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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沪渝高速太湖段“4·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安庆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安庆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 地区: 发布:2026-08-04 等级:较大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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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渝高速太湖段“4·28”较大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安庆市人民政府“4·28”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4 月 28 日 8 时 15 分许,安庆市太湖县境内沪渝高
速下行线(湖北往安徽)K597+155M 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
故,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碰撞护栏后侧翻,造成4 人死亡(其中3
人当场死亡,1 人因伤重经救治无效于 2026 年5 月7 日死亡),
7 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关注,省委书记梁言顺,
省长王清宪, 常务副省长王东伟, 副省长、 省公安厅厅长范付中
以及市委书记孟景伟, 市长张君毅, 常务副市长徐雄, 政法委书
记关家涛,副市长唐厚明等省市领导先后作出批示, 要求全力抢
救伤者,做好事故调查、善后处置、舆情管控工作。省安委办对
该起事故挂牌督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 、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 经市政府授权,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市
应急、公安、交通、工会、人社等部门组成的沪渝高速太湖段
“4·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及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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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同时邀请了湖北省咸宁市有关部门
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
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
经济损失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
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驾驶载客超过核
定人数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雨天行驶时未按交通管制最高限速
降低行驶速度, 且操作不当, 加之相关车辆违法行为管控不力等
多种因素叠加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所有人情况 
鄂 LF585G 号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宇通牌,使用性质为营
转非,核载9 人(事发时实载11 人)。车辆审验日期到2027 年
4 月30 日,车辆状态正常。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张*珍,实际控制
人为卢*辉(系张*珍的丈夫)。 
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 2021 年 4 月 13 日(登记车牌号为鄂
LFQ096) , 登记所有人为崇阳天发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使用性质
为客运;2024 年 12 月19 日, 该车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转非;2024
年 12 月 20 日,车辆转让登记,登记所有人变更为张*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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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为鄂 LF585G。经公安交管部门综合平台查询,该车 2024
年12 月20 日注册登记以来共有 15 起交通违法行为均已处理。 
车辆维保及检测情况:该车最近一次上线检测时间为 2025
年4 月15 日,检测机构为咸宁市崇阳县的平顺机动车检测站,
核查检测档案发现,该车底盘部件和底盘动态检验视频中未见检
验过程, 外检未见发动机号码、 轮胎检验照片。该车内第四排座
椅后方放置仿皮质海绵垫(长 2m、宽0.4m),为车辆实际管理
人卢雄辉自行购买放置,事发时该位置乘车人为死者叶*花。 
车辆保险情况: 该车保险投保于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孝感支公司,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商业保
险。 交强险保险单号:63108080120260002571, 商业险保险单号:
63108080220260002497。 商业险项目为: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
(9 座),每座 11 万元;机动车损失保险 16.38 万元;第三者
责任险300 万元; 乘客医保外医疗费用每座1 万元, 共计8 万元。 
(二)驾驶人及安全管理情况 
驾驶人赵*助,男,汉族,44 岁,持 A1 类机动车驾驶证,
档案编号:330108249736,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19 日。经公
安交管部门综合平台查询: 近三年, 该驾驶人共有9 起交通违法
行为(违法停车3 起、闯红灯1 起、违反禁止标线2 起,超速不
足50%的2 起, 超员20%以内1 起, 累计罚款1600 元, 记20 分) ,
近三年该驾驶人无发生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事发时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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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 LF585G 小型普通客车,使用了安全带,在事故中受轻伤,经
治疗后无生命危险。经检验鉴定、调查访问,排除酒驾、毒驾及
事发时接打电话行为和个人极端行为。 
驾驶人赵*助具有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
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 有效期起:2025 年4 月16 日, 有效期至:
2031 年4 月16 日。 
驾驶人赵*助与车辆所有人张*珍无雇佣关系, 其受实际控制
人卢*辉雇佣,雇佣起始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每月由实际控制
人卢*辉按照往返一次 500 元乘以趟数向驾驶人赵*助支付工资。
日常该车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对驾驶人赵*助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及管理。 
鄂LF585G 号车辆实际控制人卢*辉未以任何公司名义运营,
其通过微信圈、朋友圈、抖音等方式招揽乘客,驾驶人赵*助不
参与招揽乘客。 
鄂 LF585G 号车辆所有人张*珍名下无其他车辆;鄂 LF585G
号实际控制人卢*辉名下有鄂 LD86W7 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 9
人),经查该车参与春运、节假日等客流量大时的非法营运,目
前鄂LD86W7 号车辆已出售用于赔付伤者医疗费用 11 万元。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4 月 28 日 8 时 15 分许,赵*助驾驶鄂 LF585G 号小
型普通客车,沿沪渝高速(武汉往安庆方向)行驶至K597+15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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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客货车道临近上跨桥(上跨桥西侧,未到达上跨桥下面)时,
因雨天未按交通管制最高限速(四级交通管制,限速 80km/h,
鉴定事故车辆速度为 104-114km/h)减速行驶,且在发现乘坐人
卢*辉突然站立时立即采取制动措施致车辆侧滑失控,后未按操
作规范要求修正方向(《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 第 2
部分: 小型汽车驾驶》10.7.2 后轮侧滑时, 向侧滑方向转动方
向盘修正;前轮侧滑时,向侧滑相反方向转动方向盘修正),导
致车头向左偏转方向、 车体逆时针旋转并向东滑移, 当其滑移至
上跨桥东侧后与道路左侧护栏及绿化带发生碰撞, 随后车辆继续
逆时针旋转并向右侧翻,后旋转的车辆又与道路右侧护栏碰撞,
最终车辆右侧侧翻静止于事故路段道路右侧边缘, 车上部分人员
及物品散落分布在事故路段道路中,造成该车乘坐人叶*花、 陈*
枝、林*发当场死亡,乘坐人尧*因伤重经救治无效于 2026 年 5
月7 日死亡,驾驶人赵*助及乘坐人陈*明、邹*华、程*、吴*军、
卢*辉、 卢*秀受伤, 驾乘人员物品、 车辆、 护栏及道路设施受损。 
(四)道路交通环境 
1.道路建设情况 
高界高速公路是 G50 沪渝高速的组成部分, 东起怀宁县高河
镇, 与G4212 合安高速相连, 西至皖鄂交界处的界子墩, 与湖北
黄黄高速相接,途经安庆市怀宁、潜山、太湖、宿松 4 个县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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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12 月开工建设,1999 年 5 月1 日建成通车,为全封闭、
全立交、控制出入的双向四车道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高速公路。 
2008 年3 月至2009 年7 月,高界高速实施了路面“白+黑”
改建,在处理后的原水泥砼路面上加铺 20~22cm 厚的沥青面层
(4cmSBS 改性沥青 SMA-13,6cmSBS 改性沥青 AC-20,8cm 普通
沥青AC-25,2~4cm 高弹性沥青混合料应力吸收层) 。2009 年7
月,高界高速改建工程通过交工验收,项目质量评分 96.7 分,
质量等级评定合格。 
2.管养情况 
该路段自 1999 年通车运营至今,由皖通公司高界管理中心
负责管养。 高界高速改建后的路面养护工作由原交控集团管养中
心负责,2023 年路面养护工作交付高界中心负责。高界中心集
中实施路面、交安提升等项目,2024 年高界段实施路面铣刨修
复工程,累计投入约 600 万元,极大改善了路面性能。2025 年
11 月,高界中心组织第三方检测单位开展了辖段路面技术状况
检测工作,下行K598-K597 段路面PQI 得分 96.21,评价等级为
优,其中路面抗滑性能指数(SRI)为84.72 分,评价等级为良。 
3.事发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为原始现场, 位于安庆市太湖县段沪渝高速 (武汉
往安庆方向)K597+155M 处,该路段为双向四车道,道路中间设
置封闭中央隔离护栏, 路肩侧设置应急通道金属护栏。 道路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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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走向, 东往安庆方向, 西往武汉方向, 现场道路设置小客车道、
客货车道、应急通道。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平直、潮湿。天气
雨, 日间能见度正常。 事发时该路段公安交管部门采取雨天四级
交通管制(限速 80km/h)。 
 
(图 1:事故现场道路情况俯拍图) 
车辆失控
起点位置 
被车辆碰撞受损
的中央隔离带 
车辆行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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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由西向东拍摄事故现场概览照及中央护栏受损情况) 
 
(图 3:由东向西拍摄事故现场概览照及车辆侧翻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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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由西向东拍摄车辆与中央隔离护栏碰撞位置) 
 
(图 5:由西向东拍摄事故现场车辆侧翻及人员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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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天气及交通管制情况 
调取事发时气象数据:太湖县气象局发布,2026 年 4 月 28
日0 时至 9 时事发区域有降水现象, 降水量合计为23.1mm。2026
年4 月28 日7 时42 分, 安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一
大队向高界管理 中心信息中心发布交通管制信息,管制信息内
容:“高一辖区沪渝、 蕲太线中雨, 实行四级管制, 限速80km/h,
发布相应情报板提醒信息。” 
2026 年 4 月 28 日 7 时 45 分,高界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在辖
区情报板发布交通管制信息成功,在事故车辆途经的沪渝高速下
行线(武汉往安庆方向)K621+020M 处情报板信息显示成功;鄂
LF585G 号小型普通客车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 8 时 01 分 05 秒经
过沪渝高速下行线(武汉往安庆方向)K621+923M 处卡口位置。 
(六)事故当事人出行情况及车辆行驶轨迹 
鄂 LF585G 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轨迹:4 月 28 日 5 时 30 分
许,赵*助驾车在崇阳县天城镇新塘岭 13 组位置(卢*辉和赵*
助居住地)搭载其他7 人(尧*、林*发,另2 男3 女),车上共
9 人(含卢*辉),行驶到崇阳县天城镇新塘岭中石化加油站附
近分别又搭载 2 名女性 (共计11 人),后于4 月28 日5 时45 分
37 秒由湖北崇阳东站驶入高速。 经查询公安卡口过车记录:8 时
01 分05 秒, 在沪渝高速下行线621KM+923M, 该位置进入安徽省
界12KM,距离事故现场 24.76KM。8 时15 分59 秒,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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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检验鉴定及现场勘测情况 
1.死因鉴定: 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明德 【2026】病
鉴字第208 号、 第209 号、 第210 号、 第227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死者叶*花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陈*枝符合道
路交通事故致头颅毁损伤死亡;林*发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
部损伤死亡;尧*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多脏器功能
衰竭死亡。 
2.车辆检验鉴定: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明德
【2026】痕鉴字第 1152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事
故发生时,鄂 LF585G 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沪渝高速下行线行驶至
事故路段处, 其前部与中央护栏发生碰撞并发生侧滑旋转, 随后
鄂 LF585G 号小型普通客车右侧倒地并在滑移旋转过程中其车顶
后部与应急车道旁护栏发生碰撞,而后鄂 LF585G 号小型普通客
车静止在事故路面上。2.鄂 LF585G 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前轮轮胎
爆裂原因符合,鄂 LF585G 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事故路段中央
护栏发生碰撞并发生侧滑旋转过程中, 其右前轮轮胎与中央护栏
旁路沿石等发生碰撞挤压致鄂 LF585G 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前轮轮
胎爆裂。3.鄂 LF585G 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前后视镜基座前边缘至
车体右后边部通过视频空间画面中设置的参照线 L 时的行驶速
度介于104km/h~114km/h。4.鄂LF585G 号小型普通客车:①转
向机构处于有效工作状态;②行车制动装置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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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左前、右前、左后、右后车轮的胎冠花纹深度符合《机动车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的相关要求;④车内座位
安全带未见新近受力使用形成的刮擦痕。 
3.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 (皖公
立司鉴【2026】毒鉴字第 597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提取赵*助血样的鉴定检材( B 样本:05857741,检材编号:
D-2026-597)中未检验出乙醇。 
4.吸毒检测: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明德【2026】
毒鉴字第 713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所送赵*助血液
样品(JC-D-2026-713-A,采血管编号:05857600)中未检出甲
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 
5.车辆损毁情况:鄂 LF585G 号小型普通客车先与小客车道
侧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 经侧翻旋转后与应急通道隔离护栏发
生碰撞, 致车辆前部保险杠、 前挡风玻璃损毁, 车辆右侧面有与
地面摩擦痕迹,车辆右前轮轮胎爆裂。(见图 6、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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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6:车辆右前轮碰撞部位) 
(图 7:车辆右侧轮胎碰撞部位) 
右前轮与道路中间
路沿石碰撞痕迹 
右前轮与道路中间
路沿石碰撞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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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场痕迹: 现场勘查发现2 处轮胎挫滑印, 分别位于小客
车道、客货车道内,长度分别为8.3 米、6.6 米,小客车道侧中
央隔离护栏受损距离15.4 米, 应急通道隔离护栏受损距离10 米;
复勘现场发现 2 处车辆碰撞中央护栏后在地面留下的轮胎挫滑
印,分别位于小客车道、客货车道、应急通道内,长度分别为
1.4 米、1.4 米、0.8 米,小客车道侧中央隔离护栏受损距离 10
米,应急通道隔离护栏受损距离 12 米。 
 
 
(图 8:车辆碰撞中央护栏后的轮胎挫滑印 ) 
轮胎与路面挫滑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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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9:车辆轮胎挫滑印) 
(八)非法营运情况 
经调查:2024 年 12 月23 日起,卢*辉利用涉事车辆从事非
法营运往返湖北、江苏两地(乘客通过微信、手机号联系乘车,
单趟收取每人车费 400 元左右) 。 卢*辉曾驾驶鄂 LD86W7 小型普
通客车(该车所有人为卢*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
事道路客运经营服务, 为乘客提供从江苏省常熟市到湖北省崇阳
县的道路运输服务,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被崇阳县交通运输综
轮胎与路面挫滑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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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执法大队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车辆实际控制人卢*辉因
涉嫌非法经营罪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立案
(经查, 非法经营数额约为124 万) , 当日由太湖县公安局采取
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在太湖县看守所,2026 年 6 月 5 日变更
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 4 人死亡(其中3 人当场死亡,1 人因伤重经
救治无效于 2026 年 5 月 7 日死亡),7 人受伤。根据《企业职
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T6721)测算,本次事故共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600 万元。伤亡人员情况如下: 
1.驾驶人赵*助, 男, 汉族,44 岁, 户籍地址湖北省崇阳县。
事发时驾驶鄂 LF585G 小型普通客车,使用了安全带,在事故中
受轻伤,经治疗后无生命危险。评定为:轻伤一级。 
2.死者陈*枝,女,汉族,42 岁,户籍地址湖北省通城县。
事发时乘坐在鄂 LF585G 小型普通客车 第四排右侧座位 靠窗位
置,未使用安全带,在事故中死亡。 
3.死者叶*花,女,汉族,44 岁,户籍地址湖北省崇阳县。
事发时躺卧在鄂 LF585G 小型普通客车第四排座位后方放置的海
绵垫上,未使用安全带。在事故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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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死者林*发,男,汉族,71 岁,户籍地址江苏省南京市。
事发时乘坐在鄂 LF585G 小型普通客车 第二排右侧座位靠窗位
置,未使用安全带。在事故中死亡。 
5.死者尧*,男,汉族,45 岁,户籍地址湖北省崇阳县。事
发时乘坐在鄂 LF585G 小型普通客车 第四排右侧座位靠过道 位
置,未使用安全带。在事故中死亡。 
6.伤者陈*明,女,汉族,37 岁,户籍地址湖北省崇阳县。
事发时乘坐在鄂 LF585G 小型普通客车 第二排左侧座位 靠窗位
置,未使用安全带。在事故中受重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7.伤者邹*华,男,汉族,57 岁,户籍地址湖北省通城县。
事发时乘坐在鄂 LF585G 小型普通客车 第二排左侧座位 靠窗位
置,未使用安全带。在事故中受重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8.伤者程*,女,汉族,37 岁,户籍地址湖北省崇阳县。事
发时乘坐在鄂 LF585G 小型普通客车 第三排左侧座位靠过道 位
置,未使用安全带。在事故中受轻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9.伤者吴*军,男,汉族,39 岁,户籍地址湖北省通城县。
事发时乘坐在鄂 LF585G 小型普通客车 第三排右侧座位靠窗 位
置,未使用安全带。在事故中受轻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10.伤者卢*辉,男,汉族,46 岁,户籍地址湖北省崇阳县。
事发前乘坐在鄂 LF585G 小型普通客车第二排过道位置活动折叠
沙滩椅上, 事发时处于站立状态, 未使用安全带, 在事故中受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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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该伤者为鄂 LF585G 小型汽车实际控制
人。 
11.伤者卢*秀,女,汉族,51 岁,户籍地址湖北省崇阳县。
事发时乘坐在鄂 LF585G 小型普通客车 第四排左侧座位靠窗 位
置,未使用安全带。在事故中受轻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图 10:车上人员乘坐位置示意图)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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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4 月 28 日 9 时 12 分,安庆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市消
防救援局事故信息报告,9 时 58 分通过值班系统将事故信息上
报省应急管理厅。接警后,沪渝高速公路一路三方立即响应, 迅
速通知医疗、 消防救援、 养护等部门前往事故现场开展抢救人员、
勘查现场、 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工作。省公安厅副厅长马家利视
频调度事故现场情况, 省应急厅、 公安厅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
救援处置,安庆市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何东东、安庆市公安局党
委委员陈梦阳、 交管支队支队长吴斌、 太湖县政法委书记王智平、
副县长张忠新、 李盛华等部门和属地负责同志接报后, 立即赴现
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6 年 4 月 28 日 8 时 17 分许,安庆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高
速一大队接太湖县公安局 110 指挥中心派警称:沪渝高速 598 公
里往太湖方向,中巴车侧翻,有人员被困及受伤。 
8 时 22 分,大队当日早班巡逻警车刚好路过事故现场对向
车道 (安庆往武汉方向), 接到大队值班领导通知该路段发生事
故后,巡逻警组立即掉头逆向折返并于 8 时 31 分到达事故现场
的对向车道(安庆往武汉方向),巡逻民警立即下车翻越中央隔
离护栏到达事故现场;8 时 34 分,巡逻警组拦停武汉往安庆方
向行驶的车辆,将躺卧于小客车道内一名死者(后经医务人员现
场检查确定当场死亡,死者为叶*花)移至应急通道内,并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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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同时向大队报告现
场情况。 
8 时 44 分许,宿松县中医院、太湖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同
时到达现场后立即对伤者开展急救工作, 经现场检查确认叶*花、
陈*枝、林*发当场死亡。当日11 时20 分许,现场处置结束,道
路恢复正常通行。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 市卫健部门立即协调省、 市医疗专家组成联合
救治组, 开通绿色通道, 实行一人一案一策, 全力保障伤员生命
安全。宿松县中医院、 太湖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立
即对伤者尧*、赵*助、卢*辉、陈*明、邹*华、程*、吴*军、卢*
秀进行现场急救后转往太湖县人民医院, 尧明经太湖县人民医院
救治并会商后紧急转至安徽省立医院 (尧*因伤重经抢救无效于
5 月 7 日 21 时 19 分宣布死亡);赵*助、陈*明、邹*华因伤势
较重经太湖县人民医院救治并会商后紧急转至安庆市立医院(目
前,赵*助、邹*华均已出院、门诊随访;陈*明在华中科技大学
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骨科做康复治疗) ;程*、吴*军、卢*
辉、卢*秀4 人伤情较轻,均已于 5 月13 日前出院,截至目前,
其他受伤人员伤情稳定,均无生命危险。 
安庆市委常委、 政法委书记、 公安局局长关家涛同志高度重
视, 迅速指令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牵头, 立即组织属地、 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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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 应急、 卫健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 抽调全
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省级、部级专家和业务骨干,成立由公安、
网信、卫健、交通、应急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事故调查、伤员救
治、 善后维稳、 舆情管控等四个工作组, 全面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组负责现场勘查、走访询问、视频取证、检验鉴定等,
以及围绕“人车路”等要素开展深度调查。事发当晚 21 时左右,
市公安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前往湖北咸宁、 崇阳开展调
查取证;伤员救治组负责协调省市医疗专家, 全力开展伤员救治、
转院等工作;善后维稳组负责对死者家属落实包保, 全面做好安
抚、 善后等工作,太湖县委政法委也及时发函至湖北崇阳县、 通
城县委政法委, 请求协助做好事故伤亡家属安抚维稳工作, 截至
目前,死者家属情绪平稳;舆情管控组负责 24 小时加强网上监
测,及时关注舆情态势。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交警、高速、消防、卫健、应急等部门反应迅
速, 救援措施得当, 现场协同高效, 有效避免了二次事故的发生。
执勤民警及时赶到现场组织救援和应急处置, 为事故救援赢得了
宝贵时间。 现场应急指挥顺畅、 相关部门配合密切, 职责履行到
位。事故信息接收、流转、报送及时准确。舆情管控及善后处理
工作积极稳妥。 应对处置工作总体规范有序、 运转通畅、 科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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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 最大限度降低了事故造成的伤
亡和损失。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赵*助驾驶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
雨天行驶时未按交通管制最高限速 (四级交通管制, 限速80km/h,
鉴定事故车辆速度为104-114km/h) 减速行驶, 在发现乘车人卢*
辉突然站立时立即制动致车辆侧滑, 且操作不当, 未按操作规范
要求修正方向 1,导致车头向左偏转后失控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
碰撞, 后车辆向右侧翻、 旋转滑移, 并与路侧应急通道护栏发生
碰撞后静止。 
(二)间接原因 
1.鄂LF585G 号小型普通客车实际控制人卢*辉, 对车辆超员
载客、乘客未系安全带行为放任不管,对驾驶人安全管理缺失。 
2.崇阳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鄂 LF585G 号小型普通客车长
期存在的非法营运和超员载客、乘客未系安全带等行为监管不
力。 
四、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赵*助,鄂LF585G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驶核载9人车
 
1 《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 第2 部分: 小型汽车驾驶10.7.2 后轮侧滑时, 向侧滑方向转动方向盘修
正;前轮侧滑时,向侧滑相反方向转动方向盘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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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实载11人超员载客, 在雨天高速行驶时未按规定限速行驶, 操
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翻。 
2.卢*辉, 鄂LF585G 号小型普通客车实际控制人, 长期利用
涉事车辆从事非法营运往返湖北、江苏两地,对车辆超员载客、
乘客未系安全带行为放任不管,对驾驶人安全管理缺失。 
3.崇阳县平顺机动车检测站,鄂 LF585G 号小型普通客车底
盘部件和底盘动态检验视频中未见检验过程, 外检未见发动机号
码、轮胎检验照片。 
4.崇阳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 2026 年道路运输领域“打
非治违”专项执法行动,查处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 28 起,
但没有把前期已被查处过的违法人员及被举报的事故车辆作为
重点监管对象, 对涉事车辆长期存在的非法营运行为行业监管与
源头管理不到位,未有效阻断涉事车辆跨省非法营运行为。 
5.崇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对 “营转非” 车辆监管力度
不够, 对涉事车辆存在的超员载客、 未使用安全带等违法行为路
面监管不到位, 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车辆超员载客、 未使用安全
带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对平顺机动车检测站存在的不规范检测行
为未能认真审核发现并督促整改。 
6.崇阳县市场监管局, 履行车辆检测机构行业监管职责不够
严格, 对平顺机动车检测站存在的不规范检测行为未能及时发现
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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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赵*助, 鄂LF585G 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第
二款及第四十九条2之规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5 月 7 日被太
湖县公安局刑事立案,目前因伤势较重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卢*辉, 鄂LF585G 号小型普通客车实际控制人, 违反了 《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3之规定,因涉嫌非
法经营罪于 4 月 30 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立案,当日由太湖县
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 月5 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
保候审。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
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
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
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
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
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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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崇阳县平顺机动车检测站,鄂 LF585G 号小型普通客车底
盘部件和底盘动态检验视频中未见检验过程, 外检未见发动机号
码、轮胎检验照片,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湖北省咸宁市核查处理。 
2.崇阳县交通运输局。 对涉事车辆长期存在的非法营运行为
行业监管与源头管理不到位, 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湖北省咸宁市核
查处理。 
3.崇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涉事车辆存在的超员载
客、 未使用安全带等违法行为路面监管不到位, 对平顺机动车检
测站存在的不规范检测行为未能认真审核发现并督促整改, 相关
问题线索移交湖北省咸宁市核查处理。 
4.崇阳县市场监管局。 对本地平顺机动车检测站存在的不规
范检测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 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湖北省
咸宁市核查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乘人员安全意识极度淡薄,守法自觉性严重缺失。 
涉事小型普通客车实际控制人、 驾驶人及乘员法律意识淡薄, 对
超员载客的极端危险性认识不足, 风险感知和自我防护能力严重
缺失。 驾驶人长期从事非法营运, 为追求经济利益罔顾安全法规,
在雨天路面湿滑条件下未按规定降低车速, 且在车辆出现不稳定
状态时应急处置不当, 直接导致车辆失控。 部分乘坐人明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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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超员仍主动选择搭乘, 且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缺乏对自身
生命安全的起码珍视,客观上加剧了事故伤亡后果。 
(二) 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
存在漏洞。涉事车辆自 2024 年12 月以来长期往返湖北、 江苏两
地,从事非法营运时间跨度长、运行频次高,但属地交通运输、
公安交管等部门对非法营运车辆源头排查不深入, 对群众举报和
通行数据分析研判不及时, 对长期固定线路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
手段单一、 处罚力度不足。 同时, 跨省信息通报和联合查控机制
运转不畅, 未能形成全链条闭环监管, 致使隐患车辆长期游离于
监管之外,最终酿成惨剧。 
(三) 高速公路省界撤站后执法管控手段未能及时转型, 过
境高风险车辆管理出现真空。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统一撤站
后, 原依托主线收费站设置的常态化安全检查、 拦截查缉和身份
核验等物理卡口功能消失, 但新的替代手段尚未全面建立或有效
运行。 对外省籍过境车辆, 特别是7 座以上小型客车, 缺乏实时
动态跟踪和风险研判能力,难以在车辆进入辖区前实施有效干
预。ETC 门架系统、通行大数据等信息化资源尚未充分转化为执
法效能,致使高风险过境车辆长期处于“看得见、管不着”的尴
尬境地,管理能力与路网结构变化严重不匹配。 
(四) 非法营运综合治理协同力不足, 源头管控与疏堵结合
未能有效落地。非法营运的利益链条涉及车辆租赁、平台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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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组织等多个环节, 当前治理多聚焦于路面查处, 对车辆所属
企业(或个人)、网络招募渠道、乘客组织者的责任追究不够彻
底, 未能形成“全链条打击”的震慑效应。 城际出行特别是务工人
员集中返乡返岗期间的合法运力供给保障不足, 正规包车服务覆
盖面不广、 预约渠道不够便捷, 客观上为非法营运提供了市场空
间。治理中存在“重查扣、轻疏导”的倾向,未能从供需两端同
步发力,难以从根本上压缩非法营运生存土壤。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 强化营转非等重点车辆源头管控。交通运输、 公安交
管等部门要对已办理营转非手续的客车 (特别是大中型客车) 进
行全面摸底排查, 严禁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违规从事道路运输经
营。 市场监管、 公安交管等部门要强化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环
节的监督, 重点核查营转非车辆是否违规恢复营运用途。 完善长
效协作机制,明确营转非车辆退出后的“用途追踪”职责,建立
公安发现、 交通处罚的闭环管理机制。 对违规变更性质后失管漏
管的企业依法追责。 
(二) 加强跨部门数据融合与精准稽查布控。整合公安交管、
交通运输、收费公路运营单位数据,建立“高频通行 +非营运性
质+特定时段路线”等特征的非法营运车辆研判模型,自动生成
预警名单。交通运输、 公安交管等部门要依托公路交通安全防控
体系和收费站、 服务区执勤点, 对部局推送的涉嫌非法营运、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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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等重点车辆实施预警、拦截、检查,对长期异地行驶、夜间频
繁出入的营转非车辆重点布控。 
(三) 依法从严打击非法营运及超员载客。交通运输、 公安
交管等部门要针对高速公路出入口、 城乡接合部、 劳务集散地等
重点区域,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营运和超员载客的区域性统一行
动;持续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结合季节性道路
交通安全形势特征,聚焦重点路段、时段、车辆和关键环节,精
准投放警力,严查严处“三超一疲劳”、公路“两违”、拼车包
车超员载客、 酒驾醉驾等肇事突出违法行为。对查实的非法营运
行为, 除交通部门依法处罚外, 对超员、 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
为依法从重处罚, 对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罪的, 坚决追究刑事
责任。 
(四)提升驾乘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交通运输、
公安交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等要制作专题警示片, 通过主流媒
体、农村大喇叭、服务区电子屏等渠道,开展针对性警示教育,
曝光营转非车辆非法营运、 超员导致的重特大事故案例, 警示公
众拒乘“黑车”;强化驾驶人安全培训,重点加强对客货运驾驶
人恶劣天气安全驾驶、 车辆爆胎、 侧滑、 遇积水等应急处置技能
的培训考核。 
(五)完善高速公路恶劣天气应对。 交通运输、公安交管、
消防救援、 医疗卫健等部门要提升气象预警联动, 与气象部门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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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合作, 实现雨天、 团雾等恶劣天气精准预警, 及时通过导航软
件、 可变情报板发布限速、 控距提示, 必要时启动分级管控措施;
联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全面排查路面排水系统, 尤其是超高
段、弯道下坡等易积水路段,建立台账并限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