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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乐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8·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厦门市海沧区·安全事故调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发布:2021-10-07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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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乐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8·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 8 月25 日 18时 00 分许,在海沧区新景西三路与新
景西二路交叉口西南侧海沧 H2021P01 地块内,南京乐顺钢结构
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临时钢结构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
落事故,造成 1 名工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海沧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和新阳街道
办等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先后赶到事故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并督
促相关单位妥善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为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授权区安监局建设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生
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厦海政办〔2007〕73 号)精神,区应
急局牵头组织海沧公安分局、区建设与交通局、区总工会和新阳
街道办等相关单位,成立“南京乐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8·25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秉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时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施工单位相关资料、
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出了对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
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发生时间:2021 年 8 月25 日 18:00 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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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地点:海沧区新景西三路与新景西二路交叉口西
南侧海沧 H2021P01 地块临时钢结构工程施工现场
(三)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四)伤亡情况:1 人死亡。死者宋某春,男,汉族,籍贯
河南省扶沟县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施工合同约定情况
南京乐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顺钢结构),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钢结
构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等。
2021年8月1日,业主单位厦门联正悦投资有限公司与南
京乐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临时零星钢结构工程施
工合同》,由乐顺钢结构负责该地块项目临时零星钢结构工
程的运输、安装、成品保护、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内的
维修养护。合同约定:乐顺钢结构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
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
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安全;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
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
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情况
2021年8月25日,南京乐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排工人
在海沧H2021P01地块项目售楼部西侧搭建钢构。下午18时许,
现场的3名工人收拾工具准备收工,王某和马某在北侧钢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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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死者坠落点地面
 图 3:死者使用安全带 图 4:死者使用安全帽
突然听到南侧“嘭”一声响,过去察看时发现同班组员工宋
某春头部流血侧躺在地上,呼之不应,随即报警。十几分钟
后120赶到现场,对宋某春进行现场救护后送往长庚医院。当
日19时43分,院方宣告宋某春抢救无效死亡。
8月27日,乐顺钢结构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支
付死者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精神抚慰金、一次性
死亡补助金等全部费用共计132万元。8月28日,死者宋某春
火化,其家属全部返乡,整个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四、事故调查取证及综合分析
(一)现场勘验取证情况
8 月 25 日 21 时 19 分,区应急局接到
区“两办”值班电话后,立即组织人员赶
赴事发现场调查取证。事发钢结构建筑(如
图 1 所示)长 40 米、宽 6 米、高 6.5 米,建筑的长边沿南北走
向,短边沿东西走向,坐落于海沧 H2021P01 地块项目售楼部西
侧,新景西五路的东侧,顶部临空位置未见防止人员坠落的防护
措施,下方也未见坠落的防护缓冲措施。距钢结构南侧边沿下方
图 1:事发临时钢结构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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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5.8米处地面有一摊血迹;血迹上有一副安全带,安全带挂钩
上的保险扣处防护状态(如图 2、图 3 所示);血迹北侧约 1.4 米
处有一只网格布胶底鞋,鞋带处于松驰状态;血迹北侧约 3 米处
有一顶红色塑料安全帽,安全帽外表未见裂痕或撞击痕迹,未发
现任何血迹,安全帽下颌带处于最大松驰度(如图 4 所示);钢结
构西南角位置有一堆组合式脚手架的配件。
(二)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查阅联正悦公司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该公司就海沧
H2021P01 地块项目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召开安全专项会议,组
织监理公司及各分包公司管理人员学习并转发关于预防高处坠
落、加强高处作业和临边洞口安全管理等文件内容;8 月 16 日
召开安全文明专题会议;8 月 26 日召开项目安全专题会议。以
上 3 次会议乐顺钢结构管理人员均有参会并签到。日常有对施工
现场开展安全生产巡查,督促施工方安全施工,8 月 24 日《安
全巡视记录》上乐顺钢结构管理人员有签字确认。
2.查阅乐顺钢结构提供的宋某春《新入场工人三级安全教
育记录卡》,公司项目部和班组长无教育人姓名和签名,《安全
交底记录》和《技术交底记录》均无交底人签名,书面教育资料
不全。
(三)查询建筑施工安全相关资料情况
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中
相关规定,工作面的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 8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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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高处作业为临边作业。事发钢结构高度高 6.5米,施工用脚手
架操作平台 5.7 米高,属于临边作业,应在临空处设置防护栏杆
和安全网。
(四)死者医学死亡证明和急诊病历
厦门长庚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录:
宋某春死亡原因为高处坠落伤。宋某春的《急诊病历》记录:入
院前 20 分钟左右从约6 米高处摔下,头部着地,呼之不应,120
予建立静脉通路,持续心肺复苏送入我院急诊;《诊断证明书》
记录:呼吸心跳骤停,急性呼吸衰竭,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
肋骨骨折,创伤性血气胸,病患因上述病因于本院急诊求诊,经
抢救后于 2021 年 8 月25 日 19时 43 分宣布临床死亡。
(五)事故综合分析
综合现场勘验、事故现场照片、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
人证言及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等证据,分析如下:
1.业主单位联正悦公司与施工方乐顺钢结构就临时钢结构
工程项目有签订合同,约定施工安全由乐顺钢结构负责;联正悦
公司有对施工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有履行不定
期安全巡查、督促隐患整改等安全管理义务。
2.施工方乐顺钢结构临时钢结构施工未按照行业安全规定
设置临边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对死者宋新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不
规范、资料不全;宋某春施工收尾时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
用品,不慎高处坠落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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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业主单位联正悦公司就海沧H2021P01地块项目临
时钢架工程履行了基本的安全生产职责;施工方乐顺钢结构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收工时督促宋某春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到位。
五、事件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钢结构施工现场临边防护措施不到位,宋某春安全意识不
强,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收工时不慎从高处坠落。
(二)间接原因
乐顺钢结构对高处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督
促教育高处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南京乐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8·25 高
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死者宋某春,在临边作业时安全意识不强,在没有充
分安全防护的情况下,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
防护用品,不慎高处坠落致死,对死亡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
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二)施工单位南京乐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高处作业施工过程中未设置安全防护设
施,现场安全管理及技术措施不落实,对高处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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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督促、教育高处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正确
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海沧区
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吴某系南京乐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员,督
促、检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督促高空作业人员严格按照
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由南京乐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企业规定对其进行处
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至海沧区应急管理局。
(四)开发商厦门联正悦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对施工
方乐顺钢结构管理人员有进行关于预防高处坠落、加强高处作业
和临边洞口安全管理等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日常有履行不定期
安全巡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等安全管理义务,履行了基本的安
全生产责任,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加强安全管理。
七、整改防范措施
(一)南京乐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吸取该起事故教训,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有效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安全意识和自身保护
能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切实将各环节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确
保现场施工安全。
(二)厦门联正悦投资有限公司应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
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
时督促整改,强化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三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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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区安办将本起事故进行通报,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
促辖区建设项目专项排查,要求企业对排查出来的隐患项目逐项
落实整改、限期整改,切实堵住安全管理漏洞,确保我区安全生
产形势稳定向好。
南京乐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8·25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1 年 9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