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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8·1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8-18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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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8·1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718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的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新热源厂
发生时间
2023-08-18 00:00:00
涉事单位
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火灾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52.98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详细时间
10:43: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8月18日10时43分,位于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的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新热源厂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脱硫塔(烟塔合一)部分倒塌,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2.98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孚热电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07557504753,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零玖万捌仟元,住所位于丹东市元宝区九道街300号。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等。2022年8月,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辽供热字第F01D0002号),有效期自2022年8月18日至2025年8月17日。2023年1月30日,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1020723-09130),有效期自2023年1月30日至2043年1月29日。
2.开原市旭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称旭隆公司)。成立于2019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MA0YU1J3XG,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贾某。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住所位于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城东乡开原站村。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保温工程、防水工程、水暖工程、消防工程,建筑工程分包等。2022年旭隆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承建了华孚热电公司脱硫塔。
(二)厂区建设有关情况
华孚热电公司新热源厂位于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山城村一组,占地10.0614万平方米,于2022年3月开工建设,当年10月部分建成投产。现有2台280吨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和2台50兆瓦背压式供热机组及配套辅助设备设施。今年4月6日新热源厂开工建设第3台锅炉。后续又开展护坡墙防护、煤场抑尘网建设、厂区消防、道路硬化等工程项目。事故发生时,在新热源厂内共有9支施工作业队伍,共计210余名作业人员。另有华孚热电公司员工95人。
(三)脱硫塔相关情况
华孚热电公司的脱硫塔于2022年10月与2台锅炉工程同步建成投入使用。脱硫系统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为烟塔合一的建筑结构,内部采用塔内氧化、塔内循环生产工艺。烟塔总高约76米,底部直径12米,顶部排烟口内径6.5米。塔体材质采用碳钢,内衬采用玻璃鳞片防腐,塔外设金属旋转楼梯。塔6米高度以下为塔釜存储水,6米-18米悬空,18米位置安装有PP材质(聚丙烯,易燃,下同)的湍流器,18米-26米共设有4层玻璃钢材质的浆液喷淋管道,26米-30米悬空,30米处设有白钢材质的升气盘(该处为引起本次火灾事故的电焊作业位置),30米-34.6米设有玻璃钢材质的清水喷淋管道,34.6米-38.6米安装有PP材质的板式除雾器和除雾冲洗管道,38.6米-42米安装有管束除雾器,42米-76米为烟囱。脱硫塔示意图如下:
(四)脱硫塔内前期作业情况
为了提高热能回收效率、降低燃煤用量,华孚热电公司在3月将脱硫塔升级改造纳入到今年的检修计划中。4月1日停止供热后,华孚热电公司开始停产检修。华孚热电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联系脱硫塔承建方辽宁宏达环保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的技术员徐某到现场查看,徐某建议可以通过降低脱硫塔内的升气盘高度达到提高热能回收效率的目的。李某某又通过宏达公司找到旭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贾某,让其找几名工人对脱硫塔的升气盘进行降低高度改造。8月初,贾某通过朋友联系到曾某某、林某某、何某某三名施工人员。曾某某为电焊工,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林某某和何某某为力工,协助曾某某作业。8月6日,由于贾某在外地,便委托同在华孚热电公司进行检修工作的开原天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华孚热电公司同为辽宁国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公司)技术员陈某某带领曾某某等三人进入华孚热电公司脱硫塔。在脱硫车间,陈某某、曾某某等人与华孚热电公司环保运行主值付某某进行了工作对接,并在付某某的电脑上查看了脱硫塔作业区域图纸,确认了工程量。曾某某、陈某某、付某某三人均知道将要在脱硫塔内进行切割和焊接动火作业。8月7日,曾某某等三人开始进场施工,前期的工作是在脱硫塔下方空地上制作白钢弯头(用于更换原PP材质除雾器冲洗管道弯头),并将除雾器管道托架上移430mm,此项工作持续到8月12日。13日至14日因下雨停工两天。15日开始更换除雾器冲洗管道弯头和改造升气盘。曾某某等人作业期间使用的工具有电焊机、角磨机等,由陈某某提供,作业用电由付某某申请接通。陈某某、付某某虽然知道曾某某在脱硫塔内开展动火作业,也清楚华孚热电公司对于动火作业的相关要求,但二人均未提示或要求曾某某在动火作业前办理《工作票》和《动火作业票》,也未向华孚热电公司值长和安全员报告脱硫塔内作业情况。曾某某也未提出要办理动火作业相关手续。
(一)事故发生经过
8月18日7时30分左右,曾某某等三人到脱硫塔升气盘位置开始作业,主要工作任务是将升气盘挡水板支架下落100mm和在挡水板间增加阻水隔板。林某某使用角磨机切断挡水板支架,何某某负责托住支架。将支架下移100mm后,再由曾某某使用电焊机将支架焊上。由于支架较宽(约500mm)需要满焊,9时35分至10时15分,曾某某一直在进行焊接作业,持续了40分钟左右,期间有部分高温焊渣掉落到下方PP材质的湍流器上。10时15分,曾某某接到陈某某可以使用吊车的通知,便下到地面协调吊车,林某某和何某某整理工具,并到塔外楼梯准备接吊物。10时33分,付某某打电话给曾某某强调其中几处焊接有火灾隐患,并告诉曾某某为避免引起火灾可以放弃焊接。曾某某告诉付某某升气盘内的作业已经暂停,准备吊装除雾器白钢弯头。10时43分,曾某某发现有烟从脱硫塔中冒出,便打电话给付某某,问他是否知道烟是从哪里出来的,付某某发现脱硫塔的引风机并没有运行,判断不是正常使用产生的烟,便告诉曾某某是脱硫塔失火。付某某立即回控制室启动脱硫塔除雾冲洗水水泵灭火,并电话向李某某报告。曾某某随后向林某某、何某某大声呼喊,告诉他们着火了,林某某、何某某立即从脱硫塔外梯向下跑,最后安全撤离到地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华孚热电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当值值长马某福、安健环部部长李某某随即到达现场组织开展救援。10时52分,安健环部部长李某某拨打119消防救援电话请求支援。华孚热电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向元宝区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了火灾事故情况。
10时53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派元宝区消防大队立即赶赴现场救火。10时58分,元宝区消防大队救援力量到达现场,经分析研判,决定立即疏散华孚热电公司现场人员,同时准备在脱硫塔东侧利用大功率车载水炮对脱硫塔进行冷却。市消防救援支队又调派特勤消防救援站、十纬路消防救援站、大众消防救援站、滨江西路消防救援站、甲午大街消防救援站,共计18辆消防车、90余名消防员到现场处置。
11时左右,元宝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区应急、住建、生态部门负责人陆续到达现场,并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现场救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组织疏散人群,并拉好警戒线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11时25分左右,脱硫塔因长时间高温燃烧从中部(约32-34米位置)断裂,倒塌至脱硫车间厂房西南侧房顶。
11时30分左右,丹东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率工作组到达事故现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经多次核查清点,共疏散9支队伍,合计311名在场人员,无人员伤亡。
11点45分明火被扑灭。
14时30分,余火被全部扑灭,现场处置完毕。
脱硫塔倒塌造成脱硫车间厂房房顶部分(面积约2㎡)受损,但未对脱硫车间内的设备设施造成影响。
经综合评估,此次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华孚热电公司进行了先期处置,各救援力量在指挥部统筹指挥下,反应快速、配合密切、处置措施得当,有效控制了火情,未引发次生灾害。华孚热电公司存在事故报告流程不规范、人员出入厂管理不严格等问题。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52.98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曾某某在进行焊接作业前未查看并采取措施对焊渣掉落范围内的易燃物进行遮挡,在脱硫塔升气盘上进行长时间焊接作业时产生的高温焊渣掉落到下方的PP材质的湍流器上,进而引燃湍流器导致起火,同时脱硫塔的内衬防腐材料为易燃的玻璃鳞片,燃烧后导致火势变大。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对进场作业人员管理缺失。事故发生时新热源厂内同时进行设备检修改造和3号锅炉建设等作业项目,厂区内分包队伍多,作业人员杂,华孚热电公司未对入场作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曾某某等人由同在厂区内从事检修工作的分包单位管理人陈某某直接带领进入。华孚热电公司负责人、当值值长和安全员对脱硫塔内进行施工作业情况不知情,对承包单位作业人员疏于管理,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曾某某违章焊接作业行为。脱硫塔维修升级承包方旭隆公司未安排专人对曾某某在脱硫塔内的动火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2023年3月-5月,华孚热电公司先后更换3名主要负责人。时任主要负责人张某忙于供热外网建设和“冬病夏治”工作,对本单位厂区内安全生产状况不了解,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李某某忙于3号锅炉的建设安装,未及时履行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员李某某被安排到其他岗位工作,未能按要求充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脱硫车间环保运行主值付某某和维修工作负责人陈某某未及时向值长和安全员报告脱硫塔内维修和动火作业情况,未见作业人员的工作票和动火作业票就允许在脱硫塔内进行动火作业。华孚热电公司各层级人员安全管理职责均未得到有效落实。
3、对动火动焊等危险作业管理不到位。华孚热电公司的《动火作业管理规范》形同虚设,外包作业人员不知道如何办理动火作业票;维修承包队伍管理人未提醒、告知作业人办理动火作业票;脱硫车间环保运行主值在未见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允许作业人在脱硫塔内进行一级动火作业;在作业进行时,华孚热电公司和旭隆公司均未对脱硫塔内的动火作业进行现场监护和管理。华孚热电公司未组织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排查整治,对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落实不到位。
4、行业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元宝区供热办(设在元宝区住建局)作为华孚热电公司的行业监管部门未将《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丹安委明电〔2023〕2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施工期间动火、动焊等明火作业安全管理通告》(丹安委办发〔2023〕10号)传达到该公司,未将动火动焊等危险作业管理和对外包外租生产经营活动排查整治情况纳入到对该公司的安全检查中。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元宝分局未将动火动焊作业管理情况纳入到对华孚热电公司脱硫设施检查中,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仅口头提醒,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事故性质
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8·18”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违章动火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张某某,元宝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供热燃气服务部部长,负责辖区内供热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未将动火动焊等危险作业排查整治和对外包外租生产经营活动排查整治纳入到对华孚热电公司的执法检查中。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元宝区按照干部管辖权限予以处理。
2、张某,丹东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元宝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负责辖区内重点环保设施监督管理。落实《2023年丹东市生态环境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丹环发(〔2023〕25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施工期间动火、动焊等明火作业安全管理通告》(丹安委办发〔2023〕10号)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干部管辖权限予以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华孚热电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建议元宝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存在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安排专门人员对脱硫塔内的动火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建议元宝区住建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旭隆公司,存在未安排专门人员对脱硫塔内的动火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建议元宝区住建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张某,华孚热电公司时任主要负责人(现已被免职),未履行督促、检查脱硫塔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元宝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李某某,华孚热电公司时任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现已离职),未履行检查脱硫塔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元宝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李某某,华孚热电公司安健环部部长,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建议华孚热电公司按照公司管理制度给予处理。
6、付某某,华孚热电公司环保运行主值,知道脱硫塔内有维修和动火作业,未及时向值长和安全员报告,未见作业人员的工作票和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就允许在脱硫塔内进行动火作业,未落实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华孚热电公司按照公司管理制度给予处理。
7、贾某,旭隆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元宝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事故发生时贾某在外地,得知事故发生后未返回接受调查,一段时间内无法取得联系。经多方寻找,9月4日才回到丹东接受调查。存在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违法行为,建议元宝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8、陈某某,天隆公司技术员。受贾某委托带领曾某某等人进入华孚热电公司脱硫塔作业并进行管理,未告知并提醒曾某某办理动火作业票,未对曾某某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天隆公司按照公司管理制度给予处理。9、曾某某,脱硫塔维修改造工作实施人。在脱硫塔内进行焊接动火作业前未办理动火作业票,未查看并采取措施对焊渣掉落范围内的易燃物进行遮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发证机关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撤销曾某某持有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其他问责建议
责成元宝区住建局向元宝区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元宝分局向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做出书面检查。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华孚热电公司“重建设、轻安全”,为了顺利开展今冬供热工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员等均将主要工作精力投入到3号锅炉和供热管网建设中,将公司的安全生产置于建设工作之后。“重规章制度建立,轻安全责任落实”,虽制定并及时修订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但在具体工作中未得到落实,不执行作业审批流程、违章作业现象频发。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落实,特别是对动火作业和外包队伍管理方面存在严重漏洞,最终酿成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火灾事故。
(二)监管执法不严格,隐患排查质量不高。元宝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重业务管理,轻安全监督”,到华孚热电公司业务指导多、推项目建设积极,安全执法检查少、排查隐患问题不到位,缺乏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未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移交,“口头提醒常挂嘴边,动真碰硬心慈手软”,未有效推动华孚热电公司开展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特别是供热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认真贯彻落实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以细之又细、严之又严的态度部署落实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细化安全风险辨识,将项目建设、技术改造、装置检维修等关键环节纳入到双重预防体系,做到风险辨识无死角、隐患排查无遗漏。要特别重视对动火、动焊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意识,认真开展风险分析、危害辨识,严格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前清理周围易燃易爆物品,作业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要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到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之中,不能一包了之,不问不管,要强化对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交底,使其了解作业环境周围存在的危险因素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严密防范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坚决遏制环保改造相关事故易发、多发势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环保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协同相关部门全面排查环保改造项目,对项目改造涉及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进行全面安全评估,经评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要立即暂停实施。要进一步完善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明晰环保改造项目的监管职责,强化对环保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环保设施使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严防环保设备设施相关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本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严格照单履职,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责任全覆盖、监管无盲区,形成边界明晰、分工明确的责任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供热企业和重要环保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实。同时要开展安全执法作风整顿,深入查找执法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虚”,提高执法专业能力。既要指导服务也要严格执法,帮助企业解难题、查隐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