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增光路45号院10号楼“7·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7-01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增光路45号院10号楼“7·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028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45号工运社区10号楼3单元602室空调安装现场
发生时间
2023-07-01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元贞伟业科贸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受伤人数
1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海淀区
详细时间
09:15: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7月1日9时15分左右,在海淀区增光路45号工运社区10号楼3单元602室空调安装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22年11月23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宁波美美家园电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美电器公司)与元贞伟业公司签订了2023年服务商服务承包协议,由元贞伟业公司承包协议中约定服务区域(美美电器公司指定海淀区部分街道)内指定的美美电器公司服务产品的安装、维修及相关顾客服务业务,服务期限为2022年11月23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安装费结算标准为158元/台(含税)。张*帅、雷**受雇于元贞伟业公司,元贞伟业公司与二人口头约定服从统一的用工派单管理,两人一组进行空调安装作业,单人费用为35元/台。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美美电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成立于2011年10月19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等。
2.元贞伟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09年3月12日,法定代表人王*,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是:家用电器维修等。
(三)空调购买及安装派工情况
2023年6月29日15时20分左右,602室业主在京东电商平台购买空调(型号:壁挂式空调挂机KFR-35GW/N8KS1-3,1.5匹),元贞伟业公司信息员师*通过美的APP收到派工单后,与业主预约上门安装时间为7月1日。6月30日19时30分左右,信息员师*将工单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空调安装工人张*帅,张*帅再次与业主联系,最终确定上门安装时间为7月1日8时至9时。
经查,雷**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元贞伟业公司针对空调安装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向雷**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未监督、教育雷**按照要求佩戴、使用安全带。
(四)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海淀区增光路45号院10号楼3单元602室空调室外机安装现场。602室客厅有两名空调安装工人使用的工具包,内含各类钳子、扳手、螺栓等工具,其中一个包中有一套完整的安全带。空调室外机拟安装在602室的主卧南侧窗户外,该窗户外侧装有钢制防护窗(长约3.3m,宽约0.6m,高约1.7m),防护窗下表面铺设有2块木质脚手板,脚手板上有卷尺、电锤等作业工具;脚手板未满铺,东侧有一个约0.9m*0.6m的孔洞,伤者系站在602室主卧南侧阳台外防护栏洞口(0.9m*0.6m)下方原有空调室外机支架上安装新支架时,不慎坠落至地面红色新能源轿车侧面,随后滑落至地面,坠落高度约14.7m。坠落地点基本位于602室南侧窗户外正下方,事故造成楼下红色小轿车左侧后门被压进车内,轿车顶部左侧行李架中部有轻微挤压变形。
经查,伤者雷**未佩戴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1日8时30分左右,元贞伟业公司雷**、张*帅2人到达海淀区增光路45号工运社区10号楼3单元602室,准备进行空调室外机的安装工作。9时15分左右,张*帅在室内整理作业工具,雷**站在602室主卧南侧阳台外防护栏洞口(0.9m*0.6m)下方原有空调室外机支架上安装新支架时,不慎坠落至地面红色新能源轿车侧面,随后滑落至地面,坠落高度约14.7m。602室业主及张*帅立即下楼查看雷**受伤情况,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急救人员到场后将伤者送至海军总医院救治,事故造成伤者创伤性脑出血、胸椎骨折、血气胸、肋骨骨折,目前伤者已出院回家休养。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元贞伟业公司主管张*民立即赶到现场,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施救,维持现场秩序,跟随120急救人员入院陪同,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善后持续跟进,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事故造成一人受伤。
因伤者仍在康复中,相关善后工作尚未结束,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正暂时无法统计。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综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情况,公安机关综合排除人为故意刑事嫌疑。
空调安装工人雷**安全意识淡薄,未采取任何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站在602室主卧南侧阳台外防护栏洞口(0.9m*0.6m)下方原有空调室外机支架上冒险进行空调室外机安装作业,造成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元贞伟业公司作为602室空调室外机的安装单位,疏于对特种作业的管理,致使不具备高处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疏于对作业人员的教育和督促,未向雷**如实告知空调安装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监督、教育雷**按照要求佩戴、使用安全带,最终引发事故。
(三)事故性质
增光路45号院10号楼“7·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元贞伟业公司作为602室空调室外机的安装单位,疏于对特种作业的管理,致使不具备高处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疏于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督促,未向雷**如实告知空调安装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监督、教育雷**按照要求佩戴、使用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元贞伟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元贞伟业公司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元贞伟业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加强对特种作业的管理,严格审核高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杜绝不具备高处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高处特种作业;强化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依法如实告知空调安装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