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兴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2·9”一般车辆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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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兴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2·9”一般车辆 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福清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2 月 6 日 目 录 一、事故有关情况 ........................................................................................ 1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 (二)事故发生现场情况.............................................2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3 (四)事故相关人员情况.............................................3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4 (一)事故发生经过.................................................4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及善后情况............................... 4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4 三、事故原因分析 ........................................................................................ 5 (一)直接原因.....................................................5 (二)间接原因.....................................................5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6 (一)不予追究人员.................................................6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6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7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7 — 1 — 福清市兴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2·9”一般车 辆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2 月9日7时40分左右,在福清市兴弘塑料制品有 限公司厂区内,工人米某友驾驶叉车卸货时不慎碰撞王某孙,导 致王某孙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以及福清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市 政府效能办、公安局、总工会、市监局、工信局、江阴港城经济 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成立福清市兴 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2·9”一般车辆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人员询问、 调阅资料、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以及事 故应急救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 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整改 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福清市兴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2·9”一般车 辆伤害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 2 —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福清市兴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弘公司”), 成立时间:2018 年9 月20 日,法定代表人:林某银,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50181MA323RU48Q,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工业区标 准厂房区34 号厂房整座,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 塑料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 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 (二)事故发生现场情况 1.福清市兴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厂区生产车间与仓库中间 设置有厂区道路,道路为东西走向,北边为仓库,南边为生产车 间,东边为污水处理池,西边为厂区门口,道路中间设置有地磅, 事发时一辆载有废旧塑料吨包的货车停放在地磅旁,事故发生于 道路东侧靠近污水处理池处。 2.叉车从平板车上卸货的废塑料吨包尺寸约为长220cm×宽 130cm×高115cm。当叉车使用叉车搬运该废塑料吨包时,货物体 积较大,对叉车驾驶员的视野形成大面积遮挡。 (三)事故相关车辆基本情况 1.车辆参数 事故车辆为场(厂)内使用叉车,产品名称:平衡重式叉车, 型号:XCB,额定起重量:3800kg,动力方式:电动,自重6086kg, 最大运行速度:17km/h,(全)自由起升高度1200mm,制造日期: — 3 — 2025年10月11日,产品编号为XUGB38J6VSED10938,发动机(行 车电机)编号为 912507258,车架编号与产品编号一致 (XUGB38J6VSED10938)制造单位:徐州徐工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 司,所有人:汕头市正垚设备有限公司。2025年10 月15 日,汕 头市正垚设备有限公司与兴弘公司签订《产品租赁合同》,将该 叉车出租给兴弘公司使用。 2.货叉参数 事故叉车配备的货叉,由中卡博创(厦门)叉车属具有限公 司生产,型号为FKC,尺寸为长145cm×宽141cm×高90cm,承载 能力3000kg,自重590kg,出厂日期为2025年9月22 日。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28 万元。以下为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1.王某孙,男,汉族,1967年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在 兴弘公司负责污水处理工作,与兴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五)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米某友,男,汉族,1982 年出生,户籍住址:重庆市, 与兴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兴弘公司从事废旧塑料(破碎) 分拣工作,未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不具备合法驾驶该类特种设备的资质。 2.林某银,男,汉族,1971 年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 系兴弘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 — 4 —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12 月 9 日上午 7 时,在兴弘公司厂内,米某友与 另一名工人正在驾驶叉车进行卸货,将平板货车上的废旧塑料吨 包卸载至仓库旁分拣区域。7 时 40 分许,米某友刚卸载完两包 吨包,操作叉车叉起第三包吨包后,驾驶叉车往前行驶时,忽然 发现叉车震动,疑似有东西被叉车碾压,立即停车观察,发现王 某孙躺在叉车下方,腰部出血。米某友见状马上将叉车往后倒约 10 厘米后,下车呼救。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米某友立即下车呼救,在附近的林某兰、林某 (兴弘公司管理人员)马上跑到现场,并拨打 120 急救电话,十 多分钟后救护车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后确认,王某孙 已死亡,林某见状便拨打 110 电话报警。 2025 年 12月 15 日,经江阴镇政府和江阴派出所协调,兴 弘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调解协议书,由前者向死者家属支付死亡 补助金、丧葬费等共计 128 万元,双方达成谅解。死者遗体已火 化,善后工作已完成。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事发单位现场人员发现事故后均第一时间拨打求救 电话,医护人员及公安民警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善后工作有 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 — 5 — 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叉车驾驶员米某友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其在未取得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作业资质的情况下,擅自驾驶叉车开展废塑 料吨包卸载作业,作业过程中未充分观察周边人员动态,对潜在 安全风险预判不足。 2.死者王某孙安全意识薄弱,其在厂区道路行走时,未与行 驶中的叉车保持安全距离,在叉车携带大型货物、驾驶员视野受 限的情况下,靠近叉车左侧并行,最终导致自身被货物碰撞倒地 并被叉车碾压。 3.叉车货叉上装载的废塑料吨包体积较大,对驾驶员米某友 的前方及左侧视野形成大面积遮挡,使叉车前方区域成为视觉盲 区,导致驾驶员无法及时发现行走中的王某孙,最终引发碰撞与 碾压事故。 以上原因导致事故叉车与王某孙发生碰撞后,王某孙腹部被 叉车前轮碾压受伤,最终因脏器破裂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是事 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兴弘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 位。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米某友 及王某孙等相关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致使其安 — 6 — 全意识淡薄;未制定并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开展隐患 排查整治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无证驾驶、卸货区域无安全 警示标识等隐患,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2.林某银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安全 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致使员工安全 意识淡薄,违规作业,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人员 王某孙,兴弘公司污水处理负责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其在 厂区道路行走时,未与行驶中的叉车保持安全距离,在叉车携带 大型货物、驾驶员视野受限的情况下,靠近叉车左侧并行,最终 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 亡,故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林某银,兴弘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 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致使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 规作业,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等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 领导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应急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予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 — 7 — 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兴弘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米某友及王某孙等相关作业 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致使其安全意识淡薄;未制定 并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未能 及时发现并纠正无证驾驶、卸货区域无安全警示标识等隐患,最 终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 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 有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应急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建议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米某友,作为兴弘公司破碎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存在违规 操作行为,其在未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作业资质的 情况下,擅自驾驶叉车开展废塑料吨包卸载作业,作业过程中未 充分观察周边人员动态,对潜在安全风险预判不足,最终导致其 驾驶的叉车与王某孙发生碰撞后,王某孙腹部被叉车前轮碾压受 伤,因脏器破裂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 嫌事故责任罪,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 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 8 — 1.兴弘公司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 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举一反三,查找安 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安全管理;要加强从业 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重新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计划,确保所有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切实 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与操作技能;要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明确制定叉车等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现场安全监管制度等,细化各岗位安全职责,将安全生产责任落 实到每个环节、每个人员,形成“全员参与、全程管控”的安全管 理格局。 2.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加 强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要督促各类 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 3.市工信局要按照“三定方案”中的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 产工作,扎实开展本行业安全生产督促、指导、检查工作,督促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福清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