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巽寮旅游度假区九铭屿海小区“8·13”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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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巽寮惠东县青巽山森林公园管理有限 公司“8·13”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惠东巽寮惠东县青巽山森林公园管理 有限公司“8·13”一般淹溺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5 年 9 月 30 日 I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 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4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7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10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1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11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11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 11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2 三、事故原因分析 ............................................................................... 12 (一)事故直接原因 ......................................................................12 (二)直接原因分析 ......................................................................13 (三)事故间接原因 ......................................................................13 (四)间接原因分析 ......................................................................14 (五)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4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14 (一)事故单位 ............................................................................. 14 (二)有关监管部门 ......................................................................14 (三)地方党委政府 ......................................................................15 (四)涉事儿童的监护人 ..............................................................15 II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5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 人) ............................................... 15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4 人) ................................16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2 人) ....................................16 (四)建议由企业内部处理人员(7 人) ....................................16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 个) ....................................18 六、事故主要教训 ............................................................................... 18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9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防范化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安全风险 ......................................................................................... 19 (二)坚决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 生产水平 ......................................................................................... 19 (三)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 20 1 惠东巽寮惠东县青巽山森林公园管理有限 公司“8·13”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8 月 13 日 20 时 14 分许,惠东县巽寮旅游度假 区惠东青巽山森林公园管理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泳池淹溺事 故,造成 1 人重伤,2023 年 10 月 23 日因救治无效死亡,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49.5 万元(由于当前善后赔偿事宜未达成 一致,赔偿金额暂未纳入统计)。 为进一步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惠州市人民政 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惠府行复〔2025〕66 号)要求,惠 东县人民政府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再次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 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巽寮管委会等单 位业务骨干为成员的惠东巽寮惠东县青巽山森林公园管理 有限公司“8·13”一般淹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 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了惠东县纪委监委, 县卫健局相关工作人员、相关机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问询 谈话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 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 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 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改进工作和防 2 范事故的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惠东巽寮惠东县青巽山森林公园管 理有限公司“8·13”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落实不到位,泳池现场管理混乱,救生员未及时发现并 阻止涉事儿童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独自进入成人游泳池导 致溺水,于两个多月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惠东县青巽山森林公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 巽山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3345520036G,法 定代表人:许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5 年 07 月 06 日,登记状态:在营(开业), 企业住所:惠东县巽寮管委会巽寮村委会粘坑地段中航巽寮 湾花园 H1 栋,经营范围:旅游项目投资开发,旅游咨询服 务;餐饮;水上娱乐活动;渔船出租;快艇出租;旅游服务; 拓展服务;港口码头服务(不含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服务); 批发、零售:日用品、食品;物业管理;停车服务;苗木种 植、销售;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管理与养护;露 营地服务;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会议及展览服务; 住宿服务;酒类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休闲观光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涉事泳池名为 UFO 泳池,经营地点位于惠东巽寮旅游 度假区九铭屿海小区。 3 2.相关人员情况 许某,男,惠东青巽山森林公园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主要负责人。 蓝某,男,惠东青巽山森林公园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安全管理人员。 孙某,男,惠东青巽山森林公园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UFO 泳池分管领导。 朱某,男,UFO 游泳池(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 负责人。 叶某(曾用名:方某),男,游泳池救生员,救生员证 书编号:1964003006505446。 陈 某 , 男 , 游 泳 池 救 生 员 , 救 生 员 证 书 编 号 : 1664003008505021。 钟 某 , 男 , 游 泳 池 救 生 员 , 救 生 员 证 书 编 号 : 1964003028503108。 肖 某 , 男 , 游 泳 池 救 生 员 , 救 生 员 证 书 编 号 : 2264003006503401。 朱 某 , 男 , 游 泳 池 救 生 员 , 救 生 员 证 书 编 号 : 1664003028501266。 周 某 , 男 , 游 泳 池 救 生 员 , 救 生 员 证 书 编 号 : 1964003006500890。 梁 某 , 男 , 游 泳 池 救 生 员 , 救 生 员 证 书 编 号 : 1764003006504012。 事发当天各救生员岗位安排详见图 1 4 范某,女,系涉事儿童郭某的母亲(法定监护人)。 郭某,女,涉事儿童,系未成年人。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青巽山公司。通过调查组查阅相关台账、视频、照片 等资料,询问公司管理层、救生员以及当地政府相关人员等 方式,调查组认定惠东县青巽山森林公园管理有限公司依照 《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了高危险性体育 项目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制定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游泳池安全管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检查 计划、游泳池安全救护制度,溺水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救生 安全员岗位职责,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溺水抢救操作规范) 等规章制度。UFO 成人游泳池水面面积约 1250 平方米,按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 1 部分:游泳场所》(GB 19079.1-2013)7.2[1]规定,该泳池配备了 7 名救生员。 存在问题:涉事企业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流于形式, 未与泳池救生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对救生员日常安全 培训教育不到位,救生员未严格履行[3]安全职责,成人泳池 现场管理混乱,未按规定设置救生观察台及救生员巡逻路径。 事发当天,UFO 成人游泳池配备了 7 名救生员,由救生 [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 1 部分:游泳场所》(GB 19079.1-2013)水域面积在 250 平方米及 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泳池救生员人,水面面积在 250 平方米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 250 平 方米及以内增加 1 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2] 惠东县青巽山森林公园管理有限公司泳池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第十一条:救生员要与本馆签订责任书, 必须尽职尽责,确保游泳馆内不发生溺水死亡事故。 [3] 惠东县青巽山森林公园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第六部分第 3 条:做好游泳池的安全管理,严 格按儿童戏水池、成人池、深水区、浅水区的规定进行管理,对越界和不服从劝阻的进行警告,警告无效 的可清除出场。密切关注池内情况,发现有求救信号的,应果断迅速采取有效措救助措施。 5 员叶某安排具体的工作岗位,并以微信形式发送至公司管理 层同意。事发当天的岗位安排如下:5 名救生员负责成人游 泳池巡逻救护,1 名救生员(梁某)负责二楼观光池巡逻救 护,1 名救生员(陈某)负责儿童戏水池巡逻救护(详见图 1)。 图 1 事发当天救生员岗位设置示意图 6 事发时,成人泳池经营场所负责人朱某未履行现场监管 责任,未督促救生员履职尽责,救生员岗位安排不合理。 依据惠东县青巽山森林公园管理有限公司制定的《安全 生产工作制度》《泳池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规定,救生 员需在规定的岗位责任区内上岗或巡岗,不得擅自离岗、并 岗、做与救生员工作无关的事情。通过视频监控和询问企业 工作人员得知,事发时救生员并未按岗位职责对泳池进行巡 查和救护,未及时发现涉事儿童郭某独自进入UFO成人游泳 池,最终导致溺水后救治无效死亡。 (三)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前: UFO 成人游泳池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08:30-12:00;15:00-19:30),周六至周日(08:30-19:30)。 事发当天为周日, 因周末生意相对较好, 人流仍需时间清理, 经该公司管理层同意,决定当天延时经营,事发时间为20 时 左右,已构成实质性经营状态。 结合现有视频监控资料及相关人员笔录显示: 2023 年 8 月 13 日 19 时 04 分许,范某验票后带其女儿 郭某至该 UFO 泳池观景游玩、拍照,期间范某 带其女儿郭 某去隔壁餐厅吃饭; 19 点 25 分至 19 点 45 分左右进入儿童戏水池,郭某在 其母亲的观望下在儿童浅水池玩水; 20 时 05 分至 20 时 10 分许,范某与救生员陈某进行沟 通,询问这个儿童戏水池最深的地方有多深,救生员陈某回 答大概是 60 厘米左右。随后,范某离开儿童戏水池,独自 7 前往更衣室,女儿郭某留在儿童戏水池玩水; 20 时 14 分许,郭某独自出现在成人泳池边并径自入水。 此时周围有游客在郭某旁边游泳,并有部分人员上岸,救生 员并未发现并制止郭某独自进入成人游泳池 20 时 18 分许,范某出现在戏水池旁,未发现郭某,便 边呼叫边走向 UFO 一楼让救生员帮其寻找郭某,期间救生 员钟某说会不会去二楼,让其去二楼找下看,范某便去二楼 寻找郭某,救生员也一起帮忙寻找郭某。 20 时 23 分,范某在成人游泳池发现郭某溺水,救生员 钟某随即跳入水中救起郭某,并采取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 抢救措施。此时郭某已经因长时间溺水导致昏迷,随后紧急 送往医院救治。 郭某最终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宣告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发生时游泳池情况。事发成人游泳池为 25 米×50 米长方形游泳池,面积约为 1250 平方米,浅水区水深约为 1.2 米,深水区约为 1.5 米深。成人游泳池岸边有“请勿跳水” “深水区身高 1.4 米儿童禁止下水”“成人池水深 1.5 米” 等相关警示牌。 成人游泳池旁边有一个不规则形状的儿童戏水池,面积 约为 150 平方米,最浅处水深 0.1 米,最深处 0.6 米,儿童 戏水池立有“水深 0.6 米需监护人陪同下入水”的警示牌。 8 图 2 事发成人游泳池警示牌 图 3 事发儿童戏水池警示牌 9 图 4 成人游泳池事发位置示意图 2.事故发生救生员所在位置。经多方了解,并将救生员 召回现场,确认各自在事故发生时所在位置和工作情况。 救生员陈某事发时在儿童浅水池巡逻,未发现郭某离开 儿童浅水池进入成人游泳池; 救生员朱某(系郭某溺水地点最佳看护位置)在郭某发 生溺水时,正巧前往UFO一楼吧台喝水,返回时,发现范某 在呼救寻找郭某,这也是郭某在发生溺水后,未被及时救起 的因素之一; 救生员周某在事故发生时在UFO一楼吧台喝水; 救生员钟某在事故发生时在UFO一楼吧台喝水; 救生员肖某在事故发生时在上厕所、抽烟并去二楼观光 池巡逻; 点地水溺 10 救生员叶某在一楼成人泳池最侧边观察,未发现郭某进 入成人游泳池溺水; 救生员梁某在事故发生时在二楼观光池巡逻。 图 5 事发时救生员所在位置示意图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1.人员伤亡情况。死者郭某,女,6 岁,湖南省常德人, 身份证号码:43072120170812****,户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 11 安乡县。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据统计,直接经济损失暂为 49.5 万元(由于当前善后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赔偿金额暂未纳 入统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青巽山公司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开 展救援工作,并拨打 120 请求救援。当事人范某报警,巽寮 派出所接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处警,并通报巽寮管委会;约 20 时 40 分,救护车抵达泳池,郭某转由医护人员继续抢救。 后送至位于吉隆镇的惠东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 时 18 分许范某向在场救生员反映,救生员一起寻找 郭某。现场工作人员在得知该事故后,立刻组织人员及时开 展现场搜寻,20 时 23 分,范某在成人游泳池发现郭某溺水, 救生员随即跳入水中救起郭某,并采取心肺复苏、人工呼吸 等抢救措施,郭某因长时间溺水导致昏迷后,及时报警,积 极开展救援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8 月 13 日 21 时 10 分许送至位于吉 隆镇的惠东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抢救;22 时 10 分许转送至 惠东人民医院就医;23 时 50 分许转送至惠州中心人民医院 就医;8 月 14 日再转送至广州南方医院就医,9 月 12 日转 至湖南省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就医,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宣 12 告抢救无效死亡。 2.善后处理情况。事发后,巽寮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高 度重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要求企业履行好相关责任。企业 在此次事故发生后,积极处理善后事宜,共垫付溺水者的医 疗救助等相关费用共计 494651.39 元。目前关于事故赔付问 题,涉事双方暂未协商一致,属于民事纠纷的,建议通过法 律途径解决。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青巽山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获悉郭某失踪后,帮忙寻找, 在范某发现郭某在成人游泳池溺水后,救生员立即将其救起, 并采取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及时报警、送院, 应急救援措施处理得当。 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有关单位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应 急救援及时,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涉事儿童郭某独自在儿童戏水池戏水,后在未佩戴相 关防护设备、无成年人员看护的情况下独自进入成人游泳池 发生淹溺。 2.现场救生员未履行好工作职责,多人在同一时间段离 开工作岗位,导致未及时发现并阻止涉事儿童独自进入成人 游泳池、未及时发现涉事儿童溺水。 综上,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3 (二)直接原因分析 1.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范某与救生员陈某就范某是否有 委托陈某临时看护郭某在儿童戏水池戏水、陈某是否承诺范 某帮助其看护郭某的行为,调查组查阅相关制度,该公司救 生员无一对一帮助游客看护小孩的职责;通过询问其他救生 员,也一致表示救生员不会一对一帮助游客临时看护小孩, 双方笔录陈述内容不一致,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范某是否有 委托陈某临时看护涉事儿童的行为及陈某是否有答应范某 帮助其照看涉事儿童的行为。 涉事儿童的母亲范某,忽视儿童戏水池现场警示,将郭 某独自留在儿童戏水池戏水,而郭某在未佩戴相关救生防护 装备的情况下,独自进入成人游泳池,这一不安全行为,已 将自己陷入一个危险状态,由于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作为监护人的范某负有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2.游泳池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之一,现场管理人 员却不在岗,救生员安排不合理,同一时段 4 名救生员脱岗、 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通过视频监控得知,20 时 14 分,涉 事儿童郭某在未佩戴相关安全防护设备的情况下,独自进入 游泳池,直到 20 时 18 分许,范某求助救生员帮忙寻找郭某, 现场工作人员才开始寻找,至 20 时 23 分,范某发现郭某溺 水后,工作人员才将郭某救起。 (三)事故间接原因 青巽山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救生员安全培训教育不足,未及时发现 14 救生员未履行成人游泳池巡视工作职责。 (四)间接原因分析 青巽山公司未与救生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有效建 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现场管理不到位,工作人员不在岗, 在经营旺季时,游泳池工作时间不定时调整,但未安排接替 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公司安全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 事发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经营场所负责人不在现场进 行统一管理监督 7 名救生员,导致救生员工作时脱岗。 (五)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鉴于事发点附近的监控视频、询问笔录等相关佐证资料, 结合公安机关调查认定,死者郭某死亡原因是淹溺导致昏迷, 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排除他杀。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青巽山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建立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现场管理不到 位,救生员安排不当,部分脱岗,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 育不到位。高危性体育项目(游泳池)管理混乱,在经营旺 季时,游泳池工作时间不定时调整,临时延长营业时间但未 安排接替的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公司安全制度未得到有效执 行。 (二)有关监管部门 惠东县文广旅体局:负责游泳池安全的监督管理,日常 15 执法水平有待提高,未有效履行高危性体育项目的行业监管 责任,未能及时发现青巽山公司未有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 位责任制,未及时发现青巽山公司游泳池救生员安排不当、 在营业时间内存在救生员脱岗的情况。 (三)地方党委政府 巽寮管委会: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有效落 实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池属地管理责任,未能及时发现 青巽山公司未有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及时发 现青巽山公司游泳池救生员安排不当、在营业时间内存在救 生员脱岗的情况。 (四)涉事儿童的监护人 范某,涉事儿童郭某的母亲,亦是孩子的监护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4]的有关规定, 未有效履行家长监护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范某,女,未履行监护责任,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的 户外安全保护意识薄弱,明知其女儿不懂水性,在携带其到 浅水池游玩时,临时离开疏于监护,致使其独自在游泳池玩 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的有 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但由于在事故中失去女儿, 教训惨痛,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 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 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 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16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4人) 对于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属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公 职人员履职不当的问题及相关材料,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2人) 1.许某,青巽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有效 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有效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本 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对救生员在工作时间脱岗行为 存在失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工作不到 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 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5]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蓝某,青巽山公司总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6]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建议由企业内部处理人员(7人) 1.孙某,青巽山公司副经理,履行对 UFO 游泳池安全管 理分管职责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UFO 泳池救生员岗位 安排不合理的情况,建议由青巽山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7]对其实施内部处罚。 [5]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四十的罚款; [6]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 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7] 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 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7 2.朱某,高危项目经营场所负责人,在游泳池对外开放 期间,不在工作现场,未有效履行现场经营管理职责,救生 员安排不合理,未有效督促游泳池救生员履行好监管职责, 未落实好岗位安全责任,建议由青巽山公司依据《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零七条[8]对其实施内部处罚。 3.钟某,游泳池救生员,未严格按照公司职责开展救生 员工作,未落实好岗位安全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零七条[9] 之规定,建议青巽山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罚。 4.肖某,游泳池救生员,未严格按照公司职责开展救生 员工作,未落实好岗位安全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零七条[10] 之规定,建议青巽山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罚。 5.朱某,游泳池救生员,未严格按照公司职责开展救生 员工作,未落实好岗位安全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零七条[11] 之规定,建议青巽山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罚 6.周某,游泳池救生员,未严格按照公司职责开展救生 员工作,未落实好岗位安全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零七条[12] 之规定,建议青巽山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罚。 [8] 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 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 7.陈某,忽视浅水池安全警示牌公告,未履行好工作职 责,在范某离开郭某时,未及时劝导范某,遵守安全警示牌 内容。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13]之规定,建议青 巽山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罚。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个) 青巽山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未有效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日常隐患排查不到位,泳池现场管理混乱,对员 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 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14]之规 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县文广旅体局警示约谈青巽山公司,抓牢抓实安 全生产责任制。 2.责成县文广旅体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3.责成巽寮管委会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六、事故主要教训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安全发展 理念,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加强经营活动现场管理,配齐配足救生员,确保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得到有效履行。 [13]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一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行业监管部门、属地政府要认真履行好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 责任,加强检查,督促企业切实加强经营活动现场和工作人 员管理,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整改 措施和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防范化解高危险性 体育项目安全风险 巽寮管委会、县文广旅体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 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人民至上,生 命至上”理念,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失职追责”的总体要求,坚决扛起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政治责 任,确保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文广旅体部 门要深入分析高危险性体育活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高 风险点,提出强化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的系统性措施, 切实抓好问题整改和工作落实,确保高危性体育项目安全生 产形势稳定。 (二)坚决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 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巽寮管委会、县文广旅体局要进一步提高危险性体育项 目经营企业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对照《安全生产 法》、《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等法 律法规,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危险性 体育项目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20 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 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标准;要切实加强工作人员的 安全培训、教育和管理,着力提高全员安全责任意识、安全 生产措施执行力。属地镇街、文广旅体部门要结合《惠东县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方案要求,加强 联动,针对性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池)的企业安全 教育培训会,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抓 好落实。 (三)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安 全意识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企业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 训,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严守安全生产红线。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好企业规章制度、游泳场所从 业人员履职情况、经营设施条件、卫生环境管理要求、安全保 证等相关规定;属地镇街、文广旅体部门要加强沟通,进一步 引导辖区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工作,积极引导旅客提高自身防护意识,尤其是携带未 成年人的旅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照看工作,不断提升防范 高危险性体育活动风险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