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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和盛能源有限公司“9·20”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9-20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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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和盛能源有限公司“9·20”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010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骆驼山矿区内蒙古和盛能源有限公司万晨二号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回填复垦项目
发生时间
2024-09-20 00:00:00
涉事单位
内蒙古和盛能源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78.1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详细时间
07:15: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9月20日7时15分,位于乌海市海勃湾骆驼山矿区内蒙古和盛能源有限公司万晨二号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回填复垦项目,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8.1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万晨二号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于2013年12月5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下发的《关于乌海市煤矿采空区灾害治理总体规划的批复》(内煤局字〔2013〕457号)。原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乌海市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的批复》(内煤局字〔2013〕457号)中指出,二号采空治理区矿权内的治理主体为乌海市包钢万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
2022年2月,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万晨二号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复工复产的批复》,该采空区恢复治理。
2023年9月27日,乌海市海勃湾区能源局执法大队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责令该项目立即停止剥挖,按照优化设计方案进行回填治理。
2024年5月9日,万晨二号采空区开始进行回填治理。
2024年6月13日,乌海市海勃湾区能源局下发《海勃湾区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采空区治理的函》(〔2024〕69号),按照文件要求,万晨二号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应于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煤矿采空区治理项目形成的露天剥离坑治理任务。
(二)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项目发包方:乌海市包钢万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法定代表人:陶维民。
(3)经营范围:煤矿开采;矿产品、煤炭、焦炭等煤制品及钢材销售、运输;建筑材料、工程机械、五金交电、汽车配件、润滑油、轮胎的批发兼零售;机械设备、房屋等资产租赁;物流信息咨询;装卸倒运、包装及仓储服务;国内货物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注册资本:贰拾伍亿元(2500000000元)。
(5)成立日期:2009年12月10日。
(6)营业期限:2009年12月10日至2029年12月09日。
(7)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和平北三街坊海北广厦5号楼102、202、302室。
2.项目总承包方:内蒙古和盛能源有限公司。
(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法定代表人:陈成泼。
(3)经营范围:水煤浆的生产、销售;燃料的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节能环保设备的开发、销售;对水煤浆锅炉项目投资;水煤浆锅炉、水煤浆制浆设备、煤粉锅炉及配套辅机的研发、销售;粉煤灰生产、煤炭购销;焦炭、焦粉的运输与销售;矿石、铁粉、道路货物运输、汽车运输;热力、电力设备安装调试、电力热力工程、检测、供热经营、机电产品销售、机械租赁;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水泥砂石料、矿山设备销售;土石方剥离、灾害治理。
(4)注册资本:伍仟万元(50000000元)。
(5)成立日期:2018年03月02日。
(6)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西街北一街坊天顺小区10号楼114、214室。
(三)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2019年11月18日,乌海市包钢万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对包钢万腾煤业骆驼山煤矿进行整体招租,内蒙古和盛能源有限公司中标。
2019年12月27日,乌海市包钢万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和盛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内蒙古和盛能源有限公司享有矿山经营管理权,并有权最终决定对矿山进行合法、合理的开发、开采、生产和产品销售;乌海市包钢万腾煤业骆驼山煤矿所有的业务均由内蒙古和盛能源有限公司承办(万晨二号采空区治理项目为包钢万腾煤业骆驼山煤矿所开展的工程之一)。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20日6时20分左右,企业召开班前会,6时30分左右班前会结束,6时40分左右排土场一号台阶开始排渣作业。7时15分左右622号渣土车开始倒车,渣台员蒙培让发现622号渣土车倒车过程中车速过快,立即通过对讲机多次呼喊622号车辆停车,但该车司机许生会未听指挥,直接倒车至一号台阶北侧的挡墙内并快速起斗,导致622号渣土车发生侧翻掉落至二号台阶,现场安全管理员刘万华立即通过电话将情况告知项目负责人王海峰。
(二)事故救援情况
7时20分左右,王海峰将事故发生经过上报至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7时30分左右,现场管理员敖雄峰与渣土车司机何建平、唐军强三人下到二号台阶进行救援,随后车队队长段学红和后勤工作人员张飞云也赶到事发现场参与救援。(现场情况:当时622号车辆向右侧翻倒在地,车斗与车辆主体分离,敖雄峰和段学红两人将许生会从驾驶室中抬出放在担架上,许生会嘴角有血流出,手上也有血,呼喊名字还有回应,处于半昏迷状态。)
8时左右,何建平和唐军强用担架将许生会抬上车,张飞云驾驶车辆与敖雄峰和段学红一起将许生会送往海南区人民医院,途中发现许生会伤势加重,敖雄峰和段学红商量后决定将许生会送到医疗条件更好且距离更近的石嘴山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同时段学红给许生会家属打电话说明情况,并让他们尽快赶往医院。8时10分左右,区应急管理局、区能源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相继赶到事故现场。8时40分左右,敖雄峰和段学红到达石嘴山市人民医院急诊部,医院开始对许生会进行抢救。8时50分左右,医生说明许生会伤情严重,要做好抢救无效的思想准备,同时敖雄峰打电话将情况汇报给负责人王海峰,王海峰表示要不惜一切代价全力抢救。10时11分,医院宣布许生会经抢救无效死亡,敖雄峰打电话将许生会死亡情况汇报给负责人王海峰,10时27分,王海峰将事故上报给乌海市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78.1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渣土车司机许生会,安全意识淡薄,未对作业场所存在风险进行辨识,未遵守作业相关规定,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违反了排渣作业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内蒙古和盛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安全培训不到位;对驾驶员、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扎实,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风险辨识不足,自我保护意识差;对车辆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彻底,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渣台员蒙培让对排渣作业场地管理不到位,对排渣作业场地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彻底,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内蒙古和盛能源有限公司“9·20”车辆伤害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渣土车司机许生会,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违反了排渣作业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渣台员蒙培让,排渣作业场地管理不到位,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彻底,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责成内蒙古和盛能源有限公司对其按照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区能源局和区应急管理局。
3.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人杜刚,安全培训不到位;对驾驶员、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扎实,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责成内蒙古和盛能源有限公司对其按照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区能源局和区应急管理局。
4.项目负责人王海峰,安全培训不到位;对驾驶员、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扎实,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彻底,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内蒙古和盛能源有限公司对其按照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区能源局和区应急管理局。
5.法定代表人陈成泼,未有效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内蒙古和盛能源有限公司,未有效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给与行政处罚。
(一)内蒙古和盛能源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这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严格遵守生产过程中的劳动纪律,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狠抓隐患治理工作,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对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要从严处理。
(二)内蒙古和盛能源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奖惩制度,杜绝违章操作的现象,从业人员中有存在违章操作行为的,按照制度对其处罚;企业要结合各岗位工作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建立健全覆盖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各岗位职责落到实处。从根本上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
(三)内蒙古和盛能源有限公司要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对本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各个环节实施全面整治。要求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监管网络,强化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从源头上堵塞安全生产漏洞,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