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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局: 你局《关于批复淮上沫河口江苏缔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8·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蚌淮应急〔2025〕20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该事故原因的认定 (一)直接原因 柯**(死者)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未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在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设置防护栏杆、未有效封盖的洞口作业,最终导致从5米层高的3楼坠落至2楼地面,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江苏缔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抓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未针对工程实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致使作业人员盲目作业;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语、标志设置缺失。现场安全管控缺失,作业现场施工点排查不细致,现场安全检查存在盲点、死角,未及时发现作业现场缺少安装防护设施,未督促管理人员在现场加强巡视检查。 上海儒佳公司作为设备销售单位,虽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同步提供技术指导,但对作业安全风险的把控存在疏漏;对现场作业安全警示缺失等问题的巡查提醒不够到位,未能有效督促安装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蚌埠圣丹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相关单位协调方面存在缺失,对作业安全风险的把控存在疏漏;对现场作业安全警示缺失等问题的巡查提醒不够到位,未能有效督促安装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淮上经济开发区作为属地监管单位,肩负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采用季度检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安全监管。今年以来,针对涉事项目开展安全检查3次,下发整改通知2张,基本履行了属地监管职责,但也存在不严格,不细致,隐患整改不彻底的问题。 二、同意你局对该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1人) 柯**,蚌埠圣丹农药生产扩建项目农药生产装置安装现场作业人员。当日未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在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设置防护栏杆、未有效封盖的洞口作业情况下,违规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柯明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1人) 张*,时任江苏缔鸿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由淮上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其他人员处理意见(2人) (1)张**,时任上海儒佳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鉴于上海儒佳公司主要为涉事项目设备销售单位,由上海儒佳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淮上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2)王*,时任蚌埠圣丹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鉴于在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采用负责安装的方式购买农药生产装置。由蚌埠圣丹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淮上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个) 江苏缔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意识不强;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记录不全;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语、标志设置不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由淮上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2.给予行政处理的单位(1个) 淮上经济开发区对管辖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虽然基本履行了职责,但存在安全监督管理不严格,不细致,隐患整改不彻底等问题,未能开展有效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淮上经济开发区向淮上区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三、同意你局提出的整改防范措施 (一)压实安装单位主体责任,筑牢现场安全防线 江苏缔鸿公司及同类设备安装企业需重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法定代表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严格考核。针对高处作业、洞口作业、临边作业等高危环节,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强化作业前安全交底与现场技术指导,确保交底内容贴合工程实际、覆盖风险点。规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对设备安装洞口采取“硬防护+警示标识”双重管控,配齐安全帽、安全绳等防护装备并督促强制佩戴。建立“日巡查、周排查、月复盘”安全检查机制,完善检查记录台账,对发现的隐患实行“清单化管理、闭环式整改”,杜绝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强化销售单位协同责任,补齐风险管控短板 上海儒佳公司等设备销售企业需将安全管理融入技术服务全流程,在提供设备技术指导时同步开展安全风险提示,建立安装现场安全巡查制度,定期排查安装单位防护措施落实、安全警示设置等情况,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做好记录。加强与安装单位的安全协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边界,共同制定设备安装阶段安全管控方案,对安装单位作业人员资质、安全培训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参与作业人员具备相应安全能力。建立安全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管部门反馈安装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形成多方联动的风险防控格局。 (三)落实购买单位统筹责任,健全协调监督机制 蚌埠圣丹公司等项目建设单位需履行项目安全统筹管理职责,建立覆盖设备销售、安装全环节的安全监督体系,定期组织对销售单位技术服务、安装单位作业安全的联合检查,重点核查防护设施、人员防护、隐患整改等情况。完善项目各参与方安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及时解决安装过程中的安全争议与问题,杜绝因协调缺位导致的安全监管盲区。严格落实合同约定的安全管理条款,将安装单位安全业绩与合同履约评价挂钩,对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切实发挥建设单位的统筹监督作用。 (四)强化属地行业监管责任,织密安全监管网络 淮上经济开发区及同类行业监管部门需优化安全监管模式,针对化工设备安装、高处作业等重点领域,增加现场检查频次与深度,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突击检查,重点核查防护措施落实、隐患整改闭环等关键环节。建立“检查—整改—复查—销号”全流程监管台账,对下发的整改通知实行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杜绝“以罚代管”“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加强对辖区企业的安全指导,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推广设备安装安全管理先进经验,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与应急管理、住建等部门联动,形成跨部门、全链条的安全监管合力,切实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此复。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