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2020.12.24”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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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件 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2020.12.24”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 9 月 16 日和 12 月 3 日,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先 后发生两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2 人死亡,已由霍邱县人民政府 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了事故调查处理。 2020 年 12 月 24 日,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李楼铁矿提升 车间-571m 水平 1 号破碎站内又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并授权,由市应急局牵头,依法组织 成立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开发矿业公司 ”) “2020.12.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 员参加,并邀请了 2 名省级安全专家参与,依法依规对该起事故 进行提级调查1。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证 人、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 等有关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和事故防范措 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 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条:上级人民 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4- 施建议。现将有关详情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有关企业情况 开发矿业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7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22750992264D,登记住所:安徽霍邱经济开发区。经营范 围:铁矿石开采,选矿及产品销售等。下辖吴集铁矿、李楼铁矿 两 座 地 下 矿 山 , 其 中 李 楼 铁 矿 采 矿 许 可 证 号 : C1000002012032110122983(生产规模 500 万吨/年,有效期至 2034 年7 月 3 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皖)FM 安许证字 〔2019〕 G24 号(有效期至 2022 年 2 月14 日)。 开发矿业公司股东分别为五矿矿业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五矿矿业公司”,持股 99.37%)、余*瑞(持股 0.63%)。董事长腰 *科,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刘*(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工作), 现有员工 2300 余人。公司下设 10 个职能部门(安全环保科、技 术科等)、11 个生产车间(提升车间等)、3 个公共服务单位(生产 生活服务中心等) 。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 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2020 年 8 月 3 日修订发布了《安全生产责 任制汇编》 ,明确了有关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二)事发设备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李楼铁矿提升车间 -571m 水平 1 号破碎站内 (不涉及外部劳务公司) ,矿山回采的矿石经1 号主溜井溜放到 1 号颚式破碎机(图 1)硐室上部矿仓,再通过链板(图 2)送 -5- 入破碎机颚口(图3)破碎后进入下部矿仓。为了满足防尘需要, 破碎机和链板上部采用重板箱体进行四周封闭, 当溜井发生棚井 (堵塞)时,需在颚口上部搭设钢板平台,有关人员从重板箱体 观察窗进入平台对溜井里的矿石进行爆破处理。 图 1 1 号颚式破碎机 图 2 溜井和链板 图 3 破碎机颚口及两侧观察窗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6- (一)事故发生经过。1 号颚式破碎机颚口正上方安装有一 个监控摄像头,拍摄记录了事故发生经过。 2020 年 12 月 24 日 20 时许,1 号颚式破碎机远程操作员发现 1 号溜井发生棚井,立 即告知提升车间调度员,调度员通知破碎工段值班副段长刘*、 提升车间值班副主任李*辉等。根据刘*安排,当班人员破碎机工 兼爆破员闫*冬和破碎机工王*录前去处理,安全员于*淼(持有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有效期至 2022 年12 月) 从地面下井赶至现场监护。21 时 12 分, 对破碎机断电后,闫晓冬 指挥王*录使用行车调运了一块钢板, 开始在破碎机内搭设平台 (图 4)。 图 4 闫*冬(右)指挥王*录(左)搭设钢板平台 21 时 15 分,闫*冬、于*淼先后通过破碎机右侧观察窗爬上 钢板平台观察棚井情况, 随后两人从观察窗退出。21 时 27 分,闫 *冬通过破碎机右侧观察窗再次爬上钢板平台时, 钢板向破碎机前 部失稳倾覆,闫*冬头部朝下与钢板一起坠落(图 5)至下 -7- 方颚口(坠落高度约 2m)。事发时,闫*冬佩戴了安全帽,未系 安全绳。 图 5 闫晓冬与钢板坠落瞬间 (二) 应急救援情况。于*淼发现闫*冬掉入颚口后,呼唤无 回应,便立即与王*录商量实施救援,并向提升车间调度室电话 报告情况。王*录系好安全带,下入到颚口处发现闫*冬卡在颚口 难以移动,随后有关人员和医生等先后赶到,共同将闫*冬从颚 口救出,经过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后,安排车辆将其送至霍邱经 济开发区医院,经抢救,23 时46 分,闫*冬被医院宣布死亡。 事故发生后,开发矿业公司向霍邱县应急管理局报告,霍邱县 应急管理局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善后处置等工作。2021年 1 月 28 日,开发矿业公司与闫晓冬家属签订了工亡事宜处理协 议书,1 月 29 日,闫*冬遗体火化。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死亡人员。闫*冬,男,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身 -8- 份证号码: 1 ,2011年进入开发矿业公司工 作,事发时任提升车间破碎机工,持有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证(有效期至 2025 年 8 月) 。 (二) 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 计标准》 (GB6721-86)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90 余 万元。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闫*冬爬上临时搭设在破碎机内颚口上方的钢板平台时,钢 四、有关溜井棚井(堵塞)处理作业流程情况 2020 年 4 月,提升车间编制印发了《提升车间溜井堵塞处 理作业流程》 (以下简称“作业流程”) ,其中对于搭设钢板平台进 行了明确要求: 进入重板箱体里面前把老虎口 (颚口) 平台搭好, 平台必须铺满老虎口(颚口) ,平台搭接重板箱链板与破碎机前 部箱体不少于 30cm,平台下部必须加装并铺满工字钢,工字钢 必须伸出不少于 30cm,平台必须固定牢靠。2020 年 9 月,开发 矿业公司编制印发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 ,其中《处理溜 井堵塞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未提及处理溜井堵塞作业搭设钢 板平台等注意事项和安全防范措施等。 板失稳倾覆,闫晓冬与钢板一同坠落至颚口。 (二)间接原因 1.未按作业流程搭设平台。闫*冬、于*淼等作业人员未按 -9- 照作业流程要求组织搭设钢板平台,前后搭接长度不足 30cm, 钢板下部未铺设工字钢等支撑,钢板平台未采取其他措施固定牢 靠,导致钢板平台不稳,存在隐患。 2.现场安全监护形同虚设。闫*冬和于*淼于 2020 年 8 月30 日参加了提升车间溜井堵塞处理作业流程等专题培训会。事发 前,闫*冬组织王广录操作行车吊运钢板搭设平台,于*淼作为现 场安全监护人员,明知其违反了作业流程,但未及时提醒纠正, 导致隐患酿成事故。 3.作业流程制定不切实际。作业流程要求平台搭接重板箱链 板与破碎机前部均不少于 30cm,而1 号颚式破碎机前部(前沿) 宽度仅为 9cm,且前部(前沿)左侧设置有一个防尘喷淋头(图 6) ,反映出车间在制定作业流程时未充分考虑破碎机实际情况, 且未提出固定钢板平台的有效措施。同时,提升车间在制定作业 流程后未向公司层面报备, 公司也未及时组织对车间自行制定的 相关作业流程进行审查等。 -10- 图 6 1 号颚式破碎机前部(前沿)和防尘喷淋头 4.安全巡查检查不到位。从公司和车间日常组织开展的各类 安全综合(专项)检查情况来看,对现场作业的安全巡查检查不 足,员工出现习惯性违章行为。2020 年 12 月 21 日和 23 日,提 升车间发生两次棚井, 相关员工在搭设钢板平台时均未按照作业 流程在钢板下部铺满工字钢并固定牢靠(图 7、图 8) 。同时,在 日常检查中也未发现事发钢板尺寸( 2.5m 长*1.28m 宽,颚口上 部尺寸 2.4m 长*1.46m 宽)不足等问题。 图 7 2020 年 12 月 21日 图 8 2020 年 12月 23 日 处理棚井作业现场图 处理棚井作业现场图 (三)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开发矿业公司最新修订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2020 年 8 月) 》中,无车间安全组组长 岗位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2.破碎机观察窗尺寸不符合设计。经查, 1 号颚式破碎机重 -11- 板箱体两侧观察窗设计尺寸为 1.5m 长*1m 宽,而观察窗实际尺 寸为 0.8m 长*0.9m 宽。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 “2020.12.24”高处坠落 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 人) 1.闫*冬,破碎机工兼爆破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充分辨识 处理棚井作业的安全风险, 未按照作业流程在钢板平台下部铺满 工字钢支撑,未采取有效措施固定钢板平台,其爬上钢板平台时 钢板失稳倾覆,一同坠落至颚口,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在事故中受伤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人员和单位(12 人、1 家) 2.于*淼,提升车间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2,开 展现场安全监护时, 未及时纠正闫*东在组织搭设钢板平台时的 违章行为,未及时提醒在钢板下方铺设工字钢支撑,安全条件确 认工作不到位,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依据公司内部 相关规定给予其开除处理。 2 《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2020 年 8 月) 》<车间安全员安全生 产职责>: “1.落实本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检查 车间全体职工的执行情况...” -12- 3.刘*,破碎工段副段长,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相关职责3, 作为工段值班负责人,在组织处理棚井作业时防范风险意识不 足,未及时督促员工严格落实作业流程,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管理 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 项4规定, 建议由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警告并处5000 元罚款。 4.刘*勇,破碎工段段长,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相关职责, 作为工段负责人,对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不足,破碎机工兼爆破 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在日常作业时,未认 真督促员工严格落实作业流程;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全面,未 及时发现事发钢板尺寸不符合作业要求等问题,对于事故发生负 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 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警告并处 5000 元罚款。同时,建议依据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给予其免职处 理。 5.吴*美,提升车间安全组组长(安全员) ,未认真履行岗 位安全相关职责 5,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力,致使破碎机 3 《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2020 年 8 月) 》<车间段长安全生产 职责>: “2.督促、落实本车间、工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参加本车间安全检查活动,加 强本工段日常安全检查,制止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确保隐患和问题整改到位...” 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 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5 《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2020 年 8 月) 》<车间安全员安全生 产职责>: “2.拟定本车间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或参与本车间安全教育和 -13- 工兼爆破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组织开展安 全隐患排查不深入, 未及时发现事发钢板尺寸不符合作业要求等 问题,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六安市应急管 理局给予其警告并处 5000 元罚款。同时,建议依据公司内部相 关规定给予其免职处理。 6.杨*军,提升车间生产副主任,分管生产工作,未认真履 行岗位安全相关职责 6,未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落实 工作, 对处理棚井作业等重视不足, 对日常作业督促、 检查不足, 导致员工出现习惯性违章行为,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 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 定,建议由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警告并处 6000 元罚款。同 时,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二条第(七)项 7规定,建议由相关管理权限单位给予其记大过 处分。 7.李*辉,提升车间安全副主任,分管安全工作,未认真履 培训,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教育情况;3.督促、检查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本车 间危险源点的防范措施,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 《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2020 年 8 月) 》<车间生产副主任安 全生产职责>: “1.参加制定、更新本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并督促、检查车间全体职工的执行情况...” 7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 “国有企业 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14- 行岗位安全相关职责 8,作为车间值班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带班 巡查职责,未及时督促员工严格落实作业流程;组织安全教育和 培训工作不力,致使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不深入,未及时发现事发钢板尺寸不符合作业要求等问题,对于 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警 告并处 6000 元罚款。同时,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建议由相关管理 权限单位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8.刘*刚,提升车间主任,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 真履行岗位安全相关职责 9,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力,致 使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未及时发 现事发钢板尺寸不符合作业要求等问题; 组织开展对现场作业的 安全巡查检查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组织制定的 作业流程不切实际,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 8 《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2020 年 8 月) 》<车间安全副主任安 全生产职责>: “4.组织或参与车间安全检查活动,履行领导带班巡查职责,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 促落实本车间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9 《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2020 年 8 月) 》<车间主任安全生产 职责>: “1.组织制定和更新本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计划;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领导带班巡查职责,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15-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警告并处 7000 元罚款。 同时, 依据 《安 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 项规定,建议由相关管理权限单位给予其撤职处分。 9.安*庚,技术科科长,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相关职责10, 未认真组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未及时发现、 解决处理棚井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等, 对于事故发生负有 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警告并处7000 元罚款。同时,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 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建议由相关管理权限单位给予 其降级处分。 10.李*,安全环保科科长, 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相关职责11, 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 未及时发现事发钢板尺寸不符合 作业要求等问题;组织开展对现场作业的安全巡查检查不足,未 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组织拟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 全, 对车间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足, 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10 《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2020 年 8 月) 》<技术科科长安全 生产职责>: “5.参加公司安全检查活动,定期组织井下通风、顶板、采空区、尾矿库 等安全管理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并督促有关单 位及时整改,消除存在的隐患和问题;7.定期组织公司安全生产技术例会,分析系统 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和改善现场劳动条 件,为职工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 11 《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2020 年 8 月) 》<安全环保科科长 安全生产职责>: “2.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拟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进行监督、 检查和考核;5.组织开展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日常现场安全检查、安全管理基础工 作、隐患排查,下达整改指令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16-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规定,建议由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警告并处 7000 元罚款。 同时,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建议由相关管理权限单位给予其降级处 分。 11.王*头,副总经理,负责生产系统管理工作,未认真履 行岗位安全相关职责12,未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 工作,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清单落实工作不到 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经常性违章行为,对于事故发生负 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 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警告并处 9000 元罚款。同时,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 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建议由相关管理权限单 位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2.李*涛,副总经理、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环保管理工作, 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相关职责13,未认真组织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12 《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2020 年 8 月) 》<分管生产副总经 理安全生产职责>: “7.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清单的落实 情况...” 13 《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2020 年 8 月) 》<分管安全副总经 理安全生产职责>: “2.组织制定、更新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各岗位 人员安全责任清单,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6.建立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危险源风险管控和重大隐患、重大灾害 防治措施;7.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7- 制,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对于事故发生负有领导 责任, 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 (一) 项规定, 建议由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警告并处9000 元罚款。 同时,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建议由相关管理权限单位给予其记大过 处分。 13.刘*,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相关职责14,未深刻汲取前期两 次事故教训,未认真组织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安全 生产工作不足,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对于事故发 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 项15规定,建议由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 2019 年年收入百 分之三十的罚款。同时,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 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建议由相关管理权限 单位给予其警告处分。 14.开发矿业公司,未深刻汲取前期两次事故教训,安全生 产责任制不健全,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力,组织安全隐患 排查工作不深入,组织开展对现场作业的安全巡查检查不足,对 14 《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2020 年 8 月) 》<总经理安全生产 职责>: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级管理人员、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清 单,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6.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 隐患排查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危险源风险管控和重大隐患、重大灾害防治措施...” 15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8- 于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 条第(一)项 16规定,建议由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 34 万 元罚款。同时,责令开发矿业公司向五矿矿业公司作深刻书面检 查。 (三)建议给予行政问责单位(4 家) 15.霍邱县经济与信息化局,未认真落实非煤矿山行业管理 安全职责,指导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 有管理责任,责令其向霍邱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16.霍邱县应急管理局,未认真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 对企业前期两次事故整改落实要求不严、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 负有监管责任,责令其向霍邱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17.霍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 力,对区内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责令其向霍邱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18.霍邱县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 开发矿业公司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能引起高度重视, 对事故 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令其向六安市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同时,依据《六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等规定,建议由六 安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霍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 进行约谈。 16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 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 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四)其他问题的处理建议 对于开发矿业公司缺少车间安全组组长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规定、1 号颚式破碎机重板箱体观察窗尺寸不符合设计等问题, 建议其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及时 报六安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健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开发矿业公司等国有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非煤矿山行业面临的安全风 险挑战,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排头兵、主力军作用,以更加有力的 措施,抓好问题隐患整改和风险管控各项工作。要严格按照《安 全生产法》等明确要求,进一步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补齐 车间安全组组长等岗位职责规定,不漏一岗、不漏一人;要切实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修改完善处理棚井堵塞的作 业流程和制度规定,切实做到安全第一、符合实际;要进一步加 强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巡查检查力度,建立相关的 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制定并落实奖惩措施,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 故发生。 (二)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切实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开发矿业公司等国有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红线意识,牢固 树立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以最严责任、最硬措施抓好 各方面各环节工作,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谋求一时一地、一 企一矿的发展。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六项机制”基础建设工作常 -20- 态化和实效化工作,特别是有关作业过程存在的潜在风险,从公 司到车间部门、从车间部门到工段、从工段到班组,层层压实责 任,全面排查生产区域各类隐患问题和风险点,既包括操作中存 在的风险,也要包括有关设备设施存在的设计和制作等问题。要 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建设无人少人智慧矿山,深入推进“机械化 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同时,要加 大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经常性开展随机考核和抽查检查,不断 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 (三)扎实开展监管执法,有效督促企业落实责任 霍邱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 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 求,扎实开展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霍邱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应急、经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 全防范工作,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主线,严格基建矿 山安全监管,从严规范施工管理。要坚决杜绝监管盲区漏洞,把 关闭矿、停产矿、技改矿、基建矿与生产矿一同纳入重点监管范 围,动态研判苗头性问题和安全风险,采取严厉措施治理整顿。 霍邱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矿山基层监管人员的配备和使 用,选拔任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做好各项安全监管基础工 作。 抄送:霍邱县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经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