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潘州街道“1·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window.navigator.u ; ! (this); ! if(getQueryString("type") != if(getQueryString("type") != 当前位置: 首页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高州市潘州街道“1·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1-20 17:37:51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2024年1月18日14时许,在高州市潘州街道东方大道与茂名大道交界红绿灯处(原桂园食坊)房屋施工工地现场发生一起事故,工地进行灌浆作业时,泵车左前方支撑位置发生塌方,导致泵车失去平衡,其摆臂失控碰撞到在场施工的工人黄某某,造成其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5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高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总工会、潘州街道办事处等有关人员组成的高州市潘州街道“1·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调查组经综合分析认定:高州市潘州街道“1·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泵车司机停放地点选址不当、支撑不符合规范,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工程概况 事故工程属于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一、二经济合作社地块A留用地商业与住宅建设项目(简称A区,下同)的地下通道的建设工程,由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一、二经济合作社共同负责。 谢村坡耀一、二经济合作社社长刘*武、刘*斌将A区地下通道的放线、平水、放柱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包给张*清,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捣制施工队及泵车是张*清介绍来的,工钱由坡耀一、二经济合作社直接支付给捣制施工队及泵车,他们之间没有签订合同。 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A区地下室通道的捣制步骤,钩泥整平地面,用混凝土捣10厘米垫层。 (二)事发地的土地性质 事故发生地属于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一、二经济合作社位于高州市桂园东路城东小区留用地,拥有《土地不动产权证》〔粤(2019)高州市不动产权〕,权利人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一、二经济合作社;共有情况:单独所有;坐落:高州市桂园路;不动产单元号:440981***;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划拨;用途:其他商服用地(0507);城镇住宅用地(0701);面积:12464.40㎡。 该宗用地的批准文号:高府国用〔2016〕1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高州市〔2016〕高国土资字第15号,属于征地留用地。 (三)建设项目概况 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一、二经济合作社地块A留用地商业与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一、二经济合作社;建设位置:高州市桂圆路;建设规模:建筑占地面积:7642.60㎡,层数及面积:建地上九层,地下室一层;总建筑面积:81387.41㎡,其中计容建筑面积69791.20㎡(住宅:63472.33㎡,商业:6318.87㎡),不计容建筑面积11596.21㎡(地下室)。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通知书》。 截至事故发生前,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一、二经济合作社地块A留用地商业与住宅建设项目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事故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1.黄*钦,死者,男,57岁,是捣制施工队的施工工人。 2.卢*,涉事泵车老板兼司机,49岁,汉族,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2E,有效期限:2020-09-03至长期。 3.黄*华,涉事泵车操作员,男,25岁。 4.刘*武,男,58岁,汉族,是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一经济合作社社长。 5.刘*彬,男,47岁,汉族,是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二经济合作社社长。 6.张懂*清,男,64岁,汉族,为A区工地放线,并介绍泵车和捣制施工队给A区工地。 7.梁*珍,女,61岁,汉族,是捣制施工队的包工头。 (五)建设单位有关情况 建设单位之一: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一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类型:集体经济;法定代表人:刘*武;住所:广东省高州市***;业务范围: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成立日期;2018年11月26日,有效期限:2020年7月30日至2030年7月29日。 建设单位之二: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二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类型:集体经济;法定代表人:刘*彬;住所:广东省高州市***;业务范围: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成立日期;2018年11月26日,有效期限:2020年7月30日至2030年7月29日。 (六)涉事泵车有关情况 事故泵车车牌号为粤K51891,实际控制人卢*。粤K51891号泵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号码:粤K51891;车辆类型: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所有人:关*有;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三一牌SY5418THB;车辆识别代号:JALY***;发动机号码:6WF***;注册日期:2012-12-25;发证日期:2020-11-26;档案编号:440***;核定载人数:3人;总质量:41000kg;整备质量:40805kg;外廓尺寸13760×2500×4000mm;强制报废期止:2042-12-25。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当天早上卢*和黄*华驾驶泵车来到工地,8时开工。 中午吃完饭,大约13时30分许继续开工。卢*驾驶泵车去施工现场土地中间通道泵送混凝土,黄*华负责操作泵车出浆口的管道操作,二人一起将泵车前后的四个支架支撑,黄*钦等四人在地下室通道工作,黄*钦负责扶泵送管道的输送软管进行送料,其他三个人负责平整混凝土。黄*华操作将支架臂移到施工位置,突然泵车左前方支撑位置的泥土坍塌,泵车向左前方倾侧,摆臂失控碰压中正在下面扶输送软管的黄*钦。黄*钦被压倒后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卢*、黄*华和其他三名员工快速过去想将他抬起来,因臂架太重抬不动,工地里有人喊挖掘机过来将臂架挪开,卢*等五人将黄*钦抬到旁边。此时黄*钦还有呼吸,但是动不了。 14时许,现场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过了10分钟左右,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医生检查发现人已无脉搏。 (现场图片) (二)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2024年1月18日15时56分,现场人员拨打110报警电话。2024年1月18日17时37分,市公安局接报后经初步了解,形成信息快报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2024年1月18日17时51分,接茂名市应急管理局总值班室通报此事故信息,高州市应急管理局即派专人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展开前期调查;了解详细信息后,再书面向茂名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事故信息。 (三)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高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吸取事故教训,维护社会稳定。市应急管理局、潘州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经评估,本次事故相关人员能快速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帮助,充分利用人力对伤亡人员开展抢救,虽未能抢救回人员,但各职能部门能快速响应,及时控制处理事故,没有发生二次事故。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时、措施得当。 事故发生后,涉事相关方积极开展善后处理,2024年1月24日,事故各方与死者家属签署了调解协议书。截至目前,本起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已经结束,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姓名黄*钦,男,57岁。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65万元。 四、事故原因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反复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泵车停放地点选址不当。混凝土泵车停放的场地系未经压实的泥土地面,且停放处左前支腿点左侧外即通道泥地边缘1,泥地外侧已被挖空,地面无法承受泵车作业时产生的持续震动和压力。 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8.5.1 混凝土泵车应停放在平整坚实的地方,与沟槽和基坑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2.混凝土泵车支撑不符合规范。混凝土泵车停放好后向左侧工地输送材料,整车受力向左前支腿处集中,而泵车的左前支腿下方仅垫了一块垫板,未按规定放置枕木,支腿对泥土地面的压力过大,导致支腿下方地面发生坍塌。 (二)间接原因 涉事建设项目业主现场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协调。业主未根据现场地面的承载力、混凝土浇筑的距离、混凝土搅拌车的进出通道以及操作者的工作位置等情况,经与泵车车主讨论后确定设备的安置位置2,未安排专人在现场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2《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混凝土泵和泵车安全使用规程》(GB/T 39757-2021) 10.11 在设备到达施工现场之前,承相方/承包商应根据现场地面的承载力、混凝土浇筑的距离、混凝土搅拌车的进出通道以及操作者的工作位置等情况,经与供方讨论后确定设备的安置位置。 五、相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潘州街道办事处,是事故发生的属地政府,负责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行政事权上,其没有建房(包含国有和集体性质用地)规划和施工审批事权。尽管该办事处多次介入处理涉事地块问题,包括巡查督促办理报建手续、现场核查、联合下发停工通知、组织召开会议明确要求停工并处罚等,并于2023年9月13日再次联合控停违规施工行为,但其在日常监管中仍存在不足:未持续加大对该项目的巡查力度,向上级部门移送问题后未能及时跟踪督促整改,且在上级部门采取措施后,未对后续抢建行为继续履行移送职责,监管闭环存在漏洞。 (二)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需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通报相关行政许可和监管信息,加强批后监督和日常巡查,并及时移送违法线索。2023年12月20日,该局已发出项目报建告知书,履行了其工作职责。 (三)高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对行业主管部门移送其属市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执法查处。 该局于2023年7月收到违建督办通知后,先后发出督办要求、违法告知函,并联合街道办现场制止偷建行为,后续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1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局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纠正违建,也未加强巡查防控偷建抢建,工作存在不足。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责任单位 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一、二经济合作社,作为涉事建设项目的业主,对施工现场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根据现场地面的承载力、混凝土浇筑的距离、混凝土搅拌车的进出通道以及操作者的工作位置等情况,经与泵车车主讨论后确定设备的安置位置,未安排专人在现场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高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另查明,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一、二经济合作社,存在未批违建的行为,其违反了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由高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其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二)事故责任人员 卢*,作为泵车老板兼司机,安全意识淡薄,在工作中存在凭经验选址现象,将混凝土泵车停放在不适合作业的地点,在支撑混凝土泵车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未在支腿下方垫设枕木,导致作业过程中泵车左前支腿处地面受力过大发生坍塌,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高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部门的处理建议 1.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其履行村级建房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非法建房的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措施督促指导涉事单位纠正违法建设行为。建议谢村居委会向潘州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 2.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村一、二经济合作社社长刘*武、刘*彬,任由合作社自留地未办理相关施工许可便擅自动工建设,施工现场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建议刘*武、刘*彬向潘州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 3.建议潘州街道办事处党委向中共高州市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潘州街道办事处向高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建议高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高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其他建议 在本次事故中,如涉及其他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建议各方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混凝土泵车在停放选址、确定支撑面等操作的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的情况,应当加强对混凝土泵车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泵车操作规程的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意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按规范操作的能力,摒弃“凭感觉选址”等经验主义作风。 (二)高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大查处违法建设力度,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巡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的建筑物,以及擅自加建、扩建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及时组织城管综合执法(查违办)依法拆除,以免产生负面影响。同时,积极向人民群众宣传违法建设的危害性和举报渠道,鼓励大家共同参与违法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充分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重点落实村(社区)一级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排查报告职责,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日常工作督导,督促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障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share-1').share(); $ ); $('#share-3').shar 656ed42d5389/11440981007132209T-20026288.js' type='text/javascript'%3E%3C/script%3E")) 版权所有:高州市人民政府 主办: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服务热线:0668-12345 粤公网安备 44098102441048号 粤ICP备16116520号 网站标识码:4409810016 技术支持:广东网锋科技有限公司 window.NFCMS_SITE_ID=668005;window.NFCMS_PUB_TYPE="page";window.NFCMS_PAGE_ID="8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