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夷陵某高铁建设项目“10∙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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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夷陵某高铁建设项目“10∙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314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宜昌夷陵某高铁建设项目 发生时间 2023-10-10 00:00:00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受伤人数 1 重大事故伤亡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83.12774 行政区域 中国,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二、事故概况 2023年10月10日,宜昌市某项目在进行模板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重伤,截至2024年9月28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3.127738万元(伤者目前处于康复阶段)。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2021年8月18日,某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某高铁路段初步设计的批复》(铁鉴函〔2021〕349号),2023年5月,项目全面开工建设。项目边跨为两个出站地道,跨度各12m,结构板下净高8.775m,中间跨为城市通廊,跨度24m,结构板下净高8.775m。各站台均设置了双向出入口,东侧出入口设置了楼梯+扶梯+垂直电梯,西侧出入口设置了楼梯+扶梯。旅客地道、城市通廊及下部的轨道交通同步建设。 (二)事故发生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基本情况。 1.某铁路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法定代表人马某。2023年2月8日,某铁路集团与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2.某集团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公司地址郑州市航海东路,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等多项资质,证件均在有效期内。2023年2月17日,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先后制定《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管理制度。 3.北京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事故发生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法人冯某。公司成立有监理项目部,梁某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雷某任监理项目部安质部负责人。 4.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工程项目劳务单位,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万兴路,法定代表人徐某,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2023年5月19日,签订《项目结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袁某代表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现场牵头负责劳务公司管理工作。2023年9月16日,肖某文与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一)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施工安排,2023年10月10日上午,某集团有限公司在预留轨道交通室内开展模板拆除作业。其中,木工工人肖某文、肖某明、肖某立、肖某意分两组,在预留轨道交通室内,从地面往上进行模板拆除作业。11时许,肖某文(未系挂安全带,安全帽帽绳未正确系戴)站立在搭设的脚手架上(离地面高度约3米,脚手架上未铺设脚手板,下部无防护措施)进行拆除模板作业时,肖某文未将拆卸的模板托住,模板磕碰肖某文,肖某文失去平衡,从脚手架上坠落,导致肖某文受伤,事故发生。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肖建立立即向木工班班长肖某坚报告事故情况,肖某坚随即赶到现场,查看现场情况后向劳务公司陈某波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并于11时4分拨打120电话。救护车于11时22分到达现场,于11时53分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 劳务单位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员宋某喜随同救护车赶去夷陵医院,因救治肖某文需要向医院缴纳医疗费,2023年10月10日宋某喜将事故情况向现场牵头负责人袁某成报告。 2023年10月11日,袁某成将事故情况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副经理(执行经理)高某恒报告。 2023年10月12日,高某恒与袁某成在事故现场见面后,高某恒电话将事故情况向项目部经理邬某江报告。邬某江在向高某恒了解伤者情况后,未将事故信息向宜昌市、夷陵区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023年10月12日,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信访举报。 2023年10月16日,市应急管理局将该信访件向夷陵区应急管理局(夷陵区安委会办公室)交办。核实事故属实后,夷陵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于2023年10月16日通过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统计上报该起事故,龙泉镇政府对该事故开展调查。 2.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2023年10月10日事故发生后,11时4分肖某坚拨打120救护车电话,随后组织工人进入脚手架,将伤者肖某文抬出脚手架。 2023年10月10日11时22分,救护车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采取保护措施后,11时53分将伤者肖某文送至宜昌市夷陵医院。劳务单位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某坚、陈某波等人陪同至宜昌市夷陵医院(入院诊断:“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弥漫性轴索损伤?、枢椎骨折、头皮裂伤、吸入性肺炎、皮肤挫伤”)。 2023年10月10日21时0分,伤者肖某文从宜昌市夷陵医院出院。2023年10月10日22时36分,伤者肖某文转入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多处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脑室出血、头皮裂伤、癫痫、弥漫性轴索损伤、枢椎骨折、胸部损伤、创伤性湿肺、双侧少量胸腔积液、急性呼吸衰竭(Ⅰ型呼吸衰竭)”)。 2023年10月15日,伤者肖某文从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出院(出院诊断:“多处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脑室出血、左枕部头皮裂伤、癫痫、弥漫性轴索损伤、深昏迷、枢椎骨折、胸部损伤、创伤性湿肺、双侧少量胸腔积液、急性呼吸衰竭(Ⅰ型呼吸衰竭),双侧肺部感染、应激性溃疡伴出血”)。 2023年10月15日,伤者肖某文被转至湖南省中南大学湘雅医院。2023年10月21日,伤者肖某文从湖南省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出院。 2023年10月21日至2024年1月22日,伤者肖某文在长沙明州康复医院接受治疗。 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27日,伤者肖某文在湖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治疗。 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14日,伤者肖某文在湖南省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2024年3月14日伤者肖某文从湖南省人民医院出院(出院诊断“左侧肢体运行功能障碍,脑外伤恢复期、日常生活部分依赖、枕寰枢椎不稳定等”),伤者肖某文居家恢复。肖某文受伤以来,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及劳务单位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续跟踪肖某文的治疗事宜,支付了医疗费用,目前肖某文处于康复阶段。 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劳务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伤者送至宜昌市夷陵医院抢救。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及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随后多次将伤者转院进行治疗,伤者及时得到有效医疗救治。目前伤者处于康复阶段,截至2024年9月28日伤者暂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善后赔偿事宜暂未协商一致。事发后,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主观上认为受伤1人事故不是生产安全事故,未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客观上瞒报事故。 事故造成1人重伤,伤者肖某文,男,31岁,身份证号码432503********8017。 截至2024年9月28日,某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伤者肖某文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合计83.127738万元(伤者目前处于康复阶段)。 (一)事故直接原因 木工班作业工人肖某文在预留轨道交通室内脚手架拆除模板施工作业时,被拆卸坠落的模板磕碰,肖某文从约3米高脚手架上坠落,导致受伤。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项目施工单位某集团有限公司。 一是项目部组织开展模板拆除作业时,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工人未按安全程序组织拆模施工,未执行项目部模板和支架专项施工方案和模板拆除安全技术交底的安全措施,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二是项目部对劳务单位作业工人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三是项目部对作业工人安全教育不到位,针对新进场作业工人肖某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仅在2023年9月16日一天时间内完成,培训记录未记录培训学时,培训不能满足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定的项目级培训不少于15学时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四是项目部经理针对项目部发生1人受伤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观上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未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客观上瞒报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规定。 2.项目监理单位北京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项目部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负责监理人员在2023年10月10日至10月17日离开驻地到湖南长沙参加铁路培训,监理单位未能对施工单位模板拆除作业管理不到位、作业工人安全防护不到位和违章作业等进行有效监理。违反《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19)第7.1.9条、7.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3.劳务分包单位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与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书》要求组织作业工人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工人违章作业,未做好相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内业资料。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10∙10”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模板拆除作业管理不到位、作业工人安全防护不到位和违章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邬某江,中共党员,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2023年10月8日至10月15日给业主口头请假后离开项目部回到郑州,组织项目部实施模板拆除作业操作规程不到位,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接到事故信息后,未依法依规上报事故信息,对瞒报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建议由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行政处罚。 2.梁某江,中共党员,北京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项目部监理工作。在2023年10月10日至10月17日离开项目部到湖南长沙参加铁路培训,未组织监理人员对事故现场施工作业进行有效安全监理,违反《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建议由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某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项目部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系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上报事故,瞒报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建议由宜昌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行政处罚。 2.北京某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项目部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负责现场监理人员在2023年10月10日至10月17日离开项目部到湖南长沙参加铁路培训,监理单位未能对施工单位模板拆除作业管理不到位、作业工人安全防护不到位和违章作业等进行有效监理。违反《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系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建议由宜昌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行政处罚。 (三)建议由公司内部处理的人员 下述单位内部处理情况(党员由本人所在党组织按规定处理),由市发改委协调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北京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项目部及时将处理情况报送宜昌市安委会办公室。 1.高某恒,中共党员,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执行经理,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作业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职责。建议由某集团有限公司按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2.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总监,履行项目部安全总监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项目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作业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检查督促落实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新进场作业工人未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建议由某集团有限公司按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3.喻某,某有限公司项目部安质部副部长,牵头负责安环部工作,履行项目部安环部长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项目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作业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新进场作业工人未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建议由某集团有限公司按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4.雷某功,北京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项目部安质部负责人,负责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负责现场监理人员在2023年10月10日至10月17日离开驻地到湖南长沙参加铁路培训,未对施工作业进行有效安全监理,建议由北京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按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四)建议给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与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书》要求组织作业工人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现场作业工人违章作业,未做好相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内业资料。建议由某集团有限公司按合同有关约定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对相关政府部门的问责建议 针对夷陵区存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线索,建议由夷陵区纪委监委进一步调查处理。 (六)其他处理情况 针对夷陵区存在的瞒报事故,市政府于2024年8月27日对夷陵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许某开展工作约谈。 (一)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设项目参建方对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不足,教育培训未起到有效作用,施工单位、劳务公司、建立单位多方安全管控责任失守,未及时斩断事故链条。 (二)事故信息未依法报送。事故发生后,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学习理解不准确,主观上认为受伤1人事故不是生产安全事故,未向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报告事故,客观上瞒报事故。 (三)安全培训落实不到位。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和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作业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不细致,导致作业工人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不足,作业工人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执行模板和支架专项施工方案和模板拆除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措施,违章冒险作业。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北京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项目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及时排查作业现场的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要求的行为。 (二)强化事故信息报告。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严禁瞒报、迟报、谎报、漏报事故。 (三)严格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要严格落实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等要求,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作业,加强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特别是针对危险作业,要严格施工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北京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项目部要履行监理职责,监理指导施工单位、劳务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四)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要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扎实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安全生产。 (五)强化在建项目安全监管。夷陵区要针对辖区内重点在建项目多、范围广的实际,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在建项目安全监管,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贯,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参建单位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法定职责,强化作业现场管理,切实预防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