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彭州中石化川西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9·15”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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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彭州中石化川西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9·15”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429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川西气田雷口坡组气藏开发建设项目6#脱硫站 发生时间 2023-09-15 00:00:00 涉事单位 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其他爆炸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2 受伤人数 2 重大事故伤亡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651 行政区域 中国,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 二、事故概况 2023年9月15日20时38分54秒,中石化川西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川西气田雷口坡组气藏开发建设项目6#脱硫站发生一起一般其他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651万余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事故项目为中石化川西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川西气田雷口坡组气藏开发建设项目,该项目位于彭州市境内(图1),项目投资101.2亿元,由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勘探开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彭州气田(海相)开发项目部负责项目建设。项目地面工程含新建脱硫站4座(3#、4#、5#、6#)。截止2023年9月15日,川西气田雷口坡组气藏开发建设项目3#、4#脱硫站处于正式生产阶段;5#脱硫站处于工程施工收尾阶段;发生事故的6#脱硫站位于葛仙山镇境内,项目处于施工收尾、投料试车阶段。 (二)项目审批备案情况 2022年3月7日,四川省水利厅向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出具了《川西气田产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川水许可决〔2022〕39号)。4月19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向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出具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川西气田雷口坡组气藏开发建设调整项目地面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许可意见书》(川应急审批〔2022〕74号)。12月21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向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出具了《关于川西气田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报批)的批复》(川环审批〔2021〕133号)。 2023年5月12日,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组织专家编制了《中石化川西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彭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截至2023年12月,项目尚未完成消防验收。 (三)项目参建单位及其安全管理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中石化川西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川西公司),该公司是依据相关会议精神,于2019年11月由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彭州市相关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永生,注册资本50亿元,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大道456号,经营范围为合作范围内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与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服务、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等。 2018年11月,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人民政府、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川西气田成都区域海相天然气勘探开发的合作意向书》明确: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是合作范围内的唯一矿业权权利人和作业者,代表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中石化川西公司是合作范围的唯一投资人。 2022年2月,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采购川西气田雷口坡组气藏开发建设项目脱硫站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分别与中标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华夏石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川西气田雷口坡组气藏开发建设项目脱硫站工程总承包主合同》《川西气田雷口坡组气藏开发建设项目脱硫站工程监理二标段合同(5#、6#)》。 2022年5月,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对重点产能建设项目部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并于2022年12月9日召开中石化川西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明确由中石化川西公司负责川西气田雷口坡组气藏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生产全流程一体化运行。 中石化川西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吴基荣,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谭永生,副总经理徐秦川(分管6#脱硫站工作),6#脱硫站站长朱亚军。公司建立了HSE(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按照《中国石化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准备与试车管理规定》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脱硫站联动试车方案》《6#站罐区投料试车方案》《6#站溶剂罐区操作规程》《川西气田项目5#、6#采气脱硫站“三查四定”方案》,并依据上述规定和方案对6#脱硫站安全设施建设、设备安装、质量验收、投料试车等过程进行管理。 2.监理单位。北京华夏石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易炳权,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一里19号楼15层1801。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持有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2022年2月,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对川西气田雷口坡组气藏开发建设项目脱硫站工程监理二标段(5#、6#脱硫站)进行公开招投标,华夏监理公司中标,双方签订了《川西气田雷口坡组气藏开发建设项目脱硫站工程监理二标段合同(5#、6#)》,合同总价1800万元。华夏监理公司负责川西气田雷口坡组气藏开发建设项目5#、6#脱硫站工程施工准备、施工、工程交工验收、工程结算审查、工程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期等全过程的监理及相关造价、技术服务。公司成立了彭州气田项目部,任命刘军为总监理工程师,李超为总监代表等。 3.工程总承包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德飞,注册资本50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楼,经营范围为压力容器的设计、炼油、石油化工等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和部分承包等。公司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2020年2月,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采用BEPC(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全面负责)合同模式对川西气田雷口坡组气藏开发建设项目脱硫站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中石化建设公司中标。5月,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与中石化建设公司签订了《川西气田雷口坡组气藏开发建设项目脱硫站工程总承包主合同》,合同总价224594.28万元,中石化建设公司承包川西气田雷口坡组气藏开发建设项目3#、4#、5#、6#共4个平台脱硫站、集输站工程BEPC,负责基础工程设计、物资采购、工程施工及技术服务等,并对BEPC总承包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全面负责。公司成立了川西气田雷口坡组气藏开发建设项目脱硫站工程项目组,任命戴吉国为项目经理、宋福君为6#脱硫站区域经理等。 4.施工总承包单位。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十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毅,注册资本35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677号。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资质,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2022年2月,中石化建设公司对川西气田雷口坡组气藏开发建设项目6#脱硫站工程土建、安装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投标,中石化十建公司中标。5月,中石化建设公司与中石化十建公司签订了《川西气田雷口坡组气藏开发建设项目6#脱硫站工程土建、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合同总价26079.7771万元。中石化十建公司负责6#脱硫站项目全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以及配套工艺管线、自控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等设备设施相关构筑物、设备、工艺管道、电气、自控仪表、给排水、化学药剂、催化剂装填、防雷测试等专业工程,以及需专业分包的所有工作内容。2023年8月28日,中石化十建公司与中石化川西公司签订了《川西气田雷口坡组气藏开发建设项目6#脱硫站试车保运项目委托合同》,中石化十建公司负责对川西气田雷口坡组气藏开发建设项目6#脱硫站所有需要保运服务装置的静设备、转动设备、电气设备、自动化控制与仪表等进行联动试车及投料试车保运工作。中石化十建公司成立了川西工程项目部,并授权第一安装分公司组建,任命齐向征为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袁俊华项目副经理,下设工程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经营部、物资设备部、综合办公室等。 5.专业分包单位。山东华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睿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红波,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压力管道安装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压力容器安装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2022年7月,中石化十建公司通过竞价方式,将川西气田雷口坡组气藏开发建设项目6#脱硫站安装工程标段1分包给华睿安装公司,双方签订了《川西工程项目部6#脱硫站安装工程标段1专业分包合同》,合同总价2982万元,分包合同经中石化川西公司、华夏监理公司备案同意。华睿安装公司负责6#脱硫站天然气脱硫单元、酸性水汽提单元、尾气回收及酸性水汽提单元、硫磺回收单元、污水提升泵站、液硫装卸设施硫磺仓库内钢结构、工艺设备及管道预制安装,8台储罐预制安装等。公司任命姜才辰为项目经理(2023年8月后变更为樊旭旭)、朱明柱为现场经理等。 6.质量监督单位。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中石化工程质量监测有限公司)西南监督站(西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监督站),按照《石油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程》相关要求,负责6#脱硫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中石化工程质量监测有限公司)任命葛贵栋为西南监督站监督部部长(负责云、贵、渝、川等地中石化工程项目化工装置的质量监督)。 7.集散控制系统(DCS)(以下简称DCS系统)供应商。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控技术公司),2023年3月,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中石化建设公司、中控技术公司三方签订了《川西气田雷口坡组气藏开发建设项目脱硫站工程5#、6#脱硫站集散控制系统(DCS)技术协议》,中石化建设公司向中控技术公司购买ECS—700集散控制系统。中控技术公司负责5#、6#脱硫站集散控制系统(DCS)的安装调试工作。 (四)事故储罐及工艺流程情况 1.事故储罐情况。事故储罐为川西气田雷口坡组气藏开发建设项目6#脱硫站内T—101贫溶剂储罐(以下简称事故储罐),位于6#脱硫站南部(图2)。事故储罐为拱顶罐,直径为11.15米,高度为11米,容积为1000m,材质为Q235R,用于配置存储脱硫贫溶剂(图3、图4)。 事故储罐设计为常压储罐(设计压力4kPa),为避免脱硫溶剂被空气氧化,该储罐设置了氮封系统。 2.事故储罐工艺流程。脱硫贫溶剂为N一甲基二乙醇胺(MDEA)水溶液(俗称胺液),胺液为无色或微黄色的粘稠液体,无味,对眼睛有刺激性。装置开工初期溶剂配置时,新脱硫溶剂自罐底由气动隔膜泵(由仪表空气提供动力)注入事故储罐,通过注入除盐水使溶剂达到脱硫系统所需浓度,经由罐底溶剂输送泵送至生产装置;当装置紧急停工或检修时,脱硫溶剂从生产装置送回至事故储罐暂存,待恢复生产时,脱硫溶剂再由溶剂输送泵送至生产装置。为防止脱硫贫溶剂与空气中氧气接触发生氧化影响溶剂性能,在事故储罐顶部设置有氮封阀组(含进气阀6330—PCV—15101A和排气阀6330—PCV—15101B,均为自力式调节阀,阀门感应管路均引自罐顶同一取压口),使罐内压力维持在微正压(约2kPa),氮封阀组(以下简称自力式调节阀组)根据运行操作需要设定了进气和排气动作压力值。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14日,中石化建设公司、华夏监理公司、中石化十建公司、中石化川西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共同对6#脱硫站P—109A/B(溶剂输送泵)单机试车条件进行了确认。同日,中石化川西公司副总经理徐秦川组织中石化建设公司、华夏监理公司、中石化十建公司共同完成了6#脱硫站工程中间交接手续。 9月15日11时许,事故储罐溶剂退液管线冲洗完成。12时许,中石化川西公司联合操作工钱华誉与工艺工程师朱超确认事故储罐溶剂退液管线冲洗完成,可以恢复溶剂退液管线阀门前法兰。事故储罐加注脱硫溶剂的同时需投用氮封系统,16时许,事故储罐临时脱硫溶剂加注流程连接完成,按照徐秦川工作安排,朱超通知钱华誉检查事故储罐氮封、放空流程并导通。 16时30分许,朱超按照徐秦川安排,组织中原油田天然气处理厂外操员开始向事故储罐加注脱硫溶剂。17时许,钱华誉安排中原油田天然气处理厂操作工王某检查并导通事故储罐氮封、放空流程,关闭罐顶手动泄放阀,同时,朱超通知钱华誉紧固事故储罐顶溶剂退液管线阀门前法兰,钱华誉又将工作安排给了华睿安装公司安装一队小队长刘某峰,刘某峰等施工人员计划晚饭后进行处理。17时12分许,王某导通事故储罐氮气管线,投用事故储罐氮封,17时33分,王某打开事故储罐顶压力变送器根部阀。 20时20分许,钱华誉、中石化川西公司员工熊某扬等4人确认事故储罐溶剂退液管线阀门前法兰未恢复,钱华誉再次通知刘某峰安排人员处理,随即刘某峰和熊某扬以及华睿公司工人张某胜、乔某飞、张某一同前往罐顶,同时,刘某峰安排华睿安装公司工人张某涛到仓库取扳手和撬棍。上到罐顶后,刘某峰交代完工作便离开现场,乔某飞见张某涛返回时未拿到撬棍,于是离开储罐前往仓库拿撬棍。此时,熊某扬、张某胜、张某、张某涛4人在罐顶作业,事故储罐内仍在加注脱硫溶剂和充入保护氮气。20时38分许,储罐发生物理爆炸,罐顶被掀翻,在罐顶作业的4人被掀落至地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石化川西公司相关负责人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并拨打120救援电话,中石化川西公司6#脱硫站副站长朱亮听见异响后,随即赶往事故现场,并向中石化川西公司副总经理徐秦川电话汇报事故情况。中石化川西公司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现场救援、疏散人员。20时48分许,120医疗急救人员、公安民警、119消防救援人员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迅速将伤员送往彭州市人民医院救治。 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初步核定直接经济损失651万元,其中,人身伤亡后支出费用416万元、善后处理费用125万元、财产损失价值11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中石化川西公司在向事故储罐内注入脱硫剂及同步补充保护氮气过程中,由于罐顶的自力式调节阀组、呼吸阀、泄压人孔调压功能均失效,压力监测无报警,导致罐内压力持续升高且未能被及时发现并干预,最终罐体承压超极限引发物理爆炸。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中石化川西公司安全风险意识不强,管控措施不力;组织“三查四定”、中间交接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投料试车过程中,违规安排人员到储罐罐顶作业。 2.中石化十建公司、中石化建设公司、华夏监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关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认真,督促检查工作不力;参加“三查四定”、中间交接走过场;仓库物资管理混乱,底数不清。 3.华睿安装公司专业能力不足,技术交底不到位,作业人员未按提示要求安装事故储罐呼吸阀。 4.西南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对参建单位进行质量控制点关键环节验收监督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由于建设、监理、施工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组织管理不力,安全设备仪表安装、验收把关不严,投料试车前安全条件确认不到位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2人) 1.李某,男,中石化川西公司基建设备室第二负责人,6#脱硫站设备专业组组长,对“三查四定”工作组织不力,未通知中石化建设公司、中石化十建公司相关人员参加“三查四定”;未发现并消除事故储罐呼吸阀法兰面封盖未拆除、泄压人孔用盲板封堵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袁某华,男,中石化十建公司川西工程项目部副经理,负责6#脱硫站工艺管道、设备结构安装工作。对事故储罐呼吸阀安装指导、检查不力;违章指挥,在未找到紧急泄放阀的情况下,安排安装人员用盲板将泄压人孔封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人员(9人) 1.徐秦川,男,中共党员,中石化川西公司副总经理,分管6#脱硫站。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组织、督促6#脱硫站“三查四定”、中间交接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6#脱硫站投料试车管理不到位,投料试车过程中未安排人员对储罐安全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确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并责成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朱亚军,男,45岁,中石化川西公司6#脱硫站站长,负责6#脱硫站全面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组织、督促6#脱硫站“三查四定”、中间交接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6#脱硫站投料试车管理不到位,投料试车过程中未安排人员对储罐安全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确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并责成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谭永生,男,中共党员,中石化川西公司总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并责成中石化西南石油分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齐向征,男,中共党员,中石化十建公司川西工程项目部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督促本单位人员完成自力式调节阀组自检、参加6#脱硫站“三查四定”不到位,未发现并消除事故储罐自力式调节阀组罐内引压管线根部取压口和泄压人孔被盲板封堵、DCS系统未完成组态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并责成中石化十建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王银飞,男,中共党员,中石化十建公司第一安装分公司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督促本单位人员完成自力式调节阀组自检、参加6#脱硫站仪表“三查四定”不到位,未发现并消除事故储罐自力式调节阀组罐内引压管线根部取压口和泄压人孔被盲板封堵、DCS系统未完成组态等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并责成中石化十建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宋福君,男,群众,中石化建设公司川西气田项目部6#脱硫站区域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督促本单位完成DCS系统组态、参加6#脱硫站仪表“三查四定”不到位,未发现并消除事故储罐DCS系统未完成组态的安全隐患,未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紧急泄放阀进行验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责成中石化建设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政纪处分。 7.戴吉国,男,中共党员,中石化建设公司川西气田项目部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督促本单位完成DCS系统组态、参加6#脱硫站仪表“三查四定”不到位,未发现并消除事故储罐DCS系统未完成组态的安全隐患,未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紧急泄放阀进行验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并责成中石化建设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8.李超,男,中共党员,华夏监理公司川西气田项目部6#脱硫站总监代表。督促参建单位履行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泄压人孔紧急泄放阀进行验收,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9.朱明柱,男,群众,华睿安装公司事故项目部现场经理(现场代表),负责事故储罐安装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组织技术交底不到位,对安装人员未按提示要求安装呼吸阀督促检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7人) 1.王杰,男,群众,中石化川西公司设备工程师,参加6#脱硫站设备“三查四定”工作,对事故储罐设备安全隐患排查不力,责成中石化川西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政纪处分。 2.李天宇,男,中共党员,中石化川西公司生产服务维保站主任,6#脱硫站仪表及自控组组长,负责组织6#脱硫站仪表“三查四定”工作,排查事故储罐仪表安全隐患不力,责成中石化川西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朱超,男,群众,中石化川西公司工艺工程师,负责6#脱硫站工艺流程检查、确认和各类方案编制工作。事故储罐投料试车过程中,在无作业票及现场监护人员情况下安排人员到罐顶作业,未安排人员对储罐安全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确认,责成中石化川西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政纪处分。 4.钱华誉,男,群众,中石化川西公司联合操作工,事故储罐投料试车过程中,未安排人员对储罐安全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确认,责成中石化川西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政纪处分。 5.刘润韬,男,25岁,共青团员,中石化十建公司设备工程师,参与6#脱硫站事故储罐呼吸阀安装检验过程中,对呼吸阀法兰面封盖未拆除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力,责成中石化十建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政纪处分。 6.尚晖,男,中共党员,中石化建设公司川西气田项目部设备专业工程师,参与6#脱硫站事故储罐呼吸阀安装检验过程中,对呼吸阀法兰面封盖未拆除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力,责成中石化建设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7.莫晓军,男,群众,中石化建设公司川西气田项目部仪表专业工程师,负责通知中控技术公司完成DCS系统组态,对事故储罐DCS系统未设置压力报警值跟进不力,责成中石化建设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政纪处分。 (四)其他人员处理建议 葛贵栋,男,中共党员,西南监督站监督部部长。对6#脱硫站参建单位进行质量控制点关键环节验收监督不力,责成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有关事故单位 1.中石化川西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责成其向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作出书面检查,报市应急局备案。 2.中石化十建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移送住建部门实施信用扣分。 3.中石化建设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移送住建部门实施信用扣分。 4.华夏监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移送住建部门实施信用扣分。 5.华睿安装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移送住建部门实施信用扣分。 (六)其它处理意见 1.西南监督站,责成其向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作出书面检查,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2.中控技术公司,在6#脱硫站中间交接前,未接到中石化川西公司和中石化建设公司下达DCS系统压力报警值设置并完成系统组态的指令,不负事故责任,建议不作处理。 (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意识淡薄 6#脱硫站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树得不牢,对常压罐安全风险辨识不系统、不全面,仅对固有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忽视对人的行为及管理等因素评估,导致风险管控措施跟不上;安全生产法规意识差,违规安装呼吸阀、用盲板将泄压人孔封堵,气液组合压力试验后不及时拆除储罐罐壁、罐顶各管口部分盲板,投料试车过程中违规组织人员到罐顶作业;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设备安装、“三查四定”、中间交接、投料试车等各环节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不力,对安全附件和DCS系统进行自检、联合验收确认流于形式。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严不实 2023年,市、区(市)县安委会多次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作出安排部署,但各参建单位贯彻落实相关工作部署要求不认真、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不落实,组织开展“三查四定”、中间交接走过场,对用盲板将泄压人孔封堵、未完成DCS系统组态等显而易见的安全隐患问题排查不到位;采取错误方式整改安全隐患,在未找到泄压人孔紧急泄放阀的情况下用盲板将泄压人孔封堵,导致事故储罐安全附件及DCS系统功能全部失效,引发事故。 (三)承包商管理及现场管理不严格 项目建设单位未将承包商管理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专业分包单位进场作业人员专业能力疏于考察,作业人员专业能力低下;对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等单位按合同履职、施工质量及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统筹协调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现场管理粗放、随意,不按协议、工作方案要求通知有关企业完成DCS系统组态、参加“三查四定”,部分设备交接未签字确认,对库存物资设备底数不清、情况不明。 (四)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 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作业前技术交底不到位,作业人员不熟悉设施设备安装操作规程,作业现场无技术指导,导致作业人员盲目蛮干、错误安装事故储罐呼吸阀。 (一)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底线红线。全市各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和统筹发展与安全的要求落实到决策部署、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之中;要强化安全风险意识,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切实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常态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不断强化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引导干部职工以“一失万无”的危机感和“万无一失”的责任感,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标准规范落实落细,落实到位。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机制。各参建单位要针对各自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控”机制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双重预控”机制,强化过程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追究,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终端见效;针对设备安装、“三查四定”、中间交接、投料试车等各环节工作组织以及承包商管理、设备物资管理、技术交底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细化责任,完善制度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刚性约束,确保各阶段、各环节工作质量及效果可追溯。 (三)强化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全市各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业主单位要迅速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在蓉在建项目开展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整治各方责任主体不依法履职、转包及违法分包、以包代管、不按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及不到岗履职、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落实不到位、工作交接验收不严格、抢赶工期等突出问题;要重视发挥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吹哨人”作用,鼓励员工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明确整改责任、措施、时限,及时整改销号,严格实行闭环管理。 (四)严格承包商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严格承包商资质审核,严禁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承揽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明确界定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将其统一纳入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范围,严禁“以包代管”和“包而不管”;要加强对承包商进场作业人员专业能力的评估考察,严格落实作业前的风险交底、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加强作业过程监督和技术指导,强化现场作业管理和关联性作业的组织协调,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儆效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