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某某某种子公司院内“2·2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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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某某某种子公司院内“2·2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087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达拉特旗某某某种子公司 发生时间 2024-02-25 00:00:00 涉事单位 达拉特旗某某某种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商贸 死亡人数 2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369.622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 详细时间 17:1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2月25日17时10分许,达拉特旗某某某种子公司院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69.622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达拉特旗某某某种子公司基本情况 达拉特旗某某某种子公司位于达拉特旗***镇***村****社,公司于2002年4月11日成立,法人为杨某某,身份证号码:152722********701X,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063A,公司年生产销售种子100万公斤左右,经营范围包含农作物种子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草种生产经营;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通用航空服务;农药批发;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粮食收购;化肥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2021年8月,该种子公司在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了粮食收购资格备案。2022年2月,公司营业执照期限届满前对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取消了原有经营范围中的“粮食烘干”业务,但企业未向粮食物资储备中心变更备案内容。另外,备案期间企业向白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三人出租场所的情况也未向粮食储备中心说明,国家粮油信息直报系统中相关经营数据仍以某某某种子公司的名义进行填报。 2.粮食收储站三个投资人基本情况 白某某,男,群众,年龄53,身份证号:152722********2172,达拉特旗***镇***村****人,个体;张某某1,男,群众,年龄54,身份证号:152722********0313,达拉特旗****镇***村*****人,个体; 张某某2,男,群众,年龄54,身份证号:150223********0316,包头市********旗*********人,个体; 2015年2月份,该种子公司法人杨某某(甲方)与白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三人(乙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以每年8万元的租金租用某某某种子公司院内的一处空地从事玉米的收购、烘干和销售业务,租期五年,甲方为三人的经营活动提供地磅一台、输送机一台、办公室一间,食宿二间,租赁期间三人在空院内投资新建一座烘干塔,用于烘干粮食。2020年2月,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次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租金改为每年6万元,租期五年,其余合同条款较上一份合同相比无变化,两份合同中均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白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三人口头达成协议,以“共同出资,收益均分”的方式合伙经营粮食收储站,内部未明确分工职责,三人同为该粮食收储站的实际控制人。肇事司机敖某某为三人雇佣负责给烘干塔上粮人员,事故发生当天被张某某1临时安排为来拉玉米的货车添粮。 (二)部门监管情况 达拉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达拉特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负责贯彻党中央关于发展和改革、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以及区域经济合作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负责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粮食和救灾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日常监管过程中,通过国家粮油信息直报系统对该种子公司粮食购销情况、经营数据报送情况定期调度上报;通过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将该种子公司基本情况、受到违法行为查处等相关内容录入监管平台,并对其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围绕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入库、用电动火等重点内容,2023年到事故发生前,共对该种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3次。日常监督检查中未能发现该种子公司将场所租给白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三人经营粮食收储的情况。 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2023年到事故发生前,共对该种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2次。日常监督检查中未能发现该种子公司将场所租给白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三人经营粮食收储的情况。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达拉特旗某某某种子公司法人杨某某,从业人员6人。在将场地租赁给白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后,双方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对三人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管理,未定期对白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三人的经营活动进行安全检查。 2.白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合伙经营的粮食收储站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三人共同负责。粮食收储站对外来车辆和人员管控不到位,入场前无安全告知,作业时无技术安全交底;人员随意出入装卸玉米的作业区,造成人车混行、人车混合作业;厂区内未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识,作业时无现场管理人员。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25日11时许,陕西籍货车驾驶员苏某(死者)、李某某(死者)、吕某某一行三人通过张某某1微信朋友圈发布的用车信息,开着各自的货车来到了某某某种子公司院外排队装玉米。16时30分许,苏某将车装好后开到院外,后返回到院内帮助李某某和吕某某装车(装玉米过程中需要一个人在货车下面指挥,另一个驾驶货车移动);17时05分许,吕某某将车装完后开到地磅过磅,此时李某某将车停至装玉米的皮带传送机下便和苏某在该货车车头前等待装玉米(苏某、李某某所站位置为铲车给过磅车添玉米的必经路上);17时10分许,吕某某招呼敖某某给他的货车添加玉米至规定数量,敖某某便驾驶龙工30装载机从玉米堆南侧场地绕行至玉米堆前准备给停在粮食收储站西北侧地磅上吕某某的货车添加玉米,当敖某某铲了一铲玉米以怠速带动装载机向前行进时(速度约5KM/h),将站在货车车头前等候装玉米的苏某、李某某撞倒并碾压,导致苏某和李某某当场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17时25分许,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对苏某和李某某进行心电图和号脉等检查,经急救人员检查,当场宣布苏某和李某某已死亡。事故发生后,旗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善后处置领导小组积极与某某某种子公司以及白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三名经营者和死者家属对接,安抚家属情绪,协商赔偿事宜。2月28日,通过协商,由白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三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处置了死者善后事宜,并与死者家属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 事故造成2人死亡。 死者信息1:苏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12728********061X,住址:陕西省榆林市**县*镇***村*组**号; 死者信息2:李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12701********1856,住址:陕西省榆林市**区**镇**市场。 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369.622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调查组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装载机司机敖某某驾驶装载机装玉米时未对作业区域内环境进行有效观察,没有仔细确认作业周围环境是否安全,加之行车过程中铲斗阻挡视线,将等候装车的苏某、李某某撞倒并碾压,导致二人当场死亡。(通过现场勘查,事故发生时肇事装载机铲头升高至驾驶室挡风玻璃一半处,铲头最下面距离地面1.5米左右,铲头上面距离地面2.2米左右,阻挡了驾驶员大部分视线)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某某某种子公司在与白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时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对白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三人合伙经营的粮食收储站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对出租场地的安全定期进行检查。 2.白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三人合伙经营粮食收储站对外来车辆和人员管控不到位。货车司机苏某、李某某等人进场前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告知,货车司机在装卸玉米的作业区域随意走动,现场未采取措施对人、车进行隔离,在装卸玉米作业时,现场未安排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该粮食收储站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牌、警戒线等安全设施,日常管理中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致使从业人员不熟悉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不具备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苏某、李某某安全意识淡薄,风险辨识不够,随意在装卸玉米的作业区域停留、走动。 (三)事故性质 达拉特旗某某某种子公司院内“2·25”事故是一起因装载机司机敖某某驾驶装载机往货车装玉米的过程中因观察不到位,将等候装玉米的货车司机苏某、李某某碾压致死的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苏某、李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辨识不足,在装卸玉米的作业区域随意停留、走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装载机司机敖某某驾驶装载机装玉米时未对作业区域内环境进行有效观察,没有仔细确认作业周围环境是否安全,将苏某、李某某撞倒、碾压,致二人当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某某某种子公司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白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三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出租后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在承租方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承租方在生产经营过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建议由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其进行处罚。 2.杨某某,男,达拉特旗某某某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将经营场所出租后,未对承租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消除承租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建议由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其进行处罚。 3.白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三人合伙经营的粮食收储站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外来人员进场进行安全告知;临时安排敖某某装玉米时未对其进行技术安全交底;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牌、警戒线等安全设施;未对厂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在装卸玉米作业时,现场未安排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该粮食收储站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修正)》第十九条对白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三人进行处罚。 4.郭某某,男,中共党员,达拉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物资储备中心副主任,负责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隐患排查不深入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某某某种子公司以及白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三人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达拉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其进行处理。 5.张某某3,男,中共党员,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人民政府平安建设办主任,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某某某种子公司以及白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三人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在本起事故中,如有涉嫌渎职、失职的公职人员,由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 (一)严格落实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达拉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对辖区内所有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摸排,掌握底数并建立监管台账,同时严格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特别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用车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狠抓车辆安全防范工作。安委办要向各苏木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工作提醒,督促其要深刻汲取各类车辆事故教训,立即组织开展车辆特别是装载机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辨识,切实采取各项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从根本上治理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有效促进车辆安全作业。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摸清本行业领域企业内部装载机和操作人员底数,特别是煤矿、煤场、建筑施工地、道路桥梁施工地、粮站等地,要督促企业做好装载机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警示教育和技术交底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操作人员未持证、违规操作、违章指挥等行为进行查处。 (三)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旗安委办要督促各苏木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近期发生的几起车辆伤害事故,总结事故教训同时开展一次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