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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家居广场“4.27”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安庆市桐城市·基层公开(安庆市桐城市·基层公开) 地区: 发布:2014-11-17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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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F03601240201201411001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发文日期: 2014-11-17 发布机构: 桐城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4-11-17 生效日期: 2014-11-17 废止时间: 暂无 文  号: 关键词: 索引号: HF03601240201201411001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2014-11-17 发布机构: 桐城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4-11-17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暂无 文  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桐城市家居广场“4.27”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4-11-17 00:00作者:安监局来源:市政府办公室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我要纠错】背景色: /* Generator: eWebEditor */ /* Generator: eWebEditor */ 2014年4月27日中午,桐城家居广场4号楼建筑工地,一名工人失足从2楼管道井井口坠落,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4月27日14时20分死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为成员的市政府“4·27”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市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责任处理建议,并针对暴露出的薄弱环节,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基本情况 桐城家居广场4号楼工程位于桐城同安北路老鸿润集团北侧,建设单位为桐城市美吉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勘察单位为安庆工程勘察院,设计单位为安庆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施工单位为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张素华),项目经理林锦安〔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安全考核合格证编号苏建安B(2005)*****1〕,监理单位为桐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企业),总监理工程师程韩胜(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号340*****。该工程为框架结构4层,建筑面积约12339平方米,工程造价约641万元。 该工程2013年9月2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年9月27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日期为2013年9月28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4月25日前,桐城家居广场1-4号楼已全部封顶,进入填充墙施工阶段。因业主单位定于4月25日至4月27日举办家居博览会,业主单位、监理单位通知施工单位工地在这三天内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将停工通知下发到了各施工班组。因为施工单位实行的是计件包工的工资支付方式,为了多挣一点工资,4月27日中午11时50左右,付*忠、张*和死者杨*如三名工人私自到4号楼二层施工。当时他们所砌填充墙紧挨着一个管道井井口,井口用木板盖着,杨*如负责运送砂浆,他在送完第一桶砂浆返回去取第二桶砂浆时,一脚踩翻了管道井口上面的盖板,跌落到一楼地面。施工方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时12分救护车到达,将杨新如送桐城市人民医院抢救,14时20分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处置情况 2014年4月28日中午,施工单位电话报告桐城市安监局4月27日发生的事故情况,市安监局立即通知市住建局,随即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和安庆市住建局先后到现场查看,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全面停止施工、妥善安排亡者的善后处理工作,并通知全市所有建设工地停工检查,排查隐患。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管道井盖板固定不牢,施工人员违反停工规定私自施工。 2.间接原因:施工单位安全检查和停工期间检查监督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彻底,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4.27”事故是施工单位安全检查和停工期间检查监督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彻底,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停工规定私自施工而造成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褚*国,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企业负责人,对迟报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对其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林*安,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事故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对工人违反停工规定私自施工未能监管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管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3.严*林, 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处以2000元罚款。 4.徐*阳, 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处以2000元罚款。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 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事故责任单位。对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严,对停工期间职工私自施工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各地、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领域要认真汲取该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所辖区域所有建设工程工程的安全监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进行拉网式的排查和检查,全面细致查找事故隐患和监管漏洞,全面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各地、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人命关天,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和“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守住“红线意识”,筑牢“底线思维”,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部门主管和企业主体责任”,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 【我要纠错】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