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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仪陇县五福镇老罐村8组95号邓仁太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2-07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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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仪陇县五福镇老罐村8组95号邓仁太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605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仪陇县五福镇老罐村8组95号邓仁太住宅
发生时间
2024-02-07 00:00:00
事故类型
消防火灾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0.51
行政区域
中国,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二、事故概况
2024年2月7日,仪陇县五福镇老罐村8组95号邓仁太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9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0.51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主要建筑情况:
1.建筑整体布局。起火房屋位于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五福镇老罐村8组95号,东侧为罗召学住宅;南侧为院坝;西侧紧邻邓仁军住宅;北侧有一土坡,土坡上方为张友志住宅;起火房屋共1层,土木结构,屋顶是使用泡沫夹心板搭建的雨棚。住宅由邓仁太及其母亲刘恒菊日常居住。
2.起火房间情况。起火住宅共起7个房间,面积约75平方米,共用有3道可以直通室外的门,分别位于住宅东侧中部,邓仁太卧室南侧,刘恒菊卧室西侧。本次火灾主要过火区域为位于房屋中部区域的刘恒菊卧室,该卧室东西长3.1米,南北宽3.1米,过火面积约9平方米。
3.建筑消防设施配置情况。经调查,该住宅未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7日临近中午,邓仁太住宅邻居罗兆清在自家院坝发现邓仁太住宅房顶有烟雾,于是前往现场查看,发现刘恒菊卧室起火,且火势较大,立即大声呼救,并开展救援。邻居任艳在自家房屋烤火取暖,听到有人呼叫起火了,于是前往现场查看,发现邓仁太住宅起火,火势较大,周围群众已在现场进行施救,听说有人员被困后,于2月7日12时07分拨打119火警报警电话,为第一报警人。
(二)事故救援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2024年2月7日12时08分,春晖路消防救援站接到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转警称仪陇县五福镇老罐村8组95号邓仁太住宅发生火灾,有人员被困。大队立即调派金城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前往现场处置,同时调派春晖路消防站前往增援,仪陇县消防救援大队值班人员遂行出动,赶赴火灾现场。12时26分,金城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救援力量到场。现场侦察发现住宅中部房间有明火,房屋顶部结构已出现坍塌,火势燃烧猛烈,询问知情人得知被困人员位于中部房间。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疏散周边群众,划定警戒区域,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战术原则,确定“强攻近战、地毯搜索、分组作业、同步灭火”的处置措施。12时40分,仪陇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火灾现场,立即组织现场救援人员开展灭火救援,并同步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12时42分,春晖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火灾现场,与金城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协同开展火灾扑救,组织现场救援力量对火灾进行全面围攻处置。12时58分,明火被扑灭,参战消防救援力量继续组织清理建筑内部残火。12时59分,救援人员于起火住宅中部房间发现被困人员,现场确认已死亡。13时14分许,经反复搜索、清理,确定现场无复燃隐患后,救援行动结束。仪陇县消防救援大队继续驻守现场,组织做好警戒、火灾调查、善后等工作,春晖路消防救援站监护现场,其他参战消防救援力量归建。
2.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接报火灾信息后,五福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政府负责安全分管镇长文海英带领政府应急办付仕强、陈春林和政府其他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分析研判当前情况,组织老罐村村社干部和附近村民参与救援。到达现场后,镇上重点做好了协助消防组织救援,拉好警戒线,疏散围观群众,保障救援道路通畅,安抚事故家属,舆情管控,参与事故原因调查及后勤保障相关工作,五福镇老罐村组织农村应急救援小分队12人参与救援。
3.相关部门处置情况。仪陇县110指挥中心于12时08分接到报警,调派金城镇派出所民警到场,对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封闭管控,疏散周围群众,并协助消防、应急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统计核实伤亡人员数量及身份信息,同时调派刑侦人员,对死者进行尸体检验,排除刑事案件;仪陇县应急局指挥中心于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电话上报市应急局指挥中心,应急局指挥中心派员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协调事故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为0.51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走访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为四川省仪陇县五福镇老罐村8组95号邓仁太住宅刘恒菊卧室;起火原因系仪陇县五福镇老罐村8组95号邓仁太住宅住户生活用火不慎(使用木炭取暖),引燃床铺上可燃物蔓延成灾。
2.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一是农村自建房耐火等级低,起火房屋火灾荷载较大,房屋内部设置阁楼堆放有大量木柴等易燃物,建设随意性大,消防布局差。二是火情发现晚,农村消防基础薄弱,灭火工具匮乏,可供灭火水源少,灭火力量弱。三是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火灾预警能力差。上述原因共同导致火灾发现晚、自救难。
3.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1)着火物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床上用品、衣物等着火物,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造成人员窒息死亡。
(2)高龄失能老人独自在家,无人监护。遇难者刘恒菊,81岁,身体半侧中风,且身患基础疾病多年(眼盲),行动不便,火灾发生时,其监护人邓仁太(死者之子)未在家中,无法逃生自救。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农村村民住宅消防安全隐患突出
根据全县火灾数据统计,近两年来,住宅火灾发生率及火灾亡人数,在各类场所火灾中占较大比例。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用火用电不慎等问题日益显现,农村消防安全状况已成为基层消防安全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2.村民消防安全意识不强
大多数村民家中未配备灭火器材,不少村民未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具备基本的逃生和灭火知识,违规用火、用电,又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一旦发生火灾,不知如何自救、如何扑救,给村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威胁。
3.基层消防规划和治理能力亟待加强
农村地区缺乏科学的消防规划,建设随意性大,消防布局差,道路狭窄、可供灭火水源少;农村消防安全组织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村社干部未能有效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三)事故性质
“2.7”火灾是因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的一般火灾事故。
(一)刑事处理建议
1.经调查,该起火灾原因为人为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因该起火灾造1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公通字【2008】36号《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公安部令第121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建议由仪陇县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二)行政处理建议
通过调查组深入调查发现,五福镇政府在开展日常消防工作过程中,还存在思想重视程度不够,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够深入,日常宣传培训存在漏洞等问题;五福镇老罐村村民邓仁太,作为刘恒菊的监护人,虽体现了一定的孝顺,但日常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调查组经过充分讨论,提出如下行政处理建议:
1.建议县人民政府对五福镇政府进行约谈。
2.建议五福镇老罐村村民委员会对邓仁太(刘恒菊之子)进行批评教育。
(一)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加大消防经费、人员、装备的投入,确保各村道路畅通、水源齐备、基础灭火设施和力量到位。
(二)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管理工作网络。实体化运行消防安全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构建以镇消安办为依托、以自然村为载体、以村社干部、派出所民警、网格员为骨干、以村民家庭为单元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将消防安全工作渗透到农民家庭、深入到田间地头,最大限度增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渗透性和时效型。
(三)加强乡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森林火灾扑救和城乡火灾扑救力量相整合,与消防部门建立联勤联动体系,担负辖区第一火灾扑救力量,起到灭早、灭小作用;完善场镇消火栓的配置,用好配发的各类救援装备,加强乡镇应急队员的培训,提升初期火灾处置能力。
(四)建立村(居)民住宅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常态机制。属地乡镇(街道)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入户排查。乡镇(街道)以及民政、公安、卫健等部门进一步健全针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重大疾病(残疾)、吸毒等特殊群体的监管机制,完善统计查询系统,加强信息互通,依法确定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安全监管,采取分片包干和“一对一”帮扶等形式,落实监管责任到具体工作人员,建立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从源头上控制亡人火灾的发生。
(五)强化派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能职责的力度。县公安局要按照公安部要求加强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同时采取督导、考评等形式督促派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基层派出所的业务指导,提高其发现隐患、督促整改隐患能力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水平。
(六)加强对重点人群及亲属的消防宣传教育、管理和引导。实施分级落实管控措施,行业部门、属地政府、派出所、基层网格力量等要逐级落实对重点人群及亲属的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管理和引导,加强推广全民消防学习云平台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