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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内蒙古凌恒永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2·31”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12-31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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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内蒙古凌恒永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2·31”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906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一期10MW分散式风电项目
发生时间
2023-12-31 00:00:00
涉事单位
内蒙古凌恒永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91.9115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
详细时间
02:0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12月31日下午14时左右,内蒙古凌恒永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科聚源新能源武川县一期10MW分散式风电项目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1.9115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项目情况
中科聚源新能源武川县一期10MW分散式风电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大青山乡。项目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9月3日,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风机基坑模板拆除回收和物料清理作业。
(二)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呼和浩特市聚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超,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干支汗村,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万,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料储存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项目施工总包单位基本情况
内蒙古凌恒永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霞,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前白庙村074号,注册资本:肆仟零肆拾万元(人民币元),成立日期:2019年05月07日。许可经营项目: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与专业承包:电力系统运行检修维护,输变电、配电工程施工与技术改造;火力发电工程施工;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发电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电力系统智能化设备安装与相关业务技术咨询服务;电力设备、材料的销售与租赁,消防工程施工。(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项目监理单位基本情况
内蒙古东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媚,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设备监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31下午13时左右,内蒙古凌恒永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人胡玉飞等6人前往高压线铁塔基坑进行拆模作业。约14时左右,事故当事人刘洋驾驶装载机拟到位于山顶部的作业现场拉运模板,装载机行驶到基坑南侧时,由于基坑南侧山坡有积雪,坡度约30度,装载机轮胎打滑,抓地力不足,导致装载机车身向下侧滑,司机刘洋尝试踩刹车控制车辆,但没有得到控制,随即装载机滑入基坑南侧沟内发生倾覆,驾驶室被压扁。之后在基坑内作业的胡玉飞等人赶到现场察看,发现刘洋已无生存迹象。
(二)事故救援情况
现场作业人员孙永峰当时给现场负责人李俊俊打电话通报了事故情况,负责人刘俊俊和刘佳敏到达现场后,调来一台挖掘机试图将装载机扶起但没有成功。14时40分左右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确认刘洋已无生命体征。15时左右武川县消防救援大队抵达现场后,将装载机驾驶室切割后将刘洋抬出驾驶室。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91.9115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装载机司机刘洋对作业路况即坡度和积雪危险情况预判不足,作业前未对山坡上的积雪进行清理,装载机轮胎打滑向低处侧滑时驾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滑入沟内侧翻发生事故。驾驶人对路况危险性预判不足冒险驾驶和出现险情后操作不当,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项目总承包单位内蒙古凌恒永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进场前未对刘洋驾驶资质和装载机进行安全审验,未对刘洋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发生时现场安全管理防护措施不到位,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监理单位内蒙古东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排的现场安全监理人员不足,未能及时阻止冒险作业,安全监理履职不到位,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12·31”内蒙古凌恒永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风电项目施工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责任认定
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的分析,对事故责任进行了以下认定:
1、事故当事人刘洋,对路况危险性预判不足,违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冒险驾驶装载机作业,在出现险情后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2、项目施工单位内蒙古凌恒永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3、项目监理单位内蒙古东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监理方,对该项目未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4、行业监管部门武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事故发生前对该风电建设项目进行了安全检查,督促提醒施工单位加强安全防护,并以气候寒冷已不适宜施工为依据,向施工单位口头下达了停工指令,但施工单位未按照监管部门指令停工,由于县发改委检查人员不足,未对停工指令的执行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5、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单位大青山乡政府,分别于2023年11月8日、12月12日对该项目进行过2次安全检查和督促,出具了《施工安全检查记录书》,对施工用电用火用水安全、个人防护、雨雪天气规范使用各种机械设备等安全隐患提出了明确整改要求,但未对施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属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
6、王冬梅,内蒙古凌恒永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内蒙古凌恒永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内蒙古东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未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行业主管部门武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建议纪委监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处理。
4、属地监管部门大青山乡政府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建议纪委监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处理。
(三)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刘洋,事故当事人,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对其免于追究责任。
2、王冬梅,内蒙古凌恒永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对施工人员疏于管理,未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对进场机械安全审验工作失管失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1、内蒙古凌恒永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的落实,切实做好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增强作业人员的遵章守纪意识,做好进场设备的安全审验工作,严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进场作业。
2、呼和浩特市聚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要督促总包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对安全施工的考核奖惩力度,切实督促总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提高总包单位的安全意识,杜绝“三违”情况的发生。
3、武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大青山乡政府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加强对所管行业、辖区内风电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依据“三管三必须”的原则抓好主管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