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袁州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春检测分院原花炮站综合实验楼加固工程“4.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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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 关怀版 袁州区政府网 $ ) jQuery.fn.size = ) 索引号: 333006806G/2024-0104911 发布机构: 袁州区应急管理局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分类: 宜春袁州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春检测分院原花炮站综合实验楼加固工程“4.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 浏览量: 字号:【大中小】 相关稿件 $('#share-1').share(); 2024年4月2日11时,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春检测分院原花炮站综合实验楼加固工程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4.3万元。 袁州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袁州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等单位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区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查明了事故原因,划分了事故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春检测分院“4.2”房屋坍塌一般事故是一起因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违规作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属地及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及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春检测分院(以下简称宜春检测分院)。宜春检测分院前身为宜春地区锅炉检验所,成立于1984年12月。2001年7月由原宜春市劳动局划转宜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2年5月经市质监局批准由宜春市锅检所、宜春市劳动卫生安全监测站合并后组建宜春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中心,2003年改名为宜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2014年划转江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研究院管理,2021年经省总院发文(赣编文〔2021〕6号),宜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花炮检验站合并改名为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春检测分院。宜春检测分院,是从事特种设备检验的法定机构及承担特种设备检验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分院内设检验一部、检验二部、检验三部、检验四部、检验五部、总师办、综合部、花炮站等八个部(站),根据资质授权开展相关业务工作,负责人为邓某,从业人员75人。 2.施工单位: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03月21日,注册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66号,法定代表人为邹某伟。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测绘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等。 3.监理单位:方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方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2月17日,注册地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航海东路宏光合园11幢25层2503号,法定代表人为申某霞。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设计与咨询;工程造价信息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管理、工程监理。 4.设计单位:中佰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佰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11日,注册资本为五千万元整,法定代表人为朱某,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55号综合楼3楼-安徽广电企服中心A0162号,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旅游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程测绘;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等。 5.劳务分包单位:江西普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普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15日,注册资本为贰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为盛某程,地址位于江西省赣江新区直管区新祺周桑海南路东2层2011号,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工程管理服务,劳务服务等。 6.工程概况: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春检测分院的花炮检测站综合实验楼建于1986年,2023年8月8日经中述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安全性评定等级为C级,建议进行加固处理。通过进行造价咨询、招投标等程序,2023年8月14日江西省花炮质量监督检测站与中佰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于8月18日出具了设计方案。2024年2月5日江西省花炮质量监督检测站与方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24年3月1日宜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测中心与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春检测分院原花炮站综合实验楼加固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39万元,该加固工程项目采用劳务分包形式,并于2024年3月6日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普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于2024年3月12日起开始施工。 (二)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春检测分院: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未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三是未确认现场安全施工环境,未告知施工方施工现场存放有危险物品,在施工作业时,仍在施工现场进行烟花爆竹检测实验。 2.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一是未按要求建立项目部,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长期不在岗履职;二是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无技术交底、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完善、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组织对该加固工程项目施工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三是现场施工资料严重欠缺、滞后,施工日志不完善。四是施工组织设计、应急预案无监理审查意见、无总监审核意见,无签章日期;五是劳务分包合同未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 3.方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一是监理履职不到位,总监从未到过现场,现场监理人员长期不在岗,未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二是现场监理资料严重缺失、滞后,无监理规划、无监理例会制度,监理日志不完善。 4.中佰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符合相关要求,不存在问题。 5.江西普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是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二是未安排专人在现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三是未对临时聘请的作业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四是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2日,江西普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时聘用的17名工人在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春检测分院花炮检测站实验综合楼进行房屋加固施工作业。事发前,2名工人(2名死者)在一楼北侧第3间房间内门对面靠墙的位置进行铲土、粉墙、挂网、打地槽等工作,上午10时左右,1名工人从1楼东西方向的房间到一楼北侧第3间房间的门口位置开展打地槽、粉墙、倒废渣等工作,随后又有1名工人到一楼北侧第3间房间的门口位置和同处于此位置的工人一起进行倒废渣工作。上午11时左右,处于门口位置的2名工人一起离开一楼北侧第3间房屋倒废渣,此时一楼北侧第3间房间内的另2名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冒险作业,引燃了房屋 内的危险物品,导致发生燃爆和房屋坍塌,造成其(死者)被掩埋。 (四)事故发生现场情况 花炮检测站实验综合楼为“7”字型结构,共3层,中间为扶梯间,东西方向五间房,南北方向六间房,坍塌房间为南北方向北起第2、3、4间房间,每间房间的面积约为29㎡。一楼北起第2、4房间内堆放了一些杂物,无化学材料,一楼北起第3间为配药室,该配药室为老站长李后生在职时做实验使用,李后生描述,室内存硫磺、四氧化三铅、氯酸钾、高氯酸钾、硝酸钾、硝酸钡、硫酸钡、镁银粉、石灰等十余种材料,每种材料约50-200g不等。不排除房内存放了混合药物、房屋内墙壁等地吸附了残留的混合药物。2009年李后生退休后配药室房门一直上锁,宜春检测分院及原花炮站工作人员之后均未进入过该房间,也未组织清理工作。在加固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人员砸掉了门锁,进入房间时发现有一定量的玻璃罐装着不同种类的材料,为便于施工,将所有玻璃罐在该房间内空地归拢聚集后,用布盖住。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4.3万元。 死者:易某生,男,48岁,袁州区新田镇人,身份证号码362201********5231,系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聘请的临时作业人员; 死者:梁某堂,男,21岁,贵州省从江县田车镇人,身份证号码522633******9835,系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聘请的临时作业人员; 伤者:黄某立,男,38岁,袁州区渥江镇人,身份证号码362201********1810,系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聘请的临时作业人员。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4月2日11时27分,宜春市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到事故信息,随后袁州区政府领导、区应急管理局、住建局等单位立即赶往现场。 2024年4月2日12时36分,湛郎街道现场编辑了事故情况报送至区“两办”。 2024年4月2日13时,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根据湛郎街道报送至区“两办”的信息,向市应急管理值班室书面报送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4月2日11时许,湛郎街道日升社区书记周某平、湛郎派出所所长刘某听到赣西农批市场附近巨响,周某平一边安排社区干部乐某芳致电赣西农批市场部门经理周某斌询问情况,得知赣西农批市场老冻库旁边的江西省花炮质检站内发生事故,一边迅速召集社区工作人员乐某芳、袁某、郭某金、祝某。社区工作人员约11时05分赶到现场,与闻讯已赶到现场的刘某及3名民警一起,组织现场施工人员紧急疏散,拉起警界带。周某平安排社区干部袁某、刘某安排派出所教导员吴某凉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救援。11时10分周某平电话向湛郎街道党工委书记徐某良报告情况,徐某良立即启动湛郎街道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1时15分许,120、消防救援陆续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市、区领导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宜春检测分院相关工作人员相继到达现场,市、区领导到达现场后,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应急救援等小组,指挥开展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市、区消防调动起重机、挖机、生命探测器等设备开展救援。伤者被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救治,2024年4月2日21时11分易某生被救出,21时24分梁某堂被救出。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 医疗救治情况 黄某立被第一时间送往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生命体征平稳。 2024年4月2日21时11分,易某生被救出,经120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2024年4月2日21时24分,梁某堂被救出,经120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2. 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袁州区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协助事故相关单位与死者家属进行安抚沟通,并于4月5日与死者家属就经济赔偿事宜达成谅解协议,遗体于2024年4月5日火化。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2024年4月2日11时事故发生后,袁州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应急救援响应迅速、及时、有效。应急、公安、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医疗部门及时派车抢救。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善后工作稳妥高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江西普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聘请临时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引燃了房屋内的危险物品,导致发生燃爆和房屋坍塌。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事故调查组聘请省建筑、化工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分析,并将事故现场泥土、玻璃瓶等残留物送至上海化工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鉴定。 检验结果:检测物中存在李后生描述存放在事发房间内危险物品的离子根,如氯离子、硝酸根离子、硫酸根离子等。 专家分析:通过查阅加固设计图纸,倒塌区域F-H范围内横向承重墙未做任何加固,纵墙的加固只是铲除粉刷层,未对墙体结构产生破坏性损伤,单纯结构加固改造引起倒塌的概率很小。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询问事故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排除了他杀、突发灾害、人为故意破坏等因素。 (四)间接原因分析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 2.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春检测分院安全交底不到位。在施工前未确认花炮站加固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安全(作业现场存在危险物品)。 3.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均未组织作业人员开展任何安全培训教育。 4.现场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作业时,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管,未能及时消除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1.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春检测分院: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未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三是未确认现场安全施工环境,未告知施工方施工现场存放有危险物品,在施工作业时,仍在施工现场进行烟花爆竹检测实验。 2.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一是未按要求建立项目部,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长期不在岗履职;二是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无技术交底、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完善、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组织对该加固工程项目施工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三是现场施工资料严重欠缺、滞后,施工日志不完善。四是施工组织设计、应急预案无监理审查意见、无总监审核意见,无签章日期;五是劳务分包合同未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 3.方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一直监理履职不到位,总监从未到过现场,现场监理长期不在岗,未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二是现场监理资料严重缺失、滞后,无监理规划、无监理例会制度,监理日志不完善。 4.江西普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是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二是未安排专人在现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三是未对临时聘请的作业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四是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有关监管部门 袁州区住建局落实行业督导责任不到位,对C级危房(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春检测分院原花炮站综合实验楼)加固工程监管不到位。 (三)地方政府 湛郎街道办事处对辖区范围内的C级危房(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春检测分院原花炮站综合实验楼)加固工程监管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易某生,男,48岁,袁州区新田镇人,身份证号码362201********5231,系江西普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聘请的临时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易某生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梁某堂,男,21岁,贵州省从江县田车镇人,身份证号码522633********9835,系江西普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聘请的临时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梁某堂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邓某,男,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131********0018,系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春检测分院主要负责人。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不到位,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由于其系省属单位干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由其主管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袁州区安委办。 2.张某军,男,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201********1216,系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春检测分院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由于其系省属单位干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由其主管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袁州区安委办。 3.欧阳某永,男,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133********581X,系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春检测分院花炮站负责人。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由于其系省属单位干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由其主管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袁州区安委办。 4.王某,男,中共党员,身份证号432522********0692,系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春检测分院原花炮站综合实验楼加固工程项目负责人。未严格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的规定,对该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由于其系省属单位干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由其主管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袁州区安委办。 5.吴某盛,男,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532********3377,系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春检测分院原花炮站综合实验楼加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未严格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技术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对该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由于其系省属单位干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由其主管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袁州区安委办。 6.盛某程,男,身份证号360122********5732,系江西普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春检测分院原花炮站综合实验楼加固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人,未严格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技术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对该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处罚。 7.程某文,男,身份证号360122********5732,系江西普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春检测分院原花炮站综合实验楼加固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未严格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技术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对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处罚。 8.朱某,男,身份证号411521********1911,系方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派驻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春检测分院原花炮站综合实验楼加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从未到过工程现场进行履职,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事故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袁州区住建局对其进行立案处罚。 9.李某文,男,身份证号360111********0993,系方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派驻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春检测分院原花炮站综合实验楼加固工程监理员。对项目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事故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袁州区住建局对其进行立案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春检测分院。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未告知施工方施工现场存放有危险物品。对该事故负有首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处罚。 2.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建立项目部,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长期不在岗履职;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无技术交底、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完善、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组织对该加固工程项目施工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现场施工资料严重欠缺、滞后,施工日志不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应急预案无监理审查意见、无总监审核意见,无签章日期;劳务分包合同未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对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处罚。 3.方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履职不到位,总监从未到过现场,现场监理长期不在岗,未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现场监理资料严重缺失、滞后,无监理规划、无监理例会制度,监理日志不完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袁州区住建局对其进行立案处罚。 4.江西普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未安排专人在现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未对临时聘请的作业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袁州区住建局向袁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袁州区湛郎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分别向袁州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首要责任不到位、施工单位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监理单位要落实监理责任不到位、劳务分包单位要落实相关责任不到位、属地党委政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二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三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在施工作业前确认现场安全作业环境,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建设单位要带头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加强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要加强对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督促监理单位配齐监理人员,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二)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增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杜绝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要规范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等规定,派选符合条件、数量的监理人员,对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实施全程监督。 (四)劳务分包单位要认真履行劳务分包单位职责,加强对临时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大隐患排查力度,杜绝违规冒险作业。 (五)属地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职属地管理职责,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落实行业督导责任,对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加强安全监管,加强巡查检查,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首页 网站导航 使用帮助 隐私声明 网站声明 联系电话:0795-3222269 政府网站标识码:3609020003 备案编号:赣ICP备05010765号-1 赣公网安备 36090202000056号 主办单位:袁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袁州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