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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新田宏发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5·18”较大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5-18 等级:较大事故 类型: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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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新田宏发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5·18”较大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305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石羊镇乐大晚村宏
发生时间
2024-05-18 00:00:00
涉事单位
新田县宏发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事故类型
触电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3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55
行政区域
中国,湖南省,永州市
详细时间
16:0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5月18日16时许,永州市新田县石羊镇乐大晚村宏发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5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涉事单位情况
1.新田县宏发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宏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乐某甲(2019年前与乐某乙合伙经营),位于石羊镇乐大晚村9组,于2016年3月注册登记,2018年初建成投产,占地面积约9.51亩,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建有生猪养殖栏舍2栋(与乐某乙各1栋),建筑面积约2600平方米,设计规模存栏生猪2000头、年出栏生猪4000头,事发时存栏生猪1013头。为新田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合作养殖场,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由乐某甲、唐某甲夫妇经营管理。
2.新田县乐某乙养殖场。2019年从宏发合作社拆分出来单独登记注册,属个体经营户,负责人为乐某乙。建有1栋猪舍,与宏发合作社共用生活区、粪污处理区等。经营范围为生猪养殖、销售。设计规模存栏生猪1000头、年出栏生猪2000头,事发时存栏生猪1024头。为新田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合作养殖场,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乐某乙、骆某甲夫妇经营管理。
3.新田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位于新田县龙泉街道工业南园陶然街北面,于2015年1月7日注册登记,注册资金:17477.2万元人民币,属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种猪、种苗、猪苗、肉猪饲养、销售;猪肉、猪肉制品销售;生猪副产品销售;饲料加工销售。该公司与乐某乙、唐某甲(乐某甲妻子)签订委托养猪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养殖场提供仔猪、饲料、各类药物及疫苗等物料,提供技术指导,销售环节建立及管理。根据合同约定,养殖户应承担因自身管理失误、不按承诺内容操作和管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且承担其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义务(养殖管理操作要求、设备操作、安全规程等),确保人员经培训后上岗。新田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有权对养殖场所养殖饲养管理操作、养殖生产和环保设备的操作、安全规程要求等工作进行监督。新田县共有63家生猪养殖场与新田温氏畜牧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养殖。
4.邓某甲。50岁,户籍所在地:新田县石羊镇塘罗村8组。粪污处理承包方,承包宏发合作社和乐某乙养殖场粪污收集处置。
(二)涉事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涉事吸粪车品牌为程力威牌,车辆类型为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购买日期为2020年4月17日,初次登记日期为2020年4月27日,登记牌照为湘MD1680,车辆所有人为邓某甲。该车应于2024年4月进行年检,事发时未年检。2023年9月后,邓某甲之子邓某乙从广东务工返乡后由其驾驶,邓某乙持有B2驾驶证。2022年6月10日,邓某甲与宏发合作社、乐某乙养殖场签订粪污清运协议,承担2个养殖场粪污的运输和处置,每年承包费用为1.9万元,合同期为三年。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初,宏发合作社、乐某乙养殖场的生猪临近出栏,养殖产生的污水大量增加,再加上长时间下雨,通往养殖场简易道路泥泞路滑,吸粪车无法进入,养殖场沉淀池内粪水不能及时运走。为避免粪水满溢,养殖场便将沉淀池内部分粪水抽取到临近养殖场沉淀池边的氧化塘。5月10日,石羊镇乐大晚村护林员乐某丙巡林时发现氧化塘出现粪水后报告村支书乐某丁,村委要求养殖场立即将氧化塘内的粪水清理。5月18日下午,乐某乙联系邓某乙清理粪水,邓某乙与其女朋友驾驶吸粪车到达氧化塘旁。乐某乙将养殖场潜水泵搬至氧化塘,连接粪污处理区电源开始作业。后因潜水泵不能正常工作,乐某乙下塘处理时发生触电。邓某乙见状,立即打电话告知乐某甲,随后下塘施救时也发生触电。正准备外出并已走到养殖场大门外的乐某甲接到邓某乙电话后,从养殖场大门外返回场内,先去关电闸,然后下塘救人,也发生触电。16时11分,邓某乙女朋友打微信电话告知邓某丙(邓某乙堂兄)。16时19分,邓某丙告知邓某丁(邓某乙弟弟),邓某丙和邓某丁先后赶到氧化塘,邓某丁用老虎钳剪断潜水泵的电缆并拨打急救电话。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发当日16时29分,邓某丙拨打120急救电话。16时35分,正在养殖场作业的新田县温氏畜牧公司技术员苏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新田县中医院和石羊镇卫生院各出动一辆急救车于17时许先后赶到事发现场,医护人员随即对乐某乙、乐某甲、邓某乙进行抢救,约30分钟后三人宣告不治。
事故造成3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155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乐某乙使用电缆线破损漏电的潜水泵抽取氧化塘粪水导致触电身亡;邓某乙、乐某甲在未确认有效断电、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开展施救,相继触电身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一是乐某乙、乐某甲安全意识淡薄,安全常识缺乏,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未对潜水泵及电缆线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存在多处漏电的安全隐患。
二是场内电力线路架设不规范,漏电保护设施部分失灵,场内空气开关接线错误,导致负荷侧发生漏电后不能跳闸。
三是安全培训欠缺,应急处置能力不足,遇触电的突发情况时,未能实施有效处置,导致伤亡扩大。
四是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责任未落实,日常监管、隐患排查、专项整治不认真不严格。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电气设备存在严重隐患、应急处置能力欠缺盲目施救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瞒报事故。
永州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的14名公职人员和有关责任单位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7名公职人员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包括新田县石羊镇3人,新田县农业农村局2人,新田县应急管理局1人,新田县委县政府1人;7名公职人员分别给予组织处理,包括新田县石羊镇1人,新田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3人,新田县农业农村局1人,新田县委县政府2人。对邓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多无证驾驶运输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有关部门未对其予以查处的问题线索移交新田县依法处理;对涉事养殖场氧化塘项目建设涉嫌套取奖补资金的问题线索移交新田县依法处理。责成新田县石羊镇党委政府、新田县农业农村局、新田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新田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属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扛牢安全发展政治责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人命关天、生命至上”思想理念,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切实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认真汲取事故的惨痛教训,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安排部署,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夯实安全基础,筑牢安全防线。
(二)严格落实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推动养殖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养殖企业(场、户)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突出一线养殖生产人员安全责任落实。健全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安全巡查、检修维护、应急处置等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检,发现破损、毁坏等情况及时维修。适当配备防护救援设施,定期检查、维护或更换,确保正常使用。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机制,重点对房屋栏舍、生产设施、粪污贮存设施等进行重点排查,排查防中毒、防坠入、防淹溺、防火、防触电等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可靠。
(三)压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摸清养殖业安全生产底数,对畜禽规模养殖逐场逐户排查,了解畜禽养殖场户的栏舍、粪污处理、排污管道、用电安全设施等情况的底数,造册登记。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到资料发放、人员培训、安全提示“三到位”,让养殖安全生产防范知识家喻户晓。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将畜牧养殖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安全监管执法重点内容,对责任不落实、排查不彻底的,依法从严实施“一案双罚”“一案双查”。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全面排查隐患到位、包保责任到位、宣传培训到位、防范机制到位、发现隐患整改到位“五个到位”。
(四)深入开展畜牧养殖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在全省范围开展畜禽养殖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坚持企业自主排查与行业监管部门全面排查相结合,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风险标志标牌、作业方案审批、人员教育培训、作业过程监护、应急救援演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加强安全隐患分类精准监管,对不同场所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推动养殖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从业人员安全责任机制、安全隐患自主排查机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要常态化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台账,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措施、时限,确保隐患闭环整改到位。
(五)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湘安办明电〔2019〕5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机制落实到位,做到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告事故信息。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