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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薯元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28”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9-28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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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薯元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28”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904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高原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园二期工程建设项目
发生时间
2023-09-28 00:00:00
涉事单位
内蒙古薯元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轻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56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
二、事故概况
2023年9月28日,内蒙古薯元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武川县高原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园二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预估约为156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项目名称:武川县马铃薯全粉生产线项目、武川县2万吨马铃薯法式薯条生产项目(统称内蒙古武川县高原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园二期工程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
2、项目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内蒙古薯元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立项情况:2023年5月5日,武川县发改委出具《项目备案告知书》表明:项目建设地点为金三角园区C区,项目计划建设起止年限为2023年4月—2023年12月30日;项目建设内容:拟建年产2万吨马铃薯法式薯条、1万吨马克思全粉、3000吨马铃薯薯饼、1万吨速冻蔬菜(马铃薯、玉米)生产线及配套工程:厂房7200㎡、水、电、汽、暖等设施;废水、废渣处理、场地硬化等;项目投资1.2亿元,其中自有资金7000万元,申请银行贷款5000万元。
4、开工情况:2023年4月26日,内蒙古薯元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武川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武政办发[2022]8号)的要求,签订了《武川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书》,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4月27日出具了《武川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项目施工通知书》,允许企业开始临时施工,并要求企业在通知书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事故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单位、施工实际承包人基本情况
1、工程建设单位:内蒙古薯元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薯元康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11日,企业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宏伟,注册资本987.3475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为武川县金三角园区C区,主要经营范围包括:马铃薯、淀粉制品生产;马铃薯氨基酸系列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进出口贸易;化妆品研发、生产、销售;发酵动物饮料、发酵饲料、发酵生物菌肥系列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热风炉和燃烧器销售等。
2、工程总承包单位:内蒙古浩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26日,企业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欢,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为呼市玉泉区石羊桥南路西侧万锦香韵商业2号楼503室,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水婧钻探施工、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消防工程、公路工程等。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相关资质为钢结构工程专业三级。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3、钢结构厂房工程二手承包单位:内蒙古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23日,企业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刚,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玮五路亿阳物流园区院内信息楼666号,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管道工程(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
4、钢结构厂房工程彩钢板供货单位:山西浩鑫钢构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23日,企业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为山西省晋中市祁县经济开发区晋商大道19号,主要经营范围包括:钢结构、铝围挡、新型建材、彩钢复合板、彩涂压型板、C型钢的生产安装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钢材、铝材、建材、化工(不含危化品)、机电的销售;道路货物运输等。
5、钢结构厂房工程顶板施工队负责人:刘震,男,汉族,27岁,刘震为自然人,未取得建筑工程相关从业资质,以施工队名义承包了武川县高原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园二期工程建设项目钢结构厂房工程、墙板顶板安装施工劳务。不具备工程承包和施工资质。
6、工程监理方:内蒙古宏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20日,企业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建国,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里营小区会所402室,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业务等。具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相关资质类别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28日,刘震、见晓锋、张宝成、杨丙顺、李顺亮、刘吉刚等6人在内蒙古武川县高原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钢结构顶安装屋面彩钢板,杨丙顺负责标记屋面彩钢板固定钉子的位置,李顺亮与张宝成负责精确就位后的屋面彩钢板固定钉子,刘吉刚与见晓锋在钢结构横梁上配合吊装到钢结构屋顶的屋面彩钢板精确就位工作,2023年9月28日约9时22分左右,站在钢结构屋面彩钢板顶南侧的刘震听到“啊”的一声,转头看到见晓锋从9.3米高钢结构屋面彩钢板坠落。
(二)事故救援情况
刘震在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向内蒙古薯元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宏伟报告,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2023年9月28日约9时32分120急救车及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医护人员采取急救措施后将见晓锋转运至武川县医院进行了抢救。9月28日11时35分经武川县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56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见晓锋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从事距地面9.3米高处的钢结构屋面彩钢板安装作业,见晓锋高处作业安全带挂钩未系挂在建筑结构上、佩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自然人刘震以个人名义承包武川县马铃薯全粉生产线项目、武川县2万吨马铃薯法式薯条生产项目(统称内蒙古武川县高原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园二期工程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的墙板与顶板安装工程,无施工资质,其在施工过程中,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要求作业人员取得高空作业资格证,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综上所述,刘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内蒙古薯元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在内蒙古武川县高原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的墙板及顶板安装工作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个人刘震,属于违法发包。且安全文明措施费未投入,无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专职安全员、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3、邢宏伟作为内蒙古薯元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主体责任,违规将内蒙古武川县高原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的墙板及顶板安装工作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刘震,致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进行了施工作业。
4、监理单位内蒙古宏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对内蒙古武川县高原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监理,未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未组织召开监理例会,未组织审核施工单位资格,未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未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三角产业发展中心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存在不严不细的情况。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见晓锋,男,29岁,刘震施工队工人,其在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从事距地面9.3米高处的钢结构屋面彩钢板安装作业,在高处作业时安全带挂钩未系挂在建筑结构上、佩戴不合格的安全帽,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见晓锋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刘震,男,27岁,顶板和墙板安装工程负责人,无施工资质承建内蒙古武川县高原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钢结构顶屋面彩钢板及墙面彩钢板的安装以及挑梁增加焊接方管的施工作业工程,刘震施工队安全措施不到位,无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专职安全员、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等,导致“9·28”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邢宏伟,男,49岁,内蒙古薯元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主体责任,违规将内蒙古武川县高原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的墙板及顶板安装工作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刘震,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事故信息属于迟报,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以上年度收入80%的罚款,计人民币49500元。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内蒙古薯元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内蒙古武川县高原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的施工发包给自然人
刘震属于违法发包,且将该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五条与第六条之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内蒙古薯元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事故调查工作领导小组。
建议武川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内蒙古薯元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
2、内蒙古宏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对内蒙古武川县高原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监理,未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未组织召开监理例会,未组织审核施工单位资格,未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未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对本起事故负有监理责任。
建议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事故调查工作领导小组。
3、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2023年5月先后2次对该建设项目下达《武川县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但后续未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整改要求,存在履职监督不严不实,监管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监管责任。
责成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建议县纪委、监委对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责任人给予问责。
4、金三角产业发展中心,作为该项目的属地管理单位,于2023年9月15日在例行巡查中发现事故厂房作业的工人在工作中未按规定佩戴悬挂安全绳,对内蒙古薯元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达《武川县金三角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关于你公司在建厂房忽视安全违规操作的整改通知》(武金发字【2023】56号),要求企业立即整改。9月17日薯元康公司向金三角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报告了处理情况,由薯元康公司对施工队处以7000元的罚款,但后续未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整改意见,表明金三角产业发展中心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对本起事故负有监管责任。
责成金三角产业发展中心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建议县纪委、监委对金三角产业发展中心相关责任人给予问责。
5、内蒙古浩禹建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9·28高处坠落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予处罚。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属地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举一反三,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1、内蒙古薯元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工作。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首要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加强事故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要做好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进行安全投入,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规范工人的作业行为。
2、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要求各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强化风险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强对同类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3、金三角产业发展中心作为该建设项目的属地管理单位,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要进一步强化领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加强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4、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举一反三”,切实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各乡镇、部门要认真分析本次事故原因,开展各行业、各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使企业和职工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5、事故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在一年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组织对本起事故进行评估,将对本起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责任落实情况,属地政府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