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青岛伊士顿电梯设备有限公司“8.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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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青岛伊士顿电梯设备有限公司“8.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178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建设项目工地电梯安装过程中 发生时间 2023-08-08 00:00:00 涉事单位 青岛伊士顿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起重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80 行政区域 中国,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详细时间 19:0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8月8日19时许,青岛伊士顿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在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建设项目工地电梯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青岛伊士顿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伊士顿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1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97542914J,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琳,注册资本:200万元,住所为: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17号良辰美景北区1号楼1101室。经营范围:包括批发电梯及零部件、普通机械及配件;建筑安装工程等。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发证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效期至2024年1月19日。公司股权结构为刘磊个人持股25%,青岛嘉安德惠工贸有限公司(刘磊独资)持股75%,刘磊为青岛伊士顿公司实际控制人。 2.项目建设单位:青岛郑实惠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实惠顺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3MA94HJWC3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为:青岛市李沧区铜川路79号-17号网点。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 3.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太源建设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06419647D,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徐某,注册资本:11000万元,住所为:青岛市李沧区合川路28号,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等。具备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4.监理单位: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监理公司)成立于1996年2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2646020055,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注册资本:1200万元,住所为: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6号1栋13层,经营范围:包括依据公司资质开展建设项目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包括建设监理、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管理等)、项目承包业务(包括项目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工程与设备检测业务。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5.有关人员 (1)李某平,男,49岁,身份证号: 512322197402XXXXXX,原重庆伊士顿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从事电梯安装及有关管理工作。2000年后,自行与朋友搭伙联系并从事电梯安装业务,在原公司挂名不发工资,只通过公司缴纳社保费用。2023年2月28日,其个人与青岛伊士顿公司签订《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电梯安装合同》。2023年7月18日,以青岛伊士顿公司该项目安装队长名义召集胡某友、胡某勤和郭某,共4人,进入项目现场进行电梯安装作业。 (2)张某春,男,37岁,身份证号: 500225198512XXXXXX,涉事项目电梯安装组长。曾与李某平有搭伙安装电梯的经历,经李某平联系,2023年8月3日,张某春召集鄢某川、蒋某兴、张某、袁某,共5人,以青岛伊士顿公司电梯安装班组的名义进入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现场进行电梯安装,并约定按实际工作量分配安装费用,其本人在此次事故中受伤。 (3)鄢某川,男,33岁,身份证号: 50025198909XXXXXX,涉事项目电梯安装人员。2023年8月3日,在张某春带领下进入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现场,进行电梯安装,其本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经调查,以上李某平、张某春2支安装队伍共9名人员除张某春持有焊工证外,其余8人均未持有高处作业、电焊、电工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4)李某范,男,49岁,身份证号: 370202197403XXXXXX,青岛伊士顿公司正式员工,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室内电梯安装)负责人。 (二)建设工程概况 1.建设项目。工程名称为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位于李沧区石牛山路以东、惠水路以南,包括:1#-11#、S3#、S4#楼及地下车库共13个单体,层数11层-16层,建设规模 83992.47m,项目现处于室内外装修和安装阶段。2022年1月29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2年4月28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22年4月,郑实惠顺公司与康太源建设公司签订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全部工程内容,建筑面积83992.47m,康太源建设公司设立项目部,项目经理为孙吉峰。2021年12月22日,郑实惠顺公司与建设监理公司签订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张海。 其中涉事6#楼于2022年5月开始施工,2022年11月完成主体施工,康太源公司项目部于2023年7月31日与电梯安装单位进行了电梯井道土建交接验收。6号楼正负零以上14层(高度44m),正负零以下2层(分别为管线夹层和地下车库,总高度-7.6m),标准层层高2.83m,共有2个电梯井,电梯井顶部机房室高度2.8m,井道总高度51.6m,涉事1#电梯井道内部尺寸1.9×2m,2#电梯井道内部尺寸2.5×2m,2023年8月3日开始进行电梯安装施工作业。 2.电梯供货及安装。2022年3月20日,郑实惠顺公司对电梯安装项目进行了专业分包,与萍乡科博达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电梯供货及安装合同》,项目名称:青岛市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电梯数量22部(指定伊士顿电梯品牌)。2022年4月27日,萍乡科博达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青岛伊士顿公司签订《电梯销售合同》,包括《电梯买卖合同》《电梯安装合同》,项目名称: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电梯数量22部,重庆伊士顿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制造。2023年2月28日,青岛伊士顿公司与李某平个人签订《电梯安装合同》,项目名称: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电梯数量22部。2023年7月3日, 青岛伊士顿公司授权李某范为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室内电梯安装)负责人。2023年7月10日,青岛伊士顿公司获得重庆伊士顿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书》,授权其负责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22台电梯的安装事宜。开工后已进行了6部电梯的安装,均未按规定于安装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事故发生后,青岛伊士顿公司于8月8日22时52分至8月9日0时13分,向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包括涉事电梯在内的10部电梯进行了安装告知。 3.现场电梯安装工艺。李某平队伍采用一种无脚手架安装工艺(withoutscaffolding,简称WOS工艺)进行安装,该工艺不以脚手架为作业平台,利用电梯轿厢架及曳引系统,将电梯主体先期实现临时减速运转并利用电梯轿厢架为作业平台,进行井道内的支架、导轨、层站部件安装及电气配接线等作业。经调查认定,该工艺符合施工方案规定及目前行业通用做法。 张某春队伍安装同样不使用脚手架,是通过在电梯井顶层井道口处安装一台卷扬机,辅助钢丝绳、滑轮、吊钩,底部用钢管加木胶板制作一个简易作业平台,井道内作业人员位于作业平台上,通过卷扬机吊运作业平台实现物料提升及人员井道内升降、作业,作业包括井道内的支架、导轨、层站部件安装等。经调查认定,张某春队伍使用卷扬机载人安装电梯的安装工艺不符合规定。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青岛伊士顿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磊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公司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培训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等规章制度。编制了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无脚手架电梯安装施工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为李某 范,安全管理员为刘龙军,质量检查员为李智慧,安装队长为李某平。 2.郑实惠顺公司。签署了《新开工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告知书》并开展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调工作。 3.康太源建设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制定了项目部全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资料员等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其中项目经理孙吉峰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员吕忠经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制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等26项安全管理制度,编制了安全生产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临边洞口安全防护专项施工等方案。与青岛伊士顿公司签订《电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办理了电梯井土建交接验收,对李某平等安装人 员进行了新入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4.建设监理公司。编制了监理规划。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审查分包单位和劳务队伍的资质、实际施工能力和分包合同,分包队伍质量、安全体系建立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等,以保证施工安全。施工工序的控制包括:施工单位除了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外,必须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总监审定批准执行。对施工单位安全体系的监控措施包括: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审核进入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建立健全经常性安全检查制度等内容。编制了《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监理细则》,将电梯安装工程纳入监理工作范围。编制了《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实施范围包括电梯安装、拆卸,电梯井防护、操作平台等。 (一)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授权书》和《电梯安装合同》,在青岛伊士顿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范对接协调下,李某平队伍于2023年7月18日进场安装电梯。张某春于8月3日召集鄢某川、蒋元兴、张欢、袁虎等人,以青岛伊士顿公司电梯安装班组的名义进入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现场。双方商定,各自带领人员进行安装,未具体划分工作面,根据完成的工作量分配安装费用。张某春队伍选定从6#楼开始安装,队伍内部分工为:张某春、鄢某川作为主要人员在井道内进行安装作业,蒋元兴、张欢、袁虎作为辅助人员,主要进行电梯部件拆箱,搬运、递送物料等辅助工作。 8月5日,张某春带领张欢从市北区温州路青岛东力起重机械直营店购置了2台卷扬机及钢丝绳、滑轮、吊钩等材料、设备,并于当日在6#楼1#、2#电梯井道内分别进行组装,组装完经试运行后于8月6日开始进行电梯安装作业。由于张某春仅购买了一根安全绳,故两个井道内根据需要交替使用。 8月8日7时30分许,张某春队伍5人开始当天工作,工作内容为安装1#井道内电梯导轨。中午就餐、休息后,下午13时许继续安装,截止事发时,1#井道内从地坑地面开始包括首根导轨已安装完成6根导轨,其中首根导轨为短支,长度4米,其余5根为标准导轨,长度5米,共安装导轨长度29米。 19时许,蒋元兴、张欢、袁虎三人收工后,走出地下车库准备吃饭,未见张某春、鄢某川2人,袁虎返回寻找至地下车库1#井道口时,看到作业平台已坠落至井道底部,张某春靠近电梯井口侧、一只脚穿透了木胶板,躺于平台上,鄢某川在平台内侧,蹲座于平台上。随后赶到的蒋元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张欢给李某平打电话,通知其赶紧到现场。 (二)事故救援情况 19时30分许,在工地宿舍的李某平接到张欢的电话后赶到现场,李某平和蒋元兴、袁虎等工友将张某春、鄢某川2人自坑内抬出。19时39分,李某平电话通知青岛伊士顿公司现场项目负责人李某范,李某范随后将情况电话告知了公司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人)刘磊。19时41分,第1辆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并将鄢某川送往第八人民医院,蒋元兴陪同。19时50分许,李某范、刘磊先后到达现场,而后刘磊安排李某范向工地负责人报告,李某范向康太源公司安全员吕忠经报告了情况。20时许,吕忠经向康太源公司项目经理孙吉峰电话报告了现场情况。20时03分,第2辆120车到达现场将张某春送往第八人民医院,刘磊、李某平、李某范及工友陪同。20时05分许,孙吉峰向康太源公司分管领导刘庆汇报了情况。20时40分许,孙吉峰到达现场,20时50分许,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市卫生健康委通报后,向李沧区政府总值班室核实信息,经区政府调度,21时10分许,区建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有关负责同志到达现场。 经送医抢救后,8月9日8时40分许,第八人民医院宣布鄢某川抢救无效死亡;8月9日3时51分,张某春转院至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继续治疗。目前,其生命体征平稳,已转入普通病房,正进行心理干预治疗。8月10日青岛伊士顿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8月11日完成了赔偿。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张某春作业队伍违规使用卷扬机驱动工作平台载人作业,用于拉动作业平台升降的钢丝绳在卷筒端使用螺母进行简易固定,使用过程中在外力作用下,螺母逐渐脱落,钢丝绳尾端从出绳孔中脱出,致使钢丝绳从端部开始在卷筒上摩擦力逐渐减弱,陆续在卷筒上松散,导致钢丝绳在重力作用下脱落,工作平台加速坠落。张某春、鄢某川在井内作业时,未将安全带的挂绳挂钩自锁于安全大绳上,而是挂于井内卷扬机钢丝绳吊钩上,未起到实际安全保护作用,在以上因素的共同作用下,2人随作业平台坠落,身体受到剧烈撞击受伤,鄢某川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青岛伊士顿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等制度照搬抄袭,不符合本单位实际,且无执行落实记录。违法将电梯安装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李某平队伍,且施工机具、劳动防护用品等由李某平带领的安装队伍自行配备。郑实惠顺商住项目《无脚手架电梯施工方案》未向安全员刘龙军及李某平带领的安装队伍进行培训交底。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电梯安装工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签名为冒名代签。电梯安装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项目负责人、安装队长未及时制止违规使用卷扬机代替电梯曳引机驱动作业平台的行为。有关报审报验材料未按监理工程例会要求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施工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安装施工。 2.郑实惠顺公司。在直接发包并签订的《电梯供货及安装合同》中,无安全专篇,未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相关方安全生产责任。对所签署《新开工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告知书》有关要求落实不到位,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有效协调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对直接发包的电梯安装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不力,未制定或要求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制定电梯安装等直接发包单位进场施工对接管理制度,未明确进场前对合同协议、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产条件等要素的审查要求及程序,以及施工中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与统筹协调方式。 3.康太源建设公司项目部。未落实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以电梯安装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未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为由,疏于对电梯安装现场的安全管理,未发现并制止电梯安装队伍违规使用建筑施工禁用的卷扬机进场作业,未发现其擅自取用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在电梯井道顶层搭设脚手架的行为,未将张某春、鄢某川等已进场安装电梯人员录入四项制度管理系统。《电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对青岛伊士顿公司电梯安装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未明确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责任。未针对协议内容对电梯安装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严格检查、管理。在电梯安装单位提交的相关报审资料未获监理批准前,项目部于7月31日与电梯安装单位进行了电梯井道土建交接验收。 4.建设监理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未制止电梯安装单位专项施工方案等未经审核批准即开始施工的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理,7月28日、8月4日两次监理工程例会提出电梯施工单位进场后要上报相关报审资料、电梯安装单位上报的相关报审资料未获批准前不得进行施工,但实际现场电梯安装已于7月18日开始施工,至8月8日,4#楼2部、5#楼1部、9#楼1部共4部电梯已完成电梯轨道、曳引机和层门的安装,6#楼2部电梯正进行轨道安装。未审查电梯安装单位及队伍的资质、实际施工能力和安全体系建立情况,未发现青岛伊士顿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及规章制度,未发现其将电梯安装施工项目违法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未针对电梯安装施工中涉及的电工、电焊和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现场巡视检查不力,未发现并制止电梯安装队伍违规使用建筑施工禁用的卷扬机进场作业,以及在电梯井道顶层搭设脚手架的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在电梯安装过程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将项目转包给个人队伍,未按规定组织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文件交底,安装人员违规使用卷扬机驱动载人工作平台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张某春,男,群众,青岛伊士顿公司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电梯安装项目个体参与者,实际行使召集人员并组织施工的安装班组长职责,擅自购买并使用卷扬机代替电梯曳引机驱动作业平台,未使用标准绳卡或压接方式固定卷扬机钢丝绳,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李某平,男,群众,与青岛伊士顿公司签订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电梯安装合同,联系张某春搭伙安装电梯,实际负有安装队伍管理职责,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在提醒张某春不能使用卷扬机提升载人平台进行电梯安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建议 1.青岛伊士顿公司及有关人员 (1)青岛伊士顿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违规将电梯安装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队伍,对项目负责人履职管理不力,电梯安装施工前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告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李沧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其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行为,建议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刘某,男,群众,青岛伊士顿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李沧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李某范,男,群众,青岛伊士顿公司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电梯安装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将《无脚手架电梯施工方案》《电梯安装工安全技术交底》等进行培训交底,对电梯安装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电梯安装前书面告知,有关报审报验材料未获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即进行电梯安装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李沧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建设监理公司及有关人员 (1)建设监理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对工程落实监理责任,监理规划与监理细则执行落实不到位,未发现青岛伊士顿公司在安全生产建章立制和安装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未发现其违法转包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理。 (2)张某,男,群众,建设监理公司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总监,履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李沧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康太源公司及有关人员 (1)康太源公司,未落实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未发现并制止电梯安装队伍违规使用建筑施工禁用的卷扬机进场作业,建议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对康太源公司及有关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孙某峰,男,群众,康太源公司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存在不足。 (3)吕某经,男,群众,康太源公司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安全员,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 建议康太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以上2名人员进行处理。 2.郑实惠顺公司及有关人员 (1)郑实惠顺公司,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有效协调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对直接发包的电梯安装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不力,建议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对郑实惠顺公司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马某民,男,群众,中共党员,郑实惠顺公司项目负责人,对参建各方的协调管理不到位,落实现场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存在不足,建议郑实惠顺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马传民进行处理。 3.李沧区市场监管局。未按要求对辖区办理开工告知后的电梯安装开展现场安全监察,责成其向李沧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此次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有关单位在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不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分析研判缺失、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在部门监管上存在盲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界限上不够清晰,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有关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相关单位要严格履行所担负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青岛伊士顿公司,要及时建立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核查电梯安装人员资格,杜绝违法转包行为,落实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要求,抓好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按要求组织安装前告知和施工方案落实。郑实惠顺公司,要健全完善电梯安装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落实文明施工要求,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直接发包的项目要明确总包和监理单位管理责任,并督促落实。康太源建设公司项目部,要严控人员、设备进场,加强对电梯安装施工的管理,重新签订《电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本单位职责,对于报审未通过项目,杜绝提前进场施工。建设监理公司,要及时制止未经审核批准即开始施工的行为,按要求审查电梯安装单位、队伍的资质和设备安全等情况,加强施工现场巡查检查,针对施工区域内发现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及时落实相应管控措施并督促整改。 (二)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警示教育。住建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利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等时机,专门组织一次警示教育,针对卷扬机违规进场作业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强力推进常态化安全检查,消除隐患、降低风险。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及电梯安装、维保单位通报此次事故,进行事故警示教育,严格落实电梯安装使用的质量安全规定,杜绝受委托的电梯安装单位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业务的行为,确保电梯安装施工平稳可控。 (三)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电梯安装有关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电梯安装单位管理,及时梳理全市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告知情况,按要求组织好安全监察,针对电梯安装中存在高处作业、电焊、电工等特种作业实际情况,督促电梯安装单位要求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在电梯安装过程中,要督促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装过程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和隐患,确保电梯安装质量安全。 (四)建议市住建部门严格电梯安装施工进场管理。住建部门要根据建筑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督促指导建设、总包和监理单位制订电梯安装单位施工进场程序,严格审查其安装告知、单位资质条件及专项施工方案等资料,明确从事临时用电、动火和高处作业等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要求,对电梯安装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进行联合验收、移交,以有效防范电梯安装施工安全风险,杜绝事故隐患。 (五)建议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沟通衔接。研究建立建设工程中涉及电梯安装活动的监管机制,明确安装告知后各方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确定监管主体及依据。在建设项目电梯井道移交后、电梯安装前,住建部门采取有效方式通报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填补监管空白,确保监管的全程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