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G42沪蓉高速安徽段“2019.1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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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42 沪蓉高速安徽段“2019.12.7”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 12 月 7 日 1 时 8 分许,在 G42 沪蓉高速(六安 市金寨县境内)下行线 610km+950m 处,发生一起重型半挂 牵引车冲入事故救援现场警戒区域,撞上施救车辆,造成 1 人当场死亡,2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6 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 通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六安市政府授权,由市应急 管理局牵头,组织六安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 金寨县政府和淮北市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成立 G42 沪蓉高 速六安段“2019.1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邀请了 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并聘请相关行业安全专家参与事故调 查工作。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事故经过、事故 原因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已经查明。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 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 年 12 月 6 日 23 时 52 分许,在 G42 沪蓉高速公路 (安徽段)下行线 610km+950m 处,发生一起两辆货车追尾 相撞事故,造成前车侧翻,车上所载木头散落,事故未造成 人员伤亡(以下简称第一起事故)。接警后,公安交警、路 政、高速管理公司相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12 2 月 7 日1 时 8 分许, 葛*好驾驶皖 F81956(皖 F9225 挂)号重 型半挂牵引车,沿 G42 沪蓉高速公路(安徽段)下行线行驶 至 610km+950m 处事故现场时,冲入交通事故现场警戒区域 内,撞倒防护锥筒后,车辆所载货物超宽部分刮撞到警戒区 域内正在移动车辆准备开展施救作业的张*林驾 驶的皖 AE3442 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室后方左侧纵梁,致使 皖 AE3442 号车顺时针旋转并向前滑移,撞到车辆前方正在 处置前一起事故(23 时 52 分发生的事故)的 9 名现场人员 及侧翻在路边的皖 NER097 号轻型普通货车、停放在警戒区 域内的皖 N8L158 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前一起事故侧翻车 辆驾驶人汪*成当场死亡,路政大队工作人员吴*勋、永达救 援工作人员侯*忠经抢救无效死亡,永达救援工作人员张* 林、柴*权、王*松、路政大队工作人员潘*涛、高速公司工 作人员储*钦、高速交警大 队民 警李*受伤,皖 F81956(皖 F9225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所载货物、皖 AE3442 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皖 NER097 号轻型普通货 车、皖 N8L158 号小型普通客车、道路设施受损的较大道路 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19 年 12 月 6 日 23 时 55 分,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高速二大队(以下简称“六安高速二大队”)接到 110 指挥 中心转警称:武汉往六安方向离金寨出口两公里处路面有木 材散落在行车道上。接警后,大队值班人员立即向梅山中队 3 反馈警情,梅山中队民警于 23 时 58 分上路巡查,12 月7 日 0 时 7 分,民警巡逻至上行线 611km 处,发现对向车道有事 故,民警立即通知六安北监控中心通知相关单位赶赴现场。 监控中心分别于12月6日2 3时 58分、12月7日 0时1 2分、 0 时 13 分、0 时 15 分,通知养护部门、高速管理公司、六 武高速路政大队和永达施救公司。0 时 34 分养护单位到达, 开始摆放锥桶,设置现场防护区域,0 时 40 分高速管理公司人 员到达。0 时51 分,民警李*、辅警姜*驾驶皖 N9991 警车到达 现场,将警车停于现场后方,开启警灯、警报器和车载 LED 显 示屏进行警示。养护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民警李*的要求,向上 游来车方向继续摆放锥筒,扩大警戒区范围。0时 54 分,路政 大队人员到达现场,将执法车辆停于警戒区域内皖N9991 警车 后方,同时永达施救公司人员到达现场。 0 时 58 分民警刘* 明、 辅警吴*松驾驶皖 N9007 警车到达事故后方的 611km+600m 处,开启警灯、警报进行预警。1 时03 分,民警对事故按照简 易程序处置完毕后,永达施救开始对现场进行施救,民警李* 在施救车辆前方指挥施救。 1 时 08 分左右,葛*好驾驶皖 F81956(皖 F9225 挂)号重 型半挂牵引车,冲入交通事故救援现场警戒区域内,碾压防护 锥筒后,又刮撞到仍在警戒区域内的皖 AE3442 号中型非载货 专项作业车,造成交通事故。 1 时34 分, 120 急救车辆陆续到达现场, 开始抢救伤员, 经医生确认,汪*成已当场死亡,并将其余 8 名伤者送往医 4 院救治。六安高速二大队值班负责人万*超教导员立即向上 级部门汇报,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事故现场。6 时 55 分现场勘查及施救完毕,道路恢复畅通。 接到事故信息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六安市政府、市 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相关负责人及 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汪*成、吴*勋、侯*忠等3 人死亡,张*林、柴*权、王*松、潘*涛、储*钦、李*等 6 人 不同程度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291 万元。 二、事故有关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1.葛*好, 皖 F81956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 汉族, 身份证号:3401**********1071,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 市肥西县高店乡岗集村, 准驾车型: A2, 初次领证日期: 1990 年 9 月 8 日,有效期止:2020 年 9 月 8 日。2012 年 7 月 9 日申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2.汪*成,皖 NER097 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男,身 份证号:3424**********311X,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 古碑镇宋河村新龙组,事发时站在现场警戒区内。汪*成在 事故中当场死亡。 3.吴*勋,男,身份证号:3412**********5793,户籍 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十八里铺乡谢庄村,工作单位:六武 5 高速路政大队,事发时正在现场协助施救。吴*勋在事故中受 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4.侯*忠,男,身份证号:3401**********033X,户籍所 在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安乐村,工作单位:永达交通救 援服务中心,事发时正在现场进行施救。侯*忠在事故中受伤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5.张*林,皖 AE3442 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人, 男,汉族,身份证号:3424**********0030,户籍所在地:安 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梅山村桂冲组。工作单位:永达交通救援 服务中心,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04 年 11 月 2 日,有效期止:2020 年 11 月2 日。张*林在事故中受伤。 6.王*松,男,身份证号:3401**********0036,户籍 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工作单位:永达交通救援服 务中心,事发时正在现场进行施救。王*松在事故中受伤。 7.柴*权,男,身份证号:3401**********0575,户籍所 在地: 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定光居委会上王组, 工作单位:永 达交通救援服务中心,事发时正在现场进行施救。柴*权在事 故中受伤。 8.潘*涛,男,身份证号:3424**********0457,户籍所 在地:安徽省金寨县白塔畈镇大岗村中楼组,工作单位:六 武高速路政大队,事发时正在现场协助施救。潘*涛在事故中 受伤。 6 9.储*钦,男,身份证号:3424**********0214,户籍 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江店社区朝阳组,工作单位: 六安北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事发时正在现场协助施救。储* 钦在事故中受伤。 10.李*,男,身份证号:3401**********7512,户籍所 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作单位:六安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高速二大队,事发时正在处置交通事故现场。李*在事 故中受伤。 (二)车辆情况 1.皖 F8195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解放牌,登记所有人: 淮北众泰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葛*好,初次登记日 期:2016 年 7 月 7 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 年 7 月,整备 质量:7805kg,准牵引总质量:38000kg。该车辆在太平洋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保险业务,保险终止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车辆装有卫星定位装置,事故发生 时运行正常。2017 年 6 月 30 日在合肥市顺捷机动车辆检测 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18 年 5 月 8 日在合肥市裕和机动 车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19 年5 月 7 日在六安汽 车城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 2.皖 F9225 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 儒源牌, 登记所有人: 淮北众泰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葛*好,初次登记日 期:2016 年 6 月 22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整备质量:8000kg,总质量:40000kg。车辆运输性质为仅 7 限于运输不可拆解物体,该车辆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保险业务。经鉴定,该车外廓尺寸(长 21000mm,宽3800mm)与登记尺寸(长16000mm,宽3000mm)不一 致,经过非法改装。事故发生时,该车上载有冰箱 438 台, 车货宽度 3800mm、长度 24000mm、高度 4600mm,所载货物超 宽、超长、超高。 调查中,据葛*好供述,其于 2016 年 7 月非法改装了 皖 F9225 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加长、加宽了挂车平板。 由于葛*好私自改装了事故车辆的时间较长,调查中未能提 供任何发票及相关手续的证明材料,不能查实葛*好车辆的 具体改装单位。葛*好每次开展车辆年审时,在提前卸掉平 板加长部分和加宽部分后才参加年审。由于每次参加年审时 车辆均已被恢复原样,因此检测机构不能判定车辆尺寸不符 合国家标准要求。葛*好先后于 2017 年 5 月23 日在荆州市 晨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3 日在六安汽车城机动 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7 日在六安汽车城机动车 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顺利通过了车辆检测。 8 图1 平板车超宽、超长、超高装载情况 图 2 平板车加装的超宽钢板 图 3 平板车尾部加装的钢板 9 图4 2019年5月7日肇事车辆在六安市汽车城开展车 辆检验时的现场照片(平板车加长、加宽的钢板均已卸掉) 3.皖 AE3442 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品牌:常奇牌, 所有人:合肥市徽障施救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10 年 1 月 2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0 年1 月 31 日,该车在中国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保险业务,保险终 止日期:2020 年 1 月 28 日。经检验,该车灯光信号装置齐 全,转向性能及制动性能是否有效无法确定。 10 图5 皖 AE3442 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施救车辆) 4.皖 NER097 号轻型普通货车,品牌:福田牌,所有人: 汪*成,初次登记日期:2018 年7 月 3 日,检验有效期止: 2020 年 7 月 31 日。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理了机动车保险业务,保险终止日期:2020 年 7 月6 日。 事故发生时,该车侧翻于道路右侧路边。经检验,该车除右 前大灯在事故中损坏外其余灯光信号装置齐全,转向性能及 制动性能是否有效无法确定。 图6 皖 NER097 号轻型普通货车 11 5.皖 N8L158 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北京现代牌,所有人: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17 日6 月 6 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 年 6 月 30 日,机动车状态:违 法未处理。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机 动车保险业务,事故发生时,停于现场警戒区内。经检验, 该车灯光信号装置齐全,转向及行车制动有效。 图 7 皖 N8L158 小型普通客车 (三)道路及环境等有关勘察情况 沪蓉高速公路安徽段(六武高速),全长共 90.869 公 里,北起六安市姚李镇大顾店,接合六叶高速公路,南与皖 鄂省界长岭关相连,途径六安市叶集区、金寨县。该道路于 2006 年 2 月18 日开工,2009 年12 月 28 日通车,2011 年湖 北段通车。事故现场位于 G42 沪蓉高速(安徽段)下行线 610km+950m 处(金寨县境内),路段呈南北走向,双向四车 道,整体式路基宽 26 米,路面宽 22.5 米,采用 18cm 沥青 混凝土路面,划分为两条行车道(各宽 3.8 米)和一条应急 车道(宽 2.8 米),中分带采用双波护栏板,路侧采用三波 12 护栏板。事故现场为弯道下坡路段,竖曲线坡长 544.79m, 坡比 1.75%,事故路段上游来车方向渐进设置了 3 块提示牌: 612km+100m 设置了“山区路段谨慎驾驶”提示牌,612km+100m 设置了“陡坡慢行”提示牌,611km+600m 设置了“疲劳驾驶 严重查处”提示牌。事故发生时该路段未实行交通管制,小 型车辆、大型车辆限速均为每小时100 公里。 图 8 事故路段 13 图9 事故现场勘察图 (四)相关企业情况 1.淮北众泰物流有限公司,系皖 F81956 号重型半挂牵 引车所属的登记所有人,地址:淮北市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 区张庄,成立于 2015 年7 月 21 日,法定代表人:修*伟,注 册资本:伍拾万元整。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物流 服务、车辆信息咨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皖交运管许可 淮北字 340621700114 号,证照在有效期,期限为 2019 年8 月 5 日-2023 年 8 月 1 日。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经理为王* 强。 2.安徽国力物流有限公司,系事故车辆所载冰箱的承运 方,于2019 年 12 月6 日与葛家好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委托葛家好用皖F8195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皖F9225) 运输 438 台冰箱,从湖北荆州运往安徽阜阳、合肥等地。公 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法定代表人:杨*力, 成立日期:2001 年 11 月 9 日,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经 营范围:货物运输、配载服务,仓储、房屋租赁服务,车辆 修理,汽车配件(不含发动机),冰箱配件生产、加工、销 售,民用建材,日用百货销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皖交 运管许可合字340121200129 号,证照在有效期,期限为2018 年 8 月15 日-2022 年 7 月30 日。 14 (五)肇事车辆事故发生前运行情况 2019 年 12 月 6 日 12 时许,葛*好驾 驶皖 F81956(皖 F9225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湖北荆州沙市区到美的工业园 安得物流园装载冰箱。17 时 51 分许出发,驶往安徽省阜阳 市。18 时 10 分经荆州市沙市收费站驶入沪渝高速公路。 20 时27 分至 21 时16 分在湖北西湖服务区停车休息,23 时49 分至 12 月 7 日 0 时02 分在湖北木子店服务区短暂停留。 1 时08分在G42沪蓉高速 (安徽段) 下行线行驶至610km+950m处 发生交通事故。 (六)相关检验鉴定情况 1.当事人酒驾毒驾检验鉴定情况 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葛家好事发时血液中乙醇 含量为 0mg/100ML,不涉及酒驾。 经六安高速二大队现场检测(胶体金法检测),葛*好 不涉及毒驾。 2.肇事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对皖F81956(皖F9225挂)号重 型半挂牵引车事故发生时的形态等进行鉴定,有关情况如 下: (1)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时的碰撞形态。经鉴定,事 故发生时,皖 F81956(皖F9225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 事发路段,其右侧与前方施救区域的皖 AE3442 号中型非载 货专项作业车左侧发生连续性接触刮撞,在刮撞惯性力作用 15 下,皖 AE3442 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体发生顺时针旋 转,旋转过程中前部右侧与道路右侧侧翻的皖 NER097 号轻 型普通货车驾驶室顶部发生接触刮碰,刮碰后,皖 AE3442 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继续旋转中,其右侧前部又与停 放在施救区域的皖 N8L158 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发生接触刮 碰,同时,皖 AE3442 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体与施救 区域的人员发生接触碰撞,最终皖 AE3442 号非载货专项作 业车静止于事故路面的施救区域,皖 F81956(皖 F9225 挂)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向前滑移一段距离后静止在路面。 (2)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速度。经鉴定,皖F81956(皖 F9225 挂)号 重 型 半 挂 牵 引 车 事 发 时 的 行 驶 速 度为 76-79km/h,不涉及超速行驶。 (3)重型半挂牵引车辆技术参数。经检验,皖F81956(皖 F9225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宽度 3.8m,挂车平板两侧 均加装有宽 0.4m 的钢板架;挂车平板后部加装有长 5m 的纵 向钢架。挂车实际宽度 3.8m 与登记宽度 3m不一致。 (4)重型半挂牵引车上装载的货物是否超宽、超长、 超高鉴定情况:经检验,皖 F81956(皖 F9225 挂)号重型半挂 牵引车车上装载货物长 24m,宽3.8m,距地高度 4.5m、4.6m。 皖F81956(皖F922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注册登记外廓 尺寸为 16000×3000×1700mm。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 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 厢,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 16 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4 米,载运集装箱的不得超过 4.2 米”之规定,认为皖 F81956(皖 F9225 挂)号重型半挂牵 引车车上装载货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规定。 (5)关于第一起事故安全防护情况鉴定意见等:针对 第一起事故发生后现场采取的安全防护情况,根据六安高速 二大队委托和提供的事故路段监控视频文件,经安徽中和司 法鉴定中心鉴定:2019 年 12 月7 日 00:34:37 图像上见一黄 灯闪烁车辆到达事故现场并见有人员下车勘查事故现场; 2019年1 2月7日 00:36:25—00:39:34图像上见有人员在事 故现场摆放锥桶;在 2019 年 12 月 7 日 00:56:03 图像上见 有五辆施救及巡逻车辆到达事故现场;在2019 年 12 月7 日 01:08:39 图像上见有事故发生。 根据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 0年9月 18日就葛家好 案件作出的刑事裁定书,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通过监 控视频能非常清楚的看到,在被锥桶围起来的前起交通事故 现场警戒区域内,六七辆参与前起交通事故处理的车辆开着 双闪灯或大灯依次靠边排放,其中更有警车、路政车等五六 辆车车顶开着警示灯;当被撞的作业车在警示区内经稍稍倒 车调整车头后慢慢往前滑行时,上诉人葛*好驾驶的重型半挂 牵引车像庞然大物一样以比其前方三四十米远的一辆小轿 车还快的速度冲过去,瞬间将作业车撞得旋转过来,发生本 起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周围放置锥桶、警告标志所起的作用 意在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 前方发生事故、 注意安全; 17 在本案中六七辆闪着警示灯、双闪灯和大灯的车辆在警戒区 域内形成一条灯的长龙,应该从很远处就能发现,上诉人葛 *好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通过现场时其前后均为小型轿 车,也无视线被遮挡的可能,在这样的情况下其未发现前方 事故现场,只能是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采取措施不当, 加之其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机动车载货宽 度超过规定,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 规定,认定其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正确,上诉人葛*好及 其辩护人称葛*好不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诉辩意见不能成 立,不予采纳。 (七)辖区大队基本情况及勤务安排情况 六安高速二大队 2010 年 5 月份成立,下设综合办公室 和梅山中队(管辖路段为 595km 至 644km)、长岭关中队(管 辖路段为 644km 至 686km)。事发路段为梅山中队辖区。大 队负责人日常按照两天一班循环带班,梅山中队和长岭关中 队各分为两个班组,两班组按照两天一班循环值班。根据大 队值班备勤安排,12 月 6 日大队教导员万胜超为值班领导, 梅山中队指导员刘*明,副中队长卫*保,民警李*,辅警李* 辉、姜*等为梅山中队值班人员。根据日常勤务安排,事发 当天,梅山中队共安排巡逻任务 5 趟次,事故发生前中队已 完成 3 趟次巡逻任务。23 时 55 分接到事故报警后,民警李 辉、辅警姜健驾驶皖 N9991 警车上路巡逻查看,0 时07 18 分接到民警通知,指导员刘*明、辅警吴*松驾驶皖 N9007号 警车赶赴事故现场,共同开展事故现场处置。 (八)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根据金寨县气象局提供的资料,12 月 7 日 1 时许,气温 2.5 度,能见度 5.2 公里,相对湿度 88%。事故发生时,无 影响安全驾驶的气象条件。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葛*好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的机动 车,装载货物超宽、超长、超高,在行经高速公路事故救援 警戒区域时,疏忽大意,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采取措施不 力,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淮北众泰物流有限公司,一是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 位,法定代表人修*伟、分管安全负责人王*强均未经安全教 育培训合格,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做到持证上岗;公 司未对驾驶员葛*好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致使葛*好安全意识 较差,违规改装车辆,超宽、超长、超高装载、运输货物, 上路行驶形成安全隐患; 二是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 对皖 F81956(皖 F9225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开展安全检查, 未及时发现该车辆存在的被违规改装的问题。 2.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沙市管理所,作为高 速公路沙市收费站运营管理单位,同意运输“美的”冰箱的 19 超宽、超长、超高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对高速公路入口把关 不严。事故发生当天,允许葛家好驾驶超宽、超长、超高装 载货物的车辆上高速行驶,形成了安全隐患。 (三)性质认定 调查组认定,G42 沪蓉高速安徽段“2019.12.7”道路交 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葛*好,擅自改装机动车结构,装载货物超宽、超长、 超高上高速公路行驶,在行经高速公路警戒区域时,疏忽大 意,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采取措施不力,其行为违反了《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等有关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已于 2020 年 7 月 8 日 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4 年。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2.淮北众泰物流有限公司,作为道路运输企业,未依法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法 定代表人修*伟、分管安全负责人王*强均未经安全教育培训 合格,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做到持证上岗;公司未对 驾驶员葛*好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致使葛*好安全意识较差, 违规改装车辆,超宽、超长、超高装载、运输货物,上路 行驶形成安全隐患;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对皖 20 F81956(皖F9225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开展安全检查,未及 时发现该车辆存在的被违规改装的问题,对本起事故发生负 主要责任,建议由六安市应急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 罚。 3.修*伟,淮北众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安全 教育培训合格,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做到持证上岗;未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对肇事驾 驶员葛*好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未组织对葛*好车辆情况进行检查,未对葛*好超 宽、超长、超高装载货物情况进行检查管理,对本起事故发 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六安市应急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 行政处罚。 4.王*强,淮北众泰物流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 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安全管理能力欠缺,检查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发现对葛*好非法改装车 辆情况,未及时检查发现葛*好超宽、超长、超高装载货物情 况,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六安市应急局依 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它问题线索及处理建议 5.安徽国力物流有限公司,未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力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未按 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做到持证上岗,安全管理能力欠缺;公 司从业人数超过 300 人,未按照《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21 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议移交由合肥市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6.杨*力, 安徽国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做到持 证上岗;未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致使公司的安全 生产责任体系混乱;作为物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管理的员 工超过 300 人,未按照《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议移交由合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 依规处理。 7.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沙市管理所,作为高 速公路沙市收费站运营管理单位,同意运输“美的”冰箱的 超宽、超长、超高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对高速公路入口把关 不严。事故发生当天,允许葛*好驾驶超宽、超长、超高装载 货物的车辆上高速行驶,形成了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等规定,建 议移交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深入调查处理。 四、事故防范措施 (一)强化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淮北众泰物流有限公司、 安徽国力物流有限公司,要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按 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 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到持证上岗;要加 强对公司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存在违规改装,违规装 22 载等情况要一律责令改正,严格对驾驶员及车辆的安全管 理;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 意识和安全素质,杜绝非法改装车辆,超载、超速或者危险 驾驶行为,确保所属驾驶员及车辆不发生各类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 (二)强化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要切实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交通运输企业的 安全管理,发现企业制度不健全、责任体系不完善、隐患排 查治理不到位的,要严肃查处,坚决杜绝只发证不监管的问 题。各有关高速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力度,切实做 到勤巡逻、早发现、早预警、快处置,严厉打击和查处货车 非法改装、超载运输、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强化属地监管。各级政府及各类开发园区,要高 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以对党和人 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发展绝不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加强对物流行业的管理,督促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高速公 路等落实各方安全责任,把好货运车辆出门上路关和高速公 路入口关,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坚决防范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加强车辆检验机构教育培训。全市各有关车辆检 测机构要深刻吸取该起事故有关教训,要加大对检测人员的 机能培训,加大对有改装嫌疑车辆的检查力度,防止非法改 装车辆利用各种手段混过年检关。 23 (五)加大安全事故警示宣传。各级公安交警、交通运 输等部门要结合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 报纸、双微、抖音等载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高速公 路交警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依托收费道口、服务区、工作 站采取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资料、摆放宣传展板、展示 事故车辆残骸等方式有针对性开展对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教 育,切实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