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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诚建设有限公司“4·11”一般高处坠落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5-04-11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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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诚建设有限公司“4·11”一般高处坠落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842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5-04-11 00:00:00
涉事单位
中元诚建设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受伤人数
1
重大事故伤亡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50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朝阳市
二、事故概况
2025年4月11日15时许,中元诚建设有限公司在组织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4高炉装备升级建设项目新建2290m高炉主控楼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50万余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1-4高炉装备升级建设项目概况
2023年9月4日,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取得1#-4#高炉装备升级建设项目《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建设地点:辽宁省朝阳市凌源经济开发区钢铁路3号,建设规模及内容:淘汰两座450m高炉和1座1000m高炉,新建1座2290m高炉,配套建设附属设施,另1座1000m高炉扩容改造1200m高炉。
(二)1-4高炉装备升级建设项目-新建2290m高炉工程有关情况
1.工程概况。2025年2月13日,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4高炉装备升级建设项目-新建2290m高炉工程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地址: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建设规模:10246.35平方米,项目建设单位: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勘察单位:东北岩土勘察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EPC总承包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安工程分包单位: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凌源钢铁集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2.EPC总承包合同签订情况。2024年1月29日,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4高炉装备升级建设项目新建2290m高炉工程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三)事故有关单位概况
1.中元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诚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生产经营经理:陈某,成立日期:2013年5月16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满村总部经济产业园001号;经营范围:电力工程、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城市道路及照明工程、光伏安装工程、通信工程施工、施工劳务分包、防腐保温材料销售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2.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钢建设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马某,成立日期:1996年10月15日,住所:平山区水塔路8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测绘服务,爆破作业,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金属结构制造,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其中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本钢建设公司下设市场经营分公司、矿山实业分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工程服务分公司、产品包装分公司和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本钢建设公司承揽工程后,由各分、子公司承建。
3.本钢建设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以下简称金结分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成立日期:2012年5月29日,经营场所:本溪市溪湖区郑家路61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测绘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劳务服务,金属结构制造,通用设备修理等,金结分公司设立项目管理室(安全环保室)、综合管理室、计划营销室,下设金属加工作业区、综合项目部、装修事业部三个生产单元。
4.辽宁恒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进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实际控制人:李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工字楼小区3号楼1楼,成立日期:2020年11月20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家政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管理、金属制品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劳务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四)建安工程有关情况
1.建安工程分包合同签订情况。2024年4月6日,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本钢建设公司签订《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4高炉装备升级建设项目新建2290m高炉工程建安工程分包合同书》,工程内容:新建一座2290m高炉及配套设施。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4年4月6日,竣工日期2025年4月5日。承包范围:新建2290m高炉,槽前供返料系统、喷煤供料系统、矿(焦)槽系统、烧结储矿仓、高炉炉顶及高炉本体、出铁场系统、粗煤气系统、热风炉系统、铸铁机系统、煤气净化系统、高炉热风炉烟气脱硫、出铁场除尘、矿槽除尘及其他所有环境除尘系统、渣处理系统、煤粉制备与喷吹系统、鼓风机站、高炉中心循环水泵站、渣水供水泵、铁路系统、运输及道路、主控楼(含装修)、综合管网移位、供配电设施、仪表、基础自动化及L2计算机过程控制系统、预留数字智能化集控系统接口、电讯设施、桩基工程、土建设施、消防设施、燃气设施、热力设施、办公及生活设施、室内采暖通风空调设施等。
2.项目工程量调配情况。本钢建设公司承揽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4高炉装备升级建设项目新建2290m高炉工程建安工程后,将该工程项目分配由市政工程分公司施工承建。后因该项目工程量大、现场施工力量不足等因素,本钢建设公司项目管理部对1-4高炉装备升级建设项目新建2290m高炉建安工程项目工程量进行重新调配:其中高炉本体、热风炉本体、公辅工程等土建施工仍由市政工程分公司承建,部分钢结构制作及安装工程交由金结分公司承建,除尘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交由本钢建设公司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五)主控楼工程项目有关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4高炉装备升级建设项目新建2290m高炉工程-主控楼(含装修)项目,设计建筑物:长36.6m、宽18.6m。建筑面积3202.92m,层数与高度:地上五层建筑、檐口高度21.2m,结构形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围护。砖墙面粉饰工程工艺流程:专用修补材料修补,8m-10m厚专用抹灰砂浆找平,满刮5m-6m厚柔性耐水腻子分层找平,刮白、刷乳胶漆。
2.项目施工情况。自2024年5月,市政工程分公司开始组织主控楼项目施工,至2024年底,主体工程竣工,开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2025年3月,因市政工程分公司承建主控楼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存在缺陷,本钢建设公司项目管理部将主控楼装饰装修的整改消缺工程交由金结分公司施工承建。
3.装修消缺工程分包情况。因主控楼装饰装修整改消缺工程要求工期短,金结分公司装修事业部部长李某到现场探勘、核定工程量后,遂联系中元诚公司经营经理陈某商洽工程分包事宜。2025年3月27日,金结分公司(甲方)与中元诚公司(乙方)签订《1-4高炉装备升级建设项目新建2290m高炉主控楼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名称:1-4高炉装备升级建设项目新建2290m高炉主控楼装修,分包工程施工范围:石膏、大白、乳胶漆施工,铝扣板吊顶施工,卫生间一体化隔板施工、散热器及管线安装、楼梯踏步修复、瓷砖拆除更换、踢脚线安装、防火门安装、灯具安装等。承包方式:专业分包,施工所需材料乙方自购。分包方的施工范围包含完成本合同项下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机具组织与采购、措施项目施工,材料和机械机具的运输、专业分包工程管理等全部工作。分包合同工期:开工工期2025年3月27日,竣工日期2025年4月30日。
4.劳务分包情况。陈某联系恒进公司施工经理蒋某商洽劳务分包事宜。2025年3月29日,中元诚公司与恒进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项目名称: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4#高炉装备升级建设项目新建2290m高炉主控楼装修工程;工作内容及范围:石膏、大白、乳胶漆施工,铝扣板吊顶施工,卫生间一体化隔板施工、散热器及管线安装、楼梯踏步修复、瓷砖拆除更换、踢脚线安装、防火门安装、灯具安装等。
(六)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1.工程项目经理部组建情况。2024年4月,本钢建设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组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4高炉装备升级建设项目新建2290m高炉建安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委任陈某(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因后续工程量重新调配,实际进场施工的单位有本钢建设公司的市政工程分公司、金结分公司、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仅负责市政工程分公司承建的施工项目管理,同时负责与EPC总包、监理及业主单位对接,项目试运行、收尾验收等事项。金结分公司、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派驻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施工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2.金结分公司安全管理情况。金结分公司经理张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是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副经理刘某,分管公司生产、安全、环保工作。按照本钢建设公司的要求,组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4高炉装备升级建设项目新建2290m高炉建安工程管理团队,委派刘某担任项目负责人,孙某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刘某负责施工技术,宗某、罗某负责组织现场施工。事故调查组调取金结分公司《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金结分公司分别在4月3日、4月7日、4月10日对主控楼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人员劳动保护穿戴不规范、电线绝缘层破损、脚手架跳板有弯曲、人员玩手机问题和隐患。
3.中元诚公司安全管理情况。中元诚公司承揽1#-4#高炉装备升级建设项目新建2290m高炉主控楼装修工程后,将工程劳务分包给恒进公司,中元诚公司未派驻人员到施工现场负责,未对项目实施安全管理。
(七)事故现场勘查分析情况
经公安部门现场勘查及施工人员现场指认,事故现场位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290m高炉主控楼四层FM-1甲(工具间)内,主控楼投入试运行后,该房间作为高炉管工休息室。FM-1甲(工具间)室内长6.5m、宽3.3m,地面铺设300mm*300mm*10mm地砖,吊顶设计距地净高4.0m,铺设地砖后净高3.6m。事故发生时,武某站在门型梯式脚手架作业平台上刷乳胶漆,身体失稳从距离地面约1.7m高作业平台上坠落至地面上。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29日,恒进公司施工经理蒋某召集了周某、冯某、武某、包某、陈某、刚某、赵某等18名施工人员,恒进公司分别与上述施工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施工人员在《员工入职承诺书》签名的同时,分别在油漆工、装修木工、瓦工、水暖工、普工《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单上签名。蒋某指派周某担任施工工长,负责施工工程量分派、工程进度控制及施工现场管理,指派冯某担任副工长,负责内墙粉饰工程施工人员管理。周某等作业人员进场施工前,孙某口头简单讲解了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组织施工人员答《入厂安全教育试卷》。
3月30日,周某、冯某带领施工人员进场,开始组织1-4高炉装备升级建设项目新建2290m高炉主控楼内墙粉饰刮白、刷乳胶漆,地砖空鼓修补、吊顶修补、电气线路敷设等工程施工。
4月11日7时许,周某组织施工人员召开班前会,安排当日工作量后,施工人员继续在主控楼内施工。武某到主控楼4层FM-1甲(工具间)刷乳胶漆,冯某带领人员保洁,周某在主控楼内巡视。15时许,武某站在门型梯式移动脚手架施工作业平台上刷乳胶漆时,身体失稳从作业平台上跌落至地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情况
周某和冯某听到砰的一声重物坠落声响,先后到FM-1甲(工具间)查看,发现武某躺在地上,立即安排施工人员拨打120召请救援。4月11日15时47分,武某被运送至凌源市中心医院救治。蒋某通过微信给周某转账,周某先交付了武某急救费用。蒋某通知武某家属,并赶赴凌源市组织武某救治工作。5月13日,武某从凌源市中心医院转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沈阳雍森医院继续救治,凌源市中心医院出院诊断:创伤性脑疝、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肺挫伤、脑挫裂伤、急性呼吸衰竭、低钾血症、高乳酸血症、吸入性肺炎、右结膜下出血;出院情况:神志昏迷,疼痛刺激有反应,双侧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射消失。截至目前,武某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沈阳雍森医院继续治疗,仍处于神志昏迷状态。
2.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4月11日事故发生后,周某立即电话向蒋某报告,蒋某在确认武某伤情后,立即向李某报告。李某电话向金结分公司装修事业部部长李某报告。6月6日,恒进公司完成事故善后赔偿后,李某再次电话向李某报告。2025年7月22日,朝阳市应急管理局接到12345平台诉求该起事故问题线索。事故发生后,金结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
3.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2025年6月6日,恒进公司与武某家属签订《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除承担武某前期住院费16万余元外,一次性赔偿武某家属60万元。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恒进公司立即拨打120召请救援,武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事故救援未导致事故扩大。
事故共造成1名作业人员重伤元。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余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带等防坠落安全用具,站在门型梯式脚手架作业平台上刷乳胶漆时,身体失稳从约1.7m高的作业平台上坠落至地面致重伤。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中元诚公司,承揽1-4高炉装备升级建设项目新建2290m高炉主控楼装修专业分包工程后,将工程劳务外包给恒进公司,未组建施工项目部,未配备相应执业资格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项目进行安全管理,施工现场仅由恒进公司临时雇用的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工长周某负责,以包代管。未对周某、冯某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仅要求施工人员在油漆工、装修木工、瓦工、水暖工、普工《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单上签名,施工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上岗作业。未组织对承揽施工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未落实分级管控措施;未对承揽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未及时治理并消除施工项目存在无资质人员负责项目施工安全管理、门型梯式脚手架的作业平台未设置护栏等防坠落措施、从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带等事故隐患。
2.金结分公司,承建1-4高炉装备升级建设项目新建2290m高炉建安工程部分施工后,虽派驻了项目管理团队,但仅委派孙某1名安全员在施工现场负责安全巡检,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将1-4高炉装备升级建设项目新建2290m高炉主控楼装修工程分包后,未落实发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未对中元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要求中元诚公司派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默许专业分包项目由劳务单位临时雇用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工长周某负责;对发包项目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中元诚公司没有对承揽施工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没有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的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中元诚建设有限公司“4·1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瞒报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中元诚公司,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处35万元罚款。
2.金结分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处30万元罚款;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未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处100万元罚款。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武某,恒进公司临时雇用的内墙粉饰施工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带,站在门型梯式脚手架作业平台上刷乳胶漆时,身体失稳从距离地面约1.7m高作业平台上坠落至地面致重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受重伤至今昏迷,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陈某,中元诚公司生产经营经理、股东,全面负责中元诚公司在辽宁区域内的经营管理工作。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督促检查1-4高炉装备升级建设项目新建2290m高炉主控楼装修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李某,金结分公司装修事业部负责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发生事故后未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罚款。
4.张某,金结分公司经理,是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督促检查1-4高炉装备升级建设项目新建2290m高炉建安工程-主控楼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
(一)中元诚公司,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严格开展承建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辨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采取技术管理措施进行治理和消除;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委派满足施工需求的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制定专项安全方案,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技术防范措施;严格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安全检查,杜绝从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杜绝迟报、谎报、瞒报事故。
(二)本钢建设公司,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进一步加强对承建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各分、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要求各分、子公司组建项目部,配置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监督各参建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条件。要制定并落实事故报告制度,杜绝瞒报、漏报、谎报、迟报事故。
(三)住建部门,进一步压实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要全面加强对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督促工程各参建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切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强对高处作业的安全监管。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建筑施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