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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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217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99-8号的汇宝国际花园B区院内 发生时间 2024-05-02 00:00:00 涉事单位 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74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详细时间 09:4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5月2日9时40分许,位于皇姑区华山路99-8号的汇宝国际花园B区院内,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工人高处坠落致死事故,死亡一人。直接经济损失约74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相关单位 名称: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码阁物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十一纬路169号(1-29-1),法定代表人:车某某,成立日期:2009-08-13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餐饮管理;房屋租赁;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房产销售代理;企业管理服务;停车场管理等。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张某某,男,沈阳瑞玛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汇宝B区物业管理处)负责人、项目经理 2.宋某某,男,沈阳瑞玛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汇宝B区物业管理处)经理,负责园区维修、维护。 3.孔某某,男,沈阳瑞玛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汇宝B区物业管理处)维修班长。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26日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现汇宝国际B区22B楼顶电梯机房外墙墙皮脱落,经理宋某某5月1日安排公司维修班孔某某(死者)负责对22B楼顶电梯机房外墙维修。5月2日孔某某早上8时10分安排邢某某、庞某某配合他对22B楼顶电梯机房外墙维修,并携带脚手架、跳板、锤子和桶等工具。于8时15分左右到达现场,开始搭脚手架,邢某某、庞某某负责清运砸落的碎墙皮,孔某某负责站在脚手架上砸落开裂的墙皮。脚手架搭建在22B楼顶电梯机房西墙南侧,脚手架高度为2m,距离楼顶女儿墙约1.5m左右,女儿墙高度0.6m左右。孔某某站在脚手架上作业,使用锤子砸开裂的墙皮,邢某某、庞某某使用涂料桶对砸落的碎墙皮进行清运,碎墙皮不落地,作业至9时40分左右,邢某某、庞某某清运碎墙皮离开现场,离开现场时孔某某站在脚手架上,现场已砸落约1㎡墙皮,邢某某、庞某某乘电梯到3层至1层之间时听到楼外物体砸落的声音(距离2人离开现场不超过10分钟),2人从电梯出来后,在单元门外发现从楼顶掉落的脚手架,后发现孔某某被压在脚手架下方,面朝地面、头部朝向东南方、脚部朝向西北方,呈现无意识状态。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邢某某向宋某某报告,宋某某到达现场后上楼顶勘察,发现电梯机房西墙上半部分墙皮整体脱落,下楼后,宋某某安排公司司机张某拨打120,9时50分,向社区值班人员李某某报告,并电话通知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某某,张某某10时7分向华山派出所报告。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孔某某,男,沈阳瑞玛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整体脱落的墙皮从楼顶砸落,导致死亡)维修班长,在此次事故中高处坠落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5月3日瑞玛阁物业与死者孔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死亡赔偿款计70万元,丧葬费用计3万余元,物品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约为74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 孔某某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5条的规定,未根据作业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违章冒险进行高处作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物的不安全状态: 墙体自重和拆除作业时产生振动的作用下,造成上半部分墙皮整体脱落,将孔某某及脚手架从顶楼砸落地面,造成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3.环境的不安全条件: 辽宁省气象局发布当日大风蓝色预警信号,风力东北风4到5级,阵风7到8级。在大风条件下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显著增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场管理混乱,未进行高处作业审批,从业人员孔某某无特种作业相关资质,从事高处作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 2.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缺失,作业现场未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作业现场未进行隐患排查。 3.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高处作业的危险作业现场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未制定高处作业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现场作业人员发放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具。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未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督促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建议由沈阳市皇姑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孔某某,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5条,未根据作业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且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违章冒险进行高处作业,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但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张某某,作为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汇宝B区物业管理处)实际控制人,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沈阳市皇姑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3.宋某某,作为物业公司经理,负责汇宝B区物业管理处的安全生产管理,是汇宝B区物业管理处的安全负责人,未组织、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及时制止、纠正违章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安排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的员工进行高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沈阳市皇姑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对其违反刑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尤其要加强危险区域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作业,要指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并确保监护可靠、有效,覆盖作业的全过程。 (二)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好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名从业人员。按照要求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应急知识,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三)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切实开展针对性强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要加强重要岗位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有对本岗位各类安全隐患和风险的判断识别能力,从本质上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杜绝违章作业现象。 (四)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加强对作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排查,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在本单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和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六)皇姑区房产局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在自身的职责范围以内对负责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行监督管理,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杜绝违章冒险作业,消除事故隐患,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七)全区各部门要深刻汲取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杜绝违章冒险作业,消除事故隐患,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从根本上提高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