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石井“3· 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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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白云石井“3·28”一般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3 月 28 日 10 时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凰岗东约 大道五巷 14 号自建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受伤。 区政府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接到群众信访事项后开展了相关 核查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493 号)有关规定,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成立白云石井“3·28”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 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白云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总 工会、石井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并邀请河南省安阳市北 关区人民政府、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同时组织了相关 方面的专家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分析)。根据有关规定,事故 调查组已将调查中涉及相关监管单位履职情况通报纪检监察机 关。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分析)、询问调查取证、综 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应急救援处 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 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白云石井“3·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 — 2 — 因作业场所存在事故隐患、工程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缺失等原因 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工程概况 涉事工程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凰岗东约大道五巷 14 号 自建房装修工程。该房屋为 8 层宅基地自建房,建筑面积 835.12 平方米;房屋权属人、涉事工程发包人为叶某健(男,55 岁,广 州市白云区人);涉事工程承包人、施工负责人为曹孟红(男, 57 岁,湖南益阳市人)。涉事工程施工内容包括三部分:第一部 分为电梯井土建工程,即在该建筑中部位置新增建设专用电梯井 道;第二部分为 1 至 8 层全域翻新装修,涵盖拆除原有地砖和部 分墙体结构,重新铺设地砖、划分房屋功能隔间,同步完成全屋 水电线路、门窗设施更换调试、墙面扇灰、排水管网改造等作业; 第三部分为屋面防水工程,即在天台区域开展防水铺设施工。 2025 年 12 月,曹孟红为办理临小工程相关备案手续,以 2860 元的价格从网上购买了一套“某某(河南)建筑有限公司”资质 证书、空白合同等资料,冒用该单位名义与叶某健签订了涉事工 程承包合同,并以此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涉事工程实际由曹孟 红个人承包并组织实施。 2026 年 3 月 12 日,曹孟红将涉事工程中的排水管网改造作 — 3 — 业(包括打孔和更换旧排水管及相关零星作业)分包给个体从业 人员张某华,3 月 15 日起,张某华带领其子陈某宽在涉事工地进 行排水管网改造作业。 (二)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1.曹孟红,涉事工程承包人、施工负责人,建筑施工个体从 业人员,无工作单位,不具备建筑施工相应资质。 2.叶某健,涉事工程发包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凰岗东 约大道五巷 14 号自建房权属人。 3.张某华,男,55 岁,福建省建瓯市人,建筑排水施工个体 从业人员,无工作单位,向曹孟红承包了涉事工程的排水管网改 造作业,自 2026 年 3 月 15 日开始带领其子陈某宽在涉事工地进 行排水管网改造作业。 4.陈某宽,事故伤者,男,30 岁,福建省政和县人,张某华 之子,无工作单位,2026 年 3 月 15 日起跟随其父张某华在涉事 工程进行排水管网改造作业。2026 年 3 月 28 日从天台电梯井坠 落并造成人身伤害。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曹孟红作为涉事工程承包人,不具备建筑施工相应资质,冒 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组织施工未执行依法制定 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未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 — 4 — 警示标志,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场所存在 的事故隐患。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3 月 28 日上午 8 时许,陈某宽随其父张某华到达涉 事工地,当日作业计划是从 6 楼接排水管到 7 楼。陈某宽独自在 6 楼进行准备工作时,叶某健和曹孟红上楼,在 7 楼遇到张某华, 叶某健向张某华提出拟在天台(即 8 楼屋顶)新增一套排水管的 意向,并就打孔位置等施工细节进行了讨论。叶某健与曹孟红离 去后,张某华将此事告知陈某宽。10 时许,陈某宽在 8 楼卫生间 完成钻孔工作后,自行走上天台,欲查看一下上述拟新增排水管 的具体打孔位置。 到达天台后,陈某宽发现天台地面有一半区域已铺设了一层 蓝色防水布,另一半区域堆放着大量袋装余泥和杂物,其中留空 一小块长方形区域,以绿色帆布平铺覆盖,面积约 3 平方米,高 出地平面约 20 厘米,整体外观近似一个实体平台。由于陈某宽 欲前往的拟新增排水管打孔位置就在该绿色帆布覆盖区域北侧, 在现场无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且无任何安全防护装置的情况下,陈 某宽误以为该绿色帆布覆盖区域为可以通行的实体平台,直接踩 踏绿色帆布前行。该绿色帆布覆盖区域实为曹孟红新建的电梯井 口,井口未完成封顶工序,仅采用木方、木板搭配绿色帆布进行 — 5 — 覆盖。陈某宽踏上帆布后,受人体重力作用,帆布及其下方的木 方、木板发生塌陷,导致陈某宽从井口坠入井道,坠落过程中先 后冲破四楼、二楼两道水平安全网,压断一楼一块木板,最终跌 落至一楼电梯井底。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了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如下: 1.事故地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凰岗东约大道五巷 1 4 号自建房,该自建房共有 8 层,建筑高度 25.7 米(见图 1), 具体坠落地点为该建筑屋顶天台新建的电梯井口(见图 2、图 3)。 — 6 — 图 1:涉事自建房 涉事自建房 — 7 — 图 2:涉事电梯井口 图 3:涉事电梯井口及北侧拟打孔位置 2.涉事电梯井土建工程由曹孟红组织施工,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开工,2026 年 3 月 22 日电梯井主体施工基本完成,仅剩余 屋面井口封顶工序未实施。涉事电梯井口内径为 2.1 米×1.65 米, 高 0.2m 拟打孔位置 1.65m 坠落位置 拟打孔位置 坠落位置 — 8 — 属高处坠落重大危险部位;井口南北两侧堆放大量袋装余泥袋及 杂物形成围挡,东西两侧无围挡,西侧地面铺设蓝色防水布;井 口上方及周边有数条残旧、不规则的木方、木板及一张绿色帆布, 据曹孟红陈述,事发前其采用上述木方、木板和帆布对电梯井口 进行了覆盖;井口周边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设施,未设置安全警 示标志(详见图 4)。天台整体平面布置详见图 5。 图 4涉事电梯井口周边情况 北侧 东侧 南侧 — 9 — 图 5:天台平面布置图 3.曹孟红仅在电梯井道内 2 层、4 层位置搭设了水平安全网, 该安全网在本起事故中起到一定缓冲作用,事故后现场安全网状 态详见图 6、图 7。除上述两层外,其余楼层均未按规范要求设 置水平安全网,相关情况详见图 8。 — 10 — 图 6:被冲破的 4楼水平安全网 图 7:被冲破的 2楼水平安全网 — 11 — 图 8:电梯井道 5、6、7等楼层未设置水平安全网 图 9:一楼电梯井底及被压断的木板 — 12 — (六)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 1 人受伤,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 者陈某宽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统计,截至 2026 年 8 月 21 日,本起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 364671.78 元,主要为医疗费用。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响应、现场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楼下现场附近人员发现陈某宽坠落受伤,立即 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约 15 分钟后救护车赶到,将陈某宽送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医院救治。 接报后,白云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石井街道办事处等 单位迅速派员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评估,应急处置得 当,未造成次生事故。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陈某宽被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医院救治, 2026 年 3 月 30 日转至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2026 年 5 月 15 日转至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康复治疗,2026 年 7 月 17 日 再次转入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2026 年 8 月 20 日再 次转至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康复治疗至今。 截至目前,涉事各方尚未就善后事宜达成一致。 — 13 —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陈某宽因事故致多处眶 壁骨折、多处盆骨骨折、双侧肱骨骨折、双侧股骨骨折等损伤, 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根据专家组出具的《白云石井“3·28”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技术鉴定(分析)报告》,经综合分析,本起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 涉事工程承包人、施工负责人曹孟红在电梯井主体施工基本 完成、天台电梯井口封顶工序未实施的情况下,违反以下安全规 定,导致作业场所存在高处坠落的事故隐患。 (一)未在天台电梯井口边沿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违反 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第 3.2.3 条[1]的规定。 (二)未在天台电梯井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2]的规定。 [1]《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第 3.2.3条 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通道 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洞以及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 1.2m的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 屋面周边和沟、坑、槽等边沿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严禁随意拆除。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 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 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14 — (三)未在电梯井道内除 2、4 层之外的其它楼层设置水平 安全网,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第 4.2.3 条[3]的规定。 事故伤者陈某宽随其父张某华在涉事工地进行排水管网改 造作业,事发前自行上天台查看拟新增排水管道打孔位置,该位 置位于电梯井口北侧。此前,曹孟红已完成电梯井土建主体施工, 未实施天台电梯井口封顶工序,因开展天台防水铺设施工而将大 量袋装余泥和杂物堆放在电梯井口南北两侧,造成井口周边通行 困难;在此情况下,曹孟红又以绿色帆布平铺覆盖电梯井口,致 该区域整体外观近似一个可以通行的实体平台,客观上已对陈某 宽造成误导;加之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任何安全防 护措施,导致陈某宽无法辨识危险而坠落电梯井道;又由于井道 内未按照规范设置水平安全网,导致承托防护不足,造成陈某宽 坠落至井底受伤。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曹孟红作为涉事工程承包人,不具备建筑施工相关资质,冒 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且安全生产管理缺失。 (一)在不具备建筑施工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建筑 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涉事工程承包合同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违 [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 4.2.3条:在电梯施工前,电梯井道内应每隔2 层且不 大于 10m加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 15 —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4]的规定。 (二)未在天台电梯井口边沿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在除 2、 4 层外的其它楼层设置水平安全网,未执行《建筑与市政施工现 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第 3.2.3 条 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 4.2.3 条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5]的规定。 (三)未在危险部位天台电梯井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 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二十 八条第一款[6]的规定。 (四)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场所存在 的高处坠落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7]的规定。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 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 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 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 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16 — 曹孟红,涉事工程承包人,不具备建筑施工相应资质,冒用 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未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 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未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场所存在的事故隐 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8]、《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0]、《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1]的规定,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2]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 予以行政处罚。 (二)其他建议 事故如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建议由当事各方通过法律途径解 决。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 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 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 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 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 —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及时堵塞漏洞,防止 类似事故发生,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事 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如下: (一)建议区住房建设交通局针对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开展全区临小工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强化临小工程的管理,加 强行业指导和技术知识培训,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压实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二)建议石井街道办事处针对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开 展临小工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加强对工程的日常巡查,采取有 效措施消除隐患,切实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发 生。 (三)曹孟红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从事建筑施工必须依法 取得相应资质,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危险部位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 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严 防事故发生。 (公开挂网时间:长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