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2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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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2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276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3-07-22 00:00:00 涉事单位 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物体打击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化工 死亡人数 1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30 行政区域 中国,甘肃省,嘉峪关市 二、事故概况 2023年7月22日16时许,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线主袋箱体2号箱体仓门脱落,击中外部2名作业人员,造成2名作业人员受伤,其中1名作业人员经救治无效,于7月28日03:36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单位概况 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嘉东工业园区;于2012年8月16日成立;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724.1万(元);经营范围有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煤炭及制品销售(仅限不落地经营);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热力生产和供应;新材料技术研发;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作业现场基本情况 生产二线主袋2号仓门处平台宽度为:1270mm,平台距地面距离为:8850mm,周围有护栏。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22日,早上7:30分,检修作业区副作业长潘*安排检修作业人员杨*瑶、任*军、杨*双、卢*峰,对生产二线主袋2号主袋箱体漏点进行补焊作业。10:10分左右,任*军、杨*双、卢*峰三人到达作业现场开始对箱体漏点补焊作业。下午16:15分左右完成箱体补焊作业,16:20分开始对箱体人孔折叶进行焊接工作,焊接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将焊接工具回收,准备离开作业现场时,发现箱体人孔周围有气体冒出,作业人员任*军认为焊接部位有明火,随即叫路过的作业人员胡*红将水管拉至作业区域,用水对人孔及箱体进行冷却降温,16:52分左右,待人孔处无气体冒出后,任*军位于人孔门南侧,胡*红位于人孔门北侧,两人将人孔打开的瞬间箱体内发生爆燃,箱体人孔门因爆炸冲击波弹开,导致胡*红摔倒至人孔门北侧平台,任*军在倒地过程中头部撞击至人孔南侧放置的灭火器上造成头部受伤昏迷。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3年7月22日16:52分,共同作业人员卢*峰发现此情况后,立即大声呼救,在附近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的副总经理杨*,生产经营部王*华,安全管理部李*超、王*、吴*基等人及附近作业人员听到爆炸声及呼救声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副总经理杨*随即向总经理赵*华电话汇报,并指挥现场救援人员使用担架将两名受伤人员抬至地面。16:54分,检修作业区副作业长潘*拨打120急救电话,17:22分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随后将2人送往南市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1.任*军,男,58岁,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于7月28日03:36在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经医治无效死亡。 2.胡*红,男,51岁,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伤者肋骨、胸椎、腰椎骨折,面部、颈部灼伤,右肺下叶挫伤。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核定,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人民币。 (一)事故直接原因 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生产二线主袋人孔折页焊接作业过程中,点燃了人孔门缝内玻璃纤维针刺毡垫中吸附的炭黑,经浇水后打开主袋人孔门准备更换密封垫时,主袋箱体内聚集的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到人孔门内侧阴燃(浇水后实际未熄灭)的炭黑发生闪爆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工艺设计存在缺陷。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炭黑一、二线尾气放空系统共用一套应急放空塔,两个产线尾气放空系统未能实现完全、有效隔离,一线生产、二线停产时,一线放空尾气(具有燃爆特性)通过二线风机进入二线主袋箱体。 2.设备检维修及危险作业管理存在缺陷。一是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维修管理不规范,在主体设备(主袋箱体)检修结束试车期间,对附属设备(主袋2号箱体人孔折页)进行动火焊接;二是焊接作业过程中,对动火作业潜在的动态危险源辨识不充分(对一线放空尾气可通过二线风机进入二线主袋箱体的实际风险未能有效识别),对现场实际安全条件确认不到位、相应事故安全防范措施存在缺失(动火作业前未采取有效措施隔离与主袋相连通的管道设施并现场确认);三是动火作业管理存在不足,在对封闭类容器(主袋箱体)外壳体相关部位实施动火作业前,未对主袋箱体内部可能留存或进入的燃爆性气体进行通风置换,也未对主袋箱体内部易燃易爆气体含量进行分析。 3.安全风险因素辨识不全面。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袋箱体区域作业动态风险因素辨识不全面,未有效辨识出作业过程中临时启动C2301反吹风机可能导致一线炭黑尾气窜入主袋滤器的动态风险因素。 4.设备试车管理不到位。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备试车方案制定不详细,论证不充分,未结合整个工艺流程统筹分析单体设备试车时对整个工艺系统带来的变化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效果差。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效果差,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不足,不能及时有效发现并防范检维修作业过程中潜在的安全风险。 6.事故警示教育不深刻。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近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开展不深刻,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的风险辨识与隐患整改工作浮于表面、不够彻底。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认定下列单位及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工艺存在缺陷,设备维修及危险作业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效果差,安全风险因素辨识不全面,隐患排查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赵*华,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杨*,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李*超,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部长兼检修作业区作业长,未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潘*,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修作业区副作业长,未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另,建议由嘉峪关大友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结果报市应急局备案。 (一)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班前会安全交底、作业危险源辨识及作业前安全防范措施确认等要求,压实主要负责人及各级管理技术人员安全责任,加强检维修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开展危险源辨识,完善管理技术措施,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二)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技术、工艺、设备、安全相关管理人员,对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安全、检维修作业等环节开展全过程风险辨识工作,并组织全员开展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安全、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知识培训。 (三)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完善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前对与设备设施相连通的管道进行有效隔离后,置换检测合格后,进行现场确认,明确责任人及动火作业“一点一票”管理要求并严格落实。 (四)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完善各项操作规程,明确人员在操作主袋箱体人孔门时的安全站位,要求必须站在人孔门的侧方,并位于人孔门开启时旋转半径范围外,严禁站在正前方向;明确当作业过程中发现突发情况,应及时向作业区负责人报告,分析原因后进行处置,严禁不经汇报擅自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