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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正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2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事故调查)(丹徒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发布:2025-07-04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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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正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20”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4 月 20 日 14 时 10 分许,位于丹徒区宜城街道宜城
大道 75 号的“晟悦尚居”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江苏正顺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的一名瓦工朱小鹏不慎从 2 号楼西单元负一层的电
梯井坠落至井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2022 年 4
月 25 日成立了镇江市丹徒区“4·20”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
故调查组”),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朱昌斌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
丹徒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总工会、宜城街道办事处派员参加,
并邀请区监察委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
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
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和事故
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情况
事故发现时间:2022 年 4 月 20 日 14 时 10 分左右
事故发生地点:丹徒区宜城街道宜城大道 75 号
事故类型: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70 万元(其中 70 万为意外保险的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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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情况:死亡 1 人,死者朱小鹏,男,36 岁,安徽省枞
阳县人, 身份证号: 34xxxxxxxxxxxxxx14, 长期从事建筑行业工
作,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会宫镇光裕村学板组 5 号。
2. 总包单位:江苏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
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胜,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情况
工程名称:晟悦尚居 1-11#楼及地下车库
建设单位:镇江万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张玉凯
监理单位:江苏信亦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赵文龙
总包单位:江苏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史云喜
工程地点:镇江市丹徒区光明社区
总建筑面积:66059.32 平方米;其中:
第一期(1-3#、7-8#楼及地下车库)
第二期(4-6#、9-11#楼及地下车库)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建设单位:镇江万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
晟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3. 监理单位:江苏信亦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
亦诚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巍,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劳务分包单位:江苏正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正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兵,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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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场勘查及技术分析情况
1. 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宜城街道晟悦尚居工地,现场
东为一条南北向的镇荣公路,现场南为彩虹城住宅小区,现场西
为彩虹城住宅小区,现场北为空地,往北与一条东西向的盛丹路
相邻。该工地 2 号楼为一座地上 9 层,地下 2 层的未完工建筑,
东侧为工地项目部,南侧为一堵围墙,西侧为 3 号楼,北侧为 8
号楼。
中心现场位于晟悦尚居工地 2 号楼西侧负二楼电梯井内,由
楼梯至负一楼电梯间,勘查见,电梯间门洞朝南,宽 1.00 米,
高 2.35 米,门洞东侧墙壁上见一钉子,距离地面 1.04 米;门洞
南侧靠墙见一金属防护板,横放,长 1.78 米,宽 1.22 米,经测
量,负一楼地面至负二楼电梯井底垂直高度为 4.35 米。由楼梯
至负二楼电梯间,见有 3 根木条横挡于电梯洞口,由钢钉固定;
勘查电梯井底见,井东西长 1.96 米,南北宽 1.9 米,井底距北
墙 0.75 米,距东墙 0.26 米处见一红色安全帽,安全帽左前侧见
灰白色拖擦痕迹;安全帽西侧见一处血泊;井底中部见两根条状
木板。电梯井上下贯通,井壁未见其他。
2. 技术分析
死者为正在进行 2 号楼外墙抹灰作业的瓦工小工(朱小鹏,
男,36 岁),作业区域为 2 号楼一层室外南侧,发生事故区域
为 2 号楼负一层电梯井部位,坠落高度约 4 米,负一层电梯井防
护门被人为拆除,除负一层电梯井防护门,2 号楼各层电梯井防
护均采用定型化防护,且设置完好,固定牢靠。该项目 2 号楼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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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井防护门在事故发生前已经由施工单位安全员带领架子工全
部安装到位,防护门上标识“安全防护、严禁拆除”,事故发生
地点 2 号楼负 1 层电梯井部位也并非死者朱小鹏工作岗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 4 月 20 日,位于宜城街道光明社区的“晟悦尚居”
建筑项目正在收尾施工作业。正顺公司瓦工领班吴友生安排朱小
鹏(瓦工小工)在室外的地库顶板上搅拌砂浆,砂浆供应 2#楼
南面外墙的粉刷,也通过管道供应 3#楼和 7#楼地下负一层至负
二层楼梯的踏步粉刷。中午 12:00 左右,朱小鹏跟史根生(瓦工
大工)打招呼说要去 3#楼和 7#楼问下是否需要砂浆,12:30 左
右,朱小鹏来到 3#楼负一层,问正在 3#楼负二层作业的张加正
(瓦工大工)是否需要砂浆,在得知不需要后离开。下午 2:10
左右,洪明星(水电工)在 2 号楼西单元负二层安装配电箱时发
现电梯井底躺着一个人并及时上报。后经确认,是朱小鹏从 2#
楼西单元负一层的电梯井坠落至井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发现事故后,洪明星(水电工)立即打电话通知项目相关负
责人,正在召开例会的项目经理史云喜、专职安全员李华等人立
即赶到现场展开救援工作,并拨打 120,120 赶到后立即将朱小
鹏送往丹徒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性质和原因
(一)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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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原因
朱小鹏在工作期间未经瓦工领班同意,擅离工作岗位,安全
意识淡薄,在西单元负一层电梯井安全防护不到位的情况下意外
坠落身亡,这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间接原因
1.正顺公司瓦工领班吴友生,在施工前未能确保施工环境
中电梯井安全防护是否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实施对 2#楼门洞、
外墙等的粉刷修补作业,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朱小鹏擅离职守的
现象。
2.正顺公司主要负责人柯兵,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对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
3.正顺公司,对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未按规
定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对一线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不到位,班组
长和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施工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防护是否到位
等安全隐患问题视而不见,忽视安全生产工作。
4.明兴公司项目经理史云喜,对劳务分包公司现场管理不
到位,未督促劳务分包公司有效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5.明兴公司项目专职安全员李华,对劳务分包公司现场管
理不到位,未督促劳务分包公司有效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6.信亦诚公司项目总监赵文龙,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总
包单位现场管理不到位。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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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朱小鹏,正顺公司瓦工,在工作期间未经瓦工领班同意,
擅离工作岗位,在西单元负一层电梯井安全防护不到位的情况下
意外坠落身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朱小鹏在事故中
已死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2.吴友生,正顺公司瓦工领班,在施工前未能确保施工环
境中电梯井安全防护是否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实施对 2#楼门洞、
外墙等的粉刷修补作业,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朱小鹏擅离职守的
现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正顺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
行处理。
3.柯兵,正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史云喜,明兴公司项目经理,对劳务分包公司现场管理不
到位,未督促劳务分包公司有效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住建局责令总包单位对其进行处理。
5.李华,明兴公司项目专职安全员,对劳务分包公司现场管
理不到位,未督促劳务分包公司有效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住建局责令施工总包单位对其进行处
理。
6.赵文龙,信亦诚公司现场项目总监,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对总包单位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住建
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建议公安机关根据调查和法制通案结果,依照法律对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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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正顺公司,在该项目上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未按规
定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对一线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不到位,员工
安全意识淡薄,对施工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防护是否到位等安全隐
患问题视而不见,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
议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
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建议区住建局按照相关规
定对其进行处理。
2.明兴公司,基本上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事故不是因该公
司自身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建议由区住建局对其进行行
政约谈。
(三)区监委监察意见
该起事故中相关责任人员吴友生、柯兵、史云喜、李华和赵
文龙等 5 人均不属于区监委监察对象,对于相关人员、属地政府
和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区纪委监委将做进一步调查处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江苏正顺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江苏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信亦诚项目管理有
限公司和镇江万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立即开展全员事故警
示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构建并落实企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突出安全防
护设备设施的专项专人管理,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及时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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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整改问题,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严格落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区住建局和宜
城街道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三管三必须”的法律要求,
指导、督促建筑行业领域内各企业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建立健全企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尤其要督促建筑企业加强对施工过程中
安全防护措施的监管,责任到人,加强行业监管力度,确保类似
事件不再发生。
(三)做好“4·20”事故的警示教育工作。区住建局要将
此次事故向全区在建项目的企业进行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和宜城
街道要以“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教育活动为契机,进行事故警示
教育工作,督促各建设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镇江市丹徒区“4·20”事故调查组
202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