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黄岩麦宝隆生活用品有限公司“4·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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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黄岩麦宝隆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4·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台州黄岩麦宝隆生活用品有限公司“4·9”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5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1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 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3 (三)事故发生经过 ............................... 3 (四)现场视频监控 ............................... 5 (五)事故吊篮情况 ............................... 6 (六)人员伤亡情况 ............................... 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6 (一)信息接报及善后处理情况 ..................... 6 (二)事故应急及善后处置评估 ..................... 7 三、事故原因分析 ..................................... 7 (一)直接原因 ................................... 7 (二)间接原因 ................................... 8 四、有关监管部门及属地存在的问题 ..................... 9 (一)黄岩区综合执法局 ........................... 9 (二)黄岩区建设局 ............................... 9 (三)黄岩区江口街道办事处 ...................... 10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11 (一)对涉事人员的处理建议 ...................... 11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 12 (三)对涉事企业的处理建议 ...................... 12 (四)其他处理建议 .............................. 12 六、事故主要教训 .................................... 13 (一)企业主体责任严重缺位 ...................... 13 (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未落实 .................... 13 (三)属地管理作用未发挥 ........................ 13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13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 13 (二)加大部门监管力度 .......................... 14 (三)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落实 ...................... 14 (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14 — 1 — 2024 年 4 月 9 日 14 时 50 分许,位于黄岩区江口街道永达 路 98 号的台州市黄岩麦宝隆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在厂房外墙装修 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 人死亡,1 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 170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安委办领导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请台州 市提级调查,尽快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责。根据《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规定,经市政府 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总工 会等有关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3 名专家参与 事故调查的技术分析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 料、调取影像资料、技术分析、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 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 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 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台州黄岩麦宝隆生活用品有限公司“4·9”一 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在未取得相应作业资格的情况下违规安装、使用吊篮进行高处作 业,施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放任作业人员长期违章作业,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导致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装修工程发包单位。台州市黄岩麦宝隆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麦宝隆公司),成立于 2008 年3 月 18 日;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31******586091D;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资本: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周敏秀;注册地址:台州市 黄岩区江口街道永达路 98 号;经营范围:日用塑料杂品制造、 销售。 2.装修工程承包单位。台州市丽业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丽业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3 月 4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DTTKFX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 万元;法定代表人:胡创业;注册地址: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前 后郑村;经营范围: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建材销售、机械 设备租赁。 2024 年3 月 1 日,麦宝隆公司与丽业公司签订《承包合同》, 麦宝隆公司将原厂房外墙装修工程承包给丽业公司。包括原墙面 空鼓修补、墙面刷漆等,工程总面积 10688 平方米左右。工程承 包性质为包工包料,费用按每平方米 30 元结算,工程总金额约 人民币32 万元,属于限额以下 [1] 非住宅房屋装修工程 [2] 。装修工 [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浙建〔2020〕 18 号)第一条: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规定的特殊建 设工程外,工程投资额在 2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 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下(不含 1000 平方米)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 修正)第十一条:非住宅房屋装修,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达到国家 规定的标准以上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依法无需办 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装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 明报送物业服务企业;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报送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 会收到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后,应当将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将装修图 — 3 — 程于 3 月 5 日开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丽业公司。公司无固定办公场所,根据工程情况招聘作业人 员,上岗前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公司未建立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管理由胡兴业负责。涉事施工人员均未取 得高处作业 [3] 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的作业资格 [4] 。 麦宝隆公司。与丽业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但 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程开工后 麦宝隆公司员工仅对丽业公司作业人员进行过几次口头提醒,未 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4 月 9 日 13 时许,施工现场负责人胡兴业安排杨学 武、杨滔 2 人到麦宝隆公司 C 楼南侧外墙进行外立面修补及刷漆 作业。杨学武、杨滔在自行架设吊篮后,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 进入吊篮开始作业。14 时 50 分许吊篮提升至 C 楼高度约 25 米 的楼顶位置时,用于固定吊篮的女儿墙卡钳支架的砖砌结构墙体 纸或者说明报送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附件:特种作业目录 3 高处作业 3.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 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 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 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六)高处作业吊 篮安装拆卸工;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 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 4 — 发生崩裂,吊篮卡钳支架脱落,2 名作业人员连同吊篮坠落至地 面。 图1 台州市黄岩麦宝隆生活用品有限公司C 楼南侧 图2 C 楼南侧楼顶东端搁置点墙体坍塌 — 5 — 图3 C 楼南侧楼顶西端搁置点墙体坍塌 (四)现场视频监控。 事故发生时间为14:50(已修正时间),事故发生时,视频 画面显示先有砖块掉落,随后 2 名作业人员连同吊篮一起坠落至 地面。 图4 现场视频监控画面截图 — 6 — 图5 事故吊篮照片 (五)事故吊篮情况。 现场勘查吊篮,事故吊篮长7.6 米、宽 0.6 米,吊篮底板、 边框栏杆齐全,吊篮上限位挡块未安装,安全锁与前梁接触,上 限位行程开关脱落,现场未发现吊篮安全绳及其设置点,未见产 品标牌和安装验收合格标志。 (六)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 人死亡,1 人受伤,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 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170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信息接报及善后处理情况。 — 7 —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医务人员 到达事故现场后宣告杨滔已经死亡,杨学武送台州市第一人民医 院抢救后已脱离危险。接到事故报告后,黄岩区政府、黄岩区江 口街道办事处、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及黄岩公安分局相关领导第一 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黄岩区江口街 道安排专人全程跟进伤者的治疗情况,并成立工作组积极调解赔 偿事宜,4 月 13 日涉事企业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4 月 14 日死者遗体火化,当天下午死者家属回程返乡。 (二)事故应急及善后处置评估。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及善后处置复盘评估认为,事故发生 后属地街道及相关部门能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及善 后处置,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 理及舆情管控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吊篮女儿墙卡钳支架设置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5] ,作业现场 未设置安全绳,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 [6] ,吊篮未设置上限位挡 块 [7] 。吊篮在上升过程中触顶,引发固定卡钳支架的搁置点墙体 崩塌,导致吊篮和作业人员整体坠落。 [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技术规程》(DBJ33/T1271-2022)4.0.4:悬挂装置前搁置点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1 搁置点处结构件承载能力应满足要求;2 搁置点应固定且有悬挂装置侧向稳定措施。4.0.11:女儿墙卡 钳支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女儿墙卡钳支架后部应增设辅助钢丝绳,且呈 15°~30°在两侧对称布置,具 备预紧功能。 [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技术规程》(DBJ33/T1271-2022)7.0.8: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安全 操作规程操作吊篮,并符合下列规定:1 应佩戴及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自锁器应扣牢在独立悬挂的安全绳上。 [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技术规程》(DBJ33/T1271-2022)5.0.15:吊篮应安装上限位装置,上限位挡块 应牢固地独立安装在产品使用说明书指定的钢丝绳上,且与钢丝绳固定点的安全距离应大于 500mm。 — 8 — (二)间接原因。 1.丽业公司。(1)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未按规定 [8] 建立健全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提高 安全水平。(2)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员工习惯性违章作业,在 未取得高处作业及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资格的情况下, 长期违规安装、拆卸、使用高处作业吊篮;随意拆卸移位吊篮 [9] , 安装前没有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0] ,安装完成后 也未进行检查验收便投入使用 [11] 。(3)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 培训 [12] 。员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作业前未经培训 考核合格。(4)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 [13] 。未制止员工违规进入 高处作业吊篮、未按规定佩戴使用安全带的行为。 2.麦宝隆公司。作为项目发包方,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安 全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 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技术规程》(DBJ33/T1271-2022)3.0.13:吊篮的安装、移位和拆卸应由专业安 装单位负责实施,严禁施工单位擅自移位作业。 [1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技术规程》(DBJ33/T1271-2022)3.0.4:吊篮安装前,专业安装单位应编制专 项施工方案,并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以下情形之一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技术论证:1 施工高度50m 以 上的幕墙安装工程;2 施工高度 80m 以上的外立面的涂刷、整修、灯光安装等工程;3 特殊安装形式和加设副篮 的吊篮施工。 [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技术规程》(DBJ33/T1271-2022)6.0.2:吊篮安装完毕自检合格后、吊篮停止 使用超过 3个月重新启用前,应委托检验机构对吊篮进行安装检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 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 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9 — 定对承包单位的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在承包单位 进场施工期间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14] 。 四、有关监管部门及属地存在的问题 (一)黄岩区综合执法局。 1.行政备案职责未落实。未有效落实“国有土地上无需办理 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房屋装修”的行政备案职责 [15] ,承接备案职 责后从未办理过此项业务,对辖区内房屋装修工程未经报备便施 工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备案审核职责悬空。 2.行政检查不深入。履行房屋装修行政检查职责不到位 [16] , 工作主动性不强,日常巡查检查不深入,麦宝隆公司外墙装修工 程开工已超过一个月,仍未发现并纳入管理。 (二)黄岩区建设局。 1.对限额以下工程监管存在盲区。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落实“三管三必须” [17] 的要求存在差距,辖区内建筑装饰装修 [18]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 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 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 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5]《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 修正)第十一条:非住宅房屋装修,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达到国家 规定的标准以上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依法无需办 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装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 明报送物业服务企业;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报送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 会收到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后,应当将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将装修图 纸或者说明报送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详见浙江政府服务网黄岩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国有土地上房屋装修备案—国有土地上无需办理施工 许可证的非住宅房屋装修备案。 [16]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事项代码:330617795000,权力类型: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对有关单位和个 人房屋装修情况的行政检查,所属部门: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第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 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10 — 等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底数不清 [19] ;未建立与属地乡镇(街道)及 相关部门日常联动机制,指导乡镇(街道)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 程的巡查检查不力 [20] 。省安委会 2024 年2 月 27 日印发的年度工 作要点明确要求建设施工领域:“强化建筑市场源头管理,开展 限额以下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治理;严格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加强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管”,黄岩区建设局至事故发生时 尚未部署开展 [21] 。 2.对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重视不够。市建设局2023 年 8 月印发 《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台 建〔2023〕155 号)后,黄岩区建设局未组织高处作业吊篮安全 整治或在各类整治中明确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整治内容。 (三)黄岩区江口街道办事处。 1.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重视不够。街道常务副主任分管城建 工作,但其在2023年6月调任至该街道时即被借用至区工业4.0 工作专班,未实际分管,街道仅确定一名挂职干部(非班子成员) 协助联系城建工作。 [1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E 建筑业50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501 建筑装饰和装修业: 指对建筑工程后期的装饰、装修、维护和清理活动,以及对居室的装修活动。 [19]《台州市黄岩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黄岩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黄安委〔2022〕5号)第二十七条:区建设局(四)负责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 筑业和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0]《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浙建〔2020〕 18 号)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联合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建立日常联动机制,加强对限额以下小 型工程的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推动属地政府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发挥乡镇、街道的日常巡查作用,确保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21]《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安委〔2024〕5 号)附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 委员会 2024年工作要点任务分工:三、“五个着力”提升安全生产协同共治能力(一)着力开展重点领域攻坚。 10.强化建筑市场源头管理,开展限额以下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完成时限 2024 年 10月。 — 11 — 2.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设领域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 未有效落实 [22] ,日常检查巡查作用发挥不够,对麦宝隆公司外墙 装修工程失察失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涉事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杨滔,丽业公司员工。未取得高处作业及高处作业吊篮安 装、拆卸作业资格,违规安装使用吊篮,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 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 任。 2.胡创业,丽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本单位长期存在 的高处作业及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人员无相应资质违章作业 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 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计划 [23]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胡兴业,丽业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放任本单位的违章作 [22]《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浙建〔2020〕 18 号)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联合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建立日常联动机制,加强对限额以下小 型工程的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推动属地政府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发挥乡镇、街道的日常巡查作用,确保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 修正)第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 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 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12 — 业行为长期存在,未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规安装、拆卸吊篮, 未按规定佩戴使用安全带进入吊篮作业的行为,未开展现场隐患 排查治理 [24]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有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由纪委监委依法 依规处理。 (三)对涉事企业的处理建议。 1.丽业公司。作为工程项目承包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由黄岩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2.麦宝隆公司。作为工程项目发包方,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 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在承 包单位进场施工期间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督促整改安全 隐患,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由黄 岩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黄岩区综合执法局、黄岩区建设局、黄岩区江口街道 办事处向黄岩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 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13 — 2.黄岩区政府要进一步厘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含房屋装修 工程)的安全监管职责,在事故报告批复后 1 个月内书面报市安 委办。 3.受伤人员杨学武目前仍在医院接受治疗,无法接受调查问 询,在其身体状况符合问询条件后,由黄岩区应急管理局会同黄 岩公安分局依法进一步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主体责任严重缺位。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从业 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现场员工安全意识和素质普遍较差,无 证上岗,随意安装、拆卸吊篮,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违 法违规行为长期存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位。 (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未落实。非住宅房屋装修的报备案 及日常监管工作未有效落实,存在失管漏管现象。研究部署建设 施工领域限额以下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及时,对限额以 下小型工程及高处作业吊篮安全工作不重视。相关部门均存在监 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三)属地管理作用未发挥。属地未采取有效措施对限额以 下房屋装修工程进行安全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巡 查检查不够深入,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存在落地打滑现象。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黄岩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 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惨痛教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 14 — 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 彻新发展理念,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针对事故暴露出 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层层压实责任, 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 (二)全面加大部门监管力度。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三 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 的要求,主动靠前,强化担当,加大部门监管力度,凝聚监管合 力。黄岩区综合执法局要采取措施解决备案职责“悬空”问题, 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要积极联合乡镇(街道)、物业服务企业 及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房屋装修情况的监督检查。黄岩区建设局要 采取措施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要联合属地乡镇(街道) 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日常联动机制,深入推进限额以下建设施工 安全专项治理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整治,开展精准执法检查,集 中打击惩治一批无证上岗作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等 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扫除监管盲区,形成执法震慑。 (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黄岩区江口街道办事处要举 一反三,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 任,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要尽快明确 1 名班子领导分管城建 工作,进一步健全建设领域网格化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日常巡查 作用,全面强化建设领域安全监管。 (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施工单位要健全 — 15 — 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动企业安全生产 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要严格落实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 培训,确保从业人员了解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风险,掌握必 备的安全生产知识;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认真检查各类设备 设施及现场施工条件,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坚决制止“三违现 象”,确保安全施工,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