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29”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5-29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坍塌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29”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796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三研究所特种材料产业基地项目
发生时间
2023-05-29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类型
坍塌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00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朝阳市
二、事故概况
2023年5月29日18时许,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三研究所特种材料产业基地项目一期配套设施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工程概况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三研究所特种材料产业基地项目一期基础配套设施项目位于辽宁省朝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城区大西山村。主要工程项目包括场区道路工程、挡土墙工程、给排水工程、动力工程、室外电气工程、变压站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弱电工程。工程分为三个施工区平行施工,事故发生在施工二区排洪管线施工过程中。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光电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三研究所、以下简称五十三所)法定代表人:张某,开办资金:5321万元,经费来源: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
2.项目施工单位
(1)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市政四公司),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某,注册资本:20000万元。成立日期:1956年1月1日,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工程设计、施工,机电设备安装、钢结构、预应力、防腐保温、压力管道安装;工程测绘、工程检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物业管理,设备物资采购、维修,设备组装;机械设备、施工材料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城市园林绿化。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2)劳务分包单位。仪陇县联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陇联迎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合伙投资人:袁某某,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18年2月28日,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派遣。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3.监理单位。河南省立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成立日期:2008年1月30日,经营范围: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招投标服务、建筑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等,取得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邹某某,现场监理代表:齐某某,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高某某。
(三)工程合同签订情况
1.总承包合同签订情况。2022年10月21日,五十三所与北京市政四公司签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三研究所特种材料产业基地项目一期基础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北京市政四公司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承包范围: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三研究所特种材料产业基地项目一期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全套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电站工程、道路新建工程、挡土墙工程、电气、弱电、给排水、消防、热力及压缩空气等);工程地点:辽宁省朝阳市朝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城区大西山村(原朝阳马山发电厂地块);合同价格:肆仟壹佰玖拾陆万零叁佰叁拾玖元壹角陆分。项目经理:李凯(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建造师)。
2.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2022年10月10日,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三研究所特种材料产业基地项目一期配套设施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特种材料产业基地项目部)与仪陇联迎公司签订《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内容:土方工程、道路工程、挡土墙工程、给排水、污水工程、管网、路灯安装等工程劳务用工。含税总价:捌佰肆拾伍万叁仟柒佰陆拾壹元柒角贰分。
3.工程转包情况。仪陇联迎公司的出资人袁某某负责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三研究所特种材料产业基地项目一期基础配套项目负总责。袁某某将给排水工程劳务分包给吴某某班组施工,吴某某又将H128-H135的排洪管线施工工程转交给刘某(男,赤峰大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组施工,刘某又将上述工程交由张某某(男,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文明村人)组织施工。
(四)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三研究所特种材料产业基地一期基础配套项目第二施工区域H131附近,该处有南北走向道路通道,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通道口中心位置约6米处,3名施工人员向东侧方向使用沃尔沃360挖掘机开挖排洪管沟、铺设排洪管线,管沟槽原土质是建筑垃圾及回填土方。管沟断面为上宽下窄的倒梯形,排洪管沟开挖深度约3米,底部宽约2米,上部宽约3.5米-4.0米。排洪管沟开挖过程中,未设计放坡系数,系采用垂直开挖、两侧土方自然塌落形成坡度。开挖沟槽弃土堆置于排洪管沟北侧边坡的边缘上,弃土堆积高度约4-4.5米。沟槽底部铺设预制混凝土排水管,管道长4米、内部直径0.9米、外部直径1.2米。事故发生地点的排洪管沟北侧边坡高度约7-7.5米,坍塌范围为东西走向,坍塌长度约5米,坍塌土石方包括建筑混凝土块、砖砌体块等建筑垃圾和土石方。
(五)项目管理情况
4.项目安全管理情况。北京市政四公司委派牟某某(一级注册建造师)与李某AB岗担任特种材料产业基地项目部项目经理。李某因身体原因不能在特种材料产业基地项目部负责后,自2023年2月至事故发生时,该项目生产安全由牟某某负责。经事故调查组调查,2023年5月初,牟某某在特种材料产业基地项目部工作2天后,就离开朝阳市回到北京市政四公司东北分公司,至事故发生时未返回特种材料产业基地项目部负责该项目生产安全,将该项目交由袁某某和聂某某负责。北京市政四公司未安排投标文件中确定的2名安全管理人员到项目部负责安全管理,只委派姚奇(安全C证)担任专职安全员。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姚奇在项目部负责安全内业管理和迎接上级及监管部门检查工作,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由杨某负责。特种材料产业基地项目部未对挖掘机司机张某某(男,自然人)、力工张某某(男,自然人)和力工高某某(男,自然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针对排洪管线施工对上述3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排洪管线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开展排洪管线施工的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一)事故发生经过
5月20日,放线员谢某某(男、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刘啸雇用人员)按照H128-H135排洪管线走向放线后,自5月21日开始,刘某安排张某某组织人员进行排洪管线工程施工。
5月29日下午13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沃尔沃360挖掘机开挖排洪管沟沟槽,将挖掘的弃土堆放在沟槽外壁上,沟槽开挖好后,张某某操作挖掘机吊运预制混凝土排洪管道至沟槽内,张某某、高某某站在沟槽内铺设排洪管线。18时许,高某某和张某某在沟槽内对接好预制混凝土管道后,站在沟槽内对接好的管道上等待张某某向东继续开挖下一段管道沟槽。这时,排洪管道沟北侧边坡突然坍塌,高某某和张某某听见边坡坍塌的声音,立即向沟槽外跑,张某某跑了出来,高某某被坍塌的土石方推倒在管沟内壁。
(二)事故救援情况
张某某逃生后立即呼喊张某某请求救援,张某某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对高某某进行施救,同时拨打120,在施救过程中高某某出现呼吸困难症状。施工人员将高某某从坍塌的沟槽内救出时,120救护人员也赶到了现场。18时40分,高某某被送至朝阳市中心医院抢救,入院诊断:重度颅脑损伤、闭合性胸腹外伤,右面部畸形、皮肤裂伤。19时30分,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共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元。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余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的规定,在开挖排洪管道沟槽过程中,未按照坡率法的放坡允许值进行放坡支护,且将开挖弃土违规堆载于管道沟槽边坡上,导致排洪管道沟北侧沟壁坍塌。坍塌的土石方将1名作业人员打击致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的《设计》缺少排洪管沟施工安全技术措施;2.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项目部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项目部安全员仅负责安全内业资料整理,不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进行检查,将项目劳务分包后,以包代管。
3.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按照规定对排洪管线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人员不熟悉排洪管线施工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不知道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在组织排洪管线施工过程中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对劳务分包作业队伍未按照规定放坡、将弃土堆载于沟槽外壁上,使用挖掘机作为起重设备吊装预制混凝土排洪管道的违规行为未进行制止和纠正。
4.事故发生后,未妥善保护事故现场,未在1小时内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迟报事故。
(三)事故性质
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29”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北京市政四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建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罚款40万元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张某某(男,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文明村人),违反《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的规定,在组织排洪管线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边坡率允许值的要求进行放坡,将开挖弃土违规堆载于管道沟槽外壁上,导致排洪管道沟北侧沟壁坍塌,致使1名作业人员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安排施工人员填埋事故排洪管道沟槽,未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到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镇边杖子村第二卫生室开具高某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时,谎称高某某死亡原因是心肌梗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牟某某,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三研究所特种材料产业基地一期基础配套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未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迟报事故;事故发生后,未安排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经查牟某某2022年年收入83841.81元,建议处83841.81元罚款处罚。
(三)对事故发现其他问题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发现,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镇边杖子村第二卫生室医师刘某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虚假《高庆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问题,建议由朝阳市卫生健康委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安全管理。
项目的各参建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严密梳理好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25日在岗带班制度,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配置2名安全管理人员,严格开展项目安全检查,开展项目安全风险辨识,严格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杜绝以包代管。项目劳务分包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各作业队伍及人员的管理,杜绝违章作业行为,杜绝层层转包。各参建单位要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严格事故报告,杜绝迟报违法行为
迟报事故且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一直是各级政府严厉打击的重点。项目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循事故发生1小时报告事故的规定,要进一步明晰事故报告责任,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坚决杜绝迟报事故、破坏事故现场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