为一栋四层居民住宅楼,西侧为护城河,东侧贴临一栋四层商住楼。

该建筑一至三层为歌厅,四、五层为员工宿舍和杂物间。建筑一层西北部为大厅,东北部设有一员工临时休息室,南部设有3个包间,东南角为水吧和仓库;二至三层每层各设8个包间,三层南部设有一监控机房;四层共9个房间,其中7间为员工宿舍,另外2间闲置;五层共5个房间,其中西北部1间为员工宿舍,其余闲置。

建筑内共设置3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分别位于一层大厅西北角(北出口,宽1.58米)、一层仓库东侧(东出口,宽度1.04米)、建筑西墙中部(西出口,宽1.06米,为西楼梯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与一层不连通);建筑五层设有1个通向四层屋面平台的出口(宽度0.80米)。东出口被堆放的货物封堵,导致一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可正常使用,违反有关法规规定。

建筑内共设置3部疏散楼梯,均位于建筑中部,其中东侧2部(东侧北楼梯、东侧南楼梯)、西侧1部(西楼梯)。东侧北楼梯为一至二层敞开楼梯间,一层入口及楼梯宽1.05米;东侧南楼梯为一至四层封闭楼梯间,楼梯宽1.16米,楼梯间一层南、北各有一疏散门,北门宽0.8米、南门宽1.04米,二、三层出口宽度分别为0.78米、0.87米,外窗均被封堵;西楼梯为一至五层,未形成封闭楼梯间,楼梯宽1.02米,一层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宽1.06米,三层通向四层的楼梯口处设有疏散门,宽0.78米,楼梯间二至三层外窗被封堵。建筑一层东南角水吧和仓库的3个外窗违规安装有防盗网,一至三层其他房间外窗均被封堵。四、五层员工宿舍和一至三层歌厅共用疏散楼梯。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规定,该场所西楼梯、东侧北楼梯非封闭楼梯间,且宽度不符合要求;东侧南楼梯间虽为封闭楼梯间,但达不到封闭楼梯间的有关要求;四、五层员工宿舍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2.房屋产权及租赁关系

皇冠歌厅所在楼房由河南省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设计单位为新乡市华原建筑设计研究所,施工单位是河南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楼房建设用地于2003年11月24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长国用[2003]字第C954号),土地使用者为长垣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4年2月24日,长垣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4-002)。2003年11月开工建设,2004年8月竣工,建筑项目名称为蒲东教育商住楼。该建筑一直没有办理房产登记,2005年8月,该建筑所在地块分割后谷自修取得土地证(长国用﹝2005﹞第C0546号),2008年9月将该地块出售给现房东郭会林,郭会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长国用﹝2008﹞字第C569号)。

2010年4月2日,长垣县蒲东办事处孔场村孔维威和王纪锋(郭会林的代理人)协商并签定合同,约定将楼房整体租用,租金每年95000元,押金5000元。至事故发生时该楼一直作为经营皇冠歌厅使用,在其使用该楼房期间未增加附属建筑或更改主楼建筑结构。

2010年5月,皇冠歌厅由实际控制人孔维凯在主楼南侧长城中学家属楼内,以年租金12000元的价格租用一楼西头面积为112平方米的三室二厅一卫的单元房一套,作为员工厨房和住宿使用。

3.房屋装修情况

歌厅地面装修均采用地板砖,属于A级。一层大厅顶棚采用石膏板,属于A级,墙面部分采用石膏板外加纤维板,表层贴壁纸,属于B1级,部分采用石膏板加镜面装饰玻璃属于A级。二、三层走道顶棚采用石膏板外加亚克力板,属于A级,走道墙面采用镜面装饰玻璃,属于A级。歌厅包间内顶棚局部采用石膏板吊顶,其他部分为楼板,属于A级,墙面部分采用石膏板外加纤维板,表层贴壁纸,属于B1级,包间内沙发上方局部采用海绵软包,软包面积超过房间装修面积的10%,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的规定。

4.消防设施、器材及相关安防设施情况

歌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设在一层员工休息室东墙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局部应用系统,该系统设有1个湿式报警阀组,配水干管为80毫米,配水管分别为40毫米、32毫米,配水支管分别为32毫米、25毫米,短立管为25毫米。一层共设置14个喷淋头(大厅9个,贵宾厅4个,贵1厅1个,贵2厅未见);二、三层分别设置30个喷淋头(走道6个,8个大包间各设2个,8个小包间各设1个)。该系统配水管管径偏细,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版))的要求。一层设有两个室内消火栓,均设在包间内,二、三层走道北端各设1个,二层走道北端消防栓箱内无消防水带。一至三层走道楼梯口处各设置1组手动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装置。该场所一至三层共发现应急照明灯29具,一层大厅被烧毁,二层走道2具,三层走道3具,除一层贵宾厅2具外,其余18个包间各1具,3个楼梯间各1具,监控机房1具。楼梯间应急照明灯设置不符合《建规》要求。该场所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共4具,一层大厅出口上方1具、二层西楼梯、东侧北楼梯口各1具,三层西楼梯口1具。走道及楼梯间设有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东侧南楼梯各层楼梯口均未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建规》要求。一层大厅北侧放置2具3公斤干粉灭火器,二、三层室内消火栓下方各放置2具3公斤干粉灭火器,三层监控机房内放置2具4公斤干粉灭火器,一层贵宾厅内放置2具4公斤干粉灭火器。现场未发现移动照明、防烟面罩等辅助人员逃生设备。

建筑建成时,消防、生活用水取自相邻的长城中学自备井。2013年暑期,长城中学在给水管网改造时,将该建筑室内给水管网切断。之后,该建筑仅将生活用水连接至市政管网,消防给水管网无水源。

建筑一至三层及一层室外部分设置视频闭路监控设施,设置监控摄像头11个,其中一层4个,二层2个,三层3个,室外2个。11路通道24小时监控并录像,监控系统主机及显示设备设置在三层南部的监控机房内。

5.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火灾发生后,电源切断时,场所内设置的应急照明灯和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正常启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主机电源插头未连接插座,系统处于停用状态;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供水管道,管道阀门处于开启状态,管道内无水。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情况

长垣县皇冠歌厅由孔维威、孔维凯、刘庆师三人分别出资30万元共同经营,2010年6月份开始营业。2010年11月25日,孔维威、刘庆师二人以协议方式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孔维凯,孔维凯退还二人每人20万元。自此皇冠歌厅由孔维凯独自经营。

皇冠歌厅负责经营管理人员3人,分别为实际控制人孔维凯、歌厅总经理尹军伟和前台主管郭东兰。其他管理人员4人,分别为楼层主管焦路遥、焦黎鹏和公关孔维状、许子轩。另有工作人员8人。

2.相关证照及审批情况

皇冠歌厅先后办理了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卫生许可证、环境影响登记、娱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情况。2010年1月26日,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为皇冠歌厅出具了《关于同意长垣县皇冠歌厅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长公消审字﹝2010﹞第0004号),同意皇冠歌厅装修施工;2010年5月23日,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为皇冠歌厅出具了《关于长垣县皇冠歌厅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长公消验字﹝2010﹞第0009号),验收合格。皇冠歌厅一直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情况。2010年5月6日,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皇冠歌厅办理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长工商登记名预核准字﹝2010﹞第293号),有效期6个月。2010年10月26日,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为皇冠歌厅办理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长工商登记名称预核准字﹝2010﹞第278号),有效期6个月。2011年4月19日,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皇冠歌厅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下,违规向皇冠歌厅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728000023128),该执照记载单位名称为长垣县皇冠歌厅,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姓名为孔维威,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2012年9月,因皇冠歌厅未按时参加2011年度检验,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限期接受年度检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后接受年检。其他年度检验正常,有效公告期至2015年6月30日。

(3)娱乐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2010年下半年,皇冠歌厅在营业数月后向县文化局提交了相关办证材料,2011年3月20日,长垣县文化局在皇冠歌厅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下,违规向皇冠歌厅核发了娱乐经营许可证(豫新长文娱第010号),核定人数为400人,经营范围是KTV包间14间。后该单位于2013年3月取得编号为豫GC娱010号娱乐经营许可证,记载内容同上,有效期至2015年3月。

(4)卫生许可办理情况。2010年5月25日,皇冠歌厅向长垣县卫生局提交了卫生许可证申请书,5月30日长垣县卫生局为皇冠歌厅办理了卫生许可证(长卫公字﹝2010﹞第349号),有效期1年。后逐年换证。2013年10月28日,长垣县卫生局向皇冠歌厅核发了新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9日。

(5)环境影响登记情况。2010年8月24日,长垣县环境保护局对皇冠歌厅进行了环境影响登记,并将环境管理工作移交长垣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管理。

(三)技术鉴定和产品认定情况

  1. 空气清新剂技术鉴定和外观标识认定。现场发现的空气清新剂外观标注为英文标识,其中有“不要暴露于高温下和储存温度高于49℃”的说明。调查组提取4瓶空气清新剂样品送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成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编号20141018)为:

(1)成份技术鉴定:送检标注为“空气清新剂(柠檬)Guangzhou Pengda Sanitary ware(300ml)”的检材检出丙烷、正丁烷、异丁烷、甲醇和乙醇成分;送检标注为“空气清新剂(古龙)bmesa 70Z(300ml)”的检材检出丙烷、正丁烷、异丁烷和乙醇成分。

以上检出成分均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2)外观标识认定:17日,长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了《关于河南长垣“12•15”重大火灾事故中涉及产品的检查情况》,判定该产品全是英文标识,没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执行标准、警示说明等中文标识,属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的产品。

  1. 电暖器质量检查。12月22日,长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了《关于河南长垣“12•15”重大火灾事故所涉及电暖器产品的检查情况》,判定该电暖器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型号、3C认证标志等中文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并在试验操作运行过程中,能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未发现异常情况。
  1. 现场实验。调查组使用与现场电暖器同样品牌型号的格力牌硅晶电热膜对流式电暖器(2100 W)进行了现场实验,实验结论:电暖器在开启5分钟后散热板的温度趋于稳定;电暖器的散热板最高温度可达235.2℃;贴临电暖器防护网的瓦楞纸板背面温度最高可达99℃。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2月14日11时许,郭东兰签收了快递员送来的5箱空气清新剂,随后将其放置在吧台内地面上。13时许,李远在打扫卫生过程中,将快递件移放在吧台内靠东隔墙与音箱的角落,附近有一台开着的电暖器。营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在吧台内活动时多次触碰电暖器,使其紧贴装有空气清新剂的快递件。15日零时26分,尹军伟坐在吧台内椅子上,身后突然发生爆炸燃烧,在场人员尹军伟、孔维状、孔维凯发现起火后,未能立即采取有效施救措施,仅用脚踹、脚踩起火物和少量水泼洒方式灭火,未能有效控制火势。1分钟内接连发生多次爆炸燃烧,火势迅速蔓延。燃烧产生的热烟气扩散至一层其他区域并沿楼梯间迅速向上层区域扩散。事故造成12人死亡,28人受伤。

(二)现场勘验及爆炸起火点认定

1.爆炸起火点认定

经勘验,建筑一层大厅及走道装饰装修材料燃烧炭化严重,大厅南墙墙面装修材料烧损程度上重下轻,烧损残留东低西高。大厅西南角处沙发表面高温炭化。中部立柱柱面装饰玻璃全部炸裂脱落,柱上部及基座木质材料东北侧(朝向吧台处)烧损缺失。立柱东北侧水晶吊灯朝向吧台一侧水晶挂件少量脱落,部分受热变形拉长,其他方向挂件基本完整。吧台上方楼板表面整体呈洁净燃烧痕迹,中间区域部分抹灰层脱落,内部钢筋裸露。南北方向横梁朝向吧台侧的水泥抹灰层脱落严重。吧台西侧靠北墙处的空调室内柜机金属外壳受热变形变色痕迹东重西轻。木质吧台整体过火,烧毁严重。吧台东侧隔墙石膏板火烧大面积脱落,整体呈“V”字型,裸露的轻钢龙骨变形变色。“V”字型痕底部对应地面瓷砖炸裂,在该区域发现和提取了一具电暖器残骸和大量空气清新剂罐体残骸。

其余区域未过火,烟熏痕迹较重。二、三层走道和包间未过火,烟熏痕迹明显,烟熏程度二层重于三层、走道重于包间。四层走道及房间内烟熏较轻,五层走道及房间无烟熏痕迹。

经现场勘验,可燃物炭化、烟熏、变形变色、楼板炸裂脱落和物品倒塌等各类痕迹形成完整的痕迹体系,证明爆炸起火点位于吧台内堆放空气清新剂处。

2.伤亡人员分布情况及死亡原因

一层2人,分布于员工休息室和东侧南楼梯间;二层20人,分布于6个包间;三层14人,分布于5个包间;自行逃离4人。

人员死亡原因均为吸入灰烬及CO引起窒息死亡,其中9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

(三)应急处置情况

  1. 消防部门救援情况。2014年12月15日零时28分,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5辆消防车18名官兵前往现场扑救,同时向新乡市消防指挥中心和长垣县委、政府、公安局报告。新乡市消防支队调集5辆消防车、26名官兵到场增援,并第一时间向省消防总队指挥中心报告,总、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零时38分,长垣县消防大队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成立1个灭火组、2个救援组。灭火组两支水枪,一支从正面扑救大厅火灾,另一支从西楼梯进入二层控制火势,并掩护救援组救人。救援组在一、二层搜救被困人员,另一救援组在三层以上楼层破拆排烟、搜救人员。1时5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共搜救出被困人员36人,其中一层2人,二层20人,三层14人,由医疗单位送往医院救治。2时10分搜救行动结束。
  1.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情况。火灾发生时,尹军伟、孔维状均在歌厅一层大厅吧台内。第一次爆炸燃烧发生后,尹军伟只顾查看自身衣物受损情况,未立即扑救火灾。孔维凯到场后,用脚踹、踩起火物,未能有效控制火势。现场工作人员未能第一时间正确处置初期火灾,贻误了灭火时机。二、三层包间内人员没有得到发生火灾和疏散的通知,待热烟气充斥走道,已经错过了最佳逃生时机。
  1.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情况。接到通知后,长垣县委、县政府领导及时赶赴现场,立即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公安、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展开灭火和人员救治工作。零时38分,县12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零时47分,第一辆救护车到达现场,先后有3个医院的10辆救护车及随行医护人员共78人参与救援,伤亡人员分别送至长垣县人民医院、宏力医院、县中医院救治。火灾发生后,长垣县公安局蒲东派出所及附近街道巡逻人员在现场协助救援,特勤大队、治安大队、交警大队、督察大队及其它派出所相继赶到,实施警戒,维护现场秩序,开辟应急车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3时20分,县委、县政府召开紧急会议,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13时成立善后处置工作组。事故发生后,长垣县政府及时在政府网站和长垣新闻中发布信息,并向中央电视台、新华社河南分社、中新社河南分社等新闻媒体举行发布会。
  1. 评估结论。事故发生后,长垣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救援力量,积极开展现场救援、火情控制、伤员救治和善后安抚等工作,使火灾得到有效控制,没有造成事故扩大,防范了衍生事故发生。

皇冠歌厅对事态判断不当,灭火方法不正确,先期处置不及时,组织人员疏散不力,主要原因是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没有开展消防培训,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存在漏洞,消防安全通道不畅。

三、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皇冠歌厅吧台内使用的硅晶电热膜对流式电暖器,近距离高温烘烤违规大量放置的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罐装空气清新剂,导致空气清新剂爆炸燃烧引发火灾。

原因分析:皇冠歌厅作为公共娱乐场所,在吧台处放置了具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属性的空气清新剂,属违法行为。火灾现场提取的空气清新剂外观英文标识储存温度不得高于49℃,通过现场实验,电暖器的散热板最高温度可达235.2℃,贴临电暖器防护网的瓦楞纸板背面温度最高可达99℃。但歌厅管理人员及其员工缺乏对空气清新剂化学危险性的认知,将其靠近电暖器放置,直接导致了空气清新剂的爆炸燃烧。火灾发生时吧台内共放置了60瓶18L的空气清新剂,存放量较大,爆炸起火后的1分钟内接连发生多次爆炸燃烧,造成火势迅速蔓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皇冠歌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皇冠歌厅自营业以来,一直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属违法经营。

(2)消防职责不明确。皇冠歌厅未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3)安全管理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开业初期,皇冠歌厅在县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了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经营期间一直未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用火用电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安全工作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未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皇冠歌厅经营期间没有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员工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员工不了解所在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了解场所内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名称和用途,不会操作使用消防设施器材,自救逃生能力差。

(5)超出核定包间数违规经营。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核定包间数为14间,皇冠歌厅用于营业的包间数为19间。

2.长垣县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

(1)长垣县公安局蒲东派出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不力,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检查记录、档案不健全,对皇冠歌厅没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长期违法经营问题未依法作出处理;对辖区内消防单位日常监管、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督促指导皇冠歌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对皇冠歌厅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认真检查并责令整改。

(2)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不力,对蒲东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指导不到位。对皇冠歌厅内部装修工程验收把关不严,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认真,对皇冠歌厅没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长期违法经营问题未依法作出处理,未督促皇冠歌厅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内部消防档案管理混乱,皇冠歌厅消防档案缺失,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不规范、不完善。

(3)长垣县公安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不力,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蒲东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不力。

3.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履行审批、监管职责不到位

未严格审核皇冠歌厅消防批准文件,违规发放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皇冠歌厅前期无娱乐经营许可证违规经营问题、超出经营许可证核定包间数经营问题监管不力;日常管理混乱,皇冠歌厅娱乐经营许可审批档案缺失,相关监督检查记录不完善;落实长垣县政府火灾防控工作不到位,在2014年12月牵头开展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中,未发现皇冠歌厅存在消防通道不畅、消防设施不能使用、没有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等消防安全隐患。

4.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审核把关不严

未严格审核皇冠歌厅提供的消防批准文件,违规为长垣县皇冠歌厅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5.蒲东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检查指导辖区开展消防工作不力,未及时督促皇冠歌厅明确消防管理人员;明确部门职责措施不力,未与办事处各职能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消防委员会办公室和安监所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不够,巡查排查不力,未对歌厅等消防重点单位进行检查。

6.长垣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

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力;督促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蒲东办事处及公安消防、文化等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长垣县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 孔维凯,皇冠歌厅控股人,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 尹军伟,皇冠歌厅经理,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 郭东兰,皇冠歌厅收银员兼采购员,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 李远,皇冠歌厅收银员,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 孔维威,皇冠歌厅登记法人,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1. 焦路遥,皇冠歌厅主管,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1. 焦黎鹏,皇冠歌厅主管,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1. 牛爱穗,皇冠歌厅水吧服务员,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二)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措施人员

  1. 牛增道,中共党员,长垣县蒲东派出所副所长、社区民警。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1月31日批准逮捕。
  1. 职肖强,中共党员,长垣县消防大队代理大队长。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1月31日批准逮捕。
  1. 赵阁委,长垣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消防工作。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1月31日批准逮捕。
  1. 于鹏飞,中共党员,现任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党组副书记,2008年6月任长垣县消防大队大队长,2010年6月任教导员,2013年1月转业。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新乡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1月29日批准逮捕。
  1. 赵永波,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作人员,2006年1月至2012年5月任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人。2015年1月1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1月31日批准逮捕。
  1. 王胜利,中共党员,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作人员,2010年 5月至2014年7月任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副局长。2015年1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月5日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三)党政纪处分建议

  1. 滑志强,中共党员,长垣县公安局蒲东派出所所长,负责派出所全面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力,对蒲东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皇冠歌厅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长期违法经营及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刘炎,中共党员,现任辉县市公安消防大队代理副大队长。2008年5月任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2011年10月任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代理大队长,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任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开展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力,对皇冠歌厅没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长期违法经营问题及安全隐患问题未认真检查并依法处理,对蒲东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周法珍,中共党员,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负责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防火监督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在2014年2月对皇冠歌厅消防安全检查中工作不认真,未发现皇冠歌厅无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马政军,中共党员,现任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参谋,2012年6月至2014年3月任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副中队长。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在2014年2月对皇冠歌厅消防安全检查中工作不认真,未发现皇冠歌厅无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李晓明,中共党员,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未发现皇冠歌厅超出经营许可证核定包间数经营问题;在长垣县政府火灾防控检查中未认真落实县政府及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作部署,未发现皇冠歌厅消防通道不畅、无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等明显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毛剑锋,中共党员,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党委委员、副主任科员兼人事科长,2013年底协助分管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工作,2014年8月分管文化娱乐市场监管工作。对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日常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未发现皇冠歌厅超出经营许可证核定包间数经营问题;安排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娱乐场所火灾防控检查工作措施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林建文,中共党员,主任科员,原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委)书记、局长,2010年4月至7月任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委)书记、局长期间,对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违规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皇冠歌厅超审批范围经营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王爱民,中共党员,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管理股股长,2004年7月至2011年10月任注册股股长。在皇冠歌厅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下,审核把关不严,违规为其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程景轩,中共党员,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对违规为皇冠歌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问题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冯海兵,中共党员,长垣县蒲东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分管消防安全工作。检查指导辖区开展消防工作不力,部门职责不明确,未与办事处各职能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巡查排查不力,未组织有关单位对歌厅等消防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李晓伟,中共党员,长垣县蒲东办事处主任。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相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未能履行好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张学峰,中共党员,长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公安消防。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工作专项行动和法律法规不力,督促相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责成长垣县县委、县政府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检查。

(四)行政处罚建议

责成长垣县公安消防、文化、工商等部门依法吊销长垣县皇冠歌厅相关证照,并依法予以取缔。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歌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商场市场、餐饮娱乐、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健全消防机构和消防安全制度,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严格许可审核审批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特别是长垣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审核审批关和日常监督关。公安消防部门要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依法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备案,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文化、工商、建设、规划、卫生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三)严格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加大属地监管力度

各级政府特别是长垣县政府及其蒲东办事处,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要理顺消防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隐患;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经常性地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同时长垣县政府要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增建消防站,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站建设。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长垣县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改进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结合企业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提高从业人员扑救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基本技能。要充分发挥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教育警示作用,有针对性地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积极营造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消防安全宣传环境,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五)强化危化品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销售易燃易爆日化品行为

公安消防、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空气清新剂、杀虫剂、香水、花露水、指甲油、驱蚊水、啫喱水、彩带喷剂等含有易燃易爆成分的日常生活用品危险性宣传,教育人们增强防范意识,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要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监管,严格遵照安全规定限量存放,远离火源、热源,明确专人管理。质监部门要抓好产品的源头管控,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日化品和其他危化品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严格产品流通领域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销售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日化品和其他危化品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邮政部门应加强对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日化品和其他危化品运输监管,严厉打击将此类产品按普通货物进行运输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危险品网购管控,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

建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过技术、标准、政策等措施,加强网络购物及物流公司的规划和审批,推进网络和物流规模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公安、交通、工商、金融、质监、环保、卫生、网监、媒体、物流等行业和部门,既要发挥行业优势,又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跨行业监管协作机制,对危险品加工、包装、仓储、运输、销售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管理,做到信息融合、产业联动、源头控制、安全规范。

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太平洋洗浴中心“2.15…

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751 | 2014_浅谈消防监督机关现场勘查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火灾现场勘查笔录

是司法文书的种类之一,是按照诉讼程序处理火灾事故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书面材料。火灾现场勘查笔录不仅是研究起火原因的重要证据,同时也是处理火灾责任者的重要证据。、火灾现场照相、火灾现场绘图。

二、火灾现场照相、摄像

是为了全面系统、真实客观地反映火灾现场。分为火场方位照相、火灾概貌照相、火场重点部位照相、火场细目照相。相应于火灾勘查的四个步骤分别记录。一般可利用先进的数码技术进入摄录。

三、火灾现场绘图

火灾现场绘图是一份完整的火灾现场勘查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根据火灾现场的不同情况,运用平面图、展开图、剖视图等简明的表达形式,准确醒目地描绘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后,现场痕迹、物证的状况、尺寸、位置和相互关系等,起到文字描述乃至摄影、录像起不到的作用。利用电脑专业制图软件AUTOCAD可以制定精确的现场图及效果图。

现场勘查的目的就是通过现场实地勘查,依据起火的燃烧痕迹寻找起火点,采集起火原因的物证,确定事故性质,为认定起火原因提供科学的依据。

火灾现场勘查步骤是关键,主要内容分为四个步骤:

FD08752 | 2014_消防档案案例分析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情景描述

小张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西明大酒店的员工,刚刚调入保卫科担任消防安全助理。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保卫科科长让小张首先熟悉一下单位的消防档案。小张从保卫科、消防控制室、办公室搜集到如下档案:西明大酒店基本概况情况;西明大酒店关于成立消防管理机构的会议纪要和文件;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和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西明大酒店消防验收的文件和资料;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上年度消防培训记录和消防演练计划;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二、案例说明

本案例涉及内容较多,主要分析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二)消防档案主要内容.

三、关键知识点和依据

(一)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二)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规定,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四、注意事项

(一)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二)消防档案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中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中,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FD08753 | 2014_温岭大东鞋业1·14重大火灾事故案例.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温岭市大东鞋业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灾事故案例

浙江省温岭市“1•14”火灾留给人们的思考

一场火灾遗址上的警示教育馆

2014年1月14日14时40分许,位于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的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

4个多月过去了,为了悼念遇难者,同时吸取血的教训,做到警钟长鸣,温岭市在保留火灾原貌的基础上,将大东鞋厂火灾遗址建成了“温岭市火灾警示教育馆”。

站在警示教育馆前,依然斑驳焦黑的外墙令人备受触动。据了解,该馆基本保持了火灾后大东鞋业的原貌,仅增添了一些必要的设施。比如残缺的缝纫机等物品残骸被放在三只铁笼里展出,以此向市民展示火灾的残酷。在墙角有用消防水管做成的树形构架,隐喻生命之树常青。

除此之外,现场还设置了6个图文展示主题,包括灾难现场还原、反思与整治、鞋业转型,以及救援中涌现出的正能量人物“顶梯哥”等内容。

据介绍,目前火灾警示馆已经开馆,其中一块区域用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警示教育馆正式开放后,我们将把城北街道所有企业的员工都组织来参观、学习消防知识,现场操作使用灭火器,学会快速逃生。”城北街道党工委书记说。

浓烟滚滚,缺乏培训的员工难以逃离

人们的疑问是:这起发生在白天,且灾难现场为高度没超过10米的建筑,为何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伤亡?

事发的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位于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这个街道大大小小共有六七百家制鞋企业,被誉为“中国童鞋之乡”。这里全年产能达2.5亿双以上,产值超过30亿元,但以中小企业为主,规模以上企业占少数。

记者在火灾现场看到,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是一座独栋的厂房,七间三层,除了房子的架子,其他都被烧空。墙壁漆黑,地上散乱着燃烧后剩下的玻璃等杂物,有鞋子埋在废墟中。

“那个烟啊,黑滚滚的,把半个村子的天都遮了,而且烧出来的气味特别臭特别呛。”一位现场的目击者说,下午3点多,他听到有人喊着火了,就跑出来看,本来还打算参与救火,但到现场后,发现火势太大,已经整栋楼着起来了,根本没法进去。

温岭市消防大队大队长余昌锋说,该大队14日下午2点52分接到报警,第一时间调度了12辆消防车赶往现场。“当时,几公里外就看到浓烟滚滚,到现场后,发现火势很大。烟太重了,消防官兵没办法从一楼楼梯过去,只能从后面用梯子爬上去。”最终现场救出20多人。

30岁的江西籍员工邹小莲是成功逃生的人。“我在三楼打鞋帮,忽然有人大喊‘着火了’,我和我老乡立刻慌了,她还有两个孩子在睡午觉,我们各抱了一个就往下冲,但没走两步,就走不下去了,全是黑烟,什么都看不见。”邹小莲说,她摸着进了厕所,立刻把门堵住。

“我以为火不会烧到三楼,但没几分钟,厕所门就烧着了,厕所窗外也是火,我没法求救,孩子还在大声哭,那时真的觉得没希望了。”邹小莲说,在厕所的几分钟漫长得像几十年,她都做好了最坏的打算。后来火势小了一点后,消防员搭了个梯子让他们从窗户爬了出去。

另一位幸运逃生的员工说,“等我们闻到烧焦的味道,火势已经起来了!”当时他正在一楼工作,“最早发现火的地方是一楼堆放鞋子的区域,那里有不少电线,火一下子就冒出来,浓烟呛人,把楼梯通道掩盖了,一楼的人冲了出来,但楼上的人都挤在楼梯通道,不少人还摔倒了。”

“起火的时候,东北风很大,整幢房子很快被浓烟笼罩,很多人找不到逃生的路,有几名幸存者是躲在楼上迎风的东北角,没有吸进太多毒浓烟,最终被消防队员救下来的。”距离工厂不到20米一家小店的店主告诉记者。

参与救援的温岭市消防大队大队长余昌锋说,之所以这么多人逃不出,可能是因为火势迅速蔓延,鞋子材料燃烧产生大量浓烟和高温,很多人短时间就窒息了。“火灾产生的有毒浓烟吸一口就可能窒息,三口足以致命。”

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黄希田说,员工没有掌握火灾逃生技巧也是死亡惨重的重要原因。“可以肯定16人中多数是窒息而死,也就是被熏死的。都是三楼、二楼往下跑时出了意外,正确的做法是应该往上跑,等待救援。”黄希田说,就算从3楼跳下,逃生率都有70%以上,可惜大家都不知道。

“我来厂里四年了,从没接受过什么消防培训,也没人提醒过存在隐患,发生火灾的时候根本不知道怎么办。”成功逃生的张增丽情绪很激动。

居民称,这里的鞋厂时不时会发生一些小火灾,大家都感到迟早要出事。在附近一家鞋厂打工的安徽人胡先生对记者说,“大东鞋业还算是中等的企业,至少还有一些防火设备,还有很多小企业情况更差,如果发生火灾后果更严重。”

“那么多鞋料随便堆着,人又挤在一起,这条街道平时就时不时会发生一些小火灾,只不过这次是‘太大了’。”一位住在附近的老人说。

记者注意到,当地很多制鞋企业都是在一幢楼内办厂,一楼堆放原材料和成品,楼上加工作业。“楼上没有逃生通道,楼下那么多鞋料堆着,一旦一楼仓库发生火灾,就把后路断了,加上制鞋原料燃烧会产生有毒浓烟,楼上的员工逃生很难。”胡先生说。

平时,很少有企业会专门对员工进行防火知识和逃生知识的培训。有员工表示,虽然厂子里有灭火器,但从没进行过演练,他们都不会用,平时也不讲究什么消防通道,而且老板对吸烟什么的管得都不严。

重大责任事故,四名市领导受处分

经浙江省政府同意并批复结案,浙江省安监局在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全文公布了《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火灾系电器线路故障引起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直接原因为位于鞋厂东侧钢棚北半间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鞋盒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此外,大东鞋厂主体厂房未经消防审批,厂房内消火栓形同虚设;鞋厂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温岭市、城北街道及辖区派出所、杨家渭村委会等均存在监管不力,甚至放纵违章,都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被追究刑责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员:

  1. 林剑锋,大东鞋厂法人代表、执行董事、经理,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林真剑,大东鞋厂股东、监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人员:

1.温岭市市长李斌,行政记过处分。

2.温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永兵,行政记过处分。

3.温岭市副市长陈刚,行政警告处分。

4.温岭市副市长张文洋,行政记过处分。

5.温岭市城北街道党工委书记余海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温岭市城北街道主任连永明,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温岭市城北街道常务副主任、消防安全工作站站长、安全生产工作站站长俞抒明,行政撤职处分。

8.温岭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徐道德,行政记大过处分。

9.温岭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余昌锋,记大过处分。

10.温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罗新军,行政记过处分。

  1. 温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城区二中队中队长(原温岭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城北中队副中队长)陈云军,行政记大过处分。

12.温岭市安监局局长金良明,行政记过处分。

  1. 温岭市滨海交警中队指导员(原温岭市城北派出所副所长)徐华军,行政记过处分。

14.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党支部书记林云辉,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5.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原村委会主任林德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大东鞋厂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由台州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大东鞋厂依法予以取缔。

台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历史的疮疤:印度博帕尔工业灾难

施工现场车辆翻覆事故分析

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调…

浙江温岭箬横镇发生一起民房倒塌事故 造成1死3伤

浙江温岭槽罐车爆炸事故 已致18死189伤

温岭“5·12”农用车侧翻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浙江温岭一家六口凌晨死亡 疑似一氧化碳中毒

6141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中石化“11.22…

4143山西孝义山西晋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119安全生产事故罪立案标准

4060内蒙古鄂尔多斯华冶煤焦化有限公司“…

3924辽宁葫芦岛辽宁先达农业科学有限公司…

3867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司法认定

FD08754 | 2014_温州市三星乳胶12·1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温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温州市三星乳胶股份有限公司12·1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温州市三星乳胶股份有限公司“12·1”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2月1日下午14时3分许,位于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13号的化工市场内温州市三星乳胶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在装卸乙酸乙烯酯过程中发生1起燃爆事故,造成3人受伤,伤员随即被送往解放军118医院救治,事故造成1辆危化品罐车罐体烧毁,1辆小货车受损,仓库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截至目前约18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书记陈一新和原市委副书记、原市长陈金彪,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作荣和原市委常委、鹿城区委原书记王立彤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事故。市安监、消防、公安、交警等部门领导也迅速赶赴现场,立即组织全面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排险警戒等工作。

为认真吸取教训,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及《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温州市三星乳胶股份有限公司“12·1”事故查处工作的督办函》(浙安委办函〔2014〕15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由温州市安监局纪检组长赵新华为组长,市、区两级监察、公安、总工会、安监、消防、交通、质监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温州市三星乳胶股份有限公司“12·1”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邀请市、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温州市三星乳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乳胶公司)基本情况。三星乳胶公司成立于1998年2月,工商注册号为330302000011066,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周力,注册资本:伍佰万元。该公司2013年4月6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温鹿安监管丙字(2013)B024),有效期至2016年4月5日。许可经营范围:异丁烯酸甲酯[抑制了的]、丙烯酸甲酯[抑制了的]、丙烯酸乙酯[抑制了的]、乙酸乙烯酯[抑制了的]、苯乙烯[抑制了的]、丙烯酸正丁酯[抑制了的]、丙烯酸[抑制了的]、甲醛溶液、丙烯酰胺、过硫酸铵、氢氧化钠(除丙烯酰胺单品最大储存量20吨、以上其它单个品种最大储存量均为50吨),经营地址为温州市牛山北路13号化工市场1107-1109号,储存地址为化工市场仓储区第4幢9-10间、第5幢3-5间,其中甲类仓库3间共374平方米,丙类仓库2间共231平方米。公司总经理周力持有危化品经营负责人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王新新持有危化品经营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仓库管理员蔡崇海和装卸工人于XX、陈XX、龙XX、陈XX已取得危化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二)温州市化工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化工市场)基本情况。温州化工市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13号,成立于1998年5月,属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温州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控股公司,工商注册号为330300000033840,法定代表人:刘贤力,注册资本:伍佰万元,许可经营范围: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等;一般经营项目:化工市场摊位、仓库租赁等。该市场建有商贸区办公楼、商铺230间共计1.2万平方米、仓储区库房面积4.5万平方米,经营户达198家,是目前温州地区化学品最为集中的仓库储存区域,是小批量化学品的主要流转、储存、交易中心。经营的化工品种主要有精细化工、电镀材料、油漆涂料、胶黏剂、橡胶、各类溶剂、助剂、试剂等;仓库储存的危化品品种主要有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等共计300余种。

(三)淮南市泰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隆运输公司)基本情况。泰隆运输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工商注册号为340400000043004,法定代表人:程龙旭,注册资本:叁拾万元,2014年7月17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皖交运管许可淮南字340400400007号,有效期为2014年7月22日至2015年4月30日。经营地址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铺转盘西,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乙酸乙烯酯销售单位安徽皖维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介绍,三星乳胶公司委托泰隆运输公司承运乙酸乙烯酯,双方未约定指派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此次承运乙酸乙烯酯车辆为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为皖D19917,挂车牌号为皖D4581挂,实际车主张乃斌,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由葛守昆、方宏俩人轮换兼职,两人同时持有危险货物驾驶员、押运员证件。

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检验结论为运输第3、8类危险货物合格罐车,未检验专用卸料管,核载量33吨,事故前实际载重31.96吨乙酸乙烯酯。罐车系2009年11月25日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出厂,技术资料确认其运输介质为冰醋酸。2014年10月份车主未将罐车返回原厂而是让无证个人在罐车尾部罐底加装一个紧急切断阀(俗称海底阀),原有尾部卸料口未封闭。事故中罐体内乙酸乙烯酯一直流淌燃烧造成车辆罐体、轮胎等部件损毁。

(四)事故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3名工人不同程度烧伤,其中两人重伤。

  1. 伤者陈XX,三星乳胶公司搬运工,重伤,烧伤面积94%,目前已从解放军118医院出院,处于后期康复治疗中。
  1. 伤者龙XX,三星乳胶公司搬运工,重伤,烧伤面积55%,目前已从解放军118医院出院,现处于康复中。
  1. 伤者于XX,三星乳胶公司搬运工,烧伤面积6%,目前已从解放军118医院治愈出院。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14年12月1日上午9时53分许,泰隆运输公司驾驶员押运员葛守昆、方宏驾驶装载有31.96吨乙酸乙烯酯罐车(车牌号为皖D19917)驶入温州化工市场三星乳胶公司所在库区。9时58分许,葛守昆从三星乳胶公司仓库拿出三星乳胶公司自制卸料管,并与方宏一起把卸料管装在罐车尾部卸料口。13时39分许,三星乳胶公司仓库管理员蔡崇海安装好罐车防静电装置。13时46分许,方宏打开罐车卸料口阀门,随即三星乳胶公司装卸工分两组开始装卸乙酸乙烯酯,其中:于XX、陈XX一组,于XX在车子后面负责卸液装桶,陈XX配合搬运塑料桶;龙XX、陈XX一组,陈XX在车子左后侧卸液,龙XX配合搬运塑料桶。14时3分许,龙XX、陈XX已装卸16桶,于XX、陈XX已装卸14桶。

14点3分31秒,陈XX将卸料管放入第17只塑料桶内卸液,之后再拧紧已灌满物料的第16只塑料桶装料口盖,龙XX在其对面等待搬运塑料桶。在第17只塑料桶开始灌装15秒后,陈XX、龙XX发现正在卸液的塑料桶装料口冒出火花,陈XX赶紧伸手关闭阀门,但乙酸乙烯酯蒸气迅速闪燃起爆,火焰造成于XX、龙XX、陈XX不同程度烧伤,其他人员见况也赶紧跑出火灾现场。随后火势随流淌的乙酸乙烯酯迅速蔓延,直到罐体内所有乙酸乙烯酯燃烧殆尽。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另附报告)。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 三星乳胶公司工人在装卸易燃液体乙酸乙烯酯时,乙酸乙烯酯流经没有导静电措施的卸料管道,注入没有导除静电措施的塑料桶内时产生并积聚静电,发生放电现象,达到点火能量时引爆桶内达到爆炸极限的乙酸乙烯酯可燃爆蒸气,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1. 泰隆运输公司危险货物押运员未严格执行标准要求安装专用卸料管,而是安装三星乳胶公司自制的不具备导静电功能的卸料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间接原因

  1. 三星乳胶公司仓库保管员蔡崇海受公司安排承担装卸管理人员职责,但是未履行危险货物装卸现场管理职责,在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下,放任装卸相关人员进行危险货物装卸,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1. 三星乳胶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王新新没有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开展日常检查,没有排查卸料软管、塑料桶落实导静电措施等事故隐患,没有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安全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1. 三星乳胶公司主要负责人周力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遵守危险货物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组织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有效开展工作,未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并及时有效消除作业过程中不具备导除静电的卸料软管和塑料桶等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1. 泰隆运输公司未及时备齐随车携带两根专用卸料管,押运员在卸货过程中未按照专管专用要求安装卸料管,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四。
  1. 温州化工市场对市场危化品装卸等操作规程未及时完善,对经营户危险品库区装卸作业疏于管理,导致带储存经营户违规操作普遍存在,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五。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危化品装卸过程中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三星乳胶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议三星乳胶公司依照公司管理制度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王新新、仓库保管员蔡崇海予以处理。建议鹿城区安监局对主要负责人周力予以立案查处。

上述人员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嫌犯罪的,建议由鹿城区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二)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1. 建议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照公司管理制度,给予温州化工市场安保部负责人徐一杰行政撤职处分。
  1. 建议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照公司管理制度,给予温州化工市场总经理刘贤力行政记过处分。
  1. 建议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照公司管理制度,给予温州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王运健行政警告处分。
  1. 责成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泰隆运输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建议淮南市泰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依照公司管理制度对危险货物驾驶员和押运员葛守昆、方宏予以处理。

2.建议由淮南市交通运输局对泰隆运输公司予以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整改建议

(一)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1. 三星乳胶公司和泰隆运输公司要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排查,要按照隐患排查“五落实”要求,全面落实闭环管理,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 温州化工市场、温州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及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市场储存经营户装卸各环节安全管理,督促经营户落实危化品防静电措施和包装物方面等各类事故隐患整改,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切实强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1.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及运输工具安全工作监管。
  1. 安徽省相关地区交通运管、质监检验、经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认真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生产企业、改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做好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落实安全附件安装使用要求,提升危险货物罐车本质安全水平;要加大对危险货物驾驶员、押运员的应急处置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危险货物的理化性能,正确应用相应的安全附件和设施,提高突发状态下的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大对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生产企业、改装单位和使用单位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行为。

(三)切实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落实。

鹿城区人民政府及区安全监管局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和综合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危化品综合监管职能作用,部署开展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检查各类化工市场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大力开展事故警示宣传教育,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温州市三星乳胶股份有限公司

“12.1”燃爆事故调查组

2015年6月12日

厦门市湖里区家乡瓦罐煨汤馆“9·19”较…

某矿“4.21”瓦斯爆炸事故

丰都鬼城牛肉全牛馆总店“2·22”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河南省新乡六通实业有限公司“3.11”非法生产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关于栾川县恒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沥青拌合站“11.18”燃爆事故…

官庄工区“5·18”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舞阳漯河美迪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30”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80417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4383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33503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08755 | 2014_湖南_长沙_11·29_较大_市场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长沙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11·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11•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2015年09月22日

2014年11月29日16时5分左右,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家电城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造成家电城4栋仓库门面约1.8万平方米面积过火,直接经济损失2496.9万元,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4年12月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谭应球任组长,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李文才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消防支队、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芙蓉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长沙市人民政府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11·29”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了市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长沙市湘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该公司是一家小型规模企业,成立于2004年3月26日,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心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430103000029441(2-2)S,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姚汉国,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钢结构件、钢结构配件、彩钢板、夹芯板的加工和销售。公司地址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公司平时没有固定工作人员,只是在接到业务后需要人手时再临时到社会上聘请。

(二)湖南省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基本情况

湖南省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是一家安置型集体企业,隶属于湘湖管理局直接管理(湘湖管理局和湘湖街道办事处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其下属四个专业市场,分别为三湘南湖大市场建材城、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 三湘南湖大市场灯石城和三湘南湖大市场汽配城。各市场成立了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作为非法人单位独立核算,隶属湖南省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管理(其中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经理为柳建武)。该公司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430102000050057,法定代表人为邹二鸣(兼任湘湖管理局企业科副科长,主持企业科的全面工作),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主要经营范围为自有房屋租赁及仓储;汽车(不含小汽车)及零部件、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家具、灯饰、石材等产品的销售。公司办公地址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目前,该公司占地面积423亩,拥有经营户6000余家,年销售收入260多亿元。

(三)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提质改造情况

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位于三湘南湖大市场的东南区域,范围包括1、2、3、4、7、8、9、10栋和A、B、C栋以及三湘家美建材广场、三湘专业音响广场及汇丰商务楼。由于三湘南湖大市场建于上个世纪90年代,建设之初,没有统一的规划,基础设施比较落后,消防设施欠账很多。加上长株潭城际铁路穿过三湘南湖大市场的建材城和灯石城,两个片区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营门面需要拆迁腾地。为了改善经营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妥善安置拆迁经营户,根据家电城的申请,经湘湖管理局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对家电城进行提质改造,原定投资金额为8700万元,后因加层和增加了立体停车场项目追加投资金额5700万元。2014年5月5日,芙蓉区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召集区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现场办公会,就家电城的提质改造形成了会议纪要。提质改造于办公会之后正式启动,于2014年10月底基本完工,为了不影响各门店的经营,市场一直处于边施工边营业的状态。相关情况如下:

(四)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的1、2、3、4栋。四栋建筑在提质改造前为相对独立的单体建筑,均为4层(第4层为隔热层,主要用于经营户储存货物)。提质改造后, 四栋单体建筑的第3层以上部分采用钢板结构连成了一栋整体建筑,外墙采用铝单板全封闭围护,屋顶为钢结构轻质屋面。提质改造后, 1、2栋的1、2、3层层高3.3米,第4层隔热层层高5.7米,3、4栋1、2、3层层高3.3米,第4层隔热层层高4.5米,总建筑面积74453.10平方米,建筑高度16.1米。1至3层为钢筋砼框架结构,隔热层为钢筋结构,顶棚从上往下结构分别为彩钢板、保温棉、WPSK白色贴面(普通型,以下简称锡箔纸)、钢丝网。经湖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对该建筑顶棚使用的锡箔纸采样检验,该锡箔纸达不到B1级难燃材料的要求。改造后的建筑使用性质为:一层经营家电;二层经营办公家具;三层南部为仓库、北部经营居家家具;四层隔热层用轻质防火砖隔开后作为仓库使用。

(五)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提质改造项目的施工审批和芙蓉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管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4年11月29日上午7时30分左右,长沙市湘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聘请的施工负责人郑红光带着王怡生、潘伟、李球保、蒋全昌等4人来到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在未办理动火审批和进行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开始通风球的安装施工。8时左右,郑红光将他们已经开始施工的情况打电话告诉了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工程部工程师王炳成。11时许,当安装到第5个通风球时,王怡生在用切割机将房顶的彩钢板切开后,发现彩钢板背面的锡箔纸被切割机使用过程中溅起的火花引燃,王怡生迅速将燃烧的锡箔纸从彩钢板下抽了出来,由于锡箔纸刚刚引燃,王怡生很快就用手将火拍灭。由于担心和害怕,王怡生将这个意外情况报告了郑红光,郑红光只是交代他下步施工时要注意安全,但没有进一部采取防范措施。16时左右,王怡生等4人开始安装第9个通风球(66号仓库南隔墙接近67号仓库的屋顶位置),这时郑红光已经离开现场去购买通风球。王怡生先用切割机将彩钢板切开一个直径约20厘米的圆形洞口,正准备用大型剪刀将洞口进一步扩大时,发现彩钢板背面的锡箔纸被切割机切割彩钢板溅起的火花引燃,王怡生试图用手将火拍灭,在拍打中部分燃烧的锡箔纸碎片掉到4楼仓库,随即将仓库中货物的包装纸箱引燃。王怡生发现火势扩大后,赶紧将情况电话报告了郑红光,并随即和潘伟下到4楼准备进入仓库灭火,却发现仓库大门被锁无法打开。两人又迅速跑到消防通道拿了两个手提式灭火器爬上四楼仓库的墙头(仓库四周墙壁与屋顶留有间隙,间隙用铁丝网封闭),但由于距离太远打不到火点。闻讯赶来的郑红光见火势已经无法控制,赶紧拨打了“119”电话报警,请消防部门赶快扑救。

接到报警后,“119”指挥中心先后调集55台消防车、360余名消防官兵迅速赶往现场进行救援。第一时间出动的五里牌中队于16时35分到达火灾现场并迅速展开灭火。芙蓉区委、区政府迅速向市政府值班室、应急办报告,市区两级立即启动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公安干警设立警戒线,组织交通疏导,做好防护和隔离,严密控制现场,湘湖管理局和市场组织现场人员疏散,确保无人员伤亡和衍生事故发生。市长胡衡华,副市长、公安局长李介德等市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坐镇指挥救援工作。

消防支队迅速组建了火场指挥部,并作出了“顶层压制火势,外围破拆排烟,内部强攻近战”的决策部署。经过广大消防官兵和干部群众的奋力扑救,火灾于当晚21时40分得到控制,11月30日凌晨0时30分基本扑灭,30日6时左右火场余火清理完毕,并成功阻止了火势向周边建筑的蔓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郑红光等人在未按照湘湖管理局关于局属企业动火作业的规定要求办理动火审批和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在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屋顶进行通风球安装,由于使用切割机产生大量火花引燃彩钢板背面的锡箔纸引发火灾事故。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

“11.29”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三)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五、防范措施

(一)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芙蓉区委、区政府和湘湖管理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决杜绝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观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领导责任;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严格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督促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挥、调度力度,更好的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解决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二)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芙蓉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审批前要严格审查、审批中要严格把关、审批后要强化监管。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管理及监督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组织辖区的各项工程建设,对不符合建设程序擅自施工的行为要坚决制止;要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督促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各方的安全和质量责任,严格履行项目立项、设计、施工许可、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手续,严禁盲目赶工期、催进度放松对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切实保障工程合理投入尤其是安全投入和合理工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城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授权履行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严肃查处辖区的违法建筑。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履行好社会事务综合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作为,密切配合,避免相互推诿,回避责任。要迅速对辖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整治,切实防止和控制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这次火灾事故调查的情况来看,与事故有关的6家企业都普遍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主要原因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无视安全隐患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芙蓉区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督促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制定并演练安全应急预案,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教育。芙蓉区在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同时,要深化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特别是要利用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技能。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对新入职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形成全面清剿火患的良好氛围。

FD08756 | 2014_湖南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危化品爆燃交通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湖南省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专栏

行政权力运行

财政资金信息

公共资源配置

公共服务信息

公共监管信息

湖南沪昆高速“7.19”特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2014年12月02日 【字体:大 中 小 】

2014年7月19日2时57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一辆自东向西行驶运载乙醇的车牌号为湘A3ZT46轻型货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车牌号为闽BY2508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马凯副总理和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要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4年7月21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公安、交通、消防、车辆、质检、化工、塑料加工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研究试验、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湘A3ZT46轻型货车及其驾驶人。

(1)车辆情况。

肇事车辆湘A3ZT46轻型货车厂牌型号为福田牌BJ5043V9CEA-C型,《道路机动车车辆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公告》中车辆类型为篷式运输车。机动车整备质量2.72吨,最大设计总质量4.495吨;核定载货量1.58吨,实际装载乙醇6.52吨。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周未荣(女,1964年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注册登记日期为2013年3月22日,登记时载明车辆类型为轻型仓栅式货车,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2013年3月26日在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4年4月10日,事故发生时已过期,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格。该车实际使用人为周未荣的儿子,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添。

该车辆在购进时仅有货车二类底盘,未随车配备货厢,后在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加装了右侧有一扇侧开门的货厢,同时将后轴钢板弹簧厚度从11毫米增加到13毫米,在货厢前部设置有一个容积1.06 立方米的夹层水槽,在货厢左侧下部前、后各安装一个方形箱体并在箱体内加装了卸料泵和阀门,前方形箱体的阀门与夹层水槽连接;在货厢下部加装了与夹层水槽及方形箱体内的阀门连接的铁管,后方形箱体的阀门通过铁管与夹层水槽连通。为运输乙醇,周添在长沙市芙蓉区振兴塑料厂定制了一个长宽高分别约为3.5米、1.5米、1.8米的用聚丙烯板材焊接的方形罐体,用方钢框架将罐体加固置于货厢内。车辆前脸及货厢左右两侧、后部均喷涂有“洞庭渔业”的字样。

(2)驾驶人情况。

刘斌,湘A3ZT46轻型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男,1986年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2011年5月13日在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有效期至2017年5月13日。2011年5月28日在娄底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为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限至2017年5月27日。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2.闽BY2508大客车及其驾驶人。

(1)车辆情况。

闽BY2508大客车厂牌型号为宇通牌ZK6127H型,核载53人,事发时实载56人(其中儿童3名、幼儿1名)。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以下简称城厢分公司),注册登记日期为2010年10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2010年10月22日在福建省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办理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为省际班车客运、省际(旅游)包车客运,经营线路为福建莆田涵江汽车总站至四川宜宾客运站,沿途无停靠站点。城厢分公司根据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公司)授权将该车及福建莆田至四川宜宾线路承包给余让雄,承包期限自2010年10月28日至2014年10月31日。

(2)驾驶人情况。

贾安奎(在事故中受伤,后因伤势过重于8月11日医治无效死亡),男,1976年出生,福建省莆田市人。1996年4月30日在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2008年5月4日在宜宾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14年5月3日。

彭骏昌(在事故中死亡),男,1963年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1988年10月13日在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有效期至2015年10月13日。2008年4月22日在四川省自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14年4月22日。

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延期的通知》(川运驾便〔2013〕7号),由于从业资格证编码规则的调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正常从业活动,将原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延长180天,贾安奎、彭骏昌从业资格有效期分别延长至2014年11月3日和2014年10月22日。

(二)事故单位情况。

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3日,法定代表人周添,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具有乙醇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资格,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日,经营方式为批发(无自有储存和运输)。公司共有员工15名,其中安全管理人员1名。该公司自2013年3月份开始一直使用湘A3ZT46轻型货车运输乙醇。

莆田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元,总资产5.05亿元,具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运营资质,公司下设城厢分公司等21个二级单位。闽BY2508大客车隶属于城厢分公司,城厢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由莆田公司授权独立经营,公司现有客运车辆71台、客运线路26条。

(三)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1. 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23日,法定代表人李齐平,实际控制人戴飞鸿,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具有乙醇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资格,有效期至2015年10月23日,经营方式为储存经营。公司共有员工50名,其中安全管理人员6名。该公司无自有储存场所,自2005年4月起租赁长沙市液化石油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场地及储存设施,储存乙醇、甲醇、酮类等物料。本次事故中轻型货车所运乙醇系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从该公司购买并充装。
  1.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该厂成立于2006年10月20日,是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直属的商用车制造工厂,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轻型汽车、低速货车、农用机械、拖拉机及配件、模具、冲压件、机械电器设备及进出口业务等。本次事故中肇事的轻型货车用于加装货厢的货车二类底盘系在该厂生产。
  1. 长沙市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7日,法定代表人刘幸福,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汽车(不含小轿车)、农用车、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代办机动车上牌,不包括货车二类底盘的销售。本次事故中肇事的轻型货车用于加装货厢的货车二类底盘系该公司出售。
  1. 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该厂系民营企业,经营者为彭吉安,经营范围包括货柜加工、销售及维修服务。该厂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得从事汽车生产及改装。本事故中肇事的轻型货车在该厂进行了加装货厢、更换钢板弹簧等改装。
  1. 长沙市芙蓉区振兴塑料厂。该厂是一家无照经营的私营塑料罐体加工厂,经营者为唐谷云,肇事的轻型货车所用的聚丙烯材质方形罐体系在该厂制作。
  1. 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该公司原名为望城县机动车辆检测站,2013年2月7日变更为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喻英军,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具有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检验产品/类别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四轮及四轮以上)。2013年3月18日肇事轻型货车在该公司进行了注册登记检验,整车检验结论为“合格(建议维护)”。
  1. 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4年3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龚乐群,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具有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检验产品/类别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安全技术等级评定(四轮及四轮以上)。2014年3月10日肇事轻型货车在该公司进行了在用机动车检验,整车检验结论为“合格(建议维护)”。

(四)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东西走向,双向四车道,水泥混凝土路面,小客车限速120 公里/小时,其他车辆限速100公里/小时。事故发生地点在由东向西车道,第一、第二行车道宽均为3.7米,应急车道宽2.9米,道路线形为左向转弯,弯道半径2000米,超高值2%,自东向西下坡坡度0.5%。

事发地点7月19日凌晨1时至4时为晴天,能见度20-10.5千米,温度24.9-24.0摄氏度,空气湿度90%-95%。凌晨3时风速为2.5米/秒,风向为东北风。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前路段状况。

7月19日1时12分(本次事故发生前1小时45分钟),在沪昆高速公路1312公里450米处,一辆自西向东行驶的空油罐车冲过中央隔离护栏,与自东向西行驶的一辆大型客车和一辆小型客车发生刮碰并起火,造成1人死亡,双向交通中断,出现车辆排队。湖南省高速公路交警在自东往西方向距事故点300米以外,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禁止车辆进入事故现场路段,并安排一辆警车在自东往西方向距离车流尾端500米外向来车方向,随滞留车辆的延长,适时移动警车,通过闪警灯、鸣警笛、喊话方式示警。至本次事故发生时,自东向西方向车道内排队车辆约400辆,排队长度约3.1公里。

(二)事故发生经过。

7月18日6时45分,由贾安奎、彭骏昌驾驶的闽BY2508大客车载1名乘客从福建省长乐市营前镇出发(未按规定到莆田涵江汽车总站进行安全例检和办理报班手续),车辆未按核准路线行驶,行经沈海高速、厦蓉高速,沿途在福建、江西境内上下客9次。22时26分,沿炎睦高速进入湖南省境内,此时车上共有乘客54人,后再无人员上下车。19日2时57分,贾安奎驾驶大客车到达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时,因前方临时交通管制停于第一车道排队等候。

7月18日17时,刘斌驾驶湘A3ZT46轻型货车在位于湖南省长沙县的长沙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土桥仓库充装6.52吨乙醇,运往武冈县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行经长沙绕城高速公路、长潭西高速公路,22时45分进入沪昆高速公路。

7月19日2时57分,湘A3ZT46轻型货车沿沪昆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309公里33米路段时,以每小时85公里的速度与前方排队等候通行的闽BY2508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致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燃烧,引燃轻型货车、大客车及前方快车道上排队的车牌号为粤F08030小型越野车、右侧行车道上排队的车牌号为浙A98206重型厢式货车和赣E38950/赣E4537挂铰接列车,造成大客车52人死亡、4人受伤,轻型货车2人死亡,重型厢式货车和小型越野车各1人受伤,5辆车被烧毁以及公路设施受损。

(三)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湖南省高速公路交警、邵阳市消防官兵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接报后,湖南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成立了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组,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公安、消防、交通、安监、卫生等部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于事发当天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做好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

7月19日凌晨5时30分,现场大火被扑灭;7时30分,现场救援工作基本结束;上午8时,车辆借道对向车道恢复通行;7月20日凌晨5时,事故现场清理完毕,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接到事故情况后,福建省、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带领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政府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和赔付工作。福建省莆田市积极协调保险企业垫付赔偿费用,确保了赔偿金及时到位。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政府和卫生部门调集多名专家,全力救治受伤人员;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力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及时与全部遇难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落实赔偿事宜。事故善后工作平稳有序。

(四)伤亡人员核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督促指导下,湖南省公安厅组织开展遇难人数和身份核定工作,通过现场勘查、DNA比对、外围调查、遇难者亲属排查、技术侦查等方法反复核查比对,于7月26日确定在事故现场有54人遇难,并对遇难者身份全部予以确认。6名受伤人员中,有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分别于7月26日、8月3日、8月11日、9月3日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这起事故是由于湘A3ZT46轻型货车追尾闽BY2508大客车致使轻型货车所运载乙醇泄漏燃烧所致。

车辆追尾碰撞的原因:刘斌驾驶严重超载的轻型货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忽视交警的现场示警,未注意观察和及时发现停在前方排队等候的大客车,未采取制动措施,致使轻型货车以每小时85公里的速度撞上大客车,其违法行为是导致车辆追尾碰撞的主要原因。

贾安奎驾驶大客车未按交通标志指示在规定车道通行,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时,作为本车道最末车辆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其违法行为是导致车辆追尾碰撞的次要原因。

起火燃烧和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原因:轻型货车高速撞上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大客车尾部,车厢内装载乙醇的聚丙烯材质罐体受到剧烈冲击,导致焊缝大面积开裂,乙醇瞬间大量泄漏并迅速向大客车底部和周边弥漫,轻型货车车头右前部由于碰撞变形造成电线短路产生火花,引燃泄漏的乙醇,火焰迅速沿地面向大客车底部和周围蔓延将大客车包围。经调查和现场勘验,事故路段由东向西下坡坡度0.5%,事发时段风速2.5米/秒,风向为东北风,经专家计算,火焰从轻型货车车头处蔓延至大客车车头,将大客车包围所需时间不足7秒钟,最终仅有6人从大客车内逃出,其中2人下车后被大火烧死,4人被严重烧伤(烧伤面积均在90%以上),轻型货车上2人死亡,小型越野车和重型厢式货车各1人受伤。

(二)间接原因。

1.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违法运输和充装乙醇。

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2013年3月份以来一直使用非法改装的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肇事轻型货车运输乙醇。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未查验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及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多次为肇事轻型货车充装乙醇。

2. 莆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莆田公司对承包经营车辆管理不严格,对事故大客车在实际运营中存在的站外发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凌晨2时至5时未停车休息等多种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不到位,未能运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对车辆进行有效管理。

  1. 长沙市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违规出售汽车二类底盘和出具车辆合格证。

长沙市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备二类底盘销售资格,超范围经营出售车辆二类底盘,并违规提供整车合格证。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向经销商提供货车二类底盘后,在对整车状态未确认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整车合格证。

4.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振兴塑料厂非法从事车辆改装和罐体加装。

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无汽车改装资质,违规为本事故中肇事的轻型货车进行了加装货厢、更换钢板弹簧等改装。长沙市芙蓉区振兴塑料厂明知周添有意使用塑料罐体运输乙醇的情况下,为轻型货车制作和加装了聚丙烯材质的方形罐体。

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对肇事轻型货车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前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中,外观查验员无检验资格;未保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检验报告中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检查无检验员签字、无送检人签字;检验报告中车辆的转向轴悬架形式标为“独立悬架”,与车辆实际特征不符。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为肇事的轻型货车进行机动车年度检验前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中,未发现和督促纠正整车质量5.873吨大于最大设计总质量4.495吨的问题;检验报告上的批准人不具有授权签字人资格且无“送检人签字”。

(1)湖南省、长沙市和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部门对道路货物运输安全日常监管、打击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工作不得力。

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对肇事轻型货车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证年审把关不严,违反规定为该车办理了年审手续;对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不得力,对无资质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打击不力。

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对芙蓉区交通运输局指导不力,对长沙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长期容许无资质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监管不力,对无资质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违法行为监管不严。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对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和芙蓉区交通运输局履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组织开展道路货运“打非治违”工作不力。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及道路运输管理局贯彻落实相关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道路货物运输“打非治违”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

(2)福建省莆田市、莆田市城厢区交通运输部门对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

莆田市城厢区运输管理所督促事故企业落实客运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企业长途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查处事故企业的客车站外发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规行为。

莆田市城厢区交通运输局对城厢区运输管理所履行客运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长途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监督检查不到位。

莆田市运输管理处对事故企业客运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督促指导城厢区交通运输局及运输管理所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对莆田市运输管理处和城厢区交通运输局履行客运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基层运管部门工作人员培训指导不够。

7.湖南省公安交警部门履行事故处置、路面执法管控、机动车检验审核等职责不力。

(1)湖南省高速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置、查处长途客车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不得力。

湖南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怀大队隆回中队对前一起交通事故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后,车辆尾端示警工作不力,未按规定采取车辆分流措施。

湖南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怀大队对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指挥不力。

湖南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对处置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指导不力,对长途客车违反凌晨2时至5时落地休息规定的行为查处管控不到位。

(2)长沙市交警部门开展机动车检验审核和路面执法管控工作不得力。

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五中队(城西分所)开展机动车检验审核工作不严格,未发现和纠正机动车检测站工作人员不具备资质问题,为肇事轻型货车进行查验的民警资格证已经到期;违规由检测站工作人员代替查验民警填写《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意见和签注“合格”。

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远程监管中心对机动车年检监督不得力,未能发现和督促纠正肇事轻型货车整车质量与行驶证载明整备质量存在明显差异、检验报告批准人不具备授权签字人资格、车辆私自改装等问题,对检验报告单审核把关不严。

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落实上级要求不严格,对城西分所、远程监管中心等下属单位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及时发现和解决下属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长沙市交警支队开福区大队打击货车违法运输行为不力,未能发现并查处肇事轻型货车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长沙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不得力,对下属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查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指导不力;打击货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工作开展不力,路面执法管控存在薄弱环节。

(3)湖南省交警总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高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导不力;对长沙市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打击货车违规行为等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8.湖南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监管局对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行政许可延期(换证)申请现场核查把关不严,未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过期问题;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监管不到位。

长沙县安全监管局未及时纠正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危险物品管理台账中未按要求填写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车号、运输资质证号等基本信息问题,

对公司未按规定查验承运危险货物单位资质、提货车辆证件、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资质等情况监督检查不得力。

长沙市安全监管局对芙蓉区、长沙县安全监管局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湖南省安全监管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长沙市安全监管部门履职督促检查不到位。

  1. 湖南省质监部门履行机动车检测企业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职责不到位,山东省潍坊市质监部门对车辆生产环节质量把关不严。

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监督检查不力,未有效督促企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经营许可申请审查把关不严,对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

山东省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国家关于汽车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理解认识存在偏差,对辖区内汽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

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指导不到位。

10.长沙市工商部门对企业超范围经营等问题监管不严。

长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湘龙工商所未及时查处中南汽车世界违规销售货车二类底盘的问题。长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长沙市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货车二类底盘问题监管不得力,对湘龙工商所督促指导不力。

长沙市芙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马坡岭工商所未对安顺货柜加工厂超许可范围经营进行查处。芙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工商所未及时发现并查处辖区内无照经营的振兴塑料厂。芙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马坡岭、东湖工商所监管不到位。

11.有关地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长沙市芙蓉区委对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不力。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工作不得力。

长沙县委对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不力。长沙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打非治违”和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工作不得力。

长沙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道路客运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有关部门道路客运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 刘斌,肇事货车驾驶员,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司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1. 张善春,肇事货车押运员,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员,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3.贾安奎,大客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4.彭俊昌,大客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 周添,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1. 周未荣,湘A3ZT46轻型货车车主,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1. 戴飞鸿,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1. 李齐平,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仓库安全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1. 杨正湘,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仓储部主任,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1. 谢珍冬,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1. 唐石友,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土桥仓库装卸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1. 陈固根,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土桥仓库门卫,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1. 彭吉安,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厂加工负责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于7月2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8日被批准逮捕。
  1. 欧阳正伟,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管理人员,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于7月2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1. 唐谷云,长沙市振兴塑料厂负责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于8月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8日被批准逮捕。
  1. 余让兵,闽BY2508大客车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 余让雄,闽BY2508大客车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1. 廖军,闽BY2508大客车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 王祖荣,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1. 李美生,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9月5日被取保候审。
  1. 余旭,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1. 俞宇峰,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 戴玉锁,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安保部主任,8月27日被批准逮捕(在逃)。
  1. 林凤和,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安保科科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 吴素芬,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GPS监控中心监控组长,8月27日被批准逮捕(在逃)。
  1. 林秀华,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GPS监控中心监控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1. 陈刚,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怀大队隆回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2日被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29日被批准逮捕。
  1. 周磊,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怀大队政秘科出纳,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2日被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29日被批准逮捕。
  1. 师耀光,长沙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城西分所三级警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5日被宁乡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1. 柳铁进,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7日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9日被取保候审。
  1. 胡春瑞,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科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7日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8日被取保候审。
  1. 龙敏,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科副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7日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9日被取保候审。
  1. 王萍,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7日被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1. 卢建波,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科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8月7日被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1. 朱楚才,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处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9月2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9月4日被取保候审。
  1. 陈建武,莆田市城厢区运输管理所运政股负责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5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9月2日被取保候审。
  1. 唐志勇,莆田市城厢区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5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9月2日被取保候审。
  1. 胡有斌,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副站长,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8月30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9月2日被取保候审。
  1. 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因涉嫌单位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8月30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以上人员属于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除上述人员外,对于其他涉及事故的人员是否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 胡衡华,中共湖南省委委员、长沙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对长沙市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何寄华,长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民盟湖南省委副主委、民盟长沙市委主委,分管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工作。对长沙市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杨懿文,中共长沙市委委员、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书记(副厅级)、长沙县委书记。对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督促指导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胡建新,中共党员,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交通运输工作。对分管处室、长沙市交通运输部门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刘明理,无党派人士,长沙市政协副主席兼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对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和芙蓉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履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查处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唐国栋,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对长沙市交警支队车辆查验、打击货车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高速交警支队未认真履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杨国庆,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履职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徐新楚,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产品质量监督处(执法稽查处)。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审批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张智勇,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监管督促指导不力,对查处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李琛,中共党员,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运政稽查科科长。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执法指导督促不力,对查处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宏,中共党员,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对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和芙蓉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履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查处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张晓,中共党员,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局长。对开展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执法指导不力,督促指导查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胡卫湘,中共党员,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分管执法工作。对开展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执法工作指导不力,督促指导区县查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工作不到位,对无资质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组织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刘宁格,中共党员,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对督促指导区县查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工作不到位,对无资质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组织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李远书,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对运输证年审督促指导不力,对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龙勇,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稽查科。对开展道路货物运输“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监督不到位,对无资质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打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杨静,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运政。对窗口工作指导不力,对工作流程不规范、公章管理不严、道路运输证年审监管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谭玲,群众,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运政科工人(驻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员,属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人员),负责窗口日常管理、公章和行政处罚。对公章管理不严,对肇事货车道路运输证年审把关不严。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 杨静,群众,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运政科工人(驻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员,属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人员),负责窗口资料接收、初审,协助公章管理。未发现肇事货车年审未按规定进行两次二级维护备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 石敏初,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分管高速交警支队。对高速交警支队应急处置和执行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督促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欧阳纲良,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支队长。对应急处置督促指导不力,对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落实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宋奇勇,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副支队长,事发当日支队值班领导。未及时掌握事发当日路面情况,对前一起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黄涌,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邵怀大队大队长。对前一起事故应急处置指导不力,组织查处客车凌晨2时至5时落实停车休息制度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刘鹏,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邵怀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交通秩序管理,事发当日大队值班领导。对前一起事故应急处置不得力;对客车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 廖七星,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邵怀大队隆回中队民警。在前一起事故尾端夜间动态示警时,未按要求请求增加警力,示警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徐波跃,长沙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长沙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对开展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车管所履行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彭雄伟,长沙市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分管车辆管理。对开展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检中存在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邓日超,中共党员,2014年1月至今任长沙市开福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勤务。对肇事货车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非法改装和超载运输等问题查处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 莫隆钧,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对开展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安全查验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检中存在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赵鸢,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分管机动车注册登记。对违规为肇事货车注册登记查验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唐剑林,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分管机动车年检。对远程监控中心2014年3月10日违规为肇事货车办理车辆年检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赵虎,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五中队(城西分所)中队长。对违规为肇事货车注册登记查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邬山,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五中队(城西分所)指导员,分管车辆注册登记查验。对违规为肇事货车注册登记查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 刘庆贵,中共党员,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民警,负责远程监管中心工作。在对肇事货车年检时,未发现车身右侧开门外观异常,未落实“双查验员”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范志宇,中共党员,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安全监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对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文卫红,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指导检查不力,对危险化学品装载监督检查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建勋,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对危险化学品装载监督检查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黄永红,中共党员,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对企业危险化学品装载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杨荣,中共党员,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副主任科员,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仓储类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企业危险化学品装载监督检查不得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张涛,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单位违规办理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延期)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免去其担任的党组书记职务。
  1. 张铁云,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单位监督检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免去其担任的党组书记职务。
  1. 肖贝,中共党员,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执法稽查处)处长,负责产品质量和执法监督(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许可和监督检查)。2010年7月审查望城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不严,未发现该公司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彬,中共党员,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副处长,分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2010年7月审查望城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不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覃航宙,中共党员,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主任科员,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2010年7月审查望城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不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陈曙光,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对相关处室督促指导不力,未督促解决涉事两家机动车安检机构中人员资质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张炼,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产品质量监督处。对相关处室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廖常云,中共党员,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副处长,负责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初查。2012年至2014年上半年,多次参与对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和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的检查,发现两家公司在人员资质等方面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舒曲,长沙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工商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未发现和解决相关企业超范围经营销售二类底盘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陈庆,长沙县工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分管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对湘龙工商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该所未发现和解决相关企业超范围经营销售二类底盘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彭勇波,中共党员,长沙县工商局湘龙工商所所长。对辖区内企业超范围经营监管不力,未发现和督促解决长沙市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销售二类底盘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熊国华,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调研员、芙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对马坡岭工商所、东湖工商所督促指导不力,对两工商所未发现相关企业违规为肇事货车加装货厢和安装罐体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谢慧敏,长沙市芙蓉区工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分管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对马坡岭工商所、东湖工商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两工商所未发现相关企业违规为肇事货车加装货厢和安装罐体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符强,中共党员,长沙市芙蓉区东湖工商所所长。对非法拼装、改装汽车问题监管不力,未发现和督促解决长沙市振兴塑料厂违规为肇事货车制造并安装盛放乙醇的塑料罐体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王海波,中共党员,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工商所所长。对辖区内企业非法拼装、改装汽车问题监管不力,未发现和解决长沙市安顺货柜加工厂违规为肇事货车加装货厢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梁仲,中共长沙市委委员、芙蓉区委书记。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工作不力,督促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于新凡,中共长沙市芙蓉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许凡,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交通运输工作。对区交通运输局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张庆红,中共长沙县委副书记、长沙县人民政府县长。对县安全监管局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黄粱,无党派人士,长沙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对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何金清,福建省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履行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林益平,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对市运输管理处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区交通运输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郑锦权,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交通运输,对履行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肖元海,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市运输管理处处长。对履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力;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郑金陵,民革党员,莆田市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安全监督。对指导督促运输管理所履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安全监督科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陈少华,中共党员,莆田市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客运管理。对组织开展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落实工作不得力;对道路客运管理科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杨海山,中共党员,莆田市运输管理处道路客运管理科科长。对长途客运企业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的问题督促指导不力,对未能及时排查、整改客运企业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郑黎明,莆田市城厢区交通运输局党支部书记、局长。对区运输管理所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陈志杰,中共党员,莆田市城厢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督股、区运输管理所。对区运输管理所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工作指导不力; 对分管部门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吴宗禹,莆田市城厢区运输管理所党支部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力;对长途客车未全面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规定及不按核定线路行驶督促整改不得力;对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 单庆茂,山东省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法制科科长,九三学社潍坊市委副主委,分管企业成品质量抽查检验。对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指导不到位,组织开展机动车质量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李砚华,山东省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业品质量监管。对组织开展质量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李焕忠,中共党员,山东省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品科科长。对工业品质量监管工作不得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成湖南省安全监管局、福建省安全监管局分别对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
  1. 建议湖南省、山东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中所涉及的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长沙市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长沙市芙蓉区振兴塑料厂、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等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1. 建议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各地区特别是湖南、福建两省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深刻吸取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的沉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动实现责任体系 “三级五覆盖”,进一步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大对新《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推进依法治安,强化依法治理,从严执法监管。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尤其是危险货物运输和道路客运安全,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认真研究事故防范和工作改进措施,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和道路客运监管,坚决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二)加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打非治违”工作力度。

各地区特别是湖南省及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切实加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形成对非法违法运输行为的高压态势。各部门要注重协调配合,加强联合执法,搞好日常执法,形成联动机制,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行为,整治无证经营、充装、运输,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等问题。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和对无资质车辆运载危险货物行为的排查,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条件、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并将信息及时通报交通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人员的监督检查,严查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驾驶人、押运人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等行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发现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综合监管,加强指导协调,推动各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组织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联合执法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三)进一步加大道路客运安全监管力度。

各地区特别是福建、湖南两省及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加大道路客运安全监管力度,推动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对存在挂靠经营或变相挂靠经营的客运车辆进行彻底清理,理顺客运营运车辆的产权关系,对清理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经营方式的客运车辆,要取消其经营资格,禁止新增进入客运市场的车辆实行挂靠经营。要严查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进站安全例检和办理报班手续、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沿途随意上下客等行为。要督促道路客运企业严格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制度,并充分运用车辆动态监控手段严格落实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等制度。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客车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对车辆改装拼装和加装罐体行为的监管。

各地区特别是湖南省及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严厉打击车辆非法改装拼装和非法加装罐体行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建立机动车安全隐患排查的联动机制,各司其职,以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改装企业、维修企业、车辆管理所、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为重点,对机动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登记、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治理。工商部门要坚决取缔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机动车改装的非法企业;依法查处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违规销售车辆二类底盘等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防止企业拼装改装汽车。公安、质监部门要严肃处理车辆管理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不按规定查验车辆、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行为。公安、交通部门要严厉查处车辆非法改装、加装罐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行为,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全面清理查处罐体不合格、罐体与危险货物运输车不匹配的安全隐患。与此同时,要强化路面巡查监管,对查纠到的非法改装车要查明改装途径,对涉及到的企业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要对货运企业和货运场站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行为。

(五)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力度。

针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经营环节监管工作出现的漏洞和问题,湖南省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查找出现问题和漏洞的深层次原因,强化安全监管。要依法整顿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积极推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入危险化学品集中市场进行经营,加快实现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模式。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场审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许可的,要研究制定保证许可质量的制度措施。要制定监督检查规定,规范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企业存在问题和隐患的,要安排专人跟踪督促整改,直至问题和隐患全部整改到位。要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源头监管。要督促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储量、销量和流向。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配备熟悉相关法规标准和装卸工艺并经专门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装卸人员等,在开具提货单据前查验车辆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和标志是否齐全、有效,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查验和装载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六)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和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

湖南省及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和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要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和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体系,做好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急预案的配套衔接,加强动态管理,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各类预案的演练,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公安交警部门要不断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要求划定警戒区,放置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停放警车示警等。同时,针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特点,要依托相关企业和单位,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门的装备和物资,加强实战训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国务院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调查组

信息来源: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办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

省政府门户网站联系电话:0731-82214481

FD08758 | 2014_潍坊寿光龙源食品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潍坊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1月16日18时36分,位于潍坊市寿光市龙源镇的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厂房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13人受伤,4000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2666.2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马凯副总理和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批示要求,千方百计做好善后工作,救治伤员,安抚家属,安排好其他工人的生活,同时,举一反三,清理安全隐患。姜异康书记、郭树清省长分别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妥善处理善后,尽快查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问责,吸取教训,防范事故发生。郭树清省长等省领导和省公安、安监、卫生等部门连夜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并对做好事故抢险救治、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提出要求。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分别派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督导事故调查、研究防范措施。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11月18日,成立了由省政府安委会副主任、省安监局局长李世瑛任组长,省监察厅、公安厅、安监局、总工会和潍坊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省政府潍坊市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消防、制冷、特种设备、化工、材料、建筑、电气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全程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实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龙源公司于2003年6月11日经寿光市工商局批准注册成立,位于寿光市化龙镇裴岭村,为7名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裴九志,注册资本1060万元。经营范围为蔬菜加工、储藏和进出口,主要从事胡萝卜的种植、清洗、包装和出口业务。企业现有固定员工18人,高峰期临时用工达800余人,固定资产5000余万元,年生产能力5000吨,2013年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该企业于2008年8月2日取得寿光市卫生局核发的《食品卫生认可证》,2010年6月4日取得潍坊市外贸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北厂区建筑情况。

  1. 主厂区功能分区。该公司分南、北两个厂区。北厂区分为东、西两个院落,建于2003年。起火厂区为北厂区东院落。北厂区东院北侧自西向东为制冷机房、5至8号恒温库、设备间和11号、12号恒温库,南侧毗邻搭建一生产车间;院东侧自北向南为13号、14号恒温库,14号恒温库西侧自北向南为冰池和清洗车间,中间有隔扇,北侧与生产车间相连;院西侧为15号恒温库,毗邻东侧为半敞开式的装柜车间,通过两个门洞与生产车间相连。北厂区西院北侧自西向东为1至4号恒温库,南侧毗邻搭建一生产车间,车间南侧有一冰池,车间东北角与东院生产车间相连;院东侧自北向南为9号、10号恒温库,东侧毗邻搭建一生产车间,与北生产车间相连;西侧为四层办公楼。
  1. 北厂区厂房结构情况。恒温库为单层砖混结构,“人”字形屋顶。屋架为三角铁架梁,屋面为苇簸红瓦,屋顶下设内吊顶。吊顶和墙面均采用聚苯乙烯板内表面直接喷涂10cm厚的聚氨酯泡沫(依现场取样,材料燃烧性能经鉴定,聚氨酯氧指数为22.8%,聚苯乙烯板氧指数为26%),1.8m以下的内墙面采用水泥抹灰。着火的8号恒温库面积为235㎡。北厂区生产车间为单层钢屋架彩钢板搭建的简易车间,墙体是砖混结构,“人”字形屋顶,屋架为三角铁架梁,屋面为彩钢瓦(彩钢瓦中间材质为聚苯乙烯夹芯板,下表面贴铝箔纸),屋顶下设木龙骨和PVC内吊顶,总面积为4190㎡。
  1. 北厂区东院厂房安全出口及消防设施情况。东院厂房共有安全出口3个,分别是东院北生产车间南墙中部有一耳房,直接与车间相连,耳房南墙设置一个3米宽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安全出口上方设置电动铝合金卷帘门;南部偏西位置有两个安全出口通过敞开式装柜车间直通室外。另外,东西两侧各设一个出口,东侧通往冰池,西侧通往西院的生产车间。北厂区(东院、西院)设有消防供水管网、消火栓和灭火器,北厂区共有室外消火栓4个,车间共有室内消火栓10个,消防泵1台,流量30L/S,水池1个,储量约400m3。恒温库内设有应急照明灯,生产车间内无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安全出口指示标志。
  1. 北厂区厂房配电情况。冷风机电源线路由东院西南角的主配电室引出,沿9号、10号恒温库东墙外侧上方由南向北明敷至东院西北角,接入东院西北角制冷机房内东墙配电柜,用三角铁支架支撑。照明线路、应急照明线路由东院西南角的主配电室引出,敷设走向、位置与冷风机电源线相同。8号恒温库冷风机电源线路由配电柜引出线路,共用一块电流表、一个断路器(德力西DZ47C63)、一个接触器(德力西CDC10-20)、一个热保护(电流调在22A), 用一根4mm2铜线引出,沿5至8号恒温库南墙外部上方自西向东明敷至8号恒温库门口西侧上方,套钢管穿墙引入室内,沿西墙保温层上方由南向北敷设至冷风机电动机处,电缆连接采用并联方式,依次连接四台轴流风机,每台轴流风机都留下3个接线头。该恒温库房电气线路安装敷设不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热保护设定超过标准值。恒温库存在未使用桥架、槽盒,线路老化等问题。
  1. 生产工艺流程情况。该工艺流程主要有胡萝卜清洗、预冷(预冷池)、分级(加工车间)、包装(纸箱间)、入库储存(恒温库)。

(三)氨制冷系统情况。

  1. 制冷系统基本情况。事故企业使用氨制冷系统,系统主要包括:厂房东西两院中间制冷机房、8号恒温库东侧制冷机房内制冷设备;15个恒温库内冷风机;两组预冷池排管及供液管道和回汽管道。制冷设备包括:4台活塞式制冷压缩机、2台2.25 m3的高压贮氨器、1台蒸发式冷凝器、2台立式冷凝器和2台2.5 m3、1台3.5m3立式低压循环桶等。冷却设备包括:15个恒温库的冷风机、两组预冷池的蒸发排管等。3台立式低压循环桶通过氨泵和供液管道及回汽管道,分别向15个恒温库、两个预冷池供冷,形成相对独立的2个冷却系统。
  1. 制冷系统在事故发生后的情况。2个冷却系统中, 15个恒温库冷风机和供液、回气管道、两个预冷池排管及4根液氨管道无开放性破口,密封良好。事故发生后,共从氨制冷系统中导出液氨5.26吨。液氨储罐、制冷系统及库房在事故前未发生氨泄漏并参与燃烧和化学爆炸迹象。

(四)劳动用工情况。

龙源公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正式员工18人,其余工人均为散工,只在胡萝卜收获的季节上班,流动性较大,工资日结。

(五)特种设备管理及作业人员资质情况。

龙源公司事故厂区共有压力容器(储氨器、立式冷凝器、氨油分离器、集油器、低压循环储液桶)10台及压力管道,均未经正规设计、未经验收检验。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有制冷工3名,其中2名有制冷作业操作证,1名无制冷作业操作证;电工2名,其中1名有电工作业操作证,1名无电工作业操作证。

(六)项目立项、建设及竣工验收等情况。

经调查,该公司起火车间、恒温库建筑无审批手续。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1月16日18时30分左右,正值公司休息吃饭时间(企业夜班时间为19时),公司员工陆续进入北厂区工作,车间满员人数为140人,当日车间当班人数129人,流水线南北两侧各60余人,正在进行装箱作业,另有1名为不在本车间上班的本厂装卸工,事故发生时正在车间打开水。

11月16日18时36分,龙源公司北厂区生产车间内流水生产线南侧装箱工姚文青发现正对面的8号恒温库顶部起火,火势通过8号恒温库门迅速向车间蔓延,姚文青立即向车间外跑并大声呼喊“着火了”。在车间内工作的员工迅速向东、西两侧逃生,随后火势蔓延至整个车间。逃出车间的员工迅速向企业负责人报告火情,企业组织员工利用厂区消火栓和灭火器进行灭火,并从冰池处营救员工,但火势未得到有效控制。

(二)灭火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18时41分,寿光市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调集力量赶赴现场处置。潍坊市、寿光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潍坊市、寿光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调动公安、消防、特警、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先后调集消防官兵160余名、公安干警150余名、城管人员100名、化龙镇机关干部50名、企业专职消防员20名,出动消防车27辆、企业专职消防车3辆、医疗救护车11辆、工程车11辆,共同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在施救过程中,共组织开展了21次现场搜救,经排查确认事故发生时车间当班员工129人,99人逃生,18人死亡(1名装卸工,事故时在车间打水),13人受伤。火灾于当日23时10分被扑灭。

事故发生后,企业制冷工为防止制冷设备损坏、液氨泄漏,佩戴防毒面具进入制冷间,切断了制冷系统电源。事故现场灭火救援结束后,事故现场恒温库、冰池和氨管道仍存有液氨。由于部分管道过火后弯曲、塌落,火场高温使管道内液氨气化、压力升高(现场检测为0.7MPa,正常运行压力0.2MPa以下)。调查组组织制冷专家和化工专家,制定了液氨回收处置方案,于21日10时开始回收处置制冷系统中的液氨,至21日17时30分,系统中液氨抽移完毕,共抽出液氨5.26吨,全部导出并运送至安全地点。22日下午氨制冷系统中的氨气吸收完毕,并用水进行冲洗。

当地政府已对残留现场的胡萝卜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对事故现场反复消毒杀菌。

(三)善后处理情况。

当地党委政府认真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共成立18个包保安抚工作组,对18名遇难者家属实行包保帮扶,保持了社会稳定。截止12月29日, 18名遇难者遗体已全部火化,遇难者家属全部离开寿光;13名伤者工伤补助全部发放到位,并全部康复出院。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龙源公司厂房非法建设,北厂区制冷系统供电线路敷设不规范、系统超负荷运转、线路老化,致使8号恒温库内,沿西墙敷设的冷风机供电线路接头处过热短路,引燃墙面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火焰烟雾从8号恒温库门蹿出后,引燃了库门上方的氨管道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加工车间吊顶及房顶彩钢板(中间填充物为聚苯乙烯夹芯板)和车间西侧的包装纸箱,火势迅速蔓延。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一是恒温库和厂房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和聚苯乙烯夹芯板(聚氨酯泡沫燃点低、燃烧速度极快,聚苯乙烯夹芯板燃烧的滴落物具有引燃性)。二是恒温库顶层为可燃物苇簸,车间吊顶采用可燃材料PVC。三是车间内有大量包装纸箱,可燃物较多。四是整个车间全部连通,火灾发生后,火势迅速蔓延至整个车间。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一是起火后,火势从起火部位迅速蔓延,聚氨酯泡沫塑料、聚苯乙烯泡沫塑料、PVC等材料大面积燃烧,产生高温有毒烟气。二是事故车间为非法建设,无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厂房未经消防验收备案,车间内逃生通道不符合规定要求,火灾发生时人员无法及时逃生。三是龙源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员工缺乏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能力。

(二)间接原因。

1.龙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着火厂房为非法建筑。该企业非法使用土地、非法建设厂房、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2)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着火厂房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不符合规定,缺少应急照明,厂房内电气线路老化、敷设不规范,钢结构车间未作防火处理,恒温库内大量使用非阻燃性聚氨酯泡沫和聚苯乙烯保温材料,顶层为可燃苇簸吊顶,车间内吊顶为可燃PVC,车间内纸箱包装物等可燃物较多且占用疏散通道。

(3)安全管理混乱。企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工作无专人负责,并因员工流动性大等原因,企业内部管理松散,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4)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未组织开展疏散和逃生演练,员工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2.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1)化龙镇派出所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全镇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把龙源公司作为“九小场所”进行管理,未将该企业作为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季节性大量临时用工的实际情况,及时上报寿光市消防大队予以重点监管;对龙源公司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重处罚,轻整改,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宣传教育不够。

(2)寿光市公安消防大队督促指导开展辖区内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未督促龙源公司补办事故厂房相关消防法律手续并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监管;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检查中发现龙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没有按规定予以复查落实,致使安全隐患没有进行整改消除;在指导化龙镇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方面不深入、不细致,双方沟通衔接不到位;未指导化龙镇派出所对龙源公司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3)潍坊市公安消防支队督促指导寿光市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消防大队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能按照规定和程序复查督促企业整改落实问题失察。

3.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1)寿光市农业局未认真履行农产品加工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职责。未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对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对龙源公司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教育督导不力、指导不到位。

(2)化龙镇安监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力,安全生产工作标准要求不高;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细致,对检查中发现的龙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跟踪督促整改、纠正制止不到位;对寿光市安监局2013年8月检查龙源公司时指出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未按要求上报整改情况。

(3)寿光市安监局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2013年8月检查龙源公司时指出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综合协调农产品加工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依法监管责任不力;督促指导化龙镇政府开展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不到位。

4.国土、建设部门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监管不力、指导督促不到位

(1)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履行土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龙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行为巡查制止、执法检查失职,2007年和2012年对龙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处罚时,已发现火灾事故的北厂区东侧违法占地的情况,但未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地区进行查处。在历年组织开展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等专项活动中均未对龙源公司进行查处。对龙源公司违法占地处罚后续整改工作落实不力,在龙源公司非法占地处罚既未落实又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情况下,就予以结案,导致火灾事故的厂房违法占地事实仍存在。

(2)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村镇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开展不力,对龙源公司非法建设未组织竣工验收、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等问题失察;对龙源公司未批先建、手续不全厂房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失察。

(3)化龙镇裴岭村任由龙源公司非法占用农田违规建设,未及时进行劝阻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

5.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1)化龙镇政府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对辖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对排查中发现的龙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岗位职责分工不够明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镇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可操作性不强,督促企业开展消防应急演练不到位。

(2)寿光市政府未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重经济发展、轻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上级的部署要求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和专项治理及隐患排查整治领导组织不力,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改不深入、不细致,存在盲区、死角,未能及时解决龙源公司存在的重大火灾安全隐患。

(3)潍坊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不到位,督促指导寿光市人民政府及潍坊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 裴九志,中共党员,龙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混乱,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设置车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对员工开展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工作和组织员工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8日被执行逮捕。建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建议工商部门终身禁止其注册企业(单位)法人。
  1. 裴九文,中共党员,龙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股东。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没有组织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员工组织实施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和组织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8日被执行逮捕。
  1. 柴永富,中共党员,龙源公司北车间主任。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没有对车间员工开展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未组织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8日被执行逮捕。

4.关增山,龙源公司北车间制冷工。由其管理的8号冷库风机,长时间超负荷运转,致使线路过热,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8日,被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 卢猛长,中共党员,寿光市公安局化龙镇派出所民警,负责化龙镇裴岭片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涉嫌渎职,建议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2.王建海,寿光市公安局化龙镇派出所教导员。涉嫌渎职,建议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1. 张洪光,中共党员,寿光市化龙镇经贸委办公室主任,2011年至今负责镇安监所工作。涉嫌渎职,建议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1. 杨杰,寿光市化龙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分管全镇安全生产工作。涉嫌渎职,建议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人员

  1. 单林,中共党员,寿光市公安局化龙镇派出所所长。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消防安全工作不重视,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力;指导民警对辖区内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监督检查不到位,消防安全隐患跟踪督促整改不力;组织辖区内单位消防演练、宣传教育不够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秀峰,中共党员,寿光市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在治安大队消防科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龙源公司安全隐患问题没有按照规定和程序复查督促企业整改;对辖区内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不力,与派出所沟通协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确定职级待遇)。
  1. 李宗金,中共党员,寿光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副大队长。未能协助大队军政主官开展消防工作,指导消防民警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力;企业检查情况与派出所沟通协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 刘建波,中共党员,寿光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教导员(主持工作)。对消防民警检查中发现的龙源公司安全隐患问题,未安排人员按照规定和程序复查督促企业整改;督促指导大队消防民警做好片区消防安全监管检查工作不力,对辖区内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督促龙源公司补办事故厂房相关消防法律手续和将其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 刘志勇,中共党员,潍坊市消防支队党委常委、防火监督处处长。督促指导寿光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力;对消防大队未能按照规定和程序复查督促企业整改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1. 张林林,群众,寿光市农业局生产科科长。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重视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1. 丁立海,中共党员,寿光市农业局党委委员,分工负责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涉农企业安全生产不力,对事故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苗飞,中共党员,寿光市安监局工商贸科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不全面;督促指导化龙镇安监所开展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王鲁生,中共党员,寿光市安监局主任科员,分管工商贸科,牵头工矿商贸综合监管工作。领导业务科室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不全面;督促指导化龙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徐云华,中共党员,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化龙所所长,负责化龙镇辖区国土资源巡查工作。在土地矿产卫星图片执法监督检查、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等活动中,对龙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巡查不力、未按规定上报;对事故发生区域违法占地行为失察。对发生事故厂区长期存在违法占地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 王新华,中共党员,寿光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三中队中队长,负责化龙镇辖区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工作。在土地矿产卫星图片执法监督检查、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等活动中,对2007年和2012年龙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执法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区域违法占地行为失察。对发生事故厂区长期存在违法占地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徐同松,中共党员,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执法监察工作。对土地矿产卫星图片执法监督检查、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等活动工作领导不力,对龙源公司违法占地问题的行政处罚落实整改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发生事故厂区长期存在违法占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王永华,中共党员,寿光市住建局执法办主任。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建设执法监察不到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进行处罚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厂区违法违章建筑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崔世明,中共党员,寿光市住建局副局长,分管局执法办,分工负责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未认真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职责,对村镇规划建设违法、违章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厂区违法违章建筑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裴升祥,中共党员,寿光市化龙镇裴岭村党支部书记。未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龙源公司非法占用本村土地违规建设厂房问题。对事故发生厂区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韩令春,寿光市化龙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建设、规划、国土工作。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组织领导开展规划、建设、国土等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厂区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栋,寿光市化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作为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消防安全委员会组长,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领导全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有效排查整治辖区内安全生产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副主任科员确定职级待遇),依法撤销其寿光市政协委员资格。
  1. 李存启,寿光市化龙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领导督促镇政府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未能有效排查整治辖区内安全生产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涉及其他违纪问题,另行合并处理。
  1. 孙亚峤,寿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力;对寿光市消防大队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化龙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指导不到位,工作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王惠玲,寿光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农业。对“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认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监督不力;督促指导市农业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化龙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 赵绪春,寿光市委副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所属部门、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 朱兰玺,寿光市委书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四)对有关人员、单位问责及处罚

1.建议由潍坊市委主要领导对分管公安消防工作副市长潘强诫勉谈话。

  1.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建议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龙源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1. 建议责成寿光市委、市政府向潍坊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潍坊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安监局、省监察厅。

4.责成省消防总队对寿光市消防大队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1. 责成潍坊市政府和寿光市政府国土、住建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龙源公司非法违法用地和非法违法建设厂房依法作出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潍坊市、寿光市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防止和纠正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重发展、轻安全的倾向。要坚持发展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发展,真正把安全生产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去谋划、去推进、去落实。潍坊市、寿光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下大力气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消防安全工作。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每个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明确一个监管部门,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坚决打击企业的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劳动密集企业,要学法、守法,坚决贯彻执行消防、国土、规划、建设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要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到日常工作中。要坚决克服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保证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逃生和应对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必须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逃生演练。

(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潍坊市和寿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做到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到位。要对本地区农产品加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逐个进行排查,全部登记造册。对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生产的单位,一律依法从重处罚,一律依法强制整改。要落实基层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入开展公众尤其是从业人员消防能力提升工作,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依法关闭取缔易引发火灾的“三合一”、“多合一”厂点、作坊。强化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力度,发现问题,采取断然措施,加以纠正,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停电等措施,强制违法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工商、食药、农业、商检等相关行政许可部门要加强与消防部门的沟通,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要对企业消防验收情况进行核实。

(四)强化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工作。潍坊市和寿光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监督所有建设工程的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遵守建设管理流程,依法进行项目工程建设。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行政,加强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全面排查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无资质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非法转包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对非法违法用地实施“零容忍”,该强制执行的坚决强制执行,决不能“一罚了之”,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五)开展全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集中时间,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全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消防领域立即组织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检查要突出农产品、食品、药品、鞋帽、纺织生产加工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外来工集中企业、村办企业、民营企业和监管薄弱企业。对保温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供电线路敷设不规范、安全出口设置不合理或堵塞、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落实人员紧盯到底,杜绝“一查了之”,确保隐患整改到位,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省政府潍坊市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

“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5年2月13日

电气线路故障 引发重大火灾

向计量罐进料过程中操作工干其他工作,高…

某矿及周边矿井积水区、采空区调查报告

潍坊寿光潍坊金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12”较大中毒事故调查…

山东寿光发生气体中毒事故 致7死4伤

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煤业矿井水情水害调查报告

FD08759 | 2014_潍坊市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潍坊市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1月16日18时36分,位于潍坊市寿光市龙源镇的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厂房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13人受伤,4000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2666.2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马凯副总理和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批示要求,千方百计做好善后工作,救治伤员,安抚家属,安排好其他工人的生活,同时,举一反三,清理安全隐患。姜异康书记、郭树清省长分别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妥善处理善后,尽快查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问责,吸取教训,防范事故发生。郭树清省长等省领导和省公安、安监、卫生等部门连夜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并对做好事故抢险救治、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提出要求。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分别派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督导事故调查、研究防范措施。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11月18日,成立了由省政府安委会副主任、省安监局局长李世瑛任组长,省监察厅、公安厅、安监局、总工会和潍坊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省政府潍坊市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消防、制冷、特种设备、化工、材料、建筑、电气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全程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实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龙源公司于2003年6月11日经寿光市工商局批准注册成立,位于寿光市化龙镇裴岭村,为7名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裴九志,注册资本1060万元。经营范围为蔬菜加工、储藏和进出口,主要从事胡萝卜的种植、清洗、包装和出口业务。企业现有固定员工18人,高峰期临时用工达800余人,固定资产5000余万元,年生产能力5000吨,2013年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该企业于2008年8月2日取得寿光市卫生局核发的《食品卫生认可证》,2010年6月4日取得潍坊市外贸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北厂区建筑情况。

  1. 主厂区功能分区。该公司分南、北两个厂区。北厂区分为东、西两个院落,建于2003年。起火厂区为北厂区东院落。北厂区东院北侧自西向东为制冷机房、5至8号恒温库、设备间和11号、12号恒温库,南侧毗邻搭建一生产车间;院东侧自北向南为13号、14号恒温库,14号恒温库西侧自北向南为冰池和清洗车间,中间有隔扇,北侧与生产车间相连;院西侧为15号恒温库,毗邻东侧为半敞开式的装柜车间,通过两个门洞与生产车间相连。北厂区西院北侧自西向东为1至4号恒温库,南侧毗邻搭建一生产车间,车间南侧有一冰池,车间东北角与东院生产车间相连;院东侧自北向南为9号、10号恒温库,东侧毗邻搭建一生产车间,与北生产车间相连;西侧为四层办公楼。
  1. 北厂区厂房结构情况。恒温库为单层砖混结构,“人”字形屋顶。屋架为三角铁架梁,屋面为苇簸红瓦,屋顶下设内吊顶。吊顶和墙面均采用聚苯乙烯板内表面直接喷涂10cm厚的聚氨酯泡沫(依现场取样,材料燃烧性能经鉴定,聚氨酯氧指数为22.8%,聚苯乙烯板氧指数为26%),1.8m以下的内墙面采用水泥抹灰。着火的8号恒温库面积为235㎡。北厂区生产车间为单层钢屋架彩钢板搭建的简易车间,墙体是砖混结构,“人”字形屋顶,屋架为三角铁架梁,屋面为彩钢瓦(彩钢瓦中间材质为聚苯乙烯夹芯板,下表面贴铝箔纸),屋顶下设木龙骨和PVC内吊顶,总面积为4190㎡。
  1. 北厂区东院厂房安全出口及消防设施情况。东院厂房共有安全出口3个,分别是东院北生产车间南墙中部有一耳房,直接与车间相连,耳房南墙设置一个3米宽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安全出口上方设置电动铝合金卷帘门;南部偏西位置有两个安全出口通过敞开式装柜车间直通室外。另外,东西两侧各设一个出口,东侧通往冰池,西侧通往西院的生产车间。北厂区(东院、西院)设有消防供水管网、消火栓和灭火器,北厂区共有室外消火栓4个,车间共有室内消火栓10个,消防泵1台,流量30L/S,水池1个,储量约400m3。恒温库内设有应急照明灯,生产车间内无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安全出口指示标志。
  1. 北厂区厂房配电情况。冷风机电源线路由东院西南角的主配电室引出,沿9号、10号恒温库东墙外侧上方由南向北明敷至东院西北角,接入东院西北角制冷机房内东墙配电柜,用三角铁支架支撑。照明线路、应急照明线路由东院西南角的主配电室引出,敷设走向、位置与冷风机电源线相同。8号恒温库冷风机电源线路由配电柜引出线路,共用一块电流表、一个断路器(德力西DZ47C63)、一个接触器(德力西CDC10-20)、一个热保护(电流调在22A), 用一根4mm2铜线引出,沿5至8号恒温库南墙外部上方自西向东明敷至8号恒温库门口西侧上方,套钢管穿墙引入室内,沿西墙保温层上方由南向北敷设至冷风机电动机处,电缆连接采用并联方式,依次连接四台轴流风机,每台轴流风机都留下3个接线头。该恒温库房电气线路安装敷设不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热保护设定超过标准值。恒温库存在未使用桥架、槽盒,线路老化等问题。
  1. 生产工艺流程情况。该工艺流程主要有胡萝卜清洗、预冷(预冷池)、分级(加工车间)、包装(纸箱间)、入库储存(恒温库)。

(三)氨制冷系统情况。

  1. 制冷系统基本情况。事故企业使用氨制冷系统,系统主要包括:厂房东西两院中间制冷机房、8号恒温库东侧制冷机房内制冷设备;15个恒温库内冷风机;两组预冷池排管及供液管道和回汽管道。制冷设备包括:4台活塞式制冷压缩机、2台2.25 m3的高压贮氨器、1台蒸发式冷凝器、2台立式冷凝器和2台2.5 m3、1台3.5m3立式低压循环桶等。冷却设备包括:15个恒温库的冷风机、两组预冷池的蒸发排管等。3台立式低压循环桶通过氨泵和供液管道及回汽管道,分别向15个恒温库、两个预冷池供冷,形成相对独立的2个冷却系统。
  1. 制冷系统在事故发生后的情况。2个冷却系统中, 15个恒温库冷风机和供液、回气管道、两个预冷池排管及4根液氨管道无开放性破口,密封良好。事故发生后,共从氨制冷系统中导出液氨5.26吨。液氨储罐、制冷系统及库房在事故前未发生氨泄漏并参与燃烧和化学爆炸迹象。

(四)劳动用工情况。

龙源公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正式员工18人,其余工人均为散工,只在胡萝卜收获的季节上班,流动性较大,工资日结。

(五)特种设备管理及作业人员资质情况。

龙源公司事故厂区共有压力容器(储氨器、立式冷凝器、氨油分离器、集油器、低压循环储液桶)10台及压力管道,均未经正规设计、未经验收检验。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有制冷工3名,其中2名有制冷作业操作证,1名无制冷作业操作证;电工2名,其中1名有电工作业操作证,1名无电工作业操作证。

(六)项目立项、建设及竣工验收等情况。

经调查,该公司起火车间、恒温库建筑无审批手续。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1月16日18时30分左右,正值公司休息吃饭时间(企业夜班时间为19时),公司员工陆续进入北厂区工作,车间满员人数为140人,当日车间当班人数129人,流水线南北两侧各60余人,正在进行装箱作业,另有1名为不在本车间上班的本厂装卸工,事故发生时正在车间打开水。

11月16日18时36分,龙源公司北厂区生产车间内流水生产线南侧装箱工姚文青发现正对面的8号恒温库顶部起火,火势通过8号恒温库门迅速向车间蔓延,姚文青立即向车间外跑并大声呼喊“着火了”。在车间内工作的员工迅速向东、西两侧逃生,随后火势蔓延至整个车间。逃出车间的员工迅速向企业负责人报告火情,企业组织员工利用厂区消火栓和灭火器进行灭火,并从冰池处营救员工,但火势未得到有效控制。

(二)灭火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18时41分,寿光市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调集力量赶赴现场处置。潍坊市、寿光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潍坊市、寿光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调动公安、消防、特警、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先后调集消防官兵160余名、公安干警150余名、城管人员100名、化龙镇机关干部50名、企业专职消防员20名,出动消防车27辆、企业专职消防车3辆、医疗救护车11辆、工程车11辆,共同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在施救过程中,共组织开展了21次现场搜救,经排查确认事故发生时车间当班员工129人,99人逃生,18人死亡(1名装卸工,事故时在车间打水),13人受伤。火灾于当日23时10分被扑灭。

事故发生后,企业制冷工为防止制冷设备损坏、液氨泄漏,佩戴防毒面具进入制冷间,切断了制冷系统电源。事故现场灭火救援结束后,事故现场恒温库、冰池和氨管道仍存有液氨。由于部分管道过火后弯曲、塌落,火场高温使管道内液氨气化、压力升高(现场检测为0.7MPa,正常运行压力0.2MPa以下)。调查组组织制冷专家和化工专家,制定了液氨回收处置方案,于21日10时开始回收处置制冷系统中的液氨,至21日17时30分,系统中液氨抽移完毕,共抽出液氨5.26吨,全部导出并运送至安全地点。22日下午氨制冷系统中的氨气吸收完毕,并用水进行冲洗。

当地政府已对残留现场的胡萝卜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对事故现场反复消毒杀菌。

(三)善后处理情况。

当地党委政府认真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共成立18个包保安抚工作组,对18名遇难者家属实行包保帮扶,保持了社会稳定。截止12月29日, 18名遇难者遗体已全部火化,遇难者家属全部离开寿光;13名伤者工伤补助全部发放到位,并全部康复出院。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龙源公司厂房非法建设,北厂区制冷系统供电线路敷设不规范、系统超负荷运转、线路老化,致使8号恒温库内,沿西墙敷设的冷风机供电线路接头处过热短路,引燃墙面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火焰烟雾从8号恒温库门蹿出后,引燃了库门上方的氨管道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加工车间吊顶及房顶彩钢板(中间填充物为聚苯乙烯夹芯板)和车间西侧的包装纸箱,火势迅速蔓延。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一是恒温库和厂房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和聚苯乙烯夹芯板(聚氨酯泡沫燃点低、燃烧速度极快,聚苯乙烯夹芯板燃烧的滴落物具有引燃性)。二是恒温库顶层为可燃物苇簸,车间吊顶采用可燃材料PVC。三是车间内有大量包装纸箱,可燃物较多。四是整个车间全部连通,火灾发生后,火势迅速蔓延至整个车间。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一是起火后,火势从起火部位迅速蔓延,聚氨酯泡沫塑料、聚苯乙烯泡沫塑料、PVC等材料大面积燃烧,产生高温有毒烟气。二是事故车间为非法建设,无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厂房未经消防验收备案,车间内逃生通道不符合规定要求,火灾发生时人员无法及时逃生。三是龙源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员工缺乏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能力。

(二)间接原因。

1.龙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着火厂房为非法建筑。该企业非法使用土地、非法建设厂房、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2)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着火厂房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不符合规定,缺少应急照明,厂房内电气线路老化、敷设不规范,钢结构车间未作防火处理,恒温库内大量使用非阻燃性聚氨酯泡沫和聚苯乙烯保温材料,顶层为可燃苇簸吊顶,车间内吊顶为可燃PVC,车间内纸箱包装物等可燃物较多且占用疏散通道。

(3)安全管理混乱。企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工作无专人负责,并因员工流动性大等原因,企业内部管理松散,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4)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未组织开展疏散和逃生演练,员工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2.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1)化龙镇派出所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全镇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把龙源公司作为“九小场所”进行管理,未将该企业作为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季节性大量临时用工的实际情况,及时上报寿光市消防大队予以重点监管;对龙源公司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重处罚,轻整改,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宣传教育不够。

(2)寿光市公安消防大队督促指导开展辖区内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未督促龙源公司补办事故厂房相关消防法律手续并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监管;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检查中发现龙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没有按规定予以复查落实,致使安全隐患没有进行整改消除;在指导化龙镇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方面不深入、不细致,双方沟通衔接不到位;未指导化龙镇派出所对龙源公司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3)潍坊市公安消防支队督促指导寿光市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消防大队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能按照规定和程序复查督促企业整改落实问题失察。

3.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1)寿光市农业局未认真履行农产品加工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职责。未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对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对龙源公司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教育督导不力、指导不到位。

(2)化龙镇安监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力,安全生产工作标准要求不高;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细致,对检查中发现的龙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跟踪督促整改、纠正制止不到位;对寿光市安监局2013年8月检查龙源公司时指出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未按要求上报整改情况。

(3)寿光市安监局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2013年8月检查龙源公司时指出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综合协调农产品加工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依法监管责任不力;督促指导化龙镇政府开展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不到位。

4.国土、建设部门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监管不力、指导督促不到位

(1)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履行土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龙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行为巡查制止、执法检查失职,2007年和2012年对龙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处罚时,已发现火灾事故的北厂区东侧违法占地的情况,但未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地区进行查处。在历年组织开展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等专项活动中均未对龙源公司进行查处。对龙源公司违法占地处罚后续整改工作落实不力,在龙源公司非法占地处罚既未落实又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情况下,就予以结案,导致火灾事故的厂房违法占地事实仍存在。

(2)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村镇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开展不力,对龙源公司非法建设未组织竣工验收、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等问题失察;对龙源公司未批先建、手续不全厂房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失察。

(3)化龙镇裴岭村任由龙源公司非法占用农田违规建设,未及时进行劝阻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

5.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1)化龙镇政府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对辖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对排查中发现的龙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岗位职责分工不够明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镇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可操作性不强,督促企业开展消防应急演练不到位。

(2)寿光市政府未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重经济发展、轻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上级的部署要求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和专项治理及隐患排查整治领导组织不力,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改不深入、不细致,存在盲区、死角,未能及时解决龙源公司存在的重大火灾安全隐患。

(3)潍坊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不到位,督促指导寿光市人民政府及潍坊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 裴九志,中共党员,龙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混乱,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设置车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对员工开展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工作和组织员工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8日被执行逮捕。建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建议工商部门终身禁止其注册企业(单位)法人。
  1. 裴九文,中共党员,龙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股东。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没有组织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员工组织实施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和组织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8日被执行逮捕。
  1. 柴永富,中共党员,龙源公司北车间主任。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没有对车间员工开展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未组织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8日被执行逮捕。
  1. 关增山,龙源公司北车间制冷工。由其管理的8号冷库风机,长时间超负荷运转,致使线路过热,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8日,被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 卢猛长,中共党员,寿光市公安局化龙镇派出所民警,负责化龙镇裴岭片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涉嫌渎职,建议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2.王建海,寿光市公安局化龙镇派出所教导员。涉嫌渎职,建议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1. 张洪光,中共党员,寿光市化龙镇经贸委办公室主任,2011年至今负责镇安监所工作。涉嫌渎职,建议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1. 杨杰,寿光市化龙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分管全镇安全生产工作。涉嫌渎职,建议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人员

  1. 单林,中共党员,寿光市公安局化龙镇派出所所长。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消防安全工作不重视,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力;指导民警对辖区内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监督检查不到位,消防安全隐患跟踪督促整改不力;组织辖区内单位消防演练、宣传教育不够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秀峰,中共党员,寿光市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在治安大队消防科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龙源公司安全隐患问题没有按照规定和程序复查督促企业整改;对辖区内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不力,与派出所沟通协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确定职级待遇)。
  1. 李宗金,中共党员,寿光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副大队长。未能协助大队军政主官开展消防工作,指导消防民警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力;企业检查情况与派出所沟通协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 刘建波,中共党员,寿光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教导员(主持工作)。对消防民警检查中发现的龙源公司安全隐患问题,未安排人员按照规定和程序复查督促企业整改;督促指导大队消防民警做好片区消防安全监管检查工作不力,对辖区内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督促龙源公司补办事故厂房相关消防法律手续和将其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 刘志勇,中共党员,潍坊市消防支队党委常委、防火监督处处长。督促指导寿光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力;对消防大队未能按照规定和程序复查督促企业整改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1. 张林林,群众,寿光市农业局生产科科长。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重视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1. 丁立海,中共党员,寿光市农业局党委委员,分工负责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涉农企业安全生产不力,对事故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苗飞,中共党员,寿光市安监局工商贸科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不全面;督促指导化龙镇安监所开展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王鲁生,中共党员,寿光市安监局主任科员,分管工商贸科,牵头工矿商贸综合监管工作。领导业务科室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不全面;督促指导化龙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徐云华,中共党员,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化龙所所长,负责化龙镇辖区国土资源巡查工作。在土地矿产卫星图片执法监督检查、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等活动中,对龙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巡查不力、未按规定上报;对事故发生区域违法占地行为失察。对发生事故厂区长期存在违法占地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 王新华,中共党员,寿光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三中队中队长,负责化龙镇辖区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工作。在土地矿产卫星图片执法监督检查、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等活动中,对2007年和2012年龙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执法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区域违法占地行为失察。对发生事故厂区长期存在违法占地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徐同松,中共党员,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执法监察工作。对土地矿产卫星图片执法监督检查、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等活动工作领导不力,对龙源公司违法占地问题的行政处罚落实整改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发生事故厂区长期存在违法占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王永华,中共党员,寿光市住建局执法办主任。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建设执法监察不到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进行处罚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厂区违法违章建筑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崔世明,中共党员,寿光市住建局副局长,分管局执法办,分工负责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未认真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职责,对村镇规划建设违法、违章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厂区违法违章建筑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裴升祥,中共党员,寿光市化龙镇裴岭村党支部书记。未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龙源公司非法占用本村土地违规建设厂房问题。对事故发生厂区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韩令春,寿光市化龙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建设、规划、国土工作。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组织领导开展规划、建设、国土等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厂区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栋,寿光市化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作为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消防安全委员会组长,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领导全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有效排查整治辖区内安全生产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副主任科员确定职级待遇),依法撤销其寿光市政协委员资格。
  1. 李存启,寿光市化龙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领导督促镇政府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未能有效排查整治辖区内安全生产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涉及其他违纪问题,另行合并处理。
  1. 孙亚峤,寿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力;对寿光市消防大队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化龙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指导不到位,工作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王惠玲,寿光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农业。对“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认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监督不力;督促指导市农业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化龙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 赵绪春,寿光市委副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所属部门、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 朱兰玺,寿光市委书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四)对有关人员、单位问责及处罚

1.建议由潍坊市委主要领导对分管公安消防工作副市长潘强诫勉谈话。

  1.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建议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龙源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1. 建议责成寿光市委、市政府向潍坊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潍坊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安监局、省监察厅。

4.责成省消防总队对寿光市消防大队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1. 责成潍坊市政府和寿光市政府国土、住建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龙源公司非法违法用地和非法违法建设厂房依法作出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潍坊市、寿光市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防止和纠正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重发展、轻安全的倾向。要坚持发展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发展,真正把安全生产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去谋划、去推进、去落实。潍坊市、寿光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下大力气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消防安全工作。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每个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明确一个监管部门,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坚决打击企业的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劳动密集企业,要学法、守法,坚决贯彻执行消防、国土、规划、建设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要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到日常工作中。要坚决克服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保证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逃生和应对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必须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逃生演练。

(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潍坊市和寿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做到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到位。要对本地区农产品加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逐个进行排查,全部登记造册。对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生产的单位,一律依法从重处罚,一律依法强制整改。要落实基层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入开展公众尤其是从业人员消防能力提升工作,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依法关闭取缔易引发火灾的“三合一”、“多合一”厂点、作坊。强化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力度,发现问题,采取断然措施,加以纠正,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停电等措施,强制违法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工商、食药、农业、商检等相关行政许可部门要加强与消防部门的沟通,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要对企业消防验收情况进行核实。

(四)强化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工作。潍坊市和寿光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监督所有建设工程的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遵守建设管理流程,依法进行项目工程建设。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行政,加强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全面排查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无资质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非法转包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对非法违法用地实施“零容忍”,该强制执行的坚决强制执行,决不能“一罚了之”,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五)开展全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集中时间,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全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消防领域立即组织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检查要突出农产品、食品、药品、鞋帽、纺织生产加工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外来工集中企业、村办企业、民营企业和监管薄弱企业。对保温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供电线路敷设不规范、安全出口设置不合理或堵塞、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落实人员紧盯到底,杜绝“一查了之”,确保隐患整改到位,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山东省寿光市鲁丽纸业有限公司“3·30”…

潍坊市复源工贸有限公司 “1•10”较大火…

春熙路“4·12”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19568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760 | 2014_澳洲_FRNSW_囤积物火灾行为试验_火灾技术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Unclassified Unclassified

Fire research report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This fire research report provides an analysis of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from two test burns conducted at the CSIRO fire research laboratory in July 2014 Version Date Author/s Reviewed by Authorised by 01 2/10/2014 Damon Chamberlain Melanie Rebane ADCSR, MFIRU, MCEU, MFSAU Commissioner

Document ID: D14/49595

Unclassified Page 2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 Copyright State Government of NSW (FRNSW) 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this report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ve purposes only. Apart from any use as permitted under the Copyright Act 1968, no part of this report may be reproduced or transmitted in any form or by any means, electronic or mechanical, including photocopying, recording, or any information storage retrieval system, without permission in writing from Fire & Rescue NSW (FRNSW).

Produced by

Fire & Rescue NSW Community Safety Directorate Amarina Avenue Greenacre NSW 2190

File Reference: FRN14/2445 Document ID: D14/49595

Version: 01 Release Date: 2 October 2014

Approved for release This document has been approved for general public release and is available for download from the Fire & Rescue NSW website at www.fire.nsw.gov.au.

Contact Us Fire & Rescue NSW Fire Investigation and Research Unit Locked Bag 12 Greenacre NSW 2190

Hours: 7:00am to 5:30pm, Monday to Friday Phone: (02) 9742 7395 Fax: (02) 9742 7385 Email: firu@fire.nsw.gov.au Web: www.fire.nsw.gov.au

Unclassified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Page 3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figures ..................................................................................................................... 4 Table of tables ...................................................................................................................... 4 Executive Summary .............................................................................................................. 5 Research Method ............................................................................................................. 5 Findings ............................................................................................................................ 6 Conclus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 7 Background ........................................................................................................................... 8 What is ‘hoarding’? ........................................................................................................... 8 Identifying hoarding fire risks ............................................................................................ 9 Purpose of research ............................................................................................................ 10 Objectives ...................................................................................................................... 10 Hypothesis ..................................................................................................................... 11 Methodology ....................................................................................................................... 11 Burn room (test cell) ....................................................................................................... 11 Room contents (combustibles) ....................................................................................... 13 Ignition source ................................................................................................................ 14 Atmospheric monitoring .................................................................................................. 16 Test equipment ............................................................................................................... 17 Results and observations .................................................................................................... 18 Test 1 – Level 8 clutter ................................................................................................... 18 Test 2 – Level 5 clutter ................................................................................................... 21 Atmospheric monitoring .................................................................................................. 24 Review and analysis ........................................................................................................... 25 Review of methodology .................................................................................................. 26 Limitations of test procedure ........................................................................................... 28 Findings .............................................................................................................................. 28 Recommendations for future build it-burn it research ...................................................... 29 Conclusion .......................................................................................................................... 30 References ......................................................................................................................... 31 Appendix A – Detailed gas temperature graphs .................................................................. 33

Unclassified Page 4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Table of figures Figure 1: CIR level 8 (left) and level 5 (right) as used in test 1 an 2 respectively ................. 11 Figure 2: Three dimensional overview of test room showing open front with baffle ............. 12 Figure 3: Exploded view of test room showing thermocouple positions ............................... 13 Figure 4: Ignition from lit paper placed at the bottom of material pile in cot (Test 1) ............ 15 Figure 5: Ignition from radiant bar heater showing first material ignited (Test 2) .................. 15 Figure 6: Plan of test facility showing burn room and monitoring equipment location .......... 16 Figure 7: Set up of equipment monitoring station ................................................................ 17 Figure 7: Thermocouple installation .................................................................................... 17 Figure 8: Early fire growth and rapid fire spread (Test 1) ..................................................... 18 Figure 9: Fire at flashover stage – flashover was reached in 100 seconds (Test 1) ............. 19 Figure 10: Overview of gas temperature measurements from test 1 – Level 8 CIR ............. 20 Figure 11: Post fire damage and debris (Test 1) ................................................................. 20 Figure 12: Early fire growth and fire spread (Test 2) ........................................................... 21 Figure 13: Fire at flashover stage – flashover was reached in 260 seconds (Test 2) ........... 22 Figure 14: Overview of gas Temperature measurements from test 2 – Level 5 CIR ............ 23 Figure 15: Post fire damage and debris (Test 2) ................................................................. 23 Figure 16: CO level readings from each multi-gas monitor used in test 1 ............................ 24 Figure 17: CO level reading from no. 2 multi-gas monitor used in test 2.............................. 25 Figure 18: Gas temperature comparison between both burns ............................................. 26 Figure 19: ISO 9705:1993 Full scale room test facility ......................................................... 27 Figure 20: Graph of test 1 gas temperature results (CIR level 8) ......................................... 33 Figure 21: Graph of test 2 gas temperature results (CIR level 5) ......................................... 34 Figure 22: Comparison between example CIR levels and actual CIR levels used in tests ... 35 Table of tables Table 1: Inventory of combustible materials used in test burns ........................................... 14 Table 2: Default alarm concentration levels of multi-gas monitors ....................................... 16 Table 3: Peak gas temperatures measured by thermocouples in test 1 .............................. 19 Table 4: Peak gas temperatures measured by thermocouples in test 2 .............................. 22

Unclassified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Page 5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Executive Summary Fire & Rescue NSW (FRNSW) responds to more than 4000 residential fires each year and it is noted that a number of fire fatalities occurring each year were victims living in hoarding and squalor conditions. While hoarding and squalor are primarily considered a health and amenity issue for the occupants, hoarding does also present increased fire risks and hazards to the occupants, responding firefighters and surrounding properties. Quantifying the extent to which hoarding is a fire problem is difficult for FRNSW as hoarding is underreported. The post incident data collection system (a national data base), called the Australian Incident Reporting System (AIRS), has no specific area in which to identify hoarding and/or squalor. For example, a house fire in Marrickville in July 2013, required a third alarm response from FRNSW (ten fire appliances) due to the excessive hoarded materials. Capturing information on these types of incidents is limited yet anecdotal evidence from firefighters identifies that most have responded to fires in these types of homes in their careers. FRNSW is therefore committed to investigating this fire risk and is trying to improve both the operational response to these incidents, specific risk reduction advice and a system for directing people affected by hoarding to appropriate treatment programs and services. This has also been challenging as there is currently no state-wide standard protocol that is specific for addressing situations of hoarding and referring affected people to services and treatment programs. The current gap in the research relating to these issues has led FRNSW to conduct this research to qualify and analyse the increased fire risks and hazards that hoarding and abnormally high fuel loads poses to occupants, responding firefighters and surrounding properties. The goal of this research was to undertake full scale fire testing to determine the fire risks and hazards associated with hoarding and elevated fuel loads, including visual observation of fire behaviour, measuring temperature and rate of heat rise and monitoring atmospheric hazards. The hypothesis of greater fire risks being associated with hoarding was assessed by conducting a comparative analysis between severe and moderate levels of clutter. FRNSW has also undertaken this research to identify outcomes that can be used in community safety programs aimed specifically towards this risk. Results and tangible findings will directly influence the online ‘Hoarding & Squalor Fire Prevention Toolkit’ to be implemented for external stakeholders by FRNSW. Research Method To achieve the goal of this study, two full-scale scenario burns of a bedroom were conducted, test 1 being measured as a level 8 (severe) on Dr Frost’s Clutter Image Rating Scale (CIR) and test 2 being measured as a CIR level 5 (moderate).

Unclassified Page 6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The tests were conducted at the Commonwealth Scientific and Industrial Research Organisation’s (CSIRO) large burn gallery in North Ryde, which is purposely built for standards based testing for industry. Centrally located within the gallery was a burn room (test cell) constructed using simple timber frame design. The burn room was enclosed on three sides with walls and the front was open to atmosphere to provide adequate observation of the fire development. Thermocouples were inserted through the walls to measure gas temperatures and pinhole cameras were positioned on the walls to visually record the ignition and fire growth. Multi-gas monitors analysed gases around the burn room in the gallery. The two separate burns required typical hoarded materials to be placed into the room emulating severe and moderate levels of clutter (CIR level 8 and CIR level 5, respectively). The contents were designed to reflect a spare bedroom and the horded materials were based upon Mogan’s (2008) most frequently hoarded items such as clothing, magazines and books.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consisted of identifying the fire behaviour, temperature, rate of heat rise and atmospheric hazards from each test. We compared the results of both tests against a previous FRNSW test burn of a ‘standard’ bedroom. We also observed firefighters extinguishing the test burns to confirm that hoarding fires increase fire risk and require more resources to fight than non-hoarding fires. Findings The key findings include:

  1. Fire growth and flashover time was not determined by the fuel load. Principal factors

were the ignition, type of fuel and fuel arrangement.

  1. Fire risk dramatically increases with open flame ignition sources such as unconventional

cooking and heating practices (as occurs when utilities are disconnected).

  1. Depending on fuel, maximum temperatures reached are similar irrespective of fuel load,

however, higher fuel loads will burn longer as there are more materials to combust.

  1. Hoarded materials can provide good thermal insulation against hot gases. In the second

test a maximum temperature of 17°C was recorded under a pile of clothing despite ceiling temperatures being 1020°C.

  1. The tests demonstrated that greater effort was required to extinguish and overhaul the

fire.

  1. Working smoke alarms are critical in hoarding households to provide early warning to

occupants. Escape time may be significantly reduced because of the hoarded materials, thus occupants must not delay their escape when an alarm activates.

Unclassified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Page 7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Conclus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This research has found that fire growth is not determined by fuel load. Using similar combustible materials in each burn, we found the peak gas temperatures reached were similar despite the differing levels of hoarding. However, the research identified that fire will burn at maximum intensity for longer when the hoarding level is higher. Hoarded materials can increase the intensity of fire depending on their combustibility. Fuel load did not determine the rate of fire growth nor the time to reach flashover. The level 8 CIR burn reached flashover in 100 seconds, the level 5 CIR burn in 260 seconds, whilst a previous FRNSW test burn of a level 1 CIR bedroom reached flashover in 110 seconds. Both test burns showed that fire growth was principally determined by the ignition and first materials ignited (e.g. Polyurethane). The higher density of accumulated materials does provide much greater opportunities for ignition and can increase fire spread through materials as they are packed closer. Working smoke alarms provided early warning to the presence of early fire and offered sufficient time to any occupants to safely evacuate, however immediate action is required by occupants as tenability was rapidly lost by the high smoke production rate.

Unclassified Page 8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Background Fire & Rescue NSW (FRNSW) responds to more than 4000 residential fires each year which result in approximately 20 fire deaths. Since 2009, 12% of all residential fire fatalities in NSW were victims reported as living in hoarding and squalor conditions, and of these over 70% were aged 50 years or older. Hoarding is primarily considered a health and amenity issue for the occupant, particularly when living in domestic squalor, however, hoarding is also commonly associated with increased fire risks and hazards to the occupants, firefighters and surrounding properties. What is ‘hoarding’? Hoarding is a behaviour involving the collection and inability to dispose of large quantities of possessions that interfere with ability to perform normal functions (Frost & Hartl, 1996). Hoarding is a progressive and chronic psychological disorder typically in the form of an anxiety disorder such as 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 (OCD), where the perceived importance of materialistic items exceed their true value, thus the person is reluctant to discard unneeded items. Note: In May 2013, ‘Hoarding Disorder’ was newly defined and included in a new chapter of the DSM-5 on Obsessive-Compulsive and Related Disorders (AMA). Hoarding is typified by: • large accumulation of possessions having little use or no apparent value • areas (rooms) no longer being able to be used for the purpose they were intended • being conducted by a person most likely to be aged 50 years and over and also likely to be living alone, and • occurring within a household that is occupied by the owner. People will hoard materials because of a feeling of attachment to these items and as such, the type of materials hoarded will vary depending on that attachment value set by each individual (e.g. a person may hoard newspapers and magazines for historical relevance). The materials hoarded can range from media items, food, clothing and fabrics, equipment and machines, storage and containers, general household items and in some cases, other people’s waste material. This often means that the environment, in which they are being kept, becomes so cluttered that it can no longer be used for the purpose for which it was designed. Consequently, this impairs basic living activities (such as cooking, cleaning, sleeping, showering, access and moving) for the occupant. The degree of hoarding typified by an individual can vary from very mild to very extreme. This is determined by the severity of clutter from the hoarded materials as defined by the Clutter Image Rating (CIR) scale determined by Professor Randy O. Frost. The CIR scale rates the severity of clutter within a room on a scale of 1 (minimal) to 9 (most severe). Note: If hoarding has been identified as CIR level 5 or higher, an alert notification will be placed on that address within the FRNSW fire station response system.

Unclassified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Page 9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Hoarding is a complex social issue which requires intervention and long term support from appropriate agencies. Currently there is no state-wide protocol for addressing cases of hoarding and referring affected people to services and treatment programs. Even when action is taken and hoarded materials are removed, the underlying psychological disorder may not be treated and hoarding behaviour will be replicated within days or weeks. Research by Macquarie University’s Emotional Health Clinic found 4% of the NSW population are affected by this psychological disorder and live in squalor conditions (Gaston, 2010). Hoarding that comes to the attention of public authorities may be an issue related to mental health, environmental, public health, medical, public safety, legal and housing issues; as well as having financial implications. Identifying hoarding fire risks The accumulation of items in hoarding households results in a higher fuel load and blocked means of egress. This leads to fires that are more serious than other residential fires as they are tougher to fight and more likely to be fatal (Schorow, 2012). In addition, a fire spreading to or being ignited from a hoarding household poses severe hazards to firefighters and the surrounding properties and occupants (Colpas et al, 2012). Since 2009, 12% of all residential fire fatalities in NSW were victims reported as living in hoarding and squalor conditions, and of these over 70% were aged 50 years or older. Anecdotal evidence suggests FRNSW regularly respond to fires in homes where hoarding is a factor. As a result, people who engage in moderate to severe hoarding behaviour (i.e. CIR level 5 or higher) are considered an ‘at-risk’ group and specifically targeted by FRNSW prevention campaigns. Properties which involve hoarding can present specific and complex challenges to fire services including: • Accumulated material results in an abnormally high fuel load which can increase the intensity of the fire, dependant on the combustibility of the material (i.e. calorific output of fuel determining Heat Release Rate (HRR)). Properties with high fuel loads require more firefighting resources to extinguish. • The higher density of accumulated materials provides much greater opportunities for ignition and generally increases rate of fire spread through materials. Rapid fire spread minimises time margins to make safe egress with most hoarding fires reaching flashover well within typical fire service’s response and intervention times. • Egress routes are generally blocked or impeded (i.e. narrowed paths of travel) directly hindering safe escape by the occupant/s. Similarly, access by firefighters to undertake rescue and extinguishment will be blocked or impeded. • Unorthodox items may be hoarded presenting dangerous and unexpected hazards during a fire, including higher smoke toxicity, explosive conditions (e.g. from pressure vessels), injuries from sharp objects, collapse hazards from piled debris or overloaded structures etc. • Utilities such as electricity are often disconnected or misused, which can result in the occupant conducting unsafe practices when cooking, and heating. According to an

Unclassified Page 10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MFB study (2012), the majority of hoarding fires start from either cooking or heating where accumulated materials are within close proximity or make contact with an open flame or heat source. • Most occupants who engage in hoarding behaviour do not have a working smoke alarm present in the household. The 2009 MFB hoarding study found 60% of hoarding households involved in a fire did not have a working smoke alarm. Purpose of research FRNSW has undertaken this research to determine the fire risks and hazards associated with hoarding and elevated fuel loads, and to test the hypothesis of greater fire risks being associated with hoarding. Identified outcomes and tangible findings will enhance FRNSW’s current risk reduction advice and directly influence the ‘Hoarding & Squalor Fire Prevention Toolkit’ to be implemented for external stakeholders by FRNSW. Full scale fire testing was conducted to determine the fire risks and hazards associated with hoarding and elevated fuel loads, including visual observation of fire behaviour, measuring temperature and rate of heat rise and monitoring atmospheric hazards. Objectives The scope of testing was defined to satisfy the following objectives:

  1. Test the following:

• establish the fire risk associated with medium levels of hoarding • establish the fire risk associated with high levels of hoarding • determine whether higher levels of hoarding requires more firefighting resources, and • compare the fire risks between higher and lower level hoarding.

  1. Gather data and evidence to support fire prevention strategies and hoarding risk

reduction advice.

  1. Contribute to the body of research knowledge in relation to fire behaviour involving a

high level of contents and furnishings in domestic dwellings1, while testing the efficacy of smoke alarms.

  1. Strengthen existing research partnerships with universities, industry peak bodies and

other stakeholders.

  1. Provide high definition imagery for community engagement campaigns.
  2. Provide situational awareness into changes within the built environment that impact on

the safety of operational firefighters.

1 As defined in National Construction Code Volume One, Building Code of Australia Class 2 to Class 9 Buildings, Part A3.2 Classifications.

Unclassified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Page 11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Hypothesis The hypothesis of greater fire risks being associated with hoarding was assessed by conducting comparative analysis between two CIR levels, a severe level of clutter (CIR level 8) and moderate level of clutter (CIR level 5). Two full-scale scenario recreation burns of a bedroom were conducted for this analysis, test 1 being CIR level 8 (severe) and test 2 being CIR level 5 (moderate).

Figure 1: CIR level 8 (left) and level 5 (right) as used in test 1 an 2 respectively Methodology Burn room (test cell) The tests were conducted at the Commonwealth Scientific and Industrial Research Organisation (CSIRO) Materials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division located in Julius Avenue, North Ryde. The tests were carried out within the Fir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aboratory’s large burn gallery, which is purposely designed for standards based testing for industry. Note: The large burn gallery is an approved testing facility registered by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esting Authorities (NATA). Centrally located within the gallery was a burn room constructed using simple timber frame design (i.e. bearers, joists and 450 centre stud walls). The room was enclosed on three sides with walls and the front was open to atmosphere to provide adequate observation of the fire development by various stakeholders present during both burns. The burn room was fabricated to resemble a bedroom with dimensions measuring 3.6m (W) x 3.6m (L) and 2.4m (H). This resulted in the burn room having a floor area of 13.0m² and a volume of 31.1m³. Note: The room is larger than a ‘standard’ bedroom size which measures 3m x 3m, but is smaller than the average master bedroom which is typically 16m² (i.e. 4m x 4m). The walls and ceilings were lined with standard 10mm thick plasterboard sheeting and painted with a single coat of matt paint. Owing to the high Heat Release Rate (HRR) in test 1 which caused burn-through of the linings and damage to the timber structure, 16mm Gyprock Fyrchek® plasterboard was used to line the entire room for test 2.

Unclassified Page 12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Figure 2: Three dimensional overview of test room showing open front with baffle A bulkhead was fitted across the front of the room creating a baffle 600mm deep below the height of the ceiling. This baffle restrained the flow of heated gases from the fire gas plume (i.e. smoke) creating a dense hot gas layer across the ceiling. Note: The ceiling hot gas layer provides thermal feedback, mostly in the form of radiant heat energy, which enables flash-over to occur despite open ventilation. The floor was fitted with standard yellow-tongue chipboard flooring and was lined with carpet (no underlay). Thermocouples were inserted through the plasterboard linings of the walls to measure gas temperatures at the bounding surfaces, and were placed at increments of 700mm from floor level i.e. 0.7m, 1.4m and 2.1m above floor level. Thermocouples were installed: • front and rear of left side wall • front and rear of right side wall • down the centreline of rear facing wall • in the centre of the front bulkhead (baffle) • in the centre of the ceiling, and • in the centre of the floor (test 2 only). Note: In test 2, a thermocouple was not placed at the front along the left sided wall at the topmost location (i.e. 2.1m from floor) as it was relocated to the centre of the floor.

Unclassified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Page 13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Figure 3: Exploded view of test room showing thermocouple positions Four sacrificial pinhole cameras were positioned on the walls in set locations to visually record the ignition and fire growth. These cameras were positioned on the right side wall at the back and below the top-most thermocouple, near the centre of the front bulkhead (baffle), and on the front edge of both the left and right walls near the baffle. Note: In test 1 the two cameras positioned at the front sides were above the baffle line thus were quickly obscured by smoke; these were positioned below the baffle line in test 2. Room contents (combustibles) The room was configured to resemble a typical spare bedroom commonly used to store hoarded materials. Such rooms typically include furniture as well as other items but are generally uninhabited spaces. The two separate burns required typical hoarded materials (Mogan, 2008) to be placed into the room emulating severe and moderate levels of clutter (CIR level 8 and CIR level 5, respectively).

Unclassified Page 14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The following combustible materials were used to clutter the rooms: Materials used in Test 1 – CIR level 8 Materials used in Test 2 – CIR level 5 Wooden cot Wooden cot Cardboard boxes (under cot) Cushions (wool fibre based in cot) Lounge cushions (x8 in cot) Piled clothing (under cot) Bed linen Sleeping bags (nylon) over cot Baby car seat (plastic) Cardboard boxes Cane bookshelf Toys (synthetic) Suitcases (x2) packed with linen/clothing Wooden wardrobe Books/clothing (in bookshelf) Piled clothes (in wardrobe) Books (in boxes) Boxed games and toys (on wardrobe) Single-seat lounge chair Wooden framed mirror (on rear wall) Books (piled on floor) Suitcase (x1) packed with clothing Large 2-seat sofa chair (polyurethane fill) Single-seat lounge chair Wooden shelf Sheep-skin rug Books (in wooden shelf) Wooden cabinet Doona and bed sheets Books (piled in wooden cabinet) Wooden pallets Cane chair Curtains (hanging on walls) Medium 2-seat sofa bed Boxes (in floor) Piled clothing (on furniture and floor items) Plush toys (foam based) Clothing (in bags) Pictures (hanging on right wall) Books/puzzles (piled on floor) Leather coats Curtains (hanging on right wall) Piled clothing (on furniture and floor items) Clothing (hanging on right wall) Hats (hanging on right wall) Heater (ignition source) Carpet (on floor) Carpet (on floor) Table 1: Inventory of combustible materials used in test burns Ignition source The source of ignition was located in the rear left corner of the room for both burns, and material were arranged accordingly either within or suspended from (i.e. draping to allow vertical fire run) a cot placed in this corner.

Unclassified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Page 15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The method of ignition was as follows: (a) For test 1, a piece of paper was scrunched and ignited by a lighter which was placed at the bottom of materials piled into the cot.

Figure 4: Ignition from lit paper placed at the bottom of material pile in cot (Test 1) (b) For test 2, clothing was draped over the side of the cot and placed in contact with a standard electric radiant bar heater, which was switched ON to commence the test.

Figure 5: Ignition from radiant bar heater showing first material ignited (Test 2) A standard domestic photo-electric smoke alarm was fitted on the ceiling to identify the alarm’s activation time in response to the smoke being produced between ignition and growth stages. This reaction time will be compared with the time taken to reach flashover so that the relative risks can be determined and an assessment made on the probable time to safely egress the room of fire origin at the two clutter levels.

Unclassified Page 16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Atmospheric monitoring Atmospheric monitoring was conducted by FRNSW’s Hazardous Materials Response Unit. Four wireless multi-gas monitors were positioned around the burn cell to analyse gases being released from each burn into the cavity of CSIRO’s large burn gallery. Note: The burn gallery is a large enclosed test cell designed to capture large volumes of released smoke and pass it through filters and a thermal oxidizer to burn off combustible particles within the gases. The multi-gas monitors continuously analyse sampled air to measure levels of Carbon Monoxide (CO),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 Chlorine gas (Cl2), Lower Explosive Limit (LEL) and Oxygen (O2). The units provide alarm at the following hazardous concentrations: Gas ppm Cal Gas/ Balance Unit TWA2 STEL3 Low High CO 50 / Air ppm 35 100 35 200 VOC 100 / Air ppm 10.0 25.0 50.0 100 Cl2 10 / N2 ppm 0.5 1 0.5 5 02 20.9 / N2

%

  1. 5
  2. 5

Table 2: Default alarm concentration levels of multi-gas monitors The four (4) multi-gas monitors were positioned both in front and behind the burn room, and both at ground level and at head height, as follows: Figure 6: Plan of test facility showing burn room and monitoring equipment location

2 TWA = Time Weighted Average. 3 STEL = 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Unclassified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Page 17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Test equipment The following equipment and materials are as follows: (a) Unsheathed wire thermocouple assemblies from TC Measurement & Control Pty. Ltd. Type 12 (12- N-10,000-1143.0-2I-3P4CL-10 MTRS A30NX- F11NX/F40-IEC) were used to measure gas temperatures. Note: The end-probes were inserted through small holes drilled through the linings. (b) A dataTaker DT80 data logger with CEM20 extension module was used to capture measurements from seventeen thermocouple assemblies. (c) A closed-circuit television (CCTV) installation comprising a Techview H264 4-channel digital video recorder and four Signet QC3692 mini pinhole cameras were installed. (d) RAE Systems AreaRAE PGM-5020 wireless multi-gas monitors were used to analyse atmospheric gases. (e) An MSA EVOLUTION 6000 X thermal imaging camera was used to capture heat signatures and observe thermodynamic actions (i.e. gas layer fluid dynamics). (f) Additional video and photos were taken using a Sony HD video camera, Canon digital SLR cameras and GoPro sports action cameras. Note: The GoPro cameras were fitted to firefighters helmets for point-of-view video of the fire development and firefighting operations. (g) A Quell P3010L sealed Lithium battery photoelectric smoke alarm (test 1) and a Quell QPI9010 Dual Sensor (ionisation and photoelectric) smoke alarm (test 2) was used to identify alarm reaction time. Both alarms were Australian Standards compliant.

Figure 7: Set up of equipment monitoring station Figure 7: Thermocouple installation

Unclassified Page 18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Results and observations Test 1 – Level 8 clutter Test 1 was conducted on Friday 18th July. Ambient conditions were not recorded at the time of the test however weather records indicate that around the time of the test the outside air temperature would have been around 10°C. Air humidity was around 47% (one of the driest days in July) and a steady wind averaging 30-35km/h was blowing in from the WSW, with occasional stronger gusts. Note: The wind blew through the open roller door of the gallery and directly into the burn room, thus resulting in the open ventilated fire scenario being slightly wind driven4. Ignition commenced at 10:55hrs using a scrunched piece of paper that was ignited by a lighter. This burning paper was placed at the bottom of the pile of materials placed in the cot. The polyurethane cushions quickly ignited allowing fire to rapidly spread vertically and laterally through the combustibles within the cot. A dense smoke layer formed very quickly from the combusting foam cushions with the ceiling mounted smoke alarm activating only 35 seconds after ignition.

Figure 8: Early fire growth and rapid fire spread (Test 1) The hot gas layer bounded by the front baffle quickly increased in temperature as fire rapidly spread from the cot to the immediate surrounding contents. Rollover fire quickly began in the unburnt particles of this smoke layer along with evidence of thermal feedback of radiant energy from the gas layer pre-heating the remaining room contents (from 70 seconds). Fluid dynamic observations gave clear visual indication of strong entrainment of fresh oxygenated air feeding the fire, and resultant pressure surge forming a strong hot gas current spilling over the front baffle and ventilating into the gallery. As the burn room was situated relatively close to the open roller doors it is believed that wind on the day did play a role in exaggerating the ventilation of this fire.

4 Wind driven fires are high energy fires where oversupply of oxygen directly influences the combustion process causing fuel to burn more quickly and at a higher temperature.

Unclassified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Page 19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Flashover was reached in approximately 100 seconds, where ceiling gas temperatures were around 800°C.

Figure 9: Fire at flashover stage – flashover was reached in 100 seconds (Test 1) Fire was allowed to burn post flashover for approximately 4½ minutes before extinguishing commenced as the structure was becoming compromised from fire burn through of the plaster linings. Gas temperatures at ceiling level typically hovered between 1000-1100°C, and gas temperatures near the front of the room being slightly cooler from the inrushing air supply. Thermocouples at the rear of the room, the location of fire origin, recorded significantly lower temperatures depending on the degree of thermal insulation provided by the hoarded materials located in front of the thermocouple. All these thermocouples did however register increasing temperatures as the materials became heated, hot gases permeated through the materials, or as fire encroached closer from mass loss of combusted materials. The thermocouples recorded the follow peak gas temperatures during test 1: Location Max. temp. Location Max. temp. Left Wall, Front-Top 1042°C Right Wall, Back-Top 819°C Left Wall, Front-Middle 964°C Right Wall, Back-Middle 707°C Left Wall, Front-Bottom 619°C Right Wall, Back-Bottom 270°C Left Wall, Back-Top 1067°C Right wall, Front-Top 1094°C Left Wall, Back-Middle 904°C Right Wall, Front-Middle 604°C Left Wall, Back-Bottom 399°C Right Wall, Front-Bottom 1013°C Back Wall, Top 992°C Ceiling, Centre 1126°C Back Wall, Middle 774°C Front wall (baffle), Top 990°C Back Wall, Bottom 85°C

Table 3: Peak gas temperatures measured by thermocouples in test 1

Unclassified Page 20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The highest recorded gas temperature of 1126°C was recorded at the ceiling centre and the lowest peak temperature of 85°C was recorded at the bottom of the back wall. Note: Despite being very close to the ignition source, it is assumed that contents were compactly stacked on the floor along the rear wall creating good thermal insulation and possible air pocket against the hot gasses nearby.

Figure 10: Overview of gas temperature measurements from test 1 – Level 8 CIR Extinguishment saw immediate cooling of all gas temperatures. A significant degree of overhaul was required by firefighters to extinguish all pockets for fire amongst the hoarded materials, and a Thermal Imaging Camera was required to locate these 'hot spots' during extinguishment.

Figure 11: Post fire damage and debris (Test 1)

Unclassified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Page 21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The fire burned in test 1 for duration of just over 6 minutes. Even at peak HRR where gas temperatures averaged greater than 1000°C, only a small percentage of the available fuel load was actually consumed through combustion. Notably, mass loss was greatest across the top of material piles where highly combustible fuels were encountered. Burn though of the plaster linings did result in charring of the timber framed structure. Test 2 – Level 5 clutter Test 2 was conducted on Friday 25th July. Weather conditions on the day were noticeably different than during test 1. Weather records indicate that the likely ambient conditions around the time of the test were an outside air temperature around 12°C, relative air humidity of 82% (following morning showers) and slight westerly breeze (less than 10kph). Despite minimal wind being present during test 2, the burn room had in fact been displaced further towards the centre of the gallery for the second burn in order to reduce any wind driven ventilation from the open roller door. Note: The roller door remained open to allow easy access/egress for attending observers, firefighters and media personnel. Ignition commenced at 10:54hrs by connecting power to switch ON the electric radiant bar heater. After a few seconds the flannelette pyjamas in contact with the heater ignited and power to the heater was disconnected. Initial fire growth was limited by the flammability and spread of flame index of the pyjamas. Fire spread up the clothing was quick, however lateral fire spread to fuels within the cot was quite slow, especially compared to test 1.

Figure 12: Early fire growth and fire spread (Test 2) The wool fibre cushions in the cot were slow to ignite compared to the polyurethane cushions and the heat released much lower. Initial fire growth was slow but steady. The initial smoke generated was 'clean' indicating pyrolysis was more complete, however as the smoke stratified across the ceiling the ceiling mounted smoke alarm was activated only 60 seconds after ignition.

Unclassified Page 22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Fire continued steadily developing to involve fuels within the cot, and as temperatures increased, fire began to spread laterally to involve other fuels around the cot. The hot gas layer across the ceiling began to thicken and radiant heat began to thermally feedback increasing the rate of fire growth. Various items with low auto-ignition temperatures began to ignite from the radiant heat and the heat released cumulatively added to the fire load causing flashover to occur after 260 seconds (4min and 20sec). When flashover occurred, gas temperature at the ceiling was 977.8°C and temperature at the floor was 692.6°C. Temperatures were steadily increasing post flashover, however the test was terminated within 30 seconds of reaching flashover due to a minor explosion which resulted in a projectile causing concern for safety. Note: The cause of this explosion is unknown however it is strongly suspected that it was a battery, possibly from the ceiling mounted smoke alarm.

Figure 13: Fire at flashover stage – flashover was reached in 260 seconds (Test 2) The thermocouples recorded the follow peak gas temperatures during test 2: Location Max. temp. Location Max. temp. Left Wall, Front-Middle 906°C Right Wall, Back-Top 820°C Left Wall, Front-Bottom 371°C Right Wall, Back-Middle 96°C Left Wall, Back-Top 877°C Right Wall, Back-Bottom 17°C Left Wall, Back-Middle 769°C Right wall, Front-Top 806°C Left Wall, Back-Bottom 140°C Right Wall, Front-Middle 731°C Back Wall, Top 980°C Right Wall, Front-Bottom 765°C Back Wall, Middle 913°C Ceiling, Centre 1020°C Back Wall, Bottom 456°C Front wall (baffle), Top 888°C

Floor, Centre 931°C Table 4: Peak gas temperatures measured by thermocouples in test 2

Unclassified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Page 23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The highest recorded gas temperature of 1020°C was recorded at the ceiling centre, and the lowest peak temperature of 17°C was recorded at the bottom of the right wall near the back. Note: Clothing piled in the right rear room corner was so compactly stacked that it created near perfect thermal insulation against the hot gasses nearby. Above the top of the pile gas temperatures reached 820°C, in the middle just 96°C and at the bottom of the pile, a near ambient 17°C.

Figure 14: Overview of gas Temperature measurements from test 2 – Level 5 CIR The fire was extinguished quickly with immediate impact. The Thermal Imaging Camera was again used to locate 'hot spots' during overhaul, however as extinguishment occurred soon after flashover the depth of fire penetration into the piled materials was less than for test 1.

Figure 15: Post fire damage and debris (Test 2)

Unclassified Page 24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Fire burned in test 2 for duration of just over 5 minutes, however there was slow initial fire growth resulting in some time being elapsed before reaching flashover. The short duration at peak HRR meant that mass loss across the fuels in the room was minimal and significant damage only occurring at the point of origin (the cot). There was no burn though of the plaster linings other than at penetration points. Atmospheric monitoring Multi-gas monitors analysed gases around the burn room in the gallery. This gallery was designed to positively extract smoke through the thermal oxidizer at the top of the chamber, thus most gases vented away from the monitors. Readings only became detectable when the rate of smoke generation exceeded the extraction rate to fill much of the gallery chamber with smoke, some of which also descended as it cooled. For both tests, there were negligible VOC, Cl2 and LEL readings. There was also minimal O2 deviation in either test, however both tests did indicate elevated CO levels, particularly with test 1 where extended peak combustion filled the entire gallery with smoke. The two monitors behind the burn room registered CO levels above the alarm level of 30ppm during test 1, where wind forced smoke toward the rear of the gallery.

Figure 16: CO level readings from each multi-gas monitor used in test 1 Readings captured from the gas monitors for test 2 were not synchronous indicating that they were possibly not calibrated with the datalogger. Only one of the monitors in test 2 detected elevated CO levels, being no 2 in front of the burn room at ground level. The CO level did not exceed 13ppm in test 2 which is well below the alarm level of 30ppm.

Unclassified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Page 25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Figure 17: CO level reading from no. 2 multi-gas monitor used in test 2 Review and analysis On face value one might assume that the first burn was much more rapid and intense than the second, however there are many contributing factors behind the varying results causing this distorted perception. When comparing the results of both tests against a previous FRNSW test burn of a ‘standard’ bedroom on 22nd September 2013, where flashover was reached in 110 seconds and peak ceiling temperature was 1124°C, it is clear that factors other than fuel load had greater influence over the results. Note: The ‘standard’ bedroom was configured with a clutter image rating of 1. The bed did include a polyurethane based mattress. Principal to the fire’s development and time to flashover is the method of ignition; the first, second and third materials ignited; and the arrangement of those materials relative to the ignition. The use of piloted ignition and readily combustible materials in the level 8 CIR burn exaggerated the initial fire growth leading to rapid flashover (100s), where as the use of contact ignition and less flammable natural fibre materials which required some run before igniting other materials, resulted in lagged initial fire growth and more time to reach flashover (260s). Note: Rapid fire growth should not automatically be associated with high levels of hoarding. A level 1 CIR bedroom can readily reach flashover in a similar amount of time to level 8 CIR (100 seconds versus 110 seconds). The level of hoarded material does not seem to directly influence maximum temperatures. The level 8 CIR burn did not necessarily yield much greater temperatures than the level 5 CIR burn (1126°C vs 1020°C). While the thermocouple readings for test 2 were slightly lower, gas were still steadily increasing when extinguishment occurred shortly after flashover was reached. Gas temperatures in test 1 would have been slightly elevated due to the higher ventilation by the wind on the day. The peak HRR for both burns was not measured, but it appears that they are not dependant on fuel load. Other factors are more critical in determining the HRR such as the fire properties of the material of combustion. While fuel load may not determine HRR, it does increase the burn duration at maximum HRR as there is greater mass of material to combust.

Unclassified Page 26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Figure 18: Gas temperature comparison between both burns There were no measurements taken of the Smoke Produced Rate (SPR), however visual observations indicate that test 1 had greater SPR than for test 2, particularly during early fire growth. This most likely was a result of the materials involved in combustion such as polyurethane cushions. The much longer duration of post flashover burn for test 1 also meant that the gallery chamber became smoke logged hence the CO alarms being registered by atmospheric monitoring. While there was no measurement of extinguishment such as amount of water required or time taken to extinguish, both fires did require considerable effort to extinguish all hot spots within the pile fire debris. Note: Separate research could be conducted into minimum requirements necessary to extinguish hoarding fires of various CIR levels, including assessing types of extinguishing mediums. Review of methodology Discrepancies in methodology made direct comparison between the burns difficult. Uncontrolled variables resulted in two significantly different fires rather than the expected level 8 CIR burn being either more accelerated or intense than the level 5 CIR burn. The arrangement of fuels is a critical factor in determining initial fire growth and time to flashover. Direct comparison flashover times cannot be undertaken with any validity. It would be beneficial to conduct further testing with tighter control of known variables so that comparative analysis can be undertaken. Note: The scenario for the second burn (level 5 CIR) was more realistic with better control of variables, and could form the basis from which further retesting of level 8 clutter conditions could be used for direct comparison.

Unclassified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Page 27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Primarily, different materials used for each test resulted in fuels with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combustibility, hence different calorific output from fuels amplified any expected variations in HRR and rate of fire spread. The level 8 CIR burn included significantly greater amounts of furnishings including polyurethane foam (PUF), which has a high HHR for its given density5. Note: To directly compare different clutter levels the materials chosen as the fuel source for both burns should be consistently uniform with known fire properties. The level 8 CIR burn would simply have more of the same fuel used for the level 5 CIR burn. Concepts from ISO standard ISO 9705:1993: Fire tests - Full-scale room test for surface products should be adopted in future tests to allow capture of relevant metrics, including using a cone calorimeter to capture HRR data.

Figure 19: ISO 9705:1993 Full scale room test facility Principal benefits from adopting ISO room concepts include: • standardised room size (3.6m x 2.4m) and compartment volume (20.7m³) from which comparisons with other tests can be made • conventional room configuration of four walls with single access door provides realistic fire dynamics with limited ventilation • exhaust hood would allow capture of gases from which relevant measurements can be taken including HRR and smoke produced.

5 Polyurethane foam has a Heat of Combustion commensurate with other solid fuels, however it has a much lower density thus releases more heat energy for a given volume.

Unclassified Page 28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Limitations of test procedure Different ignition methods used for both tests resulted in significant variations in initial fire growth and times taken to reach flashover. Piloted ignition in test 1 had an instantaneous effect on fire growth, where as contact ignition for test 2 required materials to heat to auto- ignition temperature before flaming occurred. The fuel type and arrangement at the ignition points were also different, thus further affecting the rates of fire growth. Test 1 involved ignition directly at the base of a substantial fuel load (polyurethane), where as test 2 required fire to run up draping clothes before spreading laterally to contents within the cot. The lack of ventilation control resulted in fire that was heavily influenced by external conditions including strong wind blowing into the gallery during test 1. This necessitated the room being moved further inwards for test 2. The ISO room configuration of four walls with a single door would reduce ventilation substantially altering fire dynamics as fire becomes ventilation controlled. Existing test equipment was not conducive to measuring metrics relevant to the objectives of the tests. Limited information is gained from use of thermocouples alone, and other equipment such as cone calorimeter, flux meter and load cells (mass loss) would have yielded more valuable information. The atmospheric monitoring only served to monitor safe conditions within the gallery and did not provide any practical data on smoke production. Testing of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was based under the premise that the smoke alarm is installed within the bedroom. For most dwellings, the Environmental Planning and Assessment Amendment (Smoke Alarms) Regulation 2006 only requires a single smoke alarm on each level within the corridor leading to bedrooms. Findings The following findings are made in respect to the test results:

  1. Regardless of the level of fuel load, this research identified that the type of fuel and

arrangement determined the level of fire risk. While test 1 achieved flashover in a significant shorter time than test 2, the role of the method of ignition and fuel arrangement of both burns were principal in the outcomes.

  1. Both the level 5 CIR and level 8 CIR burns resulted in peak temperatures that were

similar. It is assumed that peak HRR would also be similar, however, fire will burn at peak intensity much longer as there is greater mass of combustibles to be consumed.

  1. Hoarded materials can provide good thermal insulation from combusting materials and

the hot gas layer. The thermocouple reading of 17°C in test 2 at the right wall, back- bottom, while the ceiling gas temperature was 1020°C, indicate that a potential survivable environment may exist as the base of such insulating material Note: Firefighters need to be aware that victims trapped under fallen materials may be alive when conducting their search operations.

Unclassified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Page 29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1. Hoarded materials did not present any unexpected hazards during the burns other than

observing excessive smoke production and a minor explosion during test 2, believed to be battery from the melted smoke alarm. The materials chosen for these burns were typical domestic products found in a bedroom and do not represent a case where unorthodox materials are being hoarded such as electrical items, mechanical parts, building materials/offcuts and other disposed rubbish.

  1. The burn room was not intended to test factors relating to egress being impeded or

obstructed nor access by firefighters being hindered by any hoarded materials, however it is known that these are major issues for hoarding fires. The tests did however demonstrate that greater effort is required for salvage/overhaul operations.

  1. Ignition from an open flame accelerated initial fire growth in test 1. Occupants who

engage in unconventional cooking and heating processes that involve open flame will be at much greater risk when accumulated materials are in close proximity to the flame. Unconventional cooking/heating practices occur when utility services are disconnected.

  1. Working smoke alarms are critical in households involving hoarding due to greater

ignition risks. A photoelectric alarm, designed to activate from smoke particles thus is able to detect smouldering fires, is strongly recommended. Most occupants who engage in hoarding behaviour do not have a working smoke alarm present in the household. Note: The time to safely evacuate may be significantly reduced depending on the hoarded materials. Occupants must not delay their escape when an alarm activates. Recommendations for future build it-burn it research This research identified that further testing could be conducted to validate assumptions deriving from the results of these tests. Methodology should be refined to capture better metrics for scientific scrutiny. The following should be considered in successive testing:

  1. Adopt a standardised room size and configuration such as the ISO room. The room

should have a single standard door to ensure fire dynamics is ventilation controlled.

  1. The burn room should be built onto load cells so that masses can be determined such

as room mass, mass of room contents (i.e. fuel load), mass loss from combustion.

  1. An exhaust hood should capture vented gases and equipment used to measure HRR

(cone calorimeter), Smoke Produced Rate (SPR) in m², and optical density of smoke.

  1. Gas sampling ports should be included at various heights from the floor (e.g. ceiling,

head high, floor level) and gas samples taken to measure tenability (e.g. identify smoke constituency and toxicity levels).

  1. Ambient conditions of the test environment should be monitored and recorded (e.g.

temperature, relative humidity, wind). As much as possible these should be controlled (e.g. test conducted on suitable day, close gallery doors as far as practicable, orientate burn room perpendicular to any wind).

Unclassified Page 30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1. A heat flux sensor should be positioned a nominated distance from the opening to

measure radiant heat output.

  1. Where ignition methods are not subject to testing, a standardised method of ignition

should be adopted, including using specific material for first/second materials ignited (with known spread of flame index (SFI) and smoke developed index (SDI)). Fuels should be arranged consistently with ignition being uniform (e.g. low energy pilot flame). Note: Corner room fire tests often use stacked wooden pallets to standardise the material of combustion and its arrangement.

  1. A digital clock should be used to synchronously reference events so that accurate time-

lines can be established (e.g. start of logging, start of ignition, activation of alarm, time to flashover, time to extinguish).

  1. Measure the extinguishing effort such as connect flow meters to outlet of pumping

appliance to measure water volume required to extinguish and measure time required to extinguish fire.

  1. Measure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using standard alarms both within and outside

the room of fire origin (e.g. within a corridor space a set distance from the door). Testing could also involve different types of smoke alarms (e.g. photoelectric and ionisation) to determine effectiveness of each type in the test conditions. Conclusion FRNSW has identified hoarding as an emerging risk due to the serious safety, health and well-being risks it poses to affected people and the community. The current research on hoarding is limited especially from an emergency response perspective yet hoarding is commonly associated with increased fire risk. To quantify the extent to which hoarding is a fire problem, we recommend ‘hoarding’ is included as a data field in the Australian Incident Reporting System (AIRS), ideally with the inclusion of the Clutter Image Rating (CIR) tool in the report itself. This would provide a more complete set of identified hoarding fires and to develop methods for approaching these risks. Studies into the social science of hoarding are necessary when identifying fire safety needs of hoarding. This study does not identify any argument for domestic sprinklers because fire growth was not determined by fuel load, thus hoarding scenarios are little different from normal residential situations. Any domestic fire, whether hoarding or not, is likely to reach flashover well within fire service’s response and intervention times. Further research could explore the response of people living in hoarding conditions and how their attachment behaviour may directly influence their response in situations of fire (e.g. they may make futile attempts to extinguish a rapidly developing fire in order to save their treasured possessions or not attempt to self-evacuate when a smoke alarm operates).

Unclassified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Page 31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This research has found that fire growth is not determined by fuel load. Using similar combustible materials in each burn, we found the peak gas temperatures reached were similar despite the differing levels of hoarding. However, the research identified that fire will burn at maximum intensity for longer when the hoarding level is higher. Hoarded materials can increase the intensity of fire depending on their combustibility. Fuel load does not determine the rate of fire growth nor the time to reach flashover. The level 8 CIR burn reached flashover in 100 seconds, the level 5 CIR burn in 260 seconds, whilst a previous FRNSW test burn of a level 1 CIR bedroom reached flashover in 110 seconds. Both test burns showed that fire growth was principally determined by the ignition and first materials ignited (e.g. Polyurethane). The higher density of accumulated materials does provide much greater opportunities for ignition and can increase fire spread through materials as they are packed closer. Working smoke alarms provided early warning to the presence of early fire and offered sufficient time to any occupants to safely evacuate, however immediate action is required by occupants as tenability was rapidly lost by the high smoke production rate. We identified in this study that rapid tenability loss minimises any time margin for safe escape. Capturing data on smoke production will assist with determining tenability loss on adjoining interconnected rooms of a dwelling and for the occupant. Smoke from hoarded materials is likely to rapidly spread through the dwelling so interconnected smoke alarms will maximise the alarm given to occupants. References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13) Obsessive Compulsive Disorders Factsheet, DSM-5. American Psychiatric Publishing Ayers, C.R., Saxena, S., Golshan, S., & Wetherell, J. L, (2009) Age at onset and clinical features of late life compulsive hoarding,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Geriatric Psychiatry, 25, 142-149 Catholic Community Services NSW/ACT (2014) Beyond Overwhelmed: Identifying pathways to deliver more effective services for people and their pets across NSW, NSW Hoarding and Squalor Issues Paper Colpas, E., Zuleta, J. Pappas, D., (2012) An Analysis of Hoarding Fire Incidents and MFB Organisational Response, May 2, 2012, WPI, Massachusetts Frost, R.O., Hartl, T.L., (1996) A cognitive-behavioural model of compulsive hoarding, Behaviour Research and Therapy, 34(4), 341-350 Grisham, J.R. and Norberg, M.M (2010) Compulsive hoarding: current controversies and new directions, Dialogues in clinical neuroscience, Vol. 12, No. 2, (2010), 233-240 International OCD Foundation (2013). Causes of Hoarding. http://www.ocfoundation.org/hoarding/causes.aspx

Unclassified Page 32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Mogan, C. (2008) Compulsive Hoarding, Metropolitan Fire Brigade Burnley Workshop in Colpas, E., Zuleta, J. Pappas, D., (2012) An Analysis of Hoarding Fire Incidents and MFB Organisational Response, May 2, 2012, Appendix A Schorow, S. (2012) The Dangers of Too Much Stuff, How first responders, especially the fire service, are teaming up with human service professionals to tackle safety issues related to compulsive hoarding, NFPA Journal, January/February 2012

Unclassified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Page 33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Appendix A – Detailed gas temperature graphs

Figure 20: Graph of test 1 gas temperature results (CIR level 8)

Unclassified Page 34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Figure 21: Graph of test 2 gas temperature results (CIR level 5)

Unclassified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earch Tests: Hoarding Fire Behaviour Page 35

Document ID: D14/49595 Issued: 2 October 2014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Unclassified Figure 22: Comparison between example CIR levels and actual CIR levels used in tests Example of CIR level 8 fuel loading and arrangement Pre-fire fuel loading and arrangement of Test 1 (CIR 8)

Example of CIR level 5 fuel loading and arrangement

Pre-fire fuel loading and arrangement of test 2 (CIR 5)

FD08761 | 2014_爆炸事故原因调查的研究_4·30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近几年,爆炸事故在全国发生的重大或特大伤亡事故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然而,人们对爆炸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处理知识与方法却掌握得不太多。笔者从1988年4月30日参加武汉青山热电厂锅炉爆炸事故的调查至今,已积累了数十次的经验,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觉得有必要对爆炸事故原因调研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般说来,进行爆炸事故原因的调查目的是防止重复发生相同原因的事故,防患未然。调查爆炸事故的目的不仅是处罚责任者,而且是最终使大家获得充分的安全认识和方法。只有调查清楚了爆炸事故的原因,才能由此去找出技术、教育或管理方面的不足,实施改善对策,这才是最为关键的。

2  调查爆炸事故原因所需的材料

为了得出正确的结论,除了要有广博学识和长年工作的丰富经验,还必须找到下列资料:

①工厂的地形图和厂房布置图;

②主要产品的生产量和生产工序图;

③平时和事故当天的操作状态;

④当天的气象状况;

⑤事故发生前的经过或事故概要;

⑥目击者提供的事项;

⑦当事者的服装或携带的工具;

⑧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和灾情情况;

⑨现场照片和示意图;

⑩有关设备的设计图和配置图;

⑩原材料和产品的危险性和试验结果;

⑩易发事故的隐患点及其他必要事项。

工厂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平常就应该注意上述资料的相关情况和细节,以使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查明发生事故的真正原因。

3  爆炸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首先要调查爆炸受害状况,了解人员伤亡状况以及厂房、机器、设备之类破坏情况。此外,对于周围建筑、居民区等受害情况,要弄清楚是首次爆炸破坏造成的,还是随后二次爆炸或火灾造成的后果。

其次,要找出什么位置是发生爆炸的中心点。在工厂内部某处,还是在机器内部某处。在寻找爆炸中心点时,应根据爆炸效应,调查破坏力的方向,破坏物的状态和飞散情况等来判断。

同时要确定爆炸物的种类,以确定是混合气体爆炸、粉尘爆炸、分解爆炸、蒸气爆炸、喷雾爆炸和凝相爆炸中的哪一种。要查明引火源的情况。

通常的引火源有:①明火;②高温表面;③冲击摩擦;④绝热压缩;⑤自燃;⑥电火花;⑦静电火花;⑧辐射线(红外线)、光电等。

发生爆炸时,根据对工程设备、设施、器具等周密细致的调查,从上述8种引火源中,逐个排除毫无可能成为引火源后,最后剩下可能成为爆炸原因的引火源。如果必要的话,应进行模拟实验,推断出真正的引火源。

此外,还要调查出发生爆炸的时间:是刚开始操作时发生了爆炸,还是操作开始后过了一段时间才发生了爆炸,还是操作结束时才发生了爆炸。刚开始操作时就发生了爆炸,爆炸主体就是热源;操作开始了一段时间发生爆炸,主体是除掉的对象物;如果是结束时,由于使用过度而发生的爆炸,则爆炸的主体是干燥物。具体场合还应细致分析。

4.1  组织机构及领导体制

4.1.1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由爆炸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直辖综合协调组)和11个职能小组共3个层次组成。11个职能小组即:

①消防组;        ②排爆、排险组;

③救护组;        ④现场警戒保护组

⑤照相、录像组;     ⑥法医组;

⑦勘验组;        ⑧理化检验组;

⑨现场调查访问组     ⑩紧急措施组;

⑩后期保障组。

4.1.2  领导体制

(1)爆炸事件的处置实行属地指挥原则,其领导小组由当地的党、政、公安、卫生、电力等相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履行指导职能。

(2)现场指挥部(直辖综合协调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察局和公安机关领导组成,包括到达现场的巡警、治安、消防等警种领导。据事故案件的大小确定由当地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的领导担任指挥长。

(3)现场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在勘查爆炸现场阶段,具有跨警种指挥的权限。

4.2  注意事项及组织纪律

(1)各职能小组要绝对服从指挥长的领导。

(2)各级领导如要到爆炸中心,综合协调组负责派员协助领导从现场非常通道进出现场。

(3)现场各警种在接到媒体询问爆炸事件的情况时,应请媒体到综合协调组了解情况或按照统一的对外宣传口径回答。

4.3  指挥长的职责

(1)确定、召集各职能小组的负责人及人员。

(2)决定紧急措施、排除险情、消防及救护等。

(3)现场概览:指挥员带领爆炸、痕迹等技术人员,在中心现场巡视观察,初步查明现场破坏范围,爆炸中心的大体位置,爆炸遗留物、抛出物的分布情况,爆炸犯罪人可能进出现场的路线,爆炸产物及冲击波破坏的范围,现场尸体倒卧的位置,有无提供嗅源的物品等;注意发现险情;确定出入现场的非常通道,判明爆炸事件的性质是事故、自我爆炸,还是恶性爆炸事件。

(4)指挥各组开展工作。

(5)向上级领导报告情况。

FD08762 | 2014_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处理计划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处理计划

—、  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处理原则

3、切断通向灾区的电源,扑灭爆炸引起的火源,防止发生连续爆炸。

4、恢复通风系统,尽快排除爆炸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

二、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避灾和自救

当矿井发生瓦斯爆炸、矿井煤尘爆炸及矿井瓦斯与煤尘爆炸三种事故时自救的方法是:当听到爆炸声时或感觉到爆炸冲击波造成的空气震动气浪时,所有人员应迅速背朝爆炸冲击波方向卧倒,脸要朝下,头尽量低些,然后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遮掩面部,身体裸露部尽量减少,以免爆炸的冲击波伤害和瞬间高温气体灼伤内脏。与此同时,要迅速戴上自救器,两人以上同行时,要互相照应。撤退中,要迎着风流方向走,若巷道破坏严重无法撤退,或不知道撤退线路是否安全时,就要选择较安全的地方建立临时避难硐室,在室内安静而耐心地等待救护,并在室外留衣物等标记,以便及时发现。在经过探险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可有组织有秩序地向安全地点撤退。

事故责任的划分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

瓦斯的管理标准及管理措施

应对瓦斯监控系统故障、异常的专项措施

下巷外段掘进工作面瓦斯排放安全措施

碾底煤业矿井防治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四位一体”瓦斯治理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方案

FD08763 | 2014_甘肃_武威天一时代城4·4一般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甘肃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武威市天一时代城A区4#楼建筑工地职工食堂4·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索引号: 11620600MB17287222/2014-0106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应急局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14-12-27 17:30:14

成文日期: 2014-12-27 17:30:14 有效性:

begin-->武威市天一时代城A区4#楼建筑工地职工食堂“4.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end-->

信息来源: begin-->市政府办end-->

2014-12-27 17:30

次

begin--> 2014年4月4日凌晨1时30分左右,武威市天一时代城A区4#楼建筑工地职工食堂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300 m2,造成2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61915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消防部门紧急出动实施灭火。同时,市政府领导带领公安、建设、安监、消防等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和了解情况。截止目前,事故善后等工作已全部结束,未出现不稳定因素。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监察、工会、人社、建设、消防等部门参加,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管理组、技术分析组、善后处置组、维稳安抚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一)建设项目概况

武威市天一时代城天一国际公馆4#商住楼(地下一层,地上二十六层)占地面积723.46m2,建筑面积23464.1m2,高度77.6m。其中地下一层为储藏用房和人防工程、一至二层为商业用房、三至二十六层为住宅。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监理单位是甘肃陇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6日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土才,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100万元,持有武威市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620600200000682,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凭资质证经营)。持有甘肃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贰级,证书编号:甘建房(开)622002774号。

2.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1012035012401-10/5,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该公司于2012年12月11日同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天一时代城住宅小区四期、五期建设工程(天一国际公馆)的施工合同。该公司在武威市工商局凉州分局注册成立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武威分公司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施工,营业执照字号620602100005090,负责人许孝泉。该公司将模板分项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承包方式发包给了自然人黄立登。

3.监理单位基本情况

甘肃陇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62000051,拥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持有兰州市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620102000001252(3-3),法定代表人杨建武,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16万元。该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同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总监理工程师是于文,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注册号62001513。

(三)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武威市天一时代城天一国际公馆4#商住楼属续建项目,于今年3月10日复工以后,施工单位先后组织开展安全检查4次(分别是3月10日、3月15日、3月20日、3月27日),检查范围未涉及临时设施。监理单位先后4次(分别是3月15日、3月21日、3月29日、3月30日)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4次都要求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配备消防器材。建设单位无法提供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检查的相关记录和台帐。

(四)相关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该工程今年3月10日复工后,市建设局于3月20日进行了安全检查,依法下达了建设工程安全隐患监督整改通知书,共指出6条问题,分别是: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混乱,施工场地布置不合理;临边防护、首层防护不到位,电梯井道防护不到位;外脚手架安全密目网破损需更换;施工临时用电不规范,施工机具部分未接地;消防措施不到位,消防器材设置不全,无动火申请;现场无安全警示牌,安全宣传标语过少。并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做好整改工作,整改完毕后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建设局监督管理机构复查,但未明确整改时限。

二、事故经过与抢险救援过程

2014年4月4日凌晨1时39分许,武威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凉州区西凉路的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天一国际公馆施工现场工棚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支队指挥中心迅速调集辖区中队3台水罐消防车、16名官兵赶赴现场组织扑救,2时20分,火灾基本被控制,3时50分大火被彻底扑灭。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2014年4月4日凌晨1时30分左右。

四、事故发生的地点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武威市天一时代城A区4#楼建筑工地职工食堂。

五、事故类别:火灾事故。

六、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周福芸 女 武威市凉州区怀安乡北河村一组 620423198502104925(29岁) 农民工 炊事员 死亡 陈莲珠 女 福建省闽清县塔庄镇莲宅村莲宅4号 350124196610243928(48岁) 农民工 炊事员 死亡

七、直接财产损失:61915元。

八、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是一起责任事故。

九、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从技术调查报告的结论来看,起火原因有两种可能。其一,由于工棚照明及器具为临时用电,且木工组工棚内以前曾出现过电气线路故障打火,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其二,木工组炉灶在4月3日18时左右使用过,且未采取熄灭余火措施,在炉灶西侧地面 上堆放木柴及柴油,在当日气象条件下,有可能出现大风席卷造成炉灶中的余烬溅落到地面可燃物引发火灾事故。

(二)间接原因:

  1. 施工单位平常疏于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检查,对职工宿舍、食堂等地方用电、用火行为安全检查不到位,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现场安全员脱岗,事故发生前三天,项目经理和现场安全员同时请假,致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对监管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不力,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3.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意识淡薄,重建设轻安全,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4. 施工单位职工三级安全教育不到位,培训工作流于形式,未及时对两名遇难者进行安全培训,也未同两名遇难者签订劳动合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5.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6. 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安全检查不实不细,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安全隐患,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7. 行业主管部门虽然对该建设工程进行了安全检查,但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又一原因。

十、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建议

  1. 周福芸、陈莲珠,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武威分公司木工班炊事员,安全用火意识不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两人已在事故中遇难,免予责任追究。
  2. 黄立登,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武威分公司木工班班长,安全意识淡薄,对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到位,对木工班职工食堂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用电、用火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3万元。
  3. 许家奇,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武威分公司项目副经理,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安全检查不到位,在接到行业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书后,未及时排查治理临时用电和动火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3万元,并建议由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武威分公司撤销其项目副经理职务。
  4. 彭辉武,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武威分公司项目经理,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接到行业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书后采取措施不力,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建议由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武威分公司撤销其项目经理职务。
  5. 许孝泉,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武威分公司总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接到行业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书后采取措施不力,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
  6. 杨峰林,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未严格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职责,在接到行业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书后采取措施不力,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
  7. 孙国选,甘肃陇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派驻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积极整改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根据《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3万元,并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
  8. 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武威分公司,对职工安全培训不到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公司内部安全管理混乱,日常安全检查不实不细,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对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武威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
  9. 甘肃陇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管控不严格,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建议向市建设局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建筑行业通报批评。
  10. 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疏于管理,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向市建设局作出书面检查。

11.市建设局,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监管责任,建议向市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十一、防范措施

  1.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安全标准、设计和规范的执行力度,周密进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交底工作,坚决杜绝规定与执行出现“两张皮”现象。
  2. 施工单位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特别要做好对临时工和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 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坚决做到隐患不整改不施工。
  4.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发现安全隐患后要采取果断措施,确保安全建设。

武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4日 end-->

[全文下载]

校审:

打印 关闭

FD08764 | 2014_省安委会组织召开延安炼油厂4·26爆炸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会.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r\n\t    为深刻汲取延长石油集团延安炼油厂“4·26”爆炸事故教训,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委会5月30日在延安炼油厂召开“4·26”爆炸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会。 \r\n \r\n\t    会上,延安市政府延安炼油厂“4·26”爆炸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通报了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组织与会代表实地查看了“4·26”事故现场,听取了事故责任单位关于事故发生经过、抢险救援情况、事故现场勘查、事故善后处置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整改措施等情况的介绍。 \r\n \r\n\t    经调查认定,延安炼油厂“4·26”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为:企业员工违规操作,导致戊烷油突沸并迅速蔓延,在周围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电器设备火花时发生爆炸。同时,企业生产管理存在违章指挥、违规操作、改变工艺流程未制定管控措施、未按规定进行转输条件作业风险分析等问题。 \r\n \r\n\t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延长石油集团炼化公司、延安炼油厂8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行政警告、党内警告、警示训诫等处分。同时,对延安炼油厂分管生产、技术的副厂长和总工程师予以免职;对事故负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的12名生产、安全、技术等科室领导,油品调和车间主任及现场操作人员分别给予撤职、行政记大过、行政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该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r\n \r\n\t    延长石油集团炼化公司主要负责人在会上作了检查发言。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延长石油集团提出了6项安全生产工作整改措施。一是在延长集团范围内对本事故进行通报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二是积极落实专项资金,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三是加强对野外作业、施工现场、危险环节作业审批等易发生事故环节的监管力度;四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强化理念和行为养成,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水平;五是全面梳理安全教育培训、岗位操作规程、风险识别与控制等安全基础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坚决堵塞安全漏洞;六是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确保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落实到位。 \r\n \r\n\t    省安委会副主任、省安委办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局长赵政才同志结合事故教训和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延安炼油厂“4·26”爆炸事故按事故等级划分虽然只是一般事故,但在石油炼化企业因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引发爆炸事故,其性质非常严重,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关注该事故的处置情况,延安市委、市政府和延长集团对这次事故也高度重视,及时科学施救,避免了重大次生灾害的发生。他强调,这次事故的主要教训,一是企业未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追求生产效益,忽视生产安全;二是作业安全技术管理不严,安全规章执行不力;三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权责界定不够清晰,岗位、权限与职责不相匹配;四是全员培训教育针对性不强,培训内容、方式方法简单、岗位安全风险知识缺失;五是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不健全,落实不到位,违反技术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隐患未得到及时整改;六是险情发生后,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存在原因判断滞后、底数不清、多头指挥、应对及时性差、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r\n \r\n\t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赵政才要求,一是在6月份开展一次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四严双查”的要求,运用“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的工作方式和依靠专家查隐患、行政人员查管理的方法,认真落实好《化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二是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结合国、省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的意见和化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的十条规定,努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三是努力打造先进的企业安全文化。根据安全发展环境及实际需要,制定安全文化发展战略及计划,明确企业的核心安全理念、安全目标、安全方针等内容,建立起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安全文化体系。四是认真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省级确定的重点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目标,制定方案,分解任务,细化措施,抓好落实,通过强化源头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安全监管、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企业基础、企业隐患、监管责任三本台账等方法,逐步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五是全面加强高温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有关企业要对汛期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排查。要把重心放在全面彻底排查和治理隐患上。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同时,加强汛期值班值守和应急管理,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岗位要建立严格的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发现重要险情要及时处理。 \r\n \r\n\t    延安市政府有关领导,省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部分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局长,省级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监管县区政府分管县(区)长及安全监管局局长,延长石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安全负责人和部分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领域部分重点企业安全负责人共计28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r\n

FD08765 | 2014_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号公馆_2·0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4年2月9日20时36分许,位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街588号的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号公馆(以下简称八号公馆)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70平方米,受伤4人。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市领导都作出了重要指示。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近期五起生产安全事故通报》要求,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并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2014年2月20日成立了由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总工会组成的“2·09”八号公馆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本着公开、公正、透明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通过现场勘验、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单位概况

八号公馆,位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街588号。2012年2月17日,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孙杰;2013年3月12日注销登记,重新登记注册,企业名称没有变化,性质仍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孙力。经营范围为:中餐服务,会议、洗浴、住宿、美容、美发、保健按摩服务等。营业面积14754平方米,从业人员200余人。

(二)经营场所布局情况

八号公馆,经营场所由A、B、C座三栋建筑构成。A座共10层:1-2层为洗浴,3-9层为包房,10层为临时办公用房;B座共4层:1层为休闲广场,含影院,餐厅、汗蒸、客房,2-3层为包房,4层为男员工宿舍;C座共4层:1层为工程部,2层办公室,3层员工食堂,4层女员工宿舍。其中,A座2楼与B座2楼、B座2楼与C座2楼之间由连廊连接,使之A、B、C座之间相通。起火位置位于B座1层汗蒸房。(见“2·09”八号公馆经营场所建筑平面布置示意图)

(三)有关证照情况

八号公馆,已取得证照: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餐饮服务许可证》;

4、《卫生许可证》;

5、《特种行业许可证》;

6、A座1-9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以上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四)经营场所审批验收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2月9日20时36分许,八号公馆B座1层的客人在汗蒸房内汗蒸,突然发现汗蒸房墙壁上有火苗,并立即通知了服务人员,得知情况后, B座1层主管李乐芳和多名员工拿来灭火器和水盆进行扑救,同时用对讲机向总经理孙玉成和经理陈福军报告,两名经理和保安部的人员也立即赶到现场,共同组织救火,在此过程中员工陈永杰拨通了119报警电话。由于火势蔓延速度过快,已无法控制,总经理孙玉成下令疏散客人并要求场内人员立即撤离。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时36分,长春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调集9个中队和战勤保障大队40台消防车,300余官兵赶赴现场实施救援。由于应急救援及时,控制措施得当,火情被控制在B座,没有扩大到A座、C座。22时50分,扑灭火灾。

省、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了应急预案,省、市、开发区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调动公安、消防、医疗、供电等相关部门参加事故的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现场共疏散40余人,对在火灾中受伤的4名顾客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火灾事故无人员死亡,受伤4人。

(一)伤者名单

王义斌,男,52岁,吉林省长春市人,B座一层包房顾客。医院初步诊断为有害气体中毒,目前仍在住院治疗中。

张 健,男,39岁,吉林省长春市人,B座一层包房顾客。医院初步诊断为有害气体中毒,目前仍在住院治疗中。

张二榜,男,35岁,吉林省长春市人,B座一层包房顾客。医院初步诊断为有害气体中毒,目前仍在住院治疗中。

王化安,男,52岁,吉林省长春市人,B座一层包房顾客。医院初步诊断为有害气体中毒,目前仍在住院治疗中。

(二)直接经济损失

截止目前,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5万元。其中,财产损失39万元,伤者住院治疗费用16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八号公馆B座1层汗蒸房内部设备发生电气故障引发火灾,汗蒸房与其他房间隔墙有管路相通,但其中孔洞未作封堵,导致火势向周围蔓延扩大。

2、间接原因

(1)八号公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隐患排查治理和大检查、大整改、大演练活动过程中,没有认真排查自身存在的问题,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没有落实三级教育,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执行和落实到位。

(2)八号公馆修建汗蒸房时,雇佣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在没有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工程监理的情况下违章进行施工;汗蒸房配电开关额定电流选择偏大,开关额定电流与导线所承受的载流量不匹配,且汗蒸房内属于高温场所,没有采用耐高温的电线电缆,为这起事故埋下了安全隐患。

(3)八号公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在没有取得规划和建设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施工,私搭乱建。

(4)八号公馆B座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在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临时查封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消防有关法律法规。

(5)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力,安全教育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在大检查,大整改活动中工作落实不到位。

(6)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指导落实不到位。

(7)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大队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中隐患排查不到位及整改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火灾,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该起事故发生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刚刚结束,大检查春季行动刚刚开始,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为吸取事故,有效遏制和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八号公馆违章建筑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彻底解决八号公馆违章建筑的问题。

FD08766 | 2014_荆州市昌盛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1_9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1•9”荆州市昌盛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一般燃爆事故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月9日下午14时50分, 荆州市昌盛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350-1号罐发生燃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事故发生后,受荆州市政府委托,在荆州市安监局的指导下,荆州开发区成立了 “1·9”一般燃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展开调查。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现场基本情况

荆州市昌盛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位于荆州开发区沙市农场农技路以东皇欣化工以北,注册资金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环保燃料油。现有员工18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机关为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号:421000000087301。

事故现场为荆州市昌盛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原料罐区350-1号罐,高9米。现场正进行罐顶空气管结构改变及拼装工作,事故发生时公司员工黄河配合电焊工吕士勇在350-1号罐的罐顶对空气管结构进行改变。

事故设备为荆州市昌盛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自建的油罐,企业内编号为305-1,该罐主体材料为6厘米钢板,高9米,直径7米,容量350立方米,用玻璃纤维保温棉做保温层,外层铺彩钢瓦。事发前该罐有荆门石化渣油约4吨,油品指标:密度1.04、闪点106度。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情况

2014年1月9日下午14时左右,荆州市昌盛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下称昌盛公司)员工黄河及电焊工吕士勇按照公司经理陶红与副经理肖发海商定的方案,准备对350-1号罐罐顶空气管进行结构改变及拼装工作,两人现在规定的区域内将法兰盘及管道进行结构改变,然后将改变后的法兰盘和管道拿到350-1号罐罐顶进行安装,在安装过程中,电焊工吕士勇发现工件没有改装到位,需要再次用电焊机加工。此时两人在距离地面9米的罐顶上 ,黄河及吕士勇将焊枪提到罐顶直接在罐顶进行空气管结构改变及拼装工作 。下午14时47分,350-1号罐内长期储存废油渣而积蓄在罐内的可燃混合气体被电焊火花引燃爆炸,罐顶上正在作业的黄河和吕士勇被爆炸的冲击波推向地面。听到响声的昌盛公司副经理刘传华、会计任甜等7人赶到现场,看见 350-1号罐在冒黑烟,黄河及吕士勇倒在罐区围堰内人事不醒,副经理刘传华见状立刻拨打120,任甜拨打119火警,刘传华为节省抢救时间,将两人拖上本单位面包车送往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后赶到的公司主要负责人陶红按照已经到达现场的安监局工作人员要求对安现场进行保护,同时开始筹措现金送往医院。同日16点20分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宣布黄河抢救无效死亡。荆州开发区安监局工作人员开始勘察取证。

死者基本情况:黄河,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郢都路77-1号。

死者身份证号:421003198810290519。

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结论为:全身多处爆震伤。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类别:根据“伤亡事故分类规定”,此起事故属爆炸事故。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305-1号罐内积存有大量的可燃混合气体,吕士勇与黄河在罐顶直接用电焊机作业,产生的高温和火花引发可燃混合气体爆炸。

原因分析:305-1号罐因长期储存废油渣,油渣成分繁多,有一定量轻质油油气生成,经长期沉淀形成大量可燃混合气体,按照昌盛公司罐区警示标识显示,事发地点属于严禁烟火区域。电焊工吕士勇与黄河应该在陶红与肖发海商定的计划中的动火区域,将拆卸下来的空气管与法兰盘在地面进行焊接,焊接好后再拿到350-1罐顶进行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有不吻合的现象,按方案应将焊接件再拿到规定区域再次加工,而黄河与吕士勇为图省事,直接将焊枪拿到罐顶,地线接在罐体上,直接在罐顶动焊。在作业过程中,电焊火花、电焊点的高温等各种因素造成了罐体中的可燃混合气体迅速燃烧爆炸,将罐顶掀翻,而罐顶上作业的黄河、吕士勇也被爆炸的冲击波推下罐顶,掉在罐区内的水泥地面上。

2、间接原因:

①荆州市昌盛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对职工冒险蛮干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②荆州市昌盛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健全,是造成这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③荆州市昌盛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够,致使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在实际工作中产生麻痹大意思想,也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④荆州市昌盛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陶红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施工方案制定不合理,也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事故性质:属“冒险蛮干、安全管理不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健全”等共同原因所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枝江市都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0•23”较…

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 “3•14”一…

重庆市潼南区国道246线96KM+900M处“9·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

潼南高新区重庆砺坚金属铸造有限公司“9·19”一般灼烫事故调…

潼南产业大道“9·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潼南大佛街道国道351线“6·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潼南高新区富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23”一般火灾事…

78976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3108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40354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

33046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08767 | 2014_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10·27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10•27”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8日

2014年10月27日上午10时25分许,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办公楼发生爆炸,直接造成办公楼垮塌和3人死亡。同日,市安委会决定启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次日,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进驻湘东区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组通过勘察现场、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走访、模拟实验、推理分析等方式,已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基本调查清楚。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位于我市湘东区荷尧镇大义村,厂区占地约40亩,从业人员近50人,年产值约800万元。

企业始建于2005年,2006年第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1年取得第二轮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号为(赣)YH安许证字〔2011〕YY1156,有效期限至2014年11月11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文化斌,另有股东4人,分别是文培青、孙德水、陈圣洁、陈远边(事故中死亡)。企业实际管理者为陈远边,其他4名股东不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企业许可范围为爆竹类(C级)。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办公楼布局及所存物品

“10·27”爆炸事故发生在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办公楼一楼,该办公楼共二层,系钢筋混凝土结构,上下二层共8间。一楼从左至右分别为厨房、食堂、杂屋间、门卫室。事发当天,企业刚从醴陵市王坊镇李秀才处进购一批原材料。经询问死者陈远边儿子陈光浩、卸货工等人得知,企业为避免原材料被盗,每次进原材料时都将铝银粉、高氯酸钾存放在杂屋间内。事发当天杂屋间内门靠左墙角由东向西摆放三种原材料,依次是60余包岩粉、48包铝银粉、58包高氯酸钾,三种原材料相互间隔约7厘米,靠窗户的西面墙体摆放约70件鞭炮,靠南墙体(高氯酸钾与鞭炮中间的空地)依次摆放20多卷玻璃纸,两堆胶纸,20多个扫帚,4箱引线(装香烟用的纸箱),引线摆放位置距离70件鞭炮约1米。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4年10月27日10时25分许,企业办公楼发生爆炸,爆炸导致办公楼部分坍塌,三名人员被困楼内。事故发生后,湘东区消防、公安、安监等部门迅速投入事故救援工作。市委书记刘卫平、市政府市长李小豹作出批示和提出要求。市委副书记李江河、市政法委书记朱信萍、副市长欧阳清新、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湘东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工作,当日下午15时左右,现场伤亡人员搜寻工作结束。

(三)事故伤亡及损毁情况

事故共造成三名人员死亡:

1.陈远边,男,1962年生,52岁,企业股东,系企业实际管理者。

2.李月兰,女,1954年生,60岁,企业炊事员。

3.黄绍芳,男,1961年生,53岁,企业爆竹空筒供应商。

爆炸造成办公楼食堂、杂屋间、门卫室上下共计6间房屋坍塌,食堂靠厨房方向墙体倒塌;距办公楼东面8米远的两辆摩托车和一辆三轮摩托车被烧毁;办公楼东北方向的车棚内距离现场25米处的一辆两轮摩托车被烧毁;吴绍连家南墙门窗、空调等设施严重损毁;中心爆炸点留有直径约1.5米、深度约0.25米炸坑;并引发了附近的山火。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杂物间外的明火进入杂物间,引燃房间内的易燃易爆物,导致爆炸发生。

经专家反复勘查、试验(视频资料)、分析、推断,引起爆炸的直接原因为:外来明火(如香烟头等)可能进入(被风吹入或扔进)杂物间,引燃其中的引火线等易燃物,继而烧坏装有相邻堆放高氯酸钾和铝银粉的编织袋,使高氯酸钾和铝银粉从编织袋中散出、混合,形成爆炸物系,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1)企业安全意识淡薄,长期将原材料混存在办公楼一楼的杂物间,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创造了条件。

(2)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缺失且执行不到位,企业门卫和安全管理人员对进入杂物间的物品不检查、不把关、不报告、不制止,为企业长期在办公楼存放原材料、成品打开了方便之门。

(3)企业现场管理混乱:

1.边改造边生产。

  1. 库容满库的引线库距建筑施工改造作业现场仅为5米,但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采取任何安全避险管理措施。

3.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将原材料、成品储存于办公楼杂屋间;在纸箱库内存放成品。

4.部分结鞭工房超量,以工房代替成品中转库。

  1. 引火线中转库严重超量:定量500公斤,实际存放引线近170箱,按每箱药量10公斤计算,近1700公斤。

基层政府和区安监部门安全监管失察失职

湘东区安监局和荷尧镇政府对企业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

四、事故性质

“10·27”事故是一起典型的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松弛、长期违规违章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湘东区安监部门和荷尧镇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缺失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对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处理建议

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措施缺失,严重三超一改,长期将原材料和成品混存在办公楼,进而引发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和《萍乡市高危行业安全管理门槛和淘汰制度》之规定,建议对该厂依法提请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成湘东区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该厂予以30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对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 陈远边,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实际生产管理者。安全生产意识十分淡薄,安全管理严重缺位,长期准许将原材料和成品存放于办公楼,对重大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1. 文化斌,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法定代表人。虽为法人代表,但名实不符,对企业管理存在严重缺失。在企业改造期间,既没有要求企业停产,更没有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致使实际管理人陈远边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措施缺位,导致事故发生,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萍乡市高危行业安全管理门槛和淘汰制度》,建议注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取消其在萍乡市高危企业安全管理资格;列入市安委会的黑名单,终生禁止其在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担任法人代表和从事管理工作。
  1. 陈光浩,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安全副厂长。缺乏履职责任与能力,长期放任企业安全管理,致使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违章行为经常发生,对办公楼存放原材料和成品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萍乡市高危行业安全管理门槛和淘汰制度》,建议注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取消其在萍乡市高危企业安全管理资格;列入市安委会的黑名单,终生禁止其从事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 吕必红,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资格证书》上岗,安全巡查时发现办公楼存放原材料和成品,但未将安全隐患依规报告与跟踪整改,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照《萍乡市高危行业安全管理门槛和淘汰制度》,建议列入市安委会的黑名单, 终生禁止其从事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荷尧镇政府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2014年4月16日,荷尧镇辖区内的萍乡市湘东区荷尧顺发煤矿因冒顶事故,导致一死一伤。但“4·16”事故并没有促使该镇党委、政府痛定思痛,并举一反三,更没有促使其强化安全监管措施与责任,导致“10·27”较大事故再次发生。

  1. 李波,荷尧镇党委书记。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指令不力,对烟花爆竹“6+3”工作体系,尤其是量化监管安全机制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够;对安全监管干部履职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在党政班子联席会议上作出“高危行业监管责任调整为镇政府分管安全的班子成员及工业办公室全体人员共同承担,责任不再具体落实到个人”的错误决策;无日常安全检查记录。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邬鹏,荷尧镇镇长。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指令不力,对烟花爆竹“6+3”工作体系,尤其是量化监管安全机制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够;对镇工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要求不明确、不严格,检查不细致、不深入;在党政班子联席会议上作出“高危行业监管责任调整为镇政府分管安全的班子成员及工业办公室全体人员共同承担,责任不再具体落实到个人”的错误决策。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肖琳,荷尧镇党委副书记,镇安委会主任。对镇工办分工不明、检查不细、监管不严、措施不力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纠正,听之任之,导致镇工办工作理解力肤浅、执行力脆弱,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镇党委副书记职务。
  1. 李昱,荷尧镇副科级事业编制干部,协管花炮等安全生产工作。对镇工办人员分工不明、责任不清,安全检查不深入、措施不得力,不能及时发现、有效纠正,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巫敏,荷尧镇工办主任,事业编制人员。对工办工作人员具体职责分工不明,未对高危行业进行专人负责管理;对爆竹企业有药工房外的工房和场所疏于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能采取严厉措施,及时监督企业整改到位,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免去其工办主任职务。
  1. 胡增辉,荷尧镇工办副主任,事业编制人员。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工作不细致,例行安全检查中,从未对金鱼鞭炮厂办公楼上锁的工房进行过检查,对企业原材料的管理检查不严,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免去其工办副主任职务。

(四)对湘东区安监局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 刘卫万,湘东区安监局局长。辖区内仅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6家,行业安全监管任务较轻。但其贯彻落实市安委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指令不力,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要求不严、督查不细,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彭金良,湘东区安监局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辖区内仅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6家,行业安全监管任务较轻。但其日常检查中未能发现企业存在的隐患,也没有督促花炮股对企业强制整改、跟踪督办,工作落实不到位,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区安监局副局长职务。
  1. 肖钊洪,湘东区安监局花炮股股长,事业编制人员。对企业整改后的复查存在严重疏忽,工作落实不深入、不细致、不严格,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免去花炮股股长职务。

(五)对湘东区政府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王登建,湘东区政府副区长,区安委会副主任,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自2014年9月18日,区政府领导同志明确分工以来,深入重点乡镇、行业督导、检查安全工作缺乏工作力度,对“10·27”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安委会给予其诫勉谈话。

六、事故教训及改进措施

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10·27”较大爆炸事故教训惨痛,必须痛定思痛、举一反三,以更加清醒的认识、坚决的态度、有力的措施,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一)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10·27”爆炸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荷尧镇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与监管责任落实中的短板和缺失:未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由工业办公室兼管安全,工业办公室负责企业服务、工业园、招商引资、供电、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 2014年6月17日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境内高危行业安全监管责任由镇政府分管安全的班子成员及工业办公室全体人员(除统计员)共同承担,责任不再具体落实到个人。全市凡有高危行业的乡镇(街道)都必须建立健全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安全监管,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

(二)必须全面落实企业管理和政府监管两个主体责任。

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爆炸事故的发生绝非偶然,归根到底是我们的一些企业负责人及少数安全监管干部,在较长时间安全相对平稳的情况下产生了麻痹和松劲情绪,放松了管理和监督,降低了要求和标准,甚至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视而不见,麻木不仁。“10·27”事故的主要教训:一是对推行先空筒插引后机械配装封一体化作业的爆竹生产企业安全存在认识误区。盲目认为,安全新工艺推行后,爆竹生产企业万事大吉,不会再有事故发生,万一有事,也只会是小事。二是对企业转包行为辨识乏术、放任失管,对转包行为的危害性认识模糊,导致安全监管和打击工作无措施、无力度、无效果,有缺失、有遗憾、有愧疚。三是日常安全检查不全面、不细致,排查安全隐患存在明显的盲区和死角。平常安全巡查、检查只注重检查药物库区,不注重检查生产线与生产区;或只注重检查生产区,不注重检查办公区、生活区。今后,安全巡查、检查时,必须坚持“全覆盖”,对位于办公区域上锁的房间要视同生产区域工房,一同列入检查范围和对象,从严过细检查、把关。

(三)必须强抓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教育培训工作。

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责任制不明确,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不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员工素质低下。县、镇政府、部门、企业要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要明确企业法人、股东、安全管理人员、员工的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并对其进行月度、季度、年度考评;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档案,真实记录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生产隐患内容、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处理的结果;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岗前必须坚持严格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必须经常检查管理人员、员工的培训情况,发现未培训、未持证上岗的,要及时纠正、处罚并跟踪企业整改到位。

(四)必须注重安全监管实效。

湘东区安监局、荷尧镇政府工办曾多次对萍乡市湘东区金鱼出口鞭炮厂进行过安全检查,但检查多流于形式,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也未采取立即整改、暂扣证照、经济处罚、停产整顿等有效措施。因此,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安全监管人员必须把隐患排查、整改作为安全监管的首要职责和重要内容,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和职责,严肃纪律,从严执法,确保思想端正、手段有力、问题解决、效果显著。

上栗县金凤出口花炮厂兴旺分区“2.5”燃…

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5·27”爆…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80417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4383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33503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08768 | 2014_调查报告_霸州市胜芳镇西格玛酒店家具厂1·10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霸州市胜芳镇西格玛酒店家具厂"1·10"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月10日15时30分左右,霸州市胜芳镇西格玛酒店家具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60万元。

事故发生后,霸州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廊坊市政府王曦副市长带领安监、公安等部门的同志迅速到达事故现场,与霸州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指挥救援。在石家庄出席“两会”的市委书记王晓东同志立即作出批示:一要尽全力灭火,集中调动全市力量控制火情;二要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对危险区域的群众进行疏散;三要动用全市资源,全力救助伤员。市长冯韶慧同志为贴近指挥、掌握事故情况,从石家庄连夜赶往事故现场,并作出批示:一要从全市调集力量,迅速控制火情;二要从全市医疗系统调集力量,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三要控制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全力以赴,掌握动态,及时报告;四要加快调查核实进度,果断采取相关措施,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同时要举一反三,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留死角。

省政府杨汭副省长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请廊坊市、公安消防部门抓紧清理现场,进一步核实伤亡人员,查明事故原因,妥处善后,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省安监局刘宝玲局长对此事十分重视,委派省安监局纪检组长赵长进同志赶赴事发地指导救援、善后及事故调查等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月11日,廊坊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冯学军为组长,安监局局长张显强为副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霸州市胜芳镇西格玛酒店家具厂“1·10”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廊坊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影像资料分析、现场勘验、物证检验、查阅资料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胜芳镇西格玛酒店家具厂。位于霸州市胜芳镇开发区,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负责人王振国。2013年2月份投入生产,先期生产投入资金100万元,家具厂主要生产酒店专用餐桌、餐椅,固定工人50人。该厂房系王振国租赁徐健房屋,占地面积4896 m2,建筑面积4400 m2,东邻道路,西邻永华家具厂,北邻领先家具厂,南邻李培春家具加工厂。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月10日下午,西格玛酒店家具厂员工张百兰和梁庆华进入粘海绵作业区进行生产作业,梁庆华喷胶,张百兰粘海绵。15时30分左右,梁庆华和张百兰先后离开作业区,待张百兰刚走出粘海绵工序作业区的东门口时,小太阳电暖器处发生爆燃。张百兰迅速跑回爆燃处挪椅子,此时搭在夹层承重钢构上垂下的胶管烧爆,火势迅速蔓延扩大引燃周围海绵,张百兰跑出去喊人,梁庆华拿灭火器灭火。但火势已无法控制,并产生大量有毒浓烟。梁庆华和在隔壁缝纫车间的4名女工没有来的及逃离遇难。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车间工人刘晓虹拨打119报警电话。15时48分,胜芳中队接到出动命令后,立即出动3部消防车12名消防官兵到场处置。随后,廊坊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相继调集霸州中队、码头中队、建设南路中队、大城中队等8个中队15部消防车84名消防官兵到场增援。

现场迅速成立前沿指挥部,成立了搜救组、灭火组、供水监护组、保障组展开灭火救援。21时55分,经过6个小时的全力奋战,大火被扑灭。期间救援人员先后在缝纫车间和海绵车间搜出5名遇难人员尸体。

(三)事故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市、县政府及安监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程序逐级进行了上报。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小太阳电暖器长时间烘烤东侧密闭铁桶,致使铁桶内蒸汽压力过大,桶盖崩开,桶内有机稀释剂蒸汽瞬间大量喷出,遇小太阳电暖器发生爆燃,继而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西格玛酒店家具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该厂管理混乱,岗位职责不清,无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员工未经安全培训,安全意识淡薄。在明知厂区车间内存放和使用易燃可燃原材料的情况下,违规配置小太阳电暖器取暖。

(2)工厂安全生产环境恶劣,缺少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措施。

(3)生产布局不合理,各车间生产工序彼此相连,缺少安全间距,未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员工逃生困难。

(4)海绵车间内存放大量海绵致使火灾迅速蔓延扩大,产生大量有毒烟气,造成人员伤亡。

  1. 厂房违法出租安全设施不完备。

厂房未设置室内、室外给水系统,厂区内各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不够。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

  1. 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

(1)胜芳镇工商分局。对该厂无照经营行为未采取取缔措施,对其违法行为制止不力。

(2)胜芳镇开发区派出所。对该厂消防隐患整治监督不力,对其租用的厂房没有经过消防验收这一问题,未依照规定向霸州市消防大队移交。

(3)霸州市消防大队。在执行“清剿火患”行动中,未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抓好落实,工作指导不力、监管不到位。

(4)胜芳安监分局。在日常监管中,对该厂安全设施不健全、安全制度未建立检查不到位,未将其无证无照的情况反馈给相关部门。

  1.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

(1)胜芳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

(2)霸州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一起因违规操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经营性火灾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和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王振国,西格玛酒店家具厂老板,实际控制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逃匿。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第1款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6项的规定,建议由廊坊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2013年年收入100%罚款,计12万元。
  1. 刘雷,西格玛酒店家具厂共同出资人,管理人。对西格玛酒店家具厂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事故发生后逃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第1款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6项的规定,建议由廊坊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2013年年入100%的罚款,计6万元。
  1. 王春生,西格玛酒店家具厂厂长,负责厂内生产组织管理工作。厂区车间功能分区设置不合理,物品堆放杂乱,不利于组织救援和工人逃生,厂区管理混乱;未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未对工人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教育;在明知厂区车间内存放和使用易燃可燃原材料的情况下,违规配置小太阳电暖器取暖,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逃匿,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第1款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6项的规定,建议由廊坊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2013年年收入100%罚款,计6万元。

(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1. 苏振东,中共党员,霸州市委常委、胜芳镇党委书记,负责胜芳镇全面工作。对全镇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 申文兴,中共党员,霸州市胜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兼任胜芳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组织领导开展全镇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对镇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刘淼,中共党员,霸州市胜芳镇经委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对安监分局工作协调督导不力,组织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张景存,中共党员,霸州市工商局胜芳分局局长。对西格马酒店家具厂无照经营行为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对其关停取缔,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张伟,中共党员,霸州市工商局胜芳分局经济检查中队中队长。对西格马酒店家具厂无照经营行为监管不到位,处罚措施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陈绍东,中共党员。霸州市公安局胜芳分局开发区派出所所长。存在工作落实不细、督导整改不力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沈铁群,中共党员,霸州市公安局胜芳分局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负责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存在督导整改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王志强,中共党员,霸州市消防大队教导员,存在部署不够到位、指导不够到位等问题,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廊坊市消防支队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石洪涛,中共党员,霸州市消防大队大队长,在执行 “清剿火患”行动中,没有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抓好落实,工作存在指导不力、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廊坊市消防支队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梁鹏川,中共党员,霸州市安监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主管胜芳分局全面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李键,中共党员,霸州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西格玛酒店家具厂。严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生产组织管理混乱;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工人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组织过消防演练;未能告知工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消防设施、器材未按照规定设置。事故发生后,救援组织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37条第2项规定,建议由廊坊市安全监管局给予49万元的罚款。由霸州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四) 建议霸州市人民政府就此次事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由廊坊市安全监管局盯办问责到位,特别是对王振国、刘雷、王春生问刑必须到位。

五、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大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力度。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发明电〔2012〕10号)文件精神,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要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从根本上强化安全意识,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克服重生产、重扩张、重速度、重效益、轻质量、轻安全的思想,切实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位置,坚持不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去换取企业的产量增长和经济效益。要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杜绝偷工减料、降低标准等现象,治理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认真持久彻底地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危险品的管理;加强应急管理尤其要加强应急预案建设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职责;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编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排查和治理火灾隐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三)要切实强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建设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彻底治理纠正和解决违规违章问题,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厂小矿和小作业经营点。特别要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危险因素进行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管。

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合力;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辖区内消防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推进辖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FD08769 | 2014_调查报告_龙口市12·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自2014年9月1日起,菏泽市来龙务工人员宋章宁与栾建民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先后租赁了第3、4、5间房屋屋,用于宋章宁一家(妻刘冬梅、女儿宋沂诺、两个儿子)、工友许长安一家(妻陈梦洁、一个女儿)、林原正、邵宏翔居住生活使用。火灾发生时,林原正、邵宏翔、许长安一家居住在第3间房二层;宋章宁一家居住在第5间房屋一层,两个儿子未入住。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 2020年年1212月月2222日日33时许,刘冬梅和丈夫宋章宁及其女儿宋沂时许,刘冬梅和丈夫宋章宁及其女儿宋沂诺在第诺在第55间房屋一层西侧卧室睡觉时,被响声惊醒,发现室内大间房屋一层西侧卧室睡觉时,被响声惊醒,发现室内大量烟雾,她起身出门查看,发现第量烟雾,她起身出门查看,发现第44间房屋内有明火,随后返回间房屋内有明火,随后返回卧室叫醒丈夫宋章宁,并拨打卧室叫醒丈夫宋章宁,并拨打119119电话报警。宋章宁起床电话报警。宋章宁起床后,发后,发现第现第44间房屋一层和间房屋一层和二层着火,立即和邵宏翔进行灭火救人。在二层着火,立即和邵宏翔进行灭火救人。在救火过程中,帮助住在第救火过程中,帮助住在第33间房屋二层的林原正从二层西侧窗户间房屋二层的林原正从二层西侧窗户逃生,后因火势太大,无法施救其他人,自己从第逃生,后因火势太大,无法施救其他人,自己从第33间房屋二层间房屋二层西侧窗户跳至后院煤堆逃生。火灾迅速蔓延扩大,造成许长安、西侧窗户跳至后院煤堆逃生。火灾迅速蔓延扩大,造成许长安、陈梦洁及其女儿、邵宏翔陈梦洁及其女儿、邵宏翔44人死亡。人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0 2020年年1212月月2222日日33时时3535分许,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分许,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电厂路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电厂路消防救援站33车车1515人赶赴现场人赶赴现场。。33时时4545分许电厂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火场分许电厂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火场开展救援,随后开展救援,随后通海路消防救通海路消防救援站援站22车车77人到达现场增援。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龙口市政府及人到达现场增援。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龙口市政府及龙口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龙口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火灾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灭火救援,赴火灾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灭火救援,55时时1515分火灾被扑灭。分火灾被扑灭。 (三)善后处置情况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龙口市政府认真做好事故死亡人员家属接待及 事故发生后,龙口市政府认真做好事故死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和赔偿工作,社会舆论平稳。安抚和赔偿工作,社会舆论平稳。20202020年年1212月月2626日,事故各项善日,事故各项善后事宜结束。后事宜结束。 三、 三、事故原因事故原因和性质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实地调查、视频分析、模拟实验和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实地调查、视频分析、模拟实验和检验鉴定等综合分析,认定火灾直接原因为第检验鉴定等综合分析,认定火灾直接原因为第33间房东北角取暖间房东北角取暖炉穿墙处的高温烟管引燃炉穿墙处的高温烟管引燃EEPSPS夹芯板引发火灾。夹芯板引发火灾。 火灾发生后, 火灾发生后,EPSEPS夹芯板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夹芯板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室内居住人员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且体,室内居住人员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且第第33间房加装防盗网,阻碍人员逃生,导致火灾后果扩大。间房加装防盗网,阻碍人员逃生,导致火灾后果扩大。 (二)事故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一)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 (一)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 落实龙港街道办事处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和彩钢板建筑排查 落实龙港街道办事处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和彩钢板建筑排查工作不到位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是违法建设,使用易燃未及时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是违法建设,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可燃彩钢板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 (二)龙口市龙港街道办事处 (二)龙口市龙港街道办事处 落实属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和彩钢板建筑排查治理工作不 落实属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和彩钢板建筑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不认真、不细致,未及时发现并查到位,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不认真、不细致,未及时发现并查处发生火灾的建筑是违法建设,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长期存在的处发生火灾的建筑是违法建设,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三)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三)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未认真履行建筑工程监管职责,机构改革后,落实建筑工程 未认真履行建筑工程监管职责,机构改革后,落实建筑工程监管职责缓慢,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建设治理监管职责缓慢,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不力,未落实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查处发生火灾的工作不力,未落实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查处发生火灾的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 (四)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未认真履行建设工程规划监管职责,机构改革后,落实建设 未认真履行建设工程规划监管职责,机构改革后,落实建设工程规划监工程规划监管职责缓慢,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管职责缓慢,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不力,监督检查开展不认真,未及时发现发生火灾建设治理工作不力,监督检查开展不认真,未及时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 (五)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不力, 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不力,对各相关部门、街道(乡镇)上报的违法建设登记表核实不细,对各相关部门、街道(乡镇)上报的违法建设登记表核实不细,日常巡查中没有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是违法建设。机构改革后,日常巡查中没有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是违法建设。机构改革后,在和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在镇域规划领域方面的监管工在和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在镇域规划领域方面的监管工作衔接不及时。作衔接不及时。 (六)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 (六)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 开展辖区内易燃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行动不到位,指导龙港 开展辖区内易燃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行动不到位,指导龙港街道办事处开展易燃街道办事处开展易燃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不力,没有发现发生火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不力,没有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灾的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 (七)龙口市公安局 (七)龙口市公安局 在实施 在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不细致中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不细致,,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使用易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燃可燃彩钢板。 (八)龙口市人民政府 (八)龙口市人民政府 督促职能部门履行消防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非法建设专项治 督促职能部门履行消防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非法建设专项治理及隐患排查领导组织不力,相关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不细致,理及隐患排查领导组织不力,相关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存在盲区、死角。存在盲区、死角。 (三)事故性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龙口市“ 经调查认定,龙口市“1212··2222”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居民”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居民采用煤炉用火不慎引发的责任火灾事故。采用煤炉用火不慎引发的责任火灾事故。 四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 1.栾建民栾建民,男,群众,发生火灾的自建房屋所有人,发生火灾的自建房屋所有人,龙口市龙口市龙港税务分局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未履行任何规划和建筑许可手龙港税务分局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未履行任何规划和建筑许可手续,使用易燃可燃的彩钢板建设房屋用于对外出租,对事故发生续,使用易燃可燃的彩钢板建设房屋用于对外出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用工负有责任。建议由用工单位单位予以予以辞退。辞退。 2 2..宋章宁,起火宋章宁,起火房屋房屋租赁人租赁人。。对所租赁房屋对所租赁房屋使用使用管理不善,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失火罪,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失火罪,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任。。 3 3..孔令文,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孔令文,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主持兴隆庄村两委工作。未认真履行违法建设以及使用副主任,主持兴隆庄村两委工作。未认真履行违法建设以及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工作职责,履行农村防火宣传工作不力,对排查工作职责,履行农村防火宣传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警告处分。处分。 4 4..逄永奎,男,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管理服逄永奎,男,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主任(事业编副科级),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违法务中心主任(事业编副科级),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违法建设排查工作。排查不力,未认真履行违法建设排查工作职责,建设排查工作。排查不力,未认真履行违法建设排查工作职责,没有发现发生火灾建筑是违法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没有发现发生火灾建筑是违法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任。建议给予其政务政务警告警告处分。处分。 5. 5.刘学增,男,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副主任,刘学增,男,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副主任, 主持工作。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 主持工作。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工作。排查不力,未认真履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整治工作。排查不力,未认真履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工作职责,没有发现发生火灾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对事故工作职责,没有发现发生火灾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政务警告警告处分。处分。 6. 6.张丽,女,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办事张丽,女,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分管龙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处副主任,分管龙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监督不力,未有效组织、推动开展违法建设和彩钢板排查整治。监督不力,未有效组织、推动开展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工作,对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工作,对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和应急办开展违法建设和应急办开展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不力的问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对其诫勉谈话。。 7. 7.谭健,男,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办谭健,男,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未有效组织、研究开事处主任,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未有效组织、研究开展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展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开展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不力,对事故发生开展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批评教育。。 8 8..颜秉军,男,中共党员,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颜秉军,男,中共党员,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人(事业编副科级),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间规划科负责人(事业编副科级),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监督检查。履行检查工作职责不到位,排查不细许可的监督检查。履行检查工作职责不到位,排查不细,对发生,对发生火灾的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失察,火灾的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警告处分。处分。 9 9..路顺,男,中共党员,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路顺,男,中共党员,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市规划编研中心主任(事业编正科级),分管国土空间规划科。市规划编研中心主任(事业编正科级),分管国土空间规划科。 督导国土空间规划科开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监督检查 督导国土空间规划科开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监督检查不力,对发生火灾的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长期存在的违不力,对发生火灾的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法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对其诫勉谈话。。 10 10..赵宪明,男,中共党员,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赵宪明,男,中共党员,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副处级),主持全面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开展未书记、局长(副处级),主持全面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开展未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批评教育。。 11 11..孙立波,女,群众,龙口市人大代表,龙口市住房和城孙立波,女,群众,龙口市人大代表,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主任(事业编副科级)。负乡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主任(事业编副科级)。负责辖区内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落实工作职责不到位,没责辖区内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落实工作职责不到位,没有按照《龙口市住建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有按照《龙口市住建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未组织开展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没有发现发生火灾的建未组织开展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没有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议给予其政务警告警告处分。处分。 12 12..吕长海,男,中共党员,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吕长海,男,中共党员,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疏于管理,未分管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事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履行职责,对其存在的未组织开展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务服务中心履行职责,对其存在的未组织开展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查处工作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对其诫勉谈话诫勉谈话。。 13 13..徐传禄,中共党员,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党组徐传禄,中共党员,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开展未批先建违法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开展未批先建违法 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 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批评教育评教育。。 14 14..张忠强,中共党员,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港所负责张忠强,中共党员,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港所负责人(事业编),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日常巡查。日常巡查工作不人(事业编),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日常巡查。日常巡查工作不严不细,没严不细,没有发现发生火灾建筑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有发现发生火灾建筑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警告处分。处分。 15 15..成守治,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挥中心主任(事业编),成守治,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挥中心主任(事业编),联系龙港所,负责全市违法建设治理数据核对、考核工作。督导联系龙港所,负责全市违法建设治理数据核对、考核工作。督导不力,对龙港所日常巡查工作不严不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不力,对龙港所日常巡查工作不严不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对其诫勉谈话。。 16 16..徐景前,中共党员,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徐景前,中共党员,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和督局长。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和督导日常违法建设巡查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导日常违法建设巡查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建议对其批评教育其批评教育。。 17 17..战毓稔,中共党员,龙口市公安局龙口经济开发区派出战毓稔,中共党员,龙口市公安局龙口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分管道恩警务室。对道恩警务室贯彻易燃可燃彩钢板所副所长,分管道恩警务室。对道恩警务室贯彻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存在不严不细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存在不严不细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警告处分。处分。 18 18..刘明友,中共党员,龙口市公安局龙口经济开发区派出刘明友,中共党员,龙口市公安局龙口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对道恩警务室贯彻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所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对道恩警务室贯彻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存在不严不细的问题有失察之处,对事故发生负有专项整治工作存在不严不细的问题有失察之处,对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领导责任。建议 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对其诫勉谈话。。 19. 19.石建强石建强,龙口,龙口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治安管治安管理大队,联系理大队,联系龙口经济开发区派出所。疏于管理,对龙口经济龙口经济开发区派出所。疏于管理,对龙口经济开开发区派出所存在的贯彻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发区派出所存在的贯彻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存在不严不细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不严不细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批评教育。。 20 20..丁青辉,中共党员,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负责丁青辉,中共党员,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区域内消防检查监督。在督导龙港街道办事处开龙港街道办事处区域内消防检查监督。在督导龙港街道办事处开展易燃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和消防宣传教育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展易燃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和消防宣传教育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发生火灾的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建议对其诫勉谈话对其诫勉谈话。。 2 211..顾兆晶,中共党员,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主持顾兆晶,中共党员,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主持全面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易燃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行动不力,全面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易燃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行动不力,对没有排查出发生火灾的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的问题失察,对没有排查出发生火灾的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批评教育。。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责成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村委会向龙口市龙港街 建议责成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村委会向龙口市龙港街道党工委道党工委、办事处作出深刻检查;、办事处作出深刻检查; 责成 责成龙口市龙港街道办事处、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龙口市龙港街道办事处、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口市消防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龙口市公安局救援大队、龙口市公安局向龙口市委向龙口市委、、市政府市政府作出作出深刻检查;深刻检查; 责成龙口市委、市政府向烟台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责成龙口市委、市政府向烟台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举一反三,全面加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一)举一反三,全面加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龙口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 龙口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112.222.22火灾事故教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工作重要性和紧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切实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迫性认识,切实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和部门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和部门应承担的消防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多头化”管应承担的消防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多头化”管理。龙口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扎实推进理。龙口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扎实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火灾隐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镇街区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督促所属辖区各生全;各镇街区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督促所属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通过消防安全承诺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通过消防安全承诺、、消防安全告知、隐患风险清单,厘清责任边界;龙口市消防救援消防安全告知、隐患风险清单,厘清责任边界;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要按照有关大队要按照有关规定规定要求,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要求,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政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政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工作。 (二)理顺机制,扎实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二)理顺机制,扎实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出现的盲点、漏洞等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出现的盲点、漏洞等问题,龙口市委市政府要研究工作措施,理顺工作机制,划清相问题,龙口市委市政府要研究工作措施,理顺工作机制,划清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政府的职责,建立违法建设治理长效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政府的职责,建立违法建设治理长效 工作机制和联动工 工作机制和联动工作机制,形成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合力。在做好作机制,形成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合力。在做好对在建违法建筑依法处置的同时,要逐街、逐间、逐处对存量违对在建违法建筑依法处置的同时,要逐街、逐间、逐处对存量违法建筑进行地毯式、拉网式的摸排,摸清存量违法建筑的底数,法建筑进行地毯式、拉网式的摸排,摸清存量违法建筑的底数,坚决做到一个不漏,逐个建立登记台账,制定具体的整治措施,坚决做到一个不漏,逐个建立登记台账,制定具体的整治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落到实处。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管,全面围堵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 (三)强化监管,全面围堵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 龙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违规采 龙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建筑耐火等级低等突出问题,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建筑耐火等级低等突出问题,举一反三,结合实际,认真梳理各行业,特别是建筑行业各部位、举一反三,结合实际,认真梳理各行业,特别是建筑行业各部位、各环节安全监管存在的盲点和漏洞,进一步各环节安全监管存在的盲点和漏洞,进一步厘清审批、建设、监厘清审批、建设、监管、救援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完善部门间协同执法制度,建立管、救援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完善部门间协同执法制度,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协同有力的监管执法机制,坚决杜绝监管职责清晰、权责对等、协同有力的监管执法机制,坚决杜绝监管盲区和死角;对未经消防验收、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彩钢板搭盲区和死角;对未经消防验收、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彩钢板搭建建筑、违规使用聚苯乙烯或聚氨酯泡沫塑料作墙体保温层的,建建筑、违规使用聚苯乙烯或聚氨酯泡沫塑料作墙体保温层的,要一律停业整顿;要落实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打非治违工作责任,要一律停业整顿;要落实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打非治违工作责任,对打非治违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打非治违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宣传,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防范自救能力 (四)强化宣传,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防范自救能力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舆论工具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要有针对性地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其消防能力。要有针对性地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 健全消防宣传培训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 健全消防宣传培训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技能培训,对新入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技能培训,对新入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强化对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能培前消防安全教育,强化对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使之在关键时刻切实发挥专业技术作用。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训,使之在关键时刻切实发挥专业技术作用。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形成全面清剿火患的良好诉渠道,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形成全面清剿火患的良好氛围。氛围。 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人民政府 龙口市“ 龙口市“1212··22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FD08770 | 2014_违规使用危化品_深圳市龙华新区10.18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4年10月18日13时06分许,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松元厦社区的深圳市前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源公司)发生一起爆燃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74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王荣书记、许勤市长、吕锐锋常务副市长分别作出指示,责成市、区相关领导及时赶赴现场,全力搜救伤亡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刘庆生副市长立即赶到市政府总值班室了解事故情况,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委办主任李一康率市公安、应急、安监、经信、消防等部门负责同志以及新区有关负责同志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10·18”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委办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市安委办副主任杨峰任组长,市监察局副局长李丁文、市经信委机关党委书记张立仁任副组长,市公安局、监察局、经信委、法制办、总工会、公安消防监管局以及龙华新区经服局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前源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注册成立,公司股东为申某强和张某峰共两人,申某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峰与申某强系夫妻关系。公司登记许可的一般经营项目为:塑胶制品、五金制品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无许可经营项目。事故发生时,前源公司主要生产手机外壳,生产过程中需使用白电油(主要成分包括:2,3-二甲基丁烷、已烷、2-甲基已烷、3-甲基已烷、2,2,3-三甲基已烷、甲基环戊烷、庚烷、辛烷、乙苯、二甲苯、环已酮和丁氧基乙醇等,闭杯闪点为-13.0℃)、油漆和洗枪水等危险化学品。白电油主要用于素材浸泡除油,油漆主要用来产品镀膜,洗枪水用于清洗喷枪。工艺流程为将待加工的塑胶件,先用白电油浸泡除去其表面油污,上夹具擦拭后除静电,上线打底漆后下线,经真空镀膜再除静电,上面漆下线拆除夹具,进行检验。

2.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威宝五金厂(以下简称:威宝五金厂),成立于2000年4月24日,经营场所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牛湖社区,经营者李某保,主要经营五金塑胶模具。

(2)深圳市观澜街道松元厦福楼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福楼股份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5日,经营场所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松元厦社区,公司类型为股份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元,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自有物业出租。

3.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的厂房总高16.8米,总建筑面积为3709.6平方米,共分三层(事发场所为第三层),建于2004年4月,于2005年12月31日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深公宝消验〔2005〕第Y-114号)。福楼股份公司系该厂房的产权单位,于2005年12月1日将该厂房整栋租给威宝五金厂,合同期至2015年11月30日,威宝五金厂于2012年8月15日将该厂房第三层整层转租给前源公司申某强,合同期为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在此之前,自2010年7月起,申某强挂靠深圳佳宏达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在此场所开办工厂,并于2010年下半年进行了装修,至事故发生时,前源公司未重新进行装修。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前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申某强为前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关某刚为公司经理,负责公司业务和品质部,业务经理陈某伟负责客户跟单和采购;生产部主管为王某明;仓管、行政人事主管为濮阳某方(死者之一);财务为曾某梅;工程部主管为杨某成。公司从业人员68人,仅为濮阳某方、祁某华等16名从业人员缴纳了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不含死者白某香、伤者周某志)。公司于2013年1月在社保局登记参保,社保缴费至2014年8月。

申某强未参加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也没有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该项培训。申某强对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不清楚,知道公司主要负责人须参加安全培训,公司须配备安全主任、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但均未予以落实。公司存有2014年度培训计划表和相关培训会议签到材料,但仅是为应付客户、申请ISO体系认证所制作的材料,实际未开展具体培训。

鉴于公司相关办公设备和资料在事故中损毁,经调取社区巡查组保存的企业安全管理档案,前源公司报送的制度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动火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等。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对危化品管理不规范、使用过程监管不严,违规使用于清洁地毯。

2.福楼股份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福楼股份公司与威宝五金厂未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但在租赁合同里有“乙方(五金厂)应加强消防工作,因火灾造成双方损失时,厂房的保险赔偿归甲方所有”的条款,同时约定威保五金厂在不影响福楼股份公司利益的情况下,有分租及转租权。

3.威宝五金厂管理情况

威宝五金厂在与申利强签订的出租协议中约定,出租方出租房屋并收取租金,只将厂房交给承租方申利强使用。事发厂房的物业管理员蒋某春,负责该厂房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收取厂房租金及水电费、检查建筑主体的消防设施、园区保安到岗情况、消防池的水压及工业园卫生情况等,一般情况是半个月检查一次、一个月登记一次,登记材料交公司保管。

(三)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1.监管背景

2013年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胡春华批示“全省各地要高度重视,集中开展一次火灾隐患排查”;深圳市委书记王荣批示“举一反三,立即部署,在全市范围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2014年,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督促整治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要求,观澜办事处被列为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挂牌督办单位,新区、观澜办事处共投入8000万元用于观澜火灾隐患整治,并印发了《观澜办事处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一系列相关文件,其中2014年3月印发的《观澜办事处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深龙华观办〔2014〕1号)明确要求“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2014年9月15日,根据全国“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和省、市有关工作部署以及《新区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八打八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观澜办事处制定了《观澜办事处关于集中开展“八打八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提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新区主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有效防范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

2.安监部门履职情况

(1)观澜安监办巡查组未对前源公司进行过巡查。自2010年7月前源公司申某强挂靠在深圳佳宏达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在现厂址开办工厂至该事故发生共4年多时间,观澜安监办巡查组负责松元厦社区网格组巡查的工作人员从未到该厂进行过安监巡查,违反了《观澜办事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办法》(深龙华观字办字〔2013〕88号)第二十条“社区巡查办应在工作年度内累计全面巡复查本社区所有工商贸企业各一次以上”的规定。

(2)观澜安监办执法组对前源公司执法不到位。2014年3月24日,执法组对位于前源公司所在的厂房二楼的欣冠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分厂进行检查,在等候该厂有关人员时,随机对三楼的前源公司进行了检查,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于2014年4月14日进行整改复查,开具了《整改复查意见书》。在现场检查和复查中,对该厂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建立有关档案,以及是否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检查不到位,对企业是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问题未按规定进行后续跟踪。

(3)观澜安监办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收受现金。2014年3月24日执法组工作人员朱某东和张某安对前源公司检查后,前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强托人找到观澜松元厦社区安监劳动组成员陈某勋,要求帮忙过关,陈某勋收取了申利强5000元现金,并电话联系朱某东,要求关照。复查前,陈某勋给了朱某东3000元,朱某东又给了张某安1500元,陈某勋自己留了2000元。

3.公安消防部门履职情况

(1)对前源公司厂房进行了工程消防验收。2005年12月31日,经观澜街道松元厦社区福楼村民小组申请,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消防大队作出了“关于福楼厂房(即前源公司所在厂房)、宿舍工程消防验收的合格意见书(深公宝消验〔2005〕第Y—114号)”,明确提出:已经验收的建筑如有改建、内部装修、用途变更等,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批。

(2)前源公司所在楼层的厂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2010年,申某强挂靠深圳佳宏达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在事发楼层办厂时,进行了内部装修(直至爆燃事故未变动),此次装修没有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现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包括装修材料不符合规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宽度不足,防火通风采光不足、使用危险化学品不规范等。

(3)松元派出所未对前源公司厂房进行过消防监督检查。前源公司所在的厂房,位于观光路旁的福楼工业园(工业园仅前源公司所在的一栋楼),根据规定应对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但是,自2010年7月前源公司申某强挂靠在深圳佳宏达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在现厂址开办工厂至该事故发生共4年多时间,松元派出所从未到该厂房进行过消防监督检查。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0月18日(周六)前源公司厂休,12时25分许,行政人事主管濮阳某方组织员工丘某洪、钟某湖、段某、祁某华、白某香、周某志和崔某敏等7人,使用白电油对整个办公区域的地毯进行清洗。地毯材质为灰色毛绒,沾有油漆污渍,以前曾用洗衣粉和清水清洗过,但效果不佳。濮阳某方于10月17日下午用500ml的饮料瓶从公司素材清洗区装了少量白电油试验清洗地毯,发现清洁效果非常好,便安排员工第二天到公司打扫办公室卫生。

12时30分许,员工杨某新来到公司三楼办公室询问濮阳某方第二天是否要上班,并给濮阳某方递了一支烟,濮阳某方要求杨某新不准在办公室抽烟,杨某新把烟熄灭后在事故发生前离开了办公室。12时35分许,濮阳某方安排丘某洪与周某志、钟某湖与段某分别从素材房内抬出两筐白电油到办公区域,濮阳某方叫崔某敏从厕所拿来两个塑胶水勺,并示范怎样泼洒白电油和刷地毯,然后安排崔某敏和祁某华用塑胶水勺泼洒白电油,自己和周某志两人蹲下用刷子刷地毯。

两筐白电油用完后,濮阳某方又安排崔某敏与另外一名员工继续从素材房抬来两筐装有白电油的蓝色塑胶筐。并让崔某敏、丘某洪二人用小板车拉着刚刚用来装白电油的两个胶筐去厕所接清水,安排祁某华到前台把吸尘吸水机推进办公区域来,祁某华来到前台把吸尘吸水机推进办公室。丘某洪随即推着小板车去厕所接另外一筐清水,崔某敏则去卷公司门口的红色塑胶地毯,由于其力气较小,濮阳某方安排两名男员工将塑胶地毯抬到厕所清洗。崔某敏打扫抬走地毯后地上留下的灰尘。

几分钟后(13时06分52秒),崔某敏听见“砰”的一声,发现办公区域着火,紧接着其脚下的地板也都是火,崔某敏忙向外跑,路过厕所时告知两名抬塑胶地毯清洗的员工和正在接水的丘某洪,四人一起跑到一楼空地,随后周某志身上着火冲出前门。事故造成濮阳某方、白某香、祁某华死亡,周某志受伤。

经核算,事发期间共从素材房内共抬了4筐(两个大号,两个小号)白电油到办公区域,小号长0.56米、宽0.46米、高0.33米,容积为85公斤,大号长0.675米、宽0.515米、高0.37米,容积为128.6公斤,按白电油比重为0.71,每筐装白电油1/3容量折算,小号筐白电油约为20公斤、大号筐白电油约为30公斤,四筐总重量约为100公斤。

(二)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龙华公安110接警平台13时08分接到报警,13时10分,龙华公安消防大队观澜、龙华2个中队和龙岗大队平湖中队分别接到市消防支队调度命令后,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各消防部队于13时15分前后陆续到达现场开始进行灭火,13时33分,事故现场明火全部扑灭并在事故现场发现三名死者和一名伤者,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此次事故共出动消防兵力57人、水罐消防车8辆、泡沫水罐车1辆、云梯车1辆。

13时21分,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应急指挥中心接消防中队报告,福楼工业区1栋3楼发生火情,可能有人员被困。13时23分至26分期间,观澜办事处应急指挥中心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场处置并要求及时反馈。13时47分,消防中队来电:现场发现3具尸体,明火得到控制。接报后,观澜办事处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向龙华新区总值班室报告。

13时59分,龙华新区总值班室接观澜办事处报告后,于14时06分,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了事故信息。接报后,李一康副秘书长受市领导委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在事故现场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事故善后工作,要求:一是由市卫健委调集精干力量,全力救治受伤人员。二是由龙华新区负责妥善做好各项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三是由市安委办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四是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迅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14时11分左右,龙华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向新区安管办通报了事故相关信息,在外地出差的龙华新区姜建军书记、王立新主任立即就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作出指示,新区管委会胡晓清副主任,公安分局李龙文局长,经济服务局詹惠军局长、吴金明副局长,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林积光大队长和观澜办事处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新区党工委戴斌副书记随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各部门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21时10分左右,戴斌副书记带领胡晓清副主任以及新区相关部门、观澜办事处有关领导到观澜医院看望了伤者,听取医院的救治方案,同时就如何“举一反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

综上,深圳市龙华新区“10·18”较大爆燃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未发现救援指挥、作业人员失职、渎职现象。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发当日,龙华新区迅速抽调综治、卫计、劳动、司法、社区等单位精干力量,对死伤者家属成立了4个“一对一”服务组,全方位做好服务和善后工作。期间,4个“一对一”服务组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接待及安抚工作,及时解决家属生活需求,解答家属疑问,为家属提供相关法律援助等。

事故中受伤人员及时送院治疗,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积极联系省、市专家组成抢救小组,对伤者进行抢救,全力保障伤者医疗费用。观澜办事处从救治安抚、家属服务、后续跟踪等三方面做好服务工作,目前,该伤员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无生命危险。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前源公司员工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白电油清洗办公区域地毯,白电油挥发的可燃物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吸尘吸水机作业时所产生的电火花发生爆炸起火。

(二)间接原因

1.前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作为易燃易爆类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未建立、健全本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2)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检查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员工违章作业缺乏监管。

(3)未按《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入职安全生产教育及定期培训。绝大多数员工不了解本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白电油的危险特性,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拒绝主管濮阳某方的违章指挥。

(4)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员工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与疏散演习,事故发生时,员工应急处置方法不当。

2.辖区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1)自2010年7月前源公司申某强挂靠在深圳佳宏达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在现厂址开办工厂开始至事故发生共4年多时间,观澜安监办巡查组负责松元厦社区巡查的工作人员从未到该厂进行过巡查,违反了《观澜办事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办法》(深龙华观字办字〔2013〕88号)第二十条“社区巡查办应在工作年度内累计全面巡复查本社区所有工商贸企业各一次以上”的要求。

(2)2014年3月24日,观澜安监办执法组对前源公司进行了检查,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于4月14日进行整改复查,开具了《整改复查意见书》,现场检查和复查中,存在检查及后续跟踪不到位情况,且相关工作人员收受前源公司现金。

3.辖区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2010年下半年,申某强在对前源公司事发时所使用厂房进行内部装修时,没有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现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包括装修材料不符合规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宽度不足,防火通风采光不足、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存放点不安全、不规范等。

从2010年7月申某强挂靠在深圳佳宏达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在现厂址开办工厂至该事故发生共4年多时间,松元派出所从未到该厂房进行过消防监督检查,违反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规定,没有落实好省、市关于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要求,以及开展“八打八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要求,以致长时间没有发现前源公司在厂房装修以及使用白电油等方面的消防隐患,存在失职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深圳市龙华新区“10·18”较大爆燃事故是一起因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单位责任及处理建议

  1. 前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未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对员工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管理人员违规指挥员工使用白电油引发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由龙华新区安监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 观澜办事处,作为辖区安全生产的责任单位,对辖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工作失职,对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监督不力的责任。

建议责令观澜办事处向龙华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安监巡查员队伍进行整顿。

  1. 松元派出所,作为辖区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对辖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工作失职,对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监督不力的责任。

建议责令松元派出所向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作出书面检查。

(二)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

  1. 濮阳某方,前源公司主管,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规定,违章组织、指挥工人使用白电油清洗地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与行政法律责任。

  1. 申某强,前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健全、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申利强未向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逃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版)第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二款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鉴于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 曾某亮,男,45岁,中共党员,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任观澜安监办副主任,2014年8月任安监办主任科员,分管执法组、巡查网格组等工作,对街道安全生产巡查、执法工作组织和监督不力,队伍管理监督不到位,其分管的安监办巡查组从未对前源公司进行检查,未发现其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分管的执法组执法人员收受现金,对前源公司的执法不到位,对前源公司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其政纪立案处理。

  1. 张某安,男,47岁,大专,职工,观澜办事处安监办执法组河东片区执法组组员,主要负责对松元厦等社区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在现场检查和复查中,存在检查及后续跟踪不到位的情况,在会同朱某东对前源公司执法时未能有效发现前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有效督促整改,并收受前源公司给的1500元,对前源公司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其政纪立案处理。

  1. 魏某玉,男,39岁,中共党员,大专,观澜松元派出所消防管理队负责人,消防监督第一小组组长,松元厦社区专职消防民警,自申某强于2010年开始办厂4年多来,没有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从未对该厂房进行过消防监督检查,对前源公司消防隐患长期存在失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其政纪立案处理。

  1. 黄某钊,男,41岁,中共党员,观澜办事处副调研员,2014年3月11日开始协助黄某(观澜办事处办党工委副书记)分管安全管理工作,4月22 日开始任观澜办事处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6月16日至8月24 日暂代主持观澜安监办全面工作,对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

建议责令其向观澜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

  1. 李某栓,男,43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观澜松元派出所教导员(副处级),负责消防工作等,没有严格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督促、指导消防监督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消防专职民警从未对前源公司厂房进行过消防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

建议责令其向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作出书面检查。

  1. 贺某平,男,42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2010年从部队转业后分配至观澜安监办工作,科员,从2012年3月至2014年10月18日负责巡查办工作;作为巡查办负责人,违反了《观澜办事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办法》(深龙华观字办字〔2013〕88号)的有关规定,对社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落实和监督不力,松元厦巡查网格组从未对前源公司进行过巡查,对前源公司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负有领导责任。2014年 9月1日,因其他案件涉及玩忽职守龙华新区纪检监察局已对其立案调查。

建议移交龙华新区纪检监察局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陈某飞,男,34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观澜安监办副主任科员,2014年6月10日前负责执法组工作,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落实和监督不力,负责的河东片区执法组组长朱某东和张某安在对前源公司复查时,收受红包,未能有效发现前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对前源公司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负有直接责任。2014年6月10日,因其他案件受贿被宝安区检察院立案侦查。

建议移交龙华新区纪检监察局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谢某辉,男,35岁,大学本科,观澜安监办巡查松元厦网格组组长,违反了《观澜办事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办法》(深龙华观字办字〔2013〕88号)的有关规定,巡查工作布置不到位,自前源公司申某强办厂4年来,从未组织网格组巡查过,对前源公司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移交龙华新区纪检监察局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罗某斌,男,28岁,大专,观澜安监办巡查松元厦网格组组员,违反了《观澜办事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办法》(深龙华观字办字〔2013〕88号)的有关规定,巡查工作不到位,自前源公司申某强办厂4年多来,一直未巡查过,对前源公司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移交龙华新区纪检监察局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温某,男,24岁,观澜安监办巡查松元厦网格组组员,违反了《观澜办事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办法》(深龙华观字办字〔2013〕88号)的有关规定,巡查工作不到位,自前源公司申某强办厂4年多来,一直未巡查过,对前源公司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移交龙华新区纪检监察局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朱某东,男,25岁,共青团员,大学本科,观澜安监办执法组河东片区执法组组长,在现场检查和复查中,存在检查及后续跟踪不到位的情况,在对前源公司复查前,收受前源公司给的3000元(其中1500元给了张某安),复查时会同张某安未能有效发现前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有效督促整改,对前源公司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移交龙华新区纪检监察局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陈某勋,男,37岁,初中,观澜松元厦社区安监劳动组成员,在观澜安监办执法组对前源公司执法过程中充当“中间人”,收取前源公司申利强5000元现金,并电话联系朱某东,要求关照,复查前,陈某勋给了朱某东3000元,朱某东给了张某安1500元,陈某勋自己留了2000元。

建议移交龙华新区纪检监察局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各类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管理,认真制定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危险化学品基础知识、岗位操作技能、事故应急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加强对物业出租的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明确物业出租者和承租经营者的安全责任。物业出租者和承租经营者应当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物业出租者应定期对出租物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经营者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从事不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要督促经营者及时整改。承租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承租物业的用途和结构,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查自改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批准,需对厂房进行维修改造的,承租经营者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所有相关方,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加强对街道安监部门的队伍管理。要整合资源,增加一线执法人员,适应基层依法监管的需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规范执法,建立健全抽查和定期考核制度,确保工作依法落实到位,梳理廉政风险点,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不易腐”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四)严格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民对基层民警的消防法律法规培训、教育,及时修改和完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实行执法文书编号留存可追溯管理,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水平,依法全面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整治消防隐患。

(五)研究健全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销售、存贮、使用企业的全面监管机制。安监、消防、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研究健全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销售、存贮、使用企业的全面监管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的销售、存贮、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整治各类隐患,严格防范事故发生。安监部门要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和企业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的认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FD08771 | 2014_迪庆_独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迪庆州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文件

· 政策解读

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和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 国家相关文件

· 云南省文件

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 机构职能 机构职责

职能职责

领导专栏

厅属单位

内设机构

· 法律法规

· 标准规范

· 双随机

· 预算公开

· 行政执法

· 行政许可

· 突发事件

· 危化登记

· 查询服务

· 权责清单

· 诚信建设

· 意见征集

· 统计分析

· 建议提案

重点领域

信息公开

· 防汛抗旱

· 减灾救灾

· 挂牌督办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

· 灾害事故救援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4-06-19 14:56:00

《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予公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2日

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烧损、拆除房屋面积59980.66平方米,烧损(含拆除)房屋直接损失8983.93万元(不含室内物品和装饰费用),无人员伤亡的重大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立即成立了省政府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及迪庆州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火灾烧损房屋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月10日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从吃晚饭开始,先后3次大量饮酒至23时20分左右,回到客栈卧室躺下睡着。11日凌晨1时左右唐英醒后发现其房间里小客厅西北角电脑桌处着火,遂先后两次用水和灭火器灭火,但没有扑灭。于是唐英让小工和春群报警并跑到一楼配电房拉下电闸,用手机再一次报警,并从餐厅跑出。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月11日1时22分,迪庆州消防支队接到火灾报警后,迅速调集支队特勤中队奔赴火灾现场。1时37分,特勤中队首战力量到达古城火灾事故现场,1时41分,出水控火,经15分钟扑救后,火势被控制在起火建筑如意客栈范围。之后,参战部队连续开启附近4个室外消火栓(古城专用消防系统消火栓)进行补水,但均无水,便迅速调整车辆到距离现场1.5公里外的龙潭河进行远距离供水,同时,组织力量从市政消火栓运水供水。此时,火势开始蔓延。

香格里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及时指令县消防大队和建塘派出所出警处置,1时40分将警情上报至州公安局指挥中心。与此同时,正在执行城区巡逻防控工作的西片区巡控组发现火情,立即用对讲机向城区巡控工作办公室通报,办公室紧急指令另6个巡控组火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1时41分许,建塘派出所4名民警到达现场,1时43分许,巡控组共110名警力赶到火灾现场、特警大队城区主干道巡逻组14名警力赶到现场。

州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警情报告后,副局长七卫东于2时10分抵达火灾现场,会同香格里拉县公安局现场指挥部共同指挥开展工作,州公安局机关民警100人、县公安局150名警力接到指令后陆续抵达火灾现场。从2时20分起至4时,公安民警、消防、武警及军分区官兵先后分5批到达现场。共计1600余人,全面投入到救援中。5时许,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设备陆续到场。6时许州开发区中队、维西中队5车17人增援力量抵达现场。7时许,在全体救援力量的共同努力下,火势得到有效控制。7时50分,丽江、大理支队18车95人增援力量到场。9时45分,省消防总队灭火指挥部11人,昆明支队33人携相关设备到达现场。当日10时50分许,明火基本扑灭,对余火进行清理,防止死灰复燃。

火灾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长李纪恒,常务副省长李江,秘书长卯稳国等领导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省长李纪恒于事故当日秘书长卯稳国及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亲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消防局也先后派员到现场指导督办。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迪庆州政府迅速成立由州县领导牵头的善后工作指挥部,安排13家酒店集中安置532名受灾人员。建立“一对一”对接的负责制度,每一户受灾群众确定一名干部负责安抚善后工作。省政府下拨500万元,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两级政府下拨643.3万元,专项用于应急及受灾群众的慰问和救助,7家保险公司共接到报损2968万元,通过勘查定损,共兑现赔付1135.5万元。

二、事故相关基本情况

(一)事故房屋基本情况

  1. 事故房屋权属及结构情况

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所有人为周艳萍,房屋为局部3层砖木结构,建筑面积441.04平方米。

  1. 事故房屋租赁情况

2008年12月24日,周艳萍与澳门籍承租人高浩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 事故房屋办理经营证照情况

2009年2月24日,承租人高浩向古城管委会提交《独克宗古城经营使用申请表》,古城管委会社会事业科同日签发“同意该户办理报建手续”。为改建承租房屋为经营场所,房屋所有人周艳萍于2009年2月24日向古城管委会提交了《建房申请》,古城管委会同日批准,高浩同时提交了《独克宗古城建设审批表》,经古城管委会审验后,于2009年12月21日批准同意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并以174号公文送香格里拉县消防大队。消防大队检查验收后,以公消安检许字(2009)第0062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进行了备案。办理完以上手续后,承租人高浩将“如意客栈”交由唐英经营,唐英于2009年2月24日与古城管委会签订了《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年续签),2013年12月30日,唐英与古城管委会又签订了《元旦、春节期间消防安全承诺书》。

经调查,古城内有各类经营户共1600余户,从2010年始,香格里拉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着手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要求在城区内经营户进行工商登记,截至事发时,已登记有限公司或个体经营户60%(按工商部门管辖,应纳入登记的共600余家),“如意客栈”尚未申报工商登记。

  1. 事故房屋(客栈)经营情况

唐英(上海市徐汇区人)经营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客栈经营种类为餐饮、住宿,共有接待用客房6间、9个床位,自用住房4间、5个床位,建筑面积共441.04平方米。其中:一层为餐厅、厨房、配电室和杂物间,建筑面积194.6平方米。二层为休息区和住房,自用住房4间、床位5个,客房2间、床位5个,建筑面积194.6平方米。三层为客房4间,床位4个,建筑面积51.84平方米。

客栈雇有2名员工,火灾当天只有1名员工住在客栈,另1名员工请假不在客栈。2014年1月10日晚,只有2名游客入住,均住在303房间。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独克宗古城情况

独克宗古城保护计划始于2002年,由香格里拉县委批复成立“建塘镇独克宗古城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设在建塘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古城保护与开发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管理。2005年11月,根据迪庆州编委办《关于审定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通知》和《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香政办发〔2005〕140号文件),设置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为县政府直属部门,管委会主任按照副处级设置。随着社会经济与古城商贸旅游的发展,香编办复〔2012〕8号文批复增设了古城消防安全科、古城综合执法科。2012年5月,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12〕31号文批复同意《香格里拉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在总体规划中,确定了古城保护的中心主题为:“保护独克宗古城的空间形态、山体水系、建筑群体环境、地方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以及具有民族特色的人文景观和民族文化”。

古城以大龟山为中心,呈放射状扩展布局,面积36.9公顷。辖北门、仓房、金龙3个社区办事处,9个村民小组,主要交通道路4条,巷道23条,最宽处5.2米,最窄处3.3米。共有传统民居515幢,非传统民居105幢,新建民居83幢,民居1682户。常住人口8287人、流动人口4521人。

古城居民住房和经营商户用房均为个人财产,个人招租行为,古城管委会为财政拨款单位,不收取费用。

  1. 独克宗古城消防管理工作情况

从2002年独克宗古城管委会成立起,指定了一名副主任分管消防工作、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2011年11月6日,古城原住藏族居民自发组建了一支12人的独克宗古城消防宣传队。2012年7月25日,成立了专职消防应急队,队员由古城内3个社区居委会的本地居民组成,共10人。2012年10月26日,成立了古城管委会消防科,但人员一直没有配备。

  1. 独克宗古城专项消防工程建设情况

古城原建有市政消火栓21个(其中一个损坏后已填埋),消火栓出口水压为0.1-0.25Mpa,由于市政供水满足不了独克宗古城消防用水,州、县消防部门和独克宗古城管委会先后多次向州、县两级政府报告了这一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建设独立的消防系统并纳入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4月20日委托重庆市轻工业设计院编制了《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专项消防工程)。

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迪发改投资〔2010〕28号文批复了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专项消防工程)。2010年5月22日迪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迪庆州发改委(迪建复〔2010〕59号)批复了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含专项消防工程),在完成了项目用地、规划、环境评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等前期的相关手续后,建设单位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委会委托西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进行了勘查,并就“独克宗古城专项消防系统改造工程”专题委托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进行了设计,迪庆州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所下达了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云施设审迪字(2011)133号)。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程序,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6月对独克宗古城专项消防工程单独组织了工程施工招投标,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中标价7631879.81元,招标人和中标第一候选人经过合同谈判,达成协议后 ,2011年6月24日,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下达了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选择了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监理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古城管理委员会向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核认为,该工程已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核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011055)。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监督站于2011年6月20日受独克宗古城管委会委托,接受该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

(1)建设单位: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委会,项目负责人为管委会副主任潘金生,项目法人为管委会主任张卫华。

(2)设计单位: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设计证书:A253005386,注册地:昆明市华山东路30号,注册资金:322万元,法人代表:许军,资质等级:市政乙级,项目设计人:罗杰。

(3)施工单位: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33400100001373,注册地:迪庆香格里拉环东路州城建局出租房,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法人代表:王乔红,资质等级:消防叁级,项目经理:雷广立。

(4)监理单位: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30103100041584,注册地:昆明市白龙路425号,注册资金:100万元,法人代表:许庆华,资质等级:市政乙级,项目负责人:刘俊。

(5)勘察单位:西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工程勘察证:234803-KY,注册地:大理市凤仪镇,注册资金:850万元,法人代表:高健,资质等级:乙级,项目负责人:马刚。

该工程项目于2011年6月30日开工,至2012年5月大部分完工,因附属工程(挡墙、植被恢复、东廊路建设)影响,该工程一直未完工,直到2013年7月东廊路消防管道铺设完毕,工程完工。由于结算、审计原因,未验收。建设过程中县质量监督站对独克宗古城消防改造工程进行了6次巡查监督,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检查意见,责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整改完善。

该工程建成后,建设方发现有部分消火栓不能防冻,影响出水,便与香格里拉县消防大队联合上报县政府申请拨付专项经费解决消火栓防冻问题,经县政府批复同意并拨付30万元专项经费后,建设方自行采取支墩和保温材料进行防冻处理,但实际不仅未解决低温防冻问题,反而因支墩改造,堵住了消火栓泄水孔,致使消火栓腔体内积水不能排除,在低温下冻结,埋下新的隐患。事后经调查,68%的消火栓因支墩改造堵塞了泄水孔。消防人员在扑火时所开启的4个不出水消火栓因管段内静止存水在冻土层长期热交换作用下冻结,导致消火栓控制阀开启后无法出水。

(三)火灾损失评估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依法委托云南卓尔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及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云南卓尔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司法鉴定操作规范和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独克宗古城烧损房屋平面图及房屋测绘面积,对房屋烧损程度和状态进行了现场勘查,确定了火灾烧损房屋面积为59980.66平方米(其中:房屋烧毁面积58121.66平方米、灭火救援过程中拆除房屋面积1859平方米),火灾烧损房屋直接财产损失为人民币8983.9308万元(不含装修装饰、屋内设施设备、物品等其他直接财产损失和公共设施损失)。此次火灾造成建筑物过火面积98.56亩,损毁文物占地面积2.92亩,占过火面积的3%,损毁文物保护单位面积2220.45平方米,占损毁建筑面积的3.7%。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红军长征博物馆(中心镇公堂)、金龙街建筑群、大龟山大佛寺、吉祥胜利幢、金龙街民居群、白鸡寺、州博物馆等国家、省、州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标志性建筑未受到损害。

由于此次火灾烧损面积大、可燃物多,火灾现场物品基本烧毁殆尽,加之古城经营商铺众多、商品种类繁杂,租赁关系复杂等,难以在短期内作出评估鉴定,目前财产损失的评估鉴定等有关工作仍在进行中。

三、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及责任认定

(一)事故原因

  1. 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现场实验、物证鉴定,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询(讯)问笔录,排除雷击、自燃、吸烟、放火等引发火灾因素,认定火灾事故直接原因为: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唐英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入睡前未关闭电源,五面卤素取暖器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1. 间接原因

(1)消防专业队伍实施火灾扑救过程中,无法控制火势蔓延的主要原因是:独克宗古城2012年6月新建成的“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消防栓未正常出水,自备消防车用水不能满足救火需要,导致火势蔓延。

(2)“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设计方案中,未严格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消火栓具体防冻措施,留下消火栓不能保证高原地区低温冰冻先天缺陷。

(3)“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施工中,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埋深敷设管线,部分消火栓管顶覆土深度未达到要求,更加降低防冻标准,不能有效防止低温冰冻。

(4)“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在监理过程中,虽发现施工中存在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埋深敷设管线的问题,但仅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未严格把关,进行跟踪督促整改。

(5)建设方为解决消火栓冰冻问题,自行采用支墩和保温材料进行了补充改造,但因直管穿越冻土层未进行保温处理,支敦改造中又堵塞了消火栓的泄水孔,不仅未起到防冻作用,反而埋下了消火栓低温冻结的隐患,在冬季低温冰冻气象条件作用下,导致不能正常供水(火灾当日最低气温-9摄氏度)。

(6)相关部门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建设督促指导不到位,该工程是专门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按照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门向迪庆州消防支队进行报审咨询,支队防火处康志红答复:“没有特别需要修改的地方,公共消防设施是不归我们管,不属于我们审批范围”。之后,建设单位未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备案,州、县消防部门在知道这一建设工程的情况下,也未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也未开展抽查、检查和督查。

(7)独克宗古城内通道狭小,纵深距离长,大型消防车辆无法进入或通行,古城内建筑物多为木质,耐火等级低,大量酒吧、客栈、餐厅使用柴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且在扑救火灾时,未能及时联动,提供加压保障。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使用取暖器不当,引发的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

  1. 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发火灾,唐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 独克宗古城管委会作为“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并在已经知道该工程消火栓存在冰冻问题后,自行组织消火栓防冻改造,反而增大了消火栓腔体冻结的概率,并未解决低温防冻问题。在此情况下,未及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致使多数消火栓一年多带缺陷运行,对火灾发生后消火栓不能正常出水,导致火势难以有效控制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1. “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均存在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不到位,具体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问题。
  1. 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香格里拉县消防大队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指导检查督促不力,未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备案及抽查、检查职责。对该工程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
  1. 香格里拉县质监站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施工跟踪监管不到位,对消防设施施工中存在的重大缺陷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监管。
  1. 香格里拉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对市政消防供水重大事项负有责任。事故当日值班值守人员失职,不能及时加压古城市政消火栓补充供水。
  1. 迪庆州人民政府、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对独克宗古城消防安全履职不够,对消防重大安全问题重视不够,未组织专项检查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唐英,女,汉族,上海市徐汇区人。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在其负责经营的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发火灾。唐英涉嫌失火罪,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二)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1. 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在“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设计中,未进行消火栓具体防冻措施设计,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8.6条规定,未进行严格把关,致使该存在重大设计漏项的设计方案得以提供给建设方组织实施。该院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责任。
  1. 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未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落实管线埋深,部分消火栓管顶覆土深度未达到设计要求,起火点邻近6座消火栓5座管顶覆土深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火灾事故后同一时段测试消火栓仍然冻结不出水。该公司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

  1. 潘金生,男,藏族,中共党员,古城管委会副主任(副科级)。作为分管“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直接领导,主管工程建设并担任项目负责人,对消火栓低温防冻缺陷未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参建单位消除缺陷,2013年11月虽专题上报县政府解决100个消火栓防冻问题,但组织施工中所采用的技术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反而在改造后因堵塞消火栓泄水孔导致余水在低温状态下冻结。对“1.11”火灾事故消火栓不能及时供水问题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同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王华军,男,汉族,古城管委会消防科负责人。承担组织古城专职消防队日常值班巡逻和专项消防设施维护管理,“1.11”火灾事故发生当日专职消防队值班巡逻不到位,对组织扑灭初期火灾未尽职责;对消火栓冬季冻结影响出水未及时检查和上报。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杨志,男,白族,香格里拉县质监站站长、工程师。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跟踪监管不到位,应负具体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康志红,男,汉族,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2011年9月前任迪庆支队防火监督处参谋),作为具体负责消防监管工作的部门领导,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对香格里拉县公安消防大队的消防监督工作指导不力,建议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其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继华,男,傈僳族,迪庆州公安局副局长(2009年11月至2013年10月任迪庆州公安局副局长,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县公安局长),在任期间,分管该县消防安全工作,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建设中,督促有关部门监管指导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金永生,男,藏族,香格里拉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在涉及消防重大事件联动预案中负有供水保障职责,事故当日值班值守人员失职,不能及时提供应急保障措施进行补救,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肖徐,男,藏族,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县长。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独克宗古城“1·11”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张卫华,男,藏族,古城管委会主任(副处级)。作为独克宗古城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出现的消火栓低温防冻缺陷未及时研究和上报相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缺陷,对“1.11”火灾事故消火栓不能及时供水问题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万天奎,男,汉族,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2013年8月前任香格里拉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在任香格里拉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期间主管大队防火业务工作,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未进行消防工程设计备案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处分。
  1. 陈天昌,男,汉族,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2012年9月后任迪庆支队支队长),未履行领导职责督促支队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法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存在的隐患进行检查,且对消防总队领导前期检查调研迪庆州消防工作时提出的工作要求落实不力,针对独克宗古城存在的消防问题督促不力,建议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其作出免职处理。

对以上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四)建议写出检查的相关单位

  1. 建议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向迪庆州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1. 建议迪庆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

(五)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单位

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处罚情况抄报省安全监管局。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明确职责,加强古城监督管理。州、县政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古城管理委员会、消防、安全监管、住建、发展改革、旅游等部门在古城管理方面的职责任务,将古城消防安全纳入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同时明确单位(商户)主体责任,制定古城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措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和自检自查,提高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二)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古城火灾防控能力。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将古城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消防规划内容一并规划、同步实施。同时,明确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单位主体,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到位,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政消火栓进行改造,确保完好。同时加强古城专兼职消防力量建设,在人员招聘、培训、应急处置、管理体制上进一步理顺,配备小型、轻便、高效、灵活机动的灭火救援装备和器材,提高巡查执法和及时处置火灾能力,并与香格里拉县消防专业队伍进行无缝对接,全面提升古城火灾防控综合能力。

(三)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负责,由“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专题研究,针对该项目重大缺陷和其他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推进项目尽早按照标准规范补充完善,经合法验收后投入使用。并督促独克宗古城管委会立即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解决独克宗古城在低温冰冻条件下其他供水方式的有效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四)强化火灾隐患整治力度。迪庆州和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按照隐患级别建档并加强督促整改,严格执行“五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度,落实各级挂牌督办制度,不断加强古城、寺庙、商城、市场、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专项治理工作,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维护本地区的火灾形势稳定,严防再次发生类似火灾。

(五)公安消防部门要指导、督促基层消防队伍(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工作。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要采取发布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发送警示短信、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知识,提升火灾防范意识。

省政府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

“1·11”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4年5月13日

FD08772 | 2014_迪庆州独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RL:https://yjglt.yn.gov.cn/html/2014/gpdb_0619/19463.html

事故时间:2014年1月11日 | 事故等级:重大火灾事故

伤亡:无人员伤亡 | 直接经济损失:8983.93万元 | 过火面积:59980.66平方米

概述

《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予公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2日

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烧损、拆除房屋面积59980.66平方米,烧损(含拆除)房屋直接损失8983.93万元(不含室内物品和装饰费用),无人员伤亡的重大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立即成立了省政府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及迪庆州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火灾烧损房屋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注:完整报告全文已通过 web_fetch 从云南省应急管理厅页面获取。因输出限制,此处为结构摘要。完整报告可通过浏览器访问上述 URL 阅读。)

FD08773 | 2014_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_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pdf

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4 年1 月11 日1 时10 分许,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 号“如意 客栈” 经营者唐英,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烧损、 拆除房屋面积59980.66 平方米,烧损(含拆除)房屋直接损失8983.93 万元(不含室内物 品和装饰费用),无人员伤亡的重大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的规定,立 即成立了省政府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 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 组”),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及迪庆州人民政 府等单位组成,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 “四不放过 ”的原则,经过 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 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火灾烧损房屋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 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 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 年1 月10 日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 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 英,从吃晚饭开始,先后3 次大量饮酒至23 时20 分左右,回到客栈卧室躺下睡着。11 日 凌晨1 时左右唐英醒后发现其房间里小客厅西北角电脑桌处着火,遂先后两次用水和灭火 器灭火,但没有扑灭。于是唐英让小工和春群报警并跑到一楼配电房拉下电闸,用手机再 一次报警,并从餐厅跑出。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 月11 日1 时22 分,迪庆州消防支队接到火灾报警后,迅速调集支队特勤中队奔赴火灾 现场。1 时37 分,特勤中队首战力量到达古城火灾事故现场,1 时41 分,出水控火,经 15 分钟扑救后,火势被控制在起火建筑如意客栈范围。之后,参战部队连续开启附近4 个 室外消火栓(古城专用消防系统消火栓)进行补水,但均无水,便迅速调整车辆到距离现 场1.5 公里外的龙潭河进行远距离供水,同时,组织力量从市政消火栓运水供水。此时, 火势开始蔓延。

香格里拉县公安局110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及时指令县消防大队和建塘派出所出警处置, 1 时40 分将警情上报至州公安局指挥中心。与此同时,正在执行城区巡逻防控工作的西片 区巡控组发现火情,立即用对讲机向城区巡控工作办公室通报,办公室紧急指令另6 个巡 控组火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1 时41 分许,建塘派出所4 名民警到达现场,1 时43 分许, 巡控组共110 名警力赶到火灾现场、特警大队城区主干道巡逻组14 名警力赶到现场。

州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警情报告后,副局长七卫东于2 时10 分抵达火灾现场,会同香格 里拉县公安局现场指挥部共同指挥开展工作,州公安局机关民警100 人、县公安局150 名 警力接到指令后陆续抵达火灾现场。从2 时20 分起至4 时,公安民警、消防、武警及军 分区官兵先后分5 批到达现场。共计1600 余人,全面投入到救援中。5 时许,挖掘机等大 型机械设备陆续到场。6 时许州开发区中队、维西中队5 车17 人增援力量抵达现场。7 时 许,在全体救援力量的共同努力下,火势得到有效控制。7 时50 分,丽江、大理支队18

车95 人增援力量到场。9 时45 分,省消防总队灭火指挥部11 人,昆明支队33 人携相关 设备到达现场。当日10 时50 分许,明火基本扑灭,对余火进行清理,防止死灰复燃。

火灾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长李纪恒,常务副省长李江,副省长尹建业, 秘书长卯稳国等领导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省长李纪恒于事故当日率副省长尹建业、秘书长卯稳国及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亲赴事故现 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消防局也先后派员到现场指导督办。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迪庆州政府迅速成立由州县领导牵头的善后工作指挥部, 安排13 家酒店集中安置532 名受灾人员。建立“一对一”对接的负责制度,每一户受灾群众 确定一名干部负责安抚善后工作。省政府下拨500 万元,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两级政府下 拨643.3 万元,专项用于应急及受灾群众的慰问和救助,7 家保险公司共接到报损2968 万 元,通过勘查定损,共兑现赔付1135.5 万元。

二、事故相关基本情况

(一)事故房屋基本情况

事故房屋权属及结构情况: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 号 “如意客栈” 所有人为周艳萍,房屋为局部3 层砖木结构,建筑面积441.04 平方米。

事故房屋租赁情况:2008 年12 月24 日,周艳萍与澳门籍承租人高浩签订房屋租赁 合同,合同期自2009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

事故房屋办理经营证照情况:2009 年2 月24 日,承租人高浩向古城管委会提交 《独克宗古城经营使用申请表》,古城管委会社会事业科同日签发“同意该户办理报建手续”。 为改建承租房屋为经营场所,房屋所有人周艳萍于2009 年2 月24 日向古城管委会提交了 《建房申请》,古城管委会同日批准,高浩同时提交了《独克宗古城建设审批表》,经古城 管委会审验后,于2009 年12 月21 日批准同意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并以174 号公文送香 格里拉县消防大队。消防大队检查验收后,以公消安检许字(2009)第0062 号《消防安 全检查合格证》进行了备案。办理完以上手续后,承租人高浩将“如意客栈”交由唐英经营, 唐英于2009 年2 月24 日与古城管委会签订了《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年续签),2013 年12 月30 日,唐英与古城管委会又签订了《元旦、春节期间消防安全承诺书》。 经调查,古城内有各类经营户共1600 余户,从2010 年始,香格里拉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着手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要求在城区内经营户进行工商登记,截至事发时,已登记有限公 司或个体经营户60%(按工商部门管辖,应纳入登记的共600 余家),“如意客栈”尚未申 报工商登记。

事故房屋(客栈)经营情况:唐英(上海市徐汇区人)经营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 仓房社区池廊硕8 号“如意客栈”。客栈经营种类为餐饮、住宿,共有接待用客房6 间、9 个 床位,自用住房4 间、5 个床位,建筑面积共441.04 平方米。其中:一层为餐厅、厨房、 配电室和杂物间,建筑面积194.6 平方米。二层为休息区和住房,自用住房4 间、床位5 个,客房2 间、床位5 个,建筑面积194.6 平方米。三层为客房4 间,床位4 个,建筑面 积51.84 平方米。 客栈雇有2 名员工,火灾当天只有1 名员工住在客栈,另1 名员工请假不在客栈。2014 年 1 月10 日晚,只有2 名游客入住,均住在303 房间。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独克宗古城情况:独克宗古城保护计划始于2002 年,由香格里拉县委批复成立“建 塘镇独克宗古城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设在建塘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古城保护与 开发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管理。2005 年11 月,根据迪庆州编委办《关于审定独克宗古

城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通知》和《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实施意见》,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职能配 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香政办发〔2005〕140 号文件),设置独克宗古城 管理委员会为县政府直属部门,管委会主任按照副处级设置。随着社会经济与古城商贸旅 游的发展,香编办复〔2012〕8 号文批复增设了古城消防安全科、古城综合执法科。2012 年5 月,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12〕31 号文批复同意《香格里拉县城市总体规划 (2010-2030)》,在总体规划中,确定了古城保护的中心主题为: “保护独克宗古城的空 间形态、山体水系、建筑群体环境、地方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以及具有民族特色的人文景 观和民族文化”。 古城以大龟山为中心,呈放射状扩展布局,面积36.9 公顷。辖北门、仓房、金龙3 个社区 办事处,9 个村民小组,主要交通道路4 条,巷道23 条,最宽处5.2 米,最窄处3.3 米。 共有传统民居515 幢,非传统民居105 幢,新建民居83 幢,民居1682 户。常住人口 8287 人、流动人口4521 人。 古城居民住房和经营商户用房均为个人财产,个人招租行为,古城管委会为财政拨款单位, 不收取费用。

  1. 独克宗古城消防管理工作情况:从2002 年独克宗古城管委会成立起,指定了一名副

主任分管消防工作、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2011 年11 月6 日,古城原住 藏族居民自发组建了一支12 人的独克宗古城消防宣传队。2012 年7 月25 日,成立了专职 消防应急队,队员由古城内3 个社区居委会的本地居民组成,共10 人。2012 年10 月26 日,成立了古城管委会消防科,但人员一直没有配备。

  1. 独克宗古城专项消防工程建设情况:古城原建有市政消火栓21 个(其中一个损坏后

已填埋),消火栓出口水压为0.1-0.25Mpa,由于市政供水满足不了独克宗古城消防用水, 州、县消防部门和独克宗古城管委会先后多次向州、县两级政府报告了这一情况,经县政 府同意建设独立的消防系统并纳入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于2010 年4 月20 日委托重庆市轻工业设计院编制了《香格里拉县 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专项消防工程)。 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迪发改投资〔2010〕28 号文批复了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市政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专项消防工程)。2010 年5 月22 日迪庆州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会同迪庆州发改委(迪建复〔2010〕59 号)批复了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初步设计(含专项消防工程),在完成了项目用地、规划、环境评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 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等前期的相关手续后,建设单位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委会委托西 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进行了勘查,并就“独克宗古城专项消防系统改造工程”专题 委托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进行了设计,迪庆州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所下达了云南 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云施设审迪字(2011)133 号)。按照国家基 本建设项目程序,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 年6 月对独克宗古城专项消防工 程单独组织了工程施工招投标,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中标价 7631879.81 元,招标人和中标第一候选人经过合同谈判,达成协议后 ,2011 年6 月24 日, 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下达了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并选择了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监理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古城管 理委员会向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经审核认为,该工程已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建设条 件,核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011055)。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香格里拉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监督站于2011 年6 月20 日受独克宗古城管委会委托,接受该项目 的工程质量监督。

目法人为管委会主任张卫华。

华山东路30 号,注册资金: 322 万元,法人代表:许军,资质等级:市政乙级,项目设计人: 罗杰。

注册地:迪庆香格里拉环东路州城建局出租房,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法人代表:王乔红, 资质等级:消防叁级,项目经理:雷广立。

注册地:昆明市白龙路425 号,注册资金:100 万元,法人代表:许庆华,资质等级:市 政乙级,项目负责人:刘俊。

大理市凤仪镇,注册资金:850 万元,法人代表:高健,资质等级:乙级,项目负责人:马 刚。 该工程项目于2011 年6 月30 日开工,至2012 年5 月大部分完工,因附属工程(挡墙、 植被恢复、东廊路建设)影响,该工程一直未完工,直到2013 年7 月东廊路消防管道铺 设完毕,工程完工。由于结算、审计原因,未验收。建设过程中县质量监督站对独克宗古 城消防改造工程进行了6 次巡查监督,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检查意见,责令监理单位、施 工单位整改完善。 该工程建成后,建设方发现有部分消火栓不能防冻,影响出水,便与香格里拉县消防大队 联合上报县政府申请拨付专项经费解决消火栓防冻问题,经县政府批复同意并拨付30 万 元专项经费后,建设方自行采取支墩和保温材料进行防冻处理,但实际不仅未解决低温防 冻问题,反而因支墩改造,堵住了消火栓泄水孔,致使消火栓腔体内积水不能排除,在低 温下冻结,埋下新的隐患。事后经调查,68%的消火栓因支墩改造堵塞了泄水孔。消防人 员在扑火时所开启的4 个不出水消火栓因管段内静止存水在冻土层长期热交换作用下冻结, 导致消火栓控制阀开启后无法出水。

(三)火灾损失评估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21 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依法委托云南卓尔司法鉴定中心, 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及司法部颁布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云南卓 尔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司法鉴定操作规范和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独克宗古城 烧损房屋平面图及房屋测绘面积,对房屋烧损程度和状态进行了现场勘查,确定了火灾烧 损房屋面积为59980.66 平方米(其中:房屋烧毁面积58121.66 平方米、灭火救援过程中 拆除房屋面积1859 平方米),火灾烧损房屋直接财产损失为人民币8983.9308 万元(不含 装修装饰、屋内设施设备、物品等其他直接财产损失和公共设施损失)。此次火灾造成建筑 物过火面积98.56 亩,损毁文物占地面积2.92 亩,占过火面积的3%,损毁文物保护单位面 积2220.45 平方米,占损毁建筑面积的3.7%。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红军长征博物馆(中心镇 公堂)、金龙街建筑群、大龟山大佛寺、吉祥胜利幢、金龙街民居群、白鸡寺、州博物馆等 国家、省、州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标志性建筑未受到损害。 由于此次火灾烧损面积大、可燃物多,火灾现场物品基本烧毁殆尽,加之古城经营商铺众 多、商品种类繁杂,租赁关系复杂等,难以在短期内作出评估鉴定,目前财产损失的评估 鉴定等有关工作仍在进行中。

三、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及责任认定

(一)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经现场勘验、现场实验、物证鉴定,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询(讯)问笔录, 排除雷击、自燃、吸烟、放火等引发火灾因素,认定火灾事故直接原因为:2014 年1 月 11 日1 时10 分许,唐英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入睡前未关闭电源,五面卤 素取暖器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间接原因

消防专业队伍实施火灾扑救过程中,无法控制火势蔓延的主要原因是:独克宗古城 2012 年6 月新建成的“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消防栓未正常出水,自备消防车用水 不能满足救火需要,导致火势蔓延。

“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设计方案中,未严格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 计消火栓具体防冻措施,留下消火栓不能保证高原地区低温冰冻先天缺陷。

“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施工中,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埋深敷设管线,部分消 火栓管顶覆土深度未达到要求,更加降低防冻标准,不能有效防止低温冰冻。

“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在监理过程中,虽发现施工中存在未严格按照设计要 求埋深敷设管线的问题,但仅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未严格把关,进行跟踪 督促整改。

建设方为解决消火栓冰冻问题,自行采用支墩和保温材料进行了补充改造,但因直管 穿越冻土层未进行保温处理,支敦改造中又堵塞了消火栓的泄水孔,不仅未起到防冻作用, 反而埋下了消火栓低温冻结的隐患,在冬季低温冰冻气象条件作用下,导致不能正常供水 (火灾当日最低气温-9 摄氏度)。

相关部门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建设督促指导不到位,该工程是专门进行 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按照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 查。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门向迪庆州消防支 队进行报审咨询,支队防火处康志红答复:“没有特别需要修改的地方,公共消防设施是不 归我们管,不属于我们审批范围”。之后,建设单位未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备案,州、 县消防部门在知道这一建设工程的情况下,也未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工 程建设过程中也未开展抽查、检查和督查。

独克宗古城内通道狭小,纵深距离长,大型消防车辆无法进入或通行,古城内建筑物 多为木质,耐火等级低,大量酒吧、客栈、餐厅使用柴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市政 消防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且在扑救火灾时,未能及时联动,提供加压保障。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使用取暖器不当,引发的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

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 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2014 年1 月11 日1 时10 分许, 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发火灾,唐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独克宗古城管委会作为 “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向相关部门申报 备案,并在已经知道该工程消火栓存在冰冻问题后,自行组织消火栓防冻改造,反而增大 了消火栓腔体冻结的概率,并未解决低温防冻问题。在此情况下,未及时上报相关监管部 门,致使多数消火栓一年多带缺陷运行,对火灾发生后消火栓不能正常出水,导致火势难 以有效控制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均存在执行国家相关 标准规范不到位,具体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问题。

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香格里拉县消防大队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设计、

施工指导检查督促不力,未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备案及抽查、 检查职责。对该工程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

  1. 香格里拉县质监站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施工跟踪监管不到位,对消防设施

施工中存在的重大缺陷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监管。

  1. 香格里拉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对市政消防供水重大事项负有责任。事故当日值班值守

人员失职,不能及时加压古城市政消火栓补充供水。

  1. 迪庆州人民政府、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对独克宗古城消防安全履职不够,对消防重大安

全问题重视不够,未组织专项检查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唐英,女,汉族,上海市徐汇区人。2014 年1 月11 日1 时10 分许,在其负责经营的独克 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 号“如意客栈”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发火灾。唐英涉 嫌失火罪,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二)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在 “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 项目设计中,未进行消火栓 具体防冻措施设计,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8.6 条规定,未进行严格把关,致使 该存在重大设计漏项的设计方案得以提供给建设方组织实施。该院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建 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责任。

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未严格按 照设计标准落实管线埋深,部分消火栓管顶覆土深度未达到设计要求,起火点邻近6 座消 火栓5 座管顶覆土深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火灾事故后同一时段测试消火栓仍然冻结不出水。 该公司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

潘金生,男,藏族,中共党员,古城管委会副主任(副科级)。作为分管“独克宗古城消 防系统改造工程”的直接领导,主管工程建设并担任项目负责人,对消火栓低温防冻缺陷未 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参建单位消除缺陷,2013 年11 月虽专题上报县政府解决100 个消火栓 防冻问题,但组织施工中所采用的技术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反而在改造后因堵塞消火 栓泄水孔导致余水在低温状态下冻结。对 “1.11 ”火灾事故消火栓不能及时供水问题应负直 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同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王华军,男,汉族,古城管委会消防科负责人。承担组织古城专职消防队日常值班巡逻 和专项消防设施维护管理,“1.11 ”火灾事故发生当日专职消防队值班巡逻不到位,对组织 扑灭初期火灾未尽职责;对消火栓冬季冻结影响出水未及时检查和上报。对该起事故负有 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杨志,男,白族,香格里拉县质监站站长、工程师。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 跟踪监管不到位,应负具体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康志红,男,汉族,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2011 年9 月前任迪庆支队防 火监督处参谋),作为具体负责消防监管工作的部门领导,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 对香格里拉县公安消防大队的消防监督工作指导不力,建议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其作出行 政记大过处分。

李继华,男,傈僳族,迪庆州公安局副局长(2009 年11 月至2013 年10 月任迪庆州公 安局副局长,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县公安局长),在任期间,分管该县消防安全工 作,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建设中,督促有关部门监管指导不到位,负有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金永生,男,藏族,香格里拉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在涉及消防重大事件联动

预案中负有供水保障职责,事故当日值班值守人员失职,不能及时提供应急保障措施进行 补救,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肖徐,男,藏族,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县长。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独克宗古城“ 1·11”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张卫华,男,藏族,古城管委会主任(副处级)。作为独克宗古城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出现的消火栓低温防冻缺陷未及时研究和上报相关部门 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缺陷,对“1.11 ”火灾事故消火栓不能及时供水问题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万天奎,男,汉族,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2013 年8 月前任香格里拉县公安消

防大队大队长),在任香格里拉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期间主管大队防火业务工作,对独克 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未进行消防工程设计备案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 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处分。

  1. 陈天昌,男,汉族,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2012 年9 月后任迪庆支队支队长),

未履行领导职责督促支队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法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存在的隐患 进行检查,且对消防总队领导前期检查调研迪庆州消防工作时提出的工作要求落实不力, 针对独克宗古城存在的消防问题督促不力,建议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其作出免职处理。 对以上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四)建议写出检查的相关单位

建议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向迪庆州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建议迪庆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

(五)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单位

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和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处罚情况抄报 省安全监管局。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明确职责,加强古城监督管理。州、县政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 确古城管理委员会、消防、安全监管、住建、发展改革、旅游等部门在古城管理方面的职 责任务,将古城消防安全纳入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同时明确单位(商户)主 体责任,制定古城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措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和自检自查, 提高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二)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古城火灾防控能力。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将古城公 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消防规划内容一并规划、同步实施。同时,明确公共消防基 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单位主体,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维护、管理到位,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政消火栓进行改造,确保完好。同时加强古城专 兼职消防力量建设,在人员招聘、培训、应急处置、管理体制上进一步理顺,配备小型、 轻便、高效、灵活机动的灭火救援装备和器材,提高巡查执法和及时处置火灾能力,并与 香格里拉县消防专业队伍进行无缝对接,全面提升古城火灾防控综合能力。 (三)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负责,由“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主管部 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专题研究,针对该项目重大缺陷和 其他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推进项目尽早按照标准规范补充完善, 经合法验收后投入使用。并督促独克宗古城管委会立即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解决独克宗古 城在低温冰冻条件下其他供水方式的有效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四)强化火灾隐患整治力度。迪庆州和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 作的领导,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按照隐患级别建档并加

强督促整改,严格执行“五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度,落实各级挂牌督办制度,不断加强古 城、寺庙、商城、市场、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专项治理工作,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维护本 地区的火灾形势稳定,严防再次发生类似火灾。 (五)公安消防部门要指导、督促基层消防队伍(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 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工作。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要采取发布公益广告、张贴宣传 画、发送警示短信、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 消防安全知识,提升火灾防范意识。

省政府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 1·11 ”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4 年5 月13 日

FD08774 | 2014_邵阳市双清区石桥12·20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12·20”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15-08-14 00:08

索引号:430S00/2015000068

题裁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5-08-14 00:00 17:13

主题分类:

主题词:

名称: 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12·20”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2月20日11时许,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马安村一栋三层民房的二楼一间存放有烟花爆竹的房内发生燃爆事故,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7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徐守盛、副省长戴道晋立即就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做了重要批示。国务院安委办于2014年12月25日对本次事故下发了跟踪督办通知书,湖南省安委办于2014年12月30日对本次事故挂牌督办。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4年12月21日,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双清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双清区石桥乡“12·20”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烟花爆竹、刑事侦查、消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发生事故的民房情况。

发生事故的民房是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马安村村民刘端阳的自建楼房。该楼是一栋独立钢筋水泥结构三层楼房,第一层为5间临街门面和两间搭建门面,第二层为户主全家8口人的住宅,第三层为出租房。第一层南端一间门面和两间搭建门面为刘端阳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店。事故发生后,经调查核实,该户主将二楼北侧东端一房间用于储存组合烟花、鞭炮等烟花爆竹产品,并违法储存礼花弹若干。

(二)事故相关的烟花爆竹店情况。

原邵阳市双清区正阳烟花爆竹店于2010年7月25日在双清区安监局初始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月17日,原登记主要负责人刘亚旗(系户主刘端阳长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许可经营范围为烟花爆竹C级,限制存放药量60公斤。2012年7月26日取得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清分局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安全距离不符合安监总局65号令的要求,经限期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条件,双清区安监局于2014年6月16日依法吊销了该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截至事故发生之日,该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过有效期且已经由颁证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该店拒不执行安监部门的依法吊销决定,在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活动,并为了逃避监督检查和增加储存量,将部分烟花爆竹产品转移存放在门店二楼的居住区内。该店于2012年从株洲市醴陵市东富镇建新村村民邓水林处购得一批礼花弹用于本店零售,后将销售剩余的少量礼花弹与其它烟花爆竹产品混合存放在二楼的住宅区内。

(三)有关部门对该店相关的整治及执法情况。

2014年初,根据省市烟花爆竹行业整顿关闭的有关文件精神,双清区政府组织了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整顿关闭行动。该店处于同一街面的另外两家合法的烟花爆竹店之间,与上述两店的安全距离不足50米,被双清区政府列为整顿关闭对象。经双清区安监局和石桥乡政府负责人多次做工作,通过自行协商,3家烟花爆竹店约定:邻近的另外两家烟花爆竹店自愿补偿刘亚旗经营的正阳烟花爆竹店10万元,并收购其原来储存的烟花爆竹产品,如满足上述条件,正阳烟花爆竹店则自行关闭、停止经营。2014年9月3日,刘端阳收取了10万元补偿款,但该店仍继续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9月16日,双清区安监局依法做出罚款5万元并没收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双安监管罚〔2014〕015号)。因难以执行没收其所经营的烟花爆竹,11月11日,双清区安监局将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储存经营的案卷移送到双清区公安分局。当日,双清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对当事人刘端阳进行了调查问话,对案情进行了集体研究。但因未按上网报批程序办理案件,没有依法对刘端阳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只要求刘端阳在5天内将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转移,提出“否则后果自负,并依法予以打击”的要求。11月24日,区政府牵头组织公安、安监、工商、石桥乡政府等多部门单位80余人,对其进行联合执法。因该店店主及家人无理阻挠、漫骂、威胁,执法人员未能按计划没收该店储存的烟花爆竹产品。

二、 事故经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4年12月20日上午,双清区石桥乡马安村正阳烟花爆竹店负责人刘亚旗与其母宋桂华、其妻谢珊瑚3人在二楼住宅存放烟花爆竹的房间内改装4寸礼花弹。其妹刘燕(10岁)、其子刘俊成(2岁)在屋内玩耍。11时许,一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用剪刀剪引火线时引起礼花弹燃烧爆炸,进而点燃屋内存放的其他烟花爆竹,造成燃爆,屋内5人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附近群众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求助。双清区消防大队接到电话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在灭火过程中发现了事故现场有人员死亡的情况。11时20分许,双清区和石桥乡及邵阳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相继赶至现场,迅速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救援。12月21日凌晨3时,找到5名遇难人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双清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善后问题处理小组,负责处理善后工作。至12月27日,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善后处置秩序稳定。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刘亚旗及其家人在其住宅区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在无任何安全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改装非法经营的礼花弹,礼花弹燃爆并引爆室内的其他烟花爆竹产品,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正阳烟花爆竹店采取过激行为妨碍公务。

针对正阳烟花爆竹店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后继续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双清区政府于11月24日组织了一次多部门参与、80余人参加的专项整治行动。但因店主采取过激行为妨碍公务,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排查整治到位。

2.区乡政府烟花爆竹“打非”行动不力、隐患排查不到位。

双清区、石桥乡政府烟花爆竹“打非”职责不明,工作推诿,没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打击不力;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不细致,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运输、储存、改装、经营礼花弹行为失察。

3.相关职能部门烟花爆竹“打非”行动不力、隐患排查不到位。

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双清区安监局、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清区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打非”职责履行不力,部分单位隐患排查不到位。

(1)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对自身烟花爆竹“打非”职责不明,参加对正阳烟花爆竹店的专项行动现场处置不得力,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打击不力,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运输、储存、改装、经营礼花弹行为失察。

(2)双清区公安分局石桥乡派出所对自身烟花爆竹“打非”职责不明,对正阳烟花爆竹店“打非”行动不力,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运输、储存、改装、经营礼花弹行为失察。

(3)双清区安监局对正阳烟花爆竹店监督检查不到位,“打非”行动不力,制定的针对正阳烟花爆竹店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不完善,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运输、储存、改装、经营礼花弹行为失察。

(4)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清分局对正阳烟花爆竹店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双清区石桥乡“12·20”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刘亚旗,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马安村村民,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宋桂华,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马安村村民,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3.谢珊瑚,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马安村村民,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

邓水林,株洲市醴陵市东富镇建新村村民。邓水林未经许可生产礼花弹,向不具经营和燃放资格的正阳烟花爆竹店销售礼花弹,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其涉嫌犯罪,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于2014年12月24日对邓水林实施了刑事拘留。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 朱政美,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马安村党支部书记,兼安全监管员。“一岗双责”责任落实不力,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运输、储存、改装、经营礼花弹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陶益良,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安监环保服务站站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严,对正阳烟花爆竹店监督检查不力,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运输、储存、改装、经营礼花弹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去其所任职务。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蒋金宇,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经济发展和经营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安监环保服务站工作。未严格按照各级要求部署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对正阳烟花爆竹店监督检查不力,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运输、储存、改装、经营礼花弹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钟能,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驻马安村干部。驻村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落实不力,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运输、储存、改装、经营礼花弹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张帆,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党委委员、副乡长,分管经贸、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按照各级要求部署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对正阳烟花爆竹店监督检查不力,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运输、储存、改装、经营礼花弹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去其所任职务。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龙行海,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党委副书记,主持乡政府全面工作。组织对正阳烟花爆竹店监督检查不力,对正阳烟花爆竹店运输、储存、改装、经营礼花弹行为失察,组织对其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打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去其所任职务。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刘智杰,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党委书记。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工作不力,督促指导本级政府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去其所任职务。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吴理明,中共党员,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公安分局石桥乡派出所副所长(代理),分管治安工作。履行烟花爆竹“打非”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李春发,中共党员,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石桥乡派出所所长。履行烟花爆竹“打非”职责不力,督促指导本单位烟花爆竹“打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去其所任职务。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孙振强,中共党员,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在办理刘端阳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案件过程中,调查不深入、措施不得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罗斌,中共党员,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履行烟花爆竹“打非”职责不力,违规收取办案经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陈海兵,中共党员,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治安工作。督促本单位人员履行烟花爆竹“打非”职责不力,对单位人员办理刘端阳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案件指导不到位,对本单位人员违规收取办案经费行为制止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魏敏,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局长。督促本单位人员履行烟花爆竹“打非”职责不力,对本单位人员办案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张邵兵,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安监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股长。对正阳烟花爆竹店监督检查不力,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运输、储存、改装、经营礼花弹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去其所任职务。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腾飞,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代表政府制定打击取缔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专项行动方案不严密,对正阳烟花爆竹店监督检查领导不力,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运输、储存、改装、经营礼花弹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去其所任职务。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刘松桥,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督促本单位履行烟花爆竹“打非”职责不力,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运输、储存、改装、经营礼花弹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李谟旺,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在其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督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烟花爆竹“打非”职责不力,督促烟花爆竹隐患排查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姚铸铭,邵阳市双清区宝东工商所个协副秘书长、分管石桥片区。未认真履行工商部门烟花爆竹“打非”职责,对本单位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未依法跟踪办结,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罗述凯,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宝东工商所所长。未认真履行工商部门烟花爆竹“打非”职责,对本单位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未依法跟踪办结,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 肖平,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对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 责成石桥乡人民政府向双清区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并由双清区政府对石桥乡人民政府2014年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1. 责成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向市公安局、双清区安监局向双清区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由市公安局、双清区政府分别对双清区公安分局和双清区安监局2014年工作实行“黄牌警告”。

4.责成双清区人民政府向邵阳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5.责成双清区工商分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写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同类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一)双清区要落实各级各部门烟花爆竹“打非”责任,加强党政领导、建立常态机制。

双清区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坚决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要求,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明确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政府烟花爆竹“打非”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公安、安监、工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烟花爆竹“打非”职责。双清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县乡两级烟花爆竹“打非”主体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落实到村组、居委会;要进一步将烟花爆竹“打非”职责明确到村支两委、驻村干部、居委会干部。双清区要加强党政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要形成合力,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同时要建立常态化的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机制和专门班子。

(二)双清区公安分局、双清区安监局、石桥乡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打非”力度,扎实开展烟花爆竹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双清区公安分局、双清区安监局、石桥乡党委政府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协作,加大烟花爆竹“打非”力度。杜绝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杜绝超药量、超许可类型储存和向非专业燃放人员销售礼花弹行为,杜绝改装礼花弹行为。双清区公安分局要杜绝“与己无关”思想,要主动作为、重拳出击,从速、从重处理,震慑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行为的人员。双清区安监局要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加大“打非”过程中的协调力度。石桥乡党委政府要严格履行属地监督责任和烟花爆竹“打非”主体责任。

双清区委区政府、双清区公安分局、石桥乡党委政府要广泛动员、细化分工,深入开展隐患大排查,切实将烟花爆竹领域的各类重大隐患及时排查出来。加强部门协作、加强党政领导、加强现场指挥,采取断然措施坚决清剿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双清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

双清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对烟花爆竹行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加强烟花爆竹行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办理力度,杜绝类似正阳烟花爆竹店的不依法办结案件的现象。

邵阳市人民政府双清区石桥乡“12·20”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收藏

FD08775 | 2014_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12·20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2014年12月20日11时许,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马安村一栋三层民房的二楼一间存放有烟花爆竹的房内发生燃爆事故,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7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徐守盛、副省长戴道晋立即就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做了重要批示。国务院安委办于2014年12月25日对本次事故下发了跟踪督办通知书,湖南省安委办于2014年12月30日对本次事故挂牌督办。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4年12月21日,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双清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双清区石桥乡“12·20”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烟花爆竹、刑事侦查、消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发生事故的民房情况。

发生事故的民房是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马安村村民刘端阳的自建楼房。该楼是一栋独立钢筋水泥结构三层楼房,第一层为5间临街门面和两间搭建门面,第二层为户主全家8口人的住宅,第三层为出租房。第一层南端一间门面和两间搭建门面为刘端阳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店。事故发生后,经调查核实,该户主将二楼北侧东端一房间用于储存组合烟花、鞭炮等烟花爆竹产品,并违法储存礼花弹若干。

(二)事故相关的烟花爆竹店情况。

原邵阳市双清区正阳烟花爆竹店于2010年7月25日在双清区安监局初始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月17日,原登记主要负责人刘亚旗(系户主刘端阳长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许可经营范围为烟花爆竹C级,限制存放药量60公斤。2012年7月26日取得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清分局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安全距离不符合安监总局65号令的要求,经限期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条件,双清区安监局于2014年6月16日依法吊销了该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截至事故发生之日,该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过有效期且已经由颁证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该店拒不执行安监部门的依法吊销决定,在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活动,并为了逃避监督检查和增加储存量,将部分烟花爆竹产品转移存放在门店二楼的居住区内。该店于2012年从株洲市醴陵市东富镇建新村村民邓水林处购得一批礼花弹用于本店零售,后将销售剩余的少量礼花弹与其它烟花爆竹产品混合存放在二楼的住宅区内。

(三)有关部门对该店相关的整治及执法情况。

2014年初,根据省市烟花爆竹行业整顿关闭的有关文件精神,双清区政府组织了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整顿关闭行动。该店处于同一街面的另外两家合法的烟花爆竹店之间,与上述两店的安全距离不足50米,被双清区政府列为整顿关闭对象。经双清区安监局和石桥乡政府负责人多次做工作,通过自行协商,3家烟花爆竹店约定:邻近的另外两家烟花爆竹店自愿补偿刘亚旗经营的正阳烟花爆竹店10万元,并收购其原来储存的烟花爆竹产品,如满足上述条件,正阳烟花爆竹店则自行关闭、停止经营。2014年9月3日,刘端阳收取了10万元补偿款,但该店仍继续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9月16日,双清区安监局依法做出罚款5万元并没收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双安监管罚〔2014〕015号)。因难以执行没收其所经营的烟花爆竹,11月11日,双清区安监局将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储存经营的案卷移送到双清区公安分局。当日,双清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对当事人刘端阳进行了调查问话,对案情进行了集体研究。但因未按上网报批程序办理案件,没有依法对刘端阳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只要求刘端阳在5天内将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转移,提出“否则后果自负,并依法予以打击”的要求。11月24日,区政府牵头组织公安、安监、工商、石桥乡政府等多部门单位80余人,对其进行联合执法。因该店店主及家人无理阻挠、漫骂、威胁,执法人员未能按计划没收该店储存的烟花爆竹产品。

二、 事故经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4年12月20日上午,双清区石桥乡马安村正阳烟花爆竹店负责人刘亚旗与其母宋桂华、其妻谢珊瑚3人在二楼住宅存放烟花爆竹的房间内改装4寸礼花弹。其妹刘燕(10岁)、其子刘俊成(2岁)在屋内玩耍。11时许,一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用剪刀剪引火线时引起礼花弹燃烧爆炸,进而点燃屋内存放的其他烟花爆竹,造成燃爆,屋内5人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附近群众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求助。双清区消防大队接到电话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在灭火过程中发现了事故现场有人员死亡的情况。11时20分许,双清区和石桥乡及邵阳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相继赶至现场,迅速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救援。12月21日凌晨3时,找到5名遇难人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双清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善后问题处理小组,负责处理善后工作。至12月27日,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善后处置秩序稳定。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刘亚旗及其家人在其住宅区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在无任何安全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改装非法经营的礼花弹,礼花弹燃爆并引爆室内的其他烟花爆竹产品,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正阳烟花爆竹店采取过激行为妨碍公务。

针对正阳烟花爆竹店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后继续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双清区政府于11月24日组织了一次多部门参与、80余人参加的专项整治行动。但因店主采取过激行为妨碍公务,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排查整治到位。

2.区乡政府烟花爆竹“打非”行动不力、隐患排查不到位。

双清区、石桥乡政府烟花爆竹“打非”职责不明,工作推诿,没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打击不力;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不细致,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运输、储存、改装、经营礼花弹行为失察。

3.相关职能部门烟花爆竹“打非”行动不力、隐患排查不到位。

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双清区安监局、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清区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打非”职责履行不力,部分单位隐患排查不到位。

(1)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对自身烟花爆竹“打非”职责不明,参加对正阳烟花爆竹店的专项行动现场处置不得力,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打击不力,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运输、储存、改装、经营礼花弹行为失察。

(2)双清区公安分局石桥乡派出所对自身烟花爆竹“打非”职责不明,对正阳烟花爆竹店“打非”行动不力,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运输、储存、改装、经营礼花弹行为失察。

(3)双清区安监局对正阳烟花爆竹店监督检查不到位,“打非”行动不力,制定的针对正阳烟花爆竹店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不完善,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运输、储存、改装、经营礼花弹行为失察。

(4)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清分局对正阳烟花爆竹店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双清区石桥乡“12·20”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刘亚旗,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马安村村民,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宋桂华,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马安村村民,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3.谢珊瑚,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马安村村民,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

邓水林,株洲市醴陵市东富镇建新村村民。邓水林未经许可生产礼花弹,向不具经营和燃放资格的正阳烟花爆竹店销售礼花弹,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其涉嫌犯罪,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于2014年12月24日对邓水林实施了刑事拘留。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 朱政美,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马安村党支部书记,兼安全监管员。“一岗双责”责任落实不力,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运输、储存、改装、经营礼花弹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陶益良,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安监环保服务站站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严,对正阳烟花爆竹店监督检查不力,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运输、储存、改装、经营礼花弹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去其所任职务。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蒋金宇,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经济发展和经营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安监环保服务站工作。未严格按照各级要求部署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对正阳烟花爆竹店监督检查不力,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运输、储存、改装、经营礼花弹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钟能,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驻马安村干部。驻村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落实不力,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运输、储存、改装、经营礼花弹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张帆,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党委委员、副乡长,分管经贸、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按照各级要求部署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对正阳烟花爆竹店监督检查不力,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运输、储存、改装、经营礼花弹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去其所任职务。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龙行海,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党委副书记,主持乡政府全面工作。组织对正阳烟花爆竹店监督检查不力,对正阳烟花爆竹店运输、储存、改装、经营礼花弹行为失察,组织对其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打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去其所任职务。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刘智杰,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党委书记。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工作不力,督促指导本级政府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去其所任职务。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吴理明,中共党员,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公安分局石桥乡派出所副所长(代理),分管治安工作。履行烟花爆竹“打非”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李春发,中共党员,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石桥乡派出所所长。履行烟花爆竹“打非”职责不力,督促指导本单位烟花爆竹“打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去其所任职务。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孙振强,中共党员,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在办理刘端阳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案件过程中,调查不深入、措施不得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罗斌,中共党员,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履行烟花爆竹“打非”职责不力,违规收取办案经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陈海兵,中共党员,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治安工作。督促本单位人员履行烟花爆竹“打非”职责不力,对单位人员办理刘端阳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案件指导不到位,对本单位人员违规收取办案经费行为制止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魏敏,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局长。督促本单位人员履行烟花爆竹“打非”职责不力,对本单位人员办案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张邵兵,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安监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股长。对正阳烟花爆竹店监督检查不力,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运输、储存、改装、经营礼花弹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去其所任职务。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腾飞,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代表政府制定打击取缔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专项行动方案不严密,对正阳烟花爆竹店监督检查领导不力,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运输、储存、改装、经营礼花弹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去其所任职务。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刘松桥,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督促本单位履行烟花爆竹“打非”职责不力,对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运输、储存、改装、经营礼花弹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李谟旺,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在其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督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烟花爆竹“打非”职责不力,督促烟花爆竹隐患排查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姚铸铭,邵阳市双清区宝东工商所个协副秘书长、分管石桥片区。未认真履行工商部门烟花爆竹“打非”职责,对本单位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未依法跟踪办结,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罗述凯,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宝东工商所所长。未认真履行工商部门烟花爆竹“打非”职责,对本单位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未依法跟踪办结,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 肖平,中共党员,邵阳市双清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对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 责成石桥乡人民政府向双清区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并由双清区政府对石桥乡人民政府2014年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1. 责成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向市公安局、双清区安监局向双清区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由市公安局、双清区政府分别对双清区公安分局和双清区安监局2014年工作实行“黄牌警告”。

4.责成双清区人民政府向邵阳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5.责成双清区工商分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写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同类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一)双清区要落实各级各部门烟花爆竹“打非”责任,加强党政领导、建立常态机制。

双清区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坚决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要求,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明确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政府烟花爆竹“打非”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公安、安监、工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烟花爆竹“打非”职责。双清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县乡两级烟花爆竹“打非”主体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落实到村组、居委会;要进一步将烟花爆竹“打非”职责明确到村支两委、驻村干部、居委会干部。双清区要加强党政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要形成合力,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同时要建立常态化的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机制和专门班子。

(二)双清区公安分局、双清区安监局、石桥乡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打非”力度,扎实开展烟花爆竹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双清区公安分局、双清区安监局、石桥乡党委政府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协作,加大烟花爆竹“打非”力度。杜绝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杜绝超药量、超许可类型储存和向非专业燃放人员销售礼花弹行为,杜绝改装礼花弹行为。双清区公安分局要杜绝“与己无关”思想,要主动作为、重拳出击,从速、从重处理,震慑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行为的人员。双清区安监局要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加大“打非”过程中的协调力度。石桥乡党委政府要严格履行属地监督责任和烟花爆竹“打非”主体责任。

双清区委区政府、双清区公安分局、石桥乡党委政府要广泛动员、细化分工,深入开展隐患大排查,切实将烟花爆竹领域的各类重大隐患及时排查出来。加强部门协作、加强党政领导、加强现场指挥,采取断然措施坚决清剿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双清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

双清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对烟花爆竹行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加强烟花爆竹行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办理力度,杜绝类似正阳烟花爆竹店的不依法办结案件的现象。

邵阳市人民政府双清区石桥乡“12·20”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FD08776 | 2014_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1·21一般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您好,欢迎您访问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单位概况

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业务工作

党建工作

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1.21”一般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 添加时间:2014-09-10

2014年1月21日7时09分,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常减压车间发生煤焦油换热器爆炸引发轻油罐和沥青罐着火事故。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市、旗各级领导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各地消防力量灭火,大火于1月21日18时扑灭,无人员伤亡。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号),成立了由市安监、公安、监察、消防、质监、工会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查阅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综合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查明了事故原因,明确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位于伊金霍洛旗圣园煤化工工业园区内,是一家以煤焦油为原料,燃料油、沥青、重油为产品进行煤焦油深加工的民营企业,年加工煤焦油20万吨。该企业于2010年5月12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营业执照号15272800001349。法人代表李戈,身份证号21100219720604654X,安全资格证号(主要负责人)12015050600001。该项目于2012年4月25日经鄂尔多斯市发改委立项,按时限要求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目前正处于试生产阶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月21日7时09分,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位于常减压车间装置框架第3层正在运行的煤焦油换热器E106突然发生爆炸,炸飞的换热器残体(四部分之一)击穿30多米外的轻油罐V204A,又击破沥青罐V206B,随即被击中的轻油罐V204A和沥青罐V206B起火,同时也造成轻油和沥青泄露,在围堰内形成流淌火。发生爆炸的煤焦油换热器E106所在的车间装置第3层无操作人员,车间装置框架各层呈水平开放外露式,爆炸物横向扩散,残片散落在厂区院内,院内无人员活动,未伤及人员。

(二)救援情况

2014年1月21日上午7时09分,该公司值班的常减压车间当班班长王俊晓听到爆炸声后,马上通知了常减压车间值班领导胡冰涛和车间主任郑少成,并安排熔盐炉主操张占武拨打火灾报警电话119进行报警。班长王俊晓在确认没有人员伤亡后,组织班组人员撤离了现场。配电室值班员吴江听到爆炸声后,立即切断了全厂供电电源。

公司安全主管杨瑞才听到爆炸声后迅速跑向火灾现场,立即向周边的汇能消防队和神华煤制油消防队报警求援,并向圣园煤化工园区安监局报告了事故。在现场的安全主管杨瑞才和赶来的减压车间主任郑少成启动了柴油机消防泵,并开启泡沫系统,但因现场火势太大,未能将泡沫栓和事故罐的泡沫管线连接,最终泡沫系统未能投用。

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程相斌和维修车间主任孙宝林在相继赶到现场后,与安全主管杨瑞才、车间主任郑少成一起打开了和着火罐V204A和V206B相邻的石脑油罐区V207、 V208、 V209三个罐的消防喷淋系统降温,随后安全主管杨瑞才和安全环保部部长程相斌分别打开轻油罐V201A和V201B的消防喷淋,并通知储运车间主任汪洁安排人员关闭了原料油泵房所有机泵出入口阀门。

7时20分许,圣园煤化工工业园区公安派出所要求现场人员撤离,柴油机处于无人看守状态,消防泵自动停用。

7时25分许火势扩大,安全主管杨瑞才联系配电室主管李满虎对消防泵恢复供电后启动消防泵,和车间主任郑少成、安全环保部部长程相斌、维修车间主任孙宝林一起打开消防炮和消火栓,连接水带对着火罐V204A和V206B及管廊进行喷水灭火,喷水一直持续到16时10分左右。随后,安全主管杨瑞才通知储运车间主任汪洁安排人员打开临近着火罐的中油储罐V203A、V203B和沥青储罐V206C的消防喷淋。

7时35分许,汇能消防队到达事故现场,于厂区东门外待命。8时40分许,乌兰木伦矿区消防队和神华煤制油消防队到达后与汇能消防队一起开始灭火,对着火罐V204A和V206B加注泡沫。9时10分许伊旗消防队赶到,随后机场消防队、鄂尔多斯市消防队、东胜消防队、准旗消防队陆续到达现场,在市、旗组织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下进行灭火,11时40分许,地面和管廊的明火被扑灭。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包头消防队、呼市消防队也相继赶赴现场增援,着火罐V204A和V206B的火势于16时40分许被控制,但16时45分许V204A储罐又复燃,由于复燃的火势不大,1月21日18时着火罐V204A和V206B被彻底扑灭,事故救援结束。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五十八万一千五百元人民币(5581500.00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公司正在运行的常减压车间的煤焦油换热器管束因严重腐蚀渗漏,致使焦油(有机质)和熔盐(强氧化剂)接触引起瞬间爆炸。炸飞的换热器残体击穿轻油罐V204A和沥青罐V206B引起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设计方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将两种禁忌接触的介质设计为同一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存在设计缺陷。
  1. 该企业生产原料焦油来自十多个厂家,品质分散,氯离子含量高低不齐,企业未限制高氯焦油进厂,致使设备及管道腐蚀严重。
  1. 发生爆炸的煤焦油换热器为二类压力容器,是特种设备。该企业未按特种设备法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在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使用。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该企业特种设备E106换热器未检验,检查、监督不到位。

  1. 该企业安全意识不强,技术力量不足,在明知设备出现腐蚀时,不能清醒地认识继续使用的严重风险,属于盲目生产。
  1. 在火灾初期最佳灭火期,企业消防设施未能发挥有效作用,园区、地区油品火灾消防物资和力量不足,致使火势扩大并长时间不能灭火。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发生单位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未落实主体责任,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管理混乱,在设计阶段未严格组织设计论证与缺陷查找,致使生产工艺存在事故隐患,进而导致事故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

(二)设备部主任孙宝林未对运行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维修,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孙宝林处以罚款10000元。

(三)安全环保部部长程相斌未认真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职责,未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检查,E106由于浮头焊接不具备特种设备检测条件而未能检验,未取得使用证,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程相斌予以撤职。

(四)生产技术负责人陈言双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不力,未组织彻底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对换热器腐蚀而继续使用采取默认放任的态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对陈言双予以开除。

(五)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李戈未尽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少有过问,未督促和组织开展有效的检查,应承担此次事故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李戈处以上年年收入30%的罚款,上年年收入36万元,处罚10.8万元,并吊销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从事总经理职务。

(六)设计方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存在缺陷,建议对负有责任的相关设计人员调离设计岗位,把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列入我市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鄂尔多斯市化工行业进行设计投标,从事化工设计。

(七)伊金霍洛旗质监局副局长兼特种设备检察大队大队长高志国对特种设备检查监督不到位,未尽到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建议给予高志国警告处分。

(八)鄂尔多斯市质监局特检所容器检验室主任栾新亮在发现煤焦油换热器E106在2013年10月26日未检验的情况下,没有对换热器进行跟踪检验,致使企业仍在盲目使用;对E106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负有一定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栾新亮警告处分。

(九)圣园煤化工工业园区应急救援设施不完善,未能有效及时处置火灾,建议对圣园煤化工工业园区管委会全市通报批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在煤焦油等有机易燃物的加工和换热工艺中,摒弃用熔盐做热载体的换热方式,改用其他安全的换热方式,同时企业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设计的工艺、设备选型等进行内部审核和论证,防止先天缺陷。

(二)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深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开展企业内部整顿,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要加强员工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及控制措施的培训,使全体员工认识到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各种危险性及防范措施,提升风险识别、事故预防和自我防护的能力。

(四)强化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使之熟悉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而提升管理水平,避免盲目生产。

(五)法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加强领导,加大管理力度,重新修订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员工的职责,使之各尽其能,各尽其职,避免出现失职行为。

(六)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检查、检验和监督,防止企业在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违规投入使用。

(七)化工园区要加强和完善消防等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配备,增强应急救援能力,防止事故扩大。

(八)企业该项目未完成全部建设工程,不得投入试生产。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待项目全部建成,所有安全设施齐备、操作人员培训教育合格等各项安全条件符合要求后,经安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试生产。

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

“1.21”一般爆炸火灾事故调查组

地 址: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国泰商务广场CBD办公区T2号19楼 邮编:017000

电 话: 0477-8589577 | 电子邮件: ordosajj2015@163.com |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139号

FD08777 | 2014_钻井工程事故处理规则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钻井工程事故处理规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钻井工程事故处理的各种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各种钻井单位。

2、卡钻事故的处理

  1. 1首先详细了解卡钻前的现象,事故发生经过,卡钻位置的地层以及井斜、泵压、钻屑的变化,钻井液性能等,综合分析卡钻原因。

2.2常见卡钻的处理方法顺序

a.处理压差卡钻:注解卡液→震击→爆炸松扣→套铣松扣。

b.处理键槽卡钻:震击→防掉套铣→套铣松扣。

c.处理井塌卡钻:循环钻井液→转动→震击→打捞套铣→套铣松扣。

d.处理缩径和落物卡钻:注解卡液→震击→套铣松扣或防掉套铣。

2.3地面震击作业(下击)。

  1. 3.1  241mm以上井眼,地面震击不得超过5次,215mm以下井眼,地面震击不得超过10次,以防折断钻具。
  1. 3.2震击作业前检查井架固定。二层台、天车台无杂物.钻杆捆绑结实,提升系统完好。
  1. 3.3震击作业必须计算好卡点位置和自由段(卡点以上)钻杆在钻井液中重量,将卡点以上悬重标记于指重表上,提拉钻柱时不得超过标记。

2.3.4井口作业或调整吨位时,严防手工具等异物落井。

2.3.5接好地面震击器后,以转盘西为基准在捞柱上作好记号.以供监视下击效果。

2.3.6震击作业应从低吨位开始,采取遂渐增大吨位的程序。

2.3.7在整个震击作业过程中,震击器调解释放吨位,均不得大于自由段钻具重量。

2.4浸泡法应用。

2.4.1浸泡液用量计算。

  1. 4.1.1 环空计算卡点以上l00m至钻头环空全部处于浸泡中,液量附加20%。
  1. 4.1.2钻具内剩余量要依钻井液与浸泡液密度差来定,以留足顶替量、考虑内外平衡(环空液注压力大于钻柱内液柱压力)为原则。
  1. 4.1.3为了保证浸泡液进入预定位置,应认真计算循环系统和钻具内容积,用顶替量、顶替时间、顶替压力三者相结合计算确定泵入钻井液量。
  1. 4.1.4为防止浸泡液窜槽,当浸泡液出钻头后,应在许可条件下尽量开大排量顶替。

2.4.2顶替浸泡液。

  1. 4.2.1顶替间隔时间可根据浸泡液质量、密度、井下情况、钻柱内剩余量而定,一般2小时一次,替平为止。
  1. 4.2.2定时顶替浸泡液使其在环空移动,有助于渗透提高解卡效率,同时通过观察泵压变化和井口返出情况,帮助分析判断井下情况,防止事故复杂。
  1. 4.3为了保证顶替微量的钻井液就能使井口有反应,应先从环空灌满钻井液,再顶替。

2.3.3钻柱活动

  1. 4.3.1注入浸泡液后尚需一定的反应时间方能解卡,要有足够的时间让钻杆脱粘,在此期间当顶替时配合活动钻柱,有利于解卡。
  1. 4.3.2在等待解卡时,只要条件许可应尽量使裸眼内钻具受压(解卡后钻具不能顿在井底)。

2.4.3.3等待解卡期间,刹把始终不得离人。

2.3.4解卡后的处理

  1. 4.4.1一旦发现解卡应先上下活动钻具和转动钻具,恢复循环,顶出浸泡液,逐级增大排量洗井,恢复正常。
  1. 4.4.2对于复杂井,只要立管无回压应先起钻,再针对具体情况制定下钻顶替浸泡液措施。

2.4测卡松扣参照《测卡松扣操作规程》

2.5对扣震击作业

  1. 5.1对扣震击作业前应检查井架固定,二层台,天车台无杂物,钻杆捆结实,大钩保险,提升系统可靠。

2.5.2对扣应选择在钻梃上。

  1. 5.3对扣前井眼必须畅通,钻井液性能好,井壁稳定,对于被卡钻具若水眼已堵,则应压稳油气层。

2.5.4对扣前应检查指重表悬重及开泵、停泵泵压并做好记录。

2.5.5震击器上部钻具或工具的外径均不允许大于震击器的外径。

  1. 5.6起下钻作业中要严格控制速度20米/分钟内,及时发现遇阻、防止过失震击。
  1. 5.7在震击器回位过程中,严格按回程吨位延长操作时间,或停泵,若仍不回位,应每次增加50KN加压或提拉,不允许快提、快放。

2.5.8对扣震击钻具配合。

a.对扣接头+安全接头+开式下击器+随钻震击器+3-12根钻铤+钻杆。

b.对扣接头+安全接头+开式下击器(闭式下击器)+上击器+3-6根钻铤+加速器+(1-3)根钻铤(加重钻杆)+钻杆。

2.6套铣倒扣.

卡钻事故经一般处理无效时,可先松扣〈爆炸切割,内外切割〉至卡点,再进行套铣倒扣。

2.6.1套铣准备

  1. 6.1.1铣管尺寸的选择与井眼大小及被卡钻具尺寸有关,铣管与井眼及钻具之间必须有足够间隙,以便循环钻井液,所以选择铣鞋,铣管要遵循下列原则。

a.铣管选择力争原井眼不扩眼。

b.铣管选择粗扣配合。

c.铣管选择可以同时套铣钻杆或钻铤。

d.使用反扣钻杆时,最好选择反扣套铣筒。

e.铣鞋选择便于进鱼头。

f.铣鞋选择以利套铣不许扩眼打钻。

  1. 6.1.2使用反扣套铣管,应将方钻杆上双反接头和下部正反接头用三条以上钢板均布焊死〈不得使用钳牙和链条肖〉。

2.6.1.3下铣管前应根据铣鞋的选择尺寸,用稍大的钻头通井划眼(扩眼)

  1. 6.1.4通井划眼(扩眼)应有一定数量的钻铤(1-2根)以保证井眼规则,使铣管能顺利下入。
  1. 6.1.5通井划眼(扩眼、到鱼头1-2m应小心操作),采用拨放点划法,慢探鱼头,做到即不碰坏鱼头,又做到心中有数。

电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钻井平台张紧器用耐火软管及软管组合件

河南大学大礼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标准公开征…

YD油田沥青层安全钻井技术

埕岛油田钻井工程安全控制浅析

FD08778 | 2014_长垣县皇冠歌厅12.15_12·15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4年12月15日零时26分,长垣县皇冠歌厅(皇冠KTV)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23平方米,造成12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57.64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郭庚茂、省长谢伏瞻、副省长李亚、张维宁、王小洪等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妥善处理死难者善后事宜,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厅、公安厅、消防总队、总工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长垣县人民政府等派出有关人员,于2014年12月16日成立省政府长垣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含应急处置评估组)、管理组、综合组。同时委托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和河南省长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对爆炸物品和电暖器进行了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房屋建筑基本情况

1.建筑结构及平面布局

皇冠歌厅所在建筑位于长垣县长城大道与东内环路交叉口东南角,五层,砖混结构,耐火等级二级,建筑主体高度14.3米,局部高度17.3米,南北长25.8米,东西宽13.8米。总建筑面积1342.5平方米,一至三层建筑面积918.5平方米。北侧为长城大道,南侧2.7米为一栋四层居民住宅楼,西侧为护城河,东侧贴临一栋四层商住楼。

该建筑一至三层为歌厅,四、五层为员工宿舍和杂物间。建筑一层西北部为大厅,东北部设有一员工临时休息室,南部设有3个包间,东南角为水吧和仓库;二至三层每层各设8个包间,三层南部设有一监控机房;四层共9个房间,其中7间为员工宿舍,另外2间闲置;五层共5个房间,其中西北部1间为员工宿舍,其余闲置。

建筑内共设置3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分别位于一层大厅西北角(北出口,宽1.58米)、一层仓库东侧(东出口,宽度1.04米)、建筑西墙中部(西出口,宽1.06米,为西楼梯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与一层不连通);建筑五层设有1个通向四层屋面平台的出口(宽度0.80米)。东出口被堆放的货物封堵,导致一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可正常使用,违反有关法规规定。

建筑内共设置3部疏散楼梯,均位于建筑中部,其中东侧2部(东侧北楼梯、东侧南楼梯)、西侧1部(西楼梯)。东侧北楼梯为一至二层敞开楼梯间,一层入口及楼梯宽1.05米;东侧南楼梯为一至四层封闭楼梯间,楼梯宽1.16米,楼梯间一层南、北各有一疏散门,北门宽0.8米、南门宽1.04米,二、三层出口宽度分别为0.78米、0.87米,外窗均被封堵;西楼梯为一至五层,未形成封闭楼梯间,楼梯宽1.02米,一层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宽1.06米,三层通向四层的楼梯口处设有疏散门,宽0.78米,楼梯间二至三层外窗被封堵。建筑一层东南角水吧和仓库的3个外窗违规安装有防盗网,一至三层其他房间外窗均被封堵。四、五层员工宿舍和一至三层歌厅共用疏散楼梯。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规定,该场所西楼梯、东侧北楼梯非封闭楼梯间,且宽度不符合要求;东侧南楼梯间虽为封闭楼梯间,但达不到封闭楼梯间的有关要求;四、五层员工宿舍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2.房屋产权及租赁关系

皇冠歌厅所在楼房由河南省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设计单位为新乡市华原建筑设计研究所,施工单位是河南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楼房建设用地于2003年11月24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长国用[2003]字第C954号),土地使用者为长垣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4年2月24日,长垣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4-002)。2003年11月开工建设,2004年8月竣工,建筑项目名称为蒲东教育商住楼。该建筑一直没有办理房产登记,2005年8月,该建筑所在地块分割后谷自修取得土地证(长国用﹝2005﹞第C0546号),2008年9月将该地块出售给现房东郭会林,郭会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长国用﹝2008﹞字第C569号)。

2010年4月2日,长垣县蒲东办事处孔场村孔维威和王纪锋(郭会林的代理人)协商并签定合同,约定将楼房整体租用,租金每年95000元,押金5000元。至事故发生时该楼一直作为经营皇冠歌厅使用,在其使用该楼房期间未增加附属建筑或更改主楼建筑结构。

2010年5月,皇冠歌厅由实际控制人孔维凯在主楼南侧长城中学家属楼内,以年租金12000元的价格租用一楼西头面积为112平方米的三室二厅一卫的单元房一套,作为员工厨房和住宿使用。

3.房屋装修情况

歌厅地面装修均采用地板砖,属于A级。一层大厅顶棚采用石膏板,属于A级,墙面部分采用石膏板外加纤维板,表层贴壁纸,属于B1级,部分采用石膏板加镜面装饰玻璃属于A级。二、三层走道顶棚采用石膏板外加亚克力板,属于A级,走道墙面采用镜面装饰玻璃,属于A级。歌厅包间内顶棚局部采用石膏板吊顶,其他部分为楼板,属于A级,墙面部分采用石膏板外加纤维板,表层贴壁纸,属于B1级,包间内沙发上方局部采用海绵软包,软包面积超过房间装修面积的10%,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的规定。

4.消防设施、器材及相关安防设施情况

歌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设在一层员工休息室东墙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局部应用系统,该系统设有1个湿式报警阀组,配水干管为80毫米,配水管分别为40毫米、32毫米,配水支管分别为32毫米、25毫米,短立管为25毫米。一层共设置14个喷淋头(大厅9个,贵宾厅4个,贵1厅1个,贵2厅未见);二、三层分别设置30个喷淋头(走道6个,8个大包间各设2个,8个小包间各设1个)。该系统配水管管径偏细,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版))的要求。一层设有两个室内消火栓,均设在包间内,二、三层走道北端各设1个,二层走道北端消防栓箱内无消防水带。一至三层走道楼梯口处各设置1组手动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装置。该场所一至三层共发现应急照明灯29具,一层大厅被烧毁,二层走道2具,三层走道3具,除一层贵宾厅2具外,其余18个包间各1具,3个楼梯间各1具,监控机房1具。楼梯间应急照明灯设置不符合《建规》要求。该场所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共4具,一层大厅出口上方1具、二层西楼梯、东侧北楼梯口各1具,三层西楼梯口1具。走道及楼梯间设有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东侧南楼梯各层楼梯口均未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建规》要求。一层大厅北侧放置2具3公斤干粉灭火器,二、三层室内消火栓下方各放置2具3公斤干粉灭火器,三层监控机房内放置2具4公斤干粉灭火器,一层贵宾厅内放置2具4公斤干粉灭火器。现场未发现移动照明、防烟面罩等辅助人员逃生设备。

建筑建成时,消防、生活用水取自相邻的长城中学自备井。2013年暑期,长城中学在给水管网改造时,将该建筑室内给水管网切断。之后,该建筑仅将生活用水连接至市政管网,消防给水管网无水源。

建筑一至三层及一层室外部分设置视频闭路监控设施,设置监控摄像头11个,其中一层4个,二层2个,三层3个,室外2个。11路通道24小时监控并录像,监控系统主机及显示设备设置在三层南部的监控机房内。

5.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火灾发生后,电源切断时,场所内设置的应急照明灯和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正常启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主机电源插头未连接插座,系统处于停用状态;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供水管道,管道阀门处于开启状态,管道内无水。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情况

长垣县皇冠歌厅由孔维威、孔维凯、刘庆师三人分别出资30万元共同经营,2010年6月份开始营业。2010年11月25日,孔维威、刘庆师二人以协议方式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孔维凯,孔维凯退还二人每人20万元。自此皇冠歌厅由孔维凯独自经营。

皇冠歌厅负责经营管理人员3人,分别为实际控制人孔维凯、歌厅总经理尹军伟和前台主管郭东兰。其他管理人员4人,分别为楼层主管焦路遥、焦黎鹏和公关孔维状、许子轩。另有工作人员8人。

2.相关证照及审批情况

皇冠歌厅先后办理了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卫生许可证、环境影响登记、娱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情况。2010年1月26日,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为皇冠歌厅出具了《关于同意长垣县皇冠歌厅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长公消审字﹝2010﹞第0004号),同意皇冠歌厅装修施工;2010年5月23日,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为皇冠歌厅出具了《关于长垣县皇冠歌厅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长公消验字﹝2010﹞第0009号),验收合格。皇冠歌厅一直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情况。2010年5月6日,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皇冠歌厅办理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长工商登记名预核准字﹝2010﹞第293号),有效期6个月。2010年10月26日,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为皇冠歌厅办理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长工商登记名称预核准字﹝2010﹞第278号),有效期6个月。2011年4月19日,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皇冠歌厅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下,违规向皇冠歌厅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728000023128),该执照记载单位名称为长垣县皇冠歌厅,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姓名为孔维威,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2012年9月,因皇冠歌厅未按时参加2011年度检验,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限期接受年度检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后接受年检。其他年度检验正常,有效公告期至2015年6月30日。

(3)娱乐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2010年下半年,皇冠歌厅在营业数月后向县文化局提交了相关办证材料,2011年3月20日,长垣县文化局在皇冠歌厅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下,违规向皇冠歌厅核发了娱乐经营许可证(豫新长文娱第010号),核定人数为400人,经营范围是KTV包间14间。后该单位于2013年3月取得编号为豫GC娱010号娱乐经营许可证,记载内容同上,有效期至2015年3月。

(4)卫生许可办理情况。2010年5月25日,皇冠歌厅向长垣县卫生局提交了卫生许可证申请书,5月30日长垣县卫生局为皇冠歌厅办理了卫生许可证(长卫公字﹝2010﹞第349号),有效期1年。后逐年换证。2013年10月28日,长垣县卫生局向皇冠歌厅核发了新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9日。

(5)环境影响登记情况。2010年8月24日,长垣县环境保护局对皇冠歌厅进行了环境影响登记,并将环境管理工作移交长垣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管理。

(三)技术鉴定和产品认定情况

  1. 空气清新剂技术鉴定和外观标识认定。现场发现的空气清新剂外观标注为英文标识,其中有“不要暴露于高温下和储存温度高于49℃”的说明。调查组提取4瓶空气清新剂样品送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成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编号20141018)为:

(1)成份技术鉴定:送检标注为“空气清新剂(柠檬)Guangzhou Pengda Sanitary ware(300ml)”的检材检出丙烷、正丁烷、异丁烷、甲醇和乙醇成分;送检标注为“空气清新剂(古龙)bmesa 70Z(300ml)”的检材检出丙烷、正丁烷、异丁烷和乙醇成分。

以上检出成分均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2)外观标识认定:17日,长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了《关于河南长垣“12•15”重大火灾事故中涉及产品的检查情况》,判定该产品全是英文标识,没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执行标准、警示说明等中文标识,属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的产品。

  1. 电暖器质量检查。12月22日,长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了《关于河南长垣“12•15”重大火灾事故所涉及电暖器产品的检查情况》,判定该电暖器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型号、3C认证标志等中文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并在试验操作运行过程中,能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未发现异常情况。
  1. 现场实验。调查组使用与现场电暖器同样品牌型号的格力牌硅晶电热膜对流式电暖器(2100 W)进行了现场实验,实验结论:电暖器在开启5分钟后散热板的温度趋于稳定;电暖器的散热板最高温度可达235.2℃;贴临电暖器防护网的瓦楞纸板背面温度最高可达99℃。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2月14日11时许,郭东兰签收了快递员送来的5箱空气清新剂,随后将其放置在吧台内地面上。13时许,李远在打扫卫生过程中,将快递件移放在吧台内靠东隔墙与音箱的角落,附近有一台开着的电暖器。营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在吧台内活动时多次触碰电暖器,使其紧贴装有空气清新剂的快递件。15日零时26分,尹军伟坐在吧台内椅子上,身后突然发生爆炸燃烧,在场人员尹军伟、孔维状、孔维凯发现起火后,未能立即采取有效施救措施,仅用脚踹、脚踩起火物和少量水泼洒方式灭火,未能有效控制火势。1分钟内接连发生多次爆炸燃烧,火势迅速蔓延。燃烧产生的热烟气扩散至一层其他区域并沿楼梯间迅速向上层区域扩散。事故造成12人死亡,28人受伤。

(二)现场勘验及爆炸起火点认定

1.爆炸起火点认定

经勘验,建筑一层大厅及走道装饰装修材料燃烧炭化严重,大厅南墙墙面装修材料烧损程度上重下轻,烧损残留东低西高。大厅西南角处沙发表面高温炭化。中部立柱柱面装饰玻璃全部炸裂脱落,柱上部及基座木质材料东北侧(朝向吧台处)烧损缺失。立柱东北侧水晶吊灯朝向吧台一侧水晶挂件少量脱落,部分受热变形拉长,其他方向挂件基本完整。吧台上方楼板表面整体呈洁净燃烧痕迹,中间区域部分抹灰层脱落,内部钢筋裸露。南北方向横梁朝向吧台侧的水泥抹灰层脱落严重。吧台西侧靠北墙处的空调室内柜机金属外壳受热变形变色痕迹东重西轻。木质吧台整体过火,烧毁严重。吧台东侧隔墙石膏板火烧大面积脱落,整体呈“V”字型,裸露的轻钢龙骨变形变色。“V”字型痕底部对应地面瓷砖炸裂,在该区域发现和提取了一具电暖器残骸和大量空气清新剂罐体残骸。

其余区域未过火,烟熏痕迹较重。二、三层走道和包间未过火,烟熏痕迹明显,烟熏程度二层重于三层、走道重于包间。四层走道及房间内烟熏较轻,五层走道及房间无烟熏痕迹。

经现场勘验,可燃物炭化、烟熏、变形变色、楼板炸裂脱落和物品倒塌等各类痕迹形成完整的痕迹体系,证明爆炸起火点位于吧台内堆放空气清新剂处。

2.伤亡人员分布情况及死亡原因

一层2人,分布于员工休息室和东侧南楼梯间;二层20人,分布于6个包间;三层14人,分布于5个包间;自行逃离4人。

人员死亡原因均为吸入灰烬及CO引起窒息死亡,其中9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

(三)应急处置情况

  1. 消防部门救援情况。2014年12月15日零时28分,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5辆消防车18名官兵前往现场扑救,同时向新乡市消防指挥中心和长垣县委、政府、公安局报告。新乡市消防支队调集5辆消防车、26名官兵到场增援,并第一时间向省消防总队指挥中心报告,总、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零时38分,长垣县消防大队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成立1个灭火组、2个救援组。灭火组两支水枪,一支从正面扑救大厅火灾,另一支从西楼梯进入二层控制火势,并掩护救援组救人。救援组在一、二层搜救被困人员,另一救援组在三层以上楼层破拆排烟、搜救人员。1时5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共搜救出被困人员36人,其中一层2人,二层20人,三层14人,由医疗单位送往医院救治。2时10分搜救行动结束。
  1.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情况。火灾发生时,尹军伟、孔维状均在歌厅一层大厅吧台内。第一次爆炸燃烧发生后,尹军伟只顾查看自身衣物受损情况,未立即扑救火灾。孔维凯到场后,用脚踹、踩起火物,未能有效控制火势。现场工作人员未能第一时间正确处置初期火灾,贻误了灭火时机。二、三层包间内人员没有得到发生火灾和疏散的通知,待热烟气充斥走道,已经错过了最佳逃生时机。
  1.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情况。接到通知后,长垣县委、县政府领导及时赶赴现场,立即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公安、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展开灭火和人员救治工作。零时38分,县12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零时47分,第一辆救护车到达现场,先后有3个医院的10辆救护车及随行医护人员共78人参与救援,伤亡人员分别送至长垣县人民医院、宏力医院、县中医院救治。火灾发生后,长垣县公安局蒲东派出所及附近街道巡逻人员在现场协助救援,特勤大队、治安大队、交警大队、督察大队及其它派出所相继赶到,实施警戒,维护现场秩序,开辟应急车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3时20分,县委、县政府召开紧急会议,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13时成立善后处置工作组。事故发生后,长垣县政府及时在政府网站和长垣新闻中发布信息,并向中央电视台、新华社河南分社、中新社河南分社等新闻媒体举行发布会。
  1. 评估结论。事故发生后,长垣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救援力量,积极开展现场救援、火情控制、伤员救治和善后安抚等工作,使火灾得到有效控制,没有造成事故扩大,防范了衍生事故发生。

皇冠歌厅对事态判断不当,灭火方法不正确,先期处置不及时,组织人员疏散不力,主要原因是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没有开展消防培训,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存在漏洞,消防安全通道不畅。

三、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皇冠歌厅吧台内使用的硅晶电热膜对流式电暖器,近距离高温烘烤违规大量放置的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罐装空气清新剂,导致空气清新剂爆炸燃烧引发火灾。

原因分析:皇冠歌厅作为公共娱乐场所,在吧台处放置了具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属性的空气清新剂,属违法行为。火灾现场提取的空气清新剂外观英文标识储存温度不得高于49℃,通过现场实验,电暖器的散热板最高温度可达235.2℃,贴临电暖器防护网的瓦楞纸板背面温度最高可达99℃。但歌厅管理人员及其员工缺乏对空气清新剂化学危险性的认知,将其靠近电暖器放置,直接导致了空气清新剂的爆炸燃烧。火灾发生时吧台内共放置了60瓶18L的空气清新剂,存放量较大,爆炸起火后的1分钟内接连发生多次爆炸燃烧,造成火势迅速蔓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皇冠歌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皇冠歌厅自营业以来,一直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属违法经营。

(2)消防职责不明确。皇冠歌厅未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3)安全管理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开业初期,皇冠歌厅在县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了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经营期间一直未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用火用电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安全工作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未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皇冠歌厅经营期间没有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员工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员工不了解所在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了解场所内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名称和用途,不会操作使用消防设施器材,自救逃生能力差。

(5)超出核定包间数违规经营。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核定包间数为14间,皇冠歌厅用于营业的包间数为19间。

2.长垣县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

(1)长垣县公安局蒲东派出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不力,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检查记录、档案不健全,对皇冠歌厅没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长期违法经营问题未依法作出处理;对辖区内消防单位日常监管、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督促指导皇冠歌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对皇冠歌厅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认真检查并责令整改。

(2)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不力,对蒲东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指导不到位。对皇冠歌厅内部装修工程验收把关不严,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认真,对皇冠歌厅没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长期违法经营问题未依法作出处理,未督促皇冠歌厅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内部消防档案管理混乱,皇冠歌厅消防档案缺失,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不规范、不完善。

(3)长垣县公安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不力,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蒲东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不力。

3.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履行审批、监管职责不到位

未严格审核皇冠歌厅消防批准文件,违规发放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皇冠歌厅前期无娱乐经营许可证违规经营问题、超出经营许可证核定包间数经营问题监管不力;日常管理混乱,皇冠歌厅娱乐经营许可审批档案缺失,相关监督检查记录不完善;落实长垣县政府火灾防控工作不到位,在2014年12月牵头开展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中,未发现皇冠歌厅存在消防通道不畅、消防设施不能使用、没有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等消防安全隐患。

4.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审核把关不严

未严格审核皇冠歌厅提供的消防批准文件,违规为长垣县皇冠歌厅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5.蒲东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检查指导辖区开展消防工作不力,未及时督促皇冠歌厅明确消防管理人员;明确部门职责措施不力,未与办事处各职能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消防委员会办公室和安监所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不够,巡查排查不力,未对歌厅等消防重点单位进行检查。

6.长垣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

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力;督促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蒲东办事处及公安消防、文化等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长垣县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 孔维凯,皇冠歌厅控股人,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 尹军伟,皇冠歌厅经理,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 郭东兰,皇冠歌厅收银员兼采购员,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 李远,皇冠歌厅收银员,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 孔维威,皇冠歌厅登记法人,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1. 焦路遥,皇冠歌厅主管,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1. 焦黎鹏,皇冠歌厅主管,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1. 牛爱穗,皇冠歌厅水吧服务员,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二)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措施人员

  1. 牛增道,中共党员,长垣县蒲东派出所副所长、社区民警。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1月31日批准逮捕。
  1. 职肖强,中共党员,长垣县消防大队代理大队长。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1月31日批准逮捕。
  1. 赵阁委,长垣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消防工作。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1月31日批准逮捕。
  1. 于鹏飞,中共党员,现任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党组副书记,2008年6月任长垣县消防大队大队长,2010年6月任教导员,2013年1月转业。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新乡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1月29日批准逮捕。
  1. 赵永波,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作人员,2006年1月至2012年5月任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人。2015年1月1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1月31日批准逮捕。
  1. 王胜利,中共党员,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作人员,2010年 5月至2014年7月任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副局长。2015年1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月5日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三)党政纪处分建议

  1. 滑志强,中共党员,长垣县公安局蒲东派出所所长,负责派出所全面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力,对蒲东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皇冠歌厅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长期违法经营及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刘炎,中共党员,现任辉县市公安消防大队代理副大队长。2008年5月任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2011年10月任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代理大队长,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任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开展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力,对皇冠歌厅没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长期违法经营问题及安全隐患问题未认真检查并依法处理,对蒲东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周法珍,中共党员,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负责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防火监督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在2014年2月对皇冠歌厅消防安全检查中工作不认真,未发现皇冠歌厅无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马政军,中共党员,现任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参谋,2012年6月至2014年3月任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副中队长。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在2014年2月对皇冠歌厅消防安全检查中工作不认真,未发现皇冠歌厅无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李晓明,中共党员,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未发现皇冠歌厅超出经营许可证核定包间数经营问题;在长垣县政府火灾防控检查中未认真落实县政府及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作部署,未发现皇冠歌厅消防通道不畅、无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等明显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毛剑锋,中共党员,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党委委员、副主任科员兼人事科长,2013年底协助分管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工作,2014年8月分管文化娱乐市场监管工作。对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日常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未发现皇冠歌厅超出经营许可证核定包间数经营问题;安排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娱乐场所火灾防控检查工作措施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林建文,中共党员,主任科员,原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委)书记、局长,2010年4月至7月任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委)书记、局长期间,对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违规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皇冠歌厅超审批范围经营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王爱民,中共党员,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管理股股长,2004年7月至2011年10月任注册股股长。在皇冠歌厅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下,审核把关不严,违规为其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程景轩,中共党员,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对违规为皇冠歌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问题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冯海兵,中共党员,长垣县蒲东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分管消防安全工作。检查指导辖区开展消防工作不力,部门职责不明确,未与办事处各职能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巡查排查不力,未组织有关单位对歌厅等消防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李晓伟,中共党员,长垣县蒲东办事处主任。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相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未能履行好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张学峰,中共党员,长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公安消防。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工作专项行动和法律法规不力,督促相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责成长垣县县委、县政府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检查。

(四)行政处罚建议

责成长垣县公安消防、文化、工商等部门依法吊销长垣县皇冠歌厅相关证照,并依法予以取缔。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歌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商场市场、餐饮娱乐、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健全消防机构和消防安全制度,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严格许可审核审批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特别是长垣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审核审批关和日常监督关。公安消防部门要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依法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备案,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文化、工商、建设、规划、卫生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三)严格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加大属地监管力度

各级政府特别是长垣县政府及其蒲东办事处,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要理顺消防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隐患;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经常性地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同时长垣县政府要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增建消防站,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站建设。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长垣县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改进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结合企业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提高从业人员扑救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基本技能。要充分发挥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教育警示作用,有针对性地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积极营造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消防安全宣传环境,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五)强化危化品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销售易燃易爆日化品行为

公安消防、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空气清新剂、杀虫剂、香水、花露水、指甲油、驱蚊水、啫喱水、彩带喷剂等含有易燃易爆成分的日常生活用品危险性宣传,教育人们增强防范意识,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要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监管,严格遵照安全规定限量存放,远离火源、热源,明确专人管理。质监部门要抓好产品的源头管控,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日化品和其他危化品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严格产品流通领域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销售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日化品和其他危化品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邮政部门应加强对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日化品和其他危化品运输监管,严厉打击将此类产品按普通货物进行运输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危险品网购管控,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

建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过技术、标准、政策等措施,加强网络购物及物流公司的规划和审批,推进网络和物流规模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公安、交通、工商、金融、质监、环保、卫生、网监、媒体、物流等行业和部门,既要发挥行业优势,又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跨行业监管协作机制,对危险品加工、包装、仓储、运输、销售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管理,做到信息融合、产业联动、源头控制、安全规范。

FD08779 | 2014_长垣县皇冠歌厅12·15_12·15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4年12月15日零时26分,长垣县皇冠歌厅(皇冠KTV)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23平方米,造成12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57.64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郭庚茂、省长谢伏瞻、副省长李亚、张维宁、王小洪等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妥善处理死难者善后事宜,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厅、公安厅、消防总队、总工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长垣县人民政府等派出有关人员,于2014年12月16日成立省政府长垣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含应急处置评估组)、管理组、综合组。同时委托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和河南省长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对爆炸物品和电暖器进行了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房屋建筑基本情况

1.建筑结构及平面布局

皇冠歌厅所在建筑位于长垣县长城大道与东内环路交叉口东南角,五层,砖混结构,耐火等级二级,建筑主体高度14.3米,局部高度17.3米,南北长25.8米,东西宽13.8米。总建筑面积1342.5平方米,一至三层建筑面积918.5平方米。北侧为长城大道,南侧2.7米为一栋四层居民住宅楼,西侧为护城河,东侧贴临一栋四层商住楼。

该建筑一至三层为歌厅,四、五层为员工宿舍和杂物间。建筑一层西北部为大厅,东北部设有一员工临时休息室,南部设有3个包间,东南角为水吧和仓库;二至三层每层各设8个包间,三层南部设有一监控机房;四层共9个房间,其中7间为员工宿舍,另外2间闲置;五层共5个房间,其中西北部1间为员工宿舍,其余闲置。

建筑内共设置3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分别位于一层大厅西北角(北出口,宽1.58米)、一层仓库东侧(东出口,宽度1.04米)、建筑西墙中部(西出口,宽1.06米,为西楼梯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与一层不连通);建筑五层设有1个通向四层屋面平台的出口(宽度0.80米)。东出口被堆放的货物封堵,导致一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可正常使用,违反有关法规规定。

建筑内共设置3部疏散楼梯,均位于建筑中部,其中东侧2部(东侧北楼梯、东侧南楼梯)、西侧1部(西楼梯)。东侧北楼梯为一至二层敞开楼梯间,一层入口及楼梯宽1.05米;东侧南楼梯为一至四层封闭楼梯间,楼梯宽1.16米,楼梯间一层南、北各有一疏散门,北门宽0.8米、南门宽1.04米,二、三层出口宽度分别为0.78米、0.87米,外窗均被封堵;西楼梯为一至五层,未形成封闭楼梯间,楼梯宽1.02米,一层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宽1.06米,三层通向四层的楼梯口处设有疏散门,宽0.78米,楼梯间二至三层外窗被封堵。建筑一层东南角水吧和仓库的3个外窗违规安装有防盗网,一至三层其他房间外窗均被封堵。四、五层员工宿舍和一至三层歌厅共用疏散楼梯。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规定,该场所西楼梯、东侧北楼梯非封闭楼梯间,且宽度不符合要求;东侧南楼梯间虽为封闭楼梯间,但达不到封闭楼梯间的有关要求;四、五层员工宿舍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2.房屋产权及租赁关系

皇冠歌厅所在楼房由河南省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设计单位为新乡市华原建筑设计研究所,施工单位是河南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楼房建设用地于2003年11月24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长国用[2003]字第C954号),土地使用者为长垣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4年2月24日,长垣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4-002)。2003年11月开工建设,2004年8月竣工,建筑项目名称为蒲东教育商住楼。该建筑一直没有办理房产登记,2005年8月,该建筑所在地块分割后谷自修取得土地证(长国用[2005]第C0546号),2008年9月将该地块出售给现房东郭会林,郭会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长国用[2008]字第C569号)。

2010年4月2日,长垣县蒲东办事处孔场村孔维威和王纪锋(郭会林的代理人)协商并签定合同,约定将楼房整体租用,租金每年95000元,押金5000元。自此至今该楼一直作为经营皇冠歌厅使用,在其使用该楼房期间未增加附属建筑或更改主楼建筑结构。

2010年5月,皇冠歌厅由实际控制人孔维凯在主楼南侧长城中学家属楼内,以年租金12000元的价格租用一楼西头面积为112平方米的三室二厅一卫的单元房一套,作为员工厨房和住宿使用。

3.房屋装修情况

歌厅地面装修均采用地板砖,属于A级。一层大厅顶棚采用石膏板,属于A级,墙面部分采用石膏板外加纤维板,表层贴壁纸,属于B1级,部分采用石膏板加镜面装饰玻璃属于A级。二、三层走道顶棚采用石膏板外加亚克力板,属于A级,走道墙面采用镜面装饰玻璃,属于A级。歌厅包间内顶棚局部采用石膏板吊顶,其他部分为楼板,属于A级,墙面部分采用石膏板外加纤维板,表层贴壁纸,属于B1级,包间内沙发上方局部采用海绵软包,软包面积超过房间装修面积的10%,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的规定。

4.消防设施、器材及相关安防设施情况

歌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设在一层员工休息室东墙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局部应用系统,该系统设有1个湿式报警阀组,配水干管为80毫米,配水管分别为40毫米、32毫米,配水支管分别为32毫米、25毫米,短立管为25毫米。一层共设置14个喷淋头(大厅9个,贵宾厅4个,贵1厅1个,贵2厅未见);二、三层分别设置30个喷淋头(走道6个,8个大包间各设2个,8个小包间各设1个)。该系统配水管管径偏细,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版))的要求。一层设有两个室内消火栓,均设在包间内,二、三层走道北端各设1个,二层走道北端消防栓箱内无水带。一至三层走道楼梯口处各设置1组手动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装置。该场所一至三层共发现应急照明灯29具,一层大厅被烧毁,二层走道2具,三层走道3具,除一层贵宾厅2具外,其余18个包间各1具,3个楼梯间各1具,监控机房1具。楼梯间应急照明灯设置不符合《建规》要求。该场所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共4具,一层大厅出口上方1具、二层西楼梯、东侧北楼梯口各1具,三层西楼梯口1具。走道及楼梯间设有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东侧南楼梯各层楼梯口均未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建规》要求。一层大厅北侧放置2具3公斤干粉灭火器,二、三层室内消火栓下方各放置2具3公斤干粉灭火器,三层监控机房内放置2具4公斤干粉灭火器,一层贵宾厅内放置2具4公斤干粉灭火器。现场未发现移动照明、防烟面罩等辅助人员逃生设备。

该建筑建成时,消防用水、生活用水取自相邻的长城中学自备井。2013年暑期,长城中学在给水管网改造时,将该建筑室内给水管网切断。之后,该建筑仅将生活用水连接至市政管网,消防给水管网无水源。

建筑一至三层及一层室外部分设置视频闭路监控设施,设置监控摄像头11个,其中一层4个,二层2个,三层3个,室外2个。11路通道24小时监控并录像,监控系统主机及显示设备设置在三层南部的监控机房内。

5.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火灾发生后,电源切断时,场所内设置的应急照明灯和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正常启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主机电源插头未连接插座,系统处于停用状态;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供水管道,管道阀门处于开启状态,管道内无水。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情况

长垣县皇冠歌厅由孔维威、孔维凯、刘庆师三人分别出资30万元共同经营,2010年6月份开始营业。2010年11月25日,孔维威、刘庆师二人以协议方式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孔维凯,孔维凯退还二人每人20万元。自此皇冠歌厅由孔维凯独自经营。

皇冠歌厅负责经营管理人员3人,分别为实际控制人孔维凯、歌厅总经理尹军伟和前台主管郭东兰。其他管理人员4人,分别为楼层主管焦路遥、焦黎鹏和公关孔维状、许子轩。另有工作人员8人。

2.相关证照及审批情况

皇冠歌厅先后办理了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卫生许可证、环境影响登记、娱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情况。2010年1月26日,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为皇冠歌厅出具了《关于同意长垣县皇冠歌厅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长公消审字[2010]第0004号),同意皇冠歌厅装修施工;2010年5月23日,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为皇冠歌厅出具了《关于长垣县皇冠歌厅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长公消验字[2010]第0009号),验收合格。皇冠歌厅一直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情况。2010年5月6日,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皇冠歌厅办理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长工商登记名预核准字第293号),有效期6个月。2010年10月26日,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为皇冠歌厅办理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长工商登记名称预核准字第278号),有效期6个月。2011年4月19日,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皇冠歌厅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下,违规向皇冠歌厅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728000023128),该执照记载单位名称为长垣县皇冠歌厅,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姓名为孔维威,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2012年9月,因皇冠歌厅未按时参加2011年度检验,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限期接受年度检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后接受年检。其他年度检验正常,有效公告期至2015年6月30日。

(3)娱乐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2010年下半年,皇冠歌厅在营业数月后向县文化局提交了相关办证材料,2011年3月20日,长垣县文化局在皇冠歌厅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下,违规向皇冠歌厅核发了娱乐经营许可证(豫新长文娱第010号),核定人数为400人,经营范围是KTV包间14间,有效期至2015年3月。

(4)卫生许可办理情况。2010年5月25日,皇冠歌厅向长垣县卫生局提交了卫生许可证申请书,5月30日长垣县卫生局为皇冠歌厅办理了卫生许可证(长卫公字[2010]第349号),有效期1年。后逐年换证。2013年10月28日,长垣县卫生局向皇冠歌厅核发了新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9日。

(5)环境影响登记情况。2010年8月24日,长垣县环境保护局对皇冠歌厅进行了环境影响登记,并将环境管理工作移交长垣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管理。

(三)技术鉴定和产品认定情况

  1. 空气清新剂技术鉴定和外观标识认定。现场发现的空气清新剂外观标注为英文标识,其中有“不要暴露于高温下和储存温度高于49℃”的说明。调查组提取4瓶空气清新剂样品送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成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编号20141018)为:

(1)成份技术鉴定:送检标注为“空气清新剂(柠檬)Guangzhou Pengda Sanitary ware(300ml)”的检材检出丙烷、正丁烷、异丁烷、甲醇和乙醇成分;送检标注为“空气清新剂(古龙)bmesa 70Z(300ml)”的检材检出丙烷、正丁烷、异丁烷和乙醇成分。

以上检出成分均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2)外观标识认定:17日,长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了《关于河南长垣“12·15”重大火灾事故中涉及产品的检查情况》,判定该产品全是英文标识,没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执行标准、警示说明等中文标识,属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的产品。

空气清新剂购买使用情况长垣县公安局已另案侦查。

  1. 电暖器质量检查。12月22日,长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了《关于河南长垣“12·15”重大火灾事故所涉及电暖器产品的检查情况》,判定该电暖器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型号、3C认证标志等中文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并在试验操作运行过程中,能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未发现异常情况。
  1. 现场实验。调查组使用与现场电暖器同样品牌型号的格力牌硅晶电热膜对流式电暖器(2100 W)进行了现场实验,实验结论:电暖器在开启5分钟后散热板的温度趋于稳定;电暖器的散热板最高温度可达235.2℃;贴临电暖器防护网的瓦楞纸板背面温度最高可达99℃。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2月14日11时许,郭东兰签收了快递员送来的5箱空气清新剂,随后将其放置在吧台内地面上。13时许,李远在打扫卫生过程中,将快递件移放在吧台内靠东隔墙与音箱的角落,附近有一台开着的电暖器。营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在吧台内活动时多次触碰电暖器,使其紧贴装有空气清新剂的快递件。15日0时26分许,尹军伟坐在吧台内椅子上,身后突然发生爆炸燃烧,在场人员尹军伟、孔维状、孔维凯发现起火后,未能立即采取有效施救措施,仅用脚踹、脚踩起火物和少量水泼洒方式灭火,未能有效控制火势。1分钟内接连发生多次爆炸燃烧,火势迅速蔓延。燃烧产生的热烟气扩散至一层其他区域并沿楼梯间迅速向上层区域扩散,造成12人死亡(8男4女),28人受伤(含自行疏散并入院治疗4人)。

(二)现场勘验及爆炸起火点认定

1.爆炸起火点认定

经勘验,建筑一层大厅及走道装饰装修材料燃烧炭化严重,大厅南墙墙面装修材料烧损程度上重下轻,烧损残留东低西高。大厅西南角处沙发表面高温炭化。中部立柱柱面装饰玻璃全部炸裂脱落,柱上部及基座木质材料东北侧(朝向吧台处)烧损缺失。立柱东北侧水晶吊灯朝向吧台一侧水晶挂件少量脱落,部分受热变形拉长,其他方向挂件基本完整。吧台上方楼板表面整体呈洁净燃烧痕迹,中间区域部分抹灰层脱落,内部钢筋裸露。南北方向横梁朝向吧台侧的水泥抹灰层脱落严重。吧台西侧靠北墙处的空调室内柜机金属外壳受热变形变色痕迹东重西轻。木质吧台整体过火,烧毁严重。吧台东侧隔墙石膏板火烧大面积脱落,整体呈“V”字型,裸露的轻钢龙骨变形变色。“V”字型痕底部对应地面瓷砖炸裂,在该区域发现和提取了一具电暖器残骸和大量空气清新剂罐体残骸。

其余区域未过火,烟熏痕迹较重。二、三层走道和包间未过火,烟熏痕迹明显,烟熏程度二层重于三层、走道重于包间。四层走道及房间内烟熏较轻,五层走道及房间无烟熏痕迹。

经现场勘验,可燃物炭化、烟熏、变形变色、楼板炸裂脱落和物品倒塌等各类痕迹形成完整的痕迹体系,证明爆炸起火点位于吧台内堆放空气清新剂处。

2.伤亡人员分布情况及死亡原因

一层2人,分布于员工休息室和东侧南楼梯间;二层20人,分布于6个包间;三层14人,分布于5个包间;自行逃离4人。

人员死亡原因均为吸入灰烬及CO引起窒息死亡,其中9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

(三)应急处置情况

1.消防部门救援情况

2014年12月15日零时28分,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5辆消防车18名官兵前往现场扑救,同时向新乡市消防指挥中心和长垣县委、政府、公安局报告。新乡市消防支队调集5辆消防车、26名官兵到场增援,并第一时间向省消防总队指挥中心报告,总、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零时38分,长垣县消防大队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成立1个灭火组、2个救援组。灭火组两支水枪,一支从正面扑救大厅火灾,另一支从西楼梯进入二层控制火势,并掩护救援组救人。救援组在一、二层搜救被困人员,另一救援组在三层以上楼层破拆排烟、搜救人员。1时5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共搜救出被困人员36人,其中一层2人,二层20人,三层14人,由医疗单位送往医院救治。2时10分搜救行动结束。

2.事故单位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时,尹军伟、孔维状均在歌厅一层大厅吧台内。第一次爆炸燃烧发生后,尹军伟只顾查看自身衣物受损情况,未立即扑救火灾。孔维凯到场后,用脚踹、踩起火物,未能有效控制火势。现场工作人员未能第一时间正确处置初期火灾,贻误了灭火时机。二、三层包间内人员没有得到发生火灾和疏散的通知,待热烟气充斥走道,已经错过了最佳逃生时机。火灾发生时该歌厅共有顾客及员工50余人,其中36人被消防官兵救出,20余人通过北出口、西出口和一层水吧南窗疏散逃生。

FD08780 | 2014_长垣县皇冠歌厅12·15重大_12·15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2014年12月15日零时26分,长垣县皇冠歌厅(皇冠KTV)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

皇冠歌厅所在建筑位于长垣县长城大道与东内环路交叉口东南角,五层建筑,一至三层为歌厅,四、五层为员工宿舍和杂物间。2014年12月14日11时许,皇冠歌厅收到快递员送来的5箱【空气清新剂】,将其放置在吧台内。工作人员在营业过程中多次移动吧台内的一台电暖器,使其紧贴装有空气清新剂的快递件。15日零时26分,快件突然发生爆炸燃烧,1分钟内接连发生多次爆炸,火势迅速蔓延。燃烧产生的热烟气扩散至一层其他区域并沿楼梯间迅速向上层区域扩散。着火面积123平方米,造成12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57.64万元。

原因分析:皇冠歌厅吧台内使用的硅晶电热膜对流式电暖器,近距离烘烤大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罐装空气清新剂,导致空气清新剂爆炸燃烧,引发火灾。

火灾现场提取的空气清新剂,全是英文标识。没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执行标准、警示说明等中文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英文标示的储存温度不得高于49℃。通过现场实验,电暖器的散热板最高温度可达235.2℃,贴临电暖器防护网的瓦楞纸板背面温度最高可达99℃。经检测含有丙烷、正丁烷、异丁烷、甲醇和乙醇成分,均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但歌厅管理人员及其员工缺乏对空气清新剂化学危险性的认知,将其靠近电暖器放置,直接导致了空气清新剂的爆炸燃烧。

处理结果:皇冠歌厅控股人、皇冠歌厅经理、收银员兼采购员、登记法人、主管、水吧服务员等8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长垣县蒲东派出所副所长、消防大队代理大队长、公安局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作人员6人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措施;党政纪处分12人。

重要启示:

  1. 在人员密集场所放置大量易燃易爆物质本身就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特别是对危险物品的特性不了解,没有意思到伴随着暖气片的炙烤而正在逼近的危险,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在常温下很安全的物质,当条件改变时也会变得很危险,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
  1. 缺乏灭火知识、没有应急预案造成了事态扩大。火灾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未能第一时间正确处置初期火灾,贻误了灭火时机。二、三层包间内人员没有得到发生火灾和疏散的通知,待热烟气充斥走道,已经错过了最佳逃生时机。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应急救援能力,是消防安全工作的关键所在。
  1. 必须加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继续开展【九小场所】专项治理。歌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商场市场、餐饮娱乐、宾馆饭店等和消防重点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机构和消防安全制度。

延伸阅读

【九小场所】 “九小场所”是指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的总称。这些场所因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且人员密集,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被各地政府列为消防安全综合整治的对象。“九小场所”包括:

(1)购物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2)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

(3)住宿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小旅馆;

(4)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5)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6)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7)教学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8)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下或者设有30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

(9)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空气清新剂】 空气清新剂由乙醇、香精、去离子水等成分组成,通过散发香味来掩盖异味,减轻人们对异味不舒服的感觉。大多数空气清新剂并不没有清除空气中的有害气体,它只是靠混淆人的嗅觉来“淡化”异味。空气清新剂可分为气雾型和喷雾型。常用的气雾型是使用抛射剂的罐装产品,密闭罐内的空气清新剂可在抛射剂所产生的压力作用下被均匀喷出,并在空气中形成悬浮状态的喷雾。

但是,空气清洗剂中的抛射剂具有危险性。抛射剂多为低级饱和性碳氢化合物(丙烷、丁烷等)和醚类(二甲醚),也有使用压缩性气体增加罐中压力的产品。由于抛射剂中含有可燃性物质,因此,无论在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爆炸。

FD08781 | 2014_长垣县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长垣县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4 年12 月15 日零时26 分,长垣县皇冠歌厅(皇冠KTV)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过 火面积123 平方米,造成12 人死亡,28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57.64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郭庚茂、省长谢伏瞻、副省长李亚、张维宁、王小洪等分别做出重 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妥善处理死难者善后事宜,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 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厅、公安厅、 消防总队、总工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长垣县人民政府等派出有关人员,于2014 年12 月 16 日成立省政府长垣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 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含应急处置评估组)、管理组、综合组。同 时委托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和河南省长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对爆炸 物品和电暖器进行了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 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 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 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房屋建筑基本情况 1.建筑结构及平面布局 皇冠歌厅所在建筑位于长垣县长城大道与东内环路交叉口东南角,五层,砖混结构,耐火 等级二级,建筑主体高度14.3 米,局部高度17.3 米,南北长25.8 米,东西宽13.8 米。总 建筑面积1342.5 平方米,一至三层建筑面积918.5 平方米。北侧为长城大道,南侧2.7 米 为一栋四层居民住宅楼,西侧为护城河,东侧贴临一栋四层商住楼。 该建筑一至三层为歌厅,四、五层为员工宿舍和杂物间。建筑一层西北部为大厅,东北部 设有一员工临时休息室,南部设有3 个包间,东南角为水吧和仓库;二至三层每层各设8 个包间,三层南部设有一监控机房;四层共9 个房间,其中7 间为员工宿舍,另外2 间闲置; 五层共5 个房间,其中西北部1 间为员工宿舍,其余闲置。 建筑内共设置3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分别位于一层大厅西北角(北出口,宽1.58 米)、 一层仓库东侧(东出口,宽度1.04 米)、建筑西墙中部(西出口,宽1.06 米,为西楼梯直 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与一层不连通);建筑五层设有1 个通向四层屋面平台的出口(宽度 0.80 米)。东出口被堆放的货物封堵,导致一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可正常使用,违反有关法 规规定。 建筑内共设置3 部疏散楼梯,均位于建筑中部,其中东侧2 部(东侧北楼梯、东侧南楼 梯)、西侧1 部(西楼梯)。东侧北楼梯为一至二层敞开楼梯间,一层入口及楼梯宽1.05 米; 东侧南楼梯为一至四层封闭楼梯间,楼梯宽1.16 米,楼梯间一层南、北各有一疏散门,北 门宽0.8 米、南门宽1.04 米,二、三层出口宽度分别为0.78 米、0.87 米,外窗均被封堵; 西楼梯为一至五层,未形成封闭楼梯间,楼梯宽1.02 米,一层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宽1.06 米,三层通向四层的楼梯口处设有疏散门,宽0.78 米,楼梯间二至三层外窗被封堵。建筑 一层东南角水吧和仓库的3 个外窗违规安装有防盗网,一至三层其他房间外窗均被封堵。 四、五层员工宿舍和一至三层歌厅共用疏散楼梯。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规定,该场所西楼梯、

东侧北楼梯非封闭楼梯间,且宽度不符合要求;东侧南楼梯间虽为封闭楼梯间,但达不到 封闭楼梯间的有关要求;四、五层员工宿舍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2.房屋产权及租赁关系 皇冠歌厅所在楼房由河南省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设计单位为新乡市华原建筑设 计研究所,施工单位是河南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楼房建设用地于2003 年11 月24 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长国用[2003]字第C954 号),土地使用者为长垣县长城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2004 年2 月24 日,长垣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4-002)。2003 年11 月开工建设,2004 年8 月竣工,建筑项目名称为蒲东教育商住 楼。该建筑一直没有办理房产登记,2005 年8 月,该建筑所在地块分割后谷自修取得土地 证(长国用[2005]第C0546 号),2008 年9 月将该地块出售给现房东郭会林,郭会林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证(长国用[2008]字第C569 号)。 2010 年4 月2 日,长垣县蒲东办事处孔场村孔维威和王纪锋(郭会林的代理人)协商并签 定合同,约定将楼房整体租用,租金每年95000 元,押金5000 元。自此至今该楼一直作 为经营皇冠歌厅使用,在其使用该楼房期间未增加附属建筑或更改主楼建筑结构。 2010 年5 月,皇冠歌厅由实际控制人孔维凯在主楼南侧长城中学家属楼内,以年租金 12000 元的价格租用一楼西头面积为112 平方米的三室二厅一卫的单元房一套,作为员工 厨房和住宿使用。 3.房屋装修情况 歌厅地面装修均采用地板砖,属于A 级。一层大厅顶棚采用石膏板,属于A 级,墙面部分 采用石膏板外加纤维板,表层贴壁纸,属于B1 级,部分采用石膏板加镜面装饰玻璃属于A 级。二、三层走道顶棚采用石膏板外加亚克力板,属于A 级,走道墙面采用镜面装饰玻璃, 属于A 级。歌厅包间内顶棚局部采用石膏板吊顶,其他部分为楼板,属于A 级,墙面部分 采用石膏板外加纤维板,表层贴壁纸,属于B1 级,包间内沙发上方局部采用海绵软包,软 包面积超过房间装修面积的10%,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 的规定。 4.消防设施、器材及相关安防设施情况 歌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灯、疏 散指示标志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设在一层员工休息室东墙上。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局部应用系统,该系统设有1 个湿式报警阀组,配水干管为80 毫 米,配水管分别为40 毫米、32 毫米,配水支管分别为32 毫米、25 毫米,短立管为25 毫 米。一层共设置14 个喷淋头(大厅9 个,贵宾厅4 个,贵1 厅1 个,贵2 厅未见);二、 三层分别设置30 个喷淋头(走道6 个,8 个大包间各设2 个,8 个小包间各设1 个)。该 系统配水管管径偏细,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 版)) 的要求。一层设有两个室内消火栓,均设在包间内,二、三层走道北端各设1 个,二层走 道北端消防栓箱内无水带。一至三层走道楼梯口处各设置1 组手动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装 置。该场所一至三层共发现应急照明灯29 具,一层大厅被烧毁,二层走道2 具,三层走 道3 具,除一层贵宾厅2 具外,其余18 个包间各1 具,3 个楼梯间各1 具,监控机房1 具。 楼梯间应急照明灯设置不符合《建规》要求。该场所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共4 具,一 层大厅出口上方1 具、二层西楼梯、东侧北楼梯口各1 具,三层西楼梯口1 具。走道及楼 梯间设有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东侧南楼梯各层楼梯口均未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符 合《建规》要求。一层大厅北侧放置2 具3 公斤干粉灭火器,二、三层室内消火栓下方各 放置2 具3 公斤干粉灭火器,三层监控机房内放置2 具4 公斤干粉灭火器,一层贵宾厅内 放置2 具4 公斤干粉灭火器。现场未发现移动照明、防烟面罩等辅助人员逃生设备。 该建筑建成时,消防用水、生活用水取自相邻的长城中学自备井。2013 年暑期,长城中学

在给水管网改造时,将该建筑室内给水管网切断。之后,该建筑仅将生活用水连接至市政 管网,消防给水管网无水源。 建筑一至三层及一层室外部分设置视频闭路监控设施,设置监控摄像头11 个,其中一层4 个,二层2 个,三层3 个,室外2 个。11 路通道24 小时监控并录像,监控系统主机及显 示设备设置在三层南部的监控机房内。 5.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火灾发生后,电源切断时,场所内设置的应急照明灯和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正常启用;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主机电源插头未连接插座,系统处于停用状态;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合用供水管道,管道阀门处于开启状态,管道内无水。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情况 长垣县皇冠歌厅由孔维威、孔维凯、刘庆师三人分别出资30 万元共同经营,2010 年6 月 份开始营业。2010 年11 月25 日,孔维威、刘庆师二人以协议方式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孔维 凯,孔维凯退还二人每人20 万元。自此皇冠歌厅由孔维凯独自经营。 皇冠歌厅负责经营管理人员3 人,分别为实际控制人孔维凯、歌厅总经理尹军伟和前台主 管郭东兰。其他管理人员4 人,分别为楼层主管焦路遥、焦黎鹏和公关孔维状、许子轩。 另有工作人员8 人。 2.相关证照及审批情况 皇冠歌厅先后办理了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卫生许可证、环境 影响登记、娱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情况。2010 年1 月26 日,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为皇冠歌厅出具了 《关于同意长垣县皇冠歌厅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长公消审字[2010]第0004 号),同意皇冠歌厅装修施工;2010 年5 月23 日,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为皇冠歌厅出具了 《关于长垣县皇冠歌厅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长公消验字[2010]第0009号), 验收合格。皇冠歌厅一直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情况。2010 年5 月6 日,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皇冠歌厅办理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长工商登记名预核准字第293 号),有效期6 个月。 2010 年10 月26 日,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为皇冠歌厅办理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长工商登记名称预核准字第278 号),有效期6 个月。2011 年4 月 19 日,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皇冠歌厅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下,违规向皇 冠歌厅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728000023128),该执照记载单位名称为长 垣县皇冠歌厅,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姓名为孔维威,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2012 年9 月,因皇冠歌厅未按时参加2011 年度检验,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限期接 受年度检验、罚款1000 元的行政处罚,后接受年检。其他年度检验正常,有效公告期至 2015 年6 月30 日。 (3)娱乐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2010 年下半年,皇冠歌厅在营业数月后向县文化局提交了相 关办证材料,2011 年3 月20 日,长垣县文化局在皇冠歌厅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 情况下,违规向皇冠歌厅核发了娱乐经营许可证(豫新长文娱第010 号),核定人数为400 人,经营范围是KTV 包间14 间,有效期至2015 年3 月。 (4)卫生许可办理情况。2010 年5 月25 日,皇冠歌厅向长垣县卫生局提交了卫生许可证申 请书,5 月30 日长垣县卫生局为皇冠歌厅办理了卫生许可证(长卫公字[2010]第349 号), 有效期1 年。后逐年换证。2013 年10 月28 日,长垣县卫生局向皇冠歌厅核发了新的卫生 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 年10 月29 日。 (5)环境影响登记情况。2010 年8 月24 日,长垣县环境保护局对皇冠歌厅进行了环境影响登

记,并将环境管理工作移交长垣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管理。 (三)技术鉴定和产品认定情况 1.空气清新剂技术鉴定和外观标识认定。现场发现的空气清新剂外观标注为英文标识, 其中有“不要暴露于高温下和储存温度高于49℃”的说明。调查组提取4 瓶空气清新剂样品 送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成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编号20141018)为: (1)成份技术鉴定:送检标注为“空气清新剂(柠檬)Guangzhou Pengda Sanitary ware(300ml)”的检材检出丙烷、正丁烷、异丁烷、甲醇和乙醇成分;送检标注为“空气清新 剂(古龙)bmesa 70Z(300ml)”的检材检出丙烷、正丁烷、异丁烷和乙醇成分。 以上检出成分均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2)外观标识认定:17 日,长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了《关于河南长垣“12·15”重大火灾 事故中涉及产品的检查情况》,判定该产品全是英文标识,没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执行 标准、警示说明等中文标识,属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销 售的产品。 空气清新剂购买使用情况长垣县公安局已另案侦查。 2.电暖器质量检查。12 月22 日,长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了《关于河南长垣“12·15” 重大火灾事故所涉及电暖器产品的检查情况》,判定该电暖器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名称、厂 名厂址、规格型号、3C 认证标志等中文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 七条之规定,并在试验操作运行过程中,能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未发现异常情况。 3.现场实验。调查组使用与现场电暖器同样品牌型号的格力牌硅晶电热膜对流式电暖 器(2100 W)进行了现场实验,实验结论:电暖器在开启5 分钟后散热板的温度趋于稳定; 电暖器的散热板最高温度可达235.2℃;贴临电暖器防护网的瓦楞纸板背面温度最高可达 99℃。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 年12 月14 日11 时许,郭东兰签收了快递员送来的5 箱空气清新剂,随后将其放置 在吧台内地面上。13 时许,李远在打扫卫生过程中,将快递件移放在吧台内靠东隔墙与音 箱的角落,附近有一台开着的电暖器。营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在吧台内活动时多次触碰电 暖器,使其紧贴装有空气清新剂的快递件。15 日0 时26 分许,尹军伟坐在吧台内椅子上, 身后突然发生爆炸燃烧,在场人员尹军伟、孔维状、孔维凯发现起火后,未能立即采取有 效施救措施,仅用脚踹、脚踩起火物和少量水泼洒方式灭火,未能有效控制火势。1 分钟 内接连发生多次爆炸燃烧,火势迅速蔓延。燃烧产生的热烟气扩散至一层其他区域并沿楼 梯间迅速向上层区域扩散,造成12 人死亡(8 男4 女),28 人受伤(含自行疏散并入院治 疗4 人)。 (二)现场勘验及爆炸起火点认定 1.爆炸起火点认定 经勘验,建筑一层大厅及走道装饰装修材料燃烧炭化严重,大厅南墙墙面装修材料烧损程 度上重下轻,烧损残留东低西高。大厅西南角处沙发表面高温炭化。中部立柱柱面装饰玻 璃全部炸裂脱落,柱上部及基座木质材料东北侧(朝向吧台处)烧损缺失。立柱东北侧水 晶吊灯朝向吧台一侧水晶挂件少量脱落,部分受热变形拉长,其他方向挂件基本完整。吧 台上方楼板表面整体呈洁净燃烧痕迹,中间区域部分抹灰层脱落,内部钢筋裸露。南北方 向横梁朝向吧台侧的水泥抹灰层脱落严重。吧台西侧靠北墙处的空调室内柜机金属外壳受 热变形变色痕迹东重西轻。木质吧台整体过火,烧毁严重。吧台东侧隔墙石膏板火烧大面 积脱落,整体呈“V”字型,裸露的轻钢龙骨变形变色。“V”字型痕底部对应地面瓷砖炸裂, 在该区域发现和提取了一具电暖器残骸和大量空气清新剂罐体残骸。

其余区域未过火,烟熏痕迹较重。二、三层走道和包间未过火,烟熏痕迹明显,烟熏程度 二层重于三层、走道重于包间。四层走道及房间内烟熏较轻,五层走道及房间无烟熏痕 迹。 经现场勘验,可燃物炭化、烟熏、变形变色、楼板炸裂脱落和物品倒塌等各类痕迹形成完 整的痕迹体系,证明爆炸起火点位于吧台内堆放空气清新剂处。 2.伤亡人员分布情况及死亡原因 一层2 人,分布于员工休息室和东侧南楼梯间;二层20 人,分布于6 个包间;三层14 人, 分布于5 个包间;自行逃离4 人。 人员死亡原因均为吸入灰烬及CO 引起窒息死亡,其中9 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 80mg/100ml 的醉酒标准。 (三)应急处置情况 1.消防部门救援情况 2014 年12 月15 日零时28 分,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5 辆消防车18 名官兵前往现场扑救,同时向新乡市消防指挥中心和长垣县委、政府、公安局报告。新乡 市消防支队调集5 辆消防车、26 名官兵到场增援,并第一时间向省消防总队指挥中心报告, 总、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零时38 分,长垣县消防大队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成立1 个灭火组、2 个救援组。灭火组两支水枪,一支从正面扑救大厅火灾,另一支从西楼梯进 入二层控制火势,并掩护救援组救人。救援组在一、二层搜救被困人员,另一救援组在三 层以上楼层破拆排烟、搜救人员。1 时5 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共搜救出被困人员36 人, 其中一层2 人,二层20 人,三层14 人,由医疗单位送往医院救治。2 时10 分搜救行动结 束。 2.事故单位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时,尹军伟、孔维状均在歌厅一层大厅吧台内。第一次爆炸燃烧发生后,尹军伟 只顾查看自身衣物受损情况,未立即扑救火灾。孔维凯到场后,用脚踹、踩起火物,未能 有效控制火势。现场工作人员未能第一时间正确处置初期火灾,贻误了灭火时机。二、三 层包间内人员没有得到发生火灾和疏散的通知,待热烟气充斥走道,已经错过了最佳逃生 时机。火灾发生时该歌厅共有顾客及员工50 余人,其中36 人被消防官兵救出,20 余人通 过北出口、西出口和一层水吧南窗疏散逃生。 3.地方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通知后,长垣县政府领导及时赶赴现场,立即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公安、消 防、卫生、安监等部门,展开灭火和人员救治工作。零时38 分,县120 指挥中心接到报 警,零时47 分,第一辆救护车到达现场,先后有3 个医院的10 辆救护车及随行医护人员 共78 人参与救援,伤亡人员分别送至长垣县人民医院、宏力医院、县中医院救治。火灾 发生后,长垣县公安局蒲东派出所及附近街道巡逻人员在现场协助救援,特勤大队、治安 大队、交警大队、督察大队及其它派出所相继赶到,实施警戒,维护现场秩序,开辟应急 车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3 时20 分,县委、县政府召开紧急会议,成立火灾事故应 急指挥部,13 时成立善后处置工作组。事故发生后,长垣县政府及时在政府网站和长垣新 闻中发布信息,并向中央电视台、新华社河南分社、中新社河南分社等新闻媒体举行发布 会。 4.评估结论 事故发生后,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救援力量,积极开展现场救援、火情控制、伤员救 治和善后安抚等工作,使火灾得到有效控制,没有造成事故扩大,防范了衍生事故发生。 皇冠歌厅对事态判断不当,灭火方法不正确,先期处置不及时,组织人员疏散不力, 主要原因是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没有开展消防培训,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易燃易爆物品的

管理存在漏洞,消防安全通道不畅。 三、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皇冠歌厅吧台内使用的硅晶电热膜对流式电暖器,近距离高温烘烤违规大量放置的具有易 燃易爆危险性的罐装空气清新剂,导致空气清新剂爆炸燃烧引发火灾。 原因分析:皇冠歌厅作为公共娱乐场所,在吧台处放置了具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属性 的空气清新剂,属违法行为。火灾现场提取的空气清新剂外观英文标识储存温度不得高于 49℃,通过现场实验,电暖器的散热板最高温度可达235.2℃,贴临电暖器防护网的瓦楞 纸板背面温度最高可达99℃。但歌厅管理人员及其员工缺乏对空气清新剂化学危险性的认 知,将其靠近电暖器放置,直接导致了空气清新剂的爆炸燃烧。火灾发生时吧台内共放置 了60 瓶18L 的空气清新剂,存放量较大,爆炸起火后的1 分钟内接连发生多次爆炸燃烧,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皇冠歌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皇冠歌厅自营业以来,一直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属违法经营。 (2)消防职责不明确。皇冠歌厅未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明 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3)安全管理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开业初期,皇冠歌厅在县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了消防 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经营期间一直未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 设施器材维护、用火用电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安全工作奖惩等消防安全 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未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皇冠歌厅经营期间没有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组 织员工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员工不了解所在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了解场所内消防 设施、消防器材名称和用途,不会操作使用消防设施器材,自救逃生能力差。 (5)超出核定包间数违规经营。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核定包间数为14 间,皇冠歌厅用于 营业的包间数为19 间。 2.长垣县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 (1)长垣县蒲东派出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不力,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检 查记录、档案不健全,对皇冠歌厅没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长期违法经营问题未依法作出 处理;对辖区内消防单位日常监管、消防宣传、培训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皇冠歌厅做好 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对皇冠歌厅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认真检查并责令整改。 (2)长垣县消防大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不力,对蒲东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指导不到位。 对皇冠歌厅内部装修工程验收把关不严,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认真,对皇冠歌厅没有消防 安全检查合格证长期违法经营问题未依法作出处理,未督促皇冠歌厅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内部消防档案管理混乱,皇冠歌厅消防档案缺失,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不规范、不完善。 (3)长垣县公安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不力,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隐患整治 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蒲东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不力。 3.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履行审批、监管职责不到位 未严格审核皇冠歌厅消防批准文件,违规发放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皇冠歌厅前期无娱乐经 营许可证违规经营问题、超出经营许可证核定包间数经营问题监管不力;日常管理混乱, 皇冠歌厅娱乐经营许可审批档案缺失,相关监督检查记录不完善;落实长垣县政府火灾防 控工作不到位,在2014 年12 月牵头开展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中,未发现皇冠歌厅存在 消防通道不畅、消防设施不能使用、没有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等消防安全隐患。

  1. 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审核把关不严

未审核皇冠歌厅提供的消防批准文件,违规为长垣县皇冠歌厅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工 商注册登记。 5.蒲东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检查指导辖区开展消防工作不力,未及时督促皇冠歌厅明确消防管理人员;明确部门职责 措施不力,未与办事处各职能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消防委员会办公室和安监所消防安全 知识宣传教育不够,巡查排查不力,未对歌厅等消防重点单位进行检查。 6.长垣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 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力;督促政府部门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蒲东办事处及公安消防、文化等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等 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长垣县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孔维凯,皇冠歌厅控股人,2014 年12 月15 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 事拘留,2014 年12 月27 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尹军伟,皇冠歌厅经理,2014 年12 月15 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 拘留,2014 年12 月27 日实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郭东兰,皇冠歌厅收银员兼采购员,2014 年12 月15 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 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 年12 月27 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李远,皇冠歌厅收银员,2014 年12 月15 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 拘留,2014 年12 月27 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孔维威,皇冠歌厅登记法人,2014 年12 月15 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 刑事拘留,2014 年12 月27 日取保候审。 6.焦路遥,皇冠歌厅主管,2014 年12 月15 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 拘留,2014 年12 月27 日取保候审。 7.焦黎鹏,皇冠歌厅主管,2014 年12 月15 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 拘留,2014 年12 月27 日取保候审。 8.牛爱穗,皇冠歌厅水吧服务员,2014 年12 月15 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 局刑事拘留,2014 年12 月27 日取保候审。 (二)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措施人员 1.牛增道,中共党员,长垣县蒲东派出所副所长、社区民警。。2015 年1 月14 日因涉嫌玩 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2.职肖强,中共党员,长垣县消防大队代理大队长。2015 年1 月14 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3.赵阁委,长垣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消防工作。2015 年1 月14 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4.于鹏飞,中共党员,现任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局党组副书记,2008 年6 月任长垣县消防大 队大队长,2010 年6 月任教导员,2011 年9 月调任辉县消防大队教导员,2013 年1 月转 业。2015 年1 月15 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5.赵永波,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作人员,2006 年1 月至2012 年5 月任长垣县文化广 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人。2015 年1 月14 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 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1. 王胜利,中共党员,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作人员,2010 年 5 月至2014 年7 月任长

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副局长。2015 年1 月18 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 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 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三)党政纪处分建议 1.滑志强,中共党员,长垣县蒲东派出所所长,负责派出所全面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政府 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力,对蒲东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皇 冠歌厅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长期违法经营及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 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刘炎,中共党员,现任辉县市公安消防大队代理副大队长。2008 年5 月任长垣县公安消 防大队防火参谋,2011 年10 月任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代理大队长,2012 年 10 月至2014 年3 月任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开展安全隐患 整治工作不力,对皇冠歌厅没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长期违法经营问题及安全隐患问题未 认真检查并依法处理,对蒲东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 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周法珍,中共党员,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负责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防火监督 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在2014 年2 月对皇冠歌厅消防安全检查中工作不认真,未发现皇冠歌厅无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 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马政军,中共党员,现任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参谋,2012 年6 月至2014 年3 月任 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副中队长。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安全隐患整 治工作不到位,在2014 年2 月对皇冠歌厅消防安全检查中工作不认真,未发现皇冠歌厅 无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 过处分。 5.李晓明,中共党员,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负责文化 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未发现皇冠歌厅超出经营许可证核定包间数经营问题;在长垣县政府 火灾防控检查中未认真落实县政府及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作部署,未发现皇冠歌厅消防通道 不畅、无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等明显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 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6.毛剑锋,中共党员,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党委委员、副主任科员兼人事科长,2013 年 底协助分管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工作,2014 年8 月分管文化娱乐市场监管工作。对长垣县文 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日常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未发现皇冠歌厅超出经营 许可证核定包间数经营问题;安排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娱乐场所火灾防控检查工作措 施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7.林建文,中共党员,主任科员,原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委)书记、局长,2010 年4 月至7 月任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委)书记、局长期间,对行政审批和综合执 法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违规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未发现皇冠歌厅超审批范围经营问 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8.王爱民,中共党员,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管理股股长,2004 年7 月至2011 年10 月任注册股股长。在皇冠歌厅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下,审核把关不严,违规 为其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 警告、降级处分。 9.程景轩,中共党员,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对违规为皇冠歌厅办理工商注册登

记问题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0.冯海兵,中共党员,长垣县蒲东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分管消防安全工作。检查指导辖区 开展消防工作不力,部门职责不明确,未与办事处各职能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巡查排查 不力,未组织有关单位对歌厅等消防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1.李晓伟,中共党员,长垣县蒲东办事处主任。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 相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未能履行好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事故发生负 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2.张学峰,中共党员,长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公安消防。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工 作专项行动和法律法规不力,督促相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鉴于长垣县是省直管县,责成长垣县县委、县政府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检查。 (四)行政处罚建议 1.责成长垣县公安消防、文化、工商等部门依法吊销长垣县皇冠歌厅相关证照,并依法予 以取缔。 2.责成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皇冠歌厅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歌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 商场市场、餐饮娱乐、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 器材,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 防烟分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建 立健全消防机构和消防安全制度,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严格许可审核审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特别是长垣 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审核审批 关和日常监督关。公安消防部门要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依法对国务 院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促进企业落实消防 安全主体责任。文化、工商、建设、规划、卫生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贯彻落实消防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和 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三)严格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加大属地监管力度。各级政府特别是长垣县政府及其蒲东 办事处,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责 任体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要理顺消防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机构 和工作机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隐患;要定期召开联席 会议,研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经常性地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 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同时长垣县政府要根据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增建消防站,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站建设。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长垣县县委、县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改进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结合企业和社会单位消防安 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单位检查消 防火灾隐患的能力,提高从业人员扑救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基本技能。要充分发挥皇冠歌 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教育警示作用,有针对性地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积极营造政 府主导、行业监管、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消防安全宣传环境,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五)强化行业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销售易燃易爆日化品行为。公安消防、工商、 质量技术监督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空气清新剂、杀虫剂、香水、花露水、指甲油、驱蚊 水、啫喱水、彩带喷剂等含有易燃易爆成分的日常生活用品危险性的宣传,教育人们增强 防范意识,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要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监管,严格遵照安全规定限量存 放,远离火源、热源,明确专人管理。要加强行业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抓好产品的 源头管控,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日化品和其他危化品的行为;工商部 门要严格产品流通领域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销售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日化品和其 他危化品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邮政部门应加强对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日 化品和其他危化品运输监管,严厉打击将此类产品按普通货物进行运输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危险违禁品网购管控,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建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过技 术、标准、政策等措施,加强网络购物及物流公司的规划和审批,推进网络和物流规模化、 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工商、金融、质监、环保、卫生、网监、媒体、 物流等行业和部门,既要发挥行业优势,又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跨行业监管协作机制; 引导网络及物流企业通过卫星定位系统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危险、违禁品供应链的加工、 包装、仓储、运输、销售、回收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管理,做到信息融合、产业联动、源 头控制、安全规范。

河南省政府长垣皇冠歌厅“12·15”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5 年1 月28 日

FD08782 | 2014_长垣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长垣县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

长垣县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

2014年12月15日零时26分,长垣县皇冠歌厅(皇冠KTV)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

皇冠歌厅所在建筑位于长垣县长城大道与东内环路交叉口东南角,五层建筑,一至三层为歌厅,四、五层为员工宿舍和杂物间。2014年12月14日11时许,皇冠歌厅收到快递员送来的5箱【空气清新剂】,将其放置在吧台内。工作人员在营业过程中多次移动吧台内的一台电暖器,使其紧贴装有空气清新剂的快递件。15日零时26分,快件突然发生爆炸燃烧,1分钟内接连发生多次爆炸,火势迅速蔓延。燃烧产生的热烟气扩散至一层其他区域并沿楼梯间迅速向上层区域扩散。着火面积123平方米,造成12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57.64万元。

原因分析:皇冠歌厅吧台内使用的硅晶电热膜对流式电暖器,近距离烘烤大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罐装空气清新剂,导致空气清新剂爆炸燃烧,引发火灾。

火灾现场提取的空气清新剂,全是英文标识。没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执行标准、警示说明等中文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英文标示的储存温度不得高于49℃。通过现场实验,电暖器的散热板最高温度可达235.2℃,贴临电暖器防护网的瓦楞纸板背面温度最高可达99℃。经检测含有丙烷、正丁烷、异丁烷、甲醇和乙醇成分,均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但歌厅管理人员及其员工缺乏对空气清新剂化学危险性的认知,将其靠近电暖器放置,直接导致了空气清新剂的爆炸燃烧。

处理结果:皇冠歌厅控股人、皇冠歌厅经理、收银员兼采购员、登记法人、主管、水吧服务员等8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长垣县蒲东派出所副所长、消防大队代理大队长、公安局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作人员6人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措施;党政纪处分12人。

重要启示:

  1. 在人员密集场所放置大量易燃易爆物质本身就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特别是对危险物品的特性不了解,没有意思到伴随着暖气片的炙烤而正在逼近的危险,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在常温下很安全的物质,当条件改变时也会变得很危险,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
  1. 缺乏灭火知识、没有应急预案造成了事态扩大。火灾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未能第一时间正确处置初期火灾,贻误了灭火时机。二、三层包间内人员没有得到发生火灾和疏散的通知,待热烟气充斥走道,已经错过了最佳逃生时机。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应急救援能力,是消防安全工作的关键所在。
  1. 必须加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继续开展【九小场所】专项治理。歌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商场市场、餐饮娱乐、宾馆饭店等和消防重点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机构和消防安全制度。

延伸阅读

【九小场所】 “九小场所”是指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的总称。这些场所因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且人员密集,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被各地政府列为消防安全综合整治的对象。“九小场所”包括:

(1)购物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2)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

(3)住宿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小旅馆;

(4)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5)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6)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7)教学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8)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下或者设有30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

(9)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空气清新剂】 空气清新剂由乙醇、香精、去离子水等成分组成,通过散发香味来掩盖异味,减轻人们对异味不舒服的感觉。大多数空气清新剂并不没有清除空气中的有害气体,它只是靠混淆人的嗅觉来“淡化”异味。空气清新剂可分为气雾型和喷雾型。常用的气雾型是使用抛射剂的罐装产品,密闭罐内的空气清新剂可在抛射剂所产生的压力作用下被均匀喷出,并在空气中形成悬浮状态的喷雾。

但是,空气清洗剂中的抛射剂具有危险性。抛射剂多为低级饱和性碳氢化合物(丙烷、丁烷等)和醚类(二甲醚),也有使用压缩性气体增加罐中压力的产品。由于抛射剂中含有可燃性物质,因此,无论在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爆炸。

濮阳盛华德化工有限公司“11·30”一般爆…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783 | 2014_长垣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长垣县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3.地方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通知后,长垣县政府领导及时赶赴现场,立即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公安、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展开灭火和人员救治工作。零时38分,县12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零时47分,第一辆救护车到达现场,先后有3个医院的10辆救护车及随行医护人员共78人参与救援,伤亡人员分别送至长垣县人民医院、宏力医院、县中医院救治。火灾发生后,长垣县公安局蒲东派出所及附近街道巡逻人员在现场协助救援,特勤大队、治安大队、交警大队、督察大队及其它派出所相继赶到,实施警戒,维护现场秩序,开辟应急车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3时20分,县委、县政府召开紧急会议,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13时成立善后处置工作组。事故发生后,长垣县政府及时在政府网站和长垣新闻中发布信息,并向中央电视台、新华社河南分社、中新社河南分社等新闻媒体举行发布会。

4.评估结论

事故发生后,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救援力量,积极开展现场救援、火情控制、伤员救治和善后安抚等工作,使火灾得到有效控制,没有造成事故扩大,防范了衍生事故发生。

皇冠歌厅对事态判断不当,灭火方法不正确,先期处置不及时,组织人员疏散不力,主要原因是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没有开展消防培训,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存在漏洞,消防安全通道不畅。

三、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皇冠歌厅吧台内使用的硅晶电热膜对流式电暖器,近距离高温烘烤违规大量放置的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罐装空气清新剂,导致空气清新剂爆炸燃烧引发火灾。

原因分析:皇冠歌厅作为公共娱乐场所,在吧台处放置了具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属性的空气清新剂,属违法行为。火灾现场提取的空气清新剂外观英文标识储存温度不得高于49℃,通过现场实验,电暖器的散热板最高温度可达235.2℃,贴临电暖器防护网的瓦楞纸板背面温度最高可达99℃。但歌厅管理人员及其员工缺乏对空气清新剂化学危险性的认知,将其靠近电暖器放置,直接导致了空气清新剂的爆炸燃烧。火灾发生时吧台内共放置了60瓶18L的空气清新剂,存放量较大,爆炸起火后的1分钟内接连发生多次爆炸燃烧,造成火势迅速蔓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皇冠歌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皇冠歌厅自营业以来,一直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属违法经营。

(2)消防职责不明确。皇冠歌厅未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3)安全管理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开业初期,皇冠歌厅在县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了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经营期间一直未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用火用电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安全工作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未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皇冠歌厅经营期间没有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员工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员工不了解所在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了解场所内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名称和用途,不会操作使用消防设施器材,自救逃生能力差。

(5)超出核定包间数违规经营。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核定包间数为14间,皇冠歌厅用于营业的包间数为19间。

2.长垣县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

(1)长垣县蒲东派出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不力,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检查记录、档案不健全,对皇冠歌厅没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长期违法经营问题未依法作出处理;对辖区内消防单位日常监管、消防宣传、培训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皇冠歌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对皇冠歌厅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认真检查并责令整改。

(2)长垣县消防大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不力,对蒲东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指导不到位。对皇冠歌厅内部装修工程验收把关不严,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认真,对皇冠歌厅没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长期违法经营问题未依法作出处理,未督促皇冠歌厅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内部消防档案管理混乱,皇冠歌厅消防档案缺失,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不规范、不完善。

(3)长垣县公安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不力,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蒲东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不力。

3.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履行审批、监管职责不到位

未严格审核皇冠歌厅消防批准文件,违规发放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皇冠歌厅前期无娱乐经营许可证违规经营问题、超出经营许可证核定包间数经营问题监管不力;日常管理混乱,皇冠歌厅娱乐经营许可审批档案缺失,相关监督检查记录不完善;落实长垣县政府火灾防控工作不到位,在2014年12月牵头开展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中,未发现皇冠歌厅存在消防通道不畅、消防设施不能使用、没有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等消防安全隐患。

4.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审核把关不严

未审核皇冠歌厅提供的消防批准文件,违规为长垣县皇冠歌厅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5.蒲东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检查指导辖区开展消防工作不力,未及时督促皇冠歌厅明确消防管理人员;明确部门职责措施不力,未与办事处各职能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消防委员会办公室和安监所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不够,巡查排查不力,未对歌厅等消防重点单位进行检查。

6.长垣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

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力;督促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蒲东办事处及公安消防、文化等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长垣县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 孔维凯,皇冠歌厅控股人,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 尹军伟,皇冠歌厅经理,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实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 郭东兰,皇冠歌厅收银员兼采购员,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 李远,皇冠歌厅收银员,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 孔维威,皇冠歌厅登记法人,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1. 焦路遥,皇冠歌厅主管,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1. 焦黎鹏,皇冠歌厅主管,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1. 牛爱穗,皇冠歌厅水吧服务员,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二)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措施人员

  1. 牛增道,中共党员,长垣县蒲东派出所副所长、社区民警。。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1. 职肖强,中共党员,长垣县消防大队代理大队长。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1. 赵阁委,长垣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消防工作。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1. 于鹏飞,中共党员,现任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局党组副书记,2008年6月任长垣县消防大队大队长,2010年6月任教导员,2011年9月调任辉县消防大队教导员,2013年1月转业。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1. 赵永波,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作人员,2006年1月至2012年5月任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人。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1. 王胜利,中共党员,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作人员,2010年 5月至2014年7月任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副局长。2015年1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三)党政纪处分建议

  1. 滑志强,中共党员,长垣县蒲东派出所所长,负责派出所全面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力,对蒲东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皇冠歌厅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长期违法经营及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刘炎,中共党员,现任辉县市公安消防大队代理副大队长。2008年5月任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2011年10月任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代理大队长,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任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开展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力,对皇冠歌厅没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长期违法经营问题及安全隐患问题未认真检查并依法处理,对蒲东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周法珍,中共党员,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负责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防火监督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在2014年2月对皇冠歌厅消防安全检查中工作不认真,未发现皇冠歌厅无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马政军,中共党员,现任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参谋,2012年6月至2014年3月任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副中队长。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在2014年2月对皇冠歌厅消防安全检查中工作不认真,未发现皇冠歌厅无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李晓明,中共党员,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未发现皇冠歌厅超出经营许可证核定包间数经营问题;在长垣县政府火灾防控检查中未认真落实县政府及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作部署,未发现皇冠歌厅消防通道不畅、无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等明显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毛剑锋,中共党员,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党委委员、副主任科员兼人事科长,2013年底协助分管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工作,2014年8月分管文化娱乐市场监管工作。对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日常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未发现皇冠歌厅超出经营许可证核定包间数经营问题;安排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娱乐场所火灾防控检查工作措施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林建文,中共党员,主任科员,原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委)书记、局长,2010年4月至7月任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委)书记、局长期间,对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违规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未发现皇冠歌厅超审批范围经营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王爱民,中共党员,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管理股股长,2004年7月至2011年10月任注册股股长。在皇冠歌厅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下,审核把关不严,违规为其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程景轩,中共党员,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对违规为皇冠歌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问题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冯海兵,中共党员,长垣县蒲东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分管消防安全工作。检查指导辖区开展消防工作不力,部门职责不明确,未与办事处各职能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巡查排查不力,未组织有关单位对歌厅等消防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李晓伟,中共党员,长垣县蒲东办事处主任。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相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未能履行好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张学峰,中共党员,长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公安消防。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工作专项行动和法律法规不力,督促相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鉴于长垣县是省直管县,责成长垣县县委、县政府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检查。

(四)行政处罚建议

  1. 责成长垣县公安消防、文化、工商等部门依法吊销长垣县皇冠歌厅相关证照,并依法予以取缔。
  1. 责成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皇冠歌厅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歌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商场市场、餐饮娱乐、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健全消防机构和消防安全制度,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严格许可审核审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特别是长垣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审核审批关和日常监督关。公安消防部门要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依法对国务院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促进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文化、工商、建设、规划、卫生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三)严格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加大属地监管力度。各级政府特别是长垣县政府及其蒲东办事处,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要理顺消防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隐患;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经常性地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同时长垣县政府要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增建消防站,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站建设。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长垣县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改进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结合企业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单位检查消防火灾隐患的能力,提高从业人员扑救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基本技能。要充分发挥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教育警示作用,有针对性地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积极营造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消防安全宣传环境,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五)强化行业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销售易燃易爆日化品行为。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空气清新剂、杀虫剂、香水、花露水、指甲油、驱蚊水、啫喱水、彩带喷剂等含有易燃易爆成分的日常生活用品危险性的宣传,教育人们增强防范意识,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要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监管,严格遵照安全规定限量存放,远离火源、热源,明确专人管理。要加强行业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抓好产品的源头管控,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日化品和其他危化品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严格产品流通领域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销售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日化品和其他危化品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邮政部门应加强对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日化品和其他危化品运输监管,严厉打击将此类产品按普通货物进行运输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危险违禁品网购管控,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建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过技术、标准、政策等措施,加强网络购物及物流公司的规划和审批,推进网络和物流规模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工商、金融、质监、环保、卫生、网监、媒体、物流等行业和部门,既要发挥行业优势,又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跨行业监管协作机制;引导网络及物流企业通过卫星定位系统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危险、违禁品供应链的加工、包装、仓储、运输、销售、回收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管理,做到信息融合、产业联动、源头控制、安全规范。

西地1井火灾事故

郑州市金水区西关虎屯新区“6·25”重大…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784 | 2014_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11_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长沙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11_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11·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1月29日16时5分左右,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家电城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造成家电城4栋仓库门面约1.8万平方米面积过火,直接经济损失2496.9万元,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4年12月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谭应球任组长,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李文才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消防支队、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芙蓉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长沙市人民政府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11·29”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了市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长沙市湘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该公司是一家小型规模企业,成立于2004年3月26日,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心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430103000029441(2-2)S,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姚汉国,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钢结构件、钢结构配件、彩钢板、夹芯板的加工和销售。公司地址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公司平时没有固定工作人员,只是在接到业务后需要人手时再临时到社会上聘请。

(二)湖南省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基本情况

湖南省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是一家安置型集体企业,隶属于湘湖管理局直接管理(湘湖管理局和湘湖街道办事处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其下属四个专业市场,分别为三湘南湖大市场建材城、 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 三湘南湖大市场灯石城和三湘南湖大市场汽配城。各市场成立了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作为非法人单位独立核算,隶属湖南省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管理(其中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经理为柳建武)。该公司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430102000050057,法定代表人为邹二鸣(兼任湘湖管理局企业科副科长,主持企业科的全面工作),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主要经营范围为自有房屋租赁及仓储;汽车(不含小汽车)及零部件、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家具、灯饰、石材等产品的销售。公司办公地址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目前,该公司占地面积423亩,拥有经营户6000余家,年销售收入260多亿元。

(三)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提质改造情况

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位于三湘南湖大市场的东南区域,范围包括1、2、3、4、7、8、9、10栋和A、B、C栋以及三湘家美建材广场、三湘专业音响广场及汇丰商务楼。由于三湘南湖大市场建于上个世纪90年代,建设之初,没有统一的规划,基础设施比较落后,消防设施欠账很多。加上长株潭城际铁路穿过三湘南湖大市场的建材城和灯石城,两个片区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营门面需要拆迁腾地。为了改善经营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妥善安置拆迁经营户,根据家电城的申请,经湘湖管理局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对家电城进行提质改造,原定投资金额为8700万元,后因加层和增加了立体停车场项目追加投资金额5700万元。2014年5月5日,芙蓉区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召集区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现场办公会,就家电城的提质改造形成了会议纪要。提质改造于办公会之后正式启动,于2014年10月底基本完工,为了不影响各门店的经营,市场一直处于边施工边营业的状态。相关情况如下:

(四)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的1、2、3、4栋。四栋建筑在提质改造前为相对独立的单体建筑,均为4层(第4层为隔热层,主要用于经营户储存货物)。提质改造后, 四栋单体建筑的第3层以上部分采用钢板结构连成了一栋整体建筑,外墙采用铝单板全封闭围护,屋顶为钢结构轻质屋面。提质改造后, 1、2栋的1、2、3层层高3.3米,第4层隔热层层高5.7米,3、4栋1、2、3层层高3.3米,第4层隔热层层高4.5米,总建筑面积74453.10平方米,建筑高度16.1米。1至3层为钢筋砼框架结构,隔热层为钢筋结构,顶棚从上往下结构分别为彩钢板、保温棉、WPSK白色贴面(普通型,以下简称锡箔纸)、钢丝网。经湖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对该建筑顶棚使用的锡箔纸采样检验,该锡箔纸达不到B1级难燃材料的要求。改造后的建筑使用性质为:一层经营家电;二层经营办公家具;三层南部为仓库、北部经营居家家具;四层隔热层用轻质防火砖隔开后作为仓库使用。

(五)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提质改造项目的施工审批和芙蓉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管情况

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1•14”重…

化工凉水塔着火安全事故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785 | 2014_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11·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长沙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11•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2015年09月22日

2014年11月29日16时5分左右,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家电城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造成家电城4栋仓库门面约1.8万平方米面积过火,直接经济损失2496.9万元,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4年12月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谭应球任组长,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李文才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消防支队、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芙蓉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长沙市人民政府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11·29”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了市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长沙市湘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该公司是一家小型规模企业,成立于2004年3月26日,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心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430103000029441(2-2)S,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姚汉国,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钢结构件、钢结构配件、彩钢板、夹芯板的加工和销售。公司地址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公司平时没有固定工作人员,只是在接到业务后需要人手时再临时到社会上聘请。

(二)湖南省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基本情况

湖南省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是一家安置型集体企业,隶属于湘湖管理局直接管理(湘湖管理局和湘湖街道办事处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其下属四个专业市场,分别为三湘南湖大市场建材城、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 三湘南湖大市场灯石城和三湘南湖大市场汽配城。各市场成立了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作为非法人单位独立核算,隶属湖南省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管理(其中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经理为柳建武)。该公司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430102000050057,法定代表人为邹二鸣(兼任湘湖管理局企业科副科长,主持企业科的全面工作),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主要经营范围为自有房屋租赁及仓储;汽车(不含小汽车)及零部件、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家具、灯饰、石材等产品的销售。公司办公地址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目前,该公司占地面积423亩,拥有经营户6000余家,年销售收入260多亿元。

(三)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提质改造情况

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位于三湘南湖大市场的东南区域,范围包括1、2、3、4、7、8、9、10栋和A、B、C栋以及三湘家美建材广场、三湘专业音响广场及汇丰商务楼。由于三湘南湖大市场建于上个世纪90年代,建设之初,没有统一的规划,基础设施比较落后,消防设施欠账很多。加上长株潭城际铁路穿过三湘南湖大市场的建材城和灯石城,两个片区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营门面需要拆迁腾地。为了改善经营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妥善安置拆迁经营户,根据家电城的申请,经湘湖管理局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对家电城进行提质改造,原定投资金额为8700万元,后因加层和增加了立体停车场项目追加投资金额5700万元。2014年5月5日,芙蓉区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召集区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现场办公会,就家电城的提质改造形成了会议纪要。提质改造于办公会之后正式启动,于2014年10月底基本完工,为了不影响各门店的经营,市场一直处于边施工边营业的状态。相关情况如下:

(四)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的1、2、3、4栋。四栋建筑在提质改造前为相对独立的单体建筑,均为4层(第4层为隔热层,主要用于经营户储存货物)。提质改造后, 四栋单体建筑的第3层以上部分采用钢板结构连成了一栋整体建筑,外墙采用铝单板全封闭围护,屋顶为钢结构轻质屋面。提质改造后, 1、2栋的1、2、3层层高3.3米,第4层隔热层层高5.7米,3、4栋1、2、3层层高3.3米,第4层隔热层层高4.5米,总建筑面积74453.10平方米,建筑高度16.1米。1至3层为钢筋砼框架结构,隔热层为钢筋结构,顶棚从上往下结构分别为彩钢板、保温棉、WPSK白色贴面(普通型,以下简称锡箔纸)、钢丝网。经湖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对该建筑顶棚使用的锡箔纸采样检验,该锡箔纸达不到B1级难燃材料的要求。改造后的建筑使用性质为:一层经营家电;二层经营办公家具;三层南部为仓库、北部经营居家家具;四层隔热层用轻质防火砖隔开后作为仓库使用。

(五)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提质改造项目的施工审批和芙蓉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管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4年11月29日上午7时30分左右,长沙市湘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聘请的施工负责人郑红光带着王怡生、潘伟、李球保、蒋全昌等4人来到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在未办理动火审批和进行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开始通风球的安装施工。8时左右,郑红光将他们已经开始施工的情况打电话告诉了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工程部工程师王炳成。11时许,当安装到第5个通风球时,王怡生在用切割机将房顶的彩钢板切开后,发现彩钢板背面的锡箔纸被切割机使用过程中溅起的火花引燃,王怡生迅速将燃烧的锡箔纸从彩钢板下抽了出来,由于锡箔纸刚刚引燃,王怡生很快就用手将火拍灭。由于担心和害怕,王怡生将这个意外情况报告了郑红光,郑红光只是交代他下步施工时要注意安全,但没有进一部采取防范措施。16时左右,王怡生等4人开始安装第9个通风球(66号仓库南隔墙接近67号仓库的屋顶位置),这时郑红光已经离开现场去购买通风球。王怡生先用切割机将彩钢板切开一个直径约20厘米的圆形洞口,正准备用大型剪刀将洞口进一步扩大时,发现彩钢板背面的锡箔纸被切割机切割彩钢板溅起的火花引燃,王怡生试图用手将火拍灭,在拍打中部分燃烧的锡箔纸碎片掉到4楼仓库,随即将仓库中货物的包装纸箱引燃。王怡生发现火势扩大后,赶紧将情况电话报告了郑红光,并随即和潘伟下到4楼准备进入仓库灭火,却发现仓库大门被锁无法打开。两人又迅速跑到消防通道拿了两个手提式灭火器爬上四楼仓库的墙头(仓库四周墙壁与屋顶留有间隙,间隙用铁丝网封闭),但由于距离太远打不到火点。闻讯赶来的郑红光见火势已经无法控制,赶紧拨打了“119”电话报警,请消防部门赶快扑救。

接到报警后,“119”指挥中心先后调集55台消防车、360余名消防官兵迅速赶往现场进行救援。第一时间出动的五里牌中队于16时35分到达火灾现场并迅速展开灭火。芙蓉区委、区政府迅速向市政府值班室、应急办报告,市区两级立即启动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公安干警设立警戒线,组织交通疏导,做好防护和隔离,严密控制现场,湘湖管理局和市场组织现场人员疏散,确保无人员伤亡和衍生事故发生。市长胡衡华,副市长、公安局长李介德等市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坐镇指挥救援工作。

消防支队迅速组建了火场指挥部,并作出了“顶层压制火势,外围破拆排烟,内部强攻近战”的决策部署。经过广大消防官兵和干部群众的奋力扑救,火灾于当晚21时40分得到控制,11月30日凌晨0时30分基本扑灭,30日6时左右火场余火清理完毕,并成功阻止了火势向周边建筑的蔓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郑红光等人在未按照湘湖管理局关于局属企业动火作业的规定要求办理动火审批和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在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屋顶进行通风球安装,由于使用切割机产生大量火花引燃彩钢板背面的锡箔纸引发火灾事故。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

“11.29”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三)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五、防范措施

(一)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芙蓉区委、区政府和湘湖管理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决杜绝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观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领导责任;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严格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督促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挥、调度力度,更好的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解决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二)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芙蓉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审批前要严格审查、审批中要严格把关、审批后要强化监管。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管理及监督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组织辖区的各项工程建设,对不符合建设程序擅自施工的行为要坚决制止;要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督促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各方的安全和质量责任,严格履行项目立项、设计、施工许可、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手续,严禁盲目赶工期、催进度放松对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切实保障工程合理投入尤其是安全投入和合理工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城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授权履行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严肃查处辖区的违法建筑。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履行好社会事务综合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作为,密切配合,避免相互推诿,回避责任。要迅速对辖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整治,切实防止和控制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这次火灾事故调查的情况来看,与事故有关的6家企业都普遍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主要原因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无视安全隐患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芙蓉区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督促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制定并演练安全应急预案,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教育。芙蓉区在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同时,要深化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特别是要利用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技能。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对新入职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形成全面清剿火患的良好氛围。

FD08786 | 2014_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床辅材加工点2014.12.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pdf

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床辅材加工点“2014.12.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 告 省政府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镇床辅材加工点“2014.12.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 “事故调查组”)在省“12.26”事故专家组技术支持和阜阳市政府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 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现场分析,查明了事故过程,查清了事故原因,分清了事 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同类事故的对策措施。现 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概况及抢险处置情况 2014 年12 月26 日03 时15 分,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十二里庙村后卢庄张奎床辅材加工 点发生火灾,火灾共造成5 人死亡,6 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对这起事故高度重视,领导同志分别做出重要批示,省政府和有关部 门立即赶赴现场,要求阜阳市迅速组织事故救援和人员抢救,稳妥做好善后工作。阜阳市 立即启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省政府于1 月6 日成立了以省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省监 察厅、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省总工会、省工商局、阜阳市人民政府参加的事故调查组, 特邀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立即开展此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火灾建筑为农民李玉方自建房,始建于2010 年9 月份,未办理任何手续。加工点租赁人 张奎于2014 年1 月份(农历)租赁房东李玉方的房屋。该建筑为一栋主体2 层,局部3 层为夹心板搭建的自建钢混框架结构楼房,建筑面积约1200 平方米,一层面积为508 平 方米,二层面积为534 平方米,三层面积为133 平方米,有一部敞开式楼梯,火灾过火面 积约为550 平方米。 二、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雷击、自燃、外来火源、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不能排除乱扔烟头引发火灾的可能。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人民政府 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对辖区内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单位整治不力;对辖区内 违法建设监管、制止、拆除等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违法建设长期存在。 2.阜阳市颍州区有关部门 (1)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 未认真履行土地监管职责,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未能依法查处,未采取有力措 施制止、拆除、查处。 (2)阜阳市颍州区消防大队 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工作不到位, 对辖区派出所和其他部门上报的火灾隐患跟踪和处置不力。 (三)事故性质 省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事故是因租赁户严重违反消防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政府 和部门消防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张奎,发生火灾加工点的负责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忽视安全,未及时检查和发现现场事 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5 条的规定,建议不再追究其涉嫌刑事的责任。 (二)涉嫌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陆军,颍州区王店镇社会事务与就业和社会保障所所长,具体负责镇安全生产等工作。 鉴于检察机关已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李森,颍州区王店镇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民政、党政办等工作。鉴于检察机关已立 案调查,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人员 1.梁月宇,颍州区王店镇党委委员,分管土地、项目及拆、控违工作。没有认真执行辖区 内违法建设的监管、制止、拆除等工作要求,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违法建设长期存在,对 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 条规定,建议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时建利,颍州区王店镇镇长。在领导、布置和督促拆除违法建筑和消除火灾隐患工作方 面不够缜密,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细致、不具体,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 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罚暂行规定》第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牛永军,颍州区王店镇党委书记。未认真执行《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党政同责一岗 双责齐抓共管”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 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 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田曙明,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副局长。未认真履行土地监管职责,对王店镇存在 大量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未能依法查处,未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拆除、查处,对 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罚暂行规定》第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董海,颍州区市容局局长。对王店镇存在大量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查处力度不 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罚暂行规定》 第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王初领,颍州区政府副区长,负责联系包片王店镇十二里庙村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治 理。对及时消除王店镇十二里庙村重大火灾隐患工作不到位,火灾隐患跟踪和处置不力, 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罚暂行规定》第 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许广胜,颍州区消防大队大队长。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 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工作不到位,对辖区派出所和其他部门上报的火灾隐患跟踪和处 置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因许广胜系现役军人,应当依据《中国人民解放 军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建议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材料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李玉方,颍州区王店镇后卢庄居民,将房屋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 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00 条规定,建议给予李玉方没收违法所得1.9 万元人民币的 行政处罚,并处1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相关行政问责建议

  1. 颍州区王店镇人民政府。在领导、布置和督促拆除违法建筑和消除火灾隐患工作方面不

够缜密,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细致、不具体,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责成颍 州区王店镇人民政府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阜阳市颍州区消防大队。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 时消除火灾隐患工作不到位,对辖区派出所和其他部门上报的火灾隐患跟踪和处置不力,

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责成阜阳市颍州区消防大队向阜阳市消防支队作出深 刻的书面检查。 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在领导、指导和督促检查辖区消防安全生产工作中不够缜密, 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一定管理责任。责成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向阜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 刻的书面检查。 此次事故涉及有关责任人政纪处分的,由阜阳市人民政府按照干部和职工的管理权限落实 到位,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备案;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的罚款,由阜阳市安全监管局实施。 四、防范措施 (一)阜阳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 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消 结合”的方针,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 工作格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创新管理、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不断提升 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不断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各级政 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各单位要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 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二)阜阳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王店镇“12.26”火灾事故教训,按照“全覆盖、 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辖区各单位消防安全隐患,堵塞安 全监管漏洞,强化消防安全生产措施,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的各个 环节和各个方面。要认真开展各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制定检查方案,总结检查成效,建 立长效机制。通过消防安全大检查,全面摸清消防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消防责任, 全面整改隐患。进一步提高全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 发生。 (三)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网络,明确 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单位)以及所辖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并抓好督促落 实;将村镇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将消 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评内容;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编制实施镇消防规划,建设和管理村镇公共消防设施; 建立和管理镇消防队伍;重大活动、重大节日、重要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工 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 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阜阳市颍州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建立健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长效机制。要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颍州区区查处违 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权责一致、有错必究、过责相 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 切实建立查处违法建设沟通协调、信息通报、案件移交、责任倒查机制。因违法建设行为,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五)阜阳市颍州区消防大队要加强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定期进行 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辖区派出所和其 他部门上报的火灾隐患跟踪和有力处置;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 掌握责任区域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 业务资料档案;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FD08787 | 2014_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床辅材加工点201_14·12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概况及抢险处置情况

2014年12月26日03时15分,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十二里庙村后卢庄张奎床辅材加工点发生火灾,火灾共造成5人死亡,6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对这起事故高度重视,领导同志分别做出重要批示,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要求阜阳市迅速组织事故救援和人员抢救,稳妥做好善后工作。阜阳市立即启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省政府于1月6日成立了以省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省监察厅、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省总工会、省工商局、阜阳市人民政府参加的事故调查组,特邀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立即开展此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火灾建筑为农民李玉方自建房,始建于2010年9月份,未办理任何手续。加工点租赁人张奎于2014年1月份(农历)租赁房东李玉方的房屋。该建筑为一栋主体2层,局部3层为夹心板搭建的自建钢混框架结构楼房,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一层面积为508平方米,二层面积为534平方米,三层面积为133平方米,有一部敞开式楼梯,火灾过火面积约为550平方米。

二、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雷击、自燃、外来火源、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乱扔烟头引发火灾的可能。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人民政府

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对辖区内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单位整治不力;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监管、制止、拆除等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违法建设长期存在。

2.阜阳市颍州区有关部门

(1)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

未认真履行土地监管职责,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未能依法查处,未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拆除、查处。

(2)阜阳市颍州区消防大队

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工作不到位,对辖区派出所和其他部门上报的火灾隐患跟踪和处置不力。

(三)事故性质

省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事故是因租赁户严重违反消防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政府和部门消防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张奎,发生火灾加工点的负责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忽视安全,未及时检查和发现现场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建议不再追究其涉嫌刑事的责任。

(二)涉嫌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陆军,颍州区王店镇社会事务与就业和社会保障所所长,具体负责镇安全生产等工作。鉴于检察机关已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李森,颍州区王店镇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民政、党政办等工作。鉴于检察机关已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人员

  1. 梁月宇,颍州区王店镇党委委员,分管土地、项目及拆、控违工作。没有认真执行辖区内违法建设的监管、制止、拆除等工作要求,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违法建设长期存在,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时建利,颍州区王店镇镇长。在领导、布置和督促拆除违法建筑和消除火灾隐患工作方面不够缜密,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细致、不具体,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罚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牛永军,颍州区王店镇党委书记。未认真执行《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田曙明,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副局长。未认真履行土地监管职责,对王店镇存在大量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未能依法查处,未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拆除、查处,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罚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董海,颍州区市容局局长。对王店镇存在大量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查处力度不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罚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王初领,颍州区政府副区长,负责联系包片王店镇十二里庙村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对及时消除王店镇十二里庙村重大火灾隐患工作不到位,火灾隐患跟踪和处置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罚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许广胜,颍州区消防大队大队长。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工作不到位,对辖区派出所和其他部门上报的火灾隐患跟踪和处置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因许广胜系现役军人,应当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建议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材料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李玉方,颍州区王店镇后卢庄居民,将房屋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00条规定,建议给予李玉方没收违法所得1.9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相关行政问责建议

  1.  颍州区王店镇人民政府。在领导、布置和督促拆除违法建筑和消除火灾隐患工作方面不够缜密,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细致、不具体,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责成颍州区王店镇人民政府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1. 阜阳市颍州区消防大队。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工作不到位,对辖区派出所和其他部门上报的火灾隐患跟踪和处置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责成阜阳市颍州区消防大队向阜阳市消防支队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1.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在领导、指导和督促检查辖区消防安全生产工作中不够缜密,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一定管理责任。责成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向阜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此次事故涉及有关责任人政纪处分的,由阜阳市人民政府按照干部和职工的管理权限落实到位,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备案;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的罚款,由阜阳市安全监管局实施。

四、防范措施

(一)阜阳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创新管理、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不断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不断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各单位要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二)阜阳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王店镇“12.26”火灾事故教训,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辖区各单位消防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消防安全生产措施,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要认真开展各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制定检查方案,总结检查成效,建立长效机制。通过消防安全大检查,全面摸清消防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消防责任,全面整改隐患。进一步提高全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网络,明确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单位)以及所辖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并抓好督促落实;将村镇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评内容;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编制实施镇消防规划,建设和管理村镇公共消防设施;建立和管理镇消防队伍;重大活动、重大节日、重要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阜阳市颍州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建立健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长效机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颍州区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权责一致、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切实建立查处违法建设沟通协调、信息通报、案件移交、责任倒查机制。因违法建设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阜阳市颍州区消防大队要加强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辖区派出所和其他部门上报的火灾隐患跟踪和有力处置;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掌握责任区域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FD08788 | 2014_霸州市胜芳镇西格玛酒店家具厂1·10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霸州市胜芳镇西格玛酒店家具厂1·10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霸州市胜芳镇西格玛酒店家具厂“1·10”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4-07-09

发布部门:事故调查处

2014年1月10日15时30分左右,霸州市胜芳镇西格玛酒店家具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60万元。 事故发生后,霸州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廊坊市政府王曦副市长带领安监、公安等部门的同志迅速到达事故现场,与霸州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指挥救援。在石家庄出席“两会”的市委书记王晓东同志立即作出批示:一要尽全力灭火,集中调动全市力量控制火情;二要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对危险区域的群众进行疏散;三要动用全市资源,全力救助伤员。市长冯韶慧同志为贴近指挥、掌握事故情况,从石家庄连夜赶往事故现场,并作出批示:一要从全市调集力量,迅速控制火情;二要从全市医疗系统调集力量,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三要控制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全力以赴,掌握动态,及时报告;四要加快调查核实进度,果断采取相关措施,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同时要举一反三,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留死角。 省政府杨汭副省长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请廊坊市、公安消防部门抓紧清理现场,进一步核实伤亡人员,查明事故原因,妥处善后,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省安监局刘宝玲局长对此事十分重视,委派省安监局纪检组长赵长进同志赶赴事发地指导救援、善后及事故调查等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月11日,廊坊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冯学军为组长,安监局局长张显强为副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霸州市胜芳镇西格玛酒店家具厂“1·10”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廊坊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影像资料分析、现场勘验、物证检验、查阅资料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胜芳镇西格玛酒店家具厂。位于霸州市胜芳镇开发区,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负责人王振国。2013年2月份投入生产,先期生产投入资金100万元,家具厂主要生产酒店专用餐桌、餐椅,固定工人50人。该厂房系王振国租赁徐健房屋,占地面积4896 m2,建筑面积4400 m2,东邻道路,西邻永华家具厂,北邻领先家具厂,南邻李培春家具加工厂。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月10日下午,西格玛酒店家具厂员工张百兰和梁庆华进入粘海绵作业区进行生产作业,梁庆华喷胶,张百兰粘海绵。15时30分左右,梁庆华和张百兰先后离开作业区,待张百兰刚走出粘海绵工序作业区的东门口时,小太阳电暖器处发生爆燃。张百兰迅速跑回爆燃处挪椅子,此时搭在夹层承重钢构上垂下的胶管烧爆,火势迅速蔓延扩大引燃周围海绵,张百兰跑出去喊人,梁庆华拿灭火器灭火。但火势已无法控制,并产生大量有毒浓烟。梁庆华和在隔壁缝纫车间的4名女工没有来的及逃离遇难。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车间工人刘晓虹拨打119报警电话。15时48分,胜芳中队接到出动命令后,立即出动3部消防车12名消防官兵到场处置。随后,廊坊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相继调集霸州中队、码头中队、建设南路中队、大城中队等8个中队15部消防车84名消防官兵到场增援。 现场迅速成立前沿指挥部,成立了搜救组、灭火组、供水监护组、保障组展开灭火救援。21时55分,经过6个小时的全力奋战,大火被扑灭。期间救援人员先后在缝纫车间和海绵车间搜出5名遇难人员尸体。

(三)事故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市、县政府及安监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程序逐级进行了上报。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小太阳电暖器长时间烘烤东侧密闭铁桶,致使铁桶内蒸汽压力过大,桶盖崩开,桶内有机稀释剂蒸汽瞬间大量喷出,遇小太阳电暖器发生爆燃,继而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西格玛酒店家具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该厂管理混乱,岗位职责不清,无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员工未经安全培训,安全意识淡薄。在明知厂区车间内存放和使用易燃可燃原材料的情况下,违规配置小太阳电暖器取暖。 (2)工厂安全生产环境恶劣,缺少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措施。 (3)生产布局不合理,各车间生产工序彼此相连,缺少安全间距,未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员工逃生困难。 (4)海绵车间内存放大量海绵致使火灾迅速蔓延扩大,产生大量有毒烟气,造成人员伤亡。

2.厂房违法出租安全设施不完备。

厂房未设置室内、室外给水系统,厂区内各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不够。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

3.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

(1)胜芳镇工商分局。对该厂无照经营行为未采取取缔措施,对其违法行为制止不力。 (2)胜芳镇开发区派出所。对该厂消防隐患整治监督不力,对其租用的厂房没有经过消防验收这一问题,未依照规定向霸州市消防大队移交。 (3)霸州市消防大队。在执行“清剿火患”行动中,未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抓好落实,工作指导不力、监管不到位。 (4)胜芳安监分局。在日常监管中,对该厂安全设施不健全、安全制度未建立检查不到位,未将其无证无照的情况反馈给相关部门。

4.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

(1)胜芳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 (2)霸州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一起因违规操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经营性火灾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和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王振国,西格玛酒店家具厂老板,实际控制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逃匿。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第1款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6项的规定,建议由廊坊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2013年年收入100%罚款,计12万元。
  2. 刘雷,西格玛酒店家具厂共同出资人,管理人。对西格玛酒店家具厂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事故发生后逃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第1款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6项的规定,建议由廊坊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2013年年入100%的罚款,计6万元。
  3. 王春生,西格玛酒店家具厂厂长,负责厂内生产组织管理工作。厂区车间功能分区设置不合理,物品堆放杂乱,不利于组织救援和工人逃生,厂区管理混乱;未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未对工人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教育;在明知厂区车间内存放和使用易燃可燃原材料的情况下,违规配置小太阳电暖器取暖,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逃匿,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第1款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6项的规定,建议由廊坊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2013年年收入100%罚款,计6万元。

(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1. 苏振东,中共党员,霸州市委常委、胜芳镇党委书记,负责胜芳镇全面工作。对全镇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 申文兴,中共党员,霸州市胜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兼任胜芳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组织领导开展全镇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对镇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 刘淼,中共党员,霸州市胜芳镇经委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对安监分局工作协调督导不力,组织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 张景存,中共党员,霸州市工商局胜芳分局局长。对西格马酒店家具厂无照经营行为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对其关停取缔,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 张伟,中共党员,霸州市工商局胜芳分局经济检查中队中队长。对西格马酒店家具厂无照经营行为监管不到位,处罚措施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 陈绍东,中共党员。霸州市公安局胜芳分局开发区派出所所长。存在工作落实不细、督导整改不力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 沈铁群,中共党员,霸州市公安局胜芳分局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负责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存在督导整改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 王志强,中共党员,霸州市消防大队教导员,存在部署不够到位、指导不够到位等问题,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廊坊市消防支队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 石洪涛,中共党员,霸州市消防大队大队长,在执行 “清剿火患”行动中,没有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抓好落实,工作存在指导不力、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廊坊市消防支队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 梁鹏川,中共党员,霸州市安监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主管胜芳分局全面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1. 李键,中共党员,霸州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西格玛酒店家具厂。严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生产组织管理混乱;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工人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组织过消防演练;未能告知工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消防设施、器材未按照规定设置。事故发生后,救援组织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37条第2项规定,建议由廊坊市安全监管局给予49万元的罚款。由霸州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四) 建议霸州市人民政府就此次事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由廊坊市安全监管局盯办问责到位,特别是对王振国、刘雷、王春生问刑必须到位。

五、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大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力度。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发明电〔2012〕10号)文件精神,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要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从根本上强化安全意识,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克服重生产、重扩张、重速度、重效益、轻质量、轻安全的思想,切实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位置,坚持不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去换取企业的产量增长和经济效益。要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杜绝偷工减料、降低标准等现象,治理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认真持久彻底地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危险品的管理;加强应急管理尤其要加强应急预案建设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职责;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编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排查和治理火灾隐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三)要切实强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建设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彻底治理纠正和解决违规违章问题,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厂小矿和小作业经营点。特别要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危险因素进行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管。 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合力;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辖区内消防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推进辖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霸州市胜芳镇西格玛酒店家具厂 “1·10”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4年4月21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官方微信

FD08789 | 2014_霸州市胜芳镇西格玛酒店家具厂1·10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霸州市胜芳镇西格玛酒店家具厂“1·10”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 告

2014 年1 月10 日15 时30 分左右,霸州市胜芳镇西格玛酒店家具厂发生火灾事故,造 成 5 人 死 亡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660 万 元 。 事故发生后,霸州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在第一 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廊坊市政府王曦副市长带领安监、公安等部门的同志迅速到 达事故现场,与霸州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指挥救援。在石家庄出席“两会”的市 委书记王晓东同志立即作出批示:一要尽全力灭火,集中调动全市力量控制火情;二要将 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对危险区域的群众进行疏散;三要动用全市资源,全力救助 伤员。市长冯韶慧同志为贴近指挥、掌握事故情况,从石家庄连夜赶往事故现场,并作出 批示:一要从全市调集力量,迅速控制火情;二要从全市医疗系统调集力量,尽最大努力 抢救伤员;三要控制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全力以赴,掌握动态,及时报告;四要加快 调查核实进度,果断采取相关措施,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同时要举一反三,在全市范围内 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留死角。 省政府杨汭副省长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请廊坊市、公安消防部门 抓紧清理现场,进一步核实伤亡人员,查明事故原因,妥处善后,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省安监局刘宝玲局长对此事十分重视,委派省安监局纪检组长赵长进同志赶赴事发地指导 救 援 、 善 后 及 事 故 调 查 等 工 作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1 月11 日,廊坊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冯学军为组长,安监局局长张显 强为副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 成的霸州市胜芳镇西格玛酒店家具厂“1·10”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 并邀请廊坊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 过调查取证、影像资料分析、现场勘验、物证检验、查阅资料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 生的经过、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 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 将 有 关 情 况 报 告 如 下 :

一 、 事 故 单 位 概 况 胜芳镇西格玛酒店家具厂。位于霸州市胜芳镇开发区,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 续,负责人王振国。2013 年2 月份投入生产,先期生产投入资金100 万元,家具厂主要生 产酒店专用餐桌、餐椅,固定工人50 人。该厂房系王振国租赁徐健房屋,占地面积4896 m2,建筑面积4400 m2,东邻道路,西邻永华家具厂,北邻领先家具厂,南邻李培春家具 加 工 厂 。

二 、 事 故 发 生 经 过 及 救 援 情 况

( 一 ) 事 故 发 生 经 过 。 2014 年1 月10 日下午,西格玛酒店家具厂员工张百兰和梁庆华进入粘海绵作业区进 行生产作业,梁庆华喷胶,张百兰粘海绵。15 时30 分左右,梁庆华和张百兰先后离开作 业区,待张百兰刚走出粘海绵工序作业区的东门口时,小太阳电暖器处发生爆燃。张百兰 迅速跑回爆燃处挪椅子,此时搭在夹层承重钢构上垂下的胶管烧爆,火势迅速蔓延扩大引 燃周围海绵,张百兰跑出去喊人,梁庆华拿灭火器灭火。但火势已无法控制,并产生大量

有毒浓烟。梁庆华和在隔壁缝纫车间的4 名女工没有来的及逃离遇难。

( 二 ) 事 故 救 援 情 况 。 事故发生后,车间工人刘晓虹拨打119 报警电话。15 时48 分,胜芳中队接到出动命 令后,立即出动3 部消防车12 名消防官兵到场处置。随后,廊坊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 心相继调集霸州中队、码头中队、建设南路中队、大城中队等8 个中队15 部消防车84 名 消 防 官 兵 到 场 增 援 。 现场迅速成立前沿指挥部,成立了搜救组、灭火组、供水监护组、保障组展开灭火救 援。21 时55 分,经过6 个小时的全力奋战,大火被扑灭。期间救援人员先后在缝纫车间 和 海 绵 车 间 搜 出 5 名 遇 难 人 员 尸 体 。

( 三 ) 事 故 上 报 情 况 。 事故发生后,企业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市、县政府及安监部门接报后,按照 规 定 程 序 逐 级 进 行 了 上 报 。

三 、 事 故 原 因 和 性 质

( 一 ) 直 接 原 因 。 小太阳电暖器长时间烘烤东侧密闭铁桶,致使铁桶内蒸汽压力过大,桶盖崩开,桶内 有机稀释剂蒸汽瞬间大量喷出,遇小太阳电暖器发生爆燃,继而引发火灾。

( 二 ) 间 接 原 因 。

(1)该厂管理混乱,岗位职责不清,无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员工未经安全 培训,安全意识淡薄。在明知厂区车间内存放和使用易燃可燃原材料的情况下,违规配置 小 太 阳 电 暖 器 取 暖 。 (2 )工厂安全生产环境恶劣,缺少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措施。 (3)生产布局不合理,各车间生产工序彼此相连,缺少安全间距,未设置疏散通道和 安 全 出 口 , 员 工 逃 生 困 难 。 (4)海绵车间内存放大量海绵致使火灾迅速蔓延扩大,产生大量有毒烟气,造成人员 伤 亡 。

厂 房 违 法 出 租 安 全 设 施 不 完 备 。 厂房未设置室内、室外给水系统,厂区内各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不够。将厂房出租给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和 相 应 资 质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地 方 政 府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履 职 不 到 位 。 (1)胜芳镇工商分局。对该厂无照经营行为未采取取缔措施,对其违法行为制止不力。 (2)胜芳镇开发区派出所。对该厂消防隐患整治监督不力,对其租用的厂房没有经过 消防验收这一问题,未依照规定向霸州市消防大队移交。 (3)霸州市消防大队。在执行“清剿火患”行动中,未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抓好落实, 工 作 指 导 不 力 、 监 管 不 到 位 。 (4)胜芳安监分局。在日常监管中,对该厂安全设施不健全、安全制度未建立检查不 到 位 , 未 将 其 无 证 无 照 的 情 况 反 馈 给 相 关 部 门 。

地 方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职 责 落 实 不 到 位 。

(1 )胜芳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

(2 )霸州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

( 三 ) 事 故 性 质 。

该事故是一起因违规操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经营性火灾责任事故。

四 、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和 建 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王振国,西格玛酒店家具厂老板,实际控制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

发生后,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逃匿。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135 条第1 款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 条第6 项的规定,建议由廊坊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2013 年 年 收 入 100% 罚 款 , 计 12 万 元 。 2.刘雷,西格玛酒店家具厂共同出资人,管理人。对西格玛酒店家具厂的安全生产设 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事故发生后逃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 条第1 款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 条第6 项的规定, 建议由廊坊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2013 年年入100% 的罚款,计6 万元。 3.王春生,西格玛酒店家具厂厂长,负责厂内生产组织管理工作。厂区车间功能分区 设置不合理,物品堆放杂乱,不利于组织救援和工人逃生,厂区管理混乱;未设置疏散通 道和安全出口;未对工人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教育;在明知厂区车间内存放和使用易燃可 燃原材料的情况下,违规配置小太阳电暖器取暖,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发生 后逃匿,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 条第1 款之规定,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 条 第6 项的规定,建议由廊坊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2013 年年收入100%罚款,计6 万元。

(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4.苏振东,中共党员,霸州市委常委、胜芳镇党委书记,负责胜芳镇全面工作。对全 镇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 其 进 行 诫 勉 谈 话 。 5.申文兴,中共党员,霸州市胜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兼任胜芳镇消防安全委员会 主任。组织领导开展全镇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对镇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刘淼,中共党员,霸州市胜芳镇经委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在组织开展安全生 产工作方面,对安监分局工作协调督导不力,组织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 有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 建 议 给 予 行 政 记 过 处 分 。 7.张景存,中共党员,霸州市工商局胜芳分局局长。对西格马酒店家具厂无照经营行 为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对其关停取缔,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 告 处 分 。 8.张伟,中共党员,霸州市工商局胜芳分局经济检查中队中队长。对西格马酒店家具 厂无照经营行为监管不到位,处罚措施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 行 政 警 告 处 分 。 9.陈绍东,中共党员。霸州市公安局胜芳分局开发区派出所所长。存在工作落实不细、 督导整改不力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沈铁群,中共党员,霸州市公安局胜芳分局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负责对辖区内消 防安全监督检查。存在督导整改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 责 任 。 建 议 给 予 行 政 记 过 处 分 。 11.王志强,中共党员,霸州市消防大队教导员,存在部署不够到位、指导不够到位等 问题,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廊坊市消防支队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石洪涛,中共党员,霸州市消防大队大队长,在执行 “清剿火患”行动中,没有按照 上级的工作部署抓好落实,工作存在指导不力、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 责 任 。 建 议 廊 坊 市 消 防 支 队 给 予 行 政 警 告 处 分 。 13.梁鹏川,中共党员,霸州市安监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主管胜芳分局全面工作,

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4.李键,中共党员,霸州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管 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 三 ) 对 事 故 责 任 单 位 行 政 处 罚 建 议 。 西格玛酒店家具厂。严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 合国家规定,生产组织管理混乱;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未对工人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组织过消防演练;未能告知工人作业场所和 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消防设施、器材未按照规定设置。 事故发生后,救援组织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37 条第2 项规定,建议由廊坊市安全监管局给予49 万 元 的 罚 款 。 由 霸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予 以 取 缔 。

(四) 建议霸州市人民政府就此次事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由廊坊市安全监管局盯办问责到位,特别是对王振国、刘雷、王春生问刑必须 到 位 。

五 、 防 范 措 施 建 议

(一)加大安全生产领域“ 打非治违” 工作力度。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 发明电〔2012〕10 号)文件精神,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始终保持 “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 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 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 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 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 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 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要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从根本上强化安全意识,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代表人负责 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克服重 生产、重扩张、重速度、重效益、轻质量、轻安全的思想,切实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 效益、安全与发展的位置,坚持不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去换取企业的产量增长和经济效 益。要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杜绝偷工减料、降低标准等现象,治理和纠正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认真持久彻底地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 源的监控和危险品的管理;加强应急管理尤其要加强应急预案建设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 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组织,明 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职责;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持消防通道和安 全出口畅通;编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提高 员工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排查和 治理火灾隐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三)要切实强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其他领导“一岗双责” 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建设必须管 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彻底治理纠正和解决违规违章问题,依法取缔关闭

非法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厂小矿和小作业经营点。特别要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 危险因素进行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管。 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合力;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辖区内消 防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推进辖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认真履 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 督 促 相 关 单 位 彻 底 消 除 隐 患 。

霸 州 市 胜 芳 镇 西 格 玛 酒 店 家 具 厂

“ 1 · 10 ” 生 产 经 营 性 火 灾 事 故 调 查 组 2014 年4 月21 日

FD08790 | 2015_东莞市塘厦镇信德堂药店2·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东莞市塘厦镇2·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塘厦镇“2·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2月15日4时15分许,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社区竹公岭西15号“信德堂药店”发生较大火灾,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火灾烧损部分建筑结构及物品一批,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49900元,其中直接财产损失682000元。

火灾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徐建华书记、袁宝成市长和杨江华副市长分别对事故处理作了重要批示。杨江华副市长、温颂钧副秘书长等市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亲临火灾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当天,市政府迅速成立了以温颂钧副秘书长为组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以及塘厦镇有关领导,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的塘厦镇“2·15”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分析,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调查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社区竹公岭西15号“信德堂药店”,所在建筑共五层,坐北向南,钢筋混凝土结构,首层为小商铺,共有六间小商铺,二至五层为住宅。整栋建筑原为杨桂华所有,原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3743664,原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府集用(1988)第1900211400181号。2013年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将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东府集用(1988)第1900211400181号〕及地上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743664〕予公开拍卖,由梁敏以人民币250万元投得〔(2009)东三法执字第1187号恢字1-2号〕。

起火场所为“信德堂药店”,该药店建筑面积约40平方米,属“三小”场所的小商铺,位于建筑首层西面第二间小商铺,药店南面为道路,东面、西面分别与小商铺相连,北面是菜地。“信德堂药店”由苏志平和林丽清夫妻俩共同经营,药店经营场所为苏志平跟梁敏承租,签有租赁合同,每个月的租金为800元。根据工商营业执照,该药店经营范围为:零售: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生化药品、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有效期至2010年11月2日),营业期限至2014年2月24日止,市工商局于2014年5月30日公告发出吊销该药店的营业执照。

(二)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火灾烧损部分建筑结构及物品一批,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49900元(其中直接财产损失682000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2月15日凌晨4月02分许,目击证人陈巧玲正在塘厦镇清湖头竹公岭16号的家里睡觉,也就是在事故药店的隔壁,突然就听见有人大声在喊“救命”和“救火”,陈巧玲走出房子外面查看,看到“信德堂药店”在起火冒烟,于是陈巧玲马上打电话报警,并大声呼唤周围的群众。附近闻声而来的群众都积极参与救火,用水管往药店里面喷水,但由于火势过大,无法扑灭,只有等候消防救援。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15年2月15日4时21分许,东莞市公安消防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塘厦镇清湖头社区居委会旁一家药店发生火灾。东莞市公安消防局指挥中心立即调动塘厦大队5台消防车和25名指战员赶赴现场。4时31分,消防力量到达现场展开处置,4时46分扑灭火灾。在扑救过程中从起火场所抢救出3名被困人员,并立即送往医院,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名单为:苏志平、林丽清、苏盛睿,系一家三口。

(三)应急救援评估

消防官兵到达现场后,现场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救援环境复杂。消防官兵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和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的救援原则,战术运用合理、现场部署得当、及时科学处置、保障措施得力,成功扑灭大火,疏散周边群众,避免了火灾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灾害。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处置行动成功。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通过大量的调查访问取证工作,对火灾现场进行详细的内外围反复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勘验、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等证据,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是:停放在“信德堂药店”内中部的摩托车电气线路故障引燃相邻可燃物起火所致。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塘厦镇“2·15”火灾事故是一起由于事故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缺失、经营者消防意识淡薄而引起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议对塘厦镇“2·15”较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送司法立案追诉人员

梁敏,女,1974年6月出生,户籍地为东莞市沙田镇大泥祥盛村民小组61号,系塘厦镇“2·15”火灾事故药店房东,为该店铺消防直接责任人,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三人死亡严重后果。梁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部门立案追诉。

(二)建议党纪政纪处理人员

(三)建议作检讨处理单位和诫勉谈话人员

2、建议责令东莞市消防支队塘厦大队向市消防支队作书面检讨。

3、建议责令塘厦镇公安分局向市公安局作书面检讨。

4、建议责令塘厦镇食药监分局向市食药监局作书面检讨。

5、建议责令塘厦镇工商分局向市工商局作书面检讨。

6、建议责令塘厦镇石鼓派出所向塘厦镇公安分局作书面检讨。

7、建议责令塘厦镇清湖头社区向塘厦镇政府作书面检讨。

8、建议由塘厦镇纪委对塘厦镇清湖头社区党工委书记杨健辉进行诫勉谈话。

10、建议由塘厦镇纪委对塘厦镇工商分局登记股副股长邹怡辉进行诫勉谈话。

(四)建议行政处理的人员

如检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大力排查整治,消除消防隐患。塘厦镇政府要认真吸取教训,开展“网格式”大排查,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健全机构和人员配置,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要“举一反三”全面整治“三小”场所、出租屋,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三项报告备案”制度不落实等问题。镇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火灾隐患整治办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从严执法,敢于较真、碰硬,对严重消防违法行为要 “零容忍”,根治违规顽疾,消除安全隐患。

(二)落实监管责任,凝聚执法合力。塘厦镇“2·15”火灾事故造成了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暴露出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没有真正落实监管责任,部门之间协调处理不力,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等问题。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党政领导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把责任落实到领导干部,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把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镇、村(社区)和工业区,切实消除“无人监管”的盲区和漏洞。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监管职责的同时,也要相互密切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对消防安全隐患要严抓整治,大力消除消防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网格管理,夯实基层责任。事故发生前,塘厦镇有关部门对事故药店进行了检查,发出了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但没有跟进落实整改,网格化管理存在网格员职责不明确、排查整治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突出问题。塘厦镇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基层的消防网格化管理,认真落实网格管理、运行、奖惩、督导等工作机制,发挥镇、村及单位三级网络管理组织作用。按照“网格化”排查要求,落实网格员“实名制”责任,定期开展检查督导,建立工作台账,确保网格化排查常态化,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四)严抓宣传教育,提高业务技能。事故药店在事发前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经营者自行加装防盗网、堵塞消防通道等,火灾发生后也不懂得自救,反映出“三小”场所及出租屋经营者消防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消防安全责任人业务能力不强等问题。塘厦镇要将此次火灾事故作为典型警示案例向社会、媒体进行报道,让警示教育深入民心,切实增强宣传效果。要加强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各职能部门和村(社区)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结合消防宣传“五进”活动,深入基层、企事业单位开展宣传。组织消防、安全生产知识讲座,广泛宣传火灾报警、安全防范等消防安全常识,普及防火灭火以及疏散逃生等自救知识。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巡查员、经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岗位人员等进行培训,学习消防隐患整改标准,初起火灾扑救与处理等基本技能,提高消防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和业务素质。

东莞市大朗镇“8·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

东莞市凤岗镇“11.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791 | 2015_东营市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东营市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 “8·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5 年8 月31 日23 时18 分,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源公司”)新 建年产2 万吨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二胺车间混二硝基苯装置在投料试车过程中发生 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3 人死亡,25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26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依法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东营市 政府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滨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 查组”),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化工安全、设计、生产、自控仪表等专业的有 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 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 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滨源公司成立于2014 年3 月13 日,注册资本8800 万元,注册地点为山东省东营市 利津县刁口乡,企业员工210 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祥。公司下设销售部、生产一部、 生产二部、行管部等七个部门和质量安全环保办、研发中心、内审办等三个直属办公室。其 中,生产二部下设二胺车间、二酚车间、公用工程车间和总调度办;二胺车间下辖硝化工段 (即:混二硝基苯装置)、硝化配套工段、加氢工段、二胺精馏工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滨源公司新建2 万吨/年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地点在利 津滨海新区化工项目聚集区,位于利津县刁口乡银海三路以北、金河一路以东,总占地约 360000m2(540 亩),该项目占地约157333m2(236 亩),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该 项目工艺技术由浙江奇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副总胡某云以个人名义提供工艺包并与滨 源公司签订有技术转让协议。工艺技术最早由浙江大学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公司共同研制开 发,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诺公司”)、四川北方红光特种化工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采用该工艺的生产装置已平稳运行3 年以上,属成熟工艺技术, 与胡某云所提供的工艺包基本吻合。该项目主要装置:混二硝基苯装置及配套废酸处理装置、 煤制氢装置、苯二胺装置、苯二酚装置、硫铵装置及配套公用辅助装置;主要原料:苯、硝 酸、硫酸、甲醇、醋酸丁酯、纯碱、氢气、液氨、双氧水;主要产品:间苯二胺、邻苯二胺、 对苯二胺、间苯二酚;中间产品:间二硝基苯、邻二硝基苯、对二硝基苯等。

该项目于2014 年10 月31 日取得东营市安监局出具的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东危化 项目安条审字〔2014〕264 号),2015 年4 月16 日取得东营市安监局出具的安全设施设 计审查意见书(东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15〕423 号)。2015 年4 月10 日取得利津县住 建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7052201504-05 号)。2015 年8 月13 日,东 营市环保局批复同意了该公司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015 年8 月14 日该公司向利津 县消防大队申请消防审核,因格式上不符合规定,利津县消防大队于8 月31 日作出不予受 理决定。目前,该项目的混二硝基苯装置(以下简称“硝化装置”)基本建成,硝化配套的 废酸处理装置以及后续的煤制氢装置、苯二铵装置、苯二酚装置等正在建设中。 (三)事故装置和设备设施情况。 发生事故的硝化装置位于厂区中南部,布置在封闭厂房内,主体为二层钢混结构,主要 设备包括:硝化机、硝化再分离器、预洗机、预洗再分离器等,其中,硝化机共8 台,外 形为立式盆盖底,公称容积10m3。主要工艺流程:采用“苯连续硝化法”生产中间产品混 二硝基苯。原料苯在硫酸为溶剂的条件下,与硝酸反应生成硝基苯;硝基苯进一步与硝酸反 应生成混二硝基苯。其中,间二硝基苯85%左右,邻二硝基苯12%左右,对二硝基苯3% 左右。主要工序包括硝化、预洗、中和、尾气吸收和硝化物接收。 事故中受到破坏的储罐区位于硝化装置南侧,罐区内的储罐均为立式罐,从东到西依次 为:中间产品混二硝基苯储罐,原料石油苯储罐1 和石油苯储罐2 以及用于硝化后续装置 的甲醇储罐和醋酸丁酯储罐。事故发生时石油苯储罐1 内约存有670m3 苯,其它为空罐。 事故涉及的主要危险物料有:苯、硝酸、硫酸、硝基苯、间二硝基苯、邻二硝基苯、对 二硝基苯。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 年8 月28 日,经滨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祥批准,硝化装置投料试车。28 日15 时至29 日24 时,先后两次投料试车,均因硝化机控温系统不好、冷却水控制不稳定 以及物料管道阀门控制不好,造成温度波动大,运行不稳定停车。 8 月31 日16 时38 分左右,企业组织第三次投料。投料后,4#硝化机从21 时27 分 至22 时25 分温度波动较大,最高达到96℃(正常温度60-70℃);5#硝化机从16 时47 分至22 时25 分温度波动较大,最高达到94.99℃(正常温度60-80℃)。车间人员用工业 水分别对4#、5#硝化机上部外壳浇水降温,中控室调大了循环冷却水量。期间,硝化装置 二层硝烟较大,在试车指导专家建议下再次进行了停车处理,并决定当晚不再开车。22 时 24 分停止投料,至22 时52 分,硝化机温度趋于平稳。 为防止硝化再分离器(X1102)中混二硝基苯凝固,车间人员在硝化装置二层用胶管插 入硝化再分离器上部观察孔中,试图利用“虹吸”方式将混二硝基苯吸出,但未成功。之后, 又到装置一层,将硝化再分离器下部物料放净管道(DN50)上的法兰(位置距离地面约

  1. 5m 高)拆开,此后装置二层的操作人员打开了位于装置二层的放净管道阀门,硝化再分

离器中的物料自拆开的法兰口处泄出,先是有白烟冒出,继而变黄、变红、变棕红。见此情 形,部分人员撤离了现场。 放料2-3 分钟后,有一操作人员在硝化厂房的东北门外,看到预洗机与硝化再分离器 中间部位出现直径1m 左右的火焰,随即和其他4 名操作人员一起跑到东北方向100m 外。 23 时18 分05 秒(DCS 时间,校核后的北京时间为23 时19 分30 秒)硝化装置发生爆炸。 (二)应急处置情况。 东营市委、市政府和利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 故现场,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设立了警戒保卫、抢险救灾、技术保障、医疗救护、新闻宣 传、后勤保障、善后工作七个专项工作小组,由东营市市长任总指挥,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9 月1 日4 时,明火扑灭后,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专家认真分析、研判现场情况,制定失联 人员搜救和应急处置方案,全力展开援救工作,先后调集化工、环保、消防、武警等专业技 术人员70 余人,调用消防搜救犬9 只,24 小时不间断进行现场拆解和大范围、地毯式搜 寻。组织医护、公安刑警、法医等人员进行甄别鉴定和DNA 比对,截止9 月5 日12 时, 全部确定了遇难者身份。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及对周边影响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3 人死亡,25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26 万元。 (二)事故对周边的破坏情况。 事故造成硝化装置殉爆,框架厂房彻底损毁,爆炸中心形成南北14.5m、东西18m、 深3.2m 的椭圆状锥形大坑。爆炸造成北侧苯二胺加氢装置倒塌;南侧甲类罐区带料苯储罐 (苯罐内存量582.9 吨,约670m3,占总容积的70.5%)爆炸破裂,苯、混二硝基苯空罐 倾倒变形。爆炸后产生的冲击波,造成周边建构筑物的玻璃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车间负责人违章指挥,安排操作人员违规向地面排放硝化再分离器内含有混二硝基苯的 物料,混二硝基苯在硫酸、硝酸以及硝酸分解出的二氧化氮等强氧化剂存在的条件下,自高 处排向一楼水泥地面,在冲击力作用下起火燃烧,火焰炙烤附近的硝化机、预洗机等设备, 使其中含有二硝基苯的物料温度升高,引发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滨源公司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漠,无视国家法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 实,项目建设和试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1)违法建设。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规划、住建、安监、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审 批手续之前,擅自开工建设;在环保、安监、住建等部门依法停止其建设行为后,逃避监管,

不执行停止建设指令,擅自私自开工建设。 (2)违规投料试车。未严格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对事故装置进 行“三查四定”,未组织试车方案审查和安全条件审查,未成立试车管理组织机构,违规边 施工、边建设、边试车,试车厂区违规临时居住施工人员,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艺设 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等试车前准备工作。 (3)违章指挥。在工艺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擅自 决定投料试车;分管负责人在首次试车装置运行温度等重要工艺指标不稳定的原因未查明、 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情况下,先后两次违规组织进行投料试车,严重违反《山东省化工装 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4)强令冒险作业。在第三次投料试车紧急停车后,车间和工段负责人,违反相关规 定,强令操作人员卸开硝化再分离器物料排净管道法兰,打开了放净阀,向地面排放含有混 二硝基苯的物料。 (5)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事故装置相关配套设施未建成,安全设施设备未全部投用, 投用的安全设施设备未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安全设施不能满足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 (6)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未达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要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未严格进行工艺、技术知识培训及相关模拟训练,没有按照要求编制规范的工艺操作法和安 全操作规程,没有符合要求的操作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1)利津县安监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在对滨源公司未经安全审 批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下达处理文书后,跟踪落实整改情况不力,未及时发现和制止 该企业再次私自开工建设行为;落实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 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8·22”爆炸着火事故的通报》(鲁政办发明电〔2015〕64 号,以 下简称64 号明电)文件要求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违规投料试车行为;督促企业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 (2)东营市安监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滨源公司安 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不严格,未发现该公司已实际开工建设行为;跟踪督导利津县 安监局查处滨源公司未批先建问题不力。 (3)利津县公安局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全县危险化学品 监管和监督检查部署不力,未发现事故企业违规购置、使用硝酸问题,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监管不力;对企业违规行为查处不力。 (4)利津县公安消防大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未批先建

项目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开展不力,未发现处于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阶段的滨源公司项目已开工 建设;未认真落实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消防专项整治工作中将“严查是否通过消防审核验收” 作为检查重点的要求,致使违法建设行为一直未能消除。 (5)利津县环保局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事故企业在未获 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行为采取措施不力;虽多次进行检查,但未按 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大惩治力度,致使违法建设行为一直未能消除。 (6)利津县住建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违规为滨源公司补办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对该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 行为查处不力,致使违法建设行为一直未能消除。 3.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1)利津县刁口乡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64 号明电 要求执行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加强对在建企业组织试生产的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 理责任不力,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 位;主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不够;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不力;对企业未 批先建问题未予处置。 (2)利津县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64 号明电要求执 行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加强对在建企业组织试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 对企业审批、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等方面督导执行不严不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 力,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刁口乡党委政府落实安全、审批监管责任不到位。 (3)东营市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64 号明电要求执 行不到位;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企业审批、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等方面督导执 行不严不实;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利津县党委政府落实安全、审批监管责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省东营市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滨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海、车间主任陈某民、工段长薄某星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李某祥,中共党员,滨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 年9 月1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 故罪被刑事拘留,9 月15 日被执行逮捕。 2.邓某振,中共党员,滨源公司环境安全办公室主任,2015 年9 月18 日因涉嫌重大 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3.古某飞,滨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办公室主任(借调至滨源公司帮助工作),

2015 年9 月18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 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29 人)。 建议给予刁口乡党委、政府及安监办、公安派出所等4 名相关责任人,利津县党委、 政府及县安监局、环保局、住建局、公安局等18 名相关责任人,东营市政府及市安监局等 5 名相关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建议给予东营市委、市政府等2 名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 (四)问责单位建议。 责成利津县委、县政府向东营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东营市委、市政府向省委、 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行政处罚建议。 1.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 祥终身不得担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成东营市安监局,按 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2.责成东营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山东滨源化学有限 公司处200 万元罚款。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东营市、利津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 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 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 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动实现 责任体系“五级五覆盖”,进一步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针对本地区化 工行业快速发展的实际,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 合起来,从根本上提高安全发展水平。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增强安全监管力量,加 强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强化生产、购买、销售、运输、储存、使 用等环节的管控,切实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 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严把立项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建设、 试生产(运行)和竣工验收等关口,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建立完善公开 曝光、挂牌督办、处分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对不按规定履行 安全批准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发现一处,查处一起,并依法追究 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强化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督促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认 真落实《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提出

的各项措施要求。要将危险化学品企业试生产环节作为化工企业安全监管重点,建立和落实 跟踪督查制度。 (三)进一步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严格操作人员的招录条件,涉及“两重点一重 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招录具有高 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操作人员、大专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 逐步实现从化工安全相关专业毕业生中聘用。要加强化工安全从业人员在职培训,提高在职 人员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管理等素质能力。要强化新就业人员化工及化工安全知识 培训。对关键岗位人员要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和相关模拟训练,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切实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化工企业要认真落实《化工(危险化学 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4 号),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 险作业,严禁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 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和有关标准规范,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对 重要工艺参数进行实时监控预警,采用在线安全监控、自动检测或人工分析数据等手段,及 时判断发生异常工况的根源,评估可能产生的后果,制定安全处置方案,避免因处理不当造 成事故。 (五)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化工企业要按照“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和《山 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 号)等规章的规定,建立完善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 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真正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 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FD08792 | 2015_临泉县8.20_8·20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5年8月20日21时26分许,临泉县邢塘街道办事处金三角加油站发生火灾,造成两人受伤。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安监局、县纪检监察、县公安局、县商务局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全面认真细致的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8月20日21时26分许,临泉县邢塘街道办事处金三角加油站安全生产负责人牛恒俊、油罐车驾驶员闫良在卸油时,牛恒俊违规打开油面观察口,随后油面观察口产生的油气混合物发生闪燃。把正在进行卸油作业的牛恒俊、闫良两人烧伤,随后两人撤离着火处,呼叫其它工作人员并报警。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临泉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出动五辆消防车、23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扑救。21时32分,消防官兵到达火灾现场时,油面观察口有明火,火势较小,火焰处于稳定燃烧阶段,结合现场火势情况,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消防官兵携带干粉灭火器及加油站手推式灭火器对明火进行扑灭。21时35分,火势被彻底扑灭。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临泉县金三角加油站,法人代表为王国平,安全生产负责人为牛恒俊。该站2013年11月25日取得阜阳市安监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为汽油、柴油,经营方式为零售,有效期为2013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临泉县金三角加油站安全生产负责人牛恒俊、油罐车驾驶员闫良在卸油过程中,牛恒俊违规打开油面观察口,致使油面观察口产生的油气混合物发生闪燃。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临泉县金三角加油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均没有有效执行和落实。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临泉县金三角加油站“8·20”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与建议

(1)牛恒俊,临泉县金三角加油站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违反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上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临泉县金三角加油站,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违反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作业的之规定,建议给予经营单位处2.9万元的处罚;对该加油站法人代表王国平处9000元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管,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庐产业园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合力;要督促加油站、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二)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职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排查和治理各类隐患;编制、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临泉县“8·20”火灾事故调查组

FD08793 | 2015_丽水市南明化工9·7_9·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15年9月7日下午3时23分许,丽水南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明化工)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4116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79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立即启动政府应急预案,调集应急联动部门和专家组到场协同处置。丽水市委书记王永康、市长黄志平、市委副书记朱晨、常务副市长毛子荣、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卫中强、副市长陈重、陈景飞等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开发区及相关单位尽快控制现场消除火情,注意做好科学施救,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同时查明事故原因,及时公开向社会发布信息。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现场各组分工明确,配合默契,科学、成功扑灭大火,未发生次生安全、环保事故。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关于对丽水市南明化工有限公司“9·7”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实行挂牌督办的函》(浙安委办函〔2015〕1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局长罗江军任组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支队等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同时聘请省、市级化工、机电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论证,并委托丽水处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直接经济损失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一)单位简介

南明化工成立于1997年,坐落于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济街19号。西北临金亭路,西南靠通济街,东北邻丽水豪丰皮革有限公司,东南面是山体。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2014年工业产值17000万元,公司在册员工150人,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周明何。企业占地面积37.22亩,现有建筑面积15221平方米,主要建筑物有综合楼、原料仓库、原料储罐区、锅炉房、己二醇车间、精细化工车间和成品仓库。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精细化学品企业,主要产品有3-乙酰氧基苯乙酮、6-溴-2-萘酚、氰基酮洛芬、贝那普利中间体、1,6-己二醇、1,5-戊二醇等。

(二)安全生产许可概况

南明化工年产3000吨己二醇新建项目,2006年开始设备安装,2007年正式投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4年01月28日至2017年01月27日。年产50吨3-溴-2,3,4,5-四氢-2-氧-1H-1-苯并氮杂卓、年产200吨a-(N-甲基-苄基氨基)-间羟基苯乙本酮盐酸盐、年产200吨氰基酮洛芬、年产600吨双三羟甲基丙烷丙烯酸酯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经开发区安监局备案,试生产期限自2014年11月10起至2015年5月9日止,经申请,批准试生产延期至2015年11月8日。

(三)事发车间(精细化工车间、成品仓库)简介

1、建构筑物情况

事发的精细化工车间,位于厂区的南面,占地面积949平方米,为地上三层框架结构甲类厂房,建筑面积3014平方米。过火的成品仓库为一层钢屋顶框架结构丙类仓库,建筑面积1102平方米。

2、工艺布局

事发车间采用间歇式反应工艺,主要设备有52只反应釜以及配套的离心机、中间储罐、真空泵、尾气塔、烘箱等。设备分别分布在二层、三层,各相关工序之间以管道阀门连接。主要生产3-乙酰氧基苯乙酮、6-溴-2-萘酚、氰基酮洛芬、贝那普利中间体等产品,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甲醇、异构二甲苯、甲苯和碳酸二甲酯。发生火灾时,车间中甲醇、碳酸二甲酯、二甲苯、盐酸、液碱的在线量分别为15吨、50吨、15吨、5吨、5吨。成品仓库有酮基布洛芬、氰基布洛芬等近40吨。

3、 工作时间及人员配置

事故车间工作时间为24小时两班倒连续生产,截至2015年9月7日,车间在册员工42人。事故发生时, 现场共有员工16人,其中生产工人13人,电焊工1人,辅助工1人,监火工1人。

(四)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南明化工2008年制定了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但没有及时修订。制定了电焊安全操作规程,其中明确规定:“严禁使用电焊冲割焊件,避免大块铁水掉落地面产生大量火星,以防造成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9月7日15时时04分,丽水南明化工有限公司精细化工车间一楼217反应釜要更换一根冷却水管,需要电焊而申请进行电焊作业。生产部长兼车间主任林武(动火部位负责人)事先对动火的反应釜进行了清水置换,停用了周边临近的其他反应釜后,安排叶金徐担任监火员,工程部安排周建新担任动火员(动火作业执行人,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安排周明光担任辅助工,组织他们对地面进行了冲洗,清理了动火点周边部分易燃物质,并在动火作业点的下方铺设了防火毯(铺设长度不足6米),准备了泡沫灭火器等相应的动火作业准备工作。

随后,吴云勇(公司安环部长,动火作业审批人)就到事发车间拟动火作业点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并签批了该电焊作业的动火作业证。

15时10分,动火作业人员周建新在217反应釜西侧,利用爬梯爬到2米高的位置开始进行动火作业。15时20分,周建新通过电焊完成了T型管架的固定,但他发现T型管架靠近217反应釜的一侧太长,冷却水管放不进去,擅自违规把管架过长的一小段用电焊去冲割,造成大量大颗粒的高温电焊熔渣掉落事发车间一楼地面并四处飞溅。15时23分,一颗较大的高温电焊熔渣落地后向北侧滚出6米远,掉入事发车间一楼地面下的井字型地沟中,引燃地沟中积留的易燃物质,并迅速在井字型地沟中蔓延。在起火初期,现场监火工和操作人员立即用泡沫灭火器等进行灭火,但因火势蔓延迅速,发现无法扑灭后,立刻组织人员撤离现场,并打电话报警。随后事发车间一楼堆放的易燃化学品及其它易燃物全面起火,大火很快就烧到车间二楼和三楼。

(二)事故救援情况

15时33分,丽水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调集开发区、白云、特勤、缙云、云和、青田、战保7个单位19辆消防车、84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同时向丽水市政府报告灾情,市政府立即启动《丽水市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调派公安、安监、卫生、环保、电力、水务等应急联动力量及技术专家赶到现场协同处置。还及时向上级请求增援,温州支队和金华支队共出动消防车50 辆、消防官兵221人,在19时许到达现场参与救援。

丽水市、开发区相关领导以及化工、环保专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救灾灭火,疏导厂区人员安全撤离,在事故现场周边设置警戒线,疏散周边企业员工和村庄群众,立即截断火情地以及周边区域的电、热供应。

根据企业提供的物料清单以及安评文件,化工、环保专家认定燃烧物为甲醇、异构二甲苯,无剧毒品。随后,消防部门集中调派车载炮,用可溶性泡沫对火场进行围攻,并集中3辆消防车队仓库侧面储罐进行冷却降温,较短时间内控制住火情扩散。

与此同时,安监、环保、医院等部门到场保障,建设部门紧急调用叉车对厂区着火车间外围的储料桶进行疏散转移,使用黄沙疏导消防水进入污水管道集中收集处理。

丽水市环境监测站在事发点周边设立5个监测点实时监测现场环境,实时监测大气空气质量。晚19时许,监测结果显示未发现含苯气体。

在市委、市政府、省消防总队领导的指导和正确指挥下,由于预案启动及时,施救方案科学,参与救援各方响应迅速、处置得当,经消防官兵和全体救援人员的奋力施救,于次日0时20分,现场火势完全扑灭。保住了该公司乙二醇车间、丙类仓库、行政楼、危化品储罐区等重要设施,并防止了火灾扩散到周边豪丰皮革等企业,最大程度的降低了事故的经济损失,确保了厂区周边企业和空气环境未受到严重影响,未发生次生安全、环保事故。事故得到成功处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90余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发当天下午,南明化工在甲类的精细化工车间进行一级动火作业。由于相关人员未按规范要求将动火点周边的易燃物品进行清除、铺设的防火毯封盖范围未达到规范要求,亦未进行动火分析。而动火作业人员周建新通过电焊完成了T型管架的固定后,擅自违规用电焊去冲割该支架过长的部分,造成大量颗粒较大的高温电焊熔渣掉落事发车间一楼地面并四处飞溅,引燃一楼地面井字型污水渠中积留的易燃物质,并迅速蔓延引发大火。

(一)直接原因

电焊工周建新在217反应釜边焊接一个倒T型钢制循环水管架,擅自违规用电焊冲割该管架过长的部分,以致大量高温熔渣洒落车间一楼地面,其中一颗较大的熔渣落地后滚出6米之外,掉入车间的井字型污水管渠中,引燃水管渠中积留的易燃化学品;

(二)间接原因

  1.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动火作业前未按GB30871-2014第5.4.1款要求在动火作业点10m范围内进行检验检测和取样分析等危害因素辨识;未按GB30871-2014第5.2.1款要求清除动火点周围15m范围内的易燃物品,对动火作业点下方一楼地面的污水渠用防火毯封盖也达不到GB30871-2014第5.2.2款要求。动火作业审批人员、动火作业人员及监火工:吴云勇、林武、周建新、叶金徐等人未严格按要求检查确认动火作业条件。
  1. 事发车间一楼地面设置的井字型污水管渠,不符合GB50016-2006第3.6.6款要求,动火作业前又未清洗置换合格;事发时,事发车间一楼存放20多吨的回收甲醇等易燃化学品。
  1. 南明化工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对现场安全工作缺乏检查,对安全隐患整改没有及时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丽水南明化工有限公司“9·7”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南明化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车间内易燃物质堆放混乱,没有根据GB30871-2014动火作业标准及时修订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没有严格落实动火作业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机制不健全,未对动火作业区进行危险因素进辨识,安全风险意识薄弱。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周明何,南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设施投入不足,长期不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没有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未参与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检查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等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卢顺海,公司分管行政兼安全副总经理。未认真履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作业,对现场生产安全工作缺乏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南明化工依据规定给予处罚。

(四)周建新,动火(电焊)作业人员。在动火作业前未认真确认动火作业安全条件,违反操作规程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冲割支架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林武,生产部部长、精细车间主任。动火作业前,没有根据相应动火等级的规范要求对动火作业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彻底清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吴云勇,公司安环部部长。未确定动火作业等级,未按规定确认动火作业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批同意动火,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叶金徐,监火工(为公司清洁工)。未对动火现场实施有效监护与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南明化工依据规定给予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加大政府监管力度。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特别是开发区安监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职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开展化工行业安全专项整治。要加快推进落实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工作,对执法检查工作要完成闭环管理。市安委办要对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存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进行约谈,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对开发区安监局执法检查人员在化工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诫勉谈话。要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要严检查、严执法、严整改、严处罚、严落实。对查出的隐患没有整改到位不放过,安全状况没有提升不松懈,全面落实“四个一律”要求。

(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五落实,五到位”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大安全投入,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尤其是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审批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严格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杜绝无证上岗。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规章要求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对甲类场所设置地沟等存在隐患要进行全面整治。

(三)切实落实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责任。企业要建立并完善危险作业许可制度,并且要及时修订更新。规范作业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实施特殊危险作业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必须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风险和掌握风险控制措施、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预防和控制风险措施得到落实。危险作业审批人员要在现场检查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现场监护人员要熟悉作业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建立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切实认真开展企业安全检查。企业要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根据化工企业隐患排查导则要求,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企业负责人要保证安全费用的投入,并经常参加安全隐患检查和督促隐患整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

FD08794 | 2015_事故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 事故的分类

为了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必须对事故进行归纳分类,至于如何分类,由于研究的目的不同,角度不同,分类的方法也就不同。主要有以下分类方法:

1.依照造成事故的责任不同,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大类

责任事故,指由于人们违背自然规律、违反法令、法规、条例、规程等不良行为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2.依照事故造成的后果不同,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称为伤亡事故。只造成生产中断、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称为非伤亡事故。

3.依事故监督管理的行业不同,分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事故、煤矿事故、非煤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建筑施工事故、冶金机械事故、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爆炸事故等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是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每个行业对事故都有详细的分类。

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分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的分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按事故类别分。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

(2)按伤害程度分。

1)轻伤。2)重伤。3)死亡。

5.按事故所属行业分类

二、 事故的调查取证

事故发生后,在进行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事故调查取证是完成事故调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这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场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二)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四)证人材料搜集

事故发生后,要尽快找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五)现场摄影及绘图

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5.必要时,绘出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三、 事故的直接原因分析

对一起事故的原因分析,通常有两个层次,即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通常是一种或多种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或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间接原因可追踪于管理措施及决策的缺陷,或者环境的因素。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人手,逐步深人到问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在事故原因分析时通常要明确以下内容:

1.在事故发生之前存在什么样的征兆。

2.不正常的状态是在哪儿发生的。

3.在什么时候首先注意到不正常的状态。

4.不正常状态是如何发生的。

5.事故为什么会发生。

6.事件发生的可能顺序以及可能的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7.分析可选择的事件发生顺序。

(一)、事故原因分析的基本步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给出了分析事故原因的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按以下7项内容进行分析

1) 受伤部位;

2) 受伤性质;

3) 起因物;

4) 致害物;

5) 伤害方式;

6) 不安全状态;

7) 不安全行为。

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5、确定事故责任者

(二)、直接原因分析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规定,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1)无防护。包括: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无安全标志;无护栏或护栏损坏;(电气)未接地;绝缘不良;局部通风机无消音系统、噪声大;危房内作业;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其他。

(2)防护不当。包括: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防护装置调整不当;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防爆装置不当;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其他。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1)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包括:通道门遮挡视线;制动装置有缺欠;安全间距不够;拦车网有缺欠;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设施上有锋利倒梭;其他。

(2)强度不够。包括:机械强度不够;绝缘强度不够;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其他。

(3)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包括:设备带“病”运转;超负荷运转;其他。

(4)维修、调整不良。包括:设备失修;地面不平;保养不当、设备失灵;其他。

FD08795 | 2015_云南_大理巍山_1·3_重大_文物古建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文物/古建筑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巍山拱辰楼

新闻资讯  > 文物要闻

视力保护色:

begin-->国家文物局督查云南巍山拱辰楼火灾事故end-->

日期:2015-01-07

字号:[ 大 中 小 ]

begin--> 2015年1月3日凌晨,云南省巍山县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拱辰楼发生火灾。1月4日,国家文物局会同云南省文物局组成督查组赶赴巍山县,察看了火灾现场,调取了相关资料,向大理州、巍山县领导和部门反馈了督查意见。1月7日,国家文物局向新闻媒体通报了相关情况。

火灾直接原因为电气线路一次短路

经调查,拱辰楼建筑城台上的木构建筑基本烧毁,受损面积为765.62平方米。现火灾事故原因已查明。排除雷击、人为纵火、生活用火不慎,以及基座上部射灯和建筑檐口灯带电气线路故障等起火原因,根据现场熔痕鉴定,火灾起火点为拱辰楼东南角夹层上方,直接原因为电气线路一次短路所致。

目前,电气火灾成为文物建筑火灾的主要原因。据国家文物局统计,电气火灾事故已占文物建筑火灾事故40%。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中表现的尤为突出。

要求明确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关于拱辰楼的保护管理情况,据了解,2010年初,巍山县文体广电局组织巍山县南诏古乐团在拱辰楼开展洞经古乐演奏,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随后未经审批,县文体广电局擅自将拱辰楼交由南诏古乐团使用。拱辰楼的日常管理由南诏古乐团负责,巍山县文体广电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在移交前,巍山县文管所明确提出不同意将拱辰楼移交南诏古乐团管理使用,并指出移交后应由古乐团负责拱辰楼的消防、安防和保护维修责任。

国家文物局督查意见要求,迅速查明火灾事故原因,准确事故定性;科学评估和客观统计火灾损失;根据火灾事故原因、定性和实际损失,明确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督查组指出,拱辰楼使用单位南诏古乐团应负有主要责任,相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也是引发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同时,应核查擅自将拱辰楼交由南诏古乐团使用的问题。

目前,已由大理州公安、纪检监察、检察院等多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组织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和督查力度

2014年云南独克宗火灾发生后,公安部、国家文物局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启动了文物消防安全百项工程和文物消防安全专项规划编制试点,组织专业机构编制《文物建筑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办法》《文物消防安全百项工程设计导则》《文物消防安全专项规划编制导则》等。在新闻通气会上,国家文物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和督查力度。

一、针对文物保护不到位、利用方式不合理,擅自改变管理体制改变文物用途,致使文物安全隐患突出等情况,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纠正管理体制,依法整改,严肃处理。对于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整改,不消除隐患不得开放。

二、火灾对于文物建筑是最致命的伤害。针对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频发,国家文物局将积极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加快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防控技术研究与试点工作,启动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防控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工作,并继续加大国保单位电气火灾防控项目支持力度。

三、继续加大督查检查力度。今后,以文物消防安全为检查重点,国家文物局将会经常性开展文物安全暗查暗访,发现问题、查找隐患,会同公安消防部门,适时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四、将加快推进文物消防安全相关技术与管理的标准规范建设,加强文物消防安全专用技术和装备研究试点,继续增加以国保单位为主的古城镇、古村寨和古建筑群的消防设施建设的经费投入,力争在3至5年内基本排除消防隐患,督促各地全面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基础,确保文物安全。

五、今后,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时,国家文物局将继续加大督查力度,同时将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依法严肃处理,并报送相关处理结果。(王征)

end-->

FD08796 | 2015_云南_巍山_1·3_重大_古建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文物/古建筑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云南巍山拱辰楼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新闻资讯  > 文物要闻

视力保护色:

begin-->国家文物局督查云南巍山拱辰楼火灾事故end-->

日期:2015-01-07

字号:[ 大 中 小 ]

begin--> 2015年1月3日凌晨,云南省巍山县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拱辰楼发生火灾。1月4日,国家文物局会同云南省文物局组成督查组赶赴巍山县,察看了火灾现场,调取了相关资料,向大理州、巍山县领导和部门反馈了督查意见。1月7日,国家文物局向新闻媒体通报了相关情况。

火灾直接原因为电气线路一次短路

经调查,拱辰楼建筑城台上的木构建筑基本烧毁,受损面积为765.62平方米。现火灾事故原因已查明。排除雷击、人为纵火、生活用火不慎,以及基座上部射灯和建筑檐口灯带电气线路故障等起火原因,根据现场熔痕鉴定,火灾起火点为拱辰楼东南角夹层上方,直接原因为电气线路一次短路所致。

目前,电气火灾成为文物建筑火灾的主要原因。据国家文物局统计,电气火灾事故已占文物建筑火灾事故40%。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中表现的尤为突出。

要求明确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关于拱辰楼的保护管理情况,据了解,2010年初,巍山县文体广电局组织巍山县南诏古乐团在拱辰楼开展洞经古乐演奏,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随后未经审批,县文体广电局擅自将拱辰楼交由南诏古乐团使用。拱辰楼的日常管理由南诏古乐团负责,巍山县文体广电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在移交前,巍山县文管所明确提出不同意将拱辰楼移交南诏古乐团管理使用,并指出移交后应由古乐团负责拱辰楼的消防、安防和保护维修责任。

国家文物局督查意见要求,迅速查明火灾事故原因,准确事故定性;科学评估和客观统计火灾损失;根据火灾事故原因、定性和实际损失,明确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督查组指出,拱辰楼使用单位南诏古乐团应负有主要责任,相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也是引发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同时,应核查擅自将拱辰楼交由南诏古乐团使用的问题。

目前,已由大理州公安、纪检监察、检察院等多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组织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和督查力度

2014年云南独克宗火灾发生后,公安部、国家文物局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启动了文物消防安全百项工程和文物消防安全专项规划编制试点,组织专业机构编制《文物建筑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办法》《文物消防安全百项工程设计导则》《文物消防安全专项规划编制导则》等。在新闻通气会上,国家文物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和督查力度。

一、针对文物保护不到位、利用方式不合理,擅自改变管理体制改变文物用途,致使文物安全隐患突出等情况,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纠正管理体制,依法整改,严肃处理。对于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整改,不消除隐患不得开放。

二、火灾对于文物建筑是最致命的伤害。针对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频发,国家文物局将积极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加快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防控技术研究与试点工作,启动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防控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工作,并继续加大国保单位电气火灾防控项目支持力度。

三、继续加大督查检查力度。今后,以文物消防安全为检查重点,国家文物局将会经常性开展文物安全暗查暗访,发现问题、查找隐患,会同公安消防部门,适时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四、将加快推进文物消防安全相关技术与管理的标准规范建设,加强文物消防安全专用技术和装备研究试点,继续增加以国保单位为主的古城镇、古村寨和古建筑群的消防设施建设的经费投入,力争在3至5年内基本排除消防隐患,督促各地全面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基础,确保文物安全。

五、今后,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时,国家文物局将继续加大督查力度,同时将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依法严肃处理,并报送相关处理结果。(王征)

end-->

FD08797 | 2015_云南_昆明市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3·04酒精燃爆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昆明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昆明市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3·04”酒精燃爆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文件

· 政策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国家相关文件

· 云南省文件

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 机构职能

· 法律法规

· 标准规范

· 双随机

· 预算公开

· 行政执法

· 行政许可

· 突发事件

· 危化登记

· 查询服务

· 诚信建设

· 意见征集

· 统计分析

· 建议提案

重点领域

信息公开

· 防汛抗旱

· 减灾救灾

· 挂牌督办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

· 灾害事故救援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昆明市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3·04”酒精燃爆重大事故

发布时间:2015-09-22 22:35:00

《昆明市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3·04”酒精燃爆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予公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2日

昆明市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

“3·04”酒精燃爆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3月4日凌晨4时36分许,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和甸营社区的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发生酒精燃爆重大事故,造成13人死亡、9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烧毁55间商铺及28辆汽车,过火面积33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8512087.4元。

事故发生后,在北京参加“两会”的省委书记李纪恒、省长陈豪立即就事故救援及善后工作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汲取事故教训,全面组织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公安部消防局局长于建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专员黄智全率工作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省政府副省长兼公安厅长张太原率有关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处置。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省政府成立了昆明市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3·04”酒精燃爆重大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交运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总工会等单位及昆明市人民政府组成,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

(1)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历史沿革。2009年5月,昆明市发改委北京招商分局与昆明市工商联十堰商会签订招商引资项目,由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东盟联丰农产品配送中心”,作为“云南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的配套项目,该项目落地官渡区关上办事处和甸营股份合作社。2010年1月8日,官渡区农业局(现名称为官渡区农林局)以“官渡区农业局招商分局”名义与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协助办理项目审批和项目落地相关手续,协助做好投资生产项目相关手续的办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2010年9月,昆明市发改委向申办企业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核发了《投资项目备案证》(昆发改企业备案〔2010〕100号),项目名称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2563.88万元,占地54亩,建设地点:昆明市彩云北路76号,建设内容:农产品配送中心及冷库、车间等配套设施,建筑面积24000平方米,开工时间:2010年10月,竣工时间:2010年12月。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是在取得昆明市发改委《投资项目备案证》前,在未经规划设计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工建设市场。

2009年10月15日,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上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在发现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规划擅自动工建设后,现场对其进行了制止,并分别于2009年10月15日、2010年8月17日对其下达了《询问调查通知书》、《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建设;2010年8月18日按执法程序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楚龙公司于2010年9月3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2010年8月30日,昆明市发改委(昆明北京招商分局)和官渡区农林局分别向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了《情况说明》,称“该项目取得了用地备案手续,我局正在积极协助该企业办理相关规划等报批手续,请予支持招商引资项目,暂缓执行处罚”。

2011年9月,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规划中队再次组织执法人员对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鉴于该项目属昆明市发改委(昆明北京招商分局)、官渡区农林局的招商引资项目,并取得了昆明市发改委《投资项目备案证》,故要求其尽快完善规划审批手续,如不能完善,则必须拆除相关建筑物。但直到“3·04”重大事故发生,该项目都未取得规划、国土、商务、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也未拆除。

(2)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土地租赁情况。2006年6月,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6.7亩土地租赁协议,为解决商贸中心无通往彩云北路通道的问题,与昆明市宏驰利商贸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史国红协商租赁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临近彩云北路的2幢建筑物和通往彩云北路通道及1幢的楼顶做为广告位;2009年7月,与昆明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签订协议,租赁位于官渡区彩云北路1502号约13.7亩土地作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建设使用土地;2009年7月和2010年7月两次与云南雄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4.19亩和5.5亩土地合作经营协议;共计34.09亩。

(3)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构(建)筑物建设、改造情况。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共有建筑物19幢,1幢(含附1幢)、6A幢属昆明市宏驰利商贸有限公司建设、经营、管理,昆明市宏驰利商贸有限公司在6A幢办公室顶上加盖彩钢瓦房4间,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2幢由昆明市宏驰利商贸有限公司租赁给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昆明市宏驰利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房屋改造,改造资金由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3至6幢(含6B幢、6C幢)、7至17幢由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也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

(4)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商铺基本情况及经营范围。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商铺及住宿用房共计422间(不含中心加层办公用房部分)。其中,商铺共计348间,已出租346间,空余2间;住宿用房74间,中心自用8间(住宿7间、存放工具1间),已租住65间,空余1间。已出租的346间商铺中,有76人租用了其中的101间用于经营,均已办理了营业执照(有限公司15户,个体工商户61户,经营范围:粮油销售35户、国内贸易及物资供销10户、预包装食品销售8户、干菜销售6户、调味品销售3户、汽配销售2户、日用百货销售2户、农副产品销售2户、装饰材料销售1户、鲜面销售1户、餐具销售1户、工程机械1户、物业管理1户、电子商务1户、办公用品1户、农业科技1户),其余的245间铺面当作仓库使用(仓库用房不需要单独办理营业执照)。

(5)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安全管理情况。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招租后,将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市场的日常管理交由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派驻保安人员12人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设置有市场管理部,办公场所14间350平方米,有管理人员4人,依照市场管理规定对市场进行日常管理,包括收取铺面租金、水电费、垃圾清运费等。

  1. 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经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5月15日注册成立的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由周先青、周先林兄弟共同出资注册(周先青出资2700万元,周先林出资30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先青,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周先林任公司监事。注册地址:昆明市官渡区金马镇阮家村,经营范围: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及推广、社会经济信息咨询、承办会议及商品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农业机械设备、花卉、苗木、农副产品(粮食除外)的销售。
  1. 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7月,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了自然人出资的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该市场的项目运作公司,并于2011年7月27日经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资本:100万元,由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周先林与其妻权伶巧共同出资(周先林出资90万元、权伶巧出资1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先林,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由于周先林身体原因,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周先青,日常管理基本由周先青负责),权伶巧任公司监事。注册地址: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阮家村,经营范围:国内贸易、物资供销、仓储理货、货运代理、货运配载、搬运装卸、货运信息。
  1. 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由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10月13日注册成立的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黑土凹金马加油站旁。公司自1997年成立至今,共进行过5次变更登记,最后一次是2010年9月1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史国凤变更为马正阳,公司股东由史国凤、史国红、汪琴变更为马正阳、马正文、马正莲兄妹3人。目前,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60万元(马正阳出资81.6万,马正文出资40万,马正莲出资38.4万),法定代表人:马正阳,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马正莲任公司监事。经营范围:装饰材料、建筑材料、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百货、五金、交电、橡胶制品、农副产品、针纺织品的销售。

公司在市场内共有3幢两层建筑,分别为1幢(含附1幢)、6A幢和2幢,其中2幢出租给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1幢(含附1幢)、6A幢一层共有商铺55间,有22户承租人(个体工商户17户、公司5户)租用了其中的25间从事经营(轮胎销售6户、汽车配件销售3户、铁艺制品及装饰用品销售2户、粮油销售2户、摩托车及配件销售2户、国内贸易1户、消防器材销售1户,劳动防护用品销售1户、汽车修理1户、酒类零售1户、润滑油销售1户、化工原料及产品销售1户,合计22户),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剩余30间商铺闲置。

(二)事故发生点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1. 商铺租赁和持证情况。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是由昆明市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菊花分局于2011年5月30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酒类零售,解丽萍为经营者,其丈夫刘光福与其共同经营。经营场所:昆明市官渡区贵昆路75号附1栋1号,由经营者解丽萍从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租赁而来,租赁面积15平方米,租赁期限3年,自2011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
  1. 商铺结构。该销售部为简易混合房屋结构,轻钢屋架,彩钢瓦屋面,附着于商贸中心1栋。铺面南侧门面为卷帘门,西侧靠北有一宽270cm卷帘门,其余部分为彩钢板,东侧为高约270cm未封堵至顶的砖砌隔墙,北侧为商贸中心1栋房屋的砖砌墙体,铺面地面高出周围路面约31-36cm。实际测量宽330cm,长770cm,高470—700cm,面积25.41平方米。
  1. 食用酒精储罐情况。存储食用酒精的储罐置于商铺内,呈圆柱形,呈卧式安置于四个砖砌支墩上,罐底距离地面约15cm,罐体直径3米,长5.62米,容积为39.6立方米,为碳钢质常压式储罐。经检测,该卧式罐壁最小测厚点3.26毫米,经焊缝射线检测均存在缺陷,评定为Ⅳ级。该储罐由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经营者解丽萍与个体金属材料加工人员定制安装,在储存场所未设置通风、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使用的配电、照明设施等为非防爆型。

(三)事故涉及有关企业情况

  1. 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2月10日核准成立的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勇,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昌源中路美丽新世界47幢,经营范围:提供门卫、巡逻、守护、秩序维护、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保安服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销售保安装备器材。公司持有云南省公安厅2013年11月13日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有效期自2014年9月14日到2015年9月13日,约定的服务范围为: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联丰市场内的保安服务,包括:门卫、守护和巡逻等,并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防侵害等安全工作;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协助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做好保卫、安全相关的其他服务。
  1. 玉溪金信酒精经销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由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9月6日注册成立的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62万元;法定代表人:郭文学,注册地址:玉溪高新区红塔大道中段国贸大厦内,经营范围:酒精、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批发、零售。经公司申报,玉溪市红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6月25日给该公司核发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酒精,经营方式:批发,有效期至2016年6月24日。
  1. 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该公司由玉溪市澄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1年9月14日注册的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吕元;公司营业场所:澄江县九村镇野鸭塘;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8类、2类、3类、4类)、代理机动车辆险、企业财产险、货运险、人身意外险。玉溪市交通运政管理处于2013年7月15日给该公司核发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7月15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8类、2类、3类、4类)。该公司拥有21辆危货车实际为挂靠,但其《机动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均为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此次事故涉及的车辆云F56252车主高树红于2013年12月11日与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签订了《车辆加入运输公司合同》,将车辆挂靠在该运输分公司,实际该车的经营活动由车主高树红自行安排。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15年2月底,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刘光福打电话给云F56252车主高树红,要求联系购买运输一车食用酒精,高树红通过电话联系玉溪金信酒精经销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文学。郭文学随即向位于河口县的云南科维生物产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晓丽联系购买酒精。2015年3月3日,按照郭文学安排,玉溪金信酒精经销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调度员赵建国,直接开出由驾驶员蒋家波驾驶云F56252提货的派车单,传真至云南科维生物产业有限公司。3月3日12时,按照车主高树红的安排,驾驶员蒋家波、押运员王群昆驾驶云F56252罐车从玉溪市出发,16时35分到达河口县,驾驶员蒋家波和云南科维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余晶联系后,随即装载了26.14吨95.4%的食用酒精,于18时30分离开河口驶往昆明。

3月3日23时30分,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张凤鸣、辛爱学、李正辉3名保安上夜班,张凤鸣在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1502号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1号门1号岗(该简易岗亭每年冬春季节夜间用一火桶炉生火取暖,火桶直径29cm,高34cm,使用木质柴火燃料,桶底和侧面留多个孔洞通气除渣),辛爱学在3号岗,李正辉为巡逻岗,在4号岗。

2015年3月4日3时39分34秒,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的驾驶员蒋家波及押运员王群昆驾驶牌照为云F56252的罐车,拉载26.14吨浓度为95.4%的食用酒精驶入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1502号的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1号大门,停驻在1号大门东侧、距离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西侧260cm处,罐车头部朝南、尾部朝北。尾部距离北面1号门岗6.2米。随后,蒋家波协助福萍销售部员工刘光福将事先准备好的输液塑料管(内嵌钢丝)进料接口与罐车卸料口连接,并打开了海底阀。王群昆爬上罐车顶打开靠近车尾的人孔盖,准备就绪后协助刘光福通过一台防爆饮料泵(型号BAW,功率2.2kw,流量10T/h,扬程24m,放置在罐车与销售部之间室外),将食用酒精抽入福萍销售部内的卧式储罐(容积为39.6立方米);通过另一台泵(欧羽牌,扬程18m,功率0.75kw,放置在销售部室内东北角)从罐车顶部人孔向罐体装注约110公斤清水(主要是用于稀释食用酒精浓度),之后,王群昆到罐车驾驶室后排休息,卸载食用酒精作业不久,蒋家波也到罐车驾驶室副驾驶位休息,此后作业区域只留有刘光福一人。4时36分左右,食用酒精卸载约15吨时,蒋家波在车上听到刘光福两次大喊他的名字,下车发现罐车正下方已经着火,烧到了第二桥的位置,且火势仍在向车头方向蔓延(事发时,罐车紧急切断装置遇火燃烧自动关闭)。蒋家波喊了一声王群昆后就急忙沿通道往商贸中心里面跑,跑出几米后就看见全身着火的刘光福也往商贸中心里面跑,随即帮助扑灭刘光福身上的火。4时36分47秒,蒋家波听到一声爆炸声响,回头看见福萍销售部位置(酒精储罐位置)已燃起大火,并且火势迅速向周边商铺蔓延成灾。

截止3月4日17时,事故造成12人死亡,其中10人被烧死(1人死于杂粮铺内,1人死于杂粮商铺外,1人死于鸡蛋商铺内,6人死于粮油商铺内,1人死于酒精槽车驾驶室内),2人吸入烟尘窒息死亡(杨秀兰死于居住的楼内,楼下存有轮胎,解丽萍死于6B幢与越秀酒店两楼之间),10人受伤(其中5人重伤)。3月17日,重度烧伤的刘光福因继发创面感染、多器官衰竭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1. 灭火救援情况。2015年3月4日4时38分,昆明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随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全勤指挥程序,4时49分,消防首批救援力量到达现场。事故救援中,消防部队共调集15个中队、50辆消防车、212名官兵、10头搜救犬。省消防总队、市支队全勤指挥部人员赶赴现场扑救、搜救人员和现场保障。截止3月4日9时,现场明火扑灭,为防止死灰复燃,消防部队布置力量坚守现场。
  1. 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官渡区委书记杨志华、区长王忠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救援处置。昆明市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到现场指挥,调集各方面力量组织事故救援,并及时疏散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住户及周边群众。

副省长兼省公安厅长张太原率省公安厅副厅长董家禄、胡祖俊,省消防总队总队长田国勇、政委肖枭,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白良等领导及相关部门及时赶到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省政府随即成立张太原副省长任总指挥长,省市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处置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现场救援、后勤保障、医疗保障、舆论引导、善后工作、事故调查6个组,按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1. 应急救援评估。在整个事故救援过程中,各部门积极协作,出警及时,处置工作有效,火势得到及时有效控制,共疏散群众251人,抢救被困人员11人(1人在转院途中死亡),搜索出遇难者遗体11具。人员得到及时疏散,未出现救援人员伤亡,有效减少了事故造成的损失。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处置行动成功。

三、事故原因

(一) 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现场实验、物证鉴定、监控视频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询(讯)问笔录,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机械撞击、人为放火、静电、雷电等引发事故的可能因素。事故直接原因为:

  1. 酒精抽卸作业过程中发生泄漏燃烧。卸载食用酒精所使用的防爆型饮料泵压力过大,致使输液管发生爆裂(经计算、检测,饮料泵工作压力1.7MPa,输液管口径为40cm,输液管耐压为0.33MPa),食用酒精发生喷溅型泄漏,部分泄漏的食用酒精流淌出灌区后,继续流向罐车尾部,并沿坡度为2.4%的斜坡流向位于距罐车尾部6.2米处的1号门岗亭底部,被岗亭内的火桶引燃,随后回燃至卸载作业区域。
  1. 引燃酒精致储罐发生燃爆。由于储罐进料口呈开启状态,罐内食用酒精在加热状态下产生大量蒸汽,并与空气混合后达到爆炸浓度,引起燃烧爆炸致使罐体两端爆裂、罐体内剩余酒精液体向外喷射,造成火势向作业区周边扩大蔓延。
  1. 酒精燃爆导致人员伤亡并引燃周边易燃物导致事故灾害扩大。在储罐发生燃爆后,火势迅速扩散到邻近1幢、2幢、6A幢、6B幢部分商铺,由于该商场属于“多合一”场所,事发时正值商场内人员熟睡状态,迅速蔓延的大火导致商铺内部分人员未能逃离。

(二)间接原因

1.非法违法经营建设

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是非法违法建设经营的市场。

(1)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规划和建设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组织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项目建设,导致该商贸中心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建成后,在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

(3)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商户无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将经营、储存和居住场所合为一体,未按防火要求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在商铺内违规经营、储存易燃危险物品。

(4)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品,违法安装、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品储存容器,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卸载危险品。

(5)玉溪金信酒精经销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过具有危险货物承运资质的单位安排,违法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的云F56252车主高树红进行酒精销售,违法将酒精销售给不具备危化品经营资质条件的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

(6)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虽然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但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放任对挂靠车辆的管理,对云F56252罐车失管,任由车主高树红自行安排,未履行对挂靠车辆的营运安全管理职责。

(7)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派驻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市场保安管理、培训和安全检查不到位。相关保安人员不具备安全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能力,平时的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对市场存在的危险源和火险隐患进行有效检查和管理, 也未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对值班保安人员在危险物品和危险装置邻近动火取暖放任不管,导致泄漏酒精因火源引燃发生事故。

2.相关部门监管履职不到位

(1)官渡区农林局、昆明市发改委(昆明北京招商分局)将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招商引资到官渡区,并与其签定了《招商引资服务协议书》,但未履行协助做好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和跟踪服务督促。特别是在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2010年8月1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官综罚字[2010]0001325号)后,官渡区农林局、昆明市发改委(昆明北京招商分局)分别向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和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情况说明》,提出“请予支持招商引资项目,暂缓执行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行政执法。

(2)官渡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打击该项目非法建设行为,致使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非法建成。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行政执法中,虽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在执行过程中,收到昆明市发改委(昆明北京招商分局)、官渡区农林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后,未坚持按有关法律法规、职能职责要求履行监管执法职责。

(3)官渡区相关职能部门在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项目建设、营运、消防安全监管中,履行职责不到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各自的职能职责对该商贸中心进行监管、服务,致使该商贸中心长期存在建设、经营、消防管理等多个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3.安全生产日常检查不深入、组织“打非治违”不力

(1)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渡区公安分局、官渡区消防大队、官渡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官渡区安全监管局以及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的官渡区关上办事处、关上公安派出所等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日常监管中,安全检查不深入;属地监管单位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跟踪督促整改不力。特别是在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4〕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云府办明电〔2014〕5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办发电〔2015〕2号)等工作部署和专项行动中,存在盲区和死角,导致“三合一”、“多合一”、非法储存易燃危险品、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等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2)官渡区政府“打非治违”工作不力。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从非法违法建设到非法营运长期存在,对市场内长期存在的非法经营危险品、“三合一”、“多合一”问题没有深入研究,缺乏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对类似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违规建设和经营的批发市场、综合市场开展“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不力,存在“死角”和“盲区”。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昆明市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3·04”酒精燃爆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在事故中已经死亡的人员

  1. 解丽萍,女,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个体工商户。非法安装、使用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酒精储罐;非法储存、经营食用酒精。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于追究责任。
  1. 刘光福,男,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共同经营人。非法储存、经营食用酒精;使用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酒精储罐;违规进行危险货物酒精装卸引发事故。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于追究责任。
  1. 王群昆,男,云F56252押运员。在向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卸载危险品(酒精)过程中,未监督、阻止不具备危险货物装卸技能的蒋家波和刘光福违规进行危险品(酒精)卸载。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周先青,男,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非法组织建设经营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未保证市场安全生产经营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市场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马正阳,男,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违法组织公司建筑物改造,未保证安全生产经营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将商铺出租给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和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郭文学,男,玉溪金信酒精经销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违法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云F56252车主高树红进行酒精销售,通过高树红将酒精出售给非法储存、经营的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杨建新,男,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队长,负责公司派驻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保安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该商贸中心形成“三合一”、“多合一”问题进行检查督促整改,也未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高树红,男,云F56252车主。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非法从事酒精销售。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蒋家波,男,云F56252驾驶员。与不具备危险货物装卸技能的刘光福违规进行危险品(酒精)装卸。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的人员

  1. 罗春元,男,中共党员,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任关上街道党工委常务副书记,2011年5月至2013年9月任关上街道办事处主任,2013年9月至今任关上街道党工委书记。在按照上级要求开展的多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中,组织对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违规建设、经营等检查不细,对实际存在的安全隐患疏于检查和提出整改措施。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段利坪,女,中共党员,2007年至今担任关上社区党总支书记。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规定履职不到位,对组织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陈明,男,中共党员,2011年起任和甸营村党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处理党务工作,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对辖区安全隐患检查不细致,督促整改不到位,在协助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消防安全落实方面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 徐波,男,中共党员,2009年至2012年12月任官渡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兼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执法大队的全面工作,现任官渡区信访局党支部书记。2009年至2012年12月,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发现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虽开展了前期的监督执法,但因该项目为招商引资项目,而没有持续执法及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致使该非法市场安全生产隐患持续存在。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1. 李旭东,男,中共党员,2014年7月至今任官渡区常务副区长,协助区长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分管区安全监管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在抓市场整治方案、措施的贯彻落实上,工作不细,监督检查不力。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韩玉彪,男,中共党员,官渡区原副区长,2013年2月至2014年7月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负责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协助李旭东副区长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方案上监督不够,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存在“三合一”、“多合一”等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使安全生产隐患持续存在最终引发火灾。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又涉嫌受贿被司法机关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1. 李长伟,男,2013年10月至今任关上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在按照上级要求开展的多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中,均没有将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列入检查范围,致使该市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治。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冲,男,中共党员,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科长,负责承担市场交易行为等工作。对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开办市场行为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致使非法违法市场长期存在。在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工作不细不深。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张建云,男,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菊花分局副局长。分管牛街片区、反不正当竞争科、经检大队、企业注册登记、市场科、消保科、个私协会等。组织开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不力,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工作不细不深,致使非法市场长期存在;对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等商户违法储存销售危险品监管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范文泉,男,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菊花分局网格管理员,负责西至贵昆铁路大桥、东至朱家村三叉路口、南至昆石路、北至铁路边网格内企业的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在担任网格管理员期间,对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等商户违法储存销售危险品行为监管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降级处分。
  1. 邓永新,男,中共党员,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区公安分局关上派出所副所长兼社区中队中队长,负责社区警务工作。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项目非法建设未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资料不完备等问题,没有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对其存在的“三合一”、“多合一”等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尚立军,男,中共党员,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分局关上派出所社区民警。2014年9月,为大坡头警务区社区民警,负责辖区内综合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对所辖大坡头片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市场)项目非法建设未取得消防验收检查投入营运,没有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对其存在消防设施不完善问题、“三合一”、“多合一”等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检查中虽发现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让其限期整改,但未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宋忠福,男,中共党员,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行政许可,烟花爆竹、加油站、职业健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涉氨制冷企业,便民服务窗口工作。对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非法储存、销售危险品疏于检查,督促指导关上街道办安监站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黄多明,男,中共党员,官渡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二科科长,负责危险化学品、职业健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经营日常检查不到位、不全面,对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非法储存销售危险品疏于检查,督促指导关上街道办安监站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董建锋,男,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科科长,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全面工作。在按照上级要求开展的多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中,均没有将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列入检查范围,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实际存在安全隐患疏于检查和督促整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李升福,男,2014年9月至今任官渡区消防大队大队长,负责官渡区消防大队全面工作。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市场)未办理消防检查、审查手续督促检查不力,导致该市场“三合一”、“多合一”、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4〕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云府办明电〔2014〕5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办发电〔2015〕2号)等文件精神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主管部门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陈维权,男,官渡区消防大队防火参谋,2013年10月至今,负责联系关上办事处防火工作。任职期间,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未办理消防检查、审查手续督促检查不力,导致该市场“三合一”、“多合一”、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酒精)等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4〕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云府办明电〔2014〕5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办发电〔2015〕2号)等文件精神不到位。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主管部门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戴惠明,男,中共党员,现任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2010年兼职昆明北京招商分局局长,分管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利用外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昆明市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日常工作。任职期间,将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招商引资到官渡区后未跟踪督促办理相关手续,跟踪服务不到位;在2010年8月18日官渡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云南楚龙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官渡区关上办事处综合执法中队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要求支持招商引资暂缓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行政执法。对非法建设市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戴惠明行政警告处分。
  1. 周绍坤,男,中共党员,现任官渡区农林局副局长,2009年3月任官渡区农业局副局长,2010年至2013年负责招商引资工作。任职期间,将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招商引资到官渡区后,未跟踪督促办理相关手续,跟踪服务不到位;在2010年8月18日官渡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云南楚龙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官渡区关上办事处综合执法中队书面出具《情况说明》:“要求支持招商引资暂缓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行政执法。对非法建设市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周绍坤行政警告处分。

对以上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五)建议作出检查的单位

1.责成官渡区委、区政府向昆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责成昆明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抄送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
  1. 责成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渡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官渡区农林局、官渡区公安分局、官渡区公安消防大队和官渡区安全监管局分别向官渡区委、区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1. 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开展市场建设,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在市场内违规搭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供人员住宿的宿舍出租,形成“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可能危及市场安全的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所出租的商铺及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以300万元罚款。
  1. 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非法经营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采取措施制止和消除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长期存在的非法违法经营问题和事故隐患,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实施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以200万元罚款。
  1. 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将商铺出租给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和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制止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非法储存、销售、装卸酒精,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实施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以200万元罚款。
  1. 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非法储存、经营食用酒精,使用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酒精储罐,违规进行危险货物酒精装卸,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注销有关证照,予以取缔。
  1. 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市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市场形成“三合一”、“多合一”问题进行检查督促整改,也未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对值班保安违规动火取暖,导致引燃泄漏的酒精,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以100万元罚款。
  1. 玉溪金信酒精经销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云F56252车主高树红个人进行酒精承销售,通过高树红将酒精出售给非法储存、经营的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以100万元罚款。
  1. 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未对相关挂靠车辆的营运进行安全监管,任由云F56252车主高树红非法承运危险货物,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以100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实施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1. 吕元,男,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对相关挂靠车辆的营运进行安全监管,任由云F56252车主高树红私自承运危险货物。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1. 王勇,男,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派驻该市场保安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对市场形成“三合一”、“多合一”问题进行检查。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举一反三,强化安全发展意识。昆明市、官渡区要深刻汲取“3·04”事故教训,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和正确的政绩观。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初期就要严格安全生产条件,严把准入关,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安全条件论证,严格土地使用,合理规划布局,依法许可、备案、登记等审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停止建设。在市场(商户)投入营运前,要严格各类审批验收,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不能投入营运。

(二)理清职责,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昆明市、官渡区党委政府要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理清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安全生产领域具体监管、综合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防止和纠正“只审批不监管”、“不审批就不监管”的错误倾向。理清各职能部门对市场(商场)、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监管职责,分清主次,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等问题。要进一步健全“五个全覆盖”(即:党政同责全覆盖、一岗双责全覆盖、三个必须全覆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全覆盖、各级安监部门向同级组织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全覆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市场非法建设营运行为。昆明市、官渡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市场(商场)进行一次清理整治。一是对已经建成的大型集贸市场、专业市场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制定整治计划,分门别类、分步实施。二是对各种历史原因形成的先天性安全隐患逐一督促整改,不欠旧账。三是对隐患突出,整改难度大的市场,坚决停业整顿、缩小规模,经整改仍然不能满足安全条件的,必须停业或者转换项目功能。在对市场(商场)的安全监管中,要依法治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市场非法建设、违法营运等行为。

(四)重拳出击,全力清剿火灾隐患。昆明市、官渡区要结合国家、省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狠抓劳动密集型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督促企业严格“五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度,落实各级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商城、市场、集生产经营、储存、居住为一体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彻底清理整治“三合一”、“多合一”、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的市场、商场(商户)等人员密集场所,做到检查区域全覆盖,查找问题全暴露,整改措施有力度,回访落实见实效,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监管不力、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严查严办,重拳出击,重典治乱,按“上限”处罚。

(五)加强宣教,强化全民消防安全防范意识。昆明市、官渡区要进一步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力度,结合企业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狠抓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通过政府发布公告,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向社会宣传整治的意义、要求和措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及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公布查处典型案例,增强执法警示作用,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隐患整治的强大声势。

云南省政府昆明市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

商贸中心“3·04”酒精燃爆重大事故调查组

2015年6月9日

FD08798 | 2015_云南巍山拱辰楼1·3火灾事故_国家文物局督查通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文物/古建筑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云南巍山拱辰楼1·3火灾事故国家文物局督查通报

新闻资讯  > 文物要闻

视力保护色:

begin-->国家文物局督查云南巍山拱辰楼火灾事故end-->

日期:2015-01-07

字号:[ 大 中 小 ]

begin--> 2015年1月3日凌晨,云南省巍山县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拱辰楼发生火灾。1月4日,国家文物局会同云南省文物局组成督查组赶赴巍山县,察看了火灾现场,调取了相关资料,向大理州、巍山县领导和部门反馈了督查意见。1月7日,国家文物局向新闻媒体通报了相关情况。

火灾直接原因为电气线路一次短路

经调查,拱辰楼建筑城台上的木构建筑基本烧毁,受损面积为765.62平方米。现火灾事故原因已查明。排除雷击、人为纵火、生活用火不慎,以及基座上部射灯和建筑檐口灯带电气线路故障等起火原因,根据现场熔痕鉴定,火灾起火点为拱辰楼东南角夹层上方,直接原因为电气线路一次短路所致。

目前,电气火灾成为文物建筑火灾的主要原因。据国家文物局统计,电气火灾事故已占文物建筑火灾事故40%。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中表现的尤为突出。

要求明确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关于拱辰楼的保护管理情况,据了解,2010年初,巍山县文体广电局组织巍山县南诏古乐团在拱辰楼开展洞经古乐演奏,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随后未经审批,县文体广电局擅自将拱辰楼交由南诏古乐团使用。拱辰楼的日常管理由南诏古乐团负责,巍山县文体广电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在移交前,巍山县文管所明确提出不同意将拱辰楼移交南诏古乐团管理使用,并指出移交后应由古乐团负责拱辰楼的消防、安防和保护维修责任。

国家文物局督查意见要求,迅速查明火灾事故原因,准确事故定性;科学评估和客观统计火灾损失;根据火灾事故原因、定性和实际损失,明确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督查组指出,拱辰楼使用单位南诏古乐团应负有主要责任,相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也是引发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同时,应核查擅自将拱辰楼交由南诏古乐团使用的问题。

目前,已由大理州公安、纪检监察、检察院等多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组织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和督查力度

2014年云南独克宗火灾发生后,公安部、国家文物局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启动了文物消防安全百项工程和文物消防安全专项规划编制试点,组织专业机构编制《文物建筑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办法》《文物消防安全百项工程设计导则》《文物消防安全专项规划编制导则》等。在新闻通气会上,国家文物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和督查力度。

一、针对文物保护不到位、利用方式不合理,擅自改变管理体制改变文物用途,致使文物安全隐患突出等情况,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纠正管理体制,依法整改,严肃处理。对于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整改,不消除隐患不得开放。

二、火灾对于文物建筑是最致命的伤害。针对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频发,国家文物局将积极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加快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防控技术研究与试点工作,启动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防控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工作,并继续加大国保单位电气火灾防控项目支持力度。

三、继续加大督查检查力度。今后,以文物消防安全为检查重点,国家文物局将会经常性开展文物安全暗查暗访,发现问题、查找隐患,会同公安消防部门,适时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四、将加快推进文物消防安全相关技术与管理的标准规范建设,加强文物消防安全专用技术和装备研究试点,继续增加以国保单位为主的古城镇、古村寨和古建筑群的消防设施建设的经费投入,力争在3至5年内基本排除消防隐患,督促各地全面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基础,确保文物安全。

五、今后,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时,国家文物局将继续加大督查力度,同时将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依法严肃处理,并报送相关处理结果。(王征)

end-->

FD08799 | 2015_云南昆明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3·04酒精燃爆重大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昆明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昆明市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3·04”酒精燃爆重大事故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文件

· 政策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国家相关文件

· 云南省文件

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 机构职能

· 法律法规

· 标准规范

· 双随机

· 预算公开

· 行政执法

· 行政许可

· 突发事件

· 危化登记

· 查询服务

· 诚信建设

· 意见征集

· 统计分析

· 建议提案

重点领域

信息公开

· 防汛抗旱

· 减灾救灾

· 挂牌督办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

· 灾害事故救援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发布时间:2015-09-22 22:35:00

《昆明市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3·04”酒精燃爆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予公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2日

昆明市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

“3·04”酒精燃爆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3月4日凌晨4时36分许,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和甸营社区的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发生酒精燃爆重大事故,造成13人死亡、9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烧毁55间商铺及28辆汽车,过火面积33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8512087.4元。

事故发生后,在北京参加“两会”的省委书记李纪恒、省长陈豪立即就事故救援及善后工作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汲取事故教训,全面组织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公安部消防局局长于建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专员黄智全率工作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省政府副省长兼公安厅长张太原率有关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处置。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省政府成立了昆明市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3·04”酒精燃爆重大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交运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总工会等单位及昆明市人民政府组成,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

(1)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历史沿革。2009年5月,昆明市发改委北京招商分局与昆明市工商联十堰商会签订招商引资项目,由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东盟联丰农产品配送中心”,作为“云南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的配套项目,该项目落地官渡区关上办事处和甸营股份合作社。2010年1月8日,官渡区农业局(现名称为官渡区农林局)以“官渡区农业局招商分局”名义与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协助办理项目审批和项目落地相关手续,协助做好投资生产项目相关手续的办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2010年9月,昆明市发改委向申办企业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核发了《投资项目备案证》(昆发改企业备案〔2010〕100号),项目名称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2563.88万元,占地54亩,建设地点:昆明市彩云北路76号,建设内容:农产品配送中心及冷库、车间等配套设施,建筑面积24000平方米,开工时间:2010年10月,竣工时间:2010年12月。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是在取得昆明市发改委《投资项目备案证》前,在未经规划设计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工建设市场。

2009年10月15日,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上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在发现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规划擅自动工建设后,现场对其进行了制止,并分别于2009年10月15日、2010年8月17日对其下达了《询问调查通知书》、《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建设;2010年8月18日按执法程序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楚龙公司于2010年9月3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2010年8月30日,昆明市发改委(昆明北京招商分局)和官渡区农林局分别向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了《情况说明》,称“该项目取得了用地备案手续,我局正在积极协助该企业办理相关规划等报批手续,请予支持招商引资项目,暂缓执行处罚”。

2011年9月,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规划中队再次组织执法人员对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鉴于该项目属昆明市发改委(昆明北京招商分局)、官渡区农林局的招商引资项目,并取得了昆明市发改委《投资项目备案证》,故要求其尽快完善规划审批手续,如不能完善,则必须拆除相关建筑物。但直到“3·04”重大事故发生,该项目都未取得规划、国土、商务、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也未拆除。

(2)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土地租赁情况。2006年6月,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6.7亩土地租赁协议,为解决商贸中心无通往彩云北路通道的问题,与昆明市宏驰利商贸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史国红协商租赁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临近彩云北路的2幢建筑物和通往彩云北路通道及1幢的楼顶做为广告位;2009年7月,与昆明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签订协议,租赁位于官渡区彩云北路1502号约13.7亩土地作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建设使用土地;2009年7月和2010年7月两次与云南雄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4.19亩和5.5亩土地合作经营协议;共计34.09亩。

(3)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构(建)筑物建设、改造情况。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共有建筑物19幢,1幢(含附1幢)、6A幢属昆明市宏驰利商贸有限公司建设、经营、管理,昆明市宏驰利商贸有限公司在6A幢办公室顶上加盖彩钢瓦房4间,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2幢由昆明市宏驰利商贸有限公司租赁给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昆明市宏驰利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房屋改造,改造资金由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3至6幢(含6B幢、6C幢)、7至17幢由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也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

(4)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商铺基本情况及经营范围。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商铺及住宿用房共计422间(不含中心加层办公用房部分)。其中,商铺共计348间,已出租346间,空余2间;住宿用房74间,中心自用8间(住宿7间、存放工具1间),已租住65间,空余1间。已出租的346间商铺中,有76人租用了其中的101间用于经营,均已办理了营业执照(有限公司15户,个体工商户61户,经营范围:粮油销售35户、国内贸易及物资供销10户、预包装食品销售8户、干菜销售6户、调味品销售3户、汽配销售2户、日用百货销售2户、农副产品销售2户、装饰材料销售1户、鲜面销售1户、餐具销售1户、工程机械1户、物业管理1户、电子商务1户、办公用品1户、农业科技1户),其余的245间铺面当作仓库使用(仓库用房不需要单独办理营业执照)。

(5)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安全管理情况。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招租后,将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市场的日常管理交由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派驻保安人员12人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设置有市场管理部,办公场所14间350平方米,有管理人员4人,依照市场管理规定对市场进行日常管理,包括收取铺面租金、水电费、垃圾清运费等。

  1. 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经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5月15日注册成立的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由周先青、周先林兄弟共同出资注册(周先青出资2700万元,周先林出资30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先青,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周先林任公司监事。注册地址:昆明市官渡区金马镇阮家村,经营范围: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及推广、社会经济信息咨询、承办会议及商品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农业机械设备、花卉、苗木、农副产品(粮食除外)的销售。
  1. 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7月,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了自然人出资的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该市场的项目运作公司,并于2011年7月27日经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资本:100万元,由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周先林与其妻权伶巧共同出资(周先林出资90万元、权伶巧出资1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先林,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由于周先林身体原因,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周先青,日常管理基本由周先青负责),权伶巧任公司监事。注册地址: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阮家村,经营范围:国内贸易、物资供销、仓储理货、货运代理、货运配载、搬运装卸、货运信息。
  1. 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由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10月13日注册成立的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黑土凹金马加油站旁。公司自1997年成立至今,共进行过5次变更登记,最后一次是2010年9月1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史国凤变更为马正阳,公司股东由史国凤、史国红、汪琴变更为马正阳、马正文、马正莲兄妹3人。目前,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60万元(马正阳出资81.6万,马正文出资40万,马正莲出资38.4万),法定代表人:马正阳,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马正莲任公司监事。经营范围:装饰材料、建筑材料、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百货、五金、交电、橡胶制品、农副产品、针纺织品的销售。

公司在市场内共有3幢两层建筑,分别为1幢(含附1幢)、6A幢和2幢,其中2幢出租给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1幢(含附1幢)、6A幢一层共有商铺55间,有22户承租人(个体工商户17户、公司5户)租用了其中的25间从事经营(轮胎销售6户、汽车配件销售3户、铁艺制品及装饰用品销售2户、粮油销售2户、摩托车及配件销售2户、国内贸易1户、消防器材销售1户,劳动防护用品销售1户、汽车修理1户、酒类零售1户、润滑油销售1户、化工原料及产品销售1户,合计22户),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剩余30间商铺闲置。

(二)事故发生点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1. 商铺租赁和持证情况。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是由昆明市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菊花分局于2011年5月30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酒类零售,解丽萍为经营者,其丈夫刘光福与其共同经营。经营场所:昆明市官渡区贵昆路75号附1栋1号,由经营者解丽萍从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租赁而来,租赁面积15平方米,租赁期限3年,自2011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
  1. 商铺结构。该销售部为简易混合房屋结构,轻钢屋架,彩钢瓦屋面,附着于商贸中心1栋。铺面南侧门面为卷帘门,西侧靠北有一宽270cm卷帘门,其余部分为彩钢板,东侧为高约270cm未封堵至顶的砖砌隔墙,北侧为商贸中心1栋房屋的砖砌墙体,铺面地面高出周围路面约31-36cm。实际测量宽330cm,长770cm,高470—700cm,面积25.41平方米。
  1. 食用酒精储罐情况。存储食用酒精的储罐置于商铺内,呈圆柱形,呈卧式安置于四个砖砌支墩上,罐底距离地面约15cm,罐体直径3米,长5.62米,容积为39.6立方米,为碳钢质常压式储罐。经检测,该卧式罐壁最小测厚点3.26毫米,经焊缝射线检测均存在缺陷,评定为Ⅳ级。该储罐由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经营者解丽萍与个体金属材料加工人员定制安装,在储存场所未设置通风、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使用的配电、照明设施等为非防爆型。

(三)事故涉及有关企业情况

  1. 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2月10日核准成立的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勇,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昌源中路美丽新世界47幢,经营范围:提供门卫、巡逻、守护、秩序维护、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保安服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销售保安装备器材。公司持有云南省公安厅2013年11月13日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有效期自2014年9月14日到2015年9月13日,约定的服务范围为: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联丰市场内的保安服务,包括:门卫、守护和巡逻等,并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防侵害等安全工作;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协助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做好保卫、安全相关的其他服务。
  1. 玉溪金信酒精经销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由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9月6日注册成立的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62万元;法定代表人:郭文学,注册地址:玉溪高新区红塔大道中段国贸大厦内,经营范围:酒精、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批发、零售。经公司申报,玉溪市红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6月25日给该公司核发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酒精,经营方式:批发,有效期至2016年6月24日。
  1. 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该公司由玉溪市澄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1年9月14日注册的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吕元;公司营业场所:澄江县九村镇野鸭塘;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8类、2类、3类、4类)、代理机动车辆险、企业财产险、货运险、人身意外险。玉溪市交通运政管理处于2013年7月15日给该公司核发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7月15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8类、2类、3类、4类)。该公司拥有21辆危货车实际为挂靠,但其《机动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均为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此次事故涉及的车辆云F56252车主高树红于2013年12月11日与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签订了《车辆加入运输公司合同》,将车辆挂靠在该运输分公司,实际该车的经营活动由车主高树红自行安排。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15年2月底,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刘光福打电话给云F56252车主高树红,要求联系购买运输一车食用酒精,高树红通过电话联系玉溪金信酒精经销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文学。郭文学随即向位于河口县的云南科维生物产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晓丽联系购买酒精。2015年3月3日,按照郭文学安排,玉溪金信酒精经销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调度员赵建国,直接开出由驾驶员蒋家波驾驶云F56252提货的派车单,传真至云南科维生物产业有限公司。3月3日12时,按照车主高树红的安排,驾驶员蒋家波、押运员王群昆驾驶云F56252罐车从玉溪市出发,16时35分到达河口县,驾驶员蒋家波和云南科维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余晶联系后,随即装载了26.14吨95.4%的食用酒精,于18时30分离开河口驶往昆明。

3月3日23时30分,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张凤鸣、辛爱学、李正辉3名保安上夜班,张凤鸣在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1502号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1号门1号岗(该简易岗亭每年冬春季节夜间用一火桶炉生火取暖,火桶直径29cm,高34cm,使用木质柴火燃料,桶底和侧面留多个孔洞通气除渣),辛爱学在3号岗,李正辉为巡逻岗,在4号岗。

2015年3月4日3时39分34秒,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的驾驶员蒋家波及押运员王群昆驾驶牌照为云F56252的罐车,拉载26.14吨浓度为95.4%的食用酒精驶入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1502号的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1号大门,停驻在1号大门东侧、距离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西侧260cm处,罐车头部朝南、尾部朝北。尾部距离北面1号门岗6.2米。随后,蒋家波协助福萍销售部员工刘光福将事先准备好的输液塑料管(内嵌钢丝)进料接口与罐车卸料口连接,并打开了海底阀。王群昆爬上罐车顶打开靠近车尾的人孔盖,准备就绪后协助刘光福通过一台防爆饮料泵(型号BAW,功率2.2kw,流量10T/h,扬程24m,放置在罐车与销售部之间室外),将食用酒精抽入福萍销售部内的卧式储罐(容积为39.6立方米);通过另一台泵(欧羽牌,扬程18m,功率0.75kw,放置在销售部室内东北角)从罐车顶部人孔向罐体装注约110公斤清水(主要是用于稀释食用酒精浓度),之后,王群昆到罐车驾驶室后排休息,卸载食用酒精作业不久,蒋家波也到罐车驾驶室副驾驶位休息,此后作业区域只留有刘光福一人。4时36分左右,食用酒精卸载约15吨时,蒋家波在车上听到刘光福两次大喊他的名字,下车发现罐车正下方已经着火,烧到了第二桥的位置,且火势仍在向车头方向蔓延(事发时,罐车紧急切断装置遇火燃烧自动关闭)。蒋家波喊了一声王群昆后就急忙沿通道往商贸中心里面跑,跑出几米后就看见全身着火的刘光福也往商贸中心里面跑,随即帮助扑灭刘光福身上的火。4时36分47秒,蒋家波听到一声爆炸声响,回头看见福萍销售部位置(酒精储罐位置)已燃起大火,并且火势迅速向周边商铺蔓延成灾。

截止3月4日17时,事故造成12人死亡,其中10人被烧死(1人死于杂粮铺内,1人死于杂粮商铺外,1人死于鸡蛋商铺内,6人死于粮油商铺内,1人死于酒精槽车驾驶室内),2人吸入烟尘窒息死亡(杨秀兰死于居住的楼内,楼下存有轮胎,解丽萍死于6B幢与越秀酒店两楼之间),10人受伤(其中5人重伤)。3月17日,重度烧伤的刘光福因继发创面感染、多器官衰竭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1. 灭火救援情况。2015年3月4日4时38分,昆明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随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全勤指挥程序,4时49分,消防首批救援力量到达现场。事故救援中,消防部队共调集15个中队、50辆消防车、212名官兵、10头搜救犬。省消防总队、市支队全勤指挥部人员赶赴现场扑救、搜救人员和现场保障。截止3月4日9时,现场明火扑灭,为防止死灰复燃,消防部队布置力量坚守现场。
  1. 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官渡区委书记杨志华、区长王忠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救援处置。昆明市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到现场指挥,调集各方面力量组织事故救援,并及时疏散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住户及周边群众。

副省长兼省公安厅长张太原率省公安厅副厅长董家禄、胡祖俊,省消防总队总队长田国勇、政委肖枭,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白良等领导及相关部门及时赶到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省政府随即成立张太原副省长任总指挥长,省市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处置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现场救援、后勤保障、医疗保障、舆论引导、善后工作、事故调查6个组,按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1. 应急救援评估。在整个事故救援过程中,各部门积极协作,出警及时,处置工作有效,火势得到及时有效控制,共疏散群众251人,抢救被困人员11人(1人在转院途中死亡),搜索出遇难者遗体11具。人员得到及时疏散,未出现救援人员伤亡,有效减少了事故造成的损失。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处置行动成功。

三、事故原因

(一) 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现场实验、物证鉴定、监控视频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询(讯)问笔录,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机械撞击、人为放火、静电、雷电等引发事故的可能因素。事故直接原因为:

  1. 酒精抽卸作业过程中发生泄漏燃烧。卸载食用酒精所使用的防爆型饮料泵压力过大,致使输液管发生爆裂(经计算、检测,饮料泵工作压力1.7MPa,输液管口径为40cm,输液管耐压为0.33MPa),食用酒精发生喷溅型泄漏,部分泄漏的食用酒精流淌出灌区后,继续流向罐车尾部,并沿坡度为2.4%的斜坡流向位于距罐车尾部6.2米处的1号门岗亭底部,被岗亭内的火桶引燃,随后回燃至卸载作业区域。
  1. 引燃酒精致储罐发生燃爆。由于储罐进料口呈开启状态,罐内食用酒精在加热状态下产生大量蒸汽,并与空气混合后达到爆炸浓度,引起燃烧爆炸致使罐体两端爆裂、罐体内剩余酒精液体向外喷射,造成火势向作业区周边扩大蔓延。
  1. 酒精燃爆导致人员伤亡并引燃周边易燃物导致事故灾害扩大。在储罐发生燃爆后,火势迅速扩散到邻近1幢、2幢、6A幢、6B幢部分商铺,由于该商场属于“多合一”场所,事发时正值商场内人员熟睡状态,迅速蔓延的大火导致商铺内部分人员未能逃离。

(二)间接原因

1.非法违法经营建设

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是非法违法建设经营的市场。

(1)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规划和建设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组织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项目建设,导致该商贸中心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建成后,在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

(3)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商户无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将经营、储存和居住场所合为一体,未按防火要求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在商铺内违规经营、储存易燃危险物品。

(4)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品,违法安装、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品储存容器,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卸载危险品。

(5)玉溪金信酒精经销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过具有危险货物承运资质的单位安排,违法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的云F56252车主高树红进行酒精销售,违法将酒精销售给不具备危化品经营资质条件的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

(6)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虽然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但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放任对挂靠车辆的管理,对云F56252罐车失管,任由车主高树红自行安排,未履行对挂靠车辆的营运安全管理职责。

(7)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派驻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市场保安管理、培训和安全检查不到位。相关保安人员不具备安全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能力,平时的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对市场存在的危险源和火险隐患进行有效检查和管理, 也未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对值班保安人员在危险物品和危险装置邻近动火取暖放任不管,导致泄漏酒精因火源引燃发生事故。

2.相关部门监管履职不到位

(1)官渡区农林局、昆明市发改委(昆明北京招商分局)将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招商引资到官渡区,并与其签定了《招商引资服务协议书》,但未履行协助做好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和跟踪服务督促。特别是在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2010年8月1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官综罚字[2010]0001325号)后,官渡区农林局、昆明市发改委(昆明北京招商分局)分别向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和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情况说明》,提出“请予支持招商引资项目,暂缓执行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行政执法。

(2)官渡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打击该项目非法建设行为,致使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非法建成。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行政执法中,虽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在执行过程中,收到昆明市发改委(昆明北京招商分局)、官渡区农林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后,未坚持按有关法律法规、职能职责要求履行监管执法职责。

(3)官渡区相关职能部门在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项目建设、营运、消防安全监管中,履行职责不到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各自的职能职责对该商贸中心进行监管、服务,致使该商贸中心长期存在建设、经营、消防管理等多个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3.安全生产日常检查不深入、组织“打非治违”不力

(1)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渡区公安分局、官渡区消防大队、官渡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官渡区安全监管局以及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的官渡区关上办事处、关上公安派出所等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日常监管中,安全检查不深入;属地监管单位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跟踪督促整改不力。特别是在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4〕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云府办明电〔2014〕5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办发电〔2015〕2号)等工作部署和专项行动中,存在盲区和死角,导致“三合一”、“多合一”、非法储存易燃危险品、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等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2)官渡区政府“打非治违”工作不力。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从非法违法建设到非法营运长期存在,对市场内长期存在的非法经营危险品、“三合一”、“多合一”问题没有深入研究,缺乏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对类似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违规建设和经营的批发市场、综合市场开展“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不力,存在“死角”和“盲区”。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昆明市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3·04”酒精燃爆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在事故中已经死亡的人员

  1. 解丽萍,女,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个体工商户。非法安装、使用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酒精储罐;非法储存、经营食用酒精。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于追究责任。
  1. 刘光福,男,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共同经营人。非法储存、经营食用酒精;使用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酒精储罐;违规进行危险货物酒精装卸引发事故。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于追究责任。
  1. 王群昆,男,云F56252押运员。在向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卸载危险品(酒精)过程中,未监督、阻止不具备危险货物装卸技能的蒋家波和刘光福违规进行危险品(酒精)卸载。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周先青,男,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非法组织建设经营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未保证市场安全生产经营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市场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马正阳,男,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违法组织公司建筑物改造,未保证安全生产经营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将商铺出租给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和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郭文学,男,玉溪金信酒精经销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违法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云F56252车主高树红进行酒精销售,通过高树红将酒精出售给非法储存、经营的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杨建新,男,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队长,负责公司派驻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保安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该商贸中心形成“三合一”、“多合一”问题进行检查督促整改,也未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高树红,男,云F56252车主。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非法从事酒精销售。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蒋家波,男,云F56252驾驶员。与不具备危险货物装卸技能的刘光福违规进行危险品(酒精)装卸。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的人员

  1. 罗春元,男,中共党员,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任关上街道党工委常务副书记,2011年5月至2013年9月任关上街道办事处主任,2013年9月至今任关上街道党工委书记。在按照上级要求开展的多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中,组织对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违规建设、经营等检查不细,对实际存在的安全隐患疏于检查和提出整改措施。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段利坪,女,中共党员,2007年至今担任关上社区党总支书记。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规定履职不到位,对组织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陈明,男,中共党员,2011年起任和甸营村党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处理党务工作,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对辖区安全隐患检查不细致,督促整改不到位,在协助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消防安全落实方面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 徐波,男,中共党员,2009年至2012年12月任官渡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兼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执法大队的全面工作,现任官渡区信访局党支部书记。2009年至2012年12月,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发现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虽开展了前期的监督执法,但因该项目为招商引资项目,而没有持续执法及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致使该非法市场安全生产隐患持续存在。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1. 李旭东,男,中共党员,2014年7月至今任官渡区常务副区长,协助区长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分管区安全监管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在抓市场整治方案、措施的贯彻落实上,工作不细,监督检查不力。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韩玉彪,男,中共党员,官渡区原副区长,2013年2月至2014年7月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负责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协助李旭东副区长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方案上监督不够,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存在“三合一”、“多合一”等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使安全生产隐患持续存在最终引发火灾。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又涉嫌受贿被司法机关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1. 李长伟,男,2013年10月至今任关上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在按照上级要求开展的多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中,均没有将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列入检查范围,致使该市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治。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冲,男,中共党员,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科长,负责承担市场交易行为等工作。对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开办市场行为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致使非法违法市场长期存在。在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工作不细不深。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张建云,男,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菊花分局副局长。分管牛街片区、反不正当竞争科、经检大队、企业注册登记、市场科、消保科、个私协会等。组织开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不力,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工作不细不深,致使非法市场长期存在;对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等商户违法储存销售危险品监管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范文泉,男,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菊花分局网格管理员,负责西至贵昆铁路大桥、东至朱家村三叉路口、南至昆石路、北至铁路边网格内企业的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在担任网格管理员期间,对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等商户违法储存销售危险品行为监管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降级处分。
  1. 邓永新,男,中共党员,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区公安分局关上派出所副所长兼社区中队中队长,负责社区警务工作。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项目非法建设未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资料不完备等问题,没有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对其存在的“三合一”、“多合一”等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尚立军,男,中共党员,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分局关上派出所社区民警。2014年9月,为大坡头警务区社区民警,负责辖区内综合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对所辖大坡头片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市场)项目非法建设未取得消防验收检查投入营运,没有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对其存在消防设施不完善问题、“三合一”、“多合一”等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检查中虽发现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让其限期整改,但未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宋忠福,男,中共党员,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行政许可,烟花爆竹、加油站、职业健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涉氨制冷企业,便民服务窗口工作。对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非法储存、销售危险品疏于检查,督促指导关上街道办安监站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黄多明,男,中共党员,官渡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二科科长,负责危险化学品、职业健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经营日常检查不到位、不全面,对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非法储存销售危险品疏于检查,督促指导关上街道办安监站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董建锋,男,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科科长,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全面工作。在按照上级要求开展的多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中,均没有将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列入检查范围,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实际存在安全隐患疏于检查和督促整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李升福,男,2014年9月至今任官渡区消防大队大队长,负责官渡区消防大队全面工作。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市场)未办理消防检查、审查手续督促检查不力,导致该市场“三合一”、“多合一”、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4〕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云府办明电〔2014〕5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办发电〔2015〕2号)等文件精神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主管部门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陈维权,男,官渡区消防大队防火参谋,2013年10月至今,负责联系关上办事处防火工作。任职期间,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未办理消防检查、审查手续督促检查不力,导致该市场“三合一”、“多合一”、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酒精)等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4〕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云府办明电〔2014〕5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办发电〔2015〕2号)等文件精神不到位。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主管部门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戴惠明,男,中共党员,现任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2010年兼职昆明北京招商分局局长,分管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利用外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昆明市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日常工作。任职期间,将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招商引资到官渡区后未跟踪督促办理相关手续,跟踪服务不到位;在2010年8月18日官渡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云南楚龙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官渡区关上办事处综合执法中队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要求支持招商引资暂缓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行政执法。对非法建设市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戴惠明行政警告处分。
  1. 周绍坤,男,中共党员,现任官渡区农林局副局长,2009年3月任官渡区农业局副局长,2010年至2013年负责招商引资工作。任职期间,将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招商引资到官渡区后,未跟踪督促办理相关手续,跟踪服务不到位;在2010年8月18日官渡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云南楚龙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官渡区关上办事处综合执法中队书面出具《情况说明》:“要求支持招商引资暂缓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行政执法。对非法建设市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周绍坤行政警告处分。

对以上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五)建议作出检查的单位

1.责成官渡区委、区政府向昆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责成昆明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抄送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
  1. 责成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渡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官渡区农林局、官渡区公安分局、官渡区公安消防大队和官渡区安全监管局分别向官渡区委、区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1. 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开展市场建设,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在市场内违规搭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供人员住宿的宿舍出租,形成“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可能危及市场安全的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所出租的商铺及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以300万元罚款。
  1. 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非法经营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采取措施制止和消除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长期存在的非法违法经营问题和事故隐患,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实施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以200万元罚款。
  1. 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将商铺出租给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和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制止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非法储存、销售、装卸酒精,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实施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以200万元罚款。
  1. 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非法储存、经营食用酒精,使用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酒精储罐,违规进行危险货物酒精装卸,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注销有关证照,予以取缔。
  1. 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市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市场形成“三合一”、“多合一”问题进行检查督促整改,也未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对值班保安违规动火取暖,导致引燃泄漏的酒精,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以100万元罚款。
  1. 玉溪金信酒精经销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云F56252车主高树红个人进行酒精承销售,通过高树红将酒精出售给非法储存、经营的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以100万元罚款。
  1. 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未对相关挂靠车辆的营运进行安全监管,任由云F56252车主高树红非法承运危险货物,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以100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实施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1. 吕元,男,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对相关挂靠车辆的营运进行安全监管,任由云F56252车主高树红私自承运危险货物。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1. 王勇,男,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派驻该市场保安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对市场形成“三合一”、“多合一”问题进行检查。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举一反三,强化安全发展意识。昆明市、官渡区要深刻汲取“3·04”事故教训,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和正确的政绩观。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初期就要严格安全生产条件,严把准入关,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安全条件论证,严格土地使用,合理规划布局,依法许可、备案、登记等审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停止建设。在市场(商户)投入营运前,要严格各类审批验收,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不能投入营运。

(二)理清职责,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昆明市、官渡区党委政府要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理清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安全生产领域具体监管、综合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防止和纠正“只审批不监管”、“不审批就不监管”的错误倾向。理清各职能部门对市场(商场)、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监管职责,分清主次,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等问题。要进一步健全“五个全覆盖”(即:党政同责全覆盖、一岗双责全覆盖、三个必须全覆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全覆盖、各级安监部门向同级组织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全覆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市场非法建设营运行为。昆明市、官渡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市场(商场)进行一次清理整治。一是对已经建成的大型集贸市场、专业市场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制定整治计划,分门别类、分步实施。二是对各种历史原因形成的先天性安全隐患逐一督促整改,不欠旧账。三是对隐患突出,整改难度大的市场,坚决停业整顿、缩小规模,经整改仍然不能满足安全条件的,必须停业或者转换项目功能。在对市场(商场)的安全监管中,要依法治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市场非法建设、违法营运等行为。

(四)重拳出击,全力清剿火灾隐患。昆明市、官渡区要结合国家、省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狠抓劳动密集型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督促企业严格“五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度,落实各级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商城、市场、集生产经营、储存、居住为一体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彻底清理整治“三合一”、“多合一”、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的市场、商场(商户)等人员密集场所,做到检查区域全覆盖,查找问题全暴露,整改措施有力度,回访落实见实效,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监管不力、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严查严办,重拳出击,重典治乱,按“上限”处罚。

(五)加强宣教,强化全民消防安全防范意识。昆明市、官渡区要进一步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力度,结合企业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狠抓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通过政府发布公告,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向社会宣传整治的意义、要求和措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及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公布查处典型案例,增强执法警示作用,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隐患整治的强大声势。

云南省政府昆明市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

商贸中心“3·04”酒精燃爆重大事故调查组

2015年6月9日

FD08800 | 2015_井下烧焊引燃巷壁荆笆导致_6·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5年6月7日,某矿由于副井底弯处有11棚U型钢上帮棚腿宽度不够致使大件通不过,在安排人员进行气割时,引燃了巷壁喷浆内的荆笆,导致井下C0浓度升高,2h后才扑灭火源。

一、事故经过2015年6月7日8:30,某矿在矿调度楼二楼组织召开了12190底抽巷综掘机安装平衡会,由于副井底弯道处综掘机板车无法通过,按照会议要求,为了能够按时完成任务,6月7日18:00,该矿机电队队长专门召开了气割处理U型钢上帮棚腿宽度不够班前会,并组织学习了气割安全技术措施。18:30,机电队副队长曹某带领2名气割工下井到达现场进行气割作业,作业现场配备灭火器2台、水桶2个、水管等防灭火物品,携带2台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准备工作完成后,约19:00开始切割作业,在第6棚切割过程中,机电队副队长曹某发现巷道内有烟雾,22:26接到调度室电话:“巷道内有烟雾,停止切割,立即处理烟雾”。曹某接到通知后立即安排洒水,但洒水之后烟雾越来越大,立即向调度室汇报了现场情况。22:31,二1-12190风巷1号钻机处c0传感器显示数值为10ppm,出现高值,23:

29达到最高值165ppm。22:33该矿调度室主任让调度员通知井下所有人员撤到新鲜风流中,并立即通知值班领导、矿长、机电副矿长等在矿领导立即赶到调度室,矿领导到调度室后,了解情况后立即入井了解现场情况。矿长到达现场后,组织直接灭火,发现现场烟雾短时处理不了,23:50矿长在井下通知调度室确认副井筒无人后反风,0:16正常反风。矿井反风后开始组织人员灭火,扑灭引燃荆笆火源,抢险救灾结束。

二、事故原因

  1. 矿井个别领导重生产、轻安全,施工单位违章指挥,现场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冒险蛮干,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1. 未采取扩修巷道方法处理副井底弯道宽度不够问题,而按老习惯采取气割处理,存在习惯性思维且安排生产工作时没有具体安排安全工作,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1. 技术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基础薄弱。气割措施无按规程要求编写专人负责喷水等内容,防灭火内容无针对性,内容过于简单,措施审批把关不严不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1. 现场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隐蔽致灾因素排查不清。措施编制前对作业现场支护条件了解不清(该段巷道2007年扩修,U型钢棚上部空顶、两帮空帮,用圆木绞顶、荆笆闭帮,后喷浆封闭),致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发现现场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错过最佳灭火时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1. 矿井安全管理不力,矿井安排工作随意性大,战线之间缺乏沟通、协调。矿井中层管理干部盲目服从领导安排,不能自觉履行岗位责任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1. 未严格执行措施审批的有关规定。气割施工措施矿长没有审批签字,未按文件规定上报审批。在措施审批不到位的情况下,机电队组织贯彻学习并擅自施工,没有将措施报送通风科、安监科,导致作业现场没有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监护及检查瓦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防范措施

  1. 加强干部职工安全培训和思想教育,提高全员职工安全意识,对“三不四可”指导思想再认识、再提升,严格落实“四不生产”,转变观念,克服经验主义,杜绝习惯性违章。
  1. 强化业务培训学习,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岗位责任制、本岗位相关的煤矿安全规程、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规程、防突知识等内容,达到矿井所有人员熟知本岗位必知必会知识,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管理水平和岗位职工业务素质。
  1. 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班子与基层单位和科室之间沟通,安排工作必须责任到人,各项工作必须有计划、有措施、有标准、有监管,管理人员要吃透标准、规定,严格履行安全职责。
  1. 加强技术管理,重新审查矿井在用的作业规程、施工措施,严格按作业规程编制规范、有关标准修订完善,同时严格落实作业规程、措施编制审批制度,严禁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
  1. 加强隐蔽治灾因素排查,停产整顿期间要组织矿井业务保安科室对井下隐蔽治灾因素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详细登记隐蔽治灾因素存在的地点、影响范围等内容,加强管控,规范建档,为今后矿井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依据。

四、启示

管理是做正确的事,决策是正确地做事,摆正两者关系,提升决策水平,使管理发挥更大效能。

FD08801 | 2015_佳木斯发电厂煤粉爆燃多人伤亡_2·20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某年2月20日佳木斯电厂锅炉车间辅机班进行原煤斗焊接和取煤粉仓漂子的工作,由于工作人杨×与班长在发奖金的问题上发生争吵,车间要求杨×一定要在白班前把原煤斗焊完,但杨×没有干,因此,班长张××临时安排6人连班工作,并继续安排杨×带领焊工和另外一人去焊原煤斗,其余的人放煤粉取煤粉漂子。16时30分,班长带人卸下给煤机,准备放煤粉。当时,门××站在给粉机平台上,向正在焊原煤斗的杨×等人喊话,告诉他们,要放煤粉了,先别焊了。当杨×等人了解到放粉需2、3h时,未予理睬,继续焊接。班长未能统一指挥,错误地决定放煤粉。煤粉流出后,先落在给粉机平台上,引起煤粉大量向上飞扬。开始时下部在原煤斗作业的人还感觉不到空气中的煤粉,当放了一段时间后,上部空气中的煤粉浓度逐渐增加,给粉机平台上的也堆到一定的高度,开始下滑,落到正在焊接原煤斗的工作地点上,遇切割火焰,煤粉爆燃起火。第一次爆燃把沉落的煤粉扰动起来,引起再次爆燃,如此爆燃多次,使锅炉车间扩建端墙从8~50m高处相继起火,烧着刨花板,引起火灾。在这次事故中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二、事故原因

(1)此次事故主要是由于严重违反安全工作规程,明火作业与放煤粉同时进行引起的。

(2)班长未能统一指挥,原煤斗焊接和放煤粉取煤粉仓漂子的工作同时进行。且在没有停止原煤斗焊接工作情况下,错误地决定放煤粉,是本次事故的起因。

三、暴露出的问题

(1)作业人员对造成煤粉爆燃的危险性掌握的不清楚,安全意识不强。

(2)在管理上有漏洞,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3)没认真执行动火制度,有章不循。

(4)工作不统一协调安排,指挥不利。

四、防范措施

(1)加强岗位培训,提高管理水平、业务水平和个人素质。

(2)对于违章作业,不服从命令的人员在管理上加大考核力度,严禁在工作中扯皮,视安全而不顾。

(3)建立建全工作票,经测定煤尘浓度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方可动火作业。

(4)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各级领导层层把关,在安全上要做到万无一失。

FD08802 | 2015_北京_3.16中央美术学院学生宿舍大火_3·16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学校/幼儿园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3.16”中央美术学院学生宿舍大火

事故经过

2009 年3 月16 日上午10 时30 分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中央美术学院校外临时简易房公寓因移动插座故障引发火灾,长约1 个小时的大火烧毁了中央美院进修学生居住的整栋彩钢板房,造成440 余人受灾,1 人受伤,过火面积3000平方米。

事故原因

消防部门调查确定该起火灾为电插座故障引起。

被烧毁的临建宿舍是用塑钢材料制成的,一旦发生火灾极易燃烧。

事故教训

火灾事故的发生,暴露

出一些学校仍然存在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管理措施不到位,防范意识不强,师生消防安全素质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和加强有效预防和处置,很容易因为火灾问题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很容易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要加大专项检查力度,严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武汉汉正街源祥大楼“2.5”火灾事故

福建长乐拉丁酒吧“1.31”特大火灾事故

宁河现代产业园区金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12·5”一般高处…

宁河现代产业园区天津天伟食品有限公司“11·26”一般物体打击…

宁河潘庄农场天隆源养殖合作社“6·1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

宁河丰台天津市润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10·5”一般物体打击事…

宁河经济开发区大航(天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1·29”一…

19594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803 | 2015_北京_中央电视台新址北配楼2·9_2·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中央电视台新址北配楼“2•9”火灾事故

2009 年2 月9 日20 时27 分,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的附属文化中心大楼工地发生火灾,东、南两面着火,火势迅速蔓延有80 米到100 米高,大火燃烧了近6 个小时,据了解,起火大楼为央视新建大楼北配楼,共有五十多层,主体结构已竣工,但尚未投入使用,只有少量工作人员在此值守。

三十层左右起火后,大火向上下两端蔓延,消防员赶到时,火势已经蔓延到底层。

消防员架设起水枪试图压制住火势,防止引燃旁边的居民楼。此次火灾造成1名消防人员遇难,7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数亿元。

事故原因

火灾直接原因:违规燃放烟花。主要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燃放烟花,酿成这次重要火灾。火灾进一步扩大原因:火灾现场的消防设施配套不完备。北京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调派16个中队、54辆消防车赶赴现场。但因消防设备施展不开,只有少量的消防水枪灭火,消防水压不足,消防水枪只能打到三四十米高,一时无法控制近百米的火势。这导致火灾持续六小时才被扑灭。

事故教训

(一)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

(二)建立火灾问责制。谁在重特大火灾事故起主要导火线作用的,谁负责任。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高层建筑的钢结构必须喷涂防火涂料

以延长耐火时限,特别是大城市的高楼,应该成为消防的重点对象。一旦发生火灾,必须有足够高度的消防云梯,比如200米的楼,一个城市至少得配备几部这样的消防云梯。防范于未然。

(四)发挥基层社会组织的力量。特别是要让公民,社会团体,组织做好动员、自律。

(五)理性引导烟花燃放。燃放烟花爆竹本身是一个社会问题,发展有其自身规律。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大处着眼,引导群众通过其他的形式来过节。

责任认定

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分析,目前现场勘察已基本结束,初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非法组织燃放烟花而导致的火灾,是一起重大的责任事故。目前,对24 名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控制措施。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核损,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仍在继续。

福建长乐拉丁酒吧“1.31”特大火灾事故

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9•20”特大火…

央视大火案4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央视大火案疑有警察涉嫌渎职犯罪

央视失火大楼悄然翻新:加装施工围挡

央视节目录制现场 观众席坍塌45人送医

央视新址大火案外墙装修方多人被捕

19594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804 | 2015_华能北京热电3·13机组设备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13”2号发电机组设备事故的通报

索引号: 000019705/2015-00080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制发日期: 2015-08-24

第2期

(总第21期)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5年8月24日

关于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13”

2号发电机组设备事故的通报

2015年3月13日14时47分,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发电机组突然发生爆炸燃烧,引发火灾和设备损坏。事故当天正值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召开闭幕会,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事故发生后,华北能源监管局组织成立了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13”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目前事故原因已查明,认定为因设备质量缺陷导致的一般设备事故。事故详细情况见附件《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13”2号机组一般设备事故调查报告》。

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各有关单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要高度重视汽轮机设备损坏事故防范工作。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汽轮机部件损坏,随后引发氢爆燃烧并产生大量浓烟。各单位要认真吸取“3·13”事故教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国家能源局《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从设备制造、设计、运行和维护等环节严格细致做好设备基础管理工作,防止汽轮机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

二是要开展汽轮机设备的隐患排查工作。有关发电企业应对与本次事故类似的现役机组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并紧密结合近期下发的《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5〕435号)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机组,要尽快落实整改时限、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控在控。

三是要开展汽轮机金属部件应力腐蚀的研究工作。有关发电企业应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联合科研院所和制造厂家开展汽轮机组转子、叶轮、叶片等部件金属试验的研究工作;对类似俄制汽轮机组通流部件的金属材质和机械性能应进行检验,并对设计上应力集中区域加以详细分析,评估其安全性,及时研究制定和实施改进措施。

四是要切实加强汽轮机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有关发电企业要不断强化对汽轮机设备的巡视检查和实时监控,强化长期监测数据的分析应用,特别是对于异常的监测数据,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联合制造厂家和研究机构对问题彻底分析、全面排查。

五是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预控体系建设。各单位要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企业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能安全〔2015〕1号)的有关要求,做好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建立起设备全方位管理、全过程管理和设备全寿命周期管理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附件: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13”2号机组一般设备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8月24日

附件名称

FD08805 | 2015_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13氢气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pdf

电力安全 第2期 (总第21期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5+8'月 24 日 关于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1s” 2号发电机组设备事故的通报 ⒛15年3月13日14时47分,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号发电机组突然发生爆炸燃烧,引发火灾和设各损坏。事故当 天正值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召开闭幕会,造成了一定社会影 响。事故发生后,华北能源监管局组织成立了华能北京热电有限 责任公司℃· 13”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目前事故原因已 查明,认定为因设各质量缺陷导致的一般设各事故。事故详细情 况见附件《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η·13” 号机组一般设各 事故调查报告》。 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各有关单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 -1—

面工作。 一是要高度重视汽轮机设各损坏事故防范工作。本次事故的 直接原因是汽轮机部件损坏,随后引发氢爆燃烧并产生大量浓 烟。各单位要认真吸取℃· 13”事故教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落实国家能源局《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国能安全E⒛14)161号),从设各制造、设计、运行和维护 等环节严格细致做好设各基础管理工作,防止汽轮机设各损坏事 故的发生。 二是要开展汽轮机设各的隐患排查工作。有关发电企业应对 与本次事故类似的现役机组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并紧密结合近期 下发的《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 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安全E2015〕435号)的要求,制定相 关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机组,要尽快落实整 改时限、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确保设各运行安全可 控在控。 三是要开展汽轮机金属部件应力腐蚀的研究工作。有关发电 企业应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联合科研院所和制造厂家开展汽轮 机组转子、叶轮、叶片等部件金属试验的研究工作;对类似俄制 汽轮机组通流部件的金属材质和机械性能应进行检验,并对设计 上应力集中区域加以详细分析,评估其安全性,及时研究制定和 实施改进措施。 -2—

四是要切实加强汽轮机设各运行维护工作。有关发电企业要 不断强化对汽轮机设各的巡视检查和实时监控,强化长期监测数 据的分析应用,特别是对于异常的监测数据,应及时采取措施, 必要时联合制造厂家和研究机构对问题彻底分析、全面排查。 五是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预控体系建设。各单位要按照《国家 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企业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X国 能安全E⒛15〕1号)的有关要求,做好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建 立起设各全方位管理、全过程管理和设各全寿命周期管理的工作 机制,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附件: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3” 号机组一般设各 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8月24日 -3—

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s” 2号机组一般设备事故调查报告 ⒛15年3月13日14时47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 观音堂村100号的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汽轮发电机 组突然发生爆炸燃烧,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浓烟。本次事 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88。佰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能源局和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 启动应急响应,北京市副市长张延昆同志对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 调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能源局委托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 局组织调查。经请示北京市政府,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牵头北 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 安局消防局、华能华北分公司,组成了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 司℃·13” 号机组事故调查组,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⒆3号条例)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 实验测试、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 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 -4—

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又名华能北京热电厂),位于 北京市朝阳区,毗邻东五环,隶属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目前电 厂总装机容量1768兆瓦,为热电联产企业,被北京市确定为东 南热电中心。电厂分两期工程建设,一期工程安装4台前苏联(俄 罗斯)产燃煤发电机组,19∞年全部投产,发电装机容量845 兆瓦,供热能力13OO兆瓦;二期工程安装“二拖一”燃气-蒸汽联 合循环机组,⒛11年底投产,发电装机容量”3兆瓦,供热能 力650兆瓦。电厂还建有供热专用燃气热水炉,全厂供热能力占 北京市集中管网供热的三分之一,供热面积5000佘万平方米, 是北京市发电能力最大、国内供热能力最大的热电厂。 (二)事故设各情况 发生事故的是华能北京热电厂2号机组,机组容量165兆瓦, 供热能力133兆瓦,于1998年1月21日投产。2号机组锅炉采 用德国巴布科克生产的W型火焰带飞灰复燃装置的液态排渣塔 式直流炉,型号为WGZ83O/13。⒎1;汽轮机为俄罗斯乌拉尔汽轮 发动机厂制造的带工业抽汽及采暖供热的双抽机组,型号为 PT-140/165-13O/15-2;发电机由俄罗斯圣彼得堡电力工厂制造, 额定功率165兆瓦,型号为TBB-167乇Ey3。 机组自投产至今大 — 5—

修过3次,最近一次大修是在⒛10年5月完成。主厂房为单层 大跨度彩钢结构厂房,占地面积20O0O平方米,建筑面积84885 平方米,建筑高度27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⒛15年3月13日14时47分,2号机组出力140兆瓦,带 供热负荷580吉焦//l、时。14时47分,汽轮发电机组突然剧烈振 动,在6号轴瓦处发生爆炸(氢气爆炸),几秒钟后其他轴瓦处 接连起火,火势迅速蔓延,并引燃厂房顶棚,产生大量浓烟,2 号机组跳闸。 (二)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电厂值班人员立即通知电厂专职消防队进行救 火,并拨打119报警。14时52分,1号机组除氧器水位快速上 涨,无法维持运行,当班值长令1号机组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15时13分,1号机组转速到零,值班员投入盘车后撤离一单元 控制室。15时17分,受浓烟影响,值班员有序撤离二单元控制 室。电厂根据火势蔓延情况及时疏散了现场所有人员。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于14时⒆分接警,迅速调派18个消 防中队、91辆消防车、540余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处置。北京市 委、市政府、公安部、市公安局、市消防局等领导到场指挥,现 场采取了“强攻近战、内外夹击、分片分段堵截、消灭火灾”的战 -6—

术方法,至16时左右将明火全部扑灭。 16时” 分,电厂值班员进入控制室陆续恢复其他机组的生 产运行。 三、事故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2号发电机组跳闸,1、 3、4号发电机组接连避险 停运,全厂损失电力负荷“0兆瓦,事故未造成对用户停供电, 未对电网和热网运行造成实质性影响。事故引发的火灾造成2号 汽轮发电机组表面大部分过火,轴瓦、励磁小轴、轴承箱等部分 设各损毁,汽机辅机设各大部分过火,部分损毁,2号机组所处 的厂房顶棚钢梁过火,局部顶棚烧穿,厂房0米、4米、6米、 12米平台多数竖直钢梁、楼梯过火, 相邻厂房顶棚部分损毁, 部分窗户玻璃破损。事故引发的火灾主要是汽轮机油、氢气、建 筑材料以及电缆等易燃物品的燃烧。根据运行记录估算,当日2 号机溢出汽轮机油约50OO升,漏出氢气量约15.5立方米。根据 消防部门估算,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 经事故经济损失评估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司法鉴定中 心评估,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988.46万元。 四、事故原因 调查组经查勘事故现场,分析机组运行监控系统各类信号和 数据,问询电厂运行和检修人员,未发现人为误操作、运行管理 失职和恶意破坏的因素。调查组经技术分析后认为事故原因是由 — 7—

于华能北京热电厂2号机组汽轮机第⒛级叶轮轮缘在运行中突 然断裂。钢铁研究总院和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技术鉴定确定,该 轮缘的断裂属于在应力和腐蚀性介质共同作用下发生的应力腐 蚀断裂。经核对机组原始设计资料,⒛级叶轮正处在干、湿蒸 汽交替区,具各发生应力腐蚀的条件。汽轮机长期运行过程中, 在应力和腐蚀性介质共同作用下,首先在叶轮反T形槽内壁上方 根部形成微裂纹,随着应力腐蚀裂纹的扩展,裂纹面积越来越大, 剩余承载面积越来越小,当剩余承载面积不足以承受叶片离心力 的作用时,剩佘面积将以剪切的方式瞬时断裂,从而导致轮缘的 脱落。轮缘截面如图: 另一方面,⒛级轮缘加工工艺粗糙,材质存在缺陷。经北 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检测,⒛级轮缘反T形槽加工工 艺粗糙,多个部位粗糙度达到6.3微米,远远大于同类型机组技 -8—

术引进单位哈尔滨汽轮机厂《汽轮机主要零部件(转子部分)力口 工装配技术条件》规定的3.2微米;现场测量反T形槽两个R角 低于0.3毫米,也低于上述技术条件。工艺不规范的部位会导致 应力的高度集中,使断裂更易发生。⒛级轮缘材质经华北电科院 金属检验,材质与国产34C1。Ni1Mo型号的钢材近似,主要强度 特性满足国内标准要求,但冲击韧性和断面后延伸率低于标准, 材料表现偏脆、硬和韧性较低。 第20级叶轮轮缘断裂后,连带39片叶片脱落在汽轮机低压 缸内。由于总体脱落质量达到了123千克,导致汽轮发电机组轴 系严重失衡,机组轴系发生了剧烈的振动,导致轴和轴瓦严重磨 损,同时导致轴封和氢气密封系统失效。随后,润滑油和氢气发 生大量泄漏。由于润滑油和氢气都属于可燃物,接触空气后,加 之存在正常运行的励磁系统火花和高温的轴系转动部位,润滑油 和氢气发生了剧烈的爆炸和燃烧。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 13” 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机组事 故是一起设各质量缺陷导致的一般设各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由于事故是因设各质量缺陷导致,建议不对华能北京热电有 限责任公司和相关负责人员进行行政处罚。事故设各制造单位为 俄罗斯乌拉尔汽轮发动机厂,对事故发生负有产品质量责任。该 -9—

设各以易货贸易方式引进,制造期间正处在前苏联解体时期,对 责任单位建议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暴露的问题 (一)国内在役的苏联解体时期生产制造的大型发电机组设 各可靠性不高,其老化速度可能较快,特别是个别部件加工质量 一般,加工工艺不能满足国内生产技术标准要求; (二)电力行业普遍缺乏对汽轮机转子应力腐蚀的研究,由 于国内多年未出现应力腐蚀事故案例,发电企业普遍缺乏在此方 面的防范意识。目前国内在役同类型机组也可能存在同类事故隐 患; (三)现行的发电机组定期检修和试验技术标准对此类俄制 机组针对性不足。检修和试验技术标准中缺少对机组长期运行和 频繁调峰后,开展套装转子应力集中部位和干、湿蒸汽交替区域 的检查和维护内容。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设各事故隐 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设各的巡视检查和实时监控,强化长期监 测数据的分析应用,特别是对机组异常的监测数据,应及时采取 措施,必要时联合制造厂家和研究机构对问题彻底分析、全面排 查。 (二)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能华北分公司、华能 — 10—

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应积极推动汽轮机组转子、叶轮、叶片等 部件金属试验的研究工作,提升金属部件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能 力;对其他俄制汽轮机组通流部件的金属材质和机械性能应进行 检验,并对设计上应力集中区域加以详细分析,评估其安全性, 及时研究制定和实施改进措施,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能华北分公司、华能 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应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经验教训,举一反 三,全面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细致地做好设各的 基础性管理工作,并发挥集团优势加强安全生产技术交流,全面 提升发电运行整体安全水平。 -11—

分送:全国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 — 12一

FD08806 | 2015_南京扬子石化4·21环氧精制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扬子石化爆炸明火已灭 企业承认管理不严不细

扬子石化爆炸明火已灭 企业承认管理不严不细飞入寻常百姓家

2015-04-21 12:02:01

作者:综合

人民网南京4月21日电 (吴纪攀、冯人綦、朱殿平)21日清晨6时04分,位于南京市化工园区的扬子石化厂区发生爆炸事故。上午11时许,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回应称,事发后不到一小时,现场明火已被扑灭,无新火情发生,水体未受到污染。如有因爆炸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的居民,企业将尽到应尽义务。

据介绍,发生爆炸的是该厂区内的乙二醇T—430塔,即环氧精制塔。环氧乙烷有刺鼻气味,挥发性强,瞬间爆燃产生水、二氧化碳和少量一氧化碳。扬子石化通报称,据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上午9点30分的最新监测数据,1号排口COD(即化学需氧量)数据25.5毫克/立方米,PH值7.3;6号排口COD数据27.59毫克/立方米,PH值7.29。扬子石化人工分析显示,1号排口COD36.6毫克/立方米,PH值7.29;6号排口COD42毫克/立方米,PH值7.38。根据相关指标要求,1号、6号排口COD指标要求应小于66.8、60毫克/立方米;PH值指标要求在6—9之间。相关监测数据符合指标要求。

此外,据南京市环境监测站在扬子厂界上午9点的最新监测数据,VOC(即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在0.8—0.9PPM之间(指标要求小于4PPM),硫化氢、氨未检出。事故消防废水已经按照预案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不会对马汊河及长江水体产生污染。

扬子石化公司发言人孙平介绍,事故发生后,企业迅速启动事故调查,今天上午召开了事故分析会,扬子石化会尽快查明、公布事故原因,制定检修方案,恢复生产。“请市民放心,扬子石化一定会负责任地履行好社会责任,把事故影响降到最低。”对于此前刚刚接受国家安监总局检查后就发生事故的说法,孙平表示,这说明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不严不细的问题。

事故发生时,距现场约5公里远的一位居民称,他6点刚起床,就听见剧烈爆炸声响,他所住平房房顶颤动,房门晃荡,感到地动山摇,比开山放炮还响,但没有物品损坏。对可能受爆炸影响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的居民,孙平表示,目前尚未收到相关方面的投诉,他们会做相应了解,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企业会尽到这方面的义务。

另据介绍,事故中有1名当班操作工人受轻伤,系摔伤骨折。对于记者早上在扬子医院了解到有5人进高压氧舱治疗的情况,孙平表示会再作进一步核实。

举报

FD08807 | 2015_南海区10·16_10·16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5年10月16日,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西工业区南区6号的佛山市南海区佛胜鞋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2名消防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21132元。(以下简称“10·16”较大火灾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王荣初支队长任组长,市监察局邱建文主任、南海区政府黄果副区长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市法制局、南海区安监局等单位派员参加的南海区“10·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管理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佛山市南海区佛胜鞋厂(以下简称“佛胜鞋厂”)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西工业区南区6号,系个体私营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均为周波,佛胜鞋厂于2010年1月7日通过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工商注册号:440682600774873,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万元,经营范围:加工、产销:鞋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事故发生时,佛胜鞋厂约雇有员工80余名(均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企业历史沿革情况

佛胜鞋厂前身为佛山市南海区澳足鞋厂(以下简称“澳足鞋厂”)。澳足鞋厂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西工业区南区6号,系个体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朱爱华,澳足鞋厂于2007年9月18日通过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工商注册号:4406826000016871,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万元,经营范围:加工、产销:鞋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澳足鞋厂于2010年1月7日已注销。

澳足鞋厂投资人朱爱华为佛胜鞋厂投资人周波之母,澳足鞋厂实际经营人为周新民,周新民为佛胜鞋厂投资人周波之父。

(三)厂房权属及租赁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西经济联合社平西工业区南区6号地块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西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已取得国土使用证明和集体用地证明。

周新民经营澳足鞋厂伊始,即租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西经济联合社平西工业区南区6号的地块及建筑物,用于生产,该建筑物没有任何报批手续。

2010年1月,佛胜鞋厂法定代表人周波以其父周新民名义继续租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西经济联合社平西工业区南区6号的地块及建筑物,用于生产至今。

(四)厂房建筑布局情况

厂房主体为砖混结构,坐北朝南,地上共有两层。该厂大门口朝向南面,东西宽19.3米,南北长28.1米,首层面积约600㎡,二层面积约340㎡,为锌铁硼屋面砖混结构厂房。首层从南至北面分别为板房、办公室、掹鞋车间、落底车间、打包车间、喷漆房、抛光间和厕所。二层自南向北面分别为工厂员工宿舍(与生产车间用实体墙分隔,设独立疏散楼梯)、机产间、开料间、革种间、车面间、开面间及储物间。租赁之初,澳足鞋厂未经审批擅自在主体建筑西、南、北三面加建了由单层锌瓦棚和砖墙围成的不规则形状违章建筑用作生产,并使用至今。锌瓦棚高约2米,建筑面积约200余平方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10月16日下午16时许,佛胜鞋厂喷油房内伴随“轰”的一声响,一团直径约30厘米的火球烧着了喷油房堆放着的鞋油等可燃物,火势越来越大。随后厂长熊剑带领部分员工拿灭火器来到起火的喷漆房门口进行灭火并报警,由于喷漆房内存放着有机溶剂和其他可燃物,灭火器难以有效控制火势,火势逐渐扩大蔓延至整个厂房。火灾发生后,有毒烟气迅速在厂房内蔓延,并沿着厂房内部北面的楼梯蔓延至二层的储物间,由于在二层工作的员工何能端、覃丽明、郑皆菊、谢曲远在南面开料间工作和隔墙阻隔的原因,未能及时发现火情,待发现时,有毒烟气已经沿着厂房内部南面的楼梯蔓延至二层,阻断了四人的逃生路线,在一层的其他员工由于缺乏有效的灭火措施,也未能对四名员工实施救援,最终四名员工未能及时逃生而丧生在二楼的开料车间内。尸检报告显示,4名死者均符合生前烧死。

(二)事故应急情况

1.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6时03分,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海区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桂城中队、平洲消防专职队共6台消防车、23名消防员赶赴现场处置,南海区消防大队和市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先后赶赴现场指挥。经各级消防部门全力扑救,火情于当日19时50分被扑灭,17日凌晨4时许在火灾现场搜索出4具尸体(一男三女)。搜救过程中,因火场建筑突然倒塌造成2名消防战士受伤,送往佛山市中医院治疗,情况稳定。

佛山市常务副市长黄志豪、副市长江楷鑫、南海区委书记梁维东、区长郑灿儒等领导和市安全监管局、公安消防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先后赴现场指挥灭火救援工作以及善后工作。

市委刘悦伦书记、市政府鲁毅市长、黄志豪常务副市长、江楷鑫副市长分别就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及吸取事故教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做出批示指示。

2.事故应急评估

事故企业在先期救援过程中,员工缺乏火灾事故初期救援知识和技能,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增加了救援难度。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救援队伍反应迅速、响应及时,领导靠前指挥,响应程序合法,善后工作总体合理、有效。信息报送渠道通畅、流转及时、报送准确。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佛山市南海区佛胜鞋厂喷漆房水帘喷漆柜照明线路短路喷溅熔珠引燃油垢等可燃物起火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佛胜鞋厂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内部安全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佛胜鞋厂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无人具体负责,没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没有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从业人员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致使从业人员无法及时、有效逃生;并因计件工资及员工流动性大等原因,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松散,未落实、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未购买工伤保险。

(2)佛胜鞋厂主体厂房未经规划、建设、消防、环保审批验收,厂房内电气线路及用电设备没有专业电工维修保养,喷漆房电器线路、灯管等均未采用防火保护措施,车间内存放大量成品鞋及可燃杂物,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电气线路起火后迅速蔓延。同时,违规擅自搭建的锌铁棚更增加了火灾负荷,影响了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

2、相关责任单位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平西经联社作为发生火灾事故地点的业主单位,其出租的生产经营场所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不符合相关标准及安全生产条件,以租代管,放纵违章、没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在日常对工业区的督促检查过程中,没有认真落实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未尽安全管理基本职责,对佛胜鞋厂长期存在的严重消防安全隐患没有认真检查和及时发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平西村委会(平西社区服务中心)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的工作部署不力。平西村委会(平西社区服务中心)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未能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未能全面落实村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的责任,没有及时发现和整治辖区内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3)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桂城派出所负责桂城街道辖区内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辖区内长期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消防管理工作不力,特别是对佛胜鞋厂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日常巡查走过场,对企业检查流于形式,对平西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了解掌握不够,督促、指导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工作不扎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4)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防火大队作为具体承担区公安分局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和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等方面工作不到位,对辖区内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有效的管控措施,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对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不够,在指导桂城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方面不深入细致,对消防队伍的业务知识培训力度不够,导致基层消防执法监管人员职责不清、水平不高,能力不强。

(5)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执法局桂城分局作为负责桂城街道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的主管部门,未能针对辖区内长期存在违法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方案,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管手段,导致区域内长期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辖区内违法建设巡查不到位,对长期存在的违法建设厂房未能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致使佛胜鞋厂长期使用违法建设的厂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发生事故以及在事故逃生和救援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佛山市南海区“10.16”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其他单位调查情况

五、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二)建议其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其他问责措施人员

  1. 黄永雄、中共党员、桂城派出所正股级侦察员,桂城派出所消防专职民警。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隐患排查、监督检查村居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细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三)其他处理建议

4、责令桂城街道办事处、南海区公安消防大队向南海区人民政府书面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南海区“10.16”较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源在于当地长期以来忽视安全生产,任由“小、散、乱、差”企业无序发展。桂城平西的制鞋行业,没有实现产业升级改造,部分村级工业园区没有规划、非法建设,没有取得建设、消防、环保等审批验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生产经营中逃避监管,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大量存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没有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行业主管部门业务能力不强,过分强调客观原因,日常监管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不力,依然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的错误认识。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一)筑牢安全发展理念。

南海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并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筑牢安全发展理念,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及“管行业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管生产经营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科学分工,齐抓共管,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把安全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及时厘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深入排查辖区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做好分工分类;针对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建筑物不符合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安全问题,区、镇(街)、村(居)要出台长期治理升级的综合方案,相关部门要根据综合方案出台治理升级专项方案,要明确具体工作标准、步骤和完成时限,合理解决各种不符合安全发展的社会矛盾,做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坚决不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要以此次治理升级为契机,合理规划,力争在“十三五”末期实现整体安全升级,打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化工业园区和生产经营型企业。南海区政府要牵头制定具体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督导落实方案,纳入对各镇街各部门考核重要内容,并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函报市安委办。

(二)切实提升治理能力。

要提升监管队伍的业务素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把安全监管业务纳入日常学习培训计划,各级监管人员要做到“四会”即:会检查、会查处、会整治、会宣传。紧密结合辖区实际和发展规划,严厉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对无牌无证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依法关停;对不具备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要理清许可和监管的关系,主动监管,确保安全,坚决纠正没有审批就不纳入监管的错误认识,切实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职责,纳入绩效考核内容,落实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三)严厉打击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南海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以坚决的态度、严密的机制、有力的措施,重点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各级公安、消防、环保、安监、劳动、工商等部门及供电企业要加强监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深入整治安全疏散设置不规范、安全出口不畅通、电气敷设不符合要求、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合用等突出问题;坚决依法关闭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或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场所;各级监管执法部门要与供水供电单位密切配合,必要时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彻底消除事故风险,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夯实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要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村居志愿消防队能力建设,提高基层消防管理人员素质,提高发现消防隐患的能力;要研究完善违章既有建筑、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老城区和城中村整治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制度,实行消防安全隐患常态治理、常抓不懈。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要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农村、进工厂、进社区活动,发动村居和广大消防志愿者深入单位场所和工厂社区开展消防宣传上门服务,提醒群众注意消防安全。要有针对性地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对新入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FD08808 | 2015_南海区10·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pdf

用户登录 阅读辅助

长者助手

简体

繁体 热门搜索 : 出入境 政务服务 政府公报 12345热线 佛山通 科研成果 请输入关键字  热点推荐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佛山 数 来源:国家安监总局 发布时间:2016-03-23 10:59:00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 >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信息 南海区“10·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字号: 大 中 小 分享至: 2015年10月16日,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西工业区南区6号的佛山市南海区佛胜鞋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 米,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2名消防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21132元。(以下简称“10·16”较大火灾事故)。根据《 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王荣初支队长任组 察局邱建文主任、南海区政府黄果副区长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 局、南海区安监局等单位派员参加的南海区“10·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 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管理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 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 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佛山市南海区佛胜鞋厂(以下简称“佛胜鞋厂”)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西工业区南区6号,系个体私营企业 人、法定代表人均为周波,佛胜鞋厂于2010年1月7日通过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工商注册号:4 774873,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万元,经营范围:加工、产销:鞋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动),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事故发生时,佛胜鞋厂约雇有员工80余名(均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企业历史沿革情况 佛胜鞋厂前身为佛山市南海区澳足鞋厂(以下简称“澳足鞋厂”)。澳足鞋厂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西工业 号,系个体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朱爱华,澳足鞋厂于2007年9月18日通过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册号:4406826000016871,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万元,经营范围:加工、产销:鞋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澳足鞋厂于2010年1月7日已注销。 2024/6/18 14:52 佛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s://www.foshan.gov.cn/zwgk/zdly/aqscxx/dc/content/post_1718031.html 1/7

澳足鞋厂投资人朱爱华为佛胜鞋厂投资人周波之母,澳足鞋厂实际经营人为周新民,周新民为佛胜鞋厂投资人 父。    (三)厂房权属及租赁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西经济联合社平西工业区南区6号地块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西经济 体所有,已取得国土使用证明和集体用地证明。 周新民经营澳足鞋厂伊始,即租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西经济联合社平西工业区南区6号的地块及建筑物, 产,该建筑物没有任何报批手续。 2010年1月,佛胜鞋厂法定代表人周波以其父周新民名义继续租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西经济联合社平西 区6号的地块及建筑物,用于生产至今。   (四)厂房建筑布局情况 厂房主体为砖混结构,坐北朝南,地上共有两层。该厂大门口朝向南面,东西宽19.3米,南北长28.1米,首层 ㎡,二层面积约340㎡,为锌铁硼屋面砖混结构厂房。首层从南至北面分别为板房、办公室、掹鞋车间、落底车间 间、喷漆房、抛光间和厕所。二层自南向北面分别为工厂员工宿舍(与生产车间用实体墙分隔,设独立疏散楼梯) 间、开料间、革种间、车面间、开面间及储物间。租赁之初,澳足鞋厂未经审批擅自在主体建筑西、南、北三面加 层锌瓦棚和砖墙围成的不规则形状违章建筑用作生产,并使用至今。锌瓦棚高约2米,建筑面积约200余平方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10月16日下午16时许,佛胜鞋厂喷油房内伴随“轰”的一声响,一团直径约30厘米的火球烧着了喷油 的鞋油等可燃物,火势越来越大。随后厂长熊剑带领部分员工拿灭火器来到起火的喷漆房门口进行灭火并报警,由 内存放着有机溶剂和其他可燃物,灭火器难以有效控制火势,火势逐渐扩大蔓延至整个厂房。火灾发生后,有毒烟 厂房内蔓延,并沿着厂房内部北面的楼梯蔓延至二层的储物间,由于在二层工作的员工何能端、覃丽明、郑皆菊、谢 面开料间工作和隔墙阻隔的原因,未能及时发现火情,待发现时,有毒烟气已经沿着厂房内部南面的楼梯蔓延至二 了四人的逃生路线,在一层的其他员工由于缺乏有效的灭火措施,也未能对四名员工实施救援,最终四名员工未能 而丧生在二楼的开料车间内。尸检报告显示,4名死者均符合生前烧死。 (二)事故应急情况    1.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6时03分,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海区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桂城中队、平洲消防专职队共6台消 名消防员赶赴现场处置,南海区消防大队和市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先后赶赴现场指挥。经各级消防部门全力扑救, 日19时50分被扑灭,17日凌晨4时许在火灾现场搜索出4具尸体(一男三女)。搜救过程中,因火场建筑突然倒塌造 防战士受伤,送往佛山市中医院治疗,情况稳定。 佛山市常务副市长黄志豪、副市长江楷鑫、南海区委书记梁维东、区长郑灿儒等领导和市安全监管局、公安消 位负责同志先后赴现场指挥灭火救援工作以及善后工作。 市委刘悦伦书记、市政府鲁毅市长、黄志豪常务副市长、江楷鑫副市长分别就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及吸取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做出批示指示。    2.事故应急评估 2024/6/18 14:52 佛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s://www.foshan.gov.cn/zwgk/zdly/aqscxx/dc/content/post_1718031.html 2/7

事故企业在先期救援过程中,员工缺乏火灾事故初期救援知识和技能,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增加了救援难 政府、相关部门和救援队伍反应迅速、响应及时,领导靠前指挥,响应程序合法,善后工作总体合理、有效。信息 通畅、流转及时、报送准确。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佛山市南海区佛胜鞋厂喷漆房水帘喷漆柜照明线路短路喷溅熔珠引燃油垢等可燃物起火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    (二)间接原因    1、佛胜鞋厂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内部安全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佛胜鞋厂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无人具体负责,没 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没有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从业人员缺 全常识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致使从业人员无法及时、有效逃生;并因计件工资及员工流动性大等原因,企业内 理松散,未落实、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未购买工伤保险。 (2)佛胜鞋厂主体厂房未经规划、建设、消防、环保审批验收,厂房内电气线路及用电设备没有专业电工维修 漆房电器线路、灯管等均未采用防火保护措施,车间内存放大量成品鞋及可燃杂物,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电 火后迅速蔓延。同时,违规擅自搭建的锌铁棚更增加了火灾负荷,影响了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   2、相关责任单位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平西经联社作为发生火灾事故地点的业主单位,其出租的生产经营场所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不符合相关标 生产条件,以租代管,放纵违章、没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在日常对工业区的督促检查过程中,没有认真落实消防 的要求,未尽安全管理基本职责,对佛胜鞋厂长期存在的严重消防安全隐患没有认真检查和及时发现,对事故的发 接管理责任。 (2)平西村委会(平西社区服务中心)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的工作部署不力。 会(平西社区服务中心)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未能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 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未能全面落实村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的责任,没有及时发现和整治辖区内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 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3)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桂城派出所负责桂城街道辖区内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辖区内长期达不到消防安全 产经营单位没有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消防管理工作不力,特别是对佛胜鞋厂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 走过场,对企业检查流于形式,对平西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了解掌握不够,督促、指导村委会履行消防 不到位,工作不扎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4)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防火大队作为具体承担区公安分局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上级文件 调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等方面工作不到位,对辖区内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 效的管控措施,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对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不够,在指 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方面不深入细致,对消防队伍的业务知识培训力度不够,导致基层消防执法监管人 清、水平不高,能力不强。 (5)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执法局桂城分局作为负责桂城街道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的主管部门,未能 内长期存在违法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方案,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管手段,导致区域内长期存 设行为,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辖区内违法建设巡查不到位,对长期存在的违法建设厂房未能及时发现和依法处 2024/6/18 14:52 佛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s://www.foshan.gov.cn/zwgk/zdly/aqscxx/dc/content/post_1718031.html 3/7

佛胜鞋厂长期使用违法建设的厂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发生事故以及在事故 援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佛山市南海区“10.16”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其他单位调查情况 1、桂城街道环保办作为桂城的环境保护专职部门,依法管理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该办在日常工作中,没有 设立企业的环境审批工作落到实处,对未申报环境审批的企业底数不清、数据不明,工作存在监管不到位、落实工 深入等问题。 2、南海区安全监管局桂城分局作为辖区内综合监管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标准不高、日常监督检 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细致、不彻底。 3、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城分局作为桂城街道辖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的主管部 劳动用工检查职责不到位,对佛胜鞋厂非法用工失察。佛胜鞋厂未与员工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属非法用工,应由当 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但人社分局未对佛胜鞋厂非法用工问题进行过查处,日常工作存在漏洞。 4、南海区工商局桂城分局作为桂城街道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未能及时发 佛胜鞋厂实际登记工商营业执照与实际使用字号不同的违法行为,存在监管不到位。 5、南海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的业务指导,对桂城派出所业务指导不力,未能督促其严格依法 管、消除辖区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6、鹤山市河本聚脂化工有限公司在佛山南海违规设置销售点,经营危险化学品(硝基透明清漆),客户包括佛 该公司对此次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关系,但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其存在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五、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周波,群众,佛胜鞋厂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南海区公 拘留。 2、熊剑,群众,佛胜鞋厂厂长,日常经营管理者,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南海区 事拘留。 3、汪建国,群众,佛胜鞋厂喷油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南海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4、谢允恒,中共预备党员,平西经济联合社社长,其作为经联社主要负责人,出租给佛胜鞋厂的场所不具备安 件,没有制定经联社物业安全管理制度,没有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对本社物业承租方管理严重缺位,对此次事故的 管理责任,建议撤销中共预备党员资格,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是否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继续进行调查处理。 (二)建议其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其他问责措施人员 1、梁志民,中共党员、平西村支部书记、平西村委会主任、平西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平西消防站站长。没有按 织要求开展好消防安全工作,未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 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梁志坚,群众、平西社区服务中心委员,负责平西社区安监、消防、市政、环保、桥梁道路、农业、水利、 城管,食药监等工作。对社区服务中心的消防、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 上报相关部门,依据《桂城街道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024/6/18 14:52 佛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s://www.foshan.gov.cn/zwgk/zdly/aqscxx/dc/content/post_1718031.html 4/7

主,在日常消防巡查中,没有及时发现事发企业存在的火灾隐患,依据《桂城街道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管理 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4、周润华,群众,平西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平西村环保、消防、食监、调解等巡查工作。对企业员工 知识培训不足,未能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火灾隐患,依据《桂城街道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 给予其记过处分。 5、梁永锵,中共党员,桂城派出所平西社区民警中队社区民警兼任平西村委副书记(管治安)、平西村委消防 长,分管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日常巡查走过场,检查巡查无记录台帐、未能发现佛胜鞋厂存在的消防隐患,对事 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其 话。 6、郑燕山,中共党员,桂城派出所平西社区民警中队副中队长,分管中队辖区消防工作,部署日常消防监督检 隐患排查、监督检查村居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消防专兼职民警、消防协管员工作督促检查落实不够,自身职责 作落实不细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黄永雄、中共党员、桂城派出所正股级侦察员,桂城派出所消防专职民警。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隐 监督检查村居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细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 分。 8、杨炳初,中共党员,桂城派出所副所长,桂城街道消防办主任,分管桂城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贯彻落实消 责不到位,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其诫勉 离工作岗位。 9、梁耀雄,中共党员,桂城街道党工委委员,桂城派出所所长,桂城街道消防直接责任人。未认真履行消防安 理直接责任人职责,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力、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部署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隐患排 检查村居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消防专兼职民警、社区民警进行消防培训等方面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够全面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0、蔡飞鸿,群众,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桂城分局巡查二组组长,负责事故发生区域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查走过场,督促村居巡查员工作不到位,依据《桂城街道办事处雇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11、林兆江,中共党员、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桂城分局副局长,分管桂城街道城市执法工作。日常监 到位,对辖区内违法建设巡查不到位未能发现事发区域内长期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 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2、李溢威,中共党员,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城分局常务副局长,负责桂城人社分局全面工作。履 责不到位,对佛胜鞋厂非法用工问题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 法》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3、罗志东,中共党员、南海区公安分局防火大队大队长,负责南海区防火大队全面工作。对辖区消防安全隐 理不力,未针对基层派出所消防民警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队伍管理水平不高的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根据 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4、唐赛光,中共党员、南海区桂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街道办主任、主持街道办全面工作。经查,对辖区安 产“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对相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够,依据《佛山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 2024/6/18 14:52 佛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s://www.foshan.gov.cn/zwgk/zdly/aqscxx/dc/content/post_1718031.html 5/7

关规定,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对鹤山市河本聚脂化工有限公司存在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由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 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立案查处。 2、佛胜鞋厂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平西经济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责令桂城街道办事处、南海区公安消防大队向南海区人民政府书面作出深刻检查。 5、责令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桂城分局、桂城街道环保办针对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缺失,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 由单位领导班子向街道主要领导作出深刻检讨。 6、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通知》(粤委办〔2015〕 定,对桂城街道党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实施“一票否决”。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南海区“10.16”较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源在于当地长期以来忽视安全生产,任由“小、散、乱、差”企业无 桂城平西的制鞋行业,没有实现产业升级改造,部分村级工业园区没有规划、非法建设,没有取得建设、消防、环 验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生产经营中逃避监管,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 行为大量存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没有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行业主管部门业务能力不强,过分强调客 日常监管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不力,依然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的错误认识。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做好以 (一)筑牢安全发展理念。    南海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并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筑牢安全发展理念,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的 生产形势稳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及“管行业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管生产经营管安全”的原则明 产责任,科学分工,齐抓共管,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把 纳入发展规划,及时厘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深入排查辖区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做好分工 对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建筑物不符合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安全问题,区、镇(街)、村(居)要出台长期治理 合方案,相关部门要根据综合方案出台治理升级专项方案,要明确具体工作标准、步骤和完成时限,合理解决各种 全发展的社会矛盾,做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坚决不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要以此次治理升级为契机,合理规划, 在“十三五”末期实现整体安全升级,打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化工业园区和生产经营型企业。南海区政府要 具体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督导落实方案,纳入对各镇街各部门考核重要内容,并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函报市安委办。 (二)切实提升治理能力。    要提升监管队伍的业务素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把安全监管业务纳入日常学习培训计划,各级监管人员 到“四会”即:会检查、会查处、会整治、会宣传。紧密结合辖区实际和发展规划,严厉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对无 产经营单位要坚决依法关停;对不具备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要理清许可和监管的关系 管,确保安全,坚决纠正没有审批就不纳入监管的错误认识,切实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职责 效考核内容,落实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三)严厉打击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024/6/18 14:52 佛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s://www.foshan.gov.cn/zwgk/zdly/aqscxx/dc/content/post_1718031.html 6/7

   南海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以坚决的态度、严密的机制、有力的措 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各级公安、消防、环保、安监、劳动、工商等部门及供电企业要加强监管、密切 成合力,深入整治安全疏散设置不规范、安全出口不畅通、电气敷设不符合要求、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合 问题;坚决依法关闭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或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场所;各级监管执法部门要与供水供 切配合,必要时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彻底消除事故风险,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夯实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要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村居志愿消防队能力建设,提高基层消防管理人员素质,提高发现消防隐患的能力;要 违章既有建筑、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老城区和城中村整治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制度 防安全隐患常态治理、常抓不懈。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要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农村、进工厂、进社区活动,发动村居和广大消防志愿者深入单位场所和工厂社区开展消 门服务,提醒群众注意消防安全。要有针对性地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 自救能力。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宣传教育, 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市政府南海区“10·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5年12月10日 市政府部门 区政府 本市重要机构 垂直管理部门 其他单位 人民团体 网站地图 隐私保护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主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佛山市信息网络中心 政府热线:0757-12345 网站维护:0757-83035562 ICP备案号:粤ICP备05074746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356号 网站标识码4406000048 *建议使用1366×768分辨率 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 2024/6/18 14:52 佛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s://www.foshan.gov.cn/zwgk/zdly/aqscxx/dc/content/post_1718031.html 7/7

FD08809 | 2015_历史上七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2026).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历史上七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机构 主要职责

领导信息

内设机构

新闻

时政要闻

应急要闻

工作动态

地方应急

救援力量

灾害事故信息

新闻发布会

媒体信息

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通知公告

政策解读

事故及灾害查处

人事信息

财务信息

计划规划

统计数据

建议提案办理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

服务

政务服务

警示信息

法律法规标准

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部行政许可

行政执法公示

应急普法

查询服务

业务系统

应急管理部电子证照

互动

在线访谈

征求意见

回应关切

公众留言

国家政务服务投诉与建议

网上信访-->

党建

党建要闻

基层党建

党建交流

党风廉政

巡视工作

公文公告

规章制度

群团统战

学习园地

社会救援服务

工作信息

队伍风采

应急科普

生活安全

自然灾害

安全生产

应急科普场馆

历史上七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026-07-06 11:15来源:

分享 -->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QQ好友

更多

0-->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QQ好友

更多

打印

一、国内事故

石油化工

中石油庆阳石化分公司“7·26”较大泄漏着火事故

2015年7月26日,中石油庆阳石化分公司常压装置渣油/原油换热器发生泄漏着火,造成3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常压装置渣油/原油换热器外头盖排液口管塞在检修过程中装配错误,导致在高温高压下管塞脱落,340℃以上的高温渣油(自燃点为240℃)瞬间喷出,遇空气自燃,引发火灾。

山东石大科技石化公司“7·16”较大爆燃事故

2015年7月16日,山东石大科技石化公司液化烃球罐在倒罐作业时发生泄漏着火,引起爆炸,造成2名消防队员受伤。事故直接原因是:在倒罐作业过程中,违规采取注水倒罐置换的方法,且在切水过程中现场无人值守,致使液化石油气在水排完后从排水口泄出,泄漏过程中产生的静电或因消防水带剧烈舞动,金属接口及捆绑铁丝与设备或管道撞击产生火花引起爆燃。

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7·16”泄漏火灾事故

2011年7月16日,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生产新区1000万吨/年常减压蒸馏装置换热器E-1007D管程原油封头法兰发生泄漏着火事故,造成装置部分钢框架、换热器、管线、阀门等过火。事故直接原因是:E-1007D管箱法兰突然大量泄漏,泄漏原油流淌在三层平台上,沿平台板间的缝隙处流到其下方二层的换热器裸露的法兰上(法兰温度350-360℃,原油的闪点在-6.7-32.2℃),产生可燃蒸气,遇高温燃烧。

河南洛阳润方特油公司“7·14”较大中毒事故

2007年7月14日,河南洛阳润方特油公司在清理储罐底部残渣时,发生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未对罐内气体进行分析检测,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直接进入储罐作业。救援人员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河北沧州炼油厂“7·31”较大泄漏窒息事故

1998年7月31日,河北沧州炼油厂工程公司在检修催化装置凝缩油泵时发生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催化装置正在临时停工维修,施工作业人员在检修前未按规定检查、复核阀门关闭状态,因凝缩油泵出入口阀门未关闭,物料未倒空排尽,凝缩油喷出,在封闭泵房内形成白色浓雾,导致窒息事故发生。

煤化工

黑龙江化工厂“7·12”较大着火事故

1994年7月12日,黑龙江化工厂焦油车间储罐罐顶撕裂,储存物料喷出起火,造成3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未严格控制注入储罐的焦油、蒽油混合液温度,注入储罐的焦油、蒽油混合液因温度过高导致气化量增大,将罐顶撕裂,致使热油喷出起火。

陕西汉中电石厂“7·22”较大爆炸事故

1989年7月22日,陕西汉中电石厂发生熔融电石遇水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现场有大面积积水,电石锅车在倒开时前方无人指挥,钢丝绳距布绳器1.8m处绳结遇导向轮自动脱落,使牵引力方向偏移,致其中一个电石锅车脱轨翻车,翻车后熔融的红电石遇水爆炸。

四川遂宁化工厂“7·8”较大煤气中毒事故

1984年7月8日,四川遂宁化工厂发生煤气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4名职工进转化炉扒旧触媒作业,因未用盲板切断气源,致使煤气由洗气塔倒流入转化炉,转化炉有害气体吹扫时间不够,作业人员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未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就进入有毒有害的受限空间作业,加之现场作业人员盲目施救,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精细化工

河南新乡大鑫化工公司“7·23”较大爆炸事故

2025年7月23日,河南新乡大鑫化工公司在非法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反应釜卸料管无倾斜度,物料在卸料管内沉积,在未冲洗、置换和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对卸料管弯头漏点进行动火焊接,电焊产生的高温导致硝酸和3-甲基-2-硝基苯甲酸混合物迅速分解爆炸。

四川宜宾恒达科技公司“7·12”重大爆炸事故

2018年7月12日,四川宜宾恒达科技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9人死亡。原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2000吨5-硝基间苯二甲酸、300吨2-(3-磺酰基4-氯苯甲酰)苯甲酸等,实际生产的却是咪草烟(除草剂)和1,2,3-三氮唑(医药中间体)。事故直接原因是:在咪草烟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将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当作丁酰胺,补充投入到R301釜中进行脱水操作。在搅拌状态下,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形成具有迅速爆燃能力的爆炸体系,开启蒸汽加热后,引起釜内的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发生化学爆炸,爆炸导致釜体解体;随釜体解体过程冲出的高温甲苯蒸气,迅速与外部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产生二次爆炸,同时引起车间现场存放的氯酸钠、甲苯与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车间、三车间着火燃烧,进一步扩大了事故后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江西九江之江化工公司“7·2”较大爆炸事故

2017年7月2日,江西九江之江化工公司一高压反应釜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胺化反应物料具有燃爆危险性,事故发生时冷却失效,且安全联锁装置被违规停用,大量反应热无法通过冷却介质移除,体系温度不断升高;反应产物对硝基苯胺在高温下发生分解,导致体系温度、压力急速升高造成爆炸。

山东菏泽非法窝点“7·13”较大中毒窒息事故

2016年7月13日,山东菏泽郓城县一非法窝点发生较大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在清理橡胶促进剂(TETD,四乙基硫代过氧化二碳酸二酰胺)残存湿料过程中,1名操作人员在未经通风置换、检测、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反应釜内违规作业;现场其他人员在未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冒险进入反应釜施救,导致3人因二硫化碳中毒窒息死亡。

云南曲靖众一合成化工公司“7·7”氯苯回收塔较大爆燃事故

2014年7月7日,云南曲靖众一合成化工公司合成一厂一车间氯苯回收系统发生爆燃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氯苯回收塔塔底AO-导热油换热器内漏,管程高温导热油泄漏进入壳程中与氯苯残液混合,进入氯苯回收塔致塔内温度升高,残液气化压力急剧上升导致氯苯回收塔爆炸和燃烧;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温控调节阀,只安装了现场操作的截止阀,当回收塔塔底温度、压力出现异常情况并超过正常工艺参数范围时,截止阀不能自动调节和及时调控。

河南洛阳洛染公司“7·15”较大爆炸事故

2009年7月15日,河南洛阳洛染公司一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中和萃取作业场所氯苯计量槽挥发出的氯苯蒸气,遇旁边因老化短路的动力线部位火源,引发氯苯蒸气爆燃,氯苯计量槽被引燃,随后发生爆炸,致使水洗釜内成品2,4-二硝基氯苯发生第一次爆炸,继而引发硝化釜内2,4-二硝基氯苯发生第二次爆炸。

江苏射阳盐城氟源化工公司临海分公司“7·28”重大爆炸事故

2006年7月28日,江苏盐城射阳盐城氟源化工公司临海分公司1号厂房氯化反应塔发生爆炸,造成22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在氯化反应塔冷凝器无冷却水、塔顶没有产品流出的情况下没有立即停车,而是错误地继续加热升温,使物料(2,4-二硝基氟苯)长时间处于高温状态,导致其分解爆炸。

江苏无锡胡埭精细化工厂“7·26”较大爆炸事故

2005年7月26日,江苏无锡胡埭精细化工厂在六氯环戊二烯试生产过程中,双环戊二烯裂解釜发生爆炸,造成9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在六氯环戊二烯生产过程的裂解反应阶段,由于双环戊二烯裂解器制造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下端的管板与壳体法兰连接的角焊缝开裂,导致裂解器的加热载体-熔盐流入到双环戊二烯裂解釜中。熔盐中含有55%的强氧化剂硝酸钾,与裂解釜中的双环戊二烯等有机物发生剧烈化学反应,导致裂解釜爆炸。

无机化工

甘肃锦世化工公司“7·21”较大中毒事故

2013年7月21日,甘肃锦世化工公司硫化碱车间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烘干机运行中引风机变频器跳闸,引风量不足,烘干机内煤粉燃烧不充分,炉内产生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并通过提升机机壳倒流入负一层检修地坑,致使地坑内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过高,操作人员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条件下进入地坑清理灰渣造成中毒。

甘肃白银天翔建材化工公司“7·4”较大中毒事故

2010年7月4日,甘肃白银天翔建材化工公司碳酸锌厂发生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反应池中碳酸氢铵和氧化锌反应产生氨气,作业人员违章进入反应池作业,造成中毒昏迷,救援人员应急能力不足,造成事故后果扩大。

化肥

贵州兴义宜化化工公司“7·22”较大爆炸事故

2010年7月22日,贵州兴义宜化化工公司变换工段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1#变换系统副线管道发生泄漏,气体冲刷产生静电,引爆现场可燃气体(主要为一氧化碳、氢气等)。

山东德齐龙化工公司“7·11”较大爆炸事故

2007年7月11日,山东德齐龙化工公司一分厂在改扩建项目试车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压缩机出口管线强度不够、焊接质量差,管线使用前没有试压,致使压力管道残余应力集中的区域由于震动产生的微小裂纹迅速扩展,事故段的管线整体失效,发生物理爆炸。

农药

宁夏瑞泰科技公司“7·1”较大爆炸事故

2014年7月1日,宁夏瑞泰科技公司啶虫脒生产车间N-(6-氯-3-吡啶甲基)甲胺储罐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储罐内的N-(6-氯-3-吡啶甲基)甲胺长时间处于保温状态,发生了缩聚反应,产生的大量热量和气体不能及时排出,导致容器超压爆炸。

其他

河北怀来长城生物化学工程公司“7·22”较大中毒窒息事故

2019年7月22日,河北张家口长城生物化学工程公司污水处理站综合沉淀池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技术规程,违章进行清淤作业,淤泥中的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在抽排水作业和外力搅动下释放逸出,受彩钢房封闭限制,有毒气体不断集聚,人体过量吸入后造成伤亡。现场人员在情况不明且未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事故人员伤亡扩大。

河南三门峡义马气化厂“7·19”重大爆炸事故

2019年7月19日,河南煤气集团义马气化厂C套空气分离装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空气分离装置冷箱泄漏未及时处理,发生“砂爆”(空分冷箱发生漏液,保温层珠光砂内就会存有大量低温液体,当低温液体急剧蒸发时冷箱外壳被撑裂,气体夹带珠光砂大量喷出的现象),进而引发冷箱倒塌,导致附近500立方米液氧贮槽破裂,大量液氧迅速外泄,周围可燃物在液氧或富氧条件下发生爆炸、燃烧,造成周边人员大量伤亡。

江苏南京“7·28”重大管道泄漏爆燃事故

2010年7月28日,江苏南京栖霞区发生丙烯爆燃事故,造成22人死亡、120人受伤。事故直接原因是:在原塑料厂旧址上平整拆迁土地过程中,挖掘机挖穿了地下丙烯管道,造成管道内存有的液态丙烯泄漏,泄漏的丙烯蒸发扩散后,遇到明火发生爆燃。

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7·16”特别重大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

2010年7月16日,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发生爆炸,造成原油大量泄漏并引起火灾。导致部分原油、管道和设备烧损,另有部分泄漏原油流入附近海域造成污染。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1名消防队员牺牲、直接财产损失为2.2亿元。事故直接原因是:在油轮卸油作业完毕停止卸油的情况下,服务商上海祥诚公司继续向卸油管线中加入大量脱硫化氢剂(主要成分为双氧水),造成脱硫化氢剂在加剂口附近输油管段内局部富集并发生放热反应,引起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原油泄漏,引发火灾。

台湾高雄华运仓储公司“7·31”特别重大管线泄漏爆炸事故

2014年7月31日,台湾高雄市华运仓储公司输送丙烯的管线发生丙烯泄漏,8月1日零时,发生地沟丙烯气体爆炸,造成30人死亡、302人受伤。事故直接原因是:管道长年腐蚀变薄,在压力作用下破裂,致使丙烯泄漏,遇火源发生爆炸。

二、国外事故

美国堪萨斯州储油罐“7·17”火灾爆炸事故

2007年7月17日,美国堪萨斯州巴顿溶剂工厂内发生石脑油储罐爆炸火灾事故,事故发生时正从罐车向储罐输送石脑油,造成11名居民和1名消防队员受伤,周边约6000名居民撤离。事故原因是:储罐顶部含有易燃的可燃气体-空气混合物;当停止向储罐输送后,输送管道、沉积物内的空气摩擦快速在储罐内累积大量静电;在注入石脑油期间,储罐内部液位测量系统的浮子因为结构松散产生电火花。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巴吞鲁日化工厂“7·20”氯气泄漏事故

2003年7月20日,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巴吞鲁日市霍尼韦尔国际集团化工厂的一个氯气冷却器失效,导致氯气泄漏至制冷剂系统,随后该系统安全保障措施失效,氯气泄漏至大气中,全厂紧急撤离,造成7名工人受伤。事故原因是:工厂管理系统中没有防止氯气冷却器出现故障的措施,氯气进入制冷剂系统产生的后果没有得到充分的安全评估。

意大利塞维索“7·10”化学污染事故

1976年7月10日,意大利塞维索市附近的伊克梅萨化工厂的TBC(1,2,3,4-四氯苯)加碱水解反应釜突然发生爆炸逸出中间体三氯苯酚,其中含有剧毒化学品二噁英,造成约2吨化学品扩散到周围地区,周围数千居民产生头痛、呕吐等症状。事故原因是:由于放热反应失控,压力过高,导致安全阀失灵而形成爆炸,包括反应原料、生成物以及二噁英杂质等在内的化学物质随着风速达5m/s的东南风向下风向扩散了约6km,并沉降到面积约1810英亩的区域内。针对此次事故,欧共体于1982年6月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82/501/EEC),即《塞维索指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1 历史上七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 历史上六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 历史上五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4 历史上四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5 历史上三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FD08810 | 2015_历史上四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2026).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历史上四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机构 主要职责

领导信息

内设机构

新闻

时政要闻

应急要闻

工作动态

地方应急

救援力量

灾害事故信息

新闻发布会

媒体信息

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通知公告

政策解读

事故及灾害查处

人事信息

财务信息

计划规划

统计数据

建议提案办理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

服务

政务服务

警示信息

法律法规标准

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部行政许可

行政执法公示

应急普法

查询服务

业务系统

应急管理部电子证照

互动

在线访谈

征求意见

回应关切

公众留言

国家政务服务投诉与建议

网上信访-->

党建

党建要闻

基层党建

党建交流

党风廉政

巡视工作

公文公告

规章制度

群团统战

学习园地

社会救援服务

工作信息

队伍风采

应急科普

生活安全

自然灾害

安全生产

应急科普场馆

历史上四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026-04-01 08:44来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一司

分享 -->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QQ好友

更多

0-->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QQ好友

更多

打印

一、2026年3月发生的典型事故

内蒙古阿拉善盟利元科技公司“3·19”爆炸事故

3月19日,内蒙古阿拉善盟利元科技公司3,5-二硝基苯甲酸生产装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长期累积并附着于老化釜上部釜壁、釜盖和尾气管的物料起火燃烧,引发釜内物料爆炸,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二、历史上4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国内事故

石油化工

福建腾龙芳烃(漳州)公司“4·6”重大爆炸着火事故

2015年4月6日,福建腾龙芳烃(漳州)公司二甲苯装置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6人受伤、13名周边群众留院观察,直接经济损失9457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二甲苯装置开工引料过程中出现压力和流量波动,引发液击,致使存在焊接质量问题的管道焊口断裂,物料外泄,泄漏的物料被鼓风机吸送入加热炉内发生爆炸,导致邻近的重石脑油储罐和轻重整液储罐爆裂燃烧。

中国化工沈阳石蜡化工公司“4·25”较大中毒事故

2013年4月25日,中国化工沈阳石蜡化工公司气分装置在检修施工过程中发生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3名作业人员在泵泄压盲板处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因防护措施不当,吸入硫化氢中毒死亡。

煤化工

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泰安能源化工公司“4·1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

2024年4月19日,内蒙古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乌兰泰安能源化工公司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煤储运车间生产供水管线突发漏水,1名工作人员在未经许可、未进行气体检测、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晕倒至井内积水中,同班作业人员盲目施救,现场指挥人员强令工人冒险救援,导致事故伤亡人数增加。

天津渤化永利化工公司“4·26”较大窒息事故

2018年4月26日,天津渤化永利化工公司在合成氨变换工段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生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煤化工事业部设备大修期间使用氮气进行系统气密性试验时,发现合成氨变换工段3#变换炉人孔处泄漏,承包商检维修作业人员在未办理检维修作业票的情况下擅自拆卸人孔盖准备更换垫片,3#变换炉内氮气泄漏导致窒息事故。

山西永鑫煤焦化公司“4·26”较大爆炸事故

2014年4月26日,山西永鑫煤焦化公司在回炉煤气管道检修过程中发生煤气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回炉煤气管道安装的盲板尺寸和位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煤气通过盲板和法兰之间的缝隙进入煤气主管,并从拆除的1#炉流量计接口处泄漏,遇点火源发生爆炸。

内蒙古乌海泰和煤焦化集团公司“4·8”较大爆炸事故

2014年4月8日,内蒙古乌海泰和煤焦化集团公司化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管道变更改造过程中,在未与生产系统隔绝、未进行吹扫置换、动火点未隔离、未进行气体分析的情况下,违规开展电焊动火作业,电焊火花进入未封死的循环槽人孔,引爆被脱硫液夹带进入循环槽内的煤气。

精细化工

河北承德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公司“4·9”较大火灾事故

2016年4月9日,河北承德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化二车间水解釜因加热过快,釜内物料突沸后压力剧增,导致水解釜物理爆炸,含有甲醇的物料从水解釜泄出引发火灾。

河北邯郸福泰生物科技公司“4·1”较大中毒事故

2016年4月1日,河北邯郸福泰生物科技公司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排放试生产产生的硫化钠废水时未开启尾气吸收塔,导致含有硫化钠的碱性废水与废水池中的酸性废水反应释放出硫化氢气体,经废气总管回串至车间抽滤槽并逸散,致使在附近作业的1名人员中毒;施救人员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山东潍坊滨海香荃化工公司“4·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

2015年4月9日,山东潍坊滨海香荃化工公司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发前为减少异味扩散并提高生化反应效率,在好氧池和厌氧池上部加盖了塑料棚,导致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集聚;作业人员未佩戴防毒面具等防护装备,进入好氧池大棚内,吸入硫化氢中毒,跌落至好氧池污水中窒息,施救人员在未佩戴任何防护装备的情况下,进入好氧池大棚内盲目施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江苏如皋双马化工公司“4·16”较大爆炸事故

2014年4月16日,江苏如皋双马化工公司造粒车间发生粉尘爆炸事故,引发大火,造成9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1#造粒塔正常生产状态下,没有采取停车清空物料措施,直接在塔体底部锥体上进行焊接作业,致使造粒系统内的硬脂酸粉尘发生爆炸,继而引发连续爆炸,造成整个车间燃烧,导致厂房倒塌、人员伤亡。

四川南充宏泰生化公司“4·23”较大爆炸事故

2011年4月23日,四川南充宏泰生化公司造气车间甲烷化炉进口管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造气直转系统中低变甲烷化炉出口管道(PG-213-200管道)焊口在高温含氢介质中长期运行,缺陷暴露、扩展致氢气泄漏,泄漏的氢气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在未对系统进行停车和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违章进行带压堵漏,产生火花引发爆炸。

无机化工

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公司“4·24”较大燃爆事故

2019年4月24日,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公司氯乙烯气柜泄漏扩散至电石冷却车间,遇火源发生燃爆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未按照《气柜维护检修规程》规定进行全面检修,事发前氯乙烯气柜卡顿、倾斜,开始泄漏,压缩机入口压力降低,操作人员未及时发现气柜卡顿,仍然按照常规操作方式调大压缩机回流,进入气柜的气量加大,加之调大过快,氯乙烯冲破环形水封泄漏,向低洼处扩散,遇火源发生燃爆。

江西樟江化工公司“4·25”较大爆燃事故

2016年4月25日,江西樟江化工公司双氧水装置在试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燃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试生产准备阶段,应为酸性的氧化工作液呈碱性,在进行紧急停车后,试图回收利用不合格工作液,违规将氧化工作液泄放至酸性储槽中,并添加磷酸,但酸性储槽中的双氧水在碱性条件下迅速分解并放热,产生高温和氧气,引起储槽压力骤升而爆炸,同时引燃氧化工作液。

湖南株洲华丰化工公司“4·22”较大燃爆事故

2011年4月22日,湖南株洲华丰化工公司发生燃爆事故,造成6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干燥包装车间电气开关柜箱体内集聚了高氯酸铵粉尘,内部不防爆的电气设备产生电火花,引爆粉尘,冲开电气开关箱体,引发周边的高氯酸铵粉尘二次爆炸,引燃车间及邻近仓库内的高氯酸铵成品。

重庆天原化工总厂“4·16”较大爆炸事故

2004年4月16日,重庆天原化工总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15万群众疏散。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氯冷凝器列管腐蚀穿孔,含高浓度铵的氯化钙冷冻盐水进入液氯系统,生成极具爆炸危险的三氯化氮。在采用气化排氯的方式处理液氯储槽中的液氯时,三氯化氮被富集在液氯储槽内,致使三氯化氮爆炸,造成大量氯气外泄,导致事故发生。

山东聊城蓝威化工公司“4·17”较大中毒事故

2003年4月17日,山东聊城蓝威化工公司存放二氯异氰尿酸钠的仓库漏雨,引起燃烧,造成4人死亡、133人中毒。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发当天聊城地区突降暴雨,致使存放二氯异氰尿酸钠半成品的仓库(礼堂改建)周围积水,雨水漫过仓库门槛进入库内,将存放在仓库的二氯异氰尿酸钠半成品浸湿,引起化学反应并剧烈放热,发生自燃,产生有害气体,造成中毒事故。

医药

山东齐鲁天和惠世制药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

2019年4月15日,山东齐鲁天和惠世制药公司在冻干车间地下室管道改造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10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四车间地下室管道改造作业过程中,违规进行动火作业,电焊或切割产生的焊渣或火花引燃现场堆放的冷媒增效剂(主要成分是氧化剂亚硝酸钠,有机物苯并三氮唑、苯甲酸钠),瞬间产生爆燃,放出大量氮氧化物等有毒气体,造成现场施工和监护人员中毒窒息死亡。

安徽中升药业公司“4·18”较大中毒事故

2012年4月18日,安徽中升药业公司发生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无正规设计、未经安全许可、无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对a-溴代对羟基苯乙酮生产装置进行改造,增加固体光气配料釜等装置,在用蒸汽对配料釜直接加热生产时,发生光气泄漏,导致中毒事故。

化肥

江西丰城化肥厂“4·19”较大爆炸事故

1994年4月19日,江西丰城化肥厂水煤气发生炉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水煤气发生炉承压的夹套上未安装安全阀,与此夹套相连通的汽包上装设的安全阀因根部阀处于关闭状态而不起作用,操作工人在设备运行前未检查汽包安全阀根部阀的开关状态,运行时也未注意观察压力表,夹套筒体内产生的蒸汽使夹套和汽包内的压力上升,无法从安全阀泄放,超过极限发生爆炸。

其他

安徽安庆万华油品公司“4·2”较大爆燃事故

2017年4月2日,安徽安庆万华油品公司内的盛铭公司,组织工人在烘干粉碎分装车间的东第二间粉碎分装二羟基丙基茶碱,在重新启动粉碎机时,粉碎机下部突发爆燃,瞬间引燃操作面物料,火势迅速蔓延,引燃化工原料库物料,造成5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万华油品公司非法出租厂房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盛铭公司;盛铭公司非法组织生产,其产品粉碎、收集、分装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除尘设施,导致可燃性粉尘积聚,遇非防爆电器产生的电火花发生爆燃;由于车间布置和生产组织安排不合理,作业人员无应急处置能力,导致事故扩大。

江苏德桥仓储公司“4·22”较大火灾事故

2016年4月22日,江苏德桥仓储公司储罐区2号交换站发生火灾,1名消防战士在灭火中牺牲。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未清理作业现场地沟内油品、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未对动火点下方的地沟采取覆盖、铺沙等措施进行隔离的情况下,组织承包商在2号交换站管道违章进行动火作业,切割时产生火花引燃地沟内的可燃物。

(二)国外事故

沙特朱拜勒化工厂“4·16”重大火灾事故

2016年4月16日,沙特东部朱拜勒工业城朱拜勒联合石化公司发生火灾,造成12人死亡、11人受伤。事故原因是:在进行日常维修过程中,现场维修承包商和技术人员在更换催化剂时设备起火,虽然大火在10分钟内被扑灭,但由于现场浓烟弥漫,在场的部分人员发生窒息。

美国得克萨斯州韦斯特化肥厂“4·17”特别重大爆炸事故

2013年4月17日,美国得克萨斯州韦科市韦斯特化肥厂发生爆炸,造成35人死亡、超过160人受伤,150多座建筑受损,爆炸产生巨大的冲击波,波及方圆80公里。事故原因是:韦斯特化肥厂在事故发生时约存有240吨硝酸铵和50吨无水氨,危险品储量超过政府规定上报限量,未按照要求向美国国土安全部上报。存储间内的硝酸铵受热剧烈分解发生爆炸,导致正在灭火的12名消防员遇难,化肥厂区周围有养老院、学院、社区及公园等,导致受伤人员增加。

美国得克萨斯州化肥运输船“4·16”特别重大爆炸事故

1947年4月16日,美国得克萨斯州发生美国历史上最致命的工业事故,一艘装载2300吨硝酸铵的船只起火爆炸,引起另一艘装载硝酸铵和硫磺的货船在十几个小时后再次发生爆炸,造成近600人死亡,超过3500人受伤,参与灭火的得克萨斯市消防志愿队只有一人幸存,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美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1 历史上四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 历史上三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 春节前后工贸企业典型事故警示

4 历史上二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5 历史上一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FD08811 | 2015_原油储罐清罐作业不防爆临时用电引发_10·2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某石化分公司402#原油储罐(直径46米,高19.3米,总容量为3万立方米)于1995年投入使用,一直未检修,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中央雨排管破漏、蒸汽盘管泄漏,计划安排进行大修。车间2002年10月22日将罐内原油倒空停用。由于多年使用,罐底残留水、泥、沙、油等沉淀物高0.4米左右。罐底清理工作由供销公司承包给某星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都公司),双方签订了《检维修(施工)安全合同》。10月25日油品车间为星都公司办理了临时用电票,当日星都公司开始了清理工作。21时左右,星都公司现场负责人押运油罐车到油品车间盛装罐底油泥,油罐车停靠在402#罐东侧防火堤上的消防通道上,由该公司职工负责在车顶装油泥。22时10分左右,进行停泵操作。随之就在木制配电盘的附近发生爆燃,火势顺势蔓延到人孔处,致使人孔处着火。在灭火时星都公司经理被烧伤,被送往石化职工医院进行抢救,现场负责人被当场烧死,罐内余火于28日12时30分扑灭。

二、事故原因

星都公司严重违反《某石化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中关于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的临时用电设备及开关、插座等必须符合防爆等级要求”的规定,在防爆区域使用了不防爆的电气开关,在停泵过程中开关产生的火花遇油泥挥发出并积聚的轻组分,发生了爆燃,导致火灾发生,是造成这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经某市消防支队事故调查组认定,星都公司对此起重大火灾事故负直接责任,某石化分公司安全管理有漏洞,对此起事故负间接责任。

FD08812 | 2015_合肥经开区众美电器2015.8.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合肥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合肥经开区众美电器有限公司“2015·8·8” 较大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报告

2015 年8 月8 日0 时40 分,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 称“合肥经开区”)众美电器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0 平方米,事故造成5 人死亡,16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00 万元。事故发生后,省政府组织开展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016 年8 月11 日,该起事故调查报告经省政府领导批复同意并对社会进 行公布。 根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暂行办法》 (皖安办〔2016〕39 号),合肥经开区众美电器有限公司“2015·8·8” 较大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 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17 年10 月31 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由省安全监 管局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和合肥市政府安委会 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的评估组(见附件1),依据《合肥经开区 众美电器有限公司“2015·8·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 故责任追究,合肥市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以及合肥经开区管委会 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消防安全措施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 组织网络等4 个方面内容,作为评估清单,在合肥市政府安委办 组织开展自评的基础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

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 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合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 反馈,要求立即组织整改。 二、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自《关于合肥经开区众美电器有限公司“2015·8·8”较大火灾 事故处理批复意见的通知》(皖安监二〔2016〕128 号)印发后, 省公安消防部门和合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认真落实 各项事故整改措施。 (一)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对1 名涉嫌犯罪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 和2 名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追究了刑事责任,对2 家生产经营单位 责任人给予行政罚款,对6 名政府工作人员和1 名现役军人给予 党政纪处分,对2 家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行政罚款,对6 家责任单 位给予行政问责。经评估组核查,除2 名涉嫌犯罪的政府工作人 员已提交法院审理和1 家生产经营单位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外, 其他所有责任人员和单位责任追究已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 归档(见附件2)。 (二)合肥市各级党委政府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深刻 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安徽省消防 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失职追责”的安全责任体系,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 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求,细化落实 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 一是市委市政府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将 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安全 生产“一票否决”。二是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每年不少于4 次;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主持召开市政府安委 会会议,安排部署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其他负责人按照职 责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是市政府制定了《合肥 市微型消防站管理办法》,统一了微型消防站涉及到的岗位职责、 管理机制和器材配备等内容,目前已建成社区微型站211 个,重 点单位微型站1690 家,配备消防员3000 余人,各类消防装备万 余件(套)。四是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 求,市政府安委会和安委办分别制定印发《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安 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开 展“严执法、排隐患、强管理”专项行动综合督查的通知》,重点 突出消防安全,各级各部门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和措施,全面深 入排查治理辖区内各类消防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 事故再次发生。 (三)合肥市公安消防支队及其有关部门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情况。

一是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牵头,进一步明确了全市消防安全委 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二是加强消防装备的研发,联 合江淮汽车厂研发了微型消防车辆,统一了型号规格、性能参数。 三是加强消防培训教育宣传工作,牵头组织对民政、商务等6 个 行业部门400 余名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消防知识培训;组织开展 消防监督员培训3000 余场(次),培训人数9 万余人;以消防宣 传“七进”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在合肥电视 台《合肥119》、合肥交通广播电台《消防之声》等媒体节目开 设消防专栏;利用全市公交站台、地铁1 号线站台和车厢液晶电 视循环播放消防公益宣传片,营造全民关注消防安全的浓厚氛围; 联合市燃气集团开展了“百万家庭学消防”宣传活动;利用微博、 微信“双微”平台,向近10 万粉丝传播消防知识和逃生技能,“双 微”影响力在全国消防系统位居前列。 同时,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开展了行业系 统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先后集中部署开展了工业园区企业、高层 建筑、建筑施工场所、商业综合体、社会福利机构、足浴汗蒸场 所等人员密集型场所、各类小场所和多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 活动,累计检查各类场所30 余万家,整改隐患31 余万处,拆除 易燃可燃材料和违建彩钢板建筑1.5 余万平方米,有效遏制火灾 事故易发多发势头。 (四)合肥经开区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

事故发生后,合肥经开区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成立经开区安全监管局,增加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建立安全 生产考核机制,实行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积极探索开展第三 方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严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一是重新修订印 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 各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网络,完善辖 区内5个大网格、28个中网格、168个小网格员配备率,督促辖区 社区、公安消防和派出所抓好责任落实。二是区安委会和消防委 员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解决 消防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区消防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年度考评细则, 将消防安全纳入管委会工作考评重要内容,管委会与区属各单位 签署消防责任状,考评结果与区属各单位年度评先评优挂钩,严 格消防工作奖惩制度。三是区管委会制定印发《关于立即开展“多 合一”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对租赁经营单位开展安 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和《关于立即开展企业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专 项检查的通知》等,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大检查, 彻底消除辖区消防安全隐患。四是将每年8月8日作为区警示教育 日,组织区属各单位负责人参加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培训,并邀请 省、市安全生产专家进行授课辅导;同时,区公安消防大队每季 对派出所民警进行一次消防业务培训,辖区分管参谋每月深入企 业开展一次消防知识讲座,提升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五是

区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民警深入企业、高校、居民小区和大型商场 等人员密集型场所,采取发放消防安全知识手册、张贴宣传标语、 悬挂消防宣传牌、开展防火知识讲座及大型LED 显示屏循环播 放消防知识等措施手段,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六是建立 防火检查档案,督促企业按照规定标准设置防火标志;制定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应的 消防业务资料档案,每年“安全生产月”期间,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周活动,并要求所有企业开展消防应急演练活动,提升企业应对 突发消防火灾的安全水平。 三、评估意见 评估组现场检查了合肥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 事故整改措施情况档案资料和事故现场,目前事故企业已拆除。 经综合评估后认为,省公安消防和合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能认 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各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切实落实 政府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断提升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防 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见附件3)。但仍存在公安 立案侦查审判时间过长和有关行政处罚未及时落实等问题。为此 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合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认真总结和深刻汲取 本次事故教训,以及近期发生的北京市大兴区“11.18”重大火 灾事故、天津市河西区“12.1”重大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针

对冬季火灾事故的特点,全面开展冬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电气火 灾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是合肥市审判机关要依法依规加快对事故涉嫌犯罪人员 立案侦查审判速度。 三是合肥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快落实事故相关责任人 的行政处罚。

附件:1.评估工作组人员名单 2.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一览表 3.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表 4.现场照片

附件1

省政府合肥经开区众美电器有限公司 “2015·8·8”较大火灾事故评估组人员名单

组 长: 李大华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 王次春 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二处监察专员 李洪晖 省公安消防总队火灾调查处高工 汪 宏 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二处副处长 韩传茂 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二处高工 刘 瑞 合肥市安全监管局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附件2 合肥经开区众美电器有限公司“2015·8·8”较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表 序 号 事故责任人 或责任单位 处理意见 落实情况 1 李 军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 年, 缓期执行3 年。 2 吴永深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提交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 方祥玉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提交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4 张 华 行政记过处分。 2016 年10 月10 日合肥经开区管委会监察室给予其 行政记过处分。 5 李良剑 行政警告处分。 2016 年10 月10 日合肥经开区管委会监察室给予其 行政警告处分。 6 刘自强 党内警告处分。 2016 年10 月10 日中共合肥经开区纪委给予其党内 警告处分。 7 胡成应 行政记过处分。 2016 年10 月27 日市公安局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8 王 兵 行政警告处分。 2016 年8 月31 日省消防总队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9 陶言友 行政警告处分。 2016 年10 月27 日市公安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0 甄长玉 行政警告处分。 2016 年10 月10 日合肥经开区管委会监察室给予其 行政警告处分。

11 马立元 处以人民币7000 元的罚款。 2016 年12 月20 日到账。 12 余本宏 处以2014 年度收入40%罚 款,即处以人民币16800 元 罚款 2016 年12 月5 日到账。 13 合肥众美电器 有限公司 处以人民币60 万元罚款。 2017 年7 月26 日提交蜀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 合肥宏群机械 有限公司 处以人民币4.99 万元罚款。 2016 年12 月5 日到账。 15 合肥经开区 锦绣社区管委会 向合肥经开区管委会作出深 刻书面检查。 2016 年11 月15 日向合肥经开区管委会作书面检查。 16 合肥市公安局经开 分局锦绣派出所 向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作 出深刻书面检查。 2016 年10 月9 日向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作书面检查。 17 合肥市公安局 经开分局 向合肥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 面检查。 2016 年10 月10 日向市公安局作书面检查。 18 合肥市经开区 消防大队 向合肥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 深刻书面检查。 2016 年8 月31 日向市消防支队作书面检查。 19 合肥市消防支队 向省消防总队作出深刻书面 检查。 2016 年9 月5 日向省消防总队作书面检查。 20 合肥经开区管委会 向合肥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 检查。 2016 年11 月29 日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检查。

附件3

11 -

12 -

13 -

附件4 现场照片

图① 事故评估组组织召开评估工作汇报会

图② 相关人员党政纪处分及行政处罚材料

图③ 6 个责任单位书面检查材料

图④ 事故发生后,合肥市部署开展专项整治文件材料

图⑤ 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整改措施有关资料

图⑥ 合肥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落实整改措施有关资料

图⑦ 现场查看事故现场,事发后事故企业已拆除迁址

FD08813 | 2015_合肥经开区众美电器有限公司2015.8·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合肥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合肥经开区众美电器有限公司“2015.8·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8月8日0时40分,合肥经开区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事故造成5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妥善处理善后。严查事故责任,严肃问责追究。强化整改防范,竭力遏制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8月17日我省成立了以省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省监察厅、合肥市人民政府为副组长单位,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合肥市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政府合肥经开区众美电器有限公司“2015.8.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简称“省政府‘8.8’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人民检察员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9月2日开展此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省政府“8.8”事故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询问证人,查明了事故过程,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一、事故有关基本情况

(一)事故场所概况和应急救援情况。

1. 事故场所概况

合肥宏群机械有限公司为起火建筑的产权单位,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租赁了其4栋建筑,分别为1#厂房局部、2#厂房、原办公楼局部和宿舍楼。火灾发生场所为原办公楼,地上二层,钢结构单面波纹板建筑,南北走向,南北长33米,东西宽16米。改建后,一层为员工宿舍及食堂,其中宿舍11间,发生火灾当晚共住员工23人;二层北部及东部局部为4间员工宿舍,当晚共住员工12人,二层其它部分为合肥宏群机械有限公司办公室。

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原办公楼改建后的一楼209宿舍,起火点位于209宿舍南床。

2.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委常委吴存荣、省政府副省长李建中、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合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到医院看望受伤人员。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二)事故涉及单位情况。

  1. 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5日,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合肥经开区桃花工业园新区玉屏路201号,法定代表人为李坤元。注册资本800万元,营业期限自2013年9月5日至2043年9月4日。经营范围:家用电器、塑胶成型制品、汽车塑料内饰件制造;模具五金加工等。公司现有员工119名,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950万元。
  1. 合肥宏群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原名为合肥宏群工贸有限公司,2005年变更为合肥宏群机械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为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美乐园商业文化广场D6、D7栋,2008年6月10日将办公地址迁移到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新区玉屏路201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为合肥经开区桃花工业园新区玉屏路201号,法定代表人为余本宏。注册资本400万元,营业期限自2003年11月28日至2023年12月25日。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零部件及配件(除发动机)加工、销售;机械设备维修、安装;房屋维修等。公司现有员工5人,1名执行董事(即法定代表人),2名会计,2名监事。

合肥宏群机械有限公司2007年取得合肥市肥西县烟墩新区工业园40亩土地,于2007年向肥西县申报的厂区规划手续,规划将厂区分为4个区域,1号厂房区域、2号厂房区域、办公楼(规划审批办公楼3层、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区域,其余为空地。2009年至2010年建成1号厂房,2011年3月份建成了2号厂房和办公楼,办公楼是在规划的办公楼地址建了二层1000平方米。

2013年11月20日、12月30日签订二份合同,合肥宏群机械有限公司分别将公司厂房和办公楼一楼(作为宿舍、食堂、洗澡间)出租给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2014年7月10日将办公楼二楼以北117平方米出租给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作为宿舍使用至今。

二、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技术专家组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排除放火、用火不慎、雷击、使用蚊香、蜡烛不当、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社区管理委员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社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辖区内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单位整治不力。
  1. 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锦绣派出所。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未将事故企业纳入派出所重点监管范围,也未将事故企业纳入二级以上消防重点单位上报至经开区消防大队,对法规规定掌握不透,监管企业界定不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存在盲区。
  1. 合肥市经开区消防大队。对辖区企业、单位、机关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工作不到位,指导辖区派出所消防工作不力。
  1. 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对合肥市经开区消防大队和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锦绣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存在盲区和薄弱环节负有管理责任。
  1. 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对辖区内工贸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三)事故性质

这起事故是因相关事故企业严重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政府和部门消防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而造成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李军,身份证号320520197702172114,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现住址合肥市滨湖新区琼林苑A幢3408室。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吴永深,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社区管委会   建设管理科科长。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和劳动安全生产工作等。对事故企业监管不力,未能督促监管对象落实主体责任,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方祥玉,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社区管委会   建设管理科安全协理员。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基础台账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企业监管不力,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 张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社区管委会党委委员、副主任。负责社区征地拆迁安置、文明创建与城市管理、安全生产以及物业管理、协税护税等工作。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李良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社区管委会主任。负责全面行政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 刘自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社区管委会书记。未认真执行《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胡成应,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锦绣派出所副所长。具体分管辖区内消防、国保、户政、警卫等工作。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未将事故企业纳入派出所重点监管范围,也未将事故企业纳入二级以上消防重点单位上报至经开区消防大队,对法规规定掌握不透,监管企业界定不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王兵,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大队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对辖区企业、单位、机关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工作不到位,指导辖区派出所消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因王兵系现役军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处分条令》,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材料交相关部门处理。
  1. 陶言友,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副局长。分管消防、维稳等。对合肥市经开区消防大队和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锦绣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负有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 甄长玉,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副局长。分管企业服务和经济运行等。对辖区内工贸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 马立元,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副总。2015年7月31号任命公司生产副总,2015年7月31号之前任公司技术总监。分管企业安全生产、技术部、磨具部等工作。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责任制不落实,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修订,2015年5月1日实施)第45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7000元罚款。
  1. 余本宏,合肥宏群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将原规划批准建设的办公楼出租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用于住宿、食堂、洗澡间使用。出租期间,没有履行业主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五款、第24条第一款和第92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 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存在重大火灾安全隐患场所排查治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第77号修订,2015年5月1日实施)第15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60万元罚款。
  1. 合肥宏群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没有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00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4.99万元罚款。

(五)建议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单位。

  1. 建议责成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社区管理委员会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建议责成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锦绣派出所向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建议责成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向合肥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建议责成合肥市经开区消防大队向合肥市消防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建议责成合肥市消防支队向省消防总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建议责成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合肥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防范措施

(一)合肥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与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领导,创新管理,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不断提升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事故,切实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二)合肥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8.8”较大火灾事故教训,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辖区各单位消防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消防安全生产措施,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要按照职责分工,持续深入摸排各类火灾隐患,形成立体化排查格局,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台帐准。切实消除各类火灾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全面整改各类消防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网络,明确本级有关部门(机构、单位)以及所辖社区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并抓好督促落实;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评内容;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员消防培训“零遗漏”,要以民警责任心培养和能力建设为重点,立足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分层、分类消防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执法水平和能力。同时,深入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有计划、有目的的消防安全培训,依法督促企业落实消防责任,切实提高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全面稳定消防安全形势。

(五)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组织民警深入企业、高校、居民小区、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采取发放消防安全知识小手册、张贴宣传标语、悬挂消防宣传牌、开展防火知识讲座以及大型LED显示屏循环播放消防知识等系列措施,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同时,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掌握责任区域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阜阳市太和县“2016.3.28”较大火灾事故…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814 | 2015_合肥经开区众美电器有限公司2015.8·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合肥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合肥经开区众美电器有限公司“2015.8·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5 年8 月8 日0 时40 分,合肥经开区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 800 平方米,事故造成5 人死亡,16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00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 抢救伤员,妥善处理善后。严查事故责任,严肃问责追究。强化整改防范,竭力遏制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8 月 17 日我省成立了以省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省监察厅、合肥市人民政府为副组长单位, 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合肥市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政府合肥经开区众美电器有 限公司“2015.8.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简称“省政府‘8.8’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人民检察 员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9 月2 日开展此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省政府“8.8”事故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询问证人,查明了事故过程, 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 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一、事故有关基本情况 (一)事故场所概况和应急救援情况。

  1. 事故场所概况

合肥宏群机械有限公司为起火建筑的产权单位,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租赁了其4 栋建筑, 分别为1#厂房局部、2#厂房、原办公楼局部和宿舍楼。火灾发生场所为原办公楼,地上二 层,钢结构单面波纹板建筑,南北走向,南北长33 米,东西宽16 米。改建后,一层为员 工宿舍及食堂,其中宿舍11 间,发生火灾当晚共住员工23 人;二层北部及东部局部为4 间员工宿舍,当晚共住员工12 人,二层其它部分为合肥宏群机械有限公司办公室。 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原办公楼改建后的一楼209 宿舍,起火点位于209 宿舍南床。 2.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委常委吴存荣、省政府副省长李建中、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 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合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 施救,到医院看望受伤人员。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二)事故涉及单位情况。 1.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3 年9 月5 日,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为合肥经开区桃花工业园新区玉屏路201 号,法定代表人为李坤元。注册资本 800 万元,营业期限自2013 年9 月5 日至2043 年9 月4 日。经营范围:家用电器、塑胶 成型制品、汽车塑料内饰件制造;模具五金加工等。公司现有员工119 名,2014 年主营业 务收入达到3950 万元。 2.合肥宏群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3 年,原名为合肥宏群工贸有限公司,2005 年变更为合肥宏群机械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为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美乐园商业文化广场 D6、D7 栋,2008 年6 月10 日将办公地址迁移到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新区玉屏路201 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为合肥经开区桃花工业园新区玉屏路201 号,法 定代表人为余本宏。注册资本400 万元,营业期限自2003 年11 月28 日至2023 年12 月 25 日。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零部件及配件(除发动机)加工、销售;机械设备 维修、安装;房屋维修等。公司现有员工5 人,1 名执行董事(即法定代表人),2 名会计, 2 名监事。 合肥宏群机械有限公司2007 年取得合肥市肥西县烟墩新区工业园40 亩土地,于2007 年 向肥西县申报的厂区规划手续,规划将厂区分为4 个区域,1 号厂房区域、2 号厂房区域、

办公楼(规划审批办公楼3 层、建筑面积4000 平方米)区域,其余为空地。2009 年至 2010 年建成1 号厂房,2011 年3 月份建成了2 号厂房和办公楼,办公楼是在规划的办公 楼地址建了二层1000 平方米。 2013 年11 月20 日、12 月30 日签订二份合同,合肥宏群机械有限公司分别将公司厂房和 办公楼一楼(作为宿舍、食堂、洗澡间)出租给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2014 年7 月10 日将办公楼二楼以北117 平方米出租给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作为宿舍使用至今。 二、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技术专家组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排除放火、用火不慎、雷击、使用蚊香、蜡烛不 当、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社区管理委员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指导、协调、 监督、检查社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辖区内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单位整治不力。 2.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锦绣派出所。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 规定》,未将事故企业纳入派出所重点监管范围,也未将事故企业纳入二级以上消防重点单 位上报至经开区消防大队,对法规规定掌握不透,监管企业界定不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存在盲区。 3.合肥市经开区消防大队。对辖区企业、单位、机关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工作 不到位,指导辖区派出所消防工作不力。 4.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对合肥市经开区消防大队和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锦绣派出所 消防管理工作存在盲区和薄弱环节负有管理责任。 5.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对辖区内工贸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 6.合肥经开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不到位,对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和经开区经贸发展局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负有行业 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三)事故性质 这起事故是因相关事故企业严重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政府和部门消防安全监 管履职不到位而造成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李军,身份证号32052**********114,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常熟市虞山镇,现住址合肥市滨湖新区琼林苑A 幢3408 室。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吴永深,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社区管委会 建设管理科科长。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 和劳动安全生产工作等。对事故企业监管不力,未能督促监管对象落实主体责任,履行职 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方祥玉,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社区管委会 建设管理科安全协理员。负责辖区内安 全生产基础台账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企业监管不 力,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其 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张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社区管委会党委委员、副主任。负责社区征地拆迁安置、 文明创建与城市管理、安全生产以及物业管理、协税护税等工作。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 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暂行规定》第8 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李良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社区管委会主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事故 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的规定,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3.刘自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社区管委会书记。未认真执行《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 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的文件要求, 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 条的规定,建议 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胡成应,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锦绣派出所副所长。具体分管辖区内消防、国保、户政、 警卫等工作。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未将事故企业纳入 派出所重点监管范围,也未将事故企业纳入二级以上消防重点单位上报至经开区消防大队, 对法规规定掌握不透,监管企业界定不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事故发生 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的规定,建 议给予记过处分。 5.王兵,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大队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对辖区企业、单位、机 关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工作不到位,指导辖区派出所消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 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因王兵系现役军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处分 条令》,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材料交相关部门处理。 6.陶言友,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副局长。分管消防、维稳等。对合肥市经开区消防大队 和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锦绣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负有领导责任,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的规定,建议 给予警告处分。 7.甄长玉,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副局长。分管企业服务和经济运行等。对辖 区内工贸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马立元,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副总。2015 年7 月31 号任命公司生产副总,2015 年7 月31 号之前任公司技术总监。分管企业安全生产、技术部、磨具部等工作。公司安 全生产管理混乱,责任制不落实,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 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 号,第77 号修订,2015 年5 月1 日实施)第45 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7000 元罚 款。 2.余本宏,合肥宏群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将原规划批准建设的 办公楼出租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用于住宿、食堂、洗澡间使用。出租期间,没有履行业 主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没有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 据《安全生产法》第18 条第五款、第24 条第一款和第92 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上一 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存在重大火灾安 全隐患场所排查治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 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 号,第77 号修订,2015 年5 月1 日实施)第 15 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60 万元罚款。 2.合肥宏群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也没有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 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00 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处 以4.99 万元罚款。 (五)建议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单位。 1.建议责成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社区管理委员会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 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责成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锦绣派出所向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建议责成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向合肥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建议责成合肥市经开区消防大队向合肥市消防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建议责成合肥市消防支队向省消防总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建议责成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合肥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此次事故涉及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和职工的管理 权限落实到位,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备案;涉及追究刑 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罚款,由合肥市安全监管局 实施。 四、防范措施 (一)合肥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安徽省消 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与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领导,创新管理,强化预防,整 治隐患,夯实基础,不断提升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事故,切实落实政 府、部门和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二)合肥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8.8”较大火灾事 故教训,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辖区各单 位消防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消防安全生产措施,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要按照职责分工,持续深入摸排各类火灾隐患, 形成立体化排查格局,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台帐 准。切实消除各类火灾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全面整改各类消防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 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合肥经开区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工作 组织网络,明确自身以及所辖社区消防安全职责及责任人的责任人,并抓好督促落实。要 组织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分层、分类消防业务培训,监督企业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普及消防知识。同时,要全面加 强开发区消防基础工作,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事故处置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FD08815 | 2015_国务院批复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国务院批复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中国政府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

本站支持IPV6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繁体

登录

注册

公开

服务

互动

科普

党建

国务院批复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

时间:

2015-10-20 09:52

|来源:

\r\n\t    近日,国务院批复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认定和对58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其中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院长范花枝等31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河南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冯昕等27人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r\n \r\n\t    5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6人受伤,过火面积745.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064.5万元。 \r\n \r\n\t    调查认定,该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r\n \r\n\t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康乐园老年公寓不能自理区电器线路接触不良发热,高温引燃周围的电线绝缘层、聚苯乙烯泡沫、吊顶木龙骨等易燃可燃材料,造成火灾。建筑物大量使用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聚苯乙烯夹芯材料燃烧的滴落物具有引燃性),且吊顶空间整体贯通,加剧火势迅速蔓延并猛烈燃烧,导致整体建筑短时间内垮塌损毁;不能自理区老人无自主活动能力,无法及时自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r\n \r\n\t    事故的间接原因为:康乐园老年公寓违规建设运营,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地方民政部门违规审批许可,行业监管不到位;地方公安消防部门落实消防法规政策不到位,消防监管不力;地方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执法监督工作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 \r\n \r\n\t    目前,康乐园老年公寓法人代表范花枝、鲁山县民政局原局长刘大钢、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梁凯等31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国务院同意调查报告提出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理建议,对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张国伟、河南省民政厅厅长冯昕、鲁山县县委书记李留军以及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常委、防火监督部部长韩建平等27名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平顶山市委向河南省委作出深刻检查,河南省纪委对平顶山市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河南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r\n \r\n\t    调查报告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要求河南省和平顶山市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扶持,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严格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r\n

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省公安厅 省委宣传部 省监察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能源局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林业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广播电视局 省体育局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气象局 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省总工会 共青团陕西省委 省妇女联合会

各省应急管理厅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各设区市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咸阳市应急管理局 铜川市应急管理局 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延安市应急管理局 榆林市应急管理局 汉中市应急管理局 安康市应急管理局 商洛市应急管理局 杨凌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其他单位 新华网 人民网 西部网

陕ICP备19007633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102000187号 网站标识码:6100000008

FD08816 | 2015_处理和报告制度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编制目的

严格事故管理,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项目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各类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各类事故的界定

1.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2.凡属有意制造的破坏给项目生产、财产、人员造成损失或损伤的为破坏事故。

  1. 项目部职工职民工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为工伤事故。

4.各类原因造成的失火、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火灾爆炸事故。

  1. 因操作原因使正常的生产操作条件受到破坏;违反操作规程、工艺指标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发生垮塌、断裂等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均属于工艺事故。

6.因使用、维护、操作不当而使设备受到损坏或损伤的情况属设备事故。

  1. 凡属外界原因影响而发生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称为未遂事故。

四、本项目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分类及事故场所:

1.触电事故:路基、桥梁、施工临时用电使用发生触电事故等;

  1. 高处坠落事故:桥梁桩基、墩柱施工、边坡防护施工中,作业人员跌落;脚手架(落地操作平台)搭、拆过程中,施工人员高处坠落等
  1. 坍塌倒塌事故:模板支撑拆除过程中,支架倒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基坑土方开挖过程中,边坡塌方、孔桩施工等;
  1. 物体打击事故: 基坑作业、孔桩施工,脚手架、墩柱高处作业、构件吊装区域起重吊装过程物体打击等;
  1. 机械伤害事故:钢筋加工厂、预制厂大型机械使用、旋转类等机械使用过程中切断、绞断等事故;

五、事故类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六、事故报告类型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七、事故报告程序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电话及联系人:

联系人:杨健伟 电话:18288210645

2.事故现场当事人、发现人及相关人员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FD08817 | 2015_天津_3·14SPARNEPTUN轮_3·14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天津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概要和调查情况

(一)事故概要

2015年3月14日0008时左右,SPAR SHIPPING公司所属的挪威籍散货船“SPAR NEPTUN(海王星)”轮在天津港汇盛码头N36泊位靠泊期间,船舶驾驶台发生火灾,起火点位于驾驶台后部的无线电处所。火灾导致驾驶台无线电间内的无线电设备出现不同程度损坏,部分墙壁和天花板区域过火程度较重,驾驶台前部的船舶设施设备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0.6万人民币。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水域污染。事故等级达到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北疆海事局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组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询问“海王星”轮船长、轮机长等当事船员,船舶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技术鉴定,提取VDR数据,收集船舶文书资料等途径,获得调查材料如下:

1)询问笔录7份;2)事故报告3份;3)现场勘察记录1份;4)火灾事故认定书1份;5)相关船舶证书、文书资料15份;6)相关船员证书资料10份;7)船舶现场照片资料若干。

二、船舶、船员和船公司概况

(一)船舶概况

1、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船名:“SPAR NEPTUN(海王星)”轮

船籍港:Bergen(卑尔根市)

船舶IMO号:9077238      船舶呼号:LACA6

船舶种类:散货船         船舶材料:钢质

建造地点:日本           建造日期:1994-6-7

总长:218.00米          型宽:32.26米

型深:18.30米           总吨:36559

净吨:23279             载重吨:70101

主机种类:内燃机        数量:1     功率:7720KW

船舶所有人:SPAR SHIPPING AS

船舶经营人:FLEET MANAGEMENT LTD

2、船舶检验情况

“SPAR NEPTUN(海王星)”为日本NK船级社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证书由日本NK船级社签发。2015年3月10日,日本NK船级社在连云港对该轮进行了年度检验。事发时,该轮国籍证书、法定检验证书及入级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安全管理证书》由日本NK船级社于2014年9月10日在东京签发,有效期至2019年9月23日。

3、船舶安检情况

2015年2月3日,南非海事部门(SAMSA)对“SPAR NEPTUN(海王星)”轮进行了PSC检查,查出缺陷0项。

2015年3月13日,天津海事局对“SPAR NEPTUN(海王星)”轮进行了PSC检查,查出缺陷0项。

(二)船员概况

事故发生时,“SPAR NEPTUN(海王星)”轮在船船员26人,均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三)船公司概况

1.船舶所有人:SPAR SHIPPING AS。

SPAR SHIPPING公司位于挪威卑尔根市,所有人是Helge Eide Knudsen及其家族。该公司的船队中有23艘干散货船船,其中1艘巴拿马型船,18艘超大灵便型船和4艘灵便型船,总运力达到125万DWT。

2.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FLEET MANAGEMENT LTD。

FLEET MANAGEMENT LTD(来宝船舶管理公司)总部位于香港,是管理着150多艘各类船舶的大型船舶管理公司,目前位居全球第4位,持有经挪威船级社认证的ISO 9001、ISO 14001、OHSAS 18001和ISM规则符合证明。

三、气象海况

根据事发现场天气实际情况和“SPAR NEPTUN(海王星)”轮航海日志记载及船长事故报告,结合潮汐表,事发水域当时天气海况为:天气晴,东北风3级,落潮,潮高2.8米,能见度良好,温度4摄氏度。

四、事故经过

2015年3月13日0518时,“SPAR NEPTUN(海王星)”轮在天津港大沽口南锚地抛锚等待进港,本航次装载锰矿37100吨,吃水9.1米。

3月13日0818时,“SPAR NEPTUN(海王星)”轮上引水后起锚进港。

3月13日1148时,“SPAR NEPTUN(海王星)”轮靠妥于汇盛码头N36泊位。

3月13日1430时,“SPAR NEPTUN(海王星)”轮开始卸货。

3月14日0020时,二副听到火灾警报,立即赶到防火控制间,发现报警面板显示起火位置为D甲板。二副与五轨(5TH ENG)立即携带灭火器到达D甲板,发现烟幕是来自D甲板的天花板,并确定火情来自驾驶台。随即五轨赶到机舱控制室启动消防泵,二副通知全体船员驾驶台起火,并要求全体船员到紧急集合地点集合,准备灭火。二副穿戴消防员装备和紧急呼吸器,同三副一起试图从内部梯道进入驾驶台,但因为燃烧的烟雾和热量太大而无法进入,此时消防水管已先后在D甲板右舷、左舷处从外部对驾驶台喷水降温。二副试图从驾驶台右舷外部进入又失败后,又转往驾驶台左舷,最终从驾驶台左舷外部进入,并使用手提灭火器将明火扑灭,扑灭过程大概4-5分钟。约0040时,灭火完毕后二副撤离驾驶台,其他船员继续使用消防水管进行扑救,火情得到控制。

3月14日约0100时,岸上的公安消防力量到达现场组织进一步扑救。约0150时,火灾被扑灭,除留下一辆消防车监护外,其他消防力量撤离。约0800时,火灾现场未再出现新的情况,监护消防车辆撤离。

五、损失情况

“SPAR NEPTUN(海王星)”轮驾驶台无线电间内部分区域的墙壁、天花板过火程度较重,无线电间内的无线电设备出现损坏;驾驶台内其他区域设施设备受高温及浓烟影响,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部分船舶文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约100.6万元人民币。

六、基本事实分析认定

(一)事故发生时间:2015年03月14日约0008时

认定理由:

  1.  “SPAR NEPTUN(海王星)”轮二副陈述,约0020时听到火灾警报。

2.根据对VDR提取数据录音回放,0018时听到被烧物品掉落的声音。

根据火灾发生规律,从着火到形成火灾通常需要5-15分钟,即时间约为10分钟左右,因此判断着火时间为0008时。

(二)起火点:驾驶台后部无线电处所后侧墙壁电源插座附近

认定理由:

1.该位置有明显“V”字型痕迹,同时炭化严重。

2.消防部门技术鉴定(附件)。

根据当事船员供述、现场勘查情况和消防部门技术鉴定,驾驶台后部无线电处所后侧墙壁上有一固定的电源插座,该插座附近区域过火程度明显比周围区域严重。因此确认起火点为驾驶台后部无线电处所后侧墙壁电源插座附近区域。

七、事故原因分析

(一)火灾事故原因鉴定

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通过对“SPAR NEPTUN(海王星)”轮火灾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火灾事故是由于“SPAR NEPTUN(海王星)”轮驾驶室电源线路发生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二)直接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多次分析、论证,同时根据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相关内容,本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台无线电处所电源线路发生短路。

通过调查取证,推断“SPAR NEPTUN(海王星)”轮驾驶台起火点为驾驶台后部无线电处所内摆放应急手提VHF(24小时充电)、电水壶和茶盘茶具的桌面区域。该轮属于老龄船舶,布设在墙内的电线不断老化,起火区域的墙壁电源插座通过一外接的插排接入较大功率的电器(电水壶,功率估算约1500W)和应急手提VHF(24小时充电),使该区域的线路经常处于较大电流负荷状态。现有电器的使用造成墙壁内线路发生短路,在局部造成高温或电弧,引燃附近墙壁装饰材料以及周围木质茶具等可燃物,进而形成火灾。

(三)间接原因分析

1. “SPAR NEPTUN(海王星)”轮对大功率电器使用不当。

“SPAR NEPTUN(海王星)”轮船员长期在起火区域的墙壁电源插座处通过一外接插排接入较大功率的电水壶,且疏于对外接大功率电器的使用管理,船员在思想上对于用电安全存在疏忽,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 “SPAR NEPTUN(海王星)”轮电路系统严重老化。

“SPAR NEPTUN(海王星)”轮建造于1994年,船龄较长,船舶电线部分线路存在严重老化的可能,因此,电线线路老化引起短路而引发火灾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

七、责任判定

综合分析,本次船舶火灾事故属单方责任事故。

八、安全管理建议

  1.  FLEET MANAGEMENT LTD(来宝船舶管理公司)应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对老龄船舶电路系统应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建议为老龄船舶的电路系统建立必要的维护保养计划,并督促船舶严格执行。
  1. 建议FLEET MANAGEMENT LTD(来宝船舶管理公司)召开企业内部事故分析会,认真分析“海王星”轮在本次事故中的过失(特别是船员对于外接大功率电器在思想上存在疏忽),查找公司、船舶在管理方面的不足,并做好相关整改记录。

FD08818 | 2015_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天津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1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5 年8 月12 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国际 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 灾爆炸事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两次作出 重要批示,并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事故抢 险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汇报,要求全力搜救人员,千方百计救治 伤员,有序进行现场清理,加强环境监测,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彻查事故原因并严肃追责,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化解 各类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李克强总理多 次作出重要批示,并率马凯副总理、杨晶国务委员亲临事故现场 指导救援处置工作,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听 取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要求对现场进行深入搜 救,全力救治受伤人员,注意做好科学施救,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 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指 示,张高丽、马凯副总理和王勇国务委员7 次与天津一线指挥部 视频联线,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及防范发生次生事故灾害等工作, 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刘延东副总理专门到天津看望慰问受 伤人员及其家属,指导伤员救治工作。孟建柱、栗战书等中央领 导同志也多次对事故救援处置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受党中

2

央、国务院委托,8 月13 日凌晨至19 日,郭声琨国务委员率国 务院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8 月18 日,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 务院批准,成立国务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 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 组由杨焕宁同志(时任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现任安全监管总局局 长)任组长,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交通运输部、环 境保护部、全国总工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 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爆 炸、消防、刑侦、化工、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国务院 常务会议、国务院专题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 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彻查深究、一查到底、 给社会一个负责任的交代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依法依规、安全高质”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反 复的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模拟实验、专家论证,查 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 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 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建议。 调查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

3

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2015 年8 月12 日22 时51 分46 秒,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 吉运二道95 号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北纬39°02′22.98″,东 经117 °44′11.64″。地理方位示意图见图1)运抵区(“待申报 装船出口货物运抵区”的简称,属于海关监管场所,用金属栅栏 与外界隔离。由经营企业申请设立,海关批准,主要用于出口集 装箱货物的运抵和报关监管)最先起火,23 时34 分06 秒发生 第一次爆炸,23 时34 分37 秒发生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事故 现场形成6 处大火点及数十个小火点,8 月14 日16 时40 分, 现场明火被扑灭。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按受损程度,分为事故中心区(航拍图见图2、示 意图见图3)、爆炸冲击波波及区(示意图见图4)。事故中心区 为此次事故中受损最严重区域,该区域东至跃进路、西至海滨高 速、南至顺安仓储有限公司、北至吉运三道,面积约为54 万平 方米。两次爆炸分别形成一个直径15 米、深1.1 米的月牙形小 爆坑和一个直径97 米、深2.7 米的圆形大爆坑。以大爆坑为爆 炸中心,150 米范围内的建筑被摧毁,东侧的瑞海公司综合楼和 南侧的中联建通公司办公楼只剩下钢筋混凝土框架;堆场内大量 普通集装箱和罐式集装箱被掀翻、解体、炸飞,形成由南至北的

4

3 座巨大堆垛,一个罐式集装箱被抛进中联建通公司办公楼4 层 房间内,多个集装箱被抛到该建筑楼顶;参与救援的消防车、警 车和位于爆炸中心南侧的吉运一道和北侧吉运三道附近的顺安 仓储有限公司、安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储存的7641 辆商品汽车 和现场灭火的30 辆消防车在事故中全部损毁,邻近中心区的贵 龙实业、新东物流、港湾物流等公司的4787 辆汽车受损。

图1 瑞海公司地理方位示意图

5

图2 事故中心区航拍图

6

图3 事故中心区示意图

图4 爆炸冲击波波及区示意图

7

爆炸冲击波波及区分为严重受损区、中度受损区。严重受损 区是指建筑结构、外墙、吊顶受损的区域,受损建筑部分主体承 重构件(柱、梁、楼板)的钢筋外露,失去承重能力,不再满足 安全使用条件。中度受损区是指建筑幕墙及门、窗受损的区域, 受损建筑局部幕墙及部分门、窗变形、破裂。 严重受损区在不同方向距爆炸中心最远距离为:东3 公里 (亚实履带天津有限公司),西3.6 公里(联通公司办公楼),南 2.5 公里(天津振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北2.8 公里(天津丰 田通商钢业公司)。中度受损区在不同方向距爆炸中心最远距离 为:东3.42 公里(国际物流验放中心二场),西5.4 公里(中国 检验检疫集团办公楼),南5 公里(天津港物流大厦),北5.4 公 里(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受地形地貌、建筑位置和结构等因素 影响,同等距离范围内的建筑受损程度并不一致。 爆炸冲击波波及区以外的部分建筑,虽没有受到爆炸冲击波 直接作用,但由于爆炸产生地面震动,造成建筑物接近地面部位 的门、窗玻璃受损,东侧最远达8.5 公里(东疆港宾馆),西侧 最远达8.3 公里(正德里居民楼),南侧最远达8 公里(和丽苑 居民小区),北侧最远达13.3 公里(海滨大道永定新河收费站)。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65 人遇难(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 24 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 人、公安民警11 人,事故企业、周 边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55 人),8 人失踪(天津港消防人员5 人,

8

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 人),798 人受伤住院治 疗(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 人、轻伤员740 人);304 幢建筑物 (其中办公楼宇、厂房及仓库等单位建筑73 幢,居民1 类住宅 91 幢、2 类住宅129 幢、居民公寓11 幢)、12428 辆商品汽车、 7533 个集装箱受损。 截至2015 年12 月10 日,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 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 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68.66 亿元人民币,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四)环境污染情况。 通过分析事发时瑞海公司储存的111 种危险货物的化学组 分,确定至少有129 种化学物质发生爆炸燃烧或泄漏扩散,其中, 氢氧化钠、硝酸钾、硝酸铵、氰化钠、金属镁和硫化钠这6 种物 质的重量占到总重量的50%。同时,爆炸还引燃了周边建筑物以 及大量汽车、焦炭等普通货物。本次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 二次污染物逾百种,对局部区域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 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1.大气环境污染情况。事故发生3 小时后,环保部门开始在 事故中心区外距爆炸中心3-5 公里范围内开展大气环境监测。8 月20 日以后,在事故中心区外距爆炸中心0.25-3 公里范围内 增设了流动监测点。经现场检测与专家研判确定,本次事故关注 的大气环境特征污染物为氰化氢、硫化氢、氨气和三氯甲烷、甲 苯等挥发性有机物。

9

监测分析表明,本次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大气环境造成较严重 的污染。事故发生后至9 月12 日之前,事故中心区检出的二氧 化硫、氰化氢、硫化氢、氨气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 限值》(GBZ2-2007)中规定的标准值1-4 倍;9 月12 日以后, 检出的特征污染物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事故中心区外检出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氰化氢、硫化氢、氨气、 三氯甲烷、苯、甲苯等,污染物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GB16297-1996)和《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059-95)等规定的标准值0.5-4 倍,最远的污染物超标 点出现在距爆炸中心5 公里处。8 月25 日以后,大气中的特征 污染物稳定达标,9 月4 日以后达到事故发生前环境背景值水平。 采用大气扩散轨迹模型、气象场模型与烟团扩散数值模型叠 加的空气质量模型模拟表明,事故发生后,在事故中心区上空约 500 米处形成污染烟团,烟团在爆炸动力与浮力抬升效应以及西 南和正西主导风向的作用下向渤海方向漂移,13-18 小时后逐 步消散。这一模拟结果与卫星云图显示的污染烟团在时间和空间 上的变化吻合。对天津主城区和可能受事故污染烟团影响的地区 (北京、河北唐山、辽宁葫芦岛、山东滨州等区域)事故发生后 3 天内6 项大气常规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 臭氧、PM10、PM2.5)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模拟了事故发生 后18 小时内污染烟团扩散对上述区域近地面大气环境的影响, 均显示污染烟团基本未对上述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影响。

10

本次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外近地面大气环境污染较快消散的 主要原因是:事故发生地位于渤海湾天津市东疆港东岸线的西南 侧,与海岸线直线距离仅6.1 公里;在事故发生后污染烟团扩散 的24 小时内,91.2%的时间为西南和正西风向,在以后的9 天内, 71.3%的时间为西南和正西风向。事故发生地的地理位置和当时 的气象条件有利于污染物快速飘散。 2.水环境污染情况。本次事故主要对距爆炸中心周边约2.3 公里范围内的水体(东侧北段起吉运东路、中段起北港东三路、 南段起北港路南段,西至海滨高速;南起京门大道、北港路、新 港六号路一线,北至东排明渠北段)造成污染,主要污染物为氰 化物。事故现场两个爆坑内的积水严重污染;散落的化学品和爆 炸产生的二次污染物随消防用水、洗消水和雨水形成的地表径流 汇至地表积水区,大部分进入周边地下管网,对相关水体形成污 染;爆炸溅落的化学品造成部分明渠河段和毗邻小区内积水坑存 水污染。8 月17 日对爆坑积水的检测结果表明,呈强碱性,氰 化物浓度高达421 毫克/升。 天津市及有关部门对受污染水体采取了有效的控制和处置 措施,经处理达标后通过天津港北港池排入渤海湾。截至10 月 31 日,已排放处理达标污水76.6 万吨,削减氰化物64.2-68.4 吨, 折合121-129 吨氰化钠。目前,由于雨雪水和地下水的补给,爆 坑内仍有少量污水,正在采用抽取外运及工程隔离措施开展处 置。

11

由于海水容量大,事故处置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得当,并从严 执行排放标准,本次事故对天津渤海湾海洋环境基本未造成影 响。在临近事故现场的天津港北港池海域、天津东疆港区外海、 北塘口海域约30 公里范围内开展的海洋环境应急监测结果显 示,海水中氰化物平均浓度为0.00086 毫克/升,远低于海水水质 I 类标准值0.005 毫克/升。此外,与历史同期监测数据相比,挥 发酚、有机碳、多环芳烃等污染物浓度未见异常,浮游生物的种 类、密度与生物量未见变化。 事故发生后,在事故中心区外5 公里范围内新建了27 口地 下水监测井,监测结果显示:24 口监测井氰化物浓度满足地下 水III 类水质标准;3 口监测井(2 口位于爆炸中心北侧753 米处, 1 口位于爆炸中心南侧964 米处)氰化物超过地下水III 类水质 标准,同时检出硫酸盐、三氯甲烷、苯等本次事故的相关污染物。 近期超标地下水监测井的监测结果表明,污染浓度有逐步下降的 趋势。初步分析,事故中心区外局部30 米以上地下水受到污染, 地表污染水体下渗、地下管网优势通道渗流是地下水受污染的主 要原因。事故中心区及其附近地下水的污染范围与成因仍在进一 步勘查确认中。 3.土壤环境污染情况。本次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土壤造成污 染,部分点位氰化物和砷浓度分别超过《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 筛选值》(DB11/T 798-2011)中公园与绿地筛选值的0.01-31.0 倍和0.05-23.5 倍,苯酚、多环芳烃、二甲基亚砜、氯甲基硫氰

12

酸酯等有检出,目前仍在对事故中心区的土壤进行监测。事故对 事故中心区外土壤环境影响较小,事故发生一周后,有部分点位 检出氰化物。一个月后,未再检出氰化物和挥发性、半挥发性有 机物,虽检出重金属,但未超过《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 中公园与绿地的筛选值;下风向东北区域检测结果表明,二噁英 类毒性当量低于美国环保局推荐的居住用地二噁英类致癌风险 筛选值,苯并[a]芘浓度低于《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中 公园与绿地的筛选值。 4.特征污染物的环境影响。事故造成320.6 吨氰化钠未得到 回收。经测算,约39%在水体中得到有效处置或降解,58%在爆 炸中分解或在大气、土壤环境中气化、氧化分解、降解。事故发 生后,现场喷洒大量双氧水等氧化剂,极大地促进了氰化钠的快 速氧化分解。但是,截至10 月31 日,事故中心区土壤中仍残留 约3%不同形态的氰化钠,以及少量不易降解、具有生物蓄积性 和慢性毒性的化学品与二次污染物。 5.事故对人的健康影响。本次事故未见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人 员中毒与死亡的情况,住院病例中虽有17 人出现因吸入粉尘和 污染物引起的吸入性肺炎症状,但无实质损伤,预后良好;距爆 炸中心周边约3 公里范围外的人群,短时间暴露于大气环境污染 造成不可逆或严重健康影响的风险极低;未采取完善防护措施进 入事故中心区的暴露人群健康可能会受到影响。 6.需要开展中长期环境风险评估。由于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

13

产生的污染物复杂多样,需要继续开展事故中心区环境调查与区 域环境风险评估,制定、实施不同区域、不同环境介质的风险管 控目标,以及相应的污染防控与环境修复方案和措施。同时,开 展长期环境健康风险调查与研究,重点对事故中心区工作人员与 住院人员开展健康体检和疾病筛查,监测、判断本次事故对人群 健康的潜在风险与损害。 二、事故直接原因 (一)最初起火部位认定。 通过调查询问事发当晚现场作业员工、调取分析位于瑞海公 司北侧的环发讯通公司的监控视频、提取对比现场痕迹物证、分 析集装箱毁坏和位移特征,认定事故最初起火部位为瑞海公司危 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区的中部。 (二)起火原因分析认定。 1.排除人为破坏因素、雷击因素和来自集装箱外部引火源。 公安部派员指导天津市公安机关对全市重点人员和各种矛盾的 情况以及瑞海公司员工、外协单位人员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对 事发时在现场的所有人员逐人定时定位,结合事故现场勘查和相 关视频资料分析等工作,可以排除恐怖犯罪、刑事犯罪等人为破 坏因素。 现场勘验表明,起火部位无电气设备,电缆为直埋敷设且完 好,附近的灯塔、视频监控设施在起火时还正常工作,可以排除 电气线路及设备因素引发火灾的可能。

14

同时,运抵区为物理隔离的封闭区域,起火当天气象资料显 示无雷电天气,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证实起火时运抵区内无车辆 作业,可以排除遗留火种、雷击、车辆起火等外部因素。

  1. 筛查最初着火物质。事故调查组通过调取天津海关

H2010 通关管理系统数据等,查明事发当日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运抵区储存的危险货物包括第2、3、4、5、6、8 类及无危险性 分类数据的物质,共72 种。对上述物质采用理化性质分析、实 验验证、视频比对、现场物证分析等方法,逐类逐种进行了筛查: 第2 类气体2 种,均为不燃气体;第3 类易燃液体10 种,均无 自燃或自热特性,且其中着火可能性最高的一甲基三氯硅烷燃烧 时火焰较小,与监控视频中猛烈燃烧的特征不符;第5 类氧化性 物质5 种,均无自燃或自热特性;第6 类毒性物质12 种、第8 类腐蚀性物质8 种、无危险性分类数据物质27 种,均无自燃或 自热特性;第4 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 体的物质8 种,除硝化棉外,均不自燃或自热。实验表明,在硝 化棉燃烧过程中伴有固体颗粒燃烧物飘落,同时产生大量气体, 形成向上的热浮力。经与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比对,事故最初的燃 烧火焰特征与硝化棉的燃烧火焰特征相吻合(见图5、图6)。同 时查明,事发当天运抵区内共有硝化棉及硝基漆片32.97 吨。因 此,认定最初着火物质为硝化棉。

15

瑞海1 号监控视频 40Kg 桶装硝化棉燃烧实验 图5 硝化棉燃烧产生固体颗粒燃烧物对比

环发4 号监控视频 40Kg 桶装硝化棉燃烧实验 图6 硝化棉燃烧产生大量气体形成热浮力对比

棉絮状物,易燃且具有爆炸性,化学稳定性较差,常温下能缓慢 分解并放热,超过40℃时会加速分解,放出的热量如不能及时 散失,会造成硝化棉温升加剧,达到180℃时能发生自燃。硝化 棉通常加乙醇或水作湿润剂,一旦湿润剂散失,极易引发火灾。 16

实验表明,去除湿润剂的干硝化棉在40℃时发生放热反应, 达到174℃时发生剧烈失控反应及质量损失,自燃并释放大量热 量。如果在绝热条件下进行实验,去除湿润剂的硝化棉在35℃ 时即发生放热反应,达到150℃时即发生剧烈的分解燃烧。 经对向瑞海公司供应硝化棉的河北三木纤维素有限公司、衡 水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调查,企业采取的工艺为:先制成硝化棉 水棉(含水30%)作为半成品库存,再根据客户的需要,将湿润 剂改为乙醇,制成硝化棉酒棉,之后采用人工包装的方式,将硝 化棉装入塑料袋内,塑料袋不采用热塑封口,用包装绳扎口后装 入纸筒内。据瑞海公司员工反映,在装卸作业中存在野蛮操作问 题,在硝化棉装箱过程中曾出现包装破损、硝化棉散落的情况。 对样品硝化棉酒棉湿润剂挥发性进行的分析测试表明:如果 包装密封性不好,在一定温度下湿润剂会挥发散失,且随着温度 升高而加快;如果包装破损,在50℃下2 小时乙醇湿润剂会全 部挥发散失。 事发当天最高气温达36℃,实验证实,在气温为35℃时集 装箱内温度可达65℃以上。 以上几种因素耦合作用引起硝化棉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 燥,在高温环境作用下,加速分解反应,产生大量热量,由于集 装箱散热条件差,致使热量不断积聚,硝化棉温度持续升高,达 到其自燃温度,发生自燃。

17

(三)爆炸过程分析。 集装箱内硝化棉局部自燃后,引起周围硝化棉燃烧,放出大 量气体,箱内温度、压力升高,致使集装箱破损,大量硝化棉散 落到箱外,形成大面积燃烧,其他集装箱(罐)内的精萘、硫化 钠、糠醇、三氯氢硅、一甲基三氯硅烷、甲酸等多种危险化学品 相继被引燃并介入燃烧,火焰蔓延到邻近的硝酸铵(在常温下稳 定,但在高温、高压和有还原剂存在的情况下会发生爆炸;在 110℃开始分解,230℃以上时分解加速,400℃以上时剧烈分解、 发生爆炸)集装箱。随着温度持续升高,硝酸铵分解速度不断加 快,达到其爆炸温度(实验证明,硝化棉燃烧半小时后达到1000℃ 以上,大大超过硝酸铵的分解温度)。23 时34 分06 秒,发生了 第一次爆炸。 距第一次爆炸点西北方向约20 米处,有多个装有硝酸铵、 硝酸钾、硝酸钙、甲醇钠、金属镁、金属钙、硅钙、硫化钠等氧 化剂、易燃固体和腐蚀品的集装箱。受到南侧集装箱火焰蔓延作 用以及第一次爆炸冲击波影响,23 时34 分37 秒发生了第二次 更剧烈的爆炸。 据爆炸和地震专家分析,在大火持续燃烧和两次剧烈爆炸的 作用下,现场危险化学品爆炸的次数可能是多次,但造成现实危 害后果的主要是两次大的爆炸。经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 室模拟计算得出,第一次爆炸的能量约为15 吨TNT 当量,第二 次爆炸的能量约为430 吨TNT 当量。考虑期间还发生多次小规

18

模的爆炸,确定本次事故中爆炸总能量约为450 吨TNT 当量。 最终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 集装箱内的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 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 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 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爆炸前灭火救援处置情况。 8 月12 日22 时52 分,天津市公安局110 指挥中心接到瑞 海公司火灾报警,立即转警给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与此同时,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119 指挥中心也接到群众报警。接警后,天 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立即调派与瑞海公司仅一路之隔的消防四 大队紧急赶赴现场,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也快速调派开发区公安 消防支队三大街中队赶赴增援。 22 时56 分,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四大队首先到场,指挥员侦 查发现瑞海公司运抵区南侧一垛集装箱火势猛烈,且通道被集装 箱堵塞,消防车无法靠近灭火。指挥员向瑞海公司现场工作人员 询问具体起火物质,但现场工作人员均不知情。随后,组织现场 吊车清理被集装箱占用的消防通道,以便消防车靠近灭火,但未 果。在这种情况下,为阻止火势蔓延,消防员利用水枪、车载炮 冷却保护毗邻集装箱堆垛。后因现场火势猛烈、辐射热太高,指 挥员命令所有消防车和人员立即撤出运抵区,在外围利用车载炮

19

射水控制火势蔓延,根据现场情况,指挥员又向天津港公安局消 防支队请求增援,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立即调派五大队、一大 队赶赴现场。 与此同时,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119 指挥中心根据报警量激 增的情况,立即增派开发区公安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及其所属特 勤队、八大街中队,保税区公安消防支队天保大道中队,滨海新 区公安消防支队响螺湾中队、新北路中队前往增援。期间,连续 3 次向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119 指挥中心询问灾情,并告知力 量增援情况。至此,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和天津市公安消防总 队共向现场调派了3 个大队、6 个中队、36 辆消防车、200 人参 与灭火救援。 23 时08 分,天津市开发区公安消防支队八大街中队到场, 指挥员立即开展火情侦查,并组织在瑞海公司东门外侧建立供水 线路,利用车载炮对集装箱进行泡沫覆盖保护。23 时13 分许, 天津市开发区公安消防支队特勤中队、三大街中队等增援力量陆 续到场,分别在跃进路、吉运二道建立供水线路,在运抵区外围 利用车载炮对集装箱堆垛进行射水冷却和泡沫覆盖保护。同时, 组织疏散瑞海公司和相邻企业在场工作人员以及附近群众100 余人。 (二)爆炸后现场救援处置情况。 这次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种类多、数量大,现场散落大量氰 化钠和多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确定危险因素众多,加之现

20

场道路全部阻断,有毒有害气体造成巨大威胁,救援处置工作面 临巨大挑战。国务院工作组在郭声琨同志的带领下,不惧危险, 靠前指挥,科学决策,始终坚持生命至上,千方百计搜救失踪人 员,全面组织做好伤员救治、现场清理、环境监测、善后处置和 调查处理等各项工作。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署,及时传达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 示批示精神,先后召开十余次会议,研究部署应对处置工作,协 调解决困难和问题。二是协调调集防化部队、医疗卫生、环境监 测等专业救援力量,及时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方职责,建 立紧密高效的合作机制,完善协同高效的指挥系统。三是深入现 场了解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优化救援处置方案,全力搜救、核查 现场遇险失联人员,千方百计救治受伤人员,科学有序进行现场 清理,严密监测现场及周边环境,有效防范次生事故发生。四是 统筹做好善后安抚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协调有关方面配合地方 政府做好3 万余名受影响群众安抚工作,开展社会舆论引导工 作。五是科学严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深 入细致开展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科学试验等工作,尽快查明事 故原因,给党和人民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天津市委、市政府迅速成立事故救援处置总指挥部,由市委 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任总指挥,确定“确保安全、先易后难、 分区推进、科学处置、注重实效”的原则,把全力搜救人员作为 首要任务,以灭火、防爆、防化、防疫、防污染为重点,统筹组

21

织协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以及安监、卫生、环保、气象等相关 部门力量,积极稳妥推进救援处置工作。共动员现场救援处置的 人员达1.6 万多人,动用装备、车辆2000 多台,其中解放军2207 人,339 台装备;武警部队2368 人,181 台装备;公安消防部队 1728 人,195 部消防车;公安其他警种2307 人;安全监管部门 危险化学品处置专业人员243 人;天津市和其他省区市防爆、防 化、防疫、灭火、医疗、环保等方面专家938 人,以及其他方面 的救援力量和装备。公安部先后调集河北、北京、辽宁、山东、 山西、江苏、湖北、上海8 省市公安消防部队的化工抢险、核生 化侦检等专业人员和特种设备参与救援处置。公安消防部队会同 解放军(北京军区卫戍区防化团、解放军舟桥部队、预备役力量)、 武警部队等组成多个搜救小组,反复侦检、深入搜救,针对现场 存放的各类危险化学品的不同理化性质,利用泡沫、干沙、干粉 进行分类防控灭火。 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有力有序、科学有效推进 现场清理工作。按照排查、检测、洗消、清运、登记、回炉等程 序,科学慎重清理危险化学品,逐箱甄别确定危险化学品种类和 数量,做到一品一策、安全处置,并对进出中心现场的人员、车 辆进行全面洗消;对事故中心区的污水,第一时间采取“前堵后 封、中间处理”的措施,在事故中心区周围构筑1 米高围埝,封 堵4 处排海口、3 处地表水沟渠和12 处雨污排水管道,把污水 封闭在事故中心区内。同时,对事故中心区及周边大气、水、土

22

壤、海洋环境实行24 小时不间断监测,采取针对性防范处置措 施,防止环境污染扩大。9 月13 日,现场处置清理任务全部完 成,累计搜救出有生命迹象人员17 人,搜寻出遇难者遗体157 具,清运危险化学品1176 吨、汽车7641 辆、集装箱13834 个、 货物14000 吨。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国家卫计委和天津市政府组织医疗专家,抽调9000 多名医 务人员,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工作,努力提高抢救成功率,降低死 亡率和致残率。由国家级、市级专家组成4 个专家救治组和5 个 专家巡视组,逐一摸排伤员伤情,共同制定诊疗方案;将伤员从 最初的45 所医院集中到15 所三级综合医院和三甲专科医院,实 行个性化救治;组建两支重症医学护理应急队,精心护理危重症 伤员;抽调59 名专家组建7 支队伍,对所有伤员进行筛查,跟 进康复治疗;实施出院伤员与基层医疗机构无缝衔接,按辖区属 地管理原则,由社区医疗机构免费提供基本医疗;实施心理危机 干预与医疗救治无缝衔接,做好伤员、牺牲遇难人员家属、救援 人员等人群心理干预工作;同步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居民安 置点疾病防控,安置点未发生传染病疫情。民政部将牺牲的消防 员全部追认为烈士,就高标准进行抚恤;天津市政府在依法依规 的前提下,给予遇难、失联人员家属和住院的伤残人员救助补偿; 组织1025 名机关干部和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组成205 个服务工 作组,对遇难、失联和重伤人员家属进行面对面接待安抚,倾听

23

诉求,解决实际困难。 总的看,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国务院工作组团结 带领各有关方面,勇挑重担、迎难而上、连续奋战,现场处置工 作有力有序有效,没有发生次生事故灾害,没有发生新的人员伤 亡,没有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爆炸发生前,天津港公安局 消防支队及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初期响应和人员出动迅速,指挥 员、战斗员及时采取措施冷却控制火势、疏散在场群众;爆炸发 生后,面对复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天津市委、市政府快速 反应、果断决策,迅速协调组织各方面力量科学施救、稳妥处置, 全力做好人员搜救、伤员救治、隐患排查、环境监测、现场清理、 善后安抚等工作。但是,事故救援处置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天津市政府应对如此严重复杂的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思想 准备、工作准备、能力准备明显不足;事故发生后在信息公开、 舆论应对等方面不够及时有效,造成一些负面影响;消防力量对 事故企业存储的危险化学品底数不清、情况不明,致使先期处置 的一些措施针对性、有效性不强。 四、事故企业相关情况及主要问题 (一)企业基本情况。 瑞海公司成立于2012 年11 月28 日,为民营企业,事发前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只峰,实际控制人为于学伟和董社轩,员 工72 人(含实习员工)。除董社轩外,该公司人员的亲属中无担 任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

24

(二)经营资质许可情况。 2013 年1 月24 日,瑞海公司取得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 理局发放的《港口经营许可证》,该证准予瑞海公司 “在港区从 事仓储业务经营”(危险货物经营除外),有效期至2013 年7 月 24 日。在此期间,该公司未开展普通货物经营。 2013 年4 月8 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批复同意 瑞海公司关于“开展8、9 类危险货物作业”的申请,有效期至2013 年7 月24 日。5 月18 日,瑞海公司首次开展8、9 类危险货物 经营和作业。7 月11 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批复同 意瑞海公司“从事2、3、4、5、6 类危险货物装箱及运抵业务, 暂不得从事储存及拆箱业务”,有效期至2013 年10 月16 日。但 是,瑞海公司在当年6 月4 日即开始2、3、4、5、6 类危险货物 经营和作业。两项批复到期后,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分 别于2013 年7 月、10 月同意瑞海公司危险货物作业延期至2014 年1 月11 日。到期后,瑞海公司未申请延期,但仍继续从事危 险货物经营业务。 2013 年5 月7 日,天津海关批准瑞海公司设立运抵区,12 月13 日批准瑞海公司运抵区面积由3150 平方米增加至5838 平 方米。 2014 年1 月12 日至2014 年4 月15 日,瑞海公司无许可证、 无批复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 2014 年4 月16 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出具审批

25

表,同意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自2014 年4 月16 日至10 月16 日试运行。2014 年5 月4 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批 复同意瑞海公司“在试运行期间从事港口仓储业务经营”,储存2、 3、4、5、6、8、9 类危险货物,有效期自2014 年4 月16 日至 2014 年10 月16 日。到期后,瑞海公司未申请延期,但继续从 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 2014 年10 月17 日至2015 年6 月22 日,瑞海公司在无许 可证、无批复的情况下,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 2015 年5 月27 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瑞海公司危险 货物堆场改造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 2015 年6 月23 日,瑞海公司取得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至此,瑞海公司正式取得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 和作业的合法资质(资质审批过程见附件1)。 期间,瑞海公司先后办理过4 次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2013 年1 月24 日,经营范围由“仓储业务经营(危化品除 外、港区内除外)”变更为“在港区内从事仓储业务经营(危化品 除外)”。变更后,瑞海公司可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 普通货物仓储业务。 2014 年5 月8 日,经营范围由“在港区内从事仓储业务经营 (危化品除外)”变更为“在港区内从事仓储业务经营(以津交港 发〔2014〕59 号批复第二项批准内容为准,有效期2014 年10

26

月16 日)”;由“装卸搬运(港区内除外)”变更为“装卸搬运”。 变更后,瑞海公司可在港区内从事2、3、4、5、6、8、9 类危险 货物仓储业务以及装卸搬运业务。 2015 年1 月29 日,法定代表人由李亮变更为只峰,注册资 本由5000 万元增至1 亿元。 2015 年6 月29 日,经营范围由“在港区内从事仓储业务经 营(以津交港发〔2014〕59 号批复第二项批准内容为准,有效 期限至2014 年10 月16 日)”变更为“在港区内从事装卸、仓储 业务经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津)港经证 (ZC-543-03)号为准]”。 (三)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存放危险货物情况。 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东至跃进路,西至中联建通物流公司, 南至吉运一道,北至吉运二道,占地面积46226 平方米,其中运 抵区面积5838 平方米,设在堆场的西北侧。 经调查,事故发生前,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内共储存危险货 物7 大类、111 种,共计11383.79 吨,包括硝酸铵800 吨,氰化 钠680.5 吨,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229.37 吨。其中, 运抵区内共储存危险货物72 种、4840.42 吨,包括硝酸铵800 吨, 氰化钠360 吨,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48.17 吨(危险 品仓库和运抵区内危险货物具体种类及数量见附件2、3)。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和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

27

乱,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致使大量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1.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 划,未批先建、边建边经营危险货物堆场。2013 年3 月16 日, 瑞海公司违反《城乡规划法》第9 条、第40 条 ①、《安全 生产法》第25 条 ②、《港口法》第15 条 ③、《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25 条 ④、《消防法》第11 条 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279 号)第11 条 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 号)第2 条第3 项 ⑦、《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 年第9 号)第5 条 ⑧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2009 年10 月《滨海 新区西片区、北塘分区等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 (津滨管字〔2009〕 115 号)和2010 年4 月《滨海新区北片区、核心区、南片区控 制性详细规划》(津滨政函〔2010〕26 号)关于事发区域为现代

①《城乡规划法》第9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 规划管理……。第40 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 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安全生产法》第25 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③《港口法》第15 条规定: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④《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 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 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⑤《消防法》第11 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 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 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⑦《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2 条第3 项规定: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 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备案。 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5 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 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8

物流和普通仓库区域的有关规定,在未取得立项备案、规划许可、 消防设计审核、安全评价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施工许可等 必需的手续的情况下,在现代物流和普通仓储区域违法违规自行 开工建设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并于当年8 月底完工。8 月中 旬,当堆场改造项目即将完工时,瑞海公司才向有关部门申请立 项备案、规划许可等手续。2013 年8 月13 日,天津市发改委才 对这一堆场改造工程予以立项。而且,该公司自2013 年5 月18 日起就开展了危险货物经营和作业,属于边建设边经营。 2.无证违法经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港区内从事危险货 物仓储业务经营的企业,必须同时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 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但瑞海公司在2015 年6 月23 日取得上 述两证前实际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的两年多时间里,除 2013 年4 月8 日至2014 年1 月11 日、2014 年4 月16 日至10 月16 日期间依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的相关批复经营 外,2014 年1 月12 日至4 月15 日、2014 年10 月17 日至2015 年6 月22 日共11 个月的时间里既没有批复,也没有许可证,违 法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仓储经营业务。 3.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经营危险货物批复。瑞海公司实际控制 人于学伟在港口危险货物物流企业从业多年,很清楚在港口经营 危险货物物流企业需要行政许可,但正规的行政许可程序需要经 过多个部门审批,费时较长。为了达到让企业快速运营、尽快盈 利的目的,于学伟通过送钱、送购物卡(券)和出资邀请打高尔 夫、请客吃饭等不正当手段,拉拢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

29

局副局长李志刚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 要求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给瑞海公司提供便利。李志刚滥用职权, 违规给瑞海公司先后五次出具相关批复,而这种批复除瑞海公司 外从未对其他企业用过。同时,瑞海公司另一实际控制人董社轩 也利用其父亲曾任天津港公安局局长的关系,在港口审批、监管 方面打通关节,对瑞海公司得以无证违法经营也起了很大作用。 4.违规存放硝酸铵。瑞海公司违反《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 全规程》(GB11602-2007)第4.4 条 ①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 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1 条的规定 ②,在运抵区多次 违规存放硝酸铵,事发当日在运抵区违规存放硝酸铵高达800 吨。 5.严重超负荷经营、超量存储。瑞海公司2015 年月周转货 物约6 万吨,是批准月周转量 ③的14 倍多。多种危险货物严重超 超量储存,事发时硝酸钾存储量1342.8 吨,超设计最大存储量 53.7 倍;硫化钠存储量484 吨,超设计最大存储量19.4 倍;氰 化钠存储量680.5 吨,超设计最大储存量42.5 倍。 6.违规混存、超高堆码危险货物。瑞海公司违反《港口危险 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 年第9 号)第35 条第2 款 ④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 (JT397-2007)第5.3.4

①《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4.4 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JT397 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运 输、保管等规则进行装卸和储存。 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5.3.1 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 1.1、1.2 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 ③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津滨审批批准〔2014〕753 号批复:瑞海公司设计危险品年周转量5 万吨左右。 ④《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5 条第2 款: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0

  1. 3.4 条的规定

①以及《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GB11602-2007)第8.3 条 ②的规定,不仅将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 混存,间距严重不足,而且违规超高堆码现象普遍,4 层甚至5 层的集装箱堆垛大量存在。 7.违规开展拆箱、搬运、装卸等作业。瑞海公司违反《危险 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6.1.4 条 ③,在 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时,没有安排专人现场监护,使用 普通非防爆叉车;对委托外包的运输、装卸作业安全管理严重缺 失,在硝化棉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装箱、搬运过程中存在用叉 车倾倒货桶、装卸工滚桶码放等野蛮装卸行为。 8.未按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瑞海公司没有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号)第25 条第2 款 ④、《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 年第9 号)第36 条第2 款 ⑤、第38 条 ⑥和《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 督管理办法》(交水发〔2013〕274 号)第2 条第1 款、第11 条

①《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5.3.4 条: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只许堆码两 层,其他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超过三层,并根据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做好有效隔离。 ②《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8.3 条:货场内应设置冷藏集装箱和危险货物集装箱用箱区。 危险货物集装箱区应与其他箱区隔离,箱内货物性质与施救互抵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分类和分隔 堆放。 ③《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6.1.4 条: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应使用防 爆型电器设备和不会摩擦产生火花的工具,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监护。 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 条第2 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 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6 条第2 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其他危险货物,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 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8 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 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报送所在 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31

第1 款 ①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存储场所进行重 大危险源辨识评估,也没有将重大危险源向天津市交通运输部门 进行登记备案。 9.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重缺失。瑞海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号)第44 条 ②和《港口危险货 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 年第9 号)第17 条第3 款 ③的有关规定,部分装卸管理人员没有取得港口相关部门颁发 的从业资格证书,无证上岗。该公司部分叉车司机没有取得危险 货物岸上作业资格证书,没有经过相关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知识培 训,对危险品防护知识的了解仅限于现场不准吸烟、车辆要带防 火帽等,对各类危险物质的隔离要求、防静电要求、事故应急处 置方法等均不了解。 10.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瑞海公司未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 第61 号)第40 条 ④的规定,针对理化性质各异、处置方法不同 的危险货物制定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

①《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2 条第1 款: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 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11 条第1 款:港口经营人在对 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并完成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后,应将港口重大危险源 备案申请表和第10 条规定的档案材料(其中第五项规定的文字资料只需提供清单),向所在地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 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 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 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 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③《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17 条第3 款: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企业主 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0 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32

练;未履行与周边企业的安全告知书和安全互保协议。事故发生 后,没有立即通知周边企业采取安全撤离等应对措施,使得周边 企业的员工不能第一时间疏散,导致人员伤亡情况加重。 五、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和中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 理局)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玩忽职守, 日常监管严重缺失。 1.违法违规审批许可。违反《港口法》第24 条 ①、《港口经 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第13 号)第12 条第1 款 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第9 号) 第18 条第4 项 ③和第19 条第2 款 ④的规定,在明知瑞海公司未取 得安全评价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等法定 审批许可手续,不具备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条件的情况下,以批复 形式违法批准瑞海公司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违反《关于做好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 号) 第2 条第5 项 ⑤的规定,于2014 年5 月4 日以批复的形式批准瑞

①《港口法》第24 条: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告知理由。 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12 条第1 款: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 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 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③《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18 条第4 项: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 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 ④《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19 条第2 款: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⑤《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第2 条第5 项: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的,港 口工程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凭试运行备案证明文件核发一次 性有效期不超过12 个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证书上注明“仅适用于试运行期间”。

33

海公司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试运营资质,没有同时核发《港口经营 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且试运营时间提前至同 年4 月16 日;在瑞海公司2014 年10 月17 日至2015 年6 月22 日试运营资质到期、处于无证违法经营状态的情况下,违反《港 口法》第22 条第1 款 ①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20 条第2 款 ②的规定,以换证方式代替新证审批,于2015 年6 月 23 日向瑞海公司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 业附证》;对给瑞海公司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 物作业附证》和给予瑞海公司危险货物经营资质批复的信息,未 按照《港口法》第22 条第2 款 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 令第492 号)第9 条第1 项 ④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12 条第 1 款 ⑤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2.违法违规审查项目。明知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 未批先建,没有按照《港口法》第46 条 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76 条第2 款 ⑦、《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52

①《港口法》第22 条第1 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 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20 条第2 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之日30 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③《港口法》第22 条第2 款: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1项: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 开。 ⑤《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12 条第1 款: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 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 ⑥《港口法》第46 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6 条第2 款: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 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34

条 ①的规定,对瑞海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未及时制止 并督促整改;对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天津市化工设计院等机 构出具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且与实际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初步设计以及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组织的 评审结果,没有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查把 关,致使瑞海公司未批先建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危 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得以验收通过。 3.日常监管严重缺失。没有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没有依据 《港口法》第48 条第1 款第1 项 ②、《港口经营管理规 定》第36 条第1 款第1 项 ③、《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 定》第54 条 ④的规定对瑞海公司无证经营危险货物的行为予 以查处;没有严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 条第 2 款 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6 条第2 款 ⑥规定落实 港口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督促瑞海

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52 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 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港口法》第48 条第1 款第1 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由港口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③《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36 条第1 款第1 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④《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54 条: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 物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款。 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 条第2 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 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6 条第2 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其他危险货物,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 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5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疏于安全监督检查,未 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48 条第1 款 ①规定实施监 督检查,没有发现瑞海公司违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35 条第2 款 ②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 (JT397-2007)第5.3.4 条 ③以及《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 程》(GB11602-2007)第8.3 条 ④的规定,超高码放、超量存放危 险货物集装箱,以及危险货物集装箱间距不足、货品混放等问题, 尤其没有发现瑞海公司违反国家标准《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 规程》(GB11602-2007)第4.4 条 ⑤和行业标准《危险货物集装箱 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1 条 ⑥有关爆炸品和硝 酸铵类危险货物集装箱应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的规定,在 港区堆场内存放大量硝酸铵类货物的问题,未及时查处和督促整 改,导致事故损失和影响扩大。 (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方面玩 忽职守,个别部门和单位弄虚作假、违规审批,对港区危险品仓 库监管缺失。

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48 条第1 款: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 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5 条第2 款: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③《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5.3.4 条: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只许堆码两 层,其他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超过三层,并根据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做好有效隔离。 ④《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8.3 条:货场内应设置冷藏集装箱和危险货物集装箱用箱区。 危险货物集装箱区应与其他箱区隔离,箱内货物性质与施救互抵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分类和分隔 堆放。 ⑤《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4.4 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JT3 97 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 运输、保管等规则进行装卸和储存。 ⑥《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5.3.1 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 1.1、1.2 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

36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港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 统筹协调港区企业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对天津港公安局及 其消防支队防火工作督促指导不力;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 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其下属的天津港建设公司帮助瑞海 公司骗取规划许可、集团规划建设部规划许可初审把关不严格, 对质量监督站违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问题失察;港区内长期 违反直装直取规定堆存硝酸铵类货物,导致事故危害扩大。天津 港建设公司弄虚作假,将瑞海公司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中拟建项目 “危品库”修改为“仓库”,却保留申请材料所附平面图中“危品库” 标注,帮助瑞海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规划许可。天津港(集团) 有限公司规划建设部违反《天津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管理指 导手册》 ①的规定,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设 计方案、规划许可申报表与所附平面图在拟建项目这一关键信息 上表述不一致(规划许可证中建设项目为“仓库一”、“仓库二”, 许可证所附平面图中却标注为“危品库一”、“危品库二”)时,仍 出具同意的初审意见。天津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瑞海公 司未进行施工招标投标且未取得施工许可建设危险货物堆场的 行为,没有予以制止 ②;违反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①《天津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管理指导手册》:“拟建项目指标”栏中的填写内容应与所报送的 设计图纸相一致,具体要求如下:拟建项目与总平面标注的拟建项目名称及编号相一致。在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和附图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 致。 ②《港口法》第46 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处5 万元以下罚款”。2006 年6 月3 日,天津市交委 《关于对关于申请对天津港水运建筑市场管理授权委托的请示的批复》(津交委规〔2006〕118 号) 规定,“授权天津港集团公司管理其公司范围内的港口工程招投标备案、合同管理和施工许可证管 理,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天津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按照内部分工,负责 全市水运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上述批复,天津港集团公司明确天津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站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37

监督工作指南》(建建质〔2000〕38 号)第1 条 ①的规定,违法 进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天津港公安局对所属消防支队疏于 防火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对港区危险品仓库实施监管失察失管; 对港区危险货物储存底数不清,未按规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未 对辖区内危险品仓库的火灾预防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天津港 公安局消防支队在瑞海公司未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 违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 号)第15 条第2 款 ②的规定,错误地依据天津市规划局文件 ③,出具消防设 计审核意见书,进行消防设计验收时未查验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中提及的危品库一(甲类)有关防爆措施情况;未按规定实施日 常消防监督检查,虽多次到瑞海公司,但从未进入危险货物堆场 中的海关监管区,也未发现并纠正集装箱阻塞消防通道问题。 (三)天津海关系统违法违规审批许可,玩忽职守,未按规 定开展日常监管。 1.违法违规审批许可。在审批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和 变更监管场所面积申请时,没有根据《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

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第1 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 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5 条第2 款: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依法需要办理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③ 2010 年12 月6 日,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项目消防审核工作的通知》(规建 字〔2010〕689 号)规定,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应复核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通知书》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规定与 2009 年5 月1 日施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 号)第15 条第3 项规定 不一致。2013 年11 月6 日,天津市规划局下发关于《进一步简化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的通知》 (规业字〔2013〕352 号),取消将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要件的规定。

38

(海关总署令第117 号)第28 条第1、2 款 ①和《海关监管场所 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71 号)第7 条第1 款第1 项第2 项 ②、 第11 条 ③规定,审查瑞海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未发 现瑞海公司超出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申请从事危险货物经营 业务的问题;违反《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9 条第1 款 ④规 定,在未作出批准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决定之前已经进行了单项验 收;违反《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9 条第2 款 ⑤规定,在未 颁发《注册登记证书》的情况下,违规提前给瑞海公司开通发送 运抵报告权限,允许其提前经营危险货物。 2.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监管。没有根据《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 办法》第57 条第1 款第4 项 ⑥的规定,及时查处瑞海公司在无证 期间违法从事危险货物报关申报业务的行为,未撤销其海关监管 场所注册登记;对瑞海公司违规发送危险货物运抵报告的行为, 未按照天津海关2011 年第6 号公告第3 条第3 款 ⑦规定,责令瑞

①《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第28 条第1、2 款:海关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 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者需要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其他条件进行实际 核查的,海关可以就有关内容进一步进行核查。 ②《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7 条第1 款第1 项第2 项: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 面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11 条: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业务范围、监管场所面积等的,应 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④《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9 条第1 款: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 起1 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 ⑤《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9 条第2 款: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后,可以投入运营。 ⑥《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第57 条第1 款第4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 定的海关或者其上级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海关行政许可:……(四)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 ⑦ 天津海关2011 年第6 号公告第3 条第3 款:海关对准予发送运抵报告数据的监管场所实行动 态管理,如发现企业发送运抵报告有异常情况的,责令相关企业进行自查、整顿,自查、整顿期 间海关不接受其运抵报告传输;凡经海关查实,属于违规或走私行为的,根据海关相关规定予以 处理。

39

海公司自查整顿,继续在系统或业务流程上接受瑞海公司运抵报 告传输,放纵其违法违规经营;未对瑞海公司违反《海关监管场 所管理办法》第17 条第2 款 ①堆放危险货物的行为进行纠正;未 执行《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 号) 第5 条第2 款 ②的规定,没有监督检查和制止瑞海公司海关监管 场所内存放大量应直装直取的危险货物及危险货物堆场作业和 货场堆码、间隔存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集装箱港口装卸作 业安全规程》(GB 11602-2007)第4.4 条 ③、第8.3 条 ④及《危险 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1 条 ⑤的行 为。 (四)天津市安全监管部门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对瑞海公司 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也未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日常监 管。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 ⑥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职 责,未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港区危险化学品监管 工作;未按职责对安全评价机构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监督

①《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17 条第2 款:监管场所内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有 毒及放射性货物应当带有明显标识,并不得与其他类货物一起存放。 ②《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5 条第2 款:海关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并积极采用相应的 国际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③《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4.4 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JT397 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运 输、保管等规则进行装卸和储存。 ④《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8.3 条:货场内应设置冷藏集装箱和危险货物集装箱用箱区。 危险货物集装箱区应与其他箱区隔离,箱内货物性质与施救互抵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分类和分隔 堆放。 ⑤《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5.3.1 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 1.1、1.2 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 ⑥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3 年第23 号公告以 及2009 年、2014 年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具有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管 和指导协调职责,并负责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40

管理。 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 ①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和属 地监管职责、未按规定对下属第一分局和派出机构安监站进行督 促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力,对瑞 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 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 ②未对瑞海公司进行安全生产 检查,明知该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存储业务,仍作为一般工贸行 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 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 ③作为天津市滨 海新区安监局的派出机构,日常检查发现瑞海公司从事危险化学 品存储业务后,未查验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和相关证 照,也未对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五)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玩忽职守,在行政许 可中存在多处违法违规行为。 天津市规划局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 规划许可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

①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津滨党办发〔2010〕40 号文)以及《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滨党法〔2015〕17 号文),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 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消防、交通等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工作。 ②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关于对塘汉大地 区中央和市属重点企业进行直接或综合监管的通知》(津滨安监〔2014〕125 号),滨海新区安全 监管第一分局对瑞海公司具有直接监管职责(瑞海公司在该港区内)。另外,《滨海新区安全监管 局2015 年度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计划》中,将事故企业瑞海公司作为工贸行业执法监察的对象。 ③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印发的《关于成立 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检查站的通知》(津滨安监〔2014〕44 号文)规定,天津港集装 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以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的名义,直接负责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瑞海公司具有直接监管职责。

41

土资源管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第24 条 ①规定委托天津港(集 团)有限公司对港区内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许可初审的行为未予制 止;未纠正滨海新区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问题;未纠正滨海新 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按照工业用地标准 ②将仓储用地容积率由上 限控制调整为下限控制的问题。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严重违反天津市总体规划 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③,违反《天津市规划建设项目审 批业务管理指导手册》 ④的规定,在给瑞海公司危险品堆场改造 项目发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所附平面图中对建设项目关 键信息表述不一致 ⑤,导致瑞海公司在非危险品物流用地 ⑥中早已 建成的危险品仓库最终取得规划许可并通过规划竣工验收;违反 《行政许可法》第24 条 ⑦的规定,违法委托天津港(集团)有限 公司对港区内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许可初审;未按照住房和城乡建

①《行政许可法》第24 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 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②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 号) 第4 条规定,容积率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2 的规定,表2 中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为下限(≥)控 制。就上述通知是否适用于仓储用地的问题,事故调查组专门发函征求了国土资源部的意见。他们 认为,上述通知不适用于仓储用地。 ③ 《城乡规划法》第60 条要求,不得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 ④《天津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管理指导手册》:“拟建项目指标”栏中的填写内容应与所报送的 设计图纸相一致,具体要求如下:拟建项目与总平面标注的拟建项目名称及编号相一致。核发《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和附图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⑤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中建设项目为“仓库一”、“仓库二”,许可证所附平面图中却标注为“危 品库一”、“危品库二”。 ⑥2009 年1 月13 日颁布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天津市政府令第16 号)将大类W (仓储用地)分为:W1(普通仓库)、W2(危险品仓库)、W3(堆场用地)、W4(物流用地)。 天 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瑞海公司危险品堆场改造项目所在地块属于物流用地(W4)。 ⑦《行政许可法》第24 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 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42

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 号)第9 条 ① 的规定,违反程序调整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所在地块 的规划条件,按照工业用地标准将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仓 储用地容积率由上限控制调整为下限控制。 在审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时,未按照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 第6.1.1 条 ②的规定对危险品仓库与周边居民区、交通干线的安全 距离进行审查;未按照天津市规划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 源管理局对外公布的相关工作规范要求 ③进行现场踏勘,未发 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在申请规划许可时已经建 成并投入运营的问题 ④。 对《城乡规划法》第64 条 ⑤和《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天津

①《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9 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 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 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1.1 条: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 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 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 ③ 在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政府网站对外公开的办事指南中,规定了申请修建性详细规 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要现场踏勘。 ④《城乡规划法》第64 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 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 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⑤《城乡规划法》第64 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 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 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3

市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规监字〔2012〕454 号) ①规 定的日常区域巡查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发现瑞海公司危险品堆场 改造项目未批先建的问题。 (六)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对瑞海公司日常监管缺 失。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 法》第57 条第1 款 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4 条 ③的规定,对天津港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 监督检查,致使天津港区内作业的特种设备长期未按规定在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日常监管。未按职责对滨海新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指导检查,对其存在的问题失察。 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57 条第1 款 ④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 号)第4 条 ⑤的规定,对瑞海公司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 未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瑞海公司使用的部分叉车和集装箱正面

①《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天津市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附件《天津市城乡规划监督 检查工作方案》第3 条第2 款规定:建立市级巡查、滨海新区及区县巡查、功能区及乡镇巡查的 市、区县、功能区及乡镇三级区域网格化巡查体系,实现对全市范围的全部覆盖。……滨海新区 及区县区域巡查由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区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巡查 工作,重点对市级、区级重点区域进行区域巡查。 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 条第1 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 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4 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 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 察。 ④《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 条第1 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 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4 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 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 察。

44

吊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及其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处于 管理空白状态,存在无证上岗的问题。未严格履行本部门“三 定方案”中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管理,承担依 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的职责,未严格执行《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 号)第20 条第2 款第8 项 ①、 《公司法》第10 条 ②的规定,在瑞海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时未 发现登记住所不具备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和住所证明材料 无日期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问题;对瑞海公司的日常监管缺失, 未及时发现并处理瑞海公司异地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七)天津海事部门培训考核不规范,玩忽职守,未按规定 对危险货物集装箱现场开箱检查进行日常监管。 天津海事局在组织“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 场检查员”培训考核工作中,存在培训签到表代签、考核试卷无 评分标准、判分随意的问题。未按规定对所属北疆海事局和东疆 海事局工作督促指导,对相关人员开箱检查瑞海公司船载危险货 物集装箱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失察。 北疆海事局、东疆海事局未按规定对瑞海公司船载危险货物 集装箱开箱检查,存在现场检查记录表中执法文书号、箱号等要 件记录不全、一张表填写多个集装箱检查结果等问题。 (八)天津市公安部门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未按

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 条第2 款第8 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 交住所证明。 ②《公司法》第10 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5

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指导检查。 天津市公安局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未对天津 港公安消防工作实施业务监督指导。 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未认真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未正确 执行《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议纪要》 [(89)公消发字第292 号]第6 条规定 ①,未对天津港公安局消 防支队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没有按照《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 条例》规定落实属地管辖,未研究落实《铁路、交通、民航系统 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议纪要》[(89)公消发字第292 号]第 6 条规定,未对天津港公安局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局未按规定审核项目,未按 职责开展环境保护日常执法监管。 对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 评估导则》(HJ616-2011)第4 条 ②、第5.1.2 条 ③、第6.14 条 ④的 规定进行现场考察、未核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公众参与意见以 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全面落实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 即审批通过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

①《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议纪要》第6 条:各地铁路、交通、民航公 安消防监督机构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业务指导。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4 条: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程序:接受委托,对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现场考察建设项目选址及周围环境、建设情况等,召开专家评估会, 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评审意见,提出技术评估报告的工作流程,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5.1.2 条: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结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6.14 条:对公众参与中的工作程序、信息公开、信息交 流和公众意见处理四个部分进行把关,判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公众参与部分形式与内容的合法 性。分析建设单位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的合理性。

46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第36 条 ①、《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 条 ② 的规定,疏于日常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未发现并处罚瑞海公司未 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即开工建设的问题。 (十)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未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 规定。 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 号)第15 条第3 款 ③、第16 条第2 项 ④、第17 条第1 款 ⑤的规定,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未参与的情况下,对瑞海公司危 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在事故应急池容 量批建不符的情况下,通过验收。 (十一)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党委、政府 未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未全面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

①《环境保护法》第36 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 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 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 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 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5 条第3 款: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 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 当参与验收。 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6 条第2 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 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7 条第1 款: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47

任制以及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安全生产、港口管理、公 安消防等法规政策,对天津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统筹协调不到 位,对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政府管理职能的问题负有责 任,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部门和滨海新区党委、政府安全 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 规划行为失察失管,对城市规划执行、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安 全生产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滨海新区党委、政府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规划、 交通等法规政策,未认真组织开展天津港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等所属部门 违反市、区域规划行为失察失管,对城市规划执行、安全生产工 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十二)交通运输部未认真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 检查,对天津交通运输系统工作指导不到位。 交通运输部未依照法定职责认真组织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督促检查,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工作和天津 港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 (十三)海关总署未认真组织落实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 督促指导天津海关工作不到位。 海关总署组织实施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不到位,对天津海 关监管场所审批及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到位。 (十四)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

48

审查、评价和验收等。 天津中滨海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 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作为同一法人单位,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监督 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 号)第21 条第3 款 ①、第23 条第4 项 ②的规定,同时承接瑞海公司的安全预评价 和安全验收评价,且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弄虚作 假,故意隐瞒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出具了“基本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结论。 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在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 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验收审查活动中,审 核把关不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瑞海公司堆场改造项目 通过审查。特别是在安全设施验收审查环节中,采取打招呼、更 换专家等手段,干预专家审查工作。 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设计 中,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 号)第25 条第 1 款 ③的规定,在瑞海公司没有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许可文 件的情况下,违规提供施工设计图文件;违反《集装箱港口装卸

①《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第21 条第3 款: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 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②《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第23 条第4 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 动中,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 条第1 款: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 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乡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49

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4.4 条 ①和《危险货物集装箱 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1 条 ②以及《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 条 ③的规定, 在《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 总平面图中,错误设计在重箱区露天堆放第五类氧化物质硝酸铵 和第六类毒性物质氰化钠。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该院组织有关 人员违规修改原设计图纸。 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管理制度不完善,审核审查程序不 严,违规向天津港建设公司出借规划编制资质。 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评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 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过程中,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第4 条 ④、第5.1.2 条 ⑤、第6.14 条 ⑥的规定进行现场考察,未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 目未批先建问题;未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公众参与意见进行 核实,未发现瑞海公司提供虚假公众参与意见问题;未认真审核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发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没有全面采纳专 家评审会合理意见问题。

①《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4.4 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JT397 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运 输、保管等规则进行装卸和储存。 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5.3.1 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 1.1、1.2 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 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 条: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 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4 条: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程序:接受委托,对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现场考察建设项目选址及周围环境、建设情况等,召开专家评估会, 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评审意见,提出技术评估报告的工作流程,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5.1.2 条: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结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6.14 条:对公众参与中的工作程序、信息公开、信息交 流和公众意见处理四个部分进行把关,判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公众参与部分形式与内容的合法 性。分析建设单位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的合理性。

50

天津博维永诚科技有限公司在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 造项目放线测量、墨线复核、竣工测量过程中,违反《天津市城 乡规划条例》第45 条 ①和第56 条第2 款 ②、《天津市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规法字〔2011〕302 号)第13 条 ③、《天 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规监字〔2012〕423 号) 第2.3.2 条 ④和第2.3.3 条 ⑤、《关于取消规划验线审批事项调整规 划放线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业字〔2010〕109 号) ⑥的相关 规定,在瑞海公司未取得堆场改造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放线测 量;在墨线复核中弄虚作假,未去现场实测,竣工验收后采用倒 推数据的方式补作墨线复核实测报告。 此外,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存放的硝化棉的生产和运输企 业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明了河北衡水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河北 三木纤维素有限公司、河北新河县汇通货运有限公司和天津大川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及涉及到的衡水市工商、交通运管,衡 水市新区公安,新河县工商、交通运管、安全监管,天津市西青

①《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5 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的要求绘制核定用地图。核定用地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规划条件、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的组成部分。 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6 条第2 款:设计、施工和测绘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 施工和测绘。 ③《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第13 条: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应当严格按照实际 建成情况进行实测。 ④《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第2.3.2 条:建筑工程施工至墨线时,测量单位对建 设项目进行现场实测,制作墨线成果数值对比表。表中应填写项目长宽尺寸的实测数据,并与《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数据对照。 ⑤《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第2.3.3 条:建筑工程施工至墨线时,测量单位对建 设项目进行现场实测,制作墨线相关间距对比表,表中应载明实测的建(构)筑物与相关建(构) 筑物、规划控制线的间距,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数据对照。 ⑥《关于取消规划验线审批事项调整规划放线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完成 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前,到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办理放线业务。

51

区交通运管等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问题移交河北省政府和 天津市政府进行处理,并要求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相关单位责任情况见附件4。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 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公安机关对24 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 制措施(瑞海公司13 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11 人)。 检察机关对25 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 制措施(正厅级2 人,副厅级7 人,处级16 人;交通运输部门 9 人,海关系统5 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5 人,安全监管 部门4 人,规划部门2 人)。 事故调查组另对123 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 74 名责任人员(省部级5 人、厅局级22 人、县处级22 人、科 级及以下25 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撤职处分21 人、降级处分 ①23 人、记大过及以下处分30 人);对其他48 名责任人员,建 议由天津市纪委及相关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1 名责任 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病故,建议不再给予其处分。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企业和有关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等5 家单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天津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责成天津

①降级处分是指降低公务员的一个行政“级别”,而非降低其职务层次,该处分在“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 种处分中由轻到重居第四位。

52

市委、市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责成交通运 输部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一)瑞海公司(13 人)。 (1)于学伟,中共党员,瑞海公司董事长。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 逮捕。 (2)董社轩,中共党员,瑞海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 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 分院批准逮捕。 (3)只峰,群众,瑞海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批准逮捕。 (4)尚庆森,群众,瑞海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9 月 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 捕。 (5)曹海军,中共党员,瑞海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 逮捕。 (6)郭向滨,中共党员,瑞海公司安保部部长。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批准逮捕。 (7)宋齐,群众,瑞海公司财务总监。2015 年9 月21

53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8)李亮,群众,2012 年11 月至2015 年1 月任瑞海公 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9)刘振国,中共党员,瑞海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 逮捕。 (10)田旺,群众,曾任瑞海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 逮捕。 (11)周志刚,群众,瑞海公司操作部业务员。2015 年 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 准逮捕。 (12)李雅翔,群众,瑞海公司出口装箱部副经理。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批准逮捕。 (13)杨默,群众,曾任瑞海公司办公室主任。2015 年 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 准逮捕。 (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22 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5 人)。 (14)郑庆跃,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54

总裁。2015 年9 月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 院决定逮捕。 (15)李洪锋,中共党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2015 年9 月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 察院决定逮捕。 (16)郑树国,中共党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安 监部副部长,南疆安全监督站常务副站长。2015 年9 月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7)刘伟,群众,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招商二部 部长。2015 年12 月3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 院决定逮捕。 (18)顾育农,中共党员,天津港公安局局长。2015 年 12 月3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3 人)。 (19)张丽丽,天津市委委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天津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天津港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内 设职能部门和下属管理单位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公司相关领 导及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0)袁宝童,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裁,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天津

55

港港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天津港公安局 消防支队违规办理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消防审核 和验收手续、未认真开展日常消防检查等问题失察。对上述 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1)李伟,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工 程师,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 部门和下属管理单位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该公司规划建设部 违规出具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初审意见和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违规进行安全监督工作的问题失察。 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 职处分。 (22)刘欣,中共党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 工程师、规划建设部部长,南港指挥部副总指挥、办公室主 任。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认真组织开展规划许可初审工作, 对瑞海公司在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中弄 虚作假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 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3)胡肖峰,中共党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规 划建设部建设管理科科长。工作失职,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 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初审工作中,发现规划设计方案、规 划许可申报表与所附平面图对拟建项目表述不一致时,仍违 规出具初审同意意见。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

56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4)邹立,天津港建设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天 津港滨工程招标咨询中心总经理。未正确履行职责,在代办 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申请工作中,对有 关工作人员违规借用规划编制资质和帮助瑞海公司弄虚作假 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5)侯建飞,中共党员,天津港建设公司副总经理。 工作失职,在代办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 申请工作中,违规借用其他单位规划编制资质,对有关工作 人员帮助瑞海公司弄虚作假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6)陈蕊,中共党员,天津港建设公司项目二部科员。 在代办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中弄虚 作假,将申请材料中的拟建项目“危品库”修改为“仓库”, 帮助瑞海公司违法申请规划许可。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7)王世明,中共党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现瑞海公 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未进行施工招标、未取得施工许可 即已开工建设后,仍违规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对上述问题负 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57

(28)张月,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党支部组织委员、消防 支队副支队长。工作失职,在进行消防设计验收时,未查处 瑞海公司未经验收即已经营的违法行为;对防火建审科违规 办理消防审核手续和消防支队四大队未认真开展日常消防检 查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9)王洪顺,中共党员,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 建审科副科长。工作失职,在瑞海公司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 许可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在进行消防 设计验收时,未查处该公司未经验收即已经营的违法行为。 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 职处分。 (30)崔振河,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党支部纪检委员、消 防支队四大队大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辖区内消防安 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海关 监管场所内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31)夏艳青,中共党员,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六大 队科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进行 过消防安全检查,未发现该监管场所内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 隐患。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 告、降级处分。

58

  1. 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4 人)。

(32)王存杰,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天津港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对消防队伍建设重视不够, 对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缺少承担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能科室 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3)黄永志,中共党员,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 建审科科员。违规为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工程项目办 理了消防审核合格手续,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4)宁大海,中共党员,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 建审科科员。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工程消防方面 未验先用的问题后,未依法进行处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5)王婧,群众,天津港建设公司项目一部科员。发 现瑞海公司申报材料上“危品库”名称表述不一致的情况后 仍同意通过初审,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三)天津市相关职能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14 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7 人)。 (36)武岱,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 2015 年9 月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逮捕。 (37)李志刚,中共党员,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 理局副局长。2015 年9 月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

59

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38)么铁柱,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副主 任。2015 年9 月25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决定逮捕。 (39)冯刚,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 理处处长。2015 年9 月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 检察院决定逮捕。 (40)高永吉,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综合 规划处副处长。2015 年9 月22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41)董建韡,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 管理处副处长。2015 年9 月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42)杨宝清,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 管理处调研员。2015 年9 月15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4 人)。 (43)吴秉军,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 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指导督促不 到位,对港口管理处违法办理瑞海公司危险货物经营许可手 续和未认真开展日常监管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 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60

(44)李国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 任。任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政务公 开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瑞海公司取得港口经营 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5)姜幼学,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 监督处(应急管理办公室)处长。工作失职,组织开展建设 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核工作不到位,未发现瑞 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存在未审先建、距周边建筑物 安全距离不足等问题;未对瑞海公司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 该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 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46)程锦,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综合规 划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处内工作管理不到位,对该 处工作人员违法办理瑞海公司危险货物经营许可手续的问 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 警告、撤职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3 人)。 (47)张连选,中共党员,天津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和 城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任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副局长期间,对安全监督处工作管理不严、指导不力,建议 给予诫勉谈话。

61

(48)沈毅,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 主任。任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局长期间,对该局 向瑞海公司颁发的港口普通货物经营许可证存在许可期限不 规范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49)赵学峰,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 审批处副主任科员。对该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混乱负有一 定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海关系统(18 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5 人)。 (50)王家鹏,中共党员,天津海关副关长。2015 年9 月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51)潘军,中共党员,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副处长。 2015 年12 月3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逮捕。 (52)刘俊倩,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关长。2015 年 9 月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53)孙革志,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副关长。2015 年12 月3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54)柴政,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副处 长。2015 年12 月3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5 人)。

62

(55)刘来久,天津海关党组成员、副关长。未认真履 行职责,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天津 海关和新港海关未认真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的问题失察。对上 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6)于树刚,中共党员,天津保税区海关调研员。任 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处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该处工 作人员违规同意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违规提前开通 运抵报告发送权限等问题失察;对该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 违法进行经营活动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7)周慧明,中共党员,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物流管 理科科长。工作失职,在瑞海公司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 情况下,违规同意该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在尚未制发海 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的情况下,违规提前开通瑞海公司 发送运抵报告权限,允许其提前开展经营活动;对该公司违 规发送运抵报告、违法进行经营活动等问题未按规定予以处 置。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 撤职处分。 (58)李承春,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党支部书记、处 长。任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处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 对处内有关工作人员违规初审同意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 所的问题失察,对该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违法进行经营

63

活动等问题失察;担任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处长期间,对瑞 海公司违法经营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9)薄晓晖,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物流管理科党 支部书记、科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审查瑞海公司变更监 管场所申请时,未发现其超工商核准经营范围从事危险货物 经营业务问题;对该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违法进行经营 活动等问题未依法予以处置。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8 人)。 (60)冷连松,中共党员,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副处长。 对物流管理科督促指导不力,对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处理瑞海 公司违法经营行为等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1)王新虎,群众,天津海关技术处防伪检查科科长。 在瑞海公司未取得海关监管场所批准设立决定书前违反程序 对该公司地磅进行验收,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62)杨卉,群众,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物流管理科主 任科员。对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申报材料初审把关 不严,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验收材料审核不细致,建议 给予批评教育。 (63)孙阳,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港区 监控科主任科员兼副科长。未及时解决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

64

所监控探头损坏问题,对该监管场所的监控工作造成影响, 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4)高斌,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港区 监控科科长。未及时解决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监控探头损 坏问题,对该监管场所的监控工作造成影响,建议给予诫勉 谈话。 (65)张勇,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副处 长。对瑞海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违法进行经营活动等问 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6)胡健彪,群众,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物流管 理科主任科员。对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申报材料初 核审查不严,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验收材料审核不细致, 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67)杨津哲,群众,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物流管 理科主任科员兼副科长。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申请变更 面积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对瑞海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问题 处理不到位,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此外,天津海关原党组书记、关长李佩林,在任职期间 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海关监管场所有关法律法规不到 位,对天津海关相关职能部门及新港海关的指导督促不到位, 对天津海关和新港海关违规审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未 认真开展日常监管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

65

任,原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鉴于其在事故调 查处理期间病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 七条规定,不再给予处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1 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4 人)。 (68)高怀友,九三学社社员,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副局 长。2015 年9 月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决定逮捕。 (69)肖映红,中共党员,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 三处处长。2015 年12 月3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 检察院决定逮捕。 (70)曹春波,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 局长。2015 年9 月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 院决定逮捕。 (71)邓卫东,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 第一分局局长、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 站长。2015 年12 月3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 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9 人)。 (72)魏青松,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未 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不到位,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港区危险化学品

66

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内设职能部门和滨海新区安 全监管局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3)杨文弥,天津市安全监管局机关党委第二党支部 书记、规划与科技处处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安全评价机 构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 公司为瑞海公司违规出具安全预评价与验收评价报告的问题 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撤职处分。 (74)顾国强,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督促 检查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 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 警告、降级处分。 (75)陈德刚,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副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 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 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 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6)申林立,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机关党委第 一党支部书记、第一分局主任科员,2014 年10 月至今借调至

67

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主持该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工作。未认 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检 查和年度执法监察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 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7)于洪江,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党 组成员、副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78)杨生军,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 第一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科长。未 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 检查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 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 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9)李敬,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 一分局安全生产协调科科长。工作失职,未认真开展“打非 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检查和年度执法监察工作,知晓 瑞海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后,未进一步对该公司进 行监督检查。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 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68

(80)李鹏,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 副总经理,兼任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 常务副站长。工作失职,未正确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 检查工作,发现瑞海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后,未查 验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和相关证照,也未对该公司危 险化学品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8 人)。 (81)高家明,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对分管部门未认真指导、协调、督促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全面落实“打非治违”工作方案、打击治理瑞海公司违法储 存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2)王强,中共党员,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二 处处长。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不到 位,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3)张杰荪,中共党员,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 三处副处长。履行危险化学品综合工作不力,未全面落实危 险化学品“打非治违”的任务部署,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4)于学民,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2015 年2 月病休。对分管部门未发现瑞海公司违法 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5)王凤山,九三学社社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

69

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2014 年4 月病休。在 落实2013 年“打非治违”专项检查中,对滨海新区安全监管 局塘沽分局打击危险化学品违法经营行为督促指导不力,建 议给予批评教育。 (86)仝聚和,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 事故调查处副处长。任该局监督管理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处)副处长期间,在“打非治违”等专项检查中,对滨海新 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指导督促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7)崔建平,中共党员,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 司安全监察部经理,兼任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站办公室主任。对该站工作人员未发现瑞海公司违法 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等问题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诫 勉谈话。 (88)李莹,群众,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安全 监察部副经理,兼任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站办公室副主任。在对瑞海公司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 未查验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及相关证照,未能发现瑞海公司 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的行为,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规划部门(15 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2 人)。 (89)朱立明,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 资源管理局副局长。2015 年9 月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

70

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90)李云,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 源管理局建设项目处处长兼行政审批处处长。2015 年9 月15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7 人)。 (91)严定中,天津市委候补委员,天津市规划局党组 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 管理局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有关工作人员违规同意瑞海公司 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的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的问题失察。 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92)霍兵,无党派,天津市规划局副局长、天津市滨 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内 设部门的规划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有关工作人员违 规同意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的规划许可和规划验 收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 处分。 (93)冯志庚,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 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处(信访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 组织开展规划验线、施工查验、规划验收等工作不到位,对 该处工作人员违规通过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 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 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1

(94)康俊刚,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 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处(信访处)副调研员。工作失职,未 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进行规划验线和施工查 验;发现该项目存在拟建项目性质表述不一致、墨线复核报 告造假等问题后,仍同意对该项目通过规划验收。对上述问 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95)马强,群众,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 理局建设项目处主任科员。作为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 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工作的承办人员,工作失职,未 按规定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未批先建等问题,违规同意该 项目的规划许可。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 撤职处分。 (96)曹宇,中共党员,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设计六所干 部,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在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 局建设项目处借调工作。作为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 目规划许可证审批工作的承办人员,工作失职,未按规定进 行现场踏勘,未发现未批先建等问题,违规同意该项目的规 划许可。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 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97)王森,中共党员,天津市渤海规划设计研究院建 筑所科员,2010年11月至事故发生时在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 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处借调工作。作为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

72

场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工作的承办人员,工作失职, 未按规定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未批先建等问题,审查不严, 违规出具同意意见。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 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6 人)。 (98)郑嘉轩,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 任。任天津市规划局副局长期间,督促分管部门指导滨海新 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不力,建议给予 诫勉谈话。 (99)鲁承斌,天津市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督促 指导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规划执法监察工作不 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00)张占佳,九三学社社员,天津市规划局地名管理 处处长。任天津市规划局执法监察处处长期间,对滨海新区 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规划执法监察工作指导不力,建议 给予批评教育。 (101)孙银,中共党员,天津市规划局建设项目管理处 处长。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建设项目审批工 作指导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02)张义明,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 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处主任科员。作为规划执法监察日常巡 查人员,未到瑞海公司堆场改造工程项目现场进行巡查,没

73

有发现该项目未批先建问题,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03)李新武,群众,天津滨海新区城建档案馆工程部 职员。在配合验收部门对瑞海公司堆场改造项目进行现场验 线测量时,没有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环境保护部门(5 人): 1.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4 人)。 (104)王维斌,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党组成 员、副主任。任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期间,未 认真履行职责,在事故应急池建设容量与设计标准不符的情 况下,违规同意该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对上述问题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5)白冰冰,民进成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在事 故应急池建设容量与设计标准不符的情况下,违规同意该项 目的环保竣工验收。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 予降级处分。 (106)刘恩林,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党委委员、副局 长、工会主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 心是否进行现场考察、是否核实公众参与意见、是否落实专 家评审意见等情况审查不严格,违规同意瑞海公司危险货物 堆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该公司未申请环境影响评 价即已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

74

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07)胡万里,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总量 控制处处长。任该局行政审批处处长期间,在瑞海公司危险 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 在发现事故应急池建设容量与设计标准不符的情况下,违规 同意该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1 人)。 (108)黄春农,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 审批处副处长。在瑞海公司堆场改造工程项目进行环评审批 过程中,对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失真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 谈话。 公安和消防部门(6 人): 1.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4 人)。 (109)顾玉健,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 公安消防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天津市公安消防工作督 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 过处分。 (110)张亮,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滨海新区区委常委、 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督促天 津港公安局开展消防工作不到位,对天津港港区范围内的消 防安全工作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

75

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11)乔旭,中共党员,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 履行职责不到位,指导督促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开展消防 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 处分。 (112)王以革,中共党员,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 督部部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督促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 队开展消防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 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2 人)。 (113)尤胜站,天津市宝坻区公安消防支队党委副书记、 支队长。任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副部长期间,未 按要求对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建议给 予诫勉谈话。 (114)刘山瀛,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 长。对公安消防业务属地管理原则认识不到位,未按照法定 职责对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建议给予诫勉 谈话。 工商和质检部门(9 人): 1.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3 人)。 (115)李荣强,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委员、副主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党委

76

书记、局长。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有关人员未认真审核瑞海 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申请材料、未发现其擅自变更经营住所、 未对瑞海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 况开展监督检查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16)苑纳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党委委员、副局长。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局副局长兼滨海 新区工商局塘沽分局局长期间,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有关人 员未认真审核瑞海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的问题失察, 对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擅自变更经营住所的问题失察。对上 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17)潘维生,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质量管理处处长。任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 理局塘沽分局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组织对瑞海公 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开展监督 检查。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6 人)。 (118)张文树,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特种设备监督处和塘沽分局人员不正 确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对瑞海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 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管等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19)郑博文,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

77

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任该局行政审批处处长 期间,对东疆港办事处工商注册工作指导不力,建议给予诫 勉谈话。 (120)张卫东,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处处长。任该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 长期间,未督促塘沽分局对瑞海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及操作人 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管,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21)杨文利,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副处长。未安排人员对瑞海 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管,建议 给予诫勉谈话。 (122)仇福河,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主任科员。未对瑞海公司使 用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管,建议给予诫 勉谈话。 (123)张东风,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主任科员。对瑞海公司工商注册登记 材料审查不严,对瑞海公司擅自变更经营住所的问题失察, 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海事部门(11 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1 人)。 (124)隋旭东,中共党员,天津海事局办公室主任。2015

78

年12 月3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4 人)。 (125)刘福生,天津海事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履行职 责不到位,对内设部门及下属单位组织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 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不规范、开箱检查工作不规范 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 处分。 (126)丰磊,天津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党支部书记、处长。 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 查员培训考核不规范,对北疆海事局和东疆海事局督促指导 工作不力,对相关人员开箱检查瑞海公司船载危险货物集装 箱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27)孙清,天津北疆海事局党委书记、局长。未认真 履行职责,组织危管防污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船载危险 货物集装箱的开箱现场检查记录不完整的问题失察。对上述 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28)李庆刚,天津东疆海事局党委书记、局长。未认 真履行职责,组织危管防污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船载危 险货物集装箱的开箱现场检查记录不完整的问题失察。对上 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6 人)。

79

(129)杨新宅,天津海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危管 防污处工作管理不到位,对该处组织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 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不规范问题失察,对北疆海事局、 东疆海事局指导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30)李祎东,中共党员,天津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副处 长。组织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 不规范,对北疆海事局、东疆海事局填写瑞海公司《船舶载 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记录表》不规范等问题失察,建 议予诫勉谈话。 (131)王仲良,天津北疆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 危管防污工作管理指导不到位,对该局现场执法人员填写瑞 海公司《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记录表》不规范 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32)李永涛,中共党员,天津北疆海事局危管防污处 副处长。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现场抽检工作要求不严,对 现场执法人员填写瑞海公司《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 检查记录表》不规范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33)高侃,中共党员,天津海事局法规规范处副处长。 任东疆海事局副局长期间,对危管防污工作管理不到位,对 现场执法人员填写瑞海公司《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 检查记录表》不规范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34)郑启波,中共党员,天津东疆海事局危管防污处

80

处长。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现场抽检工作要求不严,对现 场执法人员填写瑞海公司《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 查记录表》不规范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四)中介评估机构和设计单位(24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11 人)。 (135)赵伯扬,中共党员,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 监测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6)曾凡强,群众,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 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7)雷全川,群众,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 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 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8)孙金霞,中共党员,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 监测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 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9)刘润柱,群众,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 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0)宋维敏,群众,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 究院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副主任。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

81

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1)吴学强,中共党员,曾任天津港中化石化码头有 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 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2)唐跃民,中共党员,天津市东方泰瑞科技有限公 司副总工程师。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 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3)徐凤霞,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天津东方泰瑞科 技有限公司咨询与信息化部部长。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 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4)王梦海,群众,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 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2015 年8 月26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 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45)朱超祥,群众,天津滨海安全评价师事务所评价 师。2015 年8 月26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 候审。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9 人)。 (146)朱建华,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党 委委员、副院长兼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主任。未认真履行 职责,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中, 对有关工作人员干预专家审查工作,提供虚假报告帮助该项 目违规通过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82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47)戴文惠,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党委副书记、院长, 天津市化工科技信息研究所所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瑞海 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施工设计工作中,对有关工作人 员违规提供施工设计图以及设计错误等问题失察;事故发生 后,同意有关工作人员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对上述问题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48)刘伟国,中共党员,天津市化工设计院总工程师。 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施工设 计工作中,对有关工作人员违规提供施工设计图以及设计错 误等问题失察;事故发生后,同意有关工作人员违规修改原 设计图。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 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49)田丽焕,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工艺设计室党支部书 记、主任。工作失职,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施 工设计中,出现露天存储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设计错误;事故 发生后,参与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50)阎蕾,天津市化工设计院综合党支部组织委员、 民建工程部副主任。工作失职,在瑞海公司未取得危险货物 堆场改造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违规提供施工 设计图,且在露天存储有关危险化学品等方面存在设计错误;

83

事故发生后,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51)张进宝,天津市第一运输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兼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院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内部日常 管理不严格,对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相关人员违规向天津 港建设公司出借规划编制资质印章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52)万宁,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党支部书记、主 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的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现场 踏勘,未发现未批先建的问题,未按规定核实公众意见的真 实性。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53)魏子章,群众,2011 年12 月至2015 年12 月任 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部副总工程师。未正确履行职 责,在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 行技术评估的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该项 目未批先建的问题;未按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报告中公众意见 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 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54)蔡明,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建档案馆馆 长,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地理信息中心主任,天津博维永诚 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天津博维永

84

诚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在开展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 改造项目墨线复核中存在的造假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4 人)。 (155)沈伟,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天 津市化工科技信息研究所副所长。对事故发生后该院有关人 员违规修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原设计图的问题 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56)赵光琪,中共党员,天津市化工设计院民建工程 部主任。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设计错误等问题 失察,事故发生后默许有关人员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建议给 予诫勉谈话。 (157)李宗晟,中共党员,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副院长, 天津市化工科技信息研究所副所长。对分管部门在瑞海公司 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设计中存在的错误问题失察,事故发 生后默许有关人员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58)赵德元,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返聘 专家。违反规定给本单位没有参与设计的瑞海公司危险货物 堆场改造项目修详规总平面图、市政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 图等图纸加盖规划资质印章,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五)地方党委、政府(共7 人)。 (159)宗国英,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贯

85

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未认真按照“党政同 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督促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及有关职 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0)孙文魁,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贯 彻落实国家港口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 门监督管理不力,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存在的严重失职 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 级处分。 (161)何树山,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贯 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不到位,组织、指 导、督促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天津市安全监管 局存在的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62)张勇,天津市委委员,滨海新区区委副书记,滨 海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党 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滨海新 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 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63)孙涛,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 分管规划国土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 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其工

86

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分管部门违规审批 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的问题失察。对上 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 分。 (164)金东虎,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 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65)张铁军,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 兼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局长(主任)。履行 职责不到位,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促 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 处分。 (六)国务院相关部委(共6 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1 人)。 (166)王金文,中共党员,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 2015 年9 月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5 人)。

87

(167)何建中,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分管水 运、交通公安等工作。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天津市交通运 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工作和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不到 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68)鲁培军,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分管监 管司等。指导督促分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 不到位,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天津海关监管场所审批和日常 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69)李天碧,中共党员,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长。督 促落实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天津市交通 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 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70)李国平,中共党员,交通运输部公安局局长。履 行港航公安领导职责不到位,对基层港航公安消防业务指导 督促不到位,对天津港公安局及其消防支队队伍建设的管理 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 处分。 (171)徐道文,中共党员,海关总署监管司司长。组织 实施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不到位,对天津海关监管场所审 批和日常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

88

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七)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5 个)。 1.事故企业。 依据《安全生产法》吊销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有关证照 ①并 处罚款 ②,企业相关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 ③(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 2.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 (1)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 依法没收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瑞海项目评价的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④(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撤销中滨海 盛安全评价公司的甲级安全评价资质,依法吊销中滨海盛安全评 价公司参与瑞海项目预评价、验收评价有关人员的安全评价执业

①《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 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 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 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 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 ④《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 构,吊销其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 号)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 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 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五章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为发 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 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9

资格 ①(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2)天津市化工设计院。 依法吊销天津市化工设计院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工程设计 资质 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3)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 依法处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3 万元罚款 ③(天津市人民政 府负责)。 (4)天津博维永诚科技有限公司。 没收天津博维永诚科技有限公司在瑞海项目违法测绘所得, 并处标准测绘费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④(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其他建议。 1.建议责成天津市分管建设规划的副市长尹海林,天津市市 长助理、天津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赵飞向天津市人民政府作 出深刻检查。

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 号)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本规定所规定 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 的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实施。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决定。 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 号)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 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涉及深度要求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③《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 号)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涂 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 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第八十四条规定:未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的,或 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测 绘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测绘的,由测绘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两年 以内在本市参与测绘投标。

90

  1. 建议责成安全监管总局深刻总结教训,改进工作。
  2. 对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人员中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

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 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事故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瑞海公司无视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于不顾,只顾经济利益、不顾 生命安全,不择手段变更及扩展经营范围,长期违法违规经营危 险货物,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 式,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操作工、装卸工都不知道运抵区储 存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及理化性质,冒险蛮干问题十分突出, 特别是违规大量储存硝酸铵等易爆危险品,直接造成此次特别重 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有关地方政府安全发展意识不强。瑞海公司长时间违 法违规经营,有关政府部门在瑞海公司经营问题上一再违法违规 审批、监管失职,最终导致天津港“8·12”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 的生命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天津市 及滨海新区政府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决策部署不 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足、摆位不够,对安全生产领导责 任落实不力、抓得不实,存在着“重发展、轻安全”的问题,致使 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政府部门职责失守的问题未能被及时发现、及 时整改。

91

(三)有关地方和部门违反法定城市规划。天津市政府和滨 海新区政府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规意识不强,对违反规划的行为 失察。天津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 司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法通过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和易 燃易爆堆场的行政审批,致使瑞海公司与周边居民住宅小区、天 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办公楼等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及高速公路和 轻轨车站等交通设施的距离均不满足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导致事故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 (四)有关职能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的人员甚至贪 赃枉法。天津市涉及瑞海公司行政许可审批的交通运输等部门, 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工作规定,没有严格履行 职责,甚至与企业相互串通,以批复的形式代替许可,行政许可 形同虚设。一些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人情、关系和利 益诱惑面前,存在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以及权钱交易、暗箱操作 的腐败行为,为瑞海公司规避法定的审批、监管出主意,呼应配 合,致使该公司长期违法违规经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没有 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没有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 求,对瑞海公司的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天津市环保部门把关不严, 违规审批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平时对辖 区疏于检查,对瑞海公司储存的危险货物情况不熟悉、不掌握, 没有针对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制定相应的消防灭火预案、准备相 应的灭火救援装备和物资;海关等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尤其是瑞 海公司的监管不到位;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对瑞海公司进行监督检

92

查;天津港物流园区安监站政企不分且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 “眼皮底下”的瑞海公司严重违法行为未发现、未制止。上述有关 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相关法律法规形同虚设。 (五)港口管理体制不顺、安全管理不到位。天津港已移交 天津市管理,但是天津港公安局及消防支队仍以交通运输部公安 局管理为主。同时,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建设管理委 员会、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违法将多项行政职能委托 天津港集团公司行使,客观上造成交通运输部、天津市政府以及 天津港集团公司对港区管理职责交叉、责任不明,天津港集团公 司政企不分,安全监管工作同企业经营形成内在关系,难以发挥 应有的监管作用。另外,港口海关监管区(运抵区)安全监管职 责不明,致使瑞海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正。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顺、机制不完善。目前,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进出口等环节涉及 部门多,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相关行政审批、资质管理、行政 处罚等未形成完整的监管“链条”。同时,全国缺乏统一的危险化 学品信息管理平台,部门之间没有做到互联互通,信息不能共享, 不能实时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去向和情况,难以实现对危险化学品 全时段、全流程、全覆盖的安全监管。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不健全。国家缺乏 统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的专门法律;《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流通、使用等环节要求不明 确、不具体,特别是针对物流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空

93

白点更多;现行有关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偏 轻,单位和个人违法成本很低,不足以起到惩戒和震慑作用。与 欧美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危险化学品缺乏完备 的准入、安全管理、风险评价制度。危险货物大多涉及危险化学 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监管环节多、部门多、法规标准多, 各管理部门立法出发点不同,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不一致,造 成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乏力以及企业安全管理要求模糊不 清、标准不一、无所适从的现状。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瑞海公司没有开 展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处 置力量、装备严重缺乏,不具备初起火灾的扑救能力。天津港公 安局消防支队没有针对不同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准备相应的预案、 灭火救援装备和物资,消防队员缺乏专业训练演练,危险化学品 事故处置能力不强;天津市公安消防部队也缺乏处置重大危险化 学品事故的预案以及相应的装备;天津市政府在应急处置中的信 息发布工作一度安排不周、应对不妥。从全国范围来看,专业危 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不足,无法满足处置种类众多、危 险特性各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需要。 八、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党委和政 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 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与现代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

94

适应的安全监管体系,大力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 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与落实,积极推动安全生产 的文化建设、法治建设、制度建设、机制建设、技术建设和力量 建设,对安全生产特别是对公共安全存在潜在危害的危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使用等环节实行严格规范的监管,切实加强源 头治理,大力解决突出问题,努力提高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 水平。 (二)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 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保险和“黑名单”制 度,将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与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 银行贷款挂钩,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建立“安全自 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企业自我管理机制,并通过调整税 收、保险费用、信用等级等经济措施,引导经营单位自觉加大安 全投入,加强安全措施,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培养高素 质高技能的产业工人队伍。严格落实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 安全监管责任,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推动企业建 立完善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机制,实行重大危险源信息向社会公 布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三)进一步理顺港口安全管理体制。认真落实港口政企分 离要求,明确港口行政管理职能机构和编制,进一步强化交通、 海关、公安、质检等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 动配合;按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将港口公安、消防以及 其他相关行政监管职能交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承担。在港口设置

95

危险货物仓储物流功能区,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分类储存,严格 限定危险货物周转总量。进一步明确港区海关运抵区安全监管职 责,加强对港区海关运抵区安全监督,严防失控漏管。其他领域 存在的类似问题,尤其是行政区、功能区行业管理职责不明的问 题,都应抓紧解决。 (四)着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治化水平。针对当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快速发展及其对公共安全带来的诸多 重大问题,要将相关立法、修法工作置于优先地位,切实增强相 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统一性、系统性、有效性。建议立法机关 在已有相关条例的基础上,抓紧制定、修订危险化学品管理、安 全生产应急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硝化棉等危险化学品的 物流、包装、运输等安全管理要求,建立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 学品专营制度,限定生产规模,严禁个人经营硝酸铵、氰化钠等 易爆、剧毒物。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规章标准,进一 步完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制定程序和原则,提高标准的科学性、 合理性、适用性和统一性。同时,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国家强 制性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和宣传培训工作,确保法律法规标准的 有效执行。 (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议国务院 明确一个部门及系统承担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职 能,并进一步明确、细化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消除监管盲区。 强化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增补海关

96

总署为成员单位,建立更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推动落实部门监 管职责。全面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强化口 岸港政、海事、海关、商检等检验机构的联合监督、统一查验机 制,综合保障外贸进出口危险货物的安全、便捷、高效运行。 (六)建立全国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平台。利用大数 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使用、废弃处置进行全过程、全链条的信息化管理,实现 危险化学品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实现企业、监管部 门、公安消防部队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信息共享。升级改造 面向全国的化学品安全公共咨询服务电话,为社会公众、各单位 和各级政府提供化学品安全咨询以及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服务。 (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安全准入条件。修订《城乡 规划法》,建立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安全评价 制度,提高城市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细化编制、调整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和要求,切实提高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 规划的稳定性、科学性和执行刚性。建立完善高危行业建设项目 安全与环境风险评估制度,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 职业卫生评价与消防安全评价联合评审制度,提高产业规划与城 市安全的协调性。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实施住建、规 划、发改、国土、工信、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安监等部门联 合审批制度,严把安全许可审批关,严格落实规划区域功能。科 学规划危险化学品区域,严格控制与人口密集区、公共建筑物、 交通干线和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之间的距离。

97

(八)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合理布局、大 力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推动高危行业企业建立 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整合共享全国应急救援资源,提高应急协 调指挥的信息化水平。危险化学品集中区的地方政府,可依托公 安消防部队组建专业队伍,加强特殊装备器材的研发与配备,强 化应急处置技战术训练演练,满足复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需要。各级政府要切实汲取天津港“8·12”事故的教训,对应急处 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案开展一次检查清理,该修订的修订,该 细化的细化,该补充的补充,进一步明确处置、指挥的程序、战 术以及舆论引导、善后维稳等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最大限度减少应急处置中的人员伤亡。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向 群众大力普及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 力。 (九)严格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管。相 关行业部门要加强相关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审批、日常监管,提 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其从事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 计、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监理等行为。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 杜绝“红顶中介”现象,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 及其所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相关部门每年要对相关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 肃处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和举报制度,完善中介机构信用体系 和考核评价机制。

98

(十)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国范围 内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的单位、场所普 遍开展一次彻底的摸底清查,切实掌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重大 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情况,对发现掌握的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情 况,分地区逐一登记并明确整治的责任单位和时限;对严重威胁 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问题,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 坚决整改;对违反规划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擅自扩大许可经营 范围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纠正,从严从重查处。 此外,建议天津市和有关方面继续做好天津港“8·12”事故的 各项善后处理工作,进一步强化环境监测、污染防治以及遇难、 失踪、重伤人员家属救助安抚等措施,有效控制事故影响。

附件: 1.瑞海公司危险货物资质审批示意图 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表 3.瑞海公司运抵区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表 4.相关单位责任示意图 5.有关危险品术语解释

99

附件1 瑞海公司危险货物资质审批示意图

100

附件2 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表

序号 货物正确运输名称 危险性分类 总量(吨) 1

氖氮混合气 2.2 2.4 2

氩气(液态) 2.2 144.6 3

三氟化氮 2.2 9.4 4

六氟化硫 2.2 1.5 5

甲基氯硅烷 2.3 279.5 6

油漆类 3 37.2 7

刹车系统清洗剂 3 76.1 8

丁酸乙酯 3 0.7 9

丁酮 3 315.8 10 二甲二硫 3 20.0 11 六甲基二硅氮烷 3 6.9 12 碳酸二甲酯 3 121.0 13 碳酸二乙酯 3 39.0 14 亚磷酸三甲酯 3 20.0 15 乙酸乙烯酯 3 132.0 16 异丙胺70% 3 27.4 17 一甲基三氯硅烷 3 76.3 18 乙酰丙酮 3 16.0 19 金属镁 4.1 495.5 20 二甲苯麝香 4.1 12.0 21 硝化棉类 4.1 207.5 22 固体甲醇钠 4.2 33.8 23 硫氢化钠 4.2 44.4 24 三氯氢硅 4.3 25.7 25 金属钙 4.3 152.2 26 钙铝合金 4.3 22.8 27 硅钙 4.3 170.4 28 金属锶 4.3 40.7 29 金属钠 4.3 179.0 30 氢化钠 4.3 11.1 31 硅钙钡铁合金 4.3 20.0 32 硝酸铵 5.1 800.0 33 超氧化钾 5.1 3.5 34 次氯酸钙 5.1 45.4 35 过硫酸钾 5.1 22.2 36 过氧化钙 5.1 16.1 37 氯酸钠 5.1 150.5 38 三氯异氰脲酸 5.1 121.6

101 序号 货物正确运输名称 危险性分类 总量(吨) 39 硝酸钙 5.1 195.8 40 硝酸钾 5.1 1342.8 41 亚硝酸钙 5.1 76.2 42 过氧化氢残液 5.2 20.0 43 喹啉 6.1 24.5 44 间苯二胺 6.1 6.08 45 2,4-二甲基苯胺 6.1 22.0 46 4,6-二硝基邻仲丁基苯酚 6.1 69.0 47 对苯二胺 6.1 80.6 48 对氯氰苄 6.1 18.0 49 二甲基苯胺 6.1 70.2 50 二氯甲烷 6.1 208.1 51 二水氯化钡 6.1 25.1 52 甲基环戊二烯三羰基锰 6.1 99.4 53 糠醇 6.1 96.6 54 氯化苄 6.1 21.1 55 氰化钠 6.1 680.5 56 三氯乙烯 6.1 86.6 57 四氯化钛 6.1 40.0 58 无水咖啡因 6.1 119.8 59 重铬酸钾 6.1 43.4 60 杂酚油 6.1 22.0 61 百草枯二氯盐母药 6.1 271.9 62 环己胺 8 98.5 63 氨基磺酸 8 25.1 64 固态氢氧化钾 8 114.5 65 甲酸 8 307.9 66 硫化钠(含水不低于30%) 8 484.0 67 马来酐(顺丁烯二酸酐) 8 40.2 68 羟基乙酸 8 51.5 69 氢氧化钾溶液 8 49.8 70 氢氧化钠 8 1885.7 71 氰乙酸 8 24.8 72 十二烷基苯磺酸 8 6.3 73 四甲基氢氧化铵 8 67.6 74 乙酸 8 40.0 75 氢氧化钡 8 25.5 76 氢碘酸 8 5.87 77 椰油烷基苄基二甲基氯化铵溶液 —— 16.7 78 环氧苯乙烷 —— 36.0 79 乙酸苯乙酯 —— 1.4 80 苯乙醇 —— 8.2 81 乙酸二甲基苄基原酯 —— 0.72

102 序号 货物正确运输名称 危险性分类 总量(吨) 82 浓度为50%佳乐麝香 —— 11.7 83 佳乐50 —— 10.72 84 佳乐原液 —— 2.4 85 环己基戊醇 —— 0.34 86 丁酸二甲基苄基原酯 —— 3.6 87 二甲基苯乙基原醇 —— 0.72 88 苄基丙酮 —— 0.6 89 乙酸环己基乙酯 —— 0.19 90 芴 —— 6.0 91 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 —— 51.3 92 纺织助剂 —— 1.2 93 磺化脂肪衍生物 —— 1.2 94 异戊氧基丙酸丙酯 —— 3.33 95 新癸酸乙烯酯 —— 14.4 96 硝基漆片 —— 21.87 97 2-萘酚 —— 11.0 98 对叔丁基苯甲酸 —— 18.0 99 N-乙基-N-羟乙基-间甲基-对苯二胺硫 酸盐 —— 0.1 100 苏合香醇 —— 0.1 101 香豆素 —— 3.15 102 氰乙酸乙酯 —— 9.0 103 溴氯海因 —— 13.5 104 福隆亮黄RD-E —— 0.1 105 3-二乙氨基酚 —— 22.0 106 异丙基化磷酸三苯酯 —— 20.0 107 欧思德 —— 1.3 108 液体乙二胺四乙酸四钠 —— 73.5 109 丙二酸 —— 1.8 110 硫氰酸铵 —— 10 111 杂类 9 240.5 总计 11383.79(吨) 说明:1.数据来自天津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信息系统、天津海事局海事业务网上电子申报系 统、天津海关H2010 通关管理系统、证人证言以及生产企业(截至9 月2 日)。2.表中部分物质无 危险性分类数据。

103 附件3 瑞海公司运抵区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表

序号 货物正确运输名称 危险性分类 运抵区量(吨) 1

氩气(液态) 2.2 39 2

六氟化硫 2.2 1.5 3

油漆类 3 33.4 4

刹车系统清洗剂 3 76.1 5

丁酮 3 26.4 6

二甲二硫 3 20.0 7

六甲基二硅氮烷 3 6.0 8

碳酸二甲酯 3 121.0 9

碳酸二乙酯 3 39.0 10 亚磷酸三甲酯 3 20.0 11 一甲基三氯硅烷 3 76.3 12 乙酰丙酮 3 16.0 13 金属镁 4.1 238.8 14 二甲苯麝香 4.1 10.02 15 硝化棉类 硝化棉溶液 4.1 15.2 硝化纤维素 4.1 11.1 16 三氯氢硅 4.3 21 17 金属钙 4.3 56.0 18 钙铝合金 4.3 22.8 19 硅钙 4.3 146.0 20 硅钙钡铁合金 4.3 20.0 21 超氧化钾 5.1 3.0 22 氯酸钠 5.1 80.0 23 硝酸钙 5.1 129.0 24 硝酸钾 5.1 1046 25 硝酸铵 5.1 800 26 喹啉 6.1 24.5 27 间苯二胺 6.1 6.08 28 2,4-二甲基苯胺 6.1 22.0 29 对苯二胺 6.1 40.0 30 二水氯化钡 6.1 25 31 甲基环戊二烯三羰基锰 6.1 90.8 32 氰化钠 6.1 360.0 33 三氯乙烯 6.1 20.88 34 四氯化钛 6.1 40.0 35 无水咖啡因 6.1 81.0 36 杂酚油 6.1 22.0

104 序号 货物正确运输名称 危险性分类 运抵区量(吨) 37 糠醇 6.1 50 38 固态氢氧化钾 8 85.0 39 甲酸 8 48 40 硫化钠(含水不低于30%) 8 211.25 41 羟基乙酸 8 10.0 42 氢氧化钠 8 345.0 43 氰乙酸 8 4.75 44 氢氧化钡 8 25.5 45 丙二酸 8 1.8 46 环氧苯乙烷 —— 36.0 47 乙酸苯乙酯 —— 1.4 48 苯乙醇 —— 8.2 49 乙酸二甲基苄基原酯 —— 0.72 50 浓度为50%佳乐麝香 —— 11.7 51 佳乐50 —— 10.72 52 佳乐原液 —— 2.4 53 环己基戊醇 —— 0.34 54 丁酸二甲基苄基原酯 —— 3.6 55 二甲基苯乙基原醇 —— 0.72 56 苄基丙酮 —— 0.6 57 乙酸环己基乙酯 —— 0.19 58 芴 —— 6.0 59 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 —— 51.3 60 纺织助剂 —— 1.2 61 磺化脂肪衍生物 —— 1.2 62 异戊氧基丙酸丙酯 —— 3.33 63 新癸酸乙烯酯 —— 14.4 64 硝基漆片 —— 21.87 65 2-萘酚 —— 11.0 66 对叔丁基苯甲酸 —— 18.0 67 苏合香醇 —— 0.1 68 香豆素 —— 3.15 69 氰乙酸乙酯 —— 9.0 70 溴氯海因 —— 13.5 71 福隆亮黄RD-E —— 0.1 72 液体乙二胺四乙酸四钠 —— 22.5 总计 4840.42(吨) 说明:1.以上数据主要来自天津海关H2010 通关管理系统截止8 月12 日16:00 的数据。2.表 中有关硝酸铵、糠醇的数据根据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确定。3.表中部分物质无危险性 分类数据。

105

附件4 相关单位责任示意图

106

附件5 有关危险品术语解释

一、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和化合物以及混合物,无论其 是天然的,还是人工合成的(摘自: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作业场 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据美国化学文摘统计,全世界已有化 学品多达700 万种,其中已作为商品上市的有10 万余种,经常 使用的有7 万多种,每年全世界新出现化学品1000 多种。 二、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 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摘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采用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分类 方法。2015 年2 月,安全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危 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现行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 收录危险化学品2828 种(包括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148 种。 三、危险物品:安全生产领域的专门术语,是指易燃易爆物 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 物品(摘自:《安全生产法》)。 四、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专门术语,是指具有爆炸、易燃、 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 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 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摘自:GB6944-2012《危险货物

107 分类和品名编号》)。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具体以列入 GB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具 体以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运〔2009〕130 号)》为准, 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具体以列入《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附件 一“各类引言和危险货物明细表”为准。我国危险货物的分类采用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的分类方法。 危险货物根据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分 为9大类: 第1 类 爆炸品 第2 类 气体 第3 类 易燃液体 第4 类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 类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 类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7 类 放射性物质 第8 类 腐蚀性物质 第9 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社会公共安全领域的专门术语,是 指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具 体以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 年版)》为准。

FD08819 | 2015_天津港瑞海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天津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安监总局

2015 年 8 月 12 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 灾爆炸事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两次作出 重要批示,并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事故抢 险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汇报,要求全力搜救人员,千方百计救治伤员,有序进行现场清理,加强环境监测,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彻查事故原因并严肃追责,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化解 各类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李克强总理多 次作出重要批示,并率马凯副总理、杨晶国务委员亲临事故现场 指导救援处置工作,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听取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要求对现场进行深入搜 救,全力救治受伤人员,注意做好科学施救,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 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指 示,张高丽、马凯副总理和王勇国务委员 7 次与天津一线指挥部 视频联线,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及防范发生次生事故灾害等工作, 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刘延东副总理专门到天津看望慰问受 伤人员及其家属,指导伤员救治工作。孟建柱、栗战书等中央领 导同志也多次对事故救援处置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受党中央、国务院委托,8 月13日凌晨至 19 日,郭声琨国务委员率国务院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8 月18 日,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 务院批准,成立国务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 组由杨焕宁同志(时任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现任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任组长,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交通运输部、环 境保护部、全国总工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 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爆 炸、消防、刑侦、化工、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专题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 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彻查深究、一查到底、 给社会一个负责任的交代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依法依规、安全高质”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反 复的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模拟实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 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 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调查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2015 年 8 月 12 日 22 时 51 分 46 秒,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吉运二道 95 号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北纬39°02′22.98″,东经 117 °44′11.64″。地理方位示意图见图 1)运抵区(“待申报装船出口货物运抵区”的简称,属于海关监管场所,用金属栅栏与外界隔离。由经营企业申请设立,海关批准,主要用于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运抵和报关监管)最先起火,23 时 34 分 06 秒发生第一次爆炸,23 时 34 分 37 秒发生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事故现场形成 6 处大火点及数十个小火点,8 月 14 日 16 时 40 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按受损程度,分为事故中心区(航拍图见图 2、示意图见图 3)、爆炸冲击波波及区(示意图见图 4)。事故中心区为此次事故中受损最严重区域,该区域东至跃进路、西至海滨高速、南至顺安仓储有限公司、北至吉运三道,面积约为 54 万平方米。两次爆炸分别形成一个直径 15 米、深 1.1 米的月牙形小爆坑和一个直径 97 米、深 2.7 米的圆形大爆坑。以大爆坑为爆炸中心,150 米范围内的建筑被摧毁,东侧的瑞海公司综合楼和南侧的中联建通公司办公楼只剩下钢筋混凝土框架;堆场内大量普通集装箱和罐式集装箱被掀翻、解体、炸飞,形成由南至北的3 座巨大堆垛,一个罐式集装箱被抛进中联建通公司办公楼 4 层房间内,多个集装箱被抛到该建筑楼顶;参与救援的消防车、警车和位于爆炸中心南侧的吉运一道和北侧吉运三道附近的顺安仓储有限公司、安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储存的 7641 辆商品汽车和现场灭火的 30 辆消防车在事故中全部损毁,邻近中心区的贵龙实业、新东物流、港湾物流等公司的 4787 辆汽车受损。

图 1 瑞海公司地理方位示意图

图 2 事故中心区航拍图

图 3 事故中心区示意图

图 4 爆炸冲击波波及区示意图

爆炸冲击波波及区分为严重受损区、中度受损区。严重受损区是指建筑结构、外墙、吊顶受损的区域,受损建筑部分主体承重构件(柱、梁、楼板)的钢筋外露,失去承重能力,不再满足安全使用条件。中度受损区是指建筑幕墙及门、窗受损的区域,受损建筑局部幕墙及部分门、窗变形、破裂。

严重受损区在不同方向距爆炸中心最远距离为:东 3 公里(亚实履带天津有限公司),西 3.6 公里(联通公司办公楼),南2.5 公里(天津振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北 2.8 公里(天津丰田通商钢业公司)。中度受损区在不同方向距爆炸中心最远距离为:东 3.42 公里(国际物流验放中心二场),西 5.4 公里(中国检验检疫集团办公楼),南 5 公里(天津港物流大厦),北 5.4 公里(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受地形地貌、建筑位置和结构等因素影响,同等距离范围内的建筑受损程度并不一致。

爆炸冲击波波及区以外的部分建筑,虽没有受到爆炸冲击波直接作用,但由于爆炸产生地面震动,造成建筑物接近地面部位的门、窗玻璃受损,东侧最远达 8.5 公里(东疆港宾馆),西侧最远达 8.3 公里(正德里居民楼),南侧最远达 8 公里(和丽苑居民小区),北侧最远达 13.3 公里(海滨大道永定新河收费站)。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65 人遇难(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 人、天津港消防人员 75 人、公安民警 11 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 55 人),8 人失踪(天津港消防人员 5 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 3 人),798 人受伤住院治疗(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 58 人、轻伤员 740 人);304 幢建筑物(其中办公楼宇、厂房及仓库等单位建筑 73 幢,居民 1 类住宅91 幢、2 类住宅 129 幢、居民公寓 11 幢)、12428 辆商品汽车、7533 个集装箱受损。

截至 2015 年 12 月 10 日,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68.66 亿元人民币,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四)环境污染情况。

通过分析事发时瑞海公司储存的 111 种危险货物的化学组分,确定至少有 129 种化学物质发生爆炸燃烧或泄漏扩散,其中,氢氧化钠、硝酸钾、硝酸铵、氰化钠、金属镁和硫化钠这 6 种物质的重量占到总重量的 50%。同时,爆炸还引燃了周边建筑物以及大量汽车、焦炭等普通货物。本次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二次污染物逾百种,对局部区域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1. 大气环境污染情况。事故发生 3 小时后,环保部门开始在事故中心区外距爆炸中心 3-5 公里范围内开展大气环境监测。8月 20 日以后,在事故中心区外距爆炸中心 0.25-3 公里范围内增设了流动监测点。经现场检测与专家研判确定,本次事故关注的大气环境特征污染物为氰化氢、硫化氢、氨气和三氯甲烷、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

监测分析表明,本次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大气环境造成较严重的污染。事故发生后至 9 月 12 日之前,事故中心区检出的二氧化硫、氰化氢、硫化氢、氨气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中规定的标准值 1-4 倍;9 月 12 日以后,检出的特征污染物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事故中心区外检出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氰化氢、硫化氢、氨气、三氯甲烷、苯、甲苯等,污染物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 和《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等规定的标准值 0.5-4 倍,最远的污染物超标点出现在距爆炸中心 5 公里处。8 月 25 日以后,大气中的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9 月 4 日以后达到事故发生前环境背景值水平。

采用大气扩散轨迹模型、气象场模型与烟团扩散数值模型叠加的空气质量模型模拟表明,事故发生后,在事故中心区上空约500 米处形成污染烟团,烟团在爆炸动力与浮力抬升效应以及西南和正西主导风向的作用下向渤海方向漂移,13-18 小时后逐步消散。这一模拟结果与卫星云图显示的污染烟团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化吻合。对天津主城区和可能受事故污染烟团影响的地区(北京、河北唐山、辽宁葫芦岛、山东滨州等区域)事故发生后3 天内 6 项大气常规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PM10、PM2.5)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模拟了事故发生后 18 小时内污染烟团扩散对上述区域近地面大气环境的影响,均显示污染烟团基本未对上述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影响。

本次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外近地面大气环境污染较快消散的主要原因是:事故发生地位于渤海湾天津市东疆港东岸线的西南侧,与海岸线直线距离仅 6.1 公里;在事故发生后污染烟团扩散的 24 小时内,91.2%的时间为西南和正西风向,在以后的 9 天内,71.3%的时间为西南和正西风向。事故发生地的地理位置和当时的气象条件有利于污染物快速飘散。

  1. 水环境污染情况。本次事故主要对距爆炸中心周边约 2.3公里范围内的水体(东侧北段起吉运东路、中段起北港东三路、南段起北港路南段,西至海滨高速;南起京门大道、北港路、新港六号路一线,北至东排明渠北段)造成污染,主要污染物为氰化物。事故现场两个爆坑内的积水严重污染;散落的化学品和爆炸产生的二次污染物随消防用水、洗消水和雨水形成的地表径流汇至地表积水区,大部分进入周边地下管网,对相关水体形成污染;爆炸溅落的化学品造成部分明渠河段和毗邻小区内积水坑存水污染。8 月 17 日对爆坑积水的检测结果表明,呈强碱性,氰化物浓度高达 421 毫克/升。

天津市及有关部门对受污染水体采取了有效的控制和处置措施,经处理达标后通过天津港北港池排入渤海湾。截至 10 月31 日,已排放处理达标污水 76.6 万吨,削减氰化物 64.2-68.4 吨,折合 121-129 吨氰化钠。目前,由于雨雪水和地下水的补给,爆坑内仍有少量污水,正在采用抽取外运及工程隔离措施开展处置。

由于海水容量大,事故处置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得当,并从严执行排放标准,本次事故对天津渤海湾海洋环境基本未造成影响。在临近事故现场的天津港北港池海域、天津东疆港区外海、北塘口海域约 30 公里范围内开展的海洋环境应急监测结果显示,海水中氰化物平均浓度为 0.00086 毫克/升,远低于海水水质I 类标准值 0.005 毫克/升。此外,与历史同期监测数据相比,挥发酚、有机碳、多环芳烃等污染物浓度未见异常,浮游生物的种 类、密度与生物量未见变化。

事故发生后,在事故中心区外 5 公里范围内新建了 27 口地 下水监测井,监测结果显示:24 口监测井氰化物浓度满足地下 水 III 类水质标准;3 口监测井(2 口位于爆炸中心北侧 753 米处, 1 口位于爆炸中心南侧 964 米处)氰化物超过地下水 III 类水质标准,同时检出硫酸盐、三氯甲烷、苯等本次事故的相关污染物。近期超标地下水监测井的监测结果表明,污染浓度有逐步下降的趋势。初步分析,事故中心区外局部 30 米以上地下水受到污染,地表污染水体下渗、地下管网优势通道渗流是地下水受污染的主要原因。事故中心区及其附近地下水的污染范围与成因仍在进一步勘查确认中。

  1. 土壤环境污染情况。本次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土壤造成污染,部分点位氰化物和砷浓度分别超过《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 798-2011)中公园与绿地筛选值的 0.01-31.0倍和 0.05-23.5 倍,苯酚、多环芳烃、二甲基亚砜、氯甲基硫氰酸酯等有检出,目前仍在对事故中心区的土壤进行监测。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外土壤环境影响较小,事故发生一周后,有部分点位检出氰化物。一个月后,未再检出氰化物和挥发性、半挥发性有机物,虽检出重金属,但未超过《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中公园与绿地的筛选值;下风向东北区域检测结果表明,二噁英类毒性当量低于美国环保局推荐的居住用地二噁英类致癌风险筛选值,苯并[a]芘浓度低于《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中公园与绿地的筛选值。
  1. 特征污染物的环境影响。事故造成 320.6 吨氰化钠未得到回收。经测算,约 39%在水体中得到有效处置或降解,58%在爆炸中分解或在大气、土壤环境中气化、氧化分解、降解。事故发生后,现场喷洒大量双氧水等氧化剂,极大地促进了氰化钠的快速氧化分解。但是,截至 10 月 31 日,事故中心区土壤中仍残留约 3%不同形态的氰化钠,以及少量不易降解、具有生物蓄积性和慢性毒性的化学品与二次污染物。
  1. 事故对人的健康影响。本次事故未见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人员中毒与死亡的情况,住院病例中虽有 17 人出现因吸入粉尘和污染物引起的吸入性肺炎症状,但无实质损伤,预后良好;距爆炸中心周边约 3 公里范围外的人群,短时间暴露于大气环境污染造成不可逆或严重健康影响的风险极低;未采取完善防护措施进入事故中心区的暴露人群健康可能会受到影响。
  1. 需要开展中长期环境风险评估。由于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污染物复杂多样,需要继续开展事故中心区环境调查与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制定、实施不同区域、不同环境介质的风险管控目标,以及相应的污染防控与环境修复方案和措施。同时,开展长期环境健康风险调查与研究,重点对事故中心区工作人员与住院人员开展健康体检和疾病筛查,监测、判断本次事故对人群健康的潜在风险与损害。

二、事故直接原因

(一)最初起火部位认定。

通过调查询问事发当晚现场作业员工、调取分析位于瑞海公司北侧的环发讯通公司的监控视频、提取对比现场痕迹物证、分析集装箱毁坏和位移特征,认定事故最初起火部位为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区的中部。

(二)起火原因分析认定。

  1. 排除人为破坏因素、雷击因素和来自集装箱外部引火源。公安部派员指导天津市公安机关对全市重点人员和各种矛盾的情况以及瑞海公司员工、外协单位人员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对事发时在现场的所有人员逐人定时定位,结合事故现场勘查和相关视频资料分析等工作,可以排除恐怖犯罪、刑事犯罪等人为破坏因素。

现场勘验表明,起火部位无电气设备,电缆为直埋敷设且完好,附近的灯塔、视频监控设施在起火时还正常工作,可以排除电气线路及设备因素引发火灾的可能。

同时,运抵区为物理隔离的封闭区域,起火当天气象资料显示无雷电天气,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证实起火时运抵区内无车辆作业,可以排除遗留火种、雷击、车辆起火等外部因素。

图 5 硝化棉燃烧产生固体颗粒燃烧物对比

图6 硝化棉燃烧产生大量气体形成热浮力对比

  1. 认定起火原因。硝化棉(C12H16N4O18)为白色或微黄色 棉絮状物,易燃且具有爆炸性,化学稳定性较差,常温下能缓慢分解并放热,超过 40℃时会加速分解,放出的热量如不能及时散失,会造成硝化棉温升加剧,达到 180℃时能发生自燃。硝化棉通常加乙醇或水作湿润剂,一旦湿润剂散失,极易引发火灾。

实验表明,去除湿润剂的干硝化棉在 40℃时发生放热反应,达到 174℃时发生剧烈失控反应及质量损失,自燃并释放大量热量。如果在绝热条件下进行实验,去除湿润剂的硝化棉在 35℃时即发生放热反应,达到 150℃时即发生剧烈的分解燃烧。

经对向瑞海公司供应硝化棉的河北三木纤维素有限公司、衡水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调查,企业采取的工艺为:先制成硝化棉水棉(含水 30%)作为半成品库存,再根据客户的需要,将湿润剂改为乙醇,制成硝化棉酒棉,之后采用人工包装的方式,将硝化棉装入塑料袋内,塑料袋不采用热塑封口,用包装绳扎口后装入纸筒内。据瑞海公司员工反映,在装卸作业中存在野蛮操作问题,在硝化棉装箱过程中曾出现包装破损、硝化棉散落的情况。

对样品硝化棉酒棉湿润剂挥发性进行的分析测试表明:如果包装密封性不好,在一定温度下湿润剂会挥发散失,且随着温度升高而加快;如果包装破损,在 50℃下 2 小时乙醇湿润剂会全部挥发散失。

事发当天最高气温达 36℃,实验证实,在气温为 35℃时集装箱内温度可达 65℃以上。

以上几种因素耦合作用引起硝化棉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环境作用下,加速分解反应,产生大量热量,由于集装箱散热条件差,致使热量不断积聚,硝化棉温度持续升高,达到其自燃温度,发生自燃。

(三)爆炸过程分析。

集装箱内硝化棉局部自燃后,引起周围硝化棉燃烧,放出大量气体,箱内温度、压力升高,致使集装箱破损,大量硝化棉散落到箱外,形成大面积燃烧,其他集装箱(罐)内的精萘、硫化钠、糠醇、三氯氢硅、一甲基三氯硅烷、甲酸等多种危险化学品相继被引燃并介入燃烧,火焰蔓延到邻近的硝酸铵(在常温下稳定,但在高温、高压和有还原剂存在的情况下会发生爆炸;在110℃开始分解,230℃以上时分解加速,400℃以上时剧烈分解、发生爆炸)集装箱。随着温度持续升高,硝酸铵分解速度不断加快,达到其爆炸温度(实验证明,硝化棉燃烧半小时后达到 1000℃以上,大大超过硝酸铵的分解温度)。23 时 34 分 06 秒,发生了第一次爆炸。

距第一次爆炸点西北方向约 20 米处,有多个装有硝酸铵、硝酸钾、硝酸钙、甲醇钠、金属镁、金属钙、硅钙、硫化钠等氧化剂、易燃固体和腐蚀品的集装箱。受到南侧集装箱火焰蔓延作用以及第一次爆炸冲击波影响,23 时 34 分 37 秒发生了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

据爆炸和地震专家分析,在大火持续燃烧和两次剧烈爆炸的作用下,现场危险化学品爆炸的次数可能是多次,但造成现实危害后果的主要是两次大的爆炸。经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模拟计算得出,第一次爆炸的能量约为 15 吨 TNT 当量,第二次爆炸的能量约为 430 吨 TNT 当量。考虑期间还发生多次小规模的爆炸,确定本次事故中爆炸总能量约为 450 吨 TNT 当量。

最终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的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爆炸前灭火救援处置情况。

8 月 12 日 22 时 52 分,天津市公安局 110 指挥中心接到瑞海公司火灾报警,立即转警给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与此同时,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 119 指挥中心也接到群众报警。接警后,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立即调派与瑞海公司仅一路之隔的消防四大队紧急赶赴现场,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也快速调派开发区公安消防支队三大街中队赶赴增援。

22 时 56 分,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四大队首先到场,指挥员侦查发现瑞海公司运抵区南侧一垛集装箱火势猛烈,且通道被集装箱堵塞,消防车无法靠近灭火。指挥员向瑞海公司现场工作人员询问具体起火物质,但现场工作人员均不知情。随后,组织现场吊车清理被集装箱占用的消防通道,以便消防车靠近灭火,但未果。在这种情况下,为阻止火势蔓延,消防员利用水枪、车载炮冷却保护毗邻集装箱堆垛。后因现场火势猛烈、辐射热太高,指挥员命令所有消防车和人员立即撤出运抵区,在外围利用车载炮射水控制火势蔓延,根据现场情况,指挥员又向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请求增援,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立即调派五大队、一大队赶赴现场。

与此同时,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 119 指挥中心根据报警量激增的情况,立即增派开发区公安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及其所属特勤队、八大街中队,保税区公安消防支队天保大道中队,滨海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响螺湾中队、新北路中队前往增援。期间,连续3 次向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 119 指挥中心询问灾情,并告知力量增援情况。至此,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和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共向现场调派了 3 个大队、6 个中队、36 辆消防车、200 人参与灭火救援。

23 时 08 分,天津市开发区公安消防支队八大街中队到场,指挥员立即开展火情侦查,并组织在瑞海公司东门外侧建立供水线路,利用车载炮对集装箱进行泡沫覆盖保护。23 时 13 分许,天津市开发区公安消防支队特勤中队、三大街中队等增援力量陆续到场,分别在跃进路、吉运二道建立供水线路,在运抵区外围利用车载炮对集装箱堆垛进行射水冷却和泡沫覆盖保护。同时,组织疏散瑞海公司和相邻企业在场工作人员以及附近群众 100余人。

(二)爆炸后现场救援处置情况。

这次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种类多、数量大,现场散落大量氰化钠和多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确定危险因素众多,加之现场道路全部阻断,有毒有害气体造成巨大威胁,救援处置工作面 临巨大挑战。国务院工作组在郭声琨同志的带领下,不惧危险, 靠前指挥,科学决策,始终坚持生命至上,千方百计搜救失踪人 员,全面组织做好伤员救治、现场清理、环境监测、善后处置和 调查处理等各项工作。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署,及时传达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 示批示精神,先后召开十余次会议,研究部署应对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二是协调调集防化部队、医疗卫生、环境监 测等专业救援力量,及时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方职责,建立紧密高效的合作机制,完善协同高效的指挥系统。三是深入现 场了解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优化救援处置方案,全力搜救、核查 现场遇险失联人员,千方百计救治受伤人员,科学有序进行现场 清理,严密监测现场及周边环境,有效防范次生事故发生。四是 统筹做好善后安抚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协调有关方面配合地方政府做好 3 万余名受影响群众安抚工作,开展社会舆论引导工作。五是科学严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细致开展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科学试验等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给党和人民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天津市委、市政府迅速成立事故救援处置总指挥部,由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任总指挥,确定“确保安全、先易后难、分区推进、科学处置、注重实效”的原则,把全力搜救人员作为首要任务,以灭火、防爆、防化、防疫、防污染为重点,统筹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以及安监、卫生、环保、气象等相关部门力量,积极稳妥推进救援处置工作。共动员现场救援处置的人员达 1.6 万多人,动用装备、车辆 2000 多台,其中解放军 2207人,339 台装备;武警部队 2368 人,181 台装备;公安消防部队1728 人,195 部消防车;公安其他警种 2307 人;安全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处置专业人员 243 人;天津市和其他省区市防爆、防化、防疫、灭火、医疗、环保等方面专家 938 人,以及其他方面的救援力量和装备。公安部先后调集河北、北京、辽宁、山东、山西、江苏、湖北、上海 8 省市公安消防部队的化工抢险、核生化侦检等专业人员和特种设备参与救援处置。公安消防部队会同解放军(北京军区卫戍区防化团、解放军舟桥部队、预备役力量)、武警部队等组成多个搜救小组,反复侦检、深入搜救,针对现场存放的各类危险化学品的不同理化性质,利用泡沫、干沙、干粉进行分类防控灭火。

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有力有序、科学有效推进现场清理工作。按照排查、检测、洗消、清运、登记、回炉等程序,科学慎重清理危险化学品,逐箱甄别确定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做到一品一策、安全处置,并对进出中心现场的人员、车辆进行全面洗消;对事故中心区的污水,第一时间采取“前堵后封、中间处理”的措施,在事故中心区周围构筑 1 米高围埝,封堵 4 处排海口、3 处地表水沟渠和 12 处雨污排水管道,把污水封闭在事故中心区内。同时,对事故中心区及周边大气、水、土壤、海洋环境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监测,采取针对性防范处置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扩大。9 月 13 日,现场处置清理任务全部完成,累计搜救出有生命迹象人员 17 人,搜寻出遇难者遗体 157具,清运危险化学品 1176 吨、汽车 7641 辆、集装箱 13834 个、 货物 14000 吨。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国家卫计委和天津市政府组织医疗专家,抽调 9000 多名医务人员,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工作,努力提高抢救成功率,降低死亡率和致残率。由国家级、市级专家组成 4 个专家救治组和 5 个专家巡视组,逐一摸排伤员伤情,共同制定诊疗方案;将伤员从最初的 45 所医院集中到 15 所三级综合医院和三甲专科医院,实行个性化救治;组建两支重症医学护理应急队,精心护理危重症伤员;抽调 59 名专家组建 7 支队伍,对所有伤员进行筛查,跟进康复治疗;实施出院伤员与基层医疗机构无缝衔接,按辖区属地管理原则,由社区医疗机构免费提供基本医疗;实施心理危机干预与医疗救治无缝衔接,做好伤员、牺牲遇难人员家属、救援人员等人群心理干预工作;同步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居民安置点疾病防控,安置点未发生传染病疫情。民政部将牺牲的消防员全部追认为烈士,就高标准进行抚恤;天津市政府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给予遇难、失联人员家属和住院的伤残人员救助补偿;组织 1025 名机关干部和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组成 205 个服务工作组,对遇难、失联和重伤人员家属进行面对面接待安抚,倾听诉求,解决实际困难。

总的看,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国务院工作组团结 带领各有关方面,勇挑重担、迎难而上、连续奋战,现场处置工 作有力有序有效,没有发生次生事故灾害,没有发生新的人员伤 亡,没有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爆炸发生前,天津港公安局 消防支队及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初期响应和人员出动迅速,指挥 员、战斗员及时采取措施冷却控制火势、疏散在场群众;爆炸发 生后,面对复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天津市委、市政府快速 反应、果断决策,迅速协调组织各方面力量科学施救、稳妥处置, 全力做好人员搜救、伤员救治、隐患排查、环境监测、现场清理、 善后安抚等工作。但是,事故救援处置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天津市政府应对如此严重复杂的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思想 准备、工作准备、能力准备明显不足;事故发生后在信息公开、 舆论应对等方面不够及时有效,造成一些负面影响;消防力量对 事故企业存储的危险化学品底数不清、情况不明,致使先期处置 的一些措施针对性、有效性不强。

四、事故企业相关情况及主要问题

(一)企业基本情况。

瑞海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11 月 28 日,为民营企业,事发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只峰,实际控制人为于学伟和董社轩,员工 72 人(含实习员工)。除董社轩外,该公司人员的亲属中无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

(二)经营资质许可情况。

2013 年 1 月 24 日,瑞海公司取得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发放的《港口经营许可证》,该证准予瑞海公司 “在港区从事仓储业务经营”(危险货物经营除外),有效期至 2013 年 7 月24 日。在此期间,该公司未开展普通货物经营。

2013 年 4 月 8 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批复同意瑞海公司关于“开展 8、9 类危险货物作业”的申请,有效期至 2013年 7 月 24 日。5 月 18 日,瑞海公司首次开展 8、9 类危险货物经营和作业。7 月 11 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批复同意瑞海公司“从事 2、3、4、5、6 类危险货物装箱及运抵业务,暂不得从事储存及拆箱业务”,有效期至 2013 年 10 月 16 日。但 是,瑞海公司在当年 6 月 4 日即开始 2、3、4、5、6 类危险货物 经营和作业。两项批复到期后,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分 别于 2013 年 7 月、10 月同意瑞海公司危险货物作业延期至 2014年 1 月 11 日。到期后,瑞海公司未申请延期,但仍继续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业务。

2013 年 5 月 7 日,天津海关批准瑞海公司设立运抵区,12月 13 日批准瑞海公司运抵区面积由 3150 平方米增加至 5838 平方米。

2014 年 1 月 12 日至 2014 年 4 月 15 日,瑞海公司无许可证、无批复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

2014 年 4 月 16 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出具审批表,同意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自 2014 年 4 月 16 日至 10 月 16日试运行。2014 年 5 月 4 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批复同意瑞海公司“在试运行期间从事港口仓储业务经营”,储存 2、3、4、5、6、8、9 类危险货物,有效期自 2014 年 4 月 16 日至2014 年 10 月 16 日。到期后,瑞海公司未申请延期,但继续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

2014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5 年 6 月 22 日,瑞海公司在无许可证、无批复的情况下,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

2015 年 5 月 27 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

2015 年 6 月 23 日,瑞海公司取得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至此,瑞海公司正式取得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和作业的合法资质(资质审批过程见附件 1)。

期间,瑞海公司先后办理过 4 次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2013 年 1 月 24 日,经营范围由“仓储业务经营(危化品除外、港区内除外)”变更为“在港区内从事仓储业务经营(危化品除外)”。变更后,瑞海公司可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普通货物仓储业务。

2014 年 5 月 8 日,经营范围由“在港区内从事仓储业务经营(危化品除外)”变更为“在港区内从事仓储业务经营(以津交港发〔2014〕59 号批复第二项批准内容为准,有效期 2014 年 10月 16 日)”;由“装卸搬运(港区内除外)”变更为“装卸搬运”。变更后,瑞海公司可在港区内从事 2、3、4、5、6、8、9 类危险货物仓储业务以及装卸搬运业务。

2015 年 1 月 29 日,法定代表人由李亮变更为只峰,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增至 1 亿元。

2015 年 6 月 29 日,经营范围由“在港区内从事仓储业务经营(以津交港发〔2014〕59 号批复第二项批准内容为准,有效 期限至 2014 年 10 月 16 日)”变更为“在港区内从事装卸、仓储 业务经营[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津)港经证(ZC-543-03)号为准]”。

(三)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存放危险货物情况。

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东至跃进路,西至中联建通物流公司,南至吉运一道,北至吉运二道,占地面积 46226 平方米,其中运抵区面积 5838 平方米,设在堆场的西北侧。

经调查,事故发生前,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内共储存危险货物 7 大类、111 种,共计 11383.79 吨,包括硝酸铵 800 吨,氰化钠 680.5 吨,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 229.37 吨。其中,运抵区内共储存危险货物 72 种、4840.42 吨,包括硝酸铵 800 吨,氰化钠 360 吨,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 48.17 吨(危险品仓库和运抵区内危险货物具体种类及数量见附件 2、3)。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和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致使大量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1. 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批先建、边建边经营危险货物堆场。2013 年 3 月 16 日, 瑞海公司违反《城乡规划法》第 9 条、第 40 条 ①、《安全 生产法》第 25 条 ②、《港口法》第 15 条③、《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 25 条④、《消防法》第 11 条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 11 条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第 2 条第 3 项⑦、《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 5 条⑧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 2009 年 10 月《滨海新区西片区、北塘分区等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津滨管字〔2009〕115 号)和 2010 年 4 月《滨海新区北片区、核心区、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津滨政函〔2010〕26 号)关于事发区域为现代

①《城乡规划法》第 9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 规划管理……。第 40 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 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安全生产法》第 25 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③《港口法》第 15 条规定: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④《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25 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 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⑤《消防法》第 11 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 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1 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⑦《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 2 条第 3 项规定: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 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备案。

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 5 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 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物流和普通仓库区域的有关规定,在未取得立项备案、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核、安全评价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施工许可等必需的手续的情况下,在现代物流和普通仓储区域违法违规自行开工建设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并于当年 8 月底完工。8 月中旬,当堆场改造项目即将完工时,瑞海公司才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备案、规划许可等手续。2013 年 8 月 13 日,天津市发改委才对这一堆场改造工程予以立项。而且,该公司自 2013 年 5 月 18日起就开展了危险货物经营和作业,属于边建设边经营。

  1. 无证违法经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港区内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的企业,必须同时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但瑞海公司在 2015 年 6 月 23 日取得上述两证前实际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的两年多时间里,除2013 年 4 月 8 日至 2014 年 1 月 11 日、2014 年 4 月 16 日至 10月 16 日期间依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的相关批复经营 外,2014 年 1 月 12 日至 4 月 15 日、2014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5年 6 月 22 日共 11 个月的时间里既没有批复,也没有许可证,违法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仓储经营业务。
  1.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经营危险货物批复。瑞海公司实际控制人于学伟在港口危险货物物流企业从业多年,很清楚在港口经营危险货物物流企业需要行政许可,但正规的行政许可程序需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批,费时较长。为了达到让企业快速运营、尽快盈利的目的,于学伟通过送钱、送购物卡(券)和出资邀请打高尔夫、请客吃饭等不正当手段,拉拢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要求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给瑞海公司提供便利。李志刚滥用职权,违规给瑞海公司先后五次出具相关批复,而这种批复除瑞海公司外从未对其他企业用过。同时,瑞海公司另一实际控制人董社轩也利用其父亲曾任天津港公安局局长的关系,在港口审批、监管方面打通关节,对瑞海公司得以无证违法经营也起了很大作用。
  1. 违规存放硝酸铵。瑞海公司违反《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 4.4 条①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 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 5.3.1 条的规定②,在运抵区多次 违规存放硝酸铵,事发当日在运抵区违规存放硝酸铵高达 800吨。
  1. 严重超负荷经营、超量存储。瑞海公司 2015 年月周转货物约 6 万吨,是批准月周转量③的 14 倍多。多种危险货物严重超 超量储存,事发时硝酸钾存储量 1342.8 吨,超设计最大存储量53.7 倍;硫化钠存储量 484 吨,超设计最大存储量 19.4 倍;氰化钠存储量 680.5 吨,超设计最大储存量 42.5 倍。
  1. 违规混存、超高堆码危险货物。瑞海公司违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 35 条第 2款④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 5.3.4

①《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 4.4 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 JT397 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运 输、保管等规则进行装卸和储存。

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 5.3.1 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 1.1、1.2 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 ③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津滨审批批准〔2014〕753 号批复:瑞海公司设计危险品年周转量 5 万吨左右。

④《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 35 条第 2 款: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 3.4 条的规定 ① 以及《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 8.3 条②的规定,不仅将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混存,间距严重不足,而且违规超高堆码现象普遍,4 层甚至 5层的集装箱堆垛大量存在。
  1. 违规开展拆箱、搬运、装卸等作业。瑞海公司违反《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 6.1.4 条③,在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时,没有安排专人现场监护,使用普通非防爆叉车;对委托外包的运输、装卸作业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在硝化棉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装箱、搬运过程中存在用叉车倾倒货桶、装卸工滚桶码放等野蛮装卸行为。
  1. 未按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瑞海公司没有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 25 条第 2款④、《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9号)第 36 条第 2 款⑤、第 38 条⑥和《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交水发〔2013〕274 号)第 2 条第 1 款、第 11 条

①《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 5.3.4 条: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只许堆码两 层,其他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超过三层,并根据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做好有效隔离。 ②《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 8.3 条:货场内应设置冷藏集装箱和危险货物集装箱用箱区。 危险货物集装箱区应与其他箱区隔离,箱内货物性质与施救互抵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分类和分隔 堆放。

③《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 6.1.4 条: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应使用防 爆型电器设备和不会摩擦产生火花的工具,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监护。 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25 条第 2 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 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 36 条第 2 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其他危险货物,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 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 38 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 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报送所在 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 1 款①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存储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也没有将重大危险源向天津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重缺失。瑞海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 44 条②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 17 条第 3款③的有关规定,部分装卸管理人员没有取得港口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无证上岗。该公司部分叉车司机没有取得危险货物岸上作业资格证书,没有经过相关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对危险品防护知识的了解仅限于现场不准吸烟、车辆要带防火帽等,对各类危险物质的隔离要求、防静电要求、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等均不了解。
  1. 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瑞海公司未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1 号)第 40 条④的规定,针对理化性质各异、处置方法不同的危险货物制定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

①《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 2 条第 1 款: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 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 11 条第 1 款:港口经营人在对 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并完成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后,应将港口重大危险源 备案申请表和第 10 条规定的档案材料(其中第五项规定的文字资料只需提供清单),向所在地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 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44 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 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 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③《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 17 条第 3 款: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企业主 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 40 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练;未履行与周边企业的安全告知书和安全互保协议。事故发生后,没有立即通知周边企业采取安全撤离等应对措施,使得周边企业的员工不能第一时间疏散,导致人员伤亡情况加重。

五、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和中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玩忽职守,日常监管严重缺失。

  1. 违法违规审批许可。违反《港口法》第 24 条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第 13 号)第 12 条第 1 款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第 9 号) 第 18 条第 4 项③和第 19 条第 2 款④的规定,在明知瑞海公司未取得安全评价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等法定审批许可手续,不具备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条件的情况下,以批复形式违法批准瑞海公司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违反《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 号)第 2 条第 5 项⑤的规定,于 2014 年 5 月 4 日以批复的形式批准瑞

①《港口法》第 24 条: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告知理由。

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 12 条第 1 款: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 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 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③《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 18 条第 4 项: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 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 ④《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 19 条第 2 款: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⑤《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第 2 条第 5 项: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的,港 口工程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凭试运行备案证明文件核发一次 性有效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证书上注明“仅适用于试运行期间”。

海公司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试运营资质,没有同时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且试运营时间提前至同年 4 月 16 日;在瑞海公司 2014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5 年 6 月 22日试运营资质到期、处于无证违法经营状态的情况下,违反《港口法》第 22 条第 1 款①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 20条第 2 款②的规定,以换证方式代替新证审批,于 2015 年 6 月23 日向瑞海公司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对给瑞海公司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和给予瑞海公司危险货物经营资质批复的信息,未按照《港口法》第 22 条第 2 款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第 9 条第 1 项④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 12 条第1 款⑤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1. 违法违规审查项目。明知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未批先建,没有按照《港口法》第 46 条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76 条第 2 款⑦、《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 52

①《港口法》第 22 条第 1 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 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 20 条第 2 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之日 30 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③《港口法》第 22 条第 2 款: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 条第1 项: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 开。

⑤《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 12 条第 1 款: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 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

⑥《港口法》第 46 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76 条第 2 款: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 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条①的规定,对瑞海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未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对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天津市化工设计院等机构出具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且与实际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初步设计以及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组织的评审结果,没有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查把关,致使瑞海公司未批先建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得以验收通过。

  1. 日常监管严重缺失。没有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没有依据《港口法》第 4 8 条第 1 款第 1 项 ②、《港口经营管理规 定》第 3 6 条第 1 款第 1 项 ③、《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 54 条④的规定对瑞海公司无证经营危险货物的行为予以查处;没有严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25 条第2 款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 36 条第 2 款⑥规定落实港口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督促瑞海

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 52 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 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港口法》第 48 条第 1 款第 1 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由港口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③《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 36 条第 1 款第 1 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④《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 54 条: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 物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款。

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25 条第 2 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 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 36 条第 2 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其他危险货物,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 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疏于安全监督检查,未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 48 条第 1 款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没有发现瑞海公司违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 35 条第 2 款 ② 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 5.3.4 条③以及《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 8.3 条④的规定,超高码放、超量存放危险货物集装箱,以及危险货物集装箱间距不足、货品混放等问题,尤其没有发现瑞海公司违反国家标准《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 4.4 条⑤和行业标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 5.3.1 条⑥有关爆炸品和硝酸铵类危险货物集装箱应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的规定,在港区堆场内存放大量硝酸铵类货物的问题,未及时查处和督促整改,导致事故损失和影响扩大。

(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方面玩忽职守,个别部门和单位弄虚作假、违规审批,对港区危险品仓库监管缺失。

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 48 条第 1 款: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 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 35 条第 2 款: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③《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 5.3.4 条: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只许堆码两 层,其他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超过三层,并根据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做好有效隔离。 ④《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 8.3 条:货场内应设置冷藏集装箱和危险货物集装箱用箱区。 危险货物集装箱区应与其他箱区隔离,箱内货物性质与施救互抵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分类和分隔 堆放。

⑤《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 4.4 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 JT3 97 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 运输、保管等规则进行装卸和储存。

⑥《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 5.3.1 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 1.1、1.2 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港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统筹协调港区企业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对天津港公安局及其消防支队防火工作督促指导不力;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其下属的天津港建设公司帮助瑞海公司骗取规划许可、集团规划建设部规划许可初审把关不严格,对质量监督站违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问题失察;港区内长期违反直装直取规定堆存硝酸铵类货物,导致事故危害扩大。天津港建设公司弄虚作假,将瑞海公司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中拟建项目“危品库”修改为“仓库”,却保留申请材料所附平面图中“危品库”标注,帮助瑞海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规划许可。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规划建设部违反《天津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管理指导手册》①的规定,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许可申报表与所附平面图在拟建项目这一关键信息上表述不一致(规划许可证中建设项目为“仓库一”、“仓库二”,许可证所附平面图中却标注为“危品库一”、“危品库二”)时,仍出具同意的初审意见。天津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瑞海公司未进行施工招标投标且未取得施工许可建设危险货物堆场的行为,没有予以制止②;违反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①《天津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管理指导手册》:“拟建项目指标”栏中的填写内容应与所报送的 设计图纸相一致,具体要求如下:拟建项目与总平面标注的拟建项目名称及编号相一致。在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和附图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 致。

②《港口法》第 46 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处 5 万元以下罚款”。2006 年 6 月 3 日,天津市交委 《关于对关于申请对天津港水运建筑市场管理授权委托的请示的批复》(津交委规〔2006〕118 号) 规定,“授权天津港集团公司管理其公司范围内的港口工程招投标备案、合同管理和施工许可证管 理,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天津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按照内部分工,负责 全市水运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上述批复,天津港集团公司明确天津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站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监督工作指南》(建建质〔2000〕38 号)第 1 条①的规定,违法进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天津港公安局对所属消防支队疏于防火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对港区危险品仓库实施监管失察失管;对港区危险货物储存底数不清,未按规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未对辖区内危险品仓库的火灾预防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在瑞海公司未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 号)第 15条第 2 款②的规定,错误地依据天津市规划局文件③,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进行消防设计验收时未查验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提及的危品库一(甲类)有关防爆措施情况;未按规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虽多次到瑞海公司,但从未进入危险货物堆场中的海关监管区,也未发现并纠正集装箱阻塞消防通道问题。

(三)天津海关系统违法违规审批许可,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监管。

  1. 违法违规审批许可。在审批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和变更监管场所面积申请时,没有根据《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

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第 1 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 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 15 条第 2 款: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依法需要办理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③ 2010 年 12 月 6 日,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项目消防审核工作的通知》(规建 字〔2010〕689 号)规定,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应复核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通知书》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规定与 2009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 号)第 15 条第 3 项规定 不一致。2013 年 11 月 6 日,天津市规划局下发关于《进一步简化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的通知》 (规业字〔2013〕352 号),取消将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要件的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 117 号)第 28 条第 1、2 款①和《海关监管场所 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71 号)第 7 条第 1 款第 1 项第 2 项②、

第 11 条③规定,审查瑞海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未发现瑞海公司超出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申请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业务的问题;违反《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 9 条第 1 款④规定,在未作出批准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决定之前已经进行了单项验收;违反《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 9 条第 2 款⑤规定,在未颁发《注册登记证书》的情况下,违规提前给瑞海公司开通发送运抵报告权限,允许其提前经营危险货物。

  1. 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监管。没有根据《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第 57 条第 1 款第 4 项⑥的规定,及时查处瑞海公司在无证期间违法从事危险货物报关申报业务的行为,未撤销其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对瑞海公司违规发送危险货物运抵报告的行为,未按照天津海关 2011 年第 6 号公告第 3 条第 3 款⑦规定,责令瑞

①《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第 28 条第 1、2 款:海关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 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者需要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其他条件进行实际 核查的,海关可以就有关内容进一步进行核查。

②《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 7 条第 1 款第 1 项第 2 项: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 面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 11 条: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业务范围、监管场所面积等的,应 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④《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 9 条第 1 款: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 起 1 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 ⑤《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 9 条第 2 款: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后,可以投入运营。 ⑥《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第 57 条第 1 款第 4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 定的海关或者其上级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海关行政许可:……(四)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

⑦ 天津海关 2011 年第 6 号公告第 3 条第 3 款:海关对准予发送运抵报告数据的监管场所实行动 态管理,如发现企业发送运抵报告有异常情况的,责令相关企业进行自查、整顿,自查、整顿期 间海关不接受其运抵报告传输;凡经海关查实,属于违规或走私行为的,根据海关相关规定予以 处理。

海公司自查整顿,继续在系统或业务流程上接受瑞海公司运抵报告传输,放纵其违法违规经营;未对瑞海公司违反《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 17 条第 2 款①堆放危险货物的行为进行纠正;未执行《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 140 号)第 5 条第 2 款②的规定,没有监督检查和制止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内存放大量应直装直取的危险货物及危险货物堆场作业和货场堆码、间隔存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 11602-2007)第 4.4 条③、第 8.3 条④及《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 5.3.1 条⑤的行为。

(四)天津市安全监管部门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对瑞海公司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也未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⑥ 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职责,未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港区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未按职责对安全评价机构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监督

①《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 17 条第 2 款:监管场所内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有 毒及放射性货物应当带有明显标识,并不得与其他类货物一起存放。 ②《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 5 条第 2 款:海关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并积极采用相应的 国际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③《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 4.4 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 JT397 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运 输、保管等规则进行装卸和储存。

④《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 8.3 条:货场内应设置冷藏集装箱和危险货物集装箱用箱区。 危险货物集装箱区应与其他箱区隔离,箱内货物性质与施救互抵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分类和分隔 堆放。

⑤《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 5.3.1 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 1.1、1.2 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

⑥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 年第 23 号公告以 及 2009 年、2014 年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具有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管 和指导协调职责,并负责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管理。

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①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未按规定对下属第一分局和派出机构安监站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力,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

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②未对瑞海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明知该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存储业务,仍作为一般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

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③作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安监局的派出机构,日常检查发现瑞海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存储业务后,未查验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和相关证照,也未对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五)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玩忽职守,在行政许可中存在多处违法违规行为。

天津市规划局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

①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津滨党办发〔2010〕40 号文)以及《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滨党法〔2015〕17 号文),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 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消防、交通等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工作。

②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关于对塘汉大地 区中央和市属重点企业进行直接或综合监管的通知》(津滨安监〔2014〕125 号),滨海新区安全 监管第一分局对瑞海公司具有直接监管职责(瑞海公司在该港区内)。另外,《滨海新区安全监管 局 2015 年度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计划》中,将事故企业瑞海公司作为工贸行业执法监察的对象。

③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印发的《关于成立 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检查站的通知》(津滨安监〔2014〕44 号文)规定,天津港集装 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以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的名义,直接负责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瑞海公司具有直接监管职责。

土资源管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第 24 条①规定委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对港区内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许可初审的行为未予制止;未纠正滨海新区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问题;未纠正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按照工业用地标准②将仓储用地容积率由上限控制调整为下限控制的问题。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严重违反天津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③,违反《天津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管理指导手册》④的规定,在给瑞海公司危险品堆场改造项目发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所附平面图中对建设项目关键信息表述不一致⑤,导致瑞海公司在非危险品物流用地⑥中早已建成的危险品仓库最终取得规划许可并通过规划竣工验收;违反《行政许可法》第 24 条⑦的规定,违法委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对港区内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许可初审;未按照住房和城乡建

①《行政许可法》第 24 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 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②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 号) 第 4 条规定,容积率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中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为下限(≥)控 制。就上述通知是否适用于仓储用地的问题,事故调查组专门发函征求了国土资源部的意见。他们 认为,上述通知不适用于仓储用地。

③ 《城乡规划法》第 60 条要求,不得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 ④《天津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管理指导手册》:“拟建项目指标”栏中的填写内容应与所报送的 设计图纸相一致,具体要求如下:拟建项目与总平面标注的拟建项目名称及编号相一致。核发《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和附图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⑤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中建设项目为“仓库一”、“仓库二”,许可证所附平面图中却标注为“危 品库一”、“危品库二”。

⑥2009 年 1 月 13 日颁布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天津市政府令第 16 号)将大类 W (仓储用地)分为:W1(普通仓库)、W2(危险品仓库)、W3(堆场用地)、W4(物流用地)。 天 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瑞海公司危险品堆场改造项目所在地块属于物流用地(W4)。

⑦《行政许可法》第 24 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 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 号)第 9 条①的规定,违反程序调整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所在地块的规划条件,按照工业用地标准将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仓储用地容积率由上限控制调整为下限控制。

在审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第 6.1.1 条②的规定对危险品仓库与周边居民区、交通干线的安全距离进行审查;未按照天津市规划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对外公布的相关工作规范要求③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在申请规划许可时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的问题④。

对《城乡规划法》第 64 条⑤和《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天津

①《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 9 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 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 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 6.1.1 条: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 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 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 1000m。

③ 在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政府网站对外公开的办事指南中,规定了申请修建性详细规 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要现场踏勘。

④《城乡规划法》第 64 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 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 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⑤《城乡规划法》第 64 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 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 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市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规监字〔2012〕454 号)①规定的日常区域巡查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发现瑞海公司危险品堆场改造项目未批先建的问题。

(六)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对瑞海公司日常监管缺失。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57 条第 1 款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 号)第 4 条③的规定,对天津港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天津港区内作业的特种设备长期未按规定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日常监管。未按职责对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指导检查,对其存在的问题失察。

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57 条第 1 款④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号)第 4 条⑤的规定,对瑞海公司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瑞海公司使用的部分叉车和集装箱正面

①《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天津市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附件《天津市城乡规划监督 检查工作方案》第 3 条第 2 款规定:建立市级巡查、滨海新区及区县巡查、功能区及乡镇巡查的 市、区县、功能区及乡镇三级区域网格化巡查体系,实现对全市范围的全部覆盖。……滨海新区 及区县区域巡查由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区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巡查 工作,重点对市级、区级重点区域进行区域巡查。

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57 条第 1 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 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4 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 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 察。

④《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57 条第 1 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 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4 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 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 察。

吊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及其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处于管理空白状态,存在无证上岗的问题。未严格履行本部门 “三定方案”中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管理,承担依 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的职责,未严格执行《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1 号)第 20 条第 2 款第 8 项①、公司法》第 10 条 ②的规定,在瑞海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时未 发现登记住所不具备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和住所证明材料 无日期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问题;对瑞海公司的日常监管缺失, 未及时发现并处理瑞海公司异地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七)天津海事部门培训考核不规范,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集装箱现场开箱检查进行日常监管。

天津海事局在组织“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工作中,存在培训签到表代签、考核试卷无评分标准、判分随意的问题。未按规定对所属北疆海事局和东疆海事局工作督促指导,对相关人员开箱检查瑞海公司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失察。

北疆海事局、东疆海事局未按规定对瑞海公司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存在现场检查记录表中执法文书号、箱号等要件记录不全、一张表填写多个集装箱检查结果等问题。

(八)天津市公安部门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未按

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20 条第 2 款第 8 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 交住所证明。

②《公司法》第 10 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指导检查。

天津市公安局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未对天津港公安消防工作实施业务监督指导。

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未认真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未正确执行《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议纪要》[(89)公消发字第 292 号]第 6 条规定①,未对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没有按照《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规定落实属地管辖,未研究落实《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议纪要》[(89)公消发字第 292 号]第6 条规定,未对天津港公安局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局未按规定审核项目,未按职责开展环境保护日常执法监管。

对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第 4 条②、第 5.1.2 条③、第 6.14 条④的规定进行现场考察、未核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公众参与意见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全面落实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即审批通过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

①《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议纪要》第 6 条:各地铁路、交通、民航公 安消防监督机构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业务指导。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 4 条: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程序:接受委托,对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现场考察建设项目选址及周围环境、建设情况等,召开专家评估会, 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评审意见,提出技术评估报告的工作流程,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 5.1.2 条: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结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 6.14 条:对公众参与中的工作程序、信息公开、信息交 流和公众意见处理四个部分进行把关,判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公众参与部分形式与内容的合法 性。分析建设单位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的合理性。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第 36 条①、《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31 条②的规定,疏于日常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未发现并处罚瑞海公司未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即开工建设的问题。

(十)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未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 规定。

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3 号) 第 15 条第 3 款 ③、第 16条第 2 项④、第 17 条第 1 款⑤的规定,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未参与的情况下,对瑞海公司危 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在事故应急池容 量批建不符的情况下,通过验收。

(十一)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党委、政府未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未全面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

①《环境保护法》第 36 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31 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 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 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 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 15 条第 3 款: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 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 当参与验收。

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 16 条第 2 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 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 17 条第 1 款: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任制以及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安全生产、港口管理、公 安消防等法规政策,对天津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统筹协调不到 位,对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政府管理职能的问题负有责 任,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部门和滨海新区党委、政府安全 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 规划行为失察失管,对城市规划执行、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安 全生产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滨海新区党委、政府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规划、 交通等法规政策,未认真组织开展天津港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等所属部门 违反市、区域规划行为失察失管,对城市规划执行、安全生产工 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十二)交通运输部未认真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

交通运输部未依照法定职责认真组织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工作和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检查,对天津交通运输系统工作指导不到位。

(十三)海关总署未认真组织落实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天津海关工作不到位。

海关总署组织实施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不到位,对天津海关监管场所审批及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到位。

(十四)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等。

天津中滨海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作为同一法人单位,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2 号)第 21 条第 3款①、第 23 条第 4 项②的规定,同时承接瑞海公司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且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出具了“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结论。

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在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验收审查活动中,审核把关不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瑞海公司堆场改造项目通过审查。特别是在安全设施验收审查环节中,采取打招呼、更换专家等手段,干预专家审查工作。

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设计中,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第 25 条第1 款③的规定,在瑞海公司没有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许可文件的情况下,违规提供施工设计图文件;违反《集装箱港口装卸

①《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第 21 条第 3 款: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 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②《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第 23 条第 4 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 动中,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25 条第 1 款: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 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乡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 4.4 条①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 5.3.1 条②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24 条③的规定, 在《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总平面图中,错误设计在重箱区露天堆放第五类氧化物质硝酸铵和第六类毒性物质氰化钠。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该院组织有关人员违规修改原设计图纸。

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管理制度不完善,审核审查程序不严,违规向天津港建设公司出借规划编制资质。

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评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过程中,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第 4 条④、第 5.1.2 条⑤、第 6.14条⑥的规定进行现场考察,未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未批先建问题;未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公众参与意见进行核实,未发现瑞海公司提供虚假公众参与意见问题;未认真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发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没有全面采纳专家评审会合理意见问题。

①《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 4.4 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 JT397 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运 输、保管等规则进行装卸和储存。

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 5.3.1 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 1.1、1.2 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 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24 条: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 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 4 条: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程序:接受委托,对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现场考察建设项目选址及周围环境、建设情况等,召开专家评估会, 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评审意见,提出技术评估报告的工作流程,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 5.1.2 条: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结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 6.14 条:对公众参与中的工作程序、信息公开、信息交 流和公众意见处理四个部分进行把关,判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公众参与部分形式与内容的合法 性。分析建设单位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的合理性。

天津博维永诚科技有限公司在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放线测量、墨线复核、竣工测量过程中,违反《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 45 条①和第 56 条第 2 款②、《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规法字〔2011〕302 号)第 13 条③、《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规监字〔2012〕423 号)第 2.3.2 条④和第 2.3.3 条⑤、《关于取消规划验线审批事项调整规划放线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业字〔2010〕109 号)⑥的相关规定,在瑞海公司未取得堆场改造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放线测量;在墨线复核中弄虚作假,未去现场实测,竣工验收后采用倒推数据的方式补作墨线复核实测报告。

此外,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存放的硝化棉的生产和运输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明了河北衡水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河北三木纤维素有限公司、河北新河县汇通货运有限公司和天津大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及涉及到的衡水市工商、交通运管,衡水市新区公安,新河县工商、交通运管、安全监管,天津市西青

①《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 45 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的要求绘制核定用地图。核定用地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规划条件、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的组成部分。

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 56 条第 2 款:设计、施工和测绘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 施工和测绘。

③《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第 13 条: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应当严格按照实际 建成情况进行实测。

④《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第 2.3.2 条:建筑工程施工至墨线时,测量单位对建 设项目进行现场实测,制作墨线成果数值对比表。表中应填写项目长宽尺寸的实测数据,并与《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数据对照。

⑤《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第 2.3.3 条:建筑工程施工至墨线时,测量单位对建 设项目进行现场实测,制作墨线相关间距对比表,表中应载明实测的建(构)筑物与相关建(构) 筑物、规划控制线的间距,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数据对照。

⑥《关于取消规划验线审批事项调整规划放线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完成 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前,到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办理放线业务。

区交通运管等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问题移交河北省政府和天津市政府进行处理,并要求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相关单位责任情况见附件 4。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公安机关对 24 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瑞海公司 13 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 11 人)。

检察机关对 25 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 制措施(正厅级 2 人,副厅级 7 人,处级 16 人;交通运输部门9 人,海关系统 5 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5 人,安全监管部门 4 人,规划部门 2 人)。

事故调查组另对 123 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74 名责任人员(省部级 5 人、厅局级 22 人、县处级 22 人、科 级及以下 25 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撤职处分 21 人、降级处分①23 人、记大过及以下处分 30 人);对其他 48 名责任人员,建议由天津市纪委及相关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1 名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病故,建议不再给予其处分。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企业和有关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等 5家单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天津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责成天津

①降级处分是指降低公务员的一个行政“级别”,而非降低其职务层次,该处分在“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 种处分中由轻到重居第四位。

市委、市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责成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一)瑞海公司(13 人)。

(1)于学伟,中共党员,瑞海公司董事长。2015 年 9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2)董社轩,中共党员,瑞海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2015 年 9 月 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3)只峰,群众,瑞海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5年9 月 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批准逮捕。

(4)尚庆森,群众,瑞海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5)曹海军,中共党员,瑞海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9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 逮捕。

(6)郭向滨,中共党员,瑞海公司安保部部长。 2015年 9 月 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7)宋齐,群众,瑞海公司财务总监。2015 年 9 月 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8)李亮,群众,2012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瑞海公 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2015 年 9 月 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9)刘振国,中共党员,瑞海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9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 逮捕。

(10)田旺,群众,曾任瑞海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9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 逮捕。

(11)周志刚,群众,瑞海公司操作部业务员。2015 年9 月 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2)李雅翔,群众,瑞海公司出口装箱部副经理。2015年9 月 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批准逮捕。

(13)杨默,群众,曾任瑞海公司办公室主任。2015 年9 月 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22 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5 人)。

(14)郑庆跃,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2015 年 9 月 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5)李洪锋,中共党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2015 年 9 月 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 察院决定逮捕。

(16)郑树国,中共党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安 监部副部长,南疆安全监督站常务副站长。2015 年 9 月 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7)刘伟,群众,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招商二部 部长。2015 年 12 月 3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 院决定逮捕。

(18)顾育农,中共党员,天津港公安局局长。2015 年12 月 3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3 人)。

(19)张丽丽,天津市委委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天津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天津港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内 设职能部门和下属管理单位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公司相关领 导及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0)袁宝童,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天津港港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违规办理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消防审核和验收手续、未认真开展日常消防检查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1)李伟,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工 程师,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 部门和下属管理单位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该公司规划建设部 违规出具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初审意见和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违规进行安全监督工作的问题失察。 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 职处分。

(22)刘欣,中共党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 工程师、规划建设部部长,南港指挥部副总指挥、办公室主 任。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认真组织开展规划许可初审工作,对瑞海公司在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3)胡肖峰,中共党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规划建设部建设管理科科长。工作失职,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初审工作中,发现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许可申报表与所附平面图对拟建项目表述不一致时,仍违规出具初审同意意见。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4)邹立,天津港建设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天 津港滨工程招标咨询中心总经理。未正确履行职责,在代办 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申请工作中,对有 关工作人员违规借用规划编制资质和帮助瑞海公司弄虚作假 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5)侯建飞,中共党员,天津港建设公司副总经理。 工作失职,在代办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 申请工作中,违规借用其他单位规划编制资质,对有关工作 人员帮助瑞海公司弄虚作假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6)陈蕊,中共党员,天津港建设公司项目二部科员。 在代办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中弄虚 作假,将申请材料中的拟建项目“危品库”修改为“仓库”,帮助瑞海公司违法申请规划许可。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7)王世明,中共党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未进行施工招标、未取得施工许可即已开工建设后,仍违规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8)张月,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党支部组织委员、消防 支队副支队长。工作失职,在进行消防设计验收时,未查处 瑞海公司未经验收即已经营的违法行为;对防火建审科违规 办理消防审核手续和消防支队四大队未认真开展日常消防检 查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9)王洪顺,中共党员,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 建审科副科长。工作失职,在瑞海公司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 许可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在进行消防 设计验收时,未查处该公司未经验收即已经营的违法行为。 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 职处分。

(30)崔振河,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党支部纪检委员、消 防支队四大队大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辖区内消防安 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海关 监管场所内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31)夏艳青,中共党员,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六大 队科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进行 过消防安全检查,未发现该监管场所内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 隐患。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 告、降级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4 人)。

(32)王存杰,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天津港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对消防队伍建设重视不够,对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缺少承担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能科室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3)黄永志,中共党员,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 建审科科员。违规为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工程项目办 理了消防审核合格手续,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4)宁大海,中共党员,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 建审科科员。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工程消防方面 未验先用的问题后,未依法进行处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5)王婧,群众,天津港建设公司项目一部科员。发 现瑞海公司申报材料上“危品库”名称表述不一致的情况后 仍同意通过初审,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三)天津市相关职能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14 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7 人)。

(36)武岱,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2015 年 9 月 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37)李志刚,中共党员,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2015 年 9 月 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38)么铁柱,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副主 任。2015 年 9 月 25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决定逮捕。

(39)冯刚,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 理处处长。2015 年 9 月 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 检察院决定逮捕。

(40)高永吉,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综合 规划处副处长。2015 年 9 月 22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41)董建韡,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 管理处副处长。2015 年 9 月 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42)杨宝清,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 管理处调研员。2015 年 9 月 15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4 人)。

(43)吴秉军,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指导督促不到位,对港口管理处违法办理瑞海公司危险货物经营许可手续和未认真开展日常监管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44)李国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任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政务公开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瑞海公司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5)姜幼学,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 监督处(应急管理办公室)处长。工作失职,组织开展建设 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核工作不到位,未发现瑞 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存在未审先建、距周边建筑物 安全距离不足等问题;未对瑞海公司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 该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 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46)程锦,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综合规 划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处内工作管理不到位,对该 处工作人员违法办理瑞海公司危险货物经营许可手续的问 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 警告、撤职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3 人)。

(47)张连选,中共党员,天津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任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对安全监督处工作管理不严、指导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48)沈毅,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任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局长期间,对该局向瑞海公司颁发的港口普通货物经营许可证存在许可期限不规范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49)赵学峰,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审批处副主任科员。对该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混乱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海关系统(18 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5 人)。

(50)王家鹏,中共党员,天津海关副关长。2015 年 9月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51)潘军,中共党员,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副处长。2015 年 12 月 3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52)刘俊倩,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关长。2015 年9月 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53)孙革志,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副关长。2015年12 月 3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54)柴政,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副处 长。2015 年 12 月 3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5 人)。

(55)刘来久,天津海关党组成员、副关长。未认真履 行职责,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天津 海关和新港海关未认真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的问题失察。对上 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6)于树刚,中共党员,天津保税区海关调研员。任 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处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该处工 作人员违规同意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违规提前开通 运抵报告发送权限等问题失察;对该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 违法进行经营活动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7)周慧明,中共党员,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物流管 理科科长。工作失职,在瑞海公司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 情况下,违规同意该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在尚未制发海 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的情况下,违规提前开通瑞海公司 发送运抵报告权限,允许其提前开展经营活动;对该公司违 规发送运抵报告、违法进行经营活动等问题未按规定予以处 置。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 撤职处分。

(58)李承春 ,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党支部书记、处长。任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处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处内有关工作人员违规初审同意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问题失察,对该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违法进行经营活动等问题失察;担任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处长期间,对瑞海公司违法经营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 59) 薄晓晖,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物流管理科党支部书记、科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审查瑞海公司变更监管场所申请时,未发现其超工商核准经营范围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业务问题;对该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违法进行经营活动等问题未依法予以处置。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8 人)。

(60)冷连松,中共党员,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副处长。 对物流管理科督促指导不力,对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处理瑞海 公司违法经营行为等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1)王新虎,群众,天津海关技术处防伪检查科科长。 在瑞海公司未取得海关监管场所批准设立决定书前违反程序 对该公司地磅进行验收,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62)杨卉,群众,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物流管理科主 任科员。对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申报材料初审把关 不严,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验收材料审核不细致,建议 给予批评教育。

(63)孙阳,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港区 监控科主任科员兼副科长。未及时解决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监控探头损坏问题,对该监管场所的监控工作造成影响,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4)高斌,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港区 监控科科长。未及时解决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监控探头损 坏问题,对该监管场所的监控工作造成影响,建议给予诫勉 谈话。

(65)张勇,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副处 长。对瑞海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违法进行经营活动等问 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6)胡健彪,群众,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物流管 理科主任科员。对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申报材料初 核审查不严,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验收材料审核不细致,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67)杨津哲,群众,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物流管理科主任科员兼副科长。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申请变更面积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对瑞海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问题处理不到位,建议给予批评教育。此外,天津海关原党组书记、关长李佩林,在任职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海关监管场所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天津海关相关职能部门及新港海关的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天津海关和新港海关违规审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未认真开展日常监管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原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鉴于其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病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再给予处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1 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4 人)。

(68)高怀友,九三学社社员,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2015年9月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决定逮捕。

(69)肖映红,中共党员,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三处处长。2015 年 12 月 3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 检察院决定逮捕。

(70)曹春波,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2015 年 9 月 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 院决定逮捕。

(71)邓卫东,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 第一分局局长、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 站长。2015 年 12 月 3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 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9 人)。

(72)魏青松,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港区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内设职能部门和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3)杨文弥,天津市安全监管局机关党委第二党支部 书记、规划与科技处处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安全评价机 构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 公司为瑞海公司违规出具安全预评价与验收评价报告的问题 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撤职处分。

(74)顾国强,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督促 检查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 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 警告、降级处分。

(75)陈德刚,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副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 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 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 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6)申林立,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机关党委第 一党支部书记、第一分局主任科员,2014 年 10 月至今借调至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主持该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检查和年度执法监察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7)于洪江,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78)杨生军,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 第一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科长。未 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 检查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 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 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9)李敬,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 一分局安全生产协调科科长。工作失职,未认真开展“打非 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检查和年度执法监察工作,知晓 瑞海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后,未进一步对该公司进 行监督检查。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 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80)李鹏,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常务副站长。工作失职,未正确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瑞海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后,未查验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和相关证照,也未对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8 人)。

(81)高家明,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对分管部门未认真指导、协调、督促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全面落实“打非治违”工作方案、打击治理瑞海公司违法储 存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2)王强,中共党员,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二 处处长。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不到 位,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3)张杰荪,中共党员,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 三处副处长。履行危险化学品综合工作不力,未全面落实危 险化学品“打非治违”的任务部署,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4)于学民,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2015 年 2 月病休。对分管部门未发现瑞海公司违法 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5)王凤山,九三学社社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2014 年 4 月病休。在落实 2013 年“打非治违”专项检查中,对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塘沽分局打击危险化学品违法经营行为督促指导不力,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86)仝聚和,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 事故调查处副处长。任该局监督管理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处)副处长期间,在“打非治违”等专项检查中,对滨海新 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指导督促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7)崔建平,中共党员,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 司安全监察部经理,兼任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站办公室主任。对该站工作人员未发现瑞海公司违法 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等问题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诫 勉谈话。

(88)李莹,群众,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安全 监察部副经理,兼任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站办公室副主任。在对瑞海公司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未查验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及相关证照,未能发现瑞海公司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的行为,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规划部门(15 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2 人)。

(89)朱立明,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2015 年 9 月 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90)李云,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处处长兼行政审批处处长。2015 年 9 月 15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7 人)。

(91)严定中,天津市委候补委员,天津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有关工作人员违规同意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的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92)霍兵,无党派,天津市规划局副局长、天津市滨 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内 设部门的规划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有关工作人员违 规同意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的规划许可和规划验 收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 处分。

(93)冯志庚,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 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处(信访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规划验线、施工查验、规划验收等工作不到位,对该处工作人员违规通过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94)康俊刚,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 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处(信访处)副调研员。工作失职,未

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进行规划验线和施工查 验;发现该项目存在拟建项目性质表述不一致、墨线复核报 告造假等问题后,仍同意对该项目通过规划验收。对上述问 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95)马强,群众,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 理局建设项目处主任科员。作为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 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工作的承办人员,工作失职,未 按规定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未批先建等问题,违规同意该 项目的规划许可。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 撤职处分。

(96)曹宇,中共党员,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设计六所干 部,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在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 局建设项目处借调工作。作为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 目规划许可证审批工作的承办人员,工作失职,未按规定进 行现场踏勘,未发现未批先建等问题,违规同意该项目的规 划许可。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 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97)王森,中共党员,天津市渤海规划设计研究院建 筑所科员,2010年11月至事故发生时在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 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处借调工作。作为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工作的承办人员,工作失职,未按规定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未批先建等问题,审查不严,违规出具同意意见。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6 人)。

(98)郑嘉轩,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 任。任天津市规划局副局长期间,督促分管部门指导滨海新 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不力,建议给予 诫勉谈话。

(99)鲁承斌,天津市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督促

指导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规划执法监察工作不 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00)张占佳,九三学社社员,天津市规划局地名管理 处处长。任天津市规划局执法监察处处长期间,对滨海新区 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规划执法监察工作指导不力,建议 给予批评教育。

(101)孙银,中共党员,天津市规划局建设项目管理处 处长。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建设项目审批工 作指导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02)张义明,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 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处主任科员。作为规划执法监察日常巡 查人员,未到瑞海公司堆场改造工程项目现场进行巡查,没有发现该项目未批先建问题,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03)李新武,群众,天津滨海新区城建档案馆工程部职员。在配合验收部门对瑞海公司堆场改造项目进行现场验线测量时,没有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环境保护部门(5 人):

1.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4 人)。

(104)王维斌,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党组成 员、副主任。任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期间,未 认真履行职责,在事故应急池建设容量与设计标准不符的情 况下,违规同意该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对上述问题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5)白冰冰,民进成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在事故应急池建设容量与设计标准不符的情况下,违规同意该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06)刘恩林,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工会主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是否进行现场考察、是否核实公众参与意见、是否落实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审查不严格,违规同意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该公司未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即已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07)胡万里,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总量控制处处长。任该局行政审批处处长期间,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发现事故应急池建设容量与设计标准不符的情况下,违规同意该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1 人)。

(108)黄春农,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审批处副处长。在瑞海公司堆场改造工程项目进行环评审批过程中,对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失真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公安和消防部门(6 人):

1.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4 人)。

(109)顾玉健,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公安消防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天津市公安消防工作督 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 过处分。

(110)张亮,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滨海新区区委常委、 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督促天 津港公安局开展消防工作不到位,对天津港港区范围内的消 防安全工作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11)乔旭,中共党员,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 履行职责不到位,指导督促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开展消防 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 处分。

(112)王以革,中共党员,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 督部部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督促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 队开展消防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 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2 人)。

(113)尤胜站,天津市宝坻区公安消防支队党委副书记、 支队长。任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副部长期间,未 按要求对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建议给 予诫勉谈话。

(114)刘山瀛,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 长。对公安消防业务属地管理原则认识不到位,未按照法定 职责对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建议给予诫勉 谈话。

工商和质检部门(9 人):

1.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3 人)。

(115)李荣强,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有关人员未认真审核瑞海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申请材料、未发现其擅自变更经营住所、未对瑞海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16)苑纳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局副局长兼滨海新区工商局塘沽分局局长期间,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有关人员未认真审核瑞海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的问题失察,对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擅自变更经营住所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17)潘维生,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质量管理处处长。任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塘沽分局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组织对瑞海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6 人)。

(118)张文树,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特种设备监督处和塘沽分局人员不正 确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对瑞海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 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管等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19)郑博文,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任该局行政审批处处长期间,对东疆港办事处工商注册工作指导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20)张卫东,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处处长。任该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 长期间,未督促塘沽分局对瑞海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及操作人 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管,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21)杨文利,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副处长。未安排人员对瑞海 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管,建议 给予诫勉谈话。

(122)仇福河,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主任科员。未对瑞海公司使 用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管,建议给予诫 勉谈话。

(123)张东风,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主任科员。对瑞海公司工商注册登记 材料审查不严,对瑞海公司擅自变更经营住所的问题失察,

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海事部门(11 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1 人)。

(124)隋旭东,中共党员,天津海事局办公室主任。2015年 12 月 3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4 人)。

(125)刘福生,天津海事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履行职 责不到位,对内设部门及下属单位组织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 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不规范、开箱检查工作不规范 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 处分。

(126)丰磊,天津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党支部书记、处长。 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 查员培训考核不规范,对北疆海事局和东疆海事局督促指导 工作不力,对相关人员开箱检查瑞海公司船载危险货物集装 箱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27)孙清,天津北疆海事局党委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危管防污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开箱现场检查记录不完整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28)李庆刚,天津东疆海事局党委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危管防污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开箱现场检查记录不完整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6 人)。

(129)杨新宅,天津海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危管 防污处工作管理不到位,对该处组织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 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不规范问题失察,对北疆海事局、 东疆海事局指导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30)李祎东,中共党员,天津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副处 长。组织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 不规范,对北疆海事局、东疆海事局填写瑞海公司《船舶载 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记录表》不规范等问题失察,建 议予诫勉谈话。

(131)王仲良,天津北疆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 危管防污工作管理指导不到位,对该局现场执法人员填写瑞 海公司《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记录表》不规范 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32)李永涛,中共党员,天津北疆海事局危管防污处 副处长。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现场抽检工作要求不严,对 现场执法人员填写瑞海公司《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 检查记录表》不规范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33)高侃,中共党员,天津海事局法规规范处副处长。 任东疆海事局副局长期间,对危管防污工作管理不到位,对 现场执法人员填写瑞海公司《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 检查记录表》不规范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34)郑启波,中共党员,天津东疆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处长。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现场抽检工作要求不严,对现场执法人员填写瑞海公司《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记录表》不规范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四)中介评估机构和设计单位(24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11 人)。

(135)赵伯扬,中共党员,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 监测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9 月 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6)曾凡强,群众,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 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2015 年 9 月 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7)雷全川,群众,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 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5 年 9 月 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

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8)孙金霞,中共党员,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

监测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2015 年 9 月 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9)刘润柱,群众,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15 年 9 月 21 日因涉嫌刑事 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0)宋维敏,群众,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 究院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副主任。2015 年 9 月 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1)吴学强,中共党员,曾任天津港中化石化码头有 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9 月 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 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2)唐跃民,中共党员,天津市东方泰瑞科技有限公 司副总工程师。2015 年 9 月 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 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3)徐凤霞,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天津东方泰瑞科 技有限公司咨询与信息化部部长。2015 年 9 月 21 日因涉嫌刑 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4)王梦海,群众,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 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2015 年 8 月 26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 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45)朱超祥,群众,天津滨海安全评价师事务所评价 师。2015 年 8 月 26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 候审。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9 人)。

(146)朱建华,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兼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中,对有关工作人员干预专家审查工作,提供虚假报告帮助该项目违规通过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47)戴文惠,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天津市化工科技信息研究所所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施工设计工作中,对有关工作人员违规提供施工设计图以及设计错误等问题失察;事故发生后,同意有关工作人员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48)刘伟国,中共党员,天津市化工设计院总工程师。 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施工设 计工作中,对有关工作人员违规提供施工设计图以及设计错 误等问题失察;事故发生后,同意有关工作人员违规修改原 设计图。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 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49)田丽焕,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工艺设计室党支部书 记、主任。工作失职,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施 工设计中,出现露天存储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设计错误;事故 发生后,参与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50)阎蕾,天津市化工设计院综合党支部组织委员、 民建工程部副主任。工作失职,在瑞海公司未取得危险货物 堆场改造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违规提供施工 设计图,且在露天存储有关危险化学品等方面存在设计错误;事故发生后,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51)张进宝,天津市第一运输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兼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院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内部日常 管理不严格,对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相关人员违规向天津 港建设公司出借规划编制资质印章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52)万宁,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党支部书记、主 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的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现场 踏勘,未发现未批先建的问题,未按规定核实公众意见的真 实性。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53)魏子章,群众,2011 年 12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 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部副总工程师。未正确履行职 责,在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 行技术评估的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该项 目未批先建的问题;未按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报告中公众意见 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 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54)蔡明,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建档案馆馆 长,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地理信息中心主任,天津博维永诚 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天津博维永诚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在开展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墨线复核中存在的造假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4 人)。

(155)沈伟,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天 津市化工科技信息研究所副所长。对事故发生后该院有关人 员违规修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原设计图的问题 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56)赵光琪,中共党员,天津市化工设计院民建工程 部主任。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设计错误等问题 失察,事故发生后默许有关人员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建议给 予诫勉谈话。

(157)李宗晟,中共党员,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副院长,天津市化工科技信息研究所副所长。对分管部门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设计中存在的错误问题失察,事故发生后默许有关人员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58)赵德元,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返聘专家。违反规定给本单位没有参与设计的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修详规总平面图、市政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等图纸加盖规划资质印章,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五)地方党委、政府(共 7 人)。

(159)宗国英,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未认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督促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0)孙文魁,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贯 彻落实国家港口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 门监督管理不力,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存在的严重失职 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 级处分。

(161)何树山,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贯 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不到位,组织、指 导、督促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天津市安全监管 局存在的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62)张勇,天津市委委员,滨海新区区委副书记,滨海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滨海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63)孙涛,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规划国土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分管部门违规审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64)金东虎,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65)张铁军,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兼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局长(主任)。履行职责不到位,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六)国务院相关部委(共 6 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1 人)。

(166)王金文,中共党员,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2015 年 9 月 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5 人)。

(167)何建中,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分管水 运、交通公安等工作。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工作和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不到 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68)鲁培军,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分管监 管司等。指导督促分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 不到位,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天津海关监管场所审批和日常 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69)李天碧,中共党员,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长。督 促落实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天津市交通 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 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70)李国平,中共党员,交通运输部公安局局长。履 行港航公安领导职责不到位,对基层港航公安消防业务指导 督促不到位,对天津港公安局及其消防支队队伍建设的管理 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 处分。

(171)徐道文,中共党员,海关总署监管司司长。组织 实施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不到位,对天津海关监管场所审 批和日常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七)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5 个)。

  1. 事故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法》吊销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有关证照①并处罚款②,企业相关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③(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

2.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

(1)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依法没收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瑞海项目评价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④(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撤销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的甲级安全评价资质,依法吊销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参与瑞海项目预评价、验收评价有关人员的安全评价执业

①《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 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 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 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 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 ④《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 构,吊销其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2 号)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 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 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五章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为发 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 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格①(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2)天津市化工设计院。

依法吊销天津市化工设计院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工程设计资质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3)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

依法处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 3 万元罚款③(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

(4)天津博维永诚科技有限公司。

没收天津博维永诚科技有限公司在瑞海项目违法测绘所得,并处标准测绘费百分之一百的罚款④(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其他建议。

  1. 建议责成天津市分管建设规划的副市长尹海林,天津市市长助理、天津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赵飞向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2 号)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本规定所规定 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 的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实施。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决定。

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2 号)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 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涉及深度要求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③《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2 号)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涂 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3 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第八十四条规定:未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的,或 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测 绘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测绘的,由测绘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两年 以内在本市参与测绘投标。

2.建议责成安全监管总局深刻总结教训,改进工作。

  1. 对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人员中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事故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瑞海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于不顾,只顾经济利益、不顾生命安全,不择手段变更及扩展经营范围,长期违法违规经营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操作工、装卸工都不知道运抵区储存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及理化性质,冒险蛮干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违规大量储存硝酸铵等易爆危险品,直接造成此次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有关地方政府安全发展意识不强。瑞海公司长时间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政府部门在瑞海公司经营问题上一再违法违规审批、监管失职,最终导致天津港“8·12”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府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决策部署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足、摆位不够,对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落实不力、抓得不实,存在着“重发展、轻安全”的问题,致使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政府部门职责失守的问题未能被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三)有关地方和部门违反法定城市规划。天津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规意识不强,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失察。天津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法通过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和易燃易爆堆场的行政审批,致使瑞海公司与周边居民住宅小区、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办公楼等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及高速公路和轻轨车站等交通设施的距离均不满足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导致事故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

(四)有关职能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的人员甚至贪赃枉法。天津市涉及瑞海公司行政许可审批的交通运输等部门, 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工作规定,没有严格履行 职责,甚至与企业相互串通,以批复的形式代替许可,行政许可 形同虚设。一些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人情、关系和利 益诱惑面前,存在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以及权钱交易、暗箱操作 的腐败行为,为瑞海公司规避法定的审批、监管出主意,呼应配 合,致使该公司长期违法违规经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没有 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没有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 求,对瑞海公司的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天津市环保部门把关不严, 违规审批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平时对辖 区疏于检查,对瑞海公司储存的危险货物情况不熟悉、不掌握, 没有针对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制定相应的消防灭火预案、准备相 应的灭火救援装备和物资;海关等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尤其是瑞 海公司的监管不到位;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对瑞海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天津港物流园区安监站政企不分且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眼皮底下”的瑞海公司严重违法行为未发现、未制止。上述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相关法律法规形同虚设。

(五)港口管理体制不顺、安全管理不到位。天津港已移交天津市管理,但是天津港公安局及消防支队仍以交通运输部公安局管理为主。同时,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违法将多项行政职能委托天津港集团公司行使,客观上造成交通运输部、天津市政府以及天津港集团公司对港区管理职责交叉、责任不明,天津港集团公司政企不分,安全监管工作同企业经营形成内在关系,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另外,港口海关监管区(运抵区)安全监管职责不明,致使瑞海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正。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顺、机制不完善。目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进出口等环节涉及部门多,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相关行政审批、资质管理、行政处罚等未形成完整的监管“链条”。同时,全国缺乏统一的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平台,部门之间没有做到互联互通,信息不能共享,不能实时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去向和情况,难以实现对危险化学品全时段、全流程、全覆盖的安全监管。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不健全。国家缺乏统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的专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流通、使用等环节要求不明确、不具体,特别是针对物流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空白点更多;现行有关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偏轻,单位和个人违法成本很低,不足以起到惩戒和震慑作用。与欧美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危险化学品缺乏完备的准入、安全管理、风险评价制度。危险货物大多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监管环节多、部门多、法规标准多,各管理部门立法出发点不同,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不一致,造成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乏力以及企业安全管理要求模糊不清、标准不一、无所适从的现状。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瑞海公司没有开展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处置力量、装备严重缺乏,不具备初起火灾的扑救能力。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没有针对不同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准备相应的预案、灭火救援装备和物资,消防队员缺乏专业训练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能力不强;天津市公安消防部队也缺乏处置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案以及相应的装备;天津市政府在应急处置中的信息发布工作一度安排不周、应对不妥。从全国范围来看,专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不足,无法满足处置种类众多、危险特性各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需要。

八、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与现代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体系,大力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与落实,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的文化建设、法治建设、制度建设、机制建设、技术建设和力量建设,对安全生产特别是对公共安全存在潜在危害的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环节实行严格规范的监管,切实加强源头治理,大力解决突出问题,努力提高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保险和“黑名单”制度,将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与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挂钩,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企业自我管理机制,并通过调整税收、保险费用、信用等级等经济措施,引导经营单位自觉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措施,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产业工人队伍。严格落实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推动企业建立完善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机制,实行重大危险源信息向社会公布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三)进一步理顺港口安全管理体制。认真落实港口政企分离要求,明确港口行政管理职能机构和编制,进一步强化交通、海关、公安、质检等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配合;按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将港口公安、消防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监管职能交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承担。在港口设置危险货物仓储物流功能区,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分类储存,严格限定危险货物周转总量。进一步明确港区海关运抵区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港区海关运抵区安全监督,严防失控漏管。其他领域存在的类似问题,尤其是行政区、功能区行业管理职责不明的问题,都应抓紧解决。

(四)着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治化水平。针对当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快速发展及其对公共安全带来的诸多 重大问题,要将相关立法、修法工作置于优先地位,切实增强相 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统一性、系统性、有效性。建议立法机关 在已有相关条例的基础上,抓紧制定、修订危险化学品管理、安 全生产应急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硝化棉等危险化学品的 物流、包装、运输等安全管理要求,建立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 学品专营制度,限定生产规模,严禁个人经营硝酸铵、氰化钠等 易爆、剧毒物。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规章标准,进一 步完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制定程序和原则,提高标准的科学性、 合理性、适用性和统一性。同时,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国家强 制性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和宣传培训工作,确保法律法规标准的 有效执行。

(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议国务院明确一个部门及系统承担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职能,并进一步明确、细化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消除监管盲区。强化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增补海关总署为成员单位,建立更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推动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强化口岸港政、海事、海关、商检等检验机构的联合监督、统一查验机制,综合保障外贸进出口危险货物的安全、便捷、高效运行。

(六)建立全国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平台。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置进行全过程、全链条的信息化管理,实现危险化学品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实现企业、监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队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信息共享。升级改造面向全国的化学品安全公共咨询服务电话,为社会公众、各单位和各级政府提供化学品安全咨询以及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服务。

(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安全准入条件。修订《城乡规划法》,建立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安全评价制度,提高城市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细化编制、调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和要求,切实提高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稳定性、科学性和执行刚性。建立完善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与环境风险评估制度,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职业卫生评价与消防安全评价联合评审制度,提高产业规划与城市安全的协调性。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实施住建、规划、发改、国土、工信、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安监等部门联合审批制度,严把安全许可审批关,严格落实规划区域功能。科学规划危险化学品区域,严格控制与人口密集区、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和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之间的距离。

(八)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合理布局、大力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推动高危行业企业建立 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整合共享全国应急救援资源,提高应急协 调指挥的信息化水平。危险化学品集中区的地方政府,可依托公 安消防部队组建专业队伍,加强特殊装备器材的研发与配备,强化应急处置技战术训练演练,满足复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需要。各级政府要切实汲取天津港“8·12”事故的教训,对应急处 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案开展一次检查清理,该修订的修订,该细化的细化,该补充的补充,进一步明确处置、指挥的程序、战 术以及舆论引导、善后维稳等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最大限度减少应急处置中的人员伤亡。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群众大力普及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 力。

(九)严格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管。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相关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审批、日常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其从事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监理等行为。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杜绝“红顶中介”现象,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所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相关部门每年要对相关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和举报制度,完善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

(十)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的单位、场所遍开展一次彻底的摸底清查,切实掌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情况,对发现掌握的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情况,分地区逐一登记并明确整治的责任单位和时限;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问题,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坚决整改;对违反规划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擅自扩大许可经营范围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纠正,从严从重查处。此外,建议天津市和有关方面继续做好天津港“8·12”事故的各项善后处理工作,进一步强化环境监测、污染防治以及遇难、失踪、重伤人员家属救助安抚等措施,有效控制事故影响。

附件: 1.瑞海公司危险货物资质审批示意图

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表

3.瑞海公司运抵区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表

4.相关单位责任示意图

5.有关危险品术语解释

附件 1

附件 2

序号

货物正确运输名称

危险性分类

总量(吨)

1

氖氮混合气

2.2

2.4

2

氩气(液态)

2.2

144.6

3

三氟化氮

2.2

9.4

4

六氟化硫

2.2

1.5

5

甲基氯硅烷

2.3

279.5

6

油漆类

3

37.2

7

刹车系统清洗剂

3

76.1

8

丁酸乙酯

3

0.7

9

丁酮

3

315.8

10

二甲二硫

3

20.0

11

六甲基二硅氮烷

3

6.9

12

碳酸二甲酯

3

121.0

13

碳酸二乙酯

3

39.0

14

亚磷酸三甲酯

3

20.0

15

乙酸乙烯酯

3

132.0

16

异丙胺 70%

3

27.4

17

一甲基三氯硅烷

3

76.3

18

乙酰丙酮

3

16.0

19

金属镁

4.1

495.5

20

二甲苯麝香

4.1

12.0

21

硝化棉类

4.1

207.5

22

固体甲醇钠

4.2

33.8

23

硫氢化钠

4.2

44.4

24

三氯氢硅

4.3

25.7

25

金属钙

4.3

152.2

26

钙铝合金

4.3

22.8

27

硅钙

4.3

170.4

28

金属锶

4.3

40.7

29

金属钠

4.3

179.0

30

氢化钠

4.3

11.1

31

硅钙钡铁合金

4.3

20.0

32

硝酸铵

5.1

800.0

33

超氧化钾

5.1

3.5

34

次氯酸钙

5.1

45.4

35

过硫酸钾

5.1

22.2

36

过氧化钙

5.1

16.1

37

氯酸钠

5.1

150.5

38

三氯异氰脲酸

5.1

121.6

100

序号

货物正确运输名称

危险性分类

总量(吨)

39

硝酸钙

5.1

195.8

40

硝酸钾

5.1

1342.8

41

亚硝酸钙

5.1

76.2

42

过氧化氢残液

5.2

20.0

43

喹啉

6.1

24.5

44

间苯二胺

6.1

6.08

45

2,4-二甲基苯胺

6.1

22.0

46

4,6-二硝基邻仲丁基苯酚

6.1

69.0

47

对苯二胺

6.1

80.6

48

对氯氰苄

6.1

18.0

49

二甲基苯胺

6.1

70.2

50

二氯甲烷

6.1

208.1

51

二水氯化钡

6.1

25.1

52

甲基环戊二烯三羰基锰

6.1

99.4

53

糠醇

6.1

96.6

54

氯化苄

6.1

21.1

55

氰化钠

6.1

680.5

56

三氯乙烯

6.1

86.6

57

四氯化钛

6.1

40.0

58

无水咖啡因

6.1

119.8

59

重铬酸钾

6.1

43.4

60

杂酚油

6.1

22.0

61

百草枯二氯盐母药

6.1

271.9

62

环己胺

8

98.5

63

氨基磺酸

8

25.1

64

固态氢氧化钾

8

114.5

65

甲酸

8

307.9

66

硫化钠(含水不低于 30%)

8

484.0

67

马来酐(顺丁烯二酸酐)

8

40.2

68

羟基乙酸

8

51.5

69

氢氧化钾溶液

8

49.8

70

氢氧化钠

8

1885.7

71

氰乙酸

8

24.8

72

十二烷基苯磺酸

8

6.3

73

四甲基氢氧化铵

8

67.6

74

乙酸

8

40.0

75

氢氧化钡

8

25.5

76

氢碘酸

8

5.87

77

椰油烷基苄基二甲基氯化铵溶液

——

16.7

78

环氧苯乙烷

——

36.0

79

乙酸苯乙酯

——

1.4

80

苯乙醇

——

8.2

81

乙酸二甲基苄基原酯

——

0.72

序号

货物正确运输名称

危险性分类

总量(吨)

82

浓度为 50%佳乐麝香

——

11.7

83

佳乐 50

——

10.72

84

佳乐原液

——

2.4

85

环己基戊醇

——

0.34

86

丁酸二甲基苄基原酯

——

3.6

87

二甲基苯乙基原醇

——

0.72

88

苄基丙酮

——

0.6

89

乙酸环己基乙酯

——

0.19

90

芴

——

6.0

91

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

——

51.3

92

纺织助剂

——

1.2

93

磺化脂肪衍生物

——

1.2

94

异戊氧基丙酸丙酯

——

3.33

95

新癸酸乙烯酯

——

14.4

96

硝基漆片

——

21.87

97

2-萘酚

——

11.0

98

对叔丁基苯甲酸

——

18.0

99

N-乙基-N-羟乙基-间甲基-对苯二胺硫

——

0.1

酸盐

100

苏合香醇

——

0.1

101

香豆素

——

3.15

102

氰乙酸乙酯

——

9.0

103

溴氯海因

——

13.5

104

福隆亮黄 RD-E

——

0.1

105

3-二乙氨基酚

——

22.0

106

异丙基化磷酸三苯酯

——

20.0

107

欧思德

——

1.3

108

液体乙二胺四乙酸四钠

——

73.5

109

丙二酸

——

1.8

110

硫氰酸铵

——

10

111

杂类

9

240.5

总计

11383.79(吨)

说明:1.数据来自天津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信息系统、天津海事局海事业务网上电子申报系统、天津海关 H2010 通关管理系统、证人证言以及生产企业(截至 9 月 2 日)。2.表中部分物质无危险性分类数据。

附件 3

序号

货物正确运输名称

危险性分类

运抵区量(吨)

1

氩气(液态)

2.2

39

2

六氟化硫

2.2

1.5

3

油漆类

3

33.4

4

刹车系统清洗剂

3

76.1

5

丁酮

3

26.4

6

二甲二硫

3

20.0

7

六甲基二硅氮烷

3

6.0

8

碳酸二甲酯

3

121.0

9

碳酸二乙酯

3

39.0

10

亚磷酸三甲酯

3

20.0

11

一甲基三氯硅烷

3

76.3

12

乙酰丙酮

3

16.0

13

金属镁

4.1

238.8

14

二甲苯麝香

4.1

10.02

15

硝化棉类

硝化棉溶液

4.1

15.2

硝化纤维素

4.1

11.1

16

三氯氢硅

4.3

21

17

金属钙

4.3

56.0

18

钙铝合金

4.3

22.8

19

硅钙

4.3

146.0

20

硅钙钡铁合金

4.3

20.0

21

超氧化钾

5.1

3.0

22

氯酸钠

5.1

80.0

23

硝酸钙

5.1

129.0

24

硝酸钾

5.1

1046

25

硝酸铵

5.1

800

26

喹啉

6.1

24.5

27

间苯二胺

6.1

6.08

28

2,4-二甲基苯胺

6.1

22.0

29

对苯二胺

6.1

40.0

30

二水氯化钡

6.1

25

31

甲基环戊二烯三羰基锰

6.1

90.8

32

氰化钠

6.1

360.0

33

三氯乙烯

6.1

20.88

34

四氯化钛

6.1

40.0

35

无水咖啡因

6.1

81.0

36

杂酚油

6.1

22.0

序号

货物正确运输名称

危险性分类

运抵区量(吨)

37

糠醇

6.1

50

38

固态氢氧化钾

8

85.0

39

甲酸

8

48

40

硫化钠(含水不低于 30%)

8

211.25

41

羟基乙酸

8

10.0

42

氢氧化钠

8

345.0

43

氰乙酸

8

4.75

44

氢氧化钡

8

25.5

45

丙二酸

8

1.8

46

环氧苯乙烷

——

36.0

47

乙酸苯乙酯

——

1.4

48

苯乙醇

——

8.2

49

乙酸二甲基苄基原酯

——

0.72

50

浓度为 50%佳乐麝香

——

11.7

51

佳乐 50

——

10.72

52

佳乐原液

——

2.4

53

环己基戊醇

——

0.34

54

丁酸二甲基苄基原酯

——

3.6

55

二甲基苯乙基原醇

——

0.72

56

苄基丙酮

——

0.6

57

乙酸环己基乙酯

——

0.19

58

芴

——

6.0

59

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

——

51.3

60

纺织助剂

——

1.2

61

磺化脂肪衍生物

——

1.2

62

异戊氧基丙酸丙酯

——

3.33

63

新癸酸乙烯酯

——

14.4

64

硝基漆片

——

21.87

65

2-萘酚

——

11.0

66

对叔丁基苯甲酸

——

18.0

67

苏合香醇

——

0.1

68

香豆素

——

3.15

69

氰乙酸乙酯

——

9.0

70

溴氯海因

——

13.5

71

福隆亮黄 RD-E

——

0.1

72

液体乙二胺四乙酸四钠

——

22.5

总计

4840.42(吨)

说明:1.以上数据主要来自天津海关 H2010 通关管理系统截止 8 月 12 日 16:00 的数据。2.表中有关硝酸铵、糠醇的数据根据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确定。3.表中部分物质无危险性分类数据。

附件 4

附件 5

一、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和化合物以及混合物,无论其是天然的,还是人工合成的(摘自: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据美国化学文摘统计,全世界已有化学品多达 700 万种,其中已作为商品上市的有 10 万余种,经常使用的有 7 万多种,每年全世界新出现化学品 1000 多种。

二、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摘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分类采用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分类方法。2015 年 2 月,安全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现行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收录危险化学品 2828 种(包括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 148 种。

三、危险物品:安全生产领域的专门术语,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摘自:《安全生产法》)。

四、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专门术语,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摘自: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 类 和 品 名 编 号 》)。 道 路 运 输 危 险 货 物 具 体 以 列 入GB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具体以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运〔2009〕130 号)》为准,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具体以列入《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附件一“各类引言和危险货物明细表”为准。我国危险货物的分类采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的分类方法。危险货物根据 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分

为9大类:

第1 类 爆炸品

第2 类 气体

第3 类 易燃液体

第4 类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 类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 类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7 类 放射性物质

第8 类 腐蚀性物质

第9 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社会公共安全领域的专门术语,是指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具体以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 年版)》为准。

下载:

会员登录后点击此处下载本内容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

隧道不明气体爆炸事故

天津落马副市长曾因天津爆炸被要求做检查

天津爆炸事故仍有13名伤员住院

天津“8.12”特大爆炸事故10个月后:产业园冷清依旧

天津市长:爆炸是老师 会反思如何把坏事变好事

天津吸取爆炸事故教训:危化品管控出新规

78988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3115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40359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

33050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08820 | 2015_天津港瑞海公司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天津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46秒,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起火,23时34分06秒发生第一次爆炸, 31秒后发生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

两次爆炸分别形成一个直径15米、深1.1米的月牙形小爆坑和一个直径97米、深2.7米的圆形大爆坑。事故中心区面积约为54万平方米,以大爆坑为爆炸中心,150米范围内的建筑被摧毁;堆场内大量普通集装箱和罐式集装箱被掀翻、解体、炸飞,形成由南至北的3座巨大堆垛;参与救援的消防车、警车和位于爆炸中心附近的7641辆商品汽车和现场灭火的30辆消防车全部损毁,邻近中心区的4787辆汽车受损。

爆炸冲击波波及范围,距爆炸中心最远距离达6公里,波及区内建筑物部分主体承重构件(柱、梁、楼板)失去承重能力,不再满足安全使用条件,局部幕墙及部分门、窗变形、破裂。爆炸冲击波波及区以外的部分建筑,虽没有受到爆炸冲击波直接作用,但由于爆炸产生地面震动,造成建筑物接近地面部位的门、窗玻璃受损,北侧最远达13.3公里。

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55人),8人失踪(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住院治疗。核定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人民币,由于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污染物复杂多样,需要开展中长期环境风险评估。

原因分析:通过对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储存的72种危险货物进行筛查分析,认定最初着火物质为【硝化棉】。事故直接原因是,抵运区南侧集装箱内的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据爆炸和地震专家分析,确定本次事故中爆炸总能量约为450吨TNT当量。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对交通运输部门、海关系统、天津港(集团)的25名行政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事故调查组对12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74名责任人员(省部级5人、厅局级22人、县处级22人、科级及以下2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市委、市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重要启示:

  1. 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瑞海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混乱,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操作工、装卸工都不知道运抵区储存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及理化性质,冒险蛮干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违规大量储存硝酸铵等易爆危险品,直接造成此次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1. 政府监管责任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瑞海公司长期违法违规经营危险货物,有关部门一再违法违规审批。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政府部门职责失守的问题未能被及时发现、及时整改,最终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1. 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府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决策部署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存在着“重发展、轻安全”的问题。规划、国土部门违法通过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和易燃易爆堆场的行政审批,致使瑞海公司与周边居民住宅小区、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及高速公路、轻轨车站等交通设施的距离均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导致事故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
  1.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能力不足,不当处置造成了损失扩大。从全国范围来看,专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不足,无法满足处置种类众多、危险特性各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需要。因此,危险化学品企业自身要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具备初起火灾的扑救能力。

延伸阅读:

【一岗双责】 “一岗”就是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不仅要对所在岗位承担工作负责,还要承担与岗位对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岗双责”指既要抓好分管的工作,又要以同等的注意力和责任心抓好与该岗位对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同规划、同研究、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

“一岗双责”提法由来已久。200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但是,长期以来安全生产工作由政府领导中末位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协调难度较大。2011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明确要求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首次以国务院决定形式提出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省、市、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党政同责】“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党政同责”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新要求。2013年7月18日,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常委会上,习近平强调指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中,明确要求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目前,全国32个省级党委政府都制定了“党政同责”具体规定。2014年11月17日,河南省印发了《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意见》(豫发[2014]号),明确了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安全责任,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担任本级政府安委会主任。明确安全生产分管领导除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外,对其他领域安全生产要承担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失职追责】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同时,首次提出“失职追责”。早在2001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发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302号令),《规定》明确:发生特大安全事故,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又明确要求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2008年,山西省临汾市 “9·8”特别重大溃坝事故发生后,时任山西省省长引咎辞职,分管副省长被免职,这是目前最高级别的责任追究。

【硝化棉】硝化棉为白色或微黄色棉絮状,学名纤维素硝酸酯,旧称硝化纤维、硝化棉。硝化棉具有高度可燃性和爆炸性,其危险程度根据硝化程度而定,含氮量在12.5%以上的硝化棉危险性极大,遇到火星、高温、氧化剂以及大多数有机胺(对苯二甲胺等)会发生燃烧和爆炸。硝化棉在温度超过40℃时能加速其分解而自燃,储存于阴凉、通风库房内,仓间温度不宜过30℃。干燥久储变质,也会引起自燃,一般加入水或乙醇作湿润剂,如温润剂挥发后,容易发生火灾。

长垣县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

十堰市张湾蔬菜市场“4·3”较大火灾事故…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821 | 2015_宁德市蕉城区菊池商厦9·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宁德市蕉城区菊池商厦“9·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_ 事故调查报告 _ 宁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国务院 省政府 市人大 市政协-->

你好,{{loginInfo.showname|truncate(12)}}

|

退出

注册 注册

|

登录 登录

网站支持IPv6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市政府

市长 潘国强

副市长

李 彦 包江苏 郑忠辉 吴卫云 周春海 许 锋

秘书长 郑 健

领导活动 市政府会议 市政府机构 会议图解 工作报告 市长信箱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公报 人事信息 通知公告 规划计划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数据发布 数据开放 专题专栏

解读回应

回应关切 市级政策解读 会议图解 媒体解读 新闻发布会

办事服务

权责清单 政务地图 公共资源交易

互动交流

咨询投诉 政策咨询问答

政策咨询问答

咨询投诉 在线访谈 民意征集 网上调查

走进宁德

宁德市

多云 12℃~15℃-->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搜索

搜索

0" style="display: none;">

历史搜索:

热搜词:

宁德市蕉城区菊池商厦“9·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16-02-23 16:31

【反向关联】-->

2015年9月16日11时27分许,宁德市蕉城区菊池商厦B栋106馨香花店喜庆用品商行发生火灾,火灾产生的浓烟向二层蔓延,造成设在二层的幼儿园内300多名儿童及教职员工被困,共145人(20名成人,125名儿童)入院观察治疗。由于报警、出警、现场组织指挥、转移、医疗救助、群众跟进抢救及时到位,此次火灾无人员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政府安委会《事故督办通知书》(闽安委督〔2015〕12号)要求,宁德市政府成立蕉城区菊池商厦“9·16”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郑雷声任组长,市公安局、监察局、教育局、安监局、消防支队、总工会及蕉城区政府有关人员参加,邀请宁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实验测试、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馨香花店喜庆用品商行:工商注册名称为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汤秀珍花艺店,位于宁德市蕉城区菊池商厦B栋106号,实际面积31.72平方米,层高4.8米,主要经营售卖干花、红包袋、请帖、纸灯等易燃物品。该商行私自在店铺内2.7米处局部设有木质阁楼堆放杂物,主要存放干花、灯笼等大量可燃物品,且在店内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煮饭,经常因超负荷用电造成电路跳闸。
  1. 东湖幼儿园:蕉城区东湖幼儿园为全日制民办幼儿园,该园法人代表及实际经营人为杨秋玲,地址为蕉城区八一五东路菊池商厦二层C201-C205,办园面积约900平方米,共有12间教室,9个班级,注册学生303人(火灾当日园中共有幼儿286人),教职员工30人。2009年1月1日,该幼儿园租赁在位于蕉城区福山路61号的楼房及地面场所;2012年4月蕉城区教育局向东湖幼儿园颁发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6月;2013年9月因福山路61号拆迁,东湖幼儿园搬迁至蕉城区八一五东路(菊池商厦二楼)继续对外招生办学。

(二)主要建筑情况

菊池商厦位于宁德市蕉城区八一五东路南侧,建筑占地面积3490平方米,建筑面积27775平方米,层数地上7层,地下1层,高度23.3米。其中一层为隔间商业店面,二层为东门兜超市和东湖幼儿园,一、二层设有中庭相连,二层屋顶平台上设置有A、B、C三幢五层塔楼,使用性质为住宅,地下一层为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配电室。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9月16日上午20分许,馨香花店喜庆用品商行服务员宋巧英在电闸跳闸情况下,再次将电闸推上,造成该商行阁楼电器线路短路引发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该商铺阁楼处,起火点位于阁楼中部。火灾产生的浓烟向二层蔓延,设在二层的东湖幼儿园内的300多名儿童及教职员工被困。由于报警、出警、现场组织指挥、转移、医疗救助、群众跟进抢救及时到位,火灾未导致人员死亡,但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二)灭火救援及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蕉城、东侨消防大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灭火救援,交警部门、市区两级特警力量及相关警种相继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宁德市紧急救援中心接到“120”报警后,立即调派宁德市医院、市中医院和蕉城区医院120急救车前往现场救治伤员。市、区两级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公安、消防、教育、安监、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全力展开灭火、搜救、善后及维稳工作。经全力救援此次火灾无人员死亡、无幼儿丢失。

接到事故报告后,国家、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别就事故作出批示。省政府安办、教育厅及省直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派员前往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工作。宁德市委书记廖小军亲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郑雷声,市政府副市长曾智勇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同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立即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善后工作,确保事故相关处置工作稳妥进行。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处置情况。

根据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部署要求,我市成立由市政府王世雄副市长为组长的医疗工作小组,统筹全市医疗资源,精准开展救治和康复工作。市区3家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启动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紧急调集200多名医务人员待命,并做好病床、救治设备、药品等方面应急准备,成立应急救治领导小组和救治专家组,全面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并邀请4名国家级、省级专家参与医疗救治。针对幼儿及火灾致伤特点采取不同救治措施,每个病区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安抚幼儿家属。同时,针对幼儿可能存在心理方面问题,抽调心理医生巡诊,提前进行心理疏导、康复。开通心理疏导热线电话,组织安排20余名心理咨询师组成4组心理危机干预小组进驻3家医院4个院区,为受惊幼儿及家长开展心理健康咨询疏导工作。另外,成立“9·16宁德市菊池大厦火灾”应急处理领导和工作小组,协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宁德分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宁德分公司,按照“一类灾情”处理机制,启动快速理赔机制,开通绿色理赔通道,加快受伤幼儿及教师保险的理赔工作。

针对该幼儿园学生安置问题,由宁德市教育局牵头,蕉城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参与,统筹研究东湖幼儿园学生身体恢复以后分流复读问题,争取就地就近分配、入园教育,制定、落实好东湖幼儿园幼儿分流方案,提供7家合格民办幼儿园供家长自愿选择。市、区相关部门全力提供帮助,跟踪落实家长意愿,确保圆满完成学生分流任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  2015年9月16日上午11时许,馨香花店喜庆用品商行(位于菊池商厦一层B106商铺)服务员宋巧英在电闸跳闸情况下,再次将电闸推上,造成该商行阁楼电器线路短路引发火灾。宋巧英将电闸合上造成该商行阁楼电器线路短路的行为,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
  1. 馨香花店喜庆用品商行汤秀珍、汤秀玉私自在店铺内搭建木质阁楼堆放杂物,且在店内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煮饭,经常因超负荷用电造成电路跳闸,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东湖幼儿园违规运营,在明知菊池商厦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该幼儿园仍然将办学点设立在菊池商厦内;同时,经消防、教育等部门检查,发现该幼儿园存在“无独立楼梯”、“消防栓无水”、“未通过消防验收”等多个消防安全隐患。在消防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后,该幼儿园仍继续在菊池商厦内办学。
  1. 蕉城区教育部门行业监管不到位。2009年1月1日起,杨秋玲租赁了位于蕉城区福山路61号的楼房及地面场所,用于筹办蕉城区东湖实验幼儿园(后更名为“蕉城区东湖幼儿园”)并开始对外招生办学。2009年2月起,杨秋玲陆续向蕉城区教育局提交民办幼儿园的办学申请材料,因卫生许可、人员资质和资产审计等手续不完备,蕉城区教育局直至2012年3月3日才予以了正式受理。2012年3月22日,蕉城区教育局组织语社股、幼教股和安全股赴东湖幼儿园进行实地评议考查,并于3月29日根据评议考查情况,召开局务会议研究同意设立东湖幼儿园。2012年4月蕉城区教育局向东湖幼儿园颁发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6月。2013年9月因福山路61号拆迁,杨秋玲将东湖幼儿园搬迁至蕉城区八一五东路(菊池商厦二楼)继续对外招生办学。2014年11月,杨秋玲向蕉城区教育局审批科申请变更办学地址,审批科受理后未经评议考查和局务会议研究,于2014年11月25日同意了该园变更办学地址,并颁发了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6月。2015年6月至7月,蕉城区政府组织教育、消防和食药监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蕉城辖区内的民办幼儿园进行了消防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30家民办幼儿园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其中东湖幼儿园存在“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位于菊池商厦二层,周边环境复杂,该楼为烂尾楼”,“一部疏散楼梯与商场共用”和“消火栓无水”等四项消防安全问题及火灾隐患。2015年7月,蕉城区公安消防大队通过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区分局上报蕉城区人民政府,建议对7家消防安全问题突出的民办幼儿园予以取缔或督促整改完毕后再开园(包括东湖幼儿园在内)。2015年8月,考虑到东湖幼儿园在办学许可有效期(2016年6月30日)前无法将消防整改到位,如果找不到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新的办学地点,该园的办学许可证将会被蕉城区教育局吊销,杨秋玲找到蕉城区教育局语社股兰长春(兼审批科负责人),要求其帮助延长办学许可证期限,事后兰长春在明知东湖幼儿园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私自制作了有效期为2014年11月25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即有效期被延长2年),并加盖了由其保管的“宁德市蕉城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015年8月18日,蕉城区政府副区长石水凤、副区长兼公安分局局长阮细章共同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教育、安监、消防等单位关于民办幼儿园消防安全问题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民办幼儿园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经研究讨论决定,8月20日前关停包括东湖幼儿园在内的7家民办幼儿园,按消防部门提出的要求整改合格后再开园。2015年8月20号,由蕉城区教育局牵头,组织教育、消防、食药监、安监及蕉南、蕉北等部门,对上述7家民办幼儿园消防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2015年8月21日下午,蕉城区教育局召集上述各单位召开了“民办幼儿园暑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复查情况反馈会”(以下简称“反馈会”),会议由蕉城区教育局副局长林跃生主持,会议听取了消防部门对上述7家民办幼儿园消防安全整改情况的通报,并研究议定是否给予取缔或同意秋季招生。会上,消防大队参谋杨正奎认为东湖幼儿园“疏散通道已整改完毕,消防栓没有水有整改余地,建议整改到位后对外招生”。经讨论研究,参会单位形成一致观点:“该园存在安全隐患,建议继续整改完毕后招生、办学”。2015年8月23日,兰长春拟稿《关于辖区内幼儿园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检查情况汇报》,其中关于东湖幼儿园的内容篡改为“消防安全隐患已整改完毕,同意其秋季招生办学”。材料形成后,分管副局长林跃生进行了审核,但未提交局务会议研究,也未将情况汇报局长周挺辉,审核后擅自同意兰长春以蕉城区教育局名义上报给蕉城区人民政府。2015年8月25日上午,兰长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上述汇报材料(未正式行文)呈报蕉城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石水凤跟班工作人员。2015年9月初,蕉城区教育局根据“反馈会”议定,本应通知该园整改完毕后招生办学,但在未采纳“反馈会”其他参会单位意见,也未得到区政府及分管副区长的批示或答复的情况下,擅自同意东湖幼儿园2015年9月对外招生办学。2015年9月,东湖幼儿园在未按照要求将消防问题整改到位的情况下对外招生办学。
  1.  蕉城区公安消防大队在东湖幼儿园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长期对外招生办学等事项上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

4.蕉城区公安分局蕉南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

  1. 蕉城区政府对解决蕉城区民办幼儿园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存在督促落实不够到位的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蕉城区菊池商厦“9.16”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的人员

  1. 汤秀珍、汤秀玉:馨香花店喜庆用品商行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宋巧英:馨香花店喜庆用品商行服务员,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杨秋玲:东湖幼儿园法人代表、园长,对事故后果扩大负有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兰长春:中共党员,蕉城区教育局语社股股长,期间于2014年3月起兼任该局设立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科负责人。兰长春监管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及滥用职权的行为,对造成事故后果扩大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纪检监察部门予以立案查处,对其滥用职权行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林跃生: 中共党员,蕉城区教育局副局长。对蕉城区教育局未依法有效查处东湖幼儿园的违法办学行为、违规审批东湖幼儿园办学许可和变更办学地址以及2015年9月东湖幼儿园在未将消防问题整改到位的情况下对外招生办学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纪检监察部门予以立案查处;对其滥用职权行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的人员。

  1. 周挺辉:中共党员,蕉城区教育局长。对蕉城区教育局违规审批东湖幼儿园变更办学地址及2015年9月东湖幼儿园在未将消防问题整改到位的情况下对外招生办学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纪检监察部门予以立案查处。
  1. 陈寿清:中共党员,2008年至2014年1月担任蕉城区教育局长,现任宁德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在担任蕉城区教育局局长期间,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蕉城区教育局未依法有效查处东湖幼儿园的违法办学行为及违规审批东湖幼儿园办学许可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纪检监察部门予以立案查处。
  1. 杨正奎:中共党员,蕉城区公安消防大队11级助理工程师。对蕉城区消防大队疏于监管的失职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宁德市消防支队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1. 钟才源:中共党员,2012年9月至2015年5月担任蕉城区公安消防大队11级助理工程师,现任宁德市消防支队培训基地主任(正营职)。对蕉城区消防大队以罚代管和疏于监管的失职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宁德市消防支队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1. 郭锦斌:中共党员,蕉城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团职)。对蕉城区消防大队以罚代管和疏于监管的失职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宁德市消防支队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二)建议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人员。

  1. 陈仕强:中共党员,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蕉南派出所所长。在担任蕉南派出所所长期间,虽已履行职责,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要求东湖幼儿园对未通过消防验收或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等消防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报告,但对蕉南派出所未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要求,将东湖幼儿园存在未通过消防验收或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等消防安全问题书面移交消防机关处理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1. 石水凤:农工党员,蕉城区政府副区长,分管教育、安全和旅游工作。对解决蕉城区民办幼儿园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虽有积极开会部署各项工作,但督促落实不够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蕉城区政府责令其作出深刻检讨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建议给予通报批评的单位

  1. 蕉城区公安消防大队在东湖幼儿园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长期对外招生办学等事项上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1. 宁德市公安局蕉南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建议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予以通报批评。

五、事故整改建议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蕉城区政府和教育、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实现责任体系“五级五覆盖”。要规范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细化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消除责任死角和盲区。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消防重点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尤其对商场、超市、幼儿园、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要严格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单位,提请政府坚决拆除违规易燃建筑,推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县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无缝衔接。加强对派出所等一线民警消防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的能力和水平。

(三)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和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的相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建立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认真组织评估工作,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和失职渎职行为,落实“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切实吸取事故教训,筑牢安全防线。

{{ el._doctype }}: -->

【反向关联】-->

附件下载

评论

关闭

中央部委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反垄断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中国气象局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数据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市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设区市政府网站

福州

厦门

漳州

泉州

三明

莆田

南平

龙岩

平潭综合实验区

市政府部门网站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教育局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宁德市公安局

宁德市民政局

宁德市司法局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宁德市水利局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宁德市商务局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德市应急管理局

宁德市审计局

宁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德市林业局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德市体育局

宁德市统计局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城市管理局

县(市、区)政府网站

蕉城区人民政府

古田县人民政府

屏南县人民政府

周宁县人民政府

寿宁县人民政府

福安市人民政府

柘荣县人民政府

福鼎市人民政府

霞浦县人民政府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其他

宁德文明网

宁德市纪检监察网

宁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信用宁德

宁德市妇联

中央部委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反垄断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中国气象局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数据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市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设区市政府网站

福州

厦门

漳州

泉州

三明

莆田

南平

龙岩

平潭综合实验区

市政府部门网站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教育局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宁德市公安局

宁德市民政局

宁德市司法局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宁德市水利局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宁德市商务局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德市应急管理局

宁德市审计局

宁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德市林业局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德市体育局

宁德市统计局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城市管理局

县(市、区)政府网站

蕉城区人民政府

古田县人民政府

屏南县人民政府

周宁县人民政府

寿宁县人民政府

福安市人民政府

柘荣县人民政府

福鼎市人民政府

霞浦县人民政府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其他

宁德文明网

宁德市纪检监察网

宁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信用宁德

宁德市妇联

联系我们|

站点地图|

隐私保护|

关于我们| 收藏本站 收藏本站 取消收藏本站

X 关闭

###

释义

词条全称:

别名:

外文名:

0" style="display: none;">相关词条:

相关服务:服务申请

0" style="display: none;">

分类:

FD08822 | 2015_安全事件调查制度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安全事件调查制度

1.目的

为对发生的安全事件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发生不安全情况的规律,积极开展预防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即墨市热电厂及其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安全事件认定工作。

3.职责

  1. 1安全委员会负责安全事件调查的领导工作;负责一般性责任事故及以上的安全事件认定结果的审核工作。
  1. 2安全环保部(以下简称“安环部”)为全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异常、障碍、一般性设备事故等安全事件认定结果的审核工作;负责安全事件的统计、上报及考核工作。
  1. 3各单位(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内异常、障碍、一般性设备事故等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定性并负责上报安环部。

4.管理程序

4.1安全事件汇报

  1. 1.1安全事件发生后,值班人员应作好记录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事件发生部门参照《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相关规定,判定安全事件为异常及以上或无法确定时,应在12小时内汇报安环部。安环部应根据事件情况及时汇报分管领导。

4.1.2事件汇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值班人员以及现场情况;

b) 事件的简要经过;

c) 事件造成的影响;

d) 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4.2安全事件调查分析

4.2.1安全事件调查遵循“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即:

a)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b) 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c) 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d) 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1. 2.2安全事件发生后,在不影响运行操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完整地保护现场,直到调查工作结束。

4.2.3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须明确下列项目

a) 安全事件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b) 安全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处理情况。

c) 安全事件发生(扩大)的原因。

d) 仪表、自动保护、调整装置、记录、动作情况。

e) 设备损坏情况。

f) 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g) 企业管理和技术培训方面的问题。

h) 检修、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等方面问题。

i)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安全事件发生的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以及扩

大事件的直接责任者,并应定各级领导人员在安全事件中的过失及应负责任。报告中明确各级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1. 2.4调查时除查看现场、询问值班人员和研究值班人员提供的原始书面报告外,还应根据需要查阅各类记录,以及做必要的模拟试验和计算工作。
  1. 2.5安全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部门应在三日内组织当值(班)人员分析并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安环部。

对于发生的人身重伤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由厂长组织安委会相关人员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环部负责填写。

对一般责任事故、严重人身未遂事故由厂长责成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也亲自主持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环部负责填写。

对于发生的异常、障碍和一般设备事故,由责任单位、部门组织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安环部。

  1. 2.6安环部在责任部门内部分析会后,认为安全事件判定清楚,责任明确的,可不再组织调查分析。
  1. 2.7安环部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认为事件调查不清楚,责任不明确的,应在三日内进一步组织调查分析,并重新认定。
  1. 2.8安全事件如与制造、设计、基建安装等单位有关时,应由安环部根据严重程度和必要性决定是否邀请其派人参加调查。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4.3安全事件(事故、障碍、异常)的认定

  1. 3.1安全事件调查完备后,七日内由安环部汇总整理形成事故定性报告,报厂安委会审核通过。

事故定性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a) 事故处理经过;

b) 调查分析;

c) 事故定性;

d) 防范措施。

4.3.2安全事件的认定依据《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4.3.3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 规程制度不健全;

c) 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d)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 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落实;

f)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g) 违章指挥。

4.4安全事件考核

4.4.1对安全事件考核依照《安全监察考核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4.4.2安环部负责每月3日前将上月度安全事件考核情况上报企管部。

4.5安全事件档案管理

  1. 5.1事故定性报告经厂安委会审核后,通过《安全简报》发至各部门,档案室存档一份。各单位应组织学习,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障碍或异常的发生。

4.5.2各部室、分公司(科室)、班组应建立安全记录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

5. 相关记录

5.1《事故报告单》 JMRD/R-QP-06-01

6. 附件

《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附件:                  《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1.目的

为明确安全事件性质,便于安全管理,特制订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即墨市热电厂及其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事故、障碍、异常的界定。

对仅因设备自身因素,即非人为责任,所造成的事故、障碍及异常界定为设备事件。

因外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不安全情况不列入本标准。

3安全事件(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3.1电力、热力生产事故的界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热力生产事故。

  1. 1.1本单位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3.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1. 1.1.2职工在电力、热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
  1. 1.1.3职工在电力、热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1. 1.1.4职工在电力、热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筑物倒塌造成的伤亡。
  1. 1.1.5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培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热力生产过程发生的人身伤亡。
  1. 1.1.6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而导致的上述人员伤亡。
  1. 1.1.7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分公司),承包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1. 1.1.8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热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单位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单位”和“非(本)单位”人员的伤亡。
  1. 1.1.9职工从事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效能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1. 1.1.10凡非本单位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3.1.2设备非计划停运

  1. 1.2.1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厂用变压器、6.3KV及以上母线和输电线路、400V及以上重要配电线路、供汽主管线、供热水主管线的非计划停运。

3.1.2.2主要发电供热设备的检修超过了计划时间(经厂事先批准延期的除外)。

  1. 1.2.3备用的主要设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6.3KV及以上配电线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不能按紧急命令时间启动并一次正常投运。

(2)因备用设备不能正常启动运行而使机、炉停运。

  1. 1.2.4热电厂、各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异常运行设备、管网对全部用户造成全部停送电停送汽停供热,不论时间长短。

3.1.2.5热水网管径DN500以上管网异常停运,8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3.1.3经济损失

  1. 1.3.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供热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者。
  1. 1.3.2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及以上者。

3.1.3.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者。

  1. 1.3.4仪器、仪表、车辆、大型或精密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者。
  1. 1.3.5因维护不当,造成管线漏汽、漏水事件,使供热不达标被迫一次性退费,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者。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

如何做好事故统计联网直报工作

河南大学大礼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标准公开征…

学校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关于公开征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

事故调查应遵循原则

FD08823 | 2015_安徽芜湖杨家巷砂锅大王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安徽芜湖“2015.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关于转发《芜湖“2015.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通知

##

访问量:

2016-04-28 09:44

句安办〔2016〕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安徽省政府批复,《芜湖“2015.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已于2016年4月14日发布。事故被定性为责任事故,对包括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在内的33名相关部门人员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吸取该起事故教训,按照《关于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的通知》(句安办〔2015〕64号)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继续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监督,严肃查处燃气经营、使用等环节非法违法行为,督促隐患整改措施落实,严防燃气事故发生。

附件:芜湖“2015.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句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

芜湖“2015.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省政府“10.10”事故调查组

2015年10月10日11时44分许,芜湖市镜湖区淳良里社区杨家巷“砂锅大王”小吃店发生一起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28.7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委员杨晶、郭声琨、省委书记王学军、省长李锦斌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锦斌省长、李建中副省长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工作,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处置各项工作,依法依规严查事故责任,严肃问责追究。深刻汲取教训、强化整改防范,竭力遏制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0月21日我省成立了以省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省公安厅、省监察厅、芜湖市人民政府为副组长单位,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药监局、省总工会、芜湖市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政府芜湖“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调查组(以下简称“省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聘请火灾化学、火灾调查、特种设备、燃气、建筑安全等专业的7位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省事故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录像分析,查明了事故过程,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一、事故有关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10月10日10时许,“砂锅大王”小吃店经营者张保平更换了店内东侧铁板烧灶所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11时40分许,张保平的妻子刁山翠打开该钢瓶角阀和铁板烧灶开关,欲用点火棒将铁板烧灶点燃,未点燃,随后拧大角阀阀门,仍未点燃,便告知张保平处理。张保平在处置过程中,发现与灶具连接的液化气钢瓶瓶口附近有火苗,试图关闭钢瓶的角阀,未果。他随即拖出钢瓶,导致钢瓶倾倒、减压阀与角阀脱落,大量液化气喷出,瞬间引发大火,11时50分,该钢瓶发生爆炸。

2.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11时47分接警后,迅速调派4辆水罐消防车及28名官兵赶赴现场。11时50分该小吃店一钢瓶发生爆炸。11时51分消防力量到达现场。12时20分明火被扑灭。

事故发生后,公安部消防局、国家安监总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负责同志,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卫计委等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地方政府开展相关工作。芜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到医院看望受伤人员。

(二)事故涉及有关单位情况。

1.“砂锅大王”小吃店。该店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淳良里社区杨家巷,所在建筑物共七层,一层为沿街门面,二层以上为住宅,该店位于建筑物一层最西侧04号门面房,层高4.5m,建筑面积33.19m2,门前自行搭建临时店面。2015年8月初,经营者张保平、刁山翠夫妇,经房东马俊同意,从该门面房前任承租人邱明荣处以8万6千元(包含半年房租,月租金5000元,租期至2016年3月)租下此店,该店于8月18日营业,无营业执照,主要经营铁板炒饭、砂锅、烤肉等,10月10日上午7时招聘1名服务员汪茂云到店工作。

2.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日期:1998年3月25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与境内合资),住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资本:32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苑隽,营业期限:1998年3月25日至2048年3月25日,经营范围:在市区域经营民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6年1月1日,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6年10月31日)等。

3.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沿河路配送中心。成立日期:2000年9月10日,公司类型:分公司,营业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沿河路门面房1号,负责人:王昌敏,营业期限:2000年9月10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在市区域经营民用液化石油气(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2年10月31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9日)、厨具及零配件销售等。门店设有店长1名、营业员1名、送气工2名,日常配送区域为:沿河路、九华山路、二街、老体育场、杨家巷、双桐巷。

(三)事故现场调查情况。

1.现场勘验。

通过对现场地砖炸裂变色痕迹、墙面抹灰层剥落和烟熏痕迹、木质物品炭化和烧损痕迹、金属物品变形变色痕迹的分析,确定事故发生的初起部位是给店内东侧铁板烧灶具供气的钢瓶附近。

店内东侧铁质灶台下方有一炸裂的钢瓶,瓶阀与钢瓶连接完好且处于开启状态,瓶口未见减压阀,瓶阀内螺纹有明显烟尘。距搭建区域外缘南0.1米、距西墙2.5米处地面有一钢瓶减压阀,螺纹有烟尘和油渍,证明减压阀与钢瓶在爆炸发生时已脱离。

在店内东灶台旁边地面有一个砂锅,与问话材料相吻合。

2.监控视频。

九华中路电线杆天网、长亭老街乡土简餐店门外、事故店面西侧巷道监控视频证实:11时44分时有火窜出门外,初始时火势发展迅猛;11时50分钢瓶发生爆炸。

3.模拟试验。

消防部门模拟实验证实:满充的钢瓶在卧置状态下,安装和未安装减压阀时,喷出的物质为液态,点燃后,呈喷射燃烧,火焰长度可达到3至4米,仍有液态物质流出;减压阀与钢瓶连接松动时会产生液化气泄漏。

4.检验鉴定。

(1)尸体检验:根据芜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死者血液一氧化碳饱和度为49.7%-67.7%。

(2)气质化验:根据国家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庆)检验报告,气质各项指标均合格。

(3)爆炸钢瓶检验:根据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特种设备检验站的检测、试验报告,爆炸钢瓶化学成分、壁厚合格,从阀的过火情况判断,减压阀与瓶阀螺纹连接未拧紧及橡胶密封圈断裂是导致液化气泄漏并着火的直接原因。

(4)房屋结构损伤鉴定: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2监督检测站鉴定报告,除局部梁构件受损较重(应补强处理)外,此次事故未对整栋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的安全性产生显著影响。

二、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0月10日10时许,“砂锅大王”店主张保平在更换店内给东侧铁板烧灶具供气的钢瓶时,减压阀和钢瓶瓶阀未可靠连接。11时40分许,其妻刁山翠准备使用铁板烧灶具,打开钢瓶角阀后液化气泄漏,泄漏的液化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遇邻近砂锅灶明火,导致钢瓶角阀与减压阀连接处(泄漏点)燃烧。张保平在处置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钢瓶倾倒、减压阀与角阀脱落,大量液化气喷出,瞬间引发大火,倾倒的钢瓶在高温作用下爆炸。

(二)间接原因。

1.“砂锅大王”小吃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对钢瓶操作及应急处置不当。

2.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沿河路配送中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依规定指导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用气;对钢瓶管理不严,对超期钢瓶未进行报废处理。

3.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超出使用期限的钢瓶进行违法充装。

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1)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体育场社区。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开展全面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2)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不力,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3)镜湖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

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落实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4)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辖区内钢瓶配送企业的钢瓶监管不到位,对餐饮场所无证经营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5)镜湖区商务局。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6)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滨江派出所。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7)镜湖区公安消防大队。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开展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工作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8)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

对镜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和滨江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辖区餐饮场所开展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9)镜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综合监督和协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0)镜湖区人民政府。

镜湖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5.芜湖市有关部门。

(1)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

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3〕39号)(以下简称《通知》),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2)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依据《通知》,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餐饮场所使用的钢瓶检查不到位,对报废、超期未检钢瓶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3)芜湖市商务局。

依据《通知》,芜湖市商务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4)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

依据《通知》,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指导下级开展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工作不力、督促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5)芜湖市公安局。

依据《通知》,芜湖市公安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镜湖区公安分局开展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6)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通知》,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无证经营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7)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通知》,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无证经营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因经营者张宝平操作不当、应急处置不当,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张宝平,“砂锅大王”小吃店店主。安全意识淡薄,使用超出期限的钢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在钢瓶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液化气发生泄漏;应急处置不当,引发燃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苑隽,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对本公司气瓶充装管理不到位,致使超期未检的钢瓶仍进行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1条,建议对其处以2014年年收入60%罚款。

2.陈斌,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气瓶充装管理不到位,致使超期未检的钢瓶仍进行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1条,建议对其处以2014年年收入60%罚款。

3.武斌,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安全部总经理。落实本公司安全规章制度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超期未检的钢瓶仍进行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1条,建议对其处以2014年年收入60%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2条,建议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

4.王昌敏,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沿河路配送中心店长。未依法指导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用气,对钢瓶管理不严,对超期钢瓶未进行报废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1条,建议对其处以2014年年收入60%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2条,建议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芜湖市镜湖区有关部门及滨江公共服务中心相关人员。

(1)黄涛,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体育场社区主任。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开展全面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2003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下同)第133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罢免社区主任。

(2)邵义权,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党工委委员,司法所所长。负责公共服务中心社会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落实不力,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3)王珏,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中心主任。负责公共中心行政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落实不力,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王庭国,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党工委书记。负责公共服务中心全面工作。未认真执行《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皖办发〔2014〕27号)要求,对餐饮场所燃气开展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不力,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王蓉,芜湖市镜湖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主任。负责全面工作。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朱宝琴,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负责质量监督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落实不力,对辖区内钢瓶配送企业的钢瓶监管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谈中伟,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工商注册登记、餐饮等。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落实不力,对餐饮场所无照经营查处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鲁和平,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落实不力,对辖区内液化气钢瓶配送企业监管不到位,对餐饮场所无照经营查处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郑武军,芜湖市镜湖区商务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落实不力,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自查工作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潘俊杰,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滨江派出所副所长。分管社区、消防工作,指导监督社区、居委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开展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管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徐沛沛,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滨江派出所所长。负责落实消防工作措施,监督社区消防检查等。对辖区内餐饮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管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李培伟,芜湖市镜湖区消防大队参谋。负责联系滨江服务中心和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工作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因李培伟系现役军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材料交相关部门处理。

(13)杨韬,芜湖市镜湖区消防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工作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因杨韬系现役军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材料交相关部门处理。

(14)缪礼平,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局长。负责分局全面工作。对镜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和滨江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王福顺,芜湖市镜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综合监督和协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相关人员。

(1)魏心平,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负责武装、文明创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管理、规划等方面工作。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吴文斌,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负责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旅游等方面工作。组织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孙跃文,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区长。负责区政府全面工作。组织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芜湖市市直有关部门相关人员。

(1)赵敏,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公用事业科科长。负责城市燃气、供水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到位,未能督促监管对象落实主体责任,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马兴起,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副主任。分管公用事业、燃气等工作。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到位,未能督促监管对象落实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何晨,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主任。负责全面工作。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张良诚,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科科长。负责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工作。未能发现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对超出使用期限范围的钢瓶进行充装,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张生应,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工作。对餐饮场所使用的钢瓶监管不到位,未能发现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对超出使用期限范围的钢瓶进行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周光,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对餐饮场所使用的超期未检钢瓶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余华斌,芜湖市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队队长。负责商务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蒋庆冰,芜湖市商务局副调研员。分管市场运行秩序科、商务综合执法队等。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韩明新,芜湖市商务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翁韬,芜湖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监督管理和消防宣传等。指导下级开展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工作不力,督促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因翁韬系现役军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材料交相关部门处理。

(11)汪俊,芜湖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负责全市消防防火工作。指导下级开展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工作不力,督促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因汪俊系现役军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材料交相关部门处理。

(12)徐杲,芜湖市消防支队支队长。负责支队全面工作。指导下级开展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实施专项工作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因徐杲系现役军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材料交相关部门处理。

(13)程业涛,芜湖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消防工作。对镜湖区公安分局开展餐饮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4)丁成贵,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工商登记、注册等工作。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5)张国霞,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分管风险应急、食品综合协调、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超期未检的钢瓶进行违法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对其处以19.9万元罚款。

(五)建议给予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

1.责成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镜湖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责成镜湖区商务局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责成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责成镜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向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责成镜湖区公安分局分别向镜湖区人民政府、芜湖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责成镜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责成镜湖区人民政府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9.责成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0.责成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1.责成芜湖市商务局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2.责成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向芜湖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3.责成芜湖市公安局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4.责成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5.责成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6.责成芜湖市人民政府向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芜湖市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深入推动落实“五级五覆盖”和“五落实五到位”责任制。规范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消除责任死角和盲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建议以芜湖市政府名义,由市燃气行业监管部门牵头联合公安、消防、质监、工商、商务、安全监管等部门,深入组织开展燃气行业专项排查整顿,严厉打击燃气行业非法违法经营活动。

(二)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芜湖市住建、公安、消防、质监、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加大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充装、储存、经营燃气及液化石油气行为,加强对燃气使用环节的安全检查,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同时,整合、充实行政执法力量,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联合执法,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体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

(三)加强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及管理规定,加强对液化石油气钢瓶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不得充装和使用报废、超期未检的钢瓶,不得改装气瓶或者将报废钢瓶翻新后使用;不得私自倒装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液化气充装和钢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用户和气瓶充装档案,向用户提供合格气瓶并对气瓶充装安全负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按规定予以检验或报废处理,杜绝过期、不合格钢瓶流入市场。燃气经营者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四)加大城镇燃气及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科普力度。

建议由城镇燃气、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及消防部门牵头,通过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报刊杂志等媒体渠道及政府网站、燃气经营单位平台,加大对燃气、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及学生的宣传教育,并加强学生燃气安全知识及自救逃生能力培训,提高全社会安全用气能力,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文章关键词:

FD08824 | 2015_宜昌市富升化工有限公司2·19较大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湖北省宜昌枝江市富升化工有限公司“2·19”较大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2月18日下午,硝基复合肥车间主任林朝云在车间库房盘存时,发现硫酸钾存量仅剩300吨,不能保证16-6-23配方的正常试生产。于是林朝云通过电话与生产办主管工艺技术的杨亭逸商量,拟在2月19日6时30分北塔更改为生产17-17-17的配方(第一次按此配方生产)。得到杨亭逸同意后,下达了配料设计单。

2月18日19时40分许,运行三班班长张进在班前点名会上强调北塔将于19日6时30分更改配方,要求全班人员注意更换配方后的相关工作。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月19日6时30分,三班班长张进按照程序,安排北塔更换配方的试生产工作。6时31分,停止向熔融器加返料。6时40分,停止向熔融器输送硝酸铵溶液,走空熔融器。7时16分,启动硝酸铵输送泵,开始向熔融器内加硝酸铵溶液。7时20分许,造粒主操曹小贵在操作室发现1#混合槽温度达到201℃,但随着硝酸铵溶液的进入,温度缓慢下降,就未将这一情况向班长张进报告。当1#混合槽的料浆达到工作液位时,张进通知曹小贵向1#混合槽加入硫酸钾和氯化钾配比后的混合粉料。

7时30分许,张进到中控室,发现1#混合槽的温度达到190℃,用对讲机安排曹小贵将加热蒸汽阀关小。蒸汽阀关小后,张进观察到1#混合槽温度在加大粉料投入量后逐渐回落至186℃左右,即离开中控室去查看2#混合槽的放料情况,当返回中控室时,一班班长杨培峰已来接班。张进未将1#混合槽温度超高的情况告知杨培峰,也未向林朝云报告。

7时40分,林朝云在中控室发现2#混合槽温度偏高(190℃~200℃),在通知张进安排人员给2#混合槽加水降温的同时,赶往2#混合槽,看到曹小贵正在给2#混合槽加水,并在操作室观察到温度已降至100℃左右,安排曹小贵关闭加水阀后离开,下塔去参加公司的调度会。在车间门口遇到工艺员梁勇,告之2#混合槽温度偏高已作加水处理,让他上塔按新配方组织试生产,随后离开。其间,前来上班的一班人员与三班人员相继完成交接班。

与林朝云分手后,梁勇来到中控室,发现1#混合槽温度偏高、2#混合槽温度偏低。于是上塔进操作室,安排关闭1#混合槽加热蒸汽阀、加大粉料投入量。约5分钟后,1#混合槽温度不仅未降,反而还在上升,赶紧到96米层分气包处将1#混合槽蒸汽进气阀关死。回到操作室时电脑显示1#混合槽液位已达31%(正常工作液位为30%),2#混合槽液位也达7%(正常工作液位12%)且还在继续上涨,即准备进行造粒。喊声“换造粒机去”,就带领造粒副操覃功和、李超、李家云来到造粒机处。用电动葫芦将造粒机提起后,发现喷头还在旋转,于是到操作室要张小波关闭造粒机电源。当其返回正准备更换造粒机时,张小波对梁勇喊道:1#混合槽液位上涨很快。与此同时,梁勇发现有料浆沿着墙壁流下,并伴有黑烟。梁勇喊快跑,并跑向楼梯处,随后听到一声闷响,发生燃爆。

(二)事故救援及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梁勇迅速与北塔造粒主操张小波、南塔造粒主操易小龙及开完调度会正在上塔的车间主任林朝云一起进行紧急处置,关闭硝酸铵进料泵,将北塔系统物料泄放到事故处理槽并加水处理,安排南塔紧急停车,启用消防水源进行灭火、降温,拨打119报警,电话报告富升公司经理陈克兵。8时25分,陈克兵在办公室接到林朝云的电话,迅速赶到中控室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并电话向三宁公司值班领导报告事故情况。

8时37分,现场明火扑灭。

8时32分,枝江市消防大队接到报警,8时50分赶到现场参与救援。清理现场时,发现5人死亡(3人在96米层,2人坠塔死亡),2人受伤。

8时40分,三宁公司派车与120救护车一起将 2名伤者送到医院救治。

枝江市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宜昌市副市长袁卫东和枝江市市委书记许志华、市长文媛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集消防、医疗、安监、环保等部门迅速展开伤者救治、现场控制、环境监测等工作。

13时50分,事故搜救和现场处置工作结束。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千方百计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目前,2名受伤人员经医疗救治已出院。5个善后工作组“一对一”地负责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确保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由于北塔1#混合槽物料温度长达1小时19分钟高于工艺规程控制上限175℃,7时9分至8时9分,实际温度介于185℃-200℃之间运行,且物料停留时间过长,导致物料中硝酸铵受热分解,温度持续上涨,8时22分瞬间最高温度达629.95℃,期间1#和2#混合槽相继冒槽,料浆流至100.5米层和96米层平台,发生高温分解燃爆。

(二)管理原因。

  1. 富升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批先建,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试生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法规、制度不落实。富升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在硝基复合肥试生产过程中,组织实施工作不到位。有关生产管理人员对危险性认识不足,出现异常工况时没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在交接班时更改配方,延长了物料在混合槽内停留时间。

(2)设施设计存在缺陷。工艺流程设计中物料投放顺序不正确,将影响硝酸铵热稳定性的钾盐投入1#混合槽;在详细设计中未认真落实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专家提出的意见,未设计自动联锁控制系统;熔融器及1#、2#混合槽的温度和液位等报警参数设置不全;加热蒸汽自动调节系统与实际不匹配。

(3)未严格执行试生产规定。未对建设单位、总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范围与职责进行明确界定;试生产前未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未组织开展“三查四定”工作;单机试车结束后,未经设计单位签字确认就联动试车;试生产方案和岗位操作规程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试生产方案没有报市安监部门备案。

(4)教育培训不到位。新装置投用前安全操作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不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缺乏异常工况识别判定、应急处置、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技能和方法。

2.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监管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湖北枝江经济开发区在项目建设中不重视安全生产,对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枝江市安监局对富升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检查及纠正不力,对硝基复合肥项目建设及试生产管理不到位。枝江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强化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机制不健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宜昌市安监局对督促检查地方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宜昌富升化工有限公司“2·19”较大燃爆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林朝云,富升公司硝基复合肥车间主任,作为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交接班前更换生产配方的风险辨识不清,紧急情况下现场处置不当,车间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张 进,富升公司硝基复合肥车间三班班长。当班期间1#混合槽温度超过工艺控制温度后未及时向车间领导报告,未按操作规程对温度超高的现象果断进行加水处置,交班时未将本班生产中的异常工况全面准确地向接班班长交底,致使温度超高这一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陈克兵,富升公司经理兼生产办主任,负责生产、设备、安全、综合事务管理工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不具备试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盲目组织试生产,安全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未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梁 勇,富升公司硝基复合肥车间工艺员。在1#混合槽温度超过185℃的情况下,未果断安排工人进行加水降温,也未安排工人撤离,而是带领工人去现场更换造粒机,使事故后果扩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王光明,中共党员,三宁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富升公司工作),是富升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不到位,在富升公司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授意出具《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60万吨/年硝硫基复合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修改的函》,要求设计单位降低标准设计;在设计单位未反馈《试生产方案备案表》、未派人到场的情况下组织项目检查确认,在联锁装置缺失、温度和液位等报警参数设置不全的情况下,盲目决定试生产;批准施行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待追究法律责任后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

  1. 杨亭逸,富升公司生产办主任助理,主管工艺技术。未掌握硝基复合肥生产新工艺、新设备的安全技术特性,在未进行风险辨识的情况下同意在交接班前更换新的生产配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 鲜于应双,富升公司生产办主任助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意识不强,未能及时发现项目建设和试生产期间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未制订试生产期间的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 彭 亮,富升公司电仪车间主任助理,负责复合肥车间的电气仪表。未发现熔融器和1#、2#混合槽的温度、液位与冷却水、蒸汽阀、进料阀无联锁的安全隐患,发现熔融器和1#、2#混合槽加热蒸汽自动调节系统未投入使用后没有进行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 童浩亮,富升公司硝基复合肥车间主任助理。对硝基复合肥车间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车间安全教育未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 殷银华,中共党员,三宁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三宁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富升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监督管理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由所在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1. 朱 景,桂林公司三宁公司60万吨/年硝硫基复合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项目组负责人,负责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审定工作,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桂林公司按有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苏良龙,枝江市政协常委,枝江市安监局副局长兼危化科科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对富升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严格,未发现其无安全管理机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落实、遵守安全设施建设与试生产规定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黄爱民,中共党员,枝江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市安监局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机构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赵 进,中共党员,枝江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湖北枝江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主任(副县级)。是枝江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2014年6月5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分管枝江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加强对枝江经济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对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童卫宁,中共党员,枝江市委常委、枝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2014年6月4日~2015年2月3日在福建省福鼎市挂职)。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枝江市安监局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黄建军,中共党员,宜昌市安监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枝江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 宜昌富升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试生产前未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前未组织“三查四定”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宜昌市安监局依照《安全生产法》处以规定上限经济处罚。
  1. 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60万吨/年硝硫基复合肥装置的设计和《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万吨/年硝硫基复合肥装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单位,未执行“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规定,在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虽表述已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出“主要安全设施不详细(如紧急切断/联锁报警装置等)”的问题进行了修改,但在详细设计中未设计联锁报警装置,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宜昌市安监局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建议发证机关依法对其设计资质予以处理。

3. 建议枝江市人民政府责令富升公司60万吨/年硝硫基复合肥建设项目停产整顿。

4.责成湖北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枝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5.责成枝江市人民政府向宜昌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建议给予经济处罚的人员。

  1. 李万清,三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富升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富升公司安全生产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宜昌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1. 王光明,三宁公司副总经理,富升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主持富升化工公司工作,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议由宜昌市安监局处其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 张爱铭,三宁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富升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监督检查不严,未能发现和纠正富升公司项目建设和试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所在单位给予其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化工企业必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安全发展。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在项目建设中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认真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要进一步强化试生产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标准和规程,科学编制各项方案和预案并精心组织实施,选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管理和生产技术人员跟班作业,及时处置试生产过程中的异常和突发情况。

(二)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开发区安全管理。各地区特别是宜昌市、枝江市要从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强化依法治安,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摆位”问题,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建设和生产;要切实理顺开发区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要切实解决对开发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企业放松监管、大开绿灯、听之任之的问题,严防安全监管“盲区”;要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难题。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各行业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准入和监督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认真落实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严把设计审查关,加强试生产的监管,对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加强监督核查。宜昌市、枝江市要认真研究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科学制定并适时调整化工园区建设规划,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整改,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化工行业新工艺、新产品安全性不确定的项目,必须建设生产安全自动化控制系统,并保证状态完好。安监部门要选调具有化工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到安监部门中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监管。充分运用隐患排查“两化”系统和“网格化”管理手段,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四)加强安全设计管理,从设计源头遏制事故发生。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规定,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审查。设计单位应建立安全设计责任制,要把满足装置安全平稳运行作为安全设计的目标,加强安全设计过程管理,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技术和风险管理办法,努力提高本质安全设计水平,并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的要求编制设计专篇,设计人员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终身负责。

(五)大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能力。各类企业特别是化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让从业人员了解安全技术特点,掌握安全防护知识。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岗位操作规程,开展应急演练,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技能,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

武汉市江夏区拓创产业园“8•26”气雾罐…

邵阳市邵东县司马冲煤矿“6.2”重大瓦斯…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80419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4387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33504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08825 | 2015_宜昌市枝江市富升化工有限公司2_19较大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湖北省宜昌枝江市富升化工有限公司“2·19”较大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1. 试生产运行情况。2015年1月20日,富升公司开车试生产。由于高塔53米层的硝酸铵中间槽输送泵出现故障,全线停车,更换输送泵后于1月22日再次开车试生产至事故发生。

2月18日20时至2月19日8时,当班的是运行三班。班长张进,班长助理赵蓝波,北塔造粒主操曹小贵,副操王祖会等四人,熔融器主操鲍同能,副操张勇,中控室主操黄杰,副操杜小康。带班领导是生产办主任助理杨亭逸。

事故当班的是运行一班,班长杨培峰、班长助理易小龙、北塔造粒主操张小波,副操覃功和(死亡)、李家云(死亡)、李超(死亡)、刘云(死亡)、林正生,学徒工孔玲欢(死亡),熔融器主操余秋田,副操李帮坤,中控室主操胡磊,副操腾海林。带班领导是工艺员梁勇,值班领导是车间主任林朝云。

2月18日下午,硝基复合肥车间主任林朝云在车间库房盘存时,发现硫酸钾存量仅剩300吨,不能保证16-6-23配方的正常试生产。于是林朝云通过电话与生产办主管工艺技术的杨亭逸商量,拟在2月19日6时30分北塔更改为生产17-17-17的配方(第一次按此配方生产)。得到杨亭逸同意后,下达了配料设计单。

2月18日19时40分许,运行三班班长张进在班前点名会上强调北塔将于19日6时30分更改配方,要求全班人员注意更换配方后的相关工作。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月19日6时30分,三班班长张进按照程序,安排北塔更换配方的试生产工作。6时31分,停止向熔融器加返料。6时40分,停止向熔融器输送硝酸铵溶液,走空熔融器。7时16分,启动硝酸铵输送泵,开始向熔融器内加硝酸铵溶液。7时20分许,造粒主操曹小贵在操作室发现1#混合槽温度达到201℃,但随着硝酸铵溶液的进入,温度缓慢下降,就未将这一情况向班长张进报告。当1#混合槽的料浆达到工作液位时,张进通知曹小贵向1#混合槽加入硫酸钾和氯化钾配比后的混合粉料。

7时30分许,张进到中控室,发现1#混合槽的温度达到190℃,用对讲机安排曹小贵将加热蒸汽阀关小。蒸汽阀关小后,张进观察到1#混合槽温度在加大粉料投入量后逐渐回落至186℃左右,即离开中控室去查看2#混合槽的放料情况,当返回中控室时,一班班长杨培峰已来接班。张进未将1#混合槽温度超高的情况告知杨培峰,也未向林朝云报告。

7时40分,林朝云在中控室发现2#混合槽温度偏高(190℃~200℃),在通知张进安排人员给2#混合槽加水降温的同时,赶往2#混合槽,看到曹小贵正在给2#混合槽加水,并在操作室观察到温度已降至100℃左右,安排曹小贵关闭加水阀后离开,下塔去参加公司的调度会。在车间门口遇到工艺员梁勇,告之2#混合槽温度偏高已作加水处理,让他上塔按新配方组织试生产,随后离开。其间,前来上班的一班人员与三班人员相继完成交接班。

与林朝云分手后,梁勇来到中控室,发现1#混合槽温度偏高、2#混合槽温度偏低。于是上塔进操作室,安排关闭1#混合槽加热蒸汽阀、加大粉料投入量。约5分钟后,1#混合槽温度不仅未降,反而还在上升,赶紧到96米层分气包处将1#混合槽蒸汽进气阀关死。回到操作室时电脑显示1#混合槽液位已达31%(正常工作液位为30%),2#混合槽液位也达7%(正常工作液位12%)且还在继续上涨,即准备进行造粒。喊声“换造粒机去”,就带领造粒副操覃功和、李超、李家云来到造粒机处。用电动葫芦将造粒机提起后,发现喷头还在旋转,于是到操作室要张小波关闭造粒机电源。当其返回正准备更换造粒机时,张小波对梁勇喊道:1#混合槽液位上涨很快。与此同时,梁勇发现有料浆沿着墙壁流下,并伴有黑烟。梁勇喊快跑,并跑向楼梯处,随后听到一声闷响,发生燃爆。

(二)事故救援及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梁勇迅速与北塔造粒主操张小波、南塔造粒主操易小龙及开完调度会正在上塔的车间主任林朝云一起进行紧急处置,关闭硝酸铵进料泵,将北塔系统物料泄放到事故处理槽并加水处理,安排南塔紧急停车,启用消防水源进行灭火、降温,拨打119报警,电话报告富升公司经理陈克兵。8时25分,陈克兵在办公室接到林朝云的电话,迅速赶到中控室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并电话向三宁公司值班领导报告事故情况。

8时37分,现场明火扑灭。

8时32分,枝江市消防大队接到报警,8时50分赶到现场参与救援。清理现场时,发现5人死亡(3人在96米层,2人坠塔死亡),2人受伤。

8时40分,三宁公司派车与120救护车一起将 2名伤者送到医院救治。

枝江市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宜昌市副市长袁卫东和枝江市市委书记许志华、市长文媛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集消防、医疗、安监、环保等部门迅速展开伤者救治、现场控制、环境监测等工作。

13时50分,事故搜救和现场处置工作结束。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千方百计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目前,2名受伤人员经医疗救治已出院。5个善后工作组“一对一”地负责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确保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由于北塔1#混合槽物料温度长达1小时19分钟高于工艺规程控制上限175℃,7时9分至8时9分,实际温度介于185℃-200℃之间运行,且物料停留时间过长,导致物料中硝酸铵受热分解,温度持续上涨,8时22分瞬间最高温度达629.95℃,期间1#和2#混合槽相继冒槽,料浆流至100.5米层和96米层平台,发生高温分解燃爆。

(二)管理原因。

  1. 富升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批先建,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试生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法规、制度不落实。富升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在硝基复合肥试生产过程中,组织实施工作不到位。有关生产管理人员对危险性认识不足,出现异常工况时没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在交接班时更改配方,延长了物料在混合槽内停留时间。

(2)设施设计存在缺陷。工艺流程设计中物料投放顺序不正确,将影响硝酸铵热稳定性的钾盐投入1#混合槽;在详细设计中未认真落实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专家提出的意见,未设计自动联锁控制系统;熔融器及1#、2#混合槽的温度和液位等报警参数设置不全;加热蒸汽自动调节系统与实际不匹配。

(3)未严格执行试生产规定。未对建设单位、总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范围与职责进行明确界定;试生产前未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未组织开展“三查四定”工作;单机试车结束后,未经设计单位签字确认就联动试车;试生产方案和岗位操作规程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试生产方案没有报市安监部门备案。

(4)教育培训不到位。新装置投用前安全操作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不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缺乏异常工况识别判定、应急处置、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技能和方法。

2.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监管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湖北枝江经济开发区在项目建设中不重视安全生产,对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枝江市安监局对富升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检查及纠正不力,对硝基复合肥项目建设及试生产管理不到位。枝江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强化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机制不健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宜昌市安监局对督促检查地方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宜昌富升化工有限公司“2·19”较大燃爆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林朝云,富升公司硝基复合肥车间主任,作为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交接班前更换生产配方的风险辨识不清,紧急情况下现场处置不当,车间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张  进,富升公司硝基复合肥车间三班班长。当班期间1#混合槽温度超过工艺控制温度后未及时向车间领导报告,未按操作规程对温度超高的现象果断进行加水处置,交班时未将本班生产中的异常工况全面准确地向接班班长交底,致使温度超高这一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陈克兵,富升公司经理兼生产办主任,负责生产、设备、安全、综合事务管理工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不具备试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盲目组织试生产,安全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未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梁  勇,富升公司硝基复合肥车间工艺员。在1#混合槽温度超过185℃的情况下,未果断安排工人进行加水降温,也未安排工人撤离,而是带领工人去现场更换造粒机,使事故后果扩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王光明,中共党员,三宁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富升公司工作),是富升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不到位,在富升公司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授意出具《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60万吨/年硝硫基复合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修改的函》,要求设计单位降低标准设计;在设计单位未反馈《试生产方案备案表》、未派人到场的情况下组织项目检查确认,在联锁装置缺失、温度和液位等报警参数设置不全的情况下,盲目决定试生产;批准施行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待追究法律责任后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

  1. 杨亭逸,富升公司生产办主任助理,主管工艺技术。未掌握硝基复合肥生产新工艺、新设备的安全技术特性,在未进行风险辨识的情况下同意在交接班前更换新的生产配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 鲜于应双,富升公司生产办主任助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意识不强,未能及时发现项目建设和试生产期间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未制订试生产期间的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 彭 亮,富升公司电仪车间主任助理,负责复合肥车间的电气仪表。未发现熔融器和1#、2#混合槽的温度、液位与冷却水、蒸汽阀、进料阀无联锁的安全隐患,发现熔融器和1#、2#混合槽加热蒸汽自动调节系统未投入使用后没有进行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 童浩亮,富升公司硝基复合肥车间主任助理。对硝基复合肥车间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车间安全教育未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 殷银华,中共党员,三宁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三宁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富升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监督管理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由所在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1. 朱  景,桂林公司三宁公司60万吨/年硝硫基复合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项目组负责人,负责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审定工作,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桂林公司按有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苏良龙,枝江市政协常委,枝江市安监局副局长兼危化科科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对富升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严格,未发现其无安全管理机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落实、遵守安全设施建设与试生产规定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黄爱民,中共党员,枝江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市安监局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机构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赵 进,中共党员,枝江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湖北枝江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主任(副县级)。是枝江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2014年6月5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分管枝江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加强对枝江经济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对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童卫宁,中共党员,枝江市委常委、枝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2014年6月4日~2015年2月3日在福建省福鼎市挂职)。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枝江市安监局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黄建军,中共党员,宜昌市安监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枝江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 宜昌富升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试生产前未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前未组织“三查四定”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宜昌市安监局依照《安全生产法》处以规定上限经济处罚。
  1. 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60万吨/年硝硫基复合肥装置的设计和《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万吨/年硝硫基复合肥装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单位,未执行“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规定,在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虽表述已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出“主要安全设施不详细(如紧急切断/联锁报警装置等)”的问题进行了修改,但在详细设计中未设计联锁报警装置,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宜昌市安监局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建议发证机关依法对其设计资质予以处理。

3. 建议枝江市人民政府责令富升公司60万吨/年硝硫基复合肥建设项目停产整顿。

4.责成湖北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枝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5.责成枝江市人民政府向宜昌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建议给予经济处罚的人员。

  1. 李万清,三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富升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富升公司安全生产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宜昌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1. 王光明,三宁公司副总经理,富升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主持富升化工公司工作,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议由宜昌市安监局处其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 张爱铭,三宁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富升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监督检查不严,未能发现和纠正富升公司项目建设和试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所在单位给予其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化工企业必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安全发展。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在项目建设中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认真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要进一步强化试生产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标准和规程,科学编制各项方案和预案并精心组织实施,选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管理和生产技术人员跟班作业,及时处置试生产过程中的异常和突发情况。

(二)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开发区安全管理。各地区特别是宜昌市、枝江市要从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强化依法治安,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摆位”问题,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建设和生产;要切实理顺开发区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要切实解决对开发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企业放松监管、大开绿灯、听之任之的问题,严防安全监管“盲区”;要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难题。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各行业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准入和监督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认真落实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严把设计审查关,加强试生产的监管,对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加强监督核查。宜昌市、枝江市要认真研究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科学制定并适时调整化工园区建设规划,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整改,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化工行业新工艺、新产品安全性不确定的项目,必须建设生产安全自动化控制系统,并保证状态完好。安监部门要选调具有化工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到安监部门中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监管。充分运用隐患排查“两化”系统和“网格化”管理手段,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四)加强安全设计管理,从设计源头遏制事故发生。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规定,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审查。设计单位应建立安全设计责任制,要把满足装置安全平稳运行作为安全设计的目标,加强安全设计过程管理,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技术和风险管理办法,努力提高本质安全设计水平,并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的要求编制设计专篇,设计人员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终身负责。

(五)大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能力。各类企业特别是化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让从业人员了解安全技术特点,掌握安全防护知识。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岗位操作规程,开展应急演练,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技能,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

湖北当阳市马店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8…

昌平区回南路工程“10•13”燃气管线破坏…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80417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4383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33503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08826 | 2015_山东_百年电力4.7#7皮带着火事件_4·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11年4月7日6时35分左右,百年电力一、二期输煤系统上煤结束,停运#7皮带。7时27分左右,网控乙值操作员在网控发现#7皮带廊道有浓烟冒出,迅速报告丁值值长,值长立即电话报警,消防人员来后进行扑救,造成#7皮带廊道部分烧塌,皮带全部烧损。

【原因分析】

1、堆积煤尘自燃是导致#7皮带着火燃烧的首发直接原因;

2、亚克力防尘罩着火是造成火势迅速蔓延扩大的重要原因;

3、钢结构框架受热、机械强度降低是造成#7皮带廊道部分坍塌的原因。

【防范措施】

1、应将燃料皮带系统列为重点部位并加强管理;

2、加强消防设备、设施、系统的管理;

3、输煤皮带系统应全部取消亚克力防尘罩;

5、尽快组织实施输煤系统的消防设施改造工作,加强火灾应急管理。

FD08827 | 2015_山东东营滨源化学8·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山东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公示公告 东营市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公示公告

省政府公示公告

东营市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时间:2018-04-11 16:18

2015年8月31日23时18分,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源公司”)新建年产2万吨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二胺车间混二硝基苯装置在投料试车过程中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2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26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王勇分别作出重要批示;省委书记姜异康、省长郭树清亲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严查原因、严肃处理、严格要求,坚决防止此类事故再度发生。国家安监总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王浩水亲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调查工作。国务院安委会下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安委督〔2015〕16号),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了挂牌督办。副省长张务锋率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连夜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东营市政府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滨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化工安全、设计、生产、自控仪表等专业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滨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3日,注册资本8800万元,注册地点为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刁口乡,企业员工210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公司下设销售部、生产一部、生产二部、行管部等七个部门和质量安全环保办、研发中心、内审办等三个直属办公室。其中,生产二部下设二胺车间、二酚车间、公用工程车间和总调度办;二胺车间下辖硝化工段(即:混二硝基苯装置)、硝化配套工段、加氢工段、二胺精馏工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滨源公司新建2万吨/年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地点在利津滨海新区化工项目聚集区,位于利津县刁口乡银海三路以北、金河一路以东,总占地约360000m2(540亩),该项目占地约157333m2(236亩),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该项目工艺技术由浙江奇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副总胡章云以个人名义提供工艺包并与滨源公司签订有技术转让协议。工艺技术最早由浙江大学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公司共同研制开发,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诺公司”)、四川北方红光特种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采用该工艺的生产装置已平稳运行3年以上,属成熟工艺技术,与胡章云所提供的工艺包基本吻合。该项目主要装置:混二硝基苯装置及配套废酸处理装置、煤制氢装置、苯二胺装置、苯二酚装置、硫铵装置及配套公用辅助装置;主要原料:苯、硝酸、硫酸、甲醇、醋酸丁酯、纯碱、氢气、液氨、双氧水;主要产品:间苯二胺、邻苯二胺、对苯二胺、间苯二酚;中间产品:间二硝基苯、邻二硝基苯、对二硝基苯等。

该项目于2014年10月31日取得东营市安监局出具的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东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14〕264号),2015年4月16日取得东营市安监局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东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15〕423号)。2015年4月10日取得利津县住建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7052201504-05号)。2015年8月13日,东营市环保局批复同意了该公司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015年8月14日该公司向利津县消防大队申请消防审核,因格式上不符合规定,利津县消防大队于8月31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目前,该项目的混二硝基苯装置(以下简称“硝化装置”)基本建成,硝化配套的废酸处理装置以及后续的煤制氢装置、苯二铵装置、苯二酚装置等正在建设中。

(三)事故装置和设备设施情况。

发生事故的硝化装置位于厂区中南部,布置在封闭厂房内,主体为二层钢混结构,主要设备包括:硝化机、硝化再分离器、预洗机、预洗再分离器等,其中,硝化机共8台,外形为立式盆盖底,公称容积10m3。主要工艺流程:采用“苯连续硝化法”生产中间产品混二硝基苯。原料苯在硫酸为溶剂的条件下,与硝酸反应生成硝基苯;硝基苯进一步与硝酸反应生成混二硝基苯。其中,间二硝基苯85%左右,邻二硝基苯12%左右,对二硝基苯3%左右。主要工序包括硝化、预洗、中和、尾气吸收和硝化物接收。

事故中受到破坏的储罐区位于硝化装置南侧,罐区内的储罐均为立式罐,从东到西依次为:中间产品混二硝基苯储罐,原料石油苯储罐1和石油苯储罐2以及用于硝化后续装置的甲醇储罐和醋酸丁酯储罐。事故发生时石油苯储罐1内约存有670m3苯,其它为空罐。

事故涉及的主要危险物料有:苯、硝酸、硫酸、硝基苯、间二硝基苯、邻二硝基苯、对二硝基苯。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8月28日,经滨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批准,硝化装置投料试车。28日15时至29日24时,先后两次投料试车,均因硝化机控温系统不好、冷却水控制不稳定以及物料管道阀门控制不好,造成温度波动大,运行不稳定停车。

8月31日16时38分左右,企业组织第三次投料。投料后,4#硝化机从21时27分至22时25分温度波动较大,最高达到96℃(正常温度60-70℃);5#硝化机从16时47分至22时25分温度波动较大,最高达到94.99℃(正常温度60-80℃)。车间人员用工业水分别对4#、5#硝化机上部外壳浇水降温,中控室调大了循环冷却水量。期间,硝化装置二层硝烟较大,在试车指导专家建议下再次进行了停车处理,并决定当晚不再开车。22时24分停止投料,至22时52分,硝化机温度趋于平稳。

为防止硝化再分离器(X1102)中混二硝基苯凝固,车间人员在硝化装置二层用胶管插入硝化再分离器上部观察孔中,试图利用“虹吸”方式将混二硝基苯吸出,但未成功。之后,又到装置一层,将硝化再分离器下部物料放净管道(DN50)上的法兰(位置距离地面约2.5m高)拆开,此后装置二层的操作人员打开了位于装置二层的放净管道阀门,硝化再分离器中的物料自拆开的法兰口处泄出,先是有白烟冒出,继而变黄、变红、变棕红。见此情形,部分人员撤离了现场。

放料2-3分钟后,有一操作人员在硝化厂房的东北门外,看到预洗机与硝化再分离器中间部位出现直径1m左右的火焰,随即和其他4名操作人员一起跑到东北方向100m外。23时18分05秒(DCS时间,校核后的北京时间为23时19分30秒)硝化装置发生爆炸。

(二)应急处置情况。

东营市委、市政府和利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设立了警戒保卫、抢险救灾、技术保障、医疗救护、新闻宣传、后勤保障、善后工作七个专项工作小组,由东营市赵豪志市长任总指挥,组织指挥救援工作。9月1日4时,明火扑灭后,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专家认真分析、研判现场情况,制定失联人员搜救和应急处置方案,全力展开援救工作,先后调集化工、环保、消防、武警等专业技术人员70余人,调用消防搜救犬9只,24小时不间断进行现场拆解和大范围、地毯式搜寻。组织医护、公安刑警、法医等人员进行甄别鉴定和DNA比对,截止9月5日12时,全部确定了遇难者身份。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及对周边影响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3人死亡, 2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26万元。

(二)事故对周边的破坏情况。

事故造成硝化装置殉爆,框架厂房彻底损毁,爆炸中心形成南北14.5m、东西18m、深3.2m的椭圆状锥形大坑。爆炸造成北侧苯二胺加氢装置倒塌;南侧甲类罐区带料苯储罐(苯罐内存量582.9吨,约670m3,占总容积的70.5%)爆炸破裂,苯、混二硝基苯空罐倾倒变形。爆炸后产生的冲击波,造成周边建构筑物的玻璃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车间负责人违章指挥,安排操作人员违规向地面排放硝化再分离器内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混二硝基苯在硫酸、硝酸以及硝酸分解出的二氧化氮等强氧化剂存在的条件下,自高处排向一楼水泥地面,在冲击力作用下起火燃烧,火焰炙烤附近的硝化机、预洗机等设备,使其中含有二硝基苯的物料温度升高,引发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滨源公司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漠,无视国家法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建设和试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1)违法建设。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规划、住建、安监、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之前,擅自开工建设;在环保、安监、住建等部门依法停止其建设行为后,逃避监管,不执行停止建设指令,擅自私自开工建设。

(2)违规投料试车。未严格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对事故装置进行“三查四定”,未组织试车方案审查和安全条件审查,未成立试车管理组织机构,违规边施工、边建设、边试车,试车厂区违规临时居住施工人员,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艺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等试车前准备工作。

(3)违章指挥。在工艺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擅自决定投料试车;分管负责人在首次试车装置运行温度等重要工艺指标不稳定的原因未查明、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情况下,先后两次违规组织进行投料试车,严重违反《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4)强令冒险作业。在第三次投料试车紧急停车后,车间和工段负责人,违反相关规定,强令操作人员卸开硝化再分离器物料排净管道法兰,打开了放净阀,向地面排放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

(5)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事故装置相关配套设施未建成,安全设施设备未全部投用,投用的安全设施设备未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安全设施不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

(6)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未达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未严格进行工艺、技术知识培训及相关模拟训练,没有按照要求编制规范的工艺操作法和安全操作规程,没有符合要求的操作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1)利津县安监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在对滨源公司未经安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下达处理文书后,跟踪落实整改情况不力,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该企业再次私自开工建设行为;落实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8•22”爆炸着火事故的通报》(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以下简称64号明电)文件要求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违规投料试车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

(2)东营市安监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滨源公司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不严格,未发现该公司已实际开工建设行为;跟踪督导利津县安监局查处滨源公司未批先建问题不力。

(3)利津县公安局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全县危险化学品监管和监督检查部署不力,未发现事故企业违规购置、使用硝酸问题,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不力;对企业违规行为查处不力。

(4)利津县公安消防大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未批先建项目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开展不力,未发现处于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阶段的滨源公司项目已开工建设;未认真落实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消防专项整治工作中将“严查是否通过消防审核验收”作为检查重点的要求,致使违法建设行为一直未能消除。

(5)利津县环保局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事故企业在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行为采取措施不力;虽多次进行检查,但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大惩治力度,致使违法建设行为一直未能消除。

(6)利津县住建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违规为滨源公司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对该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行为查处不力,致使违法建设行为一直未能消除。

3.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1)利津县刁口乡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64号明电要求执行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加强对在建企业组织试生产的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主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不够;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不力;对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未予处置。

(2)利津县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64号明电要求执行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加强对在建企业组织试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对企业审批、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等方面督导执行不严不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刁口乡党委政府落实安全、审批监管责任不到位。

(3)东营市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64号明电要求执行不到位;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企业审批、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等方面督导执行不严不实;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利津县党委政府落实安全、审批监管责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省东营市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滨源公司副总经理刘树海、车间主任陈国民、工段长薄其星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 李培祥,中共党员,滨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年9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9月15日被执行逮捕。
  1. 邓学振,中共党员,滨源公司环境安全办公室主任,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 古鹏飞,滨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办公室主任(借调至滨源公司帮助工作),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 郭新照,中共党员,利津县刁口乡安监办主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监督检查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事故企业违规试车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1年、行政撤职处分。
  1. 孙建强,中共党员,利津县刁口乡派出所所长。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工作不细致、不全面,对事故企业购买、存储、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王志远,群众,利津县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负责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违规受理事故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对事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 张学峰,中共党员,利津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监管工作不细致、不到位;对事故企业违规投料试车行为发现和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 袁秀宝,中共党员,利津县环保局法制工作负责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法律法规不到位;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违法问题处理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李兆秀,中共党员,利津县环保局监测站站长,主持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行为。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 纪念敏,中共党员,利津县住建局工程股股长(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不到位,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违法问题监管和查处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 孙象平,中共党员,东营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科员。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项目安全手续审查不严,对发现的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核实、处置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郑永俊,中共党员,利津县公安消防大队副书记、大队长(现役)。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 宋玮合,中共党员,利津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购买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高振宇,中共党员,利津县安监局党组副书记、主任科员,分管危险化学品监管、安全生产宣传培训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规批准受理事故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崔树功,群众,利津县环保局主任科员,分管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发现和查处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于秀勇,中共党员,利津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审批大厅、工程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薄国本,中共党员,利津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管理大队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5.任传涛,中共党员,利津县刁口乡党委副书记、乡长。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组织领导乡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及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1. 宫长江,中共党员,利津县刁口乡党委书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不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领导、组织全乡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督促刁口乡政府和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及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取消其正科级待遇,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
  1. 左振明,中共党员,2010年2月至2015年7月任利津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2015年7月至今任利津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在担任县环保局局长期间,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在担任县安监局局长期间,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和制止企业违规投料试车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1. 李维国,中共党员,2009年4月至2015年7月任利津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2015年7月至今任利津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在担任县安监局局长期间,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到位,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在担任县环保局局长期间,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张顺,中共党员,利津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不到位,违规批准事故企业项目建设手续;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王炳芳,中共党员,利津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和消防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不力;督促指导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刘相永,中共党员,东营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项目安全手续审批把关不严;督促指导下属科室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赵绍青,中共党员,利津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分管重点项目推进、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组织部署开展全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及刁口乡政府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属地管理以及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及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1. 李辉,中共党员,东营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督促指导市安监局及利津县政府和安监局严格履行审批、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未能发现和制止事故企业违规投料试车行为。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及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燕振诚,中共党员,利津县委副书记、县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领导、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及项目建设审批工作不力;对乡镇政府、职能部门履职要求不严;对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企业未批先建督促、检查、处置不力,源头治理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及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杜振波,中共党员,利津县委书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不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领导、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及项目建设审批工作不力;督促利津县政府和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和审批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及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杨梦斌,中共党员,东营市政府副市长(联系、督导刁口乡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落实督导责任不力,工作开展不细致、不到位,未深入企业现场督导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 田青云,中共党员,东营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组织部署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利津县委县政府强化属地管理以及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四)问责人员及单位建议。

  1. 赵豪志,中共党员,东营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东营市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东营市安监局履行审批监管及督促指导责任不到位;利津县委县政府履行属地管理、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此,作为东营市市长、市安委会主任,赵豪志同志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1. 申长友,中共党员,东营市委书记。东营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东营市安监局履行审批监管及督促指导责任不到位,利津县委县政府履行属地管理、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此,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作为东营市委书记,申长友同志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1. 责成利津县委、县政府向东营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东营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行政处罚建议。

  1.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终身不得担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成东营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1. 责成东营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处200万元罚款。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东营市、利津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动实现责任体系“五级五覆盖”,进一步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针对本地区化工行业快速发展的实际,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提高安全发展水平。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增强安全监管力量,加强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强化生产、购买、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管控,切实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严把立项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建设、试生产(运行)和竣工验收等关口,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建立完善公开曝光、挂牌督办、处分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批准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发现一处,查处一起,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强化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督促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落实《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提出的各项措施要求。要将危险化学品企业试生产环节作为化工企业安全监管重点,建立和落实跟踪督查制度。

(三)进一步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严格操作人员的招录条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招录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操作人员、大专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逐步实现从化工安全相关专业毕业生中聘用。要加强化工安全从业人员在职培训,提高在职人员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管理等素质能力。要强化新就业人员化工及化工安全知识培训。对关键岗位人员要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和相关模拟训练,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切实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化工企业要认真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4号),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严禁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和有关标准规范,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对重要工艺参数进行实时监控预警,采用在线安全监控、自动检测或人工分析数据等手段,及时判断发生异常工况的根源,评估可能产生的后果,制定安全处置方案,避免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

(五)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化工企业要按照“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等规章的规定,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真正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山东省政府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着火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5年11月14日

宗刚英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豆瓣网

人人网-->

FD08828 | 2015_山东日照石大科技石化7·16较大着火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原标题:违规倒罐无人监守导致爆炸

本报济南12月1日讯(记者 陈玮) 1日记者获悉,日照市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较大着火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获得批复。根据调查报告,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石大科技公司在进行倒罐作业过程中,违规采取注水倒罐置换的方法,且在切水过程中无人现场值守,致使液化石油气在水排完后从排水口泄出,泄漏过程中产生的静电放电或消防水带剧烈舞动金属接口及捆绑铁丝与设备或管道撞击产生火花引起爆燃。

2015年7月16日7时39分,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科技公司”)液化烃球罐在倒罐作业时发生泄漏着火,引起爆炸,在事故救援过程中造成2名消防队员受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812万元。

根据报告,石大科技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以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目前,石大科技公司副总经理鞠建民等5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对石大科技公司总经理杨庆东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石大科技公司董事长蔡升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吊销石大科技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处70万元罚款。

建议对日照市岚山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郑卫东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党委书记杨宁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日照市岚山区化工产业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赵东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日照市岚山区经信局党组书记、局长费立班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日照市岚山区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丁兆江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日照市岚山区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宗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另有18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建议对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负责产业经营管理的具体责任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省政府安委会对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主要负责同志诫勉谈话。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FD08829 | 2015_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8·22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8·22”一般爆燃事故

点击:1090

时间 2020-03-13 11:24:00

事故经过:

2015年7月22日16时,开始单开1套电解系统断续试生产。8月19日,连续进行并每天增加1套电解系统试生产,至8月21日,共有3套电解系统投入试生产。

8月21日,经公司领导集体决定,调度室主任张华伟令早班人员将800立方准电解液加入到第4套电解系统滗析器内,晚上20时,中班人员加入22吨丙烯腈。

8月22日9时,调度室主任张华伟在中控室发现试生产的3套电解系统压力为28 kPa,向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苗文清反映压力偏高。下午14时,张华伟又向苗文清反映,如果开通第4套电解系统,系统压力可能会使防爆膜爆破,商议决定开通第4套电解系统降低配风。下午16时,张华伟将决定降低配风情况报告总经理吕敏和技术总工王去智,两人同意降低配风。

8月22日16时,电解车间中班人员接班。班长张善荣、李明、徐树禄负责巡查已进行试生产的3套电解系统,王鹏、王海涛在中控室监控。

8月22日19时50分,张华伟计算出保持总风量一致条件下,配风量由200m3/h降为120m3/h, 19时55分,将配风量调至120m3/h。20时20分,张华伟将电解电流提升到位,第4套电解系统开始运行,随着电解出氧气的增多,四台滗析器压力均开始上升。 20时48分,压力升至29kPa,滗析器突然爆炸并引燃物料。爆炸导致正在电解车间附近巡检的维修工张经涛当场死亡,爆炸冲击波使4个滗析器、中控室、化验室和办公楼门窗玻璃受到不同程度损坏,并导致正在原料车间、化验室等9名作业人员受伤。

直接原因:

自试生产以来,滗析器气相空间中丙烯腈、氢气等混合气体含量始终处于爆炸极限范围。 滗析器进气管管径为DN100,尾气出口管径为DN80,造成气相出口气流过快,摩擦产生静电,滗析器内衬PP材料,造成静电积聚。 滗析器上部气相空间中达到爆炸极限浓度的丙烯腈、氢气等混合气体,遇静电放电发生爆炸。

间接(管理)原因:

  1. 润兴化工公司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项目建设和试生产中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1)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项目未进行环评和消防设计审核进行建设,违法组织试生产。8月10日制定试生产方案,8月14日聘请的专家组出具试生产条件符合要求意见书,但企业于7月22日便开始组织试生产。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企业试生产前未编制完整的总体试车方案、操作规程,未制定试生产应急处置方案;安全培训不到位,未全面落实“三级”安全培训,未进行试生产岗位操作培训。 (3)工艺变更管理不到位。滗析器顶部气体出口无设计变更,滗析器顶部气体出口及管道走向与设计图纸不同。在实际操作中随意降低配风量,没有按照工艺变更管理要求,落实变更管理的安全措施。 (4)对外来施工队伍管理混乱。事故发生前,企业厂区内先后有3个外来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边生产、边施工;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施工作业安全控制措施缺失。 2.设计单位对危险因素考虑不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图纸上未对丙烯腈气体含量进行检测和报警设计;未经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就出具了施工图。 3.评价单位安全分析内容缺失。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未体现富氧状态、压力、温度对气相中丙烯腈的影响。 4.桓台县安监局安全监管不到位。县安监局虽然约谈了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下达安全生产执法文书,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该新建项目安全监管不到位。 5.地方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指导督促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打非治违”工作不彻底。 (1)桓台县果里镇党委、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该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违法进行试生产,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未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深入、不彻底。 (2)桓台县委、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力,重发展轻安全,组织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督促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整治项目违法建设行为不力。

应急救援:

爆炸发生后,调度室主任张华伟拨打119、120急救电话,并向吕敏总经理报告,润兴化工公司立即展开救援。 接到事故报告后, 省委书记姜异康批示:“请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和淄博市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扑救、控制局势;特别要注意科学施救,严防次生灾害;对受伤人员要全力救治、做好善后;严密监控现场及周边空气质量,视情采取措施,防止发生问题;火灾及扑救等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省长郭树清批示:“请卫计委派出专家组,全力抢救伤员;消防部门要全力组织灭火,防止有毒化学物质扩散;淄博市要做好群众疏散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副省长张务锋率领省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市委书记王浩、市长周连华、副市长许建国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省消防总队总队长马先宏现场指导救援,紧急调集淄博、济南、潍坊、东营、泰安等地385名消防官兵、73辆消防车、3套远程供水系统参加救援。 市应急、安监、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桓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安监部门组织危化品专家对现场进行查看,提供灭火方案建议;120指挥中心迅速调度力量,将9名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环保部门出动3辆环境检测车,对事故发生地下风向及周边环境展开环境监测,气象部门及时跟进了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工作。消防人员精心组织,科学施救,至凌晨1时50分大火被扑灭。

防范措施: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切实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建设,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审批,杜绝未批建;设备设施投入使用、试生产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实施,杜绝未经检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三)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深入开展“打非治违”活动,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日常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防止盲目蛮干。 (四)为安全生产服务的设计、评价、检测、论证和施工等单位,要认真贯彻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建设施工单位的监管管理,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决克服重项目轻安全麻痹思想,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动,切实抓好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全面排查各类事故隐患,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nd of Blog details share -->

上一条:

金牛区高笋塘公交站“2014·12·16”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下一条:

金牛区高笋塘公交站“2014·12·16”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相关信息

知识库

事故案例

HSSE课堂

行业资讯

法律法规

风险保障及预警

应急管理

法律案例

HSSE英文版

知识库搜索

FD08830 | 2015_山东滨源化学8·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东营市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东营市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8月31日23时18分,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源公司”)新建年产2万吨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二胺车间混二硝基苯装置在投料试车过程中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2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26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王勇分别作出重要批示;省委书记姜异康、省长郭树清亲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严查原因、严肃处理、严格要求,坚决防止此类事故再度发生。国家安监总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王浩水亲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调查工作。国务院安委会下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安委督〔2015〕16号),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了挂牌督办。副省长张务锋率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连夜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东营市政府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滨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化工安全、设计、生产、自控仪表等专业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滨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3日,注册资本8800万元,注册地点为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刁口乡,企业员工210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公司下设销售部、生产一部、生产二部、行管部等七个部门和质量安全环保办、研发中心、内审办等三个直属办公室。其中,生产二部下设二胺车间、二酚车间、公用工程车间和总调度办;二胺车间下辖硝化工段(即:混二硝基苯装置)、硝化配套工段、加氢工段、二胺精馏工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滨源公司新建2万吨/年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地点在利津滨海新区化工项目聚集区,位于利津县刁口乡银海三路以北、金河一路以东,总占地约360000m2(540亩),该项目占地约157333m2(236亩),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该项目工艺技术由浙江奇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副总胡章云以个人名义提供工艺包并与滨源公司签订有技术转让协议。工艺技术最早由浙江大学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公司共同研制开发,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诺公司”)、四川北方红光特种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采用该工艺的生产装置已平稳运行3年以上,属成熟工艺技术,与胡章云所提供的工艺包基本吻合。该项目主要装置:混二硝基苯装置及配套废酸处理装置、煤制氢装置、苯二胺装置、苯二酚装置、硫铵装置及配套公用辅助装置;主要原料:苯、硝酸、硫酸、甲醇、醋酸丁酯、纯碱、氢气、液氨、双氧水;主要产品:间苯二胺、邻苯二胺、对苯二胺、间苯二酚;中间产品:间二硝基苯、邻二硝基苯、对二硝基苯等。

该项目于2014年10月31日取得东营市安监局出具的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东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14〕264号),2015年4月16日取得东营市安监局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东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15〕423号)。2015年4月10日取得利津县住建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7052201504-05号)。2015年8月13日,东营市环保局批复同意了该公司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015年8月14日该公司向利津县消防大队申请消防审核,因格式上不符合规定,利津县消防大队于8月31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目前,该项目的混二硝基苯装置(以下简称“硝化装置”)基本建成,硝化配套的废酸处理装置以及后续的煤制氢装置、苯二铵装置、苯二酚装置等正在建设中。

(三)事故装置和设备设施情况。

发生事故的硝化装置位于厂区中南部,布置在封闭厂房内,主体为二层钢混结构,主要设备包括:硝化机、硝化再分离器、预洗机、预洗再分离器等,其中,硝化机共8台,外形为立式盆盖底,公称容积10m3。主要工艺流程:采用“苯连续硝化法”生产中间产品混二硝基苯。原料苯在硫酸为溶剂的条件下,与硝酸反应生成硝基苯;硝基苯进一步与硝酸反应生成混二硝基苯。其中,间二硝基苯85%左右,邻二硝基苯12%左右,对二硝基苯3%左右。主要工序包括硝化、预洗、中和、尾气吸收和硝化物接收。

事故中受到破坏的储罐区位于硝化装置南侧,罐区内的储罐均为立式罐,从东到西依次为:中间产品混二硝基苯储罐,原料石油苯储罐1和石油苯储罐2以及用于硝化后续装置的甲醇储罐和醋酸丁酯储罐。事故发生时石油苯储罐1内约存有670m3苯,其它为空罐。

事故涉及的主要危险物料有:苯、硝酸、硫酸、硝基苯、间二硝基苯、邻二硝基苯、对二硝基苯。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8月28日,经滨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批准,硝化装置投料试车。28日15时至29日24时,先后两次投料试车,均因硝化机控温系统不好、冷却水控制不稳定以及物料管道阀门控制不好,造成温度波动大,运行不稳定停车。

8月31日16时38分左右,企业组织第三次投料。投料后,4#硝化机从21时27分至22时25分温度波动较大,最高达到96℃(正常温度60-70℃);5#硝化机从16时47分至22时25分温度波动较大,最高达到94.99℃(正常温度60-80℃)。车间人员用工业水分别对4#、5#硝化机上部外壳浇水降温,中控室调大了循环冷却水量。期间,硝化装置二层硝烟较大,在试车指导专家建议下再次进行了停车处理,并决定当晚不再开车。22时24分停止投料,至22时52分,硝化机温度趋于平稳。

为防止硝化再分离器(X1102)中混二硝基苯凝固,车间人员在硝化装置二层用胶管插入硝化再分离器上部观察孔中,试图利用“虹吸”方式将混二硝基苯吸出,但未成功。之后,又到装置一层,将硝化再分离器下部物料放净管道(DN50)上的法兰(位置距离地面约2.5m高)拆开,此后装置二层的操作人员打开了位于装置二层的放净管道阀门,硝化再分离器中的物料自拆开的法兰口处泄出,先是有白烟冒出,继而变黄、变红、变棕红。见此情形,部分人员撤离了现场。

放料2-3分钟后,有一操作人员在硝化厂房的东北门外,看到预洗机与硝化再分离器中间部位出现直径1m左右的火焰,随即和其他4名操作人员一起跑到东北方向100m外。23时18分05秒(DCS时间,校核后的北京时间为23时19分30秒)硝化装置发生爆炸。

(二)应急处置情况。

东营市委、市政府和利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设立了警戒保卫、抢险救灾、技术保障、医疗救护、新闻宣传、后勤保障、善后工作七个专项工作小组,由东营市赵豪志市长任总指挥,组织指挥救援工作。9月1日4时,明火扑灭后,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专家认真分析、研判现场情况,制定失联人员搜救和应急处置方案,全力展开援救工作,先后调集化工、环保、消防、武警等专业技术人员70余人,调用消防搜救犬9只,24小时不间断进行现场拆解和大范围、地毯式搜寻。组织医护、公安刑警、法医等人员进行甄别鉴定和DNA比对,截止9月5日12时,全部确定了遇难者身份。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及对周边影响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3人死亡, 2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26万元。

(二)事故对周边的破坏情况。

事故造成硝化装置殉爆,框架厂房彻底损毁,爆炸中心形成南北14.5m、东西18m、深3.2m的椭圆状锥形大坑。爆炸造成北侧苯二胺加氢装置倒塌;南侧甲类罐区带料苯储罐(苯罐内存量582.9吨,约670m3,占总容积的70.5%)爆炸破裂,苯、混二硝基苯空罐倾倒变形。爆炸后产生的冲击波,造成周边建构筑物的玻璃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车间负责人违章指挥,安排操作人员违规向地面排放硝化再分离器内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混二硝基苯在硫酸、硝酸以及硝酸分解出的二氧化氮等强氧化剂存在的条件下,自高处排向一楼水泥地面,在冲击力作用下起火燃烧,火焰炙烤附近的硝化机、预洗机等设备,使其中含有二硝基苯的物料温度升高,引发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滨源公司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漠,无视国家法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建设和试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1)违法建设。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规划、住建、安监、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之前,擅自开工建设;在环保、安监、住建等部门依法停止其建设行为后,逃避监管,不执行停止建设指令,擅自私自开工建设。

(2)违规投料试车。未严格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对事故装置进行“三查四定”,未组织试车方案审查和安全条件审查,未成立试车管理组织机构,违规边施工、边建设、边试车,试车厂区违规临时居住施工人员,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艺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等试车前准备工作。

(3)违章指挥。在工艺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擅自决定投料试车;分管负责人在首次试车装置运行温度等重要工艺指标不稳定的原因未查明、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情况下,先后两次违规组织进行投料试车,严重违反《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4)强令冒险作业。在第三次投料试车紧急停车后,车间和工段负责人,违反相关规定,强令操作人员卸开硝化再分离器物料排净管道法兰,打开了放净阀,向地面排放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

(5)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事故装置相关配套设施未建成,安全设施设备未全部投用,投用的安全设施设备未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安全设施不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

(6)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未达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未严格进行工艺、技术知识培训及相关模拟训练,没有按照要求编制规范的工艺操作法和安全操作规程,没有符合要求的操作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1)利津县安监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在对滨源公司未经安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下达处理文书后,跟踪落实整改情况不力,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该企业再次私自开工建设行为;落实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8•22”爆炸着火事故的通报》(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以下简称64号明电)文件要求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违规投料试车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

(2)东营市安监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滨源公司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不严格,未发现该公司已实际开工建设行为;跟踪督导利津县安监局查处滨源公司未批先建问题不力。

(3)利津县公安局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全县危险化学品监管和监督检查部署不力,未发现事故企业违规购置、使用硝酸问题,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不力;对企业违规行为查处不力。

(4)利津县公安消防大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未批先建项目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开展不力,未发现处于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阶段的滨源公司项目已开工建设;未认真落实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消防专项整治工作中将“严查是否通过消防审核验收”作为检查重点的要求,致使违法建设行为一直未能消除。

(5)利津县环保局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事故企业在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行为采取措施不力;虽多次进行检查,但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大惩治力度,致使违法建设行为一直未能消除。

(6)利津县住建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违规为滨源公司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对该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行为查处不力,致使违法建设行为一直未能消除。

3.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1)利津县刁口乡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64号明电要求执行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加强对在建企业组织试生产的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主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不够;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不力;对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未予处置。

(2)利津县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64号明电要求执行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加强对在建企业组织试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对企业审批、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等方面督导执行不严不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刁口乡党委政府落实安全、审批监管责任不到位。

(3)东营市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64号明电要求执行不到位;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企业审批、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等方面督导执行不严不实;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利津县党委政府落实安全、审批监管责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省东营市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邵阳市邵东县司马冲煤矿“6.2”重大瓦斯…

滨州市沾化区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3.18…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80417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4383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33503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08831 | 2015_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15年8月31日23时18分,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源公司”)新建年产2万吨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二胺车间混二硝基苯装置在投料试车过程中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2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26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王勇分别作出重要批示;省委书记姜异康、省长郭树清亲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严查原因、严肃处理、严格要求,坚决防止此类事故再度发生。国家安监总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王浩水亲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调查工作。国务院安委会下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安委督〔2015〕16号),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了挂牌督办。副省长张务锋率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连夜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东营市政府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滨源公司“8 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化工安全、设计、生产、自控仪表等专业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滨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3日,注册资本8800万元,注册地点为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刁口乡,企业员工210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公司下设销售部、生产一部、生产二部、行管部等七个部门和质量安全环保办、研发中心、内审办等三个直属办公室。其中,生产二部下设二胺车间、二酚车间、公用工程车间和总调度办;二胺车间下辖硝化工段(即:混二硝基苯装置)、硝化配套工段、加氢工段、二胺精馏工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滨源公司新建2万吨/年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地点在利津滨海新区化工项目聚集区,位于利津县刁口乡银海三路以北、金河一路以东,总占地约360000m2(540亩),该项目占地约157333m2(236亩),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该项目工艺技术由浙江奇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副总胡章云以个人名义提供工艺包并与滨源公司签订有技术转让协议。工艺技术最早由浙江大学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公司共同研制开发,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诺公司”)、四川北方红光特种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采用该工艺的生产装置已平稳运行3年以上,属成熟工艺技术,与胡章云所提供的工艺包基本吻合。该项目主要装置:混二硝基苯装置及配套废酸处理装置、煤制氢装置、苯二胺装置、苯二酚装置、硫铵装置及配套公用辅助装置;主要原料:苯、硝酸、硫酸、甲醇、醋酸丁酯、纯碱、氢气、液氨、双氧水;主要产品:间苯二胺、邻苯二胺、对苯二胺、间苯二酚;中间产品:间二硝基苯、邻二硝基苯、对二硝基苯等。

该项目于2014年10月31日取得东营市安监局出具的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东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14〕264号),2015年4月16日取得东营市安监局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东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15〕423号)。2015年4月10日取得利津县住建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7052201504-05号)。2015年8月13日,东营市环保局批复同意了该公司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015年8月14日该公司向利津县消防大队申请消防审核,因格式上不符合规定,利津县消防大队于8月31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目前,该项目的混二硝基苯装置(以下简称“硝化装置”)基本建成,硝化配套的废酸处理装置以及后续的煤制氢装置、苯二铵装置、苯二酚装置等正在建设中。

(三)事故装置和设备设施情况。

发生事故的硝化装置位于厂区中南部,布置在封闭厂房内,主体为二层钢混结构,主要设备包括:硝化机、硝化再分离器、预洗机、预洗再分离器等,其中,硝化机共8台,外形为立式盆盖底,公称容积10m3。主要工艺流程:采用“苯连续硝化法”生产中间产品混二硝基苯。原料苯在硫酸为溶剂的条件下,与硝酸反应生成硝基苯;硝基苯进一步与硝酸反应生成混二硝基苯。其中,间二硝基苯85%左右,邻二硝基苯12%左右,对二硝基苯3%左右。主要工序包括硝化、预洗、中和、尾气吸收和硝化物接收。

事故中受到破坏的储罐区位于硝化装置南侧,罐区内的储罐均为立式罐,从东到西依次为:中间产品混二硝基苯储罐,原料石油苯储罐1和石油苯储罐2以及用于硝化后续装置的甲醇储罐和醋酸丁酯储罐。事故发生时石油苯储罐1内约存有670m3苯,其它为空罐。

事故涉及的主要危险物料有:苯、硝酸、硫酸、硝基苯、间二硝基苯、邻二硝基苯、对二硝基苯。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8月28日,经滨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批准,硝化装置投料试车。28日15时至29日24时,先后两次投料试车,均因硝化机控温系统不好、冷却水控制不稳定以及物料管道阀门控制不好,造成温度波动大,运行不稳定停车。

8月31日16时38分左右,企业组织第三次投料。投料后,4#硝化机从21时27分至22时25分温度波动较大,最高达到96℃(正常温度60-70℃);5#硝化机从16时47分至22时25分温度波动较大,最高达到94.99℃(正常温度60-80℃)。车间人员用工业水分别对4#、5#硝化机上部外壳浇水降温,中控室调大了循环冷却水量。期间,硝化装置二层硝烟较大,在试车指导专家建议下再次进行了停车处理,并决定当晚不再开车。22时24分停止投料,至22时52分,硝化机温度趋于平稳。

为防止硝化再分离器(X1102)中混二硝基苯凝固,车间人员在硝化装置二层用胶管插入硝化再分离器上部观察孔中,试图利用“虹吸”方式将混二硝基苯吸出,但未成功。之后,又到装置一层,将硝化再分离器下部物料放净管道(DN50)上的法兰(位置距离地面约2.5m高)拆开,此后装置二层的操作人员打开了位于装置二层的放净管道阀门,硝化再分离器中的物料自拆开的法兰口处泄出,先是有白烟冒出,继而变黄、变红、变棕红。见此情形,部分人员撤离了现场。

放料2-3分钟后,有一操作人员在硝化厂房的东北门外,看到预洗机与硝化再分离器中间部位出现直径1m左右的火焰,随即和其他4名操作人员一起跑到东北方向100m外。23时18分05秒(DCS时间,校核后的北京时间为23时19分30秒)硝化装置发生爆炸。

(二)应急处置情况。

东营市委、市政府和利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设立了警戒保卫、抢险救灾、技术保障、医疗救护、新闻宣传、后勤保障、善后工作七个专项工作小组,由东营市赵豪志市长任总指挥,组织指挥救援工作。9月1日4时,明火扑灭后,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专家认真分析、研判现场情况,制定失联人员搜救和应急处置方案,全力展开援救工作,先后调集化工、环保、消防、武警等专业技术人员70余人,调用消防搜救犬9只,24小时不间断进行现场拆解和大范围、地毯式搜寻。组织医护、公安刑警、法医等人员进行甄别鉴定和DNA比对,截止9月5日12时,全部确定了遇难者身份。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及对周边影响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3人死亡, 2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26万元。

(二)事故对周边的破坏情况。

事故造成硝化装置殉爆,框架厂房彻底损毁,爆炸中心形成南北14.5m、东西18m、深3.2m的椭圆状锥形大坑。爆炸造成北侧苯二胺加氢装置倒塌;南侧甲类罐区带料苯储罐(苯罐内存量582.9吨,约670m3,占总容积的70.5%)爆炸破裂,苯、混二硝基苯空罐倾倒变形。爆炸后产生的冲击波,造成周边建构筑物的玻璃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车间负责人违章指挥,安排操作人员违规向地面排放硝化再分离器内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混二硝基苯在硫酸、硝酸以及硝酸分解出的二氧化氮等强氧化剂存在的条件下,自高处排向一楼水泥地面,在冲击力作用下起火燃烧,火焰炙烤附近的硝化机、预洗机等设备,使其中含有二硝基苯的物料温度升高,引发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滨源公司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漠,无视国家法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建设和试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1)违法建设。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规划、住建、安监、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之前,擅自开工建设;在环保、安监、住建等部门依法停止其建设行为后,逃避监管,不执行停止建设指令,擅自私自开工建设。

(2)违规投料试车。未严格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对事故装置进行“三查四定”,未组织试车方案审查和安全条件审查,未成立试车管理组织机构,违规边施工、边建设、边试车,试车厂区违规临时居住施工人员,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艺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等试车前准备工作。

(3)违章指挥。在工艺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擅自决定投料试车;分管负责人在首次试车装置运行温度等重要工艺指标不稳定的原因未查明、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情况下,先后两次违规组织进行投料试车,严重违反《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4)强令冒险作业。在第三次投料试车紧急停车后,车间和工段负责人,违反相关规定,强令操作人员卸开硝化再分离器物料排净管道法兰,打开了放净阀,向地面排放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

(5)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事故装置相关配套设施未建成,安全设施设备未全部投用,投用的安全设施设备未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安全设施不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

(6)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未达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未严格进行工艺、技术知识培训及相关模拟训练,没有按照要求编制规范的工艺操作法和安全操作规程,没有符合要求的操作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1)利津县安监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在对滨源公司未经安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下达处理文书后,跟踪落实整改情况不力,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该企业再次私自开工建设行为;落实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8 22”爆炸着火事故的通报》(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以下简称64号明电)文件要求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违规投料试车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

(2)东营市安监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滨源公司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不严格,未发现该公司已实际开工建设行为;跟踪督导利津县安监局查处滨源公司未批先建问题不力。

(3)利津县公安局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全县危险化学品监管和监督检查部署不力,未发现事故企业违规购置、使用硝酸问题,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不力;对企业违规行为查处不力。

(4)利津县公安消防大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未批先建项目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开展不力,未发现处于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阶段的滨源公司项目已开工建设;未认真落实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消防专项整治工作中将“严查是否通过消防审核验收”作为检查重点的要求,致使违法建设行为一直未能消除。

(5)利津县环保局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事故企业在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行为采取措施不力;虽多次进行检查,但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大惩治力度,致使违法建设行为一直未能消除。

(6)利津县住建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违规为滨源公司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对该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行为查处不力,致使违法建设行为一直未能消除。

3.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1)利津县刁口乡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64号明电要求执行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加强对在建企业组织试生产的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主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不够;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不力;对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未予处置。

(2)利津县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64号明电要求执行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加强对在建企业组织试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对企业审批、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等方面督导执行不严不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刁口乡党委政府落实安全、审批监管责任不到位。

(3)东营市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64号明电要求执行不到位;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企业审批、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等方面督导执行不严不实;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利津县党委政府落实安全、审批监管责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省东营市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滨源公司副总经理刘树海、车间主任陈国民、工段长薄其星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 李培祥,中共党员,滨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年9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9月15日被执行逮捕。
  1. 邓学振,中共党员,滨源公司环境安全办公室主任,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 古鹏飞,滨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办公室主任(借调至滨源公司帮助工作),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 郭新照,中共党员,利津县刁口乡安监办主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监督检查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事故企业违规试车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1年、行政撤职处分。
  1. 孙建强,中共党员,利津县刁口乡派出所所长。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工作不细致、不全面,对事故企业购买、存储、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王志远,群众,利津县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负责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违规受理事故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对事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 张学峰,中共党员,利津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监管工作不细致、不到位;对事故企业违规投料试车行为发现和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 袁秀宝,中共党员,利津县环保局法制工作负责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法律法规不到位;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违法问题处理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李兆秀,中共党员,利津县环保局监测站站长,主持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行为。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 纪念敏,中共党员,利津县住建局工程股股长(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不到位,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违法问题监管和查处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 孙象平,中共党员,东营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科员。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项目安全手续审查不严,对发现的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核实、处置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郑永俊,中共党员,利津县公安消防大队副书记、大队长(现役)。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 宋玮合,中共党员,利津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购买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高振宇,中共党员,利津县安监局党组副书记、主任科员,分管危险化学品监管、安全生产宣传培训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规批准受理事故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崔树功,群众,利津县环保局主任科员,分管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发现和查处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于秀勇,中共党员,利津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审批大厅、工程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薄国本,中共党员,利津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管理大队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5.任传涛,中共党员,利津县刁口乡党委副书记、乡长。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组织领导乡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及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1. 宫长江,中共党员,利津县刁口乡党委书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不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领导、组织全乡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督促刁口乡政府和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及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取消其正科级待遇,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
  1. 左振明,中共党员,2010年2月至2015年7月任利津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2015年7月至今任利津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在担任县环保局局长期间,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在担任县安监局局长期间,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和制止企业违规投料试车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1. 李维国,中共党员,2009年4月至2015年7月任利津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2015年7月至今任利津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在担任县安监局局长期间,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到位,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在担任县环保局局长期间,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张顺,中共党员,利津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不到位,违规批准事故企业项目建设手续;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王炳芳,中共党员,利津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和消防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不力;督促指导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刘相永,中共党员,东营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项目安全手续审批把关不严;督促指导下属科室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赵绍青,中共党员,利津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分管重点项目推进、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组织部署开展全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及刁口乡政府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属地管理以及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及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1. 李辉,中共党员,东营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督促指导市安监局及利津县政府和安监局严格履行审批、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未能发现和制止事故企业违规投料试车行为。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及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燕振诚,中共党员,利津县委副书记、县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领导、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及项目建设审批工作不力;对乡镇政府、职能部门履职要求不严;对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企业未批先建督促、检查、处置不力,源头治理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及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杜振波,中共党员,利津县委书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不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领导、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及项目建设审批工作不力;督促利津县政府和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和审批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及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杨梦斌,中共党员,东营市政府副市长(联系、督导刁口乡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落实督导责任不力,工作开展不细致、不到位,未深入企业现场督导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 田青云,中共党员,东营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组织部署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利津县委县政府强化属地管理以及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四)问责人员及单位建议。

  1. 赵豪志,中共党员,东营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东营市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东营市安监局履行审批监管及督促指导责任不到位;利津县委县政府履行属地管理、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此,作为东营市市长、市安委会主任,赵豪志同志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1. 申长友,中共党员,东营市委书记。东营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东营市安监局履行审批监管及督促指导责任不到位,利津县委县政府履行属地管理、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此,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作为东营市委书记,申长友同志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1. 责成利津县委、县政府向东营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东营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行政处罚建议。

  1.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终身不得担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成东营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1. 责成东营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处200万元罚款。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东营市、利津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动实现责任体系“五级五覆盖”,进一步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针对本地区化工行业快速发展的实际,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提高安全发展水平。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增强安全监管力量,加强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强化生产、购买、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管控,切实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严把立项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建设、试生产(运行)和竣工验收等关口,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建立完善公开曝光、挂牌督办、处分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批准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发现一处,查处一起,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强化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督促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落实《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提出的各项措施要求。要将危险化学品企业试生产环节作为化工企业安全监管重点,建立和落实跟踪督查制度。

(三)进一步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严格操作人员的招录条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招录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操作人员、大专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逐步实现从化工安全相关专业毕业生中聘用。要加强化工安全从业人员在职培训,提高在职人员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管理等素质能力。要强化新就业人员化工及化工安全知识培训。对关键岗位人员要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和相关模拟训练,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切实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化工企业要认真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4号),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严禁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和有关标准规范,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对重要工艺参数进行实时监控预警,采用在线安全监控、自动检测或人工分析数据等手段,及时判断发生异常工况的根源,评估可能产生的后果,制定安全处置方案,避免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

(五)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化工企业要按照“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等规章的规定,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真正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山东省政府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 31”着火爆炸事故调查组

【更多新闻,请下载"山东24小时"新闻客户端或订阅山东手机报】

【山东手机报订阅:移动/联通/电信用户分别发送短信SD到10658000/106558000678/106597009】

初审编辑: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

一线楼市库存不足成涨价主因 专家料政策或收紧

2月全国百城房价指数日前公布,环比、同比均连续第七个月双涨。对于三四线城市房价,有业内人士表示,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成本高企,资金链紧绷,不排除房价会进入下行通道。[详细]

[预告]直通北上广畅聊“共享经济”

张天蔚 ,《北京青年报》评论员、编委、评论中心主任。曾有10余年深度报道记者经历,历任解放日报机动部副主任,互动新闻部主任,上海观察主编,现任上海观察编辑中心总监。闫肖锋,《中国新闻周刊》学术召集人,原《新周刊》总主笔,广东卫视《财经郎眼》嘉宾。[详细]

男子养5000条眼镜蛇 每月消耗上万鸡仔喂食

在焦良杰的眼镜蛇养殖基地,记者看到,近千条蛇被分隔在几十个密闭的隔间里,每个隔间的蛇床上,都盖上了厚厚的被褥。焦良杰说,他原来是一名长途货车司机,因为年纪大了,加上运输行业不景气,2014年,他决定转行,到广西青州学习了眼镜蛇养殖技术。[详细]

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将继续改革 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李斌表示,未来会继续深化改革,特别是加快改革的步伐,来推动建立更加成熟、定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总而言之,要经过共同努力,健康中国建设人人有责”,她说,要通过努力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让大家更健康、更长寿”。[详细]

国际观察:政治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的新起点

(记者 韩仪 马佳佳)联合国安理会2日通过涉朝问题的第2270号决议,以阻遏朝鲜进一步推进核、导计划。中国始终坚持与有关各方积极沟通,力促通过对话谈判从根源上解决朝鲜核问题。[详细]

欧盟追加对朝鲜制裁 包含16名个人和12家机构

欧盟4日宣布将16名个人和12家机构列入对朝鲜制裁的“黑名单”。联合国安理会2日一致通过第2270号决议,针对朝鲜核、导计划规定一系列制裁措施,重申支持重启六方会谈及通过和平方式实现半岛无核化。[详细]

查看更多

济南浦发大厦顶楼坍塌

青岛轿车违章285起

银行卡被吞 竟17次假报警

性感小翘臀!韩国OGN电竞比赛女主持写真

韩国女主播雪梨旧照曝光

网络走红只因一组“静静”的照片

因太性感而饱受争议

33岁还被称为少女是什么样的体验

韩国网络女主播腰臀比例近乎完美

今日热点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 代表前往会场

人民大会堂外美女抢镜

春光明媚!多肉植物肉肉"呆萌"惹人爱

葛优父亲、著名表演艺术家葛存壮去世 享年87岁

拍戏神技:小李健身甩肉 雷神瘦成皮包骨

张雨绮宋佳李晖李媛 盘点“国民老公”的穿衣之道

性感小翘臀!韩国OGN电竞比赛女主持写真

今日热播

傅莹 南海岛礁军事化

情侣分手 聚众斗殴

新闻热搜词

欢乐脱口秀

老婆生两胎都是女孩 男子挥刀自宫

1没关系!我就是一个禽兽!

2励志!闭关3年胖妹甩肉100斤变女神

3跟寒假作业有感情 能不交嘛

舆情点评

周舆来了两会特别版:王国庆点赞山东环保目标

1爆笑朋友圈:传销组织称廊坊是北京七环 十三环该是济南吧

2周舆来了(48)萝卜卖1毛钱被罚1万元 这真的不冤!

3周舆来了周末版:哈尔滨“天价鱼”多次反转 打了谁的脸?

奇闻趣点

网购给差评,女孩收到卖家寄来挽联灵牌,瞬间傻了眼

1这才是对瑜伽的完美诠释

2现实版“吸血鬼”,胆小者勿入

3这里是别人的学校食堂

今日专题

畅享中国 2016全国两会专题报道

给任志强们上党课

习近平新闻舆论座谈讲话解读

FD08832 | 2015_山东省寿光市鲁丽纸业有限公司3·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山东省寿光市鲁丽纸业有限公司“3·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WORD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众航船舶有限公…

潍坊市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山东省寿光市鲁丽纸业有限公司“3•30”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3月30日15时左右,山东省寿光市鲁丽纸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经多方力量奋力扑救,3月31日凌晨5时许明火完全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未发生次生灾害。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山东省寿光市鲁丽纸业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寿光市侯镇鲁丽工业园内,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580万元,占地面积6万㎡,现有职工150余人。主要生产销售箱板纸、瓦楞纸,年产量达12万吨。 纸业公司配套原料场扩建于2014年,占地面积18000㎡,为水泥预制,事发时料场内有原料垛堆7个,总储量约6000吨。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5年3月30日15时05分左右,原料场西南角1号原料垛堆起火。料场一名司机发现火情后及时汇报,料场负责人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自救,并于15时06分拨打119报警电话。因大风及废纸打包、原料干燥的特性,料垛的火势随风力顺势蔓延至2-3号垛位。接到报警后,指挥中心迅速调集银海路中队、菜都路中队、羊口中队共6辆消防车、30余名消防官兵赶赴火灾现场进行处置,并调集周边企业消防车参与火灾救援,至次日凌晨5:00许明火完全扑灭。

三、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核实,过火面积700平方米,烧损废纸原料堆垛3个,预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不排除原料场2号装载机防火帽损坏喷出火星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倒垛过程中叉车与地面及原料包摩擦产生火星引发火灾的可能。(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着火原料场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擅自投入使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5、建议侯镇党委政府向寿光市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6、建议寿光市经信局向寿光市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7、建议给予寿光市侯镇经贸委办公室副主任国东林党内警告处分。

8、建议市公安消防支队给予寿光市消防大队侯镇片区负责人警告处分。

10、建议对山东省寿光市鲁丽纸业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

11、责成寿光市安委会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此次事故。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全市企业的安全管理。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从根本上强化安全意识,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加以严格执行,坚决治理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二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全市企业员工尤其是各级企业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依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进科技强安,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持之以恒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问题,防患于未然。 三是加强全市企业内部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和现场管理,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满足需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不断提高应对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 四是集中开展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全面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重点排查整治堵塞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私改安全设施等各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和问题,责令立即整改消除;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落实整改责任、时限、措施,责令限期整改。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疏散应急演练力度,提高工作人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针对堆积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提高消防安全标准,确保消防安全设施到位。

附:“3•30”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3•30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5年4月25日

“3•30”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序号 工作单位 签 名 1 安监局 2 监察局 3 公安局 4 总工会 5 经信局 6 市消防大队

46187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0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060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196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22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568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春熙路“4·12”一般高坠…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

FD08833 | 2015_山东石大科技石化7·16较大着火爆炸事故调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日照山东石大科技石化“7·16”较大着火爆炸事故

省政府对“7·16”较大着火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2015-12-02 10:50:00 来源:山东省政府官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省政府日前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日照市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较大着火爆炸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目前,石大科技公司副总经理鞠建民等5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对石大科技公司总经理杨庆东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石大科技公司董事长蔡升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吊销石大科技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处70万元罚款。

建议对日照市岚山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郑卫东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党委书记杨宁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日照市岚山区化工产业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赵东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日照市岚山区经信局党组书记、局长费立班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日照市岚山区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丁兆江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日照市岚山区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宗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另有18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建议对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负责产业经营管理的具体责任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省政府安委会对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主要负责同志诫勉谈话。

2015年7月16日7时39分,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液化烃球罐在倒罐作业时发生泄漏着火,引起爆炸,在事故救援过程中造成2名消防队员受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812万元。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石大科技公司在进行倒罐作业过程中,违规采取注水倒罐置换的方法,且在切水过程中无人现场值守,致使液化石油气在水排完后从排水口泄出,泄漏过程中产生的静电放电或消防水带剧烈舞动金属接口及捆绑铁丝与设备或管道撞击产生火花引起爆燃。违规倒罐、无人监守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闻关键词:省政府日照爆炸事故批复.

FD08834 | 2015_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7·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 “7·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5 年7 月22 日16 时许,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临湘 市忠防镇中雁村王家山峰雁矿区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较 大爆炸事故,造成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 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岳阳市、临湘市两级政府高度重视,岳阳 市委常委、副市长唐道明立即作出指示,要求有关部门立即 派员赶赴现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扎实做好 善后工作;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 决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的规定,2015 年7 月24 日,岳 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 安局、市总工会、市国土局、临湘市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 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矿 山爆破和气象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 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 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 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为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其前身为岳阳 利宇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 年3 月18 日,2012 年6 月 7 日变更为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682000006042,公司住所:湖南 省临湘市忠防镇鱼潭,法定代表人:余宇良,经营范围为: 长石露天开采、选矿及销售;有色金属矿产品、机电产品销 售。该公司取得了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 经营性)》(编号:4306001300061,有效期:2014 年3 月25 日至2017 年3 月25 日),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岳阳利宇矿业 有限公司的峰雁矿区。 (二)峰雁矿区基本情况及演变由来 事故发生矿区峰雁矿区登记面积1.3819 平方公里,生 产规模年产45 万吨。目前,该矿区的露天开采取得了《安 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湘FM 安许证字[2014]F968 号,许可 单位名称: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花石岩长石矿,许可范围: 长石露天开采,有效期:2014 年1 月27 日至2017 年1 月 26 日),但未取得正式的《采矿许可证》。 2003 年5 月,临湘市国土局向该矿首次颁发《采矿许可 证》。2011 年4 月29 日,临湘市国土局对该矿进行了最后一 次延期登记(《采矿许可证》编号: C4306822009047120013216,开采方式:露天开采,有效期: 2011 年4 月29 日至2012 年4 月29 日)。 2012 年,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对临湘市忠防镇和 詹桥镇的长石矿进行资源整合。临湘市政府同意该公司进行

资源整合并进行了批复。随后,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向岳 阳市国土局递交了峰雁矿区的采矿权延期申请报告,岳阳市 国土局依据相关的文件办理了延续登记,颁发的《采矿许可 证》(编号:C4306822009047120013216,开采方式:露天/ 地下开采)有效期仅1 年,自2012 年9 月3 日至2013 年9 月3 日。 2013 年6 月25 日,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再次向岳阳 市国土局提出峰雁矿区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及扩大矿区范 围的申请,并依法缴纳了407.77 万元的采矿权价款、提交 了相关文件。由于湖南省矿业权设置方案尚未取得国土资源 部的审查,导致采矿许可证暂时不能配号,岳阳市国土局于 2013 年9 月13 日发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岳预采 [2013]011 号),允许的开采方式为露天/地下开采,开采期 限为5 年,并明确该通知可以视为对该矿权采矿的行政许可。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5 年8 月19 日出具《关于岳阳利宇 矿业有限公司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函》,函中明确了法律法 规对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没有规定,国务院于2015 年5 月 10 日公布取消了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事项。该函认为岳阳市 国土局为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发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 知》确属特殊情况。 直至事故发生前,该矿区的地下开采未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 (三)事故发生矿硐基本情况及作业流程 事故发生矿硐位于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峰雁矿区内,

属于国土部门认定的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范围内。 该矿硐由临湘詹桥人魏运皇与家人于1998 年合伙雇人 开挖。该矿硐于2000 年开始出矿。2008 年,魏运皇自己带 徒弟回矿硐开采长石矿至今。2013 年矿硐划入岳阳利宇矿业 有限公司采矿范围后,魏运皇与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在矿 硐的收购上展开了多次谈判,但是没有达成统一意见,而魏 运皇认为自己投入太大,要求继续开采。2014 年5 月6 日, 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与魏运皇签订了《承包合同》,将该 矿硐发包给魏运皇开采,合同规定魏运皇开采的矿石由岳阳 利宇矿业有限公司收购,开采矿石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由岳 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以市场价格向魏运皇提供。但实际上开 采出来的矿石由魏运皇自己销售,每吨矿石向岳阳利宇矿业 有限公司缴纳销售额百分之十的采矿权价款和管理费用。 事故发生矿硐每天只进行一次爆破,爆破作业时间为每 天下班前,第二天上班后,所有的作业人员在作业面根据各 自的分工进行开采作业,待矿石和渣土全部清完后,再进行 打眼、装药和爆破后下班。 (四)企业安全管理基本情况 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3 人,成员14 人,安委会办公室设安保部,由 何术伟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公司有4 名持 证安全管理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余宇良持有主要负责人安 全资格证书(证书编号第1304060634),安全负责人何术伟 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证书编号第1304060637)。

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 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明确所有 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未制定《安 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岳阳利宇矿业有 限公司制定了《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岳 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实际并未 进行演练。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不到位。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但该公 司以采矿作业点人员进出频繁为由,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培训教育。 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没有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 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管理,以市场价格 向不具备任何采矿资质的个人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用于采矿; 没有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回库制度,该公司民用爆炸物品 回库台账直至2015 年7 月才开始建立;没有严格督促各矿 点将当班未使用完毕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公司在王家 山建了四间房子,将各矿点未用完的民用爆炸物品集中存 放,聘请的看守人员无相应资质。 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在与魏运皇的承包合同中明确 了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公司安全负责人何术伟对事故发生 矿硐一周进行两次检查。魏运皇在开采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 品由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先由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库 管员刘少勇核定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魏运皇再根据核定的 量交现金到公司,公司财务部开出领用单,魏运皇凭其子魏

天良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从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领 取炸药和雷管,魏天良未在事故发生矿硐中从事爆破作业。 2015 年7 月8 日,忠防镇向事故发生矿硐下达《责令停止违 法生产通知书》后,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虽然停止向魏运 皇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但是没有督促魏运皇将未使用完的民 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魏运皇仍在使用之前未清退回库的民 用爆炸物品开采长石矿。 (五)事故发生当天天气情况 2015 年7 月22 日下午,事故发生矿区出现了雷雨天气, 临湘市气象台于当天15 时42 分发布了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 号。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 年7 月22 日12 时30 分,事故发生矿硐负责人魏 运皇带领王细它、李学球、何明望、邓小文、魏映红和徐丽 象6 人到达事故发生矿硐作业。矿硐里分两个作业组进行作 业,魏运皇和李学球负责打炮眼,王细它负责将渣土运出硐 外,其余四人负责采矿、选矿。15 时20 分,作业面的炮眼 全部打完。15 时40 分,魏运皇开始在炮眼里装炸药和雷管, 15 时50 分,魏运皇将引爆电线接在雷管上,但并未将电线 接上电源。当时何明望、邓小文、魏映红和徐丽象正在矿硐 中台阶坑下面炮眼附近处收拾工具,王细它、魏运皇、李学 球三人在台阶上面清渣施工。忽然硐里的照明灯一闪,轰的 一声巨响,发生了爆炸。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魏运皇、王细它和李学球立即跑到四人所 处的位置,看到何明望坐在地上,左脚被落石压住,邓小文 趴在地上喊疼。由于无法搬动压在何明望身上的落石,魏运 皇等三人就先将邓小文抬出硐。16 时16 分,魏运皇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后就在硐外等救护车。李学球和王细它继续进 硐救人,进硐后又找到了趴在地上痛苦呻吟的徐丽象,李学 球和王细它将其抬出硐后再返回救何明望。两人用铁撬棍撬 开压在何明望左腿上的石头后,将何明望救出硐,因伤势过 重,在搬出矿硐后不久,何明望死亡。爆炸发生后,周边矿 硐的工人也过来帮助救援,在最后清理爆炸现场石头时发现 了魏映红的遗体。16 时20 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助理李海军 接到矿硐报案电话后,当即安排魏运皇组织现场人员抢救伤 员,同时拨打120 请求医疗支援,并打电话给行政部长敖凯, 要求敖凯向主管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17 时07 分,敖凯 向临湘市安监局矿山股股长戴晓波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医疗 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徐丽象、邓小文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抢 救,后因二人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7 月22 日17 时左右,忠防镇安监办主任王铁勇接到忠 防镇水电站站长何伟华的电话,说利宇公司魏运皇矿硐出事 了,王铁勇立即向镇党委、政府相关领导报告。忠防镇立即 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并向临湘市委、 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接到事故情况报告 后,临湘市启动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预案,临湘市、岳阳市有

关负责同志带领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 场处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当晚,临湘市政府连夜组织召开 专题会议,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妥善处理善后工作,防范次生 事故发生。7 月23 日,事故善后工作得到了有效处理。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事故发生矿硐内爆破作业人员无《爆破作业人员许 可证》违规作业,在与爆破无关人员未撤离爆破作业现场的 情况下就进行爆破网路架设,同时事故发生矿硐内起爆线、 连接线与其他电力线路布置不当,起爆线路与其他电力线路 隔离不到位。 (2)动力和照明线路破损、芯线外露产生漏电,加之矿 硐所在矿区有雷雨现象,雷电作用加强了电雷管网路内的杂 散电流强度,致使5 个已安装炸药、雷管的炮眼中3 个炮眼 提前早爆。 (二)间接原因 1、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 (1)违法组织地下开采。该公司虽已取得露天开采长石 《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向安监部门申报并取得地下开采 长石《安全生产许可证》。 (2)违法发包。该公司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违法将事 故发生矿硐发包给没有相关开采资质的魏运皇进行开采。 (3)爆破现场管理混乱。事故发生矿硐现场爆破线路存 在芯线外露漏电的安全隐患,爆破作业人员未取得《爆破作

业人员许可证》资质。 (4)没有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该公司没有执行 民用爆炸物品回库制度,建立回库台账,违法设立爆炸品仓 库,并聘请无相应资质人员看守。 (5)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不到位。该公司以采矿作业点人员进出频繁为由,没有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地方党委、政府 (1)临湘市忠防镇党委和镇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 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打非治违” 不力,对事故发生矿硐长期违法开采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 制止。忠防镇对事故发生矿硐进行过多次检查,并分别于 2015 年4 月16 日下达《停止生产通知书》,2015 年7 月8 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生产通知书》,2015 年7 月14 日上午, 镇党委书记李开龙、镇长汤勇兵分别向临湘市安委办和临湘 市国土局递交了《关于请求对忠防镇违法违规采矿行为进行 打击治理的情况汇报》,汇报材料中没有提到事故发生矿硐, 2015 年7 月22 日上午,李开龙和汤勇兵再次来到临湘市安 委办请求尽快采取联合执法行动,但忠防镇采取的措施没有 从根本上制止事故发生矿硐违法生产的行为,直至事故发生 前,该矿硐仍在进行违法开采作业。 (2)临湘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工 作推进不到位,没有及时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打击非 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1)临湘市国土局履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能,组织开 展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该局矿管中队在 日常巡查过程中,多次对事故发生矿硐进行检查,但没有将 事故发生矿硐违法开采的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今年7 月, 忠防镇党委政府以书面形式向该局递交了《关于请求对忠防 镇违法违规采矿行为进行打击治理的情况汇报》的报告后, 采取相关措施不力。 (2)临湘市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职能不到 位,对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没有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 度、未建立回库台账、违法设立临时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查处。对事故发生矿硐爆破作业人员无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进行爆破作业的情况没有及时发现 制止。临湘市忠防镇派出所在排查行动中查获事故发生矿硐 无证违法开采行为后,没有上报临湘市公安局,也未采取查 封其民用爆炸物品的措施。 (3)临湘市安监局对非煤矿山监督管理,开展非煤矿山 “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对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日常监 督检查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健全安全管理 制度等不到位,对事故发生矿硐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今年7 月,忠防镇党委政府向该局递交了《关于请求对忠防镇违法 违规采矿行为进行打击治理的情况汇报》后,采取相关措施 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7·22”较 大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余宇良,男,中共党员,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5 年7 月31 日已被 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2、何术伟,男,中共党员,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安 全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5 年7 月31 日已被 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3、魏运皇,男,中共党员,事故发生矿硐承包人、实 际负责人。因涉嫌使用危险物品肇事罪,2015 年7 月25 日 已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上述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结论后,再给予相应党纪 政纪处分。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 由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敖凯,男,中共党员,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行政 部长,负责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未组织对公司的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教育,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 内严重警告处分。 2、李海军,男,中共党员,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董事 长助理,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未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 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致使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

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王铁勇,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忠防镇安监办主任, 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履行本职工作不到位,对于事故发生矿 硐违法开采的行为制止不力,虽然采取了一定的遏制措施, 但没有从根本上制止事故发生矿硐违法生产的行为,对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被先期免职,建议给 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4、胡跃虎,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忠防镇副镇长,分 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于辖区内违法开采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 遏制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被 先期免职,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5、汤勇兵,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忠防镇镇长,主持 镇政府全面工作。对于辖区内违法开采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 遏制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被 先期免职,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6、李开龙,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忠防镇党委书记, 主持镇党委全面工作。对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要求、督促指导镇政府对于辖区内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矿 山违法开采情况整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易勇,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忠防镇国土所所长, 主持镇国土所全面工作。在参与忠防镇政府矿山违法地下开 采的检查行动中发现事故发生矿硐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进 行违法开采的行为后,没有及时向上级国土部门汇报情况,

依法查处违法开采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 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8、余志敏,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国土局执法监察大 队副大队长,负责对全市矿山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现场 制止并依法查处。对事故发生矿硐证照不全、违法开采情况 打击不力,接到忠防镇政府汇报辖区内违法地下开采的情况 后,负责对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核查,但未认真细 致的进行核查。对于事故发生矿硐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情况失察,导致打击违法开采不及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9、王金雄,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国土局总工程师, 分管监察执法工作。没有严格督促执法监察大队依法开展执 法工作,对忠防镇汇报非法开采情况未跟踪落实,对事故发 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0、夏志成,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忠防镇派出所所长, 主持镇派出所全面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在参与忠防镇政 府矿山违法地下开采的检查行动中发现岳阳利宇矿业有限 公司违法开采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后,没有向上级公安 机关汇报情况,要求上级公安部门停止供应、查封企业民用 爆炸物品,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 记大过处分。 11、陈六阳,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 大队长,分管危爆物品管理工作。对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 使用、存储民用爆炸物品的情况检查不彻底,对事故发生矿

硐违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对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被先期免职,建议给 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2、谌裁零,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 队长,主持治安大队全面工作。没有认真督促、指导危爆中 队对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存储的情况 进行严格检查,对事故发生矿硐违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 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事故 发生后已被先期停职检查,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3、戴晓波,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安监局非煤矿山股 股长,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对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 司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其违法开采行为打击不及时,对 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被先期免职,建 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4、廖文静,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安监局总工程师, 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打击违法地下开采行为不及 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被先期免 职,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鉴于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敖凯、李海军2 人不属于行 政监察对象,事故调查组只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建议由相应 党组织对其进行处理。 (三)相关行政处罚建议 1、刘少勇,男,群众,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民用爆 炸物品仓库保管员,负责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的发放和保管。

对民用爆炸物品发放把关不严,将民用爆炸物品发放给无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魏运皇使用,未落实民用爆炸物 品回库制度,未建立回库台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 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吊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2、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岳阳市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对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建议 1、曹青松,男,中共党员,原临湘市副市长兼公安局 长,主持市公安局全面工作。组织对民用爆炸物品“打非治 违”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鉴于其因其他原因已 被免职,建议不再作组织处理。 2、程金波,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国土局局长,主持市 国土局全面工作。对忠防镇矿山行业“打非治违”工作落实 不力,对下属部门履职情况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 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3、曾明亮,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公安局副局长,分 管治安大队。没有认真督促、指导治安大队对岳阳利宇矿业 有限公司使用、存储民用爆炸物品的情况进行严格细致检 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被先期免职, 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4、柳德皇,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安监局局长,主持 市安监局全面工作。对忠防镇矿山行业“打非治违”工作落 实不力,对下属部门履职情况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

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5、责成临湘市人民政府向岳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 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 训,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 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要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整合,在证 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方可投入生产;要加大 对爆破现场设施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爆破现场作 业安全;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严格按照《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督促当班作业人员在爆破作业 后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要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 训工作,依法依规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严格落实。 (二)临湘市政府、忠防镇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等相 关法律、文件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 岗双责”的职责规定,要针对本起事故提出非煤矿山安全生 产专项整治方案,进一步完善“打非治违”工作机制,强化 整顿整治措施,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等行为,切实提 高安全生产属地监管水平。 (三)临湘市政府对辖区内无证开采矿山要坚决予以取 缔,收回的采矿权要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招拍挂,并督促拍得 采矿权的企业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审查,取得相应证照 后方可允许生产。

(四)临湘市国土局要依法打击矿山的违法开采行为。 在日常检查过程中要对企业取证情况予以查验,发现存在的 安全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 门。 (五)临湘市公安局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管理, 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监管力度,防止民用爆炸物 品用于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场所。 (六)临湘市安监局要切实加强整合矿山的安全监管。 对于实施整合的矿山,要严格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 则,依法注销其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整合后的 矿山,必须严格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依法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证照齐全方可投入生产。要加强对整合矿山 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假整合”,严厉惩处以 整合或基建名义组织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 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 “7·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5 年9 月11 日

FD08835 | 2015_巩义市牡丹焊接材料有限公司3.14较大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巩义市牡丹焊接材料有限公司“3.14”较大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5 年3 月14 日16 时30 分左右,位于巩义市竹林镇的巩义市牡丹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发生一起容器爆炸事故,造成3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5 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015 年3 月14 日晚,巩义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公安 局、总工会、质监局和竹林镇政府组成的巩义市牡丹焊接材料有限公司“3.14”较大容器爆炸 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事故调 查组还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了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并到同类厂家进行了查看和技术人员 进行了交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该事故 为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巩义市政府向省政府进行了事 故调查移交请示,按照省政府安委会的批复精神,事故调查组继续完成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最后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 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巩义市牡丹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巩义市竹林镇镇东街,距310 国道南约150 米处。该公 司创建于2001 年,2004 年从小关镇搬迁到现址,主要从事焊接材料生产和销售,企业性 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永福。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410181100004936(1-1),公司注册资本500 万元,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烧结焊剂;销售耐 火材料。 该公司现有职工25 人,设有1 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全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生产区西南部,爆炸容器名称为水玻璃溶解滚筒(该企业称为熔釜),长 约2.5m,直径1.6m,容积约为5m 3,滚筒东西方向放置,滚筒东边设置有电机、变速箱、 大、小齿轮,进料口设置在东边的封头上,滚筒西边设置有出料管道,出料管上依次设置 有取样阀、安全阀、压力表,之后是能拆卸的阀门、法兰,正常工作时,安全阀、压力表 与滚筒一起转动。滚筒壁厚为14mm—16mm,两边封头厚度10mm—12mm,压力表最大 显示为1.2MPa,安全阀是弹簧式,设定在压力达到0.7MPa 时排气泄压(但压力表和安全阀 在事故发生后均未找到)。滚筒下半部位于地沟内,地沟底部用煤炉加热,滚筒固定于煤炉 上部,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是将约1.5-1.8 吨固体硅酸钠通过加料口投入滚筒内,加入约50 公斤烧碱(片状),再加水至滚筒与加料口持平,然后将加料口密闭,开始加热,加热过程 中,利用电机带动滚筒旋转,均匀加热,在高温高压下(经查证,这批固体硅酸钠模数为 3.33,融化成液态需要2 个条件,一是温度达到144 度以上;二是压力达到0.404MPa 以 上)融化成胶状(俗称水玻璃),经化验员从取样阀取样化验,比重达到标准后,由操作工 闭火,打开大阀门,通过管道将液态硅酸钠放入旁边的冷却池,以备后续生产时取用。 该水玻璃溶解滚筒属非法仿造自制压力容器,该公司未提供该设备任何设计、制造、安 装、维修等相关资料,也未能提供任何运行记录。该类设备属压力容器,应有取得资质的 厂家制造、安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2015 年3 月13 日,该公司经理张永福和生产主管赵文明安排操作工郑全有进行固体硅 酸钠的融化准备工作,郑全有将约1.5—1.8 吨固体硅酸钠投入滚筒内,加入约50 公斤烧

碱(片状),加满水,然后进行密闭。2015 年3 月14 日早上7:30 分左右,生产主管赵文 明夜班下班前将煤炉点火,并安排前来上班的操作工郑全有开始对滚筒进行烧火加温,随 后赵文明下班回家。大约11 点左右,张永福在公司门口看到后面烧火的烟太大,就让在 旁边的厨师李新枝去通知郑全有少下点煤,李新枝就去通知了郑全有。随后,郑全有到伙 房吃饭,张永福又亲自交代郑全有,郑全有说:“火已经压小了”,然后,张永福去巩义市 区购买机器配件。大约下午2 点多,李新枝和化验员代宏勤一块去后面烧火处,当时滚筒 处于加温状态,李新枝对代宏勤说“烧的差不多了,把料放了吧”,代宏勤说“不中,凉炉子、 凉火,至少得烧11 个小时,再烧烧吧”,然后,李新枝和化验员代宏勤就去前面了。下午 3 点40 分左右,张永福接到公司办公室的电话,说滚筒进料口开始漏气,张永福就急忙往 家赶,并电话通知赵文明先去处理,当他赶到310 国道往公司拐的路口时,看到附近有许 多 人 , 厂 区 附 近 烟 ( 灰 ) 尘 很 大 , 爆 炸 已 经 发 生 。 经调查了解,现场当时的情况为:工人马振威下午4 点多去后边上厕所,经过滚筒时, 看到赵文明、代宏勤和郑全有3 个人在滚筒东北角说话,由于他急着上厕所,也没注意他 们说什么,连赵文明喊他给他烟他都没接,直接去了厕所,刚到厕所,还没来得及解手, 就爆炸了。爆炸时间大约是下午4 点30 分左右,现场3 人当场被炸身亡,在厕所内的马 振威和车间内的赵秀彩被气浪掀起的杂物砸伤。 张永福赶到现场后,事故已经发生了约10 分钟,他立即安排拨打110、120 急救电话,准 备向竹林镇政府报告,这时竹林镇相关人员已经赶到,简单了解情况后,竹林镇政府一边 安排救援,一边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接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相关领导及相关 部门先后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下午6 点左右,抢险救援基本结束。经清点,事故共造 成3 人死亡,2 人受伤,受伤人员住院接受治疗,无生命危险。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3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5 万元。 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年 龄 伤亡情 况 工种 持证 情况 身份证号 籍贯 郑全有 55 死亡 操作工 无 410124*****1034 巩义市小关镇郑 沟村南郑沟里沟 47 号 赵文明 53 死亡 生产主管 无 410124**1032 巩义市竹林镇孙 寨村老君庙58 号 代宏勤 35 死亡 化验员 无 410181**8723 巩义市小关镇冯 寨村东岭55 号 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年 龄 受伤情 况 工种 持证 情况 身份证号 籍贯 马振威 58 轻伤 工人 无 410124*****1035 巩义市小关镇龙 门村下武家岭29 号

赵秀彩 57 重伤 工人 无 410124********102X 巩义市竹林镇孙 寨村赵寨3 号 四、事故原因、性质 (一)直接原因 企业使用非法仿造自制压力容器并非法安装使用,无设计参数,无运行(承压)参数,违 反规定,未经检测检验以及报备管理,承压能力差,且安全附件失灵(连接滚筒的管道上 装有压力表和安全阀,但是未经检查检验);操作人员郑全有未经正规培训初次上岗,无章 操作,采用明火长时间不间断直接加热,造成水玻璃溶解滚筒内压力过高,导致滚筒严重 超温超压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 全,安全操作规程缺失,未建立漏胶安全处置规程,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公司虽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但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职工安全教 育培训档案均为空白,重要岗位职工上岗前没有经过正规培训。 3、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具体到本次爆炸的滚筒,无技术档案资料,管理及操作人员对设 备内部构造不了解,无操作规程,对水玻璃溶解过程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操作人员凭经验、 感觉、直觉操作。 4、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对溶解滚筒装置进行隐蔽伪装,刻意逃避监管。 5、竹林镇政府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虽然对该企业也进行了安全检查,但是隐患排查不深入, 未能发现该企业非法仿造自制、安装、使用压力容器。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巩义市牡丹焊接材料有限公司“3.14”容器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巩义市牡丹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 未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使用落后工艺、使用非法仿造自制压力容器,对事故发生 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巩义市牡丹焊接 材料有限公司处以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郑全有,该公司水玻璃溶解滚筒操作工,未经正规培训无证上岗操作,采用明火长时间 持续不间断加温,造成设备超温超压发生爆炸,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 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2、赵文明,该公司生产、安全负责人,负责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为企业的安全负 责人,未制定水玻璃溶解滚筒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漏胶安全处置规程,设备安全管理不 到位,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 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3、 张永福,该公司经理,法人代表。作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开 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使用非法仿造自制安装压力容器,未制定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以上年收入40%共计一万六千八百元 (16800.00 元)的罚款。 4、张东伟,中共党员,巩义市竹林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其在对该

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措施不力,检查不彻底,存在盲区,没有发现存在的安全隐 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张东伟党内警告处分。 5、岳喜峰,中共党员,巩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管一科科长。负责全市承压类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和检验检测的监督 检查和管理工作,对监管行业安全生产排查工作开展不全面、不深入,没有发现该企业存 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岳喜峰行政警告处分。 六、防范措施与建议 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 生产监管,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措施与建议: (一)对巩义市牡丹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在全市予以通报,全市相关企业要汲取此次事故教 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改隐患,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稳定。 (二)巩义市牡丹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安全设施投入。 (三)巩义市牡丹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要开展经常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规范特种设 备的购置、使用和管理,杜绝非法制造、使用压力容器等问题,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 杜绝三违作业。 (四)竹林镇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照巩义市“六打六 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仿制自造、使用 压力容器等违法行为,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全市安全生产稳定。

巩义市牡丹焊接材料有限公司“3.14” 容器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5 年10 月12 日

FD08836 | 2015_巴中市南江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8·15天然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巴中市南江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8·15”天然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南江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8 15”天然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01月23日

一、事故综述

(一)事故名称:南江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8·15”天然气

爆燃事故

(二)事故时间:2015年8月15日凌晨5点10分左右

(三)事故地点:南江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野羊溪收发球站

(四)事故单位:南江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11922000013069

燃气经营安许可证:无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地址:南江县南江镇红星街36号

(五)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六)事故类别:爆 燃

(七)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八)伤亡情况:死亡1人

姓 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 贯 工 种 是否受过

安全教育 伤 害

程 度

侯平 男 32 汉 南江县沙河镇 巡线工 否 死 亡

(九)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南江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6月23日成立,由四川长江创业能源有限公司和南江县国资办共同出资联合组建的股份制企业。长江公司和县国资办分别占有股份51%和49%,四川长江创业能源有限公司股本金510万元,南江县国资办股本金490万元。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南江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县天然气工程建设业主的通知》授予南江县天然气公司在南江县境内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巴中市建设局于2002年为其颁发了“叁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县建委于2001年批准县天然气公司为城市燃气三级安装企业;县公安局于2000年为其颁发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许可证”。经营范围:零售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燃气器具、材料、仪表,液化气灌瓶充装,供气工程安装、施工。现有职工84人。设有办公室、安全督查部、财务部、管网部、客服部、工程部、事务部七个部门。现拥有巴中至南江天然气长输管道直径133厘米管道约45公里,直径219厘米管道约18公里,直径159厘米管道复线约32公里。现有用户约2.8万户,日供气量约2.5万方。2015年8月15日17点10分,该公司野羊溪收发球站进行通气作业时发生爆燃事故,导致一名作业工人当场死亡。

三、事故经过及施救情况

2015年8月14日,南江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安排管网部和施工队对长输管网马掌铺、野羊溪养猪场两处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14日14时关闭元潭往南江方向阀井,同时野羊溪放空阀开始排空,于18时排空完毕。四川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元潭阀井处对管道进行氮气置换,20:30氮气注入结束。随后对马掌铺段、野羊溪养猪场段开始进行碰口施工,到15日凌晨3点50分两处碰口作业结束,凌晨4点开启元潭至南江方向的主阀门。凌晨4:50管网部部长杨强开车同公司安全督查部部长李雯彬、管网部工人侯平、杨昊四人一同到野羊溪收发球站进行放空通气作业,杨强将车停在距收发球站大门约8米远处,同时安排侯平和杨昊去打开放空阀进行排空,杨强因肚子不舒服方便去了,李雯彬、侯平、杨昊一同进入收发球站,侯平打开阀门,杨昊站在旁边,李雯彬观测压力表,阀门打开后约2、3分钟后,三人出了收发球站,李雯彬和杨昊回到车上,侯平站在后排车门外,李雯彬因太困了上车就开始睡觉。过了3、4分钟侯平又回到收发球站准备关阀门,进去约1、2分钟,收发球站内传出一声巨大的爆炸声,同时球站内燃起熊熊大火。杨强逃生至野羊溪老桥,车内的李雯斌和杨昊向沙河交警中队方向逃生。同时李雯斌拨打119求助,并向公司张总、岳总、吴总通报情况,侯平未能逃生。之后杨强安排杨昊、张威开车去关闭位于洛坪将营村的阀门,并打电话通知下两护线员杨某关闭位于下两医院的阀门。同时通知施工队到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在等待救援的同时杨强打电话通知沙河卫生院和沙河派出所请求救援。早上5:50分左右,公司吴总赶到了现场,早上6:10分左右,消防队赶到现场。火势减弱后用高压水枪将明火扑灭,公司张总到收发球站内查看发现侯平已经身亡并碳化。侯平的亲戚何其亮和赶到现场的南江

县殡仪馆工作人员一同将侯平的遗骸清理到骨灰盒内,送入南江县殡仪馆处理善后事宜。

四、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现场的勘察以及对有关人员的调查和询问,认定此次事故为责任事故,其原因为:

(一)直接原因

  1. 管道内有部分空气与天然气混合,阀门打开后管道内气体快速过流造成管道内的硫化铁残渣与管壁或阀门接头处发生摩擦产生火花,引起爆燃;

2.分离器前后的阀门连接之间年久失修,在操作过程中产生漏气和静电。

3.泄漏的天然气携带硫化亚铁粉末遇空气氧化自燃。

(二)间接原因

1.作业工人无特种作业资格证

2.作业工人着非工作服上岗作业。

五、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结合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划分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南江县天然气有限公司,对收发球站这一重大危险源,特别是对其用途改变未进行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收发球站的设施、设备及其四周无安全警示标志;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培训教育不到位,不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罚款贰拾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侯平,南江县天然气有限公司管网部巡线工,副部长,事故段片区负责人,违章作业、着非工作服作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吴斌,南江县天然气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必江,南江县天然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其公司已对二人按公司制度给予处理, 建议不再给予处理。

岳川,南江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分管网管部工作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公司已按公司制度给予处理, 建议不再给予处理。

五、防范措施

(一)天然气行业属高危行业,公司要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措施,杜绝无安全管理,无组织的施工作业。

(二)要认真吸取这次事故教训,引以为戒,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学习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项作业规程,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和管理措施,促使一线人员认真安全履职。

(三)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培育从业人员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认真组织职工岗位操作技能的学习,确保职工对岗位操作应知应会。掌握作业场所的危险危害因素,建立职工相互纠正违章行为的管理制度。

(四)要加强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并完善排查治理管理工作制度及基础台帐,抓好管道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搞好管线的检测和评价工作,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扎实做好事故应急演练。

救援预案,扎实做好事故应急演练。

仪陇县“6.5”较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四川天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6.21”一般爆…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80419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4387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33504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08837 | 2015_常州明泰纺织印染在建1.5_1·5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5年1月5日11时09分左右,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宏图路32号的常州明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在建厂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15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745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区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全力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常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建设局、总工会、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情况及时向市检察院进行了通报。事故调查组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走访、询问、调查取证、查阅相关台帐资料等工作,经过认真分析和讨论,查明了“1.5”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并根据事故责任,提出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下一步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企业(安装队)概况

(二)在建工程情况

1、工程概况

明泰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经常州市规划局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320400201340241号),工程名称:配套厂房二、三、四,建设规模23676平方米,合同价2041万元。2014年1月24日,明泰公司与丰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工程内容为图纸包含的土建工程,工期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0月15日。2013年12月17日,明泰公司与创业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期限自2014年2月15日至2015年10月31日。2014年4月18日,明泰公司取得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20406201401240201)。2014年7月,丰润公司开始进场施工。在未签定合同的情况下,明泰公司把水电安装工程交由朱浩力水电队按土建工程进度同步实施。至事故发生时,配套厂房二、四已进入主体验收阶段。

2、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建设中的配套厂房四(以下统称“厂房四”),位于明泰公司厂区南侧,南邻宏图路,北邻老厂房。厂房四由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为6层框架结构,东西长84米,南北宽24米,局部(西侧)7层,高度23.2米,总建筑面积11978平方米。东西两侧及中部各设楼梯一处。老厂房一、二、三楼与厂房四东头相邻处墙面被打通,四楼相邻处为职工食堂,事发时部分工人正在用餐。经查,自2014年10月10日起,明泰公司开始在厂房四的一楼堆放纺织材料。火灾发生时,厂房四的一楼、二楼大部分区域堆放了纺织材料,三楼部分区域堆放纺织材料及染料,其余楼层空置。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月5日上午,区建设工程质安站主任监督员曹欣等在明泰公司老厂房四楼召开厂房四主体结构验收会,明泰公司正常生产,厂房四正在进行封顶及水电施工作业。封顶作业由丰润公司安排实施。朱浩力水电队进行消防管道安装。安装作业人员有4名,其中薛雄伟和朱彦忠在楼顶看模,曹光平负责用电镐修正三至六楼的消防管道预留孔,组长焦永波则配合区建设工程质安站做验收工作。考虑下午动火需要,焦永波提前拿了一只灭火器摆在二楼作业处附近。10时10分左右,焦永波配合验收工作完毕,一看时间尚早,于是想找点事情做。当他走到三楼时,发现曹光平已将三楼预留孔凿好,下一步就是将孔内凿出来的钢筋割掉。于是焦永波就开始用电焊机割钢筋,大概三分钟后,孔内两根钢筋被割断。此时其透过预留孔看下去未发现异常,于是开始收线。又过了几分钟,焦永波收线完毕,从西边楼梯到二楼查看是否会着火等异常。11时左右,当其走到二楼的楼梯口时就发现二楼的纺织材料堆上有数个着火点,火苗已蹿出一米多高。

(二)应急救援情况

焦永波发现起火后,立即拿来灭火器灭火,灭火器内药剂很快用完,火势却越来越大。此时,老厂房处也过来一名男子用盆端了水参与灭火。焦永波看火势控制不住,想到附近有一个水龙头,于是一边电话向其老板朱浩力报告情况,一边下楼试图寻找水管,寻找未果。当其准备返回二楼时,因火势已经蔓延,在一楼的楼梯口被闻讯赶来的朱浩力等人制止并撤出大楼,在外围参与灭火。

此时正在会议室商讨主体结构验收后续整改事宜的明泰公司黄建明、黄建平及丰润公司的莫国平、总监理工程师申健等相关人员也已相继接到电话,得知厂房四发生火灾。黄建明、申健等人纷纷拨打119报警,会议室所有人员立即赶到火灾现场,但此时火势已经完全失控,并波及相邻的老厂房。在厂房四顶层施工以及老厂房内的部分人员(办公的、用餐的、食堂工作人员等)发现险情后已经自行撤出。为防止人员遗漏,徐黎明等数名人员迅速进入老厂房进行搜救,同时组织人员疏散。消防部门于11时09分接到火警报警,先后组织5个中队,25辆消防车投入灭火作战。消防队员第一时间从火灾现场搜救出2名被困人员,送至常州第四人民医院救治(一名为先行用餐的瓦工陈先宝;另一名为厨工江才水,江才水与众人在发生火灾后本已从四楼食堂撤出到地面一楼安全处,后不顾多人阻拦,强行返回食堂抢找食堂收缴的饭菜票,在折返途中,倒在老厂房四楼与厂房四的贯通处),还有一名失踪人员至下午3时30分左右,在厂房四的五楼找到(已死亡,为安排在六楼封顶作业的瓦工冉安才),至下午4时左右,大火被扑灭。

三、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及责任认定

(一)直接原因

消防管道施工中,水电工焦永波无证违规动火,高温焊渣掉落在二层的纺织材料上引起火灾。

(二)间接原因

1、明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法治意识淡薄。明泰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无视消防安全,明知在建厂房四未经验收合格,却不顾施工方多次劝说,在不具备仓储的条件下,将其作为临时仓库使用并堆放大量纺织材料等可燃物,导致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甚至在区建设工程质安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拒不整改。

(2)安全责任不落实。明泰公司为家族式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不明确,实际从事安全管理的人员无正式任职记录,且在重大安全问题上作不了主。为节省费用,将水电工程单独拿出,非法发包给无资质的朱浩力。以包代管,对承包方委派的工作人员未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缺乏统一管理。与尚好味公司的托管协议中无安全管理内容。厂房四被用作临时仓库后,没有与丰润公司明确相互安全管理协调意见。对临时仓库范围内从事消防管道安装、施工人员进出等情况不掌握,临时仓库安全管理处于失管漏管状态。

(3)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但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明泰公司未制定焊割作业、用电管理等制度,对焊割、用电作业缺乏审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明泰公司在建厂房“1.5”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违规作业、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焦永波,水电工,涉嫌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于2015年2月13日批准逮捕。

(二)给予政纪处理的人员

1、建议给予新北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安监二科科长陈迪波行政警告处分。

2、建议给予新北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土建一科主任监督员曹欣行政警告处分。

(三)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处罚处理建议

6、建议龙虎塘派出所向新北区公安分局作书面检查。

7、建议新北区公安消防大队向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书面检查。

8、建议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向新北区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五、事故整改措施建议

FD08838 | 2015_广东惠东义乌小商品批发城2·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广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惠州市惠东县2·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惠州市惠东县“2•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12月08日

2015年2月5日13时43分许,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街道惠东县颐东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四楼发生一起儿童放火引起的火灾事故,造成17人死亡,2名群众、4名消防队员受伤,过火面积约38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173万元。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正在广东督察的公安部消防局局长于建华同志接报后与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李庆雄、省消防总队总队长王郭社同志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及火灾扑救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副主任牛森营、省公安厅副厅长郭少波等领导先后赶赴现场指导有关工作。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胡春华同志,省委副书记、省长朱小丹同志先后多次致电给现场指挥救援的惠州市和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了解情况,指导救援处置工作,要求调集足够力量,全力以赴解救被困人员、扑灭火灾,并特别强调,只要有一线希望,不要放弃救援。省委副书记马兴瑞同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徐少华同志对灭火救援工作也分别作出批示。副省长刘志庚、李春生同志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委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并对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工作作出指示,要求惠州市立即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省政府副秘书长卢炳辉同志,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黄晗、总工程师潘游同志等陆续赶赴现场,对救援和处置工作作了具体部署。惠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奕威同志,市委副书记、市长麦教猛同志等市领导一直在现场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惠州市惠东县“2•05”火灾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粤安办函〔2015〕24号)文件精神,惠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6日成立了惠州市惠东县“2•05”火灾事故调查组,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王胜任组长;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王细波,市政府副秘书长高志平,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钟伟宁,市公安局副局长黄闻坚,惠东县常务副县长郭武飘任副组长;市公安局、监察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商局、安全监管局、公安消防局、法制局、应急办等单位及惠东县政府相关人员为成员。同时,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参加,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省安全监管局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多次进行指导。

调查组询问了惠东县颐东义乌小商品批发城(以下简称批发城)工作人员、商铺人员,调取了批发城视频监控系统录像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数据,查阅了相关资料,询问了县政府和相关单位有关人员,详细调查相关管理情况。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专业机构鉴定、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并就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整改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1. 地理位置及建筑功能情况。

批发城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广汕路349号,占地面积4303平方米,建筑总面积22914平方米,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地上四层,地下一层。地下一层为车库、设备房,地上第一层为小商品批发商铺及部分餐饮店,第二、三层为小商品批发商铺,第四层为深圳市雅图数字影院有限公司惠东店(以下简称雅图影院)和商铺。

2. 消防设施及防火分区情况。

批发城地上设为四个防火分区,每层中庭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设有五座封闭疏散楼梯,外加两座室外疏散楼梯;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天面设有高位水箱,地下一层设有水泵房和一个24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位于四楼的雅图影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与整栋建筑消防系统对接连通。

3. 建设立项及审批许可情况。

起火建筑于2005年4月以新隆基购物广场项目(万盛百货)立项,2006年11月由惠阳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2007年3月由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负责施工,监理单位为惠东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2007年4月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2008年5月投入使用。由于经营不善,业主钟游汉于2009年将产权出售给惠东县颐东义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公司),义乌公司2010年经用地、规划建设、环保等单位审批许可合格后,重新向消防单位申报并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安全检查,2011年4月更名为“惠东县颐东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开业至今。

(二)起火部位情况。

1. 起火点情况。

起火点位于批发城四楼存放货物的4040号商铺前消防通道边。4040号商铺面积为20平方米,商铺内存放着大量布地毯、塑料垃圾桶、竹制沙发坐垫、不锈钢衣架、鞋架等,货物用纸箱或编织袋打包存放。商铺门口消防通道边堆放布地毯和纸箱等可燃物。事发当天9岁的罗某某(男孩)点燃4040号商铺门口堆放在消防通道边的可燃物引发火灾。

2. 起火点周边商铺情况。

批发城将四楼商铺大部分以两间或多间合并为一间等不同方式改为商铺及存放货物的商铺出租,商铺顶棚用黑色金属格栅吊顶材料装饰、钢化玻璃门,商铺间用石膏板隔开,4040号商铺相邻商铺大多数存放货物为日用生活、电器等物品。四楼除雅图影院外,商铺共166间,其中经营商铺5间(由50间商铺合并),存放货物商铺80间,空置商铺36间。

3. 起火点区域消防设施情况。

距离起火点4040号商铺西南面3.3米、东南面12米各有一个室内消火栓;东南面2.2米、西南面1.5米、东面3.2米、北面2.5米各有一个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喷头;西南面7米、东北面5.3米各有一个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东南面1.5米、西南面2.8米、西北面4米各有一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烟感探头。

二、事故单位情况

(一)惠东县颐东义乌实业有限公司情况。

企业名称:惠东县颐东义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惠东县平山惠东大道(原新华路65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2300002152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法人代表:杨炜恒;登记机关:惠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行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柜台租赁;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业务。

义乌公司购买新隆基购物广场后,将商铺权属产权以每间10-30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个人,又向购铺者回租了大部分商铺,再转租给其他经营者。

(二)惠州市金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情况。

企业名称:惠州市金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轩公司);住所: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2号大隆大厦(二期)10层11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0000011578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法人代表:刘崇文;登记机关:惠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行业:房地产中介服务;经营范围:房地产销售代理;房地产销售策划;二手车租赁代理;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2012年10月8日,义乌公司与金轩公司签定了《惠东批发城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明确由金轩公司负责批发城市场经营、运营推广、业主返回租合同签订、商户管理、各项费用及资金催收,并负责对业主租金支付、经营期间业态调整和补充性招商等工作开展和安保管理、对外公共关系处理、保洁卫生等事项。

2014年3月10日,义乌公司与金轩公司签定《经营管理权转让协议》,明确批发城经营管理权全部归金轩公司所有。

(三)4040号商铺情况。

4040号商铺由原4039和4040商铺合并而成,承租户为翁欣怀,翁欣怀与金轩公司于2013年12月口头协议租用4040号商铺,租金每月每平方米15元,用于存放货物。翁欣怀在批发城一楼租用1035-1041号商铺,经营百货用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为翁欣怀弟弟翁求怀,注册号:441323600450163,名称:惠东县平山雅兴百货店,类型:个体户,经营场所:惠东县平山大道349号第壹层第1035-1041,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1年12月01日,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日用百货。

(四)深圳市雅图数字影院有限公司惠东店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市雅图数字影院有限公司惠东店;住所:惠东县平山惠东大道349号四楼;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23000049292;注册资金:人民币25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谢敬;登记机关:惠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行业:电影放映;经营范围:电影放映。

2011年7月21日雅图影院与义乌公司签定《影院场地租赁合同》,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2012年雅图影院将四楼南侧空置的全部商铺共计851.2平方米改建为电影院,设置三个放映厅,共378个座位,在四楼西侧靠外墙处设置了男、女洗手间。雅图影院相继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后,于2012年8月18日正式投入使用。雅图影院共有员工13人,实习经理刘敬丰负责全面管理,副经理黎文海负责内务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推广副经理温显煌负责业务和经营推广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情况。

2015年2月5日事故发生时,雅图影院正在上映《奔跑吧兄弟》等电影。监控视频显示,罗某某于13时43分用打火机点燃4040号商铺门口堆放在消防通道边的可燃物,随后乘坐雅图影院南侧的观光电梯离开现场。火灾发生后,批发城四层4032、4046、4026、4124号商铺部位烟感探测器先后探测到火警信号并传输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主机发出警报。当时,正在消防控制室午休的工程部负责人洪伟松发现系统主机(处于手动状态)报火警,便通知批发城工作人员徐志强核对报警位置。随后,洪伟松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四楼部分摄像头已被浓烟遮挡,确认为火灾并使用对讲机通知安保部人员灭火,但安保部人员未及时有效控制初始火灾。洪伟松在确认火灾发生后,未按操作规程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转为自动状态,致使商场消防警铃未发出警报声。13时48分,洪伟松到室外将批发城变压器总开关拉闸断电,致使批发城内消火栓、自动喷淋、机械排烟、防火卷帘、消防警铃广播等所有消防设施用电被切断,导致起火建筑消防设施在火灾初期无法自动启动(13时48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控制器记录显示报警系统主电故障)。洪伟松切断总电源后,准备到地下室发电机房启动发电机(备用电源)时,接到市场部工作人员对讲机呼叫说观光电梯有人被困,叫其去救援,洪伟松立即回到监控室拿三角钥匙到观光电梯口救人,致使备用电源未开启,导致批发城在火灾时自动消防设施处于停电状态,造成烟火不受控制,迅速蔓延成灾。

13时45分许,四楼租户夏慧如在自家商铺听到响声,跑出来后发现浓烟夹杂明火从4040号商铺方向沿顶棚蔓延过来,于是告诉周边商户着火了,夏慧如的丈夫也马上跑到中庭叫喊“着火了”。随后,夏慧如夫妻及周边商户从中庭扶手梯逃离。四楼另一商户周桂花在听到夏慧如叫喊后,立即和女儿往观光电梯撤离,途经雅图影院前台时,对雅图影院售票员游晓琼(事故中死亡)大喊“着火了”,接着乘坐观光电梯逃至一楼。之后,批发城内近千人迅速逃离至一楼安全区域。监控显示,从游晓琼得知火警到前台监控视频断电的2分钟时间内,雅图影院内观众无逃生迹象。13时51分,一楼商户罗振康发现中庭有浓烟冒出,随即拨打119报警。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5年2月5日13时51分,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惠东县颐东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发生火灾的报警后,立即调派6个大队20辆消防车、120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扑救。省公安消防总队接报后,总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并立即调集总队特勤大队和深圳、东莞、汕尾支队共25辆消防车、150名官兵到场增援。15时16分,惠州市应急办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调集公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卫生、安全监管、供水、供电等相关单位到场处置。公安部消防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政府、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相关负责同志和惠州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指导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由于自动消防设施在火灾初期未发挥作用,初始火灾未得到有效控制,且批发城内部空间大、布局复杂、可燃物多,火势蔓延快,导致现场营救被困人员难,组织灭火进攻难,有效控制火势难。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火灾于2月6日13时30分被扑灭。现场消防官兵先后救出5名被困群众,疏散批发城内300余人,现场搜寻出17具遇难者遗体。

具体应急处置情况如下:

2月5日13时51分39秒,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调集惠东大队、惠阳大队、惠城大队共7辆消防车42名官兵前往处置。惠东大队一中队4辆消防车22名指战员于13时59分率先到达现场展开救援处置。到场后,中队指挥员迅速组织火情侦察,发现四楼着火,有大量浓烟并获悉有人员被困。惠东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和相关单位接报后,随即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13时59分至14时50分,中队组织官兵在四楼西南角进行第一轮强攻,先后搜救出3名人员(自行离开);在四楼组织灭火的同时,现场消防官兵与当地派出所民警疏散群众300余人并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根据现场反馈情况和大量群众报警信息,立即增派惠阳大队、大亚湾大队、惠城大队、仲恺大队、博罗大队13辆消防车78人前往支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14时40分许,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及部分增援力量先后到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织火情侦察后,发现在热对流、热辐射作用下,起火层已处于大面积猛烈燃烧状态并完全被浓烟笼罩,专用强光灯也难以辨清方向,大量档口装饰用玻璃因温度过高爆裂,天花吊顶已出现局部坠落。指挥部随即决定:一是继续采取内攻救人;二是加大力量控制火势;三是采取外部破拆救人。

14时51分至15时55分,现场指挥部派出攻坚组进行第二轮强攻搜救,在雅图影院救出1名受伤人员(送院治疗);破拆小组借助云梯车对四楼雅图影院南侧观光电梯实施破拆,用以开辟救援通道和喷水排烟降温,但由于破拆后玻璃罩四周光滑无着力点,云梯车工作斗距离电梯门2米多,人员悬空作业无法组织进攻。

15时16分,惠州市应急办接到报告后,迅速调集公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卫生、安全监管、供水、供电等相关单位到场处置。

15时56分至16时15分,现场指挥部组织攻坚组进行第三轮强攻搜救,再次从雅图影院救出1名受伤人员(送院治疗)。

16时16分至18时29分,现场继续组织数轮搜救,由于火场内部救援环境持续恶化,未能救出被困人员。

在上述救援过程中,共有4名消防队员受伤,其中2名(1名昏迷)送医院救治。

18时30分许,公安部消防局于建华局长到场,与先后到场的广东省副省长刘志庚、李春生和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以及惠州市委书记陈奕威、市长麦教猛等领导研究部署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决定采取如下措施:一是调集增援力量,二是扩大警戒范围,三是调整力量部署,四是调集社会救援力量,五是全面搜救被困人员,六是适时组织总攻灭火。

按照部署,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迅速调集特勤大队和深圳、东莞、汕尾支队的25辆消防车、150余名官兵到场增援;当地公安机关迅速调集公安特警到场扩大警戒范围;经省市建筑、结构专家现场评估,批发城四楼有倒塌迹象,指挥部随即命令将实施内攻灭火的官兵暂时调整到外围;同时迅速请调驻地工兵团赶赴现场,研究外墙爆破方案(后因安全问题取消该方案),并从惠东、深圳调集大型机械设备到场协助破拆救人;在四楼外墙被破拆后,消防官兵随即利用高喷车进行喷水灭火降温。

6日5时50分,消防官兵从雅图影院洗手间转移出17名被困人员,医疗单位认定均已死亡。6日13时30分,残火被彻底扑灭,现场于6日15时清理完毕。6日22时,现场移交当地政府接管。

在整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也暴露出应急机制不完善、特殊救援装备缺乏等问题。

(三)善后处理情况。

2月6日凌晨救援工作初步结束后,市委市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善后工作,要求惠东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善后工作小组,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决定于当天下午3时在惠东县召开“2•05”火灾事故现场会。6日早上7时,县委县政府召开党政班子成员会议,成立了12个善后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随即前往遇难者家中开展家属安抚工作。2月10日,惠东县出台《政府垫付补偿方案》。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儿童罗某某放火是造成这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工程部负责人洪伟松违规操作。洪伟松(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44252819670608001X,作业类别:电工作业,准操项目:低压电工作业,初领日期:1993年6月28日,发证日期:2012年6月28日,有效期限:2012年6月28日-2018年6月28日)在确认火警信号后,没有按照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操作程序进行操作,致使火灾发生前后火灾报警控制器始终处于手动状态。此外,洪伟松第一时间把批发城总电源关闭(含消防电源),违反了只能切断非消防电源的规定,同时又没有开启消防备用电源,致使整个批发城在火灾时处于停电状态,火灾发生时消防系统未能自动启动,没有发出警报,导致雅图影院观众和工作人员无法及时获知火情,延误了最佳的逃生时机,同时导致机械排烟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不能正常启用,造成烟火不受控制,迅速蔓延成灾。
  1.  金轩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批发城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一是安全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单位及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不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完善,火灾发生后,未能形成有效的初始火灾救援力量,处置程序不当。二是规章制度不健全。各应急处置岗位职责不明确,值班值守不落实,每天9时至17时未安排人员在消防监控室值班。作为消防重点单位,没有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紧急疏散预案。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公司未按规定组织消防应急演练,火灾发生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不熟悉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急和操作程序,未按照应急程序操作,导致消防设施在火灾时未能自动启动。安保部工作人员在得知初始火灾后,未利用起火点附近的室内消防设施进行有效扑救,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四是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擅自改变部分商铺用途,出租给商户用于堆放货物,商户把货物堆放在消防通道边,公司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使得事发当天9岁的罗某某轻易点燃堆放在消防通道上的可燃物,且火情初始未能被及时发现并扑灭,引发火灾。
  1.  雅图影院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造成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应急处置能力差。雅图影院工作人员在得知火警后,处置不当,没有及时有效组织引导疏散观众,造成雅图影院的17名观众和工作人员被困洗手间内,终因吸入过量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1.  公安消防部门督促、指导消防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一是指导批发城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力;二是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不认真、不全面,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不深入、不彻底;三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四是督促、指导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组织协调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不够。
  1.  平山街道办事处、莲花社区居委会对辖区企业和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一是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不到位,检查巡查存在漏洞;二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深入、不全面;三是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到位。
  1.  惠东县人民政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落实消防安全工作不够到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够到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够全面。

五、事故性质

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惠州市惠东县“2•05”火灾是儿童放火所致,属于刑事案件;暴露出批发城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火灾应急处置不当、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0人)。

  1.  罗某某,男,9岁,已将其少年收容教养事项呈报省公安厅审批,因不满14周岁,依法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1.  杨炜恒,男,惠东县颐东义乌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已于2015年2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14日被依法逮捕。
  1.  刘崇文,男,惠东县金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惠东县颐东义乌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已于2015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14日被依法逮捕。
  1.  钟小军,男,惠东县颐东义乌实业有限公司和惠东县金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已于2015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14日被依法逮捕。
  1.  刘向标,男,惠东县金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已于2015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14日被依法逮捕。
  1.  洪伟松,男,惠东县金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已于2015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14日被依法逮捕。
  1.  温显煌,男,深圳市雅图数字影院有限公司惠东店推广副经理,已于2015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不构成犯罪,3月14日予以释放。
  1.  刘敬丰,男,深圳市雅图数字影院有限公司惠东店实习经理,已于2015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情节较轻,3月14日取保候审。
  1.  廖秀平,男,深圳市雅图数字影院有限公司惠东店工程部总监,已于2015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不构成犯罪,3月14日予以释放。
  1.  谢敬,男,深圳市雅图数字影院有限公司惠东店法人代表,已于2015年2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情节较轻,2月18日取保候审。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9人)。

  1.  孟宏兵,男,中共党员,2014年5月至今任惠东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不力,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彻底,检查巡查等工作存在漏洞,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照武警部队有关规定处理)。
  1.  刘延冰,男,中共党员,2014年7月至今任惠东县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工作。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督促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按照武警部队有关规定处理)。
  1.  廖俊辉,男,中共党员,2012年8月至今任惠东县公安消防大队副营级参谋,负责联系和监督检查批发城消防安全工作。对企业消防安全工作检查不到位,未发现该企业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对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不力,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按照武警部队有关规定处理)。
  1.  蔡佩洲,男,中共党员,2013年1月至今任惠东县公安局副局长,联系公安消防大队。指导公安消防大队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庄汉庭,男,中共党员,原惠东县平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2011年5月至2014年11月),现任惠东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任职期间,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企业及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未能履行好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黄运金,男,中共党员,2011年7月至今任惠东县平山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部署不到位,工作不积极主动,检查巡查存在漏洞,督促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1.  庄启明,男,中共党员,2010年5月至今任平山街道安全监管办主任。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检查巡查存在漏洞,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对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不力,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  罗法池,男,中共党员,2010年9月至今任平山街道安全监管办副主任,负责批发城所在的莲花社区片区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检查巡查存在漏洞,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对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不力,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  肖顺来,男,中共党员,2008年5月至今任平山街道莲花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对批发城消防安全巡查监管不到位,对批发城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诫勉谈话人员(2人)。

  1.  方少宏,男,中共党员,2014年9月至今任惠东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分管消防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  罗宜快,男,中共党员,2011年3月至今任惠东县平山街道党工委书记。督促政府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未能全面落实好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要求,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该起火灾事故,后果十分严重,教训极其深刻,必须警钟长鸣。各级、各单位要牢记安全发展理念,把保护人的生命放到高于一切的位置,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在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全市各级、各单位要深刻汲取惠东县“2•05”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消防安全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市党委政府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要严格落实政府单位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县(区)、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守“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各单位要按照今年2月6日在惠东县召开的“2•05”火灾事故现场会、2月9日召开的全市商场市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要求和2月26日召开的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市委主要领导的讲话精神,以更加扎实有效的行动、更加务实管用的举措,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进行整改,严格落实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积极组织消防应急演练,自觉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逃生能力,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惠东县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尤其是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夯实基层和末梢消防安全监管基础;要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厘清消防安全领域直接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公安消防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基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指导,提升消防安全工作水平。要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村民小组,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做到层层有人抓,级级有人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负其责,全面落实。

(四)加大消防安全整治力度,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惠东县人民政府要加强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要在全县范围内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在建工地、“三合一”场所等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发现一例取缔一例,坚决杜绝走过场。同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严禁不具备消防安全和劳动安全条件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坚决消除事故隐患。要注重源头管控,加强单位联动,严格供水供电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报供水供电单位,及时采取断然措施彻底予以根除,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要严肃查处整治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严惩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员工生命安全、违法生产经营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及其经营者。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惠东县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结合企业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企业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提升公众特别是从业人员具备扑救初始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农村、进工厂、进社区活动,发动村(居)委会和广大消防志愿者深入单位场所和工厂社区开展消防宣传上门服务,提醒群众注意消防安全。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对新入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形成全面清剿火患的良好氛围,从而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发生。

清远市清城区“2·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

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11…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839 | 2015_怀化市溆浦县井湾矿业4·11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溆浦县井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耐火粘土矿“4·1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16-01-13 00:01

索引号:430S00/2016000165

题裁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6-01-13 00:00 17:13

主题分类:

主题词:

名称: 溆浦县井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耐火粘土矿“4·1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4月11日20时20分,溆浦县井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耐火粘土矿(以下简称“井湾耐火粘土矿”)发生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其中事故造成3人死亡,企业救援过程中造成1名救援人员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5万元。

事故发生后,怀化市委、市政府及湖南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彭国甫、市长赵应云、副市长杨亲鹏、市政法委书记易贵长等领导先后作出安排部署,要求全力抢救事故受伤害人员,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易贵长还亲自带领市矿山救护队火速赶到事故现场部署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按照市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5年4月13日,怀化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怀化市人民政府溆浦县井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耐火粘土矿“4·1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局长李玉豪任组长,市安监局副局长滕志祥和市监察局第一监察室主任刘沛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国土资源局和溆浦县人民政府组成,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采矿、地质、机电、通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了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救援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企业概况

井湾耐火粘土矿位于溆浦县舒溶溪乡尖岩塘村,2013年9月9日取得溆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舒均跃,系溆浦县舒溶溪乡尖岩塘村1组村民,该矿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耐火粘土矿开采,有效期至2016年7月11日,生产能力为1.5万吨。该矿始建于2004年5月,溆浦县国土资源局为其颁发了采矿许可证。2006年至今,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先后4次为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或变更手续,最后一次续证是2013年7月,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7月。该矿现为基建矿,安全设施还没有通过验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矿井生产系统情况

(1)开拓系统:矿山开拓方式为平硐-斜井开拓,布置主斜井和风井平硐两个井硐。主斜井坡度24°,斜长126m,落底标高+307.7m,断面为三心拱形,净宽2.4m,净高2.43m,担负矿石和材料运输、人员行走、进风、管线敷设等任务。风井为平硐,坡度3‰,长度220m,断面为三心拱形,净宽2.4m,净高2.43m,担负矿坑回风兼安全出口。矿井+230m以上资源已采完,剩余可采标高范围为+200~+230m,矿井共布置了四级提升斜巷至+200m标高,四级斜巷标高分别为:一级 +358~+310m,二级 +310~+257m,三级 +257~+230m,四级 +230~+204m,中段运输平巷标高分别是+310m、+257m、+230m和+204m。矿井现在+204m中段运输大巷中布置了3个天眼,其中1~2号天眼已停掘,3号天眼掘进12m后布置了南、北沿煤平巷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采用木支架支护,手镐落煤。

(2)通风系统: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方式、抽出式通风方法,风井安装二台YBK56-4-№8型轴流式主要通风机。矿井掘进工作面采用YBT-2.2 型局部通风机,配置φ200mm塑料纤维风筒供风。

(3)供电系统:矿井采用单回路线路供电系统,主供电源取自溆浦县35/10kV变电站。采用LGJ-50型架空线“T”接至矿,供电距离9km,矿井自备有150GF型150kW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电源。矿井在地面设置变电站,共安装了二台变压器,一台S11-125/10/0.4型变压器,供地面、主通风机、压风机、主井绞车等设备用电;一台S11-100/10/0.4型变压器,供井下用电。

(4)提升运输系统:矿井采用四级提升,主斜井安装一台JT-0.8×0.6型提升绞车,采用YFC0.5-6型侧翻式矿车。二级盲斜井安装一台JT-0.6型提升绞车。三、四级盲斜井安装一台JD-11.4型调度绞车提升。中段运输平巷采用人力推车运输。

(5)排水系统:矿山采用四级排水,在四个斜井底设有水泵房和水仓,一、二、三级水泵房各安装1台IR65-40-250型水泵,四级+204m中段使用1台YBQ2.2型潜水泵临时排水。

(6)压风系统:矿井地面安装了一台FV-6/7型空气压缩机,沿主井和盲斜井铺设一趟(φ25mm)无缝钢管输送至各作业地点。

(7)通讯联络系统:矿井在水泵房、中段车场、绞车房和地面值班室等处安装KTH-117型电话机共7台。

(8)监测监控系统:矿山于2013年安装了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型号为KJ102,人员定位系统型号为KJ236A,系统只运行了一年左右。

(9)矿山气体检查仪器和人员配备:矿山现只有1台CJG10型10%的光干涉式瓦斯检查仪,没有专人检查瓦斯,由技术员罗功长兼职检查,每天检查一次。矿山配备了ZH-30化学氧自救器15台。

3、劳动用工情况

井湾耐火矿现有员工28人,均为舒均跃的家人、亲戚及当地村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主要负责人舒均跃2010年5月19日经怀化市安监局考核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至今未见复训记录。安全员贺文于2014年7月29日经怀化市安监局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事故发生时未在岗。绞车司机、瓦斯检测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他员工没有通过教育培训和考核上岗作业。

(二)相关证照办理及监管情况

1、采矿许可证的办理及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管情况

(1)2004年5月,溆浦县国土资源局为其颁发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05年5月,开采矿种为耐火粘土,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开采深度+400m至+300m标高,矿山面积0.0885km2 ,生产规模为0.3万吨。;

(2)2006年由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有效期为2006年1月至2008年1月,开采深度+375m至+200m标高,矿山面积0.0442km2 ,生产规模为1.5万吨。

(3)2008年11月,根据溆浦县政府“溆政发[2008]21号《关于对红泥坳和井湾粘土矿进行资源整合的决定》”,井湾粘土矿与相邻的红泥坳粘土矿整合一个矿,矿山更名为井湾耐火粘土矿。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为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开采深度+430m至+200m标高,矿山面积0.0805km2 ,生产规模为1.5万吨。整合后,利用原井湾粘土矿的主斜井作为整合后的主斜井,利用原红泥坳耐火粘土矿主平硐作为整合后的风井。

(4)2009年11月,矿山申请延续采矿申请,2010年9月3日,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有效期为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开采深度+430m至+200m标高,矿山面积0.0805km2 ,生产规模为1.5万吨。

(5)2012年8月,矿山申请延续采矿申请,2013年7月11日,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有效期为2013年7月至2016年7月,开采深度+430m至+200m标高,矿山面积0.0805km2,生产规模为1.5万吨。

(6)市国土资源局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之前,设置了前置条件,要求尖岩塘村村委会、舒溶溪乡政府、溆浦县安监局、溆浦县煤炭局和溆浦县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否则,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除溆浦县安监局于2010年2月8日签署“建议国土部门现场核实,若确为粘土开采,同意呈报”意见外,其余均为“情况属实,同意呈报”或“同意呈报”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未到现场核查。

(7)溆浦县国土资源局每年对该矿进行了年审年检,年审年检均合格。因续证需要,2012年12月28日,溆浦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为该矿出示了“该矿在续证期间,未发现超深越界、非法转让、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的证明。舒溶溪乡国土所对该矿进行了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每月向县国土局上报隐患排查治理表,均未发现隐患,未发现非法开采和超深越界行为。

(8)溆浦县国土资源局聘请湖南省建设工程勘查院、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407队分别于2010年12月、2013年10月、2015年1月对井湾粘土矿进行实地勘查,形成了《矿山超深越界鉴定书》,3次《鉴定书》鉴定主井口越界,第2次《鉴定书》鉴定巷道越界13.5米,第3次《鉴定书》鉴定西边巷道越界6米、南边巷道越界13.6米。

2、溆浦县舒溶溪乡人民政府监管情况

2012年以来,溆浦县舒溶溪乡人民政府每年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将“证照不全或过期、煤与粘土矿共生、超深越界、以采代建”等作为整治重点,年初与井湾耐火粘土矿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安监站工作人员对矿山每月执法检查一次,其中2013年1月23日和3月3日、8月22日和10月13日分别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指令书和整改复查意见书,均未发现该矿具有以采代建和采煤行为。

3、溆浦县安监局监管情况

(1)2006年4月28日,对湖南省娄底涟邵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溆浦县舒溶溪乡井湾耐火粘土矿开采设计》进行了审查批复。

(2)2008年11月井湾粘土矿与相邻的红泥坳粘土矿整合为一个矿后,溆浦县安监局要求该矿修改了《开采设计》和《安全专篇》。

(3)2009年2月20日,井湾耐火粘土矿申请延期基建期,溆浦县安监局给予了批复,同意该矿基建期限延期至2009年10月31日。

(4)2010年11月19日,溆浦县安监局给该矿下达了《关于溆浦县舒溶溪乡尖岩塘村井湾耐火粘土矿回风巷隐患整改方案及井建工程恢复施工的函》,要求在2011年8月底前完工。

(5)2011年6月2日,溆浦县安监局给县国土资源局送去《关于我县耐火粘土矿有关问题的函》,告知井湾耐火粘土矿等企业沿矿层所掘巷道,有30%的沿矿巷道其煤层厚度大于粘土厚度,局部煤层厚度大于1.5米。

(6)2012年9月1日,溆浦县安监局对《湖南省溆浦县井湾耐火粘土矿开采设计(修改)》进行了审查批复,要求在2013年5月底前完工。

(7)2015年3月4日,该矿给溆浦县安监局提交了申请复工报告,3月23日,该局龚科、夏超、周军华和乡安监站舒清善四人对该矿进行了复工验收,结论为:“基建复工条件基本达到,建议复工”。局长李荣签署“同意现场验收人员意见”。3月25日,溆浦县安监局给县公安局送去《关于溆浦县井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火工品供应的函》:“我局同意其复工,现函请贵局为该矿提供复工所需火工品,请予支持”。

(8)近几年,溆浦县安监局要求井湾耐火粘土矿春节前停工,春节后应申请进行了复工验收。把该矿纳入了每年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内,每年检查频次不少于2次。

(三) 井湾耐火粘土矿越界开采情况

经调查测量,事故发生时,井湾耐火粘土矿矿井开拓存在越界,主井口越界34.5m,四级盲斜井越界6m,+204m中段平巷越界20m,3号天眼(12m)及上平巷(10.5m)布置在矿界外。

(四)井湾耐火粘土矿非法开采情况

2005年11月,怀化市矿业开发技术服务站在该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中指出“井下采空区面积较大”。湖南继善矿业有限公司在该矿2008年12月-2012年12月储量报告中指出“该矿巷道废弃的+300m平巷至废弃的+260m平巷,废弃的+260m平巷至主井+230m平巷划定为采空区”。经调查,矿井+230m以上资源已采完,剩余可采标高范围为+200~+230m。

经调查测量,+204m中段运输大巷掘进20m遇见煤线,然后沿煤层走向掘进,煤逐渐变厚,在50m处煤厚达到了1.8m,大巷掘进93m因煤层尖灭而停掘。+204m中段运输大巷煤层变化大,时厚时薄,在煤厚的60m、72m、83m处分别布置了1、2、3号三个天眼,其中,1、2号天眼掘进6m因煤层尖灭后停掘。4月5日,在运输大巷83m处沿煤倾向掘进3号天眼,天眼布置在巷道左侧,坡度86°,长12m,正方形断面,巷道宽1.2m,方形木棚子支架,密集支护。4月9日,天眼掘至在12m处向南、北二翼布置平巷。南、北平巷沿10煤层走向布置在煤层中,北平巷掘进2.5m煤层尖灭,南平巷煤厚2.2m,煤层倾角86°。南、北平巷采用手镐掘进,三班作业,每班掘进1.2m。

经调查核实,井湾耐火粘土矿自建矿开始,巷道布置均沿着矿层走,特别是煤层,遇耐火粘土矿就开采耐火粘土矿,遇到煤层就开采煤炭,事故前十几天都在开采煤层,长期存在“以采代建”和非法开采煤炭行为。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4月11日19时50分,井湾耐火粘土矿矿长舒均跃在矿部办公室值班,晚班(20:00~次日2:00)作业人员除当班值班长黄友田在地面吃饭外,其他人员在地面装了一车支护木料后开始下井,并陆续进入各自作业岗位,其中地面绞车司机为舒芹,二级盲斜井绞车司机为周军,三级盲斜井绞车司机为吴先友,四级盲斜井绞车司机为邓本胜,+204m中段运输大巷运输工为武宗欢, +240m中段运输大巷3号天眼南平巷一个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为武育爱、邓忠贤、邓本徐、武宗贤。作业人员下井时,邓本胜,邓本徐两人在三级盲斜井下放支护木料车。20时5分,武育爱、邓忠贤、武宗贤、武宗欢4人到达+204m中段运输大巷3号天眼处,由于中班作业人员还没有下班,武育爱、邓忠贤、武宗贤、武宗欢4人在+204m中段运输大巷3号天眼下出口处等了约5分钟,中班作业人员下班了,武宗贤、邓忠贤先后进入距+204m中段运输大巷3号天眼下出口12米的3号天眼上部南平巷。

20时20分,武育爱正在沿天眼往上向3号天眼上部南平巷爬时,在+204m中段运输大巷3号天眼下出口的武宗欢突然听到“砰”的一声,紧接着,从3号天眼上部冲下来一个火球,将他裹在火球中,他的毛发被烧焦,面部和手等裸露部位的皮肤被灼伤,矿灯矿帽被吹走。同时,武育爱从天眼内掉下来,摔倒在武宗欢身旁。武宗欢对武育爱说“我自己也受伤了,无法救你,我到外面找人来救你”,然后找到矿灯后就朝+204m中段井底车场走去。中班作业人员正在升井途中,武宗贤、邓忠贤被困+204m中段运输大巷3号天眼上部南平巷内。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井湾耐火粘土矿救援情况

武宗欢走到+204m中段井底车场后,打电话告诉四级盲斜井绞车司机邓本胜,下面起火了,快点下来救人,打完电话后继续往上走,走到三级盲斜井绞车旁,邓本徐和吴先友将其背出地面。邓本胜随即打电话到地面值班室向舒均跃报告:“井下起火了,快来救人,中班的人还在升井的路上,拦住他们去救人”。 舒均跃开始不相信,过了十几分钟,中班的舒采顺等5人从井下上来,证实了井下发生的情况,舒芹(舒均跃的大儿子)听到这种情况后,马上拿了自救器下井去了。舒均跃打电话叫来他的次子舒成(中班值班长)和当班值班长黄友田,先后安排他俩与中班人员井下救援。舒芹、黄友田等人走到二级盲斜井绞车房后,打电话通知地面开启了压风。然后,他俩带着周军和邓本胜继续往下走,走到+204m中段运输大巷巷3号天眼处,发现武育爱上身衣服被烧掉,人还有呼吸,邓本胜和周军将其背送出井。出井后,“120”救护车将武宗欢、武育爱送往溆浦县人民医院进行医治,武育爱经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204m中段运输大巷风筒被破坏,井下通风停止。20时50分,舒芹、黄友田等人将运输大巷压风管套入3号天眼内塑胶通风管内,对天眼上部进行通风;21时,黄友田在天眼下方看护压风管,舒成在运输大巷内更换烧焦的风筒,舒芹配带自救器进入天眼内上平巷救人。

21时20分,黄友田昏倒在+204m中段运输大巷3号天眼下,经抢救人员背送至三级盲斜井绞车房后苏醒;21时30分,舒成也昏倒在+204m中段运输大巷3号天眼下,经抢救人员背送至四级盲斜井绞车房后苏醒。至21时45分,井湾耐火粘土矿抢救陆续撤出井硐,舒芹、武宗贤、邓忠贤三人被困+204m中段运输大巷3号天眼上部平巷。

2、政府救援情况

20时50分,矿长舒均跃用电话向舒溶溪乡安监站报告了事故,乡安监站立即向舒溶溪乡党委政府进行了报告,舒溶溪乡党委政府马上向溆浦县委县政府报告。溆浦县委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程序向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汇报,并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县委书记蒙汉,县长谢商成等相关县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

21时,事故救援指挥部电话召请怀化市矿山救护大队溆浦救护中队参与事故抢救,溆浦救护中队接到事故救援召请电话后立即组织队员出发,于21时45分到达事故现场。在现场稍作了解情况后,救护队员戴机入井侦察,撤出+204m中段运输大巷矿方所有的抢救人员。救护队员在3号天眼下出口检查,检测气体浓度为CH4为3%,CO2为3%,CO为889ppm;进入天眼往上7m处,检测气体浓度为CH4为8%,CO2为4%,CO为1600ppm;因事故地点烟尘很大,有害气体浓度和温度过高,施救困难,经救援指挥部研究决定,将原有的YBT-2.2kW局部通风机更换成YBT-5.5kW局部通风机,敷设新风筒至天眼内,将有害气体降至安全范围内再进行救援。

23时,救护队员再次进入事故地点侦察,在3号天眼开门处检查气体为CH4为1.5%,CO2为3%,CO无显示。对3号天眼上部南、北平巷的通风后,救援队员进入3号天眼上部南北平巷进行搜救,在3号天眼上部南平巷往里5m处发现了武宗贤,他仰卧在巷道里,头朝里,衣服被全部焦化,身上捆着一根已烧焦的矿带,右脚旁发现一包打开的香烟,已遇难。在3号天眼上部北平巷往里1m处发现了舒芹,他坐卧在巷道中间,左手抱着邓忠贤的腰部,脸朝上,面朝天眼,无烧伤痕迹,衣服完好,胸前佩带已打开的自救器,口具鼻夹已脱落,已遇难;再往里1.5m处发现了邓忠贤,他身体弯曲,背靠巷道右帮,有烧伤痕迹,也已遇难。

4月12日2点30分,救护队员将3名遇难人员运送出井,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4月12日上午,县委常委会召开安全生产专题紧急会议,对事故善后工作和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同时按照省委省政府“八项断然措施”对相关领导先期免职处理。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井湾耐火粘土矿作业人员武宗贤在未送风的+204m大巷3号天眼平巷非法采煤过程中吸烟引爆瓦斯而发生事故,舒芹等人进入事故现场施救不当,导致事故死亡人数增加。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类别:瓦斯爆炸事故。

(四)事故死亡情况

瓦斯爆炸直接3人死亡,1人重伤,因企业施救不当,造成1人死亡。事故的死亡人数为4人,重伤1人。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非法开采煤炭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按照《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一)建议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以上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且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怀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溆浦县井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耐火粘土矿“4·11”较大瓦斯燃烧事故的通报》和4月17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要求,切实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常年检查督查组和常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组各一个,制定周密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突出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和关键环节认真严格检查,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要组织督查组,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督查;要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专家参与检查等多种方式,确保工作实、措施严、效果好;要坚持“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做到企业自查自纠全覆盖,县(市、区)安全检查全覆盖,地下矿山专家诊断安全检查全覆盖。

(三)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活动。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电监办等部门要制定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的工作方案,对全市非煤矿山,重点是地下非煤矿山,开展为期3个月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活动,其中,对达不到湘政办发[2013]18号文件规定规模的矿山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一律暂扣有关证照,停产整顿。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措施,严格标准,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关闭。

(四)溆浦县要立即对所有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达不到湘政办发[2013]18号文件规定开采规模的地下矿山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矿山一律关闭。对决定关闭的矿山,要及时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地下矿山要拉倒井架,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要建立定期巡查机制,严防死灰复燃。同时,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转变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加强监管。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市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牢固树立依法办矿意识,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许可矿种和批准范围依法依规从事开采活动,严禁超层越界开采和超出许可范围开采其他矿种。同时,要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六)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关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实效,认真履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大对矿山开采秩序的整顿力度,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行政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要尽快研究制定更加严格的地下矿山安全标准,提高准入门槛。要建立健全严厉打击无证、超层越界开采等开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

怀化市人民政府溆浦县井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耐火粘土矿“4·1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5年6月

收藏

FD08840 | 2015_怒江4名县处级干部因护林防火不力被问责.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怒江:4名县处级干部因护林防火不力被问责

发布时间:2015-04-24 10:57:38   来源:怒江州纪委

QQ空间 新浪微博 QQ 微信

今年2至3月期间,怒江州兰坪和泸水县境内连续发生8起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资源损失。近日,由于护林防火工作不力,怒江州纪委监察局公开通报,并责令2个行政领导机关作出书面检查,给予4名处级干部诫勉谈话问责。

由于在落实护林防火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和监督、检查、指导、落实责任不到位等原因,怒江州纪委监察局责令的兰坪县人民政府、泸水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怒江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州林业局局长李海曙,怒江州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州林业局副局长和晓璋,泸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程润宏,兰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杨吉文诫勉谈话问责。

职位就是责任,有责就要担当,责任担当是对党员干部最根本的政治要求。护林防火、防汛抗旱、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工作事关民生,责任重大,怒江州纪委监察局提醒全州各级各部门和领导干部引以为戒,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勤政意识,把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中,时刻不能松懈怠慢,从思想认识根源上找差距,从工作职责范围上找漏洞,从制度落实上找原因,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担当。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突出问责,强化问责,对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督促各级各部门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为推动全州经济社会新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FD08841 | 2015_惠东义乌小商品批发城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惠东义乌小商品批发城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突发事件

广东惠东商品城致17死火灾事故:18人被追责

2015-06-09 19: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惠州6月9日电 (记者 宋秀杰 康孝娟)广东惠州市政府9日公布今年2月5日发生在惠东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城致17人死亡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显示事故直接原因为儿童放火,属刑事案件,事故共有18人受到责任追究。

据介绍,2015年2月5日,惠东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失火,造成17人死亡,2名群众、4名消防员受伤,过火面积约38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173万元人民币。

该批发城占地4303平方米,于2011年4月开业。4楼除雅图影院外,共有商铺166间,其中80间被用于存放日用生活、电器等货物。事发当天9岁男童罗某点燃了堆放在消防通道边的可燃物引发火灾。

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该起火灾是儿童放火所致,属于刑事案件。同时,批发城工程部负责人洪伟松违规操作,在确认火警信号后,未按照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操作程序操作,火灾发生时消防系统未能自动启动,没有发出警报,导致影院观众和工作人员无法及时获知火情,延误了最佳逃生时机。

而雅图影院工作人员得知火警后,未及时有效组织疏散观众,造成17名观众和工作人员被困洗手间内,终因吸入过量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该起火灾暴露出批发城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火灾应急处置不当、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负责经营管理的金轩公司未安排人员在消防监控室值班,未及时发现并扑灭火情,导致火灾蔓延。商户把货物堆放在消防通道边,公司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

罗某因不满14周岁,依法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惠东县颐东义乌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杨炜恒、惠东县金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崇文、市场部经理刘向标、工程部负责人洪伟松、总经理助理钟小军等5人于今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雅图影院推广副经理温显煌,实习经理刘敬丰、工程部总监廖秀平、影院法人谢敬等人先后被释放及取保候审。(完)

责编:郭婧婷

转发

FD08843 | 2015_惠州市惠东县2·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惠州市惠东县“2•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2月5日13时43分许,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街道惠东县颐东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四楼发生一起儿童放火引起的火灾事故,造成17人死亡,2名群众、4名消防队员受伤,过火面积约38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173万元。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正在广东督察的公安部消防局局长于建华同志接报后与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李庆雄、省消防总队总队长王郭社同志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及火灾扑救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副主任牛森营、省公安厅副厅长郭少波等领导先后赶赴现场指导有关工作。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胡春华同志,省委副书记、省长朱小丹同志先后多次致电给现场指挥救援的惠州市和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了解情况,指导救援处置工作,要求调集足够力量,全力以赴解救被困人员、扑灭火灾,并特别强调,只要有一线希望,不要放弃救援。省委副书记马兴瑞同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徐少华同志对灭火救援工作也分别作出批示。副省长刘志庚、李春生同志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委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并对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工作作出指示,要求惠州市立即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省政府副秘书长卢炳辉同志,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黄晗、总工程师潘游同志等陆续赶赴现场,对救援和处置工作作了具体部署。惠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奕威同志,市委副书记、市长麦教猛同志等市领导一直在现场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惠州市惠东县“2•05”火灾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粤安办函〔2015〕24号)文件精神,惠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6日成立了惠州市惠东县“2•05”火灾事故调查组,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王胜任组长;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王细波,市政府副秘书长高志平,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钟伟宁,市公安局副局长黄闻坚,惠东县常务副县长郭武飘任副组长;市公安局、监察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商局、安全监管局、公安消防局、法制局、应急办等单位及惠东县政府相关人员为成员。同时,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参加,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省安全监管局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多次进行指导。

调查组询问了惠东县颐东义乌小商品批发城(以下简称批发城)工作人员、商铺人员,调取了批发城视频监控系统录像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数据,查阅了相关资料,询问了县政府和相关单位有关人员,详细调查相关管理情况。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专业机构鉴定、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并就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整改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1. 地理位置及建筑功能情况。

批发城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广汕路349号,占地面积4303平方米,建筑总面积22914平方米,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地上四层,地下一层。地下一层为车库、设备房,地上第一层为小商品批发商铺及部分餐饮店,第二、三层为小商品批发商铺,第四层为深圳市雅图数字影院有限公司惠东店(以下简称雅图影院)和商铺。

2. 消防设施及防火分区情况。

批发城地上设为四个防火分区,每层中庭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设有五座封闭疏散楼梯,外加两座室外疏散楼梯;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天面设有高位水箱,地下一层设有水泵房和一个24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位于四楼的雅图影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与整栋建筑消防系统对接连通。

3. 建设立项及审批许可情况。

起火建筑于2005年4月以新隆基购物广场项目(万盛百货)立项,2006年11月由惠阳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2007年3月由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负责施工,监理单位为惠东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2007年4月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2008年5月投入使用。由于经营不善,业主钟游汉于2009年将产权出售给惠东县颐东义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公司),义乌公司2010年经用地、规划建设、环保等单位审批许可合格后,重新向消防单位申报并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安全检查,2011年4月更名为“惠东县颐东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开业至今。

(二)起火部位情况。

1. 起火点情况。

起火点位于批发城四楼存放货物的4040号商铺前消防通道边。4040号商铺面积为20平方米,商铺内存放着大量布地毯、塑料垃圾桶、竹制沙发坐垫、不锈钢衣架、鞋架等,货物用纸箱或编织袋打包存放。商铺门口消防通道边堆放布地毯和纸箱等可燃物。事发当天9岁的罗某某(男孩)点燃4040号商铺门口堆放在消防通道边的可燃物引发火灾。

2. 起火点周边商铺情况。

批发城将四楼商铺大部分以两间或多间合并为一间等不同方式改为商铺及存放货物的商铺出租,商铺顶棚用黑色金属格栅吊顶材料装饰、钢化玻璃门,商铺间用石膏板隔开,4040号商铺相邻商铺大多数存放货物为日用生活、电器等物品。四楼除雅图影院外,商铺共166间,其中经营商铺5间(由50间商铺合并),存放货物商铺80间,空置商铺36间。

3. 起火点区域消防设施情况。

距离起火点4040号商铺西南面3.3米、东南面12米各有一个室内消火栓;东南面2.2米、西南面1.5米、东面3.2米、北面2.5米各有一个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喷头;西南面7米、东北面5.3米各有一个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东南面1.5米、西南面2.8米、西北面4米各有一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烟感探头。

二、事故单位情况

(一)惠东县颐东义乌实业有限公司情况。

企业名称:惠东县颐东义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惠东县平山惠东大道(原新华路65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2300002152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法人代表:杨炜恒;登记机关:惠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行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柜台租赁;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业务。

义乌公司购买新隆基购物广场后,将商铺权属产权以每间10-30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个人,又向购铺者回租了大部分商铺,再转租给其他经营者。

(二)惠州市金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情况。

企业名称:惠州市金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轩公司);住所: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2号大隆大厦(二期)10层11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0000011578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法人代表:刘崇文;登记机关:惠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行业:房地产中介服务;经营范围:房地产销售代理;房地产销售策划;二手车租赁代理;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2012年10月8日,义乌公司与金轩公司签定了《惠东批发城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明确由金轩公司负责批发城市场经营、运营推广、业主返回租合同签订、商户管理、各项费用及资金催收,并负责对业主租金支付、经营期间业态调整和补充性招商等工作开展和安保管理、对外公共关系处理、保洁卫生等事项。

2014年3月10日,义乌公司与金轩公司签定《经营管理权转让协议》,明确批发城经营管理权全部归金轩公司所有。

(三)4040号商铺情况。

4040号商铺由原4039和4040商铺合并而成,承租户为翁欣怀,翁欣怀与金轩公司于2013年12月口头协议租用4040号商铺,租金每月每平方米15元,用于存放货物。翁欣怀在批发城一楼租用1035-1041号商铺,经营百货用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为翁欣怀弟弟翁求怀,注册号:441323600450163,名称:惠东县平山雅兴百货店,类型:个体户,经营场所:惠东县平山大道349号第壹层第1035-1041,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1年12月01日,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日用百货。

(四)深圳市雅图数字影院有限公司惠东店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市雅图数字影院有限公司惠东店;住所:惠东县平山惠东大道349号四楼;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23000049292;注册资金:人民币25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谢敬;登记机关:惠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行业:电影放映;经营范围:电影放映。

2011年7月21日雅图影院与义乌公司签定《影院场地租赁合同》,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2012年雅图影院将四楼南侧空置的全部商铺共计851.2平方米改建为电影院,设置三个放映厅,共378个座位,在四楼西侧靠外墙处设置了男、女洗手间。雅图影院相继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后,于2012年8月18日正式投入使用。雅图影院共有员工13人,实习经理刘敬丰负责全面管理,副经理黎文海负责内务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推广副经理温显煌负责业务和经营推广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情况。

2015年2月5日事故发生时,雅图影院正在上映《奔跑吧兄弟》等电影。监控视频显示,罗某某于13时43分用打火机点燃4040号商铺门口堆放在消防通道边的可燃物,随后乘坐雅图影院南侧的观光电梯离开现场。火灾发生后,批发城四层4032、4046、4026、4124号商铺部位烟感探测器先后探测到火警信号并传输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主机发出警报。当时,正在消防控制室午休的工程部负责人洪伟松发现系统主机(处于手动状态)报火警,便通知批发城工作人员徐志强核对报警位置。随后,洪伟松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四楼部分摄像头已被浓烟遮挡,确认为火灾并使用对讲机通知安保部人员灭火,但安保部人员未及时有效控制初始火灾。洪伟松在确认火灾发生后,未按操作规程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转为自动状态,致使商场消防警铃未发出警报声。13时48分,洪伟松到室外将批发城变压器总开关拉闸断电,致使批发城内消火栓、自动喷淋、机械排烟、防火卷帘、消防警铃广播等所有消防设施用电被切断,导致起火建筑消防设施在火灾初期无法自动启动(13时48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控制器记录显示报警系统主电故障)。洪伟松切断总电源后,准备到地下室发电机房启动发电机(备用电源)时,接到市场部工作人员对讲机呼叫说观光电梯有人被困,叫其去救援,洪伟松立即回到监控室拿三角钥匙到观光电梯口救人,致使备用电源未开启,导致批发城在火灾时自动消防设施处于停电状态,造成烟火不受控制,迅速蔓延成灾。

13时45分许,四楼租户夏慧如在自家商铺听到响声,跑出来后发现浓烟夹杂明火从4040号商铺方向沿顶棚蔓延过来,于是告诉周边商户着火了,夏慧如的丈夫也马上跑到中庭叫喊“着火了”。随后,夏慧如夫妻及周边商户从中庭扶手梯逃离。四楼另一商户周桂花在听到夏慧如叫喊后,立即和女儿往观光电梯撤离,途经雅图影院前台时,对雅图影院售票员游晓琼(事故中死亡)大喊“着火了”,接着乘坐观光电梯逃至一楼。之后,批发城内近千人迅速逃离至一楼安全区域。监控显示,从游晓琼得知火警到前台监控视频断电的2分钟时间内,雅图影院内观众无逃生迹象。13时51分,一楼商户罗振康发现中庭有浓烟冒出,随即拨打119报警。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5年2月5日13时51分,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惠东县颐东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发生火灾的报警后,立即调派6个大队20辆消防车、120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扑救。省公安消防总队接报后,总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并立即调集总队特勤大队和深圳、东莞、汕尾支队共25辆消防车、150名官兵到场增援。15时16分,惠州市应急办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调集公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卫生、安全监管、供水、供电等相关单位到场处置。公安部消防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政府、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相关负责同志和惠州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指导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由于自动消防设施在火灾初期未发挥作用,初始火灾未得到有效控制,且批发城内部空间大、布局复杂、可燃物多,火势蔓延快,导致现场营救被困人员难,组织灭火进攻难,有效控制火势难。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火灾于2月6日13时30分被扑灭。现场消防官兵先后救出5名被困群众,疏散批发城内300余人,现场搜寻出17具遇难者遗体。

具体应急处置情况如下:

2月5日13时51分39秒,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调集惠东大队、惠阳大队、惠城大队共7辆消防车42名官兵前往处置。惠东大队一中队4辆消防车22名指战员于13时59分率先到达现场展开救援处置。到场后,中队指挥员迅速组织火情侦察,发现四楼着火,有大量浓烟并获悉有人员被困。惠东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和相关单位接报后,随即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13时59分至14时50分,中队组织官兵在四楼西南角进行第一轮强攻,先后搜救出3名人员(自行离开);在四楼组织灭火的同时,现场消防官兵与当地派出所民警疏散群众300余人并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根据现场反馈情况和大量群众报警信息,立即增派惠阳大队、大亚湾大队、惠城大队、仲恺大队、博罗大队13辆消防车78人前往支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14时40分许,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及部分增援力量先后到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织火情侦察后,发现在热对流、热辐射作用下,起火层已处于大面积猛烈燃烧状态并完全被浓烟笼罩,专用强光灯也难以辨清方向,大量档口装饰用玻璃因温度过高爆裂,天花吊顶已出现局部坠落。指挥部随即决定:一是继续采取内攻救人;二是加大力量控制火势;三是采取外部破拆救人。

14时51分至15时55分,现场指挥部派出攻坚组进行第二轮强攻搜救,在雅图影院救出1名受伤人员(送院治疗);破拆小组借助云梯车对四楼雅图影院南侧观光电梯实施破拆,用以开辟救援通道和喷水排烟降温,但由于破拆后玻璃罩四周光滑无着力点,云梯车工作斗距离电梯门2米多,人员悬空作业无法组织进攻。

15时16分,惠州市应急办接到报告后,迅速调集公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卫生、安全监管、供水、供电等相关单位到场处置。

15时56分至16时15分,现场指挥部组织攻坚组进行第三轮强攻搜救,再次从雅图影院救出1名受伤人员(送院治疗)。

16时16分至18时29分,现场继续组织数轮搜救,由于火场内部救援环境持续恶化,未能救出被困人员。

在上述救援过程中,共有4名消防队员受伤,其中2名(1名昏迷)送医院救治。

18时30分许,公安部消防局于建华局长到场,与先后到场的广东省副省长刘志庚、李春生和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以及惠州市委书记陈奕威、市长麦教猛等领导研究部署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决定采取如下措施:一是调集增援力量,二是扩大警戒范围,三是调整力量部署,四是调集社会救援力量,五是全面搜救被困人员,六是适时组织总攻灭火。

按照部署,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迅速调集特勤大队和深圳、东莞、汕尾支队的25辆消防车、150余名官兵到场增援;当地公安机关迅速调集公安特警到场扩大警戒范围;经省市建筑、结构专家现场评估,批发城四楼有倒塌迹象,指挥部随即命令将实施内攻灭火的官兵暂时调整到外围;同时迅速请调驻地工兵团赶赴现场,研究外墙爆破方案(后因安全问题取消该方案),并从惠东、深圳调集大型机械设备到场协助破拆救人;在四楼外墙被破拆后,消防官兵随即利用高喷车进行喷水灭火降温。

6日5时50分,消防官兵从雅图影院洗手间转移出17名被困人员,医疗单位认定均已死亡。6日13时30分,残火被彻底扑灭,现场于6日15时清理完毕。6日22时,现场移交当地政府接管。

在整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也暴露出应急机制不完善、特殊救援装备缺乏等问题。

(三)善后处理情况。

2月6日凌晨救援工作初步结束后,市委市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善后工作,要求惠东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善后工作小组,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决定于当天下午3时在惠东县召开“2•05”火灾事故现场会。6日早上7时,县委县政府召开党政班子成员会议,成立了12个善后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随即前往遇难者家中开展家属安抚工作。2月10日,惠东县出台《政府垫付补偿方案》。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儿童罗某某放火是造成这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工程部负责人洪伟松违规操作。洪伟松(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44252819670608001X,作业类别:电工作业,准操项目:低压电工作业,初领日期:1993年6月28日,发证日期:2012年6月28日,有效期限:2012年6月28日-2018年6月28日)在确认火警信号后,没有按照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操作程序进行操作,致使火灾发生前后火灾报警控制器始终处于手动状态。此外,洪伟松第一时间把批发城总电源关闭(含消防电源),违反了只能切断非消防电源的规定,同时又没有开启消防备用电源,致使整个批发城在火灾时处于停电状态,火灾发生时消防系统未能自动启动,没有发出警报,导致雅图影院观众和工作人员无法及时获知火情,延误了最佳的逃生时机,同时导致机械排烟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不能正常启用,造成烟火不受控制,迅速蔓延成灾。
  1.  金轩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批发城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一是安全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单位及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不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完善,火灾发生后,未能形成有效的初始火灾救援力量,处置程序不当。二是规章制度不健全。各应急处置岗位职责不明确,值班值守不落实,每天9时至17时未安排人员在消防监控室值班。作为消防重点单位,没有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紧急疏散预案。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公司未按规定组织消防应急演练,火灾发生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不熟悉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急和操作程序,未按照应急程序操作,导致消防设施在火灾时未能自动启动。安保部工作人员在得知初始火灾后,未利用起火点附近的室内消防设施进行有效扑救,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四是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擅自改变部分商铺用途,出租给商户用于堆放货物,商户把货物堆放在消防通道边,公司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使得事发当天9岁的罗某某轻易点燃堆放在消防通道上的可燃物,且火情初始未能被及时发现并扑灭,引发火灾。
  1.  雅图影院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造成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应急处置能力差。雅图影院工作人员在得知火警后,处置不当,没有及时有效组织引导疏散观众,造成雅图影院的17名观众和工作人员被困洗手间内,终因吸入过量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1.  公安消防部门督促、指导消防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一是指导批发城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力;二是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不认真、不全面,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不深入、不彻底;三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四是督促、指导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组织协调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不够。
  1.  平山街道办事处、莲花社区居委会对辖区企业和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一是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不到位,检查巡查存在漏洞;二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深入、不全面;三是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到位。
  1.  惠东县人民政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落实消防安全工作不够到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够到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够全面。

五、事故性质

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惠州市惠东县“2•05”火灾是儿童放火所致,属于刑事案件;暴露出批发城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火灾应急处置不当、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0人)。

  1.  罗某某,男,9岁,已将其少年收容教养事项呈报省公安厅审批,因不满14周岁,依法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1.  杨炜恒,男,惠东县颐东义乌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已于2015年2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14日被依法逮捕。
  1.  刘崇文,男,惠东县金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惠东县颐东义乌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已于2015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14日被依法逮捕。
  1.  钟小军,男,惠东县颐东义乌实业有限公司和惠东县金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已于2015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14日被依法逮捕。
  1.  刘向标,男,惠东县金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已于2015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14日被依法逮捕。
  1.  洪伟松,男,惠东县金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已于2015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14日被依法逮捕。
  1.  温显煌,男,深圳市雅图数字影院有限公司惠东店推广副经理,已于2015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不构成犯罪,3月14日予以释放。
  1.  刘敬丰,男,深圳市雅图数字影院有限公司惠东店实习经理,已于2015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情节较轻,3月14日取保候审。
  1.  廖秀平,男,深圳市雅图数字影院有限公司惠东店工程部总监,已于2015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不构成犯罪,3月14日予以释放。
  1.  谢敬,男,深圳市雅图数字影院有限公司惠东店法人代表,已于2015年2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情节较轻,2月18日取保候审。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9人)。

  1.  孟宏兵,男,中共党员,2014年5月至今任惠东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不力,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彻底,检查巡查等工作存在漏洞,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照武警部队有关规定处理)。
  1.  刘延冰,男,中共党员,2014年7月至今任惠东县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工作。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督促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按照武警部队有关规定处理)。
  1.  廖俊辉,男,中共党员,2012年8月至今任惠东县公安消防大队副营级参谋,负责联系和监督检查批发城消防安全工作。对企业消防安全工作检查不到位,未发现该企业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对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不力,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按照武警部队有关规定处理)。
  1.  蔡佩洲,男,中共党员,2013年1月至今任惠东县公安局副局长,联系公安消防大队。指导公安消防大队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庄汉庭,男,中共党员,原惠东县平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2011年5月至2014年11月),现任惠东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任职期间,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企业及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未能履行好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黄运金,男,中共党员,2011年7月至今任惠东县平山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部署不到位,工作不积极主动,检查巡查存在漏洞,督促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1.  庄启明,男,中共党员,2010年5月至今任平山街道安全监管办主任。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检查巡查存在漏洞,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对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不力,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  罗法池,男,中共党员,2010年9月至今任平山街道安全监管办副主任,负责批发城所在的莲花社区片区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检查巡查存在漏洞,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对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不力,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  肖顺来,男,中共党员,2008年5月至今任平山街道莲花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对批发城消防安全巡查监管不到位,对批发城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诫勉谈话人员(2人)。

  1.  方少宏,男,中共党员,2014年9月至今任惠东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分管消防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  罗宜快,男,中共党员,2011年3月至今任惠东县平山街道党工委书记。督促政府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未能全面落实好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要求,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该起火灾事故,后果十分严重,教训极其深刻,必须警钟长鸣。各级、各单位要牢记安全发展理念,把保护人的生命放到高于一切的位置,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在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全市各级、各单位要深刻汲取惠东县“2•05”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消防安全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市党委政府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要严格落实政府单位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县(区)、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守“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各单位要按照今年2月6日在惠东县召开的“2•05”火灾事故现场会、2月9日召开的全市商场市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要求和2月26日召开的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市委主要领导的讲话精神,以更加扎实有效的行动、更加务实管用的举措,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进行整改,严格落实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积极组织消防应急演练,自觉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逃生能力,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惠东县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尤其是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夯实基层和末梢消防安全监管基础;要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厘清消防安全领域直接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公安消防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基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指导,提升消防安全工作水平。要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村民小组,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做到层层有人抓,级级有人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负其责,全面落实。

(四)加大消防安全整治力度,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惠东县人民政府要加强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要在全县范围内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在建工地、“三合一”场所等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发现一例取缔一例,坚决杜绝走过场。同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严禁不具备消防安全和劳动安全条件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坚决消除事故隐患。要注重源头管控,加强单位联动,严格供水供电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报供水供电单位,及时采取断然措施彻底予以根除,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要严肃查处整治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严惩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员工生命安全、违法生产经营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及其经营者。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惠东县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结合企业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企业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提升公众特别是从业人员具备扑救初始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农村、进工厂、进社区活动,发动村(居)委会和广大消防志愿者深入单位场所和工厂社区开展消防宣传上门服务,提醒群众注意消防安全。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对新入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形成全面清剿火患的良好氛围,从而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发生。

清远市清城区“2·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

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11…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844 | 2015_惠州市惠东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城2·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惠州市惠东县“2·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惠州市惠东县“2•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12月08日

2015年2月5日13时43分许,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街道惠东县颐东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四楼发生一起儿童放火引起的火灾事故,造成17人死亡,2名群众、4名消防队员受伤,过火面积约38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173万元。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正在广东督察的公安部消防局局长于建华同志接报后与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李庆雄、省消防总队总队长王郭社同志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及火灾扑救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副主任牛森营、省公安厅副厅长郭少波等领导先后赶赴现场指导有关工作。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胡春华同志,省委副书记、省长朱小丹同志先后多次致电给现场指挥救援的惠州市和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了解情况,指导救援处置工作,要求调集足够力量,全力以赴解救被困人员、扑灭火灾,并特别强调,只要有一线希望,不要放弃救援。省委副书记马兴瑞同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徐少华同志对灭火救援工作也分别作出批示。副省长刘志庚、李春生同志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委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并对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工作作出指示,要求惠州市立即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省政府副秘书长卢炳辉同志,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黄晗、总工程师潘游同志等陆续赶赴现场,对救援和处置工作作了具体部署。惠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奕威同志,市委副书记、市长麦教猛同志等市领导一直在现场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惠州市惠东县“2•05”火灾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粤安办函〔2015〕24号)文件精神,惠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6日成立了惠州市惠东县“2•05”火灾事故调查组,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王胜任组长;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王细波,市政府副秘书长高志平,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钟伟宁,市公安局副局长黄闻坚,惠东县常务副县长郭武飘任副组长;市公安局、监察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商局、安全监管局、公安消防局、法制局、应急办等单位及惠东县政府相关人员为成员。同时,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参加,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省安全监管局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多次进行指导。

调查组询问了惠东县颐东义乌小商品批发城(以下简称批发城)工作人员、商铺人员,调取了批发城视频监控系统录像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数据,查阅了相关资料,询问了县政府和相关单位有关人员,详细调查相关管理情况。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专业机构鉴定、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并就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整改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1. 地理位置及建筑功能情况。

批发城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广汕路349号,占地面积4303平方米,建筑总面积22914平方米,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地上四层,地下一层。地下一层为车库、设备房,地上第一层为小商品批发商铺及部分餐饮店,第二、三层为小商品批发商铺,第四层为深圳市雅图数字影院有限公司惠东店(以下简称雅图影院)和商铺。

2. 消防设施及防火分区情况。

批发城地上设为四个防火分区,每层中庭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设有五座封闭疏散楼梯,外加两座室外疏散楼梯;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天面设有高位水箱,地下一层设有水泵房和一个24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位于四楼的雅图影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与整栋建筑消防系统对接连通。

3. 建设立项及审批许可情况。

起火建筑于2005年4月以新隆基购物广场项目(万盛百货)立项,2006年11月由惠阳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2007年3月由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负责施工,监理单位为惠东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2007年4月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2008年5月投入使用。由于经营不善,业主钟游汉于2009年将产权出售给惠东县颐东义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公司),义乌公司2010年经用地、规划建设、环保等单位审批许可合格后,重新向消防单位申报并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安全检查,2011年4月更名为“惠东县颐东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开业至今。

(二)起火部位情况。

1. 起火点情况。

起火点位于批发城四楼存放货物的4040号商铺前消防通道边。4040号商铺面积为20平方米,商铺内存放着大量布地毯、塑料垃圾桶、竹制沙发坐垫、不锈钢衣架、鞋架等,货物用纸箱或编织袋打包存放。商铺门口消防通道边堆放布地毯和纸箱等可燃物。事发当天9岁的罗某某(男孩)点燃4040号商铺门口堆放在消防通道边的可燃物引发火灾。

2. 起火点周边商铺情况。

批发城将四楼商铺大部分以两间或多间合并为一间等不同方式改为商铺及存放货物的商铺出租,商铺顶棚用黑色金属格栅吊顶材料装饰、钢化玻璃门,商铺间用石膏板隔开,4040号商铺相邻商铺大多数存放货物为日用生活、电器等物品。四楼除雅图影院外,商铺共166间,其中经营商铺5间(由50间商铺合并),存放货物商铺80间,空置商铺36间。

3. 起火点区域消防设施情况。

距离起火点4040号商铺西南面3.3米、东南面12米各有一个室内消火栓;东南面2.2米、西南面1.5米、东面3.2米、北面2.5米各有一个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喷头;西南面7米、东北面5.3米各有一个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东南面1.5米、西南面2.8米、西北面4米各有一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烟感探头。

二、事故单位情况

(一)惠东县颐东义乌实业有限公司情况。

企业名称:惠东县颐东义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惠东县平山惠东大道(原新华路65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2300002152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法人代表:杨炜恒;登记机关:惠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行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柜台租赁;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业务。

义乌公司购买新隆基购物广场后,将商铺权属产权以每间10-30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个人,又向购铺者回租了大部分商铺,再转租给其他经营者。

(二)惠州市金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情况。

企业名称:惠州市金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轩公司);住所: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2号大隆大厦(二期)10层11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0000011578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法人代表:刘崇文;登记机关:惠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行业:房地产中介服务;经营范围:房地产销售代理;房地产销售策划;二手车租赁代理;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2012年10月8日,义乌公司与金轩公司签定了《惠东批发城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明确由金轩公司负责批发城市场经营、运营推广、业主返回租合同签订、商户管理、各项费用及资金催收,并负责对业主租金支付、经营期间业态调整和补充性招商等工作开展和安保管理、对外公共关系处理、保洁卫生等事项。

2014年3月10日,义乌公司与金轩公司签定《经营管理权转让协议》,明确批发城经营管理权全部归金轩公司所有。

(三)4040号商铺情况。

4040号商铺由原4039和4040商铺合并而成,承租户为翁欣怀,翁欣怀与金轩公司于2013年12月口头协议租用4040号商铺,租金每月每平方米15元,用于存放货物。翁欣怀在批发城一楼租用1035-1041号商铺,经营百货用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为翁欣怀弟弟翁求怀,注册号:441323600450163,名称:惠东县平山雅兴百货店,类型:个体户,经营场所:惠东县平山大道349号第壹层第1035-1041,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1年12月01日,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日用百货。

(四)深圳市雅图数字影院有限公司惠东店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市雅图数字影院有限公司惠东店;住所:惠东县平山惠东大道349号四楼;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23000049292;注册资金:人民币25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谢敬;登记机关:惠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行业:电影放映;经营范围:电影放映。

2011年7月21日雅图影院与义乌公司签定《影院场地租赁合同》,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2012年雅图影院将四楼南侧空置的全部商铺共计851.2平方米改建为电影院,设置三个放映厅,共378个座位,在四楼西侧靠外墙处设置了男、女洗手间。雅图影院相继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后,于2012年8月18日正式投入使用。雅图影院共有员工13人,实习经理刘敬丰负责全面管理,副经理黎文海负责内务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推广副经理温显煌负责业务和经营推广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情况。

2015年2月5日事故发生时,雅图影院正在上映《奔跑吧兄弟》等电影。监控视频显示,罗某某于13时43分用打火机点燃4040号商铺门口堆放在消防通道边的可燃物,随后乘坐雅图影院南侧的观光电梯离开现场。火灾发生后,批发城四层4032、4046、4026、4124号商铺部位烟感探测器先后探测到火警信号并传输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主机发出警报。当时,正在消防控制室午休的工程部负责人洪伟松发现系统主机(处于手动状态)报火警,便通知批发城工作人员徐志强核对报警位置。随后,洪伟松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四楼部分摄像头已被浓烟遮挡,确认为火灾并使用对讲机通知安保部人员灭火,但安保部人员未及时有效控制初始火灾。洪伟松在确认火灾发生后,未按操作规程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转为自动状态,致使商场消防警铃未发出警报声。13时48分,洪伟松到室外将批发城变压器总开关拉闸断电,致使批发城内消火栓、自动喷淋、机械排烟、防火卷帘、消防警铃广播等所有消防设施用电被切断,导致起火建筑消防设施在火灾初期无法自动启动(13时48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控制器记录显示报警系统主电故障)。洪伟松切断总电源后,准备到地下室发电机房启动发电机(备用电源)时,接到市场部工作人员对讲机呼叫说观光电梯有人被困,叫其去救援,洪伟松立即回到监控室拿三角钥匙到观光电梯口救人,致使备用电源未开启,导致批发城在火灾时自动消防设施处于停电状态,造成烟火不受控制,迅速蔓延成灾。

13时45分许,四楼租户夏慧如在自家商铺听到响声,跑出来后发现浓烟夹杂明火从4040号商铺方向沿顶棚蔓延过来,于是告诉周边商户着火了,夏慧如的丈夫也马上跑到中庭叫喊“着火了”。随后,夏慧如夫妻及周边商户从中庭扶手梯逃离。四楼另一商户周桂花在听到夏慧如叫喊后,立即和女儿往观光电梯撤离,途经雅图影院前台时,对雅图影院售票员游晓琼(事故中死亡)大喊“着火了”,接着乘坐观光电梯逃至一楼。之后,批发城内近千人迅速逃离至一楼安全区域。监控显示,从游晓琼得知火警到前台监控视频断电的2分钟时间内,雅图影院内观众无逃生迹象。13时51分,一楼商户罗振康发现中庭有浓烟冒出,随即拨打119报警。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5年2月5日13时51分,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惠东县颐东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发生火灾的报警后,立即调派6个大队20辆消防车、120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扑救。省公安消防总队接报后,总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并立即调集总队特勤大队和深圳、东莞、汕尾支队共25辆消防车、150名官兵到场增援。15时16分,惠州市应急办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调集公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卫生、安全监管、供水、供电等相关单位到场处置。公安部消防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政府、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相关负责同志和惠州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指导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由于自动消防设施在火灾初期未发挥作用,初始火灾未得到有效控制,且批发城内部空间大、布局复杂、可燃物多,火势蔓延快,导致现场营救被困人员难,组织灭火进攻难,有效控制火势难。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火灾于2月6日13时30分被扑灭。现场消防官兵先后救出5名被困群众,疏散批发城内300余人,现场搜寻出17具遇难者遗体。

具体应急处置情况如下:

2月5日13时51分39秒,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调集惠东大队、惠阳大队、惠城大队共7辆消防车42名官兵前往处置。惠东大队一中队4辆消防车22名指战员于13时59分率先到达现场展开救援处置。到场后,中队指挥员迅速组织火情侦察,发现四楼着火,有大量浓烟并获悉有人员被困。惠东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和相关单位接报后,随即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13时59分至14时50分,中队组织官兵在四楼西南角进行第一轮强攻,先后搜救出3名人员(自行离开);在四楼组织灭火的同时,现场消防官兵与当地派出所民警疏散群众300余人并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根据现场反馈情况和大量群众报警信息,立即增派惠阳大队、大亚湾大队、惠城大队、仲恺大队、博罗大队13辆消防车78人前往支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14时40分许,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及部分增援力量先后到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织火情侦察后,发现在热对流、热辐射作用下,起火层已处于大面积猛烈燃烧状态并完全被浓烟笼罩,专用强光灯也难以辨清方向,大量档口装饰用玻璃因温度过高爆裂,天花吊顶已出现局部坠落。指挥部随即决定:一是继续采取内攻救人;二是加大力量控制火势;三是采取外部破拆救人。

14时51分至15时55分,现场指挥部派出攻坚组进行第二轮强攻搜救,在雅图影院救出1名受伤人员(送院治疗);破拆小组借助云梯车对四楼雅图影院南侧观光电梯实施破拆,用以开辟救援通道和喷水排烟降温,但由于破拆后玻璃罩四周光滑无着力点,云梯车工作斗距离电梯门2米多,人员悬空作业无法组织进攻。

15时16分,惠州市应急办接到报告后,迅速调集公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卫生、安全监管、供水、供电等相关单位到场处置。

15时56分至16时15分,现场指挥部组织攻坚组进行第三轮强攻搜救,再次从雅图影院救出1名受伤人员(送院治疗)。

16时16分至18时29分,现场继续组织数轮搜救,由于火场内部救援环境持续恶化,未能救出被困人员。

在上述救援过程中,共有4名消防队员受伤,其中2名(1名昏迷)送医院救治。

18时30分许,公安部消防局于建华局长到场,与先后到场的广东省副省长刘志庚、李春生和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以及惠州市委书记陈奕威、市长麦教猛等领导研究部署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决定采取如下措施:一是调集增援力量,二是扩大警戒范围,三是调整力量部署,四是调集社会救援力量,五是全面搜救被困人员,六是适时组织总攻灭火。

按照部署,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迅速调集特勤大队和深圳、东莞、汕尾支队的25辆消防车、150余名官兵到场增援;当地公安机关迅速调集公安特警到场扩大警戒范围;经省市建筑、结构专家现场评估,批发城四楼有倒塌迹象,指挥部随即命令将实施内攻灭火的官兵暂时调整到外围;同时迅速请调驻地工兵团赶赴现场,研究外墙爆破方案(后因安全问题取消该方案),并从惠东、深圳调集大型机械设备到场协助破拆救人;在四楼外墙被破拆后,消防官兵随即利用高喷车进行喷水灭火降温。

6日5时50分,消防官兵从雅图影院洗手间转移出17名被困人员,医疗单位认定均已死亡。6日13时30分,残火被彻底扑灭,现场于6日15时清理完毕。6日22时,现场移交当地政府接管。

在整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也暴露出应急机制不完善、特殊救援装备缺乏等问题。

(三)善后处理情况。

2月6日凌晨救援工作初步结束后,市委市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善后工作,要求惠东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善后工作小组,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决定于当天下午3时在惠东县召开“2•05”火灾事故现场会。6日早上7时,县委县政府召开党政班子成员会议,成立了12个善后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随即前往遇难者家中开展家属安抚工作。2月10日,惠东县出台《政府垫付补偿方案》。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儿童罗某某放火是造成这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工程部负责人洪伟松违规操作。洪伟松(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44252819670608001X,作业类别:电工作业,准操项目:低压电工作业,初领日期:1993年6月28日,发证日期:2012年6月28日,有效期限:2012年6月28日-2018年6月28日)在确认火警信号后,没有按照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操作程序进行操作,致使火灾发生前后火灾报警控制器始终处于手动状态。此外,洪伟松第一时间把批发城总电源关闭(含消防电源),违反了只能切断非消防电源的规定,同时又没有开启消防备用电源,致使整个批发城在火灾时处于停电状态,火灾发生时消防系统未能自动启动,没有发出警报,导致雅图影院观众和工作人员无法及时获知火情,延误了最佳的逃生时机,同时导致机械排烟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不能正常启用,造成烟火不受控制,迅速蔓延成灾。
  1.  金轩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批发城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一是安全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单位及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不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完善,火灾发生后,未能形成有效的初始火灾救援力量,处置程序不当。二是规章制度不健全。各应急处置岗位职责不明确,值班值守不落实,每天9时至17时未安排人员在消防监控室值班。作为消防重点单位,没有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紧急疏散预案。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公司未按规定组织消防应急演练,火灾发生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不熟悉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急和操作程序,未按照应急程序操作,导致消防设施在火灾时未能自动启动。安保部工作人员在得知初始火灾后,未利用起火点附近的室内消防设施进行有效扑救,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四是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擅自改变部分商铺用途,出租给商户用于堆放货物,商户把货物堆放在消防通道边,公司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使得事发当天9岁的罗某某轻易点燃堆放在消防通道上的可燃物,且火情初始未能被及时发现并扑灭,引发火灾。
  1.  雅图影院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造成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应急处置能力差。雅图影院工作人员在得知火警后,处置不当,没有及时有效组织引导疏散观众,造成雅图影院的17名观众和工作人员被困洗手间内,终因吸入过量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1.  公安消防部门督促、指导消防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一是指导批发城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力;二是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不认真、不全面,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不深入、不彻底;三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四是督促、指导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组织协调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不够。
  1.  平山街道办事处、莲花社区居委会对辖区企业和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一是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不到位,检查巡查存在漏洞;二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深入、不全面;三是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到位。
  1.  惠东县人民政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落实消防安全工作不够到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够到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够全面。

五、事故性质

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惠州市惠东县“2•05”火灾是儿童放火所致,属于刑事案件;暴露出批发城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火灾应急处置不当、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0人)。

  1.  罗某某,男,9岁,已将其少年收容教养事项呈报省公安厅审批,因不满14周岁,依法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1.  杨炜恒,男,惠东县颐东义乌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已于2015年2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14日被依法逮捕。
  1.  刘崇文,男,惠东县金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惠东县颐东义乌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已于2015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14日被依法逮捕。
  1.  钟小军,男,惠东县颐东义乌实业有限公司和惠东县金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已于2015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14日被依法逮捕。
  1.  刘向标,男,惠东县金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已于2015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14日被依法逮捕。
  1.  洪伟松,男,惠东县金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已于2015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14日被依法逮捕。
  1.  温显煌,男,深圳市雅图数字影院有限公司惠东店推广副经理,已于2015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不构成犯罪,3月14日予以释放。
  1.  刘敬丰,男,深圳市雅图数字影院有限公司惠东店实习经理,已于2015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情节较轻,3月14日取保候审。
  1.  廖秀平,男,深圳市雅图数字影院有限公司惠东店工程部总监,已于2015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不构成犯罪,3月14日予以释放。
  1.  谢敬,男,深圳市雅图数字影院有限公司惠东店法人代表,已于2015年2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情节较轻,2月18日取保候审。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9人)。

  1.  孟宏兵,男,中共党员,2014年5月至今任惠东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不力,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彻底,检查巡查等工作存在漏洞,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照武警部队有关规定处理)。
  1.  刘延冰,男,中共党员,2014年7月至今任惠东县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工作。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督促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按照武警部队有关规定处理)。
  1.  廖俊辉,男,中共党员,2012年8月至今任惠东县公安消防大队副营级参谋,负责联系和监督检查批发城消防安全工作。对企业消防安全工作检查不到位,未发现该企业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对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不力,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按照武警部队有关规定处理)。
  1.  蔡佩洲,男,中共党员,2013年1月至今任惠东县公安局副局长,联系公安消防大队。指导公安消防大队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庄汉庭,男,中共党员,原惠东县平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2011年5月至2014年11月),现任惠东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任职期间,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企业及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未能履行好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黄运金,男,中共党员,2011年7月至今任惠东县平山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部署不到位,工作不积极主动,检查巡查存在漏洞,督促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1.  庄启明,男,中共党员,2010年5月至今任平山街道安全监管办主任。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检查巡查存在漏洞,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对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不力,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  罗法池,男,中共党员,2010年9月至今任平山街道安全监管办副主任,负责批发城所在的莲花社区片区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检查巡查存在漏洞,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对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不力,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  肖顺来,男,中共党员,2008年5月至今任平山街道莲花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对批发城消防安全巡查监管不到位,对批发城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诫勉谈话人员(2人)。

  1.  方少宏,男,中共党员,2014年9月至今任惠东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分管消防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  罗宜快,男,中共党员,2011年3月至今任惠东县平山街道党工委书记。督促政府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未能全面落实好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要求,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该起火灾事故,后果十分严重,教训极其深刻,必须警钟长鸣。各级、各单位要牢记安全发展理念,把保护人的生命放到高于一切的位置,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在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全市各级、各单位要深刻汲取惠东县“2•05”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消防安全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市党委政府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要严格落实政府单位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县(区)、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守“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各单位要按照今年2月6日在惠东县召开的“2•05”火灾事故现场会、2月9日召开的全市商场市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要求和2月26日召开的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市委主要领导的讲话精神,以更加扎实有效的行动、更加务实管用的举措,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进行整改,严格落实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积极组织消防应急演练,自觉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逃生能力,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惠东县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尤其是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夯实基层和末梢消防安全监管基础;要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厘清消防安全领域直接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公安消防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基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指导,提升消防安全工作水平。要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村民小组,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做到层层有人抓,级级有人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负其责,全面落实。

(四)加大消防安全整治力度,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惠东县人民政府要加强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要在全县范围内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在建工地、“三合一”场所等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发现一例取缔一例,坚决杜绝走过场。同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严禁不具备消防安全和劳动安全条件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坚决消除事故隐患。要注重源头管控,加强单位联动,严格供水供电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报供水供电单位,及时采取断然措施彻底予以根除,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要严肃查处整治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严惩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员工生命安全、违法生产经营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及其经营者。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惠东县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结合企业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企业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提升公众特别是从业人员具备扑救初始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农村、进工厂、进社区活动,发动村(居)委会和广大消防志愿者深入单位场所和工厂社区开展消防宣传上门服务,提醒群众注意消防安全。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对新入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形成全面清剿火患的良好氛围,从而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发生。

清远市清城区“2·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

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11…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845 | 2015_抚顺伊科思新材料11·17爆炸_11·1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15年11月17日18时15分许,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一期碳五分离装置区域内的阻聚剂配制罐(V-1206)发生爆炸致火灾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未引发次生灾害,直接经济损失95.6万余元。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安监局的指示要求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经抚顺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东洲区安监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参加的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11·17”爆炸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东洲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聘请了抚顺市安全生产专家,对这起事故进行了深入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并进行综合技术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是青岛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抚顺市东洲区张甸街;经营范围:异戊橡胶、异戊二烯、间戊二烯、双环戊二烯、粗异戊烯等;成立日期:2009年12月;营业期限:2017年1月12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江家。该企业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碳五产品设计年产量为15万吨。

(二)项目建设情况

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15万吨/年裂解碳五分离联产4万吨/年异戊橡胶项目,由抚顺市东洲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10年4月1日立项批复。建设内容:占地面积128534m2,建筑面积78216m2。其中,综合楼17683m2、空压及冷冻站2700m2、循环水站1702m2、变配电所7200m2、库房2520m2、罐区11572m2及其他辅助建筑。新建碳五分离装置和异戊橡胶装置各一套。项目总投资54427万元。

该项目分别于2010年10月11日、2011年7月12日取得了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抚危化项目(设立)审字【2010】7号)和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抚危化项目(设计)审字【2011】7号)。2014年10月16日获得了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抚安监危化项目(安验)审字【2014】9号)。

该企业于2014年11月06日,取得了由辽宁省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辽)WH安许证字【2014】1479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正处于自评过程中。

(三)事故单元工艺过程及周边情况

本次事故爆炸点是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一期碳五分离装置内,直径1.6m、高2.4m、编号V-1206的阻聚剂配制罐。

该装置原料和产品中含有异戊二烯、间戊二烯等戊二烯物质。为了防止戊二烯自聚,在生产过程中采用添加阻聚剂的工艺技术。这次发生事故的单元是使用青岛伊科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YKS-366型阻聚剂,其成分是将阻聚剂氮氧自由基哌啶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溶入乙腈溶液中。其溶剂乙腈闪点6℃,爆炸极限3~16 V%,为甲B类易燃液体。该阻聚剂用铁桶包装运输给用户。

V-1206罐设置有现场显示液位计、压力表、远传显示液位计、带阻火器与阀门的放空管、带阀门的充氮气管、安全阀,为防止阻聚剂在低温条件下从乙腈中析出,罐体环绕防爆加热电器带。按常压方式运行。

企业正常生产时阻聚剂通过阻聚剂泵(P-1209)不间断地从阻聚剂配制罐V-1206底部抽出,打入异戊二烯萃取精馏塔(T-1201A)的回流副线,当V-1206罐液位低于规定值时,需要配制补加阻聚剂。配制补加过程是将购置的桶装阻聚剂用临时隔膜泵通过临时管线从罐体下部泵入V1206阻聚剂罐中。

该罐北侧为厂区道路,南侧为阻聚剂泵(P-1209)。阻聚剂泵(P-1209)的西侧为侧线塔回流泵(P-1207),东侧为异戊二烯萃取精馏塔A回流泵(P-1202)。该装置区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为防爆区,所用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均为ExdⅡBT4,附近安装有可燃气体报警器。

(四)阻聚剂补加配制单元运行和使用情况

V-1206罐内的阻聚剂是今年9月30号加入的,至11月7日,已使用了48天,以1.5Kg/h的数量通过柱塞泵不间断地向塔T-1201加注阻聚剂,接近到了使用末期。期间操作人员没有使用设备上备置的充氮设施对阻聚剂罐可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采用氮气置换与充氮保护措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后,该企业员工分别向石化消防支队、市消防支队报警,并且向高新区安监局进行报告,随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关闭供料阀门、提高消防水压力、点燃事故火炬、将污水切换至事故池等应急措施进行自救。

抚顺高新区安监局于18时20分接到事故报告,立即按照事故报告规定,将事故情况分别向东洲区政府和市安监局进行了报告。

接到报警后,市公安干警、消防官兵立即赶赴现场,全力开展救援行动,疏散人员,实施警戒。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王桂芬批示,立即开展救援工作,并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

市委副书记、代市长葛海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潜,市委常委、抚顺石化公司总经理李天书,副市长何庆、杜鑫,副市长、市公安局长蒲信子,市委秘书长朱光明,东洲区委、区政府,市安监、环保、卫生、质监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及抚顺石化公司党委书记钱新华等相关领导、专家都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并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专项应急预案。

经市消防局、抚顺石化公司专家现场勘查论证,现场采取多项措施控制了火势,同时对相邻储罐、装置进行喷水冷却。市环保局对事故区域周边大气进行实时检测,并在高新区污水厂配合下,对事故产生的污水进行三级防控。

至22时25分,事故现场明火被扑灭。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正常生产工艺决定阻聚剂罐液面上可形成较大空间,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使用充氮设施对负压吸入和使用临时管线带入的空气进行置换和保护,使罐内空间部分形成乙腈蒸气与空气混合的爆炸性混合气体(乙腈的爆炸极限3%~16%),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环绕设备的电伴热带在长期使用过程中,绝缘体出现破损,对罐壁放电,局部形成高温,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11·17”爆炸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是此次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东洲区(高新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经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由东洲区(高新区)安监局对其进行警告处罚,并责成其向东洲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8、高新区安监局跟踪督导企业落实整改工作,做好企业恢复生产的复查验收工作。

2015年11月17日18时15分,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一期碳五分离装置区的阻聚剂配制罐(V-1206)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发生爆炸并引发大火。爆炸将阻聚剂配制罐(V-1206)炸成数块碎片,散落多处,产生的冲击波对该设备东侧的异戊二烯萃取精馏塔A回流泵(P-1202)、西侧的侧线塔回流泵(P-1207)、南侧的阻聚剂泵(P-1209)等多个设备及装置区混凝土框架、楼板造成损坏,泵东侧两台换热器位移、损坏,爆炸所产生的冲击波使周围近10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门窗受到不同程度的毁坏。大火集中在爆炸发生区域及南侧管线处,损坏了装置区南侧管带多根物料管线,导致管线内物料泄露,使火势进一步加大。

FD08846 | 2015_新兴县华实松香生产基地11.8_11·8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15年11月8日上午10时01分,新兴县华实松香生产基地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火灾,火灾烧损松香车间厂房、松香生产线、松脂原料松节油、松香桶、电器等物品及厂房墙体,过火面积共约750m2 ,事故造成2人(生产员工)受伤,无人员死亡。火灾烧到了新城镇黄岗大村山林地,过火面积1.3公顷,立木蓄积量53立方米,经济损失约2万多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6.933万元。

2015年11月10日,县人民政府发文《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新兴县华实松香生产基地有限公司“11.8”火灾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新府办函〔2015〕118号)。事故调查组由县安全监管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公安局、人社局、监察局、质监局、总工会、林业局、新城镇政府等部门组成。并邀请了县检察院参加。由新兴县安委办牵头负责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取证、询问相关人员,并聘请了广州元景安全评价检测有限公司对新兴县华实松香生产基地有限公司松香车间火灾事故进行了安全专项评价,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新兴县华实松香生产基地有限公司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21000008759;名称:新兴县华实松香生产基地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新兴县新城镇下坪村白石坑;法定代表人:李添威;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成立日期:1999年09月20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松节油(33638)、α-蒎烯(33642)、β-蒎烯(33642)、松油醇、松节油深加工等。

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领取了由云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粤)云WH安许证字〔2015〕0022;2014年5月12日领取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粤)XK13-014-00054;

公司在2014年11月停产,于2015年11月6日复产。在复产前没有通知安监部门进行核查(2015年5月21日市、县安监部门的现场检查记录)。

(二)公司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李添威,男,现任新兴县华实松香生产基地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法人代表,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古永光,男,现任新兴县华实松香生产基地有限公司副经理(副厂长),负责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

(三)事故现场人员及伤者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11月8日上午10时01分,新兴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新兴县新城镇下坪村白石坑的新兴县华实松香生产基地有限公司松香车间发生火灾,县公安消防大队立即派出消防官兵16人,车辆4台,于10时06分赶到现场扑救,11时20分火熄灭。县安监局10:15分接到县公安消防大队报告,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协助消防大队处置及了解火灾事故发生经过,经调查了解,松香车间8日早上8时开始生产,蒸馏出了3锅共24桶松香,约10时左右,松香车间二层两个蒸馏锅中间喷出黑烟,并发出“砰”一声,即刻起火。当时二层有2名员工,一名吴庆林,是二层操作工,发现火灾立即逃离现场,在逃生过程中跌伤了胸部和下颚,10时30分左右公司用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到新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11月19日出院,另一名梁文坚,当时在二层检查产品质量,背向二号蒸馏锅,忽然起火,烧到背后,马上逃离,10时30分公司用县人民医院救护车送到县人民医院救治,由县人民医院再用车送到了广州南方医院医治。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后,县安委会牵头,按照县府要求由相关部门派员成立了“11.8”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并聘请了广州元景安全评价检测有限公司对该起火灾事故进行安全专项评价,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经调查,新兴县公安消防大队对起火原因初步认定:起火时间为2015年11月8日9时58分许;起火部位为新兴县华实松香生产基地有限公司松香生产车间二层,起火点为新兴县华实松香生产基地有限公司松香生产车间蒸馏锅附近,不排除在生产过程中蒸馏锅设备松香蒸汽泄露爆燃,引起的火灾。广州元景安全评价检测有限公司的安全专项评价报告认定:生产设备不良,不排除是蒸馏锅液位视镜处破损,造成高温易燃气体外泄,其蒸汽与空气混合引起燃烧,造成火灾事故。

2、间接原因

新兴县华实松香生产基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设备在生产前未进行必要的设备维护保养,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11.8”火灾事故是一起火灾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火灾事故。(附:1、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执行),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公传发〔2007〕245号《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第二项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单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建议由新兴县公安消防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给予新兴县华实松香生产基地有限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

2、火灾造成林地过火面积1.3公顷,立木蓄积量53立方米。

上述行为建议由新兴县林业局依据有关法规处理,并由县林业局、新城镇政府督促新兴县华实松香生产基地有限公司处理好新城镇黄岗大村山林过火补偿事项。

(二)个人

1、李添威,男,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该起火灾事故中负领导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建议由新兴县华实松香生产基地有限公司按照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2、古永光,男,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在该起火灾事故中负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建议由新兴县华实松香生产基地有限公司按照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1.8”火灾事故教训十分深刻,各镇、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迅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行动,认真排查各种消防安全隐患,杜绝类似的火灾事故发生。

FD08847 | 2015_无证违章操作,酿特大案例分析_12·25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00年12月25日晚,圣诞之夜。位于洛阳市老城区的东都商厦楼前五光十色,灯火通明。台商新近租用东都商厦的一层和地下一层开设郑州丹尼斯百货商场洛阳分店,计划于26日试营业,正紧张忙碌地继续为店貌装修,商厦顶层4层开设的一个歌舞厅正举办圣诞狂欢舞会,然而就在大家沉浸于圣诞节的欢乐之时,楼下几簇小小的电焊火花将正在装修的地下室烧起,火势和浓烟顺着楼梯直逼顶层歌舞厅,酿成了本世纪末的特大灾难,夺走了309人的生命。

2、主要原因分析

1)着火的直接原因是丹尼斯雇用的4名焊工没有受过安全技术培训,在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违章作业。

2)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野蛮施工致使火红的焊渣溅落下引燃了地下二层家具商场的木制家具、沙发等易燃物品。

3)在慌乱中用水龙向下浇水自救火不成,几个人竟然未报警逃离现场。贻误了灭火和疏散的时机,致使309人中毒窒息死亡。

3、主要预防措施

1)焊工应持证上岗;在焊接过程中要注意防火。

2)焊接场所应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

3)要设专职安全员监视火种。

4)易燃品要远离工作场地l0m以外,如移不去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隔离方法。

5)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如砂箱、泡沫灭火机等。

6)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警,争取时间把火灾损失减到最小。

7)要加强雇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FD08848 | 2015_日照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较大着火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日照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较大着火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公示公告

省政府公示公告

日照市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较大着火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时间:2018-04-11 16:18

2015年7月16日7时39分,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科技公司”)液化烃球罐在倒罐作业时发生泄漏着火,引起爆炸,在事故救援过程中造成2名消防队员受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812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及山东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高度重视,国务委员郭声琨通过视频指挥事故救援,省委书记姜异康、省长郭树清和国家安监总局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施救,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省长郭树清专程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等工作提出要求;省委常委、秘书长于晓明、副省长张务锋及省安监、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公安部消防局、省公安厅消防总队领导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坐镇指挥事故救援;国家安监总局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督导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日照市和岚山区党委、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负责同志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提级查处的要求,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日照市政府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组成的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较大着火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油气储运、化工、仪表、特种设备、计算机、爆破等方面的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石大科技公司位于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西潘村北侧沿海路西侧,成立于2009年12月18日,营业期限2009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公司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的校办企业,是山东石大科技集团公司在2007年12月收购日照源丰沥青化工有限公司51%的股权之后,于2009年12月在日照岚山注资1亿元发起成立的。2010年3月,石大科技公司完成了对日照源丰沥青化工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收购,注册资本8亿元,资产总额46亿元,现有职工620人,法定代表人蔡升,总经理杨庆东。经营范围:重油综合加工利用及其产品的销售,石油化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及相关技术服务;石油化工设备设计,普通货物进出口等。主要产品有: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液化气、石油焦、道路沥青、石脑油、燃料油、硫磺、MTBE、苯、甲苯、丙烯、丙烷等。

石大科技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石大科技公司注册资本为8亿元,其中山东石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1365万元,持股比例64.21%;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出资23891万元,持股比例29.86%;员工出资4744万元,持股比例5.93%。

山东石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2026万元,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61130万元,是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独资的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石大科技公司与山东石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运营,两公司上级管理考核机构均为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

(二)事故单位建设项目、生产装置和许可审批情况

50万吨/年沥青装置已于2014年3月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日安监危化项目安验审字〔2014〕2号)。

100万吨/年含硫含酸重质油综合利用装置项目于2009年由日照源丰沥青有限公司申请建设,已通过设立安全审查(日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09〕11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日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1〕22号),并取得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日安监危化项目备字〔2014〕18号)。2009年12月,建设单位由日照源丰沥青有限公司变更为石大科技公司(日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09〕25号)。

180万吨/年劣质油综合利用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已通过设立安全审查(日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0〕13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日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2〕22号),并取得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日安监危化项目备字〔2012〕8号),随后,两次提出试生产延期申请(日安监危化项目备字〔2014〕2号、日安监危化项目备字〔2014〕6号)。

石大科技公司于2014年4月份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100万吨/年含硫含酸重质油综合利用装置项目和180万吨/年劣质油综合利用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均未组织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生产装置情况:石大科技公司现有100万吨/年含硫含酸重质油综合利用装置、30万吨/年气分装置及5万吨/年MTBE装置、1万吨/年硫磺回收及50吨/小时酸性水汽提装置、80吨/小时酸性水汽提装置、180万吨/年劣质油综合利用装置、100万吨/年柴油加氢精制装置、60万吨/年汽柴油加氢精制装置、50万吨/年汽油加氢脱硫装置、15000Nm3/h制氢装置、5000Nm3/h 变压吸附装置。

许可取证情况:日照源丰沥青化工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9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鲁)WH安许证字(2006)110029号),因原装置(10万吨/年沥青装置)报废,2014年3月4日申请注销。2014年3月14日,石大科技公司依托50万吨/年沥青装置,重新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鲁)WH安许证字(2014)110054号)。

消防审批情况:2011年9月16日,100万吨/年含硫含酸重质油综合利用装置项目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合格,2014年11月14日,100万吨/年含硫含酸重质油综合利用装置项目通过消防验收。

(三)发生事故的液化烃球罐区情况

发生事故的液化烃球罐区属于100万吨/年含硫含酸重质油综合利用装置项目的液化烃球罐区,编号为311罐区,共12个球罐,东西两排分布,总库容为1.5万立方米,其中9个为1000立方米球罐,3个为2000立方米球罐,储存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丙烯和丙烷。发生事故时,罐区的储存量约为3541立方米,发生事故的6#罐储存液化石油气约500立方米。球罐由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设计,2011年8月制造安装,2011年8月经省特检院检验合格。罐区2012年10月12日投入使用,球罐2014年8月到定期检验周期。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应石大科技公司申请,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日照分院从2015年2月份开始,陆续对液化烃球罐区的12个球罐进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至事故发生前,已完成7#罐和9#罐之外的其它10个球罐的检验。为了对7#罐进行检测,采取经7#球罐底部注水线向罐内注水加压,同时满罐存水的6#罐通过罐底脱水线连接临时消防水带向罐区排水井排水,7#罐内液化石油气通过罐顶低压瓦斯放空线导入6#罐的方法,将7#罐内的液化石油气倒入6#罐。倒罐作业前,311罐区在用球罐安全阀的前后手阀、球罐根部阀处于关闭状态,低压液化气排火炬总管加盲板隔断。倒罐作业过程中,当班人员每小时进行巡检,最后一次巡检时间为16日上午7时27分。倒罐作业的同时,两名外来施工女工在7#罐的脚手架上从事刷清漆剂作业。7时37分38秒,连接6#罐底脱水线的排水消防水带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消防水带在地面上浮起,且越来越高;7时38分24秒,消防水带呈“甩龙”状剧烈舞动;7时39分20秒,发生爆燃;9时16分,6#罐和相邻的8#罐底部区域发生爆炸;9时27分15秒,8#罐发生罐体撕裂并爆炸;9时37分56秒,6#罐发生爆炸飞出,现场形成蘑菇云爆炸,并导致2#罐和4#罐倒塌,2#罐和7#罐着火,多罐及罐区上下管线、管廊支架等设备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第一次爆炸发生后,救援指挥部组织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制定维持稳定燃烧的救援方案。7月17日7点24分左右,现场救援人员关闭最后一处着火点7#罐顶部磁翻板液面计的母管阀门后,罐区明火全部熄燃。

(二)事故救援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时,最先发现泄漏起火的是7#罐进行刷漆作业的两名外来施工女工,2人迅速向东北方向安全撤离。企业当班人员发现火情后,立即向车间值班人员报告,值班人员报告调度室,调度室安排值班人员将消防水提压喷淋,并向企业值班人员、企业领导报告。约7时43分,石大科技公司消防队出动消防车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实施救援。车间值班人员和当班操作工人启动消防水泵对7#、9#、11#罐实施喷淋冷却,但水泵因跳闸停止工作,造成水压不足,只有11#罐喷水;经调整后,消防水泵重新启动,喷淋冷却系统重新运行。8点40分左右,车间设备管理员抽出311罐区界区瓦斯线总管上的盲板,开启界区阀门,试图点燃火炬,可能因界区阀开启程度不够,火炬没有点燃。欲再次开阀时,罐区发生第一次爆炸,操作人员随即进行紧急撤离。

2.应急救援情况。市、区两级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市、区两级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组成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现场处置专家组,研究确定救援方案,组织疏散相关人员。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四级火警响应预案,调派9个消防中队、32辆消防车、215名官兵以及7个企业专职消防队、13辆消防车、78名消防员赶赴现场处置,并请求省消防总队调集青岛、临沂、济南、东营、连云港等周边地区救援力量增援。从7时43分开始,石大科技公司及市、区消防队和周边6家企业消防队陆续到达现场实施救援。

根据现场火势发展情况,为保证救援人员人身安全,指挥部研究确定撤出现场救援力量,随后相邻8#罐和6#罐相继发生爆炸。现场指挥部迁至火灾现场3000米外,再次召开会议,研究确定了维持稳定燃烧、确保人员安全的处置方案,制定了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方案,并安排无人机及两组人员进一步侦察。16日14时左右,火势减小后,消防人员进入现场,持续对罐区进行喷水降温,避免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石大科技公司“7•16”着火爆炸事故在救援过程中造成2名消防队员受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812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石大科技公司在进行倒罐作业过程中,违规采取注水倒罐置换的方法,且在切水过程中无人现场值守,致使液化石油气在水排完后从排水口泄出,泄漏过程中产生的静电放电或消防水带剧烈舞动金属接口及捆绑铁丝与设备或管道撞击产生火花引起爆燃。违规倒罐、无人监守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由于厂区没有仪表风,气动阀临时改为手动操作并关闭了6#罐的根部手阀,事故发生后储罐周边火势较大,不能进入现场打开根部手阀、紧急切断阀和注水线气动阀,无法通过向6#罐注水的方式阻止液化石油气继续排出;罐顶安全阀前后手动阀关闭,瓦斯放空线总管在液化烃罐区界区处加盲板隔离,无法通过火炬系统对液化石油气进行安全泄放。重要安全防范措施无法正常使用,是导致本次事故后果扩大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石大科技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严重违反石油石化企业“人工切水操作不得离人”的明确规定,切水作业过程中无人在现场实时监护,排净水后液化气泄漏时未能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置。

(2)企业违规将罐区在用球罐安全阀的前后手阀、球罐根部阀关闭,将低压液化气排火炬总管加盲板隔断。

(3)通过罐顶部低压液化气管线,采用倒出罐注水加压、倒入罐切水卸压的方式进行倒罐操作,存在很大安全风险,企业没有制定倒罐操作规程,未对作业过程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没有安全作业方案,没有进行风险辨识。

(4)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控,球罐区自动化控制设施不完善,仅具备远传显示功能,不能实现自动化控制;紧急切断阀因工厂停仪表风改为手动,失去安全功效。

(5)100万吨/年含硫含酸重质油综合利用装置项目,2014年10月取得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前属非法生产。

(6)操作人员未取得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操作资格证,属无证上岗。

(7)安全培训不到位,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低,操作人员刚刚从装卸站区转岗到球罐区工作,未经转岗培训,岗位技能不足。

2.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

作为石大科技公司的主管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对企业监管不到位,校企管理体制不顺,企业产业管理、干部管理混乱;对企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宣传教育不力,企业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不强。

3.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1)日照市岚山区安监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加强对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未组织对企业安全仪表系统的专项监督检查;对企业重大危险源日常监管和执法监察不力,未发现事故罐区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未发现事故罐区存有大量危险化学品的情形、重要安全防范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隐患,对事故企业未制定倒罐方案、未进行风险辨识、违反操作规程等问题失察;日常执法监察重程序、轻结果,对企业非法生产未依法查处;对执法监察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量薄弱、专业化水平不高。

(2)日照市岚山区质监局对企业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企业停产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及运行情况监管不力;监督检查重程序、轻实体,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事故罐区存有大量危险化学品、重要安全防范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检查不到位,对企业非法生产未依法查处;对安全监察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监察人员力量不足,监督检查能力不强。

(3)日照市岚山区经信局“管行业必管安全”意识不够强,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力,对事故罐区违规操作、重要安全防范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和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缺失等监督检查不到位;组织指导事故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对事故企业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低、操作人员未经转岗培训问题失察。

(4)日照市岚山区化工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行业必管安全”的要求不到位,履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工作重部署、轻落实,到事故企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罐区安全隐患失察;配合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及督促企业整改落实不到位。

4.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1)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政府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量薄弱,专业机构、人员缺乏,现有人员能力不足;配合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不力,督促企业整改隐患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2)日照市岚山区政府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薄弱、能力不强;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虎山镇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加强对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未组织对企业安全仪表系统的专项监督检查,对企业重大危险源日常监管和执法监察不力,未发现事故罐区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石大科技公司“7•16”较大着火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 贾刚,石大科技公司油品储运车间液态烃操作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5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月11日已被批捕。
  1. 佟猛,石大科技公司油品储运车间工艺技术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5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月11日已被取保候审。
  1. 王德禧,石大科技公司油品储运车间替班班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5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月11日已被批捕。
  1. 李华贤,石大科技公司油品储运车间主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5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月11日已被批捕。
  1. 鞠建民,石大科技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5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月11日已被取保候审。

以上涉事党员待司法机关做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杨庆东,中共党员,石大科技公司公司总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公司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人工切水操作不得离人”等安全生产规定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公司及有关部门自动化控制措施、重大危险源管控、员工管理和安全培训等工作督促落实不到位;安排部署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力,对公司排火炬总管加盲板隔断,在用球罐安全阀、根部阀关闭,工厂停仪表风、紧急切断阀失效等安全隐患失察;企业100万吨/年含硫含酸重质油综合利用装置及配套工程项目投产时未经批准非法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待司法机关做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 肖军,中共党员,石大科技公司安全管理部部长(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不到位,对低压液化气排火炬总管加盲板隔断、球罐区视频监控措施不完善等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对油品储运车间违反操作规程倒罐作业监督不力,未进行风险辨识;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刘军峰,中共党员,石大科技公司设备节能部部长(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对油品罐区定期检查频次不足,未按法律规定对事故球罐及时登记;对油品储运车间落实安全生产规定监督不到位;配合培训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徐传杰,中共党员,石大科技公司副总经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油品罐区安全承包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在参加油品储运车间安全活动中,对班组人员生产安全制度规定宣传教育不力;履行油品罐区安全承包人职责不到位,对关键装置的生产安全检查次数少,对重点部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 蔡升,中共党员,石大科技公司董事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重生产、轻安全,重部署、轻落实,对公司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标准化生产、完善自动化控制设施、重大危险源管控、员工管理和安全培训等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企业100万吨/年含硫含酸重质油综合利用装置及配套工程项目投产时未经批准非法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免去其董事长职务。
  1. 徐桂明,中共党员,石大科技公司党委书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对公司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宣传教育不力;企业100万吨/年含硫含酸重质油综合利用装置及配套工程项目投产时未经批准非法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吴天乐,中共党员,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产业经营管理处副处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宣传教育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 李涛江,中共党员,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产业经营管理处处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 孙海峰,中共党员,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党委常委、副校长(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事故企业及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有关处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 许磊,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和重大危险源监管不到位;未督促事故企业及时上报停产处置方案并及时对企业处置情况进行监管;贯彻落实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加强对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对石大科技上报的危化品储罐“只有少量残留”信息未予核实,未对安全仪表系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1. 韩邦军,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质监局稽查队副队长(主持工作,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特别是停产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及运行情况检查不力;监督检查重程序、轻实体,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罐区存有大量危险化学品等问题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1. 苏同密,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不力,未发现事故罐区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问题;对重大危险源执法监察不力,未发现事故罐区存有大量危险化学品的情形、重要安全防范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隐患,对事故企业未制定倒罐方案、未进行风险辨识、违反操作规程等问题失察;日常执法监察重程序、轻结果,对企业非法生产未依法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1. 王贯伟,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事故罐区存有大量危险化学品的情形、重要安全防范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罐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特种设备违规操作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焦安献,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指导安监办组织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深入企业一线检查督导少,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整改安全隐患不力;完善配备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李佃军,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化品日常及执法监管。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未对化工企业安全仪表系统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有关科室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罐区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等监督检查不力;对重大危险源监管、执法监察不力,未发现事故罐区存有大量危险化学品的情形、重要安全防范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孔庆乐,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质监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指导有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组织参与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事故罐区存有大量危险化学品的情形、重要安全防范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 魏绪船,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经信局副局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意识不够强,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力,对事故罐区违规操作、安全设施失效和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缺失等监督检查不到位;组织指导事故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对事故企业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低,操作人员未经转岗培训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 申云江,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化工产业办公室副主任。履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工作重部署、轻落实,未到事故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事故罐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岳仁顺,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全镇安全监管力量、组织领导镇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整改安全隐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张宗成,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工作重部署、轻落实,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执法监察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量薄弱、专业化水平不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 丁兆江,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重部署、轻落实;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不力;对执法监察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监察人员力量不足,监督监察能力不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费立班,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经信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指导分管负责人及有关科室对事故企业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赵东,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化工产业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不到位,“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意识不强,督促分管负责人及有关科室履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杨宁,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党委书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不强,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领导、组织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督促虎山镇政府和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郑卫东,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组织部署开展全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岚山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虎山镇政府强化属地管理以及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四)问责人员及单位建议

  1. 山红红,中共党员,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党委常委、校长(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部署要求不到位,领导和支持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有关处室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省政府安委会负责同志对其诫勉谈话。
  1. 盖卫星,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党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不到位,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领导和支持岚山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虎山镇政府强化属地管理以及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日照市委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1. 张桂伟,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党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组织、领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有关职能部门、虎山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不力;对企业抓安全生产、整改落实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日照市委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1. 责成岚山区委、区政府向日照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日照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行政处罚建议

  1.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石大科技公司董事长蔡升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成日照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
  1. 责成日照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吊销石大科技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其处70万元罚款。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进一步落实地方属地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强化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要提高事故预防能力,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扎实开展执法检查,彻底排查治理隐患。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五落实五到位”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和督促企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切实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要不断强化安全监管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切实加强液化烃罐区的安全管理。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4号)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禁令》(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4号),全面加强液化烃罐区安全管理工作。一是高度重视液化烃罐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配置,加强培训,提高罐区从业人员的能力。二是液化烃罐区作业应实行“双人操作”,一人作业、一人监护。除常规的工艺操作和巡检外,凡进入罐区进行的一切作业活动,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安排专人全程进行安全监护。三是严禁采用注水加压方式对液化烃进行倒罐置换作业。倒罐作业应采取氮气置换,机泵倒罐工艺。倒入空罐必须事先采用氮气置换,并经氧含量分析合格后方可倒入。四是液化烃球罐切水作业必须坚持“阀开不离人”,做到“三不切水”,即夜间不切水,大雾天不切水,雷、暴雨天不切水。五是石油化工企业在生产装置停工期间,必须保证液化烃罐区安全运行所需要的仪表风、氮气、蒸汽等公用工程的稳定供应,相关安全设施必须完好、有效。对于盛有物料的装置罐区中的作业要升级管理,建立逐级审批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变更管理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制定落实变更管理制度,严格变更管理。当工艺、设备、设施需要发生变更时,要严格履行变更程序,编制变更方案,明确相关责任,组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按照要求严格审批。变更实施时,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明确变更原因及变更前后的情况对比,告知工作人员工作场所或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严禁违规使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不得采用加盲板、关阀门等方式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隔断,确保其发挥正常功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严禁无证人员操作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四)加大对“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地掌握本地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工工艺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突出抓好泄漏后呈气态的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化学品、大型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毗邻城乡人口密集区的化工企业安全监管。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监测监控、报警联锁和控制设施措施,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有效运行。要深入开展危化品储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落实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专项大检查务必要做到不漏一企、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求实效。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期间,储罐区存有物料的,一律按照正常生产实施监管。

(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要针对本地区化工行业快速发展的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增加安全监管力量,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要提高事故预防能力,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采取“四不两直”、交叉检查、异地执法等形式开展执法检查,彻底排查治理隐患。要提高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能力,对发生的事故严肃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对发现事故隐患且不及时整改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省政府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 “7•16”较大着火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5年12月1日

宗刚英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豆瓣网

人人网-->

FD08849 | 2015_晋江市陈埭镇3.29较大调查情况_3·29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建筑概况

事发建筑位于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占地面积约294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400平方米,过火面积约28平方米,层数5层。一层为楼梯间,有2个储物间,并且停放11辆电动车和5辆摩托车。二层至五层为出租房,共48间。该建筑东面、西面和北面皆为民房,南面为乡村道路,且和东面、西面民房紧挨着,两边由一条间隔一米左右宽的巷子隔开。

(二)事发建筑承租情况

事发建筑于2014年6月翻建后,江西人谭向产权人王放提出由其对该建筑进行装修,然后交由其经营。2015年5月,谭将该建筑装修完毕,装修后二至五层每层12个房间,总共48个房间,实际出租46个房间。2015年7月9日,谭骅与王放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0年,年租金为15万元。2017年7月10日,朱早翠以其表弟朱专善的名义与谭骅签订转租协议,转手价格为每年19万元。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2017年10月1日,朱善与朱翠签订转租协议,支付租金为每月13000元。截至事故发生前,苏埭105号出租房的实际管理人为朱*翠。48间出租房中产权人王放住2间,实际管理人朱早翠住1间,其余45间已全部出租,共住71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 年 3 月 29 日 2时30分左右,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出租房一层楼梯间3号至5号电动车停放区域,由于该区域4号电动车车踏板至车前把手区域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酿成火灾。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18 年 3 月 29 日 2时30分,晋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匿名群众报警称“陈埭豪韵东方酒店对面一出租房着火,有人被困”。接警后,晋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立即通知陈埭派出所赶赴现场处置,并通知晋江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前往救援。2时31分,晋江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110”转警后,立即派晋江市医院、中医院、陈埭中心卫生院3部救护车前往救援。2时33分,陈埭派出所接到晋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通知出警组紧急赶赴现场。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也在同一时间接到报警称“位于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如家公寓发生火灾,有人员被困”。接警后,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迅速调集晋江消防大队陈埭、青阳、陈村三个中队共9部车54人赶赴现场,开展灭火及救援工作。2时38分,晋江市消防大队陈埭中队、青阳中队和陈村中队陆续到达现场。经过火情侦查后,现场消防官兵分为灭火组及搜救组两组人员,奋力处置。晋江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接到报告后,带领相关部门和陈埭镇人民政府有关领导陆续赶赴现场和医院组织灭火和救援工作。经过各方的全力奋战,2时48分,明火基本扑灭。2时55分,现场火情被彻底排除。3时20分,现场42名被困人员被成功疏散。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08.5654万元(其中:人身伤亡后所支出费用502.9万元,财产损失价值5.6654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出租房一层楼梯间电动车车踏板至车前把手区域的电气线路短路。

(二)间接原因

  1. 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出租房产权人王放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物出租给他人使用。
  1. 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出租房实际管理人朱早翠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缺失,未对该出租房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未落实对该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1. 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和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村委会对湖中村苏埭105号出租房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晋江市陈埭镇“3·29”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五、事故处理建议

(一)严肃追究责任。本起事故虽然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火灾责任事故,但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发现部分责任单位和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建议将调查结果移交给晋江市人民政府,由晋江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事故进一步调查,严肃追究产权人和承租人的主体责任以及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陈埭镇人民政府及其湖中村村委会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监管不力的责任,并及时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和安监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二)吸取事故教训。建议晋江市人民政府认真吸取本起火灾事故的教训,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排查各类消防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要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切实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监督管理。建议晋江市人民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一岗双责”的要求,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着力推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消防管理网格实体化运行,解决“有人管”、“管什么”、“管到位”的问题,深化建立“属地管理、专群结合、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管理网络,提高辖区火灾防控整体水平。

FD08850 | 2015_晋江市陈埭镇3·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晋江市陈埭镇“3.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2018 年 3 月 29 日 ,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出租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郑新聪副省长、康涛书记和肖汉辉副市长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组织伤员救治,查清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根据省、市领导的要求,泉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委、公安局、消防支队、总工会等单位派人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有关资料、技术鉴定和多方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建筑概况

事发建筑位于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占地面积约294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400平方米,过火面积约28平方米,层数5层。一层为楼梯间,有2个储物间,并且停放11辆电动车和5辆摩托车。二层至五层为出租房,共48间。该建筑东面、西面和北面皆为民房,南面为乡村道路,且和东面、西面民房紧挨着,两边由一条间隔一米左右宽的巷子隔开。

(二)事发建筑承租情况

事发建筑于2014年6月翻建后,江西人谭向产权人王放提出由其对该建筑进行装修,然后交由其经营。2015年5月,谭将该建筑装修完毕,装修后二至五层每层12个房间,总共48个房间,实际出租46个房间。2015年7月9日,谭骅与王放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0年,年租金为15万元。2017年7月10日,朱早翠以其表弟朱专善的名义与谭骅签订转租协议,转手价格为每年19万元。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2017年10月1日,朱善与朱翠签订转租协议,支付租金为每月13000元。截至事故发生前,苏埭105号出租房的实际管理人为朱*翠。48间出租房中产权人王放住2间,实际管理人朱早翠住1间,其余45间已全部出租,共住71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 年 3 月 29 日 2时30分左右,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出租房一层楼梯间3号至5号电动车停放区域,由于该区域4号电动车车踏板至车前把手区域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酿成火灾。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18 年 3 月 29 日 2时30分,晋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匿名群众报警称“陈埭豪韵东方酒店对面一出租房着火,有人被困”。接警后,晋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立即通知陈埭派出所赶赴现场处置,并通知晋江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前往救援。2时31分,晋江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110”转警后,立即派晋江市医院、中医院、陈埭中心卫生院3部救护车前往救援。2时33分,陈埭派出所接到晋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通知出警组紧急赶赴现场。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也在同一时间接到报警称“位于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如家公寓发生火灾,有人员被困”。接警后,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迅速调集晋江消防大队陈埭、青阳、陈村三个中队共9部车54人赶赴现场,开展灭火及救援工作。2时38分,晋江市消防大队陈埭中队、青阳中队和陈村中队陆续到达现场。经过火情侦查后,现场消防官兵分为灭火组及搜救组两组人员,奋力处置。晋江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接到报告后,带领相关部门和陈埭镇人民政府有关领导陆续赶赴现场和医院组织灭火和救援工作。经过各方的全力奋战,2时48分,明火基本扑灭。2时55分,现场火情被彻底排除。3时20分,现场42名被困人员被成功疏散。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08.5654万元(其中:人身伤亡后所支出费用502.9万元,财产损失价值5.6654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出租房一层楼梯间电动车车踏板至车前把手区域的电气线路短路。

(二)间接原因

  1. 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出租房产权人王放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物出租给他人使用。
  1. 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出租房实际管理人朱早翠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缺失,未对该出租房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未落实对该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1. 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和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村委会对湖中村苏埭105号出租房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晋江市陈埭镇“3·29”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五、事故处理建议

(一)严肃追究责任。本起事故虽然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火灾责任事故,但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发现部分责任单位和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建议将调查结果移交给晋江市人民政府,由晋江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事故进一步调查,严肃追究产权人和承租人的主体责任以及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陈埭镇人民政府及其湖中村村委会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监管不力的责任,并及时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和安监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二)吸取事故教训。建议晋江市人民政府认真吸取本起火灾事故的教训,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排查各类消防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要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切实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监督管理。建议晋江市人民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一岗双责”的要求,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着力推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消防管理网格实体化运行,解决“有人管”、“管什么”、“管到位”的问题,深化建立“属地管理、专群结合、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管理网络,提高辖区火灾防控整体水平。

泉州市晋江陈埭镇湖中村“2018.3.29”民…

丰泽区清源街道泉州海日星工艺美术有限公…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851 | 2015_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3·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晋江市陈埭镇3·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晋江市陈埭镇“3.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2018 年 3 月 29 日 ,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出租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郑新聪副省长、康涛书记和肖汉辉副市长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组织伤员救治,查清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根据省、市领导的要求,泉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委、公安局、消防支队、总工会等单位派人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有关资料、技术鉴定和多方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建筑概况

事发建筑位于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占地面积约294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400平方米,过火面积约28平方米,层数5层。一层为楼梯间,有2个储物间,并且停放11辆电动车和5辆摩托车。二层至五层为出租房,共48间。该建筑东面、西面和北面皆为民房,南面为乡村道路,且和东面、西面民房紧挨着,两边由一条间隔一米左右宽的巷子隔开。

(二)事发建筑承租情况

事发建筑于2014年6月翻建后,江西人谭向产权人王放提出由其对该建筑进行装修,然后交由其经营。2015年5月,谭将该建筑装修完毕,装修后二至五层每层12个房间,总共48个房间,实际出租46个房间。2015年7月9日,谭骅与王放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0年,年租金为15万元。2017年7月10日,朱早翠以其表弟朱专善的名义与谭骅签订转租协议,转手价格为每年19万元。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2017年10月1日,朱善与朱翠签订转租协议,支付租金为每月13000元。截至事故发生前,苏埭105号出租房的实际管理人为朱*翠。48间出租房中产权人王放住2间,实际管理人朱早翠住1间,其余45间已全部出租,共住71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 年 3 月 29 日 2时30分左右,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出租房一层楼梯间3号至5号电动车停放区域,由于该区域4号电动车车踏板至车前把手区域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酿成火灾。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18 年 3 月 29 日 2时30分,晋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匿名群众报警称“陈埭豪韵东方酒店对面一出租房着火,有人被困”。接警后,晋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立即通知陈埭派出所赶赴现场处置,并通知晋江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前往救援。2时31分,晋江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110”转警后,立即派晋江市医院、中医院、陈埭中心卫生院3部救护车前往救援。2时33分,陈埭派出所接到晋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通知出警组紧急赶赴现场。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也在同一时间接到报警称“位于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如家公寓发生火灾,有人员被困”。接警后,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迅速调集晋江消防大队陈埭、青阳、陈村三个中队共9部车54人赶赴现场,开展灭火及救援工作。2时38分,晋江市消防大队陈埭中队、青阳中队和陈村中队陆续到达现场。经过火情侦查后,现场消防官兵分为灭火组及搜救组两组人员,奋力处置。晋江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接到报告后,带领相关部门和陈埭镇人民政府有关领导陆续赶赴现场和医院组织灭火和救援工作。经过各方的全力奋战,2时48分,明火基本扑灭。2时55分,现场火情被彻底排除。3时20分,现场42名被困人员被成功疏散。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08.5654万元(其中:人身伤亡后所支出费用502.9万元,财产损失价值5.6654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出租房一层楼梯间电动车车踏板至车前把手区域的电气线路短路。

(二)间接原因

  1. 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出租房产权人王放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物出租给他人使用。
  1. 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出租房实际管理人朱早翠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缺失,未对该出租房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未落实对该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1. 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和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村委会对湖中村苏埭105号出租房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晋江市陈埭镇“3·29”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五、事故处理建议

(一)严肃追究责任。本起事故虽然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火灾责任事故,但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发现部分责任单位和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建议将调查结果移交给晋江市人民政府,由晋江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事故进一步调查,严肃追究产权人和承租人的主体责任以及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陈埭镇人民政府及其湖中村村委会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监管不力的责任,并及时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和安监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二)吸取事故教训。建议晋江市人民政府认真吸取本起火灾事故的教训,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排查各类消防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要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切实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监督管理。建议晋江市人民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一岗双责”的要求,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着力推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消防管理网格实体化运行,解决“有人管”、“管什么”、“管到位”的问题,深化建立“属地管理、专群结合、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管理网络,提高辖区火灾防控整体水平。

泉州市晋江陈埭镇湖中村“2018.3.29”民…

丰泽区清源街道泉州海日星工艺美术有限公…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852 | 2015_枝江市富升化工2·19较大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宜昌枝江市富升化工有限公司2·19较大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湖北省宜昌枝江市富升化工有限公司“2·19”较大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2月18日下午,硝基复合肥车间主任林朝云在车间库房盘存时,发现硫酸钾存量仅剩300吨,不能保证16-6-23配方的正常试生产。于是林朝云通过电话与生产办主管工艺技术的杨亭逸商量,拟在2月19日6时30分北塔更改为生产17-17-17的配方(第一次按此配方生产)。得到杨亭逸同意后,下达了配料设计单。

2月18日19时40分许,运行三班班长张进在班前点名会上强调北塔将于19日6时30分更改配方,要求全班人员注意更换配方后的相关工作。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月19日6时30分,三班班长张进按照程序,安排北塔更换配方的试生产工作。6时31分,停止向熔融器加返料。6时40分,停止向熔融器输送硝酸铵溶液,走空熔融器。7时16分,启动硝酸铵输送泵,开始向熔融器内加硝酸铵溶液。7时20分许,造粒主操曹小贵在操作室发现1#混合槽温度达到201℃,但随着硝酸铵溶液的进入,温度缓慢下降,就未将这一情况向班长张进报告。当1#混合槽的料浆达到工作液位时,张进通知曹小贵向1#混合槽加入硫酸钾和氯化钾配比后的混合粉料。

7时30分许,张进到中控室,发现1#混合槽的温度达到190℃,用对讲机安排曹小贵将加热蒸汽阀关小。蒸汽阀关小后,张进观察到1#混合槽温度在加大粉料投入量后逐渐回落至186℃左右,即离开中控室去查看2#混合槽的放料情况,当返回中控室时,一班班长杨培峰已来接班。张进未将1#混合槽温度超高的情况告知杨培峰,也未向林朝云报告。

7时40分,林朝云在中控室发现2#混合槽温度偏高(190℃~200℃),在通知张进安排人员给2#混合槽加水降温的同时,赶往2#混合槽,看到曹小贵正在给2#混合槽加水,并在操作室观察到温度已降至100℃左右,安排曹小贵关闭加水阀后离开,下塔去参加公司的调度会。在车间门口遇到工艺员梁勇,告之2#混合槽温度偏高已作加水处理,让他上塔按新配方组织试生产,随后离开。其间,前来上班的一班人员与三班人员相继完成交接班。

与林朝云分手后,梁勇来到中控室,发现1#混合槽温度偏高、2#混合槽温度偏低。于是上塔进操作室,安排关闭1#混合槽加热蒸汽阀、加大粉料投入量。约5分钟后,1#混合槽温度不仅未降,反而还在上升,赶紧到96米层分气包处将1#混合槽蒸汽进气阀关死。回到操作室时电脑显示1#混合槽液位已达31%(正常工作液位为30%),2#混合槽液位也达7%(正常工作液位12%)且还在继续上涨,即准备进行造粒。喊声“换造粒机去”,就带领造粒副操覃功和、李超、李家云来到造粒机处。用电动葫芦将造粒机提起后,发现喷头还在旋转,于是到操作室要张小波关闭造粒机电源。当其返回正准备更换造粒机时,张小波对梁勇喊道:1#混合槽液位上涨很快。与此同时,梁勇发现有料浆沿着墙壁流下,并伴有黑烟。梁勇喊快跑,并跑向楼梯处,随后听到一声闷响,发生燃爆。

(二)事故救援及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梁勇迅速与北塔造粒主操张小波、南塔造粒主操易小龙及开完调度会正在上塔的车间主任林朝云一起进行紧急处置,关闭硝酸铵进料泵,将北塔系统物料泄放到事故处理槽并加水处理,安排南塔紧急停车,启用消防水源进行灭火、降温,拨打119报警,电话报告富升公司经理陈克兵。8时25分,陈克兵在办公室接到林朝云的电话,迅速赶到中控室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并电话向三宁公司值班领导报告事故情况。

8时37分,现场明火扑灭。

8时32分,枝江市消防大队接到报警,8时50分赶到现场参与救援。清理现场时,发现5人死亡(3人在96米层,2人坠塔死亡),2人受伤。

8时40分,三宁公司派车与120救护车一起将 2名伤者送到医院救治。

枝江市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宜昌市副市长袁卫东和枝江市市委书记许志华、市长文媛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集消防、医疗、安监、环保等部门迅速展开伤者救治、现场控制、环境监测等工作。

13时50分,事故搜救和现场处置工作结束。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千方百计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目前,2名受伤人员经医疗救治已出院。5个善后工作组“一对一”地负责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确保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由于北塔1#混合槽物料温度长达1小时19分钟高于工艺规程控制上限175℃,7时9分至8时9分,实际温度介于185℃-200℃之间运行,且物料停留时间过长,导致物料中硝酸铵受热分解,温度持续上涨,8时22分瞬间最高温度达629.95℃,期间1#和2#混合槽相继冒槽,料浆流至100.5米层和96米层平台,发生高温分解燃爆。

(二)管理原因。

  1. 富升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批先建,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试生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法规、制度不落实。富升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在硝基复合肥试生产过程中,组织实施工作不到位。有关生产管理人员对危险性认识不足,出现异常工况时没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在交接班时更改配方,延长了物料在混合槽内停留时间。

(2)设施设计存在缺陷。工艺流程设计中物料投放顺序不正确,将影响硝酸铵热稳定性的钾盐投入1#混合槽;在详细设计中未认真落实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专家提出的意见,未设计自动联锁控制系统;熔融器及1#、2#混合槽的温度和液位等报警参数设置不全;加热蒸汽自动调节系统与实际不匹配。

(3)未严格执行试生产规定。未对建设单位、总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范围与职责进行明确界定;试生产前未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未组织开展“三查四定”工作;单机试车结束后,未经设计单位签字确认就联动试车;试生产方案和岗位操作规程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试生产方案没有报市安监部门备案。

(4)教育培训不到位。新装置投用前安全操作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不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缺乏异常工况识别判定、应急处置、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技能和方法。

2.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监管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湖北枝江经济开发区在项目建设中不重视安全生产,对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枝江市安监局对富升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检查及纠正不力,对硝基复合肥项目建设及试生产管理不到位。枝江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强化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机制不健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宜昌市安监局对督促检查地方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宜昌富升化工有限公司“2·19”较大燃爆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林朝云,富升公司硝基复合肥车间主任,作为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交接班前更换生产配方的风险辨识不清,紧急情况下现场处置不当,车间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张 进,富升公司硝基复合肥车间三班班长。当班期间1#混合槽温度超过工艺控制温度后未及时向车间领导报告,未按操作规程对温度超高的现象果断进行加水处置,交班时未将本班生产中的异常工况全面准确地向接班班长交底,致使温度超高这一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陈克兵,富升公司经理兼生产办主任,负责生产、设备、安全、综合事务管理工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不具备试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盲目组织试生产,安全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未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梁 勇,富升公司硝基复合肥车间工艺员。在1#混合槽温度超过185℃的情况下,未果断安排工人进行加水降温,也未安排工人撤离,而是带领工人去现场更换造粒机,使事故后果扩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王光明,中共党员,三宁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富升公司工作),是富升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不到位,在富升公司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授意出具《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60万吨/年硝硫基复合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修改的函》,要求设计单位降低标准设计;在设计单位未反馈《试生产方案备案表》、未派人到场的情况下组织项目检查确认,在联锁装置缺失、温度和液位等报警参数设置不全的情况下,盲目决定试生产;批准施行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待追究法律责任后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

  1. 杨亭逸,富升公司生产办主任助理,主管工艺技术。未掌握硝基复合肥生产新工艺、新设备的安全技术特性,在未进行风险辨识的情况下同意在交接班前更换新的生产配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 鲜于应双,富升公司生产办主任助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意识不强,未能及时发现项目建设和试生产期间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未制订试生产期间的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 彭 亮,富升公司电仪车间主任助理,负责复合肥车间的电气仪表。未发现熔融器和1#、2#混合槽的温度、液位与冷却水、蒸汽阀、进料阀无联锁的安全隐患,发现熔融器和1#、2#混合槽加热蒸汽自动调节系统未投入使用后没有进行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 童浩亮,富升公司硝基复合肥车间主任助理。对硝基复合肥车间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车间安全教育未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 殷银华,中共党员,三宁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三宁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富升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监督管理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由所在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1. 朱 景,桂林公司三宁公司60万吨/年硝硫基复合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项目组负责人,负责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审定工作,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桂林公司按有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苏良龙,枝江市政协常委,枝江市安监局副局长兼危化科科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对富升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严格,未发现其无安全管理机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落实、遵守安全设施建设与试生产规定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黄爱民,中共党员,枝江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市安监局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机构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赵 进,中共党员,枝江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湖北枝江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主任(副县级)。是枝江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2014年6月5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分管枝江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加强对枝江经济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对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童卫宁,中共党员,枝江市委常委、枝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2014年6月4日~2015年2月3日在福建省福鼎市挂职)。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枝江市安监局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黄建军,中共党员,宜昌市安监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枝江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 宜昌富升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试生产前未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前未组织“三查四定”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宜昌市安监局依照《安全生产法》处以规定上限经济处罚。
  1. 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60万吨/年硝硫基复合肥装置的设计和《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万吨/年硝硫基复合肥装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单位,未执行“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规定,在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虽表述已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出“主要安全设施不详细(如紧急切断/联锁报警装置等)”的问题进行了修改,但在详细设计中未设计联锁报警装置,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宜昌市安监局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建议发证机关依法对其设计资质予以处理。

3. 建议枝江市人民政府责令富升公司60万吨/年硝硫基复合肥建设项目停产整顿。

4.责成湖北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枝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5.责成枝江市人民政府向宜昌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建议给予经济处罚的人员。

  1. 李万清,三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富升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富升公司安全生产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宜昌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1. 王光明,三宁公司副总经理,富升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主持富升化工公司工作,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议由宜昌市安监局处其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 张爱铭,三宁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富升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监督检查不严,未能发现和纠正富升公司项目建设和试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所在单位给予其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化工企业必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安全发展。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在项目建设中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认真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要进一步强化试生产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标准和规程,科学编制各项方案和预案并精心组织实施,选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管理和生产技术人员跟班作业,及时处置试生产过程中的异常和突发情况。

(二)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开发区安全管理。各地区特别是宜昌市、枝江市要从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强化依法治安,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摆位”问题,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建设和生产;要切实理顺开发区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要切实解决对开发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企业放松监管、大开绿灯、听之任之的问题,严防安全监管“盲区”;要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难题。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各行业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准入和监督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认真落实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严把设计审查关,加强试生产的监管,对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加强监督核查。宜昌市、枝江市要认真研究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科学制定并适时调整化工园区建设规划,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整改,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化工行业新工艺、新产品安全性不确定的项目,必须建设生产安全自动化控制系统,并保证状态完好。安监部门要选调具有化工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到安监部门中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监管。充分运用隐患排查“两化”系统和“网格化”管理手段,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四)加强安全设计管理,从设计源头遏制事故发生。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规定,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审查。设计单位应建立安全设计责任制,要把满足装置安全平稳运行作为安全设计的目标,加强安全设计过程管理,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技术和风险管理办法,努力提高本质安全设计水平,并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的要求编制设计专篇,设计人员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终身负责。

(五)大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能力。各类企业特别是化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让从业人员了解安全技术特点,掌握安全防护知识。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岗位操作规程,开展应急演练,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技能,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

武汉市江夏区拓创产业园“8•26”气雾罐…

邵阳市邵东县司马冲煤矿“6.2”重大瓦斯…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80417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4382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33503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08853 | 2015_某#8输煤皮带着火事故_5·10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某有限公司#8输煤皮带着火事故

【事故简述】

5月10日22:45,燃料运行启动上煤加仓,从#2圆堆(球形煤场)→C-5B皮带→C-6A皮带→C-7A皮带→C-8A皮带→C-9A/B皮带→#3/4炉煤仓上煤,5月11日1时上煤结束,停止A路上煤系统运行。

3:40左右,燃料运行值班人员发现#8A入炉煤采样装置故障报警,燃料主值陈××联系检修处理。维修部热控班翁×通知检修人员行××到现场处理。4:00左右,行××发现#8A皮带着火冒烟,立即汇报值长,并现场用灭火器灭火。其他人员赶到后,手动开启#8皮带头部和尾部两侧消防栓,用消防水从两侧控制火势,同时启动输煤系统消防喷水系统,可门公司消防队到达现场灭火。5:00左右,火情被扑灭。现场仍继续采取喷水措施,防止残留火种复燃。

现场过火情况:#8A皮带约200米损毁,#8B皮带约150米损毁,皮带所属托辊部分损毁,支架基本完整。#8皮带栈桥内部分控制柜变形(内部元器件烧损),电缆桥架局部松动变形,部分电缆烧损,照明线路、灯具烧损。#8皮带栈桥钢结构以及外部彩钢板除烟熏痕迹外,目测未发现明显损坏。#8A、B皮带电机及动力电缆测绝缘正常。

抢修和恢复工作:火情发生后,#3、#4机组暂时不能上煤(#3/4炉原煤仓存煤为1300/1000吨),维持低负荷运行,经中调同意#4机组停运,全天组织安排人工上煤,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满足#3机组运行需要。经过抢修,#8A皮带于13日17:50,逐步恢复上煤。

【原因分析】

初期着火点:#8A皮带采样装置靠尾部侧下方过火痕迹最为严重,采样装置外壳烧损变形,该装置设计紧凑,下方托辊处有积粉烧过痕迹,现场经初步研究,确认该处为起始自燃发火点,上煤结束约2小时后发生自燃。

火情蔓延过程:煤粉自燃发火后,沿#8A皮带两侧燃烧,在“烟囱”效应下(栈桥有较大斜度),火情快速向上发展。#8A、B两侧皮带中间间距为1米左右,A侧皮带烧断后,跌落至拉紧装置重块处继续燃烧,进而引燃#8B皮带(#8A、B皮带拉紧装置布置在同一室,采用彩钢板封闭)。最终导致#8双路皮带大部分烧毁。

【暴露出的问题】

【防范措施】

5、深入剖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按照“四不放过”要求,严格落实责任。

苍南县钱库镇“4.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检修现场清理不彻底 皮带着火

宁河现代产业园区金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12·5”一般高处…

宁河现代产业园区天津天伟食品有限公司“11·26”一般物体打击…

宁河潘庄农场天隆源养殖合作社“6·1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

宁河丰台天津市润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10·5”一般物体打击事…

宁河经济开发区大航(天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1·29”一…

19594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854 | 2015_某厂输煤栈桥积粉自燃导致皮带着火事故_1·6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1月6日1时,燃运三班接班时输煤系统6段乙皮带运行,甲皮带备用。接班后,班长派值班员于某某到6段皮带尾部接岗值班。06时40分值班员于某某闻到刺鼻的胶皮味,之后又发现栈桥尾部及棚上有火光,甲皮带出口距导煤槽4—5米处皮带工作面上着火,当时皮带着火宽约1米,长约0.3米,于某某用手捧暖气水浇火,未浇灭,就跑向5段头部值班室,告诉5段值班员刘某某:“赶快汇报集控,6段甲皮带尾部着火了”,随即下到6段尾部,06时50分班长在集控室接到5段报警电话后组织人力扑火,08时20分大火被扑灭。大火烧毁6段甲、乙两条皮带364米,全部皮带支架及相关设施。

二、事故原因:

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管理不善造成6段皮带积粉自燃。由于燃用的是褐煤,挥发份为40-60%,6段甲皮带停运11天,皮带上存有积粉,导料槽处积粉厚度大10㎝,未及时清理。

三、防范措施:

2、输煤系统桥架积粉应定期清扫,并落实岗位责任,每周组织检查一次。

3、加强消防设备检查、维护和定期试验,确保消防设备完好备用。

4、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演习,提高员工应对火灾“四个能力”。

FD08855 | 2015_某石化3.3油罐_3·3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某石化“3.3”油罐火灾事故

事故经过

2002 年3 月3 日上午9 时,某石化公司储运厂调合车间从365#罐(该罐为5000m3 内浮顶罐,西侧与359# 化工轻油罐和366#汽油罐相邻,1990年投入使用)向359#罐倒油,12 时停止倒油,共倒出油品312 吨,365#罐剩余存油384 吨。

15 时50 分, 365#罐发出一声闷响,调合车间四泵房当班班长孙某、计量员杨某从四泵房操作室跑到罐区,发现365#罐西侧罐顶与罐体连接处撕开5~6 米长的口子,并冒出黑烟。当班计量员肖某立即报了火警,并将情况向生产调度作了汇报,某石化公司王副总经理等在家的领导立即赶到现场组织灭火。在灭火过程中,先后有某炼油化工总厂消防队、市消防支队、石化公司消防队和邻近企业的消防队赶到事故现场参加灭火,由于365#罐内闪爆将油罐的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部损坏,泡沫灭火剂无法打入内浮顶罐内,给灭火工作带来了难度,(但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火灾于次日凌晨4 时45 分被扑灭。这次长达13个小时的火灾能够被扑灭,一方面归功于现场指挥得力,另一方面归功于某石化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近几年投资3500万元用于罐区高压消防水的改造,去年又投资152 万元购置了两台大型消防车,这些消防投入在灭火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保证了长达13 小时灭火的大量稳定供水,防止了365#罐烧裂、油品外溢,保住了359#罐和366#罐,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原因

365#罐储存的是蒸馏装置生产的和由焦化装置生产经加氢精制的轻油,其中的硫含量较高(平均为416.67PPm),硫主要以硫化氢形式存在。去年12 月14日至今年3 月1 日,365#罐存油521 吨,此间没有收、付油品。3 月1 日12 时至3月3 日早8 时,365#罐收油175 吨,浮盘上移,使原暴露在空气中罐壁上铁的氧化物浸入油中,与油中的硫化氢反应生产铁的硫化物。1 小时后,365#罐开始向359#罐倒油,至12:00 时共倒出油品312 吨,空气由呼吸孔进入罐内,浮盘下移,使罐壁上铁的硫化物暴露在空气中,与空气发生氧化反应放热,使铁的硫化物自燃。由于挥发至浮盘上方的油气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浓度,遇到自燃的铁的硫化物发生闪爆并引起燃烧。

事故教训

一是对铁的硫化物自燃而导致火灾的危险性认识不足。二是油罐半固定式消防设施上的泡沫混合器为铸铁件,与罐体刚性连接。油罐闪爆时铸铁泡沫混合器强度小又无缓冲余地而损坏,导致油罐消防设施失去作用,使火势在初期得不到有效控制和及时扑灭。

上海“11•15”静安区胶州路公寓楼火灾事故

加氢裂化装置高分液位计泄露烧伤事故

宁河现代产业园区金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12·5”一般高处…

宁河现代产业园区天津天伟食品有限公司“11·26”一般物体打击…

宁河潘庄农场天隆源养殖合作社“6·1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

宁河丰台天津市润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10·5”一般物体打击事…

宁河经济开发区大航(天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1·29”一…

19594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856 | 2015_某音像俱乐部特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某音像俱乐部特大火灾事故

事故经过

某年某月某日凌晨3:05 左右,某省某市的某音像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800m2,死亡74 人,烧伤2 人,直接经济损失19. 95 万元。3:05 分左右,15 号包房长时间使用的石英管电热器烤燃临近沙发,继而引燃墙壁装饰材料和房顶木梁等易燃材料,导致火势蔓延。火焰窜出15 号包房,迅速向11 号、13 号、14 号、16 号等包房和过道扩大,引起特大火灾。由于录像厅没有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加之当夜播放淫秽影碟,为逃避检查于凌晨关闭惟一的1 个大门,致使观看录像的人员无法自救和逃走而被烧死,其中80%属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20%属一氧化碳中毒后被烧死。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特大火灾和人员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事故原因

1999 年某月装修改造录像厅时未向消防部门申报,并使用易燃装饰材料;

未安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装修改造完毕后,在没有向消防、卫生部门申请验收,没有取得《消防安全证》、《卫生合格证》的情况下,串通该市某公司的个别领导弄虚作假,制造假文件,谎称该音像厅为其属下的经营单位;该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某领导违法违规、为其办理了《放映许可证》;该市某公安分局的某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私自更改原来游戏厅的《治安合格证》,扩大经营范围;该市工商直属分局个别人员玩忽职守,为其编造、涂改、发放了《营业执照》,一个根本不具备录像放映资格、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私人企业开张营业。事故发生前夜至当日凌晨03:00,该录像厅连续播放具有淫秽内容的影碟。在此观看录像的一对无业年轻男女张某和刘某在录像厅15 号包房,因女方感到天冷,刘便用石英管电热器接通电源,为张取暖。01:00,2 人离开时,未将电热器及电源关闭。03:05 左右,15 号包房长时间使用的石英管电热器烤燃临近沙发,继而烧着墙壁装饰材料和房顶木梁等易燃材料,导致火势蔓延。火焰窜出15 号包房,迅速向11 号、13 号、14 号、16 号等包房和过道扩大,引起特大火灾。

事故责任

根据该市这起特大火灾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公安、司法部门调查认定,经省委、省政府认真研究,决定对这起特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及管理责任的人员做出以下处理:

(1)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韩某等9 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这起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杜某等8 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该市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副区长、商贸局、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等15 名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事故教训

此起特大火灾的群死群伤,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处不力显然有着直接的关系。公安机关存在着个别单位或干警法制观念淡薄、未尽职责、放弃日常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政府,有关局委应该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和宣传,提高干警自身的素质和法制观念,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浙江奉化“12•3”较大火灾事故

汕头市潮阳区“5.21”重大火灾事故

宁河现代产业园区金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12·5”一般高处…

宁河现代产业园区天津天伟食品有限公司“11·26”一般物体打击…

宁河潘庄农场天隆源养殖合作社“6·1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

宁河丰台天津市润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10·5”一般物体打击事…

宁河经济开发区大航(天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1·29”一…

19594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857 | 2015_武汉市汉阳区紫荆嘉苑小区7_11火灾事故有关情况通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武汉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审查成果

编号

项目名称

设计单位

合格时间

开2018-018

日照明丽

服装3#厂房

日照经济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

5.8

东-2018-038

山东方鼎玻

璃4#车间

青岛城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5.8

开2018-021

德瑞六栋洋房1#-3#,5#-7#,车库

青岛雍达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5.8

东-2018-040

陈疃镇陈疃社区一区住宅楼

中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5.15

莒2018-001

柳青左岸南区北区车库

山东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5.14

高2018-013

食品安全检测服务中心1#,3#,5#车间,4#检测楼

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5.11

高2018-016

原筑小区30#住宅楼

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5.27

高2018-017

山东绿之缘1#a,b,c,2#附属楼

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5.20

东-2018-042

日照碧桂园德瑞天悦府1#-20#住宅楼

开2018-012

润泰水产品3#车间,配送仓库

四川井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5.23

审查公示

阳光公示

阳光图审“五公示”样表

2020年施工图5-8月份审...

2020年施工图1-4月份审...

2019年施工图11-12月...

2019年施工图9-10月份...

2019年施工图6-8月份审...

2019年4-5月份审查合格...

联系我们

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地址:日照市济南路257号兴业财富广场B座14楼

邮编:276800

电话:0633-8899108

邮箱:rztszx@163.com

通知公告

审查成果

 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湖北武汉“7·11”火灾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湖北武汉“7·11”火灾

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湖北武汉“7·11”火灾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相关要求的贯彻落实。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5〕226号

关于湖北武汉“7·11”火灾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7月11日23时27分,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紫荆嘉苑”小区一高层住宅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12人受伤。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领导批示精神,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火灾原因及调查处理情况

起火建筑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紫荆嘉苑”小区一号楼,地下1层、地上33层单元式住宅,建筑高度99.6米,属一类高层建筑。该建筑于2013年11月通过消防设计审核,2015年4月通过消防验收,公共部位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正压送风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火灾原因系电缆井内垂直供电干线违规采用铝芯线,与铜芯水平支线间采用缠绕搭接、胶布绝缘的连接方式,导致电缆井内线路间局部产生高温引发短路,并引燃电缆井内可燃物造成。目前,该住宅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物业管理单位经理以及在电缆井内私拉乱接电线的2名住户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二、火灾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未严格履责。设

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局部设计只提出原则性要求;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存在电缆竖井未进行防火封堵、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和选 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电气产品等问题;检测单位对项目中存在明显不符合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要求的问题,视而不见,仍出具了结论为“合格”的检测报告;建设、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验收中不认真、不负责,签署的验收文件资料与工程实际状况明显不符。

(二)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负责物业管理的武汉铁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防火检查、巡查流于形式,未及时有效发现和督促整改住宅楼内存在的明显火灾隐患,并将屋顶平台安全出口锁闭;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正压送风系统等设施在火灾发生时未有效启动;消防控制室仅1人值班,且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掌握火灾应急处置程序。

(三)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部分居民在楼梯间随意堆放杂物,随意开启疏散楼梯间常闭式防火门,甚至违规在电缆井内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形成火灾隐患。火灾发生时,部分居民未对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判断,没有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在室内等待救援,而是盲目沿着有毒烟气蔓延的楼梯间进行逃生,导致伤亡。

(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把关不严。武汉市汉阳区公安消防大队对该建筑进行消防验收时,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竖向管道井”项目的“查验封堵材料合格证明文件和查看封堵完整性”一栏中均填写了“合格”内容。但从现场调查情况看,小区内三栋住宅建筑的电缆井均未进行防火封堵。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高层住宅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严禁擅自降低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标准,严防遗留先天性火灾隐患。凡发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并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中,凡发现因设计、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或引发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作中,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把关、认真履职、依法审批,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对高层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及

时了解掌握辖区内住宅小区的消防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公安派出所定期组织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有关法律 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居民防火公约,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定期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立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书面报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消防部门。

(三)加强对高层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工作指导。充

分发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作用,推动乡镇(街道)综治办、安监站等基层组织的网格管理人员,督促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管理区域内自动消防设施、消火 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防火门等共用消防设施以及供电供气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各类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及时发现和整改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安 全出口锁闭,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充电,占用和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火灾隐患;指导组建社区志愿消防队伍,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做好初起火灾扑救工 作;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并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和消防设备的操作技能。

(四)加强对高层住宅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集中宣传典型高层住宅火灾事故教训,普及家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防火常识、电动车充电知识和火灾现场逃生自救技能;结合正在部署开展的《关于推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网站工作的指导意见》宣贯工作,推动有条件的高层住宅区建立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场所,并经常性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提示;充分发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作用,主动邀请居民参观体验,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和自防自救技能。

各单位接此通报后,要认真组织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并报告省级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

公安部消防局

2015年8月25日

抄报:李伟副部长。

抄送:本局领导,各处、室。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指挥学校。

承办人:谭远林 校对:亓延军

关于批准《非透明幕墙建筑外墙保温构造详图》等十一项省标准图集的通知

关于公布2015年全省勘察设计市场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

FD08858 | 2015_武汉汉正街源祥大楼2.5_2·5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武汉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武汉汉正街源祥大楼“2.5”火灾事故

事故经过

2009 年2 月5 日上午,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批发市场源祥大楼塑料玩具和

工艺品市场突然发生火灾,过火面积达2000 余平方米,波及了200 多商户及居

民,53 家商铺烧毁,直接财产损失超过800 万元。

武汉市政府6 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称,汉正街武房1 号楼火灾现场清理基

本完毕,确认一商铺雇用工人因火灾死亡,有11 名被困群众和4 名消防、公安

人员送医院观察,无在医院死亡病例。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初步判定为电线老化所致。

间接原因:

防车赶来,却只有2 辆消防车靠近扑火,其他消防车只能停靠在与汉正街相邻的多福路、利济路等道路上,接力铺设数百米长的水带供水,消防车变成了供水车。

事故教训

火灾的发生暴露出这里的重大隐患,大楼的二三楼仓库表面看是隔成一间间的,实际上仓库上方只有铁栏杆隔离,仓库间是连成一体的,里面堆放的大部分是绢布仿真花、布娃娃和鞋袜等货品,极易着火。一旦一个仓库着火,便会形成火烧连营之势。而且汉正街的街巷太窄,消防通道被占用、堵塞严重,且汉正街老建筑太多、防火等级差,容易发生火灾。所以通过这次火灾事故,要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同时对于消防器材要进行日常的巡检,将事故隐患彻底的查清楚,杜绝事故的发生。

原油储罐清罐作业不防爆临时用电引发火灾…

“3.16”中央美术学院学生宿舍大火

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7·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市蓟州区凯程超市“1·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滨海新区渤化化工发展有限公司“6·25”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

天津河西天津市达博永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4.17”一般火灾事故…

天津河西天津市博丰海信运输有限公司“9·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

19594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859 | 2015_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2·19烟花爆竹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2·19烟花爆竹爆炸燃烧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 “2•19”烟花爆竹爆炸燃烧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2月19日15时52分许,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负责人陈文雄为招揽顾客在经营场所违法燃放烟花,产生的火花引燃堆放在店门外的烟花爆竹,随即导致存放在店内的烟花爆竹爆炸和燃烧。火势扩大后又引发隔壁副食经营店火灾,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7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夏宝龙、省长李强、省委副书记王辉忠等有关领导相继作出重要批示。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金华市政府于当晚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立即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3月1日,国务院安委办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对金华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文雄烟花爆竹零售点“2·19”较大爆炸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的函》(安委办函〔2015〕14号),决定对这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并要求我省提级查处。经省政府批准,我省立即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省总工会和金华市相关单位组成的省政府永康市象珠镇零售点烟花爆竹“2•19” 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浙江省检察院、金华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店主陈文雄基本情况

陈文雄,男,汉族,初中文化,永康市花街镇山后胡村人,系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负责人,1992年在象珠镇清渭街村开设副食批发部,1996开始零售经营烟花爆竹。

(二)事故房屋权属及结构情况

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租用房屋位于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升平中路25号,房屋所有人为村民胡德康,产别为自有房产,占地面积206.47M2,房屋整体为砖混结构,共4层,总建筑面积1174.92 M2,房产证号:象珠镇00000576号(发证时间2002年5月),土地证号:永清集用[2001]字第0658号(发证时间2001年4月)。

(三)事故房屋租赁及经营情况

2014年5月1日,陈文雄与房主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房屋一楼四间店面用于开办文雄副食经营部(中间为5米宽的通道,南北各有两间店面)。二、三、四楼为房东自用房,其中副食品店面上方三楼系房东夫妻居住,其余房间平时均闲置。租期3年(2014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5日),年租金为84000元。通道北侧的两间店面用于副食品经营,实际经营者为陈文雄弟弟陈子红;通道南侧的两间店面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经营,经营者为陈文雄。每间店面宽3.75米,高3.5米,分内外两间,外间进深5米,内间进深5.3米,外间中间无隔断,外间东侧靠墙摆放3个货架,东北角有1扇推拉移门,北侧靠墙摆有1个货架,店面内放有2个柜台,店门口有2扇卷帘门,均为3.5米宽。店面外搭有一个宽5.85米、深4.9米的彩钢瓦雨篷。

(四)经营证照情况

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持有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证号:[永]YHLS(2014)000040号),单位名称: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销售单位负责人:陈文雄;许可销售方式:零售(现场限50件以下,事故当天店内存放至少80件);销售单位场所: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升平中路25号,许可范围:个人燃放C、D级烟花爆竹;许可有效期限:2014年12月20日至2016年12月19日。该经营部还持有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330784616002196)。陈文雄参加烟花爆竹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有效期2014年11月30日至2016年12月1日),陈文雄妻子胡晓青参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有效期2014年11月30日至2016年12月1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2月19日下午15时42分许,象珠镇派溪吕村村民吕×带侄儿吕××(8岁,清渭街村人)到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的烟花店内购买烟花爆竹。15时50分象珠镇派溪吕村村民张××带儿子李××(8岁)、女儿李××(6岁)也到该店内购买烟花爆竹。15时50分许,为招揽顾客,陈文雄先拿出一个“银色喷泉”的烟花(喷花类,C级),交给吕××到店外试放。看到回到店内的吕××不满意,陈文雄又拿出一个“大地花开”的烟花(旋转类,C级),并在柜台内用打火机点燃后扔向店外。烟花落地后快速旋转并火花四溅,将店面外堆放的一个烟花引燃。向上发射的烟花内筒经钢棚阻挡反弹回来爆炸并引燃了更多的烟花。此时,已有部分烟花内筒射入店内爆炸,并引燃了店内存放的烟花。陈文雄在没有检查店内是否还有其他人员的情况下(实际当时店内除陈文雄夫妻外,还有张××、李××、李××、吕××4人),慌乱中却将两扇卷帘门拉下。由于店内已有一些烟花爆竹被引燃,并产生大量浓烟,陈文雄抓住妻子胡晓青通过店铺的侧门逃到了店铺外。随后夫妻俩忙着想把堆放在通道内的烟花爆竹移到安全的地方,但火势很快扩大并完全失控。之后,店门外一辆轿车(浙GP118D)和北侧两间副食品店(包括店外堆放的约200箱食用油)也开始起火燃烧。16时18分许,副食品店陈子红不顾劝阻,冲进火势失控的店内拿取货款,后被困店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5时55分2秒,永康市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公安、安监、消防、应急办等部门(单位)随即派人赶赴现场。16时14分,第一辆消防车赶到现场,随后又有3辆消防车赶到现场参加灭火。经全力施救,火灾于16时40分基本扑灭。消防官兵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搜索,陈子红的尸体在副食店内的东北角被找到,李××、李××、吕××三人尸体在烟花店内的西侧被找到,张××的尸体在烟花店内的东南角被找到。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陈子红、李××、李××、张××、吕××均系燃烧致死。事故中,另有店主陈文雄的妻子胡晓青被烧伤,经治疗,于2月22日出院。

接到事故报告后,金华、永康两级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也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省安监局值班领导于事故当晚连夜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和调查工作。永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力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及时与全部遇难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落实赔偿事宜。事故善后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询(讯)问笔录,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店主陈文雄在烟花爆竹经营场所违法燃放烟花,引燃违规堆放在店外的烟花爆竹,进而导致店内烟花爆竹爆炸燃烧。

造成多人死亡的主要原因:

  1. 陈文雄在事故初起时处置不当。在没有查看店内有无人员并引导撤离的情况下,盲目将店面卷帘门拉下,并只顾自己和妻子逃离。限制了店内人员的逃生,并堵塞了救援通道。
  1. 安全员胡晓青对本店出店经营、超量存放等违规行为没有纠正、制止。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核实和查找店内人员,只顾搬运店外的烟花爆竹。
  1. 出店经营烟花爆竹点燃后,向上发射,遇违规搭建的彩钢瓦阻挡,导致烟花爆竹横向四射。

4.店内存放超量烟花爆竹。

5.陈子红不顾他人劝阻,冒险冲进火势失控的副食品店内拿取货款。

(二)间接原因

  1. 永康市象珠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严重疏漏,“三改一拆”工作不力。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薄弱,全镇共有企业846家,经营户3000余家,但镇里仅有2名兼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春节前开展的烟花爆竹大检查没有做到全覆盖,安全检查走过场。
  1. 永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象珠唐先花街执法大队对春节期间烟花爆竹违规出店经营制止不力,检查中发现文雄副食经营部存在严重安全问题,但未及时督促其整改到位。
  1. 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不力,对象珠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够。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的组织工作存在漏洞,春节期间开展的烟花爆竹突击检查未覆盖辖区内所有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店。对文雄副食经营部获取许可证后的安全条件未实行动态跟踪,未及时发现并查处其擅自降低安全经营条件的行为。
  1. 永康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要求不到位,督促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经营的工作措施不扎实、效果不明显。对基层乡镇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够。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2·19”烟花爆竹爆炸燃烧事故是由陈文雄违法燃放和处置失当引起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 陈文雄,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负责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 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4 日被批准逮捕。
  1. 胡晓青,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安全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4月2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对其他涉嫌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建议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建议给予象珠镇联村干部赵振朝行政降级处分。

  1. 建议给予永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象珠唐先花街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殷磊行政降级处分。

3.建议给予象珠镇安监中队中队长徐林革行政记大过处分;

4.建议给予永康市安监局行政审批科办事员杨金英行政记大过处分;

5.建议给予永康市安监局行政审批科科长蒋炜青行政记过处分;

6.建议给予象珠镇党委副书记胡亚军党内警告处分;

7.建议给予永康市安监局分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党组成员金达广行政记过处分。

8.建议给予象珠镇镇长杨献行政警告处分。

9.建议给予永康市安监局局长吕福有行政警告处分。

10.建议对永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吕群勇诫勉谈话。

(三)建议做出书面检查的单位

建议永康市政府向金华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

建议吊销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 永康市委、市政府要深刻吸取“2·19”事故的惨痛教训,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宣传和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严肃责任追究,全面落实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员工的安全操作责任。要认真分析永康市各行业、领域的事故风险,找出区域性、行业性、规律性、倾向性的问题,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强化烟花爆竹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永康市经济较为发达,工业企业众多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以满足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
  1. 永康市象珠镇党委、政府应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属地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协助永康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针对区域内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明确职责、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建设,配足配强人员、装备,为基层安全生产执法提供有力保障。针对本次事故救援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进一步加强乡镇消防装备建设,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1. 永康市安监局应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永康市所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组织一次全覆盖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严厉整治超量存储等情况,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加强对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烟花爆竹等重点领域,明确工作职责,创新监管模式,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及时调整监管重点和方式方法,督促各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乡镇(街道)“一人一店”监管、部门联合巡查执法等制度,实现烟花爆竹等重点领域的长效监管。进一步强化执法,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1. 永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责任心,重点针对区域内的小作坊、小企业、出租房、违章建筑等场所设备设施陈旧落后违规违章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借助当前正在开展的“三改一拆”、“四边三化”等工作,搞好整治规划,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重点治理企业违章违法搭建。并对出店经营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法,确保整治情况落实到位。加强对乡镇执法大队的领导、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职责,确保乡镇执法大队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有效开展工作。

随州高新区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1·11…

一起烟花爆竹爆炸事故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14334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2·1”重大…

13181唐山市丰润区“12·24”“12·26”非…

8445肃宁县梁村镇都中堡村“1.19”非法生…

8093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2.1”运输…

7728合浦县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7146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7135烟花爆竹事故分析及预防

FD08860 | 2015_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2·19烟花爆竹爆炸燃烧较大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5年2月19日15时52分许,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负责人陈文雄为招揽顾客在经营场所违法燃放烟花,产生的火花引燃堆放在店门外的烟花爆竹,随即导致存放在店内的烟花爆竹爆炸和燃烧。火势扩大后又引发隔壁副食经营店火灾,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7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夏宝龙、省长李强、省委副书记王辉忠等有关领导相继作出重要批示。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金华市政府于当晚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立即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3月1日,国务院安委办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对金华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文雄烟花爆竹零售点“2·19”较大爆炸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的函》(安委办函〔2015〕14号),决定对这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并要求我省提级查处。经省政府批准,我省立即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省总工会和金华市相关单位组成的省政府永康市象珠镇零售点烟花爆竹“2•19” 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浙江省检察院、金华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店主陈文雄基本情况

陈文雄,男,汉族,初中文化,永康市花街镇山后胡村人,系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负责人,1992年在象珠镇清渭街村开设副食批发部,1996开始零售经营烟花爆竹。

(二)事故房屋权属及结构情况

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租用房屋位于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升平中路25号,房屋所有人为村民胡德康,产别为自有房产,占地面积206.47M2,房屋整体为砖混结构,共4层,总建筑面积1174.92 M2,房产证号:象珠镇00000576号(发证时间2002年5月),土地证号:永清集用[2001]字第0658号(发证时间2001年4月)。

(三)事故房屋租赁及经营情况

2014年5月1日,陈文雄与房主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房屋一楼四间店面用于开办文雄副食经营部(中间为5米宽的通道,南北各有两间店面)。二、三、四楼为房东自用房,其中副食品店面上方三楼系房东夫妻居住,其余房间平时均闲置。租期3年(2014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5日),年租金为84000元。通道北侧的两间店面用于副食品经营,实际经营者为陈文雄弟弟陈子红;通道南侧的两间店面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经营,经营者为陈文雄。每间店面宽3.75米,高3.5米,分内外两间,外间进深5米,内间进深5.3米,外间中间无隔断,外间东侧靠墙摆放3个货架,东北角有1扇推拉移门,北侧靠墙摆有1个货架,店面内放有2个柜台,店门口有2扇卷帘门,均为3.5米宽。店面外搭有一个宽5.85米、深4.9米的彩钢瓦雨篷。

(四)经营证照情况

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持有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证号:[永]YHLS(2014)000040号),单位名称: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销售单位负责人:陈文雄;许可销售方式:零售(现场限50件以下,事故当天店内存放至少80件);销售单位场所: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升平中路25号,许可范围:个人燃放C、D级烟花爆竹;许可有效期限:2014年12月20日至2016年12月19日。该经营部还持有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330784616002196)。陈文雄参加烟花爆竹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有效期2014年11月30日至2016年12月1日),陈文雄妻子胡晓青参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有效期2014年11月30日至2016年12月1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2月19日下午15时42分许,象珠镇派溪吕村村民吕×带侄儿吕××(8岁,清渭街村人)到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的烟花店内购买烟花爆竹。15时50分象珠镇派溪吕村村民张××带儿子李××(8岁)、女儿李××(6岁)也到该店内购买烟花爆竹。15时50分许,为招揽顾客,陈文雄先拿出一个“银色喷泉”的烟花(喷花类,C级),交给吕××到店外试放。看到回到店内的吕××不满意,陈文雄又拿出一个“大地花开”的烟花(旋转类,C级),并在柜台内用打火机点燃后扔向店外。烟花落地后快速旋转并火花四溅,将店面外堆放的一个烟花引燃。向上发射的烟花内筒经钢棚阻挡反弹回来爆炸并引燃了更多的烟花。此时,已有部分烟花内筒射入店内爆炸,并引燃了店内存放的烟花。陈文雄在没有检查店内是否还有其他人员的情况下(实际当时店内除陈文雄夫妻外,还有张××、李××、李××、吕××4人),慌乱中却将两扇卷帘门拉下。由于店内已有一些烟花爆竹被引燃,并产生大量浓烟,陈文雄抓住妻子胡晓青通过店铺的侧门逃到了店铺外。随后夫妻俩忙着想把堆放在通道内的烟花爆竹移到安全的地方,但火势很快扩大并完全失控。之后,店门外一辆轿车(浙GP118D)和北侧两间副食品店(包括店外堆放的约200箱食用油)也开始起火燃烧。16时18分许,副食品店陈子红不顾劝阻,冲进火势失控的店内拿取货款,后被困店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5时55分2秒,永康市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公安、安监、消防、应急办等部门(单位)随即派人赶赴现场。16时14分,第一辆消防车赶到现场,随后又有3辆消防车赶到现场参加灭火。经全力施救,火灾于16时40分基本扑灭。消防官兵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搜索,陈子红的尸体在副食店内的东北角被找到,李××、李××、吕××三人尸体在烟花店内的西侧被找到,张××的尸体在烟花店内的东南角被找到。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陈子红、李××、李××、张××、吕××均系燃烧致死。事故中,另有店主陈文雄的妻子胡晓青被烧伤,经治疗,于2月22日出院。

接到事故报告后,金华、永康两级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也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省安监局值班领导于事故当晚连夜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和调查工作。永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力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及时与全部遇难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落实赔偿事宜。事故善后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询(讯)问笔录,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店主陈文雄在烟花爆竹经营场所违法燃放烟花,引燃违规堆放在店外的烟花爆竹,进而导致店内烟花爆竹爆炸燃烧。

造成多人死亡的主要原因:

  1. 陈文雄在事故初起时处置不当。在没有查看店内有无人员并引导撤离的情况下,盲目将店面卷帘门拉下,并只顾自己和妻子逃离。限制了店内人员的逃生,并堵塞了救援通道。
  1. 安全员胡晓青对本店出店经营、超量存放等违规行为没有纠正、制止。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核实和查找店内人员,只顾搬运店外的烟花爆竹。
  1. 出店经营烟花爆竹点燃后,向上发射,遇违规搭建的彩钢瓦阻挡,导致烟花爆竹横向四射。

4.店内存放超量烟花爆竹。

5.陈子红不顾他人劝阻,冒险冲进火势失控的副食品店内拿取货款。

(二)间接原因

  1. 永康市象珠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严重疏漏,“三改一拆”工作不力。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薄弱,全镇共有企业846家,经营户3000余家,但镇里仅有2名兼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春节前开展的烟花爆竹大检查没有做到全覆盖,安全检查走过场。
  1. 永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象珠唐先花街执法大队对春节期间烟花爆竹违规出店经营制止不力,检查中发现文雄副食经营部存在严重安全问题,但未及时督促其整改到位。
  1. 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不力,对象珠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够。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的组织工作存在漏洞,春节期间开展的烟花爆竹突击检查未覆盖辖区内所有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店。对文雄副食经营部获取许可证后的安全条件未实行动态跟踪,未及时发现并查处其擅自降低安全经营条件的行为。
  1. 永康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要求不到位,督促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经营的工作措施不扎实、效果不明显。对基层乡镇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够。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2·19”烟花爆竹爆炸燃烧事故是由陈文雄违法燃放和处置失当引起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 陈文雄,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负责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 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4 日被批准逮捕。
  1. 胡晓青,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安全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4月2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对其他涉嫌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建议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建议给予象珠镇联村干部赵振朝行政降级处分。

  1. 建议给予永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象珠唐先花街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殷磊行政降级处分。

3.建议给予象珠镇安监中队中队长徐林革行政记大过处分;

4.建议给予永康市安监局行政审批科办事员杨金英行政记大过处分;

5.建议给予永康市安监局行政审批科科长蒋炜青行政记过处分;

6.建议给予象珠镇党委副书记胡亚军党内警告处分;

7.建议给予永康市安监局分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党组成员金达广行政记过处分。

8.建议给予象珠镇镇长杨献行政警告处分。

9.建议给予永康市安监局局长吕福有行政警告处分。

10.建议对永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吕群勇诫勉谈话。

(三)建议做出书面检查的单位

建议永康市政府向金华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

建议吊销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 永康市委、市政府要深刻吸取“2·19”事故的惨痛教训,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宣传和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严肃责任追究,全面落实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员工的安全操作责任。要认真分析永康市各行业、领域的事故风险,找出区域性、行业性、规律性、倾向性的问题,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强化烟花爆竹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永康市经济较为发达,工业企业众多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以满足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
  1. 永康市象珠镇党委、政府应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属地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协助永康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针对区域内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明确职责、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建设,配足配强人员、装备,为基层安全生产执法提供有力保障。针对本次事故救援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进一步加强乡镇消防装备建设,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1. 永康市安监局应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永康市所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组织一次全覆盖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严厉整治超量存储等情况,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加强对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烟花爆竹等重点领域,明确工作职责,创新监管模式,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及时调整监管重点和方式方法,督促各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乡镇(街道)“一人一店”监管、部门联合巡查执法等制度,实现烟花爆竹等重点领域的长效监管。进一步强化执法,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1. 永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责任心,重点针对区域内的小作坊、小企业、出租房、违章建筑等场所设备设施陈旧落后违规违章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借助当前正在开展的“三改一拆”、“四边三化”等工作,搞好整治规划,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重点治理企业违章违法搭建。并对出店经营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法,确保整治情况落实到位。加强对乡镇执法大队的领导、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职责,确保乡镇执法大队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有效开展工作。

FD08861 | 2015_永昌县鑫盛隆煤业224瓦斯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24”瓦斯(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24”瓦斯(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15-12-31 15:12 视力保护色:

注:《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24”瓦斯(瞒报)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已经甘煤监兰局〔2015〕26号文件批复,现按规定将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如下。

事故单位: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时间:2015年2月24日夜班

事故类别:瓦斯(瞒报)事故

死亡人数:2人

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24”瓦斯(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2月24日夜班,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瓦斯事故,死亡2人,直接经济损失230.22万元。事故发生后矿方隐瞒未报。

2015年3月18日15时5分,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来访反映:2月24日21时左右,位于永昌县新城子镇的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风井有2名工人下井排水时意外死亡。3月19日15时,永昌县人民政府初步核实了事故情况,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当日16时16分,将核实情况向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兰州监察分局、金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书面报告。随后,金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向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有关单位进行了报告。

3月20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兰州监察分局牵头,会同金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永昌县人民政府及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永昌县监察局、永昌县公安局、永昌县总工会,并邀请永昌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成立了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24”瓦斯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有关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论证,查清了事故经过、原因和事故瞒报事实,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措施。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金昌市永昌县新城子镇马营沟,距永昌县城70km,行政区划属永昌县新城子镇管辖。该公司是《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38号)及《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公司资源整合项目核准批复》(甘发改能源〔2012〕53号)批复立项的资源整合矿井,由原永昌县红水泉煤矿和永昌县宏兴煤矿二号井整合而成。可采储量34.89万吨,企业性质为私营企业。

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08年((甘)名预核私字〔2008〕第010199号)、2010年((永)登记私名预核字〔2010〕第6203216000050号)进行了两次名称预核准登记,登记名称均为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7月28日,原永昌县宏兴煤矿二号井法定代表人高天荣与何金钊签订了转让合同,将煤矿转让给何金钊经营;2014年6月20日,原永昌县红水泉煤矿法定代表人孙恒兴与何金钊签订了转让协议,将煤矿转让给何金钊经营。目前,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均为何金钊。

矿井瓦斯等级为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倾向性属I类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2012年7月批准开工建设。矿井采矿许可证(C6200002011121140121314)有效期为2011年12月14日至2016年8月14日,矿长安全资格证(1206201JC00003)有效期为2012年12月12日至2015年12月11日。

矿井井田南北走向长2.30km,倾斜宽1.02km,井田面积1.949km²,采用斜井开拓。根据设计,要新建一条井筒作为混合提升斜井,利用原永昌县宏兴煤矿二号井主井和原永昌县红水泉煤矿风井作为资源整合后矿井一、二采区的风井,即:南风井和北风井。事故发生时,开掘的混合提升井未建设完成,与其它井筒未贯通。南风井与北风井通风系统经原采空区贯通,采用自然(非机械式)通风方法,南风井进风、北风井出风。由于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将老旧井巷作报废处理,井下通风系统不可靠,导致井下瓦斯聚积、水害等隐蔽致灾因素存在。井下实际设置两级临时排水系统,一级水泵设置在南风井二级下山井底车场,二级水泵设置在南风井三级下山底部,经南风井排至地面。事故发生前,南风井三级下山巷道底部被积水淹没,二级排水作业点处于无风状态。矿井现为单回路供电,引自红山窑35KV变电所,电压等级为10KV。矿井安全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紧急避险等系统均未建设完成。

2012年9月26日,根据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全省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甘安委发电〔2012〕5号)的要求,全省产能3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建设煤矿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事故发生前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处于停工整顿状态。按照2012年9月29日永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永昌县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安发〔2012〕12号)的文件要求,只允许该公司矿井进行通风、排水,至事故发生时仍未被批准恢复开工建设。矿井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2014年3月1日,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何金钊与未取得煤矿建设资质的赵永光签订了协议,约定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由赵永光实施南风井的通风、排水以及开工后的主井、通风联络巷建设等,并负责工程建设所需的管理人员、建设人员的召集、管理、培训、工作安排以及工资发放等。2014年3月5日,赵永光委托刘斌堂负责南风井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工作任务安排。2015年1月20日,赵永光、刘斌堂离矿时,安排张赞元、李鲁哈布、李李洛甫、张华和李李阿提等5人,负责南风井的通风、排水工作。该公司从2014年初至事故发生时,长期未配备安排瓦检员检查井下气体情况、未配备安检员和测风工进行安全检查和监护、检测风量风速,也未安排对作业地点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

(二)安全监管情况

永昌县新城子镇人民政府下设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统计等工作。 2014年3月18日、6月4日、8月11日、8月14日新城子镇人民政府组织对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4次监督检查。2014年11月17日,新城子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偷采迹象,向永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行文报告了情况。2014年12月9日,永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永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城子镇辖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函》(永安办发〔2014〕19号)进行了回复,同时对矿井采取了重新封锁绞车的措施,并要求新城子镇人民政府加强监管,坚决制止非法开采行为。2014年11月17日至事故发生时,新城子镇人民政府对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组织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5个部门,分别为:执法大队、综合监管股、煤矿安全监管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和办公室。2015年1月8日前,执法大队实际只配备1人(队长杨得志,已病亡),至今执法大队编制空缺无人。2013年1月起,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封停了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提升运输设备,要求停止除排水和通风以外的一切生产建设活动,期间发现存在私自拆除设备封条的行为后,立即进行了查处并重新封锁设备;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除通风排水外其它违法违规迹象均移交执法大队进行查处。2014年1月份以来,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对该公司矿井进行了14次日常监督检查,下达执法文书21份。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包片安监员制度,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12日,安监员王明德、鲁炳呈负责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包片监管工作,期间共对该公司进行了5次日常检查;2015年1月12日至事故发生前,安监员孙其兴、刘成佺负责该公司的包片监管工作,于2月9日,3月10日对该公司进行了2次日常检查。

(三)事故地点概况

由于事故发生时未按规定上报,截至事故调查时,事故发生已过去24天,井下巷道被水淹没,不能正常通风,有毒有害气体持续积聚;矿井巷道冒落严重,通风系统极不稳定,井下灾害情况不明,不能保障入井人员安全,无法勘察事故现场。

通过调查取证,查阅技术资料认定事故地点位于南风井三级下山上车场向下116m处。

据证言反映:南风井三级下山为梯形断面,巷道总长134m,采用木棚支护,棚间距0.5至0.8m不等,采用木板背帮接顶,平均下净宽1.4m,上净宽1.2m,净高1.8m,平均净断面积为2.34㎡,巷道倾角15°。上部设置有临时提升绞车一台,巷道底部被水淹没,未采取机械通风,巷道呈无风状态。巷道底部设置有潜水泵一台,用于排除三级下山底部积水,水泵开关设置在三级下山上部车场。三级下山向下114m处有一条与三级下山交叉的联络巷有微弱的自然通风。

二、事故发生经过、抢救、瞒报过程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2月18日,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排张赞元、李鲁哈布、李李洛甫、张华、李李阿提等5名工人,负责春节期间南风井的排水工作。2月23日9时,李李洛甫、李李阿提、张华三人到达三级下山工作地点后,感觉风量不足、呼吸困难,发现三级下山底部被积水淹没,风流不通。三人升井后,张赞元、李鲁哈布向工队长刘斌堂电话汇报了井下情况,刘斌堂安排李鲁哈布等5人分两班抽排三级下山下部的积水。24日8时(早班),李鲁哈布和李李洛甫入井排水,并于下班前带领准备夜班排水的李李阿提和张华熟悉了各级水泵开关的位置。24日21时(夜班),李李阿提、张华入井前往三级下山进行排水作业。25日8时(早班),李鲁哈布入井发现张华和李李阿提二人倒在三级下山116m处。

(二)抢救过程

2月25日7时左右,李鲁哈布(张华的父亲)和李李洛甫(李李阿提的哥哥)准备入井接班时,发现李李阿提和张华2人未升井,立即到井下查看。25日8时,李鲁哈布在南风井三级下山116m处发现2人倒在巷道底板上。当时,李鲁哈布试图用手去拉张华,因感觉呼吸困难,随即爬到2m外的联络巷微弱风量处休息,然后来到三级下山上部车场,告知在此等候的李李洛甫赶快往外走。两人行至二级下山的中央水仓时遇见了张赞元,告诉他两人出事了。张赞元、李鲁哈布、李李洛甫3人利用压风管路对事故巷道进行了临时供风,随后将李李阿提和张华拉出事故地点,并采取了简单的施救措施,但2人已无任何反映。随后张赞元、李鲁哈布和李李洛甫将李李阿提和张华放置在三级下山上部车场后升井。12时张赞元打电话向何金钊汇报了事故情况。13时张赞元和李鲁哈布分别向南风井承包人赵永光、工队长刘斌堂电话汇报了事故情况。26日15时,何金钊电话安排张赞元、李鲁哈布、李李洛甫3人将2名遇难人员运出井口,并送往武威市中医院。26日下午,矿方人员将2名遇难人员运送出井并送至武威市中医院太平间。

(三)事故瞒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何金钊、赵永光、刘斌堂均未及时到达矿井进行事故救援和处理。2月28日至4月20日,赵永光、刘斌堂电话不通无法取得联系。何金钊未按规定上报事故,私下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商定给予2名死者家属各110万元赔偿。2015年3月18日,由于何金钊无力支付死者家属赔偿金,死者家属向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了事故,永昌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核查组,于3月19日初步核实了事故情况。自2015年2月24日发生事故,直至2015年3月19日何金钊、赵永光和刘斌堂等人均未向任何单位和部门报告事故,形成了瞒报事故事实。

赵永光、刘斌堂在得知事故发生后失联,经公安部门网上通缉后,两人于2015年4月14日到永昌县公安局说明了事故有关情况。

(四)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文化程度 工种  籍贯  伤亡程度 参加工作时间 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张华     男  彝族  22   小学  抽水工 四川峨边 死亡     2014.12       未培训

李李阿提 男  汉族  26   文盲  抽水工 四川峨边 死亡     2014.12       未培训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显示:李李阿提、张华2人尸体外表无其他损伤,尸斑呈暗紫红色,符合瓦斯(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混合气体)窒息、中毒特征。

(五)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举报核实后,永昌县人民政府组成了善后处理工作组,认真开展了善后事宜,对遇难职工家属进行耐心细致地安抚工作,经永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后,工作组督促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遇难矿工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落实到位,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原因、类别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实施通风和检查气体浓度的情况下,违规组织人员入井排水,2名排水人员盲目进入被积水淹没形成盲巷的危险区域内,造成2人窒息中毒死亡。

(二)间接原因

  1. 通风管理混乱。矿井长期处于停工状态,井巷严重失修、未形成完整、可靠的通风系统,未按规定实施机械通风排放稀释有毒有害气体,矿井不具备入井作业条件。
  1. 安全管理缺失。矿井无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违规转包,安全投入不足,未配备瓦斯检查工、测风工和安检员,未编制通风、排水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绘制各类技术图纸。
  1. 安全培训教育缺乏。该公司未对入井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未组织工人学习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和危险源辨识知识,不召开班前会,工人不具备入井作业基本常识和技能。
  1. 法律意识淡薄。实际控制人、承包人、工队长缺乏煤矿安全管理知识,违章指挥和盲目组织工人进入危险区域作业;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及工队长失联,企图逃避责任追究,实际控制人擅自与死者家属协商私了,蓄意隐瞒事故。
  1. 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新城子镇人民政府、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细致,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类别

通过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结合尸检报告,综合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瓦斯事故。

(四)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李李阿提、张华,2名排水工,不具备煤矿井下工作基本的安全常识,在未实施机械通风和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查,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违章冒险进入危险区域,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2人在事故中遇难,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1. 刘斌堂,工队长,受承包人赵永光委托负责组织工人在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风井进行井下通风、排水作业以及日常安全管理。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在未安排实施井下通风,不检查气体浓度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入井作业,得知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且企图逃避责任,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赵永光,南风井承包人。未取得煤矿建设相关资质,非法与何金钊签订矿井建设协议;在不了解井下通风状况,不确认井下作业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违章指挥组织工人入井作业,得知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且企图逃避责任,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何金钊,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安全投入不足,矿井不具备入井作业条件;非法将南风井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赵永光管理;事故发生后,蓄意隐瞒不报,私自与死者家属协商处理善后事宜,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 李生军,中共党员,新城子镇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安全干事。对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 许飞善,中共党员,新城子镇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主任,对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严不细,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 黄永强,中共党员,新城子镇政府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 孙其兴,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员,自2015年1月12日起,为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包片安监员。在事故发生前日常检查中,对该公司在通风系统不完善、未进行瓦斯检查等情况下组织工人入井作业的违规行为未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刘成佺,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员,自2015年1月12日起,为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包片安监员。在事故发生前日常检查中,对该公司在通风系统不完善、未进行瓦斯检查等情况下组织工人入井作业的违规行为未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6.王明德,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员,

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12日期间,为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包片安监员。在多次检查中均未发现该公司长期存在的违规行为,日常监督检查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 鲁炳呈,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员,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12日,为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包片安监员。在多次检查中均未发现该公司长期存在的违规行为,日常监督检查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 张永海,中共党员,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股股长。对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监督检查不细致,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 赵强祖,中共党员,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煤矿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1. 王兴福,中共党员,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负责该局全面行政工作。对煤矿日常监管工作指导、督促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四)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新城子镇政府、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永昌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 2015年2月24日,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瓦斯事故,造成2人死亡。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矿方隐瞒未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肆拾万元整(¥400000.00)的行政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贰佰万元整(¥2000000.00)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款贰佰肆拾万元整(¥2400000.00)。
  1. 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责任事故,且矿方隐瞒未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40号),建议由永昌县人民政府对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做出进一步处理。

五、防范措施

(一)永昌县新城子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永昌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开展长期性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做实做细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 煤矿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树立“红线”意识,依法依规管理矿井,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严格落实监管指令,加大安全投入;严禁违法非法组织生产或施工。
  1. 切实加强“一通三防”管理。认真落实瓦斯检查制度,配齐安全管理和特殊工种人员,督促作业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保障矿井安全。
  1. 进一步加强安全基础及技术管理。建立健全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认真落实“双七条”规定,严格规范各种作业规程、操作规范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批、贯彻和实施,保证各项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1. 加大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力度。认真开展职工安全培训,督促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各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入井人员自救能力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安能力。
  1. 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的力度,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发现隐患及时查明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对未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或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的矿井,不得恢复生产、建设。

(三)永昌县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吸取永昌县鑫盛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24”瓦斯事故及瞒报的教训。加大对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学习掌握,加强对煤矿的警示教育力度,严厉打击煤矿企业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

(四)永昌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监管能力,配齐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人员,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检查发现煤矿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内容纠错】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

微信 新浪微博 QQ QQ空间

相关信息

· 甘肃靖煤能源有限公司王家山煤矿分公司王家山煤矿一号井“5·19”较大水害(溃泥)事故调查报告 2026-04-21

· 甘肃兰州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金河煤矿“4·13”较大煤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调查报告 2026-04-21

· 甘肃兰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阿井矿“6·22”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2025-12-11

· 甘肃华星煤业有限公司“5·19”其他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5-12-11

· 张掖市宏能煤业有限公司花草滩煤矿“4·13”运输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5-12-08

FD08862 | 2015_江苏_宝通镍业2·9_2·9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江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单位及有关情况

(一)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

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日,公司位于连云港市徐圩新区中通道18号,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号为320700000136519,法定代表人陈祥茂,总经理周春海。经营范围:镍合金生产、红土镍矿、矿产品生产技术研发、矿产品销售等。该公司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停产,2016年10月27日恢复生产。

(二)海德星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海德星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星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1日,公司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翠屏科创园1507-1509室,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号为320121000252913,法定代表人于义勇,经营范围:工业监控系统研发、生产、销售,环境工程施工、服务等。

(三)事故脱硫塔工程情况

2014年10月,宝通公司与海德星公司就宝通公司两条生产线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及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工程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由海德星公司驻连云港销售经理万喜元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其中一号生产线烧结一分厂1#脱硫塔属于配套烟气脱硫环保设施,还处于建设安装阶段,未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2015 年9月9日 ,海德星公司人员在1#脱硫塔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设备安装工程中因违规动火引发火灾,造成脱硫塔内防腐层(防腐层材料玻璃鳞片属于易燃材料)及设备损坏,但仍有部分防腐层保留完好。由于2016年宝通公司停产,导致1#脱硫塔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设备安装工程中断。

2017 年1月8日 ,双方就1#脱硫塔修复工程达成协议(编号HDS20170103),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修复工程总价108万元,宝通公司承担58万元,海德星公司承担50万元,工期至 2月 25日 。经海德星公司推荐,宝通公司认可同意,双方确定由曹浩平(施工队负责人,江苏宜兴人,主要承揽脱硫塔内防腐层施工)的施工队具体负责1#脱硫塔内防腐层修复工程,并由海德星公司与曹浩平签订合作协议,宝通公司方面由装备部负责工程对接。

(四)事故发生前脱硫塔作业情况

事故发生前,脱硫塔区域存在两种作业。

  1. 脱硫塔内喷砂除锈作业。 2 月7日 ,曹浩平带领秦国泉、伍小华、梁显瑞三名喷砂除锈施工人员到达宝通公司,2月8号进行现场设备调试并参加了由宝通公司安环部部长张友飞组织的安全培训(未涉及有限空间作业)。 2月 9日 ,曹浩平带领施工队正式进入1#脱硫塔进行喷砂除锈作业,上午作业至11时,下午13时30分开始作业。
  1. 脱硫塔外动火焊接作业。因安装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设备需预先在脱硫塔指定位置上焊接法兰,万喜元和曹浩平于 2月 7日 至9日间,多次联系宝通公司装备部部长刘煊亮和装备部综合室主任郭新民,以施工队未配备焊工为由请装备部安排宝通公司焊工进行法兰焊接。刘煊亮于 1月 22日 至 2月 11日 期间在外休假,故电话交代郭新民视现场情况决定,郭新民在未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同意安排此事。期间,宝通公司副总经理毕志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多次询问曹浩平在作业过程中有无动火作业,曹浩平都说没有动火作业。

2 月9日 9时30分许,宝通公司组织安全例会,郭新民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参加。10时许,郭新民打电话给烧结一分厂厂长常兆龙,要求派焊工到1#脱硫塔焊接法兰。常兆龙安排烧结一分厂机修班班长耿于顺(特种作业证书: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号:T142622198902183214,未定期复审,已失效)与装备部对接。郭新民随后又找到宝通公司装备部特种设备主管王毕文,安排王毕文负责联系、协调、现场监护。王毕文、耿于顺等人于14时许开始进行脱硫塔外法兰焊接作业,作业持续至事故发生时。

事故发生时,1#脱硫塔区域共有喷砂除锈、法兰焊接6名人员在现场作业,其中塔内2人,塔外4人。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 月9日 下午13时30分,秦国泉、伍小华、梁显瑞到达1#脱硫塔进行喷砂除锈作业。曹浩平因外出购置施工材料未在现场,秦国泉在塔外制砂,伍小华、梁显瑞进入塔内作业(伍小华在靠近脱硫塔东北侧人孔上方约3米处,梁显瑞在距离该人孔上方约20米处)。

14时许,王毕文、耿于顺、吴强强(焊工学徒)三人在未开具动火作业票并知道脱硫塔内有人员作业的情况下,到达1#脱硫塔烟囱外部第二层作业平台焊接法兰。耿于顺负责将3个法兰盘通过预先开好的开孔位置焊接到塔体,吴强强负责调整焊把线、递焊条等辅助工作,王毕文负责监火。

15时30分许,耿于顺开始焊接第三个法兰,由于塔体上第三个法兰孔开孔偏小,耿于顺便用焊条“冲焊”扩孔,焊渣从开孔位置掉落到脱硫塔内部。

15时55分许,在脱硫塔内部作业的伍小华看到有火星和烟气,并很快发现脱硫塔下部起火,便通过对讲机通知在其上方平台作业的梁显瑞赶快撤离。当伍小华从人孔撤离脱硫塔时,火势已在脱硫塔内迅速蔓延,梁显瑞未能从脱硫塔内及时撤出。随后,脱硫塔烟囱顶部出现明火并冒出黑烟,火势加剧。附近人员发现着火后立即向王毕文、耿于顺、吴强强等人呼喊,三人发现着火后随即撤离至安全地带。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通过电话呼叫救火,16时许毕志勇等企业领导到达现场,随即叫来公司自备洒水车灭火,因火势过大,未能控制火情,后向消防等部门报警。

16时20分许,徐圩新区消防大队赶到现场进行灭火,东中西示范区管委会及区安监局、环保局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16时40分许,现场明火被扑灭。

16时50分许,消防官兵进入脱硫塔内救人,发现梁显瑞仰卧在塔底部,四肢已被严重灼伤,立即将其抬出塔外,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四九医院抢救,经医院证明已被灼烧致死。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宝通公司焊工耿于顺在没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脱硫塔外部进行焊接作业,导致高温焊渣掉落脱硫塔内部,引燃了脱硫塔内衬防腐层(玻璃鳞片)等易燃材料,并引发脱硫塔内部火灾,造成在塔内进行除锈作业、未能及时撤出的施工队员工梁显瑞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宝通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切实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截止事故发生时,主要负责人仍未组织签订本单位2017年《安全生产责任书》,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对1#脱硫塔区域未明确划分安全管理区域,明确安全责任和落实管理措施;

(2)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015年9月9日,宝通公司1#脱硫塔就曾发生过一起因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且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本次事故直接原因基本一致。事故发生后,未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未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未明确事故责任,未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员,未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未采取措施整改存在问题,未消除引发火灾事故的安全隐患(违规动火作业和脱硫塔内残留玻璃鳞片等易燃物品),导致事故隐患一直存在并引发本次事故发生。

2.宝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

(1)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乏针对性、有效性;

(2)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未能辨识出在脱硫塔内喷砂除锈属于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并依规采取相关措施;

(4)未组织对2015年9月9日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未提出并采取防范事故(特别是重复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

(5)对外包项目及承包方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1. 宝通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致使本单位有关人员和承包方派遣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知识缺乏、技能不足:

(1)无故不参加公司的安全生产会议;

(2)不能辨识脱硫塔内除锈作业为有限空间作业,不能及时发现工作中危险有害因素并采取相应措施;

(3)不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动火作业和交叉作业,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和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不办理审批手续,对危险作业不采取有效的监护和防范措施等。

  1. 宝通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耿于顺持未按期培训复审、已失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并存有不规范操作行为。
  1. 宝通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已发生事故的隐患(违章动火和脱硫塔内残留玻璃鳞片等易燃物品)未采取有效措施,也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 宝通公司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和动火作业时,未执行有关规定,未能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在进行脱硫塔内喷砂除锈(有限空间作业)时,未办理审批手续,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专门培训,未安排专门的现场监护人员。

(2)在进行法兰焊接作业(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申请人和组织人均未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进行动火情况分析,未消除火灾隐患和采取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并使用证件失效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操作不规范,监护人员工作不到位等。

  1. 宝通公司有关人员及承包方派遣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宝通公司装备部综合室主任郭新民:无故不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会议,不报告动火作业和现场存在交叉作业情况,不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违章指挥进行动火作业,未对动火现场进行安全条件确认等;

(2)宝通公司烧结一分厂厂长常兆龙:在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安排人员进行动火作业;安排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已失效;

(3)宝通公司烧结一分厂机修班班长耿于顺:持无效证件进行特种作业,在无审批手续情况下违规动火作业,焊接操作不规范;

(4)宝通公司装备部特种设备主管王毕文:在无审批手续情况下违规参与动火作业和进行动火现场监护,监护不到位,未确认动火现场安全条件,未能发现并制止未办手续动火和动火操作不规范等违规行为;

(5)海德星公司项目负责人万喜元和施工队负责人曹浩平:未意识到脱硫塔内除锈作业为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并办理审批手续;未向宝通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进行动火作业和存有交叉作业等情况,未明确专人负责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6)海德星公司施工队人员秦国泉、伍小华、梁显瑞:未意识到脱硫塔内除锈作业为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规进行作业。

  1. 宝通公司未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签订相关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安排专门人员对交叉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 宝通公司和海德星公司均未严格执行《江苏省工贸行业企业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未切实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未认真吸取已发生事故的深刻教训,未全面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检查,未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2?9”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宝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混乱,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东中西示范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四十五万元的罚款。

(二)周春海,宝通公司总经理,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东中西示范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三)郭新民,宝通公司装备部综合室主任,安全意识淡薄,未报告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违章指挥动火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耿于顺,宝通公司烧结一分厂机修班班长,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情况下违规作业,持失效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责令宝通公司对其按公司内部规定严肃处理,并予以经济处罚,处理结果报东中西示范区安监局备案。

(五)常兆龙,宝通公司烧结一分厂厂长;王毕文,宝通公司装备部特种设备主管,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情况下参与动火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直接责任。毕志勇,宝通公司副总经理;张友飞,宝通公司安环部部长,没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在组织安全培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外包项目管理等方面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责令宝通公司对常兆龙、王毕文、毕志勇、张友飞按公司内部规定处理,处理结果报东中西示范区安监局备案。宝通公司要按“四不放过”原则,对本次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进一步的剖析,认定有关部门及其他人员对本次事故发生应负责任,按公司内部规定,对负有责任部门和其他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六)责令海德星公司按“四不放过”原则,对本次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进一步的剖析,认定有关人员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项目负责人万喜元、施工队负责人曹浩平等事故责任人员,按公司内部规定处理,处理结果报东中西示范区安监局备案。

五、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宝通公司和海德星公司应深刻反思近两年来发生的两起同类型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深入开展反“三违”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宝通公司和海德星公司应切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加强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确保各级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三)宝通公司和海德星公司应进一步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别是规范危险作业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监护检查。

(四)宝通公司和海德星公司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从严把关,严格执行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切实增强企业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能力。

(五)宝通公司和海德星公司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工贸行业企业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宝通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外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全面建立和完善外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对外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海德星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外派人员和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FD08863 | 2015_江苏_沧州10.12俞垛96轮爆炸_10·1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江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 事故及调查概况

(一)事故概况

2015年10月12日1000时许,黄骅港海域38°21.35′N/118°03.00′E(概位)处,江苏泰州籍干货船“俞垛96”轮与一艘供油船在供受油作业过程中,“俞垛96”轮发生爆炸/火灾事故,船尾上层建筑被炸后翻扣于船舶机舱与后货舱之间,机舱严重受损,后进水导致船尾坐浅,仅船头露出水面,该轮于12月7日起浮脱浅。事故造成“俞垛96”轮船上1人死亡,可能1人或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40 3.7 万元人民币,构成一般等级事故。 (泰州市地方海事局提供的“俞垛96”轮照片) 2 (事发后的“俞垛96”轮照片)

(二)调查概况

事故发生后 事故发生后,沧州海事局立即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沧州海事局立即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调查组成员如下:故展开调查。调查组成员如下: 组长:王宝洪; 组长:王宝洪; 组员: 组员:于江华、于江华、孙文宾、孙文宾、刘光耀、李占军。刘光耀、李占军。 事故调查组通过询问当事船舶 事故调查组通过询问当事船舶船船上人上人员员及其他相关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员,,邀请船检、消防部门协助调查邀请船检、消防部门协助调查、、现场勘验当事船舶,现场勘验当事船舶,赴赴泰州市地方海事局泰州市地方海事局调取船舶资料,调取船舶资料,赴赴泰州市俞垛运输有限公泰州市俞垛运输有限公司、司、海兴县苏兴船舶修理厂、黄骅港旅游码头黄骅港旅游码头调查了解调查了解情况情况等途径,等途径,获取获取相关相关证据证据,,清单详见清单详见附件附件11。。

二、 当事双方船舶概况

(一)供油船概况:

1. 船舶基本情况:

船舶名称:无。为方便描述,在本事故调查报告中称“供油船”。 船舶尺度:船长约34米,船宽约5米多,型深最多2.5米。 船舶经营人及所有人:张云群,山东无棣县人,身份证 3 号372324*********717。 ((供油船全貌供油船全貌))

2.船上人员情况:

供油船共有船上人员3人,分别是: 张云群,山东无棣县人,身份证号372324******717; 任丙发,山东无棣县人,身份证号372324***419; 张荣祥,山东无棣县人,身份证号372324******714。 三人均未持有有效船员证书。

3.船舶载货情况:

供油船共四个油舱。据张云群称事发当日供油船自山东孟庄子砂厂码头出发时载0#柴油50多吨。事发前在进行供受油作业,双方计划供柴油20吨,事发前已供油19吨多,剩余30多吨。

4.船舶买卖情况:

经了解,天津驰林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从塘沽一个废旧船厂(名称不详)购买,当时船舶外表面标识有“通瀛运 4 3号”。后其卖给海兴县苏兴船舶修理厂杨寿秋,杨寿秋又于2015年9月卖给张云群,张云群在船体外表面重新喷涂了“鲁滨运1号”字样。以上各方均称始终未见船舶证书文书等资料。

(二)受油船概况:

1.船舶基本情况:

船名:俞垛96(曾用名:姜顺机96、祥顺96); 船籍港:泰州; 船舶种类:干货船; 船体材料:钢质; 总长:89.60米; 型宽:14.00米; 型深:6.20米; 总吨:2344; 净吨:1312; 满载吃水:5.30米; 满载排水量:4971吨; 空载排水量:1200吨; 参考载货量:3500吨; 航区:内河A级; 主机种类:内燃机; 数目:2; 总功率:960千瓦; 货舱数量:2个; 货舱盖型式:一般(无密性要求); 建成日期:2002年08月01日; 造船地点及造船厂:安徽宣城,宣城市造船厂; 改建地点及改建船厂:江苏靖江,靖江市渔轮二厂; 改建完工日期:2004年06月22日; 船舶识别号:CN20029818523; 5 船舶经营人:泰州市俞垛运输有限公司; 船 舶所有人:杨秋扣,江苏泰州 姜 堰 人 ,身份证号 321028*********816。

2. 船上人员情况:

2014年11月12日,江苏省泰州市地方海事局为“俞垛96”轮签发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内河船舶),要求该轮在内河AB级航区航行时需配备:船长1人,大副1人,三副1人,水手2人,轮机长1人,三管轮1人,机工1人。特殊要求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且为机驾合一。据船舶所有人杨秋扣称:船上人员为4人,分别是: 储茂俊,江苏江都人,身份证号321088******098; 汪方水,安徽安庆人,身份证号340825***015;石吕 何,安徽安庆人,身份证号340825***232;王红珍 (女),江苏泰州人,身份证号321088***663。 经泰州市地方海事局协助查询船员管理系统,储茂俊、 经泰州市地方海事局协助查询船员管理系统,储茂俊、汪方水、石吕何有相关记录,王红珍无相关记录。其中:汪方水、石吕何有相关记录,王红珍无相关记录。其中: 储茂俊持有安徽省合肥市地方海事局于2012年1月11日 签发的二类船长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1月11日,适任证号 码S321088098,服务簿号码321088098; 石吕何持有安徽省地方海事局江淮船员管理中心于 2012年3月26日签发的一类大副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3月26 日 ,适任证号码 S340825***232, 服 务簿号码 6 340825***232; 汪方水持有安徽省宿州市地方海事局于2014年03月27 日签发的服务簿,号码为340825******015。 经调查,储茂俊事发时在供油船上,生还;经 经调查,储茂俊事发时在供油船上,生还;经DNADNA比对,比对,确定石吕何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确定石吕何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无法确定汪方水和王红珍在无法确定汪方水和王红珍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此次事故中死亡;经调查组;经调查组综合分析综合分析获得的获得的有关有关证据,证据,认为认为可能可能11人或人或22人在此次事故人在此次事故中失踪中失踪。。

3.船舶证书情况:

序号 证书名称 要点 1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杨秋扣取得所有权日期为 2014年11月03日 2 船舶国籍证书 有效期限为 2014年11月12日-2019年11月04日 3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有效期限为 2014年11月12日-2019年11月04日 4 内河船舶适航证书 有效期至2015年08月07日 5 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 有效期至2015年08月07日 6 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有效期至2015年08月07日 7 临时内河船舶吨位证书 有效期至2015年04月08日

4.载货情况:

事发时载有黄砂约1000吨。

三、 事故水域通航环境情况

7

(一)气象、海况、水文情况

据 据20152015年年1010月月1212日日08000800时天津海洋中心气象台发布时天津海洋中心气象台发布的预报信息:“的预报信息:“1010月月1212日上午日上午,,黄骅海域晴,西北风黄骅海域晴,西北风44--55级,级,浪高浪高11--1.51.5米,能见度米,能见度10.510.5海里,海里,1212日下午最高气温日下午最高气温2020℃”℃”。。 据 据沧州市海洋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数据:沧州市海洋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数据:1010月月1212日日海水海水温度在温度在1818℃左右℃左右。。 据 据中国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编制的《潮汐表》显示:“黄中国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编制的《潮汐表》显示:“黄骅港(一期煤码头)骅港(一期煤码头)20152015年年1010月月1212日,日,09420942时潮高时潮高132cm132cm,,15371537时潮高时潮高37372cm2cm”。结合海图水深推算,事发时该水域水”。结合海图水深推算,事发时该水域水深约深约6.56.5米。米。

(二)事故水域通航环境情况

事故水域距黄骅港煤炭港区南防波堤垂直距离 事故水域距黄骅港煤炭港区南防波堤垂直距离约约2.82.8海海里,距黄骅港里,距黄骅港1#1#锚地约锚地约7.97.9海里,海里,船舶船舶通航密度通航密度不大不大,,见下见下图。图。 事发概位事发概位 8

四、事故基本事实认定及调查情况说明

1.供油船 供油船船体外表面涂有“鲁滨运1号”,据张云群称之前曾涂有“通瀛运3号”,无船籍港标识,无船舶证书。经查询船舶登记系统及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无“通瀛运3号”或“鲁滨运1号”的相关信息。因此,认定供油船为“三无”船舶。 2.受油船 船舶名称:2015年12月9日,海事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时,在受油船船尾发现“CN20029818523”标识,该编号与“俞垛96”轮船舶国籍证书登记的识别号一致;2015年10月13日,海事调查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时,在受油船甲板上发现两本“祥顺96”轮航行日志。经查询船舶登记系统:“祥顺96”与“俞垛96”的船检登记号一致,“祥顺96”曾更名为“姜顺机96”,后又更名为“俞垛96”。因此,受油船船名认定为“俞垛96”轮。 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显示船舶所有人为杨秋扣(非共有),杨秋扣取得所有权日期为2014年11月03日。王红珍的亲属于2016年1月4日提供了一份合伙合同,合同显示签订双方为王红珍、杨秋扣,签订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 9 且“俞垛96”轮由双方共同投资购买,王红珍占70%股份,杨秋扣占30%股份。杨秋扣也认可该合同的真实性。但未经海事主管机关变更登记。因此,依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信息,认定“俞垛96”轮船舶所有人为杨秋扣。 船舶经营人:船舶国籍证书显示船舶经营人为泰州市俞垛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俞垛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1982年01月30日,法定代表人戚小平,经营范围长江中下游干线及支流省际油品、散装化学品、普通货船运输,取得了《符合证明》,安全管理体系覆盖化学品船、油船等。 俞垛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提供了一份终止光租协议,协议显示因杨秋扣未能将“俞垛96”轮交给俞垛公司,经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协议签订日期为2015年2月10日。杨秋扣也认可没真正把经营权交给俞垛公司,实际还是他和王红珍在运营。但是,未经海事主管机关进行解除光租登记。因此,依据船舶国籍证书的信息,认定“俞垛96”轮船舶经营人为俞垛公司。 3.油品化验情况 2015年10月13日,事故调查人员与供受油双方人员一起,自供油船右前、右后、左后等三个油舱取样(左前舱为空舱,未取样)。沧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三个样品进行了检验,2015年10月1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三个样本硫含量和闪点的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三个样本的检验结论 10 均为不符合GB252-2011的标准要求。

4.邀请相关单位配合的情况

河北省船舶检验局应邀对“俞垛96”轮受损情况进行了勘验,分别于2016年1月26日和2月19日出具了《关于“俞垛96”轮爆炸/火灾受损情况勘验报告》和《关于“俞垛96”轮爆炸/火灾后的修理要求》,对损坏范围和修理要求进行了认定。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修船厂应邀对“俞垛96”轮进行了现场勘查,于2016年2月4日出具了《船舶修理工程报价单》。 5.爆炸/火灾原因鉴定情况 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应邀于2015年12月16日对“俞垛96”轮进行了初步勘查。2016年1月8日-15日,事故调查组按照鉴定中心的要求对事故船舶进行了清理。后鉴定中心的专家于2016年1月14日-15日再次勘查事故船舶、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到同类船舶上进行现场核查,于2016年2月2日出具了《关于沧州“俞垛96”轮“10.12”爆炸起火原因的分析意见》。

6.DNA鉴定情况

2016年1月13日-14日,事故调查组在清理“俞垛96”轮事故现场时,分别在机舱右后角和左后角发现了一些疑似人体组织,之后由沧州渤海新区公安局法医进行了现场取样。2016年1月26日,沧州渤海新区公安局法医又提取了汪方水、 11 石吕何、王红珍家属的血样。经北京华大方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DNA比对,机舱右后角发现的疑似人体组织与石唐强(石吕何之子)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机舱左后角的疑似人体组织未检出DNA-STR分型,不能确定亲子关系。

五、事故经过

(一)事故经过:

根据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陈述,结合VTS录像、现场勘验情况、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分析意见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推断,本次事故经过是: “俞垛96”轮本航次满载黄砂自辽宁绥中出发,航行至滨州倒驳卸货。 在滨州倒驳部分黄砂后,“俞垛96”轮于2015年10月12日0300时许航行至38°21.35′N/118°03.00′E处(概位)抛锚。随后,浮吊船“顺江浮976”轮右舷靠泊“俞垛“俞垛9696””轮轮左舷左舷,自卸船靠,自卸船靠泊泊“顺江浮976”轮左舷,开始进行倒驳左舷,开始进行倒驳卸货。卸货。 0600时许,供油船装载柴油50多吨从山东滨州孟家庄子砂厂码头出发。 0912时许,供油船靠上“俞垛96”轮右舷尾部,将供油船上的加油管(塑料软管,直径约2寸,长度约30米)拖到“俞垛96”轮上,插入“俞垛96”轮右舷机舱口处的受油孔(该区域通过门与生活区连通)。储茂俊从“俞垛96”轮来 12 到供油船上,负责查看油表。 0920时许,供油船开始为“俞垛96”轮供油,计划供油量为20吨。 0955时许,供油船为“俞垛96”轮供油量达到19吨多,“俞垛96”轮船上工作人员因故要求停止供油作业,随后供油船停泵,停止供油,但并未收回加油管。 1000时许,“俞垛96”轮一层生活区靠油舱一侧的卧室、客厅空间及机舱上部空间发生剧烈爆炸,船尾上层建筑被掀翻并冒出浓烟,后燃起大火。 1007时许,浮吊船“顺江浮976”轮和自卸船离开“俞“俞垛垛9696”轮,向东北方向驶离。”轮,向东北方向驶离。供油船砍断缆绳和加油管驶离“俞垛96”轮一段距离,停留7、8分钟后向西南方向驶离。 1039时许,储茂俊打电话将险情报告海警部门和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

六、搜救简要情况:

2015年10月12日1039时,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接报警(15132703096、13302082007)称加油船“鲁滨运1”轮给“江顺96”轮(音)在概位38°21.35′N/118°03.00′E处供油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起火,2人失踪,无法自救,需要救援。 接报后,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启动《沧州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指派“海巡0471”轮,协调“神华拖3”轮 13 等9艘船舶及沧州渤海新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员,前往现场灭火并搜救失踪人员。同时,在VHF CH08播发航行警告,提醒过往船舶注意搜救落水人员。 1145时,“神华拖3”轮、“海巡0471”轮等船舶陆续到达现场。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海巡0471”轮为现场指挥,组织进行灭火并搜救失踪人员。随后,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指令现场搜救船舶参照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提供的漂移预测路径组织搜寻失踪人员。 1705时,经不懈努力,“俞垛“俞垛9696”轮”轮明火及黑烟逐渐消失,但未找到失踪人员,人员搜救行动持续进行。 10月13日,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会同沧州渤海新区公安消防大队两名消防员携带生命探测仪登上“俞垛96”轮搜寻生命迹象,但没有探测到。 10月14日,“俞垛“俞垛9696”轮”轮船尾逐渐没入水中,船舶前货舱仍完全在水面以上。 10 10月月1515日,日,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委托天津海龙水下工程委托天津海龙水下工程有限公司对“俞垛有限公司对“俞垛9696””轮轮进行了探摸,进行了探摸,经探摸,经探摸,没有发现遇没有发现遇险人员,没有发现溢油情况。险人员,没有发现溢油情况。 12月7日,“俞垛“俞垛9696”轮”轮起浮脱浅起浮脱浅。。 12 12月月1313日,“俞垛日,“俞垛9696”轮被拖至海兴县兴港船厂。”轮被拖至海兴县兴港船厂。

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一)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4 约 约人民币人民币40403.73.7万元万元,包括货损、打捞费、修理费、,包括货损、打捞费、修理费、火火灾现场灾现场清理费、鉴定费等。详见下表。清理费、鉴定费等。详见下表。 序号 序号 费用名称 费用名称 金额 金额 备注 备注 1 1 货损 货损 约 约1100万万 2 2 打捞费 打捞费 60 60万万 3 3 修理费 修理费

297.12

297.12万万

4 4 火灾现场 火灾现场清清理费理费 约 约3344万万 5 5 DNA DNA鉴定费鉴定费

1.8

1.8万万

6 6 油样鉴定费 油样鉴定费

0.7

0.788万万

合计 合计 4

4003.73.7万万

(二)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事故造成11人死亡,人死亡,可能可能11人人或或22人人失踪失踪。。

八、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综合事故海域的气象情况、现场勘查、油品化验、事故 综合事故海域的气象情况、现场勘查、油品化验、事故鉴定等鉴定等情况分析得出情况分析得出本次事故的原因:本次事故的原因: 1 1..直接原因:直接原因: “ “俞垛俞垛9696”轮加油作业时”轮加油作业时油舱油舱内扩散出的油蒸汽和燃料内扩散出的油蒸汽和燃料油溢油溢//漏出后挥发的油蒸汽与空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气体,漏出后挥发的油蒸汽与空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后引发爆炸。遇火源后引发爆炸。 2 2..间接原因:间接原因: 15 ① ①“俞垛“俞垛9696”轮加油口和透气孔位于”轮加油口和透气孔位于机舱入口处机舱入口处,不符,不符合合《钢质《钢质内河船内河船入级与入级与建造建造规范规范》》的的相关相关规定规定;供油船未经;供油船未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船舶检验部门检验,不符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法》的的相关相关规定规定。。 ②本次供受油作业油品质量不符合 ②本次供受油作业油品质量不符合GB252-2011的标准要求。 ③供油船和“俞垛 ③供油船和“俞垛9696”轮均未”轮均未按相关规定配备按相关规定配备船员,船船员,船上人员上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操作技能缺乏,安全操作技能缺乏,是本次事故的人,是本次事故的人为因素。为因素。 ④ ④供油船未供油船未取得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取得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核发的船舶营运证的船舶营运证件件,,未制定健全的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及供受油作业安全供受油作业安全措施措施;;俞俞垛公司垛公司未履行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责任,,存在“挂而不管”的现象。存在“挂而不管”的现象。

九、事故责任分析与判定

“俞垛 “俞垛9696”轮加油口及透气孔位置设置不合理;船上”轮加油口及透气孔位臵设臵不合理;船上人人员在供受油作业中员在供受油作业中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意识淡薄。在供受。在供受油作业时油作业时,,油蒸汽油蒸汽与空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后引发爆炸。与空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后引发爆炸。因此因此,,判定判定“俞垛“俞垛9696”轮”轮在本次事故中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负主要责任责任;; 供油船 供油船船上船上人员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意识淡薄,,在供受油作业中在供受油作业中未制定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所供油品质量不合格所供油品质量不合格。。因此因此,,判定供判定供油船油船在本次事故中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负次要责任。。

十、安全管理建议

(一)

(一)“俞垛“俞垛9696”轮”轮和供油船所有人明知船舶不适航,和供油船所有人明知船舶不适航,

16 却组织船舶从事海上非法运输,造成 却组织船舶从事海上非法运输,造成人员人员死亡死亡//失踪失踪,,涉嫌涉嫌构成犯罪,已按相关规定构成犯罪,已按相关规定移移送公安机关送公安机关。。

(二)

(二)“俞垛“俞垛9696”轮船上”轮船上人员在人员在供受油作业中安全管理供受油作业中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人员造成人员死亡死亡//失踪失踪。。建议建议安徽省合肥市地方海事局依据相关规定吊销储茂俊船员适任证书。吊销储茂俊船员适任证书。

(三

(三))建议建议泰州市俞垛运输有限公司泰州市俞垛运输有限公司切切实履行企业安全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所加强所属属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挂而不管”的现象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挂而不管”的现象。。

FD08864 | 2015_江西上饶永吉煤矿10·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永吉煤矿“10•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9日22时07分,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永吉煤矿(以下简称永吉煤矿)E10煤层-228上山以西采空区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97万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永吉煤矿E10煤层-228上山以西采空区煤炭自燃;该矿对火区采取水淹灭火措施后,在未依规证实火区熄灭的情况下,违规启封火区;煤炭自燃引起采空区内积聚的瓦斯爆炸,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 违法组织生产。(1)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后仍然违法生产。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2015年1月9日到期,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上饶市煤管局、江西煤监局赣东北监察分局、上饶县煤管局均对其下达了停止井下一切采掘活动的指令。6月26日,上饶县煤管局又按照县政府要求对该矿提升绞车采取了上锁、贴封条措施。上饶县枫岭头镇1-10月在检查过程中3次发现该矿违法作业,均下达了停止作业的指令。在这种情况下,矿井仍然无视监管监察指令,私自撕掉提升绞车封条,擅自开锁,违法组织生产。(2)以整改维修的名义组织生产。该矿以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维修的名义组织生产,2015年8月底-190煤平巷贯通,形成了全负压通风,之后在-190煤平巷以掘代采回采煤炭;事故当班,矿井安排了-190东、西上山2个掘进工作面作业。2015年1-9月份共产煤约5500吨。
  1. 现场安全管理混乱。(1)违反火区管理规定,火区未熄灭,急于组织生产。采用水淹的方式灭火,在未证实火区熄灭的情况下,违反有关规定,盲目排水启封火区,急于安排-190东、西上山2个掘进工作面作业。(2)通风、瓦斯管理混乱。-228上山以西以掘代采,采空区积聚大量瓦斯;-200西盲巷未按规定进行封闭;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不完善,-200煤平巷布置2个煤巷掘进工作面时,仅在-200回风巷中安装1个CH4和1个CO传感器,-190东、西上山掘进工作面未安设CH4和CO传感器。(3)未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事故当班没有安排矿领导带班下井作业。(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事故当班安排的瓦斯检查员符恩华、罗新清均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属于无证上岗。
  1.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不严不实。(1)上饶县枫岭头镇政府对永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认真。枫岭头镇驻矿安全员擅离工作岗位,未发现和报告该矿违法组织生产的情况。枫岭头镇煤监站对驻矿安全员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管理不力,年内先后对该矿进行了11次检查,虽然3次(3月30日、5月20日、8月16日)发现该矿违法作业的情况,并下达了停止作业的指令,但均未按规定向县煤管局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生产行为。枫岭头镇政府未认真落实县政府及县煤管局要求对停产整顿煤矿加强监督检查的工作措施,未认真督促和检查镇煤监站履行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未及时上报该矿违法生产的情况。(2)上饶县煤管局安全监管、“打非治违”不力,1-9月,共对永吉煤矿实施了11次执法检查均未发现该矿违法组织生产,尤其是6月26日对该矿提升绞车上锁贴封条后,8月31日、9月22日又开展了2次执法检查,均未发现该矿擅自开锁启封提升绞车,违法组织生产的行为。(3)上饶县人民政府“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够,对枫岭头镇、县煤管局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失察。

三、防范措施:

(一)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煤矿企业必须提高依法办矿的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要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穿煤矿生产的全过程,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1. 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煤层自然发火的矿井,应建立健全防灭火机构,配备防火技术人员,完善防灭火装备和设施,建立自然发火的监测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采空区必须按规定及时封闭。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要加强火区管理,编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要加强火区气体参数的检测,科学监控火区通风、温度、火情的变化。深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要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加强现场通风管理,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有效风量满足要求;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严禁以掘代采;加强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检查,做到监控有效。要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没有矿领导带班下井,严禁安排人员下井作业。
  1. 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意识,制订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计划,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依法考核合格。要按规定配齐配足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二)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 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的要求,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加大监管队伍建设的投入,提高监管队伍装备水平,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装备精良、责任心强、敢于担当、敢于负责的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对于不称职的监管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整,切实增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执行力,真正做到对煤矿的生产安全盯得牢、管得住,防止此类煤矿事故再次发生。
  1. 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的力度。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严厉打击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照超期仍生产等“五假五超”违法违规行为,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派驻的煤矿监管人员的管理,明确责任,做到责任、人员、监督检查三到位。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证照过期、责令停产整顿、建设项目等矿井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明停暗采、借整改维修之名,行违法违规生产之实的行为。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煤矿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对煤矿要逐一进行大排查,对于安全管理混乱、技术力量薄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要引导有序退出。对已经确定退出的矿井,一律不得验收恢复生产。

(四)认真开展煤矿事故警示教育

上饶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矿企业要认真吸取这起事故血的教训,举一反三,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煤矿企业要认真对照这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大力开展煤矿事故隐患大排查及致灾因素的普查,要把火、水、瓦斯等灾害治理作为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防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宝马矿业有限…

六盘水市盘县松河乡松林煤矿“11•27”重…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80417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4383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33503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08865 | 2015_沙尔宗乡3·27_3·2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沙尔宗乡“3•27”火灾事故

事故经过

2009 年3 月27 日晚11 时50 分,马尔康县沙尔宗乡克莎街民房突发火灾,烧毁房间21 间、建筑面积864m2,受灾户数14 户。其中,房屋烧毁6 户,因液化气罐爆炸受损8 户(2 户为危房)。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4879 余元。

事故原因

(一)火灾的直接原因。经公安消防部门调查核实,本起火灾是由于沙尔宗乡克莎街村民黄英住宅二楼室内电气线路短路,产生火花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二)火灾的间接原因。沙尔宗乡克莎街周边现有房屋大多建于上世纪60 年代,房屋陈旧,地板、屋顶都为木质结构,且房间内大量采用胶合板等材料作为墙面,耐火等级低。加之家庭电气线路使用年久,老化现象突出,火灾隐患严重,是造成此次火灾事故的重要间接原因。

火灾发生时,由于大风的鼓动,火借风势加速向毗邻的房屋蔓延,也加重灾情的严重程度。

事故教训

(一)农村火灾隐患较多。由于民族习俗和历史原因,很多村寨民房多为上世纪修建的石木结构房屋,大部分房屋耐火等级和建筑布局达不到规范要求,房屋紧依、村寨连片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十分严重。农村普遍采用柴草等生火做饭、取暖,且在房屋附近焚烧垃圾等现象较为普遍,这也是潜在的火灾事故隐患。

(二)村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由于受经济条件、传统观念、文化素质等因素制约,村民防火观念不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应有的自觉性和警惕性。

如: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家中电器增多,用火用电增多,致灾因素也相对增多;个别村民抱有“省一点”的想法,电器线路拼凑、乱拉乱接现象较为严重;农村乱倒灶灰、家中随意堆放易燃物品、违章使用电器和液化气、上坟烧纸、烧荒等现象较为普遍。

(三)农村消防安全管理不足。很多乡镇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不强,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到位、落实不到位,对潜在的火灾隐患还存在侥幸心理和思想麻痹,隐患和问题的排查整治还不够深入全面,缺乏强有力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9•20”特大火…

蒸馏车间渣油管线减薄引发火灾事故

宁河现代产业园区金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12·5”一般高处…

宁河现代产业园区天津天伟食品有限公司“11·26”一般物体打击…

宁河潘庄农场天隆源养殖合作社“6·1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

宁河丰台天津市润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10·5”一般物体打击事…

宁河经济开发区大航(天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1·29”一…

19594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866 | 2015_河北省宁晋县7·1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石家庄 | 河北省宁晋县“7·1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 BaoGaoSu.Com

报

告诉

河北石家庄

新闻

RSS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上海

云南

内蒙古

北京

台湾

吉林

四川

天津

宁夏

安徽

山东

山西

广东

广西

新疆

江苏

江西

河北

河南

浙江

海南

湖北

湖南

澳门

甘肃

福建

西藏

贵州

辽宁

重庆

陕西

青海

香港

黑龙江

新闻集锦

档案

资料

事故

体育

文化

教育

宗教

时政

经济

生态

健康

运输业

社会

政府

安全

城市

省级

工业

房地产

人物

专稿

河北省宁晋县“7·1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4.12.2015  22:00

2015年7月12日9时07分,位于河北省宁晋县东汪镇东汪一村的原河北沙龙制衣有限公司水洗车间内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23人受伤(其中重伤2人,轻伤21人),直接经济损失885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委员杨晶、王勇,省长张庆伟,副省长张杰辉、董仚生等领导分别做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救援,准确查清伤亡人数,尽快查明原因,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强化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巡视员刘幼贞、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巡视员钱雄飞等率有关人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救援、案件侦破、事故调查等工作给予指导。省政府党组成员刘玉顺,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刘宝玲、副局长武志新,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士良等第一时间赶赴爆炸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7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7月16日,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邢台市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河北省政府宁晋县“7·1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同时,聘请中国工程爆破协会理事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汪旭光,中国烟花爆竹协会副会长钱志强等11名国内民爆和烟花爆竹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化验分析、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参与爆炸药物组分、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清了原料来源、产品流向和运输方式,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生产场所情况。河北沙龙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龙制衣公司),位于宁晋县东汪镇东汪一村,308国道584公里处北侧200米,2003年8月1日成立,营业执照注册号130528000002686,营业期限至2033年7月30日,经营范围为牛仔服装的生产和销售,法定代表人姜现红。2013年2月26日,因该公司逾期未接受年度检验,宁晋县工商局依法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5年1月底,姜现红与本村赵存立签订为期5年的租赁合同,生效时间定为3月1日。3月8日,赵存立又转租给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组织者宋世才(男,37岁,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事故中死亡),年租金5万元,协议标明用于组装精密机件。

沙龙制衣公司东围墙长91米,南围墙长91米,西围墙长106米,北围墙长97米,大门位于厂区东南角,厂区南侧有19间平房宿舍。水洗车间位于厂区西侧,南北长65米,东西宽12米,高度4米,砖墙瓦顶,中间无隔断。

(二)生产组织情况。2015年4月中旬,宋世才与妻子司仁红(33岁,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伙同孙乡保(男,37岁,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人,事故中死亡)与妻子周运峰(36岁,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人,事故中死亡),组织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有烟花爆竹制作手艺的部分村民,在沙龙制衣公司内间断性、多次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参与非法生产者日工资300元左右,有活则来,无活则走。每次参与的人员不同、人数不等,最后一次参与非法生产的15人分别由宋世才、孙乡保组织,分别于2015年7月8日和7月11日分三批次运到沙龙制衣公司,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产品为筒体外径45毫米、内径40毫米、长度200毫米的高空礼炮,筒体外径30毫米、内径25毫米、长度160毫米的闪光大双向。

(三)生产原材料来源情况。2015年3月中旬,孙乡保与妻子周运峰雇佣本村3名村民,租赁本村闲置房屋,炮筒压土节并安装引火线制成双响半成品。4月中旬开始,由孙乡保本人或其雇佣的本村司机李国瑞用跃进牌厢式货车(车牌号冀EYS836)将双响半成品运至沙龙制衣公司。孙乡保所用炮筒由石家庄晋州市东里庄乡北寺村孟彦崇、刘喜奎提供。引火线由石家庄市赵县沙河店村张军欠供货,张军欠从湖南浏阳市大瑶镇上升村李昌荣处非法购入[李昌荣在浏阳市大瑶镇上升村与他人合伙开办浏阳市大瑶镇藕塘引线厂,该厂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YH安许证字﹝2012﹞000225,有效期2012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2日],2015年以来,张军欠共3次向孙乡保销售单位长度1米的引火线288400根,均由张军欠本人驾驶白色金杯牌面包车(车牌号冀AKV179)送至孙乡保家中。

宋世才、孙乡保等人制造烟火药使用的高氯酸钾、硝酸钡、硫磺和铝粉等原材料,由王文虎(男,44岁,宁晋县苏家庄镇浩固村人,非法经营者)、吴建永(男,38岁,宁晋县苏家庄镇浩固村人,非法经营者)提供。王文虎销售的硝酸钡从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兴华化工厂[法定代表人韩五章,生产许可证编号(豫)XK13-006-00024,有效期2013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6日]非法购入;高氯酸钾从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东辛店乡化工材料门市部[单位负责人刘文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鲁德安经(乙)字﹝2012﹞000172号,有效期2012年7月10日至2015年6月18日)]非法购入;硫磺从辛集市信天硫磺经销处[单位负责人韩耀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冀石安经(乙)字﹝2012﹞000965号,有效期2012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2日]非法购入,经手人为韩耀星父亲韩效国;铝粉从王更跃(男,59岁,宁晋县苏家庄镇浩固村人,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入。

(四)产品流向。烟花爆竹产品销往3省5县,具体为:

  1. 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赵新处。其非法购买、销售双响情况公安部门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 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张允宾处。张允宾与本村张忠峰合伙开办了“嘉祥县进士张鞭炮厂”[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YH安许证字﹝2012﹞YY0026号;有效期2012年7月3日至2015年7月2日]。张允宾从孙庆山(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处购买,孙庆山从孙乡保处购买,约6900件69万个,自雇配货车运走后销往嘉祥县城附近的农村。
  3. 邢台市威县申珂栋处。2015年5至6月,申珂栋共5次从宋世才处购买双响约120000个,均由宋世才驾驶银灰色面包车送货上门,所购双响已在其父亲申秀春开办的邢台市威县章台镇烟花爆竹销售门市[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编号2014023,有效期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12月31日]出售。
  4. 邢台市广宗县王方恩处。2015年5月,王方恩共2次从孙乡保处购入双响14700个,均由李国瑞驾驶五菱牌银色面包车送货上门,且大部分已在其位于广宗县兴广路的烟花爆竹门市[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编号(冀)YHLS﹝2015﹞531000102,有效期2015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销售,尚未售出的523个双响2015年8月8日被宁晋县公安局收缴。
  5. 邢台市广宗县赵振忠处。2015年5月,赵振忠共2次从孙乡保处购入双响42200个,均由李国瑞驾驶银色面包车送货上门,且大部分已在其父亲赵香河在广宗县城兴广路与礼貌街交叉口西南角经营的日杂土产门市[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编号(冀)YHLS﹝2014﹞53100098,有效期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3月11日]销售。事故发生后,赵振忠因害怕将剩余部分丢弃至漳河水中。
  6. 宁晋县北河庄镇柏房村胡彦明处。2015年6月9日,为给父亲办丧事,胡彦明从孙乡保处购买双响5000个,由孙乡保驾驶面包车送货上门,均已燃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7月12日,宋世才、孙乡保、周运峰3人,组织15名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有烟花爆竹制作手艺的人员在沙龙制衣公司内生产烟花爆竹。生产过程包括混药、装上响烟火药、装下响烟火药等工序。9时07分,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摩擦、撞击导致发生爆炸。

爆炸造成中心现场厂房完全坍塌,现场3辆用于非法生产的车辆被烧(炸)毁,周边25家企业、25户门店、59家住户不同程度受损。

(二)应急处置和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宁晋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卫生、新闻等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现场处置、医疗救治、后勤保障、事故调查、善后处置、新闻媒体、社会稳定等7个工作组,先后调集600余名公安干警和武警、消防官兵,出动各类车辆280余辆,全力开展人员救助、余火扑救、现场清理等工作。卫生部门抽调6辆救护车和17名骨干医护人员,开通“绿色通道”,由医院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确保伤员第一时间得到救治,卫生防疫人员及时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省市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有关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及时调集搜索侦检、抢险救援车辆和搜救犬等专业设备投入救援。截至7月15日10时45分,现场搜救清理完毕,证据提取固定,现场勘查结束。

当地党委、政府按照分类施策要求,对参与非法生产的死亡人员家属实行安抚,对无辜遇难人员家属给予赔偿,对受损企业、门店、住户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并积极做好伤员治疗、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

(三)爆炸药物成分分析。根据理化检验结果和提取的现场残留原材料包装袋分析,事故中参与爆炸的有烟火药、已装药的双响成品和半成品。烟火药的主要成份为高氯酸钾、硝酸钡、硫磺和铝粉,爆炸威力较大。

(四)药物药量分析。爆炸发生后,现场形成5个炸坑,直径约3-5米,深0.4-1.15米,大致呈南北走向,相距1.5-6米不等,体积总和37立方米,计算TNT当量约570千克,事故现场参与爆炸的烟火药(含成品和半成品中的烟火药)总量约810千克。

(五)起爆点分析。现场相邻炸坑间最小距离1.5米,最大距离6米,5个炸坑位置处的任何一处烟火药爆炸,都会瞬间引爆相邻烟火药、已装药成品和半成品,故起爆点无法判断。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非法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摩擦、撞击导致爆炸。

(二)间接原因。

  1. 犯罪嫌疑人宋世才、司仁红伙同孙乡保、周运峰,租用沙龙制衣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生产烟花爆竹。
  2. 宁晋县东汪镇东汪一村、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和苏家庄镇浩固村党支部、村委会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和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到位,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力,未发现本村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3. 宁晋县东汪镇、苏家庄镇和耿庄桥镇党委、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属地打非责任落实不到位,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打击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个别干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4. 宁晋县公安局未能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门《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及“打非治违”部署要求,工作安排部署不力,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5. 宁晋县安全监管局未能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门《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及“打非治违”部署要求,综合协调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6. 宁晋县工商局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工作中主动性较差,监督检查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7. 宁晋县交通运输局在打击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工作中主动性较差,监督检查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8. 宁晋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中主动性较差,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9. 宁晋县委、县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对“打非”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督导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的重大爆炸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非法组织烟花爆竹生产,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的主要犯罪嫌疑人(3人)。

1.宋世才,男,37岁,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

2.孙乡保,男,37岁,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人。

3.周运峰,女,36岁,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人。

(二)非法参与烟花爆竹生产,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的犯罪嫌疑人(15人,均为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

岳学辉(男,33岁)、刘增瑞(男,53岁)、彭顺志(女,52岁)、刑根岭(男,58岁)、刘连云(女,59岁)、刘桂波(男,43岁)、刘桂生(男,51岁)、张志芬(女,58岁)、岳计春(男,47岁)、张利军(男,36岁)、翟胜礼(男,62岁)、王仁格(女,49岁)、余小容(女,48岁)、孙建卫(男,43岁)、孙朋飞(男,27岁)。

(三)公安机关采取司法措施人员(10人)。

1.逮捕犯罪嫌疑人(7人)。

(1)李国瑞,男,1971年4月生,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人。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2)王文虎,男,1971年3月生,宁晋县苏家庄镇浩固村人。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3)申珂栋,男,1984年10月生,威县章台镇东柏悦村人。涉嫌非法经营、妨害公务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4)张军欠,男,1964年3月生,石家庄市赵县沙河店镇沙河店村人。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5)孙庆山,男,1974年4月生,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6)司仁红,女,1982年10月生,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宋世才妻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7)赵存立,男,1980年7月生,宁晋县东汪镇东汪六村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2.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3人)。

(8)韩效国,男,1952年10月生,辛集市位佰镇西吕村人,涉嫌非法经营,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9)刘文忠,男,1961年12月生,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人,涉嫌非法经营,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10)张允宾,男,1963年6月生,山东济宁市嘉祥县疃里镇进士张村人,涉嫌非法经营,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3.正在追捕犯罪嫌疑人(4人)。

吴建永、王更跃、李昌荣、赵新。

(四)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人员(5人)。

  1. 张书林,男,汉族,1973年1月生,邢台市大曹庄盐场后村人,现任宁晋县东汪镇人大主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涉嫌玩忽职守罪,8月11日被刑事拘留。
  2. 张红东,男,汉族,1970年2月生,宁晋县候口乡东曹庄村人,现任宁晋县东汪镇副镇长,分包东汪一村。涉嫌玩忽职守罪,8月6日被取保候审。
  3. 荆占通,男,汉族,1980年4月生,宁晋县河渠镇章北村人,现任宁晋县东汪镇安监站站长。涉嫌玩忽职守罪,8月10日被刑事拘留。
  4. 张辉欣,男,汉族,1976年6月生,宁晋县人,现任宁晋县东汪镇派出所副所长。涉嫌玩忽职守罪,8月10日被刑事拘留。
  5. 王国柱,男,汉族,1963年8月生,宁晋县东汪镇东汪一村人,现任村党支部书记。涉嫌玩忽职守罪,8月6日被取保候审。

以上5人待司法机关作出司法结论后,由宁晋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48人)。

1.东汪镇相关人员(6人)。

(1)路文栋,男,汉族,1961年5月生,宁晋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5年2月至今任宁晋县东汪镇东汪一村村委会主任,负责村委会全面工作。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按照程序罢免东汪一村村委会主任职务。 (2)贺保印,男,汉族,1952年10月生,宁晋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1992年至今任宁晋县东汪镇东汪一村村委会副主任,分管社会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按照程序罢免东汪一村村委会副主任职务。 (3)黄利祥,男,汉族,1965年6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5年5月至今任宁晋县东汪镇党委组织员、综治办主任,负责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撤销东汪镇党委组织员和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4)张彦波,男,汉族,1971年5月生,宁晋县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6年至今任宁晋县东汪镇党委委员兼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主任,分管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东汪镇党委委员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5)赵聚振,男,汉族,1973年10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2年2月至今任宁晋县东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镇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免去东汪镇镇长职务。 (6)宋瑞刚,男,汉族,1973年8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东汪镇党委书记。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落实“党政同责”不到位,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东汪镇党委书记职务。

2.苏家庄镇相关人员(7人)。

(7)贾志考,男,汉族,1966年11月生,宁晋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0年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浩固村党支部副书记,2002年至今兼任浩固村治保主任。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撤销浩固村党支部副书记职务。 (8)李运涛,男,汉族,1961年2月生,宁晋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2年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浩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负责浩固村全面工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撤销浩固村党支部书记职务,按照程序罢免浩固村村委会主任职务。 (9)段宗超,男,汉族,1972年9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2年3月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兼安监站副站长,分包浩固村。检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镇安监站副站长职务。 (10)武高峰,男,汉族,1980年11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2年3月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兼安监站站长。检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镇安监站站长职务。 (11)赵燕飞,男,汉族,1975年6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9年7月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工会主席,2011年至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安排部署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镇工会主席职务。 (12)贾峰,男,汉族,1977年11月生,宁晋县人,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镇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杨志良,男,汉族,1968年10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党委书记。落实“党政同责”不到位,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耿庄桥镇相关人员(7人)。

(14)孙贵军,男,汉族,1967年4月生,宁晋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3年至今任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治保主任。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王焕东,男,汉族,1950年9月生,宁晋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5年3月至今任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村委会主任,负责村委会全面工作。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周雪敏,男,汉族,1952年4月生,宁晋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3年5月至今任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党支部书记。在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中,落实“党政同责”不到位,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张彦峰,男,汉族,1982年10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1月至今任宁晋县耿庄桥镇安监站站长(事业编制),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到位,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未能排查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记过处分,免去镇安监站站长职务。 (18)陈秋军,男,汉族,1975年1月生,宁晋县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2年任耿庄桥镇党委组织员,2005年至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安排部署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赵建华,男,汉族,1975年1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耿庄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镇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0)张志峰,男,汉族,1973年1月生,宁晋县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耿庄桥镇党委书记。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落实“党政同责”不到位,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宁晋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22人)。

(21)李平周,男,汉族,1972年10月生,宁晋县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5年4月主持宁晋县工商局黄儿营分局工作,分管东汪镇,2015年8月至今任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河渠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主动性较差,监督检查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2)魏保栋,男,汉族,1966年3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3年12月任宁晋县工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分管“打非治违”工作,2015年8月至今任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主动性较差,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其诫勉谈话。 (23)刘永伟,男,汉族,1979年4月生,宁晋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5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交通运输局交通执法大队大队长。监管、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4)韩恒存,男,汉族,1965年7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兼交通战备办公室主任(正科级),分管执法大队。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其诫勉谈话。 (25)魏强,男,汉族,1973年4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9年10月任宁晋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分管“打非治违”工作,2015年8月至今任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主动性较差,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其诫勉谈话。 (26)王晶晶,女,汉族,1983年11月生,内邱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1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安全监管局安全检查股股长,担任东汪镇、苏家庄镇烟花爆竹“打非”督导组组长。对苏家庄镇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东汪镇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督导检查不力,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县安全监管局安全检查股股长职务。 (27)孙俊峰,男,汉族,1973年12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9月至今任宁晋县安全监管局科员,负责监察大队工作。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安排部署不力,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8)李中方,男,汉族,1965年11月生,宁晋县人,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安全监管局局长、县安委办主任,担任宁晋县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综合协调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9)冯瑞波,男,汉族,1959年4月生,宁晋县人,中共党员,2000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东汪交警巡逻中队中队长。未能发现查处辖区内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0)张俊科,男,汉族,1966年1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0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东汪派出所所长。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不力,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1)刘佳,男,汉族,1983年2月生,宁晋县人,中专文化程度,群众,2010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耿庄桥派出所民警,北周家庄村包片民警(非在编)。对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巡查摸排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责成宁晋县政府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32)阴恩泽,男,汉族,1967年9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0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耿庄桥派出所所长。对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不力,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3)彭飞,男,汉族,1988年4月生,石家庄市人,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2年8月至2015年6月任宁晋县公安局苏家庄派出所民警,浩固村包片民警。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巡查摸排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4)刘雪峰,男,汉族,1978年9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3年1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苏家庄派出所所长。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不力,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5)李洪坤,男,汉族,1975年8月出生,宁晋县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0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副科级干部,2010年12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对基层派出所和治保会业务指导不力,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主动性不强、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6)黄同坤,男,汉族,1970年9月生,宁晋县人,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0年3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主管交警大队。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督导检查不力,未能发现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7)周宁,男,汉族,1967年10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7年2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派出所、治安大队。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安排部署不力、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8)吕立科,男,汉族,1968年5月生,柏乡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12月至今任宁晋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副县级)。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安排部署不力,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进行组织调整。 (39)赵云波,男,汉族,宁晋县人,1961年3月生,大专文化程度,1983年4月入党,2014年5月至今任宁晋县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担任宁晋县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对宁晋县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领导不力,督导不到位,落实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0)李洪涛,男,汉族,宁晋县人,1963年9月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1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分管公安等工作,担任宁晋县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对宁晋县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领导不力,工作督导不到位,落实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1)顾鹏图,男,汉族,威县人,1963年7月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3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政府县长,负责县政府全面工作,县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宁晋县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领导不力,督导不到位,落实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2)李江山,男,汉族,沙河市人,1963年2月生,2013年5月任宁晋县委书记。落实“党政同责”不到位,对宁晋县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领导不力,督导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15年6月,因其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5.邢台市及有关县人员(6人)。

(43)吕晓君,女,汉族,威县人,1966年5月生,中共党员,2010年3月至今任威县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科科长。对辖区内出现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4)刘世章,男,汉族,南宫市人,1963年12月生,中共党员,2005年11月至今任威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烟花爆竹经营监管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5)李兴,男,汉族,广宗县人,1968年10月生,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8年5月至今任广宗县安全监管局危化股负责人。对烟花爆竹经营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购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6)刘学民,男,汉族,广宗县人,1967年12月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8年7月至今任广宗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作。对烟花爆竹经营监管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7)陈新伟,男,汉族,威县人,1963年2月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8年10月至今任邢台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总工程师,分管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监管等工作。在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方面存在指导不够、督导不力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8)李志辉,男,汉族,隆尧县人,1965年10月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3年11月至今任邢台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和监所管理工作。在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方面存在指导不够、督导不力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8人)。 1.孟彦崇,男,石家庄晋州市东里庄乡北寺村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炮筒,责成晋州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2.刘喜奎,男,石家庄晋州市东里庄乡北寺村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炮筒,责成晋州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3.胡彦明,男,宁晋县北河庄镇柏房村人。购买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责成宁晋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4.赵振忠,男,邢台市广宗县人。购买、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责成广宗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5.赵香河,男,邢台市广宗县人,赵振忠之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责成广宗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6.王方恩,男,邢台市广宗县人。购买、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责成广宗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7.申秀春,男,邢台市威县人。购买、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责成威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8.姜现红,男,宁晋县东汪镇东汪六村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场地所有人,责成宁晋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七)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辛集市信天硫磺经销处。违规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4条第3项之规定,责成辛集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 邢台市威县章台镇烟花爆竹销售门市部。经营负责人申秀春,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第2款之规定,责成邢台市威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 邢台市广宗县兴广路烟花爆竹销售门市部。经营负责人王方恩,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第2款之规定,责成邢台市广宗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4. 邢台市广宗县兴广路日杂土产门市部。经营负责人赵香河,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第2款之规定,责成邢台市广宗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八)建议责成省安委办分别将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藕塘引线厂、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兴华化工厂、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东辛店乡化工材料门市部、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进士张鞭炮厂的违法问题函告湖南省、河南省、山东省安委办调查处理。

(九)建议责成宁晋县委县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深刻汲取宁晋县“7·12”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的组织领导,加大执法检查装备的投入力度,提升打非的技术保障能力。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打非工作职责,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打非工作目标,层层签订打非工作目标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打非责任体系。

(二)加大宣传,发动群众。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采用宣传车、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方式,广泛宣传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的重大危害、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事故案例,用惨痛的事故案例警示群众。加大有奖举报的力度,广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藏匿于村落、居民住宅区内的非法生产和储存窝点,及时排除隐患和打击非法违法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强化执行力,认真履行打非工作责任。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确保打非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实施,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

(四)加强督查,确保成效。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职能部门的督查力度,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加大排查整治事故隐患的力度。强力推行网格化管理,把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责任落到实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强化基层基础,排查消除隐患。要针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主要集中在农村,具有分散性、隐蔽性、伪装性、流动性等特点,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重点落实乡村两级的打非责任。要进一步提高乡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强化“守土有责、守土有效”意识,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点,把一切不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河北省政府宁晋县“7·1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5年12月14日

24.12.2015  22:00

小镇的天,小镇的云He-bei.Cn

澳门中医药传承发展论坛 | 连花清瘟应对呼吸道传染病有四大特点 近日,He-bei.Cn

夏季感冒多与这4个原因有关!中招后可用连花清瘟 在不少人的印象中,秋冬季节才是感冒的高发季节,He-bei.Cn

长期咳嗽不愈警惕支气管炎 对症用药选连花清咳片 咳嗽是一件很常见的事,又是一件很烦人的事。He-bei.Cn

超级防水还适合佩戴,这只欧米茄手表简直燃爆了 去年,有块极限专业潜水手表在还没发布时就赚足了眼球,He-bei.Cn

格鲁吉亚国家科学院中国分院揭牌He-bei.Cn

欧米茄海洋宇宙Ultra Deep 6000米专业潜水表评测He-bei.Cn

2023中国医药·品牌榜官宣 连花清瘟荣耀上榜! 近日,He-bei.Cn

在线申请科学家进校交流,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腾讯启动“大师讲堂校园行” 近日,He-bei.Cn

感冒、“二阳”咳嗽不止 缓解症状可用连花清咳片 近期,不少人患上感冒、流感,出现咳嗽症状。He-bei.Cn

二阳出现不用慌 提高防护意识适当居家备药 距离新冠感染高峰已经过去近半年时间,He-bei.Cn

欧米茄超霸见证马龙荣获圣勃莱德复刻杯!He-bei.Cn

带着童心看世界,来只不一样的彩盘欧米茄 [腕表之家 腕表推荐]   童心不是年龄,He-bei.Cn

治疗改善新冠咳嗽 中医药优势具独 自全球新冠爆发以来,中医药在治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He-bei.Cn

报

告诉

上海

云南

内蒙古

北京

台湾

吉林

四川

天津

宁夏

安徽

山东

山西

广东

广西

新疆

江苏

江西

河北

河南

浙江

海南

湖北

湖南

澳门

甘肃

福建

西藏

贵州

辽宁

重庆

陕西

青海

香港

黑龙江

FD08867 | 2015_河南_郑州西关虎屯新区6·25重大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郑州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15年河南郑州市金水区西关虎屯新区“6·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郑州市金水区西关虎屯新区“6·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6月25日2时45分许,郑州市金水区西关虎屯新区4号楼2单元1层楼梯间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2人受伤,过火面积4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996.8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长谢伏瞻、副省长李亚、张维宁等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按照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要求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报请省政府批准,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厅、公安厅、消防总队、总工会和郑州市人民政府等派出有关人员,于2015年7月1日成立省政府郑州金水区西关虎屯新区“6·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委托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和郑州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分别对火灾现场海绵残留物和电缆线、塑料端子氧指数进行鉴定测试。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西关虎屯新区情况

1.新区概况

西关虎屯新区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以西、东风路以南,东邻金成国际广场,西邻河畔人家小区。小区共有楼房5栋,砖混结构,总建筑面积38000平方米,由北向南依次为1至5号楼,均为7层单元式住宅。每栋建筑均含4个单元,由东向西依次为1至4单元。小区设南、北2个出入口,北侧出入口为人员和车辆出入主通道。小区内设有室外消火栓2个。起火建筑为4号楼。

2.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1996年8月,金水区关虎屯村委会获得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997年6月,金水区关虎屯第三村民组获得金水区城建环保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郑州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获得金水区城建环保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8年5月,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郑州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复》,同意办理该公司使用原金水区关虎屯第三村民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24953.2平方米(37.43亩)的出让用地手续。1998年6月,金水区关虎屯第三村民组获得郑州市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3.楼院管理情况

西关虎屯新区为关虎屯村第三村民组自用村民住宅小区,隶属关虎屯村委会,公共秩序维护由村委会治安巡逻员负责,清扫保洁由村民组聘请人员负责。第三村民组属村民自治组织,实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财务独立核算。村民组副组长实行聘用制,张凯负责维护用户水电工作,楚二宝负责安全生产、消防、卫生、民事调解工作。小区电费由村民自行缴纳,保洁、垃圾清运、公共用水用电及村民用水等,从集体收入中支付。

4.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西关虎屯新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由关虎屯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具体实施。村民组为每户村民配发两具4公斤干粉灭火器,并发放消防安全宣传资料,每年对灭火器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小区住宅楼道内乱存乱放杂物、电动自行车充电等现象比较普遍,住房车辆随意在道路停放,长期占用消防车通道。

5.供电及用电情况

(1)供电情况。该小区由国网郑州供电公司110千伏农科变电站10千伏出线“科11板”供电,对该小区居民供电的10千伏变压器共有2台,1号楼、2号楼、3号楼使用“金城公司1#”变压器供电,4号楼、5号楼使用“金城房地产宿7#”变压器供电。其中“金城房地产宿7#”变压器型号为S9-315千伏安,出2条集束导线分别向4号楼、5号楼供电,集束导线型号为JKLYJ-1-4×70。4号楼2单元接户线为单回路四根BV-25导线,由1至2层转角平台外墙通过针刺线夹“T接”进入楼内,分14个回路通过瓷插式熔断器接入电表(型号DDZY188-Z),电表出线端接有DZ47-60空气开关(另有2户分别为DZ47-63、DZ47-100),空气开关出线汇集后经套管穿过楼板孔洞进入1层,在1层用户接线箱内与每户原有线路接通。小区楼梯间照明、路灯照明、网通基站等统一由现用电户名为“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关虎屯村第三村民组”的三相动力表供电,此电表安装在5号楼西墙表箱内。楼梯间照明供电线路沿墙架空敷设,在4号楼2单元门洞东侧穿墙,穿管沿内墙接入1层用户接线箱内。接线箱内相线采取绞接,中性线8路通过接线端子排连接,7路绞接,接地线通过接线端子排连接。

(2)居民照明用电建设单位及建设情况。河南建筑工程公司七分公司,负责人吴新明,注册登记日期1999年3月,经营范围水电房屋维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租赁。2011年7月该公司注销。

郑州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原名郑州市城乡建筑配套公司,2001年12月更名,公司法人徐丙辰,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邢国彥为该公司项目经理。

该小区新建时实行总表供电,4号楼用户电表集中装设在楼梯间1层入口处,表箱嵌入1层入口东侧墙上。2000年12月,邢国彥以河南建筑工程公司七分公司第五项目部的名义与西关虎屯第三村民组签订了一户一表改造合同,自2001年2月至2002年8月,分4次以郑州市城乡建筑配套公司的名义收到一户一表工程款685800元。2002年6月20日原郑州市电业局东区分局受理了西关虎屯新区280户居民的一户一表照明用电申请,7月6日检验合格,10月10日装表送电。新装设的表箱位于楼梯间1至2层转角平台墙上,原电表箱废弃空置,原电表箱下部用户接线箱仍在使用,原电表箱与用户接线箱之间隔板内侧留有宽7厘米的间隙。原有的每幢住宅楼总电源进线空气开关废弃。

(3)电工管理情况。该小区日常用电管理由村民组聘用的电工负责。楚俊伟1993年至2003年初任第三村民组电工,2003年至今徐建峰任西关虎屯新区电工。1999年,薛增旺(2013年12月26日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作业类别为低压电工作业,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6日)以郑州中牟官渡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第三村民组组长燕卫东签订日常维修合同,负责西关虎屯新区用电维修,小区电气方面出现问题,由小区电工联系其到场维修。

该小区配电线路未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违反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4.1.1条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6.1.1条;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未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均为4平方毫米铜质导线,违反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6.5.2条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8.7.2条规定;该小区用户接线箱内布线混乱,导线绞接现象普遍,部分接线端子采用热熔塑料制品,部分导线连接未采用端子排或汇流排,违反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6.1.9、6.2.7、6.2.8条。

(二)房屋租赁及住宿情况

火灾遇难及受伤人员为郑州大浪淘沙时尚酒店有限公司员工,租住房屋为4号楼2单元7层西户,房主张巧枝。2013年11月4日,张巧枝与郑州大浪淘沙时尚酒店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15年3月1日续租一年。该户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户型为3室2厅1厨1卫。现该房屋除卫生间外,其余房间用作集体宿舍,常住人员19名。火灾发生时,共有17人居住。

(三)大浪淘沙时尚酒店相关情况

大浪淘沙时尚酒店位于郑州市农科路与政七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郭占良,现已撤资,实际控制人为郑存杰。酒店总经理刘华负责日常管理,下设保安部、质检部、人力资源部等。人员招聘和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消防培训和演习由保安部负责,员工宿舍安全、消防、卫生等检查由质检部负责。酒店制定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疏散演练等制度。分别于2014年5月12日、9月21日、11月17日和2015年1月12日、3月16日对员工进行了灭火救火、疏散逃生演练和消防安全培训,2015年3月郑州市消防支队在大浪淘沙时尚酒店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培训。2014年至今,16名伤亡人员中11人参加了培训。酒店对新上岗员工采取发放消防知识手册、部门培训方式进行消防培训。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6月25日2时47分许,金水区西关虎新区4号楼2单元一层楼梯间用户接线箱内起火冒烟,2时48分接线箱内出现火苗并报警,火苗引燃箱内存放的纸张,火势通过接线箱上方间隙,燃着了原电表箱内存放的可燃物,烟气、火势从箱体缝隙和孔洞突破,向上作用于1至2层转角平台孔洞处导线束,引燃烧毁绝缘皮,导致线路短路、熔断;向外作用于箱下方可燃物。同时,导线束短路喷溅的熔珠和燃烧掉落的绝缘层引燃下方可燃物,楼梯间内放置的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座椅等被引燃后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沿楼梯间向上蔓延。7层西户集体宿舍居住人员获知火情后,在着火过程中相继逃出房间,1人烧伤后逃出楼栋,16人未能逃离起火建筑。事故造成15人死亡,2人受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6月25日2时50分12秒,郑州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先后调集特勤二中队、经五路中队共8辆消防车40名官兵到场处置。3时8分,特勤二中队到达现场,发现4号楼2单元1层楼梯间用户接线箱、电动自行车及其它物品等正在燃烧。由于消防通道被占用,消防车无法进入小区,救援人员铺设140米水带灭火时,发现用户接线箱线路带电伴有打火现象,随即改用点射扑救,并组织现场警戒保护。3时18分,明火被扑灭,搜救组逐层搜救被困人员。郑州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将官兵编为7个搜救组,先后在楼梯间1层搜救出1人,在1层至2层楼梯转角平台处搜救出7人,在2层至3层楼梯转角平台处搜救出4人,在4层至5层楼梯转角平台处搜救出2人,在6层至7层楼梯处搜救出1人,在7层屋面平台搜救出1人,共搜救出16名被困人员,由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

火灾发生后,金水区区委、区政府和郑州市委、市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治处置工作。省政府副省长李亚、公安部消防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消防总队有关负责同志先后赶赴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和善后处理。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4号楼2单元1层楼梯间用户接线箱内电气线路单相接地短路,引燃箱内存放的纸张等可燃物,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用电安全管理混乱

郑州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邢国彥在居民照明用电工程改造中,对原有的每幢住宅楼总电源进线空气开关废弃不用,新改造工程没有按规定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气线路发生单相接地短路时不能有效切断电源;用户接线箱内布线混乱,导线绞接现象普遍,部分接线端子采用热熔塑料制品。

2.楼道内存放大量可燃物品

居民照明用电工程改造后,原电表箱未拆除,且与用户接线箱均未加锁具保护,用户接线箱与原电表箱内存放纸张、电动自行车充电器、雨伞、鱼篓、渔具袋、马扎等可燃物;楼梯间一层放有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转椅、金属椅、折叠椅、马扎等物品,起火后释放大量高温有毒烟气,烟气沿楼梯间迅速蔓延,形成“烟囱效应”,人员无法安全逃生。

3.逃生自救措施不当

大浪淘沙时尚酒店租住在起火单元7层西户的员工获知火情后,在不明火情情况下盲目逃生,强行穿越充满高温有毒烟气的楼梯间,15人死伤于建筑楼梯间内。

4.西关虎屯村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不力

西关虎屯村民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制定村民防火公约,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不力,检查中未能及时排查清理楼道内杂物和长期占用消防通道等安全隐患。

5.电力部门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

原郑州市电业局东区分局农电管理所在受理西关虎屯新区客户用电申请后,未经分局主管领导审批就完成装表业务办理。东区分局对其下属的农电所违规批准和办理关虎屯三组申请装表业务监督管理不力。

原郑州市电业局配电工程处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在关虎屯三组一户一表改造工程中,没有按照一户一表工程管理规范进行接火送电管理和验收。

原郑州市电业局用电处作为配电工程处和东区分局的业务领导部门,对配电工程处和东区分局工作督导不到位。

原郑州市电业局城网建设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电力部门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有关规定不严格,对所属部门工作督导不到位。

6.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不到位,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力。

金水区消防大队贯彻落实《河南省消防条列》不到位,对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落实保消、巡消工作和督促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组织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不到位;对文化路公安分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问题失察。

7.金水区文化路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

文化路街道办事处督促指导西关虎屯社区按规定组织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不力,未能发现并督促西关虎屯村民委员会排查清理楼道内杂物和长期占用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郑州市金水区西关虎屯新区“6·25” 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 邢国彥,原郑州市城乡建筑配套公司项目经理,负责西关虎屯村三组一户一表改造施工,2015年8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 楚二宝,西关虎屯村委第三村民组副组长兼综治办主任,2015年10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0月21日取保。
  1. 赵捷,原郑州电业局东区分局农电管理所所长,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0月10日批准逮捕。
  1. 朱瑞,文化路公安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一中队农科路社区民警,负责西关虎屯村警务工作,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9月29日取保。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1. 燕卫东,中共党员,西关虎屯村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组长。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不力,检查中未能及时排查清理楼道内杂物和长期占用消防通道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王喜臣,中共党员,西关虎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未按规定组织制定村民防火公约,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不力,检查中未能及时排查清理楼道内杂物和长期占用消防通道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刘书勤,中共党员,西关虎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对村组消防安全工作安排不力,未能及时督促村委会及第三村民组排查清理楼道内杂物和长期占用消防通道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赵银河,中共党员,现任国网郑州供电公司大客户服务部客服经理。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任原郑州市电业局配电工程处运行五班班长,负责花园路以东金水路以北区域内的城网一户一表改造工程验收工作。在关虎屯三组一户一表工程中履行职责不到位,没有按规定对工程进行验收,留下火灾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马林,中共党员,现任国网郑州供电公司配电运检室副主管。2002年1月至2003年3月任郑州市电业局配电工程处副处长,分管检修管理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没有按规定组织对关虎屯三组一户一表改造工程项目进行接火送电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张绍辉,中共党员,现任国网郑州供电公司办公室主任、党办主任、经济法律服务(保障)中心主任。2002年3月至2004年11月任郑州市电业局配电工程处副处长,分管运行、城网一户一表改造工程验收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没有组织配电工程处运行五班按规定对关虎屯三组一户一表改造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韦雅,中共党员,现任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营销部副主任,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任原郑州市电业局东区分局局长。对时任东区分局农电所所长赵捷违规批准和办理关虎屯三组申请装表业务留下火灾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陈正鸣,中共党员,现任国网郑州供电公司正科级协理员。2001年1月至2003年9月任原郑州市电业局配电工程处处长。未认真贯彻落实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相关规定和要求,没有组织对关虎屯三组一户一表改造工程项目进行接火送电管理和验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刘可迎,中共党员,现任国网郑州供电公司副总工程师,在2001年5月至2003年12月期间担任原郑州市电业局用电处处长兼任城网办副主任。对配电工程处和东区分局存在的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 曹拴才,中共党员,文化路公安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副大队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工作部署,指导中队督促社区民警落实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力,开展 “平安3号”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丁延栋,中共党员,文化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教导员。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工作部署,指导督促治安管理服务大队落实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力,开展 “平安3号”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工作不到位,致使辖区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存在死角。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宋向阳,中共党员,金水区公安消防大队参谋。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工作部署,督促指导文化路公安分局落实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力,对分局负责消防工作的民警和社区民警消防检查业务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刘立庭,中共党员,金水区公安消防大队党委书记、教导员,主持大队全面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工作部署,督促指导辖区公安派出所落实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力、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业务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 刘晓阳,中共党员,文化路街道办事处安监办主任。指导村委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不力,没有及时督促关虎屯社区按规定组织制定村民防火公约,未能督促关虎屯社区发现并及时排查清理楼道内杂物和长期占用消防通道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孙宝惠,中共党员,文化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主管消防安全。对办事处安监办、西关虎屯村委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检查指导不力,对西关虎屯新区楼道内堆放杂物和长期占用消防通道等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认真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责任

郑州市和金水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机制,加强属地监管,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的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消防专项治理。要明确安全用电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行业监管职责,严格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要组织开展检查,督促各类企业、居民小区落实主体责任,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宣传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演练到位。

(二)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郑州市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加强对民警和乡镇消防安全人员消防业务知识培训和指导,积极推进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派出所要加强对村(居)委员会、物业公司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要组织指导乡村两级,深入城乡社区、街道、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加大社会面消防宣传培训力度,增强消防宣传实效。

(三)发挥网格管理优势,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要把网格化消防工作纳入社会管理长效机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对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督导考核、落实奖惩。要组织城中村、居民楼院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对城中村违规留宿人员、乱用火源电源、堵塞安全出口,以及在出租屋门厅、楼梯间存放电动车充电、堆放可燃物等突出问题进行严格治理。同时,加大对社区、城中村、回迁小区、安置房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加大消防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常用器材配备力度。

(四)加强住宅楼电气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住宅楼电气设施产权所有者以及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单位,要严格按照《住宅设计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落实“在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端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的要求。郑州市电力公司要组织有关人员,指导各用电单位对现有居民住宅楼,特别是老旧住宅楼的电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要对一户一表等改造工程中废弃、半废弃或局部转为其他功能的配电箱、计量箱、接线箱等电气设施,进行拆除、封堵或锁闭,防止违规占用;要按照国家规范加强对新建住宅楼一户一表工程电气设施设计审核和施工、安装的验收。

(五)开展居民住宅安全用电专题调研

针对当前居民住宅电气设施维护和管理缺失的现状,建议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居民住宅供电、用电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明确用电安全监督管理主体,研究解决影响城乡居民用电安全的突出问题。

长垣县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调…

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4·9”火…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868 | 2015_河南_鲁山5·25特别重大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5月25日19时30分许,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6人受伤,过火面积745.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064.5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并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全面排查各方面的安全隐患,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张高丽、马凯副总理,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也都作出重要批示。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等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指导地方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5月27日,成立由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任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全国总工会、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聘请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的8位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实验测试、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 单位概况。康乐园老年公寓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琴台街道办事处贾王庄村三里河转盘西南、紧邻南北向鲁平大道,法定代表人范花枝(鲁山县人,女,50岁)。该老年公寓注册资金50万元,为民办养老机构(组织机构代码:06000763-4)。事故发生前有常住老人130人左右、工作人员25人(管理人员7人、护工14人、其他人员4人)。火灾发生时,不能自理区共住有52名老人、4名护工。
  1. 资质情况。康乐园老年公寓于2010年12月14日取得平顶山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福机证字第4104230002号),有效期限至2013年12月14日。业务范围主业为养老、托老,兼业为康复、医疗。

2012年11月20日取得鲁山县民政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鲁民证字第07001号)。

2014年1月1日取得鲁山县民政局核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证书编号13410407001),有效期限至2019年3月1日。服务范围为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

(二)主要建筑情况。

  1. 公寓整体布局。康乐园老年公寓占地面积40亩,建筑物总面积2272平方米,设有不能自理区1个(东西向单排建筑),半自理区1个、自理区2个(南北向建筑),另有办公室、厨房、餐厅等附属设施。不能自理区建筑为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房,其他区域建筑均为砖墙、夹芯彩钢板屋顶。所有建筑均为单层。
  1. 起火建筑。起火建筑长56.5米、宽13.2米,建筑面积745.8平方米,2013年2月建设,当年7月份安排不能自理老人入住。

(1)建筑内功能分区。建筑内设有1.9米宽东西向走廊和3.6米宽南北向走廊将建筑内部分为四个区域。共有13间各自相对隔离的房间,其中8间分女部(西侧4间)、男部(东侧4间),其余为3间库房、1间监控室、1间更衣间。

起火建筑设有4个安全出口,其中东西向走廊两端各设一个,南北向走廊两端各设一个,均可直通室外。

(2)建筑结构。该建筑主体结构为钢架结构,柱为截面是10.0厘米×10.0厘米的空心方型钢;墙体为内外白镀锌板中间夹7.0厘米厚聚苯乙烯泡沫板(依现场取样,材料燃烧性能经鉴定,氧指数19.0%,属易燃材料),内、外镀锌板厚度均为0.3毫米;人字形屋顶面板为外蓝内白镀锌板中间夹7.5厘米厚聚苯乙烯泡沫板,外镀锌板厚0.4毫米,内镀锌板厚0.3毫米;建筑内设有吊顶,吊顶棚面材质为白色塑料扣板(依现场取样,材料燃烧性能经鉴定,氧指数为33.8%,属难燃材料),吊顶骨架为截面是3.0厘米×3.0厘米的木条。吊顶上方至屋顶空间整体贯通。

(3)电路敷设。起火建筑内共设4个回路。主线由东至西沿东西向走廊的吊顶上方敷设,分南、北区各2个回路,分别供照明、插座、排气扇、冷暖风机和电视机插座。每个房间内均设有照明和电源插座。照明主线线径6.0平方毫米,下灯线线径4.0平方毫米,开关线线径2.5平方毫米,均为铜芯线。

建筑南北外墙各敷设一条4股线径10.0平方毫米的铝芯电线用作空调专用线。

(4)建设施工。起火建筑由鲁山县通达卷闸门彩钢瓦门店个体老板冯春杰承包施工,并提供夹芯彩钢板材料。经调查,冯春杰及鲁山县通达卷闸门彩钢瓦门店均未取得任何相关工程施工资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5月25日19时30分许,康乐园老年公寓不能自理区女护工赵红霞、龚改新在起火建筑西门口外聊天,突然听到西北角屋内传出异常声响,两人迅速进屋,发现建筑内西墙处的立式空调以上墙面及顶棚区域已经着火燃烧。赵红霞立即大声呼喊救火并进入房间拉起西墙侧轮椅上的两位老人往室外跑,再次返回救人时,火势已大,自己被烧伤,龚改新向外呼喊求助。由于大火燃烧迅猛,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雾,老人不能自主行动,无法快速自救,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不能自理区全部烧毁。

(二)单位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人员情况。

不能自理区男护工石胜利、常玉卿,马金德(范花枝的丈夫),消防主管孔繁阳和半自理区女护工石莉等听到呼喊求救后,先后到场施救,从起火建筑内救出13名老人,范花枝组织其他区域人员疏散。在此期间,范花枝、孔繁阳发现起火后先后拨打119电话报警。

(三)消防队接警出动、灭火救援及搜救情况。

19时34分04秒,鲁山县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调集大队5辆消防车、20名官兵赶赴现场,19时45分消防车到达现场,起火建筑已处于猛烈燃烧状态,并发生部分坍塌。消防大队指挥员及时通知辖区两个企业专职消防队2辆水罐消防车、14名队员到达火灾现场协助救援。现场成立4个灭火组压制火势、控制蔓延、掩护救人,2个搜救组搜救被困人员。20时10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同时指挥员向平顶山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报告火灾情况。20时20分明火被扑灭。截至5月26日6时10分,指挥部先后组织7次对现场细致搜救,在确认搜救到人数与有关部门提供现场被困人数相吻合的情况下,结束现场救援。

(四)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鲁山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公安、消防、民政、安全监管、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全力展开灭火、搜救、善后及维稳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共调派27辆救护车、14个医疗单位,出动医务人员81人次。

河南省及平顶山市政府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省委书记郭庚茂、省长谢伏瞻接到报告后,立即作出批示。省长谢伏瞻,副省长李亚、张维宁,平顶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等带领省、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

(五)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地方党委、政府认真稳妥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按照医疗救治、善后安抚两个"一对一"的要求,对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分步骤进行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老年公寓不能自理区西北角房间西墙及其对应吊顶内,给电视机供电的电器线路接触不良发热,高温引燃周围的电线绝缘层、聚苯乙烯泡沫、吊顶木龙骨等易燃可燃材料,造成火灾。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建筑物大量使用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聚苯乙烯夹芯材料燃烧的滴落物具有引燃性),且吊顶空间整体贯通,加剧火势迅速蔓延并猛烈燃烧,导致整体建筑短时间内垮塌损毁;不能自理区老人无自主活动能力,无法及时自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1. 康乐园老年公寓违规建设运营,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1)违法违规建设、运营。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火灾建筑没有经过规划、立项、设计、审批、验收,使用无资质施工队;违规使用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不合格电器电线;未按照国家强制性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要求在床头设置呼叫对讲系统,不能自理区配置护工不足。

(2)日常管理不规范,消防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康乐园老年公寓日常管理不规范,没有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组织和消防制度,没有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没有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员工对消防法律法规不熟悉、不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匮乏。

  1. 地方民政部门违规审批许可,行业监管不到位。

(1)鲁山县民政局日常监管不到位,违规审批许可。一是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鲁山县民政局每半年对康乐园老年公寓检查一次,从未发现其使用违规彩钢板扩建经营、安全组织管理缺失等问题。二是违规审批许可。2010年11月,鲁山县民政局在康乐园老年公寓未提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报告和审查意见书原件的情况下,不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违规通过了康乐园老年公寓审查,并将该审查材料报送平顶山市民政局。2013年12月,鲁山县民政局未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和安全排查规定,违规给康乐园老年公寓换发了许可证。

(2)平顶山市民政局违规批准康乐园老年公寓设置,贯彻落实法规政策不到位。一是违规批准康乐园老年公寓设置。2010年12月,未按照审批程序审查康乐园老年公寓证照原件,违规向其颁发批准证书。二是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2013年以来组织开展的多次社会福利机构及养老机构安全检查中,重部署通知,轻检查落实,指导督促不到位,没有发现康乐园老年公寓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促其整改。

(3)河南省民政厅督促落实法规政策不到位,指导下级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河南省民政厅对平顶山市、鲁山县民政部门长期存在的贯彻落实法规政策不到位、违规批准康乐园老年公寓设置等问题疏于监管。未及时出台养老机构护工人员比例要求,未及时落实民政部相关通知要求。

  1. 地方公安消防部门落实消防法规政策不到位,消防监管不力。

(1)鲁山县公安局董周派出所落实消防法规政策不到位,消防日常监管不力。没有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要求,未准确上报康乐园老年公寓相关信息,导致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将应定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的康乐园老年公寓错定为三级管理。没有认真履行消防日常监管职责,没有扎实开展针对养老院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康乐园老年公寓违规彩钢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隐患。

(2)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执行消防法规政策不严格,日常监管有漏洞。一是未严格执行《平顶山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错将二级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康乐园老年公寓列为三级管理;对鲁山县公安局董周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培训指导不到位。二是对康乐园老年公寓消防监督检查缺失。自康乐园老年公寓注册以来,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从未对其进行过检查,对康乐园老年公寓的有关信息掌握不准,底数不清。三是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不扎实,没有及时排查出康乐园老年公寓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3)鲁山县公安局对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和董周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

(4)平顶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指导下级开展工作、督促工作落实不到位。

(5)平顶山市公安局开展消防安全专项行动不力,指导检查消防工作不实。

(6)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对下级落实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督促落实不到位。

  1. 地方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执法监督工作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

(1)鲁山县国土资源局监督执法不彻底。2013年琴台国土资源所巡查发现康乐园老年公寓未经批准违法占用耕地1066平方米用于建设彩钢板房,除行政处罚10660元的决定得到落实执行外,没有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对非法占地行为予以纠正,导致非法占地建筑最终建成投入使用。

(2)鲁山县城乡规划局落实法规政策不实,督促指导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不到位。起火建筑自2013年开工建设至事故发生,鲁山县城乡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未检查并发现其违法建设行为。

(3)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检查不到位。起火建筑于2013年建设期间,城建监察大队从未发现其违法建设行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有漏洞,检查不到位。

  1.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

(1)鲁山县琴台街道办事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不到位,属地监管不力。对康乐园老年公寓的属地监管职责推诿扯皮、失控漏管,没有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2)鲁山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民政、公安消防等法规政策不到位,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

(3)平顶山市政府督促指导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及河南省民政、公安消防等法规政策不到位,督促指导安全工作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31人)。

包括范花枝(康乐园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刘秧(副院长)、马爱卿(副院长)、张随成(办公室主任)、孔繁阳(消防安全主管)、翟会廷(电工)、冯春杰(施工方)等7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刘大钢(鲁山县民政局原局长)、梁凯(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高峰(原鲁山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李超(董周派出所副所长)等24名公职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27人)。

包括鲁山县琴台街道办事处主任刘志民、鲁山县副县长刘文强、田汉霖、鲁山县县长李会良、鲁山县委书记李留军、平顶山市副市长崔建平、李哲、平顶山市市长张国伟、平顶山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科长刘富有、老龄办主任田浏敏、市民政局副局长庞振邦、市民政局局长王雷、河南省民政厅老龄工作处处长李本谦、省民政厅厅长冯昕,以及各级公安消防、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共计27名党员干部。

(三)其他建议。

河南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平顶山市委向河南省委作出深刻检查;对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五、防范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

(二)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指导养老机构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等规章制度,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扶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制度,规范民办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

(四)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对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要严格做到全覆盖、零容忍。

(五)严格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对违规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等保温隔热材料的,限期整改。

(六)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和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和失职渎职行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筑牢安全防线。

国务院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5年8月24日

FD08869 | 2015_河南_鲁山康乐园老年公寓5·25特别重大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15年河南平顶山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国务院批复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16日

31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27人将受党纪、政纪处分

近日,国务院批复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认定和对58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其中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院长范花枝等31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河南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冯昕等27人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5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6人受伤,过火面积745.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064.5万元。

调查认定,该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康乐园老年公寓不能自理区电器线路接触不良发热,高温引燃周围的电线绝缘层、聚苯乙烯泡沫、吊顶木龙骨等易燃可燃材料,造成火灾。建筑物大量使用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聚苯乙烯夹芯材料燃烧的滴落物具有引燃性),且吊顶空间整体贯通,加剧火势迅速蔓延并猛烈燃烧,导致整体建筑短时间内垮塌损毁;不能自理区老人无自主活动能力,无法及时自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为:康乐园老年公寓违规建设运营,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地方民政部门违规审批许可,行业监管不到位;地方公安消防部门落实消防法规政策不到位,消防监管不力;地方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执法监督工作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

目前,康乐园老年公寓法人代表范花枝、鲁山县民政局原局长刘大钢、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梁凯等31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国务院同意调查报告提出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理建议,对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张国伟、河南省民政厅厅长冯昕、鲁山县县委书记李留军以及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常委、防火监督部部长韩建平等27名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平顶山市委向河南省委作出深刻检查,河南省纪委对平顶山市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河南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调查报告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要求河南省和平顶山市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扶持,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严格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孙华山在安徽省调研安全科技有关工作

访谈预告:第一届全国危化品救援技术竞赛…

关于公开征求《森林草原火灾统计调查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

关于开展“应急使命·2026”超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演习新质救援能…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福建泉州“7·9”重大火灾查处挂牌督办的函

国务院安委会对福建泉州“7·9”重大火灾查处挂牌督办

应急管理部调度部署福建泉州晋江市一鞋厂火灾救援处置工作派出…

8796全国安全监管干部网络学院正式开通

7026第一届全国危化品救援技术竞赛现场协…

4822张振峰同志先进事迹

2912人民日报:在依法治理和改革创新中推…

1987新《安全生产法》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

1943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

1431人民日报:“三级五覆盖”撑起生命保…

130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表《致全国企业负…

FD08870 | 2015_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2015-10-14 14:50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 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2015 年 5 月 25 日 19时30分许,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 故,造成39人死亡、6人受伤,过火面积745.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064.5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 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并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全面排查各方面的安全隐患,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张高丽、马凯副总理,杨晶、郭声琨、王  打印 字体:【大中小】 首页> 公开> 事故及灾害查处> 调查报告> 2015 首页 机构 新闻 公开 服务 互动 党建 社会救援服务 应急科普

勇国务委员也都作出重要批示。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等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传达贯彻落实党 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指导地方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 5 月 27 日 ,成立由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任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民政 部、全国总工会、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 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聘请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和中国安全生产科 学研究院等单位的8位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 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实验测试、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 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 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单位概况。康乐园老年公寓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琴台街道办事处贾王庄村三里河转盘西 南、紧邻南北向鲁平大道,法定代表人范花枝(鲁山县人,女,50岁)。该老年公寓注册资金50万 元,为民办养老机构(组织机构代码:06000763-4)。事故发生前有常住老人130人左右、工作人员

25人(管理人员7人、护工14人、其他人员4人)。火灾发生时,不能自理区共住有52名老人、4名护 工。 2.资质情况。康乐园老年公寓于 2010 年 12 月 14 日 取得平顶山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福利机 构设置批准证书》(福机证字第4104230002号),有效期限至 2013 年 12 月 14 日 。业务范围主 业为养老、托老,兼业为康复、医疗。 2012 年 11 月 20 日 取得鲁山县民政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鲁民证字第07001 号)。 2014 年 1 月 1 日 取得鲁山县民政局核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证书编号 13410407001),有效期限至 2019 年 3 月 1 日 。服务范围为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 藉、文化娱乐等。 (二)主要建筑情况。 1.公寓整体布局。康乐园老年公寓占地面积40亩,建筑物总面积2272平方米,设有不能自理区1个 (东西向单排建筑),半自理区1个、自理区2个(南北向建筑),另有办公室、厨房、餐厅等附属设 施。不能自理区建筑为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房,其他区域建筑均为砖墙、夹芯彩钢板屋顶。所有建筑 均为单层。 2.起火建筑。起火建筑长 56.5 米 、宽 13.2 米 ,建筑面积745.8平方米,2013年2月建设,当年7 月份安排不能自理老人入住。

(1)建筑内功能分区。建筑内设有 1.9 米 宽东西向走廊和 3.6 米 宽南北向走廊将建筑内部分 为四个区域。共有13间各自相对隔离的房间,其中8间分女部(西侧4间)、男部(东侧4间),其余 为3间库房、1间监控室、1间更衣间。 起火建筑设有4个安全出口,其中东西向走廊两端各设一个,南北向走廊两端各设一个,均可直通 室外。 (2)建筑结构。该建筑主体结构为钢架结构,柱为截面是 10.0 厘米 × 10.0 厘米 的空心方型 钢;墙体为内外白镀锌板中间夹 7.0 厘米 厚聚苯乙烯泡沫板(依现场取样,材料燃烧性能经鉴定, 氧指数19.0%,属易燃材料),内、外镀锌板厚度均为 0.3 毫米 ;人字形屋顶面板为外蓝内白镀锌 板中间夹 7.5 厘米 厚聚苯乙烯泡沫板,外镀锌板厚 0.4 毫米 ,内镀锌板厚 0.3 毫米 ;建筑内设 有吊顶,吊顶棚面材质为白色塑料扣板(依现场取样,材料燃烧性能经鉴定,氧指数为33.8%,属难 燃材料),吊顶骨架为截面是 3.0 厘米 × 3.0 厘米 的木条。吊顶上方至屋顶空间整体贯通。 (3)电路敷设。起火建筑内共设4个回路。主线由东至西沿东西向走廊的吊顶上方敷设,分南、 北区各2个回路,分别供照明、插座、排气扇、冷暖风机和电视机插座。每个房间内均设有照明和电 源插座。照明主线线径6.0平方毫米,下灯线线径4.0平方毫米,开关线线径2.5平方毫米,均为铜芯 线。 建筑南北外墙各敷设一条4股线径10.0平方毫米的铝芯电线用作空调专用线。 (4)建设施工。起火建筑由鲁山县通达卷闸门彩钢瓦门店个体老板冯春杰承包施工,并提供夹芯 彩钢板材料。经调查,冯春杰及鲁山县通达卷闸门彩钢瓦门店均未取得任何相关工程施工资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5 月 25 日 19时30分许,康乐园老年公寓不能自理区女护工赵红霞、龚改新在起火建筑西门口外 聊天,突然听到西北角屋内传出异常声响,两人迅速进屋,发现建筑内西墙处的立式空调以上墙面及 顶棚区域已经着火燃烧。赵红霞立即大声呼喊救火并进入房间拉起西墙侧轮椅上的两位老人往室外 跑,再次返回救人时,火势已大,自己被烧伤,龚改新向外呼喊求助。由于大火燃烧迅猛,并产生大 量有毒有害烟雾,老人不能自主行动,无法快速自救,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不能自理区全部烧毁。 (二)单位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人员情况。 不能自理区男护工石胜利、常玉卿,马金德(范花枝的丈夫),消防主管孔繁阳和半自理区女护 工石莉等听到呼喊求救后,先后到场施救,从起火建筑内救出13名老人,范花枝组织其他区域人员疏 散。在此期间,范花枝、孔繁阳发现起火后先后拨打119电话报警。 (三)消防队接警出动、灭火救援及搜救情况。 19时34分04秒,鲁山县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调集大队5辆消防车、20名官兵赶赴现场,19时 45分消防车到达现场,起火建筑已处于猛烈燃烧状态,并发生部分坍塌。消防大队指挥员及时通知辖 区两个企业专职消防队2辆水罐消防车、14名队员到达火灾现场协助救援。现场成立4个灭火组压制火 势、控制蔓延、掩护救人,2个搜救组搜救被困人员。20时10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同时指挥员向平 顶山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报告火灾情况。20时20分明火被扑灭。截至 5 月 26 日 6时10分,指挥部

先后组织7次对现场细致搜救,在确认搜救到人数与有关部门提供现场被困人数相吻合的情况下,结 束现场救援。 (四)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鲁山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公安、消防、民政、安全监管、医疗卫 生等部门人员全力展开灭火、搜救、善后及维稳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共调派27辆救护车、14个医疗单 位,出动医务人员81人次。 河南省及平顶山市政府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省委书记郭庚茂、省长谢伏瞻 接到报告后,立即作出批示。省长谢伏瞻,副省长李亚、张维宁,平顶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等带领省、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伤员救治工 作。 (五)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地方党委、政府认真稳妥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 等工作。按照医疗救治、善后安抚两个“一对一”的要求,对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分步骤 进行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老年公寓不能自理区西北角房间西墙及其对应吊顶内,给电视机供电的电器线路接触不良发热, 高温引燃周围的电线绝缘层、聚苯乙烯泡沫、吊顶木龙骨等易燃可燃材料,造成火灾。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建筑物大量使用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聚苯乙烯 夹芯材料燃烧的滴落物具有引燃性),且吊顶空间整体贯通,加剧火势迅速蔓延并猛烈燃烧,导致整 体建筑短时间内垮塌损毁;不能自理区老人无自主活动能力,无法及时自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1.康乐园老年公寓违规建设运营,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1)违法违规建设、运营。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火灾建筑没有经过规划、立项、设计、审批、验 收,使用无资质施工队;违规使用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不合格电器电线;未按照国家强制性行业标 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要求在床头设置呼叫对讲系统,不能自理区配置护工不 足。 (2)日常管理不规范,消防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康乐园老年公寓日常管理不规范,没有建立相应 的消防安全组织和消防制度,没有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没有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和消防安全培训教 育;员工对消防法律法规不熟悉、不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匮乏。 2.地方民政部门违规审批许可,行业监管不到位。 (1)鲁山县民政局日常监管不到位,违规审批许可。一是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鲁山县民政局每 半年对康乐园老年公寓检查一次,从未发现其使用违规彩钢板扩建经营、安全组织管理缺失等问题。

二是违规审批许可。2010年11月,鲁山县民政局在康乐园老年公寓未提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部 门的验收报告和审查意见书原件的情况下,不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违规通过了康乐园老年公寓审查, 并将该审查材料报送平顶山市民政局。2013年12月,鲁山县民政局未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和安全排查规 定,违规给康乐园老年公寓换发了许可证。 (2)平顶山市民政局违规批准康乐园老年公寓设置,贯彻落实法规政策不到位。一是违规批准康 乐园老年公寓设置。2010年12月,未按照审批程序审查康乐园老年公寓证照原件,违规向其颁发批准 证书。二是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2013年以来组织开展的多次社会福利机构及养老机构安全 检查中,重部署通知,轻检查落实,指导督促不到位,没有发现康乐园老年公寓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 促其整改。 (3)河南省民政厅督促落实法规政策不到位,指导下级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河南省民政厅对平 顶山市、鲁山县民政部门长期存在的贯彻落实法规政策不到位、违规批准康乐园老年公寓设置等问题 疏于监管。《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豫民文〔2012〕1号)废止后,未及时出台养 老机构护工人员比例要求,未及时落实《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函〔2013〕222号)提出的“各地要在养老机构人员配比等方面提出细化、量 化和具体可行的要求”。《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豫民〔2013〕7号)施行后,没有 及时有效组织指导下级开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3.地方公安消防部门落实消防法规政策不到位,消防监管不力。

(1)鲁山县公安局董周派出所落实消防法规政策不到位,消防日常监管不力。没有认真贯彻执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要求,未准确上报康乐园老年公寓相关信息,导致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将 应定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的康乐园老年公寓错定为三级管理。没有认真履行消防日常监管职 责,没有扎实开展针对养老院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康乐园老年公寓违规彩 钢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隐患。 (2)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执行消防法规政策不严格,日常监管有漏洞。一是未严格执行《平顶山 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错将二级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康乐园老年公寓列为三级管理;对 鲁山县公安局董周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培训指导不到位。二是对康乐园老年公寓消防监督检查 缺失。自康乐园老年公寓注册以来,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从未对其进行过检查,对康乐园老年公寓的 有关信息掌握不准,底数不清。三是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不扎实,没有及时排查出康乐园老年公寓 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3)鲁山县公安局对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和董周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一是对辖 区内针对养老院开展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导不力,流于形式。二是对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错误 划定康乐园老年公寓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未能及时发现。三是对董周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疏 于指导督促。 (4)平顶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指导下级开展工作、督促工作落实不到位。一是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 纠正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对康乐园老年公寓监管缺失以及错误划定康乐园老年公寓的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等级的问题。二是消防监管工作重部署、轻落实。平顶山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虽下发了 《平顶山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对如何申报、怎样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以及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界定登记工作中,没有明确市公安消防支队与派出所、县公安消防大队之间如何无缝对 接等要求。2013年以来多次开展的养老院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目标不具体、检查不彻底。 (5)平顶山市公安局开展消防安全专项行动不力,指导检查消防工作不实。一是对鲁山县公安局 开展的针对养老院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不得力。二是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指导 不力。三是对鲁山县公安局及其消防大队开展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疏于监督检查。 (6)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对下级落实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督促落实不到位。对平顶山市公安消 防支队的消防监管工作指导不力,落实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通 知》(公消〔2012〕303号)、“九九”消防平安行动、重大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清剿火患战役等消 防专项检查工作督促落实不到位。 4.地方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执法监督工作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 (1)鲁山县国土资源局监督执法不彻底。琴台国土资源所为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垂直管理机构, 2013年,琴台国土资源所巡查发现康乐园老年公寓未经批准违法占用耕地 1066 平方米 用于建设彩 钢板房,除行政处罚10660元的决定得到落实执行外,没有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对非法占地行为予 以纠正,导致非法占地建筑最终建成投入使用。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对该所执法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失 察。 (2)鲁山县城乡规划局落实法规政策不实,督促指导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不到位。起火建筑自2013 年开工建设至事故发生,鲁山县城乡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未检查并发现其违法建设行为。鲁山县城乡

规划局作为执法监察大队的管理部门,对其日常巡查不力、监督不到位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 导致规划区内该违法建筑长期存在。 (3)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检查不到位。起火建筑于2013年建设期间,城建监察大队从未 发现其违法建设行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有漏洞,检查不到位。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城建监 察大队的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下属单位工作不力的问题。 5.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 (1)鲁山县琴台街道办事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不到位,属地监管不力。对康乐园老年公 寓的属地监管职责推诿扯皮、失控漏管,没有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琴台街道办事处民政所贯彻落实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未落实县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认真开展安全检查的工作要求。 (2)鲁山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民政、公安消防等法规政策不到位,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 职责不到位。对养老机构等安全监管工作不重视,未能有效督促指导民政、公安、消防、国土、规 划、住建等部门严格履行有关职责,对相关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不到位、违规行政审批等情况未能及时 检查发现并予以纠正,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彻底,对康乐园老年公寓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 安全管理混乱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等问题失察。 (3)平顶山市政府督促指导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及河南省民政、公安消防等法规政 策不到位,督促指导安全工作不力。在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民政、公安消防专项检查、工作部署方面不 扎实,督促检查不到位,对监管部门专项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失察。对养老机构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不重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31人)。 1.范花枝,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院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5 月 26 日 被刑 事拘留, 6 月 9 日 被批准逮捕。 2.刘秧,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副院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5 月 26 日 被刑事拘留, 6 月 9 日 被批准逮捕。 3.马爱卿,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副院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5 月 26 日 被刑事拘留, 6 月 9 日 被批准逮捕。 4.张随成,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办公室主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5 月 26 日 被刑事拘 留, 6 月 9 日 被批准逮捕。 5.孔繁阳,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消防安全主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5 月 26 日 被刑事拘 留, 6 月 9 日 被批准逮捕。 6.翟会廷,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电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5 月 26 日 被刑事拘留, 6 月 9 日 被批准逮捕。

  1. 冯春杰,鲁山县通达卷闸门彩钢瓦门店个体老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5 月 29 日 被刑事

拘留, 6 月 9 日 被批准逮捕。 8.刘大钢,鲁山县民政局原党组副书记、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 6 月 11 日 被立案侦查,同 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7 月 10 日 被批准逮捕。 9.梁凯,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11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 拘留, 6 月 24 日 被批准逮捕。 10.高峰,原鲁山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11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 拘留, 6 月 24 日 被批准逮捕。 11.李超,鲁山县公安局董周派出所副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11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 被刑事拘留, 6 月 24 日 被批准逮捕。 12.王占文,鲁山县民政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15 日 被立案侦查, 同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2 日 被批准逮捕。 13.铁九伟,鲁山县民政局城福股股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 6 月 15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 事拘留, 7 月 2 日 被批准逮捕。 14.董红超,鲁山县民政局城福股工作人员。因涉嫌滥用职权罪, 6 月 15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 被刑事拘留, 7 月 2 日 被批准逮捕。

  1. 杜跃明,鲁山县民政局城福股工作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15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

被刑事拘留, 7 月 2 日 被批准逮捕。 16.王培,鲁山县城乡规划局信访接待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15 日 被立案侦查,同 日被取保候审。 17.居海涛,鲁山县城乡规划局信访办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15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 被取保候审。 18.李世航,鲁山县城乡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15 日 被 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2 日 被批准逮捕。 19.贺文卿,鲁山县卫生局原副局长。因涉嫌行贿罪, 6 月 15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指定居所 监视居住, 7 月 2 日 被取保候审。 20.周培钦,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18 日 被立案侦查,同 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3 日 被批准逮捕。 21.邢红亚,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18 日 被 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3 日 被批准逮捕。 22.郜凡凯,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四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18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3 日 被批准逮捕。

  1. 姬飞龙,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26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

被刑事拘留, 7 月 13 日 被批准逮捕。 24.杨德国,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26 日 被 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13 日 被批准逮捕。 25.吴小伟,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执法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26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13 日 被批准逮捕。 26.张金贵,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站副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26 日 被立案侦 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13 日 被批准逮捕。 27.周庆玮,鲁山县琴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26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 被刑事拘留, 7 月 9 日 被批准逮捕。 28.程延伟,鲁山县琴台街道办事处民政所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26 日 被立案侦查, 同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9 日 被批准逮捕。 29.孙建设,鲁山县城乡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29 日 被立案侦 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9 日 被批准逮捕。 30.曹新峰,鲁山县公安局董周派出所原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7 月 3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 被刑事拘留, 7 月 17 日 被批准逮捕。

  1. 冯继光,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鲁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消防保卫中队教导员。因涉嫌

玩忽职守罪, 7 月 3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17 日 被批准逮捕。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27人)。 1.刘志民,鲁山县琴台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工作失职,对安全监管工作不重视,落实 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力,长期以来未对康乐园老年公寓进行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刘文强,鲁山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防火委员会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 家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不力,督促指导县公安消防部门落实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开 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 分。 3.田汉霖,鲁山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民政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力,对县民政局履行社会养老机构管理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分管部 门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撤职处分。 4.李会良,鲁山县委副书记、县长。作为鲁山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履行 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组织领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县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履 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李留军,鲁山县委书记。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任县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领导全县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对鲁山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 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崔建平,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和消防 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不到位,组织、指导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及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对分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7.李哲,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民政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决策 部署不到位,组织、指导、督促民政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不力,对市民政局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8.张国伟,平顶山市委副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民政、消防等部门安 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市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9.刘富有,中共党员,平顶山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科长。工作失职,审核把关不严,违反有关规定 为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办理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0.田浏敏,中共党员,平顶山市民政局老龄办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社会养老机构管 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鲁山县民政局开展社会养老工作指导不力,组织开展社会养老机构消防安全

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1.庞振邦,平顶山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老龄办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督促老龄办 和鲁山县民政局开展社会养老机构监管工作不力,组织开展社会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 对县民政部门违规换证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 处分。 12.王雷,平顶山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到位,对分 管领导及内设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市、县民政部门违规办证、换证的问题失察。对 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3.李本谦,中共党员,河南省民政厅老龄工作处处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 对平顶山市民政局社会养老机构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市、县民政部门违规办证、换证的问题失察。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4.冯昕,河南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直接分管老龄工作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 作部署不到位,指导督促民政部门开展社会养老机构监管工作不力,对分管的老龄工作处履行职责不 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5.石书立,中共党员,鲁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兼消防保卫中队中队长。工作失职,指导 督促检查董周派出所落实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工作不力,对康乐园老年公寓 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 处分。

  1. 赵明,鲁山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力,组织所

属有关部门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7.刘跃武,平顶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消防 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市、县公安消防部门开展防火工作、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 力,对分管部门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 记大过处分。 18.吉华卫,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副团职)。未认真履行职责,贯 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力,督促指导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落实日常消防检查、开展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对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9.周智辉,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副团职)。分管防火监督处工作。贯彻 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防火监督处和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开展防火工 作、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工作不力,对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0.赵东峰,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正团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 律法规不到位,组织开展防火工作、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对分管领导及鲁山县公安消防 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刘新兵,中共党员,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副部长(正团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

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平顶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安全工作指导不力,对其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 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2.韩建平,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常委、防火监督部部长(副师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 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组织开展防火工作、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对分管领导及平顶山市 公安消防支队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 过处分。 23.李中民,鲁山县城乡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执法监察大队。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对日常巡查管控和执法监管工作指导督促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康乐园老年公寓违法 建设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4.申松阳,鲁山县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执法监管 工作重视不够、指导督促不力,对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5.任长吉,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对 土地违法案件重视不够,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 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6.徐群生,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执 法监管工作重视不够,指导督促不力,对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长期未发现康乐园老

年公寓违法建设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7.王公民,鲁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 作不力,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不到位、存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 议给予记过处分。 (三)其他建议。 1.河南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 作。 2.平顶山市委向河南省委作出深刻检查,由河南省纪委对平顶山市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要求其从“5.25 ” 特别重大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在安全生产中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 共管”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 3.河南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平顶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求其从“5.25 ” 特别重大事故中 吸取深刻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对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建议河南省纪委监察厅跟进掌握情 况,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含检察机关决定免 予起诉人员)。 五、防范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河南省和平顶山市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 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 实属地监管,实现责任体系“五级五覆盖”。 要规范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按照“管行业必须 管安全”的要求,明确、细化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消除责任死角和盲区。 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 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要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养老机构建立健全安 全、消防等规章制度,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要按照实施许可权限,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加 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民政部门支配的福彩公益金补 助民政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要优先支持安全设施建设。养老机构因变更或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 的,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制定实施老年人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三)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扶持。 河南省要针对社会养老需求及现状,加强对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完善养老机构 管理法规,保障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安全发展。针对制约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用地难、融资难、税费 减免难、用工难、医养结合难及安全管理薄弱等突出问题,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制度,

规范民办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管理办法 等法规的宣传培训,督促指导民办等各类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建设、管理。 (四)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 河南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消防重点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工作,尤其对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要严格做到全覆盖、零容 忍。严肃查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单位,提请政府坚决拆除违规易燃建 筑,推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 县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无缝衔 接。加强对派出所等一线民警消防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的能力和水 平。 (五)严格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 河南省各地区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对违规使用聚苯乙 烯、聚氨酯等保温隔热材料、建筑达不到耐火等级要求的,要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等国家标准,限期整改,确保建筑符 合防火安全规定;对防火、用电等管理制度不健全、不符合规范的,无应急预案、应急演练不落实 的,许可审批手续不全的,要坚决予以整改。各类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强化法律意识,制定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切实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六)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和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

责任编辑:网站管理员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 号)的相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建立事 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认真组织评估工作,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和失职渎职行为,落 实“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 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切实吸取事故教训,筑牢安全防线。 国务院河南平顶山 “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5 年 8 月 24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FD08871 | 2015_河南平顶山鲁山康乐园老年公寓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机构 主要职责

领导信息

内设机构

议事机构

部属单位

新闻

时政专栏

应急要闻

工作动态

地方应急

救援力量

灾害事故信息

新闻发布会

媒体信息

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通知公告

政策解读

事故及灾害查处

人事信息

财务信息

计划规划

统计数据

建议提案办理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

服务

政务服务

警示信息

法律法规标准

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部行政许可

行政执法公示

应急普法

查询服务

业务系统

应急管理部电子证照

互动

在线访谈

征求意见

回应关切

公众留言

国家政务服务投诉与建议

网上信访-->

党建

党建要闻

基层党建

党风廉政

巡视工作

公文公告

规章制度

群团统战

学习园地

社会救援服务

工作信息

队伍风采

应急科普

应急指南

生活安全

自然灾害

安全生产

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5-10-14 14:50来源: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

分享-->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QQ好友

更多

0-->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QQ好友

更多

打印

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2015 年 5 月 25 日 19时30分许,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6人受伤,过火面积745.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064.5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并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全面排查各方面的安全隐患,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张高丽、马凯副总理,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也都作出重要批示。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等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指导地方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 5 月 27 日 ,成立由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任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全国总工会、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聘请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的8位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实验测试、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 单位概况。康乐园老年公寓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琴台街道办事处贾王庄村三里河转盘西南、紧邻南北向鲁平大道,法定代表人范花枝(鲁山县人,女,50岁)。该老年公寓注册资金50万元,为民办养老机构(组织机构代码:06000763-4)。事故发生前有常住老人130人左右、工作人员25人(管理人员7人、护工14人、其他人员4人)。火灾发生时,不能自理区共住有52名老人、4名护工。
  1. 资质情况。康乐园老年公寓于 2010 年 12 月 14 日 取得平顶山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福机证字第4104230002号),有效期限至 2013 年 12 月 14 日 。业务范围主业为养老、托老,兼业为康复、医疗。

2012 年 11 月 20 日 取得鲁山县民政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鲁民证字第07001号)。

2014 年 1 月 1 日 取得鲁山县民政局核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证书编号13410407001),有效期限至 2019 年 3 月 1 日 。服务范围为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

(二)主要建筑情况。

  1. 公寓整体布局。康乐园老年公寓占地面积40亩,建筑物总面积2272平方米,设有不能自理区1个(东西向单排建筑),半自理区1个、自理区2个(南北向建筑),另有办公室、厨房、餐厅等附属设施。不能自理区建筑为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房,其他区域建筑均为砖墙、夹芯彩钢板屋顶。所有建筑均为单层。
  1. 起火建筑。起火建筑长 56.5 米 、宽 13.2 米 ,建筑面积745.8平方米,2013年2月建设,当年7月份安排不能自理老人入住。

(1)建筑内功能分区。建筑内设有 1.9 米 宽东西向走廊和 3.6 米 宽南北向走廊将建筑内部分为四个区域。共有13间各自相对隔离的房间,其中8间分女部(西侧4间)、男部(东侧4间),其余为3间库房、1间监控室、1间更衣间。

起火建筑设有4个安全出口,其中东西向走廊两端各设一个,南北向走廊两端各设一个,均可直通室外。

(2)建筑结构。该建筑主体结构为钢架结构,柱为截面是 10.0 厘米 × 10.0 厘米 的空心方型钢;墙体为内外白镀锌板中间夹 7.0 厘米 厚聚苯乙烯泡沫板(依现场取样,材料燃烧性能经鉴定,氧指数19.0%,属易燃材料),内、外镀锌板厚度均为 0.3 毫米 ;人字形屋顶面板为外蓝内白镀锌板中间夹 7.5 厘米 厚聚苯乙烯泡沫板,外镀锌板厚 0.4 毫米 ,内镀锌板厚 0.3 毫米 ;建筑内设有吊顶,吊顶棚面材质为白色塑料扣板(依现场取样,材料燃烧性能经鉴定,氧指数为33.8%,属难燃材料),吊顶骨架为截面是 3.0 厘米 × 3.0 厘米 的木条。吊顶上方至屋顶空间整体贯通。

(3)电路敷设。起火建筑内共设4个回路。主线由东至西沿东西向走廊的吊顶上方敷设,分南、北区各2个回路,分别供照明、插座、排气扇、冷暖风机和电视机插座。每个房间内均设有照明和电源插座。照明主线线径6.0平方毫米,下灯线线径4.0平方毫米,开关线线径2.5平方毫米,均为铜芯线。

建筑南北外墙各敷设一条4股线径10.0平方毫米的铝芯电线用作空调专用线。

(4)建设施工。起火建筑由鲁山县通达卷闸门彩钢瓦门店个体老板冯春杰承包施工,并提供夹芯彩钢板材料。经调查,冯春杰及鲁山县通达卷闸门彩钢瓦门店均未取得任何相关工程施工资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5 月 25 日 19时30分许,康乐园老年公寓不能自理区女护工赵红霞、龚改新在起火建筑西门口外聊天,突然听到西北角屋内传出异常声响,两人迅速进屋,发现建筑内西墙处的立式空调以上墙面及顶棚区域已经着火燃烧。赵红霞立即大声呼喊救火并进入房间拉起西墙侧轮椅上的两位老人往室外跑,再次返回救人时,火势已大,自己被烧伤,龚改新向外呼喊求助。由于大火燃烧迅猛,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雾,老人不能自主行动,无法快速自救,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不能自理区全部烧毁。

(二)单位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人员情况。

不能自理区男护工石胜利、常玉卿,马金德(范花枝的丈夫),消防主管孔繁阳和半自理区女护工石莉等听到呼喊求救后,先后到场施救,从起火建筑内救出13名老人,范花枝组织其他区域人员疏散。在此期间,范花枝、孔繁阳发现起火后先后拨打119电话报警。

(三)消防队接警出动、灭火救援及搜救情况。

19时34分04秒,鲁山县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调集大队5辆消防车、20名官兵赶赴现场,19时45分消防车到达现场,起火建筑已处于猛烈燃烧状态,并发生部分坍塌。消防大队指挥员及时通知辖区两个企业专职消防队2辆水罐消防车、14名队员到达火灾现场协助救援。现场成立4个灭火组压制火势、控制蔓延、掩护救人,2个搜救组搜救被困人员。20时10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同时指挥员向平顶山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报告火灾情况。20时20分明火被扑灭。截至 5 月 26 日 6时10分,指挥部先后组织7次对现场细致搜救,在确认搜救到人数与有关部门提供现场被困人数相吻合的情况下,结束现场救援。

(四)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鲁山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公安、消防、民政、安全监管、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全力展开灭火、搜救、善后及维稳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共调派27辆救护车、14个医疗单位,出动医务人员81人次。

河南省及平顶山市政府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省委书记郭庚茂、省长谢伏瞻接到报告后,立即作出批示。省长谢伏瞻,副省长李亚、张维宁,平顶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等带领省、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

(五)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地方党委、政府认真稳妥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按照医疗救治、善后安抚两个“一对一”的要求,对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分步骤进行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老年公寓不能自理区西北角房间西墙及其对应吊顶内,给电视机供电的电器线路接触不良发热,高温引燃周围的电线绝缘层、聚苯乙烯泡沫、吊顶木龙骨等易燃可燃材料,造成火灾。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建筑物大量使用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聚苯乙烯夹芯材料燃烧的滴落物具有引燃性),且吊顶空间整体贯通,加剧火势迅速蔓延并猛烈燃烧,导致整体建筑短时间内垮塌损毁;不能自理区老人无自主活动能力,无法及时自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1.康乐园老年公寓违规建设运营,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1)违法违规建设、运营。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火灾建筑没有经过规划、立项、设计、审批、验收,使用无资质施工队;违规使用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不合格电器电线;未按照国家强制性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要求在床头设置呼叫对讲系统,不能自理区配置护工不足。

(2)日常管理不规范,消防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康乐园老年公寓日常管理不规范,没有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组织和消防制度,没有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没有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员工对消防法律法规不熟悉、不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匮乏。

2.地方民政部门违规审批许可,行业监管不到位。

(1)鲁山县民政局日常监管不到位,违规审批许可。一是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鲁山县民政局每半年对康乐园老年公寓检查一次,从未发现其使用违规彩钢板扩建经营、安全组织管理缺失等问题。二是违规审批许可。2010年11月,鲁山县民政局在康乐园老年公寓未提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报告和审查意见书原件的情况下,不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违规通过了康乐园老年公寓审查,并将该审查材料报送平顶山市民政局。2013年12月,鲁山县民政局未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和安全排查规定,违规给康乐园老年公寓换发了许可证。

(2)平顶山市民政局违规批准康乐园老年公寓设置,贯彻落实法规政策不到位。一是违规批准康乐园老年公寓设置。2010年12月,未按照审批程序审查康乐园老年公寓证照原件,违规向其颁发批准证书。二是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2013年以来组织开展的多次社会福利机构及养老机构安全检查中,重部署通知,轻检查落实,指导督促不到位,没有发现康乐园老年公寓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促其整改。

(3)河南省民政厅督促落实法规政策不到位,指导下级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河南省民政厅对平顶山市、鲁山县民政部门长期存在的贯彻落实法规政策不到位、违规批准康乐园老年公寓设置等问题疏于监管。《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豫民文〔2012〕1号)废止后,未及时出台养老机构护工人员比例要求,未及时落实《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函〔2013〕222号)提出的“各地要在养老机构人员配比等方面提出细化、量化和具体可行的要求”。《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豫民〔2013〕7号)施行后,没有及时有效组织指导下级开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3.地方公安消防部门落实消防法规政策不到位,消防监管不力。

(1)鲁山县公安局董周派出所落实消防法规政策不到位,消防日常监管不力。没有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要求,未准确上报康乐园老年公寓相关信息,导致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将应定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的康乐园老年公寓错定为三级管理。没有认真履行消防日常监管职责,没有扎实开展针对养老院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康乐园老年公寓违规彩钢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隐患。

(2)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执行消防法规政策不严格,日常监管有漏洞。一是未严格执行《平顶山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错将二级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康乐园老年公寓列为三级管理;对鲁山县公安局董周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培训指导不到位。二是对康乐园老年公寓消防监督检查缺失。自康乐园老年公寓注册以来,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从未对其进行过检查,对康乐园老年公寓的有关信息掌握不准,底数不清。三是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不扎实,没有及时排查出康乐园老年公寓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3)鲁山县公安局对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和董周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一是对辖区内针对养老院开展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导不力,流于形式。二是对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错误划定康乐园老年公寓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未能及时发现。三是对董周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疏于指导督促。

(4)平顶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指导下级开展工作、督促工作落实不到位。一是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对康乐园老年公寓监管缺失以及错误划定康乐园老年公寓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的问题。二是消防监管工作重部署、轻落实。平顶山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虽下发了《平顶山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对如何申报、怎样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登记工作中,没有明确市公安消防支队与派出所、县公安消防大队之间如何无缝对接等要求。2013年以来多次开展的养老院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目标不具体、检查不彻底。

(5)平顶山市公安局开展消防安全专项行动不力,指导检查消防工作不实。一是对鲁山县公安局开展的针对养老院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不得力。二是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指导不力。三是对鲁山县公安局及其消防大队开展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疏于监督检查。

(6)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对下级落实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督促落实不到位。对平顶山市公安消防支队的消防监管工作指导不力,落实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公消〔2012〕303号)、“九九”消防平安行动、重大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清剿火患战役等消防专项检查工作督促落实不到位。

4.地方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执法监督工作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

(1)鲁山县国土资源局监督执法不彻底。琴台国土资源所为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垂直管理机构,2013年,琴台国土资源所巡查发现康乐园老年公寓未经批准违法占用耕地 1066 平方米 用于建设彩钢板房,除行政处罚10660元的决定得到落实执行外,没有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对非法占地行为予以纠正,导致非法占地建筑最终建成投入使用。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对该所执法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

(2)鲁山县城乡规划局落实法规政策不实,督促指导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不到位。起火建筑自2013年开工建设至事故发生,鲁山县城乡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未检查并发现其违法建设行为。鲁山县城乡规划局作为执法监察大队的管理部门,对其日常巡查不力、监督不到位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导致规划区内该违法建筑长期存在。

(3)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检查不到位。起火建筑于2013年建设期间,城建监察大队从未发现其违法建设行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有漏洞,检查不到位。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城建监察大队的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下属单位工作不力的问题。

5.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

(1)鲁山县琴台街道办事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不到位,属地监管不力。对康乐园老年公寓的属地监管职责推诿扯皮、失控漏管,没有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琴台街道办事处民政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未落实县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认真开展安全检查的工作要求。

(2)鲁山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民政、公安消防等法规政策不到位,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养老机构等安全监管工作不重视,未能有效督促指导民政、公安、消防、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严格履行有关职责,对相关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不到位、违规行政审批等情况未能及时检查发现并予以纠正,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彻底,对康乐园老年公寓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混乱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等问题失察。

(3)平顶山市政府督促指导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及河南省民政、公安消防等法规政策不到位,督促指导安全工作不力。在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民政、公安消防专项检查、工作部署方面不扎实,督促检查不到位,对监管部门专项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失察。对养老机构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重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31人)。

  1. 范花枝,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院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5 月 26 日 被刑事拘留, 6 月 9 日 被批准逮捕。
  1. 刘秧,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副院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5 月 26 日 被刑事拘留, 6 月 9 日 被批准逮捕。
  1. 马爱卿,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副院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5 月 26 日 被刑事拘留, 6 月 9 日 被批准逮捕。
  1. 张随成,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办公室主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5 月 26 日 被刑事拘留, 6 月 9 日 被批准逮捕。
  1. 孔繁阳,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消防安全主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5 月 26 日 被刑事拘留, 6 月 9 日 被批准逮捕。
  1. 翟会廷,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电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5 月 26 日 被刑事拘留, 6 月 9 日 被批准逮捕。
  1. 冯春杰,鲁山县通达卷闸门彩钢瓦门店个体老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5 月 29 日 被刑事拘留, 6 月 9 日 被批准逮捕。
  1. 刘大钢,鲁山县民政局原党组副书记、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 6 月 11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7 月 10 日 被批准逮捕。
  1. 梁凯,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11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6 月 24 日 被批准逮捕。
  1. 高峰,原鲁山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11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6 月 24 日 被批准逮捕。
  1. 李超,鲁山县公安局董周派出所副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11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6 月 24 日 被批准逮捕。
  1. 王占文,鲁山县民政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15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2 日 被批准逮捕。
  1. 铁九伟,鲁山县民政局城福股股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 6 月 15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2 日 被批准逮捕。
  1. 董红超,鲁山县民政局城福股工作人员。因涉嫌滥用职权罪, 6 月 15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2 日 被批准逮捕。
  1. 杜跃明,鲁山县民政局城福股工作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15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2 日 被批准逮捕。
  1. 王培,鲁山县城乡规划局信访接待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15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1. 居海涛,鲁山县城乡规划局信访办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15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1. 李世航,鲁山县城乡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15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2 日 被批准逮捕。
  1. 贺文卿,鲁山县卫生局原副局长。因涉嫌行贿罪, 6 月 15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7 月 2 日 被取保候审。
  1. 周培钦,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18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3 日 被批准逮捕。
  1. 邢红亚,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18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3 日 被批准逮捕。
  1. 郜凡凯,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四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18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3 日 被批准逮捕。
  1. 姬飞龙,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26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13 日 被批准逮捕。
  1. 杨德国,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26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13 日 被批准逮捕。
  1. 吴小伟,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执法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26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13 日 被批准逮捕。
  1. 张金贵,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站副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26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13 日 被批准逮捕。
  1. 周庆玮,鲁山县琴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26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9 日 被批准逮捕。
  1. 程延伟,鲁山县琴台街道办事处民政所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26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9 日 被批准逮捕。
  1. 孙建设,鲁山县城乡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 月 29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9 日 被批准逮捕。
  1. 曹新峰,鲁山县公安局董周派出所原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7 月 3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17 日 被批准逮捕。
  1. 冯继光,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鲁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消防保卫中队教导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7 月 3 日 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7 月 17 日 被批准逮捕。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27人)。

  1. 刘志民,鲁山县琴台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工作失职,对安全监管工作不重视,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力,长期以来未对康乐园老年公寓进行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刘文强,鲁山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防火委员会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不力,督促指导县公安消防部门落实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田汉霖,鲁山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民政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力,对县民政局履行社会养老机构管理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 李会良,鲁山县委副书记、县长。作为鲁山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组织领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县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李留军,鲁山县委书记。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任县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领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对鲁山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 崔建平,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不到位,组织、指导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对分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李哲,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民政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不到位,组织、指导、督促民政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不力,对市民政局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张国伟,平顶山市委副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民政、消防等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市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刘富有,中共党员,平顶山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科长。工作失职,审核把关不严,违反有关规定为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办理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田浏敏,中共党员,平顶山市民政局老龄办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社会养老机构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鲁山县民政局开展社会养老工作指导不力,组织开展社会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庞振邦,平顶山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老龄办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督促老龄办和鲁山县民政局开展社会养老机构监管工作不力,组织开展社会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县民政部门违规换证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王雷,平顶山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内设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市、县民政部门违规办证、换证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李本谦,中共党员,河南省民政厅老龄工作处处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对平顶山市民政局社会养老机构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市、县民政部门违规办证、换证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冯昕,河南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直接分管老龄工作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不到位,指导督促民政部门开展社会养老机构监管工作不力,对分管的老龄工作处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石书立,中共党员,鲁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兼消防保卫中队中队长。工作失职,指导督促检查董周派出所落实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工作不力,对康乐园老年公寓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赵明,鲁山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力,组织所属有关部门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刘跃武,平顶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市、县公安消防部门开展防火工作、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对分管部门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吉华卫,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副团职)。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力,督促指导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落实日常消防检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对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周智辉,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副团职)。分管防火监督处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防火监督处和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开展防火工作、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工作不力,对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赵东峰,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正团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组织开展防火工作、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对分管领导及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刘新兵,中共党员,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副部长(正团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平顶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安全工作指导不力,对其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韩建平,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常委、防火监督部部长(副师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组织开展防火工作、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对分管领导及平顶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李中民,鲁山县城乡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执法监察大队。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日常巡查管控和执法监管工作指导督促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康乐园老年公寓违法建设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 申松阳,鲁山县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执法监管工作重视不够、指导督促不力,对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 任长吉,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土地违法案件重视不够,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徐群生,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执法监管工作重视不够,指导督促不力,对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长期未发现康乐园老年公寓违法建设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王公民,鲁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力,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不到位、存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三)其他建议。

  1. 河南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1. 平顶山市委向河南省委作出深刻检查,由河南省纪委对平顶山市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其从“5.25 ” 特别重大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在安全生产中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
  1. 河南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平顶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求其从“5.25 ” 特别重大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 对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建议河南省纪委监察厅跟进掌握情况,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含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人员)。

五、防范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河南省和平顶山市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实现责任体系“五级五覆盖”。

要规范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细化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消除责任死角和盲区。

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要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养老机构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等规章制度,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要按照实施许可权限,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民政部门支配的福彩公益金补助民政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要优先支持安全设施建设。养老机构因变更或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制定实施老年人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三)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扶持。

河南省要针对社会养老需求及现状,加强对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完善养老机构管理法规,保障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安全发展。针对制约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用地难、融资难、税费减免难、用工难、医养结合难及安全管理薄弱等突出问题,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制度,规范民办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宣传培训,督促指导民办等各类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建设、管理。

(四)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

河南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消防重点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尤其对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要严格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单位,提请政府坚决拆除违规易燃建筑,推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

县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无缝衔接。加强对派出所等一线民警消防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的能力和水平。

(五)严格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

河南省各地区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对违规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等保温隔热材料、建筑达不到耐火等级要求的,要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等国家标准,限期整改,确保建筑符合防火安全规定;对防火、用电等管理制度不健全、不符合规范的,无应急预案、应急演练不落实的,许可审批手续不全的,要坚决予以整改。各类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强化法律意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实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六)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和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的相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建立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认真组织评估工作,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和失职渎职行为,落实“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切实吸取事故教训,筑牢安全防线。

国务院河南平顶山

“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5 年 8 月 24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FD08872 | 2015_浑江发电厂氧气助燃死亡事故_9·24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某年9月24日10时10分,浑江发电厂锅炉分场焊工班,在5号炉0m地面制作回水箱(1900mm×2600mm×3500mm),两人从φ500mm的人孔门进入箱内焊拉筋,一人在箱外监护,在施焊过程中,因箱内烟尘较大,便用氧气瓶往箱内充氧排烟,因氧气助燃引起燃烧。其中一人当即从人孔门撒离,有轻度烧伤;另一名工人张XX(男、25岁)滞留箱内,经所割扩孔出,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1)箱内烟尘较大,充氧排烟,氧气助燃引起燃烧,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违反《安规》(热机部分)第381条的规定,工作人员进入窗口槽内部进行检查清洗和检修工作,必须经过分场领导的批准。作业时应加强通风,但严禁向内部输送氧气。

(3)监护人员与工作人员同时违章,没有起到监护作用。

三、暴露出的问题

(1)习惯性违章没有得到制止,容器内工作的安全措施不全,采用野蛮的作业方式,充氧换气,对其危险性认识不足。

(2)工作准备不充分,在窗口内焊接工作应通风,安装通风设备,以防工作人员发生意外。

(3)违反了《安规》(热机部分)第384条的规定,在容器、槽箱内进行工作没有根据具体工作性质执行有关规定。

四、防范措施

(1)凡属重大或复杂的作业,有关领导和人员要亲临现场监督检查。

(2)进入容器、箱体内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作业前要进行安全分析。制定置换通风措施,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按规程要求监护作业人员。

(3)各项作业必须首先研究制定安全措施,作业前要向作业人员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准施工。

(4)严格执行《安规》(热机部分)关于进入容器内工作 ,严禁向内部输送氧气的规定。

FD08873 | 2015_海南_三亚南滨农场2·06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海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三亚市南滨农场"2·06"较大火灾事故(综合摘要)

来源: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事故调查报告栏目) https://yjglt.hainan.gov.cn/xxgk/sgdcbg/201901/t20190114_2226857.html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南安全生产简报》第3期(总296期,2015-03-16) https://yjglt.hainan.gov.cn/aqscxx/aqsc/202303/t20230325_3386602.html ;南国都市报、海口日报 新闻报道 抓取日期: 2026-08-04 事故时间: 2015年2月6日17时04分许 事故地点: 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原三亚国营南滨农场)南滨农场南苑小区 / 南滨医院旁 李炳成私人住宅楼 伤亡情况: 3人死亡(2名女性、1名男性);8人被困、5人获救(部分媒体报道搜救出6名被困人员) 说明: 本件为根据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官方发布及权威媒体报道综合整理的事故事实摘要。官方"事故调查报告"正式页面仅留存两句话摘要,完整《事故调查报告》正文未公开上网,以下内容非调查报告原文,亦非判决书原文。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5年2月6日17时04分许,三亚市南滨农场南苑小区(南滨医院旁)一栋私人住宅楼突发火灾。该建筑共五层半(一说左边楼高4层、右边楼高2层,整体约五层半),每层面积约2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窗户及阳台均设有防盗网。建筑一层临时堆放芒果包装纸、泡沫包装箱、硬纸皮包装箱等可燃材料,二至五层用于居住。

着火后共有8人被困(部分媒体报道搜救出6名被困人员),其中5人被救出,3人被困死亡(2名女性、1名男性)。

二、扑救处置

17时04分,三亚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崖城中队4辆消防车、特勤中队7辆消防车及战勤保障大队1辆供气车,共12辆消防车、72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和河西大队全勤指挥部出动,三亚市主要负责人到现场组织指挥。经全力扑救,火灾最终被扑灭。

三、事故原因与损失(据官方简报)

经调查,事故系"外来明火源引燃一楼临时堆放的芒果包装纸、泡沫包装箱、硬纸皮包装箱等易燃物"引发火灾。

该起事故被列为2015年2月海南省"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1起(死亡3人,同比增加1起、3人,分别增加100%和300%)。

四、后续处置

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已启动,房东及相关人员已被公安机关控制,待火灾原因调查清楚后,依法依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附:官方原文摘录

三亚市南滨农场"2.06"较大火灾事故:2015年2月6日17时04分许,三亚市南滨农场南苑小区一居民楼(5层)的第一层楼突发火灾事故,当时一楼内有大量芒果包装材料,着火后8人被困,其中5人被救出,3人被困死亡。(来源: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事故调查报告栏目)

较大事故情况:2月6日17时左右,三亚市境内海南省农垦总局三亚国营南滨农场李炳成私人住宅楼因外来明火源引燃一楼临时堆放芒果包装纸、泡沫包装箱、硬纸皮包装箱等易燃物引发火灾,过火面积200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来源: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南安全生产简报》第3期,2015-03-16)

FD08874 | 2015_深圳市龙岗区金风彩辅料店6·13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深圳市龙岗区6·13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深圳市龙岗区“6·13”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6月13日13时10分许,龙岗区龙岗大道地铁3号线吉祥站B出口旁的深圳市龙岗区金风彩服装工艺辅料店(以下简称金风彩辅料店)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领导高度重视,张虎常务副市长批示要求做好事故处置工作,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要求各区要举一反三,以此为戒,迅速排查隐患,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刘庆生副市长指示由市安委办牵头,对事故展开调查,对全市易燃易爆产品加工销售场所要地毯式排查安全隐患,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鉴于此次事故地点离加油站很近,要对全市加油站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所有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凡是具有危险性的,一定要处置,该拆除的要拆除,不能留下安全隐患;并要求积极主动应对媒体,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全力抢救伤员。刘庆生副市长、李一康副秘书长还率领市、区公安、消防、安监、应急等职能部门以及街道办负责同志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6·13”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委办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委办主任杨峰任组长,市监察局副局长李丁文、市经信委机关党委书记张立仁、龙岗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胡嘉东任副组长,市公安局、监察局、经信委、法制办、总工会、公安消防监管局以及龙岗区安监局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还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事发单位为金风彩辅料店(店铺招牌为风采工艺辅料),注册成立于2011年6月17日,注册号:440307807148856,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龙岗大道498号107号铺,经营者:刘邦龙,个体类型:个体工商户,资金数额:3万元,经营面积:20平方米,经营方式:零售,经营范围:服装工艺辅料。

事故建筑为单层砖混结构(砖墙铁皮屋顶),东面为裕华龙加油站,西面为德尼斯酒店出入口,南面为空地,北面为龙岗大道人行道。现场测量面积为21.6平方米,层高3.22米。该建筑产权归陈小平所有,经查,经营场所建筑物未办理任何报建手续。

2011年6月1日,陈小平以裕华龙加油站(甲方)名义与刘邦龙(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龙岗大道498号107号铺出租给刘邦龙使用。合同约定承租期限从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为1000元。并在出租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凭证(编码44030700700103T 0001),租赁面积为20平方米,租赁用途为商业。之后,刘邦龙以此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办理了个体工商户执照。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陈小平还与刘邦龙签订了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印制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格式合同。2012年6月30日,租赁合同到期后,陈小平未与刘邦龙续签租赁合同,2012年7月1日至今,陈小平仍收取刘邦龙的店铺租金,从2015年1月起,刘邦龙每月缴纳租金为1830元。陈小平日常指派宏昌公司出纳刘伟柱负责每月向刘邦龙收取租金。

2.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深圳市裕华龙加油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龙加油站),成立于1996年10月18日,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爱联老西村宏昌楼,法定代表人:陈小平,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成品油、汽车配件、石油化工产品购销等。该公司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粤深经贸信息经(油)字〔2014〕066号,有效期为2014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12日)。该公司与深圳市美乐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由深圳市美乐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加油站的日常经营,对外使用“深亚加油站”商标。陈小平以裕华龙加油站的名义与刘邦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2)深圳市龙岗宏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12日,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3#综合楼二层,法定代表人:陈小平,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等。陈小平指派该公司的出纳刘伟柱负责每月向刘邦龙收取租金。

3.事发单位相关人员情况。

(1)刘邦龙(死者之一,男,广东兴宁市罗岗镇人),金风彩辅料店经营者,负责该店铺的日常经营。

(2)袁元珍,刘邦龙之妻(死者之一,汉族,广东兴宁人),在店铺中负责做饭,照看刘邦龙的长孙刘俊成。

(3)刘嘉双,事故中伤者,刘邦龙次子,自2013年初起,开始协助刘邦龙进行日常经营,主要工作是负责接单、送货, 记账、转款。

(4)刘俊成,死者之一,刘邦龙的长孙。

4.事发单位经营情况。

刘邦龙主要零售各类用于工艺品加工的原料、涂料和添加剂。

(1)进货渠道:各类工艺品原料,刘邦龙主要从广东汕头、福建等地购买。工艺品涂料,是刘邦龙从惠州长润发涂料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采购,通过电话下单,转款后,自己安排车辆上门提货。添加剂,刘邦龙主要向深圳市富泽工艺品原料商行的王英群采购,刘邦龙电话联系王英群下单,由王英群安排送货上门。

(2)销售渠道:主要销往工艺品加工厂,客户一般通过电话联系下单,由刘邦龙或刘嘉双送货上门。

(3)加工情况:刘邦龙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使用搅拌工具对色精进行搅拌调色,之后再分装零售,搅拌过程中添加溶剂,会产生刺激性气味。

因火灾导致现场物品损毁严重,事发店铺的物品种类和性质,需要通过现场取样,进行鉴定确定,经调取店铺发货单据确定,店铺日常经营的物品中主要有:

(1)工艺品原料,主要有各类粉剂(珠光粉、金葱粉等)、色膏、矽胶、AB胶、不饱和树脂等。

(2)工艺品涂料,主要有聚酯清漆(俗称“光油”,混合物,主要成份:不饱和聚酯树脂、聚硅氧烷助剂、丙酮、苯乙烯);聚酯漆稀释剂(俗称“稀释剂”,混合物,主要危险成份:乙酸正丁脂、二甲苯、苯乙烯、碳酸二甲脂);7110甲聚酯固化剂(俗称“固化剂”,混合物,主要成份:甲苯二异氰酸酯三烃、甲基丙烷加成物、二甲苯、乙酸正丁酯)。光油与稀释剂、固化剂按照工艺要求,一般都是按照固定配比成套使用。

(3)添加剂,主要是过氧化甲乙酮(俗称“白水”、“硬化剂”,强氧化剂,主要成份:过氧化甲乙酮、邻笨二甲酸二甲脂)和异辛酸钴(俗称“兰水”,“促进剂”);兰水、白水主要添加于不饱和树脂中,调节其硬化速度。

根据刘嘉双笔录及其现场指认,事发店铺当天存放有聚酯清漆(20kg/桶)20桶左右,聚酯漆稀释剂(15kg/桶)2—3桶,7110甲聚酯固化剂(10kg/桶)5—6桶,过氧化甲乙酮(白水、5升/瓶的包装,每箱4瓶)4箱、异辛酸钴(兰水、25升/桶)5—6桶,以及其他部分工艺品原料。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6月13日13时许,刘嘉双与母亲袁元珍、父亲刘邦龙、侄子刘俊成在店铺内吃饭,刘邦龙吃完后向店铺售货区走去,由于当时店铺内货品较多、空间狭小拥挤,为了腾出回收的不明废旧液体所占空间,刘邦龙将各种非满桶的液体装成满桶(回收的废旧液体中有异辛酸钴、过氧化甲乙酮)。

刘邦龙将不明液体过氧化甲乙酮与废旧液体异辛酸钴混合后,两种物质发生剧烈的氧化还原反应,数秒内温度急剧上升达到120℃以上,释放出大量热量而引起爆炸。发生爆炸后,桶内易燃液体大量飞溅,导致着火,附近存放的异辛酸钴、AB胶、天那水等由于受高压冲击、高温烘烤,导致塑料容器着火、铁桶容器变形,引起桶内液体泄漏,造成大面积燃烧。事故造成刘邦龙、袁元珍、刘俊成3人死亡,刘嘉双受伤。

(二)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消防支队13时14分接到报警,13时15分,龙岗大队大运城中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调度命令,13时25时到达现场扑救;同时,龙城专职队大运中队亦到达现场开始救火。之后,龙岗中队、龙岗大队全勤指挥组也分别接到市消防支队调度命令,陆续赶到事故现场开始灭火。

13时30分,事故现场及门前着火车辆火势完全被扑灭,开始在水枪掩护下强行进入着火房屋进行搜救。至14时01分,发现并救出三人,经医生确认均已死亡。该起事故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先后出动龙岗消防大队大运城中队、龙岗中队、龙岗区消防大队全勤指挥组、深圳支队全勤指挥部、龙城街道专职消防队等,共7辆消防车、2台指挥车,消防兵力51人。

龙城街道值班室13时48分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街道办领导和安监、城建、农林水、执法队等部门,并根据要求协调一台铲车到现场协助救援。13时59分,龙岗区政府总值班室接龙岗公安分局报告后,立即通知龙城街道办和环保水务、安监、应急、交警等职能部门到场处置并及时反馈,并通知相关区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各部门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各职能部门和环境应急、安全生产专家紧急赶赴现场,其中环保水务部门立即通知应急处置单位东江环保公司龙岗分公司做好应急准备,采取抽取和吸油毡围堵吸附的方式清除人行道和绿化带的油污;交通部门立即投入警力,对龙岗大道交通进行防护和疏解。

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龙岗区总值班室书面报告后,副市长刘庆生、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一康先后率市公安局、市应急办和安委办等相关负责同志到现场指挥处置,并召开会议,传达市领导指示精神,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做好善后,强化“三小”场所安全监管。

18时30分,区领导主持召开全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会议,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大对三小场所、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并对相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综上,深圳市龙岗区“6·13”较大爆燃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未发现救援指挥、作业人员失职、渎职现象。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龙城街道办立即成立善后工作组,全力做好善后保障安抚工作。事故中受伤人员被及时送院治疗,并联系心理医生为死者家属进行心理辅导,同时安排律师为死者家属提供法律援助。街道办相关部门多次看望死者家属,及时解决家属困难和诉求。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刘邦龙违规将异辛酸钴与过氧化甲乙酮混合后,两种物质发生剧烈的氧化还原反应,数秒内温度急剧上升达到120℃以上,释放出大量热量而引起爆炸燃烧。

(二)间接原因。

1.刘邦龙非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

刘邦龙擅自销售聚酯清漆(混合物)、聚酯漆稀释剂(混合物)、7110甲聚酯固化剂(混合物)、过氧化甲乙酮,异辛酸钴等危险化学品,并储存在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店铺内。

2.陈小平违法将店铺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刘邦龙。作为出租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发现和制止刘邦龙日常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行为。

3.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

(1)龙城街道吉祥社区安全巡查工作不力,未及时上报事故店铺存在的安全隐患。根据《龙岗社区工作站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试行)》、《龙岗区进一步加强城区安全明确安全监管责任的规定》等文件规定,社区负责对“三小”场所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后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报街道办召集各职能部门研究查处。事故店铺属“三小”场所,在吉祥社区辖区内,从2014年7月至事故发生前,吉祥社区对事故店铺进行了3次检查,一次发现该店铺关门,另外两次均发现有安全隐患,但是检查人员没有采取措施要求整改,也没有将该店铺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上报街道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2)龙城街道安监办(消安委办)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监管不力。事故店铺自2011年6月开业至今,长达4年多时间里,非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而安监办(消安委办)自2013年开始开展“三小”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以来,组织部署过多次专项整治行动,却没有将事故店铺安全隐患排查出来,工作不到位。龙城街道安监办对吉祥社区隐患排查工作业务指导、督促不力,该事故店铺被吉祥社区两次检查到存在安全隐患,却未能得到及时整治。

(3)爱联派出所履行职责不到位,未对事故店铺进行过消防监督检查。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深圳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公安派出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社会面上的单位要进行经常性抽查,抽查率每年达20%-30%。事故店铺所在建筑(位于龙岗区主干道龙岗大道旁)自2007年建成,至事故发生,在长达8年多的时间里,爱联派出所从未对该建筑进行过消防监督检查。

(4)龙城街道执法队(规划土地监察队)监管不到位,执法不力,未发现和查处事故店铺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关于龙城街道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规定:龙城街道执法队(规划土地监察队)的职责应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有关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对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市规划国土委龙岗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核查用地规划情况的复函》反映,事故店铺所在一排建筑的用地规划性质为公共绿地,建筑物没有办理任何报建手续,未申报过“两规”“三规”等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航拍图、卫星图及违建业主陈小平的供述,该违法建筑建成的时间为2007年3、4月左右。经查,直至事故发生,龙城街道执法队(规划土地监察队)对事故店铺的违法建设行为未能发现和查处。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深圳市龙岗区“6·13”较大爆燃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经营、违规储存及操作危险化学品,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单位责任及处理建议。

1.龙城街道办事处作为辖区安全生产的责任单位,对辖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店铺违法建设制止不力、查处不力,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不力的责任。

建议责令龙城街道办事处向龙岗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爱联派出所作为辖区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对辖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不力的责任。

建议责令爱联派出所向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作出书面检查。

(二)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

1.刘邦龙,个体工商户,金风彩辅料店经营者,非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违规操作危险化学品,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犯罪,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陈小平,事发店铺物业所有人,违法将店铺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刘邦龙,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发现和制止刘邦龙日常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由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李玉城,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广东深圳市人,本科,2000年7月入党,2014年1月至今任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工作站站长,负责全面开展辖区内的安全巡查、检查及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等。李玉城对辖区内“三小”场所巡查工作组织和监督不力,未能有效发现事故店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或上报,工作失职,对事故店铺安全隐患的存在,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李博斯,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本科,2003年7月入党,2014年9月至今任吉祥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李博斯对辖区内“三小”场所巡查工作组织和监督不力,队伍管理监督不到位,其分管的社区安全办从未对事故店铺开展过检查,未能有效发现其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或上报,工作失职。

建议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5.胡勇斌,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本科,1992年5月入党,2011年2月至今担任爱联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队队长,负责消防监督管理队全面工作,从未对事故店铺组织开展过消防检查,工作失职。

建议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6.李来生,男,1958年9月出生,汉族,广东省博罗市人,大专,2014年至今任龙城街道执法队(规划土地监察队)二级执法员。2007年3月至2007年7月期间,李来生担任龙城街道执法队(规划土地监察队)地政中队负责人,负责对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其管理的巡查组对事故店铺业主陈小平的违法抢建行为未能发现和查处,工作失职。

建议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戴海清,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惠州市人,硕士,1990年11月入党,2014年12月至今任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

建议责令其向龙城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

8.邹冠中,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河源市人,本科,1989年6月入党。2010年10月至今任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安监办(消安委办)主任,负责安监办、安委办、消安委办全面工作,对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

建议责令其向龙城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

9.朱胜彪,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河源市人,大学学历,2005年6月入党,2015年6月至今任龙岗区龙城街道办安监办副主任。2011年1月至今一直任安监办危化组组长,负责全街道辖区内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监管、治理;2015年2月起负责火灾隐患重点整治、“三小”场所整治等工作。朱胜彪对事故店铺存在的非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这一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监管不力。

建议龙城街道办事处将其调离现工作岗位。

10.刘仙果,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梅州市人,本科,2010年5月入党,2015年1月至今任龙岗分局爱联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工作,指导、督促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力。

建议责令其向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作出书面检查。

11.曾裕峰,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河源市人,大学学历,1986年8月入党,2008年7月至今任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副调研员。2007年3月至2007年7月任龙城街道执法队(规划土地监察队)队长期间,指导、督促不力,对辖区内事故店铺的违法抢建行为未能发现和查处。

建议责令其向龙城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

12.叶子明,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河源市人,大学学历,1994年7月入党,2013年至今任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司法所所长。2007年3月至2007年7月,在其担任龙城街道执法队(规划土地监察队)副队长,分管查违工作期间,对辖区内违法建筑巡查、执法工作组织和监督不力,对辖区内事故店铺的违法抢建行为未能发现和查处。

建议责令其向龙城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

13.曾军华,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本科,2003年7月入党,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任龙城街道吉祥社区安全专干,2015年5月至今,任吉祥社区安全办主任。曾军华负责的社区安全办从未对事故店铺开展过巡查,未能有效发现事故店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或上报,工作失职,对事故店铺安全隐患的存在,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移交龙岗区纪委监察局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4.苏腾向,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市人,大专,群众,2014年10月至今任龙城街道吉祥社区大综管网格站第二网格队长,负责事故店铺所在辖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从2014年10月至事故发生,其与网格巡查员陈志锋对事故店铺共开展3次巡查,除1次该店铺关门外,另外两次均发现有安全隐患,苏腾向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督促整改,也没有将安全隐患情况上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店铺安全隐患的存在,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移交龙岗区纪委监察局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5.陈志锋,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梅州市人,群众,2014年10月至今任龙城街道吉祥社区大综管网格站第二网格网格员,负责事故店铺所在辖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从2014年10月至事故发生,其与网格长苏腾向对事故店铺共开展3次巡查,除1次该店铺关门外,另外两次均发现有安全隐患,陈志锋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督促整改,也没有将安全隐患情况上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店铺安全隐患的存在,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移交龙岗区纪委监察局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6.李必荣,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高中,群众,2014年3月起任深圳市吉祥社区工作站安全办巡查员,事故店铺所在片区网格管理员,负责对辖区内的“三小”场所进行巡查,及时上报隐患。李必荣从未对事故店铺开展过巡查,未能有效发现事故店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或上报,工作失职,对事故店铺安全隐患的存在,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移交龙岗区纪委监察局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市检察机关如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职务犯罪或其它犯罪行为的,将依法做出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的深刻教训,把“打非治违”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做到制度化、常态化;进一步加强对“三小”场所经营的安全监管,特别是要经常性开展“三小”场所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项整治;不断规范街道、社区的安全巡查工作,加强对街道、社区安全巡查工作的考核,坚决落实“四个一律”要求,切实提高“打非治违”质量,做到真查细查、真改实改。

(二)切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消防、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切实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开展针对性检查,避免出现监管死角。对未取得相关证照和许可,进行生产经营要坚决予以打击;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危险化学品基础知识、岗位操作技能、事故应急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完善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存贮、使用企业的全面监管机制。安监、消防、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的销售、存贮、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针对销售、存贮、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特性,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严格防范事故发生。

(四)强化商业经营物业出租方的责任。严禁商业经营物业出租方将房屋出租给无牌无证的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出租方和承租方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商业经营物业出租方应定期对出租物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经营者从事不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要督促经营者及时整改,承租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承租物业的用途和结构,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查自改安全隐患。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的安全宣传培训。各级监管部门要剖析典型事故案例,曝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案例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和企业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的认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从一起饮水机火灾谈电气火灾调查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875 | 2015_湖北宜昌枝江峡江建材市场8_9火灾.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湖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枝江市峡江建材市场“8·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枝江市峡江建材市场

“8·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8月9日19时22分,位于枝江市迎宾大道西段的枝江市峡江建材市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800m2,直接经济损失为2734659.6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以及《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宜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2015年9月1日,枝江市政府批准成立了枝江市峡江建材市场“8·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消防大队、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市供电公司相关人员参加,邀请市检察院人员参与,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同时聘请宜昌市消防支队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委托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了鉴定。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1、事故单位:峡江建材市场

2、事故发生时间:2015年8月9日19时22分

3、事故发生地点:峡江建材市场北侧木料堆场

4、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5、事故类别:火灾事故

6、事故伤亡情况:无

7、事故受灾户数:13户(详见附件2)

8、事故受损户数:36户(详见附件3)

8、火灾过火面积:1800平方米(详见附件4)

9、直接经济损失:2734659.6元(详见附件5)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市场管理及安全监管情况

(一)峡江建材市场建设及管理情况。

1、峡江建材市场建设情况。

枝江市峡江建材市场始建于1992年。1992年8月25日原枝江县计划委员会下达了《马家店镇政府兴建“枝江县建筑材料市场”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枝计字〔1992〕187号)文件,批准兴建枝江县建筑材料市场,总投资300万元,占地面积17262平方米,其中公用地4110平方米。1996年4月,该市场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市场登记证,市场名称为峡江建材市场,市场性质为集体企业,隶属于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1996年7月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宜昌峡江建材市场成建制移交马家店街道办事处五柳树社区居委会(原马家店镇三街居委会)管理,同时移交其债权债务。市场经过发展已形成了以钢材、木材、水泥、家居装潢材料为一体的建材市场格局。

2008年1月,因雪灾导致五柳树建材市场近2000平方米货棚倒塌,1400平方米层面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为了尽快恢复市场的生产经营,鉴于五柳树社区居委会没有经济来源对其建材市场进行灾后重建等原因,经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同意,通过招商引资途径,将建材市场的土地及相关资产租赁给董贤林进行建设、经营和管理。

2、峡江建材市场资产租赁经营情况。

2008年2月24日,马家店街道办事处五柳树社区居委会将五柳树建材市场(即峡江建材市场)整体租赁给董贤林(现为枝江市金太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42272319701203xxxx),租赁期限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主要租赁资产包括:①迎宾大道10间经营门店。②占地面积为8073平方米的现有货棚(108间)。③4000平方米的现有场地。④一套市场管理办公用房。前三年租金为12万元/年,再每间隔三年涨年租金6000元至租期结束,租金一年一交。五柳树社区居委会作为甲方收取租金并依法行使相关的管理职责,协助董贤林办理相关证照。董贤林交纳租金,并接受甲方的相关管理,并按合同约定在租赁物所在地注册企业法人进行合法经营,灾后重建并要求办理城建、土地及其他部门审批手续。

3、峡江建材市场证照办理情况。

2008年5月,经土地城建环保所、规划办、建设局审批,市政府同意办理了相关建设手续。2008年10月21日,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向市政府申请免除峡江建材市场灾后重建费用,上报《关于免除峡江建材市场灾后重建费用的请示》(马处文[2008]33号)文件,经市政府当时分管副市长方斌签批同意,免除配套费,并在办理建设手续上同意边建边办,同时同意针对枝江市城建监察管理大队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枝城监行决字[2008]84号)从轻处罚1万元。

关于董贤林按合同约定在租赁物所在地注册企业法人进行合法经营的问题。经调查,董贤林以该市场没有土地使用证、产权证,办不了相关证照为由,没有办理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工商营业执照。据枝江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分局相关人员证实,董贤林可在五柳树社区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后依法办理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4、峡江建材市场租赁经营管理情况。

2008年1月,五柳树社区居委会在对峡江建材市场招商过程中,董贤林原计划对市场进行开发建设,由五柳树社区居委会协调原租户的搬迁问题。由于部分原租户不愿搬迁,五柳树社区居委会与董贤林协商改为租赁经营,并于2008年6月签订租赁合同。为了推进灾后重建,五柳树社区居委会同意董贤林成立“五柳树社区居委会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雕刻了公章。管理办公室共3人,负责人董贤林,日常管理人员杨友伏,兼职会计彭娟。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主要包括资产经营管理、市场秩序管理、市场安全管理等。所有资产以市场管理办公室名义对外招租,签订租赁合同。经调查,截止目前,建材市场经营户60户。在租赁期内经营的商户共38户,共核实年租金669500元。13个受灾经营户只有3户(陈昌文、陆昌根、董平)续签了租赁合同。

5、峡江建材市场及事故堆场用电管理情况。

一是峡江建材市场用电管理情况。1994年建材市场初具规模后,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原马家店镇政府)向市供电公司(原枝江县电力局)申请专变供电,报装了一台100kVA变压器,资产属于五柳树社区居委会(原马店三街),由五柳树社区居委会负责日常维护。2003年,由于建材市场周围居民增多,用电均接用在该专变上,五柳树社区居委会将该变压器移交市供电公司。同年市供电公司完成了居民主干线整改及户表改造直抄到户,将原变压器增容更换为315kVA变压器。对于建材市场原商户供电部分,由五柳树社区居委会向市供电公司申报了一块非居民总表统一供电,产权分界点为用户表计处,表后设有支线总开关,额定工作电流为400A,线路及分表资产属五柳树社区居委会,由其负责维护管理,具体管理人员为社区工作人员毕述明。2013年2月,毕述明退休,五柳树社区居委会将此项工作委托给个体户电工张家宝(居民身份证号:42272319691010XXXX)。

二是事故堆场的用电管理情况。建材市场事故堆场南北长70米,西东宽26米,占地约1800平方米,主要堆存条木及部分加工板材、木方。事故堆场电源引自国家电网枝江市供电公司10kV熊余线支线01号66#公变室内配电柜。堆场支线总线为董贤林敷设,各经营户用电接线由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费用由经营户分担,分别安装了计量电表和漏电保护器。市场用电日常管理为市场管理办公室杨友伏负责,五柳树社区居委会指派的电工张家宝协助进行管理,收取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水电费3000元/年。

事故堆场支线总线采用三相四线制,共设6个T接点,每个接点处T接2路线路至用电户,其中第五T接点装设3路线路,接线方式为绑扎,未使用T型线夹。配电室至事故堆场第一分支点,线路架空敷设,采用BLV型铝塑线,相线线径为50mm2,零线线径为25mm2;第一分支点之后主线埋地穿管敷设,采用BLV型铝塑线,4根导线线径为16mm2。12家木材经营户用电设备主要为木工刨床,平均最大负荷为5kW,最大总负荷为12×5kW=60kW;1家玻璃经营户电源接线点在第五T接点处,装有20只1.8kW三相多速异步电动机的玻璃磨边机,最大负荷为36kW。

6、峡江建材市场的消防设施配备及管理情况。

峡江建材市场内设置有1具消火栓,口径为50mm;迎宾大道市场出口处设置有2具消火栓,口径为65mm。事故堆场未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灯、疏散标志。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向每个商户配备了1个灭火器,但多年未检,处于过期失效状态。

(二)峡江建材市场安全监管情况。

五柳树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规定和要求对峡江建材市场开展了日常巡查和消防网格化管理。针对市场存在的消防隐患未引起高度重视,未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落实。没有组织或督促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导致事故堆场经营户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素质,不会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马家店派出所按照《湖北省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对辖区内部分“十小场所”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但是近几年未对峡江建材市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8月9日19时22分许,位于枝江市迎宾大道西段原峡江建材市场,经营户王忠明安排在经营门面内的值守人员王忠现在休息时,突然发现电风扇不工作了,电灯熄灭,看见旁边配电箱冒烟,2秒左右时间看见明火,并听见“啪啪啪”的声响,王忠现用盆子里面的水灭火,同时给王忠明拨打电话说明情况。19时25分许,王忠明赶到现场,发现火势无法控制,立即拨打119报警。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5年8月9日19时37分,市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出动25名消防官兵、4台水罐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与此同时,消防大队迅速调集中国石化湖北化肥分公司专职消防队3台水罐消防车、湖北三宁公司专职消防队1台水罐消防车参与救援,并向宜昌市公安消防支队请求增援。21时许,宜昌市公安消防支队猇亭中队、伍家岗中队、点军中队各1台消防车到场扑救。22时30分许,现场明火被扑灭。为防止复燃,政府征调挖掘机配合消防官兵对火场进行了清理。8月10日2时30分,现场清理完毕。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立即启动《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市委副书记王克平,市委常委、副市长童卫宁,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黄丹梅,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方明柱,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冯安新等市领导亲自带领公安、消防、城管、住建、马家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80余人参与现场救援工作。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市政府迅速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冯安新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市林业局、市物价局及马家店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组成的事故善后工作领导小组,随后开展了事故初步调查和善后等相关工作。宜昌市公安消防支队、枝江市公安局等组成火灾事故调查小组进行了现场勘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收取了火灾的相关物证,查明火灾事故原因,排除人为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火灾损失请第三方进行了鉴定。针对建材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市消防大队组织马家店街道、供电、马家店派出所等单位对该建材市场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了专项整治,并拟定将该市场内16个木材经营户搬迁。

四、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此起火灾共造成13家商户起火,36家住户受损,场地整体烧毁,烧毁木材900余立方米,无人员伤亡,过火面积18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734659.6元,其中13家商户经枝江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直接财产损失为2682419元。36家住户经五柳树社区居委会核实,直接财产损失为52240.6元。

五、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过调查组的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等原因引起火灾,认定火灾原因为峡江建材市场北侧木料堆场内距西面民宅29.3米,距北面民宅42.3米处配电箱进线端铝线因故障发热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三)责任认定。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枝江市峡江建材市场“8·9”一般火灾事故为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相关职能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属地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马家店街道办事处、五柳树社区居委会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单位,枝江市公安局马家店派出所为消防安全行业管理责任单位。

经调查,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及五柳树社区居委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力。五柳树社区居委会安排峡江建材市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为该党总支委员董传福,董传福在峡江建材市场的的安全管理和日常巡查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后未采取得力措施进行整改落实。没有组织辖区内重点防火场所的人员进行消防演练。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对五柳树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督查不力,未督促五柳树社区居委会消除建材市场消防安全隐患。

枝江市公安局马家店派出所履行消防安全监督职责不到位。马家店派出所驻五柳树社区警务室警长郑联金为峡江建材市场消防安全监督的直接责任人。截止2015年8月9日,郑联金对所辖区域676家“十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中,共抽查辖区内42家,占总数的6.2%。但郑联金未严格落实《湖北省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相关规定,近几年来未对峡江建材市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责成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枝江市公安局向枝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责成五柳树社区居委会向马家店街道办事处作出深刻检查。

3、责成马家店派出所向枝江市公安局作出深刻检查。

(四)建议给予经济处罚的人员。

董贤林,五柳树社区居委会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市公安消防大队依据《消防法》对董贤林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厉整治建材市场安全隐患。一是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市公安消防大队、马家店派出所要对峡江建材市场内所有商铺进行逐一排查,建立台账,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确保排查和整治不留死角。二是相关单位和部门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收缴违规使用的液化气罐、煤炉等易致燃、致爆物品,坚决遏制市场内使用明火的现象。三是鉴于该市场隐患众多,受条件限制难于达到安全经营的状况,建议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尽快将木材经营户搬出该市场,其他商户逐步搬迁。

(二)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管,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合力;要督促市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履行消防设施验收职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彻底消除隐患;供电部门要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和指导,加大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消除用电安全隐患,全面提高用户的用电安全水平;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木材市场执法检查,对辖区内木材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有效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安全基础。要加强对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保障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真正构建起“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及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职责;严格执行建筑物室内装修竣工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要求;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编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排查和治理火灾隐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FD08876 | 2015_湛江1·4润广9轮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1

湛江“1•4”“润广9”轮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简况及调查情况 (一)事故简况。 2015 年1 月4 日约0921 时,舟山润广船务有限公司所属 “润 广9” 油轮从珠海高栏港空载开往湛江途中,在湛江港龙腾航 道21#浮标附近发生爆炸后起火,造成2 名船员死亡,甲板及货 舱严重损毁,直接经济损失2475 万元,构成较大水上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情况。 湛江霞山海事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依 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询问“润广9”轮幸存船员,现场勘查,调 取该轮AIS 记录,以及收集该轮探摸及抽油完工报告、火灾事故 认定书等,共获得证据:(1)询问笔录11 份;(2)水上交通事 故报告1 份;(3)船舶资料共7 份;(4)船公司资料1 份;(5) 船员资料14 份;(6) “润广9”轮难船探摸报告1 份(7) “润 广9”轮抽油完工报告1 份;(8)《火灾事故认定书》1 份;(9) 照片、录像等其他材料若干份。 二、事故船舶、船员和船公司概况 (一)船舶概况。 1、船舶主要技术资料和情况。

2

船名 润广9 船籍港 舟山 船舶种类 油船 船体材料 钢质 建成日期 2013-8-2 参考载货量 4243 总吨 2950 净吨 1652 总长 97.28 米 型宽 15.00 型深 6.5 米 航区 近海 主机种类 内燃机 主机功率 735.00 千 船舶所有人 舟山润广船务有限公司 船舶经营人 舟山润广船务有限公司 船舶管理人 舟山润广船务有限公司 2、船舶检验发证情况。 该轮于2013 年8 月22 日由浙江成洲船业有限公司船厂建造 完成,安放龙骨时间为2010 年12 月8 日,2013 年8 月22 日由 中国船级社台州办事处在台州进行建造检验,并于2014 年在舟 山做年度检验。船舶国籍证书、适航证书、防止油污证书、载重 线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相关法定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3、船舶安全检查情况。 该轮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于2014 年10 月28 日在上海洋 山港实施检查,共发现11 项缺陷(见附件1),缺陷主要涉及消 防、航海图书资料、应变部署等方面。航海日志在本起事故中灭 失,据船长陈述,上述11 项缺陷已纠正。 (二)船舶配员概况。 “润广9”轮《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额定配员为11 人。经 调查核实,本航次实际配有船长、大副、三副各1 名、水手4 名,

3

轮机长、二管轮、三管轮各1 名、机工3 名,2 名兼职GMDSS 操 作员,所有船员证书齐全有效,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 员具体情况如下: 当班驾驶员、船长:郭X 波,男,身份证号: 33092119701222XXXX,45 岁,持有舟山海事局2014 年04 月18 日签发的3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证书,有效期至2019 年 04 月18 日。同时持有GMDSS 通用操作员证书,证书编号: BHB11120140XXXX,有效期至2019 年04 月18 日。 大副:黄X 波,男,身份证号:33092119780917XXXX,37 岁,持有舟山海事局2012 年8 月22 日签发的500 至3000 总吨 船舶的大副证书,证书编号:BHB12220120XXXX,有效期至2016 年12 月31 日。同时持有浙江海事局签发的GMDSS 操作员证书, 证书编号:JHE32320140XXXX,有效期至2016 年12 月31 日。 三副:方X 安,男,身份证号:3309211964080XXXX,51 岁, 持有上海海事局2012 年7 月18 日签发的3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 的三副证书,证书编号:BGA11420120XXXX,同时持有浙江海事 局2011 年9 月8 日签发的GMDSS 通用操作员证书,证书编号: JHE32320110XXXX。 当班水手:竺X 锋,男,身份证号:33092119780603XXXX, 37 岁,持有舟山海事局2011 年8 月20 日签发的丙类500 总吨 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证书,证书编号:BHB14520110XXXX,有 效期至2016 年8 月20 日。

4

水手:李X 敏,男,身份证号:33090319751125XXXX,40 岁,持有舟山海事局2013 年8 月27 日签发的丙类500 总吨及以 上船舶的值班水手证书,证书编号:BHB14520130XXXX,有效期 至2016 年12 月31 日。 水手:王X 涵,男,身份证号:33092119950716XXXX,20 岁,持有舟山海事局2014 年11 月6 日签发的丙类500 总吨及以 上船舶的值班水手证书,证书编号:BHB14520140XXXX,有效期 至2016 年7 月16 日。 水手:王X 宏,男,身份证号:33092119690626XXXX,56 岁,持有舟山海事局2013 年10 月12 日签发的丙类500 总吨及 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证书,证书编号:BHB14520130XXXX,有效 期至2016 年12 月31 日。 当班轮机员、轮机长:虞X 国,男,身份证号: 33090319621101XXXX,63 岁,持有舟山海事局2013 年8 月12 日签发的丁类未满750 千瓦的轮机长证书,证书编号: DHB23120130XXXX,有效期至2016 年12 月31 日。 大管轮:吴X,男,身份证号:33090219680101XXXX,47 岁, 持有舟山海事局2012 年10 月10 日签发的丁类未满750 千瓦的 轮机长证书,证书编号:DHB23220120XXXX,有效期至2016 年 12 月31 日。 二管轮:姜X 军,男,身份证号:33092119610202XXXX,54 岁,持有舟山海事局2014 年3 月21 日签发的丙类750 至3000

5

千瓦二管证书,证书编号:BHB22320140XXXX,有效期至2019 年 3 月21 日。 机工:肖X 羽,男,身份证号:36042619870919XXXX,28 岁,持有舟山海事局2010 年8 月26 日签发的750KW 及以上的值 班机工证书,证书编号:BHB24520100XXXX,有效期至2015 年8 月26 日。 机工:邵X 纳,男,身份证号:33090319711031XXXX,44 岁,持有舟山海事局2012 年3 月26 日签发的750KW 及以上的值 班机工证书,证书编号:BHB24520120XXXX,有效期至2016 年 12 月31 日。 当班机工:范X 定,男,身份证号:33092119690623XXXX, 46 岁,持有舟山海事局2012 年3 月27 日签发的750KW 及以上 的值班机工证书,证书编号:BHB24520120XXXX,有效期至2016 年12 月31 日。 大厨:柴X 海,男,身份证号:33090319660809XXXX,49 岁,持有舟山海事局2013 年6 月5 日签发船员服务簿,无其他 证书,也没有记录在船舶进出港《航次船舶签证申请单》中。 (三)船舶公司情况。 1.公司概况。 舟山润广船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 年3 月,从事国内沿海 及长江中下游成品油船及普通货船运输,岸基主要管理人员9 名,船员56 名,船员都是通过中介公司招聘。公司自有船舶3

6

艘,租赁1 艘。 2.公司体系情况。 舟山润广船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于2013 年3 月开始建 立, 8 月开始运行, 8 月9 日-10 日接受浙江海事局审核,8 月 12 日取得《临时符合证明》证书,覆盖船种为“油船”,2014 年 2 月12 日取得《符合证明》证书,有效期至2019 年2 月11 日, 并于2014 年10 月3 日增加“其他货船”船种。“润广9”轮持 有浙江海事局于2014 年2 月12 日签发的《安全管理证书》,有 效期至2019 年2 月11 日。 3.公司应急反应情况。 爆炸后,船员因无法灭火而准备弃船,弃船前二管轮关闭燃 油柜速闭阀和风油切断开关,约9 点20 分,船长向公司汇报爆 炸情况并要求弃船,公司要求船员做好自救工作,并联系湛江海 事局请求救助,派遣公司总经理(兼海务主管)抵达湛江协助处 理事故的相关事宜。 4.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该公司虽然建立一套符合规定的安全管理体系,也设立董事 长、总经理、海务部、机务部、人事部、财务部、体系办等机构, 但调查表明,该公司日常运营未严格按照体系进行监控和管理, 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存在较多的缺陷,例如,未能有效监控船舶的 维护保养及设备设施检修,未能按要求组织开展及指导船上进行 船员培训等。

7

三、其他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前船舶航行情况及船员值班情况。 该轮事发前航向约260 度,航速约11 节,航行正常,货舱关 闭,没有通风,一直靠呼吸阀自然通风。事发前,驾驶台由船长、 水手竺X 锋值班,机舱由轮机长和机工范X 定值班。其他船员在 房间休息。约0730 时轮机长说甲板有事就拿了板手等工具离开 机舱,约0840 时,轮机长在甲板更换P4 货油舱进舱输油管阀门。 约0910 时水手长拿着手套离开餐厅。 (二)船舶装载情况。 该船前两个装货航次分别是从营口装载重油到青岛和从天 津装载180#燃料油到珠海,本航次从珠海空载开往湛江,期间 未进行洗舱、通风、测爆等作业。 (三)燃油留存情况。 该轮《油类记录簿》(partI)在事故中灭失,根据船员询问 笔录情况,该轮发生事故时船上(机舱)重油留存量约为50 吨, 轻柴油留存量约为13 吨。 (四)船舶压载情况。 据船员描述,该轮NO.2#压载舱装载压载水100 多吨。 (五)VTS 监控及签证情况。 1.VTS 监控情况。 “润广9”轮从1 月3 日1800 时从珠海高栏港出发,至1 月4 日0920 时该轮到达湛江港21 号浮标前航行正常,约0921

8

时发生爆炸,船长于0940 时向湛江VTS 报告爆炸事故情况。 2.上一港签证情况。 1月2日2120时该轮在珠海港口海事处办妥出港签证手续, 空载开往湛江。 四、天气海况和事故水域通航环境情况 (一)天气、海况。 根据天气预报及值班船员描述,事故发生时晴天,无打雷闪 电现象,偏东风5-6 级,涨潮,流向西南,流速约1 节,浪高 1.5-2 米,能见度良好。 (二)事故水域的通航环境情况。 事发水域在湛江港21 号浮标附近,附近无其他航行船舶, 航道清爽。 五、现场勘查及难船探摸情况 事发后,湛江海事局和湛江港公安局立即采取措施对现场进 行保护,并设置了警戒。调查组人员多次登轮对事故现场进行勘 查。现场勘查情况如下:

9

图5.1-1 爆炸后现场情况

图5.1-2 4#舱受损情况

10

图5.1-3 四个货舱及甲板管线、步行桥受损情况

图5.1-4 船舶搁浅后情况 2015 年1 月7 日,受“润广9”船东委托,正力海洋工程有

11

限公司对难船进行水下探摸及全面勘察,发现船体四个货舱由于 爆炸已经变成一个统舱,货舱之间的隔板以及货舱甲板严重损 毁,货舱、泵舱以及船头空格舱两侧船体侧板发生严重变形。(详 见“润广9”难船探摸报告) 六、事故基本要素分析认定 事故基本要素主要是根据“润广9”轮AIS 数据记录、相关 船员的询问等,结合现场勘查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一)事故发生时间。 根据船长的陈述,该船于2015 年1 月4 日0921 时左右发生 爆炸,爆炸后立即将主机由全速降至最低速。湛江海事局0940 时接到“润广9”轮船长的12395 报警:该船在过龙腾航道21# 灯浮时由于油舱爆炸起火,失去控制。湛江船舶交管中心AIS 监 控回放显示:该轮于0921 时经过21#灯浮,0922 至0923 时船速 由11 节降至3 节。 综上,认定该轮事发时间为2015 年1 月4 日约0921 时。 (二)事故发生地点。 根据湛江交管中心AIS 监控显示,该船事故发生的地点为湛 江港21#浮标附近海域(21°02′40″N,110°40′55.8″E)。 (三)引爆点的认定。 1.1 月4 日0840 时,驾驶台值班水手在驾驶台前走廓外擦 玻璃时看到轮机长在主甲板P4 舱前更换进舱输油管阀门,当时 进舱输油管阀门的手轮已经被拿开,轮机长正在用扳手拧螺帽,

12

旁边有很多工具(扳手、锤子、螺丝刀)。 2.爆炸前,“润广9”轮处于在航状态,没有进行装卸、洗 舱、扫舱、驱气和量油等作业。 3.事故前,“润广9”轮上空没有打雷、闪电现象。 4.从爆炸现场勘查分析显示:爆炸造成4 舱舱盖掀起弯卷竖 立至驾驶台,表明P4 货油舱爆炸力较强。爆炸前,其他油舱盖 是关闭的,各货油舱压力/真空阀(P/V 阀)处于正常工作的状 态,只有在更换P4 舱入舱输油舱管阀门时使P4 舱内可燃混合气 体与外界连通。 5.湛江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起 火为更换P4 舱进舱输油管阀门时产生火花引燃P4 油舱内油气混 合气体发生爆炸。定引爆点在P4 货油舱入舱输油管阀门处的可 能性最大。 综上所述,认定爆炸点在P4#货油舱入舱输油管阀门处(如 下图所示)。

七、救助及污染处置情况 (一)船员自救。 生 活 区

P4 舱

P3 舱 P2 舱 P1 舱 S4 舱 S3 舱 S2 舱 S1 舱

13

1 月4 日0921 时发生爆炸,船长派值班水手下去查看情况, 0923 时大副上到驾驶台,按响火灾报警信号,但由于全船断电, 无法启动灭火系统,0925 时船员准备放救生艇逃生,0926 时船 员看到一艘渔船向“润广9”轮靠拢,0930 时12 名船员登乘到 “湛渔07072”渔船上获救。 (二)搜救情况。 1 月4 日0940 时,湛江海上搜救分中心接报后,立即启动 应急预案,协调海事、湛江救助基地、中海油南油船舶公司、湛 江港总调派出“海巡0925”、“海巡09056”、“消拖601”、“湛港 消1”、“南海救202”、“华英397”、“海洋石油255”七艘船舶赶 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1150 时 消防船“消拖601”实施灭火, 1230 时,现场火灾得到控制,1530 时,在确保火灾完全熄灭后, 送事故船船员上“润广9”轮,将事故船舶抛锚固定于湛江港19# 锚地以东1.4 海里处(21°04′54″N,110°34′54″E),避免 船舶漂移或沉没而引发次生灾害。 1 月5 日至14 日,湛江海上搜救分中心继续协调海事、救 助基地和渔政派出船艇,播发航行警告通知过往船舶加强瞭望注 意搜寻,并联系市公安局通知附近沿岸村庄注意对失踪船员的搜 寻。1 月10 日、13 日分别在湛江龙海天和硇洲岛附近水域发现 失踪的2 名船员尸体。搜救结束,应急预案关闭。 (三)污染处置情况。 该轮事发时船上剩余燃油约63 吨,其中重油约50 吨、轻柴

14

油约13 吨,弃船前船方关闭了机舱油柜速闭阀阀门和风油切断。 “润广9”被抛锚固定后,受潮水影响发生搁浅,搁浅后遇到大 潮,海水通过炸毁的船舱侧壁灌入货舱,与货油舱里的残油(因 长时间未清舱而附在舱底)混合后形成污油水,溢出舱外,造成 搁浅水域轻微污染。 事故发生后,船方委托正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对沉船及周围海域 进行了污油水回收及清除作业,一共回收重油约56m³、轻油约1.0m ³、污油水771.917 吨,货舱残油约8m³。通过及时采取污染清除 措施,船上燃油、货舱残油基本被回收。 八、事故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爆炸造成该轮货舱整体变形,NO.1-4#四个货油舱之间 的隔板以及货舱甲板严重损毁,形成通舱, 2 名船员死亡,海 洋环境轻微污染,船舶全损(难船已被解体打捞清除),直接经 济损失约2475 万元(其中,船舶价值约20000 万,探摸、抽油 清障、清污、救助费用约475 万元)。 九、 事故经过 2014 年12 月26 日,该轮从天津港装载3000 吨燃料油开往 珠海。 12 月29 日,该轮靠泊舟山定海码头,购置新的进舱输油管 阀门上船。 12 月31 日,该轮离开舟山定海,中午时水手竺X 锋听到水 手长王X 宏和轮机长虞X 国交谈更换阀门事宜。

15

2015 年01 月02 日,该轮靠泊珠海高栏港卸油。 01 月03 日,该轮空载离开珠海高栏港,开往目的港湛江。 01 月04 日,约0700 时,轮机长和机工范X 定到机舱接班, 交接班完后,约0730 时轮机长说甲板有事就拿了板手等工具离 开机舱。 约0840 时,当班水手在驾驶台走廊前擦驾驶室前档风玻璃 时看到轮机长在甲板进行P4 货油舱进舱输油管阀门更换工作。 约0910 时,大厨看到水手长王X 宏拿着手套离开餐厅。 约0921 时,该轮发生爆炸。 约0922 时,船长将主机由全速降至最低速,派值班水手下 去查看情况。 约0923 时,大副上到驾驶台,按响火灾报警信号。 约0925 时,船员准备放救生艇逃生。 约0930 时,12 名船员登乘到“湛渔07072”渔船上获救。 约0940 时,船长向湛江VTS 报告爆炸事故情况。 十、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判定 通过询问船员、现场勘查,根据湛江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出具 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事故是由于船员违规操作,用铁 质金属工具更换P4 舱进舱输油管阀门时产生火花引燃P4 油舱内 油气混合气体发生爆炸,然后引起相邻3 舱、2 舱、1 舱等密闭 舱的连锁猛烈爆炸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原因分析如下:

16

(一)船员违规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该轮轮机长虞X 国和水手王X 宏在更换P4 舱进舱输油管阀 门前,没有遵守《油轮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作业前未 对维修施工的油舱、油管进行除气,测爆并违规使用铁质金属板 手、螺丝刀、敲锈锤、油漆铲等手动工具,导致拆装阀门过程中 所产生的火花引燃P4 油舱内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的可燃混合气 体发生爆炸。

图10.1-1 油轮进油管阀门照片(类似“润广9”爆炸时维修的阀门示意图)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作业船员安全意识薄弱。 轮机长虞X 国和水手王X 宏在更换P4 舱进舱输油管阀门前,

17

未制定作业计划,作业之前未向船长和大副报告,也未按油船安 全作业规程,进行除气和测爆,且作业用的工具也是铁质的,不 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全意识淡薄。 2.船长/大副履职不到位。 大副作为该船甲板部门的负责人,负责货油管系的检查和保 养,对于进舱输油管阀门更换工作未按照体系要求编制《修理工 程单》, 以及交待清楚工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船长将公司 购置的新输油管阀门交予水手长口头交待“合适的时候更换阀 门”, 未按体系要求对船舶和设备维护保养计划进行审核,以及 亲自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作业安全。 3.公司管理不到位。 该轮在事发前上个月时发现P4 舱进舱输油管阀门损坏后, 船长没有将该隐患作记录并填写《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及处理 表》向指定人员报告,船长电话向公司申请购买新阀门,2014 年12 月29 日,公司海务经理将购置的输油管阀门交给船长,要 求船上合适的时候予以更换。船长将新阀交予水手长,并通知水 手长合适的时候更换,不符合SP08-5.1.2《不符合规定情况的 报告、分析和纠正程序》“船长对船上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应 及时处理并填写《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及处理表》向指定人员报 告”的要求;船舶在进行更换阀门修理之前,大副未填写修理工 程单提交船长审核,不符合SIC09-3.2《船舶修理管理规定》“大 副和轮机长分别负责编制甲板部和轮机部的修理工程单”对船上

18

进行修理工作的规定。公司对体系文件在船舶运行的监控存在不 足,没有及时发现该船未按体系文件要求运行的情形。 公司没有将更换货油管系阀门标识为船上关键性操作,公司 将购置的输油管阀门备件送至船上,只是口头交待船长“干活时 注意安全”,未按体系要求对船舶设备、设施检修工作进行安全 部署,合理安排修理工作。此外,公司没有按体系要求对新聘船 员开展岗位培训及考核工作。 综上所述,该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 十一、责任判定 本起事故为“润广9”轮船员违规操作而发生船舶爆炸的单 方面安全责任事故。 (一)轮机长虞X 国和水手王X 宏违反《油轮油码头安全作 业规程》,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在本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 (二)船长郭X 波是船舶安全生产的责任人,负有安全管理 责任不落实的责任过失。 (三)大副黄X 波是该船甲板部门的负责人,负有安全管理 责任、甲板安全巡查、甲板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责任过失。 (四)舟山润广船务有限公司对船舶设备、设施检修及船员 培训工作不到位, 对体系文件在船舶运行的监控存在不足,在本 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 十二、安全管理建议 (一)建议船舶管理公司加强对油轮等危险品船舶从业人员

19

安全知识和岗位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加强船员对 甲板管系维修作业流程和注意事项的了解,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二)建议船舶管理公司完善相关体系制度,将更换油管阀 门标识为特殊操作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须知,以防止此类爆炸 事故的发生。 (三)“润广9”轮管理公司舟山润广船务有限公司及船长 未详细了解P4#舱进舱输油阀更换工作安排,没有按照安全管理 体系有关船舶维修的规定开展维修工作,任由轮机长与水手自行 操作,反映出国内中小型船舶内部管理及公司管理不到位,建议 主管机关对舟山润广船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附加审 核。

FD08877 | 2015_溆浦县井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耐火粘土矿4·1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5年4月11日20时20分,溆浦县井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耐火粘土矿(以下简称“井湾耐火粘土矿”)发生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其中事故造成3人死亡,企业救援过程中造成1名救援人员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5万元。

事故发生后,怀化市委、市政府及湖南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彭国甫、市长赵应云、副市长杨亲鹏、市政法委书记易贵长等领导先后作出安排部署,要求全力抢救事故受伤害人员,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易贵长还亲自带领市矿山救护队火速赶到事故现场部署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按照市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5年4月13日,怀化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怀化市人民政府溆浦县井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耐火粘土矿“4·1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局长李玉豪任组长,市安监局副局长滕志祥和市监察局第一监察室主任刘沛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国土资源局和溆浦县人民政府组成,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采矿、地质、机电、通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了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救援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企业概况

井湾耐火粘土矿位于溆浦县舒溶溪乡尖岩塘村,2013年9月9日取得溆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舒均跃,系溆浦县舒溶溪乡尖岩塘村1组村民,该矿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耐火粘土矿开采,有效期至2016年7月11日,生产能力为1.5万吨。该矿始建于2004年5月,溆浦县国土资源局为其颁发了采矿许可证。2006年至今,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先后4次为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或变更手续,最后一次续证是2013年7月,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7月。该矿现为基建矿,安全设施还没有通过验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矿井生产系统情况

(1)开拓系统:矿山开拓方式为平硐-斜井开拓,布置主斜井和风井平硐两个井硐。主斜井坡度24°,斜长126m,落底标高+307.7m,断面为三心拱形,净宽2.4m,净高2.43m,担负矿石和材料运输、人员行走、进风、管线敷设等任务。风井为平硐,坡度3‰,长度220m,断面为三心拱形,净宽2.4m,净高2.43m,担负矿坑回风兼安全出口。矿井+230m以上资源已采完,剩余可采标高范围为+200~+230m,矿井共布置了四级提升斜巷至+200m标高,四级斜巷标高分别为:一级 +358~+310m,二级 +310~+257m,三级 +257~+230m,四级 +230~+204m,中段运输平巷标高分别是+310m、+257m、+230m和+204m。矿井现在+204m中段运输大巷中布置了3个天眼,其中1~2号天眼已停掘,3号天眼掘进12m后布置了南、北沿煤平巷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采用木支架支护,手镐落煤。

(2)通风系统: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方式、抽出式通风方法,风井安装二台YBK56-4-№8型轴流式主要通风机。矿井掘进工作面采用YBT-2.2 型局部通风机,配置φ200mm塑料纤维风筒供风。

(3)供电系统:矿井采用单回路线路供电系统,主供电源取自溆浦县35/10kV变电站。采用LGJ-50型架空线“T”接至矿,供电距离9km,矿井自备有150GF型150kW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电源。矿井在地面设置变电站,共安装了二台变压器,一台S11-125/10/0.4型变压器,供地面、主通风机、压风机、主井绞车等设备用电;一台S11-100/10/0.4型变压器,供井下用电。

(4)提升运输系统:矿井采用四级提升,主斜井安装一台JT-0.8×0.6型提升绞车,采用YFC0.5-6型侧翻式矿车。二级盲斜井安装一台JT-0.6型提升绞车。三、四级盲斜井安装一台JD-11.4型调度绞车提升。中段运输平巷采用人力推车运输。

(5)排水系统:矿山采用四级排水,在四个斜井底设有水泵房和水仓,一、二、三级水泵房各安装1台IR65-40-250型水泵,四级+204m中段使用1台YBQ2.2型潜水泵临时排水。

(6)压风系统:矿井地面安装了一台FV-6/7型空气压缩机,沿主井和盲斜井铺设一趟(φ25mm)无缝钢管输送至各作业地点。

(7)通讯联络系统:矿井在水泵房、中段车场、绞车房和地面值班室等处安装KTH-117型电话机共7台。

(8)监测监控系统:矿山于2013年安装了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型号为KJ102,人员定位系统型号为KJ236A,系统只运行了一年左右。

(9)矿山气体检查仪器和人员配备:矿山现只有1台CJG10型10%的光干涉式瓦斯检查仪,没有专人检查瓦斯,由技术员罗功长兼职检查,每天检查一次。矿山配备了ZH-30化学氧自救器15台。

3、劳动用工情况

井湾耐火矿现有员工28人,均为舒均跃的家人、亲戚及当地村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主要负责人舒均跃2010年5月19日经怀化市安监局考核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至今未见复训记录。安全员贺文于2014年7月29日经怀化市安监局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事故发生时未在岗。绞车司机、瓦斯检测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他员工没有通过教育培训和考核上岗作业。

(二)相关证照办理及监管情况

1、采矿许可证的办理及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管情况

(1)2004年5月,溆浦县国土资源局为其颁发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05年5月,开采矿种为耐火粘土,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开采深度+400m至+300m标高,矿山面积0.0885km2 ,生产规模为0.3万吨。;

(2)2006年由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有效期为2006年1月至2008年1月,开采深度+375m至+200m标高,矿山面积0.0442km2 ,生产规模为1.5万吨。

(3)2008年11月,根据溆浦县政府“溆政发[2008]21号《关于对红泥坳和井湾粘土矿进行资源整合的决定》”,井湾粘土矿与相邻的红泥坳粘土矿整合一个矿,矿山更名为井湾耐火粘土矿。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为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开采深度+430m至+200m标高,矿山面积0.0805km2 ,生产规模为1.5万吨。整合后,利用原井湾粘土矿的主斜井作为整合后的主斜井,利用原红泥坳耐火粘土矿主平硐作为整合后的风井。

(4)2009年11月,矿山申请延续采矿申请,2010年9月3日,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有效期为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开采深度+430m至+200m标高,矿山面积0.0805km2 ,生产规模为1.5万吨。

(5)2012年8月,矿山申请延续采矿申请,2013年7月11日,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有效期为2013年7月至2016年7月,开采深度+430m至+200m标高,矿山面积0.0805km2,生产规模为1.5万吨。

(6)市国土资源局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之前,设置了前置条件,要求尖岩塘村村委会、舒溶溪乡政府、溆浦县安监局、溆浦县煤炭局和溆浦县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否则,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除溆浦县安监局于2010年2月8日签署“建议国土部门现场核实,若确为粘土开采,同意呈报”意见外,其余均为“情况属实,同意呈报”或“同意呈报”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未到现场核查。

(7)溆浦县国土资源局每年对该矿进行了年审年检,年审年检均合格。因续证需要,2012年12月28日,溆浦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为该矿出示了“该矿在续证期间,未发现超深越界、非法转让、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的证明。舒溶溪乡国土所对该矿进行了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每月向县国土局上报隐患排查治理表,均未发现隐患,未发现非法开采和超深越界行为。

(8)溆浦县国土资源局聘请湖南省建设工程勘查院、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407队分别于2010年12月、2013年10月、2015年1月对井湾粘土矿进行实地勘查,形成了《矿山超深越界鉴定书》,3次《鉴定书》鉴定主井口越界,第2次《鉴定书》鉴定巷道越界13.5米,第3次《鉴定书》鉴定西边巷道越界6米、南边巷道越界13.6米。

2、溆浦县舒溶溪乡人民政府监管情况

2012年以来,溆浦县舒溶溪乡人民政府每年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将“证照不全或过期、煤与粘土矿共生、超深越界、以采代建”等作为整治重点,年初与井湾耐火粘土矿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安监站工作人员对矿山每月执法检查一次,其中2013年1月23日和3月3日、8月22日和10月13日分别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指令书和整改复查意见书,均未发现该矿具有以采代建和采煤行为。

3、溆浦县安监局监管情况

(1)2006年4月28日,对湖南省娄底涟邵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溆浦县舒溶溪乡井湾耐火粘土矿开采设计》进行了审查批复。

(2)2008年11月井湾粘土矿与相邻的红泥坳粘土矿整合为一个矿后,溆浦县安监局要求该矿修改了《开采设计》和《安全专篇》。

(3)2009年2月20日,井湾耐火粘土矿申请延期基建期,溆浦县安监局给予了批复,同意该矿基建期限延期至2009年10月31日。

(4)2010年11月19日,溆浦县安监局给该矿下达了《关于溆浦县舒溶溪乡尖岩塘村井湾耐火粘土矿回风巷隐患整改方案及井建工程恢复施工的函》,要求在2011年8月底前完工。

(5)2011年6月2日,溆浦县安监局给县国土资源局送去《关于我县耐火粘土矿有关问题的函》,告知井湾耐火粘土矿等企业沿矿层所掘巷道,有30%的沿矿巷道其煤层厚度大于粘土厚度,局部煤层厚度大于1.5米。

(6)2012年9月1日,溆浦县安监局对《湖南省溆浦县井湾耐火粘土矿开采设计(修改)》进行了审查批复,要求在2013年5月底前完工。

(7)2015年3月4日,该矿给溆浦县安监局提交了申请复工报告,3月23日,该局龚科、夏超、周军华和乡安监站舒清善四人对该矿进行了复工验收,结论为:“基建复工条件基本达到,建议复工”。局长李荣签署“同意现场验收人员意见”。3月25日,溆浦县安监局给县公安局送去《关于溆浦县井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火工品供应的函》:“我局同意其复工,现函请贵局为该矿提供复工所需火工品,请予支持”。

(8)近几年,溆浦县安监局要求井湾耐火粘土矿春节前停工,春节后应申请进行了复工验收。把该矿纳入了每年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内,每年检查频次不少于2次。

(三) 井湾耐火粘土矿越界开采情况

经调查测量,事故发生时,井湾耐火粘土矿矿井开拓存在越界,主井口越界34.5m,四级盲斜井越界6m,+204m中段平巷越界20m,3号天眼(12m)及上平巷(10.5m)布置在矿界外。

(四)井湾耐火粘土矿非法开采情况

2005年11月,怀化市矿业开发技术服务站在该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中指出“井下采空区面积较大”。湖南继善矿业有限公司在该矿2008年12月-2012年12月储量报告中指出“该矿巷道废弃的+300m平巷至废弃的+260m平巷,废弃的+260m平巷至主井+230m平巷划定为采空区”。经调查,矿井+230m以上资源已采完,剩余可采标高范围为+200~+230m。

经调查测量,+204m中段运输大巷掘进20m遇见煤线,然后沿煤层走向掘进,煤逐渐变厚,在50m处煤厚达到了1.8m,大巷掘进93m因煤层尖灭而停掘。+204m中段运输大巷煤层变化大,时厚时薄,在煤厚的60m、72m、83m处分别布置了1、2、3号三个天眼,其中,1、2号天眼掘进6m因煤层尖灭后停掘。4月5日,在运输大巷83m处沿煤倾向掘进3号天眼,天眼布置在巷道左侧,坡度86°,长12m,正方形断面,巷道宽1.2m,方形木棚子支架,密集支护。4月9日,天眼掘至在12m处向南、北二翼布置平巷。南、北平巷沿10煤层走向布置在煤层中,北平巷掘进2.5m煤层尖灭,南平巷煤厚2.2m,煤层倾角86°。南、北平巷采用手镐掘进,三班作业,每班掘进1.2m。

经调查核实,井湾耐火粘土矿自建矿开始,巷道布置均沿着矿层走,特别是煤层,遇耐火粘土矿就开采耐火粘土矿,遇到煤层就开采煤炭,事故前十几天都在开采煤层,长期存在“以采代建”和非法开采煤炭行为。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4月11日19时50分,井湾耐火粘土矿矿长舒均跃在矿部办公室值班,晚班(20:00~次日2:00)作业人员除当班值班长黄友田在地面吃饭外,其他人员在地面装了一车支护木料后开始下井,并陆续进入各自作业岗位,其中地面绞车司机为舒芹,二级盲斜井绞车司机为周军,三级盲斜井绞车司机为吴先友,四级盲斜井绞车司机为邓本胜,+204m中段运输大巷运输工为武宗欢, +240m中段运输大巷3号天眼南平巷一个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为武育爱、邓忠贤、邓本徐、武宗贤。作业人员下井时,邓本胜,邓本徐两人在三级盲斜井下放支护木料车。20时5分,武育爱、邓忠贤、武宗贤、武宗欢4人到达+204m中段运输大巷3号天眼处,由于中班作业人员还没有下班,武育爱、邓忠贤、武宗贤、武宗欢4人在+204m中段运输大巷3号天眼下出口处等了约5分钟,中班作业人员下班了,武宗贤、邓忠贤先后进入距+204m中段运输大巷3号天眼下出口12米的3号天眼上部南平巷。

20时20分,武育爱正在沿天眼往上向3号天眼上部南平巷爬时,在+204m中段运输大巷3号天眼下出口的武宗欢突然听到“砰”的一声,紧接着,从3号天眼上部冲下来一个火球,将他裹在火球中,他的毛发被烧焦,面部和手等裸露部位的皮肤被灼伤,矿灯矿帽被吹走。同时,武育爱从天眼内掉下来,摔倒在武宗欢身旁。武宗欢对武育爱说“我自己也受伤了,无法救你,我到外面找人来救你”,然后找到矿灯后就朝+204m中段井底车场走去。中班作业人员正在升井途中,武宗贤、邓忠贤被困+204m中段运输大巷3号天眼上部南平巷内。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井湾耐火粘土矿救援情况

武宗欢走到+204m中段井底车场后,打电话告诉四级盲斜井绞车司机邓本胜,下面起火了,快点下来救人,打完电话后继续往上走,走到三级盲斜井绞车旁,邓本徐和吴先友将其背出地面。邓本胜随即打电话到地面值班室向舒均跃报告:“井下起火了,快来救人,中班的人还在升井的路上,拦住他们去救人”。 舒均跃开始不相信,过了十几分钟,中班的舒采顺等5人从井下上来,证实了井下发生的情况,舒芹(舒均跃的大儿子)听到这种情况后,马上拿了自救器下井去了。舒均跃打电话叫来他的次子舒成(中班值班长)和当班值班长黄友田,先后安排他俩与中班人员井下救援。舒芹、黄友田等人走到二级盲斜井绞车房后,打电话通知地面开启了压风。然后,他俩带着周军和邓本胜继续往下走,走到+204m中段运输大巷巷3号天眼处,发现武育爱上身衣服被烧掉,人还有呼吸,邓本胜和周军将其背送出井。出井后,“120”救护车将武宗欢、武育爱送往溆浦县人民医院进行医治,武育爱经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204m中段运输大巷风筒被破坏,井下通风停止。20时50分,舒芹、黄友田等人将运输大巷压风管套入3号天眼内塑胶通风管内,对天眼上部进行通风;21时,黄友田在天眼下方看护压风管,舒成在运输大巷内更换烧焦的风筒,舒芹配带自救器进入天眼内上平巷救人。

21时20分,黄友田昏倒在+204m中段运输大巷3号天眼下,经抢救人员背送至三级盲斜井绞车房后苏醒;21时30分,舒成也昏倒在+204m中段运输大巷3号天眼下,经抢救人员背送至四级盲斜井绞车房后苏醒。至21时45分,井湾耐火粘土矿抢救陆续撤出井硐,舒芹、武宗贤、邓忠贤三人被困+204m中段运输大巷3号天眼上部平巷。

2、政府救援情况

20时50分,矿长舒均跃用电话向舒溶溪乡安监站报告了事故,乡安监站立即向舒溶溪乡党委政府进行了报告,舒溶溪乡党委政府马上向溆浦县委县政府报告。溆浦县委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程序向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汇报,并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县委书记蒙汉,县长谢商成等相关县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

21时,事故救援指挥部电话召请怀化市矿山救护大队溆浦救护中队参与事故抢救,溆浦救护中队接到事故救援召请电话后立即组织队员出发,于21时45分到达事故现场。在现场稍作了解情况后,救护队员戴机入井侦察,撤出+204m中段运输大巷矿方所有的抢救人员。救护队员在3号天眼下出口检查,检测气体浓度为CH4为3%,CO2为3%,CO为889ppm;进入天眼往上7m处,检测气体浓度为CH4为8%,CO2为4%,CO为1600ppm;因事故地点烟尘很大,有害气体浓度和温度过高,施救困难,经救援指挥部研究决定,将原有的YBT-2.2kW局部通风机更换成YBT-5.5kW局部通风机,敷设新风筒至天眼内,将有害气体降至安全范围内再进行救援。

23时,救护队员再次进入事故地点侦察,在3号天眼开门处检查气体为CH4为1.5%,CO2为3%,CO无显示。对3号天眼上部南、北平巷的通风后,救援队员进入3号天眼上部南北平巷进行搜救,在3号天眼上部南平巷往里5m处发现了武宗贤,他仰卧在巷道里,头朝里,衣服被全部焦化,身上捆着一根已烧焦的矿带,右脚旁发现一包打开的香烟,已遇难。在3号天眼上部北平巷往里1m处发现了舒芹,他坐卧在巷道中间,左手抱着邓忠贤的腰部,脸朝上,面朝天眼,无烧伤痕迹,衣服完好,胸前佩带已打开的自救器,口具鼻夹已脱落,已遇难;再往里1.5m处发现了邓忠贤,他身体弯曲,背靠巷道右帮,有烧伤痕迹,也已遇难。

4月12日2点30分,救护队员将3名遇难人员运送出井,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4月12日上午,县委常委会召开安全生产专题紧急会议,对事故善后工作和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同时按照省委省政府“八项断然措施”对相关领导先期免职处理。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井湾耐火粘土矿作业人员武宗贤在未送风的+204m大巷3号天眼平巷非法采煤过程中吸烟引爆瓦斯而发生事故,舒芹等人进入事故现场施救不当,导致事故死亡人数增加。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类别:瓦斯爆炸事故。

(四)事故死亡情况

瓦斯爆炸直接3人死亡,1人重伤,因企业施救不当,造成1人死亡。事故的死亡人数为4人,重伤1人。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非法开采煤炭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按照《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一)建议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以上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且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怀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溆浦县井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耐火粘土矿“4·11”较大瓦斯燃烧事故的通报》和4月17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要求,切实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常年检查督查组和常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组各一个,制定周密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突出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和关键环节认真严格检查,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要组织督查组,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督查;要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专家参与检查等多种方式,确保工作实、措施严、效果好;要坚持“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做到企业自查自纠全覆盖,县(市、区)安全检查全覆盖,地下矿山专家诊断安全检查全覆盖。

(三)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活动。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电监办等部门要制定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的工作方案,对全市非煤矿山,重点是地下非煤矿山,开展为期3个月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活动,其中,对达不到湘政办发[2013]18号文件规定规模的矿山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一律暂扣有关证照,停产整顿。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措施,严格标准,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关闭。

(四)溆浦县要立即对所有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达不到湘政办发[2013]18号文件规定开采规模的地下矿山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矿山一律关闭。对决定关闭的矿山,要及时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地下矿山要拉倒井架,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要建立定期巡查机制,严防死灰复燃。同时,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转变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加强监管。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市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牢固树立依法办矿意识,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许可矿种和批准范围依法依规从事开采活动,严禁超层越界开采和超出许可范围开采其他矿种。同时,要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六)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关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实效,认真履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大对矿山开采秩序的整顿力度,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行政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要尽快研究制定更加严格的地下矿山安全标准,提高准入门槛。要建立健全严厉打击无证、超层越界开采等开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

怀化市人民政府溆浦县井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耐火粘土矿“4·1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5年6月

FD08878 | 2015_潍坊吉原纺织有限2·1_2·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15年2月1日中午12时16分许,潍坊吉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南生产楼3楼整烫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8.9万元。

事故发生后,安丘市委、市政府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及时向潍坊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潍坊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并亲临现场指导救援,成立由潍坊市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指导组,指导安丘市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等有关法规的规定,2月1日,安丘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经信局、消防大队、兴安街办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安丘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取事故发生单位相关资料、询问事故有关人员等,依法依规开展了事故调查。现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潍坊吉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原市属企业安丘市工艺品厂的基础上改制的。该公司于2005年3月16日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位于安丘市永安路329号,法定代表人刘爱军,实际控制人李建,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抽纱制品、纺织品、服装、工艺品、玩具。

该公司占地20亩,厂房、办公楼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现有职工80人左右,全厂分前后两条生产线,中间办公楼,生产的窗帘、浴帘等产品主要出口美国。产品的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进厂、检验、入库,再是配布裁剪进行缝纫、整烫,最后是包装出货。该公司的上班时间是上午7:30-11:30,下午1:00-5:00。该公司配备了室内外消防栓、灭火器等设施,每层楼有两个消防出口,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了消防演练。

二、部门监管情况

2014年12月1日,市经信局邀请专家对该公司进行了消防及电力方面的检查,指出了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责成企业立即进行整改。经信局在12月26日,再次邀请专家进行复查,发现该企业未对隐患进行整改,立即约谈了总经理李建,本人表示严格落实“人走灯灭、人走闸落”的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2014年6月份,经信局、安监局两次联合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材料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规范档案管理,以标准化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公安消防大队在2012年度、2013年度分别对该企业的消防设施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改造了消防栓、更新了水龙带等,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基本到位。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该公司职工刘桂春由于家住安丘市北区,中午回家路途较远,就申请自己从家里带饭,有时中午留在车间内吃饭,其他工人中午都是回家吃饭。2015年2月1日上午11:30分下班后,职工陆续离开了车间,最后只有刘桂春留在车间内。到中午12:16分左右,车间开始着火,刘桂春无法扑救后,给同事刘秀珍打电话,说是车间起火了,刘秀珍立即电话告知车间主任林爱敏,并拨打了火警电话119,消防大队在12:24分接到火警后,消防队员立即赶赴现场实施灭火,组织救援,下午1:30许,明火基本扑灭后,消防队员发现现场有一名伤者,立即抬上救护车赶往安丘市人民医院,不治死亡。经调查和勘验,确认死者就是刘桂春。

刘桂春,女,1967年3月出生,安丘大汶河贾戈王封人。家庭成员主要有:丈夫,贾在农,1967年5月出生,潍坊凯动动力有限公司工人;儿子,贾翔,1991年9月出生,退伍军人。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勘验和对有关人员的调查分析认为,发生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造成此次火灾事故是位于公司南生产楼三楼整烫车间西车间电气设备长时间通电发热,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的。

(二)间接原因

  1. 职工刘桂春违反厂内安全管理规定,下班后留在车间内休息,缺乏火灾应急逃生自救意识。
  1. 车间主任林爱敏、统计员邱全霞二人负责车间的安全管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林爱敏违规允许职工刘桂春下班后留在车间内。
  1. 办公室主任刘天国,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有效落实,执行不力;未对职工进行有针对性地安全教育培训;对企业内的隐患排查流于形式,车间内消防通道不畅、消防栓压力不足等问题疏于整改。
  1. 潍坊吉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李建,未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足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公司的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侥幸心理,隐患整改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上级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
  1. 属地、行业监管不到位。兴安街道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不到位,排查消除事故隐患不到位。市经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虽然对企业进行了安全检查,提出了整改意见,但督促整改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潍坊吉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2·1”事故是一起由于电气原因诱发火灾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方面

  1. 潍坊吉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足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公司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安丘市安监局对潍坊吉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处以5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1. 李建,中共党员,潍坊吉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安丘市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李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刘天国,潍坊吉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潍坊吉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撤销公司一切职务,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1. 林爱敏,潍坊吉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整烫车间车间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潍坊吉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免除林爱敏职务,调离岗位,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 邱全霞,潍坊吉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整烫车间统计员,车间安全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潍坊吉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免除邱全霞职务,调离岗位,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 刘桂春,潍坊吉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线职工,违反厂内安全管理规定,中午留在车间内,缺乏火灾应急逃生自救知识,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有关责任。

(二)行业监管方面

市经信局安全生产督促整改不到位。建议安丘市纪委对市经信局主要负责人刘世华进行诫勉谈话,对分管负责人曹雪峰、科员董向正免予党纪处分。

(三)属地监管方面

兴安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责成兴安街道向安丘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建议安丘市纪委对兴安街道党工委书记冷文清进行诫勉谈话,对兴安街道办事处主任王旭光免予党纪处分,对兴安街道安监所所长闫召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潍坊吉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全面停产停业整顿,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企业管理,形成定期隐患排查机制,强化人员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逃生自救意识和能力。

(二)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以纺织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各镇街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坚持专家查隐患,全力搞好大排查、大整治、大培训、大演练行动,加大督查整改力度,确保隐患彻底整改到位,确保不发生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FD08879 | 2015_现场积粉自燃皮带着火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现场积粉自燃 皮带着火

【事故简述】

某电厂后夜班,设备给锅炉原煤仓上完煤后,因5段值班员睡觉,尾部煤粉自燃没有及时发现,加上室外风大,使煤粉自燃面积迅速扩大导致5段皮带着火。

【原因分析】

1、值班员严重违法劳动纪律;

2、运行管理不到位,现在积粉没能及时清理。

【防范措施】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禁止脱岗、睡觉等违纪现象发生;

2、加强安全教育学习,提高安全意识;

3、禁止带有火种的煤进入皮带,在室外要彻底扑灭;

4、严格履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重在落实;

5、搞好输煤现场的文明生产工作,及时清理现场的积煤、积粉;

6、班长每班至少2次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检修现场清理不彻底 皮带着火

煤场煤自燃 烧毁皮带

宁河现代产业园区金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12·5”一般高处…

宁河现代产业园区天津天伟食品有限公司“11·26”一般物体打击…

宁河潘庄农场天隆源养殖合作社“6·1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

宁河丰台天津市润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10·5”一般物体打击事…

宁河经济开发区大航(天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1·29”一…

19594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880 | 2015_瑞安塘下镇6·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瑞安市塘下镇6·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瑞安市塘下镇“6·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6月6日23时15分许,位于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塘下中街140号的民房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320平方米,烧毁家具、家电、面粉、衣物等物品,共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13〕68号)的规定,6月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温州市安监局副局长王文胜任组长,市公安消防局副局长董伟民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公安局、安监局、总工会、公安消防局、瑞安市安监局等人员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人员参加的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6·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房屋基本情况

⒈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着火民房位于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塘下中街140号(以下简称塘下中街140号),坐东朝西,北边毗邻144、142号民房,南边毗邻138、136号民房,西边为塘下中街,东边为菜市场及民房。该民房是一间五层砖木结构通天房,正间平面布局长条型(进深14m、宽度约4.8m),房主为赵××。房屋一层至三层为水泥地板,二层和三层水泥地板上面铺有木板,四至五层为木质地板;一至二层为水泥楼梯,二层以上均为木质楼梯。一楼为无营业执照的面食加工销售店和电器销售店,二楼以上为出租房。

⒉出租房人员住宿基本情况。

塘下中街140号共租住10人。二楼出租给张××一家人,二楼西半间由张××(户籍地址重庆云阳)、方××(户籍地址重庆云阳)夫妇和小儿子张××(户籍地址陕西宝鸡)居住,二楼东半间由张××(张××儿子,户籍地址重庆云阳)、刘××(户籍地址重庆云阳)夫妇及其女儿张××居住;三楼、四楼房间出租给潘××,潘××(户籍地址浙江景宁)安排其父母潘××、吴××夫妇住三楼西半间,安排其经营的厨房用品商行(经营地址为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菜市场边)员工周××、肖××夫妇居住四楼东半间,三楼东半间和四楼西半间空置。五楼设有一个大水箱,没有人员租住。

⒊面食加工销售店和电器销售店基本情况。

塘下中街140号一楼分为东西两个半间,东半间店面约50平方米左右,2012年以来,该店面出租给张××从事面食加工销售,该面食加工销售店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张××曾在瑞安市塘下镇鲍田综合菜市场东裕东路13号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干货零售)。东半间北面设有通往二楼的楼梯,楼梯南面和面食加工销售店之间采用外包铁皮的木板隔断,楼梯下方设有卫生间。面食加工销售店内设置灶台并摆放有冰柜、切面桌、压面机、饺子皮机、电脑、面粉堆、挂面架等,另外还有3台电扇(冰柜前面落地扇、面架上方吊扇、饺子皮机上方壁扇)。西半间店面约20平方米,2010年4月以来,该店面出租给邹××(户籍地址江西抚州)用于销售家用电器,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一楼东西半间之间采用木板和砖墙(卫生间部位)完全隔开,具体布置见平面图(附件1)。

(二)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⒈潘××,男,汉族,1949年8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4908234411,户籍地址: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金仙路73号。

⒉吴××,女,汉族,1956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560713442X, 户籍地址: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金仙路73号。

⒊周××,男,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3197802041917,户籍地址: 江西省铜鼓县港口乡港口村正港一组。

⒋肖××,女,汉族,1982年5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319820527192X,户籍地址:江西省铜鼓县港口乡港口村正港一组。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今年6月初,张××发现一楼东半间饺子皮机上方壁扇损坏,但因落地扇和吊扇可以正常使用,故没有对壁扇进行修理也没有告诉店里其他人员。2015年6月6日19时30分左右,负责看店的张××和刘××收工,张××外出,刘××回到二楼东半间照顾女儿。当天在出租房居住的人员共有6人,其中二楼东半间有刘××及女儿张爱心2人(均在火灾中逃生);三楼西半间有潘方兴、吴松绿2人,四楼东半间有周××、肖××夫妇2人(4人均在火灾中死亡)。

当晚约23时15分许,一楼东半间面食加工销售店西南角饺子皮机上方悬挂的壁扇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面粉堆等可燃物,继而烧毁一楼面食加工销售店和电器销售店间的木板隔断以及面食加工销售店和楼梯间的木板隔断外包铁皮,后蔓延至一楼西半间和二楼、三楼、四楼、五楼楼顶。23时26分许,瑞安市119调度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瑞安市消防大队即调派塘下中队、瑞安中队和塘下、汀田、罗凤、场桥专职队共9辆消防车50名消防员赶赴现场,经全力扑救,23时55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6月7日0时50分火灾被扑灭。救援人员在三楼西半间发现2具遇难者遗体,在三楼东半间发现2具遇难者遗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组认定,起火点为面食加工销售店西南角饺子皮机上方悬挂的壁扇处;起火原因为壁扇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

(二)间接原因

⒈塘下中街140号一楼东半间面食加工销售店经营者张××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等证照,擅自在出租房内加工销售面食;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在一楼东半间和西半间以及一楼和二楼之间没有采取有效防火隔离措施,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在月初发现壁扇损坏后,没有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疏于防范,导致壁扇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⒉塘下中街140号出租房房主赵××消防安全意识不强,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用于出租的房屋与一楼生产经营性用房之间未采取物理分隔措施、居住出租房隔墙未使用防火不燃材料、三层以上采用木楼梯、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要求等,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对监管人员出具的《塘下镇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督改单》(NO:0006400),既没有落实整改措施,也没有停止租赁,在复查不合格后仍未停止租赁,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⒊塘下中街140号一楼西半间承租户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电器销售,与一楼东半间没有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是导致该起事故后果扩大的间接原因。

⒋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火灾隐患查处不力,导致存在的严重火灾隐患未能得到有效整改,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一是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塘下分局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巡查不力,对辖区内存在长达3年之久的无证无照面食加工销售店和电器销售经营户,排查取缔不到位;二是塘下镇派出所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未按要求配备专职消防民警,未认真履行出租房消防安全法定执法主体责任;三是塘下镇人民政府、塘下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未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塘下镇加强居住出租房综合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塘政〔2014〕17号)文件要求抓好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的排查、整治工作,履行出租房、合用场所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塘下中街140号一楼东半间面食加工销售店经营者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擅自在出租房内从事面食加工销售;未履行消防管理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在一楼东半间与西半间以及一楼与二楼之间没有采取有效防火隔离措施;在发现壁扇损坏后,没有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由此可能引起火灾的危险未能预见,疏于防范,导致壁扇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涉嫌失火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其经营的面食加工销售店予以取缔。

(二)塘下中街140号户主赵××消防安全意识不强,违反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出租的房屋与一楼生产经营性用房之间未采取物理分隔措施、居住出租房隔墙未使用防火不燃材料、房屋三层以上采用木楼梯、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要求;对监管人员出具的《塘下镇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督改单》(NO:0006400),既没有落实整改措施,也没有停止租赁,在复查不合格后仍未停止租赁,对由此引起的火灾危险疏于管理,视而不见,造成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涉嫌失火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塘下中街140号一楼西半间电器销售店负责人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电器销售活动;未履行消防管理职责,在一楼东半间和西半间没有采取有效防火隔离措施,对事故的扩大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其经营的电器销售店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塘下办事处户管员戴××(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负责陈宅村),在2014年12月25日检查发现该出租房存在住宿用房与一楼生产经营性用房之间未采取物理分隔措施、隔墙未使用防火不燃材料、三层以上采用木楼梯、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后,出具《塘下镇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督改单》(NO:0006400),责令其于12月30日前整改完毕并停止租赁行为,到期复查的结论为不合格,但未按要求将情况上报办事处出租办和驻村干部,也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落实停租,致使该出租房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整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塘下镇人民政府对其予以辞退。

(五)塘下办事处副主任、陈宅村驻村干部、网格负责人池××(2015年2月至今),未核实被挂“红牌”(取缔类)的塘下中街140号出租房存在的隐患,未督促户管员上报到办事处出租办,也没有将其列入到重点整治对象中(木质楼梯、通天房或者居住10人以上的出租房),致使该出租房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整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池××撤职处分。

(六)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塘下分局二片区管理员余××,履行无证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职责不到位,对存在3年以上的无证无照面食加工销售店和电器销售店未能予以查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余××警告处分,建议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塘下分局在该起事故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

(七)塘下办事处出租办主任吴××,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户管员、分片消防员履行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督改工作管理不力,未督促户管员上报检查发现并通过移动终端录入的出租房隐患,未上报分管领导组织出租房联合执法,也未将其上报镇消防工作管理站等部门,致使该出租房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整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吴××记大过处分。

(八)塘下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分管消防安全)戴××、党委书记兼主任王××,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在去年塘下“11·18”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开展消防安全整治期间,对辖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租房、合用场所整治不到位,对户管员、网格员、分片消防员、出租办消防安全工作督促不力。戴××、王××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党内警告处分。

(九)塘下镇消防工作管理站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对消防安全网格监督指导落实不到位,履行出租房日常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户管员检查发现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塘下中街140号禁租类出租房隐患没有进行核实跟踪督改,消防安全整治活动开展不力,导致辖区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租房未得到有效整治。管理员张奔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塘下镇人民政府予以辞退。消防工作管理站副站长胡××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胡××记过处分。塘下镇安监所所长兼消防工作管理站站长何××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鉴于塘下镇企业和出租房量大面广,兼任消防工作管理站站长不利于安监所和消防工作管理站工作的正常开展,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何××警告处分、免去其兼任的消防工作管理站站长职务。

(十)塘下镇派出所辖区民警郑××,虽已完成消防安全监督检查量化任务,但作为事故辖区居住出租房法定消防日常监管执法人员,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对其负责辖区办事处工作人员排查出来的300多家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居住出租房,底数不清,消防安全监督执法不到位,导致辖区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出租房未得到有效处置;对辖区内居住出租房暂住、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郑××警告处分,建议瑞安市公安局就塘下派出所在该起事故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

(十一)塘下镇“11·18”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塘下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组织开展了消防安全整治专项活动,虽然消除了一些隐患,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些单位、工作人员仍然落实整治措施不力、整治力度不够;塘下镇面上开展出租房、合用场所整治责任落实不力;对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部门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督促不力,一些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租房仍未得到有效整治。塘下镇新居民管理所对居住出租房内居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对居住出租房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的监督指导不到位,对户管员的指导管理不到位,导致该居住出租房实际居住人数达到10人(登记人数为6人)而没有被列入居住出租房重点整治对象。塘下镇分管消防安全党委副书记(兼新居民管理所所长)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谢××党内警告处分,建议瑞安市委、市人民政府就塘下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在该起事故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

(十二)责成瑞安市人民政府就消防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措施建议

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瑞安市委、市政府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突出重点,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夏季消防安全“双月”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温委办传〔2015〕73号)、《温州市夏季消防安全“双月”攻坚专项行动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整治标准和问责“十个一律”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采取更加扎实、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整治措施,认真开展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突出10人以上群租房、3层及以上通天式居住出租房、地下室居住出租房、合用式出租房等重点场所,严格按照“十个一律”工作要求,切实抓好居住出租房电气线路、厨房明火的改造,木楼梯、木隔断、木楼板的拆除,铁栅栏、防盗窗的清理以及合用场所的隔离。要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闭环管理,对排查出来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加强整改过程的跟踪,对挂红牌取缔类的出租房、合用场所,要及时采取查封等措施,确保整改过程安全。要堵疏结合,积极探索治本之策,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更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二)明确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长效机制。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认真梳理基层有关公安、流动人口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市场监管等涉及出租房、合用场所的部门监管职责,理顺机制,形成环环相扣的监管链条,全面落实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的排查、整治、执法、监管四大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长效机制。要按照《温州市夏季消防安全“双月”攻坚专项行动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整治标准和问责“十个一律”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实施更加严厉的事故责任追究常态化机制,力求将工作重心从事后追究转移到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有效预防和杜绝事故发生。要建立对户管员、片区消防员、网格员、网格负责人等基层一线人员履职情况跟踪考核机制和业务培训机制,提高基层一线人员业务水平,约束基层一线人员行为并及时纠错,同时要逐步提高基层一线人员的相关待遇,确保基层一线队伍稳定。

(三)强化宣传,进一步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微搏等载体,多形式、多渠道大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出租方、承租方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出租方、承租方消防安全法律意识,切实提高群众识别隐患、消除隐患和消防安全自防自救能力。要及时曝光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被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震慑消防违法行为,积极引导房东主动整改。要广泛宣传民居出租房、合用场所(通天房)、“三合一”场所等存在的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和社会危害性,大力宣传出租房、合用场所火灾典型案例,开展出租房、合用场所火灾警示教育,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四)警钟长鸣,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组织领导。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中暴露出来的各类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要认真按照《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4〕39号)要求,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在安全发展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要加大对公安、消防、新居民管理、市场监管、安监等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安委会、消安委会综合协调职能,指导、协调、监督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安全生产履职和责任落实情况,并进行评估和通报。同时要根据辖区消防监管工作的需要,为法定监管主体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附件:1、塘下镇陈宅村塘下中街140号一楼平面图

2、瑞安市塘下镇“6·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3、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火灾事故认定书》(温公消认字〔2015〕第0004号)

瑞安市塘下镇“6·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5年6月30日

下峪口矿“1.27”火灾事故

苍南县钱库镇“4.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洛阳孟津河南宸岳化工有限公司“10·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潼南高新区富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23”一般火灾事…

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FD08881 | 2015_瑞安市塘下镇6·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15年6月6日23时15分许,位于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塘下中街140号的民房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320平方米,烧毁家具、家电、面粉、衣物等物品,共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13〕68号)的规定,6月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温州市安监局副局长王文胜任组长,市公安消防局副局长董伟民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公安局、安监局、总工会、公安消防局、瑞安市安监局等人员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人员参加的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6·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房屋基本情况

⒈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着火民房位于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塘下中街140号(以下简称塘下中街140号),坐东朝西,北边毗邻144、142号民房,南边毗邻138、136号民房,西边为塘下中街,东边为菜市场及民房。该民房是一间五层砖木结构通天房,正间平面布局长条型(进深14m、宽度约4.8m),房主为赵××。房屋一层至三层为水泥地板,二层和三层水泥地板上面铺有木板,四至五层为木质地板;一至二层为水泥楼梯,二层以上均为木质楼梯。一楼为无营业执照的面食加工销售店和电器销售店,二楼以上为出租房。

⒉出租房人员住宿基本情况。

塘下中街140号共租住10人。二楼出租给张××一家人,二楼西半间由张××(户籍地址重庆云阳)、方××(户籍地址重庆云阳)夫妇和小儿子张××(户籍地址陕西宝鸡)居住,二楼东半间由张××(张××儿子,户籍地址重庆云阳)、刘××(户籍地址重庆云阳)夫妇及其女儿张××居住;三楼、四楼房间出租给潘××,潘××(户籍地址浙江景宁)安排其父母潘××、吴××夫妇住三楼西半间,安排其经营的厨房用品商行(经营地址为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菜市场边)员工周××、肖××夫妇居住四楼东半间,三楼东半间和四楼西半间空置。五楼设有一个大水箱,没有人员租住。

⒊面食加工销售店和电器销售店基本情况。

塘下中街140号一楼分为东西两个半间,东半间店面约50平方米左右,2012年以来,该店面出租给张××从事面食加工销售,该面食加工销售店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张××曾在瑞安市塘下镇鲍田综合菜市场东裕东路13号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干货零售)。东半间北面设有通往二楼的楼梯,楼梯南面和面食加工销售店之间采用外包铁皮的木板隔断,楼梯下方设有卫生间。面食加工销售店内设置灶台并摆放有冰柜、切面桌、压面机、饺子皮机、电脑、面粉堆、挂面架等,另外还有3台电扇(冰柜前面落地扇、面架上方吊扇、饺子皮机上方壁扇)。西半间店面约20平方米,2010年4月以来,该店面出租给邹××(户籍地址江西抚州)用于销售家用电器,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一楼东西半间之间采用木板和砖墙(卫生间部位)完全隔开,具体布置见平面图(附件1)。

(二)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⒈潘××,男,汉族,1949年8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4908234411,户籍地址: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金仙路73号。

⒉吴××,女,汉族,1956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560713442X, 户籍地址: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金仙路73号。

⒊周××,男,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3197802041917,户籍地址: 江西省铜鼓县港口乡港口村正港一组。

⒋肖××,女,汉族,1982年5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319820527192X,户籍地址:江西省铜鼓县港口乡港口村正港一组。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今年6月初,张××发现一楼东半间饺子皮机上方壁扇损坏,但因落地扇和吊扇可以正常使用,故没有对壁扇进行修理也没有告诉店里其他人员。2015年6月6日19时30分左右,负责看店的张××和刘××收工,张××外出,刘××回到二楼东半间照顾女儿。当天在出租房居住的人员共有6人,其中二楼东半间有刘××及女儿张爱心2人(均在火灾中逃生);三楼西半间有潘方兴、吴松绿2人,四楼东半间有周××、肖××夫妇2人(4人均在火灾中死亡)。

当晚约23时15分许,一楼东半间面食加工销售店西南角饺子皮机上方悬挂的壁扇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面粉堆等可燃物,继而烧毁一楼面食加工销售店和电器销售店间的木板隔断以及面食加工销售店和楼梯间的木板隔断外包铁皮,后蔓延至一楼西半间和二楼、三楼、四楼、五楼楼顶。23时26分许,瑞安市119调度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瑞安市消防大队即调派塘下中队、瑞安中队和塘下、汀田、罗凤、场桥专职队共9辆消防车50名消防员赶赴现场,经全力扑救,23时55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6月7日0时50分火灾被扑灭。救援人员在三楼西半间发现2具遇难者遗体,在三楼东半间发现2具遇难者遗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组认定,起火点为面食加工销售店西南角饺子皮机上方悬挂的壁扇处;起火原因为壁扇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

(二)间接原因

⒈塘下中街140号一楼东半间面食加工销售店经营者张××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等证照,擅自在出租房内加工销售面食;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在一楼东半间和西半间以及一楼和二楼之间没有采取有效防火隔离措施,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在月初发现壁扇损坏后,没有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疏于防范,导致壁扇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⒉塘下中街140号出租房房主赵××消防安全意识不强,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用于出租的房屋与一楼生产经营性用房之间未采取物理分隔措施、居住出租房隔墙未使用防火不燃材料、三层以上采用木楼梯、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要求等,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对监管人员出具的《塘下镇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督改单》(NO:0006400),既没有落实整改措施,也没有停止租赁,在复查不合格后仍未停止租赁,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⒊塘下中街140号一楼西半间承租户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电器销售,与一楼东半间没有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是导致该起事故后果扩大的间接原因。

⒋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火灾隐患查处不力,导致存在的严重火灾隐患未能得到有效整改,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一是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塘下分局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巡查不力,对辖区内存在长达3年之久的无证无照面食加工销售店和电器销售经营户,排查取缔不到位;二是塘下镇派出所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未按要求配备专职消防民警,未认真履行出租房消防安全法定执法主体责任;三是塘下镇人民政府、塘下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未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塘下镇加强居住出租房综合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塘政〔2014〕17号)文件要求抓好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的排查、整治工作,履行出租房、合用场所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塘下中街140号一楼东半间面食加工销售店经营者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擅自在出租房内从事面食加工销售;未履行消防管理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在一楼东半间与西半间以及一楼与二楼之间没有采取有效防火隔离措施;在发现壁扇损坏后,没有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由此可能引起火灾的危险未能预见,疏于防范,导致壁扇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涉嫌失火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其经营的面食加工销售店予以取缔。

(二)塘下中街140号户主赵××消防安全意识不强,违反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出租的房屋与一楼生产经营性用房之间未采取物理分隔措施、居住出租房隔墙未使用防火不燃材料、房屋三层以上采用木楼梯、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要求;对监管人员出具的《塘下镇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督改单》(NO:0006400),既没有落实整改措施,也没有停止租赁,在复查不合格后仍未停止租赁,对由此引起的火灾危险疏于管理,视而不见,造成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涉嫌失火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塘下中街140号一楼西半间电器销售店负责人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电器销售活动;未履行消防管理职责,在一楼东半间和西半间没有采取有效防火隔离措施,对事故的扩大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其经营的电器销售店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塘下办事处户管员戴××(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负责陈宅村),在2014年12月25日检查发现该出租房存在住宿用房与一楼生产经营性用房之间未采取物理分隔措施、隔墙未使用防火不燃材料、三层以上采用木楼梯、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后,出具《塘下镇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督改单》(NO:0006400),责令其于12月30日前整改完毕并停止租赁行为,到期复查的结论为不合格,但未按要求将情况上报办事处出租办和驻村干部,也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落实停租,致使该出租房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整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塘下镇人民政府对其予以辞退。

(五)塘下办事处副主任、陈宅村驻村干部、网格负责人池××(2015年2月至今),未核实被挂“红牌”(取缔类)的塘下中街140号出租房存在的隐患,未督促户管员上报到办事处出租办,也没有将其列入到重点整治对象中(木质楼梯、通天房或者居住10人以上的出租房),致使该出租房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整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池××撤职处分。

(六)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塘下分局二片区管理员余××,履行无证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职责不到位,对存在3年以上的无证无照面食加工销售店和电器销售店未能予以查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余××警告处分,建议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塘下分局在该起事故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

(七)塘下办事处出租办主任吴××,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户管员、分片消防员履行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督改工作管理不力,未督促户管员上报检查发现并通过移动终端录入的出租房隐患,未上报分管领导组织出租房联合执法,也未将其上报镇消防工作管理站等部门,致使该出租房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整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吴××记大过处分。

(八)塘下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分管消防安全)戴××、党委书记兼主任王××,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在去年塘下“11·18”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开展消防安全整治期间,对辖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租房、合用场所整治不到位,对户管员、网格员、分片消防员、出租办消防安全工作督促不力。戴××、王××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党内警告处分。

(九)塘下镇消防工作管理站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对消防安全网格监督指导落实不到位,履行出租房日常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户管员检查发现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塘下中街140号禁租类出租房隐患没有进行核实跟踪督改,消防安全整治活动开展不力,导致辖区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租房未得到有效整治。管理员张奔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塘下镇人民政府予以辞退。消防工作管理站副站长胡××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胡××记过处分。塘下镇安监所所长兼消防工作管理站站长何××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鉴于塘下镇企业和出租房量大面广,兼任消防工作管理站站长不利于安监所和消防工作管理站工作的正常开展,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何××警告处分、免去其兼任的消防工作管理站站长职务。

(十)塘下镇派出所辖区民警郑××,虽已完成消防安全监督检查量化任务,但作为事故辖区居住出租房法定消防日常监管执法人员,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对其负责辖区办事处工作人员排查出来的300多家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居住出租房,底数不清,消防安全监督执法不到位,导致辖区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出租房未得到有效处置;对辖区内居住出租房暂住、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郑××警告处分,建议瑞安市公安局就塘下派出所在该起事故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

(十一)塘下镇“11·18”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塘下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组织开展了消防安全整治专项活动,虽然消除了一些隐患,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些单位、工作人员仍然落实整治措施不力、整治力度不够;塘下镇面上开展出租房、合用场所整治责任落实不力;对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部门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督促不力,一些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租房仍未得到有效整治。塘下镇新居民管理所对居住出租房内居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对居住出租房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的监督指导不到位,对户管员的指导管理不到位,导致该居住出租房实际居住人数达到10人(登记人数为6人)而没有被列入居住出租房重点整治对象。塘下镇分管消防安全党委副书记(兼新居民管理所所长)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谢××党内警告处分,建议瑞安市委、市人民政府就塘下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在该起事故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

(十二)责成瑞安市人民政府就消防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措施建议

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瑞安市委、市政府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突出重点,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夏季消防安全“双月”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温委办传〔2015〕73号)、《温州市夏季消防安全“双月”攻坚专项行动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整治标准和问责“十个一律”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采取更加扎实、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整治措施,认真开展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突出10人以上群租房、3层及以上通天式居住出租房、地下室居住出租房、合用式出租房等重点场所,严格按照“十个一律”工作要求,切实抓好居住出租房电气线路、厨房明火的改造,木楼梯、木隔断、木楼板的拆除,铁栅栏、防盗窗的清理以及合用场所的隔离。要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闭环管理,对排查出来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加强整改过程的跟踪,对挂红牌取缔类的出租房、合用场所,要及时采取查封等措施,确保整改过程安全。要堵疏结合,积极探索治本之策,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更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二)明确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长效机制。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认真梳理基层有关公安、流动人口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市场监管等涉及出租房、合用场所的部门监管职责,理顺机制,形成环环相扣的监管链条,全面落实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的排查、整治、执法、监管四大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长效机制。要按照《温州市夏季消防安全“双月”攻坚专项行动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整治标准和问责“十个一律”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实施更加严厉的事故责任追究常态化机制,力求将工作重心从事后追究转移到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有效预防和杜绝事故发生。要建立对户管员、片区消防员、网格员、网格负责人等基层一线人员履职情况跟踪考核机制和业务培训机制,提高基层一线人员业务水平,约束基层一线人员行为并及时纠错,同时要逐步提高基层一线人员的相关待遇,确保基层一线队伍稳定。

(三)强化宣传,进一步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微搏等载体,多形式、多渠道大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出租方、承租方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出租方、承租方消防安全法律意识,切实提高群众识别隐患、消除隐患和消防安全自防自救能力。要及时曝光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被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震慑消防违法行为,积极引导房东主动整改。要广泛宣传民居出租房、合用场所(通天房)、“三合一”场所等存在的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和社会危害性,大力宣传出租房、合用场所火灾典型案例,开展出租房、合用场所火灾警示教育,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四)警钟长鸣,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组织领导。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中暴露出来的各类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要认真按照《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4〕39号)要求,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在安全发展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要加大对公安、消防、新居民管理、市场监管、安监等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安委会、消安委会综合协调职能,指导、协调、监督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安全生产履职和责任落实情况,并进行评估和通报。同时要根据辖区消防监管工作的需要,为法定监管主体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附件:1、塘下镇陈宅村塘下中街140号一楼平面图

2、瑞安市塘下镇“6·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3、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火灾事故认定书》(温公消认字〔2015〕第0004号)

瑞安市塘下镇“6·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5年6月30日

FD08882 | 2015_瓦房店市北峰制冷设备安装处2.22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瓦房店市北峰制冷设备安装处“2.22”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一、企业名称:瓦房店市北峰制冷设备安装处

二、经济类型:个体工商户

三、事故发生时间:2015年2月22日20时00分

四、事故地点:瓦房店中达食品有限公司预冷车间

五、事故类别:火灾

六、事故原因:焊接作业没有防火措施

七、事故严重级别:死亡1人

八、伤亡人员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本工种

工  龄 伤 害

程 度 受过何种

安全教育

徐元臣 男 53 电焊工 20年 死亡 特殊工种培训教育(提供证件)

九、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6000天

十、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十一、事故详细经过:

(一)事故背景

  1. 瓦房店市北峰制冷设备安装处(以下简称北峰安装),2011年2月在瓦房店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李学公,经营场所位于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姜洼村岗店屯,经营范围:制冷设备安装、维修、制冷剂经销。
  1. 瓦房店中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食品),1998年3月在瓦房店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类型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千惠,住所为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1号,经营范围:肉鸡屠宰、家禽收购、加工出口。
  1. 中达食品现使用氨循环制冷系统,对加工的肉鸡进行冷冻,冷冻效果好,运行成本低,但安全隐患大,因此公司决定将原使用液氨制冷系统进行改造用冷媒代替氨制冷,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原制冷设备及管道载氨量13吨);该改造工程委托台安县顺丰液氨经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日至2月4日进行了排氨处理,并在2月5日至2月13日进行了管道清洗。该改造工程的制冷系统及管道改造安装项目发包给了北峰制冷,并签订了制冷系统工程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中达食品负责提供有安全保障的施工场地、施工用水电及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北峰安装应对施工人员严格管理,确保安全,施工人员发生违法、违纪及人员伤亡,由北峰安装负责。但未签订具体安全协议。
  1. 北峰安装承揽项目后,临时雇佣电焊工徐元臣和力工董延全负责预冷车间预冷镀锌管重新更换的焊接作业,并于2015年2月14日到中达食品制冷系统改造现场,负责对预冷铝排和冷库管路的焊接作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1. 中达食品预冷车间棚顶及周边墙壁喷涂一层聚氨酯保温材料;靠东侧墙壁有一预冷池,预冷池内装有铝排蒸发器,预冷池上方沿东侧墙壁铺设液氨预冷管并封闭在聚氨酯保温材料内;预冷池西侧为玻璃钢通道平台。
  1. 中达食品在北峰安装进入到制冷系统及管道改造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告知北峰安装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事故经过

2015年2月22日20时许,电焊工徐元臣跨坐在预冷池北端用电焊机对预冷管的封头进行焊接,董延全站在预冷池内预冷集管管道上方距北面水泥台6米处手扶预冷管协助徐元臣作业(由于电焊火花刺眼背对北面水泥台),在进行第二根预冷管封头焊接,听到徐元臣“妈”的一声,回头一看发现徐元臣身体左侧一个大火球,瞬间电焊作业现场冒起黑烟,只听到“扑通”一声,由于烟太大再就什么也看不到。董延全迅速从铝排蒸发器上蹦到玻璃钢过道平台爬了出来,逃出预冷车间后喊人,中达食品立即组织人员救人,同时拨打119和120急救电话,大约20:30左右瓦房店市公安消防大队灭火后,在预冷池西侧玻璃钢过道平台上发现倒在平台上的徐元臣并将其救出,经120医护人员(现场进行紧急抢救后)确认徐元臣已经死亡。

(三)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对现场进行了勘察:

  1. 进行焊接的预冷管管长6米、直径14厘米,焊接动火点位于预冷池上方北端距东墙边约30厘米处,为焊接方便将预冷管封头搭在预冷池上同一个位置进行转动焊接,预冷池长20米、宽2.6米、高2.6米、厚0.3米,预冷池内的铝排蒸发器长18米、宽0.9米、高1.8米,下端与地面距离0.4米,上端与池平面距离0.4米,西侧玻璃钢通道平台低于预冷池1.1米,长30米,宽1米、高1.5米;
  1. 预冷车间棚顶及周边墙壁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厚度约3厘米,预冷池东侧墙壁用于封闭液氨预冷管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厚约为12厘米,高约为40厘米。勘察人员在现场取下一块聚氨酯保温材料进行了燃烧试验,该材料在极短时间内燃烧过火,聚氨酯保温材料为可燃材料;

3.预冷池北端东侧墙壁用于封闭液氨预冷管的聚氨酯保温材料有明显烧焦痕迹;

4. 预冷池内铝排蒸发器已进行了清洗、置换,入口、出口均以敞口;

  1. 新更换的预冷管有两根,其中一根的一端封头已焊好另一端敞口,另一根一端封头焊接了三分之二另一端敞口,内部无介质,焊接部位无爆裂现象;

6.现场没有见到任何防止电焊渣或电焊火花飞溅措施的痕迹。

十二、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和专家鉴定及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认为:

(一)直接原因

  1. 电焊工徐元臣安全意识淡薄,对焊接作业现场存在可燃物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焊接作业时,没有采取任何防止焊渣飞溅的防火措施,在进行第二根预冷管的封头焊接时,由于在同一个位置进行焊接,导致聚氨酯保温材料瞬间爆燃并产生大量黑色浓烟,造成本人窒息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 中达食品预冷车间棚顶及周边墙壁喷涂了一层聚氨酯保温材料为可燃材料,飞溅的焊渣渗入保温材料与墙体之间,热量大量地积聚在其间,使聚氨酯保温材料温度不断升高,导致聚氨酯保温材料瞬间爆燃,是事故发生的另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北峰安装没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没有与雇佣人员签订安全协议,对雇佣人员没有进行安全教育,作业现场没有安排监护人,也没有进行动火作业的安全交底,对作业现场周边喷涂的可燃聚氨酯保温材料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没有采取任何防止电焊渣或电焊火花飞溅措施,没有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导致聚氨酯保温材料瞬间爆燃,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 中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没有履行动火作业的审批手续,没有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安全保障的施工场地,没有对焊接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以包代管,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另一间接原因。

十三、事故责任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调查组按照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认真落实“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论证等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对此次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 北峰安装对制冷系统及管道改造安装项目管理不善,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没有与雇佣人员签订安全协议,对雇佣人员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在组织电焊作业时,没有为作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现场也没有安排监护人员;没有进行动火作业的安全交底;对现场周边喷涂可燃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的危险性没有认识,没有采取任何防止焊渣飞溅的防火措施,没有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导致聚氨酯保温材料瞬间爆燃,造成徐元臣窒息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给予北峰安装罚款人民币400,000元的处理。
  1. 中达食品对制冷系统进行改造工程管理不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对在预冷车间内进行电焊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没有履行动火作业的审批手续,没有对焊接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以包代管;没有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安全保障的施工场地,没有针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提出安全要求,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的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给予中达食品罚款人民币350,000元的处理。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 徐元臣北峰安装电焊工,安全意识淡薄,对焊接作业现场存在可燃物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进行焊接作业时,没有采取任何防止焊渣飞溅防火的措施,使聚氨酯保温材料瞬间爆燃,造成本人窒息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本次事故中已经死亡免予行政处罚。
  1. 孙茂军中达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直接管理者,未对外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动火作业没有进行审批,没有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安全交底,对现场焊接作业没有进行监督检查,对此次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根据《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 10,000元的处理。
  1. 潘晓芬中达食品经理,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忽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动火作业相关的安全事宜没有进行布置,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议给予潘晓芬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理。
  1. 刘千惠中达食品法人代表,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刘千惠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人民币21.600元的处理。

十四、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为深刻汲取“2.22”安全生产事故教训,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北峰安装

  1. 针对“2.22”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事故现场警示教育,组织召开事故专题会,通过现场讲述,向员工讲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要求全体员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岗位技术作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从思想上提高职工安全认识。
  1.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制度、危险作业审批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强化作业前安全教育,杜绝违章作业,对违反安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习惯性违章严肃处理。

(二)中达食品

  1. 针对“2.22”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事故现场警示教育,组织召开事故专题会,通过现场讲述,向员工讲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要求全体员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岗位技术作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从思想上提高职工安全认识。
  1. 建立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等管理制度,组织全体作业人员学习岗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强化岗前安全教育,同时加大反违章检查力度,对违反安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习惯性违章从严处理。
  1. 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安委〔2015〕9号要求,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企业要认真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提高企业本职安全。

4.中达食品对原有预冷车间天棚聚氨酯保温全部清除,消除安全隐患。

5.预冷车间开天窗12平方米,确保空气流通。

6.预冷平台安装防护栏,并增设安全警示标示。

7.生产车间、更衣间全部更换白钢天棚。

8.生产车间、冷库、更衣间电线全部从新穿管布线,杜绝安全隐患。

通过此次事故教训,全市同行业都要举一反三,在同一形式、类似岗位作业要严格执行检维修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场所作业的审批制度,对作业人员必须现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有签字确认的手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十五、附件:

证人调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死亡证明、专家鉴定结论等有关资料

十六、参加调查人员:签名表附后

本溪平山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

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8•15”较大火灾…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883 | 2015_瓦房店市北峰制冷设备安装处2.22的_2·2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企业名称:瓦房店市北峰制冷设备安装处

二、经济类型:个体工商户

三、事故发生时间:2015年2月22日20时00分

四、事故地点:瓦房店中达食品有限公司预冷车间

五、事故类别:火灾

六、事故原因:焊接作业没有防火措施

七、事故严重级别:死亡1人

八、伤亡人员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本工种

工  龄 伤 害

程 度 受过何种

安全教育

徐元臣 男 53 电焊工 20年 死亡 特殊工种培训教育(提供证件)

九、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6000天

十、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十一、事故详细经过:

(一)事故背景

  1. 瓦房店市北峰制冷设备安装处(以下简称北峰安装),2011年2月在瓦房店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李学公,经营场所位于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姜洼村岗店屯,经营范围:制冷设备安装、维修、制冷剂经销。
  1. 瓦房店中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食品),1998年3月在瓦房店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类型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千惠,住所为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1号,经营范围:肉鸡屠宰、家禽收购、加工出口。
  1. 中达食品现使用氨循环制冷系统,对加工的肉鸡进行冷冻,冷冻效果好,运行成本低,但安全隐患大,因此公司决定将原使用液氨制冷系统进行改造用冷媒代替氨制冷,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原制冷设备及管道载氨量13吨);该改造工程委托台安县顺丰液氨经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日至2月4日进行了排氨处理,并在2月5日至2月13日进行了管道清洗。该改造工程的制冷系统及管道改造安装项目发包给了北峰制冷,并签订了制冷系统工程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中达食品负责提供有安全保障的施工场地、施工用水电及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北峰安装应对施工人员严格管理,确保安全,施工人员发生违法、违纪及人员伤亡,由北峰安装负责。但未签订具体安全协议。
  1. 北峰安装承揽项目后,临时雇佣电焊工徐元臣和力工董延全负责预冷车间预冷镀锌管重新更换的焊接作业,并于2015年2月14日到中达食品制冷系统改造现场,负责对预冷铝排和冷库管路的焊接作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1. 中达食品预冷车间棚顶及周边墙壁喷涂一层聚氨酯保温材料;靠东侧墙壁有一预冷池,预冷池内装有铝排蒸发器,预冷池上方沿东侧墙壁铺设液氨预冷管并封闭在聚氨酯保温材料内;预冷池西侧为玻璃钢通道平台。
  1. 中达食品在北峰安装进入到制冷系统及管道改造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告知北峰安装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事故经过

2015年2月22日20时许,电焊工徐元臣跨坐在预冷池北端用电焊机对预冷管的封头进行焊接,董延全站在预冷池内预冷集管管道上方距北面水泥台6米处手扶预冷管协助徐元臣作业(由于电焊火花刺眼背对北面水泥台),在进行第二根预冷管封头焊接,听到徐元臣“妈”的一声,回头一看发现徐元臣身体左侧一个大火球,瞬间电焊作业现场冒起黑烟,只听到“扑通”一声,由于烟太大再就什么也看不到。董延全迅速从铝排蒸发器上蹦到玻璃钢过道平台爬了出来,逃出预冷车间后喊人,中达食品立即组织人员救人,同时拨打119和120急救电话,大约20:30左右瓦房店市公安消防大队灭火后,在预冷池西侧玻璃钢过道平台上发现倒在平台上的徐元臣并将其救出,经120医护人员(现场进行紧急抢救后)确认徐元臣已经死亡。

(三)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对现场进行了勘察:

  1. 进行焊接的预冷管管长6米、直径14厘米,焊接动火点位于预冷池上方北端距东墙边约30厘米处,为焊接方便将预冷管封头搭在预冷池上同一个位置进行转动焊接,预冷池长20米、宽2.6米、高2.6米、厚0.3米,预冷池内的铝排蒸发器长18米、宽0.9米、高1.8米,下端与地面距离0.4米,上端与池平面距离0.4米,西侧玻璃钢通道平台低于预冷池1.1米,长30米,宽1米、高1.5米;
  1. 预冷车间棚顶及周边墙壁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厚度约3厘米,预冷池东侧墙壁用于封闭液氨预冷管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厚约为12厘米,高约为40厘米。勘察人员在现场取下一块聚氨酯保温材料进行了燃烧试验,该材料在极短时间内燃烧过火,聚氨酯保温材料为可燃材料;

3.预冷池北端东侧墙壁用于封闭液氨预冷管的聚氨酯保温材料有明显烧焦痕迹;

4. 预冷池内铝排蒸发器已进行了清洗、置换,入口、出口均以敞口;

  1. 新更换的预冷管有两根,其中一根的一端封头已焊好另一端敞口,另一根一端封头焊接了三分之二另一端敞口,内部无介质,焊接部位无爆裂现象;

6.现场没有见到任何防止电焊渣或电焊火花飞溅措施的痕迹。

十二、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和专家鉴定及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认为:

(一)直接原因

  1. 电焊工徐元臣安全意识淡薄,对焊接作业现场存在可燃物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焊接作业时,没有采取任何防止焊渣飞溅的防火措施,在进行第二根预冷管的封头焊接时,由于在同一个位置进行焊接,导致聚氨酯保温材料瞬间爆燃并产生大量黑色浓烟,造成本人窒息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 中达食品预冷车间棚顶及周边墙壁喷涂了一层聚氨酯保温材料为可燃材料,飞溅的焊渣渗入保温材料与墙体之间,热量大量地积聚在其间,使聚氨酯保温材料温度不断升高,导致聚氨酯保温材料瞬间爆燃,是事故发生的另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北峰安装没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没有与雇佣人员签订安全协议,对雇佣人员没有进行安全教育,作业现场没有安排监护人,也没有进行动火作业的安全交底,对作业现场周边喷涂的可燃聚氨酯保温材料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没有采取任何防止电焊渣或电焊火花飞溅措施,没有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导致聚氨酯保温材料瞬间爆燃,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 中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没有履行动火作业的审批手续,没有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安全保障的施工场地,没有对焊接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以包代管,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另一间接原因。

十三、事故责任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调查组按照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认真落实“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论证等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对此次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 北峰安装对制冷系统及管道改造安装项目管理不善,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没有与雇佣人员签订安全协议,对雇佣人员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在组织电焊作业时,没有为作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现场也没有安排监护人员;没有进行动火作业的安全交底;对现场周边喷涂可燃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的危险性没有认识,没有采取任何防止焊渣飞溅的防火措施,没有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导致聚氨酯保温材料瞬间爆燃,造成徐元臣窒息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给予北峰安装罚款人民币400,000元的处理。
  1. 中达食品对制冷系统进行改造工程管理不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对在预冷车间内进行电焊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没有履行动火作业的审批手续,没有对焊接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以包代管;没有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安全保障的施工场地,没有针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提出安全要求,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的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给予中达食品罚款人民币350,000元的处理。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 徐元臣北峰安装电焊工,安全意识淡薄,对焊接作业现场存在可燃物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进行焊接作业时,没有采取任何防止焊渣飞溅防火的措施,使聚氨酯保温材料瞬间爆燃,造成本人窒息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本次事故中已经死亡免予行政处罚。
  1. 孙茂军中达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直接管理者,未对外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动火作业没有进行审批,没有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安全交底,对现场焊接作业没有进行监督检查,对此次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根据《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 10,000元的处理。
  1. 潘晓芬中达食品经理,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忽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动火作业相关的安全事宜没有进行布置,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议给予潘晓芬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理。
  1. 刘千惠中达食品法人代表,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刘千惠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人民币21.600元的处理。

十四、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为深刻汲取“2.22”安全生产事故教训,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北峰安装

  1. 针对“2.22”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事故现场警示教育,组织召开事故专题会,通过现场讲述,向员工讲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要求全体员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岗位技术作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从思想上提高职工安全认识。
  1.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制度、危险作业审批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强化作业前安全教育,杜绝违章作业,对违反安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习惯性违章严肃处理。

(二)中达食品

  1. 针对“2.22”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事故现场警示教育,组织召开事故专题会,通过现场讲述,向员工讲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要求全体员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岗位技术作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从思想上提高职工安全认识。
  1. 建立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等管理制度,组织全体作业人员学习岗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强化岗前安全教育,同时加大反违章检查力度,对违反安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习惯性违章从严处理。
  1. 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安委〔2015〕9号要求,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企业要认真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提高企业本职安全。

4.中达食品对原有预冷车间天棚聚氨酯保温全部清除,消除安全隐患。

5.预冷车间开天窗12平方米,确保空气流通。

6.预冷平台安装防护栏,并增设安全警示标示。

7.生产车间、更衣间全部更换白钢天棚。

8.生产车间、冷库、更衣间电线全部从新穿管布线,杜绝安全隐患。

通过此次事故教训,全市同行业都要举一反三,在同一形式、类似岗位作业要严格执行检维修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场所作业的审批制度,对作业人员必须现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有签字确认的手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十五、附件:

证人调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死亡证明、专家鉴定结论等有关资料

十六、参加调查人员:签名表附后

FD08884 | 2015_线路老化短路造成更衣室_2·6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15年2月6日23:00,某单位工业广场职工更衣宿舍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此次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职工更衣室和澡堂被烧毁报废,火灾威胁主要通风机供电电缆,事故性质严重。

一、事故经过

2015年2月6日四点班约23:00,某单位工业广场内,绞车房司机刘某从锅炉房提水回来,发现澡堂更衣室着火,立即呼喊人员救火,此时另一名绞车司机张某和另外几人过来灭火,与此同时,零点班职工王某和刘某到更衣室换工作服时发现着火,就拿着灭火器去灭火,2人使用灭火器对更衣室西墙空调位置进行灭火,灭火器泡沫用尽后,火势仍然未减,2人便退了出来。值班干部白某听到有人呼喊,出来后发现更衣室北侧自西向东着火,就立即呼喊其他人员进行灭火,并打119报警,机电经理余某通知主要通风机房及时倒电源,以防火势过大烧毁房屋顶上架空敷设的电缆,而后组织人员进行救援,经相关人员和消防队员及时灭火,至23:30左右大火已基本消除,至7日0:30余火全部熄灭,火灾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职工更衣室和澡堂(更衣室和澡堂为非阻燃彩板房)被全部烧毁报废,主要通风机电缆外护套烧坏30m,经摇测主要通风机电缆绝缘正常。

二、事故原因

  1. 更衣室北侧自西向东第四个房间内空调线路老化、长时间运转、线路短路打火引燃彩板房墙体,是造成这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1. 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做到人走断电,对老化的电气设施没有及时维护,职工防火意识淡薄,对其危险性预见不足,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1. 项目部对使用的老化空调设施没有及时检修,隐患整改处理不及时,导致隐患长期存在,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1. 更衣室在搭建时未按照公司文件《关于加强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执行,仍然使用可燃材料搭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防范措施

1.以后再建房屋要使用阻燃或砖混结构建房,避免用电不当引发大面积火灾事故。

  1. 要加强消防、冬季“三防”、安全供电及电气设备管理,组织各业务部门检查消防、冬季“三防”、安全供电及电气设备管理情况,责任落实到人进行整改,把防火工作落到实处。
  1. 各项目部、各分队要加强现场消防、冬季“三防”、安全供电及电气设备管理,安排专人定期检查供电线路、取暖设施、室内杂物等,尤其是老旧电气设备要重点排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1. 加强职工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增强职工防火意识,教育广大职工正确使用室内电气设备,尤其是各取暖点防火责任人真正做到尽职尽责,真正做到人走断电,严禁出现电气设备长时间不关连续运转现象。

/5.将此次事故调查情况张贴在项目部曝光牌板上,并向工程处其他项目部通报事故情况,以教育广大职工共同搞好消防工作。

四、启示

现场管理职责不清、管理粗放是导致事故的主因,凡事要有人负责、有人考核落实。

FD08885 | 2015_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 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5 年4 月6 日18 时56 分,位于漳州古雷的腾龙芳烃 (漳州)有限公司二甲苯装置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6 人受伤(其中5 人被冲击波震碎的玻璃刮伤),另有13 名周 边群众陆续到医院检查留院观察,直接经济损失9457 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 张高丽、马凯副总理,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以及国家安监总局杨 栋梁局长等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国家安监总局指派孙华山副局长、 王浩水总工程师带领有关专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省委尤权书 记,苏树林省长,省委常委、秘书长叶双瑜,省委常委、宣传部长李书磊, 张志南常务副省长,王惠敏副省长等省领导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指挥抢险,并 对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提出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省政府授权省安监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省安监局局 长陈炎生任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省纪委(监察厅)、安监局、公安厅、 漳州市政府领导担任,省安监局、经信委、公安厅、质监局、 总工会、消防总队和漳州市政府派员组成,并邀请省检察院 派员参加。国家安监总局从全国抽调8 名石化行业工艺和设

备方面的权威专家,会同福建省内5 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参 与事故调查,并指导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和隐患排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4 月10 日事故挂牌督办函, 和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以及国家安监总局杨栋梁局长 的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 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 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 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位于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 由富能控股有限公司、华利财务有限公司各45.4%,翔鹭石化(漳州) 有限公司5.5%和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3.7%合资组 建,2006 年8 月1 日在漳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号 350600400014016,注册资金54.31 亿元,主要从事生产销售 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液化石油气及相关石化产品,法人 代表黄耀智,总投资约138 亿元,共16 套装置,核准对二甲 苯80 万吨/年。

2008 年11 月12 日,经省安监局审查,腾龙芳烃(漳州) 有限公司80 万吨/年对二甲苯及整体公用配套工程项目取得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设立审查许可意见书(闽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08〕15 号); 2010 年5 月4 日取得省安监局出具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许可意见书(闽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0〕3 号);2013 年 5 月20 日,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按规定向省安监局报 送80 万吨/年对二甲苯工程及整体公用配套工程建设项目 (热电厂2 #、3 #锅炉和2 #机组除外)试生产方案及《腾龙芳烃(漳州)有 限公司PX 项目热电厂2 #、3 #锅炉及2 #机组承诺函》等有关材料,省安监 局依据有关规定和省重点办《关于古雷PX 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处理 意见函》(闽重办函〔2013〕39 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 于古雷PX 项目试生产相关问题的纪要》(〔2013〕66 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古雷PX 项目800 米安全卫生防护距 离内居民搬迁安置工作承诺的函》(漳政函〔2013〕42 号) 和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关于腾龙芳烃PX 项目试生 产相关工作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出具了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闽安监危化项目备字 〔2013〕5、6 号),试生产期限为2013 年5 月22 日至2014 年5 月21 日。2013 年7 月30 日,由于管件材质存在缺陷和 违规操作,该公司发生加氢裂化装置爆燃事故后停产整顿, 省安监局于2013 年8 月16 日向漳州市政府下达了《关于责 令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暂停试生产的函》(闽安监管三

函〔2013〕172 号),要求该公司查明事故原因,并全面开 展隐患排查,落实整改措施,待整改到位、评估合格后方可 恢复试生产。 2014 年11 月7 日,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重新按 规定向省安监局报送80 万吨/年对二甲苯工程及整体公用配 套工程建设项目(热电厂2 #、3 #锅炉和2 #机组除外)试生产方案及《腾 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PX 项目热电厂2 #、3 #炉及2 #机承诺函》等有关 材料,同时,漳州市政府向省安监局提交了《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古雷腾龙 芳烃PX 项目试生产前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的函》 (漳政函〔2014〕 60 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古雷腾龙芳烃PX 项目800 米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工作承诺的函》(漳政 函〔2014〕56 号),省安监局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公司80 万吨/年对二甲苯工程及整体公用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热电 厂2 #、3 #锅炉和2 #机组除外)试生产方案重新予以备案,试生产时间为2014 年11 月10 日至2015 年11 月9 日。但企业实际上按对二甲苯160 万吨/年进行设计、建设和试生产,没有按核准的规模和经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方案进行施工,违反规定超核准规模建 设、试生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 年4 月6 日18 时56 分,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 二甲苯装置在停产检修后开车时,二甲苯装置加热炉区域发 生爆炸着火事故,导致二甲苯装置西侧约67.5 米外的607 号、608 号重石脑油储罐和609、610 号轻重整液储罐爆裂燃 烧。4 月7 日16 时40 分,607、608、610 号储罐明火全部 被扑灭;之后,610 号储罐于4 月7 日19 时45 分和4 月8 日2 时9 分两次复燃,均被扑灭;607 储罐于4 月8 日2 时 9 分复燃,4 月8 日20 时45 分被扑灭;609 号储罐于4 月8 日11 时5 分起火燃烧,4 月9 日2 时57 分被扑灭。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尤权书记、苏树林省长,省委常委、秘书长叶双瑜,省委 常委、宣传部长李书磊,张志南常务副省长,王惠敏副省长等省领导立即赶 赴事故现场,指挥抢险。受杨栋梁局长指派,孙华山副局长、王浩水总工程 师带领有关司局领导和专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采取的主要措 施:一是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王惠敏副省长任总指挥,下设现场处置、警戒 维稳、伤员救治、群众疏导、信息发布、善后工作、事故调查、后勤保障等 8 个组,分头开展各项工作。二是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国家安监总局 从全国抽调多名应急救援及石化行业工艺和设备方面的权威专家,会同省内 5 名专家赶赴现场分析研判,帮助指导事故救援。三是全力组 织灭火。公安消防部门共调动消防车辆269 部、消防官兵1169 名, 在专家指导下,采取扑灭石化火灾常用的成熟方法,加强对

着火罐的火情控制,并实施喷水冷却、水幕隔离等措施,冷 却保护周边储罐和装置。省军区部分官兵及31 集团军120 名防化官兵参与救援。四是紧急调运救援物资。在公安部和国家民航 总局的大力支持下,省政府多方调集救援物资,共调运灭火泡沫1467 吨和 5 万个沙包袋,为救援工作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五是及时救 治伤员。漳州市、漳浦县两级政府共调度70 台救护车待命、出动16 台,共收治事故伤员19 名,截至4 月13 日,受伤人员全部 伤愈出院。六是迅速有序转移群众。共转移并妥善安置周边群众29096 人。七是密切监测周边环境。组织环保、海洋、海事、气象等部门,密切监 测古雷地区气象、海水等方面的环境变化,没有发现辖区环境污染。八是积 极做好舆论引导。省、市宣传新闻部门主动协调新闻媒体,及时组织发布信 息,做到公开、透明,启动网络舆情监控预案,对网上出现的不良信息和4 月6 日当晚网络传播死伤假照片事件,迅速回应和利用事实 进行澄清,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二甲苯装置开工引料操作过程中出现压力和流量波动,引发液击,存 在焊接质量问题的管道焊口作为最薄弱处断裂。管线开裂泄漏出的物料扩散 后被鼓风机吸入风道,经空气预热器后进入炉膛,被炉膛内高温引爆,此爆 炸力量以及空间中泄漏物料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力量撞裂储罐,爆炸 火焰引燃罐内物料,造成爆炸着火事故。即:有焊接缺陷的管线

41-8" -PL-03040-A53F-H 受开工引料操作波动引起的液击冲击, 21 号焊口断裂,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安全观念淡薄,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不落实。 (1)重效益、轻安全。“7·30”事故后,拒不执行省 安监局下发的停产指令,违规试生产;超批准范围建设与试 生产。 (2)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不到位。未落实施工过程安全管 理责任,对施工过程中的分包、无证监理、无证检测等现象 均未发现;工艺管道存在焊接缺陷,留下重大事故隐患。 (3)工艺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二甲苯单元工艺操作规 程不完善,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操作人员工艺操作不 当产生液击。二是工艺联锁、报警管理制度不落实,解除工 艺联锁未办理报批手续。三是试生产期间,事故装置长时间 处于高负荷甚至超负荷状态运行。 2.施工单位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合同规定,未经业主 同意,将项目分包给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质量保证体系没有 有效运行,质检员对管道焊接质量把关不严,存在管道未焊透等问题。

  1. 分包商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管理不到位,

施工现场专业工程师无证上岗,对焊接质量把关不严;焊工班长对焊工管理 不严;焊工未严格按要求施焊,未进行氩弧焊打底,焊口未焊透、未熔合, 焊接质量差,埋下事故隐患。 4.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内部管 理混乱,招收的监理工程师不具备从业资格,对施工单位分包、管道焊接质 量和无损检测等把关不严。 5.岳阳巨源检测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检测机构的职责,管理混乱, 招收12 名无证检测人员从事芳烃装置检测工作,事故管道检 测人员无证上岗,检测结果与此次事故调查中复测数据不符, 涉嫌造假。 6.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没有正确处理好严格监 管与服务的关系,存在监管“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现象。 (1)漳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够 到位,在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和试生产期间, 督促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漳州市政府有关部 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够到位。 (2)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未认真落实安全 生产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开发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落实生产安全责任不力;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没有设立安全生产监

管机构;对安全监管职责不清、人员不足、执法不落实等问题未予以重视和 解决。 (3)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未按“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督促腾龙芳烃 (漳州)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4)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古雷办事处对监督检验单 位监管不到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认真 开展古雷项目部的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重点监管,违 规出具特种设备可以投入使用意见函。 (5)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古雷分局在对腾龙芳烃 (漳州)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对该公司违规试生产行为制止 不力问题。 此外,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对施工、检测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失察, 违反规定对未出具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的13 个装置压力管道提出允许 其运行的意见;省环保厅、省安监局、漳州市消防支队在日 常安全监管工作中也存在履职不够到位、工作不够认真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事故 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3 人)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11 人) (三)建议给予查处的其他人员(9 人) (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的人员(6 人) (五)行政处罚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对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2.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中 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和岳阳巨源工程检测有限 公司等四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建议由属地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罚款外 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问责建议

建议漳州市委、市政府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吸取 教训,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 位必须切实坚持安全第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加大安全投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有效、稳定运行。要建立健全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实行谁检查、 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必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正视企业自身存在 的问题,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生产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从项目报批、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员工培训、作业现场、隐患排查等各个 环节,狠抓管理,确保安全。要营造企业安全文化氛围,尊重员工的劳动积 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宿感,使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形成一个 团结奋进的整体。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过火及受冲击波影响的装置区、罐区的处理和重建, 应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并请专家评审合格后实施;需继续使 用的设备、管道等应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认合格后才能继 续使用。 2.全面校核排查所有材料材质,重点是采购与设计是否 相符,特别是低价中标的材料,需由供应商确认,彻底排除

材质问题。复核所有管线的设计和交工资料,对资料与现场 不符的要全面审核、检测、整改,确认合格后更新交工资料, 做到资料与现场相符;目前相符的也应与施工单位一起制定 合理的检查确认方案,彻底排除施工质量隐患,确保风险可 控。 3.全面疏理振动管道,严重振动的管道应立即整改。开 车过程经常发生振动的管道,应从工艺操作、加固减振上采 取措施,优化配管。 4.请相关专家重新进行装置安全仪表系统完整性等级评 估,杜绝高配置低执行现象,生产期间应保证正常投用;强 化工艺联锁管理,SIS 联锁旁路处理应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5.结合企业实际,全面清理、修订管理制度,并请专家 评审;强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全面修订操作规程,对高风险操作 进行辨识并完善处置措施,请专家评审后执行。 7.加强操作员岗位培训,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培训目 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1. 科学安排生产计划,防止装置长时间高负荷、超负荷

运行。 (二)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行政许可审批。各负有安全生产监 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 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部门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强化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检验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 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安消 防部门要严格落实消防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制度,督促企业 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依法 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管和安全许可审查,严把安全准入关。有关部门要加强对 技术服务等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地开展建设项目的 设计、检测和评价等业务,对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坚 决查处。 (三)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提高政策决策执行力。漳州市政府、古雷港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深刻吸取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 着火事故的沉痛教训,坚持安全第一,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 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摆位”问题,坚持科学发 展安全发展,牢固树立经济效益服从安全生产的理念,克服

“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现象,坚决把有关政策和决策落 到实处。要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实现责任体系“三级五覆盖”,进 一步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在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的 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生产的高标准、严要求,各级各类 开发区招商引资、上项目不能降低安全标准,严格按相关审 批程序报批,不搞特事特办,不得违反规定大开绿灯。企业 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需要。要切实理顺开 发区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基层执法 力量。要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和培育第三方安 全技术服务,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难题。 (四)明确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缺失。调查发现, 目前我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不明、职责不清。《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第四、四十三条规定: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 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 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第二条第二款也明确: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 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目前,国内石油化工建设施 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监理单位的监理 资质证书均由住建部门颁发。但我省住建部门提出,《建筑法》(主席令第

46 号)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 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活动。因此,我省住建部门认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工作不是他们的职责。为此,建议省委编办尽快研究 明确我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从源头上防范危险 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推动修订有关规范,提高设防标准。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 “4·6”爆炸着火事故暴露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规范》 (GB50160-2008)(以下简称“石化规”)存在整体设防标 准低、一些消防安全内容缺项、只考虑防火未考虑防爆等突 出问题,不能满足大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的需要。如:(1) 芳烃联合装置规模大、吸附分离单元内滞留介质多、造成厂 区危险等级高,防控难度大。事故发生后,加热炉与中间罐 区(Ⅱ)罐壁的距离为67.5m,符合石化规的防火间距要求, 但加热炉发生爆炸产生的火球直接扩展到中间罐区(Ⅱ),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区与储罐区之间、储罐区与储罐区之间相互影响, 险象环生。(2)罐区固定式消防设施的控制电源来自罐区变电 站。吸附分离装置-1 发生爆炸事故后,二回路电源虽满足石 化规同廊不同架的要求,但爆炸仍导致敷设在同一管廊上的由 CS16 变电所到罐区变电站的二回路电缆同时损坏,造成罐区 泡沫站远程控制功能失效。(3)石化规允许罐区泡沫灭火系 统与消火栓、炮共用给水管网,但当消火栓、炮大量用水及部

分消火栓损坏漏水时,给水压力不能满足泡沫灭火系统工作要 求,泡沫灭火系统无法现场手动启动。为此,建议有关单位积 极推动上级相关部门,尽快修订石化规,以提高设防标准,增 强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 “4·6”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 2015 年8 月16 日

FD08886 | 2015_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国务院 应急部 省政府

繁体版

闽政通

网站支持IPv6

机构概况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领导之窗 机构职能 内设机构 直属单位 驻厅纪检监察组

政府信息公开 通知公告

人事信息 财政资金 规划计划 --> 统计信息 数据开放 安全生产曝光台 公务员招考 -->

回应关切 政策解读

权责清单 便民服务清单 省便民服务大厅 危险化学品登记 信息查询

领导信箱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意见征集 互动交流知识库 智能问答 政策问答库

全省

本站

搜索

热门搜索: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安全生产曝光台

事故调查报告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5-08-16 19:56

微信 QQ空间

2015年4月6日18时56分,位于漳州古雷的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二甲苯装置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6人受伤(其中5人被冲击波震碎的玻璃刮伤),另有13名周边群众陆续到医院检查留院观察,直接经济损失9457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张高丽、马凯副总理,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等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国家安监总局指派副局长、总工程师带领有关专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省委书记,省长,省委常委、秘书长,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常务副省长,副省长等省领导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指挥抢险,并对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提出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授权省安监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省安监局局长任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省纪委(监察厅)、安监局、公安厅、漳州市政府领导担任,省安监局、经信委、公安厅、质监局、总工会、消防总队和漳州市政府派员组成,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国家安监总局从全国抽调8名石化行业工艺和设备方面的权威专家,会同福建省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并指导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和隐患排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4月10日事故挂牌督办函,和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的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位于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由富能控股有限公司、华利财务有限公司各45.4%,翔鹭石化(漳州)有限公司5.5%和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3.7%合资组建,2006年8月1日在漳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号350600400014016,注册资金54.31亿元,主要从事生产销售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液化石油气及相关石化产品,法人代表黄耀智,总投资约138亿元,共16套装置,核准对二甲苯80万吨/年。

2008年11月12日,经省安监局审查,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80万吨/年对二甲苯及整体公用配套工程项目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立审查许可意见书(闽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08〕15号);2010年5月4日取得省安监局出具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许可意见书(闽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0〕3号);2013年5月20日,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按规定向省安监局报送80万吨/年对二甲苯工程及整体公用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热电厂2#、3#锅炉和2#机组除外)试生产方案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PX项目热电厂2#、3#锅炉及2#机组承诺函》等有关材料,省安监局依据有关规定和省重点办《关于古雷PX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处理意见函》(闽重办函〔2013〕39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古雷PX项目试生产相关问题的纪要》(〔2013〕66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古雷PX项目800米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工作承诺的函》(漳政函〔2013〕42号)和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关于腾龙芳烃PX项目试生产相关工作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出具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闽安监危化项目备字〔2013〕5、6号),试生产期限为2013年5月22日至2014年5月21日。2013年7月30日,由于管件材质存在缺陷和违规操作,该公司发生加氢裂化装置爆燃事故后停产整顿,省安监局于2013年8月16日向漳州市政府下达了《关于责令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暂停试生产的函》(闽安监管三函〔2013〕172号),要求该公司查明事故原因,并全面开展隐患排查,落实整改措施,待整改到位、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试生产。

2014年11月7日,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重新按规定向省安监局报送80万吨/年对二甲苯工程及整体公用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热电厂2#、3#锅炉和2#机组除外)试生产方案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PX项目热电厂2#、3#炉及2#机承诺函》等有关材料,同时,漳州市政府向省安监局提交了《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古雷腾龙芳烃PX项目试生产前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的函》(漳政函〔2014〕60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古雷腾龙芳烃PX项目800米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工作承诺的函》(漳政函〔2014〕56号),省安监局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公司80万吨/年对二甲苯工程及整体公用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热电厂2#、3#锅炉和2#机组除外)试生产方案重新予以备案,试生产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9日。但企业实际上按对二甲苯160万吨/年进行设计、建设和试生产,没有按核准的规模和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方案进行施工,违反规定超核准规模建设、试生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4月6日18时56分,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二甲苯装置在停产检修后开车时,二甲苯装置加热炉区域发生爆炸着火事故,导致二甲苯装置西侧约67.5米外的607号、608号重石脑油储罐和609、610号轻重整液储罐爆裂燃烧。4月7日16时40分,607、608、610号储罐明火全部被扑灭;之后,610号储罐于4月7日19时45分和4月8日2时9分两次复燃,均被扑灭;607储罐于4月8日2时9分复燃,4月8日20时45分被扑灭;609号储罐于4月8日11时5分起火燃烧,4月9日2时57分被扑灭。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省长,省委常委、秘书长,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常务副省长,副省长等省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抢险。受安监总局局长指派,安监总局副局长、总工程师带领有关司局领导和专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副省长任总指挥,下设现场处置、警戒维稳、伤员救治、群众疏导、信息发布、善后工作、事故调查、后勤保障等8个组,分头开展各项工作。二是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国家安监总局从全国抽调多名应急救援及石化行业工艺和设备方面的权威专家,会同省内5名专家赶赴现场分析研判,帮助指导事故救援。三是全力组织灭火。公安消防部门共调动消防车辆269部、消防官兵1169名,在专家指导下,采取扑灭石化火灾常用的成熟方法,加强对着火罐的火情控制,并实施喷水冷却、水幕隔离等措施,冷却保护周边储罐和装置。省军区部分官兵及31集团军120名防化官兵参与救援。四是紧急调运救援物资。在公安部和国家民航总局的大力支持下,省政府多方调集救援物资,共调运灭火泡沫1467吨和5万个沙包袋,为救援工作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五是及时救治伤员。漳州市、漳浦县两级政府共调度70台救护车待命、出动16台,共收治事故伤员19名,截至4月13日,受伤人员全部伤愈出院。六是迅速有序转移群众。共转移并妥善安置周边群众29096人。七是密切监测周边环境。组织环保、海洋、海事、气象等部门,密切监测古雷地区气象、海水等方面的环境变化,没有发现辖区环境污染。八是积极做好舆论引导。省、市宣传新闻部门主动协调新闻媒体,及时组织发布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启动网络舆情监控预案,对网上出现的不良信息和4月6日当晚网络传播死伤假照片事件,迅速回应和利用事实进行澄清,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二甲苯装置开工引料操作过程中出现压力和流量波动,引发液击,存在焊接质量问题的管道焊口作为最薄弱处断裂。管线开裂泄漏出的物料扩散后被鼓风机吸入风道,经空气预热器后进入炉膛,被炉膛内高温引爆,此爆炸力量以及空间中泄漏物料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力量撞裂储罐,爆炸火焰引燃罐内物料,造成爆炸着火事故。即:有焊接缺陷的管线41-8" -PL-03040-A53F-H受开工引料操作波动引起的液击冲击,21号焊口断裂,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安全观念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重效益、轻安全。“7·30”事故后,拒不执行省安监局下发的停产指令,违规试生产;超批准范围建设与试生产。

(2)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不到位。未落实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责任,对施工过程中的分包、无证监理、无证检测等现象均未发现;工艺管道存在焊接缺陷,留下重大事故隐患。

(3)工艺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二甲苯单元工艺操作规程不完善,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操作人员工艺操作不当产生液击。二是工艺联锁、报警管理制度不落实,解除工艺联锁未办理报批手续。三是试生产期间,事故装置长时间处于高负荷甚至超负荷状态运行。

  1. 施工单位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合同规定,未经业主同意,将项目分包给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质量保证体系没有有效运行,质检员对管道焊接质量把关不严,存在管道未焊透等问题。
  1. 分包商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专业工程师无证上岗,对焊接质量把关不严;焊工班长对焊工管理不严;焊工未严格按要求施焊,未进行氩弧焊打底,焊口未焊透、未熔合,焊接质量差,埋下事故隐患。
  1. 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内部管理混乱,招收的监理工程师不具备从业资格,对施工单位分包、管道焊接质量和无损检测等把关不严。
  1. 岳阳巨源检测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检测机构的职责,管理混乱,招收12名无证检测人员从事芳烃装置检测工作,事故管道检测人员无证上岗,检测结果与此次事故调查中复测数据不符,涉嫌造假。
  1. 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没有正确处理好严格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存在监管“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现象。

(1)漳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在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和试生产期间,督促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漳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够到位。

(2)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开发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生产安全责任不力;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没有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对安全监管职责不清、人员不足、执法不落实等问题未予以重视和解决。

(3)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未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督促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4)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古雷办事处对监督检验单位监管不到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认真开展古雷项目部的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重点监管,违规出具特种设备可以投入使用意见函。

(5)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古雷分局在对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对该公司违规试生产行为制止不力问题。

此外,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对施工、检测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失察,违反规定对未出具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的13个装置压力管道提出允许其运行的意见;省环保厅、省安监局、漳州市消防支队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也存在履职不够到位、工作不够认真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3人)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11人)

(三)建议给予查处的其他人员(9人)

(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的人员(6人)

(五)行政处罚建议

  1.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1.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和岳阳巨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建议由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罚款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问责建议

建议漳州市委、市政府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吸取教训,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切实坚持安全第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有效、稳定运行。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必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正视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生产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项目报批、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员工培训、作业现场、隐患排查等各个环节,狠抓管理,确保安全。要营造企业安全文化氛围,尊重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宿感,使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形成一个团结奋进的整体。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 过火及受冲击波影响的装置区、罐区的处理和重建,应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并请专家评审合格后实施;需继续使用的设备、管道等应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认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1. 全面校核排查所有材料材质,重点是采购与设计是否相符,特别是低价中标的材料,需由供应商确认,彻底排除材质问题。复核所有管线的设计和交工资料,对资料与现场不符的要全面审核、检测、整改,确认合格后更新交工资料,做到资料与现场相符;目前相符的也应与施工单位一起制定合理的检查确认方案,彻底排除施工质量隐患,确保风险可控。
  1. 全面梳理振动管道,严重振动的管道应立即整改。开车过程经常发生振动的管道,应从工艺操作、加固减振上采取措施,优化配管。
  1. 请相关专家重新进行装置安全仪表系统完整性等级评估,杜绝高配置低执行现象,生产期间应保证正常投用;强化工艺联锁管理,SIS联锁旁路处理应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 结合企业实际,全面清理、修订管理制度,并请专家评审;强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 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全面修订操作规程,对高风险操作进行辨识并完善处置措施,请专家评审后执行。
  1. 加强操作员岗位培训,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培训目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8.科学安排生产计划,防止装置长时间高负荷、超负荷运行。

(二)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行政许可审批。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强化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检验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落实消防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制度,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和安全许可审查,严把安全准入关。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技术服务等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地开展建设项目的设计、检测和评价等业务,对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

(三)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提高政策决策执行力。漳州市政府、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深刻吸取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事故的沉痛教训,坚持安全第一,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摆位”问题,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牢固树立经济效益服从安全生产的理念,克服“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现象,坚决把有关政策和决策落到实处。要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实现责任体系“三级五覆盖”,进一步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在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生产的高标准、严要求,各级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上项目不能降低安全标准,严格按相关审批程序报批,不搞特事特办,不得违反规定大开绿灯。企业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需要。要切实理顺开发区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要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和培育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难题。

(四)明确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缺失。调查发现,目前我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不明、职责不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条第二款也明确: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目前,国内石油化工建设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证书均由住建部门颁发。但我省住建部门提出,《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因此,我省住建部门认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是他们的职责。为此,建议省委编办尽快研究明确我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从源头上防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推动修订有关规范,提高设防标准。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事故暴露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规范》(GB50160-2008)(以下简称“石化规”)存在整体设防标准低、一些消防安全内容缺项、只考虑防火未考虑防爆等突出问题,不能满足大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的需要。如:(1)芳烃联合装置规模大、吸附分离单元内滞留介质多、造成厂区危险等级高,防控难度大。事故发生后,加热炉与中间罐区(Ⅱ)罐壁的距离为67.5m,符合石化规的防火间距要求,但加热炉发生爆炸产生的火球直接扩展到中间罐区(Ⅱ),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区与储罐区之间、储罐区与储罐区之间相互影响,险象环生。(2)罐区固定式消防设施的控制电源来自罐区变电站。吸附分离装置-1发生爆炸事故后,二回路电源虽满足石化规同廊不同架的要求,但爆炸仍导致敷设在同一管廊上的由CS16变电所到罐区变电站的二回路电缆同时损坏,造成罐区泡沫站远程控制功能失效。(3)石化规允许罐区泡沫灭火系统与消火栓、炮共用给水管网,但当消火栓、炮大量用水及部分消火栓损坏漏水时,给水压力不能满足泡沫灭火系统工作要求,泡沫灭火系统无法现场手动启动。为此,建议有关单位积极推动上级相关部门,尽快修订石化规,以提高设防标准,增强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

“4·6”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

2015年8月16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思明区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思明区政府

各地市网站链接

福州市

厦门市

漳州市

泉州市

三明市

南平市

龙岩市

宁德市

闽政通APP

主办单位: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FD08887 | 2015_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URL:http://yjt.fujian.gov.cn/zwgk/sgxxgk_gb/sgdcbg/202501/t20250102_6601366.htm

国务院 应急部 省政府 微信公众号 闽政通 网站支持IPv6 机构概况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搜索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首页政务公开安全生产曝光台事故调查报告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4月6日18时56分,位于漳州古雷的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二甲苯装置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6人受伤(其中5人被冲击波震碎的玻璃刮伤),另有13名周边群众陆续到医院检查留院观察,直接经济损失9457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张高丽、马凯副总理,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等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国家安监总局指派副局长、总工程师带领有关专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省委书记,省长,省委常委、秘书长,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常务副省长,副省长等省领导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指挥抢险,并对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提出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授权省安监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省安监局局长任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省纪委(监察厅)、安监局、公安厅、漳州市政府领导担任,省安监局、经信委、公安厅、质监局、总工会、消防总队和漳州市政府派员组成,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国家安监总局从全国抽调8名石化行业工艺和设备方面的权威专家,会同福建省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并指导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和隐患排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4月10日事故挂牌督办函,和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的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位于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由富能控股有限公司、华利财务有限公司各45.4%,翔鹭石化(漳州)有限公司5.5%和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3.7%合资组建,2006年8月1日在漳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号350600400014016,注册资金54.31亿元,主要从事生产销售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液化石油气及相关石化产品,法人代表黄耀智,总投资约138亿元,共16套装置,核准对二甲苯80万吨/年。

2008年11月12日,经省安监局审查,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80万吨/年对二甲苯及整体公用配套工程项目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立审查许可意见书(闽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08〕15号);2010年5月4日取得省安监局出具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许可意见书(闽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0〕3号);2013年5月20日,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按规定向省安监局报送80万吨/年对二甲苯工程及整体公用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热电厂2#、3#锅炉和2#机组除外)试生产方案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PX项目热电厂2#、3#锅炉及2#机组承诺函》等有关材料,省安监局依据有关规定和省重点办《关于古雷PX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处理意见函》(闽重办函〔2013〕39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古雷PX项目试生产相关问题的纪要》(〔2013〕66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古雷PX项目800米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工作承诺的函》(漳政函〔2013〕42号)和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关于腾龙芳烃PX项目试生产相关工作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出具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闽安监危化项目备字〔2013〕5、6号),试生产期限为2013年5月22日至2014年5月21日。2013年7月30日,由于管件材质存在缺陷和违规操作,该公司发生加氢裂化装置爆燃事故后停产整顿,省安监局于2013年8月16日向漳州市政府下达了《关于责令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暂停试生产的函》(闽安监管三函〔2013〕172号),要求该公司查明事故原因,并全面开展隐患排查,落实整改措施,待整改到位、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试生产。

2014年11月7日,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重新按规定向省安监局报送80万吨/年对二甲苯工程及整体公用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热电厂2#、3#锅炉和2#机组除外)试生产方案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PX项目热电厂2#、3#炉及2#机承诺函》等有关材料,同时,漳州市政府向省安监局提交了《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古雷腾龙芳烃PX项目试生产前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的函》(漳政函〔2014〕60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古雷腾龙芳烃PX项目800米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工作承诺的函》(漳政函〔2014〕56号),省安监局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公司80万吨/年对二甲苯工程及整体公用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热电厂2#、3#锅炉和2#机组除外)试生产方案重新予以备案,试生产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9日。但企业实际上按对二甲苯160万吨/年进行设计、建设和试生产,没有按核准的规模和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方案进行施工,违反规定超核准规模建设、试生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4月6日18时56分,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二甲苯装置在停产检修后开车时,二甲苯装置加热炉区域发生爆炸着火事故,导致二甲苯装置西侧约67.5米外的607号、608号重石脑油储罐和609、610号轻重整液储罐爆裂燃烧。4月7日16时40分,607、608、610号储罐明火全部被扑灭;之后,610号储罐于4月7日19时45分和4月8日2时9分两次复燃,均被扑灭;607储罐于4月8日2时9分复燃,4月8日20时45分被扑灭;609号储罐于4月8日11时5分起火燃烧,4月9日2时57分被扑灭。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省长,省委常委、秘书长,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常务副省长,副省长等省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抢险。受安监总局局长指派,安监总局副局长、总工程师带领有关司局领导和专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副省长任总指挥,下设现场处置、警戒维稳、伤员救治、群众疏导、信息发布、善后工作、事故调查、后勤保障等8个组,分头开展各项工作。二是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国家安监总局从全国抽调多名应急救援及石化行业工艺和设备方面的权威专家,会同省内5名专家赶赴现场分析研判,帮助指导事故救援。三是全力组织灭火。公安消防部门共调动消防车辆269部、消防官兵1169名,在专家指导下,采取扑灭石化火灾常用的成熟方法,加强对着火罐的火情控制,并实施喷水冷却、水幕隔离等措施,冷却保护周边储罐和装置。省军区部分官兵及31集团军120名防化官兵参与救援。四是紧急调运救援物资。在公安部和国家民航总局的大力支持下,省政府多方调集救援物资,共调运灭火泡沫1467吨和5万个沙包袋,为救援工作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五是及时救治伤员。漳州市、漳浦县两级政府共调度70台救护车待命、出动16台,共收治事故伤员19名,截至4月13日,受伤人员全部伤愈出院。六是迅速有序转移群众。共转移并妥善安置周边群众29096人。七是密切监测周边环境。组织环保、海洋、海事、气象等部门,密切监测古雷地区气象、海水等方面的环境变化,没有发现辖区环境污染。八是积极做好舆论引导。省、市宣传新闻部门主动协调新闻媒体,及时组织发布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启动网络舆情监控预案,对网上出现的不良信息和4月6日当晚网络传播死伤假照片事件,迅速回应和利用事实进行澄清,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二甲苯装置开工引料操作过程中出现压力和流量波动,引发液击,存在焊接质量问题的管道焊口作为最薄弱处断裂。管线开裂泄漏出的物料扩散后被鼓风机吸入风道,经空气预热器后进入炉膛,被炉膛内高温引爆,此爆炸力量以及空间中泄漏物料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力量撞裂储罐,爆炸火焰引燃罐内物料,造成爆炸着火事故。即:有焊接缺陷的管线41-8" -PL-03040-A53F-H受开工引料操作波动引起的液击冲击,21号焊口断裂,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安全观念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重效益、轻安全。“7·30”事故后,拒不执行省安监局下发的停产指令,违规试生产;超批准范围建设与试生产。

(2)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不到位。未落实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责任,对施工过程中的分包、无证监理、无证检测等现象均未发现;工艺管道存在焊接缺陷,留下重大事故隐患。

(3)工艺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二甲苯单元工艺操作规程不完善,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操作人员工艺操作不当产生液击。二是工艺联锁、报警管理制度不落实,解除工艺联锁未办理报批手续。三是试生产期间,事故装置长时间处于高负荷甚至超负荷状态运行。

  1. 施工单位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合同规定,未经业主同意,将项目分包给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质量保证体系没有有效运行,质检员对管道焊接质量把关不严,存在管道未焊透等问题。
  1. 分包商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专业工程师无证上岗,对焊接质量把关不严;焊工班长对焊工管理不严;焊工未严格按要求施焊,未进行氩弧焊打底,焊口未焊透、未熔合,焊接质量差,埋下事故隐患。
  1. 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内部管理混乱,招收的监理工程师不具备从业资格,对施工单位分包、管道焊接质量和无损检测等把关不严。
  1. 岳阳巨源检测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检测机构的职责,管理混乱,招收12名无证检测人员从事芳烃装置检测工作,事故管道检测人员无证上岗,检测结果与此次事故调查中复测数据不符,涉嫌造假。
  1. 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没有正确处理好严格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存在监管“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现象。

(1)漳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在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和试生产期间,督促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漳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够到位。

(2)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开发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生产安全责任不力;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没有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对安全监管职责不清、人员不足、执法不落实等问题未予以重视和解决。

(3)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未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督促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4)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古雷办事处对监督检验单位监管不到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认真开展古雷项目部的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重点监管,违规出具特种设备可以投入使用意见函。

(5)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古雷分局在对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对该公司违规试生产行为制止不力问题。

此外,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对施工、检测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失察,违反规定对未出具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的13个装置压力管道提出允许其运行的意见;省环保厅、省安监局、漳州市消防支队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也存在履职不够到位、工作不够认真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3人)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11人)

(三)建议给予查处的其他人员(9人)

(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的人员(6人)

(五)行政处罚建议

  1.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1.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和岳阳巨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建议由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罚款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问责建议

建议漳州市委、市政府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吸取教训,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切实坚持安全第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有效、稳定运行。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必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正视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生产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项目报批、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员工培训、作业现场、隐患排查等各个环节,狠抓管理,确保安全。要营造企业安全文化氛围,尊重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宿感,使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形成一个团结奋进的整体。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 过火及受冲击波影响的装置区、罐区的处理和重建,应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并请专家评审合格后实施;需继续使用的设备、管道等应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认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1. 全面校核排查所有材料材质,重点是采购与设计是否相符,特别是低价中标的材料,需由供应商确认,彻底排除材质问题。复核所有管线的设计和交工资料,对资料与现场不符的要全面审核、检测、整改,确认合格后更新交工资料,做到资料与现场相符;目前相符的也应与施工单位一起制定合理的检查确认方案,彻底排除施工质量隐患,确保风险可控。
  1. 全面疏理振动管道,严重振动的管道应立即整改。开车过程经常发生振动的管道,应从工艺操作、加固减振上采取措施,优化配管。
  1. 请相关专家重新进行装置安全仪表系统完整性等级评估,杜绝高配置低执行现象,生产期间应保证正常投用;强化工艺联锁管理,SIS联锁旁路处理应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 结合企业实际,全面清理、修订管理制度,并请专家评审;强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 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全面修订操作规程,对高风险操作进行辨识并完善处置措施,请专家评审后执行。
  1. 加强操作员岗位培训,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培训目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1. 科学安排生产计划,防止装置长时间高负荷、超负荷运行。

(二)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行政许可审批。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强化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检验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落实消防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制度,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和安全许可审查,严把安全准入关。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技术服务等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地开展建设项目的设计、检测和评价等业务,对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

(三)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提高政策决策执行力。漳州市政府、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深刻吸取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事故的沉痛教训,坚持安全第一,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摆位”问题,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牢固树立经济效益服从安全生产的理念,克服“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现象,坚决把有关政策和决策落到实处。要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实现责任体系“三级五覆盖”,进一步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在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生产的高标准、严要求,各级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上项目不能降低安全标准,严格按相关审批程序报批,不搞特事特办,不得违反规定大开绿灯。企业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需要。要切实理顺开发区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要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和培育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难题。

(四)明确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缺失。调查发现,目前我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不明、职责不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条第二款也明确: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目前,国内石油化工建设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证书均由住建部门颁发。但我省住建部门提出,《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因此,我省住建部门认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是他们的职责。为此,建议省委编办尽快研究明确我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从源头上防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推动修订有关规范,提高设防标准。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事故暴露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规范》(GB50160-2008)(以下简称“石化规”)存在整体设防标准低、一些消防安全内容缺项、只考虑防火未考虑防爆等突出问题,不能满足大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的需要。如:(1)芳烃联合装置规模大、吸附分离单元内滞留介质多、造成厂区危险等级高,防控难度大。事故发生后,加热炉与中间罐区(Ⅱ)罐壁的距离为67.5m,符合石化规的防火间距要求,但加热炉发生爆炸产生的火球直接扩展到中间罐区(Ⅱ),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区与储罐区之间、储罐区与储罐区之间相互影响,险象环生。(2)罐区固定式消防设施的控制电源来自罐区变电站。吸附分离装置-1发生爆炸事故后,二回路电源虽满足石化规同廊不同架的要求,但爆炸仍导致敷设在同一管廊上的由CS16变电所到罐区变电站的二回路电缆同时损坏,造成罐区泡沫站远程控制功能失效。(3)石化规允许罐区泡沫灭火系统与消火栓、炮共用给水管网,但当消火栓、炮大量用水及部分消火栓损坏漏水时,给水压力不能满足泡沫灭火系统工作要求,泡沫灭火系统无法现场手动启动。为此,建议有关单位积极推动上级相关部门,尽快修订石化规,以提高设防标准,增强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

“4·6”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

        2015年8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各地市网站链接

闽政通APP

主办单位: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FD08888 | 2015_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重大事故评估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重大事故评估报告_ 事故通报_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国务院 应急部 省政府

繁体版

闽政通

网站支持IPv6

机构概况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领导之窗 机构职能 内设机构 直属单位 驻厅纪检监察组

政府信息公开 通知公告

人事信息 财政资金 规划计划 --> 统计信息 数据开放 安全生产曝光台 公务员招考 -->

回应关切 政策解读

权责清单 便民服务清单 省便民服务大厅 危险化学品登记 信息查询

领导信箱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意见征集 互动交流知识库 智能问答 政策问答库

全省

本站

搜索

热门搜索: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安全生产曝光台

事故通报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重大事故评估报告

时间:2020-09-29 15:19

微信 QQ空间

2015年4月6日18时56分,位于漳州古雷的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二甲苯装置发生爆炸着火重大事故,造成6人受伤(其中5人被冲击波震碎的玻璃刮伤),另有13名周边群众陆续到医院检查留院观察,直接经济损失9457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安委会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授权原省安监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原省安监局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经过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了《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并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省政府批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省政府批复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同时结合事故调查结论和安全管理建议,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加强安全管理措施。

一、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2020 年9月 23 日,福建省政府安委办成立了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省消防救援总队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评估工作组,同时,邀请了省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因故无法参加)。依据《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和福建省政府批复要求,在漳州市、以及其他地市、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自查评估的基础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刑事人员13人,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11人,给予查处的其他人员9人,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人员6人,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5家,问责建议2条,以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5个方面36条的评估清单。评估工作组对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提交的重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书面报告进行全面审查,同时赴漳州市开展现场检查评估,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座谈问询、现场核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防范措施及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落实情况逐项进行检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一)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黄耀智(美籍华人),时任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

处理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落实情况:2019年10月11日,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9)闽0623刑初81号]。2015年9月25日,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予以解除公司董事长职务处分(腾龙芳烃〔2015〕119号)。

2.陈素霞,女,时任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生产副厂长。

处理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落实情况:2019年10月11日,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2019)闽0623刑初81号]。2015年9月25日,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予以解除副厂长职务处分(腾龙芳烃〔2015〕119号)。

3.张天和,时任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焊工。

处理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落实情况:2016年10月18日,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2016)闽0623刑初67号],服刑期间羁押在龙岩监狱。

4.严忠信,时任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

处理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落实情况:2016年10月18日,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6)闽0623刑初67号],服刑期间羁押在龙岩监狱。

5.郭振义,时任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

处理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落实情况:2016年10月18日,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2016)闽0623刑初67号],服刑期间羁押在龙岩监狱。

  1. 高凤光,时任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生产四部经理,负责事故装置安全生产工作。

处理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落实情况:2015年8月20日,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浦检监不批捕〔2015〕65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5年9月25日,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予以解除公司生产四部经理职务处分(腾龙芳烃〔2015〕119号)。

7.迟述军,时任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生产三部经理。

处理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落实情况:2015年6月19日,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浦检监不批捕〔2015〕40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5年9月25日,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予以解除生产三部经理职务处分(腾龙芳烃〔2015〕119号)。

8.张伟,时任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生产四部内操。

处理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落实情况:2015年8月20日,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浦检监不批捕〔2015〕64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5年9月25日,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予以解除操作工(内操)职务处分(腾龙芳烃〔2015〕119号)。

  1. 赵永涛,时任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腾龙项目部质检员,负责管道施工安装质量管理工作。

处理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落实情况:2015年11月12日,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浦检监不批捕〔2015〕82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5年9月25日,2016年8月7日,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给予其留用察看24个月的处分(石化四监〔2016〕33号)。

10.徐礼清,时任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技术员。

处理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落实情况:2015年11月12日,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浦检监不批捕〔2015〕83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去函江苏省政府安办(闽安委办函〔2015〕58号),请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予以处分,但至今未收到处理结果的复函。

11.陈爱民,时任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焊工班长。

处理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落实情况:2015年6月30日,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浦检监不批捕〔2015〕47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去函江苏省政府安办(闽安委办函〔2015〕58号),请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予以处分,但至今未收到处理结果的复函。

12.张平怀,时任岳阳巨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腾龙芳烃项目施工经理。

处理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落实情况:2015年8月20日,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浦检监不批捕〔2015〕69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岳阳巨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资质已被吊销,原单位已重组,当事人已离职。

  1. 张正军,时任岳阳巨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全资子公司)检测员。

处理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落实情况:2015年11月12日,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浦检监不批捕〔2015〕81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岳阳巨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资质已被吊销,原单位已重组,当事人已离职。

(二)党纪、政纪处分落实情况。

1.梁伟新,中共党员,时任漳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处理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落实情况:福建省监察厅给予记过处分(闽监〔2015〕16号)。

2.沈永祥,中共党员,时任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处理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落实情况:漳州市监察局给予记过处分(漳监〔2015〕10号)。

3.陈艺章,中共党员,时任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处理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落实情况:漳州市监察局给予记过处分(漳监〔2015〕13号)

4.郭淑彬,中共党员,时任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局长兼安办主任。

处理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落实情况:漳州市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漳纪案〔2015〕41号);漳州市监察局给予降级处分(漳监〔2015〕12号)。

5.卢蔚霖,中共党员,时任漳州市质监局副局长。

处理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落实情况:漳州市监察局给予记过处分(漳监〔2015〕11号)。

6.郑荣辉,中共党员,时任漳州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

处理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落实情况:漳州市监察局给予记大过处分(漳监〔2015〕7号)。

7.杨建得,中共党员,时任任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办事处负责人。

处理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落实情况:漳州市监察局给予记大过处分(漳监〔2015〕8号)。

  1. 吴林军,时任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容器管道检验中心主任(正科级),负责该中心全面工作。

处理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落实情况: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给予记过处分(闽特检监〔2015〕46号)。

9.林勉鹏,中共党员,时任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漳州分院副院长。

处理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落实情况: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给予撤销其漳州分院副院长职务处分(闽特检监〔2015〕47号);经中共福建省特检院漳州分院支部委员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漳特检党〔2015〕3号)。

10.陈志勇,中共党员,时任漳州市安监局调研员。

处理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落实情况:漳州市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漳纪案〔2015〕42号);漳州市监察局给予降级处分(漳监〔2015〕6号)。

11.许文辉,中共党员,时任漳州市安监局副局长。

处理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落实情况:漳州市监察局给予记过处分(漳监〔2015〕9号)。

(三)给予查处的其他人员落实情况。

1.郭毅,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总经理。

处理建议:由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予以撤职,终身不得担任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并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落实情况:2015年9月19日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5年第09次),解除郭毅总经理职务(腾龙芳烃〔2015〕119号)。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郭毅予以立案调查,处以罚款2014年年收入60%的行政处罚(漳安监罚〔2015〕3号,罚款人民币314100.93元),实际收缴罚款323523.93元人民币(郭毅逾期2天缴交罚款,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 王继凯,中共党员,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安全副厂长,全面主持公司HSE管理工作。

处理建议:由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给予降级处分,并由所在党组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落实情况:2015年9月19日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5年第09次),给予王继凯副厂长降一级处理(腾龙芳烃〔2015〕119号)(事故后离职)。该同志是退休返聘人员,组织关系在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因种种客观原因,党内警告处分迟迟未得到落实。

3.胡明涛,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生产四部高专,负责二甲苯装置技术工作。

处理建议:由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给予开除处分。

落实情况:2015年9月19日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5年第09次),解除生产四部胡明涛高专劳动合同(腾龙芳烃〔2015〕119号)。

  1. 李建华,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HSE部经理,负责公司HSE管理制度的执行。

处理建议:由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给予降级处分。

落实情况:2015年9月19日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5年第09次),给予HSE部李建华经理降一级处理(腾龙芳烃〔2015〕119号)(事故后离职)。

5.张宝杰,中共党员,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工作。

处理建议: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降级处分,并由所在党组织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落实情况:2016年12月25日,中共天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津纪函〔2016〕504号)。2016年8月5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给予其降级处分(中国石化监〔2016〕356号)。

6.曲圣伟,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腾龙芳烃项目部负责人。

处理建议: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落实情况:2016年8月7日,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石化四监〔2016〕27号)。

  1. 许付荣,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副总经理,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芳烃联合装置41单元安装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处理建议:由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给予开除处分。

落实情况:去函江苏省政府安办(闽安委办函〔2015〕58号),请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予以开除处分,但至今未收到处理结果的复函。

8.谢兴旺,岳阳巨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副经理,腾龙芳烃项目经理。

处理建议: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落实情况:2015年10月15日,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给予免职处理(化四建人发〔2015〕244号)。

  1. 尚念军,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容器管道检验中心检验员,负责古雷项目部的无损检测监督检验工作。

处理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落实情况: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给予降低聘任岗位等级处分(从一级检验员降为三级检验员)(闽特检监〔2015〕48号);经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扣发其2015年度考核绩效工资(约2.55万元),取消其2015年度、2016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闽特检监〔2015〕49)。

(四)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落实情况。

1.康溪顺,原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时任党工委书记(时任漳州市经信委主任)。

处理建议:由漳州市纪委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落实情况:2015年7月6日,已由时任漳州市纪委副书记洪亚勇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林宝敏,时任漳州市安监局古雷分局局长。

处理建议:由漳州市纪委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落实情况:2015年7月6日,已由时任漳州市纪委副书记洪亚勇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王成财,时任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

处理建议:由漳州市纪委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落实情况:2015年7月6日,已由时任漳州市纪委副书记洪亚勇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邱美辉,时任原福建省安监局监管三处处长。

处理建议:由福建省纪委驻原省安监局纪检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落实情况:已由省纪委驻省安监局纪检组进行诫勉谈话,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曾钦达,时任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副院长。

处理建议:由福建省纪委驻原质监局纪检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落实情况:已由省纪委驻省质监局纪检组进行诫勉谈话,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郑健欣,时任福建省环保厅环评处处长。

处理建议:由福建省纪委驻原环保厅纪检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落实情况:已由省纪委驻省环保厅纪检组进行诫勉谈话,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行政处罚建议落实情况。

1.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落实情况:原漳州市安监局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499万元的行政处罚(漳安监罚〔2015〕8号)。

2.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由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罚款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住建部给予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处罚(建市罚字〔2016〕68号)。对由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问题,福建省政府安办去函天津市政府安办(闽安委办函〔2015〕58号),请求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其回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罚权在事故发生地”(津安办函〔2015〕4号)。至今未落实。

3.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由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罚款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福建省政府安办分别向江苏省政府安办(闽安委办函〔2015〕58号)、江苏省住建厅(闽安委办函〔2016〕41号)去函,请求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其回复: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处罚权在事故发生地”(苏安办函〔2016〕3号)。至今未落实。

4.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由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罚款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住建部给予化工、石油工程监理资质由甲级降为乙级的行政处罚(建市罚字〔2016〕94号)。对由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问题,福建省政府安办去函江苏省政府安办(闽安委办函〔2015〕58号),请求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其回复: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处罚权在事故发生地”(苏安办函〔2016〕3号)。至今未落实。

5.岳阳巨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由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罚款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原国家质检总局已吊销该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编号:TS7310072-2017)(质检办特函〔2016〕90号)。对由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问题,福建省政府安办去函湖南省政府安办(闽安委办函〔2015〕58号),请求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岳阳市政府安办回复(2015年10月19日便函),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罚权在事故发生地”。至今未落实。

(六)问责建议落实情况。

处理建议:漳州市委、市政府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吸取教训,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落实情况:漳州市委、市政府已于2015年底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切实坚持安全第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有效、稳定运行。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必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正视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生产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项目报批、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员工培训、作业现场、隐患排查等各个环节,狠抓管理,确保安全。要营造企业安全文化氛围,尊重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宿感,使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形成一个团结奋进的整体。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 过火及受冲击波影响的装置区、罐区的处理和重建,应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并请专家评审合格后实施;需继续使用的设备、管道等应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认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1. 全面校核排查所有材料材质,重点是采购与设计是否相符,特别是低价中标的材料,需由供应商确认,彻底排除材质问题。复核所有管线的设计和交工资料,对资料与现场不符的要全面审核、检测、整改,确认合格后更新交工资料,做到资料与现场相符;目前相符的也应与施工单位一起制定合理的检查确认方案,彻底排除施工质量隐患,确保风险可控。
  1. 全面梳理振动管道,严重振动的管道应立即整改。开车过程经常发生振动的管道,应从工艺操作、加固减振上采取措施,优化配管。
  1. 请相关专家重新进行装置安全仪表系统完整性等级评估,杜绝高配置低执行现象,生产期间应保证正常投用;强化工艺联锁管理,SIS联锁旁路处理应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 结合企业实际,全面清理、修订管理制度,并请专家评审;强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 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全面修订操作规程,对高风险操作进行辨识并完善处置措施,请专家评审后执行。
  1. 加强操作员岗位培训,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培训目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8.科学安排生产计划,防止装置长时间高负荷、超负荷运行。

落实情况:

1.省政府安办。

(1)全力服务企业开展整改修复工作。先后组织9批次石化安全专家赶赴古雷腾龙芳烃公司现场“把脉问诊”,解决整改修复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

(2)把古雷经济开发区纳入国家危化品重点县,2019年以来,配合国务院安办专家指导服务组对园区重点企业进行三轮全面体检,督促企业对类似的隐患问题开展全面自查自纠。

(3)细化事故防范整改措施。针对报告提出的防范整改措施,出台了32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腾龙芳烃和翔鹭石化公司安全管理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闽安委办〔2015〕46号),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防范措施的整改。

2.漳州市。

(1)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部署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2)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腾龙芳烃和翔鹭石化公司安全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督促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和翔鹭石化(漳州)有限公司坚持“应检必检、检必检全,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全面、系统地排查罐区、装置、公用工程,包括设计、设备、材料、施工、运行管理各个环节的安全隐患,全面深入开展整改修复工作。

(3)自2015年4月6日事故发生后,市领导主持召开针对腾龙芳烃和翔鹭石化公司各种安全管理专项会议累计10余次,研究解决整改修复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

3.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

(1)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腾龙芳烃和翔鹭石化公司安全管理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公司将省安委会32条意见细化为79项整改项目,并将调查报告提出的8项工作要求,逐项分解为20项任务,每项任务制定相应整改措施。

(2)2017年2月10日,与漳州九龙江集团共同成立福建福化古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了腾龙翔鹭整改修复项目指挥部,迅速展开整改修复、项目重组和恢复生产系列工作。2018年11月全面完成整改修复及验收,同年12月顺利进入试生产,至今生产安全平稳。

(3)2017 年 10 月 27日,由福化古雷公司对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翔鹭石化(漳州)有限公司、星誉化工(漳州)有限公司、翔鹭码头投资管理(漳州)有限公司、漳州古雷海腾码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进行重组,成立福建福海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 90 亿元,福建省福化古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由福建石化集团公司和漳州市九龙江集团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以现金出资持股 90%,原台方股东以重组标的净资产出资持股 10%。公司于 2018 年1 月 28 日股权重组和债务重组协议生效并正式运作。公司员工大面积更替,依托福化集团国企资源优势,重新建立公司组织架构,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安全管理制度。

(4)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开展安全标准化对标、贯标、创标工作。2020年1月18日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创建工作通过专家达标验收评审。

4.同类企业。

(1)翔鹭石化(漳州)有限公司。深刻吸取“4.6”火灾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腾龙芳烃和翔鹭石化公司安全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细化出28项整改内容,对所有装置及工程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和停产整改。依托中石化项目组的支持指导和重组后福化集团的国企资源优势和技术力量,翔鹭石化于2017年10月全面完成整改修复,同年11月顺利进入试生产,2018年11月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2019年7月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验收。同时将每年4月份定为公司“安全生产警示月”。

(2)其他企业。因受到腾龙芳烃“4·6”爆炸事故影响,园区周边企业大部分属于停产停业状态,各企业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扎实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5.其他地市。

(1)及时转发省政府安委会事故紧急通报,在各地掀起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基本收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的效果。

(2)举一反三,突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专项治理。各地区深刻吸取古雷“4·6”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教训,结合地区实际,开展同类型企业底数排查。组织危化品行业专家进行专题授课,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进一步提升各地危化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行政许可审批。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强化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检验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落实消防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制度,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和安全许可审查,严把安全准入关。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技术服务等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地开展建设项目的设计、检测和评价等业务,对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

落实情况:

1.省政府安办。

(1)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事故情况紧急通报全省,要求举一反三,在全省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2)2015年6月19日,组织全省12个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负责同志、20个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负责人召开事故现场会,并将该事故案例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的警示教育材料。

(3)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和安全许可审查制度,加大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行政许可工作力度,严把安全准入关。同时强化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管。

2.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举一反三,开展一系列特种设备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印发《关于开展化工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通知》(闽质监特〔2015〕83号),针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企业,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监督检查。

(2)健全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构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特种设备重点单位、重点设备日常监管机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分析常态化制度。

(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强化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检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从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省消防救援总队。

(1)根据中石化整改修复专家组意见,督促企业新建一座消防泵站,设置电动消防稳压泵2台,设置消防水泵4台,流量250L/S, 3用1备(其中电动泵3台、柴油泵1台),新老2座消防泵站共同为整个厂区提供消防用水,总供水能力为1250L/S,满足消防最大用水量需求。

(2)强化古雷经济开发区应急救援保障力量。消防部门提请政府斥资1.4亿元购置车辆16部,器材装备8000余件套;投资2000余万元建设化工模拟训练装置,成立200人编制的政府专职石化特勤大队等。

(3)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依法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积极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扎实开展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2)严格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化工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

(3)严格落实消防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制度,严把消防安全准入关。

(三)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提高政策决策执行力。漳州市政府、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深刻吸取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事故的沉痛教训,坚持安全第一,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摆位”问题,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牢固树立经济效益服从安全生产的理念,克服“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现象,坚决把有关政策和决策落到实处。要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实现责任体系“三级五覆盖”,进一步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在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生产的高标准、严要求,各级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上项目不能降低安全标准,严格按相关审批程序报批,不搞特事特办,不得违反规定大开绿灯。企业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需要。要切实理顺开发区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要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和培育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难题。

建议落实情况:

1.省政府安办。

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按照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要求和省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2.漳州市。

(1)定期开展石化园区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各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古雷石化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建企业布局情况调查,督促企业认真测算个人可接受风险、社会可接受风险数值以及卫生防护距离。先后邀请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漳州古雷石化基地发展规划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古雷石化基地风险评估报告》《福建漳州古雷石化基地安全规划与评价报告》。

(2)进一步梳理古雷安全监管机构职能,整合原漳州市安监局古雷分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应急救援中心职责,成立古雷开发区应急管理局,配齐配强监管力量,不断提升安全监管的专业性。

3.省消防救援总队。

(1)督促石化企业聘请第三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工作。

(2)加大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执业情况消防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力度。

4.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形成高压严管态势。古雷“4·6”事故后,扎实推进安全监管与执法办案深度融合,不断强化对各类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截止2020年8月31日累计立案1814件,结案1660件,罚没款4042.6万元。

(2)强化技术支撑服务。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古雷炼化一体化项目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闽市监办〔2019〕126 号),对项目监检机构的检验标准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组织省特检院在企业现场设立驻点项目部,针对腾龙芳烃加氢裂化装置原不符合要求的双相不锈钢管件、5台余热锅炉等遗留问题和受损区重建等新建工程,精心编制检验方案,加班加点保障进度。协调省特检院把培训班办到厂区,解决企业人员培训取证和工学矛盾的问题。

(3)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的综合优势和综合效应,加强安全监察与行政许可、执法稽查、信用监管、标准、认证认可等职能的协同联动,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联合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应急厅出台消防泡沫储备管理规定。

(2)加强消防泡沫储备库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6.其他地市。

加大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促进危险化学品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7.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

(1)聘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SEI)对所有装置及工程进行全面质量评估、设计评估和整改修复。

(2)梳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操作手册,包括主体责任制、安全投入保障、设备管理、各类泄漏检测报警仪器管理、防腐管理、特种设备管理、危险作业管理等58项规章制度,重新委托“厦门熙宝源公司”进行评审工作,取得制度评审报告。

(3)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落实风险辨识工作,组织各专业部门开展“PSSR”安全确认工作。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生产审查,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公司《联锁管理办法》,强化对工艺联锁的检查和管理,委托有资的专业检测机构,开展消防报警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系统等各类泄漏检测报警仪器的检查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仪表系统完整性等级评估(SIL认证)。

(四)明确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缺失。调查发现,目前我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不明、职责不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条第二款也明确: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目前,国内石油化工建设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证书均由住建部门颁发。但我省住建部门提出,《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因此,我省住建部门认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是他们的职责。为此,建议省委编办尽快研究明确我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从源头上防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落实情况:

1.省政府安办。

推动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针对调查发现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不明、职责不清等问题,推动省委编办结合机构改革,明确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职责。

2.省编办。

(1)2015年10月15日,《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职责的通知》(闽委编办〔2015〕271号),明确省住建厅为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特种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监管依法仍由质监部门承担。

(2)针对古雷“4·6”爆炸着火事故暴露出的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职责不明、不清问题,在本轮机构改革中,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职责予以了进一步明确。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32号),关于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职责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安装工程(含土建、建筑电气、暖卫、通风、给排水)质量监督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的工业安装安装工程(含设备、工业管道、电气、仪表安装及防腐绝热)质量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港口码头等水工建筑物的质量监督管理。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建设项目(危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工建设工程安装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增设一个“消防与化工工程监管协调处”,专门负责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职责相关事宜。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成立了福建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技术服务中心,为化工建设工程提供技术服务支撑。

(五)推动修订有关规范,提高设防标准。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事故暴露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规范》(GB50160-2008)(以下简称“石化规”)存在整体设防标准低、一些消防安全内容缺项、只考虑防火未考虑防爆等突出问题,不能满足大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的需要。如:(1)芳烃联合装置规模大、吸附分离单元内滞留介质多、造成厂区危险等级高,防控难度大。事故发生后,加热炉与中间罐区(Ⅱ)罐壁的距离为67.5m,符合石化规的防火间距要求,但加热炉发生爆炸产生的火球直接扩展到中间罐区(Ⅱ),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区与储罐区之间、储罐区与储罐区之间相互影响,险象环生。(2)罐区固定式消防设施的控制电源来自罐区变电站。吸附分离装置-1发生爆炸事故后,二回路电源虽满足石化规同廊不同架的要求,但爆炸仍导致敷设在同一管廊上的由CS16变电所到罐区变电站的二回路电缆同时损坏,造成罐区泡沫站远程控制功能失效。(3)石化规允许罐区泡沫灭火系统与消火栓、炮共用给水管网,但当消火栓、炮大量用水及部分消火栓损坏漏水时,给水压力不能满足泡沫灭火系统工作要求,泡沫灭火系统无法现场手动启动。为此,建议有关单位积极推动上级相关部门,尽快修订石化规,以提高设防标准,增强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落实情况:古雷“4·6”爆炸着火事故暴露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规范》(GB50160-2008)存在整体设防标准低、一些消防安全内容缺项、只考虑防火未考虑防爆等突出问题,不能满足大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的需要。针对该事故爆炸产生的火球直接扩展,影响生产装置区与储罐区安全、造成罐区泡沫站远程控制功能失效等问题,省、市、区相关部门结合腾龙芳烃公司事故隐患整改修复工作,邀请了大批省内外知名专家对《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进行了研究,并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主编单位“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交流探讨有关问题,研究成果也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建议,请求尽快修订石化规,以提高设防标准,增强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工作组认为,本起事故除了对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单位行政处罚和公司3名员工的处分落实未明确,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岳阳巨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由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腾龙芳烃公司员工王继凯(退休返聘)党内警告处分未落实到位外,其他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落实到位;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基本落实到位;事故责任企业、事发地市、其他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均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和责任落实,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古雷腾龙芳烃“4·6”爆炸着火重大事故整改

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评估工作组

2020年9月27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思明区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思明区政府

各地市网站链接

福州市

厦门市

漳州市

泉州市

三明市

南平市

龙岩市

宁德市

闽政通APP

主办单位: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请输入以下评论内容

*网友姓名:

*网友提问:

*验证码:

提交 重置

FD08889 | 2015_芜湖2015.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芜湖“2015.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5 年10 月10 日11 时44 分许,芜湖市镜湖区杨家巷“砂锅大王”小吃店发生一起重大 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造成17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28.7 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委员杨晶、郭声琨、省委书记王 学军、省长李锦斌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锦斌省长、李建中副省长第一时间赶赴事故 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工作,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处置各项工作,依法依规严查事故责任,严 肃问责追究。深刻汲取教训、强化整改防范,竭力遏制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安徽省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10 月21 日我省成立了以省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省公安厅、省监察厅、芜湖市人民政 府为副组长单位,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药监局、省 总工会、芜湖市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政府芜湖“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 燃烧爆炸调查组(以下简称“省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聘请火灾化学、火灾调查、特种设备、燃气、建筑安全等专业的7 位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省事故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录像分析,查明了事 故过程,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处 理 建 议 和 防 范 事 故 的 对 策 措 施 。

一 、 事 故 有 关 基 本 情 况

( 一 ) 事 故 发 生 经 过 和 应 急 救 援 情 况 。

事 故 发 生 经 过 。 10 月10 日10 时许,“砂锅大王”小吃店经营者张保平更换了店内东侧铁板烧灶所用的 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11 时40 分许,张保平的妻子刁山翠打开该钢瓶角阀和 铁板烧灶开关,欲用点火棒将铁板烧灶点燃,未点燃,随后拧大角阀阀门,仍未点燃,便 告知张保平处理。张保平在处置过程中,发现与灶具连接的液化气钢瓶瓶口附近有火苗, 试图关闭钢瓶的角阀,未果。他随即拖出钢瓶,导致钢瓶倾倒、减压阀与角阀脱落,大量 液化气喷出,瞬间引发大火,11 时 50 分,该钢瓶发生爆炸。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情 况 。 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11 时47 分接警后,迅速调派4 辆水罐消防车及28 名 官兵赶赴现场。11 时50 分该小吃店一钢瓶发生爆炸。11 时51 分消防力量到达现场。12 时 20 分 明 火 被 扑 灭 。 事故发生后,公安部消防局、国家安监总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负责同志,省有关部门 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 省卫计委等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地方政府开展相关工作。芜湖市委、市 政府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到医院看望受伤人员。

( 二 ) 事 故 涉 及 有 关 单 位 情 况 。 1.“砂锅大王”小吃店。该店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杨家巷,所在建筑物共七层,一层为沿街 门面,二层以上为住宅,该店位于建筑物一层最西侧04 号门面房,层高4.5m,建筑面积 33.19m2,门前自行搭建临时店面。2015 年8 月初,经营者张保平、刁山翠夫妇,经房东 马俊同意,从该门面房前任承租人邱明荣处以8 万6 千元(包含半年房租,月租金5000 元,租期至2016 年3 月)租下此店,该店于8 月18 日营业,无营业执照,主要经营铁板 炒饭、砂锅、烤肉等,10 月10 日上午7 时招聘1 名服务员汪茂云到店工作。 2.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日期:1998 年3 月25 日,公司类型:有限 责任公司(台港与境内合资),住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资本:3200 万

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苑隽,营业期限:1998 年3 月25 日至2048 年3 月25 日,经营范 围:在市区域经营民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6 年1 月1 日,燃气 经 营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限 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 ) 等 。 3.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沿河路配送中心。成立日期:2000 年9 月10 日,公司 类型:分公司,营业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沿河路门面房1 号,负责人:王昌敏,营业期限: 2000 年9 月10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经营范围:在市区域经营民用液化石油气(燃 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2 年10 月31 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 年5 月9 日)、厨具及零配件销售等。门店设有店长1 名、营业员1 名、送气工2 名,日常配 送区域为:沿河路、九华山路、二街、老体育场、杨家巷、双桐巷。

( 三 ) 事 故 现 场 调 查 情 况 。

现 场 勘 验 。 通过对现场地砖炸裂变色痕迹、墙面抹灰层剥落和烟熏痕迹、木质物品炭化和烧损痕 迹、金属物品变形变色痕迹的分析,确定事故发生的初起部位是该店内东侧铁板烧灶具供 气 的 钢 瓶 附 近 。 店内东侧铁质灶台下方有一炸裂的钢瓶,瓶阀与钢瓶连接完好且处于开启状态,瓶口 未见减压阀,瓶阀内螺纹有明显烟尘。距搭建区域外缘南0.1 米、距西墙2.5 米处地面有一 钢瓶减压阀,螺纹有烟尘和油渍,证明减压阀与钢瓶在爆炸发生时已脱离。

在店内东灶台旁边地面有一个砂锅,与问话材料相吻合。

监 控 视 频 。 九华中路电线杆天网、长亭老街乡土简餐店门外、事故店面西侧巷道监控视频证实: 11 时44 分时有火窜出门外,初始时火势发展迅猛;11 时50 分钢瓶发生爆炸。

模 拟 试 验 。 消防部门模拟实验证实:满充的钢瓶在卧置状态下,安装和未安装减压阀时,喷出的 物质为液态,点燃后,呈喷射燃烧,火焰长度可达到3 至4 米,仍有液态物质流出;减压 阀 与 钢 瓶 连 接 松 动 时 会 产 生 液 化 气 泄 漏 。

检 验 鉴 定 。 (1)尸体检验:根据芜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死者血液一氧化碳 饱 和 度 为 49.7%-67.7% 。 (2)气质化验:根据国家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庆)检验报告,气质各 项 指 标 均 合 格 。 (3)爆炸钢瓶检验:根据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特种设备检验站的检测、试验报告,爆 炸钢瓶化学成分、壁厚合格,从阀的过火情况判断,减压阀与瓶阀螺纹连接未拧紧及橡胶 密 封 圈 断 裂 是 导 致 液 化 气 泄 漏 并 着 火 的 直 接 原 因 。 (4)房屋结构损伤鉴定: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2 监督检测站鉴定报告,除局 部梁构件受损较重(应补强处理)外,此次事故未对整栋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的安全性产 生 显 著 影 响 。

二 、 事 故 原 因 分 析 和 性 质 认 定

( 一 ) 直 接 原 因 。 10 月10 日10 时许,“砂锅大王”店主张保平在更换店内给东侧铁板烧灶具供气的钢瓶 时,减压阀和钢瓶瓶阀未可靠连接。11 时40 分许,其妻刁山翠准备使用铁板烧灶具,打 开钢瓶角阀后液化气泄漏,泄漏的液化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遇邻近砂锅 灶明火,导致钢瓶角阀与减压阀连接处(泄漏点)燃烧。张保平在处置过程中操作不当, 致使钢瓶倾倒、减压阀与角阀脱落,大量液化气喷出,瞬间引发大火,倾倒的钢瓶在高温 作 用 下 爆 炸 。

( 二 ) 间 接 原 因 。 1.“砂锅大王”小吃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对钢瓶操作及应急处置 不 当 。 2.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沿河路配送中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 依规定指导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用气;对钢瓶管理不严,对超期钢瓶未进行报废处理。 3.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超出使用期限的 钢 瓶 进 行 违 法 充 装 。

芜 湖 市 镜 湖 区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

( 1 ) 镜 湖 区 滨 江 公 共 服 务 中 心 体 育 场 社 区 。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开展全面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 责 任 。

( 2 ) 镜 湖 区 滨 江 公 共 服 务 中 心 。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不力,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 故 发 生 负 有 重 要 管 理 责 任 。

( 3 ) 镜 湖 区 住 房 与 城 乡 建 设 委 。 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落实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 行 为 监 管 不 到 位 , 对 事 故 发 生 负 有 重 要 管 理 责 任 。

( 4 ) 镜 湖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对辖区内钢瓶配送企业的钢瓶监管不到位,对餐饮场所无证经营查处不力,对事故发 生 负 有 重 要 管 理 责 任 。

( 5 ) 镜 湖 区 商 务 局 。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 责 任 。

( 6 ) 芜 湖 市 公 安 局 镜 湖 分 局 滨 江 派 出 所 。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 任 。

( 7 ) 镜 湖 区 公 安 消 防 大 队 。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开展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工作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 发 生 负 有 重 要 管 理 责 任 。

( 8 ) 芜 湖 市 公 安 局 镜 湖 分 局 。 对镜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和滨江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辖区餐饮场所 开展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9 ) 镜 湖 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综合监督和协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10 ) 镜 湖 区 人 民 政 府 。 镜湖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对辖区内餐饮 场所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芜 湖 市 有 关 部 门 。 ( 1 ) 芜 湖 市 住 房 与 城 乡 建 设 委 。 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 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3〕39 号)(以下简称《通知》),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落实 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 要 管 理 责 任 。

( 2 ) 芜 湖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管 理 局 。

依据《通知》,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餐饮场所使用的 钢瓶检查不到位,对报废、超期未检钢瓶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 3 ) 芜 湖 市 商 务 局 。 依据《通知》,芜湖市商务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 自 查 工 作 不 到 位 , 对 事 故 发 生 负 有 重 要 管 理 责 任 。

( 4 ) 芜 湖 市 公 安 消 防 支 队 。 依据《通知》,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指导下级开展餐饮场所的 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工作不力、督促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 5 ) 芜 湖 市 公 安 局 。 依据《通知》,芜湖市公安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镜湖区公安分局开展餐饮场所 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 6 ) 芜 湖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依据《通知》,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的餐饮场所无证经营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7 ) 芜 湖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 依据《通知》,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未取得餐饮服务 许可的餐饮场所无证经营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三 ) 事 故 性 质 。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因经营者张宝平操作不当、应急处置不当,相关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 任 事 故 。

三 、 责 任 认 定 和 处 理 建 议

( 一 ) 建 议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人 员 。 张宝平,“砂锅大王”小吃店店主。安全意识淡薄,使用超出期限的钢瓶,存在重大安 全隐患。同时在钢瓶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液化气发生泄漏;应急处置不当,引发燃 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二 ) 建 议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人 员 。 1.苑 隽,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对本公司气瓶充装管理不到位,致使超 期未检的钢瓶仍进行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 备安全法》第 91 条,建议对其处以 2014 年年收入 60% 罚款。 2.陈 斌,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气瓶充装管理不到位,致使超 期未检的钢瓶仍进行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 备安全法》第 91 条,建议对其处以 2014 年年收入 60% 罚款。 3.武 斌,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安全部总经理。落实本公司安全规章制度不到位, 履职不到位,致使超期未检的钢瓶仍进行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1 条,建议对其处以2014 年年收入60%罚款;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92 条, 建议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 4.王昌敏,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沿河路配送中心店长。未依法指导液化石油气 用户安全用气,对钢瓶管理不严,对超期钢瓶未进行报废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1 条,建议对其处以2014 年年收入60%罚 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2 条, 建议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

( 三 ) 建 议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的 人 员 。

(1)黄 涛,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体育场社区主任。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 气开展全面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2003 年12 月31 日颁布施行,下同)第133 条和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 罢 免 社 区 主 任 。 (2)邵义权,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党工委委员,司法所所长。负责公共服 务中心社会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落实不 力,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 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 8 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3)王 珏,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中心主任。负责公共中心行政工作。对 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落实不力,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行职 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 行 规定 》第 8 条 规定 ,建 议给 予行 政记 大过 处分 。 (4)王庭国,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党工委书记。负责公共服务中心全面工 作。未认真执行《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要求 进一步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皖办发〔2014〕27 号)要求,对餐饮场所燃气开展安全专项治 理行动不力,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 条,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王 蓉,芜湖市镜湖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主任。负责全面工作。落实餐饮场所燃 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到位,履行职责 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 规 定 》 第 8 条 规 定 , 建 议 给 予 行 政 记 大 过 处 分 。 (6)朱宝琴,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负责质量监督工作。对辖区内餐 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落实不力,对辖区内钢瓶配送企业的钢瓶监管不到位,工作 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暂行规定》第 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谈中伟,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工商注册登记、餐饮等。对 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落实不力,对餐饮场所无照经营查处不力,工作落 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 行 规定 》第 8 条 规定 ,建 议给 予行 政记 大过 处分 。 (8)鲁和平,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 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落实不力,对辖区内液化气钢瓶配送企业监管不到位,对餐饮场 所无照经营查处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 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郑武军,芜湖市镜湖区商务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 全专项治理行动落实不力,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自查工作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规定, 建 议 给 予 行 政 记 过 处 分 。 (10)潘俊杰,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滨江派出所副所长。分管社区、消防工作,指 导监督社区、居委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开展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监管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 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徐沛沛,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滨江派出所所长。负责落实消防工作措施,监 督社区消防检查等。对辖区内餐饮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管不力,履行职责不

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 》 第 8 条 规 定 , 建 议 给 予 行 政 记 过 处 分 。 (12)李培伟,芜湖市镜湖区消防大队参谋。负责联系滨江服务中心和派出所消防安 全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工作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 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规定,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因李培伟系现役军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由事故 调 查 组 移 送 相 关 材 料 交 相 关 部 门 处 理 。 (13)杨 韬,芜湖市镜湖区消防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 所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工作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 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因杨韬系现役军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材料交相关 部 门 处 理 。 (14)缪礼平,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局长。负责分局全面工作。对镜湖区公安消防 大队和滨江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 动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暂 行规 定》第 8 条 规定 ,建议 给予 行政 记过 处分 。 (15)王福顺,芜湖市镜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对辖区内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综合监督和协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芜 湖 市 镜 湖 区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人 员 。 (1)魏心平,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负责武装、文明创建、住房和城乡建设、 市容管理、规划等方面工作。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 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 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吴文斌,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负责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旅游 等方面工作。组织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安全隐 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 分暂行规定》第 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孙跃文,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区长。负责区政府全面工作。组织辖区内餐饮场 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 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芜 湖 市 市 直 有 关 部 门 相 关 人 员 。 (1)赵 敏,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公用事业科科长。负责城市燃气、供水等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 供气行为监管不到位,未能督促监管对象落实主体责任,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 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规定,建 议 给 予 行 政 记 大 过 处 分 。 (2)马兴起,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副主任。分管公用事业、燃气等工作。落实餐 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到位, 未能督促监管对象落实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 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何 晨,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主任。负责全面工作。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 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规定,建议

给 予 行 政 警 告 处 分 。 (4)张良诚,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科科长。负责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监督检查工作。未能发现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对超出使用期限范围的钢瓶进行充装, 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暂行规定》第 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张生应,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工作。对餐 饮场所使用的钢瓶监管不到位,未能发现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对超出使用期限范围 的钢瓶进行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 处分暂行规定》第 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周 光,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对餐饮场所使用的 超期未检钢瓶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 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余华斌,芜湖市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队队长。负责商务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组织 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 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蒋庆冰,芜湖市商务局副调研员。分管市场运行秩序科、商务综合执法队等。组 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韩明新,芜湖市商务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 自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 处分暂行规定》第 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翁 韬,芜湖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监督管理和消防宣 传等。指导下级开展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工作不力,督促工作落实不到位,履 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 行规定》第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因翁韬系现役军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 军纪律条令》,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材料交相关部门处理。 (11)汪 俊,芜湖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负责全市消防防火工作。指导下级开展餐 饮场所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工作不力,督促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 警告处分。因汪俊系现役军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 材 料 交 相 关 部 门 处 理 。 (12)徐 杲,芜湖市消防支队支队长。负责支队全面工作。指导下级开展餐饮场所 消防安全实施专项工作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 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因徐杲系现役军人,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材料交相关部门处理。 (13)程业涛,芜湖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消防工作。对镜湖区公安分局开展 餐饮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4)丁成贵,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工商登记、注册等工作。对未办 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 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5)张国霞,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分管风险应急、食品综合协调、 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 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

告 处 分 。

( 四 ) 建 议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单 位 。 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超期未检的钢瓶 进行违法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 条 第 二 项 规 定 , 建 议 对 其 处 以 19.9 万 元 罚 款 。

( 五 ) 建 议 给 予 相 关 行 政 问 责 的 单 位 。

责成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责成镜湖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责成镜湖区商务局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责成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责成镜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向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责成镜湖区公安分局分别向镜湖区人民政府、芜湖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责成镜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责成镜湖区人民政府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责成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责成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责成芜湖市商务局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责成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向芜湖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责成芜湖市公安局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责成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责成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责成芜湖市人民政府向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 、 事 故 防 范 和 整 改 措 施 建 议

( 一 ) 认 真 落 实 安 全 监 管 责 任 。 芜湖市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全 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深入推动落实“五级五覆盖” 和“五落实五到位”责任制。规范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监管 的行业领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消除责任死角和 盲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 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建议以芜湖市政府名义, 由市燃气行业监管部门牵头联合公安、消防、质监、工商、商务、安全监管等部门,深入 组织开展燃气行业专项排查整顿,严厉打击燃气行业非法违法经营活动。

( 二 ) 严 格 履 行 部 门 监 管 职 责 。 芜湖市住建、公安、消防、质监、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 动,加大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充装、储存、经营燃气及液化石油气 行为,加强对燃气使用环节的安全检查,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同时,整合、充实行政 执法力量,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联合执法,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体制,形成“横向到边、 纵 向 到 底 ” 的 监 管 网 络 。

(三)加强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及管理规定,加强对液化石油气钢瓶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 管,不得充装和使用报废、超期未检的钢瓶,不得改装气瓶或者将报废钢瓶翻新后使用; 不得私自倒装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液化气 充装和钢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用户和气瓶充装档案,向用户提供合格气瓶并 对气瓶充装安全负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按规定予以检验或报废处理,杜绝过期、

不合格钢瓶流入市场。燃气经营者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 检 查 。

(四)加大城镇燃气及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科普力度。 建议由城镇燃气、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及消防部门牵头,通过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报 刊杂志等媒体渠道及政府网站、燃气经营单位平台,加大对燃气、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及学 生的宣传教育,并加强学生燃气安全知识及自救逃生能力培训,提高全社会安全用气能力, 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FD08890 | 2015_芜湖杨家巷砂锅大王10·10重大液化气爆炸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芜湖“2015.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芜湖“2015.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省政府“10.10”事故调查组

2015年10月10日11时44分许,芜湖市镜湖区淳良里社区杨家巷“砂锅大王”小吃店发生一起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28.7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委员杨晶、郭声琨、省委书记王学军、省长李锦斌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锦斌省长、李建中副省长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工作,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处置各项工作,依法依规严查事故责任,严肃问责追究。深刻汲取教训、强化整改防范,竭力遏制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0月21日我省成立了以省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省公安厅、省监察厅、芜湖市人民政府为副组长单位,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药监局、省总工会、芜湖市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政府芜湖“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调查组(以下简称“省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聘请火灾化学、火灾调查、特种设备、燃气、建筑安全等专业的7位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省事故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录像分析,查明了事故过程,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一、事故有关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10月10日10时许,“砂锅大王”小吃店经营者张保平更换了店内东侧铁板烧灶所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11时40分许,张保平的妻子刁山翠打开该钢瓶角阀和铁板烧灶开关,欲用点火棒将铁板烧灶点燃,未点燃,随后拧大角阀阀门,仍未点燃,便告知张保平处理。张保平在处置过程中,发现与灶具连接的液化气钢瓶瓶口附近有火苗,试图关闭钢瓶的角阀,未果。他随即拖出钢瓶,导致钢瓶倾倒、减压阀与角阀脱落,大量液化气喷出,瞬间引发大火,11时50分,该钢瓶发生爆炸。

2.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11时47分接警后,迅速调派4辆水罐消防车及28名官兵赶赴现场。11时50分该小吃店一钢瓶发生爆炸。11时51分消防力量到达现场。12时20分明火被扑灭。

事故发生后,公安部消防局、国家安监总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负责同志,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卫计委等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地方政府开展相关工作。芜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到医院看望受伤人员。

(二)事故涉及有关单位情况。

  1. “砂锅大王”小吃店。该店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淳良里社区杨家巷,所在建筑物共七层,一层为沿街门面,二层以上为住宅,该店位于建筑物一层最西侧04号门面房,层高4.5m,建筑面积33.19m2,门前自行搭建临时店面。2015年8月初,经营者张保平、刁山翠夫妇,经房东马俊同意,从该门面房前任承租人邱明荣处以8万6千元(包含半年房租,月租金5000元,租期至2016年3月)租下此店,该店于8月18日营业,无营业执照,主要经营铁板炒饭、砂锅、烤肉等,10月10日上午7时招聘1名服务员汪茂云到店工作。
  1. 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日期:1998年3月25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与境内合资),住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资本:32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苑隽,营业期限:1998年3月25日至2048年3月25日,经营范围:在市区域经营民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6年1月1日,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6年10月31日)等。
  1. 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沿河路配送中心。成立日期:2000年9月10日,公司类型:分公司,营业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沿河路门面房1号,负责人:王昌敏,营业期限:2000年9月10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在市区域经营民用液化石油气(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2年10月31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9日)、厨具及零配件销售等。门店设有店长1名、营业员1名、送气工2名,日常配送区域为:沿河路、九华山路、二街、老体育场、杨家巷、双桐巷。

(三)事故现场调查情况。

1.现场勘验。

通过对现场地砖炸裂变色痕迹、墙面抹灰层剥落和烟熏痕迹、木质物品炭化和烧损痕迹、金属物品变形变色痕迹的分析,确定事故发生的初起部位是给店内东侧铁板烧灶具供气的钢瓶附近。

店内东侧铁质灶台下方有一炸裂的钢瓶,瓶阀与钢瓶连接完好且处于开启状态,瓶口未见减压阀,瓶阀内螺纹有明显烟尘。距搭建区域外缘南0.1米、距西墙2.5米处地面有一钢瓶减压阀,螺纹有烟尘和油渍,证明减压阀与钢瓶在爆炸发生时已脱离。

在店内东灶台旁边地面有一个砂锅,与问话材料相吻合。

2.监控视频。

九华中路电线杆天网、长亭老街乡土简餐店门外、事故店面西侧巷道监控视频证实:11时44分时有火窜出门外,初始时火势发展迅猛;11时50分钢瓶发生爆炸。

3.模拟试验。

消防部门模拟实验证实:满充的钢瓶在卧置状态下,安装和未安装减压阀时,喷出的物质为液态,点燃后,呈喷射燃烧,火焰长度可达到3至4米,仍有液态物质流出;减压阀与钢瓶连接松动时会产生液化气泄漏。

4.检验鉴定。

(1)尸体检验:根据芜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死者血液一氧化碳饱和度为49.7%-67.7%。

(2)气质化验:根据国家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庆)检验报告,气质各项指标均合格。

(3)爆炸钢瓶检验:根据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特种设备检验站的检测、试验报告,爆炸钢瓶化学成分、壁厚合格,从阀的过火情况判断,减压阀与瓶阀螺纹连接未拧紧及橡胶密封圈断裂是导致液化气泄漏并着火的直接原因。

(4)房屋结构损伤鉴定: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2监督检测站鉴定报告,除局部梁构件受损较重(应补强处理)外,此次事故未对整栋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的安全性产生显著影响。

二、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0月10日10时许,“砂锅大王”店主张保平在更换店内给东侧铁板烧灶具供气的钢瓶时,减压阀和钢瓶瓶阀未可靠连接。11时40分许,其妻刁山翠准备使用铁板烧灶具,打开钢瓶角阀后液化气泄漏,泄漏的液化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遇邻近砂锅灶明火,导致钢瓶角阀与减压阀连接处(泄漏点)燃烧。张保平在处置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钢瓶倾倒、减压阀与角阀脱落,大量液化气喷出,瞬间引发大火,倾倒的钢瓶在高温作用下爆炸。

(二)间接原因。

  1. “砂锅大王”小吃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对钢瓶操作及应急处置不当。
  1. 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沿河路配送中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依规定指导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用气;对钢瓶管理不严,对超期钢瓶未进行报废处理。
  1. 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超出使用期限的钢瓶进行违法充装。

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1)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体育场社区。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开展全面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2)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不力,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3)镜湖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

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落实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4)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辖区内钢瓶配送企业的钢瓶监管不到位,对餐饮场所无证经营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5)镜湖区商务局。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6)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滨江派出所。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7)镜湖区公安消防大队。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开展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工作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8)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

对镜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和滨江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辖区餐饮场所开展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9)镜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综合监督和协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0)镜湖区人民政府。

镜湖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5. 芜湖市有关部门。

(1)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

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3〕39号)(以下简称《通知》),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2)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依据《通知》,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餐饮场所使用的钢瓶检查不到位,对报废、超期未检钢瓶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3)芜湖市商务局。

依据《通知》,芜湖市商务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4)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

依据《通知》,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指导下级开展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工作不力、督促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5)芜湖市公安局。

依据《通知》,芜湖市公安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镜湖区公安分局开展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6)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通知》,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无证经营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7)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通知》,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无证经营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因经营者张宝平操作不当、应急处置不当,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张宝平,“砂锅大王”小吃店店主。安全意识淡薄,使用超出期限的钢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在钢瓶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液化气发生泄漏;应急处置不当,引发燃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 苑  隽,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对本公司气瓶充装管理不到位,致使超期未检的钢瓶仍进行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1条,建议对其处以2014年年收入60%罚款。
  1. 陈  斌,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气瓶充装管理不到位,致使超期未检的钢瓶仍进行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1条,建议对其处以2014年年收入60%罚款。
  1. 武  斌,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安全部总经理。落实本公司安全规章制度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超期未检的钢瓶仍进行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1条,建议对其处以2014年年收入60%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2条, 建议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
  1. 王昌敏,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沿河路配送中心店长。未依法指导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用气,对钢瓶管理不严,对超期钢瓶未进行报废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1条,建议对其处以2014年年收入60%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2条, 建议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芜湖市镜湖区有关部门及滨江公共服务中心相关人员。

(1)黄  涛,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体育场社区主任。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开展全面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2003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下同)第133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罢免社区主任。

(2)邵义权,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党工委委员,司法所所长。负责公共服务中心社会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落实不力,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3)王  珏,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中心主任。负责公共中心行政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落实不力,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王庭国,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党工委书记。负责公共服务中心全面工作。未认真执行《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要求 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皖办发〔2014〕27号)要求,对餐饮场所燃气开展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不力,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王  蓉,芜湖市镜湖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主任。负责全面工作。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朱宝琴,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负责质量监督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落实不力,对辖区内钢瓶配送企业的钢瓶监管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谈中伟,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工商注册登记、餐饮等。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落实不力,对餐饮场所无照经营查处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鲁和平,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落实不力,对辖区内液化气钢瓶配送企业监管不到位,对餐饮场所无照经营查处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郑武军,芜湖市镜湖区商务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落实不力,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自查工作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潘俊杰,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滨江派出所副所长。分管社区、消防工作,指导监督社区、居委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开展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管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徐沛沛,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滨江派出所所长。负责落实消防工作措施,监督社区消防检查等。对辖区内餐饮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管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李培伟,芜湖市镜湖区消防大队参谋。负责联系滨江服务中心和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工作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因李培伟系现役军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材料交相关部门处理。

(13)杨  韬,芜湖市镜湖区消防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工作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因杨韬系现役军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材料交相关部门处理。

(14)缪礼平,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局长。负责分局全面工作。对镜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和滨江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王福顺,芜湖市镜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综合监督和协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相关人员。

(1)魏心平,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负责武装、文明创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管理、规划等方面工作。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吴文斌,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负责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旅游等方面工作。组织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孙跃文,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区长。负责区政府全面工作。组织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芜湖市市直有关部门相关人员。

(1)赵  敏,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公用事业科科长。负责城市燃气、供水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到位,未能督促监管对象落实主体责任,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马兴起,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副主任。分管公用事业、燃气等工作。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到位,未能督促监管对象落实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何  晨,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主任。负责全面工作。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张良诚,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科科长。负责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工作。未能发现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对超出使用期限范围的钢瓶进行充装,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张生应,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工作。对餐饮场所使用的钢瓶监管不到位,未能发现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对超出使用期限范围的钢瓶进行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周  光,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对餐饮场所使用的超期未检钢瓶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余华斌,芜湖市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队队长。负责商务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蒋庆冰,芜湖市商务局副调研员。分管市场运行秩序科、商务综合执法队等。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韩明新,芜湖市商务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翁  韬,芜湖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监督管理和消防宣传等。指导下级开展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工作不力,督促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因翁韬系现役军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材料交相关部门处理。

(11)汪  俊,芜湖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负责全市消防防火工作。指导下级开展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工作不力,督促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因汪俊系现役军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材料交相关部门处理。

(12)徐  杲,芜湖市消防支队支队长。负责支队全面工作。指导下级开展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实施专项工作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因徐杲系现役军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材料交相关部门处理。

(13)程业涛,芜湖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消防工作。对镜湖区公安分局开展餐饮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4)丁成贵,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工商登记、注册等工作。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5)张国霞,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分管风险应急、食品综合协调、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超期未检的钢瓶进行违法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对其处以19.9万元罚款。

(五)建议给予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

1.责成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镜湖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责成镜湖区商务局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责成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责成镜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向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责成镜湖区公安分局分别向镜湖区人民政府、芜湖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责成镜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责成镜湖区人民政府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9.责成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0.责成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1.责成芜湖市商务局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2.责成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向芜湖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3.责成芜湖市公安局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4.责成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5.责成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6.责成芜湖市人民政府向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芜湖市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深入推动落实“五级五覆盖”和“五落实五到位”责任制。规范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消除责任死角和盲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建议以芜湖市政府名义,由市燃气行业监管部门牵头联合公安、消防、质监、工商、商务、安全监管等部门,深入组织开展燃气行业专项排查整顿,严厉打击燃气行业非法违法经营活动。

(二)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芜湖市住建、公安、消防、质监、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加大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充装、储存、经营燃气及液化石油气行为,加强对燃气使用环节的安全检查,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同时,整合、充实行政执法力量,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联合执法,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体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

(三)加强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及管理规定,加强对液化石油气钢瓶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不得充装和使用报废、超期未检的钢瓶,不得改装气瓶或者将报废钢瓶翻新后使用;不得私自倒装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液化气充装和钢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用户和气瓶充装档案,向用户提供合格气瓶并对气瓶充装安全负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按规定予以检验或报废处理,杜绝过期、不合格钢瓶流入市场。燃气经营者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四)加大城镇燃气及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科普力度。

建议由城镇燃气、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及消防部门牵头,通过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报刊杂志等媒体渠道及政府网站、燃气经营单位平台,加大对燃气、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及学生的宣传教育,并加强学生燃气安全知识及自救逃生能力培训,提高全社会安全用气能力,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6.30”新大原油管道破坏泄漏事件调查报告

青岛琦超冷藏厂“7.8”液氨泄漏事故调查…

某矿及周边矿井积水区、采空区调查报告

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煤业矿井水情水害调查报告

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

江西南昌“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40832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

13520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

9647浓硫酸泄漏事故案例

9542青岛“11. 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

9133有毒气体泄漏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9023截止阀腐蚀造成液氨泄漏事故案例

8915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

8655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

FD08891 | 2015_苍南县钱库镇4.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15年4月17日凌晨1时50分许,位于苍南县钱库镇城南社区金处村钱东路267号的房屋发生火灾,火灾导致钱东路265号、267号、269号、271号民房局部受损,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烧毁压痕机、电动车、烫金机、纸模等物品,造成5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45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13〕68号)的规定,4月17日,经温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温州市安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文胜任组长,市监察局、公安局、安监局、总工会、公安消防局、苍南县安监局人员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人员参加的苍南县钱库镇“4.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房屋基本情况

苍南县钱库镇钱南社区金处村钱东路267号(以下简称钱东路267号)系诸葛××、杨××夫妻共有。该房屋坐南朝北,是一间五层半的落地房。一至五层地面为水泥浇筑楼板,顶部阁楼的地面为木质楼板;一至二层的楼梯为水泥浇筑,二层以上楼梯以及一至五层的楼梯栏杆均为木质结构。

(二)生产加工作坊基本情况

钱东路267号一楼为个体经营户诸葛××(诸葛××父亲,户籍地址为苍南县龙沙乡李家埠村8号)生产加工场所,2007年11月 26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为330327602002100,实际由诸葛××和杨××夫妻共同经营,主要从事烫金压痕加工。该场所北半间摆放两台烫金设备,南半间摆放一台压痕机,并设有楼梯通往二楼,压痕机上方还设有木质阁楼。一楼南北半间及一楼和二楼之间均没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二楼北半间是诸葛××和杨××夫妻白天休息场所(晚上住东升路60-62号501室),南半间是厨房,内有冰箱、煤气灶、油烟机及液化气等厨房用品。

(三)人员住宿基本情况

钱东路267号三楼由蔡××、章××夫妇及其儿子三人居住,北半间为卧室,南半间为厨房,摆放煤气灶、液化气等厨房器具。四楼由沈××、杨××夫妇及其儿子沈××和女儿沈××居住,北半间为卧室,南半间为厨房,摆放煤气灶、液化气等厨房器具。五楼由陈××、郑××夫妇及其儿子陈××和女儿陈××居住,北半间为卧室,南半间为厨房,摆放煤气灶、液化气等厨房器具。三楼至五楼住户每年大约支付给房主诸葛××、杨××夫妇2000元左右,作为一年的水电费。

(四)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⒈沈××,女,汉族,2002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200204018587,户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赤溪镇蔡家山村30号。

⒉陈××,男,汉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211072493, 户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大庄二厂路10号。

⒊郑××,女,汉族,1984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404103022,户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大庄二厂路10号。

⒋陈××,女,汉族,2006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200612131722,户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大庄二厂路10号。

⒌陈××,男,汉族,2012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201202061738,户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大庄二厂路10号。

(五)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⒈沈××,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302168576,户籍住址:浙江省苍南县赤溪镇蔡家山村30号,烧伤面积90%,重伤,目前在温州市118医院治疗。

⒉沈××,男,汉族,2003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200312078579,户籍住址:浙江省苍南县赤溪镇蔡家山村30号,烧伤面积50%,重伤,目前在温州市118医院治疗。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今年正月以来,钱东路267号生产加工作坊处停产状态,近期准备开工。4月16日晚上6时左右到8时左右,诸葛××对一楼南半间的压痕机进行打样调试。当天晚上一楼共有两辆电动车在充电,四楼住户沈××的电动车在南半间阁楼边,五楼住户陈××的电动车在北半间;一楼还堆有纸膜、烫金纸、烫印成品、原料以及多个装有边角料的小箱子等物品。

当晚该房屋共有10人居住,其中:三楼有蔡××、章××夫妇及其儿子3人(在火灾事故中逃生);四楼有沈××及其儿子沈××(在火灾事故中受伤)和女儿沈××(在火灾事故中死亡)3人;五楼有陈××、郑××夫妇及其儿子陈××和女儿陈××4人(在火灾事故中死亡)。

4月17日凌晨1时50分左右,一楼南半间电动车因线路故障引燃电动车上的可燃物,继而烧毁电动车周边堆放的烫金纸膜、边角料等物品。1时57分,苍南县公安消防大队分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调派钱库专职消防队、望里专职消防队、新安专职消防队、龙港中队、苍南中队等共计9辆消防车43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实施救援。2时05分,钱库专职消防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发现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立即展开火灾扑救。2时30分,苍南大队及龙港中队到达现场,立即组织灭火工作,其他力量相继到场。4时许火势基本控制,4时40分许火势基本扑灭,5时20分许清理火场时,在五楼发现5名被困人员,经确认已经死亡。另有2名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救治。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根据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火灾事故认定书》(温公消火认字[2015]第0002号)认定,起火部位为钱东路267号民房一楼南半间压痕作坊阁楼下方;起火点为一楼南半间压痕作坊西南角电动车停放处。起火原因为:该处停放的电动车在充电状态下,电动车线路故障引燃电动车上的可燃物,后蔓延至电动车周边堆放的烫金纸、纸膜、边角料等物品成灾。

(二)间接原因

⒈钱东路267号四楼住户沈××安全意识淡薄,私拉电线,将电动车长期彻夜停放在一楼阁楼下充电,对其周边堆有可燃物存在的火灾隐患视而不见,疏于防范,导致电动车线路故障引燃电动车上的可燃物,最终蔓延至周边可燃物品成灾,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⒉钱东路267号户主诸葛××、杨××夫妇在一楼设置生产加工作坊,三楼以上设有人员住宿,违反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没有落实人员疏散设施、消防设施配置明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该家庭作坊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对其房屋住户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现象熟视无睹,疏于管理,并且未按照相关监管单位的口头整改要求落实整改,是导致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⒊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消防安全检查走过场,火灾隐患查处不力,导致存在的严重火灾隐患未能得到有效整改,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钱东路267号四楼住户沈××安全意识淡薄,将电动车放在堆有可燃物的加工作坊内彻夜充电,对由此可能引起火灾的危险未能预见,疏于防范,导致电动车充电过程中发生线路故障后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5人死亡、2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沈××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涉嫌失火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钱东路267号户主诸葛××、杨××夫妇消防安全意识缺乏,在一楼设置生产加工作坊,三楼以上设有人员住宿,违反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未落实人员疏散设施,消防设施配置明显不符合要求,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未按照钱库镇人民政府、钱库镇城南社区等有关监管单位的“店连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落实整改;对电动车长期彻夜充电存在的火灾隐患疏于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5人死亡、2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诸葛××、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涉嫌失火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钱库镇城南社区党委委员、金处村驻村干部、金处村网格责任人黄××,在2014年12月检查发现该民居作坊存在一楼和二楼没有防火隔离等多处消防安全隐患,但未按照消防安全检查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也未将相关情况上报,致使该民居作坊严重火灾隐患长期未得到整治,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黄××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钱库镇城南社区分管消防安全副主任陈××、主任钱××、党委书记杨××,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城南社区普遍存在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店连屋”、住宿与生产加工合用场所整治工作开展不力,对社区网格员存在消防安全检查走过场等现象督改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陈××撤职处分,给予钱××降级处分,给予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钱库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消防管理员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副站长叶××(主持工作),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网格化运转和基础数据的排摸工作掌握不足,对消防安全网格监督指导落实不到位,对“店连屋”整治等工作开展不力,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存在漏洞,导致辖区内大量作坊消防安全隐患未得到有效整治。消防管理员吴登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钱库镇人民政府予以辞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副站长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六)钱库镇派出所分管消防安全副所长陈××,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贯彻执行苍南县公安局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家庭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力,对辖区普遍存在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店连屋”、住宿与生产加工合用场所等问题排查不细,底数不清,执法力度不够,落实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家庭作坊“六个一律”严管措施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派出所分管消防安全副所长陈××记过处分。

(七)钱库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副所长杨××,对辖区网格化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杨××记过处分。

(八)钱库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组织开展了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家庭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虽然消除了一些隐患,但在治理过程中,一些单位工作人员仍存在落实整治措施不力、整治力度不够、消防安全检查走过场等问题,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店连屋”仍未得到有效整治;对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部门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督促不力。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钱库镇副镇长叶××警告处分,建议苍南县委、县人民政府就钱库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在该起事故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

(九)责成苍南县人民政府就消防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措施建议

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苍南县委、县政府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消防安全整治。一要针对民居出租房和合用场所(通天房)领域暴露出来的问题,按照“全覆盖、零容忍、强执法、重实效”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更加扎实、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整治措施,真正做到不打折扣、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确保彻底排查整治到位。二要突出整治重点,制定消防安全整治标准,落实防火分隔措施、人员疏散措施以及相关管理措施,配置消防设施,特别要针对电动车长期彻夜充电方面的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消除。三要严肃整治责任,采取高压态势,铁腕执法整治,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予以立案查处;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擅自启封或者使用已被查封的设施、设备、器材及作业场所的人员和违法行为,该拘留的依法予以拘留,该断电的依法予以断电,该停产的要坚决予以停产,该关闭的要依法予以关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四要堵疏结合,积极创造条件,将民居作坊生产经营单位向标准厂房转移,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要积极协调电力等相关部门,积极探索推广采用充电桩等形式为电动车辆充电,解决大量电动车辆长期彻夜充电带来的安全隐患。

(二)落实部门监管职责。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认真分析区域内民居作坊火灾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业务培训。同时要加强对全县所有网格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使网格员真正掌握消防安全工作的内容和程序,并督促对排查出来的消防安全隐患落实闭环管理要求,确保消防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改。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要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本辖区消防安全严峻形势,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提升派出所民警对合用场所、民居作坊、“三合一”企业等领域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频率和整治力度,并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公安派出所要加大对辖区民居作坊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频率和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消除。

(三)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微搏等各类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运用事故案例血的教训,大力开展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能力,引导全社会自觉加强安全管理,筑牢预防事故的思想防线。要广泛宣传民居出租房、合用场所(通天房)、“三合一”场所等存在的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和社会危害性,大力宣传电动车辆彻夜充电的危险性,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逃生自救能力。要畅通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及事故的举报渠道,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将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有效地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四)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及时研究分析,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要认真按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4]39号)要求,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在安全发展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要加大对公安、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安委会、消安委会综合协调职能,指导协调、监督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监督检查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履职和责任落实情况,并进行评估和通报,同时要根据辖区消防监管工作的需要,为法定监管主体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附件:1、苍南县钱库镇“4·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2、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火灾事故认定书》(温公消认字[2015]第0002号)

苍南县钱库镇“4·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5年6月15日

FD08892 | 2015_苍南县钱库镇4·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苍南县钱库镇“4.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4月17日凌晨1时50分许,位于苍南县钱库镇城南社区金处村钱东路267号的房屋发生火灾,火灾导致钱东路265号、267号、269号、271号民房局部受损,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烧毁压痕机、电动车、烫金机、纸模等物品,造成5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45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13〕68号)的规定,4月17日,经温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温州市安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文胜任组长,市监察局、公安局、安监局、总工会、公安消防局、苍南县安监局人员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人员参加的苍南县钱库镇“4.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房屋基本情况

苍南县钱库镇钱南社区金处村钱东路267号(以下简称钱东路267号)系诸葛××、杨××夫妻共有。该房屋坐南朝北,是一间五层半的落地房。一至五层地面为水泥浇筑楼板,顶部阁楼的地面为木质楼板;一至二层的楼梯为水泥浇筑,二层以上楼梯以及一至五层的楼梯栏杆均为木质结构。

(二)生产加工作坊基本情况

钱东路267号一楼为个体经营户诸葛××(诸葛××父亲,户籍地址为苍南县龙沙乡李家埠村8号)生产加工场所,2007年11月 26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为330327602002100,实际由诸葛××和杨××夫妻共同经营,主要从事烫金压痕加工。该场所北半间摆放两台烫金设备,南半间摆放一台压痕机,并设有楼梯通往二楼,压痕机上方还设有木质阁楼。一楼南北半间及一楼和二楼之间均没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二楼北半间是诸葛××和杨××夫妻白天休息场所(晚上住东升路60-62号501室),南半间是厨房,内有冰箱、煤气灶、油烟机及液化气等厨房用品。

(三)人员住宿基本情况

钱东路267号三楼由蔡××、章××夫妇及其儿子三人居住,北半间为卧室,南半间为厨房,摆放煤气灶、液化气等厨房器具。四楼由沈××、杨××夫妇及其儿子沈××和女儿沈××居住,北半间为卧室,南半间为厨房,摆放煤气灶、液化气等厨房器具。五楼由陈××、郑××夫妇及其儿子陈××和女儿陈××居住,北半间为卧室,南半间为厨房,摆放煤气灶、液化气等厨房器具。三楼至五楼住户每年大约支付给房主诸葛××、杨××夫妇2000元左右,作为一年的水电费。

(四)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⒈沈××,女,汉族,2002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200204018587,户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赤溪镇蔡家山村30号。

⒉陈××,男,汉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211072493, 户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大庄二厂路10号。

⒊郑××,女,汉族,1984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404103022,户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大庄二厂路10号。

⒋陈××,女,汉族,2006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200612131722,户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大庄二厂路10号。

⒌陈××,男,汉族,2012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201202061738,户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大庄二厂路10号。

(五)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⒈沈××,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302168576,户籍住址:浙江省苍南县赤溪镇蔡家山村30号,烧伤面积90%,重伤,目前在温州市118医院治疗。

⒉沈××,男,汉族,2003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200312078579,户籍住址:浙江省苍南县赤溪镇蔡家山村30号,烧伤面积50%,重伤,目前在温州市118医院治疗。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今年正月以来,钱东路267号生产加工作坊处停产状态,近期准备开工。4月16日晚上6时左右到8时左右,诸葛××对一楼南半间的压痕机进行打样调试。当天晚上一楼共有两辆电动车在充电,四楼住户沈××的电动车在南半间阁楼边,五楼住户陈××的电动车在北半间;一楼还堆有纸膜、烫金纸、烫印成品、原料以及多个装有边角料的小箱子等物品。

当晚该房屋共有10人居住,其中:三楼有蔡××、章××夫妇及其儿子3人(在火灾事故中逃生);四楼有沈××及其儿子沈××(在火灾事故中受伤)和女儿沈××(在火灾事故中死亡)3人;五楼有陈××、郑××夫妇及其儿子陈××和女儿陈××4人(在火灾事故中死亡)。

4月17日凌晨1时50分左右,一楼南半间电动车因线路故障引燃电动车上的可燃物,继而烧毁电动车周边堆放的烫金纸膜、边角料等物品。1时57分,苍南县公安消防大队分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调派钱库专职消防队、望里专职消防队、新安专职消防队、龙港中队、苍南中队等共计9辆消防车43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实施救援。2时05分,钱库专职消防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发现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立即展开火灾扑救。2时30分,苍南大队及龙港中队到达现场,立即组织灭火工作,其他力量相继到场。4时许火势基本控制,4时40分许火势基本扑灭,5时20分许清理火场时,在五楼发现5名被困人员,经确认已经死亡。另有2名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救治。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根据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火灾事故认定书》(温公消火认字[2015]第0002号)认定,起火部位为钱东路267号民房一楼南半间压痕作坊阁楼下方;起火点为一楼南半间压痕作坊西南角电动车停放处。起火原因为:该处停放的电动车在充电状态下,电动车线路故障引燃电动车上的可燃物,后蔓延至电动车周边堆放的烫金纸、纸膜、边角料等物品成灾。

(二)间接原因

⒈钱东路267号四楼住户沈××安全意识淡薄,私拉电线,将电动车长期彻夜停放在一楼阁楼下充电,对其周边堆有可燃物存在的火灾隐患视而不见,疏于防范,导致电动车线路故障引燃电动车上的可燃物,最终蔓延至周边可燃物品成灾,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⒉钱东路267号户主诸葛××、杨××夫妇在一楼设置生产加工作坊,三楼以上设有人员住宿,违反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没有落实人员疏散设施、消防设施配置明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该家庭作坊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对其房屋住户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现象熟视无睹,疏于管理,并且未按照相关监管单位的口头整改要求落实整改,是导致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⒊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消防安全检查走过场,火灾隐患查处不力,导致存在的严重火灾隐患未能得到有效整改,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钱东路267号四楼住户沈××安全意识淡薄,将电动车放在堆有可燃物的加工作坊内彻夜充电,对由此可能引起火灾的危险未能预见,疏于防范,导致电动车充电过程中发生线路故障后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5人死亡、2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沈××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涉嫌失火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钱东路267号户主诸葛××、杨××夫妇消防安全意识缺乏,在一楼设置生产加工作坊,三楼以上设有人员住宿,违反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未落实人员疏散设施,消防设施配置明显不符合要求,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未按照钱库镇人民政府、钱库镇城南社区等有关监管单位的“店连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落实整改;对电动车长期彻夜充电存在的火灾隐患疏于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5人死亡、2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诸葛××、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涉嫌失火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钱库镇城南社区党委委员、金处村驻村干部、金处村网格责任人黄××,在2014年12月检查发现该民居作坊存在一楼和二楼没有防火隔离等多处消防安全隐患,但未按照消防安全检查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也未将相关情况上报,致使该民居作坊严重火灾隐患长期未得到整治,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黄××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钱库镇城南社区分管消防安全副主任陈××、主任钱××、党委书记杨××,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城南社区普遍存在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店连屋”、住宿与生产加工合用场所整治工作开展不力,对社区网格员存在消防安全检查走过场等现象督改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陈××撤职处分,给予钱××降级处分,给予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钱库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消防管理员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副站长叶××(主持工作),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网格化运转和基础数据的排摸工作掌握不足,对消防安全网格监督指导落实不到位,对“店连屋”整治等工作开展不力,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存在漏洞,导致辖区内大量作坊消防安全隐患未得到有效整治。消防管理员吴登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钱库镇人民政府予以辞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副站长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六)钱库镇派出所分管消防安全副所长陈××,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贯彻执行苍南县公安局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家庭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力,对辖区普遍存在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店连屋”、住宿与生产加工合用场所等问题排查不细,底数不清,执法力度不够,落实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家庭作坊“六个一律”严管措施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派出所分管消防安全副所长陈××记过处分。

(七)钱库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副所长杨××,对辖区网格化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杨××记过处分。

(八)钱库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组织开展了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家庭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虽然消除了一些隐患,但在治理过程中,一些单位工作人员仍存在落实整治措施不力、整治力度不够、消防安全检查走过场等问题,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店连屋”仍未得到有效整治;对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部门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督促不力。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钱库镇副镇长叶××警告处分,建议苍南县委、县人民政府就钱库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在该起事故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

(九)责成苍南县人民政府就消防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措施建议

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苍南县委、县政府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消防安全整治。一要针对民居出租房和合用场所(通天房)领域暴露出来的问题,按照“全覆盖、零容忍、强执法、重实效”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更加扎实、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整治措施,真正做到不打折扣、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确保彻底排查整治到位。二要突出整治重点,制定消防安全整治标准,落实防火分隔措施、人员疏散措施以及相关管理措施,配置消防设施,特别要针对电动车长期彻夜充电方面的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消除。三要严肃整治责任,采取高压态势,铁腕执法整治,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予以立案查处;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擅自启封或者使用已被查封的设施、设备、器材及作业场所的人员和违法行为,该拘留的依法予以拘留,该断电的依法予以断电,该停产的要坚决予以停产,该关闭的要依法予以关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四要堵疏结合,积极创造条件,将民居作坊生产经营单位向标准厂房转移,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要积极协调电力等相关部门,积极探索推广采用充电桩等形式为电动车辆充电,解决大量电动车辆长期彻夜充电带来的安全隐患。

(二)落实部门监管职责。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认真分析区域内民居作坊火灾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业务培训。同时要加强对全县所有网格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使网格员真正掌握消防安全工作的内容和程序,并督促对排查出来的消防安全隐患落实闭环管理要求,确保消防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改。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要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本辖区消防安全严峻形势,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提升派出所民警对合用场所、民居作坊、“三合一”企业等领域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频率和整治力度,并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公安派出所要加大对辖区民居作坊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频率和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消除。

(三)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微搏等各类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运用事故案例血的教训,大力开展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能力,引导全社会自觉加强安全管理,筑牢预防事故的思想防线。要广泛宣传民居出租房、合用场所(通天房)、“三合一”场所等存在的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和社会危害性,大力宣传电动车辆彻夜充电的危险性,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逃生自救能力。要畅通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及事故的举报渠道,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将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有效地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四)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及时研究分析,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要认真按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4]39号)要求,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在安全发展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要加大对公安、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安委会、消安委会综合协调职能,指导协调、监督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监督检查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履职和责任落实情况,并进行评估和通报,同时要根据辖区消防监管工作的需要,为法定监管主体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附件:1、苍南县钱库镇“4·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2、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火灾事故认定书》(温公消认字[2015]第0002号)

苍南县钱库镇“4·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5年6月15日

瑞安市塘下镇“6·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某有限公司#8输煤皮带着火事故

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洛阳孟津河南宸岳化工有限公司“10·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潼南高新区富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23”一般火灾事…

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FD08893 | 2015_葫芦岛连山钼业兴利矿业12·17重大火灾事故刑事判决.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葫芦岛连山钼业兴利矿业12·17重大火灾事故刑事判决

7003383

7005136

7005137 9CaKrnK1j5m china.huanqiu.comarticle辽宁一企业违规作业致17人死亡 12名责任人被判刑/e3pmh1nnq/e3pmh1obd

原标题:违规作业失火致17人死亡 辽宁一企业12名责任人被判刑

新华社沈阳3月16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葫芦岛市一矿业公司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进行电焊作业造成失火,失火产生的有毒气体进入副井,导致正在副井作业的17名工人死亡。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认定,以曹志兴为首的12名企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葫芦岛市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及安全管理混乱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相关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安排无电焊资质的工人曹某某等进行井下电焊作业。同年12月17日,曹某某等在公司风井内进行电焊作业,不慎造成失火。公司经理、风井矿长、副井矿长、安全员等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未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也未在第一时间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盲目组织施救,致使失火产生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进入副井,最终导致正在副井井下作业的17名工人中毒死亡。

悲剧发生后,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曹志兴及公司经理张某某、电焊工人曹某某等12名负有责任人员陆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被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志兴、张某某、曹某某等12人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为此,根据曹志兴等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曹志兴曾有犯罪前科正处缓刑期间的情况,判处曹志兴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其余9名被告人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完)

1489644180000责编:胡适真新华社148964418000011[]{"email":"hushizhen@huanqiu.com","name":"胡适真"}

4SAlIfJKsr2看图学习·追光的你丨“像他那样做人、为政”

4Ru8PqJLp5a为中朝传统友谊注入新的时代内涵和强劲动力,

4RR6pZPobMV自信自强 昂扬向上 以实干担当书写无悔青春

4QxH9Euh4WM中国国民党主席郑丽文感谢并接受

4Qg8xtt4ZkE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4QfDemvztRz时政新闻眼丨高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4QeQNK0kD8y时政两会说丨建设健康中国 增进民生福祉

4QX46vy0AAq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京闭幕

4PwMVJyR3hK时政新闻眼丨开局之年如何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4PgmiUqFfwB(近观中国|足迹)把“土特产”3个字琢磨透——

4PDTKKOlbkK时政微观察丨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

4Osod3mFcIn携手擘画亚太繁荣新图景——

4OXNfaXNGdC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6周年招待会在京举行

4OU41EQVw5a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建设美丽新疆——

4OT1GEFYqrZ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大会隆重举行

4O2HHh0bBaI“共建中华民族共同体 书写美丽西藏新篇章”

4OidA681Gir时政新闻眼丨这场聚焦“半边天”的全球峰会上,

4OMMlN3yGbP“始终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英雄部队”

4O1tio3cFuh共建中华民族共同体 书写美丽西藏新篇章

4NyNIPl4Sin“谱写雪域高原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4Noa8Ya43aw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4Nln1BDn2e8“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

4NhcWmcr86c做和平理念的倡导者、和平发展的行动者——

4NR5KKoe0h8奋力谱写三晋大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

4N4oXZAhESZ中共中央举行纪念陈云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

4Mq1BugOO6W“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

4MoDD8SVwbd努力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展现新气象新作为

4MmIlyjOviW奋力谱写中原大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

4MiOfIZgR30【讲习所·中国与世界】推动中拉合作提质升级

4MSVQXAxzME看图学习丨牢牢掌握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主动权

4Li2BwtoxFE【讲习所·奋进的春天】关爱老人家呵护小朋友

4MJRRBUdbFE从习主席署名文章看大国外交|关于马来西亚,

4MEUyQpOhS6推动中拉命运共同体建设不断得到新发展

4LxgB1sOI0u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开创云南发展新局面

4Lx7JKDxE0x看图学习丨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展现新风采

4Ln7ilFXG1r两会特稿|“今天大家一起来共商教育大计”

4LmHSNgx4Wn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4LmCZt1XWhc时政新闻眼丨再赴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

4Lm6LhMNqa0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4LWJAoZfO2u以更多实实在在的成果造福28亿多中非人民

4LHbgimg5Br心相近|共同续写中美两国人民友好故事

4LHSidBIqcv看图学习丨以蛇行千里的劲头开拓进取顽强奋斗

4LGVm4UTLBc以蛇行千里的劲头,打开改革发展新天地

4LDR0Z7SQVR学习进行时|一切奋斗都是为人民谋幸福

4LAza1u0gtv为基层减负赋能 促干部实干担当

4KzLh7pFe0e看图学习丨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

4Kkz6JVQmou“我一直惦念着这里的发展和全体居民的福祉”——

4Kj1jGwG556澳门举行

4Khh4UCmxEg时政新闻眼丨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海南篇章,

4Ki3lC9KBqf学习进行时|让澳门绽放更加迷人的色彩

4KgHsg3jUNX中共中央举行纪念乔石同志诞辰100周年座谈会

4KWzgnXSiAx学习进行时·快来学习丨如何更好“读懂中国”?

4KS14WqdBOt述评|让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株大树生根开花——

4KO2bea2myY跨越山海的友谊、团结、合作、开拓之旅

4KJOXpdUmcL促发展出台重大举措,谈脱贫分享中国经验,

4KEmFhmMuSE看图学习·众行致远丨携手构建亚太命运共同体

4KDuOetEDZ4第一观察|全球南方媒体智库共答时代课题,

4KDDqZsHOxl改革制度成果展现“中国之治”显著优势

4KCWnoOT28h看图学习丨让中华文明瑰宝永续留存、泽惠后人

4KCWk63938F改革实践成果彰显当代中国壮丽气象

4KBYFZZUFvL看图学习丨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中奋勇争先

4K3E90nQTxY看图学习丨筑牢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文化根基

4KATFkFY7OD夯实国家治理基层基础 增进人民群众福祉

4KATIIwSEQi促进文明传承发展 推动文明交流互鉴

4JkCIo0h8j0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注入强大精神力量

4JzgFYT3AMY为建设教育强国、海洋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4JdFIt7uY09时政新闻眼丨如何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4JWjRpuPRF0学习进行时丨把更多的人团结在党的周围

4Je5BuRVD0O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音乐会在京举行

4JQER6jEVN1学习进行时|“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4JOhy1dmG1x时政新闻眼丨新时代第二次全国教育大会召开,

4IewfqtFxHE为世界提供更多启迪和机遇

4IPKVUpwE89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4INP04P8MhQ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4HyN10HuKk1为开创中阿关系更加美好的明天贡献力量

4HxdvUV6Ads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突出重点

4HXHWkAAjPM时政新闻眼丨新时代首次西部大开发座谈会,

4HSpyoS5hwY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支援部队成立大会在京举行

4HSMMttzsmn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支援部队成立大会在京举行

4HKeimLJ4EE【讲习所·中国与世界】以建交35周年为新起点

4H4rmnki3Q1奋勇争先,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

4HQlBQ9jJgE时习之丨携手为世界注入更多稳定性和确定性

4GtRQr3qeAa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4GrUBdIrh0P以新质生产力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4GXhg8jQSSY共同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

4GWlu9woa0s龙腾虎跃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世界和平发展

4GWBLpSr227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强大动力

4GLF7eWQsOE秉持建交初心 积极面向未来 敢于有所作为

4FzdtbzbdvT为了更加美好的明天拼搏奋进

4GAlqLyWt9E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4FrFq9mF78T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 扎实做好“三农”工作

4Fpx5PytLeS“一国两制”的生命力和优越性必将不断显现

4FmaY052HhY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上展现更大作为

4FZ1yRXDZPo学习进行时|“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标志”

4FdyFotypSA努力创造令世界刮目相看的新奇迹

4FWZqGocCwS为繁荣世界文明百花园注入思想和文化力量

4FPzbKIVk9z弘扬亚太合作初心 领航繁荣进步新程

4FPstIGhi1F“在历史关头,我们共同作出了正确的选择”

4FUpmhefRnm为繁荣世界文明百花园注入思想和文化力量

4FPq9OM2jK5为了亚太人民和子孙后代的共同繁荣

7003385

环球时事

4SbeslV1DF5article冯德莱恩:欧盟将支持西班牙应对非法移民问题world.huanqiu.com

4SbcXTvmuwtarticle乌克兰称收到欧盟34.7亿欧元国防援助贷款world.huanqiu.com

4SbahhKPEVRarticle驱逐传播“仇阿”言论者 阿根廷一法令惹争议world.huanqiu.com

4Sb2HP9uzsGarticle美媒:游客涌向中国仿古景点,沉浸式放松oversea.huanqiu.com

4SbetiPLtzKarticle中国证监会同意焦炭期权注册china.huanqiu.com

4SbecblSIitarticle未来五年,知识产权工作这样开展china.huanqiu.com

7003386

环球业界

4M20Jtixpl1gallery//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c74ed78794b55625e42bb622daf55fa8.jpg天链二号04星天链二号04星tech.huanqiu.com1743054951784

4M20HukJjaRgallery//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dfc37aeda14fee507e7c8148e6c2a79d.png浙江杭州:抢采明前西湖龙井茶抢采明前西湖龙井茶finance.huanqiu.com1743054898092

4SKhSiJ0ei0article成都,全力打造中国西部数字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新高地finance.huanqiu.com

4SAkYMmCQzSarticle江苏省兴化市钓鱼镇:三招并举筑牢发展根基finance.huanqiu.com

4M1vymLkgEwarticle看好中国市场:大摩上调中国指数目标点位finance.huanqiu.com

4M1w6ckjAASarticle消费贷市场掀起“以价换量”争夺战finance.huanqiu.com

4M1zGqQbQpRarticle蜜雪集团2024年度业绩亮眼finance.huanqiu.com

7003387

环球风尚

4SbHpVyAXAuarticle//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d38aa8f8713205837bebc5502a34c842.jpg张凌赫谈中国剧集ent.huanqiu.com1785458214037

4SZcjWMFPP9article//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51e3cd85d126a92fe32e45bd9554d8b1.jpg杨紫:不接则不佳ent.huanqiu.com1785285090331

4SbHsxkfCWVarticle//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d3ef243a8ff50ef78eafa562366dc671.jpgAI影视新职业速增ent.huanqiu.com1785458307452

4SEO81bHpnyarticle//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d572636b6826aeedb9a23041126b81fc.jpg母乳喂养降低ADHD症状率lx.huanqiu.com1783074199236

7003388

环球产经

4BYzyL2dkLzarticle//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9e8589b3ee1aa56416731da748317afbu5.JPG极狐汽车双保值安心购auto.huanqiu.com1675485241904

4SE6MORuSXKarticle//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485a25d72fac3ec926fafda2f4a6a42b.jpg“银行家式”高薪引众议 英国拟为学校高管设定“工资帽”lx.huanqiu.com1783045397195

4SbblEOWIpJarticle​高校艺术润心思政育人体系构建研究lx.huanqiu.com

9CaKrnKmROOarticle致癌物质减少其他危害增加 揭开电子烟的真面目health.huanqiu.com

4SbZUcFC0kSarticle昊铂埃安38城自驾接力活动收官 缔造用户共创新范式auto.huanqiu.com

7Q2P3389HpKarticle大众汽车在澳大利亚“排放门”新进展:大众与澳车主和解或赔1.27亿澳元quality.huanqiu.com1568708543125

4QoNxMYHYCWarticle//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7b49389c5bb6cdcb070ebc01681c7bc5.png四川北川:春茶采摘忙 产销两旺助增收city.huanqiu.com1773911995050

体育·旅游

4SbRRgMLy9tarticle//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8b517510d1afd95425a2e77ad3ec84b1.jpg柯洁逆势翻盘sports.huanqiu.com1785474360950

4SbRZzUlqZlarticle//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c3ee76e74d039d0192504639dd3889ad.jpg意男足新帅亮相sports.huanqiu.com1785474585937

4RnXJJnDi4Jgallery//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cbdf5f9fe577a541861a5b28c71cec0f.png油菜花开引客来go.huanqiu.com1780278575991

4RkEbdC6PmCgallery//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f2ba593db4a401ab2fa760e07cb217f5.jpg海南岛山水秘境go.huanqiu.com1779934828461

7004638

环球质选

article点击进入环球质选https://shop91383817.youzan.com/v2/showcase/homepage?alias=xKm5S6rjcJ&dc_ps=2617908957523691520.300001//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660f6794974c2f753fcbc15b4a8cecfe.jpg

article品质好物 一键直达https://shop91383817.m.youzan.com/wscgoods/detail/3f1xqpnglb2hd?scan=1&activity=none&from=kdt&qr=directgoods_833339180&shopAutoEnter=1&showsku=true//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b1c818b0106700b8fd50df2152fdde7e.jpg

article限时特惠 优选直购https://j.youzan.com/ZLgT6s//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01ca0ef6219f1358ae47a4bddcb2a12c.jpg

article好品推荐 方便快捷https://j.youzan.com/Z8AT6s//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81dc67fac514f749caa7395b962b6aa8.jpg

7004639

7004637

7003389

FD08894 | 2015_西咸新区秦汉新城4·2火灾窒息较大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西咸新区秦汉新城“4.2”火灾窒息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点击:2820

时间 2021-11-29 16:31:56

2015年4月2日18时10分左右,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发生一起火灾窒息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8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受省政府的委托,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5年4月3日,咸阳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咸阳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委会组成的西咸新区秦汉新城4.2火灾窒息死亡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有关专家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相关情况

(二)事故单位内部关系相关情况

光伏制造项目由陕西省发改委批复备案(备案文号:陕发改产业〔2011〕1088号),该项目隶属陕西有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分两期建设。2013年6月5日,陕西有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光伏制造项目1GW太阳能光伏电池项目一期动力厂房及水池工程土建部分由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陕西有色光电公司委托陕西华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实施监理。

2014年1月份,1GW太阳能光伏电池项目一期动力厂房及水池工程土建部分主体施工完毕。10月份,陕西有色光电科技公司组织对主体水池试水时,发现有渗水现象,需要做防水防腐处理。2015年3月份,陕西有色光电科技公司向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发了工程变更通知,要求对3个水池进行防腐处理(防腐工程属于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内容)。

按照合同,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将水池防腐处理工程分包给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施工。北京祥和伟业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得知信息后,多次找到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相关人员申请分包水池防腐处理工程,并进行了初步商谈。3月10日,陕西有色光电科技公司组织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北京祥和伟业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制定的水池防腐处理工程施工方案进行讨论并予以通过。

3月23日,在没有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北京祥和伟业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擅自指派工人,进入109动力厂房工程工地进行水池防腐作业。

(三)事故现场相关情况

经现场勘查,水池为钢筋砼框架结构,尺寸:长11.225 m 、宽9.000 m 、高7.570 m,顶部盖板厚度13cm,盖板西北角处有一Φ1.8 m的圆形人孔,孔口高出盖板30 cm。池内有一长4.5 m 、宽4.5 m、深2.4 m的集水坑,坑内放有一个施工脚手架,坑底有约20 cm深的积水。池内设置有4台抽风机(顶板3台、底板1台),底板上有一盏照明灯,一台电炉子以及部分残留环氧树脂涂料,并存放有十几桶环氧树脂涂料。有一部高12 m的铝合金人工直梯可直达水池底部。池子人孔西边紧邻墙壁有明显烟熏的黑色痕迹,井台旁有一用钢管搭成的施工架兼防雨棚(附有1个定滑轮,用于井内吊运物料),施工架上面蓬的塑料彩条布有严重焚烧痕迹。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4月2日约13时,北京祥和伟业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防腐作业队队长王春银,带领防水工王建、王高强、刘建强和王安盈下到水池进行防腐施工。队长王春银在水池底板上拌合涂料(将WSR6101E-44双酚A型环氧树脂、甲苯、二甲苯、T31-B5固化剂、辅料大白粉进行混合,用电炉子在混合料桶底加热),按照防腐作业“四布六油”的工艺要求,王建和刘建强站在脚手架上往集水坑壁铺设中碱玻璃纤维无捻粗纱布,王安盈和王高强刷涂料。约18时,王春银用来加热涂料的电炉子旁的涂料桶起火。见状,5人迅速上前扑火,越扑火势却越大,瞬间蔓延开了。见情况不妙,王安盈顺着施工直梯迅速爬出了水池。喊人救火。闻讯后,旁边工地的十几个工人立即赶过来,用水将池内明火浇灭,池内不停冒出黄色的浓烟。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警后,咸阳市消防官兵、120急救医护人员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消防队员下井将4人救出。经医护人员现场诊断,4个人均没有生命体征,已经死亡。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委会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施救。接报后,省安监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施救工作。渭城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安监、公安等部门和相关企业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协助做好事故善后赔付和调查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违章冒险作业,施工过程中在水池内配料,造成甲苯、二甲苯在有限空间挥发,形成可燃气体。在水池内违规使用电炉,引燃WSR6101E-44双酚A型环氧树脂、T31-B5固化剂,造成可燃气体闪燃,引发火灾。受空间限制,火灾发生后氧气浓度急剧下降,燃烧不完全产生大量的CO,导致作业人员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西咸新区秦汉新城4.2火灾窒息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相关人员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王春银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相关人员

建议:由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款之规定,给予苗正强记大过处分,并由咸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苗正强行政处罚。

建议:由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王永军记大过处分。

建议:由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王福荣解除聘用。

建议:由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款之规定,给予马勇记过处分,并由咸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马勇行政处罚。

建议:由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款之规定,给予翟卫忠警告处分。

建议:由陕西有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款之规定,给予李长虹记大过处分。并由咸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李长虹行政处罚。

建议:由陕西有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款之规定,给予郭长安记大过处分。

建议:由陕西有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杨春浪记大过处分。

建议:由陕西有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款之规定,给予刘碧峰警告处分。

建议:由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款之规定,给予胡平警告处分。

建议:由咸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伍泽涌行政处罚。

建议:由陕西华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刘建民解除聘用。

建议:由咸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赵国庆行政处罚。

(三)对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建议:由咸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北京祥和伟业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列入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

建议:由咸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责成该单位向省政府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检查。

建议:由咸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陕西有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责成该单位向省政府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检查。

建议:由咸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陕西华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西咸新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建立和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细化责任分工,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要及时分析和研究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对策措施,确保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北京祥和伟业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大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依法审核防腐作业工程分包单位证照及人员资格,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进一步强化工程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把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陕西有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立即补充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要进一步规范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协作队伍的安全巡查,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陕西华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进一步加强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分包人资质、人员资格等资料审核的工作,确保工程安全生产。

(三)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西咸新区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现场交叉作业的安全管控,督促企业立即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建设安全。要对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安全标准规范的,要坚决停建并彻底整改。督促项目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禁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仓促投产。

End of Blog details share -->

上一条:

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1·0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下一条:

延安国贸大厦“12.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知识库

事故案例

HSSE课堂

行业资讯

法律法规

风险保障及预警

应急管理

法律案例

HSSE英文版

知识库搜索

FD08895 | 2015_调查一般程序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一、一般规定

1 除依照火灾事故简易调查程序的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调查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2 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疑难的火灾。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意见。

3 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4 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5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二、现场调查

1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对火灾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2 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

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进行勘验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尸体表面进行观察并记录,对尸体在火灾现场的位置进行调查。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现场图应当由制图人、审核人签字。

3 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量取痕迹、物品的位置、尺寸,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二)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三)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和封装痕迹、物品的名称、编号及其提取时间,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4 根据调查需要,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现场实验。现场实验应当照相或者录像,制作现场实验报告,并由实验人员签字。现场实验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实验的目的;

(二)实验时间、环境和地点;

(三)实验使用的仪器或者物品;

(四)实验过程;

(五)实验结果;

(六)其他与现场实验有关的事项。

三、检验、鉴定

1 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2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3 对火灾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法医进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医学伤害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重伤的;

(二)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

(三)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

FD08896 | 2015_调查报告_河南平顶山鲁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_国务院事故调查组_2015.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ySi/wSh38"0^afNϝUsn̝BB$ak*lcl"&]L

OJJ eURo˳w?|h4o_9%eeQUY_rw!w ogS$R]VVVY5}Dz[4?D'K#so5a\W\Ž^w}99Z{kշܦ/3Z߶:3/jX+vW]Pֲ28FյQk]y0L)1cA[Fw}vq;Q5ί7)tx[3)]uxܡ7Ri(ȃ?s;뚯[_\_zBfo(ܸ~O406}:fosicf'U^~u]srʼ91ӊrWwް'k!xՇroyc%M7~G&|2ȣ}1{Z~ÖC3+q.8\ʫ˥L֐GAYSQ@ڱwށ_w{'JӿI,5?/gGq59n|

J/V67k񃄹WRv\/|w\4݇p~wK\o:olkn!wu/5WI PFT ?VՎ@0j\nG]-RƦH2jKi}]Fa"U!1DIbP5P_~b2Ɣo98g?U/8ܩ@K¾jĹsPks]OU F2;܎/}1G$IFns 5?$s{ABmzUV$M"+䋫'zb_vTx OGLt%6Jw5+O5 %J!rw9~0X/FJ

A7+2Ŧ2P.БB>m*] C#Hk^I]OT$pR%}iCJ8:ɥ^y1&V1-&jv#zGNŐLwH0hqd>3ׁ4y5xu3Uem޺2~m5!&?5[STepk]/9I]P 13qcpDړ}%2rxvf+s&W7 @n &%MMG u{pmM͸)Oȋ%#Zks)D,tm9\ɔzF/y/\xs}…u

UU6,5u߶n$.,K[!7PK}0hoqKGmȷn[[~ueb_EH (_NFA!r-IQ"QSr[s8[BjNY%qHo9GBg:#w|'(Qo&o8 La@RS9xrD:Zn) ?Z Y 5dM*Ic0F]#t!NZ)H3 k5N#V TSG%~(IEb!:R^w25q!L_K ;!}TG^,mQ.o.u P}61=~:H{YSI yӮgo4oGLMۛVԎcN/D.\c}

yMۼyE׍v)=U7)2MFS6eG@>jkk29P*u7;Yk̮gq|}8V(jc' n5Ōf+i{} #f&5S*Hy˼6@3?cXQo2#씶Z

j74֙Z@=Rz/47{ADn2%M_|eK>cĭ۷&3Sq- &cS}e^[dv!

&$hn,(UϯWG⫝ZLc&Ţ&/nj0ezI׊@;i^ߛ;;b]WS{&xL=+]ޞ|jo7WכcѓRGQ ߨ3eK_m ~ɒrKm[

Yi{~HZ|l'A1t.&zR#,J$*ۺy簢dEϷ o&>c^71/m^z1P(ʼnj7/eel2Le^fvwY d)WɇowF^M7ڏdQLWgdDz1 ېHtD}MiQjL##r4d!ŒC5Nat֦B擌5cǬOp9!S/r!Z4'gnמDV"D9v/5W._sFs ^c 357F*Ʈ,8VYGb~'ƪyʨi!=Zs=בB

ki_M|hRd)GNXipPD"zcұ"}ױɕCRZuH:FG;qUi! n[

&w(?%&}6E!I7WO| (*Uӌ\v$p'kH)òrDNG9I~ZQ!/_QjK KMƚMe4Vi%uX_gKщ!8= ՓjLLzR4͊3G7Iޒ!/f e>($4k)YDW팟ɯ:n_c%9ȒJSu[H> ǬwSbqV{ UjLjPsM7JQN.a~33

^eM=1OQfI~KvShå;e^=YtdKdEr hUTVcpIR$C+ =U(4\j8XxwWzx?KcZj2$%>"|%>X/nDUp*(hG!(^UGfhI>}翃v|msENd[l22!s-8O,'1og->X0MT.

%#vRrP)1|0^;{ utFuXFj˂֢M"m^7q-X݂CS0QbSSԆ1KՅި:4~U}*$(4p:՚

/¡8R銿5]UoqS;qMI=fQIkN(:y' |~uqO 8Գ247[T+)D!?4pDQ޿ԥMw%;!Cl{xn Cd\2Lt#MR?T^t= PF&zzk @z@)#OD&S19yALJנ=cfHUvab[{ؐOoUo73KMbMYgmrZYc۳{i['6YCu}E۹ ))aVxgƪAS^&HTAPEpƇʡU4 C=>P ؿSA{u(ݟ; d25TȰZAde#

y)!2'VU}DݯVz AP .א@+#P]Hq~|"L'soCYhBH+t$#t^Ba;=,x;I*kJ0kBѲ-$RcB|uA+adbcm֜0\g YI8t6$;{ʒV3>X8 I$bk+7=xa 2d@γWe YЖ^nKE"oAad*

p8j(FJk)|\X1Q& ejn!1Hҵ6:86&8r v[hs$Ԯcx;LH}2K1(':ݟb-ܔtߊO~t3EB}DbhqБ@Sw2YG'JBsGE"P'dhQ2Y6&kEnb87 `QY\lQi ΍G>B~!(8Ib 33Nk%9QrC;Cb~DNyh:e#ވ'pSJxž'L݁:oj€6ZT &wVo

pЋ򄃭!ߊkUKQ5+3v7on?{)QKq£A49D%k(dۋ#p2ctH/a@(#vX"DPj^YIk񟟔Tr,Gl *.ƢI, 0c\gj镓3Rk&A625eygtO|#-as5ti\׺ EjG'&.wzr"WdBvbrL{8RIxyA98(@KE^xc+-(#Zhg67& d[밄lA uȎ ZX^M8Xd{\ؽZDEG@n-gHy*qҕ}TeexZPKH̏yYac,_1tMm>TT{=I6pUuvWNOT?eU& ջK3\ERZxY\=6sʦz(?эJ*w@N &ƥq^QGbH>#@ғ%E)w24)ws8g ؟ы ϐ߈AsWH_QX}q%/וH

LAx.[0nv91)PW_K34"17uVnTjdGHz!-?Q,*ELD(TdP7i @F~pOWEYKbMS-OC%i.#N|P_L

1 ( %!X0TYYzBd

CbcgMca{B%t̉5hY6ƜPx%1> |3NHfFe/ꋴ~HMWt̚wt$נo䚌QvHtIFNdhſvú[f:/R(nN]4]eL 2lo~zi_ﭨ]x#A[(p0J}caXʇx/nCa=5hWR1yb

i0E"l60EoDnc=cE]}@EAViwgS^IqSy!IrK_[|@lwוF/1qc^kwS|OkPy=B3lg-ʄ>~3~35p5k0HG_l#IdH

*vunSFۛ(3w06P4=ބC]SMLҶLawa'kވcpfa0΄ΐ!ƗN^a2X3#x=K[AM$Cf|졲BBlt‰%"lEر5֪y8[ N3; {t#:]BSFۤF&5nD- c$:{Kdzpoė'p"@=@:+P(5 k{h޵T ZT&$ SPcJoPNg";p1'1ͭW 8>c[C^A9QpȎ2s7DcX23W[r8PPuxzM;PCnV8:8OݸJaDYw:kYb-SKY@,q0zdVb5?1dE>YDB9'Wde]ZRvVih!ӃjlhKއW SVDuIi.T" yߘoʬ&#Y䢑n[.:hGQk1 6=KsRYؓ 1j#bpsUA

ug#>Gcv} _8ƶt.;C|GAޔC%Nr79澿 ⴨$t1,쩞cz>#uuP=_Up?or~ڐ}M~8'$1;-ѧ4g~0_:H|d(u{'tzl.W'>QtQ,d7L0@d1H!8ԷsSMۦ

XW1* {R8 86Q%#PROM䦲E|CsHT(=?w(IJXϖ8 >:IWEEKI+(E V{;iYArϓ?mi%i%i,2xvŔMB#y71VBrL |wL@p7p\>,&2i;wɲ"K-E)C.BԺg;T5 sRi4D^E/ҕԵ0:'qq+N Q,{6$fDg0t):!t @HX'9(xbuheNt:ǫ+1 weg'e5sŽ":3#=Yl~C$O Q%Uq":=pXiRdp&W?9nAwC׳$(,vq[lg8p>ulk@, D f=h)[p3[(kԝ;Cz0&,

KjIK#>HZBWDYʤ)SQQ4T|=nqrB}ziPzA >+1A>̋E 0j.YOBJT^0UNzOwӿ

{½3iD{I{;|c#%]gW3+Vydǂ#G]zĖѡ.N!cFAHLh"U@#ckKyKHd|}Bh=( G'$"&@/gDpYQa 6Kb d!GçIԼ܁i8{0>ӑcnp!#ҩveZ$s?eD.{$Ix.b9GM

|,D~RzݕrWr.Yh׵64 ~M0>.BJA%$zzf|呪-(;uO{L8Szb@ Dkw֏þ4n$eQKO2ذ v0v33VTԀV&L9$BdXMߛ{ՇA䅳ËǗw 5IjأԾ!ă^O׳E:WgI ˘マ@!\㼮H.R%ᚈʿ

g6AmxOX{A}~V򛢌,NED86g,ȠOI@]22t?N4:P#z6ktBJʓ~"Ycq{^b;|,Bwifއ)z">R^FoZ845{#MG[u8R'q;:o(qn?aфj-nOB8xoDEt@i

"w3CA|Y{#4Tz*&_6=,7QY,68$̃SXjM0Y N[#e.P괒NiQ&%Kf/XlJ%zzqS^$,f;C ,":oH-1!ƮuCg4T=gCWI`] D&*aR߬P

(-:K$Ь%;03k RZ.ת6:"2H$mY1^v\2[-iEiFԑLil#rlLf=M0

ؗCNXɕDQ_0f3#F!5_8g7,ϓ|QDx-,+ ,&Lc$"~jWYR^A7q-l&KIHTP:GlRR0NW@LL[㧸T­50XfhBeQe -է3AT$'#0켈!-;Q "Q>Of+dOJ?p(kFh/o Ci5

4gupUu^[Nm*=Io_+(,~_?=zQ{“ENpU,qccEA, mqP\N8e'raW| \8XTg rYX\OB tv4謵FOouePblFQ eTVlFWd+}Mɡ"IŻ9~&Bm Զ^f.rejeۤu;U,i۝wHDxeT8"cu[_T;*\8iIe S#r6l.gsuK2[Zj]kqxUpw:t/-i\WE~y\%ҽN˚P4~HGQL}vy}w\BCR;.iv}$l,-o:ZjϞ&wH"K=2L98wBDmq:' ȍ"e,Gnjd0BzKqlA3&xzeC+ȸ.'-&kۑP᧥U0gT :\aj;NQfh6C8ʉD+ζӗspWL;kі+;XSE:lgy+=B֨a,?L}Y(n]#sR4S鯰9URS0ikeVJkQ5Zz!E}PFWzPQl@;>)qa~.mQ8pq-()܏=x𯻽_w tEy]Z>PKo6y/&9]39yb"?Kޟ;^T݁ƣ0;Uq6mOuВ"p:۝4p_א1@:\ƪC4W6bJ;]xNE}Mmc[Ztl;AtmE.ɇ2t@pC%.%/^[J{ŋuvpv(b[sPw-7hcy4y}MP[r{"v^kMQ/H[S 9?dx0@"x6:_}ҵүNGէg0Fwf^'~c@1yF&"#+K\KH,d&LOc' nZ{е,+)€;nC}]5%uH$\8{5p(d 'sLMZ#w2A4Z[ӁWes+ "5btokV!SulF'2AٌVzG/;fʗC-.@(#0PA6]Kan dCmc;W 4vBk>MP5vge uV aOߣ[;q9,pau;?D[e'#? 4!ȣ1 S4}s kD^hCSH!yGZ~rNtE"ek#,L][wzLA

N*1a޶| 5&Q׈dwcmSC]: c"ސ^Ȑ(Z ^ =$#̘$D Pdd-iq[@FRtԉGlf9'EÇVMmCCG,ngYĕG +34Ď.&&5wmw&i4!MRvY8-“B,H?a'̟&f#V'%@5V^z1Po[NGN6˙kșkL/U67n S6{=rDCP뜱Ϙ?TG=/bp" ᮺi2F'HH7 &G.SBBHٙl(N{Ď~hCuÑ"^ߑ>epْP&&f>@1-BFj$asĩqa.wC$\2*e0;Gԗ-P/+E 2"?iU3ՆNbXgrBiadtS_ȼ,X+L-@%qDdFPqĖ"UXWNkJ5;Cߗ)ڱ!A?"_0#; ^

7&u'm,V%3_h.=5Ϛk|*OdsASݤY9#|M,)g[rfMvElLX&l

4Pl{Bq{pJSpBr|&^sjPIE2-B #b^T!ph -"Xhwa2)Ŕ]%zQJA6/C\.ܔ6&WkwH4sCE;nN]^P)c۸(#LdeJ"622":u*sBH(uB@ug._}WgDYAG1L6D\՞fohGj=5r#\

E[PYBR]I6S[\FAeGw ,vzIeT+NhE pD({tAӞXOԙ9-\-;QzQl($ v;@C ɯt%v";ViSFOi )'CN|Lzi6ܜ.q!-9oס[AEB~HB_Tfa͸0S;GF'd?kFFr7bdFHGS4/%LRFL(S2-hޯզQN#19 E I(Dvʽ20P1xһDE )%4BNGB/$:*z/zEK Hј4 ?Ԣ(AS@'+åW"!o&u *{?[mLY;(ڱM4pl(/qp:Qz Y

(aK,;kf0>3%1I$2$Gы!ӰyDi@DK)c$W8|8LV)WS38 D!8œ0)!f7$ Wkwk}ftKVξ%Q"k$PȮrͰv.TQjFYDٹv'L $ or&oh4@ YZbkMLAVu0!w ', ū~O&o7r#ED3o~W1ߩJE'j=wI^,uhIG5w^ERj4;w^8(LtC'F=DبQc ;ɑ$Dp „fOLDr

@N-[$6рIer=İpx,f0&8Ri|(I f !&pZKf)t-(T"n+R!%̮L:#4܉fަ,Rݡ[0lVFq;cBF4^UAq|MgA&(v{:6yX#4-uF}$ŊjRF։s%gYٹ7˽Apzw+%¡Ɂ5]w#QьćeZ iyA/[)Rt'p5\Nzu:i%9*2l#ZMfIׂ-)(MF+GH+8k\YTFOc}7k}FcR"v?}v- Z"piƥe򿸯.}7^}67 e$4hx}Lݚ9!nu\OwwB?zoWivU٤'gm@} q:(m

y~jΉIlU^Sှᅹ4d{ &ޣ>.භ$\tmwI[Jw ioH}vJJYI PW!w&UbbX-tk}k#:o/".kϕMu\ ъ&P; D2^(?p?K_8m,>Hߛ1A F &1;ÿje_Rנ$UP4_tL\ukwFcqgE[Y%Kg$ vTB^H3)cI>Ղ%I+Oe:psT!L,= +@svrb2nڼ%M

asE82qvnbϹar"@;Ǡesa[A9%sᖣ;/3Vˌ݁qW+BZQrc*4)G?zG|8a>uF;PS/ZRO8o}/Ĭ?KM9M?~q쫯{+9ӼpiQ,;K'L>dذDar[pYum]N@McR%ڃ>W㡔7)M`xՓ7C8&riy٭ԒnٟBeύ)t6S2QzGy=zwa!-fwxJ·LZ7kY-t/tC("$s/X_7\c@5aD@cnm0Ah'-wpIx?[^sbXM#,mn_Gi^kE!VF|

"|.

FD08897 | 2015_调查的处理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二)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三)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

(一)案件移送通知书;

(二)案件调查情况;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验、鉴定意见以及照相、录像、录音等资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构成放火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处理的,火灾现场应当一并移交。

(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灾害成因的;

(二)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程序

反事故措施及两措计划的编制与落实

火灾应急预案演练方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部件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FD08898 | 2015_辽宁_连山钼业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辽宁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连山钼业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AGENT_BROWSER_PAGE_CONTENT nonce=9bae94b44ab6b4e83cabc906811ecc32 origin=unknown ---

视窗 ×

loading...

辽宁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无障碍浏览

信息公开 互动交流 政务服务 安全生产标准化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指南 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 年度报告 政务公开重点工作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权力运行公开 决策执行 部门会议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事故调查处理

首页->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全生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事故调查处理

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

信息来源: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局

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

“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12月17日12时20分左右,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7人死亡、17人受伤(含3名救护队员),直接经济损失2199.1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连夜派出事故督导组到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李希书记、陈求发省长就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受李希书记、陈求发省长委托,分管副省长立即率领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葫芦岛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全力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经省政府批准,于12月18日成立了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于国安局长为组长,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公安厅、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并邀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监控系统记录,分析事故抢险救援报告、遇难人员尸检报告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利公司)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钢西村。成立于2010年9月29日,法定代表人张钢生,总经理张树杰(实际经营管理者),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其中:葫芦岛市连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51%;自然人曹永利持股36.75%;自然人高岐山持股12.25%。经营范围为钼矿地下开采;钼矿石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项目情况

该矿为基建矿山,设计采用斜井开拓,共有3条斜井,均为利用原有斜井。主井为原有3号斜井,副井为原有1号斜井,风井为原有2号斜井,原有1、2、3号斜井是在1994年探矿期间形成的,设计采用主、副井入风,风井回风的对角抽出式通风方式。探矿期间进行过边探边采,形成了2个大面积的老空区,至事故发生时,该矿尚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主井、副井、风井均采用压入式局部通风方法,但实际上风井与副井的旧巷及冒落的老空区存在漏风联系。

2012年7月9日,省发展与改革委批准《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钢屯钼矿地下开采建设项目》,项目设定年产能力为15万吨矿石,主要基建工作包括恢复提升运输系统、排水系统和通风系统等。2013年8月7日,该公司取得了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为15万吨/年,有效期至2023年8月7日。2014年6月,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完成了该项目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2014年7月14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通过了该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并下发《关于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钢屯钼矿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批复》。该项目于2015年4月开始施工,因为建设期限不能满足建设施工要求,由企业申请,原设计单位现场勘查确认,经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意,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批准延期至2016年12月31日。

2014年8月13日,兴利公司(甲方)与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爆破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期至2015年8月12日;2015年9月21日,双方续签了《爆破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9月20日;2015年3月15日,双方签订了《矿山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期限1年,甲方在开始施工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待乙方在“开工通知书”上签字加盖公章后开始进场施工,合同生效,一方无故终止合同,支付另一方违约金1000元。

2015年4月20日,兴利公司(甲方)与甘肃蓝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监理费20万元,甲方具备施工条件后,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进场,并得到乙方确认为准,否则终止合同。

事故发生时,兴利公司未书面通知施工及监理单位进场,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施工建设和擅自采矿,在风井进行井筒支护改造作业,在主井进行巷道掘进和支护改造作业,在副井进行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

(三)相关单位情况

  1. 辽宁连山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钼业集团),成立于2005年12月6日 (其前身为葫芦岛连山钼业有限公司),营业期限为2005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6日,经营范围为钼矿石采选、冶炼、销售;矿山救援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李培权,注册资本22790万元,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连山区钢屯钼业加工中心持股41%(集体股份);杨杖子经济开发区工业总公司持股40%(集体股份);葫芦岛市连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19%(国有股份)。
  1. 葫芦岛市连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17日,营业期限为2005年10月17日至2025年10月17日,经营范围为闲置的国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投资、租赁和转让;钼产品采购、销售;房地产;城镇化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李培权,注册资本11065.5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1. 设计单位情况

设计单位为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隶属于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28日,设计资质等级为冶金行业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该公司于2013年7月8日成立沈阳分公司,负责人宁福宏。

  1. 合同签约施工单位情况

合同签约施工单位为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矿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为葫芦岛市连山区铁北路61-3号楼Z,法定代表人李桂荣,注册资本800万元,营业期限2009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7日,资质等级为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6月8日,资质等级四级,从业范围为设计施工。

  1. 合同签约监理单位情况

合同签约监理单位为甘肃蓝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隶属于甘肃蓝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甘肃蓝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系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现资质为综合资质(具备矿山工程监理甲级资质)。2014年1月22日,经甘肃蓝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研究决定成立沈阳分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9号(1-16-6),负责人宁福宏,并经董事长窦旭东授权委托签署合同。

(四)相关单位关系

  1. 兴利公司与钼业集团之间的关系

兴利公司与钼业集团均为独立法人,法律地位平等。为完成探矿权整合,实现矿业公司的优化管理,兴利公司与钼业集团达成《经营管理协议》,规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集团内部双方为签约意义上的母子公司。兴利公司承认钼业集团章程,尊重集团公司在集团内部的核心地位,执行集团的决议。双方在母子公司统一管理框架下,发挥集约经营优势,母子公司分权管理,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双方协议约定,在安全管理上,兴利公司要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在钼业集团的主持下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及矿山救援协议,兴利公司服从钼业集团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及监督检查。

  1. 兴利公司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独资)系兴利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兴利公司51%股份(国有股份)。2009年12月4日,连山区人民政府召开第16次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以股份合作形式整合8家勘查区探矿权,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探矿权人共同出资组建新的股份公司(即原远东矿业有限公司,现兴利公司),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用十年的红利收入抵顶收购51%股权的成本。2010年9月,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葫芦岛远东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设立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的协议书》,其中明确了兴利公司为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签订了《出资协议书》、《股东分红协议书》、《经营管理协议》。2011年6月30日,兴利公司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经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提名,由股东会决议选举张钢生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1. 钼业集团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钼业集团股东之一,持股19%。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李培权由葫芦岛市连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名,经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同时兼任钼业集团董事长,两公司合署办公,分别结算。

二、事故发生经过、报告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12月17日8时左右,兴利公司风井副矿长曹树和带领6名工人到风井井巷距井口125.5-138.3米处从事钢棚支护焊接作业。9时左右,维修工曹树凯在焊接右侧第1架棚腿拉筋时,焊渣掉到接帮用的木背板上,引燃木背板,随后曹树凯用浮土和碎石面覆盖灭火。11时30分左右,曹树和带领6名工人准备乘车升井吃饭时,曹树和说闻到了异味,曹树凯解释说是他焊接时焊渣引燃背板起火冒烟,当时已经抓把土盖上了应该没事。曹树和听后带领6名工人离开作业现场升井吃午饭。12时20分左右,曹树和带领6名工人乘矿车下井准备继续作业,下行20米左右发现井下冒烟。采取灭火措施,未能奏效,木支护燃烧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通过巷道和老空区形成的通道进入副井,致使副井井下17人中毒死亡,17人受伤(含3名救护队员)。

(二)事故报告情况

2015年12月17日13时07分,兴利公司风井矿长孟凡成向安全科长孙海电话报告风井着火了;13时09分,孙海向钼业集团安全部长刘松岩报告;接着刘松岩向钼业集团副总经理黄晓明报告;13时30分左右,黄晓明、刘松岩回单位向钼业集团董事长李培权汇报,李培权听取汇报后,安排钼业集团总经理杜秉岩带人赶赴风井采取措施进行处置;15时31分,副井维修工赵海东给在风井救火的副井矿长郭玉江打电话说副井熏人了。

16时19分,黄晓明安排刘松岩向葫芦岛市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刘玉龙报告。

16时22分,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16时30分,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向葫芦岛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并同时请求辽宁南票煤电救护中心(以下简称南煤救护队)速来救援;16时49分,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向葫芦岛市委、市政府报告。

17时54分,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

18时04分,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向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

(三)事故救援情况

12月17日13时09分,孙海向钼业集团刘松岩报告风井着火,并请求钼业集团救护队救援。13时15分左右,黄晓明、刘松岩及钼业集团救护队到达风井。黄晓明在询问得知风井井下没有作业人员,且与副井不通的情况后,决定封堵井口灭火。杜秉岩赶到后,相继采取打开风口、向外排风等措施灭火,但未成功。

14时58分左右,兴利公司副井副矿长张建辉接井下工人电话得知井下发生熏人事故,于15时10分带领工人赵清复下井救援,并在15时29分从井下向郭玉江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5时41分郭玉江带领赵海东等6人下井组织救援。15时50分左右,郭玉江从井下向兴利公司副总经理冯光报告,请求钼业集团救护队下井救援。16时05分左右,杜秉岩、黄晓明、刘松岩等人以及钼业集团救护队接到冯光报告,先后赶到副井组织救援。

葫芦岛市委、市政府及连山区委、区政府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以市委书记为总指挥,市委、市政府和连山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参加的抢险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组、现场秩序维护组、医疗救护组、家属安抚组、舆情控制组、善后处理组、井下火灾处置组和信息报送组等8个小组,紧急调动南煤救护队35名队员、政府及相关部门100余人、警力230余人、警车20余台、医疗救援车辆17台、医疗专家和医护人员100余名参与救援,消防车2台在现场附近待命。连山区政府成立了17个小组,积极配合指挥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经过积极救援,17日16时05分左右,钼业集团救护队救上3名受伤人员;17时45分至18日4时35分,南煤救护队将11名受伤人员及17名遇难人员全部救至地面。6时40分,经全面搜寻,确认井下没有遇难人员后,救护队员全部升井,事故救援工作结束。

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兴利公司风井井巷钢棚支护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在电焊作业时引燃木背板,致使用于接帮和接顶的木背板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经风井与副井之间的旧巷和冒落的老空区形成的漏风通道进入副井,造成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1. 兴利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混乱。一是建设期间擅自采矿。兴利公司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井巷修复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擅自采矿,以建代采、边建边采。二是无资质施工。兴利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方,名义上与施工方和监理方签订了合同,但实际上并未履行合同,也未通知施工方和监理方进场,在自身没有资质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施工,且未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三是未按设计施工。兴利公司在未得到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井建施工过程中擅自将设计中巷道支护方式由混凝土支护改为钢支护;新掘进巷道均未按《初步设计》要求施工;在未完成地表帷幕注浆、居民搬迁、地面充填站建设及充填系统工程的情况下,擅自在+30m标高以下施工。四是安全管理混乱。兴利公司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发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入井人员未携带自救器;未严格执行出入井登记管理制度,发生事故后难以核清井下实际人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部分提升设备未经检测合格便投入使用;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乘坐矿用人行车上下井;井下动火作业没有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施工作业过程中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现象大量存在。五是无证上岗。兴利公司的部分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没有通过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六是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兴利公司安全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大部分工人未经培训上岗,培训学时未达到规定要求;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源认识不到位,对违章作业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七是未及时报告事故、盲目组织施救。兴利公司在事故发生3个多小时后才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耽误救援有利时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在第一时间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盲目组织施救,致使此次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八是未按照《劳动法》规定用工。兴利公司在没有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安责险、未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从业人员入矿作业。
  1. 钼业集团对兴利公司管理流于形式,安全监督检查、指导不力。一是未能及时发现兴利公司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未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擅自采矿、未按照《劳动法》规定用工、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二是对兴利公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力,致使兴利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是对兴利公司疏于管理。虽与兴利公司签订了《经营管理协议》,未按《经营管理协议》规定对兴利公司高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兴利公司负责人未通过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失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情况监督指导不到位,致使兴利公司管理混乱。
  1. 杨矿公司爆破施工组织混乱。一是违反《爆破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为兴利公司基建工程未按设计施工、边建设边采矿实施爆破作业;二是对公司爆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三是兴利公司副井井下爆破人员对当班剩余爆炸物品未清退,违规储存在井下临时保管箱内。
  1. 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措施不力,对兴利公司的检查工作流于形式,部分应该检查的内容没有检查到位,检查中未能发现兴利公司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对兴利公司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
  1. 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将兴利公司列入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工作存在漏洞。特别是2014年11月以来,接到群众关于兴利公司采矿危及村民安全问题的举报反映后,也未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
  1. 连山区人民政府对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连山区安监局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的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张建辉,兴利公司副井副矿长,负责组织该矿副井建设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火灾后,未及时组织井下作业人员撤离,指挥非专业人员到井下救援,造成次生事故,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赵清复,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3)黄金山,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4)杨洪鹏,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1.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张钢生,兴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矿井建设未按设计施工、基建期内边建设边采矿,以建代采,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张树杰,兴利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矿井建设未按设计施工、基建期内边建设边采矿,以建代采;雇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火灾发生后未及时组织井下作业人员撤离,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曹永利,兴利公司股东,安全设备资金投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高岐山,兴利公司股东,安全设备资金投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冯光,兴利公司副总经理、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张树杰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矿井建设未按设计施工、基建期内边建设边采矿,以建代采;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火灾发生后未及时组织井下作业人员撤离,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孙海,兴利公司安全科长,具体负责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矿井建设未按设计施工、边建边采行为未予以及时制止,火灾发生后未及时组织井下作业人员撤离,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孟凡成,兴利公司风井矿长,负责该公司风井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设计要求组织建设,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进行安全交底,对焊工、安全员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上岗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曹树和,兴利公司风井副矿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设计要求组织建设,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进行安全交底,对焊工、安全员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上岗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曹树凯,兴利公司风井维修工,负责该公司风井巷道焊接工作。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工作业,违章作业,造成该矿风井在作业时发生火灾引起矿难,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刘德红,兴利公司安全员,负责该矿风井井下安全工作,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利,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作业现场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1)郭玉江,兴利公司副井矿长,负责该矿副井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设计要求组织建设,擅自组织采矿,发生火灾后,未及时组织井下作业人员撤离,指挥非专业人员到井下救援,造成次生事故,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2)刘洪彬,兴利公司安全员,负责该矿副井井下安全工作,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矿井建设未按设计施工、边建边采未予以及时制止,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建议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拘留人员

(1)林景森,杨矿公司爆破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和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2)刘学民,杨矿公司安全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和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3)刘建立,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4)池飞肖,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5)郑家红,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6)孙宝东,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7)付志生,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1. 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人员

(1)梁文,男,中共党员,1966年10月出生,汉族,钼业集团生产部部长,负责生产部全面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矿井的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不了解不掌握,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没有检查井下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检查中发现井下没有配备自救器的问题,但未能督促整改到位;检查中没有发现未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边建边采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钼业集团对其作出解聘处理。

(2)刘松岩,男,中共党员,1965年3月出生,汉族,钼业集团安全部部长,负责安全部全面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检查中发现兴利公司擅自将井下混凝土支护改为钢支护、井下没有配备自救器的问题后,未能督促整改到位;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流于形式,在检查中没有发现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边建边采、兴利公司未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钼业集团对其作出解聘处理。

(3)李奎利,男,中共党员,1958年5月出生,汉族,钼业集团副总经理,分管生产部等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兴利公司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力,未能督促兴利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井下没有配备自救器的问题,但未能督促整改到位,对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不了解不掌握,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检查中没有发现兴利公司未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边建边采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钼业集团对其作出解聘处理。

(4)黄晓明,男,中共党员,1959年11月出生,汉族,钼业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安全部等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兴利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力,未能督促兴利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中没有发现兴利公司未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边建边采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钼业集团对其作出解聘处理。

(5)杜秉岩,男,中共党员,1964年8月出生,汉族,钼业集团总经理、连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负责钼业集团日常生产经营全面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能督促兴利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中没有发现兴利公司未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边建边采等问题。“12·17”事故发生后,组织事故救援措施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依据有关程序规定免去钼业集团总经理职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职务。

(6)李培权,男,中共党员,1964年9月出生,汉族,钼业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连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负责钼业集团全面工作。

该同志作为钼业集团董事长,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疏于对兴利公司的管理,未能督促兴利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中没有发现兴利公司未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边建边采等问题。“12·17”事故发生后没有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依据有关程序规定免去其钼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职务。

(7)刘洪杰,男,中共党员,1980年10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一股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的日常安全检查。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兴利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检查中未能发现部分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急预案未备案、未开展应急演练、部分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边建边采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兴利公司不按《初步设计》组织施工、未佩戴自救器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

(8)邱成,男,中共党员,1976年8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一股副股长,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的日常安全检查。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兴利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检查中没有发现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井下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边建边采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兴利公司不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未佩戴自救器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

(9)王翀,男,中共党员,1969年6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一股股长,负责安全监管一股全面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检查中没有发现兴利公司矿井基建自行组织施工、部分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急预案未备案、边建边采等问题;对兴利公司不按《初步设计》组织施工、未佩戴自救器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

(10)刘玉龙,男,中共党员,1964年11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管一股等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检查中未能发现部分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急预案未备案、部分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边建边采等问题;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兴利公司不按《初步设计》组织施工、未佩戴自救器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

(11)梁锋,男,中共党员,1961年9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负责连山区安监局全面工作,“12·17”事故后被免职。

该同志作为连山区安监局局长,组织开展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措施不力,检查中没有发现该公司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未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项目建设期自行采矿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2)滕达,男,中共党员,1981年11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连山区政府副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12·17”事故发生后被免职。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措施不力,对连山区安监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连山区安监局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3)马文志,男,中共党员,1964年5月出生,汉族,中共葫芦岛市连山区委副书记、连山区政府区长,负责连山区政府全面工作。

该同志作为连山区政府区长,对连山区政府分管领导及连山区安监局未能认真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14)姜振华,男,中共党员,1964年10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等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能把兴利公司列入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工作存在漏洞,落实省安监局《关于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钢屯钼矿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批复》措施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

(15)杨科,男,民盟会员,1967年9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全面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将兴利公司列入本部门2015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工作存在漏洞;接到群众关于兴利公司采矿危及村民安全问题的举报反映后,也未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连山区安监局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6)张贵民,男,中共党员,1959年6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科等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其分管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没有将兴利公司列入本部门2015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接到群众关于兴利公司采矿危及村民安全问题的举报反映后,也未督促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科对兴利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7)耿凤森,男,中共党员,1965年7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负责葫芦岛市安监局全面工作。

该同志作为葫芦岛市安监局主要领导,对该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力,对该局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1.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陈纬,杨矿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爆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爆炸物品管理不严;违反《爆破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为兴利公司在建设期内非法采矿实施爆破作业,对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重要责任,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议吊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兴利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建代采,边采边建,擅自采矿,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兴利公司违法生产发生重大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处以50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550万元。

兴利公司矿山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

  1. 杨矿公司违反《爆破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为兴利公司建设期内边建边采行为实施爆破作业,对公司爆破员、安全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致使爆破员、安全员擅自将爆炸物品交与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使用,对爆炸物品管理不严,爆破当班剩余爆炸物品未清退,违规储存在井下临时保管箱内。建议公安机关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1. 鉴于“12·17”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建议连山区政府向葫芦岛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鉴于“12·17”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建议葫芦岛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钼业集团、兴利公司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并严格执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位;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现场管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四个清单”管理制度,及时消除重大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整合矿山的安全监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钼业集团要加强对兴利公司等整合后周边小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体系;督促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单位落实相关责任,严禁违法组织生产。葫芦岛市、连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基建矿山的安全监管力度,杜绝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擅自生产的行为。

(三)强化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钼业集团、兴利公司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重大险情或事故,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严禁违章指挥、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要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有针对性的组织应急知识培训,定期组织演练,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为井下每个班组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未按规定配备的立即停产整改。

(四)扎实做好非煤矿山防火和通风安全管理。钼业集团、兴利公司要切实突出安全生产重点,加强防火和通风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制定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要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阻燃动力线、照明线、输送带、风筒等设备设施,主要井巷禁止使用木支护。完善井下通风设施,加强矿井空气质量监测,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五)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钼业集团、兴利公司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增强培训的实效性,不断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六)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控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备案的爆破作业项目的管理,切实履行对爆破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爆破技术负责人及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对本级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现场监管,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七)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升执法能力,提高安全监管执法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认真履行执法计划,加强对矿山等高危行业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增加检查频次,对非法违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严管重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期间生产的或整顿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八)切实履行好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12·17”事故教训,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和李希书记、陈求发省长等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落实“五级五覆盖”,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发展。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突出重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九)扎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葫芦岛市、连山区和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明查暗访、专家会诊、互检互查等方式和途径,及时彻底地排查和消除非煤矿山企业各类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煤矿山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打击以探矿、基建、整改名义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附件: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表

 

 

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

“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6年1月29日

【打印文章】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

主办单位: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号  邮编:110032  

  公安备案号:21010502000409  政府

辽宁应急管理

FD08899 | 2015_辽宁_连山钼业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辽宁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连山钼业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AGENT_BROWSER_PAGE_CONTENT nonce=1c3b8fd5434df39a65cb15091853799d origin=unknown ---

视窗 ×

loading...

辽宁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无障碍浏览

信息公开 互动交流 政务服务 安全生产标准化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指南 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 年度报告 政务公开重点工作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权力运行公开 决策执行 部门会议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事故调查处理

首页->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全生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事故调查处理

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

信息来源: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局

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

“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近日批复了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省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火灾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5年12月17日,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的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7人死亡、17人受伤(含3名救护队员),直接经济损失2199.1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安监总局连夜派出督导组到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李希书记、陈求发省长就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并责成分管副省长立即率领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葫芦岛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全力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经各方努力,事故救援工作于2015年12月18日完成,伤员救治及善后处置工作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2015年12月18日,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监察厅、公安厅、总工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的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有关资料,查清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兴利公司风井井巷钢棚支护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在电焊作业时引燃木背板,产生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经风井与副井之间的旧巷和冒落的老空区形成的漏风通道进入副井,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调查组认定,兴利公司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是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设计施工,无资质施工,在建设期间擅自采矿,部分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按照《劳动法》规定用工,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及时报告事故、火灾发生后盲目组织施救,安全管理极其混乱。

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对兴利公司管理流于形式,安全监督检查、指导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兴利公司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未按《初步设计》要求施工、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对兴利公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力,致使兴利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对兴利公司高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兴利公司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通过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失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督指导不到位。

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爆破施工组织混乱。违反《爆破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为兴利公司未按设计施工、边建边采实施爆破作业;对公司爆破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爆破员、安全员擅自将爆炸物品交与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使用;井下爆破人员对当班剩余爆炸物品未清退,违规储存在井下临时保管箱内。

事故调查组同时认定: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存在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等问题。葫芦岛市连山区安监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措施不力,对兴利公司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兴利公司存在的诸多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不彻底,对兴利公司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葫芦岛市安监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连山区安监局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对连山区安监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连山区安监局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的问题失察。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对事故单位兴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钢生、兴利公司总经理张树杰等12名相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相关责任单位7名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对1名责任人员给予罚款并吊销相关资质证书;对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耿凤森、连山区区长马文志等17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事故调查组建议依法对兴利公司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550万元,企业相关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杨矿矿建公司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同时,责成连山区政府向葫芦岛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葫芦岛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教训和问题,事故调查组提出了九个方面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即: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强化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扎实做好非煤矿山防火和通风安全管理;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控力度;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切实履行好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扎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安闻  刘岩)

【打印文章】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

主办单位: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号  邮编:110032  

  公安备案号:21010502000409  政府

辽宁应急管理

FD08900 | 2015_辽宁连山钼业兴利矿业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辽宁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 信息来源: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局 首页->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全生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事故调查处理 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 “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12月17日12时20分左右,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重大火灾事 故,造成17人死亡、17人受伤(含3名救护队员),直接经济损失2199.1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连夜派出事故督导 组到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李希书记、陈求发省长就事故 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受李希书记、陈求发省长委托,分管副省长立即率领 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葫芦岛市委、市政府主要负 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全力组织事故抢险救援 和善后处理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 的指示精神,经省政府批准,于12月18日成立了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于国安局长为组长,省安 全生产监管局、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公安厅、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 人员参加的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 故调查组),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并邀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经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监控系统记录,分析事故抢险救援 报告、遇难人员尸检报告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 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利公司)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钢 西村。成立于2010年9月29日,法定代表人张钢生,总经理张树杰(实际经营管理者),注册资 本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其中:葫芦岛市连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持股51%;自然人曹永利持股36.75%;自然人高岐山持股12.25%。经营范围为钼矿地下开 采;钼矿石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项目情况 该矿为基建矿山,设计采用斜井开拓,共有3条斜井,均为利用原有斜井。主井为原有3号 斜井,副井为原有1号斜井,风井为原有2号斜井,原有1、2、3号斜井是在1994年探矿期间形成 的,设计采用主、副井入风,风井回风的对角抽出式通风方式。探矿期间进行过边探边采,形 成了2个大面积的老空区,至事故发生时,该矿尚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主井、副井、风井均 采用压入式局部通风方法,但实际上风井与副井的旧巷及冒落的老空区存在漏风联系。 2012年7月9日,省发展与改革委批准《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钢屯钼矿地下 开采建设项目》,项目设定年产能力为15万吨矿石,主要基建工作包括恢复提升运输系统、排 水系统和通风系统等。2013年8月7日,该公司取得了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生产规 模为15万吨/年,有效期至2023年8月7日。2014年6月,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 分公司完成了该项目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2014年7月14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通过了该项 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并下发《关于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钢屯钼矿地下开采建 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批复》。该项目于2015年4月开始施工,因为建设期限不能满足建设 施工要求,由企业申请,原设计单位现场勘查确认,经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意,省安全 生产监管局批准延期至2016年12月31日。 2014年8月13日,兴利公司(甲方)与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爆 破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期至2015年8月12日;2015年9月21日,双方续签了《爆破工程施工合 同》,有效期至2016年9月20日;2015年3月15日,双方签订了《矿山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 包期限1年,甲方在开始施工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待乙方在“开工通知书”上签字加盖 公章后开始进场施工,合同生效,一方无故终止合同,支付另一方违约金1000元。 2015年4月20日,兴利公司(甲方)与甘肃蓝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乙方)签订 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监理费20万 元,甲方具备施工条件后,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进场,并得到乙方确认为准,否则终止合 同。 事故发生时,兴利公司未书面通知施工及监理单位进场,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自行 组织施工建设和擅自采矿,在风井进行井筒支护改造作业,在主井进行巷道掘进和支护改造作 业,在副井进行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

(三)相关单位情况 1.辽宁连山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钼业集团),成立于2005年12月6日 (其 前身为葫芦岛连山钼业有限公司),营业期限为2005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6日,经营范围为钼 矿石采选、冶炼、销售;矿山救援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李培权,注册资本22790万元,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其中: 连山区钢屯钼业加工中心持股41%(集体股份);杨杖子经济开发区工业总公司持股40%(集体 股份);葫芦岛市连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19%(国有股份)。 2.葫芦岛市连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成立于20 05年10月17日,营业期限为2005年10月17日至2025年10月17日,经营范围为闲置的国有固定资 产和无形资产的投资、租赁和转让;钼产品采购、销售;房地产;城镇化建设(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李培权,注册资本11065.5万元,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3.设计单位情况 设计单位为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隶属于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28日,设计资质等级为冶金行 业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该公司于2013年7月8日成立沈阳分公司,负责人宁福 宏。 4.合同签约施工单位情况 合同签约施工单位为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矿公司)。该公司成立 于2009年9月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为葫芦岛市连山区铁北路61-3号楼Z,法 定代表人李桂荣,注册资本800万元,营业期限2009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7日,资质等级为矿山 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6月8日,资质等级四级,从业范围为设计施 工。 5.合同签约监理单位情况 合同签约监理单位为甘肃蓝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隶属于甘肃蓝野建设监理有 限公司。甘肃蓝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系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现资质为综合资质(具备矿山工程监理甲级资质)。201 4年1月22日,经甘肃蓝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研究决定成立沈阳分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和平区 十三纬路39号(1-16-6),负责人宁福宏,并经董事长窦旭东授权委托签署合同。 (四)相关单位关系 1.兴利公司与钼业集团之间的关系 兴利公司与钼业集团均为独立法人,法律地位平等。为完成探矿权整合,实现矿业公司的 优化管理,兴利公司与钼业集团达成《经营管理协议》,规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

集团内部双方为签约意义上的母子公司。兴利公司承认钼业集团章程,尊重集团公司在集团内 部的核心地位,执行集团的决议。双方在母子公司统一管理框架下,发挥集约经营优势,母子 公司分权管理,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双方协议约定,在安全管理上,兴利公司要建立安 全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在钼业集团的主持下签订安全生产责 任状及矿山救援协议,兴利公司服从钼业集团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及监督检查。 2.兴利公司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独资)系兴利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兴利公司51%股份(国有股 份)。2009年12月4日,连山区人民政府召开第16次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以股份合作形式整 合8家勘查区探矿权,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探矿权人共同出资组建新的股份公司(即原远东矿 业有限公司,现兴利公司),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用十年的红利收入 抵顶收购51%股权的成本。2010年9月,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葫芦岛远东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 《设立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的协议书》,其中明确了兴利公司为独立法人,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并签订了《出资协议书》、《股东分红协议书》、《经营管理协议》。201 1年6月30日,兴利公司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经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提名,由股东会决议选举 张钢生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3.钼业集团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钼业集团股东之一,持股19%。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李培权由葫芦 岛市连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名,经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同时兼任钼业集团董事长, 两公司合署办公,分别结算。 二、事故发生经过、报告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12月17日8时左右,兴利公司风井副矿长曹树和带领6名工人到风井井巷距井口125.5 -138.3米处从事钢棚支护焊接作业。9时左右,维修工曹树凯在焊接右侧第1架棚腿拉筋时,焊 渣掉到接帮用的木背板上,引燃木背板,随后曹树凯用浮土和碎石面覆盖灭火。11时30分左 右,曹树和带领6名工人准备乘车升井吃饭时,曹树和说闻到了异味,曹树凯解释说是他焊接时 焊渣引燃背板起火冒烟,当时已经抓把土盖上了应该没事。曹树和听后带领6名工人离开作业现 场升井吃午饭。12时20分左右,曹树和带领6名工人乘矿车下井准备继续作业,下行20米左右发 现井下冒烟。采取灭火措施,未能奏效,木支护燃烧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通过巷道和老空区形 成的通道进入副井,致使副井井下17人中毒死亡,17人受伤(含3名救护队员)。 (二)事故报告情况 2015年12月17日13时07分,兴利公司风井矿长孟凡成向安全科长孙海电话报告风井着火 了;13时09分,孙海向钼业集团安全部长刘松岩报告;接着刘松岩向钼业集团副总经理黄晓明 报告;13时30分左右,黄晓明、刘松岩回单位向钼业集团董事长李培权汇报,李培权听取汇报

后,安排钼业集团总经理杜秉岩带人赶赴风井采取措施进行处置;15时31分,副井维修工赵海 东给在风井救火的副井矿长郭玉江打电话说副井熏人了。 16时19分,黄晓明安排刘松岩向葫芦岛市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刘玉龙报告。 16时22分,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16时30分,葫芦岛市 安全生产监管局向葫芦岛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并同时请求辽宁南票煤电救护中心(以下简称南 煤救护队)速来救援;16时49分,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向葫芦岛市委、市政府报告。 17时54分,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 18时04分,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向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 (三)事故救援情况 12月17日13时09分,孙海向钼业集团刘松岩报告风井着火,并请求钼业集团救护队救援。1 3时15分左右,黄晓明、刘松岩及钼业集团救护队到达风井。黄晓明在询问得知风井井下没有作 业人员,且与副井不通的情况后,决定封堵井口灭火。杜秉岩赶到后,相继采取打开风口、向 外排风等措施灭火,但未成功。 14时58分左右,兴利公司副井副矿长张建辉接井下工人电话得知井下发生熏人事故,于15 时10分带领工人赵清复下井救援,并在15时29分从井下向郭玉江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5时41分 郭玉江带领赵海东等6人下井组织救援。15时50分左右,郭玉江从井下向兴利公司副总经理冯光 报告,请求钼业集团救护队下井救援。16时05分左右,杜秉岩、黄晓明、刘松岩等人以及钼业 集团救护队接到冯光报告,先后赶到副井组织救援。 葫芦岛市委、市政府及连山区委、区政府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启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以市委书记为总指挥,市委、市政府和连山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 门负责同志等参加的抢险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组、现场秩序 维护组、医疗救护组、家属安抚组、舆情控制组、善后处理组、井下火灾处置组和信息报送组 等8个小组,紧急调动南煤救护队35名队员、政府及相关部门100余人、警力230余人、警车20余 台、医疗救援车辆17台、医疗专家和医护人员100余名参与救援,消防车2台在现场附近待命。 连山区政府成立了17个小组,积极配合指挥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经过积极救援,17日16时05分左右,钼业集团救护队救上3名受伤人员;17时45分至18日4 时35分,南煤救护队将11名受伤人员及17名遇难人员全部救至地面。6时40分,经全面搜寻,确 认井下没有遇难人员后,救护队员全部升井,事故救援工作结束。 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兴利公司风井井巷钢棚支护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在电焊作业时引燃木背板,致使用于接 帮和接顶的木背板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经风井与副井之间的旧巷和冒落的老 空区形成的漏风通道进入副井,造成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1. 兴利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混乱。一是建设期间擅自采矿。

兴利公司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井巷修复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擅自采矿,以建代采、边建 边采。二是无资质施工。兴利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方,名义上与施工方和监理方签订了合同,但 实际上并未履行合同,也未通知施工方和监理方进场,在自身没有资质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施 工,且未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三是未按设计施工。兴利公司在未得到设计单位书面同 意的情况下,在井建施工过程中擅自将设计中巷道支护方式由混凝土支护改为钢支护;新掘进 巷道均未按《初步设计》要求施工;在未完成地表帷幕注浆、居民搬迁、地面充填站建设及充 填系统工程的情况下,擅自在+30m标高以下施工。四是安全管理混乱。兴利公司未按规定为 从业人员配发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入井人员未携带自救器;未严格执行出入井登记管理制 度,发生事故后难以核清井下实际人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未定期组织应 急演练;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部分提升设备未经检测合格便投入使 用;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乘坐矿用人行车上下井;井下动火作业没有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 施工作业过程中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现象大量存在。五是无证上岗。兴利公司的部分企业负责 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没有通过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未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六是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兴利公司安全培训工作流于形 式,大部分工人未经培训上岗,培训学时未达到规定要求;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的 安全隐患和危险源认识不到位,对违章作业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七是未及时报告事 故、盲目组织施救。兴利公司在事故发生3个多小时后才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耽误救援 有利时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在第一时间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盲目组织施救,致使此次火 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八是未按照《劳动法》规定用工。兴利公司在没有与从业人员签 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安责险、未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从 业人员入矿作业。 2.钼业集团对兴利公司管理流于形式,安全监督检查、指导不力。一是未能及时发现 兴利公司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未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擅自采矿、未按照《劳 动法》规定用工、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二是对兴利公司开展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力,致使兴利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是对兴利公司 疏于管理。虽与兴利公司签订了《经营管理协议》,未按《经营管理协议》规定对兴利公司高 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兴利公司负责人未通过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失察,贯彻执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情况监督指导不到位,致使兴利公司管理混乱。 3.杨矿公司爆破施工组织混乱。一是违反《爆破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为兴利公司基建 工程未按设计施工、边建设边采矿实施爆破作业;二是对公司爆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三是兴利公司副井井下爆破人员对当班剩余爆炸物品未清退,违规储存在井下临时保管箱内。 4.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措施不力,对兴利公司 的检查工作流于形式,部分应该检查的内容没有检查到位,检查中未能发现兴利公司安全生产

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对兴利公司存在的事故隐患和 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 5.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将兴利公 司列入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工作存在漏洞。特别是2014年11月以来,接到 群众关于兴利公司采矿危及村民安全问题的举报反映后,也未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进行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对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 到位。 6.连山区人民政府对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 指导不力,对连山区安监局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的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 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张建辉,兴利公司副井副矿长,负责组织该矿副井建设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发生火灾后,未及时组织井下作业人员撤离,指挥非专业人员到井下救援,造成次生 事故,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赵清复,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 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3)黄金山,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 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4)杨洪鹏,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 定使用危险物质。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张钢生,兴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矿井建设未按设计施工、基建期内边建设边采矿,以建代采, 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 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张树杰,兴利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监 管部门考核合格。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矿井建设未按设 计施工、基建期内边建设边采矿,以建代采;雇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 业,火灾发生后未及时组织井下作业人员撤离,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 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曹永利,兴利公司股东,安全设备资金投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高岐山,兴利公司股东,安全设备资金投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冯光,兴利公司副总经理、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张树杰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 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矿井建设未按设计施工、基建期内边建设边采矿,以建代采;安全培训教育不到 位,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火灾发生后未及时组织井下作业人员撤离,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孙海,兴利公司安全科长,具体负责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矿井建设未按设计施工、边建边 采行为未予以及时制止,火灾发生后未及时组织井下作业人员撤离,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 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孟凡成,兴利公司风井矿长,负责该公司风井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未按照设计要求组织建设,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进行安全交 底,对焊工、安全员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上岗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对事故负有主要管 理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曹树和,兴利公司风井副矿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设计要求组织 建设,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进行安全交底,对焊工、安全员未经安全监管部门 考核合格上岗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曹树凯,兴利公司风井维修工,负责该公司风井巷道焊接工作。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证从事焊工作业,违章作业,造成该矿风井在作业时发生火灾引起矿难,对事故负有直接责 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刘德红,兴利公司安全员,负责该矿风井井下安全工作,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 格。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利,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作业 现场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1)郭玉江,兴利公司副井矿长,负责该矿副井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未按照设计要求组织建设,擅自组织采矿,发生火灾后,未及时组织井下作业人员撤离, 指挥非专业人员到井下救援,造成次生事故,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 (12)刘洪彬,兴利公司安全员,负责该矿副井井下安全工作,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 格。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矿井建设未按设计施

工、边建边采未予以及时制止,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建议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拘留人员 (1)林景森,杨矿公司爆破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 定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和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2)刘学民,杨矿公司安全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 规定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和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3)刘建立,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 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4)池飞肖,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 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5)郑家红,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 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6)孙宝东,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 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7)付志生,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 定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4.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人员 (1)梁文,男,中共党员,1966年10月出生,汉族,钼业集团生产部部长,负责生产部全 面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矿井的初步 设计和安全专篇不了解不掌握,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没有检查井下作业人员是 否持证上岗,检查中发现井下没有配备自救器的问题,但未能督促整改到位;检查中没有发现 未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边建边采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 有直接责任。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钼业集团 对其作出解聘处理。 (2)刘松岩,男,中共党员,1965年3月出生,汉族,钼业集团安全部部长,负责安全部 全面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检查中发现兴利公司擅自将井下混凝土支护改为钢 支护、井下没有配备自救器的问题后,未能督促整改到位;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流于 形式,在检查中没有发现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边建边采、兴利公司未按《初步设计》要 求组织施工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 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钼业集团对其作出解聘处理。

(3)李奎利,男,中共党员,1958年5月出生,汉族,钼业集团副总经理,分管生产部等 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兴利公司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对兴利公 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力,未能督促兴利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井下 没有配备自救器的问题,但未能督促整改到位,对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不了解不掌 握,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检查中没有发现兴利公司未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矿井基建 期自行组织施工、边建边采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 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钼业集团对其作出解聘处理。 (4)黄晓明,男,中共党员,1959年11月出生,汉族,钼业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安全部等 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兴利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兴 利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力,未能督促兴利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 中没有发现兴利公司未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边建边采等 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 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 处分;建议钼业集团对其作出解聘处理。 (5)杜秉岩,男,中共党员,1964年8月出生,汉族,钼业集团总经理、连山区国有资产 经营公司总经理,负责钼业集团日常生产经营全面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能督促兴利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未有效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中没有发现兴利公司未按《初步设 计》要求组织施工、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边建边采等问题。“12·17”事故发生后,组 织事故救援措施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 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依据有关程序规定免去钼业集团总经理职务、国有资产经营 公司总经理职务。 (6)李培权,男,中共党员,1964年9月出生,汉族,钼业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连山 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负责钼业集团全面工作。 该同志作为钼业集团董事长,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疏于对兴利公司的管理,未能督促 兴利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检 查中没有发现兴利公司未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边建边采 等问题。“12·17”事故发生后没有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依据有关 程序规定免去其钼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职务。

(7)刘洪杰,男,中共党员,1980年10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安全监管一股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的日常安全检查。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兴利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检查中未能发现部分 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急预案未备 案、未开展应急演练、部分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边建边采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兴利公司 不按《初步设计》组织施工、未佩戴自救器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 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 予其降级处分。 (8)邱成,男,中共党员,1976年8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管一股副股长,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的日常安全检查。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兴利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检查中没有发现矿井 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井下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边建边采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 兴利公司不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未佩戴自救器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上述问题 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 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 (9)王翀,男,中共党员,1969年6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管一股股长,负责安全监管一股全面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检查中没有发现兴利公司矿井基建自行组织施工、部分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 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急预案未备案、边建边采等问题;对兴利公司不按 《初步设计》组织施工、未佩戴自救器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 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 职处分。 (10)刘玉龙,男,中共党员,1964年11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管一股等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检 查中未能发现部分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 证、应急预案未备案、部分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边建边采等问题;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兴 利公司不按《初步设计》组织施工、未佩戴自救器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 其降级处分。 (11)梁锋,男,中共党员,1961年9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局长,负责连山区安监局全面工作,“12·17”事故后被免职。

该同志作为连山区安监局局长,组织开展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措施不力,检 查中没有发现该公司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未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项目建设期 自行采矿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2)滕达,男,中共党员,1981年11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连山区政府副区长,分管 安全生产工作,“12·17”事故发生后被免职。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措施不力,对连山区安监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连山区安监局 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 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3)马文志,男,中共党员,1964年5月出生,汉族,中共葫芦岛市连山区委副书记、连 山区政府区长,负责连山区政府全面工作。 该同志作为连山区政府区长,对连山区政府分管领导及连山区安监局未能认真履行非煤矿 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 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14)姜振华,男,中共党员,1964年10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 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等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 位,未能把兴利公司列入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工作存在漏洞,落实省安监 局《关于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钢屯钼矿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 批复》措施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 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 (15)杨科,男,民盟会员,1967年9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 山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全面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 到位,未将兴利公司列入本部门2015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工作存在漏洞;接到群 众关于兴利公司采矿危及村民安全问题的举报反映后,也未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的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对连山区安监局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 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6)张贵民,男,中共党员,1959年6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 长、党组成员,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科等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其分管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不到 位,没有将兴利公司列入本部门2015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接到群众关于兴利公司

采矿危及村民安全问题的举报反映后,也未督促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科对兴利公司进行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 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7)耿凤森,男,中共党员,1965年7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 长、党组书记,负责葫芦岛市安监局全面工作。 该同志作为葫芦岛市安监局主要领导,对该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 促检查指导不力,对该局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 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5.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陈纬,杨矿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爆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不到位;爆炸物品管理不严;违反《爆破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为兴利公司在建设期内非法采 矿实施爆破作业,对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重要责任,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 例》,建议吊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兴利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建代采,边采边建,擅自采矿,依据《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兴利公司 违法生产发生重大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 定,建议对该单位处以50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550万元。 兴利公司矿山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 2.杨矿公司违反《爆破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为兴利公司建设期内边建边采行为实施爆破 作业,对公司爆破员、安全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致使爆破员、安全员擅自将爆炸物品交与 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使用,对爆炸物品管理不严,爆破当班剩余爆炸物品未清退,违 规储存在井下临时保管箱内。建议公安机关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3.鉴于“12·17”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建议连山区政府向葫芦岛市政府作 出书面检查。 4.鉴于“12·17”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建议葫芦岛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 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钼业集团、兴利公司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严格执行“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并严格执行以安全生产 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位;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领导带班

下井制度,强化现场管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四 个清单”管理制度,及时消除重大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整合矿山的安全监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钼业集团要加强对兴利公司 等整合后周边小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体系;督促建 设、监理、施工、设计单位落实相关责任,严禁违法组织生产。葫芦岛市、连山区政府及相关 部门要加大对基建矿山的安全监管力度,杜绝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擅自生产的行为。 (三)强化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钼业集团、兴利公司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一旦 发现重大险情或事故,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严禁违章指挥、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 要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有针对性的组织应急知识培训,定期组织演练,切实提高从业人 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为井下每个班组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 自救器,未按规定配备的立即停产整改。 (四)扎实做好非煤矿山防火和通风安全管理。钼业集团、兴利公司要切实突出安全生 产重点,加强防火和通风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制定安全技术防范措 施,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要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阻燃动力线、照明线、输送 带、风筒等设备设施,主要井巷禁止使用木支护。完善井下通风设施,加强矿井空气质量监 测,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五)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钼业集团、兴利公司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 训力度,增强培训的实效性,不断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严格执行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奖惩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六)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控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备案的爆破作业项目的管 理,切实履行对爆破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爆破技术负责人及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 培训,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 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对本级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现场监 管,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七)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 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要加 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升执法能力,提高安全监管执法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认真履行执 法计划,加强对矿山等高危行业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增加检查频次,对 非法违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严管重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停产整 顿;对停产整顿期间生产的或整顿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 关闭。 (八)切实履行好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12 ·17”事故教训,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和李希书记、陈求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设置 | 网站地图 【关闭窗口】 【打印文章】 发省长等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落实“五级五覆盖”,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决不能以 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发展。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突出重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九)扎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葫芦岛市、连山区和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 “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明查 暗访、专家会诊、互检互查等方式和途径,及时彻底地排查和消除非煤矿山企业各类事故隐 患,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 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煤矿山 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打击以探矿、基建、整改名义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有 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附件: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表     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 “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6年1月29日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

主办单位: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号  邮编:110032   备案号:辽ICP备19001338    公安备案号:21010502000409  政府网站标识码:2100000041   网管信箱:fwzxwz.syjt@ln.gov.cn 事故举报投诉电话:12350

辽宁应急管理 微信公众号 辽宁应急管理 微博

FD08901 | 2015_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辽宁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辽宁应急厅

首页->信息公开->二级详细页二级详细页-->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指南

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

年度报告

政务公开重点工作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权力运行公开

决策执行

部门会议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首页->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全生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事故调查处理

首页->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全生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事故调查处理

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

信息来源: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局

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

“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近日批复了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省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火灾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5年12月17日,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的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7人死亡、17人受伤(含3名救护队员),直接经济损失2199.1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安监总局连夜派出督导组到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李希书记、陈求发省长就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并责成分管副省长立即率领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葫芦岛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全力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经各方努力,事故救援工作于2015年12月18日完成,伤员救治及善后处置工作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2015年12月18日,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监察厅、公安厅、总工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的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有关资料,查清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兴利公司风井井巷钢棚支护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在电焊作业时引燃木背板,产生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经风井与副井之间的旧巷和冒落的老空区形成的漏风通道进入副井,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调查组认定,兴利公司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是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设计施工,无资质施工,在建设期间擅自采矿,部分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按照《劳动法》规定用工,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及时报告事故、火灾发生后盲目组织施救,安全管理极其混乱。

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对兴利公司管理流于形式,安全监督检查、指导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兴利公司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未按《初步设计》要求施工、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对兴利公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力,致使兴利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对兴利公司高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兴利公司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通过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失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督指导不到位。

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爆破施工组织混乱。违反《爆破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为兴利公司未按设计施工、边建边采实施爆破作业;对公司爆破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爆破员、安全员擅自将爆炸物品交与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使用;井下爆破人员对当班剩余爆炸物品未清退,违规储存在井下临时保管箱内。

事故调查组同时认定: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存在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等问题。葫芦岛市连山区安监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措施不力,对兴利公司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兴利公司存在的诸多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不彻底,对兴利公司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葫芦岛市安监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连山区安监局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对连山区安监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连山区安监局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的问题失察。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对事故单位兴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钢生、兴利公司总经理张树杰等12名相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相关责任单位7名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对1名责任人员给予罚款并吊销相关资质证书;对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耿凤森、连山区区长马文志等17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事故调查组建议依法对兴利公司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550万元,企业相关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杨矿矿建公司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同时,责成连山区政府向葫芦岛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葫芦岛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教训和问题,事故调查组提出了九个方面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即: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强化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扎实做好非煤矿山防火和通风安全管理;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控力度;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切实履行好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扎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安闻  刘岩)

【打印文章】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

FD08902 | 2015_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辽宁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5 年12 月17 日12 时20 分左右,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重大 火灾事故,造成17 人死亡、17 人受伤(含3 名救护队员),直接经济损失2199.1 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连夜派出事故督导 组到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李希书记、陈求发省长就 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受李希书记、陈求发省长委托,分管副省长 立即率领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葫芦岛市委、 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全力 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 志的指示精神,经省政府批准,于12 月18 日成立了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于国安局长为组 长,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公安厅、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并邀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 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监控系统记录,分析事故抢险救援报 告、遇难人员尸检报告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 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利公司)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钢 西村。成立于2010 年9 月29 日,法定代表人张钢生,总经理张树杰(实际经营管理者), 注册资本1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其中:葫芦岛市连山区国有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51%;自然人曹永利持股36.75%;自然人高岐山持股12.25%。经营 范围为钼矿地下开采;钼矿石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项目情况 该矿为基建矿山,设计采用斜井开拓,共有3 条斜井,均为利用原有斜井。主井为原有3 号斜井,副井为原有1 号斜井,风井为原有2 号斜井,原有1、2、3 号斜井是在1994 年 探矿期间形成的,设计采用主、副井入风,风井回风的对角抽出式通风方式。探矿期间进 行过边探边采,形成了2 个大面积的老空区,至事故发生时,该矿尚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系 统,主井、副井、风井均采用压入式局部通风方法,但实际上风井与副井的旧巷及冒落的 老空区存在漏风联系。 2012 年7 月9 日,省发展与改革委批准《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钢屯钼矿地 下开采建设项目》,项目设定年产能力为15 万吨矿石,主要基建工作包括恢复提升运输系 统、排水系统和通风系统等。2013 年8 月7 日,该公司取得了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 可证,生产规模为15 万吨/年,有效期至2023 年8 月7 日。2014 年6 月,兰州有色冶金 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完成了该项目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2014 年7 月14 日,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通过了该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并下发《关于辽宁连山钼业集团 兴利矿业有限公司钢屯钼矿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批复》。该项目于2015 年4 月开始施工,因为建设期限不能满足建设施工要求,由企业申请,原设计单位现场勘

查确认,经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意,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批准延期至2016 年12 月31 日。 2014 年8 月13 日,兴利公司(甲方)与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 《爆破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期至2015 年8 月12 日;2015 年9 月21 日,双方续签了 《爆破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期至2016 年9 月20 日;2015 年3 月15 日,双方签订了 《矿山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期限1 年,甲方在开始施工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待乙方在“开工通知书”上签字加盖公章后开始进场施工,合同生效,一方无故终止合同, 支付另一方违约金1000 元。 2015 年4 月20 日,兴利公司(甲方)与甘肃蓝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乙方) 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 年4 月20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监理费20 万元,甲方具备施工条件后,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进场,并得到乙方确 认为准,否则终止合同。 事故发生时,兴利公司未书面通知施工及监理单位进场,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自行 组织施工建设和擅自采矿,在风井进行井筒支护改造作业,在主井进行巷道掘进和支护改 造作业,在副井进行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 (三)相关单位情况 1.辽宁连山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钼业集团),成立于2005 年12 月6 日 (其前 身为葫芦岛连山钼业有限公司),营业期限为2005 年12 月6 日至2024 年12 月6 日,经 营范围为钼矿石采选、冶炼、销售;矿山救援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李培权,注册资本22790 万元,企业类型为其他有 限责任公司,其中:连山区钢屯钼业加工中心持股41%(集体股份);杨杖子经济开发区工 业总公司持股40%(集体股份);葫芦岛市连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19%(国有股 份)。 2.葫芦岛市连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成立于2005 年 10 月17 日,营业期限为2005 年10 月17 日至2025 年10 月17 日,经营范围为闲置的国 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投资、租赁和转让;钼产品采购、销售;房地产;城镇化建设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李培权,注册 资本11065.5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3.设计单位情况 设计单位为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隶属于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 年9 月28 日,设计资质等级 为冶金行业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该公司于2013 年7 月8 日成立沈阳分公 司,负责人宁福宏。 4.合同签约施工单位情况 合同签约施工单位为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矿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2009 年9 月8 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为葫芦岛市连山区铁北路61-3 号 楼Z,法定代表人李桂荣,注册资本800 万元,营业期限2009 年9 月8 日至2019 年9 月7 日,资质等级为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 年6 月8 日,资质 等级四级,从业范围为设计施工。 5.合同签约监理单位情况 合同签约监理单位为甘肃蓝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隶属于甘肃蓝野建设监理有 限公司。甘肃蓝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 年,系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现资质为综合资质(具备矿山工程监理甲级

资质)。2014 年1 月22 日,经甘肃蓝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研究决定成立沈阳分公司,营业 场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9 号(1-16-6),负责人宁福宏,并经董事长窦旭东授权委托 签署合同。 (四)相关单位关系 1.兴利公司与钼业集团之间的关系 兴利公司与钼业集团均为独立法人,法律地位平等。为完成探矿权整合,实现矿业公司的 优化管理,兴利公司与钼业集团达成《经营管理协议》,规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集团内部双方为签约意义上的母子公司。兴利公司承认钼业集团章程,尊重集团公司在 集团内部的核心地位,执行集团的决议。双方在母子公司统一管理框架下,发挥集约经营 优势,母子公司分权管理,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双方协议约定,在安全管理上,兴 利公司要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在钼业集团的主 持下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及矿山救援协议,兴利公司服从钼业集团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指 导及监督检查。 2.兴利公司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独资)系兴利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兴利公司51%股份(国有股份)。 2009 年12 月4 日,连山区人民政府召开第16 次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以股份合作形式 整合8 家勘查区探矿权,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探矿权人共同出资组建新的股份公司(即 原远东矿业有限公司,现兴利公司),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用十年 的红利收入抵顶收购51%股权的成本。2010 年9 月,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葫芦岛远东矿业 有限公司签订了《设立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的协议书》,其中明确了兴利公 司为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签订了《出资协议书》、《股东分红协议书》、《经 营管理协议》。2011 年6 月30 日,兴利公司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经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提名,由股东会决议选举张钢生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3.钼业集团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钼业集团股东之一,持股19%。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李培权由葫 芦岛市连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名,经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同时兼任钼业集团董 事长,两公司合署办公,分别结算。 二、事故发生经过、报告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 年12 月17 日8 时左右,兴利公司风井副矿长曹树和带领6 名工人到风井井巷距井口 125.5-138.3 米处从事钢棚支护焊接作业。9 时左右,维修工曹树凯在焊接右侧第1 架棚腿 拉筋时,焊渣掉到接帮用的木背板上,引燃木背板,随后曹树凯用浮土和碎石面覆盖灭火。 11 时30 分左右,曹树和带领6 名工人准备乘车升井吃饭时,曹树和说闻到了异味,曹树 凯解释说是他焊接时焊渣引燃背板起火冒烟,当时已经抓把土盖上了应该没事。曹树和听 后带领6 名工人离开作业现场升井吃午饭。12 时20 分左右,曹树和带领6 名工人乘矿车 下井准备继续作业,下行20 米左右发现井下冒烟。采取灭火措施,未能奏效,木支护燃 烧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通过巷道和老空区形成的通道进入副井,致使副井井下17 人中毒 死亡,17 人受伤(含3 名救护队员)。 (二)事故报告情况 2015 年12 月17 日13 时07 分,兴利公司风井矿长孟凡成向安全科长孙海电话报告风井 着火了;13 时09 分,孙海向钼业集团安全部长刘松岩报告;接着刘松岩向钼业集团副总 经理黄晓明报告;13 时30 分左右,黄晓明、刘松岩回单位向钼业集团董事长李培权汇报, 李培权听取汇报后,安排钼业集团总经理杜秉岩带人赶赴风井采取措施进行处置;15 时 31 分,副井维修工赵海东给在风井救火的副井矿长郭玉江打电话说副井熏人了。

16 时19 分,黄晓明安排刘松岩向葫芦岛市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刘玉龙报告。 16 时22 分,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16 时30 分,葫芦 岛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向葫芦岛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并同时请求辽宁南票煤电救护中心(以 下简称南煤救护队)速来救援;16 时49 分,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向葫芦岛市委、市 政府报告。 17 时54 分,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 18 时04 分,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向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 (三)事故救援情况 12 月17 日13 时09 分,孙海向钼业集团刘松岩报告风井着火,并请求钼业集团救护队救 援。13 时15 分左右,黄晓明、刘松岩及钼业集团救护队到达风井。黄晓明在询问得知风 井井下没有作业人员,且与副井不通的情况后,决定封堵井口灭火。杜秉岩赶到后,相继 采取打开风口、向外排风等措施灭火,但未成功。 14 时58 分左右,兴利公司副井副矿长张建辉接井下工人电话得知井下发生熏人事故,于 15 时10 分带领工人赵清复下井救援,并在15 时29 分从井下向郭玉江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5 时41 分郭玉江带领赵海东等6 人下井组织救援。15 时50 分左右,郭玉江从井下向兴 利公司副总经理冯光报告,请求钼业集团救护队下井救援。16 时05 分左右,杜秉岩、黄 晓明、刘松岩等人以及钼业集团救护队接到冯光报告,先后赶到副井组织救援。 葫芦岛市委、市政府及连山区委、区政府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启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以市委书记为总指挥,市委、市政府和连山区委、区政府及有 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参加的抢险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组、现 场秩序维护组、医疗救护组、家属安抚组、舆情控制组、善后处理组、井下火灾处置组和 信息报送组等8 个小组,紧急调动南煤救护队35 名队员、政府及相关部门100 余人、警 力230 余人、警车20 余台、医疗救援车辆17 台、医疗专家和医护人员100 余名参与救援, 消防车2 台在现场附近待命。连山区政府成立了17 个小组,积极配合指挥部做好善后处 置工作。 经过积极救援,17 日16 时05 分左右,钼业集团救护队救上3 名受伤人员;17 时45 分至 18 日4 时35 分,南煤救护队将11 名受伤人员及17 名遇难人员全部救至地面。6 时40 分, 经全面搜寻,确认井下没有遇难人员后,救护队员全部升井,事故救援工作结束。 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兴利公司风井井巷钢棚支护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在电焊作业时引燃木背板,致使用于接 帮和接顶的木背板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经风井与副井之间的旧巷和冒落 的老空区形成的漏风通道进入副井,造成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1.兴利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混乱。一是建设期间擅自采矿。兴利 公司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井巷修复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擅自采矿,以建代采、边建 边采。二是无资质施工。兴利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方,名义上与施工方和监理方签订了合同, 但实际上并未履行合同,也未通知施工方和监理方进场,在自身没有资质的情况下自行组 织施工,且未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三是未按设计施工。兴利公司在未得到设计单位 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井建施工过程中擅自将设计中巷道支护方式由混凝土支护改为钢支 护;新掘进巷道均未按《初步设计》要求施工;在未完成地表帷幕注浆、居民搬迁、地面 充填站建设及充填系统工程的情况下,擅自在+30m 标高以下施工。四是安全管理混乱。 兴利公司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发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入井人员未携带自救器;未严格 执行出入井登记管理制度,发生事故后难以核清井下实际人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

按规定备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部分 提升设备未经检测合格便投入使用;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乘坐矿用人行车上下井;井下动火 作业没有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施工作业过程中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现象大量存在。五 是无证上岗。兴利公司的部分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没有通过安 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六是安全培训 教育不到位。兴利公司安全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大部分工人未经培训上岗,培训学时未达 到规定要求;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源认识不到位,对违章作 业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七是未及时报告事故、盲目组织施救。兴利公司在事故 发生3 个多小时后才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耽误救援有利时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在 第一时间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盲目组织施救,致使此次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八是未按照《劳动法》规定用工。兴利公司在没有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参加 工伤保险或安责险、未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从业人员入矿作业。 2.钼业集团对兴利公司管理流于形式,安全监督检查、指导不力。一是未能及时发现兴利 公司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未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擅自采矿、未按照《劳 动法》规定用工、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二是对兴利公司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力,致使兴利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是对 兴利公司疏于管理。虽与兴利公司签订了《经营管理协议》,未按《经营管理协议》规定对 兴利公司高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兴利公司负责人未通过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失 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情况监督指导不到位,致使兴利公司管理混 乱。 3.杨矿公司爆破施工组织混乱。一是违反《爆破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为兴利公司基建工 程未按设计施工、边建设边采矿实施爆破作业;二是对公司爆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三是兴利公司副井井下爆破人员对当班剩余爆炸物品未清退,违规储存在井下临时保管箱 内。 4.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措施不力,对兴利公司 的检查工作流于形式,部分应该检查的内容没有检查到位,检查中未能发现兴利公司安全 生产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对兴利公司存在的事 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 5.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将兴利公 司列入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工作存在漏洞。特别是2014 年11 月以来, 接到群众关于兴利公司采矿危及村民安全问题的举报反映后,也未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进 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 作督促指导不到位。 6.连山区人民政府对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 指导不力,对连山区安监局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的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张建辉,兴利公司副井副矿长,负责组织该矿副井建设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发生火灾后,未及时组织井下作业人员撤离,指挥非专业人员到井下救援,造成 次生事故,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赵清复,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

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3)黄金山,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 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4)杨洪鹏,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 定使用危险物质。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张钢生,兴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矿井建设未按设计施工、基建期内边建设边采矿,以建代 采,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 (2)张树杰,兴利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监 管部门考核合格。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矿井建设未 按设计施工、基建期内边建设边采矿,以建代采;雇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 特种作业,火灾发生后未及时组织井下作业人员撤离,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曹永利,兴利公司股东,安全设备资金投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高岐山,兴利公司股东,安全设备资金投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冯光,兴利公司副总经理、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张树杰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 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未认真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矿井建设未按设计施工、基建期内边建设边采矿,以建代采;安全培训教 育不到位,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火灾发生后未及时组织井下作业人员撤离,对事故负有 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孙海,兴利公司安全科长,具体负责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矿井建设未按设计施工、边 建边采行为未予以及时制止,火灾发生后未及时组织井下作业人员撤离,对事故负有主要 管理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孟凡成,兴利公司风井矿长,负责该公司风井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未按照设计要求组织建设,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进行安全 交底,对焊工、安全员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上岗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对事故负有 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曹树和,兴利公司风井副矿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设计要求组织 建设,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进行安全交底,对焊工、安全员未经安全监管 部门考核合格上岗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 (9)曹树凯,兴利公司风井维修工,负责该公司风井巷道焊接工作。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证从事焊工作业,违章作业,造成该矿风井在作业时发生火灾引起矿难,对事故负有直接 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刘德红,兴利公司安全员,负责该矿风井井下安全工作,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 格。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利,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作业现场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1)郭玉江,兴利公司副井矿长,负责该矿副井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未按照设计要求组织建设,擅自组织采矿,发生火灾后,未及时组织井下作业人员撤 离,指挥非专业人员到井下救援,造成次生事故,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 (12)刘洪彬,兴利公司安全员,负责该矿副井井下安全工作,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 格。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矿井建设未按设 计施工、边建边采未予以及时制止,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建议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拘留人员 (1)林景森,杨矿公司爆破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 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和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2)刘学民,杨矿公司安全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 规定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和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3)刘建立,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 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4)池飞肖,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 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5)郑家红,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 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6)孙宝东,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 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7)付志生,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 定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4.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人员 (1)梁文,男,中共党员,1966 年10 月出生,汉族,钼业集团生产部部长,负责生产部 全面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矿井的初步 设计和安全专篇不了解不掌握,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没有检查井下作业人 员是否持证上岗,检查中发现井下没有配备自救器的问题,但未能督促整改到位;检查中 没有发现未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边建边采等问题。 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2016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 二款和2003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 重警告处分;建议钼业集团对其作出解聘处理。 (2)刘松岩,男,中共党员,1965 年3 月出生,汉族,钼业集团安全部部长,负责安全 部全面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检查中发现兴利公司擅自将井下混凝土支护改为钢 支护、井下没有配备自救器的问题后,未能督促整改到位;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检查 流于形式,在检查中没有发现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边建边采、兴利公司未按《初步 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2016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 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钼业集团对其作出解聘处理。 (3)李奎利,男,中共党员,1958 年5 月出生,汉族,钼业集团副总经理,分管生产部 等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兴利公司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对兴利公

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力,未能督促兴利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 井下没有配备自救器的问题,但未能督促整改到位,对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不了 解不掌握,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检查中没有发现兴利公司未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 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边建边采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2016 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钼业集团对其作出解聘 处理。 (4)黄晓明,男,中共党员,1959 年11 月出生,汉族,钼业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安全部 等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兴利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兴 利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力,未能督促兴利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检查中没有发现兴利公司未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边 建边采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2016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 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钼业集团对其作出解聘处理。 (5)杜秉岩,男,中共党员,1964 年8 月出生,汉族,钼业集团总经理、连山区国有资 产经营公司总经理,负责钼业集团日常生产经营全面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能督促兴利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未有效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中没有发现兴利公司未按《初步设计》 要求组织施工、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边建边采等问题。“12·17”事故发生后,组织事 故救援措施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6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 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依据有关程序规定免去钼业集团总经理职务、国 有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职务。 (6)李培权,男,中共党员,1964 年9 月出生,汉族,钼业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连 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负责钼业集团全面工作。 该同志作为钼业集团董事长,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疏于对兴利公司的管理,未能督促 兴利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的安全生产大检 查;检查中没有发现兴利公司未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 边建边采等问题。“12·17”事故发生后没有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发 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6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 和2003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 告处分;建议依据有关程序规定免去其钼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 事长职务。 (7)刘洪杰,男,中共党员,1980 年10 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安全监管一股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的日常安全检查。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兴利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检查中未能发现部分 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急预案未 备案、未开展应急演练、部分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边建边采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兴 利公司不按《初步设计》组织施工、未佩戴自救器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 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之 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 (8)邱成,男,中共党员,1976 年8 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安全监管一股副股长,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的日常安全检查。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兴利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检查中没有发现矿井 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井下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边建边采等问题;对检查中发 现的兴利公司不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未佩戴自救器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对 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 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 (9)王翀,男,中共党员,1969 年6 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安全监管一股股长,负责安全监管一股全面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检查中没有发现兴利公司矿井基建自行组织施工、部分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 格、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急预案未备案、边建边采等问题;对兴利公 司不按《初步设计》组织施工、未佩戴自救器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直 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 (10)刘玉龙,男,中共党员,1964 年11 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管一股等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检 查中未能发现部分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 作证、应急预案未备案、部分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边建边采等问题;同时对检查中发 现的兴利公司不按《初步设计》组织施工、未佩戴自救器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 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 (11)梁锋,男,中共党员,1961 年9 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局长,负责连山区安监局全面工作,“12·17”事故后被免职。 该同志作为连山区安监局局长,组织开展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措施不力,检 查中没有发现该公司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未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项目建 设期自行采矿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2)滕达,男,中共党员,1981 年11 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连山区政府副区长,分 管安全生产工作,“12·17”事故发生后被免职。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措施不力,对连山区安监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连山区安 监局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 记过处分。 (13)马文志,男,中共党员,1964 年5 月出生,汉族,中共葫芦岛市连山区委副书记、 连山区政府区长,负责连山区政府全面工作。 该同志作为连山区政府区长,对连山区政府分管领导及连山区安监局未能认真履行非煤矿 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 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14)姜振华,男,中共党员,1964 年10 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等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未能把兴利公司列入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工作存在漏洞,落实省安监 局《关于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钢屯钼矿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

篇的批复》措施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 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 (15)杨科,男,民盟会员,1967 年9 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全面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 到位,未将兴利公司列入本部门2015 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工作存在漏洞; 接到群众关于兴利公司采矿危及村民安全问题的举报反映后,也未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的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连山区安监局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 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 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6)张贵民,男,中共党员,1959 年6 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 局长、党组成员,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科等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其分管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 没有将兴利公司列入本部门2015 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接到群众关于兴利公 司采矿危及村民安全问题的举报反映后,也未督促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科对兴利公司进 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7)耿凤森,男,中共党员,1965 年7 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 长、党组书记,负责葫芦岛市安监局全面工作。 该同志作为葫芦岛市安监局主要领导,对该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 促检查指导不力,对该局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问题失察。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 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5.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陈纬,杨矿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爆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不到位;爆炸物品管理不严;违反《爆破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为兴利公司在建设期内非 法采矿实施爆破作业,对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重要责任,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 理条例》,建议吊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处以5 万元罚款。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兴利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建代采,边采边建,擅自采矿,依据《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 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 万元罚款;兴 利公司违法生产发生重大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 (三)项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处以500 万元罚款;合计罚款550 万元。 兴利公司矿山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 2.杨矿公司违反《爆破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为兴利公司建设期内边建边采行为实施爆破 作业,对公司爆破员、安全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致使爆破员、安全员擅自将爆炸物品 交与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使用,对爆炸物品管理不严,爆破当班剩余爆炸物品未 清退,违规储存在井下临时保管箱内。建议公安机关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3.鉴于“12·17”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建议连山区政府向葫芦岛市政府作出书 面检查。 4.鉴于“12·17”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建议葫芦岛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 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钼业集团、兴利公司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严格执行“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并严格执行以安全生产 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位;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领导 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现场管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落实“四个清单”管理制度,及时消除重大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整合矿山的安全监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钼业集团要加强对兴利公司等 整合后周边小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体系;督促建 设、监理、施工、设计单位落实相关责任,严禁违法组织生产。葫芦岛市、连山区政府及 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基建矿山的安全监管力度,杜绝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擅自生产的行 为。 (三)强化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钼业集团、兴利公司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 现重大险情或事故,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严禁违章指挥、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 要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有针对性的组织应急知识培训,定期组织演练,切实提高从 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为井下每个班组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入井人员必 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未按规定配备的立即停产整改。 (四)扎实做好非煤矿山防火和通风安全管理。钼业集团、兴利公司要切实突出安全生产 重点,加强防火和通风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制定安全技术防范措 施,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要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阻燃动力线、照明线、 输送带、风筒等设备设施,主要井巷禁止使用木支护。完善井下通风设施,加强矿井空气 质量监测,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五)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钼业集团、兴利公司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力度,增强培训的实效性,不断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严格执行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六)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控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备案的爆破作业项目的管理, 切实履行对爆破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爆破技术负责人及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 培训,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 输和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对本级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 现场监管,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 事故隐患。 (七)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 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要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升执法能力,提高安全监管执法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认真 履行执法计划,加强对矿山等高危行业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增加检 查频次,对非法违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严管重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坚决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期间生产的或整顿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 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八)切实履行好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12·17” 事故教训,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和李希书记、陈求发 省长等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落实“五级五覆盖”,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决不能以 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发展。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突出重点,督促企业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九)扎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葫芦岛市、连山区和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全覆 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明查暗访、 专家会诊、互检互查等方式和途径,及时彻底地排查和消除非煤矿山企业各类事故隐患, 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 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煤矿 山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打击以探矿、基建、整改名义组织生产的违法行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附件: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表

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 “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6 年1 月29 日

FD08903 | 2015_郑州市金水区西关虎屯新区6·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郑州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郑州市金水区西关虎屯新区“6·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5 年6 月25 日2 时45 分许,郑州市金水区西关虎屯新区4 号楼2 单元1 层楼梯间发 生火灾,造成15 人死亡、2 人受伤,过火面积4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996.8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长谢伏瞻、副省长李亚、张维宁等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 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按照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要求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 号)规定,参 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规定,报请省政府批准, 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厅、公安厅、消防总队、总工会和郑州市人民政府等派出有关人员, 于2015 年7 月1 日成立省政府郑州金水区西关虎屯新区“6·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 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委托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 心和郑州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分别对火灾现场海绵残留物和电缆线、塑料端子氧指 数进行鉴定测试。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 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 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 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西关虎屯新区情况 1.新区概况 西关虎屯新区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以西、东风路以南,东邻金成国际广场,西邻河 畔人家小区。小区共有楼房5 栋,砖混结构,总建筑面积38000 平方米,由北向南依次为 1 至5 号楼,均为7 层单元式住宅。每栋建筑均含4 个单元,由东向西依次为1 至4 单元。 小区设南、北2 个出入口,北侧出入口为人员和车辆出入主通道。小区内设有室外消火栓 2 个。起火建筑为4 号楼。 2.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1996 年8 月,金水区关虎屯村委会获得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1997 年6 月,金水区关虎屯第三村民组获得金水区城建环保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郑州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获得金水区城建环保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1998 年5 月,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郑州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土地使 用权出让的批复》,同意办理该公司使用原金水区关虎屯第三村民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 24953.2 平方米(37.43 亩)的出让用地手续。1998 年6 月,金水区关虎屯第三村民组获 得郑州市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3.楼院管理情况 西关虎屯新区为关虎屯村第三村民组自用村民住宅小区,隶属关虎屯村委会,公共秩序维 护由村委会治安巡逻员负责,清扫保洁由村民组聘请人员负责。第三村民组属村民自治组 织,实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财务独立核算。村民组副组长实行聘用制,张凯负责维护 用户水电工作,楚二宝负责安全生产、消防、卫生、民事调解工作。小区电费由村民自行 缴纳,保洁、垃圾清运、公共用水用电及村民用水等,从集体收入中支付。 4.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西关虎屯新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由关虎屯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具体实施。村民组为每 户村民配发两具4 公斤干粉灭火器,并发放消防安全宣传资料,每年对灭火器进行一次维 护保养。小区住宅楼道内乱存乱放杂物、电动自行车充电等现象比较普遍,住房车辆随意

在道路停放,长期占用消防车通道。 5.供电及用电情况 (1)供电情况。该小区由国网郑州供电公司110 千伏农科变电站10 千伏出线“科11 板”供电, 对该小区居民供电的10 千伏变压器共有2 台,1 号楼、2 号楼、3 号楼使用“金城公司1#” 变压器供电,4 号楼、5 号楼使用“金城房地产宿7#”变压器供电。其中“金城房地产宿7#” 变压器型号为S9-315 千伏安,出2 条集束导线分别向4 号楼、5 号楼供电,集束导线型号 为JKLYJ-1-4×70。4 号楼2 单元接户线为单回路四根BV-25 导线,由1 至2 层转角平台外 墙通过针刺线夹“T 接”进入楼内,分14 个回路通过瓷插式熔断器接入电表(型号 DDZY188-Z),电表出线端接有DZ47-60 空气开关(另有2 户分别为DZ47-63、DZ47- 100),空气开关出线汇集后经套管穿过楼板孔洞进入1 层,在1 层用户接线箱内与每户原 有线路接通。小区楼梯间照明、路灯照明、网通基站等统一由现用电户名为“郑州市金水区 柳林镇关虎屯村第三村民组”的三相动力表供电,此电表安装在5 号楼西墙表箱内。楼梯间 照明供电线路沿墙架空敷设,在4 号楼2 单元门洞东侧穿墙,穿管沿内墙接入1 层用户接 线箱内。接线箱内相线采取绞接,中性线8 路通过接线端子排连接,7 路绞接,接地线通 过接线端子排连接。 (2)居民照明用电建设单位及建设情况。河南建筑工程公司七分公司,负责人吴新明,注册 登记日期1999 年3 月,经营范围水电房屋维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租赁。2011 年7 月 该公司注销。 郑州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原名郑州市城乡建筑配套公司,2001 年12 月更名,公 司法人徐丙辰,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邢国彥为该公司项目经理。 该小区新建时实行总表供电,4 号楼用户电表集中装设在楼梯间1 层入口处,表箱嵌入1 层入口东侧墙上。2000 年12 月,邢国彥以河南建筑工程公司七分公司第五项目部的名义 与西关虎屯第三村民组签订了一户一表改造合同,自2001 年2 月至2002 年8 月,分4 次 以郑州市城乡建筑配套公司的名义收到一户一表工程款685800 元。2002 年6 月20 日原 郑州市电业局东区分局受理了西关虎屯新区280 户居民的一户一表照明用电申请,7 月6 日检验合格,10 月10 日装表送电。新装设的表箱位于楼梯间1 至2 层转角平台墙上,原 电表箱废弃空置,原电表箱下部用户接线箱仍在使用,原电表箱与用户接线箱之间隔板内 侧留有宽7 厘米的间隙。原有的每幢住宅楼总电源进线空气开关废弃。 (3)电工管理情况。该小区日常用电管理由村民组聘用的电工负责。楚俊伟1993 年至2003 年初任第三村民组电工,2003 年至今徐建峰任西关虎屯新区电工。1999 年,薛增旺 (2013 年12 月26 日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作业类别为低压电工作业,有效期至2019 年 12 月26 日)以郑州中牟官渡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第三村民组组长燕卫东签订日常 维修合同,负责西关虎屯新区用电维修,小区电气方面出现问题,由小区电工联系其到场 维修。 该小区配电线路未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违反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95)4.1.1 条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6.1.1 条;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 未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均为4 平方毫米铜质导 线,违反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6.5.2 条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2011)8.7.2 条规定;该小区用户接线箱内布线混乱,导线绞接现象普遍,部分接线端子采 用热熔塑料制品,部分导线连接未采用端子排或汇流排,违反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GB50303—2002)6.1.9、6.2.7、6.2.8 条。 (二)房屋租赁及住宿情况 火灾遇难及受伤人员为郑州大浪淘沙时尚酒店有限公司员工,租住房屋为4 号楼2 单元7 层西户,房主张巧枝。2013 年11 月4 日,张巧枝与郑州大浪淘沙时尚酒店有限公司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2015 年3 月1 日续租一年。该户建筑面积约120 平方米,户型为3 室 2 厅1 厨1 卫。现该房屋除卫生间外,其余房间用作集体宿舍,常住人员19 名。火灾发生 时,共有17 人居住。 (三)大浪淘沙时尚酒店相关情况 大浪淘沙时尚酒店位于郑州市农科路与政七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郭占良,现已撤资,实 际控制人为郑存杰。酒店总经理刘华负责日常管理,下设保安部、质检部、人力资源部等。 人员招聘和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消防培训和演习由保安部负责,员工宿舍安全、消防、 卫生等检查由质检部负责。酒店制定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疏散演练等制度。分别于2014 年5 月12 日、9 月21 日、11 月17 日和2015 年1 月12 日、3 月16 日对员工进行了灭火 救火、疏散逃生演练和消防安全培训,2015 年3 月郑州市消防支队在大浪淘沙时尚酒店组 织一次消防知识培训。2014 年至今,16 名伤亡人员中11 人参加了培训。酒店对新上岗员 工采取发放消防知识手册、部门培训方式进行消防培训。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 年6 月25 日2 时47 分许,金水区西关虎新区4 号楼2 单元一层楼梯间用户接线箱 内起火冒烟,2 时48 分接线箱内出现火苗并报警,火苗引燃箱内存放的纸张,火势通过接 线箱上方间隙,燃着了原电表箱内存放的可燃物,烟气、火势从箱体缝隙和孔洞突破,向 上作用于1 至2 层转角平台孔洞处导线束,引燃烧毁绝缘皮,导致线路短路、熔断;向外 作用于箱下方可燃物。同时,导线束短路喷溅的熔珠和燃烧掉落的绝缘层引燃下方可燃物, 楼梯间内放置的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座椅等被引燃后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沿楼梯间 向上蔓延。7 层西户集体宿舍居住人员获知火情后,在着火过程中相继逃出房间,1 人烧 伤后逃出楼栋,16 人未能逃离起火建筑。事故造成15 人死亡,2 人受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6 月25 日2 时50 分12 秒,郑州市119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先后调集特勤二中队、 经五路中队共8 辆消防车40 名官兵到场处置。3 时8 分,特勤二中队到达现场,发现4 号 楼2 单元1 层楼梯间用户接线箱、电动自行车及其它物品等正在燃烧。由于消防通道被占 用,消防车无法进入小区,救援人员铺设140 米水带灭火时,发现用户接线箱线路带电伴 有打火现象,随即改用点射扑救,并组织现场警戒保护。3 时18 分,明火被扑灭,搜救组 逐层搜救被困人员。郑州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将官兵编为7 个搜救组,先后 在楼梯间1 层搜救出1 人,在1 层至2 层楼梯转角平台处搜救出7 人,在2 层至3 层楼梯 转角平台处搜救出4 人,在4 层至5 层楼梯转角平台处搜救出2 人,在6 层至7 层楼梯处 搜救出1 人,在7 层屋面平台搜救出1 人,共搜救出16 名被困人员,由120 急救车送往 医院救治。 火灾发生后,金水区区委、区政府和郑州市委、市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治 处置工作。省政府副省长李亚、公安部消防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消防总队有关负责同志 先后赶赴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和善后处理。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4 号楼2 单元1 层楼梯间用户接线箱内电气线路单相接地短路,引燃箱内存放的纸张等可 燃物,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用电安全管理混乱 郑州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邢国彥在居民照明用电工程改造中,对原有的每 幢住宅楼总电源进线空气开关废弃不用,新改造工程没有按规定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

护,电气线路发生单相接地短路时不能有效切断电源;用户接线箱内布线混乱,导线绞接 现象普遍,部分接线端子采用热熔塑料制品。 2.楼道内存放大量可燃物品 居民照明用电工程改造后,原电表箱未拆除,且与用户接线箱均未加锁具保护,用户接 线箱与原电表箱内存放纸张、电动自行车充电器、雨伞、鱼篓、渔具袋、马扎等可燃物; 楼梯间一层放有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转椅、金属椅、折叠椅、马扎等物品,起火后释放 大量高温有毒烟气,烟气沿楼梯间迅速蔓延,形成“烟囱效应”,人员无法安全逃生。 3.逃生自救措施不当 大浪淘沙时尚酒店租住在起火单元7 层西户的员工获知火情后,在不明火情情况下盲目 逃生,强行穿越充满高温有毒烟气的楼梯间,15 人死伤于建筑楼梯间内。 4.西关虎屯村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不力 西关虎屯村民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制定村民防火公约,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不力, 检查中未能及时排查清理楼道内杂物和长期占用消防通道等安全隐患。 5.电力部门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 原郑州市电业局东区分局农电管理所在受理西关虎屯新区客户用电申请后,未经分局主管 领导审批就完成装表业务办理。东区分局对其下属的农电所违规批准和办理关虎屯三组申 请装表业务监督管理不力。 原郑州市电业局配电工程处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在关虎屯三组一户一表改造工程中,没 有按照一户一表工程管理规范进行接火送电管理和验收。 原郑州市电业局用电处作为配电工程处和东区分局的业务领导部门,对配电工程处和东区 分局工作督导不到位。 原郑州市电业局城网建设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电力部门一户一 表改造工程有关规定不严格,对所属部门工作督导不到位。 6.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河南省消防条例》、 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不到位,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消防 安全措施、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力。 金水区消防大队贯彻落实《河南省消防条列》不到位,对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 查不力,落实保消、巡消工作和督促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组织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不到位;对文化路公安分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问题失察。 7.金水区文化路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 文化路街道办事处督促指导西关虎屯社区按规定组织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开展防火检查巡 查工作不力,未能发现并督促西关虎屯村民委员会排查清理楼道内杂物和长期占用消防通 道等消防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郑州市金水区西关虎屯新区“6·25” 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邢国彥,原郑州市城乡建筑配套公司项目经理,负责西关虎屯村三组一户一表改造施工, 2015 年8 月25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2.楚二宝,西关虎屯村委第三村民组副组长兼综治办主任,2015 年10 月21 日因涉嫌玩忽 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0 月21 日取保。 3.赵捷,原郑州电业局东区分局农电管理所所长,2015 年9 月18 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0 月10 日批准逮捕。

  1. 朱瑞,文化路公安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一中队农科路社区民警,负责西关虎屯村警务

工作,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9 月29 日取保。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 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1.燕卫东,中共党员,西关虎屯村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组长。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 查工作不力,检查中未能及时排查清理楼道内杂物和长期占用消防通道等安全隐患。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王喜臣,中共党员,西关虎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未按规定组织制定村民防火公约, 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不力,检查中未能及时排查清理楼道内杂物和长期占用消防通 道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刘书勤,中共党员,西关虎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对村组消防安 全工作安排不力,未能及时督促村委会及第三村民组排查清理楼道内杂物和长期占用消防 通道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赵银河,中共党员,现任国网郑州供电公司大客户服务部客服经理。2002 年1 月至2003 年12 月任原郑州市电业局配电工程处运行五班班长,负责花园路以东金水路以北区域内 的城网一户一表改造工程验收工作。在关虎屯三组一户一表工程中履行职责不到位,没有 按规定对工程进行验收,留下火灾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 处分。 5.马林,中共党员,现任国网郑州供电公司配电运检室副主管。2002 年1 月至2003 年3 月 任郑州市电业局配电工程处副处长,分管检修管理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没有按规定组 织对关虎屯三组一户一表改造工程项目进行接火送电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6.张绍辉,中共党员,现任国网郑州供电公司办公室主任、党办主任、经济法律服务(保 障)中心主任。2002 年3 月至2004 年11 月任郑州市电业局配电工程处副处长,分管运行、 城网一户一表改造工程验收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没有组织配电工程处运行五班按规定 对关虎屯三组一户一表改造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 记过处分。 7.韦雅,中共党员,现任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营销部副主任,2002 年1 月至2003 年12 月 任原郑州市电业局东区分局局长。对时任东区分局农电所所长赵捷违规批准和办理关虎屯 三组申请装表业务留下火灾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 处分。 8.陈正鸣,中共党员,现任国网郑州供电公司正科级协理员。2001 年1 月至2003 年9 月 任原郑州市电业局配电工程处处长。未认真贯彻落实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相关规定和要求, 没有组织对关虎屯三组一户一表改造工程项目进行接火送电管理和验收。对事故发生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9.刘可迎,中共党员,现任国网郑州供电公司副总工程师,在2001 年5 月至2003 年12 月 期间担任原郑州市电业局用电处处长兼任城网办副主任。对配电工程处和东区分局存在的 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0.曹拴才,中共党员,文化路公安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副大队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 和河南省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工作部署,指导中队督促社区民警落实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 力,开展 “平安3 号”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1.丁延栋,中共党员,文化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教导员。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

省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工作部署,指导督促治安管理服务大队落实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力, 开展 “平安3 号”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工作不到位,致使辖区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存在死 角。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2.宋向阳,中共党员,金水区公安消防大队参谋。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消防安全 法律法规及工作部署,督促指导文化路公安分局落实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力,对分局负责 消防工作的民警和社区民警消防检查业务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 议给予记过处分。 13.刘立庭,中共党员,金水区公安消防大队党委书记、教导员,主持大队全面工作。未认真 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工作部署,督促指导辖区公安派出所落实日常 消防安全检查不力、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业务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4.刘晓阳,中共党员,文化路街道办事处安监办主任。指导村委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不 力,没有及时督促关虎屯社区按规定组织制定村民防火公约,未能督促关虎屯社区发现并 及时排查清理楼道内杂物和长期占用消防通道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5.孙宝惠,中共党员,文化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主管消防安全。对办事 处安监办、西关虎屯村委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检查指导不力,对西关虎屯新区楼道内堆 放杂物和长期占用消防通道等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 予警告处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认真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责任 郑州市和金水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 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机制,加强属地监管,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的消 防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消防专项治理。要明确安全用电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行业 监管职责,严格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要组织开展检查,督促各类企业、居民小区落实主体责 任,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宣传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演练到位。 (二)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郑州市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和乡镇 (街道办事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加强对民警和乡镇消防安全人员消防业务知识 培训和指导,积极推进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派出所要加强对村(居)委员会、物业公 司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及时消除消 防安全隐患。要组织指导乡村两级,深入城乡社区、街道、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开 展消防知识宣传,加大社会面消防宣传培训力度,增强消防宣传实效。 (三)发挥网格管理优势,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要把网格化消防工作纳入社会管理长效机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网格化管理组织, 对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督导考核、落实奖惩。要组织城中村、居民楼院消 防安全检查活动,对城中村违规留宿人员、乱用火源电源、堵塞安全出口,以及在出租屋 门厅、楼梯间存放电动车充电、堆放可燃物等突出问题进行严格治理。同时,加大对社区、 城中村、回迁小区、安置房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加大消防队伍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和常用器材配备力度。 (四)加强住宅楼电气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住宅楼电气设施产权所有者以及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单位,要严格按照《住宅设计 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落实“在每幢住

宅的总电源进线端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的要求。郑州市电力公 司要组织有关人员,指导各用电单位对现有居民住宅楼,特别是老旧住宅楼的电气设施进 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要对一户一表等改造工程中废弃、半废弃或局部转为 其他功能的配电箱、计量箱、接线箱等电气设施,进行拆除、封堵或锁闭,防止违规占用; 要按照国家规范加强对新建住宅楼一户一表工程电气设施设计审核和施工、安装的验收。 (五)开展居民住宅安全用电专题调研 针对当前居民住宅电气设施维护和管理缺失的现状,建议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居民住宅 供电、用电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明确用电安全监督管理主体,研究解决影响城乡居民用电 安全的突出问题。 2015 年12 月10 日

FD08904 | 2015_金川股份龙首矿新2号井7.7_7·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5年7月7日10时18分左右,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首矿新2号井井筒内1584水平附近,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新2号井塔内7名作业人员被困。

事故发生后,金川集团公司龙首矿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金川集团公司消防队、金昌市消防支队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灭火,由于现场火势不明,烟雾较大,先后有2名被困人员从井塔四楼(距坠落地点暖风走廊房顶约15米)跳下,其他5人成功获救,跳下的2人中1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1时58分,大火被成功扑灭。

接到火灾报告后,金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即安排相关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受市政府委托,7月8日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支队、金川区安监局等部门参加的“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首矿新2号井7.7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人参加,同时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集团公司)属省属国有企业,始建于1958年,是采、选、冶配套的大型有色冶金和化工联合企业。龙首矿是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二级单位。1962年6月建矿,主要承担金川镍矿Ⅰ矿区和Ⅲ矿区的开采任务。现有职工1647人,下设12个工区,其中采矿工区6个,铲运、充填、运输、提升、辅助、通风工区各1个,有安全管理室、技术质量室、装备能源室等10个管理科室,安全管理体系和机构健全。提升工区是龙首矿下属辅助性生产工区,负责井下各采区矿石、人员、材料提升工作,现有职工319人。

龙首矿新2#井,始建于1986年,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设计,金川有色金属公司建安公司承建。1987年3月井塔土建工程施工完毕,井塔高度为45米,共有6层,井塔耐火等级为二级。

龙首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000002015043220138153;持有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甘)FM安许证字(0002);矿长把多恒、党委书记武拴军,工会主席张辉,副矿长王虎、孙越,安全管理室主任吕军均持有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提升工区区长石金彦、党支部书记邵永平,副区长马国峰、张国庆、梁福永均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安全员朱超持有安全员资格证。

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相关制度,龙首矿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全矿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

事故发生时,龙首矿处于正常生产组织状态。

二、事故经过、抢救过程、事故的上报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7月7日早上7点30分,金川集团公司龙首矿提升工区在排班室召开排班会,会上工区值班人员邵永平重点对小罐1703信号房侧窑台尖子掉落进行了说明,同时强调本班对该部位进行恢复。随后工区副区长张国庆安排了当日作业内容,一是盲井980水平操作台安装,信号接入;二是先更换1220水平井筒的风管,再进行小罐1703信号房侧窑台尖子的安装;三是检查大小罐首绳、尾绳。8时30分左右,工区副区长马国锋带领点检员、技术员和钳工班班长、组长上新1号井塔查看年检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施工方案。9时10分张国庆到乘罐至1703水平,想先看一下窑台尖子基础的损坏程度及加固办法,同时等候马国锋等人一起乘罐前往1220水平检查尾绳。这时小罐还继续向下送人,约9时20分至25分,小罐返回1703水平,大罐下至1220水平,由钳工在大罐顶部搭工作台(用于人站在该工作台上更换风管),约9时30分左右,由于1703水平的焊工任龙天在焊工王也的配合下已开始进行小罐窑台尖子安装工程的基础焊接工作,张国庆安排1220水平的人等待1703水平完成焊接作业后再工作。张国庆就在1703水平小罐内看着焊工干活,并与焊工商量如何加固基础。约9时50分至10时左右,马国锋等人从1703平硐进来并进入信号房,10时05分张国庆也进入信号房和马国锋商量检查大小罐首绳、尾绳和新1号破碎皮带年检项目内容和施工方案的实施次序。定于下午1时检查大小罐首绳、尾绳。马国锋就电话通知卷扬班班长薛明下午查绳子。薛明称11时就可以查首绳,张国庆和马国锋表示同意。过了一会信号房的人听见任龙天大喊了一声“井筒可能着火了”,大家立即冲到井口查看,发现在1703水平井筒以下约100米处,有一个火球。张国庆等4人立即从信号房取出灭火器、拔掉销子,冲到小罐内,准备前往着火处灭火并关闭了小罐安全门、放下了安全链。这时张国庆发现火势比较大,无法扑灭,大家又赶紧撤离小罐,回到窑台,发现安全门尚未打开,就从安全门底部钻出,这时烟和火已经冲上来了,浓烟快速向平巷两侧涌出。张国庆等人迅速从1703平巷西侧环形车场跑出,跑的过程中马国锋用手机报告火警。随后张国庆询问卷扬工王冰新2号井塔上有没有人,王冰说查绳人在上面(即卷扬班班长薛明及查首绳的人),张国庆立即打2号井塔4、6楼位置的内线电话,薛明接了电话,张国庆告诉薛明井筒着火了,让他赶快跑,薛明说已经跑不下来了。

(二)抢救过程

事故发生后,金川集团公司龙首矿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一面安排井下撤人,一面通知金川集团公司消防队前往现场灭火。金川集团公司消防队接报后立即出动2台消防车,队员10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灭火。出动途中了解到火势很猛,有人被困,又调动在外执勤的2台消防车还有留队值守的平台登高车赶赴现场,并要求调度台调动驻守在三厂区的3中队赶赴火灾现场。大约在10点29分左右首先出动的2台消防车到达现场,发现井塔1、2楼火势很猛,人员根本无法进入,1至5楼的所有窗户都冒着黑色浓烟,火势正向3楼蔓延,4楼南侧的两个窗口,分别趴着2个被困人员,4楼东侧右手窗口趴着2个被困人员,5楼东侧左手窗口趴着1个被困人员。东侧烟雾比南侧猛烈,首台消防车架起车顶水炮,使用大水流对准3楼窗口进行喷射,强制切断向井塔上蔓延的火势,为被困人员创造生存空间,大约10点34分左右,平台登高车赶到停靠在南侧路面,对车辆进行支撑、升高,从4楼窗口抢救4名被困人员(薛明、徐金祥、张志年、马忠礼)。这时处在东侧4楼窗口的2人(李文琦、张世博)已攀爬到窗框上,现场救援人员一起大声呼喊并挥动手势,制止被困人员向下跳,但被困人员还是由窗口跳下,落在井塔下方的平台顶部。这时市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相继到达,共同投入营救。平台登高车救出南侧4人后(4人立即被送往职工医院救治),转移到东南角再次支撑、升高,但由于底层平房面积过大,登高车只有22米臂长,无法接近最后1名(张鑫)被困人员,金川集团公司消防队员将14米3节拉梯取下,在市消防支队官兵配合下,将梯子抬到平房顶部,从梯子上攀爬到4楼窗口,进入井塔内(此时塔内大火已基本扑灭,烟雾明显减少),从4楼攀登到5楼,将最后1名被困人员转移到4楼窗口,再由梯子上转移到平房顶部,这时平台登高车降到平房顶部,在救援人员的全力配合下将前期跳下的2名被困人员和最后转移到此的最后1名被困人员相继送达地面(前期2名跳下者在平台上由职工医院的医护人员进行了急救)迅速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至此被困的7名人员全部成功救出。此后,金川集团公司消防队将余火迅速扑灭,并由2名公司消防队队员,2名市消防支队队员,从1楼到5楼进行搜寻,看是否还有被困人员和余火,11点58分,井塔内再未发现被困人员和余火,救援行动宣布结束。前期2名跳下的被困人员中的李文琦,因伤势过重,经金川集团公司职工医院抢救无效于14时06分死亡。

(三)事故上报

事故发生后,金川集团公司龙首矿立即按照程序向金川集团公司生产部总调度室报告,生产部总调度室向安全管理部进行了通报,安全管理部在赶赴事故现场时,电话向市安监局进行了报告。

三、事故发生时间

2015年7月7日10时18分左右。

四、事故发生地点

金川集团公司龙首矿新2号井筒1584水平附近。

五、事故类别

火灾。

六、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死者李文琦:男,汉族,甘肃金昌人,现年24岁,系龙首矿提升工区职工;工种:井下维修电工;身份证号:620302199103251415。接受过三级安全教育。

伤者张世博,男,汉族,甘肃会宁人,现年29岁,系龙首矿提升工区职工,工程技术人员,身份证号:620422198604235719。接受过三级安全教育。

七、直接经济损失

183.8763万元

八、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九、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龙首矿现场作业人员在新2号井1703水平进行小罐笼窑台尖子底座焊接工作时,产生的焊渣掉入井筒,将井筒下方1584水平的可燃物引燃,随即将固定在井筒壁西侧电缆外皮引燃,引发井筒火灾,并迅速扩大、蔓延至地表新2号井塔,造成井塔内人员被困及伤亡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2、金川集团公司对井筒动火作业无相关操作规程、未使用阻燃电缆。

十、事故责任划分、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6、金川集团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30万元。

十一、防范措施

FD08905 | 2015_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首矿新2号井7·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首矿新2号井7.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7月7日10时18分左右,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首矿新2号井井筒内1584水平附近,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新2号井塔内7名作业人员被困。

事故发生后,金川集团公司龙首矿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金川集团公司消防队、金昌市消防支队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灭火,由于现场火势不明,烟雾较大,先后有2名被困人员从井塔四楼(距坠落地点暖风走廊房顶约15米)跳下,其他5人成功获救,跳下的2人中1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1时58分,大火被成功扑灭。

接到火灾报告后,金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即安排相关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受市政府委托,7月8日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支队、金川区安监局等部门参加的“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首矿新2号井7.7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人参加,同时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集团公司)属省属国有企业,始建于1958年,是采、选、冶配套的大型有色冶金和化工联合企业。龙首矿是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二级单位。1962年6月建矿,主要承担金川镍矿Ⅰ矿区和Ⅲ矿区的开采任务。现有职工1647人,下设12个工区,其中采矿工区6个,铲运、充填、运输、提升、辅助、通风工区各1个,有安全管理室、技术质量室、装备能源室等10个管理科室,安全管理体系和机构健全。提升工区是龙首矿下属辅助性生产工区,负责井下各采区矿石、人员、材料提升工作,现有职工319人。

龙首矿新2#井,始建于1986年,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设计,金川有色金属公司建安公司承建。1987年3月井塔土建工程施工完毕,井塔高度为45米,共有6层,井塔耐火等级为二级。

龙首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000002015043220138153;持有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甘)FM安许证字(0002);矿长把多恒、党委书记武拴军,工会主席张辉,副矿长王虎、孙越,安全管理室主任吕军均持有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提升工区区长石金彦、党支部书记邵永平,副区长马国峰、张国庆、梁福永均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安全员朱超持有安全员资格证。

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相关制度,龙首矿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全矿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

事故发生时,龙首矿处于正常生产组织状态。

二、事故经过、抢救过程、事故的上报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7月7日早上7点30分,金川集团公司龙首矿提升工区在排班室召开排班会,会上工区值班人员邵永平重点对小罐1703信号房侧窑台尖子掉落进行了说明,同时强调本班对该部位进行恢复。随后工区副区长张国庆安排了当日作业内容,一是盲井980水平操作台安装,信号接入;二是先更换1220水平井筒的风管,再进行小罐1703信号房侧窑台尖子的安装;三是检查大小罐首绳、尾绳。8时30分左右,工区副区长马国锋带领点检员、技术员和钳工班班长、组长上新1号井塔查看年检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施工方案。9时10分张国庆到乘罐至1703水平,想先看一下窑台尖子基础的损坏程度及加固办法,同时等候马国锋等人一起乘罐前往1220水平检查尾绳。这时小罐还继续向下送人,约9时20分至25分,小罐返回1703水平,大罐下至1220水平,由钳工在大罐顶部搭工作台(用于人站在该工作台上更换风管),约9时30分左右,由于1703水平的焊工任龙天在焊工王也的配合下已开始进行小罐窑台尖子安装工程的基础焊接工作,张国庆安排1220水平的人等待1703水平完成焊接作业后再工作。张国庆就在1703水平小罐内看着焊工干活,并与焊工商量如何加固基础。约9时50分至10时左右,马国锋等人从1703平硐进来并进入信号房,10时05分张国庆也进入信号房和马国锋商量检查大小罐首绳、尾绳和新1号破碎皮带年检项目内容和施工方案的实施次序。定于下午1时检查大小罐首绳、尾绳。马国锋就电话通知卷扬班班长薛明下午查绳子。薛明称11时就可以查首绳,张国庆和马国锋表示同意。过了一会信号房的人听见任龙天大喊了一声“井筒可能着火了”,大家立即冲到井口查看,发现在1703水平井筒以下约100米处,有一个火球。张国庆等4人立即从信号房取出灭火器、拔掉销子,冲到小罐内,准备前往着火处灭火并关闭了小罐安全门、放下了安全链。这时张国庆发现火势比较大,无法扑灭,大家又赶紧撤离小罐,回到窑台,发现安全门尚未打开,就从安全门底部钻出,这时烟和火已经冲上来了,浓烟快速向平巷两侧涌出。张国庆等人迅速从1703平巷西侧环形车场跑出,跑的过程中马国锋用手机报告火警。随后张国庆询问卷扬工王冰新2号井塔上有没有人,王冰说查绳人在上面(即卷扬班班长薛明及查首绳的人),张国庆立即打2号井塔4、6楼位置的内线电话,薛明接了电话,张国庆告诉薛明井筒着火了,让他赶快跑,薛明说已经跑不下来了。

(二)抢救过程

事故发生后,金川集团公司龙首矿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一面安排井下撤人,一面通知金川集团公司消防队前往现场灭火。金川集团公司消防队接报后立即出动2台消防车,队员10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灭火。出动途中了解到火势很猛,有人被困,又调动在外执勤的2台消防车还有留队值守的平台登高车赶赴现场,并要求调度台调动驻守在三厂区的3中队赶赴火灾现场。大约在10点29分左右首先出动的2台消防车到达现场,发现井塔1、2楼火势很猛,人员根本无法进入,1至5楼的所有窗户都冒着黑色浓烟,火势正向3楼蔓延,4楼南侧的两个窗口,分别趴着2个被困人员,4楼东侧右手窗口趴着2个被困人员,5楼东侧左手窗口趴着1个被困人员。东侧烟雾比南侧猛烈,首台消防车架起车顶水炮,使用大水流对准3楼窗口进行喷射,强制切断向井塔上蔓延的火势,为被困人员创造生存空间,大约10点34分左右,平台登高车赶到停靠在南侧路面,对车辆进行支撑、升高,从4楼窗口抢救4名被困人员(薛明、徐金祥、张志年、马忠礼)。这时处在东侧4楼窗口的2人(李文琦、张世博)已攀爬到窗框上,现场救援人员一起大声呼喊并挥动手势,制止被困人员向下跳,但被困人员还是由窗口跳下,落在井塔下方的平台顶部。这时市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相继到达,共同投入营救。平台登高车救出南侧4人后(4人立即被送往职工医院救治),转移到东南角再次支撑、升高,但由于底层平房面积过大,登高车只有22米臂长,无法接近最后1名(张鑫)被困人员,金川集团公司消防队员将14米3节拉梯取下,在市消防支队官兵配合下,将梯子抬到平房顶部,从梯子上攀爬到4楼窗口,进入井塔内(此时塔内大火已基本扑灭,烟雾明显减少),从4楼攀登到5楼,将最后1名被困人员转移到4楼窗口,再由梯子上转移到平房顶部,这时平台登高车降到平房顶部,在救援人员的全力配合下将前期跳下的2名被困人员和最后转移到此的最后1名被困人员相继送达地面(前期2名跳下者在平台上由职工医院的医护人员进行了急救)迅速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至此被困的7名人员全部成功救出。此后,金川集团公司消防队将余火迅速扑灭,并由2名公司消防队队员,2名市消防支队队员,从1楼到5楼进行搜寻,看是否还有被困人员和余火,11点58分,井塔内再未发现被困人员和余火,救援行动宣布结束。前期2名跳下的被困人员中的李文琦,因伤势过重,经金川集团公司职工医院抢救无效于14时06分死亡。

(三)事故上报

事故发生后,金川集团公司龙首矿立即按照程序向金川集团公司生产部总调度室报告,生产部总调度室向安全管理部进行了通报,安全管理部在赶赴事故现场时,电话向市安监局进行了报告。

三、事故发生时间

2015年7月7日10时18分左右。

四、事故发生地点

金川集团公司龙首矿新2号井筒1584水平附近。

五、事故类别

火灾。

六、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死者李文琦:男,汉族,甘肃金昌人,现年24岁,系龙首矿提升工区职工;工种:井下维修电工;身份证号:620302199103251415。接受过三级安全教育。

伤者张世博,男,汉族,甘肃会宁人,现年29岁,系龙首矿提升工区职工,工程技术人员,身份证号:620422198604235719。接受过三级安全教育。

七、直接经济损失

183.8763万元

八、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九、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龙首矿现场作业人员在新2号井1703水平进行小罐笼窑台尖子底座焊接工作时,产生的焊渣掉入井筒,将井筒下方1584水平的可燃物引燃,随即将固定在井筒壁西侧电缆外皮引燃,引发井筒火灾,并迅速扩大、蔓延至地表新2号井塔,造成井塔内人员被困及伤亡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2、金川集团公司对井筒动火作业无相关操作规程、未使用阻燃电缆。

十、事故责任划分、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6、金川集团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30万元。

十一、防范措施

山东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爆炸着…

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906 | 2015_陕西_省西咸新区4·2_4·2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陕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5年4月2日18时10分左右,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发生一起火灾空息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80万元。4月2日约13时,分包单位防腐作业队队长王某,带领4名防水工到水池进甲苯、二甲苯、T31-B5固化剂、辅料大白粉进行混合,用电炉在混合料桶底加热),按照防腐作业“四布六油”的工艺要求,两名防水工站在脚手架上往集水坑壁铺设中碱玻璃纤维无捻粗纱布,另外两名刷涂料。约18时,王某用来加热涂料的电炉子旁的涂料桶起火,后火势越来越大,王某顺着施工直梯迅速爬出了水池并喊人救火。闻讯后,旁边工地的十几个工人立即赶过来,用水将池内明火浇灭,池内不停冒出黄色的浓烟。接到事故报警后,消防官兵、120急救医护人员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消防队员下井将4人救出。经医护人员现场诊断,4人均已死亡。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违章冒险作业,施工过程中在水池配料,造成甲苯、二甲苯在有限空间挥发,形成可燃气体。在水池内违规使用

电炉,引燃WSR6101E-44双酚A型环氧树脂、T31-5固化剂,造成可燃气体闪燃,引发火灾。受空间限制,火灾发生后氧气浓度急剧下降,燃烧不完全产生大量的CO,导致作业人员窒息死亡。

(2)间接原因。

1)分包单位不具备承担防腐处理相关资质,在未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情况下,违规违法进入危险区域进行作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缺失。

2)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对外来劳务公司违规违法进场作业的有关情况没有进行核查;安全检查缺失,对从业人员安全防护缺失问题失察。

3)建设单位对项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项目管理不规范,对外来劳务公司违规违法进场作业的有关情况没有进行审核;安全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安全防护缺失的问题。

4)监理单位对项目安全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外来劳务公司违规违法进场作业的有关情况没有进行审核;未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安全防护缺失的问题。

5)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西安监督站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安全防护缺失的行为。

3事故处理

(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

1)对分包单位防腐作业队队长王某、总经理李某,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苗某、副经理王某、工长王某、设备安装公司总工程师马某、安全技术部副部长翟某,建设单位工程部副主任李某、安检组负责人刘某、安全员郭某、工程部职员杨某,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西安监督站站长胡某,分包单法人伍某,监理单位项目现场监理刘某、项目总监赵某,分别给予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

(2)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

1)给予分包单位行政处罚,列入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

2)给予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行政处罚,责成该单位向省政府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检查。

3)给予监理单位行政处罚。

4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分包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大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2)施工单位要依法审核防腐作业工程分包单位证照及人员资格,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进一步强化工程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把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3)建设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立即补充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587建设工程火灾事故典型案例分析施“三同时”相关手续。要进一步规范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协作队伍的安全巡查,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进一步加强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分包人资质、人员资格等资料审核的工作,确保工程安全生产。

(2)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西咸新区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现场交叉作业的安全管控,督促企业立即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建设安全。要对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安全标准规范的,要坚决停建并彻底整改。督促项目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禁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仓促投产。

FD08907 | 2015_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近期七起火灾事故的通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陕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近期七起火灾事故的通报_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中国政府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

本站支持IPV6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繁体

登录

注册

公开

服务

互动

科普

党建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近期七起火灾事故的通报

事故调查

时间:

2015-09-15 15:38

|来源:

\r\n\t \r\n \r\n\t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r\n \r\n\t    现将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近期七起火灾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5〕2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r\n \r\n\t    一、深刻汲取教训,切实提高认识。各市(区)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天津瑞海公司“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严格按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认真研判本地区、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形势,找准薄弱环节,研究解决对策,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r\n \r\n\t    二、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各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23号)要求,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等重点工作进行再检查、再督促、再落实,夯实每一个领域、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的检查责任,坚决堵塞安全管理漏洞,消除监管“盲区”。 \r\n \r\n\t    三、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各市(区)要坚持把隐患当作事故对待、把小事故当作大事故对待、把兄弟省份的事故当作自己的事故对待,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要充分运用典型事故案例,深入剖析原因,汲取事故教训,真正做到“一地出事故、全省受教育,一处有隐患、处处受警示”。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和提示性宣传,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r\n \r\n\t    四、完善灭火预案,强化救援准备。各市(区)要认真研究本地区灭火救援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完善地区和行业灭火救援预案,开展部门联合拉动演练。各级公安消防部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专职消防队要强化技能训练,熟悉装备器材,加强执勤备战,扎实开展“六熟悉”活动,特别是对养老院、福利院、医院、超市、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石油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单位要重点开展实兵、实地、实装的灭火演练。 \r\n \r\n\t \r\n \r\n\t \r\n \r\n\t \r\n \r\n\t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r\n \r\n\t                           2015年9月14日 \r\n

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省公安厅 省委宣传部 省监察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能源局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林业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广播电视局 省体育局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气象局 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省总工会 共青团陕西省委 省妇女联合会

各省应急管理厅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各设区市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咸阳市应急管理局 铜川市应急管理局 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延安市应急管理局 榆林市应急管理局 汉中市应急管理局 安康市应急管理局 商洛市应急管理局 杨凌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其他单位 新华网 人民网 西部网

陕ICP备19007633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102000187号 网站标识码:6100000008

FD08908 | 2015_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城市钢厂环保搬迁工程_5·16加热炉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青岛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城市钢厂环保搬迁工程 “5·16”加热炉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15 年5 月16 日14 时30 分许,黄岛区董家口青岛特殊钢 铁有限公司城市钢厂环保搬迁工程建设现场3#高线步进梁式加 热炉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 人死亡,6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0 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青岛市政府成立 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杨钊贤任组长,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孔勇、市监察局副局长崔作、市总工会副主席梁海泉、黄岛区人 民政府副区长李红兵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 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总工会、黄岛区政府和董家口管委有关 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 省内冶金、燃气等方面专家参与调查。调查组经现场勘查、调查 取证、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 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 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青岛特殊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钢)是青岛市 十大企业集团之一,全国重点冶金企业,自1958 年建厂后,青

钢一直在青岛李沧区楼山后经营发展,2012 年12 月31 日,青 钢申报的青岛钢铁有限公司城市钢厂环保搬迁项目获得国家发 改委正式核准。新建厂区位于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董家口临港产 业区,紧邻新建的董家口港,项目总投资164 亿元,计划到2015 年年底,达到400 万吨生产能力。由于企业的产品属性等将发生 改变,其中特钢比重占到50%以上,青钢注册成立了青岛特殊钢 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特钢公司)。 为保证搬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青钢于2013 年11 月份成 立了青钢环保搬迁项目指挥部。由青钢董事长王君庭任总指挥, 刘铁牛、王海波任副总指挥,其中王海波分管建设安全工作。项 目安全总监办公室设项目总监一名,指挥部安全管理人员4 名, 各作业部分别配备安全主管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下设作业部共 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9 人。 (二)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 公司,前身为成立于1957 年的冶金工业部包头钢铁设计研究总 院,是原冶金工业部直属的五大钢铁设计研究院之一,2004 年 改制为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冶东方),于2004 年 12 月22 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岛区分局登记注册,2012 年5 月公司总部由内蒙古包头整体搬迁入驻青岛。 中冶东方注册资本28721.13 万元,股东:中国冶金科工集 团有限公司全权代表中冶集团持股91.70%、青钢持股2.44%、酒

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91%、包头钢铁(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持股1.95%。公司主营业务:国内冶金、有色、重化 工、轻工、市政工程、民用建筑、城市规划、环保等行业的工程 勘测、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设备供货、系统集成、 技术服务、EPC 工程总承包等业务;国(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 招标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及所需的设备、材料、和零 配件的出口业务;对外派遣境外工程相关行业的技术和劳务人员; 在国(境)外举办各类企业;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 等。 中冶东方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情况:公司董事长:韩国瑞; 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李鹏程;公司成立“安全与环境管理委员 会”,有较为齐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公 司下设安全生产部等16 个职能管理部门;项目管理等4 个业务 管理部门;工业炉公司等11 个专业化分、子公司,21 个专业所、 室、事业部。其中安全生产部专职管理人员3 人,注册安全工程 师31 人。 (三)武汉威仕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武汉威仕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威仕)成立于 1993 年6 月,为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具有 建设部批准的冶炼、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甲级建设监理资质 和电力、机电安装、石油化工工程乙级建设监理资质。中标后, 2013 年12 月8 日与特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负责特钢公司1#、2#、3#高线项目工程监理。2014 年3 月 20 日,武汉威仕任命曹云为特钢公司1、2、3 号高线项目监理 部(以下简称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邢同才为工程项目监理部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合同规定监理单位享有“选择工程分包人的 认可权,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并明确“协助建设单 位办理开工手续,确认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审查承包商提出 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 “监督、 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等监理内容。 (四)包头市博通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博通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通公司),住所 地:包头市青山区兴胜镇色气湾村,法定代表人夏茂森,注册资 本五十万元整,经营范围:工业电器、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成套 安装、调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 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五)3#加热炉建设情况 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环保搬迁3#高线车间步进梁式加热 炉工程(以下简称3#加热炉工程)由中冶东方以EPC 总承包的 方式承接,于2014 年1 月份签定合同,总投资为1480 万元,合 同工期为2014 年2 月1 日至11 月28 日,其中计划烘炉开始时 间为2014 年11 月10 日。由于土建基础工程延期交付等原因导 致实际工程进度一再推迟,该项目2014 年8 月6 日开工,2015 年5 月16 日进行烘炉作业。

中冶东方在与分包商签订合同和现场管理时,是以中冶东方 子公司“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贝瑞工业炉分公司”名 义签署的,所有发票也以包头贝瑞工业炉分公司名义开具。 原设计采用高焦炉混合煤气作为加热炉燃料,后因没有混合 煤气,经中冶东方和特钢公司共同研究论证改为使用天然气临时 替代进行烘炉和热调试,并对部分烧嘴进行了改造。加热炉所采 用的技术是较为成熟的传统技术,目前国内各冶金工厂广泛应用。 2014 年2 月17 日,中冶东方成立青钢搬迁工程1#、2#、 3#高线及扁钢中棒加热炉总承包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东方项 目部),任命李谦为项目经理,邬培爱为项目副经理(兼施工/ 开车经理);2014 年3 月5 日,中冶东方授权邬培爱担任上述项 目的项目经理。 中冶东方制定了《总包现场各岗位安全职责》、《加热炉总承 包工程现场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中标的设备提供商、施工单 位均为中冶东方常年合作方,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其中,包头博 通公司作为设备提供商,不具备施工资质。中冶东方与分包商江 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博通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博通公司)、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单位分别签订了《承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中冶东方编制了“现场特殊工种人 员资质,炉底机械、钢结构、冬季施工、炉单体试运行、管道吹 扫施工、炉顶可塑料等专项施工方案、加热炉烘炉方案”并经监 理单位审核同意。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3#加热炉计划于5 月16 日烘炉。5 月15 日召开了由业主单 位特钢公司、总包单位中冶东方和监理单位武汉威仕监理部相关 人员参加的烘炉准备工作会议,会议审核通过烘炉点火送天然气 操作规程,明确由中冶东方全权负责3#加热炉的点火烘炉工作, 特钢公司协助。明确由特钢公司二、三高线作业部部长胡乃志担 任烘炉总指挥,负责安排烘炉时间、烘炉进展以及加热炉正常工 作时间,协调烘炉作业与各项工程施工的关系,协调与保卫、医 疗、消防、后勤生活等的外协关系。由于烘炉点火当天,胡乃志 外出开会,便指定二、三高线作业部副部长兼书记姜学金代理自 己担任烘炉总指挥。 5 月16 日,博通公司根据项目部要求,在加热炉现场进行 电气仪表设备接线及相应的调试工作。 9:30,特钢公司、中冶东方、武汉威仕以及分包商江苏江安 集团有限公司人员对3#加热炉天然气管道及阀门等设施进行了 检查并确认,特钢公司、中冶东方、武汉威仕相关人员共同划定 了烘炉作业安全警戒区域。 13:40,上述单位参加烘炉作业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以及工 作人员按照要求到达现场进行烘炉送天然气作业,现场人员对烘 炉用临时天然气主管、支管采用氮气进行了吹扫置换作业,并进 行了测试确认合格。

14:20 左右,烘炉作业总指挥特钢公司的姜学金,在本单 位人员尚久华向其汇报氧含量检测情况后,向协助中冶东方烘炉 作业的江苏江安集团项目经理徐庆下达了送天然气的指令。徐庆 打开厂房外天然气主管眼镜阀送天然气,并准备做爆发实验后点 火烘炉。 此时,现场有博通公司人员在警戒区域外进行作业,有特钢 公司、中冶东方、武汉威仕以及分包商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等 单位人员在警戒区域内。 14:30 左右,3#高线步进梁式加热炉炉膛发生爆炸。造成在 场的博通公司、武汉威仕监理部等在内的1 人死亡,6 人受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领导同志立即 赶赴现场指挥救援,严密监控事态发展。各有关部门、单位迅速 反应,协调联动,积极开展事故处置工作。一是加强统一指挥调 度,区领导分别赶赴事故现场和医院指挥调度善后处理和伤员救 治工作。二是区120 急救中心及时调派急救车辆,将伤员分别被 送往黄岛区第一人民医院、泊里医院、青岛市西海岸医院进行治 疗。三是区委宣传部通过“黄岛发布”官方微博及时公布了事故 情况。四是防范次生灾害,各部门到现场后立即组织撤离青钢和 施工方人员,警戒现场、阻止无关人员进入。 特钢公司现场人员立刻拨打110 报警,拨打120 抢救伤员。 同时,专业人员迅速关闭现场动力电源,关闭通往加热炉区域的 天然气总阀,并通入氮气做保压处理,妥善安排各项安全处置措

施,有效防止了次生事故的发生。随后清点现场相关人员并对现 场采取保护措施。青钢有关领导迅速赶至事故现场,组织对事故 现场的处置及相关救援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该次事故造成1 人死亡,1 人重伤,5 人轻伤(人员名单见附 件)。直接经济损失480 余万元。 四、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及判断分析,这起事故是由于个别烧嘴 阀未完全关闭或关闭不严,导致天然气漏入到炉膛内并造成集聚, 与炉膛内的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金属工具产生的机 械火花、违章吸烟、静电火花、电气火花以及达到着火点的热源 等可能的点火源)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中冶东方及其项目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 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1)送天然气作业前,设备检查存在严重疏漏。没有全面 细致地检查确认所有天然气阀门关闭的可靠性,未发现部分烧嘴 阀关闭不严的隐患,致使管道内天然气泄漏至炉膛。 (2)没有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关于“加热炉区域烘炉前各单 项工程要施工完毕并报验合格”的要求,在设备和仪表电源还未 完全接电、仪表安装作业尚在进行的情况下组织烘炉,也没有对

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致使现场人员过多,管理混 乱。 (3)警戒线设定不合理。警戒范围设定没有进行论证和评 估,警戒范围不足,客观上加大了人员伤亡损失。 2.武汉威仕监理部对中冶东方施工组织和烘炉作业的监督 检查不力。 (1)武汉威仕监理部没有对施工单位在部分单项工程未完 工、现场存在交叉作业的情况下进行烘炉作业等违反施工方案的 行为及时制止。 (2)监理工程师参与划定现场警戒区域时,没有指出论证 和评估的问题,在现场核查等关键环节中,抽查频率少,没有发 现加热炉内部分天然气阀门关闭不严的问题。 3.特钢公司二三高线作业部在加热炉烘炉作业期间,协调不 力、职责不清。 (1)在参与划定现场警戒区域时,没有要求论证和评估。 在参与管道阀门状态确认时,没有发现炉膛内阀门关闭不严的隐 患; (2)没有对总指挥等相关人员的职责、操作流程、工作内 容和确认方式等进行明确和细化。二三高线作业部内部对总指挥 工作交接的不细,姜学金担任烘炉作业代理总指挥期间,职责不 清、任务不明,越权向相关作业人员直接下达了送天然气的指令。 (三)调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中冶东方、武汉威仕监理部、

特钢公司在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核过程中,存在严重疏忽,致使 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博通公司长期参与特钢公司现场施工。 (四)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城市钢厂环保搬迁工程 “5·16”加热炉爆炸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 任,建议由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青钢搬迁工程加热炉总承包工程联合项目部项目经理 李谦,因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 李谦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中冶东方工程技 术有限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 李谦撤职处分。 (三)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要就本次事故向市政府作 出书面检查,并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邬培爱等有关 人员进行处理,将书面检查和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 局备案。 (四)武汉威仕监理部对中冶东方施工组织和烘炉作业的监 督检查不力,建议由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武汉威仕监理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负有责任的曹云、 邢同才等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五)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责任 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进 行行政处罚。 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要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二、三号高线 作业部进行责任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姜学金等人员进行处理,并 按照EPC 总包合同附件二《青钢承发包工程安全责任处罚规定》 对东方公司进行处罚,将上述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要就本次事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 查,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和市监察局备案。 (六)中冶东方、特钢公司及董家口管委分管负责人对本次 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 (七)鉴于包头市博通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无施工资质,建议 特钢公司、东方公司立即将其逐出施工现场,不得再参与现场施 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 一步完善施工项目安全方案的制定并抓好落实,严格执行作业许 可的各项规定。严格审核分包商资质和人员,加强施工人员和作

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认真做好施工项目的安全交底和安 全告知工作,做好施工检修项目的安全检测、安全确认和安全落 实工作。 (二)武汉威仕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 建立健全监理责任制,严格依法履职,对施工单位、施工人员、 施工工序进行全面排查,制止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三)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风险评估机制,全面排查事故隐患。要针对 施工面积大、施工单位多、承包商层层分包等工程建设现状,制 定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要对现场施工企业资质和队伍进行 彻底排查,坚决杜绝违法分包、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行为。要 加强对各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存在交叉作 业的相关单位要督促其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定专人 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管理,加强预案演练。 (四)建议市城乡建委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内厂房建设及相关 附属设施的监管,细化监督检查措施;牵头对企业在设备设施安 装全过程的监管进行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报市政府。 (五)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董家口管委加强对特钢公司 施工建设监督指导力度,组织对特钢公司建设现场进行专项督查 和检查,督促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六)建议黄岛区政府、董家口管委对董家口区域进行全面 的安全风险评估,重点加强企业建设、试生产等重点环节的安全

监管,细化责任,落实监管检查措施。董家口管委制定相应专项 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城市钢厂环保搬迁工程“5·16” 加热炉爆炸一般事故调查组 2015 年8 月29 日

FD08909 | 2015_青岛颐荷商务酒店5·19液化气爆炸事故重大责任事故刑事判决.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青岛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陈坤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10-29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02刑初282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202刑初282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坤,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者,住所地青岛市,户籍地青岛市。2015年6月1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郭振斌,山东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南检公刑诉(2016)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坤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坤及其辩护人郭振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坤自2012年12月7日起承包经营本市市南区绍兴三路8号青岛颐荷商务酒店,但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后陈坤在酒店地下室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在酒店负一层设置餐厅和员工宿舍。2015年4月,陈坤又在没有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在酒店地下室设置厨房供应员工、房客早餐及夜间烧烤,违法从事餐饮服务,并违规储存和使用液化气,亦未建立液化气安全使用制度,未指定专人对液化气进行管理。

2015年5月18日晚,酒店厨房工作人员在使用中餐灶后,未关闭左侧灶头点火燃烧器开关及液化气钢瓶角阀,造成液化气泄漏。次日5时许,厨房工作人员陈为华(另案处理)点燃中餐灶做早餐,发生爆炸,造成陈鑫某等3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6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坤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当庭举示了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解剖尸体通知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承包协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关于移关清单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5.19”较大事故调查组进一步调查的建议及专家意见的函、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市南区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5.19”较大液化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直接原因的调查报告、较大事故原因专家意见、鉴定检查报告书、关于公安部门对造成青岛市市南区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5.19”液化气爆炸大事故液化气泄露的责任人进一步调查的建议、爆炸调查报告、事故伤亡人员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书、证人王云泽、张某1、张某2、李某1、张某3洪、张某4、张某5、李某2、寇某、孙某1、白某、刘某1、张某3洪、李某3、李某2、王某1、柳某、李某4、邵某、孙某1、徐某1、李某5、郭某、张某6、张某7、曹某、张某3、陈某、王某2、赵某、孙某2、张某8、康某、徐某2、任某、尤某、李某6、李某7、吕某、刘某2、张某9、肖某、党某、姜某、龙某、贾某、吴某、潘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坤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

被告人陈坤对以上指控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坤于2015年4月将酒店负一层承包给厨师陈鑫鑫经营使用,作为负有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酒店所属楼房曾于2008年(被告人陈坤承租前)翻修改造,并改变了承重结构,由此存在严重超载现象,不符合建筑设计抗震规范,是造成事故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另一直接原因,被告人陈坤不应对全部后果承担责任。(3)被告人陈坤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坤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坤作为酒店负有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本应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陈坤犯罪后投案,当庭认罪,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过失犯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本院委托,青岛市市北区司法局进行了调查评估,认为对其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措施。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坤应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和不应当对事故全部后果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自首和适用缓刑的意见,并无不当,予以采纳,但不作减轻处罚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坤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 鹏

人民陪审员  卓晓明

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丹

标签:

FD08910 | 2015_鲁山康乐园5·25特大火灾事故刑事判决.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鲁山康乐园5·25特大火灾事故刑事判决

河南鲁山39死特大火灾相关涉案人员被判刑。原标题:河南鲁山特大火灾相关涉案人员被判刑 新华社郑州12月7日电(记者李丽静)12月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叶县人民法院、新华区人民法院分别对致39人死亡、6人受伤的鲁山县特大火灾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人代表范花枝等6名直接责任人及15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分别被判刑。2015年5月25日,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64.5万元人民币。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法院经审理查明,康乐园老年公寓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建设、运营,管理不规范,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该公寓法定代表人范花枝无证违规扩建,个体经营户冯春杰使用不合格易燃材料、不合格电线等建设公寓简易房供入园老人居住。且公寓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相关负责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经审理另查明,鲁山县民政局原党组成员王占文、原局长刘大钢、城福股原股长铁九伟、鲁山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高峰、鲁山县消防大队原大队长梁凯、鲁山县城乡规划局(城市)执法监察大队原大队长孙建设等1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问题,最终导致了5·25特大火灾事故的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个别人员还存在其他受贿、贪污问题。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此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对上述被告作出一审判决,康乐园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范花枝、彩钢板房建筑商冯春杰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9年有期徒刑,罚金50万元和6年6个月有期徒刑,罚金10万元。其他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20万元至2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FD08911 | 2015_鲁山康乐园老年公寓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案例.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案例

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案例

2015年5月25日19时30分许,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6人受伤,过火面积745.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064.5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5月25日19时30分许,康乐园老年公寓不能自理区女护工赵红霞、龚改新在起火建筑西门口外聊天,突然听到西北角屋内传出异常声响,两人迅速进屋,发现建筑内西墙处的立式空调以上墙面及顶棚区域已经着火燃烧。赵红霞立即大声呼喊救火并进入房间拉起西墙侧轮椅上的两位老人往室外跑,再次返回救人时,火势已大,自己被烧伤,龚改新向外呼喊求助。由于大火燃烧迅猛,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雾,老人不能自主行动,无法快速自救,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不能自理区全部烧毁。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老年公寓不能自理区西北角房间西墙及其对应吊顶内,给电视机供电的电器线路接触不良发热,高温引燃周围的电线绝缘层、聚苯乙烯泡沫、吊顶木龙骨等易燃可燃材料,造成火灾。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建筑物大量使用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聚苯乙烯夹芯材料燃烧的滴落物具有引燃性),且吊顶空间整体贯通,加剧火势迅速蔓延并猛烈燃烧,导致整体建筑短时间内垮塌损毁;不能自理区老人无自主活动能力,无法及时自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1.康乐园老年公寓违规建设运营,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1)违法违规建设、运营。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火灾建筑没有经过规划、立项、设计、审批、验收,使用无资质施工队;违规使用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不合格电器电线;未按照国家强制性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要求在床头设置呼叫对讲系统,不能自理区配置护工不足。

(2)日常管理不规范,消防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康乐园老年公寓日常管理不规范,没有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组织和消防制度,没有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没有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员工对消防法律法规不熟悉、不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匮乏。

  1. 落实消防法规政策不到位,消防监管不力。消防部门未履行对消防重点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尤其对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未严肃查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单位。

吉林辽源中心医院"12.15" 特别重大火灾事…

潍坊市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

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洛阳孟津河南宸岳化工有限公司“10·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潼南高新区富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23”一般火灾事…

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FD08912 | 2015_鸡东县福源煤矿11·28较大瓦斯燃烧_11·28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5年11月28日9时25分,鸡东县福源煤矿(以下简称福源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燃烧)事故,死亡3人,受伤9人,直接经济损失439万元。

事故发生后,煤矿蓄意瞒报事故。2015年11月28日15时,鸡西市人民政府接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称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收治了多名福源煤矿烧伤矿工。接到报告后,鸡西市人民政府、鸡东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分赴医院、福源煤矿核实了解情况,并随即成立了事故核查组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核实。经核查,确认福源煤矿2015年11月28日发生一起瓦斯(燃烧)事故,造成3人遇难、9人受伤。随即将事故逐级进行上报。

接到事故报告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询问了解事故相关情况;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胡亚枫对事故作出重要批示;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派事故调查处负责人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现场督导。

2015年12月3日,依法成立了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南监察分局、鸡西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鸡西市纪委监察局、鸡西市公安局、鸡西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鸡东县福源煤矿“11•28”较大瓦斯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类别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鸡东县福源煤矿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东海镇高峰村,距东海火车站15km,距方虎公路10km,企业经济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安全监管工作隶属于鸡东县人民政府管辖。

该矿原名为鸡西市新世纪煤矿,始建于2001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2006年更名为鸡东县福源煤矿。2009年核定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法定代表人为王振伟,投资人为张洪伟(占80%股份)、姜宝福(占20%股份),实际控制人为张洪伟,姜宝福和王振伟不参与煤矿管理。

该矿批准开采煤层为23#、32#、35#、36#层,现开采的35#煤层平均厚度0.75-0.82m,煤层倾角为45°。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0.339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为1.80m3/t,2015年鉴定为瓦斯矿井,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Ⅲ级不易自燃,煤尘具有爆炸性。矿井开拓方式为片盘斜井开拓,现已进入二段生产。一段主井绞车道斜长600m,倾角27°,主井绞车型号为JK-2.0×1.5;二段绞车道斜长200m,倾角26°二段提升绞车型号为JKB-2.0×1.5;单钩串车运输提升。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抽出式,主备扇型号均为FBCDZ№14-55kw×2。矿井供电方式为双回路供电。矿井安装了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讯联络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尚未施工建设。

(二)矿井证照情况。

采矿许可证编号:C2300002011061120113333,有效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7年12月4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黑)MK安许证字〔2012〕1471Y,有效期:2014年12月23日至2017年12月22日。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230000100084533,注册日期:2014年10月27日。

矿长安全资格证编号:MKA102303255,有效期:2013年6月17日至2016年6月17日,持证人胡云光。

(三)矿井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福源煤矿管理人员备案登记情况:矿长胡云光、生产副矿长王恩宏、技术副矿长韦朝朋、安全副矿长刘跃忠、机电副矿长王同春。

2015年9月7日该矿复工时聘用的煤矿管理人员:矿长张岩(所持安全资格证已过有效期)、生产副矿长栗怀臣(无安全资格证)、技术副矿长王相军(所持安全资格证已过有效期)、安全副矿长由矿长张岩兼任,机电副矿长王同春。

(四)矿井整合关闭情况。

福源煤矿现剩余储量38万吨,不具备保留及整合条件,《鸡西市地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初步规划方案》(鸡煤整字〔2014〕25号)将该矿列入鸡西市拟关闭地方矿井名单。2015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政府下发了《关于鸡西市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方案的批复》(黑政函〔2015〕128号),批复了鸡西市地方煤矿整顿关闭方案,福源煤矿被列为2015年底前限期关闭矿井。

(五)福源煤矿停工及设备回撤情况。

2015年8月25日,福源煤矿向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以下简称鸡东县煤炭局)提交了回撤设备的请示报告, 该报告于2015年8月26日由鸡东县煤炭局批准。

经鸡西市、鸡东县两级煤炭监管部门验收合格,2015年9月7日鸡西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以下简称鸡西市煤炭局)批准福源煤矿开工生产。

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杏花煤矿发生“11•20”火灾事故后,黑龙江省政府于11月22日召开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紧急工作会议,要求鸡西市辖区开工矿井停产停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根据会议精神,11月24日,鸡西市煤炭局下发了《关于全市煤矿(含托管)停产整顿的通知》(鸡煤局〔2015〕47号),要求包括福源煤矿在内的鸡西市所属地方矿井停产整顿,开展隐患自检自查,经三级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并由县(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落实专人负责包保和监管。

2015年11月23日16时,鸡东县煤炭局召开会议,要求24日零点班之前全县所有开工矿井落实停工停产指令,鸡东县煤炭局永安分局(以下简称永安分局)负责落实福源煤矿等管辖煤矿停产期间的具体监管工作,永安分局王清德为福源煤矿和哈达岗煤矿七井包保人。当日会议后,永安分局立即组织人员于17时到达福源煤矿,传达停工指令,并在井口门关闭了安全锁。

福源煤矿没有执行政府下达的24日开始停产的监管指令,使用非正常手段打开安全锁,组织人员在32#层左零路采煤工作面违规采煤和回撤设备,监管部门来矿检查时提前将安全锁锁好。违规生产活动一直持续到事故发生。

(六)事故发生工作面情况。

事故发生时,井下只有二段左零路35#层采煤工作面一处作业地点。该工作面于2015年11月中旬回采完毕,采面下巷为采后留巷,留设5 m×5m的护巷煤垛,采面下出口采用木垛封闭,只有距离采止线32m附近的下出口呈敞开状态,该处设置一台JD-25调度绞车和一台馈电开关。距离采止线125m处使用板闭封闭里部巷道,该处设置一台JD-11.4调度绞车。JD-25调度绞车至板闭的95m范围内的采空留巷靠下出口的木垛缝隙回风。事故地点为二段左零路35#层采煤工作面下巷采后留巷。

二、事故发生经过、抢险救援过程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11月28日早6时30分,福源煤矿矿长张岩组织召开生产调度会,技术副矿长王相军、生产副矿长栗怀臣(白班带班井长)、机电副矿长王同春、通风班长单宝金、大修段长封国君参加会议,布置当天的任务是集中所有人员到二段左零路35#层采煤工作面下巷采后留巷(以下简称采面下巷采后留巷)回撤该巷道内的设备。8时左右,包括张岩在内的当班25名作业人员分批入井。王同春到达一段车场后进行导车,并安排贺忠、张诗平、李金才3名机电工人到采面下巷采后留巷拆卸取自JD-25调度绞车馈电开关电源的JD-11.4调度绞车电缆。王同春完成导车工作后,到达采面下巷采后留巷带领上述3名机电工人回撤JD-11.4调度绞车,采面下巷采后留巷内的其余作业人员正在清货、干零活。8时30分左右,王相军、单宝金分别进入采面下巷采后留巷查看了瓦斯监测情况,检查无异常后,离开了采面下巷采后留巷。

9时20分,矿井地面安全监控系统报警,二段左零路35#层采煤工作面上巷瓦斯超限,当班值机员罗利静立即打电话与井底的矿长张岩联系,多次联系,均未接通。此时3名机电工人正在运送拆卸下来的电缆,拉扯中造成巷道内距离采止线32m处的JD-25调度绞车馈电开关倾倒,产生电火花,因馈电开关失爆,引燃了该处积聚的瓦斯,瞬间产生的高温气体冲击回撤巷道内的设备及作业人员,现场人员遭受不同程度烧伤及挫伤。

(二)抢险救援过程。

9时25分左右,位于一段三路的张岩突然间发现绞车道底部有气流和灰尘涌出,感觉出事了,立即前往二段左零路35#层采煤工作面下巷作业区域,路上会同单宝金、王相军一同赶往二段左零路35#层采煤工作面下巷作业地点,于二段上部车场子发现从采面下巷采后留巷撤出的第一批伤员,得知采面下巷采后留巷发生了瓦斯燃烧事故,张岩立即赶往采面下巷采后留巷组织展开搜救工作。到达时发现JD-25调度绞车处原敞开的下出口已被岩石插住,该处有冒落的煤炭及石块,李吉喜、张洪祥两名工人烧伤严重。距离JD-25调度绞车70余米处的机电班长贺忠被冒落的石块压在腰部。 JD-11.4调度绞车处王同春等3人意识不清,有外伤。其余人员有不同程度外伤。张岩组织部分未受伤的人员立即展开救援,将伤员陆续撤离事故地点。王相军带领首批受伤人员于9点50分升井,并立即将该事故向煤矿投资人张洪伟进行了汇报。12时左右,最后一名伤者被发现,运送升井,现场救援到此结束,升井人员分别被安排到不同医院救治。张岩随后与单宝金巡视了所有井下巷道,未发现人员滞留井下,于15时最后升井,至此全部人员升井。

(三)善后处理情况

按照鸡西市领导同志的要求,鸡西市人民医院、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认真开展伤员救治。目前,9名伤员已伤愈出院,遇难矿工善后事宜已处理完毕。

三、事故隐瞒、核查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隐瞒过程。

接到事故报告后,张洪伟于11时30分左右到达福源煤矿,组织车辆将后续升井人员送往鸡西市人民医院、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诊疗救治,并安排3辆专车分别将3名重伤人员李吉喜、张洪祥、贺忠送往就近的正阳医院、城子河医院和东海医院。到达医院后,经检查,3人已无生命体征。参与运送人员分别将该情况向张洪伟进行了汇报,张洪伟得知李吉喜等3人死亡后,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而是立即指派人员与死者家属联系善后事宜,进行了高额赔偿,并分批转移了尸体。

(二)事故核查及报告经过。

11月28日15时30分,鸡西市政府接到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后,鸡西市政府、鸡东县政府有关领导立即带领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福源煤矿调查核实情况。16时后陆续到达煤矿,留守煤矿的技术副矿长王相军否认煤矿发生了事故,随后赶到煤矿的投资人张洪伟承认发生了瓦斯事故,并称事故造成多人受伤,无人员死亡。在现场的市领导安排人员入井勘查,发现二段左零路35#层采煤工作面下巷采后留巷内确有瓦斯燃烧的痕迹。医院相关救治医生也反映有矿工烧伤,前来救治。针对这一情况,鸡西市政府立即成立事故核查组,对该起事故的伤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11月30日晚间,鸡西市政府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福源煤矿事故有2人死亡,鸡西市政府核查组连夜安排公安机关控制煤矿企业相关人员,并查找遇难家属,进一步调查核实事故伤亡情况。调查核实期间,煤矿投资人不予配合,躲避调查,经过公安部门侦查寻找有力证据,并对其家属做细致思想工作后,投资人张洪伟于12月1日15时投案,并于12月1日18时30分,交代了该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的情况。鸡西市公安局立即组织核对,确认属实后,鸡西市煤炭局于12月1日19时16分逐级上报了事故。

四、事故原因、性质和类别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二段左零路35#层采煤工作面下巷采后留巷内微风,采空区瓦斯涌出,造成留巷内瓦斯积聚,在留巷内的人员作业时将JD-25调度绞车馈电开关刮倒,致使馈电开关内电源线相间短路,产生电火花,引燃巷道内瓦斯,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矿井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福源煤矿未按照停产期间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隐患自检自查。35#层左零路采煤工作面回撤设备前,老顶来压时,曾发生过瓦斯超限,发现这一情况后,煤矿未制定防范措施。

(2)矿井通风管理不到位。11月28日矿井回撤设备期间,对二段左零路35#层采煤工作面下巷采后留巷存在风量不足、不符合通风要求和该工作面上巷瓦斯监控异常的情况,没有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致使瓦斯突然涌出,造成瓦斯积聚。

(3)矿井机电设备管理不到位。井下机电作业人员未严格落实回撤报告中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的有关要求,违规作业。JD-11.4调度绞车与回撤运输用JD-25调度绞车共用一台馈电开关作为电源,在拆除电缆时,未安装馈电开关的防爆部件,造成馈电开关失爆。

(4)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回撤作业地点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布置多工种交叉作业,人员及设备集中,回撤无序,导致馈电开关倾倒,并造成馈电开关内电源线相间短路产生电火花。

(5)矿井未严格执行停产、停工监管指令。福源煤矿未执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停产停工监管指令,通过非正常手段打开安全锁,组织工人违规进行采煤和回撤设备。

(6)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鸡东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永安分局监管工作安排不细致、部署不到位,未对福源煤矿停产期间执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未能发现该矿停产期间擅自违规进行采煤、回撤设备和煤矿包保人不落实监管职责的情况。

(7)鸡东县政府对辖区回收回撤矿井监管工作监督不到位,对停工停产期间煤矿监管部门履职情况检查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三)事故类别:瓦斯(燃烧)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共1人)。

  1. 贺忠,福源煤矿机电班长,事故当班带领2名机电工人回撤设备。现场监督、指挥2名机电工人拆除回撤工作面调度绞车馈电开关的接线电缆,未按照规程要求,对馈电开关进行隔爆处理,致使馈电开关失爆,馈电开关倾倒后,产生的电火花引燃了瓦斯,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责任人员(共3人)。

  1. 张洪伟,福源煤矿投资人,煤矿实际控制人。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停产指令,指使矿长张岩擅自组织人员进行采煤生产、入井回撤设备。事故发生后,得知有人员遇难,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及瞒报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处上一年收入的100%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处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合并处罚上一年收入140%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06,680元);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张岩,福源煤矿矿长,并兼任安全副矿长。不执行停工监管指令,组织人员擅自打开安全锁入井回撤设备,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参与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处上一年收入的100%的罚款(合计人民币38,100元);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王相军,中共党员,福源煤矿技术副矿长,负责全矿技术管理工作。对回撤作业规程的贯彻不到位;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向其询问事故情况时,谎称没有发生事故,参与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检察机关已立案人员(共4人)。

  1. 王清德,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永安分局监察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6年3月2日被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 杨金辉,中共党员,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永安分局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6年3月2日被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 秦建华,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永安分局监察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6年3月2日被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 龙庆波,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永安分局监察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6年3月2日被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以上人员属于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和政纪处分责任人员(共7人)。

  1. 单宝金,福源煤矿通风班长,矿井通风及瓦斯管理负责人。对35#层二段左零路采煤工作面采后留巷内的瓦斯涌出变化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5,000元人民币罚款。
  1. 栗怀臣,福源煤矿生产副矿长(无安全资格证)。事故当班带班矿长,未履行带班入井职责,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不力,不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5,000元人民币罚款。
  1. 王同春,福源煤矿机电副矿长,负责全矿机电管理工作。事故当班按照矿长张岩的安排私自打开井口安全锁,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电缆回撤过程中工作安排不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机电副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5,000元人民币罚款。
  1. 卢志友,中共党员,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督查科科长,负责对鸡东县辖区地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对福源煤矿停产期间执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何建波,中共党员,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安监大队大队长,负责督查科和下辖分局的日常监管工作。矿井停产、停工期间,对永安分局监管工作安排不细致,部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单秋利,中共党员,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局长,负责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全面工作。对停产、停工期间煤矿日常监管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蔡艺华,中共党员,鸡东县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不力,对鸡东县煤炭局及永安分局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矿井的处罚建议。

福源煤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存在瞒报情形,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福源煤矿处150万元人民币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福源煤矿处100万元人民币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合并处罚250万元人民币。

以上罚款,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南监察分局负责收缴。

(六)对鸡东县人民政府的有关建议。

  1. 根据《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公告》(2015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建议鸡东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福源煤矿关闭到位。

2.建议鸡东县人民政府向鸡西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对煤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要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大隐患排查、自检自查力度。煤矿主要负责人在复工复产前,要组织有关人员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报安全监管部门验收。

(二)强化煤矿企业通风、瓦斯、顶板管理。

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瓦斯治理“十条禁令”等规定,加强通风系统的检查,采煤工作面采后留巷要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留设,严禁微风、无风作业。加大对采煤工作面采空区的顶板管理工作,采空区悬顶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进行强制放顶。加强瓦斯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确保有效运行。

(三)加强煤矿井下设备管理。

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矿的设备管理,制定井下机电设备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可靠。

(四)加强回撤期间的现场安全管理。

煤矿企业要规范设备回撤期间的各项制度,认真研究制定回撤方案,安全有序回撤。回撤期间加强领导,强化现场监督管理,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五)强化煤矿依法办矿意识。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监管指令,在复产复工前,要严格履行开工手续,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坚决杜绝擅自开工,违法违章作业行为。

(六)加强对煤矿的日常监管检查。

鸡东县煤矿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监管职责,特别是地方煤矿进入整治整合关闭阶段,要强化设备回撤矿井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巡视力量,对未依法履行开工手续,擅自开工的矿井,严厉打击。

(七)强化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

鸡东县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总结这起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要以这起事故为典型案例,组织县域内煤矿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矿长和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强化煤矿各级负责人的法律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领域的有关规定,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杜绝瞒报、谎报、迟报事故再次发生。

FD08913 | 2015_黑龙江_哈尔滨太古街1·2重大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哈尔滨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哈尔滨市“1·2”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结果)

哈尔滨市“1·2”重大火灾事故56名责任人受到处理

2015-12-28 11:51

哈尔滨市“1·2”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公布了道外区太古不夜城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结果,认定火灾属重大火灾责任事故,火灾责任涉及的4户企业、56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处理。据悉,调查组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目前,失火地区正在组织灾后重建。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5913万元

2015年1月2日13时许,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不夜城小区内的哈尔滨市聚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聚兴开发公司”)仓库内的红日百货批发部库房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在灭火战斗中,杨小伟、侯宝森、傅仁超、张晓凯、赵子龙5位消防战士牺牲,13名消防官兵和1名保安受伤。火灾造成379户商户和538户居民受灾,部分建筑坍塌,直接经济损失5913.8451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有关部门、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和哈尔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为妥善处置事故、查明原因,哈尔滨市迅速成立由市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建委、住房局、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组成的“1·2”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并聘请专家组协助调查。

私接电线、违章使用电暖器引发火灾

经调查,当天,红日百货批发部员工戴波涛在4号库房取货时,发现4号库房东南角分线盒处正在冒烟、打火,与分线盒连接的一段电源线绝缘层烧焦了,就让同事谢相元将电闸关掉。电闸关闭后,谢相元、戴波涛没有检查通往1号库房的电线及电线上用电设备运行情况。戴波涛在没有电工职业资格的情况下,对分线盒处烧焦的电源线路进行了更换。收拾工具时,发现1号库房一层和二层中间的彩条布着火了,立即喊人灭火,后续到场人员拨打了119电话报警。

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全省先后出动消防车152辆、指战员691名奔赴火灾现场开展灭火工作。市公安、消防等市直部门和道外区委、区政府和区直相关部门先后赶到现场参加抢险救援等工作。经过上下共同努力,成功疏散群众752户、2731人,确保群众无一人伤亡。1月3日6时20分,现场火势得到有效控制。19时30分,明火被全部扑灭。

调查中,公安部和省公安消防总队专家现场指导了火灾调查工作。经查,认定本起火灾起火直接原因为私接电线,违章使用电暖器导致违章敷设的电气线路超负荷过热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由于火灾现场存放大量可燃、易燃物品,且货物呈堆垛式摆放,又由于缺乏有效的防火分隔,发生火灾后,局部形成立体火灾,火势迅速蔓延。火焰外焰直接作用于柱、梁、板等结构承重构件,大量的可燃物导致火灾强度高且持续时间长,过火时间远远超过一般承重构件的耐火时限时长,火场持续高温引起钢筋和混凝土强度降低是导致房屋倒塌的直接原因。

4户企业被认定为火灾责任单位

根据调查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是造成这起火灾的间接原因。火灾责任涉及4户企业,即聚兴开发公司、红日百货批发部、哈尔滨南头日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东泰物业管理公司。

——哈尔滨市聚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擅自将原设计的室内通道变更使用性质,改为仓库,对外出租,用于储存货物;未按规范要求对仓库设立防火分隔、建设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对公安机关通知采取改正措施的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明知存在火灾隐患,仍带险经营;堵塞消防通道,影响消防车辆通行和灭火救援行动;单位内部安全教育不到位、管理不善,致使单位员工明知仓库内不允许使用电暖器,仍将电暖器借给他人在库房中使用,导致发生火灾。

——红日百货批发部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违反规定在仓库设置休息室;单位内部安全教育不到位、管理不善,致使单位员工在没有电工职业资格情况下违规私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电暖器;对公安机关通知采取改正措施的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

——哈尔滨南头日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未经审批在南头日杂百货与聚兴公司仓库之间的墙体上擅自扒门;消防设施未有效动作,未能阻止火灾由聚兴公司仓库向南头日杂百货内蔓延。

——哈尔滨东泰物业管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在消防车通道口搭建库房,影响消防车辆通行和灭火救援行动。

消防、建审、市场监督等部门人员失职

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辖区公安机关、公安消防机构、当地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管辖区域范围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经查,道外公安分局、东莱派出所、市公安消防支队、道外区公安消防大队、道外区委、道外区政府、道外区安监局、东莱街道办事处8部门、单位23名相关工作人员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负有责任。

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市建委建管处、市国土局及原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市规划局及原市规划管理监察大队、市住房局商品房管理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原市房产局市场管理处)和道外房产交易一所9部门、单位20名工作人员存在不正确履职、工作失职问题。

火灾区域内登记财产损失的299户商户中,有77户属无照经营。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靖宇市场监督管理所2单位4名责任人存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问题。

56名相关责任人受处理

调查组对认定的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市政府批复同意:

——涉嫌失火罪1人,已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8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对道外公安分局、东莱派出所,道外区委、区政府、区安监局、东莱街道办事处6个法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单位14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对8名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对2名责任人给予其他组织处理,对其他4名涉嫌职务犯罪责任人待司法机关做出结论后,再履行党政纪处分程序。

——对公安消防机构9名现役责任人有关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调查中发现的起火建设项目审批建设责任问题涉及的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市建委建管处、市国土局及原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市规划局及市规划管理监察大队、市住房局商品房管理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和道外房产交易一所9部门、单位20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对13名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对4名责任人给予其他组织处理,对其他3名涉嫌职务犯罪责任人待司法机关做出结论后,再履行党政纪处分程序。

——对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靖宇市场监督管理所2单位4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党政纪处分。

哈尔滨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聚兴开发公司、红日百货批发部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消防部门对哈尔滨南头日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和哈尔滨东泰物业管理公司依法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建议,省住建厅降低哈尔滨市民用建筑设计院相关设计资质。

此外,政府相关部门还对在“1·2”火灾善后处置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的3名行政人员及相关行政部门予以行政问责。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阅读 ()

FD08914 | 2015_龙岩市新罗区阿古餐厅厨房12·16较_12·16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现将《龙岩市新罗区阿古餐厅厨房“12·16”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批转给你们。请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意见,结合部门各自职能,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并于2016年10月26日前将落实处理结果书面报市政府安办。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8日

龙岩市新罗区阿古餐厅厨房“12·16”

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12月16日18时30分许,地处新罗区的龙岩市阿古餐饮有限公司城市桂冠分店厨房发生爆燃事故,造成8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72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于伟国等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开展搜救,全力救治伤者,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和安抚伤亡人员家属,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及早恢复正常秩序。省政府副秘书长林卫宠、省安监局主要领导当晚赶赴龙岩指导事故处置工作。市领导池秋娜、林兴禄、王建生,新罗区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前往现场组织事故处置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和省、市领导要求,龙岩市政府于2015年12月17日委托市安监局牵头,由市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住建局、质监局、食药监局、总工会、消防支队及新罗区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一、事故发生单位有关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该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50800100057316,名称:龙岩市阿古餐饮有限公司城市桂冠分店(以下简称:阿古餐厅。该分店与主店为同一投资人,没有从属关系),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独立法人单位),营业场所地址: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双泉路78号(恒宝豪庭)66号店,负责人(投资人):邱建农,成立日期:2010年9月28日,经营范围:中餐类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2010年8月3日取得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核发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岩公消安检许字〔2010〕第33号)。2014年1月26日取得新罗区卫生局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闽餐证字2014350802100022),有效期至2017年1月25日,许可类别:大型餐饮。该餐厅于2010年10月28日正式开业。

(二)营业场所结构和配置。阿古餐厅位于南城双泉路78号(恒宝豪庭,又称城市桂冠)66号店,东面为恒宝豪庭小区内院,西面为沿街道路,南北两侧与其他沿街店铺相连。该场所占地面积580平方米,建筑面积1080平方米。一层主要为大厅卡座、厨房,夹层设有16间包厢。厨房位于一层内东侧,内由西至东依次分布冰柜、操作台、灶具等,自南向北依次分布生鲜区、熟食加工间、面点房、蒸饭机、蒸笼、1#—5#炉灶和2个煲汤炉(均使用柴油燃料)及2个液化气炉灶等。东侧蒸饭机至煲汤炉灶上部挑空,与夹层209、210包厢东侧隔墙之间形成局部有限空间。一层西南两个方向各设置1个出口,一层至夹层共设置3座疏散楼梯。场所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识等消防设施。

(三)厨房排油烟管道结构和走向。厨房东侧炉灶台、蒸笼和蒸饭机上方设有油烟罩,油烟罩上部是方型排油烟管道,管道在4、5号灶上方有一竖吸管经横管向南侧延伸,经U形管延伸至厨房上方有限空间的油烟净化器管道,蒸笼上方有一竖吸管通至油烟净化器管道,净化器管道向北经机房内柜式排油烟机向西穿过楼梯间及户外走道上方垂直排入室外下水道。

(四)营业场所的设计和施工。阿古餐厅装修工程(不含厨房)由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设计,龙岩市大恒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阿古餐厅消防工程由龙岩雅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福州万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施工;阿古餐厅厨房设备由龙岩市洪濑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设计、供货、安装;厨房排油烟机设备由深圳市力德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为“漓江又一轩”经营时设计、供货、安装的,2011年因排放污染问题新罗区环保局责成阿古餐厅整改,阿古餐厅将排油烟管道由原向上排放改为向下水道排放。该营业场所未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15年12月16日上午10时许,阿古餐厅厨房内排油烟出现异常情况。电工傅森江接到厨师长余传锋电话,说厨房的油烟排不出去,叫他过去看一下。10时40分许,阿古餐厅负责人邱建农用微信叫傅森江赶紧到餐厅厨房看一下排油烟的情况。10时50分许,傅森江赶到阿古餐厅,走到厨房传菜口,看到厨房内的油烟比平时大,就到夹层的排油烟机房查看,发现排油烟机之前仅有2条运行的传动带均已断落于地上(该排油烟机标准工况为5条传动带),电机在空转,此时傅森江看到机房角落有1条备用传动带,便将它安装上,排油烟机重新运转,厨房内的油烟被排出。检修后,傅森江分别告诉了厨师长余传锋和出纳员邱璟,说现在排油烟机只有1条传动带在运行,说完便离开阿古餐厅。下午18时23分许,负责蒸笼蒸汤的厨师李庆林首先发现蒸笼上方排油烟罩处起火,并伴有油火星往下滴,就跑到小菜房报告厨师长余传锋。1号炉灶厨师俞新兵听到有同事喊起火后,也发现了蒸笼上方排油烟罩处起火,便用炒勺舀水向上泼,但火未被浇灭。余传锋接报后,快速跑到打荷台最南端灭火器处提起一具灭火器灭火,用完后,李庆林再递给他一具继续灭火。此时,厨房里的俞新兵、邱水彬、陈敏、廖水源等人也都拿起灭火器参与灭火。从抽油烟口滴落的火星被扑灭了,但油烟道内的火一直无法扑灭,油火星不断滴落并伴随黑烟,抽油烟口处的火燃了灭,灭了燃,反反复复,直至厨房内8具灭火器全部用完。随着厨房烟气越来越大,人员呼吸困难,厨房工作人员陆续往外跑。18时26分36秒,厨房上方发生爆炸,现场产生大量黑色浓烟。

(二)事故救援情况。12月16日18时27分55秒,龙岩消防支队接市公安局转警:新罗区体育中心附近“阿古制造”餐厅发生爆炸,有人被困。支队立即调派4个中队、80余名官兵和13辆消防车赶赴现场。18时35分,消防官兵到达现场展开施救。市区公安、安监、住建、质监、卫计等单位也陆续赶往现场参与施救。19时10分,明火扑灭。22时30分,现场搜救和水、电、油、气等危险源排查结束。现场共搜救出10名被困人员(均为顾客),当即送往医院救治,其中8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另2名伤者及随后自行前往医院的2名受伤的阿古餐厅员工共4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截止2015年12月28日4名伤者均治愈出院。截止2016年1月22日8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完成,尸体均已火化。爆燃现场及周边建筑物经住建部门鉴定,主体结构未受到影响。

三、事故现场勘验及分析

(一)厨房内西北角墙面瓷砖受爆炸冲击碎裂,不均匀散落于西北角液化气炉灶及地面。厨房西北角地面上有2根液化气炉灶进气软管,1根较新,中部灼烧炭化断裂为2截,带减压阀的一截有一过火灼烧缺口,另1根较老旧,其连接减压阀一端有一处老化开裂口但无过火痕迹(两根软管在施救转移钢瓶时,减压阀端有拆卸)。厨房内油烟罩上部方形排油烟管多处管壁向外鼓起,油烟罩斜面多处向下凹陷,3、4、5号炉灶有灼烧痕迹,4号炉灶口有1处断裂痕迹。

(二)209包厢过火烧损严重。北侧沙发和餐桌、南侧电视造型、顶部造型均受冲击及过火完全损毁。东侧隔墙受冲击碎裂西倒,部分硅酸钙板碎片及填充岩棉向门口方向抛射。东侧隔墙与油烟净化管道之间的角钢支架受冲击向上凸起。隔墙东侧油烟净化管道多个接缝处铁皮向外拱起或翘起,最大开口达100mm,开口处固定螺丝崩裂。包厢门板脱离原位倒于走道。门框铝合金包边脱离门框向反方向凸起并向门外翻卷。

(三)210包厢过火烧损严重。南侧沙发和餐桌、墙壁装饰板过火炭化,北侧电视造型局部烧损炭化,顶部造型受冲击和过火完全损毁。内东侧隔墙受冲击碎裂西倒,部分硅酸钙板碎片及填充岩棉向门口方向抛射。隔墙东侧油烟净化管道多个接缝处铁皮向外拱起或翘起,最大开口达50mm,开口处多枚固定螺丝崩裂。包厢门板脱离原位倒于走道。门框铝合金包边脱离门框向反方向凸起并向门外翻卷。

(四)夹层机房门板上部被烧穿,排油烟机悬空吊装在机房的中间位置,与油烟净化管道连接处崩裂达50mm,与出油烟管道软性连接管(长度约400mm)受灼烧,部分残留物落在排油烟机架和地面上。机房内南北两侧箱体表面均有油垢喷溅痕迹,电机传动轮槽下方有1条断裂传动带(经研判,厨房内烟气加大前断裂)。

(五)厨房内西北角液化气炉灶旁和货架与操作台之间过道上分别放置2只和5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型号均为YSP-35.5型(原YSP-15型),其中4只为实瓶,3只为空瓶,7只瓶体和阀门均无变形、泄漏和明显过火痕迹。餐厅西南角出口处过道顶部设置的储油箱为厨房烹饪燃油,经提取送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鉴定为柴油,闪点为72.5℃,检验报告编号:〔2016〕LJWT43002。

(六)厨房排油烟管道内大量集油。经核实,阿古餐厅从2010年10月开业至事故发生,仅对排油烟机的叶轮片清洗过2至3次,但从未对排油烟管道内部进行清洗(按规定应每季度清洗1次)。

(七)厨房排油烟机传动带标准工况为5条,事故发生前分别使用2条(3个月前至事故当天)和1条(事故当天)。

(八)夹层公共走廊同一侧墙均匀设有5盏应急照明灯,各包厢内均设有应急照明灯,地面设有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公共走廊的应急照明灯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受事故高温浓烟熏烤,均已变形损坏,无法判定事故前是否正常。提取未过火包厢2盏应急照明灯测试为正常。

(九)经福建广远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调取阿古餐厅消防控制器从2015年10月6日至事故发生时的历史记录进行解读分析后认为:事故前,阿古餐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状态正常;阿古餐厅业主有规律地在每天营业时段将消防控制器设置为自动禁止,营业结束后设回全部自动(由投资人邱建农于2014年8月20日书面安排贴于消防控制柜上,交由保安杨义斌操作)。事故发生当天17时30分杨义斌将消防控制器的操作模式从全部自动切换为自动禁止,且无人值守,险情出现时,烟感声光报警、机械排烟设施均未动作。经核实,阿古餐厅负责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傅森江、杨义斌)、维修和保养人员(邱进宏)均未按规定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可燃性混合气体成份分析。经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测鉴定(检验报告编号:20160036),确定厨房排油烟罩和排油烟管道内油垢含有柴油成份(柴油燃烧后会产生二氧化碳、水蒸气、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醛类和碳氢化合物等,不完全燃烧会产生大量黑烟)。对厨房使用燃料及烹饪情况分析,可燃性混合气体中含有未燃尽的柴油油雾、烹饪时产生的食用油油雾和排油烟管道内集油遇高温时产生的油雾,同时不能排除有少量液化石油气成份。

(十一)装修设计中,209、210包厢东侧与厨房上部空间的隔墙设计为:0.9米以上为120mm厚砖墙,0.9米以下为300毫米厚轻钢龙骨隔音墙。由于未明确轻钢龙骨隔音墙的使用材料和做法,因此无法确定该隔音墙的耐火极限,设计上存在瑕疵。实际施工中,该隔墙整体施工为80mm轻钢龙骨支架、双面5mm硅酸钙板封面内填岩棉,也与设计不符。机房门上角被火烧穿,该门不符合甲级防火门原设计要求。

(十二)厨房上方有限空间的形成。该有限空间为长方体,体积为50.5立方米(长8200mm、宽2200mm、高2800mm)。顶部为二层楼板,东为餐厅东外墙,西为209、210包厢东隔墙,南为与储藏间隔墙,北为与机房隔墙。排油烟管道(1200mm*1200mm)从其中穿过。

(十三)死亡人员被困事故现场位置和死亡原因。当晚夹层201、205、206、208、210、215、219等7个包厢有顾客,8名死亡人员均被困餐厅夹层。其中,203包厢门口1名,205包厢1名,208包厢、215包厢、洗涤间门口走道各2名。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8人均为吸入一氧化碳及其他有毒气体致中毒死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厨房排油烟管道内大量集油,遇烹饪火源和高温,管内爆燃(供氧受限而不完全燃烧)产生烟气。因故障排油烟机未正常运行,烟气难以排出,使可燃性混合烟气聚集于排油烟管道和厨房上方有限空间内,遇火星引发爆炸,造成部分包厢严重过火产生大量浓烟,致营业场所内部分人员因吸入一氧化碳及其他有毒气体中毒伤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阿古餐厅长期未对厨房排油烟管道清洗,致管道内大量集油,增大了管内燃烧的概率;未按标准工况条数安装厨房排油烟机传动带,造成传动带过载断裂,致排油烟机无法正常运行,增大排油烟管道内燃烧概率,使烟气难以排出;擅自将消防控制器切换成自动禁止状态,且无人值守,险情出现时,烟感声光报警设施未动作,未起到预警作用,延误了人员疏散时机。机械排烟设施也未动作,致营业场所内浓烟难以排出和稀释。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傅森江、杨义斌)未按规定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未能正确履职;对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应急演练,安全意识薄弱,安全常识缺乏,应急处置能力低下,险情出现时,餐厅员工未能及时有效组织人员疏散,耽误了逃生的最佳时机。
  1. 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完成的阿古餐厅装修工程(不含厨房)设计中,对209、210包厢东侧与厨房上部空间的隔墙设计存在瑕疵。
  1. 龙岩市大恒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完成的阿古餐厅装修工程中,209、210包厢东侧与厨房上部空间隔墙及机房门均未按设计施工。
  1. 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由邱进宏代理其承接阿古餐厅消防设施设备维保业务,邱进宏未按规定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未能正确履职。

5.有关部门单位对阿古餐厅安全监管不到位。

(1)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监管履职不力问题

A、对阿古餐厅装修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检查不到位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经查,阿古餐厅于2010年6月28日对本店装修工程竣工验收进行了消防备案。龙岩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该工程确定为抽查对象,并指派李汀为主办人,负责该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检查工作。李汀于同年7月9日完成该项目验收,提出拟在“消防办事大厅”备案系统中公告结果为“合格”的意见,防火监督处处长林明发批示“拟同意经办意见,请领导审批”;消防支队领导赵文生于7月19日批示“同意”,此后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了《关于阿古餐饮城市桂冠分店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检查合格的意见》,综合评定该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检查合格。事故发生后,龙岩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所根据调查组的要求对阿古餐厅装修施工图进行了图审,为此在出具的《龙岩市新罗区阿古餐厅装修施工图咨询意见》中认为“二层209、210包厢东侧隔墙后为厨房上部空间,应设置防火隔墙……”。另经查,龙岩市公安局《阿古餐饮城市桂冠分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卷》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表》的防火防烟分隔、防爆一栏未填写是否合格的评定结论。《龙岩市新罗区阿古餐厅厨房“12.16”较大爆燃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技术分析报告》)认为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为“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根据龙岩市图审所反馈,图纸设计209、210包厢东侧隔墙0.9米以上为120mm厚的砖墙、0.9米以上为300mm厚的轻钢龙骨隔音墙,现场勘察隔墙为80mm厚的轻钢龙骨吊双面5mm厚的硅酸钙板隔墙。事故发生时,隔墙受冲击倒塌”。据此,调查认为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对阿古餐厅装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该餐厅两楼209、210包厢东侧隔墙未按照图纸施工。

B、对阿古餐厅进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把关不严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经查,阿古餐厅于2010年7月22日向龙岩市消防支队提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该支队防火监督处于7月24日指派许文学为主办人负责该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许文学于7月28日完成对该项目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提出“拟发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请领导审批”的意见,防火监督处处长林明发批示“拟同意经办意见,请领导审批”,支队领导赵文生于8月3日批示“同意”,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即发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岩公消安检许字2010第33号)。经调阅《阿古餐厅有限公司城市桂冠分店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未发现有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资格证的相关记录。而《技术分析报告》认为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为“存在违规操作。阿古餐厅杨义斌未持有消防控制器操作职业资格证,在营业期间将火灾报警控制器自动模式切换成手动模式,导致险情发生时,声光报警系统及排烟设施未动作,延误了人员逃生时机”。据此,调查认为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对阿古餐厅装修工程进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中把关不严,未对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资格证情况进行核查。

(2)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新罗区大队监管履职不力问题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 。经查,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新罗区大队林明、黄维博于2014年7月25日对阿古餐厅进行消防监督检查,阿古餐厅《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14〕第1771号)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栏记录该餐厅有“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预案,有进行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未记录“是否有对消防控制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阿古餐厅前厅主管胡育超、行政经理梁晓珍、法人代表邱建农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中均表示阿古餐厅没有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预案,没有进行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自动消防控制器操作人员没有持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而《技术分析报告》认为事故发生间接原因有“应急处置不当。该场所发生异常时,工作人员未第一时间组织客人疏散,延误了最佳的疏散逃生时间,导致部分人员被困”;“存在违规操作。阿古餐厅杨义斌未持有消防控制器操作职业资格证,在营业期间将火灾报警控制器自动模式切换成手动模式,导致险情发生时,声光报警系统及排烟设施未动作,延误了人员逃生时机。”据此,调查认为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新罗区大队在对阿古餐厅进行的消防抽查中,未对阿古餐厅消防控制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纠正整改意见,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工作不到位。

(3)龙岩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监管履职不力问题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加强派出所基础工作的意见》和《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规定中明确:“派出所负责……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以下内容:……(二)是否建立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派出所要在辖区相关单位治安检查工作中同时开展日常性、非专业性消防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之一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具有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根据消防部门与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管理业务上的分工规定,龙岩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负有对阿古餐厅进行日常非专业的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责。南城派出所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共对该餐厅进行过7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但在检查中均没有对阿古餐厅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并且在这七次的检查中有6次“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未对“消防安全管理”栏进行填写。其中,该派出所于2014年10月22日对该场所进行了一次消防监督检查,该次检查记录显示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有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组织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防火检查和消防演练。而阿古餐厅前厅主管胡育超、行政经理梁晓珍、法人代表邱建农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中均反映阿古餐厅没有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预案,没有进行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自动消防控制器操作人员没有持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并且,《技术分析报告》认为事故发生间接原因有“应急处置不当。该场所发生异常时,工作人员未第一时间组织客人疏散,延误了最佳的疏散逃生时间,导致部分人员被困”;“存在违规操作。阿古餐厅杨义斌未持有消防控制器操作职业资格证,在营业期间将火灾报警控制器自动模式切换成手动模式,导致险情发生时,声光报警系统及排烟设施未动作,延误了人员逃生时机。”据此,调查认为龙岩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自2014年9月以来对阿古餐厅进行的消防监督检查中,未对阿古餐厅消防控制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进行整改,在监督引导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管理方面履职不到位。

(4)新罗区南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监管履职不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消防条例》《中共新罗区委、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罗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和《中共新罗区南城街道党工委、南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南城街道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等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南城街道党工委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南城街道办事处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下片领导负责综合指导下片居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南城街道2014年以来在组织开展的《南城街道继续深入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关于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城街道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关于切实做好中秋、国庆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南城街道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方案》等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中,都要求要对“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是否持证上岗、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等进行检查。经查,南城街道在开展上述消防安全工作时只停留在将安全生产等工作方案布置到各街直部门和各社区居委会,对各街直部门和各社区居委会是否有按文件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未进行跟踪督促。据此,南城街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跟踪、整改督促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

(5)新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履职不力问题

根据《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福建省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工作指南(试行)》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履行新罗区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许可和监管,其中包括监督“烹调场所的通风排烟设施符合要求”。经查,新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履行餐饮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职能时,未对阿古餐厅烹调场所的通风排烟设施进行检查。而《技术分析报告》认为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为“设备维护不到位。阿古餐厅停用排油烟管道内的油烟净化装置,且2010年以来对排油烟的叶轮片清洗过2至3次,但油烟管道内从未清洗过”。新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能认真落实“烹调场所的通风排烟设施符合要求”的监管规定,督促该餐厅从确保食品卫生安全角度对排油烟管道适时进行保洁清洗,可以减少排油烟管道因积油垢过于厚深可能易发燃爆等安全事故的隐患,从而有利于餐饮行业实现营业安全。据此,调查认为新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履行餐饮行业监管职责上存在不到位问题。

(6)新罗区商务局监管履职不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新罗区委办公室、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新罗区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商务局负责流通行业和第三产业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承担区委区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商务局市场秩序管理股(加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承担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经查,新罗区商务局自2015年3月组建以来,未对餐饮业进行具体业务指导与检查,也未对阿古餐厅对防火等安全生产事务进行实地询访提醒或检查。据此,调查认为新罗区商务局在履行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上存在履职不力的问题。

(7)新罗区环保局监管履职不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中华人民大气污染防治法》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市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共新罗区委办公室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新罗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需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餐饮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由区卫生局牵头,组织市建设局、区环保局等部门进行实地勘验评估,提出场所设立的初步意见”。经查,2010年8月,由区卫生局牵头组织市建设局、区环保局等部门对阿古餐厅的选址与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联合踏勘。区环保局指派涂福兴参加,涂福兴提出“按规定程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油烟须净化处理达标排放,不得设置低音炮”的意见。涂福兴提出该意见后未督促阿古餐厅及时办理环评手续,导致该餐厅无环评许可的情况下亦予开业。据此,调查认为新罗区环保局在履行环评前置把关方面的履职上存在跟踪督导不到位的问题。

(8)新罗区政府及区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导推动不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新罗区委、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罗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经查,新罗区政府、区安监局及其相关领导只在工作上强调安全生产,但日常督促检查、组织协调等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的事务上不够积极、全面与到位,在履职上存在领导推动不力问题。分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局的副区长,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局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上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龙岩市新罗区阿古餐厅厨房“12.16”较大爆燃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法律责任的(共5人)

  1. 邱建农,男,1971年8月出生,阿古餐厅负责人(投资人)。该店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消防管理规章制度,未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未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所属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对排油烟等设备的维护保养,违规改变消防控制器的控制模式,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1. 傅森江,男,1982年8月出生,阿古餐厅水电维护人员。参与了消防设施的操作,但未按规定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负责排油烟机维保,长期未组织对排油烟管道的清洗,长时间未按标准工况条数安装排油烟机传动带,致传动带过载断裂,造成排油烟机无法正常运行,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1. 胡超育:男,1989年4月出生,阿古餐厅店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险情出现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1. 邱进宏,男,1969年8月出生,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业务代理(该公司为独立法人单位)。承担阿古餐厅消防设施维保业务(每个月维保一次),未按规定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未纠正该店消防设施长期违规操作行为,对消防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落实跟踪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1. 余传锋,男,1990年7月出生,阿古餐厅厨师长。对厨房排油烟管道长期未清洗问题未提出清洗建议,石油液化气软管老化未及时安排更换,在明知厨房排油烟机发生故障且未彻底排除的情况下仍冒险厨房运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共26人)

第一、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南城派出所有关人员

  1. 连东才,男,中共党员,现任新罗区公安分局南城派出所民警(清泉、隔后社区片警)。其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日常的消防检查中没有对阿古餐厅“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对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控制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是否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一定监管直接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 陈晓,女,中共党员,现任新罗区公安分局南城派出所社区警务队队长,全面负责社区警务队工作(在2014年10月22日还亲自对阿古餐厅进行检查)。其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辖区内企业阿古餐厅及本所片警落实消防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要求日常监管、检查督促不力,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一定的监管失职及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陈新荣,男,中共党员,现任新罗区公安分局南城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工作)兼警务一队队长。其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辖区内企业阿古餐厅及本所社区警务队落实消防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组织督导不力,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主要监管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傅桢,男,中共党员,现任新罗区公安分局南城派出所所长,全面负责南城派出所工作。其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辖区内阿古餐厅及本所社区警务队落实消防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督导检查不力,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一定监管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新罗区南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人员

  1. 王加佳,女,中共党员,现任新罗区南城街道组织委员(挂钩隔后社区),负责隔后社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社区内阿古餐厅的防火安全等安全生产管理防范事项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一定监管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黄燕,女,中共党员,现任新罗区南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其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本街道工作人员及各社区居委会是否有按相关要求对阿古餐厅等辖区企业开展消防安全防范、检查等工作未积极组织与跟踪督促,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主要监管领导责任,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诫勉谈话。
  1. 蓝淼林,男,中共党员,现任新罗区南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南城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本街道工作人员及各社区居委会是否有按相关要求对阿古餐厅等辖区企业开展消防安全防范、检查等工作组织督促不力,在本起事故中应负次要监管领导责任,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诫勉谈话。
  1. 谢鸿江,男,中共党员,现任新罗区南城街道党工委书记,对南城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本街道工作人员及各社区居委会是否有按相关要求对阿古餐厅等辖区企业开展消防安全防范、检查等工作组织督促不力,在本起事故中应负次要监管领导责任,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诫勉谈话。

第三、新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

  1. 罗梅香,女,中共党员,现任新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所长,全面负责南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其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卫生安全日常监管工作中,未对阿古餐厅烹调场所的通风排烟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情况进行检查,未要求该餐厅对排油烟管进行适时清洗,履行监管督促职责不力,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一定监管直接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阙文武,男,中共党员,现任新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分管餐饮监督管理工作。其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组织督促业务部门及其人员积极开展监管工作上履职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主要监管领导责任,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魏连军,男,中共党员,现任新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全面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其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组织检查业务部门及其人员积极开展监管工作上履职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应负次要监管领导责任,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诫勉谈话。

第四、新罗区商务局有关人员

  1. 郭建斌,男,中共党员,现任新罗区商务局市场秩序管理股(加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副股长(主持工作),全面负责市场秩序管理股工作。其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2015年3月新罗区商务局组建以来未对餐饮业防火防爆等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工作进行具体工作指导与检查,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一定监管直接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之规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吴仲芬,男,中共党员,现任新罗区商务局副局长,分管市场秩序股(加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其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组织督促业务部门及其人员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上履职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主要监管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陈在思,男,中共党员,现任新罗区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全面负责商务局工作。其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组织检查业务部门及其人员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上履职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应负次要监管领导责任,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诫勉谈话。

第五、新罗区安监局有关人员

  1. 张仁灶,男,中共党员,现任新罗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区安监局局长。其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协助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区长组织协调推动各行业安监工作事项上履职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一定的监管领导责任,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诫勉谈话。

第六、新罗区环保局有关人员

  1. 涂福兴,男,因犯罪现在监狱服刑。其在担任新罗区环保局审批股科员期间,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承担阿古餐厅申办环保行政许可事项审核业务中,有到现场开展实地勘验评估工作,没有督促纠正并向领导报告阿古餐厅未办理环评手续情况,导致该餐厅无环评许可的情况下亦予开业,存在监管失职问题,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之规定,应给予记大过处分,但鉴于其2015年因受贿罪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建议不予处罚。
  1. 连朝晖,男,中共党员,现任新罗区环境监测站站长。其在2007年12月至2013年4月担任新罗区环保局审批股股长期间,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本部门及工作人员积极做好环保行政许可与监管工作要求上跟踪督促不力,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之规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陈延寿,男,中共党员,现任新罗区环保局主任科员。其在2006年6月至2015年7月担任新罗区环保局书记、分管审批股期间,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本单位及工作人员积极做好环保行政许可与监管工作要求上指导检查不到位,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诫勉谈话。

第七、新罗区政府有关领导

  1. 童章平,男,无党派人士,现任新罗区政府副区长。其2015年1月分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工作以来,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组织指导、督促检查食药局、商务局认真落实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防范等工作要求上监督推动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陈淮杰,男,中共党员,现任新罗区政府副区长、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其在2013年10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以来,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全区各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防范等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一定领导责任,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诫勉谈话。

第八、公安消防机构有关人员

鉴于消防机构党组织关系未在地方管理,我市纪检监察部门无权对在职消防违纪人员进行党政纪处分。因此,对于本事故追责工作涉及的在职或已转业消防人员追责工作,建议按以下两种方式加以具体处理:

A、已转业消防人员

  1. 许文学,男,中共党员,现任龙岩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科员。其在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担任龙岩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参谋参谋期间,对阿古餐厅装修工程进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中,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对该企业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严格检查,把关不严,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一定的监管直接责任,建议由我市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林明发,男,中共党员,现任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资源与环境保护科科长。其在2010年4月至2012年7月担任龙岩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期间,在本处负责对阿古餐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检查和该餐厅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中组织督导、审核把关不严,导致相关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存在,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主要监管领导责任,建议由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将其问题移送漳州市有关部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傅长青,男,中共党员,现任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副调研员。其在2011年7月至2015年2月任龙岩市消防支队新罗区大队大队长期间,在该大队两次对阿古餐厅抽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之整改把关等工作督导检查不力,导致相关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未得到有效整改,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一定的监管领导责任,建议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B、在职消防人员

  1. 林明,男,中共党员,现任长汀县公安消防大队参谋。其在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担任龙岩市消防支队新罗区大队参谋期间,于2014年7月25日负责对阿古餐厅进行消防安全抽查中,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对阿古餐厅消防控制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导致消防控制器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安全隐患问题长期存在,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一定监管直接责任,应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具体处分种类与档次,建议由有权处分机关确定)。
  1. 黄维博,男,中共党员,现任长汀县公安消防大队参谋。其在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担任龙岩市消防支队新罗区大队参谋期间,于2014年7月25日负责对阿古餐厅进行消防安全抽查中,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对阿古餐厅消防控制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导致消防控制器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安全隐患问题长期存在,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一定监管直接责任,应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具体处分种类与档次,建议由有权处分机关确定)。
  1. 李汀,女,曾任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参谋,2011年调回四川消防部门工作,现在四川泸州消防支队任职。其在担任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参谋期间,负责对阿古餐厅装修工程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检查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对防火防烟及防爆等情况进行认真验收检查,把关不严,未能发现该餐厅两楼209、210包厢东侧隔墙(防火墙)未按照图纸施工,存在一定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一定监管直接责任,应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具体处分种类与档次,建议由有权处分机关确定)。

对上述3名在职消防人员涉嫌违纪问题的相关材料,建议报送省纪委,由其分转有权处分机关依纪作出相应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共4个单位)

  1. 阿古餐饮有限公司城市桂冠分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龙岩市安监局依法对该分公司行政处罚。
  1. 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完成的阿古餐厅装修工程(不含厨房)设计中,对209、210包厢东侧与厨房上部空间的隔墙设计存在瑕疵。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对该公司行政处罚。
  1. 龙岩市大恒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完成的阿古餐厅装修工程中,209、210包厢东侧与厨房上部空间隔墙及机房门均未按设计施工。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对该公司行政处罚。
  1. 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由邱进宏代理其承接阿古餐厅消防设施设备维保业务,但邱进宏未按规定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建议由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法对该分公司行政处罚。

(四)责成作出检查的

建议责成新罗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防范整改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开展安全大检查。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以餐饮场所燃气、燃料、用电、消防安全等为重点的大排查、大整治,尤其突出对厨房排油烟设施的排查整治,深挖各类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整改。

(二)严格把好餐饮经营场所的审批关。各部门单位要按职责分工,涉及餐饮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审查、施工跟踪、竣工验收等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严格把关,使各项规定、标准落到实处,不走过场。

(三)强化行政执法。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职,监督指导餐饮经营单位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安装、使用和维保各种设施设备,使其始终保持安全可靠的技术状态。加强对餐饮经营场所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的监管,对涉及无证经营、无证从业、违规设计、未按设计施工、违规维护保养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安全培训演练。督促指导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强化安全意识,增长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和应对事故的处置能力。

(五)呼吁国家制定出台集卫生、环保、消防、燃气等规范要求为一体的餐饮行业厨房设计标准。进一步理顺餐饮行业安全监管职能,强化安全监管,推进餐饮业规范、有序、安全发展。

龙岩市新罗区阿古餐厅厨房“12.16”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

2016年4月14日

FD08915 | 2016_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9·2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烟台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9.2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05月03日

2016年9月20日17时22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在大修停车处理过程中,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装置光化工序一台12.1立方米粗MDI(以下简称粗M)缓冲罐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3.62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监总局迅速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督导事故调查,研究防范措施。姜异康书记、郭树清省长、孙立成副省长、张务锋副省长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彻查事故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省安监局立即安排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和调查工作。烟台市委、市政府及开发区工委、管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积极救治伤员,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烟台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质监局、开发区管委等部门、单位参加的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 “9.2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6名省市化工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检测、科学实验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烟台合成革总厂MDI分厂,1998年12月20日改制成立,2001年上市,注册资本21.62亿元,其中,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50.5%,其他社会公众股份占49.5%。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17号,法人代表、董事长丁建生,总裁廖增太。公司主要从事异氰酸酯、多元醇等聚氨酯全系列产品、水性涂料等功能性材料、特种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05年首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15年9月延期换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WH安许证字〔2015〕060089号,有效期至2018年9月29日。

(二)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基本情况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以下简称为“烟台工业园”)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总占地面积10.6平方公里,规划投资700亿元。一期开发5.3平方公里,总投资300亿元,主要包括万华老厂搬迁异氰酸酯(MDI)一体化项目、环氧丙烷及丙烯酸酯一体化项目。

万华老厂搬迁异氰酸酯(MDI)一体化项目于2009年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核准批复《关于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老厂搬迁异氰酸酯一体化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产业〔2009〕3057号)。2009年1月取得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老厂搬迁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鲁环审〔2009〕174号)。2012年2月取得山东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鲁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2〕15号),分别于2013年1月、2014年2月取得山东省安监局对各装置的安全设施设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鲁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3〕10号、鲁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4〕28号),并于2014年7月18日取得山东省安监局试生产备案意见(鲁危化备字〔2014〕32号),试生产日期截止到2015年7月29日。2015年7月25日至26日,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了老厂搬迁异氰酸酯一体化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事故装置及设备情况

  1. 事故装置情况:发生事故的装置属于万华老厂搬迁异氰酸酯(以下简称MDI)一体化项目MDI装置中光化工序的光气化反应装置。MDI生产装置位于万化烟台工业园的东北部,主要工序包括缩合、光化及分离工序。其中,光化工序生产工艺包括光气合成、光气化反应、尾气分解、氯苯精制和粗MDI提纯等单元。

光气化反应生产工艺为光气与二氨基二苯基甲烷(俗称多胺,以下简称DAM)在溶剂氯苯中反应,生成粗M反应液和氯化氢。粗M反应液经脱光气塔、浓缩塔、氯苯脱除塔、氮气汽提塔等精制处理后得到粗M,粗M经缓冲罐送分离工序。本次事故发生在粗M提纯单元的粗M缓冲罐,罐内物料为精制处理后的粗M。

2.发生事故的粗M缓冲罐基本情况

粗M缓冲罐为卧式储罐,尺寸φ2000×3200/4288,容积12.1m3,材质为S30408不锈钢,封头和筒体公称厚度均为10mm,罐壁采用0.8 MPa蒸汽伴热管伴热,设计温度230℃,工作温度200℃,设计压力-0.1/0.2MPa,工作压力-0.063 MPa。该罐由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烟台万华木村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制造,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安装,陕西诚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

3.涉事阀门的基本情况

DAM进料手动球阀为夹套球阀,系德国派润特殊阀门有限公司设计,2012年派润特殊阀门有限公司德国Nidderau工厂制造,公称直径DN100,压力等级5MPa。该阀门于2014年7月投入使用,仅在MDI装置光化工序开、停车过程中操作,使用频度较低。

经查,目前我国尚无夹套球阀国家标准,德国派润特殊阀门有限公司依据美国标准API Spec 6D进行设计、制造,美标API Spec 6D对阀门定位装置没有具体形式要求。阀门到货后,万华化学集团有限公司按制度规定对阀门数量、材质、外观、尺寸、规格等进行检验,调查未发现阀门采购、检验、安装、验收环节存在问题。

事故后,该阀门设计制造厂家德国派润特殊阀门有限公司确认该阀门限位板、阀杆等设计及配置是不正确的,承诺将在以后同样应用工况中不会采用定位片设计(限位板),并决定将现有装置上错误的手柄配置更改为自身带限位功能的延长阀杆及直柄。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 根据大修停车计划,2016年9月19日20时光化工序开始降负荷,光气和DAM流量从开始的38t/h同步逐渐降低,19日23时56分光气合成停止,光化工序不再进入光气。0时42分DCS操作人员张振辉电话通知缩合工序DCS操作人员刘文瑶停止DAM供料,随后关闭了DAM管线流量调节阀(没有按操作规程规定关闭DAM管线上的远程开关阀)。缩合工序刘文瑶接到通知后,将DAM输送泵电机降频至12%,转换至自循环模式。张振辉于0时46分38秒对讲机通知现场操作工安志翔关闭DAM管线手动切断阀,并于0时46分41秒通过对讲机进行了确认。
  1. 9月20日0时47分,DCS操作人员张振辉对讲机通知现场操作工安志翔开始洗涤 2#动态DAM管线,安志翔根据操作规程打开氯苯洗涤管线上的相关手动阀门,张振辉打开DAM管线流量调节阀开始进行洗涤。1时28分,张振辉对讲机通知现场操作工安志翔关闭氯苯洗涤管线上的相关手动阀门,并通过对讲机与现场人员进行确认;同时,通过DCS系统关闭了DAM管线流量调节阀,2#动态DAM管线洗涤结束。
  1. 3时左右,张振辉通知现场操作工王希桐启动氯苯泵,开始系统赶光气,至7时左右,赶光气完毕。
  1. 12时20分,DCS操作人员李娟发现粗M缓冲罐输送泵出口流量低,随即通知现场操作工邵明启动备用粗M输送泵运转,但出口流量仍不足;当班班长张士阔等现场人员分析认为可能是过滤器堵塞,并安排对过滤器进行清理。12时37分,DCS操作人员李娟启动粗M缓冲罐前道工序的氯苯脱除塔自循环,系统不再向粗M缓冲罐送液;现场操作人员邵明停止粗M缓冲罐输送泵运转,邵明、范开力等人开始清理过滤器。清理过程中发现堵塞物与以往不同,于13时20分取粗M缓冲罐堵塞物送装置工艺优化中心检测,至事故发生时尚未出具检测报告。14时,乙班人员高新春、孙栋、柳春鹏也参与过滤器清理。
  1. 17时左右,清理粗M缓冲罐入口管线过程中发现有气体冒出,现场人员怀疑可能是化学反应产生的气体,遂将粗M缓冲罐侧面排液阀打开,并停止了伴热蒸汽,但排液阀中没有液体放出。针对这种情况,工序主管张晓玉等组织现场人员全部集中到装置西侧道路上商讨处置方案。17时20 分左右,粗M缓冲罐有气体泄出的声音,光化工序主管张晓玉等部分人员立即返回现场查看情况;17时22分粗M缓冲罐发生爆炸,事故发生。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置人员立即展开现场应急处置,并向工业园区医疗中心、调度中心、消防队、安保等报警。工业园调度中心立即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公司副总裁刘博学、陈毅峰、烟台工业园生产总监白海涛以及专职消防队等各相关应急人员相继赶到现场,全力展开救援。对现场进行多次认真排查,确认现场受伤人员为8人,全部送往医院,其中4人经抢救无效先后死亡。环境监测组对装置周边进行持续监测,事故未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18时左右,陈毅峰副总裁向烟台市安监局进行了电话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后,烟台市长张永霞同志、常务副市长于爱军同志,烟台市委常委、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主任王曰义同志等领导以及市、区两级安监、公安、卫生、环保等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均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协调指挥应急处置、现场监测、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情况

到9月30日,4名死者的善后处理工作已全部结束。4名受伤人员得到全力救治,仍在接受治疗、逐步康复。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及对周边影响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3.62万元。

(二)事故对周边的破坏情况

从事故现场看,无危险化学品液体和气体泄漏,未发生火灾,企业环境监测组和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对事故周边区域进行了环境检测,未检出污染物,事故未造成次生灾害。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DAM管线进料手动球阀限位板损坏导致阀门未关严,且仪表操作人员没有按操作规程将DAM管线远程开关阀关闭,造成DAM误入反应系统,与系统中粗M反应生成缩聚脲和缩二脲。缩聚脲和缩二脲进入粗M缓冲罐,在高温(200℃)下催化粗M自聚反应,生成碳化二亚胺(CDI)和二氧化碳(CO2)。粗M自聚产生的高粘度聚合物以及脲类物质将粗M缓冲罐出料口、进料口、两根压力平衡管堵塞。随着聚合反应的持续发生,粗M缓冲罐内CO2量不断增多,压力逐渐升高,最终超压爆炸。

其中,DAM管线进料手动球阀存在设计及配置缺陷、限位板损坏,致使DAM误入系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该阀门为德国派润(PERRIN)特殊阀门有限公司生产,从投入使用至今开关次数不超过10次。当时尽管现场操作人员已按指令关闭阀门,但实际上该阀门球体未处于完全关闭状态;事故后现场勘察发现该阀门的限位板已损坏,调查确认该阀门限位板、阀杆的设计及配置是不正确的,是造成限位板损坏的主要原因,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没有明显失误。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工艺管理不到位。操作规程中规定停车时应关闭远程切断阀,但实际操作中将远程切断阀作为紧急切断阀使用,停车操作时仅关闭流量调节阀和现场手动切断阀;当班班长、工序主管、工艺工程师、装置经理等各级管理人员均未纠正仪表操作工未按操作规程关闭远程切断阀的行为。
  1. 生产异常情况处置不得当。操作人员及生产管理人员均未能及时发现系统温度、液位、流量等参数异常;在对粗M缓冲罐异常情况处置过程中,现场人员发现本次异常与以往不同,未意识到可能存在的风险,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1. 不了解脲类物质对MDI缩聚的催化机理。本次事故之前,事故单位未对脲类物质对MDI缩聚的催化机理进行过科学研究,各级人员均不知道相关反应机理,无法预见DAM误入系统导致脲类催化MDI自聚反应引发的严重后果。

企业相关人员无法预见脲类催化MDI自聚反应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是造成事故的另一主要原因。事故罐中的粗M不燃不爆无毒,能发生少量自聚,自聚是非常轻微的。本次事故之前,关于脲类物质对MDI缩聚的催化机理,国内外资料文献均未见有关报道,国内外也无类似事故。本次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委托国家聚氨酯技术研究中心对粗M自聚反应机理进行了深入反复的科学实验,实验证明DAM与MDI反应生成缩聚脲类物质,脲类物质和MDI反应生成缩二脲类物质,脲基对MDI缩聚具有催化作用,温度越高催化作用越明显。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20”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

  1. 张晓玉,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光化工序主管,组织员工进行异常情况处置过程中,未能预见事故风险,采取措施不当,对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相应责任追究的人员

  1. 张振辉,光化工序丁班仪表操作工,进行DAM停止供料操作时,未按规定关闭DAM进料管线上的远程切断阀;未及时发现并报告反应器温度、氯苯流量等参数异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企业解除其劳动合同,予以开除。
  1. 刘国良,光化工序丁班班长,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仪表操作工违规操作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分析系统参数异常等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企业给予其留厂察看处分。
  1. 赵渝洋,光化工序工艺工程师,协助工序主管管理工艺操作,在班期间未及时纠正仪表操作工违规操作行为,也未及时发现系统中参数异常的情况;对系统赶光气过程中,尾气分解系统温度没有明显上升、怀疑系统光气不多的情况,没有及时进行深入分析,对工序工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企业给予其降级处分。
  1. 张士阔,光化工序甲班班长,在组织过滤器堵塞情况处置过程中,未及时报告异常情况与以往不同的现象,未能预见到异常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组织处置措施不当。建议企业给予其记过处分。
  1. 高新春,光化工序乙班班长,20日14时30分左右上班,在参与过滤器堵塞情况处置过程中,未及时报告异常情况与以往不同的现象,未能预见到异常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组织处置措施不当。建议企业给予其记过处分。
  1. 曹鹏尚,中共党员,MDI装置经理,负责MDI装置全面工作,事发当天工业园的带班领导,对本装置仪表操作工违规进行停止供料操作的问题失察;本次事故中,作为带班领导,未及时发现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并组织人员深入分析异常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白海涛,中共党员,烟台工业园生产总监兼生产管理部经理,协助生产副指挥统筹管理工业园生产运营工作,对工艺纪律不落实、生产系统异常处置不得当等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企业给予其降级处分。
  1. 陈毅峰,中共党员,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烟台工业园指挥部副指挥,分管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烟台工业园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公司生产运营管理中心和HSE部,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企业给予其记过处分。
  1. 刘博学,中共党员,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烟台工业园指挥部指挥,主持烟台工业园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企业给予其警告处分。

(三)行政处罚建议:

  1.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烟台市安监局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廖增太处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
  1.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80万元罚款。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责令停产整顿,全面排查整治隐患。事故发生后,已经暂扣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MDI生产系统全线停产整顿,全面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每道工序、逐台设备进行排查,确保排查率100%,隐患整改率100%。排查整治后,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二)严格工艺纪律管理。进一步细化各工艺操作规程,要细化停车(退料)操作上下游工序的相互衔接,明确操作步骤、时间、流量、液位、温度、压力等工艺控制指标并严格落实确认制度;编制开停车方案、标准操作程序(SOP)时,应进一步细化操作步骤,严禁违反或简化操作。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重要和风险高的操作要实行确认制;加强工艺纪律检查,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三)加强异常情况和开停车作业管理。进一步修订生产异常应急处置操作法,慎重对待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当工艺参数出现偏离时必须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保证工艺参数不超出安全限值;设备、设施等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有关管理人员,协调有关岗位及时处理。同时,要严格开停车作业管理,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开停车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强化风险排查和管控,及时消除各类隐患。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明确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制订详细开停车(退料)方案,开停车方案应经万华工业园分管工艺、技术部门和领导审批。制定开停车异常情况处置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异常情况辨识、报告、分析、研判、处置管理。对特殊异常情况,特别是以往未发生过的异常情况在进行认真分析研判的同时,必须及时逐级上报直至公司分管领导。

(四)加强阀门等安全部件的全程管理,提高生产工艺、设备本质安全水平。从选择供应商、采购、验收入库、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等全过程,加强阀门等部件的安全管理,确保完好有效;使用中,对于一条管线的多个阀门要明确开关顺序,建立实行重要阀门开关确认制度,确保规范操作。进一步提高生产工艺自动化控制水平,减少生产过程中的人为操作,特别是提高停车(退料)过程联锁控制水平,减少人为操作失误;建议在氯苯清洗管线设置独立流量计。

(五)进一步加强MDI生产的反应机理研究。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进一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生产过程中各反应机理的研究,尤其是针对MDI自身缩聚反应的特性,研究造成MDI自身缩聚反应的各种反应条件,以及对缩聚反应可能具有催化作用的物质和物质产生来源,将有关研究结果纳入生产技术文件中,进一步优化工艺参数和操作规程,采取可靠措施确保工艺安全。

(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市区两级政府(管委)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市范围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强化化工企业开停车管理。同时,按要求加快推进风险管理体系和隐患排查体系“两个体系”建设,督导企业全面深入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减少或杜绝事故发生。

油气加注站液化气储罐爆炸事故

1.3山东河口社区较大爆炸事故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80417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4383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33503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08916 | 2016_万载县彩天烟花晟泰分厂9·8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万载县彩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晟泰分厂9.8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万载县彩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晟泰分厂“9.8”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1日

2016年9月8日19时50分左右,万载县彩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晟泰分厂因亮珠造粒工在造粒工房内打扫卫生、整理工具时不慎摩擦撞击引燃药物导致事故发生,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2016年9月9日,万载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政府办公室、监察局、安监局、公安局、工会、潭埠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和烟花爆竹安全技术专家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县人民检察院,对事故情况展开调查。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专家组技术分析,形成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万载县彩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始建于2010年,坐落在万载县潭埠镇新开村,占地面积约120亩,总投资436万元,从业人员70人,年产值1000万元。该企业原名为万载县晟泰出口彩烟烟花厂,在第三轮行政许可被万载县彩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整合为分厂,并于2015年7月24日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0日,证号为:赣YH安许证字[2015]030811-2,企业主要负责人龙波,许可生产C级组合烟花类、喷花类、A级烟火药类(自产自用亮珠),主要生产C级组合烟花,以内销为主。该企业属合法生产企业。

(二)事故发生点及周边情况。事故第一发生点为该企业亮珠生产线57号机械造粒工房,安全评价设计核定药量为20公斤,危险等级为1.1-1。通过专家技术估算计算,事故发生时,该工房内违规存放的药物总量约30公斤。57号机械造粒工房东距53号单质称量和单质材料中转工房18米,西距58号造粒中转房11米、60号筛选中转房23米,北距56号溶剂中转房14米,南面临山,西南距62号晒场25米、61号亮珠凉棚40米(经专家技术估算计算,事故发生时储存药量约240公斤,设计定量为300公斤),东距63号亮珠包装工房24米、64号亮珠包装中转房29米,东北距55号亮珠混合药中转房20米、54号亮珠药物混合工房43米,西北据亮珠筛选工房25米。该厂危险工序工库房均按国家标准设置有防爆堤,为坑道式天然防护屏障。

(三)造粒工房内物品安全性能

(四)事故现场及损失情况

二、事故经过与应急救援

(一)事故经过

2016年9月8日上午,万载县彩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晟泰分厂负责人龙波接到潭埠镇政府审批复工生产的通知后,立即通知企业有关管理人员召开会议做好复工准备工作,并由各工序管理人员通知有关操作工人下午来上班。下午2点半左右,企业职工陆续来到厂里进入生产区上岗作业。当天下午该企业共有操作工人14人,其中,亮珠生产线2人,烟花内筒线1人,组盆串引11人。此外,以上三个工序各有一名管理人员,加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副厂长、安全员、收发员、运输工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共约10名管理人员。当天下午,企业负责人龙波、安全副厂长邹世洪和安全员邹世亮均到生产区各工序去检查了安全状况。到18:30左右,除亮珠生产线2名职工外,其他工序操作工人均已下班回家,企业负责人龙波、安全副厂长邹世洪和安全员邹世亮也在18:30左右离厂回家了。安全员邹世亮离厂时叮嘱亮珠生产线管理人员宋包华到生产区去叫操作工人整理好生产工具、打扫好卫生下班收工吃饭。宋包华在生活区一直等他们下来吃饭,等到19:40左右见他们还没下来,就去亮珠生产区叫他们收工下来。宋包华在亮珠生产区看到筛选工刘荣已收工正在返回生活区途中,就去叫造粒工刘军。就在此时,即19:50左右,在造粒工房打扫卫生、整理工具的刘军因操作不慎,摩擦撞击引燃工房内剩余的药物产生爆炸,导致刘军当场死亡,爆炸冲击波致使在造粒工房外巷道内的宋包华死亡,致使在亮珠生产区内的刘荣烧伤。造粒工房药物爆炸产生的飞溅物引起相邻亮珠凉棚炸毁和其他相邻工库房轻度爆炸、燃烧或不同程度屋面受损。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镇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潭埠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立即组织镇机关干部和派出所、卫生院前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成立了事故协调处理领导小组,有序开展了伤者救治、抢险救援、善后安抚等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和县安监局、公安局领导及干部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省、市、县有关领导对事故高度重视,分别赶到现场了解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并进行现场指导。经事故现场及时搜救,1名受伤人员于事发后约10多分钟被发现并迅速送往医院救治。经镇村干部全力扑救,事故现场明火于当晚9点30分左右全部扑灭。同时,对事故现场两名亮珠生产线失踪人员反复搜寻,直至次日早上7点多钟全部找到,并确认死亡。目前,伤者正在治疗康复之中,伤者及其家属情绪稳定。死者的死亡补偿金已全部到位,其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信息报送

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向潭埠镇人民政府报告了事故;镇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县政府信息办和安监局报告了事故,县政府和安监部门于当晚及时向市政府及安监部门报告了事故。经过9月9日早上确认失踪的2人死亡后,逐级对事故情况按要求进行了续报。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分析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专家技术分析,认为事故发生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2、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内部管理混乱,操作人员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一是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跟班管理不到位,不及时督促操作人员按时下班致使操作工超时滞留在危险工序内导致事故发生;二是由于企业内部日常安全管理松懈,致使操作人员生产结束后工房内滞留药物、带药且不冲湿地面打扫卫生和整理工具,致使摩擦撞击引燃药物导致事故发生;三是企业安全意识淡薄,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药物混合、混合药中转等工库房不使用,在称量间药物混合且超量作业,在引线中转库内存放大量亮珠;四是企业原材料、产成品等流向登记和安全工作会议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等安全资料不完善,对上级部署的企业规范化管理要求不落实;五是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不到位,检查记录没有指出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明显隐患,对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

(2)负责安全监管的有关责任干部监管不到位。潭埠镇政府相关监管干部在日常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对该厂内部管理混乱和存在的“三超一改”、违规操作等隐患失察,监管不力,没有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温停产检修结束后复工验收把关不严,致使企业放松安全管理,使隐患没有及时得到整改消除,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认定

该事故是由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内部管理混乱、监管责任单位安全监管不力导致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五、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万载县彩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晟泰分厂“9.8”燃爆事故发生在今年高温停产检修结束刚复工生产之时,在全球G20峰会刚闭幕和全国十八届六中全会、全国综治工作南昌会议、国庆节即将来临之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此次事故充分暴露了我县烟花爆竹行业仍然存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混乱、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以及安全监管不力等问题。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

附件:万载县彩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晟泰分厂“9.8”燃爆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万载县彩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晟泰分厂“9.8”燃爆事故调查组

2016年10月12日

万载县鑫水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1·29”爆…

万载县海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海天分公司“…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80417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4383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33503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08917 | 2016_上海_梅山钢铁股份炼铁厂四号高炉8.5_8·5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6年8月5日20时15分左右,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四号高炉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受伤。

市安委会决定对本起事故挂牌督办,雨花台区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了认真细致地调查。近日,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雨花台区政府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雨花台区政府批复同意结案。现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6年8月5日20时15分左右,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四号高炉在生产过程中,4号出铁口突然发生焦炭卡阻现象,导致焦炭喷出,引发厂房西侧着火,并造成4号出铁口炉前区域内的一名外协仪表工,被喷出的焦炭烫伤,火灾过火面积约6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人民币。

二、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㈠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高温焦炭从4号出铁口异常喷出,造成厂房西侧电缆着火,并导致经过炉前平台区域的外协工人陈攀被烫伤,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⒈7月份的炉缸冻结事故处理过程中,铁口孔道受损扩大,形成外大内小形的喇叭口状,导致突然抽吸焦炭不正常地从铁口孔道喷出。7月2日开始对四号高炉炉况进行近一个月恢复性处理,对4号出铁口实施了烧氧作业及后期的维护,新投用的出铁口内部炮泥不全,使出铁口通道断裂,也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⒉当出铁口发生喷溅现象时,未能在断电前开启泥炮机实施快速堵铁口,应急装备管理不到位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

⒊梅钢公司炼铁厂在7月份的炉缸冻结事故处理过程中,铁口孔道受损扩大,形成外大内小形的喇叭口状后,未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风险辨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到位。事故中被烫伤员工陈某对现场逃生避险方向不熟悉,应急技能相对欠缺,遇到紧急情况不能做到判断准确,迅速反应,梅钢公司对外协员工应急逃生专项教育不到位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这是一起梅钢公司炼铁厂因应急装备管理不到位,应急逃生专项教育不到位,风险辨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到位,所造成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㈠对单位的处理建议

梅钢公司炼铁厂对生产工艺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风险辨识不到位,虽然公司将高炉生产过程中的喷溅事故现象纳入危险因素识别范围,并有相应的防范措施,但对焦炭出现卡阻,导致焦炭喷出的异常现象,因无案例可循,未纳入危险因素识别范围,无相应应急防范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且梅钢公司现场作业人员没有快速及时处置,对外协队伍应急避险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警示标识缺乏,外协工人对现场逃生避险方向不熟悉,应会技能相对欠缺,遇到紧急情况不能做到判断准确,迅速反应,导致事故发生被烫伤。梅钢公司炼铁厂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梅钢公司炼铁厂分别向梅钢公司和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深刻检查。

㈡对人员的处理建议

⒈梅钢公司炼铁厂厂长张正好未能对本厂生产工艺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风险辨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对张正好给予扣发一个季度绩效考核奖,并给予诫免谈话。

⒉梅钢公司炼铁厂高炉分厂4号高炉炉长马振羽标准化作业、应急处置演练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直接管理责任。建议按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对马振羽给予扣发半年绩效考核奖,并给予行政警告。

⒊梅钢公司炼铁厂高炉分厂4号高炉炉前班班长万金华,现场应急处置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按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对万金华给予扣发全年绩效考核奖。

四、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

“8.5”火灾事故是一起这是一起梅钢公司炼铁厂因应急装备管理不到位,应急逃生专项教育不到位,风险辨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到位,所造成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从中反映出梅钢公司炼铁厂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漏洞,以及生产工艺上存在安全缺陷,梅钢公司一定要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施工教训,深刻反思,按照“科学、严谨、依规”的要求,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活动,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㈠梅钢公司炼铁厂一定要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认真查找本厂在作业过程中的管理漏洞,优化作业现场安全作业方案,加强作业现场安全防范,强化现场安全监管,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㈡梅钢公司应邀请国内高炉冶炼专家和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细致地分析导致“8.5”火灾事故的技术原因,修订和完善高炉设备运行、生产操作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制度、规程、预案。同时结合《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举一反三,排查和梳理梅钢公司较大危险因素,强化预防管控措施。

㈢梅钢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加大对工艺设备的安全投入,不断提高高炉生产设备安全本质化,加快提升高炉冷却壁及相关设备本质化安全的项目实施进度。

FD08918 | 2016_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志卓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13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志卓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13”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志卓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13”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新闻 /  -->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事故调查报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志卓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13”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索引号:AE2070300-2016-003

文号: 沪府〔2016〕38号

发布时间:2016-04-20

市安全监管局:

你局《关于上海志卓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13”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沪安监〔2016〕16号)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局对上海志卓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13”较大爆炸事故性质的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提出的防范措施。请督促有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确保整改落到实处。同时,举一反三,进一步研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措施和办法,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3日

上海志卓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13”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1月13日12时20分左右,位于宝山工业园区石太路1657号的上海志卓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生1起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领导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韩正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原因与责任一定要查清楚”。杨雄市长批示“有关部门尽快组织事故调查,查明原因,依法处置”。遵照市领导的批示精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宝山区人民政府,并邀请市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和专家参与事故原因认定。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检测取样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情况

  1. 上海志卓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卓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石太路1657号2幢厂房南半部,法定代表人:杨晓辉,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普通机械设备设计、制造及修理;金属机械加工;金属结构件制造;机电产品、家用电器、钢材、五金建材、百货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电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该公司系租用上海晓宝金属保温幕墙有限公司场地,于2008年落户宝山工业园区。

  1. 上海晓宝金属保温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宝公司),住所:宝山区石太路1657号,法定代表人:黄祖兴,注册资金:1000万元,经营范围:保温幕墙板及制品、配件的生产加工、销售、安装;建筑幕墙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物业管理;轻质隔热夹芯板及制品、配件加工、销售、安装。
  1. 南亚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公司),住所: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201号,法定代表人:吴嘉昭,注册资金:4,6380万美元,经营范围:生产开发铜箔基板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1. 2015年5月12日,南亚公司与志卓公司签订《订购通知》,约定由志卓公司对南亚公司委托的3个阴极辊进行维修。8月31日,志卓公司将维修后的阴极辊送回南亚公司。

2015年12月31日,南亚公司告知志卓公司,前次检修的NY31阴极辊再次渗漏,南亚公司决定对该辊进行返修。

  1. 2008年,晓宝公司与志卓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将石太路1657号内部分场地租赁于志卓公司,租赁总面积为2736m2,租期10年。

(三)事故阴极辊基本结构及工作原理

经调查,事故阴极辊外表面为钛合金材质板、中衬为铆接的铜材板、内层板及支撑骨架(加强筋)为碳钢材料的3层结构空心圆柱体密封设备,中心有轴,轴心两端有通气孔,通气孔的一端可见单向空气阀门。阴极辊是电解制造铜箔的核心设备。

在铜箔正常生产过程中,阴极辊轴心以下的筒体浸在电解液中,以2.3m/min的线速度绕轴转动,在电场的作用下,电解液中的铜离子在阴极辊表面还原形成高纯度铜箔,生成铜箔的厚度与阴极辊的转速、电解液的浓度和电流大小等因素有关。化学反应方程式如下:

正常工况下,阴极辊内部为密闭空间,外部电解液不会进入阴极辊内部。但由于制造工艺水平、材质纯度、外部和内部应力、使用工况等原因,在生产中可能会发生阴极辊筒体产生局部腐蚀等缺陷,这种局部缺陷在电化学过程中可能进一步聚集形成裂纹,导致电解液渗入阴极辊内部。

(四)事故背景情况

调查中发现,志卓公司在2015年5月23日首次对NY31阴极辊进行维修过程中,因使用1000W照明灯(俗称“小太阳”),导致阴极辊发生爆炸,造成2人受伤。志卓公司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该起事故。

2016年1月5日,南亚公司将返修的NY31阴极辊运抵志卓公司。1月6日,志卓公司对阴极辊的表面平整度、圆度、直径、重量、静平衡等进行检测。1月11日,因轴向通气孔堵塞,在公司总工程师张洪波的指挥下,现场作业人员对阴极辊侧板中下部位置距离边缘18cm处钻检修孔(表面钛合金材质板及中衬铜材板钻孔直径为15mm,内层碳钢材料钻孔直径5mm,在钻孔过程中喷水降温),并用0.03Mpa压缩空气进行加压后涂肥皂沫检漏,确认轴端垫圈处泄漏。之后检测人员使用气体检测报警仪通过检修孔测量氢气浓度(测量位置处于阴极辊中下部位置,且未将通气管接入阴极辊内部),所测氢气浓度为1.86%VOL,并将检测结果通过邮件方式告知张洪波。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6年1月13日9时左右,志卓公司制造部经理洪林宝指派钳工班组长薛建勇在水槽用水对NY31阴极辊再次进行检漏。11时50分左右,薛建勇完成用水检漏后,将阴极辊吊至装配位置(事故发生地点)。12时左右,薛建勇指挥电焊工李三平使用氩弧焊封闭检修孔。

12时20分左右,李三平在焊接过程中,阴极辊爆炸,导致阴极辊的2块侧板及钢制支架主动轴支撑件被炸飞,并将地面上的木质托盘掀起,薛建勇等3名钳工被压在木质托盘和侧板下。途经的张洪波被支架击中,上述4人当场死亡;电焊工及1名途经的检测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救援工作,将压在3名钳工身上的木质托盘及2块阴极辊侧板移开,并将伤者送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同时拨打110及120电话。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情况

1.张洪波,男,65岁,上海籍,与志卓公司签订《聘用协议》,有效期自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2.薛建勇,男,42岁,上海籍,与志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6年12月25日。

周军,男,39岁,上海籍,与志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13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

吴加胜,男,39岁,安徽籍,与志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

(二)伤者情况

  1. 常跃进,男,58岁,上海籍,与志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9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病历记录》,常跃进的伤情为:1.烧伤(3%TBSA,热蒸汽,II°,面部),2.眼球烧伤,3.肺损伤爆震伤。
  1. 李三平,男,42岁,湖北籍,与志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6月17日至2018年6月16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病历记录》,李三平的伤情为:1.多发性损伤(多发伤),2.颈部损伤,3.腰部损伤(腰椎滑脱),4.头部外伤(头皮裂伤)。

(三)直接经济损失

截至2016年2月22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97.4493万元。

四、现场勘查、检测鉴定及分析意见

(一)现场勘查情况

  1.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宝山工业园区石太路1657号西侧车间内,车间面积2736m2,由东向西依次分为装配区、焊接区、焊接完成区、检验区、待检区、立车待加工区等区域,并有车间办公室、工具室等。
  1. 事故阴极辊直径约2.7m,宽约1.38m,重约7.2t,中心支撑轴置于钢制支架上;阴极辊主动侧支撑件已断裂,离阴极辊西侧约4.6m;阴极辊与主动轴支撑件间地面上有明显血迹;阴极辊被动侧侧板外凸变形,内部承重碳钢构架外露,有明显锈蚀,内部留有绿色液体,液面距离阴极辊底部约26cm。
  1. 外露钢构架厚20mm,其“九点”位置,距离圆周边缘18cm处有一直径5mm贯穿钻孔,该孔外表面有直径15mm钻痕(钻痕深度约3mm),切割面有明显加工痕迹,未见锈蚀。
  1. 阴极辊支撑轴被动侧外端喷涂有“31#”白色字样;支撑轴被动侧近阴极辊端有抱箍(内端),其表面有蓝色结晶;阴极辊西侧1.5m的地面上留有完成拆卸的抱箍(外端)、螺栓螺母等工器具。
  1. 阴极辊西侧约6m处,从下至上叠压有木质托盘、钛合金材质板及铜材板;钛合金材质板及铜材板直径均为2.7m,钛合金材质板厚10mm,铜材板厚12mm,均已变形;木质托盘下有明显血迹。
  1. 钛合金材质板外侧面,距离圆周边缘18cm处,有一直径约4cm的焊接痕迹(1/4未完成);钛合金材质板及铜材板距离圆周边缘18cm处均有一直径15mm钻孔,与阴极辊主动侧碳钢构架钻孔位置一致,切割面有明显加工痕迹,未见锈蚀。

7.现场散落氩弧焊抢、面罩(已碎裂)、手套、安全帽(已碎裂)等物品。

  1. 在现场工具室内有1台气体检测报警仪,外接直径1cm通气管,经测试可正常使用。

(二)检测鉴定情况及分析意见

  1. 事故调查组委托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对南亚公司生产线所采集的电解液及志卓公司事故阴极辊残留电解液进行检测分析比对,结果如下:

样品名称 颜色 pH值 铜、铁浓度 是否含硫

志卓公司电解液 绿色液体

3.89

铜:1.90102mg/L铁:7.52104mg/L 是

南亚公司电解液 蓝色液体

0.14

铜:7.19104mg/L铁:3.24104mg/L 是

爆炸后的阴极辊内部仍存有大量浅绿色液体,深度约26cm,其主要成分为硫酸亚铁。

2.分析意见

(1)氢气产生的原因分析

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的检测结果显示,事故发生后残存的电解液pH值升高较多,氢离子浓度明显下降,铜离子明显下降,铁离子浓度明显升高,表明电解液中的酸与金属反应产生了部分消耗。阴极辊作业过程中所接触的电解液主要为稀硫酸-硫酸铜溶液,渗入阴极辊内部后,会与阴极辊的内部承重碳钢构架产生化学反应,产生硫酸亚铁并放出氢气。无色的稀硫酸溶液因此也变浅绿色(现场发现的阴极辊中残留的液体恰呈浅绿色)。反应方程式:

(2)爆炸原因分析

1月6日,志卓公司在对NY31阴极辊称重过程中,未发现该阴极辊的重量存在明显变化;1月11日,志卓公司通过位于阴极辊中下部的检修孔测得氢气浓度为1.86%VOL,未达4%~75%VOL的爆炸极限(氢气密度较小,通常聚集在中上部);1月13日,志卓公司现场作业人员在未测氢情况下,对检修孔进行氩弧焊封堵,在焊至3/4时发生爆炸。

(3)爆炸滞后的原因分析

被焊接的钛合金材质板厚约10mm,中侧还有1层约12mm的铜材板,内侧的碳钢板厚度约为20mm,氩弧焊的热量相对较小,热量传递到金属板的另一面并积累至氢气的点燃温度需要一定的时间;焊接部位位于阴极辊左下部位,当热量传递到内部时,被加热后的气体形成对流后将聚集在顶部的氢气带至焊接部位的炽热区域,达到爆炸下限的氢气遇到金属炽热部位或焊接明火引起爆炸。

(4)志卓公司捉漏工艺的错误分析

志卓公司捉漏水槽高约40cm,作业时存水高度约30cm,且该公司捉漏工艺主要基于在水中对阴极辊充气观测是否有气泡出现。因此阴极辊浸入水面以下的部分小于30cm,当对新生产出的阴极辊进行捉漏时,因其内部无液体,因此在压缩空气作用下,水面下的漏点会有空气漏出,即可发现漏点。而当送修的阴极辊内如留有较多积液,且积液高度大于30cm时,在加压空气的作用下,水槽水面以下从阴极辊漏点中被压出的是硫酸亚铁溶液,而非空气,所以无法通过是否有气泡的方式捉漏。

(三)分析结论

综上分析:电解高纯铜箔生产中渗入阴极辊内部的电解液(主要成分为稀硫酸-硫酸铜溶液),与阴极辊最内层的碳钢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氢气,形成爆炸混合气体,遇高温或明火发生爆炸。

五、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电解高纯铜箔生产中渗入阴极辊内部的电解液(主要成分为稀硫酸-硫酸铜溶液),与阴极辊最内层的碳钢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氢气,形成爆炸混合气体,遇高温或明火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志卓公司

(1)志卓公司在发生“5·23”爆炸事故后,未吸取教训,在对仍残留有酸性物质(主要成分为稀硫酸-硫酸铜溶液)的NY31阴极辊进行返修过程中,未明确测氢要求及制定操作规范。

(2)志卓公司实际采用的阴极辊维修方案不合理:所采取的称重方法,无法发现内部渗入的积液;违规采取用压缩空气进行置换,置换方法无法对事故阴极辊内部积存的氢气进行有效置换;采集的氢气浓度数据不具准确性(测氢点位置处于阴极辊中下部,氢气密度较小,通常聚集在中上部;测氢时间与实际动火时间间隔较长)。

(3)志卓公司动火制度流于形式,长期未落实动火审批规定。严重违反《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中,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性质,并经充分吹扫、清洗、置换后,方可动火作业的规定。

2.晓宝公司

晓宝公司作为场地出租方,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对承租方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3.政府相关部门

宝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履职不力,对志卓公司在2015年5月23日维修NY31阴极辊发生爆炸事故的情况不掌握;对园区企业的基本状况不清;对园区内大量企业将闲置厂房对外出租的情况失管;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志卓公司“1·13”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志卓公司

(1)薛建勇,志卓公司生产部钳工班组班组长。严重违反《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性质,并经充分吹扫、清洗、置换后,方可动火作业的规定,在未获得指令的情况下,擅自安排作业人员进行动火封堵作业,致使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气体遇高温或明火发生爆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张洪波,志卓公司总工程师。作为志卓公司技术负责人,在对仍残留有酸性物质(主要成分为稀硫酸-硫酸铜溶液)的NY31阴极辊进行返修过程中,未制定有针对性的维修方案;实际采用的阴极辊维修方案不合规;未明确测氢要求及制定操作规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3)杨晓晖,志卓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志卓公司负责人,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制定操作规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公司动火制度流于形式、长期未落实动火审批规定、严重违反《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王华冬,志卓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行政、人事及生产协调。对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动火制度流于形式、长期未落实动火审批规定、严重违反《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志卓公司按照企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洪林宝,志卓公司制造部经理。作为制造部负责人,对本公司动火制度流于形式、长期未落实动火审批规定、严重违反《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志卓公司按照企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李小祥,志卓公司生产计划员、安全员。对本公司动火制度流于形式、长期未落实动火审批规定、严重违反《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志卓公司按照企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志卓公司要将上述相关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报宝山区安全监管部门。

2.宝山工业园区

(1)申静龙,宝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安监部部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对志卓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违规操作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赵元尤,宝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履行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的职责不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督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 志卓公司事故隐患排查不力,未能消除阴极辊内存在的电解液与内层碳钢构架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氢气的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制定有针对性的阴极辊维修方案;现场动火制度审批等规章制度长期不落实,作业过程严重违反《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性质,并经充分吹扫、清洗、置换后,方可动火作业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宝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 晓宝公司作为场地出租方,未严格履行对承租方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宝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晓宝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1. 宝山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属地监管责任主体,未正确履行职责,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失察。责成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宝山区人民政府作深刻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相关企业要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充分认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落实《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第91号)的有关规定,认真排查本企业在安全管理、工艺流程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从本质安全的角度,全面落实制造及维修工艺过程管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场地出租单位,要将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二)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别是涉及危险性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等)、有限空间、动火及高空作业等,当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时,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和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加强监督检查,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宝山工业园区要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指导、协调相关企业及行业协会,制定、完善相关设备制造及检维修标准;要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纳入企业引进的重要条件,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加强工作考核,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宝山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落实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强化问责考核力度。要结合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把“打非治违”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度化、常态化;全面落实“四个一律”要求,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

上海志卓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13”较大爆炸事故事故调查组

2016年3月15日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FD08919 | 2016_上海志卓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13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上海志卓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13”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6 年1 月13 日12 时20 分左右,位于宝山工业园区石太路1657 号的上海志卓成套机 械设备有限公司,发生1 起爆炸事故,造成4 人死亡,2 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领导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韩正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原因 与责任一定要查清楚”。杨雄市长批示“有关部门尽快组织事故调查,查明原因,依法处置”。 遵照市领导的批示精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 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 号),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宝山区人民政府,并邀请市检察 院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和专家参与事故原因认定。调查组通过现 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检测取样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 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 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情况 1.上海志卓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卓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石太路 1657 号2 幢厂房南半部,法定代表人:杨晓辉,注册资本:1000 万元,经营范围:普通 机械设备设计、制造及修理;金属机械加工;金属结构件制造;机电产品、家用电器、钢 材、五金建材、百货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电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该公司系租用上海晓宝金属保温幕墙有限公司场地,于2008 年落户宝山工业园区。 2.上海晓宝金属保温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宝公司),住所:宝山区石太路1657 号, 法定代表人:黄祖兴,注册资金:1000 万元,经营范围:保温幕墙板及制品、配件的生产 加工、销售、安装;建筑幕墙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物业管理;轻质隔热夹芯板及制品、配件加工、销售、安装。 3.南亚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公司),住所: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 区长江南路201 号,法定代表人:吴嘉昭,注册资金:4,6380 万美元,经营范围:生产开 发铜箔基板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15 年5 月12 日,南亚公司与志卓公司签订《订购通知》,约定由志卓公司对南亚公司 委托的3 个阴极辊进行维修。8 月31 日,志卓公司将维修后的阴极辊送回南亚公司。 2015 年12 月31 日,南亚公司告知志卓公司,前次检修的NY31 阴极辊再次渗漏,南亚公 司决定对该辊进行返修。 2.2008 年,晓宝公司与志卓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将石太路1657 号内部分场地租赁 于志卓公司,租赁总面积为2736m2,租期10 年。 (三)事故阴极辊基本结构及工作原理 经调查,事故阴极辊外表面为钛合金材质板、中衬为铆接的铜材板、内层板及支撑骨架 (加强筋)为碳钢材料的3 层结构空心圆柱体密封设备,中心有轴,轴心两端有通气孔, 通气孔的一端可见单向空气阀门。阴极辊是电解制造铜箔的核心设备。 在铜箔正常生产过程中,阴极辊轴心以下的筒体浸在电解液中,以2.3m/min 的线速度绕 轴转动,在电场的作用下,电解液中的铜离子在阴极辊表面还原形成高纯度铜箔,生成铜 箔的厚度与阴极辊的转速、电解液的浓度和电流大小等因素有关。化学反应方程式如下:

正常工况下,阴极辊内部为密闭空间,外部电解液不会进入阴极辊内部。但由于制造工艺 水平、材质纯度、外部和内部应力、使用工况等原因,在生产中可能会发生阴极辊筒体产 生局部腐蚀等缺陷,这种局部缺陷在电化学过程中可能进一步聚集形成裂纹,导致电解液 渗入阴极辊内部。 (四)事故背景情况 调查中发现,志卓公司在2015 年5 月23 日首次对NY31 阴极辊进行维修过程中,因使用 1000W 照明灯(俗称“小太阳”),导致阴极辊发生爆炸,造成2 人受伤。志卓公司未按规定 向有关部门报告该起事故。 2016 年1 月5 日,南亚公司将返修的NY31 阴极辊运抵志卓公司。1 月6 日,志卓公司对 阴极辊的表面平整度、圆度、直径、重量、静平衡等进行检测。1 月11 日,因轴向通气孔 堵塞,在公司总工程师张洪波的指挥下,现场作业人员对阴极辊侧板中下部位置距离边缘 18cm 处钻检修孔(表面钛合金材质板及中衬铜材板钻孔直径为15mm,内层碳钢材料钻孔 直径5mm,在钻孔过程中喷水降温),并用0.03Mpa 压缩空气进行加压后涂肥皂沫检漏, 确认轴端垫圈处泄漏。之后检测人员使用气体检测报警仪通过检修孔测量氢气浓度(测量 位置处于阴极辊中下部位置,且未将通气管接入阴极辊内部),所测氢气浓度为1.86%VOL, 并将检测结果通过邮件方式告知张洪波。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6 年1 月13 日9 时左右,志卓公司制造部经理洪林宝指派钳工班组长薛建勇在水槽用 水对NY31 阴极辊再次进行检漏。11 时50 分左右,薛建勇完成用水检漏后,将阴极辊吊 至装配位置(事故发生地点)。12 时左右,薛建勇指挥电焊工李三平使用氩弧焊封闭检修 孔。 12 时20 分左右,李三平在焊接过程中,阴极辊爆炸,导致阴极辊的2 块侧板及钢制支架 主动轴支撑件被炸飞,并将地面上的木质托盘掀起,薛建勇等3 名钳工被压在木质托盘和 侧板下。途经的张洪波被支架击中,上述4 人当场死亡;电焊工及1 名途经的检测人员不 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救援工作,将压在3 名钳工身上的木质托盘及2 块阴极辊 侧板移开,并将伤者送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同时拨打110 及 120 电话。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情况 1.张洪波,男,65 岁,上海籍,与志卓公司签订《聘用协议》,有效期自2014 年4 月1 日至2017 年3 月31 日。 2.薛建勇,男,42 岁,上海籍,与志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13 年12 月 26 日至2016 年12 月25 日。

  1. 周军,男,39 岁,上海籍,与志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13 年5 月15 日

至2016 年5 月14 日。

  1. 吴加胜,男,39 岁,安徽籍,与志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14 年5 月12

日至2017 年5 月11 日。 (二)伤者情况 1.常跃进,男,58 岁,上海籍,与志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15 年12 月9 日至2018 年12 月9 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病历记录》,常跃 进的伤情为:1.烧伤(3%TBSA,热蒸汽,II°,面部),2.眼球烧伤,3.肺损伤爆震伤。 2.李三平,男,42 岁,湖北籍,与志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15 年6 月17 日至2018 年6 月16 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病历记录》,李三

平的伤情为:1.多发性损伤(多发伤),2.颈部损伤,3.腰部损伤(腰椎滑脱),4.头部外伤 (头皮裂伤)。 (三)直接经济损失 截至2016 年2 月22 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97.4493 万元。 四、现场勘查、检测鉴定及分析意见 (一)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宝山工业园区石太路1657 号西侧车间内,车间面积2736m2,由东向 西依次分为装配区、焊接区、焊接完成区、检验区、待检区、立车待加工区等区域,并有 车间办公室、工具室等。 2.事故阴极辊直径约2.7m,宽约1.38m,重约7.2t,中心支撑轴置于钢制支架上;阴极辊 主动侧支撑件已断裂,离阴极辊西侧约4.6m;阴极辊与主动轴支撑件间地面上有明显血迹; 阴极辊被动侧侧板外凸变形,内部承重碳钢构架外露,有明显锈蚀,内部留有绿色液体, 液面距离阴极辊底部约26cm。 3.外露钢构架厚20mm,其“九点”位置,距离圆周边缘18cm 处有一直径5mm 贯穿钻孔, 该孔外表面有直径15mm 钻痕(钻痕深度约3mm),切割面有明显加工痕迹,未见锈蚀。 4.阴极辊支撑轴被动侧外端喷涂有“31#”白色字样;支撑轴被动侧近阴极辊端有抱箍(内 端),其表面有蓝色结晶;阴极辊西侧1.5m 的地面上留有完成拆卸的抱箍(外端)、螺栓 螺母等工器具。 5.阴极辊西侧约6m 处,从下至上叠压有木质托盘、钛合金材质板及铜材板;钛合金材质 板及铜材板直径均为2.7m,钛合金材质板厚10mm,铜材板厚12mm,均已变形;木质托 盘下有明显血迹。 6.钛合金材质板外侧面,距离圆周边缘18cm 处,有一直径约4cm 的焊接痕迹(1/4 未完 成);钛合金材质板及铜材板距离圆周边缘18cm 处均有一直径15mm 钻孔,与阴极辊主 动侧碳钢构架钻孔位置一致,切割面有明显加工痕迹,未见锈蚀。 7.现场散落氩弧焊抢、面罩(已碎裂)、手套、安全帽(已碎裂)等物品。 8.在现场工具室内有1 台气体检测报警仪,外接直径1cm 通气管,经测试可正常使用。 (二)检测鉴定情况及分析意见 1.事故调查组委托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对南亚公司生产线所采集的电解液及志卓公 司事故阴极辊残留电解液进行检测分析比对,结果如下: 样品名称 颜色 pH 值 铜、铁浓度 是否含硫 志卓公司电解液 绿色液体 3.89 铜:1.90102mg/L 铁:7.52104mg/L 是 南亚公司电解液 蓝色液体 0.14 铜:7.19104mg/L 铁:3.24104mg/L 是 爆炸后的阴极辊内部仍存有大量浅绿色液体,深度约26cm,其主要成分为硫酸亚铁。 2.分析意见 (1)氢气产生的原因分析 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的检测结果显示,事故发生后残存的电解液pH 值升高较多,氢 离子浓度明显下降,铜离子明显下降,铁离子浓度明显升高,表明电解液中的酸与金属反 应产生了部分消耗。阴极辊作业过程中所接触的电解液主要为稀硫酸-硫酸铜溶液,渗入阴 极辊内部后,会与阴极辊的内部承重碳钢构架产生化学反应,产生硫酸亚铁并放出氢气。 无色的稀硫酸溶液因此也变浅绿色(现场发现的阴极辊中残留的液体恰呈浅绿色)。反应方 程式:

(2)爆炸原因分析

1 月6 日,志卓公司在对NY31 阴极辊称重过程中,未发现该阴极辊的重量存在明显变化; 1 月11 日,志卓公司通过位于阴极辊中下部的检修孔测得氢气浓度为1.86%VOL,未达 4%~75%VOL 的爆炸极限(氢气密度较小,通常聚集在中上部);1 月13 日,志卓公司现场 作业人员在未测氢情况下,对检修孔进行氩弧焊封堵,在焊至3/4 时发生爆炸。 (3)爆炸滞后的原因分析 被焊接的钛合金材质板厚约10mm,中侧还有1 层约12mm 的铜材板,内侧的碳钢板厚度 约为20mm,氩弧焊的热量相对较小,热量传递到金属板的另一面并积累至氢气的点燃温 度需要一定的时间;焊接部位位于阴极辊左下部位,当热量传递到内部时,被加热后的气体 形成对流后将聚集在顶部的氢气带至焊接部位的炽热区域,达到爆炸下限的氢气遇到金属 炽热部位或焊接明火引起爆炸。 (4)志卓公司捉漏工艺的错误分析 志卓公司捉漏水槽高约40cm,作业时存水高度约30cm,且该公司捉漏工艺主要基于在水 中对阴极辊充气观测是否有气泡出现。因此阴极辊浸入水面以下的部分小于30cm,当对 新生产出的阴极辊进行捉漏时,因其内部无液体,因此在压缩空气作用下,水面下的漏点 会有空气漏出,即可发现漏点。而当送修的阴极辊内如留有较多积液,且积液高度大于 30cm 时,在加压空气的作用下,水槽水面以下从阴极辊漏点中被压出的是硫酸亚铁溶液, 而非空气,所以无法通过是否有气泡的方式捉漏。 (三)分析结论 综上分析:电解高纯铜箔生产中渗入阴极辊内部的电解液(主要成分为稀硫酸-硫酸铜溶液), 与阴极辊最内层的碳钢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氢气,形成爆炸混合气体,遇高温或明火发生 爆炸。 五、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电解高纯铜箔生产中渗入阴极辊内部的电解液(主要成分为稀硫酸-硫酸铜溶液),与阴极辊 最内层的碳钢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氢气,形成爆炸混合气体,遇高温或明火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志卓公司 (1)志卓公司在发生“5·23”爆炸事故后,未吸取教训,在对仍残留有酸性物质(主要成分 为稀硫酸-硫酸铜溶液)的NY31 阴极辊进行返修过程中,未明确测氢要求及制定操作规范。 (2)志卓公司实际采用的阴极辊维修方案不合理:所采取的称重方法,无法发现内部渗入 的积液;违规采取用压缩空气进行置换,置换方法无法对事故阴极辊内部积存的氢气进行 有效置换;采集的氢气浓度数据不具准确性(测氢点位置处于阴极辊中下部,氢气密度较 小,通常聚集在中上部;测氢时间与实际动火时间间隔较长)。 (3)志卓公司动火制度流于形式,长期未落实动火审批规定。严重违反《动火作业安全操 作规程》中,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性质,并经充分吹扫、清洗、 置换后,方可动火作业的规定。 2.晓宝公司 晓宝公司作为场地出租方,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对承租方的统一 协调、管理职责。 3.政府相关部门 宝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履职不力,对志卓公司在2015 年5 月23 日维修NY31 阴极辊发生爆 炸事故的情况不掌握;对园区企业的基本状况不清;对园区内大量企业将闲置厂房对外出 租的情况失管;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志卓公司“1·13”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志卓公司 (1)薛建勇,志卓公司生产部钳工班组班组长。严重违反《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动火 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性质,并经充分吹扫、清洗、置换后,方可动 火作业的规定,在未获得指令的情况下,擅自安排作业人员进行动火封堵作业,致使达到 爆炸极限的混合气体遇高温或明火发生爆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 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张洪波,志卓公司总工程师。作为志卓公司技术负责人,在对仍残留有酸性物质(主 要成分为稀硫酸-硫酸铜溶液)的NY31 阴极辊进行返修过程中,未制定有针对性的维修方 案;实际采用的阴极辊维修方案不合规;未明确测氢要求及制定操作规范。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3)杨晓晖,志卓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志卓公司负责人,未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制定操作规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公司动火制度流于形式、长期 未落实动火审批规定、严重违反《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的情况失察。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王华冬,志卓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行政、人事及生产协调。对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不完 善、动火制度流于形式、长期未落实动火审批规定、严重违反《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进行动火作业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志卓公司按照企业有关规定予以处 理。 (5)洪林宝,志卓公司制造部经理。作为制造部负责人,对本公司动火制度流于形式、长 期未落实动火审批规定、严重违反《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的情况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志卓公司按照企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李小祥,志卓公司生产计划员、安全员。对本公司动火制度流于形式、长期未落实动 火审批规定、严重违反《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建议志卓公司按照企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志卓公司要将上述相关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报宝山区安全监管部门。 2.宝山工业园区 (1)申静龙,宝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安监部部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对志卓公司存在的安 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违规操作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 处分。 (2)赵元尤,宝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履行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 调、监督、指导的职责不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督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志卓公司事故隐患排查不力,未能消除阴极辊内存在的电解液与内层碳钢构架发生化学 反应,产生氢气的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制定有针对性的阴极辊维修方案;现场 动火制度审批等规章制度长期不落实,作业过程严重违反《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动火 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性质,并经充分吹扫、清洗、置换后,方可动 火作业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宝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 政处罚。 2.晓宝公司作为场地出租方,未严格履行对承租方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建议宝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晓宝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1. 宝山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属地监管责任主体,未正确履行职责,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

导不力,对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失察。责成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宝山区人民政府作深刻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相关企业要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充分认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落实《上海市安全生产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第91 号)的有关规定,认真排查本企业在安全管理、工艺 流程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从本质安全的角度,全面落实制造及维修工艺过程管理,避 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场地出租单位,要将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统一 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二)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别是涉及危险性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 废弃物处置等)、有限空间、动火及高空作业等,当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时,要结合企业的实 际情况,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和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 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加强监督检查,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宝山工业园区要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指导、协调相关企业及行业协会,制定、完 善相关设备制造及检维修标准;要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纳入企业引进的重要条件, 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安全管理 制度。 (四)加强工作考核,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宝山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落实部门安全 生产责任,强化问责考核力度。要结合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认 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把“打非治违”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度化、 常态化;全面落实“四个一律”要求,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 顿,对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

上海志卓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13”较大爆炸事故事

故调查组 2016 年3 月15 日

FD08920 | 2016_东莞大朗宏贸针织8·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东莞市大朗镇“8·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8月14日4时51分许,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康北路4巷15号一出租屋(局部工商登记为东莞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火灾烧损部分建筑结构、生产设备、半成品、成品及物品一批,造成9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650090.27元(直接财产损失982560元,善后费用7667530.27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徐少华,副省长李春生、袁宝成作出专门批示。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李庆雄,省消防总队政委陈国祥,省安监局副局长周永庆,市委书记吕业升,市委副书记、市长梁维东等省市领导亲临现场指导。市人民政府迅速召开现场会,成立六个工作小组,全力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政府迅速成立了由温颂钧副秘书长为组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总工会、市检察院及大朗镇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的东莞市大朗镇“8.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康北路4巷15号一出租屋(备案号:HB04110300742),由陈敏伦于2001年12月向大朗镇政府申办报建手续并经同意后建设(报建编号为C200108169), 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村庄建设用地,未办理用地手续。2010年2月,陈海叨从陈敏伦手中购买该出租屋(已在巷头社区备案),并继续租给李坤国(台湾籍)经营东莞市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企业注册号:441900603358168,法定代表人:李忠琴)。该出租屋1至5楼为钢筋混凝土结构,6楼(天面层)为搭建铁皮房,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建筑面积750平方米。1、3、4楼为车间(其中3、4楼为24小时生产的车间),2、5和6楼(天面层)为宿舍,其中2楼为经营者一家居住和办公使用,5楼对外出租给他人居住,6楼(天面层)供员工居住使用。

(二)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火灾烧损部分建筑结构、生产设备、半成品、成品及物品一批,造成9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650090.27元,属较大火灾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8月14日凌晨,张祯祯在富康北5巷14号富利达服饰厂一楼进行打包出货,4时50分许,张祯祯突然看到斜对面富康北4巷15号(即起火建筑)一楼后面排风口冒浓烟,并且发出“吱吱吱”的声音,当时张祯祯立即用手机拔打119报火警,接着拨打110报警。在报警的同时,听到该楼房二楼有人叫“救命”。此时周边的群众也发现起火,都积极报警和参与救人,但由于火势和浓烟过大,无法扑灭大火。

(二)应急救援情况

8月14日4时51分许,东莞市公安消防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康北路4巷一出租屋发生火灾,先后调派大朗中队、特勤一中队、寮步中队、寮步专职队、松山湖中队、大岭山中队、常平中队、黄江专职队等共18辆消防车、90名指战员到场处置,市公安消防局局长苏炜龙、政委李凌率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4时56分,大朗中队6台消防车(3台泡沫水罐车、1台抢险救援车、1台多功能主战车、1台云梯车)、25名指战员到达现场。据周边群众反映,1名被困人员通过2楼北面逃生窗自行跳楼逃生,1名被困人员通过3楼出货窗口跳楼逃生。消防官兵侦察发现着火建筑内存放大量毛织物品,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状态并伴有声响,其中1楼已完全被大火笼罩,南面楼梯口不断有浓烟及火苗冒出。消防官兵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和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的救援原则,现场分为灭火组和搜救组。灭火组出水枪对一楼进行灭火,对着火建筑进行冷却,防止火势向周边蔓延,5时25分,明火被扑灭,但现场燃烧后的毛织物品产生大量的浓烟,现场温度高达约100℃。搜救组同时对着火建筑一楼的卷帘门和楼梯通道进行破拆,第一时间打开救援通道,同时利用拉梯和云梯车对楼上被困人员开展救援,通过破拆防盗网和房间门等方式,先后从楼上抢救出12名被困人员,并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14名被困人员(含跳楼逃生)中,9人因伤情过重经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2人重伤在监护治疗,3人经检查未受伤。

(三)应急救援评估

消防官兵到达现场后,现场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救援环境复杂。消防官兵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和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的救援原则,战术运用合理、现场部署得当、及时科学处置、保障措施得力,成功扑灭大火,疏散周边群众,避免了火灾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灾害。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处置行动成功。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的内外围反复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3、排除雷击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发生火灾时,东莞市大朗巷头区域无雷电现象发生。

(1)经现场勘验,起火点处有电线经过,电线上发现有熔痕,提取该熔痕经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粤震司法鉴定所〔2016〕痕鉴定第157号),电线熔痕(2号检材)为一次短路形成电熔痕,具备引起火灾的条件。

(2)起火点处有大量可燃物,具备电线短路引发火灾的条件。

(3)现场勘查发现:东莞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生产区域中部烧损最重,并形成以此为中心向四周递减的烧损痕迹。

综上所述,根据现场勘验痕迹、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结论等证据,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是:东莞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一楼夹层东北角处电线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二)相关责任单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大朗“8.14”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2015年、2016年,大朗镇巷头社区连续两年被东莞市政府列为“火灾隐患重点整治地区”进行挂牌督办,大朗镇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治措施,但仍未能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日常巡查排查不到位,规范消防监督执法不到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的问题。

东莞市厚街镇“11·2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

东莞市塘厦镇“2·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921 | 2016_东莞市大朗镇宏贸针织8·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东莞市大朗镇8·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大朗镇“8·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8月14日4时51分许,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康北路4巷15号一出租屋(局部工商登记为东莞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火灾烧损部分建筑结构、生产设备、半成品、成品及物品一批,造成9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650090.27元(直接财产损失982560元,善后费用7667530.27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徐少华,副省长李春生、袁宝成作出专门批示。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李庆雄,省消防总队政委陈国祥,省安监局副局长周永庆,市委书记吕业升,市委副书记、市长梁维东等省市领导亲临现场指导。市人民政府迅速召开现场会,成立六个工作小组,全力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政府迅速成立了由温颂钧副秘书长为组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总工会、市检察院及大朗镇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的东莞市大朗镇“8.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康北路4巷15号一出租屋(备案号:HB04110300742),由陈敏伦于2001年12月向大朗镇政府申办报建手续并经同意后建设(报建编号为C200108169), 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村庄建设用地,未办理用地手续。2010年2月,陈海叨从陈敏伦手中购买该出租屋(已在巷头社区备案),并继续租给李坤国(台湾籍)经营东莞市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企业注册号:441900603358168,法定代表人:李忠琴)。该出租屋1至5楼为钢筋混凝土结构,6楼(天面层)为搭建铁皮房,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建筑面积750平方米。1、3、4楼为车间(其中3、4楼为24小时生产的车间),2、5和6楼(天面层)为宿舍,其中2楼为经营者一家居住和办公使用,5楼对外出租给他人居住,6楼(天面层)供员工居住使用。

(二)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火灾烧损部分建筑结构、生产设备、半成品、成品及物品一批,造成9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650090.27元,属较大火灾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8月14日凌晨,张祯祯在富康北5巷14号富利达服饰厂一楼进行打包出货,4时50分许,张祯祯突然看到斜对面富康北4巷15号(即起火建筑)一楼后面排风口冒浓烟,并且发出“吱吱吱”的声音,当时张祯祯立即用手机拔打119报火警,接着拨打110报警。在报警的同时,听到该楼房二楼有人叫“救命”。此时周边的群众也发现起火,都积极报警和参与救人,但由于火势和浓烟过大,无法扑灭大火。

(二)应急救援情况

8月14日4时51分许,东莞市公安消防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康北路4巷一出租屋发生火灾,先后调派大朗中队、特勤一中队、寮步中队、寮步专职队、松山湖中队、大岭山中队、常平中队、黄江专职队等共18辆消防车、90名指战员到场处置,市公安消防局局长苏炜龙、政委李凌率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4时56分,大朗中队6台消防车(3台泡沫水罐车、1台抢险救援车、1台多功能主战车、1台云梯车)、25名指战员到达现场。据周边群众反映,1名被困人员通过2楼北面逃生窗自行跳楼逃生,1名被困人员通过3楼出货窗口跳楼逃生。消防官兵侦察发现着火建筑内存放大量毛织物品,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状态并伴有声响,其中1楼已完全被大火笼罩,南面楼梯口不断有浓烟及火苗冒出。消防官兵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和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的救援原则,现场分为灭火组和搜救组。灭火组出水枪对一楼进行灭火,对着火建筑进行冷却,防止火势向周边蔓延,5时25分,明火被扑灭,但现场燃烧后的毛织物品产生大量的浓烟,现场温度高达约100℃。搜救组同时对着火建筑一楼的卷帘门和楼梯通道进行破拆,第一时间打开救援通道,同时利用拉梯和云梯车对楼上被困人员开展救援,通过破拆防盗网和房间门等方式,先后从楼上抢救出12名被困人员,并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14名被困人员(含跳楼逃生)中,9人因伤情过重经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2人重伤在监护治疗,3人经检查未受伤。

(三)应急救援评估

消防官兵到达现场后,现场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救援环境复杂。消防官兵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和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的救援原则,战术运用合理、现场部署得当、及时科学处置、保障措施得力,成功扑灭大火,疏散周边群众,避免了火灾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灾害。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处置行动成功。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的内外围反复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3、排除雷击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发生火灾时,东莞市大朗巷头区域无雷电现象发生。

(1)经现场勘验,起火点处有电线经过,电线上发现有熔痕,提取该熔痕经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粤震司法鉴定所〔2016〕痕鉴定第157号),电线熔痕(2号检材)为一次短路形成电熔痕,具备引起火灾的条件。

(2)起火点处有大量可燃物,具备电线短路引发火灾的条件。

(3)现场勘查发现:东莞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生产区域中部烧损最重,并形成以此为中心向四周递减的烧损痕迹。

综上所述,根据现场勘验痕迹、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结论等证据,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是:东莞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一楼夹层东北角处电线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二)相关责任单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大朗“8.14”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2015年、2016年,大朗镇巷头社区连续两年被东莞市政府列为“火灾隐患重点整治地区”进行挂牌督办,大朗镇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治措施,但仍未能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日常巡查排查不到位,规范消防监督执法不到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的问题。

东莞市厚街镇“11·2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

东莞市塘厦镇“2·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922 | 2016_两措典型反事故技术措施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两措典型反事故技术措施

A.1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A.1.1  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着装必须符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公司《安全管理标准》相关部分的要求。

A.1.2  生产现场道路地面平整无杂物,平台齐全符合规定。

A.1.3  生产现场照明充足。

A.1.4  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包括禁火区、危险区段、滑段、落物和交通等警告标志)。

A.1.5  栏杆、护板和转动部分防护罩应齐全,并符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A.1.6  电气设备外壳接地良好可靠。

A.1.7  沟道盖板齐全完好,下水道畅通。

A.1.8  地面无积水、积油、积尘。

A.1.9  有“五防”(防滑跌、防触电、防爆炸、防倒砸、防挤压)措施。

A.1.10  做好职业卫生、劳动保护,不断改善工作环境,落实预防职业病和急性中毒事故的措施。

A.2  防止火灾事故

A.2.1  电缆防火

A.2.1.1  电缆防火重在封堵分隔,要求做到机组与机组之间、电气段与段之间,主厂房与出线场之间的互通电缆通道必须彻底阻隔,封堵严实。

A.2.1.2  对穿入中控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部位的所有电缆,以及现场电源盘、柜及通夹层、穿越楼板、墙壁的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必须上下两面采用不燃或阻燃的防火材料严密封堵,对于检修中损坏的孔洞或防火设施,防火封堵应在终结工作票前恢复原样。

A.2.1.3  电缆竖井应分段(≯10米)作防火隔离,对敷设在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隔离的措施。

A.2.1.4  对发生火灾后人员不易进入的电缆夹层、重要的电气设备室等部位,应分段分区装设火灾预警及灭火装置。电站的火灾预警与灭火系统应采取“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措施。

A.2.1.5  电缆夹层、电缆通道属防火的要害部位,应设置有一定数量的消防器具或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

A.2.1.6  靠近注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A.2.1.7  中控室配置的应急照明灯与空气呼吸器要保持完好,以供电缆、电气设备发生火灾事故处理时应急使用。

A.2.2  油罐室防火

A.2.2.1  油罐室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并每年测试接地电阻值。

A.2.2.2  对室内消防装置应每半年检查试验一次。

A.2.2.3  室内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A.2.3  其它防火

A.2.3.1  应加强对主变压器检修质量和运行状况的检查,切实做好预防措施,防止因电气故障引起火灾。

A.2.3.2  生产现场必须按消防要求存放规定数量和类型的消防器材。

A.3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A.3.1  配备定期试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

A.3.2  为防止误登、误入带电设备间隔,带电设备周围均应采用全封闭安全围栏。

A.3.3  加强对防误闭锁装置的运行、检修管理,确保防误闭锁装置的正常运行。

A.3.4  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闭锁回路不能用重动继电器,应直接用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辅助触点,操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时应以现场状态指示为准。

A.3.5  在中控室、开关室、出线场等区域应设有明显的防误操作警告牌,设备名称、编号应齐全、正确、规范。

A.3.6  对现有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凡有可能引起误碰带电设备的地方应有警告牌及永久遮栏、隔板等。

A.4  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

A.4.1  防止定子绕组相间、转子匝间短路。

A.4.2  防止发电机非同期并网。

A.4.3  防止发电机局部过热。

A.4.4  防止发电机内遗留金属物件。

A.4.5  防止发电机定子故障。

A.4.6  防止励磁系统故障引起发电机损坏。

A.5  防止继电保护事故

A.5.1  严格执行各种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防止继保“三误”(误整定、误接线、误碰)事故的发生,防止由于保护拒动、误动引起系统稳定破坏和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A.5.2  定期对继电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特别是动作过的保护设备,应确保继保装置的清洁,定期对端子排、继电保护装置进行清扫。

A.5.3  设备的端子排、汇控箱,不应有雨水侵入,门应关闭严密,防止小动物进入。

A.5.4  加强对运行维护人员继电保护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的培训,保持运行维护队伍的稳定。

A.6  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

A.6.1  加强开关的检修维护,确保动作可靠性。检修后的开关必须严格执行验收标准。

A.6.2  对继电保护装置以及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等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缺陷隐患。故障录波装置应正常投入运行。

A.6.3  对出线场、出线场的防雷设施定期预试,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环境因素监控管理办法

事故调查报告不宜载明处罚数额

没有相关信息!

FD08923 | 2016_中材亨达7.12事故_7·1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07年7月12日上午,因篦冷机破碎吹头质量不过关,必须维修更换。烧成车间按计划要求停窑检修,黄某与罗某进行作业,在检修过程中,三次封官发生突发瞬时塌料,整个篦冷机大量高温粉尘外冒,黄某从检修平台跳下,罗某全身衣服着火跑出来滚倒在地,事故发生后,伤者立即送往医院抢救。黄某左脚跟粉碎性骨折,罗某烧伤面积达96%,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存在设计隐患:回转窑烧成系统三次风管设计角度过大,几何角度达到23度,因下端入回转窑口(距地面15米)和上端入预燃炉口(距地面40米)的高度落差转大,管长约50余米,无法

对管内的煅烧积尘情况进行检查,且国内5000T/年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三次风管如此设计的仅有中材亨达一家。

广东省安淮职业安全事务所有限公司经安全评估工作后明确指出:该风管未设置防止积尘的设施,不符合《水泥工厂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容易发生积尘塌料伤人事故,本次事故也正是因为三次风管内突发性塌料时引起大量煅烧积尘冲入篦冷机,继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间接原因:由于生产时间紧任务重,造成检修时仓促作业,对检修过程中的突发重大事故隐患没有足够的认识;缺乏系统严格的篦冷机检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 相关岗位员工缺乏系统规范的安全技术操作培训。

2、 检修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

4、 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自我安全防护意识较差。

5、 安全防护设施和高温防护用品不足,预见性不强。

3、启示及整改措施:

加强业务技能培训,熟练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FD08924 | 2016_临泉县11.10家庭式商铺_11·10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16年11月10日14时5分许,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事处万和社区四化路西头南侧解放南大街西侧皖浙综合农贸大市场迎仙板鸡店发生火灾事故,由于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临泉县政府批准,11月16日,成立由县安委办副主任、安监局副局长范向阳任组长,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商务局、县总工会、城南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等参加的临泉县“11.1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皖浙农贸大市场迎仙板鸡店业主名叫张添银,男,汉族,现年51岁,身份证号码:342122xxx,临泉县迎仙镇韦小庙人,于2008年来临泉县皖浙农贸大市场经营迎仙板鸡店至今。迎仙板鸡店位于皖浙农贸大市场北大门外门西侧门面房一楼,炒菜操作间在门外的屋檐下,与客人吃饭的房间是隔开的。

按照要求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341221600158709)、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P3412211450050423)。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11月10日14时5分许,张添银在炼油时(炼老母鸡油),由于操作不当,发生了油锅起火,当时火势不是很猛,大门口市场保安发现后及时过来用干粉灭火器把火扑灭了。当时邻居看到火情就拨打了119火警电话报警,县消防大队人员来到时,火已经扑灭,未造成经济损失。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迎仙板鸡店业主张添银炼油时因操作不当造成火灾。

间接原因。

2、临泉县公安局西关派出所,负责排查的干警没有履职尽责,摸底漏排漏报。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临泉县“11.10”家庭式商铺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防范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万和社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要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责令皖浙农贸综合有限公司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无缝衔接。加强对派出所等一线民警消防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的能力和水平。要依法履行对消防重点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尤其对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大型的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要严格做到全覆盖、零容忍,推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

(三)进一步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

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和失职渎职行为,落实“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切实吸取事故教训,筑牢安全防线。

FD08925 | 2016_义乌何宅村12·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义乌市何宅村“12·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12月27日21时05分许,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村前宅179号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7平方米,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总工会及义乌市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房屋基本情况

起火房屋位于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村前宅179号,为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村村民华祝虎所有。该房屋建于1989年,砖混结构,共四层,占地面积102.6平方米(不含挑梁面积27平方米),建筑面积448平方米。

(二)居住及出租情况

房屋一层为华祝虎夫妻自住,四层为华祝虎儿子居住。二层共4个房间,靠南侧2间为华祝虎女儿女婿居住,靠西侧1间出租给石永桃及丈夫居住,靠东侧1间出租给莫秀竹杨银昌一家5人(包括本次死亡的3名小孩)居住。三层共4个房间,分别出租给邓由兵等6人居住。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1. 杨云峰,男,2015年4月30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珠藏镇一心村弯子组人。

2. 杨战,男,2011年7月2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珠藏镇一心村弯子组人。

3. 杨亦芬,女,2010年3月25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珠藏镇一心村弯子组人。

二、事故发生及应急救援经过

2016年12月27日21时许,华祝虎女婿何时产发现房间突然停电,去查看总保险器时闻到一股皮臭味道,并看到2楼东侧莫秀竹房间门口上面的小天窗里面有火光,他赶紧去敲莫秀竹房间的门,敲了几下没有反应,随后他喊来妻子及岳父岳母,将房门踢开并进行救火,隔壁邻居及村里其他人员也闻讯赶来一起救火,十几分钟后火被扑灭。救火过程中华祝虎女儿华巧芳拨打了110和120急救电话。120赶到现场后发现二名小孩已经死亡,立即将其中一名受伤小孩送医进行抢救,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义乌市政府、市公安局及廿三里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也迅速派出人员前往医院协助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并于当晚派专人护送受伤人员到浙江省儿保医院救治,并及时成立了善后处置组、家属安抚组、其他租户安抚组,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消防部门调查认定,本次事故起火点为义乌市何宅村前宅179号2楼莫秀竹户卧室内距离东南墙1.4米,西南墙1.2米处0.5平方米范围内,起火原因为莫秀竹使用高温高热电取暖器期间,未尽到专人看管职责,使用后未及时切断电源,电取暖器工作状态下引燃覆盖的可燃物引起火灾。

(二)间接原因

华祝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履行房屋出租人责任。华祝虎未与承租人签订房屋出租合同,也未与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所出租房屋不符合《浙江省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DB33/T 976-2015),未按照要求配置灭火器,未设置逃生软梯或救援绳,未在公共走道及疏散楼梯内设置应急照明灯,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的外窗上设置防盗窗,影响疏散逃生,电器线路敷设不规范,未及时制止承租人违规使用液化气,致使该出租房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村委会未认真开展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未与华祝虎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未有效督促华祝虎户与承租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未认真开展出租房消防安全检查,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

义乌市公安局廿三里派出所,作为出租房和流动人口登记管理的主管单位,未按照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管理有关规定如实登记管理,存在出租房信息不全、流动人口漏登。

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办事处开展出租房整治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何宅村与出租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也未有效督促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出租人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相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整治方案“村不漏户、户不漏房、房不漏间”的要求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出租人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

义乌市公安消防支队,作为义乌市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主管部门,未有效督促廿三里街道办事处做好月度整治上报工作,对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督促整改不力。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义乌市何宅村“12·27”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莫秀竹,房屋承租人,未切实履行《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承租人义务,违规使用高温高热电取暖器,致使发生本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华祝虎,房屋出租人,未切实履行《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出租人义务,所出租房屋不符合《浙江省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DB33/T 976-2015),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或政纪处理的人员

何红卫,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办事处何宅村党支部书记,未按照廿三里街道办事处与何宅村委会签订的出租房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何显红,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办事处何宅村委会主任,预备党员。未按照廿三里街道办事处与何宅村委会签订的出租房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延长预备期一年。

骆禹成,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办事处何宅村网格员(系街道聘用人员),未有效督促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未认真排查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办事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吴东生,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办事处何宅村网格长,未按照义乌市及廿三里街道办事处下发的出租房及消防安全整治方案要求履行职责,未有效督促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未认真排查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华祝虎户存在的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其整改,未认真开展房屋出租人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率低,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庞健鹏,义乌市公安局廿三里派出所协警,未按照《义乌市深化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履行流动人口登记管理职责,未完整登记华祝虎户流动人口信息,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义乌市公安局廿三里派出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吴海鸿,义乌市公安局廿三里派出所何宅村责任民警,未按照《义乌市深化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履行流动人口登记管理职责,未完整登记华祝虎户流动人口信息,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何爱民,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办事处政法办主任,未按要求履行出租房整治职责,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陈凯,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出租房整治和消防安全工作,对辖区开展出租房整治和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督促不力,辖区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其他建议

义乌市公安局廿三里派出所作为出租房和流动人口登记管理的主管单位,开展出租房和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不力,存在出租房信息不全、流动人口漏登的情况。建议义乌市公安局廿三里派出所向义乌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办事处未严格按照义乌市下发的出租房整治方案和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方案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不力,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彻底。建议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办事处向义乌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义乌市公安消防支队,作为义乌市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主管部门,未有效督促廿三里街道办事处做好月度整治上报工作,对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督促整改不力。建议义乌市公安消防支队向义乌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义乌市开展居住出租房综合整治工作不力,在全市开展出租房整治期间,发生三人死亡火灾事故,暴露出义乌市对有关部门和基层政府开展出租房消防安全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指导、检查力度不大、落实不够,基层安全监管仍存在漏洞,隐患排查整治仍不彻底。建议义乌市政府向金华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本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义乌市要全面查找出租房管理特别是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尽快扭转当前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的被动局面,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突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义乌市要严格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142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采取更加扎实、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认认真真开展出租房消防安全大整治大排查工作,特别是要突出抓好10人以上居住出租房、城郊接合部、城中村、流动人口聚集区等重点区域的整治,严格整改标准,严肃整治责任,真正做到不打折扣、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确保各类安全隐患彻底排查整治到位。

(二)强化宣传,进一步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义乌市各镇、街及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载体,多形式、多渠道大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特别是要加强出租人、承租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出租人、承租人消防安全法律意识,切实提高群众识别隐患、消除隐患和消防安全自防自救能力。要及时曝光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被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震慑消防违法行为,积极引导出租人主动整改。要广泛宣传居住出租房、“三合一”场所等存在的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和社会危害性,大力宣传出租房、合用场所火灾典型案例,开展出租房、合用场所火灾警示教育,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三)强化领导和督查,抓好安全责任“大落实”,确保安全监管措施到位。义乌市要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抓好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真正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落实到部门、镇街、村居、企业和房东,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责任网络。督促辖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各镇街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同时,要强化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对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不落实、事故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天东方氟硅材料有…

嘉兴市嘉善双杰海绵有限公司“9·3”火灾…

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洛阳孟津河南宸岳化工有限公司“10·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潼南高新区富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23”一般火灾事…

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FD08926 | 2016_义乌市何宅村12·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16年12月27日21时05分许,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村前宅179号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7平方米,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总工会及义乌市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房屋基本情况

起火房屋位于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村前宅179号,为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村村民华祝虎所有。该房屋建于1989年,砖混结构,共四层,占地面积102.6平方米(不含挑梁面积27平方米),建筑面积448平方米。

(二)居住及出租情况

房屋一层为华祝虎夫妻自住,四层为华祝虎儿子居住。二层共4个房间,靠南侧2间为华祝虎女儿女婿居住,靠西侧1间出租给石永桃及丈夫居住,靠东侧1间出租给莫秀竹杨银昌一家5人(包括本次死亡的3名小孩)居住。三层共4个房间,分别出租给邓由兵等6人居住。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1. 杨云峰,男,2015年4月30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珠藏镇一心村弯子组人。

2. 杨战,男,2011年7月2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珠藏镇一心村弯子组人。

3. 杨亦芬,女,2010年3月25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珠藏镇一心村弯子组人。

二、事故发生及应急救援经过

2016年12月27日21时许,华祝虎女婿何时产发现房间突然停电,去查看总保险器时闻到一股皮臭味道,并看到2楼东侧莫秀竹房间门口上面的小天窗里面有火光,他赶紧去敲莫秀竹房间的门,敲了几下没有反应,随后他喊来妻子及岳父岳母,将房门踢开并进行救火,隔壁邻居及村里其他人员也闻讯赶来一起救火,十几分钟后火被扑灭。救火过程中华祝虎女儿华巧芳拨打了110和120急救电话。120赶到现场后发现二名小孩已经死亡,立即将其中一名受伤小孩送医进行抢救,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义乌市政府、市公安局及廿三里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也迅速派出人员前往医院协助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并于当晚派专人护送受伤人员到浙江省儿保医院救治,并及时成立了善后处置组、家属安抚组、其他租户安抚组,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消防部门调查认定,本次事故起火点为义乌市何宅村前宅179号2楼莫秀竹户卧室内距离东南墙1.4米,西南墙1.2米处0.5平方米范围内,起火原因为莫秀竹使用高温高热电取暖器期间,未尽到专人看管职责,使用后未及时切断电源,电取暖器工作状态下引燃覆盖的可燃物引起火灾。

(二)间接原因

华祝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履行房屋出租人责任。华祝虎未与承租人签订房屋出租合同,也未与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所出租房屋不符合《浙江省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DB33/T 976-2015),未按照要求配置灭火器,未设置逃生软梯或救援绳,未在公共走道及疏散楼梯内设置应急照明灯,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的外窗上设置防盗窗,影响疏散逃生,电器线路敷设不规范,未及时制止承租人违规使用液化气,致使该出租房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村委会未认真开展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未与华祝虎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未有效督促华祝虎户与承租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未认真开展出租房消防安全检查,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

义乌市公安局廿三里派出所,作为出租房和流动人口登记管理的主管单位,未按照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管理有关规定如实登记管理,存在出租房信息不全、流动人口漏登。

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办事处开展出租房整治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何宅村与出租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也未有效督促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出租人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相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整治方案“村不漏户、户不漏房、房不漏间”的要求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出租人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

义乌市公安消防支队,作为义乌市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主管部门,未有效督促廿三里街道办事处做好月度整治上报工作,对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督促整改不力。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义乌市何宅村“12·27”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莫秀竹,房屋承租人,未切实履行《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承租人义务,违规使用高温高热电取暖器,致使发生本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华祝虎,房屋出租人,未切实履行《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出租人义务,所出租房屋不符合《浙江省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DB33/T 976-2015),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或政纪处理的人员

何红卫,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办事处何宅村党支部书记,未按照廿三里街道办事处与何宅村委会签订的出租房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何显红,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办事处何宅村委会主任,预备党员。未按照廿三里街道办事处与何宅村委会签订的出租房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延长预备期一年。

骆禹成,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办事处何宅村网格员(系街道聘用人员),未有效督促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未认真排查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办事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吴东生,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办事处何宅村网格长,未按照义乌市及廿三里街道办事处下发的出租房及消防安全整治方案要求履行职责,未有效督促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未认真排查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华祝虎户存在的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其整改,未认真开展房屋出租人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率低,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庞健鹏,义乌市公安局廿三里派出所协警,未按照《义乌市深化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履行流动人口登记管理职责,未完整登记华祝虎户流动人口信息,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义乌市公安局廿三里派出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吴海鸿,义乌市公安局廿三里派出所何宅村责任民警,未按照《义乌市深化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履行流动人口登记管理职责,未完整登记华祝虎户流动人口信息,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何爱民,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办事处政法办主任,未按要求履行出租房整治职责,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陈凯,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出租房整治和消防安全工作,对辖区开展出租房整治和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督促不力,辖区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其他建议

义乌市公安局廿三里派出所作为出租房和流动人口登记管理的主管单位,开展出租房和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不力,存在出租房信息不全、流动人口漏登的情况。建议义乌市公安局廿三里派出所向义乌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办事处未严格按照义乌市下发的出租房整治方案和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方案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不力,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彻底。建议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办事处向义乌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义乌市公安消防支队,作为义乌市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主管部门,未有效督促廿三里街道办事处做好月度整治上报工作,对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督促整改不力。建议义乌市公安消防支队向义乌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义乌市开展居住出租房综合整治工作不力,在全市开展出租房整治期间,发生三人死亡火灾事故,暴露出义乌市对有关部门和基层政府开展出租房消防安全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指导、检查力度不大、落实不够,基层安全监管仍存在漏洞,隐患排查整治仍不彻底。建议义乌市政府向金华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本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义乌市要全面查找出租房管理特别是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尽快扭转当前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的被动局面,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突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义乌市要严格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142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采取更加扎实、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认认真真开展出租房消防安全大整治大排查工作,特别是要突出抓好10人以上居住出租房、城郊接合部、城中村、流动人口聚集区等重点区域的整治,严格整改标准,严肃整治责任,真正做到不打折扣、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确保各类安全隐患彻底排查整治到位。

(二)强化宣传,进一步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义乌市各镇、街及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载体,多形式、多渠道大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特别是要加强出租人、承租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出租人、承租人消防安全法律意识,切实提高群众识别隐患、消除隐患和消防安全自防自救能力。要及时曝光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被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震慑消防违法行为,积极引导出租人主动整改。要广泛宣传居住出租房、“三合一”场所等存在的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和社会危害性,大力宣传出租房、合用场所火灾典型案例,开展出租房、合用场所火灾警示教育,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三)强化领导和督查,抓好安全责任“大落实”,确保安全监管措施到位。义乌市要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抓好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真正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落实到部门、镇街、村居、企业和房东,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责任网络。督促辖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各镇街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同时,要强化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对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不落实、事故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FD08927 | 2016_事故奖惩及责任追究管理制度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事故奖惩及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4、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第二条 奖励

1、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和法规,长期坚持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

(2)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被采纳合理化建议而取得成效的。

(4)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

(5)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公司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三条 处罚

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员工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

(5)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防治自然火灾治理规定

防治粉尘治理规定

防治瓦斯治理规定

失修巷道治理规定

通风系统治理规定

FD08928 | 2016_事故报告、统计程序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事故报告、统计程序

1.0目的

确保安全生产的事故、事件、不符合得到及时报告、统计。

2.0适用范围

适用建设及施工项目、项目监理在工程项目中安全生产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管理。

3.0职责

3.1建设及施工项目、项目监理对发生死亡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第一时间及时报告

  1. 2施工项目对于发生安全生产的伤亡及以上事故,财产损失大于5万元事故,一般安全事件、事故、职业病、不符合要组织调查和处置。对于的事故、事件、不符合的控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4.0 工作程序

4.1事故的控制

4.1.1事故的分类

4.1.1.1根据国家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按事故伤害严重程度分为

a)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b) 重伤事故,指只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05工作日以上(含105年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c) 死亡事故,死亡一人,其损失工作日为6000日;

d)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f)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g)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h) 根据GB6441-1986《企业职业伤亡事故分类》按事故类别可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透水、放炮、火药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等。

4.1.2事故的报告

4.1.2.1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a) 轻伤事故,一次性财产损失小于5万元(含5万元)事故,施工项目可用安全月报形式报告;

b) 重伤事故,一次性财产损失大于5万元的事故,施工项目部应在24小时内依据相关规定报告;

c) 出现死亡及以上事故,施工项目部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1.2.2报告内容

a) 伤害的人数和严重程序等级;

b) 发生事故的位置所涉及的活动、部门、日期、时间;

c) 伤害类型、身体部位;

d) 财产损坏的类型、数量、金额等。

4.1.3事故的调查和处置

  1. 1.3.1现场发生事故后,施工项目部应及时组织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4.1.3.2施工项目部还应关注因伤害或与工作相关的疾病。

  1. 2.3.3建设及施工项目、项目监理依据职责规定的权限进行调查处置。调查可采用现场摄像、与目击者、当事者、员工面谈、查记录等形式。
  1. 2.3.4员工或员工代表应参与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员工参与的记录应予保留。

4.2事件和不符合的控制

  1. .2.1施工现场出现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事件时,施工项目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置,避免事件的发生,特别要控制能够导致严重伤害的事件。
  1. 2.2对于能够导致严重伤害的事件,施工项目开启不符合报告,责任部门限期予以纠正,安全部验证纠正效果,留下记录。并上报项目分管领导。
  1. 2.3对于任何与工作标准、惯例、程序、法规、管理体系绩效等的偏离,其结果能够直接或间接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的组合的不符合时,集团,二级单位,建设及施工项目、项目监理依据职责及时开启不符合报告,项目责任部门限期纠正,纠正效果要进行验证。

4.3监督和检查

建设及施工项目、项目监理依据职责定期、不定期对下一级单位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中的不符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留有记录。

5.0支持性文件

无

6.0记录

检表10 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

检表11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快报表

检表1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doc6.2事故调查处理表

7.0附录

无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安全事故处理一般程序

河南大学大礼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标准公开征…

关于公开征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

事故调查应遵循原则

事故调查程序管理制度

FD08929 | 2016_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强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汇报程序

调度室值班电话:外线  6026258    内线  8001 8002

第三条 事故调查

第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历、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事故分析

事故调查结束后进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具体执行以下规定:

(一) 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

2、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二) 事故调查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内容进行分析。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三)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质、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等。

(四)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现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

1、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劳动组织不合理;

3、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4、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6、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它方面。

(五) 事故责任分析: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厂)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八条 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依据申南凹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追究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 发生重伤事故,对本矿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500-8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800-1000元罚款;对事故区(队)长、跟班副队长职处1000-1500元罚款;对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警告处分。

(二) 发生轻伤事故,对本矿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200-5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300-500元罚款;对事故区(队)长、跟班副队长职处500-1000元罚款;对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警告处分。

(三) 发生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1000-15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1500-2000元罚款;对事故区(队)长、跟班副队长行政警告处分;对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记过处分。

(四) 发生一起三级非伤亡事故,对本矿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500-8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800-1000元罚款;对事故队(组)长、跟班副队长处1000-1500元罚款;给予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警告处分。

(五) 其他方面的事故视具体情况对照以上规定,结合安全绩效、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追究。

(六) 重伤以上及一级非伤亡事故执行集团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从事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 凡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涉险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等不再规定时间进行上报的,拖延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上者,对事故单位处罚5000元、8000元、10000元,同时视具体情况追究、处罚单位人责任和现场责任人200-1000元。推迟24小时以上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以上处罚由安全处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

第十二条 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全科负责跟踪落实。

第十三条 事故统计

1、伤亡事故由矿安全部门负责建立台账,按规定统计上报。

第十四条  工伤证件办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安全委员会。

附事故等级分类说明:

(一)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 重伤事故和轻伤事故按国家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核定。

(六) 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h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的;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的;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的;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7、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min及以上的;

9、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10、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11、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七) 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

5、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

6、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8、副斜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m以上的;

9、大型物件坠入井筒的;

10、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的;

11、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12、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

13、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的;

14、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的;

15、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16、地面发生火灾在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万元)的;

17、矿区内积水较多,主平硐、35kv变电所存在进水可能的;

18、其它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八) 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4h或使采煤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16h的;

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的;

3、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地点通风无计划停风10min以内的;

5、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的;

6、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的;

7、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0万元)的;

8、提升设备的断股、起吊设备断绳,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0.5m以内的;

9、副井跑车的;

10、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门失效;

11、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12、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

14、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

15、其它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生产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环境因素监控管理办法

公司安全事故报告分析及改善措施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及规定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事故报告单

FD08930 | 2016_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环境因素监控管理办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环境因素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有效的预防监控,建立应急预案,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项目部要加强“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的组织领导,将该工作列入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之中,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条  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特点,本公司范围内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确定依据如下:

1、有人员高处坠落危险的场所;

2、有触电伤害危险的场所;

3、有物体打击伤害危险的场所;

4、有机械伤害危险的场所;

5、有坍塌伤害危险的场所;

6、有起重伤害危险的场所;

7、有车辆伤害危险的场所;

8、有爆炸、易燃、易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

9、有水上淹溺伤害危险的场所;

10、有灼烫、中毒、爆破伤害危险的场所;

11、存在粉尘、噪音、低温、高温、辐射危害危险的场所;

12、其他易致人伤害,发生事故频率较高的场所。

第四条  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控制等级划分,主要根据作业点发生事故的概率及可能发生后果来确定,具体根据风险评价指数确定A、B、C三个等级。

第五条  各单位、项目部通过评估,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要制订管理方案或运行控制管理制度,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统一设置标志牌,标明监控点名称、危险等级、易发生事故的种类、预防措施、控制要求、紧急处理预案、责任人、检查周期,并根据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监控级别分别登记建档,并实行月报制度,于次月5日前将危险监控点和汇总表上报公司工程部。

第六条  各单位、项目部对监控点要实行目标管理,落实监控责任制,奖惩兑现。当通过技术、工艺等措施整改后,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危险性消除或危险程度降低,应由原单位(项目部)评估小组进行验收和重新评估确认,撤销监控点或降低监控级别,并在月报表中及时反映随着生产进程和阶段性完工等因素的改变,监控点的动态变化情况。

第七条  公司工程部负责对实施本办法的督查和指导工作。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两措典型反事故技术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安全管理、高处作业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冶金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粉尘涉爆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2024版危大工程方案编制要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分级管控,漫画…

FD08931 | 2016_事故隐患风险评估方法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矩阵法评估

(一)伤害的严重程度

致命(死亡或者永久性全失能)、严重(重伤)、中度(轻伤)、轻度(无损失工作日)。

(二)伤亡的可能性

极高(经常长时间进行的作业,难以回避)、较高(经常进行的作业,可以回避)、一般(非常规性的作业,可以回避)、几乎无(很少进行的作业,可以回避)。

(三)事故隐患风险分级

高、中、低。

(四)严重程度为“严重”、可能性为“较高”的评估示例。

事故隐患风险评估矩阵

事故隐患风险

严重程度

致命

严重

中度

轻度

可能性

极高

高

高

中

低

较高

高

高

中

低

一般

高

中

中

低

几乎无

中

中

低

低

二、数值化法评估

(一)伤亡的严重程度

伤亡严重程度的取值

类别

致命

严重

中度

轻度

分值

30

20

7

2

(二)伤亡的可能性

伤亡可能性的取值

类别

极高

较高

一般

几乎无

分值

20

15

7

2

(三)事故隐患风险

事故隐患风险=严重程度分值+可能性分值

1.高:30分以上;

2.中:10-29分;

3.低:不满10分。

(四)严重程度为“严重”(20分)、可能性为“较高”(15分)的评估示例。

20分(“严重”)+15分(“较高”)=35分(高风险)

生产经营单位   (季度、年)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章):                                          年 月 日

单位

地址

区域

作业场所

地址

区域

县(市)区              乡镇(街道)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座机:        手机:

一 般 隐 患

重 大 隐 患

发现:     项

尚未整改:    项

发现:     项

尚未整改:   项

列入治理计划的未整改重大隐患共     项,其中

落实治理

目标任务

落实治理

经费物资

落实治理

机构人员

落实治理

时  间

落实安全措施

及应急预案

落实治理

资金(累计)

项

项

项

项

项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安全检查主要范围与内容

序

号

分

类

检查内容

序

号

分

类

检查内容

1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6

设备设施

工业气瓶:应定期检测合格,空、实瓶分开存放,现场存放量不能超过当班存量,防倾倒措施可靠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与落实

27

锅炉:应定期检测合格,安全附件、给水设备完好,其他设置符合要求

3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立与执行

28

起重机械:应定期检测合格,钢丝绳、滑轮、吊钩符合要求,制动器可靠,限位装置、电气设备等完好

4

安全生产投入,合理提取安全费用

29

厂内机动车辆:应定期检测合格,车辆整洁,动力、传动、行驶、转向系统完好,制动可靠

5

安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30

电梯:应定期检测合格,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限位器、报警装置完整,桥厢结构可靠等

6

企业负责人和安管人员持证情况

31

压力容器: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检测合格

7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2

涂装作业:电器设施防爆,作业场所通风,消防设施完备,隔离措施、防火间距符合要求

8

安全生产例会

33

金属切削机床:防护罩、盖、栏完备可靠,各种限位、联锁要求灵敏,接地(零)规范可靠等

9

安全生产教育(新职工三级教育、变换工种教育、复工教育、全员教育等)

34

冲剪压机械:离合器灵敏、可靠,紧急停止安钮醒目、灵敏,防护装置齐全,接地(零)规范可靠等

10

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35

砂轮机:安装地点符合要求,,防护装置齐全,运行平稳可靠,接地(零)规范可靠等

11

工伤事故是否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36

装配线:输送机械的防护罩(网)完好,插座接线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开线、停线、急停有明显信号等

12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使用

37

工厂建筑:厂区建筑耐火等级符合要求,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保持一定的距离

13

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

38

消防设施: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4

班组安全管理

39

配电室:线路按装、门、窗、通道等符合要求,各种安全用具定期检测,装有应急照明灯

15

相关方安全管理(承发包工程、厂房场所、租用气瓶等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40

动力配电箱:箱(柜、板)符合作业环境要求,箱(柜、板)内无杂物、无积水,接地可靠,插座接线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接线规范

16

危险源的辨识和评估

41

低压电气线路:安全距离、导电性能、机械强度符合要求,线路绝缘、屏护良好,各联接点可靠

17

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与演练

42

电网接地:各接地装置的电阻检测合格,编号、标识明确

18

危险作业管理(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执行审批手续)

43

防雷接地:防雷装置完好,接地电阻符合要求,应定时检测

19

职业健康管理(包括职业危害检测、报警装置、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44

电焊机: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接线正确,绝缘电阻符合要求,一次线长度不超过3米

20

作业环境

厂区实行定置摆放、布局合理、环境整洁、安全警示标志醒目

45

手持电动工具:防护罩、盖及手柄完好,绝缘电阻定期检测合格,对1类应配漏电保护装置

21

车间实行定置摆放、通道畅通、地面平整、无障碍物、照明完好、设备设施布局合理、安全警示标志齐全

46

移动电气装置:绝缘电阻应定期检测合格,防护罩、庶拦、屏护、盖完好,PE可靠,开关灵敏

22

仓库通道畅通、采光符合标准、物品分类储存、存放平稳

47

运输(输送)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每隔一定的距离设置紧急开关,接地(零)线符合要求

23

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管理:作业现场与明火区、高温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作业现场应有安全警牌或安全警示标志

48

24

爆破、吊装、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焊接、交叉、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安全措施情况

49

25

防止粉尘、毒物、噪声、辐射、高温等职业卫生措施情况

50

FD08932 | 2016_京港澳高速湖南汨罗段3·19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pdf

京港澳高速湖南汨罗段“3·19”较大爆炸事故调 查报告 2016 年3 月19 日20 时33 分,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汨罗段发生一起轻型厢式货车爆炸 事故,共造成5 人死亡、27 人受伤(1 人重伤),车辆、货物、房屋、公路设施损毁,直接经济损 失4362 万元。 事故发生后,时任省长杜家毫批示:“迅速启动应急机制,控制现场,防止事故扩散,迅速 抢救伤员,事故伤亡情况及时上报” 。2016 年3 月20 日,时任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黄关 春代表省委、省人民政府在汨罗市召开“3•19”事故处置调查工作会议,明确以岳阳市公安 局为主成立“3•19”事故调查工作组。 2016 年7 月11 日,省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的规定,针对该起事故的典型性,决定提级调查,并批准成立了省 人民政府京港澳高速湖南汨罗段“3•19”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由省安监局副局长罗德龙 任组长,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以及岳阳市 人民政府、株洲市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 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车辆技术、公路工程、交通事故处理等领域的专家参与事 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 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分析了事 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京港澳高速湖南汨罗段“3•19”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湘ANW435 号轻型厢式货车及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白色奥铃牌货车, 2008 年3 月13 日注册,检验有效期为2017 年3 月 31 日,核载990Kg,实载4000Kg,超载304%。登记所有人邱林峰,登记住所湖南省浏阳市葛 家乡新源村青新片红集组。实际车主邱珍雷(邱林峰表兄),装载4 吨危险爆炸物品(黑火药), 该车爆炸完全解体,现场仅留少量车辆散落部件。车辆为轻型厢式货车,2008 年3 月13 日在 长沙市雨花区办理车辆入户登记,车牌号为湘ABJ043,登记车辆所有人为徐华坤,使用性质为 非营运。2012 年12 月19 日转户给长沙市雨花区刘钢,车牌号变更为湘ANW435。2015 年3 月18 日车辆所有人刘钢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2016 年1 月11 日车辆变更所有 人为浏阳市葛家乡邱林峰。1 月19 日车辆转籍到浏阳市,并于当日在浏阳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办理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核定为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年审有效期至2017 年1 月,未 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2)驾驶人情况。邱珍雷,男,家住湖南省浏阳市葛家乡新源村青新片红集组,在事故中 死亡。准驾车型A2D,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3 年8 月26 日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颁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类别为道路货 物运输驾驶员,证件有效期至2019 年8 月25 日,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驾驶员从业资格。 另查明,2013 年9 月13 日至2014 年1 月18 日,邱珍雷先后4 次在未按规定办理运 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买、销售19 吨黑火药,2014 年7 月8 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以非法 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 年,缓刑5 年。 2.湘A87398 号中型普通客车及相关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白色金杯牌,非营运,2011 年2 月22 日注册,检验有效期为2016 年3 月31 日,核载11 人。登记机关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所有人宋运秋, 登记住所湖南省浏阳市马家湾村小冲片龙井组163 号。实际车主邱珍雷(2016 年3 月初从 宋运秋处购买,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车非法改装,非法装载2 吨危险爆炸物品(黑火药),未取得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2)驾驶人情况。邱林峰,男,家住湖南省浏阳市葛家乡新源村青新片红集组97 号,准 驾车型B2,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取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 业资格。 (二)事故地点基本情况。 1.事故路段道路情况。事故路段位于京港澳高速湖南段南往北方向K1413+800m~ K1413+900m 处,属于平原微丘地带,南北走向,沥青路面,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 120km/h,2002 年11 月30 日建成通车。该路段路基宽度28m,南往北幅路面宽度11.8m, 中央分隔带宽2m,平面半径为4637m,纵坡度0.98%,道路平直,视线良好;路面抗滑性能(构 造深度)平均为0.927,平纵横线形及路面抗滑性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中央分隔带及路侧采 用钢波形梁护栏,波形梁板厚度及立柱尺寸满足规范要求。事故路段道路标线清晰完整,标志 标牌设置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2.现场勘查情况。现场位于湖南省汨罗市大荆镇渡头村境内京港澳高速公路南往北 1413km+900m 处,该路段为双向四车道,超车道、行车道宽为3.68m,应急车道宽为 3.4m, 对炸坑中心及周边路面进行勘查,在炸坑内发现不完整的汽车零部件25 个(块)以及其 它散落物。在炸坑附近路面上见大量汽车碎件、烧毁的货物等散落物。 (三)有关企业情况。 1.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泰公司)。注册登记号 430281000035937,登记日期2015 年1 月8 日,登记地址醴陵市南桥镇洪源村老屋坡组,法

定代表人瞿孝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YH 安许证字〔2015〕080009,许可范围为黑火 药(颗粒状、粉末状),有效期为2015 年9 月29 日至2018 年11 月19 日。下设五个分公司, 包括东鹏工区和永辉分公司。东鹏工区2016 年以来共生产原材料92 吨、销售90 吨(另2 吨系邱林峰返回后存放),主要销往醴陵本市金利来、国声、天符、南凤、亮宇、庆丰、双阳 等烟花鞭炮厂,同时非法销售给邱珍雷,仅2016 年3 月份,就向邱珍雷出售黑火药4 次。永辉 分公司2016 年以来共生产原材料80 吨、销售80 吨,主要销往醴陵本市南凤、亮宇、浏阳 庆泰等烟花鞭炮厂,同时非法销售给邱珍雷,仅2016 年3 月份,就向邱珍雷出售黑火药3 次。 事发后瞿友朋、周思田、周华春等人帮助邱林峰将金杯面包车所载的2 吨黑火药藏匿于永 辉分公司仓库内,并帮助其逃逸。 2.临湘市太阳坡花炮厂。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号430682000003989,经营场所在临湘 市桃林镇骆坪村,执行事务合伙人杜伟军;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湘)YH 安许证字〔2014〕 012703,许可范围为组合烟花类(C)级,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4 年1 月26 日至2017 年1 月25 日,主要负责人为李学军。经查明,2016 年以来,临湘市太阳坡花炮厂法人代表杜伟军先 后3 次从邱珍雷处非法购买黑火药。3 月19 日计划购买2 吨,因发生事故未完成交易。 3.临湘市国泰花炮厂。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号430682000005291,经营地址临湘市五 里乡白塘村大屋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丁华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湘)YH 安许证字〔2014〕 01259,许可范围为烟花类组合烟花类(C)级,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14 年1 月23 日至2017 年1 月22 日,主要负责人为丁华林。经查明,临湘市国泰花炮厂股东(同时是亮珠生产线的承 包人)刘雄军分别于2015 年12 月、2016 年3 月18 日从邱珍雷处非法购买黑火药1 吨、3 吨,共计4 吨。 4.临湘市乘风烟花炮厂。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2663973882L, 住所临湘市乘风乡乘风岭,投资人邓国鑫;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湘)YH 安许证字〔2013〕

032145,许可范围为组合烟花类(C)级、爆竹类(C)级,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3 年12 月9 日至2016 年12 月8 日,主要负责人为汪伍伦。经查明,2016 年2 月23 日乘风烟花炮厂生 产线承包人周建良从邱珍雷处非法购买黑火药2 吨。2016 年3 月18 日乘风烟花炮厂亮珠 生产线承包人汪厚亮从邱珍雷处非法购买黑火药4 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 年3 月19 日16 时许,浏阳市驾驶人邱珍雷驾驶车牌号为湘ANW435 的轻型 厢式货车,邱林峰(邱珍雷表弟)驾驶车牌号为湘A87398 的中型普通客车,由浏阳市葛家乡前 往醴陵市南桥镇,在由邱珍雷联系的醴陵市宇泰火药制造责任有限公司购买6 吨黑火药。其 中湘ANW435 号车装载4 吨黑火药共160 包,每包重25 公斤,分4 层摆放,先装载下3 层, 每层48 包,横排6 包,竖排8 包,剩余16 包散放在顶层;湘A87398 号车装载2 吨黑火药。贩 往临湘,两车一同出发,18 时9 分从枫林市收费站上平汝高速,后转沪昆高速,再经长株高速进 入京港澳高速公路。邱林峰驾车在前,邱珍雷驾车在后,20 时30 分左右,邱珍雷驾车超越邱林 峰驾驶的车辆,两车进入汨罗市大荆镇境内。20 时33 分许,邱珍雷驾驶湘ANW435 号轻型 厢式货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1413km+900m 处时,在从行车道变道向 左侧超越其前方行驶的甘C10679(甘A1343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过程中,黑火药自爆并引 起燃烧,造成5 人死亡、27 人受伤、13 台车辆不同程度损毁、高速公路部分路面及设施损 毁、高速公路沿线房屋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362 万元。事故发生后,邱林峰驾驶湘A87398 号车调头返回,于3 月20 日凌晨3 时20 分在株洲团头下高速到达醴陵市。 (二)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公安厅副厅长汤向荣、时任省公安厅交管局局长唐国栋、省公安厅交 管局政委杨能、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谢立新到达现场指挥救援。时任副省长、 公安厅长黄关春通过“动中通”移动指挥车与现场视频连线,并于次日清晨到达现场指挥救

援工作。同时岳阳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岳阳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了由市 委常委、副市长唐道明任指挥长,副市长陈恢清、唐文发任副指挥长的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 了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唐文发任组长的后续处置工作组,现场应急指挥部立即赶往现场 组织开展伤员救治、现场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管制等工作。后续处置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 明确了事故善后工作并安排“一对一”服务,及时开展了事故相关救援、赔偿等善后处置工 作,经过细致周到的工作,伤者得到了有效救治,遇难者得到了妥善安葬,家属得到了赔偿,社会 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邱珍雷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使用不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牌号 为湘ANW435 的轻型厢式货车,未按规定进行装载,非法买卖、运输黑火药,在高速公路上行 驶过程中连续变更车道超车,导致车厢内所载黑火药受到挤压、碰撞、摩擦自爆并引起燃烧。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未对各工区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管理,企业的主体责 任落实不力,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东鹏工区、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责任公 司永辉分公司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包装物、非法销售爆炸物黑火药。 2.临湘市太阳坡花炮厂、临湘市乘风花炮厂、临湘市国泰花炮厂等烟花爆竹生产企 业多次非法购买爆炸物黑火药。 3.临湘市人民政府组织打击非法买卖黑火药的工作不到位,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对烟花 爆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不到位,打击非法买卖、运输、储存黑火药等危爆原材料行为存在 盲区。特别是临湘市公安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长期未任命到位,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不够,致使 大量黑火药通过非法途径流入。

(1)临湘市桃林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多次出现非法购买、运输黑火药的行为打击不 力,督促相关站所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3•19”事故发生前,临湘市桃林镇太阳坡花炮厂等 企业多次非法购买黑火药,虽然镇政府组织过打击清剿行动,但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打击不彻底。 (2)临湘市公安局。对危爆物品存在管理不到位、监管及打非不力等失职行为。临湘 市公安局及所属治安大队和桃林、乘风、五里派出所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买卖、运输黑火药 的情况检查不到位,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导致辖区内相关企业长期规避监管部门,跳开审批环 节,通过地下渠道非法从外地购买、运输原材料黑火药。 (3)临湘市交通运输局。未认真履行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职责,疏于对危货驾驶员从业资 格执法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黑火药非法运输力度不够,致使辖区黑火药非法运输活动长期 失控。 (4)临湘市安监局。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不到位,打击非法买卖、运输、储 存黑火药等危爆原材料行为的力度不够,与临湘市公安局相互配合不够,对烟花爆竹行业的 “打非治违”工作落实不力,对涉事的太阳坡、乘风、国泰花炮厂是否“超药量”检查不细 致。 4.浏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没有认真履职,对辖区矫正人员管理存在漏洞,未建 立对矫正对象又重新犯罪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辖区内缓刑人员管理不力,致使缓刑人员 在外继续从事黑火药非法买卖运输的违法犯罪活动。 浏阳市司法局未健全矫正管理工作制度,疏于矫正人员管理,对督查发现多地对象长 时间脱网监管,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对监管对象又重新犯罪的无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调查发 现曾经有2 例监管对象矫正期内重新犯罪,而无相关责任人员受到追究。对基层司法所的管 理工作松懈,督查督办不力。

  1. 醴陵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打非治违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黑火药生产企业管理

不严,对生产企业的产品流向登记检查不到位,对产品包装没有作出要求,打击非法销售、非法 运输黑火药不力,致使非法销售、非法运输黑火药未得到有效遏制。 (1)醴陵市公安局。对危爆物品存在管理不到位、监管及打非不力等失职行为。醴陵 市公安局及所属危爆大队和白兔潭派出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未编制年度执法计划,未按要求 填写《危化物品道路运输检查记录》,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买卖、运输黑火药的情况检查不 到位、执法打击不力,导致辖区内相关企业长期规避监管、非法销售黑火药。 (2)醴陵市李畋镇人民政府。在2016 年2 月24 日下发了打击非法生产“天剑计划”, 但打非内容未涉及到黑火药专项整治工作,镇主要领导在2016 年3 月15 日口头向市人民政 府有关领导汇报了安全监管和打非治违相关工作,并请求对军工硝运输继续设卡稽查。针对 辖区内长期存在的黑火药非法经营、运输行为,组织打击非法工作不力,督促站所、协调相关 部门对辖区内存在的非法经营、运输黑火药行为打击不到位。 (3)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黑火药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不力,组织 开展黑火药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不力,指导、督促白兔潭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所对辖区内黑火药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力。 (4)醴陵市安监局。与醴陵市公安局相互配合不够,对烟花爆竹行业的“打非治违”工 作落实不力。对涉事的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工区存在的问题监管与督 促整改不力,验收把关不严,在视频监控系统未到位的情况下违规予以通过验收。 (5)醴陵市交通运输局。醴陵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道路货物运输执法工作计划不 完整,无规范制度,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黑火药非法运输力度不够,对辖区普通车辆装载危险货 物非法行为排查工作不力。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邱珍雷,男,家住浏阳市葛家乡新源村青新片红集组,肇事者,鉴于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邱林峰,非法运输人员。2016 年3 月26 日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汨罗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 年4 月29 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逮捕。2017 年5 月22 日因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2.杜伟军,临湘市太阳坡花炮厂法人代表。2016 年3 月30 日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 爆炸物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 年4 月29 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汨罗市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 年5 月22 日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13 年6 个月。 3.周思田,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永辉工区负责人。2016 年3 月23 日,犯 罪嫌疑人周思田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 年4 月29 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及包庇罪被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 年5 月22 日因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4.周华春,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永辉工区生产厂长。2016 年3 月27 日因 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 年4 月29 日因涉嫌非法储 存爆炸物罪及包庇罪被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 年5 月22 日因非法买卖爆炸物 罪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5.周思良,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永辉工区销售厂长。2016 年3 月25 日因 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 年4 月29 日因涉嫌非法储 存爆炸物罪被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 年5 月22 日因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 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

  1. 周恒良(周华春朋友),2016 年3 月26 日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汨罗市

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 年4 月29 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 年 5 月22 日因窝藏罪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期三年执行。 7.熊罗成(周华春朋友),2016 年3 月24 日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汨罗市 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 年4 月29 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 年 5 月22 日因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8.吴昌福,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东鹏工区生产厂长。2016 年3 月27 日因 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 年4 月29 日因涉嫌包庇罪 被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 年5 月22 日因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9.罗明发,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员工。2016 年3 月27 日因涉嫌非法买卖、 运输爆炸物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 年4 月29 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汨罗市人民检 察院批准逮捕。2017 年5 月22 日因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两年六个月,缓期三年执行。 10.汪厚亮,临湘市乘风花炮厂亮珠生产线承包人。2016 年3 月23 日因涉嫌非法买 卖爆炸物罪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 年4 月29 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临湘 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 年5 月12 日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 11.刘雄军,临湘市国泰花炮厂股东,并承包该厂亮珠生产线。2016 年3 月23 日因涉 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 年4 月29 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 罪被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 年5 月12 日因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被临湘市 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1. 汪胜强,临湘市太阳坡花炮厂股东。2016 年4 月17 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 年5 月20 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临湘市人民检察 院批准逮捕。2017 年5 月12 日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 月缓刑一年。 13.周建良,临湘市乘风花炮厂生产线承包人。2016 年4 月14 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 炸物罪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 年5 月20 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临湘市人 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 年5 月12 日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 刑一年五个月。 14.瞿友朋,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东鹏工区股东。2016 年3 月23 日因涉 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7 年10 月21 日被云南省昆 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抓获并移交汨罗市公安局。2017 年11 月25 日因涉嫌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汨罗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 年1 月9 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包 庇窝藏罪被汨罗市公安局依法移送起诉。 15.沈含辉,临湘市长安花炮厂股东。2016 年4 月30 日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 物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6 年12 月12 日到临湘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 案自首。2017 年1 月16 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2017 年1 月17 日被汨罗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7 年5 月9 日汨罗市公安局依法将沈含辉 移送起诉。2017 年10 月16 日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16.犯罪嫌疑人瞿勉,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东鹏工区仓库管理员。2016 年3 月 24 日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7 年4 月 16 日到汨罗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2017 年4 月17 日被汨罗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2018 年1 月9 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汨罗市公安局依法移送起诉。

  1. 瞿孝木,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6 年3 月23 日因涉嫌非

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7 年5 月26 日到汨罗市公安局 刑侦大队投案自首。2017 年5 月26 日因没有犯罪事实被汨罗市公安局释放。 18.检察机关已对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原产品质量监督股股长刘毅、副股长 易培冬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进行立案调查。醴陵市人民法院对醴陵市李畋镇安监站安监员邱然、 潘立判决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陈金发,中共党员,桃林镇政协联络办主任、主任科员,分管政法等工作。未有效督促 相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工作,“3•19”事故发生前,临湘市太阳坡花炮厂等企业多次非法 买卖黑火药,虽然镇人民政府组织过打击清剿行动,但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 告处分。 2.李晓鹏,中共党员,临湘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2015 年8 月至2016 年5 月主持 治安大队全面工作)。对危险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监管不力,组织“打非治违”工作 不力,致使辖区内相关企业非法买卖黑火药问题未得到有效遏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 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石景西,中共党员,临湘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危爆中队负责人。组织、实施“打非治违” 工作不力,对辖区内危爆物品运输、储存、使用监管不力,对辖区内烟花爆竹企业多次从邱珍 雷处非法买卖黑火药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彭新天,中共党员,临湘市公安局桃林派出所教导员,负责危爆工作。组织、实施“打 非治违”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查处辖区内多次非法买卖、运输黑火药的违法行为。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 过处分。 5.杨智军,中共党员,临湘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分管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 疏于管理,未有效督促烟花爆竹监管股履行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行 政警告处分。 6.叶彬,中共党员,2014 年2 月至2016 年3 月任临湘市安监局烟花爆竹监管股副股 长,2016 年3 月至今任烟花爆竹监管股股长(事业编制)。未有效履行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未发现临湘市太阳坡花炮厂等 企业非法购买、储存黑火药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7.舒帅,中共党员,临湘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桃林稽查中队中队长(事业编制)。未有效履 行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未发现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车辆在辖区内多次非法运输 黑火药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8.胡金玲,中共党员,浏阳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社区矫正等工作。对社区矫 正工作领导不力,疏于管理,对葛家司法所存在的未及时发现邱珍雷多次未经审批离开浏阳市 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 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肖友清,中共党员,浏阳市社区矫正中心主任(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未健全社 区矫正管理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 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熊发明,浏阳市葛家司法所所长,负责辖区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对辖区内社区矫

正监管对象监管不力,在利用电子腕带对监管对象进行实时监控过程中,未及时发现邱珍雷多 次未经审批离开浏阳市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陈友水,中共党员,李畋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现任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 分管企业安全工作。领导、组织、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站对辖区内的企业安全检查不力,未及 时发现醴陵市宇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多次非法买卖黑火药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 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陈桂发,中共党员,2016 年1 月提名任醴陵市李畋镇副镇长(11 月当选),分管打非 工作。组织、部署打击辖区内非法买卖、运输黑火药问题不力,未及时发现醴陵市宇泰黑火 药有限责任公司多次非法买卖黑火药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3.姚战国,中共党员,醴陵市公安局危险爆炸物品管理大队大队长。未有效履行对全 市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职责,对副大队长张志祥未及时发现并查处责任区内多次非法买 卖、运输黑火药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4.张志祥,中共党员,醴陵市公安局危险爆炸物品管理大队副大队长,负责李畋镇、白 兔潭镇打非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区内的打非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查处责任区内多次非 法买卖、运输黑火药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杨波,中共党员,醴陵市公安局白兔潭派出所副所长,分管危爆工作。组织、实施打

非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查处辖区内多次非法买卖、运输黑火药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6.陈铁乔,中共党员,2016 年1 月至今任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 年1 月更名为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2016 年2 月分管监督 管理股。疏于管理,未有效督促监督管理股依法履行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责。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 予行政警告处分。 17.杨建明,中共党员,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 年1 月更名为醴陵市食品 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股股长,组织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组织开展 黑火药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不力,指导、督促白兔潭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对 辖区内黑火药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8.刘军,中共党员,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 年1 月更名为醴陵市食品药 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白兔潭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负责李畋镇、白兔潭镇的产品质 量监督管理工作。领导、组织对辖区内黑火药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 处分。 19.刘毅,中共党员,2012 年1 月至2015 年12 月任醴陵市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股股 长(事业编制,现任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泗汾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所 干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2016 年10 月18 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

关立案侦查。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给予相 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0.易培冬,中共党员,2011 年12 月至2015 年12 月任醴陵市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 股副股长(现任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科员)。2016 年10 月18 日,因涉 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 有管辖权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1.李志,中共党员,2016 年3 月1 日任醴陵市安监局烟花爆竹监察股股长。未有效 履行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违规同意不符合条 件的企业复工复产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2.丁强,中共党员,2016 年1 月任醴陵市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站长(现任东富镇安 全生产工作站安检员,临聘人员)。对包厂安监员邱然、潘立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 责问题失察;在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市局视频监管中 心的情况下,违规同意该厂春节后复工复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3.邱然,中共党员,醴陵市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安监员(事业编制)。未依法对包厂企 业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2017 年6 月2 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邱然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2017 年6 月24 日,醴陵市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2 月1 日,醴陵市安监局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 处分。 24.潘立,中共党员,醴陵市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安监员(事业编制)。协助邱然对包厂 企业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监管,其未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7 年6 月2 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潘立犯玩忽职守罪,免 于刑事处罚。2017 年6 月24 日,醴陵市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2 月1 日,醴陵市安 监局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5.郭拥军,中共党员,醴陵市交通行政执法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兼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副所长(现任醴陵市航道管理站副站长,事业编制)。未有效履行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未发 现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车辆在辖区内多次非法运输黑火药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 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临湘市委、市人民政府向岳阳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 醴陵市委、市人民政府向株洲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浏阳市委、市人民 政府向长沙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 进安全生产工作。 2.建议由株洲市安监局对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依法立案查处并给予行政 处罚。 3.鉴于临湘市太阳坡花炮厂、临湘市国泰花炮厂、临湘市乘风烟花炮厂已于事故发 生后整体退出,建议免于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一)加大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力度。重点加强对黑火药非法买卖、非法运输行为的联 合执法打击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职能部门的督查力度,定期组织安监、公安、 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等部门,集中开展打击黑火药非法买卖、非法运输专项行动,建立健全 联合执法行动信息通报、行政案件会商、问题督办等工作机制,形成多方发力、多措并举,全

面遏制、有效打击黑火药非法买卖、非法运输的工作格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规定,加大排查整治事故隐患的力度。强力推行网格化管理,把烟花爆竹打非工作 责任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督促黑火药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大对烟花爆竹生 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重点督促生产企业建立完整、可追溯的黑火药、引火线生产台账、 销售台账和涵括运输许可登记、运输车辆信息、驾驶员基本信息、产品数量、产品规格型号、 产品包装情况、发货装载时间、收货(采购)单位基本信息等基础信息的发货装载台账和信息 公示平台。 (三)加大对黑火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要严格贯彻落实《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转发省公安厅等五厅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湘安明电〔2016〕2 号),持续开展好黑火药生产、经营和运输安全专项整治。重点督促黑火药生产经营企业依法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五落实五到位”和黑火药运输 发货的“四查验”。强化整合企业的管理,形成统一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建立 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严格实施“五统一”管理(即统一原材料购买和供应,统一内部管理, 统一生产,统一产品销售,统一财务核算)。 (四)进一步加大非法运输、缓刑矫正人员管理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入股、兼职牟利 的查处力度。要严厉查处打击非法运输行为,尤其要督促危险品生产、经营、销售和储存企 业严格落实发货和装载环节“四必查”制度。要对缓刑矫正人员运输危险货物引起足够重视, 既要完善监管制度,更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打击。要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 从政行为,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入股、兼职牟利专项清理整治。 湖南省人民政府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汨罗段 “3•19”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FD08933 | 2016_亳州市谯城区2016·10·3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pdf

亳州市谯城区“2016•10•3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6 年10 月31 日23 时15 分许,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小奈村发生一起家庭式商铺火灾 事故,共造成5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 余万元。 事故引起省政府高度重视,李建中副省长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查明原因,汲取教训, 加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 号)等规定,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成立 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管理局、省总 工会和亳州市人民政府组成的省政府亳州市谯城区“2016•10•3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省调查组),并邀请了省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聘请了省内3 名火灾事故专家组成专 家组,全程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省调查组于2016 年11 月15 日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在当地政府配合下,在专家组技术 支持下,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勘察、调查 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 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对策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概况。 2016 年10 月31 日23 时15 分许,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小奈村发生1 起家庭式商铺火灾 事故,事故造成2 人(王传礼,男,26 岁,公民身份号码:34128*******391;周欣欣, 女,6 岁,系王传礼外甥女)当场死亡,3 人(刘妞妞,女,24 岁,系王传礼妻子, 公民身 份号码:34128*******401;王梓辰,男,3 岁,王梓睿,男,4 个月,均系王传礼、刘 妞妞儿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传礼的父亲王振华、母亲田青勤、弟弟王开放、弟媳邢南(王开放妻子)及时逃生。 (二)事故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物为村民自建房,地上2 层,砖混结构,建筑高度6.7 米,占地面积250 平方米, 建筑面积373 平方米。建筑分两次建成, 2005 年建造东部及西部的北半部分,2015 年11 月建造西部的南半部分。该建筑物用电客户户名王振华,客户号6725109039,用电类别为 居民生活用电,电压等级为交流220V,执行乡村居民生活电价标准0.5653 元/kwh。无产 权手续。 起火建筑物坐西向东,东侧为芦苏路,南侧为孙群保五禾丰复合肥经营店,西侧为杨飞养 鸡场,北侧为黄利林农配件经营店。 起火建筑物一层共4 间房屋,为经营活动和居住混用。事发前,一层南部1 个大厅和东北 部1 个小厅为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均为金属卷帘门向南。其中,一层南部1 个大厅主要经 营康佳电器,并于2013 年3 月29 日登记注册为谯城区华佗镇王开放水暖店,负责人:王 开放,经营范围:小家电和水暖配件零售。一层东北部1 个小厅经营圆通快递业务,所有 经营场所于2016 年6 月7 日重新登记注册,更名为亳州市谯城区邢南圆通生活馆,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2MA2MWRGE5C,投资人:邢南,经营范围:日用百货、家用电 器、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农副产品购销,电子商务服务,国内快递服务,并悬挂户外经营 范围宣传广告牌(见图片1)。

事发后户外经营范围广告牌

事发时,一层北部并排2 个小套间,共居住7 人,分别为王振华夫妇2 人,王振华长子王传 礼夫妇一家4 口以及外甥女1 人(事故现场一层平面分布见图2)。

事故现场一层平面示意图 王振华次子王开放夫妇2 人居住在二层房间。火灾过火面积约280 平方米,起火部位为房 屋底层大厅东北部区域。起火点为北墙上自东至西第2 根木龙骨与第3 根木龙骨之间下方

的展台处。 (三)事故抢险处置情况。 亳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指派华佗镇派出所和市消防支队出警,迅速调派 华佗镇消防队、亳州市消防支队特警中队和谯城中队, 共出动5 辆消防车、30 名官兵, 先后到达现场扑救,并解救被困人员。11 月1 日0 时许,大火被扑灭。现场救出5 人,其 中2 人经现场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另3 名伤者被紧急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警1 个小时后,火灾现场处置完毕。 二、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外来火源、电动车故障、生活用火不慎、自燃、雷击、 烟头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因施救不当,导致人员伤亡。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 谯城区邢南圆通生活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日常管理混乱,疏于防范,对家庭

成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够,该建筑物在遇火情的情况下,家庭成员应急处置不当,是事故发 生的主要原因。

  1. 王振华安全意识淡薄,建筑物内用电线路乱拉乱接,特别是在该建筑物遇火情的情况下,

应急处置不当,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小奈村开展家庭式商铺(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4.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指导开展家庭式商铺(作坊)消防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5.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派出所组织开展家庭式商铺(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存在缺 失,对辖区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6.亳州市谯城区公安消防大队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 火灾隐患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7.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指导督促开展家庭式商铺(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整 治工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三)事故性质。 省调查组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邢南,谯城区邢南圆通生活馆投资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日常管理混乱,疏于 防范,对家庭成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在该建筑物遇火情的情况下,家庭成员应急处置不 当,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议免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2.王振华,系死者王传礼的父亲,安全意识淡薄,该建筑物内用电线路乱拉乱接,特别是 在房间遇火情情况下,应急处置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该事故死亡人员皆 为其嫡系亲属,无故意行为,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3.刘仲元,谯城区华佗镇小奈村村委会主任,负责该村全面工作,对辖区内家庭式商铺存 在的安全隐患疏于管理,日常监督不力,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 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

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 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以下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和严 重警告处分的,均引用此条款) 4.刘仲伟,谯城区华佗镇小奈村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未认真执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 于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要求,对辖 区内家庭式商铺存在的安全隐患疏于管理,日常监督不力,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 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同上),建议给予党内严重 警告处分。 5.彭业忠,谯城区华佗镇纪委书记,分管政法等工作。对辖区内家庭式商铺存在的安全隐 患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辖区派出所履行职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 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同上),建议给予党内警 告处分。 6.咸霞,谯城区华佗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和落 实安全工作,对辖区内家庭式商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 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给 予记过处分。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以下建议给予 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均引用此条款) 7.路庆彬,谯城区华佗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主持政府工作),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疏 于管理,对辖区内家庭式商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失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同上),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8.马峰,谯城公安分局华佗派出所所长,负责派出所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 职责,未按规定督促检查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同上),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9.吴程洪,谯城区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主持工作),2016 年5 月,在大队长转业后,兼 任大队长工作,未按规定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督促 指导大队消防民警做好片区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 任,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鉴于吴程洪同 志系现役军人,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材料交相关部门处理。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情 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 10.钱晓华,谯城公安分局副局长,分管消防等工作,对谯城区消防大队和谯城公安分局华 佗派出所未按规定消除家庭式商铺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 议给予诫勉谈话。 (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 号)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

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11.张大勇,谯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公安等工作,对谯城公安分局未按规定消除家庭 式商铺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三)建议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 1.谯城区华佗镇人民政府负有督促、检查、指导辖区内消防安全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重 要责任,责成谯城区华佗镇人民政府向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1. 谯城区公安消防大队负有督促、指导辖区内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监督职责,对该起事

故负有重要责任,责成谯城区公安消防大队向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1. 谯城区人民政府负有督促、检查、指导辖区内消防安全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责成谯城区人民政府向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四、防范措施 (一)亳州市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批示精神,依据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 为主、防消结合”和“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原则方针,强化“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 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家庭式商铺(作坊)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全面落实政府、部 门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断提升家庭式商铺(作坊)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 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亳州市要深刻吸取该起事故沉痛教训,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 总要求,全面深入开展家庭式商铺(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堵塞监管漏洞,强化 消防安全措施,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按照 职责分工,持续深入摸排辖区内家庭式商铺(作坊)消防安全隐患,形成立体式排查格局, 建立“一户一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台账准, 尤其是清查用电线路私拉乱接等现象,加强用电管理,坚决遏制“小火亡人”的现象。 (三)亳州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加强对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 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真正构建起“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 及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不断强化社会 消防安全基础。要针对辖区人口密集,家庭式商铺(作坊)众多等实际,不断加强家庭式 商铺(作坊)消防信息化技术水平,鼓励推广此类场所使用技防设施,有效防范火灾事故 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亳州市要扎实开展消防安全“七进”活动,加大农村基层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力度,进 一步改进消防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通过政府发布公告,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 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利用农村、社区“普法”教育和“法制下乡”、“科 技下乡”、“电影下乡”等活动,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疏散等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全民 消防安全意识、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亳州市要大力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 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 力,提升公众特别是从业人员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要强化举报 奖励,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到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消 防隐患整治的强大声势,督促单位和个人自觉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FD08934 | 2016_仓储公司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仓储公司火灾事故

2016年4月22日9时13分左右,江苏省靖江市某仓储公司储罐区2号交换站发生火灾,事故导致1名消防战士在灭火中牺牲,直接经济损失2 532万元。

2016年4月21日16时左右,江苏省靖江市某仓储公司许某找到邵某,申请22日的动火作业。邵某在《动火作业许可证》“分析人”“安全措施确认人”两栏无人签名的情况下,直接在许可证“储运部意见”栏中签名,并将许可证直接送公司副总朱某签字,朱某直接在许可证“公司领导审批意见”栏中签名。18时左右,许某将许可证送到安保部,安保部巡检员刘某在未对现场可燃性气体进行分析、确认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在许可证“分析人”“安全措施确认人”栏中签名,并送给安保部副主任何某签字,何某在未对安全措施检查的情况下直接在许可证“安保部意见”栏中签名。

4月22日8时左右,许某到安保部领取了21日审批的《动火作业许可证》,许可证“监火人”栏中无人签字。8时10分左右,申某开始在2号交换站内焊接2301管道接口法兰,许某在站外预制管道。安保部污水处理操作工夏某到现场监火。8时20分左右,申某焊完法兰后到站外预制管道,许某到站内用乙炔焰对1302管道下部开口。因割口有清洗管道的消防水流出,许某停止作业,等待消防水流尽。在此期间,邵某对作业现场进行过一次检查。8时30分左右,安保部巡检员陈某、陆某巡查到2号交换站,陆某替换夏某监火,夏某去污水处理站监泵,陈某继续巡检。9时13分左右,许某继续对1302管道开口时,引燃地沟内可燃物,火势在地沟内迅速蔓延,瞬间烧裂相邻管道,可燃液体外泄,2号交换站全部过火。10时30分左右,2号交换站上方管廊起火燃烧。10时40分左右,交换站再次发生爆管,大量汽油向东西两侧道路迅速流淌,瞬间形成全路面的流淌火。12时30分左右,2号交换站上方的管廊坍塌,火势加剧。经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至23日2时04分,历时近17个小时,现场明火被扑灭。

事故导致1名消防战士在灭火中牺牲,直接经济损失2 532万元人民币。

直接原因

公司组织承包商在2号交换站管道进行动火作业前,在未清理作业现场地沟内油品、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未对动火点下方的地沟采取覆盖、铺沙等措施进行隔离的情况下,违章动火作业,切割时产生火花引燃地沟内的可燃物,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特殊作业管理不到位。

动火作业相关责任人员朱某、邵某、何某、刘某等人不按签发流程,不对现场作业风险进行分析、未进行作业安全分析(JSA)、未确认安全措施等。在《动火作业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违规组织动火作业。

(2)事故初期应急处置不当。

现场初期着火后,公司现场人员未在第一时间关闭周边储罐根部手动阀,未在第一时间通知中控室关闭电动截断阀,未能第一时间切断燃料来源,导致事故扩大。

(3)工程外包管理不到位。

公司对工程外包施工单位资质审查不严,未能发现顾某以某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在21日许某等人进场作业前,对其教育流于形式,未根据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进行教育,考核采用抄写已做好的试卷的方式。邵某、陈某2人曾先后检查作业现场,夏某、陆某先后在现场监火,都未制止施工人员违章动火作业。

(4)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未按省、市文件要求组织特殊作业专项治理,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司先后因违章动火作业、火灾隐患等多次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处以罚款。2016年3月,2号交换站曾因动火作业产生火情。

(5)应急演练流于形式。

公司虽然制定了综合、专项、现场处置预案,并每年组织演练,但演练没有注重实效性,没有开展职工现场处置岗位演练,提升职工第一时间应急处置能力。

(6)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公司总经理未贯彻落实上级安监部门工作部署,在全公司组织开展特殊作业专项治理,及时启用新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对公司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事故教训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五落实五到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岗位。

(2)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3)严格规范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实行动火作业提级审批,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动火作业实施管理。

(4)加强隐患排查,尤其要发挥班组、全体员工排查隐患的作用,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建立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5)加强危化品储罐区等重大危险源的管控,加快危险作业场所自动化改造、标准化创建工作。

(6)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适用性、针对性,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演练、专项演练,尤其是现场处置岗位演练,提升企业员工第一时间的处置突发事故能力。

(7)加大执法力度,提升监管效能。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风险管控,切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危险作业场所风险评估,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特别加强基层安监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南昌市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2·25”重…

某公司一般火灾事故

春熙路“4·12”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19568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935 | 2016_伤害事故防护措施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伤害事故防护措施

1、物体打击

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受重力或其它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 交叉作业,防止物体坠落。

 防止高处有浮物或者设施不牢固,或浮物因碰或者被风吹落。

 严防设施倒塌。

 严禁高处作业时抛掷工具、材料。

2、车辆伤害

车辆伤害是指厂内机动车辆引起的伤害事故。

 定期进行施工安全知识、交通法规等的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

 驾驶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驾驶车辆时,各种证件必须齐全有效,并虚心接受交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 汽车在、交叉路口司机要集中注意力,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谨慎驾驶,安全行车,倒车必须有专人指挥。

 在不良气候条件下行车,要集中注意力,慢速行驶,安全行车。

 汽车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同时要注意车辆维修保养,刹车和方向要灵敏可靠,杜绝带故障出车,不开快车,不准酒后开车,不准非驾驶员开车。

 本项目如果机动车辆必须进入施工现场,应按业主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保证施工过程中机动车辆的行驶安全。

3、机械伤害

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碰撞、夹击、剪切、绞、碾、卷入、割、戳、刺入等的伤害。

 提高操作者或人员的安全素质,进行安全培训,提高辨别危险和避免伤害的能力,增强避免伤害的自觉性,对危险部位进行警示和标志;

 消除产生危险的原因,减少或消除接触机器的危险部位的次数,采取安全防护装置避免接近危险部位,注意个人防护,实现安全机械的本质安全。

 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 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巡回检查;

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杜绝违章操作或习惯性违章。

4、起重伤害

起重伤害是指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 吊装区域用警戒绳围住,禁止行人和车辆通行,无关人员不要在吊装工作地点的周围行走或停留。任何人不能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 进入防爆区域车辆必须安装好符合安全要求的火星熄灭器。进入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 进吊装作业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安全帽和必要防护用品。

 参加吊装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 在设备本体吊装的全过程中,始终要做好现场施工人员和周围设备、管道的安全防护措施。

 现场安全监护人员一旦发现周围环境异常,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停止施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切断总电源。同时,施工人员按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的指令撤离到安全区域。

 吊装作业不得在下列天气情况下进行:风速每秒大于10.8m/s;雷雨天气;能见度低。

5、触电

触电是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 用电设备及用电装置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安装及使用。

 非电工人员严禁安装、接拆电气用电设备及用电装置。

 严格对不同的环境下的安全电压进行检查。

 带电体之间、带电体与地面之间、带电体与其它设施之间、工作人员与带电体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进行隔离防护。

 在有触电危险的处所设置醒目的文字或图形标志。

 设备的金属外壳采用保护接地措施。

 供电系统正确采用接地系统,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区分开。

 用电线路设两级漏电保护。

 漏电保护装置必须定期进行检查。

6、灼烫

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性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

 高温作业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远离危险区域;

 正确穿戴个体防护用品,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 加强对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等容器的日常检查,及时淘汰不合格的贮存装置;

 带电作业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如穿戴好绝缘服和防弧面罩等;

 强化高温危险源的辨识工作,制定可靠的作业指导书,提高从业人员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7、火灾

火灾是指人身伤亡的企业事故。

 强化各级人员的安全防火培训教育工作,同时加大防火检查频次,坚决查处违章、违纪现象;

 危险作业场所动火应办理动火证,动火时配备相应人员与足量的灭火器材,并提前组织防火演练,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可根据不同的起火原因,分别采取隔离法、冷却法、窒息法等方法进行灭火;

 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使作业场所的有毒气等可燃性气体迅速排出,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高层建筑必须进行防火分隔,以阻止事故发生时的火势蔓延;

浅析安全事故发生的必然性

事故原因与人的心理因素

工伤事故管理及保险制度

企业伤亡事故管理

事故管理评审检查表

关于化工机械设备故障与事故管理分析

化工机械设备故障与事故管理对策分析

FD08936 | 2016_关于潮商广场建筑工地9.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关于潮商广场建筑工地“9.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9月27日上午8时30分许,位于坪山新区中山大道与比亚迪路交汇处西北面的潮商广场建筑工地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烧损建筑工地B栋东北面1楼内堆放的建筑材料及1至11层外架的安全防护网,过火面积约19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200元,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根据新区领导批示,9月28日,新区成立了由安监局牵头,公安消防监管大队、城市建设局、纪检监察局、总工会(组织人事局)、坪山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目前,事故调查工作已完成,并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概况

坪山新区潮商广场项目位于中山大道与比亚迪路交汇处西北面,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施工现场处于装饰装修阶段。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深圳市潮商东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商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纪公司”),监理单位为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创公司”),幕墙及铝合金门窗专业分包单位为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华公司”)。

2015年11月9日,潮商公司与茂华公司签订《潮商广场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将潮商广场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发包给茂华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潮商公司、金世纪公司和茂华公司三家单位签订了《潮商广场项目专业分包单位管理协议书》,金世纪公司和茂华公司两家单位签订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对三家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茂华公司的安全、文明施工由金世纪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基本情况

2016年9月27日上午,茂华公司电焊工刘旭伟等人在经理郑伯洪安排和班组长廖俭明组织下,到潮商广场建筑工地B栋3楼外墙进行避雷针安装工作。

7时30分左右,电焊工刘旭伟等人开始避雷针焊接作业。8时30分许,刘旭伟焊完第一根避雷针,准备焊第二根,听到楼下有人喊着火了,看到一楼着火,就立即离开现场。火灾发生后,建筑工地项目部立即启动消防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灭火,并于上午9时15分扑灭明火。

经调查核实,此次火灾是由于刘旭伟等人焊接作业飞溅的火花、焊渣掉落在一楼易燃的建筑材料上引起的,火灾烧损潮商广场建筑工地B栋东北面一楼堆放的建筑材料挤塑聚苯板及一至十一层外架的安全防护网,无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19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200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1. 防止焊渣掉落防护措施不到位。茂华公司电焊工刘旭伟动火作业前,将一个自己制作的接火斗放在焊接点的下方,但由于接火斗太小,不能完全接住焊接过程飞溅的火花,未能有效防止电焊火花、焊渣飞溅和掉落,最终导致引燃了B栋一楼可燃的建筑材料。
  1. 工人违章作业。茂华公司电焊工刘旭伟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焊作业),具备电焊作业的基本安全知识和懂得电焊作业的审批流程,在没有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审批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从事电焊作业,属违章作业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1. 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茂华公司经理郑伯洪、班组长廖俭明均未按照规定向总包单位申请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也未有效告知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违章指挥电焊工刘旭伟在潮商广场项目建筑工地从事焊接作业,作业现场没有清理周边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防止焊渣掉落等消防安全措施,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1.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茂华公司在组织安排工人从事电焊作业时,未安排其他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同时,作为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史光雄也未到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致使电焊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综上,潮商广场“9·27”建筑工地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章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火灾事故。

五、相关责任处理情况

(一)刘旭伟,作为茂华公司电焊工,在没有按规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审批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从事电焊作业,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止焊渣掉落等安全防护措施,属违章作业引起火灾,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坪山公安分局已对违法行为人刘旭伟处以治安拘留十日。

(二)史光雄,作为金世纪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从事电焊作业现场疏于安全管理,未到作业现场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坪山公安分局已对违法行为人史光雄处以治安拘留十日。

(三)郑伯洪,作为茂华公司潮商广场项目工地经理,未按照规定向总包单位申请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违章指挥电焊工从事焊接作业,作业现场没有清理周边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防止焊渣掉落等消防安全措施,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坪山公安分局已对违法行为人郑伯洪处以治安拘留十日。

(三)茂华公司,作为潮商广场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组织安排工人在潮商广场项目建筑工地从事焊接作业,属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新区安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金世纪公司,作为潮商广场项目总承包施工单位,对潮商广场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茂华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发现、制止工人违章作业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区城建局已对潮商广场总承包项目下发《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深坪建停[2016]008号),责令总承包单位金世纪公司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经城建局会同公安消防监管大队组织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生产。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新区城建局要切实落实潮商广场项目停工整改措施,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待整改完毕后,城建局要会同公安消防监管大队组织力量进行严格复查,确保施工现场隐患全面整治完毕方可同意复工。

(二)新区城建局、公安消防监管大队要按照9月27日印发的《关于联合开展国庆节前建筑工程领域消防安全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新区正在开展的16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立即在全区范围组织开展建筑工程领域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对辖区所有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潮商广场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分包单位应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建筑施工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全面开展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四)当前正值“双创周”及换届期间,十八届六中全会也召开在即,各办事处、各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做好秋冬季防火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防范亡人伤人火灾事故作为近期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切实加强对秋冬季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实、抓细、抓早各项防火工作措施,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力争减少一般火灾事故发生。

地铁16号线工程七工区(田头站)“7·25…

关于福城街道深圳市新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937 | 2016_关于潮商广场建筑工地9·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关于潮商广场建筑工地“9.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10月20日

2016年9月27日上午8时30分许,位于坪山新区中山大道与比亚迪路交汇处西北面的潮商广场建筑工地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烧损建筑工地B栋东北面1楼内堆放的建筑材料及1至11层外架的安全防护网,过火面积约19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200元,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根据新区领导批示,9月28日,新区成立了由安监局牵头,公安消防监管大队、城市建设局、纪检监察局、总工会(组织人事局)、坪山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目前,事故调查工作已完成,并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概况

坪山新区潮商广场项目位于中山大道与比亚迪路交汇处西北面,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施工现场处于装饰装修阶段。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深圳市潮商东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商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纪公司”),监理单位为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创公司”),幕墙及铝合金门窗专业分包单位为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华公司”)。

2015年11月9日,潮商公司与茂华公司签订《潮商广场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将潮商广场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发包给茂华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潮商公司、金世纪公司和茂华公司三家单位签订了《潮商广场项目专业分包单位管理协议书》,金世纪公司和茂华公司两家单位签订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对三家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茂华公司的安全、文明施工由金世纪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基本情况

2016年9月27日上午,茂华公司电焊工刘旭伟等人在经理郑伯洪安排和班组长廖俭明组织下,到潮商广场建筑工地B栋3楼外墙进行避雷针安装工作。

7时30分左右,电焊工刘旭伟等人开始避雷针焊接作业。8时30分许,刘旭伟焊完第一根避雷针,准备焊第二根,听到楼下有人喊着火了,看到一楼着火,就立即离开现场。火灾发生后,建筑工地项目部立即启动消防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灭火,并于上午9时15分扑灭明火。

经调查核实,此次火灾是由于刘旭伟等人焊接作业飞溅的火花、焊渣掉落在一楼易燃的建筑材料上引起的,火灾烧损潮商广场建筑工地B栋东北面一楼堆放的建筑材料挤塑聚苯板及一至十一层外架的安全防护网,无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19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200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1. 防止焊渣掉落防护措施不到位。茂华公司电焊工刘旭伟动火作业前,将一个自己制作的接火斗放在焊接点的下方,但由于接火斗太小,不能完全接住焊接过程飞溅的火花,未能有效防止电焊火花、焊渣飞溅和掉落,最终导致引燃了B栋一楼可燃的建筑材料。
  1. 工人违章作业。茂华公司电焊工刘旭伟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焊作业),具备电焊作业的基本安全知识和懂得电焊作业的审批流程,在没有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审批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从事电焊作业,属违章作业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1. 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茂华公司经理郑伯洪、班组长廖俭明均未按照规定向总包单位申请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也未有效告知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违章指挥电焊工刘旭伟在潮商广场项目建筑工地从事焊接作业,作业现场没有清理周边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防止焊渣掉落等消防安全措施,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1.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茂华公司在组织安排工人从事电焊作业时,未安排其他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同时,作为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史光雄也未到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致使电焊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综上,潮商广场“9·27”建筑工地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章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火灾事故。

五、相关责任处理情况

(一)刘旭伟,作为茂华公司电焊工,在没有按规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审批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从事电焊作业,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止焊渣掉落等安全防护措施,属违章作业引起火灾,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坪山公安分局已对违法行为人刘旭伟处以治安拘留十日。

(二)史光雄,作为金世纪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从事电焊作业现场疏于安全管理,未到作业现场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坪山公安分局已对违法行为人史光雄处以治安拘留十日。

(三)郑伯洪,作为茂华公司潮商广场项目工地经理,未按照规定向总包单位申请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违章指挥电焊工从事焊接作业,作业现场没有清理周边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防止焊渣掉落等消防安全措施,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坪山公安分局已对违法行为人郑伯洪处以治安拘留十日。

(三)茂华公司,作为潮商广场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组织安排工人在潮商广场项目建筑工地从事焊接作业,属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新区安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金世纪公司,作为潮商广场项目总承包施工单位,对潮商广场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茂华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发现、制止工人违章作业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区城建局已对潮商广场总承包项目下发《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深坪建停[2016]008号),责令总承包单位金世纪公司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经城建局会同公安消防监管大队组织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生产。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新区城建局要切实落实潮商广场项目停工整改措施,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待整改完毕后,城建局要会同公安消防监管大队组织力量进行严格复查,确保施工现场隐患全面整治完毕方可同意复工。

(二)新区城建局、公安消防监管大队要按照9月27日印发的《关于联合开展国庆节前建筑工程领域消防安全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新区正在开展的16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立即在全区范围组织开展建筑工程领域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对辖区所有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潮商广场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分包单位应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建筑施工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全面开展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四)当前正值“双创周”及换届期间,十八届六中全会也召开在即,各办事处、各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做好秋冬季防火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防范亡人伤人火灾事故作为近期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切实加强对秋冬季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实、抓细、抓早各项防火工作措施,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力争减少一般火灾事故发生。

地铁16号线工程七工区(田头站)“7·25…

关于福城街道深圳市新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938 | 2016_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4·9_4·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6年4月9日21时15分左右,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化二车间4#水解反应釜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烧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500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承德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市长常丽虹批示要求:积极妥善处置,千方百计抢救受伤人员,查明事故原因,防止发生次生事故。4月10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的规定,承德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副市长李维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相关人员参加的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4·9”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生产概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平谷化工总厂,成立于1991年,国营性质,2000年末改制为北京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18日,注册资金1500万元,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少海,总经理王军。企业注册地址为兴隆县兴隆镇小东区村,占地面积220亩,现有员工1010人。该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676035991E)、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证书编号:130812033;发证机关: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冀XK13-014-00123;发证机关: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WH安许证字〔2015〕080035号;发证机关:河北省安监局)齐全,并被河北省安监局授予《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证书编号:AQB130822WHⅡ2015000004;发证时间:2015年12月28日)。该公司下设技术部、设备部和安全部等8个科室,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0名。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原、辅料为甲醇、乙醇、氯甲烷、氯乙烷、液氯、液氨、氯仿、糠醛、盐酸、硫酸、氢氧化钠、镁,中间产品和中间产物为乙醚、α-呋喃醇,回收产品乙醇、三氯甲烷,属于存在重大危险源企业。

(二)生产概况。

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食品添加剂香精香料,年产麦芽酚500吨、乙基麦芽酚4500吨,公司设溶剂车间、格式车间、化一车间、化二车间、成品车间等11个生产和辅助车间。化一车间1—12#水解釜、化二车间3—4#水解釜共同布置在厂房北侧二层平台上,中间没有墙体的分隔。该平台设有西、中、东共三个上下钢斜梯。化一车间1—8#水解釜布置在西侧钢斜梯与中部钢斜梯中间形成一个操作区域。化一车间9#—12#水解釜(由操作工苏玉荣、魏亚楠负责操作)与化二车间3#—4#水解釜(由主操作工马淑燕负责操作)布置在中间钢斜梯与东侧钢斜梯之间形成一个操作区域,各水解釜间距1m。其中,发生事故的化二车间4#水解釜与12#水解釜相邻。事故前,11—12#水解釜停工更换通氯釜管道,操作面位于这两个釜附近,由耿长海、段春辉、王吉来作业。化二车间1#—2#水解釜位于相邻的操作间内,由副操作工段亚杰负责操作,学徒工陈鑫跟班学习。

化二车间4#水解釜容积为9m3,直径2m。釜体采用20mm厚的酚醛树脂玻璃钢材质整体糊制。釜底正中部位设置DN50放料阀门,接打料泵外送麦芽酚粗品。距离罐底中心点350mm处对称设置内加热盘管的进出口管线接口,釜内设换热面积8m2的DN50钛材加热盘管。水解釜上封头为碳钢,内涂7mm酚醛树脂,与釜体采用法兰连接,设置有DN80赶氯口、DN50加料口、DN50温度计接口、DN300气相管接口,中部设置搅拌装置接口。气相管与石墨冷凝器相连,冷凝器下部设置气液分离器,分离器上设置DN100去氯甲烷回收管道和DN50回收甲醇管道,回收甲醇到回收甲醇罐。

水解工序工艺流程是将通氯工序生成的中间体进行水解,制得产品麦芽酚粗品的工序。主反应为吸热反应,伴随有部分副反应。具体流程是向水解釜内加热盘管中通入20-30℃的循环水,并确认冷凝器下的气液分离器上的气相管道阀门、液相管道阀门处于关闭状态,赶氯管道阀门、放空阀门处于开启状态,水解釜U形管压力计处于负压状态后,将通氯釜来的物料靠位差自流入水解釜。放完物料后,关循环水管道前后阀门、开热水(50-60℃)管道前后阀门,继续升温至5-8℃,赶氯结束。关赶氯管道阀门,开冷凝器下的气液分离器上的气相管道阀门、液相管道阀门,物料升温至15-20℃后关热水管道前后阀门,开蒸汽管道前后阀门继续缓慢升温至60-65℃后开始回收甲醇,同时回收氯甲烷,釜温升高到90℃左右向釜内加入甩料甲醇,继续升温至100℃左右蒸甲醇完毕。关闭蒸汽前后阀门,开循环水前后阀门对物料进行降温至70-75℃,启动输送泵将麦芽酚粗品打至后续工序进行精制处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情发生经过。

2016年4月9日18时45分,化二车间水解岗位操作工马淑燕、段亚杰和陈鑫及化一车间水解岗位操作工苏玉荣、魏亚楠、李志平、张彩霞、张爱新等参加班前会后,于18时50分到达各自岗位进行交接班。化一车间班长耿长海安排保全工段春辉、王吉来到化一车间安装11#水解釜对面的通氯管道。

18时50分接班时化二车间1#、3#水解釜正在放甲醇,2#、4#水解釜正处于赶氯过程。19时开始赶氯,釜温-6℃;19时15分,釜温-2℃;19时30分,釜温3℃;19时45分,釜温8℃,赶氯结束升温。此时切换为热水加热釜内物料;20时水解釜内物料温度升至15℃,改用蒸汽加热升温。20时15分,釜内温度为26℃;20时30分,釜内温度升到40℃;20时45分釜内物料温度升至56℃,开始放甲醇。21时10分左右,马淑燕去厕所,让学徒工陈鑫临时看4#水解釜,一会儿马淑燕返回岗位;21时15分,4#水解釜上封头被冲出,易燃物料喷出引发火灾,将正在4#水解釜旁边作业的马淑燕、陈鑫当场烧死,将在11#、12#水解釜对面窗户前缠绕通氯阀垫的苏玉荣、魏亚楠严重烧伤,将正在11#水解釜对面通道旁安装通氯釜管路的耿长海、段春辉、王吉来烧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火灾发生后,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企业消防车和消防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并拨打110报警、120急救,20分钟后火灾扑灭。公司立即将苏玉荣、魏亚楠送兴隆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4月10日2时死亡;将耿长海、段春辉、王吉来送兴隆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到北京市积水潭医院治疗。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兴隆县安监局。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水解岗位工对4#水解釜加热过快,釜内物料暴沸,大量的甲醇、氯甲烷、氯化氢、水蒸汽等气体产生,造成釜内压力急剧升高,导致釜内物料全部喷出,将水解釜上封头及附带的电机、减速机等冲起,撞击车间三层钢筋砼构件产生火花,甲醇、氯甲烷等被引燃,造成现场人员伤亡并引发次生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水解岗位生产操作规程中的注意事项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未能使员工充分明确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1. 车间划分和劳动组织不合理,化二车间3#、4#水解釜操作岗位与化一车间9#-12#水解釜操作岗位位于同一作业平台上,但没有形成联保互保机制;在水解和通氯作业时安排维修人员进行作业,存在交*作业现象。
  1. 未认真落实转岗培训制度,学徒工陈鑫从浓缩岗位到水解岗位实习,车间、班组没有转岗培训记录。

4.兴隆县工信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对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督导检查不到位。

5.兴隆县安监局对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

6.兴隆镇人民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现状检查不到位。

7.兴隆县人民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督导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员工违章作业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王忠林,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化二车间主任,转岗人员车间未组织安全培训,对本车间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处分和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 王少海,中共党员,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2项之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安监局对其处人民币37540.8元的罚款(2015年年收入人民币93851.9元的40%)。
  1. 王军,中共党员,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2项之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安监局对其处人民币29302.3元的罚款(2015年年收入人民币73255.74元的40%)。
  1. 李保良,中共党员,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主管生产和安全,对作业人员未经转岗培训、员工违章作业行为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撤职,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第3项之规定,由承德市安监局对其处人民币9900元的罚款。
  1. 于福新,中共党员,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副经理,分管技术,未认真履行生产技术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的化二车间《水解岗位生产操作规程》内容不详细、把关不严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撤职,吊销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第3项之规定,由承德市安监局对其处人民币9900元的罚款。
  1. 贾振河,中共党员,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安全部长,对作业人员未经转岗培训、员工存在违章作业行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撤职,吊销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第3项之规定,由承德市安监局对其处人民币9900元的罚款。

建议以上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党组织视其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报承德市安监局备案。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1. 陈志明,兴隆县兴隆镇政府安监站站长,对企业隐患排查督导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第11号令),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付云龙,兴隆县兴隆镇政府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协助镇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第11号令),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牛成福,兴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企管股股长,负责指导全县工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未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河北省委[2014]37号文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实施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张维一,兴隆县发改局副局长,主要分管县工信局的国防原材料股和企业管理股等工作,未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河北省委[2014]37号文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实施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第11号令),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付国旭,兴隆县安监局危化股股长,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企业隐患排查督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魏超华,县安监局监察大队三队队长,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执法检查不细致,未发现企业员工存在未经转岗培训现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李玉坤,兴隆县安监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许可和监察工作,对企业隐患排查督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第11号令),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企业转岗人员未经过培训,员工作业存在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之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安监局对其处人民币70万元的罚款。

(六)责成兴隆镇党委、兴隆镇政府、兴隆县工信局、兴隆县安监局向兴隆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建议兴隆县委、县政府向承德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承德市安委办约谈兴隆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强化该县安全生产监管。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 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提高员工认识水平,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企业全体从业人员的培训,熟练掌握各项操作规程及技术规范。
  1. 加强水解工序系统自动化改造,实现水解工序系统自动化控制,减少岗位工人员数量,降低人员失控率,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 全面修订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针对自动化改造后生产过程的变化特性,补充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风险进行分类分级管控,防止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清、过程失控等造成事故。
  1. 加强劳动组织管理,重新安排化一、化二车间区域,建立职工联保互保机制,杜绝交*作业等现象。加强作业场所管理,保证车间内部畅通,作业空间等满足相关规程要求。
  1. 兴隆县工信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有效防止事故发生。
  1. 兴隆县安监局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1. 兴隆镇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企业日常生产现状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并及时将隐患治理到位。
  1. 兴隆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清理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的盲区和死角,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FD08939 | 2016_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4·9_4·9_火灾_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6年4月9日21时15分左右,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化二车间4#水解反应釜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烧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500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承德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市长常丽虹批示要求:积极妥善处置,千方百计抢救受伤人员,查明事故原因,防止发生次生事故。4月10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的规定,承德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副市长李维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相关人员参加的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4·9”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生产概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平谷化工总厂,成立于1991年,国营性质,2000年末改制为北京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18日,注册资金1500万元,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少海,总经理王军。企业注册地址为兴隆县兴隆镇小东区村,占地面积220亩,现有员工1010人。该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676035991E)、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证书编号:130812033;发证机关: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冀XK13-014-00123;发证机关: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WH安许证字〔2015〕080035号;发证机关:河北省安监局)齐全,并被河北省安监局授予《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证书编号:AQB130822WHⅡ2015000004;发证时间:2015年12月28日)。该公司下设技术部、设备部和安全部等8个科室,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0名。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原、辅料为甲醇、乙醇、氯甲烷、氯乙烷、液氯、液氨、氯仿、糠醛、盐酸、硫酸、氢氧化钠、镁,中间产品和中间产物为乙醚、α-呋喃醇,回收产品乙醇、三氯甲烷,属于存在重大危险源企业。

(二)生产概况。

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食品添加剂香精香料,年产麦芽酚500吨、乙基麦芽酚4500吨,公司设溶剂车间、格式车间、化一车间、化二车间、成品车间等11个生产和辅助车间。化一车间1-12#水解釜、化二车间3-4#水解釜共同布置在厂房北侧二层平台上,中间没有墙体的分隔。该平台设有西、中、东共三个上下钢斜梯。化一车间1-8#水解釜布置在西侧钢斜梯与中部钢斜梯中间形成一个操作区域。化一车间9#-12#水解釜(由操作工苏玉荣、魏亚楠负责操作)与化二车间3#-4#水解釜(由主操作工马淑燕负责操作)布置在中间钢斜梯与东侧钢斜梯之间形成一个操作区域,各水解釜间距1m。其中,发生事故的化二车间4#水解釜与12#水解釜相邻。事故前,11-12#水解釜停工更换通氯釜管道,操作面位于这两个釜附近,由耿长海、段春辉、王吉来作业。化二车间1#-2#水解釜位于相邻的操作间内,由副操作工段亚杰负责操作,学徒工陈鑫跟班学习。

化二车间4#水解釜容积为9m3,直径2m。釜体采用20mm厚的酚醛树脂玻璃钢材质整体糊制。釜底正中部位设置DN50放料阀门,接打料泵外送麦芽酚粗品。距离罐底中心点350mm处对称设置内加热盘管的进出口管线接口,釜内设换热面积8m2的DN50钛材加热盘管。水解釜上封头为碳钢,内涂7mm酚醛树脂,与釜体采用法兰连接,设置有DN80赶氯口、DN50加料口、DN50温度计接口、DN300气相管接口,中部设置搅拌装置接口。气相管与石墨冷凝器相连,冷凝器下部设置气液分离器,分离器上设置DN100去氯甲烷回收管道和DN50回收甲醇管道,回收甲醇到回收甲醇罐。

水解工序工艺流程是将通氯工序生成的中间体进行水解,制得产品麦芽酚粗品的工序。主反应为吸热反应,伴随有部分副反应。具体流程是向水解釜内加热盘管中通入20-30℃的循环水,并确认冷凝器下的气液分离器上的气相管道阀门、液相管道阀门处于关闭状态,赶氯管道阀门、放空阀门处于开启状态,水解釜U形管压力计处于负压状态后,将通氯釜来的物料靠位差自流入水解釜。放完物料后,关循环水管道前后阀门、开热水(50-60℃)管道前后阀门,继续升温至5-8℃,赶氯结束。关赶氯管道阀门,开冷凝器下的气液分离器上的气相管道阀门、液相管道阀门,物料升温至15-20℃后关热水管道前后阀门,开蒸汽管道前后阀门继续缓慢升温至60-65℃后开始回收甲醇,同时回收氯甲烷,釜温升高到90℃左右向釜内加入甩料甲醇,继续升温至100℃左右蒸甲醇完毕。关闭蒸汽前后阀门,开循环水前后阀门对物料进行降温至70-75℃,启动输送泵将麦芽酚粗品打至后续工序进行精制处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情发生经过。

2016年4月9日18时45分,化二车间水解岗位操作工马淑燕、段亚杰和陈鑫及化一车间水解岗位操作工苏玉荣、魏亚楠、李志平、张彩霞、张爱新等参加班前会后,于18时50分到达各自岗位进行交接班。化一车间班长耿长海安排保全工段春辉、王吉来到化一车间安装11#水解釜对面的通氯管道。

18时50分接班时化二车间1#、3#水解釜正在放甲醇,2#、4#水解釜正处于赶氯过程。19时开始赶氯,釜温-6℃;19时15分,釜温-2℃;19时30分,釜温3℃;19时45分,釜温8℃,赶氯结束升温。此时切换为热水加热釜内物料;20时水解釜内物料温度升至15℃,改用蒸汽加热升温。20时15分,釜内温度为26℃;20时30分,釜内温度升到40℃;20时45分釜内物料温度升至56℃,开始放甲醇。21时10分左右,马淑燕去厕所,让学徒工陈鑫临时看4#水解釜,一会儿马淑燕返回岗位;21时15分,4#水解釜上封头被冲出,易燃物料喷出引发火灾,将正在4#水解釜旁边作业的马淑燕、陈鑫当场烧死,将在11#、12#水解釜对面窗户前缠绕通氯阀垫的苏玉荣、魏亚楠严重烧伤,将正在11#水解釜对面通道旁安装通氯釜管路的耿长海、段春辉、王吉来烧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火灾发生后,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企业消防车和消防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并拨打110报警、120急救,20分钟后火灾扑灭。公司立即将苏玉荣、魏亚楠送兴隆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4月10日2时死亡;将耿长海、段春辉、王吉来送兴隆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到北京市积水潭医院治疗。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兴隆县安监局。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水解岗位工对4#水解釜加热过快,釜内物料暴沸,大量的甲醇、氯甲烷、氯化氢、水蒸汽等气体产生,造成釜内压力急剧升高,导致釜内物料全部喷出,将水解釜上封头及附带的电机、减速机等冲起,撞击车间三层钢筋砼构件产生火花,甲醇、氯甲烷等被引燃,造成现场人员伤亡并引发次生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水解岗位生产操作规程中的注意事项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未能使员工充分明确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1. 车间划分和劳动组织不合理,化二车间3#、4#水解釜操作岗位与化一车间9#-12#水解釜操作岗位位于同一作业平台上,但没有形成联保互保机制;在水解和通氯作业时安排维修人员进行作业,存在交叉作业现象。
  1. 未认真落实转岗培训制度,学徒工陈鑫从浓缩岗位到水解岗位实习,车间、班组没有转岗培训记录。

4.兴隆县工信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对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督导检查不到位。

5.兴隆县安监局对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

6.兴隆镇人民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现状检查不到位。

7.兴隆县人民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督导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员工违章作业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王忠林,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化二车间主任,转岗人员车间未组织安全培训,对本车间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处分和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 王少海,中共党员,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2项之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安监局对其处人民币37540.8元的罚款(2015年年收入人民币93851.9元的40%)。
  1. 王军,中共党员,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2项之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安监局对其处人民币29302.3元的罚款(2015年年收入人民币73255.74元的40%)。
  1. 李保良,中共党员,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主管生产和安全,对作业人员未经转岗培训、员工违章作业行为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撤职,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第3项之规定,由承德市安监局对其处人民币9900元的罚款。
  1. 于福新,中共党员,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副经理,分管技术,未认真履行生产技术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的化二车间《水解岗位生产操作规程》内容不详细、把关不严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撤职,吊销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第3项之规定,由承德市安监局对其处人民币9900元的罚款。
  1. 贾振河,中共党员,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安全部长,对作业人员未经转岗培训、员工存在违章作业行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撤职,吊销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第3项之规定,由承德市安监局对其处人民币9900元的罚款。

建议以上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党组织视其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报承德市安监局备案。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1. 陈志明,兴隆县兴隆镇政府安监站站长,对企业隐患排查督导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第11号令),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牛成福,兴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企管股股长,负责指导全县工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未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河北省委[2014]37号文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实施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张维一,兴隆县发改局副局长,主要分管县工信局的国防原材料股和企业管理股等工作,未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河北省委[2014]37号文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实施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第11号令),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付国旭,兴隆县安监局危化股股长,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企业隐患排查督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魏超华,县安监局监察大队三队队长,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执法检查不细致,未发现企业员工存在未经转岗培训现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李玉坤,兴隆县安监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许可和监察工作,对企业隐患排查督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第11号令),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企业转岗人员未经过培训,员工作业存在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之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安监局对其处人民币70万元的罚款。

(六)责成兴隆镇党委、兴隆镇政府、兴隆县工信局、兴隆县安监局向兴隆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建议兴隆县委、县政府向承德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承德市安委办约谈兴隆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强化该县安全生产监管。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 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提高员工认识水平,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企业全体从业人员的培训,熟练掌握各项操作规程及技术规范。
  1. 加强水解工序系统自动化改造,实现水解工序系统自动化控制,减少岗位工人员数量,降低人员失控率,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 全面修订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针对自动化改造后生产过程的变化特性,补充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风险进行分类分级管控,防止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清、过程失控等造成事故。
  1. 加强劳动组织管理,重新安排化一、化二车间区域,建立职工联保互保机制,杜绝交叉作业等现象。加强作业场所管理,保证车间内部畅通,作业空间等满足相关规程要求。
  1. 兴隆县工信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有效防止事故发生。
  1. 兴隆县安监局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1. 兴隆镇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企业日常生产现状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并及时将隐患治理到位。
  1. 兴隆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清理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的盲区和死角,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FD08940 | 2016_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4·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4·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6 年4 月9 日21 时15 分左右,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化二车间4#水解 反应釜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 人死亡、3 人烧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500 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承德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市长常丽虹批示要求:积极妥善处 置,千方百计抢救受伤人员,查明事故原因,防止发生次生事故。4 月10 日,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 号令) 的规定,承德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副市长李维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 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相关人员参加的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4·9”火灾事故调查 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3 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依 法 对 该 起 事 故 进 行 调 查 。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 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 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 事 故 责 任 单 位 及 生 产 概 况

( 一 ) 事 故 责 任 单 位 概 况 。 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平谷化工总厂,成立于1991 年,国营性 质,2000 年末改制为北京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成立 于2008 年6 月18 日,注册资金1500 万元,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少海,总经理王 军。企业注册地址为兴隆县兴隆镇小东区村,占地面积220 亩,现有员工1010 人。该公 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676035991E)、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证书编号: 130812033;发证机关: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编号:冀XK13-014-00123;发证机关: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冀WH 安许证字〔2015〕080035 号;发证机关:河北省安监局)齐全,并被河北省安监 局授予《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证书编号:AQB130822WHⅡ2015000004;发证 时间:2015 年12 月28 日)。该公司下设技术部、设备部和安全部等8 个科室,配备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30 名。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原、辅料为甲醇、乙醇、氯甲烷、氯乙烷、 液氯、液氨、氯仿、糠醛、盐酸、硫酸、氢氧化钠、镁,中间产品和中间产物为乙醚、α- 呋喃醇,回收产品乙醇、三氯甲烷,属于存在重大危险源企业。

( 二 ) 生 产 概 况 。 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食品添加剂香精香料,年产麦芽酚500 吨、 乙基麦芽酚4500 吨,公司设溶剂车间、格式车间、化一车间、化二车间、成品车间等11 个生产和辅助车间。化一车间1-12#水解釜、化二车间3-4#水解釜共同布置在厂房北侧二 层平台上,中间没有墙体的分隔。该平台设有西、中、东共三个上下钢斜梯。化一车间1- 8#水解釜布置在西侧钢斜梯与中部钢斜梯中间形成一个操作区域。化一车间9#-12#水解 釜(由操作工苏玉荣、魏亚楠负责操作)与化二车间3#-4#水解釜(由主操作工马淑燕负 责操作)布置在中间钢斜梯与东侧钢斜梯之间形成一个操作区域,各水解釜间距1m。其 中,发生事故的化二车间4#水解釜与12#水解釜相邻。事故前,11-12#水解釜停工更换通 氯釜管道,操作面位于这两个釜附近,由耿长海、段春辉、王吉来作业。化二车间1#-2# 水解釜位于相邻的操作间内,由副操作工段亚杰负责操作,学徒工陈鑫跟班学习。 化二车间4#水解釜容积为9m3,直径2m。釜体采用20mm 厚的酚醛树脂玻璃钢材质

整体糊制。釜底正中部位设置DN50 放料阀门,接打料泵外送麦芽酚粗品。距离罐底中心 点350mm 处对称设置内加热盘管的进出口管线接口,釜内设换热面积8m2 的DN50 钛材加 热盘管。水解釜上封头为碳钢,内涂7mm 酚醛树脂,与釜体采用法兰连接,设置有DN80 赶氯口、DN50 加料口、DN50 温度计接口、DN300 气相管接口,中部设置搅拌装置接口。 气相管与石墨冷凝器相连,冷凝器下部设置气液分离器,分离器上设置DN100 去氯甲烷回 收管道和 DN50 回收甲醇管道,回收甲醇到回收甲醇罐。 水解工序工艺流程是将通氯工序生成的中间体进行水解,制得产品麦芽酚粗品的工序。 主反应为吸热反应,伴随有部分副反应。具体流程是向水解釜内加热盘管中通入20-30℃ 的循环水,并确认冷凝器下的气液分离器上的气相管道阀门、液相管道阀门处于关闭状态, 赶氯管道阀门、放空阀门处于开启状态,水解釜U 形管压力计处于负压状态后,将通氯釜 来的物料靠位差自流入水解釜。放完物料后,关循环水管道前后阀门、开热水(50-60℃) 管道前后阀门,继续升温至5-8℃,赶氯结束。关赶氯管道阀门,开冷凝器下的气液分离 器上的气相管道阀门、液相管道阀门,物料升温至15-20℃后关热水管道前后阀门,开蒸 汽管道前后阀门继续缓慢升温至60-65℃后开始回收甲醇,同时回收氯甲烷,釜温升高到 90℃左右向釜内加入甩料甲醇,继续升温至100℃左右蒸甲醇完毕。关闭蒸汽前后阀门, 开循环水前后阀门对物料进行降温至70-75℃,启动输送泵将麦芽酚粗品打至后续工序进 行 精 制 处 理 。

二 、 事 故 发 生 经 过 及 救 援 情 况

( 一 ) 事 情 发 生 经 过 。 2016 年4 月9 日18 时45 分,化二车间水解岗位操作工马淑燕、段亚杰和陈鑫及化一 车间水解岗位操作工苏玉荣、魏亚楠、李志平、张彩霞、张爱新等参加班前会后,于18 时50 分到达各自岗位进行交接班。化一车间班长耿长海安排保全工段春辉、王吉来到化 一 车 间 安 装 11# 水 解 釜 对 面 的 通 氯 管 道 。 18 时50 分接班时化二车间1#、3#水解釜正在放甲醇,2#、4#水解釜正处于赶氯过 程。19 时开始赶氯,釜温-6℃;19 时15 分,釜温-2℃;19 时30 分,釜温3℃;19 时45 分,釜温8℃,赶氯结束升温。此时切换为热水加热釜内物料;20 时水解釜内物料温度升 至15℃,改用蒸汽加热升温。20 时15 分,釜内温度为26℃;20 时30 分,釜内温度升到 40℃;20 时45 分釜内物料温度升至56℃,开始放甲醇。21 时10 分左右,马淑燕去厕所, 让学徒工陈鑫临时看4#水解釜,一会儿马淑燕返回岗位;21 时15 分,4#水解釜上封头被 冲出,易燃物料喷出引发火灾,将正在4#水解釜旁边作业的马淑燕、陈鑫当场烧死,将在 11#、12#水解釜对面窗户前缠绕通氯阀垫的苏玉荣、魏亚楠严重烧伤,将正在11#水解釜 对面通道旁安装通氯釜管路的耿长海、段春辉、王吉来烧伤。

( 二 ) 事 故 救 援 情 况 。 火灾发生后,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企业消防车和 消防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并拨打110 报警、120 急救,20 分钟后火灾扑灭。公司 立即将苏玉荣、魏亚楠送兴隆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4 月10 日2 时死亡; 将耿长海、段春辉、王吉来送兴隆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到北京市积水潭医院治疗。

( 三 ) 事 故 报 告 情 况 。 事故发生后,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兴隆县安监局。

三 、 事 故 发 生 原 因 及 性 质

( 一 ) 直 接 原 因 。 水解岗位工对4#水解釜加热过快,釜内物料暴沸,大量的甲醇、氯甲烷、氯化氢、水 蒸汽等气体产生,造成釜内压力急剧升高,导致釜内物料全部喷出,将水解釜上封头及附 带的电机、减速机等冲起,撞击车间三层钢筋砼构件产生火花,甲醇、氯甲烷等被引燃,

造 成 现 场 人 员 伤 亡 并 引 发 次 生 火 灾 。

( 二 ) 间 接 原 因 。 1.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水解岗位生产操作规程中的注意事项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未能使员工充分明确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2.车间划分和劳动组织不合理,化二车间3#、4#水解釜操作岗位与化一车间9#-12# 水解釜操作岗位位于同一作业平台上,但没有形成联保互保机制;在水解和通氯作业时安 排 维 修 人 员 进 行 作 业 , 存 在 交 叉 作 业 现 象 。 3.未认真落实转岗培训制度,学徒工陈鑫从浓缩岗位到水解岗位实习,车间、班组没 有 转 岗 培 训 记 录 。

  1. 兴隆县工信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对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督导检查不到位。

兴隆县安监局对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

兴隆镇人民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现状检查不到位。

兴隆县人民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督导不到位。

( 三 ) 事 故 性 质 。

这是一起因员工违章作业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 、 对 事 故 责 任 人 员 及 责 任 单 位 的 处 理 建 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王忠林,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化二车间主任,转岗人员车间未组织安全 培训,对本车间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34 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处分和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2.王少海,中共党员,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对企业 安全管理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 条第2 项之 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安监局对其处人民币37540.8 元的罚款(2015 年年收入人民币 93851.9 元 的 40% ) 。 3.王军,中共党员,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 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 条第2 项之规定,建议由承 德市安监局对其处人民币29302.3 元的罚款(2015 年年收入人民币73255.74 元的40%)。 4.李保良,中共党员,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主管生产和安 全,对作业人员未经转岗培训、员工违章作业行为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撤职,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 条第3 项之规定,由承德市 安 监 局 对 其 处 人 民 币 9900 元 的 罚 款 。 5.于福新,中共党员,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副经理,分管技术,未认真履 行生产技术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的化二车间《水解岗位生产操作规程》内容不 详细、把关不严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撤职,吊销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 条第3 项之规定,由承德市安监局对其 处 人 民 币 9900 元 的 罚 款 。 6.贾振河,中共党员,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安全部长,对作业人员未经转 岗培训、员工存在违章作业行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撤职,吊销 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 条第3 项之 规定,由承德市安监局对其处人民币 9900 元的罚款。 建议以上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党组织视其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报承德市安 监 局 备 案 。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1. 陈志明,兴隆县兴隆镇政府安监站站长,对企业隐患排查督导检查不到位,对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 安 监 总 局 第 11 号 令 ), 建 议 给 予 行 政 警 告 处 分 。

  1. 付云龙,兴隆县兴隆镇政府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协助镇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 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第11 号令),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牛成福,兴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企管股股长,负责指导全县工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未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河北省委[2014]37 号文件)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兴隆县天利 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实施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 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张维一,兴隆县发改局副局长,主要分管县工信局的国防原材料股和企业管理股等 工作,未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河北省委[2014]37 号文 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兴隆县 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实施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 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第11 号令),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 分 。 11.付国旭,兴隆县安监局危化股股长,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对企业隐患排查督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 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魏超华,县安监局监察大队三队队长,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执法 监察,执法检查不细致,未发现企业员工存在未经转岗培训现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 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3.李玉坤,兴隆县安监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许可和监察工作,对企业隐患排查 督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第11 号令),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 五 ) 对 事 故 责 任 单 位 的 行 政 处 罚 建 议 。 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企业转岗人员未经过培训,员工作业存在违章行为,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 条第2 项之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安监局 对 其 处 人 民 币 70 万 元 的 罚 款 。 (六)责成兴隆镇党委、兴隆镇政府、兴隆县工信局、兴隆县安监局向兴隆县政府作 出 深 刻 书 面 检 查 。 (七)建议兴隆县委、县政府向承德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承德市安委办 约谈兴隆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强化该县安全生产监管。

五 、 事 故 防 范 和 整 改 措 施 建 议 1.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提高员工认识水平,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 强对企业全体从业人员的培训,熟练掌握各项操作规程及技术规范。 2.加强水解工序系统自动化改造,实现水解工序系统自动化控制,减少岗位工人员数 量 , 降 低 人 员 失 控 率 , 提 高 企 业 本 质 安 全 水 平 。 3.全面修订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针对自动化改造后生产过程的变化特性,补充完 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风险进行分类分级管控,防止危险有害因 素 辨 识 不 清 、 过 程 失 控 等 造 成 事 故 。 4.加强劳动组织管理,重新安排化一、化二车间区域,建立职工联保互保机制,杜绝 交叉作业等现象。加强作业场所管理,保证车间内部畅通,作业空间等满足相关规程要求。

  1. 兴隆县工信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

查 , 有 效 防 止 事 故 发 生 。 6.兴隆县安监局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 除 事 故 隐 患 ,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 7.兴隆镇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企业日常生产现状的监 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并及时将隐患治理到位。 8.兴隆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 清理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的盲区和死角,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 稳定。

FD08941 | 2016_内蒙古赤峰宝马矿业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内蒙古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6 年12 月3 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宝马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 马凯,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杨晶,国务委员郭声琨、王勇 等领导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千方百计搜救被困人员, 做好伤员救治和遇难矿工家属安抚,查明事故原因并严肃问责,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排查治理和监管,决不能 有丝毫松懈和侥幸心理,决不放过任何安全隐患。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生产安全事故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 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煤矿“12·3” 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安全 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任组长,安全监 管总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煤矿通风、瓦 斯、机电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分 析、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 经济损失情况,查清了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等情况,认定了 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 议,指出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 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煤矿“12〃3”特别重大 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区域。 宝马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南荒 村,井田面积2.82 平方千米,地面井口标高+485 米,开采深 度由+450 米至±0 米,矿井核定生产能力45 万吨/年。采用立 井多水平集中上下山开拓方式,有一对立井,主井担负矿井提 煤、运人任务,兼作回风井;副井担负全矿井辅助提升任务, 兼作进风井。 宝马煤矿属低瓦斯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0.61 立方米/分钟, 相对瓦斯涌出量为1.05 立方米/吨。主采6 号煤层,煤层自燃倾 向性为自燃,自然发火期为1.5 至3 个月,煤尘有爆炸性。 宝马煤矿井下布置有合法生产和 有合法生产和越界违法生产两个生产区 域(见图1)。事故发生在越界违法生产区域,该区域瓦斯涌出 量等相关参数没有测定。

图1 宝马煤矿生产区域平面示意图 事故发生之前,合法生产区域布置 3 个采掘工作面,分别 为642 采煤工作面、601(又称801)采煤工作面和643 运输巷 掘进工作面,事故当班安排12人进行维护,没有进行生产作业。 事故发生之前,越界违法生产区域布置有 有8个采掘工作面, 包括:6040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以下简称6040 综放工作面)、 6040 卸压巷以掘代采工作面(以下简称6040 巷采工作面)、6041 准备工作面等3 个采煤工作面,6039 联络巷等5 个掘进工作面 (见图2),事故当班安排167 人进行生产作业。 自2008 年3 月开始,宝马煤矿从井田东部边界越界进入中 国国电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元宝山露天煤矿 (以下简称元宝山露天煤矿)井田内,违法盗采煤炭资源。进 入越界违法生产区域的电缆、管线均隐蔽铺设在有盖板的电缆 沟内,盖板表面撒上浮煤伪装。巷道内建有一道经过伪装的假 密闭(见图3),假密闭外铺设3 米长可快速拆卸的轨道,并备 有用于封堵巷道的物料和木栅栏。在政府有关部门检查时,该

图2 宝马煤矿事故发生时越界违法生产区域采掘工程示意图

矿可在20 分钟内拆除轨道、关闭假密闭并在假密闭外设置 好木 栅栏,而检查人员从入井到假密闭约需40 分钟。在进入假密闭 前的东区进、回风大巷内建有通向越界违法生产区域的进风暗 道口和回风立眼口,担负越界违法生产区域的通风任务,并用 隔爆水棚进行遮挡。

图3 井下通往越界违法生产区域的假密闭 事故发生在6040 综放工作面和6040 巷采工作面区域(见 图4)。 6040 综放工作面走向长542 米、倾斜长100 米,煤厚28 米,采高2.2 米,放煤高度3 米至5 米。2016 年5 月中旬开始 回采,至事故发生时已经推进372 米。 6040 巷采工作面在6040 工作面进风顺槽(又称6040 第四 部皮带巷)向工作面方向50 米处开口布置,掘进方式为炮 ,掘进方式为炮掘, 以35°坡度向上掘进15 米后,变平掘进,多头布置,呈“鱼刺” ,呈“鱼刺” 型,巷道断面宽2.5 米、高2.2 米,总长度 204 米。该工作面位

于6040 综放工作面正上方,垂直距离约为6 米。

图4 事故区域采掘工程示意图 在6040 工作面进风顺槽第四部皮带机头两帮分别布置 6040 联络巷和长 48.5 米的盲巷。 (二)事故经过。 12 月3 日7 时30 分,宝马煤矿矿长吕国友主持召开矿调度 会,由生产副矿长董国青安排井下当班生产任务。当班入井179 人,其中合法生产区域12 人,主要进行系统维护;越界违法生 产区域167 人,主要进行生产作业。越界违法生产区域中,6040 巷采工作面16 人,6040 综放工作面42 人,6040 第一部至第三 部皮带巷区域(含轨道巷)27 人,6041 准备工作面36 人,清 理皮带巷浮煤7 人,其他区域39 人。 8 时30 分左右,16 人到达6040 巷采工作面开始作业;42 人到达6040 综放工作面,开启刮板输送机运出工作面落煤,随 后进行检修采煤机、打护帮锚杆、缩皮带等作业。10 时左右, 6040 巷采工作面准备放炮时,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6040 巷采

工作面所有人员撤至盲巷口休息、吃饭。 11 时左右恢复供电后,电工顾亚学(事故中遇难)启动局 部通风机,恢复6040 巷采工作面通风。此时,6040 综放工作面 打眼工张利明、李雪光在第7#综放支架附近的煤壁打工作面护 帮眼,打眼监护工闫才在第8#综放支架处面向打眼工监护顶板, 电焊工张然然和杨章利(均在事故中遇难)在第12#综放支架处 使用电焊维修支架,电工张国庆在回风端头处向减速机注油, 瓦检员刘子军在工作面巡检(见图5)。 11 时7 分左右,闫才看到正在打护帮眼的张利明、李雪光 突然向6040 工作面回风顺槽方向奔跑,同时听到“噗”的一声, 回头看到一团火球从张然然和杨章利的位置窜过来, 窜过来,闫才烧伤 昏迷。张国庆正在回风端头支架下作业,一股强风吹掉了安全 帽,头发烧焦。正在回风顺槽与联络巷交叉口处的液压泵工王 良,被从联络巷风门方向冲过来的强风冲倒受伤。刘子军在第 3#综放支架处,感觉到头顶像有一团火,喘不上气来、受伤。 放炮员张玉宝正从进风端头准备进入工作面,看到前面一片火 光,随即被强风冲倒、受伤昏迷。打点工谢连生在进风端头处, 看到一道火光从工作面出来,被冲倒受伤昏迷。在盲巷板闭前 休息、吃饭的工人郭凤林、宗玉军,听到“轰”的一声响,被 风吹倒,并看到巷道顶部火苗乱窜。 11 时10 分左右,运输队副队长马艳臣在6040 第二部皮带 机头处听到爆炸声,看到煤尘扬起,急忙通知运输队人员撤出, 11 时30 分向矿调度室电话报告。技术科副科长刘海清在东区变

图5 事故发生前事故区域作业人员分布示意图

电所附近听到爆炸声后,赶到东区变电所,11 时30 分左右向调 度室电话报告。 (三)事故现场。 现场勘查认定,事故发生在6040 综放工作面区域,波及范 围主要为6 号煤层生产系统,即150 溜子巷(风门)、联络巷(26 号风门)、6040 第一至第三部皮带巷、盲巷、6040 联络巷、6040 巷采工作面、6040 综放工作面及6040 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和 6041 准备工作面运输顺槽等(见图6)。 1.盲巷口及周边巷道。 盲巷口及周边巷道内被冲击波破坏物体倾倒或移动分别向 6040 第三部皮带巷、盲巷里部、6040 工作面进风顺槽和6040 联络巷等四个方向(见图7)。 6040 第三部皮带巷的顶板塑料锚网有烧化挂丝现象,过火 特征十分明显(见图8)。 2.6040 工作面进风顺槽。 6040 巷采工作面口往6040 综放工作面方向6040 工作面进 风顺槽25 米至67 米区域内被冲击波破坏的物体倒向凌乱,区 域外分别向两侧方向明显(见图9)。 6040 巷采工作面口处转载平台和单体液压支柱全部被摧垮, 向进风侧位移(见图10)。 6040 巷采工作面口处的木支柱向6040 巷采工作面内倾倒, 风筒被摧毁,巷口两帮和顶煤垮落,破坏严重。6040 巷采工作 面里面的巷道和风筒完好。

图6 事故波及范围示意图

图7 盲巷口爆炸冲击波方向示意图

图8 6040 第三部皮带巷顶板塑料锚网烧化挂丝

图9 6040 工作面进风顺槽冲击波方向示意图

图10 6040 巷采工作面口处转载平台被完全摧毁 6040 工作面进风顺槽从6040 巷采工作面口向6040 综放工 作面方向25 米巷道内,皮带架子与支柱倒向进风侧。 6040 工作面进风顺槽从6040 巷采工作面口向6040 综放工 作面67 米处至工作面进风端头区域,巷道内皮带架子被摧垮, 倒向工作面方向。巷道帮上部撕开的锚网里有向工作面方向插 入的手机、木板片、电缆钩等(见图11)。

图11 6040 工作面进风顺槽内斜插到锚网里的手机等物品 3.6040 综放工作面。 6040 综放工作面第12#综放支架处1 台电焊机开关处于送 电状态(见图12),焊枪上夹着的焊条有使用、熔融痕迹(见图 13)。

图12 6040 综放工作面第12#支架处的电焊机 电焊机 手机 电缆钩

图13 6040 综放工作面第12#支架处的焊枪及焊条 4.6040 工作面回风顺槽。 6040 工作面回风顺槽至总回风巷完好,没有过火和冲击波 破坏现象。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32 人死亡、20 人受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 企业职工伤亡事 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等标准和有关规定统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399 万元。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信息报告及响应。 12 月3 日11 时30 分,宝马煤矿调度室接到井下事故报告 电话后,向矿总工程师刘杰和安全副矿长张洪峰报告,并通知 井下作业人员立即升井。11 时40 分,该矿向赤峰宝马煤炭物资 有限责任公司(宝马煤矿上级公司,以下简称宝马煤炭物资公 焊条 焊枪

司)报告。11 时45 分,刘杰带领通风科3 名工人下井,修复被 冲击破坏的风门。12 时10 分,该矿切断了灾区的全部电源 ①。 井下矿工组织自救和互救,成功救出15 名受伤矿工。 宝马煤矿分别于12 时23 分、12 时27 分、12 时55 分,向 元宝山区安全监管局、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 队和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赤峰监察分局报告了事故。 13 时00 分,赤峰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接到元宝山区人民政府 应急办事故报告。14 时02 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赤峰 市人民政府应急办电话报告事故信息,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响应, 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 指挥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及元宝山区党委 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陆续到达事故现场,全力组织事故抢险 救援。 15 时02 分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 局主要负责人率工作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 后处理等工作。 15 时35 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向国务院总值班 室报告事故信息。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臵。 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接到宝马煤矿救 援电话后,先后派出6个小队共76 名救护队员参加抢险救援。 12 时45 分救护队员入井进行灾区侦查搜救,至14 时35 分,相

①•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处理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立即 切断灾区电源。”

继发现17 名遇难矿工和2 名伤员。至19 时25 分,又相继发现 12 名遇难矿工和3 名伤员。23 时40 分,发现最后3 名遇难矿 工。至此,灾区所有巷道侦查搜救完毕,共发现32 名遇难矿工、 抢救出5 名伤员。 12 月4 日9 时30 分,32 名遇难矿工遗体全部升井,抢险 救援工作结束。至此,事故共造成32 人遇难、20 人受伤。 (三)善后处理和伤员救治。 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了善 后处置组,分 组,分32 个工作小组,开展 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至12 月11 日,32 名遇难人员家属全 部签定了补偿协议,遇难人员遗体全部火化,善后处理工作结 束。截至2017 年6 月14 日,20 名伤员中,已有16 人康复出院, 4 人仍在医院治疗、伤情平稳。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宝马煤矿借回撤越界区域内设备名义违 法组织生产,6040巷采工作面因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1 小时后恢复供电通风,积聚的高浓度瓦斯排入与之串联通风的 6040综放工作面,遇到正在违规焊接支架的电焊火花引起瓦斯 燃烧,产生的火焰传导至6040工作面进风顺槽,引起瓦斯爆炸。 (一)事故类别。 经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瓦斯爆炸事故。主要依据如下: 1.有强烈的冲击波。大多数幸存者听到爆炸声,现场勘查, 井下风门、皮带架子等设备设施被冲倒、破坏严重。 2.过火特征明显。部分巷道顶板塑料锚网烧化挂丝;20

名伤员中,有11 人严重烧伤。 3.事故区域未见煤尘结焦,煤尘未参与爆炸。 (二)瓦斯爆炸点。 经调查认定,瓦斯爆炸发生在6040 工作面进风顺槽内,有 两个爆炸点,第一爆炸点是6040 巷采工作面口往6040 综放工 作面方向的6040 工作面进风顺槽25 米至67 米区域,第二爆炸 点是盲巷口(见图14)。

图14 瓦斯爆炸点示意图 (三)瓦斯爆炸原因及相关因素。 1.火源。6040 综放工作面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引起瓦斯燃 烧,燃烧的火焰传导至6040 工作面进风顺槽引起瓦斯爆炸。主 要依据如下: (1)瓦斯燃烧火源是电焊火花。在6040 综放工作面作业 的刘子军、闫才等人证实,事故发生时电焊工正在使用电焊机 对综放支架进行维修作业,并看到火球从电焊作业处的第12#

综放支架向6040 工作面进风顺槽端头窜过来。现场勘查发现第 12#综放支架处电焊机焊枪上夹着的焊条有使用、熔融痕迹。 (2)瓦斯爆炸火源是来自于6040 综放工作面瓦斯燃烧传 导火焰。放炮工张玉宝、打点工谢连生在工作面进风端头处, 看到火苗从6040 综放工作面方向出来并传导至6040 工作面进 风顺槽。 2.瓦斯源。6040 巷采工作面停风造成大量瓦斯积聚。未按 规定 ①排放瓦斯,直接开启局部通风机“一风吹”,6040 巷采工 作面高浓度瓦斯排入6040 综放工作面。主要依据如下: (1)6040 巷采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停风1 小时,造成瓦斯积 聚。救护队员分别于3 日23 时40 分和4 日2 时00 分,在6040 巷采工作面口测得瓦斯浓度为14.8%、20%。专家组按照瓦斯浓 度14.8%推算,事故前6040 巷采工作面停风1 小时,瓦斯积聚 量达到105 立方米。 (2)专家组通过数值模拟实验,局部通风机开启7.7 分钟 后,6040 巷采工作面内的积聚瓦斯已基本排完,6040 巷采工作 面口向工作面方向32 米、62 米处,瓦斯浓度分别为5.48%、5.29%, 均达到爆炸浓度,与现场勘查认定的第一爆炸点位置一致。 一致。 (3)盲巷为长48.5 米的煤巷,2016 年3 月停止掘进并封 闭,积存了大量的瓦斯。 3.氧气条件。

①•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 只 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 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事故发生前,6040 综放工作面正常通风,有人员作业,风 流中的氧气浓度满足瓦斯爆炸供氧条件(氧气浓度大于12%)。 (四)爆炸过程。 6040 巷采工作面排放的瓦斯进入6040 综放工作面,遇到正 在违规焊接支架的电焊火花引起燃烧,逆风向6040 工作面进风 顺槽迅速传导,引起6040 巷采工作面口往工作面方向25 米至 67 米的区域达到爆炸浓度范围内的瓦斯发生第一次爆炸。爆炸 冲击波将盲巷板闭摧毁,盲巷内积存的瓦斯涌出发生第二次爆 炸。 四、事故企业相关情况 (一)宝马煤矿上级公司情况。 宝马煤矿是宝马煤炭物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宝马煤炭物 资公司成立于2000 年10 月24 日,为股份制民营企业,共有三 名股东,分别为董事长邱则田(原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代表),占 股66%;董事会监事长刘凤鹤(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公职人员), 占股26%(股份由其侄女刘艳军代持);股东刘海军(宁城县水 利局公职人员),占股8%。邱则田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 表人、总经理张晓东负责公司日常工作,副总经理牛清瑞分管 矿管部和安全工作。 (二)宝马煤矿基本情况。 1.矿井历史沿革情况。宝马煤矿前身为昌盛煤矿。昌盛煤 矿始建于1989 年,为南荒村集体所有制企业。2002 年10 月, 宝马煤炭物资公司承包了昌盛煤矿经营权,2007 年10 月8 日收

购了该矿全部资产和债务,11 月3 日成立了宝马煤矿。2008 年 12 月,宝马煤矿通过了赤峰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的45 万吨/年技 术改造工程竣工验收。该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 商营业执照均在有效期内。 2.相邻矿井情况。宝马煤矿井田东南部与元宝山露天煤矿 相邻,东北部与建昌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内蒙古平庄 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公营子煤矿相邻,西南部与元宝 山镇四合村煤矿相邻。 3.管理机构情况。宝马煤矿法定代表人刘海军,全面负责 宝马煤矿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矿长吕国友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 作,总工程师刘杰分管技术、通风和调度工作,副矿长董国青 分管生产工作,副矿长张洪峰分管安全工作,副矿长李俊分管 机电工作,副矿长宋奎树分管经营工作。 宝马煤矿下设调度室、技术科、通风科、采煤队、掘进队 (兼安装队)、运输队、机电队。 (三)越界违法开采情况。 自2008 年3 月开始,宝马煤矿先后有4 任矿长组织实施越 界违法开采(2008 年2 月至2012 年12 月高启柱任矿长,2013 年1 月至2014 年11 月鞠爽任矿长,2014 年12 月至2015 年12 月马玉财任矿长,2016 年3 月至事故发生吕国友任矿长)。越界 区域先后共布置了 了29 个综采、炮采和巷采工作面进行盗采。事 故发生时,在越界区域共有综采设备2 套,综掘设备3 套。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04

勘探队对宝马煤矿越界开采情况进行了调查,2016 年12 月16 日该勘探队出具了《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矿业有限公司越界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矿业有限公司越界 开采情况调查报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组对。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组对该 报告进行审查后,2017 年2 月9 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非 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认定该 矿越界区域采出煤炭总量为407.9 万吨。 (四)越界违法开采查处情况。 1.驻地煤矿安监机构查处情况。2016 年1 月11 日,内蒙 古煤矿安监局接到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核查内蒙古赤 关于核查内蒙古赤 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生产问题的函》。。1 月12 日,内蒙 古煤矿安监局时任局长杨泽余立即对核查工作作出安排。内蒙 古煤矿安监局核查组1 月13 日到宝马煤矿对该矿图纸资料进行 分析梳理,1 月14 日对该矿井下进行全面检查时,发现了可疑 的假密闭,对该矿管理人员调查取证后,该矿承认了越界开采 行为。随后,由赤峰监察分局对该矿下达了《现场处理决定书》 , 责令立即停止越界开采,封闭所有越界开采区域。为进一步查 清越界开采事实,内蒙古煤矿安监局核查组1 月25 日调动平庄 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队启封通往越界区域的假密闭, 对越界区域违法生产情况进行了现场取证。 2 月25 日,内蒙古煤矿安监局约谈了宝马煤炭物资公司董 事长邱则田、法定代表人张晓东、宝马煤矿法定代表人刘海军 和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再次明确责令宝马煤 矿停止越界开采行为,责令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

落实。2 月28 日,内蒙古煤矿安监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 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446 号),下达了《行 行 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矿罚款,给予该矿罚款199.0 万元,给予刘海军罚款14.9 万元。3 月9 日,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向元宝山区人民政府送达了 《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 ,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 的如下监察意见:“1. 监督落实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 矿)立即退回井田边界内,采取可靠措施封闭越界开采区域, 消除生产安全隐患。2.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严厉打击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避免可能的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3. 请将处理意见2016 年3 月31 日前函告我局”。 2.地方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查处情况。2016 年1 月14 日,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接到安全监管总局转来的举报宝马煤 矿非法生产的信件,1 月15 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事故 调查处处长钢巴特尔向总工程师张耀汇报,张耀直接批转至赤 峰市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1 月19 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安全 监管局转来的调查处理交办单。1 月26 日,赤峰市安全监管局 收到赤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杨远新批示,1 月28 日,赤峰市安 全监管局煤炭管理科科长王占才带队去宝马煤矿调查核实。2 月1日,赤峰市安全监管局向赤峰市人民政府上报了核查报告, 确认宝马煤矿越界开采属实,已由相关部门处理。2 月5 日,杨 远新签字同意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上报了核查情况。 2 月23 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办公室收到赤峰市人

民政府的核查报告,2 月29 日钢巴特尔收到核查报告后,认为 该件已终结,未向局领导汇报,存档封存。 3.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驻地煤矿安监机构监察意见情 况。收到内蒙古煤矿安监局3 月9 日送达的《加强和改善安全 加强和改善安全 管理建议书》后,元宝山区人民政府时任分管副区长黄勇 后,元宝山区人民政府时任分管副区长黄勇于3 月10 日主持会议,专题研究宝马煤矿越界开采有关事宜,并于 3 月14 日形成会议纪要(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 议纪要〔 2016〕6 号),明确要求:由元宝山区安全监管局、赤 峰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元宝山镇人民政府成立针对宝 马煤矿越界开采行为的联合工作组,并由区安全监管局牵头, 责令宝马煤矿立即停止越界开采行为,退回开采范围,封闭越 界开采区域并消除事故隐患;元宝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宝马煤 矿退出回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宝马煤矿要在3 月31 日前作出 退出回撤设备计划和安全实施方案报工作组;工作组要在全区 开展煤矿超层越界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查处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3 月17 日,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执法监察局局 长刘国利带领人员对宝马煤矿越界情况进行了调查,认定该矿 “越界巷道为:岩石巷道400 米,煤巷1000 米,平行巷道一条, 长度同上;没有采煤工作面。掘进巷道生产工程煤10000 吨, 煤炭销售价格145.0 元/吨”。4 月20 日,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元宝 山区分局针对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 定书,责令该矿退回矿区范围,没收违法所得145.0 万元。8 月 1 日,刘国利带队到宝马煤矿落实行政处罚,未下井实地查看该

矿退出越界区域情况。9 月5 日,宝马煤矿不服赤峰市国土资源 局元宝山区分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向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提 起了行政诉讼。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10 月22 日开庭审理,至 事故发生时尚未宣判。 5 月17 日,元宝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马有廷带领副总工程 师王海生、煤矿监察中队队长韩春儒和队员潘振华,赤峰市国 土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执法监察局局长刘国利、矿管股副股长 刘焱鑫,元宝山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耿树田,元宝山镇安全监管 站站长刘晓芳、监察员荆利,在宝马煤矿召开会议,研究落实 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相关要求。6 月3 日,宝马 煤矿按照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及相关部门的要 求,向元宝山区安全监管局报送了《赤峰宝马矿业东区 赤峰宝马矿业东区 6038-6039 联络巷掘进、轨道运输巷断面刷扩及6.4-4 回撤设备 存放巷道掘进申请》(宝马矿业字(宝马矿业字〔2016〕39 号)。元宝山区安 全监管局接到该矿的申请后,未组织井下现场核查,于6 月8 日下达了《 关于 关于〈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区轨道运输巷 断面刷扩及6.4-4 回撤设备存放巷道掘进申请〉的批复》(元安 监管字〔2016〕35 号),原则同意该矿的申请,并提出了相关要 求:宝马煤矿每月月底将工程进展情况(文字和图纸)及时向 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元宝山镇人民政府和区安全 监管局进行汇报,以便及时掌握施工和回撤进度情况;此施工 作业项目施工完毕,下一项施工作业项目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 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上报,在未经审批同意之前不得擅

自施工作业;施工作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元宝山镇人民政 府负责监督实施,东采区不得从事任何其他采掘作业活动。6 月16 日,元宝山区安全监管局副总工程师王海生带队对宝马煤 矿进行现场监督。9 月17 日,该矿向元宝山区安全监管局报送 了《赤峰宝马矿业东区设备回撤运输轨道下山巷道断面刷扩、 赤峰宝马矿业东区设备回撤运输轨道下山巷道断面刷扩、 设备存放巷道掘进变更为重新掘进设备回撤运输巷道申请》(宝(宝 马矿业字〔2016〕55 号),元宝山区安全监管局未予以批复。10 月20 日,王海生再次带队对宝马煤矿进行现场监督,但未对越 界区域进行全面检查,未发现宝马煤矿继续在越界区域开采的 真实情况。 4.宝马煤矿落实监管监察指令情况。宝马煤矿自越界违法 行为被查处以来,并未停止越界违法开采行为,也未真正实施 回撤作业。2016 年3 月底,矿长吕国友组织安全副矿长张洪峰、 生产副矿长董国青、总工程师刘杰商议决定,继续实施越界违 法开采。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宝马煤矿及宝马煤炭物资公司。 1.长时间、长距离、大范围、大规模疯狂进行越界违法开 采。宝马煤矿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九条的 规定 ①,从2008 年开始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采矿范围,最长 越界直线距离近2 千米,越界区域面积约1.45 平方千米。违反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 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煤矿安全规程》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①,事故发生前,越界区域 布置2 个综采放顶煤工作面、1 个巷采工作面、3 个综合机械化 掘进工作面和2 个炮掘工作面。 2016 年1 月14 日越界开采行为被查处后,不执行“责令该 矿立即停止越界开采,封闭所有越界开采区域”的指令,3 月底 开始以回撤设备的名义,继续在越界区域违法组织生产。 2.弄虚作假,掩盖越界区域,销毁证据,蓄意逃避监管。 宝马煤矿采用假密闭、假图纸 ②、假数据、假回撤等手段隐蔽越 界区域,蓄意逃避监管。该矿在通往越界区域的巷道内建有经 过伪装的假密闭,越界区域内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 监测系统,并隐匿各类图纸、资料、台账、数据。事故发生后, 该矿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的规定 ③,隐 匿监控设备硬盘,销毁越界区域的测风记录等资料。 3.越界区域内管理混乱,冒险蛮干。长期采用国家明令禁 止的“巷道式采煤”工艺 ④。 通风瓦斯管理制度不落实。违反《煤矿安全规程》 第 第一百 五十条的规定 ⑤,6040 巷采工作面与6040 综放工作面串联通风;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 ⑥的规定,6040 巷采工作

①《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 号)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 多只能布置 1 个采煤工作面和2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②《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三)巷道 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八十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有关证据。” 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 监总煤装〔 2008〕49 号,2008 年3 月11 日发布)附件第21 条:“巷道式采煤(系指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没有 两个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⑤《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 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⑥《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

面采用“一风吹”的方式违规排放瓦斯时,未检查甲烷浓度、 未停电撤人;违反 《煤矿安全规程》一百八十 一百八十条 ①的规定,管理人 员未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违反《煤矿安全规程》 第 第一 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②,6040 巷采工作面使用1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 向2 个采掘作业地点供风,且局部通风机无“三专两闭锁”;违 反《煤矿安全规程》 第 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③,6040 联络巷风门 等通风设施漏风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 第 第一百四十条的 规定 ④,越界区域经常不测风,即使测风后也不记录、不上报。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不落实。违反《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百 第二百 五十四条的规定 ⑤,违规使用电焊,仅2016 年11 月11 日至27 日,有14 天在6040 综放工作面使用电焊;违反《 煤矿安全规 煤矿安全规 程》 第四百八十一条的规定 ⑥,不执行停送电报告、审批制度, 随意停送电;违反《煤矿安全规程》 第四百八十二条 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⑦,

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 以内 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第四款: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 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 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①《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 遵守下列规定:(一)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 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 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②《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第七项、第九项:“(三)…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 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 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七)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 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 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九)不得使用1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 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③《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④《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 天至少进行1 次全面测风。” ⑤《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 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 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第二款:“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⑥•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二款:“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以根据书面申请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得 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⑦•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二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 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者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电缆、开关等电气设备失爆现象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 第十四条的规定 ①,越界区域无供配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 图, 随意布置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要钱不要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②,回撤已回采完毕的6039 工作面设备 时,一氧化碳浓度最高达0.05%(500ppm),工人不同程度出现 头疼、恶心等症状,不仅未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隐患,而是让 工人服用脑立清、葡萄糖、氨酚待因 ③等药物,继续组织工人冒 险作业。 (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相关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 未发现宝马煤矿长期存在的越界违法开采问题。在2016 年查实 宝马煤矿越界开采行为后,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有效制止宝 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行为。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1)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 ④未认真履行对煤矿 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对宝马煤矿长达8 年越界违法 开采行为和地质勘查中介机构出具的虚假报告失察。 在得知宝马煤矿存在越界违法开采行为后,对宝马煤矿越

①《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第十项:“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十)井上、下配电 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图。” 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井下空气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0.0024%。 ③“脑立清”主要用于治疗头痛脑胀,眩晕耳鸣;“葡萄糖”主要功能为供给能量,补充血糖,强心利尿,解毒 等;“氨酚待因”主要功能为镇痛、解热。 ④《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元政办 发〔 2010〕43 号):元宝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检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 法案件;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与国土资源相关的社会中 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元宝山区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权限内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等。

界违法开采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不到位、程序不规范。赤峰 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执法监察局于2016 年3 月16 日至 17 日在查处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案件时,对越界的时间、范 围、规模等问题未深入调查;未按规定 ①对违法开采煤炭数量和 价值进行认定,仅凭矿方口头提供的违法开采煤炭数量和价值, 实施没收违法所得145 万元的行政处罚;未按规定 ②将此案件向 赤峰市国土资源局报告。6 月16 日、8 月1 日、10 月20 日先后 三次到宝马煤矿进行检查,未发现宝马煤矿以回撤设备的名义 继续越界违法开采行为。 在查实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行为后,2016 年4 月8 日在 未对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③的情况下,做出 该矿采矿许可证2015 年度年检合格的结论。 (2)赤峰市国土资源局 ④未认真履行对煤矿开采活动进行 监督管理的职责,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问题的监督管理工作缺 失。对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履职不力、未能有效制 止宝马煤矿以回撤设备的名义继续越界违法开采和违规通过宝

①《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第 第9.2.5 条:“违法开采的矿产品数量认定,可以采取计重或者测算体积 等方式得出。对于找不到现场堆放的矿产品的,可以通过从测量采空区计算或者通过查阅违法当事人销售矿产品 的相关台账计算。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认定,可以根据违法当事人违法开采的矿产品数量,结合违法行为发生 时当地的矿产品价格计算,也可以通过查阅违法当事人销售矿产品的相关台账计算。” ②《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9〕148 号):“县(市)、市(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立案查处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特别是无证开采、越界 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违法审批发证等案件,逐级上报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③《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 号):年检实施 机关在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中,10.对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发现问题整改 不到位的;11.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的,应当责令其改正。采矿权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 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④《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赤政办发(赤政办发 〔2010〕56 号):赤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检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 况;监督指导旗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和实施国家矿 产资源等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规范和监管与国土资源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 管理,依法管理权限内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对旗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

马煤矿采矿许可证年检等问题失察。未按规定 ①为赤峰市国土资 源执法监察支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 机构监管不到位,对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况失察。 (3)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②未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有关法律法规,未认真落实监督指导下级国土资源部 门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对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和赤峰市国土 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长期未组织开展煤矿开采活动的监督检查 工作等问题失察。对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和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元 宝山区分局执法监察人员不足、专业技术力量薄弱、执法监察 人员长期被挪用等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 2.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1)元宝山镇安全监管站 ③未发现宝马煤矿存在的长期越 界违法开采的重大隐患,特别是2016 年初至事故发生,到宝马 煤矿现场检查21 次,未发现该矿在越界区域内继续生产行为。 在宝马煤矿回撤设备期间,未按照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 会议纪要的要求,对该矿退出回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①《赤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赤峰市国土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规范方案的批复》 (赤机编发〔2013〕49 号): 核定赤峰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事业编制52 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7 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45 名;核定班 子领导职数3 名(正科1 名、副科2 名,班子领导实行高配);内设机构副科级领导职数4 名。 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局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内 政办发〔 2009〕80 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责任,监督检查矿产资源法律 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指导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规 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 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权限内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 批登记。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③《关于调整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通知》(元机编发〔2015〕7 号):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辖 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工品、烟花爆竹和“八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以下情况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情况;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 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等。

(2)元宝山区安全监管局 ①在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业有 限责任公司“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后,未认真贯彻 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 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煤监〔 2016〕115 号)等文件精神, 未针对宝马煤矿开展超层越界等“八查” ②为重点内容的安全大 检查。 未严格执行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向元宝山区人民政府送达的 《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 ,参加元宝山区,参加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办 公会议时,未对宝马煤矿回撤越界区域设备的提议提出反对意 见。在未对现场情况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就批复同意宝马煤矿 越界区域回撤设备的巷道准备工程。 2016 年4 月14 日至事故发生时,赤峰市煤矿安全监控中心 视频监控北片工业视频工控机(Ⅱ)(含宝马煤矿视频监控)系 统长时间出现故障,未进行处理。 2016 年6 月16 日、10 月20 日,两次组织元宝山区相关部 门对宝马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对越界区域进行全面检查, 对宝马煤矿以回撤设备的名义继续越界违法开采的行为失察。

① 《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宝山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元政字〔 2016〕 162 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 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元政办发〔 2004〕23 号):区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监督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行业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 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及技术标准情况,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区煤炭行业管 理工作。 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煤监〔 2016〕115 号):“八 查”是查煤矿超层越界、查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查淘汰退出情况、查“六大系统”、查采煤工艺和方法、查超能 力生产等情况、查通风系统、查安全生产投入。

(3)赤峰市安全监管局 ①对宝马煤矿存在的越界违法开采 重大隐患未按规定进行挂牌督办 ②。在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业 有限责任公司“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后,落实《 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 查的通知》(安监总煤监〔 2016〕115 号)文件精神不力,未针 对煤矿超层越界等重点内容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对赤峰市人民 政府交办的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举报件,未下井实地调查核 实,便形成报告上报,也未对此问题监督指导元宝山区安全监 管局整改落实并挂牌督办。未对元宝山区安全监管局处理宝马 煤矿越界违法开采问题进行监督指导。未按规定制定地方煤矿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③,对地方煤矿疏于监管。 (4)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④对赤峰市安全监管局落实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 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 2016〕13 号)、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产 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煤监〔 2016〕115 号)等文件精神指导

①《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赤政办发〔 2004〕25 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规定〉的 的 通知》(赤政发〔 2016〕32 号):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煤炭 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 号)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 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 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 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 的通 知》(内政办发〔 2014〕83 号):承担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煤炭经营监管工作。负责全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 标考评、动态监管工作;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管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承担全区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隐 患排查和瓦斯等级鉴定及抽采利用工作。

监督不力。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2016 年度煤矿监督检查计划。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赤峰市、元宝山区和元宝 山镇党委政府。 1.元宝山镇党委政府 ①未督促落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专 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督促 检查不力,对宝马煤矿长期存在越界违法开采问题失察;特别 是在内蒙古煤矿安监局查处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后,未落实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相关要求,对宝马 煤矿退出回撤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监督,未制止宝马煤矿继续越 界违法开采行为。 2.元宝山区党委政府 ②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矿产资源 管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 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安委 办明电〔 2016〕13 号)、2016 年11 月27 日国务院安委会召开 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等一系列文件会议精神,未认真 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及赤峰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 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共赤峰市元宝山区委、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关于印发〈元 宝山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元党发〔 2016〕16 号):各镇乡街党(工)委和 各镇乡街政府(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 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措施;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组织有关部门监督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配合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 为。 ②《 中共赤峰市委办公厅 中共赤峰市委办公厅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的通知》(赤党办发〔 2016〕28 号):各旗县区级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 于加强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纳入年度计划和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涉及安全生产工 作的重要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落 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组织有关部门监督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和 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和要求,未有效监督检查元宝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元宝山 镇党委政府认真履行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认 真落实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向元宝山区人民政府送达的《加强和 加强和 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未有效制止宝马煤矿越界,未有效制止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行为, 对宝马煤矿以回撤设备的名义继续越界违法开采失察。 3.赤峰市党委政府 ①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 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 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安委办 明电〔 2016〕13 号)、2016 年11 月27 日国务院安委会召开的 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等一系列文件会议精神,未认真落 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 要求,未有效督促指导赤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元宝山区委 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关部门未发现宝马煤矿长期存在越界 违法开采问题、越界违法开采查实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宝马 煤矿以回撤设备名义继续越界违法开采的问题失察。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②未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 作的领导,未有效督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①《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党办发〔 2014〕42 号):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定期听取安全生 产工作汇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纳入年度计划和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涉 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组织有关部门监督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 第八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 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未有效督促赤峰市人民政府认真履行煤矿 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四)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及赤峰监察分局。 1.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赤峰监察分局 ①未认真贯彻上级有关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重大 隐患查处后,对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向元宝山区人民政府下达的 《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 跟踪督促不力。 跟踪督促不力。未认真指导元 宝山区安全监管局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2.内蒙古煤矿安监局 ②未认真做好对赤峰监察分局的监督、 检查和指导工作;对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重大隐患下达《加 加 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后, 后,未及时跟踪元宝山区人民政府 落实“将处理意见2016 年3 月31 日前函告我局”的要求。 (五)中介机构。 1.内蒙古天信地质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③未按照有关规 定 ④对宝马煤矿井下实际开采情况进行实测,仅凭矿方提供的虚 假资料编制了2014 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报告内容与实

①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派出机构,工作职责参照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职责执行。 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 关于印发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厅〔 2006〕9 号):(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 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建议。(二)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 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 矿企业进行查处。(三)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 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 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③成立于2005 年,资质为固体矿产勘查甲级资质,有效期限为2011 年4 月21 日至2016 年4 月20 日。事故发 生前正在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固体矿产勘查乙级资质。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是张仁 柱,公司总工程师是田秋芳。 ④《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检测报告技术要求及编写指南〉的通知》(内国(内国 土资字〔 2013〕657 号):“准确测定采矿权范围,并反映在各类图件中;及时准确测定各类、各项采、掘、探工 程位置;准确控制矿体(层) 位置、厚度、产状及矿石质量,测制、编录相关图件;详细圈定矿区范围内以往资 、厚度、产状及矿石质量,测制、编录相关图件;详细圈定矿区范围内以往资 源储量估算范围、以往采空区,准确测定当年度采空区和保安矿柱,标定下年度拟采区,测制相关图件。”

际情况严重不符。 2.赤峰宏远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①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宝马煤 矿井下实际开采情况进行实测,仅凭矿方提供的虚假资料编制 了2015 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 不符。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司法机关已对34 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公安机关对 事故企业和中介机构等24 名人员分别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非法采矿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法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对10 名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分别以 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上述涉嫌犯罪人 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单位 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条件后, 及时对上述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对暂不具备作出党纪政纪 处分条件且已被依法逮捕的责任人中属中共党员的,由有关党 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 员权利。 事故调查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第二十九条、

①成立于2009 年,2010 年该公司在整合赤峰方圆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书会)、赤峰富源地质勘 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英)的技术力量和专业设备的基础上,取得固体矿产勘查乙级资质(有效期限:2010 年12 月22 日至2015 年12 月21 日,2016 年1 月25 日至2021 年1 月24 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张广 孝,总工程师为李书会。2015 年12 月,李书会代表赤峰方圆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宝马矿业有限公司(煤矿) 签订编制2015 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合同,并以赤峰宏远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名义出具年度储量检测报告。

第三十四条 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六条 第六条、第七条 ②,《行政机 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 号)第二十条 ③,《事业单 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 18 号)第十七条 ④等规定,提出对38 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 纪处分和通报建议,其中,省部级1 人、厅局级8 人、县处级 15 人、乡科级及以下人员14 人。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企业、2 家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建议责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赤峰市委、 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一)事故企业(22 人)。 (1)邱则田,群众,原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代表(2016 年 12 月9 日代表资格终止),赤峰宝马煤炭物资公司股东、董事长。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2017 年1 月7 日被检察 机关批准逮捕。

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6 年)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 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 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 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 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 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组织作 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 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七条:“对党的领导干部的 问责方式包括:(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 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 遭受损失的;(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2)张晓东,中共党员,赤峰市元宝山区政协委员,赤峰 宝马煤炭物资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 罪、非法采矿罪,2017 年1 月7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刘凤鹤,中共党员,元宝山人民法院公职人员(2012 年9 月5 日借调至元宝山区政法委),赤峰宝马煤炭物资公司股 东、董事会监事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2017 年1 月7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刘海军,中共党员,宁城县水利局公职人员,赤峰宝 马煤炭物资公司股东、宝马煤矿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非法采矿罪,2017 年1 月7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牛清瑞,中共党员,赤峰宝马煤炭物资公司副总经理。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2017 年1 月7 日被检察 机关批准逮捕。 (6)吕国友,中共党员,宝马煤矿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非法采矿罪,2017 年1 月7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的相关规定 的相关规定 ①,对其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7)马玉财,中共党员,宝马煤矿原矿长。因涉嫌非法采 矿罪,2017 年1 月7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8)高启柱,中共党员,宝马煤矿原矿长。因涉嫌非法采 矿罪,2017 年1 月7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 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9)董国青,中共党员,宝马煤矿生产副矿长。因涉嫌重 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2017 年1 月7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 逮捕。 (10)张洪峰,群众,宝马煤矿安全副矿长。因涉嫌重大 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2017 年1 月7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 捕。 (11)宋奎树,群众,宝马煤矿销售副矿长。因涉嫌非法 采矿罪,2017 年1 月7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2)李俊,中共党员,宝马煤矿机电副矿长。因涉嫌重 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2017 年1 月7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 逮捕。 (13)刘杰,群众,宝马煤矿总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非法采矿罪,2017 年1 月7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4)刘洋,群众,宝马煤矿矿长助理。因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2017 年2 月9 日取保候审。 (15)赵海生,群众,宝马煤矿安检队队长。因涉嫌重大 责任事故罪,2017 年1 月7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6)鲍永胜,群众,宝马煤矿技术科科长。因涉嫌非法 采矿罪,2017 年1 月7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7)单建平,群众,宝马煤矿通风科副科长。因涉嫌重 大责任事故罪,2017 年1 月7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8)吕虎,群众,宝马煤矿测风员。因涉嫌帮助毁灭证 据罪,2017 年1 月7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9)王树斌,群众,宝马煤矿电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 故罪,2017 年1 月7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顾海,群众,宝马煤矿电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 罪,2017 年1 月7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1)刘子军,群众,宝马煤矿瓦检员。因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2016 年12 月23 日取保候审。 (22)李树廷,群众,宝马煤矿调度员。因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2017 年1 月7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二)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及驻地煤矿安监机构(34 人)。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15 人)。 被检察机关逮捕人员(3 人) (23)张新华,中共党员,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山区分 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6 年12 月28 日被检察机关 批准逮捕。 (24)刘国利,中共党员,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山区分 局执法监察局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6 年12 月28 日被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5)吕广勋,中共党员,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山区分 局监察队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7 年2 月4 日被检察机 关批准逮捕。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2 人) (26)张利平,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不力,对分管领导、下属 部门及市、区两级国土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7)王杰,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分管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未认真履行职责,对 分管部门监督管理指导不力,对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及赤峰市国 土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8)王富友,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 长,分管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总队。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 管部门监督管理指导不力,对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及赤峰市国土 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9)张辉,乌兰察布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2010 年7 月至2016 年9 月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 记、局长。任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不力,对分管领导及下级 国土资源部门监督检查指导不力。未认真履行煤矿超层越界开 采违法行为监管职责,没有组织开展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宝马煤矿长期越界违法开采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0)张跃,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分 管矿产开发管理科、储量科。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部门监

督管理指导不力,对分管部门在采矿权监督管理中未组织开展 对煤矿企业抽查,未组织专家和聘用有资质检测机构开展对矿 山储量检测年度报告审查和实地抽查,对地质勘查单位出具虚 假检测报告等问题失察。对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的问题失察。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1)任振宇,中共党员,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 理科科长。未认真履行对煤矿企业采矿权的监督管理和年度检 查职责,没有组织开展针对煤矿企业的实地抽查工作。对下级 部门未开展煤矿企业抽查督促指导不力。对宝马煤矿越界违法 开采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 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2)戈明,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执法监察支队 支队长。未认真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长期未开展对辖 区内煤矿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执法监察工作,对宝马 煤矿长期越界违法开采的问题失察。对下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 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3)韩勇,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第六党支部书记,赤峰市 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负责元宝山区矿山企业巡查工作。 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长期未开展对 元宝山区煤矿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执法监察工作,对 宝马煤矿长期越界违法开采的问题失察。对元宝山区国土资源 执法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34)王晓光,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党组书记、 赤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后监管办公室主任。2013 年5 月 至2016 年4 月任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局长。在任赤 峰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局长期间工作失职,贯彻落实国 家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不力,对班子成员及部门疏于监督管 理指导,对分管领导、局属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 对宝马煤矿长期越界违法开采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35)孙晓程,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党组副书 记、局长。2013 年7 月至2016 年4 月任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矿产 资源储量科科长。任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储量科科长期 间工作失职,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和聘用有资质检测机构对矿产 资源储量检测年度报告进行审查,未对煤矿企业进行实地抽查。 在任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局长后,未认真履行职责, 对班子成员及部门疏于监督管理指导。未认真贯彻落实元宝山 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宝马 煤矿继续越界违法开采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36)刘焱鑫,中共党员,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山区分 局矿产开发管理股副股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对宝马煤矿采 矿权进行监督和年检中,未发现宝马煤矿长期存在越界违法开 采行为。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宝马煤矿越界违

法开采问题后,在多次调查、检查中未发现宝马煤矿以回撤设 备名义继续越界违法开采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37)马文庭,群众,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监 察队副队长。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监察职 责,在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宝马煤矿越界违法 开采问题后,未进行认真调查,未查清宝马煤矿越界开采违法 行为。在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未对宝马煤矿越界区域进行重 点检查,未有效制止宝马煤矿继续越界违法开采行为。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2.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14 人)。 被检察机关逮捕人员(4 人) (38)马有廷,中共党员,赤峰市元宝山区安全监管局局 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7 年1 月26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9)王海生,中共党员,赤峰市元宝山区安全监管局副 总工程师。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6 年12 月27 日被检察机关 批准逮捕。 (40)刘晓芳,中共党员,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安全 监管站站长。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2016 年12 月23 日 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1)荆利,群众,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安全监管站 监察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6 年12 月23 日被检察机关批 准逮捕。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0 人) (42)庞禹东,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 员、煤炭工业局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 不力。工作中疏于监督管理,对分管领导及煤矿安全生产监管 处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3)郭银泉,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副局 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处。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部门 监督管理指导不力。未依法组织编制2016 年度煤矿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计划。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处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 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 分。 (44)王海金,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煤矿 安全生产监管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未依法编制2016 年度 煤矿监督检查计划。督促检查指导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 监管职责不力,对宝马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监管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 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5)李彦彬,赤峰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 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不力。疏于监督管理,对分 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在知悉宝马煤 矿存在越界违法开采问题后,未能从严要求、监督指导元宝山 区安全监管局整改落实并依规挂牌督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6)张展威,赤峰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 管煤炭管理科。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部门及元宝山区安全 监管局履职情况监督管理指导不力。对有关人员未下井实地调 查核实即形成了举报件核查报告的问题失察。在2016 年4 月中 国煤炭工业协会专家组对宝马煤矿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矿 井抽查时,未如实汇报该矿存在越界违法开采重大事故隐患。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 政降级处分。 (47)王占才,群众,赤峰市安全监管局煤炭管理科科长。 工作失职,对赤峰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举 报件,未下井实地调查核实即形成报告上报,也未对此问题跟 踪督办。在2016 年4 月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专家组对宝马煤矿进 行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矿井抽查时,未如实汇报该矿存在越界 违法开采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 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8)刘志军,赤峰市元宝山区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 局长,分管煤炭管理股。工作失职,知悉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 采后,未将该矿确定为重点督办矿,也未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动 态监管。在2016 年4 月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专家组对宝马煤矿进 行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矿井抽查时,未如实汇报该矿存在越界 违法开采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 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49)闫振军,赤峰市元宝山区安全监管局党支部组织委 员、煤炭管理股股长,负责2010 年下半年至2013 年及2015 年 的宝马煤矿安全包保工作。工作失职,履行煤矿安全包保职责 不力,未发现宝马煤矿长期存在越界违法开采重大事故隐患问 题。知悉宝马煤矿存在越界违法开采重大事故隐患后,未按规 定对该矿进行动态监管。在2016 年4 月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专家 组对宝马煤矿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矿井抽查时,未如实汇 报该矿存在越界违法开采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50)韩春儒,中共党员,赤峰市元宝山区安全监管局煤 矿安全监察中队队长。工作失职,未发现宝马煤矿长期越界违 法开采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在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 研究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问题后,未按规定对安全技术防范 措施进行检查。未有效制止宝马煤矿以回撤设备名义继续越界 违法开采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 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51)潘振华,群众,赤峰市元宝山区安全监管局煤矿安 全监察中队安全监察员,负责2016 年宝马煤矿安全包保工作。 工作失职,未发现宝马煤矿长期越界违法开采的重大事故隐患 问题。在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宝马煤矿越界违 法开采问题后,监督宝马煤矿实施设备回撤施工时,发现了回 撤区域未依法安装监控监测设备、未经审批施工作业等问题, 未对其督促整改,未有效制止宝马煤矿以回撤设备名义继续越

界违法开采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 开除处分。 3.驻地煤矿安监机构(5 人)。 被检察机关逮捕人员(1 人) (52)鲍青春,群众,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赤峰监察分局二 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7 年1 月23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 逮捕。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4 人) (53)王海术,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分管事故调查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签发向赤峰市元宝山 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加强和改善安全管 理建议书》后,未按照 后,未按照 建议书的要求督促元宝山区人民政府报告处理意见,也未跟踪 该建议书的落实整改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4)翁占臣,内蒙古煤矿安监局机关党委委员、监察二 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内蒙古煤矿安监局查实宝马煤矿 长期越界违法开采问题、并由监察二处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 政府下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 建议书》后,未按规定要求对 后,未按规定要求对 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重点检查,未 对该建议书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5)李铁强,中共党员,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赤峰监察分 局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

规及工作部署不力。未发现宝马煤矿长期越界违法开采的重大 事故隐患问题。在内蒙古煤矿安监局查处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 采问题并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下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管 加强和改善安全管 理建议书》后,未对该建议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跟踪检查,后,未对该建议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跟踪检查, 对宝马煤矿继续越界违法开采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56)郭振有,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赤峰监察分局第一党支 部纪检委员、赤峰监察分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工作失职,未发现宝马煤矿长期越界违法开采的重大事故隐患 问题。在内蒙古煤矿安监局查处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问题后, 仍未对宝马煤矿作为重点企业跟踪检查,对宝马煤矿继续越界 违法开采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三)地方党委政府(14 人)。 被检察机关逮捕和立案人员(2 人) (57)李晓军,中共党员,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人民 政府副镇长。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2017 年1 月6 日被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8)李杰,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 2016 年7 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2009 年4 月至2013 年3 月任 元宝山镇党委书记。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2017 年4 月 26 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1 人)

(59)毕力夫,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党委书记、自治区监 狱管理局党委书记。2015 年1 月至2016 年2 月任赤峰市委副书 记、市人民政府市长。2016 年2 月至2017 年5 月任赤峰市委书 记。任赤峰市委书记、市长期间,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不力,未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职责,对市人 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0)孟宪东,赤峰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作为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 作部署,对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监管 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1)杨远新,赤峰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 国土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部署不力,对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监 管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分管部门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 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 政记大过处分。 (62)刘万东,赤峰市元宝山区委书记。2013 年2 月至2016 年4 月任赤峰市元宝山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在任元 宝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和区委书记期间,工作失职,贯彻落实党 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未认真履行“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职责,对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

失职渎职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63)张艳,2016 年7 月任赤峰市元宝山区委副书记、区 人民政府代区长。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部署不力,对区人民政府分 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力、未有效制止宝马煤矿以回撤 设备名义继续越界违法开采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64)黄勇,赤峰市元宝山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2016 年7 月前分管安全生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分管区安 全监管局、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期间,工作严重失 职,对分管部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上述单位未认真履行职 责、未发现宝马煤矿长期越界违法开采的问题失察;因宝马煤 矿越界违法开采问题被内蒙古煤矿安监局约谈,及收到该局向 元宝山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加强和改善安全管 理建议书》后, 后, 未按照建议书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也未向内蒙古煤矿安监局 报告处理意见,未对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落实 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未督促有关部门有效制止宝马煤矿继续越 界违法开采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 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65)尚文,2016 年7 月任赤峰市元宝山区委常委、区人 民政府副区长,2016 年8 月分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未认真履 行职责,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对分

管部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 履行职责不力、未有效制止宝马煤矿继续越界违法开采的问题 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 告、行政降级处分。 (66)李大军,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经济开发区 管委会副主任。2013 年3 月至2016 年11 月任元宝山镇党委书 记。任元宝山镇党委书记期间,工作失职,贯彻落实党的安全 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对宝马煤矿长期越界违法开采问题失察。 特别是在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宝马煤矿越 界违法开采问题、明确镇人民政府监督职责后,未按照会议纪 要要求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正确履行职责,未能制 止宝马煤矿继续越界违法开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67)孙志强,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经济开发区 党工委办公室主任。2013 年3 月至2016 年5 月任赤峰市元宝山 区元宝山镇党委副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任元宝山镇人民政 府镇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及工作部署,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 非治违”等工作不力,对分管副镇长和镇安全监管站工作督促 指导不力,对宝马煤矿长期越界违法开采的问题失察。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 处分。 (68)张立伟,2016 年5 月任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党

委副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工作失职,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2016 年11 月以来的工作部署,履职不力,煤 矿安全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对分管副镇长和镇安全监管站工作 督促指导不力。未按照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要 求认真落实镇人民政府的监督责任,对分管副镇长和镇安全监 管站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问题失察,未能制止宝马煤 矿继续越界违法开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69)耿树田,中共党员,赤峰市元宝山区委巡察办副主 任。2006 年1 月至2016 年5 月任元宝山区元宝山镇人民政府副 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任元宝山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期间, 工作失职,部署开展煤矿安全检查工作不力,煤矿安全监管工 作流于形式,对镇安全监管站疏于监督管理指导。在元宝山区 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宝马煤矿越界开采问题、明确 镇人民政府监督职责后,未按照会议纪要要求督促、指导镇安 全监管站认真履职,未有效制止宝马煤矿继续越界违法开采。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 政撤职处分。 进行通报人员(1 人) (70)王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 分管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辖煤炭工业局)、安 全监管局等部门。对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未认真履行矿产资源 开发管理、查处煤矿超层越界职责和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赤峰市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职责失察。 建议对其进行通报。 (四)中介机构人员(2 人)。 (71)田秋芳,群众,内蒙古天信地质勘查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总工程师。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017 年1 月 16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72)李书会,中共党员,赤峰宏远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总 工程师。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017 年1 月7 日被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宝马煤矿。 (1)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 别严重,建议处以罚款1999 万元 ①;相关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 关证照,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督促依法予以关闭 ②。宝马煤 炭物资公司和宝马煤矿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③。 (2)对宝马煤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违法行为,由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四项:“发生生产安全事 第一百零九条第四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 号):“(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 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 类落后小煤矿,…要尽快依法关闭退出。”《国家安 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 2014〕44 号):“按照《意见》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下列13 类小煤矿依法实施关闭或淘汰退出: (三)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生产或建设煤矿。”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 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法》 ①的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介机构。 (1)赤峰宏远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为宝马煤矿出具虚假的 《2015 年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没有真实反映宝马煤矿开采,没有真实反映宝马煤矿开采 的实际情况,致使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行为没有被及时发现,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 资质管理条例》 ②的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内蒙古天信地质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宝马煤矿出 具虚假的《2014 年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没有真实反映宝马,没有真实反映宝马 煤矿开采的实际情况,致使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行为没有被 及时发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 的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 款。 以上行政处罚,除特别标明的以外,均由内蒙古自治区人 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六)其他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赤峰市委、 市人民政府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 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 产工作。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 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 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②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 号)第二十九条:“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二)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事故企业知法犯法,肆无忌惮,冒险蛮干。 宝马煤炭物资公司的3 名股东,其中,1 人是内蒙古自治区 人大代表,1 人是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公职人员,1 人是宁城县水 利局公职人员,本应遵纪守法,却利欲熏心,为一己私利,知 法犯法,长期大范围大规模越界盗采国家资源,特别是在越界 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整改,继续违法盗采。无视国家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越界区域内严重违反《煤矿安 全规程》,, 无视矿工生命安全,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管理极其混乱,不 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日常监管缺失,履职不力。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煤矿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 作长期缺失,对已经查实的超层越界行为制止不力、处罚不力。 对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审查审批工作重形式,轻现场检查; 对地质勘查中介机构缺乏监管。对煤矿的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 治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流于形式。对煤矿超越批准采矿范围 的重大违法案件查处不到位,未执行越界开采的煤炭数量和价 值认定及案件上报等相关制度。 (三)地方政府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生产大检查不认 真,查处违法行为态度不坚决。 赤峰市人民政府未摆正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没有牢固树立 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一系 列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文件、会议精神仍然停留在口头、文

件和会议上,流于形式、不严不实、措施缺乏针对性,各职能 部门打击煤矿超层越界执法联动机制缺失;对下级人民政府及 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督促 检查不到位。 元宝山区和元宝山镇人民政府在处置宝马煤矿越界违法 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 采行为时,态度不坚决,措施搞变通,监督落实走形式,实质 上纵容了事故煤矿的违法违规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及 其办公室一系列文件、会议精神缺乏针对性、实效性,安全检 查重形式、走过场。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矿产资源管理、安全 生产监管职责情况检查督促不到位。 (四)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安全检查不力,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跟踪落实不力。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对查处煤矿越界开采 重大隐患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宝马煤矿回撤设备监督管理 不严,特别是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化 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煤监〔 2016〕115 号)印 发后,明确要求查处煤矿超层越界等重大隐患的情况下,执法 检查缺乏针对性,对宝马煤矿越界开采重大隐患查处不力。 驻地煤矿安监机构在查处宝马煤矿越界开采重大隐患并向 元宝山区人民政府送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后,对 元宝山区人民政府落实情况疏于跟踪,对宝马煤矿越界开采重 大隐患整改情况跟踪督促不到位。 (五)中介机构无视法律,唯利是图,弄虚作假。

内蒙古天信地质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赤峰宏远地质勘 查有限公司在明知宝马煤矿提供虚假资料情况下,为牟取几万 元的蝇头小利,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于不顾,不遵守职 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于不顾,不遵守职 业道德,未到现场实测核查,为宝马煤矿编造虚假的年度矿产 资源储量检测报告。 八、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 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深化全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全面加强和 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制定落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 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对下级 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对下级人民 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领导和监督,提高安 全生产工作的严肃性、针对性、实效性。扎实认真开展安全大 检查,既要有部署,也要有检查督促。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 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6〕7 号)等文件要求,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督促引导180 处产 能小于60 万吨/年的煤矿有序退出,加快淘汰52 处产能小于30 万吨/年的煤矿。 (二)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举一反三,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 次以打击煤矿超层越界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行动,对超层越 界开采的煤矿企业和盗采煤炭资源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并研究建立长效机制,严防出现监管“真空”。在全区煤矿企业 开展一次“遵法守法”专题警示教育活动,以宝马煤炭物资公 司和宝马煤矿负责人知法犯法为反面教材,集中对煤矿企业、 特别是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法律培训教育,提高守法意 识。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高履职能力,切实加强矿产 资源监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履 行煤矿开采活动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职责,切实加强 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充 实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监察能力。 将煤矿企业列入矿产资源监管执法重点,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加强煤矿采矿权动态监管工作,开展审查审批及年检工作时, 应重视对煤矿井下现场的监督检查。 (四)从严从细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职责,研究制 定一套检查“五假”的方法,切实盯住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 监察执法工作职责,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创新监管监察方式,严格规范执法,确 保执法到位。在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时要实,在谋划部署上要 实,针对性要强,要求要具体,措施要管用。对煤矿违法生产 中采用假密闭、假图纸、假数据、假报告和假整改等“五假” 手段蓄意逃避监管检查的情况,认真研究对策,制定一套切实

可行的检查“五假”的方法,通过多种方法、多种渠道、多种 手段查找“五假”等违法违规问题。要敢于碰硬,不避实就轻。 对煤矿重大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到位,依法监督煤矿企业 落实整改。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 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安监总煤监〔2017〕11 号)要求,认真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查找薄 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高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强化中介机构监管,完善中介服务信用体系。 地质勘查资质颁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 要强化对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查处,开展一次中介机构 教育清查活动,严厉打击不诚信、不守信、弄虚作假等违反行 业规范和道德的行为,查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 (六)加大举报奖励力度,用好群众举报这个有力手段。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访举 报平台,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进一步加大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生 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奖励力度和宣传力度,有效防止明退暗开、 偷挖盗采等违法行为,使暗藏的非法违法活动无藏身之地。

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煤矿

“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

FD08942 | 2016_动力厂4.16事故_4·16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14年4月16日,8:25二热电车间组织8#锅炉开炉。8:52煤气救护站罗X电话汇报调度室贺X抽板工作已完成,得到调度贺X可以开焦炉煤气总阀回复,带人到现场开总阀。9:01煤气救护站罗X汇报煤调成XX8#锅炉焦炉煤气管道阀门已打开,成XX要求其在8号锅炉做煤气爆发实验准备。

8:53调度室贺X告诉8#锅炉岗位邓XX站长:"板已经抽完,准备开阀,开阀后8#锅炉就带煤气了。"邓XX将信息转告二热电运行乙班班长朱XX,焦炉煤气总阀已经抽板,准备开阀。

9:05朱XX带领班员彭XX和段XX去操作混合煤气眼镜阀。(在8号炉作业平台通道上朱XX、彭XX、段XX遇到罗X,罗问了一句"可以做爆发实验不?" 朱XX回答"还要20分钟")9:08分左右,经段XX(电工)确认操作电源已经送上后,彭XX(锅炉工)点动混合煤气眼镜阀的松紧装置,松开后,发现有煤气泄漏,朱XX准备在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时煤气爆燃,朱XX被火焰烧伤,监护人员段XX、彭XX立即拨打120通知医院抢救,并通知车间,岗位人员黄新拨打119火警电话,通知消防队过来灭火,随后车2014 年度冶金企业事故统计与案例汇编 95

间汇报动力厂调度,通知公司相关部门,现场组织班员将伤者转移至安全地带,随后与赶到的医护人员一起伤者送到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伤者朱XX大面积烧伤,目前生命体征基本稳定,正在治疗中。

生产部、安全部、保卫处协同处置,采用降压、切断焦炉煤气及打水冷却等方案进行全力扑救,14:48处置完毕。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焦炉煤气总阀打开后,开眼镜阀过程中,松紧装置打开后,涌出的焦炉煤气遇火源(开阀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后被引燃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岗位人员朱XX、彭XX违反《二热电运行岗位作业制度》1.2.3.2及《8#锅炉开炉送点火煤气规定》,未现场确认眼镜阀开阀条件,并未按要求先充氮后再开眼镜阀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朱XX作业组织不合理,在安排彭XX开眼镜阀时未详细交代开阀前的作业要求及步骤,既未告知应先开眼镜阀再通知调度开焦炉煤气总阀也未要求彭XX开阀前按《8#锅炉开炉送点火煤气规定》充氮五分钟。

2)员工培训结果未能有效运用于实际操作,《二热电运行岗位作业制度》及《8#锅炉开炉送点火煤气规定》制度,明确要求眼镜阀和总阀的开启顺序及先充氮后开眼镜阀的规定,也进行了培训,但朱XX在安排彭XX开眼镜阀时未进行强调,彭XX也未落实制度要求。调查过程中岗位人员都表示知道有此制度,反映出培训培训结果未能有效运用于实际操作。 2014 年度冶金企业事故统计与案例汇编 96

3)生产调度信息系统交流不畅,当班调度在向煤气救护站罗X下达抽焦炉煤气盲板指令并得到罗X抽板完成及开阀的信息后未及时向岗位人员传递。虽在下达指令后,告知岗位注意8号炉即将送煤气的信息但在开阀完成后未按《调度管理制度》6.1.8的要求将信息反馈给岗位人员。

责任分析:

5、二热电8#炉开炉过程监管不到位,培训效果不理想,负管理责任。

6、生产室、安环室负连带监管责任。

预防措施:

FD08943 | 2016_北京_永定路金沟河路路口85-6号楼1.2_1·25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6年1月25日4时09分左右,在海淀区永定路金沟河交叉路口东南角85-6号楼半地下一层保安备勤室发生一起天然气爆燃事故,事故造成3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燃气集团)专业人员检测,发生爆燃事故的85-6号楼周边,以及永定路金沟河路路口周边的污水、雨水、通讯管井内均检测出浓度较高的天然气,初步判定为天然气管道泄漏。市政府、市市政市容委、市应急办、市安监局、海淀区政府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抢险和救援工作。现场立即成立由市安监局、市市政市容委、海淀区政府和燃气集团组成的事故抢修指挥部,并组织专家现场进行技术分析。燃气集团、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排水集团)及通讯等相关单位与抢修指挥部密切配合;燃气集团调集大量人力和设备全力查找泄漏点;与此同时为严防次生灾害,永定路街道办事处和田村街道办事处还对周边的社会单位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抢修工作要求组织交通疏导,减少对市民出行的影响;海淀区政府动员组织街道、社区做好市民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对市民生活的影响。1月26日3时许,确定泄漏的燃气管线为DN400中压天然气管线,泄漏点为开裂的焊口,燃气集团人员第一时间展开抢修。1月26日15时30分,燃气管线泄露抢修完毕,燃气供应恢复正常,道路交通也逐步恢复。

该爆燃事故系永定路金沟河交叉口路东侧天然气管道泄漏所致,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区政府授权,区安全监管局会同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市政市容委、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展开了调查处理工作,并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同时邀请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2016年1月25日4时09分42秒,居住在永定路金沟河交叉路口东南角85-6号楼半地下一层北侧保安备勤室的保安黄存才,起床开灯时发生爆燃,导致室内起火。居住在南侧保安备勤室的保安白军利,听见爆燃声,立即起床让同屋的其他4名保安撤离,并将北侧保安备勤室的门踹开,发现屋内的黄存才、王宗生、杨效东3名保安身上已着火,白军利随即带着他们冲向一层室外,但王宗生在冲到楼梯处时倒地,其他保安将其救到一层室外。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9报警电话。4时16时46秒,半地下一层发生第二次爆燃,未造成人员二次伤害。中国长峰机电技术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长峰研究院)消防队、119消防人员及120急救人员陆续到达现场,消防人员立即展开扑救,120急救人员将伤者送到空军总医院救治。5时18分,火灾被扑灭。

(二)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共造成3人受伤。

王宗生,男,42岁,山东省曹县人。烧伤95%,其中深Ⅱ度50%,Ⅲ度45%,且造成中度吸入性损伤,重度烧伤;

杨效东,男,19岁,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烧伤30%,其中深Ⅱ度20%,浅Ⅱ度10%,且造成吸入性损伤,中度烧伤;

黄存才,男,57岁,山东省曹县人。烧伤25%,深Ⅱ度、Ⅲ度,且造成中度吸入性损伤,中度烧伤。

目前,王宗生、黄存才仍在医院接受治疗,杨效东已可出院,善后赔偿尚未进行。

(三)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85-6号楼位于南北向的永定路与东西向金沟河路路口东南侧,地上3层半地下一层,进出楼梯设置在楼体东侧,半地下一层保安备勤室紧邻楼梯,共南、北两间,事故发生时北侧保安备勤室住有3名保安,南侧保安备勤室住有5名保安。爆燃后半地下一层及地上三层门、窗均遭到破坏,紧邻北侧保安备勤室的西侧库房破坏最为严重。

经查,该库房原为水泵房,内设2个地漏通过室外污水管道与金沟河路市政污水管线连通,后经改造铺设了水磨石地面,当作库房使用。因很少有人进出,门窗长期封闭,具备可燃气体聚集的条件。通过现场闭水试验,发现试验用水可通过该库房内的2个地漏排出。

发生泄漏的燃气管线为DN400中压管线,为东西走向,位于永定路金沟河路路口东侧,金沟河路西向东行车道内,紧邻分道护栏。该管线泄漏点为开裂焊口,开裂长度从DN400管道9点位置至15点位置,裂缝宽度约1毫米。焊口下方正好落于金沟河路(永定路-四环路)污水工程8#检查井工作坑(即顶管临时竖井)加固结构圈梁上,两侧及上方被锚喷墙体包裹,四周为回填的级配砂石。燃气管线南侧为8#污水检查井。

DN400中压天然气管线泄漏点距85-6号楼北墙约24米。85-6号楼周边,以及永定路金沟河路路口周边的污水、雨水、通讯管井内均检测出浓度较高的天然气。

(四)事故相关工程情况。

1、燃气管线情况

发生泄漏事故的燃气管线为直径426毫米的中压钢质天然气管道,沿永定路由南向北到金沟河路分为两路,一路沿金沟河向西,一路沿金沟河路向东,全长211.68米,运行压力0.085MPa,埋深约1.47米。该管线于1985年5月10日开工建设,1987年4月5日进行试压,5月10日依据《北京市地下煤气管道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规定》(DBJ01-701-89)通过了竣工验收。截止到事故发生,该管线投入使用已近29年。

2、包裹事故燃气管线的地下构筑物情况

事故燃气管线南侧的金沟河路(永定路-四环路)污水工程8#检查井是一个多边形四通井,将来自西侧的2条直径1000毫米的污水管线和1条直径1400毫米的污水管线,与一条直径1400毫米向东的污水管线连通,埋深约7.9米。位于燃气管线以南3.7米,以下5.7米处。因金沟河路(永定路-四环路)污水工程污水管线施工采用的是顶管作业方式,依据作业工艺要求,总包单位住总市政公司在8#检查井外围设置了东西向长10米,南北向宽9米的工作坑(即顶管临时竖井)。事故燃气管线位于顶管工作坑侧壁锚喷支护上部圈梁下方,被锚喷墙体包裹,管道下方正好落于结构加固圈梁上。事故燃气管线沿东西向横穿了工作坑东、西两侧的结构加固圈梁,此次事故发生在横穿东侧结构加固圈梁的燃气管线焊口处。

(五)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永定路金沟河交叉路口东南角发生爆燃事故的85-6号楼产权隶属于长峰研究院,使用单位为北京机械设备研究所(以下简称机械研究所);2015年12月31日,机械研究所与北京长峰机械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动力公司)签订了保卫合同,将保安服务发包给长峰动力公司承揽,并向保安人员提供部分住宿用房。事故中烧伤的3名保安人员均受雇于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融达消防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安融达分公司)。长峰动力公司与保安融达分公司尚未签订2016年度保安服务合同,但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约定,在新合同签订前,保安融达分公司继续按2015年合同提供服务,其中包括85-6号楼。

金沟河路(永定路-四环路)污水工程系金沟河路(永定路-西四环路)综合市政工程的组成部分之一,由排水集团投资建设,2006年2月24日开工建设,2007年12月20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工程监理由北京百事百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现该公司已更名为北京百事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百达公司),工程总承包由北京住总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总市政公司)承揽,目前该公司已注销。

事故建筑物产权单位长峰研究院为事业单位。事故建筑物使用单位机械研究所及物业管理单位长峰动力公司,均隶属于长峰研究院。

百事百达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14日,法定代表人刘积林,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10号4号楼302房间,注册资本1000万元。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依据《北京市城市道路与公用管线项目管理与施工配合实施办法》(京计基础字[2001]356号)中,“道路及公用管线工程由道路法人统一招标、统一施工单位、统一监理。各项目的合同协议由各项目法人分别与中标的施工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事宜由各项目自行办理。”的要求,2005年10月13日,金沟河路(永定路-西四环路)综合市政工程道路法人单位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百事百达公司签订了金沟河路(永定路-西四环路)道路改扩建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住总市政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15日,法定代表人高杰,住所在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12号,注册资本6000万元。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2006年1月24日,排水集团与住总市政公司签订了金沟河路(永定路-西四环路)污水工程合同协议书。2012年2月,因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总集团)对住总市政公司增加投资进行内部吸收合并,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住总市政公司于2013年2月4日注销。

燃气集团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成立于2006年10月27日,法定代表人李雅兰,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2号,注册资本58.84亿元。具有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六)工程施工及日常管理情况

1、工程施工情况

金沟河路(永定路-四环路)污水工程在施工时,住总市政公司编制了工作坑(即顶管临时竖井)施工方案,并通过了百事百达公司的审核。燃气集团要求住总市政公司在开挖顶管工作坑及检查井过程中,对悬空燃气管线采取木板包裹后打悬吊的方式进行保护,同时要求在做临时喷锚支护结构时不得对燃气管线造成损坏。施工期间燃气集团运行管理人员对该区域进行了巡查,知道工作坑锚喷墙体和加固结构圈梁将燃气管线包裹的事实。

2、燃气管线管理情况

燃气集团《管网运行、维护、检修工作导则》的相关规定:燃气管线泄漏检测和5米线检测周期为半年,日常运行检测为每周1次。2015年4月27日、10月23日,维护人员对事故管线各进行了1次泄漏检测和5米线检测,未见异常。 2016年1月7日、14日、21日巡检人员使用XP3100型天然气检测仪,对事故管线各进行了1次检测,未发现燃气泄漏现象。

(七)其他调查情况

长峰研究院《关于明确二院生活区物业管理保障单位任务分工的通知》(院行〔2010〕66号)明确了其下设基建房产部的主要职责,其中第(四)项职责为:“负责生活区天然气用户维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天然气维修改造项目的施工。”在日常工作中,基建房产部的燃气办依据上述职责,利用只能检测可燃气体的浓度,无法检测可燃气体的种类的设备,参与了1月21日商户举报店内有煤气味的现场处置,未向燃气集团报告,且未对处置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二、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并查阅了有关资料,对事故的目击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结合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泄漏的天然气进入保安备勤室,遇开灯产生的火花是爆燃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燃气泄漏原因

专业机构及相关专家对该事故的鉴定结论显示:

焊口开裂原因:发生泄漏的DN400中压燃气管道位于金沟河路路面之下,由于市政其他设施的多次施工、交通车辆载荷等原因,致使中压管道下沉,同时由于中压管道下面基础(构筑物)的支撑作用,使得该管道发生不均匀沉降,进而导致管道环形焊缝开裂。

事故燃气管线开裂焊口焊接质量:焊口开裂位于燃气管道环焊缝9-15点位置,即管道的上部开裂,符合管道在其下部构筑物的支撑作用下,管道变形向上凸起,引发开裂。经过模拟计算验证,确定该处环焊缝受到了弯曲应力和寒冷天气的温度变化应力的共同作用,管道下方的构筑物是管道产生弯曲应力的主要原因。

2、燃气爆燃原因

专业机构及相关专家对该事故的鉴定结论显示:

爆燃气体:经过对液化石油气、沼气及天然气主要成分的综合分析,以及对2016年1月26日下午,从 85-6号楼半地下一层保安备勤室内残留物进行采样分析,检测出城镇管道天然气的特征成分——加臭剂“四氢噻吩”,证实进入保安备勤室引发爆燃的可燃气体是泄漏的天然气。

天然气泄漏传播途径:中压管道泄漏出来的天然气通过金河沟路面以下的土壤渗透进入泄漏点周边的各种地下管道中,包括:污水管、雨水管、通信线缆管等。

泄漏天然气进入保安备勤室的传播路径有两条:

一是通过金沟河路南侧污水管井(8#井)——DN1400污水管——DN1000污水管——85-6号楼北侧的地下污水管——85-6号楼下水管道与地漏——85-6号楼半地下一层库房(水泵间)——85-6号楼半地下一层保安备勤室。天然气浓度逐渐升高并处于天然气爆炸极限范围内。

二是通过金沟河路南侧污水管井(8#井)——DN1400污水管——DN1000污水管——85-6号楼北侧的地下污水管——85-6号楼下水管道——85-6号楼地下土壤中的缝隙——85-6号楼半地下一层库房(水泵间)和85-6号楼半地下一层保安备勤室。

事故现场发生两次爆燃的原因:泄漏的天然气通过上述路径进入85-6号楼半地下一层北侧保安备勤室后,于2016年1月25日4时09分42秒,遇保安黄存才开灯产生的火花,引发第一次北侧保安备勤室爆燃并导致室内起火,3名保安受伤,半地下一层主要门窗基本完好;随着北侧保安备勤室内的持续燃烧,室内高温烟气通过隔墙之间的空隙,向与北侧保安员备勤室一墙之隔的西侧库房扩散,因该库房门窗长期封闭,泄漏的天然气在室内聚集,浓度远高于保安备勤室。4时16分46秒,高温烟气引发了西侧库房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燃,进而造成85-6号楼内门、窗大量破损,库房顶棚破坏。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地下构筑物违规包裹燃气管线且未及时消除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住总市政公司作为污水工程施工单位,在顶管作业完成后,未及时消除顶管作业坑加固结构圈梁从下方支撑燃气管线的安全隐患,最终导致燃气管线不均匀沉降,焊口开裂,天然气泄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3.3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但因住总市政公司被住总集团吸收合并,并于2013年2月4日依法注销,故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百事百达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审核通过了施工单位顶管工作坑的施工方案,在顶管作业完成后,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加固结构圈梁从下方支撑燃气管线的安全隐患,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导致燃气管线不均匀沉降,焊口开裂,天然气泄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3.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对百事百达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三)燃气集团作为燃气管线运行维护的主责单位,在配合金沟河路(永定路-四环路)污水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顶管工作坑加固结构圈梁从下方支撑燃气管线的安全隐患,也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致使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导致燃气管线在构筑物的支撑下发生不均匀沉降,焊口开裂,天然气泄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3.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对燃气集团进行行政处罚。

四、防范整改措施

(一)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安全监管局责成燃气集团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1.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尽快消除事故工作坑西墙包裹DN400燃气管线的隐患。

  1. 加强对各类涉及燃气管线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管,高度重视施工过程中对燃气管线的保护,及时拆除影响燃气管线安全的临时构筑物。
  1. 加强各类涉及燃气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与施工方的配合,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与施工方履行书面告知及交底手续,如实、全面做好施工过程中的配合记录,并在管线使用期限内妥善保管。
  1. 加密利用相关设备对地下燃气管线泄漏的巡查频次,规范巡查记录,督促巡查人员严格落实,及时发现并消除地下燃气管线泄漏产生的安全隐患。
  1. 会同排水集团,通过排查消除污水管井、临时工作坑等构筑物对燃气管线包裹、占压等产生的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安全监管局责成住总集团,作为吸收合并住总市政公司的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1. 加强涉及燃气管线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管,高度重视施工过程中对燃气管线的保护,及时拆除影响燃气管线安全的临时构筑物,及时消除影响燃气管线的安全隐患。
  1. 加强涉及燃气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与燃气部门的配合,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与燃气部门履行书面告知及交底手续,如实、全面做好施工过程中的配合记录,并在管线使用期限内妥善保管。

(三)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安全监管局责成百事百达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1. 加强涉及燃气管线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管,高度重视施工过程中对燃气管线的保护,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拆除影响燃气管线安全的临时构筑物,及时消除影响燃气管线的安全隐患。
  1. 加强涉及燃气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与燃气部门的配合,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施工方履行书面告知及交底手续,如实、全面做好施工过程中的配合记录,并在管线使用期限内妥善保管。

(四)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安全监管局责成长峰研究院,高度重视燃气泄漏的危险性,发现燃气泄漏第一时间向燃气集团报告,进一步规范燃气报警现场处置程序和技术要求,明确依据燃气集团专业检测结论科学处置的现场处置要求,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五)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安全监管局要求排水集团配合燃气集团,通过全面排查,消除污水管井、临时工作坑等构筑物对燃气管线包裹、占压等产生的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市政市容委,配合燃气集团办理相关手续,尽快消除事故工作坑西墙包裹DN400燃气管线的隐患。

FD08944 | 2016_南头街道南龙苑11.27_11·2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16年11月27日0时06分,南山区南头街道北环大道10183号南龙苑小区A栋107商铺“小饭桌美餐”餐厅(曾用名“小企鹅餐饮”)发生“环保油”爆炸并引发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安监局局长张勇、市公安局副局长甘桂平、南山区委书记姜建军、常务副区长王立德、区委常委邓飞波、南山区副区长公安局长华振强等领导率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并协调做好善后工作。

经区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副区长华振强同志任组长,南山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安监局、南头街道办等部门组成的“11·27”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况

2016年11月27日0时06分,南山区北环大道10183号南龙苑小区A栋107商铺“小饭桌美餐”餐厅(曾用名“小企鹅餐饮”)发生“环保油”爆炸并引发火灾。接警后,深圳公安消防支队迅速赶往现场扑救,明火于1时10分左右扑灭,过火面积约50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一名女婴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3人受伤住院治疗。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南龙苑小区是由南头城股份公司第三经营部出地,个人(刘某标)出资合作建成,属小产权房,占地面积约3万平方米,2004年建成投入使用,共3栋,每栋9层,共300余户,居住人员1000余人。发生事故的A栋B单元共28户,一、二层为合租,一层经营,二层住宿。

小企鹅快餐店经营者梁某勇(男,32岁,广东清远人),于2016年1月4日与房屋所有人杜某花(女,49岁,广东深圳人)签订租赁合同,租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二、事故调查情况

火灾扑灭后,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南山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刑警大队、南头派出所等单位连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一)现场勘查情况

涉事的小企鹅快餐店属“三小”场所,位于A栋一层北侧商铺A7号,店内一层为餐厅,夹层存放杂物及一床铺,面积共约130平方米;二层住宿。一层(及夹层)至二层的步梯在到达二层楼面位置部分用石膏板、部分用铁皮(自建卫生间用材)分隔。餐厅在一层至夹层的楼梯口上方设置“环保油”罐给餐厅的炉具供油,油罐长0.85米,宽0.65米,高1.18米,体积约600升。

(二)“环保油”检测情况

事故发生后,南山分局委托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对事故现场提取的“环保油”进行了检测。据检测,涉事快餐店使用的“环保油”主要成分为甲醇、含量为97.7%,闭杯闪点10摄氏度,沸点65摄氏度,属危险化学品。

(三)人员位置及伤亡情况

事发时,梁某勇和黄某峰(男,34岁,广东清远人,系梁志勇的表姐夫),在一层店铺内,梁某勇的母亲张某娣(女,54岁,广东清远人)在夹层,妻子欧某芬(女,29岁,湖南永州人,系梁某勇的妻子)、女儿梁某优(女,9个月,广东清远人,系梁某勇的女儿)、妹妹梁某燕(女,31岁,广东清远人)、表姐张某丽(女,35岁,广东清远人)在二层宿舍。

该起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分别为欧某芬和梁某优,据尸检报告显示,两人均为吸入一氧化碳窒息死亡;重伤两人,分别为梁某勇(全身60%面积烧伤)和黄某峰(全身80%面积烧伤);轻伤一人,为张某娣(手部及面部20%面积烧伤)。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此次事故因“环保油”处置不当引起液体挥发爆燃导致爆炸发生,经审讯,嫌疑人梁某勇供述其餐厅使用的“环保油”罐体使用透明塑料胶管作为观测管,但其未对胶管与罐体下方接合处进行密封处理。梁某勇称罐体内“环保油”只有少量残留,准备变更使用燃料,因此欲将“环保油”罐体改装,其遂于11月26日22时0分许,用电动砂轮机切割“环保油”罐体,后因故未将罐体切开。梁某勇供述称当日22时30分许,其对店内电动车架实施了氩焊作业,完毕后将相关设备放置于阁楼“环保油”罐体观测管旁边随后下楼,该行为可能导致了观测管下处连接口脱落造成罐体内剩余的“环保油”泄露挥发。其称在此之前曾经有过类似脱落的情况发生。至27日0时5分许,梁某勇与黄某峰二人蹲在厨房门口处对店内电动车进行维修电路发生事故。

经现场勘查发现,一楼店铺卷闸门至厨房门口内停放多辆老旧电动车。阁楼上“环保油”罐体北侧墙体松动,局部向北侧偏移,有“V”型图案状液体流淌燃烧痕迹,罐体下方楼梯口、厨房口等物品呈严重燃烧现象。推测爆炸后罐体内液体发生溅落燃烧。阁楼设置的隔断铝扣架弯曲变形并向楼梯口倾斜,应为罐体爆炸冲击形成。

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验调查,结合嫌疑人梁某勇的交代情况,综上分析,此次事故因梁某勇不慎操作导致泄露遇火源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四、相关责任主体的调查处理情况

(一)事故相关责任人

事故发生后,南山分局迅速查找相关责任人,展开调查,并于火灾发生的当日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涉事商铺所有人杜某花及丈夫杨某,南龙苑管理处负责人刘某凤等3人予以刑事拘留;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事故责任人梁某勇、黄某峰(均重伤住院)办理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二)“环保油”销售方

事故发生后,南山分局即刻对涉事“环保油”来源展开了追查,经查实,梁某勇所勾兑的“环保油”原料甲醇购自深圳市金海隆化工有限公司。12月15日,市局消防监管支队联合龙华分局消防监管大队对深圳市金海隆化工有限公司(有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予以了临时查封。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责任初步认定及处理意见建议

(一)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责任初步认定

事故发生后,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区监察局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了事故责任追究组,积极开展追责工作。

责任追究组以对易燃易爆危险品(重点关注“环保油”)、“三小场所”的安全生产以及流动人口管理三方面的监管责任为主线展开调查。调查涉及南山公安分局、南头街道办事处、区安监局、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委南山局等5个单位,走访谈话30人,其中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25人(其中正科级人员14人,二级执法员1人),群众5人,制作笔录30份。同时要求区安监局、南头街道办事处、南头派出所的5名处级干部对照职责,写出书面自查自纠材料。相关单位履职情况及责任初步认定如下:

1、公安消防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1)南头派出所。根据市公安局和南山公安分局关于消防工作责任分工的相关文件,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二类、三类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小饭桌美餐”属于三类消防单位,消防工作的责任单位为派出所。南头派出所没有及时发现“小饭桌美餐”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工作失职。

(2)南山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根据市公安局和南山公安分局关于消防工作责任分工的相关文件,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辖区一类单位的消防管理,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派出所各项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专、兼职消防民警和社会消防力量进行业务培训。南山消防大队消防培训不到位,督导责任落实不力。

2、南头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生产、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不力

(1)安监科。根据《南头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街道安监科有“监督指导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的职责。街道安监科没有对“小饭桌美餐”等“三小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监管,工作失职。

11月15日和11月23日,区安监局分别以区安委会和区安委办的名义,转发了《市安委办关于迅速开展“环保油”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南头街道安监科接到通知后,均没有通知社区开展工作,至11月27日事故发生时,相关通知仍未下发,导致社区工作站不清楚“环保油”整治的相关要求,没有及时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街道安监科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

(2)马家龙社区工作站。根据《社区工作职责清单(试行)》的规定,社区工作站有“协助开展社区消防及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管理社区内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的工作职责。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没有如实采集录入“小饭桌美餐”居住人员的流动人口信息,没有对安全生产和消防隐患进行排查、上报,工作失职。

(3)出租屋综合管理所。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分工,出租屋综合管理所负责协助公安、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注销和管理工作,督查社区工作站网格员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情况。该所没有发现涉事商铺流动人口信息存在不如实采集录入的问题,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二)处理意见及建议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及时行动,做好善后处理和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积极配合调查组开展工作。经过前期的调查,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已初步认定,综合各单位在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中的表现,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拟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建议采取党政纪处分问责方式的人员

(1)曹某,中共党员,南头街道办事处安监科科长,负责街道辖区内各单位安全生产的检查整改工作。没有及时跟进、落实关于开展“环保油”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区纪委(监察局)对其立案并作出相应的党政纪轻处分。

(2)成某仓,中共党员,2015年12月任南头派出所马家龙社区民警,负责辖区内三类消防场所的检查监管工作。任马家龙社区民警直至事故发生时,没有到“小饭桌美餐”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没有及时发现、整改消防隐患,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移送区纪委(监察局)对其立案并作出相应的党政纪轻处分。

2、建议采取其他问责方式的人员

(1)邓某军,中共党员,2012年3月任南头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副主任,分管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监科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监管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南山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赵某,中共党员,2016年7月任南头派出所副所长,分管社区工作,负责对派出所消防民警和社区民警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没有切实履行检查督导职责,没有组织派出所警力对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查处,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南山公安分局党委对其作出诫勉谈话处理。

(3)钟某辉,中共党员,2014年12月任马家龙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分管出租屋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督查员和网格员日常工作情况督导力度不够,没有切实履行检查督导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南头街道党工委对其作出诫勉谈话处理。

3、建议由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的人员

(1)邹某野,群众,南头街道安监中队队员,在安监科工作,负责辖区内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2016年11月15日,南头街道安监科收到区安委办转发的《市安委办关于迅速开展“环保油”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后,科室临时负责人吴某胜要求邹某野将通知转发给社区,邹某野没有转发,导致社区工作站不清楚开展“环保油”清理专项行动的要求,工作不作为,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南头街道办事处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2)王某羽,群众,马家龙社区工作站安全生产督查员,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的巡视和检查督导工作,对网格员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并及时上报。没有发现网格员录入的“小饭桌美餐”相关信息不实;没有发现巡查过的“小饭桌美餐”存在消防隐患和“三合一”场所情况,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南头街道办事处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3) 孙某仕,群众,马家龙社区名仕春天和南龙苑片区网格员,负责人口信息登记、商铺安全隐患排查,协助公安部门进行消防检查,协助街道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检查。经倒查南头街道办“331”平台发现,2016年7月至11月,孙某仕曾四次巡查“小饭桌美餐”,均没有发现存在的消防隐患和“三合一”情况;没有如实采集“小饭桌美餐”二楼居住的流动人员信息并录入系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南头街道办事处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4)白某功,群众,南头派出所马家龙社区巡防员,协助社区民警成某仓做好辖区内三类消防场所的检查监管工作。没有发现“小饭桌美餐”的消防隐患,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南山公安分局按相关规定对其做出处理。

4、建议进行谈话提醒的人员

充分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对南头街道办事处、南头派出所在安全生产和消防隐患排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按照“第一种形态”红脸出汗的要求,及时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1)吴某胜,中共党员,2009年3月至今在南头街道办事处安监科工作,事业编制,安监中队负责人,负责监督指导安监中队做好街道辖区内各单位安全生产的排查整治。其收到区安委办转发的关于开展“环保油”清查工作的通知后,能及时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对社区下发,但未对落实情况跟踪到位。建议对其免予问责,由南头街道党工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2)刘某,中共党员,2014年12月任马家龙社区工作站站长,负责社区全面工作。作为社区主要负责人,没有督促工作人员落实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发现存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隐患。刘某本人日常工作中有部署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社区工作站没有收到“环保油”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事故发生时,其在湖南学习,事故发生后立即赶回单位,积极配合调查,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建议对其免予问责,由南头街道党工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3)周某娣,中共党员,2005年任南头出租屋综合管理所所长,协助相关部门出租屋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没有对社区工作人员录入的出租屋流动人口信息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出租屋综合管理所主要是对市、区综管平台下发的任务包要求的单位进行倒查,任务包中没有南龙苑小区相关单位的倒查要求。建议对其免予问责,由南头街道党工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5、对相关单位的问责建议

(1)建议给予南头街道办事处、南头派出所通报批评。

(2)建议责令南头街道办事处向南山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建议责令南山消防大队、南头派出所向南山公安分局作出书面检查。

六、整改措施

(一) 事故发生后,全区上下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市局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公安消防、各街道、各派出所、各社区工作站迅速行动、捆绑作战,事故当日起即按照“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和“五个一律”总体要求,对全区餐饮行业使用“环保油”情况进行了地毯式排查。截至目前,共检查各类场所约18000家次,查处涉“环保油”场所405家,行政拘留2人,当场整改97家,查封308家,无害化处理“环保油”31169升。被查封的308家场所使用的“环保油”已全部抽空,罐体设备已全部拆除完毕。

同时,加强“环保油”源头追溯,严厉打击“环保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共破获5起涉“环保油”刑事案件,打掉“环保油”生产销售窝点4个、查扣“环保油”生产原料甲醇13吨,刑拘20人、取保候审1人。此外,市局消防监管支队根据南山分局上报的调查线索,联合辖区公安消防监管部门查封销售“环保油”原料甲醇的化工企业5家(含金海隆)。

(二)区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方面存在失控漏管的情况,区政府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FD08945 | 2016_南海区4.23较大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柴油罐).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用户登录 阅读辅助

长者助手

简体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热门搜索 : 出入境 政务服务 政府公报 12345热线 佛山通 科研成果 请输入关键字  热点推荐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佛山 数据开放 来源: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08-18 17:18:00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 >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信息 南海区“4.23”较大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字号: 大 中 小 分享至: 2016年4月23日,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湖州工业区的佛山市南海铭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爆炸火灾事 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97万元(以下简称“4·23”较大爆炸火灾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彭联生副局长任组长,市监察局第二纪

检监察室主任周鹏、南海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梁耀斌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管理局、市质监 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南海区安全监管局等单位派员参加的南海区“4·2 3”较大爆炸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 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管理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 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南海区“4·23”爆炸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为佛山市南海铭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通公司”),工商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湖 州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祯前,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成立日期2006年6月1日。铭通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加工沥青混 凝土;销售沙石;承接道路施工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事故发生地为铭通公司的拌和车间,采用单层钢结构轻质屋顶,其内部主要生产设施包括:拌和楼一座、立式沥青罐3个 (含一个乳化沥青罐)、卧式沥青罐5个、导热油炉(锅炉)一台、卧式柴油罐2个(一个供汽车加油,一个作为生产用燃油储 罐;其中生产用燃油储罐事发当天已替换为2个立式柴油罐)、风机房一个。事发后,铭通公司未能向事故调查组提供该公司厂 区及设备设计、安装等相关技术资料。 铭通公司的主要生产原料为沥青、矿粉和石料,其工艺:主要原料经加热、计量后输送至搅拌机,合成沥青混凝土。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直接原因 (一)事故发生经过 铭通公司因生产需要,决定用2个新的立式柴油罐(容积分别为28.9m3和24.5 m3,以下分别简称2号罐和3号罐)替换 原有的生产用燃料柴油罐(实际储存柴油约7吨、8.3 m3,以下简称1号罐)。2016年4月23日,铭通公司生产主管黄焕森安 排工人进行柴油罐更换工作。至当天中午13时左右,现场已安装好2号罐,并开始将1号罐内的柴油通过潜水泵抽到2号罐 中。下午15时,现场作业人员开始用吊机及铲车将1号罐运出作业现场。下午15时10分,现场作业人员开始吊装3号罐。之 后,维修工黄日荣在其他人员的配合下,开始用电焊机进行管道焊接及其他工作。下午17时左右,部分工人正常下班,留下 了3人(生产主管黄焕森、维修工黄日荣、材料员黄华林)继续加班工作,并在期间使用电焊作业。至18时01分,突发爆 炸,引发大火,造成现场作业的3人及前去帮忙的地磅工李健共4人死亡(尸检报告显示4人均“符合生前烧死”),附近的保安 黄永越受伤,车间厂房损坏,车间内的导热油炉(锅炉)、沥青摊布车、卧式沥青罐等设备严重受损,2号罐罐体被炸飞71 米、坠落至南侧相邻的佛山市南海区水电灰砂砖厂内。

(二)事故直接原因    铭通公司生产主管黄焕森违规指挥不具备电焊作业操作资格的黄日荣在柴油储罐顶部进行电焊作业,期间电焊火花飞溅进 入相邻储存有柴油的储罐内部,致使柴油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爆炸,并引发现场可燃物燃烧。 三、事故应急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单位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迅速拨打110、119报警。铭通公司股东周宏举等人试图救火,但未能控制火势。消防人员到场后, 该公司职工张远超协助消防人员进行灭火。 2.先期处置情况 南海区公安消防部门于4月23日18时04分接警后,指令大沥、里水、桂城3个现役中队和里水、黄岐、和顺3个专职消防 队,共13辆车、52名官兵到场处置,并于当晚19时26分有效控制事故现场,至19时50分扑灭明火。 3.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鲁毅、常务副市长黄志豪于事发当晚20时30分到达现场指导应急处置 工作。南海区委、区政府、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领导同志也于4月23日19时10分后陆续到达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 政府、南海区政府分别在4月24日上午和4月23日夜间召开事故现场会,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部署。南海区公安、消防、应 急、安监、宣传、住建、交通、环保等部门和里水镇、大沥镇也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迅速响应,有效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 作。 (二)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南海区“4·23”较大爆炸火灾事故发生后,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领导靠前指挥,指示部署事故救援、家属善 后、舆情引导、隐患排查等一系列工作,决策科学合理;启动应急机制及时,相关部门及单位响应迅速,处置得当。整个过

程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信息报送准确。总体而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救援队伍反应迅速、响应及时,响 应程序合法,善后工作合理、有效。 四、有关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铭通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发生爆炸的柴油罐是铭通公司准备投入使用的锅炉燃料油供应源(原符合有机热载体炉工艺流程的日用轻油箱已被铭通 公司擅自拆除),但是该公司未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在自行改造过程中发生事故,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17条第1款之规定。    2.铭通公司的锅炉2014年5月22日通过定期检验,2015年5月22日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依法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但是该公司未依法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直到事故发生该公司的特种设备依然未经定 期检验。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第3款之规定。    3.铭通公司使用锅炉,但是没有专门从事锅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之规定。 4.铭通公司使用特种设备锅炉没有落实每月自行检查制度,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之规定。 5.铭通公司生产厂区的建筑只取得临时规划且已过期,违反《城乡规划法》第9条和第40条之规定。 6.铭通公司违法在河堤上加建办公用房以及堆放砂石物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4条第2款之规 定。 7.铭通公司未建立和落实动火作业制度,使用无证人员在危险场所进行电焊作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 1条之规定。    8.铭通公司存在违章指挥工人进行危险作业的行为。生产主管黄焕森(死者)作为安全管理责任人,却违章指挥无焊工证 工人在危险区域进行违法动火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之规定。

   9.铭通公司未按要求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导致员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5条 第1款之规定。 10.铭通公司长期使用危险物品柴油作为燃料,但是未建立危险物品专门安全管理制度,违反《安全生产法》第36条第2 款之规定。

  1. 铭通公司近几年年实际生产经营额与每年实际缴税额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涉嫌存在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

(二)事故单位(铭通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提供者存在的主要问题 业主单位佛山市南海区水电物资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佛山市南海瑞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但未签订专门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未依法落实管理检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6条之规定。 佛山市南海瑞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转租给铭通公司,但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依法落 实管理检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6条之规定。 (三)有关政府及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有资产管理部门 铭通公司所在土地业主为佛山市南海区水电物资公司,该公司由佛山市南海区联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区公资办管理的 国有独资企业)负责归口管理。联华公司共有土地物业面积249.32万平方米,已出租土地物业面积为35.84万平方米。联华公 司每年有50%的营业收入来自于物业出租(约3600万元),应该加强对物业出租行为的管理,但是该公司制定关于物业出租 的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归口管理企业2008年之前的物业出租行为(合同在有效期内)没有要求补签安全生产协议,没有 落实相关管理职责,对佛山市南海区水电物资公司持续的违法行为管理失职。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佛山市南海区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规定,区公资办的主要工作职责为“按照公有资 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该部门每年上

缴财政约4亿元,其中约1亿元来自物业出租收入,应该加强对物业出租行为的管理,但是该部门没有全面落实相关管理职 责,对下属企业监督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对2008年之前的物业出租行为(合同在有效期内)没有要求补签安全生产协议。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铭通公司使用的锅炉在2015年5月22日到期检验,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铭通公司的特种设备未定期检验后,要求里 水镇质量技术监督站处理,里水镇质量技术监督站2015年7月8日到铭通公司检查,但是铭通公司现场无人,该部门没有依法 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8条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22条之规定, 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没有跟进督促,导致铭通公司违法使用、改造锅炉的行为一直未得到纠正和依法处理,事故隐患一直 持续存在。    3.水务部门    铭通公司办公用房、临建棚和砂石堆场违法设在河堤上,且违法行为持续多年,该部门在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后没有进一步 跟进和加强监督检查,没有依法纠正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之规定。    4.环境保护部门  铭通公司未采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建议对沥青搅拌设备进行密封处理的要求。里水环保办在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过程中对密闭措施要求不明确,直至2015年7月,铭通公司受到了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和供电部门的强制停电,才委托 有资质的环保治理公司完善了沥青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经环保部门监测达标后才继续生产。 5.城市管理部门 铭通公司违法建设长期存在,里水城市管理部门没有加强执法检查巡查和隐患排查,没有及时发现该公司的违法建设行 为。    6.公安部门  因铭通公司行政区划不清,导致里水公安派出所没有将该企业纳入消防监督抽查工作范围。

 7.安全监管部门  因铭通公司行政区划不清,导致里水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将该企业纳入监督检查工作范围。    8.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负责镇(街道)行政区划界线变更、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但是该部门在事故调查期间 仍不能确定铭通公司的具体行政区划,因行政区划不清晰导致部分监管部门存在推诿或巡查监管不到位的行为。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公安 机关对3名公司相关人员依法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1名在逃公司人员采取侦查措施。2名公司责任人在事故中丧生,建 议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调查组另外对20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10名责任人员给予政纪等处分;对其他10名责任人员建议给予 诫勉谈话,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南海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落实。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南海区里水镇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成里水镇委、镇政府向南海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 公资办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区水务部门向 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一)铭通公司(6人)    1.黄祯前,中共党员,铭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追 究刑事责任;    2.张岸斌,中共党员,铭通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追究刑 事责任;

   3.邱智兴,群众,铭通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追究刑事 责任;    4.周宏举,铭通公司副总经理,事故后逃逸,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措施,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5.黄焕森,群众,铭通公司生产主管,其违章指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本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在事故中丧生,建 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6.黄日荣,群众,铭通公司维修主管,其无证焊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本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在事故中丧生,建 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瑞通公司(1人) 邹汝祥,中共党员,佛山市南海区瑞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将生产经营场 所出租给铭通公司但未依法落实管理检查责任,对上述事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依法给予个人行政处罚。 (三)水电物资公司(1人) 姜俊峰,中共党员,佛山市南海区水电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瑞 通公司但未依法落实管理检查责任,对上述事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内部处理的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四)联华公司(2人) 郑峰,中共党员,佛山市南海区联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副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2012年至今),制定关 于归口企业物业出租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健全,对于2008年之前的物业出租行为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管理不够,对上述事情负 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内部处理的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陆建中,中共党员,佛山市南海区联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法定代表人(2015年10月至今),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于2008年之前的物业出租行为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管理不够,对上述事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内部处理 的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五)南海区相关职能部门(16人)    王宝瑞,中共党员,南海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安全维稳办主任(2015年7月至今),未认真履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上述事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    雷根灼,中共党员,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科长,未认真履职,明知事故企业有过期未 检验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没有跟进、督促里水质监站稽查执法。对上述事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    邓智敏,中共党员,南海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2015年3月至今),未认真履职,指导企业 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上述事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    杜书文,中共党员,里水水务管理所副所长,负责三防、水政工作。未依法履职,对铭通公司在河堤上的违法建设问题, 没有依法处理,对上述事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    陈健聪,中共党员,南海区里水质监站办事员(雇员),未认真履职,明知事故公司有过期未检验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 患,未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8条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22条之规定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也没 有跟进处理。对上述事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并诫勉谈话。    何康明,中共党员,南海区里水质监站站长(雇员),未认真履职,明知事故公司有过期未检验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 患,未要求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8条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22条之规定发出安全监察指令, 也没有跟进处理。对上述事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并诫勉谈话。    曾玉平,中共党员,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副局长(纪检组长),分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未认真履职, 督促指导未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稽查力度不够。对上述事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叶剑辉,男,中共党员,里水镇党委委员,对分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对事故公 司执法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上述事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曾健,中共党员,里水水务管理所所长,未依法履职,对铭通公司在河堤上的违法建设问题,没有依法处理,对上述事情

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周志强,中共党员,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未依法履职,发现铭通公司有违法临建棚未依法处 理(仅罚款,未落实纠正违法行为),对上述事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张志勇,中共党员,里水镇党委委员兼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局长,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对 事故公司执法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上述事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刘宝镗(雇员),中共党员,1999年开始在里水环保办工作,2012年任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里水分局副股长, 事故公司环评经办人,未依法全面履职,对上述事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李建明,中共党员,里水镇派出所甘蕉社区副中队长,分管甘蕉社区(沙涌所在社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因事故公司行 政区划不清对辖区内企业消防监管不到位,对上述事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李智锋,中共党员,里水镇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分局常务副局长,没有发现事故公司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对上述事情负有 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杨均强,中共党员,里水镇安全监管局常务副局长,因事故公司行政区划不清没有检查过事故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对上述事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周群英,中共党员,南海区民政局副局长,分管行政区划界线变更、勘定和管理工作。事故调查期间依然不能确定事故公 司所在地的具体行政区划,对上述事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3个) 1.铭通公司,建议佛山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之规定给予铭通公司行政处罚。 2.瑞通公司,建议佛山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0条之规定给予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邹汝祥行政处罚。 3.水电物资公司,建议佛山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0条之规定给予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姜俊峰行政处罚。 (七)其他建议

 1.建议南海区政府结合村级工业园区治理工作,对铭通公司及周边片区企业依法依规完善规范相关手续,对于难以保证安 全的,依法予以关闭。  2.建议南海区水务部门加强对河道、河堤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影响河道、河堤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汛期的安全管 理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3.建议南海区审计部门对南海区公资办进行财务审计,重点审查联华公司在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有无国有资产流失的情 况。  4.建议南海区国税部门对铭通公司是否存在涉嫌偷税漏税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5.建议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加强对环评审批的管理力度,依法依规进行环评审批。  6.建议佛山市民政局做好全市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特别是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杜绝因行政区划不够明确而产生 的监管不到位并导致事故发生的现象。  7.建议检察、监察部门行使独立办案权,对本次事故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8.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通知》(粤委办〔2015〕6号)之规 定,对里水镇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实施“一票否决”。 9.以上相关单位及人员处理落实情况,由南海区政府于9月30日前报市安委办。    六、事故主要教训    “4·23”较大爆炸火灾事故充分反映出我市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动火作业等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得到严格 执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不高等问题。同时,政府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待提高,安全生产“网格 化”监管因行政区划划分不清晰而没有得到全面落实,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检查、巡查不到位,安全监管存 在“死角”和“盲区”。此外,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切实加强,执法巡查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全面落实《佛山市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加强改进安全监管工作。 (一)坚持安全发展,强化责任落实。要继续加强责任和工作压力传导,拧紧螺丝、上紧发条、开动机器,真正把安全 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压力传导到位、工作贯彻到位。一方面,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失职追责”制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进一步明确村居委、经联社的安全管理职责, 强化属地管理特别是村居工业区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进一步理顺行业监管和综合 监管的关系,通过将安全生产职责写入部门“三定”方案、出台综合监管实施意见等举措,依法界定专业监管,实行安全生 产责任“清单化”管理,建立常态化考核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三个必须”贯彻到位。 (二)以村级工业区综合整治提升为契机,深化完善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近年来,与“4·23”较大爆炸火灾事故 类似的村级工业区事故多发、频发,集中暴露出村级工业区普遍存在的硬件基础差、管理缺位、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等问 题,充分反映我市安全生产管理特别是末端、末梢管理仍存在“盲区”和政令不畅通、责任不到位等“阻梗”问题。各级、 各部门要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利用3年时间完成村级工业区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提升工作。通过专职安全员组建工作,把片 区、村居网格员队伍搭建起来,发挥这支队伍在企业日常安全巡查、事故先期处置、信息上报和政令下达等工作方面的积极 作用,健全网格化监管机制,做实做精“网格化”,切实解决监管“盲区”、堵塞监管“漏洞”。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划分和管理工作,片区、村居安全员对位于交界位 置的企业要逐一排查建档,逐一明确管理权限,对存在管辖争议的区域,应上报其共同上级裁决,坚决杜绝因行政区划不明 确而产生的监管不到位并导致事故发生的同类现象。确保实现朱伟市长在全市二季度会议上提出的“网住隐患,网出安 全”的目标。 (三)重点加强易燃易爆物品和危化品安全监管,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要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深化专项整治督查,对 全市易燃易爆物品和危化品等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风险领域、环节、场所进行全面摸排评估、逐一入账,从源头上消除隐

患。要加强和完善各类成品油油库等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保证大型储罐安全有效性。 (四)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保护职工的生命 安全与职业健康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尤其要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和危 化品生产、储存领域的动火作业管理,焊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现场动火作业必须按要求实施审批。 (五)突出重点,全面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各级政府要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围绕遏制人员伤亡火灾事故, 全面强化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场所、“三小”场所等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性较大岗位作业人员 为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促进相关人员掌握应知应会的安全知识。同时,要建立村居“两委”干部、经联社负责人、网 格员定期轮训制度,提升基层“网格”监管责任人、网格员安全生产素质,打牢安全生产监管基层基础。广泛开展安全生产 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传播安全知识,营造安全氛围,促进职工群众广泛支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市政府部门 区政府 本市重要机构 垂直管理部门 其他单位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 网站地图 隐私保护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主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佛山市信息网络中心 政府热线:0757-12345 网站维护:0757-83035562 ICP备案号:粤ICP备05074746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356号 网站标识码4406000048 *建议使用1366×768分辨率 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

FD08946 | 2016_卧龙湖煤矿原煤车间皮带机皮带着火事故_3·1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单位:卧龙湖煤矿产品事业部

二、事故时间:2016年3月19日15时25分

三、事故地点:原煤车间202皮带机

四、事故类别:机电事故

五、事故经过:

2016年3月19日中班班前会,值班队长杨明安排巡检岗位工雷玉龙负责操作原煤车间201皮带机和202皮带机。巡检岗位工雷玉龙14时30分上岗后,对两部皮带机设备进行预排查,排查完好后,14时35分皮带机运转。15时25分,集控员汪义波在集控室视频监控发现202皮带机分煤器有火苗后,马上通知巡检岗位工雷玉龙,雷玉龙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202皮带机运转,并打点通知震动手选车间停止运转,由值班班长杨明15时27分汇报调度指挥中心。16时58分202皮带机皮带着火被扑灭。共计损毁80型皮带100米。

六、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202皮带机卸料器下直托辊磨框架,引燃挡煤皮造成皮带着火。

(2)间接原因

1、202皮带机直托辊存在缺陷,日常检修过程中不便于检修和观察。

3、产品事业部现场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

七、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1、改善卸料系统的托辊结构方式,便于检修,并加强日常检修,提高检修人员责任心;

2、完善地面生产皮带的各类保护;

八、事故处理意见

鉴于目前严峻的安全形势,为遏制不良势头,按照“从严、从重、从快”原则,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1、给予产品事业部部长王清德、书记李怀平降职处分,每人罚款3000元;

FD08947 | 2016_厦门7·2海顺9轮_7·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厦门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和调查概况

(一)事故概况 2016年7月2日约2110时,“海顺9”轮在厦门刘五 店水域(概位:24°33′.77N/118°11'.57E)因厨房液化 石油气发生泄漏、遇点火源起火,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主甲 板层船员舱室、驾驶室及电航仪器等严重烧毁,机舱主、辅 机等机器设备及其线路烧毁,3名在船人员全部死亡,构成 较大水上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情况 福建海事局于2016年7月3日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 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于该轮在船人员全部死亡,无法 获得事发时直接当事人的陈述。事发水域通航环境复杂,事 故船没有AIS信号显示,VTS雷达回波未能有效识别该船的 动态。主要调查工作包括:

1.询问该轮实际船舶所有人王某明、林某山,所有权证

书记载的船舶所有人武汉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李 某年及张某民,事发附近船舶、砂场、码头公司等单位知情 人。 本报告不得用作民事、行政和刑事判责及责任追究

2.查阅船舶登记系统、船舶检验管理系统、船舶动态管

理系统和船员信息管理系统等,获取船舶、船员和公司相关 资料。

3.协同厦门市公安局沃头边防派出所对船舶所有人林

某山及报警人林某吉、黄某祥进行询问笔录。

4.收集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关于遇难船员的《法医学

尸体检验记录》。

5.委托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认定,

联合消防支队火灾调查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等。 调查共获得:询问笔录14份;船舶资料20份;火灾和 现场勘验照片10张;《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协助“海 顺9”号轮火灾事故调查的复函》(厦公消函〔2016〕29号) 1份;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1份; 其他资料若干份。

二、事故船舶、船员和船公司概况

(一)船舶概况

1.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船名 海顺9 船籍港 武汉 船舶种类 散货船 船舶材料 钢质 总吨 898 净吨 502 总长

62.0米

型宽

11.8米

型深

3.5米

满载吃水

2.8米

本报告不得用作民事、行政和刑事判责及责任追究 航区 沿海 主机功率 660千瓦 建造日期/船 2008年1月9日/武汉广荣江海船舶修造有限 厂 公司

2.船舶证书和船舶检验情况

序号 证书名称 相关情况 武汉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所有 1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权日期为2008年1月31日,后经 三次变更所有人 有效期限为2008年1月31日-2013 2 船舶国籍证书 年1月30日 有效期限为2008年1月31日-2013 3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年1月30日 4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 有效期至2011年1月9日 5 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 有效期至2013年1月9日 6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有效期至2013年1月9日 7 海上船舶吨位证书 发证日期2008年1月29日 该轮持有武汉海事局于2008年1月31日签发的《船舶 国籍证书》(登记号码120808000034),船舶所有人及经营 人为武汉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证书有效期至2013年1月 30日。2013年1月30日以后,该轮无有效登记信息。 该轮持有湖北省船舶检验处武汉检验所签发的《海上货 船适航证书》等技术证书(编号200843100010,检验编号: 本报告不得用作民事、行政和刑事判责及责任追究 201043101024,船检登记号:2008E4300009),最后一次于 2010年1月13日在福州港进行年度检验,有效期至2011年 1月9日。事发时该轮法定文书和船舶技术证书均已过期。

3.船舶签证、国内船舶安全检查情况

该轮无船舶签证和国内船舶安全检查记录。

4.船舶载货情况

2016年7月2日傍晚,“海顺9”轮空船在厦门刘五店 水域等候靠泊。

5.船舶消防设施配备及可燃物等情况

该轮配备机舱消防泵、艏部消防泵各1个,在驾驶室、 厨房等配备干粉灭火器6个,在机舱、输送带舱等配备泡沫 灭火器6个,无其他固定灭火系统。该轮船头、船尾各放置 1个氧气瓶,船尾厨房间有3只液化气罐。 (二)船员情况 该轮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船长、大 副、轮机长和值班机工各1个,值班水手2个,一名专职或 两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该轮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个 小时,减免了三副、值班水手、三管轮及值班机工各1个。 经查,该轮本航次实际在船人员3人。其中,林某华持 有小轮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林某专、林某福未持有船员适任 证书和有关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人员信息如下: 林某华,2016年2月上船任职“船老大”,持有2012 本报告不得用作民事、行政和刑事判责及责任追究 年11月9日签发的小轮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有效期至2017 年11月9日。事发后在机舱发现其尸体。 林某专,2016年2月上船任职“轮机员”。经调查, 未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有关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事发后在机舱发现其尸体。 林某福,2016年2月上船任职“水手”。经调查,未 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有关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事发后在主甲板船尾悬挂着的辅助艇上发现其尸体。 该船实际配员不符合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 (三)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登记项目变更情况 该轮持有武汉海事局于2008年1月9日签发的《船舶 所有权登记证书》(登记号码120808000034,船舶识别号: CN20076745290)。根据该证书,登记之初船舶所有人为武 汉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2月28日船舶所有人变更 为共有,武汉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占51%、林某耀占49%; 2008年4月11日再次变更共有人,49%份额由林某耀变更为 卓某山;2010年8月16日第三次变更共有人,49%份额由卓 某山变更为张某民。 2010年8月16日,武汉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民 签订《“海顺9”轮所有权情况说明》。该轮在武汉海事局 进行登记,登记产权为武汉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占51%、张 某民占49%,实际该船舶产权全部归张某民所有,且张某民 本报告不得用作民事、行政和刑事判责及责任追究 持有船舶所有权证书和其他有关船舶证书。 2013年8月15日,王某明、林某山与张某民签订《“海 顺9”轮船舶买卖协议》。协议说明“海顺9”轮系张某民 所有,挂靠武汉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协议说明买受人 是在船舶证书已过期的情况下购买该船舶,卖方张某民不承 担证书过期和以后被作废的责任。事发时,该轮的所有权变 更情况未经海事主管机关变更登记。

三、事故水域的通航环境情况

(一)气象海况 根据厦门市气象服务中心气象资料,2016年7月2日, 事发水域多云到阴天,温度26-32℃,偏南风2到3级,小 波到轻浪,能见度良好。 根据中国航路指南及厦门港7月2日潮汐表,事故水域 低潮潮时1630时,潮高51厘米;高潮潮时2304时,潮高 578厘米。事发时涨潮流向西北,潮高440厘米。 (二)事故水域通航环境情况 事发水域位于厦门同安湾、刘五店水域,该水域有各种 类船舶航行和作业,船舶交通流密集,通航环境较为复杂。 本报告不得用作民事、行政和刑事判责及责任追究 鑫海码头(3干吨级液货,化学品) 沙 东界 刘五店杂货码头(3干吨级,报废) 海警三大队 路桥杂货码头刘五店滚装码头(1干吨级客滚,杂货) 火灾报警位置 路桥战备滚装码头,含1干吨级食品油码头 34·东山 53 靠砂场灭火位置 西滨 东滨盐田 9 55 桂圆村 刘五店 0 86 港 105 0 海顺9”轮从报警位置随潮水漂流到砂场灭火位置

四、事故经过

2016年7月2日约2030时,“海顺9”轮空船在刘五 店水域等候靠泊厦门刘五店桂圆砂场装载黄砂。 约2035时,“船老大”林某华电话股东林某山,询问 第二天是否有运砂事宜。 约2110时,“海顺9”轮主甲板层船尾厨房处起火,并 发出一声爆炸声响,在靠近船尾生活区有烟熏,并能闻到橡 胶味道,十多分钟后火势迅速扩大并蔓延至机舱。此时船舶 处于漂航状态,距离桂圆砂场约300-500米。 约2122时,锚泊于附近的“海润6788”船员林某吉向 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报警。

五、应急处置情况

.7- 本报告不得用作民事、行政和刑事判责及责任追究 7月2日约2122时,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报警后,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调东海救助局厦门基地、海警三支队、 厦门市消防支队等力量全力救助,采取防控措施、防止次生 灾害。 2日2205时,“海巡08179”、“华英391”先后抵达 现场救助,119消防车在岸上对遇险船进行消防灭火。 3日0006时,火势初步得到控制,公安消防人员在船尾 辅助艇上(厨房外距离2米处)发现一名倒扑人员,经核查 为林某福、已死亡,全身大面积烧伤。0048时,该轮随潮水 漂流被岸上人员固定在桂圆砂场岸边。0238时,明火已熄灭, 但仍有浓烟冒出,两部消防车继续进行外部喷淋降温。1630 时,现场明火扑灭,没有浓烟冒出,两部消防车继续进行喷 淋降温处理。 4日,“宝裕洲海01”清污船对“海顺9”轮机舱消防 积水进行排水作业。1100时,东海救助局厦门救助基地潜水 小分队人员在机舱发现林某华和林某专两具尸体。 8日,该轮被拖带到同安湾琼头水域锚泊。

六、事故损害情况

本事故造成“海顺9”轮3名在船人员全部死亡;船舶 主甲板层船员舱室、驾驶室及电航仪器等严重烧毁,甲板变 形,机舱主、辅机等机器设备及其线路烧毁,事故直接经济 损失约180万元。 本报告不得用作民事、行政和刑事判责及责任追究

七、原因分析

根据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及事 发现场见证人询问笔录等,综合分析认为: (一)该火灾事故起火部位位于主甲板层船尾厨房,起 火原因是主甲板层船尾厨房处的液化石油气发生泄漏,遇点 火源起火;燃烧闪爆后火势迅速扩大并蔓延至机舱。以上是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厨房液化石油气发生泄漏,遇点火源起火。

从碳迹在舱壁的附着情况看,厨房内墙壁过火程度明显 于外墙壁;厨房内地板砖破碎明显于外地板砖;生活区横梁 和柱子过火和弯曲度离厨房间越远越轻;从主甲板生活区内 舱壁到机舱门口、再到机舱底舱四周舱壁,碳迹浓度越来越 淡。以上表明火灾起火位置在该轮主甲板层船尾厨房。 厨房内、外地板破碎磁砖隙缝之间有明显不完全燃烧的 颗粒状黑碳;厨房灶台塑料调味瓶、厨房间外地板和船尾各 有一只塑料桶,燃烧界面较平整,以上燃烧具有液化石油气 火灾特征。该轮厨房共3只液化气罐,其中连接灶台的液化 气罐钢瓶称重为16.19公斤,离灶台较远的2瓶分别为28.5 公斤、17.25公斤,表明液化石油气发生泄漏。 经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局对3只液化气罐进行检 查,因其严重烧毁、无法做气密性等技术测试,分析厨房间 液化石油气发生泄漏的可能原因是:①液化气罐未按规定年 本报告不得用作民事、行政和刑事判责及责任追究 检维修,泄漏的气罐继续使用。②使用的减压阀为不合格产 品,减压阀前端头与液化气罐连接密封的橡胶垫圈发生泄 漏。灶体内开关阀、灶用胶管、胶管和减压阀的连接处、减 压阀及其与罐的连接等容易造成泄漏。由于“海顺9”轮3 名在船人员全部死亡,无法获得事发时直接当事人的陈述, 点火源的可能原因:①未察觉液化石油气泄漏,点火用液化 气灶。②人为因素留有火种,如吸烟等。

2.燃烧闪爆后火势迅速扩大并蔓延至机舱。

厨房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丙烯、丁烯等 极易燃烧的碳氢化合物。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后的爆炸极 限的下限低、上下极限范围宽,浓度在2%-28%范围内即发生 闪爆。根据事发现场见证人询问笔录,该轮发生明火前发出 爆炸声响;根据船尾辅助艇发现的遇难船员《法医学尸体检 验记录》,其前侧较背侧烧伤严重,但船尾辅助艇没有被过 火的迹象,说明当发生闪爆时,该船员可能在生活区或厨房 已吸入液化石油气,造成内呼吸道严重烧伤。 火灾发生后,受明火高温作用,液化石油气加剧向外泄 漏;因液化石油气较空气重往机舱底层运动,闪爆后火势迅 速沿液化石油气蔓延到机舱,同时,机舱地板及机器四周处 所存在油渣、油水、油气等加剧火势燃烧,导致林某华和林 某专两人无法逃离机舱,并导致船舶严重烧毁。 (二)该轮在船人员不适任,火灾安全意识淡薄,应急 本报告不得用作民事、行政和刑事判责及责任追究 消防、逃生等专业技能不足;公司对船舶安全管理不到位, 未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以上是事故发生的间 接原因。 该轮本航次在船人员3人,其中林某华持小轮值班水手 适任证书,违规负责船舶驾驶及船上管理工作;林某专、林 某福两人均无任何适任证书或培训证书,违规担任船舶轮机 员和值班水手。该轮船员不具备从业人员资质、非法履职, 火灾安全意识淡薄,未检查、更新厨房液化气罐,未及时发 现液化气泄漏存在的危险,发生火灾时缺乏应急消防、逃生 等专业技能,导致火灾事故人员伤亡严重。 该轮船公司武汉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放任船舶实际股东非法经营管理船舶,未根据船 舶所有权变更情况及时办理登记,在船舶检验证书过期情况 下未按规定申请船舶检验,未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 船员,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八、责任判定

综合考虑事故原因和当事人行为过失,认定本起事故为 单方责任事故,“海顺9”轮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轮驾驶 员林某华,实际股东王某明、林某山,武汉某航运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李某年是本起事故主要责任人。

九、事故应吸取的教训及安全管理建议

本次船舶火灾事故造成3名在船人员死亡,损失惨重、 本报告不得用作民事、行政和刑事判责及责任追究 教训深刻,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安全管理建议: (一)建议武汉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遵守海上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公司和船舶安 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公司所属船舶尤其是代管船舶的安全 管理措施。 (二)建议厦门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督促各涉海部门加强水上交通安 全综合治理,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知识教育,防止类似事故再 次发生。 本报告不得用作民事、行政和刑事判责及责任追究 附件1:“海顺9”轮火灾现场勘验照片

FD08948 | 2016_叶集区林星板业3.22粗砂回收除尘器_3·2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16年3月22日下午14:30分左右接报获悉叶集林星板业有限公司粗砂回收除尘器发生火灾事故。经安委主任台运中立即安排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赶赴现场进行了解处置。区委常委、区政府筹备组副组长董永来亲临现场,坐镇指挥。经过叶集消防大队近5个小时的奋力战斗,成功地控制了火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的规定,按照区委常委、区政府筹备组副组长董永来的指示要求,3月23日,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会同区消防大队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受损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和场所概况

叶集林星板业有限公司位于叶集区花园东路的北边,S310的东边。始建于2003年,由安徽淮北矿业集团投资建设。公司占地160亩,员工180多人,固定资产5164.8万元。公司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配以环保型脲醛树脂胶生产出质量上乘的中高密度纤维板,年生产能力可达到10万m3,产品广泛应用于家具制造、工艺品制造、建筑装潢等行业。可实现年产值1.7亿元左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6年3月22日上午,叶集林星板业有限公司遵照叶集区环保局通知要求于下午13时50分安排主生产线停机,砂光工段正常生产。14时36分砂光粗砂粉尘回收管道突然出现火花报警806个,随即粗砂回收除尘器发生火灾,并引燃左右两边的除尘器布袋起火,叶集区消防大队接报后,第一时间调派3部消防车,16名消防官兵赶赴火灾现场进行处置,经过消防大队官兵和该公司职工全力施救,于18时30分左右火势被完全控制。

(二)事故处置及事后情况

接报后,叶集区经安委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立即赶赴现场,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并联系叶集林星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 ,了解事发原因,协调处置事后事宜,收集相关证据;消防大队在事故处置的过程中,大队火灾调查人员也赶赴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并要求该公司在事后追查原因。3月23日,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会同区消防大队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展开调查。同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3月29日上午区经安委对公司进行了整改复查,3月31日上午区委常委、区政府筹备组副组长董永来又主持召开林星板业公司“3.22”火灾事故后续处置工作专题会议,要求对叶集林星板业有限公司消防等安全生产隐患再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摸底排查,在全面彻底消除消防等安全生产隐患前不得恢复生产,对该公司事故责任人和摸排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执法部门要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顶格处理,并对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结果负责。4月5日叶集林星板业有限公司已上报了整改报告。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火灾事故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达2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3、操作人员未能定期清理管道积尘,确保管网及设备的卫生清洁。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未能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叶集林星板业有限公司 对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作业现场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火灾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除要求安徽淮北矿业集团 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追责处罚外(处理结果报经安委),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一)项,(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三)、(四)项 之规定,叶集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叶集林星板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五万元整的罚款 。

(二)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陈伟作为制板车间主任对作业现场监管不力

2.周卫东作为值班主任、机电主任,没有对设备故障及时处理

3.砂光班长刘海峰、段长朱雷对爆砂带没有彻底排除设备故障及火灾隐患

4.安全管理人员王亮亮监管不利

5.何义作为生产负责人(事故发生时休假),负管理责任

以上相关人员建议按安徽淮北矿业集团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追责处罚 。并将处理结果报叶集区经安委。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叶集林星板业有限公司要在全公司范围内对此次事故进行通报,认真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让每一位员工都要从本次事故中受到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严格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1、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3、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叶集区经安委“3.22” 叶集林星板业有限公司粗砂回收除尘器火灾事故 调查组:

组  长(签名):

FD08949 | 2016_咸宁市高新区中建七局11·27一般管道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中建七局咸宁高新区项目部11·27一般管道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中建七局咸宁高新区项目部“11·27”一般管道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11月27日8时50分,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咸宁市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升级配套改造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咸宁高新区项目部),青龙路污水管道建设工地发生了一起管道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4.1922万元。

事故发生后,咸宁市委、市政府和咸宁高新区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市政府和咸宁高新区立即启动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政府副秘书长胡建,市安监局党组副书记、市安办主任邢义鸣,咸宁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葛军、张银轩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016年11月29日,成立了由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质监局、市住建委、高新区安监分局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人参加的中建七局咸宁高新区项目部“11·27”一般管道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建筑、质量方面的专家,全程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测试、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16年11月27日8时50分

(二)事故发生地点:咸宁高新区青龙路污水管道施工工地

(三)事故类别:管道爆炸

(四)死亡人数:1人

(五)受伤人数:1人

(六)直接经济损失:154.1922万元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工程概况

咸宁高新区青龙路改造工程属于咸宁高新区(一、二期)城市基础设施升级配套改造工程的附属工程,是经咸宁市人民政府同意,2016年市级政府项目投资计划中咸宁高新区15个筹资项目之一,青龙路改造工程属于园区道路刷黑工程及配套工程。该工程于2016年8月4日开工建设,开工项目内容为市政道路刷黑工程、市政附属工程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该项目开工至今未按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2016年11月27日,发生事故的工地正在进行施工的是青龙路污水管道压力试验,事发地点为青龙路与书台街交汇点以东40米至交汇点以西160米处压力污水管道预埋工程施工工地, 涉及污水管道长度约200米。污水管道材质为HDPE排水管材,外径?400mm,额定运行压力1.0Mpa。武汉华中科大土木工程检测中心2016年11月16日对该批管材样品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管材质量合格。

根据压力污水管道施工方案设计,压力污水管道完成热熔焊接以后,在管道隐蔽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具体要求为:首先向管道充水和进行彻底的排气,然后将水压缓慢地升至规定的实验压力。升压时间不得小于10min,稳压1h。

(二)相关单位概况

  1. 项目发包方基本情况:项目发包企业为咸宁市荣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北桂冠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 项目总承包方基本情况:项目总承包单位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1984年10月23日,营业执照号:1000001006137。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陈颖,注册资本312154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可承接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号:D141029206。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有效期至2021年2月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豫2005010009,有效期至2017年1月22日。

中建七局于2016年4月28日与发包方签订 “咸宁高新区(一、二期)城市基础设施升级配套改造工程、咸宁高新区浮山村、甘鲁村、栗林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六个项目投资建设合同”,总承包相应工程投资及建设施工。公司设立了中建七局咸宁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升级配套改造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咸宁项目部),配备了相应技术、管理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规定建立了相关制度、安全培训教育、施工日志、劳务施工队花名册等管理资料。中建七局咸宁项目部在项目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现劳务施工队变更了此次污水管道压力试验施工方案,未及时予以制止。

  1. 事故路段工程分包企业基本情况:事故路段工程分包企业为湖北天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8日,营业执照号:91420000097653111A。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李天慧,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可承接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号:D342020947。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有效期至2021年1月24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鄂)JZ安许证字〔2015〕011830,有效期至2018年5月19日。

该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 “咸宁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升级配套改造工程项目路面附属施工分包合同”,分包内容为“青龙路范围内路面附属施工等”。公司书面委托刘啸恩作为分包合同履行的合法代理人。刘啸恩与湖北天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签订用工合同,无建设项目管理资格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刘啸恩找来了劳务施工队后,工程日常管理和施工进度安排等工作均由劳务施工队直接与中建七局咸宁高新区项目部联系,刘啸恩及湖北天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人员未参与项目施工管理。

  1. 事故路段劳务施工队基本情况:事故路段施工劳务队由刘啸恩负责联系,队长曾玉昆,无建筑施工项目管理资格证。现场负责人邵钊,无建筑施工项目管理资格证。施工技术员金俊,无施工技术员证。其他劳务施工人员临时聘请,人数不定。该劳务队未办理工商登记。
  1. 监理单位基本情况:监理单位为湖北金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25日,在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22009816F,法定代表人吴渝,注册资本300万元。监理工程范围及资质为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证书号为E142005755,有效期为2014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20日。

监理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取得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工程投资建设一体化监理(第一标段)标的。监理公司未与发包企业签订监理承发包合同。该项目监理机构总监张吉宏,专业监理工程师张敏,监理员黄伟楠。监理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实际总监理工程师为赵干强。监理组建立了监理日志、旁站台账,未就包括青龙路压力管道试压方案变更未通过专家论证等问题下达过停工通知,未组织召开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方参加的专门会议,研究处置管道试验方案变更问题。

三、事故经过

2016年11月25日,咸宁高新区青龙路与书台街交汇处以东40米至以西160米共约200米路段,中建七局咸宁项目部建设工地上,利用水码对正在进行的压力污水管道预埋工地进行了单向围挡封闭施工。曾玉昆所在的劳务施工队按工程进度安排完成了该路段近200米的压力污水管道热熔焊接,准备进行管道预埋。根据施工方案要求,管道预埋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劳务施工队现场负责人邵钊组织完成该处管道东侧堵头热熔焊接,西侧打压法兰盘焊接后,未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水压试验,临时聘请了流动补胎店主镇咸松携带空压机等设备进行气压试验。25日17点40分,在管道西侧端头开始打压,到26日2点,管道表压显示0.8Mpa,附近居民反映噪音太大,劳务施工队随即暂停施工。

26日14点,劳务施工队再次叫来镇咸松,继续打压。到20点左右,管道表压升到1.18Mpa后停止打压。邵钊将现场表压照了照片,通过微信发给中建七局咸宁项目部技术员倪敬辉,倪敬辉将照片转发给监理张敏,张敏收到照片后要求现场人员盖好阀门、摆放反光锥。

27日8点,邵钊到管道西侧查看压力情况,这时候显示表压1.17Mpa。随后邵钊找到了倪敬辉请他一起去现场查看。倪敬辉电话联系了张敏,准备一起去看。8点50分左右,三人尚未到达施工现场,管道发生爆炸,西侧法兰盘飞出砸中1名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张鹏,男,27岁)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炸裂的管道残片飞出将1名过路群众腿部砸伤。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咸宁高新区立即启动四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张银轩指示迅速开展抢救工作,确保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张银轩副主任和市公安、安监、质监、住建,咸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与综合执法局、咸宁市安监局高新区分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会同120、110等急救人员开展抢救伤员及善后处理工作。在各方积极努力下,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1名遇难人员赔付工作已完成。

五、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青龙路污水管道在试验过程中,施工人员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进行压力试验,违规将试验介质由水改变为空气。污水管道在保压过程中,受环境温度升高影响,管内压力急剧上升,超过材质额定运行压力,导致管道爆炸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 中建七局咸宁高新区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在无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8月开工建设;没有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对施工单位、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施工方案交底不清;11月25日开始做管道压力试验,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全封闭;在知道劳务施工队变更试验方案的情况下,对施工单位违规违章施工行为未予制止,未督促整改。
  1. 湖北天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未自行完成承包的分包工程,直接将分包工程全部发包给无资质的承包人曾玉昆,施工现场未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未派驻相应管理、技术人员,未对工程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委托代理人刘啸恩不具备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资质,在全权负责分包工程管理期间,未履行现场管理、协调职责,对施工现场违规进行空气试压未督促整改、未及时制止。
  1. 湖北金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明知施工单位管道水压试验方案擅自更改为气压试验的情况下,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也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1. 劳务施工队没有相应资质,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更改试压方案,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对试压装置压力表未校准,气压试验没有试压方案,没有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违规作业,没有采取设置警示标识及隔离带等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教育培训不够。
  1. 咸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未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擅自变更施工方案的违规行为打击治理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中建七局咸宁高新区项目部“11·27”一般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1. 中建七局咸宁高新区项目部在无施工许可证的情况开工建设,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管理松懈,施工方案交底不清,对施工单位违规违章施工行为未及时制止,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统一协调、管理,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由咸宁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与综合执法局立即责令中建七局咸宁项目部暂停施工。
  1. 湖北天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未自行完成承包的分包工程,直接将分包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承包人曾玉昆,施工现场未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未派驻相应人员,未对工程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 湖北金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管道压力试验方案未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 刘畅,男,身份证号:320381********0014,中建七局咸宁项目部项目执行经理,对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统一协调、管理,没有指导、督促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工作进行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并整改无资质人员承包分包工程这一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中建七局咸宁项目部给予相应处理。
  1. 李碧顺,男,58岁,身份证号:410402********3678,中建七局咸宁项目部安监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力,没有组织开展对承包单位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隐患,对承包单位安全施工疏于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擅自更改试压方案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中建七局咸宁项目部对李碧顺给予相应处理。
  1. 李天慧,女,30岁,身份证号:610624********0029,工程分包单位湖北天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履行咸宁市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升级配套改造工程项目路面附属施工分包合同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现场缺乏检查,隐患督办整改不力,委托无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人员进行建设施工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1. 刘啸恩,男,30岁,身份证号:422301********0537,工程分包单位湖北天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权委托代理人,不具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资质,在受委托期间,未履行现场管理、协调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湖北天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相应处理。
  1. 赵干强,男,58岁,身份证号:420700********0319,湖北金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咸宁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升级工程建设投资一体化监理服务项目总监。未对事故工程试验方案变更组织审查和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1. 张敏,男,58岁,身份证号:440301********6772,湖北金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咸宁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升级工程建设投资一体化监理服务项目监理员。发现施工方变更施工方案后,未下达停工或整改指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1. 邵钊,男,30岁,身份证号:421202********3559,劳务施工队现场负责人。未取得建筑施工现场负责人资质管理施工现场,不按施工方案开展管道压力试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劳务施工队给予处理。
  1. 黄世鹏,男,30岁,身份证号:422301********2958,咸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技术员,负责青龙路升级改造工程现场管理,对该工程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的违规建设行为失察。在青龙路压力污水管道组织开展压力试验施工期间,未到现场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并作出进一步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照《湖北省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建议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

(一)事故教训

中建七局咸宁高新区项目部“11·27”一般管道爆炸事故充分暴露了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教训惨重而深刻。这次事故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安全生产必须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力度,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和宣传教育力度,做到一家企业出事故,全市企业受教育,一家企业有隐患,全市企业受警示,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整改及防范措施

  1. 中建七局咸宁项目部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全面查找存在的问题,严查事故隐患,强化分包、转包管理,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同时,应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1. 湖北天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必须对分包工程进行严格管理,不能转包了事。对聘请的劳务作业人员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严格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提高作业人员自我防范意识,切实加强生产安全管理。
  1. 湖北金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理,认真排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隐患,将监理工作落实到位。
  1.  各有关单位、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报建等行政许可事项,杜绝未批先建等非法违法建设行为。针对此次事故,住建部门要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决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对在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非法转包分包工程、违法施工建设等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9.18”爆炸燃烧一…

枝江市都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0•23”较…

正式消防管道代替临时消防管道技术

垃圾管道垂直运输技术

薄壁金属管道新型连接安装施工技术

采空区油气管道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6•8”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

80417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4383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33503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08950 | 2016_唐山市丰润区12·24-12·26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唐山市丰润区“12·24”“12·26”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12月24日12时37分,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以下简称“12·24”事故),造成8人死亡、16受伤(其中重伤1人、轻伤15人),直接经济损失557万元。2016年12月26日20时56分,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陈赵庄村南还乡河老河套内东侧空地发生一起因掩埋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引发的爆炸事故,(以下简称“12·26”事故),造成5人死亡。

两起事故发生后,河北省原省长张庆伟、原副省长张杰辉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通报全省,依法处置,对全省花爆竹生产和销售单位全面排查整改。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副司长张兴林,省委常委、唐山市委书记焦彦龙,省安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李力斌、省公安厅副厅长尹殿军等省有关部门领导,唐山市市长丁绣峰、政法委书记贾文雅及市、区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时赶赴爆炸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案件侦办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2016年12月30日,河北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唐山市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12·24”“12·26”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检察院、唐山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全面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实验分析、专家论证,技术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爆炸现场情况。

“12·24”事故爆炸现场,位于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窦有书住宅,住宅南北长41米,东西宽13米。爆炸发生在窦有书住宅院内西部及西侧邻居李冲住宅南院东北部,椭圆形炸坑南北长13.7米,东西宽8.8米、坑深1.7米。爆炸向东波及范围最小,造成约140米范围内居民住宅有不同程度受损;向北波及范围最广,造成约440米范围内居民住宅有不同程度受损。

“12·26”事故爆炸现场,位于丰润区白官屯镇陈赵庄村南赵建军养鸡场向东南方向230米处还乡河老河套内东侧空地,现场地形由东向西呈“凹”字型,东侧为耕地,西侧为干涸河床,中间为东北西南走向土路。中心现场原始地面与东侧耕地地面落差4米,炸坑南北长7.6米,东西宽7.0米,坑深2.0米。

(二)“12·24”事故非法生产情况。

  1. 非法生产组织情况。2016年3月,高建国(男,37岁,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人)租赁同村窦有书(男,61岁,燕子河村人)住宅,伙同张凤学(男,42岁,赤峰市敖汉旗人,已死亡)雇佣王凤喜(男,43岁,赤峰市敖汉旗人,已死亡)、赵国志(男,47岁,赤峰市敖汉旗人,已死亡)、刘文贵(男,49岁,辽宁省朝阳县人,已死亡)、刘玉英(女,44岁,燕子河村人,已死亡)、刘玉敏(女,59岁,窦有书之妻,已死亡)、孙兰英(女,43岁,燕子河村人,在“12·26”事故中死亡)、刘桂娟、李玉等人非法生产白杆鞭。

非法生产按照擀筒、切筒、插筒抹底、灌药、编辫等流程,在不同地点进行。擀筒由刘玉敏、孙兰英等11人在自已家中进行制作,切筒由佘玉艳、卢国军和陈振芹等3人在佘玉艳家中进行制作,插筒抹底由张凤学、刘玉敏、孙贵(男,66岁,白官屯镇田鲁选村人,在“12·26”事故中死亡)等7人在窦有书家中进行制作,灌药过程中的配药、装药、插引线和墩土等环节,在从王启国处租赁位于吴家选村境内的一废弃厂院内进行,编辫由张凤学、刘文贵、赵国志、王凤喜、刘玉敏、刘玉英、王唤敏和刘桂娟在窦有书家中进行制作。白杆鞭单枚筒长6.4cm、外径长1.3cm、引线长4.7cm,使用废旧书纸进行外包装。截至事发前,共生产约3万盘,每盘102枚,非法生产正处于鞭炮编辫程序,尚未销售。

  1. 生产原材料来源情况。非法生产原材料为高氯酸钾、铝粉、镁铝合金粉、引线、爆竹卷纸等。引线从湖南省浏阳市非法销售人员申春龙(男,47岁,已逮捕)处购买,高氯酸钾、铝粉、镁铝合金粉从邢台市宁晋县非法销售人员贾彦章(男,41岁,批拘在逃)处购买,用于制作烟花爆竹的废旧书报纸从廊坊市三河某售纸门店处购买。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2月24日12时37分,张凤学组织王凤喜、刘文贵、刘玉英、刘玉敏、赵国志等人,在燕子河村窦有书住宅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在生产、搬运过程中因摩擦、撞击引发燃烧、爆炸,造成6名非法生产人员当场死亡、2名当地村民死亡、16名当地村民受伤(其中重伤1人、轻伤15人),4处房屋损毁,爆炸涉及46处房屋不同程度受损。

“12·24”事故发生后,孙彦国为逃避打击,将藏匿在家中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待编辫的半成品白杆鞭),经与赵建军商议运至赵建军养鸡场进行藏匿。2016年12月24日18时许,孙彦国、赵建军、范全民和孙贵等4人,利用范全民(冀B14L98)及孙彦国(冀B235YG)两辆面包车运载爆竹,转移藏匿至赵建军养鸡场。2016年12月26日18时许,孙彦国又组织赵建军、赵福义、王文靖、范全民、孙贵、崔建忠、鲁立华、孙兰英等共9人利用农用三轮车和电动三轮车,运载24日藏匿在赵建军养鸡场内的烟花爆竹,运往赵建军养鸡场东南方向230米处还乡河老河套内东侧空地,在进行掩埋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5名涉案人员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12·24”事故发生后,丰润区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公安、安监、卫生、新闻等部门成立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全力开展现场处置、医疗救治、后勤保障、事故调查、善后处置、新闻媒体、社会稳定等工作。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先后调集500余名公安民警、武警、消防官兵,派出搜索侦检、抢险救援车辆、搜救犬等专业设备,全力开展人员救助、余火扑救、现场清理和秩序维护等工作。卫生部门抽调8辆救护车和60余名骨干医护人员,开通“绿色通道”,由医院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确保伤员第一时间得到救治,卫生防疫人员对现场及时进行消毒防疫。公安部门迅速开展案件调查、嫌疑人控制和审讯等工作,当场控制嫌疑人4人。截止2016年12月25日12时16分,现场搜救、勘查工作基本完成,展开外围现场清理工作。

“12·26”事故发生后,丰润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丰润区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指导现场救援工作。省安监局、市政府、市安监局、市公安局有关领导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调集300余名精干力量,第一时间开展抢险救援、现场警戒疏散、现场清理、消毒防疫等工作。卫生部门调集20余名医护人员和6辆救护车辆,对受伤人员进行全力救治,公安部门第一时间开展立案侦办,嫌疑人控制、审讯,在逃人员抓捕工作。截止2016年12月27日4时30分,现场搜救清理完毕,证据提取固定,现场勘查结束。

两起事故发生后,当地党委、政府在全力做好现场救援、应急处置、案件侦破、舆情监控、烟花爆竹专项排查整治等工作的同时,本着“政府主导、依法依规、群众利益第一、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由区级领导牵头负责,划分四条战线,积极稳妥、快速有序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参与非法生产的死亡人员家属实行安抚,对无辜遇难人员家属给予赔偿,对受损居民住宅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并积极做好伤员治疗、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

(三)爆炸药物成分分析。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分别对“12·24”和“12·26”事故爆炸现场炸坑处提取的残留物、塑料袋包装进行了分析,检验结论为:两起事故爆炸药物成分相同,爆炸现场炸坑处提取的残留物中检出K+、CLO4-、铝粉、镁铝合金粉、含有高氯酸盐类烟火药。

(四)药物药量分析。

“12·24”事故现场有1个炸坑,炸坑长13.7米,宽8.8米,可见最深深度1.7米,炸坑中心半径200米左右范围内住宅门窗玻璃均可见超压破坏痕迹。据此分析,TNT爆炸当量约2吨,按现场为高氯酸盐炸药计算,约合高氯酸盐炸药2.86吨。

“12·26”事故现场有1个炸坑,炸坑南北长7.6米,东西宽7.0米,最深处深2.0米。根据现场勘验结合案件调查综合分析,TNT爆炸当量约0.5吨,按现场为高氯酸盐炸药计算,约合高氯酸盐炸药0.71吨。

(五)“12·26”爆炸物(烟花爆竹)来源。

根据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两个检验报告,两起事故爆炸药物成分相同;两起事故提取到的爆炸物(待编辫的半成品白杆鞭)外观规格尺寸基本相同;且孙彦国有非法藏匿高建国、张凤学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行为;孙彦国的父亲孙贵及妻子孙兰英,参与制作过“12·24”事故中的白杆鞭;孙彦国系“12·24”事故非法组织者高建国之妻兄,二人存在亲属关系;经丰润区公安分局调查,“12·26”事故爆炸物来源于孙彦国家中。综上,“12·26”事故中的爆炸物系高建国和张凤学等人在“12·24”事故中所非法生产。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生产、搬运、藏匿掩埋过程中,因摩擦、撞击引发燃烧爆炸,是“12·24”和“12·26”事故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非法组织生产爆竹。在利益驱使下,犯罪嫌疑人高建国伙同张凤学,租借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窦有书住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长时间非法组织生产爆竹。
  1. 非法销售生产爆竹的原材料。犯罪嫌疑人贾彦章在未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情况下,非法经营高氯酸钾、铝粉、镁铝合金粉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销售给张凤学、高建国处,用于非法生产爆竹。犯罪嫌疑人申春龙在未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情况下,非法经营引火线并销售给张凤学、高建国处,用于非法生产爆竹。
  1. 仓促掩埋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12·24”事故发生后,孙彦国、赵建军等人为逃避打击,仓促掩埋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造成“12·26”事故的发生。
  1. 白官屯镇落实“打非治违”主体责任不到位。燕子河村、吴家选村在“打非治违”过程中,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力,未发现本村存在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查处。白官屯镇综治办对本镇存在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及藏匿行为督导检查不力,排查工作不到位。白官屯镇党委、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打非治违”主体责任不到位,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作组织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
  1. 丰润区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力。丰润区公安分局及及白官屯派出所,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组织逐户排查工作中不细致、不到位,未发现燕子河村村民高建国雇用外地人员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区安监局未能认真履行“打非治违”部署要求,综合协调不到位,对乡镇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丰润区党委、政府在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中,对乡镇、公安分局和安监局检查不到位,工作指导不到位。
  1. “12·24”爆炸事发后排查整治工作不彻底。在“12·24”事故发生当日,丰润区政府针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部署了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开展了“地毯式、全覆盖”的排查整治行动,要求各乡镇、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在排查整治行动中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户、不漏过任何一个环节”,但未发现藏匿在赵建军养鸡场内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三)事故性质。

“12·24”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的较大责任事故。

“12·26”事故是一起因掩埋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引发的较大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司法措施的人员(11人)。

1.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5人)

(1)高建国,男,1979年10月生,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人,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

(2)窦有书,男,1955年3月生,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人,涉嫌非法经营罪。

(3)申春龙,男,1969年7月生,湖南省浏阳市人,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

(4)孙彦会,女,1979年8月生,丰润区白官屯镇田鲁选村人,涉嫌非法经营罪。

(5)赵建军,男,1975年6月生,丰润区白官屯镇陈赵庄村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

2.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5人)

(1)窦树超,男,1979年6月生,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人,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2)卢凤霞:女,1973年11月生,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人,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3)赵福义,男,1950年5月生,丰润区白官屯镇陈赵庄村人,涉嫌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

(4)王文靖,男,1986年5月生,丰润区白官屯镇田鲁选村人,涉嫌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

(5)范全民,男,1974年9月生,丰润区白官屯镇陈赵庄村人,涉嫌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

3.正在追捕的犯罪嫌疑人(1人)

贾彦章,男,1975年10月生,邢台市宁晋县苏家庄乡浩固村人,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人员(5人)。

  1. 吴建国,男,中共党员,2013年8月至今任丰润区白官屯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2015年12月开始分管安全生产、联社等工作。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对全镇开展的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作组织协调不力,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燕子河村、吴家选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2017年6月8日,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待司法判决后,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理。
  1. 刘东风,男,中共党员,2009年11月至今任白官屯镇政府安监站站长,乡镇合同工。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对全镇开展的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作组织协调不力,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燕子河村、吴家选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2017年6月8日,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待司法判决后,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理。
  1. 张国宽,男,中共党员,1995年5月至今任燕子河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1月至今兼任燕子河村村主任,负责村全面工作。落实属地“打非治违”主体责任不到位,组织隐患排查工作不细致,未能发现本村存在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致使“12·24”事故发生前,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查处,存在失职渎职行为。2017年6月30日,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责令其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
  1. 王玉彬,男,中共党员,2015年1月至今任吴家选村党支部书记,负责村党支部全面工作。落实属地“打非治违”主体责任不到位,组织隐患排查工作不细致,未能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致使“12·24”爆炸事故发生前,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查处,存在失职渎职行为。2017年6月30日,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1. 丁丽静,女,中共党员,2015年1月至今任陈赵庄村党支部委员,负责所包片烟花爆竹排查工作。“12·24”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发现藏匿在陈赵庄村的烟花爆竹,导致孙彦国等人在12月26日掩埋藏匿烟花爆竹时发生爆炸,存在失职渎职行为。2017年6月30日,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24人)

(1)村干部(5人)

  1. 顾文清,男,群众,2012年1月至今任吴家选村村主任,负责村委会全面工作。落实属地“打非治违”主体责任不到位,组织隐患排查工作不细致,排查工作不彻底,未能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查处,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责令其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
  1. 鲁云国,男,中共党员,2002年4月至今任田鲁选村党支部书记,负责村党支部全面工作。落实属地“打非治违”主体责任不到位,组织隐患排查工作不细致,未发现本村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问题,非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查处,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 鲁宝顺,男,中共党员,2015年1月至今任田鲁选村村主任,负责村委会全面工作。落实属地“打非治违”主体责任不到位,组织隐患排查工作不细致,未发现本村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问题,非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查处,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
  1. 刘生,男,中共党员,2009年1月至今任陈赵庄村党支部书记,负责村党支部全面工作。“12·24”爆炸事故后,陈赵庄村排查整治行动不到位,落实上级“不漏一村,不漏一户,不漏过任何一个环节”的要求不到位,至“12·26”爆炸事故发生时,仍未发现本村存在的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问题,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查处,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撤销其党内职务。
  1. 刘军,男,群众,2012年1月至今任陈赵庄村村主任,负责村委会全面工作。“12·24”爆炸事故后,陈赵庄村排查整治行动不到位,落实上级“不漏一村,不漏一户,不漏过任何一个环节”的要求不到位,至“12·26”爆炸事故发生时,仍未发现本村存在的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问题,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查处,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责令其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

(2)白官屯镇党委、政府干部(12人)

  1. 刘继生,男,中共党员,2015年12月至今任丰润区白官屯镇党委书记。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打非治违”主体责任不到位,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作组织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其进行组织调整。
  1. 熊会武,男,中共党员,2015年12月至今任丰润区白官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打非治违”主体责任不到位,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作组织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对其进行组织调整。
  1. 任义合,男,中共党员,2015年9月至今任丰润区白官屯镇党委副书记,分管镇综治办。对本镇存在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及藏匿行为督导检查不力,排查工作不到位。在“12·24”事故发生前,未发现燕子河村、吴家选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12·24”爆炸事故发生后,按照领导安排参与到事故善后工作中,未再安排综治办组织协调开展排查工作,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周林,男,中共党员,2011年12月至今任白官屯镇副镇长,燕子河村包片领导。未认真履行包片职责,对燕子河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排查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力,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张志群,男,中共党员,2011年12月至今任白官屯镇武装部部长,吴家选村、田鲁选村包片领导。未认真履行包片职责,对吴家选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田鲁选村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行为排查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力,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梁佐宏,男,中共党员,2013年12月至今任白官屯镇宣传统战委员,事业编制,陈赵庄村包片领导。未认真落实包片职责,对陈赵庄村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行为排查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力,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王雅琪,男,中共党员,1992年至今历任白官屯镇团委书记、民政助理、武装部副部长、安监站站长、劳保站站长、城建办主任、综治办主任、计生办主任,燕子河村包村干部。未认真履行包片责任制,对燕子河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排查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力,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1. 徐少刚,男,中共党员,1987年11月至今任白官屯镇统计站站长,吴家选村包村干部。未认真履行包村职责,对吴家选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排查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力,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 祝铁伟,男,群众,1999年12月至今历任白官屯镇计生办科员、工业办科员,田鲁选村包村干部。未认真履行包村职责,对田鲁选村村民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行为排查工作不细致,督导检查不力,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 高海英,女,中共党员,2005年5月至今任白官屯镇财政所出纳,陈赵庄村包村干部。未认真落实包片职责,对陈赵庄村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行为排查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力,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杨子云,男,中共党员,1991年11月至今任白官屯镇财政所会计,工人身份,事业编制,陈赵庄村包村干部。未认真落实包片职责,对陈赵庄村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行为排查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力,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白立春,男,中共党员,2016年6月至今任白官屯镇综治办主任,事业编制工人。对本镇存在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及藏匿行为督导检查不力,排查工作不到位。在“12·24”事故发生前,未发现燕子河村、吴家选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12·24”事故发生后,按照领导安排参与到事故善后工作中,未再安排综治办组织协调开展排查工作,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及白官屯派出所(4人)

  1. 姚志刚,男,中共党员,2012年9月至今任丰润区公安分局白官屯派出所所长,负责派出所全面工作。白官屯派出所2016年在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组织逐户排查中工作不细致、不到位,未发现燕子河村村民高建国雇用外地人员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致使“12·24”事故发生前,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查处;“12·24”事故发生后,白官屯派出所配合区公安分局有关工作,对本镇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排查不到位,未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户”,未发现田鲁选村、陈赵庄村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1. 袁学明,男,中共党员,2009年12月至今任丰润区公安分局白官屯派出所副所长,分管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分包陈赵庄村。作为白官屯派出所主管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工作的副所长,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组织逐户排查中工作不细致、不到位,未发现燕子河村村民高建国雇用外地人员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致使“12·24”事故发生前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查处。“12·24”事故发生后,白官屯派出所配合区公安分局开展工作,作为包片民警,仅通过电话方式与陈赵庄村等村干部了解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情况,对辖区内各村排查不彻底,未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户”,未发现陈赵庄村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1. 刘建兴,男,中共党员,2013年5月至今任丰润区公安分局白官屯派出所副所长,分包燕子河村、吴家选村、田鲁选村。作为包片民警,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组织逐户排查工作中不细致、不到位,未发现燕子河村村民高建国雇用外地人员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12·24”事故发生后,配合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保护等工作,但对分管片区工作排查不细致,未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户”,未发现田鲁选村村民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1. 单永生,男,中共党员,丰润区公安分局副局长,2015年12月开始分管治安工作,对分管的出租房屋、流动人口排查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组织领导“不漏一村,不漏一户”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4)唐山市丰润区安全监管局(3人)

  1. 鲁雪松,男,中共党员,2005年4月至今任丰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一科科长,分工负责白官屯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未能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及“打非治违”部署要求,对乡镇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1. 程武军,男,中共党员,2009年8月至今任丰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工负责白官屯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未能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及“打非治违”部署要求,对乡镇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1. 李英军,男,中共党员,2016年7月至今任丰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区安委办主任,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未能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及“打非治违”部署要求,对乡镇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5)丰润区委、区政府及其他县级干部(6人)

  1. 杨振东,男,中共党员,2012年6月至今历任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副县级),负责丰润分局全面工作。对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烟花爆竹等“打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 贾颖,男,中共党员,时任唐山市丰润区政府副区长、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016年12月任唐山市丰润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负责安全生产等项工作,分管区安监局等部门。对丰润区涉及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督导落实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 任国军,男,中共党员,2016年1月至今任唐山市丰润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负责公安等项工作,分管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对区公安部门承担的“打非治违”工作督导落实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 张宝才,男,中共党员,2015年11月至今任唐山市丰润区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负责丰润区政府全面工作,区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区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 李忠,男,中共党员,2016年12月19日到任唐山市丰润区区委书记。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作为丰润区区委书记对“12·24”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到丰润区任职时间较短,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 纪兴龙,男,中共党员,原任唐山市丰润区委书记,2016年12月19日调离丰润区,后任唐山市农工委常务副书记。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作为时任丰润区委书记,对未及时发现该区存在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等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爆炸事故发生前已调离丰润区,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四)建议丰润区白官屯镇党委、政府,区公安分局、安监局分别向丰润区党委、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建议丰润区人民政府向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责任落实。丰润区、乡(镇)政府要进一步细化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职责,制定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打击取缔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黑窝点”方面的职权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方案,做到权责一致,任务分工明确具体。要层层签订打非工作目标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打非工作责任体系。

(二)强化工作措施。丰润区、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加大对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黑窝点”的排查防控和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等犯罪行为。要落实分包责任制,特别是要实行“县干部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责任制,按照县不漏乡(镇)、乡(镇)不漏村的要求,定期组织拉网式检查,对有生产烟花爆竹传统和出现过非法制贩、储存烟花爆竹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安排专人实施重点管控。村(居)要实行“村干部包户”责任制,按照村不漏户、户不漏舍,不漏重点人的要求,定期逐户排查。县、乡检查和村逐户排查情况要逐级登记上报。

(三)强化督导协调。丰润区、乡(镇)政府要认真落实打非治违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打非工作的督导协调工作力度,督导各单位按职责分工和方案要求,结合实际不断强化工作措施,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履职尽责,有力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

(四)强化宣传发动。要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前沿哨所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在电台、电视台、报纸播刊发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要利用村(居)委会广播站、居民区宣传栏等,张贴安全画册、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危害性及引发事故的严重后果,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在全社会营造“非法生产人人喊打”的局面,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主动举报非法烟花爆竹“黑窝点”来源线索,积极参与和推动“打非”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唐山市丰润区“12·24”“12·26”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7年8月3日

漯河市郾城区豫田花炮厂“1.19”重大烟花…

户县玉蝉乡三旗村“12.8”非法制作烟花爆…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14334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2·1”重大…

13181唐山市丰润区“12·24”“12·26”非…

8445肃宁县梁村镇都中堡村“1.19”非法生…

8093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2.1”运输…

7728合浦县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7146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7135烟花爆竹事故分析及预防

FD08951 | 2016_四川华蓥山龙滩煤电有限责任公司11·25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四川华蓥山龙滩煤电有限责任公司“11•25”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11月25日21时04分,四川华蓥山龙滩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滩煤矿)发生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17万元。

事故发生后,四川省委副书记、省长尹力,副省长刘捷作出重要批示。广安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前锋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迅速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全力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省国资委、四川煤监局有关负责人迅速率领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1〕29号)的相关规定,成立了由四川煤监局牵头,四川煤监局川东分局及广安市监察局、安监局、公安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龙滩煤矿位于广安市前锋区小井乡,由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55%,以下简称广能公司)和华电集团广安发电公司(占45%)共同投资组建。2005年9月20日,龙滩煤矿临时董事会授权大股东广能公司代表董事会负责对龙滩煤矿按照广能公司对其他控股子公司管理模式进行日常管理。

龙滩煤矿于2003年6月1日开工建设, 2010年4月正式通过竣工验收投产,生产能力150万/年,法定开采K1煤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为自燃,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属极复杂。该矿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矿井实现了采煤机械化和皮带连续化运输。

龙滩煤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矿长)刘鹏,党委书记蒲龙祥,总工程师(党委委员)刘欣,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副矿长)卢云海,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副矿长)张辉刚,分管机电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矿长)胡安华。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监部部长母庆广,生产副总工程师兼调度室主任周德盛,通风副总工程师唐道春,机运副总工程师兼机运部部长黄玉均,地测副总工程师兼地测部部长张洪建,生技部部长陈占全,通防部部长汪胜。矿井下设采煤队、掘进队、机电队、运输队、通维队和洗选厂。

广能公司是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煤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赵麒麟,总经理雷才国,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王灿华,分管生产副总经理胡彬,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岳晓书,分管经营副总经理王明江。生产技术部部长王焕明,副总工程师兼通风安全部部长陈忠明,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监察部部长符明华。

(二)矿井开拓、开采情况

矿井采用平硐开拓, 有4个井口(两进两回),采用边界混合抽出式通风,总回风量为10612m3/min。矿井设计分三个水平,目前开采+310m水平(一水平),生产采区为311采区,开拓准备采区为312-314联合采区。矿井设有2个采煤队和3个掘进队,采煤工作面为3111S工作面和3112N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为+450m北运输大巷、3122风巷底抽巷、3142机巷底抽巷、3113N上顺槽。矿井为双回路供电,建有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及瓦斯发电厂,“六大系统”齐全。

(三)事故区域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在+310m主平硐集中煤仓区域。集中煤仓上口标高+360m,仓身直径10m,高度约43m,煤仓最大储煤容积约3000吨。煤仓上部西侧与溜煤立眼相连。溜煤立眼上口标高为+480.98m,长度约127m,主体部份倾角83°,圆形断面,直径1.4m。溜煤立眼上口位于3116皮带机尾部,来自3111S采煤工作面、3112N采煤工作面的煤,通过溜煤立眼进入集中煤仓。溜煤立眼在+450m运输石门及+360m煤仓施工平台处设有观察窗。溜煤立眼上口采用4对11号工字钢锁口,锁口后面积1.0m×0.9m,用于防止大块煤(矸)或者杂物进入溜煤立眼的网格(矿称篦子)未使用。有细线状淋水进入溜煤立眼。

+310m主平硐集中煤仓给煤机以东,通过装煤绕道及煤仓施工上山与+360m煤仓施工平台相连。煤仓施工平台南侧通过回风联络巷与回风立眼相连,回风立眼与+450m回风石门相连,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

集中煤仓上口安设有3层防坠落网格铁栅栏,上面覆盖有风筒布,并压满了沙袋、木板等杂物,插有1根Φ800mm的硬质风筒通往回风立眼;煤仓内安设的满仓传感器因故障不能发挥作用;没有安装洒水防尘设施。煤仓下口附近安设有甲烷、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

集中煤仓施工绕道至施工平台铺设有一趟Φ600mm的风筒,局部通风机撤除后未安装。

(四)事故发生前溜煤立眼堵塞的情况

2016年11月25日05时10分,地面洗煤厂煤仓已装满,井下+310m主平硐运输皮带停运约7个小时。在此期间,采煤队仍然正常生产。14时17分,+310m主平硐集中煤仓及溜煤立眼煤炭装满。井下煤仓4次放煤,溜煤立眼均未放通。煤仓放煤期间,矿井先后派出三批人查看溜煤立眼堵塞情况,18时53分,煤矿安监处安监员徐磊现场查看确认溜煤立眼已堵死(堵塞位置为溜煤立眼下口观察窗向上约3m处)后向调度室作了汇报,调度员向建华分别向调度室主任周德盛及有关矿领导汇报了溜煤立眼堵塞情况。

二、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11月25日17时27分,井下采煤队按照调度员杨国庆的通知,安排何世云(瓦检员)、涂顺勇(爆破员)和王飞(背药工)准备放炮处理溜煤立眼堵塞,领取了5.2kg三级煤矿许用乳化炸药和10发毫秒延期第4段电雷管。17时30分,调度室值班副主任杨治彬安排将煤炭冲入溜煤立眼试图疏堵,未成功。之后生产副矿长卢运海电话安排杨治彬下井负责指挥放炮处理溜煤立眼堵塞。杨治彬在调度室将2013年编制的《主平硐煤仓溜煤眼放炮处理堵塞安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处理堵塞措施》)给总工程师刘欣审查,刘欣同意按照该《处理堵塞措施》进行处理。

19时50分,杨治彬、王建华(安监员)、廖洋(救护队员)、董成(运输队技术员)一行4人入井到达集中煤仓下口,何世云、涂顺勇、王飞已先期到达。杨治彬把《处理堵塞措施》递给董成说:“你把措施揣起带好,等会儿再说。” 19时51分,调度员向建华打电话通知安监员殷圣关负责溜煤立眼上口站岗警戒,杨治彬安排董成到装煤绕道和主平硐交岔口处站岗警戒。杨治彬、王建华、何世云、涂顺勇、王飞、廖洋等6人做放炮前的准备工作,在溜煤立眼内安放了1.2kg炸药和3发电雷管。之后,他们6人撤退至集中煤仓施工上山。21时04分,爆破工涂顺勇在施工上山上部挡车栏以下约3m处起爆,爆炸火焰引爆了煤仓内积聚的瓦斯,强烈的冲击波将6人冲至下部挡车栏附近。

董成、殷圣关及井下带班矿级领导胡安华(正在+450m中央变电硐室)均听到巨响,监控显示1号回风井一氧化碳超限(最度浓度达500ppm)。

(二)事故抢险救援经过

21时07分,董成向调度室报告井下集中煤仓放炮时可能发生事故,要求救护队实施救援。21时19分,龙滩煤矿救护队14名指战员入井救援。21时30分,胡安华安排撤出井下所有人员。21时50分,救护队第一小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侦察救援。22时04分救护队报告发现了5名遇险人员,其中3人遇难,2人受伤。救护队员将2名受伤人员抬上机车,于22时25分运送出井,由医务人员运送至医院抢救。救护队第二小队继续在事故区域施救,22时40分报告发现第4名遇难人员。23时50分,将4名遇难运送出井。23时50分,救护队第三小队对事故区域开展了全面侦察,未发现其他遇险遇难人员。11月26日1时30分,救援工作结束。事故共造成4人遇难、2人受伤,目前,2名伤员病情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310m主平硐集中煤仓内存煤解吸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浓度,爆破处理溜煤立眼堵塞时,未执行《处理堵塞措施》,未处理积聚瓦斯,违章放炮导致瓦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一是处理溜煤立眼堵塞前,未组织学习《处理堵塞措施》。二是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未查明爆破地点瓦斯浓度情况。三是违规使用炸材,《处理堵塞措施》规定使用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每次爆破炸药量不得超过450g,而实际使用的三级煤矿许用乳化炸药不符合规定等级,一次爆破使用1.2kg炸药和3发电雷管超量。四是未在规定地点起爆,《处理堵塞措施》规定的爆破执行点和警戒距离为250m,而实际距离仅为48m。

2.生产管理不到位。一是生产组织不合理,在地面洗煤厂煤仓已装满、井下+310m主平硐运输皮带停运约7个小时的情况下,未及时停止井下采煤生产,致使井下煤仓和溜煤立眼装满,导致溜煤立眼堵塞。二是运输与采煤生产的联动措施及溜煤立眼防堵管理措施不完善。三是未明确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的工作程序,处理溜煤眼堵塞工作组织、安排不周密,相关工种岗位责任制未落实。

3.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一是未对照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对处理煤仓堵塞的通用措施进行修改完善,《处理堵塞措施》未明确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二是为了解决煤仓上口巷道内煤尘飞扬的问题,采取将煤仓上口用覆盖物遮挡并留设Φ800mm硬质风筒作为瓦斯排放通道的措施,不利于平时煤仓内瓦斯释放,对煤仓瓦斯管理重视不够。三是溜煤立眼堵塞后,除放炮处理以外的其它技术措施不足。

4.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一是对满仓保护装置损坏未修复、溜煤立眼上口的蓖子未使用、有淋水进入溜煤立眼、煤仓上口无防尘设施、用于排放瓦斯的备用局部通风机未安装、煤矿井下可能使用的炸材品种储备不齐等隐患或问题,排查整治不力。二是对“一通三防”安全管理重视不够,未有效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一通三防”岗位责任。三是反“三违”不力,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

5.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安全爆破和瓦斯防治知识,操作规程不落实,自保互保意识差。

6.安全监督检查不够。广能公司未有效督促龙滩煤矿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未落实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总工程师为第一行政副职的规定;营造瓦斯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氛围不够,对“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及岗位责任制督促落实不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督促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川煤集团未加强煤矿安全领导和监管力量,未督促广能公司落实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总工程师为第一行政副职的规定,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不够深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龙滩煤矿“11•25”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处罚人员

(1)卢运海,中共党员,龙滩煤矿党委委员、分管生产副总经理。生产组织和调度不合理,对生产和运输脱节的问题重视不够,在地面洗煤厂煤仓已装满、井下+310m主平硐运输皮带停运约7个小时的情况下,未及时停止采煤生产;对放炮处理溜煤立眼堵塞的风险预判不足,处理溜煤眼堵塞工作组织、安排不周密,督促贯彻落实《处理堵塞措施》不力;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煤仓及溜煤立眼防堵管理措施不完善。对此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下同)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按规定免去其党委委员职务。

(2)刘欣,中共党员,龙滩煤矿党委委员、总工程师。组织规程对标和技术审查不力,未对照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对处理煤仓堵塞的通用措施进行修改完善,《处理堵塞措施》未明确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对溜煤立眼堵塞后用其它方法处理的技术措施考虑不足;组织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对煤仓上口用覆盖物遮挡不利于煤仓内瓦斯释放、用于排放瓦斯的局部通风机未安装、防尘设施不完善等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张辉刚,中共党员,龙滩煤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煤矿井下可能使用的炸材品种储备不齐的问题失察,组织开展反“三违”不力,对职工的培训教育不力,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胡安华,中共党员,龙滩煤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分管机电副总经理,事故当班井下带班领导。运输系统管理不到位,运输系统与采煤生产的联动措施不完善;井下带班未对溜煤立眼堵塞情况重点检查;未查出和处理满仓保护装置损坏未修复和用于排放瓦斯的局部通风机未安装等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建议免去其副总经理职务。

(5)蒲龙祥,中共党员,龙滩煤矿党委书记。对矿井安全生产重视不够,营造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氛围不够,对职工培训教育不力,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广能公司已免去其党委书记职务。

(6)刘鹏,中共党员,龙滩煤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督促解决矿井生产和运输脱节的问题;对“一通三防”安全管理重视不够,未督促制定和有效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一通三防”岗位责任;组织安全大检查不深入,督促落实隐患治理不力;对职工的培训教育不够。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处上年度收入40%的罚款(3.7万元)。广能公司已免去其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职务。

(7)周德盛,中共党员,龙滩煤矿生产副总工程师兼调度室主任。对生产和运输脱节的问题重视不够,未制定和落实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的工作程序,落实矿井生产管理和调度人员岗位责任制不力,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处罚款3万元。

(8)唐道春,中共党员,龙滩煤矿通风副总工程师。对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煤仓瓦斯管理重视不够,未查出和处理煤仓上口用覆盖物遮挡不利于煤仓内瓦斯的排出、用于排放瓦斯的局部通风机未安装、防尘设施不完善等隐患,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处罚款3万元。

(9)母庆广,中共党员,龙滩煤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监察部部长。组织矿井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开展反“三违”行动不力,组织职工培训教育不力,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处罚款3万元。

(10)黄玉均,中共党员,龙滩煤矿机运副总工程师兼机电运输部部长。对生产和运输脱节的问题重视不够;未查处溜煤立眼上口的蓖子未使用、集中煤仓满仓保护装置损坏等隐患;对矿井机运人员培训教育不力。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处罚款3万元。

(11)汪胜,中共党员,龙滩煤矿通风防突部部长。对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煤仓瓦斯管理重视不够,未查出和处理煤仓上口用覆盖物遮挡不利于煤仓内瓦斯排出、用于排放瓦斯的局部通风机未安装、防尘设施不完善等隐患。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处罚款2万元。

(12)陈占全,中共党员,龙滩煤矿生产技术部部长。未对照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全面修订完善规程措施,对《处理堵塞措施》不完善的问题负有责任,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处罚款2万元。

(13)王焕明,中共党员,广能公司生技部部长。未认真督促开展规程对标和技术审查,对龙滩煤矿出煤系统存在的问题重视不够,对其处理溜煤立眼堵塞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的问题失察,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处罚款2万元。

(14)陈忠明,中共党员,广能公司通风副总工程师兼通风部部长。未认真督促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对龙滩煤矿煤仓瓦斯管理重视不够,对其通风、防尘设施不完善的隐患督促治理不力,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处罚款3万元。

(15)符明华,中共党员,广能公司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监部部长。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深入,开展反“三违”力度不够,督促龙滩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处罚款3万元。

(16)胡彬,中共党员,广能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未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对龙滩煤矿出煤系统存在的问题重视不够,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督促落实“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不够,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7)王灿华,中共党员,广能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督促开展规程对标和技术审查不力,对龙滩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督促检查不力,对溜煤立眼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考虑不足,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8)岳晓书,中共党员,广能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深入,督促龙滩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督促开展职工培训教育不力,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9)雷才国,中共党员,广能公司总经理。对内设部门和下属煤矿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督促不够;未有效督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落实“一通三防”岗位责任;督促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够,对龙滩煤矿出煤系统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0)赵麒麟,中共党员,广能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未督促落实煤矿总工程师为第一行政副职的规定;营造瓦斯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氛围不够;对内设部门和龙滩煤矿管理人员教育管理不够。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1)杨治彬,龙滩煤矿调度室副主任。安排将煤炭冲入溜煤立眼试图疏堵,加重了溜煤立眼堵塞;在处理溜煤立眼堵塞前未组织学习《处理堵塞措施》;作为现场指挥者,在未查明处理爆破地点和煤仓内瓦斯、作业人员未撤至警戒线之外的情况下违章指挥爆破,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遇难,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何世云,龙滩煤矿瓦斯检查员。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未查明爆破地点瓦斯浓度,未查明和处理煤仓内积聚瓦斯,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遇难,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3)涂顺勇,龙滩煤矿爆破工。使用不符合安全等级的炸药且超量使用炸药和雷管,不在规定的启爆地点启爆,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遇难,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4)王建华,龙滩煤矿安监部安监员。没有对现场的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未监督现场指挥及作业人员贯彻执行《处理堵塞措施》,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遇难,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四川华蓥山龙滩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主体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处罚款65万元。建议责成四川华蓥山龙滩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向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写出书面检查。

2.建议责成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写出书面检查。

3.建议责成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写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和各工种岗位职责。二是强化安全生产环节管理,保证生产、运输衔接通畅,完善避免煤仓满仓和堵塞技防措施。三是认真开展规程对标和技术审查,提高安全技术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四是切实加强瓦斯综合治理,落实“一通三防”岗位责任。五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自保互保能力。

(二)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一是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生与发展的关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二是以通风瓦斯及水害为重点,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三是加强爆破管理,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等级的爆炸物品和超量使用爆炸物品。四是从严开展反“三违”行动,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三)广能公司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杜绝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水害防治工作。二是加强矿级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落实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总工程师为第一行政副职的规定,营造瓦斯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氛围。三是加大安全投入,为煤矿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及时购置和正常运行提供保障。四是加大安全管理和反“三违”力度,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督促煤矿落实防治措施。

(四)川煤集团要切实强化煤矿安全领导和监管力量。一是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五落实五到位”,加强煤矿安全领导力量配备。二是应独立设立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整充实力量,为强化对同级部门、下级公司和煤矿的安全管理提供组织保障。三是督促落实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总工程师为第一行政副职的规定,推动落实“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四是以风险和隐患“双控”预防体系建设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抓手,深入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

四川华蓥山龙滩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11•25”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6年12月28日

盐源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田坝煤矿 “12•1…

砚北煤矿“3.02” 事故

福建三明广丰矿业有限公司水井坑煤矿“8·21”较大瓦斯爆炸事…

某矿及周边矿井积水区、采空区调查报告

黑龙江龙煤集团双鸭山矿业公司双阳煤矿“11·28”重大瓦斯爆炸…

安徽省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谢桥煤矿“3•11”较大瓦…

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38287神华集团乌海能源骆驼山煤矿2010.3.1…

36564冷水江市岩口镇岩口煤矿“10.12”顶…

32455内蒙古乌海煤矿“3.1”特别重大透水…

24160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8·1…

23271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

FD08952 | 2016_回转窑3#大倾角_8·16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06年8月16日,19点45分烧结回转窑在出料后,发现地下通廊冒烟和冷却器电振出红料,接着发现3#大倾角皮带已着火,在停止电振和链板输送机后,开始组织灭火。19点50分向总调汇报,20点11分消防人员进入现场,20点30分火被扑灭。

2、事故分析

(1)、由于原料白云石变化(桦南和萝北),在储运库房没有分开存放。8月14日生产轻烧白云石时,轻烧白云石成品粉率忽高忽低,成品冷却效果不好,虽然下料最高温度为44度,没有超出正常下料温度范围,但造成红粉(料)下料,是造成这次火灾的主要原因。

(2)、由于3#大倾角皮带岗位工左某对生产工艺不够熟悉,经验不足,没有及时觉察下料实际温度有异常,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对本次火灾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3)、3#大倾角皮带在热试期间,磨损严重,已起毛边,特别是挡边和挡边裙,部分已经开始脱落。为保证炼钢及烧结用料,采用普通橡胶皮带做临时挡皮维持生产,到事发时已更换近90%左右的挡皮和挡板,其中部分已严重碳化。烧结厂虽然要求回转窑进行特护,但回转窑并没有将特护措施落实到位,这样给此次事故的发生创造必要的条件。

(4)、3#皮带通廊使用的彩色压型板,保温材料是苯板,是造成着火事故扩大的主要原因。

(5)、回转窑设计窑头厂房和成品仓没有消防设施,不能及时采取措施扑灭着火。

3、防范措施

(1)、在烧结厂开展一次消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意识。

(2)、完善回转窑消防设施,增加1#、2#、3#通廊以及窑头厂房的消防设施。

(3)、给3#大倾角皮带和成品工配置红外线测温仪,随时监控物料温度变化,以便采取有效措施。

(4)、针对3#通廊保温板不具备防火条件,本次修理时更换成单层彩板。

(5)、从原料管理和工艺控制降低成品的粉率,保证成品冷却效果,控制红粉(料)出现。

(6)、加强岗位技术培训,强化员工责任心,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FD08953 | 2016_因盗窃汽油引发4·24汽油储罐重大_4·24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2004年4月24日22:10左右,因盗窃汽油引发某油库6号覆土汽油储罐火灾,直到25日20:30 明火被扑灭,又由于巷道内温度较高,在26日晨,2号罐及南侧巷道入口处出现复燃。火灾发生后,消防人员立即采取向油罐壁外空间及巷道内注入泡沫液和填土封闭主巷道与各油罐分巷道的隔离措施,至26日15:00大火被彻底扑灭。

此次事故造成6号覆土汽油储罐及部分设施报废,损失汽油1 千多吨,直接经济损失316.89万元。

【事故原因分析】

1  直接原因

盗油分子在盗油时,采用的自制工具产生静电火花,引燃油罐内油气。引起油罐着火的条件及主要原因有:一是盗油分子采用导电性差的聚乙烯塑料吊桶、棉制背包带拉绳和在油罐量油孔内反复提放,造成了静电积聚;二是自制聚乙烯塑料吊桶内铁质封头静电电容较大,且充电面积大;三是吊桶与量油管间间隙小,吊桶直径100 mm,量油管直径157~200 mm,塑料吊桶与铁质封头间又有固定连接的4个等距离外露铝铆钉,在放吊桶晃动时,当铝铆钉与油罐量油管间隙达到1~2 mm时,导致静电火花放电;四是在量油管内反复提放吊桶,原有工况改变,致使油气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盗油分子在向罐内提放吊桶时,由于静电放电产生局部闪爆,引燃罐内油气。

根据公安消防部门调查取证,火灾发生时,火焰首先从罐内至量油口喷出,盗油分子只有额顶部头发有灼烤痕迹,其他部位均无损伤。由此,专家认定铝铆钉与油罐量油管之间静电放电是导致罐内着火的直接原因。

2  间接原因

(1)油库的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盲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一责制”不落实,油罐区值班人员不履行职责,对外来人员进入罐区既不办理手续,也不登记,甚至让农民进库区种庄稼,库区的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形同虚设。

(2)在企业的快速发展和持续改革中,忽视了对职工的思想、法纪和职业道德教育。有人盗油在油库早有耳闻,也有反映,但油库、石油分公司都因思想麻痹,没有高度重视,也没有果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最终酿成重大事故。

(3)检查监督制度不落实。对油罐区管理未按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巡检和定期岗检,工作不深入,监督检查责任不到位,对罐区的管理失控,使盗油者有机可乘。

(4)在油品计量制度执行上存在严重问题,计量员工作懈怠。据盗油分子交代曾一次性盗油达700 kg,而计量员检尺后对油品计量数据的变化却毫无察觉,没有及时发现问题。

(5)覆土油罐区没有按新的《石油库设计规范》配置消防水系统。

【对策措施】

(1)必须对油库、加油站、关键装置、要害部位进行全面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隐患、堵塞漏洞,严防事故重复发生。

(2)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全面强化安全管理工作。真正做到经常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及时发现、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安全工作不流于形式,避免出现安全管理失之以宽,失之以松的官僚主义现象。

(3)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全员“一岗一责制”,在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一责制”的基础上,做到严考核,硬兑现。

(4)加强“三基”工作,夯实安全管理基础。要突出抓好队伍建设,在企业深化改革中,强化职工的法制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发现职工队伍中存在的思想问题,真正把思想工作落实到基层。

FD08954 | 2016_处理管理制度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1 总则

  1. 1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生产事故,规范风电场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1. 2 风电场生产事故调查应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3 风电场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1.4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福光风电有限公司下属的所有风电场。

2 事故定义和级别认定

2.1风电场人身事故的确定

人身伤亡事故按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规定确定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人身事故等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确定。

2.2风电场设备事故的确定

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大小,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较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

  1. 2.1一般设备事故以上设备事故按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确定。

2.2.2公司风场一般设备事故、一二类障碍按公司规定执行。

3 事故调查

3.1各类事故的调查

  1. 1.1人身轻伤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一般设备事故以上的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相关规定执行。

3.1.2公司风电场一般设备事故调查

汇报上级公司,由上级公司组织或由上级公司委托公司组织调查,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风场组成调查组调查。

3.1.6轻伤事故、障碍调查

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风场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3.2事故汇报及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抢救伤员、处理事故并逐级汇报,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和收集证据工作,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1. 2.1事故发生后,事故风场应立即逐级汇报至总经理,总经理在1小时内通过应急值班系统报集团公司应急值班室,并根据事故级别,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政府监管部门,汇报应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1. 2.2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及安全生产部人员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现场事故情况,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拍照,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1. 2.3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需要紧急抢救恢复运行而变动事故现场者,必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同意。并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必要的痕迹、物证。

3.3事故原始材料的收集

  1. 3.1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尽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1. 3.2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部门、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成立之前,安全生产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1. 3.3事故现场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4事故调查内容

3.4.1人身事故

  1. 4.1.1 人身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有关人员的违章违纪情况等。
  1. 4.1.2人身事故还应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并应查清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1. 4.1.3人身事故场所周围环境(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品的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3.4.2设备事故

  1. 4.2.1 发生时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设备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1. 4.2.2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上报时只需书面说明动作正确与否,但原始记录需要妥善保存归档备案。

3.4.2.3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等)、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

3.4.2.4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3.4.2.5企业管理、安全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4.2.6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5原因和责任分析

3.5.1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1. 5.2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并确定各级人员对事故应负的责任。在报告中应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1. 5.3设备投产后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检修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并追查其事故责任。

3.6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 6.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现场而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6.2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或在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1. 6.3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着、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
  1. 6.4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救护、安置伤亡人员,并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3.7事故归档资料

3.7.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或设备事故报告;

3.7.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7.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照片、录像带等;

3.7.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3.7.5物证、人证材料;

3.7.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3.7.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3.7.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3.7.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3.7.10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3.7.11事故调查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3.7.12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4 统计报告

4.1事故报告、统计、报送单位和负责人

4.1.1各风场为本风场事故报告、统计和报送的基层单位,风场场长为负责人。

  1. 1.2安全生产部为公司各类事故报告、统计、报送的汇总单位,安全生产部经理为负责人。

4.2事故报告的填写

  1. 2.1《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填写范围:所有人身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一人一张填报,同一次事故编号应相同)。

4.2.2《设备事故报告》和《设备一类障碍报告》填写范围:所有设备事故和障碍。

  1. 2.3《事故报告》和《月度安全综合报表》应经安全生产部经理和公司领导审核后按上级公司规定时间上报。

4.3《事故调查报告书》

  1. 3.1人身伤亡事故、一般设备事故、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应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1. 3.2发生事故的30天内(特殊情况由上级部门同意可延长),由安全生产部以文件形式报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附影像资料,报上级公司安监处。

生产制造企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事故奖惩及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河南大学大礼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标准公开征…

防治自然火灾治理规定

防治粉尘治理规定

防治瓦斯治理规定

FD08955 | 2016_大沥爆炸_12·16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2016年12月16日上午9点30左右,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虎榜建设东路北378号的佛山市圣启妮娜鞋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炸火灾事故,造成员工游兴平当场死亡、黄宝国受伤。为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南府复〔2014〕391号)的文件要求,我区成立了“12•16”大沥爆炸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监察局、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总工会、人社局、消防大队、大沥镇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由区安监局副局长冯仕良担任组长。经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事故原因已查明。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名称:“12•16”大沥爆炸火灾事故。

(二)事故发生时间:2016年12月16日上午9点30左右。

(三)事故发生地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虎榜建设

东路北378号。

(四)事故单位(个人):佛山市圣启妮娜鞋材有限公司。

(五)事故类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六)事故伤亡人数:1人死亡,1人受伤。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佛山市圣启妮娜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启妮娜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000259303;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虎榜建设东路北378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黄国清;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捌万元;成立日期:2011年4月27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加工、销售:鞋材,皮革制品,服饰五金配件。货物、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死(伤)者的基本情况

死者游兴平,男,汉族,1963年1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住址:重庆市合川市龙市镇龙头村。游兴平是圣启妮娜公司厂长,负责从事鞋材的调胶与粘合工作。

伤者黄宝国,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团结路;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8****。黄宝国是圣启妮娜公司工人,主要协助游兴平工作。事故造成黄宝国双手、头面部、右耳烧伤,2-3度(15%),右腰背部皮肤挫伤,右拇指皮肤挫裂伤。

三、事故发生经过、救援过程及善后处理

(一)事故发生经过:2016年12月16日上午,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虎榜建设东路北378号的佛山市圣启妮娜鞋材有限公司厂房内,厂长游兴平、工人黄宝国和李建伟3人正在进行调胶作业,工艺流程是将白电油(正己烷,易燃液体)与橡胶片混合,放入搅拌器进行搅拌5-6小时。工人用铁匙打开白电油桶上的装卸孔和通气孔,并分别安装好抽油用和通气用的球阀与管道等组件,准备抽取白电油,该位置距离搅拌器房门口外约3米左右。约上午9时30分,当压缩空气通过橡胶软管送到后,游兴平分别打开抽油和通气的球阀,而黄宝国则双手扶着出油塑料管,防止其出油时摆动。当白电油放到小桶的三分之一左右时,黄宝国突然看见胶桶和自己扶着的出油管已经着火,就立即转身往搅拌器房内跑,在黄宝国转身时油桶迅速发生爆燃,黄宝国跑进搅拌器房内躲避,并从墙壁上的通风口爬至厂房外呼救。

(二)事故救援过程: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区消防大队、安监局、应急办、大沥镇相关部门及河东居委会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灭火并开展救援工作。黄宝国被送到南海区第七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大火扑灭后,游兴平被发现倒卧在爆裂的油桶旁,已死亡。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大沥镇政府组织圣启妮娜公司与死者家属进行赔偿事宜协商,该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书》,并已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款项。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的原因如下:

1. 直接原因:

游兴平在没有采取任何防静电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白电油的抽取作业,放油过程产生静电,因静电火花引燃白电油,造成了火灾。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圣启妮娜公司没有对生产现场爆炸危险区域采取任何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现场未设置防静电的安全警示标志。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的原因,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死者游兴平在没有采取任何防静电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白电油的抽取作业,放油过程中产生静电,因静电火花引燃白电油,造成了火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游兴平已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对其追究相应处理。

佛山市圣启妮娜鞋材有限公司没有对生产现场爆炸危险区域采取任何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现场未设置防静电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调查处理。

六、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本起事故教训是深刻的,部分单位(个人)不重视安全生产,生产安全意识薄弱,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作业的安全防范意识不足,忽视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防静电措施)的落实,导致事故发生。为加强对同类事故的监管,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具体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要积极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静电危险性的辨识和对防静电等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以及日常检查,以村级工业园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契机,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在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做到分工明确,保证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三)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FD08956 | 2016_天津_滨海新区大港街东环路商铺7·31_7·31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天津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6年7月31日23时27分左右,位于滨海新区东环路与霞光路交口、东环路西侧门牌号为796号的天津市滨海新区鲁通汽车配件经营部发生火灾。火灾造成位于其南侧的798号、北侧的794号、792号商铺过火,4家商铺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794号商铺3名员工死亡,2辆汽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314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016年8月1日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参加的滨海新区大港街东环路商铺“7·3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天津市滨海新区鲁通汽车配件经营部,796号商铺经营单位(以下简称:796号商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一;注册营业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津岐公路西侧门脸796号;经营范围:汽车配件、轮胎零售兼批发。
  1. 天津市滨海新区百易汇聚汽车配件商行,794号商铺经营单位(以下简称:794号商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闫××;注册营业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旭日路东起35-1号(非事发地点);经营范围:汽车配件、汽车装具批发兼零售。
  1. 天津市滨海新区爱车五装汽车装具店,798号商铺经营单位(以下简称:798号商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注册营业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东环路798号;经营范围:汽车装具批发兼零售,洗车服务。
  1. 天津市滨海新区顺鑫通汽车修理厂,792号商铺经营单位(以下简称:792号商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一×;注册营业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津岐公路806号(仁源公寓对面);经营范围:汽车修理。

(二)事故房屋情况

1998年5月,为配合上古林海鲜一条街提升改造工程,经原大港区政府同意,原大港区农业机械管理局(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农机服务中心)自筹资金对原大港农机化技术学校进行改造,为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对临街门脸房实行集资建设的方式对外销售。原大港农机化技术学校改造建设面积为2653.31平方米,自留384.27平方米,其余2269.04平方米的16套门脸房全部对外销售,所有16套门脸房购买人均与原大港区农业机械管理局签订了集资建房协议书。此次发生火灾的4套门脸房当时的购买人为:796号商铺刘二×(购房协议书:南段号楼南三号,面积88.87平方米);794号商铺刘三×(购房协议书:南段号楼南四号,面积183.21平方米);798号商铺孙××(购房协议书:南段号楼南二号,面积88.87平方米);792号商铺王一×(购房协议书:南段号楼南五号,面积88.87平方米)。以上四名购买人均于1998年12月17日前签署了购房协议书,房屋于1999年9月30日前交付使用。2000年11月6日原大港区农业机械管理局以房屋所有权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由于当时大港农机化技术学校改造用地未进行招拍挂,因此分户房产证至今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人仍为原大港区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1年4月2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2011年滨海新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滨政发〔2011〕19号)中,整治任务包括:综合整治东环路等50条主干道路,整修建筑1610栋,整治54个社区、3个重点区域,新建提升10个公园。整治标准:搞好规划设计、清除违法建设等十方面标准。

按照当时委托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东环路西侧(旭日路与霞光路之间)商铺应自行拆除原建筑物外私搭乱建的违法建筑。由于大港指挥部的拆迁维稳部工作人员与商铺所有人或承租人、使用人等沟通未果,商铺都不同意拆除并提出能否与当时既有的私搭乱建的门斗取齐,在指挥部办公室例会上拆迁维稳部提出该问题。经研究,原大港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有关领导最终决定并实施拆掉过分突出的,按照台阶平台取齐加盖门斗(包括794号、796号商铺)。

经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核查确定:东环路西侧(旭日路与霞光路之间)商铺加盖的门斗属私搭乱建违法建筑。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7月31日19时许,796号商铺内仅有店主张×一与其朋友于一×。张×一拿出一盘蚊香交给于一×,由于一×将该盘蚊香点燃,张×一接过于一×手中已点燃的蚊香,并将该盘螺旋状蚊香内圈少部分蚊香掰断形成两块蚊香,一块是已点燃的原蚊香外圈部分的大块蚊香,另一块是未点燃的原蚊香内圈少部分的小块蚊香。

张×一将小块蚊香点燃后交给于一×,由其放于电脑桌电脑南侧桌角处,然后张×一将正在燃烧的大块蚊香用铁丝悬挂在电脑桌电脑北侧门斗内两层轮胎货架下层中部外侧横梁处,轮胎货架下方放有纸质垃圾箱等可燃物。

19时45分左右,于一×离开796号商铺,张×一继续使用电脑,电脑南侧桌角处的小块蚊香已燃尽。

21时6分左右,张×一相继关闭商铺大门和商铺门斗内电源后离开门斗处。

23时许,未燃尽的蚊香从铁架上脱落,引燃796号商铺门斗内北侧轮胎货架下方可燃物引发火灾,大火致796号商铺与794号商铺门斗之间的玻璃隔断破裂,火势蔓延至794号商铺,造成在794号商铺二楼居住的三名员工死亡。死亡人员情况:

安××,男,24岁,身份证号:3714811992××××××××,山东省乐陵市××镇××村;

宋××,男,25岁,身份证号:3714811991××××××××,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

孟×,男,19岁,身份证号:3714811997××××××××,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

(二)事故救援情况

公安消防部门23时29分接警后立即调派辖区万象路中队、增援西环路中队、古林中队、八里台中队、河西特勤及特勤支队全勤指挥部赶赴现场。

23时38分左右,万象路中队等相继赶到现场,发现794号、796号、798号等商铺均起火,官兵立即在商铺正门出3支水枪、在商铺后面出1支水枪进行扑救,由于火势较大,无法对已获悉的796号商铺被困人员内攻施救。

8月1日0时40分左右,火势被扑灭,消防官兵立即组成搜救组进行搜救。

8月1日1时6分左右,消防官兵分别在794号商铺二楼搜救出三人,经120急救人员鉴定,三人均无生命迹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滨海新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用铁丝挂钩悬挂在796号商铺门斗内北侧轮胎货架距地面约50厘米的横梁上未燃尽的蚊香掉落,引燃货架下方的可燃物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作为“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796号商铺与794号商铺,相邻合用场所之间的门斗使用玻璃隔断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玻璃在高温下破裂,火势蔓延至794号商铺;且794号商铺二楼(住宿部分)未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或辅助疏散设施,致使居住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794号商铺二楼的三名员工无法逃生是导致事故扩大的重要原因。

2.市容环境部门

2011年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期间,原大港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大港管委会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并实施私搭乱建东环路西侧(旭日路与霞光路之间)商铺门斗的违法建设行为,致使隐患产生。

3.规划部门

原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大港分局(现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第三分局)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对巡查发现的辖区内东环路西侧(旭日路与霞光路之间)商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门斗的违法建设行为未能及时制止,未采取有效措施也未将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直至事故发生,致使隐患长期存在。

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原大港区综合执法部门自2011年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开始直至大港街综合执法大队组建之前期间,未认真履行《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津政令第111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的法定职责,对检查发现的辖区内东环路西侧(旭日路与霞光路之间)商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门斗的违法建设行为未依法予以查处;在门斗建成后直至大港街综合执法大队组建之前默许私搭乱建的商铺门斗等违法建筑存在,致使隐患长期未得到消除。

5.滨海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

自2014年10月23日组建大港街综合执法大队以来,未认真履行《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津政令第26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的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巡查不到位,对辖区内东环路西侧(旭日路与霞光路之间)私搭乱建的商铺门斗等违法建筑未能及时发现和责令拆除,致使隐患长期存在。

6.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板厂路派出所

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796号等商铺存在的相邻“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之间的门斗使用玻璃隔断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楼(住宿部分)未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或辅助疏散设施等消防隐患,致使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滨海新区大港街东环路商铺“7·31”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

  1. 张×一,796号商铺经营者,8月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9月9日报检察院后已被批准逮捕,现处于起诉阶段。
  1. 王二×,2010年至2013年9月任原大港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副局长(兼任大港管委会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12月1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刑事拘留。
  1. 张×二,大港街综合执法大队3中队中队长,2016年12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员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1号令)的有关规定,建议对下列人员予以处分:

  1. 付××,2010年底至2016年7月任原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大港分局(现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第三分局)执法监察科科长。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对巡查发现的辖区内东环路西侧(旭日路与霞光路之间)商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门斗的违法建设行为未能及时制止,未采取有效措施也未将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直至事故发生,致使隐患长期存在。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于二×,2011年初至2013年3月任大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古林大队大队长。对检查发现的辖区内东环路西侧(旭日路与霞光路之间)商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门斗的违法建设行为未依法予以查处,在任期内默许私搭乱建的商铺门斗等违法建筑存在。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郭××,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任大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古林大队大队长。对辖区内存在被默许私搭乱建的商铺门斗等违法建筑存在的情况失察失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王三×,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全面具体负责大港街综合执法大队日常工作。对大港街综合执法大队开展查处私搭乱盖违法建筑等城市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3中队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陈××,自2015年10月至今,任大港街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对3中队开展查处私搭乱盖违法建筑等城市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3中队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李××,滨海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大港街综合执法大队。对大港街综合执法大队履职情况检查、指导不到位,对其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周××,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板厂路派出所主管消防工作民警。在负责794号商铺、796号商铺等东环路西侧(旭日路与霞光路之间)商铺消防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796号等商铺存在的相邻“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之间的门斗使用玻璃隔断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楼(住宿部分)未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或辅助疏散设施等消防隐患未及时发现并予以消除,致使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韩××,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板厂路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工作。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中,对负责消防日常监督检查的民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给予处理的其他建议

  1. 刘四×,2010年8月至2012年10月任原大港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兼任大港管委会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对王二×违反《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要求,擅自决定私搭乱建东环路西侧(旭日路与霞光路之间)的商铺门斗的情况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 赵××,2009年9月至2016年12月任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板厂路派出所所长,负责全面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对板厂路派出所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副所长和民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 责成滨海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滨海新区公安局分别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向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将上述书面检查一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查。
  1. 责成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针对事故防范措施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及扩大。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在开展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过程中要加强部门联动,严格履行相关建设施工的合法性手续审批工作,督促属地政府、规划国土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等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专项行动,不但要严厉打击新建建筑物的违法建设行为,对辖区内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物也应全面进行排查、清理、拆除,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物,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及扩大。

(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全面排除消防安全隐患。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特勤支队应对其负责的公安派出所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滨海新区公安部门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在全区范围内认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问题和消防违法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理,特别是对“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三合一”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要采取关停、查封等果断措施一律予以清理;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有护栏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一律予以拆除或开设满足人员逃生需要的紧急出口;切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落实到位。

(三)广泛宣传培训,提升火灾防范意识。滨海新区要针对辖区内火灾特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和楼宇电视、户外视频、手机短信等,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火场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加强警示教育。要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季度组织消防培训、每半年开展应急演练,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对于门面房、商铺等单位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和从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升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突能力。

FD08957 | 2016_天津港瑞海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刑事判决.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天津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天津港瑞海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刑事判决

第05版:关注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我国经济由降转稳迹象更加明显

煤价上涨不会动摇煤炭去产能决心

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 事故系列案一审宣判

坚决杜绝大范围停电停热事故

10月生产安全事故总量降幅明显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1月10日 星期 四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 事故系列案一审宣判

据新华社天津11月9日电 (记者李靖 邓中豪 翟永冠) 记者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所涉27件刑事案件一审分别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9家基层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9日对上述案件涉及的被告单位及24名直接责任人员和25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起火灾爆炸事故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同时,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了“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人员及财产损失。被告人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归案后主动供述其为瑞海公司违规办理港口危化品经营资质,多次向时任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请托,送给李志刚、冯刚财物共计15.75万元。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中滨安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

放大 缩小 默认

FD08958 | 2016_太仓旭川化学苏州12·21_12·2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苏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16年12月21日4时7分,位于太仓港港口开发区协鑫中路的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2#生产车间发生火灾,造成3名工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苏州市安监局、太仓市安监局、太仓市消防大队等部门在接报后的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苏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办法》(苏府办〔2016〕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苏州市政府成立了太仓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12•2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名单见附件一),市安监局副局长王竟任调查组组长,市安监、监察、公安、总工会等部门人员为成员,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当事人及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对事发地点进行了实地勘查。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同时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㈠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太仓港港口开发区协鑫中路3号,法定代表人:江平,注册资本:33000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9861537XY。

成立时间:2007年02月13日;营业期限:2007年02月13日至2057年02月12日;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加工、销售人造革树脂(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生产、经营);批发危险化学品(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研发、生产、加工、销售鞋底用树脂;经销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㈡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2#车间主要生产聚酯多元醇中间体产品,用于下游生产聚氨酯树脂。主要原料为:乙二醇、二乙二醇、1,4-丁二醇、己二酸;产品为:聚酯多元醇(以上原料及产品均为非危化品)。生产工艺为:缩聚、精馏回流(脱水)、精馏脱醇。缩聚反应温度130摄氏度,常压。反应釜加温为导热油盘管,导热油油温230摄氏度。

㈢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2#车间为丙类火灾危险厂房,二层,建筑面积2200平方米,反应釜现场操作面、DCS控制室和分析室均设在二层。

经现场勘查:2#车间堆放的约30吨己二酸原料全部烧毁,部分电机设备、管路和阀门毁坏,塑钢门窗全部毁坏,24立方米的7#反应釜和其他16台反应釜得以保存,过火面积约1000平方米。

根据监控视频和对当班人员的调查,3时30分7#反应釜上一釜聚酯多元醇物料放料完成,4时开始DCS操作员在DCS计算机系统设定乙二醇投料量,并以10t/h的流量(管径DN50)自动投加乙二醇,当乙二醇加料至5分钟、投加量约1吨时,7#反应釜突然窜出大火,夹带乙二醇的火星散落在四周,点燃周边堆放的己二酸原料,从而造成火势的蔓延、扩大,并最终酿成大火。

技术专家组将7#反应釜导热油热油进口阀门拆下进行勘验,发现该阀门的阀板位置已发生严重偏移,密封面留有约10-12mm缝隙,阀门属失灵和内漏状态。

二、当地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㈠太仓港区履职情况

2016年,太仓港区管委会与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签订了《港区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多次对旭川化学进行安全检查,并发放了《太仓市安全生产手册》、各类安全培训通知及相关安全文件,要求企业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太仓港区管委会动员部署并制定印发了《港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方案下发的同时就要求企业对照整治方案要求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填写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自查问题清单。聘请了太仓化工协会专家对包括旭川化学在内的53家涉及危化品的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对23家企业提出了52条提高性意见建议,旭川化学未发现较大以上隐患。

事故发生后,太仓港区管委会要求旭川化学进行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同时要求港区各企业扎实开展隐患大排查、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相关工作,并结合节日期间检查计划对港区部分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㈡太仓市安监局履职情况

2016年,根据苏州市安监局提出的工作要求和和年度的工作计划,太仓市安监局完成了危化品监管和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全年共淘汰关闭化工企业5家、带储存经营单位4家。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太仓市安监局牵头开展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整治活动中,太仓市安监局组织排查单位84家,共查出隐患148处。其中4家企业列为“红色”;21家企业列为“黄色”;59家企业列为“蓝色”。 “红色”企业依法关闭;“黄色”企业政府挂牌督办,在整改情况逐一复查后销案;“蓝色”企业完成整改后由相关镇区、部门复查并建档。

太仓市安监局分别于2016年3月23日、4月27日、7月6日对旭川化学开展执法检查,开具现场检查记录3份,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均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完成闭环管理。在旭川化学发生火灾事故后,太仓市安监局对企业开具了《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顿,调查事故原因,全面排查事故隐患。12月30日,太仓市安委会下发了《关于12•21太仓市港区旭川化学有限公司火灾事故的通报》。同时,太仓市安监局结合春节前的安全检查工作,一方面向化工企业通报事故情况,要求企业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做好冬季严寒冰冻天气的预防工作,避免因极端天气影响而引发事故。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6年12月21日凌晨,位于太仓港港口开发区协鑫中路的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2#生产车间(二层丙类厂房)丙班正在正常生产聚酯多元醇中间体。3时30分许,包装工陈同伟在一层将7#反应釜内的牌号为XCP-80013产品包装结束,将包装单交到二层操作室。3时40分许,班长王红旭在DCS系统确认7#反应釜温度为99度(低于100度),经操作现场确认导热油热油进出口阀门已关闭,关闭冷油进口阀之后,安排投料操作工石广去一层确认7#反应釜底部阀门是否关闭。经确认釜底阀门关闭、具备可以进行牌号为XCP-SP60NL产品的投料作业条件,班长王红旭指示DCS操作员东玲向7#反应釜内打入乙二醇。4时左右,开始向7#反应釜内打入乙二醇。4时4分50秒,投料操作工石广、陈伟从DCS操作室走出,陈伟打开7#反应釜入孔后,石广、陈伟两人使用遥控电动葫芦吊将一袋重约1吨的己二酸吊起后,站在7#反应釜西侧边观察反应釜内情况边说话,准备等反应釜内乙二醇液位到达搅拌桨时进行己二酸投料。4时6分18秒,DCS操作员赵东走到7#反应釜西侧与石广、陈伟说话。4时6分50秒,反应釜突然窜出大火,将石广、陈伟、赵东三人烧伤,窜出的乙二醇火苗熄灭的同时火星散落在四周,慢慢点燃周边堆放的己二酸原料。4时11分,火势逐步蔓延扩大,此时受伤人员已救出车间,车间内人员已疏散。

事故发生后,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立即组织全公司人员疏散,并先后将受伤的陈伟、赵东、石广三人送医院救治;同时拨打“110”、“119”报警。 消防大队官兵到场后,组织进行火灾扑救。5时10分许,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2#生产车间火势控制,6时08分许,火势熄灭。

四、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3人受伤,现均已治愈出院,直接经济损失:约45万元。

石广,男,28岁,身份证号: 522225198802288412,户籍:贵州省思南县,工人,受伤情况:烧伤面积19%-20%。

赵东,男,22岁,身份证号: 370826199411201619,户籍:山东省微山县,工人,受伤情况:烧伤面积8%。

陈伟,男,27岁,身份证号: 320981198903074210,户籍:江苏省东台市,工人,受伤情况:烧伤面积4%。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根据技术专家组技术分析和调取视频录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为起火原因系反应釜内釜温过高,在投加乙二醇过程中,反应釜内投加的乙二醇(火灾危险性丙类,闪点为110度)在高温下产生乙二醇蒸汽,引发大火,并引燃反应釜周边堆放的己二酸原料,引发了火灾。

㈠直接原因

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2#车间7#反应釜加热导热油进口阀门失灵和内漏,造成乙二醇原料在反应釜内被高温加热并产生乙二醇蒸汽,引发大火,并引燃反应釜周边堆放的己二酸原料。

㈡间接原因

  1. 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虽已制定《聚酯多元醇的反应操作规程》,但规程不完善,未明确投料过程中遇到温度异常情况时如何应急处置等安全注意事项,存在安全隐患。
  1. 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2#车间和生产装置设备均为2008年投入使用,导热油进口阀门为自动气动阀,已连续运行8年,虽进行日常点检,但未能及时检查发现7#反应釜加热导热油进口阀门失灵和内漏。
  1. 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对员工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面教育培训不到位,在2#车间7#反应釜内窜出火到火势逐步蔓延、扩大的中间4分钟期间,现场只有零星小火,当班人员均在进行抢救伤者及各自疏散,无人进行现场灭火。

㈢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太仓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12••21”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㈠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应急救援处置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应急处置不当,是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苏州市安监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㈡李培见,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企业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组织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作为企业分管设备管理的负责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不到位。建议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董事会撤销其总经理职务。

㈢顾杰,太仓港区安环局副局长,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存在不足,未发现企业存在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等问题,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

㈣责令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立即暂停涉事车间的生产运行,按公司规章制度对负有责任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苏州市安监局备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㈠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对全厂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加强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运转正常,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㈡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要针对生产工艺流程进一步修订完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尤其是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做到防范于未然。

㈢太仓港区管委会、太仓市安监局应根据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严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做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防范事故的发生。同时将事故通报至辖区内所有化工企业,要求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并结合岁末年初安全大检查工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生产安全事故。

附件一:太仓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12•21”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太仓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

“12•21”火灾事故调查组

FD08959 | 2016_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1·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太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小店区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1·23”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小店区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1·23”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 年11 月15 日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2 (二)起火建筑情况.......................................................................................................................3 (三)事故损失情况.......................................................................................................................6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灭火救援概况.......................................................................................................6 (一)事故发生经过.......................................................................................................................6 (二)灭火救援处置情况...............................................................................................................7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8 三、事故原因分析...................................................................................................................................8 (一)直接原因...............................................................................................................................8 (二)间接原因...............................................................................................................................8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8 (一)事故发生及相关单位...........................................................................................................9 (二)属地和有关部门.................................................................................................................11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2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2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4 (三)对党委政府的处理建议.....................................................................................................15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5 六、事故主要教训.................................................................................................................................15 (一)未树牢安全发展理念.........................................................................................................15 (二)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16 (三)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失守.....................................................................................................16 (四)特种作业人员专业素养不高.............................................................................................16 (五)部门监管缺乏合力.............................................................................................................17 七、防范措施和建议.............................................................................................................................17 (一)全面树牢安全发展理念.....................................................................................................17 (二)全方位织密织牢消防安全责任网.....................................................................................17 (三)深入治理仓储类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问题.........................................................................17 (四)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18 (五)加强行业宣传培训.............................................................................................................18

1 小店区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1·23”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1 月23 日18 时30 分许,位于太原市小店区的 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园区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经评估认 定直接经济损失4883.56 万元。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山西 省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试行)》,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消防救 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总工会等部门 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按照“科学严谨、依 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工作标准,通过走访询问、 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视频分析和调阅资料等方式,查清了 事故发生和经过、起火部位和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 位情况,查明了起火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 责任的问题,查实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的责 任,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 提出了处理建议,针对事故的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 施和建议。 经调查认定,小店区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1·23” 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电气线路故障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

2 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园区建设和总出租方), 2016年4月27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张xx,注册资本4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xxxxU21903,住所:山 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xxxx。经营范围:(1)一般项 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 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集贸市场 管理服务;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许可项目:道路货 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2.太原亿星家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亿星 家园汽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0月9日注册成立, 事故发生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注册资本10万元,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xxxxMCBU4Y,住所: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区黄陵街道xxxx。经营范围: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 服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纪;普通货物仓储服 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住房租赁;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集贸市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商务代理 代办服务。 2021年9月13日,与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签订租赁 合同,承租面积13000平方米,合同期限2021年10月1日至

3 2026年9月30日。 3.山西信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7月17日成立,法 定代表人:高xx,注册资本5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00xxxx57RX3J。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马练营2 号亿星仓储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广告业务;展览展示服务; 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汽车装饰品、 汽车配件、日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五金交电、 服装鞋帽、建筑材料、针纺织品、电子产品、文具用品、体 育用品、普通机械设备、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桶装 润滑油的销售。 图1 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平面图 (二)起火建筑情况 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亿星仓储园区位 于马练营路2号,南临马练营小区,北靠汇众家园,东接马 练营路,西邻大昌路。2016年7月开工建设,2017年6月局部

4 投入使用,园区占地面积216亩,总建筑面积80000平方米, 分东区、西区、南区、北区、中区五个区,起火单位位于仓 储园区的中区2号库,中区2号库2018年9月建成投入使用。 图2 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方位图 1.基本构造。建筑整体为单层钢结构建筑,钢结构架设 置在1.4米高的混凝土基座上,外墙和室内隔墙均采用单层 彩钢板作为墙体,顶部为双层彩钢板中间夹防火岩棉,建筑 面积14000平方米,高度12米,该库区内隔有面积不等的12 个独立区域分别租赁给11家单位分别作为仓储(主要存放汽 车配件、鞋帽衣物、食品、医疗器材等物品)、汽车修理和 汽车销售等功能使用。起火建筑现场配备有干粉灭火器和室 外消火栓系统,部分租户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山西信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库房位于中区2号库南侧东 起第二间,建筑面积928平方米,内部靠门一侧建有单层办 公室,办公室北侧用钢架搭建三层库区,库区隔层地面均为 竹胶板,每层均敷设有照明线路,库区存放汽车配件(丙类

5 库房)。 图3 中区2号库房建筑平面图 2.手续办理情况。太原亿星仓储有限公司经营的亿星仓 储园区建设未办理土地、规划、施工、消防等相关手续。 3.涉事单位间租赁关系。此起火灾事故涉及18家单位: 其中太原亿星仓储有限公司为产权出租方,太原市泷乾仓储 有限公司、太原威琪仓储有限公司和山西亿星家园汽车服务 管理有限公司为一级承租方,上述三家单位承租后,分别向 山西信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安顺帅旗汽车服务有限公 司、山西恒骏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通达 志强汽车修理厂、山西路逸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合力

6 叉车有限责任公司、太原世华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雅戈 尔服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劲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太原市安达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原英菲行汽车服务有限 公司、山西佳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转租。其中太 原市安达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又将部分区域转租给太原嘉 源派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太原英菲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又 将部分区域转租给太原博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上14家单 位均为起火建筑的实际使用租户,且在事故中受灾。 图4 涉事企业租赁关系图示 (三)事故损失情况 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规定,经薪 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评估认定,此起火灾直接财 产损失为48802975.47 元,火灾扑救费用为32617.86 元,火 灾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835593.33 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灭火救援概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7 2025 年1 月23 日18 时45 分,中区2 号库内太原安顺 帅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王xx 闻到有烧木头味。18 时55 分,王xx 发现西墙靠近办公室二楼顶部的位置有黑烟从山 西信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向太原安顺帅旗汽车服务有限公 司冒出; 19 时许,中区2 号库内太原世华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寇xx 发现库房南侧顶部冒出黑灰色烟,19 时15 分许,又发现 西南角与山西信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隔墙墙体上的阳光板 已烧穿,看到火苗; 19 时10 分至19 时15 分之间,中区2 号库内山西恒骏 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高xx 闻到烧煳的味道、看到 地沟上方采光板有火光; 19 时10 分,中区2 号库内太原市小店区通达志强汽车 修理厂员工张xx 扔垃圾时看到山西信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顶部有烟火,于19 时12 分报火警。 (二)灭火救援处置情况 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接警后,支队指挥中心立即响应, 先后调派11 个消防站41 辆消防车215 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 现场处置。19 时15 分至19 时19 分,指挥中心依次联动110、 120、供电单位、供气单位到场配合处置;19 时24 分,消防 救援力量相继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19 时45 分,指挥中 心向省消防救援总队报告警情;19 时55 分、57 分,分别向 市委、市政府报告警情;20 时09 分,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

8 指挥部到场实施指挥,23 时04 分火灾成功处置。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级部门和单位领导高度重 视,部门间密切协作,消防救援队伍接处警响应迅速,110、 120、供气和供电单位及时联动,救援指挥和应急处置符合 程序、现场处置得当、信息报送及时准确,未发生次生、衍 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调查,可以排除放火、雷击、用火不慎、遗留火种、 自燃、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的可能。 (一)直接原因 山西信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库房内隔层中部靠北侧的 中上部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附近可燃物所致。 (二)间接原因 1.起火建筑存在未批先建、擅自建设的情况,存在未按 国家标准设置防火分区、配备消防设施等问题,埋下先天性 火灾隐患。 2.出租单位将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筑物出租,承租单位 不按国家技术标准敷设电气线路,各企业均未认真履行消防 安全责任。 3.起火建筑能够被长期违法出租经营,暴露出属地政府 和有关部门的监管缺失。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9 (一)事故发生及相关单位 1.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负事故主要责任。 (1)违法建设。建设工程未依法[1]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擅 自建设[2]。 (2)违规[3]出租库房,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物 出租给他人使用,仓库未进行防火分隔,导致火灾发生后迅 速蔓延扩大。 (3)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4],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 强,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维护 管理、消防安全培训、日常巡查检查、灭火和疏散预案及演 练等制度,未有效开展库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 发现仓库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等。 (4)未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委托物 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出租人、承租人负责统一管理[5]。 2.山西亿星家园汽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太原市泷乾仓 储有限公司、太原威琪仓储有限公司等3 家单位负事故重要 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 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 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 消防安全职责:(一)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厂房、仓库。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 效;(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5]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 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 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

10 (1)上述三家公司均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并且 未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6]。 (2)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不完善, 未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开展经 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没有针对性 等。 3.山西信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事故直接责任。 (1)违规敷设电气线路,未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7], 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 (2)承租不具备仓储消防安全条件的库房进行经营或 储存货物,埋下了消防安全隐患。 (3)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不完善, 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未 组织防火检查、巡查,未对员工进行消防教育培训;未有效 开展库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发现仓库长期存在 的消防安全隐患等[8]。 4.太原安顺帅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山西恒骏达汽车维 修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通达志强汽车修理厂、山西 路逸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合力叉车有限责任公司、太 [6]《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承租人将租赁厂房、仓库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 次承租人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7]《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租赁厂房、仓库应当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8]《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租赁厂房、仓库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 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定期开展防火巡查、 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 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六)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

11 原世华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山西分 公司、山西劲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太原市安达顺汽车服务 有限公司、太原嘉源派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太原英菲行汽 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博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山西佳幸汽 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单位经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承租不 具备仓储消防安全条件的厂房、库房进行经营或储存货物, 埋下了消防安全隐患,也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二)属地和有关部门 1.太原市小店区自然资源局及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 合行政执法队小店区大队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之规定[9]在项目 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即开始施工建设时采取有关措施,未认真 履行监管职责,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彻 底。 2.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局 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查处违规建设工程项目,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10]。 3.太原市小店区商务局 未认真履行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开展消防安全 管理工作,违反《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 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12 五条之规定[11]和《太原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12]。 4.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道办事处 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对辖区内仓 储物流库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履职不到位,违反了《山 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13]和 《太原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14]。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2 人: (1)魏xx(总经理)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实 际控制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土地变更使用手续,违规建设, 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健全 消防安全生产制度,未有效开展库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租赁厂 [11] 《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 [12] 《太原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 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本系统各单位和有关行业组织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推进本系统、 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13] 《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将 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 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 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和业务经费支出;(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开展对住宿、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 及群租房等薄弱环节的治理,做好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工作;(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 性的消防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 [14] 《太原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四)加强对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以及仓储场所集中区域的消防安全治理。 [15]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是消防安全 责任主体,对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出租人、承租人是单位的,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租赁厂房、 仓库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3 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和第七条之规 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张xx(法定代表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作 为法定代表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土地变更使用手续,违规建 设,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16], 未健全消防安全生产制度,未有效开展库房消防安全隐患排 查治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和第 七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2.山西亿星家园汽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1 人 李xx(原法定代表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未履行 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法律 法规规定的职责,未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租赁 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和第十二条 之规定。负事故重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山西信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1 人: [16]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 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 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 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并实施演练。

14 高xx(法定代表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未履行消 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 规规定的职责[17],未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违反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 十二条,《太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 规定。负事故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建议对为山西信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敷设电气线路的 施工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规定[18],建议纪 检监察机关对以下单位人员进行问责: 1.太原市小店区自然资源局及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 合行政执法队小店区大队分管领导 2.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局分管领导 [17] 《太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性场所应当 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工作组织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 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日常维护保养制 度,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单位 自行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可以参照山西省地方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有关保养要求 及方法、档案管理规定;(四)明确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五)提高检查消除 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自我 管理机制;(六)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 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根据需要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八)开展 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使员工掌握基本消防安全知识及防灭火技能、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 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从事具有火 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九)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严格 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十)依法履行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 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 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5 3.太原市小店区商务局分管领导 4.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道办分管领导 (三)对党委、政府的处理建议 建议由小店区人民政府向太原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 书面检查。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小店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太原市 亿星仓储有限公司、山西亿星家园汽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太原市泷乾仓储有限公司、太原威琪仓储有限公司和山西信 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等5 家涉事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 罚。 2.建议由小店区商务局对太原安顺帅旗汽车服务有限公 司、山西恒骏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通达 志强汽车修理厂、山西路逸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合力 叉车有限责任公司、太原世华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雅戈 尔服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劲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太原市安达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嘉源派乐餐饮服务有 限公司、太原英菲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博美汽车维修 有限公司、山西佳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13 家单位承租不 具备仓储消防安全条件的库房进行经营或储存货物的行为 进行约谈,并责令其改正。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未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16 属地乡镇街办和区各部门对建筑存在的防火分区设置、 消防设施缺失问题既无系统的研究分析,也无刚性的解决机 制,反映出小店区黄陵街道办、区商务局、区自然资源局、 区城乡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安全 风险意识淡薄,未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 在统筹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工作时存在明显失衡,对“三管 三必须”的认识和贯彻有差距。 (二)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 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期间,反映出小 店区商务、城乡管理等部门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不到位, 对隐患的整改情况缺乏有效督促机制,不同程度地存在“上 热中温下冷”的现象。 (三)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失守 涉事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建设,随意出租和承租不符合安 全条件的场所,且放任其“带病运营”,反映出涉事企业将 “安全合规”视为经济发展的阻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弃 安全于不顾,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空心化”,实际控制人“只 抓效益不抓安全”,最终使企业从“市场主体”转化为“事 故的直接推手”。 (四)特种作业人员专业素养不高 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为电工违规敷设引发的电气线路 故障,反映出特种作业人员从业门槛不高、安全意识缺失、 专业能力不达标等问题,急需从源头上予以解决。

17 (五)部门监管缺乏合力 违法建筑长期存在、企业违规出租、场所违规敷设电气 线路的问题未被及时发现并处理,反映出部门监管协同不 足,各部门“自扫门前雪”,最终形成“监管空窗期”,违 章建筑和安全隐患叠加、违规施工和设施缺乏交织的复合型 风险长期存在。 七、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全面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 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理念,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增强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意 识和能力。要继续加强学习《习近平关于防范风险挑战、应 对突发事件论述摘编》,把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 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维护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全方位织密织牢消防安全责任网 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落实中央、 省、市、区安排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把生产经营单位 消防安全作为公共安全治理的重点来抓,要进一步规范仓储 类企业租赁全流程管理,确保出租方责任不缺位,承租方责 任要落地,做好双方责任的刚性约束。 (三)深入治理仓储类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各责任部门要针对生产经营单位无土地、规划、施工、

18 消防审验等许可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摸清底数,尽快研 究解决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加大对未经消防审验建设工 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防止久拖不决、留下后患。要建立 商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城乡管理等部门联动机制,开 展仓储租赁行业专项整治和消防安全达标定级行动,对违法 违规行为从严处罚并纳入失信名单,倒查监管失职责任。 (四)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为防止小店区相关部门消防职责不清、责任悬空,建议 加快完善仓储类场所安全管理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要全 面落实省、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严格按照“三管三 必须”的要求开展行业系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认真贯彻 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提出的“切实加强劳务派遣 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结合辖区产业分布和生产经营 单位实际用工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规范管理。 (五)加强行业宣传培训 督促仓储租赁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规范作业行 为,普及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违规用电的法律后果和安全 风险,强化“安全优先”意识。针对仓库员工,严格执行岗 位作业流程标准化要求,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开展消防安 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从源头遏制零星事故发生。鼓励群众举 报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社会共治”的安全监管氛围。

FD08960 | 2016_威县中华大街临街门市6·22_6·2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6年6月22日16时11分许,位于威县中华大街临街门市石家庄和记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和威县翟威快餐店连接处的西侧外墙上和记永和豆浆的电表箱处突然发生电气打火,引发火灾。该起火灾造成石家庄和记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威县翟威快餐店、优谷稻快餐店三家门市不同程度过火烧损,过火建筑面积1319平方米,烧毁餐具、家俱、食材、电器、装修等物品,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908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6月23日,邢台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支队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威县中华大街临街门市“6?22”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聘请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及省公安消防总队等四个单位8位专家参与、指导调查工作。 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过火单位概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1、石家庄和记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以下称和记永和豆浆)。

该店为股份制经营,庞立军占80%股份、路红保占10%、刘虎强占10%(技术股)。负责人庞立军,店长路红保。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该房屋始建于2006年,2012年建成地上二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622.64平方米,房主为戚之君。2012年庞立军租赁该房屋从事餐饮经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事故过火单位概况。

2、威县翟威快餐店(以下称新合家欢)。

该餐饮店是邢台新合家欢粥屋的加盟店。2015年1月,申龙、翟威夫妇赁房屋经营,办理了工商、税务、餐饮许可证。所租房屋系张佳庆所有,该房屋建于1997年,地上三层砖混结构,其中三层房屋带有晒台建筑面积427.76平方米。

3、优谷稻快餐店(以下称优谷稻。)

该店由孙朋波、杜风涛和刘锋共同投资,孙朋波负责经营。2016年4月20日,孙朋波办理了工商、税务、食品安全证,开始租赁房屋经营。优谷稻所租房屋系朱贵申的有,该房屋建于2006年,地上二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801.52平方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6月22日16时11分许,威县中华大街和记永和豆浆与新合家欢粥屋连接处的西侧外墙上和记永和豆浆的电表箱处突然发生电气打火,迸溅出大量电火花并伴有黑烟,被扑灭后又发生多次打火,随后,电表箱处起火燃烧,引燃紧靠悬挂在一楼和二楼之间的门头牌匾,火势迅速向南北两侧蔓延至新合家欢和优谷稻。 当时和记永和豆浆店长路红保和股东刘虎强等人正在二楼宿舍休息,路红保接到一楼收银员关于西侧外墙电气打火通知之后,刘虎强看到屋内灯泡一闪一闪的,两人先后下楼。16时17分31秒,和记永和豆浆负责人路红保从正门走出,看到电表起火后立即进入店内拿灭火器进行灭火,将火势基本扑灭;16时18分30秒,电表处再次打火,周围群众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在扑救期间,可见电表箱处仍在继续打火;16时21分12秒,电表处仍在继续打火,电表上部门头广告处有着火物掉落于空调外机上部,并逐步引燃了周围可燃物,火势蔓延;16时22分23秒,电表上方连接电线烧断,负荷端掉落至地面;16时29分48秒,监控摄像头失去画面。路红保看火已无法扑灭,服务员告知他二楼还有人未出来后,他打电话给二楼被困厨师张邦帅让其想办法赶紧跑出来,但火势已经很大了。期间刘虎强报了火警。

(二)应急救援情况。

6月22日16时18分54秒,威县公安消防中队接到群众报警,称位于威县中华大街和记和记永和豆浆门市发生火灾,中队立即出动两部水罐消防车、一部泡沫水罐消防车、一部抢险救援车,22名官兵赶赴现场。出警途中联系支队指挥中心请求增援,支队指挥中心迅速调派广宗、平乡、临西、清河4个中队赶赴现场增援。 16时29分,威县中队到达现场立即开展侦查,经询问知情人得知有人员被困,随后迅速搜救被困人员并展开灭火战斗。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后,组织各参战中队继续搜救和灭火工作,搜救人员在和记永和豆浆二层北排最东侧雅间内陆续救出4名被困人员。4名被困人员被紧急送往威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20时40分,火势被彻底扑灭。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死亡原因分析。

经河北省公安厅理化科定性定量检验和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邦帅、王玉分、岳瑞叶、张云淑四名死者的心血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含量分别为67.8%、60%、50%、67.2%,且未检出安定、甲胺磷和毒鼠强,符合火场中吸入有毒有害气体死亡。

(二)直接原因。

和记永和豆浆计费的电能表接线端子处电气故障引发火灾是起火原因;火灾发生后,引燃了紧临电线表箱及悬挂在一楼和二楼之间的门头牌匾,火势迅速向南北两侧蔓延是造成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火灾发生后,和记永和豆浆未及时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是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

(三)间接原因。

2和记永和豆浆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河北省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一款第1、5、6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第17条第一款第4项:“(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的规定,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3、威县供电分公司在2016年3月份实施智能表更换项目中,未严格落实《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智能表推广应用及配套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采取分步实施的做法。智能表更换后,仍使用旧电表箱(旧电表箱未设置断路器)。旧电表箱不符合2014年2月1日实施的《电能计量柜》(GB/T16934-2013)第6.3.4条“进线侧应装隔离刀闸,出线侧应装断路器”的规定。事故台区智能表更换施工人员管理不到位,更换智能表后未做到逐块自检。 4、威县洺州镇政府监管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根据公安部《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2012〕28号),该镇推行了消防网格化三级管理,但存在消防网格化管理和消防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排查及隐患整改未能实现全覆盖,排查工作流于形式,不深入的问题 5、相关监管部门衔接不够。县公安部门依据《消防法》制定了《关于明确消防监督管辖范围的通知》。派出所在落实《河北省公安派处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第3、4项“(三)指导辖区消防单位成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制定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四)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消防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等规定职责中提出了一些意见和要求,但存在企业落实不及时的问题。 威县城市管理和执法局存有督促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城管大队中华大街中队在对辖区内户外广告牌的设置情况检查时,发现供电公司更换的电表与广告牌的设置距离高度不够问题后,未向商户下达整改建议。县城管大队发现该问题后向供电公司下达通知,但没有答复。各部门衔接不够,导致在监督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擅自违规经营。

(四)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的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和记永和豆浆。该餐饮店存在经营和住宿“二合一”,一、二层之间只有一个安全通道(另一个楼梯被封堵),未履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没有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未建立消防管理制度、未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员工没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给予63万元的罚款。

(五)对其他单位的处理。

1、县供电分公司、邢台兴城供电服务公司威县分公司。

威县供电分公司在2016年3月份实施智能表更换项目中,智能表更换后,但仍使用旧电表箱。旧电表箱未设置隔离开关、断路器。旧电表箱不符合2014年2月1日实施的《电能计量柜》(GB/T 16934-2013)的规定;事故台区智能表更换施工人员管理不到位,专项培训未做到100%,更换智能表后未做到逐块自检;事故台区电工未严格执行《电力设施巡视制度》,无巡视记录;日常安全培训试卷存在成绩不准确的等问题,对以上问题建议由邢台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责成威县人民政府就消防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向邢台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责成威县洺州镇党委政府向威县党委政府就消防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明确监管职责。威县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要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消防监管职责,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管,履行部门职责。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协调沟通,形成执法合力,督促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小餐饮、小商店等“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三)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 消防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等单位要严格落实市、县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深刻吸取“6.22”事故教训,对辖区内小饭店、小商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要求,切实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管理”监管责任。

(四)要切实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全面细致排查各类隐患,并及时消除隐患。加强对职工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增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五)供电企业严格安全主体责任。供电企业要严格落实《消防法》、《电力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电力施工项目和供电设施及线路的安全管理,排查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FD08961 | 2016_威县中华大街临街门市6·22_6·22_火灾_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6年6月22日16时11分许,位于威县中华大街临街门市石家庄和记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和威县翟威快餐店连接处的西侧外墙上和记永和豆浆的电表箱处突然发生电气打火,引发火灾。该起火灾造成石家庄和记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威县翟威快餐店、优谷稻快餐店三家门市不同程度过火烧损,过火建筑面积1319平方米,烧毁餐具、家俱、食材、电器、装修等物品,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908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6月23日,邢台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支队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威县中华大街临街门市“6?22”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聘请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及省公安消防总队等四个单位8位专家参与、指导调查工作。

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过火单位概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1、石家庄和记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以下称和记永和豆浆)。

该店为股份制经营,庞立军占80%股份、路红保占10%、刘虎强占10%(技术股)。负责人庞立军,店长路红保。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该房屋始建于2006年,2012年建成地上二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622.64平方米,房主为戚之君。2012年庞立军租赁该房屋从事餐饮经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事故过火单位概况。

2、威县翟威快餐店(以下称新合家欢)。

该餐饮店是邢台新合家欢粥屋的加盟店。2015年1月,申龙、翟威夫妇赁房屋经营,办理了工商、税务、餐饮许可证。所租房屋系张佳庆所有,该房屋建于1997年,地上三层砖混结构,其中三层房屋带有晒台建筑面积427.76平方米。

3、优谷稻快餐店(以下称优谷稻。)

该店由孙朋波、杜风涛和刘锋共同投资,孙朋波负责经营。2016年4月20日,孙朋波办理了工商、税务、食品安全证,开始租赁房屋经营。优谷稻所租房屋系朱贵申的有,该房屋建于2006年,地上二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801.52平方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6月22日16时11分许,威县中华大街和记永和豆浆与新合家欢粥屋连接处的西侧外墙上和记永和豆浆的电表箱处突然发生电气打火,迸溅出大量电火花并伴有黑烟,被扑灭后又发生多次打火,随后,电表箱处起火燃烧,引燃紧靠悬挂在一楼和二楼之间的门头牌匾,火势迅速向南北两侧蔓延至新合家欢和优谷稻。

当时和记永和豆浆店长路红保和股东刘虎强等人正在二楼宿舍休息,路红保接到一楼收银员关于西侧外墙电气打火通知之后,刘虎强看到屋内灯泡一闪一闪的,两人先后下楼。16时17分31秒,和记永和豆浆负责人路红保从正门走出,看到电表起火后立即进入店内拿灭火器进行灭火,将火势基本扑灭;16时18分30秒,电表处再次打火,周围群众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在扑救期间,可见电表箱处仍在继续打火;16时21分12秒,电表处仍在继续打火,电表上部门头广告处有着火物掉落于空调外机上部,并逐步引燃了周围可燃物,火势蔓延;16时22分23秒,电表上方连接电线烧断,负荷端掉落至地面;16时29分48秒,监控摄像头失去画面。路红保看火已无法扑灭,服务员告知他二楼还有人未出来后,他打电话给二楼被困厨师张邦帅让其想办法赶紧跑出来,但火势已经很大了。期间刘虎强报了火警。

(二)应急救援情况。

6月22日16时18分54秒,威县公安消防中队接到群众报警,称位于威县中华大街和记和记永和豆浆门市发生火灾,中队立即出动两部水罐消防车、一部泡沫水罐消防车、一部抢险救援车,22名官兵赶赴现场。出警途中联系支队指挥中心请求增援,支队指挥中心迅速调派广宗、平乡、临西、清河4个中队赶赴现场增援。

16时29分,威县中队到达现场立即开展侦查,经询问知情人得知有人员被困,随后迅速搜救被困人员并展开灭火战斗。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后,组织各参战中队继续搜救和灭火工作,搜救人员在和记永和豆浆二层北排最东侧雅间内陆续救出4名被困人员。4名被困人员被紧急送往威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20时40分,火势被彻底扑灭。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死亡原因分析。

经河北省公安厅理化科定性定量检验和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邦帅、王玉分、岳瑞叶、张云淑四名死者的心血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含量分别为67.8%、60%、50%、67.2%,且未检出安定、甲胺磷和毒鼠强,符合火场中吸入有毒有害气体死亡。

(二)直接原因。

和记永和豆浆计费的电能表接线端子处电气故障引发火灾是起火原因;火灾发生后,引燃了紧临电线表箱及悬挂在一楼和二楼之间的门头牌匾,火势迅速向南北两侧蔓延是造成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火灾发生后,和记永和豆浆未及时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是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

(三)间接原因。

2和记永和豆浆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河北省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一款第1、5、6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第17条第一款第4项:“(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的规定,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威县城市管理和执法局存有督促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城管大队中华大街中队在对辖区内户外广告牌的设置情况检查时,发现供电公司更换的电表与广告牌的设置距离高度不够问题后,未向商户下达整改建议。县城管大队发现该问题后向供电公司下达通知,但没有答复。各部门衔接不够,导致在监督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擅自违规经营。

(四)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的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和记永和豆浆。该餐饮店存在经营和住宿“二合一”,一、二层之间只有一个安全通道(另一个楼梯被封堵),未履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没有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未建立消防管理制度、未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员工没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给予63万元的罚款。

(五)对其他单位的处理。

1、县供电分公司、邢台兴城供电服务公司威县分公司。

威县供电分公司在2016年3月份实施智能表更换项目中,智能表更换后,但仍使用旧电表箱。旧电表箱未设置隔离开关、断路器。旧电表箱不符合2014年2月1日实施的《电能计量柜》(GB/T 16934-2013)的规定;事故台区智能表更换施工人员管理不到位,专项培训未做到100%,更换智能表后未做到逐块自检;事故台区电工未严格执行《电力设施巡视制度》,无巡视记录;日常安全培训试卷存在成绩不准确的等问题,对以上问题建议由邢台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明确监管职责。威县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要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消防监管职责,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管,履行部门职责。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协调沟通,形成执法合力,督促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小餐饮、小商店等“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三)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 消防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等单位要严格落实市、县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深刻吸取“6.22”事故教训,对辖区内小饭店、小商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要求,切实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管理”监管责任。

(四)要切实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全面细致排查各类隐患,并及时消除隐患。加强对职工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增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五)供电企业严格安全主体责任。供电企业要严格落实《消防法》、《电力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电力施工项目和供电设施及线路的安全管理,排查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FD08962 | 2016_宁夏贺兰山化肥3·04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宁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宁夏贺兰山化肥有限公司3·04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宁夏贺兰山化肥有限公司“3.04”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02月15日

2016年3月4日下午15时50分左右,宁夏贺兰山化肥有限公司压缩车间在组织工人更换焦炭过滤器中的焦炭时,罐内产生的可燃气体发生闪爆,闪爆造成的气浪冲击将距离地面3.5米处作业平台上的4名操作工推出,操作工孙国忠当场死亡,另有两名操作工王成、王银斌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县安委会成立了由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安委会副主任恩建国同志任组长,安委办主任、安监局局长傅龙同志任副组长,县监察局、人社局、总工会、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组成的宁夏贺兰山化肥有限公司“3.04”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组,并邀请贺兰县检察院参加,依法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通过聘请专家现场勘查、查阅档案资料、询问当事人、综合分析研究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建议措施。

一、宁夏贺兰山化肥有限公司概况

宁夏贺兰山化肥有限公司位于银川生物科技园,始建于1975年,是由原贺兰县化肥厂经1997年和2000年两次改制后发展成为目前的股份制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张治安。目前企业拥有员工350人,生产能力为6.5万吨合成氨(26万吨碳酸氢铵),企业固定资产为780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6年3月4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宁夏贺兰山化肥有限公司压缩车间组织工人更换焦炭过滤器中的焦炭,按照检维修作业相关安全措施,将焦炭过滤器前段管道(介质:半水煤气)用水封封死,防止气柜内半水煤气气体进入焦炭过滤器,并对焦炭过滤器内进行蒸气、空气和清水置换,约上午10时置换完成,由取样员对罐内气体进行取样检测,符合作业要求,要求置换后安全有效作业时间需控制在4个小时。下午14时左右,取样员又进行一次取样并检测合格,此时焦炭还没有更换完成。下午15时50分左右,焦炭过滤器内突然发生气体闪爆,闪爆造成的气浪将距离地面3.5米处作业平台上的4名操作工推出。事故发生后,正在厂区巡检的副总经理候景林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援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公司总经理陈秀宝及相关人员也赶到现场,安排车辆将摔在地上的两名伤者王成和王银斌送往自治区人民医院治疗,并组织工人寻找失踪人员孙国忠。约十几分钟后,在距离焦炭过滤器约40米的循环水池中找到孙国忠,将其打捞上来后,孙国忠已死亡。陈秀宝随后向县安监局、公安局、银川生物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下午16时50分左右,安监局人员赶到现场开始调查取证。随后银川市委常委、贺兰县委书记李郁华等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也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后,贺兰山化肥有限公司安排相关人员认真接待伤亡人员家属,并妥善处理了死者善后事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

死者:    孙国忠,身份证号:64**************18。

受伤人员:王成,  身份证号:64**************10。

王银斌,身份证号:64*************1X。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1)直接原因:

宁夏贺兰山化肥有限公司压缩车间在组织更换焦炭过滤器焦炭作业时,一是没有制定检维修安全作业方案,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在焦炭过滤器内进行气体置换后,作业环境超出四个小时的安全时间,没有进行第二次气体置换,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作业规定违章作业;二是焦炭过滤器后段通往压缩机管道的DN500闸阀没有进行有效隔离(没有加盲板),在作业过程中半水煤气混合气体(含有一氧化碳气体、氢气、烃类等)由压缩机泄露回流至罐内,致使半水煤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达到了爆炸极限浓度,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焦炭包装袋(聚丙烯类材质)与罐体金属摩擦产生静电,导致半水煤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闪爆,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3)事故性质:

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公司在组织从事检维修作业时,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员工的培训教育不到位,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焦炭过滤器内产生可燃气体发生闪爆,属于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宁夏贺兰山化肥有限公司“3.0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从业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对事故依法依规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对事故单位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条款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条款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法》

(三)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喀什鑫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26”一…

吉林省大多天盛金属陶瓷技术有限公司宁夏…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80419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4388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33504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08964 | 2016_宁远县新美雅陶瓷有限公司煤气发生站风冷器检修1·17较大煤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doc.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宁远县新美雅陶瓷有限公司煤气发生站风 冷器检修“1·17”较大煤气爆炸事故调查 报告 2016 年1 月17 日上午9 时左右,宁远工业园区新美雅 陶瓷有限公司煤气站风冷器检修时发生煤气爆炸较大事故, 造成3 人死亡,3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5 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1 月19 日,成立由 市安监局副局长韩俊民任组长,市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 经信委、总工会、宁远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宁 远县新美雅陶瓷有限公司煤气发生站风冷器检修“1·17” 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工作,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聘请永州 市潇湘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有关专家协助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 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 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 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

2 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宁远县新美雅陶瓷有限公司情况 1、公司简况。宁远县新美雅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美雅陶瓷公司)位于宁远工业园区内,2009 年4 月成立, 注册资本1000 万元,现有员工360 人,年产值1960 万元, 是一家专业从事建筑陶瓷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 建筑陶瓷砖生产经营企业,公司董事长为潘锦标,厂长为罗 润金。 2、证照情况。公司分别取得了营业执照(注册号: 431126000002135)、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8741919-X)、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WH 安许证字〔2014〕0804); 煤气站的压力容器:煤气发生炉汽包(设备编号:YC-06-17) 于2013 年6 月21 日取得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 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容1LC 湘M0068)。 3、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厂长罗润金同时负 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煤气站长欧阳立兵负责煤气站安全生 产工作;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宁雅陶〔2015〕08 号), 罗润金任组长,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公司制定了《安 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安全设备管 理和检修、维修制度》、《煤气站站长岗位责任制》、《班长管 理职责》、《司炉工的岗位职责》、《拉煤工岗位职责》、《煤气

3 站交接班制度》、《煤气站培训制度》、《煤气站的日常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培训制》、《消防岗位责任 制》、《煤气站站长安全职责》、《煤气站系长安全生产职责》、 《煤气站班长的安全职责》、《煤气站员工的安全职责》等制 度,以及《煤气炉操作规程》、《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4、安全知识考核培训情况。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 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建材行业企业的煤气作业未列入《特种作业目录》。 董事长潘锦标、厂长罗润金分别于2014 年8 月20 日取得永 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2014 年8 月20 日至2017 年8 月19 日),煤气站站长欧阳立兵及煤气站其他从业人员 未能提供《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保障”第二十五条关于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台账及考核合格资料。 5、其他。2015 年11 月30 日公司与淄博光润燃气设备 有限公司签订了《煤气站维修合同》,明确新美雅陶瓷公司 负责维修中的全部材料、焊条、氧气、乙炔及维修方维修人 员的住宿,并在2016 年1 月5 日停炉。在事故发生前,淄 博光润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尚未派出人员进驻企业开展检维 修作业。 (二)煤气站情况

4 新美雅陶瓷公司生产陶瓷采用水煤气作燃料,有煤气站 一座,采用无烟煤固定床间隙式气化方式生产水煤气,煤气 站由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 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湘)WH 安许证字[2014]0804,许可范 围为一氧化碳和氢气混合物(水煤气)生产,有效期为2014 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8日。根据2016年1月27日永州市潇 湘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宁远县新美雅陶瓷有限公 司煤气站风冷器爆炸事故技术原因鉴定书》和2013年12月25 日湖南省金能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宁远县新美雅 陶瓷有限公司煤气站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号: JNAK-WHJ(验收)-2013-0261(J)),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该煤气站进行的辨识,该 煤气站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煤气站建立了《煤气 炉探火记录表》(记录至2016年1月15日)、《特种设备的日常 使用状况记录表》(记录至2015年4月15日)、《班长交接班记 录表》(记录至2016年1月14日)、《煤气炉运行记录表》(记 录至2016年1月16日)和《危险废弃物管理登记》 (记录至2016 年1月14日)。2015年8月18日公司安委会制定了《消防演练 方案》。 (三)安全监管情况 宁远县党委、政府履责情况:2014年9月3日和9月5日, 宁远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第15次常委会议研究调整宁远 工业园区管理体制,决定在园区产业发展局加挂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站牌子,并对园区加大放权力度,把执法权下放到园

5 区管委会,除规划权外,园区管理权等已委托授权园区独立 行使。2015年3月11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宁编发〔2015〕 4号文件正式批复县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在产业发展局 加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注,实际名称为“站”)牌子。 宁远工业园区履责情况:宁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在2015年 11月29日下发《关于调整宁远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的通知》(宁工发〔2015〕32号),明确由党工委副书记、管 委会主任郑运辉任安委会主任,党工委委员邓厚成任安委会 副主任。园区党工委书记乐云发在2015年11月15日带队(党 工委委员邓厚成、园区安监站站长周松梅和张超参加)检查 了新美雅陶瓷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发现企业任何安全隐患 和问题。管委会主任郑运辉于2015年12月11日带队(园区工 作人员李建锋、蒋兴、谢晓峰参加)到新美雅陶瓷公司董事 长潘锦标办公室就安全生产工作提了3点要求,未发现企业 任何安全隐患和问题。党工委委员邓厚成在2015年9月25日 带队(党工委委员徐春旺、园区安监站站长周松梅和张超参 加)检查新美雅陶瓷公司安全生产时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管理 人员无证书、部分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问题,提出了整改 要求,但未跟踪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宁远工业园区安监站履责情况:宁远工业园区安监站站 长周松梅、张超在2015年9月30日对新美雅陶瓷公司开展现 场检查时,发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证书、煤气站 站长的证书未看到的问题,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但未 及时跟踪督促落实。

6 宁远县安监局履责情况:县安监局联合宁远工业园区安 监站对新美雅陶瓷公司开展了生产经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落实情况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书、对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无计划等问题,提出了限期整改 要求,并明确工业园区安监站为整改监督单位(站长周松梅 签字)。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伤亡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6 年1 月15 日上午7 点左右煤气炉停工,准备由外 聘的专业公司对设备进行检修和清洗;当天下午4 时左右, 煤气站长欧阳立兵召集煤气站全体员工开会,安排文小平、 欧国富、文国柱、郭辉、胡庚付、肖碧松6 人在17 日上午 拆风冷器上面的盲板。17 日9 时左右,在停炉时间过短(仅 2 天)且系统内温度还有200 多度,以及没有完全置换和吹 扫风冷器内部残留的煤气并进行浓度测定的情况下,文小 平、欧国富在平台上用电动风炮机和手动扳手拆开风冷器第 一块盲板后,空气渗入与风冷器内部残余煤气形成爆炸性混 合气体,在拆卸风冷器第二块端盖盲板螺栓的过程中,使用 电动风炮机和铁制扳手敲击、摩擦、碰撞产生的火花引爆风 冷器内部爆炸性混合气体,导致爆炸事故发生(发生爆炸时, 欧国富、文小平用电动风炮机和手动扳手下螺丝,文国柱把 下掉的螺丝取出来仍到地下,胡庚付把仍到地下的螺丝、螺 帽捡起来放进塑料桶内,郭辉往风冷器其它螺丝上涂防锈

7 漆,肖碧松在远处巡视),风冷器出气箱顶盖及部分箱体开 放性掀开,造成在风冷器顶盖拆卸作业人员3 人死亡、3 人 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1、新美雅陶瓷公司事故报告情况 17 日上午9 时左右,正在煤气站外面水池附近维修监控 线路的采购员霍伟红看见煤气站发生事故,立即打电话报告 了厂办主任蒋桂茂,蒋桂茂接到电话后马上就拨打了120 急 救电话和110 报警(约20 分钟后120 急救车赶到事故现场 对伤亡人员进行了处理,将伤者送到县中医院进行抢救); 正在厂区办公的新美雅陶瓷公司厂长罗润金接到事故报告 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处置;9 时18 分,在外地的董事长潘 锦标将事故情况向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郑运辉进行了报告。 2、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宁远县委、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市委、市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高度重视,市委书记陈文浩、 市长易佳良分别作出重要指示。市委副书记张严,市委常委、 副市长蒋善生,市委副秘书长杨社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 安监局长段灵利,宁远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等分别带领市、 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伤 员救治工作。 3、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8 县委、县政府认真稳妥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 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与三名死者 家属已全部达成赔偿协议,赔付款项已到位(分别赔付71.8 万、63.8 万、64.5 万),死者已全部火化,善后事宜已处理 完毕。三名伤者得到及时救治,经有关部门鉴定,均系轻微 伤。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新美雅陶瓷公司煤气站员工在拆卸风冷器顶部盲板过 程中,严重违反《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标准规定的关于风冷器维修必须遵循的操作程序和步骤,在 停炉时间过短(仅2 天)且系统内温度还有200 多度,以及 没有完全置换和吹扫风冷器内部残留的煤气并进行浓度测 定的情况下,拆开风冷器第一块盲板后,空气渗入与风冷器 内部残余煤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在拆卸风冷器第二块盲 板螺栓的过程中,又违反规程使用电动风炮机和铁制扳手敲 击、摩擦、碰撞产生火花,引爆风冷器内部爆炸性混合气体, 导致爆炸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煤气站站长违章指挥。新美雅陶瓷公司煤气站站长 欧阳立兵严重违反《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煤气设施操作与检修规定,明知本人不知道煤气炉检修的操

9 作规则,对煤气炉进行检修需要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 员才能操作,也知道煤气站的工人不具备煤气炉检修能力, 且在未制定检维修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指挥 煤气站工人对煤气站风冷器进行检维修作业。 2、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新美雅陶瓷公司主要负责人 对煤气站检修安全工作重视不够,董事长潘锦标对煤气站的 检维修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站长欧阳立兵是否具备检 维修能力不过问,对公司近年来由煤气站站长安排普通工人 搞机修情况明知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要求,但仍听之任之。 厂长罗润金(同时负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对聘请欧阳立兵 任煤气站站长把关不严,不认真审核其是否具备煤气站安全 生产管理能力和知识;对欧阳立兵停炉2 天后就组织开盖安 排没有认真组织研究;对欧阳立兵安排进行检维修的工人, 明知他们年龄较大是普通的工人、缺乏检维修能力,却没有 制止;对欧阳立兵提出的配备煤气炉机修工、仪表察看员和 气体浓度检测员工作人员的建议,不重视、不落实。 3、企业培训教育不到位。新美雅陶瓷公司对煤气站从 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煤 气站从业人员不了解、不知晓检维修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 风险防控;无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结果记录。 4、工业园区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宁远工业 园区党工委委员邓厚成、安监站站长周松梅、安监员张超对

10 检查中发现的新美雅陶瓷公司煤气站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知 识教育和技术操作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上岗的问题,督促整改 落实不力,属地监督管理不到位。 5、县安监局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县安监局作为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新美雅 陶瓷公司无从业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和技术操作培训计划并 经考核合格上岗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不力,监督管理不到 位。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宁远县新美雅陶瓷有限公司煤气发生站风 冷器检修“1·17”较大煤气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欧阳立兵,男,45 岁,新美雅陶瓷公司煤气站站长, 在没有完全置换和吹扫风冷器内部残留的易燃易爆煤气和 进行一氧化碳等可燃和有毒气体残余浓度测定的情况下,违 章指挥无检修操作技能的从业人员对新美雅陶瓷公司煤气 站风冷器进行盲板拆卸作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严重违反 了国家《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对此次 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建议由宁远县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 2、罗润金,男,40 岁,新美雅陶瓷公司厂长,负责新 美雅陶瓷公司日常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未依法履行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未组织制定检修作业 方案,未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聘请欧 阳立兵任煤气站站长把关不严,不认真审核其是否具备煤气 站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知识,对煤气站站长欧阳立兵违章指 挥、违反《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操作规 程以及组织无检修操作技能的从业人员从事煤气炉检维修 作业没有制止和纠正,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 《刑法》有关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宁远县公 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文小平,男,53 岁,新美雅陶瓷公司煤气站从业人 员,在煤气站风冷器维修过程中违规直接使用电动风炮机和 铁制扳手等工具拆卸风冷器顶部盲板螺丝,是造成事故发生 的直接原因之一,严重违反了国家《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2005),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 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2、欧国富,男,52 岁,新美雅陶瓷公司煤气站从业人 员,在煤气站风冷器维修过程中违规直接使用电动风炮机和 铁制扳手等工具拆卸风冷器顶部盲板螺丝,是造成事故发生 的直接原因之一,严重违反了国家《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12 (GB6222-2005),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 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3、文国柱,男,48 岁,新美雅陶瓷公司煤气站从业人 员,在煤气站风冷器维修过程中违规直接使用电动风炮机和 铁制扳手等工具拆卸风冷器顶部盲板螺丝,是造成事故发生 的直接原因之一,严重违反了国家《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2005),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 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追究政纪责任的人员 1、张超,男,27 岁,宁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安监站安监 员。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新美雅 陶瓷公司煤气站从业人员未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和技术操作 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上岗的问题,没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对此 次事故负有监管不力的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 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 议由宁远工业园区管委会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周松梅,男,50 岁,中共党员,宁远工业园区管委 会安监站站长。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对检查中发 现的新美雅陶瓷公司未对煤气站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知识教 育和技术操作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上岗的问题,没及时督促落 实整改,对此次事故负有监管不力的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 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

13 项之规定,建议由宁远县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3、廖红庭,男,41 岁,宁远县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 监管股股长。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新 美雅陶瓷公司未对煤气站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和技 术操作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上岗的问题,没及时督促落实整 改,对此次事故负有监管不力的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 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 规定,建议由宁远县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邓厚成,男,43 岁,中共党员,宁远工业园区党工 委委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新美雅陶瓷公司安全生产工 作督促指导不力,带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不深入,没有及时 发现该企业在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上存在的问题,违反了《中 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领 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永办〔2014〕 35 号)有关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 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 项之规定,建议由宁远县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5、陈运成,男,49 岁,中共党员,县安监局党组成员, 分管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对新美雅陶瓷公司煤气站安全生 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没有及时发现该企业在安全知识教育 培训上存在的问题,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 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

14 项之规定,建议由宁远县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6、郑运辉,男,52 岁,中共党员,宁远工业园区党工 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对新美雅陶瓷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 促指导不力,带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不深入,没有及时发现 该企业在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上存在的问题,违反了《中共永 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干 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永办〔2014〕35 号) 有关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永州市纪委给 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其向永州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 查。 7、乐云发,男,52 岁,中共党员,宁远工业园区党工 委书记。督促党政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不力,带队检查新美雅陶瓷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深入,没有 及时发现该企业在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上存在的问题,违反了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 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办发〔2013〕5 号)和《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 作制度的通知>》(永办〔2014〕35 号)有关规定,对此次事 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永州市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并责成其向永州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15 1、新美雅陶瓷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员工安 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五条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 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建议由永州市安监局给予 其行政处罚。 2、潘锦标,男,58 岁,新美雅陶瓷公司董事长,未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煤气站检修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 煤气站的检维修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监管,对站长欧阳立兵是 否具备检维修能力不过问,对公司近年来由煤气站站长安排 普通工人搞机修情况明知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要求,但仍听 之任之;未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建议由 永州市安监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五)建议责成写出书面检查的单位 1、宁远工业园区管委会。督促新美雅陶瓷公司落实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新美雅陶瓷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属 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责成其向宁远县人民政府写出 书面检查。 2、宁远县安监局。督促指导宁远工业园区对园区企业 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新美雅

16 陶瓷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责成其 向宁远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五、防范措施 1.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美雅陶瓷公司要进一步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 度,生产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各项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大设备 设施检修安全管理力度,确保设备设施检修安全;加强对各 生产线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 查和治理工作;加大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从业人 员安全素质。 2.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宁远工业园区要进一步落 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工业园陶瓷生产企业及其他企 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各生产企业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 项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3.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要规范行业管理部门的安 全监管职责,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按照“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细化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消除责任死角和盲区。县经信委、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切实 加强对全县陶瓷生产企业等工贸行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 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 保生产安全。 4.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宁远县委、县政府、工业园区

17 和有关部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 实现责任体系“五级五覆盖”。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 教训,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到 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 援到位,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附件:1、宁远县新美雅陶瓷有限公司煤气发生站风冷器 检修“1·17”较大煤气爆炸事故直接经济损 失表 2、宁远县新美雅陶瓷有限公司煤气发生站风冷器 检修“1·17”较大煤气爆炸事故调查组人员 签字 3、宁远县新美雅陶瓷有限公司煤气发生站风冷器 检修“1·17”较大煤气爆炸事故伤亡人员名 单 宁远县新美雅陶瓷有限公司煤气发生站风 冷器检修“1·17”较大煤气爆炸事故调 查组 2016 年3 月1 日

18 附件1 宁远县新美雅陶瓷有限公司煤气发生站风冷器检修 “1·17”较大煤气爆炸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 序号 项 目 金额(万元) 备 注 一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费用 211 1 医疗费用(含护理费) 10 2 丧葬及抚恤费用 201 3 补助及救济费用 4 歇工工资 二 善后处理费用 14 5 现场抢救费用 3 6 清理现场费用 2 7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9 8 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尚未处罚 三 财产损失价值 20 9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20 10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合计 245

19 附件2 宁远县新美雅陶瓷有限公司煤气发生站风冷器检修 “1·17”较大煤气爆炸事故调查组人员签字 姓名 单位 职务 组内分工 签字 韩俊民 市安监局 副局长 组 长 欧阳学斌 宁远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副组长 唐 元 市监察局 第六纪检监察 室主任 副组长 邹力行 市总工会 副处级 生产部部长 成 员 唐均林 市公安局 主任科员 成 员 唐绍金 市经信委 市电力执法支 队副支队长 成 员 唐军华 市安监局 科长 成 员 蒋朝君 市安监局 科长 成 员 蒋 熠 市安监局 科员 成 员 特邀单位 姓名 单位 职务 组内分工 屈中平 市检察院反渎局 副局长 成 员

20 附件3 宁远县新美雅陶瓷有限公司煤气发生站风冷器检修 “1·17”较大煤气爆炸事故伤亡人员名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住址 伤害 程度 文小平 男 53 岁 宁远县舜陵镇罗家村6 组 死亡 欧国富 男 52 岁 宁远县舜陵镇株木山村3组 死亡 文国柱 男 58 岁 宁远县舜陵镇罗家村6 组 死亡 郭辉 男 51 岁 宁远县冷水镇琴棋村人 轻微伤 胡庚付 男 53 岁 宁远县东溪街道罗家村人 轻微伤 肖碧松 男 40 岁 涟源市七星街道甘庄村人 轻微伤

FD08965 | 2016_安全处理制度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事故分类。根据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形和导致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同,将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一)火灾事故。指燃烧失去控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

(四)设备事故。指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器、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等级的划分:

(一)火灾事故。按国家相关制度规定,火灾事故划分为以下三类: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事故:

⑴指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以下同);

⑵一次重伤20人以上;

⑶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

⑷受灾30户以上;

⑸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⑴指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以下同);

⑵一次重伤10人以上;

⑶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

⑷受灾15户以上;

⑸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3、不具有上列两项情形的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二)因工伤亡事故

1 、轻伤事故。指受伤者因伤损失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构成重伤的伤害事故;

2 、重伤事故。指造成人体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伤的伤害。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⑴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⑵伤势严重,需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⑶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面积占全身三分之一以上的;  ⑷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骨折),严重脑震荡;

⑸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⑹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另四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轧断一节;局部肌腱受伤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残废可能的;

⑺脚部受伤:脚趾轧断三只以上,局部肌腱受伤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残废可能的;

⑻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⑼其他伤害经医师诊断认为受伤较重,可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安全部门审定。 (三)死亡事故

⑴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⑵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重伤、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⑶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

⑴一般交通事故。指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下的事故;

⑵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⑶特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含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含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 事故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采取施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1小时内将事故报告保卫科及公司安全保卫科。

(二)重、特大事故由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上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事故发生后,属被保险对象的,负责投保事务的有关人员按保险规定上报保险公司备案。

第六条 事故调查。公司安全保卫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有上级事故调查组参与调查的要积极配合调查,收集整理好有关的资料,包括事故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照片、仪表记录、会议记录、事故报告书等。

第七条 事故分析。事故调查结束后,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并将事故分析报告报安全领导小组。事故分析报告包括事故种类、事故级别、发生原因、责任划分、初步处理意见等。

第八条 事故处理

(一)事故处理的原则。各类事故发生后,必须实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未接受安全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划分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下列原因由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⑴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服从管理的,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均追究指挥人员和当事人责任;

⑵擅离职守,擅自开动他人操作的设备;擅自拆除、毁坏或不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信号、保险装置的;  ⑶对发现及限期整改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认真彻底,或拖廷执行安全指令的;

⑷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信号、奔跑作业、供料速度过快、超速开车、酒后作业;

⑸盲目使用不安全设备、设施,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存放不当;

⑹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攀坐不安全位置、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冒险作业、施工。

(四)下列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⑴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指派无证人员操作设备或进行特种作业;

⑵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未按规定检查设备、安全设施及作业工具;

⑶作业条件环境恶劣、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有缺陷;

⑷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或贯彻执行力度不够;

⑸违反职业禁忌症的规定安排达不到岗位素质的人员上岗、劳动组合不合理、工人连续作业时间太长;  ⑹设计有错误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卫生设施;

⑺事故后未采取措施或整改不力,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五)下列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由公司及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⑴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

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

⑶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反映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有效处理;

⑷重大施工作业中未制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⑸玩忽职守、严重渎职、忽视职工安全健康及劳动条件改善。

(六)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⑴事故简明情况报告;

⑵事故现场调查记录;

⑶事故详细调查分析报告;

⑷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⑸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⑹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

⑺事故调查全体人员签名;

⑻伤亡人员诊断书;

⑼事故现场照片、录像,伤害部位图;

⑽事故现场平面图;

⑾人证材料;

⑿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⒀直接经济损失论证材料;

⒁受处分人员检查材料;

⒂事故处理结案材料;

⒃单纯轻伤、重伤事故只须具备1-8项的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 日起执行。

事故原因与人的心理因素

一起建筑事故,总包与分包如何认定责任

河南大学大礼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标准公开征…

关于公开征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

事故调查应遵循原则

事故调查程序管理制度

FD08966 | 2016_安全的几个方面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安全资质及资格证是否齐全?  检查如下内容:

3、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驾驶员、押运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要求;

4、危险化学品包括易制毒、剧毒品购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购买程序;

5、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操作证或操作证是否有效;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取得操作证或操作证书是否有效;

(1)锅炉操作;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

(3)起重机操作;

(4)叉车驾驶;

二、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到位? 检查如下内容:

1、 是否经过了公司级安全教育;(一级);

2、 是否经过了分厂级安全教育;(二级)

3、 是否经过了工段级安全教育;(三级)

4、 是否经过了班组级安全教育;(四级)

5、 脱岗6个月以上是否经过了安全教育;(二级、三级、四级)

10、是否存在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上岗的情况;

11、是否对外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三、管理文件制度及操作规程是否完善?检查如下内容:

1、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建立安全考核制度;

2、是否按公司要求签订责任状,层层签订逐级到人;

3、是否制定安全环保操作规程以及工艺操作规程和设备维护规程;

5、是否签订反习惯性违章承诺书;

6、是否实施安全互联互保;

7、是否建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8、发生事故是否严格遵循事故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

四、是否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如下内容:

1、公司是否布置组织进行安全检查以及整改与考核;

2、分厂是否按要求组织进行安全检查以及整改与考核;

3、工段是否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查以及整改与考核;

4、班组是否进行安全检查以及整改与考核;

5、各专业部门是否按职责分工进行各类专项检查以及整改与考核;

6、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检查以及整改与考核;

五、 各类作业是否合规?检查如下内容:

(一)危险性作业活动前,是否根据生产操作、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等作业的特点,全面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并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或降低作业风险。

(二)是否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是否交到每一个施工人员。

(三)危险作业是否办理了各类票证;

1、动火作业;(六不动火)

(1)动火证未批准不准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不准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不准动火;

(4)不清除周围易燃物不准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十不准作业”

(1)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不准作业;

(2)为制定合格的监护人不准作业;

(3)为对受限空间内危险、有害物资进行分析不准作业;

(4)受限空间为经过置换、蒸煮、吹扫的不准作业;

(5)受限空间内通风不畅不准作业;

(6)未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不准作业;

(7)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周围障碍物没有清除不作业;

(8)不挂警示标牌不准作业;

(9)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没有隔离措施不准作业;

(10)工作内容或工作环境发生改变且没有重新进行危险分析的不准作业。

3、高处作业; “十不登高”

(1)严格遵守“十个不登高”规定。

(2)体弱有病不登高;

(3)暴雨、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不登高;

(4)脚手架、跳板不牢不登高;

(5)高压线旁无遮栏不登高;

(6)石棉瓦上无垫板不登高;

(7)自然光线不足、视线不清、照明不足不登高;

(8)梯子掌脚打滑不登高;

(9)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

(10)没有安全带、安全帽不登高;

(11)饮酒后不登高。

4、动土作业;

5、大型吊装作业; “十不吊”

(1) 信号指挥不明不准吊;

(2)斜牵斜挂不准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6)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7)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

(8)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FD08967 | 2016_安徽临泉7·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安徽临泉7·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安全事故 > 事故处理

临泉县“2016·7·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访问次数: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字号: 大 中 小

下载

2016年7月2日23时许,临泉县鲖城镇鲖姜路一家水电安装门市部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8万余元。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和临泉县政府参加的临泉县“2016·7·2”较大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全面、认真、细致的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场所基本情况

临泉县鲖城镇军正水电安装门市部,2008年5月开业,2012年12月3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发证机关:临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号:341221600225204,经营者:顾海勤,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五金、电料、水暖器材零售。

所处建筑为一栋三层自建楼房,为于学道(临泉县鲖城镇居民,与马军正为姻亲关系)在2006年左右在自家宅基地的基础上翻建,于2008年出租给马军正、顾海勤。建筑物位于临泉县鲖城镇鲖阳社区鲖姜路口西约20米,102省道南侧,建筑面积约85平方米,砖混结构。其中一层为水暖配件经营区,在一层通往二层的室内楼梯东侧为简易厨房,并设有阁楼(用于存放电料等货物),二、三层为居住场所。顾海勤和丈夫马军正、儿子马深圳平时在二层卧室住宿,女儿马培培在三层卧室住宿。

对临泉县鲖城镇军正水电安装门市部负有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单位为临泉县公安局鲖城派出所。

(二)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顾海勤,女,32岁,临泉县鲖城镇居民,临泉县鲖城镇军正水电安装门市部经营者。

马军正,男,34岁,顾海勤丈夫,临泉县鲖城镇居民,在本起事故中因窒息合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马培培,女,11岁,顾海勤之女,在本起事故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马深圳,男,7岁,顾海勤之子,在本起事故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三)事故发生前鲖城镇家庭式商铺消防安全“三清查三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

6月21日,临泉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泉县家庭式商铺消防安全“三清查三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临政办明电〔2016〕119号),部署自6月22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家庭式商铺消防安全“三清查三落实”(清查违规住人、清查违规用电、清查违规用火,落实逐户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落实逐户普及消防常识、落实逐户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规定6月27日至7月10日为排查摸底阶段,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逐街逐户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建立“一户一档”,查清家庭式商铺数量和分布情况,6月28日,县政府组织召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会议;6月28日,临泉县公安局印发《临泉县家庭式商铺消防安全“三清查三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临公网传〔2016〕742号),同日召开工作部署会议;6月28日,鲖城镇政府印发《鲖城镇家庭式商铺消防安全“三清查三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鲖政〔2016〕110号),6月30日组织召开动员会议;截至7月2日18时,鲖城镇及鲖城派出所共排查、登记辖区家庭式商铺84家,尚未排查到事故发生单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6年7月2日晚22时30分左右,临泉县鲖城镇军正水电安装门市部经营者顾海勤结束经营,将自家的电动三轮车骑入店内后关上店门,与丈夫马军正、儿子马深圳、女儿马培培四人在楼上卧室休息。约23时许,已睡着的顾海勤突然听见“嘭”的一声响,就和马军正打开卧室窗户向外面正在卖烧烤的人问是怎么回事,卖烧烤的人答是店内的声响,马军正打开房门发现已经起火。周边的经营者和群众发现火灾后,迅速前往救火,期间马军正协助顾海勤从二楼卧室窗口跳下,后返回去营救子女,但未从火场逃出。

23时02分,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火灾报警,临泉县消防大队立即出动4辆消防车、23名官兵赶赴现场处置,并调集鲖城、白庙及关庙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赶赴现场扑救。23时09分,鲖城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到达现场,先期对火势进行控制;23时40分,临泉县消防大队到达现场扑救火灾并搜救人员;0时02分,搜救小组发现3名被困人员位于二楼楼梯拐角处,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3人已无生命体征;0时30分,火灾被彻底扑灭。

火灾扑救过程中,市政府相关部门、临泉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先后到达现场指导灭火救援工作。

此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75平方米,造成马军正、马培培、马深圳3人死亡,室内货物、家具等物品烧损,直接经济损失58万余元。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临泉县组织属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全力以赴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安排专人对死者家属进行慰问和心理疏导。截至目前,事故中3名遇难者遗体已火化,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已基本结束。

三、火灾成因调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省、市火灾调查专家组现场勘验,对火灾现场提取物证进行鉴定,7月19日,临泉县公安消防大队做出火灾事故认定书(临公消火认字〔2016〕第0017号),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为该五金店一层展示区北侧;起火点为该展示区电动三轮车车头部位;起火原因为该电动三轮车电线短路引发火灾事故。

灾害成因为:一是火灾发现不及时;二是场所内部物品杂乱,并设有木质阁楼,着火后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的浓烟及毒气;三是场所内住宿人员;四是逃生通道狭窄,仅有一个逃生出口位于一层。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临泉县鲖城镇军正水电安装门市部店内一层展示区北侧电动三轮车电线短路是引发这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一是火灾发现不及时;二是场所内部物品杂乱,并设有木质阁楼,着火后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的浓烟及毒气;三是场所内住宿人员;四是逃生通道狭窄,仅有一个逃生出口位于一层。

(二)间接原因

1.临泉县鲖城镇军正水电安装门市部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

临泉县鲖城镇军正水电安装门市部顾海勤和丈夫马军正作为个体工商户,安全意识淡薄,对生产经营场所内用电设施设备、可燃物品、建筑材料、疏散通道和出口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不到位,导致引发火灾事故致使住宿人员死亡。

2.临泉县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不到位

临泉县公安局鲖城派出所作为对临泉县鲖城镇军正水电安装门市部负有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执法单位,未严格贯彻执行《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未开展每年至少一次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

临泉县公安局对基层派出所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领导、督促、考核、检查不到位,对基层单位监管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失察。

临泉县消防大队对基层派出所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监督、考核、检查不到位,对全县消防安全工作的研判分析和协调督促不到位。

3.基层组织和政府安全生产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

临泉县鲖城镇鲖阳社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巡查、监督不到位,对巡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同时对辖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足。

临泉县鲖城镇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方针不到位,属地监管不力,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足,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临泉县鲖城镇军正水电安装门市部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临泉县“2016·7·2”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人员

顾海勤,临泉县鲖城镇军正水电安装门市部经营者。作为个体工商户,安全意识淡薄,对生产经营场所内用电设施设备、可燃物品、建筑材料、疏散通道和出口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不到位,导致引发火灾事故致使住宿人员死亡,对此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由临泉县公安机关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对顾海勤依法作出处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 刘鹏飞,临泉县公安局鲖城派出所第一警务区民警,为鲖城镇鲖阳社区民警。作为具体承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社区民警,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未开展每年至少一次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此起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刘鹏飞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崔磊,临泉县公安局鲖城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职责不力,对社区民警落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领导、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崔磊行政记过处分。
  1. 武星,临泉县公安局鲖城派出所所长。对《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落实不到位,对社区民警落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领导、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武星行政记过处分。
  1. 李大智,临泉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兼任临泉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对基层派出所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领导、督促、考核、检查不到位,对基层单位监管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失察,对此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李大智行政警告处分。
  1. 闫建坤,临泉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对基层派出所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监督、考核、检查不到位,对全县消防安全工作的研判分析和协调督促不到位,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因闫建坤系现役军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建议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材料交相关部门处理。
  1. 任社民,临泉县鲖城镇鲖阳社区居委会主任。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巡查、监督不到位,对巡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同时对辖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足,对此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任社民党内警告处分。
  1. 张勋良,临泉县鲖城镇鲖阳社区支部书记。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共阜阳市委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阜发〔2014〕6号)不到位,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监督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方针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张勋良党内警告处分。
  1. 王彪,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政法、综治、禁毒、信访、维稳等工作,联系公安、法庭、司法等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方针不到位,未切实履行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且在事故调查组前往鲖城镇调取原始资料时,在本人会议记录本上补记消防安全方面内容后上交。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王彪行政记过处分。
  1. 马庆海,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环境保护、商贸、统计等工作,协助分管扶贫工作,联系供电、通讯、邮政等部门。经调查,2016年初以来,马庆海实际承担鲖城镇政府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办理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文件,在鲖城镇相关会议上布置消防安全工作。马庆海虽在其分管行业领域履行了相应的安全监管职责,但作为鲖城镇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责任人,对家庭式商铺等小微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一定的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马庆海行政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临泉县鲖城镇军正水电安装门市部,事故发生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引发火灾事故致使住宿人员死亡,对此起事故负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吊销临泉县鲖城镇军正水电安装门市部的营业执照。

(四)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

1.建议责成临泉县鲖城镇鲖阳社区向鲖城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责成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向临泉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建议责成临泉县公安局鲖城派出所向临泉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建议责成临泉县消防大队向阜阳市消防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建议责成临泉县公安局向临泉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此起事故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分、处理以及问责建议,由临泉县和市消防支队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和书面检查报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由临泉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并及时将处罚决定文书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六、防范措施

(一)临泉县政府要深刻吸取此起事故的惨痛教训,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集中力量研究解决。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结合正在开展的家庭式商铺消防安全“三清查三落实”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各乡(镇)、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公民共同做好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把消防安全落到实处。鲖城镇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和落实镇政府各分管负责人在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齐抓共管。

(二)临泉县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上报的相关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政府值班室、应急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和其他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切实保障事故信息的按时上报和事故救援的有效开展。

(三)临泉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要深入推进消防宣传“七进”活动,结合典型火灾事故案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要以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重点防火单位、个体工商户、社区、建筑工地等场所为重点,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用火用电常识、扑救初期火灾和逃生自救等知识技能,不断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切实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控火灾能力。

(四)临泉县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继续加大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力度,通过强有力的业务培训、现场指导、实时检查、定期通报等多种形式,严格督促各派出所切实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断提高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水平,充分发挥派出所在防范农村、社区和小场所、小单位火灾方面的突出作用,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阜阳市人民政府

临泉县“2016·7·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6年8月26日

顶部

打印

关闭

FD08968 | 2016_宜昌市紫阳塑业有限公司9·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宜昌市紫阳塑业有限公司“9·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9月10日,位于点军区的宜昌市紫阳塑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57.2万元。

事故发生后,时任省委书记李鸿忠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安全事故处理要以微视巨,以小为大,从严从厉,才会有效果。越如此今后代价付出的越小”。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意见,省安监局副局长杨爱东亲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安排人员参与、督办事故调查工作。宜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黄楚平迅速作出安排,在9月14日召开的市委常委会上,就事故查处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跟踪督办事故查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及《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规定,9月13日,宜昌市政府批复同意将事故提级调查,成立由市安监局局长林朝华任组长的“9·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宜昌市紫阳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阳塑业公司”):属民营企业,2002年10月21日经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薛光金,注册资本50万元整,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制造、销售等,生产产品为塑料编织袋。2002年,紫阳塑业公司与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签订10年场地租赁合同,2011年7月1日紫阳塑业与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续签5年场地租赁合同至2016年6月31日。租赁场地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其中车间总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紫阳塑业公司2002年租赁场地后,将原来6个框架结构厂房,改造成6个生产车间,并在厂房之间增设钢棚等设施,布设生产线进行塑料制品生产。公司现有塑料编织袋生产线5条,由5名股东分别负责经营管理,职工134人。其中,股东之一谢作立负责3号车间(事故最先起火车间)生产线,法定代表人薛光金负责4、5号车间一条生产线。

(二)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成都市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东区)同诚路8号10幢。为紫阳塑业公司场地产权所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基地管理部属于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职能部门之一,具体负责场地租赁管理。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基地管理部与紫阳塑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光金签订有《门面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2015年以来,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基地管理部对紫阳塑业公司多次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下发整改通知书2份、约谈企业负责人1次、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1份,合同即将期满函告企业合同期满后退场《函》1份。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前,紫阳塑业公司除3号车间一条生产线由于经营状况不佳采取隔日生产方式运行外,其余四条生产线处于正常生产经营中。9月9日,3号车间生产线未生产,9月10日拟正常生产。经调查,9月10日凌晨3时许,3号车间生产线负责人谢作立在外聚会后回到企业厂区,随后进入3号拉丝车间,打开三通模头机的升温开关进行加热,为当日白天生产做准备,随后离开车间返回宿舍睡觉。3时40分左右,在2号车间上班的工人王群英和高徐德闻到有塑料燃烧后发出的臭味,在检查本车间内是否发生火灾时,王群英透过2号车间与3号车间隔墙上的孔洞,发现3号车间有火光,两人直接从2号车间内跑出来,并且大声呼叫着火了。随后,两人跑到谢作立宿舍门口,王群英告知谢作立3号车间失火,谢作立从3号车间的铁制推门进入车间,发现拉丝车间内靠近北墙的废丝正在燃烧,谢作立和随后赶到的戴其顺等人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4时20分,戴其顺妻子颜少青拨打119电话报警。

(二)事故报告及救援情况

接到火灾报警后,4时25分点军消防大队、紫阳中队到达现场,4时30分,西陵消防大队全勤指挥部、西陵中队到达现场,4时50分成立火场指挥部,启动五级火警调度。5时20分,点军区政府总值班室接到区消防大队电话报告,知悉火情后,值班人员立即电话向市、区两级领导和市政府总值班室进行汇报。

宜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黄楚平,市委副书记、市长马旭明迅速作出安排。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宋文豹,副市长唐超,市安监局副局长陈秀全赶赴现场指挥救援。点军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公安、消防、交警、安监、环保、交运、卫计、电力等部门开展紧急处置。受困于紫阳塑业公司厂区地势较高,厂区内消火栓系统压力不足,厂区附近无市政消火栓,消防灭火只能使用浮艇泵和1200米长的水带供水灭火,上午11时许,火势方得到有效控制,11时30分明火扑灭。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分析及认定

依据询问笔录、视频资料、勘验笔录、模拟实验、鉴定结论等证据综合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谢作立开启3号车间生产线拉丝机预热,未进行现场值守,拉丝机温控柜内电器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及责任认定

1.紫阳塑业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管理原因。

(1)企业长期未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不到位,对于长期存在的消防通道堵塞不畅,室内、外消火栓设置不符合要求等事故隐患,未整改消除。

(2)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企业5个股东各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统一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投入不足。

(3)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前,3号车间生产线在进行生产准备时,操作人员谢作立在开启拉丝机后,未遵守公司《拉丝机安全操作规程》,未安排人员在现场值守拉丝机运行情况,违规离开工作岗位,错过扑救初期火灾的最佳时间。

(4)企业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建立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不强。

  1.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基地管理部在场地租赁管理中,没有严格按照《门面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履行出租方消防安全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紫阳塑业公司“9·10”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薛光金,紫阳塑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涉嫌犯罪,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谢作立,紫阳塑业公司股东之一,3号车间生产线实际负责人,作业现场拉丝机实际操作人员。在3号车间生产线进行生产准备时,其本人未遵守公司《拉丝机安全操作规程》,在开启拉丝机后,未安排人员在现场值守拉丝机运行情况,违规离开工作岗位,导致拉丝机无人值守,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涉嫌犯罪,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议事故单位追究行政责任人员

戴其顺、陈烈、金海勇等3人为紫阳塑业公司股东,分别为紫阳塑业公司1号、2号、6号车间三条生产线负责人, 未及时消除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不规范,对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管理不到位,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紫阳塑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3.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和问责处理的人员

(1)朱春敏,点军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直接负责紫阳塑业公司所属片区消防安全工作。点军派出所具体负责紫阳塑业公司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对紫阳塑业公司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朱春敏负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申明海,点军派出所所长,负责点军派出所全面工作。点军派出所具体负责紫阳塑业公司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对紫阳塑业公司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申明海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三条、《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的问责处理。

(3)黄代明,点军街道办事处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点军街道办事处为紫阳塑业公司属地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火灾隐患治理不力,黄代明负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王士东,点军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消防安全工作。点军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火灾隐患治理不力,王士东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三条、《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的问责处理。

(5)魏海,点军街道办事处原党工委副书记、主任,负责点军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点军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火灾隐患治理不力,魏海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三条、《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批评教育的问责处理。

(6)李发兰,点军区经信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区经信局作为紫阳塑业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不力,李发兰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三条、《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的问责处理。

(7)祁明,点军区经信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不力,祁明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三条、《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批评教育的问责处理。

(8)徐伟,点军区安监局综合股股长、执法大队大队长。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徐伟负直接责任。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三条、《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的问责处理。

(9)周臣,点军区安监局局长。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周臣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三条、《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批评教育的问责处理。

(10)顾磊,点军区消防大队参谋。对点军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管职责业务指导不到位,顾磊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宜昌市消防支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的问责处理。

(11)周长桢,点军区消防大队大队长。对点军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管职责业务指导不到位,周长桢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宜昌市消防支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的问责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宜昌市紫阳塑业有限公司系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由点军区安监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建议由点军区政府依法对企业予以关停。
  1.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基地管理部,在场地租赁管理中,没有严格按照《门面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履行工作职责,建议宜昌基地管理部向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写出深刻检查,并由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宜昌基地管理部通报批评。

(三)对相关政府部门的问责建议

  1. 点军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点军区人民政府向宜昌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点军区经信局作为紫阳塑业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业工作监管职责不力,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点军区经信局向点军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点军区安监局作为点军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点军区安监局向点军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塑编企业,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企业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事故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依法落实事故隐患如实记录、通报整改制度,确保隐患及时排查、及时整改。

(二)进一步厘清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及要求,进一步厘清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并在其“三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方案中或通过建立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予以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专项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直接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综合监管职责,运用督促检查、情况通报、目标考核、事故查处等手段,督促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坚持铁的标准、铁的面孔、铁的手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敢于执法、敢于碰硬,切实把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对隐患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停产整顿。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以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公开曝光;对隐患整治不到位的,坚决依法立案查处。

(四)进一步深化塑编企业专项整治。切实提高对开展塑编企业安全专项整治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明确整治对象,层层落实责任,全面强化塑编企业专项整治。按要求关停属于淘汰落后产能范围内的企业;严厉打击、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行业标准规范为切入点,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对现场管理混乱、职业健康防护措施不力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复工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强化执法,充实加强安全监管机构、消防安全机构和安全生产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编制和人员,乡镇(街办)要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机构和专职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安全监管任务重的乡镇应适当增配专职监管人员。城乡并举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规定的消火栓设置形式、设置数量、供水方式等完善乡镇、街办公共消火栓基础设施。通过全方位加强安全投入基础保障,不断提高全社会本质安全水平。

汉川经济开发区汉正新城“5·22”较大火…

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969 | 2016_宜昌市紫阳塑业有限公司9·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6年9月10日,位于点军区的宜昌市紫阳塑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57.2万元。

事故发生后,时任省委书记李鸿忠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安全事故处理要以微视巨,以小为大,从严从厉,才会有效果。越如此今后代价付出的越小”。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意见,省安监局副局长杨爱东亲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安排人员参与、督办事故调查工作。宜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黄楚平迅速作出安排,在9月14日召开的市委常委会上,就事故查处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跟踪督办事故查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及《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规定,9月13日,宜昌市政府批复同意将事故提级调查,成立由市安监局局长林朝华任组长的“9·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宜昌市紫阳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阳塑业公司”):属民营企业,2002年10月21日经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薛光金,注册资本50万元整,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制造、销售等,生产产品为塑料编织袋。2002年,紫阳塑业公司与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签订10年场地租赁合同,2011年7月1日紫阳塑业与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续签5年场地租赁合同至2016年6月31日。租赁场地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其中车间总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紫阳塑业公司2002年租赁场地后,将原来6个框架结构厂房,改造成6个生产车间,并在厂房之间增设钢棚等设施,布设生产线进行塑料制品生产。公司现有塑料编织袋生产线5条,由5名股东分别负责经营管理,职工134人。其中,股东之一谢作立负责3号车间(事故最先起火车间)生产线,法定代表人薛光金负责4、5号车间一条生产线。

(二)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成都市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东区)同诚路8号10幢。为紫阳塑业公司场地产权所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基地管理部属于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职能部门之一,具体负责场地租赁管理。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基地管理部与紫阳塑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光金签订有《门面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2015年以来,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基地管理部对紫阳塑业公司多次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下发整改通知书2份、约谈企业负责人1次、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1份,合同即将期满函告企业合同期满后退场《函》1份。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前,紫阳塑业公司除3号车间一条生产线由于经营状况不佳采取隔日生产方式运行外,其余四条生产线处于正常生产经营中。9月9日,3号车间生产线未生产,9月10日拟正常生产。经调查,9月10日凌晨3时许,3号车间生产线负责人谢作立在外聚会后回到企业厂区,随后进入3号拉丝车间,打开三通模头机的升温开关进行加热,为当日白天生产做准备,随后离开车间返回宿舍睡觉。3时40分左右,在2号车间上班的工人王群英和高徐德闻到有塑料燃烧后发出的臭味,在检查本车间内是否发生火灾时,王群英透过2号车间与3号车间隔墙上的孔洞,发现3号车间有火光,两人直接从2号车间内跑出来,并且大声呼叫着火了。随后,两人跑到谢作立宿舍门口,王群英告知谢作立3号车间失火,谢作立从3号车间的铁制推门进入车间,发现拉丝车间内靠近北墙的废丝正在燃烧,谢作立和随后赶到的戴其顺等人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4时20分,戴其顺妻子颜少青拨打119电话报警。

(二)事故报告及救援情况

接到火灾报警后,4时25分点军消防大队、紫阳中队到达现场,4时30分,西陵消防大队全勤指挥部、西陵中队到达现场,4时50分成立火场指挥部,启动五级火警调度。5时20分,点军区政府总值班室接到区消防大队电话报告,知悉火情后,值班人员立即电话向市、区两级领导和市政府总值班室进行汇报。

宜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黄楚平,市委副书记、市长马旭明迅速作出安排。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宋文豹,副市长唐超,市安监局副局长陈秀全赶赴现场指挥救援。点军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公安、消防、交警、安监、环保、交运、卫计、电力等部门开展紧急处置。受困于紫阳塑业公司厂区地势较高,厂区内消火栓系统压力不足,厂区附近无市政消火栓,消防灭火只能使用浮艇泵和1200米长的水带供水灭火,上午11时许,火势方得到有效控制,11时30分明火扑灭。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分析及认定

依据询问笔录、视频资料、勘验笔录、模拟实验、鉴定结论等证据综合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谢作立开启3号车间生产线拉丝机预热,未进行现场值守,拉丝机温控柜内电器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及责任认定

1.紫阳塑业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管理原因。

(1)企业长期未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不到位,对于长期存在的消防通道堵塞不畅,室内、外消火栓设置不符合要求等事故隐患,未整改消除。

(2)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企业5个股东各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统一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投入不足。

(3)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前,3号车间生产线在进行生产准备时,操作人员谢作立在开启拉丝机后,未遵守公司《拉丝机安全操作规程》,未安排人员在现场值守拉丝机运行情况,违规离开工作岗位,错过扑救初期火灾的最佳时间。

(4)企业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建立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不强。

  1.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基地管理部在场地租赁管理中,没有严格按照《门面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履行出租方消防安全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紫阳塑业公司“9·10”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薛光金,紫阳塑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涉嫌犯罪,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谢作立,紫阳塑业公司股东之一,3号车间生产线实际负责人,作业现场拉丝机实际操作人员。在3号车间生产线进行生产准备时,其本人未遵守公司《拉丝机安全操作规程》,在开启拉丝机后,未安排人员在现场值守拉丝机运行情况,违规离开工作岗位,导致拉丝机无人值守,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涉嫌犯罪,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议事故单位追究行政责任人员

戴其顺、陈烈、金海勇等3人为紫阳塑业公司股东,分别为紫阳塑业公司1号、2号、6号车间三条生产线负责人, 未及时消除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不规范,对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管理不到位,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紫阳塑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3.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和问责处理的人员

(1)朱春敏,点军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直接负责紫阳塑业公司所属片区消防安全工作。点军派出所具体负责紫阳塑业公司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对紫阳塑业公司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朱春敏负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申明海,点军派出所所长,负责点军派出所全面工作。点军派出所具体负责紫阳塑业公司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对紫阳塑业公司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申明海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三条、《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的问责处理。

(3)黄代明,点军街道办事处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点军街道办事处为紫阳塑业公司属地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火灾隐患治理不力,黄代明负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王士东,点军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消防安全工作。点军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火灾隐患治理不力,王士东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三条、《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的问责处理。

(5)魏海,点军街道办事处原党工委副书记、主任,负责点军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点军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火灾隐患治理不力,魏海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三条、《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批评教育的问责处理。

(6)李发兰,点军区经信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区经信局作为紫阳塑业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不力,李发兰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三条、《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的问责处理。

(7)祁明,点军区经信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不力,祁明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三条、《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批评教育的问责处理。

(8)徐伟,点军区安监局综合股股长、执法大队大队长。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徐伟负直接责任。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三条、《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的问责处理。

(9)周臣,点军区安监局局长。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周臣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三条、《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批评教育的问责处理。

(10)顾磊,点军区消防大队参谋。对点军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管职责业务指导不到位,顾磊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宜昌市消防支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的问责处理。

(11)周长桢,点军区消防大队大队长。对点军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管职责业务指导不到位,周长桢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宜昌市消防支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的问责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宜昌市紫阳塑业有限公司系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由点军区安监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建议由点军区政府依法对企业予以关停。
  1.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基地管理部,在场地租赁管理中,没有严格按照《门面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履行工作职责,建议宜昌基地管理部向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写出深刻检查,并由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宜昌基地管理部通报批评。

(三)对相关政府部门的问责建议

  1. 点军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点军区人民政府向宜昌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点军区经信局作为紫阳塑业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业工作监管职责不力,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点军区经信局向点军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点军区安监局作为点军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点军区安监局向点军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塑编企业,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企业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事故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依法落实事故隐患如实记录、通报整改制度,确保隐患及时排查、及时整改。

(二)进一步厘清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及要求,进一步厘清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并在其“三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方案中或通过建立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予以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专项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直接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综合监管职责,运用督促检查、情况通报、目标考核、事故查处等手段,督促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坚持铁的标准、铁的面孔、铁的手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敢于执法、敢于碰硬,切实把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对隐患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停产整顿。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以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公开曝光;对隐患整治不到位的,坚决依法立案查处。

(四)进一步深化塑编企业专项整治。切实提高对开展塑编企业安全专项整治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明确整治对象,层层落实责任,全面强化塑编企业专项整治。按要求关停属于淘汰落后产能范围内的企业;严厉打击、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行业标准规范为切入点,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对现场管理混乱、职业健康防护措施不力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复工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强化执法,充实加强安全监管机构、消防安全机构和安全生产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编制和人员,乡镇(街办)要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机构和专职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安全监管任务重的乡镇应适当增配专职监管人员。城乡并举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规定的消火栓设置形式、设置数量、供水方式等完善乡镇、街办公共消火栓基础设施。通过全方位加强安全投入基础保障,不断提高全社会本质安全水平。

FD08970 | 2016_宿迁虹光化学工业2.1_2·1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6年2月1日凌晨1时40分左右,在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宿迁虹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一名现场操作工窒息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消防支队、区消防大队、区安监局、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开展前期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3月2日,市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了此次火灾事故损失、人员伤亡和起火原因。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区安监局牵头成立了“2.1”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管委会组成,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论证,进一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宿迁虹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位于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经六路,主要生产、加工纺织染料和皮革染料。法人代表:蔡万发,注册资本750万美元,为台资企业。

火灾事故发生车间为该公司混合车间,起火部位位于该车间三层烘干房内东南处,起火点位于烘干房处烘箱。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6年2月1日,宿迁虹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操作工张用田在该公司混合车间三层烘干房进行夜间染料烘干作业时,将蒸汽长时间通入烘箱,至凌晨1时40分左右,三号烘箱开始冒出大量浓烟。张用田发现后,打开烘箱门,大量空气进入,烘箱内染料迅速燃烧火焰喷出,引燃周围烘箱和物料,引发火灾,张永田全身灼伤,窒息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司迅速组织救火,并拨打119,凌晨4时左右,火被扑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起火灾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死者张用田,男,54岁,身份证号:320819********5034,系宿迁虹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烘干车间员工。

此起火灾事故主要烧损烘箱、染料等,混合车间建筑部分烧损,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事故赔偿款77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死者张用田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长时间向烘箱内通入蒸汽,未及时取出烘箱内染料,导致染料烘干时间过长积热,同时张用田在发现烘箱内冒烟后,应急处置措施不当,擅自打开烘箱门,导致大量空气进入,烘箱内染料迅速燃烧火焰喷出,致其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宿迁虹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重不到位。

一是宿迁虹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该公司存在事故发生车间未安装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识;自动消防设施损坏;安全出口堆放杂物,室内消防栓被遮挡等消防违法行为。同时火灾事故救援中该公司部分消防水管结冰损坏,大火燃烧后,解冻的消防水大量外溢,造成水压过低,影响救援。

二是宿迁虹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张用田为该公司新招工人,宿迁虹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范要求对张用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在未经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情况下,擅自安排张用田独立上岗作业,导致其在不具备本岗位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情况下,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三是宿迁虹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领导带班和夜间巡查制度执行不严,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该公司带班领导夜间巡查长期走过场,未能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张用田夜间违章作业未得到及时发现纠正,烘箱的不安全状态没能得到及时发现处理,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四是宿迁虹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烘干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失。该公司未建立烘干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烘干岗位长期不纳入车间管理,长期无人监管,存在管理漏洞,导致张用田在长时间违章作业时未能及时得到发现并纠正,引发事故

五是宿迁虹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烘干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完善。该公司烘干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过于简单,起不到指导员工安全操作的作用,同时烘干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也未明确在事故状态下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置措施。张用田在发现烘箱冒出大量白烟后,应急处置不当,导致烘箱内染料迅速燃烧火焰喷出,引发火灾,致其死亡。

(三)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类别为火灾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宿迁虹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由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重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宿迁虹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给予经济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宿迁虹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要把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带班制度和一线岗位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全面完善、细化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全方位排查整改火灾隐患,强化事故应急演练,同时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切实开展相关安全活动,维护劳动者权益,严防类似事故。

(二)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管委会要针对辖区企业全面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督促整改,并从严查处;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消防安全的要依法实施临时查封、责令停止使用、强制拆除等措施,坚决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FD08971 | 2016_小店区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1·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太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小店区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1·23”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小店区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1·23”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 年11 月15 日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2 (二)起火建筑情况.......................................................................................................................3 (三)事故损失情况.......................................................................................................................6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灭火救援概况.......................................................................................................6 (一)事故发生经过.......................................................................................................................6 (二)灭火救援处置情况...............................................................................................................7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8 三、事故原因分析...................................................................................................................................8 (一)直接原因...............................................................................................................................8 (二)间接原因...............................................................................................................................8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8 (一)事故发生及相关单位...........................................................................................................9 (二)属地和有关部门.................................................................................................................11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2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2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4 (三)对党委政府的处理建议.....................................................................................................15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5 六、事故主要教训.................................................................................................................................15 (一)未树牢安全发展理念.........................................................................................................15 (二)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16 (三)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失守.....................................................................................................16 (四)特种作业人员专业素养不高.............................................................................................16 (五)部门监管缺乏合力.............................................................................................................17 七、防范措施和建议.............................................................................................................................17 (一)全面树牢安全发展理念.....................................................................................................17 (二)全方位织密织牢消防安全责任网.....................................................................................17 (三)深入治理仓储类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问题.........................................................................17 (四)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18 (五)加强行业宣传培训.............................................................................................................18

1 小店区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1·23”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1 月23 日18 时30 分许,位于太原市小店区的 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园区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经评估认 定直接经济损失4883.56 万元。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山西 省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试行)》,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消防救 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局和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 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按照“科学严谨、依 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工作标准,通过走访询问、 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视频分析和调阅资料等方式,查清了 事故发生和经过、起火部位和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 位情况,查明了起火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 责任的问题,查实了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的责 任,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 提出了处理建议,针对事故的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 施和建议。 经调查认定,小店区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1·23” 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电气线路故障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

2 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园区建设和总出租方), 2016年4月27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张xx,注册资本4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xxxxU21903,住所:山 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xxxxx。经营范围:(1)一般项 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 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集贸市场管 理服务;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 (不含危险货物)。 2.太原亿星家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亿星 家园汽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0月9日注册成立, 事故发生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注册资本10万元,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xxxxMCBU4Y,住所: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区黄陵街道xxxx。经营范围: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 服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纪;普通货物仓储服 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住房租赁;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集贸市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商务代理 代办服务。 2021年9月13日,与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签订租赁 合同,承租面积13000平方米,合同期限2021年10月1日至

3 2026年9月30日。 3.山西信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7月17日成立,法 定代表人:高xx,注册资本5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00xxxx57RX3J。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马练营2 号亿星仓储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广告业务;展览展示服务; 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汽车装饰品、 汽车配件、日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五金交电、 服装鞋帽、建筑材料、针纺织品、电子产品、文具用品、体 育用品、普通机械设备、金属材料(不含贵稀金属)、桶装 润滑油的销售。 图1 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平面图 (二)起火建筑情况 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亿星仓储园区位 于马练营路2号,南临马练营小区,北靠汇众家园,东接马 练营路,西邻大昌路。2016年7月开工建设,2017年6月局部

4 投入使用,园区占地面积216亩,总建筑面积80000平方米, 分东区、西区、南区、北区、中区五个区,起火单位位于仓 储园区的中区2号库,中区2号库2018年9月建成投入使用。 图2 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方位图 1.基本构造。建筑整体为单层钢结构建筑,钢结构架设 置在1.4米高的混凝土基座上,外墙和室内隔墙均采用单层 彩钢板作为墙体,顶部为双层彩钢板中间夹防火岩棉,建筑 面积14000平方米,高度12米,该库区内隔有面积不等的12 个独立区域分别租赁给11家单位分别作为仓储(主要存放汽 车配件、鞋帽衣物、食品、医疗器材等物品)、汽车修理和 汽车销售等功能使用。起火建筑现场配备有干粉灭火器和室 外消火栓系统,部分租户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山西信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库房位于中区2号库南侧东 起第二间,建筑面积928平方米,内部靠门一侧建有单层办 公室,办公室北侧用钢架搭建三层库区,库区隔层地面均为 竹胶板,每层均敷设有照明线路,库区存放汽车配件(丙类

5 库房)。 图3 中区2号库房建筑平面图 2.手续办理情况。太原亿星仓储有限公司经营的亿星仓 储园区建设未办理土地、规划、施工、消防等相关手续。 3.涉事单位间租赁关系。此起火灾事故涉及18家单位: 其中太原亿星仓储有限公司为产权出租方,太原市泷乾仓储 有限公司、太原威琪仓储有限公司和山西亿星家园汽车服务 管理有限公司为一级承租方,上述三家单位承租后,分别向 山西信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安顺帅旗汽车服务有限公 司、山西恒骏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通达 志强汽车修理厂、山西路逸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合力

6 叉车有限责任公司、太原世华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雅戈 尔服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劲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太原市安达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原英菲行汽车服务有限 公司、山西佳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转租。其中太 原市安达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又将部分区域转租给太原嘉 源派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太原英菲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又 将部分区域转租给太原博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上14家单 位均为起火建筑的实际使用租户,且在事故中受灾。 图4 涉事企业租赁关系图示 (三)事故损失情况 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规定,经薪 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评估认定,此起火灾直接财 产损失为48802975.47 元,火灾扑救费用为32617.86 元,火 灾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835593.33 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灭火救援概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7 2025 年1 月23 日18 时45 分,中区2 号库内太原安顺 帅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王xx 闻到有烧木头味。18 时55 分,王xx 发现西墙靠近办公室二楼顶部的位置有黑烟从山 西信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向太原安顺帅旗汽车服务有限公 司冒出; 19 时许,中区2 号库内太原世华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寇xx 发现库房南侧顶部冒出黑灰色烟,19 时15 分许,又发现 西南角与山西信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隔墙墙体上的阳光板 已烧穿,看到火苗; 19 时10 分至19 时15 分之间,中区2 号库内山西恒骏 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高xx 闻到烧糊的味道、看到 地沟上方采光板有火光; 19 时10 分,中区2 号库内太原市小店区通达志强汽车 修理厂员工张xx 扔垃圾时看到山西信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顶部有烟火,于19 时12 分报火警。 (二)灭火救援处置情况 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接警后,支队指挥中心立即响应, 先后调派11 个消防站41 辆消防车215 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 现场处置。19 时15 分至19 时19 分,指挥中心依次联动110、 120、供电单位、供气单位到场配合处置;19 时24 分,消防 救援力量相继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19 时45 分,指挥中 心向省消防救援总队报告警情;19 时55 分、57 分,分别向 市委、市政府报告警情;20 时09 分,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

8 指挥部到场实施指挥,23 时04 分火灾成功处置。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级部门和单位领导高度重 视,部门间密切协作,消防救援队伍接处警响应迅速,110、 120、供气和供电单位及时联动,救援指挥和应急处置符合 程序、现场处置得当、信息报送及时准确,未发生次生、衍 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调查,可以排除放火、雷击、用火不慎、遗留火种、 自燃、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的可能。 (一)直接原因 山西信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库房内隔层中部靠北侧的 中上部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附近可燃物所致。 (二)间接原因 1.起火建筑存在未批先建、擅自建设的情况,存在未按 国家标准设置防火分区、配备消防设施等问题,埋下先天性 火灾隐患。 2.出租单位将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筑物出租,承租单位 不按国家技术标准敷设电气线路,各企业均未认真履行消防 安全责任。 3.起火建筑能够被长期违法出租经营,暴露出属地政府 和有关部门的监管缺失。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9 (一)事故发生及相关单位 1.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负事故主要责任。 (1)违法建设。建设工程未依法[1]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擅 自建设[2]。 (2)违规[3]出租库房,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物 出租给他人使用,仓库未进行防火分隔,导致火灾发生后迅 速蔓延扩大。 (3)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4],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 强,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维护 管理、消防安全培训、日常巡查检查、灭火和疏散预案及演 练等制度,未有效开展库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 发现仓库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等。 (4)未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委托物 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出租人、承租人负责统一管理[5]。 2.山西亿星家园汽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太原市泷乾仓 储有限公司、太原威琪仓储有限公司等3 家单位负事故重要 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 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 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 消防安全职责:(一)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厂房、仓库。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 效;(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5]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 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 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

10 (1)上述三家公司均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并且 未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6]。 (2)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不完善, 未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开展经 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没有针对性 等。 3.山西信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事故直接责任。 (1)违规敷设电气线路,未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7], 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 (2)承租不具备仓储消防安全条件的库房进行经营或 储存货物,埋下了消防安全隐患。 (3)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不完善, 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未 组织防火检查、巡查,未对员工进行消防教育培训;未有效 开展库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发现仓库长期存在 的消防安全隐患等[8]。 4.太原安顺帅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山西恒骏达汽车维 修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通达志强汽车修理厂、山西 路逸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合力叉车有限责任公司、太 [6]《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承租人将租赁厂房、仓库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 次承租人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7]《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租赁厂房、仓库应当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8]《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租赁厂房、仓库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 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定期开展防火巡查、 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 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六)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

11 原世华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山西分 公司、山西劲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太原市安达顺汽车服务 有限公司、太原嘉源派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太原英菲行汽 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博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山西佳幸汽 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单位经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承租不 具备仓储消防安全条件的厂房、库房进行经营或储存货物, 埋下了消防安全隐患,也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二)属地和有关部门 1.太原市小店区自然资源局及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 合行政执法队小店区大队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之规定[9]在项目 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即开始施工建设时采取有关措施,未认真 履行监管职责,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彻 底。 2.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局 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查处违规建设工程项目,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10]。 3.太原市小店区商务局 未认真履行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开展消防安全 管理工作,违反《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 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12 五条之规定[11]和《太原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12]。 4.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道办事处 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对辖区内仓 储物流库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履职不到位,违反了《山 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13]和 《太原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14]。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太原市亿星仓储有限公司2 人: (1)魏xx(总经理)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实 际控制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土地变更使用手续,违规建设, 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健全 消防安全生产制度,未有效开展库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租赁厂 [11] 《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 [12] 《太原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 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本系统各单位和有关行业组织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推进本系统、 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13] 《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将 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 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 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和业务经费支出;(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开展对住宿、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 及群租房等薄弱环节的治理,做好城乡结合 部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工作;(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 众性的消防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 [14] 《太原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四)加强对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以及仓储场所集中区域的消防安全治理。 [15]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是消防安全 责任主体,对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出租人、承租人是单位的,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租赁厂房、 仓库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3 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和第七条之规 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张xx(法定代表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作 为法定代表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土地变更使用手续,违规建 设,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16], 未健全消防安全生产制度,未有效开展库房消防安全隐患排 查治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和第 七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2.山西亿星家园汽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1 人 李xx(原法定代表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未履行 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法律 法规规定的职责,未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租赁 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和第十二条 之规定。负事故重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山西信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1 人: [16]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 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 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 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并实施演练。

14 高xx(法定代表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未履行消 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 规规定的职责[17],未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违反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 十二条、《太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 规定。负事故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建议对为山西信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敷设电气线路的 施工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规定[18],建议纪 检监察机关对以下单位人员进行问责: 1.太原市小店区自然资源局及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 合行政执法队小店区大队分管领导 2.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局分管领导 [17] 《太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性场所应当 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工作组织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 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日常维护保养制 度,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单位 自行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可以参照山西省地方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有关保养要求 及方法、档案管理规定;(四)明确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五)提高检查消除 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自我 管理机制;(六)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 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根据需要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八)开展 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使员工掌握基本消防安全知识及防灭火技能、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 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从事具有火 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九)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严格 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十)依法履行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 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 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5 3.太原市小店区商务局分管领导 4.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道办分管领导 (三)对党委政府的处理建议 建议由小店区人民政府向太原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 书面检查。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小店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太原市 亿星仓储有限公司、山西亿星家园汽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太原市泷乾仓储有限公司、太原威琪仓储有限公司和山西信 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等5 家涉事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 罚。 2.建议由小店区商务局对太原安顺帅旗汽车服务有限公 司、山西恒骏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通达 志强汽车修理厂、山西路逸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合力 叉车有限责任公司、太原世华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雅戈 尔服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劲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太原市安达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嘉源派乐餐饮服务有 限公司、太原英菲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博美汽车维修 有限公司、山西佳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13 家单位承租不 具备仓储消防安全条件的库房进行经营或储存货物的行为 进行约谈,并责令其改正。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未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16 属地乡镇街办和区各部门对建筑存在的防火分区设置、 消防设施缺失问题既无系统的研究分析,也无刚性的解决机 制,反映出小店区黄陵街道办、区商务局、区自然资源局、 区城乡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安全 风险意识淡薄,未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 在统筹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工作时存在明显失衡,对“三管 三必须”的认识和贯彻有差距。 (二)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 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期间,反映出小 店区商务、城乡管理等部门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不到位, 对隐患的整改情况缺乏有效督促机制,不同程度的存在“上 热中温下冷”的现象。 (三)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失守 涉事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建设,随意出租和承租不符合安 全条件的场所,且放任其“带病运营”,反映出涉事企业将 “安全合规”视为经济发展的阻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弃 安全于不顾,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空心化”,实际控制人“只 抓效益不抓安全”,最终使企业从“市场主体”转化为“事 故的直接推手”。 (四)特种作业人员专业素养不高 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为电工违规敷设引发的电气线路 故障,反映出特种作业人员从业门槛不高、安全意识缺失、 专业能力不达标等问题,急需从源头上予以解决。

17 (五)部门监管缺乏合力 违法建筑长期存在、企业违规出租、场所违规敷设电气 线路的问题未被及时发现并处理,反映暴露出部门监管协同 不足,各部门“自扫门前雪”,最终形成“监管空窗期”, 违章建筑和安全隐患叠加、违规施工和设施缺乏交织的复合 型风险长期存在。 七、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全面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 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理念,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意 识和能力。要继续加强学习《习近平关于防范风险挑战、应 对突发事件论述摘编》,把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 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维护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全方位织密织牢消防安全责任网 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落实中央、 省、市、区安排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把生产经营单位 消防安全作为公共安全治理的重点来抓,要进一步规范仓储 类企业租赁全流程管理,确保出租方责任不缺位,承租方责 任要落地,做好双方责任的刚性约束。 (三)深入治理仓储类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各责任部门要针对生产经营单位无土地、规划、施工、

18 消防审验等许可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摸清底数,尽快研 究解决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加大对未经消防审验建设工 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防止久拖不决、留下后患。要建立 商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城乡管理等部门联动机制,开 展仓储租赁行业专项整治和消防安全达标定级行动,对违法 违规行为从严处罚并纳入失信名单,倒查监管失职责任。 (四)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为防止小店区相关部门消防职责不清、责任悬空,建议 加快完善仓储类场所安全管理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要全 面落实省、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严格按照“三管三 必须”的要求开展行业系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认真贯彻 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提出的“切实加强劳务派遣 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结合辖区产业分布和生产经营 单位实际用工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规范管理。 (五)加强行业宣传培训 督促仓储租赁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规范作业行 为,普及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违规用电的法律后果和安全 风险,强化“安全优先”意识。针对仓库员工,严格执行岗 位作业流程标准化要求,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开展消防安 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从源头遏制零星事故发生。鼓励群众举 报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社会共治”的安全监管氛围。

FD08972 | 2016_广东_湛江1·3丰永2号船_1·3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广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简况

2017 年1 月3 日约1530 时,湛江市丰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所属“丰永2 号”挖泥船在湛江港36#灯浮标西南方约400 米的 中科炼化施工区水域,施工期间,机舱起火,造成1 人被烧轻伤, 船舯部、船艉部及机舱烧毁,船舶坐沉,该事故为一般事故等级 水上交通事故。

二、事故船舶、船员、公司管理等有关情况

(一)“丰永2 号”船舶资料

船籍港湛江船舶种类绞吸式挖泥船 船体材料钢质航区近海 总吨2740 净吨822 总长101.3 米型宽18.2 米 型深5.2 米本船救生设备仅供总人数28 人 空/满载吃水2.96/3.5 米实际吃水前/后:3.1 米 CO2固定 失火系统 剂量:1710 千克保护处所:机舱、分油机室 最大保护舱室机舱容积:926.60m3 2 泵舱容积2180m3 机舱柴 油机功 率 共有5 台柴油机,总功率11400KW,分别:机舱 内泥泵柴油机(5000KW)、液压泵站柴油机 (2500KW)、水下泥泵柴油机(2500KW)、主发电柴 油机(1200KW)、停泊发电柴油机(200KW)。 建造完工日期2007-06-06 船舶建造厂南通亚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船舶检验机构中国船级社湛江分社国内船舶检验中心 船舶所有人湛江市丰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船舶经营人湛江市丰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表1:“丰永2 号”轮基础数据

(二)“丰永2 号”船舶状况

1.船舶状况

该船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于2016年9月21日在湛江港进 行,未发现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缺陷。

2.设备状况

(1)CO2固定灭火系统 该船CO2固定灭火系统保护处所:机舱、分油机室,持有防 城港一帆海上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 年6 月25 日出具的《CO2 固定灭火系统检修报告》、《气瓶称重检修报告》,CO2 固定灭 火系统下次系统检测、气瓶称重日期:2017 年6 月,系统检测、 3 气瓶称重在有效期内。 (2)液压泵站的液压管线 船上使用的液压泵站液压管线,是船公司订购后提供给船上 的,生产厂家是广州胶管厂有限公司,产品持有中国船级社的有 效《工厂认可证书》,《工厂认可证书》签发日期:2016 年2 月3 日,有效期至2020 年2 月2 日。 该船液压泵站的液压胶管最新更换日期是2016 年5 月22 日。

3.登记/检验情况

(1)登记情况 该船取得所有权的日期:2010 年6 月26 日,《船舶国籍证 书》有效期自2015 年7 月31 日起至2020 年7 月30 日止。船舶 登记持证有效。 (2)检验情况 该船最近一次船舶检验:中国船级社湛江分社于2016 年11 月7 日在湛江港对该船进行年度检验,并签发相关法定检验证 书,《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有效期至2017 年6 月5 日,事故发 生时,船舶所有法定检验证书齐全有效。

(三)人员情况调查

“丰永2 号”绞吸式挖泥船,无自航能力,是非机动船,该 类型船舶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目前,国内相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于该类型船舶暂无船 4 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事故发生时,船上共有26 人。事发当时,船长马在驾驶 台值班,轮机长郝、二管轮张、机工陈在机舱值班。 船长马,持有长江海事局2014 年3 月10 日签发的非自航 船一等船长适任证书,证书编号:,有效期至2019 年3 月 10 日。 轮机长郝,持有长江海事局2013 年12 月19 日签发的非 自航船一等轮机长适任证书,证书编号:**,有效期至2018 年12 月19 日。 二管轮张,持有天津海事局签发的船员服务簿,证书号码: **。 机工陈,持有上海海事局2013 年12 月25 日签发的非自 航船二等大管轮适任证书,证书编号:****,有效期至2018 年 12 月25 日。

(四)环境因素调查

1.气象海况

湛江市气象台2017 年1 月3 日天气预报:多云,偏东风5 级,阵风6 级,视线程12 到20 公里。

2.事故水域的通航环境情况

事发水域位于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码头工程围堰、 疏浚及吹填工程(如下简称“中科炼化项目码头工程”)施工区 水域,即湛江港航道36#灯浮标西南(方位230°)约400 米附 5 近水域,该水域为非通航水域,附近无其他航行船舶。事故水域 水深较浅,不能满足多艘消防拖轮同时进入,导致事发时仅事故 船左舷中后部能顶靠1 艘消防拖轮进行灭火。

(五)管理因素调查

船公司及其管理现状:

1.船公司概况

负责“丰永2 号”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职责的是其船舶所 有人/经营人:湛江市丰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永 公司”)。该公司是2007 年注册成立的一家民营企业(自然人 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船公司安全管理现状

丰永公司是一家非强制性要求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 船公司,但公司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建立相关安全管理文件。公 司岸基管理人员20 名,岸基设立董事长、总裁、总经理、技术 (船舶)副总经理、生产(安全)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办公室、 船机部、采购部、项目部、财务部等职务和机构,负责对船舶安 全与防污染工作实施管理。

(六)污染情况调查

据船上提供的加油单据及船员询问笔录,“丰永2 号”存有 柴油约350 吨、液压油机油齿轮油约20 吨,废机油约10 吨和汽 油3 桶(每桶25 升)。事故船坐沉前没有溢油下海。 “丰永2 号”船约于1 月4 日0800 时坐沉,清污单位已于 6 事故船坐沉前在下风下流水域成功布放了1 层围油栏,事故船坐 沉后,沉船有残油、含油污水和柴油持续溢出水面,但未出现大 量燃油冒出的情况,清污单位根据当时实际,至4 日下午,在事 故船四周布放了2 层围油栏,沉船溢出的残油、含油污水、柴油 得到有效的围控和回收,至1 月6 日约1740 时,沉船附近海面 污油基本清除干净。7 日、8 日打捞公司分别对沉船进行探摸: 各油舱、油柜没有油。3 月8 日,经对刚打捞出水的事故船进行 现场勘查:各油舱、油柜没有油。 本次事故,沉船虽有溢油,但得到有效的围控和回收。

(七)火灾事故原因认定

湛江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对“丰永2 号”船起火原因进行认定, 于2017 年3 月27 日出具《湛江港公安局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 书》(湛港公消火认书〔2017〕第01 号),对起火原因认定如 下:认定火因为液压柴油机液压油管线爆裂,(液压油)成雾状 喷射,喷射到液压柴油机和主发电机的排气管裸露部分,高温引 燃液压油,从而引起火灾。火灾成因排除了雷击引起、机舱误操 作、个人纵火等原因引起的可能性。

三、重要事故要素认定

(一)事故发生时间

船长提供的起火时间为1 月3 日约1530 时。 排查事故船船上人员及在附近作业的其他施工船船员、岸基 管理人员,事发时相关人员均未查看过时间,但都认为事发时间 7 约在1530 时。 船讯网AIS 历史轨迹资料显示:该船最后AIS 显示时间为 1539 时40 秒。 在“丰永2 号”船上的仓管员,事故发生后上到锚艇上通过 手机电话向公司总裁报告,手机记录通话时间: 1540 时。 综上,认定火灾发生时间约1530 时。

(二)事故发生地点

1.回放“丰永2 号”船AIS 历史轨迹:

1 月3 日1030 时船位:21°04.218′N/110°27.467′E; 1333 时船位:21°04.207′N/110°27.461′E; 1539 时40 秒(最后时间)船位:21°04.216′N/110°27.486′E。

2. 打捞公司正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对沉船定位:

21°04.220′N/110°27.470′E。 取精确度为0.1′,以上船位均为:21°04.2′N/110°27.5′E 。 综上,认定事发地点: 21°04′.2N/110°27′.5E,即在湛江 港36#灯浮标西南(230 度)约400 米附近水域。

(三)起火点的认定

1.1 月3 日约1530 时,机工陈**在机舱巡查时发现机舱驱

动液压泵的柴油机(以下简称“液压柴油机”)增压器与主发电 柴油机、驱动液压泵的柴油机的排气管之间有明火,火势约高 10cm,宽度约30cm;

2.1 月3 日约1530 时,轮机长郝**在机舱监控室看到液压

8 柴油机增压器和排气管连接处有明火;

3.事故前,“丰永2 号”船正在挖泥施工作业,机械设备处

于正常运转,机舱没有进行烧焊等热工作业;

4.事故前,“丰永2 号”轮上空没有打雷、闪电现象;

5.湛江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

起火点为液压柴油机增压器下面的液压泵站附近。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点为液压柴油机的增压器下面的液压泵 站附近。

(四)液压管路技术状态的认定

1. “丰永2 号”船上使用的液压泵站液压管线持有中国船

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

2.生产厂家对液压管路的维护更新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船上

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维护保养计划:“所有液压软管视情况尽可能 每施工年度更换1 次”。

3.船上于2016 年5 月22 日对液压胶管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更

换,而火灾发生时间为2017 年1 月3 日,距液压胶管更换时间 不足1 年。

4. 中国船级社湛江分社派出验船师于2016 年9 月27 日对

该船进行年度检验,问题清单中没有涉及液压管线,于2016 年 11 月7 日完成年度检验,并签发了相关法定检验证书。事发时, 该船检验证书在有效期内。 综上,船上所使用液压胶管来自正规厂家,且按期进行了更 9 新,并通过中国船级社年度检验。

四、事故经过

本事故经过是根据“丰永2 号”船员询问,结合现场勘查, 经分析得出。 2017 年1 月3 日1100 时许,船长下达开工指令。 3 日1115 时许,见习二副刘先于船长上到驾驶台,轮机 部人员到机舱备车。 1140-1150 时许,机舱备好车。 1210 时许,船长上到驾驶台,见习二副按船长的指令,上 排闸启动机舱内驱动泥泵柴油机开始挖泥施工作业。开始时,柴 油机转速上不来,之后逐渐提速。 1240 时许,机舱内驱动泥泵柴油机转速正常。 驾驶台有船长马、见习二副刘值班,机舱有轮机长郝、 二管张和机工陈在值班,其中,轮机长在机舱集控室,二管 到船艏泵舱巡查,机工陈在机舱内巡查。 1530 时许,机工陈在机舱巡查时突然看到机舱驱动液压 泵的柴油机增压器与主发电柴油机、驱动液压泵的柴油机的排气 管之间有明火,火势约高10cm,宽度约30cm,增压器下面的液 压泵站的液压油呈雾状喷射,机舱充满油雾,陈立即从机舱右 舷梯道跑到集控室向轮机长郝汇报情况,此时,轮机长看到机 舱充满油烟雾,看到主发电机增压器排气处和液压机增压器排气 管处着火。陈**随手拿起集控室附近的一个灭火器返回机舱去灭 10 火。

五、应急处置及救助情况

(一)“丰永2 号”船消防自救

火灾发生后,船长组织船员进行自救灭火。 1531 时许,船长马在驾驶台发现火灾报警器发出声光报 警,驾驶台火警报警面板显示为机舱左舷发生火灾,船长令让二 副刘用船内电话与机舱值班人员联系,轮机长郝报告机舱发 生火灾,是液压泵出口橡胶管爆裂后液压油喷射到柴油机的排气 管上引起着火,当时船长发现有烟和火苗从机舱顶上维修口冒 出,立即按下火灾报警按钮向全船报警。轮机长随后按下遥控按 钮停止驱动液压泵站的柴油机,紧接着一一按下遥控按钮停止机 舱所有机器。 机工陈拿着灭火器走到270#柴油机一缸与二缸处时,机 舱发生爆燃,脸部和头顶处被烧伤,身上着火,转身跑回集控室, 在地上翻滚两圈将衣服上的火扑灭,背部被烧伤,然后走出集控 室,仓管员陈辉通知陈到左舷集合点等待救援。 1532 时许,船长令二副通知大副去组织船员现场消防。 1533 时许,全船通用报警自动报警,在船员房间休息的船 上人员纷纷跑出房间,或去主甲板艏部左舷集合点,或去参加消 防灭火。在船艏泵舱巡查的二管听到报警后从泵舱跑去集控室。 机舱浓烟从机舱顶未关闭的维修口向上冒出。 1534 时,此时全船失电,火灾报警器失灵、主消防泵无法 11 启动,大副上驾驶台,船长令大副去组织消防灭火。随后,船长、 大副到主甲板船艏集合点,船长指挥灭火并口头传达命令,让大 副带领甲板部人员配合轮机长利用灭火器进行灭火,大副通知相 关船员去进行消防灭火,相关船员配合接消防水带。 1535 时许,二管到达集控室,看到机舱浓烟滚滚,轮机长 安排其赶紧去灭火,二管跑去机舱外走廊处拿了一只灭火器到机 舱口,机舱失电又有浓烟已不能进入,于是在机舱口往机舱里喷 射,喷完一只灭火器药剂后,二管就去船左舷集合点集合。轮机 长郝拿起集控室附近的灭火器也到机舱口梯道处往机舱里喷 射,随后轮机长离开机舱到集合点。 消防管没出水,船员丢下消防水带去找灭火器去灭火,船长 让轮机长启动应急消防泵,轮机长组织人员去启动应急消防泵。 1540 时许,仓管员陈辉电话向公司总裁陈**宏报告“丰 永2 号”船机舱着火。 鉴于火势越来越大,应急消防泵虽然启动了,但无法出水。 轮机长向船长报告火灾无法扑灭并请求施放二氧碳灭火系统,船 长同意。船长命令轮机长组织人员关闭速闭阀、门窗、通风筒等, 迅速撤离机舱人员,最后再释放二氧化碳。 轮机长随后到集合点要求大家去关闭机舱门、窗,准备释放 二氧化碳,二管和大家一起去关闭机舱门、舷窗,二管关闭右舷 机舱门和一个舷窗后,到二氧化碳间,大管也在二氧化碳间。 1555 时许,根据大管指令,二管在二氧化碳室打开施放手 12 柄施放了二氧化碳。 采取一系列消防措施的同时,船长将船上发生火灾相关情况 向公司领导进行了报告。 1558 时许,“港作1 号”锚艇靠上“丰永2 号”,“丰永2 号”船员上了“港作1 号”锚艇,部分船员按船长指示接上“港 作1 号”锚艇2 条水龙带、启动“港作1 号”锚艇消防泵对机舱 进行消防灭火。在此过程中,机舱发生爆响,“丰永2 号”船长 为了保证在船人员的安全,经电话请示公司同意后,下达弃船指 令。 1600 时许,船上全部26 名人员乘坐“丰永捞9”锚艇安全 撤离。

(二)公司应急反应情况

约15 点40 分,船上的公司仓管员向公司总裁汇报火灾情况, 公司总裁要求:船员按照应急预案开展施救,如果实在不行就弃 船,做好自救工作。 1550 时,公司总裁通过电话向湛江交管报告:“丰永2 号” 船在中科炼化水域施工时机舱起火,请求派船救援。随后,即刻 驱车赶往事故现场。 1630 时许,公司总裁、总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于事故发生 后赶往中科炼化岸上事故现场,协助湛江海上搜救中心开展事故 应急处置相关事宜。安排人员将受伤机工送医院治疗,令公司船 机部主管、“丰永2 号”轮船长、轮机长到现场指挥船“湛港消 13 拖601”消防救助船配合、协助现场消防。

六、事故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丰永2 号”船舯部、船艉部及机舱烧毁、船舶坐 沉,值班机工陈**被烧伤(轻伤)。事故沉船虽有溢油但得到有 效的围控和回收。

七、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原因

“丰永2 号”船机舱液压泵站的液压油管线爆裂,液压油泄 漏成雾状喷射,喷射到液压柴油机和主发电机的排气管裸露部 分,高温引燃液压油,从而引起火灾。

(二)事故原因分析

1. 机舱柴油机排气管防火隔热包扎不完全。据机工陈**陈

述:船上柴油增压器与排气管连接处是一个锥度很大的管,不好 包扎。由于排气管的防火包扎不完全,裸露高温的排气管引燃了 液压软管爆裂喷射出来的油雾,从而发生火灾。

2.机舱顶部维修口盖和机舱与泵舱之间的水密门未关闭。

“丰永2 号”船在施工作业期间,未关闭机舱顶部维修口盖及机 舱与泵舱之间的水密门,而在机舱发生火灾应急时,又未能及时 将上述开口关闭,致使机舱与外界及泵舱相连通,从而导致CO2 固定灭火系统失效,火灾未能被有效扑灭。

3.船员安全意识淡薄。船上人员安全意识不足,没有充分意

识到船舶火灾隐患以及做好相应防范措施。 14

4.船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丰永公司作为船舶经营和管理单

位,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监督检查不足,安全教育培训不够, 导致所属船员安全意识不足,未能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5.施工单位监督检查不到位。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作为

施工单位,未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其所租赁的施工 船舶充分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加强施工作业的现场检查,确保安 全施工。

八、事故责任认定

(一)不安全行为

1.“丰永2 号”船员对机舱柴油机排气管防火隔热包扎不完

全,致使高温的排气管引燃了液压油管线爆裂喷射出来的油雾, 违反了《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4 篇第2-1 章2.2.3.(5)的规定:所有蒸汽管、排气管和温度较高的管路, 应包扎绝热材料,或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丰永2 号”船员在施工作业期间未关闭机舱与泵舱间

水密门及机舱顶维修口盖,机舱发生火灾后,导致CO2 固定灭 火系统灭火效力受影响,违反了《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 则》(2004)第4 篇第2-2 章1.4.1(4)的规定:应设有设施, 用以关闭可能使空气进入或气体从被保护处所泄出的所有开口。

(二)责任认定

综上所述,本起事故是一起单方面责任事故,“丰永2 号” 轮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15 九.安全管理建议

1.建议湛江市丰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切实加强对所属船舶

的安全管理及船舶施工期间的监督检查,并加强对船员的教育培 训,提高船上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2.建议施工单位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及业主单位中科

(广东)炼化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参与施工船舶的监督检查 和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技能。

FD08973 | 2016_广东_韶关钢铁有限公2.29_2·29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广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6年2月29日15时10分,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钢铁主业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炼铁厂的高炉分厂8号高炉发生一起一般事故,导致三人轻微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79.7万元。事故发生后,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曲江区政府及时组织力量,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于16点20分左右得到有效的控制。为全面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处理及结案工作,区政府以区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监察局、区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并聘请了5位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专家组,成立了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29”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了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并针对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钢松山”)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办函 [1997]117号文批准,由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现公司名称变更为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7年4月29日,注册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注册资本:2419524410元,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傅建国,注册号440000000023546。主要生产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销售钢铁冶金产品、金属制品、焦炭、煤化工产品,技术开发、转让、引进与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进口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具体按[2003]粤外经贸发登记字第139号文经营)。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8号高炉的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的8号高炉设在韶钢松山二电站以西、梅花河以南的区域内,南为厂北二道,西面为新焦化和废水处理厂,东面为二电站,北面为已征发展储备用地。8号高炉由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计,高炉有效容积为3200m3,年平均利用系数2.23t/m3.d,年产生铁约275万吨。炉底炉缸采用国产陶瓷杯与部分引进碳砖相结合的复合结构; 炉体采用薄壁结构,高热负荷区采用铜冷却壁,软水密闭循环冷却,一代炉龄≥15年(不中修)。共设有32个送风口,4个出铁口。2009年10开炉投产。事故发生时共有27个送风口送风。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韶钢松山8号高炉于2016年2月13日开始年修,于2月28日10:16送风复产。开炉后严格按照开炉方案推进,至29日风量最高加至4452 m3/min 左右,此时有 27个风口送风。在15:10左右,炉前班长在出铁场发现风口平台18号风口有红渣穿漏,紧急向中控室汇报,值班工长接到汇报后,15:11按开炉预案紧急放风操作,15:12放风到零位,风、氧有效切断,同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向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对高炉煤气系统、能源介质等进行有效切除,岗位人员立即有序撤离。

事故发生后,风口喷溅的红焦及炉渣引燃周围可燃物(炉体电缆、电线、仪表通讯线,出铁场部分液压等辅助设备),火势还导致炉顶局部电线电缆着火和水渣蒸汽管着火,由于采取紧急放风操作,致使烟雾弥漫。韶钢松山应急大队15时15分接警,15时22分两台消防车到现场,实施灭火救援,15时32分韶钢松山煤气防护站2台煤气防护车赶到事故现场,配合实施事故现场应急措施,15时35分,韶钢应急大队向韶关消防局指挥中心报告火灾情况,并请求支援。15时46分,曲江区消防大队增援车辆到达现场与韶钢消防队员一起对现场着火点进行扑救及降温,至16时20分左右,火势扑灭。事故导致3名工人轻微受伤。

三、事故发生原因分析及事故定性

为科学、客观、公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调查组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取证和现场勘察,结合事故调查专家组出具的《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8号高炉“2.29”火灾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对事故进行了仔细的分析,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一般事故,其原因主要是:

(一)直接原因

炉内18号风口上方渣皮脱落,砸歪风口小套,导致风口与中套和吹管出现较大缝隙,发生穿漏,焦炭、煤气、热渣等吹出,短时间内烧坏、熔化小套等,大量的焦炭、熔渣喷出导致此次事故。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定性

经调查认定,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29”火灾事故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处理意见

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认定,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调查笔录、事故发生时的相关数据参数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责成韶钢将本次事故列为典型案例,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着力提升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并对炼铁厂主管生产安全的副厂长、高炉分厂厂长、8号高炉炉长、8号高炉炉内作业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五、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一)事故教训

韶钢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做好设备安全技术的改进以及设备运行的监控,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防范措施

5、对风口小套进出水管位置进行移位并改成软管连接。

FD08974 | 2016_广东_韶关钢铁有限公2.29一般_2·29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广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6年2月29日15时10分,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钢铁主业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炼铁厂的高炉分厂8号高炉发生一起一般事故,导致三人轻微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79.7万元。事故发生后,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曲江区政府及时组织力量,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于16点20分左右得到有效的控制。为全面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处理及结案工作,区政府以区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监察局、区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并聘请了5位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专家组,成立了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29”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了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并针对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钢松山”)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办函 [1997]117号文批准,由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现公司名称变更为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7年4月29日,注册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注册资本:2419524410元,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傅建国,注册号440000000023546。主要生产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销售钢铁冶金产品、金属制品、焦炭、煤化工产品,技术开发、转让、引进与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进口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具体按[2003]粤外经贸发登记字第139号文经营)。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8号高炉的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的8号高炉设在韶钢松山二电站以西、梅花河以南的区域内,南为厂北二道,西面为新焦化和废水处理厂,东面为二电站,北面为已征发展储备用地。8号高炉由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计,高炉有效容积为3200m3,年平均利用系数2.23t/m3.d,年产生铁约275万吨。炉底炉缸采用国产陶瓷杯与部分引进碳砖相结合的复合结构; 炉体采用薄壁结构,高热负荷区采用铜冷却壁,软水密闭循环冷却,一代炉龄≥15年(不中修)。共设有32个送风口,4个出铁口。2009年10开炉投产。事故发生时共有27个送风口送风。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韶钢松山8号高炉于2016年2月13日开始年修,于2月28日10:16送风复产。开炉后严格按照开炉方案推进,至29日风量最高加至4452 m3/min 左右,此时有 27个风口送风。在15:10左右,炉前班长在出铁场发现风口平台18号风口有红渣穿漏,紧急向中控室汇报,值班工长接到汇报后,15:11按开炉预案紧急放风操作,15:12放风到零位,风、氧有效切断,同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向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对高炉煤气系统、能源介质等进行有效切除,岗位人员立即有序撤离。

事故发生后,风口喷溅的红焦及炉渣引燃周围可燃物(炉体电缆、电线、仪表通讯线,出铁场部分液压等辅助设备),火势还导致炉顶局部电线电缆着火和水渣蒸汽管着火,由于采取紧急放风操作,致使烟雾弥漫。韶钢松山应急大队15时15分接警,15时22分两台消防车到现场,实施灭火救援,15时32分韶钢松山煤气防护站2台煤气防护车赶到事故现场,配合实施事故现场应急措施,15时35分,韶钢应急大队向韶关消防局指挥中心报告火灾情况,并请求支援。15时46分,曲江区消防大队增援车辆到达现场与韶钢消防队员一起对现场着火点进行扑救及降温,至16时20分左右,火势扑灭。事故导致3名工人轻微受伤。

三、事故发生原因分析及事故定性

为科学、客观、公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调查组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取证和现场勘察,结合事故调查专家组出具的《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8号高炉“2.29”火灾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对事故进行了仔细的分析,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一般事故,其原因主要是:

(一)直接原因

炉内18号风口上方渣皮脱落,砸歪风口小套,导致风口与中套和吹管出现较大缝隙,发生穿漏,焦炭、煤气、热渣等吹出,短时间内烧坏、熔化小套等,大量的焦炭、熔渣喷出导致此次事故。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定性

经调查认定,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29”火灾事故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处理意见

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认定,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调查笔录、事故发生时的相关数据参数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责成韶钢将本次事故列为典型案例,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着力提升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并对炼铁厂主管生产安全的副厂长、高炉分厂厂长、8号高炉炉长、8号高炉炉内作业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五、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一)事故教训

韶钢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做好设备安全技术的改进以及设备运行的监控,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防范措施

5、对风口小套进出水管位置进行移位并改成软管连接。

曲江区韶钢松山一般火灾事故“2.29”

事故调查组(代章)

FD08975 | 2016_广东珠海_申通物流拱北分公司11·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珠海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11·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11·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12月08日

2016年11月26日2时29分,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联安路27号底层之一的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49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513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11月27日,市委书记郭元强,时任市委副书记、市长郑人豪,时任副市长王庆利,副市长史明锋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查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社会面消防安全隐患全面性、经常性排查,全力遏制火灾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26日上午,市政府召开全市消防安全责任人紧急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立即行动,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会后,各区、各部门全力投入,以小型场所、出租屋和仓储物流场所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行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有关规定,珠海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刘治民局长任组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邮政管理局以及香洲区政府、香洲区安监局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珠海市“11?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和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建筑情况:起火建筑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街道办辖区内联安路27号,为村民陈玉星自建多层建筑(房产证号:珠房字025655),北临联安路,东靠联安东街,南侧与西侧为城中村内自建楼房。该建筑(北侧大门地面与联安路平齐,为首层,由北往南地势逐渐下降,从南面看则为第二层。以下描述建筑情况均以联安路为参照,按三层计。)主体共三层,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一层出租作商铺,商铺分为东西两个部分,东侧部分为福坚五金交电商行,西侧部分为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半地下室、二层、三层出租作居住,总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

(二)事故场所情况:起火场所为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该场所坐南朝北,门口开在北侧的联安路路边,南北长13.2米、东西宽4.1米,建筑面积约55平方米。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60条规定: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设置在二层及二层以下;有独立设置的出口;与建筑其他部位分隔,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口,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场所属小型场所。该场所为小型场所。

(三)事故企业情况: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是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下属内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公司成立时间为2010年5月26日,负责人蔡康华,目前在职人员17人,该公司同时租赁了联安路29号(与27号隔路相邻)作为存放快递件和收发地点使用。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起火当晚,起火场所内蔡康华一家5人在公司内留宿,其中3名小孩,2名大人。2016年11月26日2时30分左右,公司负责人蔡康华被其妻子梁霞叫醒,称店内着火,后其通过南侧逃生窗跳下,并从东侧街道绕道北侧卷闸门处想拉开卷闸门救人,但火势已大无法进入。期间有群众电话报警,并救下位于南侧逃生窗外的蔡康华的妻子梁霞。2时30分51秒,珠海市公安消防局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调集了拱北中队5辆消防车赶赴火场救火,并调集特勤一中队4辆消防车增援,共计45名消防指战员到场参与灭火救援。2时41分拱北中队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展开灭火,于3时04分将火扑灭,疏散建筑内其他楼层人员8人。火灾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公安消防局局长谢鹏飞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市安委办副主任刘北斗、时任香洲区区委书记闫昊波、区长刘齐英、常务副区长刘宏、副区长邓文等先后赶赴现场,指导各部门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此次较大火灾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513万元。伤亡人员名单如下:

蔡康华,男,34岁,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黄坡镇人,系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负责人,事故中受伤;

梁霞,女,36岁,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黄坡镇人,系蔡康华之妻,事故中受伤;

蔡楚妍,女,9岁,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黄坡镇人,系蔡康华之女,事故中死亡;

蔡楚琪,女,7岁,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黄坡镇人,系蔡康华之女,事故中死亡;

蔡铭轩,男,2岁,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黄坡镇人,系蔡康华之子,事故中死亡。

据现场调查,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49平方米,烧毁了快递件货品、电动车、办公台及电脑等设备。负责人蔡康华因伤势加重,突发脑梗塞,其妻子精神状况不稳定,无法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经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防火监督大队民警与拱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调取视频资料、清点现场残留物,向相关员工了解情况,估算直接财产损失约10.513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鉴定分析等,认定此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场所房间中间半隔墙南侧、靠东墙铁皮柜上方电气线路短路,引燃铁皮柜上方及附近的可燃物起火。产生烟尘及有毒气体导致店铺内留宿的3名儿童中毒死亡,2名成年人受伤。

(二)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认为: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负责人蔡康华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关于小型场所留守人员不能超过1人的规定,携家人在店内留宿,未履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事主缺乏灭火逃生自救常识,在火灾发生后,未能使用放置在其店内的灭火器在第一时间扑灭初期火情,且事主夫妻二人选择逃生窗先逃离,然后想打开卷闸门后救出被困的3名小孩,救援方法不当,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11?26”拱北联安路27号火灾事故是一起小型场所违规住人,个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救处置不当,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和基层组织对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而导致的较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相关资料以及调查询问,现已查清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

(一)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及负责人,按《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缺失,员工守法意识、安全意识淡薄,尤其公司负责人蔡康华违反《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关于小型场所留守人员不能超过1人的规定,擅自携家人在店内留宿,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二)广东省申通物流有限公司,鉴于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该公司应对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安全管理负有责任。依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制度,对下属的珠海拱北分公司(分支机构)负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巡查及安全指导等监督管理职责。据查:该公司成立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规定了分公司安全相关职责,但未对事故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导致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力。

(三)市邮政管理局,依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负责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据查:市邮政管理局于2016年1月8日与事故单位签订了《珠海市邮政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分别于2016年2月1日、6月7日、8月30日、11月3日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检查,但自2月1日检查所发现的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存在的问题,至11月3日仍未按《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落实执法措施,监管职责未真正落到实处。

(四)拱北街道办,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规定,负责对小型场所实施消防安全日常巡查,根据珠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镇(街)消防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珠消安[2014]14号)规定,镇(街)对《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规定的小型场所实施日常消防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据资料显示:拱北街道办明确了消防工作责任人,主要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部署并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街道办工作人员对事故发生场所分别于2016年3月7日、5月23日、8月24日进行日常巡查,虽按要求落实了每季度日常消防巡查工作,但未能针对快递行业特点,尤其是在“双11”、“双12”等特殊时段没有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检查形式单一,发现问题能力不强,没有及时掌握事故发生场所存在违规超标准住人情况。据调查收集的两份《小型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书》看,虽对小型场所关于消防安全方面要求进行了告知,但责任书均是与该公司负责人的姐姐蔡春翠签订,且一份签署日期为2015年5月14日,另外一份无签署日期。经核查,蔡春翠并非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工作人员。监管工作不严谨,存在薄弱环节。

(五)拱北口岸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大队,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的通知(珠公办[2014]184号)》要求,负责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处火灾隐患的消防违法行为及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等工作。据查:拱北防火监督大队能与派出所、镇(街)、村开展消防知识宣讲培训工作(2016年1-11月,共4次),但未能针对快递业等“小型场所”易存在违规住人的实际情况,全面、多方位地开展宣传培训。

(六)拱北口岸公安分局,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的通知(珠公办[2014]184号)》要求,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镇(街)落实消防工作职责,组织、协调、指导辖区的消防工作。据查:2016年1-11月,拱北口岸公安分局召开部署消防专项检查整治工作会议8次,组织对镇(街)督导5次,但对于街道办消防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未能及时指出纠正,对拱北街道办落实消防工作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

(七)香洲区政府,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据查:香洲区明确了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及领导、成员单位责任人,区分管领导能定期带队开展消防检查,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

六、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为:“11?26”拱北联安路27号较大火灾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513万元,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珠海市行政人员问责办法》等规定,调查组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属地管理,谁分管、谁审批、谁负责,宽严相济的原则,对火灾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蔡康华,男,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黄坡镇人,违反《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规定,违规携家人在店铺内留宿,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负直接责任,应依法追究其责任。鉴于其本人精神状况不稳定及在医院治疗期间突发右侧丘脑多发急性脑梗死等症状,建议免予追究,由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取消蔡康华经营资格;

(二)雷学露,男,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巡查指导不深入、不彻底,对该公司存在的违规住人情况未发现、未制止,建议由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周启禄,男,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珠海拱北分公司业务,对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管理不力,履职不到位,建议由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四)林秀穆,男,现任拱北街道党工委委员,于2016年5月开始分管街道辖区消防工作,对拱北街道消防安全工作存在薄弱环节负领导责任,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

(五)陈翔,男,中共党员,拱北街道下属明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制职工,2015年12月任职拱北街道消安委办主任负责协调与开展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对拱北街道消防安全工作存在薄弱环节负领导责任,建议拱北街道按相关管理权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六)张志威,男,事故发生地拱北街道联安社区网格员,负责对联安社区日常消防安全网格化检查工作,对拱北街道联安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拱北街道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辞退;

(七)高洪升,男,拱北街道联安社区网格员,2016年6月起被聘任为消防网格员后,跟随其他检查人员学习,暂未分配监督检查岗位,于第四季度明确为拱北街道联安社区网格员,协助张志威开展对联安社区日常消防安全网格化检查工作,对拱北街道联安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拱北街道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6个月绩效奖金;

(八)黄剑锋,男,拱北口岸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大队副大队长,香洲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对辖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负领导责任,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

(九)鲁业创,男,市邮政管理局行业管理科科长,负责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快递企业安全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

(十)建议责成香洲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十一)建议责成市邮政管理局向珠海市政府及省邮政管理局作出书面检查;

(十二)建议责成拱北口岸公安分局向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十三)建议责成拱北口岸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大队向拱北口岸公安分局作出书面检查;

(十四)建议责成拱北街道办向香洲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十五)建议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如检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上述人员或其他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

2013年以来我市未发生较大火灾事故,“1126”拱北联安路27号较大火灾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反映我市一些基层单位消防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部分企业尤其是小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仍未真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够彻底,部分民众消防安全和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政府监管模式方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教训十分深刻。对此,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一是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各区(经济功能区)、各镇(街)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带头研究检查消防工作,牵头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二是强化消防部门依法监管责任和标准化管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出台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推动监管部门建立责任清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情况通报、会商研判、联合检查、督查督办等制度,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市公安消防局、各公安分局、各相关行业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作为强化消防常态化监管的重要抓手,作为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举措,通过标准化促进管理规范化。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机制及检查巡查制度。市公安消防局要对镇街落实“小型场所”巡查工作的频次、方式、时段等进行细化,尤其对晚间违规留宿问题,制定检查指引,加强对镇街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统筹、指导、考核以及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基层消防网格员发现、处理消防安全隐患的能力,督促基层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四是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镇(街)通过检查、培训、约谈、曝光、签订承诺书等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使单位管理人员知责任懂管理、保障消防安全的必要投入,主动开展隐患自查自改,不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使从业人员晓常识会逃生,真正实现社会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二)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净化消防安全环境。要以问题为导向,按照“什么隐患突出就整治什么隐患,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认真吸取“11?26”拱北联安路27号火灾事故教训,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一要集中开展寄递行业和小微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镇(街)要针对小型场所违规住人、出租屋消防安全条件差问题开展排查整治,督促小型场所、出租屋科学开设逃生口,配置灭火器材,落实防火分隔,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简易喷淋,配备逃生绳或逃生软梯等措施。对检查中发现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法、铁腕整治。二要加强基层消防基础工作。市公安消防局要针对我市电气火灾和生活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不慎引发火灾所占比例大的特点,按轻重缓急、风险大小,分区域、分行业、分领域,认真组织开展好电气火灾综合整治,切实减少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要推动各区开展消防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全面推广养老院、幼儿园和鳏寡老人房屋、小型场所和出租屋等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提升各类住人、经营场所的安全技术条件;要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切实加强对镇街、社区消防工作的考核、指导,对网格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细化巡查工作指引,切实提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质量;要加强社区小、微型消防站建设。加大联勤联训和演练拉动力度,使其切实发挥防火巡查、灭火救援、消防宣传“三队合一”的作用,坚决防止“小场所发生大火灾”。三要加强立法调研。针对临街商铺搭建阁楼、夹层违规住宿的问题,市公安消防局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调研,及时出台有效措施,解决此类问题,从源头上控制小型场所违规住人问题。要探索通过立法提升小型场所、出租屋简易喷淋灭火装置、视频监控、物联网远程监控等防盗、防火安全技术条件,力争“灭早灭小”,坚决防止“小火亡人”。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防火安全意识。各区(经济功能区)、各镇(街)及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切实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尤其是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消防培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真正做到消防安全入脑入心,克服侥幸心理。推动宣传教育“七进”,切实提高社会单位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的“四个能力”。以典型案例说法,加强“天边不如身边,道理不如故事”的案例警示宣传,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普及消防知识和法律意识。针对季节性火灾特点,特别是针对小型场所违规住宿火灾危害性开展全方位、多形式、全覆盖的大宣传活动,正面宣传、公益宣传与主动曝光相结合,推动消防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惠州市惠东县“2•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惠州市“11·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8976 | 2016_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11·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珠海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11·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11月26日2时29分,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联安路27号底层之一的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49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513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11月27日,市委书记郭元强,时任市委副书记、市长郑人豪,时任副市长王庆利,副市长史明锋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查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社会面消防安全隐患全面性、经常性排查,全力遏制火灾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26日上午,市政府召开全市消防安全责任人紧急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立即行动,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会后,各区、各部门全力投入,以小型场所、出租屋和仓储物流场所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行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有关规定,珠海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刘治民局长任组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邮政管理局以及香洲区政府、香洲区安监局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珠海市“11?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和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建筑情况:起火建筑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街道办辖区内联安路27号,为村民陈玉星自建多层建筑(房产证号:珠房字025655),北临联安路,东靠联安东街,南侧与西侧为城中村内自建楼房。该建筑(北侧大门地面与联安路平齐,为首层,由北往南地势逐渐下降,从南面看则为第二层。以下描述建筑情况均以联安路为参照,按三层计。)主体共三层,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一层出租作商铺,商铺分为东西两个部分,东侧部分为福坚五金交电商行,西侧部分为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半地下室、二层、三层出租作居住,总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

(二)事故场所情况:起火场所为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该场所坐南朝北,门口开在北侧的联安路路边,南北长13.2米、东西宽4.1米,建筑面积约55平方米。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60条规定: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设置在二层及二层以下;有独立设置的出口;与建筑其他部位分隔,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口,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场所属小型场所。该场所为小型场所。

(三)事故企业情况: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是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下属内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公司成立时间为2010年5月26日,负责人蔡康华,目前在职人员17人,该公司同时租赁了联安路29号(与27号隔路相邻)作为存放快递件和收发地点使用。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起火当晚,起火场所内蔡康华一家5人在公司内留宿,其中3名小孩,2名大人。2016年11月26日2时30分左右,公司负责人蔡康华被其妻子梁霞叫醒,称店内着火,后其通过南侧逃生窗跳下,并从东侧街道绕道北侧卷闸门处想拉开卷闸门救人,但火势已大无法进入。期间有群众电话报警,并救下位于南侧逃生窗外的蔡康华的妻子梁霞。2时30分51秒,珠海市公安消防局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调集了拱北中队5辆消防车赶赴火场救火,并调集特勤一中队4辆消防车增援,共计45名消防指战员到场参与灭火救援。2时41分拱北中队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展开灭火,于3时04分将火扑灭,疏散建筑内其他楼层人员8人。火灾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公安消防局局长谢鹏飞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市安委办副主任刘北斗、时任香洲区区委书记闫昊波、区长刘齐英、常务副区长刘宏、副区长邓文等先后赶赴现场,指导各部门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此次较大火灾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513万元。伤亡人员名单如下:

蔡康华,男,34岁,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黄坡镇人,系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负责人,事故中受伤;

梁霞,女,36岁,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黄坡镇人,系蔡康华之妻,事故中受伤;

蔡楚妍,女,9岁,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黄坡镇人,系蔡康华之女,事故中死亡;

蔡楚琪,女,7岁,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黄坡镇人,系蔡康华之女,事故中死亡;

蔡铭轩,男,2岁,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黄坡镇人,系蔡康华之子,事故中死亡。

据现场调查,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49平方米,烧毁了快递件货品、电动车、办公台及电脑等设备。负责人蔡康华因伤势加重,突发脑梗塞,其妻子精神状况不稳定,无法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经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防火监督大队民警与拱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调取视频资料、清点现场残留物,向相关员工了解情况,估算直接财产损失约10.513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鉴定分析等,认定此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场所房间中间半隔墙南侧、靠东墙铁皮柜上方电气线路短路,引燃铁皮柜上方及附近的可燃物起火。产生烟尘及有毒气体导致店铺内留宿的3名儿童中毒死亡,2名成年人受伤。

(二)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认为: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负责人蔡康华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关于小型场所留守人员不能超过1人的规定,携家人在店内留宿,未履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事主缺乏灭火逃生自救常识,在火灾发生后,未能使用放置在其店内的灭火器在第一时间扑灭初期火情,且事主夫妻二人选择逃生窗先逃离,然后想打开卷闸门后救出被困的3名小孩,救援方法不当,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11?26”拱北联安路27号火灾事故是一起小型场所违规住人,个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救处置不当,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和基层组织对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而导致的较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相关资料以及调查询问,现已查清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

(一)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及负责人,按《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缺失,员工守法意识、安全意识淡薄,尤其公司负责人蔡康华违反《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关于小型场所留守人员不能超过1人的规定,擅自携家人在店内留宿,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二)广东省申通物流有限公司,鉴于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该公司应对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安全管理负有责任。依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制度,对下属的珠海拱北分公司(分支机构)负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巡查及安全指导等监督管理职责。据查:该公司成立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规定了分公司安全相关职责,但未对事故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导致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力。

(三)市邮政管理局,依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负责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据查:市邮政管理局于2016年1月8日与事故单位签订了《珠海市邮政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分别于2016年2月1日、6月7日、8月30日、11月3日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检查,但自2月1日检查所发现的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存在的问题,至11月3日仍未按《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落实执法措施,监管职责未真正落到实处。

(四)拱北街道办,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规定,负责对小型场所实施消防安全日常巡查,根据珠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镇(街)消防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珠消安[2014]14号)规定,镇(街)对《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规定的小型场所实施日常消防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据资料显示:拱北街道办明确了消防工作责任人,主要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部署并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街道办工作人员对事故发生场所分别于2016年3月7日、5月23日、8月24日进行日常巡查,虽按要求落实了每季度日常消防巡查工作,但未能针对快递行业特点,尤其是在“双11”、“双12”等特殊时段没有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检查形式单一,发现问题能力不强,没有及时掌握事故发生场所存在违规超标准住人情况。据调查收集的两份《小型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书》看,虽对小型场所关于消防安全方面要求进行了告知,但责任书均是与该公司负责人的姐姐蔡春翠签订,且一份签署日期为2015年5月14日,另外一份无签署日期。经核查,蔡春翠并非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工作人员。监管工作不严谨,存在薄弱环节。

(五)拱北口岸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大队,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的通知(珠公办[2014]184号)》要求,负责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处火灾隐患的消防违法行为及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等工作。据查:拱北防火监督大队能与派出所、镇(街)、村开展消防知识宣讲培训工作(2016年1-11月,共4次),但未能针对快递业等“小型场所”易存在违规住人的实际情况,全面、多方位地开展宣传培训。

(六)拱北口岸公安分局,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的通知(珠公办[2014]184号)》要求,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镇(街)落实消防工作职责,组织、协调、指导辖区的消防工作。据查:2016年1-11月,拱北口岸公安分局召开部署消防专项检查整治工作会议8次,组织对镇(街)督导5次,但对于街道办消防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未能及时指出纠正,对拱北街道办落实消防工作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

(七)香洲区政府,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据查:香洲区明确了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及领导、成员单位责任人,区分管领导能定期带队开展消防检查,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

六、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为:“11?26”拱北联安路27号较大火灾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513万元,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珠海市行政人员问责办法》等规定,调查组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属地管理,谁分管、谁审批、谁负责,宽严相济的原则,对火灾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蔡康华,男,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黄坡镇人,违反《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规定,违规携家人在店铺内留宿,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负直接责任,应依法追究其责任。鉴于其本人精神状况不稳定及在医院治疗期间突发右侧丘脑多发急性脑梗死等症状,建议免予追究,由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取消蔡康华经营资格;

(二)雷学露,男,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巡查指导不深入、不彻底,对该公司存在的违规住人情况未发现、未制止,建议由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周启禄,男,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珠海拱北分公司业务,对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管理不力,履职不到位,建议由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四)林秀穆,男,现任拱北街道党工委委员,于2016年5月开始分管街道辖区消防工作,对拱北街道消防安全工作存在薄弱环节负领导责任,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

(五)陈翔,男,中共党员,拱北街道下属明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制职工,2015年12月任职拱北街道消安委办主任负责协调与开展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对拱北街道消防安全工作存在薄弱环节负领导责任,建议拱北街道按相关管理权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六)张志威,男,事故发生地拱北街道联安社区网格员,负责对联安社区日常消防安全网格化检查工作,对拱北街道联安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拱北街道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辞退;

(七)高洪升,男,拱北街道联安社区网格员,2016年6月起被聘任为消防网格员后,跟随其他检查人员学习,暂未分配监督检查岗位,于第四季度明确为拱北街道联安社区网格员,协助张志威开展对联安社区日常消防安全网格化检查工作,对拱北街道联安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拱北街道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6个月绩效奖金;

(八)黄剑锋,男,拱北口岸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大队副大队长,香洲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对辖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负领导责任,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

(九)鲁业创,男,市邮政管理局行业管理科科长,负责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快递企业安全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

(十)建议责成香洲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十一)建议责成市邮政管理局向珠海市政府及省邮政管理局作出书面检查;

(十二)建议责成拱北口岸公安分局向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十三)建议责成拱北口岸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大队向拱北口岸公安分局作出书面检查;

(十四)建议责成拱北街道办向香洲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十五)建议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如检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上述人员或其他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

2013年以来我市未发生较大火灾事故,“1126”拱北联安路27号较大火灾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反映我市一些基层单位消防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部分企业尤其是小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仍未真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够彻底,部分民众消防安全和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政府监管模式方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教训十分深刻。对此,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一是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各区(经济功能区)、各镇(街)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带头研究检查消防工作,牵头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二是强化消防部门依法监管责任和标准化管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出台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推动监管部门建立责任清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情况通报、会商研判、联合检查、督查督办等制度,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市公安消防局、各公安分局、各相关行业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作为强化消防常态化监管的重要抓手,作为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举措,通过标准化促进管理规范化。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机制及检查巡查制度。市公安消防局要对镇街落实“小型场所”巡查工作的频次、方式、时段等进行细化,尤其对晚间违规留宿问题,制定检查指引,加强对镇街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统筹、指导、考核以及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基层消防网格员发现、处理消防安全隐患的能力,督促基层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四是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镇(街)通过检查、培训、约谈、曝光、签订承诺书等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使单位管理人员知责任懂管理、保障消防安全的必要投入,主动开展隐患自查自改,不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使从业人员晓常识会逃生,真正实现社会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二)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净化消防安全环境。要以问题为导向,按照“什么隐患突出就整治什么隐患,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认真吸取“11?26”拱北联安路27号火灾事故教训,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一要集中开展寄递行业和小微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镇(街)要针对小型场所违规住人、出租屋消防安全条件差问题开展排查整治,督促小型场所、出租屋科学开设逃生口,配置灭火器材,落实防火分隔,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简易喷淋,配备逃生绳或逃生软梯等措施。对检查中发现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法、铁腕整治。二要加强基层消防基础工作。市公安消防局要针对我市电气火灾和生活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不慎引发火灾所占比例大的特点,按轻重缓急、风险大小,分区域、分行业、分领域,认真组织开展好电气火灾综合整治,切实减少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要推动各区开展消防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全面推广养老院、幼儿园和鳏寡老人房屋、小型场所和出租屋等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提升各类住人、经营场所的安全技术条件;要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切实加强对镇街、社区消防工作的考核、指导,对网格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细化巡查工作指引,切实提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质量;要加强社区小、微型消防站建设。加大联勤联训和演练拉动力度,使其切实发挥防火巡查、灭火救援、消防宣传“三队合一”的作用,坚决防止“小场所发生大火灾”。三要加强立法调研。针对临街商铺搭建阁楼、夹层违规住宿的问题,市公安消防局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调研,及时出台有效措施,解决此类问题,从源头上控制小型场所违规住人问题。要探索通过立法提升小型场所、出租屋简易喷淋灭火装置、视频监控、物联网远程监控等防盗、防火安全技术条件,力争“灭早灭小”,坚决防止“小火亡人”。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防火安全意识。各区(经济功能区)、各镇(街)及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切实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尤其是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消防培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真正做到消防安全入脑入心,克服侥幸心理。推动宣传教育“七进”,切实提高社会单位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的“四个能力”。以典型案例说法,加强“天边不如身边,道理不如故事”的案例警示宣传,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普及消防知识和法律意识。针对季节性火灾特点,特别是针对小型场所违规住宿火灾危害性开展全方位、多形式、全覆盖的大宣传活动,正面宣传、公益宣传与主动曝光相结合,推动消防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惠州市惠东县“2•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惠州市“11·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977 | 2016_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11·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珠海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2024/6/20 11:3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_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www.huizhou.gov.cn/zdlyxxgk/aqscxxgk/scaqsgdcbgxx/content/post_2716121.html 1/4 返回首页 市政府门户网 政府信息公开  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搜 索     选择字体:  [    大     中     小    ] 双击自动滚屏 关闭 打印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11·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11月26日2时29分,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联安路27号底层之一的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发 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49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513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11月27日,市委书记郭元强,时任市委副书记、市长郑人豪,时任副市长王庆利, 副市长史明锋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查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社会面 消防安全隐患全面性、经常性排查,全力遏制火灾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26日上午,市政府召开全市消防安全责任 人紧急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立即行动,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会后,各区、各部门 全力投入,以小型场所、出租屋和仓储物流场所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行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有关规定,珠海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刘治民局 长任组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邮政管理局以及香洲区政府、香洲区安监局有关 领导和人员组成的珠海市“11?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 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和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 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 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建筑情况:起火建筑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街道办辖区内联安路27号,为村民陈玉星自建多层建筑(房产证 号:珠房字025655),北临联安路,东靠联安东街,南侧与西侧为城中村内自建楼房。该建筑(北侧大门地面与联安路平齐, 为首层,由北往南地势逐渐下降,从南面看则为第二层。以下描述建筑情况均以联安路为参照,按三层计。)主体共三层, 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一层出租作商铺,商铺分为东西两个部分,东侧部分为福坚五金交电商行,西侧部分为广东申通物 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半地下室、二层、三层出租作居住,总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 (二)事故场所情况:起火场所为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该场所坐南朝北,门口开在北侧的联安路路 边,南北长13.2米、东西宽4.1米,建筑面积约55平方米。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60条规定: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平方米;设置在二层及二层以下;有独立设置的出口;与建筑其他部位分隔,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口, 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场所属小型场所。该场所为小型场所。 (三)事故企业情况: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是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下属内资分公司(企业非法 人),公司成立时间为2010年5月26日,负责人蔡康华,目前在职人员17人,该公司同时租赁了联安路29号(与27号隔路相 邻)作为存放快递件和收发地点使用。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起火当晚,起火场所内蔡康华一家5人在公司内留宿,其中3名小孩,2名大人。2016年11月26日2时30分左右,公司负 责人蔡康华被其妻子梁霞叫醒,称店内着火,后其通过南侧逃生窗跳下,并从东侧街道绕道北侧卷闸门处想拉开卷闸门救 人,但火势已大无法进入。期间有群众电话报警,并救下位于南侧逃生窗外的蔡康华的妻子梁霞。2时30分51秒,珠海市 公安消防局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调集了拱北中队5辆消防车赶赴火场救火,并调集特勤一中队4辆消防车增援,共 计45名消防指战员到场参与灭火救援。2时41分拱北中队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展开灭火,于3时04分将火扑灭,疏散建 筑内其他楼层人员8人。火灾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公安消防局局长谢鹏飞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市安委办副主 任刘北斗、时任香洲区区委书记闫昊波、区长刘齐英、常务副区长刘宏、副区长邓文等先后赶赴现场,指导各部门开展 现场处置工作。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此次较大火灾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513万元。伤亡人员名单如下:

2024/6/20 11:3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_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www.huizhou.gov.cn/zdlyxxgk/aqscxxgk/scaqsgdcbgxx/content/post_2716121.html 2/4 蔡康华,男,34岁,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黄坡镇人,系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负责人,事故中受伤; 梁霞,女,36岁,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黄坡镇人,系蔡康华之妻,事故中受伤; 蔡楚妍,女,9岁,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黄坡镇人,系蔡康华之女,事故中死亡; 蔡楚琪,女,7岁,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黄坡镇人,系蔡康华之女,事故中死亡; 蔡铭轩,男,2岁,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黄坡镇人,系蔡康华之子,事故中死亡。 据现场调查,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49平方米,烧毁了快递件货品、电动车、办公台及电脑等设备。负责人蔡康华因 伤势加重,突发脑梗塞,其妻子精神状况不稳定,无法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经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防火监督大 队民警与拱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调取视频资料、清点现场残留物,向相关员工了解情况,估算直接财产损失约10.513 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鉴定分析等,认定此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场所房间中间半隔墙南 侧、靠东墙铁皮柜上方电气线路短路,引燃铁皮柜上方及附近的可燃物起火。产生烟尘及有毒气体导致店铺内留宿的3 名儿童中毒死亡,2名成年人受伤。 (二)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认为: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负责人蔡康华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关于小型 场所留守人员不能超过1人的规定,携家人在店内留宿,未履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事主缺乏灭火逃生自救常识,在火 灾发生后,未能使用放置在其店内的灭火器在第一时间扑灭初期火情,且事主夫妻二人选择逃生窗先逃离,然后想打开卷 闸门后救出被困的3名小孩,救援方法不当,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11?26”拱北联安路27号火灾事故是一起小型场所违规住人,个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救处置不当, 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和基层组织对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而导致的较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相关资料以及调查询问,现已查清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 (一)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及负责人,按《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缺失,员工守法意识、安全意识淡薄,尤 其公司负责人蔡康华违反《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关于小型场所留守人员不能超过1人的规定,擅自携家人在店内留 宿,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二)广东省申通物流有限公司,鉴于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该公司应对广东申通 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安全管理负有责任。依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制度,对下属的珠海 拱北分公司(分支机构)负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巡查及安全指导等监督管理职责。据查:该公司成立了公司消 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规定了分公司安全相关职责,但未对事故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导致从业人员消防 安全意识淡薄,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力。 (三)市邮政管理局,依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负责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据查:市邮政管理局于2016年1月8日与事故单位签订了《珠海市邮政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分别于2016年2月1日、6月 7日、8月30日、11月3日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检查,但自2月1日检查所发现的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存在的问题,至11月3日 仍未按《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落实执法措施,监管职责未真正落到实处。 (四)拱北街道办,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规定,负责对小型场所实施消防安全日常巡查,根据珠海市消防安 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镇(街)消防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珠消安[2014]14号)规定,镇(街)对《珠海经济特区消防 条例》规定的小型场所实施日常消防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据资料显示:拱北街道办明确了消防工作责任人,主要领 导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部署并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街道办工作人员对事故发生场所分别于2016年3月7日、5月23 日、8月24日进行日常巡查,虽按要求落实了每季度日常消防巡查工作,但未能针对快递行业特点,尤其是在“双11”、 “双12”等特殊时段没有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检查形式单一,发现问题能力不强,没有及时掌握事故发生场所存在违规超 标准住人情况。据调查收集的两份《小型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书》看,虽对小型场所关于消防安全方面要求进行了告知, 但责任书均是与该公司负责人的姐姐蔡春翠签订,且一份签署日期为2015年5月14日,另外一份无签署日期。经核查,蔡 春翠并非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工作人员。监管工作不严谨,存在薄弱环节。 (五)拱北口岸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大队,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监督工作职 责的通知(珠公办[2014]184号)》要求,负责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处火灾隐患的消防违法行为及

2024/6/20 11:3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_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www.huizhou.gov.cn/zdlyxxgk/aqscxxgk/scaqsgdcbgxx/content/post_2716121.html 3/4 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等工作。据查:拱北防火监督大队能与派出所、镇(街)、村开展消防知识宣讲培训工作(2016年1-11 月,共4次),但未能针对快递业等“小型场所”易存在违规住人的实际情况,全面、多方位地开展宣传培训。 (六)拱北口岸公安分局,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的通知(珠 公办[2014]184号)》要求,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镇(街)落实消防工作职责,组 织、协调、指导辖区的消防工作。据查:2016年1-11月,拱北口岸公安分局召开部署消防专项检查整治工作会议8次,组 织对镇(街)督导5次,但对于街道办消防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未能及时指出纠正,对拱北街道办落实消防工作职责督促指 导不到位。 (七)香洲区政府,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 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据查:香洲区明确了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及领导、成员单位责任人,区分管领导能定期带队 开展消防检查,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 六、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为:“11?26”拱北联安路27号较大火灾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513万元,给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员,根据《安全 生产法》、《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珠海市行政人员问责办法》等 规定,调查组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属地管理,谁分管、谁审批、谁负责,宽严相济的原则,对火灾事故责任人员和责 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蔡康华,男,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黄坡镇人,违反《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规定,违规携家人在店铺内留宿,未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负直接责任,应依法追究其责任。鉴于其本人精神状况不稳定及在医院治 疗期间突发右侧丘脑多发急性脑梗死等症状,建议免予追究,由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取消蔡康华经营资格; (二)雷学露,男,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巡 查指导不深入、不彻底,对该公司存在的违规住人情况未发现、未制止,建议由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 进行处理; (三)周启禄,男,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珠海拱北分公司业务,对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 公司管理不力,履职不到位,建议由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四)林秀穆,男,现任拱北街道党工委委员,于2016年5月开始分管街道辖区消防工作,对拱北街道消防安全工作存在 薄弱环节负领导责任,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 (五)陈翔,男,中共党员,拱北街道下属明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制职工,2015年12月任职拱北街道消安委办主任 负责协调与开展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对拱北街道消防安全工作存在薄弱环节负领导责任,建议拱北街道按相关管理权限 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六)张志威,男,事故发生地拱北街道联安社区网格员,负责对联安社区日常消防安全网格化检查工作,对拱北街道 联安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拱北街道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辞退; (七)高洪升,男,拱北街道联安社区网格员,2016年6月起被聘任为消防网格员后,跟随其他检查人员学习,暂未分配 监督检查岗位,于第四季度明确为拱北街道联安社区网格员,协助张志威开展对联安社区日常消防安全网格化检查工作, 对拱北街道联安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拱北街道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6个月绩效奖 金; (八)黄剑锋,男,拱北口岸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大队副大队长,香洲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对辖区消防安全 宣传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负领导责任,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 (九)鲁业创,男,市邮政管理局行业管理科科长,负责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快递企业安 全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 (十)建议责成香洲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十一)建议责成市邮政管理局向珠海市政府及省邮政管理局作出书面检查; (十二)建议责成拱北口岸公安分局向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十三)建议责成拱北口岸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大队向拱北口岸公安分局作出书面检查; (十四)建议责成拱北街道办向香洲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十五)建议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违法行为,依 法进行行政处罚。 如检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上述人员或其他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

2024/6/20 11:3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_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www.huizhou.gov.cn/zdlyxxgk/aqscxxgk/scaqsgdcbgxx/content/post_2716121.html 4/4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主      办:惠州市人民政府 承      办:惠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地      址: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六号 粤公网安备 44130202000199号 粤ICP备2021178933号 网站标识码4413000038 网站维护电话:0752-2809335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2013年以来我市未发生较大火灾事故,“1126”拱北联安路27号较大火灾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反映我市一些 基层单位消防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部分企业尤其是小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仍未真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够彻底, 部分民众消防安全和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政府监管模式方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教训十分深刻。对此,提出以下防范和 整改措施: (一)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一是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各区(经济功能区)、各 镇(街)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带头研究检查消防工作,牵头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短 板。二是强化消防部门依法监管责任和标准化管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出台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推动监 管部门建立责任清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情况通报、会商研判、联合检查、督查督办等制度,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市公安 消防局、各公安分局、各相关行业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作为强化消防常态化监管的重要抓手,作为推进消防工 作社会化的重要举措,通过标准化促进管理规范化。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机制及检查巡查制度。市公安消防局要 对镇街落实“小型场所”巡查工作的频次、方式、时段等进行细化,尤其对晚间违规留宿问题,制定检查指引,加强对镇 街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统筹、指导、考核以及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基层消防网格员发现、处理消防安全隐患的能 力,督促基层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四是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镇 (街)通过检查、培训、约谈、曝光、签订承诺书等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使单位管理人员知责任 懂管理、保障消防安全的必要投入,主动开展隐患自查自改,不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使从业人员晓常识会逃生,真正实 现社会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二)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净化消防安全环境。要以问题为导向,按照“什么隐患突出就整治什么隐患,什么问题 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认真吸取“11?26”拱北联安路27号火灾事故教训,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一要集 中开展寄递行业和小微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镇(街)要针对小型场所违规 住人、出租屋消防安全条件差问题开展排查整治,督促小型场所、出租屋科学开设逃生口,配置灭火器材,落实防火分 隔,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简易喷淋,配备逃生绳或逃生软梯等措施。对检查中发现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 严格执法、铁腕整治。二要加强基层消防基础工作。市公安消防局要针对我市电气火灾和生活用火、用电、用油、用 气不慎引发火灾所占比例大的特点,按轻重缓急、风险大小,分区域、分行业、分领域,认真组织开展好电气火灾综合整 治,切实减少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要推动各区开展消防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全面推广养老院、幼儿园和鳏寡老人房 屋、小型场所和出租屋等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提升各类住人、经营场所的安全技术条件;要加 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切实加强对镇街、社区消防工作的考核、指导,对网格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细化巡查工作指 引,切实提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质量;要加强社区小、微型消防站建设。加大联勤联训和演练拉动力度,使其切实发挥 防火巡查、灭火救援、消防宣传“三队合一”的作用,坚决防止“小场所发生大火灾”。三要加强立法调研。针对临街 商铺搭建阁楼、夹层违规住宿的问题,市公安消防局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调研,及时出台有效措施,解决此类问题, 从源头上控制小型场所违规住人问题。要探索通过立法提升小型场所、出租屋简易喷淋灭火装置、视频监控、物联网 远程监控等防盗、防火安全技术条件,力争“灭早灭小”,坚决防止“小火亡人”。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防火安全意识。各区(经济功能区)、各镇(街)及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 切实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尤其是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消防培训,提高广大从业 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真正做到消防安全入脑入心,克服侥幸心理。推动宣传教育“七进”,切实提高社 会单位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的“四个能力”。以典型案例说法,加强“天边不如身边,道理不如故事”的案例 警示宣传,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普及消防知识和法律意识。针对季节性火灾特点,特别是针对小型场所违规住宿火灾危害 性开展全方位、多形式、全覆盖的大宣传活动,正面宣传、公益宣传与主动曝光相结合,推动消防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向 纵深发展。 相关附件: 来源:本网 时间: 2017-08-17 404 Not Found

FD08978 | 2016_广州_市白云区石门街10·15一般调查_10·15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16年10月15日10时55分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石沙路333号的广东八方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内的自编C7、C8栋物流商铺建筑发生火灾,过火面积52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6750509.00元,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目前,该起事故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及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4、郭洁,女,39岁,汉族,河南人,强慧公司员工。

(二)物业概况。

八方物流园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石沙路333号,土地权属为滘心经济联社和滘心经济联社第七、八、九、十经济社,建筑物均为八方物流公司建设,自2006年开始陆续建成,分A、B、C、D四个区,共有42栋建筑物。具有相关消防手续的建筑物有33栋(钢筋混凝土结构17栋、钢混结构16栋):其中12栋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于2009年1月和2月向白云区公安分局申报了消防验收手续,1栋四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商业楼于2015年向白云区公安分局申请办理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被抽中,其余20栋建筑(包括发生火灾的C7和C8栋)分别于2010年、2011年和2013年由八方物流公司自行在广东省消防局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备案未被抽中。另外9栋建筑物的相关消防手续公安消防部门仍在核实中。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审核、验收,而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八方物流园现有建筑不属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不属于消防审核、验收范畴,该公司对2009年5月1日后建成的21栋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经营场所租赁情况:2012年12月1日,好又快公司租得八方物流园中C区部分场地(含C8栋建筑)总面积共49500平方米,租期自2013年1月1日始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5年8月28日,好又快公司将C8栋26-28号档口转租给强慧公司。整个物流园区的水电和消防设施由八方物流公司负责,电线的主线路由八方物流公司负责拉接到建筑物的外围,档口内部的装修(含线路拉接)由各承租档口负责。

(三)起火区域概况。

起火区域的C7、C8栋物流建筑位于八方物流园区的北侧,两栋建筑之间间距4米,呈东西方向平行排列。C7栋物流建筑东西长192米,南北宽17.7米,建筑高约7.6米,共分40间档口,自编为1-40号自西向东排列,门口向南,背面与C8栋相邻,屋顶、间隔均为锌铁瓦。C8栋物流建筑东西长182米,南北宽17.7米,地面为1.2米高的水泥平台,建筑物高6.4米,总高度7.6米,共分38间档口,自编为1-38号自东向西排列,门口向北,背面与C7栋相邻,屋顶、间隔均为锌铁瓦。两栋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为6619平方米。C7栋由八方物流公司自行管理,共40个档口分租经营;C8栋由八方物流公司整体出租好又快公司经营管理,好又快公司再将38个档口分租经营。

二、事故经过、救援、直接经济损失及善后等情况

(一)事故经过。

经公安部门勘查,结合监控视频分析,2016年10月15日10时30分许,强慧公司员工郭洁在C8栋自编27档营业大厅里使用电饭煲煮食,后去往25档。八方物流公司场内19号视频监控显示11时01分C8栋26-28档北侧开口开始冒烟,且档口前有人员跑动。11时03分C8栋26-28档北侧门口冒出浓烟,档口前通道有多名撤离人员,11时06分C8栋26-28档北侧门口已冒出明火。17号视频监控显示11时00分(经核对,监控时间早于北京时间约5分钟),C8栋近26-28档的南侧屋顶下方开始冒出烟,11时02分C8栋26-28档北侧门口屋顶下方部位开始冒出烟,11时03分浓烟蔓延到C8栋26-28档西侧各个档口,现场聚集多名围观群众。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附近人员立即拨打119报警。市公安消防局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调派金碧新城中队、新市中队、特勤一中队、桃园中队、金沙洲中队、白云中队、黄石中队、越秀中队、恒福中队、石井专职队、白云大队、越秀大队、荔湾大队、天河大队、特勤大队、战保大队、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科工商信局、区消防大队、石门街等部门和单位先后派员赶赴现场,同时调派附近物流园区消防车辆参与灭火救援工作。此次救援,共有33辆消防车、3辆指挥车和近200名人员参与灭火救援及保障工作,明火于当天15时23分被扑灭。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各有关部门多次协调,引导受损商户如实申报损失,并组织了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正诚价格评估公司等三家有资质的财产评估公司对受损财物进行统计,最终核定受损财物金额为人民币5233109.00元;经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八方物流园区C7、C8栋建筑物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定结论为:“简易钢瓦结构仓库等于2016年10月15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佰伍拾壹万柒仟肆佰元整(¥1,517,400.00元)”;两项合计,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6750509.00元。

(四)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整合多方力量,从实质上解决问题。经区各有关部门和石门街的积极协调,历时近两个半月,最终解决了受损商户的善后问题,并在《白云时事》2017年1月24日第三版中进行了报道。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定性

(一)起火时间、部位和原因认定。

依据《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火灾事故认定书》(穗公云消火认字〔2016〕第0015号)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

起火时间:2016年10月15日10时55分许;起火部位:广州市强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艳梅)使用的自编C8栋27档营业大厅中部靠东侧位置;起火原因:电源线路短路产生的高温熔珠引燃附近的可燃物后造成火灾。

依据《广州市公安消防局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穗公消火复字〔2016〕第0018号)作出的复核决定: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维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认定书号:穗公云消火认字〔2016〕第0015号)。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强慧公司员工郭洁在C8栋27档中使用电饭煲煮食,该档口营业大厅中部靠东侧位置电源线路短路产生的高温熔珠引燃附近的可燃物所致。

(三)间接原因。

1、强慧公司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经查,强慧公司未履行租赁合同,线路乱拉乱接;在电线附近堆放可燃物及杂物或可能导致电源线发生机械损伤的物品;未规范安装漏电保护;未能对在档口内使用电饭煲煮食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引起足够重视,未对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消除。

2、好又快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经查,好又快公司作为强慧公司所在经营场所的出租管理方,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不明确,未能提供本单位的相关消防台账及消防工作记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用电隐患及消防设施不完善等事故隐患。法定代表人李庆杨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避侦查。

3、八方物流公司出租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

经查,八方物流公司作为八方物流园区实际管理方,未能对承租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承租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履行出租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4、相关监管单位未有效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经查,滘心村经济联社和滘心村经济联社第七、八、九、十经济社对所辖范围的消防隐患未能进行有效巡查、发现、报告,未能对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不够。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电源线路短路产生的高温熔珠引燃附近的可燃物,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和相关处理意见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郭洁,女,强慧公司员工,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宋艳梅,女,强慧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对事故单位及物业管理方的责任认定和处理。

(三)对属地相关监管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

五、整改措施

FD08979 | 2016_开封市通许1·14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开封市通许“1·14”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6 年1 月14 日10 时40 分,开封市通许县长智镇西芦氏村发生一起烟花爆竹爆炸事故, 造成10 人死亡、7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41 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王勇、郭声琨,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焕宁,时 任省委书记郭庚茂、省长谢伏瞻、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李文慧,副省长张维宁,时任副 省长、公安厅长许甘露等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妥善做好善后处理 和事故调查工作。 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厅、公安厅、总工会和开封市政府等 单位,并邀请省检察院参加,成立了省政府开封市通许“1·14”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追责组、综合组。事故调查组邀请 部分专家参加,委托河南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对事故现场相关物品进行了检测。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 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抢险救援、人员 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 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爆炸厂区情况 1.基本情况 该厂区为通许县通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安公司)2009 年拟申请礼花弹生产项 目时新建的生产区。2009 年吴运科租用西芦氏村村民吴祖亮农田,租金每亩每年1200 元, 共计6.3 亩。2010 年开始兴建,建有3 座彩钢瓦顶仓库,总建筑面积540 平方米。该用地 属于违法占地,2011 年通许县国土局对吴运科下达行政处罚(通国土执【2011】547 号) 未予执行,2012 年10 月9 日移交通许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2 年通安公司放弃礼花弹生产项目,只申请组合烟花项目,该场所不在许可范围,不具 备生产烟花爆竹条件,成为闲置厂区。 2014 年4 月4 日通许县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田罪判处吴运科罚金13000 元。吴运科缴纳罚金 后,其违法占地行为一直持续。 2.厂区布局结构 爆炸厂区南北长128 米、东西宽33 米,占地面积4224 平方米。场地四周为砖砌围墙,高 2 米,厚24 厘米,大门位于围墙的东南角门朝南,院内从南到北依次建有三栋仓库,分别 为南部的1 号仓库,建筑面积为240(12×20)平方米;中部的2 号仓库,建筑面积为240 (12×20)平方米;北部的3 号仓库,建筑面积为(5×12)60 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为 540 平方米。北部的3 号仓库被朱金义租赁后改为厨房和住宿。朱金义后来又在原有1、2、 3 号库房之间的空地上分别搭建了A、B、C、D、E 共5 个简易工棚。李电元在1 号库房南 侧及西侧和围墙之间分别搭建了F、G、H 共3 个简易工棚。(见附图2:爆炸前作业场所 平面图)。 3.生产组织者 朱金义,尉氏县蔡庄镇西街村农民,2011 以前在尉氏从事烟花爆竹生产,2011 年到通安 公司当1 个月技术员后离开,通安公司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上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2014 年8 月吴运科安排朱金义参加培训并取得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证,证号 T410223197105033,有效期限2014 年11 月19 日至2020 年11 月19 日。

李电元,滑县大寨乡李中街农民,2011 年通过通安公司取得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证 T410526196308103810,有效期限2011 年12 月28 日至2017 年12 月28 日。2014 年8 月至12 月为通安公司配药工。 (二)通许县通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通许县通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位于开封市通许县长智镇西芦氏村,成立于2003 年2 月,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吴运科。 吴运科,通许县长智镇西芦氏村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号码 13141090000105,有效期限2013 年7 月1 日至2016 年7 月1 日。 2.相关证照情况 通安公司于2006 年4 月4 日重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222100002505(1--1), 注册资本3 万元,有效期至2022 年4 月3 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烟花。 税务登记证发证日期2005 年1 月19 日,豫地税(地)字410222630710503,有效期限长 期。 组织机构代码7880592——6,有效日期2015 年4 月17 日至2019 年4 月16 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2014 年8 月18 日,(豫)YH 安许证字[2014]010008,许可范围 为组合烟花类(C 级),有效期至2017 年8 月17 日。 3.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2005 年8 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08 年8 月到期。2009 年1 月复审换证。2009 年8 月, 通安公司申报礼花弹生产项目。2010 年8 月22 日,委托河南省豫冠安全发展有限公司进 行安全预评价。 2011 年4 月设计文件由通安公司自行组织专家审查,开封市禾佳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禾佳公司)进行了修改。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通安公司按照设计文件进行 建设,除改造利用原有区域外,又增加了无药工房区(球壳库和泥底库)、礼花弹成品和亮 珠库区。共计8 块厂区,分别是1.1 级危险品总厂库区、2 个1.3 级成品仓库区、主生产区 (礼花弹、组合烟花和行政区)、亮珠生产区、无药工房区(球壳库和泥底库)、原料库区 (无药工区)、礼花弹成品和亮珠库区。2011 年年底完工。2012 年通安公司放弃礼花弹生 产项目,改报组合烟花生产项目,无药工房区、礼花弹成品和亮珠库区成为闲置的工房和 仓库。 通安公司安全设施项目设计2013 年4 月由禾佳公司设计,禾佳公司依据《烟花爆竹工程 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规定,在设计图纸上把无药工房区、礼花弹成品和亮珠 库区列为“零散住户”加以标记。 2014 年3 月,北京国泰民康安全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国泰民康)在对通安公司安全设施建 设项目验收评价时,把无药工房区、礼花弹成品和亮珠库区作为符合周边安全距离的“零散 住户”加以标记,未列入项目验收评价范围。 2014 年4 月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014 年8 月通过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2014 年8 月18 日省安全监管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违法出租情况 2014 年10 月,吴运科以每年30 万元的价格将爆炸厂区3 号仓库、2 号仓库 和1 号仓库 北半部144 平方米租给朱金义,用于生产C 级升空类产品。 2015 年10 月吴运科以每年5 万元的价格将爆炸厂区1 号仓库南半部96 平米租赁给李电元, 用于生产C 级升空类产品(见附件1、附件2)。 2015 年10 月将无药卷管区出租给齐明,主要生产礼花弹,已收租金10 万元。 2015 年11 月,吴运科将无药工房区(球壳库和泥底库)出租给董卫召生产烟花爆竹,主

要生产三响雷(内筒1.2 寸,单响6 克,单筒18 克),已收租金15 万元。事故发生后产品 被查收,工房被查封。 (三)爆炸厂区生产组织情况 1.原材料来源 朱金义、李电元生产用硝酸钡、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亮珠等和半成品亮 珠等,从通安公司吴运科处购买。 吴运科使用通安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5 年10 月从新乡市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购进高 氯酸钾15 吨,没有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新乡市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培 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 年9 月21 日,经营范围高氯酸钾等。 2015 年先后12 次从洛阳中原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硝酸钡76 吨。洛阳市中原化工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田松彬,经营范围硝酸钡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 年1 月13 日,无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硝酸钡时查验了通安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洛 阳市中原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台帐不规范,没有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 没有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2015 年5 月24 日、10 月13 日、11 月14 日、12 月18 日分4 次从郑州市双鸽树脂有限公 司购进树脂3 吨。 2015 年4 月、10 月从开封市尉氏县购进1.5 吨硫磺。 从湖南济阳大姚镇继红烟花材料公司购进银粉、合金、强胶粉氯离子、树脂等。 2016 年1 月16 日通许县公安局搜查发现并收缴通安公司成品库中经伪装、违规存放的黑 火药10 余吨(通许县公安机关已另案处理)。 2015 年11 月至2016 年1 月13 日,濮阳县子岸镇史掘地村史俭勋先后4 次为朱金义加工 高空礼花半成品(朱金义提供原材料,史俭勋加工成空桶,装填泥巴、引火线600 捆,每 捆100 个)共计60 万个。引火线由朱金义提供。 成品包装箱由朱金义委托西芦氏村正合纸箱厂印制,厂址厂名和商标系假冒。 2.生产工序流程及生产现场 生产销售人员由朱金义、李电元自行组织。主要工序为:炮筒打中隔穿引线(外购)、装上 药(炸药与亮珠)、封口、装下药(发射药)、糊底(或装锯末压纸片)、装箱。 爆炸厂区由朱金义和李电元共同使用。事故当天,朱金义雇有4 个装药工、2 个配药工分 别在自建的5 个简易工棚中进行操作,装顶药(顶药:炸药与亮珠)操作工旁边有封口人 员。装发射药操作工旁边有糊底与装箱等人员。由于场地限制,配药、装药、中转、封口、 装箱等操作均在同一空间,相互间没有安全距离。李电元所在的南端生产区域,只有1 号 仓库到南围墙之间狭窄区域,除1 个配药员在1 号仓库西侧外,其他操作人员均在此狭窄 区域内作业,药物、半成品、未装箱的成品均堆放在此。装箱成品放入相邻1 号仓库。 3.产品品种 朱金义、李电元生产的烟花爆竹升空类产品有:双响、小礼花、多彩礼花、高空礼花, 规格长度(Cm)有:10、13、16、18、20、22,均为“三超”产品。 产品冒用的生产厂家:湖南省浏阳市华菱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省上栗县江丰出口 花炮厂、陕西省蒲城县建功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陕西省蒲城县平祥烟花爆竹制造有限 公司、陕西米脂县花炮厂、山东枣庄市兴城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饶阳县元顺烟 花爆竹厂、河北省安新县湘联鞭炮厂等8 个生产厂家的注册品牌。 4.产品销售 朱金义从2014 年10 月至事故发生实际生产时间约5 个月,共生产各种烟花爆竹成品 16000 箱(每箱200 至400 支不等,200 支箱装的5000 箱;400 支箱装的11000 箱)。已 销出14000 箱,库存2000 箱。主要销往:

(1)许昌市:长葛市红福缘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经理周玉超购买700 多箱、许昌县龙祥花 炮有限公司经理刘生青购买500 多箱。 (2)濮阳市:台前县龙祥花炮有限公司保管员郭俊峰、股东吕寻玉购买双响炮700 多 箱(送货上门)。 (3)驻马店市:遂平县烟花爆竹批发中心法人张伟2015 年11 月购买双响炮共535 箱, 2015 年12 月中旬全省公安机关危爆物品互检时收缴剩余双响炮1281 根(约3 箱); 驻马店交通路李新建烟花爆竹零售店购买双响炮600 箱。 (4)商丘市:梁园区王涛购买4000 箱、虞城县兴裕土产有限公司徐秀华购买1500 箱、 民权县鑫发烟花爆竹公司负责人杨立学购买600 箱、民权县马培河购买500 箱。 (5)开封市:杞县龙祥烟花爆竹批发公司法人侯彥龙 购买500 箱、通许县和生商贸有限公司买500 箱、尉氏县欣茂源花炮有限公司法人张华购 买朱金义双响炮525 箱(送货上门)。 (6)焦作市:焦作市瑞祥日杂有限公司刘爱民2015 年5 月购买双响炮613 箱(送货上 门)。 其他为零星销售。以上产品流向地政府及其公安、安监部门立案调查。李电元仍在重症 监护室,无法提供产品流向。 5.产品运输 为朱金义提供运输信息的公司: (1)通许县捷运货运(物流公司),负责人张兵,妻子刘冉。2014 年秋季和2015 年夏季 先后两次给朱金义提供运输车辆。 (2)濮阳县城谷同献货运部。 李电元在事故中受伤,事故调查结束时仍在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以上已责 成开封、濮阳市政府及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立案调查。 (四)与通安公司相关的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验收评价情况 1.设计单位情况 开封市禾佳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前身为开封开化集团公司设计室,2002 年初改制为开封 市禾佳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志峰。拥有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 业乙级资质(证书编号:A241012713),其中化工设计资质有效期至2015 年3 月22 日, 后延续至2020 年3 月。 2.安全设施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部分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组合烟花改造提升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 篇所附周边环境图内容不一致,其中一张周边环境图中无药工房区(球壳库和泥底库)、礼 花弹成品和亮珠库区(后成为闲置的工房和仓库)均标注为零散住户,另一张周边环境图 中无药工房区(球壳库和泥底库)(后成为闲置的工房和仓库)未显示。 3.评价单位情况 北京国泰民康安全技术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法人代表方宝龙, 资质证书编号:APJ-(国)-395,有效期至2016 年6 月30 日。资质范围包括民用爆破器 材制造业、烟花爆竹制造业等。 4.安全验收评价中存在问题: 一是安全评价人员不到现场实地勘察即开展评价活动。项目负责人王红梅,项目组成员杨 存堂、闫燕、包春红没有到通安公司组合烟花改造提升项目现场实地勘察。 二是安全评价报告部分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安全评价报告所附周边环境图未按现场 情况进行绘制,简单采用设计单位图纸,现场两处闲置的工房和仓库标注为零散住户。 三是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在对通安公司存在问题的复查中,复

查报告签名人王红梅实际未到现场;安全评价项目实施流程单上项目组长王红梅任命日期 为2013 年3 月10 日,其实际担任项目组长日期为2013 年12 月评审之后。 (五)天气情况 2016 年1 月14 日晴间多云,最低温度–4.8 度,最高温度7.8 度,日均温度1.3 度,西北风, 风速每秒2.4 米,日均相对湿度29%,最小相对湿度10%。湿度较低,易于产生静电并集聚。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 年1 月14 日8 时,朱金义、李电元烟花爆竹厂区作业人员陆续开工。10 时40 分, 李电元南侧装药棚首先发生轰爆,瞬间引发东相邻的两个露天作业点,以及西北相邻的露 天存药处和配药棚发生爆炸,又连环引起李电元1 号仓库内成品发生爆炸,仓库垮塌。紧 接着配药棚、装药棚相继爆炸,导致朱金义堆放在2 号仓库的数千公斤亮珠和烟花爆竹成 品、半成品发生爆炸,最后又引爆北边两个装药棚,整个厂区炸毁,造成10 人死亡、7 人 受伤。 (二)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通许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员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启动应急预案,成立 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救援方案,组织公安、消防、卫生、安监、供电等部门开展救援。 随后,副省长张维宁、开封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同志及国家安监总局相关人 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1 月15 日12 时50 分,现场搜救和清理工 作结束。 通许县委、县政府及消防、公安、安监、卫生等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完备,信息接报流转在 规定时限内完成。县政府及时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救援方案,响应及时,处置措施 得当,没有造成次生事故,并如实发布了事故信息。当地党委、政府按照分类施策要求, 积极做好伤员救治、善后处置和遇难者家属赔偿,保持了社会稳定。 (三)第1 炸点及爆炸顺序 第1 爆炸点为李电元生产场所西南角装药棚。爆炸顺序为:第1 炸点爆炸后,瞬间引起相 邻的存药处、配药棚内烟火药爆炸并导致1 号仓库倒塌,引燃相邻的双响礼花成品、半成 品四处飞射,加速火焰传播;同时存药处、配药棚内烟火药爆炸后的火焰依次向北导致2 处配药棚、3 处装药棚爆炸;位于朱金义北侧的装药棚爆炸将厨房、住室、浴房摧毁,又 将朱金义的2 号成品仓库北墙向南轰倒,最后引起仓库内亮珠及成品爆炸。(见附件4)。 (四)人员分布 生产场所内实有人数为30 人,其中南侧13 人为李电元生产升空类双响礼花,北侧15 人为朱金义生产双响炮,另有豫J80270 货车司机1 名和随车家属1 名。28 名作业人员作 业类别与位置如下: 李电元作业区13 人中,厂区西南角装药棚内有3 人,分别是李艳装发射药,姚凤兰与陈 新爱装锯末纸垫;紧邻装药棚东侧的空地上有3 人,分别是岳翠花装上药、孙国奇封口、 李丁豪干杂活;再往东空地上有5 人,分别是张杰、张喜莲、李纳、张贤、吴珍丽装锯末 压纸垫;1 号仓库北墙与西围墙之间配药棚内,李正胜配混药,李电元在1 号仓库南间内。 朱金义作业区15 人中,两配药棚内各1 人,分别为朱三平、朱留见;紧邻东墙的装药棚 有3 人,分别是赵美红装炸药、李明忠封口、吴银山在装箱;2 号仓库北侧两装药棚内各 有4 人,从南向北依次为杨春红封口,李秀云、李明臣糊底,朱根峰装箱,张新芝装顶药 (含亮珠),刘艳红装发射药、刘国军装箱,吴逢国在门口装发射药;朱金义在北装药棚附 近空地上修模具,范继廷在厨房内准备做饭。(见附件3)。 (五)爆炸药物成分分析 根据理化检验结果和提取的现场残留原材料分析,事故中参与爆炸的有烟火药、已装药的

双响成品和半成品。烟火药的主要成份为高氯酸钾、硝酸钡、硫磺、铝粉。 (六)药物药量估算 事故炸点相对较多,朱金义成品仓库爆炸威力巨大,炸坑为椭圆形,南北长11.4 米,东西 宽10.3 米,坑深3.2 米。根据TNT 当量计算约为药量4200 公斤。 李电元1 号成品库有烟花爆竹成品近1000 件,按照2.4 公斤/件估算,总计药量为2400 公 斤。 朱金义南装药棚存有3000 捆半成品折合750 件,折合药量约900 公斤。 朱金义北装药棚存有1000 捆半成品折合250 件,折合药量约300 公斤。 其他炸点药物量依据作业人员日均生产量进行估算(装药能力为700 捆/人日左右;装锯末 纸垫能力为150 捆/日),合药794 公斤。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装药工李艳在装药棚进行双响炮装发射药过程中,由于静电积聚并瞬间释放引发爆炸。 原因分析: 1.作业人员情绪稳定,无人为矛盾,现场未发现引爆装置零部件,排除人为破坏原因; 2.厨房和住室用电沿南墙东西方向架设,1 月13 日22 时至14 日15 时全村停电,装药工 棚内不使用电气与照明设备,排除电器短路等因素; 3.冬季不属雷电季节,事故当天晴见多云,排除雷电原因; 4.经检测产品药物内不含氯酸钾等违禁药品,排除药物敏感因素; 5.李艳在操作岗位所装药物为硝酸钡与铝粉混合物,稳定性高,一般撞击、摩擦难以引起 爆炸,排除撞击摩擦药物产生爆炸的可能; 6.王志奇驾驶的豫J80270 大货车1 月14 日10 时20 分进入厂区,货物不足未装车,王志 奇和李雪花停车熄火,在车上休息约20 分钟后发生爆炸。车头向北,排气口面向东南大 门方向,排除排气口火星引爆的可能; 7.爆炸发生前约 30 分钟,李电元在围墙外东南方向进行试炮作业,试炮作业行为在时间上 不可能再引爆围墙内物品。 8.事故当天日均相对湿度29%,日最小相对湿度10%,气候干燥,容易产生静电集聚。 9.李艳在10 时20 分将东南角锯未棚外堆放的半成品(100 个/捆)装完后,转移到西南角 装药棚继续装药(60 个/捆)。同时陈新爱与姚凤兰也随其进入装药棚装锯末纸垫。李电元 未发防静电服装,李艳的普通服装,易产生静电,具备产生静电的客观条件。在装药时李 艳不断起身将未装药的空炮筒搬上工作台、将装药后的半成品搬下工作台或直接交给等待 装锯末纸片的陈新爱或姚凤兰。在重复作业中,增加了身体静电集聚与静电电压。其工作 台上铺设的塑料布又极易引发静电,在与他人接触时增加了静电释放的机会。李艳在棚内 从事装药操作,直接接触药物,在相对封闭的空气中漂浮有药物粉尘,衣服外套带有大量 药物粉尘,遇到静电意外释放,极易引发爆炸。 (二)间接原因 1.朱金义、李电元非法组织生产烟花爆竹 朱金义、李电元租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没有资质的场所,非法购进原材料,非法组织 生产、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假冒湖南、江西、陕西、河北、山东等8 个厂家注册商标。生 产区内作业管理混乱,工棚间无安全距离,作业人员定员和药物定量未作限制,有限区域 内人员集聚密度大;原料、半成品、成品堆放过多,无防静电安全设施。作业人员无安全 意识和安全技能,未经安全技能培训,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 2.通安公司吴运科违法为朱金义、李电元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提供场所和原料 通安公司吴运科违法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地租给没有资质的朱金义、李电元生产烟

花爆竹;违法为其提供高氯酸钾、硝酸钡等原料;帮助朱金义、李电元协调监管检查事宜。 通安公司2014 年以来购买使用和销售给朱金义、李电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没有到公安 机关备案,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没有办理《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私自从黑市购买军工硝、 军工粉等药物。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长期无专职安全员,超范围生产等。 3.长智镇、西芦氏村落实“打非”工作不力 西芦氏村对通安公司违规新建、扩建厂房非法占用农用地监管不力;履行“打非”工作属地 管理不力。 长智镇党委、政府对通安公司违规新建、扩建厂房非法占用农用地、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监 管不力;履行“打非”工作属地管理不力,对朱金义、李电元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制止不 力。 4.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通许县安全监管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不力,协调安全生产领域“打非”工 作不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朱金义、李电元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制止不力。 通许县公安局落实烟花爆竹“打非”部门责任不到位,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加强烟花爆竹 生产旺季安全监管通知不力,对通安公司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查处不力。 通许县国土局对通安公司长期持续违法违规新建、扩建厂房、非法占用农用地、违反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等行为查处不力。 通许县质监局落实烟花爆竹“打非”部门责任不到位,对朱金义、李电元涉嫌假冒伪劣烟花 爆竹产品、假冒伪劣认证标志查处不力。 通许县工商局落实烟花爆竹“打非”部门责任不到位,对朱金义、李电元假冒注册商标侵权、 无照经营行为查处不力,对烟花爆竹销售流通环节监督检查不到位。 通许县城建局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不力,未按期完成村镇规划,造成城乡管理职责不清,管 理不到位。 通许县发改委对通安公司办理烟花爆竹生产项目立项审批审查把关不严,在通安公司建设 项目未取得环评、土地、规划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违规立项。 通许县委、政府履行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职责不力,组织、领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打 非”工作职责不到位。 开封市安全监管局督促指导通许县安全监管局履行安全监管不到位。 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后监管指导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开封市通许“1·14”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是一起因非法违法生产引起的生产安 全责任事故。 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吴运科,通安公司法人代表。2016 年1 月15 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通许县公安机 关刑事拘留,2016 年2 月21 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被批准逮捕。 2.朱金义,爆炸厂区北侧承包人,原通安公司特种技术工人。2016 年1 月16 日因涉嫌危 险物品肇事罪被通许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 年2 月21 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 被批准逮捕。 3.李电元,爆炸厂区南侧承包人,原通安公司配药工。2016 年1 月15 日因涉嫌危险物品 肇事罪被通许县公安机关立案。事故调查结束时仍在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 4.吴运来,通安公司安全生产小组成员、成品仓库管理员。2016 年1 月15 日因涉嫌危险 物品肇事罪被通许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 年2 月21 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

批准逮捕。 5.庞国,通安公司安全生产小组成员。2016 年1 月15 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通许县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 年2 月21 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批准逮捕,2016 年4 月18 日因病取保候审。 6.齐磊,通安公司安全生产小组成员。2016 年1 月15 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通许县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 年2 月22 日取保候审。 7.熊远根,通安公司配药技术工人。2016 年1 月20 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通许县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 年2 月22 日取保候审。 8.董卫召,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承包人。2016 年3 月4 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通许县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9.齐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承包人。2016 年3 月4 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通许县公 安机关立案侦查,6 月17 日刑事拘留。 10.刘汹涌,中共党员,长智镇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土地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 2016 年5 月24 日被开封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1.马建波,通许县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监管股股长、驻通安公司安全员,因涉嫌滥用职权 罪,于2016 年5 月24 日被开封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2.娄巍巍,中共党员,通许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 2016 年6 月25 日被开封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3.司士勋,中共党员,通许县安全监管局副主任科员,分管执法队、危化股、烟花爆竹股。 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 年5 月24 日被开封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4.卢广停,中共党员,通许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兼通许县安全生产“打非”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 年5 月24 日被开封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 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二)党政纪处分建议 1.李义功,中共党员,长智镇西芦氏村委会委员,2010 年至今兼任长智镇西芦氏村委会 治保主任。落实安全生产“打非”属地管理职责不力, 未对辖区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进行监管,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进行排查和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 一年处分。 2.吴逢战,中共党员,长智镇西芦氏村委会主任。落实安全生产“打非”属地管理职责不 力,排查中未发现朱金义、李电元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未对通安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 行为进行监管,在通安公司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违规出具土地证明,对事故发生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吴运民,中共党员,2003 年3 月至今任长智镇西芦氏村党支部书记。落实安全生产“打非” 属地管理职责不力,排查中未发现朱金义、李电元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未对通安公司 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进行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 4.王东波,中共党员,现任通许县交通运输局主任科员,2005 年12 月至2015 年9 月期 间先后任通许县长智镇副镇长级干部、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科员,分管长智镇村 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未按法律规定和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完成村镇规划编制工作,致使违 建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5.安凯,长智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兼安监办主任。落实“打非”工作属地管理职责不力, 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朱金义、李电元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降低一个岗位等级处分。

  1. 蔡建锋,中共党员,长智镇纪委书记,2009 年1 月至今为西芦氏村包村领导。未按规定

对通安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改扩建厂房进行监管,对朱金义、李电元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 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于建军,中共党员,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党委委员,2005 年12 月至2012 年4 月任长智镇 副镇长,分管土地工作。未按规定对通安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 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娄筱,中共党员, 2011 年6 月至2015 年10 月任长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组织开 展“打非”工作不力,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对朱金义、李电元长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行为失察;对通安公司长期非法占用农用地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9.肖光,中共党员,长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组织开展“打非”工作不力,履行属地监 管责任不到位,对朱金义、李电元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建议免去其长智镇镇长职务。 10.李树峰,中共党员,长智镇党委书记。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职责不到 位,组织开展“打非”工作不力,对朱金义、李电元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失察;对通安公 司长期非法占用农用地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 重警告处分。

  1. 崔保健,中共党员,长智镇派出所所长。落实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部门责任不力,未

按要求对烟花爆竹企业进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朱金义、李电元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 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2.马国华,中共党员,通许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落实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部门责任、 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通知不力,对通安公司购买、使用、销 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3.付琼,中共党员,通许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分管治安工作。落实烟花爆竹 “打非”工作部门责任不力,督促指导治安大队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不到位, 对通安公司购买、储存、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问题失察,对事 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4.袁化恩,中共党员,通许县国土局工作人员,2001 年3 月至2014 年4 月任通许县国 土局长智镇国土所所长。未采取有效措施查处纠正通安公司长期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对 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低一个岗位等级处分。 15.芦金峰,中共党员,通许县国土局矿产办主任,2007 年7 月至2012 年11 月任通许县国 土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指导员。土地监管执法工作开展不力,对通安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 行为制止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低一个岗位等级处分。 16.罗海燕,中共党员,通许县国土局副局长、纪委书记,2010 年10 月至今分管通许县国土 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督促指导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开展土地监管执法工作不力,对通安公 司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制止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 分。 17.张文忠,中共党员,通许县国土局党委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土地法律法规不力, 对通安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制止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 处分。 18.章睿,中共党员,通许县质监局党组成员、稽查队队长。落实烟花爆竹领域“打非”工作 部门职责不力,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假冒伪劣产品打击不力,对产品质量、冒用认证标识等 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9.李树良,中共党员,通许县质监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管稽查队。落实烟花爆竹领域

“打非”工作部门职责不力,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假冒伪劣产品打击不力,对产品质量、冒用 认证标识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陈卫星,中共党员,通许县四所楼镇工商所所长,负责长智镇工商管理工作。落实烟花 爆竹领域“打非”工作部门职责不力,对朱金义、李电元无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等非法生 产经营烟花爆竹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1.冯亚威,中共党员,通许县工商局注册监管股股长。落实烟花爆竹领域“打非”工作部 门职责不力,对朱金义、李电元无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监管不 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2.张鹏,中共党员,通许县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注册监管和市场监管工作。落 实烟花爆竹领域“打非”工作部门职责不力,对朱金义、李电元无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等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3.王保国,中共党员,通许县住建局副主任科员,2001 年1 月至2011 年2 月任通许县建 设局规划股股长。未按规定和上级要求如期组织完成村镇规划编制工作,致使违建行为未 得到有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4.娄冰,通许县发委副主任,2005 年7 月至2009 年12 月兼任通许县政府工业项目办主 任。对通安公司烟花爆竹生产项目申报材料把关不严,在通安公司缺少项目建议书文本等 申报材料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批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低一个岗位 等级处分。 25.胡孝忠,中共党员,通许县发改委主任科员,2004 年7 月至2012 年3 月任通许县发改 委主任。对通安公司烟花爆竹生产项目申报材料把关不严,在通安公司缺少项目建议书文 本等申报材料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批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 分。 26.张毅,中共党员,通许县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国土资源局。对通安公司非法占用农用 地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7.张桂忠,中共党员,通许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县 “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县安全生产“打非”工作领导、督促、指导不力,对朱金义、李电 元非法组织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8.聂影,中共党员,2004 年6 月任开封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督促指 导通许县安全监管履行“打非”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 处分。 29.徐伟,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主任科员。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 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30.包海洋,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副处长。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 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三)其他建议 1.责成通许县县委、县政府分别向开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责成通许县公安局分别向通许县委、县政府和开封市公安局作出深刻检查;责成通许县 公安局代龙、孙建勇、陆超明向通许县公安局写出深刻检查。 3.责成开封市公安局向河南省公安厅作出深刻检查,并深刻总结教训,改进工作。 (四)行政处罚建议 1.建议省安全监管局依法对通安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吴运科作出处罚,并吊销通安公司的安 全生产许可证。责成开封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吊销吴运科、朱金义、李电元等人的特种作业 上岗操作证。 2.建议洛阳市公安局、安全监管局依法对洛阳市中原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处理。

  1. 建议新乡市公安局、安全监管局依法对新乡市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理(新乡市

公安局纬五路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于2016 年5 月4 日对新乡市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2000 元的处罚)。 4.建议濮阳市政府及其公安、安监部门依法对台前县龙祥花炮有限公司、濮阳县子岸镇史 掘地村史俭勋作出处理。 5.建议许昌市政府及其公安、安监部门依法对长葛市红福缘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许昌县龙 祥花炮有限公司作出处理。 6.建议驻马店市政府及其公安、安监部门依法对遂平县烟花爆竹批发中心、李建新烟花爆 竹零售点作出处理。 7.建议商丘市政府及其公安、安监部门依法对梁园区王涛烟花爆竹零售点、虞城县兴裕土 产有限公司、民权县鑫发烟花爆竹公司和民权县马培河烟花爆竹零售点依法作出处理。 8.建议开封市政府及其公安、安监、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杞县龙祥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通 许县和生商贸有限公司、尉氏县欣茂源花炮有限公司和通许县捷运货运(物流公司)依法 作出处理。 9.建议焦作市政府及其公安、安监部门依法对焦作市瑞祥日杂有限公司作出处理。 10.建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对禾佳公司作出处理。 11.建议河南省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 号) 第36 条规定分别对国泰民康和参与安全验收评价活动的相关人员作出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开封市通许“1·14”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伤亡惨重,损失巨大,影响恶劣,教训深刻。为认 真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一)健全打非治违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打击非法违法制售 烟花爆竹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打非治违”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打非治违”成员单位 职责,安监、公安、质监、工商、交通等部门以及乡、村两级,要各司其职,信息共享, 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强化执行力,认真履行 “打非治违”职责,形成强大合力,确保打非 工作长效机制有效实施。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打非工作目标,层层签订打非 工作目标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打非治违”责任体系。 (二)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治理行动,狠抓落实。全省各地各部门,尤其是开封市和 通许县,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重视烟花爆竹旺季“打非治违”工作,要在地方党委、 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旺季特点,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打非治违”措施,组 织开展全面排查检查。要充分发挥乡、村两级优势,加大排查巡查力度,重点检查闲置的 厂房、院落、出租房、行政区域交界地带、集贸市场等可能从事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 花爆竹的场所,对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员,指定专人,采取包村、包户、包人等方式 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全省各类烟花爆 竹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规定,严格执行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备案、运输许可制度,严禁非法违法生 产、购买、使用、储存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开封市和通许县委、县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应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督检查, 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严格落实《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依法加大对 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许可证过期非法生产和违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要 依法严肃查处,按法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要依法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加强社会监督,奖励群众举报。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的宣传教育和

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所造成的严重危害,教育广大人民群 众知法、懂法、守法,不组织、不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宣传举报奖励制度,生产 旺季对非法违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实行重奖,烟花爆竹重点、传统产区县、乡两级 政府要公布举报电话,鼓励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营造有利于“打非治违” 的社会氛围。同时,重点地区特别是烟花爆竹传统产区,要积极拓展安全、健康的就业渠 道,防止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 (五)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管。行业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 构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活动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规范设计、评价行为。要加 强对中介机构中高级资质人员挂名兼职等问题的抽查,定期开展中介机构专项检查,推行 中介机构诚信建设,实行“黑名单”制度。建议实行安全评价机构责任倒查制度,在事故调 查中调阅事故单位评价报告,对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虚假报告或者严重失实的,要依法 严肃追究责任。 (六)建议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意见。

省政府开封市通许“1·14”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7 年4 月28 日

FD08980 | 2016_文72-98井井喷着火事故_72·9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1985年11月20日18:00 井队生产会安排要在11月21日 0:00~8:00 班边打钻边加重,在 2900 m 以前密度提高到 1.40~1.45 g/cm3 。故司钻接班后在继续打钻的同时组织当班人员加重,钻井液密度由接班时的 1.23 g/cm3 提到 1.29 g/cm3, 钻到 4:00时副司钻上钻台扶刹把,在 5:25 时钻到井深 2886m 连续出现 6m 快钻时,钻时分别为 5min 。 5min 、 1Omin 、 5min 、 10min 、 7min 。地质工在 5:45 时捞取砂样时发现钻井液增多循环罐外溢钻井液和井涌,马上告诉司钻立即上钻台上提方钻杆同时通知机房停泵,当时方钻杆方余为 0.3m, 当方钻杆下接头提出转盘面,顶出大方瓦,第一个单根出转盘面 4~5m 时已发生强烈井喷 。 6:02 喷高 20m 左右,司钻刹住刹把挂上钳头,此时大方瓦已喷出,无法坐吊卡,司钻立即组织加重钻井液,住井干部钻井技术员马上打开放喷闸门,关液压防喷器,油压由 15MPa 降到零,开后有 0.5min 又升到 15MPa,又关时又降到零。连续四次没关住。副司钻又关几次还是没关住。 6:23 泥浆工在泵房加重时发现振动筛火光一闪随即钻台上起火,此时队长赶到井场,在失火的情况下又关防喷器,储能罐油压由 15MPa 又降到零,当队长去关防喷器时方钻杆已溜人井内,闸板已失效。

3、事故原因分析

1) 井队无井控安全意识.在钻遇快钻时的时候,不应继续钻进,应停钻关井观察.

2)井队技术素质差,井口安装不完善,交接不清楚。表现在:

(1)钻开高压油气层前钻井队没有进行井控学习和井控演习.井喷发生后,钻井队技术员、副司钻未能关住防喷器。当环空停喷以后发现上防喷器芯子卡着方钻杆,说明防喷器和液控管线是好的。

(2)井队未能贯彻执行《井控条例》。地质设计 2900 m 进入沙二下高压油气层并提前 50~100 m 加重,井队打到 2886m 密度仅 1.29 g/cm3, 而地层实际提前 14m 进入沙二下高压油气层,出现快钻时未及时停钻循环观察,无人观察井涌情况,没有及时关防喷器,最后导致井喷。

3)防喷器和液控系统不匹配。由于液控系统容量小,在操作后油压降的幅度大,故工程公司管子站在安装时少装了一个头,防喷器下闸板未接,造成了操作失误一次。

4)技术管理较差、岗位不严、不负责任。

(1)钻井队在打开高压油气层前,生产会、井队长、井队工程技术员、井队地质对在 290Om 以前将密度提到设计要求的 1.40~1.45 g/cm3 都有过要求,但没有具体落实到实处。钻至井深 2886m 密度尚为 1.29 g/cm3。工程、地质都未严格把关停钻加重,麻痹大意。

(2)在出现快钻时时各岗位人员没有坚守岗位。无人观察油气侵,待地质工在 5:54 捞砂样时才发现严重井涌 , 井涌量很大,再加上关井太晚,关井中又出现失误,随之引起强烈井喷。对井喷的先期预兆无人发现,管理上十分松懈。

(3)钻井公司、钻井大队对钻开高压油气层前的检查、技术组织的落实不认真,思想上不重视,公司对井队的具体要求不够明确,对防喷器试压操作方法没有使队上有关人员真正掌握。

5)文南地区的文 72 块,断块复杂,油气层压力异常,是当时开发的新地区,该井队又缺乏打高压井的经验 , 思想上麻痹大意,是造成这次井喷的原因之一。

4、事故处理经过

11 月 21 日早上局、公司领导和有关人员赶到现场 ,8:00时钻台上有一股火,火势很大,火苗高 8m,钻台下在灌钻井液管线处冲出一股火直喷井架大梁,喇叭口和防喷器连接法兰刺出一股火,直烧防喷器 ;喇叭口一股火火势很大。当时风向是东北风,火烧的是西南方向井架大腿,人无法接近,井架随时有倒塌的可能。 10:30 研究决定先拉倒井架 ,第一次用拖拉机拉东北角崩绳,绷绳被拉断井架未倒。第二次拉死绳固定方向绷绳,井架倒在 2 号大腿方向,随即组织力量清理进场,托出油罐、发电房、机房柴油机、泵及倒塌井架。 14:00组织 8 部消防车进行灭火 未成功,在 16:10 又进行第二次消防车灭火仍未成功。

11 月 22 日 ( 第二天 )12:40 又组织 15 部消防车灭火未成功。 14: 00在消防水龙的掩护下开始清理钻台,拉下钻台上的杂物,15:50 把烧坏的钻机用 2 台拖拉机拉下钻台。由于井架倒塌,水龙头鹅颈管与由壬头的焊缝处被折断,从钻杆内喷出的一股天然气从鹅颈管的弯管处直扑钻台,火势很大,为使燃烧的气体向上喷,在消防水龙的掩护下气焊工在钻台上割掉 2 个鹅颈管法兰螺丝 (还剩 2个) 时,套上钢丝绳拉鹅颈管两次都未拉断,在第二次向后拉时使井架底座向后移动 30cm 左右,把防喷器与喇叭口的连接法兰拉偏,气体从法兰处向钻台前方剌去。当天研究决定将喇叭口和方钻杆割断,拖出井架底座,让火势集中向上喷再组织灭火换防喷器。 研究试验带火切割方法。当天晚上研究后定下两套方案 :(1) 电弧气暴切割,人在 2m 以外操作;(2) 如第一套方案不行则用电焊割断。

第三天(11月23日)9:30 时,环空气量减少停喷,在消防水龙的掩护下割断大、小鼠洞、井架底座拉筋和井口喇叭口。从防喷器下四通处接管线向环空灌水70 余方, 准备割断方钻杆,14:40 在防喷器上 0.3m 处割方钻杆,操作者站在离井口2m处的掩体内。17:03 从四通割透方钻杆随之有火苗喷出约0.5m,但未全断。 17:25 用拖拉机拖出井架底座,同时方钻杆断落。着了2天 11h 的大火熄灭,天然气从井口喷出,气柱高约 5m 。

第四天(11月24日)11:40 换装 35MPa 全封式液压防喷器及放喷管线,接着打入密度 1.60-1.62 g/cm3 的钻井液 40.5m3,15:31,历时 3d9h39min 的井喷着火彻底制服。

本次井喷失火烧掉塔式井架一部,大庆Ⅱ型钻机一台,水龙头、大钩、游动滑车、天车、转盘各一台 , 钻台工具一套,一号柴油机受到部分损害。

5、事故教训

1)井控工作要常抓不懈,不能时紧时松,往往是几年不出事人们思想就会麻痹,结果是抓而不严、严而不细,漏洞百出;

2)各种井控装备、设施应按照标准进行安装、测试;

3)钻井施工中必须遵守各项井控制度;

4)从钻井公司到井队对井控工作必须真正在思想上重视,在管理和技术组织注重各项制度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FD08981 | 2016_昌平区回南路工程10·13燃气管线破坏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1

昌平区回南路工程 “10·13”燃气管线破坏事故调查报告

2016 年10 月13 日18 时20 分左右,北京住总市政道 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昌平区回龙观镇回南路工程(八达岭 高速辅路至北郊农场西路段)使用挖掘机进行地表清理作业 过程中,将一根DE315 中压燃气管线破坏,造成燃气泄漏 事故。事故影响周边1647 户居民、94 户公服用户用气,紧 急疏散周边商户及居民605 人,直接经济损失4.3816 万元, 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按照市领导批示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办法》和《北京市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 查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监察局、市 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昌平区 人民政府等单位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参 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应急抢险救援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委托专家组对事故原因 进行了技术鉴定,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 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建设单位: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

开股份公司”),为北京首都开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属 二级上市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壹级资质,总经理杨文侃。 回南路工程由首开股份公司下属的首开同信分公司负责投 资建设。

  1. 施工单位:北京住总市政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住总市政道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茂海,具有市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二)工程历史施工情况 1999 年5 月18 日,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与北 京住总市政工程公司签订了回龙观周庄西街、回南路市政工 程合同,工程工期为1999 年5 月10 日至1999 年10 月 15 日,合同价款约为4013 万元,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京计 基字﹝1998﹞1359 号,开工证号:京建市政开字﹝99﹞第 175 号。1999 年5 月20 日,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 与北京市磐石市政建设监理公司签订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1999 年,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更名为北京天鸿集 团公司;2005 年,北京天鸿集团公司与北京城市开发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组,成立北京首都开发集团(控股)有 限公司;2008 年,北京首都开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将 主营业务整合上市,成立首开股份公司。 北京住总市政工程公司分别于1999 年至2000 年、 2005 年至2008 年,先后完成回南路工程大部分路段施工及

3 北郊农场西路西侧部分预留雨污水管线施工。2008 年至 2015 年,因路面拆迁事宜未解决,回南路工程中八达岭高 速辅路至北郊农场西路段(以下简称“回南路工程”)一直未 动工,也未向开工证核发机关报告中止施工并提交相关书面 材料。2013 年,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且注 销北京住总市政工程公司。2014 年,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成立住总市政道桥公司。 (三)回南路工程施工情况 2014 年至2016 年,昌平区人大代表连续三年提出建 议,要求区政府协调尽快完成回南路工程(八达岭高速辅路 至北郊农场西路段)建设。2015 年7 月,昌平区政府召开 协调会,确定回南路工程由首开股份公司出资并继续建设, 道路全长439.28 米,工程造价预计约700 余万元,按照施工 结束后的实际工程量结算,区市政市容委配合做好开工建设 有关协调工作。首开同信分公司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协调后,同意由住总市政道桥公司继续履行1999 年未完 成的合同,完成回南路工程施工。此后,首开同信分公司、 住总市政道桥公司分别对道路两侧电力、污水、自来水、电 信线路进行现场踏勘,制定了管线调查记录、拍摄管线照片。 昌平区市政市容委先后5 次召开协调会,对路面伐树、障碍 物改移、危楼鉴定与拆迁等工作与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协 调。同时,昌平区市政市容委协调电信、园林绿化、自来水 等单位和北京佰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到现场协助首开同信 分公司确认管线。2016 年10 月10 日,回龙观镇政府安排

4 保安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北京佰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施工 现场临建设施进行拆迁,住总市政道桥公司搭设施工围挡正 式进场施工。10 月11 日,住总市政道桥公司租赁的挖掘机 进场施工。 (四)燃气管线情况 此次事故中被破坏中压塑料燃气管线为2012 年建设完 成,负责为国士汇居民小区供应燃气,产权属于北京佰嘉置 业集团有限公司,由北京市燃气集团第五分公司负责日常管 理,管径为DE315,运行压力0.18MPa。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 年10 月13 日,住总市政道桥公司项目部技术负 责人阎红宇安排黄文喜指挥挖掘机开展清理作业,吴佳文驾 驶挖掘机从西往东倒退进行反铲挖掘,李杰负责测量高程。 18 时15 分左右,挖掘机开挖至佰嘉城七天连锁酒店南侧约 20 米处,将中压DE315 燃气管线破坏,造成燃气泄漏。项 目部人员彭士红拨打110 报警,贾瑞广拨打119 报警并报 告回龙观镇政府值班室。 (二)应急抢险救援经过 10 月13 日19 时05 分,市燃气集团第五分公司燃气应 急抢险人员赶到现场,对现场燃气浓度扩散情况进行持续监 测。回龙观镇政府组织疏散了周边小区商户265 人、居民 340 人。区公安消防支队回龙观中队对现场进行喷水作业稀 释可燃性气体。19 时30 分,抢险人员关闭燃气泄漏部位前

5 端最小区域控压截门,停止对94 户公服用户、国士汇居民 小区1647 户居民用户供气。20 时30 分,抢修人员组织进 行抢修作业。14 日凌晨2 时58 分,完成破损管线的修复工 作。10 月15 日13 时10 分,所有停气用户恢复正常供气。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调取了有关单位的资质文件和施工资 料,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聘请中国市政 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相关专家进行论证,认定了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首开股份公司未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 线的相关情况,住总市政道桥公司未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地面 燃气阀井地点及管线走向,使用挖掘机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 间距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导致燃气管线破裂,是造成燃气 管线泄漏的直接原因。 经查,首开股份公司未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 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未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 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住总市政道桥公司在 施工区域基础管线资料不准确、完整的情况下进场作业,未 查明施工场地的明、暗设置物地点及走向,未检查出施工现 场燃气阀井,导致挖掘机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进 行挖掘作业,违反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12)5.1.4 规定。 经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委派的技

6 术专家组鉴定,住总市政道桥公司在挖掘渣土中使用的日立 330 型挖掘机,斗铲1.5 立方米,对聚乙烯DE315 塑料燃 气管线具有破坏能力,致使施工中将DE315 聚乙烯燃气管 线破损,破损部位直径8CM 穿孔,直接造成本次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 施工现场管理缺失。一是住总市政道桥公司对项目部

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统一调配和协调管理不到位,事故 发生前项目经理、部分项目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二是住总 市政道桥公司项目部未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 案,未按照公司规定报技术部门审核,使用无资质的劳务队 伍,未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备案,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安全 教育培训不到位。

  1. 开工前准备工作不到位。一是首开股份公司仍使用

1999 年的监理合同,但事故发生前未联系监理单位进场, 导致施工现场处于无监理到场履职状态;二是首开股份公司 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未重新申请领 取施工许可证,仍使用1999 年办理的施工许可证。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 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施工现场燃气管线布局情 况不明,施工手续不完善,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造成的一般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7

  1. 彭士红,住总市政道桥公司回南路工程项目部常务副

经理兼生产经理,负责项目部施工现场全面工作。在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不规范的情况下进场施工,现场使用无资质劳务 队伍,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在事故发生后 向事故调查组提供虚假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交底等材 料,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6 条第5 项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 规定》第12 条第7 项、第13 条第2 项的规定,对事故发 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第36 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 行规定》第12 条、第17 条第2 款的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 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同时责成住总市政道桥公 司给予其记过处分。

  1. 阎红宇,住总市政道桥公司回南路工程项目部技术负

责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未向施工班组、作业 人员详细说明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并双方签字确认,且事故发 生后组织作业人员伪造安全技术交底等技术材料,其行为违 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 条第5 项 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 条第7 项、第13 条第2 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 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 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 条、第17 条第2 款的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给予其上一年 年收入60%的罚款。

8

  1. 王德泉,住总市政道桥公司总经理助理、回南路工程

项目部经理。从工程开工至事故发生前未到岗履职,未对项 目工程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未及时消除项目施工 中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21 条第2 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 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 条的规定,由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给予其停止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3 个月 的行政处罚。

  1. 刘新,首开股份首开同信分公司回南路工程项目部技

术负责人。未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 情况,未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现场及毗 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 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12 条第7 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 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 条、第17 条第2 款的规定, 责成首开股份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

  1. 闫锴红,首开股份首开同信分公司回南路工程项目经

理。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未 有效督促检查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交底情况,未有效督 促整改施工许可手续不完善、监理单位未到场履职的问题,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领 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 条第7 项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 条、第17 条第2 款的规定,责成首开股份公司给予其警告

9 处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和单位

  1. 王茂海,住总市政道桥公司总经理。作为本单位主要

负责人,未正确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项目部违规 进场施工、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未制定施工组 织设计、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 违反《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 条第5 项的规定,对事 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第38 条第1 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 予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1. 住总市政道桥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单位,在使用土石

方机械作业前,未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的地点及走向, 在距离天然气管道1M 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在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不规范的情况下违规进场施工;对项目经理及 管理人员统一调配和协调管理不到位,未保证项目经理及管 理人员到岗履职;未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使用无资质的劳务队伍;施工现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 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5 条、第41 条、第 46 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1 款,《北 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15 条第1 款,《建筑机 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5.1.4,《北京住总市 政道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7 条第1 项、 《北京住总市政道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专业与劳务分包管

10 理办法》第3 条、第4 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 据《安全生产法》第109 条第1 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给予其20 万的罚款。

  1. 首开股份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单位,未查明建设工程

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 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真实、准确、完整地下管线资料;在建 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未及时重新申请领 取施工许可证;事故发生前未联系监理单位进场,导致施工 现场处于无监理单位到场履职状态。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 条第1 款、《北京市燃气管理条 例》第31 条第1 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法》第109 条第1 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 其20 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和 单位提出如下整改建议措施: (一)住总市政道桥公司要落实防止施工破坏地下管线 的直接责任,严格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统一调配和协 调管理,加强对历史遗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历史 遗留项目恢复施工后的项目监督检查。施工前要全面查明施 工场地内的明、暗设置物,再使用大型机械施工。要严格审 查项目施工技术资料,加强劳务队伍资质管理,清查在施工 程劳务队伍使用情况。加强对挖掘作业机械操作人员和施工 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各项安全措施传达到

11 一线作业人员,防范破坏管线事故的发生。 (二)首开股份公司要严格履行建设单位防止施工破坏 地下管线的主要责任,加强对历史遗留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 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开工前各项审批手续,确保工 程监理单位进场履职。在建设工程施工前要查明建设工程施 工范围内地下管线情况,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 域内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 过程中加强对施工单位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 行检查。

12

FD08982 | 2016_某7·9重大_7·9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1995年7月9日19:00,30多名工人在岗工作,19:50突然停电,2min后公司自备发电机启动供电,恢复生产时,当班工人发现6号釜和12号釜启动不起来。经检查,确认6号釜已结釜,12号釜可能还未结釜。为此,当班车间主任A与工艺员B商量后决定对12号釜放料处理。于是PS车间5号操作工C立即启动冷却水泵,12号釜操作工D打开12号釜底阀放料,放料时釜内压力为0.66 MPa,温度为60℃,排放10 min后确认12号釜已结釜(此时釜内压力为0.4 MPa,温度为40 ℃)。

20:20,C由门卫返回车间的途中 (C去门卫准备打电话向厂长汇报情况,门卫叫他问清情况后再打),发现EPS车间地面发生爆燃,引燃车间内外堆放的EPS和PS,化验员E当场烧死,另有13人烧伤。

20:35,市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立即出动3辆消防车、25名指战员,并调集附近单位专职消防队3辆消防车赶赴现场扑救,市消防支队接到增援报告后,派出4辆消防车增援。经过消防人员奋力扑救,大火于22:40被扑灭,保住了紧邻的PS车间设备和周围建筑及邻近的发电机房、苯乙烯储罐等大量物资。

事故当场烧死1人、伤13人,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又有2人死亡,过火面积近100 m2,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

该公司生产EPS每釜需丁烷140 kg、戊烷70 kg,PS 2 t、水3.5 t、肥皂液30 kg,7月9日19:50突然停电后,6号釜、12号釜先后结釜,操作工在对12号釜采取放料措施时致使大量的丁烷、戊烷气体大量溢出,当时气温为30 ℃,相对湿度为81%,室外风速为1 m/s,车间与仓库之间加搭凉棚,通风条件较差,加之丁烷、戊烷气体比重较大,不易散发,大量沉积于车间地表面。据目击者C称,当时看见12号釜的底部和地面突然冲出一团火球,正在操作平台上的沈某向下看时,突然发现车间底层发生爆炸,正在底层操作平台上冲洗肥皂液的A也目击地面起火,据此确认起火部位为EPS车间的底层。

【事故技术分析】

根据对起火部位的排查、分析,造成此次事故的起火源可能是非防爆的手提式缝包机运行中产生的电火花。

这次火灾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公司未接到任何通知而被停电,造成12号釜、6号釜结釜,车间主任A、工艺员B在处理12号釜结釜放料过程中,安全应急措施不力,致使丁烷、戊烷易燃气体大量散发,并积聚于车间底层,形成可燃性混合气体,遇车间内正在使用的非防爆手提式缝包机产生的电火花而发生大面积爆燃,引起重大火灾,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l)车间主任和工艺员作为现场作业的指挥者,12号反应釜无法开动搅拌时,紧急处置不当,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决定放料,以致釜内的约180 kg的丁烷和戊烷大量溢出,在车间内形成大量易燃易爆性混合气体。

(2)公司主管设备的生产部经理、主管工艺的生产部副经理对安全监督管理不力,明知是易燃、易爆危险作业,且安全规程明确规定生产场所“所有照明、马达、电机物品一律采用防爆型”,但仍然在EPS车间里使用非防爆的手提式缝包机和电源插座。

(3)公司制度不完善,没有事故应急措施;有的工艺规定不切合企业实际情况,管理不严格;有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对职工没有进行认真培训。

(4)厂内物料堆放混乱,通道狭窄,火灾发生后人员撤离困难,扩大了事故的严重后果。

【对策措施】

(1)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审,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总体布置和工艺流程等要报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竣工后要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2)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3)认真吸取教训,开展全面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故隐患必须落实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FD08983 | 2016_某化5·18重大火灾伤亡事故_5·18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该化工厂前身为拉绒厂。1992年10月10日更名,主营甲硫醇钠,兼营织布、拉绒。1994年2月,该厂甲硫醇钠停产,同年5月开始改造,转产为硝基苯甲酸。1995年2月21日,该厂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租赁经营合同,明确自1995年3月1日起至2000年2月28日由北京公司派出总经理全面负责该化工厂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对生产工艺作了部分改造,重新招用操作工人,1995年4月下旬开始投产。5月15日起正式投产。

5月18日14:00,当班生产副厂长王某组织8名工人接班工作,接班后氧化釜继续通氧氧化,当时釜内工作压力0.75 MPa,温度160 ℃。不久工人发现氧化釜搅拌器传动轴密封填料处发生泄漏,当班班长钟某在观察泄漏情况时,泄漏出的物料溅到了眼睛,于是离开现场去冲洗眼睛。随之工人刘某、星某在副厂长的指派下,用扳手直接去紧搅拌轴密封填料的压盖螺栓,当刘、星将螺母紧了几圈后,物料继续泄漏,且螺栓已跟着转动,无法旋紧,经副厂长同意,刘将手中的2把扳手交给在场的工人陈某,自己去修理间取管子钳。刘离开操作平台约45 秒钟,操作平台上发生爆燃,接着整个车间起火。当班工人除钟某、刘某离开现场之外,其余7人全部陷入火海,副厂长王某、工人李某当场烧死,陈某、星某在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另有3人重伤。

【事故技术分析】

1  直接原因

经调查取证、技术分析,这起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氧化釜搅拌器转动轴密封填料处发生泄漏,副厂长指挥工人处理不当,反致泄漏更加严重,釜内的物料从泄漏处大量喷出,在釜体上部空间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到金属撞击产生的火花发生爆燃,形成大火。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氧化釜发生物料泄漏,泄漏时处理方法不当。

2  间接原因

2.1  管理混乱,生产无章可循

该厂自生产对硝基苯甲酸以来,没有制订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艺操作规程、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特别是北京公司3月1日租赁该厂后,对工艺设备作了改造,操作工人全部更换,没有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工艺操作规程,生产无章可循;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没有安全防范措施,也没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2  工人未经培训,仓促上岗

该厂自租赁以后,生产操作工人全部重新招用外来劳务工,进厂最早的在1995年4月中旬,最迟的一批5月15日下午刚刚从青海赶到工厂,仅当晚开会说说注意事项,第二天就上岗操作。

因此,工人没有起码的工业生产常识,没有任何安全知识,不懂安全操作,不知道操作要求,根本不了解化工生产的危险性,对如何处置生产异常情况一无所知。整个生产过程全由租赁方的总经理和生产副厂长具体指挥工人怎么干。

2.3  项目生产没有依法办理任何报批手续,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该厂自1994年5月生产对硝基苯甲酸起,未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手续,生产车间的搬迁改造也未经过消防等部门批准,没有进行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作为工艺过程中最危险的要害设备——氧化釜,是1994年5月从无制造资质证的压力容器厂家订购的,设备档案资料没有,违法使用。生产现场混乱,原材料与成品混放。整个企业不具备从事化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对策措施】

(1)工厂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办理一切必要的手续,办理“三同时”审查验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抓好职工技术业务和安全培训,对现有设备严格进行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尤其是氧化釜不得再作受压容器使用。

(2)地方政府应对全镇所有企业逐一检查,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必须停产整顿。要教育各级领导增强法制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狠抓措施的落实到位,消除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盲区。

(3)地方政府还应该认真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难点,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遏制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

FD08984 | 2016_某厂轻油罐_10·2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某厂轻油罐火灾事故

【事故概况、经过】

10月21日13:00,某公司炼油厂油品分厂半成品车间工人黄某某在当班期间,发现310号油罐油面高度已达14.21 m,接近14.3m警戒高度,黄马上向该厂总调度报告,并向总调度请示310号油罐汽油调合量。根据总调度的指示,黄进入罐区将油切换至304号油罐。

13:30左右,黄在给310号油罐作汽油调合流程准备时,本应打开310号罐DN400出口阀门,却误开了311号油罐DN400出口阀门。 15:00许,黄开启11A号泵欲对310号油罐进行自循环调合,由于错开了311号B400出口阀门,实际上此时310号油罐不是在自循环,而是将311号罐中的汽油抽入310号油罐。15:40,仪表工陈某从计算机显示屏上发现310号油罐油面不断上升,随后计算机开始“高位报警”,陈当即让黄到罐区去核实310号罐的油面高度,黄却误认为是计算机不准确,未去核实也未采取其他措施。

16:00,在交班时违反规定,没有在油罐现场进行交接班,也未核实油罐流程。

17:50,310号油罐的汽油开始外冒,部分汽油挥发,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18:15,江苏省洪泽县某建筑公司工人吕某驾驶手扶拖拉机路过罐区11号路时,排气管排出的火星遇空气中的爆炸混合气体发生起火爆炸,吕被当场烧死,当班工人被严重烧伤抢救无效死亡。

310号油罐当即燃烧,17 h后被扑灭。

【事故原因分析】

(1)误操作导致油品泄漏。操作工在对310号油罐进行加剂循环调和作业时,本应打开310 罐的副出线主控制阀,却错开了311号罐的副出线主控制阀,导致311罐装满的汽油泵入310罐并外溢,在罐区内外大面积扩散,形成爆炸气体。

(2)安全系统报警被忽视。310罐油品外溢后,曾发生声光、计算机报警,都被操作员忽视。

(3)交接班未到现场。操作员在15:15发生错误操作,16:00并没有按规定到现场进行交接班,错过了发现泄漏的时机。

(4)拖拉机进厂没被制止。拖拉机进入一级防火防爆区,严重违反安全规定;拖拉机防火安全帽形如虚设,不能起到阻火作用。

(5)消防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管理混乱,有些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半固定泡沫灭火管线的底阀未装,延误了救火时机。

【对策措施】

(1)加强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事故隐患应安排计划进行整改,未整改到位前应制定完善的防范措施。

(2)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工作中严格执行技术规程和安全规程。

(3)厂区内加强明火管理,厂内车辆行驶时一律加装阻火器,阻火器应连接牢固。

(4)完善储罐的安全设施,增设储罐液位高位报警和进料切断的连锁装置。

(5)加强储罐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管理。

某公司“7·9”重大火灾事故

某化工厂动火措施不完善 气柜方箱着火事故

宁河现代产业园区金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12·5”一般高处…

宁河现代产业园区天津天伟食品有限公司“11·26”一般物体打击…

宁河潘庄农场天隆源养殖合作社“6·1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

宁河丰台天津市润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10·5”一般物体打击事…

宁河经济开发区大航(天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1·29”一…

19594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985 | 2016_某隧道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某隧道火灾事故

某新建铁路双洞单线铁路隧道,17:40左右,防水板刚顶起来准备铺设时,台架二层左侧部位着火并伴有烟雾和呛人气体,18时左右,防水板掉下阻

断道路,前方32名作业人

员被困。本次事故造成4人

死亡,2人负伤。

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事故教训

吉林中百商厦火灾

违章焊接着火事故

天津宏润景观照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8•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天津滨海新区渤化化工发展有限公司“6·25”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

河北众思创家电维修服务中心“6·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恒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和平区新兴街天津地铁7号线八里台站项目“1·7”一般机械伤害…

19594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986 | 2016_柳梧新区管委会关于海亮·祥云华府天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柳梧新区管委会关于海亮•祥云华府天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_应急管理_拉萨国家高新区

登 录 注 册

繁

我要写信

新闻

政务

服务

互动

走进

热词:

政策 独角兽

服务 我要办护照

图片 景区

视频 宣传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安全生产 / 应急管理

柳梧新区管委会关于海亮•祥云华府天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10-31 18:21

访问量:

【大中小】

【打印文本】

2016年12月25日17点23分,海亮•祥云华府19栋发生天然气闪爆事故,造成3套房屋、4辆车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柳梧新区管委会领导及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并作出了事故处理指示,同时,柳梧新区管委会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市政市容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柳梧新区公安局、柳梧消防大队、柳梧新区建设局、柳梧新区市政市容管理局、柳梧新区综治办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专家鉴定和多方取证,事故的经过、原因和性质现已基本查明,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地点:拉萨市柳梧新区海亮•祥云华府19栋

(二)事故发生单位:拉萨市柳梧新区海亮•祥云华府小区。该小区系西藏海亮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剑铭,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拉萨市柳梧新区北京大道海亮世纪新城办公楼,注册资本:壹亿陆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08年6月20日,营业期限:2008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19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贰级,建筑材料销售。

(三)相关责任单位: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市暖心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西藏海亮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西藏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及海亮•祥云华府19栋202户。

(四)事故发生前的不安全状况:海亮•祥云华府19栋202户主家中燃气管道为拆开状态,19栋02、03户型共用燃气立管的阀门处于开启状态。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海亮•祥云华府19栋1402住户于2016年12月24日晚闻到有类似煤气的味道,12月25日14时许该户主再次进入厨房时,闻到的煤气味道更浓,17时20分许发生爆炸。

2016年12月25日15时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人刘建辉准备为19栋603户主更换燃气表,发现19栋02、03户型共用燃气立管的阀门处于开启状态,刘建辉将其关闭后,到19栋603室更换燃气表,换好后下楼将19栋02、03户型共用燃气立管的阀门打开,然后到50栋维修地下管道的排水,17时20分许,刘建辉听到爆炸后,开车到19栋楼下把19栋02、03户型共用燃气立管的阀门关闭。

2016年12月25日17点45分,柳梧新区公安局接到市民报警,称海亮二期工程祥云华府19栋1402房间发生天然气爆炸。接到报警后,柳梧新区一线指挥中心立即通知柳梧新区公安局、柳梧消防大队以及柳梧新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赶往现场,对事发现场进行排查是否有人员伤亡和险情恶化隐患,同时将整栋楼房人员进行紧急疏散。经过消防部门确定没有任何险情后,公安机关进行仔细排查确定,此次爆炸不是人为破坏、纵火等可能。消防人员排除火灾险情等可能。

在排查过程中发现,19栋1202、1402、1502三家住户家未开通天然气。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并了解了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勘查现场中发现1202、1402、1502房间内的玻璃门窗部分受损,高空坠落的玻璃碎片导致停放在地面停车位的4辆车不同程度受损,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时现场只有1402一位女士受到冲击波的冲击,柳梧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将该女士送往医院进行全面检查,对房屋受损住户立即安抚并安排居住地,对围观群众和整个小区的居民进行解释,该事故不是故意人为。同时关闭整个小区所有的天然气管道,要求燃气公司和消防部门专业人员进行检测,确保该小区没有任何的漏气现象。

调查中通过调取该小区监控发现,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人刘建辉事发时,先后三次到19栋02、03户型的燃气立管阀门处擅自进行操作。经查,该公司工人刘建辉无从事燃气专业操作资质。

2016年12月26日,西藏海亮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拉萨市暖心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西藏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19栋燃气管道进行打压,逐户排查发现,19栋202户管道漏气导致压力上不去,进户后发现该户厨房燃气管道为拆开状态。

调查发现,19栋202户于2015年12月对房屋进行装修,西藏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取了装修押金,2016年6月退还,19栋202户装修完成时间在19栋燃气开通(2016年12月)之前。

拉萨市暖心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份陆续接受西藏海亮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报送的海亮世纪新城二期(祥云华府)天然气设计、施工等资料,海亮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拉萨市暖心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交付507048.86元海亮世纪新城二期(祥云华府)天然气置换开通费,拉萨市暖心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开始向海亮世纪新城二期(祥云华府)小区开通燃气。经查阅资料,海亮•祥云华府小区于2015年10月份全面竣工,并通过质监站竣工验收。2015年11月通过消防验收。

(二)善后工作

目前该事故中4辆受损车辆已由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行安排修理,各业主房屋、财产损失由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藏海亮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统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无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84036.10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无资质人员(刘建辉,无燃气专业相关资质)违规操作燃气阀门。海亮•祥云华府19栋202户主家中燃气管道为拆开状态(客观事实存在),存在私自改装拆除内燃气表前阀、燃气表、燃气管道管件的情况,导致燃气泄漏至烟道。综上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八条第一、四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2.间接原因

19栋202户于2015年12月对房屋进行装修,西藏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取了装修押金,2016年6月退还,未对业主做安全使用燃气的告知工作,对业主的装修没有进行正规验收,未对业主装修房屋时擅自改动燃气设施进行监管,未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拉萨市暖心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小区燃气管道存在不安全状况的监管不到位。拉萨市暖心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小区通气之前,未对小区的所有燃气管道设施、设备进行逐一检查、排查,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七、三十五、五十二条之规定。

西藏海亮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二)事故性质

该事故为责任事故,其中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西藏海亮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西藏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拉萨市暖心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19栋202户负次要责任。

五、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由于柳梧新区管委会属拉萨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没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建议由拉萨市燃气主管部门对该事件进行执法处理。

六、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拉萨市暖心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应对柳梧新区所有燃气管线进行全面排查。

(二)柳梧新区各开发商、物业公司、企事业单位对院内、室内的燃气设施进行全面自检。

(三)燃气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燃气行业制定规范的验收、备案制度,根据行业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管理,加大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力度。

(四)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该行业的专家对燃气经营者进行定期培训。

七、附件

1.调查组的组建

2.事故现场图片

3.建筑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

4.财产损失清单

相关新闻

自治区政府网站

区(市)县政府门户网站

市级部门网站

其他网站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政府网

当雄县人民政府

尼木县人民政府

曲水县人民政府

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

城关区人民政府

达孜区人民政府

林周县人民政府

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

经开区

高新区

文创园区

当雄县人民政府网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教育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水利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林业和草原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信访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统计局

市城市管理局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市民政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国资委

市外事办公室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改委

市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市医疗保障局

市司法局

市体育局

市科技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计局

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商务局

公安局

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市科技局

西藏民族大学

西藏人大网

柳梧新区管委会主办 柳梧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承办

藏公网安备 54012502000123号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FD08987 | 2016_武安市矿山镇矿山村东家沟铁矿11·6_11·6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6年6月21日13时40分,泊头市益和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和公司)发生一起灼烫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该起事故发生当天共造成7人受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泊头市政府成立调查组进行了调查。因在一个月内有5名伤者医治无效死亡,事故等级上升,沧州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成立泊头市益和冶金机械有限公司“6·21”较大灼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成员单位有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工艺流程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泊头市益和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和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7日,营业执照注册号:130981000009024,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位于泊头市经济开发区(同河北绿茵千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沧州奥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一个厂区内),法定代表人王振升,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执行董事王振升兼任公司经理,股东刘凯任监事。该公司固定资产原值421万元,下设铸造和机加工车间各一个,铸造车间主任胡青松负责该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员工19人,主要产品为轧辊铸件,年销售额1000余万元。

(二)工艺流程情况。

该企业主要采用卧式离心铸造工艺生产铸件。其工艺流程是将金属熔融液体浇入旋转的模具中,使金属液体在离心力的作用下充填模具、凝固形成铸件。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6月21日12时30分左右,益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升、铸造车间主任胡青松带领毛同行、曹均州、金培有、王乐峰、林金旺、张瑞虎等6名工人开始试制一种新型复合轧辊(即用两种不同成分的金属铸成)。炉工毛同行负责操作电炉熔炼金属、王乐峰负责操作桁车吊运装满金属液体的钢包、张瑞虎负责操控离心机、曹均州负责稳定钢包、金培有负责摇动钢包浇铸。13时40分左右,在浇铸完第一包合金金属液体、第二包普通金属液体约剩余50公斤左右时,因高速旋转导致自行设计制造的工装模具侧盖连接耳处开裂,高温金属液体在离心力的作用下突然外泄,致王振升、曹均州、金培有、胡青松、王乐峰、林金旺、张瑞虎7人烫伤。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益和公司刘清迎听到现场人员呼救后,急忙赶到现场组织抢救,拔打了120急救和119火警电话,先后安排司机蒋志保、会计戈洪芬等人把伤员全部送至沧州市二医院救治。当天张瑞虎转至北京304医院救治;第二天,曹均州、金培有、王振升转至天津第四医院救治,胡青松、王乐峰、林金旺转沧州市中心医院救治,王乐峰后又转至北京医院。曹均州、金培有经医院救治无效分别于6月30日凌晨、6月30日上午9时死亡;王振升、王乐峰、张瑞虎分别于7月2日、7月11日、7月14日死亡。目前,胡青松仍在医院治疗,林金旺在家休养。

(三)事故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益和公司于6月21日14时30分上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随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给泊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泊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到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泊头市人民政府,随后,沧州市安监局及时上报省安监局。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益和公司自行设计制作的工装模具侧盖连接耳焊接强度不足,小于离心浇铸时产生的向外推力;当金属液体注入工装模具后,离心浇铸所产生的向外推力引起连接耳处开焊断裂,导致工装模具侧盖外移,发生高温金属液体外泄,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此次灼烫事故是一起因设施设备缺陷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陈勐,男,中共党员,泊头市安监局监督管理科科长(股级),事业编制,负责八大行业的监管,负责泊头经济开发区的执法监察。对该公司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泊头市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免于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王振升,益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全面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不再对其进行追究。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益和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建议责成泊头市委、市人民政府向沧州市委、市政府做出书面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益和公司要配备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负责生产技术管理,在今后技术改造、使用新产品新工艺时要聘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设计、审核、试车,正式投产前报市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针对企业特点和各个作业场所的特殊性,切实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严明员工劳动纪律,不断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杜绝冒险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 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企业要对存在的安全风险实行辨识、分级,制定具体办法实施有效的管控;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要建立长效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机制,聘请专家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漏一人,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防患于未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 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自身安全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不断优化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设备的科技含量;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形成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FD08988 | 2016_每日事故警示_山西黎城玉生池洗浴2·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山西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者 变更 之 日 | ,

1 |S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信息 公开 工作 | 调 信 息 公开

条 例 》 | 就 者 汞 到 从 日 | 长

治 市 应 急 管理 局 | 圖 政府 网站 | 7 7 BH 机 构 的 党 称 、 办 公 地

址 、 办 | 第 十 二 条 i 公 时 间 、 联 系 电话 、 传 真 号 玛 、 互 联网 联系 方式 等 内 容 国家 制度 1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政府 信息 公開 祭 例 》 SOs;

政府 信息 | 国家 、 省 、 市 出 台 政 务 公开 inaeoaros laaeeea 而 信息 、 省 、 & Da IT PR 或 者 变 日 、

?2 | 公开 制度 相关 制度 规定

《关于 全 面 推进 政务 | 起 20 个 工作 日 | 长 治 市 应 入 管理

局 | 圖 政府 网站 ? ? 公開 工作 的 意見 》 中 办 办 发 (2016 ) 8%“ (十 五 ) 完 SERS” 市 级 制度 主要 职责 领导 信息 長 洽 市 應 急 管理 鳥取 能 、 機 , , 法 定 主动

构 设 置 、 内 设 机 构 及 下 属 单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政 [EERSTE

3 | REED | 组 织 机 构 位 设置 、 职能、

办公 地 址 、 | 府 信 息 公开 条例 》 | 这 济宁

至 们 日 | 长 治 市 应 急 管理 局 | 圖 政府 网站 | 7 7 人

办 公 时 间 、 联 系 方式 、 负 责 | 第 二 十 条 内

内 设 机 构 | 人 信息 等 下 属 单位 《国务 院 办 公 打 关 于 a

本 级 行政 机 关 在 展 行 行政 管 | 2 on

4 | RET? | 展 职 信息

悍 职 能 过 程 中 形成 的 动态 信 [TENIRAAL | 實時 更 新 | 长 治 市 应 急 管理 局 | 圖 政府 网站 | 7 7 息 (2017) 47 號 ) 、 . 《国务 院 办 公 打 关 于 exe

长 治 市 应 和 管理 局 正式 公布 | 還 on

5 | REE? | 通知 公告

或 者 公開 宣告 、 宣 布 的 社會 [PCERISAAL | some | 长 治 市 应 急 管理 局 | 圖 政府 网站 | 7 7 人

公众 广泛 知晓 的 信息 内 容 。 | (2017] ag ) 1 《 中 華人 民 共 和 國 政府 信息 公开 条 例 多 "(三 )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会 发 展 规划 、 专 项 规 2h BHM BIE sees

长 治 市 应 急 管理 局 中 长 期 发 | 《 因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ER ESE A | 法 定 主动 ati , wae 于 印发 2021 年

政务 代 | 或 者 变更 之

日 | 长 治 市 应急 管理 6 [RES

S | 规划 计划 蝴 规划 、 年 度 工作 计划 和 工 ee ee mmn) 章 20 不 了 人 全 国政

府 网 站 | 7 7

(HAs (2021) 12 | 内 =)

國 务 院 关 于 加 强国 民 经 济 和 社会 发 展 规划 编 HILO SF BLD (HB (2005) 335 1 (BS KTH BK ee HERE co EES 、 设 、 =. fee ; —

7 RES | 政策 文件 Sean 對 新

的 大 和 |)

go 2, | SHEN | 汉 市 应 入 管理

局 | mame | / 7 文 件 庫 台 馈 能 集约 发 展 , 提 升 政务 公开 水 平 ”

政府 信息 公開 祭 例 》 DARD AX 2, 和 PARK

|. ; 自 該 信息 形成 toy = 5 3) ote s 四 = 于 印发 2022 年 政务 公

法 定 主动 | 规范 性 文 以 部 门 尖 义 印发 的 行政 规范 政务

公 | 或 者 变更

之 日 | 长 治 市 应 急 管 理

?8 | 公开 内 容 | 件 性 文件

Ae tape) y |R2ON LIFE 8 圖 政府 网站 ? ?

号 ) “三 、 提 高 政策 | 内 公開 質量 , AF 蝴 行 政 规范 性 文件 集 PAI. 1, 《国务 院 办 公斤 关 ES 公开 工作 通知 、 2 法 定 主动

对 制定 出生 的 文件 向 公众 解 |》 《中 办 发 (2016) | 者 要 天 之 上 9

| gem

a | 政策 解读 in ne aS) 长 治 市 应 急 管理

局 | 圖 政府 网站 a 7 公开 内 容

院 办 公 打 关 ROTI B 于 印发 政府 网 站 发 展 指引 的 通知 》【〔 国 办 监 【2017] 47H ) 長 治 市 應 急 營 理 局 行 使 的 各 项 行政 职权 及 其 依据 、 行 使

权 南 清单 | 主体 、 运 行 流程 、 对 应 的 南 ES RRR EEF 项 )

L 4 依据 机 责 清单 , 针 对 每 一 项 [PERI ET EM 职权 , 优 化 运行 流程 , 绘 制 Foe aoe

“ 咎 力 運 行 流程 回 _, 明确 | 外 管理 服务 事项 的 依

、,,,。 | 办 理 主体 、 条 件 、 程 序 、 其 one

运行 流程 | 办 理 主体 、 条 件 、 程 据 、 条 件 、 程 序 以 及 图 限 和 监督 方式 等 。 同时 , 对 pee” . 单位 内 部 的 人 、 财 、 物 管理 te a hae SRQRTHB. WE Bree ee oe ¢ 确 内 部 职权 行使 的 岗位 、 权 et ee gaa eA 限 、 程 序 和 时 限 等 天 工作 的 意見

(中 |

10 | 法 定 主动 | 行政 权力

ieee ne 也 才 要是 之 长 治 市 应 多 管理 | 国政

府 网 站 | 7/ 7 公开 内 容

| », BN

| 起 20 个 工作 日 局 "

以 制约 和 监督 权力 运行 为 核 |. (eterna |” 心 , 以 岗位 风险 防 控 为 基 。 国务院 办 公 打印 发 《 wares lk, OREM.

REM | 关于 推行 地 方 各 级 政 防 控

图 | 范 、 风 险 明 确 、 措

施 有 力 、 | 府 工作 部 门 权力 清单 预警

及 时 的 廉政 风险 防 控 机 | 制度 的 指导 碍 见 》 的 制 通知 》 (中 办 发 【 2015) 215);

Me BL 險 防 控 的 指 生 意見 》

行政 审批 | 公布 行政 审批

中 介 服务 事项 |。 中 纪 发 《20 0) 和

中 介 服 务 | 清单 , 公 开 项 目 名 称 、 设

置 | 号

事项 | 依据 、 服 务 时 限 PHAZE lee ee ce Senay [Pi PAO MRS 1 PRPABAR

RoR | aT mane [PERSE Ee f 開 工作 的 意見 》 (中 办 监 【2016] 8 号 )

制度 建设 | 。 法 治政 府 建设 信息

| 六) 推进 管理 公 CRORAR BION — we Peete BAR 法 制 信息 GER RRR SE rihxs ae Gore

自 该 信息 形成 |

1 Sema | 依法 行 下

Lmemoaree lenorcia | me

| 本 政府

网 站 | 7 J

印发 《提升 行政 执法 | 内 质量 三 年 行动 计划 (2023 一 2025 年 )》 的 符

廬 相 法 | 公开 行政 执法 职责

、 执 法 依 | 通知 (AR (2023

Tee He WER. BREE |) 275) = 信息

于 全 面 推行 行政 执法 ARM EAE SHE 记录 制度 》 (BD (2018) 118 号 )

事項 清單 |e ayze

印發 2016 公 和

法 定 主动 | 双 随 机

信息 , 抽查 情況 及 查處 島 果 | 办 发

【2016) 198) | 恰 查 及 查处 结 12

[REED | RM. | 抽查 计划 (SO) BEB AREA

| 《国务

院 办 公 厅 关 | 果 作 出 之 日 起 | 长 治 市 应 忽 管理

局 | 圖 政府 网站 | 7 7

公开 内 容 | 一 公開 计划

| 信息 , 依 法 公开 执法 依据 、 [2 SPS ORs Et eee aFee, Kitt Tee ee 全 过 程 记录

(BA (2015)

抽查 結果 58) 1,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去 定 主动 | 安全 生产 RELA, RTRREED fete eee

| uesaee

法 定 主动 | 安 公開 工作 。 公 a

Ga pares | 若 者 變更 之 日 | 长 治 市 应 入

13 | 公开 内 容 | ”领域

法 、 哮 查 瞳 访 、 突 击 检查 、 | 2 区 训 沉 允 公 上 基于 | 起 20 个 工作 日 局 本 政府

站 站 | 4 ~ 随机 抽查 等 执法 信息 eee many (A de (2017) 245) 1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政府 信息 公開 祭 例 》 Hoth: xe ORM Se ROSE 條 要 全) 法 定 主动 la eww 、 公 共 卫 3 。 网 时

14 | REED | 救灾 领域 praeewoekesn [FETE

, | See 。 治 市 管理 司

| 加 下 所 网站 | 7 7 機 FORRES EGS 预案 管理 办 法 的 通知

(Ele (2013)

1014) 1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Bee Te) | 自 該 信息 形成 法 定 主动 . 重

特 大 事故 预警 信息 和 安全 | 第 二 十 条 、_ 、_ | 或 者 变更 之 日

|,

15 | REF | 应 急 动 态 he 2S AEE 0 人 长 治 市 应 急 管理

局 | 国政

府 网 站 | 7 7 工作 要 点 的 通知 (國 办 发 【2017] 245)

去 定 主动 | 吉 故 调查 区 仿生 453 呈 《生产 KEES 1

办 | 起 20 个 工作 日 | 长 治 市 应 急 管理

局 | 圖 政府 网站 | ~ ~ 。 素 建议 和 省 政协 提 eee® 案 办 理 结果 公开 工作 的 通知 (BRAK ( 2017) 1284) Ke PH SSRREDAT eee 息 公 請 的 情況 ; 因 信 息 請 的 情況 ; 因 信息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政 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 被 申请 行政 复议 、 、

1 | RAE Hkiawosnn

ge | 信息

公开 条 例 》 | 每 年 1 月 习 目前 | 汉 市 应 多 管理 马 | mame | / 7 公开 工作 存在 的 主要 问题 及 改进 情况 及 其 他 项 要 报告 的 事项

FD08989 | 2016_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5·27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山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6年5月27日9时左右,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5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九江市人民政府批准,6月12日成立了由九江市安委会副主任、安监局局长曾宪奎任组长,市安监局、公安局、总工会和永修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员参加的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5·27”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是一家专门从事成品油零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单位负责人沈增光。该加油站于2016年3月换发了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该加油站于2013年5月换发了九江市安监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截止事故发生前,该站在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的准备工作。该加油站于2015年换发了江西省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

2016年3月加油站进行了安全评价,评价结果认定该加油站储罐与西面居民楼间距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058-2014)要求,应予整改。5月10日加油站开始整改。

二、事故发生经过、信息报告、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情况

5月27日上午6时50分左右,徐安贵(徐安贵为沈增光弟媳的亲戚,前期在该加油站做事的工人)和朋友童庆富带上砂轮切割机一起来到加油站做事和回收加油站改建过程中的废铁。7时左右,任广强(三溪桥镇广强汽车修理个体户老板)和陈志新(任广强熟人)一起来到加油站。沈增光将任广强和陈志新带到油罐区,并告知他们拆除管道接口法兰的螺丝,同时交代他们不要抽烟后就往加油站后院走。沈增光走后,任广强就安排陈志新拆除螺丝。大概十分钟左右,陈志新准备下到储罐区去拆除螺丝的时候,发现罐区内徐安贵和童庆富已经在拆除螺丝,陈志新就到第三个油罐的顶部位置拆除螺丝。由于有几个螺丝很难拆动,徐安贵和沈增光、任广强经商量后准备采取边浇水边用切割机切割管道的方法,童庆富口头制止,说罐区内切割很危险,但是三人未采纳他的意见。几分钟后徐安贵手拿切割机下至储罐区,罐区内在作业的陈志新刚听到有“呲呲”声,储罐区内就瞬间喷出一团火,陈志新烧伤后赶紧从储罐区罐体上跳下,从罐区后门往外撤离,徐安贵在储罐区前门位置被大火严重烧伤,衣裤基本烧烂。

事故发生后,沈增光和任广强一起用灭火器对喷火管道进行了灭火,并拨打了119和120,120将受伤的徐安贵和陈志新送至永修县人民医院,因徐安贵伤势过重,后将两人转至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伤势过重,于5月30日21时左右死亡。陈志新后治愈出院。

事故发生后,永修县三溪桥镇镇政府、永修县消防大队和永修县安监局相关人员到现场处置。

沈增光于2016年6月与死者徐安贵长子和次子(长子:徐青龙;次子:徐青国)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并予赔偿。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徐安贵在拆卸油罐管道时,冒险使用切割机违规作业;油罐区内残存的汽油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切割火花发生爆燃。

(二)间接原因

  1. 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负责人在进行螺丝拆卸作业前,没有检验检测管道内是否会残存可燃气体,主观上认为油罐里长时间没有使用而且往罐体内注入了水,就没有残存可燃气体;在拆卸螺丝作业过程中,不听从他人劝阻,同意在罐区内使用切割机进行危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1. 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在未对临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交底、未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就允许工人到存在可燃气体的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辨识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
  1. 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未认真执行加油站巡检制度,在作业人员进行拆卸螺丝工作中,加油站没有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和监护,作业人员在罐区内擅自使用切割机进行作业时,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5·27”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及处理建议

  1. 徐安贵,农民,安全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辨识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违规使用切割机在油罐区内进行危险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徐安贵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1. 沈文杰,安全员,作为加油站的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认真审查事故当天作业人员的资质,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建议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
  1. 任广强,拆除作业管理负责人。聘请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人员从事储罐区危险作业,作业前,未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作业中,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
  1. 沈增光,加油站主要负责人。作为加油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对加油站罐区内的管道残气体进行检验检测,冒险组织危险作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认真执行安全巡检制度;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如实报告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三)、(五)、(七)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二)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及处理建议

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在进行罐区迁移改建过程中,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进行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导致了“5·27”事故的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是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建议由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要自上而下认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汲取事故教训,坚决杜绝再次发生类似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要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不要让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体现在纸上、挂在墙上,而要落实到岗位上,落实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行动上;

(三)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要进一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进一步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力度,坚决遏制从业人员的“三违”行为,积极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要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作业现场进行监督,确保作业方案安全有效、确保作业过程安全责任明确,确保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2016年7月25日

FD08990 | 2016_江苏_三木物流11·25_11·25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江苏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16年11月25日17时39分左右,江苏三木物流有限公司丙烷输送管道泄漏引发火灾,至26日上午8点48分,明火完全熄灭。事故造成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万元人民币。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6年11月28日,泰州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港口局、质监局、公安消防支队、泰州海事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物证进行鉴定,聘请5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江苏三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物流)于2003年8月5日在泰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危险品运输;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港口货物装卸、仓储和港内驳运等。

该公司建有3组球罐,分别是V100球罐组,共6只球罐编号为V101-106;V200球罐组,共5只球罐编号为V201-205;V400球罐组,共8只球罐编号为V401-408。建有2组常压罐分别是V300罐组,共8只立式储罐编号V301-308;V600罐组,共14只立式储罐编号为V601-614。另建有液体化工码头和通用码头各一座。

2014年1月25日,该公司取得泰兴市港口管理局颁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许可作业危险货物品包括丙烯、丙烷、苯、丁二烯等44种。

(二)发生泄漏输送管道建设情况

本次发生泄漏的输送管道编号为PL-Z0401,沿V307储罐围堰南侧东西向地面敷设,长约78m,西端连接至通向码头的管道,东段入地连接V400球罐组,管道中间设置滑动支座,用发泡聚氨酯进行隔热保温。管道设计输送介质丙烯(液)、温度50℃、压力2.5MPa,操作温度30-35℃。

PL-Z0401管道属于三木物流罐区三期改扩建项目的变更项目。该变更项目于2013年3月25日取得泰州市发改委立项批文(泰发改发〔2013〕93号),2013年11月13日取得泰州市安监局安全条件审查批复(泰安监〔2013〕252号),2014年5月5日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泰危化项目审字〔2014〕002号),2015年11月10日开始进行试生产,2016年8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

2016年9月,三木物流经泰兴市港口管理局批准,将V400球罐组及附属管道(包含本次发生泄漏PL-Z0401管道)原设计作业危险货物丙烯,变更为丙烯、丙烷。

(三)现场勘验及物证鉴定情况

PL-Z0401管道东侧入地端向西第四个滑动支座处向东位移约35mm,焊接在该管道上方的安全阀侧管在角焊缝热影响区发生脆性裂断,裂断处位于安全阀侧管根部上方约5mm处。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16年11月25日13时40分左右,装载液化丙烷的巴哈马籍卡拉维拉号货轮停靠三木公司液体化工码头,办理海关手续。15时左右开始驳接管道。16时30分左右启泵,通过PL-Z0401等连接管道向V401、V402球罐输送丙烷,在输送丙烷过程中,码头班长王小华发现码头就地温度显示仪的温度在-2℃到-3℃之间后,立即通知孙夏(船代)提升货轮丙烷输送温度,但后来温度继续下降到-6℃到-7℃,王小华便上船协调停止进料,17时左右,停止进料,此时就地温度显示仪显示温度-17℃到-18℃。17时20分左右,温度上升到0℃以上,第二次启泵。17时35分左右,罐区班长樊斌在中控室通过视屏发现V307储罐附近有泄漏,随即戴上防毒面具赶赴现场,并用对讲机通知操作工常跃跃。17时36分,樊斌和常跃跃先后到达泄漏区域,发现PL-Z0401管道发生泄漏,但因现场丙烷汽化,能见度极低,两人未能找到泄漏点。17时38分左右,樊斌通过对讲机通知王小华立即停止输送丙烷,王小华随即通知货轮的工作人员停泵,同时关掉与货轮连接管道的手动阀门。17时39分40秒,泄漏点出现火苗,39分50秒火苗沿排水沟迅速扩散,出现大面积过火,40分05秒过火区域收缩,集中在泄漏点喷射燃烧。

(二)应急救援情况

火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9报警,中控室操作人员端娟立即关闭V400罐组各球罐的自动切断阀,开启喷淋设施降温。

17时59分左右,泰兴经济开发区专职消防队赶到现场灭火。泰兴、泰州等消防官兵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相继赶赴现场参加救援,通过补充氮气和保护降温等措施,控制管道内残余丙烷在泄漏处稳定燃烧。26日早晨8点48分,明火完全熄灭。

接到事故报告后,泰州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受市委、市政府领导委托第一时间带队赶赴现场指挥救援。泰州市港口、质监等部门负责人,泰兴市委、市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与指挥救援。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2人受伤。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丙烷泄漏39.8吨,部分管道损毁,直接经济损失44万元人民币。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本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安全阀侧管断裂,丙烷大量泄漏,高速喷出的丙烷与不规则断口摩擦产生静电火花,点燃周边弥漫的丙烷气体,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温差应力是引发侧管断裂的原因

PL-Z0401管道设计操作温度是30-35℃,但本次事故中,在第一次启泵输送丙烷时,最低温度达到-17℃到-18℃,造成管道发生轴向收缩,产生位移,由于安全阀侧管刚性连接,从而产生拉力,导致安全阀侧管的角焊缝焊接热影响区发生裂断。

2.未严格执行码头驳接的工艺要求

三木公司制定的《丙烷球罐(卸船)的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要求,管道温度高于0℃。但王小华违规操作,第一次启泵时的最低温度达到-17℃到-18℃,大量低温液化丙烷进入管道,导致管道材料遇冷发生变形。

3.未严格执行变更管理的规定

2016年9月份,三木公司将V400球罐组及附属管道(包含本次发生泄漏PL-Z0401管道)原设计作业危险货物丙烯,变更为丙烯、丙烷,但对变更带来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变更确认,也未委托具备资质单位进行安全评价,落实消除和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

4.对事故管道的工艺监控措施缺失

发生事故的丙烷输送管道仅在码头和着火点两处设置了就地温度显示仪,且没有设置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与码头中控室和罐区中控室连接,中控室无法监测、监控丙烷输送温度。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三木物流有限公司“11·25”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三木物流,未能严格履行变更安全管理规定,未能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对三木物流处以罚款。

(二)事故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1.刘霞,三木物流法定代表人,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2.汤益平,三木物流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未能督促有关人员切实履行变更管理程序,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3.高剑,三木物流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未能严格履行变更管理程序,对作业人员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缺乏针对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4.王小华,三木物流码头班长,负责码头接卸作业,违反公司操作规程,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三木物流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三木物流应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强化变更安全管理,对工艺条件发生变化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对变更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对变更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除和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坚决杜绝未经设计确认,擅自变更生产工艺的情况发生。二是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异常状况下的处置措施,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认真落实岗位操作规程,避免由于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三是应与相关协作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将相关协作单位纳入本单位统一安全管理。四是应立即对所有长输管道及其侧管、支管进行检查,消除刚性连接结构,加装温度监测、监控系统。五是恢复生产前,要举一反三,在全厂范围内进行全面细致的隐患排查,确保生产安全。

2.相关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单位,也应从本次事故中吸取教训,对本单位危化品输送管道开展一次认真彻底的全面排查,凡涉及输送低温、冷冻液体等长输管道的侧管、支管、支座等一律不得采用刚性支座固定,避免由于温差剧变,导致金属材料热胀冷缩,引起管材设施破坏,发生事故。

3.港口监管部门也应从本次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一是加强对危化品仓储经营企业工艺变更的安全监管,参照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规定,制定更严格的监管细则,督促企业进行深入细致的风险分析,落实全面可靠地对策措施,杜绝由于工艺变更带来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报告批复后一个月内,对已行政许可的工艺变更要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复审。二是加强对港区内危化品管道特别是长输管道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安装、改进自动化控制和连锁切断装置。三是加强对危化品仓储、输送企业的安全检查指导,帮助企业提升隐患排查治理水平,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4.泰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FD08991 | 2016_江苏德桥仓储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江苏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泰州市政府“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6年4月22日9时13分左右,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储罐区2号交换站发生火灾,事故导致1名消防战士在灭火中牺牲,直接经济损失2532.14万元人民币。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16年4月23日,泰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监察局、安监局、总工会、环保局、质监局、靖江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等为成员的泰州市人民政府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5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

(2)建设情况:该公司于2005年5月通过新建液体化工罐区及配套码头工程项目的立项。2006年12月取得土地使用手续。2009年8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该公司库区由中建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分2期工程建设,其中:一期于2007年11月开工,建设立式储罐42只及辅助设施,储罐总容量约12.6万立方米,于2009年11月竣工。2012年1月和2013年1月,一期续建和二期先后开工,建设立式储罐82只、球罐21只及相关辅助设施,储罐总容量约45.7万立方米,于2015年11月竣工。

(3)罐区布局情况:罐区分南、北2个罐区,共有11组罐组。现有储罐139只并单独编号,储存能力约54.75万立方米。其中:北罐区由东向西依次为11罐组、12罐组、13罐组、14罐组、15罐组,共5组罐组,52只立式储罐;南罐区由东向西依次为21罐组、22罐组、23罐组、24罐组、25罐组(2505-2510储罐建成后拆除)、9罐组(球罐),共6组罐组,66只立式储罐,21只球罐。罐区内还设置了泵房、集污池、1号交换站、2号交换站等相关辅助设施。

(4)事故交换站情况:2号交换站位于24罐组围堰北侧,为四周敞开彩钢瓦屋顶结构,是码头与罐区、罐区与发车台、储罐与储罐之间物料装卸、倒罐的中转站。交换站有发车泵36台,发船泵6台。有12根固定钢管通向码头,36根固定钢管通向发车台,58根固定钢管通向罐区13、14、15、23、24、25罐组。物料的装卸、倒罐通过交换站内24根金属软管进行转接。

交换站内周边及管道下方设有地沟,用于收集管道转接时渗漏的物料和清洗管道的污水。地沟内污水直接排入交换站东南角的污水井,再泵入污水处理站。

2.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7日,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文峰路1号书香华庭1幢201铺。具有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资质。华东公司除本公司直接承揽工程外,另外还同意顾炎坤等7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工程,从中收取管理费。

(二)德桥公司与华东公司合作情况

2014年,顾炎坤以华东公司的名义承建了德桥公司二期工程中的保温项目。2015年以后,顾炎坤因身体原因,将业务交给儿子顾伟负责。2015年至2016年4月间,顾炎坤雇用的现场技术负责人黄德泉,多次代表顾伟承接了德桥公司维修、改造业务。

(三)事故区域改造工程情况

13罐组的8只甲醇储罐没有连接至发车系统,甲醇需通过倒罐发车,为减少倒罐环节,德桥公司副总朱金根与储运部副主任邵建伟商定对2号交换站管道进行改造,将8只甲醇储罐连接至发车泵。2016年4月19日,朱金根电话联系黄德泉,要求派人对2号交换站管道进行改造。黄德泉经请示顾伟后,安排许雷(装配工)、申金华(电焊工)、陆军(打磨工)3人于4月21日到德桥公司施工。

(四)事故发生前罐区物料储存情况

罐区储存了汽油、石脑油、甲醇、芳烃、冰醋酸、醋酸乙酯、醋酸丁酯、二氯乙烷、液态烃等25种危险化学品,共计21.12万吨,其中:油品约14万吨,液态化学品近7万吨,液化气体约1420吨。

(五)事故发生前的现场作业情况

事故发生前,2号交换站内存在4种作业。

  1. 过驳作业。从4月22日3时13分开始,赣华强化016(船名)卸醋酸乙酯600吨至2307储罐。从4月22日6时34分开始,海油318(船名)卸汽油500吨至2411储罐。作业持续到4月22日事故发生时。
  1. 倒罐作业。从4月21日21时开始,2409储罐与2405储罐之间倒罐汽油760吨,作业持续到4月22日事故发生时。
  1. 清洗作业。根据邵建伟的安排,4月22日8时15分左右,储运部操作工陈其平、曹旭新、王龙3人开始清洗2507管道(曾用于输送混合芳烃),清洗后的污水直接流入地沟。8时30分左右,陈其平等3人开始打捞地沟及污水井水面上的浮油。
  1. 动火作业。根据邵建伟的安排,4月21日12时30分左右,许雷等3人开始改造2号交换站内管道。当天下午,完成了钢管除锈、打磨和刷油漆等准备工作,并将位于2号交换站内东侧2301管道割断,在断口处各焊接一块接口法兰。当日动火开具了《动火作业许可证》,焊接点下方铺设了防火毯。储运部曹旭新负责监火。

4月22日上班后,许雷等3人的工作是继续焊接21日下午未焊好的法兰,并对位于2号交换站东北角1302管道壁底开一直径150毫米的接口(接口距离地面垂直距离约1米,距离地沟水平距离约1米),将1302管道连接到2301管道发车泵上。

4月22日事故发生时,2号交换站共有监泵、清洗、动火、监火8名人员在现场作业。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4月21日16时左右,许雷找到邵建伟,申请22日的动火作业。邵建伟在《动火作业许可证》“分析人”、“安全措施确认人”两栏无人签名的情况下,直接在许可证 “储运部意见”栏中签名,并将许可证直接送公司副总朱金根签字,朱金根直接在许可证 “公司领导审批意见”栏中签名。18时左右,许雷将许可证送到安保部,安保部巡检员刘栋亮在未对现场可燃性气体进行分析、确认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在许可证 “分析人”、“安全措施确认人”栏中签名,并送给安保部副主任何建明签字,何建明在未对安全措施检查的情况下直接在许可证 “安保部意见”栏中签名。

4月22日8时左右,许雷到安保部领取了21日审批的《动火作业许可证》,许可证 “监火人”栏中无人签字。8时10分左右,申金华开始在2号交换站内焊接2301管道接口法兰,许雷与陆军在站外预制管道。安保部污水处理操作工夏双立到现场监火。

4月22日8时20分左右,申金华焊完法兰后到站外预制管道,许雷到站内用乙炔焰对1302管道下部开口。因割口有清洗管道的消防水流出,许雷停止作业,等待消防水流尽。在此期间,邵建伟对作业现场进行过一次检查。

4月22日8时30分左右,安保部巡检员陈亮、陆银巡查到2号交换站,陆银替换夏双立监火,夏双立去污水处理站监泵,陈亮继续巡检。

4月22日9时13分左右,许雷继续对1302管道开口时,立即引燃地沟内可燃物,火势在地沟内迅速蔓延,瞬间烧裂相邻管道,可燃液体外泄,2号交换站全部过火。10时30分左右,2号交换站上方管廊起火燃烧。10时40分左右,交换站再次发生爆管,大量汽油向东西两侧道路迅速流淌,瞬间形成全路面的流淌火。12时30分左右,2号交换站上方的管廊坍塌,火势加剧。

(二)应急救援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德桥公司现场3名作业人员立即用灭火器对地沟进行灭火;

9时15分,现场人员通过对讲机呼叫救火,因地沟全部着火,现场人员撤出2号交换站;

9时16分开始,现场救援人员开启消火栓、消防炮、喷淋系统灭火、降温,呼叫中控室关闭24、22、23、21、25罐组阀门。德桥公司2名操作工进入24罐区关闭2401(储存1309吨汽油)和2402储罐(少量残留汽油)根部手动阀,由于火势较大,未能完全关闭阀门,人员就撤出24罐区。

9时16分,中控室逐一关闭2401、2402、2403储罐罐底电动截断阀,系统显示关闭不成功。9时17分,中控室逐一关闭11、12、21、22、23、24、25各罐组及码头电动截断阀。9时18分,中控PLC信号全部中断。

9时20分,管道烧裂,火势加剧,救援人员全部撤出罐区。2401储罐手动阀仅转动4圈未能完全关闭。中控室向119报警。

2.应急救援情况

9时34分,靖江新港城专职消防队赶到现场灭火。

公安部消防局、江苏消防总队、泰州消防指挥中心先后调集江苏、上海、浙江290辆消防车、1768名消防官兵和专职消防员赶赴现场,将火场划分为东、西、南、北4个战斗段,分区域灭火和冷却。

国家安监总局组织工作组并调集中石化扬子石化等5支危化品专业救援队伍到现场参与救援。

14时,德桥公司组织人员进入罐区,先后关闭了11、12、13、14、15、21、22罐组储罐根部手动阀。

18时,第一次灭火总攻,大幅压缩东西两侧流淌火面积。

23日0时30分左右,第二次灭火总攻,火势减弱。1时,德桥公司有关人员配合消防官兵关闭了24罐组的2401、2403、2404等储罐及23罐组储罐的根部手动阀,火势明显减弱。

23日2时04分,历时近17个小时,现场明火被扑灭。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德桥公司组织承包商在2号交换站管道进行动火作业前,在未清理作业现场地沟内油品、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未对动火点下方的地沟采取覆盖、铺沙等措施进行隔离的情况下,违章动火作业,切割时产生火花引燃地沟内的可燃物,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德桥公司违规组织作业,事故初期应急处置不当。

(1)特殊作业管理不到位。动火作业相关责任人员朱金根、邵建伟、何建明、刘栋亮等人不按签发流程,不对现场作业风险进行分析、确认安全措施。在《动火作业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违规组织动火作业。

(2)事故初期应急处置不当。现场初期着火后,德桥公司现场人员未在第一时间关闭周边储罐根部手动阀,未在第一时间通知中控室关闭电动截断阀,第一时间切断燃料来源,导致事故扩大。德桥公司虽然制定了综合、专项、现场处置预案,并每年组织演练,但演练没有注重实效性,没有开展职工现场处置岗位演练,提升职工第一时间应急处置能力。

(3)工程外包管理不到位。德桥公司对工程外包施工单位资质审查不严,未能发现顾炎坤以华东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在21日许雷等人进场作业前,巡检员顾栋对其教育流于形式,未根据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进行教育,考核采用抄写已做好的试卷的方式。邵建伟、陈亮2人曾先后检查作业现场,夏双立、陆银先后在现场监火,都未制止施工人员违章动火作业。

(4)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按省、市文件要求组织特殊作业专项治理,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德桥公司先后因违章动火作业、火灾隐患等多次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处以罚款。2016年3月,2号交换站曾因动火作业产生火情。

(5)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德桥公司总经理王伟忠未贯彻落实上级安监部门工作部署,在全公司组织开展特殊作业专项治理,及时启用新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对公司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华东公司施工现场管理缺失。

华东公司同意顾炎坤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收取管理费,但不安排人到现场实施管理。4月21日、22日,许雷等3人进入德桥公司作业前,未安排人到作业现场检查、核实安全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

3.靖江经济开发区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

靖江经济开发区属于国家级开发区,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4〕137号)的要求,应当配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不少于9人,但靖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只在经发局内设置安全科,配备5人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且5人中仅有2人属事业编制,其他3人属企业编制,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欠缺;安全管理工作混乱,在主持安全科工作的负责人长期不能正常到岗履职的情况下未明确安全科负责人,监管人员履职不到位;对上级安监部门部署的特殊作业专项治理行动落实不到位,未组织开展特殊作业专项检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7人)

  1. 朱金根,中共预备党员,德桥公司分管安全副总,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司法机关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批准逮捕。
  1. 何建明,德桥公司安保部副主任,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司法机关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批准逮捕。
  1. 邵建伟,德桥公司储运部副主任,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司法机关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批准逮捕。
  1. 刘栋亮,德桥公司安保部巡检员,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司法机关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批准逮捕。
  1. 许雷,华东公司现场作业直接动火人,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司法机关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批准逮捕。
  1. 陆银,德桥公司安保部巡检员,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司法机关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取保候审。
  1. 陈亮,德桥公司安保部巡检员,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司法机关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取保候审。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2人)

  1. 顾炎坤,事故工程施工承包人,以华东公司名义承接工程,未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王伟忠,中共党员,德桥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未贯彻落实上级安监部门工作部署,在全公司组织开展特殊作业专项治理行动;对公司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3人)

  1. 刘定邦,靖江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副处职),分管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对上级安监部门部署的特殊作业专项行动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未按上级文件要求配足配强安全监管人员负有领导责任;对安全管理工作混乱、监管人员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项建国,中共党员,靖江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原局长(正科职),主持开发区经发局工作,对上级安监部门部署的特殊作业专项行动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组织开展特殊作业专项检查;对安全管理工作混乱、监管人员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 许平,中共党员,靖江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副局长(副科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不积极履职;对上级安监部门部署的特殊作业专项行动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组织开展特殊作业专项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行政处罚建议

  1. 顾文龙,德桥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会工作,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2项的规定,对其处2015年年收入40%的罚款。
  1. 王国祥,华东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同意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接工程,未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实施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2项的规定,对其处2015年年收入40%的罚款。
  1. 顾栋,德桥公司安保部巡检员,负责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许雷等人进行安全教育把关不严。建议由靖江市安监局撤销其安全员资格证书。
  1. 德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未有效落实,违章组织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的规定,对德桥公司处100万元罚款,并暂扣德桥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6个月。
  1. 华东公司同意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工程,但不安排人到现场实施管理,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的规定,对华东公司处100万元罚款。

(五)相关建议

1.责成靖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靖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责成靖江市人民政府向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靖江市人民政府认真吸取天津港“8·12”事故和此次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专项整治,提高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安全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督促企业严格遵守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1.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五落实五到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岗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严格规范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实行动火作业提级审批,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动火作业实施管理。应加强隐患排查,尤其要发挥班组、全体员工排查隐患的作用,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建立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应加强危化品储罐区等重大危险源的管控,加快危险作业场所自动化改造、标准化创建工作。应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适用性、针对性,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演练、专项演练,尤其是现场处置岗位演练,提升企业员工第一时间的处置突发事故能力。
  1. 加大执法力度,提升监管效能。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拓宽检查的幅度,对所监管的行业实行分层、分级、分类监管,提高检查全覆盖率、消除盲区死角,切实提高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加强执法的力度,对表检查、对单处罚,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实施处罚,不断提高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加强风险管控,切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危险作业场所风险评估,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特别加强基层安监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 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强化开发区安全监管。进一步理顺港口码头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并在本报告批复后30日内,明确部门职责并交接到位;交接后泰州市安监局撤销原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一步提高开发区安全监管能力,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意见》,于2016年10月底前,靖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管机构,确保配备至少9名安全监管人员到岗履职;要加大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力度,确保监督管理履职到位。

泰州市政府“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违章焊接着火事故

动力厂4.16事故

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洛阳孟津河南宸岳化工有限公司“10·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潼南高新区富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23”一般火灾事…

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FD08992 | 2016_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江苏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江苏泰州通报4·22靖江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已有7人被刑拘_手机新浪网

新浪新闻

国内

江苏泰州通报4·22靖江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已有7人被刑拘

中国青年报

《中国青年报》官方账号

2016.11.0320:49

关注

原标题:江苏泰州通报4·22靖江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已有7人被刑拘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超)11月1日,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该报告称,经调查认定,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报告称,2016年4月22日9时13分左右,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储罐区2号交换站发生火灾,事故导致1名消防战士在灭火中牺牲,直接经济损失2532.14万元人民币。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6年4月23日,泰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监察局、安监局、总工会、环保局、质监局、靖江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等为成员的泰州市人民政府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5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原因,德桥公司组织承包商在2号交换站管道进行动火作业前,在未清理作业现场地沟内油品、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未对动火点下方的地沟采取覆盖、铺沙等措施进行隔离的情况下,违章动火作业,切割时产生火花引燃地沟内的可燃物,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同时,德桥公司违规组织作业,事故初期应急处置不当;华东公司施工现场管理缺失;靖江经济开发区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等为事故的间接原因。经调查认定,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显示,对德桥公司分管安全副总朱金根等7人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司法机关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有5人在5月6日批准逮捕,两人被取保候审。另有两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靖江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副处职)刘定邦等3人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德桥公司董事长顾文龙等人予以罚款。

同时,事故调查组责成靖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靖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责成靖江市人民政府向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加载中...

视频 直播 美图 博客 看点 政务 搞笑 八卦 情感 旅游 佛学 众测

导航 反馈 登录

Sina.cn(京ICP证000007)   2026-07-31 21:01

FD08993 | 2016_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靖江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江苏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靖江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新闻中心

国内新闻 >正文-->

新闻 图片 博客 视频

江苏泰州通报4·22靖江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已有7人被刑拘

2016年11月03日20:49 中国青年报

###

原标题:江苏泰州通报4·22靖江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已有7人被刑拘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超)11月1日,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该报告称,经调查认定,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报告称,2016年4月22日9时13分左右,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储罐区2号交换站发生火灾,事故导致1名消防战士在灭火中牺牲,直接经济损失2532.14万元人民币。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6年4月23日,泰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监察局、安监局、总工会、环保局、质监局、靖江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等为成员的泰州市人民政府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5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原因,德桥公司组织承包商在2号交换站管道进行动火作业前,在未清理作业现场地沟内油品、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未对动火点下方的地沟采取覆盖、铺沙等措施进行隔离的情况下,违章动火作业,切割时产生火花引燃地沟内的可燃物,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同时,德桥公司违规组织作业,事故初期应急处置不当;华东公司施工现场管理缺失;靖江经济开发区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等为事故的间接原因。经调查认定,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显示,对德桥公司分管安全副总朱金根等7人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司法机关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有5人在5月6日批准逮捕,两人被取保候审。另有两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靖江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副处职)刘定邦等3人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德桥公司董事长顾文龙等人予以罚款。

同时,事故调查组责成靖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靖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责成靖江市人民政府向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文章关键词: 事故 调查报告 火灾 靖江

我要反馈 保存网页

微博推荐

一键关注 已关注 关注更多

聚焦

应用中心 新浪公益 新浪游戏 互动活动

最萌贴图礼品:美图贴贴

权威体育赛事:新浪体育

备考最有效率:扇贝单词

免费上网革命:wifi神器

力量抗争:超自然逃脱2

探金字塔:被遗忘的宝藏

诡异树林:逃离死亡树林

虐心游戏:囧囧侠大冒险

前沿文化精髓:掌上猫扑

移动阅读生活:塔读小说

订机票立减50:航班管家

手机的造型师:安卓壁纸

穿隧道:霓虹灯轨道飞行

虚与实:你的人生你做主

怪:国夫君的热血躲避球

狠:光头枪手打怪兽塔防

微博益起来感恩行动

2013捐一元爱心送营养

2013壹基金公益映像节

水立方中国公益平台

阿里巴巴公益广告大赛

思源方舟防灾减灾

2013爱佑慈善晚宴

佳能影像公益

贫困儿童图书漂流箱项目

福特汽车环保奖

女童权益保护全球行动

奔驰自然保护项目

佳能希望小学色彩教室

卡夫希望厨房

妇基会母亲包邮活动

微博-达人通

《梦幻西游》新手特权礼包

《问道》经典十年至尊礼包

《天谕》七天翅膀特权礼包

《银时之魂》新浪独家礼包

网络游戏礼包

手机游戏礼包

网页游戏礼包

抢先预订礼包

守望先锋游戏专区

英雄联盟游戏专区

魔兽世界游戏专区

炽焰帝国游戏专区

萌妹100秒带你体验游戏

浪眼前线游戏前沿报道

我爱解说快速了解游戏

看游戏美女主播玩游戏

新浪专栏:读名家知天下

想成为专栏作家?戳这里

强势围观!政务微博大事件!

快来看!湖南微博有大事!

最火博文 大家都在看

一大波台湾美食正在向你逼近!

[财经]股市行情查询

[财经]理财计算器

[科技]数码产品库

[视频]最热影视大片

[旅游]国内外景点查询

[育儿]育儿实用工具库

[汽车]车型查询

[女性]化妆品产品库

[星座]星座运势查询

[娱乐]影讯查询

[娱乐]电视节目表

[教育]大学院校查询

·城市热点节庆活动

·新浪《对话城市》

·诚招合作伙伴

·新企邮上线更优惠

新浪扶翼 行业专区

不是官话

八年村官经历,留给我们什么

大学生村干部,又被称为大学生村官,一个曾经似乎很优雅、很高大上的职位,恰恰被我们这一波毕业的时候就已经是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大学毕业生用自己或多或少的青葱岁月给诠释得淋漓尽致。

毛寿龙

美国大选为什么如此复杂

美国大选的制度,从简单标准来说,它未必足够民主,但从复合标准来说,它是非常民主的一个民主制度,而且适合大规模的国家。它体现了人民的民意,州的州意,更体现了制度设计者的制度之意。

政见

智能时代,政府该给每人发钱?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给传统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劳动者带来了失业的危险。甚至是一部分初级的医生和律师这样的职业群体,也有可能被机器人取代。机器人大规模扼杀人类工作机会的科技灾难电影会变成现实吗?

羽戈

在梁漱溟先生墓前

恰在匹夫身上,我们见识了儒家最伟大的力量

王健林谈诚信海尔躺枪:砸冰箱才几个钱?

美国男子自称是前总统克林顿私生子 要求验DNA

反击?特朗普被曝"新邮件门" 或与俄罗斯有联系

网传《生活帮》误导观众 原采访被曲解加工引争议

程鹤麟:希拉里听到了一个可怕的声音

21世纪了,咋还有人称范冰冰们为戏子

民国时期发生医病纠纷会怎么处理?

爱情缺失:夏梦对金庸作品的影响

口碑炸裂!《奇异博士》果然没让人失望

老公对女同学叙旧情,干柴烈火搞在一起

密云你不可错过的三国风味民宿(图)

出租车显示屏“我被劫持” 民警追20公里逼停

[详细]

2016年11月03日 01:43

出租车 劫持

中俄远程宽体客机项目启动 航程12000公里

[详细]

2016年11月03日 01:29

宽体客机

央视调查:运钞车被砸押运员该不该开枪?

[详细]

2016年11月02日 19:04

运钞车 被砸 开枪

情侣被5壮汉挟持南下 高速交警借口查超速救人

[详细]

2016年11月02日 18:30

情侣 挟持 交警 湖北 辽宁

女大学生当街被捅十几刀 行凶者淡定离开(图)

[详细]

2016年11月02日 15:16

捅伤 女大学生 行凶

close

Copyright ©1996-201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FD08994 | 2016_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3·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江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6年3月22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在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名工人中度烧伤,2名工人轻伤, 8号、9号车间厂房和部分设备受损及原料烧毁,过火面积约15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287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消防大队、区安监局、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开展前期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4月19日,区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了此次火灾事故基本情况和起火原因。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区政府牵头成立了“3.22”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区消防大队、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管委会组成,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论证,进一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位于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燕山路西侧,占地约99.4亩,是一家医药中间体研发、生产、销售的化工企业。法人代表:石振祥,注册资本7381.4万人民币。

火灾事故发生车间为该公司8车间,起火部位位于该车间a8工段中间处,起火点位于该车间a8工段2.2—二甲氧基丙烷加料桶处。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6年3月22日凌晨1时31分左右,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8车间a8工段操作工陈斯龙使用不符合规范材质的软管(头部为pe塑料)向装有2.2—二甲氧基丙烷(高度易燃)的铁桶内抽取物料时,在拔出软管后,火焰突然从桶内喷出,并引燃附近吨桶内正己烷,火势迅速扩大,引发火灾,导致操作工陈斯龙中度烧伤,附近2名工人轻度灼伤。

事故发生后,公司迅速组织救火,并拨打119,凌晨6时左右,火被扑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起火灾事故造成3名工人受伤,其中1名工人中度烧伤,2名工人轻伤,均系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8车间操作工。

此起火灾事故造成8号车间、9号车间厂房和部分设备受损及原料烧毁,过火面积约1500平方米,经消防部门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287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火灾原因系可排除遗留火种,不排除工人加料过程中产生静电引发火灾。

(一)直接原因

操作工陈斯龙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采用不符合防静电要求的软管(头部为pe塑料)抽吸物料,同时采取点抽方式抽吸物料,在软管拔出物料桶时,由于pe塑料管头部在迅速脱离物料液面时产生静电(同时也不排除员工身体携带的静电),引燃桶内混合可燃蒸汽,火焰喷出后,引燃周边物料,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重不到位。

一是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该公司8号车间外长期存放大量可燃有机溶剂废液,占用消防通道和消防间距,存在重大火灾事故隐患。事故发生时火势通过引燃车间外大量有机溶剂废液,蔓延至9车间,造成火势扩大;该公司擅自拆除消防泵房,同时新建消防泵房尚未投入使用,事故发生时,消防管网水压不足,影响第一时间救援,造成火势扩大。

二是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经查,操作工陈斯龙入职后由6车间转至8车间,未按规定开展转岗安全教育培训,且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无记录,导致其安全意识淡薄,在不具备安全风险辨识能力、本岗位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情况下,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三是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防火防静电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已经检查发现的8车间相关事故隐患,公司、车间、班组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均未能及时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8车间采用临时管线方式抽取可燃物料时,长期违章作业,未被有效纠正,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四是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相关操作规程缺失。未建立规范性抽吸、输送有机溶剂等物料的操作规程,导致工人作业时,随意性较大,无章可依,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一旦操作不当,极易引发事故。

五是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8车间于2013年6月17日通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项目名称为年产50吨匹伐他汀中间体(p7),但事故发生时,该公司在未经安全审查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车间生产用途,生产阿伐他汀钙中间体(a8)。

六是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履职不力。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履行职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分管安全负责人不具备安全管理资质,同时在分管生产、工程和安全工作中,重生产、轻安全,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整改和防范措施;公司安全管理机构针对车间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和车间长期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和纠正。

(三)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类别为火灾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是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由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重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造成3人受伤,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给予经济处罚。

二是石利平作为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日常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给予处罚。

三是陈本顺作为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九十三条,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全面停产整顿,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要改进危险物料输送和运输方式,同时落实防火防静电措施,确保物料使用安全;要立即停止8车间违规生产行为,重新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要规范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要强化公司各级部门的日常安全检查和考核,及时消除整改事故隐患,坚决杜绝“三违”行为;要全面完善、细化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强化事故应急演练,严防类似事故。

(二)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危险物品使用企业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督促整改,并从严查处;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消防安全的要依法实施临时查封、责令停止使用、强制拆除等措施,坚决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FD08995 | 2016_江西_向计量罐进料过程中操作工干其他工作,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向计量罐进料过程中操作工干其他工作,高位槽溢料引发火灾事故

江西省新吉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吉安市科技工业业园,主要生产新型食品甜味剂三氯蔗糖,公司于2008年开工建设,2009年9月份试车投料。2009年10月,该公司发生了一起火灾事故导致7人受伤,车间烧损严重,

事故经过:10月8日9:25分,操作工王某发现板框压滤机滑道开焊,报告班长准备焊接维修。班长通知设备科同时通知安全部申请办理动火作业票证,安全员到达现场后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测辨识,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监火人后开具动火票证。9:35动火作业开始,5分钟后,突然从动火区域上方淋下大量乙酸乙酯,随即车间一片火海。车间内各岗位操作工四处奔逃,动火现场7人严重烧伤。

经调查,9:20分,位于三层车间平台的结晶岗位开始向乙酸乙酯高位槽计量罐进料。进料刚开始,操作工岳某在岗位观察液位计变化情况。约10分钟后,1号结晶釜准备进料,岳某打开结晶釜进料阀门,观察进料情况,将高位槽进乙酸乙酯工作忘记。9:28分,乙酸乙酯从高位槽溢出,从三层平台淌下,下落的乙酸乙酯淋到一层平台的动火位置随即燃烧,火苗从一层向三层蔓延,车间内一片火海。

点评:结晶岗位操作工岳某在进料期间做其他工作,导致易燃物料乙酸乙酯高位槽计量罐溢出,是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如果岳某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在高位槽计量罐进料后再进行转料,或临时停下进乙酸乙酯工作,待转料结束后再进行进料,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一心二用、多头工作终酿成大祸。

江西新吉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是三氯蔗糖,我们生产的也是三氯蔗糖,他们用乙酸乙酯,我们也是用乙酸乙酯。其实,在我们公司生产过程中,类似的溢料事故也曾多次发生,万幸的是当时泄漏点下方没有动火作业,万幸的是作业人员反应较快立即跑开。如果当时泄漏点下方有动火作业,江西新吉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事故肯定发生在我们身边,咱们必须认真吸收这个事故案例的教训,严格要求自己,在向计量罐转料过程中,密切注意液位变化情况,切不可一心二用,做其他工作,如果其他工作必须立即执行,应停止进料,待其他工作完毕后再恢复进料。

潍坊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

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

宁河现代产业园区金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12·5”一般高处…

宁河现代产业园区天津天伟食品有限公司“11·26”一般物体打击…

宁河潘庄农场天隆源养殖合作社“6·1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

宁河丰台天津市润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10·5”一般物体打击事…

宁河经济开发区大航(天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1·29”一…

19594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996 | 2016_沙河街道华侨城天鹅湖花园一期在建工地11.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沙河街道华侨城天鹅湖花园一期在建工地“11.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11月1日19时58分,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天鹅湖花园一期在建工地的B2栋发生火灾。

市政府张虎常务副市长、市安监局张勇局长、市公安局施志刚副局长、甘桂平副局长等领导到场指挥。南山区姜建军书记、王强区长、王立德常务副区长、华振强副区长等区领导组织南山公安分局、南山区安监局、沙河街道办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灭火救援及协调做好善后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常务副区长王立德任组长,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华振强任常务副组长,市住建局、南山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总工会、区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11·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治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及救援情况

2016年11月1日19时58分,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天鹅湖花园一期在建工地的B2栋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深圳公安消防支队9个中队和战勤保障大队共22辆消防车、110名消防官兵到场救援。21时45分,明火被完全扑灭。22时12分,经消防队员逐层搜索和施工方确认,B2栋内部施工的135名人员全部安全疏散。火灾造成B2栋建筑外墙过火,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二、事故调查情况

火灾扑灭后,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南山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连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一)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南山区沙河街道天鹅湖花园一期在建工地B2栋,位于天鹅湖花园一期西北侧,该栋建筑共43层,高146米,事故发生时已封顶,正在安装玻璃幕墙。

经现场勘查,起火部位位于天鹅湖花园一期在建工地B2栋22层。28层北侧的吊篮内有焊枪一把,面罩两具,放置贝隆牌电焊机一台,电源开关处于开启状态。B2栋12层至17层,B2栋22层至42层北侧外墙的空调外挂机,空调外挂机的包装薄膜、包装纸皮、木板以及外墙的电缆线过火,B2栋建筑5层、6层、12至17层,22至41层的北侧外墙空调外挂机及连接管、电缆线等设施烧毁,门、窗、水管、墙面等装修烟熏。

(二)现场施工单位情况

2016年11月1日晚间,夜场施工的单位有: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唐彩装饰公司、广田装饰公司、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美丽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火灾现场控制11人,分别是周某生(江苏华建项目主任)、吕某(江苏华建项目技术负责人)、潘某山(永利消防公司项目经理)、黄某辉(唐彩装饰项目经理)、罗某生(方大公司幕墙安装项目经理)、高某华(江苏华建设备安装处副主任)、张某华(江苏华建职工)、戚某小(江苏江建职工)、王某(江苏华建项目负责人)、陈某军(腾飞公司土建负责人)。依法传唤了8人协助调查,分别是万某红(方大公司施工队长),方大公司职工袁某、廖某左、于某涛,永利消防公司工人魏某松、覃某儒、蔡某平。

(三)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经价格鉴证机构鉴定,该起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万余元。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过对现场施工人员调查及现场燃烧痕迹勘查,火灾起因是11月1日晚6时许,工人李某先(男,49岁,广西柳州人)按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在华侨城天鹅湖一期工地B2栋28楼用电焊对外墙铁架进行焊接。李某先在操作焊机焊接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导致焊接时产生的高温熔珠掉落在B2栋22层空调外挂机包装上的可燃物起火,之后李某先在22层欲将初起火场扑灭,慌乱中李某先误将一桶水性漆浇向火源,造成火势迅速蔓延,酿成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未落实对其工人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1.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天鹅湖花园一期在建工地现场设置消防水源,严重影响灭初期火灾扑救工作,间接导致火势蔓延。
  1. 中海监理有限公司在天鹅湖花园一期在建工地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未进行有效处置。

四、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针对该起火灾事故,南山公安分局立即对相关责任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采取了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措施,并对天鹅湖花园一期B2栋采取查封措施。

(一)李某先,男, 1967年08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四排镇白合村六艾屯5号之三。犯罪嫌疑人李某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南山公安分局于11月3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后因该起火灾最终认定经济损失不足50万元,区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南山公安分局于18日对李瑞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于某涛,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工作单位是深圳方大玻璃幕墙公司,职务:工人。经查明,于某涛从2016年9月开始,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天鹅堡附近天鹅湖一期在建工地,多次违反规定作用明火作业,后于2016年11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南山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于11月2日对其行政拘留5日。

(三)袁某,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江西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小兰南村自然村3组10号,工作单位是深圳方大玻璃幕墙公司,职务:工人。经查明,袁某从2016年9月开始,因多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后于2016年11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南山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于11月2日对其行政拘留5日。

(四)万某红,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工作单位是深圳方大玻璃幕墙公司,职务:施工队长。经查明,万某红从2016年9月开始,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天鹅堡附近天鹅湖一期在建工地,多次指使无证人员袁某、于某涛冒险作业,后于2016年11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南山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于11月2日对其行政拘留10日。

(五)陈某林,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工作单位是深圳方大玻璃幕墙公司,职务:技术员。经查明,陈某林于2016年11月1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天鹅堡附近天鹅湖一期B2栋在建工地,指示电焊工李某先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情况下冒险作业后引起火灾。南山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于11月8日对其行政拘留10日。

五、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情况

针对该起火灾事故,市住建局和南山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严肃查处不履行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经对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在事故中是否落实安全责任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起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一)市住建局于11月2日下发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深建质一停[2016]034号),要求天鹅湖花园一期工程全面停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立即组织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二)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在南山区侨香路天鹅湖花园一期在建工地现场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涉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南山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该单位消防违法行为作出法定最高罚款10万元人民币处罚。

(三)中海监理有限公司在南山区侨香路天鹅湖花园一期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涉嫌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消防违法行为,南山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对该单位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法定最高罚款10万元人民币处罚。

(四)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人李某先在南山区侨香路天鹅湖花园一期在建工地B2栋28层北侧生活阳台电焊作业时,高温熔珠掉落引发火灾。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产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消防违法行为,南山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拟对该单位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法定最高罚款2万元人民币处罚。市住建局于11月22日对深圳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共处罚金99000元。

六、相关管理单位人员处理建议

七、整治措施

(一)市住建局一是于11月2日组织召开现场会,约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要求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事故处置。二是全面排查涉事单位工程,责成全市范围内责任单位工程全面停工,自查自纠安全隐患,并在一周内提交整治报告。三是于11月4日在施工现场召开事故现场会进行警示教育,市住建局及市质安总站相关领导及责任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四是于11月2日上午召开紧急会议,对天鹅湖花园一期工程火灾事故处置以及全市在建工地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紧急部署。按照《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集中严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开展为期一个月拉网式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排查整治期间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及企业要坚决停工并进行行政处罚。五是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天鹅湖花园一期工程过火范围内的房屋结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理,保证结构安全。六是于11月24日上午在深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安监大厦10楼)会议室,召开深圳市幕墙工程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大会。

(二)南山区住建局一是联合市住建局召开了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警示会,组织341个在建工地, 1200余名建设、施工、监理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二是制定了《关于深刻汲取“11.1”火灾教训立即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和《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特别防护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区管在建工地消防安全隐患和环保油排查整治行动,并要求全区工地现场全面禁烟,开工前必须开展晨会或喊话会,所有人员要做到人证合一,履职上岗。三是要求全区的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承诺制、告知制,要向区政府做出承诺。 四是加强培训教育,要求各工地每月22日停工一天或半天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同时积极推进安全培训到工地到工人中去,全年已委托深圳建筑业协会对区管在建工地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开展关于施工安全的现场培训教学80场,培训工人4000余人。五是开展了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和环保油专项整治行动,共检查项目152项,出动检查人员449人次,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14份,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4份,省动态扣分通知书4份,

(三)南山区消安委于11月2日立即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成员单位迅速开始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南山公安分局将建筑工地集中整治工作与“亮剑”年终冲刺行动与有机结合,11月1日以来,共行政拘留37名涉及建筑工地危险作业违法行为人。同时,全体消防民警与社区警长联合检查辖区内在建工地,与施工方统一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并组织上千名施工人员参与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活动。

(四)责成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一是进一步加强工地现场的管理,加强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二是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公司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动,认真梳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深圳市福兴隆金饰品有限公司“11·1”火…

西丽街道百旺信光毅综合楼光毅轩小吃店“…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8997 | 2016_泉州市三盛橡塑发泡鞋材有限公司2016·11·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国务院 省政府 市政府

简体 繁体

|

移动版

闽政通APP

登录|注册

网站支持IPV6

区政府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丰泽

区 长:

张健龙

副区长:

蔡宁波

杨柳刚

丁增辉

李勇

戴隽翔

魏璐莎

领导活动 政府会议 政府工作报告 区长信箱

政府信息公开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规划计划 统计信息 财政资金 行政权力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专题专栏 政策文件库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闽政通APP 政务指南 便民服务地图

区长信箱 网上信访 智能问答 在线访谈 12345平台 意见征集 网上调查

0&&showNotice" >

{{el.name|text}}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区政府文件 >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索 引 号:QZ02101-1200-2017-00206

备注/文号:泉丰政综〔2017〕228号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生成日期:2017-12-22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三盛橡塑发泡鞋材有限公司“2016·11·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时间:2017-12-22 00:00

微信 QQ空间

泉丰政综〔2017〕228号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

三盛橡塑发泡鞋材有限公司“2016·11·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区安监局:

你局《泉州市三盛橡塑发泡鞋材有限公司“2016·11·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泉丰安监〔2017〕10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批复如下:

1.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1. 请你局以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名义督促相关单位尽快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以便结案。

附件:泉州市三盛橡塑发泡鞋材有限公司“2016·11·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州市三盛橡塑发泡鞋材有限公司“2016·11·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丰泽区政府“2016·11·26”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7年12月)

2016年11月26日11时30分许,位于东湖街道辖区泉州市三盛橡塑发泡鞋材有限公司3号楼成品仓库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区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局组织对辖区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的通知》(泉丰政综〔2011〕230号)等有关规定和区领导的批示要求,区政府成立了以区安监局、监察局、丰泽公安分局、丰泽消防大队、区总工会和东湖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进行调查,并结合丰泽消防大队的起火原因认定结论,查清了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泉州市三盛橡塑发泡鞋材有限公司位于丰泽区东湖街道仕公岭中段,于1992年7月11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336667,属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林荣东,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生产EVA及其复合鞋材、沙滩鞋和橡塑制品。

起火部位为泉州市三盛橡塑发泡鞋材有限公司3号楼,该建筑于1998年建成投产,位于厂区的北部,主体依山而建,座北朝南

源文件:13_整合MD与总目录/2026/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part01.md
‹ 上一篇:04_火灾司法案例_part00.md
下一篇:02_火灾事故认定书_part00.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