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鼎湖永安维珍妮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7·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肇庆市鼎湖区·鼎湖区(鼎湖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肇庆市鼎湖区 发布:2025-12-12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鼎湖永安维珍妮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
(二期)“7·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鼎湖永安维珍妮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二期)
“7·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编制日期:2025 年 11 月 24 日
目 录
一、事故工程概况 ............................................................................................................- 2 -
(一)事故项目概况 ........................................................................................................- 2 -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 2 -
(三)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 4 -
(四)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 5 -
(五)事发位置情况 ........................................................................................................- 6 -
(六)事故发生经过 ........................................................................................................- 8 -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 10 -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10 -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10 -
(二)医疗救治情况 ......................................................................................................- 10 -
(三)政府及相关部门接报情况 ..................................................................................- 11 -
(四)事故善后情况 ......................................................................................................- 11 -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12 -
三、事故直接原因 ..........................................................................................................- 12 -
四、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 12 -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14 -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共 1 人) ..............................................- 14 -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共 3 家) ..........................................- 14 -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共 2 人) ..........................................- 15 -
(四)其他处理意见和建议(共 3 家企业、4 人) ...................................................- 15 -
六、事故主要教训 ..........................................................................................................- 16 -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17 -
- 1 -
2025 年 7 月 27 日 12 时许,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维珍妮国
际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二期)8 号厂房西边地下室通道出入口
处,在雨棚玻璃工程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名工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40 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有关规定,
经区人民政府批复,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永安镇人民政
府、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参与,同时邀请区纪
委监委机关组成的鼎湖永安维珍妮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
“7·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展开事故调查工作。根据调查需要,调查组聘请了安全工程、工
程施工、工程管理共计 3 名专家成立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
技术鉴定与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
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了
事故教训,提出了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
范和整改措施。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安全意
识淡薄、无证从事高处作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
患消除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2 -
一、事故工程概况
(一)事故项目概况
涉事项目为维珍妮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二期)8 号厂
房(以下简称“涉事项目”),该涉事项目施工许可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获肇庆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展规划局批准,建设地址位
于广东肇庆工业园(大湾区生态科技产业园)LG2201 - A、XQ -
LG2201 - B 地块,建设规模为 77741.33 平方米,合同工期为 2022
年 7 月 15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后补充《合同变更工期延期
补充协议》,原合同计划竣工日期顺延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
维*妮科技(肇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妮公司”)成
立 于 2020 年 ,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洪 * 历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M,企业地址位于广东省肇庆市********,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服装制造;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2.施工单位
深圳市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公司”)成立
于 2016 年 ,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黄 * 奎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U,企业地址位于深圳市********,其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 3 -
书》,证书编号为 D*********,有效期:2028 年 12 月 22 日,
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
总承包壹级;持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 年 7 月 22 日颁
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 安许证字[2022]******
延,有效期:2025 年 7 月 22 日及 2025 年 5 月 19 日颁发的《安
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 安许证字[2023]******,许可
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5 年 5 月 19 日至 2028 年 5 月 19
日。
3.专业分包单位
深圳市中*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
成 立 于 2001 年 ,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彭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6,企业地址位于深圳市********,其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颁发的《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28 日,资质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持有广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 2021 年 7 月 9 日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编号:(粤)JZ 安许证字[2023]******,有效期:2024
年 06 月 12 日至 2027 年 06 月 12 日。
4.监理单位
深圳市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公
司”)成立于 1995 年,法定代表人为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7,企业地址位于深圳市********,其持有中
- 4 -
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颁发的工程
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有效期:至 2029
年 5 月 17 日,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相
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三)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1.维*妮公司与森*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8 日签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合同编号:ZQ-GC0037,约定由森*公司承包由惠*
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惠*设计院”)设计的维*妮国
际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二期)图纸所有施工内容。
2.维*妮公司与森*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签订《合同变更
工期延期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计划竣工日期由 2024 年 3 月
31 日顺延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3.森*公司与中*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签订《维*妮国际
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二期)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约定由
中*公司承包以下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按经本
工程设计单位惠*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审核定的维*妮国际高新
技术产业园项目(二期)钢结构玻璃雨棚工程;8 号厂房地下室
采光棚工程等。
4.维*妮公司与国*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签订《建设工程
监理合同》,合同编号:GF-2012-0202,约定国*公司监理范围
包括由惠*设计院设计的维*妮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二期)
图纸所有施工内容。
- 5 -
(四)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谢*书,维*妮公司驻涉事项目总负责人,负责现场全面管理
工作;
梁*彦,森*公司驻涉事项目项目经理,负责现场全面管理工
作;
关*雨,森*公司驻涉事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
皮*辉,森*公司驻涉事项目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彭*,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王*庆,中*公司驻涉事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
胡*龙,中*公司驻涉事项目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工作;
张*路,中*公司班组长,莫*胜所在班组负责人;
刘*,国*公司驻涉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持有《注册执业证
书》,注册号:4*******;
李*清,国*公司驻涉事项目监理员,持有监理工程师《培训
证书》,证书号:B********;
莫*胜(死者),中*公司作业班组成员之一,与中*公司没
有签订《劳动合同书》。
(五)事发位置情况
事发点位于维*妮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二期)8 号厂
房西南角(即:1 轴/E 至 M 轴)地下室入口通道雨棚(详见图 1、
2)。
- 6 -
图 1 涉事工程所在项目位置
图 2 地下室入口通道平面
经现场勘察,事故雨棚尺寸:长为 29 米,宽为 7.5 米,高
为 4.8~3.39 米;事故雨棚外边围护:入口标高为-0.400 米,标
高-0.400~1.000 米(共 1.4 米高)为砌墙,1.000~4.500 米(共
3.5 米高)为钢架面封约 1.34×1.48 米夹胶玻璃(详见图 3、4)。
- 7 -
图 3 玻璃雨棚立面
图 4 玻璃雨棚剖面
事故雨棚顶:钢架面做约 1.34×1.74(或 1.4~1.6)米夹胶
玻璃采光顶棚(详见图 5)。
图 5 玻璃雨棚顶平面

- 8 -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7 月 27 日 7 时许,以张*路为组长,莫*成、莫*胜、
龙*华和龙*全为组员的张*路班组在 8 号厂房西边钢结构雨棚进
行玻璃安装工作。莫*成与龙*华负责乘坐高空作业车将玻璃从地
面运输至雨棚顶;莫*胜与龙*全则负责站在已安装玻璃的雨棚顶
上进行接应,并将玻璃搬运至空缺位置进行补缺安装。
11 时许,莫*成与龙*华在地面准备用高空作业车运送玻璃
到雨棚顶,莫*胜与龙*全位于雨棚顶两侧(即 8 号厂房西边钢结
构雨棚靠墙东、西侧,详见图 6、7)。莫*胜手持几根木方在玻
璃棚顶往另外一头(即 8 号厂房西边钢结构雨棚北端)行走。随
后,莫*胜从未安装玻璃的顶棚缺口处坠落至地下室坡道地面上
(详见图 8、9)。莫*成、龙*华及龙*全三人闻声望去,发现莫
*胜呈仰面姿态躺在地下室坡道地面,头部方向为斜坡下方,鼻
子和嘴巴出血,身上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掉落在其旁。
图 6 人在玻璃顶棚未安装玻璃洞口坠落位置

- 9 -
图 7 人坠落到地面位置
图 8 事故现场照片 图 9 未安装玻璃的顶棚缺口照片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莫*胜,55 岁,广西********人。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40 万元。
- 10 -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发生事故后,为防止伤者莫*胜口鼻出血堵塞气道,龙*华和
莫*成在未随意移动伤者躯干的前提下,轻轻调整其头部朝向坡
上方向,并用衣服和海绵垫起莫*胜的头、用衣服擦拭口鼻的血。
张*路、皮*辉陆续赶到现场,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给梁*彦、关*
雨和王*庆。
(二)医疗救治情况
7 月 27 日 11 时 02 分,永安镇卫生院接到 120 任务,得知
维*妮二期有 1 名高处坠落伤者需救治,遂立即派出值班医生、
护士及司机赶赴现场。
7 月 27 日 11 时 14 分,永安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
并对伤者开展诊断及抢救措施。
7 月 27 日 12 时许,医护人员抢救无效,该名伤者已没有生
命体征。
(三)政府及相关部门接报情况
7 月 27 日 11 时 27 分许,市公安局鼎湖分局永安派出所接
到事故情况报警并到现场处警。
7 月 27 日 12 时 40 分许,区应急管理局书面接到永安镇政
府相关情况报告。
7 月 27 日 13 时许,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技术中心法医和
技术人员到场勘查和检查。
- 11 -
7 月 27 日 13 时 58 分,区应急管理局将相关情况向市应急
管理局值班室、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7 月 27 日 14 时许,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技术中心法医通
知肇庆市殡仪馆工作人员将遗体运走。
7 月 27 日 14 时 57 分,永安镇政府将相关情况向区应急管
理局续报。
7 月 27 日 15 时 55 分,区应急管理局将相关情况向市应急
管理局值班室、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续报。
(四)事故善后情况
7 月 29 日,森*公司、中*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7
月 31 日,赔偿款已全部到位。善后处置过程中,死者家属情绪
可控,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在该起事故应急处置中,现场人员立即组织现场救援并及时
拨打急救电话,在规定时间内向涉事项目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情况,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及时响应,
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直接原因
1.莫*胜安全意识淡薄。一是未能及时辨识和规避未安装玻
璃的危险洞口;二是未依法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上岗从事高处作
业1;三是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带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
- 12 -
2.高处作业环境不良。现场未设置生命线、兜底防护网或临
边防护等高处作业安全防范措施3。
四、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1.中*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现场未设置
生命线、兜底防护网或临边防护等高处作业安全防范措施,未严
格落实中*公司制定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施工
安全保障措施”;二是现场安全监管不力,现场管理人员未及时
发现并消除现场无安全防护措施、从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危险作
业的事故隐患4;三是安排未依法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
员上岗从事高处作业。
2.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中*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5,一是安全生产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
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6,未确保高处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三是隐患问题整改
不到位,对于国*公司反馈的关于涉事工程项目的隐患问题未能
及时整改。
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 4.1.1 条: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
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 3.0.3 条:高处作业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
交底,并应记录。应对初次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 13 -
3.国*公司监理责任落实不力。一是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
单位未按照经国*公司报审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行为7;二是未全面核查事发现场涉及高处作业人员的资质情况
8,未能及时发现死者未持有高处作业操作证并制止死者从事高
处作业工作。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共 1 人)
莫*胜,男,群众,事发时负责雨棚玻璃安装工作,安全意
识淡薄,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进行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
冒险作业,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
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共 3 家)
中*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
事故负有责任,建议鼎湖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9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森*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中*公司的
7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第 3.0.5 条第二款: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已批准的施
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
查。
8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第 3.0.6 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和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检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作业情况。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
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4 -
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鼎
湖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
四条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国*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监理责任落实不力,未及时发现施
工单位违规施工,未能及时发现未持有高处作业操作证的高处作
业人员并制止其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建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
法对国*公司作出处理并报区安委办备案。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共 2 人)
彭*,男,群众,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有效履行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鼎湖区应
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10依法
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王*庆,男,群众,是涉事工程项目的直接负责人,未有效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
负有责任,建议鼎湖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六条11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意见和建议(共 3 家企业、4 人)
1.中*公司
张*路,男,群众,中*公司班组长,未及时发现事故现场存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
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5 -
在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未及时制止从业人员违规作业,
建议中*公司根据本公司规章制度对其内部处理并报区应急管理
局备案。
2.森*公司
皮*辉,男,群众,森*公司驻涉事项目安全员,负责安全管
理工作,在本次事故中安全监管不到位,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
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作业的行为,建议森*公司根据本公司规
章制度对其内部处理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3.国*公司
刘*,男,群众,国*公司驻涉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作
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违规施工,建议国*公
司根据本公司规章制度对其内部处理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李*清,男,党员,国*公司驻涉事项目监理员,未能及时发
现未持有高处作业操作证的高处作业人员并制止其从事高处作
业工作,建议国*公司根据本公司规章制度对其内部处理并报区
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中*公司对安全生产重
视程度不足,未深入辨识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制定可靠的
安全防范措施,未按照施工设计方案设置防高坠安全措施,缺乏
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巡视
- 16 -
工作流于形式,一是未及时排查从业人员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
的安全隐患,未能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二是未能及时发
现未持有高处作业操作证的高处作业人员并制止其从事高处作
业工作。
(三)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不足。作业人员风险防范意识
淡薄,从事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未依法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
而从事高处作业,罔顾安全、麻痹大意、冒险作业。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
强化安全意识,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中*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重点加强对本单位的作业人员、
班组长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作业现场相关人员具备
安全意识和风险辨识能力,坚决杜绝“三违”现象;二是规范施
工行为,严格落实施工方案,加强对施工现场风险辨识,制定专
项施工方案并督促施工班组严格实施,安排专门安全管理人员对
现场施工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
的落实;三是强化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管理,严格把好特种作业
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关”。
(二)森*公司要进一步加大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力度,完善
分包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并督促严格履行,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 17 -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事故
隐患,确保施工作业全过程安全。
(三)国*公司要依法认真履行好监理职责,落实好本单位
制定的监理细则,严格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保
证从业人员具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加大对施工现场
的隐患排查力度,扎实做好监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四)永安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
任,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强化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建筑施工领域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力度,对
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督促施工企
业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健全完善安全风险
隐患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
平,切实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工作要
求,压实安全生产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坚持举一反三,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和高处坠落事故多发易发的实际,结
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
整治和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等行动。加大对监管项目的执法检
查、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惩治无证上岗作业、非法分包、作业现
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等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坚决防范类
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