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台州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4·17”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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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州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4·17” 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4 月 17 日 4 时许,台州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在成品仓灭火时发生一般中毒窒息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两人 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350 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 县应急局牵头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的规定,牵头 组织县纪委、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洪畴镇等部门有 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 究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的技术分析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 料、调取影像资料、技术分析、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 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 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 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台州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4·17” 一般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因成品仓内木质生物质颗粒自燃的情 况下,员工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仓内灭火作业时,吸入木质 2 生物质炭化生成的一氧化碳导致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企业。台州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洪畴镇洪 畴西路(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23MADKYG**40。 法定代表人为叶某某。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质燃料加 工;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生物质能技术服务;除尘技术装备制 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建筑废弃 物再生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出租企业。台州某塑胶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洪畴镇洪畴西路(自主申 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23MA2HFA**7Q。法定代表人 为戴某某。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 轮胎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 许可类化学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学产品);高 铁设备、配件制造;高铁设备、配件销售;铁路专用测量或检验 3 仪器制造;铁路专用测量或检验仪器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 物料搬运装备制造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 4 月 17 日 4 时许,台州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技术 工卢某在生产生物质颗粒过程中,发现存放生物质颗粒的成品仓 内冒气(烟),于是将车间内的消防水带引至料仓顶部往里灌水, 灌水过程中产生更为浓烈的雾气,当场晕倒,叶某某、陈某某、 缪某某得知消息后前往处置,相继晕倒。4 时 20 分许,后续赶 来的员工黄某某、张某某将晕倒的 4 人转移至车间外抢救,并拨 打 120 急救电话、119 火警电话。5 时许,120 急救车到达后将 叶某某、陈某某、缪某某、卢某送往天台县人民医院进行医治, 陈某某、卢某到达医院后已无生命体征。5 月 14 日,叶某某治 疗完毕出院,缪某某于 6 月 3 日死亡。 现场勘查: 现场基本工艺流程: 图 2-1 生物质颗粒生产工艺流程图 4 1.生物质破碎 收集好的部分需要破碎的物料先经破碎机破碎,将物料破碎 成 30—60mm,使粉碎机的粉碎效率提高。 2.物料粉碎 破碎好的物料通过输送带和绞龙运输至一道粉碎机粉碎,将 粒度较大的颗粒粉碎成 3—8 mm,用于烘干后细粉碎。 3.物料烘干 物料经一道粉碎机粉碎之后由提升机、绞龙运输至湿料区, 由输送带输送至烘干机进行干燥,在烘干机中将物料的水分降低 至 15%—20%,以满足成型的需要。物料在烘干机中将含水率降 低达到要求之后,以便于细粉碎。 4.二道粉碎 烘干好的物料经负压吸入一级旋风除尘收尘箱,箱内物料通 过绞龙输送至干料暂存区,再通过绞龙、输送带输送至二道粉碎 机细粉碎,将粒度较大的颗粒细粉碎成 3—5 mm,再经过绞龙和 提升机进入待成型料仓,用于制粒机制粒成型。 5.制粒成型 经绞龙为 5 台生物质制粒机提供充足的物料,5 台制粒机制 粒成型(直径 0.6 cm到 0.8 cm,长度 3 cm到 6 cm 的圆柱状)。 6.冷却、包装 5 物料在制粒机中完成制粒成型后经横向输送带及斜向输送 带运送至成品料仓中进行自然冷却,将成品温度降低至可以满足 包装要求的温度,自然冷却后的成品经斗式提升机送入打包区打 包,包装好的生物质颗粒经过码垛存入成品区,完成整个生产线 的作业。 成品冷却仓规格:长 12 米、宽 6 米、高 2.6 米。成品冷却 仓中部位置木质生物质颗粒有大量碳化痕迹(见图 2-2),成品 冷却仓只有底部有自动传送带,事故时该成品传送带未启动,成 品冷却仓内部无电气线路(见图 2-3)。 图 2-2 成品冷却仓中部位置木质生物质颗粒有大量碳化痕迹现场图 6 图 2-3 成品冷却仓底部现场图 (三)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 2 死 2 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信息接报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员工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医务人员到达 事故现场后宣告陈某某、卢某已经死亡,叶某某、缪某某送天台 县人民医院救治。接到事故报告后,接警后,天台县应急、消防、 洪畴镇政府等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紧急开展事故救援和应急 处置工作,县委书记陈晨在一线指挥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洪畴 镇安排专人全程跟进伤者的治疗情况,并成立工作组积极调解赔 偿事宜。目前,均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二)事故应急及善后处置评估 7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及善后处置复盘评估认为,事故发生 后属地街道及相关部门能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及善 后处置,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 理及舆情管控平稳有序。 三、事故技术分析 天台县人民医院的血液检测结果显示,陈某某的氧饱和度为 86.2%;卢某的氧饱和度和碳氧血红蛋白分别为:81.5%和 79.5%。 符合一氧化碳中毒特征。 经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检测分析、气象记录 分析(温度、湿度)、火灾分析(烟头引发火灾分析、引燃能力 对照分析)、雷击引发火灾分析、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分析、 木质生物质颗粒自燃条件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事故当天生物质原材料未经烘干,生物质中残留的水分(通 常含水量 15%—30%)为微生物(如细菌、真菌)提供生长环境。 微生物分解有机物时产生热量,当天最低气温在 17℃,导致冷 却仓中部生物质颗粒热量无法及时散发,并导致温度逐渐升高。 生物质中的油脂、纤维素等成分与氧气缓慢氧化,释放热量。温 度升高会加速氧化反应,形成正反馈循环。由于该成品冷却仓自 动化输料设计导致颗粒堆积过厚、通风不良的储存方式会阻碍热 量散失,加速热量积累。高温潮湿环境进一步加剧氧化反应,最 8 终引发仓内中部位置生物质颗粒自燃,自燃导致该区域生物质颗 粒碳化,并产生烟气。卢某发现仓内烟气后,使用消防栓喷水灭 火,并通过悬梯爬入仓内继续喷水。在高温(通常 650—700℃ 以上)及受限氧气的条件下,生物质炭化与水蒸气发生反应,主 要反应如下: 碳(C)与水蒸气(H2O)反应生成一氧化碳(CO)和氢气(H2) 卢某吸入一氧化碳后中毒昏厥,其余 3 名员工在未佩戴防护用品 的情况下相继进入仓内处置,陆续吸入一氧化碳后也中毒昏厥。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台州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人员卢某安全意识 淡薄,在成品仓内木质生物质颗粒自燃的情况下,未穿戴劳动防 护用品进入仓内用水喷洒进行灭火作业,在高温及受限氧气的条 件下,木质生物质炭化并与水蒸气发生反应生成一氧化碳,卢某 吸入过量一氧化碳中毒昏厥,其余 3 名员工也未佩戴防护用品盲 目进入仓内处置相继昏厥引发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台州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有 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部分新员工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 操作技能,不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2.未针对工艺特殊性建立 9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导致成品仓冒烟后员工无法采取相应的 管控措施;3.未对工艺中可能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危害进 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其他存在的问题 台州某塑胶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未对台州市某新能源科 技有限责任公司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六、有关部门及属地存在的问题 (一)县应急管理局 对新业态企业安全生产指导不够细致。 (二)洪畴镇人民政府 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不够有力,日常检查巡查作用发挥不够到 位,网格化管理制度未有效落实。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涉事人员的处理建议 1.叶某某,台州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 (1)未对张某某等人进行三级教育培训,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教 育落实不到位;(2)未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3)未针对成品仓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 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导致发生事故,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 2.卢某,台州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工、安全员。 在成品仓冒烟气时未按规范佩戴防毒面具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灭 火作业,导致中毒窒息事故发生。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 其相关责任。 (二)建议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责成洪畴镇人民政府向天台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 存在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委监委机关,对相关人员依纪 依规进行问责处理。 (四)对涉事企业的处理建议 1.台州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对所有从业 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部分新员工未进行三级教育培 训;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 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由天台县应急管理局 依法处理。 2.台州某塑胶有限公司。对台州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安全检查不力,未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建议依据《中华人 11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由天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台州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 故教训,全面开展全厂性风险评估和安全整治,认真梳理完善安 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构建完 善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有效防范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洪畴镇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梳 理监管服务对象清单,分级分类搭建行业安全管理塔群,织密织 牢“县-乡-村企”三级防护网,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 理人员及重点岗位从业人员等纳入群组,定期推送政策解读、事 故案例警示等宣教内容,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各方主体需 健全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推动企业 安全生产责任全员覆盖、全岗落实,构建全方位、全链条、全覆 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各乡镇(街道)要做到举一反三,加强对本辖区内企 业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强化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平稳有序推进。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