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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中央储备粮厦门直属库有限公司粮食仓储物流项目“12•3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厦门市海沧区·安全事故调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发布:2024-03-30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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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中央储备粮厦门直属库有限公司
粮食仓储物流项目“12·30”一般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12 月 30 日晚上 20 时 50 分许,位于厦门市海沧区
青礁东路与柯井路交叉口中央储备粮厦门直属库有限公司粮食
仓储物流项目工地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导致 1 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125 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493 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管
理局、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调
查的通知》(厦海政办〔2021〕173 号)等规定,海沧区人民政
府成立了由区建设与交通局牵头,区总工会、海沧公安分局、区
应急管理局、海沧街道等相关单位参加的厦门海沧中央储备粮厦
门直属库有限公司粮食仓储物流项目“12•30”高处坠落事故调
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
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和区政府领
导具体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
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
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企业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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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
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
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厦门海沧中央储备粮厦门直属库有限公司粮食
仓储物流项目“12•30”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风险
辨识管控不到位引发浅圆仓仓顶钢桁架整体倒塌,导致 1 人死亡
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建设项目情况
中央储备粮厦门直属库有限公司粮食仓储物流项目位于厦
门市海沧区青礁东路与柯井路交叉口,建设单位为中央储备粮厦
门直属库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
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监理单位为福州诺成工程项
目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承包单位为厦门中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
司。该项目工程造价约为人民币 1.2亿元,工程总面积约为 0.11
万平方米,2023 年 3 月 13 日取得施工许可证(证号:
350205202303130101)。截至事发当日,该项目 12 座钢筋混凝
土结构浅圆仓(直径为27 米,单仓仓容1 万吨)已完成 10座,
事发 7203 筒仓仓壁已浇筑完成,钢桁架已提升到位,控制塔(钢
筋混凝土结构)已封顶。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中央储备粮厦门直属库有限公司 2003 年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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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蔡育池,注册资本:18234.533303 万
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786276,类型:有
限责任公司,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沧江
路100 号。
2.施工单位(联合体):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0
年 6 月 30 日在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50300557574431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北二路 889号 801单元,法定
代表人:曾平,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业务范围:建筑
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安全生产
许可证编号为:(闽)JZ 安许证字【2011】000046-1。
3.施工单位(联合体):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1991
年 6 月 14 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 16 号自编 B 栋 5 楼,法定
代表人:易文权,注册资本:800000 万元人民币,业务范围: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安全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JZ安许证字【2022】010938延。
4.监理单位:福州诺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04 年 3
月 13 日在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50100759369903N,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东侧与温泉支路交叉处恒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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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2#楼1018 室,法定代表人:唐丽芹,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
民币,业务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
级。该项目总监为刘俊,注册证书编号:35018072。
5.专业分包单位:厦门中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1989 年
8 月9 日在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5020015498644X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6 号 1204 室之一,法定代表人:陈立兴,
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业务范围: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闽)
JZ安许证字【2015】XM0015-1。
2023 年 2 月 10日,由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建
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通过招投标承接了中央储备粮厦
门直属库有限公司粮食仓储物流项目,并于 2023 年 3 月10 日与
中央储备粮厦门直属库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中央储备粮厦门直属库有限公司粮食仓储物流项目(施工)
补充协议》约定: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红线
范围内的室外市政工程,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
主体工作及除室外市政工程以外的工作。
2023 年 7 月 18日,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模板及脚
手架工程的制作、安装及拆除工程分包给厦门中拓建筑工程劳务
有限公司,并签订了《中央储备粮厦门直属库有限公司粮食仓储
物流项目模板脚手架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023 年 10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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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始组织工人入场作业。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施工单位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管理架构
基本健全,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均在有效
期内。钢桁架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部有在施工现场
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等信息。其作为本项目主体工程总承包单
位,对模板脚手架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
时发现专业分包单位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
术交底,事发当晚未能及时发现工人擅自作业且未制止工人违章
作业行为。
2.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截至事发前其
负责的室外市政工程尚未进场,不承担主体工程模板脚手架专业
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3.专业承包单位厦门中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作为专
业分包单位,事发当晚未能及时发现工人擅自作业且未制止工人
违章作业行为,反映出其施工组织不严密、对班组缺乏有效管理;
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巡查力度不足,存在安全管理盲区;
未对段九莲班组进行书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4.监理单位福州诺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管
理架构基本健全,监理人员执业证书均在有效期内。钢桁架工程
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部有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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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等信息。但是现场监理人员安全管理巡查力度不足,事发当
晚未能及时发现工人擅自作业且未制止工人违章作业行为。未能
对段九莲、苏火德等作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情况进行
有效监督。
5.建设单位中央储备粮厦门直属库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管理
架构健全,建立健全了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制度;设置了项目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了项目安全生产资金的
投入使用;定期组织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与中建四局建
设发展有限公司(牵头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联
合体)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明确了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
公司(牵头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各自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已履行了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四)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情况
该工程为海沧区属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厦门市海沧区建设
与交通局。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委托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工
程质量安全站,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
管办法(2018年版)》(闽建[2018]5号)、《厦门市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厦市府令第102号)》等法规、文件规定开
展监督工作。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期间对该工程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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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双随机”监督抽查,每季度制定抽查清单并组织实施,共实
施质量安全监督行为13次,包括监督验收3次、监督告知交底1
次、“双随机”监督抽查3次、科室日常监督巡查及服务指导6
次,共发出《监督检查整改单》1份、《责令改正(整改)通知
单》3份,《服务告知单》2份,《督促整改通知单》1份;通过现
场宣传及微信工作群,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现场落实各
项安全生产措施。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站对该
项目开展的“双随机”监督抽查,科室巡查等质量安全监督符合
有关规定,已按相关要求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五)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2023年12月30日7203筒仓钢桁架提升完成后(尚
未组织提升后验收),当天已无后续施工任务安排,但内架班组
工人段九莲、内架班组带班苏火德、内架班组工人孙伟及塔吊司
机梁林共同约定晚上一起加班,将支模材料(钢管、扣件、顶托
等)提前吊运到 7203 筒仓的钢桁架上。晚上 18 时 30 分许,塔
吊司机梁林叫来信号司索工常云霞来指挥,于是五个人在钢桁架
尚未组织提升后验收的情况下便开始加班作业吊运材料,期间五
人均未向专业分包单位及项目值班管理人员报告晚上加班计划,
专业分包单位值班管理人员对事发当晚段九莲等工人擅自组织
吊运 7203 筒仓仓顶支模材料的事项不清楚。当晚的分工安排为:
塔吊司机梁林吊运材料,信号司索工常云霞指挥塔吊运作,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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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火德和孙伟在7203 筒仓外装载材料,工人段九莲在7203 筒仓
钢桁架上卸载材料。当晚 20 时 50分许,苏火德听到声响后立即
通知孙伟停止作业,并赶到 7203 筒仓内,发现钢桁架架体及钢
管、顶托及扣件等材料已掉落至筒仓内地面,段九莲躺在一块木
板下方。孙伟立即拨打 120急救电话,21 时 15分许 120 急救到
达现场后立即对段九莲进行抢救,段九莲经无效抢救死亡。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该项目 7203 筒仓内,筒仓底部东北侧堆放着
钢桁架架体、大量扣件式钢管、顶托、扣件及两个吊斗。钢桁架
架体已局部变形损坏。筒仓仓壁内侧上部已安装 30 个牛腿,其
中有 3 个牛腿工字钢有明显变形损坏,有22 个防脱钢筋单边脱
落,有 6 个防脱钢筋全部脱落。(事故现场相关照片详见现场勘
验记录)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姓名:段九莲,男,汉族,身
份证号:****,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车溪乡河边村下石污
组15 号。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25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海沧区应急管理局、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海沧公安分局、
海沧街道等单位接到110指挥中心转接指令后,相关工作人员第
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开展取证工作,要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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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做好善后工作,同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和110 指挥中心。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央储备粮厦门直属库有限公司粮食仓储物流
项目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联系120 求救,同时上报公司。
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对段九莲进行抢救,段九莲经抢救无效
死亡。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央储备粮厦门直属库有限公司粮食仓储物流
项目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2024 年 1
月1 日,事故善后工作已完成。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从区政府应急救援情况看,区领导第一时间启动事故应急预
案,各部门都能够迅速启动响应,妥善开展处置救援和善后处理
工作,及时、准确上报事故信息。此次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得当,
未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该项目7203筒仓内,筒仓底部东北侧堆放着
钢桁架架体、大量扣件式钢管、顶托、扣件及两个吊斗。钢桁架
架体已局部变形损坏。筒仓仓壁内侧上部已安装30个牛腿,其中
有3个牛腿工字钢有明显变形损坏,有22个防脱钢筋单边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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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6个防脱钢筋全部脱落。(现场勘验相关图片如下)
图1 钢桁架平面布置图
图2 钢桁架剖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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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仓顶支撑架体搭设实景图(示意图,非事发筒仓)
图4 钢牛腿节点实景图(示意图,非事发筒仓)
直径 18毫米或 2毫米螺
纹钢,长度约 15 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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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 事发筒仓现场整体坍塌情况图
图 6 事发筒仓 3个钢牛腿变形图
死者最后落地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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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7 事发筒仓 1#钢牛腿图片
图 8 事发筒仓 2#钢牛腿图片
工字钢上翼缘板被冲击后扭曲变形,两边防
脱钢筋均被击脱!
工字钢上翼缘板被冲击后扭曲变形;两
边防脱钢筋均被击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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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9 事发筒仓 3#钢牛腿图片
图 10 事发筒仓主要吊物具体在浅圆仓仓顶支架坍塌后图片
3#钢牛腿支撑部位工字钢上堆载滑落后部位,有 1
吊 2 米~3 米短钢管、装满顶托的料斗及 1~2 吊 6
米长钢管。
3#钢牛腿无缝钢管外侧及工字钢腹板油
漆明显脱落;说明此处受力过大;此处为
堆载最重处。
工字钢上翼缘板被局部压弯,一边防脱钢筋正
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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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1 事发筒仓主要吊物具体在浅圆仓仓顶支架坍塌后图片
图 12 事发筒仓主要吊物具体在浅圆仓仓顶支架坍塌后图片
倾翻前吊扣件、顶托料斗
放置部位;扣件在下面、
零星顶托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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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3 事发筒仓主要吊物具体在浅圆仓仓顶支架坍塌后图片
(二)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经区建设与交通局外聘专家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及相关
荷载计算,综合分析判断事故直接原因为:事发当天约 20 时 50
分,堆放在 7203 筒仓仓顶钢桁架中心平台外缘的钢管突然产生
高处滚落,由于钢桁架中心平台与平台下部有约 3 米的落差,这
些钢管瞬间滚落导致 3#牛腿被压弯且防脱钢筋被冲脱。3#牛腿 H
型钢梁表面产生的振动冲击力进一步造成放置在中心平台中部
的更多材料同时滚落,瞬间产生较大的冲力,导致 1#、2#牛腿
工字钢先后折弯变形,造成整个浅圆仓仓顶钢桁架瞬间侧倾从标
高 23 米倒塌落到地面,正在钢桁架上卸放材料的工人段九莲随
同坠落,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三)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1.段九莲: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不足,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
安全平网未破坏部位说明事发当时未
堆载!刚好处于破坏点 3#钢牛腿的对称
部位!为 8 跨(共 29 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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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随用随吊,用多少
吊多少”,违规堆载材料。夜间擅自组织吊运材料未向专业分包
单位报告,对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情况不明,安
全防范技能差,违章作业。
2.专业分包单位厦门中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一是对于
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未经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就擅自进
入下一道工序。对事发当晚段九莲等工人擅自组织吊运7203 筒
仓仓顶支模材料的事项不清楚,反映厦门中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
公司对班组和工人缺乏有效管理。二是专业分包单位项目安全管
理人员安全管理巡查力度不足,存在安全管理盲区,对事发当晚
段九莲等五人加班吊运材料事项未能及时发现,没有对工人进行
有效安全管控,未能及时制止工人的违规作业行为,未能及时消
除存在的安全隐患。三是未对段九莲等工人进行必要的针对性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认真履行项目现场职业危害
告知义务,造成工人安全意识淡薄。
3.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是未及时
发现专业分包单位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
交底,对分包单位未经验收就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的事项不清楚,
对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二是对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管理,
事发时项目值班管理人员对事发当晚段九莲等五人加班吊运材
料事项不清楚,没有对事发当晚段九莲等五人加班吊运材料事项
进行有效安全管控,没有管理人员及时制止工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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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理单位福州诺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是现场监理
人员安全管理巡查力度不足,对事发当晚工人擅自吊运材料未能
及时发现、制止违章作业行为,从而进行有效监理。二是未能对
段九莲、苏火德等作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情况进行有
效监理。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专业分包单位厦门中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一是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未经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就
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对事发当晚段九莲等工人擅自组织吊运
7203 筒仓仓顶支模所需的材料(钢管、扣件及顶托等)的事项
不清楚,反映厦门中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班组和工人缺乏
有效管理。二是专业分包单位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巡查力
度不足,存在安全管理盲区,对事发当晚段九莲等五人加班吊运
材料事项未能及时发现,没有对工人进行有效安全管控,未能及
时制止工人的违规作业行为,未能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三
是未对段九莲等工人进行必要的针对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
全技术交底,未认真履行项目现场职业危害告知义务,造成工人
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
条
[1]
、第四十一条
[2]
及第四十三条
[3]
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
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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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是未
及时发现专业分包单位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
技术交底,对分包单位未经验收就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的事项不
清楚,对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二是对施工现场缺乏有
效管理,事发时项目值班管理人员对事发当晚段九莲等五人加班
吊运材料事项不清楚,没有对事发当晚段九莲等五人加班吊运材
料事项进行有效安全管控,没有管理人员及时制止工人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4]
及第四十三条
[5]
之规定。
(三)监理单位福州诺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是现场
监理人员安全管理巡查力度不足,对事发当晚工人擅自吊运材料
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未进行有效监理。二是未能
对段九莲、苏火德等作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情况进行
有效监理。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
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
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
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
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20 -
段九莲,男,专业分包单位厦门中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内架班组工人,事发时负责在7203 筒仓钢桁架上卸载材料。一
是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不足,在没有得到作业任务的情况下,以及
作业区域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不明确的情况下,夜间擅自组织
吊运材料,未主动向专业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报备。
二是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随用随吊,用多少吊多少”,存在
违章作业行为。鉴于段九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二)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专业分包单位厦门中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一是对于
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未经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就擅自
进入下一道工序。对事发当晚段九莲等工人擅自组织吊运 7203
筒仓仓顶支模所需的材料(钢管、扣件及顶托等)的事项不清楚,
反映厦门中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班组和工人缺乏有效管
理。二是专业分包单位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巡查力度不足,
存在安全管理盲区,对事发当晚段九莲等五人加班吊运材料事项
未能及时发现,没有对工人进行有效安全管控,未能及时制止工
人的违规作业行为,未能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三是未对段
九莲等工人进行必要的针对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
底,未认真履行项目现场职业危害告知义务,造成工人安全意识
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6]
、第四十一条
[7]
及第四十三条
[8]
之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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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
[9]
之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陈榕,男,厦门中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
央储备粮厦门直属库有限公司粮食仓储物流项目专业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陈榕未按照自身工作职责有效督促检查本项目安全
管理工作落实情况,造成相关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工作及施工现
场安全检查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及第五项
[10]
之规定,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11]
之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苏火德,男,厦门中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中央储备粮厦门直属库有限公司粮食仓储物流项目内架班组长,
一是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不足,在没有得到作业任务的情况下,以
及作业区域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不明确的情况下,夜间擅自作
业,未主动向专业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报备。二是
苏火德对自己班组工人段九莲擅自作业的行为疏于管理,建议厦
得上岗作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
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四十的罚款;

- 22 -
门中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依照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处理结果报备事故调查组(区建设与交通局)。
4.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是未及时
发现专业分包单位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
交底,对分包单位未经验收就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的事项不清楚,
对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二是对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管理,
事发时项目值班管理人员对事发当晚段九莲等五人加班吊运材
料事项不清楚,没有对事发当晚段九莲等五人加班吊运材料事项
进行有效安全管控,没有管理人员及时制止工人行为。对本起事
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一条
[12]
及第四十三条
[13]
之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4]
之规定,由区应急
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5.符蓉,男,中央储备粮厦门直属库有限公司粮食仓储物流
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对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够到
位,对专业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够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
正;事发时不在现场,对事发当晚段九莲等人加班吊运材料事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
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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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不清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由中建四局建
设发展有限公司依照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备
事故调查组(区建设与交通局)。
6.监理单位福州诺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是作为该工
程项目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安全管理巡查力度不足,对事发
当晚工人擅自吊运材料的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
进行有效监理。二是未能对段九莲、苏火德等作业人员接受安全
教育和技术交底情况进行有效监理,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
任,建议由区建设与交通局依据《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
行为操作标准(质安部分)》给予信用监管记录。
六、事故主要教训
该起事故暴露出事发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重视,施工作业人员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
和安全操作技能不熟悉,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防范措施
不扎实等问题。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该起事故的深刻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针
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建议:
(一)专业承包单位厦门中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要深刻
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作业人员
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履行培训教育职责,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各
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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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防范能力;加强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准确掌
握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及时纠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确
保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要深刻吸
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
实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作业人
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
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后续筒仓施工要加强钢桁架与钢牛腿之间的
可靠连接,重新编辑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方可实施。积极开
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严防违章施工,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监理单位福州诺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的
监理单位,要积极发挥专业优势,进一步加强安全参谋作用,及
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安全监管的合理化建议;要严格按照监理实施
细则的具体要求,认真细致排查有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加强对
施工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等落实情况的审查;强化监理
巡视检查,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隐患。
(四)建设单位中央储备粮厦门直属库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
该起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风险意识,牵头开展隐患
排查治理,强化安全防护措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