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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龙归“4·2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公开信息(白云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发布:2026-09-02 等级:一般 类型:起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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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龙归“4·25”一般起重伤害
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4 月 25 日 10 时 43 分许,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夏良
高桥东路南 51 号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 1 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493 号)有关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白
云公安分局、区总工会、龙归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的白云
龙归“4·2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
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
府、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同
时组织了相关方面的专家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分析)。根据有
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已将调查中涉及相关监管单位履职情况通报
纪检监察机关。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分析)、询问调查取证、综
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应急救援处
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
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白云龙归“4·2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
因作业场所存在事故隐患、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作业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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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缺失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作业基本情况
涉事作业为汽车起重机吊装作业,作业地点为广州市白云区
龙归街夏良高桥东路南 51 号,作业内容是将 1 台印刷设备(神
画牌 MJ5300UV 机,以下简称“UV 机”)从楼下地面吊装至 3
楼室内。
2026 年 4 月 8 日,广州铭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印
公司”)与广州鑫梦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梦公司”)协
商约定,铭印公司向鑫梦公司销售 1 台 UV 机,铭印公司负责运
送至鑫梦公司指定位置,且在安装、调试后交付。2026 年 4 月
24 日,铭印公司售后经理侯闪闪委托起重吊装个体从业人员韩水
波吊装涉事 UV 机,吊装费用为 1800 元(后因发生事故未实际
支付)。韩水波接受委托后,因自身原因无法实施该业务,转包
给同为起重吊装个体从业人员的赖运苟实施。赖运苟遂联系粤
ABQ009 汽车起重机所有人黄学茂,经协商双方约定,黄学茂以
1100 元的价格向赖运苟提供 1 台汽车起重机及 1 名司机到现场作
业。2026 年 4 月 25 日上午,黄学茂雇请的汽车起重机司机陈某
贵驾驶涉事粤 ABQ009 汽车起重机与赖运苟一同来到广州市白
云区龙归街夏良高桥东路南 51 号楼下进行涉事吊装作业。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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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涉事 UV 机被装载在一辆货车车厢内,赖运苟在得到韩水波
口头承诺可由委托方报销叉车费用的情况下,自行垫付 500 元请
来一台叉车将涉事 UV 机从货车上卸下,然后进行连接吊具和指
挥起重吊装作业,陈某贵按照赖运苟的指挥操作汽车起重机进行
吊装。综上,因事故发生时涉事 UV 机尚未交付,其所有权仍属
铭印公司;涉事作业发包人为铭印公司,转包人为韩水波,涉事
作业承包人及组织实施者为赖运苟;赖运苟以租赁方式获得涉事
粤 ABQ009 汽车起重机(含司机)的使用权,出租人为黄学茂。
涉事各方以电话、微信等方式约定相关事项,未签订相关合
同或协议,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
(二)涉事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赖运苟,男,41 岁,广东省东源县人,起重吊装个体从业
人员,涉事作业承包人,组织实施涉事作业,在现场进行连接吊
具和指挥起重吊装。
2.黄学茂,男,43 岁,广东省和平县人,涉事粤 ABQ009 汽
车起重机所有人,将汽车起重机(含司机)出租给赖运苟使用。
3.陈某贵,男,48 岁,广东省和平县人,黄学茂雇请的汽车
起重机司机,在涉事作业中操作粤 ABQ009 汽车起重机进行吊
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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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韩水波,男,48 岁,广东省肇庆市人,起重吊装个体从业
人员,涉事作业转包人,从铭印公司承接涉事作业后,转包给赖
运苟。
5.铭印公司,涉事设备销售单位和涉事作业发包单位,将涉
事作业发包给韩水波。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军;经营地址:广
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荔新十二路 96 号 20 幢 101 号;经营范围: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侯闪闪,男,37 岁,河南省襄城县人,铭印公司售后经理,
系该单位直接负责发包涉事作业的主管人员。
7.赵某荣,男,30 岁,广东省化州市人,铭印公司售后工程
师,事发当日到铭印公司安装、调试涉事设备(事发时未开始该
项工作),在涉事作业过程中旁观并到吊物下方操作,在事故中
受伤。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赖运苟作为涉事作业承包人,对涉事作业安全管理缺失,未
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
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作业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4 月 25 日 9 时许,陈某贵驾驶粤 ABQ009 汽车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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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与赖运苟一同来到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夏良高桥东路南 51 号
楼下,作业任务是将涉事 UV 机(神画牌 MJ5300)吊装至 3 楼
车间内。此前,UV 机销售单位铭印公司售后工程师赵某荣和潘
某言已按照本单位工作安排到达现场,工作任务是待 UV 机吊装
到位后进行安装和调试。粤 ABQ009 汽车起重机进场后,赵某荣
在楼下旁观。赖运苟先请来一台叉车将 UV 机从货车上卸至地面,
然后指挥陈某贵操作汽车起重机就位。之后,赖运苟选用并连接
钢丝绳等吊具,具体操作方式为:先将 2 条钢丝绳(公称直径分
别为 16mm 和 12mm)以及 1 个手动葫芦进行串接,然后并接 2
条吊带(每条长 3m),再将钢丝绳索扣挂扣在吊机挂钩上,将 2
条吊带索扣分别挂扣在 UV 机前方的 2 个吊环上;再用另 2 条吊
带(每条长 6m)连接吊机吊钩和 UV 机后方的两个吊环。之后,
赖运苟指挥陈某贵操作汽车起重机进行起吊。监控视频显示,10
时 41 分 51 秒,UV 机被缓慢吊起升高;10 时 42 分 2 秒,UV 机
升高至离地约 1.7 米时停下。据赖运苟陈述,其指挥陈某贵在起
吊后在该位置暂停,目的是要对 UV 机底部的 6 个支撑脚进行调
节(拧转收缩),使其低于底部的轮子,以便 UV 机在 3 楼落地
后可借助轮子推行。于是,在 UV 机悬停于离地约 1.7 米半空的
情况下,赖运苟来到 UV 机西北侧底部下方调节支撑脚。监控视
频显示,10 时 42 分 32 秒,赵某荣也来到 UV 机东北侧底部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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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支撑脚。10 时 43 分 1 秒,悬停于半空中的 UV 机突然下坠,
将赵某荣压在下方。在另一侧的赖运苟被机体擦碰到头部,未受
伤害。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了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如下:
1.事故发生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夏良高桥东路南
51 号(图 1、2)。现场因救援需要有部分移动。现场附近有监
控视频斜对事发场地,记录了事故发生情况(局部)。
图1事故发生现场(因救援有部分移动)
涉事 UV 机
涉事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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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事故发生现场(因救援有部分移动)
2.监控视频显示,2026 年 4 月 25 日 10 时 11 分 36 秒,赖运
苟指挥涉事粤 ABQ009 汽车起重机倒车至作业位置,赵某荣在旁
观看(图 3)。
UV 机吊装
目标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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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监控视频截图
3.监控视频显示,10 时 36 分 16 秒,赖运苟进行连接吊具。
(图 4)
图4 监控视频截图
赵某荣
赖运苟
赖运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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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控视频显示,10 时 41 分 51 秒,UV 机被缓慢吊起升高。
(图 5)
图5 监控视频截图
5.监控视频显示,10 时 42 分 2 秒,UV 机升高至离地约 1.7
米时停下,呈悬停状态。(图 6)
UV 机被缓慢吊起
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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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监控视频截图
6.监控视频显示,10 时 42 分 32 秒,在 UV 机悬停于离地约
1.7 米半空的情况下,赵某荣来到 UV 机东北侧底部下方调节支
撑脚。(图 7)
赵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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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监控视频截图
7.监控视频显示,10 时 43 分 1 秒,悬停于半空中的 UV 机
突然下坠,将赵某荣压在下方。(图 8)
图8监控视频截图
8.涉事 UV 机铭牌显示,该设备重量为 7100kg(图 9)。
UV 机突
然下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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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涉事UV机铭牌
9.现场使用的吊具情况:1 个手动葫芦,额定载荷为 3t(图
10);2 条钢丝绳,公称直径分别为 16mm 和 12mm,其中公称
直径 12mm 的钢丝绳(结构类别 6×19-1770,纤维芯)完全断裂
(图 11、12);4 条尼龙吊带,其中 2 条长 3m,2 条长 6m(图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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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手动葫芦
图11串接的2 条钢丝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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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完全断裂的钢丝绳(公称直径12mm)
图13尼龙吊带
10.据赖运苟、黄学茂陈述,现场所有吊具均为黄学茂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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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由赖运苟现场选用并进行连接;涉事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
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未对作业现场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11.据赖运苟陈述,其在选用钢丝绳时仅凭经验判断,未校核
验算钢丝绳的额定工作载荷和承载能力,未计算钢丝绳的安全系
数;其连接吊具的方式为:先将 2 条钢丝绳(公称直径分别为
16mm 和 12mm)以及 1 个手动葫芦进行串接,再并接 2 条吊带
(每条长 3m),然后将钢丝绳索扣挂扣在吊机挂钩上,将 2 条
吊带索扣分别挂扣在 UV 机前方的 2 个吊环上;再用另 2 条吊带
(每条长 6m)连接吊机吊钩和 UV 机后方的两个吊环。
(六)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 1 人重伤。经统计,截至 2026 年 8 月 4 日,
本起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85777.44 元,主要为医疗费用。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响应、现场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附近有人员发现 UV 机压到人,大声呼叫,
陈某贵赶紧操作汽车起重机吊臂提升,在前端钢丝绳已断裂的情
况下,依靠后端的吊带将 UV 机尽量抬高,赖运苟与闻讯赶来的
潘某言一同将受伤的赵某荣从 UV 机前端底部移出来,发现赵某
荣口吐白沫,耳朵里流血,两条大腿被压断,右腿尤为严重,左
手三根手指折断。此时周围人员已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约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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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钟后救护车赶到,医护人员对赵某荣进行紧急包扎处理后,将
其送至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市八医院救治。
接报后,白云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龙
归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迅速派员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评
估,应急处置得当,未造成次生事故。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赵某荣被送至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市八医院医
治,2026 年 6 月 22 日转至广东工伤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2026
年 7 月 20 日再次转入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市八医院医治至今。
目前,涉事各方尚未就善后事宜达成一致。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荣因事故致右下肢毁损
伤,手术行右大腿截肢,左示指、中指掌指关节以远骨质缺失,
多处颅骨骨折等,其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根据专家组出具的《白
云龙归“4·2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技术鉴定(分析)报告》,
经综合分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
(一)使用安全系数远低于国家标准的钢丝绳吊索致作业
场所存在事故隐患。在涉事吊装作业中,赖运苟未校核验算钢丝
绳的额定工作载荷和承载能力,未计算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仅凭
经验判断选用公称直径 12mm(结构类别 6×19-1770)钢丝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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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肢吊索进行吊物。对照 GB/T 20118-2025《钢丝绳通用技术
条件》附录 C,12mm 6×19-1770 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为 90.7kN,
所吊装的 UV 机总重量为 7100kg,最大拉力为 69.6kN,在此工
况下,安全系数为 90.7÷69.6≈1.3,远低于 GB/T 16762-2020《一
般用途钢丝绳吊索特性和技术条件》5.2.3 安全系数的取值[1]。涉
事作业使用安全系数远低于国家标准、承载能力严重不足的钢丝
绳作为单肢吊索进行吊物,未执行 GB/T 6067.1-2010《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第 1 部分总则 17.2.3 b)[2]的规定,导致作业场所存在
吊索破断、吊物坠落的事故隐患。
(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规程在悬停载荷的
下方停留、操作。事发前,赖运苟指挥陈某贵操作吊机起吊不久
后暂停,在 UV 机悬停于离地约 1.7 米半空的情况下,赖运苟来
到 UV 机西北侧底部下方调节支撑脚。赖运苟安全意识淡薄,违
反 GB/T 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 1 部分总则 17.2.4
b)[3]的规定,在悬停载荷的下方停留、操作,将自身置于危险区
域内,且对赵某荣进入危险区域参与操作的行为未予以阻止,导
致赵某荣在钢丝绳吊索突然破断、吊物坠落时被砸中受伤。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1]GB/T 16762-2020《一般用途钢丝绳吊索特性和技术条件》5.2.3:单肢吊索额定工作载荷……安全系数,一般
取 5.
[2]GB/T 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 1部分总则 17.2.3: 系挂物品应符合下列要求:b) 物品要通过
吊索或其他有足够承载能力的装置挂在吊钩上;
[3]GB/T 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 1部分总则 17.2.4: 悬停载荷应符合下列要求:b)任何人不得在
悬停载荷的下方停留或通过;
— 18 —
(一)赖运苟作为涉事作业承包人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缺失
1.未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在涉事吊装
作业中,使用安全系数远低于国家标准、承载能力严重不足的钢
丝绳作为吊索进行吊物,且人员在悬停载荷的下方停留、操作,
未执行 GB/T 16762-2020《一般用途钢丝绳吊索特性和技术条件》
5.2.3 [4]、GB/T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 1 部分总则
17.2.3 b)[5]、17.2.4 b)[6]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7]的规定。
2.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8]的规定。
3.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场所存在的吊
索破断、吊物坠落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9]的规定。
(二)涉事作业发包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
[4]GB/T 16762-2020《一般用途钢丝绳吊索特性和技术条件》5.2.3:单肢吊索额定工作载荷……安全系数,一般
取 5.
[5]GB/T 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 1部分总则 17.2.3: 系挂物品应符合下列要求:b) 物品要通过
吊索或其他有足够承载能力的装置挂在吊钩上;
[6]GB/T 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 1部分总则 17.2.4: 悬停载荷应符合下列要求:b)任何人不得在
悬停载荷的下方停留或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
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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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铭印公司作为涉事作业发包单位,未与作业承包人韩水波签
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且未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作业现场进
行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10]的规定。
(三)涉事作业转包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韩水波作为涉事作业转包人,未与作业承包人赖运苟签订专
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
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
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
款[11]的规定。
(四)作业设备出租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黄学茂将涉事粤 ABQ009 汽车起重机出租给赖运苟使用,未
与承租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且未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
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20 —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2]的规定。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赖运苟,涉事作业承包人,未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
产的国家标准,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未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13]、《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5]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16]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铭印公司,涉事作业发包单位,未与作业承包人签订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
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
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21 —
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17]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
二款[18]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侯闪闪予以行政处罚。
3.韩水波,涉事作业转包人,未与作业承包人签订专门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包
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9]的规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20]
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4.黄学茂,涉事粤 ABQ009 汽车起重机出租人,未与承租人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且未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作业现
场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22 —
九条第二款[21]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零三条第二款[22]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
罚。
(二)其他建议
事故如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建议由当事各方通过法律途径解
决。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及时堵塞漏洞,防止
类似事故发生,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事
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如下:
(一)建议龙归街道办事处针对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
一反三,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
的巡查检查,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二)赖运苟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
强作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进行吊装作业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采取技
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严防事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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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发生。
(三)铭印公司、韩水波、黄学茂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统一
协调、管理责任,明确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承包、承租
单位的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
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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