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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市主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2020.5.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六安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六安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 地区: 发布:2022-08-11 等级:一般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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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件
市主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2020.5.29”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市政府调查组
2020年 5月 29日,市主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均河一号调
蓄池施工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安
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下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等规定,市政府组织市应急局、
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市城管局,以及裕安区政府等
单位成立了 “2020.5.29”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
加,依法依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
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
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
详情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情况
1.项目前期情况
2017年,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方式建设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包括均河等 9条水
-4-
系黑臭水体整治),授权市城管局为项目实施机构、市城投公司
为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通过竞争性磋商,选择了北京碧水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方)等 3家企业作为项目的社会
资本方。签订合同后,市城投公司与 3家企业共同成立了项目公
司六安碧水源德城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碧水源公
司”)。该项目施工许可证于 2019年 8月办理,后因多种因素影
响,项目未完全实施。
2.项目重启情况
(1)项目方案批复。 2019年 11月,市政府批复《六安市
城区水环境(厂-网-河)一体化综合治理一期 PPP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主要包括入河排污口治理完善工程(包括均河水系等黑臭水
体整治前期未完成部分)等 10项工程。市政府授权市住建局、
市城管局、市水利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市城投公司与社会资本
方共同出资设立 PPP项目公司。
(2)委托协议和合同签订。 2019年 9月,经市政府第 34
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后,2019年 12月,市住建局、市城管局与
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江环保公司”)、中国
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能二局公司”)等 4
家企业签订了《市城区水环境(厂-网-河)一体化综合治理一期
PPP项目先期实施 PPP项目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
协议明确了市住建局和市城管局作为先期实施项目的业主,委托
长江环保公司作为先期实施项目的委托代理人,代市住建局和市
-5-
城
管局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安能二局公司等 3家
企业负责先期项
目的
具体实施,包括
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均河、蒋家
沟 2
条河
流碧水源公司未完成的所有工程)等 5项工
程,该项
目实际
于 2
019年1
0月开
工。后经公开招标等程序确定长江环保公司、
安能
二局公司等 1
0家企
业联合体为中标社会资本,2
020年3月
发
出中标通知书。2
020年5月
,市城投公司与长江环保公司等
1
0家
企业共同成立六安市三峡一期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
司
(以下简称 “六
安三峡公司”)
作为 PPP项
目公司。2
020年6
月,以上
相关单位和企业签订 PPP项目
合同,总投
资约为 4
5.33
亿
元。2
020年7月
,六安三峡公司和安能二局公司签订PPP项
目
标段一(包括原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合同,总投资额为 5
.84
亿元
。
(二
)有关单位和企业情况
1
.建设
单位(项目
实施机构):根据
市政府批复,市住
建局、
市城管局、市水利局作为该项目实施机构。 2020 年 4 月17 日,
市城管局牵头组织成立了市城区水环境(厂-网-河)一体化综合
治理PPP 项目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项目的协调、服务、调度和宣传等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四个
工作组,其中黑臭水体治理组职责是对黑臭水体治理项目的工程
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管控,组长由陶*(市城区新老淠河综
合管理处副主任)兼任。
2
.建设
委托单位:长江环保公司,成立日期:2
018年1
2月
-6-
13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000MA4976CJ9X,法定代表
人:赵*,经营范围:依托长江经济带建设,负责与生态、环保、
节能、清洁能源相关的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营、技术研
发、产品和服务,登记住所:武汉市江岸区,系中国长江三峡集
团有限公司(国资委全资控股)全资子公司。
《委托协议》中明确长江环保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委托代理
人,负责代为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工作,承担相关管理
责任。2020 年 4 月,长江环保公司组织成立了六安项目工作组,
作为项目合同签订前的临时机构,组长黄*敏,下设四个工作组,
其中生产管理组组长为陈*(工作组实际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负
责质量安全管理等。
3.承包单位:安能二局公司,成立日期:1987 年7 月 2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00015986648X5,法定代表人:卢*
生,经营范围:水利水电、电力、市政公用、建筑、公路、铁路、
港口与航道、机场场道、输变电、机电工程、线路、管道、设备
安装的施工总承包等,登记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拥有市政公用
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号:D111075227),为原中国武
警部队水电第二总队 2018 年改革转制企业,系中国安能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国资委全资控股)全资子公司。
《委托协议》中明确安能二局公司作为施工单位,配合开展
工程安全监督,负责做好施工进度及质量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安
全、质量可控等,时任项目经理为王*青(一级建造师) 。
-7-
4
.劳务
单位:江苏
晨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
苏晨山
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晨山公司”),成立日期:2008
年4 月 17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4424934M,法定
代表人:吴*蓉,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园林绿化工程施
工,市政设施管理等,登记住所:常州市武进区,拥有市政公用
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号: D332077760)。
2019 年 10 月,该公司与安能二局公司签订了黑臭水体项目
劳务分包合同,包含均河一号调蓄池土建工程、附属建筑等。2019
年 12 月,继续签订了黑臭水体项目管网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包
含均河一号调蓄池周边管网施工等,项目经理为闵*芳(二级建造
师) 。
5.监理单位: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
信管理公司”),成立日期: 1998 年 11 月 10 日,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340100711028309B,法定代表人:宋*新,经营范围:
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等,拥有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等
资质(证书号: E134003890)。
2017年,在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前期施工时,该公司与市城管
局签订了监理合同,总监理工程师为高*明。之后,项目建设委托
企业虽发生变更,但未再签订相关合同,该公司继续开展相关监
理工作。
二、
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
020年5月2
9日 1
2时
许,江苏晨山公司在均河一号调蓄
-8-
池施工过程中,为调蓄池两个转接井定制的承插式钢筋混凝土管
(以下简称“涵管”,长 2 米、内直径 1.2 米)过长,施工员陈*海
电话安排吊运了一节涵管至调蓄池旁地面进行切割。12 时 20分左
右,陈*海和工人孙*义、余*友一同使用电镐等工具对该涵管进行
切割(未按规定对涵管采取固定措施) ,对涵管的混凝土进行破碎
一圈后,需要继续剪断涵管内的钢筋。12时50分左右,陈*海钻进
涵管内,使用钢筋钳剪切钢筋,在钢筋全部被剪断时涵管承插端
(图 1)
图 1 被切割涵管的承插端
突然倾倒,压在陈*海(监控视频显示其未佩戴安全帽)头部(现场
画面被汽车起重机遮挡,图 2),现场工人立即对其开展施救,并
拨打 120 急救电话。救护车于13 时 01 分左右到达现场,将陈*海
送至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了救治,于 13 时 10 分被宣布临床死亡。
-9-
图 2 事发
时现场画面
三、
涵管切割有关规定
(一
)涵管进场检验情况
事故
中的涵管是按照工程需求统一定制,进入
工地前质监部
门
依据《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
/T11836-2009)
等,
对其
外观质量、尺寸
允许偏差、保护
层厚度等进行了检验,检验
结论
为合格。
(二
)安能二局公司规定
2
020年4月2
8日,安能
二局公司项目部制定了《混凝
土管
切割
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细则”),细则
中明确切割钢筋混凝土
管时
要按照固定、防线、切割
等具体流程操作,并将
细则下发给
江苏
晨山公司。但该
细则中未明确对切割后的钢筋混凝土管进行
重
新检验,不符合国标《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
(GB
/T11836-2009)中,关于“钢筋
混凝土管表面不允许有裂缝,
-1
0-
且管
子应无塌落、露筋”等要
求。
四、
事故信息传递及核查情况
(一
)信息传递情况
2020 年 5 月 29 日 12 时许,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王*青
立即向安能二局公司常州分公司总经理陈*宏和指挥部办公室报
告了事故情况1,并安排项目部安全环保科科长甘*制作了《突
发事故快报》,分别送达了指挥部办公室、长江环保公司工作组、
恒信管理公司。因处理事故后续事宜未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报告事故情况,于事发后第二日(5 月 30 日)向裕安区应急局
进行了书面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长鲍*利(市城管局副局长)
了解到事故有关情况后,于事发当日 14 时许带领陶*等人赶赴事
故现场和安能公司项目部共同指导善后处置工作,因处理事故后
续事宜未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等报送书面事故信息。
(二
)信息核查情况
2
020年5月2
9日 1
7时4
1分,市应
急局值班人员接到电话
举报,该项
目工地疑似发生亡人事故,带班
领导和值班人员立即
赶赴
项目现场,裕安
区应急局派员参加,经现
场核查举报亡人事
故
属实,被切割涵管一端已安装在转接井上(图 3),
随后向市
委、
市政府和市纪委监委报送了《安全生产事故快报》(〔2
019〕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
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1
1-
第 1
9号)。
图 3 现场
核查时被切割涵管一端已安装在转接井
五、
三方日常监管有关情况
(一)指挥
部办公室:定期
召开周例会,通报
阶段性工作完
成情
况,安排
下步施工,强调
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工作。但日
常未
组织
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等,因处
理事故后续事宜未及时向
市委
、市政府等报
送书面事故信息。
(二)长江
环保公司:不定
期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印发
安全
质量
检查通报,督促
施工单位等进行整改。但对
施工现场管控不
到位
,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
(三)恒信
管理公司:事发
前,2
020年5月2
3日,恒信
管
理公
司向安能二局公司项目部下达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编号:
2
0200523):因 5月2
1日-2
2日气
温连续达3
0度以
上,要求
其及
时调
整作息时间,中午 1
1时3
0分至1
4时3
0分不
得进行施工作
-1
2-
业;2020 年 5 月 28 日,恒信管理公司向安能二局公司项目部下
达了监理通知单(编号: 20200528),为确保涵管质量和施工安
全,要求严禁在施工现场切割涵管。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陈*海,男,汉族,江苏晨山公司现场施工员,身份证号:
3424**********6071,登记住址:霍邱县临水镇赵台村小庄组。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86)统
计(事故罚款等暂不纳入计算) ,直接经济损失210 余万元。
七、
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
)直接原因
陈*海在涵管内剪切钢筋时,涵管承插端倾倒时压在其头部
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陈*海,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细则规定要求,在施工现
场不
平整的地面组织切割涵管;参与现场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
钻进
涵管内剪切钢筋。
2
.江苏
晨山公司,作为
分包单位,一是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
全,未制
定施工现场负责人等关键岗位责任制;二是
工人未按照
细则
规定施工,违章
作业,现场
负责人等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陈国
海等
切割涵管的不安全行为;三是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
足,
工人现场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等。
3
.安能
二局公司,作为
承包单位,对施
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
-1
3-
总
责2, 一是未按照监理单位提出的要求整改,在高温时段工地
内仍
有工人施工并切割涵管;二是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不足,
未及
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三是
事发前,检查
发
现施
工现场工人多次未佩戴安全帽等问题,督促
分包单位整改但
屡改
屡犯,未采取有效措施。
4
.长江
环保公司,作为
建设委托单位,对施
工现场管控不到
位,
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
5
.指
挥部办公室,作为建设单位(项目实施机构),
日常未
组织
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因处
理事故后续事宜未及时向市
委、
市政府等报
送书面事故信息。
(三
)事故性质
经调
查认定,市主
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2
020.5.29”事故
是
一起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江苏晨山公司
1.陈*海,施工员,未认真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3,安全意
识淡
薄,未按
照细则规定对切割的涵管采取固定措施,参与
现场
作业
时未佩戴安全帽;钻进
涵管内剪切钢筋,被倾
倒的涵管承接
端压
到头部,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
其在事故中死亡,
2
《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3
江苏晨山公司《施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
随时纠正作业违章行为;经常检查所管辖班组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1
4-
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吴*新,时任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均河一号调蓄池施工现
场具体工作安排,事发时在陈国海等人附近,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陈*海等人切割涵管的不安全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4
规定,建议由裕安区应急局对其警告并处 9900 元人民币的罚
款。
3.闵*芳,时任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编号:苏
232050811915),未认真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5,事发时在工地
上巡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陈*海等人切割涵管的不安全行为,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足,导致工人安全意识淡薄,现场
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
由裕安区应急局对其警告并处 9900 元人民币的罚款;依据《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6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
按照有关程序停止其执业资格 6 个月。
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
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万元
以
上 3万
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
000元
以上1万
元以下的
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5
江苏晨山公司《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
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
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
..
6
《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
格证
书,5年内
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5-
4.朱*龙,时任副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 ,未认真落
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7,在项目管理上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陈*海等
人切割涵管的不安全行为,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足,导
致工人安全意识淡薄,现场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8规定,建议由裕安
区应急局对其处 2019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5.江苏晨山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制定施工现场负
责人等关键岗位责任制;工人未按照细则规定施工,违章作业,现
场负责人等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陈*海等切割涵管的不安全行为;组
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足,工人现场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
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
条9规定,建议由裕安区应急局对其处 34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安能二局公司
1.宋*磊,时任施工员,负责现场施工的管理等,未及时发
现并制止陈*海等人切割涵管时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
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裕安区应急局对其警告并处 9900 元
人民币的罚款。
7
江苏晨山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及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
8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
9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6-
2.甘*,时任安全环保科科长,未认真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
任10,组织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不足,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
现场违章作业行为;事发前,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工人多次未佩戴
安全帽等问题,督促分包单位整改但屡改屡犯,未采取有效措施,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裕安区应急局对警告
并其处 9900 元人民币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
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11规定,建议由相关
管理权限单位对其警告处分。
3.许*波,时任施工现场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不
足,未严格督促分包单位严格落实细则规定,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施工现场违章作业等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
议由裕安区应急局对其警告并处 9900 元人民币的罚款;依据《安
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
项规定,建议由相关管理权限单位对其警告处分。
4.韩*林,时任项目副经理兼安全总监,未认真落实岗位安
全生
产责任12,组织 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不足,未严 格督促分
1
0
安能二局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专职安全员职责:负责对工程分包方的安
全施工、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
1
1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
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国有企业
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1
2
安能二局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项目部安全总监职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
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监督落实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工作.
..
-1
7-
包单
位严格落实细则规定,未及
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违章作业
等行
为,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
处罚办法》第四
十五条第(一)项规
定,建议
由裕安区应急
局
对其警告并处 9
900元
人民币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
法违
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二条第(七)项规
定,建议
由相
关管理权限单位对其警告处分。
5.王*青,时任项目经理,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
真落
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13,组 织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不足,
未严
格督促分包单位严格落实细则规定,未及
时发现并制止施工
现场
违章作业等行为,事发
后未及时组织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
告事
故情况,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
生产违法
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四
十五条第(一)项规
定,建议
由裕安区
应
急局对其警告并处 9
900元
人民币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领
域违
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
建议
由相关管理权限单位对其记过处分。
6
.安能
二局公司,未按
照监理单位提出的要求整改,在高
温
时段
工地内仍有工人施工并切割涵管;对施
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不
足,未及
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事发
前,检查
发
现施
工现场工人多次未佩戴安全帽等问题,督促
分包单位整改但
屡改
屡犯,未采
取有效措施;事发
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属地应急
1
3
安能二局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项目经理职责: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全
面责任;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报
告生产安全事故.
..
-1
8-
管理
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
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由裕安区应急局对其处 30
万元
人民币的罚款。
(三)长江
环保公司,对施
工现场管控不到位,未及
时发现
并制
止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
议由
市城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
四)市城管局(指挥部办公室),
日常未组织对施工现场
开展
安全检查,未及
时向市委市政府等报
送书面事故信息,对事
故的
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
由市城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人
员进
行处理。
九、
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
)深刻汲取教训,健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江苏
晨山公司、安能
二局公司、长江
环保公司等企业要认真
贯彻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抓好
问题隐
患
整改和风险管控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建
设工
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要
求,进一
步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完善
关键岗位职责规定;切实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
并落
实钢筋混凝土管施工过程中各项制度规定,督促
工人做好自
身防
护,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二
)强化安全意识,切实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江苏
晨山公司、安能
二局公司、长江
环保公司等企业要进一
步强
化安全红线意识,深刻
汲取事故教训,切实
抓好安全生产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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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特别是应对施工过程中
存在的风险,充分做好防范化解工作。同时,要加大安全教育和
培训力度,经常性开展随机考核和检查,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加强安全防护用品佩戴。
(三)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市城管局要认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
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项目的安全管控,组织开展安全检
查,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主
线,严格现场安全监管,从严规范施工管理,杜绝监管盲区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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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裕安区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
建局,市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