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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西安胜途物流科技有限公司“11·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11-28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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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西安胜途物流科技有限公司“11·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895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三道
发生时间
2024-11-28 00:00:00
涉事单位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邮区中心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商贸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21.58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详细时间
09:5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12月24日土默特左旗交警大队函告土默特左旗应急管理局,称2024年11月28日9时50分许,在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呼和浩特邮区中心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1.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邮区中心:成立于2000年6月6日,属二级邮区中心,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三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91**********,所属行业:邮政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杰,许可范围:邮件运输。
邮区中心占地面积170亩,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共设置两个作业场地:南、北车间,处理能力116万袋件/日。其中:南车间一楼为包转车间,配备单层包件分拣机一套,于2015年11月10日投产运行,共有装卸垛口60个,设计能力28万件/日,主要用于处理省际出口业务;二楼为普服作业车间。北车间分为东中西三个区域,配置矩阵+小件分拣机,于2020年11月10日投入试生产,共有装卸垛口67个,其中:直连卸车口10个,直连装车口23个,非直连装车口34个设计处理能力为58万袋件/日。
内蒙古依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北路如意小区*号楼东*单元*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为2011年11月16日,法定代表人:鲁某霞。经营范围:提供有关人才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办理人才求职登记和人才推荐;组织人才招聘、寻聘、智力开发活动、举办人才交流会;开展人才素质测评;组织与人才开发有关的各类培训;国内快递(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经营);劳务派遣(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经营);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人才中介服务(以上项目凭资质经营),呼叫中心服务、业务外包服务(凭业务外包合同授权业务范围与地区经营)、会展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房屋租赁;劳务承揽服务(需经审批的项目除外)装卸、搬运和运输等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等。
西安胜途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号中西部陆港金融小镇*座*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为2015年01月15日,法定代表人:王某。2024年12月04日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年检登记。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冷链运输,仓储,人力装卸,劳务外包,货运信息咨询服务;汽车租赁,汽车销售,汽车配件、润滑油的销售,二手车经销,汽车信息咨询服务,劳务派遣,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人才培训,人才测评,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小餐饮:食品销售:预制菜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2024年5月30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邮区中心(甲方)与内蒙古依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劳务承揽合同》附件1为《劳务承揽人员管理协议》。承揽内容:邮件分拣环节、汽车驾驶服务环节、普服分拣环节。合同第五款“3、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加强对承揽人员的劳动管理,教育和监督承揽人员自觉遵守甲方的用工要求”。管理协议第二款“3、乙方应教育督促员工严格遵守乙方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行为守则、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现场管理制度。”
2024年8月30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邮区中心(甲方)与西安胜途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内部处理业务外包服务合同》(适用于邮政企业提供分拣设备的邮件内部处理外包项目,2022年版);附件1为服务规范和标准,规定乙方严格遵守甲方邮件内部处理管控要求,其中1.1.12具体作业流程及操作要求参见最新版本《规范化管理手册》。附件6为安全管理协议,安全义务(7)规定乙方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28日上午9时50分左右,车号为皖M****6的货运车辆停靠呼和浩特邮区中心院内北车间24号垛口准备卸货,停到货车尾部距垛口外侧约2米位置司机下车打开。此时,邮件处理中心内部处理分拣员王某祥(内蒙古依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进入北车间24号卸货垛口探身向外瞭望,驾驶员刘某爱在继续倒车靠近垛口时,王某祥头部被车辆尾部碰撞后倒地,现场口腔、鼻子、耳朵有鲜血流出。随后,值班班长、司机拨打120急救电话、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约10分钟左右120急救人员到达,将王某祥送至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救治。直到2024年12月4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2024年12月24日土左旗交警大队函告土左旗应急管理局,在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呼和浩特邮区中心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救援处置情况:事发后,呼和浩特邮区中心领导第一时间安排人员护送王某祥乘坐120救护车前往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急救,并派专人24小时陪护。11月28日当天王某祥神志清醒,在ICU观察治疗,直到2024年12月4日凌晨0点30分左右突然病危,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报告情况:事故发生后,外包驾驶员和邮区中心现场值班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122报警电话。随后攸攸板镇派出所、土左旗交警队出警。2024年11月28日攸攸板派出所填报接处警登记表,出警情况为告知报警人到交警队开具责任认定书或到应急管理部门处理;2024年12月4日土左旗交警队出警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1.58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内部特安邮件和轻、小件处理岗位王某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呼和浩特邮区中心《业务外包质量考核及生产现场规范考核办法》第二条6(6)的规定,擅自进入24号卸货垛口探身瞭望,其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2.货车司机刘某爱在倒车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充分确认车辆后方人员情况倒车,车辆尾部碰到无故进入卸货垛口探身向外瞭望王某祥头部,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西安胜途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卸车环节风险辨识不足、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事发时北车间24号垛口未按《规范化管理手册》CL-XC-0102第10项流程安排接发员(网络长)指挥驾驶员倒入垛口。存在同一时间内进入卸货区车辆较多,现场接发指挥人员配置较少,《规范化管理手册》作业流程不能有效执行;
3.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按照双方《安全管理协议》(7)、《规范化管理手册》在24号垛口处设置垛口指示灯;
4.安全巡查落实不到位,现场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对货运车辆倒车行为进行有效管理,未阻止与工作岗位无关人员进入卸货现场。
(三)事故性质
土默特左旗西安胜途物流科技有限公司“11·28”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王某祥,男,43岁,系外包公司内蒙古依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承揽人员。其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呼和浩特邮区中心《业务外包质量考核及生产现场规范考核办法》第二条6(6)的规定,擅自进入24号卸货垛口探身瞭望,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刘某爱,男,40岁,系凤阳县国通运输有限公司货车司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充分确认车辆后方人员情况倒车,车辆尾部碰到无故进入卸货垛口探身向外瞭望王某祥头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管辖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涉嫌刑事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1.吴某,男,37岁,系西安胜途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负责人,负责呼和浩特邮区中心承揽项目全面工作。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倒车作业过程中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土默特左旗应急管理局给予吴某行政处罚。
2.西安胜途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卸车环节风险辨识不足、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事发时北车间24号垛口未按《规范化管理手册》CL-XC-0102第10项流程安排接发员(网络长)指挥驾驶员倒入垛口。存在同一时间内进入卸货区车辆较多,现场接发指挥人员配置较少,《规范化管理手册》作业流程不能有效执行: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按照双方《安全管理协议》(7)、《规范化管理手册》在24号垛口处设置垛口指示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由土默特左旗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呼和浩特邮区中心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风险辨识不到位、对外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建议由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约谈呼和浩特邮区中心主要负责人。
一是王某祥(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在违反呼和浩特邮区中心《业务外包质量考核及生产现场规范考核办法》第二条6(6)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进入24号卸货垛口探身瞭望,缺乏安全意识和风险辨识管控能力。
二是西安胜途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未能及时制止外来人员进入作业场地,卸车环节风险辨识不足、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现场指挥人员配置较少,作业流程不能有效执行。
1.西安胜途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立即排查相关安全设施是否安装到位,操作规程及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具有安全可操作性。同时,要加大对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切实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伤害的能力,确保安全,杜绝再次发生各类事故。
2.呼和浩特邮区中心,要深刻吸取事故血的教训,举一反三,召开安全警示教育会,要加强承包商的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导外包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土默特左旗交通运输局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快递行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快递行业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