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市主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2020.5.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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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件 市主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2020.5.29”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市政府调查组 2020年 5月 29日,市主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均河一号调 蓄池施工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安 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下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等规定,市政府组织市应急局、 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市城管局,以及裕安区政府等 单位成立了 “2020.5.29”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 加,依法依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 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 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 详情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情况 1.项目前期情况 2017年,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方式建设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包括均河等 9条水 -4- 系黑臭水体整治),授权市城管局为项目实施机构、市城投公司 为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通过竞争性磋商,选择了北京碧水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方)等 3家企业作为项目的社会 资本方。签订合同后,市城投公司与 3家企业共同成立了项目公 司六安碧水源德城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碧水源公 司”)。该项目施工许可证于 2019年 8月办理,后因多种因素影 响,项目未完全实施。 2.项目重启情况 (1)项目方案批复。 2019年 11月,市政府批复《六安市 城区水环境(厂-网-河)一体化综合治理一期 PPP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主要包括入河排污口治理完善工程(包括均河水系等黑臭水 体整治前期未完成部分)等 10项工程。市政府授权市住建局、 市城管局、市水利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市城投公司与社会资本 方共同出资设立 PPP项目公司。 (2)委托协议和合同签订。 2019年 9月,经市政府第 34 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后,2019年 12月,市住建局、市城管局与 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江环保公司”)、中国 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能二局公司”)等 4 家企业签订了《市城区水环境(厂-网-河)一体化综合治理一期 PPP项目先期实施 PPP项目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 协议明确了市住建局和市城管局作为先期实施项目的业主,委托 长江环保公司作为先期实施项目的委托代理人,代市住建局和市 -5- 城 管局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安能二局公司等 3家 企业负责先期项 目的 具体实施,包括 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均河、蒋家 沟 2 条河 流碧水源公司未完成的所有工程)等 5项工 程,该项 目实际 于 2 019年1 0月开 工。后经公开招标等程序确定长江环保公司、 安能 二局公司等 1 0家企 业联合体为中标社会资本,2 020年3月 发 出中标通知书。2 020年5月 ,市城投公司与长江环保公司等 1 0家 企业共同成立六安市三峡一期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 司 (以下简称 “六 安三峡公司”) 作为 PPP项 目公司。2 020年6 月,以上 相关单位和企业签订 PPP项目 合同,总投 资约为 4 5.33 亿 元。2 020年7月 ,六安三峡公司和安能二局公司签订PPP项 目 标段一(包括原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合同,总投资额为 5 .84 亿元 。 (二 )有关单位和企业情况 1 .建设 单位(项目 实施机构):根据 市政府批复,市住 建局、 市城管局、市水利局作为该项目实施机构。 2020 年 4 月17 日, 市城管局牵头组织成立了市城区水环境(厂-网-河)一体化综合 治理PPP 项目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项目的协调、服务、调度和宣传等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四个 工作组,其中黑臭水体治理组职责是对黑臭水体治理项目的工程 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管控,组长由陶*(市城区新老淠河综 合管理处副主任)兼任。 2 .建设 委托单位:长江环保公司,成立日期:2 018年1 2月 -6- 13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000MA4976CJ9X,法定代表 人:赵*,经营范围:依托长江经济带建设,负责与生态、环保、 节能、清洁能源相关的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营、技术研 发、产品和服务,登记住所:武汉市江岸区,系中国长江三峡集 团有限公司(国资委全资控股)全资子公司。 《委托协议》中明确长江环保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委托代理 人,负责代为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工作,承担相关管理 责任。2020 年 4 月,长江环保公司组织成立了六安项目工作组, 作为项目合同签订前的临时机构,组长黄*敏,下设四个工作组, 其中生产管理组组长为陈*(工作组实际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负 责质量安全管理等。 3.承包单位:安能二局公司,成立日期:1987 年7 月 2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00015986648X5,法定代表人:卢* 生,经营范围:水利水电、电力、市政公用、建筑、公路、铁路、 港口与航道、机场场道、输变电、机电工程、线路、管道、设备 安装的施工总承包等,登记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拥有市政公用 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号:D111075227),为原中国武 警部队水电第二总队 2018 年改革转制企业,系中国安能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国资委全资控股)全资子公司。 《委托协议》中明确安能二局公司作为施工单位,配合开展 工程安全监督,负责做好施工进度及质量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安 全、质量可控等,时任项目经理为王*青(一级建造师) 。 -7- 4 .劳务 单位:江苏 晨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 苏晨山 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晨山公司”),成立日期:2008 年4 月 17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4424934M,法定 代表人:吴*蓉,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园林绿化工程施 工,市政设施管理等,登记住所:常州市武进区,拥有市政公用 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号: D332077760)。 2019 年 10 月,该公司与安能二局公司签订了黑臭水体项目 劳务分包合同,包含均河一号调蓄池土建工程、附属建筑等。2019 年 12 月,继续签订了黑臭水体项目管网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包 含均河一号调蓄池周边管网施工等,项目经理为闵*芳(二级建造 师) 。 5.监理单位: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 信管理公司”),成立日期: 1998 年 11 月 10 日,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340100711028309B,法定代表人:宋*新,经营范围: 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等,拥有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等 资质(证书号: E134003890)。 2017年,在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前期施工时,该公司与市城管 局签订了监理合同,总监理工程师为高*明。之后,项目建设委托 企业虽发生变更,但未再签订相关合同,该公司继续开展相关监 理工作。 二、 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 020年5月2 9日 1 2时 许,江苏晨山公司在均河一号调蓄 -8- 池施工过程中,为调蓄池两个转接井定制的承插式钢筋混凝土管 (以下简称“涵管”,长 2 米、内直径 1.2 米)过长,施工员陈*海 电话安排吊运了一节涵管至调蓄池旁地面进行切割。12 时 20分左 右,陈*海和工人孙*义、余*友一同使用电镐等工具对该涵管进行 切割(未按规定对涵管采取固定措施) ,对涵管的混凝土进行破碎 一圈后,需要继续剪断涵管内的钢筋。12时50分左右,陈*海钻进 涵管内,使用钢筋钳剪切钢筋,在钢筋全部被剪断时涵管承插端 (图 1) 图 1 被切割涵管的承插端 突然倾倒,压在陈*海(监控视频显示其未佩戴安全帽)头部(现场 画面被汽车起重机遮挡,图 2),现场工人立即对其开展施救,并 拨打 120 急救电话。救护车于13 时 01 分左右到达现场,将陈*海 送至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了救治,于 13 时 10 分被宣布临床死亡。 -9- 图 2 事发 时现场画面 三、 涵管切割有关规定 (一 )涵管进场检验情况 事故 中的涵管是按照工程需求统一定制,进入 工地前质监部 门 依据《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 /T11836-2009) 等, 对其 外观质量、尺寸 允许偏差、保护 层厚度等进行了检验,检验 结论 为合格。 (二 )安能二局公司规定 2 020年4月2 8日,安能 二局公司项目部制定了《混凝 土管 切割 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细则”),细则 中明确切割钢筋混凝土 管时 要按照固定、防线、切割 等具体流程操作,并将 细则下发给 江苏 晨山公司。但该 细则中未明确对切割后的钢筋混凝土管进行 重 新检验,不符合国标《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 (GB /T11836-2009)中,关于“钢筋 混凝土管表面不允许有裂缝, -1 0- 且管 子应无塌落、露筋”等要 求。 四、 事故信息传递及核查情况 (一 )信息传递情况 2020 年 5 月 29 日 12 时许,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王*青 立即向安能二局公司常州分公司总经理陈*宏和指挥部办公室报 告了事故情况1,并安排项目部安全环保科科长甘*制作了《突 发事故快报》,分别送达了指挥部办公室、长江环保公司工作组、 恒信管理公司。因处理事故后续事宜未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报告事故情况,于事发后第二日(5 月 30 日)向裕安区应急局 进行了书面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长鲍*利(市城管局副局长) 了解到事故有关情况后,于事发当日 14 时许带领陶*等人赶赴事 故现场和安能公司项目部共同指导善后处置工作,因处理事故后 续事宜未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等报送书面事故信息。 (二 )信息核查情况 2 020年5月2 9日 1 7时4 1分,市应 急局值班人员接到电话 举报,该项 目工地疑似发生亡人事故,带班 领导和值班人员立即 赶赴 项目现场,裕安 区应急局派员参加,经现 场核查举报亡人事 故 属实,被切割涵管一端已安装在转接井上(图 3), 随后向市 委、 市政府和市纪委监委报送了《安全生产事故快报》(〔2 019〕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 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1 1- 第 1 9号)。 图 3 现场 核查时被切割涵管一端已安装在转接井 五、 三方日常监管有关情况 (一)指挥 部办公室:定期 召开周例会,通报 阶段性工作完 成情 况,安排 下步施工,强调 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工作。但日 常未 组织 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等,因处 理事故后续事宜未及时向 市委 、市政府等报 送书面事故信息。 (二)长江 环保公司:不定 期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印发 安全 质量 检查通报,督促 施工单位等进行整改。但对 施工现场管控不 到位 ,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 (三)恒信 管理公司:事发 前,2 020年5月2 3日,恒信 管 理公 司向安能二局公司项目部下达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编号: 2 0200523):因 5月2 1日-2 2日气 温连续达3 0度以 上,要求 其及 时调 整作息时间,中午 1 1时3 0分至1 4时3 0分不 得进行施工作 -1 2- 业;2020 年 5 月 28 日,恒信管理公司向安能二局公司项目部下 达了监理通知单(编号: 20200528),为确保涵管质量和施工安 全,要求严禁在施工现场切割涵管。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陈*海,男,汉族,江苏晨山公司现场施工员,身份证号: 3424**********6071,登记住址:霍邱县临水镇赵台村小庄组。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86)统 计(事故罚款等暂不纳入计算) ,直接经济损失210 余万元。 七、 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 )直接原因 陈*海在涵管内剪切钢筋时,涵管承插端倾倒时压在其头部 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陈*海,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细则规定要求,在施工现 场不 平整的地面组织切割涵管;参与现场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 钻进 涵管内剪切钢筋。 2 .江苏 晨山公司,作为 分包单位,一是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 全,未制 定施工现场负责人等关键岗位责任制;二是 工人未按照 细则 规定施工,违章 作业,现场 负责人等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陈国 海等 切割涵管的不安全行为;三是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 足, 工人现场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等。 3 .安能 二局公司,作为 承包单位,对施 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 -1 3- 总 责2, 一是未按照监理单位提出的要求整改,在高温时段工地 内仍 有工人施工并切割涵管;二是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不足, 未及 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三是 事发前,检查 发 现施 工现场工人多次未佩戴安全帽等问题,督促 分包单位整改但 屡改 屡犯,未采取有效措施。 4 .长江 环保公司,作为 建设委托单位,对施 工现场管控不到 位, 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 5 .指 挥部办公室,作为建设单位(项目实施机构), 日常未 组织 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因处 理事故后续事宜未及时向市 委、 市政府等报 送书面事故信息。 (三 )事故性质 经调 查认定,市主 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2 020.5.29”事故 是 一起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江苏晨山公司 1.陈*海,施工员,未认真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3,安全意 识淡 薄,未按 照细则规定对切割的涵管采取固定措施,参与 现场 作业 时未佩戴安全帽;钻进 涵管内剪切钢筋,被倾 倒的涵管承接 端压 到头部,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 其在事故中死亡, 2 《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3 江苏晨山公司《施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 随时纠正作业违章行为;经常检查所管辖班组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1 4- 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吴*新,时任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均河一号调蓄池施工现 场具体工作安排,事发时在陈国海等人附近,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陈*海等人切割涵管的不安全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4 规定,建议由裕安区应急局对其警告并处 9900 元人民币的罚 款。 3.闵*芳,时任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编号:苏 232050811915),未认真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5,事发时在工地 上巡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陈*海等人切割涵管的不安全行为,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足,导致工人安全意识淡薄,现场 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 由裕安区应急局对其警告并处 9900 元人民币的罚款;依据《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6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 按照有关程序停止其执业资格 6 个月。 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 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万元 以 上 3万 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 000元 以上1万 元以下的 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5 江苏晨山公司《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 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 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 .. 6 《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 格证 书,5年内 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5- 4.朱*龙,时任副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 ,未认真落 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7,在项目管理上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陈*海等 人切割涵管的不安全行为,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足,导 致工人安全意识淡薄,现场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8规定,建议由裕安 区应急局对其处 2019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5.江苏晨山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制定施工现场负 责人等关键岗位责任制;工人未按照细则规定施工,违章作业,现 场负责人等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陈*海等切割涵管的不安全行为;组 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足,工人现场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 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 条9规定,建议由裕安区应急局对其处 34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安能二局公司 1.宋*磊,时任施工员,负责现场施工的管理等,未及时发 现并制止陈*海等人切割涵管时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 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裕安区应急局对其警告并处 9900 元 人民币的罚款。 7 江苏晨山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及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 8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 9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6- 2.甘*,时任安全环保科科长,未认真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 任10,组织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不足,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 现场违章作业行为;事发前,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工人多次未佩戴 安全帽等问题,督促分包单位整改但屡改屡犯,未采取有效措施,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裕安区应急局对警告 并其处 9900 元人民币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 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11规定,建议由相关 管理权限单位对其警告处分。 3.许*波,时任施工现场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不 足,未严格督促分包单位严格落实细则规定,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施工现场违章作业等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 议由裕安区应急局对其警告并处 9900 元人民币的罚款;依据《安 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 项规定,建议由相关管理权限单位对其警告处分。 4.韩*林,时任项目副经理兼安全总监,未认真落实岗位安 全生 产责任12,组织 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不足,未严 格督促分 1 0 安能二局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专职安全员职责:负责对工程分包方的安 全施工、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 1 1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 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国有企业 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1 2 安能二局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项目部安全总监职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 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监督落实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工作. .. -1 7- 包单 位严格落实细则规定,未及 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违章作业 等行 为,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 处罚办法》第四 十五条第(一)项规 定,建议 由裕安区应急 局 对其警告并处 9 900元 人民币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 法违 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二条第(七)项规 定,建议 由相 关管理权限单位对其警告处分。 5.王*青,时任项目经理,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 真落 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13,组 织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不足, 未严 格督促分包单位严格落实细则规定,未及 时发现并制止施工 现场 违章作业等行为,事发 后未及时组织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 告事 故情况,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 生产违法 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四 十五条第(一)项规 定,建议 由裕安区 应 急局对其警告并处 9 900元 人民币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领 域违 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 建议 由相关管理权限单位对其记过处分。 6 .安能 二局公司,未按 照监理单位提出的要求整改,在高 温 时段 工地内仍有工人施工并切割涵管;对施 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不 足,未及 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事发 前,检查 发 现施 工现场工人多次未佩戴安全帽等问题,督促 分包单位整改但 屡改 屡犯,未采 取有效措施;事发 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属地应急 1 3 安能二局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项目经理职责: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全 面责任;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报 告生产安全事故. .. -1 8- 管理 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 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由裕安区应急局对其处 30 万元 人民币的罚款。 (三)长江 环保公司,对施 工现场管控不到位,未及 时发现 并制 止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 议由 市城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 四)市城管局(指挥部办公室), 日常未组织对施工现场 开展 安全检查,未及 时向市委市政府等报 送书面事故信息,对事 故的 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 由市城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人 员进 行处理。 九、 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 )深刻汲取教训,健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江苏 晨山公司、安能 二局公司、长江 环保公司等企业要认真 贯彻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抓好 问题隐 患 整改和风险管控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建 设工 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要 求,进一 步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完善 关键岗位职责规定;切实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 并落 实钢筋混凝土管施工过程中各项制度规定,督促 工人做好自 身防 护,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二 )强化安全意识,切实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江苏 晨山公司、安能 二局公司、长江 环保公司等企业要进一 步强 化安全红线意识,深刻 汲取事故教训,切实 抓好安全生产各 -19- 环节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特别是应对施工过程中 存在的风险,充分做好防范化解工作。同时,要加大安全教育和 培训力度,经常性开展随机考核和检查,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加强安全防护用品佩戴。 (三)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市城管局要认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 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项目的安全管控,组织开展安全检 查,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主 线,严格现场安全监管,从严规范施工管理,杜绝监管盲区漏洞。 -20- 抄送:裕安区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 建局,市城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