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中达智远物流仓储有限公司“12.2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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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中达智远物流仓储有限公司“12.2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009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海勃湾区公安分局电话 发生时间 2023-12-25 00:00:00 涉事单位 中达智远物流仓储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商贸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20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二、事故概况 2023年12月25日,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海勃湾区公安分局电话,称中达智远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乌海市中达智远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经海勃湾区政府批准进行建设,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工业园区,法人代表:宋木。日仓储能力:100万吨;仓储区面积:83501.87平方米;项目备案的通知》乌海发改贸字【2012】579号文件备案;2012年12月25日取得《关于乌海市中达智远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动产质押第三方监管加盟仓库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鸟海国土【2012】482号文件;2013年5月20日取得《乌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乌海市中达智远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动产质押第三方监管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建设内容主要有煤炭储场、公用工程、环保工程、以及办公生活设施,总投资2900万元;厂区西北面为工业园区土路,北面为大华伟业公司,距离为500米,东南西三面为空地 厂区至国道有简易砂石路相通。包兰铁路,110国道从海勃湾区穿过,与全国交通网连接 (二)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的封闭料仓于2022年4月15日开始建设,2022年7月25日建设完成,2022年8月3日投入使用,为临时多边形钢架结构,周长约400米,高约11米,占地面积约为2000平米,属于违建。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15日乌海市中达智远物流仓储有限公司接到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关于责令退还土地的通知,要求限期拆除违建的临时封闭料仓,该公司组织职工和雇佣临时工于2023年12月19日进行拆除作业。 2023年12月25日中午12:40分,该公司工作人员张俊杰与临时雇佣人员宁宝玉在高空作业车作业,宁宝玉离开作业车平台,爬到旁边的立柱上,进行拆除立柱顶部蓬布槐子作业,由于立柱发生倾倒,致使安全带系在中间立柱上的宁宝玉一同坠落地面,头部造成损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马强马上拨打120;海勃湾区中医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救护人员对伤者进行应急救援,2023年12月25日14点20分在海勃湾区中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即拨打110进行报警,并及时通知死者家属。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不包含事故处罚)。 (一)事故直接原因 宁宝玉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未能正确辨识高处作业安全风险,未能正确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违规操作,导致从高处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乌海市中达智远物流仓储有限公司 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且没有及时修订,也未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未制定特殊作业操作规程,未进行本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组织架构未建立健全,对安全生产法未进行有效执行,职责不清,落实不力,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在本次拆除临时煤棚的作业过程中,未对外雇临时工人进行相应的入厂安全教育和培训,也未对高处作业现场进行作业风险辦识,也未对作业现场配出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致使作业人员违规进行冒险作业,安全管理缺失。 2.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 作为乌海市中达智远物流仓储有限公司拆除违建的包联单位,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三)事故性质 乌海市中达智远物流仓储有限公司“12.25”高空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宁宝玉: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未能正确辨识高处作业安全风险,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的情况下从事相关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 2.宋木: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有效开展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未向从业人员告知高处作业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未对从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3.武海霞: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工作人员。作为乌海市中达智远物流仓储有限公司拆除违建现场的监督管理人员,对乌海市中达智远物流仓储有限公司拆除违建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纪委监委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问责。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乌海市中达智远物流仓储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对现场存在的作业风险辨识不足,作业前未有效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向从业人员告登高作业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未按要求配备高处作业监护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相应违法行为给予三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整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分工,加强责任落实,对本次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作出处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技术交底要求。加强施工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合理组织、协调施工,落实各类施工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工地现场的违规违章施工行为。进一步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工地现场的违规违章施工行为,督促建设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义务,督促施工单位有效开展各项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和按规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交底内容、培训教育落实到位,及时督促落实隐患整改,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行业监管执法力度。要切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切实提高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筑牢安全生产堤坝,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