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人民路大连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6·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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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人民路大连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6·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335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山区港东街七号(碧桂园国际公馆5#楼) 发生时间 2025-06-06 00:00:00 涉事单位 大连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84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二、事故概况 2025年6月6日9时15分许,接到中山公安分局报告:2025年6月6日8时45分许,位于中山区港东街七号(碧桂园国际公馆5#楼),大连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名工人(徐某中,身份证号:XXXXXXXXXXX)在对该楼体玻璃幕墙进行清洗作业时,从高处坠落,当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4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大连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劳务公司”),工程承包单位,成立日期:2016年9月23日;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锦霞北园34号5单元4层1号;法定代表人:孙某宽;统一信用代码:91210204MA0QFMK0XU;营业期限:自2016年9月23日至长期;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大连公司”),工程发包单位,成立日期:2014年3月18日;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州街4号;实际负责人为韩某荣;统一信用代码:91210213089096159A。营业期限:自2014年3月18日至长期;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提供物业管理及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咨询服务;体育场地经营管理及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家政服务等。 (二)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事故工程为碧桂园国际公馆外墙清洗业务,范围包括碧桂园国际公馆1#、2#、3#、5#楼,工程内容为碧桂园国际公馆外墙清洗工作,清洗业务的室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玻璃门窗外向部分、窗台、窗框等一切需要玻璃外墙清洗的室外项目,工期为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29日。碧桂园大连公司与大连飞达劳务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签订《外墙清洗业务承包合同》,就清洗业务及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进行了约定,但并未签订《安全协议》,且承包合同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的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飞达劳务公司 该公司制定了《外墙清洗安全管理制度》《碧桂园国际公馆外墙清洗业务应急预案》《碧桂园国际公馆危险作业方案》《外墙清洗方案》等相关制度,但制度存在低于国家标准要求、未覆盖吊板作业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且实施过程之中,未认真落实和执行相关规定要求。另外,未就碧桂园国际公馆外墙清洗业务签订安全协议;未建立高空作业操作规程;该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碧桂园大连公司 该公司未建立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建立高空作业操作规程;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就碧桂园国际公馆外墙清洗业务签订安全协议,对承包单位飞达劳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统一协调、管理,未进行安全检查。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5日7时许,飞达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孙某宽作为现场负责人组织工人(含周某玉、王某亮、佟某雪、白某军、徐某中、韩某雨、王某军、孙某林共计8名高空作业工人及2名地面警戒看护人员李某、孙某文)来到事发建筑物碧桂园国际公馆5#楼,碧桂园国际公馆5#楼碧桂园大连公司·达沃斯广场项目客服部经理高某通知值班保安和物业工作人员打开天台门,值班保安和物业拍摄工人现场施工照片后离开。徐某中、韩某雨、王某军、孙某林4名高空作业工人于8时前离开现场,孙某宽安排剩余4名高空作业工人(周某玉、王某亮、佟某雪、白某军)绑扎工作绳,将绳子一端绑扎在碧桂园国际公馆5#楼顶的混凝土梁上,将吊板固定在工作绳上,安装U型环下降器以便控制下降。吊板、U型环下降器、安全带等工具全部为工人自带,工作绳由孙某宽提供。孙某宽告诉4名高空作业工人再安装1根柔性导轨(以下简称“安全绳”),工人均未执行,孙某宽未再督促安装安全绳。 2025年6月6日7时许,飞达劳务公司8名高空作业工人(徐某中、韩某雨、王某军、王某亮、周某玉、佟某雪、孙某林、白某军)及1名地面警戒看护人员李某到达事发建筑物碧桂园国际公馆5#楼,8时许,飞达劳务公司8名高空作业工人沿用6月5日绑扎的工作绳开始进行吊板作业,乘坐吊板下降至金属字位置,在工作绳与金属字接触位置缠绕毛巾(防止工作绳磨损),开始清洗作业。飞达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孙某宽未到达现场,碧桂园大连公司未派人进行现场监管。8时38分许,死者徐某中的工作绳被楼顶的金属字边缘磨断,导致其从距地面约30层楼(约128米)处坠落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响应、救援及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飞达劳务公司地面警戒看护人员李某于8时41分拨打120急救电话,8时45分拨打110报警电话。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东港派出所接到警情后,立即派出民警临场处置。 9时许,120救护车到达现场,急救医生查看后告知徐克中已死亡。 9时15分许,中山区应急管理局接中山公安分局报告后,立即派出相关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经查明,此次事故不存在迟报、谎报、瞒报的情况。 2.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中山区委区政府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公安、住建、应急、消防、卫健等相关部门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现场救援工作组织有力、措施得当,未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经评估,中山人民路大连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6·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信息报送及时、流转通畅,应急响应迅速、程序正确,现场救援处置合理有效。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徐某中,男,43岁,汉族,1982年6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户籍地址:黑龙江省龙江县白山乡龙哈村6组,飞达劳务公司临时雇佣员工,持有延安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8年9月22日。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4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飞达劳务公司工人、碧桂园大连公司工作人员询问以及专家的技术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徐克中清洗作业中楼顶下方约3.2m处金属字与工作绳接触处未垫有防止绳索损伤的衬垫,也未采用马架等预防磨损措施导致工作绳被磨断;二是徐克中在进行清洗作业中未单独配置坠落保护系统导致工作绳磨断后直接坠落地面,个人防护不到位。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飞达劳务公司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高空作业操作规程。虽制定了《外墙清洗安全管理制度》《碧桂园国际公馆外墙清洗业务应急预案》《碧桂园国际公馆危险作业方案》《外墙清洗方案》等相关制度,但制度存在低于国家标准要求、未覆盖吊板作业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且实施过程之中,未认真落实和执行相关规定要求。 (2)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辨识,对金属字磨损工作绳的安全风险未能有效辨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工人作业过程中未使用安全绳等违规作业未采取有效手段制止,未按要求对工作绳、安全绳、防磨损措施等进行检查和隐患排除。 (3)未严格落实GB23525-2009《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标准,风力大于四级未及时停止作业,仅安排人员对吊板作业区域下方设警戒区未安排专门人员在屋面进行安全管理。 (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碧桂园大连公司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高空作业操作规程。 (2)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辨识,对金属字磨损工作绳的安全风险未能有效辨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未与承包单位(飞达劳务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包合同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的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也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仅安排值班保安和物业工作人员打开天台门,拍摄现场施工照片,作业现场碧桂园大连公司无人前往,未对飞达劳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事故性质 中山人民路大连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6·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章作业、座板式单人吊具(以下简称“吊板”)悬吊作业工作绳被磨断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徐某中在未单独配置坠落保护系统的情况下,违规吊板作业进行幕墙清洗,个人防护不到位,吊板工作绳被楼顶下方约3.2m处金属字边缘磨断,导致其从距地面约30层楼处(约128米)坠落至地面死亡。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孙某宽,男,群众,飞达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10月任飞达劳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孙某宽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孙某宽,男,群众,飞达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10月任飞达劳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孙某宽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韩某荣,男,中共党员,碧桂园大连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韩某荣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冷某,女,群众,碧桂园大连公司工作人员,2024年7月1日任碧桂园大连公司碧桂园·达沃斯广场项目经理(四级),负责项目整体运营工作,为碧桂园·达沃斯广场项目“四保一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冷某未组织对高空作业现场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1)飞达劳务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虽制定了部分相关制度,但制度存在低于国家标准要求、未覆盖吊板作业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且实施过程之中,未认真落实和执行相关规定要求且未建立高空作业操作规程;未建立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辨识,对金属字磨损工作绳的安全风险未能有效辨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严格落实GB23525-2009《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标准;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飞达劳务公司给予处罚。 (2)碧桂园大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高空作业操作规程;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辨识,对金属字磨损工作绳的安全风险未能有效辨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碧桂园大连公司给予处罚。 此次事故暴露出从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依然存在,个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理念不牢、风险分析研判缺失、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管不到位,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业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失。更是存在对承包单位履职监管不到位,简单采取“一包了之”的粗放管理模式,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等关键环节未能实施动态跟踪和精准把控,从而导致事故发生。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认真剖析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充分认识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全面梳理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协调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消除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盲区与薄弱环节。 (一)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覆盖所有层级、所有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工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权利和义务;全面修订并完善安全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确保其合法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企业要建立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流程。针对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作业前必须由技术负责人带队进行现场风险辨识,同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设备、环境、人员行为进行常态化排查,建立隐患治理闭环管理台账,对违规作业实行“零容忍”。 (三)企业要严格审查承包方资质和安全条件,在合同中依法明确双方安全职责。指派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到作业现场进行全过程协调与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将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统一体系,并进行定期考核。 (四)企业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组织高空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复训和考核,内容必须涵盖国家标准、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和应急处置,确保每位员工具备必要知识和技能,考核不合格者严禁上岗。 (五)街道办事处,强化网格巡查,对辖区内施工活动进行巡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存在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安全监管力度,指导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住宅小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