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龙归“4·2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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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白云龙归“4·25”一般起重伤害 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4 月 25 日 10 时 43 分许,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夏良 高桥东路南 51 号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 1 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493 号)有关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白 云公安分局、区总工会、龙归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的白云 龙归“4·2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 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 府、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同 时组织了相关方面的专家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分析)。根据有 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已将调查中涉及相关监管单位履职情况通报 纪检监察机关。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分析)、询问调查取证、综 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应急救援处 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 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白云龙归“4·2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 因作业场所存在事故隐患、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作业承包人 — 2 — 安全生产管理缺失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作业基本情况 涉事作业为汽车起重机吊装作业,作业地点为广州市白云区 龙归街夏良高桥东路南 51 号,作业内容是将 1 台印刷设备(神 画牌 MJ5300UV 机,以下简称“UV 机”)从楼下地面吊装至 3 楼室内。 2026 年 4 月 8 日,广州铭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印 公司”)与广州鑫梦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梦公司”)协 商约定,铭印公司向鑫梦公司销售 1 台 UV 机,铭印公司负责运 送至鑫梦公司指定位置,且在安装、调试后交付。2026 年 4 月 24 日,铭印公司售后经理侯闪闪委托起重吊装个体从业人员韩水 波吊装涉事 UV 机,吊装费用为 1800 元(后因发生事故未实际 支付)。韩水波接受委托后,因自身原因无法实施该业务,转包 给同为起重吊装个体从业人员的赖运苟实施。赖运苟遂联系粤 ABQ009 汽车起重机所有人黄学茂,经协商双方约定,黄学茂以 1100 元的价格向赖运苟提供 1 台汽车起重机及 1 名司机到现场作 业。2026 年 4 月 25 日上午,黄学茂雇请的汽车起重机司机陈某 贵驾驶涉事粤 ABQ009 汽车起重机与赖运苟一同来到广州市白 云区龙归街夏良高桥东路南 51 号楼下进行涉事吊装作业。到达 — 3 — 时,涉事 UV 机被装载在一辆货车车厢内,赖运苟在得到韩水波 口头承诺可由委托方报销叉车费用的情况下,自行垫付 500 元请 来一台叉车将涉事 UV 机从货车上卸下,然后进行连接吊具和指 挥起重吊装作业,陈某贵按照赖运苟的指挥操作汽车起重机进行 吊装。综上,因事故发生时涉事 UV 机尚未交付,其所有权仍属 铭印公司;涉事作业发包人为铭印公司,转包人为韩水波,涉事 作业承包人及组织实施者为赖运苟;赖运苟以租赁方式获得涉事 粤 ABQ009 汽车起重机(含司机)的使用权,出租人为黄学茂。 涉事各方以电话、微信等方式约定相关事项,未签订相关合 同或协议,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 (二)涉事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赖运苟,男,41 岁,广东省东源县人,起重吊装个体从业 人员,涉事作业承包人,组织实施涉事作业,在现场进行连接吊 具和指挥起重吊装。 2.黄学茂,男,43 岁,广东省和平县人,涉事粤 ABQ009 汽 车起重机所有人,将汽车起重机(含司机)出租给赖运苟使用。 3.陈某贵,男,48 岁,广东省和平县人,黄学茂雇请的汽车 起重机司机,在涉事作业中操作粤 ABQ009 汽车起重机进行吊 装。 — 4 — 4.韩水波,男,48 岁,广东省肇庆市人,起重吊装个体从业 人员,涉事作业转包人,从铭印公司承接涉事作业后,转包给赖 运苟。 5.铭印公司,涉事设备销售单位和涉事作业发包单位,将涉 事作业发包给韩水波。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军;经营地址:广 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荔新十二路 96 号 20 幢 101 号;经营范围: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侯闪闪,男,37 岁,河南省襄城县人,铭印公司售后经理, 系该单位直接负责发包涉事作业的主管人员。 7.赵某荣,男,30 岁,广东省化州市人,铭印公司售后工程 师,事发当日到铭印公司安装、调试涉事设备(事发时未开始该 项工作),在涉事作业过程中旁观并到吊物下方操作,在事故中 受伤。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赖运苟作为涉事作业承包人,对涉事作业安全管理缺失,未 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 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作业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4 月 25 日 9 时许,陈某贵驾驶粤 ABQ009 汽车起重 — 5 — 机与赖运苟一同来到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夏良高桥东路南 51 号 楼下,作业任务是将涉事 UV 机(神画牌 MJ5300)吊装至 3 楼 车间内。此前,UV 机销售单位铭印公司售后工程师赵某荣和潘 某言已按照本单位工作安排到达现场,工作任务是待 UV 机吊装 到位后进行安装和调试。粤 ABQ009 汽车起重机进场后,赵某荣 在楼下旁观。赖运苟先请来一台叉车将 UV 机从货车上卸至地面, 然后指挥陈某贵操作汽车起重机就位。之后,赖运苟选用并连接 钢丝绳等吊具,具体操作方式为:先将 2 条钢丝绳(公称直径分 别为 16mm 和 12mm)以及 1 个手动葫芦进行串接,然后并接 2 条吊带(每条长 3m),再将钢丝绳索扣挂扣在吊机挂钩上,将 2 条吊带索扣分别挂扣在 UV 机前方的 2 个吊环上;再用另 2 条吊 带(每条长 6m)连接吊机吊钩和 UV 机后方的两个吊环。之后, 赖运苟指挥陈某贵操作汽车起重机进行起吊。监控视频显示,10 时 41 分 51 秒,UV 机被缓慢吊起升高;10 时 42 分 2 秒,UV 机 升高至离地约 1.7 米时停下。据赖运苟陈述,其指挥陈某贵在起 吊后在该位置暂停,目的是要对 UV 机底部的 6 个支撑脚进行调 节(拧转收缩),使其低于底部的轮子,以便 UV 机在 3 楼落地 后可借助轮子推行。于是,在 UV 机悬停于离地约 1.7 米半空的 情况下,赖运苟来到 UV 机西北侧底部下方调节支撑脚。监控视 频显示,10 时 42 分 32 秒,赵某荣也来到 UV 机东北侧底部下方 — 6 — 调节支撑脚。10 时 43 分 1 秒,悬停于半空中的 UV 机突然下坠, 将赵某荣压在下方。在另一侧的赖运苟被机体擦碰到头部,未受 伤害。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了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如下: 1.事故发生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夏良高桥东路南 51 号(图 1、2)。现场因救援需要有部分移动。现场附近有监 控视频斜对事发场地,记录了事故发生情况(局部)。 图1事故发生现场(因救援有部分移动) 涉事 UV 机 涉事吊车 — 7 — 图2事故发生现场(因救援有部分移动) 2.监控视频显示,2026 年 4 月 25 日 10 时 11 分 36 秒,赖运 苟指挥涉事粤 ABQ009 汽车起重机倒车至作业位置,赵某荣在旁 观看(图 3)。 UV 机吊装 目标位置 — 8 — 图3 监控视频截图 3.监控视频显示,10 时 36 分 16 秒,赖运苟进行连接吊具。 (图 4) 图4 监控视频截图 赵某荣 赖运苟 赖运苟 — 9 — 4.监控视频显示,10 时 41 分 51 秒,UV 机被缓慢吊起升高。 (图 5) 图5 监控视频截图 5.监控视频显示,10 时 42 分 2 秒,UV 机升高至离地约 1.7 米时停下,呈悬停状态。(图 6) UV 机被缓慢吊起 升高。 — 10 — 图6监控视频截图 6.监控视频显示,10 时 42 分 32 秒,在 UV 机悬停于离地约 1.7 米半空的情况下,赵某荣来到 UV 机东北侧底部下方调节支 撑脚。(图 7) 赵某荣 — 11 — 图7监控视频截图 7.监控视频显示,10 时 43 分 1 秒,悬停于半空中的 UV 机 突然下坠,将赵某荣压在下方。(图 8) 图8监控视频截图 8.涉事 UV 机铭牌显示,该设备重量为 7100kg(图 9)。 UV 机突 然下坠。 — 12 — 图9 涉事UV机铭牌 9.现场使用的吊具情况:1 个手动葫芦,额定载荷为 3t(图 10);2 条钢丝绳,公称直径分别为 16mm 和 12mm,其中公称 直径 12mm 的钢丝绳(结构类别 6×19-1770,纤维芯)完全断裂 (图 11、12);4 条尼龙吊带,其中 2 条长 3m,2 条长 6m(图 13)。 — 13 — 图10手动葫芦 图11串接的2 条钢丝绳 — 14 — 图12完全断裂的钢丝绳(公称直径12mm) 图13尼龙吊带 10.据赖运苟、黄学茂陈述,现场所有吊具均为黄学茂所有, — 15 — 均由赖运苟现场选用并进行连接;涉事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 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未对作业现场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11.据赖运苟陈述,其在选用钢丝绳时仅凭经验判断,未校核 验算钢丝绳的额定工作载荷和承载能力,未计算钢丝绳的安全系 数;其连接吊具的方式为:先将 2 条钢丝绳(公称直径分别为 16mm 和 12mm)以及 1 个手动葫芦进行串接,再并接 2 条吊带 (每条长 3m),然后将钢丝绳索扣挂扣在吊机挂钩上,将 2 条 吊带索扣分别挂扣在 UV 机前方的 2 个吊环上;再用另 2 条吊带 (每条长 6m)连接吊机吊钩和 UV 机后方的两个吊环。 (六)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 1 人重伤。经统计,截至 2026 年 8 月 4 日, 本起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85777.44 元,主要为医疗费用。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响应、现场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附近有人员发现 UV 机压到人,大声呼叫, 陈某贵赶紧操作汽车起重机吊臂提升,在前端钢丝绳已断裂的情 况下,依靠后端的吊带将 UV 机尽量抬高,赖运苟与闻讯赶来的 潘某言一同将受伤的赵某荣从 UV 机前端底部移出来,发现赵某 荣口吐白沫,耳朵里流血,两条大腿被压断,右腿尤为严重,左 手三根手指折断。此时周围人员已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约 10 — 16 — 分钟后救护车赶到,医护人员对赵某荣进行紧急包扎处理后,将 其送至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市八医院救治。 接报后,白云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龙 归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迅速派员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评 估,应急处置得当,未造成次生事故。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赵某荣被送至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市八医院医 治,2026 年 6 月 22 日转至广东工伤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2026 年 7 月 20 日再次转入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市八医院医治至今。 目前,涉事各方尚未就善后事宜达成一致。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荣因事故致右下肢毁损 伤,手术行右大腿截肢,左示指、中指掌指关节以远骨质缺失, 多处颅骨骨折等,其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根据专家组出具的《白 云龙归“4·2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技术鉴定(分析)报告》, 经综合分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 (一)使用安全系数远低于国家标准的钢丝绳吊索致作业 场所存在事故隐患。在涉事吊装作业中,赖运苟未校核验算钢丝 绳的额定工作载荷和承载能力,未计算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仅凭 经验判断选用公称直径 12mm(结构类别 6×19-1770)钢丝绳作 — 17 — 为单肢吊索进行吊物。对照 GB/T 20118-2025《钢丝绳通用技术 条件》附录 C,12mm 6×19-1770 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为 90.7kN, 所吊装的 UV 机总重量为 7100kg,最大拉力为 69.6kN,在此工 况下,安全系数为 90.7÷69.6≈1.3,远低于 GB/T 16762-2020《一 般用途钢丝绳吊索特性和技术条件》5.2.3 安全系数的取值[1]。涉 事作业使用安全系数远低于国家标准、承载能力严重不足的钢丝 绳作为单肢吊索进行吊物,未执行 GB/T 6067.1-2010《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第 1 部分总则 17.2.3 b)[2]的规定,导致作业场所存在 吊索破断、吊物坠落的事故隐患。 (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规程在悬停载荷的 下方停留、操作。事发前,赖运苟指挥陈某贵操作吊机起吊不久 后暂停,在 UV 机悬停于离地约 1.7 米半空的情况下,赖运苟来 到 UV 机西北侧底部下方调节支撑脚。赖运苟安全意识淡薄,违 反 GB/T 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 1 部分总则 17.2.4 b)[3]的规定,在悬停载荷的下方停留、操作,将自身置于危险区 域内,且对赵某荣进入危险区域参与操作的行为未予以阻止,导 致赵某荣在钢丝绳吊索突然破断、吊物坠落时被砸中受伤。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1]GB/T 16762-2020《一般用途钢丝绳吊索特性和技术条件》5.2.3:单肢吊索额定工作载荷……安全系数,一般 取 5. [2]GB/T 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 1部分总则 17.2.3: 系挂物品应符合下列要求:b) 物品要通过 吊索或其他有足够承载能力的装置挂在吊钩上; [3]GB/T 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 1部分总则 17.2.4: 悬停载荷应符合下列要求:b)任何人不得在 悬停载荷的下方停留或通过; — 18 — (一)赖运苟作为涉事作业承包人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缺失 1.未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在涉事吊装 作业中,使用安全系数远低于国家标准、承载能力严重不足的钢 丝绳作为吊索进行吊物,且人员在悬停载荷的下方停留、操作, 未执行 GB/T 16762-2020《一般用途钢丝绳吊索特性和技术条件》 5.2.3 [4]、GB/T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 1 部分总则 17.2.3 b)[5]、17.2.4 b)[6]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7]的规定。 2.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8]的规定。 3.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场所存在的吊 索破断、吊物坠落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9]的规定。 (二)涉事作业发包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 [4]GB/T 16762-2020《一般用途钢丝绳吊索特性和技术条件》5.2.3:单肢吊索额定工作载荷……安全系数,一般 取 5. [5]GB/T 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 1部分总则 17.2.3: 系挂物品应符合下列要求:b) 物品要通过 吊索或其他有足够承载能力的装置挂在吊钩上; [6]GB/T 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 1部分总则 17.2.4: 悬停载荷应符合下列要求:b)任何人不得在 悬停载荷的下方停留或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 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19 — 责 铭印公司作为涉事作业发包单位,未与作业承包人韩水波签 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且未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作业现场进 行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10]的规定。 (三)涉事作业转包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韩水波作为涉事作业转包人,未与作业承包人赖运苟签订专 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 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 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 款[11]的规定。 (四)作业设备出租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黄学茂将涉事粤 ABQ009 汽车起重机出租给赖运苟使用,未 与承租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且未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 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20 —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2]的规定。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赖运苟,涉事作业承包人,未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 产的国家标准,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未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13]、《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5]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16]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铭印公司,涉事作业发包单位,未与作业承包人签订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 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 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21 — 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17]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 二款[18]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侯闪闪予以行政处罚。 3.韩水波,涉事作业转包人,未与作业承包人签订专门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包 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9]的规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20] 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4.黄学茂,涉事粤 ABQ009 汽车起重机出租人,未与承租人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且未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作业现 场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22 — 九条第二款[21]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零三条第二款[22]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 罚。 (二)其他建议 事故如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建议由当事各方通过法律途径解 决。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及时堵塞漏洞,防止 类似事故发生,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事 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如下: (一)建议龙归街道办事处针对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 一反三,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 的巡查检查,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二)赖运苟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 强作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进行吊装作业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采取技 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严防事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23 — 故发生。 (三)铭印公司、韩水波、黄学茂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统一 协调、管理责任,明确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承包、承租 单位的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 防事故发生。 (公开挂网时间:长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