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来安“6·2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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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来安“6·2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145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滁州市来安县半塔镇丁城村一非法生产窝点 发生时间 2024-06-29 00:00:00 事故类型 其他爆炸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化工 死亡人数 4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524.2 行政区域 中国,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 二、事故概况 2024年6月29日8时48分许,滁州市来安县半塔镇丁城村一非法生产窝点发生爆燃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24.2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非法生产窝点情况 本次事故发生在来安县半塔镇丁城村原黄山小学(已废弃)一钢结构厂房内。2022年9月1日,半塔镇丁城村村民委员会将原黄山小学院内西侧约1.5亩闲置场地租赁给徐某使用。徐某在该场地上新建一单层钢结构厂房,该厂房占地约680平方米,高约6米,由徐某雇用申某虎建设,无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该厂房建设前未申请办理土地、规划及施工许可等审批,2022年10月,钢结构厂房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前未组织竣工验收。 2024年4月起,张某宇、刘某东、徐某三人以合伙的方式,在徐某的钢结构厂房(以下简称事故厂房)内组织人员从事生产、储存、销售固化剂活动,该非法生产窝点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未办理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 图1事故非法生产窝点地理位置图 (二)事故关联单位情况 1.来安县好士特化工有限公司 非法生产窝点所用双氧水购买单位、固化剂销售单位。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4092H,法定代表人:黄某兰,实际控制人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6年10月8日,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核准日期:2009年11月9日,登记机关: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半塔镇龙潭河畔,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锌光剂、镍光剂、六羟甲基三聚氰胺、润滑油生产销售;金属表面加工。(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在许可证核准范围内经营)。 相关资质情况:该公司无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2.泰兴市鑫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非法生产窝点所用甲醇、二甘醇、皮革光亮剂购买单位、固化剂销售单位。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GQ778G,法定代表人:张某宇,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8年5月7日,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核准日期:2023年5月15日,登记机关:泰兴市行政审批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泰兴市延陵村村委会办公楼202室,经营范围:复合材料的研发及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高分子材料等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相关资质情况: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苏(泰)危化经字(泰)71278;经营许可范围:易制爆危化品: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一般危化品:过氧化甲基乙基酮[有效氧含量≤10%,含A型稀释剂≥55%]、过氧化甲基乙基酮[有效氧含量≤8.2%,含A型稀释剂≥60%]、甲醇、2,3-二甲基苯胺、2,4-二甲基苯胺、2,5-二甲基苯胺、二甲基苯胺异构体混合物、乙醇[无水]、过氧苯甲酸叔丁酯[77%<含量≤100%]、环己酮、乙二酸二甲酯、苯乙烯[稳定的]、二甘醇双(碳酸烯丙酯)和过二碳酸二异丙酯的混合物[二甘醇双(碳酸烯丙酯)≥88%,过二碳酸二异丙酯≤12%];易制毒化学品:2-丁酮***(不得储存,经营品种涉及其它行政许可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许可机关:泰兴市应急管理局;有效期:2023年6月19日至2026年6月18日。 3.常州市万方科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非法生产窝点所用双氧水购买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3639X6,法定代表人:万某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06年4月11日,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核准日期:2021年6月30日,登记机关: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600号江苏长江塑化市场7幢13号,经营范围:塑料原料、塑料制品、橡胶原料及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涉及危险品的凭许可证经营)、建筑装潢材料、普通机械及配件、电器机械及器材、五金、交电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相关资质情况: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苏D(新)行审市经字[2021]000936;经营许可范围:批发:苯乙烯[稳定的]、2-丁酮、过氧化甲基乙基酮[有效氧含量≤10%、含A型稀释剂≥55%]、过氧化甲基乙基酮[有效氧含量≤8.2%,含A型稀释剂≥60%]、过氧化甲基乙基酮[10%≤有效氧含量≤10.7%,含A型稀释剂≥48%]、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甲醇、碳酸二甲酯、含易燃溶剂的合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其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易制毒危险化学品:2-丁酮。(经营范围限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不含剧毒化学品,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城镇燃气、其它易制爆化学品:经营场所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许可机关: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有效期:2021年9月26日至2024年09月25日。 4.半塔镇丁城村村民委员会 非法生产窝点场所出租单位。现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魏某文。 (三)合同签订情况 2022年9月1日,半塔镇丁城村村民委员会与徐某签订原黄山小学场地出租协议,丁城村以每年1000元的租金,将原黄山小学院内西侧约1.5亩土地发包给徐某使用,承包期限10年,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32年8月30日终止。协议约定徐某一次性交清10年租金10000元整,如丁城村遇大旱年成,徐某当年必须赞助3000元抗旱经费。 (四)非法生产窝点安全管理情况 非法生产窝点日常由徐某负责现场管理,张某宇、张晓东不负责现场管理。日常生产由黄栽、蒙某勇、黄某民三名工人负责,该非法生产窝点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人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事故发生经过 6月29日6时51分许,徐某驾驶江淮牌白色厢式货车到事故厂房东侧入口处等候。7时10分许,工人蒙某勇和黄某民驾驶白色别克牌轿车来到事故厂房外。7时11分许,事故厂房东侧卷帘门被打开,徐某将厢式货车倒入事故厂房,随后卷帘门被关闭。7时53分许,徐某驾驶厢式货车驶出事故厂房后沿半塔路向北驶去。7时57分许,一居民看到徐某将厢式货车停放在半塔超限超载检测点对面排放污水。8时16分许,徐某驾驶厢式货车返回非法生产窝点,厢式货车在事故厂房东门前南侧陷入泥地无法驶出。8时28分许,蒙某勇驾驶事故厂房内的叉车帮助厢式货车脱困。8时32分许,蒙某勇和徐某分别将叉车和厢式货车倒入事故厂房,随后事故厂房卷帘门再次被关闭。8时48分许,非法生产窝点东南侧“路灯亮化维护中心”的员工陈某听到爆炸声响,随即回头查看,此时事故厂房的蓝色彩钢板已经破碎,事故厂房内开始起火燃烧,蒙某勇身上已经着火,躺在叉车上呼救。随后,徐某从事故厂房内跑出,沿着事故厂房东侧小路跑向北侧房屋。此时,事故厂房北侧区域火势逐渐变大,并逐渐将堆放在此区域的产品和原料引燃。8时51分许,事故厂房内发生第二次爆炸。连续两次爆炸造成事故厂房内的蒙某勇、黄某民、厂房北侧房屋内的居民李某和逃至厂房外的徐某4人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8时59分,来安县120指挥中心接到电话:半塔镇原黄山小学内一厂房发生火灾,120指挥中心立即指派来安家宁医院出诊。9时08分,救护车到达现场,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实施救治。9时03分,120指挥中心再次接到电话。9时05分,来安家宁医院派出第二辆救护车。9时35分,第二辆救护车到达现场并实施救治。 事故发生后,来安县成立5个工作组全力开展善后处置等工作,并成立工作专班一对一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及善后工作,同时做好受损群众财产损失统计、房屋修缮等工作。 本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死亡人员信息如下: 徐某,男,61岁,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22********3610,非法生产窝点合伙人,来安县好士特化工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 黄某民,男,39岁,贵州省望谟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6********0056,非法生产窝点工人。 蒙某勇,男,35岁,贵州省望谟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6********0838,非法生产窝点工人。 李某,女,72岁,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42322********3645,原黄山小学内居住居民。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计算,截至2024年8月20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4.2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徐某在非法生产窝点组织工人使用叉车进行废水装车作业时,工人误将装有原料皮革光亮剂(主要成分为2-丁酮)的吨桶当作废水吨桶,在将吨桶内液体转移至厢式货车内废水罐时,因操作不慎造成吨桶内的可燃液体大量泄漏并挥发,达到爆炸极限,遇不防爆的叉车工作时产生的点火源引发第一次爆炸,爆炸引燃厂房内存放的大量固化剂和可燃液体原料,继而引发第二次剧烈爆炸,造成4人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非法生产窝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即投入生产。用于生产固化剂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2.属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等工作不力;开展拆违工作不力,致使涉事非法生产窝点的违法建筑长期存在。 (三)事故性质 该起较大爆燃事故是一起非法生产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徐某,非法生产窝点合伙人、现场负责人、来安县好士特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2人) 1.张某宇,非法生产窝点合伙人,泰兴市鑫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4年8月2日,来安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逮捕。 2.刘某东,非法生产窝点合伙人。2024年8月2日,来安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逮捕。 以上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责成滁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1家) 来安县好士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依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四)对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纪委监委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五)移交调查处理 1.调查中发现,常州市万方科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购买双氧水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建议移交江苏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调查中发现,来安县好士特化工有限公司以租赁或者合作生产的方式生产化工产品(含危险化学品),违法生产经营利益链条涉及的相关企业、个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移交滁州市人民政府依法从严调查处理。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2023年以来,滁州市已接连发生来安“2023·3·20”火灾、全椒“2024·5·7”火灾两起非法违规储存危化品相关事故。来安县半塔镇丁城村的这起非法生产窝点违法生产危化品事故,是继2014年亳州康达化工“1·9”较大中毒事故、2017年安庆万华油品“4·2”较大爆燃事故之后发生的又一起非法生产危化品较大事故,且发生在全省上下汲取滁州全椒“5·7”火灾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化学品特别是危化品储存场所风险排查整治期间,性质十分恶劣,教训十分深刻,社会影响坏。这反映出滁州市特别是来安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工作的复杂性认识不到位,排查整治不深入、不彻底,以及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执法存在“盲区”;也反映出一些领导干部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安全生产底线思维不强,对别人的事故教训不以为然,汲取事故教训工作部署落实不细不实,排查整治工作浮于表面。 (二)“打非治违”责任落得不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必须在属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来安县及半塔镇有关部门对“打非治违”工作都不愿“向前多走一步”,存在“只管合法、不管非法”“各自为政”的现象,“打非治违”工作未能形成合力。公安部门对非法违法购买使用易制爆危化品排查整治不力,日常巡查检查存在盲区,只检查登记在册的合法企业,致使涉事非法生产窝点长期非法购买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工作不力,组织开展危化品储存场所风险集中排查整治不深不实,未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生产窝点非法生产行为;半塔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拆违工作不力,致使涉事非法生产窝点的违法建筑长期存在;半塔供电所未认真核实用电申请材料,违规向涉事非法生产窝点提供用电服务。一系列漏管失管行为,导致涉事非法生产窝点从厂房建设、设备安装、原料购买、危化品生产、产品销售等环节“一路绿灯”,畅通无阻。这反映出来安县及半塔镇人民政府落实“打非”工作责任不力,辖区内有关政府部门间“打非治违”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运行不畅,未形成一件事“全链条”治理合力。 (三)监管执法“宽松软虚”。严格执法是政府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所系,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力抓手,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半塔镇曾在2022年9月份就发现涉事非法生产窝点存在非法建设行为,也要求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拆除,但没有做到一查到底、强制拆除,反而任由非法生产窝点建成投用,导致小事拖大。这反映出来安县特别是半塔镇执法监管“宽松软虚”,与违法违规行为作坚决斗争的精神劲头不足。也反映出基层执法监管手段落后、专业人才严重缺失,远远无法满足监管执法检查最低要求以及责任与保障不匹配等突出问题。 (四)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后,江苏省加大对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力度,一批安全管理基础差的企业被迫关停,泰兴市鑫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合伙生产的化工企业被迫停产,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宇等人为继续谋取非法利益,向监管相对薄弱的滁州市来安县进行产业转移。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宇与刘某东、徐某合伙在来安县半塔镇非法生产窝点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固化剂。为躲避监管,以来安县好士特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采购用于生产固化剂的原材料(双氧水等)用于生产。徐某经营的来安县好士特化工有限公司利欲熏心,无视有关法律法规,违规为非法生产窝点采购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滁州市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近年来典型化工相关事故教训,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始终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睁眼睡觉”的警觉性,以大概率思维应对小概率事件,以专业化态度、科技化手段和“一根筋”劲头,抓细抓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抓好容易忽视的“小部位”安全管理,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为实现“六个新提升”、做到“六个当先锋”提供坚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强化责任担当,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滁州市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问题和事故为导向,强化责任担当作为,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责任清单,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配齐配强基层监管力量,持续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和监管执法水平,突出停产停业企业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每个环节、每个节点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监督落实。要持续在“规范合法、打击非法”上出实招、下大力气,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和县、乡两级政府“打非”工作责任,坚持严查严管、常抓不懈的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对排查发现的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要果断采取彻底断水断电、彻底拆除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厂房(仓库)、彻底清理生产原材料和产品等措施,坚决从源头上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压实各方责任,深入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滁州市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综合运用督察督导、考核巡查、季度“赛马”、通报约谈等手段,采取“一竿子插到底”方式开展随机暗访检查,推动压紧压实政府领导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特别是乡镇(街道)、村庄(社区)等基层组织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化工园区等功能区排查责任,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作用,切实把“打非治违”责任与措施落实到具体场景、具体岗位、具体人员,真正以责任落实倒逼工作落实。要深入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突出标准化厂房、闲置、废弃、关停企业厂房(仓库)以及废弃学校、养殖场、民房、偏僻场所等,重点关注邻近省份不法人员在我省租赁厂房(仓库)从事非法生产储存危化品(化工产品)等行为,综合利用电力等大数据、无人机等科技手段,认真细致常态化开展拉网式排查,抓早抓小、露头就打,及时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做到防范在先,坚决防止各类安全事故。 (四)用好案例教育法,开展“打非治违”宣传警示教育。滁州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案例教育法”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警示教育,推动辖区内乡镇(街道)、村庄(社区)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化工园区等功能区及时向社会发布征集非法违法“小化工”线索公告或张贴明白纸,广泛宣传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危化品(化工产品)行为的极端危害性,让“打非治违”行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打非治违”行动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要不断完善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工作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对群众举报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有关主管部门要不等不靠,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要按规定给予奖励。要针对近期发生的多起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危化品相关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以及本地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深入分析研判本地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安全警示教育,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