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桥区湖畔悦园3·13电梯井基坑砖胎模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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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柯桥区湖畔悦园“3∙13”电梯井基坑砖胎模 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3 月 13 日13 时 40分许 ,位于柯桥街道湖东路与 华宇路交叉口湖畔悦园勤业建工施工地发生一起电梯井基坑 砖胎模坍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副省长批示:请省应 急管理厅会同省建设厅、绍兴市组织力量全力施救,确保被 困人员生命安全。同时查明原因,安全及时处置现场。市委马 卫光书记批示:请柯桥区全力抢出被困人员并做好医疗救治 准备和人员家属的安抚稳定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2021 年3 月 16 日,经绍兴市柯 桥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建设局、 公安分局、总工会、消防救援大队派员参加的湖畔悦园“3∙ 13”电梯井基坑砖胎模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 组),并聘请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尧火(职称:正 高级工程师)作为专家全程参与调查,同时邀请绍兴市柯桥 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材料、技 术分析、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发生原因、人 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对事故原因及 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柯桥区湖畔悦园“3∙13”电梯井基坑 2 砖胎模坍塌事故是一起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建筑 工程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监理及监管不到位,施工单位在基 坑围护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冒险作业,且基坑受春节假 期、疫情等影响长时间暴露,在拆除电梯井简易临时支撑后, 导致坑内外压力失衡,砖胎膜坍塌造成一死一伤的一般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1 年3 月 13 日中午12 时许,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 公司泥工班组长何元林在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湖东路与华 宇路交叉口湖畔悦园勤业建工施工地上,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安排泥工马井元、陆继进到工地 2 号楼东面电梯井内清理坑 中坑垫层面上的积水、淤泥,同时安排泥工单照祥在基坑边 上清运淤泥。至 13时 20 分许,该电梯井南面砖胎模坍塌, 马井元、单照祥被埋,陆继进被困。 事故发生后,工地方立即组织救援,其中第一名被困人 员陆继进右脚被石头压住,立即被围过来的工人解救。13 时 33 分许,工地钢筋工车国龙报警。柯桥区社会应急联动中心 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柯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 长孙彦立即赶赴现场,公安、应急、消防、卫健、建设等部 门和属地政府立即赶赴现场投入应急救援。 13时 42 分许,公安、消防、医护等应急救援力量相继赶 到事故现场,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孙彦同志任指挥长, 全程统一指挥调度应急联动力量负责现场救援。其中由消防 部门负责救治被困人员,公安部门负责疏散围观群众、现场 警戒,医护人员负责医治抢救。 13时 48 分,消防队员发现第二名被困人员单照祥,当时 3 单照祥身体正处于侧躺状态,下半身被淤泥埋压。14 时 01 分,单照祥被成功救出送医院救治。14时 06 分,发现第三名 被困人员马井元,马井元处于跪姿状态,被困于塌方处正下 方较深处,且有大量砖胎模碎块、淤泥等重物埋压胸口以下 部位。消防部门立即汇报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立即调度 指挥吊机等大型作业工具开展救援抢险。15时 46 分,在消防 部门和其他联动力量的共同努力下,马井元被成功救出,并 交由医护人员紧急送绍兴市中心医院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 单照祥无碍,陆继进右足骨骨折,马井元因胸腹联合伤至心 肺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马井元,男,汉族,1958 年10 月 3 日出生,江苏省泰州 人,系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从事泥工岗位,已 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陆继进,男,汉族,1968 年9 月 5 日出生,江苏省泰兴 市人,系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从事泥工岗位, 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于 3 月26 日已出院。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 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 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 号)等规定, 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128.09 万元。 (三)工程项目概况 项目地址:柯桥城区,东至湖东路,南至群贤路,西至 玉兰花园三期-移动公司办公楼,北至华宇路。 位于柯桥城区D-17 地块,本地块为商业设施用地可兼容 二类住宅用地。项目总用地面积 33982.4 平方米,总建筑面 积 221319.04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总面积 156319.04 平方 4 米,地下建筑总面积65000 平方米。建筑容积率:4.60,建 筑密度为:38%,绿地率为:20%,项目总投资160000万元。 (四)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总包单位概况。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业公司),成 立于 1997 年 9 月15 日,注册资本壹拾亿零壹佰捌拾陆万元 整,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大和村,法定代表人 邵东升,营业期限自 1997 年 9 月15 日至 2047 年 9 月15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044953980,经营范围:建筑 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 筑行业(建筑工程)(凭资质经营)。 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 程专业承包壹级,有效期至 2021 年2 月 1 日。根据住建部办 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 ﹝2020﹞334 号),该资质证书有效期自动顺延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 持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 安许证 字[2005]048434,有效期自 2020 年1 月 14 日至 2023 年1 月 13 日。 2.桩基工程分包单位概况。 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公司),成 立于 2000 年 9 月19 日,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整,住所绍 兴市柯桥区兰亭镇娄宫,法定代表人潘吉荣,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306211460417108,营业期限自2000 年 9 月 19日 至 2031 年12 月 30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5 壹级;市政工程、水电安装、桩基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 筑幕墙;金属门窗制作、安装;园林工程、钢结构工程(以 上凭资质经营);机电设备安装(凭有效许可证生产经营);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凭资格证书经营);经销:建筑材料、装 潢材料;货物进出口。 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 本,分别为: 资质证书1,证书编号:D133030737,资质类别及等级: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有效期至 2021 年 2 月1 日。根据 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0﹞334号),该资质证书有效期自动顺延至 2021 年 12月 31 日。 资质证书2,证书编号:D233009798,资质类别及等级: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 包贰级,有效期至 2021 年 12月 31 日。 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05) 040249,有效期自 2020 年 1 月14 日至 2023 年 1 月13 日。 3.基坑围护设计单位概况。 浙江有色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公司, 原浙江山川有色勘察设计有限公司,2019 年 11 月27 日公司 名称变更) ,成立于2008 年 10 月9 日,注册资本贰仟陆佰 万元整,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城东路2082 号,法定代 表人赵建(原法定代表人张大中,2019 年 12月 26 日法人变 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80726648K,营业期限 自 2008 年10 月 9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工程地质、岩土工 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地球物理勘查;不动产测绘; 6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施工;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航空摄影; 海洋测绘、大地测量、地图编制、互联网地图服务;建筑工 程检测、室内环境检测、桥梁检测、建(构)筑物结构检测; 地下管线及隐蔽工程探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设计、评价、勘查、监理;空间规划设计、土地整 理设计、土地规划设计、城乡规划设计;土地信息咨询;生 态环保技术咨询。 4.建设单位概况。 绍兴富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悦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8 月12 日,注册资本肆亿元整,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 桥区柯桥街道笛扬路(华联国际商贸城)柯桥富丽华大酒店 四楼 401、402室,法定代表人宣建耿,营业期限自 2019 年8 月 12日至 2029 年 8 月 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21MA2D6M7D6F,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 信息咨询(不从事经纪)、物业管理、室内外装潢、园林绿 化工程、自有房屋租赁、室内保洁服务;停车场(库)经营; 批发、零售:建材、五金交电、钢材、日用百货、电子产品。 5.监理单位概况。 浙江润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杰公司), 成立于2004 年 3 月 22日,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住所浙江 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葛简芃, 营业期限自 2004 年 3 月22 日至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21760177992A。经营范围:工程咨询;建筑工程监理 (凭资质经营);建筑工程规划咨询;受托编制项目建议书、 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评估咨询;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 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设备安装监理;工程项目管理;项目 代建。 7 持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233000740,技术 负责人:杜绍锋,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 有效期自 2016 年7 月 14 日至 2021 年7 月 13 日。 事故发生地点地理位置见图 1。 图 1 事故发生单位地理位置图 二、现场勘查情况及事故原因分析 (一)现场勘查情况 1.坍塌部位平面位置:东侧到2-23 轴线、西侧到 2-15 轴线、南侧到2-D 轴线、北侧到2-H轴线,由此四轴线围成 的长方形(长约 9.2 米宽约5.2 米)基坑内,其中在该基坑 围护设计方案中,在坑边四周 2-15 轴、2-23 轴、2-D 轴及 2-H 轴设置了三排双轴水泥搅拌桩形成重力式挡墙作为坑中坑支 护体系。经调查发现,实际未设置三排双轴水泥搅拌桩。 坑边土方坍塌部位发生在字母轴(长度方向)2-D 轴线上 (见图2、见图3) 8 图 2 电梯井坍塌部位基坑围护平面图 图 3 电梯井坍塌部位现场图 2.坍塌区域基坑深度:东西两个电梯井基坑挖深在底板 底以下3 米,两个电梯井中间的集水井基坑挖深在底板底以 9 下 4.5 米。(见图 4、见图5) 图 4(坍塌部位剖面标高示意图) 图 5 电梯井坍塌部位剖面标高示意图 3.经查阅基础结构详图显示,设计砖胎膜厚度为 370mm, 现场实测厚度未满足要求(约为 300mm)。对于坑中坑开挖高 电梯井 集水井 电梯井 集水井 -3.000 标高垫层面标高 ±0.000 -4.500 标高 -3.000 标高 -0.800 标高 -0.800 标高 电梯井 电梯井 -0.800 标高 -0.800 标高 -3.000 标高 -3.000 标高 -4.500 标高 底板底标高±0.000 -0.800 标高 -0.800 标高 10 差达 3m(局部 4.5m)来说,垂直向设置约 300mm厚度的砖胎 膜略显单薄,结合坑中坑南侧长度约达 10m,砖胎膜砌筑时亦 未采取加设能增加刚度的各种构造上可采取的加强措施。 4.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发现施工采用放坡开挖(见 图 6、见图 7)、坑边砌筑砖胎膜挡土后再回填三角区土方到 大底板垫层底,同时发现基坑垫层在 2021 年1 月 15 日已经 图 6 基坑放坡开挖图 1 图 7 基坑放坡开挖图 2 浇筑完成,基坑垫层浇筑完成至事发当日,基坑暴露时间过 长(该项目春节期间停工时间为1 月 27 日,复工时间为 3 月 1 日,间隔 32天)。期间勤业公司采用普通钢管扣件式的钢 管对坑中坑部位的砖胎膜作了些抛撑和对撑。(见图 8) 11 图 8 电梯井简易临时对撑图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未按基坑围护设计要求冒险作业,加之基坑暴 露时间超过一个月,实际施工过程中未在坍塌部位设置三排 双轴水泥搅拌桩,造成坑中坑支护体系缺失,无法抵抗坑边 土方的侧压力。 2.事故间接原因 一是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不力, 尤其是勤业公司项目负责人疏于管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 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履职不到位;在围护坑不符合 设计要求、长期停工等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未采取安全、有效 的防护措施,在拆除简易支撑后,因坑外水压力增大、振动 荷载略有增加,导致坑内外压力失衡致使基坑坍塌。 二是工程监理履职不力。润杰公司在发现坍塌部位未设 置三排双轴水泥搅拌桩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勤 12 业公司进行整改或消除隐患;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环节审查 不够细致深入。 三是工程质量保障不足。富悦公司在围护坑不符合设计 要求的情况下,未向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保 障工程质量安全。 四是工程安全监管落实不到位。区建设局对湖畔悦园勤 业建工施工地安全监管不够深入细致,在督促落实企业主体 责任方面力度不够;同时绍兴市柯桥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 理中心对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在 发现该工程项目基坑暴露时间过长情况下,未能有效督促施 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相关单位主要问题 (一)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2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3 之规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未依法履行好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2. 现场施工组织不力。违反《建筑法》第五十八条 4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 实。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 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 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 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 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 当立即制止。 4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 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1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5 、《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6 之规定, 深层水泥搅拌桩施工方案未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3. 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 十七条 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9 第十 五条之规定,对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 4. 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严。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10 、第十七条 11 、《建筑施 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12 、第二十条 13 之规定,未严格落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 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 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 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 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 及事故应急措施。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 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9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 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 认。 10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 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1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 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 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1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项目负 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 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13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项目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 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14 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1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二十一条15、第二十三条第二款16之规定,未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依法履行好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2. 现场施工组织不力。违反《建筑法》第五十八条 17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8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深层水泥搅 拌桩未按图施工。 3. 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严。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19 、第十七条 20 、《建筑施 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 实。 1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 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 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 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 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 当立即制止。 17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 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19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 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1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不得擅自 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20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 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 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15 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21 、第二十条 22 之规定,未严格落 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浙江润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工程监理履职不到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十四条 2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24 之规定,审查专项施工方案不严,日常监理履职不 力,尤其是复工后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严。 (四)绍兴富悦置业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不严。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第九条 2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26 之 规定,对工程质量把关不严,未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执行专项 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监理单位、监管部门反馈的问题及隐 患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督促整改并消除。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冯志方,湖畔悦园勤业建工施工地生产经理,在基坑围 护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基坑长时间暴露的前提下组织冒 险作业,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事故 21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项目负 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 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2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项目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 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2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 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 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 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 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 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2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16 发生,建议由区公安分局刑事立案侦查。 (二)建议追究行政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 1.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 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 浙江润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5. 王贵祥,勤业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本次事故中未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建议区建设局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其作 出行政处罚 4. 绍兴富悦置业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 议区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 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 6. 王东东,湖畔悦园勤业建工施工地项目负责人,现 场安全施工管理缺位,未实际到岗履行职责,日常安全管理 严重缺失,建议区建设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7. 金贤东,荣盛公司生产副总,对公司安全质量工作 全面负责。在本次事故中未依法履行施工质量管理职责,未 能及时督促项目部落实整改未按图施工的问题,建议区建设 17 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作 出行政处罚。 8. 陈建忠,挂靠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资质的个 体承包户,负责湖畔悦园勤业建工施工地的现场打桩,未严 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建议区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 行政处罚。 9. 张文彪,润杰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本次项目的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在本次事故中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未能有效督促总监理工程师依法履行职责,督促并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 出行政处罚。 10. 杜绍锋,润杰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未依法履行监理 工程师职责,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 案,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 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建议区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公职人员处理 1. 区建设局,责成区建设局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 面检查。 2. 徐礼金,区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建筑业、建筑工程 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风险管控意识不足,未能有效督促企业或监管人员消除事故 隐患。建议区安委办对其进行约谈。 3. 马暾,柯桥区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中心副 主任,分管市政基坑科。在分管市政基坑安全管理工作方面 力度不严,工作不实,未能有效督促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区纪委监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18 4. 程元晖,柯桥区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中心 市政基坑科科长。在具体负责市政基坑安全管理工作方面不 够深入细致,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 宣传教育培训方面力度不够。建议区纪委监委对其进行通报 批评。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各镇(街道、开发区)、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 建筑施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立即组织开展在建项目安全 专项检查。重点整治各类深基坑、高处施工平台、起重机械、 模板支撑、脚手架等各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规作业行为, 坚决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严厉查 处项目违法分包、转包和以包代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 患和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责令停工停产整改;不能立 即整改的要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 限和预案“五落实”;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 严厉处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落细各方责任,切实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各镇(街道、开发区)、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 “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 加大日常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切实纠正 违规违章现象,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建设、施工、设计、监 理等建设工程各方要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 现场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培养一线作业人员 遵章守纪习惯,提高安全防护意识,杜绝施工现场“三违” (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特别是建设 单位要严格工程承包管理,加强工期管控,合理统筹组织施 19 工。 (三)完善各项工作机制,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镇(街道、开发区)、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举一 反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严格执行领导 干部在岗带班、重要岗位24 小时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发生 险情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对发生同类事故的,要按照“四 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坚持“一案双查”,严肃追 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 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涉嫌犯罪人员,依法实行应移尽移, 从严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湖畔悦园“3∙13”电梯井基坑砖胎模坍塌事故调查组 2021 年 6 月 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