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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长清“3·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3-15 等级:较大事故 类型: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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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长清“3·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591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济南市长清区省道104线与万归路路口
发生时间
2024-03-15 00:00:00
涉事单位
东阿县鸿鑫物流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3
受伤人数
12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390
行政区域
中国,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二、事故概况
2024年3月15日11时25分许,济南市长清区省道104线与万归路路口发生一起重型自卸半挂货车与大型普通客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90余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涉事车辆及驾驶人基本情况
1.鲁PX89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中文品牌“三一牌”;登记日期:2020年10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登记所有人:东阿县鸿鑫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经济开发区胶光路与S324交叉口东100米南数第四间临街门市;使用性质:货运;持有东阿县交通运输局颁发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25年8月17日,审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该车在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司机责任险40万元,在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1000.2万元。
2.鲁P6J2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货车,中文品牌“迪晟源牌”;登记日期:2019年12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登记所有人:东阿县第九运输队;登记住所: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齐南路南首路西(东阿车管所南150米路西);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32.31吨。
3.鲁AG798P号小型轿车,中文品牌“传祺牌”;登记日期:2022年6月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登记所有人:郭某某;使用性质:非营运。该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200万元。
4.鲁A01900F号大型普通客车,中文品牌“宇通牌”;登记日期:2016年12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登记所有人:济南好运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106号;使用性质:公交客运。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每座责任险60万元。
5.秦某某,男,34岁,鲁PX8951/鲁P6J2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货车驾驶人;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9月19日;驾驶证状态:正常。持有聊城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6年9月28日。
6.郭某某,男,61岁,鲁AG798P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12月29日;驾驶证状态:正常。
7.张某,男,37岁,鲁A01900F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准驾车型:A1、E;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11月1日;驾驶证状态:正常。持有济南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类别: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6年8月11日。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东阿县鸿鑫物流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20年1月2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孟某某,实际控制人:张某某;注册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经济开发区胶光路与S324交叉口东100米南数第四间临街门市,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集装箱);大型货物道路运输;货物仓储服务(国家禁止品种及危险化学品除外);物流信息咨询服务;搬运装卸服务;货物配载;汽车修理与维护;机械设备租赁;汽车及配件、橡胶制品、润滑油、金属材料(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的除外)销售。持有东阿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24年12月6日。该公司设有安全科长及安全员,但均不参与公司管理,也不领取报酬。
2.东阿县第九运输队,成立时间:2007年2月6日;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耿某某;注册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齐南路南首路西(东阿车管所南150米路西);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运信息咨询服务。持有东阿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有效期至2024年8月15日。
3.济南好运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5年6月29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孙某;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齐鲁大道与烟台路交汇处济南长途汽车西站二层东南侧201-20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校车运营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广告制作;日用化学产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持有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二类客运班线、三类客运班线、公交运输,有效期至2024年8月25日。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15日10时4分许,秦某某驾驶鲁PX8951/鲁P6J2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货车从德州市齐河县装载34.2吨混合煤前往泰安市宁阳县。11时25分许,秦某某驾驶鲁PX8951/鲁P6J2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货车沿省道104线由北向南行至万归路路口,为了躲避沿万归路由西向东驶入路口的郭某某驾驶的鲁AG798P号小型轿车时,车辆冲入对向车道,与沿省道104线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驾驶的鲁A01900F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重型自卸半挂货车驾驶人秦某某,大型普通客车乘客贾某、孟某某死亡,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张某等12人不同程度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11时28分许,长清区交警大队五峰山中队接到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下达的交通事故警情后,第一时间组织警力出警。11时31分许,长清区交警大队五峰山中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初步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并电话向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进行报告,区公安分局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告了事故情况,区应急局接事故报告后向市应急局、省应急厅报告了事故情况。
2.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1时31分许,长清区交警大队五峰山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初步了解事故现场情况,请求增派消防救援力量和派出所警力支援,并立即对现场进行封闭,调集救援车辆清障,指挥车辆有序通行,协助抢救伤者。14时19分许,涉事车辆拖走,现场清理完毕,交通恢复正常。
3.医疗救治及善后工作情况
3月15日11时47分许,120救护车开始到达现场,先后将现场受伤人员送往长清区中医医院等医院进行抢救,贾某、孟某某、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长清区政府成立善后工作组,一对一开展死者善后及伤员安抚工作。
该起事故造成鲁PX8951/鲁P6J2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货车驾驶人秦某某,鲁A01900F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贾某、孟某某等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鲁A01900F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张某等12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390余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小型轿车驾驶人郭某某违反交通信号(停车让行标志)进入路口前未停车让行且超速行驶。
2.重型自卸半挂货车驾驶人秦某某驾驶超载、制动不良、改装的车辆超速行驶、行经危险路口未减速慢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采取措施不当。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东阿县鸿鑫物流有限公司
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实际管理人对公司名下车辆及驾驶人挂而不管;未按要求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所属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不力,未正常使用动态监控管理平台对公司名下车辆、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管理;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属车辆2024年以来多次存在超速、疲劳驾驶等诸多安全隐患;所属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超期。
2.东阿县第九运输队
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认真开展车辆二级维护,未发现所属车辆的违法改装行为;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挂靠重型半挂车管理档案,未按规定对驾驶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所属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不力,未正常使用动态监控管理平台对公司名下车辆、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管理。
3.东阿县交通运输局
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对道路运输经营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内容检查不全面,对东阿县鸿鑫物流有限公司和东阿县第九运输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岗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4.东阿县陈集镇政府
落实属地安全监督责任不到位,对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内容不细致,对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岗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5.长清区交通运输局
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所辖道路交通运输所路政巡查不细致、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交通标线、信号灯等安全设施存在问题失察,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路口存在的安全隐患。
6.长清区交通警察大队
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所辖中队公路巡逻执勤不细致、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路口存在的安全隐患。
7.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交通信号灯存在的问题。
8.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交通信号灯存在的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驾驶车辆通过路口时违法违规操作导致的较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秦某某,男,鲁PX8951/鲁P6J2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货车驾驶人,驾驶超载、制动不良、改装的车辆超速行驶、行经危险路口未减速慢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采取措施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郭某某,男,群众,鲁AG798P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违反交通信号(停车让行标志)超速驾驶车辆,进入路口前未停车让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长清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张某某,男,群众,东阿县鸿鑫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长清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耿某某,女,群众,东阿县第九运输队实际控制人。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长清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1.类某某,男,中共党员,长清区交通运输局归德交通运输所所长,主持交通运输所全面工作。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巡查中发现了事发路口西侧万归路交通标线不清晰的问题,但未在巡查记录中记载,亦未及时上报整改,未能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赵某某,男,中共党员,长清区交通运输局五峰山交通运输所所长,主持交通运输所全面工作。未发现事发路口信号灯故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李某,男,中共党员,长清区交警大队五峰山中队中队长,负责辖区交通违法查处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巡逻中未发现事发路口西侧万归路交通标线模糊不清、事发路口东侧交通信号灯故障问题,未能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李某某,男,中共党员,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农路办负责人,负责乡镇道路巡查、维修、养护。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路口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5.高某某,男,中共党员,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兼农交所所长,负责辖区农村道路维修与维护。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路口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6.王某某,男,中共党员,长清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科科长,负责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公路路政工作。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路口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7.孟某,男,中共党员,长清区交通运输局局长,主持长清区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路口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刘某,女,长清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时任长清区五峰山街道人大工作室主任),负责街道交通管理、农路等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路口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9.庞某,男,中共党员,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街道农路、交通运输、交通安全等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路口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0.韩某某,男,中共党员,长清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负责交通勤务等工作,分管五峰山中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路口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1.潘某某,男,中共党员,长清区交警大队大队长,主持区交警大队全面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路口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谈话提醒,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2.东阿县交通运输局、陈集镇政府对普通货运管理工作不力,对东阿县鸿鑫物流有限公司、东阿县第九运输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岗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东阿县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给予处理。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东阿县鸿鑫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长清区应急局对其处一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长清区交警大队向长清区公安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向长清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责成长清区归德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向长清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责成长清区交通运输局向长清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责成长清区委、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一)企业主体责任未得到有效落实。东阿县鸿鑫物流有限公司及东阿县第九运输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企业对于挂靠车辆管理不足,存在车辆挂而不管、货车非法改装、动态监控未正常使用、驾驶员教育培训不足等问题。
(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存在盲区。东阿县交通运输局及属地镇政府未能有效落实对普货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对东阿县鸿鑫物流有限公司及东阿县第九运输队存在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治理不到位、车辆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失察,造成企业主体责任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三)道路安全隐患未得到及时消除。长清区相关监管部门及属地街道办事处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路口交通信号灯及道路标线存在问题的情况,造成安全设施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事发路口存在安全隐患。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事故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工作。东阿县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查处车辆非法改装、监控平台未正常使用、岗位责任未有效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典型事故安全警示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和案例分析,多渠道进行宣传提醒,提高驾乘人员安全意识。
(三)强化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长清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加强对各相关部门(单位)的督促指导,督促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长清区交通运输部门及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重点路段巡查巡检力度,加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投入,严厉打击超速、超载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效提高道路安全水平。要加大对交通信号灯和标线等安全设施缺损、可能影响行车安全障碍物的排查力度,加快推动事故多发路段整治,着力解决辖区内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