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区中城街道江南商务写字楼“3·5”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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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区中城街道江南商务写字楼“3·5”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825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盐湖区中城街道江南商务写字楼 发生时间 2024-03-05 00:00:00 事故类型 其他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行政区域 中国,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二、事故概况 2024年3月5日下午16时25分许,中城街道辖区江南商务写字楼二楼内,在安装中央空调附属件风管及空调出风口时,一名临时工人在一层脚手架(1.7米)向二层脚手架(2.5米)递安装工具及空调出风口时,不慎从一层脚手架跌落受伤,事发后立即送往医院救治,2024年3月9日救治无效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盐湖区中城街道办事处辖区江南商务写字楼(招牌名称)二楼内,无相关证照。该场所使用权归个人所有,事故发生时该场所还处于内部装修状态;该场所使用人因其他问题正在监狱服刑,现实际使用人为薛某滨。 (二)安装中央空调附属件承揽情况 江南商务写字楼因装修需要,薛某滨在2024年2月底找到工人蔡某元,将原有中央空调附属件的维修保养和安装的工作交由蔡某元承揽,双方口头约定待蔡某元将活干完后进行费用结算,费用为一次性结清,不按天计算;蔡某元无维护维修和安装中央空调附属件的相关资质证照。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5日早,蔡某元联系其女婿张某前往事发地帮其干活,上午11时许,闫某(死者)前往事故发生地找到蔡某元,向蔡某元结算以前干活的工钱,经结算后,蔡某元于11时44分用微信向闫某支付了1000元,付款后蔡某元安排张某和闫某吃饭,本人和楼下顺发烟酒店老板孟某吃饭且喝酒。因闫某提前和蔡某元说好当日下午一起去看另一个活,故饭后闫某并未离开,与蔡某元及张某共同前往事发地,休息至13时30分许,蔡某元和张某继续干活,由于蔡某元中午喝酒,不胜酒力,无法继续工作,就让闫某帮会忙,自己去四楼库房休息。闫某在现场给张某递送安装工具和配件。下午16时25分许,闫某站在两个脚手架拼接的脚手架一层(1.7米),准备向站在二层(2.5米)正在固定丝杆的张某递空调出风口时,不慎跌落受伤,后送至盐湖区人民医院救治,当晚转入运城市中心医院救治,3月9日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3月12日,盐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市民投诉,投诉人:闫先生,投诉内容:其兄弟闫某3月5日在盐湖区解放北路江南商务写字楼二楼安装中央空调时从脚手架上坠落摔伤,后经抢救,于3月9日救治无效死亡。盐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责成盐湖区应急管理局立即核查相关情况。接报后,盐湖区应急管理局立即与中城街道办事处、死者家属取得联系,询问具体情况,确认事故属实后,立即向区政府报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协助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当时现场人员薛某滨、蔡某元均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3月5日下午16时25分许,张某正站在脚手架二层固定丝杆时,听到响声,低头看到闫某已经摔倒在地上,头部有血迹,立即给蔡某元打电话汇报情况,挂断电话后拨打120急救电话(16时31分拨打),蔡某元到达事故现场后查看情况并给薛某滨打电话汇报情况,张某前往楼下等待救护车,救护车达到后,蔡某元随同救护车前往盐湖区人民医院抢救,张某、薛某滨随后前往医院,到达医院后蔡某元无法联系闫某家属,通过闫某同村人员联系到闫某家属,当晚,转院至运城市中心医院救治。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闫某被急救车送到盐湖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3月5日18时47分转入重症医学科治疗,3月6日4时16分转入运城市中心医院神经内科治疗,据中心医院提供资料显示:3月6日患者意识障碍加深,瞳孔较前改变,急查头部CT提示脑疝形成,急请神经外科会诊虽有手术指征,但家属明确表示拒绝手术,已签字,要求内科保守治疗。3月9日14时50分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危重,并交代行气管插管必要性及可能出现风险,家属表示拒绝气管插管,后患者血压、血氧饱和度逐渐下降,16时19分患者心电监护突然呈一直线,颈动脉无博动,血氧饱和度为0,反复肾上腺素静推,家属仍坚持表示拒绝胸外按压及气管插管等措施,16时51分宣布临床死亡。 现各方对闫某一事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均同意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赔偿争议。 造成一人死亡。 死者信息:闫某,48岁,男,汉族,运城市临猗县人,身份证号:142724************,系江南商务写字楼二楼维修、安装中央空调附属件帮工人员。 双方因存在赔偿分歧,未达成赔偿协议,直接经济损失无法核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闫某。其在脚手架一层工作过程中,自己不慎从脚手架约1.7米处掉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无 (三)事故性质 盐湖区中城街道江南商务写字楼“3·5”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闫某。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对脚手架上作业可能导致掉落的风险辨识不足,自己不慎掉落,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予追究其事故责任。 (二)建议民事赔偿人员(2人) 蔡某元。在未取得相关资质证照的情况下,承揽安装中央空调附属件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向闫某提供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危险作业的一种),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蔡某元为务工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无法对其进行处理,建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死者闫某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薛某滨。作为江南商务写字楼实际管理人,违规将安装中央空调附属件交由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承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与承包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鉴于薛某滨为自然人,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处理,建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死者闫某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此次事故,暴露出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维护保养从业人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的承接和施工;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安排专人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作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不足,未辨识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有害因素,最终酿成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给家庭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教训惨痛。 (一)事故相关人员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在允许的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装饰装潢特种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全面深入细致地对涉及特种作业的建筑场所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各乡镇、办事处要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措施,摸清底数,做到安全监管关口前移,杜绝无资质承接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发现、制止、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