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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区健康新家园小区“12·22”一般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12-22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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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区健康新家园小区“12·22”一般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132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河套大街健康新家园小区院内一处平房
发生时间
2024-12-22 00:00:00
涉事单位
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类型
燃气爆炸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受伤人数
4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366.76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详细时间
21:05: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12月22日21时05分许,位于临河区河套大街健康新家园小区院内一处平房发生爆炸坍塌事故,造成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66.76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洁燃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936382736,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蒙(燃气经营)20241224189,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4日。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24日,是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为实施巴彦淖尔市天然气城市输配工程项目而设立的独资子公司,主要经营城市燃气的输配、运输、销售、服务;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检修及管理;城市燃气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城市管道燃气设计、开发、施工和燃气技术开发;以及CNG(压缩天然气)加气站、LNG(液化天然气)加注站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等业务。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临河区健康新家园小区(以下简称:健康新家园)院内一处平房,事发当时平房内共有王某某、其长孙王某某、次孙王某某3人居住。健康新家园小区位于临河区长春街以北、河套大街以南、健康北路以西、黄河路以东,占地面积0.0403平方公里,共有18栋居民楼,居民936户共2496人。经查,健康新家园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竣工资料显示,该工程于2012年7月16日开工建设,2014年11月3日完成竣工验收;该小区现有燃气用户913户,调压箱7台,埋地中压DE90PE管道448.1m、DE63PE管道18.7m,低压DE63PE管道181.8m;发生事故的平房未接入天然气,事故是由平房南侧燃气管道破损,泄漏的燃气进入平房遇点火源爆炸所致。
2.有关监管部门概况
(1)临河区供热供气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供热供气服务中心)由原临河区物业管理局更名后成立,隶属于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业单位性质,中心目前在编在岗13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8010701229511;负责人:郝某。临河区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由该中心分管副主任吕某某负责(已于2024年11月免职),下设供热供气办1名副主任贺某负责开展燃气安全日常工作,同时辖区供热安全管理工作也由上述2人承担。该中心针对燃气安全施行每季度1次入企检查,每年2次聘请专家检查等方式开展。
(2)临河区团结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团结街道),办公地址位于临河区五中西金帝世纪城西门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8010117503336,负责人:秦某。团结街道辖区总面积2.5平方公里,下设6个社区,居民住宅小区47个,常住人口37968人。辖区内有各类行政事业单位12家、商业网点4497家、学校5所、公园1处。团结街道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主任和人武部长任副组长,其中人武部长焦某某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下设平安建设办对应每个社区的服务中心,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施行网格化管理。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腾洁燃气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全面领导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其中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工程部、运行部、营业部、运输管理部、朔方营业部、行政部、销售部、党群工作部、综合计划部、财务部、各旗县分公司等负责人负责领导本部门、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中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等事务,运行部负责健康新家园天然气管网的运行、维护、检修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经查,腾洁燃气运行部部长为李某某,工作职责是按照公司颁布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各班组进行管理,督促班组严格执行公司《管网设备设施运行、巡查管理制度》等。何某为运行部所辖健康新家园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班组长,工作职责是组织人员对负责区域的天然气管道全线巡查、设备维护、保养等工作。腾洁燃气主要负责人王某某、运行部部长李某某以及班组长何某均持有安全生产管理相应上岗资格证书。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22日晚,王某某在健康新家园院内平房的厨房内干活,其次孙王某某在平房西侧卧室准备就寝,长孙王某某完成当天作业,在卧室门口处书桌上整理书包。卧室日常使用电热器补充取暖,21时05分,王某某整理结束后,在拔电热器插头时产生电火花,随即发生闪爆。与此同时,健康新家园A20号楼3单元302室居住的学生杨某某正好从该平房南侧路过,听到了爆炸声,看到平房发生坍塌,爆炸造成杨某某左腿被碎片扎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市、区两级有关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就近应急力量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1时10分,调派的医疗急救人员、新华街消防站和利民街消防站共5车25人到达现场,将3名伤者和1名被困人员救出并送往医院。同时,公安部门抽调100余名警力开展现场封控、人员救治、现场勘验、舆情导控等工作。22时许,腾洁燃气、黄河西部水业、临河供电等部门到场进行小区水、电、气等停供工作。
本次事故共造成4人受伤。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规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66.76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平房南侧埋地中压燃气PE管道破损,泄漏的燃气经土壤、污水井砖块缝隙进入污水竖井气相空间,沿污水井内平房接入的污水管道持续进入事故房间,浓度达到爆炸极限后遇电火花发生爆炸。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管网设备设施巡查工作落实不力。腾洁燃气运行部未严格落实公司制定的《管网设备设施运行、巡查管理制度》。制度规定每周对小区庭院管线巡查一次,运行部实际按照每月开展一次巡查工作,巡查频次的减少不能保证天然气管网的安全运行;巡查仅使用手持仪器不定期对埋地管道出口连接处是否泄漏进行抽查,未做到埋地管道泄漏初检全覆盖,导致燃气管道泄漏的安全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并排除。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建立。腾洁燃气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建立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系统、厂站内工艺管道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导致所属相关部门、人员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不符合规定。腾洁燃气运行部涉及事故地点区域巡查班组共4人,设班长1名,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剩余3人中仅有1人持燃气管网工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其余2人分别持压缩天然气场站工和燃气输配场站工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导致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与实际工作岗位不相匹配,不能确保工作任务有效得到落实。
4.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供热供气服务中心作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未根据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腾洁燃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网设备设施运行定期巡查不到位等问题。对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持证情况与岗位要求不相符等问题失查漏管。
5.属地安全生产职责未认真落实。团结街道未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不足,针对辖区日常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多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工作为主,重视不够,排查形式相对单一,不能有效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认定,临河区健康新家园小区“12·22”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王某某,中共党员,腾洁燃气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其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范要求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系统、厂站内工艺管道运行、维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任职近三年未带队对健康新家园燃气安全进行过检查,未有效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12·22”事故发生到达现场后,未组织采取确定警戒区、设立警示标志、未对现场进行管制、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不得留在现场等控制次生、衍生事故的措施,也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全面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第5.2.1条的规定,建议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54833.9元。
2、李某某,腾洁燃气运行部部长,其未恪尽职守依法履行“三管三必须”职责,未根据本部门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严格按照公司制定下发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所属班组进行管理,导致所涉班组对所辖管网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巡查频次不够;并对管道上方未见敷设示踪线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第4.2.6条第(5)项的规定,建议供热供气服务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成腾洁燃气暂停或者吊销其运行部部长的管理资格,并建议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23894.1元。
3、何某,腾洁燃气运行部班组长,其对公司制定下发的《管网设备设施运行、巡查管理制度》关于定期巡查工作组织落实不力,没有组织对事故地点埋地中压燃气管道进行过泄漏检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CJJ/T215-2014)第3.2.2条的规定,建议供热供气服务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成腾洁燃气暂停或者吊销其运行部班组长的管理资格,并建议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15651.6元。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1、焦某某,中共党员,团结街道人武部长(2024年11月免职),其未加强分管领域工作的领导,在健康新家园近2年管道施工过程中,未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建议团结街道党工委给予其诫勉处理。
2、吕某某,中共党员,供热供气服务中心燃气安全分管领导,其未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未组织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未落实辖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审批备案规定,建议区住建局党组给予其诫勉处理。
3、贺某,供热供气服务中心供热供气办副主任,其未及时发现燃气企业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巡查频次不到位、人员岗位要求与持证情况不相符等问题,也未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建议区住建局党组给予其诫勉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腾洁燃气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建立健全并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安全生产制度,安排不符合特定岗位职业资格要求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致使从业人员未按制度规定对所辖管网设备设施安全运行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腾洁燃气是“12·22”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第3.0.1条的规定,建议供热供气服务中心责成腾洁燃气依法承担本次事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并建议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腾洁燃气处以陆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供热供气服务中心未按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未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未落实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审批、备案规定,未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未开展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严不实,动态监管工作滞后,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建议供热供气服务中心向临河区委、区政府、区住建局作深刻书面检查。
2、团结街道未有效督促所属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于辖区内天然气管道施工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建议团结街道向临河区委、区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3、本次事故中涉及的其他法律责任,如相关施工、民事等法律责任,建议相关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腾洁燃气没有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没有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生产经营活动的首要位置,埋地燃气管道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把控失守,管网设备设施运行、巡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没有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巴政办发〔2025〕2号)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供热供气服务中心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管理职责,针对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同时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监管。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腾洁燃气要全面辨识所辖燃气管网安全状况并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对已建成投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燃气管网、设施等及时制定控制措施并进行整改,确保燃气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要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各项制度,配备必要的燃气安全巡检仪器设备,定期开展燃气设施检查维护;安排符合岗位资格人员上岗作业,加强燃气等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燃气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开展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严防同类型事故再次发生。
(二)深入推进行业源头治理。供热供气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牵头作用,按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严格落实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审批、备案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燃气事故统计分析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完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开展演练,抓实抓细燃气安全生产各项监管、检查工作,强化落实燃气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切实加强属地燃气安全管理。团结街道要定期研究燃气安全工作,强化社区网格安全督查、考核机制,有序推进本区域燃气安全各项工作。推进燃气经营单位负责、属地监管、社区和群众监督机制,对燃气管网设施保护范围内各类施工,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移送线索,跟踪隐患排查整改。会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燃气经营、充装、使用、运输等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临河区有关乡镇、街道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同步开展上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