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沈阳于洪丹阜高速公路“7·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7-05 等级:较大事故 类型:道路交通事故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沈阳于洪丹阜高速公路“7·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183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辽宁丹阜高速公路(G1113)沈阳于洪境内(272km+960m处)
发生时间
2023-07-05 00:00:00
涉事单位
阜新久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3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311.6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二、事故概况
2023年7月5日7时52分许,辽宁丹阜高速公路(G1113)沈阳于洪境内(272km+960m处)发生一起重型厢式货车与轻型栏板货车相撞的较大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双方车辆及部分道路设施损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311.6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辽J21908号重型厢式货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阜新久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为2015年10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30年10月10日,营运证号码:阜字10097759,许可证号:阜字210900201247,营运证有效期:2025年10月16日,机动车状态正常。
2.辽A5M496号轻型栏板货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辽宁新发展公路科技养护有限公司,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为2022年10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37年10月1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该车被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养护项目部租用,由新民工区使用。
(二)事故当事人情况
1.曹某,男,36岁,系阜新久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辽J21908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驾驶证发证机关为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08月06日,准驾车型A1E,驾驶证状态正常。
2.刘某波(死亡),男,49岁,系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辽A5M496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驾驶证发证机关为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12月30日,准驾车型C1,驾驶证状态正常。
3.陈某旭(死亡),男,57岁,系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雇用的劳务派遣高速公路养护人员,事发前乘坐辽A5M496轻型栏板货车到达事故地点。
4.张某斌(死亡),男,53岁,系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雇用的劳务派遣高速公路养护人员,事发前乘坐辽A5M496轻型栏板货车到达事故地点。
5.李某彪(受伤),男,57岁,系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雇用的劳务派遣高速公路养护人员,事发前乘坐辽A5M496轻型栏板货车到达事故地点。
(三)事故相关企业情况
1.阜新久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久伟公司)。系辽J21908重型厢式货车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900667297973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营;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07年12月17日;营业期限:自2007年12月17日至2047年12月11日;住所:辽宁省阜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大街东、兴园路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辽交运管许可阜字210900201247,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件有效期:2021年09月18日至2025年09月17日,核发机关:阜新市交通运输局。
2.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五洲公司)。系辽A5M496号轻型栏板货车使用人、事发高速公路日常养护承包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73080705XT;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金刚,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亿元整;成立日期:2001年08月10日;营业期限:自2001年08月10日至长期;住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官明街17甲-1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编号:辽-GY-9121050073080705XT,有效期:2022年07月07日至2027年07月07日,发证机关: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资质类别及等级: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桥梁养护甲级资质、隧道养护甲级资质、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事故发生时,事发路段的公路养护施工人员为其下属沈阳养护项目部新民工区的从业人员。
3.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高速沈阳分公司)。系事发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发包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0P4UH01P;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田贵川,成立日期:2016年06月22日;营业期限:自2016年06月22日至长期;住所: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路49号;经营范围:负责对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的高速公路实施统一的运营管理,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维护、应急保障,车辆通行费收取,出行信息服务,ETC用户卡发行及系统维护;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补偿(占用)费收取,救援、清障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5日7时52分许,曹某驾驶辽J21908重型厢式货车沿丹阜高速公路(G1113)沈阳方向由西向东行驶至272公里加960米处,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与同向停驶在应急车道内辽A5M496轻型栏板货车(由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作业人员刘某波驾驶在事故地点)相撞,事故造成辽A5M496轻型栏板货车外的高速公路施工作业人员刘某波、陈某旭、张某斌当场死亡,乘坐在辽A5M496轻型栏板货车内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李某彪受伤,两辆肇事车及路政设施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救援情况
7时53分,沈阳交警高速八大队调度室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指派巡逻警力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现场维护,随后大队领导及事故、内外勤警力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维护及勘查、伤员救护和交通疏导等工作。大队调度室立即协调应急、救护、清障、路巡等相关部门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接报后,辽宁省交管局和沈阳市交警支队相关领导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市交警支队立即启动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开展现场处置、联勤指挥、应急调度等工作。市、区两级应急管理、卫健救护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赶到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和伤员救治,救援工作累计出动警戒、救护、工程救援车辆10台,救援人员35人。事故现场于当日13时10分处置完毕,恢复交通。
事故造成辽宁五洲公司3人死亡、1人受伤。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311.6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检验鉴定,曹某驾驶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道路作业中,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相关检测鉴定,排除了人为故意、当事人涉酒涉毒、辽J21908号重型厢式货车超载超速等因素引发交通事故的嫌疑。
(二)事故间接原因
事故相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1.阜新久伟公司。(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内容不详实,档案中仅记录了车辆基本信息和维护保养信息,没有对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技术等级等信息进行记录。(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不落实,没有建立动态监控记录台账。
2.辽宁五洲公司。(1)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在养护作业中,出现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违章行为。(2)企业没有对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标志、标牌等安全设施准备情况进行检查,没有对安全设施布设结果进行复查和确认,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有关部门管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1.阜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执法大队。依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该大队只对拥有10台以上车辆的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实施定期信誉考核;每季度按照执法计划,抽取5家企业确定为行政执法检查对象。阜新久伟公司自2021年9月18日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来,未被抽查检查;由于只有5台普通货物运输车,未被列入信誉考核对象。该道路货运执法大队对阜新久伟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等问题失察失管。
2.沈阳市交警支队高速八大队。作为事发公路养护作业的审定监管单位,能够按照《辽宁省高速公路交警勤务管理规定》(辽公交管[2021]46号)文件规定,组织开展路面巡逻管控和道路3.沈阳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高速公路执法三大队。负责事发高速公路路政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路政巡查工作,履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职责,但在指导和督促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方面的作用发挥不明显。
(三)事故性质
沈阳于洪丹阜高速公路“7·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公路养护企业在道路作业中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曹某,阜新久伟公司辽J21908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2023年7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23年7月13日办理取保候审。
(二)对有关企业的处理建议
1.阜新久伟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内容不详实,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记录台账,建议由阜新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2.辽宁五洲公司,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养护作业中出现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违章行为,建议由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沟通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对有关部门和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阜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执法大队,对阜新久伟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等问题失察失管,建议由阜新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阜新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组织对道路货运执法大队有关领导和人员进行约谈,并及时将有关约谈记录材料反馈至沈阳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存档。
2.沈阳市交警支队高速八大队,对公路养护作业路段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养护作业单位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问题失察,建议由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据《沈阳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对交警高速八大队有关领导和人员进行约谈,并及时将有关约谈记录材料反馈至沈阳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存档。
3.沈阳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高速公路执法三大队。指导和督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方面的作用发挥不明显,建议沈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沈阳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对高速公路执法三大队进行约谈,并及时将有关约谈记录材料反馈至沈阳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存档。
(一)明确事故预防工作职责,形成共管共治工作局面。沈阳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要会同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公路养护施工等单位认真研究对策措施,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不断完善部门间交通安全监管协同联动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构建道路交通安全全链条监管体系,坚决堵塞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漏洞,推动“沟通合作机制、信息资源共享、各方共管共治”等工作落实,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监管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加密路面执法巡查频次,加大对公路养护违章作业、公路违法停车等行为的整治和处罚力度。
(二)督导涉事企业全面整改,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阜新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公安局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督导相关涉事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阜新久伟公司要严格按规定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完善车辆技术档案、加强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道路运输安全。辽宁五洲公司要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层层压实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抓实一线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厉打击“三违”行为,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辽宁高速沈阳分公司要加强对公路养护单位的安全监管,研究改进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时机和监管方式,提高对现场安全监管的时效性和约束力,及时、详实地掌握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提升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三)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机制,坚决遏制事故多发态势。沈阳市公安局要牵头,建立健全各项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市区两级指挥联动机制,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及处置工作;建立研判预警工作机制,加强恶劣天气高速大队的管控力量,强化点段研判,查找安全风险点;建立应急设施防护机制,切实保证危险路段前端应急提示需求;建立高速公路动态布警机制,针对凌晨至清晨时段安全风险特点,进行动态布警,最大限度通过人防降低交通安全风险;建立通行车辆安全提示机制,根据季节性气候特点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示;建立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机制,分析典型事故成因和经验教训,组织重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重点车辆驾驶人召开教育培训会,以案说法;建立警企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和养护单位最大限度落实日常警示、防护等安全设施规范化设置;建立警情指导勤务工作机制,督导各高速大队结合养护施工作业特点,机动部署警力和警用车辆,提示驾驶员提前减速、注意防范;建立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联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企业共管共治;建立天气信息互通互报机制,高速交警大队要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及救援单位实行信息共享、恶劣天气联动,有效防范化解高速公路安全风险、遏制事故多发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