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嘉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5 ·2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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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嘉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5 ·2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990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 发生时间 2025-05-24 00:00:00 涉事单位 内蒙古嘉玉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类型 火灾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农业机械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739.8385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详细时间 2025年5月24日10时24分许 二、事故概况 2025年5月24日10时24分许,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蒙古嘉玉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5376m²,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39.8385万元(不包括行政处罚)。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内蒙古嘉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0月12日,位于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巴音一路以西,巴音纬一路以北,法定代表人纪斌,经营范围包括农作物种子生产、农作物种子经营、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项目),注册资本为叁仟万元人民币。 起火场所为内蒙古嘉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产品加工与冷链物流项目厂房,建筑结构为轻钢结构,总建筑面积16483.66m²,地上一层,局部二层。建筑北侧划分为3个功能区,由西至东分别是玉米颗粒加工区、机房、配电室,配电室与机房南北并排布置。南侧划分为3个区域,由西至东分别是1号冷库、2号冷库、3号冷库、包装车间,研发中心办公区(局部二层)与2号冷库南北并排布置。 厂房各功能区之间使用砌块墙作为防火分隔,3号冷库东西向防火隔墙暂未完成施工,由冷库聚氨酯夹芯彩钢板墙面作为分隔。3号冷库西侧设置2个疏散门,东侧设置2个冷库库门,均未安装门扇。1-3号冷库无向外开启的门窗孔洞,为全封闭空间。 建筑为南侧1-3号冷库和研发中心办公区过火较重,其中3号冷库过火面积2189m²,研发中心过火面积1254m²,2号冷库过火面积1139m²,1号冷库过火面积794m²,其余区域烟熏未烧损。 (二)起火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内蒙古嘉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产品加工与冷链物流项目于2024年2月23日取得立项审批;2024年4月15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用地文号:乌政批字〔2023〕38号);2024年5月30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509002024GG0014415);2024年7月12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书(消防技术审查第202406924号);2024年7月25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152601202407253601)并开工建设。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内蒙古嘉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斌。 设计单位: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乙级),法定代表人穆利和。负责内蒙古嘉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农产品加工及冷链物流项目墙体工程、防水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程、外装修和室外工程、内装修工程、油漆涂料工程、建筑设备设施工程、建筑消防工程、安全生产内容的设计。 施工单位1:西安骏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法定代表人张六喜,项目经理王明珍。承揽内蒙古嘉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农产品加工及冷链物流项目厂房、办公楼、宿舍、库房、消防水池施工图设计范围内所有工程。2024年12月底,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为便于设备安装,将3号冷库防火隔墙从原施工合同中剥离,对3号冷库防火隔墙做甩项处理后撤场。事故发生时,该公司已撤场,现场地面保温作业人员为建设单位雇佣人员。 施工单位2:内蒙古金阳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志英。承揽内蒙古嘉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厂区10KV输变电工程。事故发生时,内蒙古金阳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5名工人正在最东侧配电室进行电缆敷设施工,死者为其中1名工人。 施工单位3:内蒙古永盛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苏娟。承揽1-3号冷库施工工程(不包含冷库地面施工)。该公司为制冷设备厂家,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事故发生时,该公司人员未在场作业。 监理单位:内蒙古万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监理甲级),法定代表人刘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刘文秀。负责内蒙古嘉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产品加工及冷链物流项目施工全过程监理。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24日上午7时许,内蒙古嘉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雇佣的6名工人进入农产品加工与冷链物流项目最西侧冷库(3号冷库)内施工,主要施工内容为在冷库地面由东至西铺设保温板并使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填充缝隙。上午10时许,内蒙古嘉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张铁强携带塑料蛇皮袋进入3号冷库,由3号冷库东侧中部开始收集废弃泡沫填缝剂罐体,行进至中部由西至东第五根钢柱附近,发现脚底起火。发现起火后他和其他工人用脚、铁锹灭火,当时多处地面同时出现火苗,燃烧蔓延迅速,未能及时扑灭明火。起火冷库地面、墙面有大量可燃物起火后猛烈燃烧且产生大量浓烟,冷库彩钢隔墙在火势作用下迅速失去稳定性掉落,西侧通风口面积大幅增加。烟气在西北风的作用下迅速向厂房东侧蔓延,由于内部全封闭,各功能区间未安装库门,大量有毒烟气很快充斥整个厂房空间。同一时段,内蒙古金阳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5名工人正在最东侧配电室进行电缆敷设施工。其中王连升在距离配电室内东门约30米处的地面上拉电缆,张建军等4人在配电室内电缆沟内敷设电缆。王连升发现烟气进入配电室后,及时通知其余4人着火了,几人刚开始行动,烟气已经充斥整个配电室,视线已经看不清楚。几名工人各自逃生,其中4名工人通过配电室东侧中部疏散门逃出室外。逃出室外后,4人发现张建军迟迟没有出来,通过对讲机呼叫,张建军无法取得联系,随即又返回配电室东侧中部疏散门,由王连升进去寻找张建军。由于烟气无法看清,王连升在靠近东侧中门往南约4米处的位置摸索到张建军的腿,来回3次进去拖拽,将其拖到距门口1米处,其余3人一起将张建军拖出室外。张建军转移至室外后,已无明显生命特征,内蒙古嘉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厂区负责人田旭日为其进行心脏复苏,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厂区安排车辆将张建军送往医院,途中遇到120急救车,医护人员抢救约15分钟,宣布张建军无生命体征。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5年5月24日10时29分乌兰察布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察右前旗松林大道消防站转警称,内蒙古嘉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生火灾。支队指挥中心先后调派乌兰察布市泉山北街特勤站、察右前旗玫瑰营政府专职队、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消防站、察右前旗松林大道消防站、集宁区察哈尔西街消防站、战勤保障科和支队全勤指挥部共17辆消防车、7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10时36分,察右前旗玫瑰营政府专职队2车7人到场;10时50分,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消防站2车10人到场;11时08分,乌兰察布市泉山北街特勤站2车10人到场;11时10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展开调度指挥;11时20分,察右前旗松林大道消防站2车10人到场;11时23分,集宁区察哈尔西街消防站2车10人到场;11时55分,乌兰察布支队战勤保障科5车7人到场。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大队第一时间向支队和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汇报并请示调集应急、公安、住建、生态环境、园林等社会联动力量到场协同处置 。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739.8385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勘验、检验鉴定等工作,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5月24日10时24分许;起火部位为内蒙古嘉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西侧第一间冷库(3号冷库);起火点为西侧第一间冷库(3号冷库)第二排由西至东第五根钢结构立柱北侧附近;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排除吸烟引发火灾的可能、排除3号冷库内发生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起火原因为最西侧冷库(3号冷库)施工作业中使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时释放并在地面附近积聚的易燃气体,被工人使用塑料编织袋收集废弃瓶罐时产生的静电点燃,引燃聚氨酯泡沫、挤塑板、保温墙板等材料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内蒙古嘉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聘请专业厂家对冷库地面保温工程进行设计、施工,自行组织人员进行冷库地面施工。施工人员为临时工,缺乏专业培训,不懂静电危害和气体危险性,施工程序不合理,大量集中使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导致释放大量异丁烷、丁烷、丙烷等易燃气体。 2、内蒙古嘉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缺乏有效监管,收集废弃发泡剂罐体的人员未采取防静电措施,随意进入施工现场,不当操作导致产生静电。 3、施工现场未按要求建立并落实安全制度,未按要求配置灭火器材,组织现场巡查,火灾发生后未能组织有效地扑救。 4、冷库防火隔墙、疏散门、冷库门暂未安装,且未采取有效临时防火措施,导致有毒烟气在厂房内部蔓延迅速,大幅缩短人员逃生时间。 (三)事故性质 内蒙古嘉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5·24”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由于员工擅自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不当操作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相关单位处理意见 1、内蒙古嘉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安全管理人员,未定期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未要求施工人员严格按照工序施工,未对聚氨酯保温材料现场发泡作业落实防静电措施,违规交叉作业,施工现场未配置消防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1、第四十四条²之规定,建议由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3规定,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内蒙古万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4,建议由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5,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建筑保温全链条整治、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中,未对内蒙古嘉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产品加工与冷链物流项目3号冷库保温施工工程进行监管,存在治理不到位的问题,建议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乌兰察布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二)相关人员处理意见 1、张铁强,内蒙古嘉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火灾发生前擅自进入3号冷库地面保温工程施工现场,违规拖拽塑料编织袋捡拾废弃聚氨酯泡沫填缝剂空瓶时产生静电,点燃聚氨酯泡沫填缝剂释放出的易燃气体,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纪斌,内蒙古嘉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6,建议由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7,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刘文秀,内蒙古嘉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产品加工与冷链物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问题失察,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建议由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8,处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行政处罚。 (一)强化安全发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推动落实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拧紧责任链条,深入落实防范事故措施,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实抓细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切实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责任落实,加强冷库全链条安全管理。各旗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综合分析这起冷库保温工程施工火灾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围绕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统筹开展涉及冷库的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等审批许可工作。市住建局需牵头明确冷库等各类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职责,对包括冷库在内的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监管,要厘清职责边界,健全完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三)提高自身管理能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分级管控机制,配套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严把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并同步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