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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六安市裕安区淠河大桥“2019.9.17”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六安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六安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 地区: 发布:2020-06-28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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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裕安区淠河大桥“2019.9.17”
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 时 15 分左右,裕安区境内 312 国
道淠河大桥桥梁北段,在桥面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死
亡 1 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38 万元。依据《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安
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 232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授权,组织成立由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牵
头,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裕安区人民政府派员
参加的 312 国道裕安区淠河大桥“2019.9.17”高坠事故调查组,并
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同时选调 2 名相关行业安全专家参与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
质和责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属于 G312 六安段(六安西互通至大顾店)改建工程
第一合同段(以下简称“G312 六安第一合同段”),位于六安市裕
安区境内,起点 G35 济广高速六安西互通,起迄里程 K0+000~
K4+900,全长 4.9k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桥涵拆除、路基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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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工程、排水工程、防护工程、桥梁工程、涵洞工程、交通机
电工程、照明工程、安全设施工程、环境保护与景观工程等项目。
本项目全线利用老路改建,原水泥混凝土路面采用打裂压稳
处理,桥梁为拆除老桥重建。本项目采用一级公路标准,一般路
段设计速度为 80km/h。淠河大桥段采用市政断面,宽 42.5m,设
计速度采用 60km/h。
2018 年 5 月 31 日六安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招标人,发布该项
目招标公告,2018 年 8 月 6 日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2018
年 9 月 15 日原六安市公路管理局(六安市交通运输局二级机构)
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单位为安徽省高等
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及安全监管单位:项目建设及安全监管单位为六安市
交通运输局,由其二级机构原六安市公路管理局签订施工合同。
2018 年 12 月 20 日,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调整六安市交通
运输局加快推进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指挥部成员的通知》(六交办
〔2018〕114 号),成立以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长的
加快推进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
责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日常工作,配合指挥部做好项目前期、施工
环境协调和督促指导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其人员从市交通运输
局直属各单位抽调组成,与原单位工作脱钩。指挥部办公室下设
工程部、合同部、现场办等职能部门;其中,现场办具体负责项
目建设现场监督管理,G312 六安段(六安西互通至大顾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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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程现场办共有正式工作人员 9 名,驻点项目施工现场,重点
抓好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管理和合同履约管理监督
等工作。
2.施工单位: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铁三局
公司”),成立于 1985 年 12 月 25 日,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迎泽大街 2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龙 ,注册资本叁拾伍亿圆整,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
号:D114063492,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晋)JZ 安许证字 〔2011〕 
000153-4/2。2018 年 9 月 15 日与原六安市公路管理局签订施工
合同,约定工期为 700 日历天,合同价款为¥1.71372191 亿元。 
2018 年 8 月 30 日中铁三局 G312 六安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组
织机构成立,项目部驻地位于 G312 国道旁(东兴建材有限公司
院内) ,项目经理为马*平 ,执行经理王* 。项目施工管理由中铁
三局公司运输工程分公司负责。
3.劳务分包单位:河南运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
南运生劳务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住所为安阳市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濮南线高庄镇政府院内南楼二楼 2 号, 法定代
表人赵*生 ,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00MA3X47KW2D ,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编 号 :
D34109275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豫)JZ 安许证字〔2016〕 
061133。2018 年 12 月 16 日与中铁三局公司 G312 六安第一合同
段项目经理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内容为
T 梁、箱梁钢筋加工绑扎、混凝土浇筑等工程劳务分包作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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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暂定总价为¥1044.303507 万元。2019 年 5 月 17 日与中铁三局
公司运输工程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内容部分变更,新增加
既有桥梁拆除钢筋混凝土工程量 26417 立方米,合同总金额调整
为¥1270.958715 万元。
4.监理单位: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6 年06 月 20 日, 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 99 号
安高城市广场办 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明 ,注册资本壹仟壹佰伍
拾 贰 万 贰 仟 柒 佰 圆 整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40000148972826B。2018 年 9 月 10 日与原六安市公路管理
局签订监理合同,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为 2018 年 7 月,监
理服务期限为 700 日历天加 24 个月,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
备阶段)监理 700 日历天,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24 个
月。监理费¥983.094000 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
2019 年 9 月 17 日上午,淠河大桥旧桥右幅(北半幅)拆
除现场,第二孔T梁间湿接缝已经切割完成后, 工人王*生(在事
故中死亡, 河南运生劳务公司员工) 和侯*合(河南运生劳务公
司员工)负责对2#墩顶处横隔板穿绳锯作业。其中侯*合负责给
王*生扶梯子, 王*生借助梯子通过破除的梁端孔洞 (平面尺寸
90×75cm,见图 1)到达 2#墩盖梁顶面, 对梁端横隔板实施穿绳
锯作业。上午 9 点 15 分左右,王*生通过梯子(见图 2)下梁
端孔洞,将安全带(见图 3)挂钩向原桥面预留钢筋上挂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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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失去重心,从梯子上坠落距桥面约 12 米的水泥混凝土
承台面。
事故发生后, 侯*合立即呼喊工友下桥查看王*生情况,劳
务工作队负责人李*军听到呼喊后, 也下桥查看情况, 看到王*生
躺在水泥混凝土承台面上头部流血, 李*军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
话,约9点50分救护车到场后,李*军和项目部生产副经理梁*龙
一起跟车送王*生去市第二人民医院急救,11点左右经抢救无效
宣告死亡。 事后, 王*生亲属与河南运生劳务公司于2019 年 9 月 
20 日达成赔偿协议,王*生遗体于 2019 年 9 月 21日被火化。
图 1 梁端孔洞平面尺寸 90×7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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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事故发生时梯子架设方式和坠落距离照片
图 3 安全带照片
(二)事故伤亡情况
王*生,男,51 岁,安徽省霍邱县长集镇人,身份证号码:
3424**********2576,河南运生劳务公司中铁三局公司 G312 六
安第一合同段项目劳务工人。 事故发生后, 经六安市第二人民医
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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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9 月 17 日 9 点 15 分左右,事故发生后,中铁三局公司 G312
六安第一合同段项目部未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和属地安全监管
部门报告,直至 9 月 17 日晚 20 时左右才向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建
设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王*生违反绳锯作业规程 ,未提前挂好安全带实施高处作
业,从爬梯坠落至距桥面 12 米的水泥混凝土承台面,是事故发
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河南运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是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该
项目劳务工作队伍未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
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劳务公司对新招录的劳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
足,高处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班组班前安全教育制度不落实,
拆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三是对劳务作业人员监督不力。劳务
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2.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一是安全制度措施不完善。项目
部未健全完善高处作业审批制度,对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措
施不足,现场采取的绳锯操作规程不完善,存在缺陷。二是教育
培训不到位。未能将劳务作业人员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对新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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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的劳务作业人员管控不严,高处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
格,对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到
位,拆桥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三是
现场安全监督不到位。高处作业前,未开展检查验收,对绳锯作
业安全监督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3.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巡
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对项
目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的问题失察,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高处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六安市裕安区淠河大桥“2019.9.17”高坠事故是
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7 人)
1.赵*生,河南运生劳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承包的 G312
六安第一合同段预制梁工程劳务分包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劳务
分包项目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对施工现场督促、检查不力,未
及时发现劳务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由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
2.李*军,河南运生劳务公司 G312 六安第一合同段预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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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务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劳务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
位,对劳务人员违章作业行为监督制止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
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
币 10000 元的罚款。
3.李*良,河南运生劳务公司 G312 六安第一合同段预制梁
工程劳务作业班班长,对新招录的劳务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
到位,对劳务人员违章作业行为监督制止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
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
8000 元的罚款。
4.马*平,中铁三局公司 G312 六安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
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管
理不到位,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对
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同时,马新平未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时限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
信息。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项的规定,由中铁三局公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记大过
处分,报市应急局备案;同时,由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警告,
并处人民币 10000 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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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中铁三局公司 G312 六安第一合同段项目执行经理,
配合协助项目经理做好项目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组织开
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
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
8000 元的罚款。
6.梁*龙,中铁三局公司 G312 六安第一合同段项目生产副经
理、安全总监,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开展隐
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由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6000 元的罚款。
7.陈*,中铁三局公司 G312 六安第一合同段安全环保部部
长,安全管理不到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
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
其警告,并处人民币 5000 元的罚款。
(二)建议给予处理的人员(2 人)
8.杨*兵,G312 六安段(六安西互通至大顾店)建设工程
现场办副主任、工程部部长、第一合同段联系人(市交通运输局
从原市交通质监局抽调的人员 ),具体负责 G312 六安段(六安
西互通至大顾店)建设工程第一合同段的质量、安全、环保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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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第一合同段施工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不
到位、高处作业人员不具备资格、劳务施工人员违规作业等问题,
对项目施工现场巡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关
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中办发
〔2005〕30 号)第三条和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
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9.杜*,市交通运输局加快推进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指挥部办
公室副主任、G312 六安段(六安西互通至大顾店)建设工程现
场办主任(市交通运输局从原市公路局抽调的人员),负责 G312
(六安西互通至大顾店)项目现场监督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第
一合同段施工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高处作业人员不具备
资格、劳务施工人员违规作业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有关规定,由市交
通运输局对其通报批评。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3 家)
10.河南运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未
对劳务项目工作队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处
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对新招录的劳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
足,班组班前安全教育制度不落实,未及时发现劳务作业人员违
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行为,对这起事故负有
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由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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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罚款三十万元。
11.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未健全完善高处作业审
批制度,对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不足,施工现场采取的
绳锯操作规程不完善,存在缺陷;未能将劳务作业人员纳入公司
统一管理,对新进入项目部的劳务作业人员管控不严,高处作业
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对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拆桥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
格上岗作业;高处作业前,未开展检查验收,对绳锯作业安全监
督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对这起事
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
由六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罚款二十五万元。
12.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项目部安全教
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的问题失察,未及时巡查发现施工
单位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 ;对施工现场安全巡视不到位,
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对这起事故负有
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由六安市
应急管理局对其处罚款二十万元。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这起事故的经验教训,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提出以下整改防范措施:
(一)河南运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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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项目安全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
劳务工作队伍的监督和管理。二要加强劳务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
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严禁无证上岗。三要加大施工现
场一线员工的管理,杜绝劳务人员违规违章冒险作业。
(二)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一要健全完善项目管理制度,
全面梳理项目管理制度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高处作业审批、安
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事故信息报告等制度规定,强化制
度落实。二要加强教育培训。吸取该起事故教训,开展一次全面
的事故警示教育培训;将劳务作业人员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对新
进入项目部的劳务作业人员严格把关,严格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
训工作,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并报监理、业主单位备案,
持续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
证上岗。三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并实施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施工现场分险和隐患管控,
严厉打击工人违规违章施工行为。
(三)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一要加强对施
工单位“三类”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监督,确保所有施工单位所有参
建人员接受教育。二要加强对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资格监督检查,
发现无证上岗情形的,一律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三要加大施
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
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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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裕安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