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福清市兴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2·9”一般车辆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福州市福清市·事故结果政务信息(福清市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发布:2026-03-04 等级:一般 类型:车辆伤害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福清市兴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2·9”一般车辆
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福清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2 月 6 日

目 录
一、事故有关情况 ........................................................................................ 1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
(二)事故发生现场情况.............................................2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3
(四)事故相关人员情况.............................................3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4
(一)事故发生经过.................................................4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及善后情况............................... 4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4
三、事故原因分析 ........................................................................................ 5
(一)直接原因.....................................................5
(二)间接原因.....................................................5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6
(一)不予追究人员.................................................6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6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7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7

— 1 —
福清市兴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2·9”一般车
辆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2 月9日7时40分左右,在福清市兴弘塑料制品有
限公司厂区内,工人米某友驾驶叉车卸货时不慎碰撞王某孙,导
致王某孙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以及福清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市
政府效能办、公安局、总工会、市监局、工信局、江阴港城经济
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成立福清市兴
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2·9”一般车辆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人员询问、
调阅资料、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以及事
故应急救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
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整改
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福清市兴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2·9”一般车
辆伤害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 2 —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福清市兴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弘公司”),
成立时间:2018 年9 月20 日,法定代表人:林某银,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50181MA323RU48Q,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工业区标
准厂房区34 号厂房整座,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
塑料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
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
(二)事故发生现场情况
1.福清市兴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厂区生产车间与仓库中间
设置有厂区道路,道路为东西走向,北边为仓库,南边为生产车
间,东边为污水处理池,西边为厂区门口,道路中间设置有地磅,
事发时一辆载有废旧塑料吨包的货车停放在地磅旁,事故发生于
道路东侧靠近污水处理池处。
2.叉车从平板车上卸货的废塑料吨包尺寸约为长220cm×宽
130cm×高115cm。当叉车使用叉车搬运该废塑料吨包时,货物体
积较大,对叉车驾驶员的视野形成大面积遮挡。
(三)事故相关车辆基本情况
1.车辆参数
事故车辆为场(厂)内使用叉车,产品名称:平衡重式叉车,
型号:XCB,额定起重量:3800kg,动力方式:电动,自重6086kg,
最大运行速度:17km/h,(全)自由起升高度1200mm,制造日期:

— 3 —
2025年10月11日,产品编号为XUGB38J6VSED10938,发动机(行
车电机)编号为 912507258,车架编号与产品编号一致
(XUGB38J6VSED10938)制造单位:徐州徐工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
司,所有人:汕头市正垚设备有限公司。2025年10 月15 日,汕
头市正垚设备有限公司与兴弘公司签订《产品租赁合同》,将该
叉车出租给兴弘公司使用。
2.货叉参数
事故叉车配备的货叉,由中卡博创(厦门)叉车属具有限公
司生产,型号为FKC,尺寸为长145cm×宽141cm×高90cm,承载
能力3000kg,自重590kg,出厂日期为2025年9月22 日。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28
万元。以下为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1.王某孙,男,汉族,1967年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在
兴弘公司负责污水处理工作,与兴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五)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米某友,男,汉族,1982 年出生,户籍住址:重庆市,
与兴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兴弘公司从事废旧塑料(破碎)
分拣工作,未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不具备合法驾驶该类特种设备的资质。
2.林某银,男,汉族,1971 年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
系兴弘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

— 4 —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12 月 9 日上午 7 时,在兴弘公司厂内,米某友与
另一名工人正在驾驶叉车进行卸货,将平板货车上的废旧塑料吨
包卸载至仓库旁分拣区域。7 时 40 分许,米某友刚卸载完两包
吨包,操作叉车叉起第三包吨包后,驾驶叉车往前行驶时,忽然
发现叉车震动,疑似有东西被叉车碾压,立即停车观察,发现王
某孙躺在叉车下方,腰部出血。米某友见状马上将叉车往后倒约
10 厘米后,下车呼救。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米某友立即下车呼救,在附近的林某兰、林某
(兴弘公司管理人员)马上跑到现场,并拨打 120 急救电话,十
多分钟后救护车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后确认,王某孙
已死亡,林某见状便拨打 110 电话报警。
2025 年 12月 15 日,经江阴镇政府和江阴派出所协调,兴
弘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调解协议书,由前者向死者家属支付死亡
补助金、丧葬费等共计 128 万元,双方达成谅解。死者遗体已火
化,善后工作已完成。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事发单位现场人员发现事故后均第一时间拨打求救
电话,医护人员及公安民警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善后工作有
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

— 5 —
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叉车驾驶员米某友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其在未取得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作业资质的情况下,擅自驾驶叉车开展废塑
料吨包卸载作业,作业过程中未充分观察周边人员动态,对潜在
安全风险预判不足。
2.死者王某孙安全意识薄弱,其在厂区道路行走时,未与行
驶中的叉车保持安全距离,在叉车携带大型货物、驾驶员视野受
限的情况下,靠近叉车左侧并行,最终导致自身被货物碰撞倒地
并被叉车碾压。
3.叉车货叉上装载的废塑料吨包体积较大,对驾驶员米某友
的前方及左侧视野形成大面积遮挡,使叉车前方区域成为视觉盲
区,导致驾驶员无法及时发现行走中的王某孙,最终引发碰撞与
碾压事故。
以上原因导致事故叉车与王某孙发生碰撞后,王某孙腹部被
叉车前轮碾压受伤,最终因脏器破裂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是事
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兴弘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
位。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米某友
及王某孙等相关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致使其安

— 6 —
全意识淡薄;未制定并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开展隐患
排查整治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无证驾驶、卸货区域无安全
警示标识等隐患,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2.林某银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安全
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致使员工安全
意识淡薄,违规作业,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人员
王某孙,兴弘公司污水处理负责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其在
厂区道路行走时,未与行驶中的叉车保持安全距离,在叉车携带
大型货物、驾驶员视野受限的情况下,靠近叉车左侧并行,最终
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
亡,故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林某银,兴弘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
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致使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
规作业,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等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
领导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应急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予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

— 7 —
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兴弘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米某友及王某孙等相关作业
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致使其安全意识淡薄;未制定
并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未能
及时发现并纠正无证驾驶、卸货区域无安全警示标识等隐患,最
终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
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
有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应急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建议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米某友,作为兴弘公司破碎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存在违规
操作行为,其在未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作业资质的
情况下,擅自驾驶叉车开展废塑料吨包卸载作业,作业过程中未
充分观察周边人员动态,对潜在安全风险预判不足,最终导致其
驾驶的叉车与王某孙发生碰撞后,王某孙腹部被叉车前轮碾压受
伤,因脏器破裂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
嫌事故责任罪,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
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 8 —
1.兴弘公司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
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举一反三,查找安
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安全管理;要加强从业
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重新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计划,确保所有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切实
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与操作技能;要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明确制定叉车等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现场安全监管制度等,细化各岗位安全职责,将安全生产责任落
实到每个环节、每个人员,形成“全员参与、全程管控”的安全管
理格局。
2.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加
强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要督促各类
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
3.市工信局要按照“三定方案”中的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
产工作,扎实开展本行业安全生产督促、指导、检查工作,督促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福清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