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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音西“4·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福州市福清市·事故结果政务信息(福清市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发布:2026-09-04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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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音西“4·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福清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9 月 4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情况...................................2
(二)事故车辆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4
(三)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5
(四)事故发生经过.................................................7
(五)事故现场情况.................................................8
(六)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8
(七)事故过错方及责任情况.........................................9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9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 9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10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10
(三)善后处置情况................................................10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10
三、事故原因分析 ...................................................................................... 10
(一)直接原因分析................................................10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11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11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11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11
(三)其他处理建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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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音西“4·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6 年 4 月 26 日 10 时 49 分许,曹某敏驾驶闽 AA10558
号小型轿车沿清昌大道由福百路往福业路方向行驶至清昌大道
与永乐路交叉路口时,遇行人俞某金在前方人行横道上行走,
小型轿车的前部碰撞到行人俞某金的身体右侧,事故造成车辆
受损,行人俞某金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6 年4月28 日死
亡。
事故发生后,福清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开展善后工
作,抚慰死者家属,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和福清市人民政府授
权,市应急局牵头组织市政府效能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市总工会、市交通局、音西街道办事处、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
府、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成立福清音西“4·26”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
委监委派员参加,聘请 2名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
并依托市交警大队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死因推断、车辆
性能等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人员
询问、调阅资料、综合分析和专家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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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经过和原因,以及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
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福清音西“4·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
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情况
1. 闽AA10558号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
东风电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东风
电动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CHE6ULXM,类
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
区鳌峰路423号海西科技金融大厦17层南侧,负责人:吴某玮,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基础电信
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一般项目: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等。
2. 闽AA10558号小型轿车实际管理方
福州幸福家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家园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8UYXW830,类型:有
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
仓山区盖山投资区高台路8号2 层-4 号,法定代表人:林某民,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新车销售等;许可项目:互联网信
息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2025年,幸福家园公司与东风电动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合
同》,东风电动公司按照以租代售方式,将包括事故车辆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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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300 辆车售卖给幸福家园公司(截至事故发生时已交付184
辆),幸福家园公司为事故车辆的实际运营管理方。
3. 闽AA10558号小型轿车注册运营平台
福清吉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优科技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ER6Y8DX2,类型:有限责任公
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福建省福
清市城头镇海城路18号元洪京东食品数字经济产业中心1号厂
房1楼189室,法定代表人:罗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
兴能源技术研发等,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小微型
客车租赁经营服务。
吉优科技公司系苏州市吉利优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
公司,同时为“曹操出行”平台在福清市持有网约车经营许可
证的合法经营主体,负责福清区域“曹操出行”网约车经营管
理、业务开展及合规管控工作,与加盟商签署合作协议仍由苏
州市吉利优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作为协议签署主体。
2026年1月,苏州市吉利优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幸福家
园公司签订《对公加盟合作协议》,后者将符合相关资质条件
的合规车辆和驾驶员接入“曹操出行”平台开展网约车业务,
其中包含事故车辆。
4. 闽AA10558号小型轿车事发运营平台
福州智量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量行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8UH5BY37,类型:有限责任公
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福建省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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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南三环南侧福峡路东侧9号,法定代表人:
徐某波,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科技中介服务;物联网技术服
务等,许可项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城市配送运输
服务(不含危险货物);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
信业务。该企业取得福州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经营许可证,证号:闽交运管许可榕字350100700063号,有
效期至2029年3月19 日。
该公司负责“量子出行”平台在福州区域的运营管理。事
发时闽AA10558 号小型轿车被曹某敏绑定在“量子出行”平台
接单运营。
(二)事故车辆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闽AA10558 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东风电动车辆股份
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地址: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423号海西
科技金融大厦 17 层南侧,车架号:LDP35B961SG456174,2025
年11 月14 日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并于2025 年12 月01 日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车检
验有效期至2026 年10 月31 日,车辆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
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有效期至:2026年10月09
日。
2026 年4 月25 日,幸福家园公司与毛某斌签订《车辆使
用协议》,将闽AA10558 号车辆租给毛某斌使用,使用期限为
2026年4月25日至7月25 日,因签约时毛某斌尚未取得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故未在“曹操出行”平台注册,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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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在平台上注册驾驶员仍为原驾驶员李某明。4月25日,毛某
斌将闽AA10558 号车辆借给曹某敏,曹某敏用该车在“量子出
行”平台与自己绑定,并在该平台上接单开展网约车业务。
2.相关人员情况
(1)闽AA10558 号小型轿车驾驶员
曹某敏,男,1980 年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初
次领证日期:2005年08月08 日,有效期止:2031年08 月08
日,准驾车型:C1,发证机关:山东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
队,未经培训、考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曹某敏于2025 年9月11日在“量子出行”平台上注册成
为网约车驾驶员,先后五次在该平台绑定不同车辆,分别为:
2025年9月15日绑定闽ADX3098号小型客车、2025 年9 月21
日绑定闽AD30897号小型轿车、2026年1月13日绑定闽ADG0800
号小型轿车、2026年2月7日绑定闽ADG7177号小型轿车、2026
年 4 月 25 日绑定闽 AA10558 号小型轿车;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首次接单,2026 年4 月26 日最后一次接单,期间共计接单
量4310单。
(2)俞某金
俞某金,男,1962年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在
本起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东风电动公司
东风电动公司通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制定了《安全风险因素辨识管控管理制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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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费用使用的管理制度》、《驾驶员违法行为管理制度》、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了《2026
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文件》,针对事故车辆在内的184
辆车,东风电动公司与幸福家园公司签订了《车辆销售合同》,
并在合同中明确车辆所有权及管理责任和义务转移至幸福家园
公司。
2.幸福家园公司
幸福家园公司作为事故车辆运营管理方,任命了企业主要
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
共计7 人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企业主要负责人已取
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另有4安全管理
人员均已取得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
证;该公司每月通过线上平台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培训
内容涉及交通安全法规、典型事故案例,以及与网约车相关的
安全驾驶技术和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内容;该公司对事故车辆
的保养、车检、隐患检(排)查及整治工作,确保了该车事故
时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转向系及制动系的功能均有效,符合
所依据标准中的运行安全技术标准;该公司与福州市和韵汽车
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就网约车车载监控项目的技术服务签订《技
术服务合同》,实施对营运车辆24 小时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确
保公司车辆安全运行。
3.吉优科技公司
吉优科技公司作为“曹操出行”平台在福清区域的运营管
理单位,明确了企业法人罗某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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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罗某担任组长共计5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企业法人罗某
为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李某谦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已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4 名安全
管理人员均已取得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
格证,均在有效期内;该公司每月通过线上平台开展安全生产
教育与培训,培训内容涉及交通安全法规、典型事故案例,以
及与网约车相关的安全驾驶技术和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内容;
该公司采用“曹操出行”平台对车辆进行监管,对接单后车辆
的行驶轨迹、超速,司机分心或疲劳驾驶、玩手机,车内人员
谈话等进行监控和提醒。
4. 智量行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事发时的接单平台运营管理
单位,每月通过线上平台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培训内容
涉及交通安全法规、典型事故案例,以及与网约车相关的安全
驾驶技术和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内容;该公司采用“量子出
行”平台对车辆进行监管,对接单后车辆的行驶轨迹、超速,
司机分心或疲劳驾驶、玩手机,车内人员谈话等进行监控和提
醒;曹某敏在该“量子出行”平台注册登记后,智量行公司未
安排其培训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便允许其上平台
接单开展网约车业务。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4 月26 日10 时39 分,曹某敏依托“量子出行平
台”在“花小猪”平台(聚合平台)上接到从福清市融侨观邸
东门到小龙筋骨按摩店的订单,10 时49 分许,曹某敏驾驶闽
AA10558 号小型轿车沿清昌大道由福百路往福业路方向道路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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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最左侧车道行驶至福清市音西街道清昌大道与永乐路交叉路
口时,遇行人俞某金在曹车行驶方向前方人行横道上由左往右
横过人行横道,小型轿车的前部碰撞到行人俞某金的身体右侧,
事故最终造成车辆受损,行人俞某金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
2026年4月28日死亡。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福清市音西街道清昌大道与永乐路交叉路
口,该路口为“T”字路口,东往福业路方向,西往福百路方向,
南往清盛大道方向。清昌大道福百路往福业路方向道路右侧设
有3条机动车道。清昌大道福百路往福业路方向道路中心设置
金属隔离护栏,中心留有缺口,缺口处施划人行横道线,事故
路口车道上施划有导向标线,车辆停止线,“车让人”交通标识,
清昌大道福百路往福业路方向来车方向设置“限速 60km/h”交
通标志、事故路口前设置“人行横道”交通标志,事故路口为完
好、平整、干燥沥青路面,事故发生时为白天,视线情况良好。
经调查,事故位置暂未发现明显交通设施隐患。
(六)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6]病鉴字第 221 号鉴定意
见:俞某金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盆腔脏器损伤
死亡。
2.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6]痕(C)鉴字第1429 号鉴定
意见:闽AA10558 号牌小型轿车事故时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
转向系及制动系的功能均有效,符合所依据标准中的运行安全
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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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6]车速鉴字第536号鉴定意
见:闽AA10558 号牌小型轿车事故过录像监控中参照物时的行
驶速度约为84km/h。
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6]车痕鉴字第731号鉴定意
见:闽AA10558 号小型客车前侧的中偏右部与处直立状态的行
人俞某金身体右侧发生碰撞。
(七)事故过错方及责任情况
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确认事故过错方及承担
责任情况:
当事人曹某敏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
最高车速,途经事故路口,遇行人横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属于交通违法的过错行为。
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当事人曹某敏的交通违法过
错行为所导致,曹某敏的违法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起根本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曹某敏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俞某金在本起道
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
126.9309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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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 年 4 月26 日10 时49 分发生事故,驾驶员曹某敏立
即下车查看,发现行人受伤趴在地上,于是立即拨打120急救
电话和110 报警,十多分钟后,公安交警、120 救护人员均到
达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接报后,公安交警及医护人员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组织
事故救援及勘查工作。民警迅速开展交通疏导、秩序维护和现
场勘察工作,现场扣留车辆及证件。伤者第一时间送往福清市
医院抢救,后经医院全力抢救,于4月28 日15 时因抢救无望,
由家属接回家中,最终于当日15 时45分在家中死亡。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积极安抚死者家属,同
时开展协调善后处理工作。经协商,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和曹某
敏与家属均达成谅解,善后工作完成。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
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
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二次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
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当事人曹某敏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
最高车速,途经事故路口,遇行人横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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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属于交通违法的过错行为,是造
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察、询问和技术鉴定分析,事故原因方面
排除车辆故障、道路设施故障、人为故意伤害、突发灾害、极
端气象因素等影响。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曹某敏,闽AA10558 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在事故中负全部
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 智量行公司
曹某敏在该“量子出行”平台注册登记后,智量行公司未
安排其培训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便允许其上平台
接单开展网约车业务,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
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
律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2 号)意见,建议该公司注
册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 东风电动公司、幸福家园公司、吉优科技公司基本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事故发生原因无直接相关,建议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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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所属车辆及驾
驶员的安全管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
洞,建立长效机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
(一)智量行公司:一是严格落实网约车运营准入机制,
守牢依法合规运营底线和安全生产红线,严肃开展人证车证自
查自纠,封禁清退现有不合规人车,坚决停止新增不合规人车;
二是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周密安全培训计划,强化岗
前培训教育,实现教育培训全覆盖;三是加强对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驾驶员的动态监管,通过定期驾驶行为大数据分析等对驾
驶员进行有效地动态监测,确保驾驶员安全行驶。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一是加强路面巡查检查力度,
严厉查处各类网约车经营违法行为;二是加大对网约车企业、
平台的监管,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
范化,严厉查处网约车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网约车平台、
提供服务的驾驶员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安交警部门:一是加强路面管控,加大对网约车
辆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超车、越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
为的管控力度,使道路交通路面管控规范有序;二是强化道路
交通风险研判,按照道路交通风险管控清单全面落实管控责任,
确保风险得到有效管控,不断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三是加

— 13 —
大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提示,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集中宣传,
曝光严重违法和典型事故案例。
福清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 9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