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安徽马钢张庄矿业“2019.5.21”一般冒顶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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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9.5.21” 冒顶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 5 月 21 日,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 下-385m 中段 5 号穿脉 5-2 溜井卸矿硐室顶板发生一起冒顶 事故,导致 1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160 万元。 该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未上报事故信息,后经群众举报, 省安委会办公室交办,于 7 月 24 日调查后才被发现,在社 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根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2 号)等有关规定,经市 政府同意,决定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组织成立了以市应急 局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市总工会、市公安局、霍邱县政府等 有关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9.5.21”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并 选聘了省内 3 名矿山安全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 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 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 事故瞒报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形成 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张庄矿业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在安徽省霍邱县注册成立,为马钢(集 团) 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册资本 11.42 亿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吴*义。公司 2012 年 2月 正式开工建设,2015 年 8 月项目全系统重负荷试车,2016年 4 月进入试生产阶段,2017 年 2 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式 进 入 生 产 阶 段 。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415225578195153,有效期至 2030 年 8 月30 日;公司安 全生产许可证号 :(皖)FM 安许证字〔2017〕G2 号,有效 期 至 2020 年 2 月 3 日 ; 公 司 采 矿 许 可 证 号 : C3400002010082120078451,有效期至 2030 年 8 月 30 日。 公司下设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计划财务部、规划发展部、 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工程与设备部、市场营销部、张 庄铁矿和选矿厂。 张庄矿业公司矿山采用竖井开拓方式,使用大直径深孔 落矿,二步骤回采的阶段空场采矿法,空区采用全尾砂胶结 充填。井下采矿及掘进工程主要采取外包方式。将矿山采矿、 巷道掘进、出矿、空区充填等工程分区域外包,矿山通风、 排水、提升、选矿等公司自己组织生产。安全管理由张庄矿 业公司统一领导,分层次负责。承包单位分别为中国华冶科 工集团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煤第七十一工 程处有限责任公司。2015 年 7 月 8 日,张庄矿业公司和中煤 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采矿生产承包合同》 (张庄铁矿第一期Ⅲ标段采矿生产及配套采准工程)和《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2017 年 12 月 26 日,张庄矿业公司和中 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采矿生产承包合同》 (张庄矿-385m 新中段开拓、采准、采矿工程)和《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 (二)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七 十一处”)为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三建) 全资子公司,系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房屋建筑施工总 承包一级、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 包贰级、装饰装修专业二级、市政工程三级、爆破作业专业 设计四级等资质,兼具矿山开采、机械加工制作等能力的综 合型建筑施工企业,资产总额 20 亿元。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41300152340020Y(1-9),法定代表人:孙*亮;注册资 本: 壹亿元。公司注册成立日期:1989 年 8 月 22 日。注册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建设北路8 号。经济类型为:国有企业。公司安全 生产许可证号:(皖)FM 安许证字〔2017〕Y0424 号,有效 期至 2020 年 3 月3 日。 2015 年 11 月18 日,中煤七十一处在霍邱县注册成立了中煤 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霍邱分公司,注册地址周集镇富矿 村,负责人为满*辉,经营范围:经公司授权,在公司经营范围 内为公司招揽业务,提供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注册类型为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分公司。实际运行过程中,中煤七十一处霍邱分公司与 中煤七十一处张庄项目部没有隶属关系,分公司无人员常驻霍邱, 对项目也没有管理职责,仅为中煤七十一处在霍邱县属地纳税提 供方便。 (三)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驻张庄矿业项 目部。 2018 年 7 月 26 日,中煤七十一处任命贾*彬为中煤七十 一处张庄矿业项目部经理。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张庄项目部 井下有劳务分包单位 3 个,分别是六安宿通劳务建筑有限 公司(事故单位)、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霍淮分公司、 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时 间分别是 2018 年9 月 20 日、2018 年 12 月1 日、2019 年 1 月 20 日。 (四)六安宿通劳务建筑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20 日,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 霍邱分公司(甲方)与六安宿通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乙方) 签订《马钢集团张庄铁矿项目 385m 新水平2018 年开拓、采 准(一标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价款不含税金额为 545.4438 万元(暂定)。 六安宿通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宿通劳务 公 司 ”)营业执照( 副 本 )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00MA2RC3U852(1-1);登记机关:霍邱县市场监管 局;登记住所:六安市霍邱县周集镇富矿村;法定代表人: 孟*;注册资本:壹仟伍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17 年 12月 18 日;经营范围:施工劳务总承包,市政道路工程,园 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矿山工程施工及开 采等。发生事故的 5-2 溜井卸矿硐室工程由六安宿通劳务公 司负责劳务施工,事故亡者饶*及伤者陆*均为六安宿通劳务 公司工人。 (五)事故地点有关情况。 事故地点为-385m 中段 705 号采场 5-2 溜井硐室处。705 号采场的采矿方法为大直径深孔阶段空场采矿法。采场垂直 走向布置,采场长 171m、宽 15m,为一步骤回采的矿房, 采用双侧进路出矿,-385m 是该采场的出矿水平,在 5 号穿 布置 3 个出矿溜井。 5-2 溜井是采场中部溜井,该溜井硐室 宽 4.5m,强高 3.1m,全高 4.6m,掘进断面 19.27m2,溜井 Φ3m,掘进断面 7.07m2,深 7.8m。该溜井硐室自 5 月 12 日 由采准队(六安宿通劳务公司)负责开始施工,于 5 月 19 日掘砌完工。5 月 21 日,事故发生时,5-2 溜井硐室无支护, 施工人员在拆除溜井格筛浇灰模板时,溜井洞室上方顶板肩 窝处发生块石冒落。 (六)事故伤亡情况。 1.饶*,男,36 岁,宿州市朱仙庄镇曹凌村饶家组 33 号,六安宿通劳务公司工人,2019 年 2 月进入中煤七十一处 张 庄 项 目 部 作 为 劳 务 用 工 ( 出 渣 工)。 在 张 庄 矿 业 公 司 “2019.5.21”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陆*,男,46 岁,宿州市埇桥区朱仙镇胡李村陆家组 39 号,六安宿通劳务公司工人, 2018 年 2 月进入中煤七十 一处张庄项目部作为劳务用工(放矿工 )。在张庄矿业公司 “2019.5.21”事故中受伤,经治疗已出院。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和瞒报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19 年 5 月 21 日早班(约 7:30 上班) ,七十一处张庄 项目部经理贾*彬下达排班指令,职工杜*华(班长) 、饶*、 陆*三人根据排班指令,去-385m 中段 5-2 溜井处拆除溜井口 格筛浇灰模板。杜*华、陆*负责模板拆除,饶*在溜井口收 集模板并搬运。9时左右, 带班队长孙*件到达5-2溜井处,查 看现场作业情况后离开。9 时 23 分左右杜*华、饶*、陆*三 人在拆除第四面模板(共四面模板)时,溜井洞室顶板肩窝 处一大石块(约长 2m、宽 1.6m、厚 0.5m)冒落,击中饶 *,陆*受饶*和模版撞击也倒地受伤,杜*华未受伤。事故发 生后,杜*华立即向周边工友求救,孙*件听到呼声后,立即 赶到现场,在了解情况后,立即跑至 100多米处的 7号穿打 电话向六安宿通劳务公司总经理张*伟报告。挂断电话后, 孙*件又返回事故现场,并与杜*华一道用井下运输车将饶 *、陆*送达地表。9:40 张*伟打电话向项目经理贾*彬报告发 生事故,贾*彬要求抓紧送医抢救。 受伤人员到达地表时,张*伟及驾驶员王*,已驾驶皮卡 车到达井口等待。此后,皮卡车在前带路,杜*华继续驾驶 井下运输车搭载饶*立即送医。离开井口后,张*伟安排人员 将陆*带至周集卫生院包扎,9:58 陆*被送至周集镇中心卫 生院诊治,经诊断,陆*右腓骨小头骨折,在周集镇中心卫生 院治疗一周后返回宿州老家调养。皮卡车和运输车行驶至周 集北,考虑运输车速度慢,张*伟将饶*转至皮卡车,并继续 沿 105 国道往阜阳医院方向行驶,路上迎到阜阳市 120救护 车,医护人员将饶*抬上救护车。10:20 饶*被送至安徽医科 大学附属阜阳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 11:03 宣布死亡。 (二)事故瞒报情况。 事故发生过后,劳务分包单位六安宿通劳务公司将事故 信息报告七十一处项目部总理贾*彬 ,贾*彬立即将事故信息 分别电话报告中煤七十一处分管安全副经理曹*国和中煤七 十一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刘*刚 ;曹*国电话报告中煤七 十一处党委书记、董事长孙*亮 。得知事故信息后,孙*亮 召集事故当天在中 煤七十一处的领导班子成员马*迅 、羊* 山、刘*刚 、宋* 、高*强等 ,共同研究事故处理工作, 最 终孙*亮决定瞒报事故信息 。研究后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 记刘*刚负责电话 征求在外出差的其他班子成员意见 ,并 获得一致同意。为防止报送事故信息后被停产造成损失,经 中煤七十一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向七十一处上级中 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报告 ,也不向事故属地政府、 应急管理部门以及马钢张庄矿业公司报告 ,直至“5.21” 事故 被群众举报并核实 。从调查情况来看,在“5.21”事故被调查 核实之前 ,马钢张庄矿业公司及张庄铁矿对该事故不知 情,调查组未发现马钢张庄矿业公司存在瞒报事故行为。 图 1 事故发生地点 图 2 顶板冒落后进行的锚网喷支护 图 3 事故地点附近穿插的破碎带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385m 采场 5-2 溜井硐室右侧帮和部分顶板处在一条小 型破碎带范围内(倾角 45-50°,带距 1.5m-2m),其强度和稳 定性差,工程地质不良,受该采场、该溜井硐室以及周边采 场爆破影响和自身重量作用下发生冒落是这次事故发生的 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张庄矿业公司。 (1)对外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张庄矿业公司未将 各项目部劳务外包队伍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对项目部劳务外 包队伍数量及人员配备、教育培训等情况不掌握,对外包队 伍工人进入张庄矿业公司管控不力,未能提供事故伤亡人员 饶*、陆*的教育培训档案,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外包队 伍违章作业行为监督检查制止不力。 (2)张庄矿业公司张庄铁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 足。事故发生时,张庄矿业公司张庄铁矿仅配备 1 名专职安 全员,无法满足张庄铁矿井下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3)组织隐患排查不到位。 事故发生前, 5 月 9 日-5 月 23 日,张庄矿业公司张庄铁矿未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张庄矿业公司及张庄铁矿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开展 日常安全巡查,但均未能及时发现 -385m 中段 5-2 溜井硐室 处顶板处存在的破碎带及顶板安全隐患。特别是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8 日下午、5 月 19 日下午、5 月 20 日下午先后三次 实施井下深孔爆破,与事故地点相邻的 705 号矿房均是爆破 地点,爆破后,张庄铁矿开展顶板安全检查、分级管理等工 作不到位,未发现 5-2 溜井硐室围岩破碎的安全隐患。 2.中煤七十一工程处。 (1)顶板分级管理及隐患排查不到位。5-2 溜井硐室顶 板按顶板分级管理规定应属于二级顶板,但此处顶板捡撬工 只是简单观察处理就确认安全,未能现场检查确认顶板安全, 顶板分级管理与安全确认制度落实不到位。中煤七十一工程 处及张庄项目部未及时发现采场及 5-2 溜井硐室围岩破碎的 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前, 5-2 溜井硐室顶帮处于岩石破碎带 内处于无支护状态。中煤七十一工程处张庄矿业项目部采掘 施工队班前、班中安全检查不到位,检撬工检撬不到位,未 及时发现处理 5-2 溜井硐室顶帮安全隐患。 (2)教育培训不到位。 中煤七十一工程处对劳务分包 单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能有效对项目部劳务 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较 差,开展 5-2 溜井有关施工作业过程中,敲帮问顶不到位, 违章作业。 (3)施工工序不合理。 巷道、硐室顶板矿、岩稳固性 差或位于断层、破碎带中等应及时采用有效手段支护。 5-2 溜井硐室顶板右边正位于破碎带中,硐室顶板支护不及时, 施工顺序不合理,没有进行锚网支护即转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六安宿通劳务公司。 (1)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施工队班前、班中安全检 查不到位,检撬工检撬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处理 5-2 溜井硐 室顶帮安全隐患。 (2)教育培训不到位。 对新进作业班组人员的安全教 育培训流于形式,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较差,违章作业。 4.霍邱县应急管理局。 霍邱县应急管理局未能及时发现张庄矿业公司及中煤 七十一处张庄矿业项目部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9.5.21”一般冒顶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中煤 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瞒报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16 人)。 1.孙*亮,中煤七十一处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认真履 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主要负责人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瞒报事故,造成恶劣影响。依据《安全 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 项、第十三条第(一)项及《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 款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给予撤职处分,五年 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刘*刚,负责中煤七十一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 会主席,分管组织、宣传、纪检监察等工作,未严格落实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关要求,同意中煤七十一处瞒报事 故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的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 3.曹*国,中煤七十一处副总经理,分管全处的安全生产 工作,未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 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同意中煤七十一处瞒报事故决定。依 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 条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 权限由相关单位给予撤职处分。 4.马*迅,中煤七十一处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中煤 七十一处张庄矿业项目部的分片包保领导,未能认真履行岗 位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同意中煤七十一处瞒报事故决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 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三 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给予政 务记大过处分。 5.羊*山,中煤七十一处常务副总经理,同意中煤七十 一处瞒报事故决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 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 权限由相关单位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6.彭*同,中煤七十一处副总经理,同意中煤七十一处 瞒报事故决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 由相关单位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7.王*红,中煤七十一处副总经理,同意中煤七十一处 瞒报事故决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 由相关单位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8.赵*,中煤七十一处副总经理,同意中煤七十一处瞒 报事故决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 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 相关单位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9.刘*才,中煤七十一处副总经理,同意中煤七十一处 瞒报事故决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 由相关单位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0.王*超, 中煤七十一处副总经理, 同意中煤七十一处 瞒报事故决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 由相关单位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1.高*强, 中煤七十一处副总经理, 同意中煤七十一处 瞒报事故决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 由相关单位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2.宋*,中煤七十一处副总经理, 同意中煤七十一处瞒 报事故决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 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 相关单位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3.贾*彬, 中煤七十一处张庄矿业项目部经理, 负责中 煤七十一处张庄矿业项目部全面工作。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 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日常顶板隐患排查不彻底,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 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 10000 元的罚款。 14.杨*合,中煤七十一处张庄矿业项目部党支部书记, 负责机关党建、后勤、井下文明生产等工作,未严格落实“党 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关要求,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 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给予其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吕*光, 中煤七十一处张庄矿业项目部安全总监兼技 术经理,负责项目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日常井下顶 板隐患排查不彻底,对劳务作业人员管理不严,同时,作为 当班的带班领导,安全巡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 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警告,并处 人民币 9000 元的罚款。 16.赵*桂,中煤七十一处张庄矿业项目部安监站站长, 事故当天井下当班安全员,负责项目部井下日常安全监督检 查工作。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 5-2 溜井硐室存在的安全 隐患巡查不到位,对劳务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失察,对此 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 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 5000 元的罚款。 (二)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 人)。 17.吴*义, 马钢张庄矿业公司总经理、 党总支书记,公 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赋 予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 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 局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 18.陈*九, 马钢张庄矿业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马钢张庄 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 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分管部门疏于管理。依据《安全生产 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 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9.郑*凡, 马钢张庄矿业公司安环部部长, 全面负责安 环部工作,对外包队伍管理不严格,对项目部新进员工安全 教育培训不到位,组织对井下顶板管理情况跟踪、查验不到 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 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 6000 元的罚款。 20.苏*清, 马钢张庄矿业公司安环部安全员, 负责公司 教育培训、安全管理、职业卫生等工作。对员工安全教育培 训工作不到位,开展作业现场安全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 现-385m 中段 5-2 溜井硐室处顶板存在的安全隐患。依据《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 2000 元的罚款。 21.孙*茂, 马钢张庄矿业公司张庄铁矿矿长, 全面负责 张庄铁矿工作。对中煤七十一处张庄矿业项目部安全监督不 到位, 铁矿 2019 年5 月 18 日下午、5 月 19 日下午、5 月20 日下午先后三次实施井下深孔爆破后,组织开展顶板安全检 查、分级管理等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 -385m 中段 5-2 溜井硐室处顶板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 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 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 6000 元的罚款。 22.张*,马钢张庄矿业公司张庄铁矿副矿长, 主管张庄 铁矿技术、生产、安全生产工作,铁矿 2019 年 5 月 18 日下 午、5 月 19 日下午、5 月 20 日下午先后三次实施井下深孔 爆破后,开展顶板安全检查、分级管理等工作不到位,未能 及时发现-385m 中段 5-2 溜井硐室处顶板存在的安全隐患, 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 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 5000 元的罚款。 23.田*志, 马钢张庄矿业公司张庄铁矿专职安全员,履 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 -385m 中段 5-2 溜井硐 室处顶板存在的安全隐患。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 警告,并处人民币 2000 元的罚款。 24.周*,马钢张庄矿业公司张庄铁矿技术员, 中煤七十 一处张庄矿业项目部区域监督人,对中煤七十一处张庄矿业 项目部安全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385m 中段 5-2 溜井硐 室处顶板存在的安全隐患。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 警告,并处人民币 2000 元的罚款。 (三)六安宿通劳务建筑有限公司(3 人)。 25.张*伟, 六安宿通劳务公司总经理, 负责六安宿通劳 务公司及施工队伍全面工作,未及时发现 5-2 溜井硐室存在 的安全隐患,对劳务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失察,对此次事 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 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 26.孙*件, 六安宿通劳务公司带班队长, 负责事故班组 当班工作安排,未及时发现 5-2 溜井硐室存在的安全隐患, 未及时制止劳务施工人员违章作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 局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 2000 元的罚款。 27.杜*华, 六安宿通劳务公司带班班长, 负责事故班组 施工工作,未严格按照顶板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开展工作,落 实顶板安全检查确认不到位,违章作业。依据《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 应急局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 2000 元的罚款。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4 家)。 1.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 日常隐患排查不 到位,对外包劳务施工队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 有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给予处人 民币 150 万元罚款。同时,责成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 任公司向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深刻书面检 查。 2.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未严格执行国家安 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日常隐患排查不深入,未将外包 施工单位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 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 局给予处人民币 30 万元罚款。 3.六安宿通劳务建筑有限公司 ,未及时发现采场及 5-2 溜井硐室围岩破碎的安全隐患,施工队班前、班中安全检查 不到位,检撬工检撬不到位;公司对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 训流于形式,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较差,违章作业;对事 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 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处人民币 34 万元罚款。 4.霍邱县应急管理局, 对张庄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张庄矿业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责成其向霍邱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和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提出以下整改防范措施: (一)中煤七十一工程处有限公司,一要建立完善事故 信息报告制度。修订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并报业主单位和主 管部门备案,特别要建立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明 确事故报告责任、报告程序和违规处理措施。二要加强劳务 作业人员管理。将劳务作业人员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加强劳 务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劳务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新进劳务人员要经业主单位审查并经教育培训合格;要建立 公司驻张庄项目部人员花名册,报送业主单位备查。三要强 化顶板现场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建立顶 板管理台账,认真排查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节理发 育和破碎地段及时支护。四要推进井下“两化”建设工作。明 确井下采矿装备机械化、自动化升级改造目标,降低安全作 业风险,提高矿山本质安全度。五要加强驻张庄矿业公司项 目安全检查。除项目部日常安全管理外,公司要制定检查计 划,并报张庄矿业公司备案,要定期组织业务骨干赴驻张庄 矿业公司项目部开展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作业现场存在 的安全隐患。 (二)张庄矿业公司,一要对公司外包队伍全面摸底。 对公司外包队伍(含劳务队伍)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建立外包 队伍台帐和档案,台账应包括单位名称、外包作业内容、安全 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号、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作业人员姓名清单等内容。外包队伍台帐要报送至县应急管理 部门备案。二要制定外包队伍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公司外 包队伍(含劳务队伍)进入公司的具体标准、工作内容、资质 条件、人员管理等相关要求,将外包工程队伍纳入公司统一管 理,加强对劳务队伍的管理,坚决防止外包工程层层转包、以 包代管。三要建立入井人脸识别系统。严格外包队伍入井人 员管理,未经教育培训合格,公司登记备案同意,一律不得入 井作业,着力解决外包队伍特别是劳务队伍人员流动性大、公 司不掌握情况的问题。四要加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特 别要加强张庄铁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满足井下安全管理 工作需要。五要加强顶板分级管理。对公司顶板分级管理制 度进行全面梳理,修订完善公司顶板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 明确顶板分级管理职责分工,废止不符合实际的顶板分级管 理制度,将顶板管理纳入公司层面监督检查重要内容,严格 考核实施,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动态台账,同时,要督促外包 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六要积极推广 “两化”建设工作。建立机械化、自动化“两化”升级改造工作 机制,明确井下采矿装备和生产工艺的机械化、自动化升级 改造目标,推动公司及井下外包企业提高机械化和自动化程 度,逐步减少井下作业人员数量,降低安全作业风险,提高 矿山本质安全度。七要加大瞒报事故查处力度。建立完善事 故举报奖励制度和事故信息报送制度等,进一步细化公司及 外包作业单位事故信息报送程序和责任,建立完善瞒报事故 查处机制和办法,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 (三)霍邱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张庄矿业公司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定期深入张庄矿业公司开展安全检查,重点 检查张庄矿业公司及外包队伍管理情况、企业顶板分级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管理人员 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 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改进情况等,加大企业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推动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