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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1854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分享到: 2025年7月20日13时30分左右,白济汛中心完小杵打分校男生宿舍楼(明德楼)进行厕所改造前期宿舍楼体外钢架搭建时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年7月20日15时20分许,白济汛乡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称:“白济汛乡120急救中心接到救援任务赶至白济汛乡杵打完小时,救治人员已死亡,请出警处理”。接警后白济汛乡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对在场3名工人进行了询问,经现场勘察后通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到场进行尸表检查,综合分析认定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排除刑事案件,确定当事人已死亡,并及时上报维西县人民政府。县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做好现场调查、勘验、协调、事故处置等工作。2025年9月11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成立“7·20”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光明为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工会、白济汛乡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为成员的“7·20”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在调查过程中,制作调查询问笔录5份。询问了事故发生时有目击者,调取了白济汛乡派出所提供的《周**坠亡警情工作开展情况》、现场监控记录、维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维公 司 鉴字[2025]69号);调取维西县教育体育局有关项目材料和云南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款转款凭证、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级教育登记卡等有关材料。 事故性质认定:经调查认定,维西白济汛杵打完小“7·20”事故是一起建筑行业领域施工造成的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企业概况。云南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NNOOXH,注册日期为2017 年4月20日。单位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员工30人,法定代表人王**,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电器安装服务、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建筑劳务分包等。地址为中国(云南)自由贺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云知社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A幢5楼529-32号。2025年7月7日,中标维西县教育体育局白济汛中心完小、康普中心完小2025年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中标价为860000.00元(大写:捌拾陆万元整)。(二)项目情况。维西县教育体育局白济汛中心完小康普中心完小2025年校舍维修改造建设项目经学校申请,县教育体育局工程办到校实地核实,2025年5月23日维西县教育体育局局党组第八期党组会议研究,同意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组织实施,决定资金从《维西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资金的通知》(维财教〔2025〕26号)校舍安全保障资金337万元中列支。2025年6月26日,县教育体育局在政府采购平台就项目进行申报,县财政局审批同意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施工单位,项目编号 DQZC2025-C2-00174-ZDZB-0025。2025年7月7日,上午9点30分,经专家组评审,确定云南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 860000.00元(大写:捌拾陆万元整)。2025年7月15日,在县教育体育局进行合同谈判,签订施工合同,县教育体育局签字盖章后,因云南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要将合同带回昆明总公司签字盖章,完成盖章的合同于2025年7月25日交回县教育体育局,2025年7月20日事故当天,该项目尚未下达开工令。(三)劳务关系及保险购买情况。因白济汛中心完小康普中心完小2025年校舍维修改造建设项目与学府壹號建设项目周**所在劳务分包队伍建设工程内容及单价上高度相似,云南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决定,将原先参与学府壹號项目的周**所在劳务分包队伍派遣至白济汛中心完小康普中心完小2025年校舍维修改造建设项目,该劳务分包队伍工资结算沿用学府壹號项目签订的劳务合同,云南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白济汛中心完小康普中心完小2025年校舍维修改造建设项目单独签订劳务合同、未购买意外伤害险。(四)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7月20日13时30分左右,周**、吴**、杞**三名施工人员在白济汛中心完小康普中心完小2025年校舍维修改造建设项目的白济汛中心完小杵打分校男生宿舍楼(明德楼)进行厕所改造前期宿舍楼体外钢架搭建工作。调取监控视频证实,周**与工友杞**在搭建第四层钢架过程中,两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周**呈站立姿势准备将钢管立起,杞**则在周**正前方呈蹲姿配合周**将钢管立起,13时47分,周**将钢管扣进直接扣件过程中,钢管倒落导致周**重心不稳从高空跌落。(四)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事故伤亡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死亡人员信息如下:周**,男,汉族,已婚,49岁,身份证号:5323011976********,户籍地址:楚雄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86)计算,截至 2025 年11月10 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83760.00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应急处置情况维西县人民政府接报后,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处置。带班人员米**(接现场工人电话知晓发生事故后)拨打120急救电话,白济汛乡卫生院120急救中心救护车到达现场时,周**已无生命体征。后经白济汛乡派出所民警向现场3名在场工人询问及法医现场勘查和尸表检查:尸体全身检见多处擦挫伤,颅骨、鼻骨、肋骨多发性骨折,分析认定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排除刑事案件。(二)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云南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已与死者家属取得联系,死者家属从楚雄州赶往维西县,在白济汛派出所办案人员及杨**与家属沟通后,家属同意先将死者暂放于维西县殡仪馆保存;2025年7月21日凌晨01:00左右,死者家属姚**(妻子)、王**(妹夫)等一行到达维西县。经沟通协商,双方于2025年7月23日达成谅解,并在保和镇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办公室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维保调字〔2025〕61号)。经维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25)云3423民特127号确认,云南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1083760.00元(大写:壹佰零捌万叁仟柒佰陆拾元整)。截至2025年7月31日,赔偿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此外,公司及时清退了原事故相关分包单位,并于2025年7月24日与云南瑀硕众晟劳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并为该项目施工人员购买了相关保险,切实加强了后续施工管理。本次事故善后处理有序、赔偿到位,事故未出现因善后处理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负面舆情。(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调查认为,事故发生后,维西县教育体育局和云南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善后处理及时到位,信息报告符合要求,调查配合积极主动工作。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分析1.施工单位违规施工,在搭建钢架时未设置防倾覆、防坠落防护措施;2.周**个人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作业岗位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系安全绳、未佩戴安全帽。(二)间接原因分析1.云南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派遣的分包队伍在未取得开工令的情况下,为方便下一步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材料运输,到白济汛中心完小杵打分校进行工程实物量核实、工程准备过程中,在监理人员、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到位的情况下,先自行搭建钢架。2.杨**作为白济汛中心完小康普中心完小2025年校舍维修改造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在派遣的分包队伍出现违规操作、冒险作业时,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四、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云南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能做到抓严抓实抓细,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主要有:一是未具备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所派遣的劳务队伍自行搭建钢架;二是未就该项目签订劳务合同;三是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四是未能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的操作环境;五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及形式单一,从业人员未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六是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七是未及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维西县教育体育局。作为项目建设方(甲方)项目安全跟踪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云南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派遣的分包队伍在未取得开工令的情况下自行搭建钢架。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周**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予追究相关责任。(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云南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建议由维西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罚。(三)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行政处罚建议。杨**,男,身份证号:5329231988********,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云镇后井村人。杨**作为该项目负责人,对白济汛中心完小康普中心完小2025年校舍维修改造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一)(二)(五)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一)之规定,建议由维西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罚。(四)其他处理建议。维西县教育体育局作为项目建设方(甲方)项目安全跟踪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云南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派遣的分包队伍在未取得开工令的情况下自行搭建钢架,建议责令维西县教育体育局向维西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云南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一是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在今后的施工建设项目过程中要及时签订劳务合同、为单位从业人员及时缴纳工伤保险、安全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三是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培训计划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员工生产作业时要认真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四是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和报告奖励两项制度,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员工作业时的安全检查和施工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一旦发现员工有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务必严肃追责处理;五是云南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以此事故为戒,组织各劳务分包队伍、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吸取事故教训,健全细化各项目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责任层层传导、逐级落实,以本质安全为要求,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二)维西县教育体育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一是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加强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二是强化对参建单位的管理与协调,严格承包单位准入,加强合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三是构建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建立“学校自查、日常督查、专项督查、联合督查”相结合的多层次检查机制。同时,推动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确保对风险隐患能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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